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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登记办法1995年版

2023-09-02 06:1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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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登记办法》第九十八条明确规定:“本办法自2008年7月1日起施行。《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57号)、《建设部关于修改<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的决定》(建设部令第99号)同时废止”。 因此,凡是在该办法施行后尚未登记的房屋,均应按该办法办理登记手续。不存在再按旧的已作废的规章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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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登记管理办法

房地产登记管理办法如下:①通常是为了加强房屋权属管理,为了维持房地产市场规范化秩序,保障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该方法。②主要适用于城市规划区和国有土地范围内房屋权属登记。③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对房屋所有权及由相关权利所产生的抵押权等房屋他项权利进行登记,确实其归属。是指依法享有房屋所有权,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房地产他项权利的法人,其他组织和自然人。该办法所称房屋权利申请人,是指已经获得了房屋并且提出房屋登记申请,但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的法人,其他组织和自然人。④国家实行房屋所有权登记发证制度。应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到房屋所在地的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房屋权属登记。
2023-08-28 23:40:541

房屋登记办法全文?房屋产权登记的种类?

房屋买到手之后,就要进行登记,登记之后可以让房屋的拥有者有处分的权利,也是会受到法律的保护,所以房屋产权的登记是非常重要的一个证书,那么,我们来说说房屋登记办法全文?房屋产权登记的种类?想了解的朋友们一起来学习一下,一起跟大家分享一下,希望大家平时也可以多去看一下我们的网站。房屋登记办法全文第一条为了规范房屋登记行为,维护房地产交易安全,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房屋登记,是指房屋登记机构依法将房屋权利和其他应当记载的事项在房屋登记簿上予以记载的行为。第三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全国的房屋登记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屋登记工作。第四条房屋登记,由房屋所在地的房屋登记机构办理。本办法所称房屋登记机构,是指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负责房屋登记工作的机构。第五条房屋登记机构应当建立本行政区域内统一的房屋登记簿。房屋登记簿是房屋权利归属和内容的根据,由房屋登记机构管理。第六条房屋登记人员应当具备与其岗位相适应的专业知识。从事房屋登记审核工作的人员,应当取得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房屋登记上岗证书,持证上岗。房屋产权登记的种类1、总登记总登记,是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需要,在一定期限内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屋进行一次性、统一、全面的产权登记,也称静态登记。这是房屋产权登记中最基本的登记。总登记是一种针对所有房屋产权的普遍性登记,在登记时,不论房屋状况、权属状况有无变化,房屋产权人均有义务依法向登记机关申请登记。房屋总登记后,除建立健全登记簿本身并存档外,还向权利人颁发房屋所有权证、房屋共有权证、房屋他项权证,或者房地产权证、房地产共有权证、房地产他项权证。2、初始登记初始登记,是指新建房屋者向登记机关申请房屋所有权的登记。初始登记一般为首次取得所有权的登记。3、设立登记根据物权法理论,他物权产生于既有权利,是原权利人设立的结果,所以他物权登记,称为设立登记。4、转移登记转移登记也称之为动态登记,是指在总登记后,房屋所有权因买卖、赠与、交换、转让等法律行为而变更时进行的登记。在总登记后,房屋所有权会因各种法律行为和事件而变更,为了公示这种变化,原权利人和新权利人必须办理转移登记。上面有关房屋登记办法全文,房屋产权登记的种类的全部知识,现在房屋产权登记是非常重要的证书,但是房屋产权证明有很多证书,不同的房屋,所领取的证书种类也是有很多不同的,所以大家一定要做好前提工作,多了解一些相关的知识,可以对自己买房办证有所帮助。
2023-08-28 23:41:031

房屋登记办法是什么

1、房屋登记办法是一项部门规章,旨在规范房屋登记行为,维护房地产交易安全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2、本办法所称房屋登记,是指房屋登记机构依法将房屋权利和其他应当记载的事项在房屋登记簿上予以记载的行为。 3、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全国的房屋登记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屋登记工作。 4、房屋登记,由房屋所在地的房屋登记机构办理。 房屋登记簿是房屋权利归属和内容的根据,由房屋登记机构管理。 本办法所称房屋登记机构,是指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负责房屋登记工作的机构。 5、房屋登记机构应当建立本行政区域内统一的房屋登记簿。《房屋登记办法》第四条 房屋登记,由房屋所在地的房屋登记机构办理。 本办法所称房屋登记机构,是指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负责房屋登记工作的机构。
2023-08-28 23:41:191

新房怎么办理房产证?

一、依据《房屋登记办法》第四条规定:房屋登记,由房屋所在地的房屋登记机构办理。二、《房屋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登记申请书;(二)申请人身份证明;(三)房屋所有权证书或者房地产权证书;(四)证明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的材料;(五)其他必要材料。前款第(四)项材料,可以是买卖合同、互换合同、赠与合同、受遗赠证明、继承证明、分割协议、合并协议、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或者其他证明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的材料。三、依据《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规定》第七条房地产转让,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办理:(一)房地产转让当事人签订书面转让合同;(二)房地产转让当事人在房地产转让合同签订后90日内持房地产权属证书、当事人的合法证明、转让合同等有关文件向房地产所在地的房地产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申报成交价格;(三)房地产管理部门对提供的有关文件进行审查,并在7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申请的书面答复,7日内未作书面答复的,视为同意受理;(四)房地产管理部门核实申报的成交价格,并根据需要对转让的房地产进行现场查勘和评估;(五)房地产转让当事人按照规定缴纳有关税费;(六)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房屋权属登记手续,核发房地产权属证书。
2023-08-28 23:41:291

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

法律分析: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规定制定,其目的在于加强城市房屋权属管理,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保障房屋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本办法适用于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范围内的房屋权属登记。法律依据:《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房屋权属管理,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保障房屋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范围内的房屋权属登记。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房屋权属登记,是指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代表政府对房屋所有权以及由上述权利产生的抵押权、典权等房屋他项权利进行登记,并依法确认房屋产权归属关系的行为。本办法所称房屋权利人(以下简称权利人),是指依法享有房屋所有权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房地产他项权利的法人、其他组织和自然人。本办法所称房屋权利申请人(以下简称申请人),是指已获得了房屋并提出房屋登记申请,但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的法人、其他组织和自然人。第四条 国家实行房屋所有权登记发证制度。申请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到房屋所在地的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登记机关)申请房屋权属登记,领取房屋权属证书。第五条 房屋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依法拥有房屋所有权并对房屋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利的唯一合法凭证。依法登记的房屋权利受国家法律保护。
2023-08-28 23:41:511

房屋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包括哪些内容

房屋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如下:1、为规范房屋登记行为,依法维护房屋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依据房地产管理法、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房屋登记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2、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房屋登记和管理适用本细则。 本细则所称房屋包括建筑物、构筑物及特定空间。 本细则所称房屋登记,是指房地产管理部门依法将房屋权利和其他应当记载的事项在房屋登记簿上予以记载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房屋登记办法》第十二条申请房屋登记,应当由有关当事人双方共同申请,但本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申请房屋登记的,可以由当事人单方申请:(一)因合法建造房屋取得房屋权利;(二)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取得房屋权利;(三)因继承、受遗赠取得房屋权利;(四)有本办法所列变更登记情形之一;(五)房屋灭失;(六)权利人放弃房屋权利;(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十五条申请房屋登记的,申请人应当使用中文名称或者姓名。申请人提交的证明文件原件是外文的,应当提供中文译本。委托代理人申请房屋登记的,代理人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和身份证明。境外申请人委托代理人申请房屋登记的,其授权委托书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公证或者认证。
2023-08-28 23:42:001

房产登记查询方法房屋产权登记程序?介绍

房产登记查询在房屋的交易或者买卖过程中扮演的角色是不可或缺的,包括其中需要准备的资料、对应的步骤、注意事项以及建议和技巧,每一个部分似乎都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也使得用户应该参考类似下文之类的专业内容入手详细细致进行分析,了解到可以参考的内容并且借鉴,这样才可以收获到令人满意的效果和优势。一、如何查询房屋登记记录房屋属于个人财产的一部分、房屋登记受法律保护;依据法律规定,当事人只有自己或委托他人(办理公证委托书)才可以查询自己名下的房屋登记记录,除法律规定外其他人不得查询;目前我国房产登记查询是以:在规定地方区域内以个人姓名为索引查询;权利人可以带着自己身份证明(受委托查询的需要带着公证委托书),到房管部门房产档案科查询,因房权证的新旧交换,有些老房权证需要查询原始登记卷宗档案才可以查到;权利人可以带着自己的身份证明(受委托查询的需要带着公证委托书),到房产部门房产受理科或交易大厅查询;公安部门、法院、检察院等司法部门因司法办案需要,可以依法带着司法文书随时到二、房屋产权登记程序1、申请登记申请登记,是指房产权利人或者代理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按照权利的种类和登记的种类向登记机关提供合法有效的法律文件的行为。这一程序的主要工作是检验证件和填写申请书、墙界表等。检验证件是整个产权登记的基础,包括检验身份证件和产权证件。身份证件和产权证件必须吻合。申请人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具有民事主体资格的组织。我国采取实名制原则,申请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当使用其法定名称,由法人代表申请;申请人是自然人的,应当使用身份证上的姓名。检验有关证件的目的在于确定申请人是否具备登记资格。只有具有相关产权证件,且权属清楚、产权来源资料齐全,才予以登记。对于违章建筑、临时建筑等,不予登记。对于申请人因正当理由不能按期提交证明材料或需补办有关手续的,可以准予暂缓登记。在有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权属存在争议的情况下,也应当暂缓登记。填写申请书和墙界表,即填写房屋产权申请书和房屋四面墙界表。墙界表是房屋权利人向登记机关提供的房屋四面墙体归属情况的书面凭证。申请人填写申请书和墙界表后,连同产权证件、身份证明等,一起交给登记机关工作人员。工作人员审阅无误后,办理收件手续,收取证件。2、勘丈绘图勘丈绘图是对已申请房屋产权登记的房屋,进行实地勘察,查清房屋现状,丈量计算面积,核实墙体归属,绘制分户平面图,补测或修改房屋的平面图(地籍图),为产权审查和制图发证提供依据。勘丈绘图的主要任务包括核实、修正房屋情况、核实墙界和绘制分户单位平面图等。将与实际一致的房屋平面图连同申请书、墙界表、未登记房屋调查表以及分户单位平面图等移交给原来的登记人员,并归入相应的登记档案袋。其中非常重要的是对墙界的核实。核实的时候,应有权利人逐一指引,验证墙界表的真实性,同时再由邻居确认申请人指界是否与实际情况相符,经双方确认后再对墙界进行登记。3、产权审查产权审查,是指以产权、产籍档案的历史资料和实地调查、勘察的现实资料为基础,以国际现行的政策、法律和有关的行政法规为依据,对照申请人提出的申请书、墙界表以及其他产权证明,认真审查其申请登记的房屋产权来源是否清楚、产权转移和房屋变动是否合法的整个过程。产权审查要做到层层把关、“三审定案”(初审、复审和审批)。初审,是指通过查阅产权档案及有关资料,审查申请人提交的证件是否齐全,核实房屋的界限,了解房屋产权来源及权利变动情况,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提出初步的意见。初审以后,要将房屋产权登记的基本情况和初步核查的结果进行公布。在规定的期限内,房屋的利害关系人可以书面向登记机关提供有关证据,要求重新复核;没有异议的,准予确认房屋产权。复审,是指经过初审和公告以后确认房屋产权无异议的,交由复审人员进行全面复核和审查。这是产权审查确认产权、核发产权证书的重要环节。经过以上步骤后,可以确认房屋产权并发放产权证书。4、绘制权证绘制权证包括缮证、配图、核对、盖印四个流程。缮证,即填写房屋产权证、房屋共有权保持证和房屋他项权证。配图,是指将测绘人员经过实地复核后测制的房屋平面图或分户单位平面图、示意图粘贴在房屋产权证规定的位置上。核对,是指房屋产权缮写和粘贴附图以后再进行校对。核对以申请书为根据,对照检查房屋产权证、房屋共有权保持证存根的项目有无错漏,与申请书是否一致;以房屋产权证(或是房屋共有权保持证)存根为依据,对照检查骑缝处的字号与权证扉页的字号是否相符;以房屋产权证(或是房屋共有权保持证)存根为根据,对照检查房屋平面图的各项有无错漏、是否一致。如果存在问题,再询问清楚和补齐后方可进行绘制。盖印,即在登记复核后,依次在房屋产权证存根与房屋产权证的骑缝处和图证结合处,另盖骑缝专用章和房管机关的钢印,并加盖填发机关公章。5、收费发证收费发证是房屋产权登记工作的最后一道程序,包括征税、收费和发证。产权人缴纳的税费,原则上应包括印花税和登记费、勘测丈测费、权证工本费等。房屋的买卖、赠与、典当以及不等价交换等,都要由承受人缴纳契税和印花税,一般委托房产登记部门在办理房屋交易手续时代为征收。发证,即产权人缴纳税费后,由发证机关发出领证通知书,产权人在指定的时间、地点,携收件收据、缴纳税费收据以及身份证件等到发证机关,经检验无误后,发给房屋产权证书。根据《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房屋权属证书主要有房屋所有权证、房屋共有权证、房屋他项权证,或者房地产权证、房地产共有权证、房地产他项权证。这些证书是表明权利人对特点房屋享有所有权、共同所有权、他项权(抵押权)的凭证。只要权利人拥有这些证书且证书记载的姓名与持有人一致,第三人即可推定证书上记载的人为相应权利的享有人。上文小编为大家举例的就是关于房产登记查询方面的信息,包括房产登记查询方法以及房屋产权登记程序介绍等等,由此可以发现在交易之前最好能够参考上文拟定合适的查询方案,及时了解房子的动态,防止无良的卖家出售没有资格的房子,从而导致后期难以弥补的损失麻烦。那么有兴趣的朋友就学习参考一下上文所述吧。
2023-08-28 23:42:101

