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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的公车标准

2023-08-31 03:16: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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牛云

没有一定的标准,其实凡公务员需要驾驶公车的一律实行审批制度。公务员需要驾驶公车,须由本人提出申请,填写《市外办公务员驾驶公车审批表》,经所在处室审查同意后,提交主任会议审批同意方能驾驶公车。是很严格的,例如:《市外办公务员驾驶公车审批表》一式三份,本人、人事处、监察室各执一份备案。凡未经主任会议审批同意,副处长以上领导干部擅自驾驶公车的,按照组织程序一律先予免职,再按有关规定给予严肃查处。对一般干部擅自驾驶公车的,除按有关规定给予严肃处理外,当年年终考核评定为不称职,当年不得晋升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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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消费货币化改革相关补贴有哪些?

职务消费是指在职务上享受的特殊福利和服务的现象,而货币化改革则是将这些福利货币化。相关补贴包括:1. 工资补贴:为保证职务消费_
2023-08-27 18:57:093

违规职务消费和年薪外取酬的区别

违规职务消费和年薪外取酬的区别是:1、违规职务消费是以职务的便利进行消费,以获取利益。2、年薪外取酬是在年薪之外通过某种途径进行取财,获取利益的。
2023-08-27 18:57:161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不得在什么经营的场所进行职务消费

在特定关系人经营的场所进行职务消费。根据查询华律网显示,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不得在特定关系人经营的场所进行职务消费,不得超出报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备案的预算进行职务消费。
2023-08-27 18:57:241

什么是职务消费?

职务消费是指企业企业负责人履行工作职责时所发生的消费性支出消费性支出及享有的待遇,主要包括公务用车辆配备及使用、通讯、业务招待、差旅、培训培训等消费消费项目。职务消费是组织行为,是更好的为人民服务而设计,表现在于职务上而不是个人上,个人消费是个人行为,不反映组织要求,组织希望;职务消费者的消费行为应当表现到财务管理上,其职务人每笔消费单行列支在财务报表中,利于政务公开和监督管理。
2023-08-27 18:57:311

什么是“职务消费”?

所谓“职务消费”,是指为保证领导干部正常生活和履行职责、完成工作任务,由政府和领导干部所在机关(单位)按照规定,为其提供和报销的费用。它包含两部分内容:一是领导干部个人自主支配和使用的以货币形式表现的费用,如工资、津贴、生活费等。二是领导干部为开展工作而投入的成本,以及领导干部在履行职责和公务活动中所发生的费用,目前这些费用还不是以货币形式发放,而是以票据报销的形式幅度机关(单位)支出,如招待费、通信费、小车购置费、差旅费等。
2023-08-27 18:57:411

职务消费是什么

职务消费,顾名思义就是国家公职人员履行公共职务而引起的各种公务消费开支的总称。主要表现在公务用车、接待、出差、会务、办公等费用支出。职务消费中出现的种种问题,成因错综复杂,其根本在于政府支配公共财力的权力过大,花钱没有规矩,消费不公开不透明,缺少必要的监督,公共权力“私有化”等。
2023-08-27 18:57:511

职务消费管理办法

职务消费是指企业负责人为履行工作职责所发生的消费性支出及享有的待遇。它的内容主要包括公务用车配备及使用、通讯、业务招待(含礼品)、差旅、国(境)外考察培训等与企业负责人履行其职责相关的消费项目。( 第二章 公务用车配备及更换第四条 监管企业、直属单位领导人员公务用车配备更换实行价格标准控制和审批备案制度。第五条 监管企业、直属单位领导人员因工作需要,购买或更换配备公务用车,企业须经董事会(没有设立董事会的由总经理办公会)、直属单位由党政领导班子集体研究通过,报市国资委审核批准。第六条 以生产经营为主的单位主要领导人员公务用车,原则上执行排气量在2.5升(含2.5升)以下,价格在25万元以内的标准;以资产租赁经营为主的单位及商贸流通企业主要领导人员公务用车,原则上执行排气量在2.0升(含2.0升)以下,价格在20万元以内的标准,且小车数量原则上不超过一辆。第七条 对已配备的超标车辆未达到报废年限,且能继续使用的继续使用;不能继续使用且需更换的,按规定标准和要求进行审批。第八条 对拖欠职工工资、欠缴社会保险金、经营性亏损以及未完成年度考核目标任务的企业,原则上不准为领导人员购买更换公务用车。第九条 各单位领导人员乘坐公务用车,要严格遵守“五不准”要求:(一)不准购买豪华进口小汽车;(二)不准对领导人员乘坐的小汽车进行豪华装饰;(三)小汽车的报废严格按照国家规定标准执行,没有达到报废标准的不准更新购买; (四)不准超标准购买小汽车; (五)不准以顶帐为由更换小汽车。第三章 出国(境)第十条 对各单位领导人员出国(境)严格实行审批备案制度。因工作需要确需出国(境)的,要填写《出国(境)审批表》,由市国资委批准。第十一条 企业、直属单位领导人员不得用公费参加无明确目的、任务以及一般性的出国培训、考察活动;不得参加各类旅行社组织的出国活动;不得以各种理由搭便车出国、照顾出国。第十二条 有以下情况之一的领导人员不准出国:(1)正在改制中和经营性亏损的企业领导人员;(2)被初核或立案受审、受到刑事处分的领导人员。第四章 通讯工具、业务招待费第十三条 各单位领导人员不得用公款为个人安装住宅电话和购买移动电话归个人使用,不得占用本单位和下属单位的移动电话。第十四条 企业年度业务招待费的总额应控制在税法规定的范围之内,无正当理由不得超出控制总额。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借“业务洽谈”或巧立其他名目大吃大喝,进行高消费娱乐活动。第五章 监督管理与责任追究第十六条 各单位都要结合自身实际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主要负责人要带头严格执行,真正把规范职务消费作为“一把手”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重要内容加以落实。第十七条 各单位要切实加强管理和监督,要把单位负责人职务消费情况作为企务公开和领导人员年度述职述廉的重要内容在规定范围内进行公布,广泛接受职工群众的监督。第十八条 市国资委要建立监管企业和直属单位《公用车辆档案》和《领导人员出国(境)档案》。同时,要建立信访举报制度,对群众的信访举报要认真核查。第十九条 凡违反上述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将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等有关规定追究当事人及有关领导的责任。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2023-08-27 18:58:031

年薪是什么意思

1、年薪是年度固定工资。年度固定工资是经营者的“保底”收入,它不与企业业绩挂钩,而主要根据经营者个人能力、社会消费水平和企业的经营难度等确定。2、不是1年发1次薪水的意思。年度固定工资具有“按劳付酬”的性质,年初确定具体金额后,按月以现金的形式发放。年薪是实施激励的基本保证,是以年固定报酬额为基数分月发放的报酬,在形式上等同于月薪,之所以对经营者发放年薪。年薪内容:1、年度固定工资。2、年度 效益工资。3、长期效益奖励。长期效益奖励是对经营者为企业长期可持续发展所作贡献的奖励。4、社会保险。企业除了按正常标准为经营者缴纳这些费用外,还可以从长期激励的角度出发,为经营者缴纳补充 养老保险金等额外福利。5、 职工福利。这部分是经营者同本企业其他员工一样享受的福利待遇,主要由企业在“ 应付福利费”项目开支。6、职务消费。职务消费的内容较为广泛,主要是经营者因为任职的原因在企业报销的各种支出。对职务消费的有效管理是一件十分困难的工作,但它的成败直接关系到年薪制其它报酬项目的激励约束效果。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六条工资分配应当遵循按劳分配原则,实行同工同酬。工资水平在经济发展的基础上逐步提高。国家对工资总量实行宏观调控。第四十七条用人单位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和经济效益,依法自主确定本单位的工资分配方式和工资水平。
2023-08-27 18:58:121

职务消费的不良影响

1、过度负债,提高了行政成本。某镇2001年8月至2006年底期间,对外债务总额高达2346万元,年均负债增长率达到42.9%,严重影响了政府的正常运转。2、助长吃喝风,滋生腐败,严重影响了党和政府的形象。职务消费不规范,必然造成盲目攀比行为,间接助长吃喝风,容易滋生腐败。某镇在领导任期内,镇政府及各部门共列支餐费166万元、租车费55万元(不含正常出差乘车费用)。如果基层领导干部热衷于高档职务消费,拿着手机指挥,坐着轿车检查,成天泡在饭馆酒桌上,必然会影响党和政府形象,疏远领导与群众之间的关系。3、套取资金,影响专项资金发挥效益。由于管理不规范,假公济私、铺张浪费,职务消费急剧膨胀、过多过滥必然造成透支财政,挤占、挪用专项资金等违纪行为的发生。如某镇私刻他人印章套取低保资金39万元。这严重影响了专项资金的效益发挥,侵害了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也使政府公信力受到质疑。4、违反财经制度,私设“小金库”。领导干部职务消费看似冠冕堂皇,但毕竟有一些是不能公之于众的,如用于各方协调的交际应酬费用就无法做帐。于是,不少部门、镇街想方设法违纪私设“小金库”。
2023-08-27 18:58:201

平安证券投行里面各级别年薪

根据数据分析 平安证券平均工资为7677元/月,其中21%的工资收入位于区间4000元/月以下,21%的工资收入位于区间4000-6000元/月。据分析数据统计,平安证券年终奖平均37360元。 拓展资料年薪应包括如下六个部分的内容:1.年度固定工资。年度固定工资是经营者的“保底”收入,它不与企业业绩挂钩,而主要根据经营者个人能力、社会消费水平和企业的经营难度等确定。年度固定工资具有“按劳付酬”的性质,年初确定具体金额后,按月以现金的形式发放。2.年度效益工资。年度效益工资是对经营者年度经营业绩的奖励,主要考虑的因素不是经营者的“投入”,而是企业的“产出”。年度效益工资每年主要依据企业经营目标实现程度和净资产增值的数量和质量来确定,部分以现金的形式当期发放,部分以风险金的形式留存企业,等到离任时发放。3.长期效益奖励。长期效益奖励是对经营者为企业长期可持续发展所作贡献的奖励。长期效益工资在不同的企业可以有不同的考核和兑现方式,可以采用股权激励,也可以采用长期业绩考核的方式来实现。4.社会保险。企业除了按正常标准为经营者缴纳这些费用外,还可以从长期激励的角度出发,为经营者缴纳补充养老保险金等额外福利。5.职工福利。这部分是经营者同本企业其他员工一样享受的福利待遇,主要由企业在“应付福利费”项目开支。该项目的管理重点是年薪制考核对象不能搞特殊化。6.职务消费。职务消费的内容较为广泛,主要是经营者因为任职的原因在企业报销的各种支出。对职务消费的有效管理是一件十分困难的工作,但它的成败直接关系到年薪制其它报酬项目的激励约束效果。
2023-08-27 19:00:001

罗颖来历历年薪多少

罗颖来历历年薪是21万元。年薪是一个汉语词语,拼音是niánxīn,是指年度固定工资。年度固定工资是经营者的"保底"收入,它不与企业业绩挂钩,而主要根据经营者个人能力、社会消费水平和企业的经营难度等确定。年度固定工资具有"按劳付酬"的性质,年初确定具体金额后,按月以现金的形式发放。年薪是实施激励的基本保证,是以年固定报酬额为基数分月发放的报酬,在形式上等同于月薪。长期效益奖励。长期效益奖励是对经营者为企业长期可持续发展所作贡献的奖励。长期效益工资在不同的企业可以有不同的考核和兑现方式,可以采用股权激励,也可以采用长期业绩考核的方式来实现。长期业绩考核一般是每三年对经营者考核一次,根据考核结果确定长期效益奖励。此外,经营者离任时,也要对经营者整个任期内的经营业绩进行全面评估考核,根据考核结果确定任期业绩奖励或惩罚。职务消费。职务消费的内容较为广泛,主要是经营者因为任职的原因在企业报销的各种支出。对职务消费的有效管理是一件十分困难的工作,但它的成败直接关系到年薪制其它报酬项目的激励约束效果。我们建议的做法是分三步走:初级阶段的基本任务是做好"摸底"工作,下属企业要建立严格有效的控制制度,对考核对象的职务消费进行完整的记录并及时报告:"摸底"工作完成后就进入了第二阶段,主要是实行"定额制",即根据企业规模和效益情况设定考核对象职务消费的水准和额度;第三阶段是对那些能够货币化的职务消费项目经过合理换算后转化成经营者的职务工资。
2023-08-27 19:00:101

年薪包含哪些?

