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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矿权现在是否还能在银行做抵押贷款吗,是几号文件

2023-09-01 21: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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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有云溪

可以在银行抵押贷款啊!

矿业权抵押贷款

一、矿业权的理论依据

矿产资源是指由地质作用形成的,呈固态、液态、气态的具有利用价格的自然资源。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地表或者地下的矿产资源的国家所有权,不因矿产资源所依附的土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不同而改变。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我国的矿业政策和市场发生了很大变化,其中,探矿权采矿权市场的逐渐发育和完善就是一个非常突出的变化。

探矿权采矿权是一种财产权,是矿山企业的财产或资产,应按财产或资产来管理和经营,努力使其不受侵犯、不丢失,并实现保值增值,发挥最大经济效益。探矿权采矿权可以出售、作价出资、合作(探矿、采矿)、出租、抵押等,这也是一种资产经营、资本运作。矿产资源依附于探矿权采矿权而存在,也就是想对某处矿产资源勘查或开发,就必须先拥有该处的探矿权采矿权,占有资源,必须是先占有探矿权采矿权。

探矿权和采矿权,是对矿产资源这种实物性财产的占有使用权,属于用益物权。

二、矿业权依法可以抵押

1996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的重要修改就是删除"采矿权不得买卖、出租,不得用作抵押"的条款。并且明确规定"可以将探矿权转让他人。"《福建省矿产资源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探矿权人可将有偿取得的探矿权以出售、作价出资等方式转让。采矿权人可将有偿取得的采矿权以出售、作价出资等方式转让,也可将有偿取得的采矿权出租、抵押。"《广东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探矿权、采矿权通过申请或招标投标的方式取得,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经依法批准可以转让、出租和抵押。"我国周边国家矿业法也有规定矿权可以抵押。

三、矿业权价值

矿业权价值可以通过评估确定,评估的途径或方法大致有收益途径、成本途径和市场途径,随依附于该矿权的资源勘查工作程度不同而不同。采矿权和勘查工作程度较高的探矿权,一般采用收益评估途径,对该矿权未来预期收益进行估算;勘查程度较低的探矿权一般采用成本途径,这与勘查成本和勘查获得的地质矿产信息的效用有关;市场途径一般在探矿权采矿权市场比较发达的地区实行,它是一种类比定价方式。

德化某矿业公司拥有福建省国土资源厅审批的采矿权证,采矿权证的有效期限为20年。经泉州某会计师事务所对该公司的采矿权价值进行评估,矿业权及附属的开拓系统价值为人民币6138万元。

四、矿业权抵押可操作性

国际上一般在民法中规定矿业权视为不动产物权,准用不动产物权的属性。

台湾的"矿业法"就明文规定:矿业权视为物权,除本法特别规定外,准用关于不动产诸法律之规定。

《福建省矿产资源条例》规定:采矿权人申请采矿权抵押的,应向抵押权人提交采矿许可证和矿山开发经营现状报告。抵押人可向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提出咨询。同时规定:"采矿权抵押应签订抵押合同。抵押双方当事人应当在签订抵押合同之日起30天内,凭采矿许可证和抵押合同向矿区所在地的县级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办理采矿权抵押备案手续。采矿权抵押时,其矿区范围内的采矿设施随之抵押。"明确了抵押人到期未能清偿债务或在抵押期间宣告解散、破产的,抵押权人有权依照法律、法规和抵押合同的约定处分抵押财产,并享有优先受偿权。

《信贷审查指引》:"矿业权的抵押登记部门为审批发放探矿、采矿许可证的地质矿产主管部门"。

《法律审查指引》:"(1)探矿权、采矿权统称为矿业权,适用于不动产法律法规的调整原则。(2)已出租的采矿权不得抵押。(3)矿业权设定抵押时,矿业权人应持抵押合同和矿业权许可证到原发证机关办理审批登记手续。(4)抵押合同中应约定矿业权许可证被吊销后的补救措施。" 这是矿业权可以作为贷款抵押的银行内部文件。

综上所述,矿业权抵押是可行的,是合法合规的,不仅有理论依据,可操作性也很强。

德化某矿业公司拥有福建省国土资源厅审批的采矿权证,采矿权证的有效期限为20年。经北京矿业权评估公司对该公司的采矿权价值进行评估,矿业权及附属的开拓系统价值为人民币6138万元。抵押物产权清楚,采矿权市场价值大,且变现能力较好。抵押人和抵押权人根据《福建省矿产资源条例》规定,已向当地的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县国土资源局)办理采矿权抵押备案手续(经省国土资源厅批复),并同时上报省国土资源厅矿管处备案。

五、矿业权抵押的法定依据

1.《矿产资源法》

2.《担保法》

3.《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1条)

4.《矿产资源实施细则》

5.《地质资料管理办法》

6.《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

六、矿业权抵押办理程序(地质矿产主管部门)

1.申请人提出申请

2.审批大厅接受申请、登记、受理、审查

3.主办处室审查申报资料

4.承办人提出审查意见

5.审查、复核

6.局领导签批

7.向申请人签发准予备案通知书

8.备案登记、发备案意见书

七、申报材料

1.抵押备案申请;

2.由有关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出具的采矿权无争议的证明材料

3.由采矿登记机关出具的抵押申请人按规定缴纳采矿权使用费及采矿权价款的证明材料

4.由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机关有关矿产资源补偿费缴纳情况原证明材料

5.由资源税征收管理部门出具的资源税缴纳情况的证明材料

6.在国家出资形成的矿产地内的采矿权,由国务院地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认定的评估机构出具的矿权价值的证明材料

7.国有资产部门批准抵押的文件

8.抵押合同

9.采矿许可证正本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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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8-28 18:56:301

煤炭许可证与采矿许可证的关系

法律主观:采矿许可证,是指国家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向采矿企业颁发的,授予采矿企业以采矿权的正式法律文书。 1、矿区范围的申请与审批采矿权申请人在提出采矿权申请前,应当根据经批准的地质勘查储量报告,向登记管理机关(国土资源厅或国土资源部)申请划定矿区范围。 2、探矿权人申请办矿的,应出具该区域的勘查许可证影印件;探矿权经转让取得的,还应出具转让审批的有关文件。 3、采矿登记管理机关在收到申请人报送的申请资料后,应组织对申请的矿区范围内是否存在矿业权交叉重复情况以及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初步方案等进行审查。下一级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应协助登记管理机关对上述情况进行调查,并出具书面调查意见。 4、矿区范围划定后,申请人应在矿区范围预留期内办理矿山建设项目的立项和企业设立手续;并编制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 5、采矿权申请人应按《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规定的审批、发证权限将采矿登记申请资料报采矿登记管理机关(国土资源部)进行审查。 6、采矿登记管理机关应自收到登记资料40日内作出是否同意办理采矿登记的决定。法律客观:《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三条 开采下列矿产资源,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登记,颁发采矿许可证: (一)国家规划矿区和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内的矿产资源; (二)领海及中国管辖的其他海域的矿产资源; (三)外商投资开采的矿产资源; (四)本办法附录所列的矿产资源。 开采石油、天然气矿产的,经国务院指定的机关审查同意后,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登记,颁发采矿许可证。
2023-08-28 18:56:381

矿区范围划定有什么规定

采矿权划定矿区范围应具备以下条件:1、申请人为营利法人2、申报材料齐全、符合形式要求3、探矿权人申请采矿权的4、资源储量规模为小型的非煤矿山依据的矿产资亮孙源储量勘查程度应达到详查及以上程度。5、不与高首各级各类自然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国家公园等法律、法戚键数规和规章禁止勘查开采的区域重叠。按照国家规定办理矿山建设项目立项和企业设立手续,并编制迹李正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矿山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矿山安全生产预评价、矿山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矿山水土保持方案、土地复垦方案等资料,办理采矿权申请登记手续。采矿权申请人逾期不办理采矿登记手续、未领取采矿许可证的,视为自动放弃采矿权申请,矿区范围不予保留,姿悔采矿登记扰前管理机关可以在该矿区范围内受理其他采矿权的申请。按照国土资源部有关规定,矿区范围预留期为:大型矿山不超过3年,中型矿山不超过2年,小型矿山不超过1年。划定矿区范围必须符合矿产资源规划和矿业权设置方案。采矿权划定矿区范围应具备以下条件:1、申请人为营利法人2、申报材料齐全、符合形式要求3、探矿权人申请采矿权的4、资源储量规模为小型的非煤矿山依据的矿产资源储量勘查程度应达到详查及以上程度。5、不与各级各类自然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国家公园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禁止勘查开采的区域重叠。综上所诉,划定矿区范围是指登记管理机关对划定矿区范围申请人提出的可供开采矿产资源范围及拟设开采工程分布范围的立体空间区域,依法审查批准的行政行为。划定矿区范围的批准文件是申请人开展采矿登记各项准备工作的依据。【法律依据】:《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四条采矿权申请人在提出采矿权申请前,应当根据经批准的地质勘查储量报告,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划定矿区范围。需要申请立项,设立矿山企业的,应当根据划定的矿区范围,按照国家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2023-08-28 18:56:451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的附录

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发证矿种目录  1煤 2石油 3油页岩 4烃类天然气 5二氧化碳气 6煤成(层)气 7地热 8放射性矿产 9金 10银 11铂 12锰13铬 14钴 15铁 16铜 17铅 18锌 19铝 20镍 21钨 22锡 23锑 24钼 25稀土 26磷 27钾 28硫 29锶 30金刚石 31铌 32钽 33石棉 34矿泉水
2023-08-28 18:56:572

江西省矿产资源开采管理条例的第二章矿产资源开采的审批登记

第八条开采下列矿产资源,由省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登记,并颁发采矿许可证:(一)国务院《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矿产资源;(二)钛、钒、铋、汞、宝石、玉石;(三)矿区范围跨地(市)行政区域的矿产资源。前款第(三)项不包括依法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登记的矿产资源。第九条开采下列矿产资源,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的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登记,并颁发采矿许可证:(一)本条例第八条规定以外的,可供开采的矿产储量规模为小型的矿产资源;(二)矿区范围跨县(市、区)行政区域的只能用作普通建筑材料的砂、石、粘土;(三)省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授权审批登记的矿产资源。前款第(一)项不包括只能用作普通建筑材料的砂、石、粘土;第(三)项不包括依法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授权审批登记的矿产资源。第十条开采本行政区域内只能用作普通建筑材料的砂、石、粘土,由县级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登记,并颁发采矿许可证。第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在审批发证后,应当逐级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备案。第十二条采矿权申请人在提出采矿权申请前,应当持经批准的地质勘查储量报告,按审批权限向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申请划定矿区范围,登记占用储量。矿区范围划定后,在矿区范围预留期内,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不再受理新的采矿权申请。矿区范围预留期为:大型矿山不超过3年,中型矿山不超过2年,小型矿山不超过1年。第十三条采矿权申请人应当在矿区范围预留期内按照国家规定办理矿山建设项目立项和企业设立手续,并编制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采矿权申请人在矿区范围预留期内不能完成前款规定事项,并办理采矿权申请登记手续的,视为自动放弃采矿权申请,原划定的矿区范围不再保留。第十四条采矿权申请人申请办理采矿许可证时,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资料:(一)申请登记书;(二)矿区范围图;(三)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个体营业执照;(五)具有与矿山建设规模相适应的资金、专业技术人员和设备条件的证明材料;(六)申请由国家出资探明矿产地的采矿权的,还应提供采矿权评估确认的有关材料;(七)经批准的矿山企业占用储量登记表;(八)经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和水土保持方案;(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资料。开采经营性的用作普通建筑材料的矿产储量规模为小型的砂、石、粘土,只需提供前款第(一)、(二)、(四)、(七)、(八)项规定的资料和相应的开采方案。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淘金和开采地下矿产资源的,经河道主管部门批准后,才能办理采矿审批登记手续。第十五条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采矿权申请之日起40日内,作出准予登记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准予登记的,采矿权申请人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缴纳采矿权使用费、采矿登记费和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的采矿权价款,办理登记手续,领取采矿许可证。逾期不办理的,视为放弃申请。不予登记的,登记管理机关应当向采矿权申请人说明理由。采矿权使用费、采矿登记费和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的采矿权价款,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缴纳和管理。采矿权使用费和采矿权价款的减缴或者免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第十六条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按矿山建设规模确定,大型以上的不超过30年;中型的不超过20年;小型的不超过10年。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满,需要继续采矿的,采矿权人应当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届满的30日前,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延续登记手续。采矿权人逾期不办理延续登记手续的,采矿许可证自行废止;未办理延续登记继续采矿的,按无证采矿处理。第十七条登记管理机关在颁发采矿许可证后,应当通知矿区范围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90日内,对矿区范围予以公告,并可以根据采矿权人的申请,组织埋设界桩或者设置地面标志。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破坏或者擅自移动矿区范围界桩或者地面标志。第十八条采矿权人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内,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向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申请办理采矿许可证变更登记和占用矿产储量变更登记手续,并依照有关规定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有关变更登记手续:(一)变更矿区范围的;(二)变更主要开采矿种的;(三)变更开采方式的;(四)变更矿山企业名称的;(五)经依法批准转让采矿权的。按基本建设程序进行的矿山改建、扩建项目,如发生前款第(一)、(二)、(三)项内容变更的,应当按新建项目进行采矿登记。第十九条采矿权人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内或者有效期届满,停办、关闭矿山的,应当自决定停办或者关闭矿山之日起30日内,持下列资料到原发证机关申请办理采矿许可证注销登记手续:(一)矿产储量注销报告及储量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二)停办或者关闭矿山前采掘工程进行情况及不安全隐患的说明;(三)尾矿处理、水土保持等环境保护情况。第二十条采矿权可以通过招标投标的方式有偿取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规定的权限确定招标的矿区范围,发布招标公告,提出投标要求和截止日期。负责招标的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组织评标,采取择优原则确定中标人。中标人按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缴纳费用后,办理登记手续,领取采矿许可证,成为采矿权人,并履行标书中承诺的义务。
2023-08-28 18:57:251

矿产资源开采证好办理吗?需要什么手续,条件?

