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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的区别

2023-08-29 14:03: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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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菜G

单位会员是指以公司的名义加入协会,个人会员一般是指个体户、私营企业。

(一)消费会员,拿商品经济的视角去解读,顾名思义是某一类志趣相同、取向一致的消费人群,被商家归类梳理,并冠以俱乐部、精英一族、小众群体的称谓,投其所好研发产品、完善服务。

这是市场经济充分竞争的产物,应个性化需求而衍生的市场供给不断细分、再细分。也是一些商家采用会员制的方式,积累会员,给予优惠,让其享受会员待遇。

(二)协会会员,以某专业人士自发组织,提供专业学术交流、教育,颁布行业职业道德操守和专业知识,协会会员必须按照国家政策和协会所规定的要求工作,否则协会有权取消会员资格。目前国际上像ACCA、RCA、CFA、AIA在行业职业道德、教育和对会员支持比较充足。

(三)古代会试第一,称为会员。

余辉

单位会员是指以公司的名义加入协会,个人会员一般是指个体户、私营企业

可可

企业会员主要针对的是企业、事业、机关、团体等用户,企业会员可以发布企业信息、供求信息、产品展示,招聘信息等,个人会员可以发布求职信息。

西柚不是西游

单位会员是指以公司的名义加入协会,个人会员一般是指个体户、私营企业,也有以个人的身份加入协会,但一般协会是个人加入只能是顾问或其它的身份加入,不作为会员

真可

  1. 单位会员是以单位的名义办理的会员,个人会员是以个人名义办理的会员。

  2. 团体会员单位根据企业规模、综合实力以及在本行业所处地位、各项指标在本行业内的代表性等方面的情况,分为:常务理事单位、理事单位、会员单位:

    1、常务理事单位:一般应为集团公司,注册资金八千万以上,年产值或销售额五个亿以上;或在全国范围内,位列本行业前五十名。

    2、理事单位:注册资金三千万以上;年产值或销售额一个亿以上。企业各项经济指标在本行业内具有代表性和先进性。

    3、会员单位:企业各项经济指标在本行业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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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联程是具有法律效应的规定。根据查询相关资料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的规定,工商联的章程具有法律效应,是有权力约束企业行为的文书。一般而言,工商联章程一旦订立,将对任何企业以及企业成员都发挥约束力,此外,符合法律规定的章程在具有法律效力的情况下,还可能会受到法院的承认与保护。
2023-08-27 08:18:071

河北省工商联石油业商会的商会章程

河北省工商业联合会石油业商会章程(2009年5月24日河北省工商业联合会石油业商会第二届会员代表大会全体会议通过)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河北省工商业联合会石油业商会(简称:河北省工商联石油业商会),英文名称:Hebei Chamber of Commerce for Petroleum Industry(简称:Hebccpi)。第二条 本会的性质:河北省工商联石油业商会是河北省工商业联合会领导下的行业性、非盈利性、多经济成份的石油及相关行业的会员组织。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以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引导会员爱国、敬业、诚信、守法、贡献;充分发挥商会的桥梁和纽带作用,通过有效渠道参政议政,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积极为会员搭建互动交流平台;以“团结、合作、发展、共赢”为发展目标,以推动我国石油管理体制改革,实现我国石油市场主体多元化,石油来源多样化,石油价格市场化,稳定国内石油市场,保障国家能源安全为己任,促进民营石油企业持续、健康、规范发展,为我国石油行业和地方经济的发展作出贡献。第四条 本会遵守《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章程》和《河北省工商联直属商会组织管理办法》,接受河北省工商业联合会的领导和监督管理,依照本会章程开展活动。第五条 本会的会址设在石家庄市。第二章 业务范围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一)学习、宣传、贯彻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引导会员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范企业行为,促进行业自律;(二)加强与政府部门的沟通协调,通过合法渠道积极参政议政,反映会员诉求,依法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帮助会员排忧解难;(三)开展行业调查研究,掌握行业动态,做好收集、整理、分析统计工作,为政府制定行业产业政策提供参考依据,为企业经营决策服务;(四)制定会员公约和行业自律公约,开展会员自律活动,行使行业自我管理、自我协调、自我约束、自我监督的职能,发挥政府管理行业的助手作用;(五)为会员提供经济、技术、信息、生产、管理、融资、法律法规等咨询服务;(六)组织会员参观、考察、参加或举办各类展销会、交易会等活动,增进会员与行业间的交流与合作;(七)组织举办各种形式和内容的业务培训,指导、帮助会员企业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和整体素质;(八)广泛联系国内外同行业商会、组织和机构,组织会员开展交流、互访、参观考察等活动,促进会员的经贸交流与合作,推动民营石油行业健康发展;(九)引导和带动会员积极参与社会光彩事业与公益活动;(十)组织会员参加河北省工商联开展的各项活动;(十一)承办政府及河北省工商联委托交办的事项。第三章 会 员第七条本会的会员种类:(一)企业会员:生产和经营本行业产品为主的企业单位;(二)团体会员:本行业的社会团体;(三)个人会员:本行业的技术人才、专家学者、法律工作者及其他相关人士。第八条申请加入本会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拥护本会的章程;(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三)石油业及与石油业相关的骨干企业、组织或个人;(四)企业入会必须依法取得营业执照,遵守本会制定的行规、行约。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一)提交入会申请书;(二)按要求填写会员入会登记表,提交相关证件复印件;(三)经常务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授权单位讨论通过;(四)由常务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授权单位颁发会员证。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二)参加本会的活动;(三)享受本会提供的服务;(四)向本会反映意见、建议和要求,对本会工作提出意见和批评;(五)请求本会给予帮助、维护其合法权益;(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本会章程;(二)执行本会的决议;(三)维护本会合法权益;(四)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五)按规定缴纳会费;(六)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七)接受本会业务指导和行业监督。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交回会员证、牌并按本会相关规定办理退会手续。会员如果1年不按规定缴纳会费或1年内不参加本会活动,不履行会员义务的,视为自动退会和辞去所担任的本团体职务。第十三条 会员如不遵守本会章程,将由本会提出批评、教育;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常务理事会或会长办公会议表决通过,予以除名。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一)制定和修改章程;(二)聘请名誉会长和顾问,选举理事会;(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四)决定终止事宜;(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二分之一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三年召开一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河北省工商联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在闭会期间的执行机构,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二)选举常务理事会;(三)筹备或委托秘书处组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五)决定理事、常务理事的吸收或除名;(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七)决定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第十九条理事会须有二分之一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二十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情况特殊的,也可以采用通讯的形式召开。第二十一条理事会选举会长一人、常务副会长、副会长若干人、秘书长一人、常务理事若干人组成常务理事会。理事会闭会期间由常务理事会行使理事会职权。常务理事会会议须有二分之一以上常务理事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人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常务理事会闭会期间,由本会常设机构行使常务理事会职权。第二十三条 本会实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轮值负责制,轮值时间一年。设立会长办公会议。会长办公会议由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组成,由轮值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主持操办。轮值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授权秘书长主持秘书处工作。第二十四条 会长办公会议须有二分之一以上人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人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二十五条 会长办公会议至少每季度召开一次;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第二十六条 本会的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二)在本会行业内有较大影响;(三)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70周岁;(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报河北省工商联审查同意后,方可任职。第二十八条 本会的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为3 年。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半数及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河北省工商联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第二十九条本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成员可在届中进行调整。第三十条本会在各市、县设立石油业商会会馆,作为办公、会员集中开会、交流信息、研究工作、贸易谈判的场所。会馆的设立工作一般由该市、县的省商会副会长(或常务理事)牵头,并提供场所。第三十一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一)召集和主持理事、常务理事、会长办公会议;(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四)负责指导本会的财务管理工作,重大项目开支把关后提交会长办公会审议;(五) 授权轮值常务副会长、副会长主持商会日常工作。第三十二条 本会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协助会长工作。轮值常务副会长、副会长按会长指示主持商会日常工作。第三十三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一)主持秘书处等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会长办公会议决定;(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五)受会长委托处理特定事宜;(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第三十四条 本会经费来源:(一)会费;(二)捐赠;(三)政府资助;(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五)利息;(六)其他合法收入。第三十五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根据本行业的实际情况收取会员会费,并制定《会费收取及使用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第三十七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第三十八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第三十九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河北省工商联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会员公布。第四十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日常工作的主要负责人之前需接受离任审计,并提交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财务审计报告。第四十一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第四十二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六章 会 徽第四十三条 本会的会徽由红、黄、蓝三色图案组成,黄色字母“SH”为商会中文拼音第一个字母的缩写。蓝色油滴代表石油行业;红色的飘逸环形与字母H象征纽带、桥梁。第四十四条 会徽的使用范围:本会开会会场、办公地点和其他开展活动的地方可以悬挂;可作为会章佩戴;可作为会员证、会员名片、纪念品、办公用品上的标志。第四十五条本会会员佩戴的会徽由本会秘书处负责统一制作,任何团体会员或个人会员不得擅自制作。未经授权,不得作商业用途。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第四十六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河北省工商联审查同意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第四十七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河北省工商联核准后生效。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第四十八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会长办公会议提出终止动议。第四十九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报河北省工商联审查同意后,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第五十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河北省工商联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第五十一条 本会经河北省工商联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第五十二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河北省工商联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第九章 附 则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经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报河北省工商联备案。第五十四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常务理事会。
2023-08-27 08:18:151

湖南省工商业联合会的商会章程

中国工商业联合会章程 (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第十一次会员代表大会部分修改,2012年12月9日通过)总 则中国工商业联合会(简称工商联)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面向工商界、以非公有制企业和非公有制经济人士为主体的人民团体和商会组织,是党和政府联系非公有制经济人士的桥梁纽带,是政府管理和服务非公有制经济的助手。工商联工作是党的统一战线工作和经济工作的重要内容。工商联事业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工商联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为根本准则,按照章程开展工作。工商联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党的领导,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围绕经济建设中心,服务党和国家工作大局,继续解放思想,坚持改革开放,推动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工商联具有统战性、经济性、民间性有机统一的基本特征,以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和非公有制经济人士健康成长为工作主题。充分发挥在非公有制经济人士思想政治工作中的引导作用,在非公有制经济人士参与国家政治生活和社会事务中的重要作用,在政府管理和服务非公有制经济中的助手作用,在行业协会商会改革发展中的促进作用,在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中的协同作用,是工商联的主要职能。工商联以建设政治坚定、特色鲜明、机制健全、服务高效、作风优良的人民团体和商会组织为目标,全面加强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反腐倡廉建设、制度建设,不断增强凝聚力、影响力、执行力;坚持团结、服务、引导、教育的方针,引导非公有制经济人士坚决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积极投身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和生态文明建设,为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为实现祖国完全统一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而奋斗。第一章 职能与任务第一条 加强和改进非公有制经济人士思想政治工作。(一)引导非公有制经济人士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树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树立义利兼顾、以义为先理念,学习、贯彻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发扬自我教育的优良传统,自觉地把自身企业的发展与国家的发展结合起来,把个人富裕与全体人民的共同富裕结合起来,把遵循市场法则与发扬社会主义道德结合起来,爱国、敬业、诚信、守法、贡献,做合格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宣传表彰他们中的先进典型。(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人士弘扬中华传统美德,弘扬时代新风,致富思源、富而思进,积极承担社会责任,热心公益事业,投身光彩事业,加强企业文化建设,支持企业党建工作,为基层党组织开展活动、发挥作用提供必要条件。第二条 参与政治协商,发挥民主监督作用,积极参政议政。(一)密切同非公有制经济人士的联系,深入了解他们的意愿和要求,向党和政府提出相关意见和建议。(二)围绕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参与国家有关政策、法律法规的制定和贯彻执行,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市场环境、政策环境、法治环境、社会环境的改善。(三)帮助非公有制经济代表人士提高参政议政能力和水平,积极反映社情民意,有序参与政治生活和社会事务。(四)做好非公有制经济代表人士的发现、培养、推荐和管理工作。第三条 协助政府管理和服务非公有制经济。(一)积极探索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服务载体和机制,为非公有制企业提供政策、信息、法律、融资、技术、人才等方面服务,引导非公有制企业按照科学发展观要求,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产业优化升级,推进结构调整和自主创新,不断增强市场竞争能力、抵御风险能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二)增强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工商界的联系,促进经贸合作。积极开展民间外交,加强同国外工商界的交流合作,为非公有制企业开展国际合作提供服务。(三)承办政府和有关部门委托事项。组织非公有制企业参与实施国家区域发展战略,为地方经济建设服务,促进城乡、区域统筹协调发展。第四条 促进行业协会商会改革发展。(一)履行社会团体业务主管单位职责,指导和推动商会组织依照法律法规和本章程制定商会章程,完善法人治理结构,规范内部管理,发挥宣传政策、提供服务、反映诉求、维护权益、加强自律的作用,培育和发展中国特色商会组织。(二)参与行业协会商会政策法律的制定。指导商会反映行业发展动态,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第五条 参与协调劳动关系,协同社会管理,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一)参与协调劳动关系三方会议,同政府部门、工会组织和其他有关企业方代表一道,共同推动劳动关系立法、健全劳动标准体系和劳动关系协调机制,共同研究解决劳动关系中的重大问题,参与劳动争议调解、仲裁。(二)引导非公有制企业依法与工会就职工工资、生活福利、社会保险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问题进行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三)协调处理投资者利益和劳动者权益的关系,引导非公有制企业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积极创造就业岗位,严格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尊重和维护员工合法权益,协助指导非公有制企业党建工作,推动其建立工会等群团组织,积极开展活动。第六条 反映非公有制企业和非公有制经济人士利益诉求,维护其合法权益。参与经济纠纷的调解、仲裁。第七条 依法加强会产管理和保护。第二章 会 员第八条 凡承认本章程,自愿参加工商联的一个组织,承诺履行会员义务的企业、团体和个人,可以申请入会。(一)各类企业入会申请经批准后,为企业会员。企业会员的主体是非公有制企业,主要包括私营企业、非公有制经济成分控股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港澳投资企业等。(二)具有法人资格的行业协会、行业商会、异地商会、私营企业协会、个体劳动者协会等工商社团和其他有关社会组织,入会申请经批准后,为团体会员;工商联所属商会为团体会员。(三)非公有制企业主要出资人和经营者、个体工商户等,入会申请经批准后,为个人会员;与工商联工作有联系的有关人士、在内地投资的港澳工商界人士,可以申请成为个人会员;与工商联建立工作联系的单位代表,经协商,可被邀请作为个人会员入会;原工商业者均为个人会员。第九条 实行会员入会自愿和退会自由的原则。各级工商联可根据本章程规定与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会员入会条件及办理入、退会手续的办法,并报上一级工商联备案。第十条 会员如违反本章程或触犯刑律,应停止或取消其会籍。第十一条 地方各级工商联的会员,同时也是上级工商联的会员。第十二条 会员有下列权利:(一)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二)向工商联反映意见、要求和建议;(三)参加工商联组织的参观考察、学习培训等活动;(四)接受工商联提供的服务;(五)要求工商联维护其合法权益;(六)对工商联工作进行监督。第十三条 会员有下列义务:(一)遵守本章程;(二)执行组织决议;(三)按规定交纳会费;(四)关心支持工商联工作;(五)接受组织监督;(六)办理组织委托的事项。第三章 组 织第十四条 工商联按国家行政区划设置全国组织和地方组织: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为全国组织,简称全国工商联;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联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商联,市(地区、自治州、盟、直辖市的区)工商联为地方组织。县(市、旗、省辖市的区)工商联既为地方组织又为基层组织。工商联所属商会为基层组织。第十五条 工商联可设立行业商会(同业公会)、乡镇商会、街道商会、园区商会、异地商会等商会组织,并作为其业务主管单位。第十六条 工商联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上级工商联对下级工商联具有指导关系。第十七条 工商联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代表大会(会员大会)。它的职权是:(一)听取和审议执行委员会报告;(二)选举执行委员会;(三)讨论决定工商联的重要事项。中国工商业联合会全国代表大会负责修改章程。第十八条 工商联代表大会(会员大会),每五年召开一次。必要时可以提前或延期召开。代表大会(会员大会)由执行委员会召集。大会期间由选举产生的主席团主持会议。第十九条 工商联代表大会的代表,按照协商推选方式产生,根据需要也可以特邀部分代表。代表大会代表的名额和分配办法,由执行委员会或授权常务委员会决定。第二十条 工商联的执行委员会,在代表大会(会员大会)闭会期间,是工商联的最高领导机构,其职权是:(一)贯彻执行代表大会或会员大会的决议;(二)听取和审议常务委员会的报告;(三)讨论和决定工作任务;(四)选举主席、副主席、常务委员。执行委员会每届任期五年,全体会议每年召开一次。下一届执行委员会委员名额分配、产生办法由上一届执行委员会或授权常务委员会决定。第二十一条 执行委员会委员的责任和义务:(一)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二)发挥参政议政作用,就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问题建言献策;(三)热爱工商联工作,参加组织的会议活动;(四)执行工商联的各项决议;(五)广泛联系会员,反映会员的意见和要求;(六)对工商联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第二十二条 常务委员会由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常务委员组成,每届任期与执行委员会相同,在执行委员会闭会期间行使执行委员会职权:(一)贯彻实施执行委员会的决议;(二)讨论研究工作任务;(三)对执行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常务委员会会议每年召开两次。下一届常务委员会委员名额分配、产生办法由上一届执行委员会或授权常务委员会决定。县级工商联视情况决定是否设置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条 主席主持会务,副主席协助主席工作。主席、副主席组成主席会议,研究决定重要事项。副主席分为专职副主席和兼职副主席。专职副主席连续任职原则上不超过两届。全国工商联兼职副主席原则上不连续任职,地方工商联兼职副主席连续任职原则上不超过两届。全国工商联和省级工商联设常务副主席,由同级执行委员会选举产生。地方工商联秘书长由本级执行委员会选举产生,是主席会议的组成人员。每届执行委员会产生的领导机构和领导人,在下届代表大会(会员大会)开会期间,继续主持经常工作,直到下届执行委员会产生新的领导机构和领导人为止。第二十四条 执行委员会会议、常务委员会会议、主席会议在特殊情况下可以通讯方式召开。第二十五条 未经批准,执行委员三次不参加执行委员会会议,应免去其执行委员职务;常务委员三次不参加常务委员会会议,应免去其常务委员职务。第二十六条 工商联的执行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可在届中进行调整,调整的人员由执行委员会通过,或由常务委员会通过,提交执行委员会确认。地方工商联换届时应向上一级工商联报告筹备情况,选举结果报上一级工商联备案。第二十七条 工商联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工作部门和专门委员会。第二十八条 地方工商联新设或撤并,应报请同级党委批准,并报上级工商联备案。第二十九条 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又称中国民间商会,地方工商联为地方商会。会长由工商联主席兼任,副会长原则上由工商联专职副主席、非公有制经济代表人士兼(担)任,会长、副会长由工商联执行委员会选举产生。中国民间商会副会长中的非公有制经济代表人士原则上不连续任职,地方商会副会长中的非公有制经济代表人士连续任职原则上不超过两届。第四章 工作人员第三十条 工商联机关应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的规定,加强对工作人员的培养、考核、激励和监督,建设一支政治强、业务精、作风正的公务员队伍。第三十一条 工商联工作人员应当做到:(一)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学习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以及现代市场经济、现代科技、现代管理、法律等方面知识,具有履行职责所需要的理论、政策、业务水平;(二)树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想信念,具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热爱工商联事业,解放思想,勇于创新,忠于职守,勤奋工作,具备较强的政治把握能力、调查研究能力、群众工作能力、落实推进能力;(三)坚持求真务实、深入基层、调查研究,树立良好作风,密切联系会员和非公有制经济人士,增强服务意识;(四)严于律己、勤政廉洁、顾全大局、遵守纪律,自觉接受组织和会员的监督。第五章 会 徽第三十二条 工商联的会徽为桥梁纽带造型组成的图案。工商联的会徽,可作为会章佩带;可在工商联组织的办公地点、活动场所、会议会场悬挂;可作为纪念品、办公用品上的标志;未经授权,不得作商业用途。第六章 附 则第三十三条 本章程为各级工商联(中国民间商会和地方商会)的统一章程,经中国工商业联合会全国代表大会通过。第三十四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
2023-08-27 08:18:291

