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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员干部廉洁从政党纪政纪及相关法律法规手册的图书目录

2023-08-29 23:28: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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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 党员干部廉洁从政基本知识

中国共产党章程(节选)(中国共产党第十七次全国代表大会部分修改2007年10月21日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节选)(2005年4月27日)

中央纪委宣传部监察部文化部广电总局新闻出版总署关于加强廉政文化建设的意见(2010年3月16日)

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2010年1月18日)

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2009年7月12日)

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试行)(2009年7月2日)

中共中央关于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2005年1月3日)

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2003年12月31日)

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2002年7月9日)

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和改进党的作风建设的决定(节选)(2001年9月26日)

中共中央纪委关于共产党员要模范地遵守职业道德的通知(1987年3月14日)

第二部分 党员干部廉洁从政行为规范

(一)党风廉政、反腐倡廉建设

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2008一2012年工作规划(2008年6月22日)

中共中央纪委关于严格禁止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若干规定(2007年5月29日)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的意见(2006年9月28日)

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中央纪委、组织部《关于对党员领导干部

进行诫勉谈话和函询的暂行办法》、《关于党员领导干部述职述廉的暂行规定》的通知(2005年12月19日)

中共中央纪委关于纪委协助党委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的规定(试行)(2005年7月26日)

中共中央纪委组织部监察部关于维护党的纪律严肃处理党风方面若干突出问题的意见(2005年1月14日)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1998年11月21日)

(二)重大事项、收入报告

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党员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21006年9月24日)

中共中央纪委组织部关于省部级现职领导干部报告家庭财产的规定(试行)(2001年6月15日)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党政机关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收入申报的规定(1995年4月30日)

(三)公务接待、礼品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2006年10月20日)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国内公务接待工作中切实做到勤俭节约的通知(2001年4月8日)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在国内公务活动中食宿不准超过当地接待标准的通知(1994年4月28日)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对党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国内交往中收受礼品实行登记制度的规定(1995年4月30日)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在对外公务活动中赠送和接受礼品的规定》的通知(1993年12月16日)

国务院关于在对外公务活动中赠送和接受礼品的规定(1993年12月5日)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禁党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公务活动中接受和赠送礼金、有价证券的通知(1993年4月27日)

(四)禁止奢侈浪费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党政机关厉行节约若干问题的通知(2009年2月20日)

中共中央纪委监察部关于大力弘扬艰苦奋斗勤俭节约精神坚决制止各种铺张浪费行为的通知(2008年6月19日)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制止奢侈浪费行为的若干规定(1997年5月25日)

(五)办公用房、住房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严格控制党政机关办公楼等楼堂馆所建设问题的通知(2007年3月18日)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从严控制党政机关办公楼和培训中心项目建设的通知(2003年1月7日)

建设部监察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制止违规集资合作建房的通知(2006年8月14日)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建设部中共中央组织部财政部关于易地调动干部住房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2003年7月30日)

监察部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制止和纠正城镇住房制度改革中违纪违法行为的通知(1998年9月22日)

中共中央纪委关于清理党政干部违纪违法建私房和用公款超标准装修住房的报告(节录)(1990年7月12日)

……

(六)车辆使用、通讯设备标准

(七)出国、出境

(八)旅游、开会

(九)投资兼职、经商办企业

(十)对配偶、子女从业管理规定

(十一)国有企业干部廉洁从业行为规范

(十二)其他

第三部分 党纪政纪处分及相关法律处罚

…… 名 称: 党性党风党纪教育读本作 者: 本书编写组

单 位: 册

类 别:  党群 纪委— 党风廉政建设

出版单位: 中国方正出版社

其它介绍: 2010年2月/32开/292页

定 价: 26元 为配合广大党员干部认真学习贯彻胡锦涛总书记在第十七届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第五次全体会议上的重要讲话精神,我们组织相关专家编写了《党性党风党纪教育读本》。

本书理论联系实际,层次清晰,阐述详尽,是学习胡锦涛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的重要参考,也是广大广大党员干部学习加强自身党性修养、弘扬优良作风方面的重要辅助教材。 第一篇 党性

一、党性、党性观念和党性修养

党性

党性的基本特征

党性观念

领导干部要做增强党性观念的表率

党性修养和党性锻炼

加强党性修养和锻炼是领导干部的

一项重要任务

二、中国共产党党性的基本内容

马克思主义指导思想

共产主义的最高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

共同理想

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

民主集中制的根本组织原则

群众路线的根本工作路线和领导方法

批评与自我批评的勇气

三、领导干部增强党性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领导干部加强党性修养是国际变革大趋势的

必然要求

领导干部加强党性修养是国内发展局势与任务的

必然要求

领导干部加强党性修养是保持和发展党的

先进性的必然要求

领导干部加强党性修养是加强干部队伍建设的

必然要求

四、当前共产党员党性修养的重点

坚持理论武装

坚定理想信念

坚持党的宗旨

坚持党的纪律

坚持勤奋工作

坚持“两个务必”

五、党员干部增强党性的基本路径

时刻牢记自己是一名共产党员

时刻牢记自己是一名领导干部

党性修养和锻炼贵在自觉

自觉接受党组织的教育、管理和监督

在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实践中做出新贡献

第二篇 党风

一、党风建设的重大意义

应对复杂多变的国际局势必须加强领导干部作风建设

……

第三篇 党纪

……

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重大事项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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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导干部应当按规定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及时报告个人及家庭重大情况,事先请示报告什么或者什么等

  《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第十六条 领导干部应当按照本规定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自觉接受监督。 第十七条 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限期改正、责令作出检查、诫勉谈话、通报批评或者调整工作岗位、免职等处理;构成违纪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一)无正当理由不按时报告的; (二)不如实报告的; (三)隐瞒不报的; (四)不按照组织答复意见办理的。 不按照规定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同时该事项构成另一违纪行为的,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合并处理。
2023-08-27 10:40:072

党员领导干部应当如实向党组织报告的个人事项有哪些

党员领导干部应当如实向党组织报告下列重大事项:  (一)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营建、买卖、出租私房和参加集资建房的情况;  (二)本人参与操办的本人及近亲属婚丧喜庆事宜的办理情况(不含仅在近亲属范围内办理的上述事宜);  (三)本人、子女与外国人通婚以及配偶、子女出国(境)定居的情况;  (四)本人因私出国(境)和在国(境)外活动的情况;  (五)配偶、子女受到执法执纪机关查处或涉嫌犯罪的情况;  (六)配偶、子女经营个体、私营工商业,或承包、租赁国有、集体工商企业的情况,受聘于三资企业担任企业主管人员或受聘于外国企业驻华、港澳台企业驻境内代办机构担任主管人员的情况。本人认为应当向组织报告的其他重大事项,也可以报告。参考:《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重大事项的规定》http://baike.baidu.com/view/2820802.htm
2023-08-27 10:40:151

怎样坚持和完善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制度

第一,要严格执行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制度。1997年,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就印发了《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重大事项的规定》。2003年中共中央印发的《条例(试行)》在“重要情况通报和报告”制度中规定,“各级党员领导干部应当向党组织如实报告个人重大事项,自觉接受监督”。为落实此项要求,2006年中央办公厅修订印发《关于党员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2010年再次修订为《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将报告的主体由党员领导干部扩大为领导干部,报告事项的范围也作了扩大,要求报告本人婚姻变化和配偶、子女移居国(境)外、从业、收入、房产、投资等事项,并对如何报告、向谁报告,以及对报告情况的监督等作出明确规定。领导干部应当严格执行该规定,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第二,要及时报告个人及家庭重大情况。及时报告个人及家庭重大情况是我们党长期以来形成的重要规矩,领导干部应当自觉遵守。实践中,有的领导干部生了重病不报告,有的家属子女长期在国外不报告,有的家庭发生重大变故不报告,有的领导干部特别是高级干部的子女联姻不报告,有的身边人出现重大事件不报告。这些情况都应当第一时间向组织报告,既报告发生了什么事,又报告是什么原因,不报告就是违反党的纪律和规矩。第三,离开岗位或工作所在地要事先请示报告。这是党的组织纪律的重要内容。党的领导干部自由散漫、目无组织,独来独往、天马行空,总想脱离组织的约束监督,往往就是要出问题的前兆,迟早会走向反面。这些年查处的领导干部案件也充分证明了这一点。无论是工作期间还是节假日,确有需要离开岗位或工作所在地的,一定要事先向组织请示报告,组织批准后才能离开,并于规定时间内返回。第四,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抽查核实。抽查核实就是对领导干部执行报告有关事项制度的监督。2014年中央组织部印发的《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抽查核实办法(试行)》,明确了抽查核实工作的原则、项目、对象范围、方法、结果处理和纪律要求等,必须严格执行到位。除每年按一定比例集中开展一次随机抽查外,还要有针对性地开展重点核实,主要是根据工作需要,对拟提拔的考察对象、拟列入后备干部人选对象、巡视工作中需要核实的对象,以及群众举报反映的对象等进行核实。抽查核实要将领导干部本人填报的内容和有关职能部门的查询结果逐一进行比对,看填报是否完整准确。除对个人有关事项抽查核实外,对领导干部报告的其他重要事项也要视情况随机进行核查。第五,要严肃查处故意虚报瞒报个人重大事项、篡改伪造个人档案资料行为。故意虚报瞒报个人重大事项、篡改伪造个人档案资料,本质上都是向组织故意隐瞒个人真实情况,是《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明文规定的违反组织纪律的行为。党的十八大以来,我们党开展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抽查核实工作,从严管理干部档案,对档案造假行为进行专项整治并从制度层面进行规范,取得一定成效。一旦发现此类行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2023-08-27 10:40:231

怎样理解完善党员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制度

《决定》提出,“完善党员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制度,把住房、投资、配偶子女从业等情况列入报告内容”。这是总结前一阶段工作情况,针对一个时期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作出的重大决策。 党员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制度作为党内监督制度的重要内容,是新形势下加强党员领导干部监督和管理的重要举措,充分体现了党对领导干部的关心和爱护。党中央对实施这项制度高度重视。1997年1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重大事项的规定》;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提出“建立健全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把“完善领导干部重大事项报告制度”作为反腐倡廉制度创新的重要内容。《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重大事项的规定》自颁布以来,对加强领导干部的监督和管理,促进领导干部廉洁从政发挥了积极作用。2005年12月根据我国政治、经济和社会形势发展的需要,中央纪委会同中央组织部着手对该规定进行修订,2006年9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了修订后的《关于党员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 党员领导干部按照规定需要报告的有关事项有以下8个方面:(1)本人的婚姻变化情况;(2)本人持有因私出国(境)证件的情况;(3)本人因私出国(境)的情况;(4)子女与外国人、港澳台居民通婚的情况;(5)配偶、子女出国(境)定居及有关情况;(6)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指同财共居的子女,下同)私人在国(境)外经商办企业的情况;(7)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担任外国公司驻华、港澳台公司驻境内分支机构主管人员的情况;(8)配偶、子女被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
2023-08-27 10:40:301

怎样理解完善党员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制度

怎样理解完善党员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制度?《决定》提出,“完善党员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制度,把住房、投资、配偶子女从业等情况列入报告内容”。这是总结前一阶段工作情况,针对一个时期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作出的重大决策。党员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制度作为党内监督制度的重要内容,是新形势下加强党员领导干部监督和管理的重要举措,充分体现了党对领导干部的关心和爱护。党中央对实施这项制度高度重视。1997年1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重大事项的规定》;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提出“建立健全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把“完善领导干部重大事项报告制度”作为反腐倡廉制度创新的重要内容。《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重大事项的规定》自颁布以来,对加强领导干部的监督和管理,促进领导干部廉洁从政发挥了积极作用。2005年12月根据我国政治、经济和社会形势发展的需要,中央纪委会同中央组织部着手对该规定进行修订,2006年9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了修订后的《关于党员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党员领导干部按照规定需要报告的有关事项有以下8个方面:(1)本人的婚姻变化情况;(2)本人持有因私出国(境)证件的情况;(3)本人因私出国(境)的情况;(4)子女与外国人、港澳台居民通婚的情况;(5)配偶、子女出国(境)定居及有关情况;(6)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指同财共居的子女,下同)私人在国(境)外经商办企业的情况;(7)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担任外国公司驻华、港澳台公司驻境内分支机构主管人员的情况;(8)配偶、子女被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决定》把群众反映强烈的领导干部住房、投资、配偶子女从业等情况列入报告内容,对继续完善这项制度提出了进一步要求。住房、投资、配偶子女从业等情况是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和监督管理的重要内容。从近年来查办案件情况看,一些领导干部多占住房、以房谋私问题突出;有些地方党政干部投资入股小煤矿产生大量腐败问题,严重影响公正执法;还有的领导干部利用配偶子女从业谋取不当利益。这些问题群众反映十分强烈,有的引发重大事故和群体性事件,给党和国家造成重大损失和恶劣影响。加强对领导干部住房、投资、配偶子女从业等方面的管理和自律,有利于贯彻为民、务实、清廉的要求,规范从政行为,推动廉政勤政建设。
2023-08-27 10:40:381

领导干部重大事项报告 银行理财 需要填写吗

经中共中央、国务院批准,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1997年1月31日印发,为加强对领导干部的管理和监督,促进党风廉政建设和领导干部思想作风建设,制定本规定。全文共十二条。如您有需求可参考《关于党员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2006年9月24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关于党员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的通知,1997年发布的《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重大事项的规定》同时废止,现行文件是2010年7月11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温馨提示:以上信息仅供参考。应答时间:2021-01-29,最新业务变化请以平安银行官网公布为准。 [平安银行我知道]想要知道更多?快来看“平安银行我知道”吧~ https://b.pingan.com.cn/paim/iknow/index.html
2023-08-27 10:40:475

如何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

(一)强化教育,提高认识。各级党组织要从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战略高度出发,积极教育和引导领导干部充分认识实行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的重要性和必要性,从三个层面让领导干部吃透精神、领会实质,增强报告个人重大事项的主动性和自觉性。一是要让领导干部充分认识到实施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是坚持从严治党的重要手段。随着社会主义法制的不断完善,对干部监督工作必然会由“人治”走向“法治”,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作为加强领导干部日常监督的重要制度之一,坚持用制度管权、管事、管人是我党治党之本,是大势所需,必须主动接纳,从思想上提高认识。二是要让领导干部充分认识到实施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是领导干部的职责所在。领导干部是人民的公仆,为人民用权就必须要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是职责所在。再者,任何一名领导干部都不可能成为真正意义上的“自然人”,甚至随着个人社会联系和活动空间的不断扩大,一些家事、个人的事往往已超越了私事和家庭的范畴。所以,领导干部报告个人重大事项已不再是单纯的个人问题。三是让领导干部充分认识到实施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是关心爱护干部的有效举措。不接受监督或不愿接受监督的领导干部往往因为没有听到忠言逆耳而迷失方向,步履深渊,最终误入歧途。监督的目不全为了限制干部的人身自由,而更重要的是为了保护干部,随时提醒干部哪些事能做,哪些事不能做,有提醒、有警示才能做到防患于未然。特别是在领导干部财产申报问题上,更要向领导干部讲得清楚、讲得透彻,身正不怕影子歪,对于领导干部的合法收入不仅要鼓励还应切实加以保护,打消干部的顾虑。(二)健全制度,规范管理。一是明确报告的主体范围。就以县级市为例,要把一般干部也纳入报告的主体范围,其原因是:一个县级市乡科级领导干部毕竟是少数,大部分还是一般干部,而且这些干部是与群众联系最直接、接触最多的人群,他们的一言一行,直接影响党和政府在人民群众中的形象,而且从当前的反腐败斗争情况来看,一般干部出现腐败问题的现象还是时有发生,危害不容小视。二是规范报告程序。各地方要尽快进一步规范领导干部报告个人重大事项的内容、程序,对领导干部哪些事项需要事前报告、哪些事项需组织审批答复、哪些事项需在一定范围内公开,具体报告的程序、各部门的职责是什么都应该提出具体的要求。三是创新报告制度。各级党组织要坚持与时俱进的原则,时时根据领导干部在作风方面出现的新问题,不断充实和完善报告事项内容,创新工作手段,真正把制度落到实处。如针对领导干部外出学习监督难的问题,可以通过完善外出学习制度,采取由参加外出学习的同志向干部职工做“二次培训”等方式,实现对干部的“远程监督”。(三)畅通渠道,强化监督。领导干部报告个人重大事项缺乏真实性,特别是报告个人收入、财产、是否经商带水分的问题,其核心在于只申报不公开,没有形成有效监督。领导干部财产在党内申报,已经制度化,但从申报到公开,确实需要勇气和魄力,由于该项工作涉及面广,在相关配套政策不够完善的情况下,不能一蹴而就。可喜的是,新一届中央领导集体以身作则率先作了表率,不少地区也做了有益尝试。在反腐形势日益严重的今天,领导干部个人财产公示制度无疑是一项创新之举,可以说具有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要真正把此项工作做好,应该坚持“自上而下、新老结合、前后公示”的原则,自上而下就是领导干部带头示范,逐级公示。所谓“正人先正已”,只有主要领导干部愿意带头公示自己的财产,敢于真正公示自己的财产,才会产生示范效应,才能消除干部的戒备心理和抵触情绪,顺应民心。新老结合就是既要公示“新”也要公示“老”。公示“新”就是要对新任领导干部进行财产公示,这样有利于关口前移,避免出现“带病提拔”情况,公示“老”就是对没有人事变动的干部进行财产公示,一些老干部可能“根基”更稳,人际基础更广泛,报告就更有必要,这样做不仅能起到应有的警示教育作用,而且才能体现公平公正,形成相互监督。前后公示就是领导干部任前、任后都公示,并且一年一公示,前后对比,监督的效果才会更明显。同时在财产公示的范围和手段上,要不断的扩大和更新,充分利用广播、电视、网络等现代媒体进行公示,真正做到面向社会、面向群众,只有这样,社会监督、媒体监督、“熟人”监督的效果才会显现,个人财产带水分的问题才能得到解决。(四)明确责任,严格落实。一要明确职责。要进一步明确各级党政领导班子及“一把手”、纪检监察和组织人事部门的职责,做到分工明确,职责分明,防止交叉出漏。领导干部报告个人重大事项要按照规定程序,一事一请、一事一报,并通过书面形式逐级上报,提前上报,逐级审批,一级对一级报告内容的真实性负责,防止走过场、推责任。二要强化督查。各级党委、政府及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要加强对领导干部执行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情况的监督检查,采取明察暗访、走访了解、检查抽查等方式,定期不定期的对领导干部报告的事项进行核实调查,发现问题及时提醒,立马纠正。坚持把领导干部执行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作为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组织生活会、述职述廉和考核干部的一项重要内容,纳入干部廉政档案,作为选拔、任用干部廉政测评的一项评估手段。三要严明纪律。对不按规定报告个人重大事项的,要严格执行纪律,严肃处理;对不认真履行职责,不严格把关的负责人,造成不良后果的,既要追究当事人的责任也要追究主要领导的责任。
2023-08-27 10:41:041

我在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报告中所有理财产品全部报告吗

报告
2023-08-27 10:41:144

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报告中有关理财产品填报要细化到什么程度?

