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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主要包括哪些

2023-09-01 20:1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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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有云溪

在中国共产党的正确领导下,经过各方面坚持不懈的共同努力,我国立法工作取得了举世瞩目的巨大成就。1982年通过了现行宪法,此后又根据客观形势的发展需要,先后四次对宪法部分内容作了修改。到2010年底,我国已制定现行有效法律236件、行政法规690多件、地方性法规8600多件,并全面完成了对现行法律和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的集中清理工作。目前,涵盖社会关系各个方面的法律部门已经齐全,各法律部门中基本的、主要的法律已经制定,相应的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比较完备,法律体系内部总体做到科学和谐统一。

目前以宪法为核心,以法律为主干,包括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规范性文件在内的,由七个法律部门、三个层次法律规范构成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国家的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生活基本的、主要的方面已经做到了有法可依,为全面落实依法治国方略、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宏伟目标,奠定了坚实的法律基础。

宪法是我国的根本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是保持国家统一、民族团结、经济发展、社会进步和长治久安的法律基础,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提供了根本制度保障。我国先后有四部宪法,即1954年宪法、1975年宪法、1978年宪法和现行的1982年宪法。宪法以法律的形式确认了中国各族人民奋斗的成果,规定了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具有最大的权威性和最高的法律效力。宪法规定了我国的基本经济制度和分配制度,明确坚持改革开放,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为深化改革、扩大开放、促进发展提供了坚实的法律保障。宪法规定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多党合作与政治协商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等,在实践中得到坚持和完善,有力地推动了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发展。宪法对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作了全面的规定,为广大人民群众充分享有民主权利,在国家生活中发挥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提供了可靠的法律保障,极大地促进了我国人权事业和各项社会事业的发展。宪法规定的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得到有力的推进,促进和保障了我国的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

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法律不断健全。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基层群众自治制度等不断完善和发展,公民的基本权利得到尊重和保障。选举法、全国人大组织法、国务院组织法、地方各级人大和地方各级政府组织法、民族区域自治法、法院组织法、检察院组织法、立法法、监督法等,规定了立法、行政、司法机关的产生、职能、活动以及监督等,保证了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务,管理社会事务,保证了在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下,整个国家机构按照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组成和运转,国家各项工作有序、高效地进行。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行政监察法、行政复议法等法律的颁布实施,适应了加强社会管理,提供公共服务,建设法治政府的需要,加强了对行政权力的规范、制约和监督,推进了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深化。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等,进一步扩大了农村、城市的基层民主,保证人民群众依法直接行使民主权利,依法管理自己的事情,有力推进了基层民主的发展。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颁布实施,为香港、澳门施政、立法和司法提供法律依据,体现了“一国两制”的构想,维护了国家的主权和领土完整,维护促进了香港、澳门的繁荣稳定。反分裂国家法将党和国家关于对台工作的一系列重大原则和方针政策措施以法律形式确定下来,对反对和遏制“台独”分裂势力及其活动、维护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发挥着重大作用。

规范和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法律不断完善。改革开放以来,我国陆续制定了民法通则等民事法律。民法通则规定了民法的调整对象、基本原则、民事主体、民事行为、民事权利、民事责任,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提供基础法律规则。特别是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与完善,规范市场主体及其行为、维护市场秩序、保护知识产权、加强宏观调控、促进对外开放等方面法律相继出台,为经济健康协调可持续发展,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保障。物权法体现了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遵循平等保护物权的市场法则,强化国有资产保护,贯彻现阶段党在农村的基本政策,规范了现实生活中群众最为关心的问题。合同法提供了市场平等主体在交易中需共同遵守的规则。公司法、合伙企业法、个人独资企业法、商业银行法等,对各类市场主体及其行为进行规范,保障其公平参与市场竞争。企业破产法确立了优胜劣汰机制和陷入困境企业的挽救制度。担保法、保险法、票据法、拍卖法、信托法、招标投标法、证券法等规范了特定领域内的市场行为。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等,为知识产权提供法律保护。反不正当竞争法、反垄断法、产品质量法等,在保护和促进公平竞争,维护市场秩序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在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优化资源配置的同时,运用法律手段对经济发展进行适度宏观调控。预算法、个人所得税法、企业所得税法、税收征收管理法等,为相关领域进行宏观调控提供法律保障。中国人民银行法等,加强对金融业的监督管理,保证了国家货币政策的正确制定和执行,促进了中央银行调控体系的建立和完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外资企业法、对外贸易法等,有力地推动了对外开放事业的发展。2001年以来,为适应加入世贸组织的要求和建立统一市场的需要,又修订了对外贸易法,确立了统一、透明的对外贸易法律制度。

促进社会主义社会建设和文化事业的法律不断完善。制定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就业促进法、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等,规范、调整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权利义务关系,依法促进就业,保护劳动者人身安全和身体健康。制定社会保险法,建立和完善社会保障制度,保障公民的生存权和发展权。制定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妇女权益保障法、未成年保护法、残疾人保障法等,对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予以保护。制定了科技、文化、卫生等方面的法律,促进社会事业健康发展。制定治安管理处罚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国防法、海关法、教育法、科学技术进步法、房地产管理法、体育法、食品卫生法、药品管理法、居民身份证法、护照法等社会管理法律,促进了我国经济、文化、教育、卫生、科技等各个领域健康发展。刑法以及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刑事诉讼法等,维护了社会稳定,加强了人权司法保护。

促进社会主义生态文明建设的法律不断完善。适应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实现可持续发展的要求,环境法制建设不断加强。环境保护法、环境影响评价法、大气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海洋环境保护法、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放射性污染防治法、清洁生产促进法、节约能源法、可再生能源法、水土保持法、矿产资源法等,明确了环境保护的基本制度、防治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保护和改善环境、促进资源的合理开发和利用,促进了我国生态文明建设。

总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是社会主义制度和社会主义价值观的重要载体,体现了党的主张和人民意志的有机统一,反映了我国现代化建设的历史进程,总结和确认了改革开放以来的最新成果,推动了我国改革开放伟大事业,对于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保证国家长治久安、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挥了重要作用。当然,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需要与时俱进,不断完善。

max笔记

中国的法律体系大体由在宪法统领下的宪法及宪法相关法、民法商法、行政法、经济法、社会法、刑法、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等七个部分构成,包括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三个层次。

宪法及宪法相关法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宪法相关法是与宪法配套、直接保障宪法实施的宪法性法律规范的总和,包括《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民族区域自治法》、《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立法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国旗法》、《国徽法》等。

民法商法

我国目前尚无一部较完整的民法典,而是以《民法通则》为基本法律,辅之以其他单行民事法律,包括《物权法》、《合同法》、《担保法》、《拍卖法》、《商标法》、《专利法》、《著作权法》、《婚姻法》、《继承法》、《收养法》等。目前我国商法主要有《公司法》、《保险法》、《票据法》、《证券法》等。

行政法

一般行政法是指有关行政主体、行政行为、行政程序、行政责任等一般规定的法律法规,如《公务员法》、《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特别行政法是指适用于各专门行政职能部门管理活动的法律法规,包括国防、外交、人事、民政、公安、国家安全、民族、宗教、侨务、教育、科学技术、文化、体育、医药卫生、城市建设、环境保护等行政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

经济法

创造平等竞争环境、维护市场秩序方面的法律,我国现已制定《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广告法》等。国家宏观调控和经济管理方面的法律,我国现已制定《预算法》、《审计法》、《会计法》、《中国人民银行法》、《价格法》、《税收征收管理法》、《个人所得税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土地管理法》等。

社会法

包括《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工会法》、《未成年人保护法》、《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妇女权益保障法》、《残疾人保障法》、《矿山安全法》、《红十字会法》、《公益事业捐赠法》等。

刑法

包括1997年3月14日修订后的《刑法》和此后的刑法修正案以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有关惩治犯罪的决定等。

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

主要有《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仲裁法》等。

陶小凡

  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是以宪法为核心,以法律为主干(包括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规范性文件在内的)的不同法律部门、不同层次法律所构成的法律体系。

  它是由在宪法统领下的宪法及宪法相关法、民法商法、行政法、经济法、社会法、刑法、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等七个部门构成,包括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三个层次。在国家的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基本做到有法可依,为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实现国家长治久安提供了有力的法制保障。

  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构成包括三部分:

