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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律法规有哪些?

2023-09-02 17:35: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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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一:哪些法律属于行政法 u30fb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u30fb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u30fb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u30fb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

u30fb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

u30fb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实施条例

u30fb工伤保险条例

u30fb人事争议处理规定

u30fb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

u30fb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

u30fb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u30fb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u30fb *** 条例

u30fb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

u30fb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

u30fb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

u30fb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u30fb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

u30fb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

u30fb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对如何理解《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规定的请示的答复

u30fb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地方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是否可以作为行政诉讼被告问题的答复

u30fb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保险机构不正当竞争行为是否有权查处的答复

u30fb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房屋登记行政案件中发现涉嫌刑事犯罪问题应如何处理的答复

u30fb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征收中央直属发电厂的水力发电用水和火力发电贯流式冷却用水水资源费问题的答复

u30fb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安交警部门能否以交通违章行为未处理为由不予核发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问题的答复

u30fb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审查颁发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是否以环保评价许可为前置条件问题的答复

u30fb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行政案件执行问题的答复

u30fb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能否对建筑领域转包行为进行处罚及法律适用问题的答复

u30fb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离退休人员与现工作单位之间是否构成劳动关系以及工作时间内受伤是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问题的答复

u30fb最高人民法院行饥审判庭关于职工外出学习休息期间受到他人伤害应否认定为工伤问题的答复

u30fb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劳动行政部门在工伤认定程序中是否具有劳动关系确认权请示的答复

u30fb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四条理解和适用问题请示的答复

u30fb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车辆挂靠其他单位经营车辆实际所有人聘用的司机工作中伤亡能否认定为工伤问题的答复

u30fb中国 *** 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

u30fb税务稽查工作规程

u30fb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

u30fb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

u30fb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u30fb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规定

u30fb粮油仓储管理办法

u30fb气象灾害防御条例

u30fb关于境内企业承接服务外包业务信息保护的若干规定

u30fb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许可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u30fb中国 *** 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试行)

u30fb行政学院工作条例

u30fb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岛保护法

u30fb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

u30fb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

u30fb商标代理管理办法

u30fb港口经营管理规定

u30fb国土资源行政复议规定

u30fb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

u30fb老旧运输船舶管理规定

u30fb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

u30fb *** 参事工作条例

u30fb保险公司管理规定

u30fb保安服务管理条例

u30fb新闻记者证管理办法

u30fb中国人民 *** 纪律条令

u30fb中国人民 *** 内务条令

u30fb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管理办法

u30fb乡镇综合文化站管理办法

u30fb取得内地法律职业资格的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在内地从事律师职业管理办法

u30fb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律师事务所与内地律师事务所联营管理办法

u30fb全民健身条例

u30fb中小学班主任工作规定

u30fb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

u30fb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u30fb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u30fb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

问题二:行政法,民事法律法规有哪些 我国法律可以分为七个法律部门:宪法及宪法相关法、民商法、行政法、经济法、社会法、刑法、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

行政法部门下,主要包括的法律有:

《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行政监察法》《行政强制法》《国防动员法》《保守国家秘密法》《出入境管理法》《环境保护法》《海洋环境保护法》《反间谍法》《气象法》《城乡规划法》《食品安全法》等等80多部。

民商法部门下,主要包括的法律有:

《民法通则》《合同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担保法》等等。

在以上法律的大框架中,国务院基本上都配套出台《实施条例》,各部委会配套出台《办法》《细则》等,所以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多达数百部。

建议题主登录中国人大网法律法规信息库,里面包含所有法律。链接:law.npc.gov/FLFG/index.jsp

问题三:“行政法规”包括哪些内容???? 行政法规可以就下列事项作出规定:

(一)为执行法律的规定需要制定行政法规的事项;

(二)宪法第八十九条规定的国务院行政管理职权的事项。

宪法第八十九条 国务院行使下列职权:

(一)根据宪法和法律,规定行政措施,制定行政法规,发布决定和命令;

(二)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议案;

(三)规定各部和各委员会的任务和职责,统一领导各部和各委员会的工作,并且领导不属于各部和各委员会的全国性的行政工作;

(四)统一领导全国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的工作,规定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国家行政机关的职权的具体划分;

(五)编制和执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和国家预算;

(六)领导和管理经济工作和城乡建设;

(七)领导和管理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和计划生育工作;

(八)领导和管理民政、公安、司法行政和监察等工作;

(九)管理对外事务,同外国缔结条约和协定;

(十)领导和管理国防建设事业;

(十一)领导和管理民族事务,保障少数民族的平等权利和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权利;

(十二)保护华侨的正当的权利和利益,保护归侨和侨眷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

(十三)改变或者撤销各部、各委员会发布的不适当的命令、指示和规章;

(十四)改变或者撤销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

(十五)批饥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区域划分,批准自治州、县、自治县、市的建置和区域划分;

(十六)依照法律规定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范围内部分地区进入紧急状态;

(十七)审定行政机构的编制,依照法律规定任免、培训、考核和奖惩行政人员;

(十八)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问题四: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有哪些 中国的法律体系大体由在宪法统领下的宪法及宪法相关法、民法商法、行政法、经济法、社会法、刑法、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等七个部门构成,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地方 *** 规章6个层次。

1、宪法及宪法相关法。宪法及宪法相关法是中国法律体系的主导法律部门,它是中国社会制度、国家制度、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及国家机关的组织与活动的原则等方面法律规范的总和。它规定国家和社会生活的根本问题,不仅反映中国社会主义法律的本质和基本原则,而且确立各项法律的基本原则。最基本的规范体现在宪法中。除此之外,还包括了国家机构的组织和行为方面的法律,民族区域自治方面的法律,特别行政区方面的基本法律,保障和规范公民政治权利方面的法律,以及有关国家领域、国家 *** 、国家象征、国籍等方面的法律。

2、民法商法。民法商法是规范社会民事和商事活动的基础性法律。中国采取的是民商合一的立法模式。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之间、法人之间、自然人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民法是市场经济的基本法律。它包括自然人制度、法人制度、代理制度、时效制度、物权制度、债权制度、知识产权制度、人身权制度、亲属和继承制度等,如民法通则、婚姻法、合同法等。商法调整的是自然人、法人之间的商事关系,主要包括公司、破产、证券、期货、保险、票据、海商等方面的法律。

3、行政法。行政法是调整国家行政管理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它包括有关行政管理主体、行政行为、行政程序、行政监察与监督以及国家公务员制度等方面的法律规范。行政法涉及的范围很广,包括国防、外交、人事、民政、公安、国家安全、民族、宗教、侨务、教育、科学技术、文化体育卫生、城市建设、环境保护等行政管理方面的法律等。

4、经济法。经济法是调整因国家从社会整体利益出发对经济活动实行管理或调控所产生的社会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经济法大体包含两个部分,一是创造平等竞争环境、维护市场秩序方面的法律,主要是有关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反倾销和反补贴等方面的法律;二是国家宏观调控和经济管理方面的法律,主要是有关财政、税务、金融、审计、统计、物价、技术监督、工商管理、对外贸易等方面的法律。

5、社会法。社会法是调整有关劳动关系、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它主要是保障劳动者、失业者、丧失劳动能力的人和其他需要扶助的人的权益的法律。社会法的目的在于,从社会整体利益出发,对上述各种人的权益实行必需的、切实的保障。它包括劳动用工、工资福利、职业安全卫生、社会保险、社会救济、特殊保障等方面的法律,如劳动法、职业病防治法、残疾人保障法等。

6、刑法。刑法是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事处罚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刑法所调整的是因犯罪而产生的社会关系。它是在个人或单位的行为严重危害社会、触犯刑事法律的情况下,给予刑事处罚。刑法执行着保护社会和保护人民的功能,承担惩治各种刑事犯罪,维护社会正常秩序,保护国家利益、集体利益以及公民各项合法权利的重要任务。

7、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是调整因诉讼活动和非诉讼活动而产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它包括民事诉讼、刑事诉讼、行政诉讼和仲裁等方面的法律。这方面的法律不仅是实体法的实现形式,而且也是人民权利实现的最重要保障,其目的在于通过程序公正保证实体法的公正实施。

问题五:行政审批基本内容有哪些种类有哪些制度法律法规 行政审批要经历“接件-承办-核对-审批-收费-发证”的过程。  为了便于理解和操作,将 *** 具有审批性的管理行为归纳为四大类:审批、核准、审核、备案。  审批:是指 *** 机关或授权单位,根据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有关文件,对相对人从事某种行为、申请某种权利或资格等进行具有限制性管理的行为。审批有三个基本要素:一是指标额度限制;二是审批机关有选择决定权;三是一般都是终审。审批最主要特点是审批机关有选择决定权,即使符合规定的条件,也可以不批准。  核准:是指 *** 机关或授权单位,根据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有关文件,对相对人从事某种行为,申请某种权利或资格等,依法进行确认的行为。因此,在批准相对人的申请时,只是按照有关条件进行确认。只要符合条件,一般都予以准许。核准的条件都比较明确具体,便于确认。  审核:是指由本机关审查核实,报上级机关或其他机关审批的行为。

问题六:行政法规和规章的相关文件的名称有什么区别? 行政法规的名称:条例,规定,办法。行政规章效力小于行政法规,其名称为,规定,办法和实施细则但不得为条例。

希望采纳

问题七:行政处罚种类有哪些? 行政处罚种类,是指行政处罚外在的具体表现形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八条的规定,行政处罚有以下7种: 1.警告。 是国家对行政违法行为人的谴责和告诫,是国家对行为人违法行为所作的正式否定评价。从国家方面说,警告是国家行政机关的正式意思表示,会对相对一方产生不利影响,应当纳入法律约束的范围;对被处罚人来说,警告的制裁作用,主要是对当事人形成心理压力、不利的社会舆论环境。适用警告处罚的重要目的,是使被处罚人认识其行为的违法性和对社会的危害,纠正违法行为并不再继续违法。 2.罚款。是行政机关对行政违法行为人强制收取一定数量金钱,剥夺一定财产权利的制裁方法。适用于对多种行政违法行为的制裁。 3.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没收违法所得,是行政机关将行政违法行为人占有的,通过违法途径和方法取得的财产收归国有的制裁方法;没收非法财物,是行政机关将行政违法行为人非法占有的财产和物品收归国有的制裁方法。 4.责令停产停业。是行政机关强制命令行政违法行为人暂时或永久地停止生产经营和其他业务活动的制裁方法。 5.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是行政机关暂时或者永久地撤销行政违法行为人拥有的国家准许其享有某些权利或从事某些活动资格的文件,使其丧失权利和活动资格的制裁方法。 6.行政拘留; 是治安行政管理机关(公安机关)对违反治安管理的人短期剥夺其人身自由的制裁方法。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一,人身自由罚:包括行政拘留和劳动教养。 二,行为罚:主要形式有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执照等。 三,财产罚:主要形式有罚款、没收财物(没收非法财物和违法所得)。 四,声誉罚:主要形式有警告、责令具结悔过、通报批评等。

问题八:食品药品监管行政法律法规有哪些 食品安全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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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8-29 07:44:591