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包括的内容很多,其中包括金融理财产品,因此,银行理财是需要填报的。为加强对领导干部的管理和监督,促进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党内有关规定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认真贯彻执行。《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第四条规定:领导干部应当报告下列收入、房产、投资等事项:(一)本人的工资及各类奖金、津贴、补贴;(二)本人从事讲学、写作、咨询、审稿、书画等劳务所得;(三)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的房产情况;(四)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投资或者以其他方式持有有价证券、股票(包括股权激励)、期货、基金、投资型保险以及其他金融理财产品的情况;(五)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投资非上市公司、企业的情况;(六)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注册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或者合伙企业的情况。根据上述第(四)项规定,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的内容似乎包括金融理财产品的。
2023-08-27 10:41:471

如何落实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自《规定》颁布以来,吉林省长白朝鲜族自治县委、政府高度重视,经过认真组织实施,该县党员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工作已步入制度化、规范化轨道,干部管理监督工作机制更加完善,“事前监督”措施更加具体有效,促进了党员领导干部进一步廉洁从政。但基层有些地方在执行过程中,仍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需引起重视。 一、存在的问题及产生原因 一是个别领导干部思想认识还不到位。个别领导干部仍存在模糊认识,自觉接受监督和主动报告的意识还不够强,认为个人事项是自己的事,与组织关系不大,认为报不报无关紧要。少数干部还没有充分认识到实行领导干部报告个人重大事项制度是加强组织监督的重要举措,是组织对广大领导干部的关心和爱护,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此项工作的深入开展。 二是报告内容简单,项目不全。实际执行中,一些领导干部只报告本人的情况,子女、配偶的情况一般不报。甚至存在报告内容不真实情况。有些党员领导干部认为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要求填报的有关内容是个人隐私,不愿报告;也有些领导干部认为填报的有关内容组织上没有办法或没有精力核实,在填报时避重就轻或干脆不填,造成报告内容不真实。 三是报告事项信息的时效性较难把握。一些新任的党员领导干部对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的内容不熟悉,主动报告的意识不强,造成初始报告滞后,甚至有漏报的现象发生。有的单位党组织对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的宣传力度不大,重视程度不高,少数党员领导干部对初始报告、即时报告、集中报告三类报告时间要求不掌握,存在以集中报告代替即时报告现象,造成即时报告不及时。 四是缺乏有效的监督制约机制。监管部门在执行报告制度中也存在一定的“走过场”的倾向,只负责收集而不审核分析领导干部填写的报告材料,监督力度不够。 二、对策及建议 一是完善制度,规范报告程序。进一步明确报告的人员范围、目标要求、程序方法,受理审核、结果运用等内容,要求所有党员领导干部增强自觉接受监督的意识,如实全面地向党组织报告个人有关事项。 二是教育引导,确保报告质量。加强日常教育,对党员领导干部必须报告的重大事项内容提出具体要求。明确各单位党政主要领导作为第一责任人,教育督促本单位领导干部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并把个人有关报告事项作为新任领导干部廉政谈话的一项重要内容。正确处理保护个人隐私与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关系,坚持报告事项的完整性和准确性,确保报告工作的质量。 三是严肃纠正,注重结果运用。加强对贯彻执行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制度的监督检查,健全干部管理监督长效机制。把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情况作为干部考察的一项重要内容,并装入个人廉政档案,对领导干部不报告或不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视情节轻重,采取批评教育、限期改正、责令检查、通报批评等方式予以处理。 四是适当公开,强化监督作用。不能把领导干部个人申报的材料始终由一部分人严加保管、秘而不宣,而要在党内适当的范围公开,以得到更好的监督。 五是注重及时提醒和教育。关口前移,做到防患于未然,上级组织部门、纪检机关对那些反映的问题进行认真的查处。在对新任党员领导干部进行任职谈话和廉政谈话时,要及时提醒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同时,加强对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的学习宣传。 六是从实际出发,健全和完善制度内容。定期对制度的执行和监督的情况进行党内公示,并在执行的实践中及时汲取经验,改进工作。
2023-08-27 10:41:551

如何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

请示报告制度是我们党的一项重要制度,是执行党的民主集中制的有效工作机制,也是组织纪律的一个重要方面。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对加强领导干部管理和监督,促进党风廉政建设和领导干部思想作风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也是进一步严肃党的纪律、加强各级党组织的组织纪律性、强化广大党员的纪律观念和组织意识的有效举措。而领导干部报告个人重大事项制度作为请示报告制度中最重要、最核心的内容,执行的好与坏,直接关系到能否建设一支纪律严明、清正廉洁、阳光透明的干部队伍。为了准确掌握芒市党员领导干部执行请示报告制度情况,积极探索新思路、新方法
2023-08-27 10:42:063

怎样坚持和完善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制度

坚持和完善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制度,是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作出的重要决策。1. 严守纪律,不断强化组织监督。2. 严明纪律,不断强化自我监督。3. 严格执纪,不断强化制度监督。4. 严管干部,不断强化日常监督。总之,坚持和完善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制度,需要不断加强组织监督、自我监督和制度监督,以严明纪律、严格执纪和日常监督为保障,确保领导干部能够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维护党的纪律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2023-08-27 10:42:253

坚持和完善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制度,()。

坚持和完善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制度,()。 A.领导干部应当按规定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及时报告个人及家庭重大情况(正确答案) B.事先请示报告离开岗位或者工作所在地等(正确答案) C.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抽查核实,对故意虚报瞒报个人重大事项.纂改伪造个人档案等资料的,一律严肃查处(正确答案) D.干部根据自己的个人情况有选择的上报有关部门,保证个人隐私。
2023-08-27 10:42:321

如何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

(一)强化教育,提高认识。各级党组织要从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战略高度出发,积极教育和引导领导干部充分认识实行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的重要性和必要性,从三个层面让领导干部吃透精神、领会实质,增强报告个人重大事项的主动性和自觉性。一是要让领导干部充分认识到实施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是坚持从严治党的重要手段。随着社会主义法制的不断完善,对干部监督工作必然会由“人治”走向“法治”,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作为加强领导干部日常监督的重要制度之一,坚持用制度管权、管事、管人是我党治党之本,是大势所需,必须主动接纳,从思想上提高认识。二是要让领导干部充分认识到实施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是领导干部的职责所在。领导干部是人民的公仆,为人民用权就必须要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是职责所在。再者,任何一名领导干部都不可能成为真正意义上的“自然人”,甚至随着个人社会联系和活动空间的不断扩大,一些家事、个人的事往往已超越了私事和家庭的范畴。所以,领导干部报告个人重大事项已不再是单纯的个人问题。三是让领导干部充分认识到实施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是关心爱护干部的有效举措。不接受监督或不愿接受监督的领导干部往往因为没有听到忠言逆耳而迷失方向,步履深渊,最终误入歧途。监督的目不全为了限制干部的人身自由,而更重要的是为了保护干部,随时提醒干部哪些事能做,哪些事不能做,有提醒、有警示才能做到防患于未然。特别是在领导干部财产申报问题上,更要向领导干部讲得清楚、讲得透彻,身正不怕影子歪,对于领导干部的合法收入不仅要鼓励还应切实加以保护,打消干部的顾虑。(二)健全制度,规范管理。一是明确报告的主体范围。就以县级市为例,要把一般干部也纳入报告的主体范围,其原因是:一个县级市乡科级领导干部毕竟是少数,大部分还是一般干部,而且这些干部是与群众联系最直接、接触最多的人群,他们的一言一行,直接影响党和政府在人民群众中的形象,而且从当前的反腐败斗争情况来看,一般干部出现腐败问题的现象还是时有发生,危害不容小视。二是规范报告程序。各地方要尽快进一步规范领导干部报告个人重大事项的内容、程序,对领导干部哪些事项需要事前报告、哪些事项需组织审批答复、哪些事项需在一定范围内公开,具体报告的程序、各部门的职责是什么都应该提出具体的要求。三是创新报告制度。各级党组织要坚持与时俱进的原则,时时根据领导干部在作风方面出现的新问题,不断充实和完善报告事项内容,创新工作手段,真正把制度落到实处。如针对领导干部外出学习监督难的问题,可以通过完善外出学习制度,采取由参加外出学习的同志向干部职工做“二次培训”等方式,实现对干部的“远程监督”。(三)畅通渠道,强化监督。领导干部报告个人重大事项缺乏真实性,特别是报告个人收入、财产、是否经商带水分的问题,其核心在于只申报不公开,没有形成有效监督。领导干部财产在党内申报,已经制度化,但从申报到公开,确实需要勇气和魄力,由于该项工作涉及面广,在相关配套政策不够完善的情况下,不能一蹴而就。可喜的是,新一届中央领导集体以身作则率先作了表率,不少地区也做了有益尝试。在反腐形势日益严重的今天,领导干部个人财产公示制度无疑是一项创新之举,可以说具有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要真正把此项工作做好,应该坚持“自上而下、新老结合、前后公示”的原则,自上而下就是领导干部带头示范,逐级公示。所谓“正人先正已”,只有主要领导干部愿意带头公示自己的财产,敢于真正公示自己的财产,才会产生示范效应,才能消除干部的戒备心理和抵触情绪,顺应民心。新老结合就是既要公示“新”也要公示“老”。公示“新”就是要对新任领导干部进行财产公示,这样有利于关口前移,避免出现“带病提拔”情况,公示“老”就是对没有人事变动的干部进行财产公示,一些老干部可能“根基”更稳,人际基础更广泛,报告就更有必要,这样做不仅能起到应有的警示教育作用,而且才能体现公平公正,形成相互监督。前后公示就是领导干部任前、任后都公示,并且一年一公示,前后对比,监督的效果才会更明显。同时在财产公示的范围和手段上,要不断的扩大和更新,充分利用广播、电视、网络等现代媒体进行公示,真正做到面向社会、面向群众,只有这样,社会监督、媒体监督、“熟人”监督的效果才会显现,个人财产带水分的问题才能得到解决。(四)明确责任,严格落实。一要明确职责。要进一步明确各级党政领导班子及“一把手”、纪检监察和组织人事部门的职责,做到分工明确,职责分明,防止交叉出漏。领导干部报告个人重大事项要按照规定程序,一事一请、一事一报,并通过书面形式逐级上报,提前上报,逐级审批,一级对一级报告内容的真实性负责,防止走过场、推责任。二要强化督查。各级党委、政府及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要加强对领导干部执行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情况的监督检查,采取明察暗访、走访了解、检查抽查等方式,定期不定期的对领导干部报告的事项进行核实调查,发现问题及时提醒,立马纠正。坚持把领导干部执行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作为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组织生活会、述职述廉和考核干部的一项重要内容,纳入干部廉政档案,作为选拔、任用干部廉政测评的一项评估手段。三要严明纪律。对不按规定报告个人重大事项的,要严格执行纪律,严肃处理;对不认真履行职责,不严格把关的负责人,造成不良后果的,既要追究当事人的责任也要追究主要领导的责任。
2023-08-27 10:42:421

如何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

(一)强化教育,提高认识。各级党组织要从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战略高度出发,积极教育和引导领导干部充分认识实行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的重要性和必要性,从三个层面让领导干部吃透精神、领会实质,增强报告个人重大事项的主动性和自觉性。一是要让领导干部充分认识到实施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是坚持从严治党的重要手段。随着社会主义法制的不断完善,对干部监督工作必然会由“人治”走向“法治”,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作为加强领导干部日常监督的重要制度之一,坚持用制度管权、管事、管人是我党治党之本,是大势所需,必须主动接纳,从思想上提高认识。二是要让领导干部充分认识到实施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是领导干部的职责所在。领导干部是人民的公仆,为人民用权就必须要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是职责所在。再者,任何一名领导干部都不可能成为真正意义上的“自然人”,甚至随着个人社会联系和活动空间的不断扩大,一些家事、个人的事往往已超越了私事和家庭的范畴。所以,领导干部报告个人重大事项已不再是单纯的个人问题。三是让领导干部充分认识到实施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是关心爱护干部的有效举措。不接受监督或不愿接受监督的领导干部往往因为没有听到忠言逆耳而迷失方向,步履深渊,最终误入歧途。监督的目不全为了限制干部的人身自由,而更重要的是为了保护干部,随时提醒干部哪些事能做,哪些事不能做,有提醒、有警示才能做到防患于未然。特别是在领导干部财产申报问题上,更要向领导干部讲得清楚、讲得透彻,身正不怕影子歪,对于领导干部的合法收入不仅要鼓励还应切实加以保护,打消干部的顾虑。(二)健全制度,规范管理。一是明确报告的主体范围。就以县级市为例,要把一般干部也纳入报告的主体范围,其原因是:一个县级市乡科级领导干部毕竟是少数,大部分还是一般干部,而且这些干部是与群众联系最直接、接触最多的人群,他们的一言一行,直接影响党和政府在人民群众中的形象,而且从当前的反腐败斗争情况来看,一般干部出现腐败问题的现象还是时有发生,危害不容小视。二是规范报告程序。各地方要尽快进一步规范领导干部报告个人重大事项的内容、程序,对领导干部哪些事项需要事前报告、哪些事项需组织审批答复、哪些事项需在一定范围内公开,具体报告的程序、各部门的职责是什么都应该提出具体的要求。三是创新报告制度。各级党组织要坚持与时俱进的原则,时时根据领导干部在作风方面出现的新问题,不断充实和完善报告事项内容,创新工作手段,真正把制度落到实处。如针对领导干部外出学习监督难的问题,可以通过完善外出学习制度,采取由参加外出学习的同志向干部职工做“二次培训”等方式,实现对干部的“远程监督”。(三)畅通渠道,强化监督。领导干部报告个人重大事项缺乏真实性,特别是报告个人收入、财产、是否经商带水分的问题,其核心在于只申报不公开,没有形成有效监督。领导干部财产在党内申报,已经制度化,但从申报到公开,确实需要勇气和魄力,由于该项工作涉及面广,在相关配套政策不够完善的情况下,不能一蹴而就。可喜的是,新一届中央领导集体以身作则率先作了表率,不少地区也做了有益尝试。在反腐形势日益严重的今天,领导干部个人财产公示制度无疑是一项创新之举,可以说具有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要真正把此项工作做好,应该坚持“自上而下、新老结合、前后公示”的原则,自上而下就是领导干部带头示范,逐级公示。所谓“正人先正已”,只有主要领导干部愿意带头公示自己的财产,敢于真正公示自己的财产,才会产生示范效应,才能消除干部的戒备心理和抵触情绪,顺应民心。新老结合就是既要公示“新”也要公示“老”。公示“新”就是要对新任领导干部进行财产公示,这样有利于关口前移,避免出现“带病提拔”情况,公示“老”就是对没有人事变动的干部进行财产公示,一些老干部可能“根基”更稳,人际基础更广泛,报告就更有必要,这样做不仅能起到应有的警示教育作用,而且才能体现公平公正,形成相互监督。前后公示就是领导干部任前、任后都公示,并且一年一公示,前后对比,监督的效果才会更明显。同时在财产公示的范围和手段上,要不断的扩大和更新,充分利用广播、电视、网络等现代媒体进行公示,真正做到面向社会、面向群众,只有这样,社会监督、媒体监督、“熟人”监督的效果才会显现,个人财产带水分的问题才能得到解决。(四)明确责任,严格落实。一要明确职责。要进一步明确各级党政领导班子及“一把手”、纪检监察和组织人事部门的职责,做到分工明确,职责分明,防止交叉出漏。领导干部报告个人重大事项要按照规定程序,一事一请、一事一报,并通过书面形式逐级上报,提前上报,逐级审批,一级对一级报告内容的真实性负责,防止走过场、推责任。二要强化督查。各级党委、政府及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要加强对领导干部执行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情况的监督检查,采取明察暗访、走访了解、检查抽查等方式,定期不定期的对领导干部报告的事项进行核实调查,发现问题及时提醒,立马纠正。坚持把领导干部执行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作为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组织生活会、述职述廉和考核干部的一项重要内容,纳入干部廉政档案,作为选拔、任用干部廉政测评的一项评估手段。三要严明纪律。对不按规定报告个人重大事项的,要严格执行纪律,严肃处理;对不认真履行职责,不严格把关的负责人,造成不良后果的,既要追究当事人的责任也要追究主要领导的责任。
2023-08-27 10:42:521