  第一,立法体制。立法体制是指国家关于立法主体的组织系统、立法权限的划分和行使制度。

  我国的立法体制是“一元两级多层次”,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行使国家立法权的主体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它的常务委员会。根据宪法62条和67条规定,全国人大的职权15项,其中立法权4项;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职权21项,其中立法权8项。这就是一元的含义。两级包括中央一级立法和地方一级立法。在国家行政结构上,分中央与地方,中央领导地方,地方服从中央,这是整体与部分的关系。这一关系在立法体制上的表现是: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国务院作为中央国家机关比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和政府的政治地位高,处于领导地位。中央国家机关制定(立、改、废)的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效力高于地方国家机关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地方性法规和规章不得同中央国家机关制定的宪法、法律(基本法和基本法以外的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立法体制的多层次表现是制定规范性法律文件的主体从中央到地方宝塔式的设置,层次清楚,权限明确,相应它们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效力地位也是成为梯级的。

  第二,规范性法律文件体系。是指国家立法机关制定的各类规范性法律文件依其地位和效力不同而构成的体系。如,制定法中宪法、法律、行政法规、条例等就是民法法系中国家的规范性法律文件体系。中国从古到今都是制定法的传统,规范性法律文件在当代的形式体系是以宪法(含修正案)为根本大法,相配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军事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包括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军事规章)、国际条约等。“具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在范围上应包括一切立法机关、授权立法机关或行政立法机关所制定的阶位不同、效力不同的具有法律形式渊源的一切规范性文件”。

  第三,部门法体系。部门法体系又称法律部门体系,是指一国的全部现行法律规范按照一定的标准和原则划分的本国同类法律规范即部门法形成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部门法体系是法律体系基本的构成部分。

黑桃云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构成包括三部分:第一,立法体制。立法体制是指国家关于立法主体的组织系统、立法权限的划分和行使制度。有的认为立法体制就是立法体系,有的还认为立法体制即就是规范性法律文件体系。我认为立法体系这样的概念不够准确。“体系”一词与“体制”一词不同。汉语中的“体系”是指若干有关事物或某些意识互相联系而构成的一个整体(系统)。而“体制”是指国家机构、企事业单位的组织制度。所以使用立法体制概念比较适合。至于把立法体制等同于规范性法律文件体系更是不合适,应把二者区分开来使用。我国的立法体制就是“一元两级多层次”,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行使国家立法权的主体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它的常务委员会。根据宪法62条和67条规定,全国人大的职权15项,其中立法权4项;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职权21项,其中立法权8项。这就是一元的含义。两级包括中央一级立法和地方一级立法。在国家行政结构上,分中央与地方,中央领导地方,地方服从中央,这是整体与部分的关系。这一关系在立法体制上的表现是: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国务院作为中央国家机关比地方人大及其常委和政府的政治地位高,处于领导地位。中央国家机关制定(立、改、废)的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效力高于地方国家机关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地方性法规和规章不得同中央国家机关制定的宪法、法律(基本法和基本法以外的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立法体制的多层次表现是制定规范性法律文件的主体从中央到地方宝塔式的设置,层次清楚,权限明确,相应它们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效力地位也是成为梯级的。第二,规范性法律文件体系。这里讲的规范性法律文件体系,是指国家立法机关制定的各类规范性法律文件依其地位和效力不同而构成的体系。如,制定法中宪法、法律、行政法规、条约等就是民法法系国家的规范性法律文件体系。中国从古到今都是制定法的传统,规范性法律文件在当代的形式体系是以宪法(含修正案)为根本大法,相配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军事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包括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军事规章)、国际条约等。“具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在范围上应包括一切立法机关、授权立法机关或行政立法机关所制定的阶位不同、效力不同的具有法律形式渊源的一切规范性文件”。第三,部门法体系。部门法体系又称法律部门体系,是指一国的全部现行法律规范按照一定的标准和原则划分的本国同类法律规范即部门法形成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我以为不能把部门法体系等同于法律体系,这样从概念上到内涵上都会给人们造成思想混乱。因为人们对法律概念的认识不统一,多元复杂,法律的分门别类派流众多,于是把一国部门法体系等同于含义广泛复杂的法律体系,或是用难于统一的法律体系概念取代部门法体系,都是不合适的。当然部门法体系是法律体系基本的构成部分。

可可

宪法及其相关法,行政法,民商法,经济法,社会法,刑法和程序法7个法律部门(来源于18年的非法学考试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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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8-28 18:09:391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释义:第七十七条

第七十七条 违反本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款规定设置入海排污口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关闭,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释义】 本条是关于违反设置入海排污口的规定应当承担的行政法律责任的规定。   本条是这次修订海洋环境保护法新增加的条款。   一、本法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入海排污口位置的选择,应当根据海洋功能区划、海水动力条件和有关规定,经科学论证后,报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第三款规定,在海洋自然保护区、重要渔业水域、海滨风景名胜区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不得新建排污口。违者就要依照本条规定承担行政法律责任。   二、根据本条规定,承担行政法律责任的行为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未经审批擅自设置入海排污口。入海排污口是污染海洋环境的主要渠道之一,其设置应当科学、合理,使其达到既排污,又不污染海洋环境的双重目的。在什么地方设置入海排污口,要根据海洋功能区划、海水动力条件和有关的规定,经科学论证,并报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后,方可设置。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严把设置关,是防止排污口污染海洋环境的必要手段。否则,设置的入海排污口就是非法设置,就要承担本条规定的行政法律责任。   (二)在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新建排污口。海洋自然保护区、重要渔业水域及海滨风景名胜区等区域,都是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本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下列区域为海洋自然保护区:1.典型的海洋自然地理区域、有代表性的自然生态区域,以及遭受破坏但经保护能恢复的海洋自然生态区域;2.海洋生物物种高度丰富的区域,或者珍稀、濒危海洋生物物种的天然集中分布区域;3.具有特殊保护价值的海域、海岸、岛屿、滨海湿地、入海河口和海湾等;4.具有重大科学文化价值的海洋自然遗迹所在区域;5.其他需要予以特别保护的区域。从上述规定中可以看出,海洋自然保护区是非常特殊的区域,一旦受到污染,其后果不堪设想,如有的物种就有可能灭绝,具有重大科学文化价值的海洋自然遗迹就有可能遭到破坏。因此,在此区域内不得新建排污口。重要渔业水域是渔业资源较丰富的区域,海滨风景名胜区是重要的旅游区域,更不得新建入海排污口。   三、追究违法行为人的行政法律责任,按照本条规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追究。因此,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是依法行使本条规定的行政处罚权的部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执法过程中根据违法行为的轻重和造成后果的大小等实际情况,依法作出下列行政处罚:   (一)责令关闭。所谓责令关闭,是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海洋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中,发现并经确认违法行为人未经审批擅自设置入海排污口,或者在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新建入海排污口的违法行为以后,以行政命令的方式责令违法设置入海排污口的单位关闭其排污口。在实际工作中,如果只是未经审批擅自设置排污口,而排污口的设置又符合其他规定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责令暂时关闭排污口,等补办有关审批手续以及接受相应处罚后,可继续使用。   (二)罚款,即在责令关闭的同时,给予罚款处罚。根据本条规定,这种罚款是一种并罚的行政处罚措施,即它在本条中不能单独使用,而是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后果等具体情况,在作出责令其关闭的同时,给予罚款的处罚。本条规定的具体罚款数额为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执行处罚的机关应当将罚款全部上缴国库。
2023-08-28 18:09:481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释义:第八十一条

第八十一条 违反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海岸工程建设项目未建成环境保护设施,或者环境保护设施未达到规定要求即投入生产、使用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释义】 本条是关于违反海岸工程环境保护设施规定应当承担的行政法律责任的规定。   本条是这次修订海洋环境保护法新增加的条款。   一、本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海岸工程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环境保护设施未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检查批准,建设项目不得试运行;环境保护设施未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建设项目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这是环境保护法律共同具有的“三同时”制度,也是防治海洋环境污染的重要制度之一。“三同时”制度要求有关海岸工程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环境保护设施,同时必须符合以下三项要求:一是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二是必须经过检查批准才可试运行。三是必须进行验收。只有符合以上三项条件,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不符合其中任何一项条件要求的,即为本条规定的违法行为,应当承担本条规定的行政法律责任。   二、根据本条规定,承担行政法律责任的行为必须具备的条件是:海岸工程未建成环境保护设施或者环境保护设施未达到规定要求即投入生产、使用。其中包含两部分内容:一是海岸工程建设项目未建成环境保护设施。二是环境保护设施未达到规定要求,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使用。环境保护设施应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建设项目方可试运行或者投入生产、使用。否则既使建成环境保护设施,建设项目也不得投入生产、使用。   三、根据本条规定,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追究违法行为人的行政法律责任。其他任何部门都无权实施本条规定的行政处罚。   四、本条规定的行政处罚有两种形式:一是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二是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的同时,并处罚款。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是对违法行为人实施的一种制止其违法行为继续进行的行政处罚措施。违法行为人在接到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的行政处罚后,应当立即停止。并处罚款,即在纠正违法行为的同时,对违法行为人在经济上给予一定的惩罚,以补偿其造成的损失或者加强惩戒作用。本条规定的具体罚款数额是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具体罚款数额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违法行为的轻重以及所造成的损失等情况自由裁量,这是法律赋予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自由裁量权。
2023-08-28 18:09:561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释义:第七十条

