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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监管的内容包括

2023-09-06 05:0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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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监管的内容主要有:市场准入监管、公司股权变更监管、公司治理监管、内部控制监管、资产负债监管、资本充足性及偿付能力监管、保险交易行为监管、网络保险监管、再保险监管、金融衍生工具监管等。

保险监管是指一个国家对本国保险业的监督管理。一个国家的保险监管制度通常由两大部分构成:一是国家通过制定保险法律法规,对本国保险业进行宏观指导与管理;二是国家专门的保险监管职能机构依据法律或行政授权对保险业进行行政管理,以保证保险法规的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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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监管的基本内容包括

保险监管的基本内容包括:监管规则、市场准入与退出制度、监管机构、信息披露和行为准则、核心金融指标监测和报告制度、公司财务报告制度等。监管规则是保险业的基本制度,其目的是为保险公司提供规范的行业准则,确保市场的健康运作。市场准入与退出制度则规定了保险公司的开业条件、登记、备案以及各种审批程序。监管机构负责监督和管理保险业态,促进市场健康发展。信息披露和行为准则是保险公司必须遵守的行为规范。核心金融指标监测和报告制度是要求保险公司每年披露财务状况和商业运作情况。公司财务报告制度则规范了保险公司的财务报告范围和内容。
2023-08-30 09:26:151

保险监管的基本内容包括

我国保险监管的主要内容包括:有市场准入和退出的监管、保险经营的监管、保险财务的监管、保险中介人的监管等四个方面。1、市场准入和退出的监管:保险组织应依法设立、登记,并以此经营保险业务。2、保险经营的监管:这里监管了保险的业务范围、保险费率与保险条款、保险人恶性竞争、对再保险经营与本国民族保险业的保护、对承保责任限额的规定这几点。3、保险财务的监管:这里包括最低偿付能力、各种保险准备金、公积金、保险公司资金运用。4、保险中介人的监管: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保险公估人。保险监管的意义:国家对保险业进行严格的监管也是培育、发展和规范保险市场的需要。由买方、卖方和中介人三要素构成的保险市场,有一个产生、发育、走向成熟的过程,它伴随商品经济的发展而发展。国家对保险业的严格监管有利于依法规范保险活动,创造和维护平等的竞争环境,防止盲目竞争和破坏性竞争,以利保险市场的发育、成熟。构成保险的要件之一是必须集合为数众多的经济单位,这样才能有效地分散风险。所以参加保险的人数众多、覆盖面大、涉及面广。而如前所述,保险经营具有很强的专业性和技术性,保险需专门知识,参加保险的一般成员往往缺乏这方面的知识。国家对保险业进行严格监管也是由保险经营和保险业的这种技术性与专业性特点所决定的。以上内容参考百度百科-保险监管
2023-08-30 09:26:231

对保险监管的手段主要有哪些

对保险监管的手段主要有哪些一、保险监管的方式有哪三种1、保险监管的方式如下:(1)公示主义。公示主义亦称公告管理,是国家对保险业最为宽松的一种监督管理方式,适用于保险业自律能力较强的国家;(2)准则主义。准则主义亦称规范管理,是由国家通过颁布一系列涉及保险行业运作的法律法规;(3)批准主义。批准主义亦称实体管理,是国家保险管理机关在制定保险法规的基础上,根据保险法规所赋予的权力,对保险业实行的全面有效的监督管理措施。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三十七条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体系,对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实施监控。二、保险监管的处罚措施有哪些保险监管的处罚措施如下:1、采取非正式的纠正措施,保险监管机构对有问题的保险公司作出的第一反应通常是非正式的;2、采取正式的纠正或处罚措施,要求公司在从事某些交易之前必须获得监管机构的允许;限制或停止承保新业务;增加资本;停止从事某些业务;3、对公司进行整顿,监管机构为了实现对有问题公司的重整,可以取得对该公司的控制权。所谓整顿是指采取措施恢复保险人在市场的上的功能;4、依法清算,保险监管机构对付财务困难的保险人的最后一项措施是进行清算,结束该公司的所有业务。
2023-08-30 09:27:061

保险监管的原则是什么

保险监管以我为主、安全可控、优势互补、合作共赢、和谐发展。这是保险监管部门提出的监管新五项原则。1、以我为主,就是根据国民经济发展需要和保险业实际,牢牢把握对外开放的主动权,不断完善对外开放政策。2、安全可控,就是将对外开放的力度和我国保险市场的可承受程度结合起来,有步骤、有秩序地扩大对外开放,防范对外开放可能带来的风险,维护金融保险安全。3、优势互补,就是充分利用外资保险公司在资本、技术、管理等方面的优势,加强我国保险市场薄弱环节,促进区域协调发展。4、合作共赢,就是加强中外资保险公司的合作与交流,公平竞争,共同发展,形成促进保险业发展的合力。5、和谐发展,就是通过对外开放,实现国内市场和国际市场的有机融合,实现国内保险资源和国际保险资源的优化配置,实现中资保险公司和外资保险公司的协调发展。
2023-08-30 09:27:141

保险监管的方式有哪些?

由于各个国家的法律制度不同、历史时期不同,有关国家对保险业的监管曾经采取过截然不同的方式,主要有以下三种:(1)公示主义。公示主义亦称公告管理,是国家对保险业最为宽松的一种监督管理方式,适用于保险业自律能力较强的国家。其含义是国家对于保险行业的经营不进行直接监督,而将其资产负债、财务成果及相关事项公布于众的管理方式。(2)准则主义。准则主义亦称规范管理,是由国家通过颁布一系列涉及保险行业运作的法律法规,要求所有的保险人和保险中介人必须遵守,并在形式上监督实行的管理方式。该方式适用于保险法规比较严密和健全的国家所采取。(3)批准主义。批准主义亦称实体管理,是国家保险管理机关在制定保险法规的基础上,根据保险法规所赋予的权力,对保险业实行的全面有效的监督管理措施。其监管的内容涉及保险业的设立、经营、财务乃至倒闭清算。其监管的内容具体实际,有明确的衡量尺度,是对保险业监管中最为严格的一种。
2023-08-30 09:27:241

我国保险监管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1、我国保险监管的主要内容有市场准入和退出的监管、保险经营的监管、保险财务的监管、保险中介人的监管等四个方面:在最开始,保险监管主要是由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部门负责,1998年11月以前中国人民银行是保险业的监督管理部门,其后国务院成立了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作为保险业的监督管理部门。而现在,这些都是交给了银保监会进行管理。 2、市场准入和退出的监管:保险组织应依法设立、登记,并以此经营保险业务。 3、保险经营的监管:这里监管了保险的业务范围、保险费率与保险条款、保险人恶性竞争、对再保险经营与本国民族保险业的保护、对承保责任限额的规定这几点。 4、保险财务的监管:这里包括最低偿付能力、各种保险准备金、公积金、保险公司资金运用。 5、保险中介人的监管: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保险公估人。
2023-08-30 09:27:411

什么是“保险监管三支柱”?

我国保险监管的核心是三大支柱,即保险公司治理监管、保险市场行为监管、保险偿付能力监管。1、公司治理监管公司治理是现代企业发展的产物,也是当前我国推进保险公司改革最为核心的内容。其本质是通过董事会建设、股东与经理人员之间的契约关系等制度性安排,界定公司相关利益集团(包括管理人员、员工、客户等)之间的关系,解决各方之间、特别是所有者和经营管理人员之间的利益冲突问题,实现利益各方的激励相容,实现公司的经营目标。2、市场行为监管市场行为监管主要是指保险监管部门通过逐步建立和完善市场行为准则,采取有效的监管措施,通过现场检查和受理投诉等方式,监督、检查和查处保险公司以及中介机构在销售、承保、理赔以及客户服务等各个环节是否存在违法违规的行为,支持合法经营和公平竞争,处罚违规行为,促进保险公司完善经营管理和规范发展。3、偿付能力监管偿付能力即公司偿还债务的能力,具体表现为保险公司是否有足够的资产来匹配其负债,特别是履行其给付保险金或赔款的义务。偿付能力是反映保险公司清偿能力和风险状况的核心指标。扩展资料:注意事项相对而言,在保险市场发育不够成熟、保险法制还不健全、企业内控机制尚不完善、行业自律仍不成熟的条件下,市场行为监管的重要性更为突出。只有保险公司具备充足的偿付能力,才能切实保障被保险人的利益,增强社会对保险业的信心。从这个角度看,尽管不同国家和地区、不同时期的保险监管的侧重点、方式各有差异,最终都可以归纳为对公司偿付能力的监管。
2023-08-30 09:29:231

保险基础知识:保险监督管理概述

1.保险监督管理的含义   (1)保险监督管理的概念。保险监督管理是指政府的保险监督管理部门为了维护保险市场秩序,保护被保险人及社会公众的利益,对保险业实施的监督和管理。   可从以下几个方面来理解保险监督管理的概念。   1)保险监督管理的主体。即享有监督和管理权利并实施监督和管理行为的政府部门或机关,也称为监督管理机关。不同国家的保险监督管理机关有不同的形式和名称。目前,我国保险监督管理机关是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成立于1998年11月,是国务院的直属事业单位,是全国商业保险的主管机关。根据国务院授权履行行政管理职能,依照法律、法规统一监督管理中国保险市场。在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成立之前,我国保险监督管理机关是中国人民银行。   2)保险监督管理行为的性质。对于保险监督管理行为的性质,可从两方面来理解:一方面,保险监督管理是以法律和政府行政权利为根据的强制行为。保险监督管理这种强制性的行为不同于以自愿为基础的保险同业公会对会员公司的监督管理,不同于以产权关系为基础的母公司对子公司的监督管理,也不同于以授权为根据的总公司对分支机构的监督管理。另一方面,在市场经济体制下,保险监督管理的性质实质上属于国家干预保险经济的行为。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为防止市场或市场配置资源失灵,国家具有干预经济的基本职能。对于保险市场而言,保险监督管理部门一方面要体现监督职能,规范保险市场行为,防止“市场失灵”,维护保险市场秩序,保护被保险人及社会公众的利益。具体而言,监督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保险中介的市场行为是否合乎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对于违反者予以查处,还需监测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和经营风险,督促保险公司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另一方面要体现管理职能,根据国务院授权履行行政管理职能,优化保险资源的配置,调控保险业的发展。具体而言,批准设立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审查保险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制定或受理基本保险条款和费率,办理保险许可证和变更事项等。   3)保险监督管理的领域、内容和对象。保险监督管理仅限于商业保险领域,不涉及社会保险领域。保险监督管理的内容是保险经营活动,除涉及保险组织的相关内容外,主要指保险业务经营活动,即“保险保障的生产”和“风险转移的生产”活动,还包括资金运用等领域。需要指出的是,保险监督管理对有些保险经营活动(如保险资金运用)需要与其他监督管理部门协调(如证监会)来实施监督管理。例如,为了加强对保险公司股票投资的管理,中国保监会与中国银监会联合下发《保险公司股票资产托管指引》,中国保监会与中国证监会联合下发《关于保险机构投资者股票投资交易有关问题的通知》和《保险机构投资者股票投资登记结算业务指南》,这些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共同构成了保险机构投资者股票投资的基本制度和政策框架。保险监督管理的对象是保险产品的供给者和保险中介人。保险产品的供给者是指保险人,具体包括保险公司、保险公司分支机构。保险中介人是辅助保险人和被保险人从事保险业务活动的,如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和保险公估人。   4)保险监督管理的依据。保险监督管理的依据是有关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在我国,法律主要是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通过的法律,如保险法、公司法、海商法等;行政法规是指国务院制定和发布的条例,如《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规章是指中国保监会和国务院有关部委制定和发布的部门规章,如中国保监会发布的《保险公司管理规定》、《保险代理机构管理规定》、《保险经纪机构管理规定》等;规范性文件是指国务院、中国保监会、国务院有关部委发出的通知、指示、命令或制定的办法。这些通知、指示、命令或制定的办法虽不属于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但具有执行效力,对保险业务的经营具有普遍的约束力,也是保险监督管理的依据。   (2)保险监督管理的必要性。由于保险经营具有特殊性,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保险市场运行可能出现“市场失灵”,因此,保险监督管理是必要的。   保险经营的特殊性是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对保险业实行严格监督管理的基本原因。保险业的特殊性体现在:① 保险经营的公共性。保险公司的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是社会上的千家万户,保险公司能否持续经营,会广泛、长期地影响到广大客户的利益,如果保险公司经营不善,破产或倒闭退出而不能正常履行其补偿或给付职能,将使广大客户即社会公众利益受到损害,影响社会稳定。② 保险经营的负债性。保险公司经营的负债是指保险公司通过收取保险费建立保险基金来履行其赔偿或给付职能,保险基金很大一部分是以保险准备金的形式存在的,保险公司提取准备金所形成的负债是确定的,而保险公司应承担义务所形成的负债因风险事故的不确定而不确定。因此,对于保险公司而言,如何对保险公司的负债项目进行评估,如何合理计提准备金,以及如何运用负债准备金进行投资都是非常重要的。而银行等金融机构和一般企业的负债往往是确定的。③ 保险合同的特殊性。保险合同具有附合性和射幸性。保险合同的附合性表现为保险人确定承保的基本条件,规定双方的权利与义务,投保人一般只能依据保险人设定的标准合同进行选择,难以对合同的内容提出变更意见。加之保险合同专业性强,所以,保险合同往往是在一种信息不对称、交易力量不对等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一些国家从保护被保险人权益的角度出发,对保险合同的条款、保险费率等内容进行严格审核,以达到公平合理的目的。保险合同具有射幸性,是因为保险合同约定的是在未来保险事故发生时,由保险人承担赔偿损失或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合同。保险人所承保的保险标的的风险事故是不确定的,而投保人购买保险时支付的保费与保险标的一旦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所能获得的赔偿或给付金是不对等的。从个体保障的角度看,保险人的保险责任远远高于其所收取的保费,这种关系需要通过政府监督管理的手段来确保保险合同交易的公平合理。④ 保险交易过程的特殊性。现代商业保险交易总是先向众多的被保险人收取保费,保险事故发生后才向个别被保险人支付赔款或给付保险金,这是事前分摊的方式,而不是事后分摊方式,保险公司无论何时破产,破产的保险公司的客户都会遭受损失。另外,保险交易过程时间远远长于一般企业的交易过程,对于大部分财产保险而言,保险期限是1年的时间,对于大部分人身保险则可能是5年、10年,甚至几十年的时间,保险交易过程期限的延长,使保险公司的经营风险具有隐蔽性、累积性和社会性。保险经营具有的特殊性使保险业隐含的风险增加,需要加强保险监管防范和控制风险。   保险市场运行可能出现的“市场失灵”主要表现在:① 市场功能有缺陷,如有一些当事人不付代价便可得到来自外部经济的好处。② 市场竞争失灵,如市场竞争可能导致垄断,垄断会产生进入市场的障碍,从而破坏市场机制,排斥竞争,导致效率的损失。③ 市场调节本身具有一定的盲目性,从价格形成、信号反馈到产品开发的时间差,可能造成保险产品的供给与需求的某种失衡。另外,企业和个人掌握的经济信息不足,微观决策也带有一定的被动性和盲目性。④ 市场信息的不对称性,导致市场失灵,如与保险人相比,被保险人的信息相对不足,被保险人的经济福利不能化,有时还由于提供虚假的信息和不公正交易使被保险人的利益受到损失。此外,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利用信息不对称进行逆选择。因此,为了弥补保险市场运行本身的弱点和缺陷,为了减少或消除这些“市场失灵”的情况及其影响,保险监督管理无疑具有必要性和合理性。   (3)保险监督管理的目的。   1)保护被保险人的利益。保险合同的附和性特点使被保险人在与保险人进行交易时处于相对不利的位置,即使被保险人可以通过保险经纪人办理保险业务,或者可以拟订协议条款或合同,但与保险公司的地位和能力相比,或者从保险交易方式看,被保险人是先交费,在发生保险事故后才向保险人索赔,被保险人还是处于相对不利的地位和属于弱势群体。如果保险公司经营行为不规范、不守信用就会损害被保险人的利益,因此需要通过保险监督管理来保护被保险人的利益。   2)维护保险市场的秩序。保险监督管理的另一目的是维护保险市场秩序,为保险业提供公平竞争的机会和环境。为保险业提供公平竞争的机会体现在:保证社会资源在保险业中的公平合理配置,保证不同的保险公司享有均等的业务经营机会。为保险业提供公平竞争的环境是指保险监督管理部门对于保险公司采取不正当的竞争手段的行为,必须采取处罚等措施,纠正不规范的竞争行为,从而保证保险公司之间能够公平竞争。 2.保险监督管理的原则   (1)依法监督管理的原则。保险监督管理部门必须依照有关法律或行政法规实施保险监督管理行为。保险监督管理行为是一种行政行为,不同于民事行为。凡法律没有禁止的,民事主体就可以从事民事行为;对于行政行为,法律允许做的或要求做的,行政主体才能做或必须做。保险监督管理部门不得超越职权实施监督管理行为,同时,保险监督管理部门又必须履行其职责,否则属于失职行为。   (2)独立监督管理原则。保险监督管理部门应独立行使保险监督管理的职权,不受其他单位和个人的非法干预。当然,保险监督管理部门实施监督管理行为而产生的责任(如行政赔偿责任)也由保险监督管理部门独立承担。   (3)公开性原则。保险监督管理需体现透明度,除涉及国家秘密、企业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以外的各种监管信息应尽可能向社会公开,这样既有利于保险监督管理的效率,也有利于保险市场的有效竞争。   (4)公平性原则。保险监督管理部门对各监督管理对象要公平对待,必须采用同样的监管标准,创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5)保护被保险人利益原则。保护被保险人利益和社会公众利益是保险监督管理的根本目的,同时也是衡量保险监督管理部门工作的最终标准。   (6)不干预监督管理对象的经营自主权的原则。保险监督管理对象是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独立企业法人,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独立决定自己的经营方针和政策。保险监督管理部门对监督管理对象享有实施监督管理的权利,负有实施监督管理的职责,但不得干预监督管理对象的经营自主权,也不对监督管理对象的盈亏承担责任。   3.保险监督管理的方式与监督管理的目标模式   保险监督管理的方式大致可分为以下三种:   (1)实体管理。也称批准主义,是指政府的保险监督管理机关根据法律赋予的权力,对保险市场,尤其是对保险企业进行全方位的、全过程的有效监督和管理。通过立法明确规定保险人从设立到经营,直至清算所应遵循的批准和审查制度,其监管的内容具体实际,有明确的衡量尺度,是最为严格的一种监督管理方式。实体管理方式由瑞士创立。   (2)规范管理。也称准则主义,是指国家制定出一系列有关保险经营的基本准则,并监督执行。在此种管理方式中政府对保险经营的若干重大事项,如最低资本金的要求、资产负债表的审核、资本金的运用、违反法律的处罚等,都有明确的规范;但政府对保险人的业务经营、财务管理及人事等方面,则不加以干预。这种管理方式只注重保险经营形式上的合法性,但未触及保险业经营的实体。规范管理适用于保险法规比较严谨和健全的国家,目前有不少国家采用这种方式。   (3)公告管理。亦称公示主义,是最为宽松的一种监管方式,是指政府对保险业的经营不做直接监督,仅规定各保险人必须按照政府规定的格式及内容定期将其资产负债、财务成果及相关事项呈报政府的主管机关并予以公告。这种监督管理方式适用于保险业自律能力较强的国家,有利于保证保险人在较为宽松的市场环境中自由发展。1994年以前,英国采用这一管理方式。随着现代保险业的发展,这种方式因不利于切实有效地保证被保险人的利益而被许多国家放弃。   保险监督管理的目标模式是指保险监督管理的核心或重点,大致分为三种:一种是重点监督管理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如英国,保险监督管理部门对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不仅有一套详细的、完整的评估方法,而且要对偿付能力不足的保险公司进行严格的处理;另一种是主要监督管理保险公司的市场行为,如亚洲金融危机前的日本,政府对保险费率的控制很严;还有一种是既监督管理市场行为,也监督管理偿付能力,但以偿付能力监督管理为主,如美国。此外,由国际保险监督官协会提出一种新的监督管理模式,即把公司治理结构与偿付能力和市场行为监督管理并列的模式。目前,这一新的监督管理模式已得到众多国家和地区保险监督管理部门的重视和认可。我国保监会不断推进监管创新,借鉴国际保险监督官协会核心监管原则,引入了保险公司治理结构监管制度,已初步形成了偿付能力、市场行为和公司治理结构监管三大支柱的现代保险监管框架。
2023-08-30 09:30:061

