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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园安全事故的成因是什么?

2023-08-31 08:07: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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陶小凡

  目前中小学校园安全事故时有发生,校园安全问题已经成为社会关注的 热点 问题,校园安全管理也面临着新的挑战。中小学校园安全事故的出现有各种原因,下面就由我告诉大家中小学校园安全事故的原因吧!

  中小学校园安全事故的原因

  学校是学生学习和生活的主要场所,人群高度密集。中小学生正处在身心发展的重要阶段,个体认知和防范能力都比较弱,是最容易受到伤害的群体。整体看来,引发中小学校园危机事件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既有社会整体环境的负面影响,又有校园自身的管理疏漏和学生个体的心理原因,是多种因素相互作用的结果。

  1.社会原因

  (1)社会矛盾的激化

  学校是社会大系统的有机组成部分,学校的 教育 教学和管理离不开社会因素的影响和制约。近些年,各类社会矛盾和阶层矛盾日益增多,一些不法份子和激进份子将罪恶投向了防范能力最弱的在校中小学生,中小学校成了他们厌世泄愤的重要场所。据统计,2010年4~5月,国内连续发生6起针对小学生和幼儿的杀戮犯罪行为,造成18人死亡,80多人受伤。通过调查发现,采取暴力举动的这些不法分子多数处于社会生活的底层,经济基础和社会关系薄弱,面对社会不公、弱势歧视等现象时受到委屈和凌辱,便将这种社会愤恨发泄到他人身上,发泄到防御能力最弱的孩子身上。

  (2)不良 家庭教育 的影响

  家庭是社会的基本“细胞”,是未成年人的启蒙学校。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第一任老师,也是相处时间最长、关系最密切、影响最大的老师。未成年人的道德品行、情操、信仰、习惯以及行为的养成等与家庭有着密切的关系。家长的管教方式、家庭的环境氛围等往往是影响未成年人不良习气的首要原因。不良家庭教育如过度溺爱、骄纵无度、任意打骂、放任自流等方式将直接影响孩子的品德和行为。以往社会调查显示,校园暴力事件的制造者多数是出自于这样的家庭,特别是出自于不完整家庭,如单亲、离异和再婚家庭等。在这样家庭环境中成长的孩子,容易形成非健全的人格特征,容易受社会不良人员的影响而走上歧途。

  (3)大众传媒的伪科学传播

  信息社会,电视、报刊、广播、网络等大众媒介手段已经成为联系社会各方的重要纽带,但大众传媒是一把双刃剑,它既能传播真、善、美,又可以传播假、恶、丑。换句话说,大众传媒在发挥积极效用的同时,也在向师生们传达种种不良信息,影响那些不谙世事的未成年学生。如网络世界中的杀戮、情爱、暴力、争斗等不适合中小学生观看的内容还普遍存在。由于没有较强的自控和分辨能力,中小学生很容易受到这些不良媒体信息的影响而无法自拔,产生过激和违法犯罪行为。

  (4)安全法规的疏漏

  中小学校园安全事故中,最难解决的就是责任划分的问题。目前,国外关于校园安全立法的理论和实践已经比较成熟,并且成效较大,具有较强的法律效力。而我国关于校园安全问题的立法工作还不成熟,仅有《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和《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两项部门规章针对此问题进行解释和说明,对不同情况下的学生伤害事故进行了大体上的责任划分,对一些具体细节问题并未作出明确的限制和界定,责任划分模糊,法律效力不强。

  2.学校原因

  (1)安全防范意识薄弱

  校园安全如同交通安全一样,不应该也不能出问题,一旦出问题就可能是涉及人身安全的问题。一些学校管理者由于缺乏必要的 法律知识 和安全防范意识,对师生安全和校园安全关注不够。有些学校管理者甚至认为,学校只要不出大事就可以,对学校的安全保卫工作缺乏有力的监督和保障,致使一些原本可能避免的校园伤害案件不断发生。另外,部分专任教师也缺乏安全防范意识,把主要精力集中在学习成绩上,对学生身心异常、班级隐患等缺乏预警意识,没有保持高度的责任感,增加了校园安全事故发生的机会。

  (2)安全管理工作不到位

  安全管理不能只停留在口头和表面上,应该落实到位。当前,绝大多数学校在安全管理方面还存在很大的疏忽和纰漏,这是校园事故频繁发生的主要诱因。如一些学校教育教学设施存在着明显的不安全隐患,教学设备陈旧老化,不符合国家的基本安全标准;学校校舍、门卫管理制度不严;校园食堂卫生不达标,管理混乱;学校校内外交通不畅,危险隐患多等等。这些管理工作中的疏漏,对校园安全事故的发生起到了助推作用。

  (3) 安全教育 工作滞后

  很多学校安全保护意识缺乏,安全制度不健全,安全管理出纰漏的同时,更缺乏对师生及时必要的安全教育。一些学校往往是出了事情才会想到要对师生主体进行安全教育和预防演习,殊不知为时已晚,犹如亡羊补牢,收效甚微。更有些学校打着安全教育的幌子以蒙蔽上级教育主管部门的监督和检查,待检查结束后即不管不问、放任自流,存在侥幸心理,为校园安全事故的产生埋下了较大隐患。

  3.学生个体原因

  (1)生理发育不成熟,易受伤

  学生是校园的主体,是教育教学的主要对象。中小学生均是未成年人,其生理和心理发育均不成熟,难以抵抗外界的诱惑和危机。从生理学上来看,中小学生处于生理发育关键期,各部分器官和组织发育不成熟不完善,极易受到外界的伤害。尤其是小学生,骨化尚未完全,骨骼的弹性大而硬度小,外力或运动不当时容易出现脱臼和变形。另外,小学生肌肉纤维比较细,力量和耐力较差,运动强度太大易导致肌肉损伤。如2009年4月17日,张家口一小学生上体育课时,被废旧汽车轮胎做的体育器材砸伤,右小腿骨折;2008年10月14日,成都市某小学学生在不符合法定标准的跑道上跑步,造成9级伤残。

  (2)情绪波动大,易冲动   小学生情绪容易冲动,情感和行为多随环境的变化而变化。虽然在自控能力上小学生较之幼儿有了进步,但仍然较差,容易受到他人的影响和暗示,产生模仿行为。如2011年4月26日,福建南安某小学学生模仿电影情节活活将同班同学打死。初中阶段是学生个性发展的重要时期,俗称“心理断乳期”。这个阶段的学生内心世界比较单纯,想法幼稚,但情绪和行为的两极性表现非常突出。他们既可以全身心地冲锋在前做好事,也可以不顾一切地做坏事,感情波动较大,极易受到周围不良思想和行为的影响。如2011年3月28日,包头某中学学生因“三角恋情”发生群体打架斗殴事件,造成1名学生重伤;2010年11月16日,琼海市某中学一女生因生活琐事遭室友群殴,事件性质恶劣。

  (3)抗挫折能力差,易偏激

  中小学生处在身心发展的关键时期,在面临各种困难和问题时,其心理承受能力存在明显的差异。有些孩子抗挫折能力较差,遇到问题悲观沮丧、意志消沉,心情压抑,不愿与他人沟通倾诉,长此以往便会形成巨大的心理障碍,当无法释放时就会采取过激的甚至是违法犯罪的行为。据北京大学 儿童 青少年卫生研究所的一项全国性调查显示,中学生平均5个人中就有1个曾经考虑过自杀,占样本总数的20.4%,而为自杀作过计划的占6.5%。其中,女生比例高于男生,高年级比例高于低年级。可见,中小学生心理脆弱,经不起挫折,轻者自暴自弃,重者就可能选择轻生,行为偏激。

  (4)性格未定型,易自卑

  中小学生思想单纯,对什么是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幸福观和友谊观等还缺乏全面的认识。他们精力很充沛,愿意去从事自己喜欢做的事情,但性格上还没有最终定型,处于活动和变化期,可塑性较大。他们希望得到他人的尊重和赞许,很在乎别人对自己的评价。尤其是一些出自单亲家庭的孩子,自尊心较强,这样的家庭出身往往让他们背负着较大的心理包袱。他们害怕被人看不起,不愿与他人提起自己的家庭,性格内向,长期压抑和封闭自己,容易形成自卑心理,产生心理疾患,导致不良行为的发生。

  防范中小学校园安全事故的建议

  引发中小学校园安全事故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忽视其中哪一方面,中小学校园安全都会受到威胁。为此,《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提出要“深入开展平安校园、文明校园、绿色校园、和谐校园创建活动。加强师生安全教育和学校安全管理,提高预防灾害、应急避险和防范违法犯罪活动的能力”。这也是从国家制度层面给我们广大教育工作者敲响了警钟,要时刻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确保学校教育教学顺利、有序地开展。

  1.构建社会安全网络

  中小学生属于未成年人,保护其身心健康和安全,不仅仅是学校的事情,更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在国外,很多国家将校园安全事故列为“国家责任”,如在韩国,校园安全事故是国家和地方自治团体的财政预算依据,校园安全事故的预防和补偿属于公共 保险 范围;在日本,内阁政府为帮助学校安装监控和报警设备,以特别交付税的形式拨付补助经费。可见,保障校园安全是一项艰巨且长期的工作,需要全社会、家庭和学校的通力合作。社会各界要充分认识校园安全的重要性,积极开展社会安全教育,宣传安全和法律知识,共同构建社会安全网络,以最大限度地降低校园安全事故发生的几率,保障校园安定。

  2.完善校园安全管理制度

  中小学管理者应该时刻保持“安全第一”的思想和观念,做到防微杜渐,防患于未然。为了有效防止校园安全事故的发生,应首先建立和完善校内安全管理制度,如教室安全管理制度、安全值班巡查制度、门卫安全管理制度、学生人身安全管理制度、校园公共活动场所安全管理制度、易燃易爆等危险品的管理和使用制度、安全教育培训制度、校园机动车安全管理制度等。各中小学校可以根据本校的具体实际,制定相应的管理 措施 和 实施方案 ,定期排查校园安全隐患,确保师生的生命、财产安全。

  3.加强师生安全教育工作

  学校教育的根本任务是教书育人,校园安全工作也应以育人为根本目标。学校要高度重视师生的安全教育工作,将防范事故上升到生命安全教育的高度,培养师生珍惜生命、善待生命的意识,增强其自我保护、防范的能力,以远离和抵御各种危险。学校要定期开展安全教育活动,如安全防范教育、交通安全教育、消防安全教育等,让师生充分认识安全教育的重要性,让 安全知识 深入人心;要组织开展全校性的应急疏散演练,防灾、防火和防震演习,提高师生应对和处理事故的能力;教师要特别关注有异常表现的学生,要及时与家长沟通和联系,化解矛盾和纠纷。通过系列校园安全教育活动,培养师生的安全意识和应变能力,保证校园师生的人身安全。

  4.健全校园安全立法

  关于校园安全立法的理论和实践,国外已经比较成熟和完善。我国目前仅有两项部门 规章制度 对校园安全事故作出说明和解释,法律效力还有待进一步提高。事实上,用法律手段来规范社会、学校和家庭在校园事故中的责任和义务,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是校园安全得以维护的法律保障。当前,我国迫切需要出台专门为校园安全事故作出详细规定和责任归属的法律,以公正合理地处理各类校园伤害案件。同时,利用法律手段,督促和要求学校及受教育者家庭履行各自的职责和义务,保证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和人身权利。

  综上所述,校园安全责任重大,不可忽视。校园安全工作应时刻遵循“以人为本、安全第一”的方针,着眼于校园安全隐患的排查,严防校园安全事故的发生,保障学校教育教学工作的有序开展,保障中小学生的生命和财产安全,让他们远离危险,远离伤害。

  中小学生校园安全事故应对措施

  据调查显示,我国中小学生因溺水、食物中毒、建筑物倒塌等意外死亡的,平均每天有40多人,相当于每天有一个班的学生消失! 校园意外伤害毫不留情地成为威胁青少年安全的“头号杀手”。那么如何防止校园安全事故不再发生呢?

  一、创造安全的外部环境。

  中小学生的安全是社会的系统工程。学校和家庭不可能承担其所有的监护责任,还需要整个社会的关注,从每个细节做起。

  1、建立“三位一体”的联控联防长效机制,形成学校、社会、家庭共同参与的青少年安全防护体系。比如,公安、交通、工商、卫生防疫与教育部门共同维护学校及周边地区的治安消防、交通、市场经营秩序和食品卫生安全,消除各种隐患,时刻关注孩子们的健康成长环境。深入开展校园周边治安秩序整治工作,严厉打击盗窃、敲诈、抢劫师生财物、侵害师生人身安全的各类违法犯罪活动,应主动和公安机关联系,聘请公安民警为学校的法制校长和校外辅导员,通过法制讲座,结合实际案例进行分析,增强学生的安全防范意识,帮助和指导学校落实各项安全防范措施,健全和完善校园周边的安全防范机制。发生学生被敲诈后,应主动和派出所联系,在重点路段、部位和地区要求加强警力巡逻,防止拦路抢劫、勒索和伤害学生案件的发生。在学校附近的十字、丁字路口应设立减速标志和警示标志,减少交通事故的发生。加强和社区的联系。只有建立和完善了联控联防的长效管理机制,才能确保校园的安定稳定,优化育人环境。

  2、建立社会保险,转嫁风险责任,使损害赔偿社会化,是解决当前学校事故损害赔偿的一剂良方。西方国家的实践已经证明了这一点。我国上海市也已经实行。上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了《上海市中小学校学生伤害事故处理条例(草案)》。《条例》明确规定:中小学校在学生伤害事故中承担过错责任,学校以投保责任事故的方式,对受伤害学生进行赔偿。这部全国尚属首创的地方性法规的通过标志着上海在校园事故处理中探索出了建立学校责任保险制度,让保险公司介入理赔,实现理赔市场化的一条新路,在全国具有示范意义。

  二、增强责任意识和危机意识,加强安全教育。

  1、增强责任意识和危机意识:学校领导应本着对党的教育事业,对学生负责的态度,从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维护社会稳定,政治稳定的高度出发,增强抓好学校安全的使命感、责任感。严格执行学校安全工作规定,讲安全、抓安全,将事故消灭在萌芽状态之中。学校领导对教师、学生乃至家长均要加强安全教育。掌握一些突发事件来临时求生的 方法 。要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季节、地域、环境等不同特点选择重点内容,有针对性地进行安全预防教育,使师生接受比较系统的防溺水、防交通事故、防食物中毒、防突发事件等安全知识的教育。

  2、加强安全教育:学校安全教育应以学生为主,同时对教职员工开展教育。

  安全管理重点在于预防,重视和加强中小学学生及教职员工的安全教育,增强安全防范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是有效降低事故率,保障学生安全的重要手段。要根据学生的年龄、年级特点,环境、季节特点及有关规律适时进行防盗,防火、防病、防伤害等方面的教育。要善于利用与学生紧密相关的事例教育学生,从中吸取教训,培养学生的安全意识,提高学生的安全素质。

  (1)加强风险教育。根据学生年龄小、认识水平低、风险意识差的特点,加强对学生特别是低年级学生的风险教育,使学生对社会上存在的一般危险有基本的认识,具备一定的风险识别能力,如:闯红灯的危险后果、实验室不遵守操作规程的严重后果,受骗遭抢的危险等,避免因缺少对危险后果的认识而酿成意外事故。

  (2)加强防范救护教育。对学生进行安全防范和自我救护教育时,要着力培养学生在紧急情况下的自救能力和处理问题能力,确保在发生事故时不至于手足无措,能够采取合理而有效的救护手段。这不仅是学校安全工作的需要,也是全面提高学生综合素质的基本要求。

  (3)加强心理健康教育。教育学生注意保持健康的心理状态,帮助学生克服因各种原因造成的心理障碍,避免因心理原因引发突发事故。要创新心理健康教育的方式方法,提高学生的信赖度。在潜移默化的过程中让学生接受心理健康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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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8-27 21:17:221

安全事故的颜色等级划分中,表示最严重的事故颜色为()

在安全事故的颜色等级划分中,表示最严重的事故颜色为红色。红色事故是特别重大的事故,可能造成人员死亡、重伤、群体中毒或大规模环境污染等极其严重后果。我国安全事故的颜色等级划分标准一般是采用红、橙、黄、蓝、绿五种颜色进行区分。其中,红色事故是最严重的,也是最具危害性和破坏性的。红色事故指的是那些可能造成人员死亡、重伤、群体中毒或大规模环境污染等极其严重后果的特别重大事故。红色事故通常由火灾、爆炸、特别重大的交通事故、大型建筑物坍塌、重大化工类等企业生产事故、在使用过程中出现严重质量问题的产品以及其他特别重大的安全事故等引起。红色事故发生后,往往会对人民生命财产和社会稳定造成极大的威胁。在我国,针对红色事故的发生,政府和相关职能部门除了加强事故调查和处理外,还会加强日常安全管理工作,提高企业和群众的安全意识,进一步做好安全预防控制工作,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在处理红色事故时,政府和相关职能部门需要采取哪些措施?在处理红色事故时,政府和相关职能部门需要采取多种措施。首先要迅速组织专业队伍展开救援和抢险工作,尽快扩散事故影响面,降低事故损失。其次应当启动应急预案,切实做好事故处理、通报和处置等各项工作。此外,还要深入调查和分析事故原因,查明责任人员,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同时,政府和相关职能部门还要进一步加强事故预防和控制工作,提高安全管理水平,加强安全监督和执法力度,有效遏制和减少安全事故的发生。红色事故是安全事故颜色等级划分中最严重的一种,其造成的后果可能是极其严重的。在处理红色事故时,政府和相关职能部门需要采取多种措施,切实做好事故处理、通报和处置等各项工作,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第三条 本法所称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 按照社会危害程度、影响范围等因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四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突发事件的分级标准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确定的部门制定。
2023-08-27 21:17:531

