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arriers / 阅读 / 详情

境内股权投资基金投资于境外企业,应遵循商务部颁布的,( ),以及国家发改委颁布的( )。

2023-09-06 08:07:41
共1条回复
Chen

【答案】:A

境内股权投资基金投资于境外企业,应遵循商务部颁布的,《境外投资管理办法》,以及国家发改委颁布的《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

相关推荐

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是什么

法律分析: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是为加强境外投资宏观指导,优化境外投资综合服务,完善境外投资全程监管,促进境外投资持续健康发展,维护我国国家利益和国家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等法律法规制定的办法。2017年12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1号发布《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该《办法》分总则、境外投资指导和服务、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境外投资监管、法律责任、附则6章66条,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自2018年3月1日起施行。《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9号)予以废止。法律依据:《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第一条 为促进和规范境外投资,加快境外投资管理职能转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和《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各类法人(以下简称“投资主体”)以新建、并购、参股、增资和注资等方式进行的境外投资项目,以及投资主体以提供融资或担保等方式通过其境外企业或机构实施的境外投资项目。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境外投资项目是指投资主体通过投入货币、有价证券、实物、知识产权或技术、股权、债权等资产和权益或提供担保,获得境外所有权、经营管理权及其他相关权益的活动。
2023-08-30 11:43:501

境外投资管理办法

《境外投资管理办法》是中国对于境外投资行为的监管法规,规定了投资的范围、条件、程序等,限制了一些敏感领域的投资,并注重境内外投资的平衡。境外投资管理涉及到国家安全和经济安全等方面,因此在中国实行了相应的法规进行监管。《境外投资管理办法》是其中的核心法规之一,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 投资范围:该法规明确规定了境外投资的范围,包括直接投资、证券投资、房地产投资、金融投资等,但也限制了一些敏感领域的投资。2. 投资条件:该法规规定了境外投资的条件及审批程序,需要符合国家政策和法规,保证所投资企业的真实性、合法性、合理性。3. 审批程序:根据投资的大小和行业,分别由国家发改委、商务部、央行、证监会等负责审批。4. 国别和地区分类:该法规对于不同的投资国别和地区进行了分类,在特定的国别和地区,实现了对于境外投资的限制和管理。5. 境内外投资平衡:在审批境外投资时,该法规规定需考虑保持境内外投资平衡并防止境外投资对经济产生影响。《境外投资管理办法》是否适用于境内企业以国际形象进行的境内投资行为?不适用。该办法仅管辖对外投资行为,而境内企业以国际形象开展的境内投资行为,属于国内投资领域,其相关规定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等法规来规范和监管。《境外投资管理办法》是中国对于境外投资行为的监管法规,对于保护国家安全和经济安全具有重要作用。在进行境外投资前,需详细了解相关法规及审批程序,确保所做投资符合法规要求。【法律依据】:《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第十八条 实行核准管理的项目,投资主体应当通过网络系统向核准机关提交项目申请报告并附具有关文件。其中,投资主体是中央管理企业的,由其集团公司或总公司向核准机关提交;投资主体是地方企业的,由其直接向核准机关提交。
2023-08-30 11:44:001

境外投资的规定

法律分析:目前,我国并没有法律禁止境内个人向境外直接投资,但在实操层面,由于监管层在无明确法律程序规定的情况下无法进行操作,因此,境内自然人向境外投资收到诸多限制。例如,相关外汇管理规则,境内个人向境外直接投资应当按照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的规定办理登记。国家规定需要事先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或者备案的,应当在外汇登记前办理批准或者备案手续,但目前除特殊领域外,尚未有详细的普适性的规则予以规定。因此,中国法律允许的境内个人在境外直接投资的范围非常有限。法律依据:《境外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第四条 国家对境外投资资源开发类和大额用汇项目实行核准管理。资源开发类项目指在境外投资勘探开发原油、矿山等资源的项目。此类项目中方投资额3000万美元及以上的,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其中中方投资额2亿美元及以上的,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核后报国务院核准。大额用汇类项目指在前款所列领域之外中方投资用汇额1000万美元及以上的境外投资项目,此类项目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其中中方投资用汇额5000万美元及以上的,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核后报国务院核准。第五条 中方投资额3000万美元以下的资源开发类和中方投资用汇额1000万美元以下的其他项目,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等省级发展改革部门核准,项目核准权不得下放。为及时掌握核准项目信息,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在核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将项目核准文件抄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地方政府按照有关法规对上款所列项目的核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六条 中央管理企业投资的中方投资额3000万美元以下的资源开发类境外投资项目和中方投资用汇额1000万美元以下的其他境外投资项目,由其自主决策并在决策后将相关文件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国家发展改革委在收到上述备案材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出具备案证明。第七条 前往台湾地区投资的项目和前往未建交国家投资的项目,不分限额,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或经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核后报国务院核准。
2023-08-30 11:44:101

境外企业投资管理办法

法律主观: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商务部的内容有:企业对其投资的境外企业的冠名应当符合境内外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客观评估自身条件、能力,稳妥开展境外投资,境内外法律法规和规章对资格资质有要求的,应当取得相关证明文件。法律客观:《境外投资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 企业应当要求其投资的境外企业中方负责人当面或以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及时向驻外使(领)馆(经商处室)报到登记。 《境外投资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 企业应当向原备案或核准的商务部或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报告境外投资业务情况、统计资料,以及与境外投资相关的困难、问题,并确保报送情况和数据真实准确。
2023-08-30 11:44:271

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

法律主观:一、投资境外资产,除了要承担与境内资产一样的所有投资风险外,同时还要承担汇率风险。由于美元是国际主要货币,长期趋势相对较好预测,投资人在汇率判断上普遍会有比较好的把握,但若是投资如日圆、欧元、澳币等其他境外资产,汇率波动就更难以判断,投资人应该审慎判断自己的能力。 二、投资境外基金也要考虑基金产品本身的投资标的及策略。尤其需要注意的是,目前QDII基金普遍采取指数型的投资策略,没有经理人的主动管理帮助,投资人自身需要具备良好的择时能力,才能有效地从标的市场获利。 三、投资正规的公司,避免步入灰色地带投资让个人资金打水漂。法律客观:《境外投资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 企业应当要求其投资的境外企业中方负责人当面或以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及时向驻外使(领)馆(经商处室)报到登记。 《境外投资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 企业应当向原备案或核准的商务部或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报告境外投资业务情况、统计资料,以及与境外投资相关的困难、问题,并确保报送情况和数据真实准确。
2023-08-30 11:44:371

境外投资最新政策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促进和规范境外投资,根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境外投资,是指在我国依法设立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通过新设、并购等方式在境外设立非金融企业或取得既有非金融企业的所有权、控制权、经营管理权等权益的行为。第三条 企业开展境外投资应当认真了解并遵守境内外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遵循"互利共赢"原则。第四条 商务部负责对境外投资实施管理和监督,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境外投资实施管理和监督。第二章 核准第五条 商务部和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对企业境外投资实行核准。商务部建立"境外投资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系统")。对予以核准的企业,颁发《企业境外投资证书》(以下简称《证书》,样式见附件一)。《证书》由商务部统一印制,实行统一编码管理。第六条 企业开展以下情形境外投资应当按本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提交申请材料,并按本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报商务部核准:  (一)在与我国未建交国家的境外投资;  (二)特定国家或地区的境外投资(具体名单由商务部会同外交部等有关部门确定);  (三)中方投资额1亿美元及以上的境外投资;  (四)涉及多国(地区)利益的境外投资;  (五)设立境外特殊目的公司。第七条 地方企业开展以下情形的境外投资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十二条要求提交申请材料,并按第十四条的规定报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核准:  (一)中方投资额1000万美元及以上、1亿美元以下的境外投资;  (二)能源、矿产类境外投资;  (三)需在国内招商的境外投资。第八条 企业开展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规定情形以外的境外投资,须提交《境外投资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样式见附件二),并按第十六条规定办理核准。第九条 企业境外投资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商务部和省级商务主管部门不予核准:  (一)危害我国国家主权、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或违反我国法律法规;  (二)损害我与有关国家(地区)关系;  (三)可能违反我国对外缔结的国际条约;  (四)涉及我国禁止出口的技术和货物。请点击输入图片描述(最多18字)
2023-08-30 11:44:451

如何进行境外投资

法律分析:根据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境外投资的流程:一是境内投资者申请境外投资:1、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2、信用良好;3、具备相应的资质,具有一定的研发及管理能力等。二是通过区县商务局提出申请,提交以下申请材料:1、申请表包括境内外投资者介绍以及股权结构等;2、注册地区县商务主管部门的意见;3、境外企业章程、有关协议以及工作规程等;4、法律法规要求的境内投资者营业执照及相关资质证明复印件;5、董事会决议等等。法律依据:《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 第十八条 实行核准管理的项目,投资主体应当通过网络系统向核准机关提交项目申请报告并附具有关文件。其中,投资主体是中央管理企业的,由其集团公司或总公司向核准机关提交;投资主体是地方企业的,由其直接向核准机关提交。
2023-08-30 11:45:091

境外投资管理办法

一、正面回答1、为了促进和规范境外投资,提高境外投资便利化水平,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及相关法律规定,制定本办法;2、本办法所称境外投资,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企业通过新设、并购及其他方式在境外拥有非金融企业或取得既有非金融企业所有权、控制权、经营管理权及其他权益的行为;3、企业开展境外投资,依法自主决策、自负盈亏等。二、分析境外投资管理办法是为了促进和规范境外投资,提高境外投资便利化水平而制定的。最新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全文包括总则、备案和核准、规范和服务、法律责任。三、境外投资指什么?境外投资指投资主体通过投入货币、有价证券、实物、知识产权或技术、股权、债权等资产和权益或提供担保,获得境外所有权、经营管理权及其他相关权益的活动。
2023-08-30 11:45:241

境外投资外汇管理办法

法律分析:拟在境外投资的公司、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在向国家主管部门办理境外投资审批事项前,应当向外汇管理部门提供境外投资所在国(地区)对国外投资的外汇管理情况和资料,提交投资外汇资金来源证明,由外汇管理部门负责投资外汇风险审查和外汇资金来源审查,并于三十天内作出书面审查结论。法律依据:《境外投资外汇管理办法》第一条 为了促进对外经济技术合作,加强境外投资外汇管理,有利于国际收支平衡,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境外投资是指在中国境内登记注册的公司、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不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在境外设立各类企业或者购股、参股(以下统称境外投资企业),从事生产、经营的活动。
2023-08-30 11:45:321

企业境外投资手续

发改委向发改委申请项目,报送项目信息,境内投资人签署各项所需法律文件,待发改委核准或备案,发放核准文件或备案通知书。商务部商务部门核准或者备案,发放《企业境外投资证书》,企业应在收到证书两年在境外开展投资。外汇管理局备案银行放外汇,外管局监管,投资金额500万美金以上的,需向外管部门汇报。外管部门审核之后,向境内企业发放《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证》。
2023-08-30 11:45:421

