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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扣车对方不来解决怎么提车

2023-09-06 12:24: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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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马小云

对于交通事故扣车对方不来解决的情形,是不影响提车的,在检验报告、鉴定意见确定之日起五日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通知当事人领取扣留的事故车辆。

一、交通事故扣车对方不来解决怎么提车

1、对于交通事故扣车对方不来解决的情形,是不影响提车的,在检验报告、鉴定意见确定之日起五日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通知当事人领取扣留的事故车辆。

2、法律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五十八条

自检验报告、鉴定意见确定之日起五日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通知当事人领取扣留的事故车辆。

因扣留车辆发生的费用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承担,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当事人领取,当事人逾期未领取产生的停车费用由当事人自行承担。

经通知当事人三十日后不领取的车辆,经公告三个月仍不领取的,对扣留的车辆依法处理。

二、发生交通事故交警处理流程是什么

1、抢救伤者和财产,勘察现场,收集证据,并尽快恢复交通;

2、遇有重特大交通事故,立即向上级交通管理部门或有关部门报告;

3、交通事故现场图绘制完成后,测绘员和绘图员应签字或盖章。当事人在现场的,应当签名或者盖章;如果缺席或不能签字,应由证人签字或盖章;没有证人或者当事人拒绝签名的,应当记录在案;

4、交通事故当事人逃离或者离开现场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安排追逃,必要时向有关地区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报告调查情况;

5、.因检查鉴定暂扣交通事故嫌疑车辆、车辆号牌、驾驶证的期限为20日;确需延期的,经上一级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期20日;

6、询问当事人、证人和有关人员;

7、从交通事故现场收集提取痕迹物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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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5)为依据查定。44.作业人员重伤:指造成作业人员肢体残缺或某些器官受到严重损伤,致使人体长期存在功能障碍或劳动能力有重大损失的伤害。按照《事故伤害损失工作日标准》(GB/T15499-1995)查定,其伤害部位及受伤害程度对应的事故伤害损失工作日或多处负伤其损失工作日合并计算等于或超过300个工作日的,属于重伤。该标准未作规定的,按实际歇工天数确定,实际歇工天数超过299天的,按299天统计;各伤害部位计算数值超过6000天的,按6000天统计。作业人员死亡,其事故伤害损失工作日按6000个工作日统计。45.急性工业中毒事故:系指生产性毒物一次或短期内,通过人的呼吸道、消化道或皮肤大量进入体内,使人体在短时间内发生病变,导致中断工作,须进行急救处理,甚至死亡的事故。中毒程度通常分为轻度、中度和重度中毒。按照有关规定,凡是住院治疗的急性工业中毒,均按重伤报告、统计和处理。46.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系指轻伤发展成重伤,重伤发展成死亡,以及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等情况。47.作业人员:系指参加铁路行车相关作业的所有从业人员,含已参加铁路企业生产经营活动,与铁路用人单位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人员。48.职业禁忌症:系指某个工作岗位因其特殊性而对从业人员患有的可能造成事故的疾病作出限制的范围。如视力减退对于机车乘务员;恐高症、高血压对于电力工、架子工;高血压、心脏病对于巡道工、调车人员等均属职业禁忌症。49.事故责任待定:系指事故原因、责任尚未查清,需待认定的情况。事故件数暂时统计在发生月,若最后认定为非责任事故,则予以变更。50.人员失踪:系指发生事故后找不到尸体,如在河流湖泊中沉溺、泥石流中掩埋等,与出走不归等情况不同,无需经法院认定。51.交叉作业:系指分别属于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的作业区域相互重叠,从业人员在同一作业场所各自作业,包括铁路作业人员在专用线内取送车等作业。52.因正常手术治疗而加重伤害程度:系指从业人员在事故中受伤后,为避免伤势恶化而必须实施截肢、器官摘除等手术措施,致使伤害程度加重的情况。 铁路交通事故档案材料内容一、档案材料应包括以下内容:1.《铁路交通事故认定书》。2.事故调查组提交的《铁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3.现场勘查报告(包括现场照片、伤亡人员照片及伤害部位照片,录像、现场示意图,A4纸幅)。4.有关当事人、责任人的询问笔录、笔述,录音。5.有关规章制度、记录、台账、工艺文件、作业票及有关证照。6.有关技术分析、试验、检测、鉴定报告;安全监控、检测记录,道路交通事故车辆技术鉴定书及认定书等有关文件。7.死亡证明书,伤情诊断书,既往病历,病理分析和救治记录,伤残等级评定证书;伤亡人员人事档案有关附页。8.直接经济损失计算材料。9.责任人的检查材料。10.《铁路交通事故处理报告表》(安监报2)。11.对责任人给予处分、处罚的人事命令。12.事故调查组名单及签名表。13.其他有关材料。二、相撞事故造成非铁路作业人员伤亡的,档案材料还应包括:1.机动车行驶证、驾驶员驾照和定期审验情况。2.人身保险、车损险、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等险种的投保状况资料。3.伤亡人员的遗物清单和移交签收单。4.无主尸体DNA鉴定物留存及遗物清单。5.事故道口的有关资料。6.机务事故关系报告(机调―10)。7.列车本务机车司机或有关人员提供的材料。8.铁路设备损坏清单。9.诉讼资料:包括诉状、判决书、公证书,疑难事故公证书诉讼阶段的判决书或调解书等。10.事故调查处理费用审批表(安监报5)。11.事故调查组会议记录,参会成员(受委托人参会要提交授权委托书)签到记录。12.其他有关材料。 铁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略)《铁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编号原则编号共11位,分为四个字段XX X XXXX XXXX (如01J20070001)┬ ─ ┬─ ┬─ ││ │ │ └ 事故编号│ │ └───── 事故发生年份│ └────────── 事故等级代号└─────────────── 《铁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制作机关代号各字段具体涵义如下:一、XX:《铁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制作机关代号铁道部:00哈尔滨铁路安全监督管理办公室:01沈阳铁路安全监督管理办公室:02北京铁路安全监督管理办公室:03呼和浩特铁路安全监督管理办公室:04郑州铁路安全监督管理办公室:05济南铁路安全监督管理办公室:06上海铁路安全监督管理办公室:07南昌铁路安全监督管理办公室:08广州铁路安全监督管理办公室:09柳州铁路安全监督管理办公室:10成都铁路安全监督管理办公室:11昆明铁路安全监督管理办公室:12兰州铁路安全监督管理办公室:13乌鲁木齐铁路安全监督管理办公室:14青藏铁路安全监督管理办公室:15太原铁路安全监督管理办公室:16武汉铁路安全监督管理办公室:17西安铁路安全监督管理办公室:18二、X:事故等级代号特别重大事故:T重大事故:Z较大事故:J一般A类事故:A一般B类事故:B一般C类事故:C一般D类事故:D三、XXXX:事故发生年份为事故发生时的年份,4位数。四、XXXX:事故编号每年每个等级事故编号从0001-99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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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上交通事故须知

法律主观:水上交通事故处理规定主要是依据《海上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船舶、海上设施发生海上交通事故,应当及时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并接受调查。海事管理机构应当自收到海上交通事故调查报告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作出事故责任认定书,作为处理海上交通事故的证据。法律客观:《海上交通安全法》第八十条船舶、海上设施发生海上交通事故,应当及时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并接受调查。第八十五条海上交通事故调查组应当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九十日内提交海上交通事故调查报告;特殊情况下,经负责组织事故调查组的部门负责人批准,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的期限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九十日。事故技术鉴定所需时间不计入事故调查期限。海事管理机构应当自收到海上交通事故调查报告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作出事故责任认定书,作为处理海上交通事故的证据。
2023-08-30 14:58:431

海事管理机构进行内河交通事故调查和取证应当怎么样

海事管理机构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做好记录;接到事故报告的海事管理机构不是事故发生地的,应当及时通知事故发生地的海事管理机构,并告知当事人。海事管理机构接到内河交通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派员前往现场调查、取证,并对事故进行审查,认为确属内河交通事故的,应当立案。调查人员执行调查任务时,应当出示证明其身份的行政执法证件;执行调查任务的人员不得少于两人。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尽量避免对船舶造成不适当延误。船舶到指定地点接受调查的期限自船舶到达指定地点后起算,不得超过72小时;因特殊情况,期限届满不能结束调查的,经上一级海事管理机构批准可以适当延期,但延期不得超过72小时。调查人员勘查事故现场,应当制作现场勘查笔录;勘查笔录制作完毕,应当由当事人在勘查笔录上签名;当事人不在现场或者无能力签名的,应当由见证人签名;无见证人或者当事人、见证人拒绝签名的,调查人员应当在勘查笔录上注明。调查人员进行询问调查时,应当如实记录询问人的问话和被询问人的陈述。询问笔录上所列项目,应当按规定填写齐全;询问笔录制作完毕,应当由被询问人核对或者向其宣读,如记录有差错或者遗漏,应当允许被询问人更正或者补充;询问笔录经被询问人核对无误后,应当由其签名,拒绝签名的,调查人员应当在询问笔录上注明;调查人员、翻译人员应当在询问笔录上签名。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在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完成事故调查、取证;期限届满不能完成的,经上一级海事管理机构批准可以延长3个月。事故调查必须经过沉船、沉物打捞、探摸,或者需要等待有关当事人员核实情况的,应当从有关工作完成之日起3个月内完成事故调查、取证。事故调查、取证结束,应当通知当事人,并及时返还或者启封所扣留、封存的各类证书、文书、日志、记录簿等。事故调查、取证结束后,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制作《内河交通事故调查报告》。应收集的信息包括:调查取证不应妨碍现场的应急处置行动。因调查需要, 海事管理机构有权要求当事船舶在港或者驶往指定地点接受调查,但海事管理机构在行使。事故船舶的名称和船舶资料、提供信息的船名、人名及所在的位置、事故时间、地点和联系方式,事故船舶载货∕载客情况、在船人员人数、事故现状及发展趋势、危害程度、人员伤亡情况、事故现场气象水域情况、所需救助以及采取的措施等。为防止事故证据灭失,无论发生任何等级的事故以及是否已经立案,事故发生地的现场执法人员应根据职责立即赶赴事故现场进行初步事故调查取证,直到事故调查组接管事故调查为止。调查处理人员应配备事故调查专用包,包内备齐相应的调查用品,并有便捷的通信和交通工具,做好随时赶赴现场调查的准备。
2023-08-30 14:58:552

海上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定

说到海上 交通事故 ,其实,它在处理的时候是要比道路上的交通事故还要复杂的呢。那么, 海上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定 有哪些呢?我们在处理海上交通事故的时候,都是需要注意些什么呢?下面,会为大家带来相关的 法律知识 的介绍。 海上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海上交通安全管理,及时调查处理海上交通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务监督机构是本条例的实施机关。 第三条 本条例适用于船舶、设施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沿海水域内发生的海上交通事故。 以渔业为主的渔港水域内发生的海上交通事故和沿海水域内渔业船舶之间、军用船舶之间发生的海上交通事故的调查处理,国家法律、行政 法规 另有专门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 本条例所称海上交通事故是指船舶、设施发生的下列事故: (一)碰撞、触碰或浪损; (二)触礁或搁浅; (三)火灾或爆炸; (四)沉没; (五)在航行中发生影响适航性能的机件或重要属具的损坏或灭失; (六)其他引起财产损失和人身伤亡的海上交通事故。 第二章 报告 第五条 船舶、设施发生海上交通事故,必须立即用甚高频电话、无线电报或其他有效手段向就近港口的港务监督报告。报告的内容应当包括:船舶或设施的名称、呼号、国籍、起迄港,船舶或设施的所有人或经营人名称,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海况以及船舶、设施的损害程度、救助要求等。 第六条 船舶、设施发生海上交通事故,除应按第五条规定立即提出扼要报告外,还必须按下列规定向港务监督提交《海上交通事故报告书》和必要的文书资料: (一)船舶、设施在港区水域内发生海上交通事故,必须在事故发生后二十四小时内向当地港务监督提交。 (二)船舶、设施在港区水域以外的沿海水域发生海上交通事故,船舶必须在到达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第一个港口后四十八小时内向港务监督提交;设施必须在事故发生后四十八小时内用电报向就近港口的港务监督报告《海上交通事故报告书》要求的内容。 (三)引航员在引领船舶的过程中发生海上交通事故,应当在返港后二十四小时内向当地港务监督提交《海上交通事故报告书》。 前款(一)、(二)项因特殊情况不能按规定时间提交《海上交通事故报告书》的,在征得港务监督同意后可予以适当延迟。 第七条 《海上交通事故报告书》应当如实写明下列情况: (一)船舶、设施概况和主要性能数据; (二)船舶、设施所有人或经营人的名称、地址; (三)事故发生的时间和地点; (四)事故发生时的气象和海况; (五)事故发生的详细经过(碰撞事故应附相对运动示意图); (六)损害情况(附船舶、设施受损部位简图。难以在规定时间内查清的,应于检验后补报); (七)船舶、设施沉没的,其沉没概位; (八)与事故有关的其他情况。 第八条 海上交通事故报告必须真实,不得隐瞒或捏造。 第九条 因海上交通事故致使船舶、设施发生损害,船长、设施负责人应申请中国当地或船舶第一到达港地的检验部门进行检验或鉴定,并应将检验报告副本送交港务监督备案。 前款检验、鉴定事项,港务监督可委托有关单位或部门进行,其费用由船舶、设施所有人或经营人承担。 船舶、设施发生火灾、爆炸等事故,船长、设施负责人必须申请公安消防监督机关鉴定,并将鉴定书副本送交港务监督备案。 第三章 调查 第十条 在港区水域内发生的海上交通事故,由港区地的港务监督进行调查。 在港区水域外发生的海上交通事故,由就近港口的港务监督或船舶到达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第一个港口的港务监督进行调查。必要时,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务监督局指定的港务监督进行调查。 港务监督认为必要时,可以通知有关机关和社会组织参加事故调查。 第十一条 港务监督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及时进行调查。调查应客观、全面,不受事故当事人提供材料的限制。根据调查工作的需要,港务监督有权: (一)询问有关人员; (二)要求被调查人员提供书面材料和证明; (三)要求有关当事人提供航海日志、轮机日志、车钟记录、报务日志、航向记录、海图、船舶资料、航行设备仪器的性能以及其他必要的原始文书资料; (四)检查船舶、设施及有关设备的证书、人员证书和核实事故发生前船舶的适航状态、设施的技术状态; (五)检查船舶、设施及其货物的损害情况和人员伤亡情况; (六)勘查事故现场,搜集有关物证。 港务监督在调查中,可以使用录音、照相、录相等设备,并可采取法律允许的其他调查手段。 第十二条 被调查人必须接受调查,如实陈述事故的有关情节,并提供真实的文书资料。 港务监督人员在执行调查任务时,应当向被调查人员出示证件。 第十三条 港务监督因调查海上交通事故的需要,可以令当事船舶驶抵指定地点接受调查。当事船舶在不危及自身安全的情况下,未经港务监督同意,不得离开指定地点。 第十四条 港务监督的海上交通事故调查材料,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察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和海事仲裁委员会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机关和人员因办案需要可以查阅、摘录或复制,审判机关确因开庭需要可以借用。 第四章 处理 第十五条 港务监督应当根据对海上交通事故的调查,作出《海上交通事故调查报告书》,查明事故发生的原因,判明当事人的责任;构成重大事故的,通报当地检察机关。 第十六条 《海上交通事故调查报告书》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船舶、设施的概况和主要数据; (二)船舶、设施所有人或经营人的名称和地址; (三)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过程、气象海况、损害情况等; (四)事故发生的原因及依据; (五)当事人各方的责任及依据; (六)其他有关情况。 第十七条 对海上交通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的人员,港务监督可以根据其责任的性质和程度依法给予下列处罚: (一)对中国籍船员、引航员或设施上的工作人员,可以给予 警告 、罚款或扣留、吊销职务证书; (二)对外国籍船员或设施上的工作人员,可以给予警告、罚款或将其过失通报其所属国家的主管机关。 第十八条 对海上交通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的人员及船舶、设施的所有人或经营人,需要追究其行政责任的,由港务监督提交其主管机关或行政监察机关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根据海上交通事故发生的原因,港务监督可责令有关船舶、设施的所有人、经营人限期加强对所属船舶、设施的安全管理。对拒不加强安全管理或在期限内达不到安全要求的,港务监督有权责令其停航、改航、停止作业,并可采取其他必要的强制性处置措施。 第五章 调解 第二十条 对船舶、设施发生海上交通事故引进的民事侵权赔偿纠纷,当事人可以申请港务监督调解。 调解必须遵循自愿、公平的原则,不得强迫。 第二十一条 前条 民事纠纷 ,凡已向海事法院起诉或申请海事仲裁机构仲裁的,当事人不得再申请港务监督调解。 第二十二条 调解由当事人各方在事故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向负责该事故调查的港务监督提交书面申请。港务监督要求提供担保的,当事人应附经济赔偿担保证明文件。 第二十三条 经调解达成协议的,港务监督应制作调解书。调解书应当写明当事人的姓名或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 代理 人的姓名及职务、纠纷的主要事实、当事人的责任、协议的内容、调解费的承担、调解协议履行的期限。调解书由当事人各方共同签字,并经港务监督盖印确认。调解书应交当事方各持一份,港务监督留存一份。 第二十四条 调解达成协议的,当事人各方应当自动履行。达成协议后当事人反悔的或逾期不履行协议的,视为调解不成。 第二十五条 凡向港务监督申请调解的民事纠纷,当事人中途不愿调解的,应当向港务监督递交撤销调解的书面申请,并通知对方当事人。 第二十六条 港务监督自收到调解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未能使当事人各方达成调解协议的,可以宣布调解不成。 第二十七条 不愿意调解或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向海事法院起诉或申请海事仲裁机构仲裁。 第二十八条 凡申请港务监督调解的,应向港务监督缴纳调解费。调解的收费标准,由交通部会同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制定。 经调解达成协议的,调解费用按当事人过失比例或约定的数额分摊;调解不成的,由当事人各方平均分摊。 第六章 罚则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港务监督可视情节对有关当事人(自然人)处以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对船舶所有人、经营人处以警告或者五千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规定的时间向港务监督报告事故或提交《海上交通事故报告书》或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要求的 判决书 、裁决书、调解书的副本的; (二)未按港务监督要求驶往指定地点,或在未出现危及船舶安全的情况下未经港务监督同意擅自驶离指定地点的; (三)事故报告或《海上交通事故报告书》的内容不符合规定要求或不真实,影响调查工作进行或给有关部门造成损失的; (四)违反第九条规定,影响事故调查的; (五)拒绝接受调查或无理阻挠、干扰港务监督进行调查的; (六)在受调查时故意隐瞒事实或提供虚假证明的。 前款第(五)、(六)项行为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 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玩忽职守、滥用职权、营私舞弊、索贿 受贿 的港务监督人员,由行政监察机关或其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 当事人对港务监督依据本条例给予的处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 诉讼 。 第七章 特别规定 第三十二条 中国籍船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沿海水域以外发生的海上交通事故,其所有人或经营人应当向船籍港的港务监督报告,并于事故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提交《海上交通事故报告书》。如果事故在国外诉讼、仲裁或调解,船舶所有人或经营人应在诉讼、仲裁或调解结束后六十日内将判决书、裁决书或调解书的副本或影印件报船籍港的港务监督备案。 第三十三条 派往外国籍船舶任职的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职务证书的中国籍船员对海上交通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的,其派出单位应当在事故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签发该职务证书的港务监督提交《海上交通事故报告书》。 本条第一款和第三十二条的海上交通事故的调查处理,按本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对违反海上交通安全管理法规进行违章操作,虽未造成直接的交通事故,但构成重大潜在事故隐患的,港务监督可以依据本条例进行调查和处罚。 第三十五条 因海上交通事故产生的海洋 环境污染 ,按照我国海洋环境保护的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三十六条 本条例由交通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综上所述,关于 海上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定 ,我们要注意,在进行处理海上交通事故的时候,我们要注意,首先一定要将事故的责任划分弄清楚,如果因海上交通事故产生的海洋环境污染的,还要按照按照我国海洋环境保护的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2023-08-30 14:59:031

