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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共同财产?婚后所得的都属于共同财产吗?

2023-09-06 14:11:39
TAG: 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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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别财产制

现代人们经济收入的渠道比较多,已经不仅仅局限于平时的工资或者奖金。尤其是那些生活经济条件比较好的家庭,反而婚后共同财产的界定要比普通家庭困难的多。婚后所得的都属于共同财产吗?

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所共同拥有的财产。

所谓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是指夫妻结婚后到一方死亡或者离婚之前这段时间。

这期间夫妻所得的财产,除约定的外,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分别财产制

在夫妻财产这个问题上,原则就是,结婚之前取得的财产为个人财产,结婚之后取得的财产为共同财产。

婚后父母为子女购买资产的,为了避免以后产生纠纷,最好赠与的时候就明确,资产是赠与给自己子女一方。

如果情况紧急,直接用手机录音录像,以免没有具体证据可以证明。婚前购买的资产,在婚后不需要再作出明确的赠与表示,默认为仅赠与一方。

既然还没有结婚,在这个时候,你未来的另一半在法律上和其他人并无太大的差别。如果不存在特殊情况,你名下的财产自然也与他无关。

父母为婚后子女出资购房买车等,要用书面协议形式对该出资性质作出明确约定,此类协议最好公证。若属借款性质的,应明确归还时间及是否用夫妻共同财产归还等;若属赠与性质的,应明确是对一方还是双方赠与,否则,按对双方赠与处理。

在我们的日常生活当中,夫妻共同财产对于人们来说是非常的重要的,尤其是离婚的时候是需要弄清楚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的,需要提醒大家注意的是,婚前所购买的房产不一定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也不一定属于个人财产,应当根据具体情况来进行判断。

分别财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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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别财产制

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所共同拥有的财产。夫妻对于共同拥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指夫妻双方登记结婚之日起至婚姻关系终止之日止的期间。

夫妻双方可以约定夫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但是这种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否则即视为没有约定。夫妻双方没有约定的情况下,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取得的财产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自然就要依据法律的相关规定来确定。

如果你老公的父母立遗嘱,把他们生前的财产只留给你老公个人,或者把房子只赠与你老公个人,那么就是你老公的个人财产,不是夫妻共同财产。

老公婚前财产如果是因为进行了生产、经营、投资等行为,在付出时间、智力、金钱、劳动等贡献的情况下而发生的收益就不是你老公的个人财产而是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按照法律规定,夫妻双方可以约定婚内的财产以及婚前的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这样的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这也就是我们常说的婚内夫妻财产约定。婚内夫妻财产约定对双方都具有约束力,所以如果婚后签署了婚内财产约定,婚后的共有财产也可以成为一方的个人财。如果约定实行分别财产制,也就是婚后取得的财产各自归各自,这也就打破了婚后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规则。

十年修得同船渡,百年修得共枕眠,婚姻是大事,结离都需谨慎,千万不要轻言离婚哦!毕竟离婚的成本实在太大了,伤感情不说,关键是伤钱啊!

分别财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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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财产指的是在结婚之后夫妻双方共同经营的财产,并且婚后所得的都属于共同财产,但如果有婚前购买的房子,那么这不算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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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的,可以这样说,共同财产就是两个人在结婚以后所有的收入以及两个人在结婚以后,所有的东西都是属于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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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的,结婚以后任何东西都是两个人的夫妻共同财产,就算离婚的话也是一个人一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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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叫分别财产制

法律分析:分别财产制是夫妻之间对于财产约定的一种制度。也就是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全部归各自所有,之后各自行使财产的所有权。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第一千零六十五条 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2023-08-30 16:20:251

分别财产制是什么意思

民法典规定,分别财产制一般是指,夫妻双方通过婚前约定,婚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归夫妻各自所有,对自己的财产独立地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和分别财产相对的是共同财产制,也就是夫妻双方婚后财产,都为夫妻共同所有。夫妻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存续期间的财产归属,尊重了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也可以为解决纠纷提供依据。【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2023-08-30 16:20:321