境外投资管理办法 2014

  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境外投资宏观指导,优化境外投资综合服务,完善境外投资全程监管,促进境外投资持续健康发展,维护我国国家利益和国家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境外投资,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以下称“投资主体”)直接或通过其控制的境外企业,以投入资产、权益或提供融资、担保等方式,获得境外所有权、控制权、经营管理权及其他相关权益的投资活动。  前款所称投资活动,主要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形:  (一) 获得境外土地所有权、使用权等权益;  (二) 获得境外自然资源勘探、开发特许权等权益;  (三) 获得境外基础设施所有权、经营管理权等权益;  (四) 获得境外企业或资产所有权、经营管理权等权益;  (五) 新建或改扩建境外固定资产;  (六) 新建境外企业或向既有境外企业增加投资;  (七) 新设或参股境外股权投资基金;  (八) 通过协议、信托等方式控制境外企业或资产。  本办法所称企业,包括各种类型的非金融企业和金融企业。  本办法所称控制,是指直接或间接拥有企业半数以上表决权,或虽不拥有半数以上表决权,但能够支配企业的经营、财务、人事、技术等重要事项。  第三条 投资主体依法享有境外投资自主权,自主决策、自担风险。  第四条 投资主体开展境外投资,应当履行境外投资项目(以下称“项目”)核准、备案等手续,报告有关信息,配合监督检查。  第五条 投资主体开展境外投资,不得违反我国法律法规,不得威胁或损害我国国家利益和国家安全。  第六条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称“国家发展改革委”)在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范围内,履行境外投资主管部门职责,根据维护我国国家利益和国家安全的需要,对境外投资进行宏观指导、综合服务和全程监管。  第七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建立境外投资管理和服务网络系统(以下称“网络系统”)。投资主体可以通过网络系统履行核准和备案手续、报告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或不适宜使用网络系统的事项,投资主体可以另行使用纸质材料提交。网络系统操作指南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
2023-08-30 11:46:031

境外投资管理办法2017

根据《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扒李令第11号)第十三条、第十四条,实行核准的范围是投资主体直接或通过其控制的境外企业开展的敏感类项目。实行备案管理的范围是投资主体直接开展的非敏感类项目,也即涉及投资主体直接投入资产、权益或提供融资、担保的非敏感类项目。这里所称敏感类项目包括:涉及敏感国家和地区的项目;涉及敏感行业的项目。敏感春轮迟国家和地区包括与我国未建交的国家和地区;发生战争、内乱的国家和地区;根据我国缔结或参加桐空的国际条约、协定等,需要限制企业对其投资的国家和地区;其他敏感国家和地区。敏感行业包括:武器装备的研制生产维修;跨境水资源开发利用;新闻传媒;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人民银行外交部关于进一步引导和规范境外投资方向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7〕74号),需要限制企业境外投资的行业:(1)房地产(2)酒店(3)影城(4)娱乐业(5)体育俱乐部(6)在境外设立无具体实业项目的股权投资基金或投资平台。
2023-08-30 11:46:241

境外投资财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境外投资的财务管理,提高境外投资的经济效益,维护国家利益和投资单位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进行境外投资的机构、部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国家控股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投资单位)。  本办法所称境外投资是指投资单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外和香港、澳门及台湾地区投资设立独资、合资、合作企业(统称境外企业)和购买股票等投资行为。第三条 境外投资的财务管理实行“统一政策,分级管理”的原则。财政部统一制定境外投资的财务管理制度,各级主管财政机关负责对本级境外投资的财务工作进行管理和监督。第四条 主管财政机关对境外投资财务管理履行以下职责:  (一)制定境外投资的财务管理制度或实施办法;  (二)配合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考核监督境外企业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保值增值;  (三)审批投资单位境外投资经营情况的年度财务报告;  (四)负责确定境外投资收益的分配并收缴应上交财政的投资收益;  (五)检查监督投资单位境外投资的财务活动;  (六)办理各级人民政府授权管理境外投资的其他事项。第五条 投资单位对境外投资财务管理履行以下职责:  (一)按规定向主管财政机关报送《境外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表》,并建立境外投资财务关系;  (二)了解境外企业驻在国(或地区,下同)的有关法律规定,贯彻执行我国境外投资的财务管理制度;  (三)根据主管财政机关制定的境外投资财务管理制度或实施办法,制定本单位境外投资的具体财务管理办法;  (四)按规定审批独资或控股(或拥有实际控制权,下同)境外企业的重要财务事项,向主管财政机关报告所属境外企业的重大财务问题;  (五)考核所属境外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并向主管财政机关报送年度财务报告;  (六)及时上缴应交财政的投资收益。第六条 投资单位在向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办理境外国有资产产权登记手续时,须将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审定合格的《境外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表》报送同级主管财政机关。主管财政机关收到投资单位报送的《境外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表》后,统一编入境外投资财务管理档案,据此建立境外投资财务管理关系。  下级财政机关每半年向上一级财政机关报送一次“境外投资财务管理基本情况表”,报表格式由财政部另行制定。第七条 投资单位可以用现金、实物和无形资产向境外投资,经国家授权机关批准,也可以用购买股票的形式向境外投资。  属于国家指令经营的进出口商品、应收外汇帐款、应收回国内的国外资产、国家专项储备物资等不得用于境外投资,但按国家有关规定经批准的除外。第八条 投资单位经国务院和国务院授权部门批准进行境外投资,如确需将国有资产以个人名义进行产权注册的,必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中央主管部门批准后,由投资单位(委托人)与境外国有资产产权的注册人(受托人)签定《境外国有资产以个人名义持股委托协议书》或《境外国有资产以个人名义拥有物业产权委托协议书》,并经委托人所在地公证机关公证。否则,一律不得将国有资产以个人名义在境外进行产权注册。  以个人名义持有境外国有股份的,应于境外注册产权前,在国内办理委托协议书公证;以个人名义拥有在境外购置的国有物业产权的,应于境外办妥产权注册之后一个月内,在国内办理委托协议书公证。公证文件副本须报主管财政机关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备案。第九条 主管财政机关应配合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制定境外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指标考核制度,并配合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定期对境外企业国有资产进行考核监督。  投资单位对其所属境外企业的国有资产,必须明确法定代表人及其对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保值、增值应承担的责任。投资单位需采取措施加强对所属境外企业资产的管理和监督,并应将境外企业国有资产出售、转让等重要财务事项报告主管财政机关。第十条 投资单位对境外企业发生的迁移、合并、分立、终止、撤资、撤股、资本变更以及购建固定资产、出售长期资产、以不动产作抵押申请贷款等事项,应当建立必要的审批制度;对经批准经营外汇、期货、有价证券和房地产等风险性业务以及对外长期投资等事项,要合理确定经营限额并实行授权经营,必要时应建立审批制度。
2023-08-30 11:46:531

办理境外投资需要什么手续

企业想要获得境外投资资格,需要先办理好境外投资备案,也就是银行所说的ODI,ODI境外投资备案是由商务部、发改委、外管局三个部门负责审批的,每个部门都是独立的,所以需要独立申报,申报完成后即可直接转账到境外投资,如果没有办理好ODI境外投资备案,银行是会禁止该企业资金出入境的
2023-08-30 11:47:032

山东省境外投资财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境外投资的财务管理,维护国家利益和投资单位的合法权益,提高境外投资的经济效益,进一步增强参与国际市场竞争能力,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境外投资,是指投资单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投资设立独资、合资、合作企业(以下简称境外企业)以及从事其他生产、经营活动的行为。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从事境外投资的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控股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利用国有资产从事境外投资的其他单位(以下简称投资单位)。第四条 境外投资的财务管理,应当遵循“统一政策,分级管理”的原则。第五条 省财政部门统一负责全省境外投资的财务管理工作,并履行以下职责:  (一)执行国家、省有关境外投资财务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依法制定全省境外投资财务管理的制度或办法;  (三)审批投资单位境外投资经营情况的年度财务报告,监督检查投资单位境外投资的财务活动;  (四)制定境外投资收益的分配办法,收缴应上缴财政的境外投资收益;  (五)配合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管理境外企业的国有资产;  (六)省人民政府授予的其他职责。  市地财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境外投资的财务管理工作。第六条 投资单位在境外投资的财务管理工作中,应当严格遵守国家、省有关境外投资财务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建立健全境外投资的财务管理制度。第二章 境外投资第七条 投资单位可用现金、实物和无形资产向境外投资,经国家批准,也可用购买股票的形式向境外投资。  用实物向境外投资的,必须进行资产评估,并以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确认的评估价值作为实物投资的价值依据。第八条 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下列项目不得用于境外投资:  (一)国家指令经营的进出口商品;  (二)应收回的外汇帐款和国外资产;  (三)国家专项储备物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不得用于境外投资的其他项目。第九条 投资单位设立境外企业必须采取有限责任形式。第十条 从事境外投资,必须以投资单位或其授权的投资单位的名义在境外注册登记。  境外国有资产产权确需以个人名义注册登记的,注册登记人必须是两个人以上,并报经省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由投资单位与注册人签定《境外国有资产以个人名义持股委托协议书》或《境外国有资产以个人名义拥有物业产权委托协议书》,经投资单位所在地公证机关公证。公证文件副本必须报同级财政部门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备案。第十一条 同级财政部门应当参与投资单位从事境外投资的可行性研究。第十二条 投资单位境外投资的资金来源,必须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第三章 境外资产第十三条 投资单位新批准设立的境外企业在境外正式注册登记后60日内,应当到同级财政部门办理财政登记手续,并报送《境外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表》。第十四条 投资单位应当加强境外国有资产的管理,并确定专人负责,明确其对国有资产安全、完整、保值、增值所应承担的责任。  投资单位对所属境外企业国有资产的出售、转让等重要财务事项,应当及时报告同级财政部门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第十五条 境外企业应当妥善保管代投资单位储存的资产。  境外企业使用该项资产前,应当与投资单位授权的人员在授权范围内签订有偿使用协议。第十六条 境外企业的国有资产损失超过10%或10万美元的,投资单位必须及时报经同级财政部门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审查处理。第十七条 未经投资单位批准,境外企业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迁移、合并、分立、终止;  (二)撤资、撤股、变更资本;  (三)购建固定资产,出售长期资产;  (四)以不动产作抵押申请贷款或擅自对国外企业提供担保;  (五)经营外汇、期货、有价证券和房地产业务;  (六)对外长期投资;  (七)对国有资产和投资单位利益有重大影响的其他行为。第十八条 境外企业终止清算完毕后,投资单位应及时将境外资产调回;对遗留的债权债务应责成专人处理;对无法收回、偿付的坏帐,应持有效证明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第十九条 财政部门应当配合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制定境外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指标考核制度,定期对境外企业国有资产管理状况进行考核监督。
2023-08-30 11:47:261

境外投资 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境外投资宏观指导,优化境外投资综合服务,完善境外投资全程监管,促进境外投资持续健康发展,维护我国国家利益和国家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境外投资,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以下称“投资主体”)直接或通过其控制的境外企业,以投入资产、权益或提供融资、担保等方式,获得境外所有权、控制权、经营管理权及其他相关权益的投资活动。  前款所称投资活动,主要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形:  (一) 获得境外土地所有权、使用权等权益;  (二) 获得境外自然资源勘探、开发特许权等权益;  (三) 获得境外基础设施所有权、经营管理权等权益;  (四) 获得境外企业或资产所有权、经营管理权等权益;  (五) 新建或改扩建境外固定资产;  (六) 新建境外企业或向既有境外企业增加投资;
2023-08-30 11:47:341

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对以后的境外投资有什么影响吗?