肇事逃逸责任认定书是否是刑罚依据

是,根据规定,对于逃逸当事人的责任有以下几种认定结果:1、事故因当事人逃逸,而无法认定当事人责任的场合,无论事故各方的实际责任如何,均推定逃逸方承担全部责;2、事故一方当事人逃逸,事故的认定结果是双方均无责任,即意外事故,也要由逃逸方承担全部责任;3、事故一方当事人逃逸,事故的认定结果是逃逸方有安全违法行为或驾驶有错误,他方没有过错,逃逸方负全责;4、事故一方当事人逃逸,事故的认定结果是事故当事人双方均有责任,在确定过错比例的基础上适当减轻逃逸方的责任。【法律依据】《交通事故处理工作规范》第五十九条交通警察应当自现场调查之日起七日内,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在查获交通肇事车辆和驾驶人后七日内,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在检验、鉴定结论确定之日起二日内,向道路交通事故处理机构负责人提交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调查报告应当载明以下内容:(一)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车辆、道路和交通环境等基本情况;(二)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经过;(三)道路交通事故证据及事故形成原因的分析;(四)适用法律、法规及责任划分意见;(五)道路交通事故暴露出来的事故预防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及预防对策建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机构负责人应当在接到调查报告之日起二日内对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进行审批。
2023-08-30 14:59:111

求视频:滨保高速10.7事故唐山哪些部门人员受到处罚什么样的处罚

滨保高速天津“10·7”特别重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2011年10月7日15时45分许,滨保高速公路天津市境内发生一起特别重大道路交通事故,造成35人死亡、19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3447.15万元。四、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及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一)建议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人员。1.云伟,事故大客车驾驶人。因涉嫌交通肇事罪,2011年10月8日被天津市公安机关刑事拘留;2011年10月15日被天津市检察机关依法逮捕。2.张永彬,事故大客车车主。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2011年10月21日被天津市公安机关刑事拘留;2011年11月3日,强制措施由刑事拘留改为监视居住。3.幺立伟,事故大客车包车组织者。因涉嫌非法经营罪,2011年10月21日被唐山市公安机关刑事拘留。 (二)建议给予党纪、政纪处分人员。1. 闫小军,中共党员,唐山交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通达客运分公司大客公司经理。未认真开展包车客运管理工作,未发现和督促整改事故大客车长期存在私自改装增加座位的安全隐患;未发现和督促整改事故大客车私自雇用公司驾驶员台账以外人员驾驶车辆的安全隐患;未认真执行省际包车证管理制度,致使省际包车证的发放、使用和缴销存在管理混乱。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撤职、党内严重警告处分。2. 王立祥,中共党员,唐山交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通达客运分公司安全保卫科科长。未认真开展安全隐患排查和治理工作,未发现和督促整改事故大客车长期存在私自改装增加座位的安全隐患;未发现和督促整改省际包车证的发放、使用和缴销存在管理混乱的安全隐患;未发现和督促整改事故大客车私自雇用公司驾驶员台账以外人员驾驶车辆的安全隐患。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降级、党内严重警告处分。3. 鲁卫东,中共党员,唐山交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通达客运分公司副经理,分管安全保卫科。未认真督促分管部门开展包车客运的安全隐患排查工作,未发现和督促整改事故大客车长期存在私自改装增加座位的安全隐患;未发现和督促整改省际包车证的发放、使用和缴销存在管理混乱的安全隐患;未发现和督促整改事故大客车私自雇用公司驾驶员台账以外人员驾驶车辆的安全隐患。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降级、党内严重警告处分。4. 宋瑞祥,中共党员,唐山交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通达客运分公司副经理,分管大客公司。未认真督促分管部门开展包车客运管理工作,未发现和督促整改事故大客车长期存在私自改装增加座位的安全隐患;未发现和督促整改事故大客车私自雇用公司驾驶员台账以外人员驾驶车辆的安全隐患;对省际包车证的发放、使用和缴销混乱的问题管理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撤职、党内严重警告处分。5. 王军生,唐山交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通达客运分公司党委书记、工会主席,协助经理负责公司日常工作。未认真组织开展包车客运管理和安全隐患排查工作,对公司分管领导和内设部门未认真履行职责的问题督促检查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6. 齐立军,中共党员,唐山交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通达客运公司经理,兼任唐山汽车东站站长。未认真组织开展包车客运管理和安全隐患排查工作,未彻底治理私人车辆违规挂靠经营的安全隐患,对公司分管领导和内设部门未认真履行职责的问题督促检查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撤职、党内严重警告处分。7. 武秋生,中共党员,唐山交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交通安全处处长。未认真督促检查通达客运分公司的安全隐患排查工作,未发现和督促整改事故大客车长期存在私自改装增加座位的安全隐患;未发现和督促整改省际包车证的发放、使用和缴销存在管理混乱问题。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降级、党内严重警告处分。8. 汪秋英,中共党员,唐山交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行政处副处长,分管包车客运工作。未认真督促检查通达客运分公司的包车客运管理工作,未发现和督促整改事故大客车长期存在私自改装增加座位的安全隐患;未发现和督促整改省际包车证的发放、使用和缴销存在管理混乱问题。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撤职、党内严重警告处分。9. 孙玉强,中共党员,唐山交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行政处处长。未认真督促检查通达客运分公司的包车客运管理工作,未发现和督促整改事故大客车长期存在私自改装增加座位的安全隐患;未发现和督促整改省际包车证的发放、使用和缴销存在管理混乱问题。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撤职、党内严重警告处分。10. 莫国华,中共党员,唐山交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分管交通安全处。督促检查分管部门和通达客运分公司的安全隐患排查工作不到位,致使相关部门和下属单位未发现和及时整改事故大客车长期存在私自改装增加座位的安全隐患以及在省际包车证的发放、使用和缴销方面存在的管理混乱问题。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降级、党内严重警告处分。11. 王俊生,中共党员,唐山交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分管行政处。督促检查分管部门和通达客运分公司的包车客运管理工作不到位,致使相关部门和下属单位未发现和及时整改事故大客车长期存在私自改装增加座位的安全隐患以及在省际包车证的发放、使用和缴销方面存在的管理混乱问题。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撤职、党内严重警告处分。12. 李建民,中共党员,唐山交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总经理。未认真组织开展包车客运管理和安全隐患排查工作,未组织彻底治理私人车辆违规挂靠经营等安全隐患,对集团公司分管领导和内设部门未认真履行职责的问题督促检查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撤职、撤销党内职务处分。13. 王贵林,唐山交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党委书记。未认真督促检查包车客运管理和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未组织彻底治理私人车辆违规挂靠经营等安全隐患,对集团公司和通达客运分公司管理人员未认真履行职责的问题督促检查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降级、党内严重警告处分。14. 牛久利,唐山汇达资产经营公司董事长、党委书记(1999年1月至2010年1月任原通达运业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党委书记)。在担任原通达运业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党委书记期间,贯彻落实原交通部关于禁止车辆挂靠经营的规定不力,违规同意下属分公司与事故大客车实际所有人张永彬签订《车辆靠挂合同书》。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撤职、撤销党内职务处分。15. 刘达,中共党员,唐山市交通运输管理处客运管理科副科长,分管包车客运管理工作。未认真开展包车客运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未按规定认真核发省际包车证,对唐山交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及其通达客运分公司未认真执行省际包车证管理制度等问题监管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撤职、党内严重警告处分。16. 李筠荔,中共党员,唐山市交通运输管理处客运管理科科长。未认真组织开展包车客运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未按规定认真核发省际包车证,对唐山交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及其通达客运分公司未认真执行省际包车证管理制度、未认真开展交通安全宣传教育、违规允许私人车辆挂靠经营等问题监管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撤职、党内严重警告处分。17. 张凯,中共党员,唐山市交通运输管理处副处长,分管客运管理科。督促分管科室开展包车客运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不到位,对唐山交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及其通达客运分公司未认真执行省际包车证管理制度、未认真开展交通安全宣传教育、违规允许私人车辆挂靠经营等问题监管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撤职、党内严重警告处分。18. 孙惠忠,唐山市交通运输管理处处长、党总支书记。组织开展包车客运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不到位,对唐山交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及其通达客运分公司未认真执行省际包车证管理制度、未认真开展交通安全宣传教育、违规允许私人车辆挂靠经营等问题监管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降级、党内严重警告处分。19. 郑建国,唐山市交通运输局副局长、党委委员,分管交通运输管理处。督促交通运输管理处开展道路运输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不到位,对唐山交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及其通达客运分公司未认真执行省际包车证管理制度、未认真开展交通安全宣传教育、违规允许私人车辆挂靠经营等问题监管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记大过处分。20. 杨荣博,唐山市交通运输局局长、党委副书记。组织开展道路运输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不到位,对分管领导和交通运输管理处未认真履行对唐山交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监管职责的问题督促检查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记过处分。21. 王和深,中共党员,唐山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车辆管理所车辆检测科副科长兼查验员。开展车辆检验工作不到位,未发现和督促整改事故大客车通过拆卸座椅来掩盖改装增加座位的安全隐患。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降级、党内严重警告处分。22. 荣晓滨,中共党员,唐山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车辆管理所车辆检测科科长。组织开展车辆检验工作不到位,未发现和督促整改事故大客车通过拆卸座椅来掩盖改装增加座位的安全隐患。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记大过处分。23. 彭利民,中共党员,唐山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车辆管理所副所长,分管车辆检测科。督促分管科室开展车辆检验工作不到位,未发现和督促整改事故大客车通过拆卸座椅来掩盖改装增加座位的安全隐患。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记大过处分。24. 温俊利,中共党员,唐山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车辆管理所所长。督促分管领导开展车辆检验工作不到位,未发现和督促整改事故大客车通过拆卸座椅来掩盖改装增加座位的安全隐患。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记过处分。25. 南林,中共党员,保定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二大队副大队长,负责保定市区五四东路与长城大街集中治理和巡逻管理。10月7日开展路面巡查工作不到位,未发现和督促整改事故大客车在保定市区内超员行驶的安全隐患。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降级、党内严重警告处分。26. 王志辉,中共党员,保定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二大队大队长。组织开展路面巡查工作不到位,对当班民警未认真履行职责的问题督促检查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记大过处分。27. 张志勇,中共党员,河北省公安厅高速公路交警总队保定支队保定大队科员。10月7日开展高速公路巡查工作不到位,未发现和督促整改事故大客车在保定高速公路超速、超员行驶的安全隐患。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降级、党内严重警告处分。28. 杨凌博,中共党员,河北省公安厅高速公路交警总队保定支队保定大队副大队长。作为10月7日带班领导,开展高速公路巡查工作不到位,未发现和督促整改事故大客车在保定高速公路超速、超员行驶的安全隐患。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记大过处分。29. 霍贵军,中共党员,河北省公安厅高速公路交警总队保定支队支队长。组织开展高速公路巡查工作不到位,对当班民警未认真履行职责的问题督促检查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记过处分。30. 袁海山,中共党员,天津市公安交通管理局高速公路支队唐津大队主任科员。10月7日在滨保高速公路执班巡查工作中,未发现和督促整改事故大客车在滨保高速公路超速、超员行驶的安全隐患。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降级、党内严重警告处分。31. 李振刚,中共党员,天津市公安交通管理局高速公路支队滨保高速负责人。作为10月7日值班领导,开展高速公路巡查工作不到位,未发现和督促整改事故大客车在滨保高速公路超速、超员行驶的安全隐患。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降级、党内严重警告处分。32. 姚传义,中共党员,天津市公安交通管理局高速公路支队秩序管理科科长。组织开展高速公路巡查工作不到位,未发现和督促整改事故大客车在滨保高速公路超速、超员行驶的安全隐患。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降级、党内严重警告处分。33. 康国彬,中共党员,天津市公安交通管理局高速公路支队支队长。未按上级通知要求协调解决好在滨保高速冀津收费站进入天津方向设置交通安全服务站的问题;督促内设科室组织开展高速公路巡查工作不到位,未发现和督促整改事故大客车在滨保高速公路超速、超员行驶的安全隐患。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记大过处分。(三)对相关人员和单位的行政处罚建议。1.袁倩,鲁AA356W号丰田牌小轿车驾驶人,在高速公路上超速行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以及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的规定,建议天津市公安交通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对袁倩予以罚款。相关部门要监督袁倩履行相应的事故赔偿责任。2.依据《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建议河北省相关部门对唐山交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通达客运分公司及其主要责任人给予相应行政处罚。
2023-08-30 14:59:211

交通事故后多长时间可以取回被扣车辆和物品?

法律主观:《 道路交通安全法 》规定了 发生交通事故 后,交警应对事故现场勘验、检查,因收集证据需要,可以扣留事故车辆,但未规定扣留的期限。公安部《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 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中也未明确规定 交通事故扣车 的期限。检验、鉴定结论确定之日起五日内,公安机关 交通管理部门 应当通知当事人领取扣留的事故车辆、机动车行驶证以及 扣押的物品 。《规定》第38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与检验、鉴定机构约定检验、鉴定完成的期限, 约定的期限 不得超过二十日。超过二十日的,应当报经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但最长不得超过六十日。也就说,该检验、鉴定的最长期限不超过60日。法律客观:交通事故处理 工作规范第五十九条 交通警察应当自现场调查之日起七日内, 交通肇事逃逸 案件在查获 交通肇事 车辆和驾驶人后七日内,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在检验、鉴定结论确定之日起二日内,向道路 交通事故 处理机构负责人提交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调查报告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车辆、道路和交通环境等基本情况; (二)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经过; (三)道路交通事故 证据 及事故形成原因的分析; (四)适用法律、 法规 及责任划分意见; (五)道路交通事故暴露出来的事故预防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及预防对策建议。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机构负责人应当在接到调查报告之日起二日内对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进行审批。
2023-08-30 14:59:311

驾驶环卫车与自行车相撞致人死亡,汕头相关企业被约谈

交警潮南大队对潮南区峡安路胪岗镇港头车站路段发生的一起致人死亡道路交通事故进行了事故责任认定,并联合潮南区安监局、安委办、交通运输局、城管局就本事故中暴露出的问题对相关企业负责人进行约谈。近日,交警潮南大队接到110指令,接张某占报称:他驾驶环卫车(粤D07***)在潮南胪岗港头车站与一辆自行车发生碰撞,报警人称对方已经死亡。接报后,交警潮南大队事故处理中队值班领导和民警立即出警处置,赶到现场后,发现事故现场为一辆重型特殊结构货车与一辆自行车发生碰撞,自行车骑行人杨某娇经120医生到场确认现场死亡。民警迅速开展现场勘查、调查取证、安抚死者家属等各项工作,19时10分事故现场勘查、清理完毕,恢复交通。民警依法将事故车辆暂扣,并将粤D07***货车驾驶员张某占带到交警大队协助调查。事故发生后,交警潮南大队高度重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公安部令第104号)、《道路交通事故深度调查工作规范(试行)》(公交管[2017]409号)、《广东省生产经营性道路交通责任事故调查处理工作指引》(粤安监[2017]155号)等有关规定,成立“20180923”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开展事故调查工作。调查组通过现场勘验,调查取证、检验鉴定,综合分析等,查明事故发生经过、原因、应急处置,人员伤亡,直接损失情况和对事故责任进行认定:当事人张某占在事故的发生中有全部过错,应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另外,调查组在调查过程中,还发现本事故中暴露出的几个突出问题。1、汕头市中联瑞康环境卫生服务有限公司作为粤D07***号重型特殊结构货车的所属单位存在对运输车辆及人员监管不到位。2、汕头市中联瑞康环境卫生服务有限公司未对中转站转运垃圾车辆超载采取有效措施,仅靠工作人员提醒,未能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3、汕头市中联瑞康环境卫生服务有限公司作为今年成立的企业在潮南区已发生多起轻微交通事故,存在对驾驶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和各项安全制度落实不到位的问题。4、当事人张某占自共10条交通违法记录,作为管理公司没有采取有效措施及加强安全培训。为进一步预防道路交通事故发生,交警潮南大队联合潮南区安监局、安委办、交通运输局、城管局对汕头市中联瑞康环境卫生服务有限公司相关责任人进行约谈。会上,交警部门针对事故暴露出的问题,提出整改措施建议,并出具事故深度调查报告。潮南区城管局要求汕头市中联瑞康环境卫生服务有限公司完善安全生产制度,切实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交通运输局要求中联公司建立健全制度,加大对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保证运输车辆不超载超限。安委办针对此次事故暴露出的问题要求中联公司切实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加大安全投入,严格落实车辆维护,提高从业者素质,安全意识,加强对企业生产经营管理,化解企业生产风险,严格落实相关人员责任。安监局责令中联公司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及时消除安全隐患,并将整改情况情况在报区安监局,城管局。汕头市中联瑞康环境卫生服务有限公司责任人表态,公司下一步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制度,加强对从业人员的教育安全培训,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并将整改情况及时报告安委办,城管局。本文来源于汽车之家车家号作者,不代表汽车之家的观点立场。
2023-08-30 15:00:051

事故调查组自事故发生之日多少日内提交事故调查报告

事故调查组应当自事故发生之日起60日内提交事故调查报告。安全事故是指生产经营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包括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活动)中突然发生的,伤害人身安全和健康,或者损坏设备设施,或者造成经济损失的,导致原生产经营活动(包括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活动)暂时中止或永远终止的意外事件。事故分类按照事故发生的行业和领域划分:1、工矿商贸企业生产安全事故;2、火灾事故;3、道路交通事故;4、农机事故;5、水上交通事故。安全生产事故灾难按照其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一般分为四级: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和Ⅳ级按照事故原因划分:物体打击事故、车辆伤害事故、机械伤害事故、起重伤害事故、触电事故、火灾事故、灼烫事故、淹溺事故、高处坠落事故、坍塌事故、冒顶片帮事故、透水事故、放炮事故、火药爆炸事故、瓦斯爆炸事故、锅炉爆炸事故、容器爆炸事故、其他爆炸事故、中毒和窒息事故、其他伤害事故20种。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事故等级划分的补充性规定。【法律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条 事故调查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事故发生单位概况;(二)事故发生经过和事故救援情况;(三)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四)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五)事故责任的认定以及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六)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事故调查报告应当附具有关证据材料。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在事故调查报告上签名。
2023-08-30 15:00:571

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追究适用生产安全事故报告调查处理条例吗

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二条规定:“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造成人身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适用本条例;环境污染事故、核设施事故、国防科研生产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不适用本条例。”因此,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追究适用生产安全事故报告调查处理条例,不是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道路交通事故,例如私家车交通事故的责任追究,不适用生产安全事故报告调查处理条例。希望采纳。
2023-08-30 15:01:071

水上交通事故调查处理结案管理规定

水上交通事故调查结案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水上交通事故调查工作效率和质量,规范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各级海事机构的事故调查结案管理工作,污染事故的调查结案除外。 第三条 调查结案是指负责事故调查的海事机构完成事故调查,经申请上级批复后(如须申请),以正式文件形成事故调查报告。 第二章 结案 管辖 第四条 水上交通事故调查结案按照事故调查分级管辖的要求,实行“谁调查、谁结案”原则。 第五条 分支海事局(处)和基层海事处调查处理的一般等级以上事故,应报上一级海事机构申请结案,小事故自行结案。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部直属海事局和省级地方海事机构负责调查的事故自行结案。 第六条 上级海事机构指定调查的水上交通事故,由被指定的海事机构按第五条规定结案。同级海事机构委托调查的水上交通事故,由委托海事机构按第五条规定结案。 第七条 各级海事机构根据本规定,按其职责范围制定相应的水上交通事故调查结案管理实施办法,并报上级海事机构备案。 第三章 结案程序 第八条 自海事机构获悉事故发生之日起,应在3个月内申请事故调查结案。因涉及沉船打捞、事故定损等影响事故原因调查或事故等级确定的,经上级海事机构同意后,可延长3个月。 在上述规定期限内仍然难以查明事故原因或确定事故等级的,按可能的原因分析及估计的事故损失上报申请结案。事故原因查明和事故损失确定后要重新申请结案。 第九条 负责事故调查的海事机构申请结案时需填写《水上交通事故调查结案申请表》(见附件1),并附《水上交通事故调查报告》及必要的其他附件。若调查组成员对调查报告有不同意见,或有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应一并上报。 第十条 上级海事机构应对《水上交通事故调查报告》中描述的事故经过、事故原因、责任判定等进行审查,填写《水上交通事故调查结案批复表》(见附件2)。如认为事实清楚,原因分析和责任判定准确的,批复同意结案;不同意结案的,要说明原因,要求修改后再次申请结案。 第十一条 事故调查结案审批部门应在收到结案申请之日起,1个月内予以批复。 结案批复后,若发现重要 证据 需要重新调查的,原调查机构应向上级海事机构说明情况,并在重新调查结束后重新申请调查结案。 第十二条 事故调查结案单位应保存好事故调查相关案卷材料。 第十三条 负责事故调查结案的海事机构应将事故调查报告以正式文件报结案批复的海事机构备案。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四条 由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的有关部门组织调查的特大事故的调查结案工作,按照我国相关的法律、 法规 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五条 由地方人民政府组织调查的事故,按照地方人民政府有关规定进行结案。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023-08-30 15:01:221

