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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犯罪党员给予纪律处分的情形有

2023-08-31 01:59: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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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也不做稀饭了

五种党员违反法律法规给予党纪处分的情形:

一是有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刑法规定的行为涉嫌犯罪的;

二是属于刑法规定、虽不涉及犯罪但须追究党纪责任的;

三是有其他违法行为,影响党的形象,损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的;

四是党员犯罪情节轻微的;

五是党员犯罪,被依法判处刑法规定的主刑(含宣告缓刑)、单处或者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

根据处分的轻重依次可以分为: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

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犯罪行为的处理程序:

1.党组织原则上先作出党纪处分决定。这是确保纪严于法、纪在法前,把纪律挺在前面的要求落到实处,避免出现党员带着党籍蹲监狱的问题。特殊情况下,因案情疑难、复杂等原因难以在移送有关国家机关前作出党纪处分决定的,可以先行移送有关国家机关。党组织对违法犯罪党员的党纪处分并不以有关国家机关的结论为前提,只要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查实党员有涉嫌违法犯罪行为,便可以对其进行党纪处分。如果经过有关国家机关的认定,认为该党员不构成违法或犯罪的,或者认定该党员的行为性质轻于党纪处分认定的行为性质,受处分人认为党纪处分决定不当,可以提出申诉,有关党组织应当依规依纪办理。

应该注意的是,在党员被依法留置、逮捕又不具备及时作出党纪处分的情况下,应当中止其党员权利。

(1)纪检监察机关查办的党员涉嫌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案件,比如案例1中黄某涉嫌的受贿犯罪,该党员被依法留置后,若尚未作出党纪处分,则党组织应当根据监察机关的监察文书,决定中止其党员权利。

(2)纪检监察机关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涉嫌职务犯罪以外的其他犯罪,一般应当按照纪法分开、纪在法前的原则,在移送司法机关前先行作出党纪处分。特殊情况下,因案情疑难、复杂等原因难以在移送司法机关前作出党纪处分决定的,可以先行移送司法机关,并在该党员被司法机关依法逮捕后,由党组织决定中止其党员权利。

(3)纪检监察机关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涉嫌职务犯罪以外的其他犯罪,不属于监察机关管辖,而根据党纪处分条例第二十七条,党组织先行给予该党员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但是该党员还具有党员身份,当该党员被司法机关依法逮捕后,党组织也应中止其党员权利。

2.党员如果是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还应当由监察机关给予相应政务处分。监察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监察机关根据监督、调查结果,对违法的公职人员依照法定程序作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政务处分决定。比如,案例1中重庆市大足区纪委监委给予黄某开除公职处分,就是监察机关对违法的公职人员作出的政务处分。

3.移送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处理。这里的“有关国家机关”,既包括司法机关,也包括有关行政机关。如果行为人涉嫌职务犯罪,监察机关经调查认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制作起诉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以及涉案财物等一并移送人民检察院依法审查、提起公诉;如果行为人涉嫌不属于监察机关管辖的其他刑事犯罪,应当移送相应的国家机关管辖,比如公安机关、检察机关等;如果行为人只是涉嫌行政违法,则应当移送有相应管辖权的行政机关。

有关国家机关先行发现党员违法犯罪行为的处理程序:

1.党员依法受到刑事责任追究的,党组织应当根据司法机关的生效判决、裁定、决定及其认定的事实、性质和情节,依照党纪处分条例给予党纪处分,是公职人员的由监察机关给予相应政务处分。对于司法机关查办的党员涉嫌犯罪案件,如果该党员被司法机关依法逮捕后,尚未作出判决、裁定、决定,且不具备及时作出党纪处分的条件,则党组织应当根据相关司法文书,决定中止其党员权利。

2.党员依法受到政务处分、行政处罚,应当追究党纪责任的,党组织可以根据生效的政务处分、行政处罚决定认定的事实、性质和情节,经核实后依照规定给予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比如,案例2中邓某受到公安机关的行政处罚后,大足区教育工委经核实后依照规定给予其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3.党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违反企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社会组织的规章制度受到其他纪律处分,应当追究党纪责任的,党组织在对有关方面认定的事实、性质和情节进行核实后,依照规定给予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

4.党组织作出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决定后,司法机关、行政机关等依法改变原生效判决、裁定、决定等,对原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决定产生影响的,党组织应当根据改变后的生效判决、裁定、决定等重新作出相应处理。

法律依据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第七条 党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违反党和国家政策,违反社会主义道德,危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的行为,依照规定应当给予纪律处理或者处分的,都必须受到追究。

重点查处党的十八大以来不收敛、不收手,问题线索反映集中、群众反映强烈,政治问题和经济问题交织的腐败案件,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问题。

第八条 对党员的纪律处分种类: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撤销党内职务;

(四)留党察看;

(五)开除党籍。

第二十九条 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犯罪的,原则上先作出党纪处分决定,并按照规定给予政务处分后,再移送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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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外勾结贪污银行巨款案  「案情」  被告人:薛根和,男,32岁,海南省琼山县人,原系中国工商银行海口市分行东风办事处会计。1992年12月6日被逮捕。  被告人:陈贻全,男,52岁,海南省文昌县人,原系海南益通实业贸易公司总经理。1993年2月23日被逮捕。  被告人:熊道先,男,50岁,四川省成都市人,原系海南省远洋贸易公司副总经理兼业务总经理。1977年因犯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1992年12月6日因本案被逮捕。  被告人:赵东方,男,42岁,河北省唐山市人,原系贵州金龙企业经贸总公司筹备组成员。1984年因犯诈骗罪被人民检察院免予起诉,1993年2月25日因本案被逮捕。  被告人:杨绍琼,女,50岁,四川省成都市人,原系贵州金龙企业经贸总公司筹备组成员。1993年2月25日被逮捕。  被告人:张德全,男,41岁,海南省琼山县人,原系海南益通实业贸易公司房地产部聘用经理。1993年2月23日被逮捕。  被告人:熊元龙,男,25岁,四川省成都市人,原系海南省远洋贸易公司财务部聘用经理,系同案被告人熊道先之子。1993年1月14日被逮捕。  被告人:戴开业,男,28岁,海南省海口市人,无职业。1992年12月14日投案自首,1993年5月22日取保候审。  1992 年1月至4月间,被告人薛根和与被告人陈贻全经过共谋,以做生意为名,由薛根和盗用银行空白汇票四张,以海南益通实业贸易公司(以下简称益通公司)的名义,分别汇往甘肃省物资交易中心10万元,陕西省咸阳市旅游公司产销部5万元,山东潍坊经济开发投资公司10万元,陈贻全自带汇票到陕西省咸阳市解付10 万元,总金额35万元。此款被陈贻全占有使用。  1992年6月5日,被告人熊道先代表海南省远洋贸易公司(以下简称远洋公司),陈贻全代表益通公司,双方达成“合并联合办公,共同办理出口山羊绒业务”的协议。熊道先提出急需解决100万元资金。经薛根和、陈贻全、熊道先等人共谋后,由薛根和盗用银行空白汇票一张,填上100万元金额,以益通公司的名义汇往中国工商银行广州市分行第一营业所,由熊道先指使其子、被告人熊元龙自带汇票前往解付。解付后,熊道先将其中的50万元转到海南明庄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用于归还个人欠款,将337500元归还海南百威装潢公司欠款,提取16万元交给被告人赵东方、杨绍琼用于修改美元信用证条款的手续费,余款2500元由熊元龙作为解付汇票的费用。  1992年6月间,被告人赵东方、杨绍琼与熊道先、陈贻全、薛根和等人商定,由益通公司、远洋公司和贵州金龙企业经贸总公司筹备组(以下简称金龙公司筹备组)联合成立华南金龙企业集团公司。赵东方以办公司需要注册资金和调剂美元为名,由薛根和盗用银行空白汇票两张,以益通公司的名义,先后汇给金龙公司筹备组人民币共500万元,由杨绍琼指使其子赵卫(在逃)解付。其中,杨绍琼用100万元偿还贵州省贵阳电视机厂的欠款;赵东方用 12万元在唐山市购买私房,用110万元作为贵州金龙企业经贸总公司的注册资金。同时,还汇到远洋公司的海口帐户9万元,分三次汇到益通公司的海口帐户共计140万元(其中陈贻全偿还广东省徐闻县粮油饲料公司的个人欠款561100元)。余款129万元被陈贻全、赵东方、杨绍琼占用挥霍。  1992 年6月中旬,薛根和、陈贻全、熊道先等人共谋,为支付香港国华银行开出的600万美元信用证的开证费,由杨绍琼与香港恒基公司蔡德基签订了所谓的山羊绒包装袋合同。同年6月17日和29日,由薛根和盗用银行空白汇票两张,以益通公司的名义,汇往广东省东莞市霄边商行人民币400万元,并由陈贻全将汇票带到广东省南海县交给赵东方、杨绍琼,再由赵、杨将两张汇票交蔡德基带到东莞市霄边商行解付。然后由霄边商行将人民币400万元兑换4494949元港币汇到香港宝生银行蔡德基妻子罗沛雄私人存折上。其中,蔡德基用于600万元美元信用证的开证费及中间人手续费2614000元港币,余款1880949元港币由港商邓××提取占用。  1992年6月18日,熊道先、陈贻全与薛根和密谋,以定购山羊绒需要资金为名,由薛根和将一张银行空白汇票带到熊道先的办公室,当着熊道先、陈贻全的面,按照熊道先提供的收款单位和帐号,以益通公司的名义,填写汇票金额200万元,并将汇票交给熊道先。熊指使远洋公司的业务员林晓彬到中国工商银行包头市分行环城路办事处解付。林晓彬按照熊道先的指使,汇回中国工商银行海口市分行大英山办事处45万元并提取现金,交给海南昌华房地产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李诗锦为熊道先、熊元龙、黄康仁、田静办理出国护照费用;汇105万元到包头市商检劳动服务公司,其中又转50 万元偿还熊道先在湖南株州对外经济贸易总公司的个人欠款,转呼和浩特市土畜产进出口公司40万元作为定购山羊绒的定金,10万元由马长春用于归还个人欠款;其余50万元由林晓彬提取现金后与熊道先、熊元龙等人共同使用。  1992年6月29日,熊道先、薛根和密谋策划购买房屋。薛根和将一张银行空白汇票带到熊道先的办公室,按照熊所提供的收款单位及帐户,以益通公司的名义,填写金额人民币400万元,并将汇票交给熊道先。熊指使黄康仁(在逃)自带汇票到广东省电白县解付,黄康仁将395万元转回远洋公司帐上。同年7月2日,又转到海南华秀开发承包公司3906757元用于购买海口市滨海花园小区三号楼二单元和七号楼。除广东省电白县石化公司占用5万元外,余款43243元被熊道先占用。  1992年6月至7月间,薛根和与潘正东(在逃)多次策划盗取银行资金。薛盗用银行空白汇票五张,分别以海南昌华房地产开发公司、远洋公司的名义,先后汇往湛江市、长春市、南海县九汇镇等地,由潘正东等人解付,总金额为人民币559万元。潘正东用其中180万元购买7辆轿车(组装件),尔后将其中5辆车转给熊道先的远洋公司使用。薛根和用其中228万元为远洋公司购买海口市滨海花园小区三号楼二单元和七号楼提供购房手续费,办理房产证费、装修费、电话安装费,办理美元信用证等费用;用30万元购买海口市岭下村70号三层楼私人住宅一栋;用36万元购买海口市沿江西路433号三层楼私人住宅一栋;用162000元归还挪用海口市橡胶三厂经营部等企业款;以许雪梅、麦惠芳的名义存入银行(定期)40万元;余款29万元被薛根和挥霍。  1992 年8月25日,薛根和察觉事情将要败露,找熊道先、张德全、潘正东策划携款外逃。薛根和盗用银行空白汇票一张,以远洋公司的名义,填写金额人民币400万元,交给熊道先、张德全带到湛江市通过陈丹(在逃)解付。熊道先交给赵东方60万元,先后两次又转回远洋公司100万元;陈丹交给薛根和和现金40万元;薛根和外逃时在陈丹处取走现金13万元。案发前陈丹转回远洋公司191万元。  1992年10月9日,薛根和与熊道先、陈丹等人共谋,以购买海口市滨海花园小区的两栋楼房需要装修费的名义,由薛根和盗用银行空白汇票一张,填写金额人民币150万元,以远洋公司的名义汇往昆明市(收款人李可文),由陈丹在昆明解付后汇回远洋公司帐户。案发后由于发现及时,中国工商银行海口市分行将该款分录冲销,故未造成损失。  1992 年10月9日,赵东方打电话给薛根和、熊道先,谎称已经搞到6000万元港币汇票,但需要手续费人民币600万元,并将收款单位、解付银行传真到远洋公司熊道先处。薛根和与熊道先密谋后,由薛盗用银行空白汇票一张,以远洋公司的名义,按赵东方提供的帐号,将人民币600万元汇到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建筑公司怡新商店。由于薛根和在填写汇票时没有打盖密押,此款被及时发现扣押,未造成损失。  此外,薛根和利用本人掌管同城票据交换、综合的职务之便,分别于1991年12月5日、12月10日先后两次伪造两张进帐单夹进原两张同城票据凭证的进帐单中,与二三五暂收款项对转入帐,以假充真,将4710元分两次转入益通公司陈贻全处。陈贻全提出现金4650元交给薛根和,供薛挥霍使用。  薛根和还利用职务之便,采取涂改同城票据(代付)凭证的收款单位,编造假进帐单的手段,分别挪用海口市化工三厂、海口市大海服务部、海口市橡胶三厂、海口市轮胎厂等企业单位结算资金共6笔,计人民币162458.03元,用于他人做生意及归还陈贻全的欠款。  1992 年10月15日,薛根和在中国工商银行海口市分行东风办事处接到外地查询汇票电话后,觉察到自己和同伙的犯罪事实即将败露,便与熊道先、张德全、熊元龙以及被告人戴开业策划潜逃。熊元龙、戴开业即连夜开车将薛根和、熊道先、张德全送往广东省港江市。10月16日薛根和等人从湛江市郊劳务粮油公司购销部经理陈丹处提取现金后,由熊元龙开车把他们送到广西边境,当晚由戴开业找人带路,薛根和、熊道先、张德全偷越国境,逃往越南,案发后戴开业于1992年12月 14日到海口市人民检察院投案自首。  「审判」  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公开审理认为,被告人薛根和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伙同被告人陈贻全、熊道先、赵东方、杨绍琼、张德全等人,采取内外勾结,盗取银行汇票,擅自打盖密押,隐匿和销毁底联的手段,共开出银行空头汇票19张在外地银行进行解付,共同贪污公款3344万余元(其中600万元贪污未逐)。此外被告人薛根和采取伪造银行进帐单的手段,贪污银行代收手续费4710元。被告人陈贻全、熊道先、赵东方、杨绍琼、张德全与被告人薛根和相勾结,由薛根和采取盗取银行空白汇票,开空头汇票不上帐的手段,共同贪污银行公款。被告人薛根和的行为构成贪污罪,被告人陈贻全、熊道先、赵东方、杨绍琼、张德全伙同贪污,均构成贪污罪的共犯。其中,被告人薛根和、陈贻全、熊道先、赵东方、杨绍琼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本案主犯,被告人张德全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本案从犯。被告人薛根和还采取涂改同城票据(代付)凭证的收款单位,编造假进帐单的手段,挪用海口市橡胶三厂经营部等企业资金共6笔共计人民币162458.03元,已构成挪用公款罪。被告人薛根和、熊道先、张德全为逃避法律制裁而偷越国境,情节严重,均构成偷越国境罪。被告人熊元龙、戴开业明知薛根和、熊道先、张德全有重大犯罪嫌疑而协助他们逃避法律制裁,将他们转移、窝藏,均构成窝藏罪。  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确认本案各被告人的具体罪责如下:  被告人薛根和利用职务之便,伙同被告人陈贻全、熊道先、赵东方、杨绍琼、张德全共同贪污人民币33444710元(其中600万元贪污未遂)。薛根和本人实际占用人民币6124650元。案发后追回赃款和赃物折款共计人民币2573912.34元,给国家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犯罪情节特别严重,应依法从重处罚。  被告人陈贻全勾结薛根和并伙同熊道先、赵东方、杨绍琼,参与共同贪污人民币12354710元。陈贻全本人实际占用人民币175万元。案发后追回赃款人民币65941.7元,给国家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犯罪情节特别严重,应依法从重处罚。  被告人熊道先勾结薛根和并伙同陈贻全、赵东方、杨绍琼等人,参与共同贪污人民币2050万元(其中600万元贪污未遂)。熊道先本人实际占用人民币749 万元。案发后追回赃款和赃物折款共计人民币4685775元,给国家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犯罪情节特别严重,应依法从重处罚。  被告人赵东方勾结薛根和并伙同陈贻全、熊道先、杨绍琼等人,参与共同贪污人民币900万元。赵东方与杨绍琼等人实际共同占用人民币311万元。案发后追回赃款12万元,给国家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犯罪情节特别严重,应依法严惩。  被告人杨绍琼通过赵东方勾结薛根和并伙同陈贻全、熊道先等人,参与共同贪污人民币900万元。杨绍琼个人挥霍并与赵东方共同占用人民币339万元。案发后追回赃款和赃物折款共计人民币1264576元,给国家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犯罪情节特别严重,应依法严惩。  被告人张德全受薛根和的指派,与熊道先一起参与解付400万元汇票的犯罪活动,是本案从犯。张德全归案后能积极协助检察机关抓获薛根和、熊道先等主要案犯,对侦破此案起了一定的作用,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被告人熊元龙明知薛根和、熊道先、张德全属重大犯罪嫌疑对象,为了使他们逃避法律制裁而积极帮助他们偷越国境,窝藏犯罪分子,情节严重,应依法惩处。  被告人戴开业明知薛根和、熊道先、张德全属重大犯罪嫌疑对象,为了使他们逃避法律制裁而积极帮助他们偷越国境。案发后尚能主动到检察机关投案自首,并向检察机关提供线索,对侦破此案起了积极作用,可以从轻处罚。  本案共追回赃款人民币4974255.18元(不包括贪污未遂的600万元和工商银行冲销的150万元),追回赃物折款人民币6271570元,两项共计人民币11245825.18元,尚有14698884.82元没有追回,国家遭受重大经济损失。  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和情节,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条、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第(1)项、第三条第一款、第十二条的规定,于1993年8月13日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薛根和犯贪污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犯偷越国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二、被告人陈贻全犯贪污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三、被告人熊道先犯贪污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偷越国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四、被告人赵东方犯贪污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五、被告人杨绍琼犯贪污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六、被告人张德全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犯偷越国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  七、被告人熊元龙犯窝藏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  八、被告人戴开业犯窝藏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九、以下追缴的赃款赃物,依法退回中国工商银行海口市分行,对依法不应退回的,上缴国库。(赃款赃物清单略)  十、本案中尚未追回的赃款赃物及与本案有关的查封、冻结的财产依法继续追缴处理。  宣判后,薛根和服判不上诉。陈贻全、熊道先、赵东方、杨绍琼以他们的行为不构成贪污罪为理由提出上诉,熊元龙、戴开业以原判量刑过重为理由提出上诉。  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认为,原审判决认定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的上诉理由均不能成立,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1)项的规定,于1993年8月28日作出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最高人民法院依照死刑复核程序对本案进行了复核,确认一、二审人民法院认定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于1993年9月9日依法作出刑事截定如下:核准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维持一审对被告人薛根和以贪污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偷越国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被告人陈贻全以贪污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被告人熊道先以贪污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偷越国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被告人赵东方以贪污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被告人杨绍琼以贪污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事裁定。  「评析」  本案是建国以来全国最大的贪污案。在审理过程中,对薛根和骗取银行巨款的行为定贪污罪没有异议,但对陈贻全、熊道先、赵东方、杨绍琼的行为能否定贪污罪,有两种意见。  一种意见认为,陈贻全、熊道先、赵东方、杨绍琼在主观上缺乏贪污的故意,客观上他们的行为是分别代表海南益通实业贸易公司、海南省远洋贸易公司和贵州金龙企业经贸总公司实施的,是法人行为而非个人行为,法律上没有法人犯贪污罪的规定。所有款项均用于公司费用,他们并未非法占有,中饱私囊。而且他们四人均不具备贪污罪的主体资格,不存在利用职务便利的问题。因此,他们的行为均不构成贪污罪。  另一种意见认为,陈贻全、熊道先、赵东方、杨绍琼的行为均已构成贪污罪,理由如下:  (1)陈贻全、熊道先、赵东方多次勾结薛根和,由薛利用职务之便盗取银行空白汇票,他们向薛提供收款单位及帐号,并参与填写汇票。汇票填好后,又由他们亲自携带汇票或指使他人去外地解付,进行占用。杨绍琼明知汇票是薛根和从银行盗取的,却指使他人解付并共同占用。这表明他们主观上非法占有公款的目的是十分明确的。  (2)陈贻全所在的益通公司和熊道先所在的远洋公司经查均没有国有资产,注册资金来源是诈骗所得的赃款,在经营过程中没有按全民所有制企业有关制度进行管理,分配方式也不是按全民所有制企业分配方式进行的。上述两公司是名为全民所有制实为个体的企业。且益通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为陈贻全的时间是1992年8月24日,在这以前陈贻全没有任何法人授权委托书。熊道先虽然有远洋公司法定代表人的授权委托书,但其实施的行为已超过了授权委托范围。因此,陈贻全、熊道先的行为是个人行为而非法人行为,应由他们个人负责。赵东方、杨绍琼所在的贵州金龙公司的注册资金是赵、杨勾结薛根和等人伙同贪污银行的公款,且该公司是在1992年10月12日注册登记的,而本案案发时间是在1992年10月15日,在此以前赵、杨使用贪污款所进行的经济往来是个人行为,并且是非法的。再者,陈贻全、熊道先、赵东方、杨绍琼参与贪污所得的赃款,绝大部分用来购买私房、金银首饰、豪华小汽车和其他个人挥霍。因此,他们的行为完全符合贪污罪的客观构成要件。  (3)陈贻全、熊道先、赵东方、杨绍琼虽然不具备贪污罪的主体资格,无职务之便可以利用,但他们与薛根和相互勾结,伙同贪污。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第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与国家工作人员、集体经济组织工作人员或者其他经手管理公共财物的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  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采纳了上述第二种意见,认定陈贻全、熊道先、赵东方、杨绍琼的行为构成贪污罪,是正确的。
2023-08-27 18:18:451

北京延庆区水务局原二级主任科员于秀娟被“双开”,原因是什么?

:于秀娟是男是女?!
2023-08-27 18:18:545

求公务员渎职案例

  案1、“瘦肉精”案 16公务员涉嫌渎职  本报讯 (记者邢世伟)昨日,记者从最高检获悉,在河南“瘦肉精”事件被曝光后,截至目前,检察部门已经对12名涉嫌渎职犯罪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立案侦查。  最高检方面透露,河南“瘦肉精”事件被曝光后,最高检派出由渎职侵权检察厅负责人带队的工作组,赴河南督促查办“瘦肉精”事件背后的有关行政管理、行政执法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失职渎职等职务犯罪案件。  最高检渎职侵权检察厅负责人介绍,发生在河南的“瘦肉精”事件,是一起严重的违法生产、销售和使用“瘦肉精”,危害群众身心健康的食品安全事故,造成了恶劣社会影响。据了解,有关部门已对涉嫌生产、销售和使用“瘦肉精”的72名违法犯罪嫌疑人采取了强制措施,对涉嫌工作失职的53名公职人员进行调查取证。  截至目前,河南省检察部门已对孟州市畜牧局赵和镇畜牧防疫中心站检疫员李正福、动物防疫中心防疫员田伟斌等12名涉嫌渎职犯罪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立案侦查。  与此同时,江苏省检察部门日前也已对“瘦肉精”事件中涉嫌渎职犯罪的南京市建邺区商务局商贸科科长王健、农办动物卫生监督所所长岳邦超等4人立案侦查。  案2、生态环境被严重破坏 郑州37名公务员因渎职被查办  前日,因玩忽职守造成基本农田的土被人挖走卖给窑场牟利,中牟县雁鸣湖乡国土资源所副所长王艳刚被法院认定构成玩忽职守罪。昨日,郑州市人民检察院向记者通报,为严惩危害能源资源和生态环境的行为,自去年以来,郑州市检察机关共立案查办危害能源资源和生态环境渎职犯罪案件18件37人,其中有罪判决11件20人。  据了解,2008年3月至6月期间,中牟县雁鸣湖乡农民李秋生、杜建设、岳红波(此三人已另案处理)为牟取经济利益,购买了雁鸣湖乡太平庄村杨某等农户位于该村南边的耕地10余亩后,未经任何部门批准,擅自使用挖掘机在耕地内取土卖给狼城岗窑场。  检察机关认为,王艳刚在主持雁鸣湖乡国土资源所工作期间,没有及时、有效地制止和打击李秋生等人的违法行为,造成基本农田被严重毁坏。据此,检察机关于2009年5月14日依法对王艳刚立案侦查后提起公诉,法院审理后作出判决,认定王艳刚构成玩忽职守罪,但免予刑事处罚。  案3、为企业造假出力 一公务员渎职致使企业损失117万  中广网珠海9月23日消息 近日,金湾区检察院与反渎职部门互相配合,成功立案侦查了金湾区某局公务员张某勤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使广东一家建筑工程公司117余万元工程款无法收回,并导致数十万元农民工工资无力发放的渎职犯罪案件。  今年5月,金湾区检察院在审查批捕一宗涉嫌伪造、变造公文案件时,发现张某勤可能存在渎职行为,随后及时与反渎职部门沟通了有关案情。经查,2004年5月至2008年5月,张某勤在金湾区建设局服务窗口从事建设工程施工报建和竣工备案资料的审查等工作。2003年,广东省一家建筑工程公司承建了珠海某机械模具有限公司的厂房和综合楼工程,该工程于2005年完工,但该机械模具有限公司因工程款纠纷而不能完成竣工验收备案,不能取得房地产权登记。为了达到竣工验收备案,取得房产证的目的,该机械模具有限公司委派办公室主任张某富(另案处理)多次找到张某勤,请其帮忙办理,并请其吃喝和送礼。2007年7月,张某勤违反规定,将另一已经签署了“同意竣工验收备案”审批意见和加盖有建设局备案业务专用章的一份文件提供给张某富。该机械模具有限公司在2008年4月8日用此虚假备案文件顺利取得了房产证,随后将此厂房和综合楼转卖。
2023-08-27 18:20:402

监狱警察失职案例

贩毒捎毒 汉中一看守所4民警被判刑(2004年)据《华商报》报道,陕西省汉中市汉台区看守所4名民警利用职务之便,与外人勾结致使毒品流入看守所一案日前有了结果。汉台区法院近日分别以运输、贩卖毒品罪和滥用职权罪,一审判处4名看守所民警2至5年有期徒刑,同案中多次向民警提供毒品的另一被告人李丽芳被判有期徒刑7年。 原汉台区看守所民警张波从今年4月初开始,提供手机给在押人员与外部人员李丽芳取得联系。由李购买毒品送至看守所门外,再由张波接进看守所内,提供给在押人员吸食。李、张二人用相同的手段先后14次在看守所贩卖海洛因5.6克;另3名被告人分别为原看守所副所长陈建华,民警彭甘秦、张本林,他们从去年12月初起,分别多次帮助在押人员带出现金,交给李丽芳购买毒品,并帮忙将藏在食品中的毒品带入看守所内,致使被关押人员多次在看守所内吸毒。 法院审理认为,李丽芳、张波无视国家法律规定,在监管场所贩卖毒品,其行为已构成运输、贩卖毒品罪;被告人陈建华、张本林、彭甘秦身为警察,却违反看守所有关规定,逾越职权,徇私舞弊,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其行为已构成滥用职权罪。法院一审以运输、贩卖毒品罪判处张波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1万元;以滥用职权罪分别判处彭甘秦、张本林、陈建华有期徒刑3年6个月、3年和2年;以运输、贩卖毒品罪判处李丽芳有期徒刑7年,并处罚金1.5万元
2023-08-27 18:20:504

公职人员非法经营罪会被留置吗

会广安通报6起公职人员违规从事营利活动典型案例广安市纪委对近期查处的6起公职人员违规从事营利活动典型案例进行了通报。目前,谭福川被立案并采取留置措施,正在接受审查调查
2023-08-27 18:21:273

民营企业职务犯罪带来的危害

一、民营企业职务犯罪的表现形式:(一)、将管理、经手、使用的财物据为己有;(二)、本企业人员相互勾结,监守自盗;(三)、利用职务之便,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公司财物;(四)、帐外收取回扣归个人所有;(五)、收款不入账,私自将企业资金挪作他用。二、民营企业常见刑事犯罪的种类以及处罚(一)、挪用资金罪案例:某甲,男,29岁,某民营公司财务部经理。2007年3月至4月,某甲利用职务之便,擅自从银行领取公司资金近16万元,用于个人炒股。2007年4月案发后,某甲退出了全部赃款。2007年7月法院判决某甲挪用资金罪成立,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法律分析:《刑法》第272条规定:挪用资金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违反公司法受贿、侵占、挪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挪用本单位资金一万元至三万元以上的,为“数额较大”;为进行非法活动,挪用本单位资金五千元至二万元以上的,追究刑事责任。处罚: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或者数额较大不退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二)、职务侵占罪  案例:某乙,男,38岁,某民营公司财务经理。2006年2月至5月,假冒客户签名,将客户在公司的20万产品预付款取出,但只归还客户10万元,将另10万携带潜逃。2006年6月被捕归案,赃款被追回。2006年11月法院判决某乙构成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  法律分析:《刑法》第271条规定: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违反公司法受贿、侵占、挪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侵占公司、企业财物五千元至两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侵占公司、企业财物十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  处罚: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三)、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  案例:某丙,男,44岁,某民营公司招标部副总,在该公司一项目招投标过程中收受某投标单位5万元,帮助该单位中标。案发后,某丙以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被法院判处4年有限徒刑。  法律分析:《刑法》第163条规定: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是指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违反公司法受贿、侵占、挪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索取或者收受贿赂五千元至二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索取或者收取贿赂十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  处罚: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四)、侵犯商业秘密罪  案例:某丁,某民营公司销售部副总,2006年7月某丁在明知公司有“不准泄露公司内部任何商业机密信息”规定的情况下,擅自将公司的供货商名称地址、商品购销价格、公司经营业绩及会员客户通讯录等资料,秘密复制软盘。2006年9月将复制资料出售给另一公司,造成公司业绩大幅下降。案发后,某丁以侵犯商业秘密罪被依法判处两年有期徒刑。  法律分析:《刑法》第219条规定:侵犯商业秘密罪是指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或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的,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处罚: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三、民营企业职务犯罪的防范措施: (一)、是要在公司内部开展全方位的法制教育,尤其是对管理、财会、购销人员进行教育,提高他们遵纪守法的自觉性和主动性;(二)、是督促公司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及时建立完善好行之有效的规章制度,同时查漏补缺,制定一些操作性强,应用性强的制度,并做到经常性地进行检查、督促,以确定各项制度的落实;(三)、是严厉打击职务犯罪,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坚决查处,严厉打击,震慑犯罪分子,有效遏制职务犯罪上升的态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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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

