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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一般分为四个等级

2023-09-05 17:35: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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慧慧

食品安全是人们日常生活中最基本、最重要的一环节。为了确保人们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我国食品安全实行多层级管理,一般分为四个等级,具体如下:

1. 食品质量安全等级

食品质量安全是指食品的基本质量指标,包括食品的营养成分、添加剂、农药残留、微生物、重金属等一系列重要的指标。食品质量安全等级主要是针对生产加工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建立不同的产品质量安全等级,然后通过各个环节的监管和检测,确保产品生产过程中质量的稳定性和可靠性!

2. 食品卫生安全等级

食品卫生安全是指食品的安全性指标,包括食品中的各类有害物质、病原菌、寄生虫等对人体健康造成的危害。食品卫生安全等级主要针对是否存在安全隐患等问题,通过严格的质量检测和监管,确保食品生产过程中不存在任何的安全隐患!

3. 食品标准安全等级

食品标准安全等级是指对食品标准的合规性和质量稳定性进行检查,以确认食品是否符合规定的标准。食品标准安全等级主要针对食品标准,通过对食品标准的合规性进行监管和检测,确保产品生产过程中的标准符合国家规定!

4. 食品责任安全等级

食品责任安全等级主要针对食品企业和生产加工过程中的责任问题,通过建立食品企业的责任机制、加强监督检查和打击各种违法行为,确保食品企业和从业人员在生产加工过程中承担责任、尽到监管义务,防止各种违法行为的发生。

综上所述,我国的食品安全管理体系比较完善,通过对食品质量、安全、标准、责任等方面进行监管和管理,确保了广大人民群众的饮食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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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质量是什么

食品质量是指食品固有特性满足要求的程度,包括食品的外观、品质、规格、数量、重量、包装以及安全卫生等日。食品质量的内容主要包括以下3个方面:  1.食品的特性  食品特性指食品本身固有的,可以相互区分的各种特征,如外观特性、内在特性、适用性、质量特性等。外观特性包括大小、粗细、长短等形态,黑白、黄绿、青红等颜色;内在特性包括老嫩、口感、纯度等;适用性包括使用范围、食用方法、食用条件等;质量特性包括营养成分、保健性能、保质期限、有毒有害物质含量等。食品的特别性质应当从人的感官人手,察觉,听,看,闻,尝,触等可以有效识别不同是食品,此外,一些食品的辨别较为隐秘,是只能通过机器来进行的,例如酒精的成分,同样是白色的牛奶是纯还是稀,一些食品通过语言性的描述能够区分差别,而另外一些食品描述较困难,需要专业语言的了解,为了让公众能够知道食品的成分,往往将构成食品的各种添加成分也标明在包装袋上,并说明量的多少。  2.对食品的要求  食品消耗者和社会评价方面对于食品有显性和隐形两方面的要求。评判与了解方法也多种类。显性要求体现在对产品质量的明文规定,对于加工环境,生产过程,流通时间,保质期限等落实到文字和公告上,政府和相关单位通过检查,和强制力对这些文字和公告给予严格执行达到净化市场,满足人民大众的需求的目的。隐形期望的概念主观性和意愿性较强。是人们对于一些非硬性规定的食品要求的反应,可能根据不同的消费群体和消费喜好有着不同的特点,经过长期的时间沉淀形成的经验型的东西,产品供应者根据消费者的长期认知将有所特别注意,将消费者的需求放在首位,作为赢得市场的主要条件,所谓求新求异也是有一定客观条件来作为支撑,满足了消费者的若干心理追求。  3.满足消费者的程度  中国新技术新产品食品是否能够获得认可应当从隐性和显性两方面做出评价。一方面必须符合食品安全和生产的必要流程,并且满足不同消费者的主观需求。但是对于质量,是一个明确的非主观因素,它的各项指标是有明确规定的,达到目标则质量合格,否则就是非合格品。所以,产品的质量合格与否是针对于显性因素来说的。不能从主观爱好来说明质量是否过关。
2023-08-30 01:05:521

什么是食品质量

食品特性满足客户需要的程度
2023-08-30 01:06:064

食品质量是指什么

食品的质量是指什么?品的质量是指生产期质量。
2023-08-30 01:08:098

食品质量特性包括哪些内容

食品质量特性包括:1、固有:食品本身的安全性与健康性;感官品质与货架期;产品的可靠性与便利性。2、非固有:生产系统特性;环境特性;市场特性
2023-08-30 01:09:033

食品的质量要素主要有哪些

视频的质量的主要因素是就是主要就是视频的质量。
2023-08-30 01:10:189

食品质量的八大内涵是什么?

食品安全概念的内涵1. 食品卫生安全(1)食品卫生概念:为确保食品安全性和适用性在食物链的所有阶段必须采取的一切条件和措施。(2)食品卫生安全:食品的基本要求是卫生和必要的营养,其中食品卫生是食品的最基本要求。强调保证食品卫生,是解决吃得干净不干净、有害与无害、有毒与无毒的问题,也就是食品安全与卫生的问题。食品卫生是创造和维持一个有益于人类健康的生产环境,必须在清洁的生产加工环境中,由身体健康的食品从业人员加工食品,防止因微生物污染食品而引发的食源性疾病。同时,使引起食品腐败微生物的繁殖减少到最低程度。 食品安全是以食品卫生为基础。食品安全包括了卫生的基本含义,即“食品应当对人体无毒、无害”。2. 食品质量安全(1)食品质量的概念:食品满足消费者明确的或者隐含的需要的特性。包括功用性、卫生性、营养性、稳定性和经济性。 功用性:色、香、味、形,提供能量,提神兴奋,防暑降温i、爽身; 卫生性:不污染、无毒、无害; 营养性:生物价值高; 稳定性:易保存、不变质、不分解; 经济性:物美价廉、食用方便。(2)食品质量安全:是指食品产品品质的优劣程度,是指食品的外观和内在品质,如感官指标色、香、味、形:内质包括口感、滋味、气味等。食品要符合产品标准规定的应有的营养要求和相应的色、香、味、形等感官性状。3. 食品营养安全(1)营养安全:按照联合国粮农组织的解释,营养安全就是“在人类的日常生活中,要有足够、平衡的,并且含有人体发育必需的营养元素供给,以达到完善的食品安全。” 食品的营养成分指标要平衡、结构要合理。食品必须要有营养,如蛋白质、脂肪、维生素、矿物质、纤维素等各种人体生理需要的营养素要达到国家相应的产品标准,食品要能促进人体的健康。如果食品达不到国家相应的产品标准,这种食品在营养上就是不安全的。4. 食品数量安全 食品数量安全:是指食品数量满足人民的基本需要,从数量的角度,要求人们既能买得到、又能买得起需要的基本食品。5. 食品生物安全 食品生物安全:是指现代生物技术的研究、开发、应用以及转基因生物的跨国、越境转移,可能会对生物多样性、生态环境和人体健康及生命安全产生潜在的不利影响,特别是各类转基因活生物提示放到环境中可能对生物多样性构成潜在风险与威胁。研究和监测表明,转基因生物可能对生物多样性、生态环境、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产生多方面的负面影响。6. 食品可持续性安全 从发展的角度,要求食品的获取要注重生态环境保护和资源利用的可持续性。
2023-08-30 01:10:471

我国食品安全法对食品质量有哪些要求

《食品安全法》对食品安全管理规定: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建立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制度,对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以及食品中的有害因素进行监测;国务院组织制定国家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制定食品安全标准,应当以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为宗旨,做到科学合理、安全可靠;其他。【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但是,销售食用农产品,不需要取得许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审核申请人提交的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要求的相关资料,必要时对申请人的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核查;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准予许可;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予许可并书面说明理由。
2023-08-30 01:11:101

我国对食品质量有什么要求?

我国现行食品质量标准分为: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企业标准。每级产品标准对产品的质量、规格和检验方法都有规定。国家标准:国家标准是全国食品工业必须共同遵守的统一标准,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分制定,其代号为“GB”,分别为“国标”二字汉语拼音的第一个字。母,如GB1534—1986《花生油》,GB13103—1991《色拉油卫生标准》。对于有些食品,尤其是出口产品,国家还鼓励积极采用国际标准。行业标准:行业标准是针对没有国家标准而又需要在全国食品行业范围内统一的技术要求而制定的。行业标准由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分制定,并报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在公布国家标准之后,该项行业标准即行废止。如SB/T10068—1992《挂面》;QB/T1252—1991《面包》。地方标准:地方标准是指对没有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而又需要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统一的食品工业产品的安全、卫生要求而制定的。地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报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在公布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之后,该项地方标准即行废止。企业标准:企业标准是如粮油食品工业企业生产的食品没有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时所制定的,作为组织生产的依据。企业的产品标准须报当地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已有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国家鼓励企业制定严于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企业标准,在企业内部使用。企业标准代号为“Q”,即“企”字汉主拼音的第一个字母。
2023-08-30 01:11:182

食品质量控制的方法有哪些

食品类型比较多,不知道你说的是哪种类型的食品,不同的类型控制起来也是不一样的,大体上就是保证每个环节的处理上没有问题,最终食品也是没有问题的,比如人工制作的食品,首先要从原材料上下手,确保采用的原材料品质好,如果是大型的食品加工,最好找原材料地进行长期合作,并经常对原料进行抽查,确保品质,特别是调料类型的产品,每家公司的产品味道都有所差异,如果今天用这个牌子过几天又换另一个牌子,势必会对产品口味产生影响,然后就是加工环节,对定期对加工人员进行培训,确保加工品质,严格抽查等等,希望对你有帮助!
2023-08-30 01:11:502

什么是食品质量安全

  食品质量安全指提供的食品在营养,卫生方面满足和保障人群的健康需要,食品质量安全涉及食物的污染、是否有毒,添加剂是否违规超标、标签是否规范等问题,需要在食品受到污染界限之前采取措施,预防食品的污染和遭遇主要危害因素侵袭。   食品上通常有食品质量安全标志,该标志由“QS”和“质量安全”中文字样组成,标志主色调为蓝色,字母“Q”与“质量安全”四个中文字样为蓝色,字母“S”为白色,使用时可根据需要按比例放大或缩小,但不得变形、变色,加印有“QS”标志的食品,即意味着该食品符合了质量安全的基本要求。
2023-08-30 01:11:591

食品质量要求有哪些

句号不能在第一格
2023-08-30 01:12:112

食品质量安全

1、2015年颁布的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新食品安全法 都可以解释
2023-08-30 01:12:211

食品质量问题有哪些

食品质量注要是冻肉不要让进冻猪肉不要在让疫情进中国外国的各种肉累不要在进不然面令疫情的危机|危险
2023-08-30 01:12:324

食品的质量因素主要有哪些

食品的质量因素主要有感官质量,卫生质量,安全质量,技术质量,营养质量,性能质量,。感官质量是从人的视觉,嗅觉,味觉等进行第一感知行为观察,看气味,颜色就可知晓食品是否过期,变质。二是卫生质量,食品加工过程中卫生是否过关?是否经过国家相应的卫生许可?卫生条件是否合格,这都是管食品的卫生质量的重要因素。第三是安全质量。食品安全一直是大家关心的问题,食品中是否有添加剂,是否危害人体健康。是否有毒有害的食物,色素含量多少?这个是管食品安全的重要因素。第四个是技术质量。是你安全。技术质量是在生产食品的过程中技术是否过关,操作是否规范,有没有不合规的技术生产,质量过不过关。第五项就是食品的营养质量,营养含量是否符合人体的需求。是否会给人体带来不好的影响,这就是衡量是比营养质量的重要因素。第六项就食品的性能质量。食品一般可分为绿色食品,无公害食品,有机食品的三个等级。分级不一样,性能也不一样,能给人体带来不一样的需求。
2023-08-30 01:12:552