发生海上事故是谁负责

法律分析:港务监督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及时进行调查。调查应客观、全面,不受事故当事人提供材料的限制。根据调查工作的需要,港务监督有权调查。港务监督应当根据对海上交通事故的调查,作出《海上交通事故调查报告书》,查明事故发生的原因,判明当事人的责任;构成重大事故的,通报当地检察机关。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事故调查处理条例》第十一条 港务监督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及时进行调查。调查应客观、全面,不受事故当事人提供材料的限制。根据调查工作的需要,港务监督有权:(一)询问有关人员;(二)要求被调查人员提供书面材料和证明;(三)要求有关当事人提供航海日志、轮机日志、车钟记录、报务日志、航向记录、海图、船舶资料、航行设备仪器的性能以及其他必要的原始文书资料;(四)检查船舶、设施及有关设备的证书、人员证书和核实事故发生前船舶的适航状态、设施的技术状态;(五)检查船舶、设施及其货物的损害情况和人员伤亡情况;(六)勘查事故现场,搜集有关物证。港务监督在调查中,可以使用录音、照相、录像等设备,并可采取法律允许的其他调查手段。第十五条 港务监督应当根据对海上交通事故的调查,作出《海上交通事故调查报告书》,查明事故发生的原因,判明当事人的责任;构成重大事故的,通报当地检察机关。
2023-08-30 15:01:301

水上交通事故调查处理简易程序规定是什么

水上交通事故调查处理简易程序规定:事故损失较小、事实清楚、责任明确的,可以依照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规定适用简易调查程序。海上交通事故调查组应当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九十日内提交海上交通事故调查报告。【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五条海上交通事故调查组应当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九十日内提交海上交通事故调查报告;特殊情况下,经负责组织事故调查组的部门负责人批准,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的期限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九十日。事故技术鉴定所需时间不计入事故调查期限。海事管理机构应当自收到海上交通事故调查报告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作出事故责任认定书,作为处理海上交通事故的证据。事故损失较小、事实清楚、责任明确的,可以依照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规定适用简易调查程序。
2023-08-30 15:01:381

发生重大事故报告时间

法律规定,重大伤亡事故的上报时间一般为立即上报。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一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一、劳动者致第三人受伤属于工伤吗我国的工伤赔偿适用“无过错原则”,即只要发生工伤事故,不论劳动者有无过错,只要有损害结果,用人单位就要承担赔偿责任。事故发生后,用人单位要及时向劳动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及时报告,确定事故性质。从本案分析,该公司以事故是因第三人过失造成为由,未及时上报,擅自确定为非工伤事故,拒绝劳动者享受工伤待遇,侵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二、职工安全生产从业人员的法定义务和权利从业人员安全生产的权利:劳动合同保障权;危险、有害因素的知情权、建议权;批评、检举、控告权;对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的拒绝权;紧急情况下停止作业的避险权;事故人身伤害赔偿权;获得符合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权利;获得安全教育和培训的权利。从业人员安全生产的职责和义务:严格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掌握本职工作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本单位负责人报告;自觉遵守劳动纪律、职业道德、依法订立的厂规厂纪,爱岗敬业,钻研业务技术,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三、交通事故交警出警时间是多久全国没有统一的时间规定,因位置距离以及出警效率等因素,各地均有差异。小城市在市内发生的交通事故,一般半个小时内可以到达。根据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到道路交通事故报警或者出警指令后,应当按照规定立即派交通警察赶赴现场。有人员伤亡或者其他紧急情况的,应当及时通知急救、医疗、消防等有关部门。发生一次死亡三人以上事故或者其他有重大影响的道路交通事故,应当立即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报告,并通过所属公安机关报告当地人民政府;涉及营运车辆的,通知当地人民政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涉及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以及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传染病病源体等危险物品的,应当立即通过所属公安机关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并通报有关部门及时处理;造成道路、供电、通讯等设施损毁的,应当通报有关部门及时处理。法律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九条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2023-08-30 15:01:501

重大交通事故的处理流程

重大交通事故的处理流程 如果我们每个人在面临重大事故的时候,能够冷静下来,那么就会给自己的生活带来巨大的改变,驾驶交通工具的时候也是如此,接下来和我一起学习一下这一篇文章, 重大交通事故的处理流程 是怎样的?希望对你的问题有所帮助。 一、重大交通事故的处理流程 1、立即将所发生特大事故的情况,报告上级归口管理部门和所在地地方人民政府,并报告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国务院归口管理部门。 2、在二十四小时内写出事故报告,报本条一项所例部门。 3、涉及军民两方面的特大事故,特大事故发生单位在事故发生后,必须立及将所发生特大事故情况报告当地警备司令部或最高军事机关,并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写出事故报告,报上述单位。 二、特大事故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单位; 2、事故的简要经过、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估计; 3、事故发生原因的初步判断; 4、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 三、事故报告单位 特大事故发生后,按照事故发生单位的隶属关系,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国务院归口管理部门组织成立特大事故调查组,负责事故的调查工作。 四、特大事故调查组的职责如下: 1、查明事故发生的原因、人员伤亡及财产损失情况; 2、查事故的性质和责任; 3、提出事故处理及防止类似事故再发生所应采取措施 的建议; 4、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5、检查控制事故的应急措施是否得当和落实; 6、写出事故调查报告; 7、特大事故调查组有权向事故发生单位、有关部门及有关人员了解事故的有关情况并索取有关资历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 8、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干涉事故调查的正常工作。 9、特大事故调查组写出事故调查报告后,应报送组织调查的部门。经组织调查的部门同意,调查工作即结束。 通过学习了我带来的这一篇文章,我们都知道了, 重大交通事故的处理流程 是怎样的?首先我们应该将特大事故报告给上级人民政府,要在24小时之内写出事故报告, 重大交通事故的处理流程 @2019
2023-08-30 15:01:581

事故车辆鉴定报告出来几天能拿车?

事故车辆识别报告一般可在10天内取车,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1、公安机关第四十七条,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现场调查之日起十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证明,交通肇事逃逸的,自扣押交通车辆和驾驶人之日起十日内,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需要检验鉴定的,应当自检验鉴定结论确定之日起,5日内进行道路交通事故鉴定;2、公安机关第四十四条,检验、鉴定结论确定之日起五日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通知当事人领取扣留的事故车辆、机动车行驶证以及扣押的物品;3、公安机关第三十八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同意检查评估机构对竣工期限进行检查评估,约定的期限不得超过20日,超过二十日的,应当报经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但最长不得超过六十日。百万购车补贴
2023-08-30 15:02:251

单方面交通事故认定书开了交警还会调查吗

单方面交通事故认定书开了交警不会调查。出了事故认定书后,还要告知当事人有提出异议的权利,如果当事人对交通事故没异议的,并且按责任认定的内容就行赔偿,由该案件视为结案。发生交通事故报案后,结案的方式如下:1、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达成赔偿协议的,可以一起到交警部门办理结案手续;2、双方当事人在交警部门的主持调解下,协商一致,达成赔偿协议的,制作《调解书》,并分别送交当事人,双方到交警部门办理结案手续;3、调解没有成功的,需要填写调解终结单送交给双方当事人,并且告诉当事人需要在法定时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交通事故结案时需注意的事项有:1、分清双方的责任。小的交通事故可以不过细计较责任,反正损失由保险公司来赔偿。大事故或特大事故则一定要据理力争,因为这关系到交警队对您的罚款多少、是否吊扣驾驶证,有时还会涉及到是否追究刑事责任。2、审查对方要求赔偿的项目。对于不合理的要求不应该赔,保险公司不会赔,交警队也不会要求您赔。审查的依据是《道路交通安全法》,它是交警队处理事故的依据,也是保险公司进行赔偿的依据。3、赔偿对方损失同时索要有关单证。在肇事双方各自应付的责任和应予赔偿的项目确定以后,就需要向受伤者支付赔款。注意:在向对方支付赔款的同时一定要拿回相关的单证,否则就不要付钱,因为没有这些单证保险公司是不予赔付的。4、交通事故结案是有时间限制,审法院审理交通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审限为6个月,二审为3个月。由事故发生地或者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法院处理交通事故一般会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法律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二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现场调查之日起十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在查获交通肇事车辆和驾驶人后十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对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应当在检验报告、鉴定意见确定之日起五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有条件的地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试行在互联网公布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但对涉及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应当保密。
2023-08-30 15:02:341

铁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则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及时准确调查处理铁路交通事故,严肃追究事故责任,防止和减少铁路交通事故的发生,根据《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01号,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规则。第二条 铁路机车车辆在运行过程中发生冲突、脱轨、火灾、爆炸等影响铁路正常行车的事故,包括影响铁路正常行车的相关作业过程中发生的事故;或者铁路机车车辆在运行过程中与行人、机动车、非机动车、牲畜及其他障碍物相撞的事故,均为铁路交通事故(以下简称事故)。第三条 国家铁路、合资铁路、地方铁路以及专用铁路、铁路专用线等发生事故的调查处理,适用本规则。第四条 铁道部、铁路安全监督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安全监管办)要加强铁路运输安全监督管理,建立健全铁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制度,发生事故后应当按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及时组织、参与事故的调查处理。  铁道部、安全监管办的安全监察部门负责铁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的日常工作。  铁道部、安全监管办派驻各地的安全监察机构,依据本规则的规定,分别承担铁道部、安全监管办指定的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第五条 铁路运输企业及其他相关单位、个人应及时报告事故情况,如实提供相关证据,积极配合事故调查工作。第六条 事故调查处理应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法规、规章为准绳,认真调查分析,查明原因,认定损失,定性定责,追究责任,总结教训,提出整改措施。第二章 事故等级第七条 依据《条例》规定,事故分为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和一般事故四个等级。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事故:  (一)造成30人以上死亡。  (二)造成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  (三)造成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  (四)繁忙干线客运列车脱轨18辆以上并中断铁路行车48小时以上。  (五)繁忙干线货运列车脱轨60辆以上并中断铁路行车48小时以上。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事故:  (一)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  (二)造成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  (三)造成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  (四)客运列车脱轨18辆以上。  (五)货运列车脱轨60辆以上。  (六)客运列车脱轨2辆以上18辆以下,并中断繁忙干线铁路行车24小时以上或者中断其他线路铁路行车48小时以上。  (七)货运列车脱轨6辆以上60辆以下,并中断繁忙干线铁路行车24小时以上或者中断其他线路铁路行车48小时以上。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事故:  (一)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  (二)造成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  (三)造成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  (四)客运列车脱轨2辆以上18辆以下。  (五)货运列车脱轨6辆以上60辆以下。  (六)中断繁忙干线铁路行车6小时以上。  (七)中断其他线路铁路行车10小时以上。第十一条 一般事故分为:一般A类事故、一般B类事故、一般C类事故、一般D类事故。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未构成较大以上事故的,为一般A类事故:  A1.造成2人死亡。  A2.造成5人以上10人以下重伤。  A3.造成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  A4.列车及调车作业中发生冲突、脱轨、火灾、爆炸、相撞,造成下列后果之一的:  A4.1繁忙干线双线之一线或单线行车中断3小时以上6小时以下,双线行车中断2小时以上6小时以下。  A4.2其他线路双线之一线或单线行车中断6小时以上10小时以下,双线行车中断3小时以上10小时以下。  A4.3客运列车耽误本列4小时以上。  A4.4客运列车脱轨1辆。  A4.5客运列车中途摘车2辆以上。  A4.6客车报废1辆或大破2辆以上。  A4.7机车大破1台以上。  A4.8动车组中破1辆以上。  A4.9货运列车脱轨4辆以上6辆以下。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未构成一般A类以上事故的,为一般B类事故:  B1.造成1人死亡。  B2.造成5人以下重伤。  B3.造成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  B4.列车及调车作业中发生冲突、脱轨、火灾、爆炸、相撞,造成下列后果之一的:  B4.1繁忙干线行车中断1小时以上。  B4.2其他线路行车中断2小时以上。  B4.3客运列车耽误本列1小时以上。  B4.4客运列车中途摘车1辆。  B4.5客车大破1辆。  B4.6机车中破1台。  B4.7货运列车脱轨2辆以上4辆以下。
2023-08-30 15:03:021

长江海事局水上交通事故调查处理实施办法

法律主观:水上交通事故调查处理简易程序规定 第一条为依法、便民和高效地调查处理水上交通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事故调查处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定》和有关 法律法规 ,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经事故各当事方书面申请、海事管理机构认定,案情简单、事实清楚、因果关系明确的水上交通小事故(以下简称“小事故”),适用本规定开展调查处理工作,但以下情形除外: (一)涉及载客类、危险品运输、国际航行船舶、外国籍船舶的事故; (二)任一当事方在结案前对简易程序适用性有异议的事故; (三)发现船舶、船员存在假证、无证等严重 违章 行为的事故; (四)海事管理机构认为事故具有广泛吸取教训意义的事故; (五)海事管理机构认为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调查处理的事故。 前款所称的小事故的具体标准按照交通运输部颁布的《水上交通事故统计办法》(交通部令2002年第5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海事调查人员开展事故调查取证工作,人数不得少于2人,且至少有1人应持有海事调查官证书。 第四条海事管理机构执行简易程序应遵守如下工作流程: (一)当事人申请。 各当事人向有事故管辖权的海事管理机构递交授权人签名的《水上交通事故调查处理简易程序申请书》(见附件1)。 (二)评估简易程序适用性。 海事管理机构应派员对当事船舶和事故现场采取勘视、检查、测量、拍照、录像等法律允许的方式进行现场勘查,完成水上交通事故现场勘查记录,初步确认事故经过和核实事故损失,评估是否适用简易程序。 (三)启动简易程序。 如适用简易程序,应书面(见附件2)告知启动简易程序及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四)收集证据。 适用简易程序的小事故,海事调查人员可以根据事故情况询问当事人及其他有关人员,调查事故发生情况,并作相关记录。 当事人应向海事管理机构提供船舶、浮动设施及有关设备、人员的证书复印件,相关文书、日志、记录簿复印件及电子助导航仪器、设备相关记录备份。 (五)制作结论书。 询问、记录完毕,相关文书、证据备份后,海事调查人员应制作《水上交通事故调查处理结论书》(见附件3),由当事人签字确认,作为事故认定的证据。 属内河交通事故的,以《水上交通事故调查处理结论书》代替《内河交通事故调查结论书》送达当事人。 第五条适用简易程序的事故,结案以事故当事人在《水上交通事故调查处理结论书》签字为准,不适用《水上交通事故调查结案管理规定》(海安全[2007]324号)。 第六条为保证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客观、公正进行,海事管理机构应按规定做好相关证据的保存工作。 第七条执行简易程序的事故调查应在接到各当事方递交的《水上交通事故调查处理简易程序申请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完成,特殊情况经上级海事管理机构批准后,可以适当延长期限,但最长不得超过十个工作日。 第八条海事调查人员经评估认为不适用简易程序,或在执行简易程序过程中,发现所调查的事故超过小事故等级或具备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五)项的规定,应终止适用简易程序,按规定程序进行调查处理,并书面告知事故当事人。 第九条当事人共同申请调解的,海事调查人员应当场进行调解,并记录调解结果,由当事人签名,交付当事人。 调解不成或当事人不执行调解结果的,当事人还可以向海事 仲裁 中心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 法院 提起诉讼。 第十条对海事调查中发现的问题,海事管理机构应按规定程序签发海事安全管理建议。 第十一条对事故调查中发现的事故当事人违反海事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海事管理机构应按照海事 行政处罚 的有关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第十二条适用简易程序调查的事故,各海事局应做好其报告、统计、分析等相关工作。 第十三条本规定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负责解释,未尽事宜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本规定自2013年2月1日起施行。 适用简易程序的小事故,海事调查人员可以根据事故情况询问当事人及其他有关人员,调查事故发生情况,并作相关记录。如果无法解决纠纷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如果你情况比较复杂,网也提供 律师在线 咨询服务,欢迎您进行 法律咨询 。法律客观:《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五条 海上交通事故调查组应当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九十日内提交海上交通事故调查报告;特殊情况下,经负责组织事故调查组的部门负责人批准,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的期限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九十日。事故技术鉴定所需时间不计入事故调查期限。 海事管理机构应当自收到海上交通事故调查报告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作出事故责任认定书,作为处理海上交通事故的证据。 事故损失较小、事实清楚、责任明确的,可以依照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规定适用简易调查程序。
2023-08-30 15:03:171

水上交通事故处理规定有哪些

解答水上交通事故处理规定主要是依据《海上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船舶、海上设施发生海上交通事故,应当及时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并接受调查。海事管理机构应当自收到海上交通事故调查报告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作出事故责任认定书,作为处理海上交通事故的证据。法律依据《海上交通安全法》第八十条船舶、海上设施发生海上交通事故,应当及时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并接受调查。第八十五条海上交通事故调查组应当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九十日内提交海上交通事故调查报告;特殊情况下,经负责组织事故调查组的部门负责人批准,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的期限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九十日。事故技术鉴定所需时间不计入事故调查期限。海事管理机构应当自收到海上交通事故调查报告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作出事故责任认定书,作为处理海上交通事故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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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 依照《铁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则》规定,造成()人以上死亡,定为特别重大事故。 10 20 30 40 C