保险监管的具体原则有哪些

保险有哪些基本原则保险的基本原则有:1、保险利益原则。财产保险的被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对保险标的应当有保险利益。保险利益是指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2、近因原则。近因是指风险和损失之间,导致损失的最直接、最有效、起决定作用的原因,用以确定保险赔偿责任。3、损失赔偿原则。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从保险人得到的赔偿正好填补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造成的保额范围内的损失。实际运用中应当以实际损失为限,以保额为限,以保险利益为限。4、最大诚信原则。最大诚信是指诚实、守信,主要通过保险合同双方的诚信义务来体现,具体包括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如实告知的义务及保证义务,保险人的说明义务、弃权和禁止反言义务。
2023-08-30 09:30:511

保险监管的基本内容包括

一般来说,保险监管部门主要监管以下内容:第一,保险公司的治理结构;二是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第三,保险公司的市场行为。即保险公司的治理结构必须符合现代企业的治理结构,保险公司必须稳健经营,有足够的资本保证赔付承诺的责任,保险公司的市场行为必须合法,不得侵害投保人、被保险人及相关当事人的利益。保监会监管的具体内容包括保险法规的制定,保险机构(保险公司/代理人/公估人/经纪人等)的设立、变更和终止。)、保险产品审批、人员(高管)审批、保险机构市场行为、投资理财监管等。
2023-08-30 09:31:141

简述我国对保险业市场行为的监管。

【答案】:对市场行为的监管,主要包括这两个方面:1. 对市场交易行为的监管对市场交易行为的监管,主要涉及对交易条款的监管,特别是对关系到社会公益的险种的保险条款(包括立法上特别强调的保险费率)的监管。基于保护社会公众利益和防止不正当竞争的原则,对各类保险条款,应当依据其重要程度,分别要求报批或备案。其中,对于关系社会大众利益的保险险种、依法实行强制保险的险种和新开发的人寿保险险种,其保险条款应当报中国保监会审批;对于其他保险险种的保险条款,则应当报中国保监会备案。2. 对保险公司竞争行为的监管对保险公司的竞争行为监管,涉及对保险公司的限制竞争或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规制,也涉及对相关主体利益的保护。各类保险机构之间,应当展开公平的、正当的、有效的竞争,不得从事各类限制竞争、诋毁竞争对手商誉、虚假宣传和侵害相关主体权益的行为。
2023-08-30 09:31:291

保险监管的内容包括( )。

【答案】:A、B、C、D考察的是保险监管的内容:保险机构监管、保险业务监管、偿付能力监管、财务和内控监管、保险资金运用监管
2023-08-30 09:31:411

保监会对保险公司的监管属于保险监管机制中的第几层次

保监会对保险公司的监管属于保险监管机制中的最高层次,即国家层面的监管。保监会(中国银保监会)是中国的保险监管机构,负责监督、管理和规范整个保险行业的运作。保险监管机制通常包括多个层次,从国家层面到地方层面逐渐细化。在中国,保监会作为国家层面的机构,负责制定与保险业相关的法律法规、政策和监管措施,并对保险公司的合规性、稳健性、风险控制等方面进行监督和评估。在更低层次的监管中,还包括省级保监局、地方金融办等机构,负责执行国家层面的监管要求,监督和管理本地区的保险公司运作。总而言之,保监会对保险公司的监管是保险监管机制中的最高层次,承担着对整个保险行业的监督和调控职责。
2023-08-30 09:31:541

我国的保险监管部门是指(  )。

【答案】:C《保险法》第九条 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对保险业实施监督管理。 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根据履行职责的需要设立派出机构。派出机构按照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授权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故本题选择C。
2023-08-30 09:32:101

对保险监管的手段主要有哪些

一、采取非正式的纠正措施保险监管机构对有问题的保险公司作出的第一反应通常是非正式的。监管机构可以与公司的管理层共同寻找和处理产生问题的原因。在大多数国家,善意兼并或收购是通常的做法。这些行动成功与否取决于保险人是否愿意合作、保险人的财务状况、其他公司的善意程度和监管机构的威信和强制力。二、采取正式的纠正或处罚措施尽管各国采取的正式措施的具体方式和程度有所不同,但一般来讲包括以下明确的书面指令:要求公司在从事某些交易之前必须获得监管机构的允许;限制或停止承保新业务;增加资本;停止从事某些业务。如果保险人未能纠正已经被发现的问题,则会导致更加严历的措施。在一些国家,如果保险人未能按照监管机构的要求行事,监管机构通常在大众或官方媒体上公开它对该保险人的建议或指令,从而提醒公众注意保险人的问题和缺陷。还有一些国家规定,在严重情况下监管机构有权撤换该公司的管理人员和审计人员。更为严厉的措施还有中止或撤销保险人承保某些险种的资格甚至吊销其执照,这一类措施通常要提交法院或其他机构审查决定。三、对公司进行整顿监管机构为了实现对有问题公司的重整,可以取得对该公司的控制权。所谓整顿是指采取措施恢复保险人在市场的上的功能。在有些国家,采取整顿措施可能会需要有法院的裁定,有些国家无需事先取得法院的裁定。整顿大多被作为清算前的折中性措施,目的是尽量减少市场波动,防止导致系统性风险。四、依法清算保险监管机构对付本国财务困难的保险人的最后一项措施是进行清算,结束该公司的所有业务。清算人一般由保险监管机构指定,也可以由法院指定。清算人负责清点保险人的资产,准备向保单持有人、债权人分配,如有可能还应当向股东分配。在清算程序中,保单持有人通常享有优先权。某些险种的保单持有人可以享有优于其他保单持有人的权力。竞争性保险市场中保险人丧失偿付能力的情况是不可避免的,因此,监管机构必须面对如何保护相关保险人利益的问题。多数国家都建立了保险给付或赔偿的担保机制,有些国家还设立了丧失偿付能力保证组织或保证基金。法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章保险业监督管理第一百三十四条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本法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遵循依法、公开、公正的原则,对保险业实施监督管理,维护保险市场秩序,保护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第一百三十五条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制定并发布有关保险业监督管理的规章。第一百三十六条关系社会公众利益的保险险种、依法实行强制保险的险种和新开发的人寿保险险种等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应当报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审批时,应当遵循保护社会公众利益和防止不正当竞争的原则。其他保险险种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应当报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备案。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审批、备案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依照前款规定制定。第一百三十七条保险公司使用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停止使用,限期修改;情节严重的,可以在一定期限内禁止申报新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第一百三十八条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体系,对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实施监控。第一百三十九条对偿付能力不足的保险公司,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将其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并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采取下列措施:(一)责令增加资本金、办理再保险;(二)限制业务范围;(三)限制向股东分红;(四)限制固定资产购置或者经营费用规模;(五)限制资金运用的形式、比例;(六)限制增设分支机构;(七)责令拍卖不良资产、转让保险业务;(八)限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水平;(九)限制商业性广告;(十)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
2023-08-30 09:32:371

保监会到底监管些什么

保监会的全称是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像金融行业的三大之柱银行、保险、证券监管它们的机构就是银监会、保监会、证监会,它们就是用来监管这三大金融行业的。扩展阅读:【保险】怎么买,哪个好,手把手教你避开保险的这些"坑"
2023-08-30 09:32:542

保险业要思考和明确保险监管的哪些问题?