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刘复之 各位代表: 一、打击贪污、受贿犯罪的情况 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以来,最高人民检察院根据大会关于加强社会主义民主和社会主义法制的精神,履行宪法赋予的法律监督职责,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各级专门检察院,积极参加廉政建设,开展了打击贪污、受贿犯罪的斗争。我们把这一斗争列为检察机关打击经济犯罪的第一位工作,作为检察工作的一个重点来抓,并取得了一定成效。 在开展打击贪污、受贿犯罪斗争中,检察机关重点抓了以下几项工作: 第一,开展举报工作,发动和依靠群众检举控告贪污、受贿犯罪活动。1988年5月,最高人民检察院推广了深圳市检察院建立举报中心的经验。同年7月以后,全国各级检察院相继建立了举报机构。截至1988年底,全国有2784个检察院建立了举报中心(站)或设置举报电话,158个大中城市都建立了举报中心。1988年下半年各举报机构共受理举报材料147000多件,大多数是属于党纪、政纪范围的,已转有关部门处理;反映贪污、受贿问题的有52000多件,检察机关正在进行调查,现已立案侦查的有5700多件,万元以上的大案有1500多件。通过举报渠道立案的大案数占检察机关立案侦查的全部贪污、受贿大案2900多件的50%。这些情况说明,举报工作在反贪污、受贿犯罪斗争中起到了显著作用。已经在报纸上披露的大案多是通过举报线索侦破的。半年来,我们调查了涉及241名司局级干部的问题。初步查明:属实的15人(已立案8人,逮捕2人,起诉1人);正在调查的88人;属于党纪、政纪范围的115人,已转有关部门查处;属于举报不实的23人。举报材料中涉及19名省、部级干部,有4个人的问题正在调查;属于党纪、政纪范围的11人,已转有关部门查处;属于举报不实的4人。 群众举报,为检察机关提供了大量有价值的案件线索,有力地加强了检察机关开展反贪污、受贿犯罪斗争的群众基础,也推动了受理控告、申诉的工作。去年全国各级检察院共受理控告、申诉934025件(次),查处了群众直接反映的大量问题。在开展举报工作中,我们强调,必须抓紧“及时查处”和“信息反馈”这个中心环节。目前,举报工作开始形成了一定的声势,初步显示了它的威力。1988年下半年,全国有650多人携带赃款、赃物到检察机关投案、自首,金额总计623万多元。对投案的、自首的,检察机关和人民法院依法予以从宽处理。实践证明,举报工作的效果是很好的,一方面,为人民群众行使控告、申诉权利创造了方便条件;另一方面,给检察机关依靠群众打击贪污、受贿犯罪开辟了一个有效途径。 第二,各级检察长带头办案,带头抓大案要案的侦查工作。去年4月,我们要求全国各级检察院的领导干部要带头办案,要重点查处大案要案和有干扰的案件。检察长要以身作则,亲自深入办案第一线,认真负责地指导调查、取证和分析、研究、审查证据的工作,帮助排除干扰,解决困难。不少地方的检察长这样做了,他们参加立案前的审查、立案后的侦查、决定逮捕、预审、审查起诉和出庭公诉等全过程的工作,实施了有效的领导,取得了主动权。全国现有各级正副检察长10250多名,已有7000多人亲自参加办案。过去一年中,最高人民检察院派往各地的办案组27个,正副检察长和30多名检察员、50多名助理检察员参加了这项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检察院抽调了近千名检察人员到基层检察院参加、帮助办案。这对开展反贪污、受贿犯罪斗争起到了推动作用。 第三,集中人力物力多办案、办大案。凡是这样做的地方,效果都比较好。据北京、天津、上海、广东、浙江等检察院报告,1988年办理的贪污、受贿犯罪案件比1987年增加10%左右。办理的大案要案增加15%左右;去年下半年比上半年立案侦查的贪污大案要案增加11%左右,受贿大案要案增加74%左右。 第四,加强了同各级党的纪委、政府的监察、审计、工商、税务、海关等行政执法部门的联系,使法律监督同党纪监督、行政监督结合起来。最高人民检察院先后同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国家监察部联合下发了关于加强配合和协作的通知,同其他各有关部门也建立了互相及时移送案件的制度。这种协作、配合制度,对及时发现和查处犯罪起了很好的作用。 第五,强调必须坚持一要坚决,二要慎重,务必搞准的原则,严格依法办案。我们要求各级检察机关把办案质量看作是检察工作的生命。在实际工作中,各级检察机关集中力量开展侦查工作,以查获确凿的证据作为主要目标;慎重处理法律界限不明确、政策界限不清楚和意见有分歧的案件;坚决纠正“以捕代侦”的错误作法,把好决定逮捕关和起诉关。 同时,检察机关还密切配合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发现和查处经济犯罪案件。去年,全国检察机关查处偷税、抗税罪案4479件,假冒商标罪案430件,挪用公款罪案309件。通过查处这些案件,维护了国家税收和工商管理秩序。 1988年,全国检察机关在打击经济犯罪中受理包括贪污、受贿、偷税、抗税等罪案在内的各类案件66300多件,比上年增加11%,立案侦查31200多件(其中贪污、受贿罪案占65%),比上年增加0.9%,查获赃款、赃物(折款)总计人民币4.23亿多元。 为了查处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经营活动中的投机倒把犯罪案件,最高人民检察院会同最高人民法院制定并公布了关于办理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投机倒把罪案的司法解释。据统计,1988年10月至今年1月,全国检察机关共批准逮捕这类投机倒把人犯480人,其中重大案犯74人;提起公诉206件388人,免予起诉50件111人。对某些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为投机倒把活动提供方便,从中进行贪污、受贿犯罪的,检察机关都依法受理,立案查处。 从已经揭露的问题看,当前贪污、受贿犯罪主要有以下五个突出特点:一是贪污、受贿的金额大。根据对1988年立案侦查的案件的统计,贪污、受贿10万至50万元的122件,50万至100万元的22件,100万元以上的15件。一年中查获这么多巨大金额的贪污、受贿案,是以往没有过的。二是基层掌管财物实权的人多,有近70%的作案分子是企事业单位的厂长、经理、财会、采购等人员。三是发生在银行、建筑、粮食、供销、物资系统的多。四是作案手段诡秘狡猾,行贿、受贿有的是集团犯罪,更多的是采取单线联系,往往没有现场、不留痕迹,调查、取证的难度很大。五是在对外经济活动中的贪污、受贿案件增多。一些犯罪分子向国外、境外商人索取或接受他们的贿赂,而且犯罪金额大,有的作案后携款潜逃。 从已经揭露的问题看,贪污、受贿犯罪的情况是严重的,危害很大,群众深恶痛绝。自从1982年开展严厉打击严重经济犯罪以来,7年间,检察机关共立案侦查了贪污、受贿罪案近16万件,其中贪污案件12.7万多件,受贿案件3.1万多件。犯罪分子中有的是惯犯,但绝大多数则是在“一切向钱看”的邪气中堕落、犯罪的。他们钱迷心窍,见利忘义,进行权力和金钱的交换,肆无忌惮地侵吞社会主义财产,破坏四化建设,危害改革、开放政策的实施,毒化社会风气,玷污党和政府的声誉。他们是社会主义大厦里的蛀虫、蟊贼。我们认为,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在发展有计划的商品经济中,客观上还存在着贪污、受贿现象滋生、蔓延的土壤。反贪污、受贿的斗争是腐蚀与反腐蚀的斗争。检察机关必须坚持长期斗争,必须坚持依法从严惩处贪污、受贿犯罪分子和其他严重经济犯罪分子。 从已经揭露的问题看,总体上说,党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队伍是廉洁的,是奉公守法的。堕落为贪污、受贿犯罪分子的始终是少数。当然,我们不能因此而放松同贪污、受贿犯罪的斗争,不能放松为政清廉教育和廉政建设。检察机关竭诚欢迎和认真受理来自任何方面、任何个人关于贪污、受贿问题的举报,并且希望知无不言、言无不尽。不论涉及任何人的贪污、受贿问题,检察机关一定认真调查,忠于事实,忠于法律,秉公办案,绝不手软。我们对检举人提供法律保护,依法制裁敢于打击报复的人,同时也警惕诬告陷害者。检察机关一定坚持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严格依法办案,能够克服以言代法、以权压法的现象,也能够排除不顾事实、不负责任的干扰。检察机关坚持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社会主义法制原则,以保证我们办理的案件经得起历史的检验。 中共中央、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十分重视加强廉政建设、消除腐败现象。广大群众非常关心和支持查处贪污、受贿犯罪案件。这给检察机关的工作创造了有利的条件。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3条第二款规定:“贪污罪、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罪、渎职罪以及人民检察院认为需要自己直接受理的其他案件,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和决定是否提起公诉。”据此,直接受理、立案侦查贪污、受贿等职务犯罪案件,是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重要职责,是检察机关义不容辞的一项重要任务。1988年,检察机关在反贪污、受贿犯罪方面虽然做了不少工作,但也存在一些缺点和问题,突出的是办案效率不高,主要原因是最高人民检察院督促、检查、指导不够有力;部分地方查处工作抓得不紧。1989年,我们要振奋精神,继续深入开展反贪污、受贿犯罪的斗争,切实抓好举报工作,集中力量查处大案要案,加强侦查工作和预审工作,加强侦查设施建设。我们要认真总结经验,加强反贪污机构的建设,培养反贪污、反受贿专家,促进廉政建设,为实现把贪污、受贿犯罪的危害减少到最低限度这个战略目标,作出明显成效。 二、打击刑事犯罪的情况 打击刑事犯罪活动,历来是检察机关的工作重点。一年来,检察机关与公安机关、人民法院密切配合,坚决贯彻依法从重从快的方针,继续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分子。1988年全国检察机关受理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人犯472361名,经过审查已批准逮捕404386名,比1987年增加20.3%。受理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人犯441480名,经过审查已提起公诉381202名,比1987年增加16.2%,到1988年底,已收到人民法院对检察机关提起公诉的319130名人犯的判决,作有罪判决的318446名。各级检察机关在侦查监督、审判监督中,追捕、追诉犯罪分子12073名。在批准逮捕的几类严重犯罪分子中,杀人犯12041名,比1987年增加11%;抢劫犯43829名,增加59.9%;故意伤害犯25084名,增加7.8%;重大盗窃犯38748名,增加75.8%;强奸犯30112名,减少14.1%。上述统计数字表明,普通刑事犯罪案件是上升的,杀人、抢劫、重大盗窃这几类案件上升幅度很大。 过去一年,检察机关在打击刑事犯罪方面,主要做了以下五项工作: 1、针对各地刑事犯罪的特点和治安中的突出问题,与有关部门一道适时地开展了不同规模、不同内容的专项斗争,努力减少刑事犯罪给社会秩序和人民安全带来的危害,稳定治安秩序。 2、与公安机关密切配合,普遍实行了提前介入对重大刑事案件的侦查、预审活动的制度。据北京、天津、上海、辽宁、浙江、江苏、湖北、山东、广东、广西等1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检察院的统计,1988年提前介入侦查活动16950多次。提前介入侦查、预审活动,取得了好的效果,有利于互相制约、互相配合,正确执行法律,保证办案质量,准确地打击罪犯;同时,有利于加强对侦查活动的法律监督。 3、在侦查监督和审判监督过程中,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提请逮捕、经过审查不够法定逮捕条件的39997人作了不批准逮捕决定;对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经审查不构成犯罪的2720人作了不起诉决定。纠正公安机关侦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4982次;纠正人民法院审判活动中的违法行为1918次。对人民检察院认为人民法院确有错误的判决、裁定提出抗诉1779件,到1988年底,已收到人民法院改判453件、维持原判268件的判决和裁定。 4、在办案中突出一个“准”字。1988年初,最高人民检察院下达了提高批捕、起诉工作质量的通知。要求严格审查证据,准确执行法律,掌握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做到不枉不纵。全年全国的批捕准确率达99.5%,起诉案件准确率达99.8%。 5、支持正确行使正当防卫的权利,保护和鼓励同犯罪行为作斗争的积极性。对在国家财产、本人和他人的生命、财产受到犯罪行为严重威胁的情况下,依法正当防卫,特别是依法执行公务时将犯罪分子击伤、击毙的行为,检察机关坚决给以法律保护,并运用典型事例宣传法制,表扬见义勇为的先进人物、先进事迹,使人们了解正当防卫的法律意义,勇于面对面地同犯罪分子作斗争。 我们国家总的形势是好的,是安定团结的。但就社会治安方面来看,形势相当严峻。目前,不少城市、铁路、公路沿线和沿海开放地区刑事犯罪发案上升,犯罪活动相当突出;杀人、抢劫、伤害、盗窃、流氓滋扰等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比重增高,盗窃犯罪和流窜作案很多。卖淫嫖娼、拐卖妇女儿童、传播淫秽物品、聚众赌博等社会丑恶现象屡禁不止,群众意见很大。我国处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目前又正在进行新旧经济体制的交替,社会矛盾和不安定的因素很多。社会矛盾中大量是人民内部矛盾,也有敌我矛盾。人民内部矛盾各种各样,很复杂,其中有些表现得相当尖锐。在我们社会里,敌我矛盾仍然是一种不可忽视的客观存在。我们必须看到,国内还有一些以人民为敌、以社会为敌的刑事犯罪分子,有唯恐天下不乱、妄图破坏社会稳定和社会主义建设的刑事犯罪分子,有企图分裂祖国的刑事犯罪分子。国外、境外也还不断地向我们这里派遣间谍特务。面对这种复杂情况,各级检察院和广大检察人员,要密切注意社会治安动向,正确认识形势,保持清醒头脑和警惕性。 当前,社会治安方面出现的许多新情况新问题,原因是复杂的。我们认为,客观上是因为我们社会还存在着诱发、滋长刑事犯罪的条件。在对外开放的新形势下,也带进了一些消极的东西。从主观上来看,我国的法制还不够健全,各种规章制度不够完善,管理工作跟不上,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措施不落实,在少数检察人员中程度不同地存在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的现象,也是重要原因。因此,解决这个问题是一项长期、艰巨、复杂的系统工程,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检察机关和全体检察人员一定努力改进工作,忠于职守,严格执法,作好自己的工作。 根据中共中央不久前召开的全国政法工作座谈会的精神,1989年,检察机关要坚定不移地依法从重从快打击严重刑事犯罪分子和依法从严惩处严重经济犯罪分子。在维护治安方面要同有关部门密切配合,采取集中打击、集中整顿的措施,着重抓好大中城市、交通干线和沿海开放地区打击刑事犯罪的斗争;结合办案,开展综合治理的有关工作,特别是对青少年犯罪的综合治理工作,适时向有关部门和单位提出检察建议,帮助发案单位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堵塞漏洞,预防犯罪。 一年来,监所检察工作加强了对刑事案件判决、裁定的执行和监管改造场所活动的法律监督。在监管改造场所区域内设置的派出检察院有59个,驻场检察组已有580多个。监所检察部门配合监管改造部门,及时打击了劳改犯、劳教人员在改造期间的犯罪活动,依法起诉劳改犯又犯罪和劳教人员犯罪案件5921件。对监管改造场所中发生的体罚、虐待劳改犯和劳教人员以及徇私舞弊、私放罪犯、玩忽职守等犯罪案件依法进行了查处。去年共立案侦查监管改造场所干警犯罪案件159件,其中有71人已经被判处刑罚。同时,认真处理劳改犯和劳教人员的申诉案件,使有关部门对560名劳改人员、60名劳教人员所作的错误或不当的判决和决定得到纠正。 三、查处侵犯公民民主权利案件的情况 为了加强保护公民民主权利的检察工作,最高人民检察院设置了法纪检察厅,各级检察院也健全了法纪检察机构。全年共受理各种法纪犯罪案件40450多件,比1987年增加7.8%,立案侦查12000多件,比1987年增加10.2%。在立案查处的案件中,司法工作人员和基层干部侵犯公民民主权利、人身权利案件4700多件,比1987年增加17.4%,其中,刑讯逼供案167件,诬告陷害案254件,非法拘禁案2498件。在这类侵犯公民民主权利、人身权利的案件中,致人伤残、死亡的重大案件227件。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企事业单位的管理人员因严重渎职或违章作业、瞎指挥,致使人民生命、国家财产蒙受重大损失的渎职和重大责任事故案8000多件,造成死亡5204人,直接经济损失3.2亿元。在渎职犯罪案件中,有65名处级干部,5名司局级干部被追究了刑事责任。 法纪检察查处的案件,主要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司法工作人员和基层干部利用职权侵犯公民权利的犯罪案件。我们在查处案件和排除干扰中,得到了各级党政机关、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支持。检察机关查处侵犯公民民主权利、人身权利和渎职等职务犯罪案件,是促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一项重要工作。今后要进一步加强大案要案的查处工作,对于触犯刑律的,不论其职位高低,都要秉公执法,维护法律的统一实施。 为了完善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能,我们依照民事诉讼法(试行)的规定,在少数基层检察院进行了对人民法院的民事、行政审判活动实行法律监督的试点工作。在当地人大常委会和人民法院的支持下,取得了一些有益的经验。目前正在进行回顾和总结,使试点工作依法稳步进行,正确履行法律监督职责。 四、执法情况与队伍建设 检察机关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为了提高执法水平,总结经验和教训,增强队伍素质,1988年下半年,各级检察机关对执行宪法、刑法、刑事诉讼法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的情况,进行了一次全面检查。从总的方面看,检察队伍的素质是好的,执行法律、履行法律监督职责是严肃的,广大检察人员勤奋工作,执法水平和办案质量有所提高,为维护国家法制的尊严作出了贡献。但是,我们的工作也存在不少不容忽视的问题: 1、少数案件适用法律不当,定性不准。1988年,在受理公安机关提请逮捕的案件中,错批捕276人,检察机关自行侦查的经济犯罪案件中,提起公诉的案件经法院审理作出无罪判决的130人。检察机关决定免予起诉的案件中,发现有免予起诉不当的情况:有应该起诉而错误免予起诉的;也有本不构成犯罪而错误地免予起诉的。出现这些缺点和问题,与最高人民检察院在指导上不够及时和有力是有关系的;我们认为,这是比较严重的问题。对发现有问题的案件,经过复查核实虽然都认真依法作了纠正,但应当总结教训,切实改进今后的工作。 2、超过办案期限情况比较突出。在对刑事案件的审查起诉中,办案超过期限的705件,检察机关立案侦查的犯罪案件超过办案期限的1888件。造成这种情况的主要原因是少数检察人员法制观念薄弱;法律政策水平不高,准确判断罪与非罪的能力还不强;办案经费和办案力量不足,侦查手段缺乏和陈旧,交通、通讯等技术装备落后,也影响了及时取证和结案。 3、在少数检察人员中发生徇私舞弊、收受贿赂、耍威风、打骂群众等严重违法乱纪和犯罪行为,破坏检察机关严格依法办案,给社会带来直接危害。据统计,1988年受到党纪政纪处分和刑事处罚的检察人员有340人,其中,开除公职的9人,开除党籍的22人,追究刑事责任的60人。 4、个别检察院的领导不能坚持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原则,有的甚至放弃执法立场,缺乏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的勇气。同时,也有检察人员因秉公执法而遭到不公正的待遇甚至被打击报复的现象。最高人民检察院发现这类事件后,都直接过问和支持秉公执法的检察人员,坚决同各种违反法制的行为作斗争。 1989年,检察机关在继续深入改革中,要进一步贯彻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加强和完善检察机关自上而下的领导体制;完善法律监督的具体程序;抓紧对检察人员的培养、训练,加强制度建设,为建设社会主义的法治社会作出更大努力。 第一,要坚决贯彻中国共产党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的路线、方针和政策,自觉接受党的领导,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为改革开放服务,为建立社会主义有计划的商品经济新秩序服务,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 第二,要自觉接受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监督。各级检察机关要严肃认真地遵守宪法,执行法律。要定期向人大报告工作,重大问题要随时向人大常委会报告,使检察工作及时得到监督和支持。检察机关欢迎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视察工作,对提出的意见和建议,我们将认真处理,及时作出答复,并且使之制度化。 第三,要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和舆论监督,增大检察工作的透明度。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了《人民检察院工作若干规定》,公开了举报工作办事制度。还要公布其他工作制度。坚持新闻发言人制度,通过新闻媒介向广大人民群众介绍检察工作情况,反馈人民群众举报案件的查处情况,听取社会各界的意见,及时发现和纠正工作中的缺点和错误。 第四,建立和完善内部制约制度。一要继续贯彻实行检察机关自行侦查的犯罪案件的分权制,即把侦查、预审与决定逮捕、起诉分开,由两个部门分别管理,消除权力过于集中的弊病,使各项业务活动都受到制约;二要对免诉案件实行备案、备查制度,凡是免予起诉的案件,应报上一级检察院备案、备查,上一级检察院发现免诉决定不当时,有权变更、撤销或指令纠正;三要实行申诉由上一级检察院审查处理的制度,对于不服检察机关决定的重要申诉,不由原决定机关处理,而由上级检察院控告申诉部门审查处理。 第五,改革和完善检察体制,加快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规范化、制度化的步伐。为了建设有中国特色的检察制度,最高人民检察院改革和调整了业务机构,实行了“三定”,并已经起草了《检察官法(草稿)》,正在征求意见,进行研究修改,待比较成熟后,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第六,大力加强队伍建设,提高检察人员的政治素质、业务素质特别是法律素质。这是检察机关一项战略任务。坚持“从严治检”的方针,严格治理检察机关,严格要求检察人员,严肃处理自身的各种违法乱纪事件。为了提高检察人员的素质,要继续举办各种层次的专业培训班。最高人民检察院已经建立高级检察官培训中心,正在筹建中央检察干部学院。 在1988年11月召开的全国检察长工作会议上,我们要求各级检察机关继续把提高检察机关的执法水平和队伍建设结合起来,坚持一年一次执法大检查的制度。同时,要求在各项工作中贯彻改革的精神,切实加强队伍的组织建设特别是基层建设;加强思想政治工作,着重进行党的基本路线的一个中心两个基本点的教育;表扬秉公执法的先进人物和先进单位。要严明纪律,纯洁队伍,保持廉洁,发扬“一身正气,两袖清风”的好作风,把检察队伍锻炼成为严格依法办案、秉公执法、掌握政策、实事求是、联系群众、精通业务的队伍,建设成为坚持人民民主专政的一支重要力量。 各位代表: 我国的改革取得了举世瞩目的巨大成就,为国民经济的发展注入了强大的活力,有力地推动了国家的民主政治和法制建设。中国共产党十三届三中全会确定的治理经济环境、整顿经济秩序、全面深化改革的方针,正在贯彻落实,并已取得了初步的成效。改革、开放的进一步深入和成功,给加强和开展检察工作创造了良好的条件,也给检察机关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各级检察机关要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在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监督下,在人民群众的支持下,忠实履行法律监督职责,为保障国家法律的统一和正确实施,维护国家法制的尊严,保障公民的民主权利、人身权利不受侵犯,维护安定团结,保卫和促进改革与建设的顺利进行做出新的贡献!
2023-08-27 18:21:451

求:近年,秘书利用职务犯罪的案例及分析,谢谢!

2001年以来,XX县检察院共立案查处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案件50件52人。其中:贪污案27件29人,挪用公款案11件11人,行贿案5件5人,受贿案7件7人;大案15件17人。通过办案共为国家挽回直接经济损失200多万元。二、当前职务犯罪的发展趋势及特点1、行业、系统内窝案串案多,个别犯罪向群体性犯罪演变。有相互关联的部门之间的工作人员、有领导与被领导的上下级之间关系的工作人员、单位内部有相互监督制约关系的工作人员之间相互串通,为谋取个人私利而共同犯罪的窝案串案呈上升趋势。2001年查处县印刷厂会计、出纳等2人贪污、挪用公款窝案和GT镇主管计生工作的副镇长、计生站站长等3人贪污窝案二起;2002年查处县ST公司经理等3人贪污窝案一起;2003年查处LE计生站站长等3人贪污窝案一起;2004年查处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党组书记、局长、副局长等7人贪污、受贿窝案一起;2005年查处茅贡乡、ZC镇国土所所长等5人贪污、挪用公款窝案串案和县能源办副主任、县农业局草地站副站长、AS镇农牧站站长等4人贪污、挪用公款窝案串案二起。2、职务犯罪主要集中在热点行业,并向不被关注的其他行业漫延。职务犯罪的高发部门仍然集中在医药、建筑、人事、国土等行业和部门。五年来共查处发生在这些热点行业和部门的职务犯罪案件共21件21人,占立案总数的42。不被人们所关注的农业部门的职务犯罪案件有所上升,2005年有4件4人因涉嫌职务犯罪而被立案查处。3、犯罪分子的手段更加狡猾和隐蔽。在我们不断加大打击职务犯罪工作力度的同时,职务犯罪的手段也发生了较大变化。一是由于具有相互监督制约关系的工作人员相互勾结共同作案,从而使案件的发案机率更低,取证更难。二是犯罪嫌疑人更加善于伪装自己,做表面文章,往往在大肆作案的同时,还被授予各种荣誉称号,具有很强的欺骗性。4、被查处的职务犯罪人员大多担任一定领导职务。2001年以来被查处的科级以上干部达15人,其中有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党组书记、局长、县防疫站站长、县能源办副主任、镇政府副镇长、乡(镇)国土所所长、农牧站站长等。二、发案原因分析及防范对策和建议通过对所查处的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案件的发案原因进行调查分析,归纳起来主要是法制观念淡薄、单位管理体制不健全、监督机制不完善等。2004年查处的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党组书记等7人设帐外帐,私分下岗职工再就业培训费的窝案串案就属于监管工作不力,长时间无人监督过问的情况;2005年查处的4件农业部门贪污、挪用窝案串案同样属于监管工作不力。乡(镇)农牧站的条条领导是县农业局,块块领导是乡(镇)政府,但在实际工作中却出现两家都管,两家都管不好的现象,致使犯罪嫌疑人把应给农户安装的沼气物质变卖,所得款项进行贪污却无人监督的情况。2005年查处的5件国土部门人员收款不入帐,拆联开单,贪污、挪用土地规费的窝案串案,就存在对财政收费票据管理不严,漏洞较大的问题。为从源头上铲除腐败滋生的土壤,预防职务犯罪的发生,我们认为一是应结合当前正在进行的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进一步加大对广大干部职工的政治思想和勤政廉政教育,要始终把思想文秘114版权所有政治教育放在队伍建设的首位,坚持用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武装干部队伍,引导干部职工牢固树立马克思主义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和正确的权力观、利益观、地位观。增强干部职工学法守法和职业道德意识,经常性的开展职务犯罪知识宣传及警示教育活动,不断提高认识,做到警钟常鸣。二是督促多发或易发案件部门建立健全各项工作管理和财务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和认真落实好内部监督管理机制。如针对国土部门出现的贪污窝案串案的发案原因,建议使用财政正规收费票据进行收费,对各乡(镇)领用、交核的票据按要求严格审核把关,杜绝白发票收据。三是进一步完善监督体系,实行施政阳光工程。让多发或易发案件部门接受人民监督,公开行政事项的内容和范围,公开办事程序、收费标准和收费依据,增强工作的透明度,杜绝暗箱操作和权钱交易。四是深化“系统抓,抓系统”的职务犯罪预防工作,在做好预防工作的同时,积极从预防工作中发现职务犯罪线索,提高发现职务犯罪能力,使预防职务犯罪工作与打击职务犯罪有机结合。
2023-08-27 18:21:561