安全生产事故案例分析:案例61

一、事故经过 某年某月某日上午08:00左右,在某市造船厂船坞工地,由某公司、某中心等单位承担安装600 t起重量、跨度为170 m的巨型龙门起重机,在吊装主梁过程中发生倒塌,造成36人死亡的特大事故。 1.起重机吊装过程 事故前3个月,该工程公司施工人员进入造船厂开始进行龙门起重机结构吊装工程,2个月后,完成了刚性腿整体吊装竖立工作。 事故前12日,该中心进行主梁预提升,通过60%—100%负荷分步加载测试后,确认主梁质量良好,塔架应力小于允许应力。 事故前4日,该中心将主梁提程式离开地面,然后分阶段逐步提升,至事故前一日19:00,主梁被提升至47. 6 m高度。因此时主梁上小车与刚性腿内侧缆风绳相碰,阻碍了提升。该公司施工现场指挥考虑天色已晚,决定停止作业,并给起重班长留下局面工作安排,明确事故当日早晨放松刚性腿内侧缆风绳,为该中心08:00正式提升主梁做好准备。 2.事故发生经过 事故当日07:00,公司施工人员按现场指挥的布置,通过陆侧(远离江河一侧)和江侧(靠近江河一侧)卷扬机先后调整刚性腿的两对内、外两侧缆风绳,现场测量员通过经纬仪监测刚性腿顶部的基准靶标志(调整时,控制靶位标志内外允许摆动20 mm),并通过对讲机指挥两侧卷扬机操作工进行放缆作业。放缆时,先放松陆侧内缆风绳,当刚性腿出现外偏时,通过调松陆侧外缆风绳减小外侧拉力进行修偏,直至恢复至原状态。通过10余次放松及调整后,陆侧内缆风绳处于完全松弛状态并已被推出上小车机房顶棚。此后,又使用相同方法和相近的次数,将江侧内缆风绳放松调整为完全松弛状态,约07:55,当地面人员正要通知上面工作人员推移江侧内缆风绳时,测量员发现基准标志逐渐外移,并逸出经纬仪观察范围,还有现场人员也发现刚性腿不断地在向外侧倾斜,直到刚性腿倾覆,主梁被拉动横向平移并坠落,另一端的塔架也随之倾倒。 3.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情况 事故造成36人死亡,2人重伤,1人轻伤。死亡人员中,公司4人,中心9人(其中有副教授1人,博士后2人,在职博士1人),造船厂23人。 事故造成经济损失约l亿元,其中直接经济损失8 000多万元。 二、事故原因 事故发生后,党和国家十分重视。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立即组成调查组赶赴现场进行调查处理。 1.刚性腿在缆风绳调整过程中受力失衡是事故的直接原因 事故调查组在听取工程情况介绍、现场勘查、查阅有关各方提供的技术文件和图纸、收集有关物证和陈述笔录的基础上,对事故原因作了认真的排查和分析。在逐一排除了自制塔架首先失稳、支承刚性腿的轨道基础沉陷移位、刚性腿结构本体失稳破坏、刚性腿缆风绳超载断裂或地锚拔起、荷载状态下的提升承重装置突然破坏断裂及不可抗力(地震、飓风等)的影响等可能引起事故的多种其他原因后,重点对刚性腿在缆风绳调整过程中受力失衡问题进行了深入分析,经过有关专家对吊装主梁过程中刚性腿处的力学机理分析及受力计算,提出了《市某特大事故技术原因调查报告》,认定造成这起事故的直接原因是:在吊装主梁过程中,由于违规指挥、操作,在未采取任何安全保障措施情况下,放松了内侧缆风绳,致使刚性腿向外侧倾倒,并依次拉动主梁、塔架向同一侧倾坠、垮塌。 2.施工作业中违规指挥是事故的主要原因 该公司施工现场指挥在发生主梁上小车碰到缆风绳需要更改施工方案时,违反吊装工程方案中关于“在施工过程中,任何人不得随意改变施工方案的作业要求。如有特殊情况进行调整必须通过一定的程序以保证整个施工过程安全”的规定。未按程序编制修改局面作业指令和逐级报批,在未采取任何安全保障措施的情况下,下令放松刚性腿内侧的两根缆风绳,导致事故发生。 3.吊装工程方案不完善、审批把关不严是事故的重要原因 由该公司编制,其上级公司批复的吊装工程方案中提供的施工阶段结构倾覆稳定验算资料不规范、不齐全;对造船厂600 t龙门起重机刚性腿的设计特点,特别是刚性腿顶部外倾710 mm后的结构稳定性没有予以充分的重视;对主梁提升到47.6 m时,主梁上小车碰刚性腿内侧缆风绳这一可以预见的问题未予考虑,对此情况下如何保持刚性腿稳定的这一关键施工过程更无定量的控制要求和操作要领。 吊装工程方案及作业指导书编制后,虽经规定程序进行了审核和批准,但有关人员及单位均未发现存在的上述问题,使得吊装工程方案和作业指导书在重要环节上失去了指导作用。 4.施工现场缺乏统一严格的管理,安全措施不落实是事故伤亡扩大的原因 (1)施工现场组织协商不力。在吊装工程中,施工现场甲、乙、丙三方立体交叉作业,但没有及时形成统一、有效的组织协调机构对现场进行严格管理。在主梁提升前10日成立的“600t龙门起重机提升组织体系”,由于机构职责不明、分工不清,并没有起到施工现场总体的调度及协调作用,致使施工各方不能相互有效沟通。乙方在决定更改施工方案,决定放松缆风绳后,未正式告知现场施工各方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甲方也未明确将事故当日的作业具体情况告知乙方。导致造船厂23名在刚性腿内作业的职工死亡。 (2)安全措施不具体、不落实。事故发生前1个多月,由工程各方参加的“确保主梁、柔性腿吊装安全”专题安全工作会议,在制定有关安全措施时没有针对吊装施工的具体情况由各方进行充分研究并提出全面、系统的安全措施,有关安全要求中既投有对各单位在现场必要人员作出明确规定,也没有关于现场人员如何进行统一协调管理的条款。施工各方均未制定相应程序及指定具体人员对会上提出的有关规定进行具体落实。例如,为吊装工程制定的工作牌制度就基本没有落实。 综上所述,此起特大事故是一起由于吊装施工方案不完善,吊装过程中违规指挥、操作,并缺乏统一严格的现场管理而导致的重大责任事故。 三、事故责任划分及处理 这起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是施工作业中的违规指挥所致。 起重机结构吊装施工现场由该公司担负指挥和施工现场指挥。在发生主梁上小车碰到缆风绳情况时,未修改局面作业指令和执行逐级报批程序,违章指挥导致事故发生,该公司应负主要方面责任。 (1)该公司职工,600 t龙门起重机吊装工程事故当日施工现场指挥。作为当日的施工现场指挥,不按施工规定进行作业,对于主梁受阻问题,自行决定,在没采取任何安全措施的情况下,就安排人放松刚性腿内侧缆风绳,导致事故发生。是造成这次事故的直接责任者,犯有重大工程安全事故罪,给予开除公职处分,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2)公司副经理,作为600 t龙门起重机吊装工程项目经理,忽视现场管理,未制定明确、具体的现场安全措施;明知7月17日要放刚性腿内侧缆风绳,也未提出采取有效保护措施,且事发时不在现场。对事故负有主要领导责任,犯有重大工程安全事故罪,给予开除公职、开除党籍处分,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3)对其他12名特大事故相关责任人,根据职务、职责,分别给以开除党籍、留党察看、党内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等党纪处分和开除公职、行政撤职、行政降级、行政记过、行政警告处分等行政处罚,对涉嫌犯有重大工程安全事故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责成该三个单位的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调查结论对与事故有关的其他责任人给予严肃处理。 四、事故教训及整改措施 (1)工程施工必须坚持科学的态度,严格按照规章制度办事,坚决杜绝有章不循、违章指挥、凭经验办事和侥幸心理。 此次事故的主要原因是现场施工违规指挥所致,而施工单位在制定、审批吊装方案和实施过程中都未对600 t龙门起重机刚性腿的设计特点给予充分的重视,只凭以往在大吨位门吊施工中曾采用过的放松缆风绳的“经验”处理这次缆风绳的干涉问题。对未采取任何安全保障措施就完全放松刚性腿内侧缆风绳的做法,现场有关人员均未提出异议,致使该公司现场指挥人员的违规指挥得不到及时纠正。此次事故的教训证明,安全规章制度是长期实践经验的总结,是用鲜血和生命换来的,在实际工作中,必须进一步完善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并坚决贯彻执行,以改变那种纪律松弛、管理不严、有章不循的情况。不按科学态度和规定的程序办事,有法不依、有章不循,想当然、凭经验、靠侥幸是安全生产的大敌。 今后在进行起重吊装等危险性较大的工程施工时,应当明确禁止其他与吊装工程无关的交叉作业,无关人员不得进入现场,以确保施工安全。 (2)必须落实建设项目各方的安全责任,强化建设工程中外来施工队伍和劳动力的管理。 这次事故的教训是以包代管。为此,在工程的承发包中,要坚决杜绝以包代管、包而不管的现象。首先是严格市场的准入制度,对承包单位必须进行严格的资质审查。在多单位承包的工程中,发包单位应当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统一协调管理。在工程合同的有关内容中必须对业主及施工各方的安全责任做出明确的规定,并建立相应的管理和制约机制,以保证其在实际工作中得到落实。 同时,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由于多种经济成分共同发展,出现利益主体多元化、劳动用工多样化趋势。特别是在建设工程中目前大量使用外来劳动力,增加了安全管理的难度。为此,一定要重视对外来施工队伍及临时用工的安全管理和培训教育,必须坚持严格的审批程序;必须坚持先培训后上岗的制度,对特种作业人员要严格培训考核、发证,做到持证上岗。 此外,中央管理企业在进行重大施工之前,应主动向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备案,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加强监督检查。 (3)要重视和规范高等院校参加工程施工时的安全管理,使产、学、研相结合走上健康发展的轨道。 在高等院校科技成果向产业化转移过程中,高等院校以多种形式参加工程项目技术咨询、服务或直接承接工程的现象越来越多。但从这次调查发现的问题来看,高等院校教职员工介入工程时一般都存在工程管理及现场施工管理经验不足,不能全面掌握有关安全规定,施工风险意识、自我保护意识差等问题,而一旦发生事故,善后处理难度,极易成为引发社会不稳定的因素。有关部门应加强对高等院校所属单位承接工程的资质审核,在安全管理方面加强培训;高等院校要对参加工程的单位加强领导,加强安全方面的培训和管理,要求其按照有关工程管理及安全生产的法规和规章制订完善的安全规章制度,并实行严格管理,以确保施工安全。
2023-08-27 21:18:031

发生安全事故对主要负责人的处罚

发生安全事故对主要负责人的处罚如下:1、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2、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六十的罚款;3、发生重大事故的,罚款一年年收入60%的;4、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罚款上一年年收入80%的。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5、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事故发生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三十的罚款;(2)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3)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六十的罚款;(4)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八十的罚款。生产安全事故具有的特征如下:1、事故主体的特定性,仅限于生产经营单位在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事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主要包括工矿商贸领域的公司、企业、合伙人、个体户等生产经营单元;2、事故地域的延展性,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的地域范围是不固定的,但又是限定在有限范围内的;3、事故的破坏性,生产安全事故对人员或生产经营单位造成了一定的损害结果,造成了人员伤亡(包括急性中毒)或者给生产经营单位造成了直接经济损失,影响了生产经营活动正常开展,产生了严重的影响;4、事故的突发性,生产安全事故是短时间内突然发生的,不同于在某种危害因素长期影响下发生的其他损害事件,如职业病;5、事故的过失性,生产安全事故主要是人的过失造成的事故,同洪水、泥石流等不可抗力造成的灾害有本质的区别,如因违章作业、冒险作业等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工作环境不良、设备隐患等原因造成生产安全事故发生也应归为过失行为,是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员在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中存在过失行为,没有立即纠正、排除不良作业因素,放任不良因素继续存在致使发生事故。根据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事故一般分为以下等级:1、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三十人以上死亡,或者一百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一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2、重大事故,是指造成十人以上三十人以下死亡,或者五十人以上一百人以下重伤,或者五千万元以上一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3、较大事故,是指造成三人以上十人以下死亡,或者十人以上五十人以下重伤,或者一千万元以上五千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4、一般事故,是指造成三人以下死亡,或者十人以下重伤,或者一千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在本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给予降级、撤职的处分,并由应急管理部门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六十至百分之一百的罚款;对逃匿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报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八条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事故发生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30%的罚款;(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40%的罚款;(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60%的罚款;(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80%的罚款。
2023-08-27 21:18:121

案例分析28: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对特大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案

某地一煤矿发生了一起特大透水事故,致使80多名并下作业的矿工遇难,直接经济损失8000多万元。事故发生后一天多,该矿矿长才将情况报告给分管矿业的副县长,并请求县里不要再往上报。副县长说:“这事不要再向别人报告。”尔后,副县长和县长商量,深感责任重大,一是“弄不好大家都死定了”,二是一旦该矿被查封,县里的财政收入将受到极大影响。经和其他县领导商量,决定将事故瞒报。副县长还要求矿长一定要“把内部稳住”,并授意对死者家属可以多给补偿,以封住他们的嘴。   此后,县里主要领导多次开会,研究如何封锁消息,应付检查。同时还在接受新闻采访时一口咬定“只是发生了透水事故,但没有死人”。由于县政府不报告事故并严密封锁消息,这起事故被隐瞒达半月之久,后来由于新闻单位接到匿名电话举报,经过艰难采访,事故消息才被披露出来。   国务院事故调查组经过三个月的事故调查,确认了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查明了事故发生的原因、隐瞒事故的真相和有关人员的责任。经查,这是一起因非法采挖、以采代探、违章爆破引发透水的特大责任事故。   分析事故性质。   参考答案:   本案是一起非常典型的地方人民政府对特大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的案例。   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有关地方人民政府接到报告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上报事故情况,《安全生产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此作出了明确规定。   《安全生产法》第71条规定,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对事故情况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第16条也规定,特大安全事故发生后,有关县(市、区)、市(地、州)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和时限立即上报,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报告。这是地方人民政府的一项法定职责。   本案中,县政府有关领导人接到事故报告后,为了逃避责任(事后查明他们与矿主非法勾结,收受贿赂),与矿主串通一气,共谋对事故情况隐瞒不报,并采取措施封锁消息,致使事故被隐瞒长达半月之久,不仅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而且性质极其严重,社会影响极其恶劣。对该县政府有关领导人必须予以严惩,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2023-08-27 21:18:321

重大安全事故罪的量刑标准

根据百度律临相关资料显示:重大安全事故罪的量刑标准:1、犯生产、作业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2、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3、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罚金。
2023-08-27 21:18:411

生产安全事故等级划分标准

生产安全事故等级划分为一级事故、二级事故、三级事故、四级事故。一级事故:一级事故是最重大的事故,具有以下特征:1.事故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重伤;2.经济损失达到1亿以上;3.造成重大环境污染,需要持续治理时间较长。一级事故通常对社会秩序、生态环境和公众安全造成严重影响,需要全面调动应急资源和开展紧急救援。二级事故:二级事故具有以下特征:1.事故造成10-29人死亡或30-99人重伤;2.经济损失达到5000万元-1亿元;3.造成较大环境污染,需要一定时间治理。二级事故对社会秩序和生产经营造成较大冲击,应采取紧急应对措施,避免事态扩大化。三级事故:三级事故具有以下特征:1.事故造成3-9人死亡或10-29人重伤;2.经济损失达到1000万元-5000万元;3.对环境造成一定污染,需要及时治理。三级事故对企业生产和安全生产秩序产生一定影响,需要有关部门及时处置。四级事故:四级事故具有以下特征:1.事故造成1-2人死亡或3-9人重伤;2.经济损失达到1000万元以下;3.对环境造成局部污染,需要及时处理。四级事故对企业生产经营造成一定损失,需要加强事故隐患排查和防范。防范生产事故的方法安全标识和警示标志:在工作场所设置合适的安全标识和警示标志,包括安全出口、安全通道、禁止通行区域等。这些标志可以提醒员工注意安全,引导他们正确行动。开展隐患排查和风险评估,发现潜在的安全隐患,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使用合格的设备和材料:确保使用的设备和材料符合相关的安全标准,并经过合格的检测和维护。避免使用老化、损坏或不合格的设备和材料,定期进行应急演练,以检验防止设备故障或材料泄漏等事故发生。
2023-08-27 21:18:511

安全生产事故和意外事故的区别

法律主观:安全生产事故分类1、安全生产事故分类的一般方法和原则安全生产事故分类的一般方法有两种:1、经验式的实用主义的上行分类方法,由基本事件归类到事件的方法。2、演绎的逻辑下行分类方法,由事件按规则逻辑演绎到基本事件的方法。对安全生产事故分类采用何种方法,要视表述和研究对象的情况而定,一般遵守以下原则:1、最大表征事故信息原则。2、类别互斥原则。3、有序化原则。4、表征清晰原则。2、安全生产事故的分类(1)下行分类一般可以把安全生产事故分为生产安全事故和非生产安全事故。生产安全事故分为,伤亡事故,设备安全事故,质量安全事故,环境污染事故,职业危害事故,其它安全事故等。非生产安全事故分为,盗窃事故,人为破坏事故,其它事故等。建筑工程事故,交通事故,工业事故,农业事故,林业事故,渔业事故,商贸服务业事故,教育安全事故,医药卫生安全事故,食品安全事故,电力安全事故,矿业安全事故,信息安全事故,核安全事故等。按事故严重程度分类或分级:(工业生产)一般事故,重大事故,特别重大事故;(道路交通)轻微事故,一般事故,重大事故,特大事故,特别重大事故;(水上交通)小事故,一般事故,大事故,重大事故;(铁路交通)一般事故,险性事故,大事故,重大事故,特别重大事故;(建设工程)一级、二级、***、四级事故。等等。自然灾害,自然事故,技术事故,责任事故。按经济损失大小分类:一般损失事故:经济损失小于1万元的事故。较大损失事故:经济损失大于1万元(含1万元)但小于10万元的事故。重大损失事故:经济损失大于10万元(含10万元)但小于100万元的事故。特大损失事故:经济损失大于100万元(含100万元)的事故。按人员伤亡情况分类:轻伤事故、重伤事故、死亡事故和重大死亡事故(2)上行分类按事故原因分类(20类)按伤害部位分类按有害因素分类按不安全状态分类按不安全行为分类(3)一些伤亡事故分类规定国务院1991年10月发布的《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根据国务院1991年10月发布的《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生产安全事故中的职工人身伤亡事故,分为轻伤事故、重伤事故、死亡事故和重大死亡事故。在原劳动部办公厅1993年9月印发的《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统计问题解答》中,将“轻伤事故”事故定义为“一次事故中只发生轻伤的事故”,“轻伤是指造成职工肢体伤残,或者某些器官功能性或器质性轻度损伤,表现为劳动能力轻度或暂时丧失的伤害。一般指受伤职工歇工在一个工作日以上,但够不上重伤者。将“重伤事故”定义为“一次事故中发生重伤(包括伴有轻伤),无死亡的事故”;“重伤是指造成职工肢体残缺或视觉、听觉等器官受到严重损伤,一般能引起人体长期存在功能障碍,或者劳动能力有重大损失的伤害。将“死亡事故”定义为“一次事故中死亡职工l-2人的事故”;将“重大死亡事故”定义为“一次事故中死亡3人以上(含3人)的事故。在原国家技术监督局1994年发布的《职业安全卫生术语》(GB/T15236-94)中,重大死亡事故定义为一次事故死亡3-9人的事故,特大死亡事故定义为一次事故死亡10人以上的事故。国务院1989年3月发布的《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中规定:“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特别重大人身伤亡或者巨大经济损失以及性质特别严重、产生重大影响的事故。在劳动部1990年3月印发的关于对《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有关条文解释中,将“特别重大事故”解释为包括民航客机发生的机毁人亡(死亡40人以上)的事故;铁路、水运、矿山、水利、电力等发生的一次死亡50人以上或者一次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的事故;公路或其他发生一次死亡30人以上读者直接经济损失在500万元以上的事故等。法律客观:《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条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条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条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
2023-08-27 21:19:181

事故隐患是指生产过程中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

事故隐患是指生产过程中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如下:事故隐患是指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可能导致重大人身伤亡或者重大经济损失的事故隐患,加强对重大事故隐患的控制管理,对于预防特大安全事故有重要的意义。事故隐患是客观存在的,存在于企业的生产全过程,而且对职工的人身安全,国家的财产安全和企业的生存、发展都直接构成威胁。正确认识隐患的特征,对熟悉和掌握隐患产生的原因,及时研究并落实防范对策是十分重要的。安全工作中出现的事故隐患,通常是指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有可能造成人身伤亡或者经济损失的不安全因素,它包含人的不安全因素、物的不安全状态和管理上的缺陷。避免事故发生的方法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点:坚持遵守相关规定和标准,例如交通规则、安全操作规程等。加强培训和教育,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技能水平。定期检查和维护设备、工具、车辆等,确保它们处于良好状态。建立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安全监管和责任追究。打破“不良习惯”,例如酒后驾车、使用手机等行为。总之,预防事故的发生需要全员参与,从自身出发,严格遵守各项安全规定,保证自己及他人的安全。拓展资料:在日常的生产过程或社会活动中,由于人的因素,物的变化以及环境的影响等会产生各种各样的问题、缺陷、故障、苗头、隐患等不安全因素,如果不发现、不查找、不消除,会打扰和影响生产过程或社会活动的正常进行。这些不安全因素有的是疵点、缺点,只要检查发现后进行消缺处理,便解决问题,不会生成激发潜能的条件,例如动能、势能、化学能、热能等;有的则具有生成激发潜能的条件,便形成事故隐患,不进行整治或不采取有效安全措施,易导致事故的发生。
2023-08-27 21:20:221