年度固定工资;年度效益工资;长期效益奖励;社会保险;职工福利;职务消费。1、年度固定工资:年度固定工资是经营者的“保底”收入,它不与企业业绩挂钩,而主要根据经营者个人能力、社会消费水平和企业的经营难度等确定。年度固定工资具有“按劳付酬”的性质,年初确定具体金额后,按月以现金的形式发放。2、年度效益工资:年度效益工资是对经营者年度经营业绩的奖励,主要考虑的因素不是经营者的“投入”,而是企业的“产出”。年度效益工资每年主要依据企业经营目标实现程度和净资产增值的数量和质量来确定,部分以现金的形式当期发放,部分以风险金的形式留存企业,等到离任时发放。3.、长期效益奖励:长期效益奖励是对经营者为企业长期可持续发展所作贡献的奖励。长期效益工资在不同的企业可以有不同的考核和兑现方式,可以采用股权激励,也可以采用长期业绩考核的方式来实现。长期业绩考核一般是每三年对经营者考核一次,根据考核结果确定长期效益奖励。此外,经营者离任时,也要对经营者整个任期内的经营业绩进行全面评估考核,根据考核结果确定任期业绩奖励或惩罚。4、社会保险:企业除了按正常标准为经营者缴纳这些费用外,还可以从长期激励的角度出发,为经营者缴纳补充养老保险金等额外福利。5、职工福利:这部分是经营者同本企业其他员工一样享受的福利待遇,主要由企业在“应付福利费”项目开支。该项目的管理重点是年薪制考核对象不能搞特殊化。6、职务消费:职务消费的内容较为广泛,主要是经营者因为任职的原因在企业报销的各种支出。对职务消费的有效管理是一件十分困难的工作,但它的成败直接关系到年薪制其它报酬项目的激励约束效果。扩展资料年薪制的优点:1、年薪制可以充分体现经营者的劳动特点。因此,企业可以根据经营者一个年度以及任期内的经营管理业绩,相应确定与其贡献相称的年度和长期报酬水平以及获得报酬的方式。2、年薪结构中含有较大的风险收入,有利于在责任、风险和收入对等的基础上加大激励力度,使经营者凭多种要素广泛深入地参与企业剩余收益分配,使经营者的实际贡献直接反映于当期各类年薪收入的浮动之中,并进一步影响其应得的长期收入。3、年薪制可以为广泛实施股权激励创造基础条件,企业既可以方便地把年薪收入的一部分直接转化为股权激励形式,又可以组合多种股权激励形式;把经营者报酬与资产所有者利益和企业发展前景紧密结合起来。4、高薪养廉。高薪不仅能对企业家产生激励,同时也对抑制“管理腐败”行为起了积极的预防作用。高薪本身构成了“管理腐败”的机会成本。所以,通过实行企业家年薪制可以使企业家取得较满意的收入,从而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通过管理腐败来损害企业利益行为。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年薪制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年薪
2023-08-27 19:00:217

国有企业领导廉洁从业若干规定

国有企业领导廉洁从业若干规定全文如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行为,加强国有企业反腐倡廉建设,维护国家和出资人利益,促进国有企业科学发展,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党内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国有独资企业、国有控股企业(含国有独资金融企业和国有控股金融企业)及其分支机构的领导班子成员。第三条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企业规章制度,依法经营、开拓创新、廉洁从业、诚实守信,切实维护国家利益、企业利益和职工合法权益,努力实现国有企业又好又快发展。第二章廉洁从业行为规范第四条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切实维护国家和出资人利益。不得有滥用职权、损害国有资产权益的下列行为:(一)违反决策原则和程序决定企业生产经营的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及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二)违反规定办理企业改制、兼并、重组、破产、资产评估、产权交易等事项;(三)违反规定投资、融资、担保、拆借资金、委托理财、为他人代开信用证、购销商品和服务、招标投标等;(四)未经批准或者经批准后未办理保全国有资产的法律手续,以个人或者其他名义用企业资产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投资入股、购买金融产品、购置不动产或者进行其他经营活动;(五)授意、指使、强令财会人员进行违反国家财经纪律、企业财务制度的活动;(六)未经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和人事主管部门批准,决定本级领导人员的薪酬和住房补贴等福利待遇;(七)未经企业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捐赠、赞助事项,或者虽经企业领导班子集体研究但未经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批准,决定大额捐赠、赞助事项;(八)其他滥用职权、损害国有资产权益的行为。第五条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忠实履行职责。不得有利用职权谋取私利以及损害本企业利益的下列行为:(一)个人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和有偿中介活动,或者在本企业的同类经营企业、关联企业和与本企业有业务关系的企业投资入股;(二)在职或者离职后接受、索取本企业的关联企业、与本企业有业务关系的企业,以及管理和服务对象提供的物质性利益;(三)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向请托人购买或者以明显高于市场的价格向请托人出售房屋、汽车等物品,以及以其他交易形式非法收受请托人财物;(四)委托他人投资证券、期货或者以其他委托理财名义,未实际出资而获取收益,或者虽然实际出资,但获取收益明显高于出资应得收益;(五)利用企业上市或者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定向增发等过程中的内幕消息、商业秘密以及企业的知识产权、业务渠道等无形资产或者资源,为本人或者配偶、子女及其他特定关系人谋取利益;(六)未经批准兼任本企业所出资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介机构的领导职务,或者经批准兼职的,擅自领取薪酬及其他收入;(七)将企业经济往来中的折扣费、中介费、佣金、礼金,以及因企业行为受到有关部门和单位奖励的财物等据为己有或者私分;(八)其他利用职权谋取私利以及损害本企业利益的行为。第六条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正确行使经营管理权,防止可能侵害公共利益、企业利益行为的发生。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本人的配偶、子女及其他特定关系人,在本企业的关联企业、与本企业有业务关系的企业投资入股;(二)将国有资产委托、租赁、承包给配偶、子女及其他特定关系人经营;(三)利用职权为配偶、子女及其他特定关系人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提供便利条件;(四)利用职权相互为对方及其配偶、子女和其他特定关系人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提供便利条件;(五)本人的配偶、子女及其他特定关系人投资或者经营的企业与本企业或者有出资关系的企业发生可能侵害公共利益、企业利益的经济业务往来;(六)按照规定应当实行任职回避和公务回避而没有回避;(七)离职或者退休后三年内,在与原任职企业有业务关系的私营企业、外资企业和中介机构担任职务、投资入股,或者在上述企业或者机构从事、代理与原任职企业经营业务相关的经营活动;(八)其他可能侵害公共利益、企业利益的行为。第七条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勤俭节约,依据有关规定进行职务消费。不得有下列行为:(一)超出报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备案的预算进行职务消费;(二)将履行工作职责以外的费用列入职务消费;(三)在特定关系人经营的场所进行职务消费;(四)不按照规定公开职务消费情况;(五)用公款旅游或者变相旅游;(六)在企业发生非政策性亏损或者拖欠职工工资期间,购买或者更换小汽车、公务包机、装修办公室、添置高档办公设备等;(七)使用信用卡、签单等形式进行职务消费,不提供原始凭证和相应的情况说明;(八)其他违反规定的职务消费以及奢侈浪费行为。第八条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加强作风建设,注重自身修养,增强社会责任意识,树立良好的公众形象。不得有下列行为:(一)弄虚作假,骗取荣誉、职务、职称、待遇或者其他利益;(二)大办婚丧喜庆事宜,造成不良影响,或者借机敛财;(三)默许、纵容配偶、子女和身边工作人员利用本人的职权和地位从事可能造成不良影响的活动;(四)用公款支付与公务无关的娱乐活动费用;(五)在有正常办公和居住场所的情况下用公款长期包租宾馆;(六)漠视职工正当要求,侵害职工合法权益;(七)从事有悖社会公德的活动。第三章实施与监督第九条国有企业应当依据本规定制定规章制度或者将本规定的要求纳入公司章程,建立健全监督制约机制,保证本规定的贯彻执行。国有企业党委(党组)书记、董事长、总经理为本企业实施本规定的主要责任人。第十条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将贯彻落实本规定的情况作为民主生活会对照检查、年度述职述廉和职工代表大会民主评议的重要内容,接受监督和民主评议。第十一条国有企业应当明确决策原则和程序,在规定期限内将生产经营的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及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的决策情况报告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将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事项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需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的事项,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实施。第十二条国有企业应当完善以职工代表大会为基本形式的企业民主管理制度,实行厂务公开制度,并报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备案。第十三条国有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职务消费制度,报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备案,并将职务消费情况作为厂务公开的内容向职工公开。第十四条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按年度向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报告兼职、投资入股、国(境)外存款和购置不动产情况,配偶、子女从业和出国(境)定居及有关情况,以及本人认为应当报告的其他事项,并以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公开。第十五条国有企业应当结合本规定建立领导人员从业承诺制度,规范领导人员从业行为以及离职和退休后的相关行为。第十六条 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和人事主管部门应当结合实际,完善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的薪酬管理制度,规范和完善激励和约束机制。第十七条 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和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应当对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进行经常性的教育和监督。第十八条 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和审计部门应当依法开展各项审计监督,严格执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任期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制度,建立健全纪检监察和审计监督工作的协调运行机制。第十九条 各级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和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机构的纪检监察机构,应当对所管辖的国有企业领导人员执行本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国有企业的纪检监察机构应当结合年度考核,每年对所管辖的国有企业领导人员执行本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作出评估,向企业党组织和上级纪检监察机构报告。对违反本规定行为的检举和控告,有关机构应当及时受理,并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提出处理建议。对违反本规定行为的检举和控告符合函询条件的,应当按规定进行函询。对检举、控告违反本规定行为的职工进行打击报复的,应当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第二十条 各级组织人事部门和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应当将廉洁从业情况作为对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考察、考核的重要内容和任免的重要依据。第二十一条 国有企业的监事会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加强对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情况的监督。按照本规定第十一条至第十四条向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报告、备案的事项,应当同时抄报本企业监事会。第四章违反规定行为的处理第二十二条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违反本规定第二章所列行为规范的,视情节轻重,由有关机构按照管理权限分别给予警示谈话、调离岗位、降职、免职处理。应当追究纪律责任的,除适用前款规定外,视情节轻重,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给予相应的处分。对于其中的共产党员,视情节轻重,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给予相应的党纪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第二十三条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受到警示谈话、调离岗位、降职、免职处理的,应当减发或者全部扣发当年的绩效薪金、奖金。第二十四条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违反本规定获取的不正当经济利益,应当责令清退;给国有企业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据国家或者企业的有关规定承担经济赔偿责任。第二十五条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违反本规定受到降职处理的,两年内不得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其原任职务的职务。受到免职处理的,两年内不得担任国有企业的领导职务;因违反国家法律,造成国有资产重大损失被免职的,五年内不得担任国有企业的领导职务。构成犯罪被判处刑罚的,终身不得担任国有企业的领导职务。第五章附 则第二十六条 国有企业领导班子成员以外的对国有资产负有经营管理责任的其他人员、国有企业所属事业单位的领导人员参照本规定执行。国有参股企业(含国有参股金融企业)中对国有资产负有经营管理责任的人员参照本规定执行。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所称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包括作为国有资产出资人代表的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尚未实行政资分开代行出资人职责的政府主管部门和其他机构以及授权经营的母公司。本规定所称特定关系人,是指与国有企业领导人员有近亲属以及其他共同利益关系的人。第二十八条 国务院国资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办法,并报中央纪委、监察部备案。中国银监会、中国证监会、中国保监会,中央管理的国有独资金融企业和国有控股金融企业,可以结合金融行业的实际,制定本规定的补充规定,并报中央纪委、监察部备案。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由中央纪委商中央组织部、监察部解释。第三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04年发布的《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试行)》同时废止。现行的其他有关规定,凡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依照本规定执行。
2023-08-27 19:01:021

违反有关规定自定薪酬或者滥发津贴,补贴,奖金等,属于违反什么纪律的行为

违反了廉洁纪律
2023-08-27 19:01:282

工资与薪资一样吗?具体有什么区别?

不一样。工资只是薪资中的一部分。区别:工资是劳务报酬(劳酬)中的一种主要形式,并非任何劳务报酬都是工资,例如被邀请做报告所得的报酬就不是工资。薪酬制度包括五大内容:1、岗位工资岗位工资只代表薪酬中的一部分,它是指一个人值多少钱。2、年终奖年终奖是本着责权利对称的原则,对在年终超额完成工作任务的部分给予的奖励。3、人力资本持股人力资本持股主要指期权和股权,它强调差别,区别于以社会保障为目的的员工持股,后者还是一种大锅饭思路。4、职务消费职务消费指由职务引发的消费,应计入薪酬制度中;而目前许多国内企业把它计入会计制度,会引出一大串弊病。5、福利补贴对人力资本的福利补贴,通常表现是为特殊人才购买种类齐全的各种保险。扩展资料:工资是指雇主或者法定用人单位依据法律规定、或行业规定、或根据与员工之间的约定,以货币形式对员工的劳动所支付的报酬。工资是工钱的一种类型,是固定工作关系里的员工所得的具有发放上的时间规则的薪酬。是雇主或者法定用人单位依据法律规定、或行业规定、或根据与员工之间的约定,以货币形式对员工的劳动所支付的报酬。是劳务报酬(劳酬)中的一种主要形式。参考资料:工资_百度百科,薪资_百度百科
2023-08-27 19:01:381

什么是职工福利费货币化改革?

