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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格责任原则与无过错责任原则的区别是什么

2023-09-06 13:4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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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格责任原则与无过错责任原则区分如下:1、严格责任原则,是指在跨界损害案件中,不论起源国是否有过失,只要对他国造成了损害,起源国就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2、无过错责任又称“无过失责任”。法律责任的一种。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及其所造成的损害在主观上没有过错的情况下所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一千一百六十六条
行为人造成他人民事权益损害,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第一千一百六十七条
侵权行为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等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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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格责任原则

严格责任原则指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法律分析】严格责任原则包括法律中的严格责任。在法律上,严格责任又称绝对责任、无过错责任,实质法律允许对一些缺乏犯意的行为追究刑事责任。在法律上,严格责任指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严格责任的成立以债务不履行以及该行为与违约后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为要件,而非以债务人的过错为要件。因而在严格责任下,债权人没有对债务人有无过错进行扒伏举证的责任,而债务人以自己主观上无过错并不能阻碍责任归加。严格责任虽不以债务人的过错为承担责任的要件,但并非春派携完全排斥过错。一方面,最大限度地容纳了行为人的过错,当然也包括了无过错的情况;另一方面,虽然不考虑债务人的羡伍过错,但并非不考虑债权人的过错。【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五百七十八条 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前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2023-08-30 16:09:371

严格责任原则

严格责任原则又称无过错原则或无过失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是指损害的发生既不是加害人的故意也不是受害人的故意和第三人的故意造成的,但法律规定由加害人承担民事责任的一种特殊归责原则。在刑法上,严格责任又称绝对责任、无过错责任,实质法律允许对某些缺乏犯意的行为追究刑事责任。在民法上,严格责任指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严格责任原则包括刑法中的严格责任和民法中的严格责任。1、在刑法上,严格责任又称绝对责任、无过错责任,实质法律允许对某些缺乏犯意的行为追究刑事责任。2、在民法上,严格责任指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严格责任原则是指违约方不履行合同义务,不管其主观是否有过错,只要不存在法定或者约定的免责事由,均应承担违约责任。严格责任是指违约责任不以违约方有过错为构成要件,只要违反合同,就要承担责任。但是当事人能举出约定或者法定的免责事由仍可以不承担责任。一、严格责任与无过错责任区别有哪些?1、严格责任,指基于行为人的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的一种责任。2、无过错责任,指行为人只要给他人造成损害,不问其主观上是否有过错,都应当承担的责任,也称不问过错责任。3、严格责任与无过错责任区别在于:严格责任是指基于行为人的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的一种责任,它是介于无过错与过错推定之间的责任,多用于《民法典》之中。综上所述,严格责任原则包括刑法中的严格责任和民法中的严格责任。在刑法上,严格责任又称绝对责任、无过错责任,实质法律允许对某些缺乏犯意的行为追究刑事责任。【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千一百六十六条行为人造成他人民事权益损害,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
2023-08-30 16:10:191

严格责任原则

法律解析:严格责任原则 包括 刑法 中的严格责任和民法中的严格责任。在刑法上,严格责任又称绝对责任、无 过错责任 ,实质法律允许对一些缺乏犯意的行为追究刑事责任。在民法上,严格责任指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 违约责任 。 《 民法典 》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五百七十八条 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前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法律依据:《 民法典 》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2023-08-30 16:10:301

严格责任和无过错责任之间是什么关系?

. 严格责任(英美法系):指基于行为人的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的一种责任。 无过错责任:大陆法系。 严格责任是英美法中广泛使用的概念,与之相对应的无过错责任则产生、成长于大陆法系的土壤。它们都大致地涉及到在侵权责任认定过程中,不考虑加害人过错或者至少并不首先考虑过错这样一种立法、司法乃至法学思维上的取向。 严格责任尽管基本不考虑过错对责任成立的影响,但仍然存在着相当的抗辩事由,如不可抗力、自然因素、受害方过错、受害人自愿承担风险、第三人过错等。就此而言,严格责任“尽管严格,但非绝对”。故,一方面因为其对过错的忽略,大致与大陆法无过错责任相类;另一方面从其有免责事由这一点可以认为其与过错责任中(特殊的)过错推定相类。因此,可以认为严格责任具有融过错责任和无过错责任风险于一体的损失分担机制之功能。严格责任“实质上是一种特殊的过错推定责任”,两者的免责条件基本一致,是介于过错责任和无过错责任之间的中间责任。 大陆法系无过错责任和英美法的严格责任正日渐接近、融合,其发展脉络、哲学基础、制度功能及功能发挥之配套机制均有相似相类之处,体现出一些共性。
2023-08-30 16:10:432

严格责任原则

法律分析:严格责任原则包括刑法中的严格责任和民法中的严格责任。在刑法上,严格责任又称绝对责任、无过错责任,实质法律允许对某些缺乏犯意的行为追究刑事责任。在民法上,严格责任指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三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2023-08-30 16:11:001

严格责任原则

严格责任原则是指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严格责任原则”又称“无过错原则”或者“无过失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是指损害的发生既不是加害人的故意也不是受害人的故意和第三人的故意造成的,但法律规定由加害人承担民事责任的一种特殊归责原则;它是一种基于法定特殊侵权行为的归责原则,其目的在于保护受害人合法权益,有效弥补受害人因特殊侵权行为所造成的。”严格责任原则的特点具体如下:1、它不同于过错责任原则,即违约行为发生后,违约方即应承担违约责任,而不以违约方的主观过错作为其承担违约责任的要件,非违约方无需就违约方是否有过错承担举证责任;相反违约方则需要就自己没有过错或者出现法定免责事由承担举证责任,方可免除违约责任。 而过错责任原则要求受害人就对方的过错承担举证责任。2、它不同于过错推定责任原则,即只有法定的抗辩事由可以作为免责事由,违约方没有过错不能作为免责的依据。过错推定原则不是一项单独的归责原则,它是属于过错责任的一种举证责任分配规则。而过错责任的归责原则均符合“无过错即无责任”,即若规定适用过错责任,则依据谁举证谁证明的归责由受害方举证证明加害方有过错,加害方才负担责任;若规定适用过错推定,则依据举证责任倒置的规则,由加害方自行负担证明责任。均符合有过错才负担责任。【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2023-08-30 16:11:101

民法严格责任原则具体内容是什么

法律分析:严格责任原则”又称“无过错原则”或者“无过失原则”。它是指无论是否有过错,只要造成他人损害的,依法律规定应由与造成损害有关的人承担民事责任的确认责任的准则。严格责任指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六条 行为人造成他人民事权益损害,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
2023-08-30 16:11:191

严格责任就是无过错责任吗

严格责任不是无过错责任。严格责任指的就是基于行为人的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应有因果关系的责任,它是介于无过错与过错推定之间的一种责任。在适用严格责任的情况下,除了不可抗力以外,债权人的过错也是可以作为债务人的抗辩事由的,债务人得因此从而免责。【法律分析】无过错责任的适用情况一般都是法律法规所明定的。严格责任本身是违反合同义务的当事人无论是在主观上是否有过错,都应当承担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严格责任并不是完全不考虑过错因素,然而过错责任又常常是以推定方法来确定其过错,并且对被告的抗辩事由进行了严格的限定。这样的话,过错责任与严格责任似乎看起来很难进行区分。尽管如此,二者的区别依然是比较明显的。首先就是举证责任的不同:过错责任要求非违约方就违约方的过错进行举证,而严格责任则并不要求非违约方对此举进行证,是否存在过错应当由违约方自己进行反证。其次免则事由的不同:适用于过错责任,那么发生意外是可以使债务人免责的,而适用严格责任的情况下,即使发生了意外事件,合同债务也不可以免除。严格责任与无过错责任的区别主要在于,严格责任尽管基本不需要考虑过错对责任成立的影响,但是仍然存在着相当的抗辩事由,比如不可抗力、自然因素、受害方的过错、受害人自愿去承担风险、第三人的过错等。【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六条 行为人造成他人民事权益损害,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第一千一百六十七条 侵权行为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等侵权责任。
2023-08-30 16:11:271

什么叫做严格责任原则

1、中国的《合同法》中将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确定为严格责任原则。 2、严格责任原则是指违约方不履行合同义务,不管其主观是否有过错,只要不存在法定或者约定的免责事由,均应承担违约责任。 3、严格责任是指违约责任不以违约方有过错为构成要件,只要违反合同,就要承担责任。但是当事人能举出约定或者法定的免责事由仍可以不承担责任。
2023-08-30 16:11:501

严格责任是什么意思

法律主观:严格责任并不是我国法律规定的无过错责任。无过错责任指的是行为人造成他人民事权益损害,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法律客观:《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六条 行为人造成他人民事权益损害,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2023-08-30 16:11:591

严格责任侵权是什么意思

“严格责任原则”又称“无过错原则”或者“无过失原则”。它是指无论是否有过错,只要造成他人损害的,依法律规定应由与造成损害有关的人承担民事责任的确认责任的准则。执行这一原则,主要不是根据责任人的过错,而是出于损害的客观存在,根据行为人的活动及其所管理的人或物的危险性质与所造成损害后果的因果关系,而由法律规定的特别的责任。目前法律规定承担无过错责任的情形主要由:(1)被监护人致人损害,监护人承担无过错责任;(2)用人单位对工作人员的行为侵害他人承担无过错责任;(3)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4)产品缺陷致人损害时,生产者承担无过错责任;(5)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侵害人承担无过错责任;(6)环境污染致人损害的,排污单位承担无过错责任;(7)饲养的动物致人损害的,饲养人承担无过错责任。行为人损害他人民事权益,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六条 【无过错责任原则】行为人造成他人民事权益损害,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
2023-08-30 16:12:111

严格责任和无过错责任的区别有哪些

一、严格责任和无过错责任的区别有哪些1、严格责任和无过错责任的区别包括:(1)性质不同。严格责任是指基于行为人的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责任,它介于无过错与过错推定之间的责任;(2)影响不同。与之相对应的无过错责任则产生、成长于大陆法系的土壤。不考虑加害人过错或者至少并不首先考虑过错这样一种立法、司法乃至法学思维上的取向。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六条行为人造成他人民事权益损害,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第一千一百六十七条侵权行为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等侵权责任。二、严格责任的作用有哪些严格责任的作用包括:1、严格责任的成立以债务不履行以及该行为与违约后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为要件,而并非以债务人的过错为要件,这是其区别于过错责任的最根本的特征;2、在严格责任下,债权人没有对债务人有无过错进行举证的责任,而债务人以自己主观上无过错并不能阻碍责任归加。
2023-08-30 16:12:321