【高空坠落案例分析】 高空坠落事故案例心得

高 空 坠 落 案 例 分 析 华铁广州分公司 郭笑强 2009年11月28日11:08点,华铁××地铁一号线续建工程设备监理部接到华铁安装装修3标监理分部口头报告:“施工3标联合体地盘管理承包商一名员工从××站站厅层跌落。”监理部安全总监接到报告,立即向总监理工程师电话报告后,到现场进行勘察。初步认定为安装装修3标施工单位,中铁×局建筑安装公司通风班一名施工人员×××,在新安站作业中不慎从站厅层中板预留孔洞跌落至站台板上,为高空坠落事故。 事故现场勘查: (以下为原始记录) 事故现场勘查记录 时间:2009年11月28日11:08接到安装三标监理分部口头报告 地点:××地铁一号线续建新安站站厅层 勘查记录人:华铁设备监理部安全总监××× 勘查事项:高空坠落 接报:11:08华铁设备监理部安全总监×××,从安装装修2标检查完工作回 到办公室。安装装修3标监理分部总监×××报告,新安站中铁×局通风班一名员工从站厅层跌落下去,已被120救护车拉走救治。 问:事发多久? 答:前几分钟发生的。 现场勘查: 图一 图二 图一、图二显示新安站站厅层。图二为8线轴。右侧为三标已接收管理范围;左侧为待从土建接收范围。事发预留孔洞在A、C纵轴,5、6线轴之间,孔洞尺寸为1M×1M。 到达事发现场,预留孔洞覆盖着一块1.8M×1.2M木板。 询问:原状是什么样,有没有盖板?要求查看原状。 施工单位联合体安全主管回答:有一盖板,不大,已被清理,不能回复原状。 第一现场:经现场勘查,第一现场没有进行保护,已被破坏无法恢复。 站台层第二现场: 图三 事发经过初步结论:伤害人在站厅作业时,从预留洞跌落至站台临边防护栏杆上,再二次跌落至站台板,造成高空跌落事故发生。 华铁设备监理部安全总监××× 2009年11 月28日 事故原因及事故经过过程 2009年11月28日,××站中铁×局施工现场负责人兼班长×××,安排×××和××搬运风管半成品,在××站站厅层临时加工区(C、G轴6、7线)搬至临时成品区(A、C轴5、6线)。 ×××和××两人相对搬运而行,经过几次搬运,到10:30时的一次搬运中,×××没有注意脚下具体情况,将预留洞孔盖板移动踢走,行走中自站厅预留孔洞跌落。由于自身本能自救无果,造成身体无规则旋转落下。下落过程中第一接着点为站台左侧临边防护栏杆上,为侧翻转接触防护栏杆;经第一接着点改变了旋转方向,致使头部撞在站台板上,为重力跌落接触部位。 ×××高空坠落自救判别依据:这个案例之所以后果可以接受,没有造成重大伤害,在于×××离开立脚点瞬间的动作做为,使身体旋转坠落,否则后果不堪设想,离开落脚点瞬间没有动作将会是自由落体运动,方向是垂直向下坠落在防护栏上,我们知道高台跳水运动员在离开落脚点前的用力方向或是动作,不同的动作决定了是前空翻还是后空翻或是其它翻转动作,所以说×××高空坠落本能自救是坠落时产生了身体翻转下落。 站台临边防护栏为第一接触部位判别依据:依据一防护栏杆变形不严重,显然不是重力全部承载接触部位点,分解了坠落重力,依据二170多斤体重的×××医院证明为右肘肱骨远端撕脱骨折,可以说防护栏不是重力接触部位。 站台板为最终重力接触部位判别依据:朱元成高空坠落在与站台板接触时,终止坠落运动后失去知觉。 伤害人确认 1、面见伤害人,向医生了解初步伤害程度——无大的伤害。 2、伤害人身份确认,与身份证相符。 3、伤害人出院医疗证明确认为:头外伤;右肘肱骨远端撕脱骨折。 4、询问伤害人事故经过,原始记录如下: 谈 话 记 录 时间:2009年11月29日上午 地点:监理部安质部办公室 参加人员:华铁设备部安全总监A 联合体安全主管B 施工现场负责人兼班长C 事故伤害人D 谈话议题内容:了解11.28事故经过 主持:A A:不要害怕,不要紧张,我叫你过来,主要想了解事故发生时的经过,找出 事故原因,目的是杜绝漏洞,不再发生类似事故。 D:(笑笑)哦,知道了。 A:你是哪里人呢?来深圳这个工地多久了?参加过深圳地铁工程吗? D:我是河南××的。我来这里没多久。深圳地铁工程是第一次,不过我参加 过几次其他地方的地铁工程。 A:中铁×局给你做安全教育培训了吗?你当时戴安全帽了没有?安全帽的带 子系了没有? D:安全教育做了,安全教育那天你还去给我们讲课呢。我按你说的要求戴安 全帽了,帽带系的紧紧地呢。 A:是的,安全教育一定要做,地铁施工安全条件很不好,危险程度很大,所 以做安全教育就是为了提高安全防护意识。你身体状况怎样,有什么大问题没有?医院做了检查结果给我一份复印件。 D:我目前主要右臂不便,其他没有什么大的问题。医院有检查证明。 A:那你把当时经过说说好吗? D:我们在铁皮筒子那里搬运筒子。 A:“筒子”就是制作的风管吗? D:对,就是的。我和刘观搬运过程中,突然感觉不好,就跌落下去了。 A:你没有看到地板上有孔洞吗?或是孔洞盖板怎么盖的情况? D:我真的没有留意孔洞情况,也不清楚当时怎么盖得。我迷糊着(跌落时) 感觉胳膊碰了一下,头“砰”地一声,什么都不知道了。(笑笑)我知道是安全帽救了我一命。 A:是的。我们为什么每次检查安全帽、安全带使用佩戴情况呢,就是为了防 止意外发生。你们是怎样搬运的,是一前一后吗? D:我们是并排搬运,侧着走呢。 A:好了,情况我也了解了。今后一是联合体要加强安全管理,做好防护控制 工作;你自己也要在今后的工作中,戴好安全帽,走路要看清脚下,做好自身防护。 以上内容没有异议情况下,请参加谈话人员签名: 2009年11月29日 事故调查处理 原文如下 11.28事故调查处理报告 华铁设备监理部安全领导组: 11月28日11:08接到安装装修三标监理分部口头报告,联合体一名员工从××站站厅层跌落。监理部安质部接到报告,立即到现场进行勘察。初步定为安装装修三标中铁×局通风班在新安站作业中,一名作业人员×××不慎从 站厅层中板预留孔洞跌落至站台板上(详见勘察报告),为坠落事故。11月29日接到中铁×局/××联合体书面事故报告。 事故发生单位:安装装修三标中铁×局/××联合体 出事地点:××站站厅层临时成品区(A、C轴5、6线) 事故发生时间:2009年11月28日10:30左右 事故类别:高空坠落 伤害程度:一名员工头外伤;右肘肱骨远端撕脱骨折。 经济损失:误工不足一个工作日。 现根据“四不放过原则”进行调查处理: 一、事故经过 11月28日,新安站中铁×局施工现场负责人兼班长×××,安排×××和××搬运风管半成品,在××站站厅层临时加工区(C、G轴6、7线)搬至临时成品区(A、C轴5、6线)。 ×××和××两人相对搬运而行,经过几次搬运,到10:30时的一次搬运中,×××没有注意脚下是否不安全,行走中自站厅预留孔洞跌落。由于自身本能自救无果,造成身体无规则旋转落下。下落过程中第一接着点为站台左侧临边防护栏杆上,为侧翻转接触防护栏杆;经第一接着点改变了旋转方向,致使头部撞在站台板上,为重力跌落接触部位。 事故发生后,××撂下“筒子”从预留洞口中确认×××已经跌落至站台,立即跑下查看,见到×××坐立在地上,马上又从站台跑出来叫人。当大家赶到时,×××想站立起来,其余人员帮助和搀扶×××来到出入口。经启动应急预案,120在最短时间内赶到现场,×××得到及时救助。被伤害者×××经××区人民医院放射科、脑CT等全面检查,诊断结论为:头外伤;右肘肱 骨远端撕脱骨折。经检查治疗,于当天12:00出院,11月29日早正式上班(详见中铁×局事故报告)。 事故经过评判依据: 1、第一现场没有有效保护遭破坏,跌落时孔洞防护详细情况不明(受害人也不能说明情况)。 2、搬运过程及当时情况:依据“ 谈话记录 ”。 3、自身本能自救:在跌落前力的方向决定物体旋转方向,力的大小决定旋转的速度。 4、第一接着点:站台左边防护栏变形状态;被伤害者医院诊治结果(撕脱性骨折)。 5、重力跌落接触部位:承载高空坠落全部重力停止运动;谈话记录。 二、事故原因 1、联合体事前没有制定出有效可行《临边预留洞口防护专项方案》。 依据:《临边预留洞口防护专项方案》两次报审退回,要求制定有效可行方案(至今还没有第三次报审)。 2、事故施工现场属于土建没有移交场地,联合体没有与土建签订双方安全管理协议。 依据:事故发生前没有与土建明确双方明确安全管理责任,本着在自己作业区施工自己安全防护常理,不能与土建单位追究责任;由于没有制定出可行有效的《临边预留洞口防护专项方案》,充分暴露出联合体安全管理存在的缺陷。 3、×××一时疏忽自身安全防护意识。 依据:伤害者×××经岗前安全教育培训,班前讲话交底有个人安全防护 意识(跌落前自救和安全帽正确佩戴),经过几次物料搬运而忽视了脚下是否存在危险。 三、事故定性 1、依照《安全事故报告调查条例》第三条根据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事故一般分为以下等级:(一)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三)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四)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2、根据国务院1991年10月发布的《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生产安全事故中的职工人身伤亡事故,分为轻伤事故、重伤事故、死亡事故和重大死亡事故。 在原劳动部办公厅1993年9月印发的《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统计问题解答》中,将“轻伤事故”事故定义为“一次事故中只发生轻伤的事故”,“轻伤是指造成职工肢体伤残,或者某些器官功能性或器质性轻度损伤,表现为劳动能力轻度或暂时丧失的伤害。一般指受伤职工歇工在一个工作日以上,但够不上重伤者。将“重伤事故”定义为“一次事故中发生重伤(包括伴有轻伤),无死亡的事故”;“重伤是指造成职工肢体残缺或视觉、听觉等器官受到严重损伤,一般能引起人体长期存在功能障碍,或者劳动能力有重大损失的伤害。将“死亡事故”定义为“一次事故中死亡职工l-2人的事故”;将“重大死亡事故”定义为“一次事故中死亡3人以上(含3人)的事故。” 3、以目前国家实施的《安全事故报告调查条例》,11月28日朱元成坠落要件不构成事故等级。为了从严从细甄别,以原劳动部办公厅1993年9月印发的《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统计问题解答》条件,11月28日×××坠落要件依然不构成事故等级。 4、最终定性为:可以接受的高空坠落事故。 四、事故责任 1、事故责任主体为中铁×局/××联合体。 2、事故主要责任为分管临边预留洞安全防护的××装饰公司。如果事发前分管临边预留洞安全防护的××装饰制定出有效可行的专项方案,以方案实施预留洞口安全控制措施,能够阻止事故发生。承担事故的60-100%责任。 3、事故次要责任为联合体主体。安全管理与控制不到位,与土建安全管理责任不明确,对自己作业区域临边预留洞孔监管不到位。如果与土建明确安全管理责任,其中一方对洞孔有效防护可以阻止事故发生。承担事故的10-30%责任(因和没有制定出《临边预留洞孔防护方案》有直接关系)。 4、事故因×××一时疏忽发生,由于×××一时疏忽最后失去了发生事故最后机会,承担10%责任。 5、由于×××个人安全防护用品佩戴符合要求,将事故减小到可以接受程度,建议承担未遂事故10%责任,而不受处罚。 6、直接责任划分:联合体负责临边预留洞防护方××装饰公司,承担70%责任;联合体承担20%责任;×××承担10%责任。 五、事故处理建议 1、联合体第一责任人×××,对联合体安全控制措施不力负有领导责任,给予三标内部通报批评。 2、联合体分管装修专业,主管临边预留洞安全防护副经理×××,使安全防护控制措施长期松懈状态,不能引起高度重视,负有重要责任,给予三标内部通报批评,建议联合体内部严肃处理。 3、给予联合体装修单位一周内整顿安全管理达标,暂停预付工程款支付。 4、联合体安全主管×××,安全防护措施不力,施工现场监管不到位,负有主要责任,给予清退安全管理重要岗位处理。 六、控制措施 1、责成中铁×局/××联合体自公布之日起,三日内拿出可行《临边防护预留洞防护专项方案》;对安全管理工作仍然不能达标,给予责任领导清场处理。 2、责成中铁×局/××联合体全面整顿排查重要部位、控制重点临边预留孔洞清查造册工作,对临边预留洞实行有效封堵。 3、责成中铁×局/××联合体一周内建立健全安保体系,重要岗位人员全部到位。工作需要离开实行请假制度,第一责任联合体项目经理,总监审批,业主签署意见;分管项目副经理,由分部总监审批,总监代表签署意见;安全主管离开施工场地安全总监批准。 4、责成中铁×局/××联合体,举一反三,汲取教训。查思想:联合体主要领导安全管理到位没有;中层管理人员安全监管没有;施工作业人员安全措施落实没有。查管理:安全制度健全没有;控制措施完善没有;监督机制增强没有;各项制度落实没有。 5、经过全面治理整顿,避免类似事故重复发生。 七、全员安全教育 通过11.28事故鲜活事故教训,开展全员安全生产教育活动,使大家从中 认识到安全防范重要意义。召开安全教育专题会议,或利用其他形式以下列内容为重点的安全教育培训: 1、正确使用安全防护用具,对企业负责,对他人负责,对自己负责,对生命负责! 2、提高个人安全防护意识是对自身的安全保证;放松安全思想意识,害人害己。 3、安全第一,预防为主。从源头(领导层)控制,从完善制度措施落实(管理贯彻执行层)控制,从个人安全防护(生产作业层)控制。 4、安全出效益。通过科学的安全技术在生产作业中实际应用,提高功效,减少劳动强度,安全有保障。没有安全,什么都无从谈起。 5、曾大安全监督力度,提高信息反馈速度。今后各级安全管理组织大力开展现场安全检查力度,发现问题及时解决纠正;每个参建员工有权对安全隐患向上级报告,对不重视安全生产行为的人员有权越级举报。 华铁深圳地铁设备监理部 报告人:安全总监郭笑强 2009年12月19日 案例分析 这个高空坠落事故案例,是深圳地铁一号线续建工程安装装修2、3标唯一一次的惊险案例,人身危害可能性重大,却最终事故危害程度可以接受,有很深层次的研讨价值。这起高空坠落是开工初期发生的典型案例,却又是整个安装装修2、3标唯一发生的事故,给所有参建施工单位以及管理人员和施工人员敲响了警钟,为做到“亡羊补牢”起到了积极作用,为今后各类建筑施工安全管理与控制完善控制措施价值很大。 案例调查翔实,高空坠落事故发生过程分析透彻,对伤者各项确认往往被疏忽容易造成“后遗症”方面处理得当,对造成发生事故的责任方判定有理有据,使责任主体明确,安装装修3标联合体地盘管理承包商,没有按照华铁监理要求预留孔洞“盖板必须顶死,常用盖板加装合页上锁”,致使自身员工遭到伤害,责任方诚恳接受承担一切责任,从中汲取深刻教训。 本案例对今后开展安全思想教育,提高广大建设员工安全思想意识有很大推动作用。通过案例中,华铁设备监理部坚持安全总监参加各施工单位安全教育培训,对安全教育培训现场做出效果评估意义重大,不完善的及时补充教育内容,达不到安全教育效果或不符合安全管理要求的要求重做,从而起到实际建筑施工中加强安全控制基础个人安全防护的巨大作用。 本案例突出了“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才使这次高空坠落事故化险为夷。第一防预留孔洞防护盖板失效;第二防受过安全教育的×××坠落离地瞬间做了防护,致使他发生了身体旋转;第三防站台层设立了临边安全防护与肢体接触;第四防×××头戴安全帽,紧系安全帽带头部保护;第五防应急机制措施得力,危害降到最低点积极营救;第六防亡羊补牢避免类似或其他事故发生。 本案例虽说是反面案例,却是一个很好的安全教育教材,值得在华铁内部广泛宣传。 2011-1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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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园安全事故有什么特点?