中标后办理施工许可证时原专案经理退休了,请教各位怎么办?具体流程

中标后办理施工许可证时原专案经理退休了,请教各位怎么办?具体流程 第十六条 注册建造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失效: (一)聘用单位破产的; (二)聘用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的; (三)聘用单位被吊销或者撤回资质证书的; (四)已与聘用单位解除聘用合同关系的; (五)注册有效期满且未延续注册的; (六)年龄超过65周岁的; (七)死亡或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八)其他导致注册失效的情形。 看一下建造师管理条例。题意是专案已经中标,就是合同已成立。原专案经理退休(年龄是否超过65),可以采取合同管理措施。 施工许可证备案怎么办理?求解答 备案需提交材料 1竣工验收备案表 原件 3 份 2 工程施工许可证及开工报告 原件 1 份 3 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原件 1 份 4 施工图设计档案审查报告 原件 1 份 5 中标档案 原件 1 份 6 勘察部门对地基及基础处理的验收档案 原件 1 份 7 单位工程验收记录 原件 1 份 8 监理部门签署的质量评估意见 原件 1 份 9 单位工程质量评定档案 原件 1 份 10 地基与基础、结构工程验收记录及检测报告 原件 1 份 11 规划许可证及其它规划批覆档案 原件 1 份 12 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认可档案或准许使用档案 原件 1 份 13 环保部门出具的认可档案或准许使用档案 原件 1 份 14 施工单位出具的未拖欠工程款证明 原件1 份 15 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原件 1 份 16 城管部门出具的认可档案或准许使用档案 原件 1 份 17 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 原件 1 份 18 住宅质量保证书 原件 1 份 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办理流程是怎么样的 申请前的准备工作及办理条件 (1)施工场地已基本具备施工条件; (2)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 (3)在城市规划区的建筑工程,已经取得规划许可证; (4)需要拆迁的,其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要求; (5)已经确定建筑施工企业;按照规定应该委托监理的工程已委托监理单位。 (6)有满足相关设计规范要求的施工图纸; (7)已在质量监督主管部门及安全监督主管部门办理相应的质量、安全监督注册手续; (8)建设资金已经落实,工期不足1年的,到位资金不得少于工程合同价款的50%;工期超过1年的,到位资金不得少于工程合同价款的30%。 申请 (一)提交材料: 1、房屋建筑工程,申请人需提交如下申请材料: (1)按规定填写、盖章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申请表》一式三份; (2)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正本、附件的影印件; (3)用地批准手续(国有土地使用证或有关批准档案)影印件; (4)施工图设计档案审查通知书原件; (5)招投标管理部门出具的施工合同备案表; (6)招投标管理部门出具的监理合同备案表(依法应当委托监理的工程提交); (7)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本、C本)和《地上、地下管线及建(构)筑物资料移交单(表AQ-A-2)》原件(施工安全监督备案用); (8)专案建设资金落实证明原件; (9)人防部门出具的人防施工图备案回执; (10)法人委托书; (11)分类填报的《建筑节能设计审查备案登记表》(一式三份,建筑节能设计审查用)。 2、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申请人需提交如下申请材料: (1)按规定填写、盖章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申请表》一式三份; (2)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正本、附件的影印件; (3)施工图设计档案审查通知书原件; (4)招投标管理部门出具的施工合同备案表; (5)招投标管理部门出具的监理合同备案表(依法应当委托监理的工程提交); (6)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本、C本)和《地上、地下管线及建(构)筑物资料移交单(表AQ-A-2)》原件(施工安全监督备案用); (7)专案建设资金落实证明原件; (8)掘路、占道许可手续(涉及掘路、占道的需提供); (9)法人委托书。 3、装饰装修工程,申请人需提交如下申请材料: (1)按规定填写、盖章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申请表》一式三份; (2)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正本、附件的影印件(仅外立面装修时提交); (3)房屋产权证影印件(租赁房屋的还需出具租赁协议影印件、产权人出具的同意装修证明); (4)招投标管理部门出具的施工合同备案表; (5)招投标管理部门出具的监理合同备案表(依法应当委托监理的工程提交); (6)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本、C本)原件(施工安全监督备案用,核验后退回申请人); (7)专案建设资金落实证明原件; (8)法人委托书。 (二)注意事项: 上述材料提交影印件的,影印件需加盖申请人印章并同时提交原件,原件核验后退回申请人。 以上办理流程每个地方都不一样,可以到地方办证大厅咨询。 怎么办理外埠企业进鲁施工许可证 一、办理机构: 建筑行业发展处(咨询电话:0531-86195330) 二、办理依据: 1、《山东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1996年山东省人大) 2、《山东省建管局关于加强省外进鲁施工企业管理的通知》(鲁建管行字[2004]18号) 3、《山东省建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省外企业进鲁施工管理的通知》(鲁建管行发字[2006]4号) 三、办理类别: 1、外省建筑施工企业入鲁备案 2、《山东省外埠企业进鲁施工备案证》年检 四、办理程式: (一)审查企业申报资料;(二)登记备案企业资讯;(三)颁发《外埠企业进鲁施工备案证书》及年检;(四)录入山东省建筑业资讯网外省进鲁企业备案系统;(五)于每年3~5月份办理年检手续。 五、申报资料: 备案、年检应提交以下材料:(一)所在省级建设主管部门出具的出省施工介绍信;(二)所在省级建设主管部门出具的有关市场行为、质量、安全和发放农民工工资情况等方面的诚信证明;(三)资质证书、工商营业执照、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的原件;(四)外埠建筑企业在山东各市注册地的已备案证明(年检企业报);(五)2010年在鲁施工产值(年检企业报);(六)外埠建筑企业法人委托书;(七)外埠建筑企业法人身份证影印件;(八)《外埠企业进鲁施工备案证》经办人员身份证的原件及影印件;(九)外埠建筑企业驻鲁负责人的任命档案。 六、办理时限:5个工作日内。 七、办理地点:济南市历下区朝山街25号。 因办理施工许可证时土地交易还未过户,故采用了原土地所有单位办理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 到建设局 如何申请办理消防施工许可证 第八条 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建设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应当向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 ***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安全检查,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消防安全检查申报表; (二)营业执照影印件或者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三)依法取得的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或者进行竣工验收消防备案的法律档案影印件; (四)消防安全制度、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场所平面布置图; (五)员工岗前消防安全教育培训记录和自动消防系统操作人员取得的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资格证书影印件;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依照《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不需要进行竣工验收消防备案的公众聚集场所申请消防安全检查的,还应当提交场所室内装修消防设计施工图、消防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档案,以及装修材料防火效能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的证明档案、出厂合格证。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消防安全检查的申请,应当按照行政许可有关规定受理。 edi证怎么办理 edi许可证办理流程 B21 线上资料处理与交易处理业务(EDI) 线上资料处理与交易处理业务是指利用各种与公用通讯网或网际网路相连的资料与交易/事务处理应用平台,通过公用通讯网或网际网路为使用者提供线上资料处理和交易/事务处理的业务。线上资料处理与交易处理业务包括交易处理业务、电子资料交换业务和网路/电子装置资料处理业务。 以上是EDI经营许可证的解释,EDI许可证针对内资企业是到企业所在地的通讯管理局申请办理,办理的过程需要先进行网上稽核,通过以后递交纸质材料进行稽核,稽核通过后会在一定时间内办法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EDI经营许可)。 拆迁工程需不需办理施工许可证 当然需要报建审批手续才能施工。 根据国家的工程建设管理法规规定,所有的城市建设专案都必须进行申请,获得建设施工许可方可动工。 海口专案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在哪办? 去海口市政务中心办理 土地跨宗怎样办理施工许可证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的规定,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都由县级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因此,如果跨宗土地,分属不同县级主管部门的,应当分别申请;如果属于同一主管部门的,一并申请。 一、《城乡规划法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第二款:  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专案,在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建设单位应当持建设专案的批准、核准、备案档案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向城市、县人民 ***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二、《建筑法》的相关规定: 1、第七条  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 ***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但是,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限额以下的小型工程除外。 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许可权和程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不再领取施工许可证。 2、第八条 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 (二)在城市规划区的建筑工程,已经取得规划许可证; (三)需要拆迁的,其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要求; (四)已经确定建筑施工企业; (五)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 (六)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 (七)建设资金已经落实;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对符合条件的申请颁发施工许可证。
2023-08-29 07:45:071

政府安置工程可以改规划吗?

规划可以调整,但必须履行相关的程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采取听证会等形式,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因修改给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法律依据:《城乡规划法实施细则》第五十条1、在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发放后,因依法修改城乡规划给被许可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2、经依法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不得随意修改;确需修改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采取听证会等形式,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因修改给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2023-08-29 07:45:161

农村拆房子重建没申请被罚款了一万合理吗?

合理,房屋建设应当报建。
2023-08-29 07:45:381

我在私家花园内搭建了几平米把厨房扩了点,规划局把房产冻结了,怎么才能解冻?冻结后对房产有什么影响?

先搞清一个概念,在中国没有“私家”花园,有的只是花园土地的使用权而已,且必须按规划使用,没有经过审批,随意搭建厨房的,属违法建筑,依法应当予以拆除。“房产冻结”,即该厨房不可能转变为合法建筑。法条链接:《城乡规划法实施细则》1、第六十四条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2、第六十六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并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一倍以下的罚款:(一)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的;(二)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的;(三)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
2023-08-29 07:45:481

国家房屋征收条例实施细则

法律主观:国务院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0号 《国有土地上 房屋征收与补偿 条例》 已经2011年1月19日国务院第14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总理*** 二O一一年一月二十一日 编辑本段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条例。第二条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称被征收人)给予公平补偿。第三条房屋征收与补偿应当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结果公开的原则。第四条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以下称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市、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互相配合,保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顺利进行。第五条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不得以营利为目的。房屋征收部门对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在委托范围内实施的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负责监督,并对其行为后果 承担法律责任 。第六条上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下级人民政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监督。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财政、国土资源、发展改革等有关部门,加强对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工作的指导。第七条任何组织和个人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都有权向有关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接到举报的有关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对举报应当及时核实、处理。监察机关应当加强对参与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政府和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监察。 编辑本段第二章征收决定 第八条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第九条依照本条例第八条规定,确需征收房屋的各项建设活动,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旧城区改建,应当纳入市、县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应当广泛征求社会公众意见,经过科学论证。第十条房屋征收部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报市、县级人民政府。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第十一条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征求意见情况和根据公众意见修改的情况及时公布。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多数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由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第十二条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房屋征收决定涉及被征收人数量较多的,应当经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征收补偿费用应当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第十三条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应当及时公告。公告应当载明征收补偿方案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市、县级人民政府及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宣传、解释工作。房屋被依法征收的, 国有土地使用权 同时收回。第十四条被征收人对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 申请行政复议 ,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第十五条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对房屋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组织调查登记,被征收人应当予以配合。调查结果应当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第十六条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前款所列事项书面通知有关部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暂停办理相关手续的书面通知应当载明暂停期限。暂停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 编辑本段第三章补偿 第十七条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第十八条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优先给予住房保障。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第十九条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制定过程中,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第二十条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通过多数决定、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房屋征收评估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第二十一条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并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因旧城区改建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选择在改建地段进行房屋产权调换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第二十二条因征收房屋造成搬迁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搬迁费;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产权调换房屋交付前,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临时安置费或者提供周转用房。第二十三条对因征收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根据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第二十四条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建设活动的监督管理,对违反城乡规划进行建设的,依法予以处理。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应当给予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不予补偿。第二十五条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第二十六条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补偿决定应当公平,包括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有关补偿协议的事项。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第二十七条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第二十八条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强制执行申请书 应当附具补偿金额和专户存储账号、产权调换房屋和周转用房的地点和面积等材料。第二十九条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依法建立 房屋征收补偿 档案,并将分户补偿情况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审计机关应当加强对征收补偿费用管理和使用情况的监督,并公布审计结果。 编辑本段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市、县级人民政府及房屋征收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中不履行本条例规定的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上级人民政府或者本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通报批评;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一条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尚不构成犯罪 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 违反治安管理行为 的,依法给予 治安管理处罚 。第三十二条采取暴力、威胁等方法阻碍依法进行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第三十三条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费用的,责令改正,追回有关款项,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有关责任单位通报批评、给予警告;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第三十四条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或者房地产估价师出具虚假或者有重大差错的评估报告的,由发证机关 责令限期改正 ,给予警告,对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对房地产估价师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并记入信用档案;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注册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编辑本段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五条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01年6月13日国务院公布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同时废止。本条例施行前已依法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项目,继续沿用原有的规定办理,但政府不得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法律客观:《民法典》第二百四十三条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组织、个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征收组织、个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征收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费等费用。
2023-08-29 07:45:561

区一级政府可以制定乡村规划许可实施细则吗

  区一级政府,就是县级政府,制定乡村规划许可实施细则,当然可以。  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由乡、镇人民政府报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使用原有宅基地进行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规划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建设,不得占用农用地;确需占用农用地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后,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办理用地审批手续。
2023-08-29 07:46:061