要求严格的一些四字成语

1. 严格要求自己的4字成语 【以身作则】 【解释】:则:准则,榜样。以自己的行动做出榜样。 【出自】:巴金《家》二十五:“这其间不顾一切阻碍以身作则做一个开路先锋的便是许倩如。” 【语法】:偏正式;作谓语、宾语;含褒义 【克己奉公】 【解释】:克己:约束自己;奉公:以公事为重。克制自己的私心,一心为公。 【出自】:《后汉书·祭遵传》:“遵为人廉约小心,克己奉公。” 【示例】:大公无私,积极努力,~,埋头苦干的精神,才是可尊敬的。 ◎ *** 《中国 *** 在民族战争中的地位》 【语法】:联合式;作谓语、定语;含褒义 【严以律己】 指对自我进行严格的要求。 2. 严格的四字词语 鞭驽策蹇 鞭打跑不快的马、驴。 比喻自己能力低,但受到严格督促,勤奋不息。用作谦词。 出处:明·张居正《纂修书成辞恩命疏》:“盖五年于兹,而今始克就,鞭驽策蹇,宁靡寸劳。”晨兢夕厉 兢,小心谨慎;厉,严格。 指终日勤勉谨慎。出处:《宋书·袁粲传》:“朕以眇疚,未弘政道,囹圄尚繁,枉滞犹积,晨兢夕厉,每恻于怀。” 防意如城 意:心思,指私欲。指严格遏止私心杂念,象守城防敌一样。 出处:唐·道世《法苑珠林》:“藏六如龟,防意如城,慧与魔战,胜则无患。”风行雷厉 形容气势的迅疾猛烈。 后多比喻执行政事法令等的迅速严格。出处:明·许自昌《水浒记·纵骑》:“官差紧者,为黄巾钩党严厉莫停者,怕鼠窜掉头者,东溪望忙行边。” 奉公正己 奉行公事严格地约束自己。出处:《魏书·高道穆传》:“机方直之心,久而弥厉,奉公正己,为时所称。” 奉命惟谨 形容严格遵照命令行事,不敢稍有违背。出处:明·李东阳《先考赠少傅府君诰命碑阴记》:“东阳皆奉命惟谨。” 父严子孝 父亲严格管教子女,子女依顺孝敬父亲。出处:唐·吕温《广陵陈先生墓表》:“始见一乡之人,父严子孝,长惠幼敬,见乎词气,发乎颜色。” 规行矩步 规、矩:圆规和角尺,引伸为准则;步:用脚走。指严格按照规矩办事,毫不苟且。 也指办事死板,不灵活。出处:晋·潘尼《释奠颂》:“二学儒官,缙绅先生之徒,垂缨佩玉,规行矩步者,皆端委而陪于堂下,以待执事之命。” 北齐·颜之推《颜氏家训·序致》:“规行矩步,安辞定色。”规行矩止 规、矩:圆规和角尺,引伸为准则。 指严格按照规矩办事,毫不苟且。也指办事死板,不灵活。 出处:晋·潘尼《释奠颂》:“二学儒官,缙绅先生之徒,垂缨佩玉,规行矩步者,皆端委而陪于堂下,以待执事之命。”急吏缓民 对官员严格,对百姓宽和。 谨本详始 指事情一开始就要谨慎严格。恪守不渝 严格遵守,决不改变。 雷打不动 形容态度坚定,不可动摇。也形容严格遵守规定,决不变更。 厉行节约 厉:严格。严格地实行节约。 男女有别 男女之间有严格区别。旧时用以强调应严守封建礼教。 出处:《礼记·效特性》:“男女有别,然后父子亲;父子亲,然后义生;义生,然后礼作;礼作,然后万物安。”谦谦君子 指谦虚而严格要求自己的人。 出处:《易·谦》:“谦谦君子,卑以自牧也。”赏罚分明 该赏的赏,该罚的罚。 形容处理事情严格而公正。出处:汉·王符《潜夫论·实贡》:“赏罚严明,治之材也。” 《汉书·张敞传》:“敞为人敏疾,赏罚分明。”赏罚信明 形容处理事情严格而公正。 同“赏罚分明”。赏信罚明 形容处理事情严格而公正。 同“赏罚分明”。小德出入 小德:小节;出入:偏离标准。 指不必严格要求的一些小节。出处:《论语·子张》:“大德不逾闲,小德出入可也。” 训练有素 素:平素,向来。平时一直有严格的训练。 出处:清·赵翼《二十二史札记·卷三十四·将帅家丁》:“显亦为当时名将,所至有功,故知训练有素。”严于律己 律:约束。 严格地约束自己。出处:宋·陈亮《谢曾察院君》:“严于律己,出而见之事功;心乎爱民,动必关天治道。” 严于律已 律:约束。严格要求自己。 出处:宋·陈亮《谢曾察院启》:“严于律己,出而见之事功;心乎爱民,动必关夫治道。”言出法随 言:这里指法令或命令;法:法律。 话一说出口,法律就跟在后面。指法令一经公布就严格执行,如有违犯就依法处理。 出处: *** 《陕甘宁边区 *** 、第八路军后方留守处布告》:“倘有不法之徒,胆敢阴谋捣乱,本府本处言出法随,勿谓言之不预。”正己守道 道:道德。 端正自己,严格遵守道德标准。桥归桥,路归路 比喻互不相干的事应该严格区分开来。 出处:高阳《李鸿章》第八章:“王老哥,我们做这件事的要诀是,桥归桥、路归路,切忌扯在一起,混杂不清。”桥是桥,路是路 比喻互不相干的事应该严格区分开来。 同“桥归桥,路归路”。出处:周立波《暴风骤雨》第一部七:“就是萧队长也得说个理。 我姓韩的桥是桥,路是路,一清二白的,怕谁来歪我不成,倒要问问老赵哥?”严以律己,宽以待人 律:约束。对自己要求严格,待别人则很宽厚。 出处:宋·陈亮《谢曾察院启》:“严于律己,出而见之事功;心乎爱民,动必关夫治道。”。 3. 有哪些包含“严格”两字的四字词语 包含“严格”两字的四字词语如下: 1、严格要求 造句举例: (1)同学们都能严格要求自己,努力养成良好的道德品质。 (2)妈妈在工作中严格要求自己,争取做一个合格的 *** 员。 (3)小红是我们的班长,她能严格要求自己,在班上处处以身作则,受到老师和同学的一致好评。 (4)对自己严格要求,不骄不躁,谦虚谨慎。 (5)对人严格要求是对的,但有些小事无伤大雅,就不要过于苛刻了。 2、严格执行 造句具体: (1)要严格执行党的民族政策,进一步加强各民族的大团结。 (2)严格执行生产许可、强制认证、注册备案制度。 (3)有的医护人员缺乏责任感和同情心,未严格执行规章制度,忽视了对病情的观察,对患者及家属提出的疑问表现出不屑一顾的神情,致使患者及家属对医护人员反感,在情绪上与医护人员对立,从而发生纠纷。 (4)制定的法律必须严格执行。 (5)我们要严格执行党的民族政策,对待汉族和少数民族要一碗水端平,不能厚此薄彼。 3、严格责任 造句举例: (1)实行雇主严格责任主义,法人当然无免责事由,法人对其机关及其受托人或受雇人的侵权行为责任不作区分,视为一体。 (2)严格责任是解决相关问题的最简便方法,但与我国的刑事法制环境不相适合。 (3)严格责任就是无过错责任。 (4)英美刑法中的严格责任不仅是一种既存的法律现象,同时也是具有相当理论深度和重大实践价值的一项刑事法律制度。 (5)为了e68a843231313335323631343130323136353331333365633933进一步澄清危险责任的概念,厘清与相关概念间的差异,笔者还对无过错责任、严格责任做了一一比较。 4. 关于严的四字词语词语 壁垒森严 壁垒:古代军营四周的围墙;森严:整齐,严肃.原指军事戒备严密.现也用来比喻彼此界限划得很分明.不恶而严 并不恶声恶气,但很威严,使人知敬畏.戒备森严 警戒防备极严密.门禁森严 指 *** 机关门口的警卫极严密.森严壁垒 原指军事戒备严密.现也用来比喻彼此界限划得很分明.师道尊严 本指老师受到尊敬,他所传授的道理、知识、技能才能得到尊重.后多指为师之道尊贵、庄严.严刑峻法 峻:严酷.严厉的刑罚和严峻的法令.严以律己,宽以待人 对自己要求严格,待别人则很宽厚.严气正性 气:脾气;性:性格.性格刚直,毫不苟且.严丝合缝 指缝隙严密闭合.严惩不贷 惩:处罚;贷:宽容.严厉惩罚,绝不宽恕.严阵以待 指做好充分战斗准备,等待着敌人.庄严宝相 佛教称庄严的佛像.比喻某种人的真面目(含贬义).辞严气正 犹言辞严义正.词严义密 措词严谨,道理周密.词严义正 措词严肃,道理正当.辞严义正 辞:言词,语言.义:道理.言辞严厉,义理正大.辞严谊正 同“辞严义正”.辞严意正 同“辞严义正”.刁斗森严 刁斗:古时行军,在晚上敲击以报时或报警的用具.森严:整肃,整饬.防卫严密.形容军队的营地戒备森严.父严子孝 父亲严格管教子女,子女依顺孝敬父亲.赏罚严明 同“赏罚分明”.师严道尊 为师之道要尊贵、庄严.《礼记·学记》:“凡学之道,严师为难.师严然后道尊,道尊然后民知敬学.”宋·韩淲《涧泉日记》:“郑康成事马融,三年不得见,乃使高业弟传授于玄……汉之师道尊严如此.” 严陈以待 见“严阵以待”.严家饿隶 形容拘谨的书法风格.语出《晋书·王羲之传论》:“献之虽有父风,殊非新巧.观其字势,疏瘦如隆冬之枯树;览其笔踪,拘束若严家之饿隶.” 严霜烈日 比喻艰苦环境下的严峻考验或经受此考验的刚毅节操.亦作“烈日秋霜”、“秋霜烈日”.严刑峻制 犹言严刑峻法.严于律己 律:约束.严格地约束自己.义正词严 义:道理.词:言辞.道理正当公允,严肃的措词.亦作“义正辞严”、“辞严义正”、“辞严意正”、“词严理正”、“正义严辞”.义正辞严 义:道理;辞:言辞.理由正当充足,措词严正有力.冰雪严寒 〖解释〗严寒:极度寒冷.冰天雪地,天气寒冷.严于律已 〖解释〗律:约束.严格要求自己.。 5. 根据解释写词语,严格要求自己,写出一个四字词语 一丝不苟 yī sī bù gǒu 【解释】苟:苟且,马虎。指做事认真细致,一点儿不马虎。 【出处】清·吴敬梓《儒林外史》第四回:“上司访知,见世叔一丝不苟,升迁就在指日。” 【结构】主谓式。 【用法】用作褒义。一般作谓语、定语、补语。 【正音】苟;不能读作“jù”。 【辨形】苟;不能写作“荀”。 【近义词】小心谨慎、小心翼翼、不苟言笑 【反义词】粗枝大叶、马马虎虎 【辨析】~和“一丝不乱”;都有“办事认真”。但~偏重于“不苟”;有一点也不马虎的意思;“一丝不乱”偏重于“不乱”;有布置或收拾得非常整齐;一点也不零乱的意思。 【例句】 (1)第十三车队工作~;车辆的每一个小毛病;随时发现;随时修理。 (2)由于他工作认真仔细;~;几次发现并避免了事故的苗头。 6. 表示严格的四字成语 晨兢夕厉 兢,小心谨慎;厉,严格。指终日勤勉谨慎。 出处:《宋书·袁粲传》:“朕以眇疚,未弘政道,囹圄尚繁,枉滞犹积,晨兢夕厉,每恻于怀。” 防意如城 意:心思,指私欲。指严格遏止私心杂念,象守城防敌一样。 出处:唐·道世《法苑珠林》:“藏六如龟,防意如城,慧与魔战,胜则无患。” 风行雷厉 形容气势的迅疾猛烈。后多比喻执行政事法令等的迅速严格。 出处:明·许自昌《水浒记·纵骑》:“官差紧者,为黄巾钩党严厉莫停者,怕鼠窜掉头者,东溪望忙行边。” 奉公正己 奉行公事严格地约束自己。 出处:《魏书·高道穆传》:“机方直之心,久而弥厉,奉公正己,为时所称。” 奉命惟谨 形容严格遵照命令行事,不敢稍有违背。 出处:明·李东阳《先考赠少傅府君诰命碑阴记》:“东阳皆奉命惟谨。
2023-08-30 16:12:461

过错责任的法律规定

过错责任是指行为人违反民事义务并致他人损害时,应以过错作为责任的要件和确定责任范围的依据的责任。可见依过错责任原则,若行为人没有过错,如加害行为因不可抗力而致,则虽有损害发生,行为人也不负责任。还有,在确定责任范围时应当确定受害人是否具有过错,受害人具有过错的事实可能导致加害人责任的减轻和免除。过错责任原则法律规定如下: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过错责任原则条件下原告必须同时证明侵权行为、损害事实、侵权行为和损害事实间有因果关系、侵权人主观上有过错即故意或过失,否则侵权人不构成侵权。无过错责任原则:也叫无过失责任原则。它是指没有过错造成他人损害的,依法律规定应由与造成损害原因有关的人承担民事责任的原则。英美法称之为严格责任。小编将在下文中为您介绍无过错责任的定义,和法律规定等相关知识。无过错责任定义无过错责任原则,也叫无过失责任原则,是指没有过错造成他人损害的依法律规定应由与造成损害原因有关的人承担民事责任的确认责任的准则。执行这一原则,主要不是根据行为人的过错,而是基于损害的客观存在,根据行为人的活动及所管理的人或物的危险性质与所造成损害后果的因果关系,而由法律规定的特别加重责任。学术上也把无过错责任称之为客观责任或危险责任,英美法则称之为严格责任。拓展资料:无过错责任原则与其它归责原则相比,主要有以下法律特征:1、无过错责任原则的基本价值判断标准是损害的存在。无过错责任原则归责的价值判断标准与其它归责原则有所不同,并因此与其它归责原则相区别。无过错责任原则归责的价值判断标准,是已经发生的损害事实,有损害,则有责任;无损害,则无责任。之所以如此,就是因为实行无过错责任原则的要旨,是加重行为人的赔偿责任,使受害人的损失更容易得到补偿。2、无过错责任原则不以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为责任的构成要件。无过错责任原则是以损害结果来确定责任,不考虑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存在过错。有些学者认为无过错责任只是在行为人没有过错的情况下,才可以承担侵权责任,实属对立法者的意图的一种误解。加害人主观上即可能有过错也可能没过错,但是加害人主观上有无过错对其承担民事侵权责任没有任何影响。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2023-08-30 16:13:071

过错推定和无过错推定

法律主观:一、过错推定是什么过错推定是过错原则适用的一种特殊情况,是指受害人若能证明其受损害是由行为人所造成的,而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对造成损害没有过错,则法律就推定其有过错并就此损害承担侵权责任。过错推定是在众多的工业事故造成受害人损害而又不能通过过错推定责任原则得以补救的情况下而产生的,是介于过错责任和无过错责任之间的一种中间责任形式。过错推定较之一般的过错责任,更有利于保护受害人的利益,因为它将过错的举证责任转移给了行为人,从而减轻了受害人的举证责任。二、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有哪些归责原则构建了侵权类型,即过错责任、过错推定责任、严格责任类型。归责原则对应着侵权责任的基本分类。三种归责原则对应了各种侵权责任的具体类型,它们在构成要件、免责事由等方面都存在差异。过错责任、过错推定和严格责任对行为人所强加的责任是有区别的,就行为人来说,严格责任最重,过错推定次之,过错责任最轻。对受害人的保护也不相同,从受害人的角度考虑,在责任的选择上应选择对其最为有利的责任。(一)过错责任原则过错责任是指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的侵权责任。过错责任原则是指以过错为归责的依据,并以过错作为确立责任和责任范围的基础的归责原则。以下是几种典型的过错责任形态。1、网络侵权,指发生在互联网上的各种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行为。具体包括两项规则:一是通知规则或提示规则,即通知——删除责任,指在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时,只有在受害人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以后,网络服务提供者才有义务采取必要措施以避免损害的发生或扩大;二是知道规则,指网络服务提供者只有在知道网络用户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时,才有义务采取必要措施,以避免损害的发生或扩大。2、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指行为人依据法律规定、合同约定或先前行为等负有对他人的注意义务,因未尽到注意义务而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主要包括两种情况:一是场所责任,指在宾馆、商场、银行、车站等公共场所,因场所的管理人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而发生致他人损害所承担的责任。二是组织者责任,指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应当承担的侵权责任。3、限制行为能力人在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遭受损害的责任。这些规定的主要特点在于:第一,没有采用监护人的责任,不适用严格责任。第二,区分了无行为能力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对前者实行过错推定,而对后者采用过错责任。第三,规定了因第三人造成学生损害的,由第三人负责;但如果教育机构没有尽到管理责任,也应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4、 医疗损害责任 ,又称为医疗事故责任、医疗侵权责任。医疗事故责任所涵盖的范围较为狭窄,引起此种责任的医疗活动只能是医疗事故。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给患者造成损害的,应由用人单位即医疗机构承担责任。在一般情况下,医务人员的过错都属于医疗机构的过错。(二)过错推定过错推定,也称过失推定,指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依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具有过错,如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过错推定是根据法定的基础事实,推定侵权人有过错。过错推定采取举证责任倒置的证明方式,如果行为人未能有效证明其没有过错,则人民法院最终得以认定其具有过错,并据此确立侵权责任。过错推定的典型形式是道路交通事故责任。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因此,机动车一方只有在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情况下,才能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也就是说,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后,首先推定机动车一方有过错,只要机动车一方不能证明其没有过错,则其需要承担全部责任。(三)严格责任(无过错责任)严格责任,是指行为人的行为造成他人的损害,不论该行为人是否具有过错,如不存在法定的免责事由,都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严格责任归责的基础在于风险活动,行为人的免责事由受到严格限制。1、产品责任,指产品生产者、销售者因产品具有缺陷对他人生命、身体、健康或财产造成损害依法应承担的民事责任。第一,扩大了损害的概念,从比较法上看,各国大多认为产品损害主要是指缺陷产品以外的损害。第二,规定了召回制度,增加了召回义务。这实际上是在食品安全法的基础上,将召回制度扩大适用,有利于保护消费者权益,防患于未然。第三,采用了多种责任形式。除规定损害赔偿外,还规定了排除妨害、消除危险等责任形式。第四,规定了惩罚性赔偿。2、环境污染侵权,指因环境污染而发生的侵权责任。一是确立环境污染责任的严格责任原则。3、 高度危险责任 ,指因高度危险作业或高度危险物导致他人损害而应当承担的侵权责任。高度危险责任的归责基础是危险。4、动物致人损害,指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人身或财产损害而应由动物的饲养人、管理人等承担侵权责任。三、过错推定原则与无过错原则区别是什么主要区别在于,过错推定原则是按照行为人的过错行为推定应当负责的原则,即行为人有过错;而无过错原则是不论行为人是否有过错,法律规定了在某种情况下要负责任的,那么就应当负责。(一)无过错原则的行为是法定的, 无过错责任原则 是指依照法律规定不以当事人的主观过错为构成侵权行为的必备要件的归责原则,即不论当事人在主观上有没有过错,都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二)过错推定原则就是,按照行为人的过错推定其在某种情况下应当负责的归责原则,这里的过错一般是法律规定了的某种义务但未做到。如果行为人能证明不存在这种过错,那么就不能推定其应当在此情况下负责。首先应将无过错责任与一般过错责任加以区别。特殊侵权的种类很多,但并非所有的特殊侵权都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如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职务侵权。《宪法》第41条第3款、《国家赔偿法》第2条均作了规定,虽然三者在用词造句上不完全相同,但相互是统一的,并不矛盾。其次将无过错责任与混合过错责任加以区别。混合过错是指对于损害的发生,加害人与受害人均有过错。《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过错推定指的就是让行为人自己证明自己没有过错,若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那么法律就推定其有过错。以上便是找法网小编为您带来关于 过错推定是什么 的相关知识,若大家有什么不了解的亦或是有其他疑问,可以咨询找法网的律师。法律客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六条行为人造成他人民事权益损害,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
2023-08-30 16:13:161

严格责任原则和无过错责任原则的区别

严格责任原则多用于合同违约,只要违约人无法举证是由于不可抗力或约定的免责事由就得负责。无过错责任原则多用于侵权,不考虑行为人有无过错,旨在于公平原则,有点公平责任原则的意思,考虑到受害方的利益,得补偿。
2023-08-30 16:13:284

销售者承担产品侵权赔偿责任什么归责原则

因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销售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销售者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生产者也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供货者的,销售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归责原则分为过错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和公平责任原则三种。前者为一般归责原则,后两者是特殊归责原则,是对前者的补充和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二条 销售者的产品责任因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销售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销售者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生产者也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供货者的,销售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条售出的产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销售者应当负责修理、更换、退货;给购买产品的消费者造成损失的,销售者应当赔偿损失: (一)不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而事先未作说明的; (二)不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的; (三)不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的。 销售者依照前款规定负责修理、更换、退货、赔偿损失后,属于生产者的责任或者属于向销售者提供产品的其他销售者(以下简称供货者)的责任的,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供货者追偿。 销售者未按照第一款规定给予修理、更换、退货或者赔偿损失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 生产者之间,销售者之间,生产者与销售者之间订立的买卖合同、承揽合同有不同约定的,合同当事人按照合同约定执行。第四十二条由于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销售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销售者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生产者也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供货者的,销售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 归责原则公民、法人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第一百三十二条 公平责任当事人对造成损害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
2023-08-30 16:14:256