什么叫分别财产制

一、什么叫分别财产制1、分别财产制:是夫妻之间的对于财产约定的一种制度。也就是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全部归各自所有,之后各自行使财产的所有权。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二、夫妻分别财产制需要符合哪些条件1、主体要件:限于夫妻双方具有合法的夫妻关系;2、时间要件:限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即从领取结婚证开始到离婚或者一方死亡时为止;3、客体要件:应为夫妻共同财产且不属于个人特有财产;4、基础要件:是在夫妻双方不能达成约定财产的协议,一方或双方又不愿意实行共同财产制;5、内容要件:夫或妻一方有重婚、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不履行扶养义务、擅自投资、向他人借款、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的财产等法定事由的出现。
2023-08-30 16:20:421

我国夫妻财产制可以分为

法律主观:夫妻财产制有三种: 1、一般共同财产制,是指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工资、奖金、劳务报酬等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 2、限定共同财产制,是指夫妻双方有财产协议,约定了婚前或婚后的财产归属; 3、分别财产制,是指属于一方的个人财产的,由各自自行管理、使用、处分。法律客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 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
2023-08-30 16:20:501

中国会采取分别财产制吗

分别财产制,是指夫妻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全部归各自所有,并各自享有对财产的占有,使用,收益以及处分权利的夫妻财产制度。分别财产制离婚财产不属于共有。一、夫妻财产如何约定有效夫妻财产只要是在自愿平等且采用书面形式的约定就有效,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根据2021年实施的《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第一、三款规定,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二、已经买的房子和复婚前的房子过户归谁从法律角度看不属于法定夫妻共同财产,若双方约定该复婚前所购的房子双方共有则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法定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在夫妻双方婚前或婚后未对夫妻财产作出约定或者约定无效的情况下,直接适用法律规定的夫妻财产制度。中国法律对夫妻财产制采取的是法定财产制与约
2023-08-30 16:20:582

婚姻家庭法中,有关共同财产和分别财产制,这两种制度有什么区别

这个问题你可以咨询一些专业的相关人士
2023-08-30 16:21:082

澳门结婚四种财产制度

法律分析:分别财产制、一般共同财产制、取得共同财产制和取得财产分享制。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六条 结婚应当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禁止任何一方对另一方加以强迫,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加以干涉。第一千零四十七条 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第一千零四十八条 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第一千零四十九条 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第一千零五十条 登记结婚后,按照男女双方约定,女方可以成为男方家庭的成员,男方可以成为女方家庭的成员。第一千零五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一)重婚;(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三)未到法定婚龄。
2023-08-30 16:21:581

分别财产制与约定财产制的区别

两者区别在于性质和原则不同。1、分别财产制是指夫妻双方婚前和婚后所得财产归各自所有,约定财产制个人所有。2、分别财产制原则婚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取得的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分配,约定财产制原则并不存在夫妻约定。
2023-08-30 16:22:181

夫妻分别财产制夫妻谁来偿债务

分别财产制夫妻谁来偿债务的确认方式:如果债权人知道分别财产制情况的,应当由债务人承担相应的清偿责任。如果债权人不知道分别财产制的,债权人应当就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债务,向夫妻双方追偿,其他债务向相应的 债务人追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第一千零八十九条 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2023-08-30 16:22:251

夫妻财产制的类型及内容

夫妻财产制有四种 1.统一财产制。即妻之原有财产归夫所有,但妻享有返还请求权。这一制度实际上将妻之婚前财产的所有权转变为对夫的一种债权,显然对妇女不利。其仅为早期资本主义国家立法所采用。 2.联合财产制。即妻之原有财产归妻所有,但应由夫行使管理权。这一制度与统一财产制在实质上一样,都剥夺了妻之财产所有权。许多原来采用这一制度的国家,如日本、德国、瑞士等国已改采新制。 3.共同财产制。即婚姻关系成立后,夫妻双方财产的全部或一部分被合并为夫妻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只有在婚姻关系终止时才可对此财产依法分割。大多数国家都把共同财产制作为法定财产制。4.分别财产制。即结婚后夫妻的财产仍可分别独立存在,不因结婚而发生变化。夫妻各保留其财产的所有权、管理权、使用权和收益权。英美法系多数国家和个别大陆法系国家以分别财产制作为法定财产制,也有相当多的国家将其作为约定财产制。
2023-08-30 16:22:351