铁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则铁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则(2007年8月28日铁道部令第30号公布 自2007年9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及时准确调查处理铁路交通事故,严肃追究事故责任,防止和减少铁路交通事故的发生,根据《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01号,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规则。第二条 铁路机车车辆在运行过程中发生冲突、脱轨、火灾、爆炸等影响铁路正常行车的事故,包括影响铁路正常行车的相关作业过程中发生的事故;或者铁路机车车辆在运行过程中与行人、机动车、非机动车、牲畜及其他障碍物相撞的事故,均为铁路交通事故(以下简称事故)。第三条 国家铁路、合资铁路、地方铁路以及专用铁路、铁路专用线等发生事故的调查处理,适用本规则。第四条 铁道部、铁路安全监督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安全监管办)要加强铁路运输安全监督管理,建立健全铁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制度,发生事故后应当按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及时组织、参与事故的调查处理。铁道部、安全监管办的安全监察部门负责铁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的日常工作。铁道部、安全监管办派驻各地的安全监察机构,依据本规则的规定,分别承担铁道部、安全监管办指定的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第五条 铁路运输企业及其他相关单位、个人应及时报告事故情况,如实提供相关证据,积极配合事故调查工作。第六条 事故调查处理应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法规、规章为准绳,认真调查分析,查明原因,认定损失,定性定责,追究责任,总结教训,提出整改措施。第二章 事故等级第七条 依据《条例》规定,事故分为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和一般事故四个等级。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事故:(一)造成30人以上死亡。(二)造成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三)造成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四)繁忙干线客运列车脱轨18辆以上并中断铁路行车48小时以上。(五)繁忙干线货运列车脱轨60辆以上并中断铁路行车48小时以上。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事故:(一)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二)造成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三)造成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四)客运列车脱轨18辆以上。(五)货运列车脱轨60辆以上。(六)客运列车脱轨2辆以上18辆以下,并中断繁忙干线铁路行车24小时以上或者中断其他线路铁路行车48小时以上。(七)货运列车脱轨6辆以上60辆以下,并中断繁忙干线铁路行车24小时以上或者中断其他线路铁路行车48小时以上。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事故:(一)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二)造成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三)造成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四)客运列车脱轨2辆以上18辆以下。(五)货运列车脱轨6辆以上60辆以下。(六)中断繁忙干线铁路行车6小时以上。(七)中断其他线路铁路行车10小时以上。第十一条 一般事故分为:一般A类事故、一般B类事故、一般C类事故、一般D类事故。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未构成较大以上事故的,为一般A类事故:A1.造成2人死亡。A2.造成5人以上10人以下重伤。A3.造成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A4.列车及调车作业中发生冲突、脱轨、火灾、爆炸、相撞,造成下列后果之一的:A4.1繁忙干线双线之一线或单线行车中断3小时以上6小时以下,双线行车中断2小时以上6小时以下。A4.2其他线路双线之一线或单线行车中断6小时以上10小时以下,双线行车中断3小时以上10小时以下。A4.3客运列车耽误本列4小时以上。A4.4客运列车脱轨1辆。A4.5客运列车中途摘车2辆以上。A4.6客车报废1辆或大破2辆以上。A4.7机车大破1台以上。A4.8动车组中破1辆以上。A4.9货运列车脱轨4辆以上6辆以下。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未构成一般A类以上事故的,为一般B类事故:B1.造成1人死亡。B2.造成5人以下重伤。B3.造成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B4.列车及调车作业中发生冲突、脱轨、火灾、爆炸、相撞,造成下列后果之一的:B4.1繁忙干线行车中断1小时以上。B4.2其他线路行车中断2小时以上。B4.3客运列车耽误本列1小时以上。B4.4客运列车中途摘车1辆。B4.5客车大破1辆。B4.6机车中破1台。B4.7货运列车脱轨2辆以上4辆以下。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未构成一般B类以上事故的,为一般C类事故:C1.列车冲突。C2.货运列车脱轨。C3.列车火灾。C4.列车爆炸。C5.列车相撞。C6.向占用区间发出列车。C7.向占用线接入列车。C8.未准备好进路接、发列车。C9.未办或错办闭塞发出列车。C10.列车冒进信号或越过警冲标。C11.机车车辆溜入区间或站内。C12.列车中机车车辆断轴,车轮崩裂,制动梁、下拉杆、交叉杆等部件脱落。C13.列车运行中碰撞轻型车辆、小车、施工机械、机具、防护栅栏等设备设施或路料、坍体、落石。C14.接触网接触线断线、倒杆或塌网。C15.关闭折角塞门发出列车或运行中关闭折角塞门。C16.列车运行中刮坏行车设备设施。C17.列车运行中设备设施、装载货物(包括行包、邮件)、装载加固材料(或装置)超限(含按超限货物办理超过电报批准尺寸的)或坠落。C18.装载超限货物的车辆按装载普通货物的车辆编入列车。C19.电力机车、动车组带电进入停电区。C20.错误向停电区段的接触网供电。C21.电气化区段攀爬车顶耽误列车。C22.客运列车分离。C23.发生冲突、脱轨的机车车辆未按规定检查鉴定编入列车。C24.无调度命令施工,超范围施工,超范围维修作业。C25.漏发、错发、漏传、错传调度命令导致列车超速运行。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未构成一般C类以上事故的,为一般D类事故:D1.调车冲突。D2.调车脱轨。D3.挤道岔。D4.调车相撞。D5.错办或未及时办理信号致使列车停车。D6.错办行车凭证发车或耽误列车。D7.调车作业碰轧脱轨器、防护信号,或未撤防护信号动车。D8.货运列车分离。D9.施工、检修、清扫设备耽误列车。D10.作业人员违反劳动纪律、作业纪律耽误列车。D11.滥用紧急制动阀耽误列车。D12.擅自发车、开车、停车、错办通过或在区间乘降所错误通过。D13.列车拉铁鞋开车。D14.漏发、错发、漏传、错传调度命令耽误列车。D15.错误操纵、使用行车设备耽误列车。D16.使用轻型车辆、小车及施工机械耽误列车。D17.应安装列尾装置而未安装发出列车。D18.行包、邮件装卸作业耽误列车。D19.电力机车、动车组错误进入无接触网线路。D20.列车上工作人员往外抛掷物体造成人员伤害或设备损坏。D21.行车设备故障耽误本列客运列车1小时以上,或耽误本列货运列车2小时以上;固定设备故障延时影响正常行车2小时以上(仅指正线)。第十六条 铁道部可对影响行车安全的其他情形,列入一般事故。第十七条 因事故死亡、重伤人数7日内发生变化,导致事故等级变化的,相应改变事故等级。第三章 事故报告第十八条 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的铁路运输企业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人员应当立即向邻近铁路车站、列车调度员、公安机关或者相关单位负责人报告。有关单位和人员接到报告后,应立即将事故情况向企业负责人和事故发生地安全监管办安全监察值班人员报告,安全监管办安全监察值班人员按规定向安全监管办负责人报告。第十九条 铁路运输企业列车调度员要认真填写《铁路交通事故(设备故障)概况表》(安监报1),分别向事故发生地安全监管办安全监察值班人员、铁道部列车调度员报告。事故发生地安全监管办安全监察值班人员接到“安监报1”或现场事故报告后,要立即填写《铁路交通事故基本情况表》(安监报3),并向铁道部安全监察司值班人员报告。报告后要进一步了解事故情况,及时补报“安监报3”。第二十条 涉及其他安全监管办辖区的事故,发生地安全监管办安全监察值班人员应及时将“安监报3”传送至相关安全监管办的安全监察部门。第二十一条 铁道部列车调度员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及时收取或填写“安监报1”,并立即向值班处长和安全监察司值班人员报告;值班处长、安全监察司值班人员按规定分别向本部门负责人、铁道部办公厅部长办公室报告,由部门负责人向部领导报告。事故涉及其他部门时,由办公厅部长办公室通知相关部门负责人。第二十二条 发生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由铁道部办公厅负责向国务院办公厅报告,并通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等有关部门。发生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或者有人员伤亡的一般事故,安全监管办应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通报。第二十三条 事故报告的主要内容:(一)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区间(线名、公里、米)、线路条件、事故相关单位和人员。(二)发生事故的列车种类、车次、机车型号、部位、牵引辆数、吨数、计长及运行速度。(三)旅客人数,伤亡人数、性别、年龄以及救助情况,是否涉及境外人员伤亡。(四)货物品名、装载情况,易燃、易爆等危险货物情况。(五)机车车辆脱轨辆数、线路设备损坏程度等情况。(六)对铁路行车的影响情况。(七)事故原因的初步判断,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八)应当立即报告的其他情况。第二十四条 事故报告后,人员伤亡、脱轨辆数、设备损坏等情况发生变化时,应及时补报。第二十五条 事故现场通话按“117”立接制应急通话级别办理。第二十六条 铁道部、安全监管办、铁路运输企业应向社会公布事故报告值班电话,受理事故报告和举报。第四章 事故调查第二十七条 特别重大事故按《条例》规定由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的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第二十八条 重大事故由铁道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调查组组长由铁道部负责人或指定人员担任,安全监察司、运输局、公安局等部门和铁道部派出机构、相关安全监管办等部门(单位)派员参加。第二十九条 较大事故和一般事故由事故发生地安全监管办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调查组组长由安全监管办负责人或指定人员担任,安全监管办安全监察部门、有关业务处室、公安机关等部门派员参加。铁道部认为必要时,可以参与或直接组织对较大事故和一般事故进行调查。第三十条 根据事故的具体情况,事故调查组还可由工会、监察机关有关人员以及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等单位派人组成,并应当邀请人民检察院派人参加。事故调查组认为必要时,可以聘请有关专家参与事故调查。第三十一条 发生一般B类以上、重大以下事故(不含相撞的事故),涉及其他安全监管办辖区时,事故发生地安全监管办应当在事故发生后12小时内发出电报通知相关安全监管办。相关安全监管办接到电报后,应当立即派员参加事故调查组。第三十二条 自事故发生之日起7日内,因事故伤亡人数变化导致事故等级发生变化,依照《条例》规定由上级机关调查的,原事故调查组应当及时报告上级机关。第三十三条 事故调查组履行下列职责:(一)查明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情况及直接经济损失。(二)认定事故的性质和事故责任。(三)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四)总结事故教训,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五)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第三十四条 事故调查组在事故发生后应当及时通知相关单位和人员;一般B类以上、重大以下的事故(不含相撞的事故)发生后,应当在12小时内通知相关单位,接受调查。第三十五条 事故调查组到达现场前,组织事故调查组的机关可指定临时调查组组长,组成临时调查组,勘察现场,掌握人员伤亡、机车车辆脱轨、设备损坏等情况,保存痕迹和物证,查找事故线索及原因,做好调查记录,及时向事故调查组报告。第三十六条 事故调查组到达后,发生事故的有关单位必须主动汇报事故现场真实情况,并为事故调查提供便利条件。事故发生单位的负责人和有关人员在事故调查期间应当随时接受事故调查组的询问,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和物证。事故调查组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与事故有关的情况,并要求其提供相关文件、资料,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第三十七条 事故调查组根据需要,可组建若干专业小组,进行调查取证。(一)搜集事故现场物证、痕迹,测量并按专业绘制事故现场示意图,标注现场设备、设施、遗留物的名称、尺寸、位置、特征等。需要搬动伤亡者、移动现场物体的,应做出标记,妥善保存现场的重要痕迹、物证;暂时无法移动的,应予守护,并设明显标志。(二)询问事故当事人及相关人员,收取口述、笔述、笔录、证照、档案,并复制、拍照。不能书写书面材料的,由事故调查组指定人员代笔记录并经本人签认。无见证人或者当事人、相关人员拒绝签字的,应当记录在案。(三)对事故现场全貌、方位、有关建筑物、相关设备设施、配件、机动车、遗留物、致害物、痕迹、尸体、伤害部位等进行拍照、摄像。及时转储、收存安全监控、监测、录音、录像等设备的记录。(四)收取伤亡人员伤害程度诊断报告、病理分析、病程救治记录、死亡证明、既往病历和健康档案资料等。(五)对有涂改、灭失可能或以后难以取得的相关证据进行登记封存。(六)查阅有关规章制度、技术文件、操作规程、调度命令、作业记录、台账、会议记录、安全教育培训记录、上岗证书、资质证书、承(发)包合同、营业执照、安全技术交底资料等,必要时将原件或复印件附在调查记录内。(七)对有关设备、设施、配件、机动车、器具、起因物、致害物、痕迹、现场遗留物等进行技术分析、检测和试验,组织笔迹鉴定,必要时组织法医进行尸表检验或尸体解剖,并写出专题报告。(八)脱轨事故发生后,在全面调查的基础上,必要时应对事故地点前后一定长度范围内的线路设备进行检查测量,并调阅近期内该段线路质量检测情况;对事故地点前方(列车运行相反方向)一定长度的线路范围内,有无机车车辆配件脱落、刮碰行车设备的痕迹等进行检查,对脱轨列车中有关的机车车辆进行检查测量,并调阅脱轨机车车辆近期内运行情况监测记录。第三十八条 事故调查中需要对相关的铁路设备、设施进行技术鉴定或者对财产损失状况以及中断铁路行车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进行评估的,事故调查组应当委托具有国家规定资质的机构进行技术鉴定或者评估。技术鉴定或者评估所需时间不计入事故调查期限。第三十九条 各专业小组应按调查组组长的要求,及时提交专业小组调查报告。调查组组长应组织审议专业小组调查报告,并研究形成《铁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由调查组所有成员签认。调查组成员意见不一致时,应在事故报告中分别进行表述,报组织调查的机关审议、裁定。第四十条 事故调查中发现涉嫌犯罪的,事故调查组应当及时将有关证据、材料移交司法机关。第四十一条 《铁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应包括下列内容:(一)事故概况。(二)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三)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四)事故责任的认定以及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五)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六)与事故有关的证明材料。第四十二条 事故调查组应在下列期限内向组织事故调查组的机关提交《铁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一)特别重大事故的调查期限为60日。(二)重大事故的调查期限为30日。(三)较大事故的调查期限为20日。(四)一般事故的调查期限为10日。事故调查期限自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第四十三条 事故调查组形成《铁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报组织事故调查的机关同意后,事故调查组的工作即告结束。铁道部、安全监管办的安全监察部门应在事故调查组工作结束后15日之内,根据事故报告,制作《铁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经批准后,送达相关单位。一般B类以上、重大以下事故(相撞事故为较大事故)的档案材料,应报铁道部备案(3份)。第四十四条 铁道部发现安全监管办对事故认定不准确时,应予以纠正。必要时,可另行组织调查。第四十五条 事故调查组成员在事故调查工作中应诚信公正、恪尽职守,遵守事故调查组的纪律,保守事故调查的秘密。未经事故调查组组长允许,调查组成员不得擅自发布有关事故的调查信息。第四十六条 调查事故应配备必要的调查设备和装备,保证调查工作顺利进行。调查设备和装备包括通信设备、摄影摄像设备、录音设备、绘图制图设备、便携电脑以及其他必要的装备。第四十七条 《铁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是事故赔偿、事故处理以及事故责任追究的依据。《铁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应按照铁道部规定的统一格式制作,内容包括:(一)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二)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三)事故责任的认定。(四)对有关责任单位及人员的处理决定或建议。第四十八条 事故责任单位接到《铁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后,于7日内,填写《铁路交通事故处理报告表》(安监报2),按规定报送《铁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制作机关,并存档。第五章 事故责任判定和损失认定第一节 事故责任判定第四十九条 事故分为责任事故和非责任事故。事故责任分为全部责任、主要责任、重要责任、次要责任和同等责任。第五十条 铁路运输企业或相关单位发布的文电,违反法律法规、铁道部规章或铁路相关技术标准和作业标准等,直接导致事故发生的,定发文电单位责任。第五十一条 因设备管理不善造成的事故,定设备管理单位责任。第五十二条 因产品质量不良造成事故,属设计、制造、采购、检修等单位责任的,定相关单位责任;应采用经行政许可或强制认证的产品而采用其他产品的,追究采用单位责任;采购不合格或不达标产品的,追究采购单位责任。第五十三条 自然灾害原因导致的事故,因防范措施不到位,定责任事故。确属不可抗力原因导致的事故,定非责任事故。第五十四条 营业线施工中发生责任事故,属工程建设、设计、监理、施工等原因造成的,定上述相关单位责任;同时追究设备管理单位责任。已经竣工验收的设备,因质量问题发生责任事故,确属工程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责任的,定上述相关单位责任;属设备管理不善的,定设备管理单位责任。第五十五条 涉嫌人为破坏造成的事故,在公安机关确认前,定发生单位责任事故;经公安机关确认属人为破坏原因造成的,定发生单位非责任事故。第五十六条 机车车辆断轴造成事故,由于探测、监测工作人员违章违纪或设备不良、管理不善等原因造成漏报、误报或预报后未及时拦停列车的,定相关单位责任。由于货物超载、偏载造成车辆断轴事故,定装车站或作业站责任。第五十七条 因列车折角塞门关闭造成事故,无法判明责任的定发生地铁路运输企业责任事故。第五十八条 错误办理行车凭证发车或耽误列车事故的责任划分:司机起动列车,定车务、机务单位责任;司机发现未动车,定车务单位责任;通过列车司机未及时发现,定车务、机务单位责任;司机发现及时停车,定车务单位责任。第五十九条 应停车的客运列车错办通过,定车站责任;在区间乘降所错误通过,定机务单位责任。第六十条 因断钩导致列车分离事故,断口为新痕时定机务单位责任(司机未违反操作规程的除外),断口旧痕时定机车车辆配属或定检单位责任;机车车辆车钩出现超标的砂眼、夹渣或气孔等铸造缺陷定制造单位责任。未断钩造成的列车分离事故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分析定责。第六十一条 因货物装载加固不良造成事故,定货物承运单位责任;属托运人自装货物的,定托运人责任,货物承运单位监督检查失职的,追究货物承运单位同等责任。因调车作业超速连挂和“禁溜车”溜放等造成货物装载加固状态破坏而引发的事故,定违章作业站责任;因押运人员在运输途中随意搬动货物和降低货物装载加固质量而引发的事故,定押运人员所在单位责任,货物承运单位管理失职的,追究同等责任;货检人员未认真履行职责的,追究货检人员所在单位同等责任。因卸车质量不良造成事故,定卸车单位责任,同时追究负责检查的单位责任。第六十二条 自轮运转设备编入列车因质量不良发生事故时,定设备配属单位责任;过轨检查失职的,定检查单位责任;违规挂运的,定编入或同意放行的单位责任。第六十三条 因临时租(借)用其他单位的设备设施、人员,发生事故,定使用单位责任。产权单位委托其他单位维修设备设施,因维修质量不良造成事故,定维修单位责任;产权单位管理不善的,追究其同等责任。第六十四条 凡经铁道部批准或铁路运输企业批准并报铁道部核备后的技术革新项目、科研项目在运营线上试验时,在限定的试验期限内确因试验项目本身原因发生事故,不定责任事故;但由于违反操作规程以及其他人为因素造成的事故,定责任事故。第六十五条 事故发生后,因发生单位未如实提供情况,导致不能查明事故原因和判定责任的,定发生单位责任。第六十六条 事故涉及两个以上单位管理的相关设备,设备质量均未超过临修或技术限度时,按事故因果关系进行推断,确定责任单位。第六十七条 事故调查组未及时通知有关单位接受事故调查,不得定有关单位责任。有关单位接到通知后,应派员而未派员接受事故调查的,事故调查组可以直接定责。第六十八条 铁路作业人员在从事与行车相关的作业过程中,不论作业人员是否在其本职岗位,由于违反操作规程、作业纪律,或铁路运输生产设备设施、劳动条件、作业环境不良,或安全管理不善等造成伤亡,定责任事故。具体情形按以下规定办理。(一)乘务人员及其他作业人员在企业内候班室、外地公寓、客车宿营车等处候班、间休期间,因违章违纪、设备设施不良等造成伤亡,定有关单位责任。(二)作业人员在疏导道口、引导或帮助旅客上下车、维持站车秩序过程中被列车撞轧而伤亡的,定作业人员所在单位责任。(三)事故发生过程中,作业人员在避险或进行事故抢险时因违章作业再次发生伤亡,应按同一件事故定责;事故过程已终止,在事故救援、抢修、复旧及处理中又发生事故导致伤亡的,按另一件事故定责。(四)铁路运输企业所属临管铁路发生的责任伤亡事故,定该企业责任事故。(五)作业人员在工作或间歇时间擅自动用铁路运输设备设施、工具等导致伤亡的,定该作业人员所在单位责任事故,同时追究设备设施配属(或管理)单位的责任。(六)作业人员因患有职业禁忌症而导致行为失控,造成伤亡的,定该作业人员所在单位责任。(七)两个及以上铁路运输企业在交叉作业中发生伤亡,定主要责任单位事故;若各方责任均等,定伤亡人员所在单位责任,同时追究其他相关单位责任。若各方责任均等且均有人员伤亡,分别定责任事故。第六十九条 作业人员发生伤亡,经二级以上医院、急救中心诊断或经法医检验、解剖,证明系因脑溢血、心肌梗塞、猝死等突发性疾病所致,并按事故处理权限得到事故调查组确认的,不定责任事故。医院等级不够的,须经法医进行尸表检验或尸体解剖鉴定。法医尸检或解剖鉴定报告结论不确定的,定责任事故。第七十条 作业人员伤亡事故原因不清,或公安机关已立案但尚无明确结论的,定责任事故。暂时不能确定事故性质、责任的,按待定办理。若跨年度仍不能确定或处理时间超过法定期限的,定伤亡人员所在单位责任。在年度统计截止前,该事故已查清并作出与原处理决定相反结论的,可向原处理部门申请更正。
2023-08-30 15:03:451