如何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

主要做法是:(一)加强宣传,提高认识。为了确保《规定》落到实处,坚持把此项制度作为党风廉政宣传教育的一项重要内容,纳入党委宣传工作重点进行部署,通过印发文件、会议学习、网络宣传等多种形式,广泛学习宣传。特别是借开展第二批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之机,又对此项制度进行了重点宣传。(二)细化措施,完善制度。1、进一步完善领导干部外出管理制度。2、进一步建立健全领导干部的廉政档案。按照归口管理、一人一档的原则,统一纳入个人廉政档案,作为组织考察、选拔、任用干部的重要依据。3、严格执行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建立了领导干部重大事项承诺制度、廉政谈话制度、定期报告制度及婚丧喜庆事宜报批制度,坚持把领导干部报告个人重大事项作为每年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和领导干部述职述廉的重要内容。(三)强化监督,力求实效。1、抓重点。把县处级领导干部和各乡镇各部门一把手以及管人、管钱、管物、管事的一些要害单位负责人作为重点报告对象进行监督。2、抓节点。在春节、中秋、国庆等重大节日前,重申纪律要求,打好预防针,节后纪检部门对各级领导干部执行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情况进行抽查检查,坚决遏制不正之风和查处违纪违规现象。3、抓典型。充分发挥查办案件的治本功能,对不按规定向组织报告或不严格执行纪律规定的,采取诫勉谈话、通报批评、纪律处分等方式,严肃处理,及时纠正。拓展资料:请示报告制度是我们党的一项重要制度,是执行党的民主集中制的有效工作机制,也是维护党的集中统一的重要保障。
2023-08-27 10:43:021

纪检干部离婚如何报告个人有关事项

根据《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规定》,离婚属于领导干部应当报告的个人有关事项之一。纪检干部如果离婚了,应当填写《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表》并提交。在报告表中,需要填写个人基本信息、婚姻状况、子女情况、财产情况等,其中财产情况包括房产、工资、收入等。需要注意的是,报告表中填报的各项内容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如果填报内容不实或者故意隐瞒,将受到相应处理。
2023-08-27 10:43:232

党员干部哪些事情干不得

1.不准组织或参加违反政治纪律的集会游行示威活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发〔2003〕18号,以下简称党纪处分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组织、参加反对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或者重大方针政策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对其他参加人员或者以提供信息、资料、财物、场地等方式支持上述活动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对不明真相被裹挟参加,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免予处分或者不予处分。2.不准公开发表反对四项基本原则和反对改革开放的言论党纪处分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坚持资产阶级自由化立场,公开发表反对四项基本原则,或者反对改革开放的文章、演说、宣言、声明等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公开发表违背四项基本原则、违背改革开放或者其他有严重政治问题的文章、演说、宣言、声明等的,给予批评教育;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违反党和国家有关规定,播出、刊登、出版第一款、第二款所列文章、演说、宣言、声明等的,对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3.不准携带反动书刊、音像制品、电子读物等入境党纪处分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从国(境)外携带反动书刊、音像制品、电子读物等入境的,给予批评教育;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4.禁止组织或参加危害党和国家安全的非法组织及活动党纪处分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组织、领导旨在反对党的领导、反对社会主义制度、敌视政府或者危害国家安全的非法组织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对其他参加人员,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5.不准拒不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和重大工作部署、决定党纪处分条例第五十条规定,拒不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和重大工作部署、决定,或者故意作出与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和重大工作部署、决定相违背决定的,对直接责任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6.严禁组织和参加党内秘密集团或者分裂党的活动党纪处分条例第五十一条规定,在党内以组织秘密集团等方式进行分裂党的活动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参加秘密集团或者其他分裂党的活动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7.禁止参加国(境)外情报组织或非法情报活动党纪处分条例第五十二条规定,参加国(境)外情报组织或者向国(境)外机构、组织、人员非法提供情报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8.严禁投敌叛变或向敌人自首党纪处分条例第五十三条规定,投敌叛变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向敌人自首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9.不准申请政治避难、叛逃和在国(境)外发表反动言论党纪处分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在国(境)外、外国驻华使(领)馆申请政治避难,或者违纪违法后逃往国(境)外、外国驻华使(领)馆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在国(境)外公开发表反对党和政府的言论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故意为上述行为提供方便条件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10.不准策划组织参加破坏民族关系的活动党纪处分条例第五十五条规定,挑拨民族关系制造事端或者参加民族分裂活动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对其他参加人员,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对不明真相被裹挟参加,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免予处分或者不予处分。有其他违反党和国家民族政策的行为,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11.不准组织利用宗教活动反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党纪处分条例第五十六条规定,组织、利用宗教活动反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煽动骚乱闹事,破坏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对其他参加人员,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对不明真相被裹挟参加,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免予处分或者不予处分。有其他违反党和国家宗教政策的行为,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12.不准编造和传播谣言丑化党和国家形象党纪处分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编造谣言丑化党和国家形象,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传播谣言丑化党和国家形象,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13.不准在涉外活动中损害党和国家的尊严、利益党纪处分条例第五十九条规定,在涉外活动中,其行为在政治上造成恶劣影响,损害党和国家尊严、利益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14.禁止偷越国(边)境党纪处分条例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违反国(边)境管理法律、法规,偷越国(边)境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15.不准违规发展党员党纪处分条例第六十条规定,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的规定,采取弄虚作假或者其他手段把不符合党员条件的人发展为党员,或者为非党员出具党员身份证明的,对主要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违反有关规定程序发展党员的,对主要责任者,依照前款规定处理。16.不准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党纪处分条例第六十一条规定,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拒不执行或者擅自改变党组织作出的重大决定,或者违反议事规则,个人或者少数人决定重大事项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17.不准拒不执行上级决定党纪处分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下级党组织拒不执行上级党组织决定的,对主要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18.不准在党内搞非组织活动党纪处分条例第六十三条规定,在党内搞非组织活动,破坏党的团结统一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19.禁止违反规定选拔任用干部党纪处分条例第六十四条规定,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违反干部选拔任用规定的,追究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在选举中,进行违反党章、其他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其他有关章程活动的,对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处理。用人失察失误造成严重后果的,对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规定处理。20.禁止“跑官要官”、“买官卖官”中共中央纪委、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坚决防止和查处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的不正之风和违纪违法行为的通知》(中组发〔2001〕9号)要求,对“跑官要官”的,不仅不能提拔重用,在重要岗位上的要予以调整,已得到提拔的要坚决撤下来;对拉票、搞非组织活动的,一律不得提拔使用,并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对为“跑官要官”的人说情、打招呼的,要严肃批评,造成用人失误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对“跑官要官”、搞贿选的,要依纪从严处分,涉嫌犯罪的,要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1.不准拒不服从组织的工作调配党纪处分条例第六十五条规定,拒不执行组织的分配、调动、交流决定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22.不准在人事招录考试晋级等工作中徇私舞弊党纪处分条例第六十六条规定,在干部、职工的录用、考核、职务晋升、职称评定和征兵、安置复转军人等工作中,隐瞒、歪曲事实真相或者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反规定为本人或者其他人谋取利益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23.不准违反公务回避和任职回避的规定公务员法第六十八条规定,公务员之间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不得在同一机关担任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人员的职务或者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机关从事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和财务工作。因地域或者工作性质特殊,需要变通执行任职回避的,由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规定。24.不准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党纪处分条例第七十七条第三款规定,违反有关规定兼职或者兼职取酬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25.不准国企领导人违反规定在下属企业兼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试行)》(中纪发〔2004〕25号)第五条第(三)项规定,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忠实履行职责。不得有以权谋私,违反规定兼任下属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行业组织、中介机构的领导职务,或者经批准兼职的,擅自领取兼职工资或者其他报酬。26.不准以不正当方式谋求公款出国(境)党纪处分条例第六十八条规定,以不正当方式谋求本人或者其他人用公款出国(境),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27.不得违反出国(境)的纪律党纪处分条例第六十九条规定,临时出国(境)团(组)或者人员中的党员,擅自延长在国(境)外期限,或者擅自变更路线,造成不良影响或者经济损失的,对主要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28.不准在国(境)处出走党纪处分条例第七十一条规定,驻外机构或者临时出国(境)团(组)中的党员,脱离组织出走时间不满六个月又自动回归的,给予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脱离组织出走时间超过六个月的,按照自行脱党处理,党内予以除名。故意为他人脱离组织出走提供方便条件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较轻并认真检讨的,可以免予处分。29.不准瞒报个人收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党政机关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收入申报的规定》(中办发〔1995〕8号)第二条规定,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的县(处)级以上(含县、处级,下同)领导干部须依照本规定申报收入。社会团体、事业单位的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以及国有大、中型企业的负责人,适用本规定。30.不准瞒报个人有关事项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党员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中办发〔2006〕30号)第三条规定,党员领导干部应当报告下列事项:(一)本人的婚姻变化情况;(二)本人持有因私出国(境)证件的情况;(三)本人因私出国(境)的情况;(四)子女与外国人、港澳台居民通婚的情况;(五)配偶、子女出国(境)定居及有关情况;(六)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指同财共居的子女,下同)私人在国(境)外经商办企业的情况;(七)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担任外国公司驻华、港澳台公司驻境内分支机构主管人员的情况;(八)配偶、子女被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九)本人认为应当向组织报告的其他事项。31.不准侵犯批评权、检举权、控告权党纪处分条例第一百四十条规定,对批评、检举、控告进行阻挠、压制,或者将批评、检举、控告、申诉材料私自扣押、销毁,或者故意将其泄露给被批评人、被检举人、被控告人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对批评人、检举人、控告人、证人及其他人员打击报复的,依照前款规定从重或者加重处分。32.不准侵犯申辩权、辩护权、申诉权、作证权党纪处分条例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对党员或者公民的申辩、辩护、申诉、作证等,进行压制,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33.不准侵犯选举权、被选举权、表决权党纪处分条例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侵犯党员或者公民的选举权、被选举权、表决权,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伪造选举文件、篡改选举结果或者以威胁、贿赂、欺骗等手段,妨害选民或者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34.禁止拉票贿选中纪委、中组部在2007年12月28日联合召开的《严明换届纪律做好选举工作的视频会议》(新华社北京2008年1月3日电)上,针对选举工作明确提出了“十个严禁”的要求:第一,严禁采取打电话、发短信、请客、送礼等方式拉选票。第二,严禁托人说情、打招呼,搞串联、做工作。第三,严禁私自散发各种宣传材料,赠送纪念品。第四,严禁以同学、同乡、同事、战友等联谊活动的名义,搞拉帮结伙。第五,严禁送钱、送物和各类有价证券,搞贿选活动。第六,严禁收受他人贿赂、参加有拉票意图的吃请。第七,严禁隐瞒、包庇、袒护换届选举中搞非组织活动的行为。第八,严禁传播小道消息,编造谣言,或通过信件、传单、短信、网络等方式,诋毁中伤他人。第九,严禁以威胁恐吓、弄虚作假等手段,妨碍、侵犯代表、委员的民主权利。第十,严禁封官许愿、突击提干。35.不准违规招标投标党纪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党和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公司)、事业单位、人民团体,违反政府采购和招投标法律、法规的,追究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36.不准干预和插手建设工程招标投标《中共中央纪委监察部关于领导干部利用职权违反规定干预和插手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出让、房地产开发与经营等市场经济活动,为个人和亲友谋取私利的处理规定》(中纪发〔2004〕3号)第三条规定,领导干部不准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违反规定干预和插手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为个人和亲友谋取私利。禁止有下列行为:(一)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建设工程项目不招标,或者依法应当公开招标的建设工程项目实行邀请招标,以及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建设工程项目化整为零,或者假借保密工程、抢险救灾等特殊工程的名义规避招标;(二)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强制招标人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三)操纵或者以暗示、授意、指定等方式影响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中投标人资格的确定或者评标、中标结果,擅自变更建设工程项目中标人;(四)要求中标人分包、转包建设工程,或者指定使用工程建设材料、构配件、设备以及生产厂家、供应商;(五)其他违反规定干预和插手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行为。37.不准干预和插手纪营性土地使用权出让《中共中央纪委监察部关于领导干部利用职权违反规定干预和插手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出让、房地产开发与经营等市场经济活动,为个人和亲友谋取私利的处理规定》第四条规定,领导干部不准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违反规定干预和插手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出让,为个人和亲友谋取私利。禁止有下列行为:(一)对应当实行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经营性土地使用权采用划拨方式或者协议出让方式供地,以及采用合作开发、招商引资、历史遗留问题等名义或者使用先行立项、先行选址定点确定用地者等手段规避招标拍卖挂牌出让;(二)操纵经营性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活动中申请人的确定或者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结果;(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确定后,擅自批准调整土地用途、容积率等规划设计条件或者减免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四)对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者其他不具备发放国有土地使用证书条件,而为其发放国有土地使用证书;(五)其他违反规定干预和插手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出让活动行为。38.不准干预和插手房地产开发与经营活动《中共中央纪委监察部关于领导干部利用职权违反规定干预和插手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出让、房地产开发与经营等市场经济活动,为个人和亲友谋取私利的处理规定》第五条规定,领导干部不准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违反规定干预和插手房地产开发与经营活动,为个人和亲友谋取私利。禁止有下列行为:(一)允许不具备房地产开发资质或者资质等级不相符的企业从事房地产开发与经营活动;(二)对不符合商品房预售条件的开发项目,为其发放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三)对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允许其交付使用;(四)其他违反规定干预和插手房地产开发用地、立项、规划、建设和销售等行为。39.禁止采取不正当手段在股票、证券交易中谋利《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试行)》(中发〔1997〕9号,以下简称廉政准则)第二条第(三)项规定,党员领导干部不准违反规定买卖股票。《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1999年7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二号)第五条规定,证券的发行、交易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欺诈、内幕交易和操纵证券市场的行为。40.不准违规使用公款廉政准则第三条规定,党员领导干部要遵守公共财务管理和使用的规定,禁止假公济私、化公为私。不准有下列行为:(一)用公款报销或者用本单位的信用卡支付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二)借用公款逾期不还;(三)公费出国(境)旅游或者变相出国(境)旅游;(四)用公款参与高消费娱乐活动和获取各种形式的俱乐部会员资格;(五)以个人名义存储公款。41.禁止开具虚假发票公款报销中共中央纪委、监察部《关于坚决制止开具虚假发票公款报销行为的通知》(中纪发〔2003〕1号)要求:(一)坚决杜绝开具虚假发票的行为。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购买生活用品等物品时,以“办公用品”的名目开具虚假发票用公款报销;禁止通过这种手段滥发钱物,请客送礼,甚至贪污公款。已经发生的,要立即予以纠正。(二)经贸(商业)、工商、税务等部门要加强对发票的管理和监督,规范发票的使用,要求商业企业开具的发票必须内容真实。要开展严格发票管理的检查工作,坚决杜绝开具虚假发票的违纪违法行为。(三)各部门各单位要严格财务收支管理,加强财务监管,严格报销程序,规范报销凭证。尤其对办公用品的采购、报销,要严格履行程序,杜绝假公济私甚至侵占、贪污等现象。42.不准在辞职或退休后违规从事经商办企业活动公务员法第一百零二条规定,公务员辞去公职或者退休的,原系领导成员的公务员在离职三年内,其他公务员在离职两年内,不得到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任职,不得从事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营利性活动。公务员辞去公职或者退休后有违反前款规定行为的,由其原所在机关的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该人员从业期间的违法所得,责令接收单位将该人员予以清退,并根据情节轻重,对接收单位处以被处罚人员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43.不准国企领导人违规消费《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试行)》第八条规定,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规范职务消费行为。不得有下列行为:(一)在企业发生非政策性亏损期间,购买或者更换小汽车、装修办公室、添置高档办公用品等;(二)违反规定用公款进行高消费娱乐活动;(三)用公款支付或者报销应当由个人承担的购置住宅、住宅装修,物业管理等生活费用;(四)超过规定标准报销差旅费、业务招待费;(五)使用信用卡,签单等形式消费,不提供原始凭证和相应的情况说明;(六)其他违反规定的职务消费行为。44.不准利用职务便利非法占有公私财物党纪处分条例第七十二条规定,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非本人经管的国家、集体和个人财物,或者以购买物品时象征性地支付钱款等方式非法占有国家、集体和个人财物,或者无偿、象征性地支付报酬接受服务、使用劳务,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人或者亲属应当由个人支付的费用,由下属单位或者其他单位支付、报销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应当由个人支付的出国(境)留学费用,由他人支付、报销的,依照第一款规定处理。45.不准对管理服务对象“吃拿卡要”廉政准则第一条(一)项规,党员领导干部不准索取管理、服务对象的钱物。46.不准违规从事营利活动党纪处分条例第七十七条规定,违反有关规定从事营利活动,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一)经商办企业的;(二)个人违反规定买卖股票或者进行其他证券投资的;(三)从事有偿中介活动的;(四)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或者投资入股的;(五)有其他违反有关规定从事营利活动行为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其亲友的经营活动谋取利益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违反有关规定兼职或者兼职取酬的,依照第一款规定处理。47.禁止贪污党纪处分条例第八十三条规定,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受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贪污党费、社保基金和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防疫款物的,依照前款规定从重或者加重处分,直至开除党籍。48.禁止集体私分国有资产和罚没财物党纪处分条例第八十四条规定,党和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公司)、事业单位、人民团体,违反有关规定以单位名义将国有资产集体私分给个人的,追究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执纪机关、行政执法机关、司法机关违反有关规定将应当上缴国家的罚没财物以单位名义集体私分给个人的,对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处理。49.禁止受贿党纪处分条例第八十五条规定,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前款所列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变相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因受贿给国家、集体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从重或者加重处分,直至开除党籍。因索取财物未遂而刁难报复对方,给对方造成损失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50.禁止变相受贿党纪处分条例第八十七条规定,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本人职务上的便利,通过其他党和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变相非法收受请托人财物的,依照本条例第八十五条规定处理。
2023-08-27 10:43:491

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审阅人是谁

副处级以上的领导干部。按照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申报的有关规定,无论是否是一个单位或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只要是达到副处级,都需要在每年的2月份,向当地组织部门进行个人重大事项的申报。申报还需要主要亲属签订知情书,单位主要领导审阅签字。
2023-08-27 10:43:561

副科要填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表吗

要填。要站在全面从严治党的高度,按照规定程序和规范要求,局副科级以上干部填报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表,确保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制度贯彻执行,也包含副科,也是要填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表。本表须由领导干部本人亲笔填写,书写要工整,并在封面上签名,填报日期具体到日,填写不下时可以另附页。领导干部须对填报内容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对隐瞒不报的,不得提拔任用、不得列入后备干部人选,并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
2023-08-27 10:44:031