严格责任原则是不是无过错责任原则

严格责任原则是无过错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是指基于法律的特别规定,受害人能够证明损害是加害人的行为或者物件所致,加害人就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而不论其是否存在主观上的过错,除非加害人能够证明存在法定抗辩事由。目前法律规定承担无过错责任的情形主要由:1、被监护人致人损害,监护人承担无过错责任;2、用人单位对工作人员的行为侵害他人承担无过错责任;3、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4、产品缺陷致人损害时,生产者承担无过错责任;5、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侵害人承担无过错责任;6、环境污染致人损害的,排污单位承担无过错责任;7、饲养的动物致人损害的,饲养人承担无过错责任。公平责任原则是指加害人和受害人对造成的损害事实均没有过错,而根据公平的观念,在考虑当事人的财产状况、支付能力等实际情况的基础上,由双方分担损失。侵权责任归责原则如下:1、过错责任原则是指以过错作为归责的最终构成要件。即行为人的侵权行为给对方造成损害,须行为人在主观上存在过错才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过错责任是侵权责任的一般归责原则,除法律法规规定的特别侵权行为外,一般侵权行为均适用过错归责原则。2、过错推定责任原则是指基于法律的特别规定,推定加害人存在过错而应承担侵权责任,加害人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过错推定责任原则主要情形有:(1)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机动车驾驶者适用过错推定;(2)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致人损害,堆放物致人损害,适用过错推定;(3)林木折断造成他人损害,对林木所有人或管理人适用过错推定;(4)动物园发生动物致人损害时,对动物园适用过错推定;(5)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因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致在其学习、生活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受到人身损害,教育机构应承担相应责任,除非教育机构能证明其已尽管理职责。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身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因抢救受伤人员变动现场的,应当标明位置。乘车人、过往车辆驾驶人、过往行人应当予以协助。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未造成人身伤亡,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可以即行撤离现场,恢复交通,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不即行撤离现场的,应当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仅造成轻微财产损失,并且基本事实清楚的,当事人应当先撤离现场再进行协商处理。
2023-08-30 16:15:121

严格责任是无过错责任吗

是。根据查询华律网官网显示,严格责任原则,又称无过错责任,是指违约责任发生以后,确定违约当事人的责任,应主要考虑违约的结果是否因违约的行为造成,而不考虑违约方的故意和过失。
2023-08-30 16:15:201

严格落实"两个责任",是指什么

落实"两个责任"中两个责任指的是: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党委负主体责任,纪委负监督责任,制定实施切实可行的责任追究制度。党风廉政建设,党委要负主体责任。各级党委特别是主要负责人必须牢固树立不抓党风廉政建设就是严重失职的意识,解决好不想抓、不会抓、不敢抓的问题,切实担负起党风廉政建设的主体责任。扩展资料党的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提出,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党委负主体责任,纪委负监督责任,制定实施切实可行的责任追究制度。各级纪委作为党内监督的专责机关,对党风廉政建设责无旁贷,必须履行好监督责任。过去,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中,有的纪委承担了很多本该由党委、政府及其职能部门承担的任务,出现了越位、缺位、错位、不到位的现象。明确并落实好纪委的监督责任,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进一步转职能、转方式、转作风,从大量的具体事务中解脱出来,既协助党委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又督促检查相关部门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各项工作任务,经常进行检查监督,严肃查处腐败问题,集中精力抓好执纪监督主业。参考资料:百度百科-两个责任
2023-08-30 16:15:321

如何落实“两个责任”促进廉洁自律

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第一次明确提出: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党委负主体责任,纪委负监督责任。十八届中纪委三次全会要求:各级党委(党组)要切实担负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各级纪委(纪检组)要承担监督责任。两个责任的提出进一步丰富了中国特色反腐倡廉理论体系,完善了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工作格局,是新形势下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重大理论创新成果。正确把握两个责任的主要内容和基本内涵,促进两个责任的互动共进,对全面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具有深远的意义。那么,如何才能正确理解和把握两个责任呢? 一、两个责任的主要内容和基本内涵两个责任不是一个抽象的概念,而是有着丰富内容的完整体系。党委(党组)的主体责任包括主体结构、责任内容和主体能力三个方面。从主体结构上看,党委(党组)的主体责任主要包括党组织领导班子的集体责任、党组织主要负责人的第一责任、分管领导班子成员的领导责任。党组织领导班子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领导的集体责任,必须把党风廉政建设作为党的建设的重要内容,纳入重要议事日程,与经济社会发展同部署、同落实、同检查、同考核;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是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的第一责任人,必须对党风廉政建设重要工作亲自部署、重大问题亲自过问、重点环节亲自协调、重要案件亲自督办;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根据工作分工,履行“一岗双责”,必须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主要领导责任。从责任内容上看,党委(党组)的主体责任具体表现在六个方面:坚守正道、弘扬正气,坚持原则、恪守规矩,营造良好政治生态;选好用好干部,防止出现选人用人上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坚决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的行为;强化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从源头上防治腐败;领导和支持执纪执法机关查处违纪违法问题;党组织主要负责同志要管好班子、带好队伍、管好自己,当好廉洁从政的表率等。从主体能力上看,党委(党组)的主体责任还指各级党组织建立完善腐败治理体系和实现腐败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领导力,具体包括各级党组织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中的统筹能力、协调能力、治理能力和保障能力等。纪委(纪检组)的监督责任主要包括监督的地位、监督的客体或对象、监督的职责内容等方面。从监督地位上看,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是从事党内监督的专门机关,具有党内监督的权威地位和不可替代的作用;从监督客体或对象上,纪委(纪检组)的监督对象主要包括党的各级领导机关和党员干部,具体包括对所在委员会及其派驻机构、派出的巡视机构的工作进行监督;对所在委员会常委、委员和派驻机构、派出的巡视机构的负责人进行监督,特别是对各级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进行监督。从监督责任来看,纪委(纪检组)的监督职责主要包括六个方面:协助党委(党组)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加强对党的路线方针、决议决定执行情况和中省市县重大决策部署贯彻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政令畅通;深化作风建设,加强对中央八项规定、省委实施意见和市委十项规定贯彻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持之以恒纠正四风;严格审查和处置党员干部违犯党纪政纪、涉嫌违法的行为,严肃查办腐败问题;开展党性党风党纪教育,促进党员干部廉洁从政;加强对反腐倡廉制度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提高制度的执行力等。从总体上看,党委(党组)的主体地位和纪委(纪检组)的监督地位都是不可动摇的。然而,党委(党组)的主体责任和纪委(纪检组)的监督责任的内容体系并不是固定不变的,必须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和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需要而不断丰富和发展。二、两个责任的辩证关系两个责任存在着辩证的逻辑关系,党委(党组)的主体责任是前提,纪委(纪检组)的监督责任是保障,二者相互依存、相互促进、缺一不可。党委(党组)的主体责任强调的是如何通过进一步强化各级党组织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领导地位和领导责任,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党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领导,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提供基本方向。只有不断强化党委(党组)的主体责任,不断健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才能保障纪委(纪检组)监督地位的权威性,确保纪委(纪检组)监督责任的有效发挥。纪委(纪检组)的监督责任强调是如何通过进一步强化纪委作为党内专门监督机关的监督地位,明确纪委(纪检组)的执纪监督主责,确保纪委(纪检组)正确履行监督权力,全面提高监督能力,为进一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提供保障。只有充分发挥纪委(纪检组)的监督责任,协助党委(党组)做好各项党内监督职责,才能保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不断巩固党的执政地位,提高党的执政能力,最终保证党委的主体责任的有效履行。党委(党组)的主体责任和纪委(纪检组)的监督责任既相互联系、又相互区别。党委(党组)的主体责任主要是指党委(党组)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中具有毋庸置疑的主体地位,负有不可推卸的领导责任,必须把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作为党的建设的重要内容,纳入经济社会发展的整体布局之中,统筹谋划,全面部署。各级领导班子、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领导班子成员必须分清职责,厘清集体责任和个人责任界限,切实履行“一岗双责”,既不能用党委(党组)的集体责任掩盖个人的领导责任,也不能用纪委(纪检组)的监督责任代替党委(党组)的主体责任。纪委(纪检组)的监督责任主要是指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必须在同级党组织和上级纪检监察机关的领导下,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突出主业,履行主责,切实履行党章赋予的“三项任务”、“五项经常性工作”,协助党委(党组)做好各项党内监督职责,组织协调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切实发挥党内监督专门机关的作用。既不能越俎代庖,以纪委(纪检组)的监督责任干扰党委(党组)的领导地位,也不能缺位失责,以党委(党组)的主体责任推卸纪委(纪检组)的监督责任。三、落实两个责任的途径全面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根本在于明确两个责任界限,重点在于强化责任考核,关键在于严格责任追究。(一)明确两个责任界限1、明确党委的主体责任。一是要进一步强化党委(党组)的主体责任意识。县委吴书记在年初的县纪委十五届四次全会上强调:“各级党组织主要负责同志要牢固树立不抓党风廉政建设就是严重失职的意识,自觉主动履行第一责任人职责,切实种好自己的‘责任田";班子其他成员要坚持‘一岗双责",根据分工抓好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各级党组织和领导干部要深刻认识到新形势下党所面临的各种问题,清醒认识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现实紧迫性,切实将作风问题和腐败问题上升到党和国家生死存亡的政治高度来对待,不断增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忧患意识、担当意识、责任意识。二是要进一步明晰党委(党组)的主体责任内容。要制定主体责任实施方案,细化党委班子、第一责任人以及班子成员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具体职责,科学划分领导班子、第一责任人、班子成员等责任主体之间的责任分工,建立完善工作程序和保障机制,切实做到“一岗双责”。三是要不断提高党委(党组)主体责任的履行能力。各级党组织和领导干部要始终坚持守土有责、守土负责、守土尽责,自觉把反腐倡廉作为分内之事,积极承担起宣传发动、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等职责,认认真真地抓作风建设、抓严明纪律、抓惩治腐败,全面落实六项主体责任义务,不断提高党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主体责任能力。2、强化纪委的监督责任。一是要进一步明确纪委(纪检组)作为党内监督专门机关的法律地位,强化纪委(纪检组)监督的责任意识和使命意识。县委吴书记在县纪委十五届四次全会上强调:“广大纪检监察干部肩负着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神圣职责,要按照打铁还需自身硬的要求,切实增强党的意识、纪律意识,增强责任感、使命感,求真务实,真抓实干,切实承担起党和人民赋予的光荣使命。”二是要进一步推进纪检监察机关转职能、转方式、转作风。通过调整机关内设机构、整合资源,把更多力量调配到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主业上来。强化纪律约束,加大自我监督力度,坚持抓早抓小,切实解决“灯下黑”问题,用铁的纪律打造一支忠诚可靠、服务人民、刚正不阿、秉公执纪的纪检监察干部队伍,不断提高纪委(纪检组)的监督能力,增强纪委(纪检组)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中履行监督职责的独立性和权威性。三是要建立健全加强纪委(纪检组)监督责任的制度机制。不断创新监督方式,完善纪委(纪检组)对同级党组织及其领导班子成员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监督机制,加强上级纪委对下级党组织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经常性监督,探索对纪委 (纪检组)监督责任的再监督机制,不断提高纪委 (纪检组)监督责任履行的规范性和公信力。(二)强化责任考核一是要进一步落实“签字背书”。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年度计划、责任分工、任务分解和总结报告要经党组织会议研究审议、主要负责人签字背书,上级党组织主要负责人与下级党组织主要负责人、党组织主要负责人与领导班子成员要分别签订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书,做到责任层层分解、任务层层落实,工作人人担当,一旦出了问题,就要依据签字追根溯源、实行倒查。二是要进一步强化责任报告机制。党委(党组)要定期向上级党委、纪委报告主体责任落实情况,纪委(纪检组)要及时向党委(党组)和上级纪委报告反腐败重大工作情况,党政“一把手”要定期向上级纪委全会进行述廉,接受评议。三是要完善责任考核机制。制定党风廉政建设党委(党组)主体责任和纪委(纪检组)监督责任《检查考核办法》,加强对各级党组织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日常监督检查。强化案件查办工作考核力度,加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结果在各级党委、政府综合考核中的权重。四是要充分运用考核结果,将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情况公开,提高考核结果的透明度,并将其作为领导干部选拔、任用、交流、业绩评定、表彰、奖励的重要依据,切实发挥好责任制考核的“风向标”和“导向仪”作用。(三)严格责任追究责任追究是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最后一道防线,守不住这个防线,责任制就会流于形式、陷入空谈。一是要建立两个责任追究的制度体系、工作程序和保障机制,形成责任分解、检查监督、倒查追究的完整链条,有错必究,有责必问。建立“一案双查”制度,在查办违纪违法案件同时,一并调查发案单位党委主体责任和纪委(纪检组)监督责任落实情况,对落实不到位的要予以问责。二是要加大责任追究力度。实行终身追究制、连带责任追究制,对发生腐败案件及严重损害群众利益事件的,除了查办当事人外,要上追一级责任,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可上追多级责任。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在党风廉政建设方面的失职等责任,必须严肃追究,绝不能避重就轻,以集体名义敷衍了事,以批评教育、经济处罚代替组织处理、纪律处分,软化、淡化追责效果。如果纪委(纪检组)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有问题不报告、不反映,敷衍塞责、不抓不管,造成不良后果和恶劣影响的,也要坚决追究纪委(纪检组)相关人员监督失职的责任。
2023-08-30 16:15:441

严格责任是什么意思?

侵权法上的严格责任指损害结果发生之后,行为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是行为人可以通过举证证明存在法定的事项以证明其没有主观过错而免责。如路面施工之刃损害责任。合同法上的严格责任,除非有不可抗力存在违约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2023-08-30 16:15:552

为什么说严格责任对消费者来说最有利

严格责任原则是指不论违约方主观上有无过错,只要其不履行合同债务给对方当事人造成了伤害,就应当承担合同责任。严格责任原则意味着在违约发生以后,非违约方只需证明违约方的行为已经构成违约,而不必证明违约方主观上出于故意或过失。 从以上可以看出,消费者只要认定自己收到了不公正对待,卖家一方就必须承担责任。这当然对消费者最有利!
2023-08-30 16:16:051

如何贯彻落实好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

一个是 要加强学习,学习中央相关的文件,规章,制度,另外一方面,要大力践行合格党员的标准,同时多开会讨论。望采纳,谢谢
2023-08-30 16:16:192

严格责任原则和安全保障义务的关系

1、严格责任原则是安全保障义务的基础。企业在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过程中,必须遵守严格责任原则,主动采取措施防范事故的发生,并在事故发生后承担相应的责任和赔偿责任。2、安全保障义务是严格责任原则的具体体现。企业在履行安全保障义务时,必须按照严格责任原则,落实安全措施,加强安全管理,确保员工、客户、消费者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防止事故的发生,保障社会的稳定和谐。
2023-08-30 16:16:281

过错责任倒置

法律主观:一、什么是过错责任过错责任指的是以当事人是否存在过错作为当事人承担民事责任的一种断定标准,除了过错责任,还有无过错责任。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侵犯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可见,在法律没有特别规定的情况下,都适用过错责任原则。二、过错如何进行推定所谓过错推定,是指在某些侵权行为的构成中,法律推定实施该行为时具有过错。这些侵权行为的归责原则仍属于过错责任原则,即构成要件中要求行为人的过错。行为人可以通过自己没有过错来获得免责的效果,在这个意义上,也将过错推定为过错举证责任的倒置。因为在一般过错责任原则下,是要由受害人来证明行为人存在过错;而在过错推定的情况下,受害人不需要对行为人的过错举证证明,法律推定行为人存在过错,除非行为人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适用过错推定的情况,需要有法律的明确规定。我国民法典规定,建筑物或者其它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它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一般认为,此条是典型的过错推定。三、什么是无过错责任无过错责任原则亦称客观责任原则、危险责任原则、严格责任原则。它是民法归责原则中的一个特殊原则。主要含义是指行为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事实客观存在,以及行为人的活动和所管理的人或物的危险性质与所造成损害后果是因果关系,而特别加重其责任,让行为人对损害后果承担法律责任。无过错责任是随着经济的发展、科学技术的提高而提出的。最早在《法国民法典》中首先得到反映,第二次世界大战后,随着责任保险等制度的发展,对损害赔偿由个人转向社会分担,无过错责任普遍采用,在有些领域有取代过错责任的趋势。中国民法也承认无过错责任原则,并对此作了明确规定。无过错责任可分两类,一类是指当事人对造成损害都没有过错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第二类是对于产品责任,对周围环境有高度危险的作业致害责任、环境污染责任、饲养动物造成损害的责任等,致害人员无过错仍应承担民事责任。我国民法典对侵权责任相关内容规定得十分详细,当事人可以查阅学习。法律客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六条行为人造成他人民事权益损害,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
2023-08-30 16:16:481

为什么严格责任理论是对消费者保护力度最大的理论?