城乡规划

基本概念编辑《在中国市长协会第三次代表大会上的讲话》中指出,城乡规划“是一项全局性、综合性、战略性的工作,涉及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等各个领域。制定好城市规划,要按照现代化建设的总体要求,立足当前,面向未来,统筹兼顾,综合布局。要处理好局部与整体、近期与长远、需要与可能、经济建设与社会发展、城市建设与环境保护、进行现代化建设与保护历史遗产等一系列关系。通过加强和改进城市规划工作,促进城市健康发展,为人民群众创造良好的工作和生活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乡规划是以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为根本任务、促进土地科学使用为基础、促进人居环境根本改善为目的,涵盖城乡居民点的空间布局规划。《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所称的城乡规划,包括城镇体系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2分类编辑按行政层级分为国家级规划、省(区、市)级规划、市县级规划;按对象和功能类别分为总体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按所覆盖时间的长短分为长期规划和短期规划。总体规划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战略性、纲领性、综合性规划,是编制本级和下级专项规划、区域规划以及制定有关政策和年度计划的依据,其他规划要符合总体规划的要求。专项规划是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特定领域为对象编制的规划,是总体规划在特定领域的细化,也是政府指导该领域发展以及审批、核准重大项目,安排政府投资和财政支出预算,制定特定领域相关政策的依据。区域规划是以跨行政区的特定区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为对象编制的规划,是总体规划在特定区域的细化和落实。跨省(区、市)的区域规划是编制区域内省(区、市)级总体规划、专项规划的依据。国家总体规划、省(区、市)级总体规划和区域规划的规划期一般为5年,可以展望到10年以上。市县级总体规划和各类专项规划的规划期可根据需要确定。3法律编辑《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1] 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于2007年10月28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内容:第一章 总 则第二章 城乡规划的制定第三章 城乡规划的实施第四章 城乡规划的修改第五章 监督检查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七章 附 则4工作原则编辑城乡规划编制是指各级人民政府根据一定时期城市的经济和社会发展目标,依法编制规划文件,以确定城市性质、规模和发展方向,合理利用城市土地,协调城市空间功能布局,综合部署各项建设。一般工作原则包括:1、城乡规划要为社会、经济、文化综合发展服务当前我国正处在加速城市化的时期,即面临难得的历史机遇,又面临着巨大的挑战。各种社会、经济矛盾凸显,对政府的执政能力提出了新的挑战。在市场经济的发展中,城乡规划是政府实施宏观调控的主要方式之一。城乡规划、建设的根本目的就是促进社会、经济、文化的综合发展,不断优化城乡人居环境。实施城乡规划与城乡综合发展是相辅相成、互为依据的。没有城乡的不断发展就不可能为实施城乡规划提供物质基础。在编制城乡规划时是否有利于区域综合发展、长远发展,应当成为我们考虑问题的出发点,也是检验城乡规划工作的根本标准。2、城乡规划必须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从实际出发就是从我国的国情出发,从城市的市情出发。近年来,虽然我国的发展取得了长足的进步,国民生产总值排名在世界上不断上升,但人口多、底子薄的情况并未得到根本改变,仍属于发展中国家,这就是我国的基本国情。一切城乡规划的编制,包括规划中指标选用、建设标准的确定、分期建设目标的拟定,都必须从这个基本国情出发,符合国情是城乡规划工作的基本出发点。我国幅员辽阔,城市众多,各地自然、区域乃至经济、社会发展程度差别很大,城乡规划不能简单地采用统一的模式,必须针对市情提出切实可行的规划方案。从根本上讲,城乡规划的目的是用最少的资金投人取得城市建设合理化的最大成果,对于国外的先进经验和优秀的规划设计范例,也应从我国的实际情况出发,吸收其精髓实质,而不是盲目追求它的标准和形式。在各地的规划建设中,脱离实际、盲目攀比、贪大求洋的情况屡屡出现,《国务院关于加强城乡规划监督管理的通知》(国发[2002]13号)中对这些现象提出了严肃的批评。要把坚持实用、经济的原则和美的要求有机地结合起来,力争少花钱多办事、办好事。3、城乡规划应当贯彻建设节约型社会的要求,处理好人口、资源、环境的关系我国人口多,土地资源不足,合理使用土地、节约用地是我国的基本国策,也是我国的长远利益所在。城乡规划必须树立贯彻中央关于建设节约型社会的要求,对于每项城市用地必须认真核算,在服从城市功能上的合理性、建设运行上的经济性前提下,各项发展用地的选定,要尽量使用荒地、劣地,严格保护基本农田。要从水资源供给能力为基本出发点,考虑产业发展和建设规模,落实各项节水措施。要大力促进城市综合节能,鼓励发展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完善城市供热体制,重点推进节能降耗。4、城乡规划应当贯彻建设人居环境的要求,构建环境友好型城市现代城市的综合竞争力和可持续发展的能力的重要因素之一是城市的人居环境的建设水平。在特定意义上讲,城乡规划是城市的环境规划,城市建设是为市民的工作、生活创造良好环境的建设。城市的发展,尤其是工业项目,对于生态环境的保护是有一定的影响。但产业发展与人居环境建设的关系,决不是对立的、不可调和的。城市的合理功能布局是保护城市环境的基础,城市自然生态环境和各项特定的环境要求,都可以通过适当的规划方法和环境门槛的提高,把建设开发和环境保护有机地结合起来,力求取得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的统一。5、城乡规划应当贯彻城乡统筹、建设和谐社会的原则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我们党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开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新局面的全局出发提出的一项重大任务,适应了我国改革发展进入关键时期的客观要求。在城乡规划工作中,关键要坚持“五个统筹”,推动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地持续发展。城市是人类社会、经济活动和时代文明的集中体现。城乡规划不仅要考虑城市设施的逐步现代化,同时要根据市场经济条件下社会利益主体多元化、复杂化的趋势,深人研究日益增长的城市居民各种层面的利益需求和矛盾关系,为建设和谐社会创造条件。要建设和谐社会,还必须处理好继承优秀传统文化与现代化建设的关系。在编制城乡规划中,必须注意保护当地的优秀历史文化遗产,有纪念意义、教育意义和科学艺术价值的文化古迹,把开发和保护、继承和发扬结合起来。少数民族地区的城乡规划应当适应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需要,并努力创造具有民族特色的城市风貌。5阶段划分编辑概述城乡规划是城市政府关于城市发展目标的决策,因此尽管各国由于社会经济体制、城市发展水平、城市规划的实践和经验的不同,城市规划的工作步骤、阶段划分与编制方法也就不尽相同,但基本上都按照由抽象到具体,从战略到战术的层次决策原则进行。一般都将城乡规划工作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两个阶段。总体规划阶段主要是研究确定城市发展目标、原则、战略部署等重大问题,是制定后一阶段详细规划的依据。后一阶段的规划对有关问题的深入研究和制定方案,也可以反馈到对前一阶段工作的调整及补充。我国 《城乡规划法》也规定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两个阶段。但在实际工作当中,为了便于工作的开展,在正式编制总体规划前,可以由城市人民政府组织制定城市规划纲要,对总体规划需要确定的主要目标、方向和内容提出原则性的意见,作为总体规划的依据。根据城市的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大城市和中等城市可以在总体规划的基础上编制分区规划,进一步控制和确定不同地段的土地的用途、范围和容量,协调各项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的建设。详细规划根据不同的需要、任务、目标和深度要求,可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两种类型。我国《城乡规划法》还规定了城市规划的审批办法。现将城市规划工作中各个阶段的内容简介如下:规划纲要城市规划纲要的任务是研究确定总体规划的重大原则问题,结合国民经济长远规划、国土规划、区域规划,根据当地自然、历史、现状情况,确定城市地域发展的战略部署。城市规划纲要经城市人民政府研究决定后,作为编制城市规划的依据。主要内容如下:(1)论证城市发展的技术经济依据和发展条件;(2)拟定城市经济社会发展目标;(3)论证城市在区域中的战略地位,原则确定市域城镇布局;(4)论证并原则确定城市性质、规模、总体布局和发展方向。城市规划纲要的成果以文字为主,辅以必要的城市发展示意性图纸,其比例为1/25000-1/100000。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的任务是根据城市规划纲要,综合研究和确定城市性质、规模、容量和发展形态,统筹安排城乡各项建设用地,合理配置城市各项基础工程设施,并保证城市每个阶段的发展目标、发展途径、发展程序的优化和布局结构的科学性,引导城市合理发展。总体规划的期限一般为20年,但应同时对城市远景发展进程及方向作出轮廓性的规划安排,对某些必须考虑的更长远的工程项目应有更长远的规划安排。近期规划是总体规划的一个组成部分,应对城市近期内发展布局和主要建设项目作出安排。总体规划的主要内容如下:(1)对市和县辖行政区范围内的城镇体系、交通系统、基础设施、生态环境、风景旅游资源开发进行合理布置和综合安排;(2)确定规划期内城市人口及用地规模,划定城市规划区范围;(3)确定城市用地发展方向和布局结构,确定市、区中心区的位置;(4)确定城市对外交通系统的结构和布局,编制城市交通运输和道路系统规划,确定城市道路等级和干道系统、主要广场、停车场及主要交叉路口形式;(5)确定城市供水、排水、排洪、供电、通信、燃气、供热、消防、环保、环卫等设施的发展目标和总体布局,并进行综合协调;(6)确定城市河湖水系和绿化系统的治理、发展目标和总体布局;(7)根据城市防灾要求,作出人防建设、抗震防灾规划;(8)确定需要保护的自然保护地带、风景名胜、文物古迹、传统街区;划定保护和控制范围,提出保护措施;(9)各级历史文化名城要编制专门的保护规划;(10)确定旧城改造、用地调整的原则、方法和步骤,提出控制旧城人口密度的要求和措施;(11)对规划区内农村居民点、乡镇企业等建设用地和蔬菜、牧场、林木花果、副食品基地作出统筹安排,划定保留的绿化地带和隔离地带;(12)进行综合技术经济论证,提出规划实施步骤与方法的建议;(13)编制近期建设规划,确定近期建设目标、内容和实施部署。总体规划的文件和主要图纸:(1)规划文件包括规划文本和附件,规划说明及基础资料归入附件;(2)图纸主要包括:城市现状图、市域城镇体系规划图、道路交通规划图、各项专业规划图及近期建设规划图;(3)图纸比例:大中城市为1/10000~1/25000,小城市1/5000~1/10000,其中市域城镇体系规划图为1/50000一1/1000000城镇规划城镇体系规划是政府综合协调辖区内城镇发展和空间资源配置的依据和手段,《城乡规划法》规定,要制定全国城镇体系规划和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包括确定区域城镇发展战略,合理布局区域基础设施和大型公共服务设施,明确需要严格保护和控制的区域,提出引导区域城镇发展的各项政策和措施。城镇体系规划也是市和县城总体规划不可缺少的部分,这是从以下三方面考虑的:一是完善和深化城市总体规划的客观要求;二是完善市带县、镇管村行政体制的要求;三是切实保证发挥中心城市的作用,促使城乡协调发展的要求。我国城乡规划工作要提高科学性,重要途径之一是从区域人手,开展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的调查研究,进行相应的区域城镇体系规划,在此基础上对中心城市和县城的发展进行综合部署,避免城市规划工作孤立地就城市论城市。我国不少大、中城市实行市带县体制,县以下建制镇实行镇管村体制。市带县、镇管村,其目的都是发挥中心城市的作用。通过制定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战略和城镇体系规划,对区域内城镇布局、交通运输网及其他基础设施建设、城镇发展进行综合安排,使之逐步形成以城市为中心、城乡结合、协调发展的统一整体。城镇体系规划的任务和内容主要是:(1)摸清区域的基本情况;分析市、县发展条件、发展优势和制约因素,提出区域城镇发展战略、发展目标;(2)区域城镇化水平和途径的预测;城镇体系的规模结构、职能分工和空间布局,区域内重点城镇或中心城镇的发展条件分析及与周围城镇的关联,提出近期发展的重点和生产力布局的建议等;(3)确定区域基础设施,如交通、水资源、能源及社会服务设施等的发展目标与布局;(4)提出实施规划的有关技术、经济政策和措施。区域城镇体系规划工作,是在政府的直接领导和组织下进行的。开展这项工作要因地制宜,从实际出发,搞好各方面的协调,搞好综合平衡,进行充分的分析论证,促使区域整体功能的优化。近期建设近期建设规划是落实城市总体规划的重要步骤,是城市近期建设项目安排的依据。近期规划期限一般为 5 年。近期建设规划的主要内容如下:强制性内容:( 1 )确定城市近期建设重点和发展规模;( 2)依据城市近期建设重点和发展规模,确定城市近期发展区域;对规划年限内的城市建设用地总量、空间分布和实施时序等进行具体安排,并制定控制和引导城市发展的规定;( 3 )根据城市近期建设重点,提出对历史文化名城、历史文化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等相应的保护措施。指导性内容:(1)根据城市建设近期重点,提出机场、铁路、港口、高速公路等对外交通设施,城市主干道、轨道交通、大型停车场等城市交通设施,自来水厂、污水处理厂、变电站、垃圾处理厂以及相应的管网等市政公用设施的选址、规模和实施时序的意见;(2)根据城市近期建设重点,提出文化、教育、体育等重要公共服务设施的选址和实施时序;(3)提出城市河湖水系、城市绿化、城市广场等的治理和建设意见;(4)提出近期城市环境综合治理措施。近期建设规划成果包括规划文本,以及必要的图纸和说明。详细规划详细规划的任务是以总体规划为依据,详细规定建设用地的各项控制指标和规划管理要求,或直接对建设项目作出具体的安排和规划设计。在城市规划区内,应根据旧区改建和新区开发的需要,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作为城市规划管理和综合开发、土地有偿使用的依据。主要内容如下:(1 )详细确定规划地区各类用地的界线和适用范围,提出建筑高度、建筑密度、容积率的控制指标;规定各类用地内适建、不适建、有条件可建的建筑类型,规定交通出人方位、建筑后退红线距离等。(2)确定各级支路的红线位置、断面、控制点坐标和标高。(3)根据规划容量,确定工程管线的走向、管径和工程设施的用地界线。(4)制定相应的土地使用与建筑管理规定细则。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文件与图纸:(1)规划文件包括土地使用与建设管理细则和附件,规划说明及基础资料归入附件。(2)主要图纸包括:规划范围现状图、控制性规划图。(3)图纸比例为1/1000-1/2000。在当前开发建设地区,应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主要内容如下:(1)建设条件分析和综合技术经济论证。(2)建筑和绿地的空间布局、景观规划设计、布置总平面图。(3)道路系统规划设计。(4)绿地系统规划设计。(5)工程管线规划设计。(6)竖向规划设计。(7)估算工程量、拆迁量和总造价,分析投资效益。修建性详细规划的文件和图纸:(1)规划文件为规划设计说明书。(2)主要图纸包括:规划范围现状图、规划总平面图、各项专业规划图、竖向规划图、反映规划设计意图的透视图。有关建制镇建制镇一般需编制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实行镇管村体制的建制镇,其总体规划应包括镇辖区范围内的村镇布局。建制镇总体规划内容和文件图纸,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参照设市城市的要求执行。图纸一般应包括:总体规划图、道路交通规划图、各项专业规划图及近期建设规划图。图纸比例为1/5000,其中县域城镇布局图和城镇村镇布局图图纸比例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乡规划乡规划的内容和文件图纸,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图纸一般应包括:总体规划图、道路交通规划图、各项专业规划图及近期建设规划图。图纸比例为1/5000-1/25000。村庄规划编制村庄规划,首先要依据镇总体规划或乡总体规划,同时也要考虑村庄的实际情况,在此基础上,对村庄的各项建设作出具体安排。村庄规划的主要内容包括:(1)农业生产用地布局及为其配套服务的各项设施;(2)村庄居住、公共设施等用地布局;(3)道路、给水、排水、供电等基础设施;(4)环境卫生设施的分布、规模;(5)防灾减灾、防疫设施规划;(6)分期建设安排及近期建设规划。村域范围的用地规划图纸比例应为1/10000,村庄范围的用地规划和近期建设项目规划的图纸比例应为1/2000或1/1000。6专业编辑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联合下发的“关于印发《学位授予和人才培养学科目录(2011年)》的通知”,城市规划专业在学科调整中提升为一级学科,并更名为“城乡规划学”,隶属于工学,学科编号0833。
2023-08-29 07:46:172