  目前中小学校园安全事故时有发生,校园安全问题已经成为社会关注的 热点 问题,校园安全管理也面临着新的挑战。中小学校园安全事故的出现有各种原因,下面就由我告诉大家中小学校园安全事故的原因吧!   中小学校园安全事故的原因   学校是学生学习和生活的主要场所,人群高度密集。中小学生正处在身心发展的重要阶段,个体认知和防范能力都比较弱,是最容易受到伤害的群体。整体看来,引发中小学校园危机事件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既有社会整体环境的负面影响,又有校园自身的管理疏漏和学生个体的心理原因,是多种因素相互作用的结果。   1.社会原因   (1)社会矛盾的激化   学校是社会大系统的有机组成部分,学校的 教育 教学和管理离不开社会因素的影响和制约。近些年,各类社会矛盾和阶层矛盾日益增多,一些不法份子和激进份子将罪恶投向了防范能力最弱的在校中小学生,中小学校成了他们厌世泄愤的重要场所。据统计,2010年4~5月,国内连续发生6起针对小学生和幼儿的杀戮犯罪行为,造成18人死亡,80多人受伤。通过调查发现,采取暴力举动的这些不法分子多数处于社会生活的底层,经济基础和社会关系薄弱,面对社会不公、弱势歧视等现象时受到委屈和凌辱,便将这种社会愤恨发泄到他人身上,发泄到防御能力最弱的孩子身上。   (2)不良 家庭教育 的影响   家庭是社会的基本“细胞”,是未成年人的启蒙学校。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第一任老师,也是相处时间最长、关系最密切、影响最大的老师。未成年人的道德品行、情操、信仰、习惯以及行为的养成等与家庭有着密切的关系。家长的管教方式、家庭的环境氛围等往往是影响未成年人不良习气的首要原因。不良家庭教育如过度溺爱、骄纵无度、任意打骂、放任自流等方式将直接影响孩子的品德和行为。以往社会调查显示,校园暴力事件的制造者多数是出自于这样的家庭,特别是出自于不完整家庭,如单亲、离异和再婚家庭等。在这样家庭环境中成长的孩子,容易形成非健全的人格特征,容易受社会不良人员的影响而走上歧途。   (3)大众传媒的伪科学传播   信息社会,电视、报刊、广播、网络等大众媒介手段已经成为联系社会各方的重要纽带,但大众传媒是一把双刃剑,它既能传播真、善、美,又可以传播假、恶、丑。换句话说,大众传媒在发挥积极效用的同时,也在向师生们传达种种不良信息,影响那些不谙世事的未成年学生。如网络世界中的杀戮、情爱、暴力、争斗等不适合中小学生观看的内容还普遍存在。由于没有较强的自控和分辨能力,中小学生很容易受到这些不良媒体信息的影响而无法自拔,产生过激和违法犯罪行为。   (4)安全法规的疏漏   中小学校园安全事故中,最难解决的就是责任划分的问题。目前,国外关于校园安全立法的理论和实践已经比较成熟,并且成效较大,具有较强的法律效力。而我国关于校园安全问题的立法工作还不成熟,仅有《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和《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两项部门规章针对此问题进行解释和说明,对不同情况下的学生伤害事故进行了大体上的责任划分,对一些具体细节问题并未作出明确的限制和界定,责任划分模糊,法律效力不强。   2.学校原因   (1)安全防范意识薄弱   校园安全如同交通安全一样,不应该也不能出问题,一旦出问题就可能是涉及人身安全的问题。一些学校管理者由于缺乏必要的 法律知识 和安全防范意识,对师生安全和校园安全关注不够。有些学校管理者甚至认为,学校只要不出大事就可以,对学校的安全保卫工作缺乏有力的监督和保障,致使一些原本可能避免的校园伤害案件不断发生。另外,部分专任教师也缺乏安全防范意识,把主要精力集中在学习成绩上,对学生身心异常、班级隐患等缺乏预警意识,没有保持高度的责任感,增加了校园安全事故发生的机会。   (2)安全管理工作不到位   安全管理不能只停留在口头和表面上,应该落实到位。当前,绝大多数学校在安全管理方面还存在很大的疏忽和纰漏,这是校园事故频繁发生的主要诱因。如一些学校教育教学设施存在着明显的不安全隐患,教学设备陈旧老化,不符合国家的基本安全标准;学校校舍、门卫管理制度不严;校园食堂卫生不达标,管理混乱;学校校内外交通不畅,危险隐患多等等。这些管理工作中的疏漏,对校园安全事故的发生起到了助推作用。   (3) 安全教育 工作滞后   很多学校安全保护意识缺乏,安全制度不健全,安全管理出纰漏的同时,更缺乏对师生及时必要的安全教育。一些学校往往是出了事情才会想到要对师生主体进行安全教育和预防演习,殊不知为时已晚,犹如亡羊补牢,收效甚微。更有些学校打着安全教育的幌子以蒙蔽上级教育主管部门的监督和检查,待检查结束后即不管不问、放任自流,存在侥幸心理,为校园安全事故的产生埋下了较大隐患。   3.学生个体原因   (1)生理发育不成熟,易受伤   学生是校园的主体,是教育教学的主要对象。中小学生均是未成年人,其生理和心理发育均不成熟,难以抵抗外界的诱惑和危机。从生理学上来看,中小学生处于生理发育关键期,各部分器官和组织发育不成熟不完善,极易受到外界的伤害。尤其是小学生,骨化尚未完全,骨骼的弹性大而硬度小,外力或运动不当时容易出现脱臼和变形。另外,小学生肌肉纤维比较细,力量和耐力较差,运动强度太大易导致肌肉损伤。如2009年4月17日,张家口一小学生上体育课时,被废旧汽车轮胎做的体育器材砸伤,右小腿骨折;2008年10月14日,成都市某小学学生在不符合法定标准的跑道上跑步,造成9级伤残。   (2)情绪波动大,易冲动   小学生情绪容易冲动,情感和行为多随环境的变化而变化。虽然在自控能力上小学生较之幼儿有了进步,但仍然较差,容易受到他人的影响和暗示,产生模仿行为。如2011年4月26日,福建南安某小学学生模仿电影情节活活将同班同学打死。初中阶段是学生个性发展的重要时期,俗称“心理断乳期”。这个阶段的学生内心世界比较单纯,想法幼稚,但情绪和行为的两极性表现非常突出。他们既可以全身心地冲锋在前做好事,也可以不顾一切地做坏事,感情波动较大,极易受到周围不良思想和行为的影响。如2011年3月28日,包头某中学学生因“三角恋情”发生群体打架斗殴事件,造成1名学生重伤;2010年11月16日,琼海市某中学一女生因生活琐事遭室友群殴,事件性质恶劣。   (3)抗挫折能力差,易偏激   中小学生处在身心发展的关键时期,在面临各种困难和问题时,其心理承受能力存在明显的差异。有些孩子抗挫折能力较差,遇到问题悲观沮丧、意志消沉,心情压抑,不愿与他人沟通倾诉,长此以往便会形成巨大的心理障碍,当无法释放时就会采取过激的甚至是违法犯罪的行为。据北京大学 儿童 青少年卫生研究所的一项全国性调查显示,中学生平均5个人中就有1个曾经考虑过自杀,占样本总数的20.4%,而为自杀作过计划的占6.5%。其中,女生比例高于男生,高年级比例高于低年级。可见,中小学生心理脆弱,经不起挫折,轻者自暴自弃,重者就可能选择轻生,行为偏激。   (4)性格未定型,易自卑   中小学生思想单纯,对什么是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幸福观和友谊观等还缺乏全面的认识。他们精力很充沛,愿意去从事自己喜欢做的事情,但性格上还没有最终定型,处于活动和变化期,可塑性较大。他们希望得到他人的尊重和赞许,很在乎别人对自己的评价。尤其是一些出自单亲家庭的孩子,自尊心较强,这样的家庭出身往往让他们背负着较大的心理包袱。他们害怕被人看不起,不愿与他人提起自己的家庭,性格内向,长期压抑和封闭自己,容易形成自卑心理,产生心理疾患,导致不良行为的发生。   防范中小学校园安全事故的建议   引发中小学校园安全事故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忽视其中哪一方面,中小学校园安全都会受到威胁。为此,《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提出要“深入开展平安校园、文明校园、绿色校园、和谐校园创建活动。加强师生安全教育和学校安全管理,提高预防灾害、应急避险和防范违法犯罪活动的能力”。这也是从国家制度层面给我们广大教育工作者敲响了警钟,要时刻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确保学校教育教学顺利、有序地开展。   1.构建社会安全网络   中小学生属于未成年人,保护其身心健康和安全,不仅仅是学校的事情,更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在国外,很多国家将校园安全事故列为“国家责任”,如在韩国,校园安全事故是国家和地方自治团体的财政预算依据,校园安全事故的预防和补偿属于公共 保险 范围;在日本,内阁政府为帮助学校安装监控和报警设备,以特别交付税的形式拨付补助经费。可见,保障校园安全是一项艰巨且长期的工作,需要全社会、家庭和学校的通力合作。社会各界要充分认识校园安全的重要性,积极开展社会安全教育,宣传安全和法律知识,共同构建社会安全网络,以最大限度地降低校园安全事故发生的几率,保障校园安定。   2.完善校园安全管理制度   中小学管理者应该时刻保持“安全第一”的思想和观念,做到防微杜渐,防患于未然。为了有效防止校园安全事故的发生,应首先建立和完善校内安全管理制度,如教室安全管理制度、安全值班巡查制度、门卫安全管理制度、学生人身安全管理制度、校园公共活动场所安全管理制度、易燃易爆等危险品的管理和使用制度、安全教育培训制度、校园机动车安全管理制度等。各中小学校可以根据本校的具体实际,制定相应的管理 措施 和 实施方案 ,定期排查校园安全隐患,确保师生的生命、财产安全。   3.加强师生安全教育工作   学校教育的根本任务是教书育人,校园安全工作也应以育人为根本目标。学校要高度重视师生的安全教育工作,将防范事故上升到生命安全教育的高度,培养师生珍惜生命、善待生命的意识,增强其自我保护、防范的能力,以远离和抵御各种危险。学校要定期开展安全教育活动,如安全防范教育、交通安全教育、消防安全教育等,让师生充分认识安全教育的重要性,让 安全知识 深入人心;要组织开展全校性的应急疏散演练,防灾、防火和防震演习,提高师生应对和处理事故的能力;教师要特别关注有异常表现的学生,要及时与家长沟通和联系,化解矛盾和纠纷。通过系列校园安全教育活动,培养师生的安全意识和应变能力,保证校园师生的人身安全。   4.健全校园安全立法   关于校园安全立法的理论和实践,国外已经比较成熟和完善。我国目前仅有两项部门 规章制度 对校园安全事故作出说明和解释,法律效力还有待进一步提高。事实上,用法律手段来规范社会、学校和家庭在校园事故中的责任和义务,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是校园安全得以维护的法律保障。当前,我国迫切需要出台专门为校园安全事故作出详细规定和责任归属的法律,以公正合理地处理各类校园伤害案件。同时,利用法律手段,督促和要求学校及受教育者家庭履行各自的职责和义务,保证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和人身权利。   综上所述,校园安全责任重大,不可忽视。校园安全工作应时刻遵循“以人为本、安全第一”的方针,着眼于校园安全隐患的排查,严防校园安全事故的发生,保障学校教育教学工作的有序开展,保障中小学生的生命和财产安全,让他们远离危险,远离伤害。   中小学生校园安全事故应对措施   据调查显示,我国中小学生因溺水、食物中毒、建筑物倒塌等意外死亡的,平均每天有40多人,相当于每天有一个班的学生消失! 校园意外伤害毫不留情地成为威胁青少年安全的“头号杀手”。那么如何防止校园安全事故不再发生呢?   一、创造安全的外部环境。   中小学生的安全是社会的系统工程。学校和家庭不可能承担其所有的监护责任,还需要整个社会的关注,从每个细节做起。   1、建立“三位一体”的联控联防长效机制,形成学校、社会、家庭共同参与的青少年安全防护体系。比如,公安、交通、工商、卫生防疫与教育部门共同维护学校及周边地区的治安消防、交通、市场经营秩序和食品卫生安全,消除各种隐患,时刻关注孩子们的健康成长环境。深入开展校园周边治安秩序整治工作,严厉打击盗窃、敲诈、抢劫师生财物、侵害师生人身安全的各类违法犯罪活动,应主动和公安机关联系,聘请公安民警为学校的法制校长和校外辅导员,通过法制讲座,结合实际案例进行分析,增强学生的安全防范意识,帮助和指导学校落实各项安全防范措施,健全和完善校园周边的安全防范机制。发生学生被敲诈后,应主动和派出所联系,在重点路段、部位和地区要求加强警力巡逻,防止拦路抢劫、勒索和伤害学生案件的发生。在学校附近的十字、丁字路口应设立减速标志和警示标志,减少交通事故的发生。加强和社区的联系。只有建立和完善了联控联防的长效管理机制,才能确保校园的安定稳定,优化育人环境。   2、建立社会保险,转嫁风险责任,使损害赔偿社会化,是解决当前学校事故损害赔偿的一剂良方。西方国家的实践已经证明了这一点。我国上海市也已经实行。上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了《上海市中小学校学生伤害事故处理条例(草案)》。《条例》明确规定:中小学校在学生伤害事故中承担过错责任,学校以投保责任事故的方式,对受伤害学生进行赔偿。这部全国尚属首创的地方性法规的通过标志着上海在校园事故处理中探索出了建立学校责任保险制度,让保险公司介入理赔,实现理赔市场化的一条新路,在全国具有示范意义。   二、增强责任意识和危机意识,加强安全教育。   1、增强责任意识和危机意识:学校领导应本着对党的教育事业,对学生负责的态度,从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维护社会稳定,政治稳定的高度出发,增强抓好学校安全的使命感、责任感。严格执行学校安全工作规定,讲安全、抓安全,将事故消灭在萌芽状态之中。学校领导对教师、学生乃至家长均要加强安全教育。掌握一些突发事件来临时求生的 方法 。要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季节、地域、环境等不同特点选择重点内容,有针对性地进行安全预防教育,使师生接受比较系统的防溺水、防交通事故、防食物中毒、防突发事件等安全知识的教育。   2、加强安全教育:学校安全教育应以学生为主,同时对教职员工开展教育。   安全管理重点在于预防,重视和加强中小学学生及教职员工的安全教育,增强安全防范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是有效降低事故率,保障学生安全的重要手段。要根据学生的年龄、年级特点,环境、季节特点及有关规律适时进行防盗,防火、防病、防伤害等方面的教育。要善于利用与学生紧密相关的事例教育学生,从中吸取教训,培养学生的安全意识,提高学生的安全素质。   (1)加强风险教育。根据学生年龄小、认识水平低、风险意识差的特点,加强对学生特别是低年级学生的风险教育,使学生对社会上存在的一般危险有基本的认识,具备一定的风险识别能力,如:闯红灯的危险后果、实验室不遵守操作规程的严重后果,受骗遭抢的危险等,避免因缺少对危险后果的认识而酿成意外事故。   (2)加强防范救护教育。对学生进行安全防范和自我救护教育时,要着力培养学生在紧急情况下的自救能力和处理问题能力,确保在发生事故时不至于手足无措,能够采取合理而有效的救护手段。这不仅是学校安全工作的需要,也是全面提高学生综合素质的基本要求。   (3)加强心理健康教育。教育学生注意保持健康的心理状态,帮助学生克服因各种原因造成的心理障碍,避免因心理原因引发突发事故。要创新心理健康教育的方式方法,提高学生的信赖度。在潜移默化的过程中让学生接受心理健康教育。
2023-08-27 21:20:561

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较大事故逐级上报至( )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有关部门。

【答案】:D事故报告程序:(1)事故发生单位向政府职能部门报告。《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九条规定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 1 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有关部门报告。(2) 政府部门报告程序:1、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逐级上报至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有关部门。2、较大事故逐级上报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有关部门。3、一般事故逐级上报至设区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有关部门依照上述规定上报事故情况,应当同时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有关部门以及省级人民政府接到发生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报告国务院。故选D正确。
2023-08-27 21:21:041

较大事故逐级上报至什么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

法律主观: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和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煤矿安全生产监督机构等是进行全国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具体机构。负责对全国各地的生产安全进行监督与管理,制止违规生产、处罚违法行为。同时负责安全生产管理的培训工作。它是安全生产法所确立的具体机构。一、监理安全责任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该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工程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工程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并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范围及监理内容(一)施工准备阶段安全生产监督管理1、承包单位质量安全保证体系审核(1)机构与制度审核:项目经理部的组织机构设置、各部门的分工、职责等进行审查,并能适应项目的管理需要。(2)人员的审核:项目经理等管理人员均按规定到位且持证上岗,特种作业人员岗位资格证在监理机构备案。(3)安全资格的审核:承包单位有“安全生产许可证”、项目经理、专职安全员有B、C类考核合格证,专职人员人数符合规定。2、分包单位资格审查(1)依据的审查:部分工程(不含主体)实行分包必须符合施工合同规定。(2)分包单位资质审查:专业分包单位的专业与资质等级符合分包工程有关规定。(3)分包单位驻场人员资质审查:项目负责人持有建造师(或项目经理)证,B类人员合格证,其他管理人员均持上岗证,专业安全员人数符合要求,且持有C类人员合格证,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应在监理机构备案。(4)专项施工方案审查:①程序审查:施工组织设计应有承包单位质量、技术、安全部门会签,并经企业技术负责人审批通过,施工方案有项目技术负责人(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的专项施工方案有企业技术负责人)审批通过。②对照强制性标准审查:内容要符合有关强制性标准,不得有违反强制性条文的内容,安全技术措施符合要求。③针对性审查:按该工程项目的特点制定有针对性的内容,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有专项施工方案,并附有安全验算结果,应组织专家论证审核,有专家论证审查报告。④时效性:应及时编制和审核,当项目环境有重大变化原编制的内容不能指导施工,应要求承包单位根据项目的具体情况重新编制或增补内容。3、特殊机械设备进场使用报验1)安装:安装单位资质和安装人员的上岗证备案,有资质的检测机构检测,并出具检测合格证文件报监理。2)验收:由承包单位组织安装单位,设备出租单位及检测单位进行安装、验收、出具合格证明文件,塔吊等需要有安监站备案的文件。3)审批:符合以上程序和提供有关资料合格可同意投入使用。4、开工条件报审1)安保体系报审,应急救援预案报审,文明施工措施费使用计划报审均已通过。2)地下障碍物已清除或查明,施工图及设计文件已经审图中心审查通过,并按计划提供齐全。(二)施工阶段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督促施工单位按照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和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组织施工,及时制止违章施工作业。每天定期巡视检查施工过程中的危险性较大的工程作业情况。核查施工现场建筑机械和安全设施的验收手续,并签署意见。检查施工现场各种安全标志和安全网架设、临时用电设备等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是否符合有关工程技术标准规范要求。督促施工单位进行安全自查工作,并对施工单位自查情况进行抽查,参加建设单位组织的安全生产专项检查。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程序(一)项目监理机构依法履行监理安全责任的总体工作程序1、分析与评价项目所处的安全监理环境①自然环境(包括气候、地质情况等)(1)分析②技术环境(指项目的技术要求、如高耸结构物、高压设备安装)③管理环境(指施工企业的管理人员是否具备较强的管理意识、施工人员是否具有较强的安全生产意识,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的数量与能力能否满足安全管理的需要等等)(2)在了解上述情况后,总监理工程师应该评价项目监理机构在本工程所处的安全环境确定本工程项目的安全工作管理方略。2、对有关的监理工作提出安全管理方面的要求(1)与安全有关管理①监理工作主要是执行有关强制性标准方面的方案审查工作。的两方面的工作②现场监理工作。(2)总监理工程师对两个方面的工作针对项目的具体情况提出具体的安全工作要求比如审查在基坑施工方案时一定要检查基坑的稳定性、它对周围建筑物的影响;检查模板工程时一定要检查验收模板及支撑系统的强度、刚度和稳定性能;在旁站时除了检查施工质量外,还要注意检查人的不安全行为与物的不安全状态等等。3、项目监理机构的安全管理工作分工及职责①在一般项目的监理机构中应该明确一名监理人员负责安全方面项目监理机构的日常工作;②在技术较为复杂或规模较大的工程有必要设立一名专职的安全岗位监理人员,以统一管理有关安全方面的监理工作。注册监理执业人员未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责令停止执业3个月以上1年以下;情节严重的,吊销执业资格证书,5年内不予注册;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终身不予注册;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2023-08-27 21:21:241

最新高空作业安全事故发生率

最新的高空作业安全事故发生率数据需要从公开的数据渠道进行查询和分析。据我所知,高空作业安全事故风险较高,相关管理部门和企业需严格按照国家有关安全管理规定,加强作业指导和监督,提高从业人员安全意识,加强作业设备的检查和维护,不断推进高空作业安全的技术创新和不断完善。只有这样,才能有效降低高空作业事故发生率并确保从业人员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
2023-08-27 21:21:3314

已经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施工企业发生重大安全事故

法律主观:建筑施工企业是指从事房屋、构筑物和设备安装生产活动的独立生产经营单位。一般有建筑安装企业和自营施工单位两种形式。前者是行政上有独立组织,经济上实行独立核算的企业。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总则第一条为了严格规范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条件,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有关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国家对建筑施工企业实行安全生产许可制度。建筑施工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建筑施工活动。本规定所称建筑施工企业,是指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等有关活动的企业。第三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中央管理的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前款规定以外的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并接受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市、县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监督管理,并将监督检查中发现的企业违法行为及时报告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第二章安全生产条件第四条建筑施工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安全生产条件:(一)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完备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二)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的投入;(三)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四)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考核合格;(五)特种作业人员经有关业务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六)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并考核合格;(七)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依法为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为从业人员交纳保险费;(八)施工现场的办公、生活区及作业场所和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和规程的要求;(九)有职业危害防治措施,并为作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十)有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及施工现场易发生重大事故的部位、环节的预防、监控措施和应急预案;(十一)有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急救援组织或者应急救援人员,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十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第三章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申请与颁发第五条建筑施工企业从事建筑施工活动前,应当依照本规定向省级以上建设主管部门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中央管理的建筑施工企业(集团公司、总公司)应当向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建筑施工企业,包括中央管理的建筑施工企业(集团公司、总公司)下属的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向企业注册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第六条建筑施工企业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时,应当向建设主管部门提供下列材料:(一)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表;(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三)第四条规定的相关文件、材料。建筑施工企业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对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第七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建筑施工企业的申请之日起45日内审查完毕;经审查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不予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书面通知企业并说明理由。企业自接到通知之日起应当进行整改,整改合格后方可再次提出申请。建设主管部门审查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涉及铁路、交通、水利等有关专业工程时,可以征求铁路、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的意见。第八条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为3年。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需要延期的,企业应当于期满前3个月向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申请办理延期手续。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严格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未发生死亡事故的,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时,经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同意,不再审查,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延期3年。第九条建筑施工企业变更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等,应当在变更后10日内,到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手续。第十条建筑施工企业破产、倒闭、撤销的,应当将安全生产许可证交回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予以注销。第十一条建筑施工企业遗失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立即向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报告,并在公众媒体上声明作废后,方可申请补办。第十二条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表采用建设部规定的统一式样。安全生产许可证采用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统一式样。安全生产许可证分正本和副本,正、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第四章监督管理第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监督管理。建设主管部门在审核发放施工许可证时,应当对已经确定的建筑施工企业是否有安全生产许可证进行审查,对没有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第十四条跨省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有违反本规定行为的,由工程所在地的省级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将建筑施工企业在本地区的违法事实、处理结果和处理建议抄告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第十五条建筑施工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后,不得降低安全生产条件,并应当加强日常安全生产管理,接受建设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发现企业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暂扣或者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第十六条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或者其上级行政机关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撤销已经颁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一)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二)超越法定职权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三)违反法定程序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四)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建筑施工企业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五)依法可以撤销已经颁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其他情形。依照前款规定撤销安全生产许可证,建筑施工企业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依法给予赔偿。第十七条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许可证档案管理制度,定期向社会公布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情况,每年向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通报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和管理情况。第十八条建筑施工企业不得转让、冒用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使用伪造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第十九条建设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中,不得索取或者接受建筑施工企业的财物,不得谋取其他利益。第二十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有权向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或者监察机关等有关部门举报。第五章罚则第二十一条违反本规定,建设主管部门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向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建筑施工企业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二)发现建筑施工企业未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从事建筑施工活动,不依法处理的;(三)发现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建筑施工企业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不依法处理的;(四)接到对违反本规定行为的举报后,不及时处理的;(五)在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中,索取或者接受建筑施工企业的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由于建筑施工企业弄虚作假,造成前款第(一)项行为的,对建设主管部门工作人员不予处分。第二十二条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建筑施工企业,发生重大安全事故的,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并限期整改。第二十三条建筑施工企业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并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第二十四条违反本规定,建筑施工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责令其在建项目停止施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五条违反本规定,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未办理延期手续,继续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责令其在建项目停止施工,限期补办延期手续,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仍不办理延期手续,继续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依照本规定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处罚。第二十六条违反本规定,建筑施工企业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没收违法所得,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接受转让的,依照本规定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处罚。冒用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使用伪造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依照本规定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处罚。第二十七条违反本规定,建筑施工企业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予受理或者不予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并给予警告,1年内不得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建筑施工企业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撤销安全生产许可证,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八条本规定的暂扣、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的行政处罚,由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机关决定;其他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决定。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九条本规定施行前已依法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应当自《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施行之日起(2004年1月13日起)1年内向建设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逾期不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经审查不符合本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继续进行建筑施工活动的,依照本规定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处罚。第三十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以上就是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的介绍。
2023-08-27 21:21:561

违法分包出现安全事故的法律后果

1、民事责任。根据《建筑法》第五十五条、第六十七条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因违法分包导致质量不合格而造成损失的,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赔偿损失的范围应包括返工费用、拆除重建费用、工期延误损失等。另外,违法分包的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除对工程质量负有连带责任外,承包单位对工期同样负有责任。承包单位作为与建设单位签订施工合同的合同当事人,对工程的工期负责是其合同主要义务,在其进行违法分包的情况下,其工期责任并不免除,所以,当因违法分包而造成工期延误时,建设单位当然有权要求其依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2、刑事责任。由于违法分包存在极大的质量和安全隐患,如因违法分包导致重大造安全事故的,将依法承担刑事责任。根据《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重大责任事故罪】的规定,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而根据第一百三十五条【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的规定,如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将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2023-08-27 21:22:051

区分非法采矿罪与重大责任事故罪安全责任事故罪

1、客体不同2、客观方面不同3、主体要件不同4、主观要件不同1.客体不同。非法采矿罪所侵犯的客体是国家保护矿产资源的管理制度,而重大责任事故罪所侵犯的客体则是社会的公共安全,主要是指企业、事业单位中不特定人员的人身安全和公私财产的安全;重大劳动安全责任事故罪侵害的客体是劳动者的生命健康以及公私财产安全,也即公共安全。2.客观方面不同。非法采矿罪在客观上表现为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或者虽有采矿许可证,但不按采矿许可证上采矿范围等要求,经责令停止开采后拒不停止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行为;而重大责任事故罪在客观上则表现为在生产过程中,不服从管理、违反规章制度,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重大劳动安全责任事故罪则是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主管或负责劳动安全的人员对有关部门或单位职工提出的关于劳动安全设施的事故隐患不采取措施,从而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3.主体要件不同。非法采矿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既可以是单位,也可以是自然人,而重大责任事故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既包括国营和集体的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还包括群众合作经营组织或者个体经营户的从业人员;重大劳动安全责任事故罪的主体是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主管或负责劳动安全的人员。4.主观要件不同。非法采矿罪主观上表现为故意,过失不能构成本罪;而重大责任事故罪和重大劳动安全责任事故罪的罪过形式是过失,个别情况下重大劳动安全责任事故罪在主观上不排除放任的、间接故意的罪过形式存在。
2023-08-27 21:22:131

液化气罐漏气是否属于安全事故呢?