国家机关、国营、集体企业,将原本的一到夏季时就发放一些防暑降温物品,如:茶叶、饮料、白糖等。还定期分批组织职工去旅游疗养。现在都把原来用实物解决的事情转换成发放现金来解决了。这就叫职工福利货币化。职工福利费是指企业按工资一定比例提取出来的专门用于职工医疗、补助以及其他福利事业的经费。货币化改革,就是将以前很多的事业机关的福利比如说公车这种改成货币补贴,就是自己开私车上班。公司补给你一定的邮费,这样可以节省汽车的维护费用和购置费用,提高效率。这一类型的改革还保护房子的补贴,职务消费等等。扩展资料:构成:一、企业职工福利费是指企业为职工提供的除职工工资、奖金、津贴、纳入工资总额管理的补贴、职工教育经费、社会保险费和补充养老保险费(年金)、补充医疗保险费及住房公积金以外的福利待遇支出,包括发放给职工或为职工支付的以下各项现金补贴和非货币性集体福利:(一)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等发放或支付的各项现金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职工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暂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职工疗养费用、自办职工食堂经费补贴或未办职工食堂统一供应午餐支出、符合国家有关财务规定的供暖费补贴、防暑降温费等。(二)企业尚未分离的内设集体福利部门所发生的设备、设施和人员费用,包括职工食堂、职工浴室、理发室、医务所、托儿所、疗养院、集体宿舍等集体福利部门设备、设施的折旧、维修保养费用以及集体福利部门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劳务费等人工费用。(三)职工困难补助,或者企业统筹建立和管理的专门用于帮助、救济困难职工的基金支出。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职工福利费
2023-08-27 19:01:481

财务如何规范做好上市公司的工作?

严格按照会计准则记账就可以了
2023-08-27 19:02:242

公务员补助是什么意思

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是在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基础上,对公务员实施的补充医疗保障,主要用于补助公务员在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目录、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标准范围内的住院医疗费用中个人自付超过一定数额的部分。鉴于医改起步初期,职工个人帐户积累较少,适当补助符合基本医疗支付规定的公务员门诊费用。医保卡社会医疗保险卡(简称医疗保险卡或医保卡)是医疗保险个人帐户专用卡,它以个人身份证为识别码,储存记载着个人身份证号码、姓名、性别以及帐户金的拨付、消费情况等详细资料信息。医保卡一般由当地指定代理银行承办,是银行多功能借计卡的一种。参保单位缴费后,地方医疗保险事业部门在月底将个人帐户金部分委托银行拨付到参保职工个人医保卡上。
2023-08-27 19:02:342

年薪是怎么发工资的

看跟公司的合同怎么签的。比如说是每个月发年薪的80%那么还有20%就年底一起发。一般这样。
2023-08-27 19:03:085

违规发放津补贴 纪委有哪些规定

中纪委印发《违规发放津贴补贴行为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日前,中央纪委印发《违规发放津贴补贴行为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若干问题的解释》和《违反<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行为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解释》。其中,对违规发放津贴补贴行为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一、本解释所称津贴补贴包括国家统一规定的津贴补贴和工作性津贴、生活性补贴、离退休人员补贴、改革性补贴以及奖金、实物、有价证券等。 二、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机关,以及经批准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和经费来源主要由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违反津贴补贴管理规定的,对负有领导责任和直接责任的人员中的共产党员(以下统称有关责任人员),依照本解释追究责任。 三、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有关责任人员,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追究责任: (一)违反规定自行新设项目或者继续发放已经明令取消的津贴补贴的; (二)超过规定标准、范围发放津贴补贴的; (三)违反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有关公务员奖励的规定,以各种名义向职工普遍发放各类奖金的; (四)在实施职务消费和福利待遇货币化改革并发放补贴后,继续开支相关职务消费和福利费用的; (五)违反规定发放加班费、值班费和未休年休假补贴的; (六)违反《中共中央纪委、中共中央组织部、监察部、财政部、人事部、审计署关于规范公务员津贴补贴问题的通知》等规定,擅自提高标准发放改革性补贴的; (七)超标准缴存住房公积金的; (八)继续以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商业预付卡、实物等形式发放津贴补贴的; (九)将执收执罚工作与津贴补贴挂钩,使用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没收入发放津贴补贴的; (十)违反规定使用工会会费、福利费及其他专项经费发放津贴补贴的; (十一)借重大活动筹备或者节日庆祝之机,变相向职工普遍发放现金、有价证券或者与活动无关的实物的; (十二)其他违反规定发放津贴补贴的。 四、以发放津贴补贴的形式,变相将国有资产集体私分给个人的,对有关责任人员,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八十四条的规定追究责任。 五、违反财政部关于行政事业单位工资津贴补贴有关会计核算的规定核算津贴补贴的,对有关责任人员,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五条的规定追究责任。 六、使用“小金库”款项发放津贴补贴的,对有关责任人员,依照《设立“小金库”和使用“小金库”款项违纪行为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七、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或者职务影响,违反规定在其他单位领取津贴补贴的,对有关责任人员,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七十二条的规定追究责任。 八、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发放津贴补贴的,对有关责任人员,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追究责任。 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并以发放津贴补贴的形式合伙私分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加重追究责任。 九、在规范津贴补贴工作中不负责任,导致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和本单位发生严重违规发放津贴补贴行为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七条和《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的相关规定追究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十、不制止、不查处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和本单位发生的严重违规发放津贴补贴行为的,对有关责任人员,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八条的规定追究责任。 十一、对违规发放的津贴补贴,应当按有关规定责令整改,并清退收回违规发放的津贴补贴。
2023-08-27 19:04:061

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央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的指导意见 具体意见原文哪里可以找到

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央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的指导意见(全文如下) [原创 2009-09-17 13:17:24] 《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央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的指导意见》下发建立健全激励和约束机制 新华网北京9月16日电(记者朱立毅、樊曦)经国务院同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会同中央组织部、监察部、财政部、审计署、国资委等单位16日联合下发了《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央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的指导意见》,以建立健全中央企业负责人收入分配的激励和约束机制。 这个指导意见主要从适用范围、规范薪酬管理的基本原则以及薪酬结构和水平、薪酬支付、补充保险和职务消费、监督管理、组织实施等方面,进一步对中央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作出了规范。 指导意见从我国实际出发,总结近年来改革的实践经验,借鉴国际上加强企业高管薪酬管理的做法,确定了规范中央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的五项基本原则:一是坚持市场调节与政府监管相结合;二是坚持激励与约束相统一;三是坚持短期激励与长期激励相兼顾;四是坚持负责人薪酬增长与职工工资增长相协调;五是坚持完善薪酬制度与规范补充保险、职务消费等相配套。通过加强对中央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使中央企业负责人薪酬做到结构合理、水平适当、管理规范。 指导意见明确了企业负责人的薪酬结构主要由基本年薪、绩效年薪和中长期激励收益三部分构成。由于我国对股权激励等中长期激励的配套改革政策还在试行中,指导意见对中长期激励先作了可审慎探索的原则性规定,重点对基本年薪和绩效年薪作了规范。 这个指导意见从我国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国情和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出发,兼顾调动中央企业负责人积极性和调控企业负责人与职工工资收入差距两个方面,规定企业主要负责人的基本年薪与上年度中央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相联系;绩效年薪根据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结果确定。 为切实形成企业负责人绩效年薪与实际经营业绩紧密挂钩的机制,指导意见要求加强对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的考核,将年度业绩考核和任期业绩考核结合起来,根据不同行业和企业的生产经营特点科学设计体现经营盈利与风险控制的考核指标,合理确定经营目标,规范考核程序,严格考核管理,根据业绩考核结果确定负责人绩效年薪。 指导意见要求企业负责人的基本年薪按月支付。绩效年薪按照先考核后兑现的原则,根据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结果,由企业一次性提取,分期兑现。 这个指导意见对企业负责人的补充保险和职务消费作出了原则规定。在补充保险方面,企业在依法参加基本社会保险的基础上,为负责人建立企业年金和补充医疗保险的,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缴费和待遇标准。在职务消费方面,要从严控制职务消费,企业要按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职务消费管理制度。 指导意见还明确了有关部门对中央企业负责人薪酬分配的监管职责,强调要对企业负责人薪酬制度实施过程和实施结果进行监督检查,及时对违规行为进行处理。 根据指导意见,各有关部门和中央企业将从促进中央企业健康、持续发展出发,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共同做好规范中央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工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将会同财政部、国资委等及时总结实践中的有效做法,不断完善中央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政策。
2023-08-27 19:04:271

职工津贴包括哪些

国家规定津贴补贴包括哪些根据《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第八条,津贴和补贴是指为了补偿职工特殊或额外的劳动消耗和因其他特殊原因支付给职工的津贴,以及为了保证职工工资水平不受物价影响支付给职工的物价补贴。1、津贴包括:①补偿职工特殊或额外劳动消耗的津贴,比如井下津贴、野外工作津贴、高温津贴、海岛津贴、夜班津贴、中班津贴、环卫人员岗位津贴等;②保健性津贴,比如卫生防疫津贴、医疗卫生津贴、科技保健津贴、各种社会福利院职工的特殊保健津贴等;③技术性津贴,比如特级教师津贴、科研津贴、工人技师津贴、特殊教育津贴等;④年龄性津贴,比如工龄津贴、教龄津贴等;⑤其他津贴,比如伙食津贴。2、补贴主要是为了保证职工工资水平不受物价影响,比如房贴、水电贴等。津贴和补贴有什么区别1、含义不同:津贴,是补偿职工在特殊条件下的劳动消耗、生活费额外支出的工资补充形式。补贴是为了补偿物价变动而设置的补偿,主要有生活费补贴和价格补贴。2、形式不同:津贴的主要形式: 地区津贴; 野外作业津贴; 井下津贴; 夜班津贴; 流动施工津贴; 冬季取暖津贴; 粮、煤、副食品补贴; 高温津贴; 职务津贴; 放射性或有毒气体津贴。中国的财政补贴大部分用于以粮、棉、油、猪为主的农产品价格补贴。3、性质不同:津贴是一种补充性的工资分配形式。 津贴具有很强的针对性。 津贴具有相对均等分配的特点。津贴的发放具有强制性,只要劳动者符合发放津贴的条件,就必须无条件向职工发放。补贴的发放属于一种福利性质,属于用人单位自主经营权的范畴内,目前并没有法律法规对此作出强制性规定。企业津贴补贴发放规定1、津贴和补贴是指为了补偿职工特殊或额外的劳动消耗和因其他特殊原因支付给职工的津贴,以及为了保证职工工资水平不受物价影响支付给职工的物价补贴。2、津贴和补贴是指基本工资外,为了补偿职工特殊或额外的劳动消耗和因其他特殊原因支付给职工的津贴、补贴。3、简单地说,津贴与补贴都包含在工资当中。津贴和补贴本质上没有区别,但是补贴是对日常生活费用开支的补助,侧重于生活性;而津贴是对额外和特殊劳动消耗的补偿,侧重于生产性。4、津贴是作为补偿工作条件或额外劳动力消耗的一种辅助性工资,主要包括特殊劳动消耗津贴,保健津贴,技术性津贴,年功津贴和地区性津贴等几种形式。5、补贴是为了保证职工工资水平不受物价上涨而导致影响的一种福利性工资。主要包括车补、话费补贴、餐费补贴、住房补贴等。补贴主要是用来降低物价变动对劳动报酬的实际购买力影响的一种手段,相对于津贴,补贴与工作性质的联系相对较弱。以下情况属于违规发放津补贴1、违反规定自行新设项目或者继续发放已经明令取消的津贴补贴的;2、超过规定标准、范围发放津贴补贴的;3、违反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有关公务员奖励的规定,以各种名义向职工普遍发放各类奖金的;4、在实施职务消费和福利待遇货币化改革并发放补贴后,继续开支相关职务消费和福利费用的;5、违反规定发放加班费、值班费和未休年休假补贴的;6、违反《中共中央纪委、中共中央组织部、监察部、财政部、人事部、审计署关于规范公务员津贴补贴问题的通知》等规定,擅自提高标准发放改革性补贴的;7、超标准缴存住房公积金的;8、继续以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商业预付卡、实物等形式发放津贴补贴的;9、将执收执罚工作与津贴补贴挂钩,使用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没收入发放津贴补贴的;10、违反规定使用工会会费、福利费及其他专项经费发放津贴补贴的;11、借重大活动筹备或者节日庆祝之机,变相向职工普遍发放现金、有价证券或者与活动无关的实物;12、其他违反规定发放津贴补贴的。【相关问题】一、奖金、津贴、补贴有什么区别?奖金是指支付给职工的超额劳动报酬和增收节支的劳动报酬。包括:生产奖、节约奖、劳动竞赛奖、机关和事业单位的奖励工资、其他奖金。津贴和指为了补偿职工特殊或额外的劳动消耗和因其他特殊原因支付给职工的津贴,包括:补偿职工特殊或额外劳动消耗的津贴,保健性津贴,技术性津贴,年功性津贴及其他津贴。补贴是为了保证职工工资水平不受物价影响支付给职工的物价补贴。包括:为保证职工工资水平不受物价上涨或变动影响而支付的各种补贴。二、公务员规范的津贴补贴是什么意思?【答】法律规定:公务员的待遇由4部分组成:工资、津贴、补助、福利。津贴补贴是公务员待遇的一部分。公务员医疗补助是为了保障国家公务员的医疗待遇不降低而建立的医疗补助。主要是解决超过基本医疗保险和大额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之和的医疗费、国家公务员因工伤、生育、职业病当期发生的医疗费用的补助。三、国家统一规定的补贴、津贴用交个人所得税吗?【答】补贴和津贴视具体情况,有的需要缴纳,有得不需要缴纳。如交通补贴、车补、通讯补贴、房屋补贴、午餐补贴等等都要记入工资一并纳税。但独生子女补贴、抚恤金、救济金等不需缴纳。特别注意误餐补贴和差旅补贴要视情况区分对待:不是人人都有的,只针对个人性质的工作误餐补贴不需缴纳,如人人都有的视为午餐补贴,要缴纳的。
2023-08-27 19:04:341

在上海,你见过年薪80万的年轻人都在干什么?