哪位网友能提供《柯桥区集体土地范围内土地房屋确权登记实施细则》

  绍兴市区集体土地范围内房屋登记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集体土地范围内房屋登记行为,保护权利人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房屋登记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市区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绍兴市区集体土地范围内依法利用宅基地建造的村民住房和依法利用集体所有其他建设用地建造的房屋的产权登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登记机构不予登记:  未取得土地使用权证的;房屋权属有争议的;属于临时建筑或违法建筑的;《房屋登记办法》第二十二条所列的情形。  第三条 办理集体土地范围内房屋登记依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申请;(二)受理;(三)公告;(四)审核;(五)记载于登记簿;(六)发证;(七)档案管理。  对于能提供合法、有效的权利来源证明文件,且申请登记的房屋权利与权利来源证明文件一致、权利清晰的房屋,经市或区政府书面同意,可不予公告。  第四条 在申请前,如需办理交纳税费、出具证明、公证、违法处理等事项的,按职责要求,由各相关部门先行办理。  第五条 村委向农户收集房屋登记申请材料时,应确认登记申请人身份、询问笔录、签字和申报材料的真实性,以本行政村为单位将材料集中报镇(街道)。镇(街道)出具竣工证明并签署意见后将申请登记材料送登记机构受理。受理人员在受理时,对申请人提供的材料进行审查,如不符合要求的,告知应补正的材料,待申请人补正后再行受理。  第六条实地查看在受理后进行,内容包括:房屋坐落、房屋现状是否与土地使用权证、规划批准文件或相关证明材料以及竣工证明所记载的情况相符,是否与房屋测绘报告内容相符、房屋四至墙界是否清楚,必要时可要求四邻认证。  第七条 申请登记事项的公告在实地查看后进行。  公告由登记机构拟定后会同镇(街道)在房屋所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委会)的相关公告栏内以张贴形式进行公告,公告期为10日。内容包括申请登记房屋的权利人名称、房屋坐落、房屋用途、房屋权利来源、房屋状况(建造年份、结构、建筑面积、四至墙界等)、公告期限、异议受理联系方式等内容。  公告期间有异议的,异议人须提供相关的异议书面证明材料,受理人员受理后应当中止办理原登记申请并通知申请人。  第八条委托办理的,委托人需出具委托书并经所在村委会证明为其本人所出具。涉及房屋处分登记的,其委托书应当办理公证。  第九条 合法建造房屋申请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向房屋登记机构申请登记。  (一)登记申请书(原件);  (二)土地使用权证书(复印件、校验原件);  (三)申请人(土地使用权证书记载的权利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校验原件)和房屋所在地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证明(原件)或建房当时属房屋所在地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证明(原件);单位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校验原件);  (四)申请登记的房屋权利来源的证明(原件):  1、属历史性老宅:(1)土改时期已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颁发《土地房屋所有权证》的房屋,由村和镇(街道)出具房屋主体结构未变动的证明,提供《土地房屋所有权证》及相关的继承、析产等法律文书予以登记;(2)土改后至1982年2月13日国务院发布《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前建造的房屋,提供人民公社批准文件、村和镇(街道)出具房屋主体结构未变动的证明及相关的继承、析产等法律文书予以登记。  若无法提供的,需提供邻里出具的证明、当事人出具的保证且村委及镇(街道)出具房屋来源合法和为同一标的的证明,并经现场调查和公示无异议后予以登记。  2、1982年2月13日《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之后至1994年4月18日建造的房屋,需提供经人民公社(乡、镇、街道)审批同意的证明,或经镇(街道)确认同意的证明。  3、1994年4月19日浙江省人民政府《浙江省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实施办法》实施之后至1997年12月31日审批建设的房屋,需提供经乡、镇人民政府批准的村镇规划选址意见书和村镇规划建设许可证,或由镇(街道)同意并经规划部门确认的证明。  4、1998年1月1日《浙江省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实施之后至2007年12月31日审批建设的房屋,需提供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职能部门或受委托的乡、镇人民政府批准的村镇规划选址意见书和村镇规划建设许可证。  5、2008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实施之后审批建设的房屋,需提供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职能部门批准的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五)房屋测绘报告(原件);  (六)其他必要材料。  城市规划区建设用地范围内和建制镇规划区范围内需提供的有关资料按原房屋登记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农房登记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合理处理超建面积。  (一)《城乡规划法》实施前审批建设的房屋,经房管、国土、规划、镇(街道)联合认定核实,其实际建房土地面积小于等于批准用地面积或实际房屋占地面积等同土地使用证上的土地登记面积的:  1、底层平面布置符合批准要求的,超建部分由镇(街道)在房屋测绘图上以阴影标明,房屋登记机构按确认面积予以登记;  2、超建一层(超建层净高〈楼面至檐口〉在2.2米以上但低于批准楼层平均净高的情况),超建层由镇(街道)在房屋测绘图上以阴影标明,房屋登记机构按确认面积予以登记;  3、不属或并存上述两种情形超建的,房屋测绘图上不予标明超建面积,房屋登记机构按确认的面积或按规划部门确认并出具的平面图予以登记。  4.属于2007年按村庄建设规划批准建设的房屋,超面积建设的,不予登记。  (二)《城乡规划法》实施前审批建设的房屋,经房管、国土、规划、镇(街道)联合认定核实,其实际建房土地面积大于批准用地面积的,不予登记。  (三)《城乡规划法》实施后超批准面积、层数建造的房屋,不予登记。  第十一条 原房屋权利人在申请房屋登记前死亡或终止的,其合法的权利承受人应当在办理转移登记手续的同时提交原房屋权利人的房屋权利合法来源证明和土地使用权变更等材料,并申请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  第十二条 申请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的,应根据不同的变更情形提供相应资料:  (一)房屋所有权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变更的,应当提交变更登记申请书、申请人身份证明、房屋所有权证书(原件)、有效的姓名或名称变更证明(包括户籍证明或户口簿、工商部门出具的名称变更证明等)。  (二)房屋坐落门牌变更的,应当提交登记申请书、申请人身份证明、房屋所有权证书、地名办出具的变更后的门牌证(原件)。  (三)房屋因部分拆除引起房屋面积减少的,应当提交登记申请书、申请人身份证明、房屋所有权证书、房屋测绘报告和乡、镇(街道)出具的证明等。房屋因扩建、修建、加层等引起房屋面积增加或减少的,还需提交经相关部门批准的有效文件(原件)。  (四)同一所有权人合并或分割(能独立使用)房屋的,应当提交登记申请书、申请人身份证明、房屋所有权证书、房屋测绘报告、已按照合并或分割要求变更后的土地使用权证和镇(街道)同意的证明。  第十三条 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一)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及户口簿;  (三)房屋所有权证书;  (四)土地使用权证书;  (五)证明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的材料(原件),主要包括买卖、互换合同,经公证的赠与、析产、继承协议书等;  (六)完税凭证或减、免税凭证(原件);  (七)其他必要的材料。  申请村民住房所有权转移登记的,还应当提交房屋所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同意转移的证明材料。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还应当提交镇(街道)出具的经村民会议同意或者由村民会议授权经村民代表会议同意的证明材料。  第十四条 农村村民住房所有权不得在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外转让,不属于房屋所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房屋登记机构应当不予办理。  第十五条 房屋登记机构对集体土地范围内的房屋予以登记的,应当在房屋登记簿和房屋权属证书上注明“集体土地”字样。  第十六条 集体土地使用权经国土管理部门批准同意转为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房屋登记,按照国有土地范围内房屋登记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七条 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按照本细则规定调查、确认、登记的,有关部门不应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各县(市)可参照本细则制定农村集体土地范围内的房屋登记规定。  第十九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023-08-29 07:46:381

土地跨宗怎样办理施工许可证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的规定,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都由县级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因此,如果跨宗土地,分属不同县级主管部门的,应当分别申请;如果属于同一主管部门的,一并申请。一、《城乡规划法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第二款: 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在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建设单位应当持建设项目的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二、《建筑法》的相关规定:1、第七条 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但是,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限额以下的小型工程除外。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不再领取施工许可证。2、第八条 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二)在城市规划区的建筑工程,已经取得规划许可证;(三)需要拆迁的,其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要求;(四)已经确定建筑施工企业;(五)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六)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七)建设资金已经落实;(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对符合条件的申请颁发施工许可证。
2023-08-29 07:46:491

海南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实施细则

法律主观: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2、《天津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八条、第六十三条。四、申请该 行政许可事项 应具备的条件(一)建筑工程1、审定修建性详细规划或总平面设计方案;2、审定建设工程设计方案;3、取得土地权属文件。应提交的全部申请材料目录(一)建筑工程(含永久性建筑、临时性建筑和维修工程)1、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申报表(建筑物);2、与规划管理相关的施工图(一式4份及电子文件);3、具有相应测绘资质单位出具的建设工程规划放线测量技术报告(含电子文件);4、使用土地有关证明文件;5、申报单位(人)委托代理的,提交 授权委托书 及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同时交验原件;6、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涉及消防、人防、配套、地名等法律、法规规定的一项或多项审核意见)。办理程序1、窗口预审受理;2、承办部门现场踏勘,提出初审意见;3、会审审定,作出决定;4、同意的,办理档案预登记手续,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不同意的,核发通知书。
2023-08-29 07:47:091

石家庄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实施细则 公开征求意见

4月26日,石家庄住建局发布了关于《石家庄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意见稿对于电梯加装条件、资金筹集、组织实施以及政策措施等进行了详细规定。石家庄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实施细则(公开征求意见稿)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适应社会经济发展和人口老龄化的需求,进一步完善我市既有住宅使用功能,提升城市居住品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河北省电梯安全管理办法》(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7〕第1号)《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电梯质量安全工作的实施意见》(冀政办字〔2018〕42号)、《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六部门关于我省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的指导意见》(冀建房市〔2019〕2号)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既有住宅加装电梯要遵循“业主自愿,政府支持,因地制宜,公平合理,依法合规,保障安全和使用功能”的原则。实行业主协商,基层自治,高效便民,依法监管的工作机制。第二章 加装条件第三条 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提出申请应具备以下条件:(一)既有住宅应当具有合法的房屋权属证明且未列入房屋征收范围和计划;(二)单位产权的房屋应征得单位书面同意;(三)既有住宅符合城市规划并满足建筑结构、抗震、消防等规范和标准;(四)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拟占用小区公共道路、绿地等,应征求相关权利业主意见,应当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 ;(五)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应征求加装电梯所在单元全体业主意见,应当由所在单元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建筑面积和业主人数的计算方式按照有关规定执行。第四条 加装电梯所在单元业主征求意见后就以下事项达成书面协议:(一)加装电梯工程费用的预算及其筹集方案;(二)电梯运行、维护保养、维修等费用的分摊方案;第五条 经具备资质的单位出具符合城市规划、建筑设计、结构安全、抗震、电梯救援通道、消防安全和特种设备等相关规范、标准的设计方案及意见。第六条 符合现行文物保护、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相关规定。第三章 资金筹集第七条 加装电梯及使用维护费用由拟加装电梯服务范围内的业主共同承担。业主可根据所在楼层、面积等因素分摊资金,分摊比例由出资的全体业主协商确定。第八条 鼓励有条件的县(市、区)对于有加装电梯需求的失能、半失能老年人家庭和低保、特困家庭依照相关政策给予适当补贴;第九条 可利用社会资本投资等其他合法资金来源。第四章 组织实施第十条 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可以以住宅小区、幢或单元为单位提出申请。以小区为单位申请加装电梯的,申请人为该小区业主委员会,没有业主委员会的或业主委员会不能正常履行职责的,由居委会代行业委会职责;以幢或单元申请加装电梯的,申请人为该幢或单元业主;房屋为产权单位管理的,申请人为产权单位。第十一条 申请人可以推荐业主代表或者自主选择其他相关单位作为建设单位组织实施;申请人或被委托组织应当作为建设单位承担相应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和责任;申请人应选取相应资质资格的施工(监理)单位实施加装电梯工程;申请人为电梯使用单位,负责加装电梯的日常使用和运行管理;申请人委托的电梯运营企业、物业服务企业等单位,应依法履行电梯使用管理责任;未委托他人管理的,由申请人协商确定的实际负责人依法履行电梯安全使用管理责任。(一)委托设计单位进行专项设计。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建筑设计单位进行专项设计;专项设计应参照《石家庄市既有多层住宅加装电梯设计技术导则》(2020-1042号)实施。专项设计应包含以下主要内容:1.加装电梯可行性评估报告。重点评估是否能够满足城市规划、消防、建筑结构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是否存在结构安全隐患,是否影响周边通行等功能,既有住宅供电等配套设施是否满足电梯运行需求。2.符合现行规范和标准要求的施工图设计文件。设计单位进行专项设计时应统筹考虑加装电梯对供水、供电、供暖、燃气等配套设施及消防安全的影响,确保加装电梯后主体结构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不受影响,必要时可以要求建设单位聘请有资质的检测单位对原有建筑进行检测鉴定。3.总平面定位图及效果图。总平面定位图要明确标明电梯高度、电梯外轮廓线、距外墙尺寸、建筑退距、间距等数据。加装电梯不得占压规划道路红线,确实无法避免的,加装电梯不得突出现状建筑的外轮廓线。专项设计文件应按规定委托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图审查机构进行审查,不得增加与加装电梯无关的建筑面积。办理规划手续。加装电梯项目满足以下条件的,经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对改造内容确认后,可不再向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申请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出具规划意见:1.加装电梯中无与电梯无关的建设内容;2.电梯轿厢为不透明材质;3.临城市道路或城市绿地一侧加装电梯的,电梯应不占压道路红线或绿线,确实无法避免的,加装电梯不突出现状建筑的外轮廓线。原房屋建筑竣工验收时已预留了电梯井加装电梯的,不需要出具规划意见。除以上情况外,加装电梯项目需出具规划意见,按照规划部门有关要求办理。联合审查,办理审批手续。各县(市、区)行政审批部门应当建立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绿色通道,指定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受理窗口。建设单位应当持专项设计文件、加装电梯协议等相关书面材料,到当地受理窗口办理加装电梯手续。各县(市、区)行政审批部门召集自然资源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市场监督管理和供电等相关部门对加装电梯资料进行联合审查,签署审查意见;当场无法确认意见的,有关部门应当在会后3个工作日内向县(市、区)行政审批局反馈书面意见。经联合审查通过的设计文件,由申请人负责在加装电梯小区、单元范围内依规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10日,由辖区居委会进行监督。公示期内,相关业主如有异议,可向辖区居委会书面申请提出调解需求,涉法纠纷应通过司法途径解决。经公示期满,居委会和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对满足加装条件的项目申请资料盖章确认。联合审查召集部门出具该项目具备加装电梯条件的意见。(四)办理施工许可证。根据国家、省相关法律法规和《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实行调整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许可证办理限额的通知》(冀建法改〔2021〕11号)的规定,对于超出限额和规模的加装电梯工程,应依法办理施工许可证,同步办理质量、安全监督手续;限额或规模以下的加装电梯工程,各县(市、区)相关职能部门、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按各自职责对辖区加装电梯工程完善相关的管理,督促项目建设的各方主体履行质量安全主体责任。(五)办理竣工验收。建设单位对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施工过程安全生产负总责,电梯施工、安装单位应当严格按照质量安全生产要求,落实现场施工安全防护措施,并依法对工程质量安全负责,监理单位代表建设单位对施工质量安全实施监理,并对施工质量承担监理责任。电梯井道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竣工验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申请电梯设备安装。各县(市、区)质量监督部门依法依规对竣工验收过程进行监督。(六)办理电梯安装告知、使用登记。电梯安装单位应按《特种设备安全法》相关规定并提交行政审批部门出具的联合审查意见办理电梯安装施工告知,申请电梯监督检验。电梯的产权所有人(单位)或电梯使用单位应当按照《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及省、市有关规定办理使用登记手续。第十二条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居委会等要指定专人负责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要充分发挥社区工作优势,积极做好政策宣传和居民协调工作,对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给予正确引导;物业服务企业要积极配合做好相关工作。第十三条 相关业主对既有住宅加装电梯项目有异议的,可申请由辖区居委会组织进行调解,经居委会调解仍有异议的,报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再次调解,再次调解仍有异议的,可经司法途径予以裁决;居委会和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对调解情况进行记录,并分别在申请人递交的加装电梯项目申请资料上盖章确认调解结果;通过司法途径解决的,以法定结果为准。第五章 政策措施第十四条 既有住宅在原有小区用地范围内加装电梯的,在不增加与电梯无关的建筑功能和建筑面积情况下,不需办理占用土地等相关手续,增加的面积不计入容积率,不再补缴地价款,也不需补缴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及其他相关行政事业性收费;依据《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GB50180-2018)》第4.0.9条款“在原设计建筑外增加任何设施不应使相邻住宅原有日照标准降低,既有住宅建筑进行无障碍改造加装电梯除外。”的规定,日照情况不作为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或出具规划意见的行政审批审核内容。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的突出部分不再按照建筑整体校核间距、退距等指标。在符合消防、安全的前提下,防火间距应按照国家现行《建设设计防火规范》要求进行计算。申请人可以申请使用申请人及其配偶名下的住房公积金。使用住房公积金的应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及省、市有关规定向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对于长安区、裕华区、桥西区、新华区、高新区、栾城区、藁城区、鹿泉区、正定县、井陉矿区、循环化工园区辖区范围内的既有住宅取得相关手续投入使用的,加装出资方可按照《石家庄市市级既有住宅加装电梯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规定的每部电梯补助7万元标准,申请专项补助资金。其他县(市、区)参照上述标准执行,资金由县(市、区)自筹。第十七条 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后新增面积为加装电梯协议范围内全体业主共有,不予按房屋办理不动产登记;相关房屋产权发生转移的,受让人自该房屋转移登记之日起,承接和履行转让人的权利和义务。第十八条 行政审批局、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市场监督管理、消防、人防、城管执法、住房公积金管理等相关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分工,本着简便高效的原则,依法支持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的有关审批和备案工作。为实时进行优化调整,各审批环节申请材料采用一次性告知单的形式进行明确。对于加装电梯过程中涉及供水、供热、燃气、供电等由相关专营企业实施管网改迁的,应当开通绿色通道办理相关手续,专营企业应以成本价向加装电梯申请方收取改造费用或减免费用。第六章 附则第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为5年,原《石家庄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实施细则》(石住建规〔2019〕4号)同时废止。
2023-08-29 07:47:171