12月26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新办法将于2018年3月1日起施行,届时《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以下称“9号令”)同步废止。国家发展改革委有关负责人表示,新办法作为境外投资管理的基础性制度,在“放管服”3个方面统筹推出了8项改革举措,旨在加强境外投资宏观指导,优化境外投资综合服务,完善境外投资全程监管,促进境外投资持续健康发展,维护我国国家利益和国家安全。更加便利企业境外投资。新办法突出简政放权,推出3项实实在在的改革,包括取消项目信息报告制度,取消地方初审、转报环节,并放宽投资主体履行核准、备案手续的最晚时间要求。“新办法既在上述关键环节作出改革,也在许多细微之处作出改进。”该负责人介绍说,9号令相比,新办法对核准和备案的程序、时限、变更、延期等作出更加明确和具体的规定,对流程进行优化,如两个以上投资主体如何确定申报单位、受理的程序和凭证、变更和延期的程序与时限等。这些“微改革”,既增强了制度的可操作性,也减少了核准和备案机关自由裁量空间,提高了管理的透明度和确定性。更加规范企业境外投资。新办法突出放管结合,推出了3项改革举措。一是补齐管理短板,将境内企业和自然人通过其控制的境外企业开展的境外投资纳入管理框架,采取精准化的管理措施。二是创新监管工具,改进协同监管和全程监管。三是完善惩戒措施,建立境外投资违法违规行为记录。“监管是手段,发展是目的。新办法改进事中事后监管,为的是境外投资持续健康发展,为的是国家利益和国家安全。”该负责人表示。比如,引入重大不利情况报告制度,主要政策意图不是追究有关企业责任,更多是为了及时获取有关信息、及时采取应对措施,从而政企协同,将有关不利情况对国家利益和国家安全的影响降到最低。随着监管更加精准有效,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将得到更好发挥,真实合规的境外投资将从中受益。为执行好新办法,国家发改委近期正着力抓好三项工作。一是发布新办法明确的配套文件,包括敏感行业目录、有关格式文本及其附件清单等。二是建成新办法提出的网络系统。三是加强指导、培训和监督,提高全国发改系统的境外投资服务水平和监管能力,共同把新办法执行到位,更好促进企业“走出去”行稳致远。
2023-08-30 11:48:181

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

根据国家发改委颁发《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规定,凡是中国内地企业想要去港澳台或者国外地区进行注册子公司、分公司、办事处、并购、参股等都必须先办理ODI企业境外投资备案,否则就是属于违规的,银行会禁止你们的资金进出入境,记住一定要先办理好ODI企业境外投资备案,才能进行注册境外公司,因为ODI企业境外投资备案是不能补办的,避免不必要的麻烦
2023-08-30 11:48:452

境外投资需要按照哪些要求备案

1、境内公司最好成立满1年以上。2、净资产回报率高于5%。3、资产负债率低于70%。4、审计报告不能亏损。6、净资产要大于投资额。
2023-08-30 11:48:532

企业境外投资审批怎么办?

第一步:发改委审批,审批权限问题:2014年5月8日实施的《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根据具体情况对境外投资项目分别实行核准或备案管理。第二步:商务部审批:第三步:外汇登记;第四步:国资委审批或备案。国内企业境外投资流程在我国境内的话大概就是分成了以上四个步骤,基本上都是要向国家的发改委,商务部等这些主管企业投资的国家有关单位滴提交各种审核材料的,但是其实境外投资除了在我国有着一系列非常严格的流程以外,主要是需要企业家们对所要投资的地区也要做好各种准备。
2023-08-30 11:49:031

境外贸易、金融、保险企业财务管理暂行办法

境外贸易、金融、保险企业财务管理暂行办法(财商[1989]第31号 1989年3月5日财政部、经贸部、中国银行发布)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为加强境外贸易、金融、保险企业财务管理,正确处理国家与境外企业和我国职工以及国内投资单位的关系,有利于调动境外企业职工和国内投资单位的积极性,提高我国在境外投资的经济效益,促进境外企业的发展,特制定本暂行办法。第二条本暂行办法适用于下列单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设立的具有法人地位的贸易、金融、保险(包括生产)独资、合资和合作企业(以下简称“境外企业”):(一)经贸部及其所属外贸公司;(二)国务院各工业主管部门所属工贸公司;(三)中国银行、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和其他金融机构及其国内分支机构;(四)中国人民保险总公司及其国内分公司;(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经贸主管部门及其所属外贸公司和各工业主管部门所属工贸公司。上列单位简称“国内投资单位”。第三条境外企业应遵照驻在国(或地区,下同)的法律规定开展经营活动、缴纳税款和进行会计核算及财务管理。第四条境外企业要积极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和经济贸易活动,努力完成国家赋予的各项任务,其财务活动要接受国内投资单位和主管部门及财政部门与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指导与管理,按期报送会计报表,及时向国家上缴外汇利润。第二章 国家资金的管理第五条境外企业根据国内投资单位的有关规定可以自主使用国家拨给的资金,但必须保证国家资金的安全,并努力使国家财产增值。第六条国内投资单位在境外开办独资或合资、合作企业都必须确定国家资产负责人并办理必要的手续。独资企业的国家资产负责人一般为企业主要负责人;合资、合作企业的国家资产负责人,一般为我方主要负责人。国家资产负责人变动,要确定继任的国家资产负责人,并办理国家资产交接手续。第七条境外企业的国家资金包括:(一)国内投资单位拨给境外企业的全部资金(包括实物);(二)境外独资企业的税后利润和合资、合作企业税后利润我方所有部分;(三)境外独资企业通过租赁方式所获资产,合资、合作企业通过租赁方式所获资产中应归我方部分;(四)境外独资企业通过捐赠、赞助等方式形成的资产,合资、合作企业通过捐赠、赞助等方式形成的资产中应归我方的部分;(五)其他应归国家所有的资金。第八条境外企业对国家资金的增减变化必须有详细记载,未经国内投资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和同级财政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无权核减国家资金。第九条境外企业由于各种原因宣布撤销、合并、出售或破产时,要及时清理财产和债权、债务,向国内投资单位报告经当地会计师机构审计的详细财务情况及处理意见。独资企业宣布撤销、合并、出售或破产时,还需经国内投资单位批准。撤销、出售或破产后应调回国内的资金必须及时调回,不得以任何名义或借口存入国外银行。第十条境外企业的再投资需经国内投资单位批准或按规定的审批权限办理。境外企业再投资情况应在年度会计报表中明确反映。境外独资企业将国家资金用于驻在国投资,国家资产负责人不变;独资企业将国家资金用于驻在国以外投资和合资、合作企业将国家资金用于驻在国和驻在国以外投资均需由国内投资单位明确新投资企业的国家资产负责人。第十一条境外企业与国内投资单位的资金往来关系要严格分清以下界限:(一)国内投资单位对境外企业拨付的资本金与借款的界限;(二)境外企业向国内投资单位上缴的利润与往来款项的界限。第三章 工资的核算与管理第十二条境外企业的生产经营成本(费用)和其他所得税前列支项目,应当按照驻在国的法律规定进行核算,企业职工(包括中国职工)的工资、奖金应当按法律规定进入成本(费用)。凡应当列入生产经营成本(费用)和在所得税前列支的,不得留在所得税后利润中开支。国内投资单位管理境外企业和为境外企业服务的“管理费用”,凡驻在国法律允许的也应进入生产经营成本。第十三条境外企业实际发给中国职工的工资和奖金应按我国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十四条境外企业进入生产经营成本(费用)的中国职工工资、资金和实际发给中国职工的工资、奖金要单独记帐,单独核算,年度实际发放数不得大于当年进入生产经营成本(费用)的数额,小于当年进入生产经营成本(费用)数额结余的部分,扣除按现行规定开支的集体福利等费用后,全部纳入境外企业本年度盈亏总额。第四章 利润分配的管理第十五条境外企业的各项业务(包括期货贸易业务)均应统一核算,统负盈亏。境外企业为国内投资单位或其他单位代办的业务,应收取代办业务手续费。并入境外企业利润总额。第十六条境外企业自开办之日起5年内,我方独资企业缴纳各项税款后的利润,合资、合作企业我方分得的税后利润,均全部留给我方国内投资单位,5年后,独资企业全部税后利润的20%和合资、合作企业我方所分税后利润的20%,汇回国内投资单位上缴同级财政;独资企业利润的70%和合资、合作企业我方所分利润的70%留给我方国内投资单位(国内投资单位是否全部或一部分留给境外独资企业,由国内投资单位决定),用于境外企业生产发展基金和增资;其余的10%留给国内投资单位及主管部门调剂使用,具体用途报同级财政部门确定。境外企业税后利润的分配办法、国务院另有规定的,按国务院规定办理。第十七条国内投资单位每年应给境外独资企业核定利润任务,对合资、合作企业的我方负责人,也要规定利润任务。凡完成年度规定的利润任务的,可按我国驻所在国大使馆同类人员的月标准工资和我国职工人数计算,从国内投资单位提取的境外企业留利中提取1个月的奖金;超额完成规定利润10%以上的,可再加提1个月奖金,所提奖金,根据按劳分配、多劳多得的原则,发给境外企业的我国职工。第十八条境外企业外汇利润的管理和留成,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第十九条境外企业发生亏损,按驻在国法律规定弥补,国内投资单位不得给予补贴。如临时发生困难,国内投资单位可借款给予支持,按期归还。第五章 财务管理制度及会计报表第二十条国内投资单位向境外投资开办企业,均要选派财会人员。对经营规模较小的企业也要指定兼职财会人员。独资企业还要由国内职工负责设立财会机构。第二十一条境外企业要按驻在国法律规定和国内要求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财务开支手续要完备,会计凭证和帐簿要齐全、完整,并要妥善保管。第二十二条境外独资企业一切财务往来和现金支付,都必须实行“联签”制度,所有会计凭证除必须有经办人签字外都必须有企业负责人或被授权的负责人签字。境外合资、合作企业我方资金的支付也要实行联签制度。在“联签”中夫妻和直系亲属不得联签。个别企业需要实行“联签”的,需经国内投资单位批准,并报主管部门备案。第二十三条境外企业应以企业名义在所在地设立的中国银行分支机构开立帐户,办理往来帐款结算、现金支付等银行业务,所在地没有中国银行分支机构的,应当在与中国银行有业务往来、资信较好的当地外国银行开户。境外企业以个人名义在银行开设帐户的,需经国内投资单位正式批准。第二十四条境外企业的财务由国内投资单位的财会机构负责管理,国内主管部门财会机构归口管理所属国内投资单位的境外企业的财务,并与同级财政部门挂钩,解缴利润,汇编和报送会计报表。第二十五条境外企业应在会计年度终了后按企业实际资产、负债和损益情况,编制会计报表报送国内投资单位,同时附报利润分配表、国家资金增减变化表及我国职工工资收支结余情况表。独资企业的年度会计报表和附表,合资、合作企业的会计报表附表,经国内投资单位审核后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核汇总,报送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后方为有效。第二十六条境外企业国内投资单位的主管部门,应在每年6月30日前将汇总的境外企业上年度会计报表及附表,报送同级财政部门。应上缴的利润也同时解缴。国内投资单位向主管部门报送会计报表和境外企业向国内投资单位报送会计报表的时间,以及利润的解缴时间,由主管部门和国内投资单位分别规定。第二十七条国内投资单位和主管部门及财政部门要加强对境外企业财务管理工作的领导,及时进行检查督促。对违反国家规定的问题,要及时纠正并严肃处理。第六章 附 则第二十八条本暂行办法第二条所列国内投资单位在香港、澳门投资开办的企业适用本暂行办法。第二十九条国务院主管部门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暂行办法制定实施细则,报财政部备案。个别境外企业较多的国内投资单位,经财政部同意,也可单独制定实施细则,报财政部备案。第三十条过去规定与本暂行办法有抵触的,以本暂行办法为准。第三十一条本暂行办法自1989年1月1日起实行。         
2023-08-30 11:49:101