不是漏气,属正常现象。原因是液化气罐压力大,当打开阀门时,气压受阀门控制,高压力向气管内送气,这时就能听到一定的气流声音。液化气罐指的是用来储存液化气的储罐,其内部有液化气时压力很大,稍有操作不当就有可能引起爆炸,属于特种设备。产品本身是钢材制成拥有一定的抗压能力。液化气钢瓶的最大承受压力为2.1兆帕。使用寿命:市民使用的液化罐分两种,一种是钢瓶护罩与瓶体之间用螺丝连接的,简称“螺丝瓶”;另一种是钢瓶护罩与瓶体经电焊连接的,简称“焊接瓶”。根据国家明文规定,液化气罐安全使用期限只有15年,每4年要进行定期检验。由于“螺丝瓶”的瓶体上没有永久性标识,从1996年9月起,国家明确规定不得再生产“螺丝瓶”。即最后生产的一批“螺丝瓶”,也已经超过了15年,必须进行强制报废。液化气罐正常使用寿命一般为15年。液化气罐出厂后的12年内,每4年要检测一次,超过15年必须报废,当然有的罐头由于种种原因不能继续使用的也不能再使用,千万别因为自己的疏忽而置家人的安全。
2023-08-27 21:22:211

高空坠落物体打击事故的预防措施是什么?

为预防高空坠落、物体打击事故发生,确保安全生产顺利进行。特制定本措施:1、高空坠落、物体打击事故宜发生在脚手架作业、各类登高作业、塔吊作业、外用电梯安装作业及空口临边作业等。五临边是指深度超过2m的槽、坑、沟的周边;无外脚手架的屋面和框架结构楼层的周边;楼梯口的梯段边;尚未安装的栏板、栏杆的阳台、料台、挑平台的周边;临边的不安全因素很多,是施工中防止人、物坠落伤人的重要部位。2、施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全面负责,施工单位在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时,应制定预防高空坠落、物体打击事故的安全技术措施。项目经理对本项目的安全生产全面负责,项目经理部应结合施工组织设计,根据建筑工程特点编制预防高处坠落、物体打击事故的专项事故方案,并监督实施。3、施工单位做好高处作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及安全预防工作。(1)所有高处作业人员必须接受高处作业安全知识的教育,特种高处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上岗前必须依据有关规定能够进行专门的安全技术交底,接受交底人必须履行签字手续。对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和新设备的,必须按规定对作业人员进行相关的安全技术交底,同时受教育人必须履行签字手续。(2)从事高处作业人员应经过体验,合格后方可上岗。施工单位必须为施工作业人员提供合格的安全帽、安全带等必备的安全防护用具。并提供安全可靠的作业环境,作业人员必须按规定正确佩带和使用。4、施工现场必须在相应部位、按类别,有针对性地将各类安全警示标志张挂,夜间设红灯示警。5、在高处施工作业前,项目主管负责人组织有关人员对安全设施进行验收,经验收合格签字后,方可作业。安全防护设施应做到定型化、工具化、防护栏杆应用黄黑或红白相间的条纹表示,盖建等以主管负责人审批签字,并派监护人监护,方可实施。施工完后按原防护归位,报项目主管负责人验收签字,方可离开。6、物料提升机、施工外用电梯、塔吊在安装前必须编制安、拆施工方案,设备主管负责人、项目主管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对施工方案进行审阅签字后,上报公司主管部门有关人员审核,再报公司总工程师审批签字,方可实施。物料提升机、施工外用电梯、塔吊安装完毕后,在使用前施工单位必须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签字后,方可作业。施工外用电梯各种限位必须灵敏可靠,楼层门必须设防止人员和物料坠落防护措施,电梯上下运行行程内必须保证无障碍物。电梯轿箱内乘人、载物时,严禁超载,载荷应均匀分布,防止偏重。物料提升机、施工外用电梯应有完好的停层装置,各楼层要有明确信号和楼层标记。物料提升机上料口要装设有联锁装置的安全门,同时必须有断绳保险装置和安全停靠装置。各层上料通道口走道板要满铺并固定牢靠,两侧用钢管设置防护栏杆,要求离地高1.2m、0.6m两道防护栏杆和挡脚板,并用密目式安全网封闭两侧及底部空隙。物料提升机严禁乘人。塔吊力矩限位器、超高、变幅、行走限位器必须灵敏可靠,不缺项。钓钩、卷扬机滚筒、上人护圈等保险装置必须齐全。必须按说明书要求安装服枪装置,塔吊按拆队伍必须有资格证书,司机、指挥人员必须持证上岗,指挥必须采用旗语或对讲机形式指挥。轨道保证路基坚固、平整、有排水设施,枕木、道钉与螺栓、轨距偏差必须符合规定要求,轨道设置极限位阻挡器。行走塔吊卷线器必须安全、可靠、灵活,保障接地、接零。塔吊与架空线路必须保证安全距离,小于安全距离必须有安全防护设施,高塔基础必须符合设计要求,有隐蔽记录。两台以上塔吊作业必须有防碰撞措施,措施可靠。7、移动式操作平台、卸料平台及各类作业平台应依据有关规定编制施工方案,(施工方案审批手续及验收同第六条)移动式操作平台立杆应保持垂直,上部适当向内收紧,平台作业面不得超出底脚。立杆底部和平台立面应分别设置扫地杆、剪刀撑或斜撑,平台应用坚实模板满铺,并设防护栏杆和登高扶梯。架体应保持稳固,卸料平台及各类作业平台,不得与施工脚手架连接。作业平台上严禁超载。8、脚手架、模板、吊蓝必须按有关规定编制施工方案,(施工方案审批手续及验收同第六条)作业层脚手架的脚手板应铺设严密,下部应用安全平网兜底,悬挂式脚手架应用密目式安全网兜底。脚手架外侧应采用密目式安全网做全封闭,不留有空隙。密目式安全网应可靠固定在架体上。作业层脚手板与建筑物之间的空隙大于15cm时做全封闭,防止人员和物料坠落。作业人员上下应走专用通道,不得攀爬架体。(1)附着式升降脚手架和其他外挂式脚手架每提升一次,必须由项目主管负责人组织有关人员验收,经验收合格签字后,方可作业。附着式升降脚手架和其他外挂式脚手架应设置安全可靠的防倾覆、防坠落装置,每一作业层架体外侧应设置上下两道防护栏杆和挡脚板。附着式升降脚手架和其他外挂式脚手架升降时,必须设专人对脚手架作业区进行监护。(2)模板工程在绑扎钢筋、粉刷模板、支拆模板时应保证作业人员有可靠的立足点,作业面应按规定设置安全防护设施,作业人员必须佩带安全带。模板及其支撑系统的施工荷载应均匀堆置,不得超出设计计算要求。(3)吊蓝悬挂机构的结构件应选用钢材或其他合适的金属结构材料制作,结构应具有足够的强度和刚度。作业人员应按规定佩带安全带,安全带必须挂在单独设置的安全绳上,严禁安全绳与吊蓝连接。9、其他防护措施:如电梯井口、楼梯口、预留洞口、通道口及各种临边防护,必须制定专门的安全防护措施。防护设施应形成定型化、工具化,封闭必须严密。电梯井口门高度不得底于1.5m至1.8m,电梯井内每个两层、不超过10m设置一道安全平网,安装拆卸电梯井内安全平网时,作业人员必须按规定佩带安全带。其他安全防护设施必须按规定设置安全防护栏杆,栏杆设置要求离地高1.2m、0.6m两道防护栏杆必要的洞口应设挡脚板。窗口底于1.2m设一道防护栏杆或系挂红色线绳示警。通道口防护棚及其他防护棚必须牢固,材质必须符合要求。危险地段防护棚必须设双层棚顶,其棚顶上下间距不小于200mm,板厚5cm。进行屋面防水及其他施工时,屋面必须设防护栏杆。屋面上的空洞必须加盖封闭,孔洞短边大于1.5m时,按规定设置防护栏杆底部加设安全平网。坡度较大的屋面作业时,必须采取专门的安全措施,作业人员必须佩带安全带。
2023-08-27 21:22:371

当食品安全事故得到控制并达到什么要求经分析评估认为可解除响应的应当及时终

关于食品安全事故得到控制要达到一级要求经分析评估认为可解除响应的应对及时终止。一、 分级响应根据食品安全事故分级情况,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响应分为Ⅰ级、Ⅱ级、Ⅲ级和Ⅳ级响应。核定为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报经国务院批准并宣布启动Ⅰ级响应后,指挥部立即成立运行,组织开展应急处置。重大、较大、一般食品安全事故分别由事故发生地的省、市、县级人民政府启动相应级别响应,成立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指挥机构进行处置。必要时上级人民政府派出工作组指导、协助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启动食品安全事故Ⅰ级响应期间,指挥部成员单位在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与调度下,按相应职责做好事故应急处置相关工作。事发地省级人民政府按照指挥部的统一部署,组织协调地市级、县级人民政府全力开展应急处置,并及时报告相关工作进展情况。事故发生单位按照相应的处置方案开展先期处置,并配合卫生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做好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食源性疾病中涉及传染病疫情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等相关规定开展疫情防控和应急处置。二、应急处置措施事故发生后,根据事故性质、特点和危害程度,立即组织有关部门,依照有关规定采取下列应急处置措施,以最大限度减轻事故危害:(1)卫生行政部门有效利用医疗资源,组织指导医疗机构开展食品安全事故患者的救治。(2)卫生行政部门及时组织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开展流行病学调查与检测,相关部门及时组织检验机构开展抽样检验,尽快查找食品安全事故发生的原因。对涉嫌犯罪的,公安机关及时介入,开展相关违法犯罪行为侦破工作。(3)农业行政、检验检疫、市场监管、商务等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强制性就地或异地封存事故相关食品及原料和被污染的食品用工具及用具,待卫生行政部门查明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原因后,责令食品生产经营者彻底清洗消毒被污染的食品用工具及用具,消除污染。(4)对确认受到有毒有害物质污染的相关食品及原料,农业行政、市场监管等有关监管部门应当依法责令生产经营者召回、停止经营及进出口并销毁。检验后确认未被污染的应当予以解封。(5)及时组织研判事故发展态势,并向事故可能蔓延到的地方人民政府通报信息,提醒做好应对准备。事故可能影响到国(境)外时,及时协调有关涉外部门做好相关通报工作。三、 检测分析评估应急处置专业技术机构应当对引发食品安全事故的相关危险因素及时进行检测,专家组对检测数据进行综合分析和评估,分析事故发展趋势、预测事故后果,为制定事故调查和现场处置方案提供参考。有关部门对食品安全事故相关危险因素消除或控制,事故中伤病人员救治,现场、受污染食品控制,食品与环境,次生、衍生事故隐患消除等情况进行分析评估。四、响应级别调整及终止在食品安全事故处置过程中,要遵循事故发生发展的客观规律,结合实际情况和防控工作需要,根据评估结果及时调整应急响应级别,直至响应终止。1、 响应级别调整及终止条件(1)级别提升当事故进一步加重,影响和危害扩大,并有蔓延趋势,情况复杂难以控制时,应当及时提升响应级别。当学校或托幼机构、全国性或区域性重要活动期间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时,可相应提高响应级别,加大应急处置力度,确保迅速、有效控制食品安全事故,维护社会稳定。(2)级别降低事故危害得到有效控制,且经研判认为事故危害降低到原级别评估标准以下或无进一步扩散趋势的,可降低应急响应级别。(3)响应终止当食品安全事故得到控制,并达到以下两项要求,经分析评估认为可解除响应的,应当及时终止响应:——食品安全事故伤病员全部得到救治,原患者病情稳定24小时以上,且无新的急性病症患者出现,食源性感染性疾病在末例患者后经过最长潜伏期无新病例出现;——现场、受污染食品得以有效控制,食品与环境污染得到有效清理并符合相关标准,次生、衍生事故隐患消除。2、响应级别调整及终止程序指挥部组织对事故进行分析评估论证。评估认为符合级别调整条件的,指挥部提出调整应急响应级别建议,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应急响应级别调整后,事故相关地区人民政府应当结合调整后级别采取相应措施。评估认为符合响应终止条件时,指挥部提出终止响应的建议,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根据下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请求,及时组织专家为食品安全事故响应级别调整和终止的分析论证提供技术支持与指导。五、信息发布事故信息发布由指挥部或其办公室统一组织,采取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新闻通稿等多种形式向社会发布,做好宣传报道和舆论引导。
2023-08-27 21:22:471

夏天注意事项

1、防暑降温。夏季天气高温干燥,连续超负荷地工作容易造成中暑事故的发生。建议企业合理安排和调节作息时间,尽可能避开高温时段生产,尽量减少超时加班生产,做到劳逸结合,保障员工的身体健康,配备必要的防暑降温用品。2、个人防护。为了保护特种作业人员在施工过程中的人身安全,作业人员必须穿戴个人防护用品,佩带好安全帽、高空作业时系好安全带,这些东西一般都是比较厚实的。天气炎热穿上这些东西会让人觉得更热,于是一些工人在工作过程中放弃了穿戴。但是,一旦危险来临连最基本的防护都没有,将会使原本不是伤害很大的事故变得比较严重。3、用电安全。夏季是用电的高峰期,由于高温、雷电和多雨等季节因素容易导致电器绝缘程度降低,人员出汗等原因容易导致人体电阻率下降,往往是触电事故多发期。要加强用电安全教育和管理工作。严禁私自乱拉乱接电源;下班时或离开工作岗位后,一定要关闭各设备电源,以防止电器设备因短路或发热引起的火灾事故;认真做好机器设备和安全防护装置的维护、保养和检测工作,防止触电事故的发生。4、防疲劳作业。夏天,温度高,劳动强度加大,加上白昼时间长,员工容易出现困倦、过度疲劳的状况,容易发生事故。为了安全,要时刻警惕以防神经松懈造成事故,疲劳时可稍作休息再工作。5、防火防爆。夏季气温高,容易发生爆炸和火灾事故,所以要落实各项防火制度,消防设施配备齐全,严格控制明火作业,严禁私拉乱接电线,同时对易燃易爆品要加强储存和使用管理工作,特别是产生粉尘的车间和煤矿,一定要做好通风工作,防止浓度超标发生爆炸事故。6、防雷雨。夏季雷雨天气增多,在雷雨天气要穿橡胶底鞋、关闭手机、不要在避雷针线附近走动、不要在泥浆池,水池附近停留;企业要检查、落实好防汛、防洪的设施材料;雷雨天时,切勿站在树下、电线杆、广告牌等高大的建筑物附近,切勿站在空旷地及在室外拨打移动电话;人走灯熄、关好门窗,防止雨水渗入室内损坏财物;人离断电,及时关闭所有电源,以免遭受雷击损害。
2023-08-27 21:23:091

重特大安全事故标准是如何界定的?

挂了35人以上
2023-08-27 21:23:545

关于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

关于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 ###市电信分公司关于重特大安全生产 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一条 为了有效地防范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严肃追究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的行政责任,保障员工生命和企业财产安全,特制定本规定: 二条 按照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对电信企业主要领导人和有关部门正职负责人对下列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的防范、发生,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规定的规定,有失职、渎职情形或者负有领导责任的,按照本规定给予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构成玩忽职守或者其它罪的,由地方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重特大火灾事故; (二)重特大交通安全事故; (三)重特大对外承包工程施工安全事故; (四)重特大线路施工维护和设备维护安全事故; (五)锅炉、压力容器和电梯等特种设备重特大安全事故; (六)其它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 三条 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的责任追究及其经济处罚,具体标准为: (一)主要负责人(总经理、副总经理)因未履行职责,导致伤亡事故发生,构成犯罪的,依据刑法有关规定由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记过、降级直至撤职的行政处分并处万元以上万以下的罚款。 (二)县(市)电信局、职能管理部门和生产经营部门负责人因未履行职责,导致特大伤亡事故发生,给予撤职处分并处万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重大伤亡事故发生,给予降职处分并处千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员工伤亡事故发生,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并处千以上万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据刑法有关规定由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三)班组长(项目经理)因未履行职责,违章指挥,导致伤亡事故发生,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记过直至降级的行政处分并处元以上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据刑法有关规定由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四)员工因违章作业,违犯劳动纪律,导致伤亡事故发生,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记过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要解除劳动合同,并处元以上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据刑法有关规定由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四条 企业和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采取行政措施,对本企业实施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保障本企业员工生命和财产安全,对本企业或者职责范围内防范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发生后的迅速和妥善处理负责。 五条 企业及有关部门应当每月至少召开一次防范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工作会议,由企业主要领导人或者主要领导人委托企业分管领导人召集有关部门正职责任人参加、分析、布置、督促、检查本企业防范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的工作。会议应当作出决定并形成纪要,会议确定的各项防范措施必须严格实施。 六条 各县(市)电信局、分公司各生产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本企业易发生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的单位、设施和场所安全事故的防范,明确责任,采取措施,并组织有关部门对上述单位、设施和场所进行严格检查。 七条 各县(市)电信局、分公司各生产部门必须制定本单位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应急处理预案。本单位(部门)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应急处理预案经主要领导人签署后,报分公司人力资源部备案。 八条 各县(市)电信局、分公司各生产部门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本规定二条所列各类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的隐患进行查处,发现重特大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排除;重特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 九条 各县(市)电信局及其有关部门对本企业存在的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超出其管辖或者职责范围的,应当立即向有管辖权或负有职责的上级部门报告,情况紧急的,可以立即采取包括责令暂时停产、停业在内的紧急措施,同时报告,有关上级部门接到报告后,应立即组织查处。 十条 对涉及安全生产事项负责审批(包括批准、核准、许可、竣工验收等相关部门,必须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安全条件和程序进行审查,不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批准。 十一条 负责审批的部门,对不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予以批准的,对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降级、撤职直至开除工职的行政处分,与当事人勾结串通的,应当开除工职;构成受贿罪、玩忽职守罪或者其他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二条 对依照规定取得批准的单位和个人,负责审批的部门必须对其实施严格监督检查,发现其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必须立即撤销原批准手续。 十三条 对未依法取得批准,擅自从事有关活动的,负责审批的部门发现或接到举报后,应当立即查封、取缔,并给予行政处罚。 十三条 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发生后,各单位及有关部门应当迅速组织救助,相关部门应当服从指挥、调度,参加或者配合救助,将事故损失降到最低限度。 十四条 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发生后,有关单位及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和时限立即上报,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拖延报告,并积极配合、协助事故调查,不得以任何方式阻碍干涉事故调查。 十五条 对隐瞒、谎报、拖延和阻碍干涉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有关责任人员追究行政责任的,对企业及部门主要领导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 十六条 纪检、工会等监督部门依照行政监察法的规定,对单位及各级部门和其相关人员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实施监督。 十七条 对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以外的其他安全事故的防范、发生追究行政责任的办法,由各县(市)电信局、(部门)参照本规定制定。 十八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二○○四三月八日 ;
2023-08-27 21:24:351

2009年6月中国发生了哪些重特大安全事故?

2009年6月5日上午8时02分,成都市北三环川陕立交桥处发生一起公交车燃烧事故,已造成25人遇难,76人受伤,其中特重伤6人,还有10多人没有受伤。 6月5日下午3时左右,重庆市武隆县铁矿乡鸡尾山发生山体崩滑。昨日,来自武隆县的数据显示,武隆县铁矿乡鸡尾山地质崩滑体长约600米,高约40米,整体坡度在45度以上。记者在现场看到,崩滑体如斧劈一般。2009年6月16日南通如东洋口港太阳岛发生重大施工事故 2009年6月16日1时46分,江西省萍乡市芦溪县驾驶人李围驾驶赣J32773小型客车,乘载11人(核载7人),行至320国道1012公里加910米宜春袁州区境内,因占道行驶,与一辆号牌为赣03-61616低速载货汽车正面相撞,造成10人死亡、1人受伤。 6月23日18时31分,广东省惠州市一辆889路公交大巴车连续碰刮在路面行驶的汽车、自行车事件。事件造成4人死亡、11人受伤,28辆汽车、两辆自行车不同程度损坏,肇事司机李国清被当场抓获归案6月25日9时,莆田城厢一中巴与宝马相撞,共19人,死亡2人,原因为中巴方向盘失控。
2023-08-27 21:24:452

较大安全事故责任人怎么处理

较大安全事故责任人,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六十的罚款。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事故一般分为以下等级:1、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2、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3、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4、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六十的罚款;(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八十的罚款;(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一百的罚款。
2023-08-27 21:25:411

我国安全事故是怎么划分的? 请详细描述个个分类,谢谢!