监理大纲,监理规划和监理实施细则有何区别

法律分析:监理大纲在投标阶段根据招标文件编制,目的是承揽工程。监理规划是在签定监理委托合同后在总监的主持下编制,是针对具体的工程指导监理工作的纲领性文件。目的在于指导监理部开展日常工作。监理实施细则则是在监理规划编制完成后依据监理规划由专业监理工程师针对具体专业编制的操作性业务文件。目的在于指导具体的监理业务。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十四条 城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城市总体规划。直辖市的城市总体规划由直辖市人民政府报国务院审批。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市以及国务院确定的城市的总体规划,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审批。其他城市的总体规划,由城市人民政府报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第十五条 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其他镇的总体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
2023-08-29 07:47:341

法的制定和法的实施顺序是否可以颠倒

先制定出法律才能有法律可以实施
2023-08-29 07:47:422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规范新开项目管理的通知(国办发[]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自然资源局,各相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的若干意见》,加强规划专业队伍建设和行业管理,保障规划编制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对加强规划资质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启动2014年度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核定及以后取得的甲级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证书延续核定和乙级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升级核定工作。自2021年5月6日起,申报单位可通过“自然资源部政务服务门户”(http://zwfw.mnr.gov.cn)提交核定申请(正在分立或改制中的规划编制单位暂不申报)。各省(区、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同步启动相关工作。  二、依据现行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开展核定,重点对编制单位工作是否贯彻落实党中央精神、注册的规划师等技术力量配备进行审查。经核定的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证书有效期至2022年12月31日。  三、部正按照党中央“多规合一”决策部署,研究制定新的规划资质标准和管理规定。新的规划资质申报标准出台后,将面向各规划编制单位全面开展资质认定工作。通过本轮城乡规划资质核定的规划编制单位,可在原证书有效期到期前申请核发新证。  四、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切实履行行业管理职责,加强规划编制单位的监督管理,对于存在违反党中央精神、违法违规编制规划行为的编制单位和相关责任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严肃处理。自然资源部办公厅2021年4月9日
2023-08-29 07:47:502

农村宅基地上建房有哪些法律禁区?

成绩在的建房有哪些华录进去?一个是熟田熟土不能建房,只能在自己的财产上或自己给自己的地方
2023-08-29 07:48:092

我国有哪些法律?都有什么法律?

1、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立法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等3、民商事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4、社会法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等5、程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等6、行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等7、行政规章《中国公民出境旅游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合作开采陆上石油资源条例》等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国法律大全
2023-08-29 07:48:161

四星级物业服务标准细则

《黄石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已于2019年12月21日有效期届满。因受疫情影响,经市司法局审查,市政府同意,细则试行期从一年延长至两年,期限为2020年12月21日。该细则从2018年12月21日正式实施。细则涉及到物业管理的方方面面,对小区公共部分收益、空置住房收费标准等问题作出了明确规定,并对房屋装修、建筑垃圾清运、出入证等收费行为进行规范,明确了物业公司的职责和义务。同时,将黄石住宅物业服务分为一至四星级,级别越高,收费标准越高。对不按规定公示、不按物业服务等级规定的服务项目、服务内容、服务标准为业主提供服务、变相或者擅自提高收费标准的,视情节将物业服务主体纳入价格信用黑名单进行联合惩戒。细则对于规范物业服务行为及开发企业的物业项目设施建设有了标准和依据。据市物业办负责人介绍,前期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试行期一年到期后,为了保证工作连续性,市相关部门决定延长试行期,并同步修订完善新的《黄石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细则很多条款与市民生活息息相关。根据细则,黄石住宅前期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管理,目前我市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分等级定价:一星级为0.4元/月·平方米,电梯房为0.8元/月·平方米;二星级0.7元/月·平方米,电梯房1.2元/月·平方米;三星级0.8元/月·平方米,电梯房1.3元/月·平方米;四星级1.15元/月·平方米,电梯房1.65元/月·平方米。需调整或重新约定收费标准的小区,如果物业管理方与业主有约定,则按照约定情况进行;如果无约定,已有业主大会的小区,要经过业主大会同意;暂无业主大会的小区,则要书面征求全体业主意见,并征得占建筑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的业主同意。值得注意的是,调整后的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如果在政府指导价范围内,要报市房产主管部门备案;如超过政府指导价范围的,应报价格主管部门审核。从细则出台之日算起,房屋交付后一年内无人入住的,可按50%标准收费;已收取住宅物业服务费的车库(位),不得再收取停车服务费;水电总分表之间的正常损耗,可纳入物业服务范围,供电损耗计入比例最高不超过总表计量数的7%。若小区进行集中供暖或制冷服务,收费标准与业主大会进行协商约定。有计量器具的,按照计量器具显示数据计收;没有计量器具的,按建筑面积计收。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十四条 城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城市总体规划。直辖市的城市总体规划由直辖市人民政府报国务院审批。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市以及国务院确定的城市的总体规划,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审批。其他城市的总体规划,由城市人民政府报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第十五条 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其他镇的总体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
2023-08-29 07:48:351

2019年《衡阳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办法》(全文)

《衡阳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管理,做好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决定》(国发[2002]17号)、《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和《关于在衡阳市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批复》(湘政函[2003]234号)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衡阳市城区范围(包括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第三条 衡阳市人民政府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以下简称市城管执法局)负责全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的管理工作和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市城管执法局在市政府领导下独立行使行政执法权,并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法律责任。市城管执法局所属支队及各大队,按照管辖范围和职责查处违法行为。   第四条 衡阳市公安局城市管理警察支队依法配合和保障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做好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各城区政府应保障城管警察各城区大队的必要工作经费。   第五条 行政处罚权相对集中后,原有关行政执法部门不得再行使已由市城管执法局集中行使的行政处罚权;仍然行使的,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一律无效。   市、区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对市城管执法局依法履行职责的活动应当予以配合。   凡已由市城管执法局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工作内容,市、区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在作出行政许可或行政审批时,应将许可或审批的事项送市城管执法局备案。   第六条 市城管执法局的行政执法工作应主动接受市人大、市政协、市政府和市政府法制部门及社会舆论的监督。   市人民政府要加强对全市城管行政执法工作的协调和监督,建立审批、处罚监督衔接,执法案件移送,许可审批备案,信息交换和联合执法联席会议等工作制度。   第七条 市城管执法局应建立并落实执法人员定期交流轮岗制度,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和评议考核制,提高行政执法水平。   第二章 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方面   第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根据《湖南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三十条规定,应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可以并处警告或5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   (一)随地吐痰、便溺、乱泼水、乱扔果皮、纸屑、饭盒和烟头等废弃物的;   (二)在建(构)筑物、设施和树干、电杆上涂写、刻画,以及未经批准张贴、悬挂宣传品的;   (三)擅自在市区散发广告、宣传品,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   (四)在市区乱倒垃圾、粪便、污水或者沿途燃放鞭炮、抛撒冥纸的;   (五)在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临街建筑的阳台和窗外堆放、吊挂有碍市容物品的;   (六)不履行卫生责任区清扫保洁义务或者不按规定清运、处理垃圾和粪便的;   (七)运输液体、散装货物不作密封、包扎、覆盖,造成泄漏、遗洒的;   (八)临街工地不设置护栏或者不作遮档,停工场地不及时整理并作必要覆盖或者竣工后不及时清理和平整场地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建筑材料等堆放在护栏围档外的。   第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根据《湖南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第三十条规定,应责令改正,可以并处1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一)擅自摆摊设点,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   (二)向车外抛弃、倾扫废弃物,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的;   (三)施工场地的车辆不按指定的路线、时间行驶,不按指定地点倾倒渣土,或者渣土、沙石等沿途撒漏,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的;   (四)施工场地泥浆水未沉淀排入下水道的;   (五)擅自设置牲畜屠宰点的,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   第十条 侵占、拆除或损坏环境卫生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的,根据《湖南省实施〈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除责令其恢复原状外,可以并处5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不能恢复原状的,按照被损坏设施的实际造价赔偿。   第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根据《湖南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可处以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一)未经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影响市容的;   (二)未经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影响市容的;   (三)未经批准擅自拆除环境卫生设施或者未按批准的拆迁方案进行拆迁的。   第十二条不按规定随意倾倒、抛洒、堆放生活垃圾的,根据《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200元以下罚款。   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条规定,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以罚款:   (一)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的;   (二)将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垃圾的;   (三)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的;   单位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行为之一的,处300O元以下罚款;有前款第三项行为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个人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行为之一的,处20O元以下罚款;有前款第三项行为的,处3000元以下罚款。   第十四条 建筑垃圾储运消纳场受纳工业垃圾、生活垃圾和有毒有害垃圾的,根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五条 施工单位未及时清运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造成环境污染的,根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规定,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施工单位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处置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六条 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在运输建筑垃圾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建筑垃圾的,根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规定,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七条 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的,根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规定,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施工单位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建设单位、运输建筑垃圾的单位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的;   (二)处置超出核准范围的建筑垃圾的。   第十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根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00元以下罚款。   第三章城市规划管理方面   第二十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违法建设工程是指未经批准占用城市主次干道及其两侧临时建筑,或依附于该建筑物搭建的亭房、活动房、棚披以及单幢建筑200平方米(含200平方米)以下的砖混结构的建筑物、构筑物。   第二十一条城市违法建设工程影响城市规划,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应责令建设单位或个人停止建设,限期改正,并处该工程造价5%以上至10%以下的罚款。   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规定,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10%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二条建设单位或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应责令限期拆除,并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一倍以下的罚款。   (一)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的;   (二)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的;   (三)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   第四章 城市绿化管理方面   第二十三条 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根据《城市绿化条例》第二十八条、《湖南省实施〈城市绿化条例〉办法》第三十条规定,责令限期退还、恢复原状,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   第二十四条 损坏城市树木花草,以树木作支撑物或就树搭棚、折枝剥皮、在树木上刻划、缠铁丝及其他损伤、损坏树木的,或者在树冠垂直投影范围内堆放影响树木正常生长的物料、挖砂取土、倾倒污染物的,根据《湖南省实施〈城市绿化条例〉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责令停止损害,并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   擅自修剪或者砍伐城市树木的,损坏城市绿化设施的,根据《湖南省实施〈城市绿化条例〉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责令停止侵害,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   第二十五条 砍伐、擅自迁移古树名木或者因养护不善致使古树名木受到损伤或者死亡的,根据《湖南省实施〈城市绿化条例〉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责令停止侵害,可以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   第二十六条 本章所列违法行为发生在城市公园、公共绿地内(含三江两岸绿化风光带及城市广场、小憩园等)由原行政管理部门配合城管行政执法局处理。   第五章 环境保护管理方面   第二十七条 在人口集中地区和其他依法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内,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七条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可以并处2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八条 在湘江、蒸水、耒水城区河段、河滩、城区饮用水一级水源保护区水域存放或倾倒工业废渣、生活垃圾、粪便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九条规定,责令停止违法活动,并可处1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九条 有以下行为之一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六条、第五十六条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可以处警告或5万元以下罚款:   (一)在人口集中地区存放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沙石、灰土等物料未采取防燃、防尘措施的。   (二)在城区运输、装卸、贮存能够散发有毒有害气体和粉尘物质未采取密闭措施或者其他防护措施的。   第六章工商行政管理方面   第三十条对场外(店外)经营的无照商贩,根据《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九条、第十四条规定,责令停止经营活动,查封、扣押专门用于从事无照经营活动的工具、设备、原材料、产品(商品)等财物、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2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一条 对未进指定地点摆卖自产蔬菜和农副产品的,根据《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九条规定,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扣押经营物品和经营工具,并依法处理。   第三十二条 张贴广告必须在公共广告张贴栏内,在公共广告张贴栏以外的地方张贴、书写广告的,根据《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责令限期清涂,逾期不清除的,由广告主承担清除费用,并处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未经批准,擅自发布户外广告的,根据《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责令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停止发布,没收广告费用,可以并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第七章市政道路管理方面   第三十三条 机动车驾驶员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擅自在城市道路、广场等公共场所停放车辆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三条规定,指出违法行为,并予以口头警告,令其立即驶离;机动车驾驶员不在现场或拒绝立即驶离的,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处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并可采取合法手段处置,将该机动车拖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地点停放。拖车不得向当事人收取费用,并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停放地点。   第三十四条 非机动车(含电动自行车、自行车、三轮车、畜力车、残疾人专用车)在人行道(含桥梁人行道)、人行天桥、过街隧道不按规定停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九条规定,处警告或5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   第三十五条擅自占用城市道路或市政公用设施清洗车辆,根据《湖南省城市市政公用设施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对被洗车辆驾驶员责令其立即驶离,拒不驶离的,根据《中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三条规定,对驾驶员处2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六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根据《湖南省城市市政公用设施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应责令其改正,限期清除、拆除或者采取补救措施、恢复原状,赔偿直接损失,属非经营性活动的,对责任单位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可以并处200元以下的罚款;属经营性活动的,对责任单位可以并处1000元至1万元的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可以并处50元至500元的罚款   (一)未经审批同意作业、施工的;   (二)擅自进行店外经营、店外作业及施工侵占、拆毁、损坏市政公用设施的;   (三)在市政公用设施范围内倾倒垃圾、废物,擅自堆放物品或者敷设、架设管线以及装置其他设施的;   (四)在市政公用设施范围内擅自摆摊、搭棚、盖房或者修建其他建(构)筑物,挖砂、取土、采石以及进行其他有损市政公用设施安全的。   第三十七条 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根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四十二条规定,应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对设在城市道路上的各种管线检查井、箱盖或者城市道路附属设施的缺损及时补缺或者修复的;   (二)未在城市道路施工现场设置明显标志和安全防围设施的;   (三)占用城市道路期满或者挖掘城市道路后,不及时清理现场的;   (四)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不按照规定办理批准手续的;   (五)紧急抢修埋设在城市道路下的管线,不按照规定补办批准手续的;   (六)未按照批准的位置、面积、期限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或者需要移动位置、扩大面积、延长时间,未提前办理变更审批手续的;   (七)其他损害、侵占城市道路的行为。   第八章其它规定   第三十八条 市城管执法局发现违法行为,应责令其立即改正或限期改正,对拒不停止违法行为的,依法暂扣其使用的工具和物品。   第三十九条 执法人员对暂扣的财物必须进行登记,列具清单,由当事人核对后签名盖章,并交当事人暂扣清单一份,对暂扣财物应当妥善保管,并及时报告有关负责人,依法作出处理。对违法暂扣财物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   第四十条 同一违法行为同时违反本办法若干罚款规定的,不得重复罚款,但种类不同的处罚除外。   第四十一条 市城管执法局查处的违法案件,需作技术鉴定的,应提请相关部门依法作出技术鉴定。相关部门在收到市城管执法局书面申请及案卷资料后,应在法定期限日内作出书面鉴定(认定)意见。   第四十二条 市城管执法局查处的违法案件,需对损坏的设施及物品作赔偿的,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在5个工作日内提供书面赔偿标准,城管执法局按照先行赔偿再作处罚的原则,作出处罚及赔偿决定。   第四十三条 执法人员查处违法行为时必须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   执法人员是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与当事人有其他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四十四条 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罚款的,必须向当事人出具《湖南省非税收入专用收据(定额)》,不出具收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缴纳罚款。   第四十五条 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的罚款,应当自收缴罚款之日起2日内缴付财政指定的银行专户。   执法人员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必须报市城管执法局备案。   第四十六条 执法人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的规定和执法程序执法,其中,适用一般程序作出行政处罚的案件,应当在发现违法行为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案情重大、疑难复杂的,须经市城管执法局局长批准,可以适当延长期限,但最长不得超过30个工作日。   第四十七条 市城管执法局要加强对所属行政执法队伍执法行为的监督,发现对违法行为应查处而没有查处的应当责令其查处或直接查处;下级行政执法有错误的,责令其改正或直接纠正,并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在必要时,市城管执法局可以指挥和调动全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人员集中查处违法行为。   第四十八条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市城管执法局作出的行政处罚要求听证的,可以依法向市城管执法局申请听证,由市城管执法局或者市城管执法局会同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组织听证。   第四十九条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市城管执法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依法向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五十条 妨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和涉嫌犯罪的案件,由衡阳市公安局城市管理警察支队依法处理。   对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公安机关要及时依法作出处理,直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得作为民事纠纷处理。   第五十一条 市城管执法局设立举报电话,并向社会公布。   公民对执法人员执法中的违法行为,有权向市城管执法局或者法制、监察机关举报,市城管执法局及法制、监察部门应当按规定及时查处。   第五十二条 行政执法人员在执行本办法时,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照法律法规追究责任。   第九章附则   第五十三条 本办法实施前的市政府有关文件规定内容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规定的内容为准。   第五十四条 经省政府批准的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各县(市)、南岳区,可参照本办法实施。   第五十五条 本办法从二○○九年一月十九日起施行。
2023-08-29 07:48:541