保监会副主席陈文辉近日强调,背离“保险业姓保”后果极其严重。要深刻认识保险产品首先是一个消费品而非投资工具。他指出,在消费者和市场主体之间,保险监管要站在消费者一边。今后保险业绝不允许再出现所谓“特殊公司”。陈文辉强调,要进一步思考和明确保险监管的几个问题。一是关于“保险业姓保”,回归本源。要充分认识回归本源的重要意义,“保险业姓保”是中央的根本要求和人民群众的殷切期盼;“保险业姓保”是行业安身立命的根本所在;背离“保险业姓保”后果极其严重。要准确把握回归本源的深刻内涵,深刻认识保险产品首先是一个消费品而非投资工具;正确看待保障型保险产品的市场空间;准确把握“保险业姓保”的衡量标准。要切实把回归本源落到实处,树立全新的发展理念,找准“保险业姓保”的着力点,探索“保险业姓保”的有效途径。二是关于监管姓监、重塑监管。要重塑监管的理念和定位。监管目标应着重于保护公共利益、确保市场公平和维护行业稳定三个方面。在消费者和市场主体之间,保险监管要站在消费者一边,旗帜鲜明地坚持为民监管的正确方向。在市场主体之间,要坚持一视同仁、公平对待,今后保险业绝不允许再出现所谓“特殊公司”。在发展与安全之间,要坚决选择以风险为导向,维护市场稳定。要重塑从严监管氛围。牢记监管职责,敢于亮剑,敢于碰硬,坚持严罚重处,保持高压态势,对违法违规者形成强大威慑。要重塑监管能力,加强监管干部队伍建设,合理配置监管力量,提升监管技术水平,加强监管统筹协调。要重塑监管纪律,强化问责机制,层层传导压力和责任,防止制度空转,权力滥用。要重塑监管文化,强化审慎监管、科学监管、专业监管的文化。要坚持党管保险,确保行业改革发展全面服从服务于党的意志和国家大局。三是关于补齐短板、化解风险。全系统要坚持“源头要严、纠偏要严、执行要严”的总体思路,切实推进从源头强化对保险业的风险治理,防范动机不纯的投资人进入保险业。要深化公司治理改革、深化产品管理制度改革、深化资金运用改革,切实推进行业发展纠偏。要完善监管处罚制度,细化处罚,坚持纠罚并重,切实推进监管从严从紧从硬。要强化外部监管协调。自觉服从国务院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的领导及其办公室的统筹协调,积极配合人民银行履行好宏观审慎管理职责,自觉加强与其他监管部门、相关部委以及地方金融管理部门的协作,筑牢全国一盘棋的金融“防火墙”。
2023-08-30 09:33:392

保险监管内容主要有

为了规范保险业监管,监管机构在履行监管职责的同时,应当要遵循以下几项原则:1.由专门监管机构监管的原则由于保险业务对社会经济与政治的影响都很大,各国都是加强对保险业务的监督管理;同时又由于保险监管的专业性与技术性较强,为保证监管的效用,大多数国家都是设立专门的保险监管机构来履行监管职责。我国亦然。《保险法》第8条规定:“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部,以依照本法负责对保险业实施监督管理。”其中的金融监督管理部门以前是指中国人民银行,后来随着改革深入,自1998年11月开始,已是真正的专门监管机构——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2.依法监管的原则这是指无论是监管机构,还是监管对象、监管内容、监管方式、监管程序、监管责任等,都必须依法进行;否则,监管无效,并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3.以事后监管为主,以事前监管为辅的原则根据保险行为是否实施而可分为事前监管和事后监管。由于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因此,保险活动和保险监管都必须遵循市场经济的一些基本原则。在政府管理经济活动方面,市场经济要求更多的是“行为前立标准,行为后再处理”;因此,保险监管应以事后监管为主、以事前监管为辅的原则。扩展阅读:【保险】怎么买,哪个好,手把手教你避开保险的这些"坑"
2023-08-30 09:35:561

如何加强我国保险市场监管?

《保险法》规定,对于保险险种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监管分为审批和备案两条轨道。此前依据《关于实施<财产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除机动车辆保险、非寿险投资型保险、保险期间超过1年期的保证保险和信用保险产品均需报银保监会审批外,其它保险则只需报保监会备案。此次银保监会对财产保险产品的备案范围和监管方式作出重大调整,首次将1年期以上保证保险产品纳入备案范围。值得注意的是,不同于2019年10月的征求意见稿,《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财产保险公司产品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下简称“通知”)删除了融资性保证保险产品由银保监会负责备案并监管的规定。因此随着此次通知的下发,保证保险行业全面迎来备案制,此后保证保险产品均由相关银保监局负责备案并监管。1、分类备案,属地监管此次通知的发布,首先带来了保证保险产品备案和监管权限自银保监会至银保监局的下放。从产品备案上看,1年期以上的保证保险产品不再需要先行获得银保监会审批,融资性保证保险产品亦无需如此。保证保险产品在经营使用后,须由财产保险公司总公司作为产品备案申报主体,向总公司营业场所所在地银保监局(产品使用范围超过一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或产品使用地银保监局(产品仅在某一省/自治区/直辖市使用)备案。具体而言,保证保险产品首先通过中国保险行业协会“财产保险公司备案产品自主注册平台”报送,平台对提交的注册材料进行自动审核,对材料完整的实时予以注册,产品注册完成后即可使用;而后方中国保险行业协会通过“保险产品电子化报备和管理信息系统”向银保监局备案,由该系统进行备案及发放备案号等后续操作。相应的,通知要求所有产品的备案材料均以电子化方式报送,这也有助于解决传统纸质备案的弊端,提高监管效率。从产品监管上看,融资性保证保险产品无需由银保监会监管,保证保险产品将由银保监局进行属地监管,统一由银保监局跟踪监测、防范潜在风险、实施非现场检查。为系统防范风险,通知也要求除一般备案材料外,融资性保证保险产品还应提供公司产品管理委员会审议情况、风控措施等材料,辅助银保监局备案及监管。结合此前银保监会下发的《信用保险和保证保险业务监管办法(征求意见稿)》,不难预测融资性保证保险产品的监管力度将逐渐加大。2、事中、事后监管强化此次通知的落实,也将推动保证保险产品走向“后监管时代”。从审批制到备案制,险种报备从产品审批转为自主、在线、实时的产品注册,险种监管也由事前审批改为事中、事后监管。围绕事中监管,通知要求银保监局对问题产品及时采取监管措施,并引导银保监局强化其对于条款费率、风险控制等的事中监管,不断提高产品监管专业化能力和水平,如从资产负债匹配、信息披露、内部控制等方面进行保险资金运用监管。围绕事后监管,通知着重强化了产品退出机制,明确问题产品一经发现,将责令停止使用、限期修改;情节严重的,还将在一定期限内禁止财险公司申报新产品。对于监管部门而言,此次改革一方面能够在放开前端的同时着力于管住后端,进一步提升监管效率;另一方面,这有利于促进保险监督管理系统转变政府职能,将保证保险产品的制定权交给市场主体、将选择权交给消费者。对于财险市场而言,此次改革能够激发行业创新动力和市场活力:保险公司可以自主拟定保证保险条款与费率,而后在使用的过程中不断调整更新,最终诞生的保险产品将更加符合市场需求;因此随着产品供给端的放开与准入门槛的降低,保证保险市场化也能相应提速。当然在保证保险的市场化进程中,监管部门也应谨防自由竞争可能带来的无序竞争,维护保证保险市场秩序和产品生态走向有序和多元。3、财险公司主体责任提升在部署行业自律与属地监管之外,通知还强调了财险公司产品管理的主体责任,对财险公司的产品管理管控能力和风控能力提出了更高要求。具体而言,保险公司对保证保险产品开发、设计、销售负主体责任。在产品开发方面,保险公司应全面清查存量产品,通过法律审查、精算审查、合规审查,对不符合规定的产品予以清理和修订,也应在依法合规的前提下设计后续产品,提高险种开发质量。在产品使用方面,保险公司应通过内控制度落实销售行为可回溯管理的主体责任,并通过风控制度落实风控合规主体责任。另外对于保证保险来说,保险公司还需重点落实保证义务履行、信用风险管控的主体责任,发挥保证保险产品在社会信用管理中的增信保障作用。保证保险产品的“审批改备案”,在强化监管的同时也将有力促进创新。对于保险公司而言,此次改革既是机遇也是挑战,更启示其抓住监管导向,不断提高产品质量和水平,面向市场深耕细作。
2023-08-30 09:37:201

保险业务监管内容包括

保险业务监管的内容编辑1.营业范围的限制[1]为了保障广大被保险人的利益,各国一般都规定,禁止非保险业经营保险或类似保险的业务,禁止保险公司经营保险以外的业务(不包括保险投资)。大部分国家还禁止保险公司同时经营寿险和非寿险业务。如我国《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第6条规定:“保险与银行、证券分业经营;财产保险业务与人身保险分业经营。”也有允许寿险、非寿险兼营的(如美国)。而英国对保险企业的业务经营范围基本上不加限制,每个保险企业都能够自由经营任何一种或数种保险业务。2.核定保险条款和费率保险条款是专业性和技术性极强的保险文书,为了保障广大被保险人的合法利益,保证保险条款的公平性、公正性,世界上很多国家的保险监管部门都要依法对保险条款进行审查。保险费率是保险商品的价格,直接关系到保险公司保费收入、保险基金的积累、偿付能力等。因此,许多国家均规定保险费率的制定须报经主管部门核准始为有效。我国《保险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关系社会公众利益的保险险种、依法实行强制保险的险种和新开发的人寿保险险种等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应当报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审批。”“其他保险险种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应当报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备案。”3.再保险业务的监管各国对再保险业务都进行监管,这种监管有利于保险公司分散风险和稳定经营,有利于防止保费外流和发展民族保险业。我国《保险法》第一百条规定:“保险公司对每一危险单位,即对一次保险事故可能造成的最大损失范围所承担的责任,不得超过其实有资本金加公积金总和的百分之十;超过的部分,应当办理再保险。”4.对保险中介人的监管对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保险公证人,各国政府均通过法律明确其地位、资格、执业条件、法律责任等。保险中介人一般均需经考试合格,向保险监管部门注册登记,并交存规定的保证金后,才能经办保险业务。5.精算制度的监督管理精算是指运用概率论和大数法则进行保险业务数理计算的科学。尤其是人寿保险业务,必须通过精算才能来保证保险公司科学地收取保险费,提取寿险责任准备金。《保险法》第一百二十一条规定:“保险公司必须聘用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认可的精算专业人员,建立精算报告制度。”精算是一门专业性强、技术含量高的科学,精算人员必须经过精算知识的专门培训才能胜任这一工作。现在,我国许多高校与国际保险学术机构合作开办了保险精算师资格考试,1999年我国开始自办了精算师资格考试,为培养精算人才奠定了基础。扩展阅读:【保险】怎么买,哪个好,手把手教你避开保险的这些"坑"
2023-08-30 09:39:081

如何加强我国保险市场监管

《保险法》规定,对于保险险种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监管分为审批和备案两条轨道。此前依据《关于实施<财产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除机动车辆保险、非寿险投资型保险、保险期间超过1年期的保证保险和信用保险产品均需报银保监会审批外,其它保险则只需报保监会备案。此次银保监会对财产保险产品的备案范围和监管方式作出重大调整,首次将1年期以上保证保险产品纳入备案范围。值得注意的是,不同于2019年10月的征求意见稿,《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财产保险公司产品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下简称“通知”)删除了融资性保证保险产品由银保监会负责备案并监管的规定。因此随着此次通知的下发,保证保险行业全面迎来备案制,此后保证保险产品均由相关银保监局负责备案并监管。1、分类备案,属地监管此次通知的发布,首先带来了保证保险产品备案和监管权限自银保监会至银保监局的下放。从产品备案上看,1年期以上的保证保险产品不再需要先行获得银保监会审批,融资性保证保险产品亦无需如此。保证保险产品在经营使用后,须由财产保险公司总公司作为产品备案申报主体,向总公司营业场所所在地银保监局(产品使用范围超过一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或产品使用地银保监局(产品仅在某一省/自治区/直辖市使用)备案。具体而言,保证保险产品首先通过中国保险行业协会“财产保险公司备案产品自主注册平台”报送,平台对提交的注册材料进行自动审核,对材料完整的实时予以注册,产品注册完成后即可使用;而后方中国保险行业协会通过“保险产品电子化报备和管理信息系统”向银保监局备案,由该系统进行备案及发放备案号等后续操作。相应的,通知要求所有产品的备案材料均以电子化方式报送,这也有助于解决传统纸质备案的弊端,提高监管效率。从产品监管上看,融资性保证保险产品无需由银保监会监管,保证保险产品将由银保监局进行属地监管,统一由银保监局跟踪监测、防范潜在风险、实施非现场检查。为系统防范风险,通知也要求除一般备案材料外,融资性保证保险产品还应提供公司产品管理委员会审议情况、风控措施等材料,辅助银保监局备案及监管。结合此前银保监会下发的《信用保险和保证保险业务监管办法(征求意见稿)》,不难预测融资性保证保险产品的监管力度将逐渐加大。2、事中、事后监管强化此次通知的落实,也将推动保证保险产品走向“后监管时代”。从审批制到备案制,险种报备从产品审批转为自主、在线、实时的产品注册,险种监管也由事前审批改为事中、事后监管。围绕事中监管,通知要求银保监局对问题产品及时采取监管措施,并引导银保监局强化其对于条款费率、风险控制等的事中监管,不断提高产品监管专业化能力和水平,如从资产负债匹配、信息披露、内部控制等方面进行保险资金运用监管。围绕事后监管,通知着重强化了产品退出机制,明确问题产品一经发现,将责令停止使用、限期修改;情节严重的,还将在一定期限内禁止财险公司申报新产品。对于监管部门而言,此次改革一方面能够在放开前端的同时着力于管住后端,进一步提升监管效率;另一方面,这有利于促进保险监督管理系统转变政府职能,将保证保险产品的制定权交给市场主体、将选择权交给消费者。对于财险市场而言,此次改革能够激发行业创新动力和市场活力:保险公司可以自主拟定保证保险条款与费率,而后在使用的过程中不断调整更新,最终诞生的保险产品将更加符合市场需求;因此随着产品供给端的放开与准入门槛的降低,保证保险市场化也能相应提速。当然在保证保险的市场化进程中,监管部门也应谨防自由竞争可能带来的无序竞争,维护保证保险市场秩序和产品生态走向有序和多元。3、财险公司主体责任提升在部署行业自律与属地监管之外,通知还强调了财险公司产品管理的主体责任,对财险公司的产品管理管控能力和风控能力提出了更高要求。具体而言,保险公司对保证保险产品开发、设计、销售负主体责任。在产品开发方面,保险公司应全面清查存量产品,通过法律审查、精算审查、合规审查,对不符合规定的产品予以清理和修订,也应在依法合规的前提下设计后续产品,提高险种开发质量。在产品使用方面,保险公司应通过内控制度落实销售行为可回溯管理的主体责任,并通过风控制度落实风控合规主体责任。另外对于保证保险来说,保险公司还需重点落实保证义务履行、信用风险管控的主体责任,发挥保证保险产品在社会信用管理中的增信保障作用。保证保险产品的“审批改备案”,在强化监管的同时也将有力促进创新。对于保险公司而言,此次改革既是机遇也是挑战,更启示其抓住监管导向,不断提高产品质量和水平,面向市场深耕细作。
2023-08-30 09:39:412