吉林市集体土地房屋权属登记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集体土地房屋权属登记管理,规范权属登记行为,保护房地产权利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生产秩序,促进经济发展,根据有关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吉林市市区集体土地房屋进行权属登记管理,适用本办法。  市区指吉林市行政区除外县(市)以外的地区,包括船营、丰满、昌邑、龙潭四个行政区。第三条 吉林市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市区集体土地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工作,日常工作由其所属集体土地房屋权属登记管理机构负责。  规划、土地等有关部门及乡镇人民政府,按各自职责配合作好集体土地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工作。第四条 集体土地房屋实行房屋权属登记发证制度。  权属证书采用全国统一样式的《房屋所有权证》,由吉林市人民政府统一印制。《房屋所有权证》是权利人依法享有集体土地房屋所有权的唯一合法凭证。第五条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取得集体土地房屋,应当向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称登记机关)申请房屋权属登记,领取《房屋所有权证》。  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是集体土地《房屋所有权证》的发证机关。第六条 集体土地房屋权属登记,应当遵循产权明晰、房地权属一致的原则。  登记机关应政务公开,简化工作程序,提高效率,方便群众。第二章 房屋权属登记管理第七条 房屋权属登记分为:  (一)初始登记;  (二)转移登记;  (三)变更登记;  (四)他项权利登记;  (五)注销登记。第八条 集体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登记申请。权利人(申请人)向登记机关申请;  (二)权属审核。登记机关对权利人(申请人)的申请进行审查核实,提出审核意见。  (三)公告。登记机关认为有必要公告的,应当进行公告;  (四)核准登记,颁发房屋权属证书。经登记机关复核,房屋权属清楚,没有异议的,由登记机关向权利人(申请人)颁发《房屋所有权证》。第九条 集体土地房屋权属登记由房屋权利人(申请人)申请。  权利人(申请人)为法人、其他组织的,应使用其法定名称,由其法定代表人申请。  权利人(申请人)为自然人的,应使用其身份证件上的姓名。  共有的房屋,由共有人共同申请。  他项权利登记,由权利人和他项权利人共同申请。第十条 房屋权利人(申请人)可以委托代理人申请房屋权属登记。代理人申请登记时,除向登记机关交验代理人的有效证件外,还应向登记机关提交权利人(申请人)的授权委托书。第十一条 权利人(申请人)申请登记时,应向登记机关交验有效证件。第十二条 新建房屋的,申请人向登记机关申请初始登记时,应提交:  (一)集体土地使用权证书或土地来源证明;  (二)城市规划区内的集体土地房屋申请人提交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城市规划区外的集体土地房屋权利人提交所在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建房的证明;  (三)房屋竣工验收证明;  (四)房屋建筑面积测绘报告。第十三条 因房屋买卖、交换、分割、继承、赠与等原因致使房屋权属发生转移的,应当申请转移登记。  申请转移登记,权利人应提交房屋权属证书以及相关合同、协议、证明等文件。第十四条 房屋权利人名称变更或房屋面积发生变化的,权利人应当申请变更登记。  申请变更登记的,权利人应当提交房屋权属证书以及相关证明文件。第十五条 依法设定房屋抵押权、典权等他项权利的权利人应当自事发之日起15日内申请他项权利登记。  申请房屋他项权利登记,权利人应提交房屋权属证书,设定房屋抵押权、典权等他项权利的合同书以及相关的证明文件。第十六条 因房屋灭失、土地使用年限届满、他项权利终止等原因,权利人应当自事发之日起30日内申请注销登记。  申请注销登记,权利人应当提交原房屋权属证书、他项权利证书、相关的合同、协议、证明等文件。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权利人(申请人)申请可以准予暂缓登记:  (一)不能提交有关证明文件的;  (二)按照规定需要补办手续的;  (三)依法应当暂缓登记的。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权属登记机关应作出不予登记的决定:  (一)房屋权属有争议的;  (二)不能提供有效的房屋权属证明文件的;  (三)属于违章建筑或临时建筑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2023-08-28 23:42:181

本溪市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房屋权属管理,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保障房屋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第二条 本实施办法适用于我市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范围内的房屋权属登记。第三条 本实施办法所称房屋权属登记,是指房产行政主管部门代表政府对房屋所有权以及由上述权利产生的抵押权、典权等房屋他项权利进行登记,并依法确认房屋产权归属关系的行为。  本实施办法所称房屋权利人(以下简称权利人),是指依法享有房屋所有权和该房屋占有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房地产他项权利的法人、其他组织和自然人。  本实施办法所称房屋权利申请人(以下简称申请人)是指已获得了房屋并提出房屋登记申请,但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的法人、其他组织和自然人。第四条 房屋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依法拥有房屋所有权并对房屋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权利的唯一合法凭证。  依法登记的房屋权利受国家法律保护。第五条 房屋权属登记应当遵循房屋的所有权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权利主体一致的原则。第六条 市、自治县人民政府房产行政管理部门是本行政区域房屋权属登记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其所属的房屋登记管理机构负责日常的登记管理工作。第二章 房屋权属登记第七条 房屋权属登记分为:  (一)总登记;  (二)初始登记;  (三)转移登记;  (四)变更登记;  (五)他项权利登记;  (六)注销登记。第八条 房屋权属登记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受理登记申请;  (二)测绘房产图;  (三)权属审核;  (四)公告;  (五)核准登记,颁发房屋权属证书。  本条前款第(四)项适用于登记机构认为有必要进行公告的登记。第九条 房屋权属登记由权利人(申请人)申请。  权利人(申请人)为法人、其他组织的,应当使用其法定名称,由其法定代表人申请。  权利人(申请人)为自然人的,应当使用其身份证件上的姓名。  共有的房屋,由共有人共同申请。  房屋他项权利登记,由权利人和他项权利人共同申请。  房产行政管理部门直管的公房由登记机构直接代为登记。第十条 权利人(申请人)可以委托代理人申请房屋权属登记。第十一条 权利人(申请人)申请登记时,应当向登记机构交验单位或者相关人的有效证件。  代理人申请登记时,除向登记机构交验代理人的有效证件外,还应当向登记机构提交权利人(申请人)的书面委托书。第十二条 总登记(含验证、换证)由市、自治县人民政府根据需要,在一定期限内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屋进行统一的权属登记。  凡列入总登记、验证或者换证范围的,无论权利人以往是否领取房屋权属证书,权属状况有无变化,均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办理登记。第十三条 总登记、验证、换证由市、自治县人民政府在规定期限开始之日三十日前发布公告。  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登记、验证、换证的区域;  (二)申请期限;  (三)当事人应当提交的有关证件;  (四)受理申请地点;  (五)其他应当公告的事项。第十四条 新建的房屋,申请人应当在房屋竣工后三个月内持下列证明文件向登记机构申请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  (一)国有土地使用证;  (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三)房屋工程施工许可证;  (四)房屋工程竣工验收证明;  (五)总平面图和分户平面图;  (六)其他有关证明文件。  集体土地上的房屋转为国有土地上的房屋,申请人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持下列证明文件向登记机构申请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  (一)集体土地征用批准文件;  (二)原房屋所有权证明。第十五条 因房屋买卖、交换、赠与、继承、划拨、转让、分割、合并、裁决等原因致使其权属发生转移的,当事人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转移登记。  申请转移登记,权利人应当提交房屋权属证书以及相关的合同、协议、证明等文件。第十六条 权利人名称变更或房屋现状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权利人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申请变更登记:  (一)房屋座落的街道、门牌号发生变更的;  (二)房屋面积增加或者减少的;  (三)房屋翻建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申请变更登记,权利人应当提交房屋权属证书以及相关的证明文件。
2023-08-28 23:42:251

建设部关于修改《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的决定

一、第十七条中的“30日”修改为“90日”。二、第二十一条修改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机关依法直接代为登记,不颁发房屋权属证书:  (一)依法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代管的房屋;  (二)无人主张权利的房屋;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三、第二十五条第二款修改为:“注销房屋权属证书,登记机关应当作出书面决定,送达当事人,并收回原发放的房屋权属证书或者公告原房屋权属证书作废。”四、第二十六条修改为:“登记机关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7日应当决定是否予以登记。对暂缓登记、不予登记的,应当书面通知权利人(申请人)。”五、第二十七条中的“两个月”修改为“30日”,“一个月”修改为“15日”。六、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九条:“权利人(申请人)逾期申请房屋权属登记的,登记机关可以按照规定登记费的3倍以下收取登记费。”七、第三十三条改为第三十四条,修改为:“《房屋所有权证》、《房屋共有权证》、《房屋他项权证》的式样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制定,证书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监制,市、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颁发。”八、第三十五条改为第三十六条,修改为:“以虚报、瞒报房屋权属情况等非法手段获得房屋权属证书的,由登记机关收回其房屋权属证书或者公告其房屋权属证书作废,并可对当事人处以1千元以下罚款。  涂改、伪造房屋权属证书的,其证书无效,登记机关可对当事人处以1千元以下罚款。  非法印制房屋权属证书的,登记机关应当没收其非法印制的房屋权属证书,并可对当事人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九、删去第三十九条。  此外,对部分条文的文字和条文的顺序作相应的调整和修改。  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正,重新发布。
2023-08-28 23:42:331

常州房产登记条例 房产登记管理办法

根据我国相关政策的规定,城市房地产权属都必须向房地产所在地的房地产管理机关申请登记。经审查确认产权之后,由房地产管理机关发给《房地产产权证》。具体内容,我接下来就给大家说说。那么,常州房产登记条例有什么?常州房产登记管理办法有哪些? 根据我国相关政策的规定,城市房地产权属都必须向房地产所在地的房地产管理机关申请登记。经审查确认产权之后,由房地产管理机关发给《 房地产产权证 》。具体内容,我接下来就给大家说说。那么,常州 房产 登记条例有什么?常州房产登记管理办法有哪些? 常州房产登记条例 1、在常州,办理房屋登记,应当遵循房屋权属和房屋占用范围内的 土地使用权 权利主体一致的原则。无论是在常州还是其他地方,房屋登记机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确定申请房屋登记需要提交的材料,并将申请登记材料目录公示。 2、在常州进行房屋登记的时候,房屋应当按照基本单元进行登记。房屋基本单元是指有固定界限、可以独立使用并且有明确、编号(幢号、室号等)的房屋或者特定空间。 3、申请房屋登记,常州的申请人应当向房屋所在地的房屋登记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申请登记材料。申请登记材料应当提供原件。不能提供原件的,应当提交经有关机关确认与原件一致的复印件。 4、常州的申请人应当对申请登记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不得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房屋登记。常州申请房屋登记,应当由有关当事人双方共同申请。 常州房产登记管理办法   1、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 物权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等法律,为了规范房屋登记行为,维护房地产交易安全,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制定了本办法。 2、本办法所称房屋登记,是指房屋登记机构依法将房屋权利和其他应当记载的事项在房屋登记簿上予以记载的行为。 3、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的房屋登记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本区域内的房屋登记工作 4、在常州,房屋登记,由房屋所在地的房屋登记机构办理。本办法所称房屋登记机构,是指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负责房屋登记工作的机构。常州的房屋登记机构应当建立本区域内统一的房屋登记簿。 5、房屋登记簿是常州房屋权利归属和内容的根据,由房屋登记机构管理。 6、常州的房屋登记人员应当具备与其岗位相适应的专业知识。 常州房产登记条例有什么?常州房产登记管理办法有哪些?这下大家应该有所了解了吧。在这里我要提醒大家,设定 房屋抵押 权、典权等他项权利的,权利人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起30日内申请他项权利登记,大家一定要牢记,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2023-08-28 23:42:491

无锡市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2005)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保障房屋权利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江苏省城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权属登记,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房屋权属登记,是指房产管理部门依房屋权利人申请或者依职权,对房屋所有权、房屋他项权利等依法应当登记的房屋权利以及与此相关的事项进行登记,并确认房屋产权归属关系以及其他权利状况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房屋权利人(以下简称权利人),是指依法享有房屋所有权、房屋他项权利等房屋权利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本办法所称房屋权利申请人(以下简称申请人),是指申请房屋权属登记的当事人。第三条 房屋所有权实行登记发证制度,房屋权属的设立、变更、转让和灭失,应当依法登记。  依法登记的房屋权利,受法律保护。第四条 无锡市房产管理部门负责本市房屋权属登记的监督管理和市区的房屋权属登记工作。无锡市房产管理局产权监理处(以下简称登记机构)受市房产管理部门委托,具体负责市区范围内房屋权属登记事务。  市(县)房产管理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房屋权属登记的监督管理部门。市(县)房产管理部门可以委托相关的房屋权属登记机构具体办理房屋权属登记事务。  驻地部队房屋的权属登记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第五条 市房产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全市统一的房屋权属登记册和登记信息系统,制作统一的登记证明,制定房屋权属登记技术规范。  登记机构应当按照房屋权属登记技术规范和登记信息系统的要求,对房屋权属登记册进行记载、公示,并颁发房屋权属证书或者登记证明。第二章 一般规定第六条 房屋权属登记。应当按照受理申请、权属审核、核准登记、颁发(注销)房屋权属证书或者登记证明的程序进行。  属于历史遗留问题,申请房屋权属登记的房屋无房屋权属证书或者房屋权属证明资料不全的,登记机构应当公告征询异议。公告应当在房屋坐落位置和当地主要报纸上刊登,期限一般为六十日。第七条 因买卖、交换、赠与、抵押、设典等情形申请房屋权属登记的,由当事人双方共同申请。  因下列情形之一申请房屋权属登记的,由主张房屋权利的当事人单方申请:  (一)新建房屋;  (二)继承、遗赠;  (三)行政机关的房屋争议处理决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四)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调解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五)仲裁机构的裁决、调解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六)本办法第二十二条所列情形。  共有房屋,由共有人共同申请登记。第八条 申请人双方中止、解除交易的,应当在登记机构核准登记前撤回登记申请。第九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由登记机构代为登记:  (一)由房产管理部门管理的直管公房;  (二)由房产管理部门代管的;  (三)无人主张权利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由登记机构代为登记的房屋,不颁发房屋权属证书。第十条 申请人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申请房屋权属登记;代理人代为申请房屋权属登记的,应当提交本人身份证件以及申请人签名的书面委托书。  申请人中的权利人一方是自然人且委托他人申请转移登记的,应当同时提交书面委托书的公证文书。第十一条 申请房屋权属登记,应当如实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  (二)身份证明;  (三)土地使用证或者用地证明文件;  (四)房屋权属证书(初始登记除外);  (五)房屋权属登记技术规范以及本办法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登记机构应当予以受理,并出具收件收据,申请日为受理日;申请材料不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登记机构应当书面告知补正要求,申请登记文件补正日为受理日。第十二条 经审核符合下列条件的,登记机构应当将有关事项记载于房屋权属登记册,并通知权利人或者其代理人领取房屋权属证书或者登记证明:  (一)双方申请的,一方是房屋权属登记册记载的权利人,另一方是有关证明文件中载明的权利取得人;单方申请的,申请人是有关证明文件中载明的权利取得人;  (二)申请登记的房屋在房屋权属登记册的记载范围内;  (三)申请登记的事项与房屋权属登记册的记载不冲突;  (四)本办法规定的其他条件。  属于注销登记的,登记机构应当通知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原房屋权属证书或者登记证明作废。
2023-08-28 23:42:581

企业自建房屋如何办房产证

法律分析:企业自建房产权登记 :1.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五十九条、六十条。 2、建设部令第99号《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 3、《广东省城镇房地产权登记条例》。2.申办资格 权利人。3.申报材料 1、计委批准建房的批文或固定资产投资许可证复印件(私有自建房屋除外)。 2、规划红线图或总平面图。法律依据:《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 》第四条 国家实行房屋所有权登记发证制度。申请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到房屋所在地的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登记机关)申请房屋权属登记,领取房屋权属证书。第五条 房屋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依法拥有房屋所有权并对房屋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利的唯一合法凭证。依法登记的房屋权利受国家法律保护。
2023-08-28 23:43:361