第七十条 进行下列活动,应当事先按照有关规定报经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   (一)船舶在港区水域内使用焚烧炉;   (二)船舶在港区水域内进行洗舱、清舱、驱气、排放压载水、残油、含油污水接收、舷外拷铲及油漆等作业;   (三)船舶、码头、设施使用化学消油剂;   (四)船舶冲洗沾有污染物、有毒有害物质的甲板;   (五)船舶进行散装液体污染危害性货物的过驳作业;   (六)从事船舶水上拆解、打捞、修造和其他水上、水下船舶施工作业。   【释义】 本条是关于船舶和与船舶有关的,容易直接或间接造成环境污染的作业活动应事先申请主管机关批准或核准的规定。   根据本条规定,下列六个方面的作业及活动应事先获得海事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   (一)船舶在港区水域内使用焚烧炉。船用焚烧炉主要用于焚化处理船舶营运中产生的油泥油渣以及垃圾等固体废物,在焚烧过程中产生的废气会对大气造成污染,影响港口周边空气质量,因此,须严格控制船舶在港区水域内使用焚烧设备。   (二)船舶在港区水域内进行洗舱、清舱、驱气、排放压载水、残油、含油污水接收、舷外拷铲及油漆等作业。船舶的洗舱水、清舱废物、残油、含油污水等应根据其性质不同分别排入港口专用接收处理设施或在开敞海域排放,以防止造成水体交换能力较弱的港口水域污染。船舶货舱驱气主要指装运液化气体和化学品的封闭货舱内的气体驱除,此项作业既涉及安全问题又涉及大气污染问题,应予严格监管。   (三)船舶、码头、设施使用化学消油剂。所谓“消油剂”主要指溢油分散剂以及凝聚剂、沉降剂等化学处理剂,这类化学剂对一些特定性质及环境下的溢油作用甚微且容易造成海洋环境的二次污染,因此,在港口、遮蔽及环境敏感水域应对使用消油剂予以严格控制。   (四)船舶冲洗沾有污染物、有毒有害物质的甲板。此类作业应事先采取防止污染水域措施,由国家海事行政主管部门监督实施。   (五)船舶进行散装液体污染危害性货物的过驳作业。进行此类作业,应由国家海事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后,划定安全作业水域,控制周围船舶活动,并按程序采取安全与防污染措施。   (六)从事船舶水上拆解、打捞、修造和其他水上、水下船舶施工作业。本项所列举的作业,均涉及海洋环境和海上安全与通航秩序问题,应由国家海事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辖区水域情况,确定作业时间,必要时划定作业区及警戒区,并对相关水域实施交通管制。由于海上与船舶有关的施工作业种类繁多,情况不一,故本项在列举几种作业的同时,又增加了“其他水上、水下船舶施工作业”内容,以涵盖其他与海洋环境及海上安全关系密切或影响重大的水上水下船舶施工作业。
2023-08-28 18:10:031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释义:第六十三条

第六十三条 船舶必须按照有关规定持有防止海洋环境污染的证书与文书,在进行涉及污染物排放及操作时,应当如实记录。   【释义】 本条是关于船舶应持有防止海洋环境污染证书与文书并应如实记载船舶污染物排放及操作的规定。   根据本条规定,船舶及其防止海洋污染设备与设施必须取得国家海事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验船师或认可的组织,分别按照有关国际公约、我国法规的规定,签发或认可的相应的防污染结构证书、适装证书、污染损害赔偿责任证书及相关文书。船上所有涉及污染物排放、作业及相关操作,都应如实记录在国际公约、我国法规规定的记录簿或船舶文书中并随时接受船旗国和港口国政府海事行政主管机关的检查。
2023-08-28 18:10:111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正式实施的时间是何时

1983年3月1,2000年4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1982年颁布,1983年3月1日正式施行。1999年修订,2000年4月1日新修订的正式施行。
2023-08-28 18:10:181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2013修正)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保护和改善海洋环境,保护海洋资源,防治污染损害,维护生态平衡,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第二条 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水、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大陆架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内从事航行、勘探、开发、生产、旅游、科学研究及其他活动,或者在沿海陆域内从事影响海洋环境活动的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本法。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以外,造成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污染的,也适用本法。第三条 国家建立并实施重点海域排污总量控制制度,确定主要污染物排海总量控制指标,并对主要污染源分配排放控制数量。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制定。第四条 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海洋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的单位和个人,以及海洋环境监督管理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进行监督和检举。第五条 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作为对全国环境保护工作统一监督管理的部门,对全国海洋环境保护工作实施指导、协调和监督,并负责全国防治陆源污染物和海岸工程建设项目对海洋污染损害的环境保护工作。  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海洋环境的监督管理,组织海洋环境的调查、监测、监视、评价和科学研究,负责全国防治海洋工程建设项目和海洋倾倒废弃物对海洋污染损害的环境保护工作。  国家海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所辖港区水域内非军事船舶和港区水域外非渔业、非军事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的监督管理,并负责污染事故的调查处理;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航行、停泊和作业的外国籍船舶造成的污染事故登轮检查处理。船舶污染事故给渔业造成损害的,应当吸收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参与调查处理。  国家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渔港水域内非军事船舶和渔港水域外渔业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的监督管理,负责保护渔业水域生态环境工作,并调查处理前款规定的污染事故以外的渔业污染事故。  军队环境保护部门负责军事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的监督管理及污染事故的调查处理。  沿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的职责,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法及国务院有关规定确定。第二章 海洋环境监督管理第六条 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和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拟定全国海洋功能区划,报国务院批准。  沿海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全国和地方海洋功能区划,科学合理地使用海域。第七条 国家根据海洋功能区划制定全国海洋环境保护规划和重点海域区域性海洋环境保护规划。  毗邻重点海域的有关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可以建立海洋环境保护区域合作组织,负责实施重点海域区域性海洋环境保护规划、海洋环境污染的防治和海洋生态保护工作。第八条 跨区域的海洋环境保护工作,由有关沿海地方人民政府协商解决,或者由上级人民政府协调解决。  跨部门的重大海洋环境保护工作,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协调;协调未能解决的,由国务院作出决定。第九条 国家根据海洋环境质量状况和国家经济、技术条件,制定国家海洋环境质量标准。  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国家海洋环境质量标准中未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地方海洋环境质量标准。  沿海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国家和地方海洋环境质量标准的规定和本行政区近岸海域环境质量状况,确定海洋环境保护的目标和任务,并纳入人民政府工作计划,按相应的海洋环境质量标准实施管理。第十条 国家和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制定,应当将国家和地方海洋环境质量标准作为重要依据之一。在国家建立并实施排污总量控制制度的重点海域,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制定,还应当将主要污染物排海总量控制指标作为重要依据。第十一条 直接向海洋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缴纳排污费。  向海洋倾倒废弃物,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倾倒费。  根据本法规定征收的排污费、倾倒费,必须用于海洋环境污染的整治,不得挪作他用。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第十二条 对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或者在规定的期限内未完成污染物排放削减任务的,或者造成海洋环境严重污染损害的,应当限期治理。  限期治理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决定。
2023-08-28 18:10:261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正式施行的时间是何时

1983.3.1。根据查询百度题库试题得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正式施行的时间是何时?()A.1983.3.1;B.1983.3.2;C.1984.3.1;D.1984.3.2。答案:A,所以是1983.3.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1982年8月23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1982年8月23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令第九号公布。历经1999年修订,2013年、2016年、2017年三次修正,共十章节九十七条。
2023-08-28 18:10:451