境内股权投资基金投资于境外企业,应遵循商务部颁布的,(  ),以及国家发改委颁布的(  )。

【答案】:A境内股权投资基金投资于境外企业,应遵循商务部颁布的,《境外投资管理办法》,以及国家发改委颁布的《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
2023-08-30 11:49:271

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具体有哪些措施?

国家发改委发布的《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自3月1日起施行。办法作为境外投资管理的基础性制度,在“放管服”三个方面统筹推出了八项改革举措,旨在加强境外投资宏观指导,优化境外投资综合服务,完善境外投资全程监管,促进境外投资持续健康发展,维护我国国家利益和国家安全。在便利企业境外投资方面,办法推出了取消项目信息报告制度;取消地方初审、转报环节;放宽投资主体履行核准、备案手续的最晚时间要求等三项改革。在规范企业境外投资方面,办法提出将境内企业和自然人通过其控制的境外企业开展的境外投资纳入管理框架;针对境外投资监管薄弱环节建立协同监管机制;完善惩戒措施,建立境外投资违法违规行为记录三项改革。
2023-08-30 11:49:371

企业境外投资备案证书有什么用

合法出去,不然就是违法,会被查处的
2023-08-30 11:50:082

烟草行业企业境外投资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二十八条“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务院规定,管理烟草行业的进出口贸易和对外经济技术合作”的规定和《国务院批转国家计委关于加强海外投资项目管理意见的通知》(国发〔1991〕13号)精神,以及国家计委《关于编制、审批境外投资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的规定》(计外资〔1991〕1271号),为做好烟草行业企业境外投资项目的管理工作,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烟草行业企业是指从事烟草专卖品(包括卷烟、雪茄烟、烟丝、复烤烟叶、烟叶、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烟草专用机械,下同)及其相关配套产品的生产经营的工业及商品流通(卷烟批发、烟叶收购、物资供销、对外贸易等)企业。烟草系统企业指烟草行业财务关系上划中央财政的工业及商品流通企业。第三条 烟草行业企业兴办境外投资项目须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和内容,分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项目的前期准备工作。第四条 烟草行业企业兴办境外投资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均须经各有关省级烟草专卖局提出初审意见报国家烟草专卖局(以下简称国家局);属于烟草系统企业的项目,由国家局按照国家规定的审批权限审批后报国家计委备案或报国家有关主管部门审批;属于烟草行业非系统内企业的项目,在国家局提出核准意见后,按其隶属关系由有关主管部门进行审批并抄国家局备案。第五条 烟草行业企业兴办境外投资项目的合同和章程,在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后,属于烟草系统企业的项目,按其审批权限在国家局审批或由国家局报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审批;属于烟草行业非系统内企业的项目,按其隶属关系由有关主管部门进行审批并抄国家局备案。第六条 烟草行业企业兴办境外投资项目时,用于投资的国有资产(包括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无形资产和其它资产),都必须在进行可行性研究前按照《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91号)和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制定的《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施行细则》的规定进行评估;对投资的非国有资产可以参照上述规定进行评估。烟草系统企业的资产评估按国家烟草专卖局和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烟草系统企业用国有资产开办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股份经营和向境外投资必须进行资产评估的通知》(国烟办〔1992〕第39号)规定的程序进行。未附有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确认的资产评估结果报告书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不能审批。第七条 烟草行业企业兴办境外投资项目时,须按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财政部、国家外汇管理局《境外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境外发〔1992〕29号)的规定办理产权登记手续;烟草系统企业境外投资项目的产权登记手续,由国家局转报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办理。第八条 烟草行业企业兴办境外投资项目所需出口的烟草专卖品(包括用于作价投资的实物),须执行中国烟草进出口总公司的统一对外报价,并委托有烟草专卖品进出口业务经营权的公司代理出口业务。第九条 烟草行业企业兴办的境外投资项目,承办单位分阶段及时向国家局反馈情况。在项目的合同及章程批准后,有关项目进展的书面报告,应于下一季度的前十日内送达。项目建成投产后,其季度和年度的财务报告和资产负债表、利润表以及当年经营情况的文字说明,应于下一季度首月25日前和下一年度4月30日前报送到;因故需要延期的应及时报告,经批准后可以缓报。遇有特殊情况应随时报告。上述各项材料,在上报国家局有关主管部门的同时均须抄报有关省级烟草专卖局。第十条 烟草行业企业的境外企业如调整生产经营方向和规模,变更股本、撤销或再投资等,均应按原审批程序报批。增资后成为限上项目的,要上报国家有关主管部门审批。第十一条 烟草行业企业进行境外投资,凡由国家局审批的项目,除有特殊情况外,要在收到符合要求的送审文件之日起六十日内决定批准或不批准;限额以上及其它不由国家局审批的项目,国家局应在六十日内报送国家有关主管部门审批。对在地方审批的限下项目,国家局如有异议应在收到抄送的审批文件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第十二条 本办法发布执行后,如遇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2023-08-30 11:50:331

中央企业境外投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以下简称中央企业)境外投资监督管理,促进中央企业开展国际化经营,引导和规范中央企业境外投资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境外投资,是指中央企业及其各级独资、控股子企业(以下简称各级子企业)在我国境外以及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固定资产投资、股权投资等投资行为。第三条 国资委依法对中央企业境外投资进行监督管理,督促中央企业建立健全境外投资管理制度,引导中央企业防范境外投资风险,指导中央企业之间加强境外投资合作,避免恶性竞争。第四条 中央企业应当根据企业国际化经营战略需要制定境外投资规划,建立健全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制度,提高决策质量和风险防范水平,组织开展定期审计,加强境外投资管理机构和人才队伍建设,加强对各级子企业境外投资活动的监督和指导。  中央企业各级子企业应当依法建立健全境外投资管理制度,严格遵守中央企业境外投资管理规定,加强境外投资决策和实施的管理。第五条 境外投资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和境外投资产业政策;  (二)符合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方向;  (三)符合企业发展战略和国际化经营战略,突出主业,有利于提高企业的国际竞争力;  (四)投资规模与企业资产经营规模、资产负债水平、实际筹资能力和财务承受能力相适应;  (五)遵守投资所在国(地区)法律和政策,尊重当地习俗。第六条 中央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制度应当报国资委备案。境外投资管理制度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境外投资指导方针和原则;  (二)境外投资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三)境外投资决策程序和管理流程;  (四)境外投资风险管理制度;  (五)境外投资评价、考核、审计及责任追究制度;  (六)对所属企业境外投资的监督管理制度。第七条 中央企业应当根据境外投资规划编制年度境外投资计划,并按照有关要求按时报送国资委。  年度境外投资计划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境外投资总规模、资金来源与构成;  (二)重点投资项目基本情况(包括项目背景、项目内容、股权结构、投资地点、投资额、融资方案、实施年限、风险分析及投资效益等)。  重点投资项目是指中央企业按照内部境外投资管理制度规定,由其最高投资决策机构研究决定的中央企业及其各级子企业投资的项目。第八条 列入中央企业年度境外投资计划的主业重点投资项目,国资委实行备案。对境外投资项目有异议的,国资委应当及时向企业出具书面意见。第九条 未列入中央企业年度境外投资计划,需要追加的主业重点投资项目,中央企业应在履行企业内部投资决策程序后报送国资委备案,对项目有异议的,国资委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向企业出具书面意见。第十条 中央企业原则上不得在境外从事非主业投资。有特殊原因确需投资的,应当经国资委核准。中央企业应向国资委报送下列核准材料:  (一)申请核准非主业投资的请示;  (二)中央企业对非主业投资项目的有关决策文件;  (三)非主业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尽职调查等相关文件;  (四)非主业投资项目风险评估、风险控制和风险防范报告;  (五)其他必要材料。  国资委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国有资产监管规定,主要从非主业投资项目实施的必要性、对企业发展战略和主业发展的影响程度、企业投资承受能力和风险控制能力等方面予以审核,在20个工作日内出具书面意见。第十一条 在重点投资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项目内容发生实质改变、投资额重大调整和投资对象股权结构重大变化等重要情况时,中央企业应当及时报告国资委。第十二条 根据国家境外投资管理有关规定,需要由国务院或国务院有关部门决定、批(核)准的境外投资项目,中央企业应当将有关报批文件同时抄送国资委。第十三条 中央企业应严格执行内部决策程序,做好项目可行性研究、尽职调查,发挥境内外社会中介机构和财务、法律等专业顾问的作用,提高境外投资决策质量。
2023-08-30 11:50:401