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五金机电商会的商会章程

总 则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五金机电商会(简称:全国工商联五金机电商会),英文名称All-China Federation Of Industry&Commerce,Hardware &Electromechanical Chamber(缩写为CHEC),是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领导下非营利性的五金机电行业及相关行业的会员组织。本会依据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以下简称全国工商联)章程,结合行业特点,制定本章程。本会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党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遵守我国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社会主义道德风尚;坚持企业家办会、服务立会、诚信兴会,引导和教育会员爱国、敬业、诚信、守法、贡献,加强行业自律,提高会员素质,为促进五金机电行业的繁荣和健康发展作出贡献。本会由全国工商联批准成立,接受全国工商联的领导和监督管理。本会的地址:北京市。第一章 职能与任务第一条 宣传、贯彻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引导会员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范企业行为,促进行业自律。第二条 为会员提供经济、技术、信息、生产、管理、融资、法律法规等方面咨询服务。第三条 组织会员参观考察、举办或参加各类展销会、交易会等活动,增进会员与相关行业间的交流与合作。第四条 遵照国家外事政策和全国工商联外事管理规定,遵守外事纪律,增进与国外同行业工商社团的交往,促进会员的国际经贸交流与合作;加强与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商会、同业公会等组织和机构的联系,组织会员开展交流、互访、考察等活动。第五条 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反映会员的合理诉求,帮助会员排忧解难。第六条 支持和引导会员参与社会公益事业,并为会员提供相关服务。第七条 组织会员积极参加工商联开展的活动。第八条 承办全国工商联和政府部门委托和交办事项。第二章 会 员第九条 凡承认本会章程,履行会员义务的本行业企业、团体和个人,均可以申请加入本会。(一)生产和经营本行业产品为主的企业入会申请经批准后,为本会企业会员。(二)本行业的工商社团和其他有关社会组织入会申请经批准后,为本会团体会员。(三)本行业工商企业的投资者、经营者、高级技术和管理人员,个体工商户等,入会申请经批准后,为本会个人会员;经济、理论、法律工作者及其他与本行业有关的人士,香港同胞、澳门同胞、台湾同胞和海外侨胞中从事本行业的工商界人士,可以申请或被邀请成为本会个人会员。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一)提交入会申请书;(二)经会长会议或会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三)由会长会议或会长办公会议授权单位发给会员证。第十一条 实行会员入会自愿和退会自由的原则。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第十二条 会员如违反本会章程或触犯刑律,经会长会议或会长办公会议表决通过,视情节轻重停止或取消其会籍。第十三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一)在本会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二)向本会反映意见、要求和建议;(三)参加本会的活动;(四)享受本会提供的服务;(五)请求本会维护其合法权益。第十四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本会章程;(二)执行本会决议;(三)按规定交纳会费;(四)关心支持本会工作;(五)办理本会委托的事项。第三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第十五条 本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第十六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一)制定和修改章程;(二)听取和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三)选举产生理事会;(四)决定其他有关重要事项。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二分之一以上的会员(或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应到会会员(或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重要决议须经应到会会员(或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十八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三年召开一次。必要时可以提前或延期召开。第十九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在闭会期间的执行机构,对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会人数一般不超过会员总数的二分之一。其主要职权是:(一)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二)选举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四)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五)决定理事、常务理事的吸收或除名;(六)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七)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八)决定其他有关重要事项。第二十条 理事会会议由会长或会长委托副会长召集,须有二分之一以上理事出席方为有效,其决议须经应到会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重要决议须经应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届任期三年,理事会会议每年召开一次,情况特殊的,也可以采用通讯的形式召开。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理事采取民主程序选举产生;条件允许时,可采取无记名差额选举方式,选举结果须报全国工商联批准。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闭会期间由常务理事会行使理事会职权。常务理事会人数一般不超过理事总数的二分之一。它的职权是:(一)执行理事会的决议;(二)讨论研究本会主要工作事项;(三)对理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四)决定聘请本会名誉会长、名誉副会长、顾问等。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会议由会长或会长委托副会长召集,须有二分之一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重要决议须经应到会常务理事半数或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每届任期三年,常务理事会会议每半年召开一次,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第二十五条 会长会议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组成,主持本会日常工作。会长会议须有组成人员的二分之一以上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应到会人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重要决议须经应到会人员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会长会议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第二十六条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三)会长、副会长最高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65周岁,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60周岁;(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第二十七条 本会设会长一名,主持会务工作;副会长若干名,协助会长工作。会长行使下列职权:(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常务理事会会议、会长会议和会长办公会议;(二)检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议、常务理事会议、会长会议和会长办公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四)负责本会的财务。第二十八条 会长、副会长任期为三年。会长原则上不连任。换届时,新提名副会长应占副会长总数的三分之一以上。会长、副会长职务届中调整,须经会长会议通过,报全国工商联批准后,由常务理事会议确认。第二十九条 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由副会长中推选产生,经常务理事会议或会长会议讨论通过。执行会长或常务副会长协助会长主持会务。会长、执行会长或常务副会长、秘书长组成会长办公会议。会长办公会议根据日常工作需要召开。第三十条 本会秘书长为专职,由会长提名,会长会议通过,报全国工商联批准后聘任。秘书长在会长领导下开展工作,对会长会议和会长办公会议负责。副秘书长,秘书处各工作部门负责人,商会下设机构负责人由会长办公会议决定。秘书长主要职责是:(一)主持办事机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会长会议、会长办公会议决议和年度工作计划;(二)协调下设机构开展工作;(三)提名秘书处各工作部门、下设机构专职工作人员,报会长办公会议批准后聘用;(四)处理会长交办的其他日常事务。第四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第三十一条 本会经费来源:(一)会费;(二)捐赠;(三)政府资助;(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五)利息;(六)其他合法收入。第三十二条 本会依照国家有关法规,根据本行业的实际情况收取会员会费。第三十三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第三十四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第三十五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财会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财会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财会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第三十六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全国工商联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全国工商联指定的审计机构的审计,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会员公布。在每个财政年度结束后,接受全国工商联指定的审计机构进行财务审计并提出审计报告。第三十七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主要负责人之前需接受离任审计,并提交由全国工商联指定的审计机构出具的财务审计报告。第三十八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第三十九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依照国家有关法规确定。第五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第四十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经报全国工商联审查同意后提请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如遇特殊情况,由理事会通过先予执行,经报全国工商联审查同意后,再提请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追认。第四十一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全国工商联核准后生效。第六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第四十二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或会长会议提出终止动议。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全国工商联审查同意。第四十四条 本会终止前,须由全国工商联指派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未经全国工商联许可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第四十五条 本会经全国工商联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第四十六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全国工商联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第七章 附 则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经2009年11月29日第四届会员大会表决通过。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自全国工商联核准之日起生效。
2023-08-27 08:18:431

上海温州商会的商会章程

海市工商联温州商会章程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上海市工商联温州商会是经上海市工商联(总商会)批准成立的社团组织。主要活动范围在上海和温州地域。第二条 本会的宗旨是:拥护党的领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立足上海,服务温企,为在沪温州人服务、为沪温两地合作、交流和经济发展服务,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推动温籍在沪企业的发展壮大。第三条 上海市工商联是本会的主管单位,本会在工商联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并接受上海市浙江商会、温州市人民政府驻沪联络处指导。第二章 任 务第四条 本会的主要任务和业务范围:1、本会坚持面向企业,为温州在沪企业服务,充分利用和大力开拓上海市场,努力发挥沪温两地的优势,为促进两地合作牵线搭桥。2、为在沪温籍企业提供工商行政管理、财税、质检、物价等方面的有关咨询服务,必要时,邀请有关负责人进行政策、业务讲座,及时反映企业和企业家的呼声,支持企业开展正常的经营活动,维护会员合法权益。3、联络会员、旅沪同乡及关心支持温州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人士,举办必要的业务活动,增进友谊,促进交流,发展横向联系,增加本会凝聚力。4、接受沪温两地政府及有关部门委托,承办开展两地经济、技术、贸易、人才等领域的合作,举办专题研讨会等活动。视情编印资料,介绍国内外先进技术及管理经验,协助会员了解市场动态,扩大业务渠道。第三章 会 员第五条 本会按照章程规定,可以在温籍在沪企业经营者、工商业户或在沪温籍人士中吸收会员。会员分为团体会员、个人会员和特邀会员。吸收会员,按照发展会员的程序进行,即对象提出加入的申请,经会长会议同意,报协会理事会备案。特邀会员主要聘请温州籍各界名人及热心本会工作的其他人士为本会特邀会员。第六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1、参加本会活动,获得本会服务的权利;2、享有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3、对本会工作有批评权和监督权;4、入会自愿,退会自由。第七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1、遵守本会的工作条例,执行本会决议;2、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和声誉;3、关心本会工作,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信息,为本会活动提供方便条件;4、发展本会会员;5、按规定缴纳会费。第四章 组织机构第八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会员大会每届三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时,须由理事会讨论通过,报上海市工商联备案。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会员大会的职权是:1、制定和修改章程;2、审议理事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3、选举和罢免理事会成员;4、决定其他重大事宜。第九条 本会设立理事会,是会员大会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理事会由会长、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理事组成。理事会成员由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民主推荐,选举产生。第十条 本会会长、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1、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合法经营,文明经商;2、热心本会,积极参加本会工作和活动,热心为会员服务;3、有一定的社会活动能力,在沪温两地有较好影响;4、企业有一定实力或在本行业中有代表性;5、身体健康,能坚持日常工作。本会的会长负责本会的工作,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协助会长开展工作。会长不在上海时,指定一名执行会长代理会长工作。本会在会长会议领导下,设立宣传部、联络部、法务部、医疗咨询部及办公室,具体负责本会的日常工作。本会秘书长及办公室的专职人员由本会聘免。第五章 经费来源和使用原则第十一条 本会经费来源:1、会费2、捐赠3、利息4、其他合法收入第十二条 本会会费主要用于:1、办公开支;2、编辑刊印资料费用;3、组织有关活动费用;4、购置固定资产;5、与本会有关的其他开支费用。本会不设专门的财会人员,财务管理由温州市政府驻沪联络处代管,本会接受上海市工商联对经费收支进行指导和监督。第六章 终止和财产处理第十三条 本会涉及到会长、住所、名称、业务范围等变更,由理事会通过后,报上级批准,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登记办法》规定,向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本会的终止注销,由理事会作出决定,并报上级批准,向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2023-08-27 08:18:571

工商联会员入会必须进行综合评价吗?

工商联是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的简称,是我国社会经济组织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由各类企业和工商业者自愿申请加入的社会性团体。根据《工商联章程》,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等申请加入工商联组织,需要进行综合评价。综合评价是工商联对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等加入组织的资格进行审核和评估的方式之一,评价的内容包括企业、个人资质、信用记录等多个方面。在评价过程中,工商联会根据实际情况,结合相关政策法规和行业标准,对申请加入的企业或个人进行资格审核和信用评估,进而决定是否接受其申请加入工商联。需要注意的是,综合评价并不是所有单位或个人申请加入工商联的必要条件,具体要求可能因地区和组织而异,也可能因不同类型的会员而不同。因此,如果您想要了解更详细的加入工商联的条件和程序等信息,建议直接向当地工商联组织进行咨询和了解。
2023-08-27 08:19:112

什么是工商联?详细资料?

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成立于1953年,简称全国工商联。其性质和地位可概括为:共产党领导的中国工商界组成的人民团体和民间商会(全国工商联又称中国民间商会),党和政府联系非公有制经济人士的桥梁和纽带,政府管理非公有制经济的助手。 全国工商联成立以来,形成了紧跟中国共产党走社会主义道路的光荣传统。在现阶段,全国工商联把高举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学习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党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和纲领,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坚持“一国两制”的基本方针作为政治方向。把认真履行统一战线人民团体和民间商会的职能,对广大会员进行团结、帮助、引导、教育,为会员搞好服务,培养一支坚决拥护党的领导、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积极分子队伍,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作为工作目标。努力为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的协调发展,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贡献力量。 全国工商联的主要工作内容有:参与国家大政方针及政治、经济、社会生活中的重要问题的政治协商,参政议政,民主监督;引导会员积极参加国家经济建设,推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逐步完善,促进社会全面进步;做工商界代表人士政治安排的推荐工作;在非公有制经济人士中,宣传、贯彻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加强思想政治工作,推动企业文化建设,引导会员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代表并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反映会员的意见、要求和建议;引导会员积极参与“光彩事业”;为会员提供信息和科技、管理、法律、会计、审计、融资、咨询等服务;开展工商专业培训,帮助会员改进经营管理,完善财会管理,提高生产技术和产品质量;组织会员举办和参加各种对内对外展销会、交易会,组织会员出国、出境考察访问,帮助会员开拓国内、国际市场;增进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和世界各国工商社团及工商经济界人士的联系和友谊,促进经济、技术和贸易合作;办好会办企业、事业;承办政府和有关部门的委托事项。 工商联依照法律按国家行政区划设置组织机构,全国工商联负责指导地方工商联和民间商会的工作,工商联现有县级以上地方组织3059个,形成覆盖全国的组织网络。工商联会员分为企业会员、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地方工商联会员为全国工商联会员。截至2002年末,全国共有工商联会员164万。 全国工商联已同世界上100多个国家和地区的商会建立了广泛联系,并将一如既往地发展同中外各工商团体、企业组织和人士的联络,加强合作,共同发展。
2023-08-27 08:19:223

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章程的第五章 会 徽

第三十二条 工商联的会徽为桥梁纽带造型组成的图案。工商联的会徽,可作为会章佩带;可在工商联组织的办公地点、活动场所、会议会场悬挂;可作为纪念品、办公用品上的标志;未经授权,不得作商业用途。
2023-08-27 08:19:301

加入济南市工商联就可以参会吗

可以。根据工商联章程,以下可以入会:1、各类企业入会申请经批准后,为企业会员。2、具有法人资格的行业协会、行业商会、异地商会、私营企业协会、个体劳动者协会等工商社团和其他有关社会组织,入会申请经批准后,为团体会员;工商联所属商会为团体会员。3、非公有制企业主要出资人和经营者、个体工商户等,入会申请经批准后,为个人会员;与工商联工作有联系的有关人士、在内地投资的港澳工商界人士,可以申请成为个人会员;与工商联建立工作联系的单位代表,经协商,可被邀请作为个人会员入会;原工商业者均为个人会员。因此加入济南市工商联就可以参会。
2023-08-27 08:19:441