不好办!需要的手续很多,如资源储量报告与评审备案证明、开发利用方案与评审备案文件、环境保护方案与审批意见、安全预评价报告及备案证明、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方案与评审意见、划定矿区范围批复等;不同矿产,其准入条件不同!不知你办理什么矿的采矿证?
2023-08-28 18:57:413

南京市矿产资源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和保护工作,维护矿业正常秩序,促进矿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的单位和个人,均应当遵守本办法。第三条 南京市地质矿产局负责本市矿产资源的勘查、开发利用和保护以及地质环境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  区、县地质矿产管理部门负责辖区内的地质矿产管理工作。有采矿活动的乡(镇)可以配备专(兼)职人员履行管理职责。  建设、规划、环保、国土、水利、交通、农林、公安、工商、劳动、乡镇企业管理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做好矿产资源的管理工作。第四条 矿产资源属国家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和破坏。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矿产资源保护和管理,维护矿业正常秩序,将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工作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第五条 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必须依法取得探矿权、采矿权。探矿权、采矿权转让必须符合法定条件,并依法办理审批手续。  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应当遵守土地管理、林业发展、环境保护、文物保持、水土保持、矿山安全和军事设施、风景名胜等相关法律、法规,加强地质环境保护,防治地质灾害。第二章 规划第六条 市矿产资源总体规划由市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会同计划、规划部门根据省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组织编制,经市政府审查同意,并报省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  县地质矿产管理部门可根据需要依据市矿产资源总体规划编制辖区内矿产资源总体规划,经同级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并逐级上报省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第七条 市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等专项规划,由市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会同行业主管部门组织编制,经市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省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备案。  县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等专项规划,由县地质矿产管理部门制定,经县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市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备案。第八条 市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规划部门对市辖各区内开采建筑用石料、砂、粘土拟定统一的开采规划,并划定可以开采的范围和禁止开采的范围,报市政府批准。  主城范围内和主城之外的风景名胜区、文物保护区以及铁路、公路两侧等城市规划确定的控制范围内,严禁开山采石,采砂。第九条 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等专项规划应当服从矿产资源总体规划。  矿产资源规划应当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并与环境保护、河道治理、水土保持、城乡建设、水资源开发、生态林保护、旅游风景名胜保护、文物保护和交通运输等规划协调一致。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应当将矿产资源规划抄送相关部门,相关部门应当将其制定的涉及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的规划及时抄送同级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第三章 勘查管理第十条 勘查矿产资源必须依法取得勘查许可证,并持勘查许可证和勘查单位的资格证书,到市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登记备案。第十一条 探矿权人应当自觉接受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在完成勘查作业后一个月内,向市及所在区、县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报送有关资料。第十二条 探矿权人依法取得临时土地使用权后,在勘查过程中对耕地、耕地上的农作物、林地上的林木、土地上的附着物造成损害的,应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补偿。第十三条 勘查工作结束后,探矿权人必须按规定做好土地复垦、森林植被、环境保护和地质灾害防治等工作,造成破坏的,应承恢复和治理所需的费用。第四章 开采管理第十四条 开采矿产资源必须珍惜和保护矿产资源,采用合理的采矿、选矿方法,不得乱采滥挖、采富弃贫、采易弃难、优材劣用,同时注意资源的综合利用。第十五条 露天开采砂、石、粘土等矿产资源的,必须在市政府批准的可以开采的范围内进行。开采方式应当符合国家有关的技术规范,并经市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认定。  本办法实施前未按国家技术规范开采的矿山企业,应当在市地质矿产主管指导下,在规定期限内达到规范要求,未达到要求的,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不予办理采矿许可证延续登记。第十六条 开采矿产资源必须依法办理审批登记手续,并领取采矿许可证,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  凡到国务院、省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办理审批登记的,须经市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初审,并逐级上报审批。到市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办理审批登记的,须经所在区、县地质矿产管理部门初审,由区、县地质矿产管理部门报市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
2023-08-28 18:57:481

矿业权出让收益滞纳金可以减免吗?

矿业权出让收益滞纳金可以减免吗?不可以减免,甚至会加收。以下是加收滞纳金的条件:结合《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35号文以及行政强制法的相关规定,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决定加收滞纳金时,应满足以下条件:第一、矿业权人欠缴的矿业权出让收益/矿业权价款,属于依法应当缴纳的费用。由于加收滞纳金带有一定的罚戒性,那么如果决定加收滞纳金就必须要保证行政机关要求矿业人所履行的缴纳义务是合法且应当的。对于没有法律依据、违反法定程序所确定的矿业权出让收益/矿业权价款,因其本身不具有合法性,笔者认为不存在加收滞纳金的合法前提。第二、当矿业权人出现欠缴情况时,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按程序规定及时履行了限期缴纳、催告等程序。制定滞纳金条款是为了督促矿业权人及时履行相应的缴费义务,那么当矿业权人出现欠缴情况时,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也应当及时履行责令限期缴纳及进行催告职责,保证矿业权人及时知道欠缴情况以及所存在的风险,以避免滞纳金在矿业权人不知情的情况下一直长期累计计算。即,不应以行政机关怠于履行自身职责的行为而加重行政相对人的负担。第三、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决定加收滞纳金之前应已经履行了相应的法定程序。根据行政强制法的相关规定,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决定加收滞纳金之前,应先行对矿业权人进行催告,同时应当保障矿业权人所享有的陈述申辩权等。虽然35号文对于加收滞纳金的规定非常简单,但并不意味着加收滞纳金不用遵循法定程序,其同样应当受到行政强制法以及相关法律规定的规范与约束。【拓展资料】在矿产资源行政管理领域,关于滞纳金的国家规定主要是两部行政法规,即《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与《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该两部行政法规,分别在第三十一条和第二十一条,规定了如不按期缴纳应当缴纳的费用的,由登记管理机关责令限期缴纳,并从滞纳之日起每日加收千分之二的滞纳金。由于在矿产资源行政管理范围内,在应当缴纳的费用中探矿权价款和采矿权价款实际占据了大部分比重,因此这两部规定又可以看作是行政机关加收矿业权价款滞纳金的法定依据。2017年,35号文实施后,将过去的矿业权价款调整为矿业权出让收益,相应地《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如果矿业权人未按时足额缴纳矿业权出让收益的,则由县级以上矿产资源主管部门按照征收管理权限责令改正,并从滞纳之日起每日加收千分之二的滞纳金。该规定基本上也秉承了前述两部行政法规关于滞纳金的规定。关于滞纳金的性质问题,虽前述规定中并没有进行明确界定,但在2011年6月30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十二条则对于行政管理过程中加收滞纳金的性质作出了普适性的规定,即滞纳金属于行政强制执行当中的执行罚。在此,我们可以对滞纳金进行以下界定:“滞纳金是指矿业权人未及时履行相关缴费义务时,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通过罚缴一定数额的金钱,以敦促其履行义务的一种间接强制执行方式,属于执行罚的范围。”
2023-08-28 18:57:581

非法开采属于哪个部门管

法律分析:非法开采属于国地资源局管辖。对于行政责任,由国地资源局予以处罚,如果构成犯罪,由公安机关进行侦查,人民检察院进行审查,人民进行判决。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范围采矿,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责令停止开采、赔偿损失,没收采出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法律依据:《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领取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和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范围采矿的,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的;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采矿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2023-08-28 18:58:051

安徽省矿产资源管理办法的第三章 矿产资源的开采

第十九条 开采下列矿产资源,由省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登记,颁发采矿许可证:(一)国务院《矿产资源开采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以外的可供开采的矿产储量规模为中型以上的矿产资源;(二)省规划矿区内的矿产资源;(三)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授权审批的矿产资源。开采前款以外的矿产储量规模为小型的矿产资源,由行署或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颁发采矿许可证。开采矿产储量规模为小矿、零星和只能用作普通建筑材料的砂、石、粘土矿产资源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登记,颁发采矿许可证。矿区范围跨两个以上行政区域的,由所涉及行政区域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和颁发采矿许可证。矿产储量规模的小型、小矿和零星资源的划分标准,由省矿产储量审批机构规定。第二十条 按照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审批、颁发采矿许可证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应当于颁发采矿许可证之日起20日内,逐级向上一级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备案。第二十一条 采矿出资人为采矿权申请人。采矿权申请人在设立矿山企业或申请立项之前,应当持依法取得的经矿产储量审批机构批准的地质勘查报告及拟开采的矿产资源储量规模大小的证明材料,按照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的权限向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提出矿产资源预申请,申请划定矿区范围,确定开采矿种和占有储量。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40日内,根据矿产资源规划和国家产业政策进行审查,作出是否同意的批复文件。第二十二条 采矿权申请人自收到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的预申请批准文件后,开采中型规模矿产资源在1年内、小型规模矿产资源在6个月内、小矿矿产资源在3个月内,履行完项目立项或企业设立等审批手续,按审批权限向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申请办理采矿登记,领取采矿许可证。逾期不办理的,视为放弃申请。第二十三条 采矿权申请人申请办理采矿登记的,应当向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提交下列资料:(一)采矿权申请书和申请人合法有效的身份证明;(二)相应的资金、技术条件证明材料;(三)矿产资源预申请的批准文件;(四)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技术规范的可行性研究或矿山初步设计及其批准文件;(六)企业设立或项目立项的批准文件;(七)有关部门审查同意的矿山安全保障措施;(八)矿山地质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九)采矿登记机关要求的其它资料。开采小矿、零星和只能用作普通建筑材料的砂、石、粘土矿产资源的,申请采矿登记的材料可以从简。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地质矿产的主管部门规定。第二十四条 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采矿登记申请之日起40日内,作出准予或不准予登记的决定,并书面通知采矿权申请人。采矿权申请人应当自收到准予登记通知之日起30日内,按照国务院《矿产资源开采管理办法》的规定,到登记管理机关缴纳采矿权使用费和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的采矿权价款,办理登记手续,领取采矿许可证,成为采矿权人;逾期不办理的,视为放弃申请。第二十五条 开采中型规模矿产资源的,采矿许可证有效不得超过20年;开采小型规模矿产资源的,采矿许可证有效期不得超过10年;开采小矿、零星和只能用作普通建筑材料的砂、石、粘土等矿产资源的,采矿许可证有效期不得超过3年。第二十六条 采矿权人在采矿证有效期限内,按照国家规定,可以申请办理延续、注销手续,并换领或注销采矿许可证。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采矿权人应当在变更前4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采矿许可证变更登记:(一)变更矿区范围的;(二)变更主要开采矿种的;(三)变更开采方式的;(四)变更矿山企业名称的;(五)转让采矿权的。第二十八条 登记管理机关在颁发采矿许可证后,应当通知或报告矿区范围所在地的有关县级人民政府。有关县级人民政府应当自接到通知或报告之日起90日内,对矿区范围予以公告,并可以根据采矿权人的申请,组织埋设界桩或者设置地面标志。第二十九条 采矿权人自采矿许可证颁发之日起,开采中型规模矿产资源在2年内、小型规模、小矿及零星等矿产资源在1年内,应当进行建设或者生产;逾期未进行建设或者生产的,采矿许可证颁发机关有权注销其采矿许可证。
2023-08-28 18:58:141

安徽省矿产资源管理办法的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条 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探矿权人、采矿权人勘查和开发利用矿产资源的情况进行年度检查。探矿权人和采矿权人必须接受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如实反映情况,按规定提供年度报告等有关资料,不得虚报、拒绝、隐瞒。探矿权人和采矿权人要求保密的材料,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应当予以保密。第三十一条 探矿权人、采矿权人应当在开工前持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等资料,向勘查作业区、矿区所在地的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报告,并接受其监督管理。第三十二条 探矿权人必须按照批准的勘查设计施工。对符合国家规定要求的复杂类型矿床可以进行边探边采,但必须向原颁发勘查许可证机关和储量审批机构提交论证资料,经审核同意办理储量登记后,依法向省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办理采矿登记手续。第三十三条 从事地质勘查的单位,必须接受省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的资格统检和质量监督,按照国家规定的技术质量标准组织施工,提交符合质量要求的勘查报告。第三十四条 采矿权人开采矿产资源的开采回采率、采矿贫化率和选(洗)矿回收率,应当达到设计要求并制定年度计划,报经采矿许可证颁发机关核准。采矿权人应按批准的开采设计方案施工,禁止采取破坏性开采方法开采矿产资源。第三十五条 矿产储量实行统一登记统计制度。采矿权人必须按照国家和省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的规定,对其保有、探明及消耗的矿产储量进行统计,并填报年度基层矿产储量表。报销矿产储量应当提交相应的地质资料。正常消耗矿产储量的报销,由矿山企业(行业)主管部门审批;非正常消耗矿产储量的报销,由矿山企业(行业)主管部门核准后,报省矿产储量审批机构会同省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第三十六条 采矿权人应按照谁开发谁保护、谁污染谁治理、谁破坏谁恢复的原则,对被污染、破坏的矿区环境进行治理、恢复。开采矿产资源,必须妥善处置开采活动中产生的废水、废气、废渣、废石和尾矿;需要排放污染物的,必须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污标准。第三十七条 开采矿产资源造成地质环境破坏或引发地质灾害的,应当及时向当地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报告并采取必要的措施进行恢复和治理,防止灾害扩大;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赔偿损失。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必须遵守环境保护和矿山安全方面的法律规定,保护地质环境,防治地质灾害,加强水土保持、植被恢复和土地复垦。禁止开采或者毁坏预留的安全矿柱或者岩柱。第三十八条 在勘查、开采矿产资源过程中,发现具有科研和利用价值的地质自然遗迹、景观以及文物古迹时,必须采取保护措施,并及时报告省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第三十九条 探矿权人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内或者有效期届满,停办、关闭矿山的,应当自决定停办或者关闭矿山之日起30日内,按闭坑要求的规定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办理采矿许可证注销登记手续。第四十条 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规定由指定单位统一收购的矿产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收购;开采者不得向非指定单位销售。在矿业秩序混乱的矿区,经有关市、县人民政府批准,由地质矿产主管部会同有关部门采取必要措施进行监督、治理;对矿业秩序严重混乱矿区的监督、治理,须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第四十一条 探矿权人、采矿权人对勘查范围、矿区范围发生争议的,按国务院《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处理。
2023-08-28 18:58:421