轻微事故,死亡0人,重伤0人,直接经济损失0元,上报县级,企业处理。一般事故,死亡1至2人,重伤1至9人(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直经损100万至900万,上报市级,县级处理。较大事故,死亡3至9人,重伤10至49人,直经损1000万至5000万,上报省级,市级处理。重大事故,死亡10至29人,重伤50至99人,直经损5000万至1亿,上报国务院,省级处理。特别重大事故,死亡30人以上,重伤100人以上,直经损1亿以上,上报国务院,国务院处理。以上各条件为或的关系。符合一项即可定性。其它不同行业还有相应标准:一、火灾事故严重程度分类1996年11月11日由公安部、原劳动部、国家统计局联合颁布的《火灾统计管理规定》将火灾事故分为特大火灾、重大火灾和一般火灾三类。1、特大火灾事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火灾,为特大火灾:死亡10人以上(含10人,下同);重伤20人以上;死亡、重伤20人以上;受灾50户以上;直接财产损失100万元以上。2、重大火灾事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火灾,为重大火灾事故;死亡3人以上;重伤10人以上;死亡、重伤10人以上;受灾30户以上;直接财产损失30万元以上。3、一般火灾事故:不具有前列两项情形的燃烧事故,为一般火灾。凡在火灾和火灾扑救过程中因烧、摔、砸、炸、窒息、中毒、触电、高温辐射等原因所致的人员伤亡,列入火灾人员伤亡统计范围。其中死亡以火灾发生后7天内死亡为限,伤残统计标准按原劳动部的有关规定认定。火灾损失分直接财产损失和间接财产损失两项统计,具体计算方法按公安部的有关规定执行。凡在时间或空间上失去控制的燃烧所造成的灾害,都为火灾,所有火灾不论损害大小,都应列入火灾统计范围。所有统计火灾应包括下列火灾:(1)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燃烧爆炸引起的火灾;(2)破坏性试验中引起非实验体的燃烧;(3)机电设备因内部故障导致外部明火燃烧或者由此引起其他物件的燃烧;(4)车辆、船舶、飞机以及其他交通工具发生的燃烧(飞机因飞行事故而导致本身燃烧的除外),或者由此引起其他物件的燃烧。二、船舶交通事故分级标准1990年6月16日交通部发布的第16号令《船舶交通事故统计规则》,船舶发生碰撞、搁浅、触礁、触损、浪损、风灾、火灾及其他造成财产和营业员损失或人身伤亡的交通事故。根据事故船舶的等级、死亡人数和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将船舶交通事故分为小事故、一般事故、大事故、重大事故。三、道路交通事故严重程度分类国务院发布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6条规定,根据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程度和数额,交通事故分为轻微事故、一般事故、重大事故和特大事故。根据公安部修订的道路交通事故等级划分标准,各类的标准如下:1、轻微事故:是指一次造成轻伤1至2人,或者财产损失机动车事故不足1000元,非机动车事故不足200元的事故。2、一般事故:是指一次造成重伤1至2人,或者轻伤3人以上,或者财产损失不足3万元的事故。3、重大事故:是指一次造成死亡1至2人,或者重伤3人以上10人以下,或者财产损失3万元以上不足6万元的事故。4、特大事故:是指一次造成死亡3人以上,或者重伤11人以上,或者死亡1人,同时重伤8人以上,或者死亡2人,同时重伤5人以上,或者财产损失6万元以上的事故。四、 铁路行车事故分类1987年12月10日铁道部颁布的《铁路行车事故处理规则》按照事故的性质、损失及对行车造成的影响,将行车事故分为重大事故、大事故、险性事故和一般事故。(一) 重大事故1、客运列车发生冲突、脱轨、火灾或爆炸,造成下列后果之一的,构成重大事故:(1)人员死亡3人或死亡、重伤5人及其以上者;(2)机车中破1台;(3)动车、客车中破1辆;(4)货车大破1辆;(5)单线或双线之一线行车中断满2小时,或影响本列车满2小时。2、其他列车发生冲突、脱轨、火灾或爆炸,造成下列后果之一的,构成重大事故:(1)人员死亡3人或死亡、重伤5人及其以上者;(2)机车大破1台或中破2台;(3)动车、客车大破1辆或中破2辆;(4)货车报废1辆或大破4辆(大破2辆折合报废1辆);(5)单线行车中断满4小时并影响其他列车,双线之一线行车中断满4小时,双线行车完全中断满2小时。3、调车作业(包括机车车辆整备作业)发生冲突或脱轨,造成下列后果之一时,构成重大事故:(1)人员死亡3人或死亡、重伤5人及其以上者;(2)机车大破1台;(3)动车、客车报废1辆;(4)货车报废3辆;(5)单线行车中断满4小时并影响其他列车,双线之一线行车中断满4小时,双线行车完全中断满2小时。4、由于铁路技术设备、其他临时设备破损或货物装载不良,致使铁路技术设备破损,造成2款各项后果之一时,构成重大事故。(二) 大事故1、客运列车发生冲突、脱轨、火灾或爆炸,造成下列后果之一的,构成大事故:(1)人员死亡1人或重伤2人及其以上者;(2)中途摘车或货车中破1辆;(3)重型轨道车报废;(4)单线或双线之一线行车中断满1小时,或影响本列车满1小时;(5)报废钢轨200米及其以上或钢筋混凝土轨枕500根及其以上。2、其他列车发生冲突、脱轨、火灾或爆炸,造成下列后果之一的,构成大事故:(1)人员死亡1人或重伤2人及其以上者;(2)机车中破1台;(3)动车、客车中破1辆;(4)货车大破1辆或中破2辆;(5)重型轨道车报废;(6)单线行车中断满2小时瓶影响其他列车,双线之一线行车中断满2小时,双线行车完全中断满1小时;(7)报废钢轨200米及其以上或钢筋混凝土轨枕500根及其以上。3、调车作业(包括机车车辆整备作业)发生冲突或脱轨,造成下列后果之一时,构成大事故:(1)人员死亡1人或重伤2人及其以上者;(2)机车中破1台;(3)动车、客车大破1辆或中破2辆;(4)货车报废1 辆或大破2辆;(5)重型轨道车报废;(6)单线行车中断满2小时并影响其他列车,双线之一线行车中断满2小时,双线行车完全中断满1小时;(7)报废钢轨200米及其以上或钢筋混凝土轨枕500根及其以上。4、由于铁路技术设备、其他临时设备破损或货物装载不良,致使铁路技术设备破损,造成(2)款各项后果之一时,构成大事故。五、建筑工程重大事故等级评定建筑工程重大事故系指在工程建设过程中由于责任过失造成工程倒塌或报废、机械设备毁坏和安全设施失当造成人身伤亡或者重大经济损失的事故。重大事故分为四个等级:(一)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为一级重大事故:1.死亡30人以上;2.直接经济损失300万元以上。(二)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为二级重大事故:1.死亡10人以上,29人以下;2.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下,不满300万元。(三)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为三级重大事故:1.死亡3人以上,9人以下;2.重伤20人以上;3.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四)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为四级重大事故:1.死亡2人以下;2.重伤3人以上,19人以下;3.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不满30万元。
2023-08-27 21:25:491

安全事故等级划分是怎样的?

安全事故划分为四个等级:(一)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三)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四)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100万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资料扩展:安全事故是指生产经营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包括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活动)中突然发生的,伤害人身安全和健康,或者损坏设备设施,或者造成经济损失的,导致原生产经营活动(包括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活动)暂时中止或永远终止的意外事件。事故调查处理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经过、事故原因和事故损失,查明事故性质,认定事故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者依法追究责任。
2023-08-27 21:26:013

一人轻伤属于什么级别的安全事故,需要上报安监局吗?

一般,不用上报
2023-08-27 21:26:124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的定义是什么

事故隐患是指作业场所、设备及设施的不安全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是引发安全事故的直接原因。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可能导致重大人身伤亡或者重大经济损失的事故隐患,加强对重大事故隐患的控制管理,对于预防特大安全事故有重要的意义。事故隐患分四级:1、一般事故隐患:可能造成3人(不含3人)以下死亡,或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不含)以下。2、较大事故隐患:可能造成3人以上10人(不含10人)以下死亡,,或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500万元(不含)以下。3、重大事故隐患:可能造成10人以上50人(不含10人)以下死亡,或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1000万元(不含)以下。4、特大事故隐患:可能造成50人以上死亡,或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扩展资料《重大事故隐患管理规定》第十七条 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单位,应立即采取相应的整改措施。难以立即整改的单位,应采取防范、监控措施。第十八条 对在短时间内即可发生重大事故的隐患,县级以上劳动行政部门可按有关法律规定查处;也可以报请当地人民政府批准,指令单位停产、停业进行整改。第十九条 接到《重大事故隐患停产、停业整改通知书》的单位,应立即停产、停业进行整改。第二十条 完成重大事故隐患整改的单位,应及时报告省级以上劳动行政部门和主管部门,申请审查验收。第二十一条 重大事故隐患整改资金由单位筹集,必要时报请当地人民政府和主管部门给予支持。参考资料:百度百科-重大事故隐患管理规定参考资料:百度百科-安全生产隐患
2023-08-27 21:26:341

安全生产事故调查处理及责任追究制度是什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安全生产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依法追究安全生产事故的行政责任,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事故的调查处理及行政责任追究,应当遵守本规定。  国家对安全生产事故的调查处理及行政责任追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安全生产事故(以下简称事故),是指在生产经营活动中或者与生产经营活动的有关活动中发生的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事故。  根据事故中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程度、数额,事故分为五级:  (一)一般事故,是指各类轻伤事故、一次重伤3人以下、一次急性职业中毒5人以下、一次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下的事故;  (二)大事故,是指一次死亡3人以下、一次重伤3人以上10人以下、一次急性职业中毒5人以上10人以下、一次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各类事故;  (三)重大事故,是指一次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一次重伤10人以上、一次急性职业中毒10人以上50人以下、一次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各类事故;  (四)特大事故,是指一次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一次急性职业中毒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一次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各类事故;  (五)特别重大事故,是指一次死亡30人以上、一次急性职业中毒100人以上、一次直接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的各类事故。  第四条 事故调查处理及行政责任追究,应当坚持及时准确、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  第五条 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对本行政区域内各类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第六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支持、配合事故的调查处理及行政责任追究工作,并提供相应条件。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和阻挠事故的调查处理及行政责任追究工作,并有权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或者有关部门举报事故和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行为,接受举报的部门应当对举报人予以保护。第二章 事故报告  第八条 事故发生后,当事人或者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及时采取自救、互救措施,保护事故现场,并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  第九条 事故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或者发生次生事故,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发生重大、特大、特别重大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有关人员不得在事故抢救期间和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逃离事故现场;不在单位的应当立即返回。  第十条 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或者事故发生地基层组织应当将事故情况以口头或者书面等形式,及时报告事故发生地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有关部门及工会组织,并逐级上报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和有关部门。其中,大事故以上的事故,应当在事故发生后30分钟内将事故情况报告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和有关部门;重大事故以上的事故,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和有关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报告省人民政府、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和国务院有关部门。煤矿发生事故的,应当立即报告事故发生地的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和有关部门及工会组织。  第十一条 事故报告包括下列内容:  (一)事故单位的基本情况和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及事故现场情况;  (二)事故的简要经过、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人数)和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估计;  (三)事故类别;  (四)事故原因的初步判断;  (五)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  (六)事故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  事故抢救、伤员医治等情况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续报;受伤人员在受伤后30日内死亡的,应当及时补报。  第十二条 重大、特大、特别重大事故发生后,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及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其他有关部门的负责人应当立即赶赴事故现场组织指挥抢救,并进行事故调查处理。  公安部门负责维持事故现场秩序。  第十三条 事故现场的重要证据应当妥善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因事故抢救、防止事故扩大需要移动事故现场物件的,应当作出标志,绘制现场简图并写出书面记录,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  第十四条 事故单位、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和其他有关部门,均不得瞒报、谎报或者迟延报告事故情况。第三章 事故调查  第十五条 一般事故发生后,由事故单位组织成立事故调查组。事故调查组由本单位主要负责人任组长,本单位安全、生产、技术等有关人员和本单位工会代表以及事故发生地社会保障部门的代表参加。  一般事故发生地的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认为有必要时,可派员参加事故调查组或者直接组织成立事故调查组。  第十六条 大事故以上的事故发生后,按照下列规定成立调查组:  (一)大事故,由县(市、区)组织成立事故调查组;  (二)一次死亡3人以上5人以下的非道路交通、水上交通重大事故及其他类型的重大事故,由设区的市组织成立事故调查组;  (三)特大事故和一次死亡5人以上10人以下的非道路交通、水上交通重大事故,由省组织成立事故调查组。  调查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人任组长,行政监察部门、公安部门、业务主管部门、社会保障部门和工会组织的人员及有关专家为成员;其中,铁路交通、民用航空交通、煤矿事故调查组,分别由铁路、民用航空主管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人任组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行政监察部门、公安部门、社会保障部门和工会组织的人员及有关专家为成员。  事故有关责任人员涉嫌犯罪的,应当邀请检察机关派员参加事故调查组。事故涉及外省(市、自治区)、国家有关部门或者军队、武警部队的,应当邀请所涉及地区、部门或者军队、武警部队派员参加事故调查组。特别重大事故的调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认为有必要时,可以直接调查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负责调查的安全生产事故,并由政府负责人任调查组组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行政监察部门、政府指定的其他部门和工会组织负责人任副组长。  第十八条 事故调查组成员与事故单位及有关人员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在事故调查组的统一领导下工作,严格遵守调查纪律,保守调查秘密。  第十九条 事故调查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查明事故经过、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情况;  (二)查明事故原因和性质;  (三)确定事故责任,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四)提出防止事故发生的措施、建议;  (五)提交事故调查报告。  第二十条 事故调查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事故单位的基本情况;  (二)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经过和事故抢救情况;  (三)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情况;  (四)事故发生的原因;  (五)事故的性质;  (六)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七)事故教训和应当采取的措施;  (八)事故调查组成员签名名单;  (九)其他需要载明的事项。  第二十一条 事故调查组应当在牵头部门的主持下,经过科学分析、充分协商,形成事故调查报告。  事故调查组对事故的分析和处理建议,应当取得一致意见。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事故调查组的牵头部门有权提出结论性意见;对结论性意见有不同意见的,应当协商处理;经协商仍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报本级人民政府或者牵头部门的上一级部门决定。  牵头部门的上一级部门或者本级人民政府认为事故调查报告存在问题的,可以责成事故调查组进行复查或者补充调查。  第二十二条 事故调查组应当自事故发生之日起60日内完成事故调查工作,并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特殊情况不得超过90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三条 事故调查组有权向事故单位、有关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的有关人员了解情况并索取资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  事故单位主要负责人和有关人员,应当接受事故调查组的询问、调查,并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  第二十四条 事故调查中需要进行技术鉴定的,由调查组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鉴定或者组织专家进行鉴定。  技术鉴定费用由事故单位支付。  第二十五条 事故调查组所聘专家的差旅费、劳务费和其他有关费用,由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承担。第四章 事故处理  第二十六条 事故调查组的牵头部门应当自收到事故调查组上报的事故调查报告之日起10日内,特殊情况不得超过20日,按照下列规定报送事故调查报告:  (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牵头组织事故调查的,向本级人民政府报送;  (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牵头组织事故调查的,向上一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报送;其中,重大事故,应当征求事故发生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意见后,报安徽煤矿安全监察局;特大事故,应当征求省人民政府意见后,报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三)铁路、民用航空主管部门牵头组织事故调查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送。  第二十七条 地方人民政府应当自接到事故调查报告之日起30日内,按照下列规定作出事故处理决定:  (一)一般事故,由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和行政监察部门作出处理决定;  (二)大事故,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提出处理建议,报设区的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作出处理决定;  (三)一次死亡3人以上5人以下的非道路交通、水上交通重大事故及其他类型的重大事故,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提出处理建议,报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作出处理决定;  (四)特大事故和一次死亡5人以上10人以下的非道路交通、水上交通重大事故,由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提出处理意见,报省人民政府作出处理决定。  第二十八条 发生煤矿事故的,应当自接到事故调查报告之日起30日内,按照下列规定作出事故处理决定:  (一)一般事故由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二)大事故由煤矿安全监察办事处和同级行政监察部门商事故发生地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后作出处理决定;  (三)重大事故由安徽煤矿安全监察局和省行政监察部门商事故发生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后作出处理决定;  (四)特大事故报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处理。  大事故、重大事故处理决定作出后,以及安徽煤矿安全监察局收到特大事故处理决定后,应当及时将处理决定分别抄送省或者设区的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  第二十九条 发生铁路交通、民用航空交通事故的,由铁路、民用航空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作出处理决定;省铁路、民用航空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事故处理决定抄送省或者事故发生地设区的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和行政监察部门。  第三十条 事故处理决定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事故的性质;  (二)事故的责任;  (三)对事故责任单位和有关责任人员的处理决定;  (四)事故防范措施和整改措施。  第三十一条 对事故责任单位和有关责任人员,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事故责任人员中的国家工作人员,由其任免机关或者行政监察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规定程序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对有关地方人民政府领导人和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给予行政处分,需经有关地方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委会通过法定程序决定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事故单位和政府有关部门应当自收到事故处理决定之日起30日内,将执行情况向有关人民政府报告。  第三十三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和行政监察部门应当对事故处理决定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向社会公布特大事故处理情况。第五章 事故赔偿  第三十四条 发生责任事故的,事故单位应当按照责任大小和受害者的伤害程度,给予受害者当地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额3倍以上20倍以下的一次性赔偿。  属于工伤的,同时按照工伤保险的有关规定向受害者支付有关费用。第六章 行政责任追究  第三十五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责令下一级人民政府立即改正,并给予有关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通报批评或者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一)未形成完善的安全生产议事协调工作制度的;  (二)每个季度内未召开安全生产工作例会,研究本地区安全生产工作的;  (三)未建立健全本地区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制,并组织考核奖惩,以及未实行“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制”的;  (四)未部署、督促有关部门、机构和下一级人民政府在本年度内开展两次以上安全生产大检查的。  第三十六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责令下一级人民政府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对有关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依法给予警告或者记过的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的行政处分:  (一)未建立职责明确的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机构或者未确定专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的;  (二)未部署、督促有关部门、机构和下一级人民政府依法整治、关闭不具备基本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或者取缔非法生产经营单位的;  (三)未按规定督促有关部门、机构和下一级人民政府落实重大、特大事故处理决定的;  (四)未及时研究、解决有关单位和个人报告的安全生产重大问题的。  第三十七条 地方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和单位对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对其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  第三十八条 对检举、揭发事故的单位或者个人打击报复的,对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  第三十九条 对重大、特大安全事故隐患未按规定进行防范、监控、整治的,按照《安徽省重大、特大安全事故隐患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依法追究有关人民政府及部门和单位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第四十条 依法对涉及安全生产事项负责行政许可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部门或者机构违反有关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其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根据情节轻重,依法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  (一)未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标准、规程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进行审查,致使不符合法定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取得批准的;  (二)弄虚作假、勾结串通,致使不符合法定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取得批准的;  (三)对未依法取得批准,擅自从事有关生产经营活动的,发现或者接到举报后未依法予以查封、取缔或者予以处理的;  (四)对已经依法取得批准的单位或者个人未按规定实施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或者发现其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而未依法撤销原批准的。  第四十一条 中小学校违反有关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学校隶属关系,对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县(市、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记过、记大过、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对中小学校校长依法给予撤职的行政处分,对直接组织者依法给予开除的行政处分:  (一)以任何形式、名义组织学生从事接触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品的劳动或者其他危险性劳动的;  (二)将学校场地出租,作为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品的生产、经营、贮藏场所的;  (三)对经授权机构确认的D类危房不立即封存、拆除,并安排学生继续使用的;  (四)组织学生集体外出活动,乘坐不具备交通运输条件或者无驾驶证人员驾驶的车船以及安排学生超员乘坐车船的。  学校对无能力处理的重大、特大安全事故隐患,不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并要求治理或者解决的,对校长依法给予记过、记大过或者降级的行政处分;因不及时报告而造成重大、特大事故的,对校长依法给予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  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负有领导责任的设区的市、县(市、区)和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分别给予警告或者记过的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的行政处分:  (一)设区的市发生一次死亡20人以上或者社会影响恶劣事故的;  (二)县(市、区)发生一次死亡10人以上事故的;  (三)乡(镇)、城市街道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事故的。  政府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因工作失职、渎职造成管辖范围内发生上述事故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  第四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  (一)对事故处置不及时,造成事故损失扩大的;  (二)干涉、阻挠事故调查处理及行政责任追究的。  事故发生后,有关责任人员能够迅速采取措施,将事故损失降到最低程度的,可对其从轻处分。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本规定所称“以上”,包含本数;所称“以下”,不包含本数。  第四十五条 本规定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过去本省发布的有关安全生产事故调查处理及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本规定执行。
2023-08-27 21:26:441

某工地发生了安全事故,造成3人死亡。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规定,该事故属于()事故。

【答案】:C2021版教材P241 /2020版教材P239页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根据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事故一般分为以下等级:(1)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2)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3)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4)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本题描述死亡3人,应为较大类型的事故,故C项正确。
2023-08-27 21:27:201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发生较大事故事故发生单位负有责任的处罚

法律主观: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事故划分为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和一般事故4个等级。(一)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三)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四)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100万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本等级划分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法律客观:《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条根据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事故一般分为以下等级:(一)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三)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四)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2023-08-27 21:27:281