加强保险监管的必要性

保险监管的必要性主要从以下方面反映出来:1、建立和形成合理的保险市场结构的需要1)保护自由竞争的需要在自由经济的情况下,每一个经济利益都会追求理性的最大化行为,使其自身利益最大化。而资源配置的手段是“看不见的手”,即价格和价值规律。市场自由的核心在于自由竞争,“看不见的手”的作用是以竞争为基础的,竞争越充分,资源配置的效率就越高。因此,保险市场的竞争程度决定了该市场的效率,保险监管对保护保险市场的自由竞争十分必要。2)反垄断的需要垄断是市场失灵的重要表现,反垄断是保险市场需要监管的重要原因。保险市场失灵的首要表现是保险市场的自然垄断。保险市场的垄断表现为单个保险公司完全垄断或少数保险公司寡头垄断。由于各家保险公司入市时间不同,经营管理水平,业务活动区域以及职工队伍素质各异。实力较强的保险公司在竞争初期将其保险商品价格即费率降至边际成本以下,以此排挤其它保险公司,迫使他们退出保险市场,以便取得垄断地位,然后再抬高费率至边际成本以上,获取垄断利润,从根本上损害被保险人利益。因此,有必要通过保险监管,发挥消除或防止保险市场垄断地作用。3)避免过度竞争的需要过度竞争是由于有市场进入机制而没有正常的退出机制造成的,多数市场主体都达不到经济规模,整个市场集中度不高,它同样导致社会资源配置的低效率。保险市场上如果众多小公司达不到保险行业的合理规模,成本降不下来,反而因竞争的需要而将费率人为地压低,其后果是削弱甚至丧失偿付能力,最终损害被保险人的利益。因此,加强保险监管,防止保险市场上出现过度竞争是非常重要的。2、保险行业的特殊性保险业需要监管的原因还在于保险业本身的特殊性。保险公司的经营是负债经营,其通过收取保费而建立的保险基金是全体被保险人的财富,保险公司一旦经营不善出现亏损或倒闭,将使广大被保险人的利益受到极大损害。另外保险公司的承保对象涉及到社会各部门,各阶层,保险公司的经营一旦出现问题,影响甚大,所以应加强对保险业的监管。保险技术的复杂性也是其需要严格监管的原因。这主要是指保险商品的价格即费率的拟定与普通商品不同,保险经营以大数法则为数理基础,只有通过集合足够多的保险标的,保险人才能计算出合理的保险费率。因此,保险商品的定价需要非常专门的技术,而且一般不被保险人所掌握。所以需要政府对此加以监管以保障投保人获得合理的保障条件和费用支付条件。最后,保险是一种无形商品,保险人所“出售”的是未来的损害赔偿责任,是一种承诺。保险人能否真正实现其承诺,承担保险责任将取决于它是否具有足够的偿付能力。不仅如此,在很多情况下,这种承诺是长期性的,甚至可能长达几十年。所以被保险人(受益人)希望政府能够有效地监督保险人在未来的某一时期向他支付保险金。综上所述,在保险业的发展中,一方面要依靠市场这只“看不见的手”,以引导保险公司积极进取。另一方面也应当承认政府保险监管部门这只“看得见的手”在宏观调控方面的必不可少的作用。要适度地把握两只手之间的力量平衡,兼顾保险业发展中的效率与公平,保障保险市场各主体的合法权益和保险业的稳定发展。扩展阅读:【保险】怎么买,哪个好,手把手教你避开保险的这些"坑"
2023-08-30 09:40:391

保险监管的方式有哪些

一个国家的保险监管制度通常由两大部分构成:一是国家通过制定保险法律法规,对本国保险业进行宏观指导与管理;二是国家专门的保险监管职能机构依据法律或行政授权对保险业进行行政管理,以保证保险法规的贯彻执行。方式一、非现场监控与公开信息披露二、现场检查扩展阅读:【保险】怎么买,哪个好,手把手教你避开保险的这些"坑"
2023-08-30 09:40:591

保险公司属什么部门监管?

中国保险公司的监管部门是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2023-08-30 09:41:198

中国保险行业监管部门

中国保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保监会,是中国商业保险的监管机关。其中,各保险法人机构,包括产险公司,寿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保险集团以及保险中介公司,即总公司由保监会实施监管职责。各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即省级分公司,地市中支公司,支公司,以及营销服务部由经保监会授权的各地保监局实施监管职责。。关于保监会的介绍---------------------------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中国保监会)成立于1998年11月18日,是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根据国务院授权履行行政管理职能,依照法律、法规统一监督管理全国保险市场,维护保险业的合法、稳健运行。2003年,国务院决定,将中国保监会由国务院直属副部级事业单位改为国务院直属正部级事业单位,并相应增加职能部门、派出机构和人员编制。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内设15个职能机构,并在全国各省、直辖市、自治区、计划单列市设有35个派出机构。--------------------------------------保险行业协会是行业自律组织。。----------------------------------关于保险行业协会: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成立于2001年3月12日,是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审查同意并在国家民政部登记注册的中国保险业的全国性自律组织,是自愿结成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法人。2007年12月17日,根据中国保监会《关于加强保险业社团组织建设的指导意见》(保监发[2007]118号)精神,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召开第三届会员代表大会并成功实现了换届,顺利开展了体制机制改革,建立了专职会长负责制,稳步推进人员队伍规范化、专业化、职业化建设。中国保险行业协会的宗旨是: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经济金融方针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在国家对保险业实行集中统一监督管理的前提下,配合保险监管部门督促会员自律,维护行业利益,促进行业发展,为会员提供服务,促进市场公开、公平、公正,全面提高保险业服务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能力。保险行业协会的基本职责为:自律、维权、服务、交流。扩展阅读:【保险】怎么买,哪个好,手把手教你避开保险的这些"坑"
2023-08-30 09:41:421

保险公司的监管机关

中国商业保险的主管机关,也是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成立于1998年11月18日,其基本目的是为了深化金融体制改革,进一步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根据国务院授权履行行政管理职能,依照法律、法规统一监督和管理保险市场。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的主要任务是:拟订有关商业保险的政策法规和行业规则;依法对保险企业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和业务指导,依法查处保险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保护被保险人的利益;维护保险市场秩序,培育和发展保险市场,完善保险市场体系,推进保险改革,促进保险企业公平竞争;建立保险业风险的评价与预警系统,防范和化解保险业风险,促进保险企业稳健经营与业务的健康发展。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成立体现了我国政府对保险监督的重视。我国保险业起步较迟,但其发展速度极快,市场潜力亦很大。1997年全年保险费收入突破1000亿元人民币,比上年增长了约40%左右。这一发展态势若离开配套的保险监管显然有悖于金融体制改革的初衷,而此前我国的保险业由中国人民银行通过所设保险公司实现其监管职能,这使银行与保险无法实行分业管理,使保险业在快速发展的进程中,自身的风险也在不断积累。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成立,有利于排除干扰,提高保险监管的独立性与权威性,对于保险市场的良性发育及保险企业的公平竞争有着不容低估的意义。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内设15个职能机构,并在全国各省、直辖市、自治区、计划单列市设有35个派出机构。其中,15个内设部门为:(一)办公厅(党委办公室、监事会工作部)。拟定会机关办公规章制度;组织协调机关日常办公;承担有关文件的起草、重要会议的组织、机要、文秘、信访、保密、信息综合、新闻发布、保卫等工作。负责保险信访和投诉工作;承办会党委交办的有关工作;负责国有保险公司监事会的日常工作。(二)发展改革部。拟订保险业的发展战略、行业规划和政策;会同有关部门拟订保险监管的方针政策及防范化解风险的措施;会同有关部门研究保险业改革发展有关重大问题,提出政策建议并组织实施;会同有关部门对保险市场整体运行情况进行分析;对保监会对外发布的重大政策进行把关;归口管理中资保险法人机构、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等的市场准入和退出;负责规范保险公司的股权结构和法人治理结构,并对公司的重组、改制、上市等活动进行指导和监督;负责保监会对外重要业务工作与政策的协调。(三)政策研究室。负责保监会有关重要文件和文稿的起草;对保监会上报党中央、国务院的重要文件进行把关;研究国家大政方针在保险业的贯彻实施意见;研究宏观经济政策、相关行业政策和金融市场发展与保险业的互动关系;根据会领导指示,对有关问题进行调查研究;开展保险理论研究工作,负责指导和协调中国保险学会开展研究工作。(四)财务会计部。拟定保险企业和保险监管会计管理实施办法;建立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指标体系;编制保监会系统的年度财务预决算;审核机关、派出机构的财务预决算及收支活动并实施监督检查;审核会机关各部门业务规章中的有关财务规定。负责机关财务管理。(五)财产保险监管部(再保险监管部)。承办对财产保险公司的监管工作。拟定监管规章制度和财产保险精算制度;监控保险公司的资产质量和偿付能力;检查规范市场行为,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审核和备案管理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审核保险公司的设立、变更、终止及业务范围;审查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承办对再保险公司的监管工作。拟定监管规章制度;监控保险公司的资产质量和偿付能力;检查规范市场行为,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审核保险公司的设立、变更、终止及业务范围;审查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六)人身保险监管部。承办对人身保险公司的监管工作。拟定监管规章制度和人身保险精算制度;监控保险公司的资产质量和偿付能力;检查规范市场行为,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审核和备案管理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审核保险公司的设立、变更、终止及业务范围;审查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七)保险中介监管部。承办对保险中介机构的监管工作。拟定监管规章制度;检查规范保险中介机构的市场行为,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审核保险公司的设立、变更、终止及业务范围;审查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制订保险中介从业人员基本资格标准。(八)保险资金运用管理部。承办对保险资金运用的监管工作。拟订监管规章制度;建立保险资金运用风险评价、预警和监控体系;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审核保险资金运用机构的设立、变更、终止及业务范围;审查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拟订保险保障基金管理使用办法,负责保险保障基金的征收与管理。(九)国际部。承办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与有关国际组织、有关国家和地区监管机构和保险机构的联系及合作。负责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的外事管理工作;承办境外保险机构在境内设立保险机构,以及境内保险机构和非保险机构在境外设立保险机构及有关变更事宜的审核工作;承办境外保险机构在境内设立代表处的审核和管理事宜;对境内保险及非保险机构在境外设立的保险机构进行监管。(十)法规部。拟订有关保险监管规章制度;起草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提出制定或修改的建议;审核会机关各部门草拟的监管规章;监督、协调有关法律法规的执行;开展保险法律咨询服务,组织法制教育和宣传;承办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十一)统计信息部。拟订保险行业统计制度,建立和维护保险行业数据库;负责统一编制全国保险业的数据、报表,抄送中国人民银行,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公布;负责保险机构统计数据的分析;拟订保险行业信息化标准,建立健全信息安全制度;负责保险行业信息化建设规划与实施;负责建立和维护偿付能力等业务监管信息系统;负责信息设备的建设和管理。(十二)派出机构管理部。拟订派出机构管理、协调工作的规章制度。检查派出机构工作落实情况,督办会领导批办的重大事项;会同有关部门提出对派出机构年度工作业绩的评估意见;研究分析派出机构管理和协调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提出建议和解决方案;定期收集、整理派出机构反映保险市场运行情况及监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十三)人事教育部(党委组织部)。拟订会机关和派出机构人力资源管理的规章制度;承办会机关和派出机构及有关单位的人事管理工作;根据规定,负责有关保险机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日常管理工作;负责指导本系统党的组织建设和党员教育管理工作;负责会机关及本系统干部培训教育工作。(十四)监察局(纪委)。监督检查本系统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情况;依法依纪查处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纪的行为;受理对监察对象的检举、控告和申诉。领导本系统监察(纪检)工作。(十五)党委宣传部(党委统战群工部)。负责本系统党的思想建设和宣传工作;负责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负责指导和协调本系统统战、群众和知识分子工作。机关党委。负责会机关及在京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扩展阅读:【保险】怎么买,哪个好,手把手教你避开保险的这些"坑"
2023-08-30 09:41:551