周宁县上海商会的商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本团体名称为:福建省周宁县上海商会,英文名称Fujian Zhouning Bussiness Association in Shanghai(简称:周宁上海商会),是经周宁县委统战部批准成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社会团体,并作为周宁县工商联(总商会)的异地基层商会。第二条:本会的性质:周宁上海商会是由周宁籍以及在周宁工作、生活、学习过的人士在沪(或异地)依法成立的各种经济组织,自愿结成的具有法人资格的地方性、经济性、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组织。第三条:本会的宗旨:一切活动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为根本准则,以《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章程》为规范。严格遵守党和国家的政策法令,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凝聚在沪周宁乡亲合力,加强周宁在沪企业人士与上海市各界的联系,为促进上海与周宁两地的经济交流与发展,为会员参与上海经济建设,开拓上海市场,引导会员参与家乡建设和回报家乡,做出应有的贡献。第四条:本会坚持自愿入会、自选领导,自聘人员,自筹经费和自理会务的组织原则,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协调、自我约束和自我教育的活动方式。第五条: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周宁县工商联(总商会)的业务指导与监督管理。第六条:本会住所设上海真南路1228号康建商务广场1号楼11层。第二章 职责与任务第七条:本会以服务会员、协调关系、宣传政策、凝聚合力,做强做大企业,同时为两地的经济发展、牵线搭桥为主要职责。第八条:本会的主要任务:(一)组织会员学习贯彻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引导和敦促会员遵守国家和上海市的有关法律法规,提倡爱国爱乡、敬业诚信,依法经商,照章纳税;(二)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及时反映会员的意见、建议和要求,沟通会员与政府有关部门的联系,发挥商会的桥梁作用;(三)编印《上海周宁人》杂志,建好商会网站,及时、全方位地做好商会的对外宣传工作;(四)开展会员之间的联谊活动,联络感情,增进友谊,引导和促成会员企业协作经营,“强强联合”,优势互补,资源共享,形成规模优势,不断做强做大;(五)为会员提供经济信息、贸易机会、金融服务、法律咨询、外出考察、人才培训以及举办订货会、展销会,提高会员的知名度与影响力;(六)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引导和鼓励会员投身光彩事业,积极参与回报社会,回报家乡,奉献爱心活动;(七)为会员调解纠纷,提供力所能及的服务;(八)承办业务主管单位交办的事项。第三章 会员第九条:本商会会员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单位会员对象为在上海市工商部门核准注册登记的(包括在异地注册登记的)周宁籍乡亲兴办的各类企业。只要经营稳定、信誉较好、遵纪守法且承认本会章程的企业均可申请加入本会,成为单位会员。个人会员对象为热心商会事业、热心支持家乡公益事业的在沪(或异地)的周宁籍乡亲。第十条:入会申请人应按要求由企业(或个人)提出申请,分会推荐,向商会秘书处提供相关信息及其符合会员入会资格的材料,报秘书长审核,由会长办公会议作出是否批准入会的决定。第十一条:本会会员不论经营规模大小,一律平等,享有同等的权利和义务。第十二条 :会员享有的权利:(一)在会内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二) 对本会的工作有批评权、建议权和监督权;(三)在会员大会上听取和审议本团体的工作报告;(四) 获得本会的信息资料,享受本会提供的各项服务;(五) 当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有权要求本会维护其合法权益;(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第十三条:会员义务(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和决定,维护本会信誉和合法权益;(二)关心、支持商会工作,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三)向商会反映情况,配合商会认真提供会员信息资料、研究成果、经营总结、调查报告等;(四)按规定缴纳会费。第十四条:凡经工商部门核准注销登记的企业,其单位会员资格自行消失。第十五条:会员在一年内不交纳会员费或连续三次以上(含三次)无正当理由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常务理事会成员在半年内不交纳本届规定的相应赞助费的,自动失去常务理事会成员资格,保留会员资格,但必须交纳会员费。第十六条:会员有损害商会声誉、违反商会章程或发生违法行为的,视情节轻重,由常务理事会决定予以批评、教育、警告以致取消会员资格的处分。会员资格的取消由商会秘书处以书面形式通知,并通报会员大会。第四章 组织机构第十七条: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出席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会员大会每年应举行一次。会员大会的职责是:(一)制定和修改章程;(二)选举或罢免商会常务理事、秘书长、副会长、常务副会长、会长;(三)选举或罢免商会监事长、副监事长;(四)审议商会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五)决定商会终止以及其他重大事项。第十八条:商会设常务理事会,由常务理事会行使理事会职权,当选的商会理事即为常务理事。常务理事会是会员大会闭会期间的执行机构。常务理事会由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组成。常务理事会每届任期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换届延期最长不超过一年。常务理事会每年召开一至两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会成员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三分之一以上常务理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理事会会议。第十九条:常务理事会的职责是:(一)执行会员大会决议;(二)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决定补选秘书长、会长,增补或罢免常务理事、副会长、常务副会长(待下次会员大会确认);(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商会年度工作和财务情况;(五)决定其他重要事项。第二十条:商会设立会长办公会议。会长办公会议由会长、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组成。会长办公会议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会长办公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会长办公会议成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长办公会议成员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商会可设立会长常务会议。会长常务会议由会长、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秘书长组成。会长常务会议根据工作需要,或遇到临时重大问题和突发事件,适时召开。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第二十一条:会长办公会议职责:(一)执行常务理事会决议;(二)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和财务预算;(三)确定需要提交常务理事会或会员大会的各项议案;(四)聘请顾问、名誉会长;(五)决定秘书处及其他内设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任;(六)决定会员除名或劝其退会;(七)在会员大会和常务理事会闭会期间确定增补常务理事、副会长、常务副会长(待下次常务理事会确认);(八)通过聘请秘书长决定;(九)领导商会下属机构开展工作;(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第二十二条:为提高商会的工作效率,在满足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议召开条件的情况下,两会可合并召开。第二十三条: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以上人选, 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方可任职,同时报主管部门备案。会长任期四年,连任不超过两届。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 。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可连选连任。第二十四条:秘书长人选为聘任制,即由会长提名,报理事会和会员大会表决通过。第二十五条:本会会长、监事长、常务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二)在非公有制经济领域内有较大影响;(三)属于本会会员,有一定社会影响力,社会活动能力强,有领导和处理商会工作的能力,责任心强,有奉献精神;(四)会长、监事长、常务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0周岁;(五)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监事长、常务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商会根据发展需要,可设立执行会长。执行会长受会长的委托行使职权。执行会长由会长提名在商会常务副会长中表决产生。第二十七条: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一)召集和主持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议、会长常务会议;(二)督查会员大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议决议落实情况;(三)代表商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四)在常务副会长中提名和更换执行会长。(五)提名聘任秘书长人选。第二十八条:商会可根据需要设立若干荣誉职务,可聘请名誉会长、顾问若干名。历届商会会长作为当然的荣誉会长。顾问从关心支持周宁的各项事业发展、热心支持本会工作的德高望重的社会知名人士包括领导、专家、学者、杰出人士中产生。根据本会发展的需要,还可设立专家咨询委员会。名誉会长、顾问人选应由常务理事会成员推荐,经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并征得本人同意后,提交会员大会通过,由会长授予或聘请。名誉会长、顾问出席会员大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议享有与会员、常务理事、副会长以上人员同等的表决权。第二十九条:商会设秘书处,并可根据商会发展需要设立其他内设机构。商会秘书处为常务理事会常设机构,负责商会日常工作。第三十条: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一)主持秘书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二)协调其他内设机构开展工作;(三)提名其他内设机构专职工作人员,交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处理其他日常事务。第三十一条:商会设立监事会,负责对常务理事会工作实施监督,对会员大会负责。监事会设监事长1名,副监事长若干名,监事若干名。监事会成员由常务理事会或会员推荐,可由常务理事会成员兼任。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一)监督常务理事会执行会员大会决议的情况及其工作;(二)监督和审核经费的收支情况;(三)列席常务理事会会议;(四)拟定、修改监事会工作报告,报会员大会审议;(五)当常务理事会成员的行为与本会的利益有冲突时,代表本会与有关人员交涉;(六)会员大会授予的其他权利。第三十二条:监事会会议实行民主集中制的议事原则。监事会成员有权充分表达意见和建议,有权对拟表决决议提出赞成、弃权、反对等意见。一旦形成决议,监事会成员有共同遵照执行的义务。监事长是监事会的负责人,全面负责监事会日常工作,并执行监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第三十三条:根据周宁上海商会会员分布特点,设立分会和异地分会。(一)分会长由商会常务理事会推荐或由常务理事会成员兼任,副分会长由分会长推荐,可设若干分会长;(二)分会长负责本分会工作,遇重大问题,提交秘书处,上报常务理事会帮助解决。(三)常务理事会根据分会会员比例,提取会员费总额的20%,作为分会活动经费,分会不再向会员收取会费。(四)分会必须设立经费管理办法,留取的部分会员费只能用于本分会的会员活动;会费使用必须公开、透明,并报商会审计。第三十四条:设立商会分会(含异地分会)的要求和条件。(一)分会申请人必须已担任本会副会长以上职务;(二)会员企业必须发展到20家以上;(三)必须有市场作为依托或有一定人数并符合加入本商会要求的企业和个人。  第五章 资产管理和经费使用第三十五条:加强商会资产管理  1.商会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2.设立财产、物资被查登记簿,及时登记商会所有资产;3.固定资产每年必须实地盘点一次,并查明盘盈、盘亏的原因。第三十六条:商会经费主要来源(一)会费收入(收费标准由本会常务理事会另行制定公布);(二)捐款或赞助,视情况,可设立商会基金会;(三)有偿服务收入;(四)利息收入;(五)其他合法收入。第三十七条:商会经费支出(一)召开会员大会等各种会议的会务费用支出;(二)聘用工作人员工资、津贴以及保险的支出;(三)为会员提供服务的日常支出;(四)办公场所的房租、水电、通讯等办公费用支出;(五)其他必要支出。  第三十八条:商会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财务和会计法规、政策,同时可依法制定内部财务、会计管理规定,定期向会员大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议和监事会报告财务收支情况,接受业务主管部门监督和审核。商会财务收支情况,每两年必须接受审计部门的审计。本会换届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本会终止,需经会员大会通过,报告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办理注销手续,其善后工作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其资产清理在业务主管部门指导下成立清理小组,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剩余资产按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有关的事业。第四十条:本章程经本会2011年10月22日第七届第一次会员大会通过,并经业务主管单位周宁县工商联批准后生效实施,修改亦同。本会原章程有与本章程相抵触的条款,以本章程为准。本章程解释权属于本会常务理事会。
2023-08-27 08:19:511

雷州市工商业联合会的章程

雷州市工商业联合会(总商会)第十届执委名单总商会会长:李可文现任雷州市隆基房地产开发公司总经理、云南省湛江总商会会长、雷州市工商联(总商会)会长。总商会专职副会长:黄 波现任中共雷州市委统战部副部长、市工商联党组书记、雷州市工商联(总商会)专职副会长。邱丽英现任雷州市工商联(总商会)党组成员、雷州市工商联(总商会)专职副会长、秘书长。总商会副会长:丁尚荣原中共雷州统战部副部长、党组书记、雷州市工商联(总商会)专职副会长,现任 雷州市工商联(总商会)副会长。陈维成现任雷州市工商联(总商会)副主任科员、雷州市工商联(总商会)副会长。王玉英现任雷州市荟登房地产有限公司董事长、雷州市工商联(总商会)副会长。周大川现任雷州市园中园酒店有限公司总经理、雷州市工商联(总商会)副会长。刘秋海现任雷州市和易工贸有限公司经理、雷州市工商联(总商会)副会长。许立华现任雷州市越利衣康酸厂厂长、雷州市工商联(总商会)副会长。杨立华现任雷州市三川酒店有限公司董事长、雷州市工商联(总商会)副会长。何炳荣现任雷州市健泉饮料批拨部总经理、雷州市工商联(总商会)副会长。余 轩现任雷州市绿岛糖业集团总经理、雷州市工商联(总商会)副会长。陈 恒现任雷州市地税局副局长、雷州市工商联(总商会)副会长。谢 兄现任雷州市唐家冷冻厂厂长、雷州市工商联(总商会)副会长。黄林荣现任云南省雷州商会会长、雷州市工商联(总商会)副会长。符堪生现任雷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副局长、雷州市工商联(总商会)副会长。梁宏杰现任雷州市商业城商会会长、雷州市工商联(总商会)副会长。王 京现任雷州市伊齐爽食品实业有限公司总经理、雷州市政协委员、雷州市工商联(总商会)副会长、湛江市第十二届人大代表。陈 宇现任广东樟树湾经济发展有限公司董事长、雷州市政协常委、雷州市工商联(总商会)副会长、湛江市第十二届人大代表。刘 锋现任雷州市恒福糖业有限公司董事长、雷州市政协常委、雷州市工商联(总商会)副会长。吴其浩 现任广东美好制药有限公司董事长、雷州市政协常委、雷州市工商联(总商会)副会长。高爱辉现任雷州市合生创建房地产有限公司总经理、雷州市政协委员雷州市工商联(总商会)副会长。陈助进现任雷州市新华能总公司、雷州市教育书店总经理、雷州市政协常委、雷州市工商联(总商会)副会长。郭峰琼现任雷州市天一石油有限公司总经理、雷州市政协委员、雷州市工商联(总商会)副会长。黄维付现任雷州兴和木业有限公司董事长、雷州市工商联(总商会)副会长。陈光利现任雷州市喜添利服装厂厂长、雷州市政协委员、雷州市工商联(总商会)副会长。李妃九现任雷州市乌石镇李源富水产养殖有限公司董事长、雷州市政协常委、雷州市工商联(总商会)副会长。蔡 春现任雷州市私营商会副会长、雷州市政协常委、雷州市工商联(总商会)副会长。肖景好现任雷州市丽丽华竹木制品有限公司董事长、雷州市工商联(总商会)副会长。陈立权现任雷州市一小采石有限公司总经理、雷州市工商联(总商会)副会长、雷州市政协常委、湛江市第十二 届人大代表。尹国荣现任雷州市流沙荣辉珍珠养殖有限公司经理、雷州市工商联(总商会)副会长。总商会执委:陈成忠 现任海南省海口市南大洋实业有限公司总经理、雷州市工商联(总商会)执委。陈水生 现任雷州市企水镇药品站主任、企水镇商会副会长、雷州市工商联(总商会)执委。王有应 现任雷州市海平实业有限公司董事长、雷州市工商联(总商会)执委。李 明 现任雷州市明珠综合水产有限公司董事长、雷州市工商联(总商会)执委。李自入 现任雷州市乌石镇南海实业公司总经理、雷州市工商联(总商会)执委。唐宏彬 现任雷州市南方饮料公司经理、雷州市工商联(总商会)执委。黄培勇 现任雷州市兴隆罐头厂厂长、雷州市工商联(总商会)执委。程 明 现任湛江市凯成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副经理、雷州市工商联(总商会)执委。陈 六 现任雷州市乌石镇水产实业公司总经理、雷州市工商联(总商会)执委。陈 高 现任客路农腾贸易有限公司总经理、雷州市工商联(总商会)执委。柯远大 现任雷州市得宝罐头果脯食品厂厂长、雷州市工商联(总商会)执委。陈 强 现任雷州市海峰水产品加工公司总经理、雷州市工商联(总商会)执委。方建府 现任雷州市建筑工程公司海南分公司经理、雷州市工商联(总商会)执委。王宏干 现任雷州市商贸广场春园成衣店经理、雷州市工商联(总商会)执委。吴朝胜 现任雷州市贸源粮食饲料综合店经理、雷州市工商联(总商会)执委。杨立胜 现任雷州市三川酒店有限公司总经理、雷州市工商联(总商会)执委。徐天佑 现任湛江市雷州炮竹厂厂长、雷州市工商联(总商会)执委。黄鸿基 现任雷州市金碧园宾馆总经理、雷州市工商联(总商会)执委。王凤森 现任雷州市红桥饭店总经理、雷州市工商联(总商会)执委。刘家珏 现任雷州市饮食服务公司职工雷州市工商联(总商会)执委。陈日敏 现任雷州市中海冷冻有限公司经理、雷州市工商联(总商会)执委。陈汝达 现任雷州市天品有限公司经理、雷州市工商联(总商会)执委。卓 锦 现任雷州市远佳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经理、雷州市工商联(总商会)执委。符如德 现任雷州市商业城金源纸业批拔部经理、雷州市工商联(总商会)执委。邓 森 现任雷州市英利镇麻绳制品厂厂长、雷州市工商联(总商会)执委。雷州市工商业联合会(总商会)办公室二0一0年一月六日
2023-08-27 08:20:201

企业如何加入无锡锡山工商联合会

加入工商联合会的条件和程序 工商联的全称是工商业联合会,为全国性的人民团体,其会员分为企业会员、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根据《中国工商业联合会章程》的规定,申请入会须首先提出书面申请,填写申请表,提供2寸近期免冠照片3张。然后经市级以上工商联审查批准,颁发《会员证》,即成为正式会员。 第一步、非公经济企业向当地市工商联提出申请,要求加入工商联(申请前请认真阅读《中华全国工商联章程》)。 第二步、当地市工商联去企业考察,重点是了解阵地建设情况(规模、厂房、办公室、相关制度和证照)等。 第三步、对于符合条件的非公经济企业发放《企业入会申请表》,进行登记,一式二份(准备相片二张)。第四步、颁发《会员证》(准备相片一张),会员正式开始履行义务和享受权利。你首先须加入最基层的工商联——区工商联,然后再加入市(省)工商联,这样才有可能加入全国工商联。从现在算起,至少需要6年以上时间,而且此间你需做许多工作,才有希望加入全国工商联。
2023-08-27 08:20:331

县工商联主席可以单设吗

不可以。根据查询《县工商联章程》得知,县工商联主席一般由县工商联领导班子成员中的一人担任,由县工商联主席团全体会议选举产生。
2023-08-27 08:20:421

工商联按照章程收取会费,算不算私设小金库

在财务管理上遵守章程、商会经费主要来自各自的会费收入,无其他收入,并且资金使用、开支合法,不能算私设小金库,这个是个人的理解不一定正确,最好问下财政局和纪委。
2023-08-27 08:20:501

怎么能加入哈尔滨的工商联

加入哈尔滨的工商联步骤如下:1、非公经济企业向当哈尔滨工商联提出申请,要求加入工商联,申请前请认真阅读中华全国工商联章程。2、哈尔滨工商联去企业考察,重点是了解阵地建设情况(规模、厂房、办公室、相关制度和证照)等。3、对于符合条件的非公经济企业发放企业入会申请表,进行登记,一式二份(准备相片二张)。4、颁发会员证(准备相片一张),会员正式开始履行义务和享受权利。
2023-08-27 08:20:571

省级工商联几年换一届

根据工商联章程规定,各级工商联执委会的任期为5年。因此省工商联5年换一届。
2023-08-27 08:21:071

如何加入工商联?