中国海洋法规有哪些

  (一)涉海法律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关于领海的声明  2、《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及毗连区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  5、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6、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  7、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8、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9、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  10、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  1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  12、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  13、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  14、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二)涉海行政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细则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  3、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4、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合作开采海洋石油资源条例  5、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海洋科学研究管理规定  6、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石油勘探开发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7、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止船舶污染海域管理条例  8、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倾废管理条例  9、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止拆船污染环境管理条例  10、防治海洋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  11、防治海岸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  12、防治陆源污染物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  13、铺设海底电缆管道管理规定  14、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下文物保护管理条例  15、外商参与打捞中国沿海水域沉船沉物管理办法  16、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和海上设施检验条例  17、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  18、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事故调查处理条例  19、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  20、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  21、基础测绘条例  22、中华人民共和国航标条例  (三)部门规章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石油勘探开发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实施办法》(1990年9月20日公布)  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倾废管理条例实施办法》(1990年9月25日公布)  3、《铺设海底电缆管道管理规定实施办法》(1992年8月26日公布)  4、《海洋行政处罚实施办法》(2002年12月25日公布)  5、《海底电缆管道保护规定》(2004年1月9日公布)  6、《委托签发废弃物海洋倾倒许可证管理办法》(2004年10月20日公布)  7、海域使用管理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  (四)国务院法规性文件  1、国务院关于国家海洋事业发展规划纲要的批复(国函[2008]9号)  2、国务院关于国土资源部《报国务院批准的项目用海审批办法》的批复(国函[2003]44号)  3、国务院关于国土资源部《省级海洋功能区划审批办法》的批复(国函[2003]38号)  4、国务院关于印发全国海洋经济发展规划纲要的通知(国发[2003]13号)  5、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审批项目用海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2]36号)  6、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勘定省县两级海域行政区域界线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2]12号)  7、国务院关于全国海洋功能区划的批复(国函[2002]77号)  8、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海洋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08]63号)  (五)地方海洋法律法规  海域使用类  1.辽宁省海域使用管理办法  2、河北省海域使用管理条例  3、天津市海域使用管理条例  4、山东省海域使用管理条例  5、江苏省海域使用管理条例  6、上海市海域使用管理办法  7、浙江省海域使用管理办法  8、福建省海域使用管理条例  9、广东省海域使用管理条例  10、广东省铺设海底电缆管道管理办法  11、广西壮族自治区海域使用管理办法  12、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办法  13、大连市海域使用管理条例  14、青岛市无居民海岛管理条例  15、厦门市海域使用管理规定  16、厦门市无居民海岛保护与利用管理办法  17、宁波市无居民海岛管理条例  海洋环保类  1、辽宁省海洋环境保护办法  2、山东省海洋环境保护条例  3、江苏省海洋环境保护条例  4、浙江省海洋环境保护条例  5、福建省海洋环境保护条例  6、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办法  7、深圳经济特区海域污染防治条例  8、上海市金山三岛海洋生态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  9、海南省海洋环境保护规定
2023-08-28 18:10:542

中国有《海洋法》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法》是没有的,但其他涉海法律就有。具体如下:法律: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关于领海的声明 2、《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及毗连区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 5、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6、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 7、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8、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9、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 10、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 1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 12、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 13、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 14、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涉海行政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细则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 3、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4、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合作开采海洋石油资源条例 5、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海洋科学研究管理规定 6、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石油勘探开发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7、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止船舶污染海域管理条例 8、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倾废管理条例 9、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止拆船污染环境管理条例 10、防治海洋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 11、防治海岸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 12、防治陆源污染物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 13、铺设海底电缆管道管理规定 14、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下文物保护管理条例 15、外商参与打捞中国沿海水域沉船沉物管理办法 16、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和海上设施检验条例 17、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 18、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事故调查处理条例 19、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 20、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 21、基础测绘条例 22、中华人民共和国航标条例
2023-08-28 18:11:213

根据《海洋环境保护法》,下列说法中,错误的是(  )。

【答案】:B滨海大型养殖场属海岸工程。兴建海岸工程建设项目,必须采取有效措施,保护国家和地方重点保护的野生动植物及其生存环境和海洋水产资源。
2023-08-28 18:11:39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下列海域中,不得新建排污口的是( )。

【答案】:D重要贝藻类养殖场属于重要渔业水域。在海洋自然保护区、重要渔业水域、海滨风景名胜区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不得新建排污口。
2023-08-28 18:14:201

海洋环境保护法2021年修订了吗

没有。根据查询中国人大网显示。海洋环境保护法2021年没有修订。海洋环境保护法于1982年通过,1999年修订,2013年、2016年、2017年先后三次进行了修正。此法是为了保护和改善海洋环境,保护海洋资源,防治污染损害,维护生态平衡,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而制定。
2023-08-28 18:14:271

依据《海洋环境保护法》,下列区域中不属于滨海湿地的是(  )。

【答案】:C滨海湿地,是指低潮时水深低于6m的水域及其沿岸浸湿地带,包括水深不超过6m的永久性水域、潮间带(或洪泛地带)和沿海低地等。
2023-08-28 18:14:351

我国《海洋环境保护法》规定,对造成海洋环境污染的单位,计罚依据为(是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考试题目)

<海洋环境导论>中有具体的
2023-08-28 18:14:472

下题关于《海洋环境保护法》适用范围,对吗?

答案是正确的,前三条自不必说,第四条解释一下,《海洋环境保护法》的适用范围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水、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大陆架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另外,《海洋环境保护法》特别规定了“域外适用”:即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以外,排放有害物质,倾倒废弃物等,造成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污染损害的,也适用该法。
2023-08-28 18:15:041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的特点

呈现出对海洋环境保护管理的分工更加明确,更加强调对海洋的生态保护,管理措施更具可操作性,与国际条约更加衔接等特点。
2023-08-28 18:15:121

环境保护法的适用范围包括哪几个方面?

环境法的适用范围,是指环境法在什么范围内有效。根据环境法律对其适用范围的有关规定,可以将环境法的适用范围概括为适地范围、适人范围、适事范围、适时范围。(1) 适地范围。适地范围是指环境法在地域或空间的什么范围内有效,也称空间适用范围。根据《环境保护法》和《海洋环境保护法》的有关规定,我国环境法的空间适用范围即适地范围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水、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大陆架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以外,造成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污染损害的,也适用《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包括领路、领水、领空、底土以及延伸意义上的领域。领空只及于空气空间,不包括外层空间,延伸意义上的领域包括中国领海、领空之外的中国船舶、飞行器和中国驻外使馆。(2) 适时范围。适时范围是指环境法规在什么时候有效,包括何时生效、何时终止效力,以及对开始生效以前的活动和事件有无效力(又称环境法的溯及力)等与时间有关的问题。关于环境法的生效日期,主要有两种方式:一是法规不对生效日期作明确规定,习惯上从颁布之日起开始生效;二是法规规定具体的生效日期,或规定自颁布之日起生效,或规定在法规颁布后的某个日期生效。关于环境法的失效日期,主要有三种形式:一是随着新法的颁布施行,相应的旧法自行失效;二是在新法颁布时宣布凡与新法相抵触的旧法失效;三是经修订的法规在颁布时宣布相应的旧法规失效。关于环境法的溯及力,主要采用从旧兼从轻的原则,但也有的环境法规溯及既往。(3) 适事范围。适事范围是指环境法对什么活动或事实有效。从总体而言,环境法适用于所有的对环境有影响的活动,包括开发、利用、保护、改善、治理、管理环境资源的各种活动或事项;就某一具体的环境法规而言,则有不同的适事范围。(4) 适人范围。适人范围,是指环境法对什么人有效。在我国环境法中,人一般指单位和个人,单位既包括法人单位,也包括非法人单位和国家机关。个人包括中国人、外国人和无国籍人。对于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因严重污染、破坏我国环境,而必须对其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应通过外交途径解决。
2023-08-28 18:15:201

急求:关于海洋环保方面的政策、法规、措施等内容

建议你找海上安环能方面的
2023-08-28 18:15:293

海洋环境保护法》深度在五十米以上的海洋可以卸泥吗

不可以海法 第五十五条 任何单位未经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不得向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倾倒任何废弃物。需要倾倒废弃物的单位,必须向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发给许可证后,方可倾倒。第五十九条 获准倾倒废弃物的单位,必须按照许可证注明的期限及条件,到指定的区域进行倾倒。废弃物装载之后,批准部门应当予以核实。
2023-08-28 18:15:381