浅析中国保险监管模式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中国出现了经济体制改革和大规模的经济建设。为适应这一新的形势,金融领域也开始建立以中央银行为领导、多种金融机构并存的金融组织体系,作为国民经济重要组成部分的保险业也随之恢复并得到了迅猛的发展。自1980年以来,短短二十几年间,在改革开放政策的推动下,中国的保险也取得了令世人瞩目的成就:保费收入从1980年的4亿多元人民币增长到1999年的1384.2亿元人民币,年均增长35.8%,大大高于世界年均增长水平;保险公司的数量从一家发展到30家,并且形成了既有内资、又有外资,既有国有独资、又有股份制、中外合资在内的多种形式并存的公司组织结构。在我国,保险业被誉为21世纪的朝阳产业,保险市场已初具规模。2004年,中国保险业在深化保险企业改革,探索保险经营方式上"跑步前进"。国有保险公司股份制改革成果得到巩固,国有保险公司的重组改制全面完成。同时,积极探索保险经营方式改革,着力解决束缚保险业发展的体制和机制性障碍。全国保费收入4318.1亿元,同比增长11.3%。保险深度3.4%,保险密度332元。截至2004年底,保险公司总资产11853.6亿元,比年初增加2730.7亿元。2005年,随着我国保险业进一步对外开放、保险混业经营格局的逐步确立以及金融混业经营步伐的加快,我国保险经营主体进一步增多,保险中介机构快速增加,市场竞争水平不断提高,呈现出多元化、多层面、多角度的竞争。2005年前9个月,全国保费收入2968亿元,截至9月底,保险业银行存款达3832亿元,同比增长42.8%;各类投资合计3547亿元,同比增长53.6%,保险的市场化程度和对外开放程度进一步提高。按照这样的发展趋势,到2010年中国将成为全球十大保险市场之一。尽管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保险市场一直处于高速发展状态,但是,无论是与世界其他国家和地区保险业发展的水平相比,还是与我国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提高的内在需要相比,我国保险市场的发展仍显滞后,总体上仍处于高速发展过程中的起步阶段,保险市场仍具备高速增长的社会经济条件。本报告从保险行业国际背景入手,先介绍了国际保险业的概况和中国的保险业,然后对我国保险市场进行了深入分析,随后对我国保险业的主要区域市场进行了阐述。接着对人寿保险、财产保险、社会保险、再保险等进行了细致透彻的分析,并且还对我国主要保险公司及保险业的竞争格局进行了阐述,最后对保险业的发展前景做出了科学地预测,是你全盘把握保险业不可缺少的重要工具。报告目录第一章保险定义及行业特性1.1保险定义及相关要素1.1.1保险定义1.1.2保险的分类1.1.3保险的职能1.1.4保险的作用1.2保险行业的投资特性1.2.1成长性1.2.2赢利性1.2.3竞争性1.2.4风险性第二章国际保险业发展概述2.1国际保险业及保险市场发展现状2.1.1全球保险业发展特征及趋势2.1.2全球保险业加速结构性调整2.1.3国际保险市场发展格局分析2.1.4国际保险市场并构及发展模式浅析2.1.5全球保险投资监管模式生变2.2美国2.2.1美国保险业在竞争中迅猛发展2.2.2美国保险行业初现融资潮2.2.3美国保险业资金运用情况分析2.2.4浅析美国保险业产业政策特点2.2.5美国保险行业监管制度及其借鉴2.3日本2.3.1日本保险业发展沿革2.3.2日本保险业重组及未来展望2.3.3日本保险行业加快进军中国市场2.3.4日本保险业漏赔拒赔现象严重2.3.5日本保险行业发展新趋势2.4法国2.4.1法国保险业发展概况2.4.2法国出口信用保险体系及借鉴2.4.3法国加强金融保险市场的保护2.4.4法国大力改革医疗保险制度2.4.5法国完善农业保险制度做法及经验2.5其他国家2.5.1俄罗斯保险市场发展综述2.5.2哈萨克斯坦保险市场发展历程及规划2.5.3越南保险业发展迅猛第三章中国保险业分析3.1中国保险业发展现状3.1.1浅析中国保险发展特色3.1.22005年6月末境内保险业资产情况3.1.3我国保险行业上演人才战3.1.4四大国有商业银行涉水保险行业3.1.5我国保险行业偿付能力及监管手段3.2保险业影响因素分析3.2.12004年加息带给保险业的影响3.2.2六大因素推动保险行业快速发展3.2.3外资保险对我国保险行业影响分析3.2.4解析我国财税政策对保险业的影响3.3保险业信息化分析3.3.1保险业信息化发展现状及趋势3.3.2信息技术创新支撑保险业稳步发展3.3.3保险业信息化面临的挑战3.4主要地区保险业发展现状3.4.1安徽保险行业异军突起3.4.2湖北保险业面临新的发展契机3.4.32004年前三季度山东保险业发展概况3.4.4上海保险业竞争格局及发展趋势3.5保险业面临的机遇与挑战3.5.1中国保险行业的机遇与抉择3.5.2加入WTO保险行业面临的挑战及对策3.5.3我国保险业面临发展良机3.5.4从保险开放看保险行业面临的挑战3.6保险业发展建议及策略3.6.1繁荣保险理论研究为保险业发展服务3.6.2保险业需加强保险行业协会建设3.6.3保险业需尽快建立客户服务管理系统3.6.4现阶段我国保险业发展创新思路第四章中国保险市场分析4.1中国保险市场发展现状4.1.12004年我国保险市场发展回顾4.1.22005年上半年保险市场发展分析4.1.3我国保险市场主体发展及构成分析4.1.4浅析保险市场运行的非正式制度环境4.1.5我国农村保险市场承待开拓4.2保险中介市场现状分析4.2.12004年我国保险中介市场发展回顾4.2.22005年第三季度保险中介市场概况4.2.3保险专业中介市场发展状况及措施4.2.4外资闯入我国保险中介市场4.2.5我国保险中介市场发展前瞻4.3保险市场承待解决的问题4.3.1我国保险市场违规现象有待处理4.3.2浅析我国保险行业市场弊端4.3.3我国保险市场监管的难点及措施4.3.4保险市场挖墙脚现象严重4.4保险市场供需现状分析4.4.1我国保险市场需求状况分析4.4.2我国保险市场供给状况分析4.4.3完善保险市场供需不均衡问题的对策4.5保险市场发展建议与对策4.5.1加强保险市场建设的思考建议4.5.2保险业要提高市场开放的深度和广度4.5.3保险产品与证券市场对接策略分析第五章主要地区保险市场分析5.1北京5.1.12004年北京保险市场呈现五大特征5.1.22005年北京保险市场发展概况5.1.3北京保险市场业务结构逐渐优化5.1.4北京农村保险市场承须完善5.2上海5.2.1上海保险市场发展现状分析5.2.2上海合资保险市场份额悄然增长5.2.3上海保险市场结构发展均衡5.2.42005年上海保险市场发展概况5.3深圳5.3.12005年前三季度深圳保险市场运行状况5.3.22005年深圳市保费收入突破百亿5.3.3深圳保险市场体系逐渐完善5.3.4深圳保险中介市场发展潜力大5.4江苏5.4.12004年江苏省全面开放保险市场5.4.22005年上半年江苏保险市场呈六大特点5.4.3江苏省养老保险实施重大举措5.4.4江苏保险市场竞争日益加剧5.5山东5.5.1山东保险市场发展布局日渐合理5.5.2山东省保险市场新军攒动5.5.3山东保险中介波动凸显市场隐患5.5.4山东省全面整顿车站保险市场5.5.5“十一五”山东重点圈定六大保险业务第六章人寿保险6.1人寿保险定义及相关要素6.1.1人寿保险的定义与分类6.1.2人寿保险的特征6.1.3人寿保险的用途6.1.4人寿保险的起源及意义6.2人寿保险业及寿险市场现状分析6.2.1人寿保险业发展现况及前瞻6.2.2我国人寿保险市场发展现状及建议6.2.3中国人寿保险市场利好因素分析6.2.4开拓农村寿险市场面临的困境6.2.5我国寿险市场营销环境解析6.3主要地区寿险市场发展现状6.3.1辽宁寿险市场竞争环境及发展措施6.3.22005年上半年上海寿险市场强劲反弹6.3.32005年上半年深圳寿险市场运行情况第七章财产保险7.1财产保险相关特性7.1.1财产保险的概念与业务体系7.1.2财产保险的特征7.1.3财产保险的赔偿责任和赔偿原则7.1.4财产保险的可保利益7.2我国财产保险业发展现状7.2.1我国财产保险业发展概述7.2.2我国财产保险业发展特点7.2.3“十五”期间财产保险业发展成就综述7.2.4财产保险业发展面临的机遇7.3家庭财产保险现状分析7.3.1家庭财产保险发展简史7.3.2家庭财产保险的种类7.3.3家庭财产保险发展现况及措施7.3.4家庭财产保险投保状况及对策7.3.5新型家庭财产保险凸显五大亮点7.4财产保险业营销发展思路7.4.1浅析财产保险市场营销机制的创新7.4.2解析财产保险整合营销发展思路7.4.3财产保险个人营销推进策略分析7.5财产保险业发展策略分析7.5.1开放进程中财险价格竞争策略分析7.5.2新生财产保险企业发展战略探析7.5.3浅析我国财产保险服务对象的拓展第八章社会保险8.1社会保险概念及相关要素8.1.1社会保险的概念及特点8.1.2社会保险分类8.1.3社会保险和商业保险的区别8.1.4社会保险的基本功能8.2社会保险发展现状分析8.2.1国内外农村社会保险发展比较分析8.2.2社会保险模式选择分析8.2.3我国现阶段社会保险发展特点8.2.4浅析社会保险改革中的三大财政问题8.2.5解析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两条线管理8.3社会保险制度及法制建设状况8.3.1浅析社会保险制度的建立8.3.2我国社会保险立法的初步探究8.3.3社会保险的法制建设问题剖析第九章医疗保险9.1透视国际医疗保险发展模式9.1.1国家(政府)医疗保险型的英国模式9.1.2社会医疗保险型的德国、日本模式9.1.3私营性(商业型)医疗保险的美国模式9.1.4储蓄医疗保险型的新加坡模式9.2我国医疗保险发展现状9.2.1医疗保险及商业医疗保险发展概况9.2.2新医疗保险制度仍存隐忧9.2.3我国开展农民医疗保险势在必行9.2.4我国医保制度改革的难点及策略9.3医疗保险发展趋势及建议9.3.1我国医疗保险发展趋势分析9.3.22006年终身医疗险成市场新热点9.3.3发展我国医保监管模式的建议第十章再保险10.1再保险定义及发展历程10.1.1再保险的定义10.1.2再保险的种类10.1.3再保险发展历程10.2再保险业现状分析及发展建议10.2.1再保险业进入全面竞争时代10.2.2我国再保险业面临发展良机10.2.3中国再保险业的发展建议10.2.4完善我国再保险业监管体系的措施10.3再保险市场发展现状分析10.3.1国际再保险市场发展概述10.3.2中国再保险市场发展概况10.3.3我国再保险市场目标模式分析10.3.4再保险市场出台新规控制风险10.3.5中国入世后再保险市场供需分析10.3.6浅析再保险市场发展与风险管理第十一章农业保险11.1农业保险相关特性11.1.1农业保险的定义11.1.2农业保险的作用11.1.3浅析农业保险业务的商业属性11.2我国农业保险发展现状11.2.12005年我国农业保险扭转亏损局面11.2.2我国农业保险承待解决的问题11.2.3中国农业保险改革分析11.3农业保险制度现状分析11.3.1我国承待建立适应国情的农保制度11.3.2浅析政策性农业保险制度模式的建立11.3.3我国农险制度建设的目标取向11.4农业保险存在的问题及发展对策11.4.1我国农业保险面临的矛盾及对策11.4.2农业保险市场失灵及纠正策略11.4.3我国农业保险创新须以农为本11.4.4建立和健全我国农业保险的措施第十二章保险业销售分析12.1我国保险消费现状12.1.1我国城市居民保险消费状况12.1.2我国农村消费情况分析12.1.3我国保险消费进入套餐时代12.2保险消费者分析12.2.1保险消费特点剖析12.2.2消费者保险需求分析12.2.3消费者消费心理分析12.2.4保险消费心理的影响因素分析12.3保险销售渠道分析12.3.1国际保险销售渠道一体化及其借鉴12.3.2我国保险销售渠道日益拓宽12.3.3直销为保险销售开辟新渠道12.3.4银行和邮政代理渠道分析12.3.5保险超市仍需跨越四道坎12.4保险销售策略分析12.4.1保险销售需增大宣传力度12.4.2保险公司需增加自身美誉度12.4.3保险业需采取多渠道营销第十三章保险业资金运营分析13.1保险业资金运用现况13.1.1国际保险资金运作模式分析13.1.2全球保险资金运用比较分析13.1.32004年保险资金运用简况13.1.42005年保险资金投资收益状况13.1.5保险资金运用国际化战略起航13.2保险资金入市分析13.2.1我国保险资金入市现况分析13.2.2保险资金入市需求剖析13.2.3浅析保险资金直接入市的规模与途径13.2.4探析保险资金直接入市的市场影响13.3保险资金运用渠道分析13.3.1保险资金投资渠道日益拓宽13.3.2保险外汇资金境外运用渠道扩宽13.3.3保险资金运用渠道拓宽及风险管理13.4保险资金有效管理的建议13.4.1保险公司应对资金运用风险策略13.4.2保险资金运用定位精细管理分析13.4.3合理构建保险资金信用风险管理体系13.4.4浅析保险资金高效运作机制的建立13.4.5保险业需强化保险资金管理第十四章中国保险业营销分析14.1我国保险营销概述14.1.1我国保险营销观念分析14.1.2保险商品营销的内涵14.1.3保险商品营销的特点14.2保险业营销模式分析14.2.1我国保险业营销模式面临变革14.2.2保险代理人营销模式期待变革14.2.3非寿险营销模式的内涵及构建分析14.2.4我国保险营销模式多元化势在必行14.2.5探析寿险公司营销模式的变革14.3我国保险业营销现状14.3.1我国保险业营销管理承需规范化14.3.2我国保险营销渠道之战方兴未艾14.3.3我国保险经代营销存在盲点14.3.4浅析我国保险营销的理念误区14.3.5中国承待完善保险营销制度14.4保险业网络营销14.4.1保险网络销售时代来临14.4.2传统营销和网络营销的比较及整合分析14.4.3保险网络营销突破需注意的问题14.4.4网络保险营销策略剖析14.5保险业营销策略分析14.5.1浅析欧美银行保险营销策略14.5.2保险市场转型过程中营销策略探究14.5.3财产保险个人营销推进策略分析第十五章主要保险公司分析15.1中国人寿保险公司15.1.1公司简介15.1.22005年上半年中国人寿收益状况15.1.3中国人寿收购大众保险进军财险领域15.2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15.2.1公司简介15.2.22004年平安保险盈利状况15.2.32005年上半年平安保险经营状况15.2.4平安保险全力打造年金业务15.2.5平安保险实施洋人才战略15.3中国太平洋保险股份公司15.3.1公司概况15.3.2太保集团启动新财务系统15.3.3太平洋保险欲意发行次级债15.3.42006年太平洋保险欲整体上市15.4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15.4.1公司概况15.4.2太平人寿独吞跨国公司年金业务15.4.3太平人寿创扩大医疗保险范围15.4.4太平人寿承保我国个人寿险第一大单第十六章中国保险业竞争分析16.1保险市场竞争格局特点及演变趋势16.1.1保险市场总体竞争格局分析16.1.2保险市场产品竞争格局分析16.1.3中外资保险公司竞争格局分析16.1.4保险市场地域竞争分析16.1.5保险业竞争格局的发展趋势16.2保险业竞争形势分析16.2.1保险业人才竞争走向高端化16.2.2保险市场即将出现价格竞争16.2.3团险业务竞争趋向白热化16.2.4保险行业进入理赔竞争时代16.3提升保险业竞争力的建议及策略16.3.1浅析保险公司市场竞争优势的构建16.3.2品牌战略提升保险业竞争优势16.3.3保险企业市场竞争方略探析16.3.4提高保险行业竞争力的途径第十七章保险业产业政策环境分析17.1保险业政策支持体系分析17.1.1保险业政策支持体系理论分析17.1.2保险业政策支持体系发展分析17.1.3保险业政策支持体系需进一步完善17.2保险业法律环境分析17.2.1保险市场法律失范状况分析17.2.2我国社会保险立法现状及发展趋势17.2.3浅析加强保险业监管的法律对策17.3保险业政策措施及政策取向17.3.1加入世贸后保险行业竞争的政策措施17.3.2浅析建立保险市场退出机制的必要性17.3.3保险税收政策制度创新探究17.3.4我国保险行业发展的政策取向第十八章保险业发展前景及趋势预测18.1国际保险业发展趋势分析18.1.1保险服务贸易扩张趋势及动因剖析18.1.2全球保险资产管理呈现六大趋势18.1.3全球保险创新趋势分析18.1.4全球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发展趋势18.2我国保险业发展趋势分析18.2.1浅析保险综合经营的发展趋势18.2.2透视保险产品未来发展方向18.2.3未来几年我国保险市场发展趋势分析18.2.4我国保险市场险种细分趋势渐显18.32006年保险行业发展预测18.3.12006年补充医疗保险呈现新变化18.3.22006年保险资金运作情况预测18.3.32006年北京保险业发展五步走18.4保险市场发展前景展望及预测18.4.1健康保险市场前景广阔18.4.2网上保险市场前景看好18.4.3我国保险市场发展规模预测18.4.42010年我国将成世界十大保险基地之一扩展阅读:【保险】怎么买,哪个好,手把手教你避开保险的这些"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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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的监管机构是什么