食品的质量要求

消费者在挑选食品的时候,要注意以下几方面的问题:1.要选购带有QS标志的食品。这是企业获得生产许可的标志。2.用感官初步鉴别。是否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或者有其他感官性状异常。3.挑选食品时看包装。观察包装物有没有破损,印刷是否正规,避免买到受到污染或者假冒的食品。4.注意看说明和标签。标签涵盖了产品的许多重要信息,对于消费者来说应当主要注意以下几点a) 要看清食品的生产日期和保质期,确保购买的食品在保质期内。b) 食品的名称必须使用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中规定的名称;如果没有规定的,应当使用不会引起消费者误解和混淆的常用名称或者俗名。c) 《食品安全法》中明确规定,食品标签应标明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在国家标准中的通用名称。食品中只要使用了食品添加剂,就必须在标签上明示。企业在配料中会单独注明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剂。消费者在购买时可以注意看一下食品配料中的添加剂标注情况。另外特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还应当注意其标签上主要营养成分及其含量。5.要去正规超市、商场或商店购买食品,因其对进货渠道把关比较严,产品质量比较有保证。同时,要注意收集政府部门在媒体上发布的食品质量信息。此外,发现食品质量问题要及时向销售商、生产企业或者质监部门投诉,学会用法律手段保护自己。
2023-08-30 01:13:051

发生食品安全的原因有哪些

食品安全问题产生的原因有哪些1、经营者素质不高,消费者自我保护意识不强。 部分食品经营者法律意识淡薄,唯利是图思想严重,不注重食品质量;而有些消费者在消费时,受个人收入低等因素的制约,首先考虑的也是价格因素,忽视产品的内在品质,即便是在自身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大多是吃出问题不维权。2、食品安全知识及安全意识不高,食品安全宣传的声势不大、氛围不浓。 城镇居民对食品安全的认识相对较高,农村牧区群众食品安全意识较低,自我保护能力低下,间接造成了违法食品有市场需求、违法者有生存空间。3、无公害食品生产与销售脱节。 由于无公害食品科技含量高、生产成本大,加之人民群众对其认同度的不高,致使无公害食品销售渠道不畅,价格也没有明显的优势,优质得不到优价,多数生产者及经营者没有见到明显的实惠。4、 假劣食品流向城乡结合部及农村牧区。随着城市流通领域食品安全监管力度的不断加大,假冒伪劣食品难有藏身之地,一些不法商贩便利用农村牧区市场信息闭塞、农牧民消费水平低、缺乏自我保护意识等问题,将城区市场已经过期或者将要过期的食品低价倾销到农村牧区市场,致使农村牧区市场成为假冒伪劣食品的集散地;非法食品加工厂家也由城市转向农村,利用当地的廉价劳动力,继续违法生产销售假冒伪劣食品,坑害农村牧区消费者。5、监管职能分散,协调难的问题依然存在。 从“农田到餐桌”的安全食物链分属工商、卫生、质监、农牧等多个部门监管,由于这些部门管理体制不同,人、财、物的主管部门各有其主,有的在该唱主角时却当了配角,有的在该当配角时却唱了主角。6、政府对“食品安全”经费投入不足,监管工作到位难。 近年来,我国在流通领域食品安全监管方面投入经费少,一些检测设备老化,未能及时更新,另外还缺少一些必备的检测设备;抽检经费严重不足,难以及时检验食品质量的真伪,检查中经常出现一些无法认定的质量问题,大大制约了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开展。7、食品安全监管执法难度较大。 目前下岗失业人员较多,大量农村人口涌入城市使得就业压力进一步增大同时由于从事小规模的食品生产经营投入少、见效快,因此开小商店、小吃部、小作坊就成为就业的首选。有些经营户流动性大,加之所售食品来源不明,进货渠道乱,索证索票难,而且极易反弹,执法难度较大,给食品安全带来了严重隐患,特别是私屠乱宰等问题在一些地区还比较突出。应该如何处理食品安全问题纠纷1、加强食品源头质量监管,严格市场准入制度。搞好食品安全,必须从源头抓起,切实抓好种植、养殖、生产加工、批发零售和消费四个环节,做到环环相扣,全方位监管。一定要在现有的生产方式上,逐步引入集约化、规范化管理,对生产过程进行全程监控,确保农产品不受污染,进而保证食品安全。同时,搞好源头治理,必须结合实行食品安全市场准入制度,推进监管关口前移。利用计算机等现代技术手段进行食品进货索证索票、商品台帐登记和食品卫生质量购销档案管理,建立商品标签标识、质量追溯、封存报告、依法销毁等一系列制度,严把市场准入关。2、加强食品流通、消费领域的监管,提高上市食品卫生质量安全水平。食品质量是食品安全的关键所在,加强对食品质量的监管是确保流通、消费领域食品安全的重要任务。(1)充分利用抽查、巡查和专项检查等形式,有组织有计划地开展食品安全的监管工作。(2)建立健全对流通领域食品质量的监测制度,并作为强化对食品质量监管的重要手段。(3)积极推进连锁经营、物流配送、推广食品产销“场厂挂钩”,“场地挂钩”等管理方法和模式。实现从“以打为主,打防结合"到“以防为主,防打结合”的转变,建立全方位的流通领域监管体系,不断提高上市食品卫生质量安全水平。3、建立健全保障食品安全的行业自律机制。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的信用自律对保证食品安全也是尤为重要的。所以,我们必须加快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建立食品流通企业行业信用标准,建立健全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质量档案和食品安全监管信用档案,强化食品加工企业、食品市场经营者第一责任人意识,实施上市销售食品安全责任制,推动食品市场建立经营者和商品“黑名单”、“黄牌警告”制度。制定和完善行业行为规范和道德规范。加强对经营者的法制和诚信教育,督促企业提高诚信意识、质量意识和守法经营的自觉性,从而建立健全保障食品安全的行业自律机制,更好地对消费者负责。4、建立健全食品安全标准和检验检测体系。全面建立与食品安全有关的产品和卫生标准,构建食品安全标准体系,在全社会进行公示。不仅使执法部门之间标准一致,信息共享,执法有章可循,而且增强全社会公民的防范监督意识。同时,充分发挥农业、质检、卫生、商务等部门检测机构的作用,完善检验检测体系,严格资质审核,逐步面向社会,实现资源共享。不搞重复建设,实现检测信息共享,避免不必要的重复检测。从而保证上市销售食品的卫生质量符合健康标准的要求。5、建立一个统一、权威、高效的食品安全监管机构,逐步实现责、权、利相统一的现代食品安全控制体系。当前食品安全执法主体面临着两大难题;一是执法监督体系尚未完全理顺,职责分工不明;二是各部门在食品安全体制建设,检验、监测体系建设,风险控制体系建设中,缺乏统一协调和统筹规划。针对这一现象,我们认为要从管理源头做起,尽早成立一个部门或者一个机构专门行使食品安全监管职能,统一组织、协调、管理与食品安全有关各部门的工作,逐步建立现代食品安全控制体系,通过实施科学的协调一致的监测、监控、执法、科研、教育计划,就可以对食品从生产、加工、包装、储运、销售和进出口等多个环节进行严格的监管。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条,食品安全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风险管理、全程控制、社会共治,建立科学、严格的监督管理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对其生产经营食品的安全负责。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保证食品安全,诚信自律,对社会和公众负责,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2023-08-30 01:13:151

什么是食品质量安全

围绕食品生产、加工和销售的相关环节着重阐述影响食品质量与安全的潜在因素和污染来源,以及相应的控制措施。本书主要包括植物源性食品的安全性、动物源性食品的安全性、加工食品的安全性、食品安全性评价、食品生产过程和加工过程的安全质量保证、食品流通和服务环节的安全质量控制、食品卫生安全法规标准、食品安全监管的机构和制度等内容。 本书可作为食品专业及相关专业的本科生和研究生教材,也可供从事食品安全管理的研究人员和管理人员参考。 食品质量与安全是以生命科学和食品科学为基础,研究食品的营养、安全与健康的关系,及对食品加工质量和安全管理科学,其基本任务是通过对食品生产、加工和储藏各个环节的管理和控制,保证食品的营养品质和卫生质量,促进人体的健康。国外发达国家将食品质量与安全一直摆在首要位置,随着我国物质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特别是我国加入WTO后,我国政府对食品质量与安全也特别重视,就业前景特别看好。开设本专业的目的在于培养食品产业化过程中所需要的有关质量与安全的科技与管理方面的高素质人才。培养目标:本专业培养具备生物学、食品科学以及营养与食品安全的基本知识和技能,能在食品企业、商检、卫生防疫、科研院所等领域,从事和营养与食品安全有关的技术、管理、策划、食品生产及教学、研究等相关工作的高级科学技术人才。 主干课程:普通生物学、食品微生物学、生物化学、营养学、食品卫生学、食品化学、食品工艺学、食品安全与质量控制技术、食品质量检验技术、食品微生物检验技术、食品企业管理等。
2023-08-30 01:13:251

企业质量安全管理制度的范本(食品类的)