大体说,新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增强了对非现场购物行为尤其是网购行为的保护,比如七日反悔权,非现场购物的信息披露制度,还有网购平台责任的定位。这几点都表明了法律更加注重对日益兴起的非现场购物的保护。此外,新法降低了消费者的维权成本。消费者作为弱势群体,受着自身条件的制约,在维权时举证困难。现在在购买难用商品是举证权利倒置,可以说是大大降低了消费者的维权成本。同时,消协可以提起公益诉讼相当于降低了消费者的维权成本。要说理论意义的话,我们可以看到新法在非现场购物方面的涉足。这是一个趋势,说明非现场购物行为将得到更多的保障,非现场购物形式势必将趋于规范。现实意义,消费者的权益维护成本更低,让我们更有意愿去维权吧。探讨严格责任内涵的演变及其存在合理性这两个基本问题,并对影响我国现阶段引入严格责任的因素做初步的分析:从宏观层面,由于两大法系司法理念以及犯罪圈划定的不同;从微观层面,由于举证责任倒置对被告人负担的加重,重刑主义传统所引发的对犯罪人的负面评价、我国违宪审查制度的缺乏以及司法工作人员素质有待提高等原因,我国现阶段还不宜大规模引入严格责任。
2023-08-30 16:17:241

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严格落实什么责任

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严格落实岗位安全责任。根据查询相关公开信息显示,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严格落实岗位安全责任,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从业人员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本单位负责人报告。接到报告的人员应当及时予以处理。
2023-08-30 16:17:321

怎么严格履职尽责

怎么严格履职尽责 怎么严格履职尽责,想履职尽责,做好本职工作,首先就要在思想上并在内心上热爱自己的工作,对自己的工作有兴趣,并能从自己的工作中能够获得幸福感,具体可以看下面怎么严格履职尽责。 怎么严格履职尽责1 第一,要保持讲政治顾大局的清醒头脑。 从事任何一项工作,想问题、办事情、作决策,最关键的就是讲政治、守纪律、顾大局。在工作中,要进一步坚持正确的政治立场、方向和观点,增强政治敏锐性和鉴别力,始终做到立场坚定、旗帜鲜明。要坚决维护和切实遵守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经济工作纪律和群众工作纪律;要牢固树立大局意识、全局观念,自觉把工作放在科学发展的大局来把握,不折不扣地贯彻落实好上级部门的各项工作部署,不折不扣地履行好工作职责。 第二,要保持学以致用的优良学风。 学习是一个人增长才干、提高素质的必由之路,是做好各项工作的重要基础。不管是领导干部,还是一般干部,都必须以更加积极的态度、更加紧迫的使命感,去努力学习,去深入思考,坚持不懈地提高自己的综合素质和工作能力。自觉把学习作为一种政治责任、一种精神追求、一种立身之本。工作中,要加强政治理论学习,不断用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最新成果武装头脑、指导实践、推动工作,尤其是要牢固树立和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不断提高运用科学发展观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要自觉学习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学习相关业务知识,加快知识更新,优化知识结构,向书本学、向实践学、向同志学、向专家学,不断丰富做好本职工作的知识武装和知识储备;要学以致用,以学习提高能力,把学习的收获转化为谋划工作的思路、促进工作的措施、干好工作的本领。 第三,要保持奋发有为的精神状态。 有什么样的精神状态,就有什么样的工作水平。有什么样的工作思路,就有什么样的工作成效。当前,随着国情和世情的深刻变化,作为一名干部,只有树立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保持奋发有为的精神状态,才能共同完成发展的重任。在工作中,要保持“三种情感”,这就是要保持干事的激情、服务的热情、敬业的痴情。保持干事的激情,就是要以一名干部而自豪,以为基层发展尽职尽责而光荣,带着感情、带着责任、带着追求去工作;保持服务的热情,就是要实实在在为人民服务,认认真真为百姓做事,把群众满意不满意、高兴不高兴、答应不答应作为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保持敬业的痴情,就是要讲实话、办实事、求实效,树立科学严谨和雷厉风行的工作作风,抓好每一天、干好每件事。 第四,要保持求真务实的工作作风。 职责面前,态度决定一切。履职之道,贵在实干。始终坚持不拒绝、不妥协、不推诿和不懈怠的工作原则。所谓不拒绝,只要群众提出的要求是合理的,是政策规定允许的,绝不能拒绝。有条件的立即办,没有条件的,创造条件去办。只要政策规定有一线余地,就要想方设法去解决,把以人为本落实到具体的工作实践中;所谓不妥协,就是在刚性原则面前,在百姓权益面前,绝不含糊,绝不走样,绝不会只摘花而不拔刺,绝不回避矛盾;所谓不推诿,就是在责任面前,在问题面前,不推卸责任,不回避矛盾,把原则性和灵活性有机结合在一起,想方设法去化解那些看似无解的.难题;所谓不懈怠,就是从每一天做起,从每一项工作做起,从每一件小事做起,脚踏实地、认真负责去工作。 第五,要保持清正廉洁的自律意识。 党的纪律是每个党员干部的行为准则,必须严格执行并带头遵守。细节决定成败,小节决定荣辱。在工作中,要时刻保持清醒的头脑,时刻算好“经济账”、“政治账”、“名誉账”、“亲情账”和“健康账”;要时时处处对自己从严要求,从小事、小节、小处做起;要注重培养健康向上的生活情趣,坚守做人做事准则,坚守道德底线;要学会拒绝,不被人情和面子所累,严格按照党员干部的标准要求自己。在抓好廉洁自律的同时,认真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履行好一岗双责职责。 “业精于勤而荒于嬉,行成于思而毁于随”。认真做好“五个保持”,努力提升自身素质,切实履行好岗位职责。 怎么严格履职尽责2 首先,要有责任心。 这是履行好岗位职责必须具备的工作态度。没有积极正确的工作态度,没有强烈的工作责任心,是无法干好本职工作的。无论处于什么样的工作岗位,担任什么样的工作职务,都只有安心工作岗位,热爱本职工作才能对自己的工作有责任心。当然,人人都 希望拥有一个能够得到充分尊重、安全舒适、薪水丰厚、称心如意的工作岗位,既没有上司的呼来唤去,也没有下级琐事的打扰;既没有工作压力,也没有失业风险。然而,这种理想的工作岗位,在现实生活中是不可多得的,特别是在中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经济体制改革的历史条件下,更是少而又少。人尽其才,这是理想化的用人之道,也是现代人力资源管理追求努力的方向目标,而现实中这种恰如其分的匹配是很少的。那么,面对这种现实情况应该怎么做呢?不妨尝试一下“即来之,则安之”的自宽做法,从心里上消除对你个人工作岗位的成见,静下心来,倾注你的感情,使自己逐渐去适应岗位工作,而不是要工作来适应你。一分耕耘,一分收获。从完成的工作中寻找成功的满足感和成就感,也许你会发现你的岗位并不那么令人厌烦,你的工作又是多么的让人心动。这时你会后悔自己当初的想法又是多么稚嫩可笑。安心自己的工作岗位,对本职工作有了感情,那么自然而然就有了工作的责任心。 其次,应有工作技能。 这是履行好岗位职责必须具备的能力要求。要想履行好岗位职责,除必须具备强烈的工作责任感以外,还必须要有一定的知识水平和工作能力。没有金刚钻无法揽下瓷器活。光有工作热情,而不具备工作能力,是无法适应岗位需要干好工作的。工作能力是干好工作的必要条件。正因为如此,所以每位工作人员都应该具备适应自己工作岗位的知识水平和工作技能。也许你的知识水平和工作能力应对你目前从事的工作得心应手、游刃有余,也可能确实是有点的大材小用。但也不应好高骛远,这山望着那山高,岂不知有“三百六十行,行行出状元”的道理。你能力出众,工作更应出色。也许你原来具备适应岗位工作需要的知识水平和工作能力,但也必须考虑到社会形势的发展变化,考虑到科学技术进步的日新月异,原有的知识可能早已被淘汰,原有的技能早已落伍,所以无论谁都没有理由一劳永逸,不思进取。居安思危,未雨绸缪,不断丰富充实自己才是应有的态度。 第三,要有纪律观念。 这是履行好岗位职责的重要条件。没有规矩不成方圆。没有纪律观念只要生活在现代社会上,就必须受一定纪律的约束,特别是对于现代企业制度下的员工,更需要具有牢固的纪律观念。纪律观念和责任感是紧密联系的,没有纪律观念就不可能有什么工作责任感,同样没有工作责任感也就表现不出好的纪律观念。对于每个员工来说只有树立了牢固的纪律观念,才能自觉遵守单位的规章制度和各项管理规定,工作中才能照章办事按规程操作,才能表现出对工作负责的态度即工作责任感。远的不说,就看看近在我们身边的采油集训班指导教师和学员,他们自开始以来所表现出的进取精神和纪律观念实在令人佩服。我们应该好好向他们学习,可以说有了他们的干劲和积极性,什么困难也有办法克服,干什么工作就不再会叫苦叫累,感到委屈。 第四,要有安全意识。 安全意识是履行好岗位职责的前提保证。安全是为了工作,工作必须安全。假若一名职工没有安全意识,不管有多高的工作热情,有多强的工作能力,这样的职工也是不称职、不合格的职工。因为离开了安全意识,无论对个人,还是对企业都是一种很大的潜在威胁,意味着时刻有发生安全事故的可能性,一旦酿成事故,就会给企业与个人造成不可估量的生命财产损失。特别是在大力提倡以人为本的今天,更是把安全意识摆在了十分重要的位置。安全意识也是工作责任感的本质要求。所以要想切实履行好岗位职责,就必须有安全意识。同时, 第五,要有实干精神。 干好工作必须有实干精神,空谈只能误事。假设没有扑下身子、放下架子的实干精神,无论干什么样的工作,从事什么样的职业都会一事无成。光说不做等于不说。在实际工作中应该是少说多做。讲究实干要从小事做起、点滴做起,小事做多了就成了大事。我们都清楚这样的道理,现实中不论在哪个领域成就事业的人,都不是一开始就干出石破天惊的大事,都不会一鸣惊人的。包括伟人毛泽东、邓小平等,他们也是基础做起的。
2023-08-30 16:17:411