个人有关事项核查方式

法律分析:领导干部需要报告的个人有关事项内容(14项)1.本人的婚姻变化情况;2.本人持有因私出国(境)证件的情况;3.本人因私出国(境)的情况;4.子女与外国人、无国籍人通婚的情况;5.子女与港澳以及台湾居民通婚的情况;6.配偶、子女移居国(境)外的情况;7.配偶、子女从业情况,包括配偶、子女在国(境)外从业的情况和职务情况;8.配偶、子女被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9.本人的工资及各类奖金、津贴、补贴;10.本人从事讲学、写作、咨询、审稿、书画等劳务所得;11.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的房产情况;12.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投资或者以其他方式持有有价证券、股票(包括股权激励)、期货、基金、投资型保险以及其他金融理财产品的情况;13.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投资非上市公司、企业的情况;14.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注册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或者合伙企业的情况。法律依据:《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 明确规定,需要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领导干部主要包括: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机关中县处级副职以上(含县处级副职)的干部;人民团体、事业单位中相当于县处级副职以上的干部;大型、特大型国有独资企业、国有控股企业(含国有独资金融企业和国有控股金融企业)的中层以上领导人员和中型国有独资企业、国有控股企业(含国有独资金融企业和国有控股金融企业)的领导班子成员;副调研员以上非领导职务的干部和已退出现职、但尚未办理退(离)休手续的干部。
2023-08-27 10:44:141

iso14001新版标准中管理评审和其他哪些条款有关联

1。《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办法》 2、《北京市节能监察办法》3、《企业能耗计量与测试导则》 4、《节能监测技术通则》 5、《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的目录》(第一批)6、《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的目录》(第二批)7、《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的目录》(第三批)8、《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则》法律法规文件目录序号 文件名称 页数1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 12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基本准则 123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 594 中央企业经济责任审计实施细则 775 内部审计基本准则 1196 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 1837 内部审计人员职业道德规范 1888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1909 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 19910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次修正) 21911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23512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24513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 25514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26115 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27916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29517 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312法律法规文件目录序号 文件名称 页数18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32219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 34620 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 35921 建筑施工场界噪声限值 36122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36323 国家危险废物名录 39024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 41425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 42626 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 44127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45028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饭馆(餐厅)卫生标准(GB 16153-1996) 46229 餐饮业和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卫生规范 46530 食(饮)具消毒卫生标准 50331 食品工具、设备用洗涤剂卫生标准 51132 食品工具、设备用洗涤消毒剂卫生标准 51433 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 52334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532法律法规文件目录序号 文件名称 页数35 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 55936 火灾事故调查规定 58037 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 58838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59739 北京市消防条例 61440 北京市消防安全责任监督管理办法 62841 北京市展览、展销活动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63542 北京市室内娱乐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63843 机关团体企业等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64344 消防监督检查规定 65945 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67046 北京市机动车和机动车停车场停车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定 67447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 67748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试行) 68949 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重大事项的规定 69650 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 69951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试行) 704 列表:文件文号  文件名称 发布日期 实施日期 1 国际公约 1969年国际干预公海油污事故公约 1969-11-29 1976-05-06 2 国际公约 1969年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 1969-11-29 1975-06-19 3 国际公约 保护臭氧层维也纳公约 1985-03-22 4 国际公约 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 1972-11-23 1986-03-12 5 国际公约 北京宣言 1991-06-19 1991-06-19 6 国际公约 对公海上发生油污事故进行干涉的国际公约 1969-11-29 1969-11-29 7 国际公约 二十一世纪议程(摘录) 1992-04-03 8 国际公约 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斯德哥尔摩公约 2001-05-23 2001-05-23 9 国际公约 关于服务贸易与环境的决定 1993-12-15 10 国际公约 关于环境保护的南极条约议定书 1991-06-23 1991-06-23 11 国际公约 关于贸易与环境的决定 1994-04-15 12 国际公约 关于特别是作为水禽栖息地的国际重要湿地公约 1982-03-12 1992-07-31 13 国际公约 关于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蒙特利尔议定书 1987-09-16 1992-08-20 14 国际公约 关于自然资源永久主权的决议 1962-12-14 1962-12-14 15 国际公约 国际防止海上油污公约 1954-05-21 1954-05-21 16 国际公约 控制危险废物越境转移及其处置巴塞尔公约 1989-03-22 17 国际公约 联合国里约环境与发展宣言 1992-06-14 18 国际公约 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京都议定书全体委员提出的决定草案 1997-12-10 19 国际公约 联合国人类环境宣言 20 国际公约 内罗毕宣言 1982-05-18 21 国际公约 气候变化框架公约 1972-05-09 22 国际公约 设立国际油污损害赔偿基金公约 1971-12-18 1978-10-16 23 国际公约 生物多样性公约(里约宣言) 24 国家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2002-06-29 2002-11-01 25 国家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 1988-12-29 1989-04-01 26 国家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修订) 2002-12-31 2003-3-1 27 国家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1993-02-22 1993-09-01 28 国家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 1990-04-01 29 国家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2000-04-29 2000-09-01 30 国家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 1996-05-12 1994-07-01 31 国家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 1998-01-01 32 国家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 2001-8-31 2002-1-1 33 国家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 1997-12-29 1998-03-01 34 国家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6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2003-06-28 2003-10-01 35 国家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1999年修正) 36 国家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2004-12-29 2005-04-01 37 国家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 1995-1-1 38 国家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61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 2001-10-27 2002-01-01 39 国家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1989-12-26 1989-12-26 40 国家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2002-10-28 2003-09-01 41 国家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 1996-10-29 1997-03-01 42 国家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1999-10-31 2000-07-01 43 国家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 1986-07-01 44 国家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1997-12-29 1998-05-01 45 国家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1997-11-01 1998-03-01 46 国家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 1977-11-01 1998-01-01 47 国家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 2002-06-29 2002-06-29 48 国家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1996-08-29 49 国家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1994-07-05 1995-01-01 50 国家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 1996-08-29 1996-10-01 51 国家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 2002-06-29 2003-01-01 52 国家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修正) 1984-09-20 1985-01-01 53 国家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 1994-08-31 1995-01-01 54 国家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 1995-10-30 1995-10-30 55 国家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1988-01-21 1988-07-01 56 国家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 1991-06-29 1991-06-29 57 国家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1996年5月15日修订 1984-05-11 1984-11-01 58 国家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 1983-12-08 1984-01-01 59 国家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二次修正) 2004-08-28 2004-08-28 60 国家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2004年修正 1982-12-04 1982-12-04 61 国家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乡镇企业法 1996-10-29 1997-01-01 62 国家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1998-04-29 1998-09-01 63 国家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摘录) 1997-03-14 1997-10-01 64 国家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1996-03-17 1996-10-01 65 国家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1999-04-29 1999-10-1 66 国家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1989-4-4 1990-10-1 67 国家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7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2003-12-03 2004-07-01 68 国家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修正) 2004-08-28 2004-08-28 69 国家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修正) 2000-10-31 2000-10-31 70 国家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2001-10-27 2002-05-01 71 国家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法 1998-06-26 1998-06-26 72 国家法规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局部修订条文及其条文说明 73 国家法规 安全使用石棉公约 1989-06-16 74 国家法规 包装资源回收利用暂行管理办法 1999-01-01 75 国家法规 报告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的暂行办法 1987-09-10 1987-09-10 76 国家法规 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 1990-04-10 1990-04-10 77 国家法规 草浆造纸工业废水污染防治技术政策 1999-05-28 78 国家法规 柴油车排放污染防治技术政策 2003-01-13 79 国家法规 城市车辆清洗管理规定 1995-08-07 1995-09-01 80 国家法规 城市放射性废物管理办法 1987-07-16 1987-07-16 81 国家法规 城市供水条例 1994-07-19 1994-10-01 82 国家法规 城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 2000-09-01 83 国家法规 1998年1月30日国务院国函[1998]137号 城市节约用水管理规定 1988-12-20 1989-01-01 84 国家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00号 城市绿化条例 1992-06-22 1992-08-01 85 国家法规 城市排水许可管理办法 1994-05-20 1994-05-20 86 国家法规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及污染防治技术政策 2000-05-29 87 国家法规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 1993-08-10 1993-09-01 88 国家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01号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1992-06-28 1992-08-01 89 国家法规 城市污水处理及污染防治技术政策 200-07-13 90 国家法规 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备案管理办法 2004-11-11 2004-11-15 91 国家法规 地方机动车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审批办法 2001-02-22 2001-02-22 92 国家法规 电磁辐射环境保护管理办法 1997-03-01 93 国家法规 调整超标污水和统一超标噪声排污费征收标准 1991-06-24 1991-06-24 94 国家法规 国务院令235号 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 1997-11-17 1998-01-01 95 国家法规 防止船舶垃圾和沿岸固体废物污染长江水域管理规定 1997-12-24 1998-03-01 96 国家法规 防止含多氯联苯电力装置及其废物污染环境的规定 1991-01-23 1991-03-01 97 国家法规 放射环境管理办法 1990-05-28 1990-05-28 98 国家法规 国务院令44号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条例 1989-10-24 1989-10-24 99 国家法规 废电池污染防治技术政策 2003-10-09 100 国家法规 废物进口环境保护管理暂行规定 1996-03-01 1996-04-01 101 国家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39号 风景名胜区管理处罚规定 1994-11-14 1995-01-01 102 国家法规 国家质检总局令19号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 2002-03-27 2002-06-01 103 国家法规 工业企业职工听力保护规范 1999-12-24 104 国家法规 工作场所安全使用化学品的规定 1997-01-01 105 国家法规 关于《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五条“没收违法所得”适用问题的复函 2000-08-01 106 国家法规 关于发布《环境监测仪器发展指南》的通知 2000-12-08 107 国家法规 关于废物进口环境保护管理暂行规定的补充规定1999-7-12修订 1996-07-26 1996-08-01 108 国家法规 关于划分高污染燃料的规定 2001-03-30 109 国家法规 关于环境保护资金渠道的规定的通知 1984-06-10 1984-06-10 110 国家法规 国家计委 国家环保总局1999年10月8日发布 计价格[1999]1556号 关于环境管理体系认证收费的通知 1999-10-08 1999-10-08
2023-08-27 10:44:251

三个规定个人事项填报表可以多次提交么

三个规定个人事项填报表可以多次提交。2015年,中办、国办等有关单位先后印发的《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关于进一步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接触交往行为的若干规定》,简称为三个规定。2019年8月,高检院印发《关于建立过问或干预插手检察办案等重大事项记录报告制度的实施办法》,将过问、干预、插手司法办案、干部选拔任用、项目安排、工程建设、监督执纪等情形均纳入填报范围,简称重大事项填报,并于2021年1月推出重大事项线上填报系统。
2023-08-27 10:44:331

领导干部代子揽工程违反什么纪律

这是严重的违法违纪。可以向纪委举报。关于禁止领导干部及其亲属利用职权或职务影响经商办企业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 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试行)》的规定,结合本局系统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对象为全系统领导干部(副科级以上)及其亲属。  第三条:全系统领导干部及其亲属不得利用职权或职务影响从事下列营利性活动:  经商办企业。  开办茶酒楼、娱乐场所、咨询中介机构等。  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在领导干部本人业务管辖范围内从事与业务有关系,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经营活动。  第四条:对领导干部及其亲属违反规定从事经营活动的,给予以下处理:  领导干部个人经商办企业的,予以纪律处分,并责令退出经营。  领导干部明知其亲属利用职权或职务影响办企业或从事经营活动不予制止或制止不力的,给予纪律处分。  领导干部及其亲属违反规定从事经营活动,应退出经营活动。拒不退出的,领导干部应辞去职务,调换工作岗位。  领导干部利用职权为亲友的经营活动谋取利益或为经营活动中的违法犯罪行为提供保护的,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领导干部所在单位的主要领导发现本单位的领导干部及其亲属存在违规经营活动,不予制止或对严重违纪问题隐瞒不报的,包庇袒护的,追究该主要领导的责任。  第五条:本规定所指的经商办企业,是指个人独资经商办企业,与他人合资、合股、合作、合伙经商办企业,以及以承包、租货、受聘、兼职、中介等方式从事的营利性活动。  第六条:领导干部对配偶、子女个人经商办企业的情况,必须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重大事项的规定》的要求,如实向局监察室进行申报登记。
2023-08-27 10:44:401

个人报告事项银行理财产品要填报吗?

理财产品当然要填,而且是主要财产,必须要报的。相关介绍:为加强对领导干部的管理和监督,促进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党内有关规定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认真贯彻执行。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包括的内容很多,其中包括金融理财产品,因此,银行理财是需要填报的。《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第四条规定:领导干部应当报告下列收入、房产、投资等事项:(一)本人的工资及各类奖金、津贴、补贴。(二)本人从事讲学、写作、咨询、审稿、书画等劳务所得。(三)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的房产情况。(四)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投资或者以其他方式持有有价证券、股票(包括股权激励)、期货、基金、投资型保险以及其他金融理财产品的情况。(五)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投资非上市公司、企业的情况。(六)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注册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或者合伙企业的情况。
2023-08-27 10:45:381

《党内监督条例》规定的监督制度有哪些

《党内监督条例》是一部十分重要的党内法规,它的颁布实施,对于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方针,发展党内民主,加强党内监督,维护党的团结统一,保持党的先进性,始终做到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必将起到重要作用。2004年2月17日中共中央的通知要求,党的各级组织一定要从推进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的高度,充分认识贯彻实施《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的重要性,认真学习、广泛宣传、严格执行。广大党员干部要进一步提高认识,自觉履行党内监督的职责,正确行使党内监督的各项权利。《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共5章,即总则、监督职责、监督制度、监督保障、附则,共47条。
2023-08-27 10:45:553

个人报告事项银行理财产品要填报吗?

理财产品当然要填,而且是主要财产,必须要报的。相关介绍:为加强对领导干部的管理和监督,促进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党内有关规定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认真贯彻执行。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包括的内容很多,其中包括金融理财产品,因此,银行理财是需要填报的。《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第四条规定:领导干部应当报告下列收入、房产、投资等事项:(一)本人的工资及各类奖金、津贴、补贴。(二)本人从事讲学、写作、咨询、审稿、书画等劳务所得。(三)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的房产情况。(四)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投资或者以其他方式持有有价证券、股票(包括股权激励)、期货、基金、投资型保险以及其他金融理财产品的情况。(五)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投资非上市公司、企业的情况。(六)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注册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或者合伙企业的情况。
2023-08-27 10:46:131

我国对干部子女结婚办婚事有甚么规定

关于党员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对党员领导干部的管理和监督,促进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党内有关规定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党员领导干部包括:  (一)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县处级副职以上(含县处级副职,下同)的党员干部;  (二)人民团体、事业单位中相当于县处级副职以上的党员干部;  (三)国有大型、特大型企业中层以上领导人员中的党员,国有中型企业领导人员中的党员,实行公司制的大中型企业中由上级党组织、行政机关或者国有资产授权经管单位委派、任命、招聘的领导人员中的党员以及其他经上述单位批准执行职务的领导人员中的党员。 副调研员以上非领导职务的党员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党员领导干部应当报告下列事项: (一)本人的婚姻变化情况;  (二)本人持有因私出国(境)证件的情况;  (三)本人因私出国(境)的情况;  (四)子女与外国人、港澳台居民通婚的情况;  (五)配偶、子女出国(境)定居及有关情况;  (六)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指同财共居的子女,下同)私人在国(境)外经商办企业的情况;  (七)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担任外国公司驻华、港澳台公司驻境内分支机构主管人员的情况;  (八)配偶、子女被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  (九)本人认为应当向组织报告的其他事项。  第四条 党员领导干部发生本规定第三条所列事项的,应当在事后30日内填写《党员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表》,并按照规定报告。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报告的,特殊原因消除后应当及时补报,并说明原因。  第五条 党员领导干部应当于每年1月31日前集中报告一次上一年度本规定第三条所列事项,所列事项没有发生或者没有变动的,应当予以明示。  第六条 党员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相应的组织(人事)部门负责受理:  (一)属于本单位管理的党员领导干部,向本单位的组织(人事)部门报告;(二)不属于本单位管理的党员领导干部,向上一级党委(党组)的组织(人事)部门报告,报告材料由该党员领导干部所在党委(党组)的组织(人事)部门转交。党员领导干部因发生职务变动而导致受理机构发生变化的,原受理机构应当及时将该党员领导干部的报告材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转交新的受理机构。  第七条 组织(人事)部门应当于每年3月1日前将上一年度党员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情况汇总后报所在党委(党组)和纪委(经检组)。党委(党组)应当于每年4月30日前将党员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情况向上级党委(党组)和上级纪委(纪检组)综合报告一次。  第八条 党员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不清楚、不完整的,受理报告的组织(人事)部门应当要求报告人限期补充报告或者重新报告。  第九条 党员领导干部在执行本规定过程中,认为有需要请示的事项,可以向受理报告的组织(人事)部门书面请示。受理报告的组织(人事)部门应当认真研究,及时答复报告人。报告人应当按组织答复意见办理。  第十条 对报告的内容,应当予以保密。组织认为应当予以公开或本人要求予以公开的,可采取适当的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公开。  第十一条 党员领导干部必要时应当在参加民主生活会、进行述职述廉时,对发生的个人有关事项情况进行说明。  第十二条 纪检机关和组织(人事)部门要加强对本规定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根据工作需要经审批可查阅本地区本部门党员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材料。  组织(人事)部门和纪检机关应当把报告个人的有关事项的情况作为考察、考核党员领导干部的一项重要内容。  第十三条 党员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关单位、组织或者部门应当调查核实,并视情节轻重,采取批评教育、限期改正、责令作出检查、诫勉谈话、通报批评等方式予以处理:  (一)无正当理由不按时报告的;  (二)不如实报告的;  (三)隐瞒不报的;  (四)不按党组织答复意见办理的。  第十四条 中央军委可根据本规定,结合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实际,制定有关规定。  第十五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可根据本规定,结合各自工作实际,提出本地区党员领导干部应当报告的个人有关事项,制定具体实施办法,报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共中央组织部备案。 第十六条 本规定由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共中央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97年《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重大事项的规定》同时废止
2023-08-27 10:46:333