  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严格遵守《产品质量法》、《标准化法》、《计量法》、《食品卫生法》、《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试行条例》、《查处食品标签违法行为规定》、《产品标识标注规定》、《加强食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实施意见》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食品质量符合国家有关产品标准的要求。  第二条 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的企业设立条件。对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产品,在取得生产许可资质的前提下组织生产。  第三条 建立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努力提高企业质量管理水平。企业负责人和主要管理人员了解食品质量安全相关的法律法规知识。具有与食品生产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熟练技术工人和质量工作人员。  第四条 具备产品质量安全生产的生产设备、工艺设备和相关辅助设备,具有与确保产品质量合格相适应的原料处理、加工、贮存等厂房或者场所。具备产品质量安全的环境条件。  第五条 食品加工工艺流程科学、合理,生产加工过程严格、规范,对生产关键点进行严格控制。  第六条 生产食品所用的原材料、添加剂等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严格进货验货制度,不使用非食用性原辅材料加工食品。  第七条 按照有效的产品标准组织生产,无强制性标准规定的,符合企业明示采用的标准要求。  第八条 具有质量检验和计量检测手段,检验和检测仪器定期通过计量检定。  第九条 在生产全过程建立标准体系,实行标准化管理,从原材料采购、产品出厂检验到销售后服务实施全过程质量管理。  第十条 食品的包装材料、贮存、运输和装卸食品的容器、包装、工具、设备安全,保持清洁,对食品无污染。  第十一条 产品出厂前经过严格检验、确保出厂产品检验合格。  第十二条 产品标识标注及食品市场准入标志的使用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管理制度  为加强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管理,提高食品质量安全水平,保障人民群众安全健康,根据国家质检总局第79号令《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要求,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管理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第一条 凡是在辖区内从事以销售为目的的食品生产加工经营活动(国内销售的),必须符合国家质检总局第79令要求。  第二条 食品必须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企业标准的质量规定,满足保障身体健康、生命安全的要求,不存在危及健康和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不得超出有毒有害物质限量要求。  第三条 对从事国家实行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的企业,必须具备保证食品质量安全必备的生产条件,按规定程序获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食品生产许可证),所生产加工的食品必须经检验合格并加印(贴)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标志(QS)后,方可出厂销售。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应当在证书有效期内,每满1年前的1个月内向所在地县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交持续保证食品质量安全必备条件情况的年审报告。  第四条 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企业设立条件。  第五条 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必须具备和持续满足保证产品质量安全的环境条件和相应的卫生要求,应当建立生产记录和销售记录,应当建立食品质量安全档案,保存企业购销记录、生产记录和检验记录等与食品质量安全有关的资料。企业食品质量安全档案应当保存3年。  第六条 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必须具备保证产品质量安全的生产设备、工艺装备和相关辅助设备,具有与产品质量安全相适应的原料处理、加工、包装、贮存和检验等厂房或者场所。生产加工食品需要特殊设备和场所的,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规定的条件。  第七条 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生产加工食品所用的原材料、食品添加剂(含食品加工助剂)、包装材料和容器等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必须实施进货验收制度,并建立台帐,不符合质量安全要求的,不得用于食品生产加工。不得违反规定使用过期的、失效的、变质的、污秽不洁的、回收的、受到其他污染的食品原材料或者非食用的原辅料生产加工食品。使用的原辅材料属于生产许可证管理的,必须选购获证企业的产品。使用的食品添加剂情况和国家要求备案的其他事项报所在地县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备案。  第八条 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必须采用科学、合理的食品加工工艺流程,生产加工过程应当严格、规范,防止生物性、化学性、物理性污染,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半成品、成品交叉污染,食品不得接触有毒有害物品或者其他不洁物品。  第九条 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必须按照有效的产品标准组织生产。依据企业标准生产实施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管理食品的,其企业标准必须符合法律法规和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要求,不得降低食品质量安全指标。  第十条 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必须具有与食品生产加工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熟练技术工人、质量管理人员和检验人员。从事食品生产加工人员必须身体健康、无传染性疾病和影响食品质量安全的其他疾病,并持有健康证明;检验人员必须具备相关产品的检验能力,取得从事食品质量检验的资质。食品生产加工企业人员应当具有相应的食品质量安全知识,负责人和主要管理人员还应当了解与食品质量安全相关的法律法规知识。  第十一条 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应当具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质量安全检验和计量检测手段,检验、检测仪器必须经计量检定合格或者经校准满足使用要求并在有效期限内方可使用。企业应当具备产品出厂检验能力,并按规定必须实施出厂检验,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不得出厂销售。  第十二条 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企业质量管理体系,在生产的全过程实行标准化管理,实施从原材料采购、生产过程控制与检验、产品出厂检验到售后服务全过程的质量管理。鼓励企业获取质量体系认证或HACCP认证,提高企业质量管理水平。  第十三条 出厂销售的食品应当进行预包装或者使用其他形式的包装。用于包装的材料必须清洁、安全,必须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要求。出厂销售的食品应当具有标签标识,食品标签标识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要求。  第十四条 贮存、运输和装卸食品的容器、包装、工具、设备、洗涤剂、消毒剂必须安全,保持清洁,对食品无污染,能满足保证食品质量安全的需要。  第十五条 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在生产加工过程严禁下列行为:  (1)违反国家标准规定使用或者滥用食品添加剂;  (2)使用非食用的原料生产食品;加入非食品用化学物质或者将非食品当作食品;  (3)以未经检验检疫或者检验检疫不合格的肉类生产食品;以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等生产食品;生产含有致病性寄生虫、微生物,或者微生物毒素含量超过国家限定标准的食品;  (4)在食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食品冒充合格食品;  (5)伪造食品的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伪造或者冒用质量标志;  (6)生产和使用国家命令淘汰的食品及相关产品。  以上是两份参考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2023-08-30 01:13:361

有关食品安全的文章

这位朋友,你到百度搜索一下“食品安全”很多文章都有。
2023-08-30 01:13:473

食品质量的基本要求有哪些?

我国现行食品质量标准分为: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企业标准。每级产品标准对产品的质量、规格和检验方法都有规定。 国家标准:国家标准是全国食品工业必须共同遵守的统一标准,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分制定,其代号为“GB”,分别为“国标”二字汉语拼音的第一个字母,如GB1534—1986《花生油》,GB13103—1991《色拉油卫生标准》。对于有些食品,尤其是出口产品,国家还鼓励积极采用国际标准。 行业标准:行业标准是针对没有国家标准而又需要在全国食品行业范围内统一的技术要求而制定的。行业标准由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分制定,并报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在公布国家标准之后,该项行业标准即行废止。如SB/T10068—1992《挂面》;QB/T1252—1991《面包》。 地方标准:地方标准是指对没有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而又需要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统一的食品工业产品的安全、卫生要求而制定的。地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报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在公布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之后,该项地方标准即行废止。 企业标准:企业标准是如粮油食品工业企业生产的食品没有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时所制定的,作为组织生产的依据。企业的产品标准须报当地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已有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国家鼓励企业制定严于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企业标准,在企业内部使用。企业标准代号为“Q”,即“企”字汉主拼音的第一个字母。
2023-08-30 01:13:581

食品质量安全指标包括

食品质量安全指标包括:1、食品、食品相关产品中的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限量规定;2、食品添加剂的品种、使用范围、用量;3、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的营养成分要求;4、与食品安全、营养有关的标签、标识、说明书的要求;5、食品生产经营过程的卫生要求6、与食品安全有关的质量要求;7、食品检验方法与规程;8、其他需要制定为食品安全标准的内容。食品外包装上的标识要求:1、有食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2、有中文标明的食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3、有中文标明的食品规格、重量、所含主要成分的名称和含量;需要事先让消费者知晓的,应当在外包装上标明,或者预先向消费者提供有关资料;4、 在显著位置清晰地标明生产日期和保质期;5、实行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的食品,还必须加贴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标志;6、销售散装食品的,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明示食品名称、产地、生产企业、生产日期和保质期。综上所述,食品必须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质量安全规定,满足保障身体健康、生命安全的要求,不存在危及健康和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不得超出有毒有害物质限量要求。【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食品生产经营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符合下列要求:1、具有与生产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包装、贮存等场所,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2、具有与生产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生产经营设备或者设施,有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3、有专职或者兼职的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和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4、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5、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应当洗净、消毒,炊具、用具用后应当洗净,保持清洁;6、贮存、运输和装卸食品的容器、工具和设备应当安全、无害,保持清洁,防止食品污染,并符合保证食品安全所需的温度、湿度等特殊要求,不得将食品与有毒、有害物品一同贮存、运输;7、直接入口的食品应当使用无毒、清洁的包装材料、餐具、饮具和容器;8、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应当保持个人卫生,生产经营食品时,应当将手洗净,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等;销售无包装的直接入口食品时,应当使用无毒、清洁的容器、售货工具和设备;9、用水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10、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应当对人体安全、无害;11、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
2023-08-30 01:14:181

食品的质量等级是普通级可以吃吗?

还勉强可以吃,你搜搜那个厂家或者那个产品看看它上没上过315晚会曝光名单。
2023-08-30 01:14:273

食品的质量属性包括哪些方面

营养属性:食品要有营养,因此蛋白、脂肪、糖必居其一;安全属性:食品是入口的,对人体必须是安全的;产品属性:质量要满足上述要求,还应满足产品标准。
2023-08-30 01:14:382

食品质量安全的定义是什么?

u200du200d食品质量与安全专业(Food Quality and Safety)是以生命科学和食品科学为基础,研究食品的营养、安全与健康的关系,食品营养的保障和食品安全卫生质量管理的学科,是食品科学与预防医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连接食品与预防医学的重要桥梁。通过对食品生产、加工的管理和控制,保证食品的营养品质和卫生质量,促进人体的健康。食品营养与安全的保证主要依靠食品生产全面系统的质量管理,从而使营养与食品安全从过去的监督管理,扩展成包括食品生产、食品营养、食品安全、食品管理、食品质量控制的诸多领域,在生命科学和食品科学的各个领域中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u200du200d
2023-08-30 01:14:463

我国食品商品质量的基本要求是什么

3A认证!
2023-08-30 01:15:203

食品质量的好坏应该从哪些方面进行评判?

从污染的病原物化验来分析,质量好坏,从营养分析鉴定来评价质量的好坏,从用料的优劣,评判质量的好坏
2023-08-30 01:15:271

什么是食品质量

食品质量是由各种要素组成的。这些要素被称为食品所具有的特性,不同的食品特性各异。因此,食品所具有的各种特性的总和,便构成了食品质量的内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五十条本法下列用语的含义:食品,指各种供人食用或者饮用的成品和原料以及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品,但是不包括以治疗为目的的物品。食品安全,指食品无毒、无害,符合应当有的营养要求,对人体健康不造成任何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预包装食品,指预先定量包装或者制作在包装材料、容器中的食品。食品添加剂,指为改善食品品质和色、香、味以及为防腐、保鲜和加工工艺的需要而加入食品中的人工合成或者天然物质,包括营养强化剂。用于食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指包装、盛放食品或者食品添加剂用的纸、竹、木、金属、搪瓷、陶瓷、塑料、橡胶、天然纤维、化学纤维、玻璃等制品和直接接触食品或者食品添加剂的涂料。用于食品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指在食品或者食品添加剂生产、销售、使用过程中直接接触食品或者食品添加剂的机械、管道、传送带、容器、用具、餐具等。用于食品的洗涤剂、消毒剂,指直接用于洗涤或者消毒食品、餐具、饮具以及直接接触食品的工具、设备或者食品包装材料和容器的物质。食品保质期,指食品在标明的贮存条件下保持品质的期限。食源性疾病,指食品中致病因素进入人体引起的感染性、中毒性等疾病,包括食物中毒。食品安全事故,指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等源于食品,对人体健康有危害或者可能有危害的事故。扩展资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六条食品安全标准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中的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限量规定;(二)食品添加剂的品种、使用范围、用量;(三)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的营养成分要求;(四)对与卫生、营养等食品安全要求有关的标签、标志、说明书的要求;(五)食品生产经营过程的卫生要求;(六)与食品安全有关的质量要求;(七)与食品安全有关的食品检验方法与规程;(八)其他需要制定为食品安全标准的内容。第二十七条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制定、公布,国务院标准化行政部门提供国家标准编号。食品中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的限量规定及其检验方法与规程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国务院农业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制定。屠宰畜、禽的检验规程由国务院农业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参考资料来源:中国人大网-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2023-08-30 01:15:491