国家海洋局的法律法规

(一)法律1.《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及毗连区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法》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二)行政法规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石油勘探开发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1983年12月29日发布)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倾废管理条例》(国务院1985年3月6日公布)3.《铺设海底电缆管道管理规定》(1989年2月11日公布)4.《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海洋科学研究管理规定》(1996年6月18日公布)5.《防治海洋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2006年9月19日公布)(三)部门规章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石油勘探开发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实施办法》(1990年9月20日公布)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倾废管理条例实施办法》(1990年9月25日公布)3.《铺设海底电缆管道管理规定实施办法》(1992年8月26日公布)4.《海洋标准化管理规定》(1997年1月30日公布)5.《海洋行政处罚实施办法》(2002年12月25日公布)6.《海底电缆管道保护规定》(2004年1月9日公布)7.《委托签发废弃物海洋倾倒许可证管理办法》(2004年10月20日公布)8.《海域使用管理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2008年3月27日公布)(四)地方法规海域使用类:1.河北省海域使用管理条例2.天津市海域使用管理条例3.山东省海域使用管理条例4.江苏省海域使用管理条例5.福建省海域使用管理条例6.广东省海域使用管理条例7.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办法8.海南省海洋环境保护规定9.大连市海域使用管理条例10.厦门市海域使用管理规定11.宁波市无居民海岛管理条例海洋环保类:1.山东省海洋环境保护条例2.江苏省海洋环境保护条例3.浙江省海洋环境保护条例4.福建省海洋环境保护条例5.海南省珊瑚礁保护规定6.深圳经济特区海域污染防治条例(五)地方规章:1.辽宁省海域使用管理办法2.上海市海域使用管理办法3.浙江省海域使用管理办法4.福建省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5.广东省铺设海底电缆管道管理办法6.广东省人工鱼礁管理规定7.厦门市无居民海岛保护与利用管理办法8.辽宁省海洋环境保护办法9.天津古海岸与湿地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10.广西壮族自治区山口红树林生态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11.河北省昌黎黄金海岸国家级海洋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12.厦门市无居民海岛保护与利用管理办法13.上海市金山三岛海洋生态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
2023-08-28 18:15:481

海洋环境保护法规定的排放

禁止排放。禁止向海域排放油类、酸液、碱液、剧毒废液和高、中水平放射性废水。海洋环境保护法,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并由国家权力机关强制执行的有关保护海洋环境和资源,防治污染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是环境法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023-08-28 18:16:191

根据《海洋环境保护法》,下列说法中,错误的是( )。

【答案】:AA 的正确说法是第三十三条:严格控制向海域排放含有不易降解的有机物和重金属的废水。
2023-08-28 18:16:281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1999修订)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保护和改善海洋环境,保护海洋资源,防治污染损害,维护生态平衡,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第二条 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水、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大陆架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内从事航行、勘探、开发、生产、旅游、科学研究及其他活动,或者在沿海陆域内从事影响海洋环境活动的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本法。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以外,造成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污染的,也适用本法。第三条 国家建立并实施重点海域排污总量控制制度,确定主要污染物排海总量控制指标,并对主要污染源分配排放控制数量。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制定。第四条 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海洋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的单位和个人,以及海洋环境监督管理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进行监督和检举。第五条 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作为对全国环境保护工作统一监督管理的部门,对全国海洋环境保护工作实施指导、协调和监督,并负责全国防治陆源污染物和海岸工程建设项目对海洋污染损害的环境保护工作。  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海洋环境的监督管理,组织海洋环境的调查、监测、监视、评价和科学研究,负责全国防治海洋工程建设项目和海洋倾倒废弃物对海洋污染损害的环境保护工作。  国家海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所辖港区水域内非军事船舶和港区水域外非渔业、非军事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的监督管理,并负责污染事故的调查处理;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航行、停泊和作业的外国籍船舶造成的污染事故登轮检查处理。船舶污染事故给渔业造成损害的,应当吸收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参与调查处理。  国家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渔港水域内非军事船舶和渔港水域外渔业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的监督管理,负责保护渔业水域生态环境工作,并调查处理前款规定的污染事故以外的渔业污染事故。  军队环境保护部门负责军事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的监督管理及污染事故的调查处理。  沿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的职责,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法及国务院有关规定确定。第二章 海洋环境监督管理第六条 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和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拟定全国海洋功能区划,报国务院批准。  沿海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全国和地方海洋功能区划,科学合理地使用海域。第七条 国家根据海洋功能区划制定全国海洋环境保护规划和重点海域区域性海洋环境保护规划。  毗邻重点海域的有关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可以建立海洋环境保护区域合作组织,负责实施重点海域区域性海洋环境保护规划、海洋环境污染的防治和海洋生态保护工作。第八条 跨区域的海洋环境保护工作,由有关沿海地方人民政府协商解决,或者由上级人民政府协调解决。  跨部门的重大海洋环境保护工作,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协调;协调未能解决的,由国务院作出决定。第九条 国家根据海洋环境质量状况和国家经济、技术条件,制定国家海洋环境质量标准。  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国家海洋环境质量标准中未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地方海洋环境质量标准。  沿海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国家和地方海洋环境质量标准的规定和本行政区近岸海域环境质量状况,确定海洋环境保护的目标和任务,并纳入人民政府工作计划,按相应的海洋环境质量标准实施管理。第十条 国家和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制定,应当将国家和地方海洋环境质量标准作为重要依据之一。在国家建立并实施排污总量控制制度的重点海域,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制定,还应当将主要污染物排海总量控制指标作为重要依据。第十一条 直接向海洋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缴纳排污费。  向海洋倾倒废弃物,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倾倒费。  根据本法规定征收的排污费、倾倒费,必须用于海洋环境污染的整治,不得挪作他用。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第十二条 对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或者在规定的期限内未完成污染物排放削减任务的,或者造成海洋环境严重污染损害的,应当限期治理。  限期治理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决定。
2023-08-28 18:16:361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正式施行的时间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正式施行的时间是1983年3月1日。通过查询中国政府网显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1982年8月23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1982年8月23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令第九号公布。1983年3月1日正式施行。所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正式施行的时间是1983年3月1日。
2023-08-28 18:16:431

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于什么时候开始实施?

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于什么时候开始实施? A.2000年4.1(正确答案)B.2000年3.1日C.2001年3.1日D.2001年4.1日答案解析: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于2000年4月1日开始实施。
2023-08-28 18:16:511

中国海洋法规有哪些?

中国海洋法规包括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国家规范性文件及地方海洋法律法规,具体内容是:一、法律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关于领海的声明2、《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及毗连区法》3、《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法》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5、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6、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7、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8、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9、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10、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1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12、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13、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14、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二、法规1、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细则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3、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4、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合作开采海洋石油资源条例5、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海洋科学研究管理规定6、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石油勘探开发环境保护管理条例7、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止船舶污染海域管理条例8、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倾废管理条例9、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止拆船污染环境管理条例10、防治海洋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11、防治海岸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12、防治陆源污染物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13、铺设海底电缆管道管理规定14、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下文物保护管理条例15、外商参与打捞中国沿海水域沉船沉物管理办法16、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和海上设施检验条例17、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18、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事故调查处理条例19、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20、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21、基础测绘条例22、中华人民共和国航标条例三、部门规章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石油勘探开发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实施办法》(1990年9月20日公布)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倾废管理条例实施办法》(1990年9月25日公布)3、《铺设海底电缆管道管理规定实施办法》(1992年8月26日公布)4、《海洋行政处罚实施办法》(2002年12月25日公布)5、《海底电缆管道保护规定》(2004年1月9日公布)6、《委托签发废弃物海洋倾倒许可证管理办法》(2004年10月20日公布)7、海域使用管理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四、国务院法规性文件1、国务院关于国家海洋事业发展规划纲要的批复(国函[2008]9号)2、国务院关于国土资源部《报国务院批准的项目用海审批办法》的批复(国函[2003]44号)3、国务院关于国土资源部《省级海洋功能区划审批办法》的批复(国函[2003]38号)4、国务院关于印发全国海洋经济发展规划纲要的通知(国发[2003]13号)5、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审批项目用海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2]36号)6、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勘定省县两级海域行政区域界线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2]12号)7、国务院关于全国海洋功能区划的批复(国函[2002]77号)8、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海洋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08]63号)五、地方海洋法律法规(一)海域使用类1.辽宁省海域使用管理办法2、河北省海域使用管理条例3、天津市海域使用管理条例4、山东省海域使用管理条例5、江苏省海域使用管理条例6、上海市海域使用管理办法7、浙江省海域使用管理办法8、福建省海域使用管理条例9、广东省海域使用管理条例10、广东省铺设海底电缆管道管理办法11、广西壮族自治区海域使用管理办法12、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办法13、大连市海域使用管理条例14、青岛市无居民海岛管理条例15、厦门市海域使用管理规定16、厦门市无居民海岛保护与利用管理办法17、宁波市无居民海岛管理条例(二)海洋环保类1、辽宁省海洋环境保护办法2、山东省海洋环境保护条例3、江苏省海洋环境保护条例4、浙江省海洋环境保护条例5、福建省海洋环境保护条例6、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办法7、深圳经济特区海域污染防治条例8、上海市金山三岛海洋生态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9、海南省海洋环境保护规定
2023-08-28 18:17:021