矿业权的招标、拍卖、挂牌

一、我国探矿权有偿取得制度贯彻实施情况1996年8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74号令),确立了探矿权、采矿权有偿取得和依法转让的法律制度。1998年2月,国务院发布《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和《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规定国家对矿产资源勘查实行统一的区块登记管理制度,由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登记,颁发勘查许可证,同时可以通过招标投标的方式有偿取得。国土资源部成立以来,积极推进探矿权、采矿权市场建设,作为加强和改进矿产资源管理的重要工作,相继颁布了一些部门规章或规范性文件:1999年3月30日,国土资源部颁布《探矿权采矿权评估管理暂行办法》。1999年6月7日,财政部、国土资源部颁布《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管理办法》。2000年6月6日,国土资源部、财政部颁布《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减免办法》。2000年10月24日,财政部、国土资源部颁布《探矿权采矿权价款转增国家资本金管理办法》。2000年10月31日,国土资源部颁布《矿业权出让转让管理暂行规定》。在这个规范性文件中第一次提出“拍卖”方式。该规定第15条提到,“矿业权出让是指登记管理机关以批准申请、招标、拍卖等方式向矿业权申请人授予矿业权的行为”。将探矿权出让的权限下放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该规定第4条提出:“矿业权的出让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根据《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及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管理办法规定的权限,采取批准申请、招标、拍卖等方式进行。”还规定:“出让矿业权的范围可以是国家出资勘查并已经探明的矿产地、依法收归国有的矿产地和其他矿业权空白地。”此后,国土资源部将把推进探矿权、采矿权市场建设作为工作重点之一,并在有条件的地方开展招标、拍卖的试点。国土资源部于2002年举办了两期国土资源管理市长研讨班,总结交流经验,力推以招标、拍卖、挂牌等竞争形式出让探矿权、采矿权。第九期研讨班于2002年10月在青海省举办,主题是培育规范探矿权采矿权市场,加快推进“两权”市场建设。培训班第三天,全体代表观摩了青海省首次矿业权拍卖活动。2003年1月4日,国土资源部在广西南宁举办探矿权采矿权市场建设研讨会,号召“凡是能采用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探矿权采矿权的,一律不得采用行政审批的方式授予”,坚定不移地探索推进探矿权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等不同方式,积极探索“多次报价出让”方式。2003年6月11日,国土资源部颁布《探矿权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管理办法(试行)》规范性文件,意在完善探矿权采矿权有偿取得制度,规范探矿权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行为,维护国家对矿产资源的所有权,保护探矿权人、采矿权人的合法权益。该办法规定了招标、拍卖、挂牌的范围、实施的具体办法。自2001年6月以来,各省(区、市)人民政府相继制定了有偿出让探矿权采矿权管理实施办法,大力推行以竞争方式有偿出让探矿权采矿权。据对23个省(区、市)管理办法分析:各地推进探矿权、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力度不断加大。浙江省最早试行,于2001年6月5日由国土资源厅和财政厅联合颁布对建筑材料用石矿产资源采矿权拍卖及拍卖所得管理暂行办法。至2003年各省(区、市)都制定了管理办法,其中,江西、广西、广东、云南等省(区)转发了国土资源部的管理办法;辽宁、吉林、内蒙古、四川对探矿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制定了办法。截至2003年底,全国非油气矿产有效探矿权达12360个,当年新设立探矿权4583个,采用竞争方式出让290个,占新设探矿权6.3%,其余为行政审批出让;转让探矿权近500个,金额8亿元。至2004年5月,部确认探矿权评估报告455份,涉及探矿权价款33.5334亿元。据2004年8月6日《中国国土资源报》报道:“上半年两权市场火暴,‘招、拍、挂"宗数和价款成倍增加。探矿权‘招、拍、挂"出让273宗,价款3.54亿元,为去年同期的2.73倍和6.84倍。其中辽宁出让124宗,价款1.23亿元,居全国首位。”2004年国土资源部办公厅针对探矿权有偿出让中的问题,两次函复省国土资源厅。2004年7月16日,就勘查空白区探矿权出让有关问题函复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同意勘查空白区仍以批准申请方式出让探矿权。2004年10月,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对河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探矿权、采矿权审批中市级初审问题的紧急请示的函复》指出,在探矿权、采矿权审批过程中,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在法定权限内履行职责,不存在向地(市)、县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委托初审的问题。二、目前我国对探矿权“招、拍、挂”出让存在的主要问题(一)不符合国土资源部的管理职能要求国土资源部门管理矿产资源的目的,不在于经营矿业权从中获得多少收益,而是“发展矿业,加强矿产资源的勘查、开发利用和保护,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当前和长远的需要”。目前,有的政府部门缺乏科学行政意识,不了解矿产勘查工作的特点,把矿产勘查工作等同于一般产业活动,认识不到矿产勘查工作的效益在于拉动后续产业的效益和区域经济社会效益。政府之所以热衷于进行探矿权的“招、拍、挂”,有的甚至以勘查空白地拍卖收回了多少钱而自豪,实属过于急功近利,是对勘查工作的误导,而不是鼓励投资者勘查矿产资源。“招、拍、挂”膨胀到只认钱,不认其他,将会腐蚀管理者,危害资源管理。(二)不符合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国拨地勘费、国家的其他资金投资于探矿,这些资金都是国有资产,这些资产在国有企业的经营过程中,在盈利、亏损、企业关闭等情况下如何处置,都有明文规定。对几十年来国家投资勘查形成的资源性资产,国务院明文规定矿业权出让后部分或全部注入地勘单位的国家资本金,促进矿产资源勘查。这样明确的规定推行不力,严重影响矿产勘查工作的开展。(三)不符合依法行政的要求矿产资源的国家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调整应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矿产资源法律、行政法规中没有矿业权拍卖、挂牌出让的规定,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规定是不符合要求的。同时,对当前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矿业权中出现的问题,国土资源部有责任通过完善法制加以规范和纠正。(四)“招、拍、挂”出让的收益如何计算和处置存在问题目前,探矿权“价款”的计算已不是行政法规规定的“价款”概念。出让收益如属财政收益应上交国库,列入预算收入,支出应按预算管理。出让收益转为其他用途或私分,不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流动,应视为国有资产流失。现在缺乏有效的监督机制。探矿权价款的处置,地勘单位得不到应有的好处,也挫伤了找矿的积极性。(五)影响了投资环境的改善实行“招、拍、挂”出让矿业权后,一些外商一听就摇头,认为近几年刚有改善的投资环境又将摸不着头脑,勘查者望而却步。国内有的投资者不懂勘查,为了显示其实力不计成本去取得探矿权,再经专家评估证实是上当了。真正有勘查技术实力的市场主体或准市场主体,却很难竞得探矿权,成为“打工者”,这就会使已兴起的投资热潮变冷。有的省国土资源厅决定矿业权公开出让,不再受理地勘单位新的勘查登记申请,侵害了其利益,甚至剥夺了其从事地勘工作的权利。这种状况严重影响了具有资质和技术信息实力,愿意为经济社会发展作贡献的国有地勘单位的积极性。由于地质队不愿把已灭失但成矿条件好的矿产地的探矿权拿出来“招、拍、挂”;地勘单位引进外资在成矿有利地段勘查,无法获得探矿权;国有地勘单位申请国家财政补助地方的勘查项目或国家资源补偿费项目,因无探矿权设置的矿产地而无法申请,即使申请到项目,探矿权要由厅的下属事业单位获得,地勘单位不能成为探矿权人;地勘单位用自筹资金进行勘查也要拿出来“招、拍、挂”。上述一些现象使地勘单位勘查的积极性受到严重影响。三、对探矿权、采矿权有偿取得制度的认识目前对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探矿权、采矿权有偿取得制度的认识不尽一致,对法律、行政法规的理解也不一致,有的“大胆创新”,使探矿权管理造成混乱。(一)探矿权、采矿权有偿取得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规定的重要法律制度,行政管理机关必须依法行政必要的改革应在试点的基础上理清思路,总结经验修改完善法律法规,制定必要的管理规章,才能全面推开。这样,才不至于出现混乱。如果简单地号召“冲破传统观念和习惯做法的束缚,大胆地试、大胆地闯、大胆地干”,必然造成混乱。(二)正确理解法律规定的矿产资源有偿开采制度探矿权、采矿权有偿取得制度,正确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调整矿产资源勘查、开采过程中各种经济关系的规定。(1)《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5条第2款规定:“开采矿产资源,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资源补偿费。”1994年实施了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这一制度体现了国家作为矿产资源所有者的权益,采矿权人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体现了有偿使用矿产资源。(2)《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5条第2款规定:“开采矿产资源,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资源税。”这是国家凭借政治权力强制征收的税种。(3)《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5条第1款规定:“国家实行探矿权、采矿权有偿取得的制度。”依据此规定,《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第12条规定的“探矿权使用费”;《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9条规定的“采矿权使用费”,是取得探矿权的探矿权人、取得采矿权的采矿权人应向国家缴纳的费用。(4)《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第13条规定的“探矿权价款”;《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10条规定的“采矿权价款”,是申请人申请国家出资勘查并已探明矿产地的区块的探矿权或采矿权应缴纳的费用。这是国家作为特殊的投资主体获得的投资补偿。(5)申请人在办理探矿权、采矿权手续时缴纳的登记费,这是工本费。上述5种费、税其性质和经济关系是不同的,应当正确理解,依法处置。在矿业权流转过程中不宜随意处置。(三)探矿权、采矿权有偿出让的形式必须有法律、行政法规的依据(1)探矿权、采矿权以拍卖、挂牌方式实施行政许可没有法律和行政法规依据。《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第16条规定:“探矿权可以通过招标投标的方式有偿取得。”这个行政法规没有规定拍卖和挂牌的方式。招标的目的是看谁更有能力和更多投入使勘查工作预期有更好的效果,而不是看竞争者出多高的价让政府有更多的收益。《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13条规定:“采矿权可以通过招标投标的方式有偿取得。”这个行政法规也没有对拍卖、挂牌作出规定。(2)国土资源部在全面推进探矿权、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前,并没有首先制定行之有效的管理规范——部门规章,国土资源部在2003年6月11日才颁布一个规范性文件,《探矿权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管理办法(试行)》,这样,各地不免有各自的理解,各取所需、各行其是之为,出现了新的问题难以调控和监督。(3)探矿权、采矿权有偿出让不等于必须采取招标、拍卖、挂牌的形式。(四)从矿业经济关系看,矿业权的有偿出让要考虑地勘单位的劳动价值地勘单位在矿产品生产的价值形成过程中有其劳动价值。地勘单位过去投入的资金基本上是国家的投入,但地勘单位是法人财产权的代表,地勘单位还投入了大量的技术和管理,形成信息产品。有偿出让矿业权的利益分配必须考虑原有地勘单位的价值,为了促进矿业的发展,根据我国实际对矿产勘查工作的主要主体之一的地勘单位要给予支持,发挥其勘查的积极性。四、完善我国矿业权市场建设的政策建议为了进一步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科学行政,依法行政,促进矿产资源勘查、开采业健康持续发展,既保护矿产资源所有权人的权益,也保障矿业权人的合法利益,建议认真总结近几年来试行矿业权有偿出让的经验和存在问题,采取有力措施,建立科学的、合理的、规范的、符合国际惯例的矿业权管理制度并加强矿业权的管理。(一)进一步明确矿产资源勘查政策目标国家制定矿产资源勘查的政策应与经济社会发展的全局相吻合,体现政策制定的初衷,即鼓励地勘工作,促进矿业发展,有利于调动投资者和勘查者的积极性,而不是以政府增加多少收入为目的。(二)完善法制,依法行政1.坚持依法行政的原则在新一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修改时,进一步理顺与矿业权管理有关的各种经济关系,细化矿业权有偿出让和依法转让的法律制度。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未修改前,矿产资源勘查开发活动的管理,只能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及其配套行政法规的框架下进行。对现行矿业权“招、拍、挂”办法,及其实施操作中出现的问题,进行认真研究,妥善处理。对突破现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实践证明不妥的,要作出决定重申按法律、行政法规办理;实践证明可行的,要尽快修改、完善法律、行政法规,或以部门规章作出明确规定执行。要制定矿业权有偿出让收益的分配、使用管理办法,对探矿权、采矿权有偿出让、招标、拍卖、挂牌的收益分配,要进一步理顺关系,作出明确规定。对国家出资勘查探明矿产地形成的探矿权出让收益重申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转增国家资本金,增强地勘单位的活力。《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53条规定:“实施本法第十二条第二项所列事项的行政许可的,行政机关应当通过招标、拍卖等公平竞争的方式作出决定。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经向有关法律专家咨询,探矿权、采矿权如何出让,可以按照矿产资源管理的特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及其行政法规规定执行。2.坚持按照科学规律管理不同类型的矿产资源有其自身的自然属性、经济属性和法律属性,要对不同矿产资源实行分类管理。(1)按矿种分类。油气矿产勘查一般适用于招标,但也应该分为竞争性招标(现金红利)和非竞争性招标(勘查计划)两种。对空白地也可以适用早申请者优先原则。固体矿产勘查可按矿种分类区别对待。煤矿、铝土矿、磷酸盐等层状矿床(Straform),可适用于招标;铜、铅、锌、金等脉状矿床(Lode)因风险过大,不宜招标。被依法没收、吊销、撤销并有较为明确前景的矿地产或同一个区块多家竞争又无时间顺序者可以招标。普通建筑材料用砂石土资源直接适用于拍卖采矿权。(2)按风险程度分类。高风险的勘查项目,只能执行早申请者优先原则;中低风险的,依其具体情况尤其是市场情况,区别对待;无风险的,适用于招标、拍卖。(3)将上述两种分类结合起来管理。要依法行政,严格限制行政机关的自由裁量权。3.借鉴国际惯例为了减少矿业权管理的成本,提高行政效率,在充分认识我国国情的基础上,尽可能地借鉴市场经济国家矿业权管理的成熟经验。我国与国外的区别,政府手中掌握的空白地少,并有大量由国家出资形成的矿产地,应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区别出让矿产地已有的工作程度,明确申请审批出让和招标拍卖出让的条件和范围。(三)努力提高矿政管理水平1.进一步明确管理体制与职责探矿权批准、发布权限是国土资源部和省(区、市)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权力不应下放。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负责对探矿权有偿出让和依法转让活动、勘查项目的实施依法进行监督管理;探矿权申请人、探矿权人提交或备案的资料要保守商业秘密,保证探矿权人的合法权益。各级政府要为吸引更多的投资者创造良好的投资环境,搞好服务。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配备与矿政管理相适应的具有专业素质的管理干部。2.规范中介行为,行业自律在国土资源部的指导下,尽快成立矿业行业的中介评估机构的协会组织,明确其行业自律原则、责权利关系和监督机制。制定中介评估机构的执业标准、活动规则,规范其行为。搞好对中介机构和评估师的资质审查和年审工作。从事资源储量评审、矿业权评估、矿山环境影响评价等中介活动的评估机构应依法独立进行活动,与行政管理机关脱钩,独立承担民事责任。3.加强对探矿权流转和矿产资源勘查的监督管理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加强矿产资源勘查执法监督管理的力度,依法行政,对违法行为及时调查处理。4.加强对矿产资源法律知识的宣传教育要加强各级干部的矿产资源法律知识培训,努力提高干部的业务素质和矿政管理水平。正确理解和认识法律的内涵、法律制度规范的严肃性;正确理解和认识矿产资源勘查开发中的经济关系;正确界定和运用矿政管理的行政权力(比如审批矿业权,最主要的目的是勘查方案和采矿方案的合理性而不是政府获得多少收益);增强干部依法行政的法律意识和行政能力。要对从事矿产资源勘查、开采活动的人员和社会各界广泛开展矿产资源法律宣传教育,使其依法勘查、办矿。
2023-08-28 18:58:581

谁能告诉我《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五条的司法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五条中“允许个人采挖零星分散资源和只能用作普通建筑材料的砂、石、黏土以及为生活自用采挖少量矿产”如何理解? 《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四十条规定:“个体采矿者可以采挖下列矿产资源:(1)零星分散的小矿体或者矿体;(2)只能用作普通建筑材料的砂、石、粘土”。开采上述矿产资源必须按《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申请办理采矿登记手续。但对于个人为生活自用采挖少量矿产,主要指砂、石、土等,虽然可以不办理采矿登记手续,但必须符合矿产资源规划要求,在当地政府指定的开采地点进行,严格控制开采数量,且不得经营和销售。
2023-08-28 18:59:092

怎么办理开采证

百度一下(采矿许可证 探矿许可证 律师服务)提供金属矿,非金属矿,能源矿矿权法律咨询相关办理服务
2023-08-28 18:59:215

采矿权证办理流程

法律分析:在官网的上方找到服务菜单栏,服务指南,点击进入服务指南,在打开的界面中找到右手边的矿产,开采矿产资源审批,点击进入开采矿产资源审批界面,找到新设采矿权登记(非油气类)服务指南,点击采矿权登记服务指南,在打开的界面中找到服务指南附件进行下载,下载好服务指南后,打开下载的文件查看办理的采矿证需要的资料:申请书、划定矿区范围批复、营业执照副本、经评审备案的矿产资源储量评审意见书等,符合条件的,查看相应的流程:准备好资料后到自然资源部政务大厅接收报送的探矿权登记申请资料,主管部门对采矿权新设登记申请报件进行审查并报部批准,批准后10个工作日内由政务大厅向申请人发送审批结果。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十二条 国家对矿产资源勘查实行统一的区块登记管理制度。矿产资源勘查登记工作,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负责;特定矿种的矿产资源勘查登记工作,可以由国务院授权有关主管部门负责。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制定。第十三条 国务院矿产储量审批机构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矿产储量审批机构负责审查批准供矿山建设设计使用的勘探报告,并在规定的期限内批复报送单位。勘探报告未经批准,不得作为矿山建设设计的依据。第十四条 矿产资源勘查成果档案资料和各类矿产储量的统计资料,实行统一的管理制度,按照国务院规定汇交或者填报。第十五条 设立矿山企业,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并依照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由审批机关对其矿区范围、矿山设计或者开采方案、生产技术条件、安全措施和环境保护措施等进行审查;审查合格的,方予批准。第十六条 开采下列矿产资源的,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并颁发采矿许可证:(一)国家规划矿区和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内的矿产资源;(二)前项规定区域以外可供开采的矿产储量规模在大型以上的矿产资源;(三)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四)领海及中国管辖的其他海域的矿产资源;(五)国务院规定的其他矿产资源。
2023-08-28 18:59:521

宁夏中卫北山铁矿遭疯狂超采,矿石开采需要哪些许可?