河北省境外投资财务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境外投资财务管理,保护国家利益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本省境外投资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境外投资,是指本省的投资单位在我国境外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及澳门、台湾地区,设立独资、合资、合作企业和其他形式的经济实体(以下统称境外企业)以及购买股票等投资行为。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进行境外投资的机关、团体、含有国有资产的企业和事业单位(以下统称投资单位)。第四条 境外投资的财务工作实行统一政策、分级管理的原则。第五条 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全省的境外投资财务管理工作。境外企业财务应当按照投资单位的财务隶属关系,分别纳入各级财政部门的管理范围。  各级财政部门在境外投资财务管理方面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实施国家和本省有关境外投资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财务管理制度;  (二)审批投资单位境外投资经营情况的财务报告;  (三)对境外企业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和保值增值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四)监督检查投资单位境外投资的财务活动;  (五)负责收缴应当上缴财政的境外投资收益;  (六)上级主管部门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或者授权的其他职责。第六条 投资单位对所属境外企业的财务管理履行下列职责:  (一)根据财政部门制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或者实施办法制定本单位境外投资的具体财务管理办法,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后施行;  (二)按照境外投资财务管理规定审批境外企业的财务事项,向财政部门报告所属境外企业的财务问题;  (三)考核所属境外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并向财政部门报送年度财务报告;  (四)及时、足额上缴应当上缴财政的境外投资收益。第七条 投资单位可以用现金、实物、工业产权和非专利技术向境外投资;经国家授权的机关批准,也可以采用购买股票的形式向境外投资。属于国家指令经营的进出口商品、应收外汇帐款、应收回国内的国外资产、国家专项储备物资等,不得用于境外投资,但按照有关规定经批准的除外。第八条 投资单位应当自境外企业注册之日起三个月内,持下列文件到同级财政部门办理财政登记,领取境外投资财政登记证明:  (一)设立该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合同、章程和批准文件;  (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核发的境外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明;  (三)境外企业所在地法定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注册登记证明;  (四)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文件。第九条 投资单位对所属境外企业的国有资产负有保证安全、完整和保值增值的责任。投资单位应当指定所属境外企业国有资产的负责人,并明确其对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和保值增值应当承担的责任。境外国有资产的负责人变动时,必须办理有关国有资产的交接手续,进行变动前的责任审计。第十条 投资单位在境外投资时,一般不得将国有资产以个人名义进行产权注册。确需以个人名义注册的,必须报经省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部门批准,由投资单位与境外国有资产产权注册人签订《境外国有资产以个人名义持股委托协议书》或者《境外国有资产以个人名义拥有物业产权委托协议书》,并经投资单位所在地公证机关办理公证手续。第十一条 境外企业对国有资产的增减变化须有详细记载。境外独资企业购置或者由国内调入的固定资产、有价证券和专利权、商标权、商业信誉等有价权益,必须取得具有法律效力的凭证文件,并逐项设帐登记,确定国家所有权。第十二条 境外企业迁移、合并、分立、终止和破产时,其国有资产负责人应当及时清理财产和债权、债务。投资单位应当将经当地法定机构审计的详细财务情况及处理意见报送同级财政部门,并到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办理相应的境外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应当调回国内的资金必须及时、足额调回,不得以任何名义或者借口存放境外。第十三条 除允许经营担保业务的金融机构外,境外企业不得对外提供担保。  境外企业以不动产作抵押申请贷款,经营风险性业务或者从事对外长期投资等事项,投资单位应当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第十四条 境外企业发生超过企业总资产百分之十或者虽未超过百分之十但达到一百万美元以上损失的,投资单位应当及时报告同级财政部门。
2023-08-30 11:50:481

境外投资管理办法的解读

9月6日,商务部发布了新修订的《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14年第3号,以下简称《办法》)。日前,商务部对外投资和经济合作司负责人《办法》进行了解读。一、请问,商务部修订发布《境外投资管理办法》的背景是什么?答:2009年3月,商务部颁布了《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9年第5号,以下简称5号令)。5号令对提高境外投资便利化水平,规范和促进境外投资发挥了重要作用。目前,我国已成为全球对外投资第三大国,2013年实现境外投资超过千亿美元。我境外投资在快速发展的同时,也面临着新形势和新挑战,出现了一些新情况和新问题,如国际投资环境日趋复杂,境外投资主体和行业日益多元,企业对外投资主体地位未能真正落实、部分企业社会责任、风险意识不强等,迫切需要对现行管理体制进行调整和优化,为企业更好地“走出去”提供制度保障。2013年11月,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提出,“要扩大企业对外投资,确立企业对外投资主体地位,改革涉外投资审批体制”。2013年12月,国务院发布的《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3年本)》(以下简称《核准目录》)规定:“国内企业在境外投资开办企业(金融企业除外)事项,涉及敏感国家和地区、敏感行业的,由商务部核准;其他情形的,中央管理企业报商务部备案,地方企业报省级政府备案”。为此,商务部立即启动了5号令的修订工作,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遵循深化改革、简政放权,落实企业对外投资主体地位的思路,对现有管理体制进行了大胆改革,并结合我企业“走出去”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加强了对企业境外投资行为的指导和规范,最终形成了新修订的《办法》。二、修订《办法》有什么重要意义?答:《办法》是商务部贯彻落实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减少行政审批、加大简政放权力度精神的重要举措,是切实转变政府职能、依法行政的具体体现,同时也是商务部抓好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深入整改工作的重要成果。《办法》进一步明确了我国境外投资的管理规范,是对现行境外投资管理体系的改革和完善,对于建立管理科学、监管高效、服务到位、保障有力的境外投资综合管理体制将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办法》进一步确立了企业对外投资的主体地位,有利于落实企业投资决策自主权,推进境外投资便利化进程;同时,也体现了国家鼓励和支持有比较优势的各种所有制企业开展境外投资的导向,有利于促进我境外投资的快速发展。《办法》有利于发挥地方商务主管部门的工作积极性,利用其贴近基层、就近管理的优势,规范行政行为,提高行政水平,为境外投资管理体制的顺利运转创造良好条件。三、修订后《办法》的主要内容有哪些?答:《办法》共5章39条,包括总则、备案和核准、规范和服务、法律责任、附则。主要内容为:(一)第一章“总则”确定了立法依据、相关定义和主管机构,并首次明确企业开展境外投资,依法自主决策、自负盈亏,切实落实企业对外投资主体地位。(二)第二章“备案和核准”规定了备案和核准的范围、程序。具体包括:1.明确实行核准管理的国家和行业的类别。其中,实行核准管理的国家包括与我国未建交的国家、受联合国制裁的国家。在《办法》所附的《境外投资备案表》和《境外投资申请表》中,提供了上述类别国家名单的查询路径;实行核准管理的行业包括出口我国限制出口的产品和技术的行业、影响一国(地区)以上利益的行业。2.缩小核准范围,缩短核准时限。《办法》取消了对特定金额以上境外投资、在境外设立特殊目的公司实行核准的要求;《办法》将核准时限缩短了5个工作日。其中,对中央企业的核准,将在20个工作日内做出决定。对地方企业的核准,将在30个工作日内做出决定。3.明确了备案的要求和程序。企业只要如实、完整地填报《备案表》,即可在3个工作日内获得备案。4.规定《证书》将按照境外投资最终目的地颁发,并对《证书》内容进行了相应调整。(三)第三章“规范和服务”除保留原有的部分服务内容外,增加了对企业履行社会责任、做好环境、劳工保护、企业文化建设等工作的要求。(四)第四章“法律责任”增加了对企业以提供虚假材料等不正当手段获得备案或核准、企业开展境外投资出现违反境外投资总体原则情形等的处罚措施,并加大了处罚力度。(五)第五章“附则”进一步明确了中央企业的定义,并将企业境外再投资的相关规定并入第三章。四、与修订前相比,修订后的《办法》有哪些亮点?答:(一)切实落实企业对外投资自主权《办法》明确规定,企业开展境外投资,依法自主决策、自负盈亏,并取消了“企业应当在其对外签署的与境外投资相关的合同或协议生效前,取得有关政府主管部门的核准”的要求,体现了企业对外投资的主体地位。(二)进一步简政放权,大力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办法》按照《核准目录》规定,改变对境外投资开办企业由商务部和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全面核准的方式,实行“备案为主、核准为辅”的管理模式,并最大限度地缩小核准范围,大幅提高了境外投资的便利化水平。(三)缩短办理时限,提高便利化水平《办法》进一步缩短境外投资开办企业办理核准的时限。对需备案的境外投资,企业只要提交真实、完整、符合法定形式的材料,即可在3个工作日内获得备案。同时,《办法》还取消了企业境外投资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应当征求国内有关商会、协会意见的规定,进一步简化了程序。(四)由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地方企业备案,便利企业就地办理业务《办法》规定,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地方企业境外投资开办企业的备案管理,自行印制并颁发《证书》,改变以往由商务部统一印制《证书》的做法,有利于切实发挥地方贴近基层、就近管理的优势。(五)政府提供公共服务,加强指导和规范《办法》在明确政府继续为企业提供服务的同时,加大了对企业境外投资行为进行指导和规范的力度,敦促企业要求其投资的境外企业遵守境内外法律法规、尊重当地风俗习惯、履行社会责任、做好环境、劳工保护、员工培训、企业文化建设等工作,促进与当地的融合。这对内可敦促企业树立正确的境外经营理念,推动境外投资可持续发展,对外可彰显我互利共赢的对外投资立场和我负责任大国的形象。五、简政放权后,商务部在境外投资管理方面将会重点开展哪些工作?答:《办法》施行后,商务部和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将严格按照《办法》规定,做好境外投资的管理工作。与此同时,商务部将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转变政府职能的统一部署,继续做好境外投资的事前服务和引导,加强事中、事后指导、监管和保障:一是加强宏观统筹规划。发布对外投资合作五年规划,加强“走出去”战略布局研究,编制和落实对外投资合作重点国别和重点行业规划,为企业提供宏观指导。二是推进境外投资法制化建设。加快推动出台《境外投资条例》及相关配套政策,保障企业对外投资主体地位,构筑“走出去”政策促进、服务保障和风险防控体系,促进我境外投资快速、健康发展。三是强化公共服务与保障。更新发布《对外投资合作国别(地区)指南》、对外投资合作年度发展报告、国别产业指引等,帮助企业了解东道国(地区)投资环境;完善对外投资与合作信息服务系统,为企业提供投资机会、投资障碍、风险预警等信息;建立健全多双边经贸合作机制,发挥驻外使(领)馆经商机构一线服务、指导作用,保障境外中资企业合法权益。四是完善统计监测。不断完善对外投资统计制度,加强数据收集、整合和分析,与主要投资东道国建立对外投资统计交流合作机制,为宏观管理和决策提供数据支撑。五是加强对企业境外投资的指导和规范。敦促企业遵守境内外法律法规,尊重当地风俗习惯,履行社会责任,做好环境、劳工保护、员工培训、企业文化建设等工作,促进与当地的融合;支持境外中资企业商会发展,发挥其服务、规范境外中资企业的作用。
2023-08-30 11:50:591

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的内容是什么

12月26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1号,以下称“新办法”)。新办法将于2018年3月1日起施行,届时《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9号,以下称“9号令”)同步废止。针对社会各界关心的主要问题,国家发展改革委有关负责人表示,新办法突出放管结合,推出三项实实在在的改革,进一步规范企业境外投资。一是补齐管理短板,将境内企业和自然人通过其控制的境外企业开展的境外投资纳入管理框架,采取精准化的管理措施。近年来,随着境内企业国际化程度提高,境外投资方式也更加多样,一些境外投资活动游离于现行管理边界之外,存在一定风险隐患。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管理原则,新办法将境内企业和自然人通过其控制的境外企业开展的境外投资纳入管理框架。二是创新监管工具,改进协同监管和全程监管。针对境外投资监管的薄弱环节,新办法提出建立协同监管机制,通过在线监测、约谈函询、抽查核实等方式对境外投资进行监督检查。同时,新办法引入项目完成情况报告、重大不利情况报告、重大事项问询和报告等制度,改进对境外投资的全程监管,从而更好维护国家利益和国家安全。三是完善惩戒措施,建立境外投资违法违规行为记录。针对恶意分拆、虚假申报、通过不正当手段取得核准文件或备案通知书、擅自实施项目、不按规定办理变更、应报告而未报告、不正当竞争、威胁或损害国家利益和国家安全、违规提供融资等违法违规行为,新办法明确惩戒措施、加大惩戒力度。同时,新办法提出建立境外投资违法违规行为记录,实施联合惩戒。总结: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由以上三点所构成。
2023-08-30 11:51:111