质量技术监督局的职务犯罪案例

  职务犯罪解说词  --------------------------------------------------------------------------------  各位领导、各位来宾:  大家好!  欢迎您来参观由北京市人民检察院主办、平谷区人民检察院承办的预防职务犯罪警示教育展览。本次展览的目的在于使国家工作人员和广大人民群众了解职务犯罪的严重危害,从而增强拒腐防变的能力,增强反对腐败和职务犯罪的决心和信心。本次展览有以下两个特点:第一 内容丰富,共有209块展板,展出133个案件,六万两千字中包含大量预防职务犯罪的要点。第二,针对性强,分为机关篇、国企篇、金融篇、乡镇篇和预防篇五个部分,便于不同行业和群体的同志前来参观。下面由我向大家介绍第一部分《机关篇》。  根据涉案行业的不同,我将从7个方面来介绍这一篇章:  一、第一部分讲的是一把手权力失控,从而导致职务犯罪的发生。  1、原湖南省郴州市副市长雷渊利,在极度享乐心理的支配下,成为“三玩干部”,他曾为七位情妇买过七套商品房,为非婚生子女建立了700万元的“贝贝生活基金”。极度享乐的后果是他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本案警示我们:那些有极度享乐心理的人,一定不要忘了乐极生悲的必然结果。  2、王道生犯受贿罪,不仅自己被判处无期徒刑,儿子王健也被拉下了水,被判处有期徒刑11年。王道生在法庭上忏悔道:“我辜负了党和人民的培养和重托,我的行为不仅害了自己,也害了儿子。他才26岁……受过良好的高等教育,刚走上社会就被我带错了路,真是上梁不正下梁歪,是我让他步入了犯罪的漩涡……”  3、原湖北省襄樊市市委书记孙楚寅因卖官而走向犯罪的深渊。吏治的腐败是最大的腐败,要杜绝买官卖官的现象,就要堵住现行干部制度和体制存在的漏洞,只有让任用干部的每一道程序都变得真正严肃起来,才能使买官卖官找不到市场。  4、马玉伦案,给我们展示了刑法第388条规定的受贿罪的斡旋形式,这里有具体的法条规定,请大家注意观看。  从以上这些案例我们可以看出:加强对“一把手”的监督和制约,是遏制腐败的重要环节。  二、接下来我们来看发生在党政机关不同部门的职务犯罪案件。  1、先来看杨哲信,身为组织部副部长,两年中经他的手提拔大小干部有69人之多。为了卖官,他还指使别人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私刻国家机关印章,情节相当恶劣。杨哲信视国法于不顾,最终受到国法的审判。  2、他叫张小川,出生在山东革命根据地的革命家庭。在忏悔中他说:“是革命的摇篮和乳汁哺育了我,是党和人民培养了我。没想到,我却背叛了党和人民。落到今天这个地步,都是我咎由自取的结果!”  3、发送文函是每个单位都有的工作,但这项工作又很不起眼,往往算不上是易发生职务犯罪的风险岗位。但张国顺等11人竟利用这一小漏洞,伙同邮局工作人员,以加大邮资费用的手段贪污140余万元。由此可见,预防职务犯罪,不仅要找出风险岗位、易发环节和重点监督的人员,同样不能放松对其他业务制度的建设和人员的监督。要做到哪里有公共财产,哪里就有规范的制度和防范流失的机制。哪里有国家工作人员,哪里就有有效的教育和监督。  4、李有灿,原河北省外贸厅副厅长。他在一年多的时间里,就受贿4700多万,受贿的时间与数额之比,可谓是创出了全国贪官之最。  5、被人们称为“阳光采购”的政府采购机制,因集约财力、抑制腐败等多种作用而被世界各国普遍推行。我国也不例外。郑大水能够在抑制腐败的政府采购中大搞腐败,说明我们的政府采购制度还有漏洞,还不完善。另外,制度是靠人去执行的,如果人出了问题,再好的制度也难落到实处。所以反对和防止腐败,还是要靠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防体系,综合治理,才能收到最好的效果。  6、朱同球是一名总会计师,在监狱里也为自己算了一下犯罪的成本,他说:“贪到最后我又得到了什么?不仅赃款全部退赔了,而且还换来11年牢狱加身。腐败的‘成本"实在是太高了!如果能早点把这笔帐算清楚,也就不做这‘赔本"的买卖了。”  7、同样,白春根给我们求证了一下29+1=0的等式。他说:“我参加工作29年,一直清清白白,在分管煤矿工作的一年半时间内,我就弄了100多万。自己的人生经历就是29+1=0。我拿自己的政治生命开玩笑,真是太糊涂了。”  8、近年来,国有资产的流失日益严重。而平谷区国有资产管理局副局长徐少华却挪用公款,比起其他挪用者而言,更加令人愤恨。  9、肖占武是原内蒙古自治区国税局局长。犯罪后也得到了惨痛的教训。他说:“说实在的,收人家钱的时候,我表面上看起来很坦然,其实心里却一直忐忑不安,因为毕竟这钱不是自己的劳动所得。作为父母,我想的就是给孩子们多留下点东西。在不知不觉中,把孩子们也牵连了进来……”和王道生一样,他们都连累了自己的孩子。对孩子负责,并不是给他们留下多少财产的问题,而是要带孩子走正道。  三、医药卫生领域职务犯罪是导致老百姓看病贵、看病难的重要原因,百姓对此深恶痛绝,此类案件也一直是我们检察机关查处的重点。  1、李建国只是一名小小的出纳员,但他贪污的医药经费竟达687万余元。大家想想,687万元人民币能够减轻多少病人的经济负担!能够挽救多少病人的生命!李建国居然打起了贪污医疗经费的坏主意,真实丧尽天良。  2、马郸杰是原北京协和医院门诊收费处收费员。在5年的时间里,作案915次,最少一次只有27元。她对检察官说:“我拿钱上瘾了,越拿越多真的害怕了,但没法控制。谢谢你们,否则我不知道该怎么办了。”  3、广东省率先在国内建立起预防制品集中采购的制度。但由于缺乏对此制度的监督,使罗耀星等人钻了空子。本案提示我们,制度出台后,还要配备相应的监督制约机制,以保证制度的有效落实。  4、这是一对夫妻,李知文是原福建省南平市卫生局局长,他自己不好意思直接收钱,便由他的妻子危香莲在家里收受医药代表和设备代理商的贿赂。在李知文走向犯罪深渊的过程中,妻子起到了助纣为虐的作用。可见,腐败这颗毒瘤一旦长到了“贤内助”身上,则可能加快配偶和整个家庭的毁灭。同时本案是夫妻犯罪的类型之一,即利用一方的职权进行犯罪。  5、有钱了,就能过舒心日子吗?我看未必,如果拿的是不义之财,那就必然不会有好日子过。看看陆粤平是怎么说的。他说:“自从收了钱以后,我一直处在担惊受怕之中,有钱不敢用,对外不敢张扬,不敢抛头露面,天天胆战心惊。守住这收来的几百万不义之财,就像坐在一个能量巨大的定时炸弹上,说不定哪天就会把自己炸的粉身碎骨。”本案中,陆粤平产生了“别人能收,我也能收”的从众心理,原因有二:第一,他没有认清当今反腐败的严峻形势,第二,没有认识到职务犯罪的严重危害,从而走上了犯罪的道路。  四、接下来,我给大家介绍两个发生在教育系统的职务犯罪案件。  1、有这样一个场景,住在收费仅10元的通铺,饿了在路边摊点随便吃点东西,病了也只能自己扛过去。大家一定觉得他很可怜,其实一点也不。因为他身上有的是钱,他只是不敢住、不敢吃、不敢看病罢了,他就是杨善德。作为教育系统工作人员,获得种种荣誉称号后,仍没有抵制住社会不良风气的影响,走向犯罪的道路。随着检察机关查办教育系统职务犯罪的力度不断加大,杨善德寝食难安,最终选择了逃亡,开始了颠沛流离的生活。潜逃4个月后被抓获时他说:“要是再晚抓我几天,我就死在外头了。”  2、原海南省省委党校副教育长兼成教部负责人方少云被绳之以法后坦言:“当了成教部负责人后我就想:当有实权的官没几年了,不如先捞点钱再说。当时只想捞上几万元。谁料,鬼使神差,一发不可收拾。”量变到一定程度就要发生质变。为了避免向方少云那样“积少成多”,“一发不可收”,还是应当“勿以恶小而为之”。  五、第五部分我来介绍一下发生在基本建设领域的职务犯罪案件。  1、近年来,在全国交通系统经常发生交通基本建设领域职务犯罪案件,如原贵州省交通厅厅长卢万里,犯罪的数额高达5000多万,从而被判处死刑。  2、他叫陈秋峰, 1984年从建筑学院毕业后,就开始规划着自己的人生,不仅要在职位上有所发展,而且要在财路上有所“发迹”。他充分利用日益扩大的“人际资源”,在仕途和“钱途”上都朝着自己预期的目标发展。经营生意有血本无归甚至倾家荡产的风险,但违反法律去规划人生,所面临的风险则是身败名裂,到头来还是竹篮打水一场空。  3、在江苏省丹阳市的局长行列中,张阿兴是有名的“专业型、学习型”局长。大部分业余时间都用于学习,能熟练地用英语、日语与外宾交谈。但他的聪明才智也放在了为自己敛取那些不义之财上。张阿兴不学习法律知识,不践行为人民服务的宗旨,不提高思想品质和道德修养。看来这位“学习型”的局长,没有学好人生中最重要的内容。  4、大家可能都听说过“59现象”,说的是有些人临近退休时,或许是对未来的经济生活感到没有保障而产生不安心理,或许是回顾一生觉得自己贡献挺大而产生失衡心理,从而开始走上贪利型职务犯罪的道路,本案就是这类案件的典型。贪污时王桂洪已到退休年龄,程重阳已近退休年龄,他们晚节不保,没有站好最后一班岗,退休后不但不能颐养天年,反而被判刑入狱。其实只要多想想自己已经得到了什么,并明白犯罪可能使人失去最宝贵的生命和自由,那么还能去动那贪欲之心吗?  六、下面这些是发生政法系统职务犯罪的案例。  1、赵振义是原北京市监狱副监狱长,不料自己却被关进了监狱。在刘某与周凯东的行受贿犯罪中,赵振义起到了引见、沟通、交付贿赂款的作用,使这起行受贿案件得以完成,为此自己犯下了介绍贿赂罪。本案提醒我们,有热心肠的人可千万别干这事。  2、刚才我们介绍了李知文夫妻犯罪的类型一,下面这个案子是夫妻犯罪的第二种类型,即双方都有权力。韩健、卢晓萍在交通学校上学时相识。后来卢晓萍当上了财务处长,但韩健的升迁并不顺利。卢晓萍就帮助丈夫打通关系,行贿买官。最终夫妇二人顺利升迁,同时也共同走入犯罪的深渊。  3、贾永祥曾是一个老政法干部,如今却成为一个不齿于人民的罪犯,他在忏悔中说到:“监狱生活,已经使我深深懂得了自由对一个人来说是多么宝贵,能为党和人民工作是多么幸福,能很有体面地做人是多么值得珍惜。但,这都毁之已晚。”  七、上述介绍的六个部分均是贪利型职务犯罪,简单来说,就是往兜里装钱。职务犯罪还有两个类型,渎职犯罪和侵权犯罪。下面我来介绍几个渎职犯罪案件:  1、质量技术监督局在维护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保护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中,发挥着极为重要的作用。身为昌平区质量监督局局长的付金祥,本应把好产品质量关,但他却置自己的职责于不顾,使制售伪劣产品的行为得不到处罚,让伪劣产品流入市场,因而受到法律的惩处,实在是罪有应得。  2、俗话说:逆风行走的人挑战的是天气,逆水行舟的人挑战的是波涛,而顶风作案的人挑战的却是这国法。原北京市公安局崇文分局的预审员靳建明却偏要挑战这国法。他从事司法工作多年,却知法犯法,抵挡不住金钱的诱惑、人情的考验,私放在押人员,最终自毁于这场罪恶的交易。  3、大家看,这是多么幸福美满的三口之家。而一家之主孙兵却在担任昌平区国税局干部期间徇却私舞弊收受贿赂,被判处有期徒刑18年6个月,不仅给社会带来了危害,也毁了自己的家庭。  4、这是原四川省工商局局长李太银,他不但写过《碑魂》、《梦魇》等长篇反腐小说,而且还经常告诫下属:“权力与腐败与生俱来,要时刻保持清醒头脑,亲君子远小人,防微杜渐。”正是这样一副清官模样的李太银却因腐败而被判刑,看来他不是没有理解腐败的真正含义,而是一个戴着清廉面具的伪君子。  5、随着城市发展的必然,拆迁已是一件利国利民的大事,人民群众本想抓住这个契机解决住房问题。但负有拆迁管理职责东城区房屋拆迁管理中心的王龙泉、钟山雨,却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侵犯了国家和人民的利益,激怒了百姓,甚至激化了社会矛盾,使广大人民群众要求查处此类犯罪的呼声日益高涨。本案也是也是北京地区的拆迁领域第一案。  国家机关部分职务犯罪我就给大家讲解到这,请继续参观。
2023-08-27 18:22:181

大叔说会计:财务人员职务犯罪究竟有多严重

大叔说会计:财务人员职务犯罪究竟有多严重 原因有四: 个人法制观念淡薄,守法意识不强。涉案人员认为只是暂时挪用一下单位公款,等过段时间再悄悄地还回去,应该不会出什么大的问题。但随著作案次数的增加,没有被发现,结果越陷越深,数额大到无法偿还。 财务制度不健全,内部监管不严。涉案单位的财务管理混乱,财务制度形同虚设,缺乏有效的监督制约机制,未严格进行财务检查、稽核,使财务人员犯罪如“探囊取物”,即使出现了财务人员职务犯罪也不能及时发现。此外,还有些单位领导对下属财务人员失去监管,很多单位领导对本单位财务人员职务犯罪起初并不知情,有的还颇感意外,致使这些财务人员职务犯罪愈演愈烈。 财务管理松懈,制度失控。涉案单位内部管理的操作规程、规章制度制定得较为完善,但平时因缺乏严格的管理,制度未被落实、执行,也未能得到有效的监督,为犯罪者提供了可乘之机。有的单位财务管理制度不健全,措施不力,一些规定过于笼统,过于原则,相关制度操作性、制约性不强,特别是监督制约执行机制滞后,许多制度、规定只是“挂在墙上”,并没有落实到实际行动上。 审计流于形式,检查“走过场”。有的单位内部审计流于形式,财务检查审计“走过场”,涉及不到实质内容,导致财务人员无所顾忌,作案屡屡得逞。 涉案人员多是因情感犯罪、因虚荣心犯罪、因攀比思想犯罪等。 对策有四: 强化教育,预设防线。在财务人员思想上筑起预防职务犯罪的坚固堤坝,增强工作人员抵御拜金主义等腐朽思想侵蚀的能力。同时,利用典型案例作反面教材进行警示教育,不断增强财务人员预防职务犯罪的能力。 建立健全有效的财务内控制度。建立一套健全的财务内控制度,是预防财务人员职务犯罪的关键,也是治标治本的有力保障。结合本单位实际,建立责权分明、平衡制约、规章健全、运作有序的财务内控制度,对岗位职责进行科学、严密的划分,制定明确的工作职责、业务范围和许可权、责任,从而形成财务岗位职责分明、环环相扣的内控管理执行模式。 开展检查,不要“走过场”式。开展经常性日常检查:从时间上,可以是定期检查,也可以是不定期抽查;从内容上,可以全面检查,也可重点检查;从范围上,可以是针对所有财务人员,也可以是针对某一个财务人员。 加强财务公开,工作透明化。应强化财务公开意识,建立财务公开的制度,对单位的资金收支情况能向社会公示的尽量公示,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使犯罪分子有所顾忌,畏而却步,遏制财务人员职务犯罪的发生。 浅谈如何预防财务人员职务犯罪 职务犯罪历来是最严重的腐败现象之一,成为关系党和国家生死存亡的重大政治问题。近年来,我市财务人员利用职务受收受贿赂,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它方法非法占有公共财物,以及非法使用公共财产的贪污、挪用公款的犯罪案件屡屡发生。财务人员职务犯罪具有发案率高、涉案金额大、作案时间长、作案手段隐蔽等特点,同时还具有明显的职业特征。针对当前财务人员职务犯罪的特点和现状,现就如何预防有以下一些粗浅的看法: 一、产生职务犯罪的主要根源。 产生财务人员职务犯罪的原因有多种,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几点: 一是放松了对世界观的改造,政治理论和文化学习不够。在市场经济大潮中,一些人物欲横流,在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上发生了偏差,私欲膨胀,宗旨观念淡化,经不住金钱和物质的诱惑,置国家法律于不顾,走上了违法犯罪的道路。例如某单位财务人员就是没有经受住金钱的诱惑,置党纪国法不顾,收受了开发商的贿赂20多万元,在催收欠款、划拨工程款等方面给了开发商便利,最终受到了法律的制裁。 二是法制观念淡薄。职务犯罪的人员大多没有牢固树立法制观念,在工作实际中没能做到依法办事。对工作缺乏高标准、严要求,法制观念淡薄。王某曾经也是单位业务骨干,区优秀 *** 、市建设系统优秀工作者,在关健时候没有法律致上,放松了对自己的要求。 三是单位管理混乱,制度不健全,不落实。资金使用管理的规章制度虽然不断健全,但一些单位仍存在有章不循,制度形同虚设,管理混乱等现象,例如一些单位还存在一个人又是会计又是出纳,身兼多职,违反财务管理制度的情况。如巴南区丰盛镇教办出纳员李某挪用公款案。李某某采取支出不记帐的方法,将其保管的6万元教育款项挪用购买彩票,在长达3年的时间内都无人发现。 四是缺少有力的监督管理。资金管理使用工作失去了监督和约束,会产生违纪违法事件。监督工作实施不力,就没有起到干部之间相互监督,部门之间相互制约和教育挽救干部的作用。 五是个人追求物质享受,丢弃了艰苦朴素的传统美德。我国的经济水平虽然有了很大提高。并没有完全摆脱贫穷与落后,人们的生活水平还有待进一步提高。在这种情况下,一些人追求个人更高享受,便滥用职权,从而走向犯罪的道路。重庆市南岸区市政工程处一女内勤谷某工作是做本单位的财务统计报表、填报本科室的费用报销凭证到财务室报账,以及经授权采购一些办公用品。谷某71次模仿领导的签名骗过财务人员,将购买的化装品、服装等物品涂改后报帐,套出6万多元现金,就这样把自己弄进班房。 财务人员职务犯罪,既有主观方面,又有客观方面。 打击是惩治职务犯罪的治标措施,预防才是治本之策。结合上述财务人员职务犯罪的几个成因,做好预防工作笔者认为要做好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加强法制教育和思想道德工作,增强财务人员的自我约束能力。 1、加强法制教育,使财务人员充分感受到法律的神圣和庄严。“莫伸手,伸手必被捉”,使潜在的犯罪人员充分感受到法律威慑力,认清犯罪行为及其必须的法律后果。 2 、加强职业道德和职业素养。必须端正财务人员的思想,提高财务人员的整体素质,培养高尚的思想品德和大公无私的优秀品质,是从根本上预防职务犯罪的有效措施。 3、采用典型进行宣传。通过抓先进典型进行宣传,引导鼓励树立正确积极的荣辱观,进行正面教育。 第二、建立健全规章管理制度,切实做到科学管理、规范管理。 一是建立健全单位内部管理体制。二是建立和完善科学的财务管理制度,针对单位具体情况制定科学的操作性强的财务管理制度及其实施细则。有一句话叫“细节决定成败”,有了健全的、科学的管理制度,就使财务工作有章可循无漏洞可钻。 第三、建立完善的监督机制。 没有监督的权力必然导致腐败。一要强化财务人员的内部监督,单位内部的管理制度要严格执行,遵守程式遵守纪律。二是强化外部审计监督。 第四、选好用好财务工作人员。 会计、出纳人员的选用非常重要,选用得好,给领导当好了助手,对单位的经营管理能起来积极的促进作用,选用得不好,会给单位带来很大的损失甚至灾难。选用财务人员一要具有相应的专业任职资格。二还要加强财务人员的继续教育学习和培训,努力提高业务水平和能力。 第五、要切实落实财务公开工作,增强财务公开性和透明度。 财务工作虽然有一定的保密性,但必要的公开和透明,不仅不会扰乱财务管理,给工作形成障碍,反而是通过接受公众的监督,使财务工作更加规范化、制度化。一定程度上保护了单位领导和财务工作人员。 预防财务人员职务犯罪工作任重而道远,如果对财务人员职务犯罪问题有了本质的清醒的认识,再运用各种手段、途径、措施来提出对策。通过着力构建教育、制度、监督相结合的惩治和预防体系, 经济和社会的发展才能健康、快速、和谐、稳定。 大叔说会计:财务和会计究竟有什么区别 简单说,财务 指的是 资金的活动, 会计 指的是 对资金活动 的 计量、记录、反映、监督 。 财务人员职务犯罪,挪用公款罪如何认定,哪些行 什么是贪污罪?什么是挪用?两者区别何在? 两者的手段、目的都不相同 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挪用公款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为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或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盈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没有归还的行为。虽然两者都是特殊的主体,都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但贪污是永久地占有,挪用公款却是暂时性地占有;贪污实现了财物权的转移,而挪用并没有转移财物手所有权,只是暂时占有公款,以达到使用和收益的目的;贪污是通过侵吞、窃取、骗取等手段达到目的的,而挪用公款一般都为擅自私用公款,没有、也不必要采用贪污所实施的手段。虽然两罪同属“贪污受贿罪”这类大罪里,但由于这两个罪的社会危害程度不一样,所以贪污罪的最高刑可判死刑,而挪用公款罪的最高刑是无期徒刑。 浅谈如何预防供电企业财务人员职务犯罪 加强廉政建设,预防职务犯罪,是提升供电企业管理水平的重要内容,是供电企业内质外形建设的重大任务。针对财务人员职务犯罪的特征,结合供电企业的行业特点,现就如何预防财务人员职务犯罪谈谈以下一些粗浅的看法:一、产生职务犯罪的原因分析一是放松了对世界观的改造。在市场经济大潮中,一些人物欲横流,在价值观上发生了偏差,私欲膨胀。少数供电企业财务人员对基层电力岗位和手中的权力缺乏正确的认识,个人的世界观和价值观逐渐扭曲,在工作实际中没能做到依法办事。以挪用公款为例,挪用人往往认为“借”公款用几天,随后就还了,没什么大不了,这就是法制观念淡薄的具体体现。对工作缺乏高标准、严要求,经不住金钱和物质的诱惑,从而走上了违法犯罪的道路。二是单位管理制度不健全。规章制度对于规范财务人员的行为,引导其正确履行职权具有重要作用。极个别单位仍存在有章不循,制度形同虚设,管理混乱等现象。如平时我们所说“小金库是腐败现象,滋生蔓延的温床”,其中的“小金库”实质上就是规章制度不健全,缺乏监督管理的产物。如果管理出现了漏洞,使极个别腐败分子有机可乘,从而引发职务犯罪。三是监督制约机制不健全。 大叔说会计:为什么大部分财务人员的工资都这么低 相对比起IT、金融、证券、科研等行业,财会类的职业,对于我们大多数人来说,进了一个普通企业,在这个公司,财务部门又属于公司的职能部门,不是公司的核心,没有特别大的上升空间,干起来成就感不大。这么说来,工资水平确实只能是中等水平甚至中等偏下。 特种兵一旦犯罪,后果究竟有多严重 军事法规一般较严,而在职军人犯法普通法庭不能审理,必须上军事法庭。 所以会从严处理。 《刑法》中税务人员职务犯罪有哪两项罪名 对自己严要求,自己约束自己。在工作中要时刻用道德做丈量尺度,无论做什么事都要对得起良心。要遵守本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严守法律底线,彻底远离违法违纪。 公务员犯罪严重吗,基层职务犯罪现状怎么样 个别地区的基层领导干部犯罪情况较为严重。 普通公务员犯罪并不明显,但一般性违法行为比较多。 基层领导因为直接接触最本质的基层利益。所以个别地区的一些领导干部采取不公开 *** 资讯和民生资讯、秘密操作、申报虚假工程专案、编造虚假支出、利用社会及官场关系为他人非法办理各项事务等方式,贪污受贿较为严重。 这只是个别地区。 财务人员拒绝移交会计帐本是不是犯罪? 财务人员拒绝移交会计帐本是不对的,会计的工作不是听命于上级,您的工作依据是会计法或税法,不是听命于哪个上级领导,只要您从事的机构或企业有正当/合法的理由要您配合,您必须给予配合,以便将工作顺利进行。
2023-08-27 18:22:331

财会人员职务犯罪的原因有哪些

1、隐蔽性强。财务人员犯罪也可称为“职业犯罪”,即财务人员使用专业技术手段实施犯罪,隐蔽性较之一般犯罪强。犯罪人员往往利用单位资金、帐户管理方面制度不健全或制度不落实实施犯罪。作案手段除常见的收款不入帐、以少报多、重复报帐、利用保管印章的便利私自开银行支票提取现金、隐匿、伪造、变造银行对帐单、虚增债务等外,还有不少是利用计算机作案。2、从事营利活动成为财务人员职务犯罪的直接诱因。根据案例分析,财务人员因赌博、经商、炒股实施贪污、挪用犯罪成为发案的直接诱因。3、“小金库”成为相对集中的发案部位。对相关案例的分析表明,一些国有企事业单位违反《会计法》规定,在基本帐户以外开设多个帐户截留资金,形成的“小金库”日益成为滋生职务犯罪的温床,大量的财务人员职务犯罪案件与“小金库”有直接的关系。4、单位领导与财务人员相互勾结,共同犯罪。财务人员职务犯罪案件有不少是单位领导与有关财务人员相互勾结共同作案。由于此类案件的单位领导直接参与作案,使得单位的财务工作失去监督,犯罪易于得逞。5、犯罪手段多样化。由于财务人员直接经管着单位的财务,犯罪手段十分繁多。他们有的采取收取现金不入帐或多收少记的手段贪污公款;有的采取“大头小尾”、“开阴阳发票”的手段,贪污差额款;还有的采取虚报冒领的手段侵吞公款。更有甚者,公款私存、贪污利息;将本单位公款通过银行转到其他单位帐上,再提出现金;“靠山吃山”,把公款作为自已的“小金库”,大肆侵吞或挪用。在当前社会经济活动中,个别财会人员为了非法占有国家财产,利用职务之便,除了伪造不存在的经济业务,改变真实的业务性质、内容、编造数据以达到其目的外,随着市场经济的向前发展,目前,又向多样化、复杂化、隐蔽化、科技化方向发展。
2023-08-27 18:22:454

案件生产重大典型刑事案例标题怎么写的

职务犯罪、案例、典型。根据查询文秘帮显示,职务犯罪典型案例内容标题应该包括以下几个关键词:职务犯罪、案例、典型。通过这些关键词能够明确表达该文章的主要内容为介绍职务犯罪的典型案例,让读者更好地了解职务犯罪的实际情况。
2023-08-27 18:22:521

职务犯罪判缓刑的案例

法律分析:职务犯罪也可适用缓刑。具体条件:1.国家工作人员贪污、受贿数额在二千元以上不满一万元,犯罪情节较轻,能主动坦白,积极退赃,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适用缓刑。2.国家工作人员贪污、受贿一万元以上,除具有投案自首或者立功表现等法定减轻情节的之外,一般不适用缓刑。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第三百八十五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
2023-08-27 18:23:011

会计人员职务犯罪的特点与启示

一、会计人员职务犯罪的特点1.犯罪年龄年轻化。在众多财务人员犯罪案例中,年轻人犯罪现象突出。根据北京市朝阳区检察院提供的材料表明,国有企业财务人员职务犯罪现象比较严重,犯罪人员中1/4是30岁左右的年轻人。北京海淀检察院1998年至2000年10月查处国家公职人员贪污。受贿等案件19件,犯罪嫌疑人平均年龄为25.6岁。如北京市通州信通电信器材经销部出纳员谷岩(19岁),利用职务之便,采取收入现金不入账、直接从银行提取现金及涂改单据等手段,将公款77万余元贪污为己有,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15年,没收个人全部财产。2.犯罪数额巨大化。会计人员职务犯罪的数额一般比较巨大。因为会计人员在岗位上犯罪后,会利用各种手段如伪造凭证、毁灭证据等掩盖罪行,这样就为会计人员的连续作案提供厂保证,致使连续作案金额累积到较大程度时,才会被人们发觉。如韩国昌利用担任中北方上市公司财务一处会计之便,以虚设账目、伪造收据、变造结算清单、多收少入账等手段,骗取、侵吞代管款人民币1412万多元,另外还擅自将公款45万多元借给他人进行盈利活动。3.犯罪性别女性化。据统计,在我国会计人员职务犯罪中,女性人数明显偏高,并且女性犯罪的情感化因素比较严重。例如,义税务局女会计为了满足情人的贪婪欲望而实施犯罪,利用自己保管增值税发票的便利条件,倒卖增值税专用发票100多本,得款 40多万元,为自己的情人购买摩托车、住房等,她为自己的感情葬送了自己的前程。4.犯罪手段专业化、现代化。进行会计职务犯罪的人员一般都具有较高的文化水平,有些甚至是业务骨干、技术骨干,他们利用自己的专业技术知识在自己熟悉的业务圈里进行作案,能够准确把握时机,还对以利用单位会计制度上的漏洞,作案后销毁证据或者采取各种手段隐瞒犯罪事实。如广州某电算化会计,利用计算机进行串户,把他人账户上的资金转汇到外地,用行贿等手段非法提取现金900多万元,至被抓获。 二、会计人员职务犯罪的启示l.会计人员要加强职业道德意识,注重自身素质的提高。第一要敬业爱岗,尽职尽责。应当忠诚党和国家的财会事业,热爱财会工作,努力尽自己的义务和责任做好本职工作。第二要自尊自爱,廉洁清正。财会人员要珍惜自己的人格,在市场经济中要法身自好,不利用职务之便徇私舞弊。第三要依法办事,客观公正。应当严格按照财会法律、法规等要求办理财会事务,做到实事求是,客观公正,保证提供的会计信息合法、真实、准确、及时、完整。第四要统筹兼顾,开拓创新,不断提高自己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新世纪的会计人员要注重计算机、网络、财务管理等方面知识的学习,以不断提高自身素质,适应会计发展的需要。2.企事业单位要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完善各种内部控制措施。健全完善的规章制度,就是要保证监督措施的有效性,使会计人员没有办法找到制度的缺陷,从而使其没有机会进行职务犯罪。3.要加强法制建设,严惩重大犯罪行为。目前全国各地都在深入学习、贯彻实施新《会计法》,新《会计法》第六章明确规定了有关法律责任。例如第四十三条对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四条对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章第四十条规定,因为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做假账,隐瞒或合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贪污、挪用公款,职务侵占等与会计职务相关的违法行为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员,不得取得或者重新取得会计从业资格。在具体执法活动中,对犯罪数额巨大、情节恶劣、犯罪潜逃、拒不悔罪的犯罪嫌疑人,应当依法严惩,以起到杀一儆百的作用,使那些想利用职务之便实施犯罪的会计人员不敢犯罪。
2023-08-27 18:23:121

北京刑事辩护好的律师

你好,刑事律师的办案比较错综复杂,不仅需要经验丰富,还需要律师有强大的能力。好刑事律师通常非常了解当地的政策,有经验,并且有责任感和敬业精神的,这样的刑事律师才是好的律师。
2023-08-27 18:23:238

机关单位正风肃纪会议简报

  机关单位正风肃纪会议也是有简报的,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机关单位正风肃纪会议简报一:   日前,县国土资源局在五楼会议室召开廉政教育暨正风肃纪大会,进一步筑牢党员干部的思想防线,增强责任意识和自律意识,锻造廉洁自律的干部队伍。   会上,县检察院党组成员、纪检书记张之海首先以“加强廉政建设、预防职务犯罪”为主题做了报告。张之海从职务犯罪的概念、当前反腐形势,列举了几种常见的职务犯罪,并结合当前职务犯罪的形式特点、作案手段及给个人和家庭带来的危害等方面的内容进行了详细讲解。同时,张之海还结合自己近年来查办的干部职务犯罪典型案例,给大家作了通俗易懂、深入浅出的讲述,并针对与会人员在工作中可能遇到的问题,提醒大家提高自我防范意识,积极预防各种职务犯罪事件的发生。   县纪委副书记郭德民深刻分析了做好新常态下的国土资源系统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重要性,并就当前我国反腐败斗争形势和反腐败工作重点等方面,结合实际案例,对全体干部职工提出具体要求。郭德民要求县国土资源局全体干部职工要认真学习执行中央、省、市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各项规定,明确红线,设立心理禁区,防范于未然,努力构建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郭德民还希望,大家要从中国传统文化中汲取养分,养德修身,固本培元,自觉增强拒腐、抗腐自身免疫力,做一名合格的党员干部。   县国土局局长路飞在会上要求与会人员要严明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强化纪律刚性约束,始终把国家、集体和人民的利益放在首位,多为群众着想,守住为官底线;同时,要提高思想认识,守纪律、讲规矩,在制度建设、纪检监察队伍建设、勤政有为等方面上狠下功夫,时刻保持奋发有为、积极向上的精神状态,做到既廉洁又勤政,既干净又干事,为全县国土资源事业实现新跨越提供坚强的纪律保障,努力确保2016年全县国土资源工作再上新台阶、再创新佳绩。   机关单位正风肃纪会议简报二:   9月9日下午,泸县工商局在四楼会议室召开了正风肃纪工作会,领导班子及全体工商干部参加了此次会议。   会上,党组书记、局长童执全及时传达了泸县正风肃纪工作会议精神,转述了县委薛学深书记对各部门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和生活纪律的要求和重点工作要求,并通报了近期查处的违法违纪典型案例。童局长强调:一是要强化学习,提升自身形象,加强政治理论、党规党章、《条例》等规章制度的学习;二是要加强管理,强化内部监督,通过自查自纠发现问题,查找问题,同时加大明察暗访的力度;三是严禁收受礼金红包,严格遵守“八个严禁”的规定,坚决不越红线,严守底线。   通过此次会议,泸县工商局再次严明了纪律,给广大工商干部敲响了警钟,筑牢了防腐拒变的防线,营造了浓厚的廉政氛围。
2023-08-27 18:23:391

明知有人犯法,知情不报有什么罪吗?