企业对员工的责任是什么

muyou
2023-08-30 16:17:535

法律责任有哪些

问题一:法律责任的种类有哪些? 1.刑事责任 刑事责任是指行为人因其犯罪行为所必须承受的,由司法机关代表国家所确定的否定性法律后果。刑事责任的特点是:第一,产生刑事责任的原因在于行为人行为的严重社会危害性,只有行为人的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即构成犯罪,才能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第二,刑事责任是犯罪人向国家所负的一种法律责任。它与民事责任由违法者向被害人承担责任有明显区别,刑事责任的大小、有无都不以被害人的意志为转移。第三,刑事责任是一种惩罚性责任,是所有法律责任中最严厉的一种。第四,刑事责任基本上是一种个人责任。一般来说,只有实施犯罪行为者本人才能承担刑事责任。当然,刑事责任也包括集体责任,有些国家称为“法人犯罪”的刑事责任,在我国称为“单位犯罪”的刑事责任。不管是惩处个人,还是惩处单位,都是为了惩罚犯罪者,救济被侵害的权利,预防犯罪的再发生。第五,刑事法律是追究刑事责任的惟一法律依据,罪行法定。 2.民事责任 民事责任是指由于违反民事法律、违约或者由于民法规定所应承担的一种法律责任。民事责任的特点是:第一,民事责任主要是一种救济责任。民事责任的功能主要在于救济当事人的权利,赔偿或补偿当事人的损失。当然,民事责任也执行惩罚的功能,具有惩罚的内容。如违约金本身就含有惩罚的意思。第二,民事责任主要是一种财产责任。第三,民事责任主要是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的责任,在法律允许的条件下,多数民事责任可以由当事人协商解决。根据承担民事责任的原因,将民事责任分为:由违约行为(或不履行其他义务)产生的违约责任,由民事违法行为,即侵权行为产生的一般侵权责任,由法律规定产生的特殊侵权责任。 3.行政责任 行政责任是指因违反行政法或因行政法规定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行政责任的特点是:第一,承担行政责任的主体是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第二,产生行政责任的原因是行为人的行政违法行为和法律规定的特定情况。第三,通常情况下,实行过错推定的方法。在法律规定的一些场合,实行严格责任。第四,行政责任的承担方式多样化。 4.违宪责任  违宪责任是指由于有关国家机关制定的某种法律和法规、规章,或者有关国家机关、社会组织或公民从事的与宪法规定相抵触的活动而产生的法律责任。虽然广而言之,所有违法行为都是违宪行为,但是,构成违宪责任的违宪行为与一般违法行为还是有所区别的。因为宪法规范不仅为普通法律提供了立法依据,而且它还有自己特定的调整对象,即国家机关之间的相互关系以及它们与广大公民之间的相互关系。对违反这类宪法规范的行为,是不能通过追究刑事责任、民事责任或行政责任来预防和制止的。在我国,监督宪法实施的权力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 问题二:企业的法律责任有哪些 有限公司股东的法律责任   例如,由两个股东出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甲股东要求转让出资,如果乙股东不同意,根据《公司法》第35条之规定,乙股东应当购买甲股东转让的出资。但是,乙股东购买了甲股东的出资后,该有限责任公司就应当变更为独资企业,否则有悖于《公司法》第20条第一款之规定;如果乙股东同意甲股东将其出资转让,但在同等条件下,乙股东又有优先购买权,否则有悖于《公司法》第35条第三款之规定,无形中剥夺了乙股东的优先购买权。为此,笔者认为:对于这种特殊情况或者由此产生的出资转让纠纷,应当在《公司法》实施细则中或司法解释中加以规范,也可以在适当的时候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来总结《公司法》自1994年7月1日施行以来的各种情况,对其中不适应新情况、新形势的部分加以修改,使之更加严密,更加完善。   二、 股东的义务   所谓股东义务,从狭义上讲,是对股东的出资义务而言,即股东对公司章程所记载的各股东出资额负有于公司申请设立登记前一次全部缴足的义务,不得分期缴款。从广义上讲,是指股东应当履行有限责任公司章程上规定的股东各项义务。因此,由两个以上股东共同出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其股东负有下列义务:   1、遵守公司章程;   2、按期缴纳所认缴的出资;   3、对公司债务负有限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对于公司的债务只以其出资额为限负有间接责任,即股东不必以自己个人的财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   4、出资填补义务;在以下情况下,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承担出资填补的义务:在公司设立时,如果某股东不是以货币出资,而是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出资的,进行评估作价后如其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中评定的价额,则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交差额,其他股东应对其承担连带责任。   5、追加出资义务;追加出资,就是股东除了按照各自认缴额出资以外,股东会还可以作出决议,要求股东超过其出资金额再次缴款。追加出资义务在公司章程中属于任意记载事项,即《公司法》并不列举其内容,但一经记载,就应发生效力。   6、在公司核准登记后,不得擅自抽回出资;   7、对公司及其他股东诚实信任;   8、其他依法应当履行的义务。   我国《公司法》第24条第二款规定:以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作价出资的金额不得超过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国家对采用高新技术成果有特别规定的除外。例如,某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为300万元,股东甲出资50万元,股东乙出资70万元,股东丙以专利权作价80万元出资。通过计算,以工业产权作价出资达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六点七,超过了百分之二十的定数,故股东丙出资部分无效,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也不会批准该有限责任公司注册登记。   通过以上例子,告诫了以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作价出资的股东,其出资比例是有一定限制的,超出的部分,必须以现金或其他财产出资,否则违反了我国《公司法》的规定,当属无效。   三、 关于股东法律责任问题   在有限责任公司中股东以出资额为限对公司负责,公司以其全部资产构成公司债务的总担保,这与无限公司以股东个人的全部财产而不仅是公司的资产构成公司债务的总担保是不同的。这也是有限公司与无限公司最根本的区别。这就是说,在有限责任公司清偿债务时,是用公司的资产来进行清偿的,公司资不抵债宣告破产,公司债权人不得要求股东以个人财产来清偿公司的债务。这里,股东以出资额为限对公司负责而不是对公司的债务负责,这就是说,股东对公司的责任仅限于缴纳其所认购的出资,而自己的个人财产是独立于公司的。虽然公司清偿债务时......>> 问题三:不用承担法律责任的行为有哪些? 1、法律无明文规定的行为,不需要承担法律责任。 2、根据中国《行政处罚法》规定,不满14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未满14周岁的自然人,在生理、智力上尚未发育成熟,还不具备了解自己行为的性质、意义和后果的能力,也不具备自觉地控制自己行为和对自己行为承担责任的能力。所以,不满14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责令其监护人加以管教。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但应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看管和治疗。对于间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时实施违法行为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3、在我国的法律规定和实践中,免责的条件和情况 (1)时效免责。即法律规定违法者在其违法行为发生一定期限后不再承担强制性、惩罚性的法律责任。如刑法中的已过追诉时效(如:死刑20年)和民法中的已过诉讼时效(一般时效两年,人身伤害时效一年),都属于时效免责的情况。 (2)不诉免责。即法律规定只要当事人不告,国家就不会追究违法者的法律责任。如刑法中规定的“告诉才处理”的犯罪,就属于不诉免责的情况。刑法中除小部分不告不理之外都是必须追究的。但是,民法是不告不理的。 (3)自首和立功免责。即刑法规定犯罪者在犯罪后有自首和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犯罪后自首又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4)补救免责。即法律规定违法者在造成一定损害后,在有关国家机关追究其法律责任前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可以或应当部分或全部地免除其法律责任。如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犯罪中止,应当免除或减轻处罚。 (5)协议或议定免责。即双方当事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经协商同意部分或全部地免除法律责任。这种免责仅适用于民事活动。 4、我国刑事诉讼法确立的具有法定情形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原则。实行这一原则,可以防止和及时纠正对不应追究刑事责任人的错误追究,可以节约司法资源,避免无效劳动。 免于刑事处罚 主要包括以下情形: 1.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指根据《刑法》规定,不构成犯罪的。这是罪与非罪的界限,对于不构成犯罪的,当然不能追究刑事责任。 2.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我国《刑法》规定对于刑事犯罪的追诉期限,法定最高刑为不满 5 年有期徒刑的,经过 5 年;法定最高刑为 5 年以上不满 10 年有期徒刑 的,经过 10 年;法定最高刑为 10 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 15 年;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 20 年;等等。追诉时效具有法定约束力,超过追诉时 效的,不再追究刑事责任。 3.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依据宪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权决定特赦。一经特赦,对罪犯不得再予追究。 4.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我国《刑法》规定了四类案件告诉才处理:第 246 条规定的侮辱、诽谤案(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 的除外);第 257 条第 1 款规定的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第 260 条第 1 款规定的虐待案和第 270 条规定的侵占案。这几种犯罪的追究以被害人等的告诉为必要条件,如果没有法定人员告诉,或者告诉以后又撤诉的,不得追究刑事责任。 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我国刑法实行罪责自负、反对株连的原则,加之刑事诉讼中没有缺席审判,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追究刑事责任已经没有意义,因此不予追究。 6.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如果按照刑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但其他生效法律规......>> 问题四:律师的法律责任有哪些 被告的所作所为律师不承担法律责任;在刑法中作为辩护人的律师有辩护人毁灭证据、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即刑法的306条 问题五:法律责任和法律义务的关系是什么? 法律责任与法定权利与义务有密切的联系。 首先,法律责任规范着法律关系主体行使权利的界限,以否定的法律后果防止权利行使不当或滥用权利; 其次,在权利受到妨害,以及违反法定义务时,法律责任又成为救济权利、强制履行义务或追加新义务的依据; 再次,法律责任通过否定的法律后果成为对权利、义务得以顺利实现的保证。总之,法律责任是国家强制责任人作出一定行为或不作一定行为,救济受到侵害或损害的合法利益和法定权利的手段,是保障权利与义务实现的手段。 law-lib/law/ 问题六:企业的法律责任有哪些 民事责任:如赔礼道歉、损害赔偿、消除危险等行政责任:如责令关闭、停业整顿、罚款等刑事责任:罚金 问题七:预算的法律责任有哪些 详见预算法相关规定: 第九十二条 各级 *** 及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追究行政责任: (一)未依照本法规定,编制、报送预算草案、预算调整方案、决算草案和部门预算、决算以及批复预算、决算的; (二)违反本法规定,进行预算调整的; (三)未依照本法规定对有关预算事项进行公开和说明的; (四)违反规定设立 *** 性基金项目和其他财政收入项目的; (五)违反法律、法规规定使用预算预备费、预算周转金、预算稳定调节基金、超收收入的 (六)违反本法规定开设财政专户的。 第九十三条 各级 *** 及有关部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 (一)未将所有 *** 收入和支出列入预算或者虚列收入和支出的; (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多征、提前征收或者减征、免征、缓征应征预算收入的 (三)截留、占用、挪用或者拖欠应当上缴国库的预算收入的; (四)违反本法规定,改变预算支出用途的; (五)擅自改变上级 *** 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用途的; (六)违反本法规定拨付预算支出资金,办理预算收入收纳、划分、留解、退付,或者违反本法规定冻结、动用国库库款或者以其他方式支配已入国库库款的。 第九十四条 各级 *** 、各部门、各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举借债务或者为他人债务提供担保,或者挪用重点支出资金,或者在预算之外及超预算标准建设楼堂馆所的,责令改正,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撤职、开除的处分。 第九十五条 各级 *** 有关部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追回骗取、使用的资金,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改变预算收入上缴方式的; (二)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预算资金的; (三)违反规定扩大开支范围、提高开支标准的; (四)其他违反财政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九十六条 本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三条、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五条所列违法行为,其他法律对其处理、处罚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问题八: *** 的法律责任有哪些 *** 的责任在于:1、保障劳动者在经济组织里平等的劳动和竞争的责任;2、保障没有劳动能力和生活收入的社会成员基本生活的责任;3、组织、安排和解决社 会发展的方式方法的责任;4、承担安排、推动和发展社会公共事业的责任,特别表现在教育、文化、科技、医疗等领域;5、在外交方面保证国家的独立 *** ; 6、合理安排和调节各个产业和社会的平衡发展关系。上述责任仅仅是 *** 承担的比较重要的责任,其他具体责任当然还更多。总之, *** 的一切责任都可以概括为 以人民生活幸福为目的。 问题九:法律责任的性质是什么? 第二节 法律责任的分类 以引起责任的行为性质为标准,将法律责任分为:刑事责任、民事责任、行政责任与违宪责任。 一、刑事责任 刑事责任,是指行为人因其犯罪行为必须承受的,由司法机关代表国家确定的否定性法律后果。 刑事责任的特点是: 第一,产生刑事责任的原因在于行为人行为的严重社会危害性,只有行为人的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即构成犯罪,才能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第二,与作为刑事责任前提的行为的严重的社会危害性相适应,刑事责任是犯罪人向国家所负的一种法律责任。 第三,刑事法律是追究刑事责任的唯一法律依据,罪刑法定。 第四,刑事责任是一种惩罚性责任,因而是所有法律责任中最严厉的一种。 第五,刑事责任基本上是一种个人责任。同时,刑事责任也包括集体责任,比如“单位犯罪”。 二、民事责任 (一)民事责任的功能与特点 民事责任是指由于违反民事法律、违约或者由于民法规定所应承担的一种法律责任。 民事责任的特点是: 第一,民事责任主要是一种救济责任,当然也具有惩罚的内容。 第二,民事责任主要是一种财产责任,也包括其他责任方式。 第三,民事责任主要是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的责任,在法律允许的条件下,多数民事责任可以由当事人协商解决。 (二)民事责任的分类 根据承担民事责任的原因,可将民事责任分为:违约责任、一般侵权责任、特殊侵权责任。 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区别是: (1)所违反的义务及所依据的法律不同。违约责任是行为人违反了约定的合同义务,侵权责任是行为人违反了法律规定的不得侵犯他人权利的义务,不以当事人之间事先存在的合同关系为前提,它主要依据民事法律中有关侵权行为致人损害的条款来确定。 (2)受侵害的权利和利益的性质不同。违约行为侵害的是合同相对人的债权,属于相对权,侵犯的是特定个人的利益;侵权行为侵犯的是受害人的健康权、人格权、生命权以及财产权,属于绝对权,某些侵权行为所侵犯的是社会利益。 (3)受害人与责任人的范围不同。违约责任的受害人是特定的,只能是合同关系的相对方;侵权责任的受害人不一定是特定的,他可以是某一缺陷产品的购买者,也可以是不特定的第三人。 (4)责任的构成不同。违约责任以违约行为的存在为核心;一般侵权责任则要求不仅存在侵权行为,而且存在损害事实、侵权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的因果关系,以及行为人的主观过错。 特殊侵权责任的特殊之处在于:它不以过错为责任构成条件,而以法律的专门规定为前提,如产品责任。 (三)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 归责原则,是指认定和归结法律责任必须依照的标准和规则。确定民事责任的原则有三种:绝对责任、过错责任、严格责任。 1、绝对责任,是指行为人只要其行为造成危害结果,行为和结果之间存在着外部联系,就应承担责任。 2、过错责任,是指行为人对其危害行为的发生在主观上存在的某种应受责备的心理状态。故意和过失是过错的两种形式。假如事件的发生不以行为人的意志为转移,行为人能证明自己尽到了“合理的注意”就不该承担责任。 我国《民法通则》规定了在双方当事人对造成的损害都没有过错的情况下,由法院根据公平的观念,在考虑当事人的财产状况及其他情况的基础上,责令加害人对受害人给予适当补偿。如某些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致人损害的责任,紧急避险致人损害的责任等。 3、严格责任,是指一种比因没有尽到合理的注意而须负责的通常责任标准更加严格的责任标准,责任产生于应该避免的伤害事件发生之处,而不论其采取了怎样的注意和谨慎。 ......>>
2023-08-30 16:18:121

如何严格企业质量主体责任

 如何严格企业质量主体责任  1)建立企业质量安全控制关键岗位责任制,明确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对质量安全负首要责任、企业质量主管人员对质量安全负直接责任。  2)严格实施企业岗位质量规范与质量考核制度,实行质量安全“一票否决”。  3)企业要严格执行重大质量事故报告及应急处理制度,健全产品质量追溯体系,切实履行质量担保责任及缺陷产品召回等法定义务,依法承担质量损害赔偿责任。  如何理解企业质量安全  “一票否决”规定  质量安全“一票否决”,又称质量否决权,是企业贯彻“质量第一”方针、落实质量主体责任的重要措施,是企业质量安全责任制的重要内容。  为了落实企业质量主体责任,保障质量安全,政府积极推动企业建立质量安全“一票否决”。早在1985年,原国家经委发出通知,要求所有国营工业企业在“七五”期间都要推行全面质量管理,并在8200个大中型企业实行质量否决权。1986年,国务院出台《关于加强工业企业管理若干问题的决定》(国发〔1986〕71号)要求“把产品质量与职工的荣誉和物质利益结合起来,使质量指标在工资、奖金分配上具有否决权”。1992年,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质量工作的决定》(国发〔1992〕41号)进一步提出“企业要落实"质量否决权"制度”。随着企业质量意识增强,在政府质量监管和引导下,近年来,越来越多的企业主动实施质量安全“一票否决”制度。实践证明,质量安全“一票否决”制度是加强质量管理、保障质量安全、提高质量水平的有效举措。  随着企业质量实践的深入发展,质量否决权的内涵不断丰富。早期的质量否决权是指“根据一定的质量标准,确定否决项目,建立质量责任评价指标体系,动用有关奖惩计算方法,求出质量系数,对奖金进行部分否决或全部否决”。目前否决内容进一步扩展到取消被否决对象参加评选各类荣誉称号及表彰奖励、晋升奖励工资的资格等。就企业内部来看,企业质量安全“一票否决”大致可分三个层次:第一个层次是企业质量管理人员对产品质量有否决权,第二个层次是企业质量管理人员对质量安全关键岗位人员有考核否决权,第三个层次是企业对质量管理人员有考核否决权。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可通过将质量安全纳入企业负责人的目标责任考核体系等措施,推动和引导企业建立企业岗位质量规范与质量考核制度,实行质量安全“一票否决”。
2023-08-30 16:18:221

什么叫做无违法过错和无过错违法?

什么叫做无违法过错和无过错违法? 中文名称:无过错责任 英文名称:liability without fault 其他名称:无过失责任 定义:是指不以过失为要件来追究民事责任的一种责任形态。决定责任的基本要件是损害结果与行为违法及二者存在因果关系,而不考虑行为人的过错。无过错责任原则是指依照法律规定不以当事人的主观过错为构成侵权行为的必备要件的归责原则,即不论当事人在主观上有没有过错,都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无过错原则:行为人只要给他人造成损失,不问其主观上是否有过错而都应承担的责任。一般认为,我国合同法上的违约责任与侵权法上的特别侵权的规则原则即是无过错责任原则。如在违约责任中,在违约责任发生后,非违约方只需证明违约方的行为已经构成违约即可,而不必证明其主观上有无故意或过失。对于违约方而言,通过举证自己无过错来免责是徒劳的,但可以通过证明违约行为是发生在不可抗力和存在特约的免责条件下而获得免责。同理,特别侵权人也只能通过证明法定的免责事由的存在而获免责。 如何实现违法婚姻中对无过错方的救济 这个规定比较零散,写一点给你参考一下 比如婚姻法第46条的规定就是对无过错方的救济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再整合两个案例,想必理解的更加清楚了 对于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应用,笔者想从对两个案例的探讨来体现。 案例1:张某(女)与李某经人介绍认识,于1990年7月登记结婚。婚后,张某和同村男青年王某勾搭成奸,并于1994年6月2号一起外出打工,在外同居。1996年张某生一女孩。2002年7月13日,张某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声称两人分居甚久,感情破裂,要求与李某离婚。李某要求张某精神损害赔偿。法院根据新婚姻法第46条调节由张某赔偿李某12000元。 案例2:原告王某(女)与刘某经人介绍结婚。但婚后的生活不和谐,经常因家庭琐事而争吵。刘某至结婚一年以后,开始经常殴打王某。2003年,王某因被殴打忍受不了,逐向法院起诉离婚。刘某对自己的殴打行为并不否认,经法院调节协议离婚,由被告刘某赔偿原告6320元。 以上两则案例均涉及到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是新婚姻法实施以来的新型案例,体现了惩罚、保护、补偿及救助的功效。新婚姻法第46条的出台,标志着我国婚姻家庭法上了一个崭新的台阶。本案1中,张某与他人的同居行为严重违反了“妻应该相互忠实”及婚姻法第三条:“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法律规定。因此,在整个过程中,李某都出于一种受害过程之中,李某对张某提出的损害赔偿是有法律依据的。在案例2中,刘某的行为违反了婚姻法第三条中的“禁止家庭暴力”的规定。刘某的殴打行为不仅在身体上,在身心上也给原告王某带来巨大的伤害。因此,王某请求法院进行赔偿是有充分法律依据的。两则案例均是请求离婚损害赔偿的判例,但其构成损害赔偿的情形和损害的方式是不同的。在现实生活中,诸如以上两则案例的情形还有许多许多,婚姻损害赔偿制度的出台,给受害方的赔偿请求权带来了清晰的法律依据。 人生谁无过错? 是啊,谁都会有过错,可过错并不可怕,怕的是错过…有些事有些人一旦错过了可能就再也回不来了… 人民警察实施主观无过错的违法行为国家承担赔偿吗 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这条总的原则将违法归责原则规定为国家赔偿的归责原则。即以职务违法行为为归责原则的根本标准,而不以国家机关 民法中怎么理解无过错原则, 民法中的无过错原则是什么? 无过错责任原则是指行为人只要给他人造成损失,不问其主观上是否有过错而都应承担的责任。一般认为,我国合同法上的违约责任与侵权法上的特别侵权的归责原则即是无过错责任原则。 在违约责任中,在违约责任发生后,非违约方只需证明违约方的行为已经构成违约即可,而不必证明其主观上有无故意或过失。对于违约方而言,通过举证自己无过错来免责是徒劳的,但可以通过证明违约行为是发生在不可抗力和存在特约的免责条件下而获得免责。同理,特别侵权人也只能通过证明法定的免责事由的存在而获免责。 民法采用的是无过错原则还是过错原则 民法上多适用过错原则,如果都无过错,本着公平公正原则,大家会对民事行为后果均担。如居民楼下水道堵了,又不知道是哪个造成的,对疏通下水道费用就要大家平摊。 什么是法律上的无过错责任? 无过错责任原则,也称无过失责任原则,是指没有过错造成他人损害的,依 法律规定由与造成损害原因有关的人承担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适用这一原则,主要不是根据行为人的过错,而是基于损害事实的客观存在,根据行为人的活动及所管理的人或物的危险性质与所造成损害后果的因果关系,由法律规定的特别加重责任。所以,学说上也把无过错责任原则称之为客观责任或危险责任,英美法则称之为严格责任。 民法通则第106条第3款规定:“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这是我国民法对无过错责任原则的承认。无过错责任原则适用于法律有特别规定的情况,具体的适用范围是民法通则第121条、第122条、第123条、第124条、第125条、第126第、第127条、第133条所规定的侵权行为。此外,我国单行法规对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也作出了规定,比如卫生法第39条、第40条;药品管理法第56条;兽药管理法第47条;环境保护法第23条;水污染防治法第41条、第42条等 过错推定原则和无过错原则怎么区分? 其实你只要搞懂定义就能轻易区分了 顾名思义 通俗讲来 无过错原则就是,不要求你有过错,法律就规定了你在某种情形下,应当负责任的归责原则。 过错推定原则就是,按照你的过错推定你在某种情况下应当负责的归责原则,这里的过错一般是法律规定了的某种义务你未做到。如果你能证明不存在这种过错,那么就不能推定你应当在此情况下负责。 无过错交通事故 首先还是要按照交通事故的程式进行,向交警和相关保险公司报案。向交警报案的目的是为了今后可能和公路管理部门打官司时,交警的现场勘查等资料可以起证据作用。向保险报案就不用说了,出险了他都要赔钱的。 要特别提示交警在做事故报告的时候,把沙井没盖的因素描述清楚详细点,特别是对事故的成因关系,不能含糊不清。 向公路管理部门索赔,可先协商,后司法起诉。 有一点要注意,要求对方全赔可能性不大。司机开车要带眼睛上路的,没注意没看见也是过错。
2023-08-30 16:18:301