发生重大交通事故五大步骤

重大交通事故五步走?发生重大交通事故五大步骤1.事故发生后,重大事故发生单位必须立即向上级集中管理部门和当地人民政府报告重大事故情况,并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国务院集中管理部门报告。2.在24小时内写一份事故报告,并提交给本文提到的部门。3.发生军民两用的重大事故,事故发生后,重大事故发生单位必须立即向当地警备区指挥部或最高军事机关报告重大事故情况,并应在24小时内写出事故报告,向上述单位报告。2.重大事故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1。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和单位;2.事故的简要经过、伤亡人数和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估计;3.事故原因的初步判断;4.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和事故控制;3.事故报告单位重大事故发生后,根据事故单位的隶属关系,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国务院集中管理部门应当组织成立重大事故调查组,负责事故调查。4.重大事故调查组的职责如下:1.查明事故原因、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情况;2.检查事故的性质和责任;3.提出事故处理建议和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的措施;4.对事故责任者提出处理建议;5.检查控制事故的应急措施是否适当和落实;6.撰写事故调查报告;7.重大事故调查组有权向事故发生单位、有关部门和有关人员了解事故情况,询问相关资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8.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和干扰事故调查的正常工作。9.事故调查组写出事故调查报告后,应当报送组织调查的部门。经组织调查的部门同意,调查将结束。5.违反本条例的,重大事故调查组可以提出建议,由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对有关人员实施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隐瞒或者不报告已经发生的重大事故,或者谎称合伙人故意拖延报告期限的;2.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3.妨碍干扰侦查正常工作的;4.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重大事故调查组的询问或者提供与事故有关的信息、资料的。太平洋汽车网百万购车补贴
2023-08-30 15:03:531

事故调查组应当

事故调查组应当自事故发生之日起60日内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特殊情况下,经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批准,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的期限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期限最长不超过60日。报告事故应当包括下列内容:1、事故发生单位概况;2、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3、事故的简要经过;4、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5、已经采取的措施;6、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事故报告后出现新情况的,应当及时补报。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道路交通事故、火灾事故自发生之日起7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法律依据《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四条 事故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完整,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事故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事故调查处理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经过、事故原因和事故损失,查明事故性质,认定事故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者依法追究责任。第九条 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第十三条 事故报告后出现新情况的,应当及时补报;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道路交通事故、火灾事故自发生之日起7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
2023-08-30 15:04:031

甘肃省水上交通事故处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和《甘肃省水路交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时处理水上交通事故,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船舶(含排筏、水上设施,下同)发生水上交通事故(以下简称事故)的调查处理,适用本办法。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条 各级海事机构是负责处理水上交通事故的主管机关。第四条 省海事机构负责重大事故、大事故的调查处理。也可根据需要直接调查处理由下级海事机构管辖的事故。  州、市(地区)海事机构负责一般事故的调查处理。未设海事机构的地区发生事故,由当地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先行受理,认真做好记录,并立即向省海事机构报告,协助省海事机构对事故进行调查处理。  县、乡(镇)人民政府在辖区水域内发生事故后,应立即组织救助,做好记录,协助海事机构对事故进行调查处理,并负责事故的善后处理工作。第二章 事故报告第五条 船舶发生事故后,当事人应当积极履行施救义务,并立即向海事机构或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当事人应当在事故发生后48小时(港区24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的海事机构递交事故报告书和有关资料。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正当理由不能按规定时限递交报告书的,应如实说明情况,可延长48小时(港区24小时)。第六条 事故报告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当事人姓名、船籍登记地(或当事人居住地),法定代表人的姓名及职务;  (二)船舶名称、船籍港、本航次起讫地点及装载情况;  (三)船舶的基本技术状况;  (四)船舶的船长或负责人、当班驾驶员、轮机员以及其他当班人员的姓名;    (五)发生事故的时间、地点和水域、气象的基本情况;  (六)伤亡、损害情况及现状;  (七)事故的主要过程(碰撞事故应附船舶相对位置示意图);  (八)船舶沉没的,其沉没大概位置;  (九)施救情况;  (十)与事故有关的其他情况。第三章 事故的调查和处理第七条 海事机构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及时、客观、全面地进行调查,并立即向上一级政府和海事机构报告事故情况快报。船舶发生特别重大事故,按国务院《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办理。第八条 海事机构工作人员在执行事故调查任务时,应当向被调查人出示国家或省人民政府统一颁发的行政执法证件。被调查人应当如实陈述有关情况和提供有关证据。  被调查人所属单位对事故调查应当给予配合。第九条 海事机构根据取证、查验或鉴定的需要,有权禁止当事船舶离港或者令其泊靠在指定水域。因故需驶离事故现场或指定水域的,应当提供担保。  禁止当事船舶离港或令其泊靠在指定水域的期限一般不得超过7日,经上一级海事机构批准,可延长7日。第十条 海事机构在处理事故期间,可根据事故损失情况,责成当事人提供经济担保。第十一条 水上交通事故责任分为全部责任、主要责任、同等责任、次要责任。  主管机关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与事故间的因果关系,认定各方当事人的责任。  完全因一方当事人的行为造成事故的,该当事人负全部责任。  两个或两个以上当事人的行为共同造成事故的,有关当事人根据各自的行为在事故中的作用程度承担责任。  由于客观原因无法查清事故责任的,由各方当事人平均承担责任。第十二条 发生事故后,肇事者逃逸或破坏、伪造事故现场或有条件报案而未报案,致使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负全部责任。第十三条 海事机构应依据事故的调查材料,分析事故原因,明确当事人责任,并在2个月内作出《水上交通事故调查报告》,确需延长调查时间的,延长时间不得超过1个月。第十四条 因事故引起的民事侵权赔偿纠纷,当事人可以申请海事机构进行调解。  调解应当遵循自愿、公平、公正的原则。第十五条 损害赔偿的调解期限为30日,海事机构认为必要时可以延长15日。对事故致伤的,调解从治疗终结或者定残之日起开始;对事故致死的,调解从规定的办理丧葬事宜时间结束之日起开始;对事故仅造成财产损失的,调解从确定损失之日起开始。  当事人一方已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事机构不再受理调解申请。
2023-08-30 15:04:261

交警出具认定书后保险怎么处理

法律分析:1、如果仅造成车辆轻微损坏的话,当事人双方报警并拍下现场照片后到快处快赔中心或辖区交警队开具道路交通认定书。事故认定会根据照片上现场情况和当事人双方的陈述进行认定。有时直接报保险公司也可以处理,一般情况下保险公司会叫当事人先报警。(并不适用证照不齐,涉及无证、酒驾、毒驾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造成的交通事故)。2、造成较大财产损失或者人员受伤或者人员死亡的交通事故,分为简易程序和一般程序处理。报警后交通警察会到现场进行现场勘察,采集现场照片,现场遗留的痕迹,绘制现场图固定现场,对肇事车辆进行扣留,如果涉及酒驾的还要去医院抽血测试酒精含量,寻找证人,然后会对驾驶员、乘车人、相关证人进行询问,并委托司法鉴定中心对扣留的车辆车速、转向、制动等进行鉴定是否有效,待出鉴定结果后告知当事人,3日后当事人无异议就可以根据调查出的情况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报事故领导审批后向当事人下发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如果当事人有异议可以在3日内向上级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复核,只能复核一次。(财产损失或伤人事故如果责任明确,当事人双方也对责任无异议,可共同申请交警队适用简易程序处理,节省了人力物力和精力,现场死亡事故不适用简易程序。)。3、拿到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后,如对责任无异议,可在10日内向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调解。一般情况下,车辆损失根据保险来就行,没有什么好商量的,较大损失和伤人,死亡事故,需要协商的赔偿就有点繁琐,如果未能达成协议,建议到人民法院进行民事诉讼,法院会先调解一次,调解不成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公平公正的判决。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七十六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2023-08-30 15:04:411

发生交通事故,没报警,一般多长时间才受理

很多人会在交通事故发生的第一时间,就选择报警,让交警部门来处理事故。但是对于很多人来讲,其实并不是很清楚交通事故的报案期限的,有的人甚至认为随时都可以。那么究竟交通事故报案期限是多久呢?以下是具体介绍。一、交通事故报案期限是多久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十二条“当事人未在道路交通事故现场报警,事后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本规定第十条的规定予以记录,并在三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经核查道路交通事故事实存在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受理,并告知当事人;经核查无法证明道路交通事故事实存在,或者不属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的,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之规定,交通事故报警没有时间限制,但是建议尽快报警,时间长了会影响案件调查,交警部门也可以不受理。二、交通事故的处理时限是多久公安部令第104号《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和《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工作规范》对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的时限作出了明确规定。交通民警应严格依照规定时限处理道路交通事故,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也应依照规定时限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和履行相应的义务。(一)当场认定、当场调解交通警察适用简易程序处理的道路交通事故,撤离现场后,应当根据固定的现场证据和当事人、证人叙述,认定道路交通事故事实,确定当事人的责任,当场填写事故认定书。当事人共同请求调解的,当场进行调解。(二)24小时内1、交通警察应当在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完毕后,24小时内将有关信息录入全国道路交通事故信息系统。2、交通警察应当在道路交通事故现场撤除后24小时内,按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对交通肇事嫌疑人、其他当事人进行询问,及时对证人进行询问,并制作询问笔录。(三)1日前调解参加人因故不能按期参加调解的,应当在预定调解时间1日前通知承办的交通警察,请求变更调解时间。(四)2日内1、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检验、鉴定报告之日起2日内,将检验、鉴定报告复印件送达当事人。2、对当事人提出的回避申请,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2日内作出决定,并通知申请人。(五)3日内(3日前)1、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现场调查结束之日起3日内委托具备资格的鉴定机构进行检验、鉴定。尸体检验应当在死亡之日起3日内委托。逃逸交通事故,应当自查获肇事嫌疑车辆之日起3日内对嫌疑车辆进行检验、鉴定。2、当事人对检验、鉴定报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事故认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检验、鉴定报告、事故认定书送达之日起3日内申请重新检验、鉴定、复核。3、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接到调卷公函后之日起3日内,或者按照其时限要求,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调查材料正本移送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4、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与当事人约定调解的时间、地点,并于调解时间3日前通知当事人。5、当事人未在道路交通事故现场报警,事后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规定予以记录,并在3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6、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押机动车驾驶证后,应当及时在全国公安交通管理信息系统内将其机动车驾驶证状态标注为扣押状态。扣押的机动车驾驶证发还的,应当自发还之日起3日内解除扣押状态标注。(六)5日内1、检验、鉴定结论确定之日起5日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通知当事人领取扣留的事故车辆、机动车行驶证以及扣押的物品。2、对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检验、鉴定(或者重新检验、鉴定)结论确定之日起5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3、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作出道路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之日起5日内,对当事人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依法作出处罚。4、当道路交通事故中止认定的原因消失,或者中止期满受伤人员仍然昏迷或者死亡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5日内,根据已经调查取得的证据制作道路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或者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5、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到当事人的复核申请后,应当及时向原办案单位了解案件有关情况,并在5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受理复核的,通知原办案单位提交案卷材料,原办案单位应当在5日内提交。(七)7日内1、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结束后7日内,案件主办民警应当与协办民警共同向道路交通事故处理机构负责人提交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2、道路交通事故发生之日起,7日内无人认领的未知名尸体,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设区的报纸上刊登认尸启事。(八)10日(10日内)1、检验尸体结束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制作《尸体处理通知书》,通知死者家属在10日内办理丧葬事宜。2、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现场调查之日起10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交通肇事逃逸的,在查获逃逸人和车辆后10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逃逸道路交通事故尚未侦破的,受害一方当事人要求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接到当事人书面申请后10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3、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有争议,各方当事人一致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的,应当在收到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或者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维持原认定的复核结论之日起10日内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4、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规定日期开始调解,(造成人员死亡的,从丧葬结束之日起开始;造成人员受伤的,从治疗终结之日起开始;因伤致残的,从定残之日起开始;造成财产损失的,从确定损失之日起开始。)并于10日内制作调解书或调解终结书。(九)20日内检验、鉴定应当约定在20日内完成。(十)30日1、登报后30日仍无人认领的未知名尸体,在提取人身识别检材后,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或者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处理尸体。2、对弃车逃逸的无主车辆或者经通知当事人30日后仍不领取事故车辆的,经公告3个月仍不来接受处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扣留的车辆依法处理。3、扣押与事故有关的物品的期限不得超过30日。(经批准可以延长30日)。4、嫌交通肇事犯罪嫌疑人逃逸的,应当在刑事案件立案之日起1个月内将逃逸嫌疑人信息录入全国在逃人员信息系统,抓获犯罪嫌疑人逃逸后,予以撤销。5、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自受理复核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道路交通事故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是否正确;道路交通事故责任划分是否公正;道路交通事故调查及认定程序是否合法进行审查,并作出复核结论:(十一)60日1、检验、鉴定的期限经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最长不超过60日。2、经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时限可中止的时间最长不超过60日。根据上文的介绍,我们知道法律中其实并没有对交通事故报案期限做出明确的限制。但是,小编建议当事人还是尽快报警,如果事故时间长了可能会影响案件调查,交警部门也可以不受理。律师365小编为您整理本篇文章,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2023-08-30 15:04:511

被审查调查人发生安全事故的应当在多久内上报

法律分析: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事故调查报告之日起15日内做出批复;特别重大事故,30日内做出批复,特殊情况下,批复时间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时间最长不超过30日。法律依据:《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六条 公安机关督察部门可以依法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处理交通事故工作进行现场监督,依法查处违法违纪问题。上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下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交通事故工作进行监督,发现错误应当及时纠正。第六十二条 各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成立由具有交通事故处理高级资格的交通警察组成的交通事故处理专家小组,负责交通事故认定的审核、复核工作。上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承办单位的交通事故认定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检查中或者接群众投诉经审查发现“交通事故认定书”存在错误的,应当作出撤销该“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决定,由承办单位在规定期限内另行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
2023-08-30 15:05:011

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追究适用生产安全事故报告调查处理条例吗

不适用,但客运和货运等生产单位的事故,也同时属于生产安全事故。
2023-08-30 15:05:111

事故等级划分标准怎么判断?

事故等级划分标准判断:1、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2、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3、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4、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事故等级划分的补充性规定。本条第一款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拓展资料安全事故处理流程1、事故报告阶段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有关人员在1小时内向县级以上安监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以下简称主管部门),安监部门或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会赶赴事故现场,组织事故救援,做好事故现场保护工作。2小时以内同时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安监部门或上级主管部门报告,报告内容:(1)事故发生单位概况;(2)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3)事故的简要经过;(4)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5)已经采取的措施;(6)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同时通知公安、劳动保障、工会、人民检察院等相关部门。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事故单位发生迟报、漏报、谎报和瞒报行为,经查证属实的,应立即上报事故情况。2、事故调查阶段事故调查由人民政府或人民政府授权、委托的有关部门组织进行,事故调查组由人民政府、安监、主管部门、监察、公安、工会等部门的有关人员组成,并应当邀请人民检察院派员参加,视情况也可以聘请有关专家参与。调查组成员如与调查的事故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必须回避,调查组组长由市政府指定。事故调查的主要任务是:① 明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情况及直接经济损失;② 认定事故的性质和事故责任;③ 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④ 总结事故教训,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⑤ 提出事故调查报告。事故调查取证是完成事故调查过程的非常重要的一个环节,主要包括五个方面 。3、事故处理阶段事故调查与事故处理,是两个相对独立而又密切联系的工作。事故处理的任务,主要是根据事故调查的结论,对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对事故责任人进行处理,落实防范重复事故发生的措施,贯彻“四不放过”原则的要求。所以,事故调查是事故处理的前提和基础,事故处理是事故调查目的之实现和落实。事故处理的“四不放过”原则是要求对安全生产工伤事故必须进行严肃认真的调查处理,接受教训,防止同类事故重复发生。提交的事故调查报告经政府批复后,有关机关应当按照政府的批复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对事故发生单位和有关人员进行行政处罚,对负有事故责任的国家工作人员进行处分;事故发生单位对本单位负有事故责任的人员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其它法律、行政法规对发生事故不同的,按照较大的幅度处以罚款,但对同一违法行为不得重复罚款。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员有两种以上应当处以罚款的行为,应合并作出处罚决定。4、事故结案阶段按照政府批复的事故调查报告,有关机关和事故发生单位应当及时将处理结果报调查组牵头单位,事故调查组及时予以结案,出具结案通知书。事故结案应归档的资料有:(1)职工伤亡事故登记表;(2)事故调查报告及批复;(3)现场调查记录、图纸、照片;(4)技术鉴定或试验报告;(5)物证、人证材料;(6)直接和间接经济损失材料;(7)医疗部门对伤亡人员的诊断书;(8)发生事故的工艺条件、操作情况和设计资料;(9)处理结果和受处分人员的检查材料;(10)有关事故通报、简报及文件安全事故等级划分标准是根据该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和人员伤亡情况而划分的。安全事故一旦发生,企业的相关人员应将该事故的具体情况向相关部门报告,由相关的管理部门到事故现场做好救援、调查等工作,再根据这些调查结果确定事故责任人,对责任人进行相应的处罚。
2023-08-30 15:05:202