夫妻共同财产制与夫妻分别财产制的立法价值

法律分析:符合婚姻关系的特点。夫妻共同财产制的特点是将夫妻的婚后生活视为一个整体,共同管理、使用、处分其婚后所得财产,它反映了夫妻共同生活、共同居住的现实,使夫妻的经济生活与身份关系趋于一致,有利于婚姻关系的稳定。婚后所得共同制确认了家务劳动的价值,为从事家务劳动的一方提供了有力的保护。因而,这一制度有利于保护妇女合法权益。【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2023-08-30 16:22:431

分别财产制的实行程序

《法国民法典》第1445条规定:“分别财产的判决应于执行前揭贴于第一审法院的大厅内专为此目的而设的布告牌上公告之。如夫为商人或银行家时,上项布告并应揭巾于其住所地商事法院,如未以此方法公告者,判决的执行无效。分别财产判决的效力回溯至开始诉讼之日起发生。”1987年的《菲律宾共和国家庭法》规定:“夫妻有权签署夫妻财产契约,选择一般共同制、婚后所得共同制、分别财产制或其他财产制作为夫妻财产制。夫妻如无财产契约,或选择无效的,适用本法规定的一般共同制。”“订立和变更夫妻共同财产契约,应当采用书面的形式,由当事人双方在婚礼签名册盖章后方为有效。夫妻财产契约和有关财产,未经主管婚姻合同登记在册的,不得对抗第三人。”据此,我们可以借鉴国外的相关规定,使婚内分别财产制在形式上更加完善,采用登记或裁判的方式。也就是说婚内分别财产制既可采用向婚姻登记部门登记的方式宣告成立,也可通过法院依法裁判的方式宣告成立,即通过夫或妻一方或双方向专门机构的申请,经审查或审理符合婚内分别财产制的实质要件,然后做出登记或裁判,宣告之日起对外产生公示力和公信力。
2023-08-30 16:22:511