其实一般都是要安全的许可,这样的话也是可以维护人们的安全,也是比较合理的,而且也是可以增强设施的建设的。
2023-08-28 19:00:014

违反规定的处罚

(一)违反《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的处罚县级以上地质矿产管理部门按照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的权限有权对以下行为作出处罚。(1)未取得勘查许可证擅自进行勘查工作的,超越批准的勘查区块范围进行勘查工作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2)未经批准,擅自进行滚动勘探开发、边探边采或者试采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3)擅自印制或者伪造、冒用勘查许可证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4)不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备案,报告有关情况,拒绝接受监督检查或者弄虚作假的;未完成最低勘查投入的;已经领取勘查许可证的勘查项目,满6个月未开始施工,或者施工后无故停止勘查工作满6个月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原发证机关可以吊销勘查许可证。(5)不办理勘查许可证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手续的,由登记管理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勘查许可证。(6)不按期缴纳本办法规定应当缴纳的费用的,由登记管理机关责令限期缴纳,并从滞纳之日起每日加收千分之二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勘查许可证。(7)勘查石油、天然气矿产的,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按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8)探矿权人被吊销勘查许可证的,自勘查许可证被吊销之日起6个月内,不得再申请探矿权。(9)登记管理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二)违反《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的处罚县级以上地质矿产管理部门按照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的权限有权对以下行为作出处罚。(1)任何单位和个人未领取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和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范围采矿的,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的,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采矿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2)不按规定提交年度报告、拒绝接受监督检查或者弄虚作假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采矿许可证。(3)破坏或者擅自移动矿区范围界桩或者地面标志的,责令限期恢复;情节严重的,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4)擅自印制或者伪造、冒用采矿许可证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5)不按期缴纳本办法规定应当缴纳的费用的,由登记管理机关责令限期缴纳,并从滞纳之日起每日加收千分之二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采矿许可证。(6)不办理采矿许可证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手续的,由登记管理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采矿许可证。(7)违反本办法规定开采石油、天然气矿产的,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按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8)采矿权人被吊销采矿许可证的,自采矿许可证被吊销之日起2年内不得再申请采矿权。(9)登记管理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2023-08-28 19:00:311

开采尾矿是否需要办许可证

法律分析:需要,只要开采矿产资源的,无论是单位还是个人,都需要依法办理采矿许可证,否则就属于发放开除,需要承担法律责任。法律依据:《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三条 开采下列矿产资源,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登记,颁发采矿许可证:(一)国家规划矿区和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内的矿产资源;(二)领海及中国管辖的其他海域的矿产资源;(三)外商投资开采的矿产资源;(四)本办法附录所列的矿产资源。开采石油、天然气矿产的,经国务院指定的机关审查同意后,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登记,颁发采矿许可证。开采下列矿产资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登记,颁发采矿许可证;(一)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以外的矿产储量规模中型以上的矿产资源;(二)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登记的矿产资源。开采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规定以外的矿产资源,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管理办法审批登记,颁发采矿许可证。矿区范围跨县级以上行政区域的,由所涉及行政区域的共同上一级登记管理机关审批登记,颁发采矿许可证。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在审批发证后,应当逐级向上一级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备案。
2023-08-28 19:00:581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是为了加强对矿产资源开采的管理,保护采矿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矿产资源开采秩序而制定的。法律依据:《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矿产资源开采的管理,保护采矿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矿产资源开采秩序,促进矿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及管辖的其他海域开采矿产资源,必须遵守本办法。
2023-08-28 19:01:081

采矿许可证如何办理

采矿许可证办理流程如下:1、采矿权申请人需要提交的资料:(1)申请划定矿区范围报告;(2)经评审、认定的储量报告或相应的地质资料;(3)新设立的采矿企业名称预核准手续。2、40日内做出采矿权申请受理决定,准予登记:(1)局长签发责任表下发划定矿区范围批复;(2)在工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3)申请办理采矿许可证;(4)缴纳采矿登记费、采矿权使用费和采矿权价款;(5)局长签发责任表发采矿许可证;(6)在矿区所在的进行公告。【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三条 开采下列矿产资源,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登记,颁发采矿许可证:(一)国家规划矿区和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内的矿产资源;(二)领海及中国管辖的其他海域的矿产资源;(三)外商投资开采的矿产资源;(四)本办法附录所列的矿产资源。开采石油、天然气矿产的,经国务院指定的机关审查同意后,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登记,颁发采矿许可证。开采下列矿产资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登记,颁发采矿许可证;(一)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以外的矿产储量规模中型以上的矿产资源;(二)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登记的矿产资源。开采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规定以外的矿产资源,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管理办法审批登记,颁发采矿许可证。矿区范围跨县级以上行政区域的,由所涉及行政区域的共同上一级登记管理机关审批登记,颁发采矿许可证。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在审批发证后,应当逐级向上一级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备案。第五条 采矿权申请人申请办理采矿许可证时,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资料:(一)申请登记书和矿区范围图;(二)采矿权申请人资质条件的证明;(三)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四)依法设立矿山企业的批准文件;(五)开采矿产资源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六)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资料。申请开采国家规划矿区或者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内的矿产资源和国家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的,还应当提交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申请开采石油、天然气的,还应当提交国务院批准设立石油公司或者同意进行石油、天然气开采的批准文件以及采矿企业法人资格证明。
2023-08-28 19:01:181

内蒙古自治区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的开采审批登记

第十六条 开采矿产资源,必须依法审批登记,领取采矿许可证,成为采矿权人。第十七条 矿产资源开采实行自治区和盟市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两级审批登记制度。自治区和盟市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为自治区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机关。第十八条 开采下列矿产资源,由自治区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登记,并颁发采矿许可证:(一)国务院《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以外的可供开采的矿产储量规模为中型以上的矿产资源;(二)国务院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授权审批登记的矿产资源。开采前款以外的矿产储量规模为小型以下的矿产资源,由盟市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登记,并颁发采矿许可证。开采用作普遍建筑材料的砂、石、粘土矿产资源的,盟市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旗县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登记,并颁发采矿许可证。矿区范围跨两个以上行政区域的,由所涉及行政区域的共同上一级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登记,颁发采矿许可证。第十九条 登记管理机关应当在颁发采矿许可证之日起30日内,逐级向上一级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二十条 采矿权申请人在提出采矿权申请前,持经批准的地质勘查储量报告或者相应的地质资料,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划定矿区范围。登记管理机关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是否同意划定矿区范围的决定。第二十一条 矿区范围划定后,登记管理机关在规定的期限内,在该区域内不再受理新的申请。采矿权申请人应当自收到划定矿区范围决定之日起1年内,完成办理立项、企业设立的审批手续,以及领取采矿许可证所需要的其他资料,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采矿审批登记,领取采矿许可证。逾期不办理且未申请延期的,视为放弃划定的矿区范围。第二十二条 采矿权申请人申请办理采矿许可证时,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国务院《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规定的资料。开采用作普通建筑材料的砂、石、粘土和零星分散的矿产资源,申请登记的资料可以简化,具体办法由自治区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第二十三条 采矿登记管理机关对采矿登记申请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审查,自受理之日起40日内作出准予登记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申请人在接到准予登记的通知后,按照国家规定缴纳采矿权使用费和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的采矿权价款,办理占用矿产储量登记,领取采矿许可证。第二十四条 开采中型规模矿产资源的,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最长为20年;开采小型规模矿产资源的,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最长为10年;开采用作普通建筑材料的砂、石、粘土和零星分散矿产资源的,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最长为3年。需要继续采矿的,应当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满30日前申请办理延续手续;逾期不办理延续手续的,采矿许可证自行废止。第二十五条 采矿权人在领取采矿许可证之日起1年内,无正当理由且未向登记管理机关报告不进行矿山建设的,视为放弃采矿权,原登记管理机关注销采矿许可证。
2023-08-28 19:01:271

怎样办理矿产资源开采证

了 眒
2023-08-28 19:01:445

非法采石立案标准

非法开采石头即非法采矿罪的立案标准:1、开采的矿产品价值或者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价值在十万元至三十万元以上的;2、在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采矿,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或者在禁采区、禁采期内采矿,开采的矿产品价值或者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价值在五万元至十五万元以上的;3、二年内曾因非法采矿受过两次以上行政处罚,又实施非法采矿行为的。非法采矿属于哪个部门管辖范围,处罚办法:1、对于行政责任,由国地资源局予以处罚,如果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进行侦查,人民检察院进行审查起诉,人民法院进行判决。2、对于违法开采矿产资源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矿产资源法》、《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等有明确规定。对违法开采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还应当追究刑事责任。3、发现违法开采行为,县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制止,符合立案条件的,依法立案查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 “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1)无采矿许可证开采矿产资源的;(2)采矿许可证被注销、吊销后继续开采矿产资源的;(3)超越采矿许可证规定的矿区范围开采矿产资源的;(4)未按采矿许可证规定的矿种开采矿产资源的(共生、伴生矿种除外);(5)其他未取得采矿许可证开采矿产资源的情形。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六十八条 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或者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的,或者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经责令停止开采后拒不停止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价值数额在五万至十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本条规定的;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一)无采矿许可证开采矿产资源的;(二)采矿许可证被注销、吊销后继续开采矿产资源的;(三)超越采矿许可证规定的矿区范围开采矿产资源的;(四)其他未取得采矿许可证开采矿产资源的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在提起公诉前积极退赃退赔,减少损害结果发生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实施非法采矿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一)开采的矿产品价值或者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价值在十万元至三十万元以上的;(二)在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采矿,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或者在禁采区、禁采期内采矿,开采的矿产品价值或者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价值在五万元至十五万元以上的;(三)二年内曾因非法采矿受过两次以上行政处罚,又实施非法采矿行为的。
2023-08-28 19:02:011

矿山开采资质证好办吗

采矿许可证办理的法律依据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241号令)需要提交的申办材料有:1、采矿权申请报告;2、采矿权申请登记书;3、矿区范围图(以地形地质图或地质图为底图,以拐点坐标标定,并附国家直角坐标,加盖申请人印章,比例尺为1:500~1:5000);4、工商营业执照及与矿山建设规模相适应的资金、技术和设备条件的证明材料、外资企业应提交外商投资批准书和外资企业合同、章程;5、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及审查意见(包括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环保部门及工商部门的审查意见);6、开采矿产资源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7、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意见(在可能发生地质灾害的区域);8、从事地下开采的应提交井上井下对照图;9、开采地热水的,提交水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取水许可证;10、开采矿泉水的,提交水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取水许可证和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核发的矿泉水注册登记证;11、依法设立矿山企业的批准文件;12、申请由国家出资探明矿产地的采矿权的,应报采矿权评估、确认、处置的有关文件;13、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提交的其它材料,县级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提交的其它材料。注:所有复印件均需提供原件核对。办理程序1、受理申请;2、实地踏勘;3、组织报市、省报批材料;4、核收相关费用;5、待省厅、市局批准后,拟文、制证;6、进行登记造册;7、核发证书。以上就是有关这个问题的全部答复,希望能够让您可以满意!
2023-08-28 19:02:231

山西省能办粘土开_证吗

山西省铝土矿开采需办《矿产资源开采许可证》、《矿山安全生产许可证》。到所在的县或区国土局矿产科、安监局矿山科咨询具体的办证程序。粘土采矿许可证办理,采矿权申请人申请办理采矿许可证。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资料,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四十日内,作出准予登记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并通知采矿权申请人。需要采矿权申请人修改或者补充资料的,登记管理机关应当通知采矿权申请人限期修改或者进行补充。《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五条采矿权申请人申请办理采矿许可证时,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资料:(一)申请登记书和矿区范围图;(二)采矿权申请人资质条件的证明;(三)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四)依法设立矿山企业的批准文件;(五)开采矿产资源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六)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资料。申请开采国家规划矿区或者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内的矿产资源和国家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的,还应当提交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申请开采石油、天然气的,还应当提交国务院批准设立石油公司或者同意进行石油、天然气开采的批准文件以及采矿企业法人资格证明。第六条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40日内,作出准予登记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并通知采矿权申请人。需要采矿权申请人修改或者补充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资料的,登记管理机关应当通知采矿权申请人限期修改或者补充。准予登记的,采矿权申请人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依照本办法第九条的规定缴纳采矿权使用费,并依照本办法第十条的规定缴纳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的采矿权价款,办理登记手续,领取采矿许可证,成为采矿权人。不予登记的,登记管理机关应当向采矿权申请人说明理由。
2023-08-28 19:02:311

广西壮族自治区乡镇集体矿山企业和个体开采矿产资源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乡镇集体矿山企业和个体开采矿产资源的监督管理,合理开发和有效保护矿产资源,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乡镇集体矿山企业和个体开采矿山资源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凡乡镇集体矿山企业和个体在本自治区境内开采矿产资源的,必须遵守本办法。第三条 依照《条例》和本办法对开发、监督、管理、保护矿产资源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或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给予表彰或奖励。第四条 各级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执行公务时,必须持“矿产监察”证件和佩戴“矿产监察”证章。  “矿产监察”证件和证章由自治区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统一制发。第五条 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收取的矿产资源勘查、采矿登记费和河道主管部门收取的河道采砂管理费全部上缴同级财政,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内管理。具体办法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办理。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不得对乡镇集体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者收取矿产资源监督管理费或者乡镇集体个体采矿管理费。第二章 采矿的申请与审批发证第六条 采矿许可证的办理程序:  (一)由申请人向矿产资源所在地的市或县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提出采矿申请报告;  (二)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收到申请报告后,应组织有关人员到现场勘查核实,对符合采矿条件的,通知申请人报送地质矿产资料或有矿的依据、矿区(点)开采范围图、矿山设计或开采方案;  (三)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应自收到申请报告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决定,对不符合采矿条件的,应书面通知申请人不同意采矿,并说明理由;对符合采矿条件的,发给采矿许可证。但申请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的,应报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部门批准后方可发给采矿许可证;申请在河道范围内采矿的,应报同级河道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发给采矿许可证;  (四)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应在发放采矿许可证后三十日内报上一级业务主管部门备案。第七条 采矿许可证由矿产资源所在地的市、县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发放。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重新申请领取采矿许可证:  (一)变更采矿地区或范围;  (二)变更开采矿种;  (三)乡镇集体矿山企业变更法人名称或法定代表人,个体采矿者变更采矿负责人。第九条 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发放采矿许可证可收取工本费。工本费的收费标准由自治区物价部门、财政部门和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共同制定。第十条 采矿许可证有效期为一年。每年的第四季度由原发证机关对采矿许可证进行年检。未经年检的采矿许可证自行失效。第三章 采矿管理与监督第十一条 乡镇集体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必须接受各级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的检查和监督,必须按有关规定如实填报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情况报表。第十二条 从事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特定矿种选矿加工的,由自治区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并发放选矿加工许可证。以营利为目的,收购其他矿产品从事选矿加工的,由矿产资源所在地或选矿加工地的市、县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并发放选矿加工许可证。  停止选矿加工的,必须由原发证机关吊销选矿加工许可证。变更选矿加工矿种的,必须按照前款规定重新申请领取选矿加工许可证。  选矿加工许可证由自治区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统一印制。  发放选矿加工许可证可收取工本费。工本费的收费标准由自治区物价部门、财政部门和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共同规定。第十三条 领取选矿加工许可证的乡镇集体矿山企业或个体必须分别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税务部门办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手续后方可进行矿产品选矿加工。第十四条 选矿加工许可证有效期为一年。每年的第四季度由原发证机关对选矿加工许可证进行年检。未经年检的选矿加工许可证自行失效。第十五条 在采、选主要矿产的同时,对具有工业价值的共生、伴生矿产,应在技术可行、经济合理的条件下综合开采,综合利用回收;对暂时不能开采或必须同时采出而暂时不能综合回收利用的矿产,应当采取有效的保护措施,防止破坏。第十六条 乡镇集体矿山企业和个体应当加强对滞销的矿石、粉矿、中矿、尾矿、煤矸石和废石的管理,研究其利用途径;对暂时不能利用的,应当在节约土地的原则下,妥善堆放保存,防止其流失及污染环境。
2023-08-28 19:02:401

划定矿区范围与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关系是什么?