一线城市各行业的不同层级员工的年薪水平供参考,30岁以下年薪80万,的确是聚集在传统高薪行业金融、互联网、房地产,但基本也要做到总监级别。目前互联网和地产行业人才年轻化,例如地产行业30岁就独档一面做到区域总或项目总的,是有的,一些房企的管培生博士,起薪都有60万,AI的博士,也是60万起薪,华为甚至给到上百万的起薪。或者是非传统行业,例如传媒,30岁能拿到80万年薪,也有可能,但有个概率,基本行业顶尖的人能拿到,也不只80万年薪,比如李嘉琪,关键你要能找准机会冒出来,新兴行业的薪酬其实是更两级分化的,拿高薪的难度比传统行业难度更大。总结如下:如果你做金融,按说你要有本事帮有钱人赚钱才行。但你如果真有本事赚钱,为什么不自己单干呢?所以有钱人不会那么轻易相信你的。我之前也提问,看如何能通过推荐股票挣一点点钱,为什么不无偿呢?因为我看不起伸手党,人想赚钱可以理解,但也要有诚意、冒风险才行。结果一群人喷我,认为我是骗子。同样,我也信不过那些有资质的金融圈人事,通常他们发出风声叫大家砸钱,我就退出来的。之前中美贸易战缓和,英大证券的李大霄说中国股市将永别3000点,我也看不出毛病,但我就是不相信这种行业内的专家。
2023-08-27 19:04:422

学习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有何重要意义

第二章廉洁从业行为规范第四条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切实维护国家和出资人利益。不得有滥用职权、损害国有资产权益的下列行为:(一)违反决策原则和程序决定企业生产经营的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及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二)违反规定办理企业改制、兼并、重组、破产、资产评估、产权交易等事项;(三)违反规定投资、融资、担保、拆借资金、委托理财、为他人代开信用证、购销商品和服务、招标投标等;(四)未经批准或者经批准后未办理保全国有资产的法律手续,以个人或者其他名义用企业资产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投资入股、购买金融产品、购置不动产或者进行其他经营活动;(五)授意、指使、强令财会人员进行违反国家财经纪律、企业财务制度的活动;(六)未经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和人事主管部门批准,决定本级领导人员的薪酬和住房补贴等福利待遇;(七)未经企业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捐赠、赞助事项,或者虽经企业领导班子集体研究但未经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批准,决定大额捐赠、赞助事项;(八)其他滥用职权、损害国有资产权益的行为。第五条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忠实履行职责。不得有利用职权谋取私利以及损害本企业利益的下列行为:(一)个人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和有偿中介活动,或者在本企业的同类经营企业、关联企业和与本企业有业务关系的企业投资入股;(二)在职或者离职后接受、索取本企业的关联企业、与本企业有业务关系的企业,以及管理和服务对象提供的物质性利益;(三)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向请托人购买或者以明显高于市场的价格向请托人出售房屋、汽车等物品,以及以其他交易形式非法收受请托人财物;(四)委托他人投资证券、期货或者以其他委托理财名义,未实际出资而获取收益,或者虽然实际出资,但获取收益明显高于出资应得收益;(五)利用企业上市或者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定向增发等过程中的内幕消息、商业秘密以及企业的知识产权、业务渠道等无形资产或者资源,为本人或者配偶、子女及其他特定关系人谋取利益;(六)未经批准兼任本企业所出资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介机构的领导职务,或者经批准兼职的,擅自领取薪酬及其他收入;(七)将企业经济往来中的折扣费、中介费、佣金、礼金,以及因企业行为受到有关部门和单位奖励的财物等据为己有或者私分;(八)其他利用职权谋取私利以及损害本企业利益的行为。第六条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正确行使经营管理权,防止可能侵害公共利益、企业利益行为的发生。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本人的配偶、子女及其他特定关系人,在本企业的关联企业、与本企业有业务关系的企业投资入股;(二)将国有资产委托、租赁、承包给配偶、子女及其他特定关系人经营;(三)利用职权为配偶、子女及其他特定关系人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提供便利条件;(四)利用职权相互为对方及其配偶、子女和其他特定关系人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提供便利条件;(五)本人的配偶、子女及其他特定关系人投资或者经营的企业与本企业或者有出资关系的企业发生可能侵害公共利益、企业利益的经济业务往来;(六)按照规定应当实行任职回避和公务回避而没有回避;(七)离职或者退休后三年内,在与原任职企业有业务关系的私营企业、外资企业和中介机构担任职务、投资入股,或者在上述企业或者机构从事、代理与原任职企业经营业务相关的经营活动;(八)其他可能侵害公共利益、企业利益的行为。第七条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勤俭节约,依据有关规定进行职务消费。不得有下列行为:(一)超出报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备案的预算进行职务消费;(二)将履行工作职责以外的费用列入职务消费;(三)在特定关系人经营的场所进行职务消费;(四)不按照规定公开职务消费情况;(五)用公款旅游或者变相旅游;(六)在企业发生非政策性亏损或者拖欠职工工资期间,购买或者更换小汽车、公务包机、装修办公室、添置高档办公设备等;(七)使用信用卡、签单等形式进行职务消费,不提供原始凭证和相应的情况说明;(八)其他违反规定的职务消费以及奢侈浪费行为。第八条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加强作风建设,注重自身修养,增强社会责任意识,树立良好的公众形象。不得有下列行为:(一)弄虚作假,骗取荣誉、职务、职称、待遇或者其他利益;(二)大办婚丧喜庆事宜,造成不良影响,或者借机敛财;(三)默许、纵容配偶、子女和身边工作人员利用本人的职权和地位从事可能造成不良影响的活动;(四)用公款支付与公务无关的娱乐活动费用;(五)在有正常办公和居住场所的情况下用公款长期包租宾馆;(六)漠视职工正当要求,侵害职工合法权益;(七)从事有悖社会公德的活动。第三章实施与监督第九条国有企业应当依据本规定制定规章制度或者将本规定的要求纳入公司章程,建立健全监督制约机制,保证本规定的贯彻执行。国有企业党委(党组)书记、董事长、总经理为本企业实施本规定的主要责任人。第十条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将贯彻落实本规定的情况作为民主生活会对照检查、年度述职述廉和职工代表大会民主评议的重要内容,接受监督和民主评议。第十一条国有企业应当明确决策原则和程序,在规定期限内将生产经营的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及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的决策情况报告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将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事项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需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的事项,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实施。第十二条国有企业应当完善以职工代表大会为基本形式的企业民主管理制度,实行厂务公开制度,并报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备案。第十三条国有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职务消费制度,报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备案,并将职务消费情况作为厂务公开的内容向职工公开。第十四条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按年度向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报告兼职、投资入股、国(境)外存款和购置不动产情况,配偶、子女从业和出国(境)定居及有关情况,以及本人认为应当报告的其他事项,并以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公开。第十五条国有企业应当结合本规定建立领导人员从业承诺制度,规范领导人员从业行为以及离职和退休后的相关行为。第十六条 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和人事主管部门应当结合实际,完善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的薪酬管理制度,规范和完善激励和约束机制。第十七条 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和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应当对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进行经常性的教育和监督。第十八条 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和审计部门应当依法开展各项审计监督,严格执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任期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制度,建立健全纪检监察和审计监督工作的协调运行机制。第十九条 各级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和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机构的纪检监察机构,应当对所管辖的国有企业领导人员执行本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国有企业的纪检监察机构应当结合年度考核,每年对所管辖的国有企业领导人员执行本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作出评估,向企业党组织和上级纪检监察机构报告。对违反本规定行为的检举和控告,有关机构应当及时受理,并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提出处理建议。对违反本规定行为的检举和控告符合函询条件的,应当按规定进行函询。对检举、控告违反本规定行为的职工进行打击报复的,应当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第二十条 各级组织人事部门和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应当将廉洁从业情况作为对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考察、考核的重要内容和任免的重要依据。第二十一条 国有企业的监事会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加强对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情况的监督。按照本规定第十一条至第十四条向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报告、备案的事项,应当同时抄报本企业监事会。第四章违反规定行为的处理第二十二条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违反本规定第二章所列行为规范的,视情节轻重,由有关机构按照管理权限分别给予警示谈话、调离岗位、降职、免职处理。应当追究纪律责任的,除适用前款规定外,视情节轻重,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给予相应的处分。对于其中的共产党员,视情节轻重,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给予相应的党纪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第二十三条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受到警示谈话、调离岗位、降职、免职处理的,应当减发或者全部扣发当年的绩效薪金、奖金。第二十四条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违反本规定获取的不正当经济利益,应当责令清退;给国有企业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据国家或者企业的有关规定承担经济赔偿责任。第二十五条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违反本规定受到降职处理的,两年内不得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其原任职务的职务。受到免职处理的,两年内不得担任国有企业的领导职务;因违反国家法律,造成国有资产重大损失被免职的,五年内不得担任国有企业的领导职务。构成犯罪被判处刑罚的,终身不得担任国有企业的领导职务。第五章附 则第二十六条 国有企业领导班子成员以外的对国有资产负有经营管理责任的其他人员、国有企业所属事业单位的领导人员参照本规定执行。国有参股企业(含国有参股金融企业)中对国有资产负有经营管理责任的人员参照本规定执行。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所称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包括作为国有资产出资人代表的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尚未实行政资分开代行出资人职责的政府主管部门和其他机构以及授权经营的母公司。本规定所称特定关系人,是指与国有企业领导人员有近亲属以及其他共同利益关系的人。第二十八条 国务院国资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办法,并报中央纪委、监察部备案。中国银监会、中国证监会、中国保监会,中央管理的国有独资金融企业和国有控股金融企业,可以结合金融行业的实际,制定本规定的补充规定,并报中央纪委、监察部备案。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由中央纪委商中央组织部、监察部解释。第三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04年发布的《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试行)》同时废止。现行的其他有关规定,凡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依照本规定执行。
2023-08-27 19:05: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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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1.以发放津贴补贴的形式,变相将国有资产集体私分给个人的,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2.违反财政部关于行政事业单位工资津贴补贴有关会计核算的规定核算津贴补贴的,给予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3.使用“小金库”款项发放津贴补贴的,给予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4.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或者职务影响,违反规定在其他单位领取津贴补贴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5.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发放津贴补贴的,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6.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并以发放津贴补贴的形式合伙私分的,依照前款规定从重处分。7.在执行津贴补贴政策中不负责任,导致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和本单位发生严重违规发放津贴补贴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8.不制止、不查处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和本单位发生的严重违规发放津贴补贴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9.对违规发放的津贴补贴,应当按有关规定责令整改,并清退收回。10.经费来源由财政补助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有本规定所列行为的,参照本规定第四条至第十二条规定的违纪情节,依照《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处理。11.处分的程序和不服处分的申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12.有违规发放津贴补贴行为,应当给予党纪处分的,移送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法律依据:《违规发放津贴补贴行为处分规定》第三条 有违规发放津贴补贴行为的单位,其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以及有违规发放津贴补贴行为的个人,应当承担纪律责任。属于下列人员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按照管理权限依法给予处分:(一)行政机关公务员;(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中经批准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法律、行政法规对违规发放津贴补贴行为的处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一)违反规定自行新设项目或者继续发放已经明令取消的津贴补贴的;(二)超过规定标准、范围发放津贴补贴的;(三)违反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有关公务员奖励的规定,以各种名义向职工普遍发放各类奖金的;(四)在实施职务消费和福利待遇货币化改革并发放补贴后,继续开支相关职务消费和福利费用的;(五)违反规定发放加班费、值班费和未休年休假补贴的;(六)违反《中共中央纪委、中共中央组织部、监察部、财政部、人事部、审计署关于规范公务员津贴补贴问题的通知》(中纪发〔2006〕17号)等规定,擅自提高标准发放改革性补贴的;(七)超标准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八)以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商业预付卡、实物等形式发放津贴补贴的;(九)违反规定使用工会会费、福利费及其他专项经费发放津贴补贴的;(十)借重大活动筹备或者节日庆祝之机,变相向职工普遍发放现金、有价证券或者与活动无关的实物的;(十一)违反规定向关联单位(企业)转移好处,再由关联单位(企业)以各种名目给机关职工发放津贴补贴的;(十二)其他违反规定发放津贴补贴的。
2023-08-27 19:05:131

舒密加在法拉利历年的年薪?