问题一:如何加入工商联? 请打电话咨询南昌市工商联会员组织处0791――6268325 问题二:如何在工商联注册商会? 15分 组建商会的大致流程如下: 一、商会发起单位首先须向业务主管部门提交申请筹备商会的报告及相关材料。 二、业务主管部门在核准并听取发起单位筹备工作报告后,下达同意筹备的批复, 三、商会筹备组到相关银行办理验资手续(注册资金不少于3万元人民币)。 四、验资完毕后,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申请筹备商会的报告和相关材料,以及验资报告,经登记管理机关同意后开展筹备工作。 即:申请筹备―受理―批准筹备―申请成立登记―审核―许可―发证―公告。 (注:商会的业务主管部门是工商联,先到工商联审批后,再准备商会章程、办公场所资料、工作人员花名册、资金情况、法人身份证等资料到当地民政局登记。) 商会组建的基本条件如下: 1、有30-50个以上的团体会员单位。原则上不吸收个人会员; 2、有三家以上一定规模(注册资金不少于1000万)的发起单位; 3、有规范的名称和相应的组织机构; 4、有固定的办公场所; 5、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 6、有合法的资金和经费来源,有3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注册资金; 7、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如登记管理部门有新的规定按新规定办) 谢谢支持! 问题三:不知道怎么加入商会 工商联吗? *** 主导的,每个镇都有,交钱入会就是。 问题四:企业如何推荐员工加入工商联 工商联,商会会员一般是会员企业,也就是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如果员工有自己的公司(私企)或是个体工商户,可以向工商联荐,条件符合,填写登记表,在召开工商联执委会议的时候,增补进执委会。 问题五:谁知道中华全国工商联合会怎么入会 去官网看看,肯定有入会的程序。一般来说你要是个企业的法人代表,纳税个几十万几百万的,有个几年记录 问题六:加入工商联的愿望怎么写 百度一下 问题七:怎么向工商联要通讯录 建议,您所在企业加入工商联,成为他们的会员。 问题八:怎样加入河北省工商联合会 凡承认河北工商联章程,自愿参加工商联的一个组织,承诺履行会员义务的企业、团体和个人,可以申请入会。 (一)各类企业入会申请经批准后,为企业会员。 企业会员的主体是非公有制企业,主要包括私营企业、非公有制经济成分控股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港澳投资企业等。 (二)具有法人资格的行业协会、行业商会、异地商会、私营企业协会、个体劳动者协会等工商社团和其他有关社会组织,入会申请经批准后,为团体会员; 工商联所属商会为团体会员。 (三)非公有制企业主要出资人和经营者、个体工商户等,入会申请经批准后,为个人会员; 与工商联工作有联系的有关人士、在内地投资的港澳工商界人士,可以申请成为个人会员; 与工商联建立工作联系的单位代表,经协商,可被邀请作为个人会员入会; 原工商业者均为个人会员。 问题九:工商业联合会 怎么加入 找到当地工商联写一份申请即可 问题十:如何把握工商联的性质 :一是工商联始终是中国 *** 领导的人民团体。在工商联的一切工作中,必须坚持党的领导,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二是工商联的内部构成已经发生重大变化,由成立初期的原工商业者,上世纪90年代的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三胞”投资企业和部分乡镇企业,发展为目前的私营企业、非公有制经济成份控股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港澳投资企业,私营企业出资人、个体工商户、在内地投资的港澳工商界人士、原工商业者等;三是发挥工商联的桥梁纽带作用,就是要把广大非公有制经济人士紧密团结在党的周围,及时向他们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 *** 作出的各项决策,引导他们积极投身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伟大实践;四是当好 *** 管理和服务非公有制经济的助手,就是要为非公有制企业提供政策、法律、信息、融资、技术、人才等方面服务,推动经贸交流与协作,参与协调劳动关系,反映非公有制企业愿望诉求,维护合法权益,加强行业协会商会建设,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 深刻领会新形势下工商联的性质,要注意把握工商联与民主党派和一般社会团体的区别。工商联虽然经常应邀与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一起,参加中央召开的党外人士的协商会等活动,但不是政党,也不是所谓的“准政党”,而是党领导的人民团体。另一方面,工商联不同于一般的社会团体,是统一战线的重要组织和人民政协的重要界别,参加政治协商,履行参政议政、民主监督的职能。
2023-08-27 08:21:141

中国工商联的作用?

工商联章程上都有,如果要给你发过去
2023-08-27 08:21:252

巧家县工商业联合会(商会)代表怎么填

工商联代表应填写:工商联合促进会全称。县工商联属于事业单位,县工商联全称是县工商业联合会,简称县工商联。主要职责是主持召开工商联执委会议、主席会议,研究工作事项,制定工作决议,做出工作部署;贯彻、执行党和政府政策、法规,贯彻中华全国工商联章程;组织完成县委、政府、省市工商联交办的工作任务,组织完成会员代表大会与执委会议确定的工作任务。
2023-08-27 08:21:321

川渝商会的商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商会名称《辽宁省川渝商会》。第二条 川渝商会的性质:商会主要是由在辽宁省开展生产经营活动的川渝籍人员和营销川渝产品的其它籍人员,依法自愿组成的群众性、联合性、地方性异地社团组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属非营利性社团。商会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协调,自我约束的工作方针。第三条 商会的宗旨;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接受属地管理,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为会员了解东北,熟悉辽宁特别是沈阳,大力开拓市场提供有利条件和相关信息,为促进三地经济建设服务。第四条 商会隶属关系:川渝商会的业务主管单位是辽宁省工商联,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是辽宁省民政厅。川渝商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党团建设亦由业务主管单位负责,精神文明建设接受四川省人民政府驻沈阳办事处的指导。第五条 商会地址: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小西路64-8号。第二章 业务范围第六条 川渝商会的主要业务:(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有关政策、法令、法规、提高会员的法制观念;(二)配合辽宁省工商联对所属会员进行监督管理;对省内各市川渝商会的建立与发展给予指导与帮助;(三)协调关系,调解纠纷,为会员创造良好的商务氛围;(四)开展联谊活动,联络感情,促进了解,增进共识;(五)开展各种学习交流活动,引导会员做到文明经商,依法经商,遵守职业道德,发扬爱国、爱民、敬业精神;(六)搜集、整理各种经济技术信息,介绍经营、仓储、生产、住宿等场地,提供贸易机会、融通资金,创办小额贷款、担保和典当公司,寻找经营项目和合作伙伴,促进会员与国内外工商社团、工商企业的联系和合作,提高经济效益;(七)了解市场动态,掌握发展趋势,组织会员生产经营的产品参加展销会、订货会;(八)积极组织会员参加辽、川渝三省市政府安排的招商引资活动,认真做好协调配合工作,充分发挥川渝商会与企业联系广泛的特殊优势;(九)鼓励会员在辽宁多投资兴业,为繁荣辽宁市场,促进辽宁和川渝地区经济发展多做贡献;(十)承办政府和有关部门委托事项。第三章 会员第七条 川渝商会的会员种类分为单位分员和个人会员;第八条 加入川渝商会的团体或个人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拥护川渝商会的章程;(二)有加入川渝商会意愿;(三)企业或个人的经营业务须具有一定规模和影响。第九条 申请入会的程序(一)提交入会申请书;(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第十条 会员享有的权利;(一)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二)对川渝商会领导人、工作人员及其工作有批评、建议、监督的权力;(三)有权参加川渝商会举办的各项活动,享受川渝商会提供的各项服务;(四)享有川渝商会编辑及转发的有关信息资料;(五)享有入会退会的自由。第十一条 会员必须履行的义务:(一)遵守川渝商会章程和行规行约,执行川渝商会有关决议,维护川渝商会的信誉和利益;(二)积极参加川渝商会活动,及时向川渝商会提供有关信息资料;(三)不得组织、参加有损于政府和川渝商会形象的一切活动;(四)按规定交纳会费。(五)完成川渝商会交办的工作。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川渝商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川渝商会组织的活动,视为自动退会。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川渝商会章程和拒不执行川渝商会决议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表决通过,予以除名。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与罢免第十四条 川渝商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是川渝商会的最高权力机构。其职能是:(一)制定和修改章程;(二)选举和罢免理事;(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四)决定终止事宜;(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或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或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五年为一届。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川渝商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一)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三)决定秘书长的聘用和解聘;(四)筹备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五)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应届工作和财务状况;(六)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七)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八)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九)领导商会各机构开展工作;(十)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第二十一条 本商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的第一、四、六、七、八、九、十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也可采用通信等其他形式召开。第二十四条 川渝商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二)在商会业务领域有较大影响和社会活动及组织领导能力;(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岁,秘书长为专职;(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七)会长其居住和工作单位须在沈阳市内,并且有精力与时间领导商会工作。第二十五条 川渝商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第二十六条 川渝商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五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或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审查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第二十七条 川渝商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川渝商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团的法定代表人。第二十八条 川渝商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二)检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三)代表川渝商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第二十九条 川渝商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开展工作;(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五)处理其他日常工作。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第三十条 川渝商会经费来源:(一)会费;(二)捐赠;(三)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四)利息;(五)其他合法收入。第三十一条 川渝商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第三十二条 川渝商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第三十三条 川渝商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第三十四条 川渝商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财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第三十五条 川渝商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第三十六条 川渝商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审计部门组织的财务审计。第三十七条 川渝商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第三十八条 川渝商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六章 章程修改程序第三十九条 对川渝商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第四十条 川渝商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第四十一条 川渝商会完成宗旨、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第四十二条 川渝商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第四十三条 川渝商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小组,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的活动。第四十四条 川渝商会经社团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第四十五条 川渝商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川渝商会宗旨相关的事业。第八章 附则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二O一一年十月九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川渝商会理事会。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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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湖北商会的商会章程

第一条 本会名称为湖南省湖北商会英文译名:HUBEI CHAMBER OF COMMERCE OF HUNAN缩 写:HBCCHN第二条 本会是由湖北籍在湖南省范围内依法注册登记的投资企业、个体工商户、中介服务组织和其他经济组织自愿组成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拥护党的领导,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诚信为本、服务至上。加强在湘湖北籍企业间的交流和合作,加强与湖南省以及其他各省(市、区)及国际组织的经济技术联络与合作,反映在湘湖北籍企业的合法诉求,促进湘鄂两地经济发展,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做出贡献。第四条 本会业务主管单位为湖南省经济技术协作办公室,登记机关为湖南省民政厅。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第五条 本会的住所:湖南省长沙市。第二章 业务范围第六条 本商会的主要业务范围是:(一)宣传、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二)代表并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反映会员的意见、要求和建议,鼓励、引导会员积极参政议政;(三)引导会员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致富思源、富而思进,扶危济困、共同富裕,义利兼顾、德行并重,发展企业,热心社会公益事业,积极参与“光彩事业”;(四)为会员提供信息、科技、管理、法律、会计、审计、融资、咨询等服务;(五)开展工商专业培训,促进企业健康发展;(六)组织会员举办和参加各种对内对外展销会、交易会,组织会员出国、出境考察访问,帮助会员开拓国内、国际市场;(七)加强与国内乃至世界各国工商社团及工商界人士、知名企业的联系,促进经济、技术交流和贸易合作的发展,协助引进资金、技术、人才;(八)为会员提供有关证明,协调关系,调解经济纠纷;(九)办好本商会兴办的服务事业;(十)组织会员参加长沙市工商联或湖南省工商联开展的各项活动;(十一)承办湖南省委、省政府及湖南省工商联委托事项。第三章 会员第七条 本会的会员为单位会员。单位会员为湖北籍企业和人士在湘投资兴办的、在本地取得营业执照的各类企业、湖北省驻湘的各类经济、服务组织与机构和其他社会组织。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1、拥护本团体的章程;2、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3、愿意承担本商会的义务,交纳会费,参与商会组织的活动。第九条 入会的程序:1、提交入会申请书,经秘书处审核;2、经理事会讨论或报常务理事会批准通过;3、由本会秘书处发给会员证。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一) 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二) 优先参加本会的活动;(三) 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四) 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五)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一) 执行本会的决议;(二) 遵守本会章程,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三) 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四) 按规定交纳会费;(五) 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六) 发展会员。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无特殊原因,经提醒一年不缴纳会费的,视为自动退会;会员违反本会章程、长期不参加本会活动、不履行义务的,会员损害本会利益或有其它违法行为的,经常务理事会批准可劝其退会或予以除名。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第十三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二)决定本会工作方针和任务;(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四) 选举产生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监事会;选举和罢免理事、常务理事、监事;(五)制定会费标准,决定会员会费的缴纳、使用方法;(六)决定更名、终止和其他重大事宜。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十四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任期3年(最长不得超过4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第十五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第十六条 理事会的职权:(一) 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二) 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三) 筹备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四)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五) 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六) 决定设立和撤销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七) 领导本会所属机构开展工作,决定所属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免;(八)制订本会内部管理制度;(九) 聘请顾问和秘书长;(十) 决定其它重大事项。第十七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的形式召开,但达成的协议必须在十个工作日内送交各理事进行盖章签字确认。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会可视本会理事人数的多少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人数不超过理事会人数的1/3。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六条第一、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第十八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监事长任职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二)热爱和熟悉本商会工作,在会员中享有较高威信,在湘鄂工商界有一定影响;(三)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本会正常工作;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第十九条 会长、秘书长任期一般不超过两届,每届任期三年。因特殊原因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程序同前。第二十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如特殊情况需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会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并应修改章程。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第二十一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一) 召集和主持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二) 检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落实情况;(三) 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四)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第二十二条 商会秘书长由会长提名,由理事会讨论通过后聘任。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一) 主持办事机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二) 协调各分支(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三) 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四)决定办事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第二十三条 商会设立秘书处,由秘书长和副秘书长及其他1-2名工作人员组成。本会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做好工作,并配合处理好本会的日常事务。第二十四条 本会实行级差会费制度,分一般会员级差会费、理事级差会费、常务理事级差会费、副会长级差会费、常务副会长级差会费、会长级差会费。第二十五条 本会设立监事会,负责对理事会工作实施监督,对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监事会由监事长、副监事长、监事组成。监事会成员因故缺额,由所在单位新任负责人接替。监事会成员最多不超过九名。第二十六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一)监督理事会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的情况;(二)监督经费的收支情况;(三)提议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临时会议;(四)列席理事会会议;(五)拟定、修改监事会工作报告,报会员代表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六)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授予的其他权利。第二十七条 监事会会议实行民主集中制的议事原则。在会议上,监事有权充分表达意见和建议,有权对拟表决决议提出赞成、弃权、反对等意见。一旦形成决议,各监事应共同遵照执行。第二十八条 监事长由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事长是监事会的负责人,全面负责监事会日常工作,并执行监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第五章 资产管理与使用第二十九条 本会经费来源:(一)会费;(二)捐赠;(三)政府资助;(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五)利息;(六)其他合法收入。第三十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本会经费主要用于:(一)本会的日常办公开支;(二)组织有关活动的费用;(三)内部通讯、情况交流、对外宣传等费用;(四)购置本会固定资产;(五)与本会工作有关其他费用开支。第三十一条 本会须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接受会员大会的审查和审计机关的检查、监督。第三十二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第三十三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第三十四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本会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第三十五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第三十六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第三十七条 经会员大会审议通过后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资产处理第三十八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需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第三十九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第四十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第四十一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部门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第八章 附则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经 年 月 日第一次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后报湖南省民政厅核准之日起生效。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理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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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安徽商会的商会章程

重庆市安徽商会章程(二OO七年元月十八日第一届二次会员大会通过)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本商会名称:重庆市安徽商会。英文译名为AnhuiChamber of Commerce in Chongqing,缩写A.C.C.C。第二条 本商会性质是由渝皖籍工商业企业及相关单位自愿组成的地方性、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是依法注册登记的联合性社会团体法人。第三条 本商会宗旨: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凝聚在渝皖籍工商业界及其他相关单位团结一致,努力为国家的社会发展、政治经济建设建言献策、出资出力。本商会竭诚为会员服务,积极提供产业经济和教育、科研信息;提供商机; 提供科研、教研机会; 提供经济合作与产业发展的平台;提供相关的政策法规咨询;提供权益保护措施;提供相关持续发展和规模发展的理论和指导意见;使商会成为重庆徽商之家,成为会员与商会、会员与会员、会员与两地政府和行业主管部门信息沟通、商情互动的纽带。 努力把在渝徽商企业做大做强,实现在渝徽商的奋力崛起。本商会充分利用优秀的徽文化、传统的徽商美德和皖籍人才资源,为重庆的政治、经济、文化建设做贡献。第四条 本商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重庆市经济委员会和重庆市工商联(总商会)的业务指导。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重庆市民政局的监督管理。第五条本商会的住所暂设在重庆市南岸区万寿路2号。第二章 业务范围第六条 本商会的业务范围:(一)充分利用商会整体优势及会员单位的特点,积极协助会员单位整合资源配置,实现资源共享和优势互补,努力提升商会的整体实力和社会影响,提高会员单位的市场竞争能力。(二)积极提供信息、咨询、指导、协调、教育培训,提供商机和其他各种机会,给会员带来实惠和便利,为会员排忧解难,维护商会和会员的合法权益。(三)加强与当地政府的联系,向当地政府有关部门反映商会和会员的愿望和要求,积极做好政府授权或委托的各项工作。(四)开展与当地工商业界及其他相关业界、兄弟社团组织的交流、协作,拓展合作与经营渠道,互惠互利,共同发展。(五)开展渝皖两地经济互动活动,为两地政府和工商业界及其他相关业界之间的经济联系和协作牵线搭桥。(六)建立商会活动场所、信息平台、物流枢纽,开展徽文化与徽商文化的研究与传播,为商会、会员和社会各界提供多方面的需求和服务。第三章 会 员第七条 本商会的会员为单位会员。包括皖籍在渝的工商业界、教育界、科技界及其他相关业界的合资机构、民营机构及皖籍机构驻渝的办事处、分公司、子公司等。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商会的会员,须具备下列条件:(一)拥护本商会的章程;(二)有加入本商会的意愿;(三)在本商会的相关业界有一定的影响,取得相关资质、资格证明。第九条会员入会的程序是:(一)提交入会申请书及必备证明文件;(二)由本商会秘书处组织考察,提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审查通过;(三)发给会员证;(四)以适当的方式公布。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一)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二)参加本商会的活动;(三)获得本商会服务的优先权;(四)对本商会工作有批评、建议和监督权;(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六)要求本商会维护其合法权益。第十一条 会员须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本商会章程,执行本商会决议;(二)维护本商会合法权益;(三)完成本商会交办的工作;(四)积极谏言献策,反映各方面的意见和要求,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五)按规定缴纳会费。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注销其会员资格:(一)自愿申请退会;(二)严重违反商会章程,造成恶劣影响;(三)一年未缴纳会费或一年不参加本商会活动被视为自动退会的。第十三条 对注销会员资格的,收回会员证,并停止一切对其服务的工作。如需服务,将按规定标准收取有偿服务费用。第十四条 对自愿申请退会或自动退会的,须在退会二年以后才能重新入会。重新入会按第九条入会程序从严考核,其中拖欠会费的须补齐所欠会费方可重新入会。第十五条 本商会邀请热心于本商会工作的在渝皖籍领导、专家、学者、知名人士和各界人士担任名誉会长、高级顾问和名誉会员。其中,名誉会长、高级顾问由会长提名,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并颁发聘书;名誉会员与会员享有同等权利,履行相同义务。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第十六条 本商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一)制定和修改章程;(二)选举和罢免理事;(三)审议并通过年度工作计划、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四)制定和修改会费收取标准;(五)决定终止事宜;(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每届三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长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任期内每年召开一次会员大会,必要时,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议提议,可提前或推迟召开。第十八条 会员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十九条 本商会设理事会,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商会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理事会每半年召开一次,必要时,经会长提议可提前或延后,情况特殊可采取通讯方式召开。第二十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和常务理事;(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注销;(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八)领导本商会各机构开展工作;(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二十二条 本商会设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限间行使第二十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每四个月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可采用通讯方式召开。第二十五条本商会设会长办公会,在常务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常务理事会授予的职权,负责决定和处理商会重要工作和问题并对常务理事会负责。会长办公会每两个月召开一次,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三分之二以上成员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二十六条 本商会的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二)在本商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三)热心于本商会工作,认真履行职责;(四)德才兼备;(五)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六)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七)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八)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第二十七条 本商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会议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第二十八条 本商会理事的选举和罢免,须由常务理事会或理事会或四分之一以上的会员提议,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后方能生效。第二十九条 本商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的选举和罢免,须由常务理事会或四分之一以上的理事提议,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方能生效。第三十条 本商会设秘书处为办事机构,主持日常事务。秘书处设秘书长一人,副秘书长若干人。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工作,并列席常务理事会。第三十一条 本商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理事每届任期三年,可以连任。其中,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本商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在任职期间因工作和岗位变动,可由其所在会员单位提出新的代表接替其职务,并报理事会批准。第三十二条 本商会会长为本商会法定代表人。行使下列职权:(一)主持商会全面工作;(二)召集和主持会长办公会、常务理事会、理事会、会员大会;(三)在常务理事会和会长办公会闭会期间,在常务副会长协助下,授权行使常务理事会和会长办公会职权并对常务理事会和会长办公会负责。(四)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会长办公会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五)代表本商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六)行使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团的法定代表人。第三十三条 常务副会长行使下列职权:(一)协助会长处理商会有关重要工作,在会长外出或离职其间,代行会长的职权;(二)参加会长办公会,参与商会重要问题决策。在会长办公会闭会期间,参加常务副会长碰头会协助会长决定并处理商会重要工作;(三)按照会长办公会或者常务理事会的决定,负责参与商会相关专业委员会和下属实体公司的筹建、运作及管理等工作。(四)行使副会长的其他各项职权。第三十四条 本商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由常务理事会或会长办公会会议决定;(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第三十五条 本商会经费来源(一)会费;(二)赞助和捐赠;(三)利息;(四)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五)其他合法收入。第三十六条 本商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第三十七条 本商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第三十八条 本商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专职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第三十九条 本商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业务主管单位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赞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公布。第四十条 本商会接受主管部门的年度财务审计。第四十一条 本商会资金,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第四十二条 本商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相关规定,由常务理事会会议决定。第六章 章程修改程序第四十三条 本商会章程的修改,须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通过。第四十四条 本商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第四十五条 本商会解散或由于其他原因需要注销时,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其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第四十六条 本商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限内,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第四十七条本商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第四十八条 本商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商会宗旨相关的事业。第八章 附 则第四十九条本章程经2007年元月18日第一届二次会员大会通过施行。第五十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商会的理事会。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2023-08-27 08:22:191