房产证登记时间是购买房子时间吗

个人购买住房以取得的房屋产权证或契税完税证明上注明的时间作为其购买房屋的时间。个人转让住房的购房时间,以房屋产权证、契税完税证明或税务部门监制的销售不动产发票上注明的时间,按照“三者孰先”原则确定,即哪个时间靠前,按哪个时间认定,这样对购房人更有利。房产登记管理办法内容有哪些1、《房屋登记办法》规定的房屋登记类型,包括所有权登记(又包括初始登记、转移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等),他项权登记(又包括抵押权登记、地役权登记,其中抵押权登记包括一般抵押权登记、最高额抵押权登记:在建工程抵押权登记,每种他项权登记又可分为设立登记、转移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等),预告登记、其他登记(包括更正登记、异议登记等)。2、申请人向房屋所在地的登记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填写统一的登记申请表,提交有关证件。在登记时,法人、其他组织应使用法定名称,由法定代表人提出申请;自然人应使用身份证上的名称;直管公房由登记机关直接代为登记;共有的房屋由共有人共同申请;他项权利登记由权利人和他项权利人共同申请。3、公共维修基金一般由房产所在地区的小区办收取,部分城市已经开始由银行代收公共维修基金,缴纳的方法可以询问开发商的办事人员。需要注意的是,无论是小区办收取还是银行代收,都必须保留好缴纳凭证,这两笔款项的缴纳凭证是办理房产证的必需文件,一旦遗失会影响获得房产证。
2023-08-28 23:43:531

房产证上门牌号更正怎么办理

1、根据《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第十八条:权利人名称变更和房屋现状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权利人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申请变更登记,权利人应当提交房屋权属证书以及相关的证明文件。(一)房屋坐落的街道、门牌号或者房屋名称发生变更的;(二)房屋面积增加或者减少的;(三)房屋翻建的;(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2、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不同意更正的,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异议登记。登记机构予以异议登记的,申请人在异议登记之日起十五日内不起诉,异议登记失效。异议登记不当,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向申请人请求损害赔偿。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十一条:当事人提供虚假材料申请登记,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登记错误,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登记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登记机构赔偿后,可以向造成登记错误的人追偿。扩展资料:1、根据《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机关有权注销房屋权属证书:(一)申报不实的;(二)涂改房屋权属证书的;(三)房屋权利灭失,而权利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房屋权属注销登记的;(四)因登记机关的工作人员工作失误造成房屋权属登记不实的。2、注销房屋权属证书,登记机关应当作出书面决定,送达当事人,并收回原发放的房屋权属证书或者公告原房屋权属证书作废。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
2023-08-28 23:44:001

只有使用权,没产权的公寓,合法吗?

合法的,但是没有产权证,无法办理按揭,投资这样的房产风险很大,主要原因是产权得不到保障。只有使用权证,没有产权证,那么房屋还是有所有权人的,但是如果卖方没有经过所有权人同意进行出卖的,属于无权处分,所有权人可以收回。你们之间签订的合同是合法有效的,权利义务责任以合同约定为准,但是产权是拿不到的,因此具有风险,卖方只是将使用权转给了你。扩展资料根据《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第四条国家实行房屋所有权登记发证制度。申请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到房屋所在地的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登记机关)申请房屋权属登记,领取房屋权属证书。第五条房屋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依法拥有房屋所有权并对房屋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利的唯一合法凭证。依法登记的房屋权利受国家法律保护。第六条房屋权属登记应当遵循房屋的所有权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权利主体一致的原则。第二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机关依法直接代为登记,不颁发房屋权属证书:(一)依法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代管的房屋;(二)无人主张权利的房屋;(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
2023-08-28 23:44:251

城中村如何办理房产证

城中村房子凭建筑许可证和准建证以及业主身份证到房管局办理房产证,需要缴纳契税(1.5%)和印花税(0.05%),然后由房屋所在地测绘所进行实地测绘并绘制管理图,根据测绘的面积到房管局交易部门立契过户,最后,凭借买卖契约,房管局房政部门审核后装订齐备的档案并制证、发证。城中村私房如何办理土地证?1、依据建设部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由一个部门统一负责房产管理和土地管理工作的,可以制作、颁发统一的房地产权证书。2、依照《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规定,将房屋的权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的确认和变更,分别载入房地产权证书。房地产权证书的式样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备案。3、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范围内的新建的房屋权属登记,申请人应当在房屋竣工后向登记机关申请房屋权初始登记,并应当提交用地证明文件或者土地使用权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房屋竣工验收资料以及其他有关的证明文件。4、房屋面积测量成果报告、竣工项目地价款核实复函(出让宗地)、商品房需提交公用建筑面积分摊材料、国有土地使用证或土地来源证明材料、房屋竣工证明文件、立项批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申请人身份证明或法人资格证明;委托代理人申请登记的,还应提交授权委托书、代理人资格身份证明。5、一般购房者取得产权证通常的做法是购房者与开发商或开发商指定的代理人签订代理办理产权证协议,收费由双方协商。购房者需要做的是提供购房合同一份,购房(复印件)、身份证、户口本(复印件)、购房人名章等。6、若是单位购买还须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等。另外,购房者还需要在产权登记表、申请购买商品房登记表、买卖契约上盖章,按照国家有关政策交纳费用。
2023-08-28 23:44:431

不动产预告登记后多久可以办理房产证

买房子后30日内办理房产证。根据《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七条规定:因房屋买卖、交换、赠与、继承、划拨、转让、分割、合并、裁决等原因致使其权属发生转移的,当事人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起90日内申请转移登记。申请转移登记,权利人应当提交房屋权属证书以及相关的合同、协议、证明等文件。不动产权证是一种证明,可以证明权利人享有这一不动产物权,但是和房产证是不一样的,所以别把房产证和不动产权证搞混淆了,所谓的不动产是不可移动的财产,包括土地、房屋等,对房屋的使用年限进行了明确规定,起止日期和房屋取得价格都有明确记载。新的《不动产权证书》包括单一版和集成版两个版本,在单一版证书的基础上,发证机关还将推出集成版证书,用于记载同一权利人在同一登记辖区内享有的多个不动产单元上的不动产权利。《房屋所有权证》是国家依法保护房屋所有权的合法凭证。房屋所有者凭证管理和使用自己的房屋。房产证包括房屋所有权证和房屋共有权证,在通常意义上,房产证是房屋所有权证的简称,是由不动产登记机关发放的证明房屋所有权归属的书面凭证。按照我国现行的房屋所有权登记制度。法律依据:《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因房屋买卖、交换、赠与、继承、划拨、转让、分割、合并、裁决等原因致使其权属发生转移的,当事人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起90日内申请转移登记。申请转移登记,权利人应当提交房屋权属证书以及相关的合同、协议、证明等文件。《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二十条 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办结不动产登记手续,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023-08-28 23:44:521

房产证更名在哪个部门办理

房产证改名需要原来的房屋所有权人带上房产证以及自己的证件和要变更的那个人去房管局办理。房产证更名种类一般情况下,房产证名字的变更主要分为直接添加、赠与、买卖。房产证更名流程之一直接添加直接添加,在婚姻存续期间添加配偶姓名可以直接添加。如果在婚姻存续期间房产属于,就算是房产证上只写一个人的名字也算是两人的共同财产。因此在婚姻期间,这类情况如需办理房产证增名手续,只需携带、房屋两证、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到房产交易中心“变更登记”窗口办理即可。法律依据:《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第四条 国家实行房屋所有权登记发证制度。申请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到房屋所在地的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房屋权属登记,领取房屋权属证书。第八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工作。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工作。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工作。
2023-08-28 23:45:001

城市房屋租凭管理办法

法律主观: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租赁合同 第三章租赁登记 第四章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第五章转租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房屋租赁管理、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保障房屋租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直辖市、市、建制镇的房屋租赁。 第三条房屋所有权人将房屋出租给承担人居住或提供给其他人从事经营活动及以合作方式与他人从事经营活动的,均应遵守本办法。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依照本办法将承租房屋转租。 第四条公民、法人或其它组织对亨有所有权的房屋和国家授权管理和经营的房屋可以依法出租。 第五条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遵循自愿、平等、互利的原则。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不得出租: (一)未依法取得 房屋所有权证 的; (二)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 (三)共有房屋未取得共有人同意的; (四)权属有争议的; (五)属于违法建筑的; (六) 不符合安全标准 的; (七)已抵押,未经抵押权人同意的; (八)不符合公安、环保、卫生等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 (九)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出租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住宅用房的租赁,应当执行国家和房屋所在地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租赁政策。租用房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由租赁双方协商议定租金和其它租赁条款。 第八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工作。省、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工作。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房地产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工作。 第二章租赁合同 第九条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签订书面租赁合同、租赁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一)当事人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 (二)房屋的坐落面积、装修及设施状况; (三)租赁用途; (四)租赁期限; (五)租金及交付方式; (六)房屋修缮责任; (七)转租的约定; (八)变更和解除合同条件; (九)违约责任; (十)当事人约定的其他条款。 第十条房屋租赁期限届满, 租赁合同终止 。承租人需要继续租用的。应当在租赁期限届满前3个月提出,并经出租同意,重新 签订租赁合同 。 第十一条租赁期限内,房屋出租人转让房屋所有权的,房屋受让人应当继续履行原租赁合同规定。 出租人在租赁期限死亡的,其继承人应当继续履行原租赁合同。住宅用房承租人在租赁期限内死亡的。其共同居住两年以上的家庭成员可以继续履行承租。 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租赁当事人可以变更或者 解除租赁合同 : (一) 符合法律规定 或者合同约定可以变更或解除合同条款的; (二)困抗力致使租赁 合同不能继续履行 的; (三)当事人协商一致的。 因变更或者解除租赁合同使一方当事人遭受损失的,除依法可以免除责任的以外,应当由责任方负责赔偿。 第三章租赁登记 第十三条房屋租赁实行登记备案制度。 签订、变更、终止租赁合同的,当事人应当向房屋所在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登记备案。 第十四条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在租赁合同签订后30日内,持本办法第十五规定的文件到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第十五条申请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书面租赁合同; (二)房屋所有权证件; (三)当事人的合法证件; (四)城市人民政府规定其他文件。 出租共有房屋,还须提交其他共有人同意出租的证明。 出租委托代管房屋,还须提交代管人授权出租的证明。 第十六条房屋租赁中请经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审查合格后。颁发《房屋租赁证》。 县人民政府所在地以外的建制镇的房屋租赁申请,可由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委托的机构审查,并颁发《房屋租赁证》。 第十七条《房屋租赁证》是租赁行为合法有效的赁证。租用房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房屋租赁证》作为经营场所合法的赁证。租用房屋用于居住的,《房屋租赁证》可作为公安部门办理户口登记的凭证之一。 第十八条严禁伪造、涂改、转借、转让房屋租赁证。遗失《房屋租赁证》应当向原发证机关申请补发。 第四章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九条房屋租赁人当事人按照租赁合同的约定享有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出租人在租赁期限内,确需提前收回房屋时,应当事先征得承租人同意给承租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予以赔偿。 第二十条出租人应当依照租赁合同约定的期限将房屋交付承租人,不能按期交付的,应当支付违约金;给承租人造成损失的,应当 承担赔偿责任 。 第二十一条出租住宅用房的自然损坏或合同约定由出租人修缮的,由出租人负责修复。不及时修复,致使房屋发生破坏性事故,造成承租人财产损失或者人身伤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租用房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修缮责任由双方当事人在租赁合同中约定。 第二十二条承租人必须按期缴纳租金,违约的,应当支付违约金。 第二十三条承租人应当爱护并合理使用所承租的房屋及附属设施。不得擅自拆改、扩建或增添。确需变动的,必须征得出租人的同意,并签订书面合同。 因承租人过错造成房屋损坏的、由承租人负责修复或者赔偿。 第二十四条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出租人有权终止合同,收回房屋。因此而造成损失的,由承租人赔偿: (一)将承租的房屋擅自转租的; (二)将承租的房屋擅自转让、转借他人或擅自调换使用的; (三)将承租的房屋擅自拆改结构或改变用途的; (四)拖欠租金累计6个月以上的; (五)公有住宅用房无正当理由闲置6个月以上的; (六)利用承租房屋进行违法活动的; (七)故意破坏承租房屋的; (八)法律、法规规定其他可以收回的。 第二十五条以营利为目的,房屋所有权人将以划拨方式取得使用权的国有土地上建成房屋出租的,应当将租金中所含土地收益上缴国家。土地收益上缴办法,应当按照财政部《关于 国有土地使用权 有偿使用收入征收管理的暂行办法》和《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收入基于财政问题的暂行规定》的规定,由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代收代缴。国务院颁发有新的规定时,从其规定。 第五章转租 第二十六条房屋转租,是指房屋承租人将承租的房屋再出租的行为。 第二十七条承租人在租赁期内,征得出租人同意,可以将承租房屋的部分或全部转租给他人。 出租人可以从转租中获得收益。 第二十八条房屋转租,应当订立转租合同。转租合同必须经原出租人书面同意,并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第二十九条转租合同终止日期不得超过原租赁合同规定的终止日期。但出租人与转租双方协商约定的除外。 转租合同生效后,转租人享有并承担转租合同规定的出租人的权利和义务,并且应当履行原租赁合同规定承租人的义务,但出租人与转租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转租期间。原租赁合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转租合同也随之相应的变更、解除或者终止。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对责任者给予行政处罚: (一)伪造、涂改《房屋租赁证》的,注销其证书,并可处以罚款; (二)不按期申报、领取《房屋租赁证》的责令限期补办手续,并可以罚款; (三)未征得出租人同意和未办理登记备案手续,擅自转租房屋的,其租赁行为无效,没收非法所得,并可处以罚款。 第三十三条违反本办法,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房屋租赁管理工作人员绚私舞弊、贪污受贿的、由所在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五条未设镇建制的工矿区、国有农场、林场等房地产租赁,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六条省、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直辖市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三十七条本办法由建设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本办法自1995年6月1日起执行。法律客观:《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房屋租赁合同订立后三十日内,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到租赁房屋所在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房屋租赁当事人可以书面委托他人办理租赁登记备案。 《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十九条 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内容发生变化、续租或者租赁终止的,当事人应当在三十日内,到原租赁登记备案的部门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的变更、延续或者注销手续。
2023-08-28 23:45:241

没有房产证的公寓到了使用权限怎么办?