2022年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实行的第几年。

第22年。1982年8月23日第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正式实施的时间是2000年4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1982年8月23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1982年8月23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令第九号公布。历经1999年修订,2013年、2016年、2017年三次修正,共十章节九十七条。
2023-08-28 18:17:091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的介绍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是为了保护和改善海洋环境,保护海洋资源,防治污染损害,维护生态平衡,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制定的法规。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于1999年12月25日修订通过,自2000年4月1日起施行。
2023-08-28 18:17:171

海洋工程政策法规有哪些 全面点的

  《防治海洋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海洋工程环境影响评价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海洋工程环境影响评价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内进行海洋工程建设活动的,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海洋工程的建设单位(以下简称建设单位)应当在可行性研究阶段,根据《海洋工程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报有核准权的海洋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核准部门)核准。  第四条 国家海洋主管部门负责核准下列海洋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  (一)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批准立项的海洋工程;  (二)涉及国家海洋权益、国防安全、核设施等特殊性质的海洋工程;  (三)海洋油气矿产资源勘探开发、海洋固体矿产资源勘探开发工程;  (四)50公顷以上的填海工程,100公顷以上的围海工程;  (五)海洋能源开发利用的海洋工程;  (六)因需要经批准调整海洋功能区划的海洋工程;  (七)其他需由国家海洋主管部门核准的海洋工程。  前款规定以外的海洋工程报告书(表)由省级以下海洋主管部门核准。  海洋工程可能造成跨区域环境影响的,或者有关海洋主管部门对环境影响评价结论有争议的,其报告书(表)由共同的上一级海洋主管部门核准。  海洋主管部门在核准报告书(表)之前,必须征求同级海事、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军队环境保护部门的意见,必要时应组织现场踏勘。  海洋主管部门应当将核准后的报告书(表)报同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五条 从事海洋工程环境影响评价的单位,必须取得国家颁发的环评资质证书,并对环评结论负责。  用于环境影响评价的历史、现状等调查监测数据资料,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监测机构提供。  第六条 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项目,核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文件、环境影响报告表及其他相关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予以核准的决定。  第七条 应当编制报告书的项目,首先应当编写环境影响评价大纲(以下简称“大纲”),报有核准权的海洋主管部门审查。  第八条 海洋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审查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邀请有关专家对大纲进行审查,并征求同级渔业、海事主管部门和军队环境保护部门的意见。  审查可以采取审查会、函审或者其他形式。采取审查会的形式进行审查的,应当由包括海洋化学、海洋水文、海洋生物、海洋地质等专业的不少于五人的单数专家组成专家评审组,出具专家评审意见,签署审查会专家评审意见签名表,并对评审意见负责。  第九条 建设单位应当将修改后的大纲报批稿一式2份连同文件一并报送核准部门备案,并附具对专家和部门意见采纳或者不采纳的说明,同时抄报渔业、海事主管部门和军队环境保护部门。  核准部门对大纲内容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备案文件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提出处理意见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逾期未提出处理意见的,视为同意,建设单位可以按照上报备案的大纲开展报告书的编制工作。  需要补充有关材料的,应当立即通知建设单位,备案时间从收到补充材料之日起重新计算。  第十条 上报报告书时,建设单位应当将报告书送审稿一式4份连同申请文件一并报送核准部门。有行业主管部门的,应当同时抄报其行业主管部门。  第十一条 核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组织召开评审会,听取有关专家和同级渔业、海事主管部门和军队环境保护部门的意见,并邀请有关省市海洋主管部门的代表参加。  第十二条 渔业、海事主管部门和军队环境保护部门应当填写《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部门征求意见表》,并加盖单位公章, 自评审会或预审会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反馈核准部门。逾期未反馈意见的,视为无意见。  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应当将修改后的报告书一式3份连同报批文件一并报送核准部门并附具对专家和部门意见采纳或者不采纳的说明,同时抄送渔业、海事主管部门和军队环境保护部门。  渔业、海事主管部门和军队环境保护部门应当自收到报告书报批稿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对报告书的意见反馈核准部门,逾期视为无意见。  第十四条 建设单位将报告书报批稿报送核准部门时,应当同时抄送核准部门的下一级海洋主管部门。  下一级海洋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建设单位报告书报批稿及报批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报核准部门。  第十五条 核准部门应当自收到报告书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予以核准的决定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  第十六条 海洋工程项目自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核准之日起超过5年尚未开工建设的,建设单位应当在开工建设前将原经批准的报告书(表)重新报原核准部门核准。  原核准部门应当自收到要求重新审核的申请及报告书(表)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审核意见书面通知建设单位,逾期未通知的视为审核同意。  第十七条 海洋工程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经核准后,工程的性质、规模、地点、生产工艺或者拟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等发生重大改变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报原核准机关核准。  第十八条 海洋工程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核准工作实行定期备案制度,每半年备案一次。  地方各级海洋主管部门应当分别于每年的7月中旬和1月中旬前将环境影响报告书 (表)的核准情况,包括环境影响报告书(表)、专家评审意见、核准意见等报上一级海洋主管部门备案。  省级海洋主管部门应当于每年的7月底和1月底前将其下级海洋主管部门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核准情况汇总后报国家海洋局。  第十九条 海岸工程建设项目报告书(表)的审核, 由审批该项目报告书的环保主管部门的同级海洋主管部门负责。  海洋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20日内提出审核意见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具体程序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海洋石油勘探开发工程的环境影响评价,按《海洋石油开发工程环境影响评价管理程序》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自2004年12月1日起施行。
2023-08-28 18:17:341

中国海洋法规有哪些?

中国海洋法规包括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国家规范性文件及地方海洋法律法规,具体内容是:一、法律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关于领海的声明2、《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及毗连区法》3、《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法》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5、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6、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7、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8、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9、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10、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1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12、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13、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14、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二、法规1、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细则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3、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4、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合作开采海洋石油资源条例5、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海洋科学研究管理规定6、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石油勘探开发环境保护管理条例7、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止船舶污染海域管理条例8、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倾废管理条例9、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止拆船污染环境管理条例10、防治海洋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11、防治海岸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12、防治陆源污染物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13、铺设海底电缆管道管理规定14、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下文物保护管理条例15、外商参与打捞中国沿海水域沉船沉物管理办法16、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和海上设施检验条例17、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18、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事故调查处理条例19、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20、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21、基础测绘条例22、中华人民共和国航标条例三、部门规章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石油勘探开发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实施办法》(1990年9月20日公布)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倾废管理条例实施办法》(1990年9月25日公布)3、《铺设海底电缆管道管理规定实施办法》(1992年8月26日公布)4、《海洋行政处罚实施办法》(2002年12月25日公布)5、《海底电缆管道保护规定》(2004年1月9日公布)6、《委托签发废弃物海洋倾倒许可证管理办法》(2004年10月20日公布)7、海域使用管理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四、国务院法规性文件1、国务院关于国家海洋事业发展规划纲要的批复(国函[2008]9号)2、国务院关于国土资源部《报国务院批准的项目用海审批办法》的批复(国函[2003]44号)3、国务院关于国土资源部《省级海洋功能区划审批办法》的批复(国函[2003]38号)4、国务院关于印发全国海洋经济发展规划纲要的通知(国发[2003]13号)5、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审批项目用海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2]36号)6、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勘定省县两级海域行政区域界线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2]12号)7、国务院关于全国海洋功能区划的批复(国函[2002]77号)8、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海洋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08]63号)五、地方海洋法律法规(一)海域使用类1.辽宁省海域使用管理办法2、河北省海域使用管理条例3、天津市海域使用管理条例4、山东省海域使用管理条例5、江苏省海域使用管理条例6、上海市海域使用管理办法7、浙江省海域使用管理办法8、福建省海域使用管理条例9、广东省海域使用管理条例10、广东省铺设海底电缆管道管理办法11、广西壮族自治区海域使用管理办法12、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办法13、大连市海域使用管理条例14、青岛市无居民海岛管理条例15、厦门市海域使用管理规定16、厦门市无居民海岛保护与利用管理办法17、宁波市无居民海岛管理条例(二)海洋环保类1、辽宁省海洋环境保护办法2、山东省海洋环境保护条例3、江苏省海洋环境保护条例4、浙江省海洋环境保护条例5、福建省海洋环境保护条例6、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办法7、深圳经济特区海域污染防治条例8、上海市金山三岛海洋生态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9、海南省海洋环境保护规定
2023-08-28 18:17:421