食品质量是指什么

问题一:什么是食品安全 食品安全(food safety)指食品无毒、无害,符合应当有的营养要求,对人体健康不造成任何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根据世界卫生组织的定义,食品安全是“食物中有毒、有害物质对人体健康影响的公共卫生问题”。食品安全也是一门专门探讨在食品加工、存储、销售等过程中确保食品卫生及食用安全,降低疾病隐患,防范食物中毒的一个跨学科领域。 问题二:什么是食品质量 食品质量是由各种要素组成的。这些要素被称为食品所具有的特性,不同的食品特性各异。因此,食品所具有的各种特性的总和,便构成了食品质量的内涵。按照国家标准GB/T 19000-2000(ISO 9000:2000)对质量的定义,我们可以将食品的质量规定为:食品的一组固有特性满足要求的程度。 这里所说的“要求”是指明示的、通常隐含的或必须履行的需求或期望。“明示的”可以理解为有表达方式的要求,如在食品标签、食品说明中阐明的要求,消费者明确提出的要求。“通常隐含的”是指消费者的需求或期望是不言而喻的,如食品必须保证食用者的安全,不能造成对人体的危害。“必须履行的”是指法律法规及强制性标准的要求。“要求”往往随时间而变化,与科学技术的不断进步有着密切的关系。“要求”可转化成具有具体指标的特性。 “要求”可以包括安全性、营养性、可食用性、经济性等几个方面。食品的安全性是指食品在消费者食用、储运、销售等过程中,保障人体健康和安全的能力。食品的营养性是指食品对人体所必须的各种营养物质、矿物质元素的保障能力。食品的可食用性是指食品可供消费者食用的能力。任何食品都具有其特定的可食用性。食品的经济性指食品在生产、加工等各方面所付出或所消耗成本的程度。 问题三:食品安全的定义是什么?食品质量有哪几项基本要求? 根据世界卫生组织的定义,食品安全(food safety)是“食物中有毒、有害物质对人体健康影响的公共卫生问题”。食品安全指的是所有对人体健康造成急性或慢性损害的危险都不存在,是一个绝对概念。食品质量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要求:1.有营养价值;2.有较好的色、香、味和外观形状;3.无毒、无害,符合食品卫生质量要求。 问题四:食品质量与安全是什么意思 有质量才能安全,没有 质量没有办法说安全。 问题五:食品质量,食品安全,食品卫生是什么意思,三者之间的关系是什么 通俗的说食品质量是描述产品品质好不好的,食品安全的描述产品对人的健康危害性大不大,食品卫生是描述产品生产和储运过程是否干净卫生的。也就是说食品质量好的产品一定是安全的,是卫生的;安全的食品一定是卫生的但是品质好不好是特级的还是一级的还是其它级别的就不好说了;而卫生的食品只能说没有杂质而且生产储运过程环境不脏,微生物危害很低,至于它安不安全质量好不好就不好说了。 问题六:食品安全是什么意思 食品安全法 第九十九条 本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食品安全,指食品无毒、无害,符合应当有的营养要求,对人体健康不造成任何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 问题七:食品质量检验主要包括哪些? 考试要分两部分来考:一部分是理论,包括标准化、计量、质量知识;化学、分析化学基础知识;微生物检测基础知识;另一部分是操作即食品检验技术。 有食品样品的采集和前处理技术 食品的感官检测法 视频的物理检测法 视频一般成分的检验 食品添加剂的测定 食品中微量元素的测定 食品中有毒有害物质的测定 食品中食品卫生微生物的测定 食品分析中的质量保证 实验方法评价与数据处理 问题八:食品质量安全定义谁知道?准确点的,名词解释的那种! 联合国粮农组织FAO对食品质量和食品安全的定义如下:1 食品质量-Food Quality食品质量是指影响对于消费者而言的产品价值的正面特质(例如营养价值、来源、色泽、风味、质构和生产/加工方法)以及不存在负面特质(例如腐烂、污物污染、变色以及变味)。Food quality refers to positive attributes (e.g. nutritional values, origin, colour, flavour, texture and production/processing method) that influence a product"s value to the consumer and the absence of negative attributes (e.g. spoilage, contamination with filth, discolouration, off-odours).2 食品安全-Food Safety食品安全是确保当其按照预期用途准备和食用时不会对消费者造成伤害。Food safety is the assurance that food will not cause harm to the consumer when it is鼎prepared and/or eaten according to its intended use.
2023-08-30 01:15:591

谁知道食品质量的概念??

食品质量是由各种要素组成的。这些要素被称为食品所具有的特性,不同的食品特性各异。因此,食品所具有的各种特性的总和,便构成了食品质量的内涵。按照国家标准GB/T19000-2000(ISO9000:2000)对质量的定义,我们可以将食品的质量规定为:食品的一组固有特性满足要求的程度。这里所说的“要求”是指明示的、通常隐含的或必须履行的需求或期望。“明示的”可以理解为有表达方式的要求,如在食品标签、食品说明中阐明的要求,消费者明确提出的要求。“通常隐含的”是指消费者的需求或期望是不言而喻的,如食品必须保证食用者的安全,不能造成对人体的危害。“必须履行的”是指法律法规及强制性标准的要求。“要求”往往随时间而变化,与科学技术的不断进步有着密切的关系。“要求”可转化成具有具体指标的特性。“要求”可以包括安全性、营养性、可食用性、经济性等几个方面。食品的安全性是指食品在消费者食用、储运、销售等过程中,保障人体健康和安全的能力。食品的营养性是指食品对人体所必须的各种营养物质、矿物质元素的保障能力。食品的可食用性是指食品可供消费者食用的能力。任何食品都具有其特定的可食用性。食品的经济性指食品在生产、加工等各方面所付出或所消耗成本的程度。
2023-08-30 01:16:091

我国食品安全法对食品质量有哪些要求

《食品安全法》对食品安全管理规定: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建立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制度,对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以及食品中的有害因素进行监测;国务院组织制定国家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制定食品安全标准,应当以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为宗旨,做到科学合理、安全可靠;其他。【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但是,销售食用农产品,不需要取得许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审核申请人提交的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要求的相关资料,必要时对申请人的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核查;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准予许可;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予许可并书面说明理由。
2023-08-30 01:16:201

怎样辨别食品质量好坏?

一、 什么是食品质量安全? 食品质量安全是指食品质量状况对食用者健康、安全的保证程度。包括三方面内容: 一是食品的污染导致的质量安全问题。例:生物性污染、化学性污染、物理性污染等。 二是食品工业技术发展所带来的质量安全问题。如:食品添加剂、食品生产配剂、介质以及辐射食品、转基因食品等。 三是滥用食品标识。例:伪造食品标识、缺少警示说明、虚假标注食品功能或成分、缺少中文食品标识(进口食品)等。 二、 什么叫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 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是指为保证食品的质量安全,具备规定条件的生产者才允许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具备规定条件的产品才允许生产销售的一种行政监管制度。它是一项行政许可制度。制度建立的原则是事先保证和事后监督相结合、政府监管和企业自律相结合、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它主要包括三项基本内容: 1、食品生产企业必备条件审查制度:在国内加工销售食品的企业,必须具备保证产品质量的必备条件,并按规定程序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后方可生产食品; 2、强制检验制定:食品生产企业必须履行法律义务,产品经检格后方可出厂销售; 3、食品质量安全标志制度:检验合格出厂销售的食品必须在其包装上加印(贴)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标志,即“QS”标志。 三、 目前必须标注QS标志的食品有哪些? 第一批必须标注QS的食品共5类,分别是小麦粉、大米、食用植物油、酱油、醋。 第二批必须标注QS标志的食品共分10类,主要包括肉制品、乳制品、饮料、调味品(糖和味精)、方便面、饼干、罐头食品、冷冻饮品、膨化食品及速冻米面制品。 第三批必须标注QS的食品共分13类,主要包括糖果制品、茶叶、葡萄酒及果酒、啤酒、黄酒、酱腌菜、蜜饯、炒货、蛋制品、可可制品、咖啡、水产加工品、淀粉及淀粉制品。 四、 如何判别伪劣食品? 伪劣食品犹如过街老鼠,人人喊打。但人们在日常购物时却难以识别。《伪劣食品防范“七字法”》,以通俗易懂易记的方式引导消费者强化食品安全自我防范,以期使伪劣食品因缺乏市场而退出市场。防范“七字法”:即防“艳、白、反、长、散、低、小”。 一防“艳”。对颜色过分艳丽的食品要提防,如目前上市的草莓象蜡果一样又大又红又亮、咸菜梗亮黄诱人、瓶装的蕨菜鲜绿不褪色等,要留个心眼,是不是在添加色素上有问题? 二防“白”。凡是食品呈不正常不自然的白色,十有八九会有漂白剂、增白剂、面粉处理剂等化学品的危害。 三防“长”。尽量少吃保质期过长的食品,3℃贮藏的包装熟肉禽类产品采用巴氏杀菌的,保质期一般为7—30天。 四防“反”。就是防反自然生长的食物,如果食用过多可能对身体产生影响。 五防“小”。要提防小作坊式加工企业的产品,这类企业的食品平均抽样合格率最低,触目惊心的食品安全事件往往在这些企业出现。六防“低”。“低”是指在价格上明显低于一般价格水平的食品,价格太低的食品大多有“猫腻”。 七防“散”。散就是散装食品,有些集贸市场销售的散装豆制品、散装熟食、酱菜等可能来自地下加工厂。
2023-08-30 01:16:291

食品的质量要素

1/6分步阅读感官质量。食品的质量安全的第一项就是感官质量,即从人的视觉、嗅觉、味觉等感官方面进行的第一感知行为,食物质量过不过关,通过尝试味道、问问气味、看看颜色就可以知晓食物是否是过期食品,是否是变质食品,是否是质量不过关的食品等,这是食品质量的第一个关口。2/6卫生质量。食品的质量安全的第二项就是食品的卫生质量,食品加工过程的卫生是否过关,是否经过了国家相应的卫生条件许可,食品产出后,卫生条件是否合格,这些都事关食品的卫生质量的重要因素。3/6安全质量。食品的质量安全的第三项就是食品的安全质量,食品安全一直是大家都很关心的问题,食品中的添加剂是否超量,是否危害人的身体健康,食品中是否含有一些有毒有害的食物,食品中的色素含量有多少……这些都是事关食品安全的重要因素。4/6技术质量。食品的质量安全的第四项就是食品的技术质量,即在生产食品的过程中,技术是否过关,技术操作是否规范,有没有违规操作,有没有使用不合规的技术进行生产,技术质量不过关,生产出来的产品,肯定质量也好不到哪里去。5/6营养质量。食品的质量安全的第五项就是食品的营养质量,生产出来的食品是否有营养,营养含量是否能符合人类的身体需求,食品的营养价值是否能满足人体的基本需求,食品食用后是否会对人体带来不好的影响,这些都是衡量食品的营养质量的重要因素。6/6性能质量。食品的质量安全的第六项就是食品的性能质量,食品一般可分为绿色食品、无公害食品、有机食品等三个等级,食品的分级不一样,食品的性能也不一样,能给人体带来不一样的需求,食品的性能质量不过关,也会影响食品本身的质量问题。
2023-08-30 01:16:391

什么是食品质量安全

食品质量安全指提供的食品在营养,卫生方面满足和保障人群的健康需要,食品质量安全涉及食物的污染、是否有毒,添加剂是否违规超标、标签是否规范等问题,需要在食品受到污染界限之前采取措施,预防食品的污染和遭遇主要危害因素侵袭。食品上通常有食品质量安全标志,该标志由“QS”和“质量安全”中文字样组成,标志主色调为蓝色,字母“Q”与“质量安全”四个中文字样为蓝色,字母“S”为白色,使用时可根据需要按比例放大或缩小,但不得变形、变色,加印有“QS”标志的食品,即意味着该食品符合了质量安全的基本要求。
2023-08-30 01:16:481

何为食品质量,其特点和内涵分别是什么

食品质量是由各种要素组成的。这些要素被称为食品所具有的特性,不同的食品特性各异。因此,食品所具有的各种特性的总和,便构成了食品质量的内涵。按照国家标准GB/T19000-2000(ISO9000:2000)对质量的定义,我们可以将食品的质量规定为:食品的一组固有特性满足要求的程度。这里所说的“要求”是指明示的、通常隐含的或必须履行的需求或期望。“明示的”可以理解为有表达方式的要求,如在食品标签、食品说明中阐明的要求,消费者明确提出的要求。“通常隐含的”是指消费者的需求或期望是不言而喻的,如食品必须保证食用者的安全,不能造成对人体的危害。“必须履行的”是指法律法规及强制性标准的要求。“要求”往往随时间而变化,与科学技术的不断进步有着密切的关系。“要求”可转化成具有具体指标的特性。“要求”可以包括安全性、营养性、可食用性、经济性等几个方面。食品的安全性是指食品在消费者食用、储运、销售等过程中,保障人体健康和安全的能力。食品的营养性是指食品对人体所必须的各种营养物质、矿物质元素的保障能力。食品的可食用性是指食品可供消费者食用的能力。任何食品都具有其特定的可食用性。食品的经济性指食品在生产、加工等各方面所付出或所消耗成本的程度。
2023-08-30 01:16:591

食品质量的基本要求有哪些?