一、没有房产证的公寓到了使用权限是不能办理土地使用权续期的,因为没有取得房屋所有权证,该房产的所有权归属不明确,存在异议。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四十条 土地使用权期满,土地使用权及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由国家无偿取得。土地使用者应当交还土地使用证,并依照规定办理注销登记。第四十一条 土地使用权期满,土地使用者可以申请续期。需要续期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二章的规定重新签订合同,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办理登记。第四十二条 国家对土地使用者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不提前收回。在特殊情况下,根据社会公众利益的需要,国家依照法律程序提前收回,并根据土地使用者已使用的年限和开发、利用土地的实际情况给予相应的补偿。三、依据《房屋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登记机构应当不予登记:(一)未依法取得规划许可、施工许可或者未按照规划许可的面积等内容建造的建筑申请登记的;(二)申请人不能提供合法、有效的权利来源证明文件或者申请登记的房屋权利与权利来源证明文件不一致的;(三)申请登记事项与房屋登记簿记载冲突的;(四)申请登记房屋不能特定或者不具有独立利用价值的;(五)房屋已被依法征收、没收,原权利人申请登记的;(六)房屋被依法查封期间,权利人申请登记的;(七)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其他不予登记的情形。
2023-08-28 23:45:341

处理房屋所有权的流程有哪些?

买房人即使交了房款,办了入住手续,但从法律意义讲,房子还是不属于买房者所有。《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规定:国家实行房屋所有权登记发证制度,房屋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依法拥有房屋所有权,并对房屋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力的惟一合法凭证。房产证是不是产权证?房产证是指购房者通过交易,取得房屋的合法所有权,可依法对所购房屋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的证件。而《房屋所有权证》,是国家依法保护房屋所有权的合法凭证。房屋所有者凭证管理和使用自己的房屋。房产证包括房屋所有权证和房屋共有权证,在通常意义上,房产证是房屋所有权证的简称,是由不动产登记机关发放的证明房屋所有权归属的书面凭证。房屋所有权以不动产登记簿记载为准,房屋还在出卖人名下,而多个买卖合同均为有效情况下,如何处理房屋所有权?如果有一买受人已经按照买卖合同的约定合法占有房屋的,人民法院依法应当支持其要求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的诉请;如果各买受人均未合法占有房屋的,人民法院依法应当支持买卖合同生效时间在先的买受人要求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的诉请。买房子要注意的产权问题1、无产权明确没有产权的房子,小编是还不建议大家购买的,因为购买没有产权的房子风险太大,在没有产权证的情况下,购房者手里面只有购房发票和购房合同,这是无法证明房屋产权归属的。这个时候买方要仔细查询,到底是因房主不愿意缴纳税费而未办理,还是房子存在其他问题,导致无法办证,如果通过后续的一些措施可以办理产权证书,那这样的房子还是可以购买的。2、产权交易受限即使是有产权的房子,在交易的时候也可能会引发产权纠纷,买房之前针对房屋产权的具体情况,购房者一定要搞清楚了。房子如果存在被抵押、涉讼、被列入拆迁范围、土地使用权性质为集体或划拨、属于安居用房等不能上市交易的问题,还有一些房子必须经原产权单位盖章后才能出让,而大多数这样的单位都不允许其职工向外人出售房屋。3、优先购买权根据相关的法律规定,购买房子还存在一部分拥有优先购买权的人,购房者在买房之前,首先要征得这部分优先购买权人的同意,即放弃优先购买权。比如说在同等条件下,房屋的承租人具备优先购买该房屋的权利,所以必须得到该承租人不购买房屋的书面承诺,或是等租赁关系结束后再购买该套房屋。
2023-08-28 23:45:411

天津直管公产房屋管理办法

法律主观:不少人因为各种原因需要过户房产证,但办理起来手续繁杂,有一些办理了两三个月还没有成功,很多人不明白房产局那边的办事流程,觉得钱都已经给了,但过了三个月了,更名还是没好,再一问又说半年,就更加焦急,到底房产证过户要多久?过户的时候需要哪些材料和相关费用?今天小编为您整理了有关房产过户的知识,希望可以帮到您。需先到公证处办理协议公证.申请办理涉及变更的房地产转移登记指南提交材料:1、某某市土地房屋权属登记申请表(原件);2、申请人身份证件(复印件);3、原房地产权利证书(原件);4、变更批准文件(原件);5、有效转移文书(原件);6、登记机构认可的调查测绘资料(原件)。提示:复印件要提供原件核对。办理时限:15个工作日。过户流程:1.房产证过户不经过房地产中介的话,须把合同的条款和违约条款写清楚,签合同时须卖方房产证上面名字的当事人在场(如果是已婚得话,需要夫妻双方在场及签字,哪怕房产证上面只有一个人的名字)。2.卖方需要的材料:身份证原件及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如果是已婚的话需要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房产证原件;如果夫妻双方有一人无法到场的话,必须要份委托书再去。公正局公证,户口本及复印件一份。3.买方需要的材料:身份证原件及身份证复印件一份、户口本及复印件,如果是单身的话,需要去市民政局开单身证明。材料都没有问题的话,须到房产局,填写一些表格和一个存量合同,存量合同上面的金额一定要和签订合同上面的金额一样。材料都交给房产局,会有一个回执单,一定要在上面说明的日期去缴纳税金,一般需要十五个工作日左右。税金交清以后就在那里排队等着去拿新房产证。二手房按揭贷款所需手续及费用收费标准:1、抵押科0.8‰抵押费,60元登记费(在房管窗口抵押科办理)。2、银行300元(200元强制公证;100元文本)。3、贷款服务费:5万元以内1000元;5万元以上为贷款额的2%。(注:第3、4项为贷款公司收取)按揭手续当日需提供的手续:卖方:身份证(双方)、户口本(双方)、结婚证(双方)买方:身份证(双方)、户口本(双方)、结婚证(双方)、夫妻双方收入证明(附:收入证明用固定格式并注明单位电话及地址、未婚的需提供未婚证明、离婚的提供离婚证明并签订未婚声明)手续的复印:身份证复印件4份、配偶2份(买卖双方、用B5纸复印);户口簿首页及本人当页复印到一张纸上各2份(买卖双方、用B5纸复印)结婚证复印件2份(买卖双方、用B5纸复印)房产要求:1.贷款人年龄与房龄不得超过65岁.2.房产实际建筑年限在15年以内,可办理首付30%、40%、50%的余额贷款。面积不受限止。5---10年以内可贷房产评估价值的70%;10年以上可贷房产评估价值的60%;15年左右可贷房产评估价值的50%。3.有产权证的且不是小产权或有限产权的.现房抵压贷款:基本同上;无土地证的贷款期限1年;有土地证的可办10年利率为7厘多,评估可不走交易处评估所。收入证明:1.月收入是月还款额的2倍.(可以是夫妻双方总和)收入证明要求:2.单位、电话、地址必须真实。银行抽查要有此人。二手房按揭贷款程序:1.要看房子是否符合贷款条件2.先大概估算一下房产的评估价值,看能否贷够买房方所要求的贷款标准。3.签订合同以前先征得房主夫妻双方的同意。合同需夫妻双方签字。4.首付款交纳的当天要到房管部门签订过户手续(户主本人)。当日买方需交纳测绘费(过户费的一项)。卖方需提供办理房产证时的完税证。如房产证办证日期不过3年,房主需提供不动产发票。5.首付款当日需签订银行方面的按揭手续(买卖方夫妻双方都需到场签订相关手续)。买方需交纳按揭所需费用。买方需提供收入证明。6.首付款当日双方应到银行开设个人账户,买卖双方需将开设的一折或一卡复印到一张纸上送到代办公司。7.签订过户手续的当日尽量进行房产评估,评估报告出来后,应将房产证原件、房屋照片及评估报告复印件交于代理公司。等候银行审批(时间约20天左右)。8.银行审批出来后开始办理过户手续(时间约15天左右)。留存过户审批表复印件一份。9.房产证过户完毕后本人拿房产证原件、评估报告、过户审批表到房管部门抵押科办理抵押手续(时间约5个工作日)。贷款方当日需交纳抵押费0.08%及登记费60元。拿到他项权证及抵押合同送到代理公司并交纳银行方面300元。10.等银行办理最后手续,发放贷款。
2023-08-28 23:45:491

房屋登记怎么办理

  房屋登记的处理程序为:   1、申请人进行申请房屋产权登记;   2、房屋登记机关接受权利人的请求,并对权利人所提交的相关资料进行形式审查;   3、实质审查;   4、记载于登记簿;   5、予以核准登记的给权利人颁发房屋产权证书;   6、公告。   法律依据: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前按项目委托具有房产测绘资格的单位实施测绘,测绘成果报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用于房屋权属登记。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之日起60日内,将需要由其提供的办理房屋权属登记的资料报送房屋所在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协助商品房买受人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和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
2023-08-28 23:46:091

房屋登记怎么办理

房屋登记的处理程序为: 1、申请人进行申请房屋产权登记; 2、房屋登记机关接受权利人的请求,并对权利人所提交的相关资料进行形式审查; 3、实质审查; 4、记载于登记簿; 5、予以核准登记的给权利人颁发房屋产权证书; 6、公告。 法律依据: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前按项目委托具有房产测绘资格的单位实施测绘,测绘成果报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用于房屋权属登记。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之日起60日内,将需要由其提供的办理房屋权属登记的资料报送房屋所在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协助商品房买受人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和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
2023-08-28 23:46:181

房屋登记依据

法律分析:(1994年7月5日通过 2007年8月30日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修正 同日公布施行)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 法律依据:《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房屋权属管理,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保障房屋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范围内的房屋权属登记。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房屋权属登记,是指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代表政府对房屋所有权以及由上述权利产生的抵押权、典权等房屋他项权利进行登记,并依法确认房屋产权归属关系的行为。本办法所称房屋权利人(以下简称权利人),是指依法享有房屋所有权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房地产他项权利的法人、其他组织和自然人。本办法所称房屋权利申请人(以下简称申请人),是指已获得了房屋并提出房屋登记申请,但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的法人、其他组织和自然人。
2023-08-28 23:46:281

房屋登记怎么办理

房屋登记的处理程序为:1、申请人进行申请房屋产权登记;2、房屋登记机关接受权利人的请求,并对权利人所提交的相关资料进行形式审查;3、实质审查;4、记载于登记簿;5、予以核准登记的给权利人颁发房屋产权证书;6、公告。法律依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前按项目委托具有房产测绘资格的单位实施测绘,测绘成果报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用于房屋权属登记。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之日起60日内,将需要由其提供的办理房屋权属登记的资料报送房屋所在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协助商品房买受人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和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
2023-08-28 23:46:371

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的废止

本办法(指《房屋登记办法》自2008年7月1日起施行。《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57号)、《建设部关于修改<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的决定》(建设部令第99号)同时废止。
2023-08-28 23:46:471

房屋登记办法是否适用于2008年7月1号前的房屋?

《房屋登记办法》第九十八条明确规定:“本办法自2008年7月1日起施行。《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57号)、《建设部关于修改<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的决定》(建设部令第99号)同时废止”。 因此,凡是在该办法施行后尚未登记的房屋,均应按该办法办理登记手续。不存在再按旧的已作废的规章执行。
2023-08-28 23:47:021