生态环境行保护法

法律主观:第一条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依据 民事诉讼法 第五十五条、 环境保护法 第五十八条等法律的规定,对已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具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重大风险的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行为提起 诉讼 ,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第二条依照法律、 法规 的规定,在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以及基金会等,可以认定为环境保护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设区的市,自治州、盟、地区,不设区的地级市,直辖市的区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可以认定为环境保护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 第四条社会组织章程确定的宗旨和主要业务范围是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且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的,可以认定为环境保护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专门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 社会组织提起的诉讼所涉及的社会公共利益,应与其宗旨和业务范围具有关联性。 第五条社会组织在提起诉讼前五年内未因从事业务活动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受过行政、刑事处罚的,可以认定为环境保护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无违法记录”。 第六条第 一审 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由污染环境、破坏生态行为发生地、损害结果地或者被告住所地的中级以上人民法院 管辖 。 中级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的,可以在报请高级人民法院批准后,裁定将本院管辖的第一审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交由基层人民法院审理。 同一原告或者不同原告对同一污染环境、破坏生态行为分别向两个以上有 管辖权 的人民法院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由最先 立案 的人民法院管辖,必要时由共同上级人民法院 指定管辖 。 第七条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辖区环境和生态保护的实际情况,在辖区内确定部分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审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的区域由高级人民法院确定。 第八条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规定的 起诉状 ,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 (二)被告的行为已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具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重大风险的初步证明材料; (三)社会组织提起诉讼的,应当提交社会组织登记证书、章程、起诉前连续五年的年度工作报告书或者年检报告书,以及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无违法记录的声明。 第九条人民法院认为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不足以保护社会公共利益的,可以向其释明变更或者增加停止侵害、恢复原状等诉讼请求。 第十条人民法院受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后,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并公告案件受理情况。 有权提起诉讼的其他机关和社会组织在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申请参加诉讼,经审查符合法定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列为共同原告;逾期申请的,不予准许。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人身、财产受到损害为由申请参加诉讼的,告知其另行起诉。 第十一条检察机关、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他机关、社会组织、企业事业单位依据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通过提供 法律咨询 、提交书面意见、协助调查取证等方式支持社会组织依法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 第十二条人民法院受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后,应当在十日内告知对被告行为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第十三条原告请求被告提供其排放的主要污染物名称、排放方式、排放浓度和总量、超标排放情况以及防治污染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情况等环境信息,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被告应当持有或者有 证据 证明被告持有而拒不提供,如果原告主张相关事实不利于被告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该主张成立。 第十四条对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认为必要的,应当调查收集。 对于应当由原告承担 举证责任 且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所必要的专门性问题,人民法院可以委托具备资格的鉴定人进行鉴定。 第十五条当事人申请通知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就鉴定人作出的鉴定意见或者就因果关系、生态环境修复方式、生态环境修复费用以及生态环境受到损害至恢复原状期间服务功能的损失等专门性问题提出意见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 前款规定的专家意见经质证,可以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第十六条原告在诉讼过程中承认的对己方不利的事实和认可的证据,人民法院认为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不予确认。 第十七条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以反诉方式提出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第十八条对污染环境、破坏生态,已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具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重大风险的行为,原告可以请求被告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恢复原状、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 民事责任 。 第十九条原告为防止生态环境损害的发生和扩大,请求被告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予以支持。 原告为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采取合理预防、处置措施而发生的费用,请求被告承担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予以支持。 第二十条原告请求恢复原状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判决被告将生态环境修复到损害发生之前的状态和功能。无法完全修复的,可以准许采用替代性修复方式。 人民法院可以在判决被告修复生态环境的同时,确定被告不履行修复义务时应承担的生态环境修复费用;也可以直接判决被告承担生态环境修复费用。 生态环境修复费用包括制定、实施修复方案的费用和监测、监管等费用。 第二十一条原告请求被告赔偿生态环境受到损害至恢复原状期间服务功能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予以支持。 第二十二条原告请求被告承担检验、鉴定费用,合理的 律师 费以及为诉讼支出的其他合理费用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予以支持。 第二十三条生态环境修复费用难以确定或者确定具体数额所需鉴定费用明显过高的,人民法院可以结合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范围和程度、生态环境的稀缺性、生态环境恢复的难易程度、防治污染设备的运行成本、被告因侵害行为所获得的利益以及过错程度等因素,并可以参考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意见、专家意见等,予以合理确定。 第二十四条人民法院判决被告承担的生态环境修复费用、生态环境受到损害至恢复原状期间服务功能损失等款项,应当用于修复被损害的生态环境。 其他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败诉原告所需承担的调查取证、专家咨询、检验、鉴定等必要费用,可以酌情从上述款项中支付。 第二十五条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或者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后,人民法院应当将协议内容公告,公告期间不少于三十日。 公告期满后,人民法院审查认为调解协议或者和解协议的内容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出具调解书。当事人以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诉的,不予准许。 调解书应当写明诉讼请求、案件的基本事实和协议内容,并应当公开。 第二十六条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履行监管职责而使原告诉讼请求全部实现,原告申请撤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第二十七条法庭辩论终结后,原告申请撤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但本解释第二十六条规定的情形除外。 第二十八条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的裁判生效后,有权提起诉讼的其他机关和社会组织就同一污染环境、破坏生态行为另行起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一)前案原告的起诉被裁定驳回的; (二)前案原告申请撤诉被裁定准许的,但本解释第二十六条规定的情形除外。 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的裁判生效后,有证据证明存在前案审理时未发现的损害,有权提起诉讼的机关和社会组织另行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第二十九条法律规定的机关和社会组织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不影响因同一污染环境、破坏生态行为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提起诉讼。 第三十条已为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生效裁判认定的事实,因同一污染环境、破坏生态行为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提起诉讼的原告、被告均无需举证证明,但原告对该事实有异议并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对于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生效裁判就被告是否存在法律规定的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行为与损害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被告承担责任的大小等所作的认定,因同一污染环境、破坏生态行为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提起诉讼的原告主张适用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被告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被告主张直接适用对其有利的认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被告仍应举证证明。法律客观:《自然保护地生态环境监管工作暂行办法》第一条 为落实各级生态环境部门的自然保护地生态环境监管职责,规范开展自然保护地生态环境监管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关于建立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的指导意见》《生态环境部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关于深化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指导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有关事项的通知》等,制定本办法。
2023-08-28 18:18:021

中国有《海洋法》吗?

截至2019年12月,中国没有《海洋法》,但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是为了保护和改善海洋环境,保护海洋资源,防治污染损害,维护生态平衡,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制定。1982年8月23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1999年12月2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修订。根据2013年12月28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6年11月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7年11月4日主席令第81号《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十一部法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2017年11月5日起施行。扩展资料国际海洋法的修订沿革:国际海洋法又称“海洋法”,国际海洋法是国际法的一部分,为各国所遵行,受国际法基本原则的支配。在人类历史上,曾出现“海洋自由论”、“闭海论”、“三海里界限”等一系列有关海洋的主张。20世纪以前,领海和公海制度已经形成。1930年海牙国际法编纂会议确定领海为国家领土一部分的法律地位。第二次世界大战后,随着海洋科学技术和海洋开发利用的空前发展,出现了大陆架、专属经济区、国际海底区域等新的海洋法律制度,已有的领海和公海制度等也得到进一步的发展。1958年第一次联合国海洋法会议上制定了《领海及毗连区公约》、《公海公约》、《捕鱼与养护公海生物资源公约》和《大陆架公约》。经第三次联合国海洋法会议长期协商讨论,1982年签订了《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成为国际海洋法中最重要的国际公约。参考资料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
2023-08-28 18:18:091

(2018年真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关于海洋生态保护有关规定的说法,错误的是( )。

【答案】:C第二十八条国家鼓励发展生态渔业建设,推广多种生态渔业生产方式,改善海洋生态状况。新建、改建、扩建海水养殖场,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海水养殖应当科学确定养殖密度,并应当合理投饵、施肥,正确使用药物,防止造成海洋环境的污染。
2023-08-28 18:18:271

依照我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的规定,属于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的是什么