2023-08-27 18:23:497

职务犯罪的原因及预防措施

  职务犯罪的原因   政治素质低、精神 文化 空虚   职务犯罪的干部大多数没有良好的思想基础,又放松自身的政治学习和提高,不注意改造自己的主观世界。在市场经济的大潮中,受西方拜金主义、享乐主义和极端个人主义等腐朽思想文化的影响、侵蚀,在经济利益的驱动下,世界观、人生观错位,价值观扭曲,把一切向钱看的腐朽思想带入执法领域中,把手中的权力视为交换的筹码,以权谋私、权钱交易,把公正执法扔到了脑后。究其根本原因是丢掉了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基本思想,动摇了理想信念。在精神文化方面,权力腐败助长腐朽没落思想,瓦解人民群众对现代化事业的信心,滋生对执政党的政府的离心离德倾向。   权力过于集中、缺少监督和制约   [4]权力过分集中是我国党政领导体制中传统的弊端。早在改革开放之初,邓小平同志就指“出党和国家领导制度中的主要弊端之一是权力过分集中,过分集中往往把党的领导变为个人领导。必然造成官僚主义,必然要犯各种错误”。固然,腐败分子的堕落有其个人品质的原因,但是他们的腐败活动既然发生于体制内,这就要求我们必须认真检讨制度环境存在的内在的疏漏。无疑,正是过分集权的体制为某些掌权的人提供了自由用公的可能。过大的权力膨胀了他们的个人意志。   而且,权力过分集中还使得纠正权力过错的代价大大提高。1、权力过程中缺乏有力的制约和监督。权力现象的一个客观规律是,没有制约的权力容易被滥用。在失控和约束不力的情况下,个人的意志常常会由于没有压力和牵制而轻易地进入权力过程,从而使用权人形成不谨慎甚至是随意的精神状态。由于缺乏制约机制作保障,权力行为的规范也往往流于形式,丧失应有的权威和严肃性,得不到真正的贯彻。江泽民同志说,权力被滥用而又得不到制止,往往就会出现大问题。我国腐败现象发生的现实直接地证明了这一点。虽然在党政体制中有专职地监督各级权力的机构,但监督权和被监督权之间明显失衡,使得监督机构的职能作用受到限制。权力运作的规律表明,权力越大、越关键,就越是应当予以规范和约束。而现实权力体制中的情况却是相反,权力地位越高,受到的制约和监督却越弱。正因为制约监督不力,才使得某些人有恃无恐,肆意妄为。2、权利对权力的监控力不足。权利对权力的监控是现代权力制约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我国,这样的制度尚未健全。权利对权力的制约缺乏有效的实现手段,公民权利行为组织性差,制度保障也不够。在公职人员的选拔、业绩评估和考察、权力违法的遏制以及权力受腐败行为侵害的救助等方面,尚未建立起严密的权利参与和保障制度。   法制观念淡薄,没有树立良好的权力观   职务犯罪的干部大多数没有牢固树立公正执法的思想观念,在实际工作中也就不可能自觉遵照法律规定做到依法办事。违法办事的干部往往认为工作不会出问题,自己不会犯错误,就是发生了一些违纪违法情况,还认为自己是正确的,对工作缺乏高标准、严要求,不能兢兢业业对待每一项具体工作,最终导致执法犯法,后悔莫及。权力观是领导干部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的集中体现,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决定着人的理想信念、价值标准和行为选择,从某种意义上讲,权力观是观察领导干部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的最直接、最集中、最具体的窗口。对领导干部来说权力就意味着责任和义务,权力是人民给的,是用来为人民服务的,但在翻滚涌动的经济大潮中,有一些干部摆不正位置,政治觉悟不高,信念不足够的坚定,免疫力不足够的强,最终把权力当成谋私的工具,亵渎了人民赋予的权力,走向了后悔的腐化堕落之路。   工作机制和管理方式尚待完善   少数基层领导对干部职务违纪违法导致的各种问题认识模糊,加之受“难免论”、“难管论”的影响,行动上自然对干部失察、失管、失控。对违纪违法干部无原则地加以袒护和纵容。领导干部的一岗双责制度,明确规定既要抓业务也要抓队伍建设,但少数领导往往只顾压任务定指标,忽视讲纪律,提要求;只注重完成工作任务指标数字,不检查完成任务的 方法 和手段,不检查制度规定的落实情况。因此,工作上满足于一般化的部署要求,缺少深入检查;对违纪违法干部姑息迁就,缺乏严肃批评 教育 ;思想政治工作停留在表层,缺乏渗透到每个环节的具体 措施 。尤其是不能有效地启动预防机制,处理上又失之于宽。监督制约机制松懈,制度流于形式。近年来,各地各部门都普遍制定了相应的预防职务犯罪的规定、纪律、制度、办法等,但在具体落实上,却缺乏广度和深度,没有起到干部之间相互监督,部门之间相互制约的作用。   职务犯罪的预防措施   (一)加强教育,培养“不愿为”的廉政理念。   一方面是加强思想教育,构筑“不愿为”的自律防线。价值观念的错位是诱发职务犯罪主观原因,加强教育是消除职务犯罪思想和心理形成的主要手段,因此,我们必须要多途经、多形式开展思想教育,改变传统教育理念,摒弃“官本位”思想,牢固树立宗旨意识、公仆意识,引导干部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消除腐败的动机,营造“廉荣贪耻”的社会氛围,构筑“不愿为”的自律防线。另一方面是提升公民素质,构筑“不愿为”自律底线。公民素质的提高,关键是加强对公民的教育,而公民教育改变的不仅仅是某个人的命运,更是我们整个国家、整个民族的命运。教育除了学习必要的知识外,更重要的是培植一种文明精神,一种公民意识,一种守法意识,一种社会良知和责任。公民教育是促进国家进步,民族振兴,构建和谐社会的催化剂和动力源。我们要加大公民教育的投入,提高全民素质。公职人员自身素质低下,也容易造成职务犯罪,个人品质的不同,在同一条件下,有的廉洁奉公、秉公执法,为国家和社会奉献终生;而有的人则贪赃枉法、假公济私、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给国家、社会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损失。文化素质高的人,一般会有较高的思想境界和思想觉悟,知道什么可为,什么不可为,往往能抵御各种不良的诱惑和侵蚀;文化素质低下,则一般容易为眼前利益所惑,不能正确对待自己的身份和权力的性质,从而走向职务犯罪的道路。加强公民教育,提高公民素质还能唤起全民参政议政和拒腐防变的能力,同时也能提高公民对国家和人民负责的公德,自觉履行对公职人员的监督义务,要公职人员在众目睽睽之下不滥为。因此加强公民教育,提高公民素质,做到人人心里有法,人人心里装着道德,人人心里装着国家和人民的利益,知道哪些可为,哪些不可为,夯实心中自律底线,共同筑起公职人员“不愿为”的自律防线。   (二)健全机制,构建“不能为”的防控体制。   制度是最好的防火墙。制度对于规范国家工作人员的行为,引导其正确履行职权有着重要的作用。但现阶段一些制度跟不上时代的需要,一些制度形同虚设,因此健全制度建设势在必行。一是抓住当前机构改革和企业改革的有利时机,加快政府职能的转变,精简机构,实行政企分开,防止权钱交易。二是进一步推进干部任用制度改革。按照“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选拔任用领导干部。在党政机关普遍推行干部公开选拔竞争上岗,领导干部任前公示和民主讨论干部等制度。要建立健全用人失察责任追究制度,对在选拔干部中违反干部政策,造成失误的必须严肃追究责任。三是要确保公职单位刚性支出,让公职人员无后顾之忧。尤其要保证办案机关正常的办案经费,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铲除职务犯罪现象产生的土壤。四是要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完善有关建筑市场等各类市场管理,规范市场行政行为、企业行为和市场行为。五是要进一步增加行政办事的透明度。要大力推行政务公开、村务公开、厂务公开等。增加用权行为的透明度,由“暗箱操作”变为“阳光行动”,根治“黑箱”作业。此外还要大力推行政府采购和会计委派等制度。总之,要通过改革,着力完善与市场经济发展及政治民生相适应的各种社会管理制度,将“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从根本上将公职人员不能为的防控体制得到落实。   (三)加大惩处力度,形成“不敢为”的高压态势。   面对当前职务犯罪易发、多发、群发的严峻形势,查办职务犯罪工作一刻都不能放松,坚持“老虎”、“苍蝇”一起打,重拳出击,让职务犯罪分子政治上彻底垮台,经济上损失巨大,通过查办的案件震慑和警示那些跃跃欲试“想为”的公职人员,让他们触“贪”条件反射,望“贪”生畏,形成公职人员“不敢为”的高压态势。   1.严格立案标准,让职务犯罪分子在自由上付出代价。过来我们办案机关在案件处理上自由裁量权过大。根据刑法规定,贪污、受贿五千元即构成犯罪。但在实际办案中由于案源多,加上“警力不足”,办案机关有选择性地办案,有的几万元都不立案,法院判决弹性也很大,量刑尺度不统一,有的案件几十万元判缓刑。2012年12月31日“两高”《关于办理行贿刑事案件具体运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行贿数额较大为一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行贿数额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为“情节严重”,在司法实践中20万元以下的行贿案件很少立案,20万元以上的行贿案也追究的不多,即使追究了,多半判决也是缓刑。尤其是单位行贿犯罪都是地方政府鼓励所为,怕影响地方的利益,检察机关在办案中发现这些案件时,把它当作“红线”不敢越“雷池”。这些现象的存在,不利于预防和减少职务犯罪的发生。有的职务人员觉的利益很大,风险不高,产生值得一试的心理,导致职务犯罪呈群发、多发、高发态势,犯罪数额也越来越大。因此必须要坚持立案标准,发现一起,查处一起,不管涉及到谁,职务有多高,均依法惩处。在量刑上要严格适用法律,杜绝自由裁量,严格控制不诉、免刑和缓刑标准,要让贪污贿赂犯罪分子在仕途上付出应有的代价,并震慑和警示他人“不敢为”。   2.依法追缴赃款,让职务犯罪分子在经济上付出代价。近来办案机关为办案而办案,忽略赃款、赃物追缴,尤其是检察机关扣押的赃款赃物需法院判决方能上缴国库,由于利益的关系,双方还存在扯皮现象,法院不支持赃款赃物的判决让犯罪分子在经济上占了便宜。为了严惩贪污贿赂犯罪分子,有效遏制职务犯罪案件的发生,对涉案赃款、赃物必须依法追缴上缴国库,追缴赃款、赃物是检察机关工作任务,法院对涉案赃款、赃物要依法判决。法院在判决没收赃款赃物时,《刑法》有规定“罚金”、“没收财产”附加刑的,还要同时使用“罚金”、“没收财产”附加刑,让职务犯罪分子在经济上付出巨大代价,使其“贪”不偿失。   3.严肃纪律处分,让职务犯罪分子在政治上付出代价。对职务犯罪人员在刑罚执行从严的同时,加大行政纪律处分力度,严格执行《公务员法》、《监察条例》和《纪律处分条例》,坚决杜绝“法外施恩”,坚决从严惩处。同时完善机关法律法规,禁止职务犯罪人员从事一切公共事务管理活动,使职务犯罪人员在政治生活上付出沉重代价,从此再无行政管理权力,再无参与政治活动的权力。   4.坚持常态化反腐,让职务犯罪分子失去生存空间。中国的腐败现象几起几落,长期以来我们的反腐也是运动式地反腐。建国初期新中国接连发生严重的腐败案件,在此背景下党中央决定在全国开展了声势浩大的“三反”、“五反”、“四清”等运动,一定程度上有效遏制了腐败现象的发生。1989年初,随着改革开放的推进,职务犯罪等腐败行为呈高发态势,“官倒”盛行,党中央决定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反贪污贿赂犯罪专项斗争,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了《关于贪污、受贿、投机倒把等犯罪分子必须在限期内投案自首的通告》,通告发布后,群众举报云集,犯罪分子慑于法律威力纷纷投案自首。据统计在8月15日至10月30日的期限内,人民群众向检察机关举报的线索有133765件,到检察机关投案自首的贪污贿赂犯罪分子有36171人。近十年来,职务犯罪又呈多发、高发态势,后,新一届中央领导集体以刮骨疗毒、壮士断腕精神开展反腐,坚持“老虎”、“苍蝇”一起打,据不完全统计,去年以来检察机关查办职务犯罪案件4万多件,其中省部级以上高官就有50余名。综观历史,为什么腐败多发、高发具有反复性,因为腐败是人性自私贪婪的一种表现,具有隐蔽性、反复性和顽固性,在任何一个国家任何一个社会都几乎无法彻底根除,因此反腐不应采取“疾风聚雨”、“来去匆匆”的运动形式,先是“雷霆之怒”,后是“虎头蛇尾”,这种方法只在一定时间段起到震慑作用,没有从根本上遏制和减少腐败现象的发生,因此科学的反腐是反腐的制度化、长期化、常态化。不管是“老虎”还是“苍蝇”,不论职务高还是低,有何背景,只要违法违纪,就要依法依规惩处,以此保持反腐工作的严肃性和常态化,让职务犯罪分子无喘息之机,让职务犯罪分子无生存空间,确保社会经济健康发展,政治生态文明有序。   总之,导致职务犯罪的原因很复杂,涉及面广,有体制方面、文化教育方面、社会价值取向方面等多种原因,预防惩处难度很大,它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全社会共同努力,方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打击是手段、教育是根本、预防是目的,只有各级各界齐抓共管形成合力,方能形成国家公职人员“不愿为”、“不能为”、“不敢为”的防控体系,才能有效遏制职务犯罪的发生。   职务犯罪警示 教育心得   4月21日下午,我参加了由县专教办组织的参观县检察院惩治和预防职务犯罪警示教育活动,活动内容有2项,一是参观惩治和预防职务犯罪警示教育图文展览,二是观看警示教育片。   在检察院工作人员的带领下我们来到检察院一楼展厅参观惩治和预防职务犯罪警示教育图文展览,检察院的工作人员边讲解边引导我们参观,解讲员先简要介绍了检察院的主要工作职责,然后一一讲解了近年来盈江及德宏州内的10多个典型职务犯罪案例。这些案例对我个人的警醒教育作用是非常强烈的,这些案例都是我们身边的人,我们熟悉的人,真的为他们惋惜,组织培养一名领导干部不容易,我们很多人从农村家庭走出来,走到今天的这个岗位也不容易,想想我们过去过的苦日子,想想我们的老一辈革命家走过的艰难困苦的路,看看我们身边的先进典型焦裕禄、杨善洲、高德荣,再看看我们自己,有个幸福的家,有父母,有妻子,有子女,还有个好工作,吃穿住行,什么都不缺,我们有什么理由不好好工作呢?我们确实要好好珍惜现在拥有的工作,世间没有后悔药,所以在任何时候,我们都要头脑清醒,理想信念坚定,任何时候都要洁身自爱,出污泥而不染,守住为官的底线,守住道德情操防线,不踩法律法纪红线。完成参观图片展后我在意见簿上留下了:“多开展这类活动,让领导干部直正受教育”的建议。   近几年来我县职务犯罪有上升势,有多种原因,但与我们的宣传教育、警示教育不够也有一定的关系,有些干部甚至犯的是一种非常低下的错误,案例中介绍的某镇原镇长王某非法拘禁罪,只要懂些法的人都明白这是违法的事,但王某连起码的 法律知识 都没有,或许他知道这是违法犯罪,但仗着自己是领导的身份,就想当然的为所欲为,不管怎样,这种低级错误是不该犯的,如果我们能经常开展这类警示教育,一是对领导干部时常敲警钟,警钟长鸣,让领导干部悬崖勒马,尽量少犯错误;二是通过讲述我们身边的人所犯错误的案例,无形中警告、警醒我们的干部,任何时侯都不要抱有侥幸心理,莫伸手,伸手必被捉,让领导干部不敢腐;三是宣传了法制精神,让领导干部要依法行政、依法办事、依法履职。   看完图片展,又到五楼观看了“诱发公务人员职务犯罪的认识误区”警示教育片,片中例举了七种典型认识误区:误区之一:钱是老婆孩子收的,我并不知情,更没有直接收钱,犯不了罪;误区之二:亲属、同学、朋友的钱财往来,纯属私人关系赠送,构不成犯罪;误区之三:我帮他揽工程,他争了大钱,我得点小钱,按劳取酬,理所应当;误区之四:单位留个小金库,自己一分钱也不挪用,一切都是为了集体,犯不了法;误区之五:这是集体研究决定的,出了问题也不应是我个人承担责任;误区之六:写点书,画点画,搞点创作,赚个稿费,方便别人,自己受惠不受贿;误区之七:送钱接钱是一对一,只要死不认账,不能给我定罪。
2023-08-27 18:24:441

实行过限的案例

一,被告人耿某某与刘某密谋,拟由耿某某慌称购买叶某某价值三万元的手机外壳,当耿与叶交易时,刘某以非法交易为名,抓捕将手机外壳已骗到手的耿某某。后刘某又纠集吴某与其一同给耿某某帮忙。之后,耿某某对叶某某慌称有一批价值二十余万元的手机芯片出售,叶某某信以为真,按约定携款21万元与被告人耿某某交易,耿某某将叶某某装有21万元的提包骗到手中。此时,事先在附近等候的被告人刘某、吴某穿着警服窜出,假意对耿某某进行抓捕,三被告人逃逸。被告人耿某某慌称将骗得的手机壳变卖后与刘某、吴某分赃。事后被告人耿某某得赃款20万;被告人刘某和吴某分获赃款9000元和1000元。此案中的耿某某行为是否属于实行过限,刘某、吴某应对价值3万元的手机壳负责,还是对21万元负责。二,被告人范某某系某公司司机,与公司约定在运输货物过程中对运输的货物负有保管义务。某日,范某某驾驶油罐车运输棕榈油过程中,给被告人王某某拨打电话,提出将其所运输的部分棕榈油私自卖给王某某。二被告人约定王某某购买两桶约600斤左右棕榈油。但装油时王某某暗中在装油工具上作了手脚,多装了四桶油,致被害单位实际损失3.77吨棕榈油。经估价,该棕榈油价值人民币22054.5元。王某某获赃款2400元。在被告人范某某不知情的情况下,王某某在油桶底部设置连通管,从油罐车中偷走了六桶油,而不是事先商定好的两桶油,超出了预谋的范围,而此案事实上离开范某某的行为,王某某又不可能完成犯罪。因此,王某某的行为是否属于共同犯罪中的实行过限,范某某是否应为超出预谋部分的危害后果承担刑事责任键。根据我国共同犯罪的理论,共同犯罪不仅要有共同行为,还要有共同故意,共同故意包括直接故意与直接故意,也包括直接故意与间接故意、间接故意与间接故意。如果共同犯罪中的部分行为人实施了超出共同故意的行为,另一部分行为人的行为即使对过限行为有帮助、有直接因果关系,也不能让他们对过限行为承担责任。因此,在同种共同犯罪中也是存在实行过限情况的。从耿某某等三人诈骗案看,从耿某某与刘某事先预谋,到刘某纠集吴某参加犯罪,再到耿某某谎称将骗得的手机壳卖掉后再与刘某、吴某二人分赃及后来二人实际分得的赃款这一系列情况看,刘某和吴某对耿某某诈骗事主21万元是不知情的,尽管没有这二人的行为耿某某不能完成诈骗行为,但这无法证明刘某和吴某对耿某某诈骗21万元是持一种放任的心理状态的,现有证据表明刘某和吴某只是有诈骗3万元手机壳的犯罪故意。由此可以认定在这一共同犯罪中,耿某某超出诈骗价值3万元手机壳的共同犯罪故意,诈骗了21万元的行为是共同犯罪中的实行过限。因此耿某某应对诈骗21万元的行为负刑事责任,刘某和吴某应对诈骗价值3万元的手机壳负刑事责任。有别于案例一,案例二的犯罪主体中被告人范某某作为司机对公司运输过程中的货物负有保管义务,具有特定身份,是职务侵占罪的真正身份犯,共同犯罪人王某某无特定身份。而认定实行过限应以实行犯的确认为必要前提,所以在回答案例二中范某某是否要为超出预谋的部分负刑事责任这一问题之前,我们首先要解决的一个问题是:无身份者能否成为身份犯的共同实行犯。如果不能的话,则根本不存在无身份者实行过限的问题。理论上就此问题有肯定说、否定说和折衷说。从立法上看,我国刑法总则虽然对这个问题未作明文规定,但在分则的有关条文中,可以看出我国刑法承认无身份者可以与有特定身份者共同实行要求有特定身份才能构成的某些犯罪。例如,《刑法》第382条第三款规定,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等特定身份的人员,与具有国家工作人员等特定身份者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的行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固然是职务侵占罪的实行行为,而且是身份犯的专有行为,但非法占为己有的行为也是本罪的实行行为,不仅可以由身份犯实施,而且也可以由无身份者实施。目前我国刑法学界比较统一的认识是,虽然离开具有特定身份者的行为,无身份者不可能独立完成职务犯罪行为,但是职务犯罪的实行行为可以由无特定身份者与有特定身份者共同实施。因此从法学理论和案件的事实、证据看,在本案中实施偷油行为的王某某与范某某构成共同实行犯,而不是帮助犯。在无身份者能够成为实行犯的问题解决后,再来考察被告人王某某的行为是不是实行过限,被告人范某某是否应对实行过限的部分承担刑事责任。职务侵占案是一种职务犯罪,利用职务之便是犯罪构成的核心,具有特定身份、拥有职务便利的被告人也是共同犯罪人的核心。虽然范某某在运货过程中,监守自盗是给被害单位造成财产损失的直接原因,没有范某某的利用职务之便监守自盗的行为,被告人王某某的行为根本不会产生社会危害性。范某某的行为与被害单位的实际损失具有直接因果关系,体现了职务之便的核心作用。但是范某某、王某某二人事先预谋的内容只是两桶油,这个共同故意是具体明确的,王某某在装油工具上做手脚,多装了四桶油,范某某受到了王某某的蒙骗,对此是不知道的。因此王某某的行为属于实行过限,范某某不应对多装的四桶油承担刑事责任,因此,被告人范某某职务侵占的数额应为2400元。由于职务侵占罪的数额标准是5000元,故被告人范某某不构成职务侵占罪。基于对共犯从属性本质的认识和现阶段主犯决定说,具有特定身份的范某某不成立职务侵占犯罪,无身份的同案犯王某某也就不能独立构成职务犯罪。综合本案事实和证据情况来看,笔者认为,对本案范某某、王某某的行为应以盗窃罪定罪为宜。
2023-08-27 18:24:541

如何认定职务犯罪案件中的自动投案

一、职务犯罪认定自首有专门规定对于电话通知到案的情况,最早来源于普通刑事案件。公安机关为了节省警力,给嫌疑人一个机会,电话通知嫌疑人到公安机关说明情况,后嫌疑人如实交代犯罪事实。对于这种情况,目前最高法没有明确的司法解释,但是各地的司法文件已经将其扩大放宽适用,一般认定为自动到案。对于职务犯罪案件,两高在2009年公布《关于办理职务犯罪案件认定自首、立功等量刑情节若干问题的意见》,其中对职务犯罪案件自首问题做了专门规定。其中规定,成立自首需同时具备自动投案和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两个要件。同时规定,在办案机关调查谈话期间如实交代的,没有自动投案条件,不属于自首。其实根据这个《意见》很好理解,判断一个行为是否属于自动投案,关键在于正确理解投案行为的主动性和自愿性。除了投案时间、投案对象外,一般还要注重两个问题:一个是犯罪分子本人的主动性,二是必须自愿置于有关机关的控制之下。职务犯罪不同于普通刑事犯罪,职务犯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其涉及到的主要是贪贿犯罪和渎职犯罪,因此自愿性和主动性的界定也更加严格。职务犯罪中,行为人的自愿性和主动性体现在未受到办案机关(纪检部门、检察机关)的任何通知前,主动、自愿地到办案机关交待自己的问题,由办案机关处置。而在接到办案机关的通知后再到指定地点去交代问题的,缺乏到案的主动性,属于被动到案。二、目前流行做法的观点误区很多人对此不解,称行为人是有逃跑的机会的,没有选择逃跑,而是按照办案机关的通知去到指定地点如实交代问题,这也体现了一种自愿性。这种观点有两点误区:一是没有认识到普刑案件和职务犯罪案件的区别。要理解到普刑案件之所以趋向于将电话通知认定为自动投案,是由于案件繁多,这样做会节约大量的司法资源;而职务犯罪本来就有特殊性,其中还包括一个党规党纪的约束,一个国家工作人员到底有没有这点党性和纪律性,能不能自愿主动交代自己的问题,也是党性和纪律性的一方面体现。职务犯罪案件办理应当有自己的坚持和原则性要求,不能普刑案件中对普通群众的照顾和妥协放到职务犯罪案件中,也不能让职务犯罪自首的认定“无底线”。二是没有正确认识“自动投案”的两性。“自动投案”的内涵在于主动性和自愿性。主动性是客观行为特征,自愿性是主观心理特征。二者相辅相成,不能割裂来看。在职务犯罪中,行为人的主动性体现在办案机关未掌握犯罪事实、犯罪线索或者已掌握犯罪事实和线索,但是并未告知行为人,要求接受谈话、调查时,行为人深刻认识到了自己的问题,愿意将自己置于办案机关的控制之下,因而主动找到纪检部门或者检察机关陈述自己的问题。当然,这种客观行为也体现了自愿的心理特征。而在办案机关电话通知要求行为人接受调查谈话后,行为人做了心理斗争,再到办案机关指定的地点接受调查谈话的,虽然能够体现自愿性,但是不能体现主动性。这明显是一种被动通知、被动谈话、被动调查。举个例子就能很好理解:比如说在某个国家机关派驻的纪检部门在掌握该单位王处长涉嫌受贿50万元的犯罪线索护,电话通知该处长,要他到360会议室去谈话。这种情况能算是自动投案吗?明显不是。那么,现在,将距离置换远一些,纪检部门电话通知该处长,让他到某个宾馆去接受谈话,而不是在本单位的会议室,这种情况能算是自动投案吗?明显也不能啊。不能以谈话地点的距离认定到案的自动性,如果以“逃跑”理论来介入的话,明显该理论不能成立,因为要想逃跑,是不分距离远近的。那么现在置换办案主体,将办案机关改成检察院,某检察院掌握王某涉嫌受贿50万元的线索之后,到王某单位联系纪检部门后,打电话通知王某到该单位360会议室接受谈话。这种情况能算是自动投案吗?也不能啊。现在将谈话地点置换的远一些,将会议室变成某宾馆或者检察院,能算自动投案吗?很简单的道理,也不能算。核心在于王某缺乏主动性,在某种程度上说,被通知到案的行为人是否有自愿性都是待定的问题,如果到案后都不能如实交代,如何能体现出自愿被置于办案机关控制之下?因此只有到案后如实供述的才能真正体现出自愿性。通过以上分析,我们可以看出:电话通知到案的,对于自愿性并不能完全体现,要结合之后是否如实供述才能判断是否具有自愿性;而对于主动性,则更不能体现。因此,职务犯罪中电话通知不能算是自动投案,只能算被动到案。三、最高法院观点实际上,在最高法院编的《刑事审判参考》中,一直延续本文所持观点。在《刑事审判参考》总第84辑【第755号】刘某、姚某挪用公款案中,就有这样的分析:“如果行为人明知办案机关掌握了其犯罪事实,由于翻然悔悟、迫于压力或者其他原因,自行主动到办案机关投案的,不论其基于何种动机,均属于自动投案。办案机关在掌握了犯罪事实或线索的情况下,直接找到涉案人员调查谈话,即使其如实交代犯罪事实,因缺乏自动投案这一要件,也不成立自首。被告人刘某在未接到办案机关任何调查、谈话通知的情况下,主动到集团公司纪委投案,属于自动投案。”这个分析也说明在未接到办案机关任何调查、谈话通知的情况下,主动到办案机关投案的,属于自动投案。而在接到办案机关调查、谈话通知以后,再到案的,不属于自动投案。最高法院在全国会议中,也强调经办案机关电话通知后到指定地点交代问题的,不算自动投案。虽然最高法院已经明确了上述意见,但是目前在各地省级以下法院中,仍然没有很好的适用。目前,能够贯彻最高法这一精神的有江苏省院和浙江省院。而且在最近的关于此问题请示到最高院的案例中,答复一般也都是电话通知不属于自动投案的意见。由此可见,这个观点一直具有延续性,只不过有部分地区的法院未能准确贯彻适用。说到这里,检、法、律各位,明白了吗?职务犯罪“电话通知”不能再滥用。否则也会出现一个隐患,凡是办案人员想给一个自首的,就电话通知,不想给的就不通知。如此的话,职务犯罪的侦查也会出大问题。认定自首也好,认定自动投案也好,还是要从刑法概念的本源上去认识,从刑法设置这一量刑情节的目的上去理解,而不能任性适用。
2023-08-27 18:25:101

浅谈新形势下怎样预防职务犯罪?

浅谈新形势下预防职务犯罪的办法:一、是以“两学一做”活动的开展为引领,理解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紧迫性和重要性。党员干部要正确认识“管党治党越来越严,反腐之剑越磨越利”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新形势,要认清当前“纠正和严肃查处基层贪腐以及执法不公等”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重点,要把主体责任扛在肩上,把监督责任落到实处,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持之以恒纠正“四风”。党员干部要加强自身修养,做好表率,要认真践行“三严三实”,坚守做人、做事的“底线”,不越法律法规和各项制度规定的“红线”,不碰党纪国法的“高压线”。二、是党员干部要加强学习,要结合当前开展的“两学一做”和学习《准则》、《条例》等学习活动,切实履行职责,将监督执纪问责落到实处,将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进行安排部署,盯紧关键节点,积极适应当前党风廉政建设的新常态,用“忠诚、干净、担当”的标准严格要求自己。通过大家身边的先进事迹,认识坚定理想信念及坚守共产党人精神的必要性,强化规矩意识,对于敢突破“纪律”,逾越“规矩”的行为发现一起查处一起,确保纪律规矩的刚性约束,做到慎独慎微,防微杜渐,筑牢思想道德防线。三、是不定期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和家庭促廉专题教育讲座。可邀请专业人事为党员干部及其家属开展预防职务犯罪相关知识讲授,通过列举部分职务犯罪案例,介绍职务犯罪的态势及惩防腐败体系建设,分析职务犯罪的主要特点,预防税务职务犯罪的对策和建议等方面,深刻阐述了职务犯罪的规定、种类和职务犯罪的危害性。辅以相关的犯罪警示教育片,能进一步加深学习效果。“人不以规矩则废,党不以规矩则乱”,纵观走上犯罪道路的官员,无一不是从一瓶酒、一条烟、一件小礼物、一点“小意思”开始,进而胃口越来越大,以致欲壑难填,最终走上不归之路。但愿我们的党员干部能牢固树立廉洁自律思想意识,筑牢反腐防线,常吹家庭“廉政风”,管好家庭“廉政账”,让清廉成为自己和家人的守护神。职务犯罪是,指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工作人员利用已有职权,贪污、贿赂、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破坏国家对公务活动的规章规范,依照刑法应当予以刑事处罚的犯罪,包括《刑法》规定的"贪污贿赂罪"、"渎职罪"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犯罪。作为一种特殊类型的犯罪,职务犯罪是国家工作人员滥用权力、亵渎权力的表现,是严重的腐败形式。职务犯罪严重侵害国家机关的管理职能,影响正常的管理秩序和工作秩序,破坏由此产生的种种社会关系,败坏政府的威信,损害公众利益,具有严重的危害性。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国家政治、经济、司法、军事、文化、教育等管理职能,都是通过国家机关及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活动来实现的。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是人民利益的代表,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对人民负责,接受人民监督。但是,权力失去监督就会产生腐败。一些国家工作人员在职务活动中滥用职权,以权谋私,触犯刑律。因为职务犯罪具有严重危害性,采取有效措施,切实预防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已成为现代国家理论、政治理论的重要内容。为了防止职务犯罪的蔓延,从根本上遏制和减少职务犯罪,必须在不断加大惩处职务犯罪工作力度的同时,进一步加强预防职务犯罪工作。
2023-08-27 18:25:221

有马鞍山的电影有哪些

微电影《错爱》、《我不要成名》。1、微电影《错爱》。取景地:马鞍山城区近年来,雨山区人民检察院开拓创新,自编自演微电影屡获大奖。2014年7月,该院以本院查办的农村土地征迁中的职务犯罪案例为创作剧本,组织检察人员自编自导自演了全市检察机关首部预防职务犯罪微电影《错爱》。2、《我不要成名》。取景地:三匹马(花雨广场那边)、采石矶公园、海信别墅都将作为重要的取景地,另外一些景色好看、道路宽阔的街道也都将出现在电影中,作为马鞍山本土籍演员李亭哲执导的处女作,其将在马鞍山全景拍摄12天,而剧组中有很多成员都来自马鞍山,而李亭哲这次则是自导自演,和温兆伦、阳蕾、康华等主演一起为大家奉献出这部自传式当代正能量电影。
2023-08-27 18:25:291