问责对象是党组织、党的领导干部,重点是

党的问责工作是由党组织按照职责权限,追究在党的建设和党的事业中失职失责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的主体责任、监督责任和领导责任。问责对象是各级党委(党组)、党的工作部门及其领导成员,各级纪委(纪检组)及其领导成员,重点是主要负责人。法律依据:《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第七条 党组织、党的领导干部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予以问责:(一)党的领导弱化,“四个意识”不强,“两个维护”不力,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没有得到有效贯彻执行,在贯彻新发展理念,推进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中,出现重大偏差和失误,给党的事业和人民利益造成严重损失,产生恶劣影响的;(二)党的政治建设抓得不实,在重大原则问题上未能同党中央保持一致,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执行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不力,不遵守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制度,有令不行、有禁不止,阳奉阴违、欺上瞒下,团团伙伙、拉帮结派问题突出,党内政治生活不严肃不健康,党的政治建设工作责任制落实不到位,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影响的;(三)党的思想建设缺失,党性教育特别是理想信念宗旨教育流于形式,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落实不到位,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影响的;(四)党的组织建设薄弱,党建工作责任制不落实,严重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不执行领导班子议事决策规则,民主生活会、“三会一课”等党的组织生活制度不执行,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制度执行不力,党组织软弱涣散,违规选拔任用干部等问题突出,造成恶劣影响的;(五)党的作风建设松懈,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不力,“四风”问题得不到有效整治,形式主义、官僚主义问题突出,执行党中央决策部署表态多调门高、行动少落实差,脱离实际、脱离群众,拖沓敷衍、推诿扯皮,造成严重后果的;(六)党的纪律建设抓得不严,维护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不力,导致违规违纪行为多发,造成恶劣影响的;(七)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不坚决、不扎实,削减存量、遏制增量不力,特别是对不收敛、不收手,问题线索反映集中、群众反映强烈,政治问题和经济问题交织的腐败案件放任不管,造成恶劣影响的;(八)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监督责任落实不到位,对公权力的监督制约不力,好人主义盛行,不负责不担当,党内监督乏力,该发现的问题没有发现,发现问题不报告不处置,领导巡视巡察工作不力,落实巡视巡察整改要求走过场、不到位,该问责不问责,造成严重后果的;(九)履行管理、监督职责不力,职责范围内发生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群体性事件、公共安全事件,或者发生其他严重事故、事件,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十)在教育医疗、生态环境保护、食品药品安全、扶贫脱贫、社会保障等涉及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上不作为、乱作为、慢作为、假作为,损害和侵占群众利益问题得不到整治,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问题突出,群众身边腐败和作风问题严重,造成恶劣影响的;(十一)其以外应当问责的失职失责情形。《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是继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党员纪律处分条例》,以及《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之后的又一次党内制度创新,是深入推进从严管党治党的有力举措,是确保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坚强保障。那么,要抓住“四个突出”,严格问责。首先,突出主体责任。《问责条例》条例是对各级党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的问责处罚,“落实责任”是《问责条例》的关键。各级党组织肩负着管党治党的主体责任,而党员领导干部则是推进管党治党的“关键少数”,二者相配合、齐使劲,才能真正管好党治好党。《问责条例》无疑是把党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的纪律规矩挺在了前面,勾勒出党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的“底线”。其次,突出担当精神。“权力就是责任,责任就要担当,忠诚干净担当是党对领导干部提出的政治要求。”“把管党治党责任担当起来”,是《问责条例》的核心。构建权力与责任相适应的问责机制,是制度治党的必然要求,也是推进新形势下党的建设的内在要求。唤醒党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的责任意识、担当意识,找准责任边界,最终形成责任倒逼机制。再次,突出问题导向。《问责条例》对于问责的范围作出了明确划定,主要围绕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党的建设、全面从严治党、维护党的纪律、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等方面开展问责,对失职造成严重后果的、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和损害党执政的政治基础的,既要追求主体责任、监督责任,还要追究领导责任。首次从党的制度层面规定,严肃追究三方责任。最后,突出凝心聚力。《问责条例》的导向需要各级领导干部牢记使命、忠诚担当,就没有过不去的坎。强化广大党员领导干部和党员的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必须较真碰硬、传导压力。领导干部要履职尽责,党员要身体力行,只有心往一处想,才能劲往一处使,只有“步调一致”,才能确保党中央的集中统一领导,不断巩固和加强党的团结统一。
2023-08-27 10:46:411

关于规范领导干部操办婚丧喜庆

法律分析:一是严禁大操大办。严格控制宴请规模和标准,宴席规模不得超过15桌(150人),宴席标准不得高于当地居民正常消费水平,反对铺张和奢侈浪费,避免造成不良影响。二是严禁采取分批次、多地点等分别宴请、化整为零的方式变相大操大办。三是严禁以任何方式、途径和名义,邀请管理和服务对象、主管范围内的下属单位或个人、上级领导以及其他与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或者个人参加。四是严禁借机敛财。不准以任何方式收受管理和服务对象、主管范围内的下属单位或个人、上级领导以及其他与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或者个人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等,或者利用其提供的便利条件操办,或者由其承担应当由领导人员本人支付的有关费用。五是严禁动用公款、公物、公车,或者用公款赠送礼品、礼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等。六是严禁在本单位或与本人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报销或变相报销办理婚丧喜庆事宜的费用。七是严禁因操办婚丧喜庆事宜影响正常工作秩序、妨碍道路交通秩序、侵害群众合法权益。八是严禁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中搞封建迷信和有违社会公德、公序良俗的活动。九是严禁其他违反廉洁自律规定的行为。法律依据:《关于进一步规范领导干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的暂行规定》 第五条 实行领导干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报告制度。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宴请事由、时间、地点、方式、规模、标准和邀请对象,收受礼金、礼品及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并填写《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婚丧喜庆事宜)报告表》,签订廉政承诺,经单位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审核后,报纪检监察机关备案,存入领导干部廉政档案。领导干部操办婚嫁喜庆事宜的,应提前10天报告。如操办丧葬事宜来不及报告的,需在事后10天内补办书面报告手续。实行一事一报制度,领导干部操办的各种婚丧喜庆事宜均要按规定逐一报告。具体报告程序:(一)区县、市直各部门、单位党政主要领导和市属国有企业或国有控股企业主要领导向市纪委报告。(二)区县其他副县级及以上领导干部向区县党委报告并报市纪委备案;(三)纳入派驻机构统一管理的市直部门、单位其他副县级及以上领导干部向单位党组织和市纪委派驻纪检组(监察室)报告。未纳入派驻机构统一管理的市直部门、单位其他副县级及以上领导干部向单位党组织报告。(四)国有企业或国有控股企业其他领导班子成向企业党组织报告。第六条 领导干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应遵守以下规定:(一)严禁违反规定利用职权或职务影响大操大办。严禁分批次、多地点办理,或者采取分别宴请、化整为零的方式变相大操大办。凡举办宴席的,必须严格控制宴请规模及宴请人数;(二)不准向工作分管范围内的单位、个人以及服务对象送请柬、发短信、打招呼;(三)不准收受或者索取管理或服务对象的财物,或者让其承担、报销应当由本人支付的有关费用;(四)严禁借婚丧喜庆事宜收受与行使职权有关或可能影响执行公务的单位、个人的礼金、礼品、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五)严禁单位出面组织宴请,不准用公款送礼,不准违反规定动用公车、公物;(六)严格遵守其他廉洁自律有关规定。
2023-08-27 10:46:501

科级干部子女婚宴有没有规定啊?

不同地方规定也不相同,我们当地规定是婚宴不得超过20桌。
2023-08-27 10:47:024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办法的部门工作分工

第十二条 按照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党委统一领导,部门各负其责的要求,委机关各厅局要在履行部门工作职责的同时,按照职能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中承担相应工作。具体分工如下:(一)办公厅(党委办公室)负责控制各类会议,整顿会风工作,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中央纪委的要求,结合国资委实际,对有关制度的完善、修订提出意见和建议。(二)政策法规局负责协助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有关规章制度的制定工作。(三)业绩考核局负责在落实国有资产经营责任制和综合考核中央企业经营业绩过程中,对发现的涉及党风廉政建设方面的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在重大决策责任追究中,对中央企业领导人员违反廉洁自律规定和制度建设方面的问题提供情况,并进行纠正或协助纪委调查处理。(四)统计评价局负责在中央企业财务决算审核、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确认及日常财务监管和清产核资工作中,对发现中央企业存在的管理上的漏洞和不廉洁问题,提出预防和治理的意见及建议;负责中央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离任审计工作。(五)产权管理局负责在产权登记、资产评估、产权(股权)转让、重大资产处置等工作中,对发现的违反法律、法规及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侵害国家所有者权益,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行为,提出预防及治理的意见和建议。(六)规划发展局、企业改革局和企业改组局负责在中央企业结构调整、重大投融资规划、发展战略和规划、资产重组、企业改革改组改造等工作中,对发现的涉及党风廉政方面的问题提出预防及治理的意见和建议。(七)企业分配局负责在指导中央企业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企业负责人薪酬制度和激励方式中,对中央企业在收入分配中存在的违纪、违规,损害出资人利益等问题,提出预防及治理的意见和建议;对中央企业领导人员违反兼职取酬有关规定的问题提出纠正意见。(八)监事会工作局负责及时通报监事会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并提出报告中披露的中央企业在经营管理活动中重大违纪违法线索或提供有关材料;负责协助抓好监事会工作人员的党风廉政建设。(九)企业领导人员管理一局、二局负责全面了解中央企业领导人员执行廉洁自律规定的情况,并及时与纪委沟通。(十)党建工作局(党委组织部)、宣传工作局(党委宣传部)、群众工作局(党委群众工作部、党委统战部)负责对中央企业党员、职工进行有关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宣传教育;群众工作局(党委群众工作部、党委统战部)负责中央企业领导人员执行厂务公开制度的督促检查。(十一)研究室负责协助有关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重大问题的调查研究。(十二)外事局负责对因公出国(境)团组管理,制止用公款出国(境)旅游的工作;负责监督委机关工作人员执行外事纪律的工作;负责执行涉外活动中的礼品登记和管理制度。(十三)人事局负责执行领导干部收入申报制度和领导干部报告个人重大事项的规定;负责落实机关工作人员配偶、子女从业的有关规定;负责机关工作人员不准在经济实体中兼职或兼职取酬,以及从事有偿中介活动规定的监督执行;负责委机关及直属单位领导干部执行廉洁自律规定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年度考核;负责组织人事纪律的监督执行。(十四)机关服务管理局(离退休干部管理局)负责执行国内公务活动中的礼品登记和管理制度;负责对委机关厅局、直属单位财务的监督检查和帐外资金的清理工作;负责执行领导干部用车、配车制度;负责领导各机关服务中心、离退休干部局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十五)直属机关党委(直属机关纪委)负责委机关及直属单位党员干部的党风廉政宣传教育;负责对委机关厅局及直属单位遵守和执行党风廉政建设和廉洁自律有关规定、制度情况的监督检查。(十六)纪委、驻委监察局负责国资委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负责指导中央企业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承担委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承担委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工作。第十三条 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新要求,及时按照部门职能明确责任单位。
2023-08-27 10:47:381

根据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对党组织的问责方式包括

对党组织的问责,根据危害程度以及具体情况,可以采取以下方式:(一)检查。责令作出书面检查并切实整改。(二)通报。责令整改,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三)改组。对失职失责,严重违犯党的纪律、本身又不能纠正的,应当予以改组。对党的领导干部的问责,根据危害程度以及具体情况,可以采取以下方式:(一)通报。进行严肃批评,责令作出书面检查、切实整改,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二)诫勉。以谈话或者书面方式进行诫勉。(三)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对失职失责、危害较重,不适宜担任现职的,应当根据情况采取停职检查、调整职务、责令辞职、免职、降职等措施。(四)纪律处分。对失职失责、危害严重,应当给予纪律处分的,依照追究纪律责任。上述问责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依据规定合并使用。问责方式有影响期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问责对象是党组织、党的领导干部,重点是党委(党组)、党的工作机关及其领导成员,纪委、纪委派驻(派出)机构及其领导成员。党组织、党的领导干部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予以问责:(一)党的领导弱化,“四个意识”不强,“两个维护”不力,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没有得到有效贯彻执行,在贯彻新发展理念,推进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中,出现重大偏差和失误,给党的事业和人民利益造成严重损失,产生恶劣影响的;(二)党的政治建设抓得不实,在重大原则问题上未能同党中央保持一致,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执行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不力,不遵守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制度,有令不行、有禁不止,阳奉阴违、欺上瞒下,团团伙伙、拉帮结派问题突出,党内政治生活不严肃不健康,党的政治建设工作责任制落实不到位,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影响的;(三)党的思想建设缺失,党性教育特别是理想信念宗旨教育流于形式,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落实不到位,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影响的;(四)党的组织建设薄弱,党建工作责任制不落实,严重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不执行领导班子议事决策规则,民主生活会、“三会一课”等党的组织生活制度不执行,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制度执行不力,党组织软弱涣散,违规选拔任用干部等问题突出,造成恶劣影响的;(五)党的作风建设松懈,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不力,“四风”问题得不到有效整治,形式主义、官僚主义问题突出,执行党中央决策部署表态多调门高、行动少落实差,脱离实际、脱离群众,拖沓敷衍、推诿扯皮,造成严重后果的;(六)党的纪律建设抓得不严,维护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不力,导致违规违纪行为多发,造成恶劣影响的;(七)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不坚决、不扎实,削减存量、遏制增量不力,特别是对不收敛、不收手,问题线索反映集中、群众反映强烈,政治问题和经济问题交织的腐败案件放任不管,造成恶劣影响的;(八)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监督责任落实不到位,对公权力的监督制约不力,好人主义盛行,不负责不担当,党内监督乏力,该发现的问题没有发现,发现问题不报告不处置,领导巡视巡察工作不力,落实巡视巡察整改要求走过场、不到位,该问责不问责,造成严重后果的;(九)履行管理、监督职责不力,职责范围内发生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群体性事件、公共安全事件,或者发生其他严重事故、事件,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十)在教育医疗、生态环境保护、食品药品安全、扶贫脱贫、社会保障等涉及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上不作为、乱作为、慢作为、假作为,损害和侵占群众利益问题得不到整治,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问题突出,群众身边腐败和作风问题严重,造成恶劣影响的;(十一)其他应当问责的失职失责情形。党的问责工作应当坚持以下原则:(一)依规依纪、实事求是;(二)失责必问、问责必严;(三)权责一致、错责相当;(四)严管和厚爱结合、激励和约束并重;(五)惩前毖后、治病救人;(六)集体决定、分清责任。【法律依据】:《中共中央印发《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2019修订)》第八条 对党组织的问责,根据危害程度以及具体情况,可以采取以下方式:(一)检查。责令作出书面检查并切实整改。(二)通报。责令整改,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三)改组。对失职失责,严重违犯党的纪律、本身又不能纠正的,应当予以改组。对党的领导干部的问责,根据危害程度以及具体情况,可以采取以下方式:(一)通报。进行严肃批评,责令作出书面检查、切实整改,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二)诫勉。以谈话或者书面方式进行诫勉。(三)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对失职失责、危害较重,不适宜担任现职的,应当根据情况采取停职检查、调整职务、责令辞职、免职、降职等措施。(四)纪律处分。对失职失责、危害严重,应当给予纪律处分的,依照追究纪律责任。上述问责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依据规定合并使用。问责方式有影响期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2023-08-27 10:48:051

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表房产交易时间怎么填

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表中的房产交易时间应填写购买房屋的时间。以下是一些注意事项:1. 填报个人有关事项应当严肃认真,实事求是,不得隐瞒、虚报。2. 填写个人有关事项应当详细具体,重要内容尽量详实。3. 婚后所购房产如果只有一方名字,应填写夫妻双方购房时间。4. 房产交易时间应填写购买房屋的时间。5. 如有多套房产,时间不一致,应分别填写各套房产的交易时间。6. 离婚后再购房的,填写购房时间以新房产证为准。7. 房产交易时间与实际不符的,应在备注栏中说明。
2023-08-27 10:48:152

对不明真相被裹挟参加挑拨民族关系制造事端

既然已经到这里提问了 就应该知道错了 马上退出 能报警就报警挑拨民族关系对国家有伤害 属于违法行为
2023-08-27 10:48:312

个人事项报告父亲去世要报告吗

需要报告。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纪律处分。(一)无正当理由不按时报告的;(二)漏报、少报的;(三)隐瞒不报的;(四)查核发现有其他违规违纪问题的。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如实填报很重要,凡无正当理由不按时报告、不如实报告或隐瞒不报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限期改正、责令作出检查、诫勉谈话、通报批评或者调离岗位、免职等处理;构成违纪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经查核认定为“漏报行为且情节较重”或“隐瞒不报行为”的,一律不得提拔任用、不列入后备干部名单。
2023-08-27 10:48:391

《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共有多少条

《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共有47条。2016年10月27日,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六次全体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习近平就《条例(讨论稿)》向全会作了说明。关于《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的说明:2016年2月中央政治局决定,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专题研究全面从严治党问题,制定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修订《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成立文件起草组,由习近平担任组长,刘云山、王岐山同志任副组长,有关部门和地方负责同志参加,在中央政治局常委会领导下进行工作。扩展资料:党内监督的主要内容是:(一)遵守党章党规,坚定理想信念,践行党的宗旨,模范遵守宪法法律情况;(二)维护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贯彻落实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确保全党令行禁止情况;(三)坚持民主集中制,严肃党内政治生活,贯彻党员个人服从党的组织,少数服从多数,下级组织服从上级组织,全党各个组织和全体党员服从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和中央委员会原则情况;(四)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责任,严明党的纪律特别是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情况;(五)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加强作风建设,密切联系群众,巩固党的执政基础情况;(六)坚持党的干部标准,树立正确选人用人导向,执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规定情况;(七)廉洁自律、秉公用权情况;(八)完成党中央和上级党组织部署的任务情况。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
2023-08-27 10:48:462