2019年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全文【第493号】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493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落实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造成人身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适用本条例;环境污染事故、核设施事故、国防科研生产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不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事故一般分为以下等级:   (一)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三)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四)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事故等级划分的补充性 规定 。   本条第一款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   第四条 事故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完整,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事故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   事故调查处理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经过、事故原因和事故损失,查明事故性质,认定事故责任, 总结 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者依法追究责任。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严格履行职责,及时、准确地完成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事故发生地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支持、配合上级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的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并提供必要的便利条件。   参加事故调查处理的部门和单位应当互相配合,提高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的效率。   第六条 工会依法参加事故调查处理,有权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 意见 。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和干涉对事故的报告和依法调查处理。   第八条 对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中的违法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监察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理。   第二章事故报告   第九条 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第十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依照下列规定上报事故情况,并 通知 公安机关、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工会和人民检察院:   (一)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逐级上报至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   (二)较大事故逐级上报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   (三)一般事故上报至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依照前款规定上报事故情况,应当同时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以及省级人民政府接到发生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的报告后,应当立即报告国务院。   必要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可以越级上报事故情况。   第十一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逐级上报事故情况,每级上报的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   第十二条 报告事故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事故发生单位概况;(二)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   (三)事故的简要经过;   (四)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五)已经采取的措施;(六)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第十三条 事故报告后出现新情况的,应当及时补报。   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道路交通事故、火灾事故自发生之日起7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   第十四条 事故发生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启动事故相应应急预案,或者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第十五条 事故发生地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其负责人应当立即赶赴事故现场,组织事故救援。   第十六条 事故发生后,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妥善保护事故现场以及相关证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事故现场、毁灭相关证据。   因抢救人员、防止事故扩大以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事故现场物件的,应当做出标志,绘制现场简图并做出书面记录,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   第十七条 事故发生地公安机关根据事故的情况,对涉嫌犯罪的,应当依法立案侦查,采取强制措施和侦查措施。犯罪嫌疑人逃匿的,公安机关应当迅速追捕归案。   第十八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值班制度,并向社会公布值班电话,受理事故报告和举报。   第三章事故调查   第十九条 特别重大事故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分别由事故发生地省级人民政府、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省级人民政府、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可以直接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也可以授权或者委托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未造成人员伤亡的一般事故,县级人民政府也可以委托事故发生单位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第二十条 上级人民政府认为必要时,可以调查由下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的事故。   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道路交通事故、火灾事故自发生之日起7日内),因事故伤亡人数变化导致事故等级发生变化,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由上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的,上级人民政府可以另行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第二十一条 特别重大事故以下等级事故,事故发生地与事故发生单位不在同一个县级以上行政区域的,由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负责调查,事故发生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当派人参加。   第二十二条 事故调查组的组成应当遵循精简、效能的原则。   根据事故的具体情况,事故调查组由有关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监察机关、公安机关以及工会派人组成,并应当邀请人民检察院派人参加。   事故调查组可以聘请有关专家参与调查。   第二十三条 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具有事故调查所需要的知识和专长,并与所调查的事故没有直接利害关系。   第二十四条 事故调查组组长由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指定。事故调查组组长主持事故调查组的工作。   第二十五条 事故调查组履行下列职责:   (一)查明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情况及直接经济损失;   (二)认定事故的性质和事故责任;   (三)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四)总结事故教训,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   (五)提交事故 调查报告 。   第二十六条 事故调查组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与事故有关的情况,并要求其提供相关文件、资料,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   事故发生单位的负责人和有关人员在事故调查期间不得擅离职守,并应当随时接受事故调查组的询问,如实提供有关情况。事故调查中发现涉嫌犯罪的,事故调查组应当及时将有关材料或者其复印件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七条 事故调查中需要进行技术鉴定的,事故调查组应当委托具有国家规定资质的单位进行技术鉴定。必要时,事故调查组可以直接组织专家进行技术鉴定。技术鉴定所需时间不计入事故调查期限。   第二十八条 事故调查组成员在事故调查工作中应当诚信公正、恪尽职守,遵守事故调查组的纪律,保守事故调查的秘密。   未经事故调查组组长允许,事故调查组成员不得擅自发布有关事故的信息。   第二十九条 事故调查组应当自事故发生之日起60日内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特殊情况下,经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批准,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的期限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期限最长不超过60日。   第三十条 事故调查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事故发生单位概况;(二)事故发生经过和事故救援情况;   (三)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四)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   (五)事故责任的认定以及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六)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事故调查报告应当附具有关证据材料。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在事故调查报告上签名。   第三十一条 事故调查报告报送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后,事故调查工作即告结束。事故调查的有关资料应当归档保存。   第四章事故处理   第三十二条 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事故调查报告之日起15日内做出 批复 ;特别重大事故,30日内做出 批复 ,特殊情况下,批复时间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时间最长不超过30日。   有关机关应当按照人民政府的批复,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对事故发生单位和有关人员进行行政处罚,对负有事故责任的国家工作人员进行处分。   事故发生单位应当按照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的批复,对本单位负有事故责任的人员进行处理。   负有事故责任的人员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 事故发生单位应当认真吸取事故教训,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防止事故再次发生。防范和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应当接受工会和职工的监督。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应当对事故发生单位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四条 事故处理的情况由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有关部门、机构向社会公布,依法应当保密的除外。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上一年年收入40%至80%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立即组织事故抢救的;(二)迟报或者漏报事故的;   (三)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的。   第三十六条 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事故发生单位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上一年年收入60%至100%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谎报或者瞒报事故的;(二)伪造或者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   (三)转移、隐匿资金、财产,或者销毁有关证据、资料的;   (四)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五)在事故调查中作伪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六)事故发生后逃匿的。   第三十七条 事故发生单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2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八条 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事故发生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30%的罚款;   (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40%的罚款;   (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60%的罚款;   (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80%的罚款。   第三十九条 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立即组织事故抢救的;(二)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事故的;   (三)阻碍、干涉事故调查工作的;(四)在事故调查中作伪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   第四十条 事故发生单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由有关部门依法暂扣或者吊销其有关证照;对事故发生单位负有事故责任的有关人员,依法暂停或者撤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执业资格、岗位证书;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受到刑事处罚或者撤职处分的,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5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为发生事故的单位提供虚假证明的中介机构,由有关部门依法暂扣或者吊销其有关证照及其相关人员的执业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一条 参与事故调查的人员在事故调查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事故调查工作不负责任,致使事故调查工作有重大疏漏的;   (二)包庇、袒护负有事故责任的人员或者借机打击报复的。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关地方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故意拖延或者拒绝落实经批复的对事故责任人的处理意见的,由监察机关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四十三条 本条例规定的罚款的行政处罚,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决定 。法律、行政法规对行政处罚的种类、幅度和 决定 机关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六章附则   第四十四条 没有造成人员伤亡,但是社会影响恶劣的事故,国务院或者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认为需要调查处理的,依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发生的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参照本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五条 特别重大事故以下等级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四十六条 本条例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国务院1989年3月29日公布的《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和1991年2月22日公布的《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同时废止。   关于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中有关问题的规定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的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认真查处每一起事故并严厉及时追责,吸取事故教训,有效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以下简称《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条例》第二条所称生产经营活动,是指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为实现某种生产、建设或者经营目的而进行的活动,包括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活动。   第三条根据《条例》第三条的规定,按照死亡人数、重伤人数(含急性工业中毒,下同)、直接经济损失三者中最高级别确定事故等级。   因事故造成的失踪人员,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后(交通事故、火灾事故自事故发生之日起7日后),按照死亡人员进行统计,并重新确定事故等级。   事故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由事故发生单位依照《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经济损失统计标准》(GB6721)提出意见,经事故发生单位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后,报组织事故调查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确定;事故发生单位无上级主管部门的,直接报组织事故调查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确定。   第四条事故调查工作应当按照“四不放过”和依法依规、实事求是、科学严谨、注重实效的原则认真开展。   第五条事故调查组应当在查明事故原因,认定事故性质的基础上,分清事故责任,依法依规依纪对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提出严肃的处理意见,杜绝失之于软、失之于宽、失之于慢的现象。   第六条对挂牌督办、跟踪督办的事故,组织事故调查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向督办机关 请示 汇报。负责督办的部门应当加强督促检查,并对事故查处进行具体指导,严格审核把关。   第七条对于中央企业发生的事故,事故发生地的上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认为必要时,可以提请本级人民政府决定提级调查。   事故发生地与事故发生单位不在同一个县级以上行政区域,事故发生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认为开展事故调查确有困难的,可以报告本级人民政府提请上一级人民政府决定提级调查。   第八条事故调查组组长一般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人员担任。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按照《条例》规定,在事故调查组组长统一领导下开展调查工作。   第九条事故调查组应当制定事故调查方案,经事故调查组组长批准后执行。事故调查方案应当包括调查工作的原则、目标、任务和事故调查组专门小组的分工、应当查明的问题和线索,调查步骤、方法,完成相关调查的期限、措施、要求等内容。   第十条事故调查组应当按照下列期限,向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提交事故调查报告:   (一)特别重大事故依照《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重大事故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般不得超过60日;   (三)较大事故、一般事故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般不得超过30日。   特殊情况下,经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延长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的期限,但最长不得超过30日。   下列时间不计入事故调查期限,但应当在报送事故调查报告时向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说明:   (一)瞒报、谎报、迟报事故的调查核实所需的时间;   (二)因事故救援无法进行现场勘察的时间;   (三)挂牌督办、跟踪督办的事故的审核备案时间;   (四)特殊疑难问题技术鉴定所需的时间。   第十一条事故调查报告应当由事故调查组成员签名。事故调查组成员对事故的原因、性质和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不能取得一致意见时,事故调查组组长有权提出结论性意见;仍有不同意见的,应当进一步协调;经协调仍不能统一意见的,应当报请本级人民政府裁决。   事故调查报告应当对落实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责任追究等工作提出明确要求。   第十二条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的期限对事故调查报告作出批复,并抄送事故调查组成员所在单位和其他有关单位。   第十三条经过批复的事故调查报告的正文部分由组织事故调查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在政府网站或者通过其他方式全文公开,但依法需要保密的内容除外。   第十四条有关部门和事故发生单位应当自接到事故调查报告及其批复的3个月内,将有关责任人员和单位的处理情况、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书面报(抄)送组织事故调查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   第十五条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煤矿、海上石油事故的调查处理,依照本规定执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023-08-30 15:05:331

关于重大事故应该了解哪些

(一)一般事故,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二)较大事故,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三)重大事故,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四)特别重大事故,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重大交通事故,是指一次造成死亡1至2人;或者重伤3人以上10人以下;或者财产损失3万元以上不足6万元的交通事故。事故定义1、事故:一般是指造成死亡、疾病、伤害、损坏或者其他损失的意外情况。2、安全事故:是指生产经营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包括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活动)中突然发生的,伤害人身安全和健康,或者损坏设备设施,或者造成经济损失的,导致原生产经营活动(包括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活动)暂时中止或永远终止的意外事件。3、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直接经济损失,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29人死亡,或者50-99人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1、事故报告: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重大事故逐级上报至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依照前款规定上报事故情况,应当同时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以及省级人民政府接到发生重大事故的报告后,应当立即报告国务院。必要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可以越级上报事故情况。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逐级上报事故情况,每级上报的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事故报告的主要内容:(1)事故发生单位概况;(2)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3)事故的简要经过;(4)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5)已经采取的措施;(6)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事故报告后出现新情况的,应当及时补报。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道路交通事故、火灾事故自发生之日起7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2、事故调查:重大事故由事故发生地省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省级人民政府可以直接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也可以授权或者委托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未造成人员伤亡的一般事故,县级人民政府也可以委托事故发生单位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上级人民政府认为必要时,可以调查由下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的事故。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道路交通事故、火灾事故自发生之日起7日内),因事故伤亡人数变化导致事故等级发生变化,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由上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的,上级人民政府可以另行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重大事故,事故发生地与事故发生单位不在同一个县级以上行政区域的,由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负责调查。事故调查报告:事故调查组应当自事故发生之日起60日内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特殊情况下,经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批准,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的期限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期限最长不超过60日。事故调查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1)事故发生单位概况;(2)事故发生经过和事故救援情况;(3)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4)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5)事故责任的认定以及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6)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事故调查报告应当附具有关证据材料。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在事故调查报告上签名。事故调查报告报送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后,事故调查工作即告结束。事故调查的有关资料应当归档保存。3、事故处理:重大事故,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事故调查报告之日起15日内做出批复; 有关机关应当按照人民政府的批复,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对事故发生单位和有关人员进行行政处罚,对负有事故责任的国家工作人员进行处分。事故发生单位应当按照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的批复,对本单位负有事故责任的人员进行处理。负有事故责任的人员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事故发生单位应当认真吸取事故教训,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防止事故再次发生。防范和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应当接受工会和职工的监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应当对事故发生单位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事故处理的情况由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有关部门、机构向社会公布,依法应当保密的除外。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2023-08-30 15:05:401

交通事故应急预案

交通事故应急预案范文(精选5篇)   在我们平凡的日常里,有时会发生突发事件,为了避免造成重大损失和危害,通常会被要求事先编制应急预案。应急预案要怎么编制呢?以下是我整理的交通事故应急预案范文(精选5篇),欢迎阅读与收藏。   交通事故应急预案1   为预防幼儿可能发生的交通安全事故,确保在第一时间内做好抢救和消除隐患工作,保障幼儿安全,我园制定了本预案。   一、成立幼儿园交通安全工作领导小组:   组长:xx(留园处理)   副组长x(现场处理)   成员:各班班主任   要求领导小组成员必须做到:工作日,上班前至净园后两小时内,必须保持通信畅通;休息日,上午尽可能开机;特殊情况,必须做到24小时开机。   二、该预案本着预防性和教育性相结合的原则,坚持预防为主,防患于未然,经常召开安全工作会议,不断强化安全工作要求,使全体师幼及家长高度重视交通安全工作,使安全工作做到经常化、制度化。   三、制定交通安全事故应急报告制度。规定一旦出现交通安全事故,幼儿园所有教职工均有权、有义务立即报告。一般情况报告程序:现场教师或知情教师在第一时间内,立即向幼儿园交通安全工作领导小组组长或组员报告情况;组长根据情况决定向上级镇教办报告。   四、应急工作分工。幼儿园根据人员特点把幼儿园交通安全工作人员分成现场处理组(负责迅速处理现场情况。根据现场情况决定:向交警报告;联系医院做好抢救准备;向校内发出指令;向镇教办报告);留园处理组(负责迅速做好了解情况、接应工作)。   交通事故应急预案2   一、目的   为了保护职工的人身安全,确保在交通事故发生时,能够有条不紊地按照预先制定的方案,迅速及时抢救伤员,最大限度降低伤亡伤害程度,为此制定交通事故应急响应预案。   二、依据:   有关安全生产管理办法。   三、适用范围:   项目部及其所属各作业队。   四、职责   1、副组长职责:   准确掌握事故动态,正确制定抢险方案,执行有效处理措施。及时向有关领导汇报。保护事故现场。   2、应急行动组职责:   迅速赶往出事现场,救助伤员,控制事故蔓延,保护事故现场。配合交警或有关部门作好事故调查和善后工作。   3、救护组职责   制定各种紧急伤亡情况的应对方案和措施并做好救护准备。负责现场受伤人员的紧急护理、治疗和护送。   五、应急准备   事故应急领导小组定期组织有关全体人员学习交通知识及交通安全、防护等等并储备急救药箱、担架等应急物资,以被应急之用。   六、交通事故应急响应预案   1、自救   发生交通事故后,其他人员应积极地协助驾驶员对伤员就地进行救护。   2、 报警和报告   当交通事故发生后,现场人员应尽快报告到应急响应小组现场总指挥部,并拨打110报警。   3、 救护   事故发生后,应急响应小组现场总指挥应立即询问事故情况,了解人员伤害情况,并迅速拨打120急救电话,告知地点、附近醒目建筑物,并派接车员接应。   在急救车未到来前,应使伤员平躺地上,并对其进行急救。发现伤员呼吸障碍,应进行口对口人工呼吸。发现出血,应迅速采取止血措施,可在伤口近心端结扎,但应每半小时松开一次,避免坏死。动脉出血应用指压大腿根部股动脉止血。   4、 疏导交通   在事故区域安排专人负责疏导交通,防止交通堵塞,影响正常的交通通行。   5、 现场保护   现场应急过程中,应保护好现场,因救护伤员而移动现场时,要做必要的标记,以满足事后对事故调查的需要。   七、 事故调查   事故领导小组在事故紧急处置告一段落后,要及时按事故性质组成事故调查小组,作出内容包括:事故的简况、人员财产损失、处置或抢救经过、应吸取的教训、拟对责任人的处理和整改措施等情况的事故调查报告。   交通事故应急预案3   一预防措施   1、每学期要对学生进行一次遵守道路交通规则的交通安全教育。   2、上放学重点时段,学校必须指派专人负责学校门前的学生出入秩序。   3、严格执行外来车辆准入制度,未经允许社会车辆一律不准进入校园,准入的车辆必须按规定行驶和停放。   4、严禁未满12岁的学生骑自行车、未成年学生驾驶机动车上下学。   二现场处置及救援措施   1、事故发生后,在场人员(包括行政、教师、职员工、临工、学生)必须立即将所发生的事故的情况报告学校易发安全事故应急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必须掌握的情况有:事故发生的时间与地点、种类、强度、危害;在基本掌握事故情况后,首先通知值班领导和教师,然后通知各工作组组长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及通知门卫防止肇事车辆外逃。值日行政和救护组成员必须立即赶赴现场组织抢救。   2、在场人员(包括行政、教师、职员工、临工、学生)应首先检查师生受伤情况。如果有师生受伤,根据先重后轻的原则立即对受伤师生进行应急救护处置,通讯组拨打110交通事故电话及120急救电话。救护组尽快将伤者送医院救治。受伤人员较多时,总指挥通知本校教师动用其私人小车运送伤者。在急救车到达前,救护组负责受伤学生救护处置。组长通知学校门卫要确保急救车、交警车辆进校后有人引导。急救车到达后,组长应立刻向急救人员报告情况,派班主任和校医随车参与救治(教师受伤送院要派工会委员)。   三事故报告及现场保护   1、校长还要将事故有关情况上报教育局和医疗机构,通报应该包括以下信息:发生事故的学校名称和地址;通报人的姓名和电话号码;事故发生的时间与地点、种类、程度、危害;已采取和准备采取的应急行动。   2、班主任及时通知家长事故情况和学生被送往的医院地址,请家长到医院,工会通知教师家属发生什么事故和被送往的医院地址,请家属到医院。   3、在场副总指挥组织事发现场人员调查事件发生的过程,用分隔调查形式,不诱导;并实事求是做好书面记录,被调查人员要签名。严格保护事故现场,因抢救伤员、防止事故扩大等原因需要移动现场物件时,必须做好标记、拍照,详细记录和绘制事故现场图,并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等。   四事故调查及处理   1、配合上级部门进行事故处理及调查工作。调查事故原因,整理事故记录,形成书面报告。   2、向教育局报告事故处理结果。对违反本预案,不履行应急救援工作的,发布假消息的,不服从应急救援指挥的人员进行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保安人员严格核查外来人员身份,不准非当事人家长和闲人进入校园,保证校园的治安秩序的稳定。根据教育部《学生伤害事故的处理办法》有关条款规定,在事故处理过程中,受伤害学生的监护人、亲属或其他有关人员,在事故处理过程中无理取闹,扰乱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或者侵犯学校、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的权益的,应当报告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4、事故处理结尾阶段,政教处起草《协议书》。《协议书》要写清协议双方的身份;事故的简要经过,包括事发时间、地点、双方达成的补偿协议;双方签名等内容。整理病历卡复印件、医药费发票原件和复印件报保险公司理赔。   5、总结经验教训,查找制度、政策、设施等存在的问题,制定防范措施。   交通事故应急预案4   为预防和减少学校交通事故的发生,保障师生的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精神,特制定本预案。   一、引发交通事故的"原因   驾驶员疲劳驾车、超速、超载、随意变道、闯禁令标志、应变能力差、车容车况差、车辆安全性能差(特别是制动系统)等情况都可能是诱发的原因。   二、预防办法和措施   1、加强对广大师生交通法规、安全行车的教育。   2、加强对乘车师生的交通安全教育,特别要教育学生不要把头、手伸出车窗外。   3、如学校集体外出,最好有组织、有秩序的列队行走,如需要乘车,选择经验丰富、驾驶技术熟练、驾龄较长、自觉守法的同志担任校车驾驶员;选择认真负责的老师随车,做好学生的安全保护工作   4、定期对接送学生的车辆进行统计,并向家长和司机宣传遵守交通法规、安全驾车的常识,并与司机签订安全责任书。   5、做好校车车辆例行保养工作,出车前要对车容、车况、安全性能(特别是制动系统)进行检查。   三、应急处理程序   一旦发生交通事故,按下列程序处理。   1、拨打122交通事故报警。   2、报上级主管部门(先口头后书面)   3、处置乘车人员。   (1)发现学生受伤者,要尽快及时送医院救治(或视情拨打120)。   (2)另外调动车辆接送学生,换乘车辆时,随车教师要看清周围交通、车辆行驶情况,避免发生新的交通事故。   4、通知家长。   5、配合交通事故处理部门调查,并参与调解。   6、及时做好学生及家长安抚工作,控制事态,维持学校教育教学秩序正常进行。   7、通知保险公司介入。   四、工作机构、职责   工作领导小组   组长:   副组长:   组员:   职责:下达启动处置交通应急预案命令。依据上级批示和现场情况,适时决策、发布指令,组织指挥处置行动。组织调集人员、物资及交通工具,指挥现场处置工作。向上级主管部们报告事件的情况,必要时向有关部门发出通报或协助请求。同时负责与有关卫生、公安、交通、等部门协调工作,检查监督突发事件的调查及善后处理工作。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政教室   主任:   成员:   职责:   现场处置组   组长:   成员:   职责:深入现场做好有关救援、抢救、解释、宣传、调解、劝导等工作,及时调查收集交通事故的起因、现状、发展趋势等信息,并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进行现场处置,采取必要措施。   交通事故应急预案5   为确保校园内发生交通事故时各项应急工作高效、有序地进行,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稳定社会秩序和校园秩序,根据XX市政府和市区教育局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预案。   一、总体描述   (一)组织与领导   组长: 刘长真   成员:全体领导干部、班主任及保卫科人员   全体成员将分别担任应急预案中各工作组负责人或成员,校级领导干部因外出公干等特殊情况无法达到现场或不能履行职责,经授权由   中层领导干部代履行职责。   校长是应急预案的总指挥,根据事故等级启动应急预案和发布解除救援行动的信息,各小组按统一指挥、分级响应、岗位责任、互相配合的运行原则,采取一切必要手段,组织各方面力量全面进行救护工作,把事故造成的损失降到最低点;调动一切积极因素,做好稳定教育教学秩序和伤亡人员的善后及安抚工作;对应急工作中发生的争议采取紧急处理措施;向上级或有关部门通报应急救援行动方案,并提出要求支援的具体事宜,配合上级部门做好各项工作。   当学校在救援时用到医疗救护等其他应急救援机构时,学校应急指挥应该成为联合指挥中的一员。学校的主要任务是提供救援所需的信息,配合其他部门开展应急救援。当在某个问题上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时,则由负责该问题的最高领导做出最后决策。   (二)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   领导小组成员在突发事故前要做好以下工作:   1、加强领导,健全组织,强化工作职责,制定应急预案和落实各项措施,完善工作机制和应急保障系统。   2、办公室做好预案的发放、登记、修改和重新修订,定期组织教职工学习应急预案的内容;加强对教师师德规范教育,增强责任意识和法制意识。   3、政教处要识别容易出现校内交通的风险所在,重点防范,运用各种形式,加强对学生行为规范教育、安全教育、守秩序教育、增强学生的自我保护意识。   4、总务处要经常性地对校车进行安全检查,发现隐患要立即整改。   5、健全学校各项规章制度。各口要切实贯彻《交通管制的规定》,政教处做好学生和家长宣传教育工作,办公室做好教师的宣传教育工作。   6、校医室常备一定应急医疗物资;教导处确保医生值班。   7、值日领导履行值日工作职责,坚守学校,有事外出必须自己调班,否则不得离开。   8、办公室印制全校教师通讯录并定期核对电话号码,所有领导干部、级部主任、班主任、值班人员确保24小时内电话畅通。各级部交一份学生家长通讯录复印件到学生宿舍。班主任要在身边常备家长通讯录。   (三)启用应急预案的情况   1、重伤2人以上;   2、死亡1人以上。   二、应急响应过程   (一)接警与通知   事故发生后,在场人员(包括领导干部、教师员工、临时工、学生)必须立即将所发生的事故的情况报告校长,校长必须掌握的情况有:事故发生的时间与地点、种类、强度、危害;在基本掌握事故情况后,首先通知分管德育的副校长和值班领导,然后通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及通知门卫防止肇事车辆外逃。值班领导和政教处领导必须立即赶赴现场组织抢救。   校长还要将事故有关情况上报教育局和医疗机构,通报应该包括以下信息:发生事故的学校名称和地址;通报人的姓名和电话号码;事故发生的时间与地点、种类、程度、危害;已采取和准备采取的应急行动。   (二)现场应急抢救、现场保护   组长:当天值班的领导干部   成员:组织活动的领导、教师、级部主任、班主任、校医、司机。   1、在场人员(包括领导干部、教师员工、临时工、学生)应首先检查师生受伤情况。如果有师生受伤,根据先重后轻的原则立即对受伤师生进行应急救护处置。同时,叫旁边教师或学生联系校长,校长接到报警后,马上通知分管德育的副校长和值班领导赶赴现场,德育副校长在赶赴现场的同时通知抢救组成员迅速到现场并拨打110交通事故电话。校医到达后,马上对受伤师生进行救护处置,尽快确认伤者中哪些需要送医院救治。如需送医院救治,由校医确定送到哪一所医院,抢救小组组长马上通知本校司机或拨打120急救电话将伤者送往医院救治,受伤人员较多时,由副组长通知本校教师动用其私人小车运送伤者。在急救车到达前,校医负责受伤学生救护处置。组长通知学校门卫要确保急救车、交警车辆进校后有人引导。急救车到达后,组长应立刻向急救人员报告情况,派班主任和校医随车参与救治(教师受伤送院要派工会领导)。   2、班主任及时通知家长事故情况和学生被送往的医院地址,请家长到医院,工会通知教师家属发生什么事故和被送往的医院地址,请家属到医院。   3、政教主任组织级部主任和在事发现场人员调查事件发生的过程,用分隔调查形式,不诱导;并实事求是做好书面记录,被调查人员要签名。严格保护事故现场,因抢救伤员、防止事故扩大等原因需要移动现场物件时,必须做好标记、拍照,详细记录和绘制事故现场图,并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等。   (三)联络、教育   组 长: 贾传海   副组长: 贾辉   成 员:级部主任和班主任   1、接到校长通知启动预案后,办公室在24小时内写出书面报告,报告内容包括:发生事故的时间、地点;事故的简要经过、伤亡人数;事故原因、性质的初步判断;事故抢救处理的情况和采取的措施;需要有关部门和单位协助事故抢救和处理的有关事宜;事故报告部门、部门负责人和报告人。报告内容经校长审查同意后送交教育局。属校方责任保险事故还要及时报知保险公司。之后随时将事故应急处理情况报上级主管部门。   2、办公室主任和级部主任、班主任分别做好教师和学生教育工作,稳定师生情绪,要求各类人员绝对不能以个人名义向外扩散消息,以免引起不必要的混乱;对情绪反应较大者安排心理教师进行辅导;如有新闻媒体要求采访,必须经过校长或上级部门同意,由小组统一对外发布消息。未经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接受采访,以避免报道失实。   3、办公室参与事故调查处理工作,负责写出书面报告。   (四)家长接待和后勤支援   组长:孙京平   成员:王新国、韩玉奎、级部主任、班主任   1、组长根据校长通知启动本组工作及通知门卫防止肇事车辆外逃。   2、看望、援助、救助伤亡师生家庭。如有个别家长来访,政教主任、级部主任、班主任做好家长的思想工作和接待工作,根据学生事故处理条例的有关条款规定,总务主任、工会主席分别协助处理伤亡学生和教师的善后工作,安排住院师生的家属的食宿。   3、要依法调解安抚,不要信口开河,随心所欲,掌握合法、合理、合情的原则。不留尾巴;不搞分段解决。学校在无力调解学校学生意外伤害事故处理时,组长报请上级部门介入调解解决。   4、事故处理结尾阶段,文秘办主任起草《协议书》。《协议书》要写清协议双方的身份;事故的简要经过,包括事发时间、地点、双方达成的补偿协议;双方签名等内容。整理病历卡复印件、医药费发票原件和复印件报保险公司理赔。   5、安全办组织保安人员严格核查外来人员身份,不准非当事人家长和闲人进入校园,保证校园的治安秩序的稳定。根据教育部《学生伤害事故的处理办法》有关条款规定,在事故处理过程中,受伤害学生的监护人、亲属或其他有关人员,在事故处理过程中无理取闹,扰乱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或者侵犯学校、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的权益的,应当报告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五)事故调查   组长:刘长真   成员:工会主席、上级指派的领导,事件涉及的部门领导。   1、配合上级部门进行事故处理及调查工作。调查事故原因,整理事故记录,形成书面报告。   2、并向教育局报告事故处理结果。对违反本预案,不履行应急救援工作的,发布假消息的,不服从应急救援指挥的人员进行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总结经验教训,查找制度、政策、设施等存在的问题,制定防范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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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高速公路上打瞌睡出了交通事故保险公司有理赔么?