我国现行食品质量标准分为: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企业标准。每级产品标准对产品的质量、规格和检验方法都有规定。 国家标准:国家标准是全国食品工业必须共同遵守的统一标准,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分制定,其代号为“GB”,分别为“国标”二字汉语拼音的第一个字母,如GB1534—1986《花生油》,GB13103—1991《色拉油卫生标准》。对于有些食品,尤其是出口产品,国家还鼓励积极采用国际标准。 行业标准:行业标准是针对没有国家标准而又需要在全国食品行业范围内统一的技术要求而制定的。行业标准由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分制定,并报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在公布国家标准之后,该项行业标准即行废止。如SB/T10068—1992《挂面》;QB/T1252—1991《面包》。 地方标准:地方标准是指对没有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而又需要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统一的食品工业产品的安全、卫生要求而制定的。地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报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在公布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之后,该项地方标准即行废止。 企业标准:企业标准是如粮油食品工业企业生产的食品没有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时所制定的,作为组织生产的依据。企业的产品标准须报当地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已有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国家鼓励企业制定严于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企业标准,在企业内部使用。企业标准代号为“Q”,即“企”字汉主拼音的第一个字母。
2023-08-30 01:17:241

水果蔬菜常用内部品质评价指标

国家食品质量指标标准,一般包括感官指标、理化指标和微生物指标,按食品和农副产品加工行业分为几十个专业,分别制定,以确保食品无毒、无害,符合应有的营养要求,并具有相应的色、香、味等感官性状。1.感官指标:食品(包括原料和加工制品)都具有色、香、味、形、性状,食品性状不同,其品质也不同,可以通过感官进行鉴别。一般食品的性状多是用文字作定性的描述,进行鉴别时,也多是凭经验来评定。但是人的感觉器官由于受到生理、经验和环境等因素的影响,认识和判别能力均可能出现差异,因而必须对某些食品的感官性状,制定出相应的标准。如新鲜水果和蔬菜(主要是果蔬类,如西红柿)的成熟度,以色度作比较;淀粉的白度,以光的反射率来检查;酒的香气,以确定出的成分来鉴别等等。对食品的感官检验,包括检查食品的颜色、气味和组织形态三个方面。看食品的颜色:食品都具有特定的色泽,如食品颜色异常,非常鲜艳,可能加入了非食用色素或加入了过量的食用色素所致;如食品颜色较正常颜色变淡,可能是掺入了其他物质或者食品本身或原料变质发霉。闻尝食品的气味或口味:食品都具有各自的气味和口味,如山楂很酸,啤酒辛涩。闻尝食品有无异常气味和口味,可以为食品是否纯正提供依据,如品尝到味精有咸味,可以判定在味精中掺入了食盐。观察食品的组织状态:食品均有本身的组织形态,有的呈固体、液体或粉末状;有的圆,有的扁,有的有棱有角;有的软,有的硬。如正常的木耳为革质,脆而弹性差,手感不硬,而掺了糖或掺了碱的木耳,手摸发软而不脆。2.理化指标:食品是否符合食用要求,往往要通过理化分析,才能确认。食品的内在质量,包括物理性状、有效成分和杂质等。理想的食品应当是无毒、无害而有营养的物品。要避免或减少食品加工过程中可能出现的有毒、有害物质,一般食品都根据不同的食用要求定出理化指标,根据不同的品类,订出所含有毒有害物质的限量。确认食品内在质量的理化分析方法,因采用的手段和人员素质的差别可能会得出不同的结论。为了避免争议,对有关的分析方法,使用的仪器、试剂、操作步骤等,均要作出统一规定。我国食品专业理化指标的测定方法,都是按照卫生部颁发的《食品卫生检验方法(理化部分)》执行。3..微生物指标:微生物种类很多,对人有利的有酵母菌、乳酸菌等;对人有毒有害的有结核菌、葡萄球菌等。所有微生物的生存和繁殖都需要一定的水、空气、温度和养分,而凡是食品都具备这些条件,因此食品很容易寄生和繁殖各种微生物。食品卫生标准中所规定的微生物指标,一般是指应加以控制或限制的含菌种类和数量,如大肠菌群、致病菌等。判别微生物的种类和数量需要通过仪器分析检测,我国食品通用的微生物检测方法统一按照卫生部颁发的《食品卫生检验方法(微生物部分)》执行。食品质量标准适用供再加工或烹调后食用和可直接食用的加工食品,标准规定的质量指标是用以确保食品质量的规范化。有的规定了食品中应含的人体所需营养成分,如小包装生肉类食品、干海参(刺参)、干贝等海产品中所含水分不得超过的最高限量。有的规定了食品的烹调性,如方便面复水后,应无明显断条、并条;口感不夹生,不粘牙。有的规定了食品中所含杂质的限量,如各类食用油所含杂质不得超过0.05%等。制定食品质量标准,目的在于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和身体健康。
2023-08-30 01:17:321

食品质量的好坏应该从哪些方面进行评判?

消费者从外观,包材外观,产品外观都可以进行一定的判断。但是里面的成份含量是否健康那就需要检测了,但是每个产品进行检测也是不实际的,那么可以看生产企业是否具备食品行业的一些认证,比如:ISO22000、HACCP、BRC、IFS、USDA、GFSI、GMP、FDA、AIB、FSSC22000、SQF等食品方面的认证。这些认证能很好地规范和指导食品企业进行良好生产。也是企业社会责任心的体现,有责任心的企业生产出来的食品消费者当然放心啦
2023-08-30 01:17:572

滥用食品添加剂的不合格食品应如何定性

近期,食品安全问题又成为整个社会关注的焦点,老酸奶、果冻等产品非法添加工业明胶,蜜饯产品添加剂严重超标等黑幕,又一次考验着国人对于食品本已很脆弱的神经。为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监管,切实维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各地工商部门通过抽样送检等手段加强流通领域的食品监测,发现滥用食品添加剂的现象比较突出。 滥用食品添加剂是指违反《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2760-2011)的有关要求,超范围和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行为。此类行为严重危害群众健康安全,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依法予以处罚。但在定性和法律适用上,经办人员却是各说各理,分歧很大。目前,相对集中的意见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第一种意见认为:根据《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的规定,食品添加剂的使用有明确的限定范围和限定用量,该强制性标准属于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因此滥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属于“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工业产品,应按照《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定性。 第二种意见认为: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二十条第(二)项的规定,食品添加剂的品种、适用范围、用量属于食品安全标准,而《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中并未明确列举滥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因此应该按照兜底条款,即滥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属于《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八条第(十一)项所指的“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要求的食品”。 第三种意见认为:超出《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规定的食品添加剂使用限定范围或限定用量,该食品添加剂就属于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因此滥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属于《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八条第(二)项所指的“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 第四种意见认为:滥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属于《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八条第(一)项所指“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 上述第二、三种意见目前比较盛行,但笔者更倾向于第四种意见。具体理由如下: 首先,任何产品(包括食品)内在质量的认定都必须依照相应的产品质量标准,任何不符合相应产品质量标准的产品都是禁止生产经营的。滥用食品添加剂食品不符合《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产品质量法》和《食品安全法》都明令禁止生产经营。但就规范食品质量而言,《食品安全法》属于特别法,《产品质量法》属于普通法。在《食品安全法》有具体规定的情形下,滥用食品添加剂食品的案件应当优先适用《食品安全法》。上述第一种意见不符合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法律适用原则,因此不能成立。 其次,由于食品安全问题形式多样,难以穷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八条采取列举式和兜底式款项并用的方式明确规定了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从本质上讲该条列举款项中的被禁食品都属于兜底式款项中所称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显然,滥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不符合《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应当被禁止生产经营。上述第二、三、四种意见都认可这一点,分歧就集中在滥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是否属于第二十八条列举的情形;如果是,又属于该条列举的何种情形。笔者认为第二十八条第(一)项所列举的情形包括滥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理由如下: 理由一:《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八条第(一)至(十)项列举的各种情形都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要求,但明显具有不同的指向,分别涉及食品安全问题的某一个方面,如营养成分、标签标注、保质期等。其中第(一)项明显指向食品原料和配料的使用,要求不得在食品中添加不能使用的物质,该类物质均为人为添加。滥用食品添加剂(超范围和超限量使用)都属于人为添加的情形,显然更符合第(一)项的指向。 理由二: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八条第(一)项的指向,该项文字表述中禁止“添加”的物质应当理解为两类,一是“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二是“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该项并未排除滥用食品添加剂的情形,使用食品添加剂属于添加行为,超限量、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则属于该项禁止之列。 理由三:根据《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食品添加剂的认定和安全性都是相对而言的。每一种食品添加剂都有它的使用范围,即在某些食品中可以添加,而在其他食品中不得添加。因此,超出使用范围而不被允许添加到某类食品中的“食品添加剂”相对该类食品而言就可以视作不是食品添加剂,就可以认定为《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八条第(一)项所指“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同样,每一种食品添加剂都有它的使用限量,禁止超出限量使用。量变引起质变,超出使用限量的“食品添加剂”丧失了安全可靠性,就可以认定为《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八条第(一)项所指“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 理由四:食品添加剂属于在技术上确有必要且经过风险评估证明安全可靠,并被相关标准列入允许使用范围的物质。根据卫生部2010年颁布的《食品添加剂新品种管理办法》,扩大使用范围或者用量的食品添加剂品种可以通过申请、技术评审等程序最终列入允许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名单。根据现有标准属于滥用食品添加剂的,将来也有可能成为食品添加剂新品种而被允许。因此目前属于滥用的食品添加剂应属于《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八条第(一)项所指“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 据此,我们认为,滥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应当按照上述第四种意见,即按照《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八条第(一)项定性。 而《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八条第(二)项的指向与滥用食品添加剂的情形不符。一是该项明显指向食品生产工艺流程,要求在食品中必须去除不能残留(或超出限量)的有害物质,该类物质一般源于原料本身而非人为添加,如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等,与食品添加剂的“添加”特性不符。二是该项列举的“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在性质上绝对属于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而滥用的食品添加剂属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两者性质上有本质不同。因此上述第三种意见不能成立。 既然《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八条的列举性款项已有相应规定,按照款项适用原则,上述第二种意见,即适用该条第(十一)项的兜底性款项也就不能成立。
2023-08-30 01:18:071

食物质量三要素?