我国的保险公司监管机构是银保监会,成立于2018年,是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其主要职责是依照法律法规统一监督管理银行业和保险业,维护银行业和保险业合法、稳健运行,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保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金融稳定。保险监管的内容主要有:市场准入监管、公司股权变更监管、公司治理监管、内部控制监管、资产负债监管、资本充足性及偿付能力监管、保险交易行为监管、网络保险监管、再保险监管、金融衍生工具监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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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监管的具体原则有哪些

保险市场监管的原则包括:(1)依法监管的原则,即保险监管机构在法律授予的权限内,按照法律规定的内容和程序进行监管;(2)适度竞争原则,即保险市场不宜完全放开,防止无序竞争;(3)公开性原则,即各保险企业的业务经营和财务状况凡不涉及其商业机密的应向社会公布;(4)不干预保险企业自主经营的原则,以有利于保险企业的发展,也使监管机构避免承担不必要的责任。保险监管是指一个国家对本国保险业的监督管理。一个国家的保险监管制度通常由两大部分构成:一是国家通过制定保险法律法规,对本国保险业进行宏观指导与管理;二是国家专门的保险监管职能机构依据法律或行政授权对保险业进行行政管理,以保证保险法规的贯彻执行。保险监管的内容主要有:市场准入监管、公司股权变更监管、公司治理监管、内部控制监管、资产负债监管、资本充足性及偿付能力监管、保险交易行为监管、网络保险监管、再保险监管、金融衍生工具监管等。保险监管的目标:1、维护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由于被保险人对保险机构、保险中介机构和保险产品的认知程度是极为有限,现实与可行的办法就是通过法律和规则,对供给者的行为进行必要的制约,还有一些强制的信息披露要求,让需求者尽量知情。同时也鼓励需求者自觉掌握尽量多的信息和专业知识,提高判断力,并且应当对自己的选择和判断承担相应的风险。显然监管本身并不是目的,而是防止被保险人的利益可能因不知情而受到保险机构和保险中介公司的恶意侵害。保险机构和保险中介机构的合法利益应当由它们自己依法维护。2、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的目标可以理解为第一目标的延伸。同时,监管者也要明白,自己的使命是维护公平竞争的秩序,而不是为了“秩序井然”而人为地限制、压制竞争。3、维护保险体系的整体安全与稳定维护保险体系的整体安全与稳定是维护被保险人合法权益、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的客观要求和自然延伸。这里有两点需要注意:一是维护保险体系的整体安全稳定是前两个目标的自然延伸,而不是单一的和惟一的目标。二是维护保险体系的整体安全稳定,并不排除某些保险机构和保险中介机构因经营失败而自动或被强制退出市场。监管者不应当、也不可能为所有保险机构提供“保险”。监管者所追求的是整体的稳定,而不是个体的“有生无死”。4、促进保险业健康发展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九条 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对保险业实施监督管理。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根据履行职责的需要设立派出机构。派出机构按照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授权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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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监管的方式有哪三种

一、保险监管的方式有哪三种1、保险监管的方式如下:(1)公示主义。公示主义亦称公告管理,是国家对保险业最为宽松的一种监督管理方式,适用于保险业自律能力较强的国家;(2)准则主义。准则主义亦称规范管理,是由国家通过颁布一系列涉及保险行业运作的法律法规;(3)批准主义。批准主义亦称实体管理,是国家保险管理机关在制定保险法规的基础上,根据保险法规所赋予的权力,对保险业实行的全面有效的监督管理措施。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三十七条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体系,对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实施监控。二、保险监管的处罚措施有哪些保险监管的处罚措施如下:1、采取非正式的纠正措施,保险监管机构对有问题的保险公司作出的第一反应通常是非正式的;2、采取正式的纠正或处罚措施,要求公司在从事某些交易之前必须获得监管机构的允许;限制或停止承保新业务;增加资本;停止从事某些业务;3、对公司进行整顿,监管机构为了实现对有问题公司的重整,可以取得对该公司的控制权。所谓整顿是指采取措施恢复保险人在市场的上的功能;4、依法清算,保险监管机构对付财务困难的保险人的最后一项措施是进行清算,结束该公司的所有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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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监管的原则是什么

保险监管以我为主、安全可控、优势互补、合作共赢、和谐发展。这是保险监管部门提出的监管新五项原则。1、以我为主,就是根据国民经济发展需要和保险业实际,牢牢把握对外开放的主动权,不断完善对外开放政策。2、安全可控,就是将对外开放的力度和我国保险市场的可承受程度结合起来,有步骤、有秩序地扩大对外开放,防范对外开放可能带来的风险,维护金融保险安全。3、优势互补,就是充分利用外资保险公司在资本、技术、管理等方面的优势,加强我国保险市场薄弱环节,促进区域协调发展。4、合作共赢,就是加强中外资保险公司的合作与交流,公平竞争,共同发展,形成促进保险业发展的合力。5、和谐发展,就是通过对外开放,实现国内市场和国际市场的有机融合,实现国内保险资源和国际保险资源的优化配置,实现中资保险公司和外资保险公司的协调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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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保险监管三支柱”?

“三支柱模型”,即分别从定量资本要求、定性监管要求和市场约束机制三个方面对金融机构的风险和资本进行监督和管理。
2023-08-30 09:44:354

我国保险监管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1、我国保险监管的主要内容有市场准入和退出的监管、保险经营的监管、保险财务的监管、保险中介人的监管等四个方面:在最开始,保险监管主要是由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部门负责,1998年11月以前中国人民银行是保险业的监督管理部门,其后国务院成立了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作为保险业的监督管理部门。而现在,这些都是交给了银保监会进行管理。   2、市场准入和退出的监管:保险组织应依法设立、登记,并以此经营保险业务。   3、保险经营的监管:这里监管了保险的业务范围、保险费率与保险条款、保险人恶性竞争、对再保险经营与本国民族保险业的保护、对承保责任限额的规定这几点。   4、保险财务的监管:这里包括最低偿付能力、各种保险准备金、公积金、保险公司资金运用。   5、保险中介人的监管: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保险公估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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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监管的意义

保险监管的意义包括:1.保险业是具有经营风险的特殊行业,是社会经济补偿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对社会经济稳定和人民生活稳定负有重大责任。国家对保险业的严格监管是有效保护与保险活动相关的行业和公共利益的需要。2.国家对保险业的严格监管,有利于依法规范保险活动,营造和维护平等竞争环境,防止盲目竞争和破坏性竞争,有利于保险市场的发展和成熟;3.国家对保险业的严格监管是由保险业务和保险业的技术和专业特点决定的。拓展资料1、 保险监管的内容主要包括:市场准入监管、公司股权变更监管、公司治理监管、内部控制监管、资产负债监管、资本充足和偿付能力监管、保险交易行为监管、网络保险监管、再保险监管、金融衍生品监管等。2、 保险业是管理风险的特殊行业,是社会经济补偿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对社会经济稳定和人民生活稳定负有重大责任。保险与风险密切相关。保险事故的随机性、损失程度的不可知性和理赔的差异性使得保险经营本身具有不确定性。此外,同行业竞争激烈,保险道德风险和欺诈的存在,使得保险成为高风险行业。保险公司经营亏损或破产,不仅会直接损害公司自身的生存和利益,还会严重损害广大被保险人的利益,危及相关行业的发展,从而影响社会经济稳定和人民生活稳定。因此,保险业具有高度的公共性和社会性。国家对保险业的严格监管是有效保护与保险活动相关的行业和公共利益的需要。3、 国家对保险业的严格监管,也是培育、发展和规范保险市场的需要。由买方、卖方和中介组成的保险市场有一个产生、发展和成熟的过程,是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而发展的。国家对保险业的严格监管,有利于依法规范保险活动,营造和维护平等竞争环境,防止盲目竞争和破坏性竞争,有利于保险市场的发展和成熟。4、 保险的要素之一是必须集合大量的经济单位,这样才能有效分散风险。所以参保人数多,覆盖面大,覆盖面广。如前所述,保险业务专业性、技术性很强,保险需要专业知识,这是参与保险的普通会员往往缺乏的。国家对保险业的严格监管也是由保险业务和保险业的技术和专业特点决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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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监管方式包括哪些

法律分析:(1)公示主义。公示主义亦称公告管理,是国家对保险业最为宽松的一种监督管理方式,适用于保险业自律能力较强的国家。其含义是国家对于保险行业的经营不进行直接监督,而将其资产负债、财务成果及相关事项公布于众的管理方式。(2)准则主义。准则主义亦称规范管理,是由国家通过颁布一系列涉及保险行业运作的法律法规,要求所有的保险人和保险中介人必须遵守,并在形式上监督实行的管理方式。 该方式适用于保险法规比较严密和健全的国家所采取。(3)批准主义。批准主义亦称实体管理,是国家保险管理机关在制定保险法规的基础上,根据保险法规所赋予的权力,对保险业实行的全面有效的监督管理措施。其监管的内容涉及保险业的设立、经营、财务乃至倒闭清算。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 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本法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遵循依法、公开、公正的原则,对保险业实施监督管理,维护保险市场秩序,保护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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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的监管机构是什么

  我国的保险公司监管机构是银保监会,成立于2018年,是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其主要职责是依照法律法规统一监督管理银行业和保险业,维护银行业和保险业合法、稳健运行,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保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金融稳定。   保险监管的内容主要有:市场准入监管、公司股权变更监管、公司治理监管、内部控制监管、资产负债监管、资本充足性及偿付能力监管、保险交易行为监管、网络保险监管、再保险监管、金融衍生工具监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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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受国家哪个部门监管?

保险公司受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或地方)监管局”(俗称“银保监会”)
2023-08-30 09:46:411

保险监管的必要性是什么

什么是保险监管?保险监管有什么必须实行的原因呢?本文主要通过三个方面对保险监管的必要性做相应的介绍,主要是从保险业的角度进行分析。保险监管的必要性:1、保险业是经营风险的特殊行业,是社会经济补偿制度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对社会经济的稳定和人民生活的安定负有很大的责任。保险经营与风险密不可分,保险事故的随机性、损失程度的不可知性、理赔的差异性使得保险经营本身存在着不确定性,加上激烈的同业竞争和保险道德风险及欺诈的存在,使得保险成了高风险行业。保险公司经营亏损或倒闭不仅会直接损害公司自身的存在和利益,还会严重损害广大被保险人的利益,危害相关产业的发展,从而影呼社会经济的稳定和人民生活的安定。所以,保险业具有极强的公众性和社会性。国家对保险业进行严格的监管,是有效地保护与保险活动相关的行业和公众利益的需要。2、国家对保险业进行严格的监管也是培育、发展和规范保险市场的需要。由买方、卖方和中介人三要素构成的保险市场,有一个产生、发育、走向成熟的过程,它伴随商品经济的发展而发展。国家对保险业的严格监管有利于依法规范保险活动,创造和维护平等的竞争环境,防止盲目竞争和破坏性竞争,以利保险市场的发育、成熟。3、构成保险的要件之一是必须集合为数众多的经济单位,这样才能有效地分散风险。所以参加保险的人数众多、覆盖面大、涉及面广。而如前所述,保险经营具有很强的专业性和技术性,保险需专门知识,参加保险的一般成员往往缺乏这方面的知识。国家对保险业进行严格监管也是由保险经营和保险业的这种技术性与专业性特点所决定的。延伸阅读:保险监管的目标增强保险监管手段社会保险机构的争议受理
2023-08-30 09:47:291

保险监管方式一般包括

一、采取非正式的纠正措施保险监管机构对有问题的保险公司作出的第一反应通常是非正式的。监管机构可以与公司的管理层共同寻找和处理产生问题的原因。在大多数国家,善意兼并或收购是通常的做法。这些行动成功与否取决于保险人是否愿意合作、保险人的财务状况、其他公司的善意程度和监管机构的威信和强制力。二、采取正式的纠正或处罚措施尽管各国采取的正式措施的具体方式和程度有所不同,但一般来讲包括以下明确的书面指令:要求公司在从事某些交易之前必须获得监管机构的允许;限制或停止承保新业务;增加资本;停止从事某些业务。如果保险人未能纠正已经被发现的问题,则会导致更加严历的措施。在一些国家,如果保险人未能按照监管机构的要求行事,监管机构通常在大众或官方媒体上公开它对该保险人的建议或指令,从而提醒公众注意保险人的问题和缺陷。还有一些国家规定,在严重情况下监管机构有权撤换该公司的管理人员和审计人员。更为严厉的措施还有中止或撤销保险人承保某些险种的资格甚至吊销其执照,这一类措施通常要提交法院或其他机构审查决定。三、对公司进行整顿监管机构为了实现对有问题公司的重整,可以取得对该公司的控制权。所谓整顿是指采取措施恢复保险人在市场的上的功能。在有些国家,采取整顿措施可能会需要有法院的裁定,有些国家无需事先取得法院的裁定。整顿大多被作为清算前的折中性措施,目的是尽量减少市场波动,防止导致系统性风险。四、依法清算保险监管机构对付本国财务困难的保险人的最后一项措施是进行清算,结束该公司的所有业务。清算人一般由保险监管机构指定,也可以由法院指定。清算人负责清点保险人的资产,准备向保单持有人、债权人分配,如有可能还应当向股东分配。在清算程序中,保单持有人通常享有优先权。某些险种的保单持有人可以享有优于其他保单持有人的权力。竞争性保险市场中保险人丧失偿付能力的情况是不可避免的,因此,监管机构必须面对如何保护相关保险人利益的问题。多数国家都建立了保险给付或赔偿的担保机制,有些国家还设立了丧失偿付能力保证组织或保证基金。在中国,《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现场检查规程》、《现场检查手册》,《行政处罚程序》等监管规章中对有问题机构的纠正和处罚有明确具体的规定。扩展阅读:【保险】怎么买,哪个好,手把手教你避开保险的这些"坑"
2023-08-30 09:47:471

保险监管的原则是什么

保险监管以我为主、安全可控、优势互补、合作共赢、和谐发展。这是保险监管部门提出的监管新五项原则。1、以我为主,就是根据国民经济发展需要和保险业实际,牢牢把握对外开放的主动权,不断完善对外开放政策。2、安全可控,就是将对外开放的力度和我国保险市场的可承受程度结合起来,有步骤、有秩序地扩大对外开放,防范对外开放可能带来的风险,维护金融保险安全。3、优势互补,就是充分利用外资保险公司在资本、技术、管理等方面的优势,加强我国保险市场薄弱环节,促进区域协调发展。4、合作共赢,就是加强中外资保险公司的合作与交流,公平竞争,共同发展,形成促进保险业发展的合力。5、和谐发展,就是通过对外开放,实现国内市场和国际市场的有机融合,实现国内保险资源和国际保险资源的优化配置,实现中资保险公司和外资保险公司的协调发展。
2023-08-30 09:48:011