境外投资财务财政部下发办法有哪些内容

法律分析:境外投资财务财政部下发办法的主要内容:一是明晰境外投资财务管理职责。二是构建境外投资事前决策合理机制。三是规范境外投资事中运营财务管理。四是加强境外投资财务监督。五是建立健全境外投资绩效评价机制。法律依据:《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第三条 投资主体依法享有境外投资自主权,自主决策、自担风险。第四条 投资主体开展境外投资,应当履行境外投资项目(以下称“项目”)核准、备案等手续,报告有关信息,配合监督检查。第五条 投资主体开展境外投资,不得违反我国法律法规,不得威胁或损害我国国家利益和国家安全。
2023-08-30 11:51:411

设立境外中国产业投资基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适应对外开放和经济发展的需要,加强和完善对设立境外中国产业投资基金的管理,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境外中国产业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境外投资基金),是指中国境内非银行金融机构、非金融机构以及中资控股的境外机构(以下统称中资机构)作为发起人,单独或者与境外机构共同发起设立,在中国境外注册、募集资金,主要投资于中国境内产业项目的投资基金。  本办法所称发起人,是指设立境外投资基金并对招募说明书内容的起初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的中资机构。第三条 境外投资基金在中国境内的业务活动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得损害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公共利益。  境外投资基金在中国境内的正当业务活动和合法权益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保护。第四条 设立境外投资基金,由中国人民银行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审查批准。  中国人民银行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对境外投资基金在中国境内的业务活动进行监督管理。第五条 中资机构作为境外投资基金的发起人,其中至少有一个发起人应当是具备下列条件的非银行金融机构:  (一)提出申请前一年年末资本金总额不少于10亿元人民币;  (二)资信良好,经营作风稳健,并在提出申请前三年内未受到金融监督管理机关或者司法机关的重大处罚;  (三)具有熟悉国际金融业务、基金管理业务的专业人员。第六条 境外投资基金发起人中的中资非金融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提出申请前一年年末资本金总额不少于5亿元人民币;  (二)经营国家产业政策支持的项目;  (三)资信良好,经营作风稳健,并在提出申请前三年内未受到有关主管机关或者司法机关的重大处罚。第七条 中资机构设立境外投资基金,应当选择资信良好,经营作风稳健,具有投资基金设立、承销或者管理等方面的经验,且其所在地具有良好的金融管理制度的境外机构进行合作。第八条 申请设立境外投资基金,发起人应当向中国人民银行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设立境外投资基金的申请书;  (二)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四)发起人合作协议;  (五)最近三年的年报;  (六)境外投资基金设立、托管、上市及交易等活动所在地的有关法律、法规;  (七)有关主管部门对基金拟投资项目的审批文件副本;  (八)基金拟投资项目的评估报告;  (九)基金拟投资项目的各方合资或者合作意向书;  (十)基金招募说明书草案;  (十一)与境外投资基金的承销人、托管人、管理人等合作各方签订的合作意向书;  (十二)与境外投资基金的设立、承销、托管有关的合作各方的资信情况。第九条 中国人民银行应当自收到申请人的全部申请文件、资料之日起90日内,对设立境外投资基金的申请进行审查;认为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条件的,应当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颁发批准文件。第十条 拟设立的境外投资基金发行总额不得少于5000万美元。第十一条 拟设立的境外投资基金应当为封闭式基金,基金凭证不可赎回,其存续期不得少于10年。第十二条 中资机构应当选择具有良好的金融管理制度的国家或者地区作为拟设立境外投资基金的上市所在地。第十三条 中资机构应当选择中方持股25%以上的基金管理公司作为拟设立境外投资基金的管理人。第十四条 中资机构作为发起人认购基金份额的总额不得超过基金拟发行总额的10%。第十五条 中资机构认购基金份额,只能使用其自有资金,不得使用信贷资金。第十六条 境内发起人认购基金份额的资金应当存入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中国境内银行,不得汇出境外。第十七条 境外投资基金不得在中国境内募集。第十八条 中资机构为管理拟设立的境外投资基金,可以申请设立境外投资基金管理公司。  申请设立境外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应当依照《境外金融机构管理办法》的规定,与设立境外投资基金的申请一并报经中国人民银行审查批准。  申请设立境外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应当选择具有良好的金融管理制度的国家或者地区作为该公司主要经营活动所在地。第十九条 境外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在中国境内设立代表机构的,应当依照《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外资金融机构在中国设立常驻代表机构的管理办法》的规定,报经中国人民银行审查批准。
2023-08-30 11:51:491

企业境外投资备案证书有什么用

一、什么是企业境外投资证书?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通过新设、并购及其他方式在境外拥有非金融企业或取得既有非金融企业所有权、控制权、经营管理权及其他权益的行为。二、企业境外投资证书什么时候会用到?当境内企业需要对境外企业进行新设,并购等行为,需要对外投资的时候,出具此证书。三、企业境外投资证书办理提供的材料?(一)申请书,主要包括投资主体情况、境外企业名称、股权结构、投资金额、经营范围、经营期限、投资资金来源、投资具体内容等;(二)《境外投资申请表》(样式见附件3),企业应当通过"管理系统"按要求填写打印,并加盖印章;(三)境外投资相关合同或协议;(四)有关部门对境外投资所涉的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限制出口的产品或技术准予出口的材料;(五)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四、办理企业境外投资证书要注意事项?(一)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主权、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或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二)损害中华人民共和国与有关国家(地区)关系;(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四)出口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止出口的产品和技术。以上是有关企业境外投资证书的回答、有什么疑惑在线为您详细解答
2023-08-30 11:52:003

境外投资登记备案办理流程

普通企业办理境外投资登记备案第一步,先到发改委申请《境外投资项目备案通知书》,第二步再到商务部申请《境外投资许可证》,拿到这两个部门的批文后,就可以去外管局办理外汇登记了,如果是央企、国企则还需要通过国资委的批复
2023-08-30 11:52:163

根据《境外投资管理办法》,除敏感地区外,对境外投资和设立企业,我国实行的管理制度是( )。

【答案】:A知识点:对外投资政策。根据《境外投资管理办法》,我国对外投资实行“备案为主、核准为辅”的管理模式,除在敏感国家和地区、敏感行业的投资实行核准管理外,其余均实行备案。除敏感类投资外,境外投资项目和设立企业全部实行告知性备案,做好事中事后监管工作
2023-08-30 11:52:231

境外投资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促进和规范境外投资,根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境外投资,是指在我国依法设立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通过新设、并购等方式在境外设立非金融企业或取得既有非金融企业的所有权、控制权、经营管理权等权益的行为。第三条 企业开展境外投资应当认真了解并遵守境内外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遵循"互利共赢"原则。第四条 商务部负责对境外投资实施管理和监督,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境外投资实施管理和监督。第二章 核准第五条 商务部和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对企业境外投资实行核准。商务部建立"境外投资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系统")。对予以核准的企业,颁发《企业境外投资证书》(以下简称《证书》,样式见附件一)。《证书》由商务部统一印制,实行统一编码管理。第六条 企业开展以下情形境外投资应当按本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提交申请材料,并按本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报商务部核准:  (一)在与我国未建交国家的境外投资;  (二)特定国家或地区的境外投资(具体名单由商务部会同外交部等有关部门确定);  (三)中方投资额1亿美元及以上的境外投资;  (四)涉及多国(地区)利益的境外投资;  (五)设立境外特殊目的公司。第七条 地方企业开展以下情形的境外投资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十二条要求提交申请材料,并按第十四条的规定报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核准:  (一)中方投资额1000万美元及以上、1亿美元以下的境外投资;  (二)能源、矿产类境外投资;  (三)需在国内招商的境外投资。第八条 企业开展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规定情形以外的境外投资,须提交《境外投资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样式见附件二),并按第十六条规定办理核准。第九条 企业境外投资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商务部和省级商务主管部门不予核准:  (一)危害我国国家主权、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或违反我国法律法规;  (二)损害我与有关国家(地区)关系;  (三)可能违反我国对外缔结的国际条约;  (四)涉及我国禁止出口的技术和货物。  境外投资经济技术可行性由企业自行负责。第十条 商务部核准第六条规定的境外投资应当征求我驻外使(领)馆(经商处室)意见。涉及中央企业的,由商务部征求意见;涉及地方企业的,由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征求意见。  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核准第七条第二款规定的境外投资应当征求驻外使(领)馆(经商处室)意见;其他情形的境外投资核准,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可视情征求驻外使(领)馆(经商处室)意见。第十一条 商务部和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征求意见时应当向驻外使(领)馆(经商处室)提供投资事项基本情况等相关信息。  驻外使(领)馆(经商处室)主要从东道国安全状况、对双边政治和经贸关系影响等方面提出意见,并自收到征求意见函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予以回复。第十二条 企业开展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规定情形的境外投资须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书,主要内容包括境外企业的名称、注册资本、投资金额、经营范围、经营期限、投资资金来源情况的说明、投资的具体内容、股权结构、投资环境分析评价以及对不涉及本办法第九条所列情形的说明等;  (二)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境外企业章程及相关协议或者合同;  (四)国家有关部门的核准或备案文件;  (五)并购类境外投资须提交《境外并购事项前期报告表》(样式见附件三);  (六)主管部门要求的其他文件。第十三条 企业开展第六条规定的境外投资,中央企业向商务部提出申请,地方企业通过所在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向商务部提出申请。  收到申请后,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当于10个工作日内(不含征求驻外使(领)馆(经商处室)的时间)对企业申报材料真实性及是否涉及本办法第九条所列情形进行初审,同意后将初审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报送商务部。  商务部收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或中央企业的申请后,于5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之申请人;受理后,应当于15个工作日内(不含征求驻外使(领)馆(经商处室)的时间)做出是否予以核准的决定。
2023-08-30 11:52:591