  2010年10月自学考试《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真题单项选择题第11题   依照我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的规定,下列建设项目属于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的是( )   A.海上潮汐电站   B.修船厂   C.岸边油库   D.滨海火电站 查看答案解析    正确答案: A    校名师权威解析: 本题考查防治海洋环境主要污染源的规定。教材第244页-245页。要正确回答此题,必须分清海岸工程建设项目和海洋工程建设项目,选项中BCD均属于海岸工程建设项目。只有A属于海洋工程建设项目,海洋工程建设项目是指海岸线以下施工兴建的各类海洋工程建设项目。         
2023-08-28 18:18:351

多选题,海洋环境保护法主要以()方面对海洋倾废做了规定

abc
2023-08-28 18:18:44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的适用范围包括海洋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的适用范围不包括海洋。海洋污染防治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条规定,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等地表水体以及地下水体的污染防治。海洋污染防治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条规定,水污染防治应当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的原则,优先保护饮用水水源,严格控制工业污染、城镇生活污染,防治农业面源污染,积极推进生态治理工程建设,预防、控制和减少水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五条规定,省、市、县、乡建立河长制,分级分段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江河、湖泊的水资源保护、水域岸线管理、水污染防治、水环境治理等工作。扩展资料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二条规定,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水、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大陆架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内从事航行、勘探、开发、生产、旅游、科学研究及其他活动,或者在沿海陆域内从事影响海洋环境活动的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本法。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以外,造成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污染的,也适用本法。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四条规定,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海洋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的单位和个人,以及海洋环境监督管理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进行监督和检举。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五条规定,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作为对全国环境保护工作统一监督管理的部门,对全国海洋环境保护工作实施指导、协调和监督,并负责全国防治陆源污染物和海岸工程建设项目对海洋污染损害的环境保护工作。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海洋环境的监督管理,组织海洋环境的调查、监测、监视、评价和科学研究,负责全国防治海洋工程建设项目和海洋倾倒废弃物对海洋污染损害的环境保护工作。国家海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所辖港区水域内非军事船舶和港区水域外非渔业、非军事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的监督管理,并负责污染事故的调查处理;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航行、停泊和作业的外国籍船舶造成的污染事故登轮检查处理。船舶污染事故给渔业造成损害的,应当吸收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参与调查处理。国家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渔港水域内非军事船舶和渔港水域外渔业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的监督管理,负责保护渔业水域生态环境工作,并调查处理前款规定的污染事故以外的渔业污染事故。军队环境保护部门负责军事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的监督管理及污染事故的调查处理。沿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的职责,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法及国务院有关规定确定。参考资料来源: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参考资料来源: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
2023-08-28 18:18:533

法治让人与海洋更和谐

法治让人与海洋更和谐世界海洋日暨全国海洋宣传日,今年的活动主题是“保护海洋生态系统 人与自然和谐共生”。各地举办了一系列形式多样、精彩纷呈的宣传活动,向社会普及海洋知识、传播海洋文化,为公众送上一场“蓝色盛宴”。海洋生态系统是全球最重要的生态系统,直接关系到全球生态系统的稳定与安全。推进海洋生态文明建设,加快建设海洋强国,离不开法治的保驾护航。为了保护和改善海洋生态环境,保护海洋资源,我国早在就出台了海洋环境保护法,此后又根据时代发展变化进行了多次修订。同时,我国还出台了海域使用管理法、海岛保护法等一系列法律法规,这些都为依法保护海洋生态系统,加强海洋环境污染防治,保护海洋生物多样性,实现海洋资源有序开发利用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从采取污染和生态复合监测,实施基于生态系统的海洋综合管理,到逐步健全海洋资源开发保护制度,实施海岸线保护、围填海管控、海域及无居民海岛有偿使用等重大改革;从开展海洋生态环境保护专项执法行动,集中整治盗采海砂、侵占湿地等突出问题,到不断强化海洋环境司法专业化审判机制,确保案件的高质量审理……在法治的有力保障下,我国海洋生态文明建设深入推进,人与海洋的关系更加和谐融洽。由于海洋具有连通性和流动性,因此统筹海洋发展与安全,也是全球涉海国家共同面对的课题,对此我国坚持海洋命运共同体理念,不仅严格履行《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等相关国际公约协定,而且全面参与联合国框架内海洋治理机制和相关规则的制定与实施,积极推进全球海洋治理,为实现海洋可持续发展作出了中国贡献。海洋生态保护是一项系统性工程,期待各方以世界海洋日为契机,与时俱进不断完善海洋法治建设,为守护海洋生态注入更多法治能量,并引导全社会选择绿色低碳的生活方式,以实际行动参与到海洋环境的保护中来,共建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美丽海洋。
2023-08-28 18:19:071

日本排放核污水用道法知识解读?

放射性废水排放到海水中,虽然在海水中的核物质含量是比较低的,但是核物质在生物体内是不容易分解排除体外的,这样,由于生物富集作用,积聚在食物链顶层生物体内的核物质会越来越多,人类一般是在食物链的最终端,因此,在人体内富集的核物质是最多的(素食主义者除外),当人体内的核物质富集到一定数量时就会对人体产生危害
2023-08-28 18:19:462

防治海洋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2017修订)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防治和减轻海洋工程建设项目(以下简称海洋工程)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维护海洋生态平衡,保护海洋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内从事海洋工程污染损害海洋环境防治活动,适用本条例。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海洋工程,是指以开发、利用、保护、恢复海洋资源为目的,并且工程主体位于海岸线向海一侧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具体包括:  (一)围填海、海上堤坝工程;  (二)人工岛、海上和海底物资储藏设施、跨海桥梁、海底隧道工程;  (三)海底管道、海底电(光)缆工程;  (四)海洋矿产资源勘探开发及其附属工程;  (五)海上潮汐电站、波浪电站、温差电站等海洋能源开发利用工程;  (六)大型海水养殖场、人工鱼礁工程;  (七)盐田、海水淡化等海水综合利用工程;  (八)海上娱乐及运动、景观开发工程;  (九)国家海洋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海洋工程。第四条 国家海洋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海洋工程环境保护工作的监督管理,并接受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指导、协调和监督。沿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海洋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毗邻海域海洋工程环境保护工作的监督管理。第五条 海洋工程的选址和建设应当符合海洋功能区划、海洋环境保护规划和国家有关环境保护标准,不得影响海洋功能区的环境质量或者损害相邻海域的功能。第六条 国家海洋主管部门根据国家重点海域污染物排海总量控制指标,分配重点海域海洋工程污染物排海控制数量。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海洋工程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破坏海洋生态等违法行为,都有权向海洋主管部门进行举报。  接到举报的海洋主管部门应当依法进行调查处理,并为举报人保密。第二章 环境影响评价第八条 国家实行海洋工程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海洋工程的环境影响评价,应当以工程对海洋环境和海洋资源的影响为重点进行综合分析、预测和评估,并提出相应的生态保护措施,预防、控制或者减轻工程对海洋环境和海洋资源造成的影响和破坏。  海洋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当依据海洋工程环境影响评价技术标准及其他相关环境保护标准编制。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当使用符合国家海洋主管部门要求的调查、监测资料。第九条 海洋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工程概况;  (二)工程所在海域环境现状和相邻海域开发利用情况;  (三)工程对海洋环境和海洋资源可能造成影响的分析、预测和评估;  (四)工程对相邻海域功能和其他开发利用活动影响的分析及预测;  (五)工程对海洋环境影响的经济损益分析和环境风险分析;  (六)拟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及其经济、技术论证;  (七)公众参与情况;  (八)环境影响评价结论。  海洋工程可能对海岸生态环境产生破坏的,其环境影响报告书中应当增加工程对近岸自然保护区等陆地生态系统影响的分析和评价。第十条 新建、改建、扩建海洋工程的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的单位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报有核准权的海洋主管部门核准。  海洋主管部门在核准海洋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前,应当征求海事、渔业主管部门和军队环境保护部门的意见;必要时,可以举行听证会。其中,围填海工程必须举行听证会。第十一条 下列海洋工程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由国家海洋主管部门核准:  (一)涉及国家海洋权益、国防安全等特殊性质的工程;  (二)海洋矿产资源勘探开发及其附属工程;  (三)50公顷以上的填海工程,100公顷以上的围海工程;  (四)潮汐电站、波浪电站、温差电站等海洋能源开发利用工程;  (五)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审批的海洋工程。  前款规定以外的海洋工程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由沿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海洋主管部门根据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权限核准。  海洋工程可能造成跨区域环境影响并且有关海洋主管部门对环境影响评价结论有争议的,该工程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由其共同的上一级海洋主管部门核准。
2023-08-28 18:19:5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