工商联是什么单位职能是什么

法律分析:工商联工作主要职责如下:1.团结、服务、引导、教育非公有制经济人士爱国、敬业、诚信、守法、贡献,培养拥护党的领导、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非公有制经济人士队伍。2.做好非公有制经济代表人士政治安排的推荐工作。参与政治协商,发挥民主监督作用,积极参政议政。3.参与政府相关的经济活动,广泛联系各地工商界人士,开展民间外交,推动经贸交流和协作,促进经济社会发展。4.参与协调劳动关系,促进和谐社会建设。5.指导本会直属商会工作,积极参与社会组织建设工作,促进行业协会商会改革发展。6.反映非公有制企业和非公有制经济人士利益诉求,维护其合法权益。 7.为会员提供政策信息、人才交流培训等服务。组织会员企业参加各类经贸活动,外出参观考察,帮助会员企业拓展市场。8.配合有关部门开展非公有制会员企业党建工作。9.积极引导非公有制企业及其非公有制经济人士承担社会责任,大力支持慈善公益事业发展,积极投身光彩事业。10.承办县委、县政府和上级工商联交办的其它任务。法律依据:《中国工商业联合会章程》 第六条 引导非公有制企业和非公有制经济人士依法诚信经营,了解反映非公有制企业和非公有制经济人士诉求,帮助其依法维护合法权益,推动各种所有制经济依法平等使用生产要素、公开公平公正参与市场竞争、同等受到法律保护,促进权利平等、机会平等、规则平等。参与经济纠纷的调解、仲裁。
2023-08-27 08:22:341

昆山安徽商会的商会章程

昆山市安徽商会章程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是昆山市安徽商会。英文名是Anhui chambers of commerce in Kunshan,缩写ACCK 。第二条 本团体的性质本会是由安徽籍人士在昆山注册投资的工商企业自愿组成,是昆山市域的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法人单位。第三条 本团体的宗旨: 以“促进皖、昆两地经济发展,团结协作、合作多赢”为宗旨,发扬徽商“贾道儒行、厚德载物”之精神,继承徽商“诚实守信、互助合作”之传统,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积极推进两地经济文化交流与合作,达成资源共享,用热血奉献昆山,以真诚回报家乡。第四条 本团体接受登记管理机关苏州市民政局、业务主管单位苏州市工商业联合会的监督管理。第五条 本团体的住所设在江苏省昆山市同丰路金色港湾C-6。第二章 业务范围第六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一)向会员宣传、贯彻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引导会员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范企业行为,倡导诚信自律;(二)为会员搭建互相沟通交流的平台,引导会员积极参与昆山市的经济、贸易、文化等有益活动;(三)向政府和有关组织反映意见和要求,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四)提供经济法律、产业政策、资金融通、商业机会等咨询服务;(五)开展与政府和有关组织之间的合作交流,扶持和促进企业的发展;(六)组织会员参加市工商联开展的各项活动;(七)承办政府及有关部门授权或委托的事项;(八)组织会员参加有益的社会活动。第三章 会员第七条 本团体的会员种类为单位会员,不设个人会员;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拥护本团体的章程;(二)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三)在本团体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一)提交入会申请书。(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三)由理事会发给会员证。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二)参加本团体的活动权。(三)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四)对本团体工作的知情权、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权。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一)执行本团体的决议。(二)维护本团体的合法权益。(三)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四)按规定交纳会费;(五)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0个月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第十四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职权是:(一)制定和修改章程;(二)选举和罢免理事;(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四)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五)决定终止事宜;(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或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届3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一)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二)选举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以及届中调整;(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四)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七)决定副秘书长、各内设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八)决定理事的届中调整;提请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确认。(九)领导本团体各内设机构开展工作;(十)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过半数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2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第二十一条 本团体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第二十二条 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70周岁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前届会长卸任后,可聘为本团体的名誉职务。第二十三条 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3年,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第二十四条 本团体的法定代表人由会长担任。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第二十五条 本团体会长行使下列职权:(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三)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第二十六条 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二)协调办事机构开展工作;(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四)决定办事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第二十七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一)会费;(二)捐赠;(三)政府资助;(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五)利息;(六)其他合法收入。第二十八条 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第二十九条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第三十条 本团体建立严格的民间非营利组织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第三十一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第三十二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民间非营利组织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 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第三十三条 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第三十四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第三十六条 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第三十七条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第三十九条 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第四十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第四十一条 本团体经社团登记管理市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第四十二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第八章 附则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经 2010 年12 月24 日会员大会通过。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理事会。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2023-08-27 08:22:421

工商联是什么单位

工商联全称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工商业界组织的人民团体 , 民间的对内对外商会,各级工商联的全国性组织。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成立于1953年,简称全国工商联。它是中国爱国统一战线的一个组成部分,是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的组成单位之一,是一支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政治力量。其性质和地位可概括为:共产党领导的中国工商界组成的人民团体和民间商会(全国工商联又称中国民间商会),党和政府联系非公有制经济人士的桥梁和纽带,政府管理和服务非公有制经济的助手。工商联工作主要职责如下:1.团结、服务、引导、教育非公有制经济人士爱国、敬业、诚信、守法、贡献,培养拥护党的领导、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非公有制经济人士队伍。2.做好非公有制经济代表人士政治安排的推荐工作。参与政治协商,发挥民主监督作用,积极参政议政。3.参与政府相关的经济活动,广泛联系各地工商界人士,开展民间外交,推动经贸交流和协作,促进经济社会发展。4.参与协调劳动关系,促进和谐社会建设。5.指导本会直属商会工作,积极参与社会组织建设工作,促进行业协会商会改革发展。6.反映非公有制企业和非公有制经济人士利益诉求,维护其合法权益。7.为会员提供政策信息、人才交流培训等服务。组织会员企业参加各类经贸活动,外出参观考察,帮助会员企业拓展市场。8.配合有关部门开展非公有制会员企业党建工作。9.积极引导非公有制企业及其非公有制经济人士承担社会责任,大力支持慈善公益事业发展,积极投身光彩事业。10.承办县委、县政府和上级工商联交办的其它任务。法律依据:《中国工商业联合会章程》 第六条 引导非公有制企业和非公有制经济人士依法诚信经营,了解反映非公有制企业和非公有制经济人士诉求,帮助其依法维护合法权益,推动各种所有制经济依法平等使用生产要素、公开公平公正参与市场竞争、同等受到法律保护,促进权利平等、机会平等、规则平等。参与经济纠纷的调解、仲裁。请点击输入图片描述(最多18字)
2023-08-27 08:22:571

内蒙古工商联怎么样加入

1、非公经济企业向内蒙古当地市工商联提出申请,要求加入工商联(申请前请认真阅读《中华全国工商联章程》)。2、当地市工商联去企业考察,重点是了解阵地建设情况(规模、厂房、办公室、相关制度和证照)等。3、对于符合条件的非公经济企业发放《企业入会申请表》,进行登记,一式二份(准备相片二张)。4、颁发《会员证》(准备相片一张),会员正式开始履行义务和享受权利。
2023-08-27 08:23:111

成都工商联是干什么的啊,是不是收钱的组织啊

成都市工商业联合会(总商会)是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的地方组织,是成都市工商业界组织的人民团体和民间商会。加入工商联是需要缴纳一定的费用的。加入工商联缴纳会员费用成为会员单位会享受工商联组织的活动和各界资源对接。全市工商联现有会员6.2万余名,其中非公有制经济会员占90%以上;有区(市)县工商联(商会)22个,市工商联直属商会121个;有乡镇、街道分会(商会)等各类基层组织355个。主要职能:1、参与国家事务的管理,参与社会经济重大决策的协商,发挥民主监督的作用;做好工商界代表人士政治安排的推荐工作;对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的制订提出意见和建议并协助贯彻执行;2、发扬自我教育的优良传统,宣传、贯彻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加强和改进思想政治工作,提倡爱国、敬业、守法,提高会员素质,培养积极分子队伍;3、代表并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反映会员的意见、要求和建议;4、引导会员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投身先富帮后富,走共同富裕道路的光彩事业,热心社会公益事业;5、为会员提供信息和科技、管理、法律、会计、审计、融资、咨询等服务;6、开展工商专业培训,帮助会员改善经营管理,提高生产技术和产品质量,改进财务、纳税等工作;7、组织会员举办和参加各种对内对外展销会、交易会,组织会员出国、出境考察访问,帮助会员开拓国内、国际市场;8、增进与台湾、香港特区及澳门地区和世界各国工商社团,及国内外经济界人士的联系和友谊,促进经济、技术和贸易合作的发展,协助引进资金、技术、人才;9、为会员提供必要的证明、协调关系,为会员和民营企业调解经济纠纷;10、 承办政府和有关部门委托事项。扩展资料:全国工商联直属会员入会办法:一、入会条件除承认本会章程,符合章程规定的会员条件外,全国工商联直属会员还须符合下列条件:企业会员入会条件1、企业的所有者权益(净资产)为一亿元人民币以上;2、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子公司或分支机构;3、在同行业中具有一定的影响和知名度;4、热心社会公益事业;5、民营高科技企业、服务中介企业或机构入会,上述条件可适当放宽。团体会员入会条件在同行业有一定影响和代表性的工商团体及有关社团。个人会员入会条件1、与本会工作有联系、业务水平较高、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的经济工作者、经济理论工作者、法律工作者及其他有关人士;2、港澳台侨工商界知名人士。二、申请入会须提交的资料企业须提交的资料1、企业入会申请表,在“申请单位”处加盖单位公章;2、企业情况介绍材料;3、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4、企业上一年度财务报表(资产负债表)或资产评估报告;5、企业上一年度纳税情况,须加盖当地税务部门公章;6、企业代表人情况介绍和三张两寸免冠照片。团体须提交的资料1、团体入会申请表,在“申请单位”处加盖单位公章;2、社团情况介绍材料;3、社团注册登记复印件;4、社团法人机构代码证复印件;5、社团法人代表情况介绍和三张两寸免冠照片。个人须提交的资料1、个人会员入会申请表;2、个人身份证复印件;3、个人情况介绍和三张两寸免冠照片。入会程序1、申请者按本办法第二条提交有关资料;2、会员处对申请者所提交的资料进行初审;3、对初审合格者进行考察并提出考察意见;4、会员部报会领导批准,在入会申请表和会员证上加盖全国工商联公章;5、发送批准入会通知和会员证。参考资料:成都工商联-主要职能成都工商联合会-入会指南
2023-08-27 08:23:211

贵州省工商业联合会的主要职责

(一)依据《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章程》,贯彻执行全省工商联执委会、常委会决议。(二)发挥参政议政作用,参与本省经济、社会重要决策的政治协商和民主监督;对本省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和政策的制定提出建议,并协助贯彻实施。(三)负责贵州省商会具体工作;加强与政府部门及有关经济组织的联系,为会员企业开展经济活动提供服务,引导会员企业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健康发展。(四)宣传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加强和改进思想政治工作;团结、帮助、引导和教育会员,做好会员宣传教育工作,提倡爱国、敬业、诚信、守法、贡献;做好非公有制经济代表人士的联系、考察、培养、选拔工作,协助做好政治安排推荐有关工作。(五)组织会员举办和参加对内对外的展销会、交易会,组织会员出国(境)考察访问和开展商务活动,帮助会员开拓国内、国际市场;为会员提供市场、技术、商品信息、会计、审计、融资、咨询、管理、培训等服务。(六)依照法律和《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章程》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反映会员的意见、建议,为会员提供服务,帮助解决生产经营中的实际问题。(七)做好与省外以及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和世界各国工商社团及工商经济界人士的联系工作,促进经济、技术和贸易合作,协助引进资金、技术和人才。促进对外交流,向外发展。(八)组织和引导会员积极投身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事业,做好光彩事业的组织、推动、实施和智力支边扶贫,组织引导会员参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九)办好会办服务事业;为会员提供必要的证明,协调关系,调解经济纠纷。(十)承办省委、省政府和全国工商联交办的其他工作。
2023-08-27 08:23:401

工商联归哪个部门

【法律分析】:工商联是属于各级地方党委的统战部管理的,其性质和地位可概括为:共产党领导的中国工商界组成的人民团体和民间商会,党和政府联系非公有制经济人士的桥梁和纽带,政府管理非公有制经济的助手。跟民进会,致公党,民盟等单位地位是一样的。【法律依据】:《中国工商业联合会章程》第九条 实行会员入会自愿和退会自由的原则。不以企业资产规模和个人财富等设置入会门槛。各级工商联可根据本章程规定与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会员入会条件、办理入退会手续以及会员管理、会费收支的办法,并报上一级工商联备案。第十条 全国工商联和省级工商联只发展团体会员。地方各级工商联的会员,同时也是上级工商联的会员。【温馨提示】以上回答,仅为当前信息结合本人对法律的理解做出,请您谨慎进行参考!如果您对该问题仍有疑问,建议您整理相关信息,同专业人士进行详细沟通。
2023-08-27 08:23:541

县工商联和县科协哪个好

县工商联和县科协不宜相比较。县工商联是社会团体。县科协是参公的事业单位是群众团体。1、县工商联的主要职责是主持召开工商联执委会议、主席会议,研究工作事项,制定工作决议,做出工作部署,贯彻、执行党和政府政策、法规,贯彻中华全国工商联章程。2、县科协的主要职责是开展学术交流,活跃学术思想,促进学科发展。负责全县的科学技术普及工作,弘扬科学精神,普及科学知识,传播科学思想和科学方法,捍卫科学尊严,推广先进实用技术,开展青少年科技教育活动,提高全民族科学文化素质。
2023-08-27 08:24:262

如何加入工商联?