夫妻约定财产制度的具体内容

我国现行立法对夫妻财产规定的三种夫妻财产制的具体含义是:一般共同财产制,是指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夫妻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全部归夫妻共同共有,夫妻双方平等地共同享有财产的所有权的夫妻财产制度。新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①一方的婚前财产;②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金等费用;③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④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⑤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限定共同财产制,也称部分共同财产制,是指夫妻双方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一定范围内归夫妻双方共同所有,之外的部分归各自所有的夫妻财产制度。在这种制度下,共有财产的范围完全由当事人双方协商确定。分别财产制,是指夫妻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全部归各自所有,并各自享有对财产的占有,使用,收益以及处分权利的夫妻财产制度。这始于罗马法后期的“无夫权婚姻”,旨在保护夫妻双方的独立人格,是“夫妻别体主义”的产物。这种制度不排斥夫妻一方以契约形式将其个人财产的部分或者全部的管理权交给另一方,也不排斥双方拥有一部分共同财产。分别财产制建立在夫妻别体主义基础之上,它充分肯定了夫妻是各自不同的独立之人,特别是该制度充分承认已婚妇女有独立的人格和财产权利,就反对夫权主义有积极意义。理论界对我国现行立法规定的三种夫妻财产制(即一般共同制、限定共同制、分别所有制)认为是一种封闭型契约财产制,婚姻当事人只能在法律允许的三种财产制中选择其一,超过该范围的夫妻财产制约定将不被法律承认,对当事人也无拘束力。现行婚姻法第19条要求当事人只能选择所指定的夫妻财产制中的一种约定才有效,若以法律明文允许以外的夫妻财产制为对象则该财产约定无效,仍适用法定夫妻财产制。这将在很大程度上违背约定财产制的价值取向,从而失去采用约定财产制的基本意义。然而,司法实践中,如果当事人作出的财产约定不能被完全归类到这三种类型的一种当中去,法院往往并不会以该协议超越婚姻法规定的范围为由而认定其无效。相反,只要这种约定不违背法律禁止性规定,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序良俗,法院就会认定其有效。司法实务界还普遍认为,目前的夫妻约定财产制立法仍然是一种开放式立法模式。由此可见,对同一法条、同一问题,理论界和实务界在理解上出现了严重的分歧,长期下去在司法实践操作中势必将带来很大的困惑。另外,通过对这三种财产制进行分析研究可以看出,它们也确实没有穷尽和涵盖财产约定的所有种类和内容,因而不能绝对的说这是一种开放式的立法模式。而且,在这种法律规定比较模糊的情况下,如果夫妻想做出不同于任何一种法定类型的特别约定甚至是更为复杂的约定,就可能会因现行婚姻法对财产制种类做出的列举而承担财产协议被认定为无效的法律风险,尽管这样的约定种类或者内容很有可能恰恰最符合当事人追求财产利益最大化的要求,这也无法满足当事人对财产约定多元化的要求。“我们圈定的这几种典型的财产制类型并没有穷尽婚姻当事人财产约定的方式与类型,即使将用作选择的约定财产制的类型数量再增多几倍也不可能完全满足婚姻当事人对财产约定的需求。”结合本人在司法实践中的亲身体会,建议完善我国夫妻约定财产制类型立法,在夫妻约定财产制类型的立法上应明确采用开放式的模式。因为一个国家采用何种约定财产制类型的立法模式,虽然受自身的立法传统、风俗习惯以及政治、经济、思想文化等诸因素的影响,但最重要的是由这个国家中的公民或婚姻当事人对约定财产制的需求决定的。从约定财产制的立法初衷来看,约定财产制正是在比较单一的法定财产制不足以适应现代婚姻家庭生活中夫妻双方财产关系的多样化、复杂化的情况下而产生的,那么就应当允许当事人在不违反民法、婚姻法基本原则的前提下对自己的财产进行自由约定和处分,这也是约定财产制应当达到的目标。从我国婚姻家庭生活的实际情况来看,市场主体的多元化、市场经济活动的自由化以及私有财产的急剧膨胀都要求赋予婚姻当事人更多、更广泛的自由选择权,意思自治原则体现了当事人的真实意思,更容易为当事人所接受。目前,我国夫妻财产制种类较少且结构不完整,存在明显立法漏洞。 夫妻财产契约是特殊的民事契约,它不仅要符合民事法律契约的一般成立要件,还要与婚姻法的特殊性相符,由此夫妻财产契约的成立要件是:(1)缔约双方具有合法的婚姻关系或者未来将缔结婚姻关系。未婚同居、婚外同居者对财产关系的约定是一般的民事契约,但未婚者订立未来适用于婚姻关系的财产契约后结婚的,原先订立的财产契约即为夫妻财产契约。(2)缔约双方必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不适用代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原则上应适用夫妻共同财产制,但若是依法达成夫妻财产契约后,一方失去民事行为能力的,不影响原财产契约的法律效力。夫妻财产约定不同于一般的财产契约,它具有特定的人身性质,必须由本人亲自实施,不得使用代理。(3)缔约必须是双方自愿。以欺诈、胁迫手段或乘人之危使对方做出违背其真实意思表示的,契约不具有法律效力,缔约对方享有契约变更权或撤销权。(4)契约的内容必须合法,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第三人利益。例如,不得利用约定逃避对第三人的债务,不得将家庭其他成员的财产列入约定的范围。(5)约定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夫妻财产约定是属于重大的民事行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以更好的维护婚姻当事人与第三人的利益。 关于夫妻财产约定时间,目前世界上有两种立法例:一是仅限于婚前订立,理由是婚后易受到感情等因素的影响,如法国、意大利、荷兰、日本等国民法规定,夫妻间的契约,应在结婚前订立,并自结婚之日起发生效力。其理由是,婚后易受到劝诱等感情因素的影响,订立夫妻财产契约对某一方可能不公平。二是无限制,夫妻财产契约可以在结婚前或结婚后缔结,如德国、瑞士、英国、美国等。《婚姻法修正案》(2001)与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一样对夫妻财产约定时间未作规定,根据民事立法的“法无即可以”的原则,这也就等于没有时间限制。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夫妻财产约定已有生效条件要求上的限制,为尊重当事人的意愿,满足实际生活多样化需要,在缔约时间上没必要再作更多的限制。只要是当事人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可以婚前或婚后任何阶段进行约定。 (1)约定的生效时间。为充分发挥约定财产制的调整功能,《婚姻法修正案》(2001)对双方当事人进行约定的时间不加限制。当事人与婚姻登记时或婚后约定的,一经订立只要符合生效要件就立即生效。但婚前订立的夫妻财产契约,只有在婚姻依法成立之日起生效,婚姻未能依法成立的,对当事人无拘束力,婚后某个时间才订立契约,则该契约达成前的夫妻财产关系适用法定财产制,契约只能约束协议成立后的夫妻财产关系。另外,附条件或期限的约定自条件成就或期限届满之日起生效或失效。(2)约定的效力范围。约定的效力分为对内效力(指夫妻之间)和对外效力(指对第三人)。中国没有建立夫妻财产登记制度,而是采取“第三人明知”为对外生效依据。第三人明知的举证责任由婚姻当事人承担,若当事人不能举证证明的,则财产约定对第三人不生效力,夫妻一方对第三人的债务,按照法定财产制下的清偿原则偿还。 毕某(男)与刘某婚后第三年下岗。毕某向朋友杨某借款三万元开始做服装生意。由于不了解市场行情,毕某的生意难有进展。2001年10月之后,毕某的经营处于亏损状态。刘某开始担心风险太大,遂于2002年1月与丈夫约定,毕某的生意与家庭无关。家庭的共同存款6万元全由刘某掌握。之后,毕某的服装全部积压,资金难以回收。杨某多次上门催毕某还款,但毕某都说无力偿还。后杨某听说刘某有6万元存款,因此再度提出还款一事。但毕某告知杨某自己与妻子有约定,自己的经营与妻子无关。杨某在协议无望的情况下,诉至法院要求毕某夫妻以共同财产承担还款责任。笔者认为:只要夫妻双方的约定符合我国法律规定就具有法律效力。但《婚姻法》第19条同时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夫妻就财产关系进行约定后,即对双方当事人及第三人发生法律约束力。首先,对夫妻双方发生法律约束力,这是对内效力。其次,根据公平原则,为保护第三人的利益和维护交易安全,夫妻财产约定须为第三人所明知或经公证的,才能发生对外效力。也即第三人知道夫妻财产各自所有的约定,该约定对第三人具有法律效力。如果第三人对夫妻财产约定的不知情,该约定的效力不能及于第三人。也即债务不能由夫妻一方承担,而是由双方承担。本案中毕某与刘某的财产约定从表面上符合法律规定,但为规避经营中的风险,进行了财产约定,显然对第三人即债权人杨某是极不公平的。因此这一财产约定对杨某不具有法律效力。根据《民法通则》及《婚姻法》的有关规定,毕某所欠债务,应以其家庭财产承担清偿责任。 变更和撤销夫妻财产的约定是夫妻财产约定制度一个不可缺少组成部分。而且夫妻财产关系是一种动态的法律关系,夫妻做出财产约定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原约定内容不再适应婚姻当事人,或者继续使用原约定显失公平时,应允许当事人依法定程序变更或解除原约定,但是,变更或解除财产契约,必须履行与缔结财产契约相同的程序。变更或撤销财产约定,必须经双方一致同意。如果夫妻双方无法经协商达成变更或撤销财产约定的协议的,要求变更或撤销的一方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司法裁决。另外,婚姻当事人变更或解除财产约定而成立的新契约同样必须遵循夫妻财产契约生效的各项要件。
2023-08-30 16:23:041