安全生产法规定的生产安全一般事故较大事故

法律主观:生产性基本建设项目中的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保障劳动者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与健康。安全生产法事故处罚标准是怎样的第一条为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严格追究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正确适用事故罚款的行政处罚,依照《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单位(以下简称事故发生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等有关责任人员依照《安全生产法》和《条例》实施罚款的行政处罚,适用本规定。第三条本规定所称事故发生单位是指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本规定所称主要负责人是指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其他生产经营单位的厂长、经理、局长、矿长(含实际控制人)等人员。第四条本规定所称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上一年年收入,属于国有生产经营单位的,是指该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所确定的上一年年收入总额;属于非国有生产经营单位的,是指经财务、税务部门核定的上一年年收入总额。生产经营单位提供虚假资料或者由于财务、税务部门无法核定等原因致使有关人员的上一年年收入难以确定的,按照下列办法确定:(一)主要负责人的上一年年收入,按照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5倍以上10倍以下计算;(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上一年年收入,按照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1倍以上5倍以下计算。第五条《条例》所称的迟报、漏报、谎报和瞒报,依照下列情形认定:(一)报告事故的时间超过规定时限的,属于迟报;(二)因过失对应当上报的事故或者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类别、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等内容遗漏未报的,属于漏报;(三)故意不如实报告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初步原因、性质、伤亡人数和涉险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等有关内容的,属于谎报;(四)隐瞒已经发生的事故,超过规定时限未向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经查证属实的,属于瞒报。第六条对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员处以罚款的行政处罚,依照下列规定决定:(一)对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员罚款的行政处罚,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决定;(二)对发生重大事故的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员罚款的行政处罚,由省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决定;(三)对发生较大事故的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员罚款的行政处罚,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决定;(四)对发生一般事故的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员罚款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决定。上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指定下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第七条对煤矿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员处以罚款的行政处罚,依照下列规定执行:(一)对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煤矿及其有关责任人员罚款的行政处罚,由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决定;(二)对发生重大事故和较大事故的煤矿及其有关责任人员罚款的行政处罚,由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决定;(三)对发生一般事故的煤矿及其有关责任人员罚款的行政处罚,由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所属分局决定。上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可以指定下一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第八条特别重大事故以下等级事故,事故发生地与事故发生单位所在地不在同一个县级以上行政区域的,由事故发生地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依照本规定第六条或者第七条规定的权限实施行政处罚。第九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员实施罚款的行政处罚,依照《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规定的程序执行。第十条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员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第十一条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有《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六条、《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的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在事故发生后不立即组织事故抢救的,处上一年年收入100%的罚款;(二)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迟报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60%至80%的罚款;漏报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40%至60%的罚款;(三)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的,处上一年年收入80%至100%的罚款。第十二条事故发生单位有《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行为之一的,依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的通知》(安监总政法〔2010〕137号)等规定给予罚款。第十三条事故发生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有《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六条、《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的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伪造、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或者转移、隐匿资金、财产、销毁有关证据、资料,或者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或者在事故调查中作伪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处上一年年收入80%至90%的罚款;(二)谎报、瞒报事故或者事故发生后逃匿的,处上一年年收入100%的罚款。第十四条事故发生单位对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3人以上10人以下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3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一般事故负有责任的,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事故发生单位有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且有谎报或者瞒报事故情节的,处50万元的罚款。第十五条事故发生单位对较大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造成3人以上6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3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3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处50万元以上70万元以下的罚款;(二)造成6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3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3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处7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事故发生单位对较大事故发生负有责任且有谎报或者瞒报情节的,处100万元的罚款。第十六条事故发生单位对重大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造成10人以上15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7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7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处10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的罚款;(二)造成15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7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7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处3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事故发生单位对重大事故发生负有责任且有谎报或者瞒报情节的,处500万元的罚款。第十七条事故发生单位对特别重大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造成30人以上40人以下死亡,或者100人以上120人以下重伤,或者1亿元以上1.2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处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罚款;(二)造成40人以上50人以下死亡,或者120人以上150人以下重伤,或者1.2亿元以上1.5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处1000万元以上1500万元以下的罚款;(三)造成50人以上死亡,或者150人以上重伤,或者1.5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处15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的罚款。事故发生单位对特别重大事故发生负有责任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2000万元的罚款:(一)谎报特别重大事故的;(二)瞒报特别重大事故的;(三)未依法取得有关行政审批或者证照擅自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四)拒绝、阻碍行政执法的;(五)拒不执行有关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相关设备或者设施的行政执法指令的;(六)明知存在事故隐患,仍然进行生产经营活动的;(七)一年内已经发生2起以上较大事故,或者1起重大以上事故,再次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八)地下矿山负责人未按照规定带班下井的。第十八条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事故发生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30%的罚款;(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40%的罚款;(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60%的罚款;(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80%的罚款。第十九条个人经营的投资人未依照《安全生产法》的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依照下列规定对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二十条违反《条例》和本规定,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员有两种以上应当处以罚款的行为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分别裁量,合并作出处罚决定。第二十一条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其他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员处以罚款的行政处罚,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是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制定本法。法律客观:《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条根据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事故一般分为以下等级:(一)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三)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四)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2023-08-27 21:27:371

校园安全事故原因有哪些

  目前中小学校园安全事故时有发生,校园安全问题已经成为社会关注的 热点 问题,校园安全管理也面临着新的挑战。中小学校园安全事故的出现有各种原因,下面就由我告诉大家中小学校园安全事故的原因吧!   中小学校园安全事故的原因   学校是学生学习和生活的主要场所,人群高度密集。中小学生正处在身心发展的重要阶段,个体认知和防范能力都比较弱,是最容易受到伤害的群体。整体看来,引发中小学校园危机事件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既有社会整体环境的负面影响,又有校园自身的管理疏漏和学生个体的心理原因,是多种因素相互作用的结果。   1.社会原因   (1)社会矛盾的激化   学校是社会大系统的有机组成部分,学校的 教育 教学和管理离不开社会因素的影响和制约。近些年,各类社会矛盾和阶层矛盾日益增多,一些不法份子和激进份子将罪恶投向了防范能力最弱的在校中小学生,中小学校成了他们厌世泄愤的重要场所。据统计,2010年4~5月,国内连续发生6起针对小学生和幼儿的杀戮犯罪行为,造成18人死亡,80多人受伤。通过调查发现,采取暴力举动的这些不法分子多数处于社会生活的底层,经济基础和社会关系薄弱,面对社会不公、弱势歧视等现象时受到委屈和凌辱,便将这种社会愤恨发泄到他人身上,发泄到防御能力最弱的孩子身上。   (2)不良 家庭教育 的影响   家庭是社会的基本“细胞”,是未成年人的启蒙学校。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第一任老师,也是相处时间最长、关系最密切、影响最大的老师。未成年人的道德品行、情操、信仰、习惯以及行为的养成等与家庭有着密切的关系。家长的管教方式、家庭的环境氛围等往往是影响未成年人不良习气的首要原因。不良家庭教育如过度溺爱、骄纵无度、任意打骂、放任自流等方式将直接影响孩子的品德和行为。以往社会调查显示,校园暴力事件的制造者多数是出自于这样的家庭,特别是出自于不完整家庭,如单亲、离异和再婚家庭等。在这样家庭环境中成长的孩子,容易形成非健全的人格特征,容易受社会不良人员的影响而走上歧途。   (3)大众传媒的伪科学传播   信息社会,电视、报刊、广播、网络等大众媒介手段已经成为联系社会各方的重要纽带,但大众传媒是一把双刃剑,它既能传播真、善、美,又可以传播假、恶、丑。换句话说,大众传媒在发挥积极效用的同时,也在向师生们传达种种不良信息,影响那些不谙世事的未成年学生。如网络世界中的杀戮、情爱、暴力、争斗等不适合中小学生观看的内容还普遍存在。由于没有较强的自控和分辨能力,中小学生很容易受到这些不良媒体信息的影响而无法自拔,产生过激和违法犯罪行为。   (4)安全法规的疏漏   中小学校园安全事故中,最难解决的就是责任划分的问题。目前,国外关于校园安全立法的理论和实践已经比较成熟,并且成效较大,具有较强的法律效力。而我国关于校园安全问题的立法工作还不成熟,仅有《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和《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两项部门规章针对此问题进行解释和说明,对不同情况下的学生伤害事故进行了大体上的责任划分,对一些具体细节问题并未作出明确的限制和界定,责任划分模糊,法律效力不强。   2.学校原因   (1)安全防范意识薄弱   校园安全如同交通安全一样,不应该也不能出问题,一旦出问题就可能是涉及人身安全的问题。一些学校管理者由于缺乏必要的 法律知识 和安全防范意识,对师生安全和校园安全关注不够。有些学校管理者甚至认为,学校只要不出大事就可以,对学校的安全保卫工作缺乏有力的监督和保障,致使一些原本可能避免的校园伤害案件不断发生。另外,部分专任教师也缺乏安全防范意识,把主要精力集中在学习成绩上,对学生身心异常、班级隐患等缺乏预警意识,没有保持高度的责任感,增加了校园安全事故发生的机会。   (2)安全管理工作不到位   安全管理不能只停留在口头和表面上,应该落实到位。当前,绝大多数学校在安全管理方面还存在很大的疏忽和纰漏,这是校园事故频繁发生的主要诱因。如一些学校教育教学设施存在着明显的不安全隐患,教学设备陈旧老化,不符合国家的基本安全标准;学校校舍、门卫管理制度不严;校园食堂卫生不达标,管理混乱;学校校内外交通不畅,危险隐患多等等。这些管理工作中的疏漏,对校园安全事故的发生起到了助推作用。   (3) 安全教育 工作滞后   很多学校安全保护意识缺乏,安全制度不健全,安全管理出纰漏的同时,更缺乏对师生及时必要的安全教育。一些学校往往是出了事情才会想到要对师生主体进行安全教育和预防演习,殊不知为时已晚,犹如亡羊补牢,收效甚微。更有些学校打着安全教育的幌子以蒙蔽上级教育主管部门的监督和检查,待检查结束后即不管不问、放任自流,存在侥幸心理,为校园安全事故的产生埋下了较大隐患。   3.学生个体原因   (1)生理发育不成熟,易受伤   学生是校园的主体,是教育教学的主要对象。中小学生均是未成年人,其生理和心理发育均不成熟,难以抵抗外界的诱惑和危机。从生理学上来看,中小学生处于生理发育关键期,各部分器官和组织发育不成熟不完善,极易受到外界的伤害。尤其是小学生,骨化尚未完全,骨骼的弹性大而硬度小,外力或运动不当时容易出现脱臼和变形。另外,小学生肌肉纤维比较细,力量和耐力较差,运动强度太大易导致肌肉损伤。如2009年4月17日,张家口一小学生上体育课时,被废旧汽车轮胎做的体育器材砸伤,右小腿骨折;2008年10月14日,成都市某小学学生在不符合法定标准的跑道上跑步,造成9级伤残。   (2)情绪波动大,易冲动   小学生情绪容易冲动,情感和行为多随环境的变化而变化。虽然在自控能力上小学生较之幼儿有了进步,但仍然较差,容易受到他人的影响和暗示,产生模仿行为。如2011年4月26日,福建南安某小学学生模仿电影情节活活将同班同学打死。初中阶段是学生个性发展的重要时期,俗称“心理断乳期”。这个阶段的学生内心世界比较单纯,想法幼稚,但情绪和行为的两极性表现非常突出。他们既可以全身心地冲锋在前做好事,也可以不顾一切地做坏事,感情波动较大,极易受到周围不良思想和行为的影响。如2011年3月28日,包头某中学学生因“三角恋情”发生群体打架斗殴事件,造成1名学生重伤;2010年11月16日,琼海市某中学一女生因生活琐事遭室友群殴,事件性质恶劣。   (3)抗挫折能力差,易偏激   中小学生处在身心发展的关键时期,在面临各种困难和问题时,其心理承受能力存在明显的差异。有些孩子抗挫折能力较差,遇到问题悲观沮丧、意志消沉,心情压抑,不愿与他人沟通倾诉,长此以往便会形成巨大的心理障碍,当无法释放时就会采取过激的甚至是违法犯罪的行为。据北京大学 儿童 青少年卫生研究所的一项全国性调查显示,中学生平均5个人中就有1个曾经考虑过自杀,占样本总数的20.4%,而为自杀作过计划的占6.5%。其中,女生比例高于男生,高年级比例高于低年级。可见,中小学生心理脆弱,经不起挫折,轻者自暴自弃,重者就可能选择轻生,行为偏激。   (4)性格未定型,易自卑   中小学生思想单纯,对什么是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幸福观和友谊观等还缺乏全面的认识。他们精力很充沛,愿意去从事自己喜欢做的事情,但性格上还没有最终定型,处于活动和变化期,可塑性较大。他们希望得到他人的尊重和赞许,很在乎别人对自己的评价。尤其是一些出自单亲家庭的孩子,自尊心较强,这样的家庭出身往往让他们背负着较大的心理包袱。他们害怕被人看不起,不愿与他人提起自己的家庭,性格内向,长期压抑和封闭自己,容易形成自卑心理,产生心理疾患,导致不良行为的发生。   防范中小学校园安全事故的建议   引发中小学校园安全事故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忽视其中哪一方面,中小学校园安全都会受到威胁。为此,《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提出要“深入开展平安校园、文明校园、绿色校园、和谐校园创建活动。加强师生安全教育和学校安全管理,提高预防灾害、应急避险和防范违法犯罪活动的能力”。这也是从国家制度层面给我们广大教育工作者敲响了警钟,要时刻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确保学校教育教学顺利、有序地开展。   1.构建社会安全网络   中小学生属于未成年人,保护其身心健康和安全,不仅仅是学校的事情,更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在国外,很多国家将校园安全事故列为“国家责任”,如在韩国,校园安全事故是国家和地方自治团体的财政预算依据,校园安全事故的预防和补偿属于公共 保险 范围;在日本,内阁政府为帮助学校安装监控和报警设备,以特别交付税的形式拨付补助经费。可见,保障校园安全是一项艰巨且长期的工作,需要全社会、家庭和学校的通力合作。社会各界要充分认识校园安全的重要性,积极开展社会安全教育,宣传安全和法律知识,共同构建社会安全网络,以最大限度地降低校园安全事故发生的几率,保障校园安定。   2.完善校园安全管理制度   中小学管理者应该时刻保持“安全第一”的思想和观念,做到防微杜渐,防患于未然。为了有效防止校园安全事故的发生,应首先建立和完善校内安全管理制度,如教室安全管理制度、安全值班巡查制度、门卫安全管理制度、学生人身安全管理制度、校园公共活动场所安全管理制度、易燃易爆等危险品的管理和使用制度、安全教育培训制度、校园机动车安全管理制度等。各中小学校可以根据本校的具体实际,制定相应的管理 措施 和 实施方案 ,定期排查校园安全隐患,确保师生的生命、财产安全。   3.加强师生安全教育工作   学校教育的根本任务是教书育人,校园安全工作也应以育人为根本目标。学校要高度重视师生的安全教育工作,将防范事故上升到生命安全教育的高度,培养师生珍惜生命、善待生命的意识,增强其自我保护、防范的能力,以远离和抵御各种危险。学校要定期开展安全教育活动,如安全防范教育、交通安全教育、消防安全教育等,让师生充分认识安全教育的重要性,让 安全知识 深入人心;要组织开展全校性的应急疏散演练,防灾、防火和防震演习,提高师生应对和处理事故的能力;教师要特别关注有异常表现的学生,要及时与家长沟通和联系,化解矛盾和纠纷。通过系列校园安全教育活动,培养师生的安全意识和应变能力,保证校园师生的人身安全。   4.健全校园安全立法   关于校园安全立法的理论和实践,国外已经比较成熟和完善。我国目前仅有两项部门 规章制度 对校园安全事故作出说明和解释,法律效力还有待进一步提高。事实上,用法律手段来规范社会、学校和家庭在校园事故中的责任和义务,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是校园安全得以维护的法律保障。当前,我国迫切需要出台专门为校园安全事故作出详细规定和责任归属的法律,以公正合理地处理各类校园伤害案件。同时,利用法律手段,督促和要求学校及受教育者家庭履行各自的职责和义务,保证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和人身权利。   综上所述,校园安全责任重大,不可忽视。校园安全工作应时刻遵循“以人为本、安全第一”的方针,着眼于校园安全隐患的排查,严防校园安全事故的发生,保障学校教育教学工作的有序开展,保障中小学生的生命和财产安全,让他们远离危险,远离伤害。   中小学生校园安全事故应对措施   据调查显示,我国中小学生因溺水、食物中毒、建筑物倒塌等意外死亡的,平均每天有40多人,相当于每天有一个班的学生消失! 校园意外伤害毫不留情地成为威胁青少年安全的“头号杀手”。那么如何防止校园安全事故不再发生呢?   一、创造安全的外部环境。   中小学生的安全是社会的系统工程。学校和家庭不可能承担其所有的监护责任,还需要整个社会的关注,从每个细节做起。   1、建立“三位一体”的联控联防长效机制,形成学校、社会、家庭共同参与的青少年安全防护体系。比如,公安、交通、工商、卫生防疫与教育部门共同维护学校及周边地区的治安消防、交通、市场经营秩序和食品卫生安全,消除各种隐患,时刻关注孩子们的健康成长环境。深入开展校园周边治安秩序整治工作,严厉打击盗窃、敲诈、抢劫师生财物、侵害师生人身安全的各类违法犯罪活动,应主动和公安机关联系,聘请公安民警为学校的法制校长和校外辅导员,通过法制讲座,结合实际案例进行分析,增强学生的安全防范意识,帮助和指导学校落实各项安全防范措施,健全和完善校园周边的安全防范机制。发生学生被敲诈后,应主动和派出所联系,在重点路段、部位和地区要求加强警力巡逻,防止拦路抢劫、勒索和伤害学生案件的发生。在学校附近的十字、丁字路口应设立减速标志和警示标志,减少交通事故的发生。加强和社区的联系。只有建立和完善了联控联防的长效管理机制,才能确保校园的安定稳定,优化育人环境。   2、建立社会保险,转嫁风险责任,使损害赔偿社会化,是解决当前学校事故损害赔偿的一剂良方。西方国家的实践已经证明了这一点。我国上海市也已经实行。上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了《上海市中小学校学生伤害事故处理条例(草案)》。《条例》明确规定:中小学校在学生伤害事故中承担过错责任,学校以投保责任事故的方式,对受伤害学生进行赔偿。这部全国尚属首创的地方性法规的通过标志着上海在校园事故处理中探索出了建立学校责任保险制度,让保险公司介入理赔,实现理赔市场化的一条新路,在全国具有示范意义。   二、增强责任意识和危机意识,加强安全教育。   1、增强责任意识和危机意识:学校领导应本着对党的教育事业,对学生负责的态度,从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维护社会稳定,政治稳定的高度出发,增强抓好学校安全的使命感、责任感。严格执行学校安全工作规定,讲安全、抓安全,将事故消灭在萌芽状态之中。学校领导对教师、学生乃至家长均要加强安全教育。掌握一些突发事件来临时求生的 方法 。要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季节、地域、环境等不同特点选择重点内容,有针对性地进行安全预防教育,使师生接受比较系统的防溺水、防交通事故、防食物中毒、防突发事件等安全知识的教育。   2、加强安全教育:学校安全教育应以学生为主,同时对教职员工开展教育。   安全管理重点在于预防,重视和加强中小学学生及教职员工的安全教育,增强安全防范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是有效降低事故率,保障学生安全的重要手段。要根据学生的年龄、年级特点,环境、季节特点及有关规律适时进行防盗,防火、防病、防伤害等方面的教育。要善于利用与学生紧密相关的事例教育学生,从中吸取教训,培养学生的安全意识,提高学生的安全素质。   (1)加强风险教育。根据学生年龄小、认识水平低、风险意识差的特点,加强对学生特别是低年级学生的风险教育,使学生对社会上存在的一般危险有基本的认识,具备一定的风险识别能力,如:闯红灯的危险后果、实验室不遵守操作规程的严重后果,受骗遭抢的危险等,避免因缺少对危险后果的认识而酿成意外事故。   (2)加强防范救护教育。对学生进行安全防范和自我救护教育时,要着力培养学生在紧急情况下的自救能力和处理问题能力,确保在发生事故时不至于手足无措,能够采取合理而有效的救护手段。这不仅是学校安全工作的需要,也是全面提高学生综合素质的基本要求。   (3)加强心理健康教育。教育学生注意保持健康的心理状态,帮助学生克服因各种原因造成的心理障碍,避免因心理原因引发突发事故。要创新心理健康教育的方式方法,提高学生的信赖度。在潜移默化的过程中让学生接受心理健康教育。
2023-08-27 21:27:441