境外投资管理办法

法律主观:一、投资境外资产,除了要承担与境内资产一样的所有投资风险外,同时还要承担汇率风险。由于美元是国际主要货币,长期趋势相对较好预测,投资人在汇率判断上普遍会有比较好的把握,但若是投资如日圆、欧元、澳币等其他境外资产,汇率波动就更难以判断,投资人应该审慎判断自己的能力。 二、投资境外基金也要考虑基金产品本身的投资标的及策略。尤其需要注意的是,目前QDII基金普遍采取指数型的投资策略,没有经理人的主动管理帮助,投资人自身需要具备良好的择时能力,才能有效地从标的市场获利。 三、投资正规的公司,避免步入灰色地带投资让个人资金打水漂。法律客观:《境外投资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 企业应当要求其投资的境外企业中方负责人当面或以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及时向驻外使(领)馆(经商处室)报到登记。 《境外投资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 企业应当向原备案或核准的商务部或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报告境外投资业务情况、统计资料,以及与境外投资相关的困难、问题,并确保报送情况和数据真实准确。
2023-08-30 11:53:151

境外投资管理办法(2014)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促进和规范境外投资,提高境外投资便利化水平,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及相关法律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境外投资,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通过新设、并购及其他方式在境外拥有非金融企业或取得既有非金融企业所有权、控制权、经营管理权及其他权益的行为。第三条 企业开展境外投资,依法自主决策、自负盈亏。第四条 企业境外投资不得有以下情形:  (一)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主权、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或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  (二)损害中华人民共和国与有关国家(地区)关系;  (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  (四)出口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止出口的产品和技术。第五条 商务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以下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对境外投资实施管理和监督。第二章 备案和核准第六条 商务部和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按照企业境外投资的不同情形,分别实行备案和核准管理。  企业境外投资涉及敏感国家和地区、敏感行业的,实行核准管理。  企业其他情形的境外投资,实行备案管理。第七条 实行核准管理的国家是指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未建交的国家、受联合国制裁的国家。必要时,商务部可另行公布其他实行核准管理的国家和地区的名单。  实行核准管理的行业是指涉及出口中华人民共和国限制出口的产品和技术的行业、影响一国(地区)以上利益的行业。第八条 商务部和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办理备案和核准,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  商务部和省级商务主管部门通过"境外投资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管理系统")对企业境外投资进行管理,并向获得备案或核准的企业颁发《企业境外投资证书》(以下简称《证书》,样式见附件1)。《证书》由商务部和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分别印制并盖章,实行统一编码管理。  《证书》是企业境外投资获得备案或核准的凭证,按照境外投资最终目的地颁发。第九条 对属于备案情形的境外投资,中央企业报商务部备案;地方企业报所在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中央企业和地方企业通过"管理系统"按要求填写并打印《境外投资备案表》(以下简称《备案表》,样式见附件2),加盖印章后,连同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分别报商务部或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备案表》填写如实、完整、符合法定形式,且企业在《备案表》中声明其境外投资无本办法第四条所列情形的,商务部或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备案表》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予以备案并颁发《证书》。企业不如实、完整填报《备案表》的,商务部或省级商务主管部门不予备案。第十条 对属于核准情形的境外投资,中央企业向商务部提出申请,地方企业通过所在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向商务部提出申请。  企业申请境外投资核准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书,主要包括投资主体情况、境外企业名称、股权结构、投资金额、经营范围、经营期限、投资资金来源、投资具体内容等;  (二)《境外投资申请表》(样式见附件3),企业应当通过"管理系统"按要求填写打印,并加盖印章;  (三)境外投资相关合同或协议;  (四)有关部门对境外投资所涉的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限制出口的产品或技术准予出口的材料;  (五)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第十一条 核准境外投资应当征求我驻外使(领)馆(经商处室)意见。涉及中央企业的,由商务部征求意见;涉及地方企业的,由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时,商务部和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当提供投资事项基本情况等相关信息。驻外使(领)馆(经商处室)应当自接到征求意见要求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回复。第十二条 商务部应当在受理中央企业核准申请后20个工作日内(包含征求驻外使(领)馆(经商处室)意见的时间)作出是否予以核准的决定。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商务部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企业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中央企业按照商务部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商务部应当受理该申请。  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在受理地方企业核准申请后对申请是否涉及本办法第四条所列情形进行初步审查,并在15个工作日内(包含征求驻外使(领)馆(经商处室)意见的时间)将初步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报送商务部。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企业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地方企业按照省级商务主管部门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受理该申请。商务部收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的初步审查意见后,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予以核准的决定。
2023-08-30 11:53:251

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商务部的内容有哪些

法律主观: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商务部的内容有:企业对其投资的境外企业的冠名应当符合境内外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客观评估自身条件、能力,稳妥开展境外投资,境内外法律法规和规章对资格资质有要求的,应当取得相关证明文件。法律客观:《境外投资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 企业应当要求其投资的境外企业中方负责人当面或以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及时向驻外使(领)馆(经商处室)报到登记。 《境外投资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 企业应当向原备案或核准的商务部或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报告境外投资业务情况、统计资料,以及与境外投资相关的困难、问题,并确保报送情况和数据真实准确。
2023-08-30 11:53:341

境外投资管理办法2017

根据《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11号)第十三条、第十四条,实行核准的范围是投资主体直接或通过其控制的境外企业开展的敏感类项目。实行备案管理的范围是投资主体直接开展的非敏感类项目,也即涉及投资主体直接投入资产、权益或提供融资、担保的非敏感类项目。这里所称敏感类项目包括:涉及敏感国家和地区的项目;涉及敏感行业的项目。敏感国家和地区包括与我国未建交的国家和地区;发生战争、内乱的国家和地区;根据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等,需要限制企业对其投资的国家和地区;其他敏感国家和地区。敏感行业包括:武器装备的研制生产维修;跨境水资源开发利用;新闻传媒;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人民银行外交部关于进一步引导和规范境外投资方向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7〕74号),需要限制企业境外投资的行业:(1)房地产(2)酒店(3)影城(4)娱乐业(5)体育俱乐部(6)在境外设立无具体实业项目的股权投资基金或投资平台。
2023-08-30 11:53:441

境外投资的政策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促进和规范境外投资,根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境外投资,是指在我国依法设立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通过新设、并购等方式在境外设立非金融企业或取得既有非金融企业的所有权、控制权、经营管理权等权益的行为。第三条 企业开展境外投资应当认真了解并遵守境内外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遵循"互利共赢"原则。第四条 商务部负责对境外投资实施管理和监督,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境外投资实施管理和监督。第二章 核准第五条 商务部和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对企业境外投资实行核准。商务部建立"境外投资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系统")。对予以核准的企业,颁发《企业境外投资证书》(以下简称《证书》,样式见附件一)。《证书》由商务部统一印制,实行统一编码管理。第六条 企业开展以下情形境外投资应当按本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提交申请材料,并按本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报商务部核准:  (一)在与我国未建交国家的境外投资;  (二)特定国家或地区的境外投资(具体名单由商务部会同外交部等有关部门确定);  (三)中方投资额1亿美元及以上的境外投资;  (四)涉及多国(地区)利益的境外投资;  (五)设立境外特殊目的公司。第七条 地方企业开展以下情形的境外投资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十二条要求提交申请材料,并按第十四条的规定报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核准:  (一)中方投资额1000万美元及以上、1亿美元以下的境外投资;  (二)能源、矿产类境外投资;  (三)需在国内招商的境外投资。第八条 企业开展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规定情形以外的境外投资,须提交《境外投资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样式见附件二),并按第十六条规定办理核准。第九条 企业境外投资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商务部和省级商务主管部门不予核准:  (一)危害我国国家主权、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或违反我国法律法规;  (二)损害我与有关国家(地区)关系;  (三)可能违反我国对外缔结的国际条约;  (四)涉及我国禁止出口的技术和货物。
2023-08-30 11:54:051

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商务部

法律主观:一、投资境外资产,除了要承担与境内资产一样的所有投资风险外,同时还要承担汇率风险。由于美元是国际主要货币,长期趋势相对较好预测,投资人在汇率判断上普遍会有比较好的把握,但若是投资如日圆、欧元、澳币等其他境外资产,汇率波动就更难以判断,投资人应该审慎判断自己的能力。 二、投资境外基金也要考虑基金产品本身的投资标的及策略。尤其需要注意的是,目前QDII基金普遍采取指数型的投资策略,没有经理人的主动管理帮助,投资人自身需要具备良好的择时能力,才能有效地从标的市场获利。 三、投资正规的公司,避免步入灰色地带投资让个人资金打水漂。法律客观:《境外投资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 企业应当要求其投资的境外企业中方负责人当面或以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及时向驻外使(领)馆(经商处室)报到登记。 《境外投资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 企业应当向原备案或核准的商务部或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报告境外投资业务情况、统计资料,以及与境外投资相关的困难、问题,并确保报送情况和数据真实准确。
2023-08-30 11:54:341

境外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为规范对境外投资项目的核准管理,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各类法人(以下称“投资主体”),及其通过在境外控股的企业或机构,在境外进行的投资(含新建、购并、参股、增资、再投资)项目的核准。  投资主体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进行的投资项目的核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境外投资项目指投资主体通过投入货币、有价证券、实物、知识产权或技术、股权、债权等资产和权益或提供担保,获得境外所有权、经营管理权及其他相关权益的活动。第二章 核准机关及权限第四条 国家对境外投资资源开发类和大额用汇项目实行核准管理。  资源开发类项目指在境外投资勘探开发原油、矿山等资源的项目。此类项目中方投资额3000万美元及以上的,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其中中方投资额2亿美元及以上的,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核后报国务院核准。  大额用汇类项目指在前款所列领域之外中方投资用汇额1000万美元及以上的境外投资项目,此类项目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其中中方投资用汇额5000万美元及以上的,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核后报国务院核准。第五条 中方投资额3000万美元以下的资源开发类和中方投资用汇额1000万美元以下的其他项目,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等省级发展改革部门核准,项目核准权不得下放。为及时掌握核准项目信息,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在核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将项目核准文件抄报国家发展改革委。  地方政府按照有关法规对上款所列项目的核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六条 中央管理企业投资的中方投资额3000万美元以下的资源开发类境外投资项目和中方投资用汇额1000万美元以下的其他境外投资项目,由其自主决策并在决策后将相关文件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国家发展改革委在收到上述备案材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出具备案证明。第七条 前往台湾地区投资的项目和前往未建交国家投资的项目,不分限额,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或经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核后报国务院核准。第三章 核准程序第八条 按核准权限属于国家发展改革委或国务院核准的项目,由投资主体向注册所在地的省级发展改革部门提出项目申请报告,经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审核后报国家发展改革委。计划单列企业集团和中央管理企业可直接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提交项目申请报告。第九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前往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投资的项目,以及核准前往未建交国家、敏感地区投资的项目前,应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有关部门在接到上述材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提出书面意见。第十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在受理项目申请报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需要进行评估论证的重点问题委托有资质的咨询机构进行评估。接受委托的咨询机构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提出评估报告。第十一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在受理项目申请报告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项目申请报告的核准,或向国务院提出审核意见。如20个工作日不能作出核准决定或提出审核意见,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人批准延长10个工作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项目申请人。  前款规定的核准期限,不包括委托咨询机构进行评估的时间。第十二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对核准的项目向项目申请人出具书面核准文件;对不予核准的项目,应以书面决定通知项目申请人,说明理由并告知项目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第十三条 境外竞标或收购项目,应在投标或对外正式开展商务活动前,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报送书面信息报告。国家发展改革委在收到书面信息报告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出具有关确认函件。信息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投资主体基本情况;  (二)项目投资背景情况;  (三)投资地点、方向、预计投资规模和建设规模;  (四)工作时间计划表。第十四条 投资主体如需投入必要的项目前期费用涉及用汇数额的(含履约保证金、保函等),应向国家发展改革委申请核准。经核准的该项前期费用计入项目投资总额。第十五条 已经核准的项目如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需向国家发展改革委申请变更:  (一)建设规模、主要建设内容及主要产品发生变化;  (二)建设地点发生变化;  (三)投资方或股权发生变化;  (四)中方投资超过原核准的中方投资额20%及以上。  变更核准的程序比照本章的相关规定执行。
2023-08-30 11:55:021