请打电话咨询南昌市工商联会员组织处0791——6268325
2023-08-27 08:24:362

中国民营文化产业商会的组织章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本商会的名称是中国民营文化产业商会。英文名称为“China Cultural Chamber of Commerce for the Private Sector”,简称“(CCCCPS)”第二条 本商会是文化行业及与本行业领域相关的企业、团体和个人自愿结成的行业性、全国性、非营利性社会团体。第三条 本商会的宗旨(略)第四条 本商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社团登记管理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和行业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第五条 本商会住所:北京市第二章 业务范围第六条 本商会的业务范围:(一)宣传政策。积极在会员中宣传、贯彻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促进企业科学发展;支持和引导会员自觉履行社会责任,积极参与社会公益事业,树立良好社会形象;(二)提供服务。举办经贸活动,促进交流与合作;提供信息、法律、融资、技术、人才、培训等方面服务;增进与境外工商社团的交往,促进会员的国际交流与合作;(三)反映诉求。畅通渠道,积极反映会员合理诉求;开展调查研究,就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法制和政策环境等提出政策建议;积极参与工商联建言献策工作;(四)维护权益。帮助会员排忧解难,维护会员合法权益;(五)加强自律。引导会员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制订自律公约,规范会员行为,维护市场秩序;增强会员诚信意识,倡导诚信经营,推动诚信建设;引导会员企业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和谐社会建设;(六)完成全国工商联和有关部门交办事项。第七条 本商会与中宣部、文化部、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等行业主管部门加强沟通,举办行业重要会议、重大活动和向社会发布行业信息时,积极征求政府行业主管部门的意见,并按照国家法规和相关行业管理规定开展工作。第三章 会员第八条 会员分为企业会员、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一)企业会员包括在中国境内依法成立的私营企业、非公有制经济成分控股的企业、港澳投资企业等;(二)团体会员包括行业商会、行业协会、异地商会等经济类社团以及与企业相关的社会中介组织或机构;(三)个人会员包括私营企业出资人和经营者、个体工商户等。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商会的会员,应具备下列条件:(一)拥护本商会的章程;(二)有加入本商会的意愿;(三)在本商会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力。第十条 会员入会程序:(一)提交入会申请书;(二)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会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三)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秘书处颁发会员证。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一)本商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二)参加本商会的活动;(三)获得本商会的服务;(四)对本商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一)执行本商会的决议;(二)维护本商会合法权益;(三)按本商会要求参加会议和活动;(四)按规定交纳会费;(五)办理本商会委托事项。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商会,交回会员证。自商会会费通知后三个月内无故不缴纳会费或多次未按要求参加商会活动,视为自动退会。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经会长办公会议审议后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第十五条 本商会实行民主的组织管理制度,设立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独立监事、会长办公会。第十六条 本商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其职权是:(一)制定和修改章程;(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财务报告和监事报告;(四)制订和修订会费标准;(五)决定终止事宜;(六)决定其他重大事项。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下列事项须经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出席、到会会员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一)本章程的修改;(二)本商会的终止。第十八条 会员大会每5年召开一次。第十九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商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理事会每届任期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全国工商联审查并经民政部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会员大会负责理事会的换届选举工作。第二十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和常务理事;(三)决定秘书长的聘任和解聘;(四)筹备召开会员大会;(五)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六)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七)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变更和注销;(八)决定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九)领导本商会各机构开展工作;(十)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因特殊情况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理事会第一、四、六、七、八、九、十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一。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二十五条 常务理事会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因特殊情况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第二十六条 会长办公会由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组成。会长办公会行使以下职权:(一)执行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决议;(二)筹备召开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三)研究需提交常务理事会、理事会讨论事项;(四)审议秘书长的聘任和解聘,交理事会决定;(五)提名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人选,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六)研究决定商会日常工作中的其他事项。第二十七条 会长办公会议须有组成人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应到会人员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会长办公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根据工作需要可随时召开,因特殊情况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第二十八条 本商会的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二)在本商会业务领域内社会形象好、代表性强、有较强的组织领导能力;(三)热心商会工作,作风民主,办事公道;(四)身体健康,有时间和精力履行职责,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第二十九条 本商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由会长办公会提出建议,报全国工商联审查并经民政部批准后,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方可任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届中调整,须经会长办公会议通过,报全国工商联批准后,理事会议进行确认。第三十条 本商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任期5年,任职前须通过业务主管单位综合考察,连任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由理事会提出建议,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经会员大会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可任职。第三十一条 本商会会长为本商会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代表本商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因特殊情况,受会长委托、理事会同意,报全国工商联审查并经民政部批准,可以由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本商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第三十二条 会长职权:(一)召集和主持会长办公会议;(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议、常务理事会议、会长办公会议决议落实情况。第三十三条 本商会根据需要可设若干名常务副会长和名誉副会长。常务副会长由会长从副会长中提名,经常务理事会议或会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常务副会长按文化产业领域分工,协助会长开展工作。名誉副会长由会长直接提名,经会长办公会议通过,名誉副会长应从事文化产业相关领域,具有较高影响力和行业号召力。第三十四条 本商会设秘书长1名。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尤其是认真学习党的统一战线方针政策、熟悉工商联的性质和任务;(二)了解本商会业务领域的发展情况,熟悉相关政策、法律法规和社团管理规定,能够对内部管理制度的制定和完善提出意见;(三)具有较强的执行能力、组织管理能力和沟通协调能力;(四)谦虚谨慎,以诚待人,廉洁奉公,办事公道,有较高的思想道德水平;(五)任职年龄不超过65周岁;(六)身体健康,能专职从事秘书长工作;(七)未受过刑事处罚;(八)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第三十五条 本商会秘书长为专职,实行聘任制。由会长办公会集体研究提出人选,经全国工商联考察后,由理事会聘任,报全国工商联和民政部备案。秘书长在理事会领导下开展工作。其主要职责:(一)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二) 主持召开秘书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有关日常工作事项;(三) 组织协调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开展工作;(四) 提出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与解聘意见,经会长办公会同意后,办理聘用与解聘手续;(五)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第三十六条 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理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罢免:(一)受到刑事处罚的;(二)严重违反本章程和本商会内部管理制度的;(三)营私舞弊、失职渎职,给本商会造成严重损失;(四)年度考核不称职的;(五)有其他应当予以罢免情形的。第三十七条 罢免程序:(一)本商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理事受本商会会员监督。会员对违法或者严重失职的上述人员有权检举或者提出罢免意见;(二)有百分之二十以上会员或百分之三十以上理事联名,可以要求罢免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罢免要求应当以书面形式向本商会理事会或全国工商联提出,并写明罢免理由,由本商会理事会进行投票表决;(三)有百分之二十以上会员联名,可以要求罢免理事;罢免理事应由理事会讨论通过,提交会员大会确认;(四)会长年度考核不称职的,停止其职权,由理事会履行程序。在新会长产生前,由全国工商联指定一名副会长主持商会工作。第三十八条 秘书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解聘:(一)受到刑事处罚的;(二)严重违反本商会章程和本商会内部管理制度的;(三)营私舞弊、失职渎职,给商会造成严重损失的;(四)年度考核不称职的;(五)有其他应当予以解聘情形的。秘书长的解聘由会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报全国工商联审核同意后,理事会进行确认。第五章 独立监事第三十九条 本商会设独立监事1名,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独立监事任期与理事会相同,期满可以连选连任。独立监事人选须经过全国工商联综合考察。第四十条 独立监事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二)坚持原则,工作务实,清正廉洁,办事公道;(三)未受过刑事处罚;(四)身体健康,有时间和精力履行职责;(五)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70周岁。第四十一条 理事、财会人员、商会专职工作人员及其近亲属不得兼任独立监事。第四十二条 独立监事列席理事会议、常务理事会会议、会长办公会议。独立监事有权向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提出质询和建议,但不参与表决。第四十三条 独立监事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向全国工商联提交年度工作报告。其职权是:(一)监督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当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理事或秘书长等的行为损害商会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会员大会或全国工商联报告;(二)监督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的会议议题、程序和表决的合法性,监督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履行决议情况;(三)检查商会财务和会计资料,向全国工商联报告情况。第四十四条 独立监事每半年向全国工商联提交工作报告,经审核后,向全体会员公告。第四十五条 独立监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会员大会予以罢免:(一)受到刑事处罚的;(二)严重违反本章程,营私舞弊、滥用职权的;(三)严重渎职,给本商会造成重大损失和恶劣影响的;(四)故意瞒报有关违法违规情况的;(五)有其他应当予以罢免情形的。第六章 资产管理与使用第四十六条 本商会经费来源:(一)会费;(二)捐赠;(三)政府资助;(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五)利息;(六)其他合法收入。第四十七条 本商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费。会费收取标准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全国工商联、民政部和财政部门备案。第四十八条 本商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第四十九条 本商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第五十条 本商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和出纳。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第五十一条 本商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监事会和全国工商联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第五十二条 本商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全国工商联和民政部组织的财务审计。第五十三条 本商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第五十四条 本商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七章 章程的通过与修改第五十五条 对本商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提交会员大会审议。第五十六条 本商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全国工商联审查,经同意,报民政部核准后生效。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第五十七条 本商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第五十八条 本商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全国工商联审查同意。第五十九条 本商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则直接终止:(一)连续2年不参加年检或年检不合格;(二)会员人数低于《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的筹备成立最低数量;(三)连续2年不召开章程规定的会议或召开会议达不到法定人数。第六十条 本商会终止前,须在全国工商联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第六十一条 本商会经民政部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第六十二条 本商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全国工商联和民政部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商会宗旨相关的事业。第九章 附则第六十三条 本章程经2013年9月16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第六十四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商会的理事会。第六十五条 本章程自民政部核准之日起生效。
2023-08-27 08:24:441

工商联有什么实权

法律分析: 1.是充分发挥工商联在非公有制经济人士思想政治中的引导作用。2.是充分发挥工商联在非公有制经济人士参与国家政治生活和社会事务中的重要作用。3.是充分发挥工商联在政府管理和服务非公有制经济中的助手作用。4.是充分发挥工商联在行业协会商会改革发展中的促进作用。5.是充分发挥工商联在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中的积极作用。法律依据:中国工商业联合会下发的《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章程》第一条 加强和改进非公有制经济人士思想政治工作。第二条 参与政治协商,发挥民主监督作用,积极参政议政。第三条 协助政府管理和服务非公有制经济。第四条 促进行业协会商会改革发展。第五条 参与协调劳动关系,协同社会治理,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第六条 引导非公有制企业和非公有制经济人士依法诚信经营了解反映非公有制企业和非公有制经济人士诉求,帮助其依法维护合法权益,推动各种所有制经济依法平等使用生产要素、公开公平公正参与市场竞争、同等受到法律保护,促进权利平等、机会平等、规则平等。参与经济纠纷的调解、仲裁。第七条 依法加强会产管理、经营和保护。
2023-08-27 08:25:031

工商联是什么组织?

一.工商联是各级工商界联合会的简称。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成立于1953年,简称全国工商联。其性质和地位可概括为:共产党领导的中国工商界组成的人民团体和民间商会(全国工商联又称中国民间商会),党和政府联系非公有制经济人士的桥梁和纽带,政府管理和服务非公有制经济的助手。工商联依照法律按国家行政区划设置组织机构,全国工商联负责指导地方工商联和民间商会的工作,全国共有县以上工商联组织3119个,形成覆盖全国的组织网络。工商联会员分为企业会员、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地方工商联会员为全国工商联会员。截至2006年6月末,全国共有工商联会员197万。全国工商联已同世界上100多个国家和地区的商会建立了广泛联系,并将一如既往地发展同中外各工商团体、企业组织和人士的联络,加强合作,共同发展。二.工商联主管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工商联参与国家大政方针及政治、经济、社会生活中的重要问题的政治协商,参政议政,民主监督;2.引导会员积极参加国家经济建设,推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逐步完善,促进社会全面进步;3.做工商界代表人士政治安排的推荐工作;4.在非公有制经济人士中,宣传、贯彻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加强思想政治工作,推动企业文化建设,引导会员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代表并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反映会员的意见、要求和建议;5.引导会员积极参与“光彩事业”;6.为会员提供信息和科技、管理、法律、会计、审计、融资、咨询等服务;7.开展工商专业培训,帮助会员改进经营管理,完善财会管理,提高生产技术和产品质量;8.组织会员举办和参加各种对内对外展销会、交易会,组织会员出国、出境考察访问,帮助会员开拓国内、国际市场;增进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和世界各国工商社团及工商经济界人士的联系和友谊,促进经济、技术和贸易合作;9.办好会办企业、事业;10.承办政府和有关部门的委托事项。
2023-08-27 08:25:202

市级工商联的主要职责?归属于什么部门?

工商联是工商业联合会的简称,他的第2名称是“商会”。工商联是党委政府联系非公有制经济的桥梁和纽带,是党委政府管理非公有制经济的助手。工商联设置党组,党组书记由统战部分管经济的副部长兼任。工商联是八大民主党派之一,属于七类机关范畴(党委、政府、人大、政协、检察院、法院、民主党派机关),属公务员。
2023-08-27 08:25:443

工商联是什么意思

联合会简称
2023-08-27 08:26:025

专职副书记是实职吗

法律分析:是的,县工商联党组书记就是正科实职。县工商联设主席1人(一般是由工商业界人士担任,或同时兼任非专职的县人大副主任、县政协副主席),副主席若干人。其中的驻会专职副主席一般为副科实职,个别高配的也是正科实职。县工商联即县工商业联合会,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全县工商业界组成的人民团体,是党和政府联系非公有制经济人士的桥梁纽带,是政府管理非公有制经济的助手,具有统战性、经济性、民间性相统一的特征。县工商联的最高权力机关是会员代表大会。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最高领导机关是执行委员会。在执行委员会闭会期间,由常务委员会行使执行委员会职权。法律依据:《中国工商业联合会章程》 第十四条 工商联按国家行政区划设置全国组织和地方组织: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为全国组织,简称全国工商联;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联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商联,市(地区、自治州、盟、直辖市的区)工商联为地方组织。县(市、旗、省辖市的区)工商联既为地方组织又为基层组织。
2023-08-27 08:26:421

上海工商联房地产商会会长任期几年

两年。上海工商联房地产商会成立于2004年8月3日,商会会长任期两年。上海市工商联房地产商会,是在上海市工商业联合会的直接领导下,在全国工商联住宅产业商会的指导下,经过广泛的调查研究,依照会员企业的意愿和要求,按照《中国工商联章程》规定组建的上海市工商联下属的二级组织。
2023-08-27 08:26:501

广东省工商联的章程

总 则  工商业联合会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面向工商界、以非公有制企业和非公有制经济人士为主体的人民团体和商会组织,是党和政府联系非公有制经济人士的桥梁纽带,是政府管理和服务非公有制经济的助手。工商联工作是中国共产党统一战线工作和经济工作的重要内容。  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为根本准则,按照章程开展工作。  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围绕经济建设中心,继续解放思想,坚持改革开放,推动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服务党和国家工作大局,服务会员,引导非公有制经济人士健康成长,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  具有统战性、经济性、民间性有机统一的基本特征。充分发挥在非公有制经济人士思想政治工作中的引导作用,在非公有制经济人士参与国家政治生活和社会事务中的重要作用,在政府管理和服务非公有制经济中的助手作用,在行业协会商会改革发展中的促进作用,在构建和谐劳动关系过程中的积极作用,是本会的主要职能。  确定把工商联建设成为政治坚定、特色鲜明、机制健全、服务高效、作风优良的人民团体和商会组织的目标,全面加强思想、组织、作风、制度建设,不断增强凝聚力、影响力、执行力。坚持团结、服务、引导、教育的方针,引导会员坚决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定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组织会员积极投身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和生态文明建设,为促进祖国统一,为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而奋斗。  第一章 职能与任务  第一条 加强和改进非公有制经济人士思想政治工作。  第二条 参与政治协商,发挥民主监督作用,积极参政议政。  第三条 协助政府管理和服务非公有制经济。  (一)积极探索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服务载体和机制,为非公有制企业提供信息、法律、融资、技术、人才等方面服务,引导非公有制企业按照科学发展观要求,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产业优化升级,推进结构调整和自主创新,不断增强市场竞争能力、抵御风险能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  (二)增强与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工商界人士的联系,促进经贸合作。积极开展民间外交,加强同国外工商界的交流合作,为非公有制企业开展国际合作提供服务。  (三)承办政府和有关部门委托事项。  第四条 促进行业协会商会改革发展。  第六条 代表并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反映会员的意见、要求和建议,参与经济纠纷的调解、仲裁。  第七条 依法加强会产管理。  第二章 会员  第三十二条 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的会徽,可作为会章佩带;可在工商业联合会组织的办公地点、活动场所、会议会场悬挂;可作为纪念品、办公用品上的标志;未经授权,不得作商业用途。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章程为各级工商业联合会(民间商会)的统一章程,经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会员代表大会通过。  第三十四条 章程的解释权属于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
2023-08-27 08:27:501