领导干部防职务犯罪心得体会

  我国作为人民当家作主的社会主义国家,职务犯罪依然存在,人民痛恨职务犯罪,要求惩治职务犯罪,消灭职务犯罪,以维护自已的利益和国家的长治久安。以下工作心得体会范文《领导干部防职务犯罪心得体会》由工作心得体会频道为您精心提供,欢迎大家阅读参考。   职务犯罪是一种严重的腐败现象。在经济犯罪案件中,职务犯罪占有相当的比重。究其原因,主要是对领导干部的权力缺乏有效、有力的监督所致。腐败的实质是对公共权力的滥用,不受监督的权力必然导致腐败。   近年来,在查处的贪污受贿的案件中,利用职务犯罪的情形比较突出,而且犯罪金额呈越来越大的趋势,给国家和集体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和社会危害。有效预防和遏制职务犯罪已经逐渐成为社会共同关心的问题。通过学习怎样预防职务犯罪的有关知识,使我感到目前的职务犯罪有一些共性的东西和一定的规律可循。通过对职务犯罪现象产生原因和对案例的分析,能帮我们建立有效的监督机制,减少利用职务之便犯罪的发生。我国目前一些公务行为的透明度还不高,人民群众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活动知之甚少,因此限制了社会监督作用的发挥。为了有效地预防职务犯罪,方便人民群众的监督,我们应当尽力扩大职务行为的透明度,使人民群众的监督进一步发挥作用。职务犯罪产生的原因大概有以下几个:   一、政治学习放松。从职务犯罪人员身上不难看出,他们之所以走上犯罪之路,其中一个主要原因是平时不注重政治学习,法律法规知识学习,警示教育视而不见、听而不闻。主观上放松了思想改造,不能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思想道德防线不牢固,廉洁奉公抛于脑后,终于在犯罪的道路上越走越远、越陷越深。   二、法律意识淡薄。交通运管系统由于点多面广,具有流动性强和接触面广的特点,一些思想自制能力较差的人容易受不健康思想意识和外来生活方式的浸染和金钱物欲的诱惑,利用职务之便,明知违法违纪,却铤而走险,从最初吃、喝、玩、乐贪小便宜逐步发展为犯罪。甚至于有些人的行为已经触犯了刑律却还不知。   三、制度的不健全,权力没有有效地监督。合理健全的制度是权力正确运行的根本,有效到位的监督是保障。否则,让有些人钻了漏洞,害人害己害集体。   四、其他社会因素的影响。对一些不良的风气随波逐流以及一些行业所谓的潜规则的影响,看到大家都这样,从众心里,经不住金钱的诱惑,一念之差,白白断送了锦绣前程不说,也毁了自己和家人一生的幸福。   加强作风建设,预防职务犯罪,我觉得我们要做的以下几点:   一、制定相应的预防措施和方案,建立完善的制约机制。   二、加强政治、法律、业务学习,提高自身素质,增强防腐拒变的能力。   三、是开展警示教育,加强工作人员的理想信念教育,职业道德教育和廉洁法制教育,引导职工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常怀律己之心,常思贪念之害。   四、自觉接受各种监督,时刻牢记“警钟长鸣、利剑高悬、防微杜渐、常抓不懈”十六字方针。
2023-08-27 18:25:361

浅谈新形势下怎样预防职务犯罪

浅谈新形势下预防职务犯罪的办法:一、是以“两学一做”活动的开展为引领,理解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紧迫性和重要性。党员干部要正确认识“管党治党越来越严,反腐之剑越磨越利”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新形势,要认清当前“纠正和严肃查处基层贪腐以及执法不公等”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重点,要把主体责任扛在肩上,把监督责任落到实处,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持之以恒纠正“四风”。党员干部要加强自身修养,做好表率,要认真践行“三严三实”,坚守做人、做事的“底线”,不越法律法规和各项制度规定的“红线”,不碰党纪国法的“高压线”。二、是党员干部要加强学习,要结合当前开展的“两学一做”和学习《准则》、《条例》等学习活动,切实履行职责,将监督执纪问责落到实处,将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进行安排部署,盯紧关键节点,积极适应当前党风廉政建设的新常态,用“忠诚、干净、担当”的标准严格要求自己。通过大家身边的先进事迹,认识坚定理想信念及坚守共产党人精神的必要性,强化规矩意识,对于敢突破“纪律”,逾越“规矩”的行为发现一起查处一起,确保纪律规矩的刚性约束,做到慎独慎微,防微杜渐,筑牢思想道德防线。三、是不定期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和家庭促廉专题教育讲座。可邀请专业人事为党员干部及其家属开展预防职务犯罪相关知识讲授,通过列举部分职务犯罪案例,介绍职务犯罪的态势及惩防腐败体系建设,分析职务犯罪的主要特点,预防税务职务犯罪的对策和建议等方面,深刻阐述了职务犯罪的规定、种类和职务犯罪的危害性。辅以相关的犯罪警示教育片,能进一步加深学习效果。“人不以规矩则废,党不以规矩则乱”,纵观走上犯罪道路的官员,无一不是从一瓶酒、一条烟、一件小礼物、一点“小意思”开始,进而胃口越来越大,以致欲壑难填,最终走上不归之路。但愿我们的党员干部能牢固树立廉洁自律思想意识,筑牢反腐防线,常吹家庭“廉政风”,管好家庭“廉政账”,让清廉成为自己和家人的守护神。职务犯罪是,指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工作人员利用已有职权,贪污、贿赂、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破坏国家对公务活动的规章规范,依照刑法应当予以刑事处罚的犯罪,包括《刑法》规定的"贪污贿赂罪"、"渎职罪"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犯罪。作为一种特殊类型的犯罪,职务犯罪是国家工作人员滥用权力、亵渎权力的表现,是严重的腐败形式。职务犯罪严重侵害国家机关的管理职能,影响正常的管理秩序和工作秩序,破坏由此产生的种种社会关系,败坏政府的威信,损害公众利益,具有严重的危害性。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国家政治、经济、司法、军事、文化、教育等管理职能,都是通过国家机关及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活动来实现的。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是人民利益的代表,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对人民负责,接受人民监督。但是,权力失去监督就会产生腐败。一些国家工作人员在职务活动中滥用职权,以权谋私,触犯刑律。因为职务犯罪具有严重危害性,采取有效措施,切实预防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已成为现代国家理论、政治理论的重要内容。为了防止职务犯罪的蔓延,从根本上遏制和减少职务犯罪,必须在不断加大惩处职务犯罪工作力度的同时,进一步加强预防职务犯罪工作。
2023-08-27 18:25:552

违法犯罪党员给予纪律处分的情形有

五种党员违反法律法规给予党纪处分的情形:一是有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刑法规定的行为涉嫌犯罪的;二是属于刑法规定、虽不涉及犯罪但须追究党纪责任的;三是有其他违法行为,影响党的形象,损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的;四是党员犯罪情节轻微的;五是党员犯罪,被依法判处刑法规定的主刑(含宣告缓刑)、单处或者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根据处分的轻重依次可以分为: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犯罪行为的处理程序:1.党组织原则上先作出党纪处分决定。这是确保纪严于法、纪在法前,把纪律挺在前面的要求落到实处,避免出现党员带着党籍蹲监狱的问题。特殊情况下,因案情疑难、复杂等原因难以在移送有关国家机关前作出党纪处分决定的,可以先行移送有关国家机关。党组织对违法犯罪党员的党纪处分并不以有关国家机关的结论为前提,只要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查实党员有涉嫌违法犯罪行为,便可以对其进行党纪处分。如果经过有关国家机关的认定,认为该党员不构成违法或犯罪的,或者认定该党员的行为性质轻于党纪处分认定的行为性质,受处分人认为党纪处分决定不当,可以提出申诉,有关党组织应当依规依纪办理。应该注意的是,在党员被依法留置、逮捕又不具备及时作出党纪处分的情况下,应当中止其党员权利。(1)纪检监察机关查办的党员涉嫌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案件,比如案例1中黄某涉嫌的受贿犯罪,该党员被依法留置后,若尚未作出党纪处分,则党组织应当根据监察机关的监察文书,决定中止其党员权利。(2)纪检监察机关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涉嫌职务犯罪以外的其他犯罪,一般应当按照纪法分开、纪在法前的原则,在移送司法机关前先行作出党纪处分。特殊情况下,因案情疑难、复杂等原因难以在移送司法机关前作出党纪处分决定的,可以先行移送司法机关,并在该党员被司法机关依法逮捕后,由党组织决定中止其党员权利。(3)纪检监察机关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涉嫌职务犯罪以外的其他犯罪,不属于监察机关管辖,而根据党纪处分条例第二十七条,党组织先行给予该党员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但是该党员还具有党员身份,当该党员被司法机关依法逮捕后,党组织也应中止其党员权利。2.党员如果是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还应当由监察机关给予相应政务处分。监察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监察机关根据监督、调查结果,对违法的公职人员依照法定程序作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政务处分决定。比如,案例1中重庆市大足区纪委监委给予黄某开除公职处分,就是监察机关对违法的公职人员作出的政务处分。3.移送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处理。这里的“有关国家机关”,既包括司法机关,也包括有关行政机关。如果行为人涉嫌职务犯罪,监察机关经调查认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制作起诉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以及涉案财物等一并移送人民检察院依法审查、提起公诉;如果行为人涉嫌不属于监察机关管辖的其他刑事犯罪,应当移送相应的国家机关管辖,比如公安机关、检察机关等;如果行为人只是涉嫌行政违法,则应当移送有相应管辖权的行政机关。有关国家机关先行发现党员违法犯罪行为的处理程序:1.党员依法受到刑事责任追究的,党组织应当根据司法机关的生效判决、裁定、决定及其认定的事实、性质和情节,依照党纪处分条例给予党纪处分,是公职人员的由监察机关给予相应政务处分。对于司法机关查办的党员涉嫌犯罪案件,如果该党员被司法机关依法逮捕后,尚未作出判决、裁定、决定,且不具备及时作出党纪处分的条件,则党组织应当根据相关司法文书,决定中止其党员权利。2.党员依法受到政务处分、行政处罚,应当追究党纪责任的,党组织可以根据生效的政务处分、行政处罚决定认定的事实、性质和情节,经核实后依照规定给予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比如,案例2中邓某受到公安机关的行政处罚后,大足区教育工委经核实后依照规定给予其党内严重警告处分。3.党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违反企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社会组织的规章制度受到其他纪律处分,应当追究党纪责任的,党组织在对有关方面认定的事实、性质和情节进行核实后,依照规定给予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4.党组织作出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决定后,司法机关、行政机关等依法改变原生效判决、裁定、决定等,对原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决定产生影响的,党组织应当根据改变后的生效判决、裁定、决定等重新作出相应处理。法律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七条 党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违反党和国家政策,违反社会主义道德,危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的行为,依照规定应当给予纪律处理或者处分的,都必须受到追究。重点查处党的十八大以来不收敛、不收手,问题线索反映集中、群众反映强烈,政治问题和经济问题交织的腐败案件,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问题。第八条 对党员的纪律处分种类:(一)警告;(二)严重警告;(三)撤销党内职务;(四)留党察看;(五)开除党籍。第二十九条 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犯罪的,原则上先作出党纪处分决定,并按照规定给予政务处分后,再移送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处理。
2023-08-27 18:26:021

国有企业厂长贪污企业资产该如何处理

  刑法条文  第三百八十二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  第三百八十三条  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贪污罪  (一)个人贪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二)个人贪污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 (三)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处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七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一万元,犯罪后有悔改表现、积极退赃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四)个人贪污数额不满五千元,情节较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较轻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酌情给予行政处分。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第二百七十一条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百八十七条  利用计算机实施金融诈骗、盗窃、贪污、挪用公款、窃取国家秘密或者其他犯罪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定罪处罚。  第一百八十三条  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故意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进行虚假理赔,骗取保险金归自己所有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国有保险公司工作人员和国有保险公司委派到非国有保险公司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三百九十四条  国家工作人员在国内公务活动或者对外交往中接受礼物,依照国家规定应当交公而不交公,数额较大的,依照本 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九十三条  本法所称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  第九十一条本  法所称公共财产,是指下列财产: (一)国有财产; (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 (三)用于扶贫和其他公益事业的社会捐助或者专项基金的财产。在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集体企业和人民团体管理、使用或者运输中的私人财产,以公共财产论。  编辑本段贪污罪的量刑标准  1、个人贪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所谓个人贪污数额,在单独犯罪中是指个人实际贪污的数额;在共同犯罪中,对组织、领导贪污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而言,是指贪污犯罪集团的贪污总数额,对其他共同贪污犯罪的分子而言,则是指某个人实际参与贪污的数额。所谓情节特别严重,一般是指重大贪污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贪污犯罪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的损失、后果特别严重的,或者贪污后订立攻守同盟、毁灭罪证、打击报复证人、拒不退赃,情节特别恶劣的,等等。只有在同时具备个人贪污数额在10万元以上和情节特别严重两方面条件的情况下,才能判处死刑,并处没收则产。只具备其中一项的,不能处死刑。 2、个人贪污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 3、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处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七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一万元,犯罪后有悔改表现、积极退赃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据此,如果个人贪污数额为1万元以上的,即使行为人犯罪后有悔改表现、积极退赃,也不得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具有其他法定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情节的除外)。 4、个人贪污数额不满五千元,情节较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较轻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酌情给予行政处分。 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多次贪污未经处理,是指两次以上的贪污行为,既没有受过刑事处罚,也没有受过行政处理。累计贪污数额应按本法有关追诉时效的规定执行。在追诉时效期限内的贪污数额应累计计算,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贪污数额不予计算。 本条第3款规定: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根据共犯理论,对2人以上共同贪污的,按照个人所得数额及其在犯罪中的作用,分别处罚。对贪污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贪污的总数额处罚。对其他共同贪污犯罪中的主犯,情节严重的,按照共同贪污的总数额处罚。对于共同贪污尚未分赃的案件,处罚时应根据犯罪分子在共同贪污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并参照贪污总数额和共犯成员间的平均数额,确定犯罪分子个人应承担的刑事责任。对于共同贪污个人所得数额虽末达到5000示但共同贪污数额超过5000元的,主要责任者都应给予处罚,其中情节较轻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酌情给予行政处分。 司法机关在对贪污犯罪分子判处主刑时,还应当依法并处没收财产,或者判令退赔。处理案件时,还要积极追赃,不使贪污犯罪分子在经济上占到便宜。追缴的公共财物,应退回原单位;依法不应退回原单位的,上缴国库。  编辑本段相关立法解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解释》(2000.4.29)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了村民委员会等村基层组织人员在从事哪些工作时属于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解释如下: 贪污罪  村民委员会等村基层组织人员协助人民政府从事下列行政管理工作,属于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 (一)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管理" (二)社会捐助公益事业款物的管理; (三)国有土地的经营和管理; (四)土地征用补偿费用的管理; (五)代征、代缴税款; (六)有关计划生育、户籍、征兵工作; (七)协助人民政府从事的其他行政管理工作。村民委员会等村基层组织人员从事前款规定的公务,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挪用公款、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构成犯罪的,适用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和第三百八十三条贪污罪、第三百八十四条挪用公款罪、第三百八十五条和第三百八十六条受贿罪的规定。 现予公告。  编辑本段相关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1999.9.16高检发释字〔1999〕2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和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对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的立案标准规定如下: 一、贪污贿赂犯罪案件 (一)贪污案(第382条、第383条、第183条第2款,第271条第2款,第394条)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 贪污罪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利用职务上主管、管理、经手公共财物的权力及方便条件。 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受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是指因承包、租赁、聘用等而管理、经营国有财产。国有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和国有保险公司委派到非国有保险公司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故意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进行虚假理赔,骗取保险金归自己所有的,以贪污罪追究刑事责任。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非国有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的,以贪污罪追究刑事责任。国家工作人员在国内公务活动或者对外交往中接受礼物,依照国家规定应当交公而不交公,数额较大的,以贪污罪追究刑事责任。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个人贪污数额在5千元以上的; 2.个人贪污数额不满5千元,但具有贪污救灾、抢险、防汛、防疫、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及募捐款物、赃款赃物、罚没款物、暂扣款物,以及贪污手段恶劣、毁灭证据、转移赃物等情节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贪污、职务侵占案件如何认定共同犯罪的几个问题的解释》(2000年6月27日 自2000年7月8日起施行法释(2000)15号) 为依法审理贪污或者职务侵占犯罪案件,现就这类案件如何认定共同犯罪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 行为人与国家工作人员勾结,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便利,共同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以贪污罪共犯论处。 第二条 行为人与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勾结,利用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人员的职务便利,共同将该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以职务侵占罪共犯论处。 第三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中,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与国家工作人员勾结,分别利用各自的职务便利,共同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的,按照主犯的犯罪性质定罪。  编辑本段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已失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六届第63号)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于1988年1月21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李先念 1988年1月21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 (1988年1月21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1988年1月2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惩严重破坏经济的罪犯的决定》中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规定,作如下补充规定: 一、国家工作人员、集体经济组织工作人员或者其他经手、管理公共财物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盗窃、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 与国家工作人员、集体经济组织工作人员或者其他经手、管理公共财物的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 贪污罪  二、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⑴个人贪污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⑵个人贪污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 ⑶个人贪污数额在二千元以上不满一万元的,处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七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个人贪污数额在二千元以上不满五千元,犯罪后自首、立功或者有悔改表现、积极退赃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⑷个人贪污数额不满二千元,情节较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较轻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酌情给予行政处分。 二人以上共同贪污的,按照个人所得数额及其在犯罪中的作用,分别处罚。对贪污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贪污的总数额处罚;对其他共同贪污犯罪中的主犯,情节严重的,按照共同贪污的总数额处罚。 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 三、国家工作人员、集体经济组织工作人员或者其他经手、管理公共财物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数额较大不退还的,以贪污论处。 挪用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从重处罚。 挪用公款进行非法活动构成其他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四、国家工作人员、集体经济组织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与国家工作人员、集体经济组织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勾结,伙同受贿的,以共犯论处。 国家工作人员、集体经济组织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 五、对犯受贿罪的,根据受贿所得数额及情节,依照本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处罚;受贿数额不满一万元,使国家利益或者集体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受贿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使国家利益或者集体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索贿的从重处罚。 因受贿而进行违法活动构成其他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六、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索取、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情节严重的,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七、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集体经济组织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以财物的,是行贿罪。 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集体经济组织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集体经济组织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回扣、手续费的,以行贿论处。 因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集体经济组织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以财物,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不是行贿。 八、对犯行贿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因行贿谋取不正当利益,情节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集体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 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代行贿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予刑事处罚。 因行贿而进行违法活动构成其他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九、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行贿,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集体经济组织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回扣、手续费,情节严重的,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因行贿取得的违法所得归私人所有的,依照本规定第八条的规定处罚。 十、国家工作人员在对外交往中接受礼物,依照国家规定应当交公而不交公,数额较大的,以贪污罪论处。 十一、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或者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的,可以责令说明来源。本人不能说明其来源是合法的,差额部分以非法所得论,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没收其财产的差额部分。 国家工作人员在境外的存款,应当依照国家规定申报。数额较大、隐瞒不报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较轻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酌情给予行政处分。 十二、贪污、挪用的公共财物一律追缴;贿赂财物及其他违法所得一律没收。 追缴的贪污、挪用财物,退回原单位;依法不应退回原单位的,上缴国库。没收的财物收入,一律上缴国库。 十三、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编辑本段贪污罪与挪用公款罪的界定  近年来,我国经济建设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在经济发展的同时,我们也必须清醒地看到,职务犯罪的发生率也呈逐年上升趋势,从大量的已被揭露出来的职务犯罪的案例来看,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职务犯罪在整个犯罪中占有相当的比例,比较突出的如贪污贿赂、挪用公款等等。尽管修订后的刑法实施多年,但对这“二罪”的界定,仍不甚清楚,各方观点很不一致,本文拟就这“二罪”的具体界定,略表薄见。 贪污罪  根据法理,犯罪构成及其理论是罪刑法定主义的产物,罪刑法定主义要求刑法明文、明确规定各种犯罪的成立条件和法律后果,犯罪构成正是犯罪的成立条件。不同的犯罪存在各自不同的犯罪构成,符合不同的犯罪构成就成立不同的犯罪,犯罪构成为区分此罪与彼罪提供了唯一法律标准。犯罪构成对实现法治、保护合法权益与保障公民自由具有重要意义。贪污罪和挪用公款罪同属职务犯罪因此具有职务犯罪的共性,职务犯罪的同类客体是职务行为的廉洁性与不可收买性,就二罪而言,均属不纯正不作为犯;特殊主体;主观方面为故意。以下对二罪的作为职务犯罪的特殊性,从犯罪构成的角度阐述。 我国《刑法》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  一、 贪污罪和挪用公款罪 犯罪主体  贪污罪和挪用公款罪都是特殊主体――国家工作人员。我国《刑法》第九十三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 国家工作人员根据刑法第九十三条可以归纳为四种情形: 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在受国家机关委托代表国家机关行使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虽未列入国家机关人员编制但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视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另外,在乡镇以上党的机关、政协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视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判断是否属于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这一特殊主体身份的时候,还要看它是否在行使与职权有关的行为即从事公务,及是否依法行使。 国有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这一类首先要注意单位的性质必须是国有,只有全资国有的企事业单位才属于刑法上的国有单位,国有资本控股、参股的股份公司其他均属刑法上的非国有单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国有资本控股、参股的股份有限公司中从事管理工作的人员利用职务便利非法占有本公司财物如何定罪问题的批复》明确说明“在国有资本控股、参股的股份有限公司中从事管理工作的人员,除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从事公务的以外,不属于国家工作人员。其次,该类人员必须是在行使国家管理职权。 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受委派从事公务的人员,是指受国有单位的委托、派遣到非国有单位从事组织、领导、监督、管理等职责的人员。该类人员主要看做出委派事宜的主体身份,而不问受委派的主体是何身份。不管受委派者原来是委派单位或者接受委派单位的人员,还是从社会上临时招聘的人员均可;不管受委派者原来是国家干部、职工,还是农民、无业人员均可;可以是事前、事中的提名、推荐、指派、任命,也可以是事后的认可、同意、批准等;只要能够证明这种委派成立委派的形式可以是书面或口头的。注意:接受委派的非国有单位的选举或任命并不能否认国有单位委派的性质,除非原委派单位撤销或者解除了对其的委派。另外,国有公司、企业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后,原国有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转入或者被改制后的新公司聘用任命的,除非是代表国有投资主体行使管理职权的,均不以国家工作人员论。最后,受委派的人必须是代表国有单位在非国有单位行使国家管理职权。 “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2000年4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立法解释,村民委员会等村基层组织人员协助政府从事七类行政管理工作,属于“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可以成为贪污罪、挪用公款罪的主体。 以上几种法律规定的“国家工作人员”,都有一个共同的特征就是必须是“从事公务”的人员。最高法院《纪要》中规定“从事公务,是指代表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等履行组织、领导、监督、管理等职责。公务主要表现为与职权相联系的公共事务以及监督、管理国有财产的职务活动。” “挪用公款罪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而贪污罪的主体除了“国家工作人员”以外,刑法第382条第2款还规定,受国有单位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也可以成为贪污罪的主体。也就是说贪污罪主体范围大于挪用公款罪。这些人员虽然既不是国家工作人员,也不是以国家工作人员论的人员,但法律特别规定可以成为贪污罪的主体。值得注意的是,这些人员不能成为挪用公款罪的主体,因为法律无此特别规定,“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这一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受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人员挪用国有资金行为如何定罪问题的批复》就更加明确,这些人员挪用国家资金的,只能定挪用资金罪,而不能定挪用公款罪。 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是通过不正当途径取得的不影响刑法上国家工作人员的认定。但如果是冒充国家工作人员从事活动的,则不能成为刑法上的国家工作人员,其行为构成犯罪的,只能依照刑法第279条招摇撞骗罪处罚。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曾就这一问题于2004年3月30日以法研[2004]38号文答复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行为人通过伪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担任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以后,又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实施侵占本单位财物、收受贿赂、挪用本单位资金等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分别以伪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罪和相应的贪污罪、受贿罪、挪用公款罪等追究刑事责任”。  二、贪污罪与挪用公款罪 犯罪主观方面  理论上通常认为,贪污罪与挪用公款罪的关键区别在于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公款的故意和目的。挪用公款罪和贪污罪的主观方面虽然都是故意,但故意的内容不同。挪用公款罪是非法占用公款,,目的在于非法取得对公款的使用权。贪污罪是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目的在于非法取得公共财物的所有权,即意图永远地非法占有公共财物。 若行为人以“挪用”的方式取得公款后,携带公款潜逃,挥霍公款 ,使用公款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等,致使公款不能退还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挪用公款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规定:“‘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是指挪用公款数额巨大,因客观原因在一审宣判前不能退还的。”可见,刑法规定的“不退还”,不包括主观上故意不退还,主观不退还毫无疑问应定贪污罪),说明行为已经实际具有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故意,应定贪污罪。
2023-08-27 18:26:112

领导干部犯罪后怎么处理?

古语:王子犯法与庶民同罪的做法。干部和机关人员都属于那种知法犯法人员,应处于重罚,原因干部和机关人员没给人们带了好形象,好作风。也看犯法的轻重。不要因为是因为是干部就给他走后门,这样的话就属包庇了。连你都有罪了。
2023-08-27 18:26:362

【试论财政专项资金监管】 如何加强财政资金监管

  【摘 要】随着财政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财政资金补贴项目的逐渐增多,专项资金管理有了更丰富的内容,本文就资金使用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归纳,并提出从事前审核、事中控制和事后监督三个方面着手,做到全程监控,以提高专项资金的使用效益,发挥其对经济发展的推动作用。   【关键词】专项资金;隐患;监控   两会期间,全国人大代表、TCL董事长李东生指出家电下乡资金补贴到农村的行政管理成本很高,很容易产生中间漏洞,造成不公平:“按照政策不应该得到补贴得到了,应该得到的可能又拿不到,这是有可能的。”应该说他的看法有一定的代表性,也反映了社会上对补贴资金管理的某种担忧;2011年8月24日的《检察日报》也曾报道过哈尔滨市检察机关立案查处贪污、挪用国家惠农补贴专项资金职务犯罪案件17件22人的案例。近年来财政部等各级行政部门多次发文要求提高对加强财政资金安全管理重要性和紧迫性的认识,真正把财政资金安全管理摆到应有的重要位置。这些制度、规定、办法的出台,无疑对专项资金的预算、执行、核算等环的规范管理起到了积极作用。但随着财政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补贴项目的逐渐增多,专项资金管理过程中暴露出来的问题也不断翻新,需要我们进一步研究和探讨。作为财政资金的重要组成部分,专项资金使用过程中主要有那些隐患呢?   一、虚报、冒领骗取补贴。由于专项资金多是直接补贴而不需要偿还,对于受益人来说几乎是无本万利,出于“不捞白不捞,查不出来就是赚了”的贪欲,为了部门、个人利益,不择手段地骗取财政资金。今年初,央视披露了安徽省界首市教育局虚报农村学生数量,骗取国家教育扶持资金1000多万元的丑闻。哈尔滨五常市某镇农村经济服务管理中心主任高某与该镇南老营村会计马某也曾合谋以该村农民郭某等4人的名义,伪造“普九”期间所建小学校舍工程发生的虚假借款单据和相关财务账页,骗取国家“普九”专项资金款48余万元,严重影响了当地普及九年义务教育工程债务清理工作的进程。   二、资金拨付不能及时到位。由于某些单位项目前期准备不足,不具备开工条件,或实施进度不符合要求,相关部门审批手续繁琐,地方申报资金不及时等原因,有时会造成项目资金滞留于各个流转环节的现象,不仅制约了项目的正常实施,也影响了专项资金的使用效益。河南省审计厅出具的《2008年度河南省利用世界银行贷款加强灌溉农业三期项目审计结果》显示,虽然此项目是典型的支农惠农项目,但是在实际执行过程中,还是出现了滞留项目资金的情况:三个市县滞留项目资金达百余万元。虽然类似的资金滞留问题经过检查整改基本能按照项目建设需要拨付到项目单位,但对于某些受特殊因素制约的项目有时会造成难以挽回的损失,比如一些农产品生产项目由于受季节限制,资金晚拨一季,错过了最佳时节,生产可能就要推迟一年。   三、项目单位挤占挪用。有些项目资金明确列示了支出范围,而有些项目资金则不是特别具体,但不论是否说明,一般人员工资、福利奖金、正常办公设备购置及维修、管理费用及其他与项目无关的支出均不应在项目专款中列支。在项目实施过程中由于某些部门负责人对专项资金的性质和意义认识不足,对资金的核算和管理不够规范,将项目资金与正常业务经费混用。如在对某单位专项资金使用情况检查过程发现,因该单位进行办公楼装修需大量资金,而其自筹资金未能及时到位,为不误工期,即将财政拨付用于技术改造项目的专款76万余元挪用,虽然后来在自筹资金到位后全额归还,但其行为仍是违反了专款专用的政策规定。   四、地方配套资金到位不足。国家审计署在《关于中央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政策措施贯彻落实的审计情况》的公告中指出在审计署抽查的18个省区335个新增投资项目中,中央投资资金到位率为94%,而有的工程项目按进度地方配套资金到位率仅为48%。个别单位虚报到位配套资金和工程进度,用新增投资偿还以前年度拖欠的工程款,未形成新的实物工作量。由于配套资金到位不足等原因,有些项目不能及时开工,有些项目不能完成规定进度,还有的造成了到位资金闲置,在这种情况下,专项资金对经济的拉动效应将会大打折扣。   五、私自调整项目批复内容。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布的《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明确要求承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企业,严格按照批复的项目预算执行,不得自行调整。执行过程中确因实施条件与项目申报时发生重大变化需调整的,应当按照申报程序履行报批手续。但在专项资金检查过程中不时会发现批大建小的现象,这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项目申报单位的一种侥幸心理:项目报的大一些可以多申请一部分补助资金,项目用不了留作经费;当然也存在批小建大的情况,这往往是由于用同一项目申请了多项补助或者是以老项目“冒名顶替”造成的结果。   六、资金使用缺乏透明度。奥巴马曾在其救市“路线图”中提出将3500亿美元的救市金尾款用于降低抵押贷款成本,促进信贷市场流通,并承诺加强对相关款项使用的监督,确保救助资金透明使用,“让纳税人清楚,他们的钱花在哪里,能否起到预期效果”。 确实,对资金的拨付、发放进行公开,提高资金使用的透明程度有利于堵塞管理使用过程中的各种漏洞,更好地发挥项目资金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特别是一些救助资金、扶贫资金,资助的对象往往是弱势群体,享受救助的范围、发放多少、救助期限等具体标准他们并不知情,给群众交一本明白账、放心账,则能更好地体现党和政府对群众的亲切关怀,提高党的凝聚力、公信力。   实际工作中,专项资金在管理使用过程的违规形式并不局限于上述几项,为逃避监管,项目单位的“变通办法”还有更丰富的内容,手法也往往比较隐蔽,作为财政部门如何才能发现问题,以强化管理,规范操作,发挥专项资金的最大效用呢?笔者认为主要应从事前审核、事中控制和事后监督三个方面着手,切实做到全程监控。   一、健全制度,从严审批,加强项目专项资金申请报告的审核。专项资金申请报告是项目建设筹建单位或项目法人,根据国家和地方政府的中长期规划,产业政策,生产力布局,国内外市场,所在地的内外部条件,提出的建议文件,是对拟建项目提出的框架性的总体设想,是国家选择项目的依据,也是可行性研究的依据,因此,一个项目要申请专项资金,在提供专项资金申请报告的同时,必须具备相关的立项资料及各类审批材料: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银行开户资料,项目资金投入证明等等。为保证专项资金使用效益,从源头上进行防范与控制,必须在审批过程中严加审核,要求项目在申请立项时,具备比较成熟的条件,土地、规划、环评、专业咨询意见等基本具备,由于各行业及项目性质不同,具体项目的专项资金申请报告内容可以相差很大,不同行业类型的专项资金申请报告往往具有不同的侧重点,但一般至少应该包括以下基本内容:投资必要性,技术可行性,财务可行性;组织可行性;经济可行性;社会可行性;风险因素及对策等,只有对相关资料详细审核,对项目实施单位的情况进行充分了解的基础上进行上报和审批才能为资金到位后的分配、拨付、使用等程序打下良好的基础。
2023-08-27 18:26:441