发改委 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

法律主观: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商务部的内容有:企业对其投资的境外企业的冠名应当符合境内外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客观评估自身条件、能力,稳妥开展境外投资,境内外法律法规和规章对资格资质有要求的,应当取得相关证明文件。法律客观:《境外投资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 企业应当要求其投资的境外企业中方负责人当面或以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及时向驻外使(领)馆(经商处室)报到登记。 《境外投资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 企业应当向原备案或核准的商务部或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报告境外投资业务情况、统计资料,以及与境外投资相关的困难、问题,并确保报送情况和数据真实准确。
2023-08-30 11:55:101

中国企业境外投资流程

法律分析:根据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境外投资的流程:一是境内投资者申请境外投资:1、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2、信用良好;3、具备相应的资质,具有一定的研发及管理能力等。二是通过区县商务局提出申请,提交以下申请材料:1、申请表包括境内外投资者介绍以及股权结构等;2、注册地区县商务主管部门的意见;3、境外企业章程、有关协议以及工作规程等;4、法律法规要求的境内投资者营业执照及相关资质证明复印件;5、董事会决议等等。法律依据:《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 第十八条 实行核准管理的项目,投资主体应当通过网络系统向核准机关提交项目申请报告并附具有关文件。其中,投资主体是中央管理企业的,由其集团公司或总公司向核准机关提交;投资主体是地方企业的,由其直接向核准机关提交。
2023-08-30 11:55:341

外管局境外投资规定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促进和规范境外投资,根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境外投资,是指在我国依法设立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通过新设、并购等方式在境外设立非金融企业或取得既有非金融企业的所有权、控制权、经营管理权等权益的行为。第三条 企业开展境外投资应当认真了解并遵守境内外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遵循"互利共赢"原则。第四条 商务部负责对境外投资实施管理和监督,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境外投资实施管理和监督。第二章 核准第五条 商务部和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对企业境外投资实行核准。商务部建立"境外投资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系统")。对予以核准的企业,颁发《企业境外投资证书》(以下简称《证书》,样式见附件一)。《证书》由商务部统一印制,实行统一编码管理。第六条 企业开展以下情形境外投资应当按本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提交申请材料,并按本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报商务部核准:  (一)在与我国未建交国家的境外投资;  (二)特定国家或地区的境外投资(具体名单由商务部会同外交部等有关部门确定);  (三)中方投资额1亿美元及以上的境外投资;  (四)涉及多国(地区)利益的境外投资;  (五)设立境外特殊目的公司。第七条 地方企业开展以下情形的境外投资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十二条要求提交申请材料,并按第十四条的规定报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核准:  (一)中方投资额1000万美元及以上、1亿美元以下的境外投资;  (二)能源、矿产类境外投资;  (三)需在国内招商的境外投资。第八条 企业开展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规定情形以外的境外投资,须提交《境外投资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样式见附件二),并按第十六条规定办理核准。第九条 企业境外投资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商务部和省级商务主管部门不予核准:  (一)危害我国国家主权、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或违反我国法律法规;  (二)损害我与有关国家(地区)关系;  (三)可能违反我国对外缔结的国际条约;  (四)涉及我国禁止出口的技术和货物。  境外投资经济技术可行性由企业自行负责。第十条 商务部核准第六条规定的境外投资应当征求我驻外使(领)馆(经商处室)意见。涉及中央企业的,由商务部征求意见;涉及地方企业的,由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征求意见。  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核准第七条第二款规定的境外投资应当征求驻外使(领)馆(经商处室)意见;其他情形的境外投资核准,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可视情征求驻外使(领)馆(经商处室)意见。第十一条 商务部和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征求意见时应当向驻外使(领)馆(经商处室)提供投资事项基本情况等相关信息。  驻外使(领)馆(经商处室)主要从东道国安全状况、对双边政治和经贸关系影响等方面提出意见,并自收到征求意见函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予以回复。第十二条 企业开展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规定情形的境外投资须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书,主要内容包括境外企业的名称、注册资本、投资金额、经营范围、经营期限、投资资金来源情况的说明、投资的具体内容、股权结构、投资环境分析评价以及对不涉及本办法第九条所列情形的说明等;  (二)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境外企业章程及相关协议或者合同;  (四)国家有关部门的核准或备案文件;  (五)并购类境外投资须提交《境外并购事项前期报告表》(样式见附件三);  (六)主管部门要求的其他文件。第十三条 企业开展第六条规定的境外投资,中央企业向商务部提出申请,地方企业通过所在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向商务部提出申请。  收到申请后,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当于10个工作日内(不含征求驻外使(领)馆(经商处室)的时间)对企业申报材料真实性及是否涉及本办法第九条所列情形进行初审,同意后将初审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报送商务部。  商务部收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或中央企业的申请后,于5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之申请人;受理后,应当于15个工作日内(不含征求驻外使(领)馆(经商处室)的时间)做出是否予以核准的决定。
2023-08-30 11:55:551

境外投资 办法

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境外投资宏观指导,优化境外投资综合服务,完善境外投资全程监管,促进境外投资持续健康发展,维护我国国家利益和国家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境外投资,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以下称“投资主体”)直接或通过其控制的境外企业,以投入资产、权益或提供融资、担保等方式,获得境外所有权、控制权、经营管理权及其他相关权益的投资活动。  前款所称投资活动,主要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形:  (一) 获得境外土地所有权、使用权等权益;  (二) 获得境外自然资源勘探、开发特许权等权益;  (三) 获得境外基础设施所有权、经营管理权等权益;  (四) 获得境外企业或资产所有权、经营管理权等权益;  (五) 新建或改扩建境外固定资产;  (六) 新建境外企业或向既有境外企业增加投资;  (七) 新设或参股境外股权投资基金;  (八) 通过协议、信托等方式控制境外企业或资产。  本办法所称企业,包括各种类型的非金融企业和金融企业。  本办法所称控制,是指直接或间接拥有企业半数以上表决权,或虽不拥有半数以上表决权,但能够支配企业的经营、财务、人事、技术等重要事项。  第三条 投资主体依法享有境外投资自主权,自主决策、自担风险。  第四条 投资主体开展境外投资,应当履行境外投资项目(以下称“项目”)核准、备案等手续,报告有关信息,配合监督检查。  第五条 投资主体开展境外投资,不得违反我国法律法规,不得威胁或损害我国国家利益和国家安全。  第六条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称“国家发展改革委”)在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范围内,履行境外投资主管部门职责,根据维护我国国家利益和国家安全的需要,对境外投资进行宏观指导、综合服务和全程监管。  第七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建立境外投资管理和服务网络系统(以下称“网络系统”)。投资主体可以通过网络系统履行核准和备案手续、报告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或不适宜使用网络系统的事项,投资主体可以另行使用纸质材料提交。网络系统操作指南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第二章 境外投资指导和服务  第八条 投资主体可以就境外投资向国家发展改革委咨询政策和信息、反映情况和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九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在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范围内,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制定完善相关领域专项规划及产业政策,为投资主体开展境外投资提供宏观指导。  第十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在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范围内,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国际投资形势分析,发布境外投资有关数据、情况等信息,为投资主体提供信息服务。  第十一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在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范围内,会同有关部门参与国际投资规则制定,建立健全投资合作机制,加强政策交流和协调,推动有关国家和地区为我国企业开展投资提供公平环境。  第十二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在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范围内,推动海外利益安全保护体系和能力建设,指导投资主体防范和应对重大风险,维护我国企业合法权益。
2023-08-30 11:56:161

企业境外投资备案流程有什么

1、发改委申请“境外投资项目备案通知书”。2、商务部申请“企业境外投资证书”3、外管局申请外汇登记
2023-08-30 11:56:521

商务部 境外投资办法

法律主观: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商务部的内容有:企业对其投资的境外企业的冠名应当符合境内外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客观评估自身条件、能力,稳妥开展境外投资,境内外法律法规和规章对资格资质有要求的,应当取得相关证明文件。法律客观:《境外投资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 企业应当要求其投资的境外企业中方负责人当面或以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及时向驻外使(领)馆(经商处室)报到登记。 《境外投资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 企业应当向原备案或核准的商务部或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报告境外投资业务情况、统计资料,以及与境外投资相关的困难、问题,并确保报送情况和数据真实准确。
2023-08-30 11:57:171

银行境外投资管理办法

法律主观:一、投资境外资产,除了要承担与境内资产一样的所有投资风险外,同时还要承担汇率风险。由于美元是国际主要货币,长期趋势相对较好预测,投资人在汇率判断上普遍会有比较好的把握,但若是投资如日圆、欧元、澳币等其他境外资产,汇率波动就更难以判断,投资人应该审慎判断自己的能力。 二、投资境外基金也要考虑基金产品本身的投资标的及策略。尤其需要注意的是,目前QDII基金普遍采取指数型的投资策略,没有经理人的主动管理帮助,投资人自身需要具备良好的择时能力,才能有效地从标的市场获利。 三、投资正规的公司,避免步入灰色地带投资让个人资金打水漂。法律客观:《境外投资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 企业应当要求其投资的境外企业中方负责人当面或以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及时向驻外使(领)馆(经商处室)报到登记。 《境外投资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 企业应当向原备案或核准的商务部或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报告境外投资业务情况、统计资料,以及与境外投资相关的困难、问题,并确保报送情况和数据真实准确。
2023-08-30 11:57:391

境外直接投资流程

法律分析:根据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境外投资的流程:一是境内投资者申请境外投资:1、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2、信用良好;3、具备相应的资质,具有一定的研发及管理能力等。二是通过区县商务局提出申请,提交以下申请材料:1、申请表包括境内外投资者介绍以及股权结构等;2、注册地区县商务主管部门的意见;3、境外企业章程、有关协议以及工作规程等;4、法律法规要求的境内投资者营业执照及相关资质证明复印件;5、董事会决议等等。法律依据:《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 第十八条 实行核准管理的项目,投资主体应当通过网络系统向核准机关提交项目申请报告并附具有关文件。其中,投资主体是中央管理企业的,由其集团公司或总公司向核准机关提交;投资主体是地方企业的,由其直接向核准机关提交。
2023-08-30 11:58:17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