为什么要对保险业实行监管

由于各个国家的法律制度不同、历史时期不同,有关国家对保险业的监管曾经采取过截然不同的方式,主要有以下三种:(1)公示主义。公示主义亦称公告管理,是国家对保险业最为宽松的一种监督管理方式,适用于保险业自律能力较强的国家。其含义是国家对于保险行业的经营不进行直接监督,而将其资产负债、财务成果及相关事项公布于众的管理方式。(2)准则主义。准则主义亦称规范管理,是由国家通过颁布一系列涉及保险行业运作的法律法规,要求所有的保险人和保险中介人必须遵守,并在形式上监督实行的管理方式。该方式适用于保险法规比较严密和健全的国家所采取。(3)批准主义。批准主义亦称实体管理,是国家保险管理机关在制定保险法规的基础上,根据保险法规所赋予的权力,对保险业实行的全面有效的监督管理措施。其监管的内容涉及保险业的设立、经营、财务乃至倒闭清算。其监管的内容具体实际,有明确的衡量尺度,是对保险业监管中最为严格的一种。扩展阅读:【保险】怎么买,哪个好,手把手教你避开保险的这些"坑"
2023-08-30 09:48:151

保险代理人监管规定

第一条为了促进保险机构经纪业务,规范互联网保险业务的健康、有序发展,保护投保人的合法权益,被保险人与受益人,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保险经纪机构”等法律法规,法规及本办法。第二条保险代理人、经纪公司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健全的互联网保险业务管理制度;(二)有合理的互联网保险业务操作程序;(三)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营业区域不限于注册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四)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第三条保险代理人、经纪公司应当在具备下列条件的互联网交易网站上开展保险业务:(一)取得互联网业主管部门依法核发的《互联网信息服务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或者向互联网业主管部门办理网站备案手续;(二)场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三)具备适合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的电子商务系统,可实现投保人所有保险信息与保险公司核心业务系统的实时对接;(四)具有健全的网络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技术,具有防火墙、入侵检测、加密、第三方电子认证、数据备份等功能;(五)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四条保险代理人、经纪公司通过互联网开展保险业务的,总行应当自业务开展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中国保监会提交报告,并报送下列书面材料一式两份:(一)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情况报告,包括业务经营程序、经营模式、管理部门及其负责人名单、人员配备情况等内容;(二)互联网保险业务管理系统,包括交易安全保障措施、信息安全管理系统、销售及售后服务管理;(三)从事经营活动的网站的基本情况,包括名称、网址、进入地点、合法经营资格的证明材料等;(四)开展业务的互联网站点电子商务体系建设,包括基础架构、运行基础设施、安全技术和保障措施;(五)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材料。申请人应当同时向注册地中国保监会派出机构提交前款规定的材料副本一份。第五条中国保监会自收到保险代理人、经纪公司报送的互联网保险业务报告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按照下列情形进行处理:(一)报告材料不齐全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通知保险代理人、经纪公司补正;(二)报告材料齐全或者经更正的,中国保监会应当在备案报告上盖章,存档一份,交回保险代理人或者经纪公司。第六条从事保险业务的保险代理人、经纪公司,应当自变更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对经营保险业务的互联网站点名称或者网站发生变更的,应当向中国保监会和保险业务注册地派出机构报告。保险代理人、经纪公司在互联网上终止保险业务,应当自终止业务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中国保监会和登记注册地派出机构报告。第七条从事互联网保险业务的保险代理人、经纪公司实行集中经营管理。保险代理人、经纪公司的工作人员不得以个人名义在互联网网站销售保险产品。第八条从事互联网保险业务的保险代理人、经纪公司应当将其有关信息在有关互联网网站页面显著位置予以披露,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一)中国保监会核发的营业执照;(二)营业执照上公布的信息或者营业执照电子链接标志;(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依法设立的分支机构的名称、办公地址和业务电话;(四)保险公司授权的范围和内容。保险代理人、经纪公司设立网站的,还应当披露网站名称、网站地址等与其在网站上合作的信息。第九条从事互联网保险业务的保险代理人、经纪公司应当在有关互联网网站页面显著位置将保险产品、服务和其他信息列明,列明的内容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承保、销售保险产品的主体;(二)保险合同的所有条款和费率表,应当重点注明保险公司的迟延期限、免除责任、扣减费用、退保以及保险单的现金价值等事项;(三)保险费的支付方式;(四)采用电子保险单形式的保险合同格式应当明确;(五)纸质保险单据、保险费发票的交付方式、邮寄时间;(六)查询投保人的保险单及咨询投诉渠道;(七)保险合同项下的赔付、保全、退保、理赔程序和退保资金、保险金的支付办法;(八)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身份、保险交易情况和保险交易安全保障措施的有关情况;(九)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第十条经营互联网保险业务的保险代理人、经纪公司,应当由符合中国保监会规定资格并取得中国保监会颁发的资格证书的从业人员从事保险产品销售和服务活动。第十一条保险公司、保险经纪公司开展互联网,应该在相关网页以确保过程点击确认链接,在投保人通过投保人确认以下内容:“是否有阅读条款的全部内容,理解和接受,包括保险公司责任条款,犹豫期,费用扣除,贷款,保险现金价值的重要的事情。”第十二条保险代理、经纪公司应当通过柜台、电话、短信、电子邮件、网络等方式,及时、全面、准确的回答互联网公共保险业务咨询,主动提示投保人保险信息,有需要提供纸质保险证书,通知申请人支付发票文件。第十三条保险代理、经纪公司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的,应当妥善保管保险合同生成的全部信息、互联网保险业务账簿、相关原始凭证和资料,保管期限自保险合同终止之日起计算,保险期间在1年以下的不得少于5年,保险期间超过1年的不得少于10年。保险代理、经纪公司应当采取数据备份、故障恢复等技术手段,确保与互联网保险业务有关的交易数据和信息的安全、真实、完整。第十四条保险代理、经纪公司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应当遵守《保险法》、《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保险经纪机构监管规定》等法律法规和中国保监会的有关规定。保险代理、经纪公司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违反《保险法》等法律法规及本办法规定的,由中国保监会依法给予处罚,情节严重的,可以责令停止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或者吊销业务许可证。第十五条中国保监会应当在其互联网站上建立信息披露专栏,及时对符合本办法要求、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的保险代理、经纪公司名称及相关互联网站名称、网址等信息进行披露,便于社会公众查询和监督。扩展资料:保险中介的主体形式多样,主要包括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保险公估人等。此外,其他一些专业领域的单位或个人也可以从事某些特定的保险中介服务,如保险精算师事务所、事故调查机构和律师等。根据我国《保险代理人管理规定(试行)》保险代理人分为专业代理人、兼业代理人和个人代理人三种。1、专业保险代理人是指专门从事保险代理业务的保险代理公司。在保险代理人中,只有它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2、兼业保险代理人是指受保险人委托,在从事自身业务的同时,指定专用设备专人为保险人代办保险业务的单位。3、个人代理人是指根据保险人的委托,在保险人授权的范围内代办保险业务并向保险人收取代理手续费的个人。参考资料:百度百科-保险法
2023-08-30 09:48:441

保监会监管重点的变化

近年来,保险资金运用政策出现较大变化,监管比例、投放领域、监管方式都更加适应市场的发展,类似这种制度性革命,已经构成保险资金运用监管的一道亮丽的风景。险企用结构经济学看待保险资金运用政策新政,构建多层次资产配置体系,将有利于保险投资结构的稳定和优化。当前,我国保险市场竞争激烈,出现承保能力过剩,承保利润下降。为此,保险人转向注重从保险资金运用中取得收益,争取投资利润。保险资金运用的结果,使保险人获得了平均利润,而被保险人也以低费率方式享受到保险资金运用的收益。投资的安全性、流动性是资金运用盈利的基础。稳健的资金运用,应该首先保证资金的安全性和流动性,在此基础上努力追求资金运用的收益性。险资新政给险企更多投资自主权2012年以来,监管部门持续推进保险资金运用的市场化改革,颁布了一系列资金运用新政,为保险资金运用松绑,给保险公司更多的投资自主权。保险投资新政的出台,大大拓宽了保险资金的运用渠道,对于转变保险公司盈利模式、提升保险资金运用收益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险资新政扩大固定收益证券投资范围:进一步扩大债券品种特别是信用品种投资范围,允许保险公司投资信贷资产支持证券和创新型固定收益品种,信用品种配置比例有所放宽。险资新政简化了基础设施审批流程:过去保险公司投资于基础设施要到保监会报备,与其说是报备,实质上是审批制,从报备到审批合格需要一年时间的情况屡见不鲜。过去也不仅仅是流程问题,基础设施有许多具体的指标,对企业做一个债权计划,对偿债主体的经营指标有非常严格的限定,担保也有诸多限制。如果债权计划需要商业银行担保,担保主体要求为全国股份制上市银行。新政出台后,担保方式更加多元化。放宽股权投资范围:原来保险公司投资于非上市公司股权限定于三个行业,新政出台后,放宽对保险公司投资PE的条件要求,提高了保险公司可投资比例,增加了能源、资源、现代农业、新型商贸流通行业的投资。表面上看,现在保险公司投资PE仅限于七个行业,但实际上保监会的行业划分并不属于标准的行业划分,很多行业都可以归结为能源、资源、现代农业、金融、汽车、医疗等,于是几乎覆盖了所有行业。开放金融产品投资:开放了商业银行理财产品、信贷资产支持证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券商专项资产管理计划、不动产投资计划等金融产品的投资。保监会规定,信托产品只能是集合信托,不能是单一信托,除了保险公司外,必须有其他购买方购买。但这个问题并不难以解决,保险公司可以将10亿的信托计划卖出100万用于规避单一信托限制,因此集合信托使得保险公司的投资范围变得非常宽泛。提供风险对冲工具:保险公司可以参与金融衍生品及股指期货交易,对风险头寸进行套期保值,降低组合风险。现在主要分三部分,第一部分是利率掉期,将浮动收益产品变为固定收益产品。第二部分是汇率掉期,国内保险公司这部分需求量较大,这是由于保险公司所有的负债几乎都是人民币,到境外投资必然会出现汇率敞口。第三部分是股指期货,关于融资融券、国债期货业务,允许保险公司参与到证券公司融资的过程中去。拓宽境外投资市场及投资品种:进一步开放境外市场投资,可投资的市场范围包括25个主要发达国家和20个新兴市场;投资品种覆盖权益、固定收益、不动产、基金、PE、REITs等大类品种;允许投资衍生产品进行风险管理和风险对冲,保险公司保费的15%可以投资到境外市场。允许投资创业板股票:促进保险业支持经济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支持中小企业发展,优化保险资产配置结构,允许保险资金投资创业板上市公司股票,使得保险公司能够分享中国经济转型带来的成果。促进保险资管双向开放2013年,保监会发布《关于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开展资产管理产品业务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重启保险资管产品试点,允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发行“一对一”定向资产管理产品和“一对多”集合产品,投资人从保险业内拓展到业外,投资范围也从传统的固定收益拓展到权益投资。保险公司可以以专户的形式,令银行将部分资产委托给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也可以发行产品,由其他机构或个人进行管理。过去保监会虽然允许保险公司成立资产管理公司,但是成立公司后并不是什么业务都可以开展,存在牌照管理。有的资产管理公司成立之初只可以投资于股票,有的公司可以投资于债券但仅限于担保债,有的公司不许投资于基础设施,有的公司不许进行PE投资,事实上对业务进行了分类。成立资产管理公司,可能只能做十几项业务中的几项,想要开展其他业务则要到保监会进行认证,获取牌照。此次新政保监会对牌照获得的条件进行了简化。按资产规模来看,85%保险公司都有自身的资产管理公司,保险公司都会将自身的保费资产委托给自己的资产管理公司进行管理。在新政推出之前,保监会放松了一些,允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承接自己集团以外的保险公司委托的资产。2013年,保监会发布《保险资金委托投资管理暂行办法》,允许保险公司将资产委托给证券公司、基金等投资机构。保险公司认为,在可以把自身资产委托给其他公司进行管理的同时,也应当允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管理外部其他公司的资产,因此此次新政扩大了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委托与受托业务范围,允许保险资管受托业外资产。2013年保监会与证监会联合发布《保险机构投资设立基金管理公司试点办法》,支持保险机构投资设立基金公司,可以申请设立基金管理公司的保险机构包括保险公司、保险集团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和其他保险机构。保险公司的资产管理公司可以作为股东发起一个基金公司在证监会领取牌照从事公募业务,也可以保险公司的资产管理公司直接到证监会申请牌照。多层次监管比例框架形成2014年,保监会进一步推动保险资金运用监管的市场化改革。发布《关于加强和改进保险资金运用比例监管的通知》,对保险投资管理的监管比例和监管方式进行重大改革,重新定义大类资产,将保险公司投资资产划分为流动性资产、固定收益类资产、权益类资产、不动产类资产和其他类金融资产五大类。整合各类监管比例,设立大类资产监管比例和集中度监管比例,同时设立风险监测比例,形成多层次监管比例框架。过去在每一个品种当中,保监会有众多的比例管理,担保、无担保债券、股票等等资产有诸多比例限制,此次对资产按大类划分为五类,设立大类监管比例,在比例中具体的小的比例由保险公司自行调节。试点存量保单投资蓝筹股:启动存量保单投资蓝筹股试点,允许部分持有历史存量保单的保险公司设立独立账户进行封闭式管理,由保险公司根据资产负债情况自主决定投资比例对蓝筹股投资实施逆周期资产认可标准。保险新政使得开展全面的资产配置成为可能,保险投资新政为保险资金开展资产配置提供了更多的基础投资工具,从传统公开市场投资拓展到基础设施、股权、不动产等另类投资以及境外投资和金融衍生品交易,使保险公司开展真正意义上的资产配置成为可能。保险新政颁布后,保险公司加大了创新产品投资力度。保险新政颁布以来,保险公司投资策略是抓住保监会政策放开的契机,加快创新产品和新渠道的投资力度,特别是债权投资计划、股权投资计划、创新类金融产品、投资性房地产的投资。到去年底,非传统投资占比到达8.57%,增长非常迅速。构筑保险投资结构的革命性框架在经济学研究中,结构是一个非常庞大的系统,它以经济结构为主体,同时包含经济与资源环境及社会结构的适应性。经济结构包括两个维度:一是横向的空间结构,包括地区结构、国际结构,在发展中国家,还包括城乡结构等;另一个是纵向的以产业结构为核心的生产价值链,主要是产业结构、投资消费结构和金融结构等。社会再生产过程中的分配结构和流通结构包含在上述横向和纵向的经济结构之中,结构经济学研究强调经济发展中的非均衡和结构转换。用结构经济学看待保险资金运用政策新政,会得出以下观点:一、多层次资产配置体系,大大有利于保险投资结构的稳定和优化。保险公司不仅要在传统的公开市场领域发掘优秀资产进行配置,而且要充分发挥保险资金长期性和灵活性的优势,在基础设施、非上市股权、不动产及金融产品等另类投资领域进行资产配置。从中长期来看,国内经济转型导致宏观基本面持续疲弱,经济面临较大的下行压力;从影响利率走势的通货膨胀看,总需求疲弱,通胀有一定的不确定性但大幅上升的概率很低,宏观基本面对固定收益市场将形成中长期的支撑。保险机构应从中长期配置角度出发,把握配置时机。尽管中国经济总体趋势向下,但权益市场仍有重要的结构性机会。在经济转型的大背景下,符合政策导向和经济转型方向的新兴产业、新兴行业仍可能稳步增长甚至是快速增长,保险机构应当抓住经济结构转型的重大机遇,在保持权益仓位整体稳健的基础上,重点关注低估值及符合经济转型方向的行业,努力发掘投资机会。保险公司需要从战略上考虑配置期限长、安全性好、收益率高的投资资产来弥补配置传统资产的缺陷,进一步加大基础设施、股权投资力度。应抓住国家经济转型和国企改革的战略机遇,获取优质战略资产。保险公司开展基础设施和股权投资要紧紧围绕经济转型和调结构的国家战略,打通保险资金和实体经济的联系,支持国家重点基础设施项目和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发展。要充分利用长期资金的优势,创新运用债权、股权、股债结合等多种方式积极开展基础设施投资,优化资产结构,降低资产负债错配风险,有效提高保险资金长期投资收益能力。夹层投资的收益特征符合保险资金匹配需求。优先股等夹层投资不仅可以使保险资金获得较高的回报,同时还解决企业融资问题。夹层投资具有持续稳定的回报,不需承担股权投资方式的收益波动风险。另一方面,保险资金沉淀大量的长期资金,需要长期、稳定回报的需求与夹层投资的资金特征相匹配,相比现有期限较短的信托、理财产品,保险资金可以提供10年期以上的融资。二、运用金融衍生品投资提高资产配置效率,改善保险投资结构的内在活力。近年来,随着我国保险资金投资金额的不断增长以及投资渠道的不断拓宽,我国保险公司开始引进国外先进的投资理念,但是始终摆脱不了投资收益率低下的困扰。这主要表现为:保险公司资产负债管理的能力不高,保险业务部门和资金运用部门没有建立有效的沟通机制,不能在资产负债匹配的高度上制定保险资金运用的策略,使资金运用与保险公司的资产战略配置要求相脱节;和保险资金运用相配套的人才储备不足,诸如精算师、高级会计师和国际律师等高精尖端人力资本相对缺乏,制约了我国保险资金的运用发展效率。多元化投资虽然可以降低资产整体风险,但不能消除市场波动风险,金融衍生品可作为直接、有效和低成本的资产管理工具直接对冲市场波动风险。目前保险机构已经开展利率互换、外汇远期等衍生品交易试点工作并取得了很好的效果。保险机构参与金融衍生品交易只限于套期保值、锁定收益或锁定资金价格,金融衍生工具在保险资产管理和配置方面的作用还没有被充分发掘出来。三、抓住偿付能力监管的核心,构筑保险投资结构的革命性框架。在监管意义上,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受实际资本额、投资收益、责任准备金、资产与负债匹配、经营策略等多种因素的影响。在实际的经营中,保险公司如果急于扩大市场份额,不计成本地拼抢销售渠道,导致大量的利差损、费差损出现,就会使保险公司亏损,偿付能力受到影响。如果投资状况较好,承保亏损则通过资金运用的收益赚回来;如果投资收益不好,要用投资收益抵偿承保亏损就比较困难。保监会主席项俊波去年工作会上提出,将稳步推进基础设施及不动产债权计划等产品发行制度的市场化改革,引导支持行业进行产品创新和机制创新。将研究建立贯穿保险资金运用全过程的偿付能力约束体系。将设立保监会资产负债匹配监管委员会,强化资产负债管理的硬约束,相对弱化比例监管,督促公司加强负债管理,提高资产负债匹配水平。简言之,“放开前端,管住后端”是保险监管改革的总体思路,也是今年以来保监会加快转变资金运用监管方式,旨在把监管工作重点由开放渠道转变为风险监管,切实把防风险放在监管工作更为突出位置的法宝。“放开前端”就是要减少行政审批等事前监管方式,把风险责任和投资权交给市场主体。“管住后端”从狭义角度看,就是指事后的偿付能力监管,运用资本手段,实现对资金运用的约束。随着保险市场的开放和竞争的加剧,保险的净利润必然呈下降的趋势甚至出现亏损。资金运用就成为保险公司的生命线,其效益不仅成了利润的主要来源,有时甚至还要用来弥补保险业务经营的亏损。同时由于保险公司实行资产负债综合管理,作为主要资产业务的资金运用业务将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甚至决定作为主要负债业务的保险业务。扩展阅读:【保险】怎么买,哪个好,手把手教你避开保险的这些"坑"
2023-08-30 09:49:011