严格责任原则

严格责任原则指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法律分析】严格责任原则包括法律中的严格责任。在法律上,严格责任又称绝对责任、无过错责任,实质法律允许对一些缺乏犯意的行为追究刑事责任。在法律上,严格责任指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严格责任的成立以债务不履行以及该行为与违约后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为要件,而非以债务人的过错为要件。因而在严格责任下,债权人没有对债务人有无过错进行扒伏举证的责任,而债务人以自己主观上无过错并不能阻碍责任归加。严格责任虽不以债务人的过错为承担责任的要件,但并非春派携完全排斥过错。一方面,最大限度地容纳了行为人的过错,当然也包括了无过错的情况;另一方面,虽然不考虑债务人的羡伍过错,但并非不考虑债权人的过错。【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五百七十八条 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前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2023-08-30 16:18:511

严格责任原则

严格责任原则指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法律分析】严格责任原则包括法律中的严格责任。在法律上,严格责任又称绝对责任、无过错责任,实质法律允许对一些缺乏犯意的行为追究刑事责任。在法律上,严格责任指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严格责任的成立以债务不履行以及该行为与违约后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为要件,而非以债务人的过错为要件。因而在严格责任下,债权人没有对债务人有无过错进行举证的责任,而债务人以自己主观上无过错并不能阻碍责任归加。严格责任虽不以债务人的过错为承担责任的要件,但并非完全排斥过错。一方面,最大限度地容纳了行为人的过错,当然也包括了无过错的情况;另一方面,虽然不考虑债务人的过错,但并非不考虑债权人的过错。【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五百七十八条 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前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2023-08-30 16:19:121

严格责任的适用范围

严格责任的适用范围1、一般过错责任原则的情形;2、过错推定原则情形;3、无过错责任原则情形;4、公平责任原则情形。严格责任原则包括刑法中的严格责任和民法中的严格责任。在刑法上,严格责任又称绝对责任、无过错责任,实质法律允许对某些缺乏犯意的行为追究刑事责任。在民法上,严格责任指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我国《合同法》第107条规定了严格责任原则。国际环境法中,严格责任原则,是指在跨界损害案件中,不论起源国是否有过失,只要对他国造成了损害,起源国就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首先,起源国因进行不符合国际法的活动而造成跨界损害时,必须对受害者承担严格责任,不能予以免除。其次,起源国对有关国际法不禁止行为所引起的跨界损害,一般也要承担严格责任,因为国家在行使利用本国资源的主权权利时,负有不得损害国外环境的义务,这已经成为国际环境法的基本原则。
2023-08-30 16:19:201

严格责任概念

法律分析:严格责任原则指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2023-08-30 16:19:371

什么是严格责任原则

严格责任原则 包括 刑法 中的严格责任和民法中的严格责任。在刑法上,严格责任又称绝对责任、无 过错责任 ,实质法律允许对一些缺乏犯意的行为追究刑事责任。在民法上,严格责任指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 违约责任 。 《 民法典 》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五百七十八条 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前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2023-08-30 16:19:451

严格责任和无过错责任的区别

一、严格责任和无过错责任的区别有哪些1、严格责任和无过错责任的区别包括:(1)性质不同。严格责任是指基于行为人的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责任,它介于无过错与过错推定之间的责任;(2)影响不同。与之相对应的无过错责任则产生、成长于大陆法系的土壤。不考虑加害人过错或者至少并不首先考虑过错这样一种立法、司法乃至法学思维上的取向。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六条行为人造成他人民事权益损害,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第一千一百六十七条侵权行为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等侵权责任。二、严格责任的作用有哪些严格责任的作用包括:1、严格责任的成立以债务不履行以及该行为与违约后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为要件,而并非以债务人的过错为要件,这是其区别于过错责任的最根本的特征;2、在严格责任下,债权人没有对债务人有无过错进行举证的责任,而债务人以自己主观上无过错并不能阻碍责任归加。
2023-08-30 16:19:531

严格责任就是无过错责任吗

法律主观:严格责任并不是我国法律规定的无过错责任。无过错责任指的是行为人造成他人民事权益损害,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法律客观:《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六条行为人造成他人民事权益损害,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2023-08-30 16:20:011

严格责任侵权是什么意思

“ 严格责任原则 ”又称“无过错原则”或者“无过失原则”。它是指无论是否有过错,只要造成他人损害的,依法律规定应由与造成损害有关的人承担 民事责任 的确认责任的准则。执行这一原则,主要不是根据责任人的过错,而是出于损害的客观存在,根据行为人的活动及其所管理的人或物的危险性质与所造成损害后果的因果关系,而由法律规定的特别的责任。 目前法律规定承担无 过错责任 的情形主要由: (1)被 监护人 致人损害,监护人承担无过错责任; (2)用人单位对工作人员的行为侵害他人承担无过错责任; (3)个人之间形成 劳务关系 ,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 侵权责任 ; (4)产品缺陷致人损害时,生产者承担无过错责任; (5)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侵害人承担无过错责任; (6) 环境污染 致人损害的,排污单位承担无过错责任; (7)饲养的动物致人损害的,饲养人承担无过错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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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落实好党风廉政建设“两个责任”

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第一次明确提出: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党委负主体责任,纪委负监督责任。十八届中纪委三次全会要求:各级党委(党组)要切实担负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各级纪委(纪检组)要承担监督责任。两个责任的提出进一步丰富了中国特色反腐倡廉理论体系,完善了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工作格局,是新形势下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重大理论创新成果。正确把握两个责任的主要内容和基本内涵,促进两个责任的互动共进,对全面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具有深远的意义。那么,如何才能正确理解和把握两个责任呢? 一、两个责任的主要内容和基本内涵   两个责任不是一个抽象的概念,而是有着丰富内容的完整体系。党委(党组)的主体责任包括主体结构、责任内容和主体能力三个方面。从主体结构上看,党委(党组)的主体责任主要包括党组织领导班子的集体责任、党组织主要负责人的第一责任、分管领导班子成员的领导责任。党组织领导班子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领导的集体责任,必须把党风廉政建设作为党的建设的重要内容,纳入重要议事日程,与经济社会发展同部署、同落实、同检查、同考核;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是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的第一责任人,必须对党风廉政建设重要工作亲自部署、重大问题亲自过问、重点环节亲自协调、重要案件亲自督办;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根据工作分工,履行“一岗双责”,必须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主要领导责任。从责任内容上看,党委(党组)的主体责任具体表现在六个方面:坚守正道、弘扬正气,坚持原则、恪守规矩,营造良好政治生态;选好用好干部,防止出现选人用人上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坚决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的行为;强化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从源头上防治腐败;领导和支持执纪执法机关查处违纪违法问题;党组织主要负责同志要管好班子、带好队伍、管好自己,当好廉洁从政的表率等。从主体能力上看,党委(党组)的主体责任还指各级党组织建立完善腐败治理体系和实现腐败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领导力,具体包括各级党组织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中的统筹能力、协调能力、治理能力和保障能力等。 纪委(纪检组)的监督责任主要包括监督的地位、监督的客体或对象、监督的职责内容等方面。从监督地位上看,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是从事党内监督的专门机关,具有党内监督的权威地位和不可替代的作用;从监督客体或对象上,纪委(纪检组)的监督对象主要包括党的各级领导机关和党员干部,具体包括对所在委员会及其派驻机构、派出的巡视机构的工作进行监督;对所在委员会常委、委员和派驻机构、派出的巡视机构的负责人进行监督,特别是对各级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进行监督。从监督责任来看,纪委(纪检组)的监督职责主要包括六个方面:协助党委(党组)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加强对党的路线方针、决议决定执行情况和中省市县重大决策部署贯彻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政令畅通;深化作风建设,加强对中央八项规定、省委实施意见和市委十项规定贯彻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持之以恒纠正四风;严格审查和处置党员干部违犯党纪政纪、涉嫌违法的行为,严肃查办腐败问题;开展党性党风党纪教育,促进党员干部廉洁从政;加强对反腐倡廉制度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提高制度的执行力等。   从总体上看,党委(党组)的主体地位和纪委(纪检组)的监督地位都是不可动摇的。然而,党委(党组)的主体责任和纪委(纪检组)的监督责任的内容体系并不是固定不变的,必须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和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需要而不断丰富和发展。   二、两个责任的辩证关系   两个责任存在着辩证的逻辑关系,党委(党组)的主体责任是前提,纪委(纪检组)的监督责任是保障,二者相互依存、相互促进、缺一不可。党委(党组)的主体责任强调的是如何通过进一步强化各级党组织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领导地位和领导责任,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党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领导,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提供基本方向。只有不断强化党委(党组)的主体责任,不断健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才能保障纪委(纪检组)监督地位的权威性,确保纪委(纪检组)监督责任的有效发挥。纪委(纪检组)的监督责任强调是如何通过进一步强化纪委作为党内专门监督机关的监督地位,明确纪委(纪检组)的执纪监督主责,确保纪委(纪检组)正确履行监督权力,全面提高监督能力,为进一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提供保障。只有充分发挥纪委(纪检组)的监督责任,协助党委(党组)做好各项党内监督职责,才能保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不断巩固党的执政地位,提高党的执政能力,最终保证党委的主体责任的有效履行。   党委(党组)的主体责任和纪委(纪检组)的监督责任既相互联系、又相互区别。党委(党组)的主体责任主要是指党委(党组)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中具有毋庸置疑的主体地位,负有不可推卸的领导责任,必须把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作为党的建设的重要内容,纳入经济社会发展的整体布局之中,统筹谋划,全面部署。各级领导班子、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领导班子成员必须分清职责,厘清集体责任和个人责任界限,切实履行“一岗双责”,既不能用党委(党组)的集体责任掩盖个人的领导责任,也不能用纪委(纪检组)的监督责任代替党委(党组)的主体责任。纪委(纪检组)的监督责任主要是指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必须在同级党组织和上级纪检监察机关的领导下,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突出主业,履行主责,切实履行党章赋予的“三项任务”、“五项经常性工作”,协助党委(党组)做好各项党内监督职责,组织协调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切实发挥党内监督专门机关的作用。既不能越俎代庖,以纪委(纪检组)的监督责任干扰党委(党组)的领导地位,也不能缺位失责,以党委(党组)的主体责任推卸纪委(纪检组)的监督责任。 三、落实两个责任的途径 全面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根本在于明确两个责任界限,重点在于强化责任考核,关键在于严格责任追究。 (一)明确两个责任界限 1、明确党委的主体责任。一是要进一步强化党委(党组)的主体责任意识。县委吴书记在年初的县纪委十五届四次全会上强调:“各级党组织主要负责同志要牢固树立不抓党风廉政建设就是严重失职的意识,自觉主动履行第一责任人职责,切实种好自己的‘责任田";班子其他成员要坚持‘一岗双责",根据分工抓好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各级党组织和领导干部要深刻认识到新形势下党所面临的各种问题,清醒认识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现实紧迫性,切实将作风问题和腐败问题上升到党和国家生死存亡的政治高度来对待,不断增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忧患意识、担当意识、责任意识。二是要进一步明晰党委(党组)的主体责任内容。要制定主体责任实施方案,细化党委班子、第一责任人以及班子成员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具体职责,科学划分领导班子、第一责任人、班子成员等责任主体之间的责任分工,建立完善工作程序和保障机制,切实做到“一岗双责”。三是要不断提高党委(党组)主体责任的履行能力。各级党组织和领导干部要始终坚持守土有责、守土负责、守土尽责,自觉把反腐倡廉作为分内之事,积极承担起宣传发动、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等职责,认认真真地抓作风建设、抓严明纪律、抓惩治腐败,全面落实六项主体责任义务,不断提高党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主体责任能力。 2、强化纪委的监督责任。一是要进一步明确纪委(纪检组)作为党内监督专门机关的法律地位,强化纪委(纪检组)监督的责任意识和使命意识。县委吴书记在县纪委十五届四次全会上强调:“广大纪检监察干部肩负着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神圣职责,要按照打铁还需自身硬的要求,切实增强党的意识、纪律意识,增强责任感、使命感,求真务实,真抓实干,切实承担起党和人民赋予的光荣使命。”二是要进一步推进纪检监察机关转职能、转方式、转作风。通过调整机关内设机构、整合资源,把更多力量调配到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主业上来。强化纪律约束,加大自我监督力度,坚持抓早抓小,切实解决“灯下黑”问题,用铁的纪律打造一支忠诚可靠、服务人民、刚正不阿、秉公执纪的纪检监察干部队伍,不断提高纪委(纪检组)的监督能力,增强纪委(纪检组)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中履行监督职责的独立性和权威性。三是要建立健全加强纪委(纪检组)监督责任的制度机制。不断创新监督方式,完善纪委(纪检组)对同级党组织及其领导班子成员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监督机制,加强上级纪委对下级党组织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经常性监督,探索对纪委 (纪检组)监督责任的再监督机制,不断提高纪委 (纪检组)监督责任履行的规范性和公信力。 (二)强化责任考核 一是要进一步落实“签字背书”。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年度计划、责任分工、任务分解和总结报告要经党组织会议研究审议、主要负责人签字背书,上级党组织主要负责人与下级党组织主要负责人、党组织主要负责人与领导班子成员要分别签订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书,做到责任层层分解、任务层层落实,工作人人担当,一旦出了问题,就要依据签字追根溯源、实行倒查。二是要进一步强化责任报告机制。党委(党组)要定期向上级党委、纪委报告主体责任落实情况,纪委(纪检组)要及时向党委(党组)和上级纪委报告反腐败重大工作情况,党政“一把手”要定期向上级纪委全会进行述廉,接受评议。三是要完善责任考核机制。制定党风廉政建设党委(党组)主体责任和纪委(纪检组)监督责任《检查考核办法》,加强对各级党组织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日常监督检查。强化案件查办工作考核力度,加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结果在各级党委、政府综合考核中的权重。四是要充分运用考核结果,将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情况公开,提高考核结果的透明度,并将其作为领导干部选拔、任用、交流、业绩评定、表彰、奖励的重要依据,切实发挥好责任制考核的“风向标”和“导向仪”作用。 (三)严格责任追究 责任追究是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最后一道防线,守不住这个防线,责任制就会流于形式、陷入空谈。一是要建立两个责任追究的制度体系、工作程序和保障机制,形成责任分解、检查监督、倒查追究的完整链条,有错必究,有责必问。建立“一案双查”制度,在查办违纪违法案件同时,一并调查发案单位党委主体责任和纪委(纪检组)监督责任落实情况,对落实不到位的要予以问责。二是要加大责任追究力度。实行终身追究制、连带责任追究制,对发生腐败案件及严重损害群众利益事件的,除了查办当事人外,要上追一级责任,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可上追多级责任。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在党风廉政建设方面的失职等责任,必须严肃追究,绝不能避重就轻,以集体名义敷衍了事,以批评教育、经济处罚代替组织处理、纪律处分,软化、淡化追责效果。如果纪委(纪检组)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有问题不报告、不反映,敷衍塞责、不抓不管,造成不良后果和恶劣影响的,也要坚决追究纪委(纪检组)相关人员监督失职的责任。
2023-08-30 16:20:181