这个 不清楚的
2023-08-27 19:05:246

年薪是一年的总工资吗

法律分析:不是。年薪是以年度作为单位的,依据企业的生产经营规模以及经营业绩,确定以及支付经营者年薪的分配方式。对于个人年薪的衡量一般都是以年度作为指标的,比如如企业资产保值率、利润增长率等作为依据,平时按月发放基础薪金部分,按一定制度规定核定剩余部分年薪并在当年年底或次年“补齐”。年薪应包括如下六个部分的内容:1. 年度固定工资。年度固定工资是经营者的“保底”收入,它不与企业业绩挂钩,而主要根据经营者个人能力、社会消费水平和企业的经营难度等确定。年度固定工资具有“按劳付酬”的性质,年初确定具体金额后,按月以现金的形式发放。2. 年度效益工资。年度效益工资是对经营者年度经营业绩的奖励,主要考虑的因素不是经营者的“投入”,而是企业的“产出”。年度效益工资每年主要依据企业经营目标实现程度和净资产增值的数量和质量来确定,部分以现金的形式当期发放,部分以风险金的形式留存企业,等到离任时发放。3. 长期效益奖励。长期效益奖励是对经营者为企业长期可持续发展所作贡献的奖励。长期效益工资在不同的企业可以有不同的考核和兑现方式,可以采用股权激励,也可以采用长期 业绩考核的方式来实现。长期业绩考核一般是每三年对经营者考核一次,根据考核结果确定长期效益奖励。此外,经营者离任时,也要对经营者整个任期内的经营 业绩进行全面 评估考核,根据考核结果确定任期业绩奖励或惩罚。4.社会保险。企业除了按正常标准为经营者缴纳这些费用外,还可以从长期激励的角度出发,为经营者缴纳补充养老保险金等额外福利。5. 职工福利。这部分是经营者同本企业其他员工一样享受的福利待遇,主要由企业在“应付福利费”项目开支。该项目的管理重点是年薪制考核对象不能搞特殊化。6.职务消费。职务消费的内容较为广泛,主要是经营者因为任职的原因在企业报销的各种支出。对职务消费的有效管理是一件十分困难的工作,但它的成败直接关系到年薪制其它报酬项目的激励约束效果。我们建议的做法是分三步走:初级阶段的基本任务是做好“摸底”工作,下属企业要建立严格有效的控制制度,对考核对象的职务消费进行完整的记录并及时报告:“摸底”工作完成后就进入了第二阶段,主要是实行“定额制”,即根据企业规模和效益情况设定考核对象职务消费的水准和额度;第三阶段是对那些能够货币化的职务消费项目经过合理换算后转化成经营者的职务工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五十条 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
2023-08-27 19:05:421

星图主管4120051年薪高不高有多少呢?

终于知道主管企鹅U0001f427了
2023-08-27 19:05:523

改革性补贴是单位缴纳的社保吗

改革性补贴是指将单位原来用于干部职工职务消费和福利待遇的实物补贴,改为向个人直接发放货币补贴
2023-08-27 19:06:029

2019年违规发放津贴补贴行为处分规定内容全文

违规发放津贴补贴行为处分规定是2013年6月1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署令第31号公布的针对违规发放津贴行为的处分规定。该《规定》共18条,自2013年8月1日起施行。 津贴补贴只要是国家统一规定的还会发,违规的发放形式包括:1、自行新设项目或继续发放已经明令取消的津贴补贴2、超过规定标准、范围发放津贴补贴3、违反有关公务员奖励规定,以各种名义向职工普遍发放各类奖金4、在实施职务消费和福利待遇货币化改革并发放补贴后,继续开支相关职务消费和福利费用5、违反规定发放加班费、值班费和未休年休假补贴6、违反规定擅自提高标准发放改革性补贴7、超标准缴存住房公积金8、以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商业预付卡、实物等形式发放津贴补贴9、违反规定使用工会会费、福利费及其他专项经费发放津贴补贴10、借重大活动筹备或者节日庆祝之机,变相向职工普遍发放 第一条 为维护收入分配秩序,严肃财经纪律,规范津贴补贴政策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津贴补贴包括国家统一规定的津贴补贴和工作性津贴、生活性补贴、离退休人员补贴、改革性补贴以及奖金、实物、有价证券等。   第三条 有违规发放津贴补贴行为的单位,其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以及有违规发放津贴补贴行为的个人,应当承担纪律责任。属于下列人员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按照管理权限依法给予处分:   (一)行政机关公务员;   (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中经批准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   法律、行政法规对违规发放津贴补贴行为的处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一)违反规定自行新设项目或者继续发放已经明令取消的津贴补贴的;   (二)超过规定标准、范围发放津贴补贴的;   (三)违反******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有关公务员奖励的规定,以各种名义向职工普遍发放各类奖金的;   (四)在实施职务消费和福利待遇货币化改革并发放补贴后,继续开支相关职务消费和福利费用的;   (五)违反规定发放加班费、值班费和未休年休假补贴的;   (六)违反《******纪委、******组织部、监察部、财政部、人事部、审计署关于规范公务员津贴补贴问题的通知》(中纪发〔2006〕17号)等规定,擅自提高标准发放改革性补贴的;   (七)超标准缴存住房公积金的;   (八)以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商业预付卡、实物等形式发放津贴补贴的;   (九)违反规定使用工会会费、福利费及其他专项经费发放津贴补贴的;   (十)借重大活动筹备或者节日庆祝之机,变相向职工普遍发放现金、有价证券或者与活动无关的实物的;   (十一)违反规定向关联单位(企业)转移好处,再由关联单位(企业)以各种名目给机关职工发放津贴补贴的;   (十二)其他违反规定发放津贴补贴的。   第五条 将执收执罚工作与津贴补贴挂钩,使用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没收入发放津贴补贴的,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第六条 以发放津贴补贴的形式,变相将国有资产集体私分给个人的,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七条 违反财政部关于行政事业单位工资津贴补贴有关会计核算的规定核算津贴补贴的,给予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第八条 使用“小金库”款项发放津贴补贴的,给予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第九条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或者职务影响,违反规定在其他单位领取津贴补贴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十条 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发放津贴补贴的,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并以发放津贴补贴的形式合伙私分的,依照前款规定从重处分。   第十一条 在执行津贴补贴政策中不负责任,导致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和本单位发生严重违规发放津贴补贴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十二条 不制止、不查处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和本单位发生的严重违规发放津贴补贴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十三条 对违规发放的津贴补贴,应当按有关规定责令整改,并清退收回。   第十四条 经费来源由财政补助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有本规定所列行为的,参照本规定第四条至第十二条规定的违纪情节,依照《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处理。   第十五条 处分的程序和不服处分的申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十六条 有违规发放津贴补贴行为,应当给予党纪处分的,移送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七条 本规定由监察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审计署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2013年8月1日起施行。 解读 制定《处分规定》的必要性 津贴补贴问题是在特定历史条件下形成的。我国机关事业单位法定工资标准相对较低,且在全国范围内标准统一。考虑到我国区域发展不平衡,地区之间经济发展水平、居民收入水平差异较大,因此,国家允许各地根据本地经济发展、财力状况调整津贴补贴。但由于有关规定不明确,某些环节缺乏有效监督,一些地方和单位津贴补贴发放逐渐失序。地方和单位在国家统一工资政策外普遍自行设定津贴补贴,名目繁多,资金来源不规范,水平相互攀升,不仅违反了国家财经纪律,导致收入分配不公,而且容易影响公务员队伍的稳定,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党和政府在人民群众中的形象。 合理的收入分配制度是社会公平的重要体现。发放津贴补贴涉及广大公务员的切身利益。为建立科学合理、公平公正、规范有序的工资收入分配制度,加强干部队伍建设和党风廉政建设,2006年以来,在党中央、国务院的领导下,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监察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审计署在全国范围内组织开展了规范公务员津贴补贴工作。经过几年的努力,逐步统一了同级政府不同部门之间的津贴补贴项目、标准、资金来源和发放办法,初步缓解了地区之间、部门之间收入差距过大的矛盾,建立了规范化的津贴补贴发放制度和监督制约机制,有效遏制了津贴补贴发放混乱的现象,取得了重要阶段性成果。同时,规范津贴补贴工作也面临着一些阻力和问题:一是部分地方调控指导力度不够,少数地方市地以下机关存在盲目提高公务员津贴补贴水平的倾向;二是监督检查力度不够,惩处制约机制不完善,一些地方、部门和单位以提高改革性补贴标准、滥发各种奖金或有价证券等形式,突破政策违规发放津贴补贴的问题逐步显现;三是不同地区之间、同一城市中不同层级之间收入分配关系还有待进一步理顺;四是财政支出压力明显加大。改革规范工作需要统筹考虑的问题越来越多,平衡各方面利益关系的难度也越来越大。 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的部署,防止违规发放津贴补贴的现象死灰复燃,前清后乱,甚至边清边乱,扎实推进下一步工作,有必要就违规发放津贴补贴行为如何给予处分进行规范,以严明纪律,惩治和预防违规发放津贴补贴行为的发生。 2012年2月4日,中央纪委印发了《违规发放津贴补贴行为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若干问题的解释》。《违规发放津贴补贴行为处分规定》出台后,与《解释》共同构成了比较完备的违规发放津贴补贴行为党纪政纪责任追究体系。 关于“津贴补贴”的范围 在规范津贴补贴工作实践中发现,有的地方和单位为规避相关规定,不以津贴补贴而以奖金、实物、有价证券等各种名义或形式发放钱物,致使这些违规乱发钱物的行为难以处理。为便于在实践中掌握,避免以各种名目乱发钱物行为的发生,《规定》将各种津贴、补贴以及奖金、实物、有价证券等均纳入“津贴补贴”的范围,在第二条中规定:“本规定所称津贴补贴包括国家统一规定的津贴补贴和工作性津贴、生活性补贴、离退休人员补贴、改革性补贴以及奖金、实物、有价证券等”。其中,改革性补贴是指根据规范职务消费和推进福利待遇货币化改革要求,通过转化单位原用于干部职工职务消费和福利待遇的资金,发放的货币补贴。这样规定,做到了与现行津贴补贴的项目、分类相对应,与规范津贴补贴工作相关文件相衔接。 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资收入构成 按照工资制度改革有关政策,机关事业单位实行不同的工资制度。机关实行职务与职级相结合的工资制度,事业单位实行岗位绩效工资制度。 公务员工资收入由以下四部分组成:一是基本工资,包括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两项,全国实行统一标准。二是国家统一规定的津贴补贴,即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出台的津贴补贴,主要包括地区津贴、机关事业单位特殊岗位津贴和相当于本人当年12月份基本工资的年终一次性奖金,全国实行统一标准。三是规范津贴补贴,包括工作性津贴和生活性补贴两项,各地标准各不相同。四是改革性补贴,即通过转化单位原用于干部职工职务消费和福利待遇的资金,向公务员直接发放的货币补贴。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住房分配货币化改革补贴,包括住房公积金、住房补贴、提租补贴、供热采暖补贴、物业管理补贴;交通补贴,包括班车补贴、公务用车补贴。因各地改革进展不一,其具体项目和标准也不相同。 实施绩效工资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收入由以下四部分构成。一是基本工资,包括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两项,全国实行统一标准;二是国家统一规定津贴补贴,主要包括地区津贴和事业单位特殊岗位津贴,全国实行统一标准;三是绩效工资,包括基础性绩效工资和奖励性绩效工资两部分,事业单位原发放的年终一次性奖金纳入绩效工资,绩效工资总量由同级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核定,单位在核定总量内自主分配;四是改革性补贴,各地补贴项目和标准不尽相同,有的地方比照机关发放,有的地方与机关发放项目和标准不同。 关于《处分规定》的适用对象 根据《******纪委、******组织部、监察部、财政部、人事部、审计署关于规范公务员津贴补贴问题的通知》和《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规定》的适用对象应当包括两类人员,即行政机关公务员,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中经批准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因此,《规定》第三条将行政机关公务员,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中经批准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作为适用对象。 对于有违规发放津贴补贴行为的单位,《处分规定》第三条规定,其纪律责任承担主体是单位中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这里所谓的直接责任人员,是指实施了违规发放津贴补贴行为,造成了损害后果的人员;所谓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是指担任一定领导职务,直接作出或者参与作出实施违规发放津贴补贴行为的决策,或者疏于管理,对违规发放津贴补贴行为造成的损害后果负有责任的人员。这样规定单位违法违纪行为纪律责任的承担主体,是因为处分是依附于自然人的一种制裁,离开了自然人这个条件,处分就不能存在。单位本身不能承担处分的后果,因此,对单位的违法违纪行为,应当处分单位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 对于经费来源由财政补助的事业单位违规发放津贴补贴行为,《处分规定》第十四条规定:“经费来源由财政补助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有本规定所列行为的,参照本规定第四条至第十二条规定的违纪情节,依照《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处理。”主要考虑是:第一,《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已于2012年9月1日起施行,根据该规定,对除“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中经批准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外的其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给予处分,应当适用该规定;第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三章规定了违法违纪行为及其适用的处分,其中第十九条规定了违反财经纪律行为的处分,违规发放津贴补贴行为属于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应当给予处分;第三,《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关于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的规定较为原则,为便于操作,对于违规发放津贴补贴行为给予处分时,可以参照《处分规定》第四条至第十二条规定的违纪情节。 关于违规发放津贴补贴行为的表现形式 《处分规定》列举的违规发放津贴补贴行为的表现形式与《违规发放津贴补贴行为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若干问题的解释》基本一致。一是综合具体执纪执法工作中常见情况和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审计署等单位提供的意见建议,在第四条中归纳列举了违反规定自行新设项目或者继续发放已经明令取消的津贴补贴,超过规定标准、范围发放津贴补贴,规范后继续以有价证券、实物等形式发放津贴补贴等典型违反财经纪律发放津贴补贴的行为。二是在第五条至第十二条中分别明确,使用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没收入发放津贴补贴,以发放津贴补贴的形式变相将国有资产集体私分给个人,不按规定核算津贴补贴,工作不负责任导致发生严重违规发放津贴补贴行为,以及不制止、不查处管辖范围内已经发生的严重违规发放津贴补贴行为等八种违法违纪行为,并设定了具体的处分种类和处分档次。 关于处分档次的设定 综合违规发放津贴补贴行为的不同表现形式,从定性方面可以将其归纳为违反财经纪律、违反廉政纪律、失职渎职等行为。根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和《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中相关条款的规定,《处分规定》设定了相应的处分档次。此外,为挽回违规发放津贴补贴造成的损失,《处分规定》第十三条对违规发放的津贴补贴应当如何处理专门作了规定,即“对违规发放的津贴补贴,应当按有关规定责令整改,并清退收回。” ;
2023-08-27 19:06:181