个人不动户需要重新办理业务时需先

A.办理一次业务B.柜面解除限制非柜面交易C.解除长期不动户标志D.存一笔钱答案:C.解除长期不动户标志
2023-08-28 23:47:247

城市房屋产权登记具体 行为的合法性审查

不动产即土地、房屋、林木等土地附着物。根据现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不动产登记主要有不动产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相关不动产登记机构负责。涉及的部门主要有土地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农业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海洋 主管部门、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等等。 不动产即土地、房屋、林木等土地附着物。根据现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不动产登记主要有不动产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相关不动产登记机构负责。涉及的部门主要有土地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农业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海洋 主管部门、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等等。 房屋产权登记制度 来源:网络 房屋权属登记属不动产登记 行为之一,根据《城镇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规定,房屋权属登记分为五项,即:总登记、初始登记、转移登记、变更登记、他项权利登记。2007年10月1日施行的《物权法》又增加了下列五项房屋权属登记:注销登记、在建工程抵押登记、登记机关自我纠错、异议登记、预告登记。房屋 权登记属房屋权属登记,其外延比房屋权属登记小。 房屋 权登记有初始登记、转移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登记机关自我纠错等。目前大多数城市的地方性法律、法规规定房屋权属登记属房产管理部门职责。因城市房屋 权登记与广大市民生活息息相关,目前 管理相对人因对房屋 权登记不服提起诉讼的案件较多。下面笔者就法院对房屋 权登记具体 行为的合法性审查及应注意的问题作以下粗浅认识,以求抛砖引玉。 一、我国城市房屋 权登记制度现状 房屋 权登记制度属不动产物权登记制度的一部分,有关不动产物权登记制度,现国际上主要盛行三种登记制度,一是契据登记制度,源于法国,又称法国登记制度。它的理论基础是登记对抗主义,该制度的特点是:(1)登记为不动产权利变动对抗第三人的要件:(2)登记采取形式审查;(3)登记没有公信力;(4)以权利人为登记编排顺序;(5)登记物权的变动情况。二是权利登记制度,源于德国,又称德国登记制度。它的理论基础是成立要件主义或称登记生效主义,该制度的特点是:(1)在当事人合意的基础上的登记才发生不动产权利变动效力;(2)对登记申请进行实质审查;(3)登记具有公信力:(4)以不动产为登记编排顺序:(5)登记只记载不动产的现状态,而不记载变动状态。三是托伦斯登记制度,为澳大利亚托伦斯爵士所创,它的理论基础是地卷交付主义,该制度的特点是(1)由政府进行一次总清理,将土地按照自然区域做成土地登记薄,然后将土地的权利对号入座。(2)采取当事人申请登记制度。;(3)已登记的不动产的转移和变更,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4)对登记申请进行实质审查。我国现行的不动产登记制度不等同于上述任何一种登记制度,其吸收了上述三种制度的因素。 我国城市房屋在经历了1987年房屋普查后,其登记制度也有一个逐步完善的过程,主要法规、规章的规定有城建部1987年4月21日发布的《城镇房屋 权登记暂行办法》,该法第八条规定,登记发证须“符合有关法律和政策,证件齐全,手续完备”。建设部1994年4月1日发布施行的《城市公有房屋管理规定》,该法第十一条规定,“新建、改建和扩建的房屋,应当提交立项、规划、用地和建设等部门的批准文件和证件”,才能登记发证。现行的主要有建设部1997年10月27日发布的《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和2007年10月1日施行的《物权法》。《物权法》第六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第九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有法律规定的除外。”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我国不动产物权一般实行登记制度,其它不动产主要有下列特殊情况可以不登记,1、依法属于国家 的自然资源;2、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的一些特殊情况,非依法律行为而发生的物权变动情形: ,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法律文书,人民政府征收决定等,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消灭的,自法律文书生效或人民政府征收决定等行为生效时发生效力。第二,因继承或受遗赠取得物权的,自继承或受遗赠开始时发生效力。第三,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设立和消灭物权的,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 在我国不同的不动产有不同的具体登记制度,有关城市房屋 权登记制度主线为:城市房屋 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不登记的,不受保护。城市房屋 权在实行登记时,登记机关在将不动产权利记载于登记薄的同时,发给不动产权利人权属证书,登记是房屋权属公示的一种方式和制度,发证则是在登记的同时,登记机关发给权利人权利凭证,这种权利凭证不能流通,房屋 权转移不以当事人交付权利证书为准,登记的法律效力来自于登记机关登记簿,《物权法》第十六条规定:“不动产登记簿是物权归属和内容的根据。”故如果权利证书与登记簿不一致时,应当以登记簿记载为准。《物权法》第十一条规定:当事人申请登记,应当根据不同的登记事项提供权属证明和不动产界址、面积等必要材料。该法第十二条对登记应该履行的职责规定的比较原则,具体对登记审查应采用何种方式没有作规定,也没有界定什么是实质审查,什么是形式审查,笔者认为,该条规定本意是因登记机构各自的职权范围不同,是为了使登记机构在各自的职权范围内,充分履行职责,尽可能保证如实、准确、及时登记不动产物权有关事项,避免登记错误。《城镇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第十条、第十七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登记机关应当对权利人(申请人)的申请进行审查。权属清楚、产权来源材料齐全的,方可核准登记,并颁发房屋权属证书。根据上述法律、法规的规定,登记机关负有保障交易安全的职责,其对登记手续和材料审核的范围,不仅包括权利人提供的登记手续和材料是否齐备等形式审查,还应包括房屋登记材料的真实性、权属是否清楚等实质审查。综上,我国现行城市房屋 权登记制度具有如下特点,(1)实行的是当事人申请制度;(2)对登记申请材料进行实质审查;(3)登记具有公信力;(4)已登记的房屋的转移和变更,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 二、法院审查城市房屋 权登记具体 行为合法性应注意的问题 城市房屋 权登记具体 行为的合法性是由其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否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法规是否正确,是否符合 程序,有无超越职权、滥用职权等方面的问题构成。房屋登记机关工作人员在作出房屋 权 登记行为时必须做到主体适格,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故法院应从以下四个方面审查城市房屋 权登记具体 行为的合法性: 一是审查作出房屋 权登记的机关是否有作出房屋 权登记行为法定职权,即对其是否存在超越职权进行审查。我国《 诉讼法》给超越职权的定义是 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行使了法律没有授予的职权或超越法律授予其职权范围的行为。法院审查房屋 权登记行为的机关是否有作出房屋权属 登记行为职权时,主要是通过审查登记机构向法庭提供的证据材料,同时根据原告或第三人提供的证据材料以及法院收集到的证据材料,来判断 机关是否具有作出被诉具体 行为的职权。 登记行为的 管理职权是由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确定的,审查这一问题时主要是通过审查法律规范来判断登记机构是否有作出被诉具体 行为的职权。 法院受理的房屋 登记案件情况看,当事人对登记机关的法定职权极少发生争议,笔者在此不作详谈。 二是审查作出房屋 权登记行为程序是否合法。法定 程序就是已被法律规范形式所确认和规范了的 管理方式、步骤、顺序和时限。 程序的主要制度有告之、回避、职能分离、听取当事人陈述和申辩、听证、说明理由、 救济等。《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规定房屋 权登记程序并不复杂,一般不涉及告之、听证等程序,其主要为:(一)受理登记申请;(二)权属审核;(三)公告;(四)核准登记,颁发房屋权属证书。审查房屋 登记行为是否存在违反法定程序的问题,既是一个事实问题,也存在一个法律问题,所谓事实问题即是 机关实施具体 行为的方式、步骤、顺序和时限。所谓法律问题, 机关作出具体 行为程序是否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及其它规范性文件有关程序问题的规定。在诉讼过程中,当事人就程序上的事实问题发生争议是经常发生的,程序上的事实问题由法院通过审查证据来认定。 三是审查作出房屋 登记行为事实证据是否确实、充分。关于法定职权、程序、事实这几个方面是否合法均存在一个有无证据证实的问题。笔者在这谈到的主要是具体 行为认定事实的证据。如果房屋 权登记行为认定的事实主要证据不足,也意味着该登记行为缺乏事实基础,即违反了我国《宪法》“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属违法 行为,依法必须撤销或确认无效、违法。在诉讼过程中,当事人就事实主要证据是否确实、充分发生争议是 多的,审判人员如何认定房屋 权登记行为认定的事实主要证据确实、充分是一个值得探讨的问题。 四是审查作出房屋 登记行为适用法律、法规是否正确。适用法律和认定的事实是不可分割的,关于当事人对适用法律是否准确的争议,主要有两种情况(一)当事人对房屋 权登记行为认定的事实有争议,对适用法律存在争议;(二)当事人对房屋 权登记行为认定的事实没有争议,仅对适用法律存在争议。审判机关判断作出房屋 登记行为适用法律、法规是否正确时,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审查具体 行为的法律依据, (1) 职权来源的依据即有作出房屋 权登记行为法定职权依据(确保有主体资格);(2) 房屋 权登记行为实际操作程序和法定程序的相关规定; (3)法律规范设定或禁止该登记行为的具体条款。(4) 作出房屋 权登记行为相应的其它法律依据。 三、房屋登记机关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怎样进行审查,审查到什么程度。 根据我国城市房屋 权登记制度的特点,对登记申请材料应该进行实质审查。怎样进行实质性审查,审查到什么程度是一个值得探讨的问题。笔者认为,登记机构作出房屋登记,对申请人提供的材料进行审查,应以尽“合理注意义务”,确保登记内容的真实性为限,登记机构对登记手续和材料进行审查,主要包括三个方面。 一是审查登记手续、提供的材料等是否合法、齐全。例,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要求提供原件的,登记机关应要求申请登记人员提供原件。建设部2001年8月29日《城市房地产权属档案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归档的有关房地产权属的材料,应当是原件;原件已存城市建设档案馆或者经房地产管理部门批准决定的,可以是复印、复制件。复印、复制件应当由经办人与原件校对、签章,并注明校对日期及原件的存放处。该规定中所指的归档的有关房地产权属的材料是申请人提供的,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申请人申请房屋登记提交有关房地产权属的材料应该是原件,原件已存城市建设档案馆或者经房地产管理部门批准决定的,可以是复印、复制件。复印、复制件应当由经办人与原件校对、签章,并注明校对日期及原件的存放处。在 诉讼过程中,如果被告所举证据,房地产权属材料不能提供原件,复印、复制件,又无经办人与原件校对、签章,没有注明校对日期及原件的存放处。法院应该认定该证据不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的形式要件,被告在作出被诉 行为时,未尽到形式审查义务。 二是审查登记手续和材料的主要内容的真实性。登记机关怎样审查登记手续和材料内容的真实性,需要在实际工作中不断总结经验,逐步完善。笔者认为,登记手续和材料的主要内容的真实性,靠有证明力的证据证明。《物权法》第十二条第二款即规定了登记机构应该履行对申请登记的不动产的有关情况需要进一步证明的,登记机构可以要求申请人补充材料,必要时可以实地查看的职责。根据该条规定,对登记手续和材料的主要内容的真实性审查,如果申请人没有提供有证明力的证据的,应该要求申请人员提供有证明力的证据印证。例如,如果申请人员称某企业终止,申请将其房屋转移到第三人名下。这就涉及某企业是否终止真实性判断,某企业是否终止 有证明力的证据应该是某企业工商登记机关的证据材料,登记机关应要求申请人员提供工商部门的有关证据证明某企业终止,如果登记机构仅凭申请人员提交某企业内部材料就认定某企业终止,不符合《物权法》第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对材料的真实性没有尽到应尽的“合理注意义务”。 三是对申请人员提供的材料存在的疑点,应予以核实。《物权法》第十二条 款第(四)项规定了登记机构应该履行就登记事项询问申请人的职责。笔者认为,需要询问申请人的情况很多,其中包括对申请人员提供的材料存在的疑点调查、核实等情况。如果登记机构对申请人提供的登记材料疑点没有进行核实。就作出了被诉具体 行为,登记机构没有尽到应尽的“合理注意义务”。关于登记机构对申请人员提供的材料公章印鉴的真假,是需要鉴定才能得出结论的,笔者认为,登记机关是没有能力做到的,如果每次登记都去鉴定,不符合 权的效率性。故笔者认为,对公章印鉴的真实性审查,在无人提出异义的情况下,一般不需要进行鉴定。《物权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当事人提供虚假材料申请登记,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登记错误,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登记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登记机构赔偿后,可以向造成登记错误的人追偿。”如果是申请人提供的材料公章印鉴是虚假的, 终承担赔偿责任的是提供虚假材料的人。国家赔偿责任是过错责任,如果登记机关没有过错,则不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房屋 权登记行具体 行为的合法性审查还需要不断通过审判实践来完善。在此笔者只作初略探讨,仅供参考。 参考文献:《 办案手册》 法律出版社出版,2004年第3版。 振清主编、吉罗洪副主编:《 诉讼前沿实务问题研究》,中国方正出版社2004年9月 版。 胡康生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释义》,法律出版社。 达撰写:《物权法对 审判的影响》 达著:《中国拆迁法律理论与实务》,中国财经经济出版社 (作者单位: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
2023-08-28 23:47:481

如何办理房屋租赁备案登记?

法律主观:什么是房屋租赁登记备案? 出于不动产的公示公信原则,便于国家对不动产的管理,在房屋租赁上法律设定了登记备案制度。房屋租赁合同未经登记备案的,不得对抗第三人。根据建设部《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及相关规定,当事人在签订书面 租赁合同 后的15日内,双方持合同及有关材料到房屋所在的区、县房地产登记机构办理登记备案手续。如果一方要求备案而另一方不配合的,要求登记的一方可持租赁合同到房地产登记管理部分自行登记备案。 如何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 由于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属于一项行政程序性工作,所以各地在具体的办理时间、办理地点等方面存在差异,我们在此提供 天津 市房屋租赁登记本案的程序供大家参考。 (一) 办事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 房地产管理法 》;《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建设部令1995年第42号);《天津市房屋租赁管理规定》(市人民政府令2004年第72号);《天津市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程序》(津房管[2004]296号)。 (二)办事须知 1、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房屋租赁,房屋租赁双方或者接受书面委托的另一方应当自房屋租赁(转租)合同签订或者变更之日起30内,到区、县房地产管理局办理登记备案手续,领取《天津市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 2、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应提交下列材料: (1)房屋租赁(转租)合同。 (2)房屋所有权证书或者其他合法权属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3)房屋租赁双方当事人的 身份证 明(原件及复印件)。 (4)出租代管房屋的,提供委托代管人同意出租的证明;出租共有房屋的,提供其他共有人同意出租的证明;出租 商住 两用楼的底商用于餐饮、娱乐、洗浴、洗染等经营活动的,提供房屋相邻关系人书面同意的证明;出租在建房屋的,提供 商品房 销售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 (5)公有房屋转租的,提供公有房屋租赁合同、转租人与出租人签订的书面协议;其他房屋转租的,提供经登记备案的房屋租赁合同、出租人同意转租的书面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6)出租人委托代理人的,提供出租人的 委托书 、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三)办事程序 1、申请。房屋租赁双方或者接受书面委托的另一方向区、县房地产管理局提出申请,填写《天津市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申请表》。 2、受理。申请人提交材料齐全的,当场受理,并出具“申请受理通知书”。申请人提交材料不齐全的,当场一次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出具“补正告知单”。 3、审查。审查申请人提交的材料,材料齐全符合条件的,在《房屋租赁合同》或者《房屋转租合同》上加盖房屋租赁登记备案专用章,并出具《天津市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不符合条件的,说明理由,书面告知补正事项。 (四)办理时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办结。 (五)收费标准 住宅:按套收取租赁手续费,每套100元。手续费由出租人承担。 非住宅:按租金总额的1%收取租赁手续费。手续费由租赁双方各承担50%。 注:这个标准将在2015年11月1日被取消,部分城市已提前取消。 以上就是对上述问题所做的解答。房屋租赁登记备案一方面方便国家管理,另一方面也有利于租赁合同当事人权益的保护。由于各地在具体的办理程序和方式上稍有区别,所以您最好直接联系当地的房屋管理部门或者向当地的房产 律师咨询 ,他们都能为您提供详细的解答。也可以致电。法律客观:当事人应在签订租赁合同后15天内,持租赁合同和有关证件到房屋所在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房屋租赁登记手续。房地产管理部门经审核同意租赁的,应在受理房屋租赁登记申请之日起5天内核发房地局统一印制的《房屋租赁证》并通知税务机关。经审核不符合规定的,则由房地产管理部门将租赁合同和有关证件退还给当事人。
2023-08-28 23:47:561

杭州市房屋出租管理条例

法律主观:在 杭州 本土市民有很多,有些市民将自己的房屋进行出租,租给外来工作的人员,进行 房屋出租 ,还必须进行居住房屋出租登记办理,所以 的小编为大家梳理了一下杭州居住房屋出租登记办理要求有哪些相关内容,供大家参考学习。 一、杭州居住房屋出租登记办理要求有哪些 出租人应当自居住房屋出租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办理居住房屋出租登记,并报送下列信息 1、出租人的姓名(名称)、公民身份号码、工作单位、联系方式,承租人(包括其他实际租住人员)的姓名(名称)、 身份证 件种类和号码以及性别、民族、 户籍 地址、工作单位、联系方式等; 2、居住房屋的地址、租期、使用功能等基本情况。 二、杭州居住房屋出租登记办理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 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五十七条第一款,房屋出租人将房屋出租给无身份证件的人居住的,或者不按规定登记承租人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1995年3月6日公安部令第24号发布)第六条,私有房屋出租的,出租人须持房屋所有权证或者其他合法证明、 居民身份证 、 户口 簿,向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登记;单位房屋出租的,出租人须持房屋所有权证、单位介绍信,到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登记,经审核符合本规定出租条件的,由出租人向公安派出所签订治安责任 保证书 。 《 浙江 省居住房屋出租登记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一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以下简称公安机关)主管居住房屋出租登记工作;根据需要,可以依法委托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承担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的机构(以下简称服务管理机构)从事登记服务等具体事务工作。第六条,出租人应当自居住房屋出租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按照本办法第七条的规定报送下列信息:(一)出租人的姓名(名称)、公民身份号码、工作单位、联系方式,承租人(包括其他实际租住人员,下同)的姓名(名称)、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以及性别、民族、户籍地址、工作单位、联系方式等;(二)居住房屋的地址、租期、使用功能等基本情况。承租人为流动人口的,出租人应当按照《浙江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条例》的规定报送或者告之流动人口信息。出租人与承租人终止居住 房屋租赁 关系的,出租人应当自居住房屋租赁关系终止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按照本办法第七条的规定报送承租人的名单。 根据以上相关内容,我们知道了按照法律要求出租人将自己房屋出租后,必须在3个工作日内办理居住房屋出租登记,报送相关信息。好了,以上就是小编给大家总结的相关知识,想了解更多,可以到进行 法律咨询 。
2023-08-28 23:48:041