广州市工商联的商会章程

总则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中国工商界组成的人民团体和商会组织,是党和政府联系非公有制经济人士的桥梁纽带,是政府管理非公有制经济的助手。本会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为根本准则,按照章程开展工作。本会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党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围绕经济建设中心,继续解放思想,坚持改革开放,推动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服务党和国家工作大局,服务会员,引导非公有制经济人士健康成长,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本会具有统战性、经济性、民间性相统一的特征。充分发挥在非公有制经济人士参与政治和社会事务中的主渠道作用,在非公有制经济人士思想政治工作中的重要作用,在政府管理非公有制经济方面的助手作用,在构建和谐劳动关系过程中的协调作用,在行业协会商会改革发展中的积极作用。本会按照充分尊重、广泛联系、加强团结、热情帮助、积极引导的工作方针,教育会员坚决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定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组织会员积极投身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为促进祖国统一,为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而奋斗。第一章职能与任务第一条参与国家大政方针及政治、经济、社会生活中的重要问题的政治协商,发挥民主监督作用,积极参政议政。第二条密切与会员的联系,畅通反映意见建议的渠道,表彰宣传他们中的先进典型,做好工商界代表人士政治安排的推荐工作。第三条加强和改进非公有制经济人士思想政治工作。引导会员共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树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学习、贯彻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发扬自我教育的优良传统,自觉地把自身企业的发展与国家的发展结合起来,把个人富裕与全体人民的共同富裕结合起来,把遵循市场法则与发扬社会主义道德结合起来,爱国、敬业、诚信、守法、贡献,当好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引导会员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致富思源、富而思进,积极承担社会责任,热心公益事业,投身光彩事业。加强企业文化建设,支持企业党建工作和工会建设。第四条引导会员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加强能源资源节约,重视生态环境保护,建立和谐劳动关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规范经营、照章纳税,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维护市场经济秩序。第五条代表并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反映会员的意见、要求和建议,参与经济纠纷的调解、仲裁。第六条为会员提供培训、融资、科技、法律、信息咨询等服务,提供对内、对外经贸交流服务,提供公共关系沟通协调服务,帮助会员增强自主创新能力,提高核心竞争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第七条增强与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工商界人士的联系,开展促进经贸合作和促进祖国统一的工作;增进与国外工商社团的交往,为国家扩大对外开放、企业走向国际市场服务。第八条加强自身建设,体现特色,提高履行职责和发挥作用的能力,增强凝聚力。第九条依法加强会产管理。第十条承办政府和有关部门委托事项。第二章会员第十一条凡承认本会章程,履行会员义务的企业、团体和个人,可以申请加入本会。(一)各类企业入会申请经批准后,为本会企业会员。企业会员的主体是非公有制企业,其中包括私营企业、民营科技企业、港澳台侨投资企业、非公有制经济成分为主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以及中介服务机构等。(二)具有法人资格的工商社团和其他有关社会组织,入会申请经批准后,为本会团体会员。(三)工商企业的投资者和经营者,个体工商户等,入会申请经批准后,为本会个人会员;与本会工作有联系的有关人士、香港同胞、澳门同胞、台湾同胞和海外侨胞中的工商界人士,可以申请或被邀请成为本会个人会员;与本会建立工作联系的单位,可以通过协商,选派代表作为个人会员参加本会;原工商业者均为本会个人会员。第十二条实行会员入会自愿和退会自由的原则。各级工商业联合会可根据本章程规定与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会员入会条件及办理入、退会手续的办法,并报上一级工商业联合会备案。第十三条会员如违反本会章程或触犯刑律,本会组织可决定停止或取消其会籍。第十四条地方各级工商业联合会的会员,同时也是上级工商业联合会的会员。第十五条本会会员有下列权利:(一)在本会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二)向本会反映意见、要求和建议,对本会的工作提出批评;(三)参加本会的活动;(四)享受本会提供的服务;(五)请求本会维护其合法权益。第十六条本会会员有下列义务:(一)遵守本会章程;(二)执行本会决议;(三)按规定交纳会费;(四)关心支持本会工作;(五)接受本会监督;(六)办理本会委托的事项。第三章组织第十七条本会按国家行政区划设置组织: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为全国组织;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商业联合会,地级市(地区、自治州、盟、直辖市的区)工商业联合会,县级市(县、旗、省辖市的区)工商业联合会为地方组织;在街道、社区、乡镇等设置的工商业联合会组织为基层组织。第十八条工商业联合会可按行业设立同业公会或行业商会等行业组织,同级工商业联合会是其业务主管单位。第十九条本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上级工商业联合会对下级工商业联合会具有指导关系。第二十条各级工商业联合会的最高权力机关是各级会员代表大会或会员大会。它的职权是:(一)讨论决定本会的重大事项;(二)听取和审议执行委员会的报告;(三)选举执行委员会;(四)决定其他有关重要事项。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会员代表大会还负有修改章程的职责。第二十一条各级工商业联合会的会员代表大会或会员大会,每五年召开一次。必要时可以提前或延期召开。各级会员代表大会或会员大会由执行委员会召集。大会期间由选举产生的主席团主持会议。第二十二条各级工商业联合会会员代表大会的代表,按照协商推选方式产生,根据需要也可以特邀部分代表。会员代表大会代表的名额和分配办法,由执行委员会或授权常务委员会决定。第二十三条各级工商业联合会的执行委员会,在会员代表大会或会员大会闭会期间,是各级工商业联合会的最高领导机关,其职权是:(一)贯彻执行会员代表大会或会员大会的决议;(二)听取和审议常务委员会的报告;(三)讨论和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任务;(四)选举主席、副主席、常务委员。执行委员会每届任期五年,全体会议每年召开一次。下一届执行委员会委员名额分配、产生办法由上一届执行委员会或授权常务委员会决定。第二十四条各级执行委员会的委员要承担委员的责任,履行委员的义务:(一)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二)发挥参政议政作用,就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问题建言献策;(三)热爱工商业联合会的工作,出席执行委员会会议,参加组织的重要活动;(四)执行工商业联合会的各项决议;(五)广泛联系会员,反映会员的意见和要求;(六)对本会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第二十五条常务委员会由主席、副主席、常务委员组成,每届任期与执行委员会相同,在执行委员会闭会期间行使执行委员会职权:(一)贯彻实施执行委员会的决议;(二)讨论研究本会方针任务;(三)对执行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常务委员会会议每年召开二次。下一届常务委员会委员名额分配、产生办法由上一届执行委员会或授权常务委员会决定。县级市(县、旗、省辖市的区)工商业联合会及工商业联合会的基层组织,视情况决定是否设置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条主席主持会务,副主席协助主席工作。主席、副主席组成主席会议,研究决定重要事项。副主席分为专职副主席和兼职副主席。专职副主席连续任职原则上不超过两届。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兼职副主席原则上不连续任职,地方工商业联合会兼职副主席连续任职原则上不超过两届。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业联合会可设第一副主席和常务副主席。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业联合会常务副主席,由主席提名,常务委员会通过。常务副主席协助主席主持会务。每届执行委员会产生的领导机构和领导人,在下届会员代表大会或会员大会开会期间,继续主持经常工作,直到下届执行委员会产生新的领导机构和领导人为止。第二十七条地方各级工商业联合会秘书长由本级执行委员会选举产生,是本级常务委员会、主席会议的组成人员。第二十八条各级工商业联合会的执行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可在届中进行调整。调整的人员由常务委员会通过,提交执行委员会确认。地方各级工商业联合会换届时应向上一级工商业联合会报告筹备情况,选举结果报上一级工商业联合会备案。第二十九条各级工商业联合会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工作部门和专门委员会。第三十条地方新设工商业联合会时,应报请同级党委批准,并报上级工商业联合会备案。第三十一条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又称中国民间商会,地方工商业联合会也是当地民间商会组织。会长由工商业联合会主席兼任,副会长原则上由工商业联合会专职副主席、上一届工商业联合会部分兼职副主席和符合条件的非公有制经济代表人士兼(担)任,会长、副会长由工商业联合会执行委员会选举产生。中国民间商会副会长中的非公有制经济代表人士原则上不连续任职,地方民间商会组织的副会长连续任职原则上不超过两届。第四章工作人员第三十二条各级工商业联合会应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的规定,加强对机关工作人员的管理和监督,建设高素质的公务员队伍。第三十三条各级工商业联合会工作人员应当做到:(一)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学习科学发展观,学习政治、经济、科技、文化、法律和业务知识,具有履行职责所需要的理论、政策、业务水平;(二)树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定信念,具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热爱工商业联合会事业,解放思想,勇于创新,忠于职守,勤奋工作,增强工作能力;(三)坚持求真务实,树立良好作风,密切联系会员,善于团结共事;(四)严于律己、勤政廉洁、顾全大局、遵守纪律,自觉接受组织和会员的监督。第五章会徽第三十四条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的会徽为桥梁纽带造型组成的图案。第三十五条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的会徽,可作为会章佩带;可在工商业联合会组织的办公地点、活动场所、会议会场悬挂;可作为纪念品、办公用品上的标志;未经授权,不得作商业用途。第六章附则第三十六条本章程为各级工商业联合会(民间商会)的统一章程,经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并报国务院备案。第三十七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
2023-08-27 08:28:051

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美容化妆品业商会的商会章程

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美容化妆品业商会(简称:全国工商联美容化妆品业商会),英文名称为All-China Federation Of Industry&Commerce,Beautyculture&Cosmetics Chamber(缩写为CBC),是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领导下非营利性的美容化妆品行业及相关行业的会员组织。本会依据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以下简称全国工商联)章程,结合行业特点,制定本章程。本会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党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遵守我国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社会主义道德风尚;坚持企业家办会、服务立会、诚信兴会,引导和教育会员爱国、敬业、诚信、守法、贡献,加强行业自律,提高会员素质,为促进美容化妆品行业的繁荣和健康发展作出贡献。本会由全国工商联批准成立,接受全国工商联的领导和监督管理。本会的地址:北京市。 第一条 宣传、贯彻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引导会员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范企业行为,促进行业自律。第二条 为会员提供经济、技术、信息、生产、管理、融资、法律法规等方面咨询服务。第三条 组织会员参观考察、举办或参加各类展销会、交易会等活动,增进会员与相关行业间的交流与合作。第四条 遵照国家外事政策和全国工商联外事管理规定,遵守外事纪律,增进与国外同行业工商社团的交往,促进会员的国际经贸交流与合作;加强与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商会、同业公会等组织和机构的联系,组织会员开展交流、互访、考察等活动。第五条 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反映会员的合理诉求,帮助会员排忧解难。第六条 支持和引导会员参与社会公益事业,并为会员提供相关服务。第七条 组织会员积极参加工商联开展的活动。第八条 承办全国工商联和政府部门委托和交办事项。 第九条 凡承认本会章程,履行会员义务的本行业企业、团体和个人,均可以申请加入本会。(一)生产和经营本行业产品为主的企业入会申请经批准后,为本会企业会员。(二)本行业的工商社团和其他有关社会组织入会申请经批准后,为本会团体会员。(三)本行业工商企业的投资者、经营者、高级技术和管理人员,个体工商户等,入会申请经批准后,为本会个人会员;经济、理论、法律工作者及其他与本行业有关的人士,香港同胞、澳门同胞、台湾同胞和海外侨胞中从事本行业的工商界人士,可以申请或被邀请成为本会个人会员。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一)提交入会申请书;(二)经会长会议或会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三)由会长会议或会长办公会议授权单位发给会员证。第十一条 实行会员入会自愿和退会自由的原则。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第十二条 会员如违反本会章程或触犯刑律,经会长会议或会长办公会议表决通过,视情节轻重停止或取消其会籍。第十三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一)在本会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二)向本会反映意见、要求和建议;(三)参加本会的活动;(四)享受本会提供的服务;(五)请求本会维护其合法权益。第十四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本会章程;(二)执行本会决议;(三)按规定交纳会费;(四)关心支持本会工作;(五)办理本会委托的事项。第三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第十五条 本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第十六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一)制定和修改章程;(二)听取和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三)选举产生理事会;(四)决定其他有关重要事项。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须有二分之一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应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重要决议须经应到会会员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十八条 会员大会每三年召开一次。必要时可以提前或延期召开。第十九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在闭会期间的执行机构,对会员大会负责。理事会人数一般不超过会员总数的二分之一。其主要职权是:(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二)选举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五)决定理事、常务理事的吸收或除名;(六)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七)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八)决定其他有关重要事项。第二十条 理事会会议由会长或会长委托副会长召集,须有二分之一以上理事出席方为有效,其决议须经应到会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重要决议须经应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届任期三年,理事会会议每年召开一次,情况特殊的,也可以采用通讯的形式召开。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理事采取民主程序选举产生;条件允许时,可采取无记名差额选举方式,选举结果须报全国工商联批准。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闭会期间由常务理事会行使理事会职权。常务理事会人数一般不超过理事总数的二分之一。它的职权是:(一)执行理事会的决议;(二)讨论研究本会主要工作事项;(三)对理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四)决定聘请本会名誉会长、名誉副会长、顾问等。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会议由会长或会长委托副会长召集,须有二分之一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应到会常务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重要决议须经应到会常务理事半数或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每届任期三年,常务理事会会议每半年召开一次,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第二十五条 会长会议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组成,主持本会日常工作。会长会议须有组成人员的二分之一以上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应到会人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重要决议须经应到会人员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会长会议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第二十六条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三)会长、副会长最高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65周岁,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60周岁;(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第二十七条 本会设会长一名,主持会务工作;副会长若干名,协助会长工作。会长行使下列职权:(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常务理事会会议、会长会议和会长办公会议;(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议、常务理事会议、会长会议和会长办公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四)负责本会的财务。第二十八条 会长、副会长任期为三年。会长原则上不连任。换届时,新提名副会长应占副会长总数的三分之一以上。会长、副会长职务届中调整,须经会长会议通过,报全国工商联批准后,由常务理事会议确认。第二十九条 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由副会长中推选产生,经常务理事会议或会长会议讨论通过。执行会长或常务副会长协助会长主持会务。会长、执行会长或常务副会长、秘书长组成会长办公会议。会长办公会议根据日常工作需要召开。第三十条 本会秘书长为专职,由会长提名,会长会议通过,报全国工商联批准后聘任。秘书长在会长领导下开展工作,对会长会议和会长办公会议负责。副秘书长,秘书处各工作部门负责人,商会下设机构负责人由会长办公会议决定。秘书长主要职责是:(一)主持办事机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会长会议、会长办公会议决议和年度工作计划;(二)协调下设机构开展工作;(三)提名秘书处各工作部门、下设机构专职工作人员,报会长办公会议批准后聘用;(四)处理会长交办的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一条 本会经费来源:(一)会费;(二)捐赠;(三)政府资助;(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五)利息;(六)其他合法收入。第三十二条 本会依照国家有关法规,根据本行业的实际情况收取会员会费。第三十三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第三十四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第三十五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财会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财会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财会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第三十六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全国工商联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全国工商联指定的审计机构的审计,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会员公布。在每个财政年度结束后,接受全国工商联指定的审计机构进行财务审计并提出审计报告。第三十七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主要负责人之前需接受离任审计,并提交由全国工商联指定的审计机构出具的财务审计报告。第三十八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第三十九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依照国家有关法规确定。 第四十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经报全国工商联审查同意后提请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如遇特殊情况,由理事会通过先予执行,经报全国工商联审查同意后,再提请会员大会追认。第四十一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全国工商联核准后生效。第六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第四十二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或会长会议提出终止动议。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全国工商联审查同意。第四十四条 本会终止前,须由全国工商联指派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未经全国工商联许可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第四十五条 本会经全国工商联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第四十六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全国工商联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经2008年7月7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自全国工商联核准之日起生效。
2023-08-27 08:28:191

那些人员可以参加工商联会员

根据工商联章程,以下可以入会:(一)各类企业入会申请经批准后,为企业会员。企业会员的主体是非公有制企业,主要包括私营企业、非公有制经济成分控股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港澳投资企业等。(二)具有法人资格的行业协会、行业商会、异地商会、私营企业协会、个体劳动者协会等工商社团和其他有关社会组织,入会申请经批准后,为团体会员;工商联所属商会为团体会员。(三)非公有制企业主要出资人和经营者、个体工商户等,入会申请经批准后,为个人会员;与工商联工作有联系的有关人士、在内地投资的港澳工商界人士,可以申请成为个人会员;与工商联建立工作联系的单位代表,经协商,可被邀请作为个人会员入会;原工商业者均为个人会员。
2023-08-27 08:28:321

工商业联合会是干嘛的?

中国工商业联合会(简称工商联)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面向工商界、以非公有制企业和非公有制经济人士为主体的人民团体和商会组织。2017年11月26日,中国工商业联合会第十二次全国代表大会在北京闭幕。大会通过了关于《中国工商业联合会章程(修正案)》的决议。结构组成中国工商业联合会(简称工商联)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面向工商界、以非公有制企业和非公有制经济人士为主体的人民团体和商会组织,是党和政府联系非公有制经济人士的桥梁纽带,是政府管理和服务非公有制经济的助手。工商联工作是党的统一战线工作和经济工作的重要内容。工商联事业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
2023-08-27 08:28:401

工作联合会?

  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成立于1953年,简称全国工商联。其性质和地位可概括为:共产党领导的中国工商界组成的人民团体和民间商会(全国工商联又称中国民间商会),党和政府联系非公有制经济人士的桥梁和纽带,政府管理非公有制经济的助手。  全国工商联成立以来,形成了紧跟中国共产党走社会主义道路的光荣传统。在现阶段,全国工商联把高举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学习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党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和纲领,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坚持“一国两制”的基本方针作为政治方向。把认真履行统一战线人民团体和民间商会的职能,对广大会员进行团结、帮助、引导、教育,为会员搞好服务,培养一支坚决拥护党的领导、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积极分子队伍,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作为工作目标。努力为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的协调发展,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贡献力量。  全国工商联的主要工作内容有:参与国家大政方针及政治、经济、社会生活中的重要问题的政治协商,参政议政,民主监督;引导会员积极参加国家经济建设,推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逐步完善,促进社会全面进步;做工商界代表人士政治安排的推荐工作;在非公有制经济人士中,宣传、贯彻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加强思想政治工作,推动企业文化建设,引导会员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代表并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反映会员的意见、要求和建议;引导会员积极参与“光彩事业”;为会员提供信息和科技、管理、法律、会计、审计、融资、咨询等服务;开展工商专业培训,帮助会员改进经营管理,完善财会管理,提高生产技术和产品质量;组织会员举办和参加各种对内对外展销会、交易会,组织会员出国、出境考察访问,帮助会员开拓国内、国际市场;增进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和世界各国工商社团及工商经济界人士的联系和友谊,促进经济、技术和贸易合作;办好会办企业、事业;承办政府和有关部门的委托事项。  工商联依照法律按国家行政区划设置组织机构,全国工商联负责指导地方工商联和民间商会的工作,工商联现有县级以上地方组织3059个,形成覆盖全国的组织网络。工商联会员分为企业会员、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地方工商联会员为全国工商联会员。截至2002年末,全国共有工商联会员164万。  全国工商联已同世界上100多个国家和地区的商会建立了广泛联系,并将一如既往地发展同中外各工商团体、企业组织和人士的联络,加强合作,共同发展。  全国工商联第一、二、三届主任委员陈叔通,第四届主任委员胡子昂,第五届主席胡子昂,第六届主席荣毅仁,第七、八届主席经叔平,现任全国工商联主席黄孟复。  中国工商业联合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中国工商业联合会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中国工商界组成的人民团体和民间商会,是党和政府联系非公有制经济人士的桥梁和纽带,是政府管理非公有制经济的助手。  第二条 中国工商业联合会的一切活动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为根本准则。  第三条 中国工商业联合会的宗旨是:高举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学习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认真履行统一战线人民团体和民间商会的职能,坚持党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和纲领,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坚持一国两制的基本方针,坚持对广大会员进行团结、帮助、引导、教育,为会员搞好服务,培养一支坚决拥护党的领导、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积极分子队伍,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为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的协调发展,为改革开放,为祖国统一和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贡献力量。  第四条 中国工商业联合会的主要职能与任务是:  (一)参与国家大政方针及政治、经济、社会生活中的重要问题的政治协商,发挥民主监督作用,积极参政议政;  (二)引导会员自觉地把自身企业的发展与国家的发展结合起来,把个人富裕与全体人民的共同富裕结合起来,把遵循市场法则与发扬社会主义道德结合起来,积极参加国家经济建设,推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逐步完善,促进社会全面发展;  (三)做工商界代表人士政治安排的推荐工作;  (四)发扬自我教育的优良传统,宣传、贯彻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加强和改进思想政治工作,推动企业文化建设,提倡爱国、敬业、诚信、守法,引导会员树立社会主义公私观、信用观、义利观和法制观,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  (五)代表并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反映会员的意见、要求和建议;  (六)引导会员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热心社会公益事业,积极参与光彩事业",致富思源、富而思进,扶危济困、共同富裕,义利兼顾、德行并重,发展企业、回馈社会;  (七)为会员提供信息和科技、管理、法律、会计、审计、融资、咨询等服务;  (八)开展工商专业培训,帮助会员改进经营管理,完善财会管理、照章纳税,提高生产技术和产品质量;  (九)组织会员举办和参加各种对内对外展销会、交易会,组织会员出国、出境考察访问,帮助会员开拓国内、国际市场;  (十)增进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和世界各国工商社团及工商经济界人士的联系和友谊,促进经济、技术和贸易合作的发展,协助引进资金、技术、人才;  (十一)为会员提供有关证明,协调关系,调解经济纠纷;  (十二)办好会办企业、事业;  (十三)承办政府和有关部门委托事项。  第五条 中国工商业联合会即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和地方各级工商业联合会。中国工商业联合会按国家行政区划设置组织:全国设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市、县、旗设同级工商业联合会。  地区(盟)和区设工商业联合会或办事处。  第六条 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同时是中国民间商会;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市、县、旗及地区(盟)、区工商业联合会同时是民间商会,可称商会或总商会。  第二章 会员  第七条 凡承认本会章程,履行会员义务的企业、团体和个人,可成为中国工商业联合会的企业会员、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  (一)各类企业,经申请批准后,均可参加本会为企业会员。  会员的主体是非公有制企业,其中包括私营企业、民营科技企业、港澳台侨投资企业、非公有制经济成分为主的股份制公司和社会中介服务机构等。  (二)具有法人资格的工商社团和其他有关社会团体,经申请批准后,均可参加本会为团体会员。  (三)原工商业者均为本会个人会员;  工商企业的投资者和经营者,个体工商户等,经申请批准后,均可参加本会为个人会员;  与工商业联合会工作有联系的有关人士、香港同胞、澳门同胞、台湾同胞和海外侨胞中工商界知名人士,可以参加或被邀请为本会个人会员;  与工商业联合会建立工作联系的单位,可以通过协商,派代表参加或被邀请为本会个人会员。  第八条 实行会员入会自愿和退会自由的原则。  会员如违反本会章程,本会组织可决定停止或取消其会籍。  第九条 县以上各级工商业联合会可根据本章程规定与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会员入会条件及办理入、退会手续的办法,并报上一级工商业联合会备案。  第十条 地方各级工商业联合会的会员,同时也是上级工商业联合会的会员。  第十一条 中国工商业联合会会员有下列权利:  (一)在本会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向本会反映意见、要求和建议,对本会的工作提出意见和批评;  (三)参加本会的各项活动;  (四)享受本会提供的各项服务;  (五)要求本会维护其合法权益。  第十二条 中国工商业联合会会员有下列义务:  (一)遵守会章;  (二)执行决议;  (三)交纳会费;  (四)办理本会委托的事项。  第三章 组织  第十三条 中国工商业联合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第十四条 上一级工商业联合会对下一级工商业联合会具有指导关系。  第十五条 各级工商业联合会的最高权力机关是各级会员代表大会或会员大会。它的职责是:  (一) 讨论决定本会的重大事项;  (二) 听取和审查执行委员会的报告;  (三) 选举执行委员会;  (四) 决定其他有关重要事项。  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会员代表大会有权修改中国工商业联合会章程。  第十六条 各级工商业联合会的会员代表大会或会员大会,每五年召开一次。必要时可以提前或延期召开。  各级会员代表大会或会员大会由执行委员会召开。  第十七条 各级工商业联合会会员代表大会的代表,按照协商推选方式产生,根据需要也可以采取特邀方式产生。  会员代表大会代表的名额和分配办法,由上届常务委员会决定,不设常务委员会的地方,由上届执行委员会决定。  第十八条 各级工商业联合会的执行委员会,在会员代表大会或会员大会闭会后,是各级工商业联合会的最高领导机关,负责贯彻执行会员代表大会或会员大会的决议,讨论和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任务,对外代表本会。  执行委员会会议每年召开一次。  第十九条 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执行委员会选举主席一人、副主席若干人、常务委员若干人,组成常务委员会。在执行委员会闭会期间,常务委员会行使执行委员会的职权,常务委员会对执行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常务委员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二次。  主席主持会务,副主席协助主席工作。主席、副主席组成主席会议,研究决定重要事项。  副主席根据工作需要可分为专职副主席和兼职副主席。专职副主席连续任职一般不超过两届,兼职副主席一般不连续任职。  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根据工作需要可设第一副主席和常务副主席。  第二十条 地方各级工商业联合会是否设常务委员会,由其执行委员会决定。  设常务委员会的地方,执行委员会选举会长一人、副会长若干人、常务委员若干人,组成常务委员会。在执行委员会闭会期间,常务委员会行使执行委员会的职权,常务委员会对执行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不设常务委员会的地方,执行委员会选举会长一人、副会长若干人。  会长主持会务,副会长协助会长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业联合会的会长、副会长组成会长会议,研究决定重要事项。  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业联合会可设常务副会长,由会长提名,常务委员会通过。常务副会长协助会长主持会务。  第二十一条 各级工商业联合会的执行委员、常务委员会成员,可在届中进行调整。  第二十二条 各级工商业联合会可设立若干工作部门和专门委员会。  第二十三条 县、区及不设区的市可设乡镇商会、市场商会或街道商会等基层组织。  第二十四条 工商业联合会可按行业设立同业公会或同业商会等行业组织,同级工商业联合会是其业务主管单位。  工商业联合会是非公有制经济人士为主的社会团体以及与工商业联合会工作相关的社会团体的业务主管单位。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地方新设工商业联合会时,应报请同级党委或政府批准,并报上级工商业联合会和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备案。  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经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并报国务院备案。  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
2023-08-27 08:28:571