什么是职务消费?

职务消费是指企业企业负责人履行工作职责时所发生的消费性支出消费性支出及享有的待遇,主要包括公务用车辆配备及使用、通讯、业务招待、差旅、培训培训等消费消费项目。职务消费是组织行为,是更好的为人民服务而设计,表现在于职务上而不是个人上,个人消费是个人行为,不反映组织要求,组织希望;职务消费者的消费行为应当表现到财务管理上,其职务人每笔消费单行列支在财务报表中,利于政务公开和监督管理。
2023-08-27 19:06:561

什么是职务消费?

职务消费是指企业企业负责人履行工作职责时所发生的消费性支出消费性支出及享有的待遇,主要包括公务用车辆配备及使用、通讯、业务招待、差旅、培训培训等消费消费项目。职务消费是组织行为,是更好的为人民服务而设计,表现在于职务上而不是个人上,个人消费是个人行为,不反映组织要求,组织希望;职务消费者的消费行为应当表现到财务管理上,其职务人每笔消费单行列支在财务报表中,利于政务公开和监督管理。
2023-08-27 19:07:061

什么是职务消费?

职务消费是指企业企业负责人履行工作职责时所发生的消费性支出消费性支出及享有的待遇,主要包括公务用车辆配备及使用、通讯、业务招待、差旅、培训培训等消费消费项目。职务消费是组织行为,是更好的为人民服务而设计,表现在于职务上而不是个人上,个人消费是个人行为,不反映组织要求,组织希望;职务消费者的消费行为应当表现到财务管理上,其职务人每笔消费单行列支在财务报表中,利于政务公开和监督管理。
2023-08-27 19:07:181

职务消费的范围

职务消费是指为保证领导干部政党生活和履行职责、完成工作任务,由政府和领导干部所在机关(单位)按照规定,为其提供和报销的费用。它包含两部分内容:一是领导干部个人自主支配和使用的以货币形式表现的费用,如工资、津贴、生活费等。二是领导干部为开展工作而投入的成本,以及领导干部在履行职责和公务活动中所发生的费用,目前这些费用还不是以货币形式发放,而是以票据报销的形式幅度机关(单位)支出,如招待费、通信费、小车购置费、差旅费等。
2023-08-27 19:07:282

违规发放津贴补贴行为处分规定

第一条 为维护收入分配秩序,严肃财经纪律,规范津贴补贴政策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津贴补贴包括国家统一规定的津贴补贴和工作性津贴、生活性补贴、离退休人员补贴、改革性补贴以及奖金、实物、有价证券等。第三条 有违规发放津贴补贴行为的单位,其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以及有违规发放津贴补贴行为的个人,应当承担纪律责任。属于下列人员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按照管理权限依法给予处分: (一)行政机关公务员; (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中经批准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 法律、行政法规对违规发放津贴补贴行为的处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一)违反规定自行新设项目或者继续发放已经明令取消的津贴补贴的; (二)超过规定标准、范围发放津贴补贴的; (三)违反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有关公务员奖励的规定,以各种名义向职工普遍发放各类奖金的; (四)在实施职务消费和福利待遇货币化改革并发放补贴后,继续开支相关职务消费和福利费用的; (五)违反规定发放加班费、值班费和未休年休假补贴的; (六)违反《中共中央纪委、中共中央组织部、监察部、财政部、人事部、审计署关于规范公务员津贴补贴问题的通知》(中纪发〔2006〕17号)等规定,擅自提高标准发放改革性补贴的; (七)超标准缴存住房公积金的; (八)以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商业预付卡、实物等形式发放津贴补贴的; (九)违反规定使用工会会费、福利费及其他专项经费发放津贴补贴的; (十)借重大活动筹备或者节日庆祝之机,变相向职工普遍发放现金、有价证券或者与活动无关的实物的; (十一)违反规定向关联单位(企业)转移好处,再由关联单位(企业)以各种名目给机关职工发放津贴补贴的; (十二)其他违反规定发放津贴补贴的。第五条 将执收执罚工作与津贴补贴挂钩,使用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没收入发放津贴补贴的,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第六条 以发放津贴补贴的形式,变相将国有资产集体私分给个人的,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第七条 违反财政部关于行政事业单位工资津贴补贴有关会计核算的规定核算津贴补贴的,给予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第八条 使用“小金库”款项发放津贴补贴的,给予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第九条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或者职务影响,违反规定在其他单位领取津贴补贴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第十条 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发放津贴补贴的,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并以发放津贴补贴的形式合伙私分的,依照前款规定从重处分。第十一条 在执行津贴补贴政策中不负责任,导致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和本单位发生严重违规发放津贴补贴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第十二条 不制止、不查处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和本单位发生的严重违规发放津贴补贴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第十三条 对违规发放的津贴补贴,应当按有关规定责令整改,并清退收回。第十四条 经费来源由财政补助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有本规定所列行为的,参照本规定第四条至第十二条规定的违纪情节,依照《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处理。第十五条 处分的程序和不服处分的申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2023-08-27 19:07:381

年薪十万是什么意思

就是一年有十万元钱
2023-08-27 19:07:507

什么是改革性补贴

改革性补贴是指将单位原来用于干部职工职务消费和福利待遇的实物补贴,改为向个人直接发放货币补贴。其组成部分如下:住房分配货币化改革补贴,如住房公积金、住房补贴、提租补贴等;交通补贴,如班车补贴、公务用车补贴等。。
2023-08-27 19:08:292

年薪包含哪些?

年薪主要包括年度固定工资、年度效益工资、长期效益奖励、社会保险、职工福利、职务消费等内容。1、年度固定工资。年度固定工资是经营者的“保底”收入,它不与企业业绩挂钩,而主要根据经营者个人能力、社会消费水平和企业的经营难度等确定。2、年度效益工资。年度效益工资是对经营者年度经营业绩的奖励,主要考虑的因素不是经营者的“投入”,而是企业的“产出”。3、长期效益奖励。长期效益奖励是对经营者为企业长期可持续发展所作贡献的奖励。4、社会保险。企业除了按正常标准为经营者缴纳这些费用外,还可以从长期激励的角度出发,为经营者缴纳补充养老保险金等额外福利。5、职工福利。这部分是经营者同本企业其他员工一样享受的福利待遇,主要由企业在“应付福利费”项目开支。该项目的管理重点是年薪制考核对象不能搞特殊化。6、职务消费。职务消费的内容较为广泛,主要是经营者因为任职的原因在企业报销的各种支出。扩展资料:年薪制的优点:1、年薪制可以充分体现经营者的劳动特点。因此,企业可以根据经营者一个年度以及任期内的经营管理业绩,相应确定与其贡献相称的年度和长期报酬水平以及获得报酬的方式。2、年薪结构中含有较大的风险收入,有利于在责任、风险和收入对等的基础上加大激励力度,使经营者凭多种要素广泛深入地参与企业剩余收益分配,使经营者的实际贡献直接反映于当期各类年薪收入的浮动之中,并进一步影响其应得的长期收入。3、年薪制可以为广泛实施股权激励创造基础条件,企业既可以方便地把年薪收入的一部分直接转化为股权激励形式,又可以组合多种股权激励形式;把经营者报酬与资产所有者利益和企业发展前景紧密结合起来。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年薪
2023-08-27 19:08:381

年薪16万纳税后每月拿多少钱?

如果按月平均发放工资的话,每月160000/12=13333扣除3500元后,得9833元,每月应交个人所得税=9833*25%-1005=1453每月税后可得=13333-1453=11880全年可得工资=142560
2023-08-27 19:08:552