一个体老板利用某地的石灰石资源,出资兴办了一个精细粉厂。自1998年以来,在没有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情况下,当地地矿部门就将约200亩有石灰石资源的山地,作为矿区划给了精细粉厂,并发给了采矿许可证,至今已经生产了7年之久。在精细粉厂没有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之前,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就将农民的山地划给精细粉厂开采并发给采矿许可证的行为是否合法?取得采矿权和土地使用权的关系如何?读者 陈莉答:对你在来信中提出的问题,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提出以下答复意见,仅供参考。来信提出的问题实际上是关于矿业用地的问题,包括了矿区的划定与土地使用权的关系以及采矿权与土地使用权的关系。划定矿区范围并不以取得土地使用权为前提。《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1号)第四条第一款规定:“采矿权申请人在提出采矿权申请前,应当根据经核准的地质勘查储量报告,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划定矿区范围。”第三十二条规定:“本办法所称矿区范围,是指经过登记管理机关依法划定的可供开采矿产资源的范围,井巷工程设施分布范围或者露天剥离范围的立体空间区域。”1998年4月10日国土资源部发布的《矿产资源开采登记有关规定》(国土资发〔1998〕7号)又对划定矿区范围作了较为明确的规定,无论是采矿权申请人申请划定矿区范围应提交的资料,还是审批机关在划定矿区依据的原则中,都没有要求采矿权申请人要先取得土地使用权。划定矿区范围实际上是取得采矿权的前提,也是将来采矿权人进行矿产资源开采的作业范围。所以,是否取得土地使用权并不是划定矿区范围的前提条件,不能认为矿产资源主管部门在精细粉厂没有取得土地使用权之前,将一定范围具有石灰石资源的山地划定为矿区是违法的。取得采矿权和土地使用权的关系。采矿权申请人取得采矿权并不以先取得土地使用权为前提,同时取得采矿权也不是当然就取得土地使用权,也就是说,在一定程度上二者是相互独立的,分别由不同的法律规范调整。《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1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对申请开采矿产资源,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条件和程序作了较为明确的规定,其中并没有把取得采矿用地的土地使用权作为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条中规定,工矿用地属于建设用地范畴。所以采矿需要使用土地的要按照建设用地的要求办理审批手续。来信中所反映的精细粉厂在取得采矿权后,还要依法办理建设用地的审批登记手续,取得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才能进行矿产资源开采。否则即使取得了采矿许可证,也是不能进行开采作业的。需要指出的是,划定的矿区范围和取得土地使用权的采矿用地是不相同的概念。来信中提到的精细粉厂需要办理建设用地手续的采矿用地,是开采石灰石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而不是精细粉厂划定的矿区范围内的200多亩土地全部都要取得土地使用权。中国土地矿产法律事务中心 吴永高
2023-08-28 19:02:501

矿业权转让的法律意见

我国现行的矿产资源所有权和矿业权制度主要散见于四部法律:《宪法》、《民法通则》、《物权法》、《矿产资源法》三部法规:国务院令240号《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241号《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242号《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三部国土资源部文件:——国土资发309号《矿业权出让转让管理暂行规定》、197号《探矿权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管理办法(试行)》、12号《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业权出让管理的通知》。现行法律框架对矿产资源所有权性质与归属、矿产资源所有权收益、矿业权属性、矿业权人的权利义务,以及矿业权设立(出让)、变更、转让到终止的申请、审批及登记、矿业权保护等都有规定。矿业权是探矿权和采矿权的统称。本文所称“矿业企业”是指从事采矿、探矿经营活动的企业。较一般企业而言,矿业企业的主要资产——矿业权较为特殊,律师为此类企业上市提供法律服务除需关注其是否我国《证券法》以及《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暂行办法》或《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一般性规定以外,还需就其矿业权的取得是否合法进行专项核查,并出具法律意见。正是基于矿业权的特殊性,上市公司的相关监管部门相继出台了上市公司矿业权信息披露规范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于2008年8月8日颁布了《上市公司临时公告格式指引第十八号:上市公司矿业权的取得、转让公告》,深圳证券交易所于2008年8月25日颁布了《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14号――矿业权相关信息披露》。此两份信息披露指引均规定上市公司需委托律师就其矿业权的取得或转让出具法律意见书,并规定了相关披露要点。该信息披露指引虽是针对已上市的公司拟取得或转让矿业权而作出,对于拟上市的矿业企业而言,该信息披露指引仍是律师发表意见的依据。 笔者现参照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上述规定,并结合自己的工作实践,就律师在为矿业企业上市提供专项服务中需重点关注的矿业权取得方式的合法性问题进行解析。 从立法上来看,我国矿业权取得制度经历了三个阶段的演变:第一阶段为行政无偿授予阶段(1986年至1996年),取得矿业权无需支付对价,且不得转让矿业权;第二阶段为矿业权有偿出让并允许矿业权流转阶段(1996年至2003年),此阶段形成了矿业权一级市场、二级市场,其中,矿业权一级市场以行政有偿授予为主、招标授予为辅;第三个阶段为矿业权一级市场强制“招拍挂”阶段(2003年至今),在此阶段,取得矿业权以有偿出让为主、协议有偿出让和申请在先有偿出让为辅,矿业权二级市场流转制度不变。因此,衡量矿业企业矿业权的取得方式是否合法需根据该矿业权的形成时间并结合当时的法律规定来判断。 一、1986年3月19日我国颁发了《矿产资源法》,1996年10月1日我国对《矿产资源法》进行了修订。在此次对《矿产资源法》进行修订之前,我国实行的是无偿行政授予矿业权制度(主要是无偿授予给国营矿山企业),且禁止矿业权流转,因此,此阶段不存在通过转让方式获得矿业权的情形。 (一)修订前的《矿产资源法》第四条规定,国营矿山企业是开采矿产资源的主体;第三十四条规定,国家鼓励乡镇集体矿山企业开采国家指定范围内的矿产资源,允许个人采挖零星分散资源和只能用作普通建筑材料的砂、石、粘土以及生活自用采挖少量矿产。修订前的《矿产资源法》第三条还规定,采矿权不得买卖、出租,不得用作抵押。因此,此阶段只存在着国家无偿授予国营企业采矿权、乡镇企业、个人采矿权的情形。 (二)修订前的《矿产资源法》并未规定授予矿业权需要向企业收取使用费以及价款,仅在第五条规定“国家对矿产资源实行有偿开采。开采矿产资源,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资源税和资源补偿费”。因此,此阶段的矿业权属于无偿行政授予。 律师对于在此阶段取得矿业权的企业的矿业权的审查主要应关注其是否取得了相应的行政审批手续以及矿业企业是否按规定缴纳了资源税和资源补偿费。 二、1996年10月1日我国对《矿产资源法》进行了修订,国务院随后相继颁布了有关行政法规,明确规定实行矿业权有偿取得制度,企业需按规定缴纳矿业权使用费、矿业权价款。在取得方式上,规定了以申请取得为主的行政授予方式,并首次规定矿业权可以通过招标投标的方式有偿取得(需注意的是,在此阶段,矿业权的“招拍挂”并非强制性规定),同时还允许矿业权的有条件转让,由此,在本次对《矿产资源法》进行修订后,矿业权的取得出现了“二级市场”(即矿业权的流转市场),矿业权的有偿出让则属于“矿业权一级市场”。 (一)1996年修订后的《矿产资源法》第十五条规定了以申请方式获得行政审批授予矿业权的出让方式,即,设立矿山企业,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并依照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由审批机关对其矿区范围、矿山设计或者开采方案、生产技术条件、安全措施、环境保护措施等进行审查;审查合格的,方予批准。第六条规定,探矿权人有权在划定的勘查作业区内进行规定的勘查作业,有权优先取得勘查作业区内矿产资源的采矿权。探矿权人在完成规定的最低勘查投入后,经依法批准,可以将探矿权转让他人;已取得采矿权的矿山企业,因企业合并、分立,与他人合资、合作经营,或者因企业资产出售以及有其他变更企业资产产权的情形而需要变更采矿权主体的,经依法批准可以将采矿权转让他人采矿。 (二)为进一步明确修订后的《矿产资源法》中关于矿业权申请、转让以及有偿取得等内容,1998年2月12日国务院颁布了《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等三个行政法规。《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规定,探矿权可以通过招标投标的方式有偿取得;国家实行探矿权有偿取得制度,探矿权使用费以勘查年度计算,逐年缴纳,申请国家出资勘查并已经探明矿产地的区块的探矿权的,探矿权申请人除需缴纳使用费外,还应当缴纳经评估确认的探矿权价款。《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国家实行采矿权有偿取得制度,采矿权使用费按照矿区范围的面积逐年缴纳,标准为每平方公里1000元。第十条规定,申请国家出资勘查并已探明矿产地的采矿权的,除需缴纳采矿权使用费外,还应当缴纳经评估确认的采矿权价款;第十三条规定,采矿权可以通过招标投标的方式有偿取得。 (三)2000年10月31日国土资源部颁发了《矿业权出让转让管理暂行规定》,规定,矿业权的出让可以采取批准申请、招标、拍卖等方式,矿业权的转让可以采取出售、作价出资、合作、重组改制等形式,矿业权的出租、抵押按照矿业权转让的条件和程序进行管理,由原发证机关审查批准。该规定并未对矿业权出让需进行招拍挂作出强制性规定,批准申请仍然是矿业权出让的主导方式。 国有主体转让矿业权是否需按《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履行“招拍挂”呢? 2003年12月31日国资委、财政部联合下发了《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委、财政部第3号令),该办法规定,除经省级以上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可以协议转让的外,企业国有产权的转让应在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机构中公开进行。那么,国有企业转让其矿业权是否需要遵守该办法的规定履行“招拍挂”的程序?笔者认为,矿业权的“招拍挂”已有国土资源部颁布的《探矿权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管理办法(试行)》(自2003年8月1日起施行)予以规范,如转让矿业权并不属于该办法规定的需要履行公开“招拍挂”程序的情形,则即便转让主体是国有企业,也无需按照国资委、财政部第3号令的要求公开“招拍挂”。笔者曾到某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进行过咨询,其审批流程也印证了笔者的上述观点。 对于此阶段通过一级市场取得矿业权的企业,律师主要应关注其是否取得了国土资源部门的审批,是否按规定缴纳了矿业权使用费、矿业权价款,通过二级市场转让方式取得矿业权的企业,应关注其转让手续是否完备,转让程序是否合法,通过二级市场租赁取得矿业权的企业,应着重关注租赁行为是否取得了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批准。 值得一提的是,对于通过二级市场转让取得采矿权的,应重点关注矿业权转让合同是否取得了审批机关的批准。国务院1998年2月12日发布的《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申请转让探矿权、采矿权的,审批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转让申请之日起40日内作出准予转让或不准转让的决定,批准转让的,转让合同自批准之日起生效;我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笔者在为某上市公司并购矿业企业提供专项法律服务的实践中曾碰到这样一则案例。某国有企业A公司与某民营企业B公司以协议方式将采矿权转让给B,经国土资源部批准,B公司获得了采矿权许可证。但A公司与B公司另外还签有一份采矿权转让协议,约定采矿权转让的年限为20年,20年期限届满后,B公司需将采矿权转回到A公司名下。在该项目中,笔者需对B公司采矿权的有效性发表法律意见。笔者认为,B公司已经审批机关同意获采矿权,其获得的采矿权合法有效,且其采矿权的许可期限应以国家法律规定为准;对于其与A公司另行签署的附期限的转让合同,由于未到国土资源部办理报批手续,属于“未生效的合同”,不能作为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的依据,也就是说,在该约定的20年到期后,除非B公司与A公司就转让合同重新报审批机关审批并获得批准,否则,A公司无权要求B公司到期将采矿权转回到A公司名下。 另外,关于股权转让是否视为采矿权转让、是否需要履行采矿权转让审批手续问题。实践中有观点认为,如矿业权持有人的股权关系发生重大变化导致矿业权持有人形式虽未变,但矿业权的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的,应认定为属于矿业权的转让行为,即名为股权变动,实为矿业权转让,需履行有关矿业权转让的报批手续。笔者认为,此种观点目前尚缺乏法律依据,股权转让只需按照《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登记即可。 三、2003年6月11日,国土资源部颁布了《探矿权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管理办法(试行)》(自2003年8月1日起施行)。该办法规定,主管部门对于符合规定情形的新设矿业权应当以“招拍挂”方式授予。在该办法生效以后,矿业权一级市场的取得方式进入以招拍挂有偿出让为主、协议有偿出让和申请在先有偿出让(申请在先有偿出让仅指探矿权出让)为辅的阶段。 (一)关于矿业权一级市场中的强制“招拍挂”。 1.《探矿权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管理办法(试行)》规定,在新设探矿权、采矿权时,符合该办法第七条、第八条规定情形的,应当通过招拍挂的方式授予探矿权、采矿权;对于符合该办法第七条、第八条规定的范围,且有该办法第九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应当通过招标的方式授予探矿权和采矿权。 2.2006年1月24日,国土资源部颁布了《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业权出让管理的通知》,该通知按照《矿产勘查开采分类目录》中的矿产分类对矿业权的强制“招拍挂”进一步作出了明确规定。 (二)关于矿业权一级市场中的申请在先出让(仅指探矿权)和协议出让探矿权、采矿权。 2006年1月24日国土资源部颁布的《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业权出让管理的通知》规定,属于《矿产勘查开采分类目录》规定的第一类矿产的勘查,并在矿产勘查工作空白区或虽进行过矿产勘查但未获可供进一步勘查矿产地的区域内,以申请在先即先申请者先依法登记的方式出让探矿权。 该通知还规定,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探矿权采矿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批准允许以协议方式出让:国务院批准的重点矿产资源开发项目和为国务院批准的重点建设项目提供配套资源的矿产地;已设采矿权需要整合或利用原有生产系统扩大勘查开采范围的毗邻区域;经省(区、市)人民政府同意,并正式行文报国土资源部批准的大型矿产资源开发项目;国家出资为危机矿山寻找接替资源的找矿项目。协议出让探矿权采矿权,必须通过集体会审,从严掌握。协议出让的探矿权采矿权价款不得低于类似条件下的市场价。 该规定中,关于已设采矿权的矿区的毗邻区域,采矿权人取得新的采矿权的方式其实是属于一种以协议方式优先获得矿业权的特殊情形。2003年6月11日国土资源部颁布的《探矿权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管理办法(试行)》第十条规定,符合矿产资源规划或者矿区总体规划的矿山企业的接续矿区、已设采矿权的矿区范围上下部需要统一开采的区域,主管部门不得以招标拍卖挂牌的方式授予采矿权。因此,除非采矿权人自愿放弃协议取得采矿权的权利,采矿权人是有以协议方式优先受让其矿区毗邻范围的采矿权的。 对于在该办法施行以后以出让方式在矿业权一级市场取得矿业权的企业,律师应重点关注其矿业权是否属于应当履行“招拍挂”程序的项目以及是否履行了规定程序;如属通过协议出让方式取得的矿业权,则律师需要关注其是否符合协议出让的条件;如属申请在先取得探矿权的,律师需要关注其申请、报批文件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对于在这一阶段通过矿业权二级市场以转让、租赁方式取得的矿业权,律师仍需以1996年修订后的《矿产资源法》、1998年2月12日国务院颁布的《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以及2000年10月31日国土资源部颁发的《矿业权出让转让管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为依据,审查其转让行为是否符合规定。 四、关于探矿权人通过申请直接取得采矿权的特殊情形(即“探转采”)。 1996年修订后的《矿产资源法》第六条规定,探矿权人有权在划定的勘查作业区内进行规定的勘查作业,有权优先取得勘查作业区内矿产资源的采矿权。2000年10月31日国土资源部颁发的《矿业权出让转让管理暂行规定》第十六条规定,在探矿权有效期和保留期内,探矿权人有优先取得勘查作业区内矿产资源采矿权的权利,未经探矿权人的同意,登记管理机关不得在该勘查作业区内受理他人的矿业权申请。2003年6月11日国土资源部颁布的《探矿权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管理办法(试行)》第十条规定,探矿权人依法申请其勘查区块范围内的采矿权的,主管部门不得以招标拍卖挂牌的方式授予采矿权。2006年1月24日国土资源部颁布的《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业权出让管理的通知》第二条第(一)款规定,探矿权人申请其勘查区块范围内的采矿权,符合规定的,应依法予以批准,切实保护探矿权人的合法权益。上述规定表明,国家对于“探转采”的申请只要符合条件的,即应予以批准。 “探转采”是否需缴纳价款呢?财政部、国土资源部2008年2月28日联合下发的《关于探矿权采矿权有偿取得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第六条作出了规定,对于国家出资勘查矿产地的探矿权已转为采矿权,既未缴纳探矿权价款也未缴纳采矿权价款的,采矿权人应缴纳采矿权价款;对本应设置采矿权却设置了探矿权的,应缴纳采矿权价款,已缴纳过探矿权价款的,可从应缴的采矿权价款中扣除。 对于企业系以“探转采”方式取得采矿权的,律师应关注原探矿权取得过程,核查该探矿权的取得以及“探转采”是在上述哪一个阶段完成,对照当时的法律规定核查其是否履行了相关报批手续。
2023-08-28 19:03:101