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怎么办理

法律主观:如何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 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需要遵守如下规定: 《 商品房 屋租赁管理办法》第十四条房屋租赁合同订立后三十日内,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到租赁房屋所在地 直辖市 、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 房屋租赁当事人可以书面委托他人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 《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十五条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房屋租赁合同; (二)房屋租赁当事人身份证明; (三)房屋所有权证书或者其他合法权属证明; (四)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房屋租赁当事人提交的材料应当真实、合法、有效,不得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 《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十六条对符合下列要求的,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向租赁当事人开具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 (一)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并且符合法定形式; (二)出租人与房屋所有权证书或者其他合法权属证明记载的主体一致; (三)不属于本办法第六条规定不得出租的房屋。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告知房屋租赁当事人需要补正的内容。 《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十七条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应当载明出租人的姓名或者名称,承租人的姓名或者名称、有效 身份证 件种类和号码,出租房屋的坐落、租赁用途、租金数额、租赁期限等。 《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十八条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遗失的,应当向原登记备案的部门补领。 《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十九条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内容发生变化、续租或者租赁终止的,当事人应当在三十日内,到原租赁登记备案的部门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的变更、延续或者注销手续。 《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直辖市、市、县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房屋租赁登记备案信息系统,逐步实行房屋租赁合同网上登记备案,并纳入房地产市场信息系统。 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记载的信息应当包含以下内容: (一)出租人的姓名(名称)、住所; (二)承租人的姓名(名称)、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 (三)出租房屋的坐落、租赁用途、租金数额、租赁期限; (四)其他需要记载的内容。 《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五千元以下罚款;对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但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 《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九条规定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个人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单位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对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申请不予办理、对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申请予以办理,或者对房屋租赁登记备案信息管理不当,给租赁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以上知识就是小编对“如何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问题进行的解答,如果您需要更多法律方面的帮助,欢迎到进行 法律咨询 。法律客观:当事人应在签订租赁合同后15天内,持租赁合同和有关证件到房屋所在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房屋租赁登记手续。房地产管理部门经审核同意租赁的,应在受理房屋租赁登记申请之日起5天内核发房地局统一印制的《房屋租赁证》并通知税务机关。经审核不符合规定的,则由房地产管理部门将租赁合同和有关证件退还给当事人。
2023-08-28 23:48:121

普通房产过户后房产登记簿上也会有改变吗

房产过户需要到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办理登记手续。《房屋登记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房屋登记,是指房屋登记机构依法将房屋权利和其他应当记载的事项在房屋登记簿上予以记载的行为。第三十二条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应当在有关法律文件生效或者事实发生后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  (一)买卖;  (二)互换;  (三)赠与;  (四)继承、受遗赠;  (五)房屋分割、合并,导致所有权发生转移的;  (六)以房屋出资入股;  (七)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分立、合并,导致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的;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2023-08-28 23:48:223

房屋登记信息状态为已限制登记是什么意思

限制登记是指该房产被司法机关查封,或该房产权属存在争议被行政限制,或该房产的异议人向登记机关申请了异议登记。处于限制登记状态的房产不能办理房屋转移登记。
2023-08-28 23:48:551

结婚后租的房子怎么办理

1. 办理房屋登记手续后出租房屋如何处理 房屋在我国属于不动产,而我国《物权法》对不动产的归属是有严格规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四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 第十五规定,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从上述《物权法》条文可知,如果房屋所有人将房屋出卖给一方时,已经进行了不动产物权登记,即人们常说的过户登记。 那么,此时房屋已经归买方所有,原房屋所有人是没有权利再将房屋进行出租。 原房屋所有人对房屋出租构成无权处分,《合同法》第五十一条规定,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若此时房屋所有人对租赁合同进行追认或者给予了原房屋所有人处分权,则租赁合同有效;反之,租赁合同无效,承租人可以请求解除租赁合同并要求原房屋所有人赔偿损失,依照《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2. 婚前自己买的房,结婚后怎么办理房产证 婚前自己买的房,结婚后自己到不动产登记机构,参考如下法条办理产权登记。 法律依据《房屋登记办法》 第十二条 申请房屋登记,应当由有关当事人双方共同申请,但本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有下列情形之一,申请房屋登记的,可以由当事人单方申请: (一)因合法建造房屋取得房屋权利; (二)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取得房屋权利; (三)因继承、受遗赠取得房屋权利; (四)有本办法所列变更登记情形之一; (五)房屋灭失; (六)权利人放弃房屋权利;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3. 房屋租赁证怎么办理 办理房屋租赁证需要带着材料到当地房管部门房屋租赁管理科办理相关手续。 手续费用由出租房、承租方交纳0.5‰的交易手续费。 1、需要双方提供的证件有,带着双方身份证及复印件、租赁合同到当地房管部门房屋租赁管理科办理相关手续。 2、出租人需要提供的证件有,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或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社员房屋使用证。 3、如果出租人是委托他人代管的房屋,可由代管人申请房屋租赁证,代管人除提交上述证件外,还应提交房屋产权人委托其代管的委托证明。 4、承租人如果为境外人员的,需要提交公安机关签发的居留证件,承租人为境外单位的,需在提交国家安全局批准的有关文件。承租人为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其他组织的,提交有关单位或组织的有效证件。 5、出租人和承租人需要携带相关的证件,在登记备案后方可领取房屋租赁证。 6、出租人或承担人提供房屋租赁的相关证件,向房屋所在地的区房地产市场提出申请领取《房屋租赁合同》。 7、出租人和承租人应该认真填写《房屋租赁合同》上的相关内容。填写完整后,送到相关部门。由相关部门受理和审核。审核通过后,由出租房、承租方交纳0.5‰的交易手续费。并发《房屋租赁证》。 8、在领取《房屋租赁许可证》后并持《房屋租赁许可证》到当地派出所办理《房屋租赁安全合格证》及出租房屋标牌。承租人如是外埠人员须要到所在地街道派出所办理“暂住证”。 拓展资料: 第十五条 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房屋租赁合同; (二)房屋租赁当事人身份证明; (三)房屋所有权证书或者其他合法权属证明; (四)直辖市、市、县人民 *** 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房屋租赁当事人提交的材料应当真实、合法、有效,不得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 第十六条 对符合下列要求的,直辖市、市、县人民 *** 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向租赁当事人开具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 (一)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并且符合法定形式; (二)出租人与房屋所有权证书或者其他合法权属证明记载的主体一致; (三)不属于本办法第六条规定不得出租的房屋。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直辖市、市、县人民 *** 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告知房屋租赁当事人需要补正的内容。 第十七条 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应当载明出租人的姓名或者名称,承租人的姓名或者名称、有效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出租房屋的坐落、租赁用途、租金数额、租赁期限等。 参考资料:住建部——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 4. 房屋出租需要办理什么手续 一、首先,出租人应拥有房屋的产权和租赁证。如果是公房,承租人必须经过产权人(单位、房管所等)的同意,方可出租。否则视为“公房私租”,这也是北京市近来清理整顿租赁市场的重点.. 二、有关手续。出租人应携带房屋所有权证、房产共有权证、身份证和租赁合同等有关资料到房地产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租赁备案,领取《房屋租赁许可证》,并持《房屋租赁许可证》到当地派出所办理《房屋租赁安全合格证》及出租房屋标牌。承租人如是外埠人员尚须到所在地街道派出所办理“进京暂住证”.. 三、有关税费。 1.房产税。 2.城镇土地使用税。 (以上两税凡经房管部门备案并执行规定租金标准的,可暂免缴纳。) 3.营业税。 按租金收入的5%缴纳。个人出租房屋月租金收入在800元以下的免征。 4.城市建设维护税。 纳税人所在地在东城、西城、崇文、宣武范围内,以及朝阳、海淀、丰台、石景山、门头沟、燕山六个区所属街道办事处管理范围内的,按营业税的税额的7%计征。纳税人在郊区各县城、镇范围内的,按营业税的5%计征,其余地区税率为1%。 5.教育费附加。 按营业税税额的3%计征。 6.印花税。按租金的千分之一贴花。 7.个人所得税。 个人出租房屋,月租金收入在4000元以下的,应按月租金收入扣除800元费用后的应纳税所得额计税;月租金收入在4000元以上的,应按月租金收入扣除20%所得额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税率均为20%。 举例而言,海淀区一套二居室,月租金2000元每月,租期1年,应缴纳税费为: 营业税100元每月,城市建设维护税每月7元,教育费附加每月3元,印花税共24元(均摊每月2元),个人所得税240元每月,个人净收入为1648元每月。 5. 出租房屋应办理什么手续 出租房屋应办理什么手续? 出租房屋应办理的手续⑴出租人与承租人签订书面租赁合同;⑵双方在合同签订后30日内,到市、县人民 *** 房产管理部门申请登记备案。申请登记备案时应提交以下相关文件:书面租赁合同、房屋所有权证书、当事人的合法证件、经办人的证明文件、城市人民 *** 规定的其他文件;⑶在市、县人民 *** 房产管理部门审查合格后颁发《房屋租赁证》。《房屋租赁证》是租赁行为合法有效的凭证。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是指租赁合同的双方当事人签订、变更、终止租赁合同的,应向房屋所在地市、县人民 *** 房地产管理部门登记备案。 6. 房屋租赁证明怎么办理 需携带材料:当事人身份证(出租人和承租人)原件+复印件;房地产权证原件+复印件;房屋租赁合同原件;委托书原件+复印件、代理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办理流程如下: 1、到服务台表明“我想办理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证明”,服务台会给一个排队号,到窗口等待叫号。 2、窗口要求出示自带的房屋租赁合同,让你填写一份表格,上缴一份出租人和承租人身份证的复印件(验原件)、房地产权证的复印件(验原件)、委托书复印件(验原件)及代理人身份证的复印件(验原件)。领取三份打印好的正规的房屋租赁合同,到窗口等待。 3、从窗口领取《房地产登记申请书》并填写,将该表格与出租人和承租人身份证的复印件(验原件)、房地产权证的复印件(验原件)、委托书原件及代理人身份证的复印件(验原件)一起交给工作人员。 如果审定合格,缴纳费用,领取收件收据和缴款书收据,7天后来领取登记备案证明。如果审定不合格,详细询问并记录需要补充的材料,准备下次再来。 4、7天以后,到服务台表明“我来领取7天前办理的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证明”,服务台会给一个排队号,到窗口等待叫号。 5、向窗口出示收件收据和身份证原件,签字领取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证明。 扩展资料: 办理注意事项 1、各区到对应的本区房地产交易中心办理。 2、租的房子的产权证上的所有人因故无法一起办理登记备案证明,需要提供委托书。如果产权证上的所有人可以亲自办理,则无需提供委托书。 3、房产不是一人所有,而是二人以上共有时,要提供全部共有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4、委托书一般格式,注意委托书必须用钢笔或签字笔书写,圆珠笔不行。 委托书 兹委托XXX(身份证号:XXX)代为办理XXX(房产地址)的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证明的相关事宜。 委托人:XXX(身份证号:XXX) XXXX年XX月XX日 5、委托书的正规格式可以从服务台免费索取,如果事先准备的委托书由于各种原因不符合要求,可以当场索取并填写正规格式的委托书。 6、身份证必须复印正、反两面,产权证首页(有条形码的)和次页(记载详细信息的)都必须复印。
2023-08-28 23:49:141

怎么办理房产证

(一)确定开发商已经进行初始登记。(二)到管理部门领取并填写《房屋(地)所有权登记申请表》。(三)拿测绘图(表)。(四)领取相关文件。(五)缴纳公共维修基金、契税。(六)提交申请材料。(七)按照规定时间领取房产证。【法律依据】根据《房屋登记办法》第7条规定,办理房屋登记,一般依照下列程序进行:(一)申请。(二)受理。(三)审核。(四)记载于登记簿。(五)发证。房屋登记机构认为必要时,可以就登记事项进行公告。
2023-08-28 23:49:372

成都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

法律主观:近些年随着 成都 的经济发展,许多外地人来到成都打拼、定居,因此也产生了许多的问题,其中成都市 房屋租赁 备案网上怎么处理就是人们的重点关注问题, 小编整理相关内容,欢迎大家阅读,希望这些内容对大家有所帮助。 一、 成都房屋租赁备案网上办理流程 第一步是网上注册账号。 申请人首次进行 租赁合同 网上备案申请前,需在成都市城乡房屋租赁公共服务管理信息系统进行注册,成功后登录系统进行备案申请。 房屋租赁网上备案注意事项,请在申请前仔细阅读: 1、房屋租赁网上备案适用于成都市行政区域内的 商品房 屋租赁。 2、房屋租赁网上备案原则上由出租方提出申请;如承租方申请的,则需上传出租方委托承租方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的 委托书 。不允许第三方代为申请办理。 3、上传图片须是原件影像资料,复印件不予受理; 身份证 影像资料需上传正、反两面;要求上传图片内容清晰,格式是jpg,jpeg,bmp,大小在4M以下。 4、网上备案申请完成后,系统将审核结果发送至注册的手机号码。通过审核的,将回复登记备案号、证书现场打印地址等信息,房屋租赁当事人可凭登记备案号和身份证明在相应房屋租赁登记备案部门打印凭证。没有通过审核的,将回复退回理由,当事人可整理资料后再次申请。 5、房屋租赁网上备案完成后,可在成都市城乡房产管理局公众信息网“网上政务大厅”的信息查询中,凭登记备案号和身份证明进行查询。 第二步则是填写备案申请信息,包括租赁房源信息、租赁合同信息等。负责人表示,租赁房源信息包括权属信息、房源坐落等信息;而租赁合同信息包括租赁双方相关信息、租赁价格、租赁面积及期限。 第三步上传备案申请相关资料。根据相关负责人介绍,申请人可将租赁双方身份证明、租赁房屋权属证明、租赁合同、出租人委托证明通过手机或相机拍照,于30日以内上传。 最后提交申请。 申请人提交申请后,各区(市)县房管部门将及时予以受理,审核完成后,系统将通过短信回复申请人审核结果,通过审核的,即完成网上备案申请;如没有通过的,系统将短信告知退回理由,申请人可补充完善准备相关资料,再次提出申请。 二、备案所需资料 1、租赁双方当事人持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租赁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3、房屋权属证明文件(房屋所有权证或其它有效合法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相信大家看完以上小编整理的有关成都市房屋租赁备案网上怎么处理的相关内容,对这一问题也有了更加全面的了解,如果大家还有什么疑问的话,也可以带上相关资料和证件到相关机构部门进行进一步的咨询和了解。如果您还有其他疑问,欢迎到进行在线咨询,这里有专业律师为您服务。法律客观:《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房屋租赁合同订立后三十日内,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到租赁房屋所在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房屋租赁当事人可以书面委托他人办理租赁登记备案。 《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十九条 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内容发生变化、续租或者租赁终止的,当事人应当在三十日内,到原租赁登记备案的部门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的变更、延续或者注销手续。
2023-08-28 23:49:471

房产证丢了,补办房产证后要是卖房是按原来日期还是新补发的日期计算?