A、质量可控 B、营养 C、安全
2023-08-30 01:18:165

影响食品质量的因素

产品质量的高低不仅受企业内部条件的约束,而且还受外部环境的激励与约束;不仅受物质因素的影响,还受政策、社会、自然、经济等因素的影响。因而,质量问题不是只局限于一个企业范围的问题,而是一个全局性、全社会性的问题。但从我国产品质量的现状看,关键因素还在企业内部。1)企业领导质量意识和职能的发挥情况 产品质量的好坏取决于人,而其中各级领导是关键,尤其是企业的决策人员,他们的作用最为直接,影响程度最大,作用持续时间最长。领导首先要不断更新经营思想,强化自身的质量意识和竞争意识,督促各级领导认真学习质量管理理论,努力提高全体职工的质量意识和质量控制技能;同时还应重视质量管理基础工作。其次要清楚地确定正确的质量方针、目标,并为全体员工所理解和贯彻实施;重视建立质量激励机制,奖惩分明,激发职工重视质量、生产优质产品的积极性和主动性。还要指定管理者代表明确其职权,重视质量体系审核,主持管理评审,增强质量体系的适应性和有效性。 2)质量组织的完善程度 企业要实施质量方针,落实和发挥质量职能,完善质量责任制,实现预期的质量目标,首先必须完善质量组织。没有完善的质量组织,质量管理的计划、组织、控制、协调、监督职能就不能正常发挥作用,产品质量也就无法保证。质量组织机构应包括质量决策机构、质量管理机构和质量检验机构。管理网络应分层有序,责、权、利要对等,并充分体现统一指挥原则。 3)人的实际素质 保证产品质量的工作是由人完成的,只有人的实际素质合乎要求并不断提高,才能创造出良好的工作质量。可见人的实际素质对产品质量起着决定性作用。质量意识是人的质量素质的重要组成部分,增强人的质量意识,可以调动人员的积极性、创造性,激发人们重视质量、提高质量的主动性。企业应该明确各类人员的素质要求,正确选培人才,制定培训考核规划,并有效执行,促使全体员工提高质量意识,督促全体员工提高工作技能、熟悉质量体系文件有关内容并按规定办,以生产出用户和社会满意的产品。 4)质量信息系统的完善程度 企业在制定质量目标、进行新产品开发和处理质量问题时,都离不开掌握有关质量信息。信息量越大,决策的可靠性越高。质量信息又是协调各质量职能的纽带,是完善质量体系不可缺少的“神经网络系统”。企业应建立完善的质量信息管理系统,随时准确了解用户需求信息、同类产品信息、市场竞争信息、市场环境信息,提出准确反映用户需求的产品设想;加强新产品开发设计阶段和生产过程的信息管理;有计划有步骤地对质量体系进行审核,及时为领导决策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为完善质量体系提供可靠依据。 5)质量体系文件的有效执行情况 质量体系文件是用来控制和证明产品质量是否满足用户要求、质量体系是否有效运行的依据。一般包括质量手册、程序性文件、质量记录、质量计划等。企业应具备齐全的质量体系文件,文件应相互协调并与企业当前实际情况相符,应正确清晰、容易识别,应明确各类人员的质量责任,并为全体职工所理解和有效贯彻执行。 6)设计和规范质量 产品开发设计是形成产品质量的首要环节,决定了产品满足用户需求的程度。企业应根据市场调研结果,开展技术经济分析,确定经济、合理的产品质量目标,完善产品开发设计工作程序并有效执行。在设计过程中,应对关键的设计进行严格评审,采取有效措施减少质量责任风险,保证最终设计满足质量要求。设计过程中还应进行产品质量特性、重要性分级和传递,为制造质量控制提供依据。 7)采购质量 现代工业生产是在广泛协作的基础上进行的,生产水平越高,专业程度越高,外协、外购物资就越多,随着用户需求的不断提高,外购物资的质量对产品的适用性将起着决定性作用。因而外购、外协件的质量直接影响到产品整体质量。企业应明确采购、供应的质量政策,制定质量大纲,并按大纲的要求认真、有效地执行;选择合格供方,处理好与供方的长期友好关系,帮助供方提高产品质量;及时足量采购、供应符合质量要求的外购货物,并做好外购物资的检验、储存和投产使用中的质量控制工作。 8)过程准备质量 在产品质量形成全过程中,生产技术准备的质量职能特别重要,它关系到生产制造质量的稳定性及符合设计要求的程度。生产技术准备活动考虑的越全面、越周到,生产制造进展就越顺利,产品质量就越有保证。生产技术准备工作涉及范围很广,影响产品质量的关键工作有:制定完善的工序质量控制文件;分析制造过程中影响质量的主导环节,设置工序质量控制点;采取有效措施,使各环节处于受控状态;改进和完善机器设备和工艺装备;正确选择检测方法,合理配备检测设备;制定检测计划,控制工序质量。 9)过程控制质量 制造过程是依靠生产技术准备所提供的各种条件,由设计质量形成产品实物质量的重要环节,是企业质量环节中涉及职能部门最多、参与人员最多的环节。制造过程控制质量的关键环节有:原材料、外购件和半成品的检验和质量控制;工序间检验质量的控制;成品验证、包装验证和追踪标记的控制;检测设备的质量控制和检测数据的质量控制;特殊工序、关键工序的质量控制。 10)不合格和纠正措施控制 不合格系指一种或多种质量特性和质量体系要素偏离了规定的要求或根本不存在。产品在制造过程中,由于受工序因素变化的影响,总会出现波动而造成产品不合格,工作质量也是如此。如果不合格产品的管理办法及其纠正措施没有程序化或没有有效执行,产品质量就不能“维持”规定水平,更不能提高质量水平。因此,企业应将不合格产品的处理步骤和纠正措施的实施过程程序化,程序中至少应包括:不合格确认、严重性评价、补救措施、原因分析、预防措施、效果监控及永久性更改,并应明确职责、权限,促使有效执行,努力避免质量问题的重复发生。 4 内部关键因素分析 以上分析了质量体系中影响产品质量的主要因素。可得影响产品质量的关键因素如下。 1)企业领导的质量意识 企业领导的质量意识是影响产品质量的最关键因素,尤其强调领导是否经常强化自身的质量意识、树立质量第一战略、督促各级领导不断学习质量管理理论、促使全体员工提高质量意识。调查中我们发现领导质量意识强的企业,产品质量都好。 2)质量把关组织的完善程度 企业质量组织的健全程度,尤其是监督把关功能的发挥程度,是影响产品质量的关键因素之一。如果监督把关功能不能正常发挥,产品质量就无法保证,尤其是成品验证组织的鉴别把关功能更是如此。 3)人的素质及资格认定 人的实际素质及其资格的正确认定是影响产品质量的关键因素之一,尤其强调是否明确各类人员的素质要求,是否正确选择和培训人员,是否对特殊工种人员进行正确的资格认可,是否在实际工作中对人员的素质进行正确评价并加以有效控制。 4)设备性能的满足程度 优质的原材料、先进的技术设备、可靠的检测手段被称为现代工业的三大支柱,设备的性能及其满足程度也是影响产品质量的关键因素之一,尤其强调是否具备满足开发和制造需要的机器设备和工艺装备,并对检测设备进行有效控制。 
2023-08-30 01:18:361

食品安全与产品质量的关系

食品安全和产品质量还是有区别的,为了落实法条曾经专门研究过这个问题,食品安全包括初级农产品(种植、养殖、饲料、投入品)、食品生产加工(即食品质量)、食品流通、餐饮服务4个主要环节,您说的“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这种提法总在确保民生或安全生产一类的政策文件中出现,那时候基本可以算作并列。如果单提“食品质量”或“食品质量安全”,那么是由质检部门管理,食品质量可以单独算作“产品质量”或“食品安全”的组成部分。法规应用上产品质量法和食品安全法是并列的,可以看出二者的关系。
2023-08-30 01:18:463

如何看待当前食品安全及质量问题

这个问题是普遍问题,是信仰缺失问题,是监管漏洞问题,是执法不严问题,是标准不明问题,也是质量管控不够系统的问题。所以不是一两句话说的明白的。
2023-08-30 01:18:573

食品安全与产品质量的关系

食品质量是产品安全的前提,质量是安全的保证。 如果单提“食品质量”或“食品质量安全”,那么是由质检部门管理,食品质量可以单独算作“产品质量”或“食品安全”的组成部分。法规应用上产品质量法和食品安全法是并列的,地位是相等的。 食品品安全和产品质量是有区别的,食品安全包括初级农产品、食品生产加工、食品流通、餐饮服务4个主要环节。
2023-08-30 01:19:191

食品安全和质量的方针和目标

法律分析:食品安全和质量的方针为食品安全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风险管理、全程控制、社会共治,建立科学、严格的监督管理制度。;目标是为了保证食品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制定本法。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条 为了保证食品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制定本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条 食品安全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风险管理、全程控制、社会共治,建立科学、严格的监督管理制度。
2023-08-30 01:19:281

食品的质量要素主要有哪些

食品中对人体健康造成危害的物质主要有物理危害物、生物危害物和化学危害物。物理危害物包括金属类(铁丝、鱼钩等)和非金属类(玻璃等),其主要来源是原料本身携带和加工过程中混入的.如原料中有玻璃等外来异物,未经检测混入了食品中;不正确的加工规范或职工操作不当,造成金属物、首饰等遗落到食品中。生物危害物包括细菌、病毒、寄生虫、原生动物、藻类及其所产生的毒性物质,其中致病性微生物(细菌)是造成食品生物危害最广泛的全球性问题.化学危害物则包括了农药残留、兽药残留、天然毒素和食品添加剂等物质,一般为生产中环境或人为因素造成的,如作物生长期农药的使用。
2023-08-30 01:19:471

食品合格的标志有哪些?

经过有关部门认定的产品标志只有“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这三种。
2023-08-30 01:19:588

关于食品企业,我们应该怎么样把关质量安全?