一般安全生产事故

法律主观:安全生产事故 分类 1、安全生产事故分类的一般方法和原则 安全生产事故分类的一般方法有两种:1、经验式的实用主义的上行分类方法,由基本事件归类到事件的方法。2、演绎的逻辑下行分类方法,由事件按规则逻辑演绎到基本事件的方法。 对安全生产事故分类采用何种方法,要视表述和研究对象的情况而定,一般遵守以下原则:1、最大表征事故信息原则。2、类别互斥原则。3、有序化原则。4、表征清晰原则。 2、安全生产事故的分类 (1)下行分类 一般可以把安全生产事故分为 生产安全事故 和非生产安全事故。 生产安全事故分为,伤亡事故,设备安全事故,质量安全事故,环境污染事故,职业危害事故,其它安全事故等。 非生产安全事故分为,盗窃事故,人为破坏事故,其它事故等。 建筑工程事故,交通事故,工业事故,农业事故,林业事故,渔业事故,商贸服务业事故,教育安全事故,医药卫生安全事故,食品安全事故,电力安全事故,矿业安全事故,信息安全事故,核安全事故等。 按事故严重程度分类或分级: (工业生产)一般事故,重大事故,特别重大事故; (道路交通)轻微事故,一般事故,重大事故,特大事故,特别重大事故; (水上交通)小事故,一般事故,大事故,重大事故; (铁路交通)一般事故,险性事故,大事故,重大事故,特别重大事故; (建设工程)一级、二级、***、四级事故。 等等。 自然灾害,自然事故,技术事故,责任事故。 按经济损失大小分类: 一般损失事故:经济损失小于1万元的事故。 较大损失事故:经济损失大于1万元(含1万元)但小于10万元的事故。 重大损失事故:经济损失大于10万元(含10万元)但小于100万元的事故。 特大损失事故:经济损失大于100万元(含100万元)的事故。 按人员伤亡情况分类:轻伤事故、重伤事故、死亡事故和重大死亡事故 (2)上行分类 按事故原因分类(20类) 按伤害部位分类 按有害因素分类 按不安全状态分类 按不安全行为分类 (3)一些伤亡事故分类规定 国务院1991年10月发布的《企业 职工伤亡事故 报告和处理规定》 根据国务院1991年10月发布的《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生产安全事故中的职工人身伤亡事故,分为轻伤事故、重伤事故、死亡事故和重大死亡事故。 在原劳动部办公厅1993年9月印发的《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统计问题解答》中,将“轻伤事故”事故定义为“一次事故中只发生轻伤的事故”,“轻伤是指造成职工肢体伤残,或者某些器官功能性或器质性轻度损伤,表现为劳动能力轻度或暂时丧失的伤害。一般指受伤职工歇工在一个工作日以上,但够不上重伤者。将“重伤事故”定义为“一次事故中发生重伤(包括伴有轻伤),无死亡的事故”;“重伤是指造成职工肢体残缺或视觉、听觉等器官受到严重损伤,一般能引起人体长期存在功能障碍,或者劳动能力有重大损失的伤害。将“死亡事故”定义为“一次事故中死亡职工l-2人的事故”;将“重大死亡事故”定义为“一次事故中死亡3人以上(含3人)的事故。在原国家技术监督局1994年发布的《职业安全卫生术语》(GB/T15236-94)中,重大死亡事故定义为一次事故死亡3-9人的事故,特大死亡事故定义为一次事故死亡10人以上的事故。 国务院1989年3月发布的《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中规定:“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特别重大人身伤亡或者巨大经济损失以及性质特别严重、产生重大影响的事故。在劳动部1990年3月印发的关于对《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有关条文解释中,将“特别重大事故”解释为包括民航客机发生的机毁人亡(死亡40人以上)的事故;铁路、水运、矿山、水利、电力等发生的一次死亡50人以上或者一次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的事故;公路或其他发生一次死亡30人以上读者直接经济损失在500万元以上的事故等。法律客观:《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条 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条 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条 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
2023-08-27 21:28:271

特大事故是指造成多少人死亡

法律分析:造成人员伤亡30人以上死亡、一亿元以上的经济损失或者100人以上重伤的就是特大安全事故1、事故:一般是指造成死亡、疾病、伤害、损坏或者其他损失的意外情况。2、安全事故:是指生产经营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包括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活动)中突然发生的,伤害人身安全和健康,或者损坏设备设施,或者造成经济损失的,导致原生产经营活动(包括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活动)暂时中止或永远终止的意外事件。3、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条,直接经济损失,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29死亡,或者50-99人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法律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条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事故一般分为以下等级:(一)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三)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四)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事故等级划分的补充性规定。
2023-08-27 21:28:491

发生重大安全事故在多长时间里必须上报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第九条 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第十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依照下列规定上报事故情况,并通知公安机关、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工会和人民检察院:  (一)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逐级上报至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  (二)较大事故逐级上报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  (三)一般事故上报至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依照前款规定上报事故情况,应当同时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以及省级人民政府接到发生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的报告后,应当立即报告国务院。  必要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可以越级上报事故情况。  第十一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逐级上报事故情况,每级上报的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  第十二条 报告事故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二)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  (三)事故的简要经过;  (四)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五)已经采取的措施;  (六)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第十三条 事故报告后出现新情况的,应当及时补报。  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道路交通事故、火灾事故自发生之日起7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  第十四条 事故发生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启动事故相应应急预案,或者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第十五条 事故发生地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其负责人应当立即赶赴事故现场,组织事故救援。
2023-08-27 21:29:007

什么叫重大人身安全事故?

工业园高频头刚回来多久呀看哈哈哈啥
2023-08-27 21:29:194

安全事故的分类

(一)普通生产安全事故的等级划分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条的有关规定,生产安全事故一般分为以下四个等级: 1.特别重大事故 (1)一次造成30人以上(含30人)死亡; (2)一次造成100人以上(含100人)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 (3)一次造成1亿元以上(含1亿元)直接经济损失。 2.重大事故 (1)一次造成1O~29人死亡; (2)一次造成50~99人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 (3)一次造成5000万元~1亿元直接经济损失。 3.较大事故 (1)一次造成3~9人死亡; (2)一次造成10~49人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 (3)一次造成1000万元~5000万元直接经济损失。 4.一般事故 (1)一次造成1~2人死亡; (2)一次造成1~9人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 (3)一次造成100万元~1000万元直接经济损失。 需要说明的是,《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在规定事故一般分为上述四个等级的同时,也规定针对一些行业或者领域事故的实际情况,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事故等级划分的补充性规定。这样规定,体现了原则性和灵活性的统一,符合实际情况。 生产安全事故等级:是指根据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严重程度划分的事故等级。这种事故等级的划分,主要是为了便于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的分级管理。长期以来,我们一直把事故分成若干等级,并根据不同等级事故规定不同的报告和调查处理程序要求。但不同时期和不同行业对事故等级的划分有不同的分级办法,如1986年颁布的国家标准《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GB 6442——1986)将一次死亡三人以上事故定为特大事故,将一次死亡1~2人事故定为重大伤亡事故。而后来我们在实际工作中,一般将一次死亡3~9人的事故称之为重大事故,把一次死亡10~29人的事故称之为特大事故,把一次死亡30人以上事故称之为特别重大事故。由此可见,过去对事故等级划分有些混乱。为统一生产安全事故分级标准,《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根据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严重程度,明确规定了生产安全事故分级标准,这是在国家行政法规中第一次明确规定生产安全事故分级标准,是目前我国最权威的事故分级标准。此外,有关法规和交通运输安全管理的部门规章也有一些特殊的事故等级划分办法。
2023-08-27 21:29:271

什么是安全生产事故隐患?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定义为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 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 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事故隐患是指作业场所、设备及设施的不安全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是引发安全事故的直接原因。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可能导致重大人身伤亡或者重大经济损失的事故隐患,加强对重大事故隐患的控制管理,对于预防特大安全事故有重要的意义。1995年原劳动部颁布了《重大事故隐患管理规定》,对重大事故隐患的评估、组织管理、整改等要求作了具体规定。事故隐患是指人的活动场所、设备及设施的不安全状态,或者由于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而可能导致人身伤害或者经济损失的潜在危险。扩展资料:安全生产事故分四级:一般事故隐患:可能造成3人(不含3人)以下死亡,或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不含)以下。较大事故隐患:可能造成3人以上10人(不含10人)以下死亡,或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500万元(不含)以下。重大事故隐患:可能造成10人以上50人(不含10人)以下死亡,或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1000万元(不含)以下。特大事故隐患:可能造成50人以上死亡,或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安全生产隐患参考资料来源:人民网-安全生产意识淡薄是安全生产事故最大的隐患
2023-08-27 21:29:371

安全事故划分为四个等级

法律分析:安全生产事故分为四个等级,分别为: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和Ⅳ级(一般)法律依据: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条规定:安全生产事故灾难按照其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情况,一般分为四级: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和Ⅳ级(一般)。法律分析:安全生产事故分为四个等级,分别为: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和Ⅳ级(一般)法律依据: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条规定:安全生产事故灾难按照其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情况,一般分为四级: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和Ⅳ级(一般)。
2023-08-27 21:30:041

安全生产重大隐患怎么处罚

一、安全生产重大隐患怎么处罚1、对于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单位,如果排查前或者排查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撤离作业人员,责令停产停业。安全隐患排查后,经审批才能恢复生产。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五条 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开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行使以下职权:(一)进入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检查,调阅有关资料,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二)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对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三)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当责令立即排除,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后,经审查同意,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二、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罪等级划分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生产安全事故一般分为四个等级,它是根据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分类的。即:1、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2、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3、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4、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2023-08-27 21:30:291

较大事故处罚标准

一、较大事故处罚标准有哪些1、较大事故处罚标准,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1)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2)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五百万元以上一千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一千万元以上二千万元以下的罚款。二、安全生产事故构成要件有哪些安全生产事故构成要件具体如下:1、客体要件,重大责任事故罪的对象是人身和财产。2、客观要件,重大责任事故罪的行为是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规定。这里的违反有关安全管理规定,是指违反有关生产安全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
2023-08-27 21:30:581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生产责任书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生产责任书(通用6篇)   现如今,责任书起到的作用越来越大,责任书可以更好地明确我们的责任。拟定责任书的注意事项有许多,你确定会写吗?以下是我为大家整理的特种作业人员安全生产责任书(通用6篇),仅供参考,欢迎大家阅读。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生产责任书1   为了确保安全使用特种设备,防止和减少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保障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利益,确保社会稳定,促进区域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与xx单位签订本目标责任书。   一、单位法人代表(负责人)职责:   1、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法人代表(负责人)为本单位的第一安全责任人,对本单位特种设备的安全全面负责。   2、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接受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法进行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和日常安全检查。   二、具体要求:   1、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并按照要求,对本单位特种设备安全工作进行监督与管理,防止和减少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   2、将特种设备安全工作列入本单位的重要议事日程,定期召开特种设备安全工作会议,听取有关部门对特种设备安全使用情况的汇报,研究防范特种设备事故隐患工作,及时解决特种设备安全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3、建立本单位特种设备安全工作责任体系和组织管理网络,设置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兼职)安全管理人员,层层落实责任制,签订特种设备安全管理目标责任书。   4、建立健全本单位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事故应急措施和救援预案,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   5、按照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的定期检验要求,在用特种设备必须在安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1个月向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提出定期检验要求,保证不使用未经检验和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   6、负责做好每月一次特种设备安全检查,并做好记录。对特种设备进行日常维护保养,发现异常情况及时处理解决,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7、配备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定期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进行特种设备安全教育和培训,保证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具备必备的特种设备安全作业知识;特种设备作业人员需取得国家统一格式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书方可从事相应的作业和管理工作。   8、发生特种设备事故必须及时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护好事故现场,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和乡安全办汇报,不得瞒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配合有关部门查清事故原因,积极落实整改措施并接受有关部门处理。   9、本年度内,确保不发生特种设备重特大安全事故和有重大影响的安全事故。   责任人:xxx   20xx年xx月xx日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生产责任书2   甲方:XXX(法定代表人)   乙方:XXX(安全技术部负责人)   责任目标   为进一步加强企业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消除事故隐患,预防事故的发生,确保人身和资产安全,保障生产和经营活动的正常进行。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由甲方与乙方签订特种设备安全管理责任书。   双方职责   一、甲方(法定代表人)代表企业,必须建立相应的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落实专职特种设备管理人员,甲方对本单位的特种设备工作全面负责。   二、甲方必须制订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及各车间的特种设备操作规程,对本公司使用的所有特种设备进行注册登记及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必须进行培训,取得资格证后才能上岗,并制订相应的安全操作规程,定期对各设备、容器进行检查,确保能正常运行。   三、按国家有关规定,甲方要保证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配置适量的消防设施、消防器材、安全生产防护装置等,并要定期维修,确保设施器材与装置完好。   四、乙方,要带头严格执行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公司一切的安全规章制度及生产车间安全操作规程等;   五、作为特种设备的一线管理者,乙方必须在思想上保持高度警惕,每天要定时巡查本生产车间,督促各车间工人执行公司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及相应的操作规程,发现违章操作立即指正,发现事故隐患,及时处理。   六、乙方要对公司的特种设备管理献计献策,提出合理建议和意见,并积极与监督部门沟通,提高管理水平,确保企业的安全生产。   七、乙方绝对不能向上隐瞒厂内发生的特种设备安全事故。   考核与奖惩   公司规定一般情况对职能部门负责人进行季度考核和年考核,若本公司一季度内未发生特种设备事故,对该负责人发奖金,作为季安全生产奖;一年内未发生特种设备事故,则奖励年度安全生产奖。若一季度内发生一起一般性事故,扣除安全技术部负责人季度奖并进行检讨总结、留岗试用;发生两起事故,撤销职务,扣除年终奖金,并视事故的影响程度追究相应的其他责任!   本责任书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签字后生效。   甲方:乙方:   日期:20XX年XX月XX日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生产责任书3   为强化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全面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认真贯彻《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有效预防特种设备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保障公司财产和职工生命安全,结合公司安全生产实际,特签订本目标管理责任书。   一、特种设备安全生产控制目标:   1、特种设备人身伤害、火灾、交通等各类事故为零;   2、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率达到100%、注册登记率达到100%、定检率达到100%、隐患整改率达到100%。   二、特种设备使用单位主要责任:   1、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周文科为本单位的安全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特种设备的安全全面负责。   2、建立本单位特种设备安全工作责任体系和组织管理网络,成立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配备周文科为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建立健全特种设备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作业规程、作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制度、安全检查、隐患整改等安全管理制度。   3、贯彻落实《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加强本单位特种设备事故预防管理,定期组织特种设备安全检查(每月至少一次),对发现的问题和存在的事故隐患或不安全因素,及时制定防范措施,落实整改责任和期限,消除事故隐患;重大隐患要采取有效防范措施并及时报告;确保事故隐患整改率达到100%。   4、加强对特种设备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安全知识和岗位技能培训,按照规定作业人员经过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培训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资质证书,确保本单位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率达到100%。   5、采购和使用具有制造资质企业生产的设备,核对特种设备的设计文件、制造单位、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和使用维护说明、监督检验以及安装技术等文件,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   6、及时、主动向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申报特种设备注册登记事项,确保本单位特种设备注册登记率达到100%。   7、按照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的定期检验要求,对本单位在用特种设备制定年度检验检测计划,必须在安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1个月向有资质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申请检验检测,保证不使用未经检验和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确保本单位特种设备定检率达到100%,对在检测中提出的问题及时落实整改。   8、按规定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对特种设备进行安装、检修,并加强特种设备日常点检、维护和保养,并健全以下记录:   (1)特种设备日常点检、运行、检修记录;   (2)特种设备隐患排查整改记录;   (3)特种设备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臵、测量调控装臵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的日常检查、保养记录;   (4)特种设备运行故障及事故管理记录。   9、结合实际,制定本单位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相应事故应急救援队伍,配备必要的救援装备和器材,并定期(每年至少一次)组织应急救援预案的演练。   10、发生特种设备事故,必须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护好事故现场,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及时向公司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不得瞒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并积极配合有关部门查清事故原因,落实整改措施,接受公司及上级主管部门处理。   11、保证必要的安全投入,对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无改造、维修价值或者超过安全技术规范规定使用年限的特种设备,应当及时报废并办理注销手续。   三、考核:   由公司组织对责任人(单位)指标完成情况和工作情况进行日常、年度检查考核;对由于工作失职,不履行责任,导致发生安全事故的责任人,依据公司有关规定对责任人给予考核,构成犯罪的责任人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四、附则:   本责任书一式两份,签字双方各执一份。   责任人签字:XX   签订日期:XX年XX月XX日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生产责任书4   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以及《山东省重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规定》,为进一步加强特种设备的监督管理工作,以实现杜绝特大事故、遏制重大事故、防止严重事故、减少一般事故的目标,落实安全管理责任制,特签订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与监督工作责任书。   一、责任主体   特种设备的使用单位是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责任的主体。各主体的法定代表人是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特种设备的负责人是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直接责任人。   二、责任内容   严格执行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保证特种设备的安全使用。   1、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必须经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国家统一格式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书,持证上岗;   2、建立、健全和落实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制度,组织开展经常性、实用性的安全教育和培训工作;   3、按《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三章第二十六条的规定,落实和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对在用特种设备进行经常性日常维护保养,并定期自行检查;   4、落实在用特种设备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的.定期检验、校验和维修计划,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   5、实施特种设备的事故应急处理措施和救援预案;   三、责任追究   对违反责任内容的行为,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实施处罚。   四、其他事项   1、凡属重特大危险源的新增设备,应同时按重特大危险源设备的规定进行管理;   2、本责任书一式二份,特种设备使用单位与操作维修人员各一份,以备监督检查和考核。   xxx   20xx年1月20日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生产责任书5   为了加强夜明珠钢材市场内特种设备使用的安全管理,杜绝重大机电、安全事故的发生,确保公司和广大客户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公司下发的《机电设备管理办法》之规定,特制定本安全责任书,由我公司与在公司辖区范围内从事特种设备使用的经营客户签订,并共同遵守。   一、凡与我公司签订经营合同,并在我公司辖区范围内从事特种设备使用(特种设备指压力容器、起重机械、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客户,必须严格遵守国家《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及行业有关规定规章制度,并接受公司生产安全保障部的检查和监督。   二、经营客户所使用的特种设备,应当附有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修说明、监督检验证明等文件,同时上报公司机电物资部备案。   三、经营客户在申请架设特种设备前,必须报公司审批,同时签订特种设备管理使用合同及特种设备使用安全责任书。特种设备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应当主动向市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所申请登记,登记合格标志应当置于或者附着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   四、经营客户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定期检验,在安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1个月主动向市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所提出定期检验要求,按规定进行检验,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责令该特种设备退场。所报检验特种设备在取得市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所检验合格报告后上报公司机电物资部备案。   五、使用特种设备的经营客户所聘请的特种设备操作和装卸作业人员,必须持有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或同等机构)培训合格所发放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否则严禁聘用,经营客户应主动将所聘人员的作业资格证上报公司生产安全保障部备案。   六、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在作业中应当严格执行特种设备的操作规程和有关的安全规章制度,禁止使用存在安全隐患的设备。   七、凡与我公司签订经营合同并且使用特种设备的客户必须遵守上述责任书之规定,如有违反擅自架设特种设备或不经过检验继续使用着,我公司可单方面解除与其签订的所有经营合同,同时责令退场。   八、凡与我公司签订经营合同并且使用特种设备的客户在合同期内因违反本责任书规定所发生一切机电、安全、人身伤亡事故我公司概不负责,不承担任何连带责任。   甲方代表:   乙方代表:   签订时间: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生产责任书6   目标方:   责任方:   为加强公司特种设备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落实安全生产责任,防止和减少特种设备安全责任事故,保障职工生命财产安全,根据特种设备有关管理条例规定,特签订本目标责任书:   一、对公司特种设备工作负全面管理责任,贯彻执行《特种设备安全检察条例》及公司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   二、建立、健全部门级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三、明确各车间、班组及岗位人员特种设备安全岗位职责及操作规程,并定期检查考核;对在生产过程中特种设备使用规范有序的车间、班组及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违规操作、忽视安全生产的车间、班组及个人给予批评和处罚;   四、组织并参与特种设备事故调查,对造成事故的责任人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同时将处理决定送公司安全环保部;   五、定期进行特种设备的隐患排查,对查出的事故隐患,必须限期采取措施予以整改排除,如无能力排除,立即报公司处理;   六、制定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定期组织演练并予以评价和持续改进;   七、负责对车间主任、班组长及特种设备岗位操作人员进行相关知识的教育和培训;   八、建立特种设备保养维护台账及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根据特种设备的校检规定定期向安全环保部申请报检特种设备,不使用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   九、本目标责任书作为XX年年度安全生产目标责任的考核依据之一。   目标方:   责任方:   签订日期: ;
2023-08-27 21:31:251

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死亡人数标准

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死亡人数的判断标准如下:1、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2、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3、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有哪些容易引发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如下:1、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依法经考核合格;2、特种作业人员未持证上岗;3、涉及“两重点一重大”的生产装置、储存设施外部安全防护距离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4、涉及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的装置未实现自动化控制,系统未实现紧急停车功能,装备的自动化控制系统、紧急停车系统未投入使用;5、构成一级、二级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罐区未实现紧急切断功能;涉及毒性气体、液化气体、剧毒液体的一级、二级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罐区未配备独立的安全仪表系统。【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五条【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2023-08-27 21:31:491

安全生产事故的等级怎么划分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处理条例》将事故划分为四个等级:(一)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三)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四)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规定中的“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也就是说,如:30人以上的意思是包含30人的,30人以下的意思是不包含30人的。分成一般事故、较大事故、重大事故和特别重大事故。这个条例在行内俗称为493号令。(一)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三)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四)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2023-08-27 21:32:00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