私人可以经营金矿吗?

你见过私人开金矿的人么?贵重稀有金属,那是国家在经营的,私人参加管理可以,拥有股份那都是那不可能的事
2023-08-28 19:03:471

青海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矿产资源的勘查、开采、利用和保护工作,保障矿业权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我省矿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矿产资源勘查、开采和矿业权转让等矿业活动,必须遵守本条例。第三条 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地表或者地下的矿产资源的国家所有权,不因其所依附的土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不同而改变。  禁止任何组织或个人利用任何手段侵占、破坏矿产资源。第四条 探矿权、采矿权统称为矿业权。依法取得矿业权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称为矿业权人。  矿业权实行有偿取得制度,可以依法转让。  依法取得的矿业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干预矿业权人的合法经营,不得以任何形式强行提出合资、合作办矿或者合股、坐股、坐地分成等要求。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矿产资源的保护工作,坚持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勘查、合理开采、综合利用的方针,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第六条 省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主管全省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的监督管理工作。  州(地、市)、县级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工商、环保、土地、财政、公安等管理部门,在各自的法定职责范围内,做好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的监督管理工作。第七条 国外、省外投资者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投资勘查、开采矿产资源,享受本省优惠政策。具体优惠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制定。第八条 在民族自治地区开采矿产资源,应当照顾民族自治地区的利益,作出有利于民族自治地区经济建设的安排,照顾当地少数民族群众的生产和生活。  省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在负责组织制订全省矿产资源勘查、开发规划时,应当优先安排民族自治地区矿产资源的勘查、开采。  自治州、自治县人民政府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统一规划,对可以由本地区开发的矿产资源,优先合理开发利用。第九条 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应当符合规定的资质条件,依法申请登记,经批准取得矿业权。  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应当依法缴纳矿业权使用费、资源税、资源补偿费。勘查、开采国家出资勘查并已探明矿产地的矿产资源的,还应当依法缴纳矿业权价款。但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矿业权人提出申请,经省级以上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审查批准,可以减缴、免缴矿业权使用费和矿业权价款。第十条 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应当加强矿山环境和生态环境保护,坚持谁开发,谁保护;谁破坏,谁赔偿;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防止环境污染、植被破坏和水土流失。第二章 矿产资源的勘查第十一条 矿产资源的勘查实行统一的区块登记管理制度。  省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依照国务院《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规定的权限和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的授权,负责本省行政区域内矿产资源勘查审批登记工作。第十二条 企事业单位、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均可按国家规定出资勘查矿产资源,勘查出资人为探矿权申请人。  国家出资勘查的,国家委托勘查的单位为探矿权申请人;合资、合作勘查的,探矿权申请人由合同约定。第十三条 申请探矿权,应当向省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提交下列资料:  (一)申请登记书和申请的区块范围图;  (二)勘查单位的资格证书复印件;  (三)勘查工作计划、勘查合同或者委托勘查的证明文件;  (四)勘查实施方案及附件;  (五)勘查项目资金来源证明;  (六)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提交的其他资料。第十四条 省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自受理探矿权申请之日起40日内,应当征求勘查项目所在地的州(地、市)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的意见,并作出准予登记或者不准予登记的决定。准予登记的,探矿权申请人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到审批发证机关按规定缴纳探矿权使用费和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的探矿权价款或办理减缴、免缴手续,进行登记并领取勘查许可证,成为探矿权人;不准予登记的,审批发证机关应当向探矿权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第十五条 探矿权人应当自领取勘查许可证之日起6个月内开始施工。在开始勘查工作时,应当向勘查项目所在地的县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备案,并向原审批发证机关报告开工情况。  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颁发勘查许可证的,探矿权人在开始勘查工作前,到省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备案。
2023-08-28 19:04:381

采矿许可证如何办理

办理流程如下:  一、采矿权申请人需要提交的资料:  1、申请划定矿区范围报告;  2、经评审、认定的储量报告或相应的地质资料;  3、新设立的采矿企业名称预核准手续。  二、40日内做出采矿权申请受理决定:  准予登记:  1、局长签发责任表下发划定矿区范围批复;  2、在工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  3、申请办理采矿许可证;  4、缴纳采矿登记费、采矿权使用费和采矿权价款;  5、局长签发责任表发采矿许可证;  6、在矿区所在的进行公告。  三、《矿产资源法》第三条  开采下列矿产资源,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登记,颁发采矿许可证:  (一)国家规划矿区和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内的矿产资源;  (二)领海及中国管辖的其他海域的矿产资源;  (三)外商投资开采的矿产资源;  (四)本办法附录所列的矿产资源。《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第五条建筑施工企业从事建筑施工活动前,应当依照本规定向省级以上建设主管部门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中央管理的建筑施工企业(集团公司、总公司)应当向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建筑施工企业,包括中央管理的建筑施工企业(集团公司、总公司)下属的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向企业注册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第六条建筑施工企业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时,应当向建设主管部门提供下列材料:(一)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表;(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三)第四条规定的相关文件、材料。建筑施工企业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对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第七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建筑施工企业的申请之日起45日内审查完毕;经审查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不予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书面通知企业并说明理由。企业自接到通知之日起应当进行整改,整改合格后方可再次提出申请。建设主管部门审查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涉及铁路、交通、水利等有关专业工程时,可以征求铁路、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的意见。第八条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为3年。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需要延期的,企业应当于期满前3个月向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申请办理延期手续。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严格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未发生死亡事故的,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时,经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同意,不再审查,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延期3年。
2023-08-28 19:04:481

安徽省矿产资源管理办法的第二章 矿产资源的勘查

第八条 省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依法负责全省矿产资源勘查登记管理工作。第九条 从事地质勘查活动的单位,必须依法取得地质勘查资格。第十条 勘查出资人为探矿权申请人;国家出资勘查的,国家委托的勘查单位为探矿权申请人。探矿权申请人必须是企事业法人。第十一条 勘查下列矿产资源,由省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颁发勘查许可证:(一)国务院《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以外的矿产资源;(二)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授权审批的矿产资源。第十二条 申请勘查登记的探矿权申请人,应当向勘查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资料:(一)申请登记书和申请的区块范围图;(二)勘查单位的资格证书复印件;(三)勘查工作计划、勘查合同或者委托勘查的证明文件;(四)勘查工作实施方案及附件;(五)勘查项目资金来源的证明文件;(六)登记管理机关需要提交的其它材料。第十三条 勘查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勘查登记申请之日起40日内,作出准予登记或不准予登记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准予登记的,申请人应当自收到准予登记通知之日起30日内,按照国务院《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到登记管理机关缴纳探矿权使用费和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的探矿权价款,办理登记手续,领取勘查许可证,成为探矿权人;逾期不办理的,视为放弃。不准予登记的,登记管理机关应当告之理由。探矿权人不具有地质勘查资格的,应当委托具有地质勘查资格的单位进行地质勘查。第十四条 勘查许可证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3年。探矿权人每年必须完成最低勘查收入;需要延长勘查期限的,探矿权人应当在勘查许可证有效期满30日前,到勘查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延续登记手续,每次延续不得超过2年。第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在勘查许可证有效期满30日前,探矿权人应当向勘查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手续,换领勘查许可证:(一)变更勘查区块范围的;(二)变更勘查工作对象的;(三)探矿权人改变名称或地址的;(四)依法转让探矿权的;(五)其他应当办理变更登记的。第十六条 探矿权人完成勘查项目后,必须编写勘查报告。供矿山建设使用的一般大型、中型、小型矿床勘查报告和供中型、小型水源地建设使用的地下水勘查报告,由省矿产储量审批机构审批;其他勘查报告,根据省矿产储量审批机构的规定办理。矿产储量审批机构应当自收到矿产资源勘查报告后,大中型勘查报告在6个月之内,小型勘查报告在3个月之内作出批复。未经审批的地质勘查报告不得作为矿山设计、建设的依据。第十七条 探矿权人应当在地质勘查报告批准后三个月内,向省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申报登记勘查探明的储量,并依法向国家和省地质资料管理机构汇交其地质勘查成果档案资料。经矿产储量审批机构批准的矿产储量,列入国有资产进行管理。矿产资源勘查报告和其他有价值的勘查资料,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有偿使用。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应当依法保护地质资料汇交人的合法权益。第十八条 探矿权人在勘查许可证有效期内,探明可供开采矿体后,可以依法向勘查登记管理机关申请保留探矿权。保留探矿权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年;需要延长保留期限的,可以申请延长2次,每次不得超过2年;保留探矿权的范围为可供开采的矿体范围。
2023-08-28 19:04:581

矿业权评估师的执业规则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联合印发《矿业权评估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明确,国家设立矿业权评估专业技术人员水平评价类职业资格制度,从2015年8月1日起施行。据悉,此《规定》是根据国务院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精神,取消矿业权评估师等准入类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而制定的。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矿业权评估专业技术人员队伍建设,规范矿业权评估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和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矿业权评估机构,从事矿业权价值评价、估算,为委托人提供评估报告和咨询意见的专业人员。  第三条 国家设立矿业权评估专业技术人员水平评价类职业资格制度,面向全社会提供矿业权评估专业技术人员能力水平评价服务,纳入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统一规划。评价结果与经济系列相应级别职称衔接,是用人单位使用该专业人员的依据。  第四条 矿业权评估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分为助理矿业权评估师、矿业权评估师、高级矿业权评估师3个级别。助理矿业权评估师、矿业权评估师实行考试的评价方式。高级矿业权评估师职业资格评价的具体办法另行规定。  矿业权评估专业技术人员英文译为:Mineral Rights Valuer Professionals。  第五条 通过助理矿业权评估师、矿业权评估师职业资格考试,取得相应级别矿业权评估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表明其已具备从事矿业权评估专业相应级别专业技术岗位工作的职业能力和水平。  第六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共同负责矿业权评估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制度的政策制定,并按职责分工对矿业权评估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制度的实施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中国矿业权评估师协会具体承担矿业权评估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的评价与管理工作。第二章 考 试第七条 助理矿业权评估师、矿业权评估师职业资格实行全国统一大纲、统一命题、统一组织的考试制度。原则上每两年组织1次考试。  第八条 中国矿业权评估师协会负责助理矿业权评估师、矿业权评估师职业资格考试的组织和实施工作,组织成立考试专家委员会,研究拟定考试科目、考试大纲、考试试题和考试合格标准。  第九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对中国矿业权评估师协会实施的考试工作进行监督和检查,指导中国矿业权评估师协会确定助理矿业权评估师、矿业权评估师职业资格考试科目、考试大纲、考试试题和考试合格标准。  第十条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恪守职业道德,并符合助理矿业权评估师、矿业权评估师报名条件的人员,均可申请参加相应级别职业资格考试。  第十一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参加助理矿业权评估师职业资格考试。  (一)取得高中或中专学历,累计从事矿业权评估相关工作满4年;  (二)取得经济学类、法学类、地质学类、地质类、矿业类专业大学专科学历,累计从事矿业权评估相关工作满2年;  (三)取得经济学类、法学类、地质学类、地质类、矿业类专业大学本科学历;  (四)取得经济学、法学、理学、工学学科门类其他类专业上述学历(学位)的人员,从事矿业权评估相关工作年限相应增加1年;  (五)其他学科门类专业上述学历(学位)的人员,从事矿业权评估相关工作年限相应增加2年。  第十二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参加矿业权评估师职业资格考试。  (一)取得经济学类、法学类、地质学类、地质类、矿业类专业大学专科学历,累计从事矿业权评估相关工作满6年;  (二)取得经济学类、法学类、地质学类、地质类、矿业类专业大学本科学历,累计从事矿业权评估相关工作满4年;  (三)取得经济学类、法学类、地质学类、地质类、矿业类专业在内的双学士学位(或者研究生班毕业),累计从事矿业权评估相关工作满2年;  (四)取得经济学类、法学类、地质学类、地质类、矿业类专业硕士学历(学位),累计从事矿业权评估相关工作满1年;  (五)取得经济学类、法学类、地质学类、地质类、矿业类专业博士学历(学位);  (六)取得经济学、法学、理学、工学学科门类其他类专业上述学历(学位)的人员,从事矿业权评估相关工作年限相应增加1年;  (七)其他学科门类专业上述学历(学位)的人员,从事矿业权评估相关工作年限相应增加2年。  第十三条 助理矿业权评估师、矿业权评估师职业资格考试合格,由中国矿业权评估师协会颁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监制,中国矿业权评估师协会用印的相应级别《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业权评估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以下简称“矿业权评估资格证书”)。该证书在全国范围有效。  第十四条 对以不正当手段取得矿业权评估资格证书的,按照国家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处理。第三章 职业能力第十五条 取得矿业权评估资格证书的人员,应当遵守国家法律、相关法规及行业管理规范,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恪守职业道德。  第十六条 取得助理矿业权评估师资格证书的人员应当具备的职业能力:  (一)了解矿业权评估行业的法律法规及矿业权评估行业的各项规章制度;  (二)熟悉矿业权评估专业理论知识,能够解决矿业权评估实践中的一般性技术问题;  (三)能够完成一般性矿业权评估专业技术工作,协助矿业权评估师开展工作。  第十七条 取得矿业权评估师资格证书的人员应当具备的职业能力:  (一)熟悉矿业权评估行业的法律法规和行业管理规定;  (二)了解国内外矿业权评估技术方法及国内外市场的发展趋势,具有较强的开拓创新能力,能够独立完成较为复杂的矿业权评估技术性工作;  (三)熟悉矿业权评估工作流程,有较丰富的矿业权评估实践经验,处理解决矿业权评估的疑难问题;  (四)能够签署矿业权评估报告,提供矿业权评估及相关法律咨询,承担与矿业权评估相关的业务工作;  (五)能够指导助理矿业权评估师,协助高级矿业权评估师开展工作。  第十八条 取得矿业权评估资格证书的人员,应当按照国家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有关规定,参加继续教育,不断更新专业知识,提高职业素质和业务能力。第四章 登 记第十九条 矿业权评估资格证书实行登记服务制度。登记服务的具体工作由中国矿业权评估师协会负责。  第二十条 中国矿业权评估师协会定期向社会公布矿业权评估资格证书的登记情况,建立持证人员的诚信档案,并为相关单位提供取得矿业权评估资格证书人员的信息查询服务。  第二十一条 取得矿业权评估资格证书的人员,应自觉接受中国矿业权评估师协会的自律性管理,其在工作中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或者职业道德,造成不良影响的,由中国矿业权评估师协会按照自律规定进行处罚;情况严重的,取消登记,并收回其职业资格证书。  第二十二条 各级矿业权评估登记服务机构,在登记服务和考试实施工作中,应当严格遵守国家和本行业的各项管理规定以及协会章程。第五章 附 则第二十三条 通过考试取得矿业权评估资格证书,且符合《经济专业人员职务试行条例》中助理经济师、经济师职务任职条件的人员,用人单位可根据工作需要聘任其相应级别经济专业职务。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施行前,依据原人事部、国土资源部印发的《关于印发〈矿业权评估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的通知》(人发〔2000〕82号)要求,通过考试已取得的矿业权评估师执业资格证书,与按照本规定要求取得的矿业权评估师职业资格证书效用等同。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自2015年8月1日起施行。助理矿业权评估师、矿业权评估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第一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指导、监督和检查助理矿业权评估师、矿业权评估师职业资格考试的实施工作。  第二条 中国矿业权评估师协会具体负责助理矿业权评估师、矿业权评估师职业资格考试的实施工作。  第三条 助理矿业权评估师、矿业权评估师职业资格考试均设《矿业权评估经济法律专业能力》、《矿业权评估地质与矿业工程专业能力》和《矿业权评估实务与案例》3个科目。考试分3个半天进行,每个科目的考试时间为3小时。  第四条 考试成绩实行3次为一个周期的滚动管理办法。参加考试的人员,必须在连续3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3个应试科目,方可取得相应级别矿业权评估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  第五条 符合《矿业权评估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规定的报名条件者均可申请参加相应级别考试。  第六条 参加考试由本人提出申请,按有关规定办理报名手续。考试实施机构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报名条件审核合格后,核发准考证。参加考试人员凭准考证和有效证件在指定的日期、时间和地点参加考试。  第七条 考试原则上设在直辖市和省会城市的大、中专院校或者高考定点学校。如确需在其他城市设置考点,须经中国矿业权评估师协会批准。考试日期原则上在每年的第四季度。  第八条 坚持考试与培训分开的原则。凡参与考试工作(包括命题、审题与组织管理等)的人员,不得参加考试,也不得参加或者举办与考试内容相关的培训工作。应考人员参加培训坚持自愿原则。  第九条 考试实施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执行国家人事考试工作人员纪律规定和考试工作的各项规章制度,遵守考试工作纪律,切实做好从考试试题的命制到使用等各环节的安全保密工作,严防泄密。  第十条 对违反考试工作纪律和有关规定的人员,按照国家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处理。
2023-08-28 19:05:191