电缆上不能栽树在法律上有何依据

《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实施细则》
2023-08-29 07:49:124

行政法律法规有哪些

问题一:哪些法律属于行政法 u30fb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u30fb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u30fb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u30fb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 u30fb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 u30fb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实施条例 u30fb工伤保险条例 u30fb人事争议处理规定 u30fb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 u30fb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 u30fb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u30fb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u30fb *** 条例 u30fb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 u30fb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 u30fb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 u30fb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u30fb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 u30fb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 u30fb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对如何理解《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规定的请示的答复 u30fb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地方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是否可以作为行政诉讼被告问题的答复 u30fb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保险机构不正当竞争行为是否有权查处的答复 u30fb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房屋登记行政案件中发现涉嫌刑事犯罪问题应如何处理的答复 u30fb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征收中央直属发电厂的水力发电用水和火力发电贯流式冷却用水水资源费问题的答复 u30fb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安交警部门能否以交通违章行为未处理为由不予核发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问题的答复 u30fb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审查颁发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是否以环保评价许可为前置条件问题的答复 u30fb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行政案件执行问题的答复 u30fb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能否对建筑领域转包行为进行处罚及法律适用问题的答复 u30fb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离退休人员与现工作单位之间是否构成劳动关系以及工作时间内受伤是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问题的答复 u30fb最高人民法院行饥审判庭关于职工外出学习休息期间受到他人伤害应否认定为工伤问题的答复 u30fb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劳动行政部门在工伤认定程序中是否具有劳动关系确认权请示的答复 u30fb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四条理解和适用问题请示的答复 u30fb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车辆挂靠其他单位经营车辆实际所有人聘用的司机工作中伤亡能否认定为工伤问题的答复 u30fb中国 *** 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 u30fb税务稽查工作规程 u30fb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 u30fb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 u30fb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u30fb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规定 u30fb粮油仓储管理办法 u30fb气象灾害防御条例 u30fb关于境内企业承接服务外包业务信息保护的若干规定 u30fb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许可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u30fb中国 *** 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试行) u30fb行政学院工作条例 u30fb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岛保护法 u30fb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 u30fb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 u30fb商标代理管理办法 u30fb港口经营管理规定 u30fb国土资源行政复议规定 u30fb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 u30fb老旧运输船舶管理规定 u30fb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 u30fb *** 参事工作条例 u30fb保险公司管理规定 u30fb保安服务管理条例 u30fb新闻记者证管理办法 u30fb中国人民 *** 纪律条令 u30fb中国人民 *** 内务条令 u30fb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管理办法 u30fb乡镇综合文化站管理办法 u30fb取得内地法律职业资格的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在内地从事律师职业管理办法 u30fb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律师事务所与内地律师事务所联营管理办法 u30fb全民健身条例 u30fb中小学班主任工作规定 u30fb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 u30fb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u30fb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u30fb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 问题二:行政法,民事法律法规有哪些 我国法律可以分为七个法律部门:宪法及宪法相关法、民商法、行政法、经济法、社会法、刑法、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 行政法部门下,主要包括的法律有: 《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行政监察法》《行政强制法》《国防动员法》《保守国家秘密法》《出入境管理法》《环境保护法》《海洋环境保护法》《反间谍法》《气象法》《城乡规划法》《食品安全法》等等80多部。 民商法部门下,主要包括的法律有: 《民法通则》《合同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担保法》等等。 在以上法律的大框架中,国务院基本上都配套出台《实施条例》,各部委会配套出台《办法》《细则》等,所以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多达数百部。 建议题主登录中国人大网法律法规信息库,里面包含所有法律。链接:law.npc.gov/FLFG/index.jsp 问题三:“行政法规”包括哪些内容???? 行政法规可以就下列事项作出规定: (一)为执行法律的规定需要制定行政法规的事项; (二)宪法第八十九条规定的国务院行政管理职权的事项。 宪法第八十九条 国务院行使下列职权: (一)根据宪法和法律,规定行政措施,制定行政法规,发布决定和命令; (二)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议案; (三)规定各部和各委员会的任务和职责,统一领导各部和各委员会的工作,并且领导不属于各部和各委员会的全国性的行政工作; (四)统一领导全国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的工作,规定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国家行政机关的职权的具体划分; (五)编制和执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和国家预算; (六)领导和管理经济工作和城乡建设; (七)领导和管理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和计划生育工作; (八)领导和管理民政、公安、司法行政和监察等工作; (九)管理对外事务,同外国缔结条约和协定; (十)领导和管理国防建设事业; (十一)领导和管理民族事务,保障少数民族的平等权利和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权利; (十二)保护华侨的正当的权利和利益,保护归侨和侨眷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 (十三)改变或者撤销各部、各委员会发布的不适当的命令、指示和规章; (十四)改变或者撤销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 (十五)批饥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区域划分,批准自治州、县、自治县、市的建置和区域划分; (十六)依照法律规定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范围内部分地区进入紧急状态; (十七)审定行政机构的编制,依照法律规定任免、培训、考核和奖惩行政人员; (十八)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问题四: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有哪些 中国的法律体系大体由在宪法统领下的宪法及宪法相关法、民法商法、行政法、经济法、社会法、刑法、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等七个部门构成,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地方 *** 规章6个层次。 1、宪法及宪法相关法。宪法及宪法相关法是中国法律体系的主导法律部门,它是中国社会制度、国家制度、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及国家机关的组织与活动的原则等方面法律规范的总和。它规定国家和社会生活的根本问题,不仅反映中国社会主义法律的本质和基本原则,而且确立各项法律的基本原则。最基本的规范体现在宪法中。除此之外,还包括了国家机构的组织和行为方面的法律,民族区域自治方面的法律,特别行政区方面的基本法律,保障和规范公民政治权利方面的法律,以及有关国家领域、国家 *** 、国家象征、国籍等方面的法律。 2、民法商法。民法商法是规范社会民事和商事活动的基础性法律。中国采取的是民商合一的立法模式。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之间、法人之间、自然人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民法是市场经济的基本法律。它包括自然人制度、法人制度、代理制度、时效制度、物权制度、债权制度、知识产权制度、人身权制度、亲属和继承制度等,如民法通则、婚姻法、合同法等。商法调整的是自然人、法人之间的商事关系,主要包括公司、破产、证券、期货、保险、票据、海商等方面的法律。 3、行政法。行政法是调整国家行政管理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它包括有关行政管理主体、行政行为、行政程序、行政监察与监督以及国家公务员制度等方面的法律规范。行政法涉及的范围很广,包括国防、外交、人事、民政、公安、国家安全、民族、宗教、侨务、教育、科学技术、文化体育卫生、城市建设、环境保护等行政管理方面的法律等。 4、经济法。经济法是调整因国家从社会整体利益出发对经济活动实行管理或调控所产生的社会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经济法大体包含两个部分,一是创造平等竞争环境、维护市场秩序方面的法律,主要是有关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反倾销和反补贴等方面的法律;二是国家宏观调控和经济管理方面的法律,主要是有关财政、税务、金融、审计、统计、物价、技术监督、工商管理、对外贸易等方面的法律。 5、社会法。社会法是调整有关劳动关系、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它主要是保障劳动者、失业者、丧失劳动能力的人和其他需要扶助的人的权益的法律。社会法的目的在于,从社会整体利益出发,对上述各种人的权益实行必需的、切实的保障。它包括劳动用工、工资福利、职业安全卫生、社会保险、社会救济、特殊保障等方面的法律,如劳动法、职业病防治法、残疾人保障法等。 6、刑法。刑法是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事处罚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刑法所调整的是因犯罪而产生的社会关系。它是在个人或单位的行为严重危害社会、触犯刑事法律的情况下,给予刑事处罚。刑法执行着保护社会和保护人民的功能,承担惩治各种刑事犯罪,维护社会正常秩序,保护国家利益、集体利益以及公民各项合法权利的重要任务。 7、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是调整因诉讼活动和非诉讼活动而产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它包括民事诉讼、刑事诉讼、行政诉讼和仲裁等方面的法律。这方面的法律不仅是实体法的实现形式,而且也是人民权利实现的最重要保障,其目的在于通过程序公正保证实体法的公正实施。 问题五:行政审批基本内容有哪些种类有哪些制度法律法规 行政审批要经历“接件-承办-核对-审批-收费-发证”的过程。  为了便于理解和操作,将 *** 具有审批性的管理行为归纳为四大类:审批、核准、审核、备案。  审批:是指 *** 机关或授权单位,根据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有关文件,对相对人从事某种行为、申请某种权利或资格等进行具有限制性管理的行为。审批有三个基本要素:一是指标额度限制;二是审批机关有选择决定权;三是一般都是终审。审批最主要特点是审批机关有选择决定权,即使符合规定的条件,也可以不批准。  核准:是指 *** 机关或授权单位,根据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有关文件,对相对人从事某种行为,申请某种权利或资格等,依法进行确认的行为。因此,在批准相对人的申请时,只是按照有关条件进行确认。只要符合条件,一般都予以准许。核准的条件都比较明确具体,便于确认。  审核:是指由本机关审查核实,报上级机关或其他机关审批的行为。 问题六:行政法规和规章的相关文件的名称有什么区别? 行政法规的名称:条例,规定,办法。行政规章效力小于行政法规,其名称为,规定,办法和实施细则但不得为条例。 希望采纳 问题七:行政处罚种类有哪些? 行政处罚种类,是指行政处罚外在的具体表现形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八条的规定,行政处罚有以下7种: 1.警告。 是国家对行政违法行为人的谴责和告诫,是国家对行为人违法行为所作的正式否定评价。从国家方面说,警告是国家行政机关的正式意思表示,会对相对一方产生不利影响,应当纳入法律约束的范围;对被处罚人来说,警告的制裁作用,主要是对当事人形成心理压力、不利的社会舆论环境。适用警告处罚的重要目的,是使被处罚人认识其行为的违法性和对社会的危害,纠正违法行为并不再继续违法。 2.罚款。是行政机关对行政违法行为人强制收取一定数量金钱,剥夺一定财产权利的制裁方法。适用于对多种行政违法行为的制裁。 3.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没收违法所得,是行政机关将行政违法行为人占有的,通过违法途径和方法取得的财产收归国有的制裁方法;没收非法财物,是行政机关将行政违法行为人非法占有的财产和物品收归国有的制裁方法。 4.责令停产停业。是行政机关强制命令行政违法行为人暂时或永久地停止生产经营和其他业务活动的制裁方法。 5.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是行政机关暂时或者永久地撤销行政违法行为人拥有的国家准许其享有某些权利或从事某些活动资格的文件,使其丧失权利和活动资格的制裁方法。 6.行政拘留; 是治安行政管理机关(公安机关)对违反治安管理的人短期剥夺其人身自由的制裁方法。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一,人身自由罚:包括行政拘留和劳动教养。 二,行为罚:主要形式有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执照等。 三,财产罚:主要形式有罚款、没收财物(没收非法财物和违法所得)。 四,声誉罚:主要形式有警告、责令具结悔过、通报批评等。 问题八:食品药品监管行政法律法规有哪些 食品安全法
2023-08-29 07:49:211

与建筑设计公司相关的国家法律法规都有哪些??