如何看待高学历的人犯罪

高学历的人犯罪,我觉得跟低学历的人犯罪是一样的,反正犯了罪必需处罚
2023-08-27 18:26:5512

学习预防职务犯罪心得体会

  “职务犯罪”就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进行非法活动。或者滥用职权,或者对工作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致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一种职权犯罪行为。   由于其犯罪主体具有一定职务,掌握一定权利,所以它的社会危害性更大。干扰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律、法令的贯彻和实施。破坏社会主义法治的统一和尊严。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危害国家的长久治安,所以,必须要严惩重刑。   我通过学习结合自己的工作实践谈谈对预防职务犯罪的认识。   1、加强学习,提高自身修养,远离职务犯罪。   人民痛恨职务犯罪,要求惩治职务犯罪。消灭职务犯罪,以维护自己的利益和国家的长久治安。   我作为石油战线上的一名党员,要切实增强紧迫感,责任感和使命感。学习党风廉政建设有关文件精神,法律法规知识。加强党性修养,自觉抵制名利金钱的诱惑。以身作则,自觉维护党员干部的良好形象。树立遵纪守法为荣,违法乱纪为耻的思想观念。进而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世界观。少一些利欲多一些责任。一切以国家和人民利益为重,提高拒腐防变能力。自觉履行党员干部的责任。立党为公,清正廉洁,永远保持共产党员的先进性。   2、保持廉洁自律的行为规范   当前我国正处于市场经济建设时期,道德观和社会价值观正处于转型阶段,主观意识上以权谋私,工作渎职。业务上不求上进,错误执行政策等。都是构成职务犯罪的主要原因。   我们要认真分析石油系统职务犯罪形式和特点,结合实际案例,开展警示教育。工作中随时进行自查,把犯罪苗头消灭在萌芽状态。   明确廉洁从政的思想理念,及时传达党风廉政及预防职务犯罪的相关文件法规。时刻提醒大家,做到警钟长鸣。抵御各种不正之风和腐朽思想的侵袭。   时下社会上盛行的求人办事请客送礼、塞红包已成为普遍现象。无论大事小事、公事私事、合法的事、不合法的事要想办成都得送礼。其实这就是权钱交易职务犯罪,   作为一名党员干部,在工作中要严格执行国家的方针政策,遵守单位制定的规章制度。时刻牢记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把国家和人民的利益放在首位。   学习有关法律法规,充分认识到职务犯罪危害的重要性,认识到职务犯罪对国家人民,对单位、对家庭都百害无一利。做到不想、不敢、不为职务犯罪。   同时加强宣传教育,在实际工作中通过树立正确典型,大力宣传真善美,去除不良思想的影响。   净化社会风气,从我做起;从本单位做起;从小事做起,依法照章办事。消除非法、非分之想。不给有关单位和个人开后门,建立健全规章制度,规范科学的工作程序,减少和避免职务犯罪的发生。   3、自觉接受党组织和群众的监督   把群众监督当成一面镜子,经常照一照时刻想一想,检查一下自己有什么不足及时纠正。   在生活工作中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时刻把群众放在心上,倾听群众的心声,关心群众疾苦,切实为群众办实事办好事。   生活中树立勤俭节约意识。不讲排场不铺张浪费。净化自己的社交圈和生活圈,把握好工作关系私人关系的尺度。去除职务犯罪滋生的温床。筑牢防腐防贪防变的思想防线。   在社会经济飞速发展的今天,“预防职务犯罪”已成为关系国计民生的一件大事。贪污贿赂渎职侵权等职务犯罪,不仅严重腐蚀了国家集体和人们的灵魂,败坏了党风和社会风气,降低了国家和政府的声誉,还严重破坏了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   所以我们在今后的工作中,要注重提高专业业务水平,增强为人民服务的本领。提高防腐防变的能力。防微杜渐。永远保持共产党员的先进性,为石油系统的圣洁做出贡献。
2023-08-27 18:27:291

38集预防职务犯罪警示教育专题片《职责与犯罪》的内容简介

该片取材于近年来检察机关查办的渎职犯罪典型案例,并用以案说法的形式诠释36个渎职罪名。目的是向广大干部群众宣传法律知识,提高国家党政干部、机关工作人员的法律政策水平,增强干部的法制意识,提高干部队伍素质,促进依法行政。该片囊括四十个罪名三个六个具体案例;覆盖全国大部分省市自治区及至县镇;片中案件领域跨度数十个行业、部门;该片的犯罪主体从国家公务员、党政干部到国家工作人员;犯罪行业的内容从国家的行政监管部门、行政执法部门、公安司法部门、国家机关各部门到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各部门;该片犯罪人员职位上至省部级官员下至科员职员及国家机关临时雇佣人员。该片案件损失大至数十亿元小到几千元,危害从近百条人命到放跑杀人犯……犯案人员从主观故意搞权钱交易、徇私舞弊、贪赃枉法、收受贿赂的明知犯罪到根本不知道的情况下就糊里湖涂的犯了罪的罪犯……。该片以新刑法颁布以后由新渎职罪名判定的案例为内容,以案说法的形式,每一集以一个真实的案例诠释一个或两个渎职罪罪名。其中首尾集为开篇和结束篇。中间36集每集讲一个完整的故事(案例)。最后由刑法界最具权威的专家点评故事中所涉及到法律点以及如何构成渎职罪。开篇阐发了什么是渎职罪及它的演变和历史沿革,渎职罪的危害和特点有哪些?渎职罪产生的社会根源都是什么?结束篇是通过渎职犯的最终悔悟来引起思考,到底如何预防和打击渎职犯罪?预防渎职犯罪到底靠什么?——是权力?是法制?是制度?是人民的监督?是道德?还是体制的革新?……36个案例(故事)涉及36个罪名,其中内容全部为已经发生过的真实案件。所有案件都具有典型性,每个案件的发生发展都曲折生动,拍摄中都尽量做到真实再现,按过去时叙述。同时又加上演播室的点评,主持人提问、专家讲解,既重视案件的情节又重视法律点的标准,既有警示教育又有法律知识的普及,也可以视为预防渎职犯罪的教科书。该片作为最高人民检察院预防和监督职务犯罪的法制宣教片,面向全国广泛推广宣传。
2023-08-27 18:27:421

财务人员什么情况下属于犯罪

法律主观:财会人员职务犯罪的主要特点:(一)隐蔽性强。财务人员犯罪也可称为“职业犯罪”,即财务人员使用专业技术手段实施犯罪,隐蔽性较之一般犯罪强。犯罪人员往往利用单位资金、帐户管理方面制度不健全或制度不落实实施犯罪。作案手段除常见的收款不入帐、以少报多、重复报帐、利用保管印章的便利私自开银行支票提取现金、隐匿、伪造、变造银行对帐单、虚增债务等外,还有不少是利用计算机作案。(二)从事营利活动成为财务人员职务犯罪的直接诱因。根据案例分析,财务人员因赌博、经商、炒股实施贪污、挪用犯罪成为发案的直接诱因。(三)“小金库”成为相对集中的发案部位。对相关案例的分析表明,一些国有企事业单位违反《会计法》规定,在基本帐户以外开设多个帐户截留资金,形成的“小金库”日益成为滋生职务犯罪的温床,大量的财务人员职务犯罪案件与“小金库”有直接的关系。(四)单位领导与财务人员相互勾结,共同犯罪。财务人员职务犯罪案件有不少是单位领导与有关财务人员相互勾结共同作案。由于此类案件的单位领导直接参与作案,使得单位的财务工作失去监督,犯罪易于得逞。(五)犯罪手段多样化。由于财务人员直接经管着单位的财务,犯罪手段十分繁多。他们有的采取收取现金不入帐或多收少记的手段贪污公款;有的采取“大头小尾”、“开阴阳发票”的手段,贪污差额款;还有的采取虚报冒领的手段侵吞公款。更有甚者,公款私存、贪污利息;将本单位公款通过银行转到其他单位帐上,再提出现金;“靠山吃山”,把公款作为自已的“小金库”,大肆侵吞或挪用。法律客观:《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2023-08-27 18:27:571

求“金融工作人员常见犯罪及防范策略“

浅谈金融领域工作人员职务犯罪的特点、原因及预防对策 2011-04-08乾县人民检察院 李保华 发生在金融领域的职务犯罪案件,不仅对金融事业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而且诱发和加剧了金融风险,危害了社会的稳定与发展。银行是金融管理货币资金的机构,责任重大。银行干部员工整天与现金、票据打交道,其工作人员既有各岗位各职级相关职责及权利,同时又存在各岗位各职级人员利用职务进行非法活动的土壤。因此,预防银行工作人员高科技、高智能职务犯罪不能忽视。笔者结合典型案例,浅谈银行工作人员职务犯罪的特点、原因及防范对策。一、 金融领域工作人员职务犯罪的特点2006年,我县某邮政贮蓄部王某在为县人寿保险公司代理国寿养老年金险和国寿永泰年金险当保险到期兑付时,利用职务之便私自将5281.81元的养老金险利息和33883.59元的永泰年金险红利予以隐匿并保存在葛某处,并于2007年底予以私分。通过对此案的调查分析,笔者发现银行工作人员职务犯罪具有一下特点: (一)具备现金来源和接受现金的便利,打“现金”的主意。发案一般在金融基层一线要害部门的工作人员中间。银行一线工作人员直接经手掌握公共资金,具备隐蔽作案的便利条件。他们每天从早到晚都和现金打交道,工作中手里整点的钱和班后自己兜里消费的钱反差特别大,环境的熏染和金钱的诱惑,往往会使个别从业人员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严重错位,在一定程度上弱化了政治思想上的免疫功能。于是,个别人在“钱来钱去”中寻机作案。如某支行出纳负责人辛某利用职务之便做阴阳帐,盗用密码,互划帐款等手法,使帐款相符、帐面假平,掩盖库存余额实存数。6年中辛在其岗位,累计窃取库房现金256万元,已被法院判处无期徒刑。 (二)具备资金划拨和业务运作的便利,打“票据”的主意。由于职务犯罪的专业性强,犯罪嫌疑人,特别是领导干部,对业务较为熟悉,对于办理业务手续、操作程序及审查要件等都了如指掌。银行业务运作流程更新换代较快,特别是综合处理系统和储蓄(3、0版)处理系统上线后,“5031辖内往来”科目的核算和管理发生了一定的变化,个别人在系统升级后钻“5031辖内往来”报单当日未达到空子,在“报单往来”中寻机作案。如某银行上半年通报的6起案件中,多数是利用职务及综合柜员运作之便,通过储蓄与对公“5031辖内往来”票据挪用资金,累计涉案总金额1518、3万元。 (三)具备“贷款发放权”和参与(三查)的便利,打“回扣”的主意。由于金融是管理和经管货币资金的特殊行业,金融职务犯罪及金额造成的损失往往是巨大的,给国家造成的经济损失也是十分严重的。随着世行项目的开发运用,银行的信贷业务进一步趋于完善,贷款运作的安全系数明显提高。但由于贷款生效后,贷款资产质量在帐面反映存在滞后性,潜在风险形成的最终损失,要在贷款发放若干年后才能显现出来。这样,给心存侥幸见钱眼开、“胳膊肘往外扭”寻求既得利益的个别从业人员,提供了利用其职务帮助企业对付银行,套取银行信用。如某支行信贷员张某负责贷前调查,为企业贷款二百万元,放款后的第三天便收受该企业20万元。事隔一年半后,张某的腐败行为才暴露,现已被法院以公司、企业人员贿罪,判处有期徒刑8年。 二、金融领域工作人员职务犯罪的原因 (一)用人失察、失教、失管。从银行的各项业务来看,在选人、用人上虽然要经过“要害岗位各级审查”的把关,但人员上岗定位以后,其失察、失教、失管的现象比较严重。如前述辛某自入行以来,表面上勤勤恳恳、任劳任怨,是行的历年的先进个人,曾被推荐为总行先进个人。给人的印象,他是一个十分可靠和值得信任的好同志,工作中对其根本没有丝毫介意。在出纳岗位干了12年,支行领导已换了4 任。当领导找其谈话要给予调换工作时,曾被本人拒绝,并主动提出不调动岗位,“愿为出纳作贡献”。这种“积极、向上、进步的假象,给领导用人造成错觉,对“红人”、“能人”、“名人”的问题姑息迁就,结果陷入“失查于祸起之时,震惊于案发之后”的被动局面,辛作案长达6年,之所以长期不被人察觉,一再蒙混过关,其重要原因是,监督用人、管人的制度措施没有得到落实。 (二)“金钱”的诱惑,丧失职业道德。法律观念淡漠、个人贪欲膨胀、以权谋私、铤而走险是金融机构工作人员,特别是信贷、营业部门工作人员发生职务犯罪的思想根源。他们大都手中掌握一定的资金分配权,很容易成为某些不法分子觊觎的目标。如银行个别信贷员不能正确认识和处理工作关系,把银企关系混同人情关系,将手中的权力同人际交往混淆在一起,最终感情超越原则,抵挡不住“金钱”的诱惑,以至成了企业的“内线”。更有甚者“同企业穿一条裤子”,帮助企业对付银行,恶意套取银行资金,并从中捞取好处。其表现:一是个别信贷员把正当的银企关系逐步演变成伙伴关系;二是由伙伴关系逐步蜕化成利害关系。在利益的驱动下,步入腐败的泥潭。(三)监督制约机制形同虚设,业务检查不到位,流于形式。规章制度落实不力、有章不循、违章操作给金融职务犯罪以可乘之机。不少案件表现为作案时间的持续性和作案次数的连续性,有的长时间不能被发现,反映出事后监督不细,岗位制约不严,自查、互查,检查有的流于形式,不能及时发现问题,或发现疑点后也没有深究,或责任追究失之以软、失之以宽,未达到警示教育的目的进而导致案件的发生。在银行各项业务中,特别是“敏感”部门的岗位,在内控和防范上,对业务中每个环节、每个步骤、每道关卡都制定了相应的制度和措施,规定的又细又全,手续严密,责任分明。然而,在落实这些监管措施时不到位,有断档和错位现象,而来自上级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也存在走过场的形式主义,致使作案人在上级监督不到位、同级监督不了、下级监督无效的情况下,在职务犯罪“自由王国”里,任意作为。这是对银行岗位监管失控而诱发职务犯罪的一个不可忽视的原因。 三、金融领域工作人员职务犯罪的预防对策 近几年来,银行系统职务犯罪案件不断增多,涉案金额越来越大,扰乱了正常的金融秩序,影响了社会的稳定,给国家造成了严重的经济损失。如何减少和预防银行系统职务犯罪的发生,是一个亟待解决的课题。银行系统职务犯罪产生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复杂的,要遏制职务犯罪就必须从防范入手,实现管理人、管规章、管监督三管齐下的预防工作格局,防患于未然。 (一)预防目标之一,管人。培育一支高素质的银行干部员工队伍是预防职务犯罪的关键。银行所有的经营活动都必须靠人来运作,每一个岗位的人员都负有重要的职责。岗位职责的重要性决定了银行必须建设一支具有较高道德、职业素质和法律意识的干部员工队伍。要围绕金融干部职工的思想政治素质加强教育,夯实拒腐防变的思想基础。抓政治理论教育,用科学的理论武装头脑,使之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世界观、和价值观;抓职业道德教育,以职业道德力量抵御腐败侵蚀;抓警示教育,用法律和纪律约束广大干部职工的言行。一是严把进人用人关。要坚持德才兼备、用人唯贤的原则,聘用综合素质高的员工,把道德规范、作风正派、既懂业务、又会管理的干部提拔到领导岗位上来。同时,合理调配人员,对重要岗位人员实行月度风险津贴和风险考核,实行强制休假和岗位交流。二是加强岗前培训。岗前培训不仅是提高干部员工工作技能和管理水平,更重要的是强化干部员工按规章制度操作、按业务流程办事的意识和依法经营理念。三是开展经常性的法制教育和规章制度学习。不断地让干部员工了解法律、制度的具体内容,使干部员工对每一项业务、每一个工作环节和每一个流程的规定、要求、风险提示、处罚力度都明明白白,消除因不知法而犯法、不知规章而违规的盲区,逐步提高员工职业素质。同时采取以案示教、案例分析,在内部信息网上通报违纪违规人员等灵活多样的形式,教育员工把铁规章、铁算盘、铁帐本视为银行的生命,把遵纪守法视为基本的职业道德,帮助员工逐步树立自律意识,自觉遵纪守法。 (二)预防目标之二,管规章。建立一套以防为主的内部控制机制,这是预防职务犯罪的根本。一是找准一线业务中存在薄弱环节和风险点,建章立制,有针对性地防范。通过建章立制,从内部堵塞管理细节上、工作作为上存在的漏洞,搭起纵向横向环环相扣防范犯罪的篱笆墙,从客观上减少犯罪的可能性。对发生违规问题多的单位,重点进行整顿,在规定的时限内,按照规定的程序实地整改,加强预防措施,达到举一反三的整改效果。二是强化员工遵守法律、遵守银行规章制度的意识。经过多年的法制建设,规章制度的不断完善,银行已经不缺少成文的法律和规章制度。从对银行职务犯罪内部原因来看,缺乏的是严格按法律和规章制度办事的意识和态度,使职务犯罪有机可乘。银行的各级管理人员要树立依法经营、按章办事的意识,既要对规章制度的内涵、重要性及其与经营效益的关系有清醒的认识,又要在经营中自觉维护规章制度和金融法规的严肃性。 (三)预防目标之三,管监督。加强对银行经营秩序的监控,在依法制行上狠下功夫,这是预防职务犯罪的保障。在新旧体制交替过程中,出现这样那样的问题是难免的,只有加强监督才能减少和预防职务犯罪的问题。当前应着重解决好三个问题:一是加大监管的力度,制止违法经营和不正当竞争。要把银行的经营活动统统纳入法制化轨道,依法经营,依法管理,依法治行。要对规章制度执行情况进行认真检查,特别对管理混乱、案件频发的单位更要进行重点整顿,发现问题限期整改。必须将各项经营活动严格限制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二是发挥内控机制的作用,强化内部管理和监督。银行内部控制制度是商业银行为实现业务经营的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而形成的一种自我调整、自我制约、自我控制的制衡机制,随着银行内部专业化分工越来越细,银行内部的控制显得更为重要,特别是现代化科技手段在银行业的广泛应用,内控制度也应与时俱进,与之相适应。三是及时正确的处理违法犯罪行为。要主动与检察机关联系,对银行内部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早发现,早解决,依法加大查办银行职务犯罪的力度,充分发挥法律的震慑作用。对违法犯罪人员,要准确有力地给予打击,该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的要移交司法机关处理,该移交纪检监察部门处理的要移交纪检监察部门处理,该除名的一定要除名,决不能姑息迁就,保持银行干部员工队伍的纯洁性。
2023-08-27 18:28:081

公务员犯罪严重则会判死刑吗?

贪污的不好多死刑啊
2023-08-27 18:28:194

派出所预防职务犯罪剖析

因此,做好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具有十分深远的历史意义。 一、职务犯罪的现象 职务犯罪是一种特殊的、严重的腐败现象,分析职务犯罪的现象,大体表现在以下几方面:一是党性原则方面,不能执行好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采取“上有政策,下有对策,我行我素,自以为是”的个人主义做法;二是公仆意识方面,忘记公仆意识,忘记自己肩负的责任,违法用权,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严重;三是行政决策方面,重大决策不集体讨论,主观误断,搞“一言堂”,受利益驱动,造成决策失误,损害集体利益;四是任用干部方面,任用干部以权谋私,任人唯亲,挫伤了有才干、能干事又干净而得不到提拔重用干部的积极性;五是内部审批方面,利用职权,不讲原则,做好人、谈交易、收回扣;六是为民办事方面,不给好处不办事,给了好处乱办事现象,触犯廉政“高压线”;七是公款消费方面,请客送礼,公款旅游,办公条件讲排场,相互攀比,大手大脚,造成极坏影响;八是生活作风方面,忘记“潜心做事,低调做人”的准则,经常出入高档场所,花天酒地,酒气冲天,影响极坏,这些是产生职务犯罪的具体表现。 二、职务犯罪的原因 职务犯罪的原因既有内因,也有外因;既有主观原因,也有客观原因。但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法律意识淡薄。多数走上职务犯罪的人都是对自己的工作岗位和手中的权力缺乏正确认识,平时不注重学法,法制意识淡薄,缺乏系统的政策法规教育,缺乏管理经验和管理能力,缺乏依法行政的意识。 (二)个人心里失衡。现实生活中,少数人看到社会上一些无能力又没文化靠投机取巧成为“爆发户”,于是心里失衡,盲目攀比,利用手中的权利,明知违法违纪,却铤而走险,抱着有权不用、过期作废的心理,从最初吃、喝、玩、乐,贪小便宜,逐步发展,最终导致犯罪。 (三)放松自身学习。某些领导干部之所以走上犯罪之路,其中一个主要的原因是平时不注重学习,法律法规知识学而不进,警示教育视而不见,听不进去。主观上放松了思想改造,缺乏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思想道德防线不牢固,私欲膨胀,置法律法规和企业的规章制度于不顾,铤而走险,终于在犯罪的道路上越走越远,越陷越深。 (四)心存侥幸心理。从现实看,走上犯罪道路的领导干部,其犯罪的原因之一是心存侥幸。回顾他们犯罪的全过程,可以看出,他们知道自己的行为是犯罪的,也知道犯罪的后果会是怎样。之所以明知故犯,就是侥幸心理作怪,他们自认为其行动诡密,殊不知,若要人不知,除非己莫为,法中国恢恢,疏而不漏,最终逃不脱法律的制裁。 (五)交友不够慎重。少数人与社会人员交往不慎,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提供方便,最大限度地满足对方的私欲,一旦不能满足其欲望,他们不择手段,大肆对其施加压力,等待条件成熟时彻底摊牌,最终和他们达成肮脏的交易,致使少数干部一步步地越陷越深,最后走上了犯罪道路,受到法律的制裁,这时才悔不该当初,后悔莫及已晚。 (六)监督机制不力。在新旧体制转轨的过程中,我们在管理上和工作流程上难免会存在一些不到位的地方,而这恰恰使不法分子钻了制度不健全不完善的空子,给他们留下了作案的时间和机会,从而走上犯罪的道路。 三、预防职务犯罪的对策思考 针对职务犯罪的表现,深刻剖析其犯罪的原因,预防职务犯罪必须做好以下工作: (一)必须筑牢思想防线。预防职务犯罪,教育是基础,管理是关键,监督是保证。大多数人走上犯罪的道路都是从“摆手、推手、最后接手”的过程,第一道防线被跨过后,思想道德就越来越滑坡,行为就越来越腐败。对此,必须注重从三个方面入手:一是要强化对干部思想道德和理想信念教育,让他们牢固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运用生动、直观、现实的反面典型案例教育,揭人生的弱点,经常组织干部到监狱、劳改场所、双规地点等警示教育基地进行参观、学习,通过现场参观、“现身说法”感受腐败的危害,触动心灵深处,筑牢廉洁自律思想防线。二是要努力教育干部提高自我修养和辨别是非能力,增强自律意识。只有不断净化心灵,激浊扬清,才能自觉抵制不良风气的侵蚀,才能夯实拒腐防变的思想道德根基。三是要把教育和监督结合起来,把自律与他律结合起来,形成拒腐防变的合力,铲除滋生腐败的土壤。 (二)必须深化人事改革。政治路线确定之后,干部就是决定因素。为政之要,唯在用人。德才兼备是选好用好干部的重要标准,有德有才是正品,无德无才是毒品。所以用人是预防犯罪的前提:一是要用好的作风选人,坚持任人唯贤,不任人唯亲,要建立严格的推荐、考察、失察责任追究制度,对提名推荐、选拔任用有严重问题的人,要严肃追责任究其责任;二是要选作风好的人,要严格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规定的原则和标准,注重干部的政治思想素质包括道德品质,选德才兼备、政治坚定、作风正派、艰苦实干、不事张扬、实绩突出的人;三是要对那些缺乏政治责任感、工作漂浮、拉帮结派及无事生非的人进行严厉批评,重点教育,对问题严重的要坚决进行组织处理。通过严把干部任用选拔关,不断提高党的干部素质和任用提拔干部质量,净化党的干部队伍,有效预防职务犯罪。 (三)必须深化监督制约。领导干部“自身霉变”是职务犯罪的内因,起决定作用,但缺乏有效的监督,则是一个很重要的外因,权力失去监督必然导致犯罪。因此,必须抓住权力制约这条主线,加强监督制约。一是要坚持民主集中制,健全班子的集体领导制度和议事原则,完善、规范权力的运用程序,以制度制约权力。涉及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大额资金使用等都必须发挥领导班子内部相互监督作用,通过集体讨论作出决定,实施“阳光工程”,杜绝“暗箱操作”,保证党员和群众知情权、参与权、选择权、监督权等权利的实现。二是要把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与加强对领导干部监督管理结合起来,认真执行领导干部报告个人重大事项制度,实行干部述职述廉制度。认真执行党委和纪委负责人同下级党政负责人谈话制度、干部任前廉政谈话制度、警示谈话和廉政承诺、廉政情况报告、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等,推进党内监督工作的有序开展。三是要建立健全巡视制度,通过明察暗访、专项举报、个别访谈等监督方式,拓宽公开透明、便捷的信息渠道,及时发现和解决领导干部存在的不廉洁问题,真正做到“四个不”,即不做政治糊涂人,不做事业局外人,不做工作懒惰人,不做纪律自由人。 (四)必须围绕重点监督。 领导干部都有一定权限,如果权力失去监督,往往容易产生腐败。预防职务犯罪必须紧紧围绕重点、热点岗位和环节进行监督。 一是要围绕领导干部这个重点强化监督。各级领导干部都是权倾一个单位、一个部门的各方“诸候”,也是预防犯罪工作的重点。将领导干部监督到位了,不仅能够防止领导干部这个层面走向犯罪,保证正确行使权力,而且能够增强所属团队领导的号召力、凝聚力和向心力,为领导干部更好地服务基层作出榜样和表率,从而形成一级带动一级,一级监督一级,树立党风正、事业兴、民风纯、人心齐的良好局面。 二是要围绕热点岗位这一关键强化监督。所谓的“热点岗位”,就是管人、管财、管物等资源权力集中的职位作为热点岗位,这些岗位掌控着资源分配、调剂、转移等权力,如果监督不到位,有的可能利用岗位“优势”谋取私利,有的可能利用特定权力谋取私利,有的可能利用制度不严谋取私利,有的可能利用关系谋取私利等等。为此,必须深入查找热点岗位风险源,通过自己找、群众提、相互查、领导点、组织评等方法,列出“权力清单”,明确各岗位履职风险和防范措施,建立健全定期交流轮岗、权力之间相互制衡等监督制约机制,推进政务公开,做到事前、事中、事后全程公开监督。 三是要围绕重点项目这一环节强化监督。所谓的重点项目,就是经常容易发生腐败问题的工程投资、物资采购、宣传促销等重点项目。这些项目带有专业性、时效性的特征,往往由部门负责人牵头组织实施。由于招投标制度不完善,单一来源采购品种不同性,因而往往容易导致腐败问题的发生。为此,要进一步加强教育监督管理,针对不同特点,不断完善体制机制、健全制度,建立健全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权力运行机制,切实把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落到实处。 总之,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是一个事前防范的行为,重在源头,人是腐败的主体,是内因,只有做到思想上不想贪、不愿贪,源头防范为先才能发挥作用,而体制机制和各项监督制度的建立与完善,则是确保做到人不能贪、不敢贪的外部保证,只有从思想、机制、体制、制度各个方面同时入手,让人的内因和外因共同起作用,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才能得到健康良性发展,职务犯罪行为才会越来越少
2023-08-27 18:28:301