按以前的老时间算,不重新计算
2023-08-28 23:49:564

房屋产权登记有什么功能

房屋产权登记有什么功能? 房屋产权登记功能建立完善的 不动产登记 制度,全面保护不动产物权变动的当事人合法权益。房屋产权登记,是指按照法律规定,由有关国家机关对城市房屋的所有权进行登记。房屋是不动产,取得、变更 房屋所有权 是以房屋产权登记为标志的,这与动产不同。《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土地管理法》以及《 北京 市房地产管理条例》等都对此有相关规定。 城市房屋买卖过程中,一定要充分注意,占有房屋不代表取得了房屋所有权,还需要办理房屋产权登记。 北京市的房屋产权登记机关一般是在房地产管理局或建委,有专门的交易大厅。 申请登记 申请登记,是指房产权利人或者 代理 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按照权利的种类和登记的种类向登记机关提供合法有效的法律文件的行为。这一程序的主要工作是检验证件和填写申请书、墙界表等。 检验证件是整个产权登记的基础,包括检验 身份证 件和产权证件。身份证件和产权证件必须吻合。申请人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具有民事主体资格的组织。我国采取实名制原则,申请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当使用其法定名称,由 法人代表 申请;申请人是自然人的,应当使用身份证上的姓名。检验有关证件的目的在于确定申请人是否具备登记资格。只有具有相关产权证件,且权属清楚、产权来源资料齐全,才予以登记。对于违章建筑、临时建筑等,不予登记。对于申请人因正当理由不能按期提交证明材料或需补办有关手续的,可以准予暂缓登记。在有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权属存在争议的情况下,也应当暂缓登记。 填写申请书和墙界表,即填写房屋产权申请书和房屋四面墙界表。墙界表是房屋权利人向登记机关提供的房屋四面墙体归属情况的书面凭证。申请人填写申请书和墙界表后,连同产权证件、身份证明等,一起交给登记机关工作人员。工作人员审阅无误后,办理收件手续,收取证件。 勘丈绘图 勘丈绘图是对已申请房屋产权登记的房屋,进行实地勘察,查清房屋现状,丈量计算面积,核实墙体归属,绘制分户平面图,补测或修改房屋的平面图(地籍图),为产权审查和制图发证提供依据。勘丈绘图的主要任务包括核实、修正房屋情况、核实墙界和绘制分户单位平面图等。将与实际一致的房屋平面图连同申请书、墙界表、未登记房屋调查表以及分户单位平面图等移交给原来的登记人员,并归入相应的登记档案袋。其中非常重要的是对墙界的核实。核实的时候,应有权利人逐一指引,验证墙界表的真实性,同时再由邻居确认申请人指界是否与实际情况相符,经双方确认后再对墙界进行登记。 产权审查 产权审查,是指以产权、产籍档案的历史资料和实地调查、勘察的现实资料为基础,以国际现行的政策、法律和有关的行政 法规 为依据,对照申请人提出的申请书、墙界表以及其他产权证明,认真审查其申请登记的房屋产权来源是否清楚、产权转移和房屋变动是否合法的整个过程。 产权审查要做到层层把关、“三审定案”(初审、复审和审批)。初审,是指通过查阅产权档案及有关资料,审查申请人提交的证件是否齐全,核实房屋的界限,了解房屋产权来源及权利变动情况,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提出初步的意见。初审以后,要将房屋产权登记的基本情况和初步核查的结果进行公布。在规定的期限内,房屋的利害关系人可以书面向登记机关提供有关 证据 ,要求重新复核;没有异议的,准予确认房屋产权。复审,是指经过初审和公告以后确认房屋产权无异议的,交由复审人员进行全面复核和审查。这是产权审查确认产权、核发产权证书的重要环节。经过以上步骤后,可以确认房屋产权并发放产权证书。 绘制权证 绘制权证包括缮证、配图、核对、盖印四个流程。 缮证,即填写 房屋产权证 、房屋共有权保持证和房屋他项权证。 配图,是指将测绘人员经过实地复核后测制的房屋平面图或分户单位平面图、示意图粘贴在房屋产权证规定的位置上。 核对,是指房屋产权缮写和粘贴附图以后再进行校对。核对以申请书为根据,对照检查房屋产权证、房屋共有权保持证存根的项目有无错漏,与申请书是否一致;以房屋产权证(或是房屋共有权保持证)存根为依据,对照检查骑缝处的字号与权证扉页的字号是否相符;以房屋产权证(或是房屋共有权保持证)存根为根据,对照检查房屋平面图的各项有无错漏、是否一致。如果存在问题,再询问清楚和补齐后方可进行绘制。 盖印,即在登记复核后,依次在房屋产权证存根与房屋产权证的骑缝处和图证结合处,另盖骑缝专用章和房管机关的钢印,并加盖填发机关公章。 收费发证 收费发证是房屋产权登记工作的最后一道程序,包括征税、收费和发证。产权人缴纳的税费,原则上应包括 印花税 和登记费、勘测丈测费、权证工本费等。房屋的买卖、赠与、典当以及不等价交换等,都要由承受人缴纳 契税 和印花税,一般委托房产登记部门在办理房屋交易手续时代为征收。 发证,即产权人缴纳税费后,由发证机关发出领证通知书,产权人在指定的时间、地点,携收件收据、缴纳税费收据以及身份证件等到发证机关,经检验无误后,发给房屋产权证书。 根据《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房屋权属证书主要有房屋所有权证、房屋共有权证、房屋他项权证,或者房地产权证、房地产共有权证、房地产他项权证。这些证书是表明权利人对特点房屋享有所有权、共同所有权、他项权( 抵押权 )的凭证。只要权利人拥有这些证书且证书记载的姓名与持有人一致,第三人即可推定证书上记载的人为相应权利的享有人。 综上,朋友们在购置房产后一定要去房地产管理局或建委进行房屋产权的登记,这个登记能够很好的保障你的不动产资产的合法权益。
2023-08-28 23:51:051

房产证办理流程

房产证办理流程 新房办理房产证流程 首先,审查发展商的资格手续是否健全,五证是否完备。 买卖双方进行房产交易后一个月内持房屋买卖合同和其他证件到房地产交易所办理买卖过户登记。去办理登记需要携带身份证、户口本《商品房销售合同》等证件和资料。 买卖双方接到交易所办理过户手续的通知后,应携带身份证、户口本、图章等,在交纳了手续费、契税、印花税后就可以办理过户手续。交易所会给买方发放房产卖契,原则上房屋产权证需买卖双方共同办理。买卖双方或一方因故不能办理买卖过户手续和产权登记的,可出具委托书委托代理人代为办理。 办理完买卖过户手续后,买方应持房地产交易所发给的房产卖契,在三个月内到房屋所在地的市或区(县)的房屋土地管理局登记申请。办理申请需要的证件和资料有:卖方所有的整栋楼的房屋所有权证、《商品房购销合同》、商品房销售发票存根影印件、身份证影印件、《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表》、《墙界表》、《面积计算表》。 经房地产管理部门审查验证后,买方可领取房地产权证。 新房办理房产证需要准备的材料 房屋购销合同原件及补充合同原件。 商品房销售统一发票原件。 房屋的外业测绘调查表及分层分户平面图原件。 完税凭证(契税缴款书) 已婚的购房人: ①双方身份证影印件(原则上需校验原件); ②婚姻证明覆印件(带原件校验); ③双方任何一方不能到场办理,则需提供私章,若委托第三方代办则需同时提供夫妻双方私章。 单身的购房人(必须本人到场,不可代办): ①身份证影印件(带原件校验); ②户口簿或户籍证明覆印件(带原件校验); ③单身宣告具结书 购房者在本地则到民政局办理。 新房办理房产证费用 各地有所不同,这里仅供大家参考: 交易手续费:由售房人交纳①住宅:3元/平方米; ②非住宅:10元/平方米。 登记费:由购房人交纳①住宅:80元/套; ②非住宅:(1)100(含100)平方米以下的80元/宗;(2)100——500(含500)平方米以下的120元/宗; (3)500——1500(含1500)平方米以下的200元/宗; (4)1500——3000(含3000)平方米以下的300元/宗; (5)3000——10000(含10000)平方米以下的500元/宗; (6)10000平方米以上的800元/宗。 房屋所有权证书工本费。 印花税:印花税:分为“产权转移书据”印花税和“权利、许可证照”印花税。“产权转移书据”税目税率为万分之五,计税依据为书据中所载的金额,买卖双方均要交纳;“权利、许可证照”税目适用5元/件的定额税率,买方交纳。 契税:由购房人交纳。 一般需要以下流程: 一、至当地房地产交易管理中心领取相关表格 二、填写表格后需呈交以下材料: 1、房产登记申请表 2、专案批文 3、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或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有关批文 4、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5、规划批准书 6、规划验收意见书 7、房产测绘成果 8、地名批覆(门牌号码) 9、开发公司营业执照 10、开发公司开发资质 11、登记委托书及代理人身份证 获得档案:房地产登记收件收据 三、当地房地产交易管理中心办理登记、稽核、批准、制证 四、到当地房地产交易管理中心交费与发证 呈交材料: 1、房地产登记收件收据; 2、税费计缴单回执。 获得档案:经稽核盖章的商品房屋注册登记证 办理房产证的流程 房产证办理流程让你少走冤枉路: 一、确定开发商已经进行初始登记 开发商办理初始登记是自己办理房产证的必要前提条件。通常主管部门办理初始登记所需时间大约为20~60日不等,因此在收房入住后的2-3个月之后,也可以到本地的房地产交易资讯网站进行查询 二、到管理部门领取并填写《房屋(地)所有权登记申请表》 准业主们申请表填写之后需要开发商签字盖章。有的开发商手中会有现成的盖好章的表格,只需到开发商处领取并填写就行了。可以先向开发商询问,房产证应该在哪儿,然后直接向该部门咨询,省去奔波之苦。 三、必备材料 测绘图(表) 测绘表是登记部门确定房产证上标注面积的重要依据,取得途径有三种:开放商处(携身份证);开发商指定的房屋面积计量站;或向登记部门申请对房屋面积进行测绘。 四、准备相关档案 集齐必要的申请档案,包括购房合同、房屋结算单、大房产证影印件等。填写好的申请表需要请开发商稽核并盖章。 五、缴纳公共维修基金、契税 这两笔款项需向房产所在地区的小区办或者指定的代收银行缴纳,作为办理房产证的必需档案,缴费后务必保留好缴纳凭证,一旦遗失会影响获得房产证。 六、提交申请材料 盖章的申请表; 房屋买卖合同; 签订预售合同的买卖双方关于房号、房屋实测面积和房价结算的确认书; 测绘表、房屋登记表、分户平面图两份; 专项维修资金专用收据; 契税完税或减免税凭证; 购房者身份证明(影印件核对原件); 房屋共有的提交共有协议; 银行的提前还贷证明。 7、坐等规定时间领取房产证 申请后,请一定要储存好管理部门给的领取证书的通知书,按通知时间领取(切记) 1、如果你购买的是商品房,那房产证应该是由开发商去帮你办理的2、需要购房合同、户口本、身份证交给开发商,开发商再递交到房管局办理3、你自己不用影印只要带着所有原件去,他们会帮你影印好的。 房产证到哪个部门办理,房产证办理流程 房产证到房管局办理,房产证办理流程: 1、确定开发商已经进行初始登记 开发商办理初始登记是自己办理房产证的必要前提条件。根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34条的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之日起60日内,将其需要办理房屋权属登记的资料报送房屋所在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通常主管部门办理初始登记所需时间大约为20~60日不等,因此在收房入住后的两三个月之后,可以向开发商询问办理初始登记的情况,也可以到本地的房地产交易资讯网站进行查询。为确保自己的利益,在《购房合同》中应对开发商办理初始登记的时限加以约定,尤其是开发商办理初始登记的最后期限以及办理完毕后的“及时通知义务”等,明确不及时办理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 2、个人房产证办理流程 到管理部门领取并填写《房屋(地)所有权登记申请表》 申请表填写之后需要开发商签字盖章。有的开发商手中会有现成的盖好章的表格,只需到开发商处领取并填写就行了。可以事先向开发商询问,房产证应该在哪个部门办理,然后直接向该部门咨询,省去奔波之苦。 3、拿测绘图(表) 由于测绘表是登记部门确定房产证上标注面积的重要依据,因此是必需的材料之一。可以到开发商指定的房屋面积计量站申请并领取测绘表,或者带身份证直接到开发商处领取,也可以向登记部门申请对房屋面积进行测绘。 4、领取相关档案 在前面询问相关部门时,一定要明确需要领取哪些必要的申请档案,一次齐全。这些档案包括购房合同、房屋结算单、大房产证影印件等。填写好的申请表需要请开发商稽核并盖章。 5、缴纳公共维修基金、契税 公共维修基金一般由房产所在地区的小区办收取,部分城市已经开始由银行代收公共维修基金,缴纳的方法可以询问开发商的办事人员。需要注意的是,无论是小区办收取还是银行代收,都必须保留好缴纳凭证,这两笔款项的缴纳凭证是办理房产证的必需档案,一旦遗失会影响获得房产证。 6、提交申请材料 材料主要包括以下几种:(1)盖章的申请表;(2)房屋买卖合同;(3)签订预售合同的买卖双方关于房号、房屋实测面积和房价结算的确认书;(4)测绘表、房屋登记表、分户平面图两份;(5)专项维修资金专用收据;(6)契税完税或减免税凭证;(7)购房者身份证明(影印件核对原件);(8)房屋共有的提交共有协议;(9)银行的提前还贷证明。 按照规定时间领取房产证 7、一定要储存好管理部门给的领取证书的通知书,并按照上面通知的时间领取房产证。另外,在缴纳印花税和产权登记费、工本费时需仔细核对房产证的记载,尤其是面积、位置、权利人姓名、权属状态等重要资讯。 房产证过户办理流程 过户由卖房把银行贷款还清 然后由买方首期款或一次性 付款!说按揭贷款:提供身 份证原件,银行流水,结婚证 或单身证明!去银行银行贷款 签同贷书,然后去递交原户主 资料登出,等审批通过,然后出 新的房产证,出了房产证去地税局 缴税就完成了!如果一次性付款,银行 那一部分就不需要了! 安置房如何办理房产证 安置房办理房产证的流程 安置房房产证的办理需要提交哪些资料呢? 1、 拆迁赔偿协议书(需经规划国土部门或旧城改造办见证); 2、 《房地产转移登记申请书》; 3、 相关证明材料; 4、 被拆迁人身份证; 5、 安置房屋所有权证原件; 6、 被拆除房屋所有权证原件。 附:相关证明材料包括: 1、 查档证明(收原件); 2、 已回迁安置证明原件; 3、 安置单位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资格证明,这里需要提交原件及影印件; 4、 补偿与被拆迁房地产有差价的,差值部分应提交补差发票影印件及开发商出具的付清差价款证明。 5、若增加安置面积的还需提交投资发票或增加安置面积的相关证明原件; 房改房办理房产证的流程 办房产证所需材料 1、房屋购销合同原件及补充合同原件。 2、商品房销售统一发票原件。 3、房屋的外业测绘调查表及分层分户平面图原件。(若房屋测绘报告为旧格式的,则还需出具竣工验收单及填写丽水市房地产登记申请书,新格式只需提供房屋的外业测绘调查表及分层分户平面图原件即可。) 4、完税凭证(契税缴款书) 5、已婚的购房人: ①双方身份证影印件(原则上需校验原件); ②婚姻证明覆印件(带原件校验); ③双方任何一方不能到场办理,则需提供私章,若委托第三方代办则需同时提供夫妻双方私章。 6、单身的购房人(必须本人到场,不可代办): ①身份证影印件(带原件校验); ②户口簿或户籍证明覆印件(带原件校验); ③单身宣告具结书 购房者在本地则到民政局办理。 2016年办房产证需要多少钱以及办证流程 办房产证流程 首先,购房者要审查发展商的资格手续是否健全,也就是我们常说的五证是否完备。 第二,买卖双方进行房产交易后一个月内持房屋买卖合同和其他证件到房地产交易所办理买卖过户登记。去办理登记需要携带身份证、户口本、《商品房销售合同》等证件和资料。 第三,买卖双方接到交易所办理过户手续的通知后,应携带身份证、户口本、图章等,在交纳了手续费、契税、印花税后就可以办理过户手续。交易所会给买方发放房产卖契,原则上房屋产权证需买卖双方共同办理。买卖双方或一方因故不能办理买卖过户手续和产权登记的,可出具委托书委托代理人代为办理。 第四,办理完买卖过户手续后,买方应持房地产交易所发给的房产卖契,在三个月内到房屋所在地的市或区(县)的房屋土地管理局登记申请。办理申请需要的证件和资料有:卖方所有的整栋楼的房屋所有权证、《商品房购销合同》、商品房销售发票存根影印件、身份证影印件、《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表》、《墙界表》、《面积计算表》。 第五,经房地产管理部门审查验证后,买方可领取房地产权证。 桐城房产证办理流程:买房者能自行办理房产证吗 个人办理房产证 1、确定开发商已经进行初始登记 开发商办理初始登记是自己办理房产证的必要前提条件。通常主管部门办理初始登记所需时间大约为20~60日不等,因此在收房入住后的2-3个月之后,可以向开发商询问办理初始登记的情况并在《购房合同》中对其加以约定,也可以到本地的房地产交易资讯网站进行查询。 2、到管理部门领取并填写《房屋(地)所有权登记申请表》 准业主们申请表填写之后需要开发商签字盖章。有的开发商手中会有现成的盖好章的表格,只需到开发商处领取并填写就行了。可以事先向开发商询问,房产证应该在哪个部门办理,然后直接向该部门咨询,省去奔波之苦。 3、必备材料之——测绘图(表) 测绘表是登记部门确定房产证上标注面积的重要依据,取得途径有三种:开放商处(携身份证);开发商指定的房屋面积计量站;或向登记部门申请对房屋面积进行测绘。 4、领取相关档案 集齐必要的申请档案,包括购房合同、房屋结算单、大房产证影印件等。填写好的申请表需要请开发商稽核并盖章。 5、缴纳公共维修基金、契税这两笔款项需向房产所在地区的小区办或者指定的代收银行缴纳,作为办理房产证的必需档案,缴费后务必保留好缴纳凭证,一旦遗失会影响获得房产证。 土地证、房产证的办理流程 1、卖方提供的房屋合法,可以上市交易,买方可以交纳购房定金(交纳购房定金不是商品房买卖的必经程式),买卖双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或称房屋买卖契约)。买卖双方通过协商,对房屋坐落位置、产权状况及成交价格、房屋交付时间、房屋交付、产权办理等达成一致意见后,双方签订至少一式三份的房屋买卖合同。 2、买卖双方共同向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接受审查。买卖双方向房地产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手续后,管理部门要查验有关证件,审查产权,对符合上市条件的房屋准予办理过户手续,对无产权或部分产权又未得到其他产权共有人书面同意的情况拒绝申请,禁止上市交易。 3、立契。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根据交易房屋的产权状况和购买物件,按交易部门事先设定的审批许可权逐级申报稽核批准后,交易双方才能办理立契手续。现在北京市已取消了交易过程中的房地产卖契,即大家所俗称的“白契”。 4、缴纳税费。税费的构成比较复杂,要根据交易房屋的性质而定。比如房改房、危改回迁房、经济适用房与其它商品房的税费构成是不一样的。 5、办理产权转移过户手续。交易双方在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办理完产权变更登记后,交易材料移送到发证部门,买方凭领取房屋所有权证通知单到发证部门申领新的产权证。 6、对贷款的买受人来说在与卖方签订完房屋买卖合同后由买卖双方共同到贷款银行办理贷款手续,银行稽核买方的资信,对双方欲交易的房屋进行评估,以确定买方的贷款额度,然后批准买方的贷款,待双方完成产权登记变更,买方领取房屋所有权证后,银行将贷款一次性发放。 7、买方领取房屋所有权证、付清所有房款,卖方交付房屋并结清所有物业费后双方的二手房屋买卖合同全部履行完毕。 超级经纪人网 为你解答 深圳租房 :sz.mysupa.
2023-08-28 23:51:162