有多少呢! 其实有很多...
2023-08-29 07:49:323

违章建筑,私搭乱建。

我不看好你,我觉得你可以试试把自己修到7楼...或者更高。
2023-08-29 07:49:583

浦东新区祝桥镇农村宅基地建房报告什么时候开批

浦东新区各镇人民政府:【法律依据】根据2011年1月1日起实施的《上海市城乡规划条例 》第三十六条规定:“在集体土地上进行农村村民个人住房建设的,村民应当向村民委员会提出个人建房申请。村民委员会受理后,应当在本村公示三十日。村民委员会同意建设的,应当将建房申请报乡、镇人民政府,由区、县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委托乡、镇人民政府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我局制定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审批办法和操作流程,请各镇人民政府参照执行。附件:1.农村村民个人建房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审批办法和操作流程2.浦东新区农村村民建房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程序示意图上海市浦东新区规划和土地管理局办公室,由川沙祝桥圈整理浦东新区农村村民建房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程序示意图农村村民个人建房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审批办法和操作流程我市2011年1月1日施行《上海市城乡规划条列》第三十六条规定,在集体土地上进行农村村民个人住房建设的,村民应当向村民委员会提出个人建房申请。村民委员会受理后,应当在本村公示三十日。村民委员会同意建设的,应当将建房申请报乡、镇人民政府,由区、县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委托乡、镇人民政府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根据以上规定,特制定本操作流程。第一条:制定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二)《上海市城乡规划条例》(三)《上海市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四)《上海市浦东新区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管理实施细则》第二条:农村村民个人建房类别(一)利用原有宅基地,申请村民个人建房的;(二)需要新增土地,申请村民个人建房的。第三条:审批部门及许可方式农村村民个人建房由各镇规划建设和环境保护办公室负责具体审批,对于符合农民村民个人建房规定的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第四条:许可证制定与组成(一)《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由国家建设部统一监制,各镇可以凭镇人民政府介绍信到浦东新区规土局市民中心窗口领取(浦东新区合欢路2号二楼规土局窗口、惠南镇城南路1366号二楼规土局窗口)。(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由《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项目表》两部分组成。(三)《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建设单位:主要填写村民名字;建设项目名称:填写村民住宅建设;建设位置:填写某镇某村某组。建设规模:填写总建筑面积。(四) 建设工程项目表填写总建筑面积、占地面积、建筑层高等相关参数。(五) 以上内容采取电脑打印方式填写。第五条:许可证编号和盖章(一)根据《上海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三十六规定:由区、县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委托乡、镇人民政府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项目表》受浦东新区规土局委托盖浦东新区规土局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专用章。(二)许可证编号:采用如“沪浦建(2011)乡字第0529010001号”,其中(2011)括号内表示年份,0529表示5月29日,代表镇领导签发的日期;第5-6位数字是各镇代号,各镇编号从01到25;0001表示许可证序号。其中:01川沙新镇、02北蔡镇、03曹路镇、04高东镇、05高桥镇、06高行镇、07合庆镇、08金桥镇、09唐镇、10、张江镇、11三林镇、12大团镇、13航头镇、14惠南镇、15康桥镇、16老港镇、17六灶镇、18芦潮港镇、19泥城镇、20书院镇、21万祥镇、22新场镇、23宣桥镇、24周浦镇、25祝桥镇。第六条:审批程序《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内部审批程序采用三级审批程序,经办人:规划建设和环境保护办公室工作人员;核准人:规划建设和环境保护办公室领导;签发人:镇领导。各级审批人员需要在以下三张表格上填写审批意见和签字:浦东新区农村村民住房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申请表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底稿)乡村建设项目表(底稿)第七条:审批期限根据《城乡规划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制定《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审批期限:镇人民政府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第八条:审批依据(一)经区政府批准的中心村规划、村庄规划或集中建设区外镇政府确定的符合土地利用规划的村民居住点布点方案(村民居住点布点方案建议期限到2012年);(二)宅基地使用证明,新增的土地提供村民建设用地批准文件;(三)农村村民个人建房间距和高度标准 村镇规划对个人建房的间距和高度标准有规定的区域,按照村镇规划执行。村镇规划尚未编制完成或者虽已编制完成但对个人建房的间距和高度标准未作规定的区域,按照下列规定执行:1、朝向为南北向或者朝南偏东(西)向的房屋的间距,为南侧建筑高度的1.4倍;朝向为东西向的房屋的间距,不得小于较高建筑高度的1.2倍。老宅基地按前述标准改建确有困难的,朝向为南北向或者朝南偏东(西)向的房屋的间距,为南侧建筑高度的1.2倍;朝向为东西向的房屋的间距,不得小于较高建筑高度的1倍。2、相邻房屋山墙之间(外墙至外墙)的间距一般为1.5米,最多不得超过2米。3、楼房总高度不得超过10米,其中,底层层高为3米到3.2米,其余层数的每层层高宜为2.8米到3米。不符合本条第一款间距标准的住宅,不得加层。4、围墙的建造要求:个人建房需要设立围墙的,不得超越经批准的宅基地范围,围墙高度不得超过2.5米,不得妨碍公共通道、管线等公共设施,不得影响相邻房屋的通风和采光。(四)《上海市浦东新区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管理实施细则》相关规定第九条:农民建房具体申请程序:(一)利用原有宅基地的:1、镇土地部门(镇规土所)对人数、用地面积、建筑面积等确认。2、征询四邻意见:农村村民个人建房应提供建设图纸,征得相关四邻意见。3、所在镇规划建设和环境保护办公室申请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二)需要新增土地的:1、领取土地部门制定的《浦东新区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用地申请表》,并由镇规划建设和环境保护办公室工作人员根据区政府批准的中心村规划、村庄规划或集中建设区外镇政府确定的符合土地利用规划的村民居住点布点方案,在镇规划管理部门审核意见一栏中填写相关意见,标明四周范围,相当于用地许可(盖规划建设和环境保护办公室公章)。2、镇土地部门(镇规土所)应对人数、用地面积、建筑面积等审核确认,然后到新区规土局申请村民建设用地批准文件3、征询四邻意见:农村村民个人建房应提供建设图纸,征得相关四邻意见。4、凭村民建设用地批准文件以及其他所需资料,到所在镇规划管理部门申请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第十条:申请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所需资料:(一)《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申请表》。(二)原址翻建的提供宅基地使用证明, 新建的提供村民建设用地批准文件。(三)1/500或1/1000总平面简图(镇村建办工作人员应画清新建住房的长宽比例,和四周已建住房或道路间距)。(四)农民建二层住房的,应使用具备资质的设计单位设计的图纸或市区建交委推荐的通用图纸。
2023-08-29 07:50:081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经济法

粗略估计包含这么多 自己选择想要的百度一下即可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2008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2023-08-29 07:50:162

行政审批权,上一级是否可代替下一级审批?

根据宪法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规定,乡镇人民政府是一级法定的行政机关,负责辖区内的各项事务的行政管理工作,其中行政审批是一项很重要的工作。根据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乡镇人民政府享有一定的行政审批权限,可分为法定审批权;初审权和受委托实施审批三类。一、法定审批权(以辽宁为例)1、特殊情形对农户承包耕地进行适当调整审批。(农村土地承包法 第27条)2、农村土地发包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审批。(农村土地承包法 第48条)3、防火戒严期进入重点林区作业人员证明核发。(辽宁省森林防火实施办法 第9条)4、绿化费免交审批。(辽宁省全民义务植树实施细则 第17条)5、农村村民建设住宅审批。(辽宁省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办法)二、初审权利1、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申请的审核。(城乡规划法 第41条)2、转让四荒使用权审核。(辽宁省农村集体资产条例 第12条)3、农村夫妻再生育申请审核。(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22条)4、农村五保供养待遇审核。(辽宁省农村五保供养办法 第13条)三、委托实施审批权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山河个人承包集体的林木许可证核发。(森林法 第32条)据我所知,很多省的绝大部分乡镇都没有行政许可审批项目,有些职能部门审批权力下放到乡镇所站,也只是代办或托管。
2023-08-29 07:50:252

国家规定顶楼搭雨棚高度

法律分析:只要是未经审批的一切搭建,都是违法建筑,不存在什么高度不高度的问题。法律依据:《城乡规划法实施细则》 第六十四条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2023-08-29 07:50:471

没有施工许可证可以以其它文件说明吗

可以。写明是什么单位,因为什么原因施工,导致开工许可未办理完成,我单位争取在多少日完成办理。根据我国现行法律的规定,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都由县级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因此,如果跨宗土地,分属不同县级主管部门的,应当分别申请;如果属于同一主管部门的,一并申请。一、《城乡规划法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第二款: 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在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建设单位应当持建设项目的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2023-08-29 07:50:551

村民不同意用耕地建公园村民应该怎么办

根据法律规定: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乡规划、村庄规划,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村庄规划在报送审批前,应当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因此,村民如果不同意乡镇规划方案的,可以将村民会议讨论的意义向乡镇汇报,或向县区人民政府反映情况。法律依据:《城乡规划法实施细则》1、第十八条 乡规划、村庄规划应当从农村实际出发,尊重村民意愿,体现地方和农村特色。乡规划、村庄规划的内容应当包括:规划区范围,住宅、道路、供水、排水、供电、垃圾收集、畜禽养殖场所等农村生产、生活服务设施、公益事业等各项建设的用地布局、建设要求,以及对耕地等自然资源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护、防灾减灾等的具体安排。乡规划还应当包括本行政区域内的村庄发展布局。2、第二十二条 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乡规划、村庄规划,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村庄规划在报送审批前,应当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3、第二十六条 城乡规划报送审批前,组织编制机关应当依法将城乡规划草案予以公告,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公告的时间不得少于三十日。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充分考虑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并在报送审批的材料中附具意见采纳情况及理由。
2023-08-29 07:51:051

顶楼的露台,可以自己搭建阳光房吗?有啥规定呢?

顶楼通过购房合同约定已合法的专属于你。顶楼阳光房建设只修独立立柱、人字屋架、用采光板盖,四向不能砌墙,只作防雨、防雪、夏天乘晾、晒衣、被使用,就不能算违章建筑。如果业主四向砌墙,安装门、窗,吊顶等,按正常房间居住使用,那就算违章建筑,依法依规就要拆除。
2023-08-29 07:51:164

工业用地如果才能做为商业用,不变更土地性质。

先拆掉厂房主体部分(围墙啊,生产车间啊之类的),也就是说准备转移了,再申请一个占道证,就好了,把规划。城建招呼好,主要是城管部门 不过要是不能拆或者一点都不能拆的话,我就不知道了,起码这样说的过去
2023-08-29 07:51:272

封闭式小区,小区商铺开后门,影响小区内居民安全,如何抗议?

请业委会出面协调处理,没有业委会的,给所在地的居委会提出,由他们出面协调
2023-08-29 07:51:352

房屋没有超高可以倒水泥平顶吗?城管有权干涉吗?

可以。房屋建造前应当事先经过审批,建设时应当符合规划许可,除维修外,重建、扩建、改建,包括屋顶改建时,仍然应当事先经过审批,原则上,只要不符合原规划许可的,即属于违法建筑。城管部门作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之一,有权进行管理监督。法律依据:《城乡规划法实施细则》1、第六十四条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2、第六十五条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2023-08-29 07:51:441

如何定义顶楼天台雨棚的高度是否属于违建

雨棚如果没有支架落地,没有封闭或局部封闭,就不算违建。两房之间的过道,搭建雨棚仅仅是由于为了出入方便,没动任何砖瓦,没建任何门窗,应该不算违建,可以跟相关人员解释清楚。违章建筑,是指在城市规划区内,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违反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设的,或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而占地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建筑物。
2023-08-29 07:51:545

刚盖的房子,没有盖好,没有建房许可证,可以起诉吗?