共有财产分割的法律规定

法律主观:一、共有财产的分割法律法规是怎样的共有财产的分割法律法规是按份共有应当按照份额比例来分割,共同共有平均分割。具体共同共有情况如下所述。(一)《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1、工资、奖金;2、生产、经营的收益;3、知识产权的收益;4、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5、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二)《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第二款规定 “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取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 。即如果财产一旦约定是夫妻共同所有,就具有法律效力,不能随意更改。二、民法典对共有财产分割的规定是什么(一)实物分割。共有财产为可分物时,按各自的份额或平均地对共有财产进行实体的分割。(二)变价分割。共有财产为不可分物而各共有人皆不愿取得共有财产时,将共有物作价出卖,然后对所卖得价金进行分割。(三)作价补偿。三、共同共有财产在什么情况下可以分割共同共有是共有人对全部共有财产不分份额地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共有。在共有关系存续期间,各共有人对共有财产没有确定的份额,无论在权利的享有上还是在义务的负担上都无份额比例之分。那么,在共有人对共有财产的分割没有约定的情况下,通常共有人只有在共同共有关系消灭时才能协商确定各自的财产份额,对共有财产予以分割。因此,本条规定共同共有人在共有的基础丧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时可以请求分割共有财产。共同共有人共有的基础丧失,如夫妻财产的共同共有,因婚姻关系的解除而失去了共有的基础,在这种情况下,夫或者妻一方可以请求分割共有的财产。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如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二人约定由原来的 夫妻共同财产 制,改变为夫妻分别财产制,在这种情况下,夫或者妻一方可以请求分割共有的财产。不管有没有约定,按份共有人随时都可以进行 共有物的分割 ,而共同共有人只在共有的基础丧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时才可以请求分割。 法律客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零一条 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变更性质或者用途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是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零三条 共有人约定不得分割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维持共有关系的,应当按照约定,但是共有人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的,可以请求分割;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份共有人可以随时请求分割,共同共有人在共有的基础丧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时可以请求分割。因分割造成其他共有人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
2023-08-30 16:23:201