有关预防职务犯罪心得感悟范文

  职务犯罪是国家所不能放纵的,遏制和减少职务犯罪,打击是治标之举,预防才是治本之策。下面是我精心整理的预防职务犯罪心得体会,供大家学习参阅。   预防职务犯罪的心得体会范文   6月3日下午,我县第一纪工委组织所联系单位的副科级以上干部,到我县监狱进行了一次预防职务犯罪的参观教育活动。整个活动期间参观了羁押犯罪分子的监室,听取了监狱管理人员的报告和狱情介绍,以及二名服刑人员的忏悔报告。体会如下:   一、充分认识预防职务犯罪的重要性。历史和现实告诉我们,特别是当今世界格局不稳的情况下,如果不坚决反对腐败和有效预防腐败,听任腐败现象滋长,就必然会造成社会动荡,甚至一个国家的分裂和政权的更迭。同样道理,一个单位,一个集体不能有效地杜绝腐败,预防职务犯罪,轻则使国家和单位蒙受经济损失,重则可能引起社会问题。因此,深入开展反腐倡廉,预防职务犯罪是保证一个单位健康发展的根本举措,对促进社会和谐、可持续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加强学习,增加预防职务犯罪的能力。我在听取三名服刑人员的忏悔报告中体会到,不能是刚参加工作的新同志,还是将要退休、晚节不保的老同志,都有一个共同的特点,就是“放松了学习”。不能在利益的诱惑下,保持自己的信仰,按照党纪国法的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而最终走向犯罪。所以,作为一名国家干部,不学习不行,只有不断的加强党的纪律、国家法规的学习,才能坚定自己的信仰,才能在金钱和利益的诱惑面前,保持清醒的头脑,不断提高防腐拒变的自觉性,主动性,远离犯罪。   三、加强自身修养,自觉抵制职务犯罪。作为一名国家干部,加强自身的修养,防微杜渐,杜绝职务犯罪,最重要的就是要“慎权、慎钱、慎情”。必须正确的使用权力;正确的分配财物;还必须分清情与理,情与法,防止滥用权力,乱伸手,防止在亲情、友情面前,忘记党的纪律和原则,为情所累,被情所困,以至走向犯罪。   四、做好自身工作,主动接受监督。在日常工作中除了应加强自身修养外,最最重要的是干干净净,清清白白的做好自己的工作。在权力面前要有原则,财务面前要公私分明,在处理情与法的问题上要有底线。同时,还要主动接受上级、同事、群众的意见,进行认真反思和整改,在工作中不断改善,不断创新,不断进步。监督有时也是一种关爱,不受监督的权力必然导致腐败。作为领导干部只有接受监督,始终把自己置身与组织和群众的监督下,带头贯彻民主集中制,严格按制度办事,才能最终禁得住时间和历史的考验。   以上是我对这次预防职务犯罪活动的一些体会和感言。很不周详,请各级领导批评指正,以利今后的工作。   关于预防职务犯罪心得体会   廉洁从政干净干事   ——预防职务犯罪专题讲座心得体会   10月24日,财政局组织全体职工倾听了县检察院张志庆科长做的预防职务犯罪专题讲座。一个个腐败犯罪案例鲜活生动,触动了听讲者神经,使我受到深刻的廉政警示教育,涤荡了心灵。   一、反腐败工作刻不容缓,意义重大。   1、腐败涉案金额巨大,给国家和集体造成巨额损失。   江西省鄱阳县财政局经济建设股股长李华波,利用职务之便,与当地信用社主任勾结,采取私刻公章等手段,从财政专项账户上套取资金近亿元后出逃国外。   东营市东营区财政局长张俊海利用手中拨款权收受66个单位或个人的贿赂296次,共计折合人民币147.7万余元。   从以上案例可以看出,腐败涉案资金巨大,腐败蛀虫一天天蚕食国家健康机体,给国家和集体财产造成巨大损失。   2、腐败案件涉及基础设施建设、民生工程等公共服务领域,给人民生命安全带来巨大隐患。   广州市政府采购中心原主任张以权在政府采购招标过程中徇私舞弊、超越职权,严重损害政府招标采购制度的公正性,在社会造成极坏影响。利用职务之便,收受他人贿赂,数额巨大。被控滥用职权、受贿二罪并罚。   路桥、保障房建设等领域,按照工程金额的3%-5%返点给分管领导,有的甚至更高。施工单位为挤出这部分钱,只能偷工减料。有的地方道路通车没几天就出现塌陷,桥梁建成没几年出现断裂,校舍楼房达不到抗震等级,等等。这样的事例频频见诸报端。这些“楼歪歪”、“路陷陷”、“桥断断”工程怎么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3、腐败案件严重败坏社会风气,扭曲价值观、人生观。   某邮政局领导临近退休,两手一摸口袋空空,觉得自己为党和人民事业奉献了大半辈子,为本单位发展做了贡献,便动了贪念,私分单位银行存款。结果只能在监狱度过余生。   某县领导在提拔任用干部中收受贿赂,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县领导收受乡镇领导贿赂,乡镇领导再索取下级贿赂,形成一条腐败链条。这些领导走上新的岗位后,不难想象会借机敛财。靠钱铺路提拔的干部,怎么保证他会廉洁从政,又怎么会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二、腐败发生的原因是职权过大,缺乏权力制约和监督。   某国土局女局长在土地出让等环节滥用职权,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从中收取开发商回扣。有阻碍其发财道路的便调离岗位,被人检举后花大价钱了结。(心得体会 )在她眼中全然没有党纪国法,组织纪律,手中权力成为点土成金、发财致富的“魔杖”。   重庆市司法局长文强利用手中权利对下属工作调动、职务晋升提供帮助,收受贿赂。包庇、纵容黑社会组织从中收受贿赂。权利不受限制,使文强肆无忌惮。   三、从我做起,警钟常敲,干净为民做事。   为杜绝腐败案件发生,广大职工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必须严格遵守《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带头廉洁自律,约束家属子女。在日常工作学习中,做到:   1、管住嘴,看住手。俗话说:吃人家的嘴短,拿人家的手短。吃了人家的,长了肉,却没长雷厉风行,按规定办事的硬气骨头。拿了人家的,在项目审批签字中手就会哆嗦,手还是自己的手吗?所以工作中必须做到不吃请,不伸手。   2、发扬艰苦朴素优良作风,杜绝铺张浪费。工作中杜绝公款吃喝,公车私用,大张旗鼓、铺排浪费现象发生。“谁知盘中餐,粒粒皆辛苦”。能少花一分钱办成的事,不多花一分钱。饱暖思淫欲,当我们衣食无忧时,中国还有1亿人生活在贫困线下。   3、培养健康向上的生活情趣,防止腐朽思想侵蚀。多读、多看健康向上的书籍、影视作品,与消极腐败行为划清界限,始终保持昂扬的精神状态。贪腐警钟常敲,算好政治账、经济账、家庭账、名誉账、健康账。常怀律己之心,常思贪欲之害,长存行善之德。   总之,我要以腐败案件作为反面教材,时刻警示自己,廉洁从政,干净做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为博兴财政事业发展做贡献!   预防职务犯罪心得体会   核心内容:职务犯罪作为一种社会历史现象,是伴随着阶级、国家、职务、法的产生而出现的,它为历朝历代的统治阶级所不容,他们都以法的形式将之固定下来,以法的手段惩治之,遏制之,以维护自己的利益和江山社稷的稳固。遏制和减少职务犯罪,打击是治标之举,预防才是治本之策。   我国作为人民当家作主的社会主义国家,职务犯罪依然存在,人民痛恨职务犯罪,要求惩治职务犯罪,消灭职务犯罪,以维护自已的利益和国家的长治久安。 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是犯罪的首要基本特征,也是其本质特征,职务犯罪自然也不例外,其也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但职务犯罪由于其犯罪主体的特殊性——具有一定职务、掌握一定权力而表现出其比一般犯罪更为严重,社会危害性更大的显著特征。具体表现为:   (一)危害多数人的生命财产安全。   (二)造成公共财产的大量流失。   (三)腐蚀国家的肌体,危害国家的长治久安 。   遏制和减少职务犯罪,打击是治标之举,预防才是治本之策。内因是根据,外因是条件,任何事物都是在内因和外因的交互作用下发展变化的,职务犯罪作为一种社会现象自然也不例外。 预防职务犯罪的发生,从内因方面只有不断优化、强化职务行为人的素养、人生观、世界观、价值观,使职务行为人具有良好的素养,具有正确的人生观、世界观、价值观而不想为职务犯罪,才能达到预期目的。 预防职务犯罪除了优化、强化内因以外,还应劣化、弱化外因,消除引发职务犯罪的外部因素。下面笔者从社会风气、规章制度、监督管理及执法环境等方面谈点个人看法。   1、净化社会风气。   这涉及到干部教育监督管理制度、干部人事制度、行政审批制度、财政管理制度等方方面面的社会问题,是一个庞大的系统工程,它需要国家的直接参与,通过建立健全法律、法规,完善制度等措施从宏观上加强规范和引导,更需要每个公民、各个单位、部门的直接参与,从我做起,从本单位做起,从小事做起。就后者具体来讲,依法照章办事,消除单位、个人为谋非法、违章之利益而走后门、拉关系的非分之想;守法照章行事,消除非法、非分之想,不给有关单位、个人开后门,得好处提供条件。如上述所说去做,那么,上述不良社会风气定能在不远的将来得到遏制,减少,消失。当然,万事万物都有其特殊性和不完备性,我们不可能制定出绝对完备的法律、法规制度,更不可能人人都依法照章办事、守法照章行事,所以,净化社会风气只能是相对的,它是一个过程,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参与和努力,它又是我们所追求的理想境界,需要你我去实践,身体力行。   2、建立、健全规章制度,狠抓监督管理。   这是的“规章制度”既包括国家有关职能部门制定的部门,也包括单位内部的监督管理。实际生活中,很多职务犯罪与规章制度不健全、缺乏有效的监督管理有关。规范、科学的工作程序和及时有效的监督管理可使职务行为人不敢、不能为职务犯罪,从而有效地减少和避免职务犯罪的发生。所以,实际工作中,我们应加强对各行各业,包括 本单位工作特点、规律的调查研究,并注意加强对各种职务犯罪发生的原因、规律的调查研究,为制定科学、完备的规章制度提供有效依据。再科学、完备的规章制度,如果缺乏有效的监督管理,就得不到执行、落不到实处,而使之成为一纸空文,所以,我们还应狠抓监督管理,使各项规章制度得以执行,落到实处,发挥规章制度的效用,预防和减少因监督管理不到位而引发的职务犯罪。   3、 预防职务犯罪,需要党委的领导,政府的支持,需要职能部门主力军作用的发挥,需要各个部门及全社会的积极参与。   由此,我们应建立党委领导,政府支持,检察机关在其中充分发挥职能作用,社会各部门及人人都来参与的社会化预防职务犯罪格局。可见,构筑社会化的职务犯罪预防格局,党委和政府要重视,检察机关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各部门及每个公民要积极参与和配合。 公民的积极参与和配合,遵守宪法和法律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控告或者检举是每个公民享有的权利。因此,每个公民都应很好地履行遵守宪法和法律的义务,很好地运用向有关国家机关控告、检举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违法失职行为的权利,在全社会形成人人遵守宪法和法律,不为职务犯罪,人人控告、检举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违法失职行为,不让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为职务犯罪的大好局面。任何职务犯罪都与其周围的生活环境息息相关,都存在于一定的现实生活中,都或多或少地会留下一些蛛丝马迹。我们大都痛恨职务犯罪,我们何不很好地遵守宪法和法律,洁身自好 又何不很好地行使控告、检举权利,揭露职务犯罪,让其无藏自之地 人人都如此,则职务犯罪将无藏身之地,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的目标将指日可待。
2023-08-27 18:28:381

非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涉及罪名

你只能当面咨询律师了。太多了,呵呵。
2023-08-27 18:29:203

防职务犯罪工作学习心得体会

  改革开放后,由腐败所引发的社会矛盾越来越多,越来越复杂,我党对腐败的打击力度亦愈来愈大,但是难以最有效地遏制腐败特别是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的猖獗活动。进入新世纪后,我党开始调整反腐败斗争的策略,将反腐败斗争从重打击惩治,调整到重教育预防上来。以下工作心得体会范文《防职务犯罪工作学习心得体会》由工作心得体会频道为您精心提供,欢迎大家阅读参考。   职务犯罪是一种严重的腐败现象。在经济犯罪案件中,职务犯罪占有相当的比重。究其原因,主要是对领导干部的权力缺乏有效、有力的监督所致。腐败的实质是对公共权力的滥用,不受监督的权力必然导致腐败。   近年来,在查处的贪污受贿的案件中,利用职务犯罪的情形比较突出,而且犯罪金额呈越来越大的趋势,给国家和集体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和社会危害。有效预防和遏制职务犯罪已经逐渐成为社会共同关心的问题。通过学习怎样预防职务犯罪的有关知识,使我感到目前的职务犯罪有一些共性的东西和一定的规律可循。通过对职务犯罪现象产生原因和对案例的分析,能帮我们建立有效的监督机制,减少利用职务之便犯罪的发生。我国目前一些公务行为的透明度还不高,人民群众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活动知之甚少,因此限制了社会监督作用的发挥。为了有效地预防职务犯罪,方便人民群众的监督,我们应当尽力扩大职务行为的透明度,使人民群众的监督进一步发挥作用。职务犯罪产生的原因大概有以下几个:   一、政治学习放松。从职务犯罪人员身上不难看出,他们之所以走上犯罪之路,其中一个主要原因是平时不注重政治学习,法律法规知识学习,警示教育视而不见、听而不闻。主观上放松了思想改造,不能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思想道德防线不牢固,廉洁奉公抛于脑后,终于在犯罪的道路上越走越远、越陷越深。   二、法律意识淡薄。交通运管系统由于点多面广,具有流动性强和接触面广的特点,一些思想自制能力较差的人容易受不健康思想意识和外来生活方式的浸染和金钱物欲的诱惑,利用职务之便,明知违法违纪,却铤而走险,从最初吃、喝、玩、乐贪小便宜逐步发展为犯罪。甚至于有些人的行为已经触犯了刑律却还不知。   三、制度的不健全,权力没有有效地监督。合理健全的制度是权力正确运行的根本,有效到位的监督是保障。否则,让有些人钻了漏洞,害人害己害集体。   四、其他社会因素的影响。对一些不良的风气随波逐流以及一些行业所谓的潜规则的影响,看到大家都这样,从众心里,经不住金钱的诱惑,一念之差,白白断送了锦绣前程不说,也毁了自己和家人一生的幸福。   加强作风建设,预防职务犯罪,我觉得我们要做的以下几点:   一、制定相应的预防措施和方案,建立完善的制约机制。   二、加强政治、法律、业务学习,提高自身素质,增强防腐拒变的能力。   三、是开展警示教育,加强工作人员的理想信念教育,职业道德教育和廉洁法制教育,引导职工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常怀律己之心,常思贪念之害。
2023-08-27 18:29:291

成都涉嫌单位受贿罪的案件,可以委托哪些律所辩护?

单位受贿罪,是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情节严重,或者在经济往来中,在账外暗中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行为。单位受贿罪的主体是单位,而且只能是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等国有单位。 而对于任何的刑事案件来说的话如果是正在侦办并没有结案的情况下那肯定是不能会见家人的,因为当事人是涉及到犯罪,所以不能跟任何人会见,一般来讲,家属知道事情发生后,都会找律师、律所寻求帮助,那么,当案件发生后,成都可以委托哪些律所进行会见呢? 首先,在找律所的时候,我们肯定要找合法可查的,合法是找律所并选择与律所合作的基本前提,律所的相关合法信息可以在中国法律服务网上查询到。 除此之外,还要找专业的律所,因为刑事案件的时间很关键,如果不是专业刑事律师或者有一定刑案经验的刑事律师,我们需要去律所实地考察律所,比如创办时间、律师团队学历水平、单位受贿罪这类案件办过的数量、质量,案件的成功率等数据、甚至是具体的单位受贿罪成功案例等,找到对应的律所。 在成都律所行业中,四川卓安律师事务所是一家专门办理刑事案件的律师事务所,专注刑事领域,办理过大量有影响力的单位受贿罪案件。到目前为止,卓安律师事务所已经办理了近5000件刑事案件,超过150个案件获得了无罪化处理,其中办理涉及官员犯罪的案件600多件,为10多万名刑事法律服务需求者提供过线上、线下法律咨询及法律帮助。经济犯罪、职务犯罪、死刑案件、毒品案件等更是擅长,这个所还是全国少有的可以做刑事合规服务和刑事风控提前预防犯罪的律所。 以上是庭立方律师针对相关问题的解答分析,网页搜索庭立方,为你免费推荐,优选全国优秀刑辩律师!
2023-08-27 18:29:361

财务人员怎么预防小金库

授权控制和分工控制
2023-08-27 18:29:484

如何避免办案中的人情干扰

首先要正确认识和处理人情网。提及人情网,扑面而来的几乎全是责备的声音。但笔者认为,人情网并非一无是处。每个社会人都不可避免地身处在一张无形的人情网中,这是不可回避的事实。人情网背后是一个各行业、各领域、各层面的社会人的集合。很多时候,要处理一些事务是需要合理运用这张网的。但如果不能控制好“人情”的度,将人情网放至无限大,那后果就会很严重。稍有不慎,就会被一些不法企业钻了空子。 健全制度是关键。综观目前公众熟知的很多职务犯罪案例可以发现,不健全、不完善的制度也是导致渎职的重要原因。由此,我们要提高认识,加强建立健全制度,变争取自由裁量为争取制度标准,变重制定制度到重探索制度可行性,从源头上堵住制度漏洞,让试图钻空子的企业无空可循,这样既是尊重制度促进工作,也是对监察执法人员自身最大的保护。 强化监督是保障。任何制度、经验,脱离了监督都将无从考证其效果。在环境监察执法过程中,只有强化监督,才能从最大程度上规范自由裁量权,减弱人情网的影响。监督包括制度层面和操作层面。制度层面指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和完善相关制度,操作层面则是指工作过程中通过开展后督察、集体会审和轮岗轮查等方法,尽最大可能规避风险、堵住漏洞。
2023-08-27 18:29:581

证券从业人员违法违规获利2700万职务犯罪得判多少年

这个问题缺少具体的案例情况,无法给出明确的答案。通常情况下,罪刑的轻重取决于不同的因素,例如犯罪性质、犯罪手段、犯罪数额、个人表现等。最终的判决也需要经过法院的审理和判决。
2023-08-27 18:30:1310

企业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经验材料

以实现“三个转变”为切入点 努力开创企业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新局面 一年来,焦煤集团在上级部门的帮助、支持下,在市检察院的直接督促、指导下,坚决贯彻中央反腐倡廉的决定,在党风廉政建设中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确定了“教育是基础,制度是保证,监督是关键”的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思路。结合焦煤集团的实际,我们以实现“三个转变”为切入点,在预防职务犯罪方面取得了明显成效。    一、注重教育,实现由治标向治本的转变   只有坚持抓好教育,预防职务犯罪才能实现由治标向治本的转变。我们坚持从教育入手,努力提高企业管理人员的政治素质和遵纪守法、廉洁自律的自觉性。在企业内部建立起一道牢固的思想道德防线和党纪法规防线,从而增强广了大党员干部的拒腐防变意识。 一是扎实开展“讲正气、树新风” 主题教育 活动。为深入贯彻省委、省国资委党委关于开展“讲正气、树新风”主题教育活动的文件精神,焦煤集团专门成立领导小组,制定工作方案,保证教育活动不走过场,取得实实在在成效。活动中,我们组织召开了典型案例警示教育大会,集团公司副处级以上干部观看了《失衡的秤》、《沉重的代价》等典型案例警示教育片,副科级以上党员干部全过程参加了主题教育活动,从中受到了极大的震撼和教育。 二是积极拓展廉政文化领域。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教育是基础,活动是载体。根据全年总体安排,我们举办了迎七一“千业杯”廉政书画展、反腐倡廉连环画展“红色电影播放月”和廉政歌曲播放月等活动。为推动企业廉洁文化建设向纵深发展,又召开了“廉政文化建设经验交流会”,集团公司各单位高度重视积极参与,使各项活动开展的有声有色。通过各种灵活多样活动的开展,使党的方针政策和党纪法规与廉政文化有机结合,提高了党员干部的廉洁自律意识。 三是创新方法,丰富宣教阵地。为了提升宣教平台,我们将《焦煤纪检》、“焦煤清风网”作为廉洁教育宣传平台,从“纪检知识”、“警钟常鸣”、“重要讲话”和“相关文件”等方面发布可供参考之资料,从不同层面、不同角度刊登有力度、有深度、有价值的文章,为领导干部提供崭新的工作思路和工作方法。 四是全面领会法规精神,不断提高自律意识。为促进领导干部廉洁从业,防止腐败行为的发生,保障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我们组织集团公司广大党员干部认真学习《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试行)》以及中纪委五次全会提出的“五不准”和省纪委提出的“十二不许”等上级有关政策规定,并于11月份组织副处级以上领导干部进行了知识测试,促进他们牢记廉洁从业的行为规范,增强了党员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的自觉性。    二、健全制度,实现由治理为主向预防为主的转变   预防职务犯罪工作以治理为主向预防为主的转变,必须结合企业自身发展的实际,把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渗透到企业的各项制度中,通过健全制度,建立一整套科学而实用的预防约束机制。 一是抓好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分解。根据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工作有关要求,制定了党风廉政建设责任目标,下发了《焦作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2019年度党风建设和反腐倡廉工作责任目标》的文件,基层也分别签定了廉政责任书。根据文件精神,我们制定了相关标准,修改完善了考核细则,并重新制定出了20条的考核内容及考核办法,进一步明确了责任主体,使得考核内容更加全面,更加切合集团公司实际,更加利于责任制的落实。 二是认真贯彻落实国有企业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的各项规定。先后围绕中纪委提出的“五不准”、“四大纪律八项要求”、“三个不得”等规定,建立健全了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廉洁自律、任职和公务回避等方面的制度。制定了《关于加强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工作的意见》、《焦煤集团纪委对矿处级领导干部实行谈话制度的暂行办法》、《“三重一大”监督管理制度》和《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为了强化对人、财、物的管理,还制定了《国有资产管理办法》、《领导干部离任审计制度》、《领导干部任期内经济责任审计暂行规定》、《财务监督管理制度》。在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工作方面,做到了工作有要求、行为有规范、考核有标准、处理有依据。通过开展廉洁自律工作,使广大党员干部认识到廉洁自律的重要性,自觉做到政治上清醒、工作上进取、经济上干净、生活上自律。 三是实行集中采购制度,杜绝“暗箱操作”,严把物资入口关。物资材料采购是煤炭企业资金支出的重要渠道,乱采乱购现象不仅会给企业造成巨额资金流失,而且还成了少数干部违法犯罪的“导火索”。为了强化采购控制,规范采购行为,我们先后制定和完善了《物资采购管理办法》、《物资采购准入制度》、《物资采购与付款管理的规定》和《物资招标补充规定》等一系列 规章制度 ,从而在物资采购领域有效地预防了职务犯罪的发生。 四是完善工程项目管理制度,杜绝“人情工程”,规范招投标工作。为了遏制建筑领域的不正之风,解决建筑市场有市无“场”、私下交易、局面混乱的状况,避免“条子工程”、“人情工程”,我们完善了《焦煤集团建筑安装工程施工招投标监督办法》,规定凡是50万元以上的建筑工程必须进行招投标,50万元以下的建筑工程要进行公开议标。通过完善建筑市场的各项制度,规范了建筑市场秩序。 五是加强对改制单位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为了切实维护国家、企业和职工的合法权益,促进国有资产的合理流动,我们针对改制单位制定了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制度。对国有资产的出售、租赁、兼并、托管、股份合作等产权交易活动都做了明确规定。操作中严格按照清产核资、产权登记、产权界定、资产评估、内部审计等程序进行,避免了国有资产流失现象的发生。    三、强化监督,实现由事后查处向事前监督的转变   目前,国有企业处在新旧体制转制中,经营管理模式发生了很大变化,针对转型中出现的新问题,我们十分注重建立完善各类人员之间的制衡机制,实现由事后查处向事前监督的转变。   一是在对人的监督方面。首先,抓好领导干部任免的监督。领导干部走上新的岗位后,我们专门进行廉政谈话,发放“廉政提醒书”,使领导干部迈好坚实的第一步。纪委监察部门同组织、人事、工会等部门一起组织民主推荐会、召开干部考察座谈会、研究干部任免方案。其次,规范领导干部的用权行为。强调重大问题决策重要建设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等必须按照集体研究会议决定的原则运作,严禁个人说了算,严禁暗箱操作。第三,积极开展参与任期审计,重点监控领导干部。今年3月份以来,集团公司先后对演马庄矿、宏程公司、中马村矿等9个单位的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不仅核实了单位整体经济面貌,澄清了有关问题,还为集团公司干部管理工作提供了依据和参考,确保领导干部掌好权、用好权。 二是在对事的监督方面。首先,强化配件管理。7月份由集团公司纪委监察处组织有关部门对中马村矿、鑫珠春公司等11个单位的配件管理情况进行了重点监察。通过检查,基本实现了“五统一”管理,对配件归口管理执行较好、配件管理工作表现突出的单位给予奖励。其次规范物资采购。为进一步规范物资采购工作,理顺供应渠道,由集团公司纪委牵头,财务处、审计中心等部门分别对五个主力矿井和供应处的物资供应质量、采购情况进行了检查。从检查情况来看,五个生产矿井执行集团公司物资采购政策的自觉性有很大提高,违规采购的现象基本得到遏制,额度大幅度降低,为发挥集团采购的优势,降低采购费用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第三,积极清理“小金库”。7月份由纪委、财务处、审计中心联合组织对基层单位帐外帐、“小金库”专项清理,分区域重点突击检查,将常规查账检查,转变为清库存、查实物,深挖逆查。共查出公款私存、现金账面余额与库存不符等问题,并提出整改意见,有效的遏制了腐败的苗头。第四,进一步完善招投标管理。1--10月份,共参与土建及设备、材料、安装工程招标活动180次,投标金额54476.4079万元,中标金额50599.33万元,通过招标降低投资3877.076万元。纪委监察处、审计中心、法律顾问处等监督部门对招投标制度进行了完善和规范,出台了《招投标监督管理办法》,实行了廉政合同与购销合同的同时签定,今年共签订廉政合同180份,增强了招投标双方廉洁自律意识,杜绝和防范招标活动中的不正之风和腐败行为的发生。 三是在案件查处方面。首先,确保信访举报渠道畅通,维护企业稳定。信访工作是一项重要的基础工作,是做好纪检监察工作的重要环节。一年来,我们严格按照政策规定处理群众信访举报,确保信访举报渠道畅通,对群众举报的问题,做到及时受理、及时转办、及时落实。今年以来,受理群众来信来访和电话举报共86件(次),其中来访20人(次),已处理件76件(次),基本上做到了事事有回音,件件有落实。未发生一起因损害职工利益而引起集体上访的事件,有力地维护了集团公司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其次,坚持有案必查,有腐必惩。今年来,纪委积极协助焦作市以及中站、马村等检察院查办了中央医院、王封公司等单位案件10起,涉及人员30名,其中涉及处级以上干部4人,科级干部15人,一般人员11人。涉案人员中给予刑事处分3人,其中处级以上干部2人; 给予其他党纪政纪处分27人次,其中行政开除1人,行政撤职5人,行政降级3人,行政记大过5人,行政记过2人,行政警告2人,党内警告2人,党内严重警告6人,上缴违纪金额75.12万元,为企业挽回经济损失109.82万元。第三,认真开展商业贿赂治理工作,维护企业利益。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事关企业改革发展稳定大局,事关树立和谐矿区建设。集团公司按照上级安排,继续深入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一年来集团公司纪委组织召开专题会议70场,填报《自查自纠登记表》2687份,从填表情况看,我公司没有发现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情况。 2019年,我们虽然在预防职务犯罪工作中,做了一些有益的尝试,但离上级的要求还有一些距离。今后,我们要和焦作市人民检察院一道,研究和探索预防职务犯罪的工作规律,进一步发挥教育、制度、监督作用,建立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长效机制,努力推动“检企共建”预防职务犯罪活动再上一个新台阶。 2019年12月25日
2023-08-27 18:30:511

和会计职业相关的八荣八耻

坚持以热爱祖国为荣、以危害祖国为耻, 以服务人民为荣、以背离人民为耻, 以崇尚科学为荣、以愚昧无知为耻, 以辛勤劳动为荣、以好逸恶劳为耻, 以团结互助为荣、以损人利己为耻, 以诚实守信为荣、以见利忘义为耻, 以遵纪守法为荣、以违法乱纪为耻,都回答得好认真阿
2023-08-27 18:31:136

防止职务犯罪的具体措施有哪些

(一)实施教育工程,筑牢思想防线首先,加强拒腐防变宣传教育。对公职人员尤其是领导干部,必须立足于教育,着眼于防范,提高其思想道德素质,筑牢拒腐防变的思想防线。要通过深入开展预防职务犯罪的学习教育,不断提高公务人员的法律素质,让其自觉学法、守法。预防职务犯罪教育,应明确内容、突出重点,采取灵活多样的方式方法。在教育内容上,应加强三个方面的教育:一是进行什么是职务犯罪和怎样预防职务犯罪的教育,让公职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掌握职务犯罪和预防职务犯罪知识,树立预防意识,使其知道“什么能做,什么不能做”。二是加强典型案例的警示教育,使公职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从中吸取教训,管好自己。三是扎实开展理想信念、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和革命传统教育,特别是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两个务必”的教育,使其提高思想道德水平,养成艰苦奋斗、勤俭朴实、奋发向上的作风,构筑拒腐防变的思想道德防线。在学习方式上,要与普法教育紧密结合,通过法制讲座和到警示教育基地现场教育的方式,以及中心组学习、单位职工政治学习等方式进行。学习应拟定学习计划,做到学习目的明确、重点突出、准备充分。对公职人员的学习效果、收获要进行检查、考核,以防止搞形式、走过场。学习既要全面,又要突出重点,特别要加强对各级领导干部、执法司法人员、管钱管物人员和行政审批人员等容易发生职务犯罪人员的教育,增强教育的针对性和有效性。人的思想觉悟的提高、世界观的确立,并非一朝一夕之功,或者进行几次教育就能达到目的的。尤其在改革开放新的历史时期,新思想、新问题、新事物不断出现,切实加强对干部拒腐防变的宣传教育,是防止和减少职务犯罪的有效途径。(二)实施制度工程,规范权力运用从源头上预防职务犯罪就必须加强制度建设,将权力的行使规范化、制度化,做到关口前移、落实防范、规范行为,达到最终铲除滋生职务犯罪土壤的目的。首先,抓制度建设。制度建设应是全方位的、立体的、有系统的,不能“单打一”。要注重制度的协调、统一,以增强制度的科学性、针对性和有效性。就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而言,地方各级党委、政府应健全和完善严格的政府采购制度、干部选拔任用制度、工程招投标制度、领导干部考察制度与任前公示、届中和离任审计制度、单位年审制度、党风廉政建设制度,以及政务、厂务公开制度等一系列制度。其次,应狠抓制度的执行。制度不执行就是一纸空文,只有得到严格遵循,成为公务活动和公务人员行为的规范,才能体现约束力,产生实际效果。抓制度的执行,既要抓大又不能放“小”,特别应注重抓“早”抓“小”,发现苗头及时纠正,出现问题及时处理。对严重违反者,该处分则处分,应法办则法办,以体现制度的严肃性、权威性,发挥制度的震慑、约束作用。再次,应着力抓好监督制约。应着重强化对领导干部的监督制约,领导干部的权力行使到哪里,监督制约就应跟踪到哪里,预防职务犯罪就应开展到哪里,不能留下空白和盲区。第四,应切实完善内部管理制度。内部管理制度的完备和切实执行是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发挥作用的关键。各单位、各部门应根据自身工作实际和业务特点,针对易发生职务犯罪的环节,有针对性地制定和完善各项议事决策制度、工作制度、干部选拔任用考核制度、财务管理制度、行政后勤管理制度、实物采购制度和重大责任追究制度等,使制度能覆盖各个方面,从制度措施上堵塞各种漏洞,以防止职务犯罪的发生。(三)实施阳光工程,拓宽监督渠道“阳光工程”的核心是增加公开性和透明度,避免暗箱操作和幕后交易。为此,一是要加强和改进政务公开工作。要把对政府工作、重要干部任免的知情权和对党风、政风、行风建设的参与权、监督权、裁判权真正交给群众,为群众参与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创造良好的条件,推进政府职能的转变、效率的提高、公信度的增加。二是要拓宽监督渠道。权力失去监督就要滋生腐败。预防职务犯罪的立足点在对权力进行有效的监督和制衡,使公职人员不滥用权力、不发生职务犯罪行为。拓宽监督渠道就是要通过有效的方式和途径,把党内监督、权力机关监督、司法监督、纪检监察机关监督和人民群众监督、新闻舆论监督充分运用起来,使公职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的违法违纪得以充分揭露和惩处。三是全方位推进“廉洁准入”制度。各种职务犯罪最直接的诱因是对权力的追逐和对金钱的贪婪,这种情况在行政领域、经济领域、组织人事领域、司法执法领域表现得最为明显。对市场主体要实行廉洁准入,对公职人员尤其是领导干部更应实行廉洁准入。从某种程度上讲,廉洁准入是依法治吏的最后一道屏障。要建立健全权力制约及监督机制。随着我国法制化进程的不断加快,对权力的制约及监督应着眼于《监督法》的制订,通过立法确立规范、科学、完善的监督制约机制,对权力进行有效的监督制约,促使权力协调有序地运作。
2023-08-27 18:31:301