机动车驾驶者疲劳驾驶机动车出现打瞌睡情况发生交通事故的,并不属于保险公司免赔的情形,所以保险公司有责任进行赔付。 相关法律规定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 第二十一条 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道路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保险公司不予赔偿。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 (一) 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 (二) 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 (三)被保险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 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造成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拓展资料1、首先第三方调查报告是保险公司理赔的重要依据,是对理赔案件和被理赔人的详细调查,第三方调查报告的结果影响着保险公司的理赔结果,是和你还有需理赔案件有密切联系的,所以在第三方调查结果出来后保险公司会联系您,告知您第三方调查报告的结果和保险公司根据此调查报告出具的理赔意见,与此同时征求您本人的意见,在您无异议且同意的情况下,会让您签署一份意见书,在您签字后即代表您同意且认可,即可生效。2、我们需要了解一下第三方调查报告,第三方调查公司在我国确有需求。比如在防范保险欺诈的体系中,保险公司通常通过内部和外部两种反欺诈途径来实现,内部反欺诈通常通过理赔调查部门或专门的反保险欺诈组织来实现,外部的则一是通过公权力,即公检法司等部门来实现,二是通过民间的保险调查组织来实现,即所谓的“保险调查公司”。但“保险调查公司”主体定位无合法依据,类似于“私人侦探”性质。“保险调查公司”在行使调查权时,往往会涉及到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隐私,如既往病史、职业、收入等情况,这些都有可能涉嫌侵犯他人隐私权。因此第三方调查公司很难用合法的手段进行调查。但是一般第三方调查是为了保证保险理赔的合理性、公正性,在调查后开具客观真实的调查报告以供保险公司进行理赔条件认定,是保险公司进行理赔的重要依据,也是您需要认真查看的内容,对理赔结果有重要影响。
2023-08-30 15:06:291

交通事故鉴定的依据是什么

法律分析:对交通事故进行检验和鉴定的规定是: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事故现场调查结束之日起三日内委托具备资质的鉴定机构进行检验,检验费用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承担,并且检验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一般情况下,交通事故通常是指,在道路上,车辆由于过错或者意外等因素,导致人员伤亡或者财产遭受损失的事件。除此之外,交通事故不仅可以在违反交通管理法规的情况下,由不特定的人员造成,也可以是由于地震、台风、山洪、雷击等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造成。交通事故分为轻微事故、一般事故、重大事故、特大事故四个等级,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身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 法律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第三十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经过现场调查认为不属于道路交通事故的,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并将案件移送有关部门或者告知当事人处理途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调查过程中,发现当事人有交通肇事犯罪嫌疑的,应当按照《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立案侦查。发现当事人有其他违法犯罪嫌疑的,应当及时移送有关部门,移送不影响事故的调查和处理。一、交通事故伤残鉴定应该携带的材料:1、被评定人应携带加盖办案单位公章和办案人签字的伤残评定申请书;2、携带县级以上医院的诊断证明,检查结果以及损伤初期和治疗终结后的CT、X片及诊断报告;3、从治疗医院借阅有关手术病历和检查记录;4、对被抚养人的劳动能力进行评定时,还应携带评定人的身份证及户籍证明和有关政府部门的说明;5、评定时应以事故直接所致的损伤或确定的并发症治疗终结为准,对治疗尚未终结,因调解需要提供赔偿依据的,在申请书中说明;6、评定者需要亲自接受检查并缴纳规定的评定费用。二、交通事故伤残鉴定机构:1、司法鉴定中心。 2、司法鉴定事务所。3、法会司法鉴定事务所。4、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
2023-08-30 15:06:451

交通违章处理流程规定(1)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是怎样的?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保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履行职责,保护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道路交通事故,应当遵循公平、公开、便民、高效的原则。第三条交通警察处理道路交通事故,应当取得相应等级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资格。第二章管辖权第四条道路交通事故由事故发生地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未设立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由设区的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第五条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在两个以上辖区的,由事故发生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管辖有争议的,由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管辖。在划定管辖范围前,首先发现或者接到报警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首先救助伤者,并进行现场初步处理。第六条上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必要时,可以处理下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的道路交通事故,也可以指定下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案件移送下级公安机关其他交通管理部门处理。案件管辖权发生转移的,处理时限自案件移送之日起计算。第七条军队、武警人员、车辆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按照本规定执行。对现役军人需要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追究刑事责任的,移交军队、武警部队有关部门处理。第三章报警和验收第八条道路交通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应当保护现场并立即报警:(a)造成死亡或伤害;(二)发生财产损失事故,当事人对事实或者原因有争议,且虽对事实或者原因没有争议,但经协商未就损害赔偿达成协议的;(三)机动车无号牌、无检验合格标志或者无保险标志的;(四)运载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有毒、放射性、腐蚀性、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品的车辆;(五)与建筑物、公共设施或者其他设施碰撞;(六)驾驶人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的;(七)驾驶人涉嫌饮酒或者服用精神药品、国家管制麻醉药品的;(八)当事人不能自行移动车辆。发生财产损失事故,有前款第(二)项至第(五)项情形之一,车辆能够移动的,当事人报警后,可以在确保安全的原则下,对现场进行拍照或者标注停车位置,并将车辆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方等待处理。第九条在高速公路上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时,驾驶人必须在确保安全的原则下,立即组织车上人员撤离到道路以外的安全地点,避免发生二次事故。如果驾驶员在道路交通事故中已经死亡或受伤,不能移动,车内其他人员应自行组织疏散。第十条公安机关和交通管理部门接到道路交通事故报警后,应当记录下列内容:(一)报警方式、报警时间、报警人姓名和联系方式,以及报警电话、报警电话也应当记录;(二)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3)人员伤亡;(四)车辆类型、车辆数量、是否运载危险货物、危险货物种类等;(5)如涉嫌交通事故逃逸,还应询问并记录事故车辆的型号、颜色、特征、逃逸方向,以及逃逸驾驶员的身体特征。警察不说出姓名的,应当记录在案。如果警察不愿意透露他的名字,他应该保密。第十一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到道路交通事故报警或者报警指令后,应当立即派交通警察到现场。发生人员伤亡或者其他紧急情况时,应当及时通知急救、医疗、消防等有关部门。发生三人以上死亡事故或者其他有重大影响的道路交通事故的,应当立即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报告,并通过所属公安机关向当地人民政府报告;涉及营运车辆的,通知当地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涉及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剧毒、放射性、腐蚀性、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品的,应当立即通过所属公安机关向当地人民政府报告,并通知有关部门及时处理;如道路、供电、通讯等设施损坏,应通知有关部门及时处理。第十二条当事人未在道路交通事故现场报警,事后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依照本规定第十条的规定予以记录,并在三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实道路交通事故事实后,应当受理并告知当事人;道路交通事故事实经核实不能证明,或者不属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的,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第四章自行协商和简易程序第十三条机动车与机动车、机动车与非机动车发生财产损失事故,当事人对事实和原因没有争议的,可以协商处理损害赔偿。如果车辆可以移动,当事人在确保安全的原则下,在对现场拍照或标出事故车辆位置后,应立即离开现场,然后将车辆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方,再进行协商。非机动车与非机动车或者行人之间发生财产损失事故,基本事实和原因清楚的,当事人应当先撤离现场,再协商处理损害赔偿。当事人应当自行离开现场而不离开的,交通警察应当责令当事人离开现场;造成交通堵塞的,对驾驶人处以200元罚款;驾驶人有其他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依法处罚。第十四条在本规定第十三条规定的情形下,当事人自行协商达成协议的,填写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协议书并共同签字。损害赔偿协议的内容包括时间、地点、天气、当事人姓名、机动车驾驶证号码、联系方式、机动车类型及号牌、保险凭证号码、事故形态、碰撞地点、赔偿责任等。第十五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只造成人员轻伤或者有本规定第八条第一款第二项至第八项情形之一的财产损失事故,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处理,但涉嫌造成交通事故的除外。如果适用简易程序,可以由交通警察处理。第十六条交通警察适用简易程序处理道路交通事故,应当在固定现场证据后,责令当事人离开现场,恢复交通。拒不撤离现场的,予以强制撤离;当事人不能自行移动车辆的,交警应当将车辆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方。具有本规定第八条第一款第七项情形之一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四条的规定处理。离开现场后,交警应识别并记录时间、地点、天气、当事人姓名、机动车驾驶证号码、联系方式、机动车类型及号牌、保险凭证号码、交通事故形态、碰撞地点等。根据现场固定证据和当事人、证人的描述等认定道路交通事故。,并根据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的行为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制作由当事人签名的道路交通事故证明书。第十七条当事人共同请求调解的,交通警察应当当场调解,并将调解结果记录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上,由当事人签名并交付当事人。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调解,交警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载明相关信息后,可以向当事人交付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一)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的;(二)当事人拒绝在道路交通事故证明上签字的;(3)当事人不同意调解的。第五章调查第一节总则第十九条除简易程序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查道路交通事故时,交通警察不得少于两名。交警在调查时,应当向被调查人出示《人民警察证》,依法告知被调查人的权利和义务,并向当事人发送联系卡。联系卡上有交警的姓名、办公地址、联系方式和监督电话。第二十条交通警察在调查道路交通事故时,应当客观、全面、及时、合法地收集证据。第二节现场处置和现场调查第二十一条交警到达事故现场后,应当立即开展下列工作:(1)划定警戒区域,在安全距离内放置发光或反光锥筒和警示标志,并指定专人负责现场交通指挥和疏导,维护良好的道路交通秩序。如因道路交通事故或需要采取封闭道路等交通管制措施进行现场处置和勘查而中断交通时,应提前在事故现场对来车方向组织分流,并放置绕行标志,避免交通堵塞。(二)组织抢救伤者;(三)指挥勘探、救援等车辆停放在便于救援和勘探的位置,开启警示灯,夜间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和位置指示灯;(四)寻找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证人,控制嫌疑人。第二十二条造成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应当经急救和医务人员确认,并由医疗机构出具死亡证明。遗体应当存放在具备殡葬条件的殡葬服务单位或者医疗机构。第二十三条交警应当调查事故现场并做好以下工作:(1)调查事故现场,查明事故车辆、当事人、道路及其空关系以及事故发生时的天气情况;(二)固定、提取或者保存现场证据材料;(三)找到当事人、证人进行询问,并制作询问笔录;(四)其他调查工作。第二十四条交通警察在勘查道路交通事故现场时,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标准的规定,对现场进行拍照、绘制现场图、提取痕迹物证,并制作现场勘查笔录。发生一次死亡三人以上的道路交通事故,应当拍摄现场视频。现场图和现场勘查记录应当由参加勘查的交通警察、当事人或者证人签名。当事人或者证人拒绝签名或者不能签名又没有见证人的,应当记录在案。第二十五条因时间、地点、天气等原因,痕迹物证可能灭失的,交通警察应当及时修复、提取或者保存。车辆驾驶人涉嫌饮酒或者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麻醉药品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及时抽血或者抽取尿样,并送有检验资质的机构检验;车辆驾驶人当场死亡的,应当及时进行血液检测。第二十六条交警应当查验身份证件、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行驶证、保险标志等。;交通事故嫌疑人可以依法传唤。第二十七条交警在调查事故现场后,应当清点登记留在现场的物品,迅速组织清理现场,并尽快恢复交通。能现场归还的现场物品应现场归还并记录;现场无法确定业主的,应妥善保管,确定业主后及时归还。第二十八条因收集证据的需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扣留事故车辆和机动车的驾驶证,并出具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扣留的车辆和机动车驾驶证应当妥善保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得扣留事故车辆所载货物。核实货物的重量、体积和损失后,通知机动车驾驶人或者货物所有人自行处理。不能通知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不自行处理的,按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的有关规定办理。第二十九条因收集证据的需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扣押与事故有关的物品,并出具扣押物品清单一式两份,扣押物品持有人一份,附件一份。扣押的物品应当妥善保管。拘留期限不得超过30天。情节严重复杂的,经同级公安机关负责人或者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三十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经现场调查认为不是道路交通事故的,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并将案件移送有关部门或者告知当事人处理方式。在调查过程中,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现当事人涉嫌造成交通事故的,应当按照《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立案调查。发现当事人有其他犯罪嫌疑的,应当及时移送有关部门,移送不影响事故调查处理。第三十一条参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车辆发生道路交通事故,保险公司需要支付抢救伤者的抢救费用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书面通知保险公司。受伤人员需要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支付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书面通知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第三节交通事故和逃逸案件的侦查第三十二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辖区和道路情况,制定交通事故和逃逸案件的侦查方案。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发生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陈述、证人证言、交通事故现场痕迹、遗留物等线索,及时启动侦查计划,安排拦截侦查。第三十三条案件发生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通过发布调查通告、公告等方式,要求调查、报告交通事故和逃逸车辆或者发现线索。发布调查报告或者向社会公告时,应当提供交通事故逃逸案件的基本事实、交通事故逃逸车辆的情况、特征和逃逸方向等。第三十四条接到调查通知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立即安排拦截或者调查。发现交通肇事逃逸车辆或者嫌疑车辆的,应当予以扣留,依法传唤符合调查报告的交通肇事逃逸车辆或者嫌疑人,并将有关情况及时通报案件发生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案件发生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立即派出交通警察办理交接。第三十五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押交通事故逃逸车辆后,应当按照原范围发出撤销调查通知书。第三十六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查交通肇事逃逸案件期间,交通肇事逃逸案件的受害人及其家属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询问案件调查情况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告知。第四节检验和鉴定第三十七条需要检验鉴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事故现场勘查结束之日起三日内委托有资质的鉴定机构进行检验鉴定。身体检查应在死亡之日起三天内委托进行。现场勘查结束后三日内需要检验鉴定的,应当报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精神疾病的鉴定应当由省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进行。第三十八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与检验鉴定机构约定检验鉴定完成期限,约定期限不得超过二十日。超过20日的,应当报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但最长不得超过60日。第三十九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使用经卫生行政部门许可的医疗机构的合格医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诊断证明作为确定人身伤害程度的依据。第四十条尸体检验不得公开进行。如果在检查期间需要进行尸检,应获得家属的同意。对不明尸体进行尸检,应当报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或者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第四十一条尸体检验后,应当在十日内书面通知死者家属办理丧葬事宜。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办理的,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记录并批准,公安机关对尸体进行处置,逾期保管费用由死者家属承担。对于不明尸体,法医提取个人鉴定样本,对尸体进行拍照并收集相关信息,公安机关交管部门填写不明尸体信息登记表,并在区级以上报纸上刊登尸体鉴定公告。报纸刊登后30日仍无人认领的,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或者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处理。第四十二条检验鉴定机构应当在约定或者约定的期限内完成检验鉴定,并出具书面检验鉴定报告,由检验鉴定人签字并加盖机构印章。检验鉴定报告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委托人;(二)委托事项;(三)提交的相关材料;(四)检验鉴定时间;(五)以结论和结论为依据,分析结论中,应当有分析过程的说明。第四十三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检验鉴定报告之日起两日内,将检验鉴定报告副本发送当事人。当事人对检验鉴定结论有异议的,可以自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复检鉴定,经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后进行复检鉴定。复检鉴定应当单独委托检验鉴定机构或者由原检验鉴定机构另行指定鉴定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复检鉴定报告之日起两日内,将复检鉴定报告副本送达当事人。复检和鉴定仅限一次。第四十四条检验鉴定结论确认后五日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通知当事人收缴扣留的事故车辆、机动车驾驶证和扣留的物品。驾驶人逃逸的无车主车辆或者在通知当事人30日后仍未领取的车辆,在通知三个月后仍不接受处理的,对扣留的车辆依法处理。第六章认定和审查第一节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第四十五条道路交通事故认定应当程序合法、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责任划分公正。第四十六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在道路交通事故中的作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一)因一方过错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二)因两个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在事故中的作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三)造成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没有过错,属于交通事故的,当事人没有责任。一方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另一方不负责任。省级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认定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的具体规则或者标准。第四十七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现场勘查之日起十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发生肇事逃逸交通事故的,应当在查获涉及交通事故的车辆和驾驶人后十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需要检验鉴定的,应当自检验鉴定结论确认之日起五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发生死亡事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前,应当召集各方当事人到场,公开调查取证。证人要求保密或者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证据,不得公开。当事人未到场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予以记录。第四十八条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包含下列内容:(一)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车辆、道路、交通环境的基本情况;(二)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三)道路交通事故证据和事故原因分析;(四)当事人的过错和责任或者事故发生的原因;(五)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名称和日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由办案民警签名或者盖章,加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道路交通事故处理专用章,分别送达当事人,并告知当事人其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复核、调解、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权利和期限。第四十九条逃逸交通事故尚未查明,受害人请求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当事人书面申请后十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证明,并交付受害人。道路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受害人的情况以及从调查中获得的事实。有证据证明被害人有过错的,应当认定被害人的责任;没有证据证明被害人有过错的,认定被害人不负责任。第五十条道路交通事故原因不能查明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书,载明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当事人的情况以及调查取得的事实,分别送达当事人。第二节审查第五十一条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不服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审查申请。审查申请应当载明审查请求、理由和主要证据。第五十二条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当事人的书面审查申请之日起五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复审申请,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一)任何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被法院受理的;(二)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交通事故嫌疑人的;(三)简易程序处理的道路交通事故;(4)车辆在道路外通行时发生的事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受理复核申请时,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第五十三条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复核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下列内容进行复核,并作出复核结论:(一)道路交通事故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是否正确;(二)道路交通事故责任划分是否公正;(3)道路交通事故调查鉴定程序是否合法。审查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的方式,但当事人提出要求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认为必要时,可以传唤当事人到现场听取意见。审查期间,当事人因事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被法院受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终止审查。第五十四条上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认为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责任划分不公正或者调查鉴定违反法定程序的,应当作出审查结论,责令原办案单位重新调查鉴定。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经审查,认为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责任划分公正、调查程序合法的,应当作出维持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审查结论。第五十五条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作出复核结论后,应当召集事故各方当事人,当场公布复核结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采用其他法定形式向当事人送达审查结论。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只审查一次。第五十六条上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作出复检结论后,原办案单位应当在十日内依照本规定重新调查,重新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吊销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重新调查需要检验鉴定的,原办案单位应当自检验鉴定结论确认之日起五日内重新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撤销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重新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的,由原办案单位送达当事人,并书面报告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百万购车补贴
2023-08-30 15:06:531