严格()四字成语

1. 严格的四字成语 鞭驽策蹇 鞭打跑不快的马、驴。比喻自己能力低,但受到严格督促,勤奋不息。用作谦词。 出处:明·张居正《纂修书成辞恩命疏》:“盖五年于兹,而今始克就,鞭驽策蹇,宁靡寸劳。” 晨兢夕厉 兢,小心谨慎;厉,严格。指终日勤勉谨慎。 出处:《宋书·袁粲传》:“朕以眇疚,未弘政道,囹圄尚繁,枉滞犹积,晨兢夕厉,每恻于怀。” 防意如城 意:心思,指私欲。指严格遏止私心杂念,象守城防敌一样。 出处:唐·道世《法苑珠林》:“藏六如龟,防意如城,慧与魔战,胜则无患。” 风行雷厉 形容气势的迅疾猛烈。后多比喻执行政事法令等的迅速严格。 出处:明·许自昌《水浒记·纵骑》:“官差紧者,为黄巾钩党严厉莫停者,怕鼠窜掉头者,东溪望忙行边。” 奉公正己 奉行公事严格地约束自己。 出处:《魏书·高道穆传》:“机方直之心,久而弥厉,奉公正己,为时所称。” 奉命惟谨 形容严格遵照命令行事,不敢稍有违背。 出处:明·李东阳《先考赠少傅府君诰命碑阴记》:“东阳皆奉命惟谨。” 父严子孝 父亲严格管教子女,子女依顺孝敬父亲。 出处:唐·吕温《广陵陈先生墓表》:“始见一乡之人,父严子孝,长惠幼敬,见乎词气,发乎颜色。” 规行矩步 规、矩:圆规和角尺,引伸为准则;步:用脚走。指严格按照规矩办事,毫不苟且。也指办事死板,不灵活。 出处:晋·潘尼《释奠颂》:“二学儒官,缙绅先生之徒,垂缨佩玉,规行矩步者,皆端委而陪于堂下,以待执事之命。”北齐·颜之推《颜氏家训·序致》:“规行矩步,安辞定色。” 规行矩止 规、矩:圆规和角尺,引伸为准则。指严格按照规矩办事,毫不苟且。也指办事死板,不灵活。 出处:晋·潘尼《释奠颂》:“二学儒官,缙绅先生之徒,垂缨佩玉,规行矩步者,皆端委而陪于堂下,以待执事之命。” 急吏缓民 对官员严格,对百姓宽和。 谨本详始 指事情一开始就要谨慎严格。 恪守不渝 严格遵守,决不改变。 雷打不动 形容态度坚定,不可动摇。也形容严格遵守规定,决不变更。 厉行节约 厉:严格。严格地实行节约。 男女有别 男女之间有严格区别。旧时用以强调应严守封建礼教。 出处:《礼记·效特性》:“男女有别,然后父子亲;父子亲,然后义生;义生,然后礼作;礼作,然后万物安。” 谦谦君子 指谦虚而严格要求自己的人。 出处:《易·谦》:“谦谦君子,卑以自牧也。” 赏罚分明 该赏的赏,该罚的罚。形容处理事情严格而公正。 出处:汉·王符《潜夫论·实贡》:“赏罚严明,治之材也。”《汉书·张敞传》:“敞为人敏疾,赏罚分明。” 赏罚信明 形容处理事情严格而公正。同“赏罚分明”。 赏信罚明 形容处理事情严格而公正。同“赏罚分明”。 小德出入 小德:小节;出入:偏离标准。指不必严格要求的一些小节。 出处:《论语·子张》:“大德不逾闲,小德出入可也。” 训练有素 素:平素,向来。平时一直有严格的训练。 出处:清·赵翼《二十二史札记·卷三十四·将帅家丁》:“显亦为当时名将,所至有功,故知训练有素。” 严于律己 律:约束。严格地约束自己。 出处:宋·陈亮《谢曾察院君》:“严于律己,出而见之事功;心乎爱民,动必关天治道。” 严于律已 律:约束。严格要求自己。 出处:宋·陈亮《谢曾察院启》:“严于律己,出而见之事功;心乎爱民,动必关夫治道。” 言出法随 言:这里指法令或命令;法:法律。话一说出口,法律就跟在后面。指法令一经公布就严格执行,如有违犯就依法处理。 出处: *** 《陕甘宁边区 *** 、第八路军后方留守处布告》:“倘有不法之徒,胆敢阴谋捣乱,本府本处言出法随,勿谓言之不预。” 正己守道 道:道德。端正自己,严格遵守道德标准。 2. 表示严格的四字成语 晨兢夕厉 兢,小心谨慎;厉,严格。指终日勤勉谨慎。 出处:《宋书·袁粲传》:“朕以眇疚,未弘政道,囹圄尚繁,枉滞犹积,晨兢夕厉,每恻于怀。” 防意如城 意:心思,指私欲。指严格遏止私心杂念,象守城防敌一样。 出处:唐·道世《法苑珠林》:“藏六如龟,防意如城,慧与魔战,胜则无患。” 风行雷厉 形容气势的迅疾猛烈。后多比喻执行政事法令等的迅速严格。 出处:明·许自昌《水浒记·纵骑》:“官差紧者,为黄巾钩党严厉莫停者,怕鼠窜掉头者,东溪望忙行边。” 奉公正己 奉行公事严格地约束自己。 出处:《魏书·高道穆传》:“机方直之心,久而弥厉,奉公正己,为时所称。” 奉命惟谨 形容严格遵照命令行事,不敢稍有违背。 出处:明·李东阳《先考赠少傅府君诰命碑阴记》:“东阳皆奉命惟谨。 3. 有哪些包含“严格”两字的四字词语 包含“严格”两字的四字词语如下: 1、严格要求 造句举例: (1)同学们都能严格要求自己,努力养成良好的道德品质。 (2)妈妈在工作中严格要求自己,争取做一个合格的 *** 员。 (3)小红是我们的班长,她能严格要求自己,在班上处处以身作则,受到老师和同学的一致好评。 (4)对自己严格要求,不骄不躁,谦虚谨慎。 (5)对人严格要求是对的,但有些小事无伤大雅,就不要过于苛刻了。 2、严格执行 造句具体: (1)要严格执行党的民族政策,进一步加强各民族的大团结。 (2)严格执行生产许可、强制认证、注册备案制度。 (3)有的医护人员缺乏责任感和同情心,未严格执行规章制度,忽视了对病情的观察,对患者及家属提出的疑问表现出不屑一顾的神情,致使患者及家属对医护人员反感,在情绪上与医护人员对立,从而发生纠纷。 (4)制定的法律必须严格执行。 (5)我们要严格执行党的民族政策,对待汉族和少数民族要一碗水端平,不能厚此薄彼。 3、严格责任 造句举例: (1)实行雇主严格责任主义,法人当然无免责事由,法人对其机关及其受托人或受雇人的侵权行为责任不作区分,视为一体。 (2)严格责任是解决相关问题的最简便方法,但与我国的刑事法制环境不相适合。 (3)严格责任就是无过错责任。 (4)英美刑法中的严格责任不仅是一种既存的法律现象,同时也是具有相当理论深度和重大实践价值的一项刑事法律制度。 (5)为了e68a843231313335323631343130323136353331333365633933进一步澄清危险责任的概念,厘清与相关概念间的差异,笔者还对无过错责任、严格责任做了一一比较。 4. 关于严的四字词语词语 壁垒森严 壁垒:古代军营四周的围墙;森严:整齐,严肃.原指军事戒备严密.现也用来比喻彼此界限划得很分明.不恶而严 并不恶声恶气,但很威严,使人知敬畏.戒备森严 警戒防备极严密.门禁森严 指 *** 机关门口的警卫极严密.森严壁垒 原指军事戒备严密.现也用来比喻彼此界限划得很分明.师道尊严 本指老师受到尊敬,他所传授的道理、知识、技能才能得到尊重.后多指为师之道尊贵、庄严.严刑峻法 峻:严酷.严厉的刑罚和严峻的法令.严以律己,宽以待人 对自己要求严格,待别人则很宽厚.严气正性 气:脾气;性:性格.性格刚直,毫不苟且.严丝合缝 指缝隙严密闭合.严惩不贷 惩:处罚;贷:宽容.严厉惩罚,绝不宽恕.严阵以待 指做好充分战斗准备,等待着敌人.庄严宝相 佛教称庄严的佛像.比喻某种人的真面目(含贬义).辞严气正 犹言辞严义正.词严义密 措词严谨,道理周密.词严义正 措词严肃,道理正当.辞严义正 辞:言词,语言.义:道理.言辞严厉,义理正大.辞严谊正 同“辞严义正”.辞严意正 同“辞严义正”.刁斗森严 刁斗:古时行军,在晚上敲击以报时或报警的用具.森严:整肃,整饬.防卫严密.形容军队的营地戒备森严.父严子孝 父亲严格管教子女,子女依顺孝敬父亲.赏罚严明 同“赏罚分明”.师严道尊 为师之道要尊贵、庄严.《礼记·学记》:“凡学之道,严师为难.师严然后道尊,道尊然后民知敬学.”宋·韩淲《涧泉日记》:“郑康成事马融,三年不得见,乃使高业弟传授于玄……汉之师道尊严如此.” 严陈以待 见“严阵以待”.严家饿隶 形容拘谨的书法风格.语出《晋书·王羲之传论》:“献之虽有父风,殊非新巧.观其字势,疏瘦如隆冬之枯树;览其笔踪,拘束若严家之饿隶.” 严霜烈日 比喻艰苦环境下的严峻考验或经受此考验的刚毅节操.亦作“烈日秋霜”、“秋霜烈日”.严刑峻制 犹言严刑峻法.严于律己 律:约束.严格地约束自己.义正词严 义:道理.词:言辞.道理正当公允,严肃的措词.亦作“义正辞严”、“辞严义正”、“辞严意正”、“词严理正”、“正义严辞”.义正辞严 义:道理;辞:言辞.理由正当充足,措词严正有力.冰雪严寒 〖解释〗严寒:极度寒冷.冰天雪地,天气寒冷.严于律已 〖解释〗律:约束.严格要求自己.。 5. 表示严厉的四字词语 表示严厉的四字词语:【撑眉努眼】:竖起眉毛,瞪大眼睛。 形容态度严厉而专横。【词严义正】:词:言词,语言;严:严谨;义:道理;正:纯正。 指言辞严厉,道理纯正。【词言义正】:词:言词,语言。 义:道理。言辞严厉,义理正大。 【辞色俱厉】:措辞和神色都十分严厉。【辞严气正】:言辞严厉,义理正大。 同“辞严义正”。【辞严义正】:辞:言词,语言。 义:道理。言辞严厉,义理正大。 【辞严谊正】:言辞严厉,义理正大。同“辞严义正”。 【辞严意正】:言辞严厉,义理正大。同“辞严义正”。 【当头棒喝】:佛教禅宗和尚接待初学的人常常用棒一击或大喝一声,促他醒悟。比喻严厉警告,促使人猛醒过来。 【恶言厉色】:说话和脸色都很严厉。【行峻言厉】:行:行为;峻:严厉。 指一个人的行为和言语都非常严厉。【回霜收电】:比喻改变原来冷漠严厉的态度。 【疾声厉色】:疾:急速。说话急躁,脸色严厉。 形容对人发怒说话时的神情。【疾言厉色】:疾:急速。 说话急躁,脸色严厉。形容对人发怒说话时的神情。 【口沸目赤】:形容人情绪激动,声音脸色都很严厉的样子。【苦药利病】:良药苦口对病有好处。 比喻严厉的劝诫或批评有利于人的进步。【雷动风行】:①指万物运动变化迅速。 ②比喻推行政令的严厉迅猛。【雷厉风飞】:①象雷那样猛烈,象风那样快。 同“雷厉风行”。②严厉威猛。 【雷厉风行】:厉:猛烈。象雷那样猛烈,象风那样快。 比喻执行政策法令严厉迅速。也形容办事声势猛烈,行动迅速。 【雷令风行】:犹言雷厉风行。象雷那样猛烈,象风那样快。 比喻执行政策法令严厉迅速。也形容办事声势猛烈,行动迅速。 【美疢不如恶石】:疢:病;石:砭石,古代用以治病的石针。美言疾病,不如用砭石去治疗疾病。 比喻明知有害而一味顺从,不如严厉批评。【美疢药石】:疢:病;药石:古时指药和治病的石针。 比喻虚伪的逢迎不如严厉的批评。【内峻外和】:内心严厉而外貌和蔼。 【声色并厉】:说话时声音和脸色都很严厉。同“声色俱厉”。 【声色俱厉】:声色:说话时的声音和脸色;厉:严厉。说话时声音和脸色都很严厉。 【死无葬身之地】:死了没有地方埋葬。形容惨死或严厉的惩罚。 【死无葬身之所】:形容惨死或严厉的惩罚。同“死无葬身之地”。 【碎尸万段】:极言对罪大恶极者予以严厉的惩罚。【问罪之师】:问罪:宣布对方罪状,作为出兵的理由。 讨伐犯罪者的军队。也比喻前来提出严厉责问的人。 【夏日可畏】:象夏天酷热的太阳那样使人可怕。比喻为人严厉,令人畏惧。 【盱衡厉色】:盱衡:举眉扬目;厉:严厉;色:面色。横眉怒目,面色严厉。 【悬为厉禁】:悬:公开揭示。公开严厉禁止。 【严惩不贷】:惩:处罚;贷:宽容。严厉惩罚,绝不宽恕。 【严词拒绝】:用严厉的话加以拒绝。【严词厉色】:色:脸色。 说话很严厉,脸色很严肃。【严父慈母】:严:严格;慈:慈爱。 严厉的父亲,慈祥的母亲。【严如鈇钺】:鈇:铡刀;钺:古兵器;鈇钺:指刑戮之具。 指揭发、指斥、抨击坏人坏事极其严厉。【严师出高徒】:严:严厉,严格。 严格的师傅才能培养出手艺高强的徒弟。【严于鈇钺】:鈇:铡刀;钺:古兵器;鈇钺:指刑戮之具。 指揭发、指斥、抨击坏人坏事极其严厉。【折笄之杖】:笄:簪子。 折断簪子的棍棒。比喻对晚辈进行严厉的教训。 【正色厉声】:态度严正,言辞严厉。【正色立朝】:正色:严肃或严厉的神色。 在朝廷上态度严肃。比喻不阿谀逢迎。 【正言厉色】:正:严正;厉:严厉,严肃;色:脸色。形容板着脸,神情非常严厉。 【正颜厉色】:颜:面容。形容板着脸,神情非常严厉。 6. 【讨论四字词语和成语怎么区分】 雍伟英:成语是约定俗成的,不能随便增减字数,也不能随便换字或改变词序.如“枯木朽株”不能说成“枯木腐株”,“三五成群”不能说成“三六成群”等.王素敏:成语多为四字结构,还包括一些三个字和多个字的.词语包括成语,也包括四字的非固定性的短语,如“快乐语文”、“英语课堂“等.雍伟英:我觉得约定俗成的固定词语,四字词语,一般可以拆开.这种概念很难理解,有时候我们自己分辨起来,也有困难.王素敏:我觉得,我们教学中,尽量不要严格地去“抠”概念——到底是不是成语,这样的话,会加重孩子们的负担.小学阶段,主要是理解感悟和积累词语,而不是在“概念上面做文章”.当然,这会涉及到考试的问题.我想,我们在小学,还是应该“从宽掌握”.这是个人的看法.雍伟英:你说的“尽量不要严格地去“抠”概念”我很同意.不必划分的那样清楚.因为语言有模糊性,只要不影响准确表达就是积极的学习方法.另外真正不好区分的没有几个.对我们来讲也不必紧张,在教学中,我们遇到一个易混的四字词语时可以给学生简单的说说这不是成语,不必归类性的概括.王素敏:还有随着学生的阅读量的增加,学生对普通的四字词语灵活的结合形式与成语相对稳定的形式特征是能够有所体验的,所以,学生慢慢就会更有能力区分它们.。
2023-08-30 16:20:391

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解释

1、无过错责任原则,也叫无过失责任原则,是指没有过错造成他人损害的依法律规定应由与造成损害原因有关的人承担民事责任的确认责任的准则。执行这一原则,主要不是根据行为人的过错,而是基于损害的客观存在,根据行为人的活动及所管理的人或物的危险性质与所造成损害后果的因果关系,而由法律规定的特别加重责任。学术上也把无过错责任称之为“客观责任”或“危险责任”,英美法则称之为“严格责任”。2、通俗点说就是无论你没有故意或者过失,只要你侵犯了别人的合法权利,就应当承担责任。
2023-08-30 16:20:471

过错责任的法律规定

过错责任是指行为人违反民事义务并致他人损害时,应以过错作为责任的要件和确定责任范围的依据的责任。可见依过错责任原则,若行为人没有过错,如加害行为因不可抗力而致,则虽有损害发生,行为人也不负责任。还有,在确定责任范围时应当确定受害人是否具有过错,受害人具有过错的事实可能导致加害人责任的减轻和免除。过错责任原则法律规定如下: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过错责任原则条件下原告必须同时证明侵权行为、损害事实、侵权行为和损害事实间有因果关系、侵权人主观上有过错即故意或过失,否则侵权人不构成侵权。无过错责任原则:也叫无过失责任原则。它是指没有过错造成他人损害的,依法律规定应由与造成损害原因有关的人承担民事责任的原则。英美法称之为严格责任。小编将在下文中为您介绍无过错责任的定义,和法律规定等相关知识。无过错责任定义无过错责任原则,也叫无过失责任原则,是指没有过错造成他人损害的依法律规定应由与造成损害原因有关的人承担民事责任的确认责任的准则。执行这一原则,主要不是根据行为人的过错,而是基于损害的客观存在,根据行为人的活动及所管理的人或物的危险性质与所造成损害后果的因果关系,而由法律规定的特别加重责任。学术上也把无过错责任称之为客观责任或危险责任,英美法则称之为严格责任。无过错责任原则与其它归责原则相比,主要有以下法律特征:1、无过错责任原则的基本价值判断标准是损害的存在。无过错责任原则归责的价值判断标准与其它归责原则有所不同,并因此与其它归责原则相区别。无过错责任原则归责的价值判断标准,是已经发生的损害事实,有损害,则有责任;无损害,则无责任。之所以如此,就是因为实行无过错责任原则的要旨,是加重行为人的赔偿责任,使受害人的损失更容易得到补偿。2、无过错责任原则不以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为责任的构成要件。无过错责任原则是以损害结果来确定责任,不考虑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存在过错。有些学者认为无过错责任只是在行为人没有过错的情况下,才可以承担侵权责任,实属对立法者的意图的一种误解。加害人主观上即可能有过错也可能没过错,但是加害人主观上有无过错对其承担民事侵权责任没有任何影响。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2023-08-30 16:21:001

民事责任有哪些?