起诉,是一个公民的合法权利,只要符合起诉条件的,人民法院就应当受理。这种权利本身跟房子毫无关系。从法律上讲,没有取得规划许可证的,即属违法建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法作出处理。一、《民事诉讼法》第119条 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二、《城乡规划法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1、第六十四条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2、第六十五条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2023-08-29 07:52:231

民房隔壁房屋纠纷,房子出檐越了界怎么处理

如果双方都经过合法的审批手续,这种情况不太容易出现的;如果一方没有经过审批手续的,原则上,属于违法建筑,从法律上讲,也就不存在“合法权利”需要保护的问题;双方都是合法审批的,可能是规划部门的过错(概率太低),或后建一方不按规划许可施工导致的,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处理,能补救的予以补救,或罚款,或予以拆除。法条链接:《城乡规划法实施细则》1、第六十四条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2、第六十五条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2023-08-29 07:52:331

三星级物业服务标准

《黄石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已于2019年12月21日有效期届满。因受疫情影响,经市司法局审查,市政府同意,细则试行期从一年延长至两年,期限为2020年12月21日。该细则从2018年12月21日正式实施。细则涉及到物业管理的方方面面,对小区公共部分收益、空置住房收费标准等问题作出了明确规定,并对房屋装修、建筑垃圾清运、出入证等收费行为进行规范,明确了物业公司的职责和义务。同时,将黄石住宅物业服务分为一至四星级,级别越高,收费标准越高。对不按规定公示、不按物业服务等级规定的服务项目、服务内容、服务标准为业主提供服务、变相或者擅自提高收费标准的,视情节将物业服务主体纳入价格信用黑名单进行联合惩戒。细则对于规范物业服务行为及开发企业的物业项目设施建设有了标准和依据。据市物业办负责人介绍,前期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试行期一年到期后,为了保证工作连续性,市相关部门决定延长试行期,并同步修订完善新的《黄石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细则很多条款与市民生活息息相关。根据细则,黄石住宅前期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管理,目前我市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分等级定价:一星级为0.4元/月·平方米,电梯房为0.8元/月·平方米;二星级0.7元/月·平方米,电梯房1.2元/月·平方米;三星级0.8元/月·平方米,电梯房1.3元/月·平方米;四星级1.15元/月·平方米,电梯房1.65元/月·平方米。需调整或重新约定收费标准的小区,如果物业管理方与业主有约定,则按照约定情况进行;如果无约定,已有业主大会的小区,要经过业主大会同意;暂无业主大会的小区,则要书面征求全体业主意见,并征得占建筑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的业主同意。值得注意的是,调整后的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如果在政府指导价范围内,要报市房产主管部门备案;如超过政府指导价范围的,应报价格主管部门审核。从细则出台之日算起,房屋交付后一年内无人入住的,可按50%标准收费;已收取住宅物业服务费的车库(位),不得再收取停车服务费;水电总分表之间的正常损耗,可纳入物业服务范围,供电损耗计入比例最高不超过总表计量数的7%。若小区进行集中供暖或制冷服务,收费标准与业主大会进行协商约定。有计量器具的,按照计量器具显示数据计收;没有计量器具的,按建筑面积计收。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十四条 城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城市总体规划。直辖市的城市总体规划由直辖市人民政府报国务院审批。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市以及国务院确定的城市的总体规划,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审批。其他城市的总体规划,由城市人民政府报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第十五条 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其他镇的总体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
2023-08-29 07:53:161

我国有哪些法律?

1、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立法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等3、民商事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4、社会法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等5、程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等6、行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等7、行政规章《中国公民出境旅游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合作开采陆上石油资源条例》等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国法律大全
2023-08-29 07:53:261

政府拆迁补偿款要交企业所得税吗

企业在获得政府征地补偿之后是需要交企业所得税的。政府收回土地给予你方的补偿款计入收入总额,可以冲销土地成本,如果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政策性搬迁或处置收入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的规定按照该文件政策规定进行企业所得税处理。一、关于营业税与土地增值税的说明1、关于营业税根据对于如何界定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行为的问题规定:纳税人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时,只要出具县级(含)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正式文件,无论支付征地补偿费的资金来源是否为政府财政资金,该行为均属于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的行为,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的通知》规定,不征收营业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及纳税人代垫拆迁补偿费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继续明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行为营业税问题的通知》中关于县级以上(含)地方人民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正式文件,包括县级以上(含)地方人民政府出具的收回土地使用权文件,以及土地管理部门报经县级以上(含)地方人民政府同意后由该土地管理部门出具的收回土地使用权文件。 所以,按照城市规划将土地使用权归还政府的行为,不征税营业税。2、关于土地增值税根据《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土地增值税的征税对象范围包括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单位将土地使用权归还政府的行为属于转让土地使用权,按照规定应当缴纳土地增值税。但因城市实施规划、国家建设的需要而被政府批准征用的房产或收回的土地使用权,免征土地增值税。 所以你单位符合上述政策取得的政府返还可以免征土地增值税。3、关于印花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政策的通知》第三条规定,对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按产权转移书据征收印花税。 因此,土地部门收回土地所签订的合同不属于应税合同,不用缴纳印花税。4、关于企业所得税二、征地补偿税法有哪些政府收回土地给予你方的补偿款计入收入总额,可以冲销土地成本,如果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政策性搬迁或处置收入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的规定按照该文件政策规定进行企业所得税处理关于企业是否要交纳营业税,目前国家税务总局的文件没有明确规定,只有《关于征用土地过程中征地单位支付给土地承包人员的补偿费如何征税问题的批复》文件在内容与此比较近似,该文件规定对于对土地承包人取得的土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青苗等土地附着物的补偿费收入,应按照营业税“销售不动产——其他土地附着物”税目征收营业税。因为该文件存在适用范围的限定,个人和企业收到的拆迁补偿款不能完全适用该文件。拆迁补偿费是指拆建单位依照规定标准向被拆迁房屋的所有权人或使用人支付的各种补偿金。根据法律规定,个人因土地使用权被政府收回后原拥有不动产拆迁,被拆迁人取得的拆迁补偿,无论是现金还是实物(房屋),均免征个人所得税。企业在搬迁过程中,从政府部门得到的拆迁款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而营业税及增值税大部分情况下不要缴纳。关于所得税应纳税额,也有多种计算方式,企业要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合适的计算公式。土地增值税条例中规定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免征土地增值税。企业根据搬迁规划,异地重建后恢复原有或转换新的生产经营业务,用企业搬迁或处置收入购置或建造与搬迁前相同或类似性质的,固定资产和土地使用权技术改造支出和职工安置支出后的余额,计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法律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八条 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要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2023-08-29 07:53:441

2022年眉山哪些地方要拆

1.眉东府通〔2022〕13号崇礼镇万坝社区7组,玄翁村5组,中塘村3组;复兴镇山祠村9、11组;三苏镇丛林村5组;尚义镇龚村村2、3组,桥楼村10、15组及村集体;思蒙镇泥河村6组,藕花村6组,宋堰村1组,新堰村4组;松江镇龙堰村2组,五里村2组;修文镇国庆村4组,面积合计11.1217公顷土地的征收申请拆迁需要注意的事项?拆迁协议应当由拆迁人和被拆迁人协商达成,意见不统一的,拆迁人可以拒签。并经当事人申请,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裁决。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是被拆迁人的,由同级人民政府裁决。裁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不同情况下补偿标准不同,补偿标准根据要根据具体拆迁项目实施意见和各地不同的经济发展状况而定,同时也要结合房子、土地的不同情况。房屋拆迁补偿可分为房屋补偿和土地补偿。商业性质用房补偿要高于宅基地用房,拆迁律师提醒大家,在评估商业性质用房时一定不要忘记要求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因此,补偿标准是否过低,被拆迁人应结合当地实际情况来看。申请信息公开,当补偿过低,我们首先应当申请政府信息公开,查看政府设定的各项补偿是否公平合理。如发现拆迁方没有按照补偿约定履行义务,可以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遭遇强拆怎么办,未经相关部门裁决擅自强拆的行为是违法的,我们作为房屋的合法所有权人对自己遭受的损失,可以要求追究拆迁方得行政违法责任和侵权人的侵权总结:崇礼镇万坝社区7组,玄翁村5组,中塘村3组;复兴镇山祠村9、11组;三苏镇丛林村5组;尚义镇龚村村2、3组,桥楼村10、15组及村集体;思蒙镇泥河村6组,藕花村6组,宋堰村1组,新堰村4组;松江镇龙堰村2组,五里村2组;修文镇国庆村4组法律依据:关于拆迁,我们国家是有一系列的法律规定的。首先,是跟征收/拆迁相关的基本法律;如:《土地管理法》及《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城乡规划法》等;其次,是专门针对拆迁的相关规定,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目前并没有全国统一的类似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关于集体土地拆迁的相关规定,只有各个省市也制定的关于集体土地拆迁的相关规定。如《北京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法》、《扬州市市区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暂行办法》等。另外,各个省市也都在不同程度上制定了关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具体实施办法。如《上海市国有土地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管理规定》、《内蒙古自治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湖北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等。
2023-08-29 07:53:521

政府对基层事务的管理权有哪些

根据宪法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规定,乡镇人民政府是一级法定的行政机关,负责辖区内的各项事务的行政管理工作,其中行政审批是一项很重要的工作。根据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乡镇人民政府享有一定的行政审批权限,可分为法定审批权;初审权和受委托实施审批三类。一、法定审批权1、特殊情形对农户承包耕地进行适当调整审批。(农村土地承包法 第27条)2、农村土地发包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审批。(农村土地承包法 第48条)3、防火戒严期进入重点林区作业人员证明核发。(辽宁省森林防火实施办法 第9条)4、绿化费免交审批。(辽宁省全民义务植树实施细则 第17条)5、农村村民建设住宅审批。(辽宁省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办法)二、初审权利1、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申请的审核。(城乡规划法 第41条)2、转让四荒使用权审核。(辽宁省农村集体资产条例 第12条)3、农村夫妻再生育申请审核。(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22条)4、农村五保供养待遇审核。简介;基层政府一般指乡镇人民政府。我国的基层政权包括农村基层政权和城市基层政权两部分:按照宪法和地方组织法的规定,农村中指乡、民族乡、镇一级,城市中指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一级。为了便于行政管理,我国城市基层政权一般设有自己的派出机关——街道办事处。
2023-08-29 07:54:021

乡镇政府具有哪些行政审批权限?

根据宪法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规定,乡镇人民政府是一级法定的行政机关,负责辖区内的各项事务的行政管理工作,其中行政审批是一项很重要的工作。根据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乡镇人民政府享有一定的行政审批权限,可分为法定审批权;初审权和受委托实施审批三类。一、法定审批权1、特殊情形对农户承包耕地进行适当调整审批。(农村土地承包法 第27条)2、农村土地发包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审批。(农村土地承包法 第48条)3、防火戒严期进入重点林区作业人员证明核发。(辽宁省森林防火实施办法 第9条)4、绿化费免交审批。(辽宁省全民义务植树实施细则 第17条)5、农村村民建设住宅审批。(辽宁省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办法)二、初审权利1、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申请的审核。(城乡规划法 第41条)2、转让四荒使用权审核。(辽宁省农村集体资产条例 第12条)3、农村夫妻再生育申请审核。(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22条)4、农村五保供养待遇审核。
2023-08-29 07:54:101

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取消、调整和保留的市级行政许可项目目录的决定

长沙市人民政府令(第106号)  《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取消、调整和保留的市级行政许可项目目录的决定》已经2009年11月25日市第13届人民政府第2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市长:张剑飞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二十二日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取消、调整和保留的市级行政许可项目目录的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省、市人民政府关于继续精简行政许可项目的精神,依照《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取消、调整的行政审批项目和保留的行政许可项目目录的决定》(省政府令第235号),市人民政府对市本级行政许可项目进行了认真清理,经研究决定:取消行政许可项目18项,调整31项,保留168项。垂直管理单位的许可项目未纳入此次公布范围。  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做好取消和调整的行政许可项目的落实和衔接工作,切实加强后续监管,既要防止出现以备案、核准等名义变相审批,也要防止行政许可项目取消后出现监管职能“缺位”或“不到位”。市人民政府对市级行政许可项目实行目录管理。今后新增、取消和调整的行政许可事项,市直各有关实施单位必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要求,报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登记备案,并向社会公示。  过去公布的行政许可项目目录与本决定不相符的,以本决定为准。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取消的行政许可项目目录(18项)  2、调整的行政许可项目目录(31项)  3、保留的行政许可项目目录(168项)  附件1:  取消的行政许可项目目录(18项)序号项目名称实施机关1经济适用房建设投资计划核准市发改委2机动车延缓报废审批市公安局交警支队3外国人准迁证核发市公安局4外国人出入境许可(需省公安厅授权)市公安局5外国人居留证核发市公安局6外国人长期居留或永久居留许可市公安局7具有火灾危险的大型集会、焰火晚会、灯会等群众性活动举办前的消防安全检查市公安消防支队8客船和载运危险货物船舶的证件核发市地方海事局9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认定市体育局103000万美元以下外商投资企业合同、章程备案市商务局11加工贸易食糖、冻鸡、氧化铝等进口合同审批市商务局12加工贸易业务许可市商务局13放射源、进口装有放射性同位素仪表登记备案市环保局、市卫生局、市公安局14放射性同位素购置核准市环保局15碘盐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核发市卫生局16食品摊贩和集贸市场食品经营者卫生许可市卫生局17洞庭湖蓄洪区安全船、报警设施、救生器具变卖及安全楼台拆除审批市水利局18岳麓山风景名胜区及外围保护地带的林木更新抚育采伐岳麓山风景名胜区管理局  附件2:  调整的行政许可项目目录(31项)实施单位序号项目名称设立依据调整后项目名称                 市公安局1爆破作业审批《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6号)爆破作业审批、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核发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核发2典当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特种行业(典当业、旅馆业、公章刻制业)许可证核发旅馆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公章刻制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3往来港澳通行证核发及签注《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地区或者澳门地区的暂行管理办法》(1986年12月3日经国务院批准,1986年12月25日公安部发布)往来港澳通行证核发、签注及内地公民前往港澳定居通行证核发内地公民前往港澳定居通行证核发4台湾居民往来大陆通行证签发及签注(需省公安厅授权)《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93号)台湾、大陆两地居民往来通行证核发及签注(需省公安厅授权)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核发及签注(需省公安厅授权)5民用枪支持枪许可《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枪支运输、民用枪支持枪许可枪支运输许可证核发市民政局6社会
2023-08-29 07:54:301

西安和平村拆迁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 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国家依法实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但是,国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除外。第十条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经营、管理;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第四十七条 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 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第七十七条 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 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2023-08-29 07:54:414

怎么举报违建房屋我不知道向什么机构举报电话也不知道多少?福建省的

找媒体
2023-08-29 07:54:513

下列法规属于建设行政法规的是( )。

【答案】:C行政法规:由国务院(全国最高行政权力机关)或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特别授权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总称,名称一般为XX条例,由总理签署国务院令公布。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由于各地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不同,在不抵触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前提下,可以自行制定地方性法规,而使用范围也只能在于本地。名称一般为XX地方XX条例,例如《北京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天津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等。 部门规章:国务院下属机构及各地人民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其名称多以“XX规定”、“办法”和“实施细则”等结尾。签署发布后,及时在全国范围内发行的报纸上刊登。地方政府规章:各地人民政府根据以上几类法律制定。其名称多以“XX地XX规定”、“XX地XX办法”和“XX地XX实施细则”等结尾。签署发布后,及时在全国范围内发行的报纸上刊登。
2023-08-29 07:56:2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