婚前首付谁付的房子就归谁吗

婚前首付谁付的房子就归谁吗   婚前首付谁付的房子就归谁吗,因为现在必须要有个房子才有保障,所以可能都会在婚前付首付,但是其实夫妻之间的共同财产的认定就会经常会出现一些纠纷,那么婚前首付谁付的房子就归谁吗   婚前首付谁付的房子就归谁吗1    婚前一方付首付婚后另一方还贷,房子归谁   一方付首付,且房子登记在这一方名下,婚后共同还贷,原则上属于付首付一方的个人财产。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一、一方婚前取得完全产权的房产,离婚如何分割   一方在婚前取得产权的房产,不管有没有支付全部购房款,房产都归产权房所有。婚后共同财产支付部分购房款的,在离婚分割房产时,获得房产的一方对另一方给予补偿。    二、一方婚前支付全部房款,婚后才取得产权证的房屋,离婚后房产归谁?   一般情况下,婚后取得房产证的,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是,此种情况下,一方婚前支付全部房款后,交易已经完成,合同已经履行完毕,因此,即使未取得房产证,该房产也应认定为婚前一方的个人财产,离婚时房产归购买房屋房所有。   婚前首付谁付的房子就归谁吗2   婚后买房无论谁给首付,写俩人谁的名字都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因为婚后的财产属于共同财产,即使是仅由一方出的首付钱,也是共同财产,不同于婚前的首付钱属于个人财产。且婚后没有特殊情况,房产证上写的是夫妻一方的名字,属于登记错误,即无论写谁的名字都还是夫妻共同财产,除非有例外情形。    婚前个人支付首付的房屋产权归属,谁拥有该产权   婚前一方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该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根据婚后还贷方式不同可以分为以下几种情况    1、以夫妻共同财产还贷   这种情况下通常先由夫妻双方协议处理,双方不能达成协议时,该不动产产权归属于登记一方,还没有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以及该房屋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即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2、首付款支付方以个人财产还贷   根据婚姻法相关规定,婚姻存续期间无论夫妻双方实行共同财产制还是约定财产制,法律规定的或者约定的个人财产都属于个人支配的范围,这种情况下首付款支付方以此还贷的,该房屋产权当然归属于首付款支付方个人所有。    3、夫妻双方实行共同财产制,首付款支付方以个人工资还贷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在夫妻双方没有约定的情况下实行的是夫妻共同财产制,根据婚姻法相关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工资、奖金为夫妻共同财产,因此,这种情况下即便首付款支付方是用自己的工资还贷,其效果仍然是以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产权说明如上。    4、夫妻双方实行分别财产制,首付款支付方以个人工资还贷   夫妻双方可以订立协议实行夫妻分别财产制,这种情况下首付款支付方以其个人工资还贷的,该房屋产权当然归属于首付款支付方个人所有。    产权登记在夫妻双方名下的情况   房产证是房屋所有权的凭证,是由国家法定的不动产登记机关发放的用于证明对房屋拥有物权的唯一、排他的证明。按照我国现行的法律,房屋登记是房屋权利归属的法定公示方法,是房地产取得、变更、设立的标志。所以这种情况下,无论是用个人财产还贷还是夫妻共同财产还贷,该房产都属于是夫妻共同所有。    产权登记在另一方名下的情况   在这种情况下,全额出资的一方如果没有证据证明是以婚后共同生活为目的而出资的,对其将不利,可能让对方以“赠与”的说法反驳。   婚前首付谁付的房子就归谁吗3    婚前男方与女方共同出资购买房屋,因某种原因或不符合登记条件,房屋产权只登记一人名下,离婚时房屋该如何分割?    一、 婚前双方全款共同出资购买房屋   根据不动产登记的原则,房屋在婚前进行了产权登记在一方名下,为婚前个人财产。婚前另一方共同出资购买的,并可以提供相关出资证明的,应视为登记一方向另一方借款。离婚时,另一方可以主张成立债权债务关系,要求登记一方偿还其婚前为购房而出资的同等金额。但是,房屋升值部分,另一方无权要求按目前的市场价进行分割。    二、婚前双方共同支付房屋首付款   以按揭方式购买房屋,婚前房屋产权登记在一方名下,婚后双方用共同财产还贷的。离婚时,该房屋由双方协议处理,达不成协议的,房屋产权归登记一方,婚后双方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另一方可要求分割,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对另一方婚前出资部分可以主张成立债权债务关系,要求登记一方偿还其婚前为购房而出资的同等金额。   婚前共同出资购买房屋,无论全款还是按揭,为了保护自己的权益,一定要在房屋权属证书上将双方的名字都进行登记,若没有登记或无法登记,就要对这共同出资这部分资金进行约定,这样才能确保自身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2023-08-30 16:23:291