民事责任的分类一、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违约责任指合同当事人违反法律、合同规定的义务而应当承担的责任侵权责任是指行为人因其过错侵害他人财产、人身而依法应当承担的责任,以及没有过错,在造成损害以后,依法应当承担的责任。两类责任的区别主要表现在:1.违反义务的性质不同;2.侵害的对象不同;3.事先是否存在合同关系来看不同;4.侵害的后果不同。二、过错责任、严格责任、过错推定责任过错责任,是指在一方违反民事义务并致他人损害时,应以过错作为确定责任的要件和确定责任范围依据的责任。严格责任,是指依据法律的特别规定,无论行为人是否具有过错,如不存在法定的免责事由,都应当承担责任。过错推定也称过失推定,它是指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依据法律的规定,推定行为人具有过错,如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三、按份责任、连带责任与不真正连带责任(一)按份责任所谓按份责任,是指多数当事人按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各自承担一定份额的责任。如果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明确约定份额时,应当推定责任人承担均等的责任份额。特征:按份责任属于多数人责任;按份责任产生的依据是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按份责任对外按照一定的份额承担责任。(二)连带责任所谓连带责任,是指当事人按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连带地向权利人承担责任。特征:它属于多数人责任;它产生的依据是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权利人有权要求责任人中的任何一个人承担全部的或者部分的责任,每个连带责任人也都负有清偿全部债务的义务,任何一个债务人在全部债务清偿前都不能免除清偿的责任。任何一个连带债务人对债权人作出全部清偿的,都将导致连带责任消灭。(三)不真正连带责任所谓不真正连带责任,是指数个责任人基于不同的原因而依法对同一被侵权人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某一责任人在承担责任之后,有权向终局责任人要求全部追偿。不真正连带责任的特点在于:此种责任形态中数个责任人基于不同发生原因而依法承担;每个责任人对被侵权人承担的都是全部赔偿责任;被侵权人享有选择权,可以要求任何一个人承担责任;此责任形态中非终局责任人在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后有权向终局责任人追偿。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六条 民事主体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当事人约定,履行民事义务,承担民事责任。第一百七十七条 二人以上依法承担按份责任,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责任。第一百七十八条 二人以上依法承担连带责任的,权利人有权请求部分或者全部连带责任人承担责任。连带责任人的责任份额根据各自责任大小确定;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责任。实际承担责任超过自己责任份额的连带责任人,有权向其他连带责任人追偿。连带责任,由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第一百七十九条 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一)停止侵害;(二)排除妨碍;(三)消除危险;(四)返还财产;(五)恢复原状;(六)修理、重作、更换;(七)继续履行;(八)赔偿损失;(九)支付违约金;(十)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十一)赔礼道歉。法律规定惩罚性赔偿的,依照其规定。本条规定的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第一百八十条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义务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不可抗力是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第一百八十一条 因正当防卫造成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正当防卫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正当防卫人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第一百八十二条 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民事责任。危险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可以给予适当补偿。紧急避险采取措施不当或者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紧急避险人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第一百八十三条 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没有侵权人、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第一百八十四条 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第一百八十五条 侵害英雄烈士等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第一百八十六条 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损害对方人身权益、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侵权责任。第一百八十七条 民事主体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的,承担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不影响承担民事责任;民事主体的财产不足以支付的,优先用于承担民事责任。
2023-08-30 16:21:101

八种特殊侵权的归责原则,举证责任,免责事由

我国民法通则规定的侵权行为归责原则有三种,过错推定责任原则属于过错责任原则,仅仅是通过举证责任倒置,更好地保护受害人的合法利益,即过错推定原则是过错责任的特殊情况。侵权行为归责原则1、过错责任原则1)含义:是指当事人的主观过错是构成侵权行为的必备要件的归责原则。过错是行为人决定其行动的一种故意或过失的主观心理状态。2)适用过错责任的意义:①在一般侵权中,只要行为人尽到了应有的合理的注意义务,即使发生损害也不负赔偿责任。②在过错责任下,对一般侵权责任实行“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③适用过错责任原则时,第三人或受害人的过错对责任承担有重要影响。A)在第三人对损害也有过错时,构成共同过错;此时按过错大小分担民事责任,并负连带责任。B)如受害人有过错的,即构成混合过错,依法可减轻加害人的民事责任。3)过错推定责任①含义:指一旦行为人的行为致人损害就推定其主观上有过错,除非其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否则应承担民事责任。(体现在民通126条)②此是过错责任的一种特殊形式,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原则。它只有在法律明确规定的情形下使用。③举证倒置原则的含义:A)受害人只要证明加害人实施了加害行为,造成了损害后果并存在因果关系,无需对加害人的主观情况证明,就可推定加害人主观上有过错,承担相应责任。B)受害人为免除责任,应由其自己证明主观上无过错。④法条上的体现:民通126条:建筑物或其他设施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它的所有人或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但能证明自己无过错的除外。2、无过错责任原则1)含义:指当事人实施了加害行为,尽管其主观上无过错,便根据法律规定(民通106条系3款)仍应承担责任的归责原则。2)适用情形(民通规定):①从事高度危险活动致人损害的行为②污染环境致人损害的行为③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行为④产品不合格致人损害的行为3)适用的注意事项①无过错原则的适用必须是法律的明确规定②适用无过错原则,受害人不须证明加害人的过错,加害人也不能通过证明自己无过错而免责,但原告应证明损害事实及因果关系。③我国实行的是有条件的、相对的无过错责任原则,在出现法定免责事由时,有关当事人可全部或部分免除其民事责任。(如不可抗力的自然灾害,及时采取合理措施仍不能避免造成环境污染的,免于承担)3、公平责任原则1)含义:指损害双方的当事人均无过错,但如不补偿受害人的损失又显失公平的,法院可根据具体情况和公平观念,要求当事人分担损害后果。2)适用中的注意事项:①适用的前提是当事人既无过错,又不能推定过错,也不存在法定的承担无过错责任的情况。②当事人如何分担责任,由法官根据个案的具体情况,包括损害事实与各方当事人的经济能力进行综合衡量,力求公平。③在法条中的体现(民通和民通意见):紧急避险致人损害的(险情由自然原因形成;行为人采取的措施无不当);为对方利益或共同利益中致人损害的(可责令对方或受益人给予受害人一定的经济补偿)。
2023-08-30 16:21:213

如何履行好党风廉政建设的主体责任

不要搞什么廉正建设,贪污和浪费是极大的光荣,不贪污不浪费资本家的商品卖给谁。
2023-08-30 16:21:403

安全保障责任是过错责任吗

法律主观:不是,过错推定责任与过错责任也有所区别。由于过错推定是从保护受害人利益考虑而产生的,在很大程度上对加害人加强了严格责任,所以,过错推定责任的主要目的是对受害人提供救济。过错推定的发展使过错责任的职能从教育、预防的作用向赔偿作用倾斜,但是,过借推定责任仍然是基于过错的责任,因此仍保留了过错责任的教育和预防的职能。,过错责任和过错推定责任的区别:过错责任原则是以行为人主观上的过错为承担民事责任的基本条件的认定责任的准则。过错推定适用是指在行为人不能证明他们没有过错的情况下,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应承担赔偿损害责任。凡在适用推定过错责任的场合,行为人要不承担责任必须就自己无过错负举证责任。,过错推定原则是过错责任原则的一种特殊形态。过错责任原则是以行为人主观上的过错为承担民事责任的基本条件的认定责任的准则。按过错责任原则,行为人仅在有过错的情况下,才承担民事责任。没有过错,就不承担民事责任。过错推定原则,也叫过失推定,在侵权行为法上,就是受害人在诉讼中,能证明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的因果关系的情况下,如果加害人不能证明损害的发生自己无过错,那么就从损害事实的本身推定被告在致人损害、致物损失的行为中有过错,并为此承担赔偿责任。,(一)二者在举证责任的分配上不同。过错责任原则采取"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因此受害人需就其主张负举证责任,过错推定原则中,加害人负举证责任。,(二)过错的轻重对责任的影响不同。过错责任原则将过错区分为不同的程度,据此确定行为人责任的大小与轻重。在过错推定责任中,过错程度对责任的大小及轻重没有影响。,由于过错推定是从保护受害人利益考虑而产生的,在很大程度上对加害人加强了严格责任,所以,过错推定责任的主要目的是对受害人提供救济。
2023-08-30 16:21:541

如何落实“两个责任”?

落实“两个责任”是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重大创新也是促进税收事业健康发展的重要保障。近年来,全省国税系统在省委、省政府的正确领导下,把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作为一项事关全局、长远和根本的重大任务,高度重视并大力推进,各项工作取得重大进展。在新的形势下,国税部门应进一步增强落实“两个责任”的思想自觉和行动自觉,着力在改进作风、健全内控、强化监督、严格追究上狠下功夫,增强针对性和实效性,坚决把“两个责任落”实到位。  扎紧“制度笼子”,健全作风改进机制。落实“两个责任”,作风建设是保障。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提出“健全改进作风常态化制度”,这既是全面深化改革的重要内容,也是深入推进改革的重要保证。国税系统作为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的实践者,在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践行“三严三实”要求的同时,必须针对国税干部手中的税收执法权和行政管理权,全面加强制度控权,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强化纪律约束,使作风建设和纪律建设同步推进,实施“通电工程”,使纪律真正成为“带电的高压线”,促使干部严格贯彻执行上级决策部署,坚决防止有令不行、有禁不止、各自为政、阳奉阴违。强化履职尽责,深入开展“岗位就是责任”专题教育,抓好“庸懒散拖”和“吃拿卡要报”专项治理,切实防止有岗不尽责、在岗不敬业、出工不出力等问题。强化服务保障,深入推进“便民办税春风行动”,依托信息化手段,进一步丰富优化自助办税、同城通办、12366热线、网上办税厅等便民服务举措,着力解决服务纳税人“最后一公里”、“最后一步路”的问题。强化监督惩治,坚持有纪必执,有违必查,维护纪律约束的刚性。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开展以来,全省国税系统对涉及“庸懒散拖”问题的干部进行了责任追究。  搭建廉政风险防控平台,健全内控制衡机制。落实“两个责任”,监督制约是核心。全省国税系统按照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构建决策科学、执行坚决、监督有力的权力运行体系的要求,以加强权力监督制约为主线,以风险管理为导向,结合金税三期工程推行,深入推进内控机制建设,努力把内控机制打造成“制度笼子”的有效载体。坚持科学分权、过程控权、公开亮权的内控工作思路,扎实做好防控措施的动态管理和优化完善。结合“营改增”试点、金税三期上线运行后税收政策和业务流程的调整,及时修正高危风险点和防控措施,实现了对风险管理的持续改进;结合工作开展和案件查办情况,深入分析因管理制度相对繁杂、管理标准过高过细给基层带来的执法风险,及时清理规范制度文件和指标体系,有效降低了基层的执法和廉政风险;健全完善内控工作考核评价体系,优化考核指标,强化责任追究和结果运用,促进了内控工作任务落实到位。结合“营改增”等税制改革和征管改革,加强发票管理、出口退税等重点岗位和关键环节的风险防控,及时捕捉工作中的苗头性问题,研究制定防控措施,做到“防患于未然”。积极推进简政放权,公开税收执法权力清单、行政审批事项目录清单和纳税人信用清单等三项清单,规范税收自由裁量权行使和税收优惠减免,以公开促公平、公正。  发扬“钉钉子”精神,健全督导落实机制。落实“两个责任”,督导落实是关键。党风廉政建设是一项全员参与的政治任务,需要全省税务系统发扬“钉钉子”精神,上下各负其责、共同努力,最大限度地聚集反腐倡廉的正能量。首先,各级党组和主要负责同志带头履行职责。实施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任务书工程”,建立明责、履责、问责的主体责任体系,着力解决党组主体责任不清等问题。全面落实用人责任、纠正责任、制权责任、支持责任和管理责任,年初研究工作方案,平时加强日常督查,年末听取汇报、进行审议评价。其次,认真抓好班子成员“一岗双责”的落实。对班子成员落实“一岗双责”制定具有可操作性、可评价性的制度规定,将党风廉政建设任务分解落实到分管领导、各部门、各单位,明确廉政建设责任。班子成员定期研究、布置、检查和报告分管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情况,逐一梳理监管职责,对每一项权力都制定可操作、可倒查、可追究的预防腐败措施,真正把廉政要求融入分管业务工作之中。最终,纪检监察部门切实执好纪、问好责、把好关。积极推动税务纪检监察聚焦主业,转职能、转方式、转作风。在监督内容上,重点加强对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纠正“四风”,党组执行民主集中制、“三重一大”事项决策以及干部选拔任用等工作的监督。在监督方式上,对权力较为集中、廉政风险较大、群众关注度高的重点事项,由全程参与向重点监督转变,提升监督实效。  狠抓落地生根,健全责任追究机制。落实“两个责任”,责任追究是抓手。实际工作中,国税系统要求无论“一把手”还是副职,都要对承担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签字背书,出了问题就追究责任。全面推行绩效管理,坚持考核指标与对应工作责任相匹配,科学制定指标分解措施和方法,提高了考核的客观性、公正性,保证考评指标落地。对发生重大腐败案件和不正之风长期滋生蔓延的单位,实行“一票否决”。继续加大问责力度,严格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严格实施责任追究办法,形成责任分解、检查监督、倒查追究的完整链条。对抓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不力的单位或部门,严格责任追究,既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又倒查追究相关领导的责任。健全完善信访举报、案件线索报告和舆情处置等制度,加强函询和诫勉谈话,注重抓早抓小,防止小问题演变成大问题。进一步加大执纪办案力度,注重从信访举报中收集案件线索,拓宽案源渠道,严肃查处领导干部违纪违法以及发生在税收执法领域和纳税人身边的腐败案件。强化涉税案件“一案双查”,及时发现并查处虚开增值税发票、骗取出口退税等重大涉税案件中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的违纪违法问题。及时对典型案件进行剖析通报,开展警示教育活动,发挥查办案件的治本功能。  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关系我们党的前途命运和生死存亡。税务系统队伍庞大,又是执法部门,税务干部掌握一定的权力,廉政风险点相对较多。必须立足税收工作实际,健全制度机制,落实“两个责任”,以深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为动力,统筹做好当前各项工作,以风清气正的环境促进改革发展为经济文化强省建设提供坚实财力支撑,用新成绩体现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实际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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