 非金属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制度

勘查非金属矿产,必须依法申请,经批准取得探矿权,并办理登记。目前,勘查登记管理所依据的主要法规是1998年2月12日由国务院第240号令发布的《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一)什么是区块登记管理矿产资源法规定,国家对矿产资源勘查实行统一的区块登记管理制度。所谓区块登记管理,是以经纬度为坐标系,按照国际统一分幅标准,把我国的领域和管辖的其他海域统一划分成“经度1分×纬度1分”的基本单位区块,纳入计算机网络。勘查矿产资源,须按照区块范围提出申请,由登记管理机关审查批准。在不同纬度上区块的面积是不同的。在河南省,一个基本单位区块的面积约2.7km2;1/4区块的面积约0.7km2;1/16区块(也称小区块)的面积约0.17km2。非金属矿产勘查项目允许登记的最大范围为40个基本单位区块,最小区块不得小于1/16区块,即一个小区块。(二)登记管理机关审批权限按照《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规定,非金属矿产资源勘查审批登记权仅限于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国土资源部)和省级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国土资源厅)。1.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的审批登记范围是:①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矿产资源;②领海及中国管辖的其他海域的矿产资源;③外商投资勘查的矿产资源;④《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附录所列的矿产资源。在《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附录中列出的34种矿产中,属于非金属类的仅有磷、钾、硫、金刚石、石棉等5种。2.省级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的审批登记范围是:①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登记范围以外的所有矿产资源;②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授权审批登记的矿产资源。目前,《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附录中列出的34种矿产,除石油、天然气外,其勘查投资小于500万人民币的,已经授权由省级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登记,颁发勘查许可证。(三)申请探矿权应提交的资料(1)申请登记书及区块范围图 申请登记书应使用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统一制定的格式,并按照填表要求填写。申请登记书填报一式三份,若申请登记范围跨省(区、市)的,则按所跨省(区、市)数增加相应份数。申请登记书其他附件一式一份。探矿权申请应附探矿权申请登记区块范围图,并标明拐点坐标。附图基础图件样式由登记机关提供。(2)勘查单位的资格证书 提交的地质勘查单位资格证书应当是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或省地质矿产主管部门颁发的地质勘查资格证书。勘查资格证的业务范围应与本次探矿权申请业务范围相符。(3)勘查计划、合同或委托资金的证明文件 ①国家出资勘查的,提交国家下达的具有资金保证的地质勘查工作计划任务书;其他勘查工作计划须附具有资金保证的证明文件。②探矿权申请人与地质勘查单位不是同一主体的,需提交勘查合同,同时附银行出据的资金证明。③委托他人申请探矿权的,应提交出资人的勘查委托书和银行出据的资金证明,以及被委托单位进行中介服务的批准文件。④用自有资金下达的勘查工作计划,须附银行出据的资金证明。(4)勘查工作实施方案及其附件 指与完成勘查工作任务相符的勘查工作任务设计书及其工程布置图等附件。(5)勘查登记所必须的其他文件资料 ①申请国家出资勘查并已探明矿产地的探矿权,或转让由国家出资勘查的探矿权,应提交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对探矿权评估结果确认的文件,以及对探矿权价款处置方式的批准文件。②外商投资企业(包括三资企业)申请勘查,是独资、合作企业的,应提交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合作勘查的,应提交合作合同。③交通位置图。(四)勘查登记的一般程序到审批机关办理勘查登记,一般要经过申请、受理、审查、报批、通知、领证、发证、通报与公告等审批程序,具体步骤如下。1.申请申请人按照《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规定的审批登记权限,及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对各省(区、市)地矿主管部门勘查审批登记授权的权限规定,向有管辖权的登记管理机关递交勘查登记申请资料。2.受理登记管理机关经办人清点申请登记资料,资料齐全,予以受理。收取勘查登记手续费。填写探矿权申请登记一览表,并在有关栏目内记录收到的申请时间及收到的申请顺序号并由申请人签字。申请资料不齐全的退回申请,不予受理。按照规定,登记机关应自收到申请资料40日内作出准予登记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并通知探矿权申请人。3.审查审查人按照收到申请的先后顺序进行审查,提出审查人意见,填写探矿权申请审批表;需要修改或补充资料的,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能补报资料的,视为自动放弃申请。在审查环节,河南省为保证审查质量,还设置了复查、审核、会审等把关程序。4.报批审查人将审批表及申请登记资料报送厅主管领导审批签发。5.通知准予登记的,登记管理机关自领导签发之日向申请人发出领取矿产资源勘查许可证通知,通知探矿权申请人缴纳探矿权使用费,办理领取勘查许可证手续;不予登记的,登记管理机关向申请人发出矿产资源勘查申请不予登记通知。6.领证申请人自收到领证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指定机构缴纳有关费用后,领取勘查许可证,逾期不办理手续的,视为自动放弃。7.发证申请人领取勘查许可证后,发证机关应将所发放勘查许可证的内容分别填入矿产资源勘查许可证发证一览表和矿产资源勘查登记项目年检情况一览表。8.通报与公告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颁发、注销、吊销勘查许可证之日10日内,通知有关省(区、市)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有关省(区、市)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收到通知后,转发给项目所在地的地(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的工作部门。省级勘查登记管理机关颁发、注销、吊销勘查许可证之日起10日内,通知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和项目所在地的地(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各级登记机关对其登记发证情况定期予以公告。(五)勘查登记项目变更和延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探矿权人应当在勘查许可证有效期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①扩大或者缩小勘查区块范围的;②改变勘查工作对象的;③经依法批准转让探矿权的;④探矿权人改变名称或者地址的。非金属矿产勘查许可证的有效期最长为3年。需要延长勘查工作时间的,探矿权人应当在勘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的30日前,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延续登记手续,每次延续时间不得超过2年。探矿权人逾期不办理延续登记手续的,勘查许可证自行作废。(六)勘查登记管理中的收费项目1.勘查登记费按照国务院财政、物价、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有关规定,在办理勘查登记过程中,探矿权申请人应向登记管理机关缴纳勘查登记手续费用,目前的交费标准是100元/次。2.探矿权使用费国家实行探矿权有偿取得制度。探矿权使用费以勘查年度计算,逐年缴纳。探矿权使用费标准:第一个勘查年度至第三个勘查年度,每平方公里每年缴纳100元;从第四个勘查年度起,每平方公里每年增加100元,但是最高不得超过每平方公里每年500元。3.探矿权价款申请国家出资勘查并已经探明矿产地的区块的探矿权的,探矿权人除缴纳探矿权使用费外,还应当缴纳经评估确认的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的探矿权价款;探矿权价款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一次缴纳,也可以分期缴纳。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的探矿权价款,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认定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评估结果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确认。4.探矿权使用费和探矿权价款的减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探矿权人提出申请,经登记管理机关按照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的探矿权使用费和探矿权价款的减免办法审查批准,可以减缴、免缴探矿权使用费和探矿权价款:①国家鼓励勘查的矿种;②国家鼓励勘查的区域;③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合同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此外,在国务院确定的边远贫困地区,属于国家紧缺矿产资源(如钾盐)的勘查、大中型矿山企业为寻找接替资源申请的勘查,可以申请探矿权使用费减免。(七)探矿权人的权利和义务探矿权,是指在依法取得勘查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内,勘查矿产资源的权利,取得勘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称为探矿权人。探矿权人享有下列权利:(1)按照勘查许可证规定的区域、期限、工作对象进行勘查;(2)在勘查作业区及相邻区域架设供电、供水、通讯管线,但不得影响或者损害原有的供电、供水设施、通讯管线;(3)在勘查作业区及相邻区域通行;(4)根据工程需要临时使用土地;(5)优先取得勘查作业区内新发现矿种的探矿权;(6)优先取得勘查作业区内矿产资源的采矿权;(7)自行销售勘查中按照批准的工程设计施工回收的矿产品,但是国务院规定由指定单位统一收购的矿产品除外。探矿权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1)在规定的期限内施工,并在勘查许可证规定的期限内完成勘查工作;(2)向勘查登记管理机关报告开工等情况;(3)按照探矿工程设计施工,不得擅自进行采矿活动;(4)在查明主要矿种的同时,对共生、伴生矿产资源进行综合勘查、综合评价;(5)编写矿产资源勘查报告,提交有关部门审批;(6)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汇交矿产资源勘查成果档案资料;(7)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关于劳动安全、土地复垦和环境保护的规定;(8)勘查作业完毕,封、填探矿作业遗留的井、硐或者采取其他措施,消除安全隐患。此外,当登记管理机关需要调查勘查投入、勘查工作进展情况,探矿权人应当如实报告并提供有关资料,不得虚报、瞒报,不得拒绝检查。对探矿权人要求保密的申请登记资料、勘查工作成果资料和财务报表,登记管理机关应当予以保密。(八)最低勘查投入与探矿权保留探矿权人应当自领取勘查许可证之日起,按照下列规定完成最低勘查投入:①第一个勘查年度,每km22000元;②第二个勘查年度,每km25000元;③从第三个勘查年度起,每个勘查年度每km210000元。探矿权人当年度的勘查投入高于最低勘查投入标准的,高于的部分可以计入下一个勘查年度的勘查投入。探矿权人在勘查许可证有效期内探明可供开采的矿体后,经登记机关批准,可以停止相应区块的最低勘查投入,并可以在勘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的30日前,申请保留探矿权。保留探矿权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年,需要延长保留期的,可以申请延长2次,每次不得超过两年;保留探矿权的范围为可供开采的矿体范围。在停止最低勘查投入期间或者探矿权保留期间,探矿权人仍应按照规定,缴纳探矿权使用费。探矿权保留期届满,勘查许可证应当予以注销。(九)违反《矿产资源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的有关法律责任在《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中,规定了下列违法处罚项目。(1)未取得勘查许可证擅自进行勘查工作的,超越批准的勘查区块范围进行勘查工作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按照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的权限,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2)未经批准,擅自进行滚动勘探开发、边探边采或者试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按照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的权限,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3)擅自印制或者伪造、冒用勘查许可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按照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的权限,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4)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按照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的权限,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原发证机关可以吊销勘查许可证:①不按本办法的规定备案、报告有关情况、拒绝接受监督检查或者弄虚作假的;②未完成最低勘查投入的;③已经领取勘查许可证的勘查项目,满6个月未开始施工,或者施工后无故停止勘查工作满6个月的。(5)不办理勘查许可证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手续的,由登记管理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勘查许可证。(6)不按期缴纳本办法规定应当缴纳的费用的,由登记管理机关责令限期缴纳,并从滞纳之日起每日加收千分之二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勘查许可证。(7)探矿权人被吊销勘查许可证的,自勘查许可证被吊销之日起6个月内不得再申请探矿权。(8)登记管理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构不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2023-08-28 19:05:351