夫妻财产制有哪些种类

从广义上讲,是指关于夫妻婚前财产和婚后所得财产的归属、管理、使用、收益、处分以及债务清偿、婚姻解除时财产的清算等方面的法律制度。从狭义上讲是指在婚姻存续中有关夫妻财产所有权的制度。
2023-08-30 16:23:412

夫妻共同财产包括哪些?

工资 奖金 生产经营收益 继承与他人赠与其中遗嘱与赠与合同规定只归一方的除外
2023-08-30 16:23:528

20世纪以来各国法律中确认的夫妻财产制,主要有( )。 A.收财产制 B.联合财产制 C.共同财产制 D.分别财产制

【答案】:BCD吸收财产制是古代通行的夫妻财产制度,古巴比伦、古印度、古希腊、古罗马前期以及中世纪的欧洲国家等等大多采用这一制度。
2023-08-30 16:24:391

美国离婚财产怎么分

财产分割根据双方收入女方低男方多出美国的情况比较特殊。它是一个两种制度并存的国家。亚利桑那、加利福尼亚等9个州、波多黎各和关岛实行夫妻共有财产制,其余41个州、哥伦比亚特区和维尔京群岛实行夫妻分别财产制。美国婚姻的成本极高,和英国类似,离异后夫妻财产更倾向于保护女性和儿童。美国在1970年通过一部法律,规定夫妻双方不用任何理由即可离婚,不需另一方的同意,但必须对另一方作出高额补偿。根据1983年美国《统一婚姻财产法》,结婚后双方获得的所有财产均为共同财产,双方对共同财产均享有不可分割的一半利益。按照法律,美国男女双方离婚时财产分割要根据双方的收入情况。如果女方收入低,男方要多出钱。在美国,男方如果因为婚外情离婚,在法官判决谁应保有房子时,通常会将房子判给女方。
2023-08-30 16:24:491