新华社记者解读高检院工作报告

一、把握宽严相济促进社会和谐   2006年12月初,持刀“借”得14元钱的14岁犯罪嫌疑人小军(化名)于2007年1月被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检察院以“不予批准逮捕”开释。检察机关认为:“在审查逮捕少年犯罪案件时,可以根据调查情况,酌情决定是否批准逮捕,慎用逮捕强制措施。”小军感激地说:“我一定好好反省过去,重回课堂。”   “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限度地增加和谐因素。”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贾春旺13日在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上作工作报告时指出,“检察机关在批捕、起诉、查办职务犯罪等各项工作中,都要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做到该严则严、当宽则宽、宽严适度,使执法办案活动既有利于震慑犯罪、维护社会稳定,又有利于化解矛盾、促进社会和谐。”   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显示:2006年全国检察机关对不符合逮捕条件的,决定不批准逮捕96382人;对依法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证据不足的,决定不起诉7204人。   “刑事司法中的宽严相济政策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题中应有之义"。”全国人大代表国家森说,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决定中第一次提出了要实施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这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具有重大现实意义。   贾春旺说,检察机关在依法严厉打击严重犯罪的同时,对情节轻微、主观恶性不大的涉嫌犯罪人员,可从宽的依法从宽,能挽救的尽量挽救,给予改过自新的机会;对涉嫌犯罪的未成年人,坚持“教育、感化、挽救”方针,采取适合其身心特点的办案方式,配合家长、学校加强帮教。   “检察机关要把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落实到各个执法办案环节,提高执法水平和促进和谐社会建设的能力。”在2006年12月召开的全国检察长会议上,贾春旺检察长就郑重强调。   “限度地增加和谐因素,限度地减少不和谐因素,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2007年2月,人民检察院出台了《关于在检察工作中贯彻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若干意见》。这是人民检察院制定出台的第一个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专门指导性文件。   《意见》明确指出,要该严则严,依法严厉打击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和严重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犯罪,依法严肃查处贪污贿赂、渎职侵权等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同时要当宽则宽,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因人民内部矛盾引发的轻微刑事案件、初次实施轻微犯罪的人员等应当依法从宽处理。   《意见》还体现“以人为本”,规定慎重适用逮捕措施,比如对于未成年人、在校学生、老年人、严重疾病患者、盲聋哑人、初犯、从犯或者怀孕、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如果不采取强制措施不至于妨害诉讼顺利进行的,应当不予批捕。对于初犯、从犯、预备犯、中止犯、防卫过当、避险过当、未成年人犯罪、老年人犯罪以及亲友、邻里、同学同事等纠纷引发的案件,符合不起诉条件的,可以依法适用不起诉。   随后人民检察院还出台了《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关于依法快速办理轻微刑事案件的意见》,使各地检察机关掌握“宽严相济”有了具体尺度。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陈卫东说,在刑事案件增多、司法资源有限、案多人少矛盾突出的情况下,对刑事案件实行繁简分流,以便把有限的司法资源集中办理重大、疑难、复杂案件,从而提高诉讼效率,保证司法公正。   二、整治商业贿赂,检察机关“利剑出鞘”   2006年,人民检察院直接指挥查办了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有关人员在药品注册、审批中收受贿赂和严重渎职等重大案件,对45件重大典型案件挂牌督办。各级检察机关共立案侦查涉及国家工作人员的商业贿赂犯罪案件9582件,涉案金额15亿多元……   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贾春旺13日向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作工作报告时列举的这些数据,显示了中国检察机关对于整治商业贿赂这一“痼疾”的信心和决心。除医药购销领域,各类检察机关还将“反腐利剑”直指工程建设、土地出让、产权交易、政府采购、资源开发和经销等商业贿赂“高发区”,积极排查线索,深挖窝案串案,把一批以权谋私、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的犯罪分子“斩于马下”。   “商业贿赂的本质就是贿赂,它普遍存在于各种商业活动之中,常常披着正常商业回报的外衣,具有隐蔽性、欺骗性。”全国人大代表、河南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王尚宇分析说,“我国目前商业贿赂呈现出渗透蔓延到经济活动的各个领域;大案、要案、窝案、串案比例高;带有明显的行业和领域特性;发生在经营活动中,多与国家工作人员滥用权力、权钱交易有关;隐蔽性强,表现形式多种多样等特点。”   “在社会转型、经济转轨、体制变换过程中,任何国家都有一段商业贿赂的高发期,都需要一个治理的过程。”全国人大代表姚天恩说,中国随着市场化进程的加快,经济成分多样化、利益主体多元化,市场竞争日益激烈,商业贿赂在一些行业、领域或单位较为严重,表现形式多种多样,成为经济社会生活中的一大公害,人民群众反映强烈。   人民检察院反贪总局局长王建明表示,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的检察机关,在治理商业贿赂中,承担着依法对涉及国家工作人员的商业贿赂犯罪案件直接立案侦查;依法对检察机关和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商业贿赂犯罪案件进行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和出庭支持公诉;依法对查办商业贿赂犯罪案件活动实行法律监督;积极开展预防商业贿赂犯罪工作,推动建立健全防治商业贿赂的长效机制等基本职责。   一年来,各级检察机关围绕群众关心的热点问题和社会反映强烈的行业、领域,充分发挥检察职能,采取挂牌督办、异地交办等方式,查处了一批重大典型商业贿赂案件。在全国检察机关共立案侦查商业贿赂犯罪案件9582件中,大案5316件,县处级以上商业贿赂犯罪要案1238人。   此外,为了解相关行业商业贿赂犯罪的发案情况、规律特点,检主动走访了有关行业主管和监管部门,并建立和完善与中央有关行业主管(监管)部门的案件协查机制和移送受理机制等,加强了检察机关与相关部门情况通报、线索移送、案件协查、信息共享等协作配合机制。仅公安部、国土资源部、卫生部等部门就先后向检察机关移送商业贿赂犯罪线索几十起……   检察机关的强力出击,在有关行业引起强烈震动,有力地促进了各个系统的自查自纠,促进了行业之风的好转。正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贾春旺所说:“一批涉案金额大、涉案地域广、涉案人员多的商业贿赂大案要案受到严肃查处,震慑了违法犯罪,遏制了商业贿赂蔓延的势头。”   三、让“法律监督”硬起来 我国检察机关全面强化监督职能   对应当立案而不立案的,督促侦查机关立案16662件。对应当逮捕而未提请逮捕、应当起诉而未移送起诉的,决定追加逮捕14858人、追加起诉10703人。对违法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提出纠正意见2846人次……   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贾春旺13日向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作工作报告时列举的数字表明,2006年,我国检察机关全面履行对立案、侦查、审判和刑罚执行活动的法律监督职责,突出监督重点,加大监督力度,增强监督实效。   贾春旺介绍,检察机关强化监督的重点之一就是司法机关“执法不严、打击不力”等问题,其次是侵犯诉讼参与人合法权益问题。“对违法动用刑事手段插手民事经济纠纷等不应当立案而立案的,督促侦查机关撤案4569件。对不符合逮捕条件的,决定不批准逮捕96382人;对依法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证据不足的,决定不起诉7204人。对侦查活动中的违法情况提出纠正意见11368件次……”在2006年,不仅检察环节继续保持了无超期羁押,检察机关还监督纠正超期羁押233人次。   依法进行审判监督也是检察机关的“监督重头”。一年间,各级检察机关加强对有罪判无罪、无罪判有罪、量刑畸轻畸重案件的监督,对认为确有错误的刑事判决、裁定提出抗诉3161件;对刑事审判活动中的违法情况提出纠正意见2200件次。在民事审判和行政诉讼监督中,检察机关及时受理和审查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的申诉,提出民事、行政抗诉12669件,提出再审检察建议5949件。   此外,在2006年,各级检察机关还注意在诉讼活动监督中发现执法、司法不公背后的职务犯罪线索,完善查办司法工作人员职务犯罪工作机制,立案侦查涉嫌滥用职权、徇私枉法、索贿受贿等犯罪的司法工作人员2987人。   四、七成以上“反对”意见被采纳 法律监督机关自觉接受“人民监督”   现在,我国行使法律监督职能的各级检察机关更加自觉地接受人民监督,把原本相对封闭的“权力”运行充分地展示在“阳光”之下。   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贾春旺13日向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作工作报告时指出,目前全国已有86%的检察院开展人民监督员制度的试点工作。2006年共有5191件拟作撤案、不起诉处理和犯罪嫌疑人不服逮捕决定的职务犯罪案件进入监督程序,其中人民监督员不同意办案部门原拟定意见的252件,检察机关采纳178件,对未采纳的依据事实和法律向人民监督员作出了说明。   “人民监督员的不同意见中,有七成以上被检察机关采纳,这个比例充分说明了人民监督员制度在促进公正执法、保证办案质量、增进司法民主等方面所起的作用。”全国人大代表、安徽省淮北市委书记花建慧说。   据了解,我国检察机关为加强对查办职务犯罪工作的外部监督,从2003年8月份起开始推行人民监督员制度试点。3年多的时间过去了,人民监督员制度试点工作稳步推进,不断深化,取得明显成效。截至2006年12月底,全国共有2825个检察院开展了试点工作。试点院的总数占全国各级检察院总数的86%,选任了人民监督员21962名。各级试点院累计监督职务犯罪嫌疑人不服逮捕而检察机关拟维持逮捕决定、拟撤销案件、拟不起诉的“三类案件”15736件。   “阳光是的防腐剂。”全国人大代表、湖南省检察院检察长何素斌说,“实行人民监督员制度,不仅增强了办案的透明度,也给办案人员带来了压力,促使检察人员转变执法观念,更加注重依法办案和文明办案,在证据收集、固定、审查等方面更加认真负责,切实把好事实关、证据关、程序关和法律适用关,办案质量有明显提高。”   据统计,2005年检察机关直接立案侦查案件的撤案率、不起诉率同比下降了0.98个百分点和4.4个百分点;2006年的撤案率、不起诉率同比又下降了0.3个百分点和0.9个百分点。实践证明,由来自社会各界的人民监督员监督检察机关查办的职务犯罪案件,及时提出监督意见,强化了查办职务犯罪案件刚性的外部监督机制,对于促使办案人员的执法作风进一步改变、执法行为进一步规范,对于有效防范案件处理中可能发生的冤错和偏差等起到了很好的作用。   “要完善检察机关内部监督制约,推动人民监督员制度规范化、法制化。”全国人大代表、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张耕道出了人民监督员的发展方向。   五、2006年:检察机关立侦职务犯罪一半以上是“大案”   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贾春旺13日向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作工作报告时指出,在2006年,全国各级检察机关共立案侦查贪污贿赂、渎职侵权等职务犯罪案件33668件,已侦结提起公诉29966人。   “在这之中,立案侦查职务犯罪大案有18241件,占到了一半以上。”据人民检察院有关负责人介绍,为深入查办和预防职务犯罪,各级检察机关加强了跨地区的协作和配合,提高发现和突破大案要案的能力。“这些大案中,贪污、受贿百万元以上的案件就有623起。”   职务犯罪大案:是指贪污贿赂5万元以上、挪用公款10万元以上的案件和渎职侵权重大、特大案件。《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的渎职侵权重特大案件标准(试行)》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致人死亡2人以上或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的为重大案件,致人死亡5人以上或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的为特大案件。   据了解,在2006年,各级检察机关立案侦查涉嫌职务犯罪的县处级以上国家工作人员2736人,其中厅局级202人、省部级6人。   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还显示:去年,全国检察机关立案侦查贪污、挪用国家支农资金、征地补偿金和扶贫、救灾、救济等款物的农村基层组织人员3878人,私分、侵吞、挪用国有资产或出卖国企利益的国有企业人员10742人,利用职权非法拘禁、刑讯逼供等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930人。   全国人大代表陈文清说,2006年,检察机关深入实践“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工作主题,继续在加大工作力度、提高执法水平和办案质量上下功夫,法律监督的意识、能力和成效明显提高,维护了社会稳定、保障了公平正义、促进了社会和谐。   六、建立“全方位围剿体系”追逃1670人比上年翻一番   “开展追逃专项行动,抓获在逃职务犯罪嫌疑人1670人,比上年上升137.6%。”翻开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这句反映检察机关具体追逃工作的文字背后,是检察干警跨越省区和国界,千里追逃的缩影。   据统计,2004年检察机关抓获在逃职务犯罪嫌疑人614人,2005年抓获703人。“2006年居然比2005年翻了一番还多。”全国人大代表姚天恩对检察机关的追逃工作表示赞叹。   成绩得来不易。2006年初,人民检察院反贪总局会同公安、电信、边防、外交等部门广泛开展追逃专项工作。   河南省检察院反贪局摸清在逃人员底数,实行局领导分片包干,确定重点追逃对象,强化追逃措施,抓获在逃嫌疑人65人。福建省检察机关反贪部门加强法律宣传,先后敦促43名在逃人员投案自首。广东省检察机关反贪部门追逃与追赃并举,通过追逃挽回经济损失1亿多元。   抓捕潜逃境外的犯罪嫌疑人一直是追逃工作的重点和难点。人民检察院大要案侦查指挥中心负责人分析了“外逃贪官”的特点:   ——潜逃出境犯罪嫌疑人,过去大多是一般工作人员,现在处级、厅级干部增多。如浙江省建设厅原副厅长杨秀珠在担任温州市副市长兼金温铁路温州段建设总指挥期间利用职务便利贪污1100多万元后,举家逃往美国。   ——潜逃境外发案领域,从过去金融系统、大中型企业的负责人比重较大,逐步向银行工作人员、企业负责人、国家工作人员发展。   ——潜逃出境携款数额,从过去的几万、几十万发展到现在的几百万、上千万,甚至上亿元。   ——潜逃时机,从过去的因案发仓促出逃,发展到有准备、有预谋出逃。   为了加强反贪污贿赂国际司法合作。2006年10月,第一个以各国反贪机构为成员的国际组织——国际反贪局联合会正式成立,137个国家和地区的代表参加了会议。“这一国际组织的成立,为我国开展反腐败国际合作搭建了新的平台。”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王振川说。   “我国要建立对外逃职务犯罪嫌疑人的‘全方位围剿"体系。公安、检察、法院、外交、金融、司法等部门正在积极开展协作,并且拓展国际司法合作空间。”人民检察院反贪总局局长王建明说。   ——对发现可能外逃的人员,检察机关对有关信息进行汇总和分析,提前拟定预案,制定具有针对性的措施。   ——通过公安机关对外逃或可能外逃以及潜回国内的犯罪嫌疑人及时采取边境控制、上网追逃、全国通缉等措施张开缉捕大网。   ——对发现潜逃境外犯罪嫌疑人确切去向的,通过国际刑警组织发布红色通缉令,利用国际警务、检务、司法合作渠道进行缉捕。   ——加强对反洗钱活动的监控与情报交流,以有效地防止和查证腐败犯罪资产的转移。目前我国已与国际反洗钱组织建立了固定联系机制。   2005年,中国正式成为《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的缔约国。“这极大地拓展了我国反贪追逃的国际合作空间。”王建明说。   “目前,中国办理的司法协助案件已涉及到泰国、韩国、新加坡、俄罗斯、荷兰、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等数十个国家。”人民检察院有关负责人说,中外司法协助内容也由简单的调查取证发展到相互派员取证、刑事诉讼移管、引渡等多个方面。   我国已同20多个国家签订了双边引渡条约,与49个国家签订了司法协助条约。人民检察院已与75个外国司法、检察机关签署了83个双边合作协议或合作谅解备忘录。   远遁天涯也枉然。全国人大代表、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郭永运说:“腐败是各国共同打击的对象,国与国间的司法合作、协作配合日益紧密,法网越织越密,犯罪嫌疑人终究逃不出法律的制裁。”   七、加强死刑案件监督确保办案质量   “高度重视死刑案件办理工作。针对死刑案件核准权统一收归人民法院行使、死刑第二审案件依照法律规定实行开庭审理的情况,人民检察院下发文件,强调要切实依法做好可能判处死刑案件的批捕、起诉工作,严格把好事实关、证据关、程序关和适用法律关,依法加强对办理死刑案件全过程包括死刑复核的法律监督,确保办案质量。”13日,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中,专门用一个段落,对死刑案件的法律监督进行说明。   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贾春旺说,人民检察院“会同人民法院制定了规范死刑第二审案件开庭审理程序的司法解释。由于长期以来多数地方对死刑第二审案件不开庭审理,检察机关没有专门的办案力量和人员编制。各省级检察院面对工作量大幅度增加的情况,采取临时内部调整办案力量、从下级检察院借用业务骨干等措施,保证了办理死刑第二审案件工作的顺利进行。”   积极配合法院,更要依法监督。在死刑案件二审开庭这项工作上,检察机关的态度很明朗。2006年9月,“两高”共同发布了《关于死刑第二审案件开庭审理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的司法解释,进一步明确了死刑、死缓案件二审开庭范围,保障了被告人辩护权等合法权益。   同时,检察机关不忘法律监督职责。各省级检察院开展以刑讯逼供为重点的侦查监督,注重从被告人辩解和证据审查中发现非法取证的线索,依法核查;开展对死刑案件一审、二审审判活动的监督,促进审判公正;开展对死刑案件第二审裁判结果的审查评析工作。   “全国省级检察院目前共有400多名公诉人员,死刑二审开庭后,普遍面临着人力不足等问题。但各省级检察院积极创造条件,依法做好死刑案件二审审查和出庭工作。”人民检察院公诉厅负责人说,全国省级检察院的人财物困难目前已初步得到缓解。   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副院长宋英辉表示,检察机关出席死刑二审开庭审理有利于实现检察机关对死刑案件进行诉讼监督;有利于案件实体处理的正确性,保证死刑的正确适用,贯彻慎杀、少杀的政策,可使法庭全面进行证据调查,使法院全面听取各方意见,发挥二审的纠错功能;有利于程序公正和人权保障。   八、2007年和谐执法 检察机关推行答疑说理制度   “不少地方检察机关实行了不批捕、不起诉等工作环节的答疑说理制度。”新的一年里,“全面推行不批捕、不起诉答疑说理制度,把定纷止争、化解矛盾、促进和谐融入执法办案全过程。”仔细阅读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不批捕、不起诉答疑说理制度”两次进入记者视野。   的确,不少地方检察机关已经开始探索改进执法方式、耐心释法说理的新途径。山东省微山县检察院检察长孙东海就给记者讲述了一个真实案例。   2007年1月,微山县村民周某因生活琐事与村民田某发生争执,周某与其侄子一起持棍与田某互相殴打,造成田某轻伤害。侦查机关提请批准逮捕,办案检察官对案卷进行了认真审查后认为,这是因邻里纠纷引发的轻微刑事案件,着重从化解矛盾、解决纠纷的角度出发拟不批捕,但不批捕又可能导致双方矛盾激化。   办案中,检察官发现周某赔偿田某损失,被害人也有和解的想法,于是会同公安人员、村委会人员到被害人家中,从法律角度阐明案件事实情况,以及下一步依法将要作出的处理结果,并从“冤家宜解不宜结”的角度讲明和解的意义。检察官动之以情,晓之以理,最终促成案件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   “检察人员对不捕、不诉的案件,针对侦查机关、案件当事人的疑问和异议,耐心释法说理,既做好与侦查机关的协调配合,又依法对案件作出了处理,解决了与案件相关的矛盾和问题。”全国人大代表国家森说。   化解一分矛盾,增加一分和谐。   ——重庆市检察院化解矛盾“做减法”,推行不捕、不诉答疑说理制度。   ——北京市检察院第二分院推出申诉案件“答疑制”。由民事行政检察处主管处长和承办人对不立案、不抗诉的理由进行解释和说明,为申诉人答疑释惑、以案释法。   ——浙江省宁波市检察院2006年6月出台《关于加强法律监督说理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目前该《意见》已在当地检察机关全面推行。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陈光中等法学专家表示,检察机关答疑说理有利于提高法律监督工作的质量;有利于增强法律监督的有效性;有利于保障检察权的正确行使,是检察机关立检为公、执法为民的具体体现。
2023-08-27 18:31:381

涉嫌单位受贿罪的案件,可以委托哪些律所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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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8-27 18:31:461

涉嫌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案件,可以委托哪些律所会见?

首先,在找律所的时候,我们肯定要找合法可查的,合法是找律所并选择与律所合作的基本前提,律所的相关合法信息可以在中国法律服务网上查询到。除此之外,还要找专业的律所,因为刑事案件的时间很关键,如果不是专业刑事律师或者有一定刑案经验的刑事律师,我们需要去律所实地考察律所,比如创办时间、律师团队学历水平、利用影响力受贿罪这类案件办过的数量、质量,案件的成功率等数据、甚至是具体的利用影响力受贿罪成功案例等,找到对应的律所。在律所行业中,四川卓安律师事务所是一家专门办理刑事案件的律师事务所,专注刑事领域,办理过大量有影响力的利用影响力受贿罪案件。到目前为止,卓安律师事务所已经办理了近5000件刑事案件,超过150个案件获得了无罪化处理,其中办理涉及官员犯罪的案件600多件,为10多万名刑事法律服务需求者提供过线上、线下法律咨询及法律帮助。经济犯罪、职务犯罪、死刑案件、毒品案件等更是擅长,这个所还是全国少有的可以做刑事合规服务和刑事风控提前预防犯罪的律所。以上是庭立方律师针对相关问题的解答分析,网页搜索庭立方,为你免费推荐,优选全国优秀刑辩律师,还可在线上免费咨询相关法律问题!
2023-08-27 18:31:531

我国职务犯罪所占比例

  透视职务犯罪心理及习惯  职务犯罪历来是令人头疼、难以根除的问题,近年来日趋突显严重,它不仅仅是法律问题、社会问题,更是心理问题、政治问题。为此如何有效地遏制及预防职务犯罪成为众人关注的焦点,从而揭示职务犯罪分子为什么会走上犯罪的道路、他们的心理想法是怎么样的以及其前车之鉴有什么可以昭示后人的则显得有为必要。基于此,笔者选取职务犯罪心理及恶习为切入点,对24名职务犯罪在押人员进行了为期一年的跟踪调查,以期对解决职务犯罪问题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一、职务犯罪心理  一、蒙混过关的侥幸心理  职务犯罪分子大都心存侥幸,调查显示有15人存有严重的侥幸心理。他们在实施犯罪时,并非不担心、不害怕、不心虚,特别是初犯表现更为突出,而之所以要这么干,乃是受严重的侥幸心理的驱使:寄希望不一定会被发现,能够蒙混过关。他们有时也担心劣迹暴露,特别开始一、两次,不过几次得手之后,看看风平浪静,一切依旧,胆子就越来越大,自恃高明,满以为天衣无缝,只有“天知、地知、你知、我知”,而“内人”不会也不敢说出来。即使不慎露点马脚,上有“保护伞”,下有“替死鬼”,也能过关斩将,翻不了船。其实“若要人不知,除非己莫为”“纸终究包不住火的”,其结果自然是自欺欺人,仍然逃脱不了法律的惩罚。  二、难以自控的矛盾心理  这突出表现在处理人情关系上,难以自控,最终丧失了原则。中国人办事喜欢讲人情,若有熟人,一切好办,不认识,一切公事公办。这在职务犯罪分子身上,演绎得特别明显。他们有些人是碍于情面,不帮忙,大家面子上都过不去,与其伤了和气,不如帮点不大违反原则的小忙。然而就是这一小忙,对方再一次送礼表示感谢,并再次相求,出于“报恩”心理,难以拒绝对方的请求,他们又继续帮忙。就这种“施恩——回报”的反复过程中,无形中违德违法走向犯罪的深渊。他们有些人则出于“官官相护”的官场人情,甚至是钱权交易的人情,在非感情或非理性的矛盾心理交织下,丧失了原则,也丧失了自我。  三、居功补偿心理  有这种心理的犯罪分子在实施犯罪前,大多兢兢业业、为国家、社会、企业做出过贡献。他们有些人是由于仕途梦破灭、政治上的失意使得他们满腹怨恨,于是决定经济上捞一把,以补偿政治上的损失。有些人,是考虑到新老干部交替势在必行,一辈子辛辛苦苦,一心为公,两袖清风,到头来什么也没有,何不趁现在最后的机会为自己服务一下,在“有权不用、过期作废”的补偿心理影响下,疯狂地利用职权、攫取私利。也有一些人,自以为为公家办事,理应得到丰厚的回报,结果自己倒贴了不少,如人际应酬开支,却不能按正常报销,于是就干脆一不做、二不休通过其它非法途径获得相应甚至更高的好处来弥补损失。  四、爱慕虚荣的攀比心理  有的人看到一些老板、经理、总裁坐着别墅,开着私家车,穿金戴银,出手大方,便羡慕不已,眼红心急,想方设法利用职务便利捞钱。也有的领导干部看到周围的人,特别是手下,以不正当的手段获取暴利,过上“好日子”,内心失去平衡。自认为自己能力比他们强,权力又比他们大,凭什么他们可以发财,而我就不能活得潇洒呢。于是在这心理极度不平衡下,便利令智昏,加入“淘金”队伍。这些人被抓往往自认倒霉,对自己犯罪受法律惩罚也认为是罪有应得,但对比他相当或更严重的犯罪者逍遥法外,心理十分不服。声称:“某某人问题比我还严重,为什么不查他?不就是有某某后台吗?”他们有强烈的攀比心理,总觉得自己亏了。  五、赌一把的冒险心理  许多职务犯罪分子并非是法盲,对党政处分及刑罚处罚并非不清楚,对自己的罪行一旦败露的后果也有相当的思想准备,但对巨额财物,一夜可以暴富的诱惑,他们怦然心动,不惜以身试法,这主要就是他们狂妄自负的冒险心理在起作用。特别是那些冒险得逞的“榜样”更给了他们巨大的“鼓舞”,拼命赌一把的勇气。  六、贪得无厌的贪婪心理  在笔者所调查的24人中,没有一个是因“饥寒而起盗心的”。他们之所以要犯罪不是生存所迫或者维持家庭生活的需要,而是为了满足贪婪的心理。他们有的甚至贪污受贿了几十万的钱一直存在银行里一分都不用,也要“再接再厉”,没有止境。他们往往是见钱眼开,贪婪成性,只要一天不被抓获,那么他们的犯罪活动就一天不会停止。可以说他们把人性邪恶的贪婪习性演绎得淋漓尽致。  七、同流合污的自慰心理  有这种心理的职务犯罪分子,最初他们对各种腐败现象也看不惯,很反感 ,然而,当他们看到身边的一些腐败分子没有受到应有的惩罚,加上“人在江湖、身不由己”外在因素驱动,便看不清形势,意志开始动摇,渐渐地随波逐流。在他们看来世风日下,形势所趋,靠自己一个人廉洁自律,也无济于事,还不如放聪明点随大流,你捞,我也捞,这样即使有一天惩治也不一定会先惩治到自己头上来。  八、见缝插针的投机心理  怀有这种心理的职务犯罪分子,往往善于见风使舵,见机行事进行犯罪,一旦机会到来,就不择手段。而客观上体制的弊端或管理上的缺陷,则往往成为他们钻空子的便利。这些人一旦投机得逞,便会变本加厉,若劣迹败露,则千方百计掩盖罪行,或者畏罪潜逃。  九、自作聪明的抗拒心理  怀有这种心理的人,往往自恃有权有势或自认为见多识广,胆大妄为。捕前,密谋策划,活动频繁,或订立攻守同盟,或组织销毁罪证;审讯中,往往避重就轻或拒不交代,甚至一言不发,来个“死猪不怕开水烫”。  十、悔恨交加的自责心理  一旦东窗事发,职务犯罪分子,由于地位反差大,环境不同,往往会自我反思。开始为自己成为阶下囚,感到无比羞耻,无脸见人,然后想到地位、名誉、家庭子女受损,便悔恨不已,最后慢慢地深感内疚,产生自责心理。感到自己本受人尊敬、家庭美满,却因一时糊涂,毁掉了美好的一切。感到自己受党和国家培养教育多年,本应该为党和人民多做贡献,却因违法成了罪人。感到有负于党、人民、领导和家人的期望。他们会痛感自己的堕落,悔恨当初,希望能改造自我,重新做人。  二、职务犯罪习惯及职务犯罪心理演进轨迹  任何心理活动都会外化为相应行为,犯罪行为习惯过程,反映着犯罪心理的运动轨迹。笔者采用自行设计的不良习惯检测表,对24名职务犯罪在押人员进行了问卷调查,其结果显示,62种典型的不良习惯中职务犯罪分子染有51种,所占比例高达82.3%。  犯罪心理与不良习惯有密切的联系,而从犯罪心理演变为犯罪习惯,最终走向犯罪深渊有一个渐进过程。在这里笔者选取了一个典型案例来分析从自慰、侥幸、贪婪心理到因为意志薄弱、经不起劝诱而最终走向不归之路的犯罪演进轨迹。犯罪嫌疑人施某某,涉嫌贪污贿赂案,历任教师、县党校校长、县广电局局长、县残联理事长职务,在多年的任教生涯中,兢兢业业,严于律己,遵纪守法,曾多次被评为先进个人,优秀共产党员,其领导的党校还两度被评为全国先进干部成人教育学校。可是就是这个“又红又专”的人,在担任县广电局局长期间利用职务便利收受他人贿赂14万元。他经历过文革,种过田,当过民办教师,有过清苦的生活。他在党校任教15年中,以生活简朴、工作踏实、廉洁奉公被称赞,当有些人上门送钱送礼时,他一概回绝,甚至对普通的应酬也很厌烦。然而,当他调任广电局局长时,他的心理开始渐渐地蜕变了,思想开始慢慢地堕落了。在他频繁地应酬中,忽然发现与他同样级别的领导干部不仅有得吃,还有得拿,甚至他的手下不少人日子都比他过得“滋润”,便羡慕不已,时而感叹自己一直太傻。他仿佛一下子看透了官场奥秘,什么政治理论教育学习只是搞形式主义,过过场的,什么反腐倡廉,仅仅是做给老百姓看的。终于,在一次宴会后一位下属广告公司经理塞给他一个红包,他忐忑不安地暂放在办公室里,中途还多次打电话叫广告经理拿回去,可是广告经理总是好言相劝、推托,迟迟不露面,而此时他正因为弟弟担保而银行讨债的事烦劳,于是怀着先借后还的侥幸自慰心理,存放了一个月后,就先拿去用了。而这一“借”就像是打开了罪恶的魔瓶,一发不可收,开始一两次还有点紧张,内心进行了激烈的斗争,不断权衡利弊。后来他发现自己纯粹是“庸人自扰”,因为他感觉很多人像他这样的人都挺过来了,并且活得好好的。万一自己哪天出事了,就以功补过,以官抵刑,以党籍换刑,交出赃款物以减刑、免刑。在这样侥幸自慰心理的强烈驱使下,对应酬及送钱送礼也渐渐地习以为常了,不管下属或其他人以什么名义给他送钱送礼,他都来者不拒。当初对应酬的反感以及拿钱收礼的紧张的心态也去无踪影,甚至到后来,他觉得这样被动等人上门实在不过瘾,有时急需钱或外面花天酒地的费用就干脆主动找上门叫下属垫上或报销。他的狮子口越开越大,贪婪的习性也越来越暴露,直到岗位调动,新任残联理事长,因环境不熟悉,才暂时有所收敛。其实也是来不及捞钱,因为当他新官上任不到三个月,就被依法逮捕了!  三、预防职务犯罪的对策  经过以上分析,那么,我们如何有效地预防职务犯罪呢?在此提供几点对策:  一、正确认识和对待职务犯罪现象、犯罪心理及习惯,以新思路解决。我们清楚只要存在工作岗位,职务犯罪就不可避免。为此,我们必须有防范未然、把隐患消灭在萌芽状态的态度和行动。职务犯罪现象的产生必然有一个从罪恶的邪念→心理定势/恶习→犯罪的演变过程。因此,预防职务犯罪可以从及时发现、消除罪恶的邪念为着立点,集中矫正不良的心理定势/恶习,以免酿成大祸。  二、健全规章制度,严格执行监督,减少投机的机会。首先,要进一步完善法律规章制度,使法律、规章和执行细则,具有可操作性,便于贯彻执行。其次,要进一步明确监督机构及人员的职责,务必做到奖惩分明。再次,实行内部监督和外部监督相结合,在内部包括签订廉政责任书、岗位责任状、健全党员民主生活会制度,对外要充分发挥司法、群众和舆论监督的作用。总之,力求制度森严,监督严厉,使怀有不轨之心的人难以或无从下手。  三、坚持高薪养廉,满足相关人员的补偿心理。对于岗位工作人员,一方面要求他们树立良好的爱岗敬业职业道德,为人民、国家和单位服务;另一方面也要在精简机构人员基础上实行高薪养廉,帮助他们解决供养子女、治病买房等实际困难,让他们在生活和心理上得到补偿。  四、严刑峻法,抑制贪婪欲望,提高冒险犯罪成本。自古以来均有乱世用重典之例,在现阶段职务犯罪形势严重的情况下,坚持严刑峻法是大为必要的。对犯罪分子心慈手软就是对他们犯罪活动的纵容,后果便是职务犯罪屡禁不止,而且越演越烈。只有坚决严打,杀一儆百,才可以平民心,才可以有效地抑制某些人的贪婪的欲望。  五、加强思想政治教育,特别是各级领导的法制、道德、民主教育。很多领导岗位的工作人员之所以走上犯罪道路,就是因为他们法律意识淡薄,道德情操低下,又一意孤行、刚愎自用。  六、坚持把好用人关,营造积极进取、廉洁奉公的工作氛围。我们在选拔领导干部时务必坚持德才兼备,坚决杜绝群众反映有明显问题的人仍被重用的现象。同时在工作中要营造奉献、公平、公开、竞争的良好氛围,以减少钱权交易的机会。  七、严格执行交流、回避制度,遏制集体安全自慰心理。抓一个、牵一串、全班倒的群体犯罪现象已屡见不鲜。这主要是结成了官官相护、一损俱损的人际关系网和形成了同流合污、集体安全、麻木的自慰心理。要避免形成或打破这层关系网、自慰心理,就必须坚决实行近亲属回避制度和岗位交流制度。  八、选取典型案例,大力宣传,集中组织岗位工作人员模拟体验,警钟长鸣。不仅要选取典型反面教材进行宣传教育工作人员,有必要时可以组织岗位工作人员旁听公开审判职务犯罪案件或到关押职务犯罪分子场所去亲身体验。这可以让那些有邪恶的念头、蠢蠢欲动的工作人员,产生畏惧心理,及时悬崖勒马。这也可以让那些本来就守法的人员,更加坚定守法的信念。总之,预防职务犯罪需要长抓不懈,警钟长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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