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的详细资料

  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成立于1953年,简称全国工商联。其性质和地位可概括为:共产党领导的中国工商界组成的人民团体和民间商会(全国工商联又称中国民间商会),党和政府联系非公有制经济人士的桥梁和纽带,政府管理非公有制经济的助手。  全国工商联成立以来,形成了紧跟中国共产党走社会主义道路的光荣传统。在现阶段,全国工商联把高举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学习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党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和纲领,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坚持“一国两制”的基本方针作为政治方向。把认真履行统一战线人民团体和民间商会的职能,对广大会员进行团结、帮助、引导、教育,为会员搞好服务,培养一支坚决拥护党的领导、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积极分子队伍,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作为工作目标。努力为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的协调发展,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贡献力量。  全国工商联的主要工作内容有:参与国家大政方针及政治、经济、社会生活中的重要问题的政治协商,参政议政,民主监督;引导会员积极参加国家经济建设,推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逐步完善,促进社会全面进步;做工商界代表人士政治安排的推荐工作;在非公有制经济人士中,宣传、贯彻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加强思想政治工作,推动企业文化建设,引导会员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代表并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反映会员的意见、要求和建议;引导会员积极参与“光彩事业”;为会员提供信息和科技、管理、法律、会计、审计、融资、咨询等服务;开展工商专业培训,帮助会员改进经营管理,完善财会管理,提高生产技术和产品质量;组织会员举办和参加各种对内对外展销会、交易会,组织会员出国、出境考察访问,帮助会员开拓国内、国际市场;增进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和世界各国工商社团及工商经济界人士的联系和友谊,促进经济、技术和贸易合作;办好会办企业、事业;承办政府和有关部门的委托事项。  工商联依照法律按国家行政区划设置组织机构,全国工商联负责指导地方工商联和民间商会的工作,工商联现有县级以上地方组织3059个,形成覆盖全国的组织网络。工商联会员分为企业会员、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地方工商联会员为全国工商联会员。截至2002年末,全国共有工商联会员164万。  全国工商联已同世界上100多个国家和地区的商会建立了广泛联系,并将一如既往地发展同中外各工商团体、企业组织和人士的联络,加强合作,共同发展。  全国工商联第一、二、三届主任委员陈叔通,第四届主任委员胡子昂,第五届主席胡子昂,第六届主席荣毅仁,第七、八届主席经叔平,现任全国工商联主席黄孟复。  中国工商业联合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中国工商业联合会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中国工商界组成的人民团体和民间商会,是党和政府联系非公有制经济人士的桥梁和纽带,是政府管理非公有制经济的助手。  第二条 中国工商业联合会的一切活动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为根本准则。  第三条 中国工商业联合会的宗旨是:高举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学习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认真履行统一战线人民团体和民间商会的职能,坚持党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和纲领,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坚持一国两制的基本方针,坚持对广大会员进行团结、帮助、引导、教育,为会员搞好服务,培养一支坚决拥护党的领导、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积极分子队伍,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为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的协调发展,为改革开放,为祖国统一和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贡献力量。  第四条 中国工商业联合会的主要职能与任务是:  (一)参与国家大政方针及政治、经济、社会生活中的重要问题的政治协商,发挥民主监督作用,积极参政议政;  (二)引导会员自觉地把自身企业的发展与国家的发展结合起来,把个人富裕与全体人民的共同富裕结合起来,把遵循市场法则与发扬社会主义道德结合起来,积极参加国家经济建设,推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逐步完善,促进社会全面发展;  (三)做工商界代表人士政治安排的推荐工作;  (四)发扬自我教育的优良传统,宣传、贯彻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加强和改进思想政治工作,推动企业文化建设,提倡爱国、敬业、诚信、守法,引导会员树立社会主义公私观、信用观、义利观和法制观,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  (五)代表并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反映会员的意见、要求和建议;  (六)引导会员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热心社会公益事业,积极参与光彩事业",致富思源、富而思进,扶危济困、共同富裕,义利兼顾、德行并重,发展企业、回馈社会;  (七)为会员提供信息和科技、管理、法律、会计、审计、融资、咨询等服务;  (八)开展工商专业培训,帮助会员改进经营管理,完善财会管理、照章纳税,提高生产技术和产品质量;  (九)组织会员举办和参加各种对内对外展销会、交易会,组织会员出国、出境考察访问,帮助会员开拓国内、国际市场;  (十)增进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和世界各国工商社团及工商经济界人士的联系和友谊,促进经济、技术和贸易合作的发展,协助引进资金、技术、人才;  (十一)为会员提供有关证明,协调关系,调解经济纠纷;  (十二)办好会办企业、事业;  (十三)承办政府和有关部门委托事项。  第五条 中国工商业联合会即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和地方各级工商业联合会。中国工商业联合会按国家行政区划设置组织:全国设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市、县、旗设同级工商业联合会。  地区(盟)和区设工商业联合会或办事处。  第六条 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同时是中国民间商会;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市、县、旗及地区(盟)、区工商业联合会同时是民间商会,可称商会或总商会。  第二章 会员  第七条 凡承认本会章程,履行会员义务的企业、团体和个人,可成为中国工商业联合会的企业会员、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  (一)各类企业,经申请批准后,均可参加本会为企业会员。  会员的主体是非公有制企业,其中包括私营企业、民营科技企业、港澳台侨投资企业、非公有制经济成分为主的股份制公司和社会中介服务机构等。  (二)具有法人资格的工商社团和其他有关社会团体,经申请批准后,均可参加本会为团体会员。  (三)原工商业者均为本会个人会员;  工商企业的投资者和经营者,个体工商户等,经申请批准后,均可参加本会为个人会员;  与工商业联合会工作有联系的有关人士、香港同胞、澳门同胞、台湾同胞和海外侨胞中工商界知名人士,可以参加或被邀请为本会个人会员;  与工商业联合会建立工作联系的单位,可以通过协商,派代表参加或被邀请为本会个人会员。  第八条 实行会员入会自愿和退会自由的原则。  会员如违反本会章程,本会组织可决定停止或取消其会籍。  第九条 县以上各级工商业联合会可根据本章程规定与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会员入会条件及办理入、退会手续的办法,并报上一级工商业联合会备案。  第十条 地方各级工商业联合会的会员,同时也是上级工商业联合会的会员。  第十一条 中国工商业联合会会员有下列权利:  (一)在本会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向本会反映意见、要求和建议,对本会的工作提出意见和批评;  (三)参加本会的各项活动;  (四)享受本会提供的各项服务;  (五)要求本会维护其合法权益。  第十二条 中国工商业联合会会员有下列义务:  (一)遵守会章;  (二)执行决议;  (三)交纳会费;  (四)办理本会委托的事项。  第三章 组织  第十三条 中国工商业联合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第十四条 上一级工商业联合会对下一级工商业联合会具有指导关系。  第十五条 各级工商业联合会的最高权力机关是各级会员代表大会或会员大会。它的职责是:  (一) 讨论决定本会的重大事项;  (二) 听取和审查执行委员会的报告;  (三) 选举执行委员会;  (四) 决定其他有关重要事项。  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会员代表大会有权修改中国工商业联合会章程。  第十六条 各级工商业联合会的会员代表大会或会员大会,每五年召开一次。必要时可以提前或延期召开。  各级会员代表大会或会员大会由执行委员会召开。  第十七条 各级工商业联合会会员代表大会的代表,按照协商推选方式产生,根据需要也可以采取特邀方式产生。  会员代表大会代表的名额和分配办法,由上届常务委员会决定,不设常务委员会的地方,由上届执行委员会决定。  第十八条 各级工商业联合会的执行委员会,在会员代表大会或会员大会闭会后,是各级工商业联合会的最高领导机关,负责贯彻执行会员代表大会或会员大会的决议,讨论和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任务,对外代表本会。  执行委员会会议每年召开一次。  第十九条 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执行委员会选举主席一人、副主席若干人、常务委员若干人,组成常务委员会。在执行委员会闭会期间,常务委员会行使执行委员会的职权,常务委员会对执行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常务委员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二次。  主席主持会务,副主席协助主席工作。主席、副主席组成主席会议,研究决定重要事项。  副主席根据工作需要可分为专职副主席和兼职副主席。专职副主席连续任职一般不超过两届,兼职副主席一般不连续任职。  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根据工作需要可设第一副主席和常务副主席。  第二十条 地方各级工商业联合会是否设常务委员会,由其执行委员会决定。  设常务委员会的地方,执行委员会选举会长一人、副会长若干人、常务委员若干人,组成常务委员会。在执行委员会闭会期间,常务委员会行使执行委员会的职权,常务委员会对执行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不设常务委员会的地方,执行委员会选举会长一人、副会长若干人。  会长主持会务,副会长协助会长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业联合会的会长、副会长组成会长会议,研究决定重要事项。  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业联合会可设常务副会长,由会长提名,常务委员会通过。常务副会长协助会长主持会务。  第二十一条 各级工商业联合会的执行委员、常务委员会成员,可在届中进行调整。  第二十二条 各级工商业联合会可设立若干工作部门和专门委员会。  第二十三条 县、区及不设区的市可设乡镇商会、市场商会或街道商会等基层组织。  第二十四条 工商业联合会可按行业设立同业公会或同业商会等行业组织,同级工商业联合会是其业务主管单位。  工商业联合会是非公有制经济人士为主的社会团体以及与工商业联合会工作相关的社会团体的业务主管单位。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地方新设工商业联合会时,应报请同级党委或政府批准,并报上级工商业联合会和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备案。  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经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并报国务院备案。  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
2023-08-27 08:29:051

工商联归哪个部门管理

法律分析:工商联是属于各级地方党委的统战部管理的,其性质和地位可概括为:共产党领导的中国工商界组成的人民团体和民间商会,党和政府联系非公有制经济人士的桥梁和纽带,政府管理非公有制经济的助手。跟民进会,致公党,民盟等单位地位是一样的。法律依据:《中国工商业联合会章程》第九条 实行会员入会自愿和退会自由的原则。不以企业资产规模和个人财富等设置入会门槛。各级工商联可根据本章程规定与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会员入会条件、办理入退会手续以及会员管理、会费收支的办法,并报上一级工商联备案。第十条 全国工商联和省级工商联只发展团体会员。地方各级工商联的会员,同时也是上级工商联的会员。
2023-08-27 08:29:141

国有企业能否加入工商联

国有企业不能加入工商联凡承认本会章程,履行会员义务的企业、团体和个人,可以申请加入本会。(一)各类企业入会申请经批准后,为本会企业会员。企业会员的主体是非公有制企业,主要包括私营企业、非公有制经济成份控股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港澳投资企业等。(二)具有法人资格的私营企业协会、个体劳动者协会、外商投资企业协会、乡镇企业协会、行业协会、行业商会、异地商会等工商社团和其他有关社会组织,入会申请经批准后,为本会团体会员。(三)私营企业出资人和经营者、个体工商户等,入会申请经批准后,为本会个人会员;与本会工作有联系的有关人士、在内地投资的港澳工商界人士,可以申请或被邀请成为本会个人会员;与本会建立工作联系的单位,可以通过协商,选派代表作为个人会员参加本会;原工商业者均为本会个人会员。
2023-08-27 08:29:241

工商联是什么单位职能是什么

法律分析:工商联工作主要职责如下:1.团结、服务、引导、教育非公有制经济人士爱国、敬业、诚信、守法、贡献,培养拥护党的领导、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非公有制经济人士队伍。2.做好非公有制经济代表人士政治安排的推荐工作。参与政治协商,发挥民主监督作用,积极参政议政。3.参与政府相关的经济活动,广泛联系各地工商界人士,开展民间外交,推动经贸交流和协作,促进经济社会发展。4.参与协调劳动关系,促进和谐社会建设。5.指导本会直属商会工作,积极参与社会组织建设工作,促进行业协会商会改革发展。6.反映非公有制企业和非公有制经济人士利益诉求,维护其合法权益。 7.为会员提供政策信息、人才交流培训等服务。组织会员企业参加各类经贸活动,外出参观考察,帮助会员企业拓展市场。8.配合有关部门开展非公有制会员企业党建工作。9.积极引导非公有制企业及其非公有制经济人士承担社会责任,大力支持慈善公益事业发展,积极投身光彩事业。10.承办县委、县政府和上级工商联交办的其它任务。法律依据:《中国工商业联合会章程》 第六条 引导非公有制企业和非公有制经济人士依法诚信经营,了解反映非公有制企业和非公有制经济人士诉求,帮助其依法维护合法权益,推动各种所有制经济依法平等使用生产要素、公开公平公正参与市场竞争、同等受到法律保护,促进权利平等、机会平等、规则平等。参与经济纠纷的调解、仲裁。
2023-08-27 08:29:311

工勤人员能加入工商联合会吗?

可以提出申请,根据中国工商业联合会章程第八条 凡承认本章程,自愿参加工商联的一个组织,承诺履行会员义务的团体、企业和个人,可以申请入会。(一)以非公有制企业和非公有制经济人士为主体、具有法人资格的境内各类工商社团和其他有关社会组织,入会申请经批准后,为团体会员。工商联所属商会为工商联团体会员。(二)各类企业入会申请经批准后,为企业会员。企业会员的主体是非公有制企业,主要包括私营企业、非公有制经济成分控股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在内地投资的港澳企业等。(三)非公有制企业主要出资人和经营者、个体工商户等,入会申请经批准后,为个人会员;与工商联工作有联系的有关人士、在内地投资的港澳工商界人士,可以申请成为个人会员;与工商联建立工作联系的单位代表,经协商,可被邀请作为个人会员;原工商业者均为个人会员。
2023-08-27 08:29:531

工商联有什么权力

法律分析: 1.是充分发挥工商联在非公有制经济人士思想政治中的引导作用。2.是充分发挥工商联在非公有制经济人士参与国家政治生活和社会事务中的重要作用。3.是充分发挥工商联在政府管理和服务非公有制经济中的助手作用。4.是充分发挥工商联在行业协会商会改革发展中的促进作用。5.是充分发挥工商联在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中的积极作用。法律依据:中国工商业联合会下发的《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章程》第一条 加强和改进非公有制经济人士思想政治工作。第二条 参与政治协商,发挥民主监督作用,积极参政议政。第三条 协助政府管理和服务非公有制经济。第四条 促进行业协会商会改革发展。第五条 参与协调劳动关系,协同社会治理,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第六条 引导非公有制企业和非公有制经济人士依法诚信经营了解反映非公有制企业和非公有制经济人士诉求,帮助其依法维护合法权益,推动各种所有制经济依法平等使用生产要素、公开公平公正参与市场竞争、同等受到法律保护,促进权利平等、机会平等、规则平等。参与经济纠纷的调解、仲裁。第七条 依法加强会产管理、经营和保护。
2023-08-27 08:30: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