电动车追尾汽车谁负责理赔怎么弄

电动车追尾汽车事故,由道路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来负责理赔。理赔的具体程序主要为:一、准备理赔材料交通事故双方相关证件、车辆行驶证及登记证、碰撞、肇事者有关证明材料。二、报案交通事故发生后,事故双方应及时到指定的保险机构办理报案手续,亲自填写或持对方签字记载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报案书》,并同时提供相关证件。三、事故调查保险公司受理理赔报案后,会委托专业的事故调查公司对事故进行调查,认定事故的责任由谁承担。调查报告按照责任认定的结果及财务精算准备理赔金额。四、赔偿金额确定保险公司依据调查报告及有关法律法规,确定交通事故理赔赔偿金额。五、理赔申请双方遵照保险公司规定,经办理报案、事故调查等手续后,需提交实际申请理赔,保险公司收完上述文件和资料,便开始安排赔付事宜。六、赔付保险公司根据调查报告及理赔申请,向双方发放赔付金额,完成理赔过程,结案。百万购车补贴
2023-08-30 15:07:081

和好友聊天过程中他出了车祸把人撞死了我有责任吗?

1、如果仅造成车辆轻微损坏的话,当事人双方报警并拍下现场照片后到快处快赔中心或辖区交警队开具道路交通认定书。事故认定会根据照片上现场情况和当事人双方的陈述进行认定。有时直接报保险公司也可以处理,一般情况下保险公司会叫当事人先报警。(并不适用证照不齐,涉及无证、酒驾、毒驾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造成的交通事故)2、造成较大财产损失或者人员受伤或者人员死亡的交通事故,分为简易程序和一般程序处理。报警后交通警察会到现场进行现场勘察,采集现场照片,现场遗留的痕迹,绘制现场图固定现场,对肇事车辆进行扣留,如果涉及酒驾的还要去医院抽血测试酒精含量,寻找证人,然后会对驾驶员、乘车人、相关证人进行询问,并委托司法鉴定中心对扣留的车辆车速、转向、制动等进行鉴定是否有效,待出鉴定结果后告知当事人,3日后当事人无异议就可以根据调查出的情况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报事故领导审批后向当事人下发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如果当事人有异议可以在3日内向上级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复核,只能复核一次。(财产损失或伤人事故如果责任明确,当事人双方也对责任无异议,可共同申请交警队适用简易程序处理,节省了人力物力和精力,现场死亡事故不适用简易程序。)3、拿到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后,如对责任无异议,可在10日内向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调解。一般情况下,车辆损失根据保险来就行,没有什么好商量的,较大损失和伤人,死亡事故,需要协商的赔偿就有点繁琐,如果未能达成协议,建议到人民法院进行民事诉讼,法院会先调解一次,调解不成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公平公正的判决。
2023-08-30 15:07:162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多久出来

法律分析: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一般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进行现场调查之日起十日内出来;如果驾驶人逃逸的,为查获交通肇事车辆和驾驶人后十日内出来;如果需要检验、鉴定的,为检验报告、鉴定意见确定之日起五日内出具交通事故认定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在制作后三日内分别送达当事人,并告知申请复核、调解和提起民事诉讼的权利、期限。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中载明交通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受害人情况及调查得到的事实,有证据证明受害人有过错的,确定受害人的责任;无证据证明受害人有过错的,确定受害人无责任。 法律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第六十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一)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二)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三)各方均无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无责任。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他方无责任。汽车是全责的情形:1、追尾前车(后车撞行驶中的前车形成的追尾交通事故,后车承担全部责任);2、变更车道发生事故;3、倒车、溜车发生交通事故(前车倒车或溜车撞后车形成的追尾交通事故,前车承担事故全部责任);4、从路外或非机动车道驶入机动车道发生碰撞刮擦;5、绿灯行或没有信号灯控制的路口转弯车未让直行车;6、进入唤醒路口的车未让使出或在环形路口内行驶的车辆;7、跨越道路中心实线或隔离实线发生事故;8、逆向行驶(逆向行驶本就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9、右侧超车发生交通事故;10、超越前方正常掉头、左转弯、超车的车辆时发生交通事故;11、冲闯红灯发生交通事故;12、有禁止掉头标志、标线的区域即在人行横道、桥梁、陡坡、隧道掉头发生交通事故;13、碰撞依法可暂停、停放的车辆;14、开关车门造成交通事故;15、进出停车场或停车泊位时与正常行驶的车辆发生事故;16、单方发生交通事故。
2023-08-30 15:07:331

轻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步骤

轻微的道路交通事故是司机们经常会遇到的问题,但是很多人对此不太了解。那么,大家知道轻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步骤吗?在此,太平洋汽车网的小编为大家整理了轻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步骤相关方面的法律知识,欢迎大家阅读,希望能对大家有所帮助。一、轻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步骤平时生活中的交通事故大多数属于小型交通事故,对于此类未造成人身伤亡的交通事故,如果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没有争议,可以即行撤离现场,恢复交通,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例如,仅造成轻微财产损失,并且基本事实清楚的,当事人应当先撤离现场再进行协商处理;对于“剐蹭”、“追尾”等交通事故,肇事双方须自行快速撤离现场,通过保险进行事故善后赔偿处理,不再停留于事故现场等待交警处理,以减少道路拥堵现象。无法达成协议不能即行撤离现场的,应当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但是,即使是小型交通事故,也要保障自己因此受到的损害得到赔偿。所以,在撤离现场之前,必须记住与对方当事人对事实和交通事故成因做一个书面记载,包括交通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当事人姓名、机动车驾驶证号、联系方式、机动车牌号、保险凭证号、交通事故形态、碰撞部位、赔偿责任人等内容,并共同签名。如果能即时达成协议书也可以立即写一个事故处理协议书,写清协商赔偿数额和赔偿方式,之后立即撤离现场。当事人均已办理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可以根据事故情况的协议书向保险公司索赔,也可以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二、相关法规第一条为了规范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保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履行职责,保护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处理道路交通事故,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开、便民、效率的原则,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人格尊严。第三条道路交通事故分为财产损失事故、伤人事故和死亡事故。财产损失事故是指造成财产损失,尚未造成人员伤亡的道路交通事故。伤人事故是指造成人员受伤,尚未造成人员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死亡事故是指造成人员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第四条道路交通事故的调查处理应当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财产损失事故可以由当事人自行协商处理,但法律法规及本规定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五条交通警察经过培训并考试合格,可以处理适用简易程序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伤人事故,应当由具有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初级以上资格的交通警察主办。处理死亡事故,应当由具有道路交通事故处理中级以上资格的交通警察主办。在其中,大家需要注意的是:老司机一定要切记不要疲劳驾驶,保持适当的休息时间,在行驶的时候路况不佳会有警示物,一定要及时查看,特别强调,老司机开车一定不要随意变道,晚上视线模糊,这样很容易造成佳通事故。大家如果还需要其他法律方面的帮助,欢迎到太平洋汽车网进行汽车咨询,太平洋汽车网会给你最专业的答复。百万购车补贴
2023-08-30 15:07:411

交通事故事故认定书出具后, 有其他新的证据吗

交通事故认定书有新证据可重新认定。有新证据后可以在收到责任认定书的三日内,向作出责任认定的交管部门申请复核,或直接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复核。若上一级交管部门作出责令重新调查、认定的复核结论,原办案单位应当在十日内重新调查。【法律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七十一条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或者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有异议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或者道路交通事故证明送达之日起三日内提出书面复核申请。当事人逾期提交复核申请的,不予受理,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复核申请应当载明复核请求及其理由和主要证据。同一事故的复核以一次为限。第七十九条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作出责令重新调查、认定的复核结论后,原办案单位应当在十日内依照本规定重新调查,重新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撤销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或者原道路交通事故证明。重新调查需要检验、鉴定的,原办案单位应当在检验报告、鉴定意见确定之日起五日内,重新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
2023-08-30 15:07:491

包茂高速公路事故介绍?

2012年8月26日凌晨2时许,陕西省延安市境内包茂高速公路安塞段由北向南K484+95米处,发生一起特大交通事故,事故确认共有36人死亡。建筑网对这场交通事故作了如下详细介绍。交通事故陕西省延安市境内2012年8月26日凌晨2时许,陕西省延安市境内包茂高速公路安塞段由北向南K484+95米处,发生一起特大交通事故,一辆双层卧辅客车和一辆装有甲醇的罐车追尾,引发甲醇泄漏起火,并致两车起火,事故确认共有36人死亡。参与事故救援的延安消防支队参谋长岳玖祥介绍,两车追尾甲醇大量泄漏,导致客车严重变形,人员疏散困难,加上事故发生凌晨2点多,大部分乘客均在熟睡,大量甲醇泄漏,迅速围住客车燃烧,车上乘客逃生机会相当少。事故现场已确认客车为呼和浩特市运输集团公司的宇通牌大客车(车牌号蒙AK1475,驾驶员已死亡),该客车是在8月25日下午5点由呼和浩特市发往西安,车辆核载39人,实载39人。货车为河南省孟州市第一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解放牌新大威货车(车牌号豫HD6962),车辆核载40吨,实载35吨,从榆林能化有限公司装载甲醇运到山东,8月26日凌晨该货车从包茂高速安塞服务区休息后出发,罐车从匝道违法驶入高速,2时40分许在安塞段由北向南K484+95米处高速路即发生客车追尾事故。货车司机闪文全已被陕西省交警总队高交支队控制。成立事故调查组在接到陕西延安境内26日凌晨发生特大交通事故的报告后,国务院成立事故调查组,中国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副局长孙华山会同公安部副部长黄明立即率工作组赶赴事故现场,指导地方政府做好事故救援等工作。接报后,中国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局长杨栋梁,副局长王德学、孙华山立即组织研究,紧急与公安部联系沟通,并由孙华山会同公安部副部长黄明率工作组立即赶赴事故现场。延安也已成立8?26交通事故调查处理领导小组,延安市副市长郝宝仓为组长,市公安局局长为副组长。成立了伤员抢救、事故调查、善后处理、综合协调四个小组。事故调查与进展陕西延安特大交通事故车辆并未超载。陕西延安特大交通事故肇事罐车司机已被警方控制。事故已造成36人死亡,3人受伤。在交通事故发生后,陕西省安监局党组书记、局长杨达才到达事故现场察看,本应是一起严肃的事故杨达才却在现场表露微笑,从而引起网民的不满以及批判,此后细心的网友还发现杨达才还佩戴了名表,再翻过去他的照片均是佩戴名表以及名牌眼镜等奢侈品,网友戏称他为“表哥”,因此陕西省纪委对杨达才展开调查。2012年9月21日,陕西省纪委调查表明,杨达才存在严重违纪问题,依据有关纪律规定,经陕西省纪委常委会研究并报经省委研究决定:撤销杨达才陕西省第十二届纪委委员、省安监局党组书记、局长职务。2013年2月22日晚从陕西省纪委了解到,经陕西省纪委进一步调查,陕西省安监局原局长杨达才在任职期间严重违纪并涉嫌犯罪。经陕西省纪委常委会研究并报陕西省委批准,决定给予杨达才开除党籍处分。之后,陕西省纪委对杨达才涉及的问题进行了认真调查。此前,杨达才已被撤销陕西省第十二届纪委委员、陕西省安监局党组书记、局长职务。对其涉嫌犯罪问题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重庆黔江境内交通事故包茂高速公路2014年3月25日凌晨零点30分许,G65包茂高速重庆黔江境内,进城方向阿蓬江至濯水路段发生一起重大道路交通事故。2014年3月27日,包茂高速重庆段重大道路交通事故一名重伤员在医院抢救无效死亡,截至3月27日9时,死亡人数升至16人,55人不同程度受伤。2014年3月25日凌晨零时30分左右,1辆从广东顺德开往四川泸州牌照为川E34436的客车,在行驶至重庆市黔江区境内时,撞击高速公路中央隔离护栏后发生侧翻,之后,渝BR2602货车、渝AHW512小型客车相继撞击川E34436大客车,3车连环相撞。之后短时间内,该路段又先后发生4起道路交通事故,共造成10台车辆受损。这起重大道路交通事故导致当场死亡14人,1人在送往医院途中死亡,1人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55人不同程度受伤,其中濒危1人、危重20人、重伤12人、轻伤20人,已出院的有2人。以上就是中达咨询对包茂高速公路事故的介绍。更多关于公路的知识,请您关注中达咨询的建筑知识栏目。更多关于标书代写制作,提升中标率,点击底部客服免费咨询。
2023-08-30 15:08:161

交通事故一般程序需要多长时间

交通事故处理流程一般需要十天。根据法律规定,交通管理部门会在交通事故现场调查之后十日内处理完毕。如果事故发生车辆损坏或受害者需要鉴定伤情的,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在鉴定意见出来后五日后处理完毕。交通事故处理流程1、发生交通事故必须保护现场,抢救伤者和财产。2、写出肇事详细经过的书面材料。3、造成财产损失的由公安机关作出车辆、物品损失评估。4、造成人员伤残的、由公安机关指定车主或主要肇事责任人预付伤者医疗费用、并出具伤势鉴定证明和医疗费用初步评估说明书。5、公安机关查明交通事故原因,轻微事故5日内,一般事故15日内作出责任认定。不服的15日后向上一级机关事故处(办)申请重新认定。6、肇事双方各出一至二人代表,到公安机关事故调解办参加调解。7、仅造成财产损失的、从确定之日起开始调解、期限为30天。带齐各种发票、票据、评估说明等证明材料。8、致伤的、从治疗终结或定残之日起开始调解、期限为30天。带齐各种票据、出院证明、身份证、伤残评定证等、严重致残的还加带家属情况证明、派出所出具的家属供养情况证明材料。9、死亡的,从确定办理丧葬事宜之日起开始调解、期限30天。家属带齐各类票据、死亡证明、派出所出具的家属供养情况、家庭成员等到证明材料。如若家属不能参加调解委托他人代理的、需出示委托代理的证明手续。10、经调解达成协议后双方签字后结案。并出具调解书、执行期限等字据。11、调解期满、经二次调解未能达成协议的、或调解书生效后拒不执行的、公安机关终结调解。由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民事诉讼。发生交通事故之后,一般只要是确定好了责任赔偿义务即可进行结案,确定好赔偿义务之后,一般由双方的保险公司来进行处理赔偿问题。如果对于责任义务划分有争议或者是赔偿金额有争议的话,可以通过法律诉讼或者是交警部门调解来处理问题。法律依据: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二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现场调查之日起十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在查获交通肇事车辆和驾驶人后+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对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应当在检验报告、鉴定意见确定之日起五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有条件的地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试行在互联网公布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但对涉及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应当保密。
2023-08-30 15:08:311

责任认定书没出来千万别调解吗

责任认定书没出来千万别调解。如果涉及到责任认定,建议在责任认定书出来之前不要轻易进行调解。因为责任认定书是对事件发生原因和责任进行确认的重要依据,没有责任认定书的情况下,调解结果可能会对双方造成不确定性和风险。如果在没有责任认定书的情况下进行调解,可能会存在以下风险:1、调解结果不公正:没有责任认定书作为依据,调解结果可能会存在一定的主观性和不确定性,导致结果不公正;2、调解结果无法执行:如果调解结果无法被执行,可能会导致争议再次发生,对双方都产生不利影响;3、调解结果违法:如果调解结果违反了法律法规,可能会导致双方承担法律责任。责任认定书下达的流程一般包括以下几个步骤:1、事故调查:在发生事故后,有关部门会对事故进行调查,包括事故发生原因、责任分配等方面的调查。调查的过程中可能会涉及到调查报告、证据收集和现场勘查等工作;2、责任认定:在调查结束后,有关部门会根据调查结果对事故责任进行认定,包括事故责任主体、责任比例等方面的认定。认定的过程中可能会涉及到责任认定书的起草和审核等工作;3、责任通知书的发放:责任认定书经过审核后,有关部门会向事故当事人或单位发放责任通知书,通知其认定结果和相应的责任承担方式。责任通知书一般包括事故基本情况、责任认定结果、责任承担方式和申诉途径等内容;4、相关程序的开展:在责任通知书发放后,事故当事人或单位可以进行申诉或提起诉讼等程序,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综上所述,不同类型的事故可能会有不同的责任认定流程和程序,具体的流程和程序应当根据当地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进行操作。【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一)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二)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三)各方均无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无责任。
2023-08-30 15:08:49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