年薪是一年一结还是一个月一结,什么意思

月结
2023-08-27 19:09:157

中国水电十六局廉洁从业的若干规定有哪些?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行为,加强国有企业反腐倡廉建设,维护国家和出资人利益,促进国有企业科学发展,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党内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国有独资企业、国有控股企业(含国有独资金融企业和国有控股金融企业)及其分支机构的领导班子成员。  第三条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企业规章制度,依法经营、开拓创新、廉洁从业、诚实守信,切实维护国家利益、企业利益和职工合法权益,努力实现国有企业又好又快发展。  第二章 廉洁从业行为规范  第四条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切实维护国家和出资人利益。不得有滥用职权、损害国有资产权益的下列行为:  (一)违反决策原则和程序决定企业生产经营的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及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  (二)违反规定办理企业改制、兼并、重组、破产、资产评估、产权交易等事项;  (三)违反规定投资、融资、担保、拆借资金、委托理财、为他人代开信用证、购销商品和服务、招标投标等;  (四)未经批准或者经批准后未办理保全国有资产的法律手续,以个人或者其他名义用企业资产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投资入股、购买金融产品、购置不动产或者进行其他经营活动;  (五)授意、指使、强令财会人员进行违反国家财经纪律、企业财务制度的活动;  (六)未经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和人事主管部门批准,决定本级领导人员的薪酬和住房补贴等福利待遇;  (七)未经企业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捐赠、赞助事项,或者虽经企业领导班子集体研究但未经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批准,决定大额捐赠、赞助事项;  (八)其他滥用职权、损害国有资产权益的行为。  第五条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忠实履行职责。不得有利用职权谋取私利以及损害本企业利益的下列行为:  (一)个人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和有偿中介活动,或者在本企业的同类经营企业、关联企业和与本企业有业务关系的企业投资入股;  (二)在职或者离职后接受、索取本企业的关联企业、与本企业有业务关系的企业,以及管理和服务对象提供的物质性利益;  (三)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向请托人购买或者以明显高于市场的价格向请托人出售房屋、汽车等物品,以及以其他交易形式非法收受请托人财物;  (四)委托他人投资证券、期货或者以其他委托理财名义,未实际出资而获取收益,或者虽然实际出资,但获取收益明显高于出资应得收益;  (五)利用企业上市或者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定向增发等过程中的内幕消息、商业秘密以及企业的知识产权、业务渠道等无形资产或者资源,为本人或者配偶、子女及其他特定关系人谋取利益;  (六)未经批准兼任本企业所出资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介机构的领导职务,或者经批准兼职的,擅自领取薪酬及其他收入;  (七)将企业经济往来中的折扣费、中介费、佣金、礼金,以及因企业行为受到有关部门和单位奖励的财物等据为己有或者私分;  (八)其他利用职权谋取私利以及损害本企业利益的行为。  第六条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正确行使经营管理权,防止可能侵害公共利益、企业利益行为的发生。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本人的配偶、子女及其他特定关系人,在本企业的关联企业、与本企业有业务关系的企业投资入股;  (二)将国有资产委托、租赁、承包给配偶、子女及其他特定关系人经营;  (三)利用职权为配偶、子女及其他特定关系人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提供便利条件;  (四)利用职权相互为对方及其配偶、子女和其他特定关系人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提供便利条件;  (五)本人的配偶、子女及其他特定关系人投资或者经营的企业与本企业或者有出资关系的企业发生可能侵害公共利益、企业利益的经济业务往来;  (六)按照规定应当实行任职回避和公务回避而没有回避;  (七)离职或者退休后三年内,在与原任职企业有业务关系的私营企业、外资企业和中介机构担任职务、投资入股,或者在上述企业或者机构从事、代理与原任职企业经营业务相关的经营活动;  (八)其他可能侵害公共利益、企业利益的行为。  第七条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勤俭节约,依据有关规定进行职务消费。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超出报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备案的预算进行职务消费;  (二)将履行工作职责以外的费用列入职务消费;  (三)在特定关系人经营的场所进行职务消费;  (四)不按照规定公开职务消费情况;  (五)用公款旅游或者变相旅游;  (六)在企业发生非政策性亏损或者拖欠职工工资期间,购买或者更换小汽车、公务包机、装修办公室、添置高档办公设备等;  (七)使用信用卡、签单等形式进行职务消费,不提供原始凭证和相应的情况说明;  (八)其他违反规定的职务消费以及奢侈浪费行为。  第八条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加强作风建设,注重自身修养,增强社会责任意识,树立良好的公众形象。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弄虚作假,骗取荣誉、职务、职称、待遇或者其他利益;  (二)大办婚丧喜庆事宜,造成不良影响,或者借机敛财;  (三)默许、纵容配偶、子女和身边工作人员利用本人的职权和地位从事可能造成不良影响的活动;  (四)用公款支付与公务无关的娱乐活动费用;  (五)在有正常办公和居住场所的情况下用公款长期包租宾馆;  (六)漠视职工正当要求,侵害职工合法权益;  (七)从事有悖社会公德的活动。  第三章 实施与监督  第九条 国有企业应当依据本规定制定规章制度或者将本规定的要求纳入公司章程,建立健全监督制约机制,保证本规定的贯彻执行。  国有企业党委(党组)书记、董事长、总经理为本企业实施本规定的主要责任人。  第十条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将贯彻落实本规定的情况作为民主生活会对照检查、年度述职述廉和职工代表大会民主评议的重要内容,接受监督和民主评议。  第十一条 国有企业应当明确决策原则和程序,在规定期限内将生产经营的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及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的决策情况报告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将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事项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需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的事项,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实施。  第十二条 国有企业应当完善以职工代表大会为基本形式的企业民主管理制度,实行厂务公开制度,并报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备案。  第十三条 国有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职务消费制度,报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备案,并将职务消费情况作为厂务公开的内容向职工公开。  第十四条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按年度向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报告兼职、投资入股、国(境)外存款和购置不动产情况,配偶、子女从业和出国(境)定居及有关情况,以及本人认为应当报告的其他事项,并以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公开。  第十五条 国有企业应当结合本规定建立领导人员从业承诺制度,规范领导人员从业行为以及离职和退休后的相关行为。  第十六条 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和人事主管部门应当结合实际,完善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的薪酬管理制度,规范和完善激励和约束机制。  第十七条 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和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应当对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进行经常性的教育和监督。  第十八条 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和审计部门应当依法开展各项审计监督,严格执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任期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制度,建立健全纪检监察和审计监督工作的协调运行机制。  第十九条 各级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和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机构的纪检监察机构,应当对所管辖的国有企业领导人员执行本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国有企业的纪检监察机构应当结合年度考核,每年对所管辖的国有企业领导人员执行本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作出评估,向企业党组织和上级纪检监察机构报告。  对违反本规定行为的检举和控告,有关机构应当及时受理,并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提出处理建议。  对违反本规定行为的检举和控告符合函询条件的,应当按规定进行函询。  对检举、控告违反本规定行为的职工进行打击报复的,应当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十条 各级组织人事部门和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应当将廉洁从业情况作为对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考察、考核的重要内容和任免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一条 国有企业的监事会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加强对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情况的监督。  按照本规定第十一条至第十四条向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报告、备案的事项,应当同时抄报本企业监事会。  第四章 违反规定行为的处理  第二十二条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违反本规定第二章所列行为规范的,视情节轻重,由有关机构按照管理权限分别给予警示谈话、调离岗位、降职、免职处理。  应当追究纪律责任的,除适用前款规定外,视情节轻重,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给予相应的处分。  对于其中的共产党员,视情节轻重,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给予相应的党纪处分。  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三条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受到警示谈话、调离岗位、降职、免职处理的,应当减发或者全部扣发当年的绩效薪金、奖金。  第二十四条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违反本规定获取的不正当经济利益,应当责令清退;给国有企业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据国家或者企业的有关规定承担经济赔偿责任。  第二十五条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违反本规定受到降职处理的,两年内不得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其原任职务的职务。  受到免职处理的,两年内不得担任国有企业的领导职务;因违反国家法律,造成国有资产重大损失被免职的,五年内不得担任国有企业的领导职务。  构成犯罪被判处刑罚的,终身不得担任国有企业的领导职务。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国有企业领导班子成员以外的对国有资产负有经营管理责任的其他人员、国有企业所属事业单位的领导人员参照本规定执行。  国有参股企业(含国有参股金融企业)中对国有资产负有经营管理责任的人员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所称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包括作为国有资产出资人代表的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尚未实行政资分开代行出资人职责的政府主管部门和其他机构以及授权经营的母公司。  本规定所称特定关系人,是指与国有企业领导人员有近亲属以及其他共同利益关系的人。  第二十八条 国务院国资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办法,并报中央纪委、监察部备案。  中国银监会、中国证监会、中国保监会,中央管理的国有独资金融企业和国有控股金融企业,可以结合金融行业的实际,制定本规定的补充规定,并报中央纪委、监察部备案。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由中央纪委商中央组织部、监察部解释。  第三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04年发布的《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试行)》同时废止。  现行的其他有关规定,凡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依照本规定执行。
2023-08-27 19:09:451

年薪包括哪些收入

年薪主要包括年度固定工资、年度效益工资、长期效益奖励、社会保险、职工福利、职务消费等内容。1、年度固定工资。年度固定工资是经营者的“保底”收入,它不与企业业绩挂钩,而主要根据经营者个人能力、社会消费水平和企业的经营难度等确定。2、年度效益工资。年度效益工资是对经营者年度经营业绩的奖励,主要考虑的因素不是经营者的“投入”,而是企业的“产出”。3、长期效益奖励。长期效益奖励是对经营者为企业长期可持续发展所作贡献的奖励。4、社会保险。企业除了按正常标准为经营者缴纳这些费用外,还可以从长期激励的角度出发,为经营者缴纳补充养老保险金等额外福利。5、职工福利。这部分是经营者同本企业其他员工一样享受的福利待遇,主要由企业在“应付福利费”项目开支。该项目的管理重点是年薪制考核对象不能搞特殊化。6、职务消费。职务消费的内容较为广泛,主要是经营者因为任职的原因在企业报销的各种支出。年薪制的优点:1、年薪制可以充分体现经营者的劳动特点。因此,企业可以根据经营者一个年度以及任期内的经营管理业绩,相应确定与其贡献相称的年度和长期报酬水平以及获得报酬的方式。2、年薪结构中含有较大的风险收入,有利于在责任、风险和收入对等的基础上加大激励力度,使经营者凭多种要素广泛深入地参与企业剩余收益分配,使经营者的实际贡献直接反映于当期各类年薪收入的浮动之中,并进一步影响其应得的长期收入。3、年薪制可以为广泛实施股权激励创造基础条件,企业既可以方便地把年薪收入的一部分直接转化为股权激励形式,又可以组合多种股权激励形式;把经营者报酬与资产所有者利益和企业发展前景紧密结合起来。
2023-08-27 19:09:531