我国对小矿的界定

在我国,迄今法律法规尚未对小矿 (包括小型矿、小矿)给出明确的定义和内涵,但现实生活中却存在着大量的小矿。我国不少学者主张 “既要明确区分小矿企业和大中型矿山企业,又要明确区分小矿企业和小矿山的不同概念和内涵”(傅鸣珂等,2004)。目前比较一致的看法如下:(1)以开采规模作为划分标准。小矿与大、中型矿山的主要区别是开采规模,即矿山只有大、中、小型的区分,没有所有制、经济类型等的涵义。同时,开采规模与矿床规模相结合,即根据国家政策和矿产资源特点,确定矿山开采规模属于小型还是中型,这符合全国储委1995年颁布的 《县办国有及乡镇集体小型矿矿产储量审批若干规定》中的规定:“小型矿是指矿山生产规模为小型,并且矿山所占用储量为小型矿床规模 (或矿床规模不清)的矿山企业”的定义。(2)小矿可以开采的矿产资源主要包括不适于大、中型矿山开采的矿床、矿点及其他零星分散资源;大中型矿山闭坑后,经有关部门确认可以安全开采且不会引起严重地质环境后果的残留矿体;以及省 (区、市)级以下各级规划可以由小矿开采的用作普通建筑材料的矿产资源及其他矿产资源。(3)具备小矿标准,必须同时满足:矿山生产规模 (年产量)符合国家规定不同矿种矿山生产规模分类表中的正规小矿最低规模 (表1.2),且矿山占用储量为小型矿床 (或矿床规模不清)(表1.3)的矿山企业。(4)小矿指的是矿山企业,因此小矿亦可称小型矿山企业、小矿山企业,两者具有相同的概念和内涵。1.1.2.1 我国小矿称谓的演变改革开放前,在国有矿业一统天下的情况下,只允许农村小规模开采一些民生或自用矿产,商品含量很低,这时小矿统称社队企业或 “五小”企业,其后,随着政策放宽及市场需求推动,乡镇集体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蓬勃发展。在1986年颁布实施的我国第一部《矿产资源法》中把小型矿山统称为乡镇矿业,包括乡镇集体矿山和个体采矿,是以经济所有制作为定名的唯一依据。1996年修正的 《矿产资源法》将小型矿山定名为集体矿山和个体采矿并强调了矿产资源规模和种类在定名中的作用。1998年颁布的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 (国务院第241号令),首次出现大型、中型、小型矿山企业的称谓;国土资源部现行的对矿山企业统计采用:大型、中型、小型、小矿。1.1.2.2 我国矿山生产建设和矿产储量规模划分标准2004年国土资源部印发 《关于调整部分矿种矿山生产建设规模标准的通知》(国土资发 [2004]208号),规定了矿山企业生产建设规模标准 (表1.2)。表1.2 矿山生产建设规模分类一览表续表续表1克拉=0.2克。 注:①富煤地区山西、内蒙古、陕西为15万吨/年;北京、河北、辽宁、吉林、黑龙江、山东、安徽、甘肃、青海、宁夏、新疆为9万吨/年;云南、贵州、四川为6万吨/年;湖北、湖南、浙江、广东、广西、福建、江西等南方缺煤地区为3万吨/年。表中未列矿种的生产建设规模分类参照同行业相近用途的矿种划分。在此之前已办理采矿许可证的,在2004年的年检中按此规定统计,生产规模在小型矿山生产建设规模上限1/10以下的,按小矿统计,采矿权人在原发证机关办理开采规模变更手续。根据国土资源部矿山生产建设规模分类,可以看出我国小矿是指能够达到最低生产规模标准的各类矿山企业规模的1/10~1/2。对矿业行业来说,小型矿山主要反映了一个经营模式,即以产量规模作为矿山来界定与划分的重要标准 (表1.3)。表1.3 矿产资源储量规模划分标准续表续表续表续表续表续表 说明:(1)确定矿产资源储量规模依据的单元:①石油:油田,天然气、二氧化碳气:气田;②地热:地热田;③固体矿产 (煤除外):矿床;④地下水、矿泉水:水源地。(2)确定矿产资源储量规模依据的矿产资源储量:①石油、天然气、二氧化碳气:地质储量;②地热:电 (热)能;③固体矿产:基础储量+资源量 (仅限331、332、333),相当于 《固体矿产地质勘探规范总则》 (GB 13908—92)中的 A+B+C+D+E级 (表内)储量;④ 地下水、矿泉水:允许开采量。(3)存在共生矿产的矿区,矿产资源储量规模以矿产资源储量规模最大的矿种确定。(4)中型及小型规模不含其上限数字。
2023-08-28 19:05:461

区块登记与勘查作业区范围最大面积限制制度

(一)区块划分与区块面积国家对矿产资源勘查实行统一的区块登记管理制度。区块是按经纬度的一定间隔划成的范围。矿产资源勘查工作区范围以经纬度差1′×1′划分的区块为基本单位区块。每个勘查项目允许登记的最大范围为:(1)矿泉水为10个基本单位区块,约合20.8~32.4km2;(2)金属矿产、非金属矿产、放射性矿产为40个基本单位区块,约合83~129km2;(3)地热、煤、水气矿产为200个基本单位区块,约合416~648km2;(4)石油、天然气矿产为2 500个基本单位区块,约合5 200~8 100km2。每个基本单位区块按照经纬度差30″×30″划分为4个区块,称为1/4区块;每个1/4区块按照经纬度差15″×15″划分为4个区块,称为小区块。在不同纬度上区块的面积是不同的。在我国最北段和最南端基本单位区块面积分别约为2.08km2和3.24km2,1/4区块分别约为0.52km2和0.81km2,小区块分别约为0.13km2和0.2km2。探矿权申请人申请勘查区块时一般不得大于上述规定的最大范围。(二)矿业权的审批权限1.探矿权的审批权限(1)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负责审批登记发证的项目为:①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矿产资源;② 领海及中国管辖的其他海域的矿产资源;③ 外商投资勘查的矿产资源。(2)省级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的管辖权限为:① 除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矿产资源;领海及中国管辖的其他海域的矿产资源以外的矿产资源;② 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授权省级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负责审批登记的矿产资源勘查项目。2.采矿权的审批权限(1)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负责审批登记,颁发采矿许可证的项目为:① 国家规划矿区和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内的矿产资源;② 领海及中国管辖的其他海域的矿产资源;③ 外商投资开采的矿产资源;④《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附录所列的矿产资源。⑤ 开采石油、天然气矿产的,经国务院指定的机关审查同意后,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登记,颁发采矿许可证。(2)省级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登记,颁发采矿许可证的项目为:① 除国家规划矿区和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内的矿产资源;领海及中国管辖的其他海域的矿产资源以外的,矿产储量规模中型以上的矿产资源;② 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授权省级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登记的矿产资源。(3)县级以上地质矿产管理部门管辖的权限为:除国家规划矿区和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内的矿产资源;领海及中国管辖的其他海域的矿产资源;外商投资开采的矿产资源以外的矿产资源,按照省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管理办法审批登记,颁发采矿许可证。(4)矿区范围跨县级以上行政区域的,由所涉及行政区域的共同上一级登记管理机关审批登记,颁发采矿许可证。
2023-08-28 19:05:571

非法盗采矿产资源罪

按情节严重性处3-7年有期徒刑。_法盗采国家矿产资源的,涉嫌_法采矿罪,_法采矿罪侵犯的是国家国家对矿产资源和矿业_产的管理制度以及国家对矿产资源的所有权,主管是故意犯罪,为了获取矿产_法牟利。_法采矿_为包括_证采矿的_为、擅_在未批准矿区采矿的_为、擅_开采保护矿种。非法盗采矿产资源罪的标准: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采矿,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采矿许可证办理流程:1、矿区范围的申请与审批采矿权申请人在提出采矿权申请前,应当根据经批准的地质勘查储量报告,向登记管理机关(国土资源厅或国土资源部)申请划定矿区范围。2、探矿权人申请办矿的,应出具该区域的勘查许可证影印件;探矿权经转让取得的,还应出具转让审批的有关文件。3、采矿登记管理机关在收到申请人报送的申请资料后,应组织对申请的矿区范围内是否存在矿业权交叉重复情况以及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初步方案等进行审查。下一级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应协助登记管理机关对上述情况进行调查,并出具书面调查意见。4、矿区范围划定后,申请人应在矿区范围预留期内办理矿山建设项目的立项和企业设立手续;并编制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5、采矿权申请人应按《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规定的审批、发证权限将采矿登记申请资料报采矿登记管理机关(国土资源部)进行审查。6、采矿登记管理机关应自收到登记资料40日内作出是否同意办理采矿登记的决定。法律依据:《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非法采矿罪;破坏性采矿罪】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或者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采取破坏性的开采方法开采矿产资源,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2023-08-28 19:06:071

什么是采矿权价款?

采矿权价款是国家将其出资勘查形成的采矿权出让给采矿权人,按规定向采矿权人收取的价款。在实施采矿权有偿取得制度前,已经取得国家出资勘查探明的矿产地的采矿权的矿业权人,在向他人转让矿业权时,或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采矿权延续登记时,应补交采矿权价款。采矿权价款由采矿权登记管理机关收取,全部纳入国家预算管理。取得国家出资勘查探明的矿产地的采矿权人为采矿权价款缴费义务人。《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1998〕第241号)第十条规定:申请国家出资勘查并已经探明矿产地的采矿权的,采矿权申请人除依照本办法第九条的规定缴纳采矿权使用费外,还应当缴纳经评估确认的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的采矿权价款;采矿权价款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一次缴纳,也可以分期缴纳。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的采矿权价款,由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认定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评估结果由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确认。
2023-08-28 19:06:281

重金求《辽宁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规范探矿权审批要件目录的公告》(2012年第2号)

楼主是否记错目录名称关于采取抽签方式公开选取矿业权评估机构的通知
2023-08-28 19:07:323

矿山关停国家如何赔偿

对于因政策性关停矿山的,行政机关对于企业应当给予补偿。首先应按照法律、法规、规章或者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来确定补偿,如果上述文件中没有补偿标准的,则应当按照企业实际投入的损失来确定补偿数额。由于中央对于环境保护力度的加大,各地方政府对于环保方面的政绩考量,导致很多企业因为环保政策而被关停。那么,对于那些还在正常生产经营而被关停的企业,是否能够得到补偿呢?一、政策性关停矿山属于对行政许可的撤回。根据《行政许可法》第八条的规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受法律保护,行政机关不得擅自改变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行政许可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或者准予行政许可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根据《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企业要进行开采矿产资源的,必须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审批登记,并取得采矿许可证。因此,企业采矿权是一种授权性质的行政许可。根据《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可知,企业在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之后,在采矿许可尚处于有效期内,行政机关是不能随意撤回采矿许可证的。而现实当中,当地政府因为环保利益或者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而要求关闭矿山,实际上是对采矿许可的撤回。二、,撤回采矿许可应给企业合理补偿。还是《行政许可法》第八条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而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由此给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造成财产损失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补偿。《行政许可法》第八条其实就是行政相对人对于政府机关的一种信赖利益保护的体现,即是在行政相对人已经合法取得授权性质的行政许可的时候,只有法令更改或客观情况重大变化,行政机关才能依法撤回生效的行政许可。此时,针对相信政府一方的行政相对人,因政府机关的撤回行政许可而造成的损失,应给予其相应的补偿。在现实当中来说,就是因环保政策性关停的矿山企业,是有权要求政府给予其合理补偿的。三、应该按照什么标准对企业进行补偿?由于《行政许可法》规定的太过于笼统,针对因撤回行政许可而给行政相对人造成的损失如何补偿的规定并不明确,因此,各地实际上是以当地具体政策为支持,来进行补偿。在最高院2009年发布的《关于审理行政许可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中明确规定,“法律、法规、规章或者规范性文件对变更或者撤回行政许可的补偿标准未作规定的,一般在实际损失范围内确定补偿数额;行政许可属于行政许可法第十二条第(二)项规定情形的,一般按照实际投入的损失确定补偿数额。”由于采矿企业属于行政许可法第十二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二)有限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公共资源配置以及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业的市场准入等,需要赋予特定权利的事项”。因此,对于取得采矿许可证的企业来说,就应当以其实际投入的损失来确定补偿数额。而这里的实际投入损失,一般包括建设厂房、机器设备投入、平整土地等,对于企业停产停业损失并未包括进去。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八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受法律保护,行政机关不得擅自改变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行政许可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或者准予行政许可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由此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财产损失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补偿。《关于审理行政许可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 法律、法规、规章或者规范性文件对变更或者撤回行政许可的补偿标准未作规定的,一般在实际损失范围内确定补偿数额;行政许可属于行政许可法第十二条第(二)项规定情形的,一般按照实际投入的损失确定补偿数额。
2023-08-28 19:07:431

采矿权证过期和失效区别

1.采矿权权证 自身瑕疵造成的风险。由于矿业管理体制不完善及矿业登记 大型以上矿山的采矿许可证有效期长为30年中型矿山的采矿许可证有效期长为20年小型矿山的采矿许可证有效期长为10 探矿权与采矿 ...2.核实采矿权许可证是否处于有效,担保贷款期间是否与采矿权许可证有效期 相匹配 (二)采矿权证瑕疵风险 由于矿业 (1)采矿许可证是经有权部门颁发且在有效期内;(2)采矿权属无争议;(3 采矿权抵押根据《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一款规定,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满,需要继续采矿的,采矿权人应当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届满的30日前,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延续登记手续。该条第二款明确规定,采矿权人逾期不办理延续登记手续的,采矿许可证自行废止。《国土资源部关于如何确认具有采矿权问题的复函》(以下简称《复函》)第一条对此也作了类似的规定。其行为明显违反了《矿产资源法》第三条第三款、《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五条的规定,属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行为,即无证开采。国土资源局按照《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责令停止开采、赔偿损失,没收采出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和《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处以违法所得50%以下的罚款”及《复函》第三条“采矿许可证失效后,再行采矿行为应视为无证开采,采矿登记管理机关应按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的规定,对该矿非法开采煤炭资源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是正确的。另外,为确保及时制止和处罚执行到位,根据《通知》第三条第(一)项“对无证或持过期失效许可证进行勘查、开采的,公安部门不得批准其购买、使用民用爆破器材,电力部门不得供电……”的规定,该市国土资源局致函相关部门,采取停供火工用品、停供电力等措施是切实可行的。
2023-08-28 19:08:101

采矿许可证如何办理

办理流程如下:  一、采矿权申请人需要提交的资料:  1、申请划定矿区范围报告;  2、经评审、认定的储量报告或相应的地质资料;  3、新设立的采矿企业名称预核准手续。  二、40日内做出采矿权申请受理决定:  准予登记:  1、局长签发责任表下发划定矿区范围批复;  2、在工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  3、申请办理采矿许可证;  4、缴纳采矿登记费、采矿权使用费和采矿权价款;  5、局长签发责任表发采矿许可证;  6、在矿区所在的进行公告。  三、《矿产资源法》第三条  开采下列矿产资源,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登记,颁发采矿许可证:  (一)国家规划矿区和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内的矿产资源;  (二)领海及中国管辖的其他海域的矿产资源;  (三)外商投资开采的矿产资源;  (四)本办法附录所列的矿产资源。《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第五条建筑施工企业从事建筑施工活动前,应当依照本规定向省级以上建设主管部门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中央管理的建筑施工企业(集团公司、总公司)应当向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建筑施工企业,包括中央管理的建筑施工企业(集团公司、总公司)下属的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向企业注册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第六条建筑施工企业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时,应当向建设主管部门提供下列材料:(一)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表;(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三)第四条规定的相关文件、材料。建筑施工企业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对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第七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建筑施工企业的申请之日起45日内审查完毕;经审查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不予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书面通知企业并说明理由。企业自接到通知之日起应当进行整改,整改合格后方可再次提出申请。建设主管部门审查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涉及铁路、交通、水利等有关专业工程时,可以征求铁路、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的意见。第八条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为3年。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需要延期的,企业应当于期满前3个月向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申请办理延期手续。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严格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未发生死亡事故的,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时,经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同意,不再审查,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延期3年。【温馨提示】以上回答,仅为当前信息结合本人对法律的理解做出,请您谨慎进行参考!如果您对该问题仍有疑问,建议您整理相关信息,同专业人士进行详细沟通。
2023-08-28 19:08:19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