外出不报备违反什么规定

党员干部外出报备制度是请示报告制度的重要内容,是组织纪律的一个重要方面。不严格执行外出报备制度,表面上看是小事,但实际上是组织纪律性差的典型表现,背后往往隐藏着严重问题,甚至成为党员领导干部腐化堕落的一个隐性指标。根据《党纪处分条例》第七十三条规定,不按要求报告或者不如实报告个人去向,情节较重的,要给予党纪处分。因此,党员干部要强化党的观念,增强组织纪律意识,严格执行外出报备制度,决不能以为是个人的隐私、小事,而不向党组织如实报告个人去向。对于在京公职人员来说,“离京报备”的要求不应陌生。然而,北京市朝阳区纪委监委近日在对全区133家单位“五一”期间离京外出请假报备情况开展专项检查后发现,百余人“五一”期间离京未报备,几十家单位在相关制度制定及工作部署方面存在问题,集中体现为建章立制不到位、打折扣及制度执行不彻底、弄虚作假。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按要求报告个人去向,本是对党员干部的基本要求。离京不报备,背后折射出的是相关人员及单位纪律规矩意识淡漠、不把制度当回事。少数单位没把离京报备当回事,个别人心存侥幸、隐瞒不报“机关企事业单位要严格落实北京市离京人员相关政策要求,强调员工请销假报备制度,切实掌握员工出京意向。”疫情期间,每逢假期临近,北京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副主任庞星火就会在1发布会上发出提示。去年印发的《中国共产党重大事项请示报告条例》规定,“党员一般应当向所在党组织请示报告重大事项。”重大事项,是指超出党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自身职权范围,或者虽在自身职权范围内但关乎全局、影响广泛的重要事情和重要情况。干部在疫情、假期等特殊时期离京,便属此类。“五一”期间离京外出请假报备制度落实情况,是朝阳区纪委监委选择的一个切入口,其用意是“结合疫情期间相关纪律要求,推动重大事项请示报告条例执行落实到位”。此前,朝阳区某社区干部在春节前未履行报备手续私自出京,后受地方疫情防控政策影响滞留在外,导致无法及时返回工作岗位。“突然遇到疫情暴发,基层人手紧张,工作安排都是可丁可卯,如果干部出京不提前报备,单位不掌握实际情况,遇到需要处理的突发性事件或临时性工作,很容易造成人员调配上的被动。”朝阳区纪委监委党风政风监督室负责人表示。事实上,关于外出报备的制度性规定并不少。2013年,中办国办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领导干部外出报备工作的通知》,各地各部门为贯彻文件精神,迅速出台相应制度并不断完善。如《北京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明确,市政府组成部门、特设机构、直属机构主要负责人离京出访、出差、脱产学习、休假,须提前向主管副市长请假。请假批准后,应向市政府报备。朝阳区委区政府也对各单位主要领导离京外出请假报备作出明确规定,并要求全区单位对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干部外出请假、报备工作制定具体措施。“五一”前夕,朝阳区委区政府又对假期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离京外出情况提出明确要求,各单位须严格执行离京外出请假报备制度。朝阳区纪委监委将重大事项请示报告条例执行情况与疫情期间纪律要求相结合,对全区133家单位开展了“五一”期间离京外出请假报备情况专项检查。“此次检查涉及4万余名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发现大约有四分之一的单位不同程度存在离京不报备问题,少的单位一两人,多的单位则有十余人,共有百余人未报备,绝大多数都是科级以下干部。”朝阳区纪委监委党风政风监督室负责人说。具体到这次检查,大致流程是:首先,由各单位党委自查,梳理干部职工离京报备是否有疏漏;然后,由基层纪检监察机关、派驻机构等就台账进行核对;最后,将外出情况在单位内部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从而发现问题。“与其说是专项检查,不如说是依托于日常监督检查工作的贴身监督。此次检查重点是发现各单位在制度执行方面存在的问题,以监督推动制度执行落实。”朝阳区纪委监委有关负责人介绍。那么,为什么在区委区政府提出明确工作要求后,还会出现不报漏报情况呢?【拓展资料】“我们认为,虽然暴露出少数人规矩意识淡薄,但单位也有一定责任。”朝阳区纪委监委有关负责人分析,一方面,一些单位没有把离京报备当回事,更没有结合疫情期间的工作纪律要求,把离京报备作为重大事项请示报告的内容,以致一些干部不知道需要报备;另一方面,一些单位虽然制定了相关制度,但存在简单层层转发、一转了之或停留在口头传达等情况,实际工作中并未严格执行或者选择性执行。比如,有的单位制定的干部外出报备工作措施过于简单,只笼统提出离京要报告,但是对报给谁、是否需要审批、谁审批、报告形式等都缺乏明确要求;有的本级单位虽制定了制度,却没关联到下属二级单位,让制度的覆盖效果打了折扣。同一个单位,任务重、工作节奏比较快的科室,就严格执行报备,如果任务相对较轻、临时性安排少,就可能马马虎虎、应付了事。
2023-08-27 10:49:091

专项检查工作总结报告

专项检查工作总结报告   专项检查工作总结报告,当人们一段时间的工作结束以后,就会写一个工作总结,让自己对于这段时间的工作进行一个汇总,总结经验,下面整理了专项检查工作总结报告。   专项检查工作总结报告1   20**年我司以安全主体责任落实和安全管理长效机制建立和执行情况为重点,强调对高处坠落、坍塌、物体打击等事故及重大危险源的防范措施到位,并结合当前实际,加大对防洪度汛、防暑降温措施落实情况的检查力度。具体强化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1、按照南岸区多次建筑安全事故防控紧急会议精神,开展了安全隐患全面排查治理,并按时上报自查报告和总结。   2、工程项目参建各方落实了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具体如下:   (1)项目施工单位(包括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和监理单位均有相应资质。   (2)项目施工、监理单位配备了足够的管理人员,施工、监理单位的项目负责人、项目管理人员及特种作业人员等相关人员持证上岗,到岗在岗。   (3)我司在项目合同中明确参建各方安全责任和安全措施要求、拨付了足够的安全生产措施费用、施工单位足额提取并使用了安全生产措施费用。   (4)要求监理、施工单位建立了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机制,并按照建立的机制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并做好记录。   (5)施工单位按照规范标准规定的工艺顺序和操作流程进行施工,工序前检查、工序后复查,并建立了相应的制度确保按操作规程施工。   (6)施工单位建立了现场作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机制,做好安全教育培训档案记录,对新进人员开展了岗前培训和三级安全教育。   (7)现场临边、洞口按规定进行了防护,深基坑、高边坡、脚手架、起重机械等重点环节和部位均执行了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容易造成群死群伤的重大危险源进行了重点监控和防范。   (8)现场使用的钢管、扣减、安全帽、安全网等防护用品以及施工机械设备符合有关要求,现场未使用限制和淘汰的工艺和技术。   (9)对高温、雨季等恶劣天气以及节假日、秋冬季施工等重点时段,建立并执行了预警防范机制,提前采取了相应的防范措施。   (10)我司、监理、施工单位编制了应急救援预案、并进行了演练,做好了应急救援队伍、物资设备的储备。   我司在工程建设中积极预防和消除事故隐患。为使人、机、环境三者安全达到最佳配置,我们采取了以下措施。   1、加强人员安全化建设,提高全体员工对安全工作重要性的认识。一是要求参建单位加强对操作人员的岗前、用工考核,坚持持证上岗制度。针对不同的工种和作业要求,对人员的安全生理、安全心理、安全文化、安全技术方面的素质进行考核。二是加强教育与培训。结合生产实际,举办安全管理培训和加强法制教育。三是加强工地人员安全化建设,从而提高员工对安全生产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2、各标段每周定期召开监理例会,施工单位检查上周安排的工程质量、计划进度和安全工作的落实情况,强调安全工作要落实到人,切实执行项目安全责任制。若发现有安全隐患必须立即排除,并做好记录备查。   3、工程部贯彻以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每周四召开工程例会,在例会上除检查计划进度和质量情况外,都要强调安全工作。要求各标段汇报安全情况,若有安全隐患存在,立即敦促施工单位设法解决。对各标段现场代表,要求他们要有高度的安全意识,加强检查现场的安全情况,及时发现安全隐患,最大限度杜绝安全事故的发生。   由于工程建设人员提高了安全生产意识,加强连安全防护措施,消除了安全隐患,在工程建设中保证了安全生产。   专项检查工作总结报告2   《廉政准则》贯彻执行情况专项检查工作开展以来,我处高度重视,充分认识到专项检查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并将此项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同时,我处严格按照《关于开展〈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贯彻执行   情况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 要求,逐步、逐条进行检查落实,基本完成了自查自纠和督查整改阶段工作,现将本次专项检   查工作开展情况总结如下:    一、认真组织学习,营造专项检查工作氛围   (一)广泛动员,营造学习氛围。自《廉政准则》由中共中央颁布施行以来,我处严格按照《关于贯彻实施〈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的通知》要求,积极组织党员领导干部和职工进行学习,并坚持把贯彻执行《廉政准则》与各项高速公路管理工作相结合,与党员领导干部的日常教育相结合。同时,我处及时召开动员会,动员党员领导干部深入开展自查自纠。   (二)精心组织,创新学习载体。学习伊始,我处便将学习《廉政准则》纳入中心组学习计划和党员领导干部、职   工的思想教育计划, 及时召开了主题为“贯彻落实 《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切实加强领导干部作   风建设”的民主生活会, 并以《廉政准则》 为重点,深入一线,   进行宣传, 征求意见和建议。   此外,我处还通过召开座谈会、组织生活会、上党课、观看警示教育片、辅导光盘、观摩廉   政教育基地、撰写心得体会等多种形式,不断增强党员领导干部的党性修养,提高他们的廉洁从政意识。特别是接到局通知后,我处及时下发有关通知,要求每名党员采取网上自学的方式,重温《廉政准则》和《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并利用电子公告屏等有效载体,大力营造浓厚的学习氛围。    二、开展专项治理,探索防范风险有效途径   只有加强源头治理, 才能深化廉政建设。   自《廉政准则》颁布实施以来,我处与当前开展的规范权力运行制度修订工   作相结合,不断探索防范风险有效途径,切实把制度贯穿于教育、监督、预防、惩治等各个环节。   在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方面突出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   中,我处着重抓好“小金库”、路政执法与治超管理、通行费   减免以及职工招录等谋取不正当利益的专项治理。   一是“小金库”专项治理。根据党中央、 国务院和省的有关要求, 我处高度重视“小金库”治理工作,不断开展自查、不定期检查和抽   查,并将检查结果进行公示。上半年,我处严格按照省治金办的有关部署和要求,深入开展了“小金库”全面复查工作,复查结果进行了公示,同时形成了全面复查报告,并向人民群众作出了郑重承诺。截止目前,我处没有以会议费、培训   费套取资金设立“小金库”;没有虚列利息支出、 手续费、 虚假理赔等套取资金设立“小金库”;没有隐匿收入设立“小金库”;   没有违规收费、罚款及摊派设立“小金库”等现象。二是路政执法与治超管理的专项治理。加大执法力度,实行路段管理人员定位;案件处理跟踪,实行“痕迹化”管理;加强纪律约束,杜绝吃拿卡要行为,同时要求全体执法人员重视执法程序,规范执法。此外,为加强对超限车辆的核查,成立了专门的领导小组,以确保收费和路政队伍人员互相监督,防止   舞弊行为的发生。   三是通行费减免专项治理。   我处制定了《收费站车道保畅预案》 、《收费站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收费站应急保畅实施方案》等相关制度 ,严格执行“绿色通道”车辆减免费政策,设立专用车道优先放行,保证了鲜活农产品运输   车辆顺利通行,实现了收费工作规范、有序。四是职工招录专项治理。严格按照招录制度进行招录,不走人情,并提交支委会讨论通过。五是工程招标、材料与设备采购与租赁等方面的专项治理。几年来,我处通过一系列的制度,流程更加规范,采购更加透明。截止目前,无违规现象。六是公务车专项治理。我处制定了严格的公务用车制度,做到了合理调配车辆,车辆的使用费用也明显降低。七是节能降耗专项   治理。我处始终提倡“节能降耗”,反对“铺张浪费”。为此,管理处从源头上治理腐败现象的滋生,做到节约办公、文明办公,科学办公。如随手关灯、关电脑、不定稿不打印等。   此外,我处不断完善以民主集中制为核心的集体决策制度、信息公开制度等,确保形成用制度管权、管人、管事、管钱的长效机制,真正使各岗位职权沿着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的轨道运行。    三、开展自查自纠,剖析廉政从政问题根源   1、自查。开展专项检查工作以来,我处积极组织党员   干部对照“八个严禁”、“52 个不准”进行自查自纠。在自查自   纠过程中,主要采取以党小组和党员责任区为单位,召开专   题分析会的形式进行自查。同时,不断督促党员干部认真反   思,查找有没有违反《廉政准则》的行为。   自《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 实施以来,   我处严格执行,并坚持述职述廉制度,不断建完善领导干部   廉政档案。同时,班子成员每半年开展一次自查,处长每年   述职述廉一次,全处党员干部个人重大事项也均能及时报   告。截止目前,我处无违反“八个严禁”、“ 52 个不准”和《关   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的情况。   2、查摆出的问题。一是重事务,轻学习。缺乏学习的压力感和紧迫感。个别同志从客观上强调工作忙、任务重,   没有处理好工作和学习之间的关系;二是重指导,轻实践。   个别同志存在的作风不够扎实、工作不够深入、缺乏深入实   践考察和研究等问题; 三是重安排, 轻要求。在工作安排上,   个别同志强调每项工作都要有新的提高、有新的发展。但在   具体落实上,没有用一流的标准。   四、深入进行整改,制定专项检查整改措施   根据此次查找出的问题,我处及时制订具体的整改措   施,并采取一些有效的办法加以解决。   一是加强理论学习,提高自身素质。我处进一步加强理   论学习,并结合工作实际,以党课、做报告、自学等多种方式,拓宽干部职工的知识面,提高素质,以适应新的形势,新的变化。   二是密切联系群众,深入调查研究。开展专项检查工作以来,我处不断发扬密切联系群众优良作风,深入群众,开展调查研究,虚心听取干部群众意见和建议,切实把群众满意不满意,高兴不高兴,答应不答应,拥护不拥护作为衡量工作好坏的标准。   三是突出以人为本,执政为民理念。三年来,我处高度重视用路人需求,及时以宣传单等形式,向用路人解答宣传有关政策,做好提示工作,并努力做好紧急救援和路政文明执法等方面工作。   四是以身作则。班子成员率先垂范,充分发挥模范带头作用,严格按制度办事。   五是廉洁自律。党员领导干部认真贯彻执行《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 、《关于党员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等法规,时刻严格要求自己,基本达到政治上坚定、工作上务实、作风上过硬、廉政上过关的要求。   六是强化培训。针对职工提出的有关培训事宜,形成了培训计划,细化了培训内容。同时,根据不同的业务需要,分类进行培训,主要采取讲座、座谈、授课、委培、自培等方式进行,以满足职工对业务知识的需要。   总之,通过《廉政准则》贯彻执行情况专项检查工作的开展,进一步完善了我处有关制度,解决了当前存在的一些   实际问题。同时,进一步规范了各岗位工作流程,使每名职   工对本岗位职权有了一个新的`认识,为推进全处的党风廉政   建设工作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专项检查工作总结报告3   为深刻吸取近期发生的各类问题教训,及时消除当前存在的安全隐患,坚决稳定车队安全形势,按照路局、局党委和段的要求,结合季节特点和突出问题,开展一次安全专项检查和事故案例教育活动,现将车队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活动的情况总结如下:    一、活动的主要做法   1、发挥管理作用,强化责任落实车队干部以此次安全专项检查活动为契机,做到了真检查、真整改、真见效。分管的干部都能够以身作则,从我做起,认真查找以上8个方面工作上的突出问题,集中彻查隐患,并建立问题整改台帐,将主要问题,特别是安全周分析、安全问题通报、路局安全检查信息通报中的内容以及日常检查发现的安全问题,梳理分类   逐项制定整改措施,确定负责人,按期销号整改,各班组对活动高度重视,针对现实安全中的关键和重点问题,举一反三,深入查找影响安全的问题及症结,边检查、边整改,用检查和整改的结果来体现活动效果,确保了车队当前安全形势的持续平稳。   2、细化活动安排,强化组织领导车队把开展好这次活动,作为当前首要任务,做到精心2组织、落实责任、强力推进,确定了“硬起手腕抓管理,大力推进专项整治”的工作思路,切实解决严不起来、落不下去的问题,把从严要求落实到各项管理工作之中。车队按照段要求,结合实际,细化了活动安排,召开两次活动动员推进宣讲会议,引导职工克服厌战情绪、消除逆反心理和与己无关的思想,杜绝了上热下冷现象,形成车队“人人皆知、上下一致”的局面。   3、落实作业标准,强化现场监控活动期间,车队加大了干部添乘以及包保班组的力度,重点对折返站、夜间运行等特殊弱控区段、超员区段进行检查,要求车队干部对所包班组的重点工作进行了一次写实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对内通报。全体干部都集中精力,扑到了现场,指导工作,落实包保责任,确保了现场的安全有序。    二、活动中排查出来的主要问题   1、“三品”查堵有漏洞。车门安全宣传三句话不到位,乘降组织不进行安全宣传。   2、劳动安全有隐患。一是个别班组不按时召开班组月度安全分析会或记录格式不正确、不规范;二是车队自检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发现个别班组上岗证有涂改、未加盖戳记问题;三是个别乘务员对电气化区段安全控制措施掌握不牢固。   3、列车防火有问题。   4、列车外抛物及外部可移动设备设施制度落实有差距。   5、非责任旅客伤控制不利。   6、作业纪律需要加强。查摆中出现了乘务人员工作中做无关事项的问题。   7、设备安全需要高度重视。查阅以往班组三乘联检记录发现存在有的柜门、端门锁、电茶炉等设备故障时,修复不及时问题,甚至隔趟带病出库。
2023-08-27 10:49:191