责任制月薪5000是什么意思

加班没加班费
2023-08-27 19:11:114

谁有《国有企业领导人廉洁从业若干规定》,请粘贴一下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行为,加强国有企业反腐倡廉建设,维护国家和出资人利益,促进国有企业科学发展,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党内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国有独资企业、国有控股企业(含国有独资金融企业和国有控股金融企业)及其分支机构的领导班子成员。  第三条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企业规章制度,依法经营、开拓创新、廉洁从业、诚实守信,切实维护国家利益、企业利益和职工合法权益,努力实现国有企业又好又快发展。  第二章 廉洁从业行为规范  第四条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切实维护国家和出资人利益。不得有滥用职权、损害国有资产权益的下列行为:  (一)违反决策原则和程序决定企业生产经营的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及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  (二)违反规定办理企业改制、兼并、重组、破产、资产评估、产权交易等事项;  (三)违反规定融资、担保、拆借资金、委托理财、为他人代开信用证、购销商品和服务、招标投标等;  (四)未经批准或者经批准后未办理保全国有资产的法律手续,以个人或者其他名义用企业资产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投资入股、购买金融产品、购置不动产或者进行其他经营活动;  (五)授意、指使、强令财会人员进行违反国家财经纪律、企业财务制度的活动;  (六)未经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和人事主管部门批准,决定本级领导人员的薪酬和住房补贴等福利待遇;  (七)未经企业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捐赠、赞助事项,或者虽经企业领导班子集体研究但未经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批准,决定大额捐赠、赞助事项;  (八)其他滥用职权、损害国有资产权益的行为。  第五条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忠实履行职责。不得有利用职权谋取私利以及损害本企业利益的下列行为:  (一)个人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和有偿中介活动,或者在本企业的同类经营企业、关联企业和与本企业有业务关系的企业投资入股;  (二)在职或者离职后接受、索取本企业的关联企业、与本企业有业务关系的企业,以及管理和服务对象提供的物质性利益;  (三)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向请托人购买或者以明显高于市场的价格向请托人出售房屋、汽车等物品,以及以其他交易形式非法收受请托人财物;  (四)委托他人投资或者以其他委托理财名义,未实际出资而获取收益,或者虽然实际出资,但获取收益明显高于出资应得收益;  (五)利用企业上市或者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定向增发等过程中的内幕消息、商业秘密以及企业的知识产权、业务渠道等无形资产或者资源,为本人或者配偶、子女及其他特定关系人谋取利益;  (六)未经批准兼任本企业所出资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介机构的领导职务,或者经批准兼职的,擅自领取薪酬及其他收入;  (七)将企业经济往来中的折扣费、中介费、佣金、礼金,以及因企业行为受到有关部门和单位奖励的财物等据为己有或者私分;  (八)其他利用职权谋取私利以及损害本企业利益的行为。  第六条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正确行使经营管理权,防止可能侵害公共利益、企业利益行为的发生。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本人的配偶、子女及其他特定关系人,在本企业的关联企业、与本企业有业务关系的企业投资入股;  (二)将国有资产委托、租赁、承包给配偶、子女及其他特定关系人经营;  (三)利用职权为配偶、子女及其他特定关系人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提供便利条件;  (四)利用职权相互为对方及其配偶、子女和其他特定关系人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提供便利条件;  (五)本人的配偶、子女及其他特定关系人投资或者经营的企业与本企业或者有出资关系的企业发生可能侵害公共利益、企业利益的经济业务往来;  (六)按照规定应当实行任职回避和公务回避而没有回避;  (七)离职或者退休后三年内,在与原任职企业有业务关系的私营企业、外资企业和中介机构担任职务、投资入股,或者在上述企业或者机构从事、代理与原任职企业经营业务相关的经营活动;  (八)其他可能侵害公共利益、企业利益的行为。  第七条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勤俭节约,依据有关规定进行职务消费。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超出报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备案的预算进行职务消费;  (二)将履行工作职责以外的费用列入职务消费;  (三)在特定关系人经营的场所进行职务消费;  (四)不按照规定公开职务消费情况;  (五)用公款旅游或者变相旅游;  (六)在企业发生非政策性亏损或者拖欠职工工资期间,购买或者更换小汽车、公务包机、装修办公室、添置高档办公设备等;  (七)使用信用卡、签单等形式进行职务消费,不提供原始凭证和相应的情况说明;  (八)其他违反规定的职务消费以及奢侈浪费行为。  第八条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加强作风建设,注重自身修养,增强社会责任意识,树立良好的公众形象。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弄虚作假,骗取荣誉、职务、职称、待遇或者其他利益;  (二)大办婚丧喜庆事宜,造成不良影响,或者借机敛财;  (三)默许、纵容配偶、子女和身边工作人员利用本人的职权和地位从事可能造成不良影响的活动;  (四)用公款支付与公务无关的娱乐活动费用;  (五)在有正常办公和居住场所的情况下用公款长期包租宾馆;  (六)漠视职工正当要求,侵害职工合法权益;  (七)从事有悖社会公德的活动。  第三章 实施与监督  第九条 国有企业应当依据本规定制定规章制度或者将本规定的要求纳入公司章程,建立健全监督制约机制,保证本规定的贯彻执行。  国有企业党委(党组)书记、董事长、总经理为本企业实施本规定的主要责任人。  第十条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将贯彻落实本规定的情况作为民主生活会对照检查、年度述职述廉和职工代表大会民主评议的重要内容,接受监督和民主评议。  第十一条 国有企业应当明确决策原则和程序,在规定期限内将生产经营的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及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的决策情况报告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将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事项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需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的事项,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实施。  第十二条 国有企业应当完善以职工代表大会为基本形式的企业民主管理制度,实行厂务公开制度,并报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备案。  第十三条 国有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职务消费制度,报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备案,并将职务消费情况作为厂务公开的内容向职工公开。  第十四条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按年度向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报告兼职、投资入股、国(境)外存款和购置不动产情况,配偶、子女从业和出国(境)定居及有关情况,以及本人认为应当报告的其他事项,并以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公开。  第十五条 国有企业应当结合本规定建立领导人员从业承诺制度,规范领导人员从业行为以及离职和退休后的相关行为。  第十六条 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和人事主管部门应当结合实际,完善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的薪酬管理制度,规范和完善激励和约束机制。  第十七条 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和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应当对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进行经常性的教育和监督。  第十八条 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和部门应当依法开展各项审计监督,严格执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任期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制度,建立健全纪检监察和审计监督工作的协调运行机制。  第十九条 各级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和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机构的纪检监察机构,应当对所管辖的国有企业领导人员执行本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国有企业的纪检监察机构应当结合年度考核,每年对所管辖的国有企业领导人员执行本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作出评估,向企业党组织和上级纪检监察机构报告。  对违反本规定行为的检举和控告,有关机构应当及时受理,并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提出处理建议。  对违反本规定行为的检举和控告符合函询条件的,应当按规定进行函询。  对检举、控告违反本规定行为的职工进行打击报复的,应当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十条 各级组织人事部门和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应当将廉洁从业情况作为对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考察、考核的重要内容和任免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一条 国有企业的监事会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加强对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情况的监督。  按照本规定第十一条至第十四条向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报告、备案的事项,应当同时抄报本企业监事会。  第四章 违反规定行为的处理  第二十二条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违反本规定第二章所列行为规范的,视情节轻重,由有关机构按照管理权限分别给予警示谈话、调离岗位、降职、免职处理。  应当追究纪律责任的,除适用前款规定外,视情节轻重,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给予相应的处分。  对于其中的共产党员,视情节轻重,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给予相应的党纪处分。  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三条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受到警示谈话、调离岗位、降职、免职处理的,应当减发或者全部扣发当年的绩效薪金、奖金。  第二十四条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违反本规定获取的不正当经济利益,应当责令清退;给国有企业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据国家或者企业的有关规定承担经济赔偿责任。  第二十五条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违反本规定受到降职处理的,两年内不得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其原任职务的职务。  受到免职处理的,两年内不得担任国有企业的领导职务;因违反国家法律,造成国有资产重大损失被免职的,五年内不得担任国有企业的领导职务。  构成犯罪被判处刑罚的,终身不得担任国有企业的领导职务。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国有企业领导班子成员以外的对国有资产负有经营管理责任的其他人员、国有企业所属事业单位的领导人员参照本规定执行。  国有参股企业(含国有参股金融企业)中对国有资产负有经营管理责任的人员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所称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包括作为国有资产出资人代表的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尚未实行政资分开代行出资人职责的政府主管部门和其他机构以及授权经营的母公司。  本规定所称特定关系人,是指与国有企业领导人员有近亲属以及其他共同利益关系的人。  第二十八条 国务院国资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办法,并报中央纪委、监察部备案。  中国银监会、中国证监会、中国保监会,中央管理的国有独资金融企业和国有控股金融企业,可以结合金融行业的实际,制定本规定的补充规定,并报中央纪委、监察部备案。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由中央纪委商中央组织部、监察部解释。  第三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04年发布的《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试行)》同时废止。  现行的其他有关规定,凡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依照本规定执行。
2023-08-27 19:11:211

公司预算出错,怎么处罚?

  从近几年上市公司的年报看,有的公司每年对财务成果进行追溯调整,或者进行重大会计差错更正,对自身“否定之否定”,详细分析这些调整和更正的内容,无非是不该做的收入多做,应该进的成本、费用、折旧、摊销等未进,该计提的有关资产减值准备未提,致使财务成果不实。出现这种情况,笔者认为有两方面的原因。一是上市公司在年度业绩中,为了达到一定目的,如保配股保增发、保股票面值,避免被ST或退市在有意所为,留下效益中的水分;二是企业财务管理方面工作还不到位,有的企业重经营轻管理,重业务轻财务,“一把手”说了算,使财务该发挥的监督职能未发挥,该堵塞的跑、冒、滴、漏未堵住,该通过财务管理增加的效益未显现出来,使有些公司年年捉襟见肘。因此,加强上市公司财务管理十分重要。  一、加强资金管理  从近几年的经验和教训看,加强资金管理是上市公司财务管理的重中之重。笔者认为上市公司资金管理应抓三个重点。  1、资金的预算管理。年初,财务部门应编制资金预算计划,它由资金预算收入、资金预算支出两大主体内容构成,其中资金预算最核心的内容是企业通过经营活动带来的现金净增加额,预算支出最核心的内容是企业投资所需资金支出。通过编制企业年度资金预算计划,能够明确企业年度资金运作的重点,便于公司日常的资金控制,把握资金周转“脉搏”,节约公司融资成本,避免盲目贷款和不合理存款等情况的发生。  2、资金的风险管理。企业资金风险主要有使用风险,在途风险和或有风险。资金的使用风险主要表现为企业的投资风险,它是一种事先可控制的风险,因此对此类风险应加强事先控制。加强对投资项目的可行性调查论证,项目评审做到科学化、专业化,尽量把预计风险发生的概率控制在最低程度。资金的在途风险一般发生在企业资金结算过程中,所以在结算票据选择上尤为重要。一般企业在同城结算业务中主要以“贷记凭证”、“转账支票”为结算手段,在实际工作中“贷记凭证”是一种更为安全的结算手段。或有风险主要是公司为其他企业提供担保而形成的或有负债,包括贷款担保和业务担保等。这一点关键是认真执行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每个董事应勤勉尽职,审慎对待和严格控制对外担保产生的债务风险。  3、资金的日常管理。主要指资金使用过程中的审批管理,报表管理和跟踪管理。企业资金审批程序制定应遵循“便捷、高效、控制”的原则,预先设定相应的资金审批程序和权限。按分级权限,可设董事会、总经理办公会、总经理、财务总监四级,每级规定明确的审批额度,审批金额在该级权限之内即可批准使用,如在其权限以上则需要经本级审查后报上一级审批,直至有权批准者为止。一般上市公司的重大投资,大额银行贷款应由董事会审批;一般固定资产、低值易耗购置,小额贷款等应由总经理办公会审批,大额的合同履约和货款支付应由总经理审批,一般资金使用由财务总监审批。企业应定期、不定期地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既通过日常的报表了解全面情况,又通过专项检查发现资金预算执行过程中的深层次问题,特别是应收账款、预付账款、其他应收款等往来账目应逐笔实行跟踪管理,应将部门负责人和业务人员的绩效同应收款项的回笼速度和回收金额挂钩,制定相应的奖罚办法,确保钱出去货进来,货出去钱进来,把坏账损失降到最低程度。  二、用有效手段控制费用开支  目前生产经营企业的经营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三项开支占成本的20%-30%之间,强化这部分费用管理,既是挖潜增收,提高效益的有效途经,又是降低产品(服务)成本,提高竞争力的制胜法宝。首先应对企业费用实行预算管理,在制定预算时,应分清不变费用和可变费用。预算一经制定,要保障其严肃性,业务经营量没有较大变化,费用预算一般不宜调整。并将预算按部门、按月、季进行分解,做到按月检查,按季考核,节约奖励,超额处罚。其次在费用开支操作上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再次在费用控制上,实行一支笔审批。  三、加强收入管理  上市公司的收入主要有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投资收益、营业外收入及补贴收入五项,管理的重点应该是前三项,管理的内容应该是正反两个方面。正的方面讲,要按企业会计制度真实反映收入。一般来讲,不真实反映收入的行为有几种情况:一是公司的业绩比较好,怕基数过高,年底决算时甩出一块收入,二是出于避税目的将主营业务收入转换为其他业务收入,将租赁收入操作为联营收入;三是由于某种因素与客户所签订的合同显失公允,标的远远低于实际收入,使公司的效益流失。解决上述问题财务部门重任在肩。反的方面讲,主要是防止利用虚假手段多反映收入包装利润。  四、规范职务消费  职务消费是目前上市公司实际存在的又无章可循的弹性费用开支,如董事长,总经理等高管人员的职务用车、着装、出差、用餐、通讯、日常办公用品、医疗等费用,应是财务管理的一个重点之一,也是财务人员感到头疼的一件事。建议有关部门应尽快制定并出台职务消费管理办法,同时,作为上市公司的财务总监和财务负责人,应树立以制度管人,用规章办事的作风,将弹性费用变成钢性开支。  五、加强会计职业道德建设  第一要大力加强会计职业道德教育,优化会计教育的内容,会计教育应德才并重。第二要赋予财务总监重要职责。财务造假防假,财务总监应负主要责任,同时也应赋予其一定的权利。第三要严格处罚违犯职业道德的行为。
2023-08-27 19:11:321

年薪包含哪些内容?

  1、员工工资包含内容   原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十三条规定,劳动法中的“工资”是指用人单位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以货币形式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一般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工资”是劳动者劳动收入的主要组成部分。  2、员工工资不包括的内容   劳动者的以下劳动收入不属于工资范围:(1)单位支付给劳动者个人的社会保险福利费用,如丧葬抚恤救济费、生活困难补助费、计划生育补贴等;(2)劳动保护方面的费用,如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工作服、解毒剂、清凉饮料费用等;(3)按规定未列入工资总额的各种劳动报酬及其他劳动收入,如根据国家规定发放的创造发明奖、国家星火奖、自然科学奖、科学技术进步奖、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奖、中华技能大奖等,以及稿费、讲课费、翻译费等。  相关知识延伸阅读:最低工资不包括哪些   (1)延长工作时间工资;   (2)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   (3)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   实行计件工资或提成工资等工资形式的用人单位,在科学合理的劳动定额基础上,其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相应的最低工资标准。劳动者由于本人原因造成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或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未提供正常劳动的,不适用于本规定。
2023-08-27 19:11:543

什么是职工福利费货币化改革?

1、就是说发钱,不再发物. 2、说白了,就是直接发钱
2023-08-27 19:12:244

30人的生产厂长年薪要多少

如果是一个内地的厂长,3000-4000元左右吧!
2023-08-27 19:13:112

国企法人代表可以兼营私企吗?

不能兼任私营企业法人代表,存在损公肥私的嫌疑,如果当地纪检委知道可以调查处理。
2023-08-27 19:13:302

履职待遇属于薪酬吗

薪酬是什么】薪酬是指员工向其所在单位提供所需要的劳动而获得的各种形式的补偿,是单位支付给员工的劳动报酬。直接经济性薪酬是单位按照一定的标准以货币形式向员工支付的薪酬。间接经济性薪酬不直接以货币形式发放给员工,但通常可以给员工带来生活上的便利、减少员工额外开支或者免除员工后顾之忧。非经济性薪酬是指无法用货币等手段来衡量,但会给员工带来心理愉悦效用的一些因素。【薪酬的分类】1、货币性薪酬:包括直接货币薪酬、间接货币薪酬和其他的货币薪酬。其中直接薪酬包括工资、福利、奖金、奖品、津贴等;间接薪酬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及遗属保险、住房公积金、餐饮等;其他货币性薪酬包括有薪假期、休假日、病事假等。2、非货币性薪酬:包括工作、社会和其他方面。其中工作方面包括工作成就、工作有挑战感、责任感等的优越感觉;社会方面包括社会地位、个人成长、实现个人价值等;其他方面包括友谊关怀、舒适的工作环境、弹性工作时间等。
2023-08-27 19:13:4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