保险公司的监管机构是什么

我国的保险公司监管机构是银保监会,成立于2018年,是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其主要职责是依照法律法规统一监督管理银行业和保险业,维护银行业和保险业合法、稳健运行,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保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金融稳定。 保险监管的内容主要有:市场准入监管、公司股权变更监管、公司治理监管、内部控制监管、资产负债监管、资本充足性及偿付能力监管、保险交易行为监管、网络保险监管、再保险监管、金融衍生工具监管等。
2023-08-30 09:49:191

负责监管保险行业的是什么机构

保险小编帮您解答,更多疑问可在线答疑。保监局是保监会下属领导机构。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如下:(一)拟订保险业发展的方针政策,制订行业发展战略和规划;起草保险业监管的法律、法规;制订业内规章。(二)审批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保险集团公司、保险控股公司的设立;会同有关部门审批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的设立;审批境外保险机构代表处的设立;审批保险代理公司、保险经纪公司、保险公估公司等保险中介机构及其分支机构的设立;审批境内保险机构和非保险机构在境外设立保险机构;审批保险机构的合并、分立、变更、解散,决定接管和指定接受;参与、组织保险公司的破产、清算。(三)审查、认定各类保险机构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制订保险从业人员的基本资格标准。(四)审批关系社会公众利益的保险险种、依法实行强制保险的险种和新开发的人寿保险险种等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对其他保险险种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实施备案管理。(五)依法监管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和市场行为;负责保险保障基金的管理,监管保险保证金;根据法律和国家对保险资金的运用政策,制订有关规章制度,依法对保险公司的资金运用进行监管。(六)对政策性保险和强制保险进行业务监管;对专属自保、相互保险等组织形式和业务活动进行监管。归口管理保险行业协会、保险学会等行业社团组织。(七)依法对保险机构和保险从业人员的不正当竞争等违法、违规行为以及对非保险机构经营或变相经营保险业务进行调查、处罚。(八)依法对境内保险及非保险机构在境外设立的保险机构进行监管。(九)制订保险行业信息化标准;建立保险风险评价预警和监控体系,跟踪分析、监测、预测保险市场运行状况,负责统一编制全国保险业的数据、报表,抄送中国人民银行,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发布。(十)按照中央有关规定和干部管理权限,负责本系统党的建设、纪检和干部管理工作;负责国有保险公司监事会的日常工作。(十一)承办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
2023-08-30 09:49:311

保费保监会怎么监管

保险业监管费由机构监管费和业务监管费两部分组成,具体收费标准如下:(一)机构监管费。1.对各类保险公司按照注册资本金(外国保险公司分公司按照营运资金)的0.4‰收取,其中,保险集团公司、保险控股公司每年每家不超过200万元。2.对保险资产管理公司按照注册资本金的1‰收取,每年每家不低于30万元,最高不超过100万元。3.对专门从事保险中介业务的保险代理、保险经纪、保险公估机构以及保险中介集团公司按照注册资本金的0.4‰收取,每年每家不低于3000元,最高不超过5万元。4.对外国保险机构代表处按照每年每家2万元收取。(二)业务监管费。降低对保险公司和专门从事保险中介业务的机构收取的业务监管费收费标准。1.对保险公司经营的责任保险、信用保险和短期健康保险按年度自留保费的0.6‰收取;对意外伤害保险、除责任保险和信用保险以外的其他财产保险按年度自留保费的0.8‰收取;对人寿保险、长期健康保险业务按年度自留保费的0.4‰收取。上述自留保费是指保费加上分入保费减去分出保费。保费是指投保人按照保险合同约定向保险公司支付的全部款项。分出保费是指保险机构向境内保险机构分出的保费(不含向境外保险机构分出的保费)。其中:对于在会计核算时,区分保险风险和其他风险进行分拆处理和重大保险风险测试后,不确认为保费收入的部分(涉及分红险、投连险、万能险、变额年金和非寿险投资型等业务),按照年度销售额的0.4‰收取。2.对专门从事保险中介业务的机构按年度代办业务营业收入的0.4‰收取。按照“优化收费结构、减轻企业负担”原则,对因监管费政策调整导致缴费增加的保险机构,其2014年和2015年应缴监管费仍按照本通知印发前规定的2013年收费标准执行;其2016年和2017年应缴监管费按照本通知规定执行。扩展阅读:【保险】怎么买,哪个好,手把手教你避开保险的这些"坑"
2023-08-30 09:51:311

保险监管的内容包括哪些

保险监管的内容包括哪些。保险金。管的内容很多很多,看你要保哪一。谢就保哪些。比如。宝。大病急先等等。
2023-08-30 09:51:522

对保险机构的经营业务监管包括哪些内容

保险业务监管的内容编辑1.营业范围的限制[1] 为了保障广大被保险人的利益,各国一般都规定,禁止非保险业经营保险或类似保险的业务,禁止保险公司经营保险以外的业务(不包括保险投资)。大部分国家还禁止保险公司同时经营寿险和非寿险业务。如我国《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第6条规定:“保险与银行、证券分业经营;财产保险业务与人身保险分业经营。”也有允许寿险、非寿险兼营的(如美国)。而英国对保险企业的业务经营范围基本上不加限制,每个保险企业都能够自由经营任何一种或数种保险业务。2.核定保险条款和费率保险条款是专业性和技术性极强的保险文书,为了保障广大被保险人的合法利益,保证保险条款的公平性、公正性,世界上很多国家的保险监管部门都要依法对保险条款进行审查。保险费率是保险商品的价格,直接关系到保险公司保费收入、保险基金的积累、偿付能力等。因此,许多国家均规定保险费率的制定须报经主管部门核准始为有效。我国《保险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关系社会公众利益的保险险种、依法实行强制保险的险种和新开发的人寿保险险种等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应当报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审批。”“其他保险险种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应当报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备案。”3.再保险业务的监管各国对再保险业务都进行监管,这种监管有利于保险公司分散风险和稳定经营,有利于防止保费外流和发展民族保险业。我国《保险法》第一百条规定:“保险公司对每一危险单位,即对一次保险事故可能造成的最大损失范围所承担的责任,不得超过其实有资本金加公积金总和的百分之十;超过的部分,应当办理再保险。”4.对保险中介人的监管对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保险公证人,各国政府均通过法律明确其地位、资格、执业条件、法律责任等。保险中介人一般均需经考试合格,向保险监管部门注册登记,并交存规定的保证金后,才能经办保险业务。5.精算制度的监督管理精算是指运用概率论和大数法则进行保险业务数理计算的科学。尤其是人寿保险业务,必须通过精算才能来保证保险公司科学地收取保险费,提取寿险责任准备金。《保险法》第一百二十一条规定:“保险公司必须聘用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认可的精算专业人员,建立精算报告制度。”精算是一门专业性强、技术含量高的科学,精算人员必须经过精算知识的专门培训才能胜任这一工作。现在,我国许多高校与国际保险学术机构合作开办了保险精算师资格考试,1999年我国开始自办了精算师资格考试,为培养精算人才奠定了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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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监管的必要性是什么

什么是保险监管?保险监管有什么必须实行的原因呢?本文主要通过三个方面对保险监管的必要性做相应的介绍,主要是从保险业的角度进行分析。保险监管的必要性:1、保险业是经营风险的特殊行业,是社会经济补偿制度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对社会经济的稳定和人民生活的安定负有很大的责任。保险经营与风险密不可分,保险事故的随机性、损失程度的不可知性、理赔的差异性使得保险经营本身存在着不确定性,加上激烈的同业竞争和保险道德风险及欺诈的存在,使得保险成了高风险行业。保险公司经营亏损或倒闭不仅会直接损害公司自身的存在和利益,还会严重损害广大被保险人的利益,危害相关产业的发展,从而影呼社会经济的稳定和人民生活的安定。所以,保险业具有极强的公众性和社会性。国家对保险业进行严格的监管,是有效地保护与保险活动相关的行业和公众利益的需要。2、国家对保险业进行严格的监管也是培育、发展和规范保险市场的需要。由买方、卖方和中介人三要素构成的保险市场,有一个产生、发育、走向成熟的过程,它伴随商品经济的发展而发展。国家对保险业的严格监管有利于依法规范保险活动,创造和维护平等的竞争环境,防止盲目竞争和破坏性竞争,以利保险市场的发育、成熟。3、构成保险的要件之一是必须集合为数众多的经济单位,这样才能有效地分散风险。所以参加保险的人数众多、覆盖面大、涉及面广。而如前所述,保险经营具有很强的专业性和技术性,保险需专门知识,参加保险的一般成员往往缺乏这方面的知识。国家对保险业进行严格监管也是由保险经营和保险业的这种技术性与专业性特点所决定的。延伸阅读:保险监管的目标增强保险监管手段社会保险机构的争议受理扩展阅读:【保险】怎么买,哪个好,手把手教你避开保险的这些"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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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被监管后带来什么后果

保险公司被监管对被保险人是没有什么影响的,保险公司还要继续按合同履约。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会实行一些措施来保证保险公司能够履行保险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三十八条对偿付能力不足的保险公司,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将其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并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采取下列措施:(一)责令增加资本金、办理再保险;(二)限制业务范围;(三)限制向股东分红;(四)限制固定资产购置或者经营费用规模;(五)限制资金运用的形式、比例;(六)限制增设分支机构;(七)责令拍卖不良资产、转让保险业务;(八)限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水平;(九)限制商业性广告;(十)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扩展资料:《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本法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遵循依法、公开、公正的原则,对保险业实施监督管理,维护保险市场秩序,保护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第一百三十四条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制定并发布有关保险业监督管理的规章。参考资料来源:中国人大网——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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