如何加强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

加强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形成不敢腐的惩戒机制、不能腐的防范机制、不易腐的保障机制,是当前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重大任务。腐败现象的产生主要源于权力失去了制约与监督,有效规范权力运行,是构建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的重要内容。明确责任抓机制,做到制度管用。要建立健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制度,督促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增强党风廉政建设责任意识,坚持一岗双责,坚持两手抓,把责任落到实处。对落实责任不力、工作开展不到位、不履行职责,对分管、负责范围内出现的违规违纪问题,要按照相关规定实行责任追究,做到失职必究、失察必究。纪检监察部门要把纪检监察工作与业务工作融合一起,制定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责任、目标和任务,把监督检查考核作为第一职责,切实做到在工作中监督,在监督中推动,在推动中整改,在整改中完善。着眼实效抓载体,做到教育有效。要把学习贯彻《廉政准则》作为反腐倡廉制度建设一项重要内容,做到“三个结合”:坚持领导干部与关键部门、重要岗位人员相结合,强化教育预防工作,探索教育方式深入、教育内容深刻、教育影响力向深层次扩展的有效途径和办法;坚持内容与载体相结合,充分发挥干部员工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丰富廉洁文化教育内容,拓展廉政文化教育载体,增强宣传教育的吸引力和感染力;坚持对象与实际相结合,积极开展廉政文化“进单位、进岗位、进家庭”活动,做到中心组学习学廉政、上党课讲廉政、教育活动不忘廉政,引导党员干部树立正确的权力观、地位观、利益观,弘扬节欲守操、淡泊名利、艰苦奋斗、廉洁奉公。突出重点抓关键,做到预防到位。廉政风险防范管理是反腐倡廉建设的一项制度创新,是在实践中逐步探索出来的预防腐败的新途径、新方法。要运用科学化、系统化风险管理方法,查找廉政风险点,制定应对措施,形成拒腐防变的规范和流程。要研究腐败风险的具体表现和发生条件,重点围绕工程招标、物资采购、资金管理、产权交易、干部任用、货源分配、许可证管理等风险,查找可能发生的腐败问题,把治理腐败、风险防范与各项业务工作有机结合起来,把惩防体系建设植根于单位内控管理之中,贯彻于决策、执行和监督的全过程。要建立健全廉政风险防控制度刚性,依靠制度管权、管事、管人,采取前期预防、中期监控和后期处置等措施,切实提高反腐倡廉的针对性和有效性,查找薄弱环节,堵塞漏洞,对可能发生的腐败行为实施有效防控。同时,要严格执行领导干部述职述廉、诫勉谈话等制度,认真落实《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对照“8个禁止、52个不准”的要求,排查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方面存在的问题。强化预防抓监督,做到惩处有力。强化廉政监督,加大惩处力度,是着力解决党员领导干部在廉洁自律方面存在突出问题的有效途径。要以促进领导干部廉洁从政从业为重点,加强组织监督。在认真抓好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报告、民主生活会、述职述廉、诫勉谈话和函询等制度执行和落实的基础上,积极推行调研督导、巡视督查、提醒告诫、整改情况通报检查等其他有效监督形式,着重解决领导干部利用职权谋取私利、大手大脚铺张浪费、职务消费以及“小金库”等方面的问题。要以工程项目、物资采购监管为重点,加强权力运行监督。要以经济责任审计为重点,加强法人监督;以落实民主管理为重点,加强群众监督。 (作者单位:宁夏区烟草专卖局)
2023-08-27 10:49:282

身为中石油的党员干部,哪些红线坚决不许踫

1.坚决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坚持党的基本理论和基本路线不动摇,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中央号召的坚决响应,中央决定的坚决照办,中央禁止的坚决杜绝。坚决维护中央权威,坚决落实中央和党组的重大决策部署,第一时间传达贯彻,确保政令畅通、决策落地。决不允许背离中央要求另搞一套,自作主张、自行其是;决不允许有令不行、有禁不止,在落实上打折扣、作选择、搞变通;决不允许妄议中央,散布违背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的意见,公开发表违背中央决定的言论。2.绝对忠诚党的组织。坚持一切行动听党指挥,坚决服从组织决定,听从组织安排,遇到问题相信和依靠组织。决不允许把对党的忠诚异化为对个人和小团体的效忠;决不允许搞非组织活动,欺上瞒下、阳奉阴违;不得跟组织讨价还价,在组织做出决定后闹情绪、撂挑子、唱反调;不得违背组织决定,以任何借口拖延阻挠组织决定的执行,甚至欺骗组织、对抗组织;不得泄露党和国家秘密。3.自觉维护班子团结。坚持五湖四海,团结一切忠实于党的同志,团结大多数;坚持相互理解尊重、相互配合支持,大事讲原则,小事讲风格;坚持言行一致、表里如一,胸怀坦荡、光明磊落,构建团结和谐、纯洁健康、弘扬正气的党内关系、人际关系、工作氛围。决不允许在党内培植私人势力,把上下级关系变成人身依附关系;决不允许以人划线、拉帮结派、团团伙伙;坚决反对相互掣肘、彼此拆台,甚至背后捣鬼;坚决反对会上不说、会下乱说,甚至搬弄是非、造谣中伤。4.坚持科学民主决策。坚决执行民主集中制,坚持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一切重大问题必须经过集体讨论决定,严格遵守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坚持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主要负责同志善于集中正确意见、及时作出决策,班子成员切实履行职责、积极建言献策。坚决反对独断专行,搞家长制、一言堂,把个人意志凌驾于组织之上;不得以碰头协商、个别通气等形式代替集体决策,严禁以任何借口、任何形式随意简化、规避程序;坚决反对不敢担当、不愿负责,坚决防止议而不决、决而不行。5.严肃党内政治生活。强化党内政治生活的政治性,坚持党组(委)中心组学习等制度,学习要突出政治目的,活动要突出政治效果,坚决防止主题不鲜明、缺乏政治和教育意义。强化党内政治生活的原则性,坚持实事求是、理论联系实际,坚持党内同志一律平等,勇于讲真话、言行一致,决不允许讲私情不讲党性、讲关系不讲原则、讲面子不讲真理。坚持党内政治生活的战斗性,开好党组(委)民主生活会,用好用足批评与自我批评武器,勇于思想交锋、敢于揭短亮丑,坚决反对一团和气,避免组织生活庸俗化、随意化、平淡化。6.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强化程序观念,厉行工作规程,涉及重大问题、重大事项,个人及时向组织请示汇报,下级及时向上级请示汇报。领导干部出访出差、参加活动、外事会见、培训休假等事宜要按照规定程序报批。严格落实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如实报告本人婚姻变化、配偶子女移居国(境)外和收入房产等事项。坚决杜绝目无组织、擅作主张,不得超越权限、逾越程序办事,不搞先斩后奏、我行我素。7.公道正派选人用人。坚持好干部五条标准,强化“五个重用、五个不用”用人导向,把政治上靠得住、工作上有本事、作风上过得硬、职工群众信得过的干部选拔上来。严格遵守干部选拔任用的标准、程序和规定,强化动议提名、考察考核、讨论决定的全过程监督,防止带病提拔、边腐边升。坚持干部能上能下,坚决调整不称职干部。坚决杜绝少数人选少数人问题,搞任人唯亲、排斥异己、封官许愿,不得以不正当手段为他人谋取职位和违反规定程序推荐任免干部,不得私自干预下级和原任职单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不得跑风漏气、搞暗示、拉选票。8.始终保持清正廉洁。模范遵守党纪国法,全面推进依法治企,带头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严格执行廉洁从业各项规定,旗帜鲜明反对腐败,支持纪检监察工作,坚守正道,秉公用权,管好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决不允许有不受党纪国法约束、甚至凌驾于党章和党组织之上的特殊党员,不得妨碍和干扰案件查处,不得插手物资采购、工程招投标等活动,不得私自经商办企业和从事盈利性活动,不得为他人在公司和系统内做生意、搞工程打招呼、写条子、搞利益输送,不得接受礼金、购物卡、股票等有价凭证,不用公款送礼和支付与公务无关的娱乐活动费用,不得默许家属和身边工作人员利用特殊身份谋取非法利益。9.弘扬党的优良作风。落实“三严三实”要求,巩固和拓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成果,时时处处以身作则、率先垂范改进作风,自觉接受员工群众监督。始终胸怀报国之志,恪守兴油之责,弘扬大庆精神铁人精神,保持奋发有为、锐意进取的精神状态,坚持求真务实、真抓实干的工作作风,解放思想、改革创新,勇于担当、攻坚克难,一心一意谋发展,聚精会神干事业。坚决禁止搞劳民伤财的“形象工程”和沽名钓誉的“政绩工程”,坚决防止提不切实际的高要求、下不切实际的高指标,坚决反对因循守旧、不思进取,坚决反对患得患失、为官不为,坚决杜绝不正之风、背离本色。
2023-08-27 10:49:411

如何强化自身监督,预防职务犯罪

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具有十分深远的历史意义。 一、职务犯罪的现象 职务犯罪是一种特殊的、严重的腐败现象,分析职务犯罪的现象,大体表现在以下几方面:一是党性原则方面,不能执行好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采取“上有政策,下有对策,我行我素,自以为是”的个人主义做法;二是公仆意识方面,忘记公仆意识,忘记自己肩负的责任,违法用权,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严重;三是行政决策方面,重大决策不集体讨论,主观误断,搞“一言堂”,受利益驱动,造成决策失误,损害集体利益;四是任用干部方面,任用干部以权谋私,任人唯亲,挫伤了有才干、能干事又干净而得不到提拔重用干部的积极性;五是内部审批方面,利用职权,不讲原则,做好人、谈交易、收回扣;六是为民办事方面,不给好处不办事,给了好处乱办事现象,触犯廉政“高压线”;七是公款消费方面,请客送礼,公款旅游,办公条件讲排场,相互攀比,大手大脚,造成极坏影响;八是生活作风方面,忘记“潜心做事,低调做人”的准则,经常出入高档场所,花天酒地,酒气冲天,影响极坏,这些是产生职务犯罪的具体表现。 二、职务犯罪的原因 职务犯罪的原因既有内因,也有外因;既有主观原因,也有客观原因。但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法律意识淡薄。多数走上职务犯罪的人都是对自己的工作岗位和手中的权力缺乏正确认识,平时不注重学法,法制意识淡薄,缺乏系统的政策法规教育,缺乏管理经验和管理能力,缺乏依法行政的意识。 (二)个人心里失衡。现实生活中,少数人看到社会上一些无能力又没文化靠投机取巧成为“爆发户”,于是心里失衡,盲目攀比,利用手中的权利,明知违法违纪,却铤而走险,抱着有权不用、过期作废的心理,从最初吃、喝、玩、乐,贪小便宜,逐步发展,最终导致犯罪。 (三)放松自身学习。某些领导干部之所以走上犯罪之路,其中一个主要的原因是平时不注重学习,法律法规知识学而不进,警示教育视而不见,听不进去。主观上放松了思想改造,缺乏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思想道德防线不牢固,私欲膨胀,置法律法规和企业的规章制度于不顾,铤而走险,终于在犯罪的道路上越走越远,越陷越深。 (四)心存侥幸心理。从现实看,走上犯罪道路的领导干部,其犯罪的原因之一是心存侥幸。回顾他们犯罪的全过程,可以看出,他们知道自己的行为是犯罪的,也知道犯罪的后果会是怎样。之所以明知故犯,就是侥幸心理作怪,他们自认为其行动诡密,殊不知,若要人不知,除非己莫为,法网恢恢,疏而不漏,最终逃不脱法律的制裁。 (五)交友不够慎重。少数人与社会人员交往不慎,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提供方便,最大限度地满足对方的私欲,一旦不能满足其欲望,他们不择手段,大肆对其施加压力,等待条件成熟时彻底摊牌,最终和他们达成肮脏的交易,致使少数干部一步步地越陷越深,最后走上了犯罪道路,受到法律的制裁,这时才悔不该当初,后悔莫及已晚。 (六)监督机制不力。在新旧体制转轨的过程中,我们在管理上和工作流程上难免会存在一些不到位的地方,而这恰恰使不法分子钻了制度不健全不完善的空子,给他们留下了作案的时间和机会,从而走上犯罪的道路。 三、预防职务犯罪的对策思考 针对职务犯罪的表现,深刻剖析其犯罪的原因,预防职务犯罪必须做好以下工作: (一)必须筑牢思想防线。预防职务犯罪,教育是基础,管理是关键,监督是保证。大多数人走上犯罪的道路都是从“摆手、推手、最后接手”的过程,第一道防线被跨过后,思想道德就越来越滑坡,行为就越来越腐败。对此,必须注重从三个方面入手:一是要强化对干部思想道德和理想信念教育,让他们牢固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运用生动、直观、现实的反面典型案例教育,揭人生的弱点,经常组织干部到监狱、劳改场所、双规地点等警示教育基地进行参观、学习,通过现场参观、“现身说法”感受腐败的危害,触动心灵深处,筑牢廉洁自律思想防线。二是要努力教育干部提高自我修养和辨别是非能力,增强自律意识。只有不断净化心灵,激浊扬清,才能自觉抵制不良风气的侵蚀,才能夯实拒腐防变的思想道德根基。三是要把教育和监督结合起来,把自律与他律结合起来,形成拒腐防变的合力,铲除滋生腐败的土壤。 (二)必须深化人事改革。政治路线确定之后,干部就是决定因素。为政之要,唯在用人。德才兼备是选好用好干部的重要标准,有德有才是正品,无德无才是毒品。所以用人是预防犯罪的前提:一是要用好的作风选人,坚持任人唯贤,不任人唯亲,要建立严格的推荐、考察、失察责任追究制度,对提名推荐、选拔任用有严重问题的人,要严肃追责任究其责任;二是要选作风好的人,要严格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规定的原则和标准,注重干部的政治思想素质包括道德品质,选德才兼备、政治坚定、作风正派、艰苦实干、不事张扬、实绩突出的人;三是要对那些缺乏政治责任感、工作漂浮、拉帮结派及无事生非的人进行严厉批评,重点教育,对问题严重的要坚决进行组织处理。通过严把干部任用选拔关,不断提高党的干部素质和任用提拔干部质量,净化党的干部队伍,有效预防职务犯罪。 (三)必须深化监督制约。领导干部“自身霉变”是职务犯罪的内因,起决定作用,但缺乏有效的监督,则是一个很重要的外因,权力失去监督必然导致犯罪。因此,必须抓住权力制约这条主线,加强监督制约。一是要坚持民主集中制,健全班子的集体领导制度和议事原则,完善、规范权力的运用程序,以制度制约权力。涉及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大额资金使用等都必须发挥领导班子内部相互监督作用,通过集体讨论作出决定,实施“阳光工程”,杜绝“暗箱操作”,保证党员和群众知情权、参与权、选择权、监督权等权利的实现。二是要把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与加强对领导干部监督管理结合起来,认真执行领导干部报告个人重大事项制度,实行干部述职述廉制度。认真执行党委和纪委负责人同下级党政负责人谈话制度、干部任前廉政谈话制度、警示谈话和廉政承诺、廉政情况报告、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等,推进党内监督工作的有序开展。三是要建立健全巡视制度,通过明察暗访、专项举报、个别访谈等监督方式,拓宽公开透明、便捷的信息渠道,及时发现和解决领导干部存在的不廉洁问题,真正做到“四个不”,即不做政治糊涂人,不做事业局外人,不做工作懒惰人,不做纪律自由人。 (四)必须围绕重点监督。 领导干部都有一定权限,如果权力失去监督,往往容易产生腐败。预防职务犯罪必须紧紧围绕重点、热点岗位和环节进行监督。 一是要围绕领导干部这个重点强化监督。各级领导干部都是权倾一个单位、一个部门的各方“诸候”,也是预防犯罪工作的重点。将领导干部监督到位了,不仅能够防止领导干部这个层面走向犯罪,保证正确行使权力,而且能够增强所属团队领导的号召力、凝聚力和向心力,为领导干部更好地服务基层作出榜样和表率,从而形成一级带动一级,一级监督一级,树立党风正、事业兴、民风纯、人心齐的良好局面。 二是要围绕热点岗位这一关键强化监督。所谓的“热点岗位”,就是管人、管财、管物等资源权力集中的职位作为热点岗位,这些岗位掌控着资源分配、调剂、转移等权力,如果监督不到位,有的可能利用岗位“优势”谋取私利,有的可能利用特定权力谋取私利,有的可能利用制度不严谋取私利,有的可能利用关系谋取私利等等。为此,必须深入查找热点岗位风险源,通过自己找、群众提、相互查、领导点、组织评等方法,列出“权力清单”,明确各岗位履职风险和防范措施,建立健全定期交流轮岗、权力之间相互制衡等监督制约机制,推进政务公开,做到事前、事中、事后全程公开监督。 三是要围绕重点项目这一环节强化监督。所谓的重点项目,就是经常容易发生腐败问题的工程投资、物资采购、宣传促销等重点项目。这些项目带有专业性、时效性的特征,往往由部门负责人牵头组织实施。由于招投标制度不完善,单一来源采购品种不同性,因而往往容易导致腐败问题的发生。为此,要进一步加强教育监督管理,针对不同特点,不断完善体制机制、健全制度,建立健全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权力运行机制,切实把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落到实处。 总之,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是一个事前防范的行为,重在源头,人是腐败的主体,是内因,只有做到思想上不想贪、不愿贪,源头防范为先才能发挥作用,而体制机制和各项监督制度的建立与完善,则是确保做到人不能贪、不敢贪的外部保证,只有从思想、机制、体制、制度各个方面同时入手,让人的内因和外因共同起作用,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才能得到健康良性发展,职务犯罪行为才会越来越少。
2023-08-27 10:50:031