房产证上门牌号更正怎么办理

去地名办办理
2023-08-28 23:51:244

租房如何备案登记

法律分析:1、申请。房屋租赁双方或者接受书面委托的另一方向区、县房地产管理局提出申请,填写《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申请表》。2、受理。申请人提交材料齐全的,当场受理,并出具“申请受理通知书”。申请人提交材料不齐全的,当场一次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出具“补正告知单”。3、审查。审查申请人提交的材料,材料齐全符合条件的,在《房屋租赁合同》或者《房屋转租合同》上加盖房屋租赁登记备案专用章,并出具《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不符合条件的,说明理由,书面告知补正事项。法律依据:《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十三条 房屋租赁实行登记备案制度。签订、变更、终止租赁合同的,当事人应当向房屋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房增管理部门登记备案。第十四条 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在租赁合同签订后30日内,持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文件到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备案手续。第十五条 申请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文件:(一)书面租赁合同;(二)房屋所有权证书;(三)当事人的合法证件;(四)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文件。出租共有房屋,还须提交其他共有人同意出租的证明。出租委托代管房屋,还须提交委托代管人授权出租的证明。第十六条 房屋租赁申请经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审查合格后,颁后《房屋租赁证》。县人民政府所在地以外的建制镇的房屋租赁申请,可由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委托的机构审查,并颁发《房屋租赁证》。第十七条 《房屋租赁证》是租赁行为合法有效的凭证。租用房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房屋租赁证作为经营场所合法的凭证。租用房屋用于居住的,房屋租赁证可作为公安部门办理户口登记的凭证之一。第十八条 严禁伪造、涂改、转借、转让房屋租赁证。遗失房屋租赁证应当向原发证机关申请补发。
2023-08-28 23:51:381

北京市丰台区莲怡园二期有房产证吗?

1、只有五证齐全且小区通过综合竣工验收合格后的房子才可以办理房产证的,而新房通常三个月拿到房产证,二手房过户以后,一个月左右拿到房产证。2、根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的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内,将需要由其提供的办理房屋权属登记的资料报送房屋所在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协助商品房买受人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和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3、由于开发商的原因造成购房者未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取得房产证;或者期房预购人在房屋交付之日起90日内未取得房产证或者已竣工商品房的买受人自订立合同之日起90日内未能取得房产证的,开发商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2023-08-28 23:52:002

高州房产证没有土地证什么时候可以过户

土地证有的话最好还是拿起的好。因为说不到以后土地证一下子就有大用处咯呢。关于今天的买卖有房产证没有土地证能过户吗大家都知道了么。总的来说有房产证没有土地证其实没什么大的影响,而且贷款的话也不用土地证的。
2023-08-28 23:52:082

房屋产权他项权证咋办理,啥流程,具体的?是先抵押登记后办理还是提前办理。

办理房屋登记,一般依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申请; (二)受理; (三)审核; (四)记载于登记簿; (五)发证。 登记机构认为必要时,可以就登记事项进行公告。 申请抵押权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登记申请书;(二)申请人的身份证明;(三)房屋所有权证书或者房地产权证书;(四)抵押合同;(五)主债权合同;(六)其他必要材料。上述资料齐全后,经登记机关审核,颁发房屋他项权证书。
2023-08-28 23:52:186

成都市城镇私有房屋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镇私有房屋的管理,保护房屋所有人和使用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条例》,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成都市行政区域内城镇、独立工矿区的个人所有,数人共有的住宅和非住宅房屋(以下简称私房)。第三条 依法确认归私人所有的房屋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侵占或非法损毁。  私房所有人应当依法行使所有权,保持房屋完好,不准利用房屋危害社会公共利益、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第四条 私房因基本建设拆迁时,拆迁当事人依照《成都市城镇基本建设拆迁管理条例》的规定办理。第五条 私房使用范围内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和终止时,土地使用人应按规定办理登记手续。第六条 成都市房地产管理局是本市私房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区(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是所辖城镇私房的行政主管部门。  私房所有人和使用人均须遵守本办法,并接受房地产管理部门(以下简称房管部门)的管理和监督。第二章 所有权登记第七条 私房所有人必须到房管部门申请房屋所有权登记,经核准后,领取房屋产权证。申请登记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提交房屋契证、书面申请和有关证件。数人共有的房屋由共有人共同申请,属于按份共有的,注明各人的份额。  (二)新建的私房,应在验收合格后三个月内,提交书面申请、主管部门批准的用地、设计、施工等文件和图纸申请办理。  (三)无契证或契证不全的,应书面说明房产来源,并提交当地街道办事处或镇政府出具的证明或其他有效证件。  违法建筑按照《成都市城市建设规划管理条例》的规定处理。  (四)申请登记以所有人户籍所载姓名为准,交验身份证件。所有人不能亲自办理时,可书面委托他人代为办理。  所有权不清或有纠纷的私房暂缓登记,待产权确定后办理。第八条 私房所有权发生买卖、交换,赠与和继承等,所有人必须向房管部门申请转移登记。申请登记除交验房屋产权证和身份证件外,并按下列规定提交证件:  (一)买卖、交换、赠与,应在行为成立后的三个月内,分别提交买卖合同、交换协议、赠与公证书。  (二)继承,提交遗产继承公证书或审判机关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  无主房产,经人民法院判决认定无主后,收归国家或集体所有。第九条 私房发生分割、合并、迁建、改建和扩建等,所有人应在行为成立后的三个月内持房屋产权证(或契证)和身份证等证件,申请变更登记,并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私房发生分割的,由共有人共同申请,注明各人的份额,并附图标示。  (二)私房灭失或倒塌已丧失使用功能的,所有权即行终止。原所有人应在三个月内申报注销登记,缴销房屋权证。逾期,原证自然注销。  倒塌、灭失后需原地修复的,应在三个月内向房管部门申请,并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动工。修复后的房屋重新申请所有权登记。第十条 典当私房,典当双方必须在行为成立后一个月内,提交合同、房屋产权证和书面申请,到房管部门申请他项权利登记,经核准后,发给承典人他项权利证。  一九八四年九月八日以前发生的私房典当,典期届满出典人不愿赎回或无力赎回房屋,可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转为买卖,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典期届满逾期十年或典契未载明期限经过三十年未赎的,原则上视为绝卖,由承典人提交有关证件,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承典人同意出典人赎回的除外。第十一条 抵押私房,抵押双方必须在行为成立后一个月内,提交抵押合同、房屋产权证和书面申请,到房管部门申请他项权利登记。经核准后,发给抵押权人他项权利证。第十二条 房屋产权证遗失申请补发,经登报声明作废后办理。第十三条 申办私房登记,须经定期通告(人民法院依法确认房屋产权的除外),并按规定缴纳税费。第十四条 严禁伪造和擅自涂改房屋权证。第三章 买卖第十五条 买卖私房,买卖双方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第十六条 买卖私房的价格,按照成都市房地产管理局颁布的房屋价格评估办法执行。第十七条 买卖私房,卖方须持房屋产权证和身份证,买方须持购房申请和身份证,到房管部门办理手续。凡交验证件符合规定、通告期内无争议、并按规定缴纳税费的,发给买方房屋产权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缓办或撤销买卖手续:  (一)房屋未经所有权登记的;  (二)通告期内有争议的;  (三)买方没有房屋所在城镇常住户口的;  (四)交验证件不符合要求的;  (五)不按规定缴纳税费的;  (六)房屋在基本建设拆迁封户范围内的;  (七)违反有关法规、政策的。
2023-08-28 23:53:011

乌海市海渤湾区房产过户星期一办吗?

一、乌海市海渤湾区房产过户星期一可以办理的,办理房产过户的机关为房地产管理局,周一至周五是上班受理的。二、依据《房屋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  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  (三)房屋所有权证书或者房地产权证书;  (四)证明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的材料;  (五)其他必要材料。  前款第(四)项材料,可以是买卖合同、互换合同、赠与合同、受遗赠证明、继承证明、分割协议、合并协议、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或者其他证明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的材料。三、依据《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规定》第七条房地产转让,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办理:(一)房地产转让当事人签订书面转让合同;(二)房地产转让当事人在房地产转让合同签订后90日内持房地产权属证书、当事人的合法证明、转让合同等有关文件向房地产所在地的房地产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申报成交价格;(三)房地产管理部门对提供的有关文件进行审查,并在7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申请的书面答复,7日内未作书面答复的,视为同意受理;(四)房地产管理部门核实申报的成交价格,并根据需要对转让的房地产进行现场查勘和评估;(五)房地产转让当事人按照规定缴纳有关税费;(六)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房屋权属登记手续,核发房地产权属证书。
2023-08-28 23:54:041

办理房产证必须要本人去办理吗?家属可以代理吗?

办理房产证一般是需要本人到场的,如果有特殊原因不能到场需要提供授权书以及相关的证明,可以委托他人并办理委托公证,还需要经过房屋登记管理部门的同意。
2023-08-28 23:54:1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