 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编辑本段]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从源头加强食品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提高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的质量管理和产品质量安全水平,保障人身健康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试行条例》、《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产品质量工作若干问题的决定》以及国务院赋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 “国家质检总局 ”)的职能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食品,是指经过工业加工、制作的、供人们食用或者饮用的制品。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以销售为目的的食品生产加工活动,必须遵守本办法。进出口食品按照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检疫及监督管理规定办理。  第三条 食品的质量安全必须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的规定,满足保障人体健康、人身安全的要求,不存在危及健康和安全的不合理危险。  第四条 从事食品生产加工的企业(含个体经营者),必须按照国家实行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的要求,具备保证食品质量安全必备的生产条件(以下简称 “必备条件 ”),按规定程序获取食品生产许可证,所生产加工的食品必须经检验合格并加印(贴)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标志后,方可出厂销售。  企业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不得生产加工相应的食品。未取得生产许可证而擅自进行生产的,为无证生产。未经检验合格、未加印(贴)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标志的食品不得出厂销售。  第五条 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按照国家质检总局的统一部署和要求,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组织实施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对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向国家质检总局和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举报。受理举报的部门应当为举报人保密,并对举报有功人员按照国家规定给予奖励。 [编辑本段]第二章 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必备条件  第七条 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的企业设立条件。  第八条 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必须具备保证产品质量安全的环境条件。  第九条 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必须具备保证产品质量安全的生产设备、工艺装备和相关辅助设备,具有与保证产品质量相适应的原料处理、加工、贮存等厂房或者场所。以辐射加工技术等特殊工艺设备生产食品的,还应当符合计量等有关法规、规章规定的条件。  第十条 食品加工工艺流程应当科学、合理,生产加工过程应当严格、规范,防止生物性、化学性、物理性污染以及防止生食品与熟食品,原料与半成品、成品,陈旧食品与新鲜食品等的交叉污染。  第十一条 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生产食品所用的原材料、添加剂等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不得使用非食用性原辅材料加工食品。  第十二条 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必须按照有效的产品标准组织生产。食品质量安全必须符合法律法规和相应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无强制性标准规定的,应当符合企业明示采用的标准要求。  第十三条 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负责人和主要管理人员应当了解与食品质量安全相关的法律法规知识;食品企业必须具有与食品生产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熟练技术工人和质量工作人员。从事食品生产加工的人员必须身体健康、无传染性疾病和影响食品质量安全的其他疾病。  第十四条 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应当具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质量检验和计量检测手段。企业应当具备产品出厂检验能力,检验、检测仪器必须经计量检定合格后方可使用。不具备出厂检验能力的企业,必须委托国家质检总局统一公布的、具有法定资格的检验机构进行产品出厂检验。  第十五条 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应当在生产的全过程建立标准体系,实行标准化管理,建立健全企业质量管理体系,实施从原材料采购、产品出厂检验到售后服务全过程的质量管理,建立岗位质量责任制,加强质量考核,严格实施质量否决权。  鼓励企业根据国际通行的质量管理标准和技术规范获取质量体系认证或者HACCP认证,提高企业质量管理水平。  第十六条 用于食品包装的材料必须清洁,对食品无污染。食品的包装和标签必须符合相应的规定和要求。裸装食品在其出厂的大包装上能够标注使用标签的,应当予以标注。  第十七条 贮存、运输和装卸食品的容器、包装、工具、设备必须安全,保持清洁,对食品无污染。 [编辑本段]第三章 食品生产许可  第十八条 国家质检总局授权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开展本辖区食品生产许可证的受理、企业必备条件审查、产品质量检验和食品生产许可证发证工作。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可以授权市(地)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承担食品生产许可证的受理和审查等具体工作。  第十九条 食品生产加工企业按照地域管辖和分级管理的原则,到所在地的市(地)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出办理食品生产许可证的申请。  企业经营范围应当覆盖申请取证产品。  新建和新转产的食品企业,应当及时向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申请食品生产许可证。  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限制条件外,任何单位不得另行附加条件,限制企业申请食品生产许可证。  第二十条 省级、市(地)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接到企业申请材料后,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组成审查组,完成对申请书和资料等文件的审查。企业材料符合要求的,发给《食品生产许可证受理通知书》。企业申报材料不符合要求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通知企业在20个工作日内补正,逾期未补正的,视为撤回申请。  第二十一条 对于书面材料审查合格的企业,审查组按照食品生产许可证审查规则,在4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企业必备条件和出厂检验能力的现场审查,并对现场审查合格的企业,由审查组现场抽封样品。  第二十二条 审查组或者申请取证企业应当在封样后10个工作日内(有特殊规定的除外)将样品送达指定的检验机构。检验机构收到样品后,应当按照规定的标准和要求进行检验,并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检验工作。  第二十三条 经必备条件审查和发证检验合格而符合发证条件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对审查报告进行审核,确认无误后,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统一汇总符合发证条件企业的材料,并在15个工作日内将符合发证条件的企业名单及相关材料报送国家质检总局。  第二十四条 经必备条件审查或者发证检验不合格而不符合发证条件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向企业发出《食品生产许可证审查不合格通知书》并说明理由。自《食品生产许可证审查不合格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企业原《食品生产许可证受理通知书》自行作废。企业自接到《食品生产许可证审查不合格通知书》之日起,应当立即整改,2个月后方可再次提出取证申请。  第二十五条 国家质检总局收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上报的符合发证条件的企业材料后,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审核批准。国家质检总局负责公告获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名单。  第二十六条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根据国家质检总局的批准,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符合发证条件的生产企业发放食品生产许可证及其副本的工作。  第二十七条 出口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生产的食品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办理食品生产许可证。已获得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颁发的出口食品卫生注册证、登记证的企业,或者已经通过HACCP体系认证、验证的企业,在申请食品生产许可证时,免于企业必备条件审查。  获得国家质检总局认定的食品认证企业,在申请食品生产许可证时,按照不重复的原则,简化或者免于企业必备条件审查。  第二十八条 食品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一般不超过5年。不同食品其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限在相应的规范文件中规定。  第二十九条 企业应当在食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前6个月内,向原受理食品生产许可证申请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出换证申请。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按规定的申请程序进行审查换证。  第三十条 对食品生产许可证实行年审制度。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应当在证书有效期内,每满1年前的1个月内向所在地的市(地)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出年审申请。年审工作由受理年审申请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实施。年审合格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在企业生产许可证的副本上签署年审意见。  第三十一条 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在食品原材料、生产工艺、生产设备等生产条件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开发生产新种类食品的,应当在变化发生后的3个月内,向原受理食品生产许可证申请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出食品生产许可证变更申请。受理变更申请时,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审查企业是否仍然符合食品生产企业必备条件的要求。  企业名称发生变化时,应当在变更名称后3个月内向原受理食品生产许可证申请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出食品生产许可证更名申请。  第三十二条 企业应当妥善保管食品生产许可证证书,因毁坏或者不可抗力等原因造成生产许可证证书遗失或者无法辨认的,应当及时在省级以上报纸上刊登声明,同时报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及时受理企业补领食品生产许可证申请,按规定办理补领证书手续,并报国家质检总局备案。   第三十三条 食品生产许可证采用英文字母QS加12位阿拉伯数字编号方法。QS为英文Quality Safety的缩写,编号前4位为受理机关编号,中间4位为产品类别编号,后4位为企业序号。凡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产品,企业必须在产品的包装和标签上标注生产许可证编号。 [编辑本段]第四章 食品质量安全检验  第三十四条 对用于生产加工食品的原材料、添加剂、包装材料和容器必须实施进货验收制度,不符合质量安全要求的,不得用于食品生产加工及包装。食品出厂必须经过检验,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食品不得出厂、销售。  第三十五条 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并具有产品出厂检验能力的企业,可以自行检验其生产加工的、属于食品生产许可证许可范围内的食品。国家对于某些特殊食品的检验另有规定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实施自行检验的企业,应当每年将样品送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指定的检验机构进行比对。  第三十六条 承担本办法规定的食品检验工作的检验机构,必须具备法定资格和条件,按照国家规定经过计量认证、审查认可或者通过实验室认可,方可承担食品法定检验和委托检验任务。  第三十七条 不具备产品出厂检验能力的企业,按照就近就便的原则委托国家质检总局指定并统一公布的检验机构进行食品出厂检验。  第三十八条 承担食品检验和抽样的单位及工作人员,应当根据有关的产品标准和技术法规等要求实施产品抽样和检验。 [编辑本段]第五章 食品质量安全标志  第三十九条 实施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的食品,出厂前必须加印(贴)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标志,没有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标志的,不得出厂销售。  第四十条 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标志是质量标志,表明食品符合质量安全基本要求,以“质量安全”的英文名称Quality Safety缩写“QS”表示。  第四十一条 国家质检总局统一制定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标志(以下简称“QS标志”)的式样(见附件)。  第四十二条 企业使用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标志表明其产品经检验合格,符合食品质量安全的基本要求。企业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其出厂食品经自行检验或者委托检验合格的,应当在最小销售单元的食品包装或者标签上加印(贴) QS标志。  使用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标志时,可根据需要按比例放大或者缩小,但不得变形、变色。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标志由食品生产企业自行加印(贴)。  第四十三条 加印(贴)QS标志的食品,在质量保证期内,非消费者使用或者保管不当而出现质量问题的,由生产者、销售者根据各自的义务,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编辑本段]第六章 食品质量安全监督  第四十四条 获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应当保证持续稳定地生产合格的食品,并接受各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监督和管理。食品销售企业,应当检查所出售的食品是否具有QS标志和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  第四十五条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根据不同类型食品的特点,定期对食品质量安全进行监督检查,主要检查企业是否持续满足保证产品质量的必备条件、是否持续保证食品质量安全以及食品生产许可证和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标志的使用等情况。对监督检查中发现其食品存在质量安全问题的,应当书面通知企业限期整改,并且按照有关规定,在一定时期内由指定的检验机构对企业生产加工的食品进行加严检验。  第四十六条 食品生产加工企业不得使用过期的、失效的、变质的、污秽不洁、陈化的、回收的或者非食用的原材料生产加工食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加强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原材料、添加剂及包装材料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检查其在采购食品原材料时,是否向供货单位索取合格证明,或者自行检验、委托检验合格。  第四十七条 使用新资源、食品添加剂新品种生产加工食品,或者利用新的原材料进行食品包装的,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必须在投产前进行质量安全检验,必须向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供质量安全检验证明。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上述新材料的使用进行监督。  第四十八条 国家质检总局和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对食品检验机构的工作进行监督管理。检验结果与实际不符的,应当追究相关检验机构的责任。  第四十九条 企业对监督检验结论有异议的,可以自接到检验结果之日起15日内,向组织该监督检验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或者上一级管理部门提出复验申请。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委托法定的检验机构进行复验,并应当自受理复验之日起10日内做出书面答复。复验结果为终局结论。 [编辑本段]第七章 审查人员和检验人员  第五十条 从事企业必备条件审查工作的审查人员应当具有大专以上学历或者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熟悉并从事过质量监督管理工作或者熟悉并从事过食品生产或者检验工作,经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承担食品生产许可证的审查工作。  第五十一条 食品检验人员应当具有规定的学历或者具有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含质量专业初级资格),从事过食品检验或者相关专业的检验工作,并经考核合格,方可承担食品质量检验工作。  第五十二条 国家对从事食品质量安全必备条件审查的人员实行资格管理制度,对食品检验人员实行职(执)业资格管理制度。审查人员、检验人员需持证上岗。未经考核合格的人员,不得从事相应的审查或者检验工作。  第五十三条 国家质检总局负责统一制订审查人员和检验人员的考核标准及培训教材,统一培训师资人员,统一组织审查人员、检验人员考核发证。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组织本辖区审查人员和检验人员的培训工作。  第五十四条 国家质检总局对审查人员和检验人员的资格实行注册管理。注册有效期为3年。在注册有效期内,审查人员和检验人员应当按照国家质检总局的统一要求,接受相关的继续教育。 [编辑本段]第八章 罚 则  第五十五条 食品生产加工或者销售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责令其停止生产、销售,限期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出售和未出售的食品)货值金额15%至20%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造成损失的,依法追究责任。  (一)未获得食品生产许可证而擅自生产的;  (二)委托无证企业生产加工食品的;  (三)食品生产许可证超过有效期而继续生产的;  (四)超出许可范围擅自生产的;  (五)销售无证产品的。  第五十六条 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未按规定在食品包装上标明生产许可证编号和加印(贴)QS标志的,责令整改;情节严重的,可处3万元以下罚款,吊销食品生产许可证。  第五十七条 伪造、冒用食品生产许可证及QS标志的,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转让或者涂改生产许可证编号或者标志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处罚;情节严重的,吊销食品生产许可证。  违法接受并使用他人提供的生产许可证编号的,按照前款规定给予处罚。  第五十八条 企业未按时进行年审或者年审不合格、未按规定办理变更申请而继续生产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实施处罚;情节严重的,吊销食品生产许可证。  第五十九条 使用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原材料、食品添加剂生产加工食品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处罚;情节严重的,吊销食品生产许可证。  第六十条 食品生产企业不具备产品出厂检验能力且未按规定进行委托出厂检验而擅自出厂销售的,或者食品生产企业具备产品出厂检验能力而未按规定实施产品出厂检验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或者情节严重的,处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食品生产许可证。  第六十一条 企业或者检验机构的检验、检测仪器属于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或者属于非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未自行定期检定或者送其他计量检定机构定期检定的,以及经检定不合格继续使用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处罚。  第六十二条 食品质量安全不符合强制性标准要求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处罚;情节严重的,吊销食品生产许可证。  第六十三条 企业在生产加工过程中,存在掺杂使假等行为的;由于产品质量安全原因发生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在国家监督抽查或者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的监督检查中,质量安全指标连续2次抽查检验不合格的;企业拒绝接受监督检查的,后果和情节严重的,由发证部门吊销食品生产许可证,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给予行政处罚。  第六十四条 检验机构违反本规定,伪造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证明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处罚,并取消其承担检验任务的资格;取消实验室认可和计量认证、审查认可资格。  第六十五条 从事食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从事食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有上述违法违规行为的,给予警告并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从事食品生产许可证审查工作的资格。  第六十六条 审查人员、检验人员在工作中不科学、不公正地履行职责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警告或者调离岗位及其他必要的行政处分,直至取消上岗资格。  第六十七条 企业、检验机构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审查发证和行政处罚行为有异议的,可以依法提出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 [编辑本段]第九章 附 则  第六十八条 企业申请办理食品生产许可证和委托进行的产品质量检验,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费用。收费标准按照国家物价管理部门批准的文件执行。
2023-08-30 01:20:181