如何严格规范党员干部婚丧喜庆等移风易俗

关于规范党员领导干部办理婚丧喜庆事宜的暂行规定第一条 为树立和弘扬新风正气,制止奢侈浪费行为和奢靡之风,防止和纠正党员领导干部借办理婚丧喜庆事宜之机敛财,推动移风易俗,以优良党风政风带动社风民风,依据《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法律法规和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印发的《关于党员干部带头推动殡葬改革的实施意见》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婚丧喜庆事宜,是指党员领导干部本人及直系亲属的婚礼、丧葬,以及考试升学、参军就业、长辈祝寿、子女满月、庆祝生日、盖房乔迁、调动升迁、立功受奖等事宜。第三条 党员领导干部办理婚丧喜庆事宜要坚持从简、节约、文明、自律的原则,禁止铺张浪费、大操大办、借机敛财。(一)带头实行婚事新办、丧事简办,其他喜庆事宜禁止公开设宴、接受礼品礼金。(二)禁止邀请亲戚(直系亲属、三代以内旁系亲属及近姻亲)以外人员参加婚宴、收受其礼品礼金,禁止参加亲戚以外人员的婚宴并送礼金。(三)禁止明显超出本地一般消费标准和规模办理婚丧喜庆事宜。(四)严格控制婚丧用车数量,禁止使用豪华车队,禁止违反交通法规、造成环境污染、影响公共卫生和干扰居民正常生活。(五)禁止本人或授意他人,向所在单位、系统和下属人员以及与本人履行职责有关的单位和人员发放请帖,或以其他方式变相邀请上述单位或人员参加婚丧喜庆事宜,接受礼金、礼品。(六)禁止利用管理和服务对象提供的便利条件办理婚丧喜庆事宜。(七)禁止收受或索取管理和服务对象钱物,或者要求其承担、报销应当由本人支付的有关费用。(八)禁止用公款、公物、公车参与办理婚丧喜庆事宜。(九)禁止因袭讲排场比阔气等陈规陋习、挥霍浪费,造成不良社会影响。(十)禁止分批次、多地点宴请,采取化整为零、分别宴请等方式变相大操大办、逃避监管。(十一)禁止在婚丧喜庆事宜中搞封建迷信活动。(十二)禁止有其他违反廉洁自律规定的行为。第四条 党员领导干部办理婚丧喜庆事宜实行报告制度。办理婚庆等事宜的,在办理10日前(含节假日),市管干部填写《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报告表》,说明办理事由、时间、地点、规模、标准和邀请对象,作出承诺,经本单位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审核后报市纪委党风政风监督室,其他人员向同级党组织报告;事后10日内,将所办理事项时间、方式、规模、参加人员,接受礼品、礼金情况及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再作出书面报告。办理丧葬事宜的,在事后15日内,书面报告上述情况。第五条 党员领导干部因各种原因未能拒收与本人行使职权有关的单位和个人钱物的,必须在事后5日内上交纪检监察机关。第六条 党员领导干部违反本规定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诫勉谈话、责令整改、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整职务等组织处理;或者给予党内警告、党内严重警告和行政警告、行政记过、记大过等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和行政职务处分。在办理婚庆、丧葬等事宜中,借机敛财或者有其他侵害国家、集体利益行为的,从重或者加重处分,直至开除党籍。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对典型案例,在新闻媒体公开通报曝光。第七条 各级党组织要认真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加强对党员领导干部办理婚丧喜庆事宜的监督管理。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加强执纪监督问责,加大查处问责力度。对违反规定办理婚丧喜庆事宜的,依据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有关规定,追究单位党组织的主体责任,对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追究相应的党纪政纪责任。第八条 党员领导干部执行本规定的情况纳入领导班子年度民主生活会、领导干部述职述廉和干部考核的内容。第九条 党员领导干部违反规定办理婚丧嫁娶事宜所收受的礼金、礼品等,由纪检监察机关按规定责令清退或予以收缴。第十条 全市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负责受理举报。纪检监察机关要认真履行职责,加大明查暗访力度,及时受理群众举报,认真调查处理。对实名举报优先处理,及时答复举报人。市纪委举报电话: 12388,8781203,8781230。第十一条 本规定适用于全市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含国有和国有控股金融企业)副科级以上领导干部,机关党员、干部和农村党员干部参照执行。第十二条 本规定由市纪委、市监察局负责解释。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023-08-27 10:50:111

党员干部婚礼宴请人数是否有明确规定

没有严格要求,宴请的宾客人数是根据自己的亲朋好友的人数来决定的。但是党和国家工作人员的宴请人数是有国家规定的。《关于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操办婚丧喜庆事宜的暂行规定》要求,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本人结婚、儿女结婚可酌情邀请至亲好友参加庆贺,但不得邀请管理和服务对象参加,也不得以同一事由重复操办。婚礼宴请人数不得超过200人(20桌),婚嫁双方共同操办婚宴的,宴请人数不得超过300人(30桌)。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本人的父母、配偶去世,按相关规定从简操办丧事,不准借机敛财。扩展资料:党员干部子女婚宴规定:一、严禁领导干部大操大办子女婚宴,是领导干部廉洁从政的重点之一。各级领导干部要进一步提高对婚宴简办、移风易俗重要性的认识,增强自律意识,带头倡导文明、节俭新风尚,带头反对大摆宴席,树立领导干部良好形象。二、参加婚宴的人员一般控制在亲属范围内。严禁邀请本人所在单位或下属单位干部职工以及与本人行使职权有关的单位、企业或个人。三、严禁借机敛财,不准接受与执行公务有关的单位或个人礼品、礼金。四、不准使用公务车辆操办子女婚宴。五、认真执行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各部门、单位党政正职领导干部操办子女婚宴的,应提前7日分别向市纪委和市委组织部报告。报告需如实说明:1、举办婚宴的时间、地点。2、拟邀请参加婚宴的总人数。3、拟邀请参加婚宴的亲属范围内的镇和部门(单位)党政正职,并需注明为何种亲属关系。各部门、单位党政正职以外的领导班子成员操办子女婚宴的,向本部门、单位党组织报告备查,报告内容参照上述规定。六、对在操办子女婚宴中违反本通知规定的,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组织处理。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参考资料来源:常德市政府网-关于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操办婚丧喜庆事宜的暂行规定
2023-08-27 10:50:181

党的工作机关应当履行监督职责?

党的监督是指各级党组织和广大党员依据党章、党规党纪和国家法律法规,对党员干部,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的监督,反贪反腐,建设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完善法制建设。党的工作机关应当履行监督职责,以下为相关条例:《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第四条党委(党组)应当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加强对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问责工作的领导,追究在党的建设、党的事业中失职失责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的主体责任、监督责任、领导责任。纪委应当履行监督专责,协助同级党委开展问责工作。纪委派驻(派出)机构按照职责权限开展问责工作。党的工作机关应当依据职能履行监督职责,实施本机关本系统本领域的问责工作。第五条 问责对象是党组织、党的领导干部,重点是党委(党组)、党的工作机关及其领导成员,纪委、纪委派驻(派出)机构及其领导成员。第六条问责应当分清责任。党组织领导班子在职责范围内负有全面领导责任,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和直接主管的班子成员在职责范围内承担主要领导责任,参与决策和工作的班子成员在职责范围内承担重要领导责任。对党组织问责的,应当同时对该党组织中负有责任的领导班子成员进行问责。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应当坚持把自己摆进去、把职责摆进去、把工作摆进去,注重从自身找问题、查原因,勇于担当、敢于负责,不得向下级党组织和干部推卸责任。第七条党组织、党的领导干部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予以问责:(一)党的领导弱化,“四个意识”不强,“两个维护”不力,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没有得到有效贯彻执行,在贯彻新发展理念,推进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中,出现重大偏差和失误,给党的事业和人民利益造成严重损失,产生恶劣影响的;(二)党的政治建设抓得不实,在重大原则问题上未能同党中央保持一致,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执行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不力,不遵守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制度,有令不行、有禁不止,阳奉阴违、欺上瞒下,团团伙伙、拉帮结派问题突出,党内政治生活不严肃不健康,党的政治建设工作责任制落实不到位,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影响的;(三)党的思想建设缺失,党性教育特别是理想信念宗旨教育流于形式,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落实不到位,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影响的;(四)党的组织建设薄弱,党建工作责任制不落实,严重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不执行领导班子议事决策规则,民主生活会、“三会一课”等党的组织生活制度不执行,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制度执行不力,党组织软弱涣散,违规选拔任用干部等问题突出,造成恶劣影响的;(五)党的作风建设松懈,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不力,“四风”问题得不到有效整治,形式主义、官僚主义问题突出,执行党中央决策部署表态多调门高、行动少落实差,脱离实际、脱离群众,拖沓敷衍、推诿扯皮,造成严重后果的;(六)党的纪律建设抓得不严,维护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不力,导致违规违纪行为多发,造成恶劣影响的;(七)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不坚决、不扎实,削减存量、遏制增量不力,特别是对不收敛、不收手,问题线索反映集中、群众反映强烈,政治问题和经济问题交织的腐败案件放任不管,造成恶劣影响的;(八)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监督责任落实不到位,对公权力的监督制约不力,好人主义盛行,不负责不担当,党内监督乏力,该发现的问题没有发现,发现问题不报告不处置,领导巡视巡察工作不力,落实巡视巡察整改要求走过场、不到位,该问责不问责,造成严重后果的;(九)履行管理、监督职责不力,职责范围内发生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群体性事件、公共安全事件,或者发生其他严重事故、事件,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十)在教育医疗、生态环境保护、食品药品安全、扶贫脱贫、社会保障等涉及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上不作为、乱作为、慢作为、假作为,损害和侵占群众利益问题得不到整治,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问题突出,群众身边腐败和作风问题严重,造成恶劣影响的;(十一)其他应当问责的失职失责情形。第八条 对党组织的问责,根据危害程度以及具体情况,可以采取以下方式:(一)检查。责令作出书面检查并切实整改。(二)通报。责令整改,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三)改组。对失职失责,严重违犯党的纪律、本身又不能纠正的,应当予以改组。对党的领导干部的问责,根据危害程度以及具体情况,可以采取以下方式:(一)通报。进行严肃批评,责令作出书面检查、切实整改,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二)诫勉。以谈话或者书面方式进行诫勉。(三)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对失职失责、危害较重,不适宜担任现职的,应当根据情况采取停职检查、调整职务、责令辞职、免职、降职等措施。(四)纪律处分。对失职失责、危害严重,应当给予纪律处分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追究纪律责任。上述问责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依据规定合并使用。问责方式有影响期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2023-08-27 10:50:521

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规定党员应该履行哪些监督义务

(一)遵守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维护中央权威,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决议、决定及工作部署的情况;  (二)遵守宪法、法律,坚持依法执政的情况;  (三)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的情况;  (四)保障党员权利的情况;  (五)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执行党和国家有关规定的情况;  (六)密切联系群众,实现、维护、发展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情况;  (七)廉洁自律和抓党风廉政建设的情况。
2023-08-27 10:51:015

“道德”的定义是什么?

关于《道德的定义》的问题之略谈耿阁(鸣天士君)著《道的定义》是:“可昭示一切的规律(道理)就是道。” 道大无形囊天纳地其无所不包也!”《德的定义》是:“能载现所有的行为(物象)则为德。” 德广统驭物事情理其皆寓其中也!”《道德的定义》是:“能够昭示承载着无极宇宙自然间一切事物固有存在总和的天然法则或之客观规律的道理就是道德。” (之其於人类而言就是:“道德指的是人类所需要遵循着的行为意识趋向的法则和行为行动准则的规律就是道德。” 道德是一种无比正义的公道公德的宇宙观。” “道德她是整个人类灵魂的坐标并整个世界文明的灯塔。”)“别解则缺理,另释则欠情。” 另附我耿阁在“人民网”发表过的一篇小文章现录於下:《道德经》中的“道”和“德”之间的关系之浅识 耿阁:著
2023-08-27 10:50:412

入党程序

入党程序:1、个人申请;2、组织培养(入党对象培养考察期为一年以上),填写入党积极分子考察表;3、填写《入党志愿书》,要有两名正式党员作介绍人;4、支部审查,支部大会讨论作出决议,报党委;5、上级党组织谈话了解、审批(预备期一年以上);6、入党宣誓;7、预备期;8、支部考察预备期,提出能否转正意见,并报党委;9、党委审查,合条件的转正,不合条件的延长预备期;10、转正:个人申请;支部大会通过;报党委审批;11、延长期:支部考察延长期,提出意见,并报党委审查,合条件的转正,不合条件的取消预备党员资格。扩展资料:入党志愿书全称为《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申请入党的同志,经过党组织一定时间的培养、教育和考察以后,党组织认为他入党的条件已经成熟了,就会发给《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让申请人填写,正式履行入党的手续。《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经过历史沿革,目前是由中央组织部统一制定,各地方党委的组织部门按样翻印。由基层党组织发给即将提请支部大会讨论的发展对象填写的,是要求入党的发展对象经过一定时间的培养教育。达到一定的要求后,经党组织同意后才能填写的,未经党组织同意不能自行决定填写。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入党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入党志愿书
2023-08-27 10:50:422

什么是避雷装置,它有几部分组成?(越详细越好)

避雷装置一般由三部分组成,即接闪器、引下线和接地体;接闪器又分为避雷针、避雷线、避雷带、避雷网。防感应雷电的避雷装置主要是避雷器。对同一保护对象同时采用多种避雷装置,称为综合性防雷电。避雷装置要定期进行检测,防止因导线的导电性差或接地不良起不到保护作用。 避雷针(在最高位置的钢筋或钢件,目的是引附近的雷电)引下线(就是避雷针的接触点,和避雷针连接在一起的整个金属构件或整体)接地体(通常说的地线,把避雷针和引下线的雷电引入地下深处)
2023-08-27 10:50:386

为什么要普及法律知识?

  第一,学法才干知法、懂法、用法。  我国社会主义法固然从实质下去说是工人阶层向导的全体人民意志的表现,是人民本人手中的东西和武器,并且,在订定进程中,立法者也只管即便留意到使执法浅显易懂。但是任何百姓要真正能做到知法懂法,也照旧要颠末较永劫间的高兴学习。随着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立任务的不时深化,国度公布的执法的数目越来越多,人们不是十拿九稳就能掌握的,并且执法条文里边包括的天然迷信等方面的知识也比拟丰厚,因而给学法者了解方面也带来了肯定困难。因而,人们要更好地做到知法、懂法,就非得尽能够地掌握执法里所包容的丰厚的迷信知识,弄明确有关的术语、词汇的根本意思不行,而要做到这一点,没有另外途径,只要破费肯定的工夫和精神去仔细学习。  别的,随着我国社会主义法制的不时健全和美满,执法影响社会的广度和深度都在开展,“用法”成了人们的急迫需求。但是,理想生存中,很多人需求用执法来维护本人的时分,却不晓得用法,不会用法,执法认识相称淡漠。次要缘由是他们还不知法、不懂法,或知法未几,懂法不深。处理这个成绩的方法只要一条,那便是积极呼应党和当局的召唤,仔细学习执法知识,逐渐做到知法、懂法,而且学会用法。  第二,学法才干培育社会主义执法认识。  执法认识也称执法观,它是人们关于执法的情绪、信心、观念和头脑等的总称。社会主义执法认识,是一种簇新的无产阶层的执法认识。作为社会主义国度的百姓,除了应该具有忠于故国和人民,贯彻实行党和国度的目标、政策,积极投身变革,高兴为四化做奉献的政治认识外,还应该逐步培育本人的社会主义执法认识,这也黑白常紧张的。百姓的社会主义执法认识进步了,他们酷爱和反对我国现行执法的情绪,信心才干加深,而且由自觉上升到盲目。他们对我国现行执法的一些根本成绩的看法,也才干逐渐迷信化、零碎化,同时,他们用执法维护本人的正当权柄,标准本人在休息、任务、生存中的所作所为,同守法景象作妥协,以及恪守执法,包管执法施行等看法,也才干不时加强。这不只对维护国度、个人和百姓团体的正当长处,稳固安宁的社会次序,并且对维护社会主义执法的尊严和威望,都具有宏大意义。  第三,学法是做到违法的须要条件。  各人晓得,社会上常常发作普通守法举动和立功举动。呈现这种状况的缘由是多方面的,此中很紧张的一条,便是很多人历来不学习国度各项执法,因此也就基本不知法、不懂法,违了法乃至犯了罪,本人还不晓得终究。比方,杀害本人的孩子,砍伐国度丛林,滥捕乱杀走兽飞禽,私拆他人函件,偷听他人德律风,优待虐待下属等等相似的守法立功景象,却不以为是守法立功的人不在多数。  可见,不学习国度执法,没有执法知识的人,就不会有盲目违法的看法,就不免做出守法以致立功的事变来。以是我们要想做一个知法、懂法、盲目违法的好百姓,必需要学习执法知识,把学法、加强违法看法参加本人的议事日程,作为本人生存中一项不行短少的内容。  由于要依法治国,要全民懂法。  各人都懂法了,就能更好的维护本人,也能让一些想犯法的民气里坚持警觉不敢做好事  由于执法是整个社会的标准,只要各人都充沛的明确执法,才会使本人的长处遭到维护同时整个社会才干进入有个有序的形态。  由于要依法维护本人,起首要知法,懂法。  先生遍及执法知识,应该联络到先生的实践生存当中,可以从《未成年人维护法》当中找出一些常常触及到先生长处的条文,别的...实在青少年的执法知识的遍及不是一份黑板报就能处理的,需求许多的任务。 想百万信息港约莫是初中生、高中生照旧大先生?...  执法知识能否应该从小遍及 应该,如今的人们太理想,从小就遍及执法知识,可以进步人们的本质,也可以让孩子安康生长,防止长大后不至于遇到许多成绩时一筹莫展,...由于如许比拟容易让执法知识在小孩子头脑里生根抽芽。更应该让普法教诲不流于方式,接纳生动、抽象的讲授方法让小孩子承受这些知识...遍及法是什么意思啊 ? 遍及执法知识和看法吧 .拓宽教诲渠道遍及执法知识 停止法制教诲,遍及执法知识是根底,班主任和科任教师要充沛应用种种教诲资源,拓宽教诲渠道,对先生停止执法知识教诲。起首,捉住讲堂讲授的主阵地,教授执法根底知识。小学的头脑品行课,中学的头脑政治课都必需突出法制教诲的内容,把...  我是状师,就你所述,建立法制国度,就需求让人们都知法、违法。  创立法治国度,并且要会用执法武器维护本人,都需求知法、懂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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