食品有问题怎么赔偿

食品安全有问题要求的赔偿具体如下:1、消费者在消费时,发现有异物的食品,属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可到医院检查治疗,可向经营者要求赔偿受到的损失;2、除了赔偿损失外,卖家还需要向消费者支付食物十倍或损失三倍的赔偿金,需支付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视为一千元,无需处罚。食品安全的标准具体如下:(1)食品相关产品中的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限量规定;(2)食品添加剂的品种、使用范围、用量;(3)专供婴幼儿的主辅食品的营养成分要求;(4)对与食品安全、营养有关的标签、标识、说明书的要求;(5)与食品安全有关的质量要求;(6)食品检验方法与规程;(7)其他需要制定为食品安全标准的内容;(8)食品中所有的添加剂必须详细列出;(9)食品生产经营过程的卫生要求。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二)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经营上述食品、食品添加剂;(三)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四)生产经营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六)生产经营未按规定注册的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或者未按注册的产品配方、生产工艺等技术要求组织生产;(七)以分装方式生产婴幼儿配方乳粉,或者同一企业以同一配方生产不同品牌的婴幼儿配方乳粉;(八)利用新的食品原料生产食品,或者生产食品添加剂新品种,未通过安全性评估;(九)食品生产经营者在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其召回或者停止经营后,仍拒不召回或者停止经营。除前款和本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生产经营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处罚。生产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未通过安全性评估,或者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相关产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照第一款规定给予处罚。
2023-08-30 01:21:055

食品分为哪四个等级

法律分析:一、食品的四个等级分别是有机食品,绿色食品,无公害食品和普通食品,前三个都需要经过认证,包装上有认证标识,普通食品上面没有标志。其中最高端的属于有机食品。二、绿色食品:绿色食品是指无公害、无污染的安全、优质、营养,经过专门机构认定,许可使用绿色食品标志的食品。绿色食品不仅要符合国家规定的一般食品的营养和卫生标准,还必须符合以下标准:(1)产品的主要原料产地经农业部指定的环保监督部门审定具有良好的生态环境,符合绿色食品的生态标准。(2)原料作物的生产操作规程符合绿色食品的无公害控制标准。(3)加工食品的生产及包装、贮运过程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的要求,最终产品由农业部指定的食品检测部门依据国家有关食品卫生标准的监测项目检测合格。(4)产品外包装必须符合国家食品标签通用标准,符合绿色食品特定的包装、标签规定。《绿色食品生产操作规程》中规定,绿色食品分为AA级和A级两个等级。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下列活动,应当遵守本法:(一)食品生产和加工(以下称食品生产),食品销售和餐饮服务(以下称食品经营);(二)食品添加剂的生产经营;(三)用于食品的包装材料、容器、洗涤剂、消毒剂和用于食品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以下称食品相关产品)的生产经营;(四)食品生产经营者使用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五)食品的贮存和运输;(六)对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安全管理。供食用的源于农业的初级产品(以下称食用农产品)的质量安全管理,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规定。但是,食用农产品的市场销售、有关质量安全标准的制定、有关安全信息的公布和本法对农业投入品作出规定的,应当遵守本法的规定。衍生问题:绿色食品的判定标准是什么?绿色食品的判定标准是应用科学技术原理,结合绿色食品生产实践,借鉴国内外相关标准所制定的,在绿色食品生产中必须遵循,在绿色食品质量认证时必须依据的技术文件。绿色食品标准是由农业部发布的,绿色食品生产企业必须遵照执行的强制性国家行业标准。绿色食品标准分为两个技术等级,即AA级绿色食品标准和A级绿色食品标准。AA级绿色食品标准要求,生产地的环境质量符合《绿色食品产地环境质量标准》,生产过程中不使用化学合成的农药、肥料、食品添加剂、饲料添加剂、兽药及有害于环境和人体健康的生产资料,而是通过使用有机肥、种植绿肥、作物轮作、生物或物理方法等技术,培肥土壤、控制病虫草害、保护或提高产品品质,从而保证产品质量符合绿色食品产品标准要求。A级绿色食品标准要求,生产地的环境质量符合《绿色食品产地环境质量标准》,生产过程中严格按绿色食品生产资料使用准则和生产操作规程要求,限量使用限定的化学合成生产资料,并积极采用生物学技术和物理方法,保证产品质量符合绿色食品产品标准要求。
2023-08-30 01:23:511

求食品生产企业质量管理制度,要食品企业的

  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严格遵守《产品质量法》、《标准化法》、《计量法》、《食品卫生法》、《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试行条例》、《查处食品标签违法行为规定》、《产品标识标注规定》、《加强食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实施意见》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食品质量符合国家有关产品标准的要求。  第二条 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的企业设立条件。对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产品,在取得生产许可资质的前提下组织生产。  第三条 建立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努力提高企业质量管理水平。企业负责人和主要管理人员了解食品质量安全相关的法律法规知识。具有与食品生产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熟练技术工人和质量工作人员。  第四条 具备产品质量安全生产的生产设备、工艺设备和相关辅助设备,具有与确保产品质量合格相适应的原料处理、加工、贮存等厂房或者场所。具备产品质量安全的环境条件。  第五条 食品加工工艺流程科学、合理,生产加工过程严格、规范,对生产关键点进行严格控制。  第六条 生产食品所用的原材料、添加剂等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严格进货验货制度,不使用非食用性原辅材料加工食品。  第七条 按照有效的产品标准组织生产,无强制性标准规定的,符合企业明示采用的标准要求。  第八条 具有质量检验和计量检测手段,检验和检测仪器定期通过计量检定。  第九条 在生产全过程建立标准体系,实行标准化管理,从原材料采购、产品出厂检验到销售后服务实施全过程质量管理。  第十条 食品的包装材料、贮存、运输和装卸食品的容器、包装、工具、设备安全,保持清洁,对食品无污染。  第十一条 产品出厂前经过严格检验、确保出厂产品检验合格。  第十二条 产品标识标注及食品市场准入标志的使用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管理制度  为加强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管理,提高食品质量安全水平,保障人民群众安全健康,根据国家质检总局第79号令《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要求,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管理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第一条 凡是在辖区内从事以销售为目的的食品生产加工经营活动(国内销售的),必须符合国家质检总局第79令要求。  第二条 食品必须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企业标准的质量规定,满足保障身体健康、生命安全的要求,不存在危及健康和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不得超出有毒有害物质限量要求。  第三条 对从事国家实行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的企业,必须具备保证食品质量安全必备的生产条件,按规定程序获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食品生产许可证),所生产加工的食品必须经检验合格并加印(贴)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标志(QS)后,方可出厂销售。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应当在证书有效期内,每满1年前的1个月内向所在地县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交持续保证食品质量安全必备条件情况的年审报告。  第四条 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企业设立条件。  第五条 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必须具备和持续满足保证产品质量安全的环境条件和相应的卫生要求,应当建立生产记录和销售记录,应当建立食品质量安全档案,保存企业购销记录、生产记录和检验记录等与食品质量安全有关的资料。企业食品质量安全档案应当保存3年。  第六条 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必须具备保证产品质量安全的生产设备、工艺装备和相关辅助设备,具有与产品质量安全相适应的原料处理、加工、包装、贮存和检验等厂房或者场所。生产加工食品需要特殊设备和场所的,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规定的条件。  第七条 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生产加工食品所用的原材料、食品添加剂(含食品加工助剂)、包装材料和容器等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必须实施进货验收制度,并建立台帐,不符合质量安全要求的,不得用于食品生产加工。不得违反规定使用过期的、失效的、变质的、污秽不洁的、回收的、受到其他污染的食品原材料或者非食用的原辅料生产加工食品。使用的原辅材料属于生产许可证管理的,必须选购获证企业的产品。使用的食品添加剂情况和国家要求备案的其他事项报所在地县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备案。  第八条 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必须采用科学、合理的食品加工工艺流程,生产加工过程应当严格、规范,防止生物性、化学性、物理性污染,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半成品、成品交叉污染,食品不得接触有毒有害物品或者其他不洁物品。  第九条 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必须按照有效的产品标准组织生产。依据企业标准生产实施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管理食品的,其企业标准必须符合法律法规和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要求,不得降低食品质量安全指标。  第十条 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必须具有与食品生产加工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熟练技术工人、质量管理人员和检验人员。从事食品生产加工人员必须身体健康、无传染性疾病和影响食品质量安全的其他疾病,并持有健康证明;检验人员必须具备相关产品的检验能力,取得从事食品质量检验的资质。食品生产加工企业人员应当具有相应的食品质量安全知识,负责人和主要管理人员还应当了解与食品质量安全相关的法律法规知识。  第十一条 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应当具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质量安全检验和计量检测手段,检验、检测仪器必须经计量检定合格或者经校准满足使用要求并在有效期限内方可使用。企业应当具备产品出厂检验能力,并按规定必须实施出厂检验,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不得出厂销售。  第十二条 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企业质量管理体系,在生产的全过程实行标准化管理,实施从原材料采购、生产过程控制与检验、产品出厂检验到售后服务全过程的质量管理。鼓励企业获取质量体系认证或HACCP认证,提高企业质量管理水平。  第十三条 出厂销售的食品应当进行预包装或者使用其他形式的包装。用于包装的材料必须清洁、安全,必须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要求。出厂销售的食品应当具有标签标识,食品标签标识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要求。  第十四条 贮存、运输和装卸食品的容器、包装、工具、设备、洗涤剂、消毒剂必须安全,保持清洁,对食品无污染,能满足保证食品质量安全的需要。  第十五条 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在生产加工过程严禁下列行为:  (1)违反国家标准规定使用或者滥用食品添加剂;  (2)使用非食用的原料生产食品;加入非食品用化学物质或者将非食品当作食品;  (3)以未经检验检疫或者检验检疫不合格的肉类生产食品;以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等生产食品;生产含有致病性寄生虫、微生物,或者微生物毒素含量超过国家限定标准的食品;  (4)在食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食品冒充合格食品;  (5)伪造食品的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伪造或者冒用质量标志;  (6)生产和使用国家命令淘汰的食品及相关产品。
2023-08-30 01:24:0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