美国婚姻法中离婚时财产分配是怎样规定的

离婚财产分配中,有两个重要问题:(1)哪些财产属于法院有权分配的范畴?(2)如何分配这些财产?针对第一个问题,哪些财产属于法院有权分配的范畴,50个州给出了三个不同的回答:(1)两人的所有财产,不论共同财产还是个人财产;(2)婚姻共同财产(maritalproperty);(3)婚姻共同财产,加上一些被重新分类成为了共同财产的个人财产。针对第二个问题,如何分配这些财产,50个州也给出了三个不同的回答:(1)平均分配(equaldivision),也就是一人一半;(2)公平分配(equitabledivision),考虑婚姻情况、收入水平等因素;(3)公平分配,但假定公平的意思是平均(equitablebut presumptive equal)。根据这两个问题的回答,我们可以得到以下这张表格:一共有九种分配情况,但现在没有任何州实行平均分配所有财产,或平均分配共同财产+重新分类的个人财产,所以实际上美国50个州共有七种对于财产的不同分配方式。本文主要介绍第I种到第III种,因为这三种覆盖了美国绝大多数州的情况。I.平均分配婚姻共同财产(Equaldivision of marital property)这种分配方式又被称为是“根据产权归属确定分配”(Title-based distribution)。根据这种分配方式,在分别财产制的州中,个人名下财产属于个人,共同财产一人一半;在共同财产制的州,所有婚姻共同财产都一人一半。加州就属于实行这种分配方式的州。我们来设想一下,现在Jane是好莱坞的著名演员,婚后拍片无数,每年收入上万千美金,而John则是自由的艺术家,才华横溢但可惜无人赏识,所以年收入为零。在前文中我们说过了,在共同财产制的州中,所有婚后由劳动获得的收入都属于婚姻共同收入,所以,Jane每年几千万的收入都属于婚姻共同财产,在离婚时需要被平均分配给John。Jane觉得这想想就有点心疼,那该怎么办呢?很简单,婚前协议。我们就经常会在新闻中看到哪个哪个好莱坞明星又签了怎么样的婚前协议,不然就是哪个哪个好莱坞明星又支付了巨额分手费。II.公平分配婚姻共同财产(Equitabledivision of marital property)这种分配方式是美国最常见的财产分配方式,包括纽约、德州等州都采用这种方式。我们前文说过,纽约属于分别财产制州,而德州属于共同财产制州,基本财产制的区别会对这种分配方式产生什么影响呢?在分别财产制州中,婚姻存续期间,配偶对于自己名下的财产有控制权和管理权,但在离婚的时候,该被认为是婚姻共同财产的,法院还是会认定是婚姻共同财产。比如Jane婚内的工资收入在她自己名下的工资卡中,但在离婚时,因为它由婚内劳动产生,还是会被认定为是婚姻共同财产。所以分别财产制州,在这种分配制度下,又被称为“延迟的共同财产制州”。因为说到最后,不管是分别财产制还是共同财产制,会被认定是婚姻共同财产的都会被公平地分配。可是分别财产制到底是“延迟”了的,这种延迟就给了一些配偶在感觉快要离婚了的时候把自己名下的财产都处理掉的机会。III.公平分配所有财产(Pureequitable distribution)这种分配方式是给了法院最多自由裁量权的方式,因为法官不仅可以考虑婚姻共同财产,还可以考虑配偶的个人财产。麻省就属于采用这种分配方式的州。IV.什么是公平分配,但假定平均(Equitable,but presumptive equal)美国有13个州采用这种方式,其实它也只是公平分配的一个小变种而已。法院的目标是公平分配,但在确定“什么是公平分配”这个问题的时候,假定平均分配是公平的。来源找法网:网页链接这种假定的理论基础是,婚姻家庭中的分工是两人共同决定的,没有谁比谁付出的更多,所以两人得到同样的财产才比较公平。比如说,在John和Jane的婚姻中,John是一家500强企业的CEO,给家庭提供了良好的经济基础,给了孩子们得到优秀教育的机会;而Jane是一位家庭主妇,她没有外出工作,但如果没有她对家庭的付出,John不会有机会可以安心地发展自己的事业。这13个州认为,在他们两人的婚姻中,John没有付出更多,两人共同决定了家庭分工,惩罚选择了以另一种方式付出的Jane有失公平。所以在这种假定下面,想要分到超过50%财产的那个配偶必须提交证据来证明他/她理应得到更多。还是用John和Jane的婚姻来举例,如果他们结婚之后,Jane不仅要外出工作,还要做家务带孩子,而John不工作也不做家务,每天就打游戏加出去喝酒玩乐。在存在Jane这种“超级配偶”(Superspouse)的情况下,法官可能会认定,公平分配不等于平均分配。V.被重新分类成共同财产的个人财产是什么情况有一州规定,一些个人财产在婚姻存续了一段时间以后,会逐渐变成婚姻共同财产。比如婚姻存续五年之后,20%个人房产变成共同财产。
2023-08-30 16:25:231

丈夫户口所在地拆迁赔偿金属按人头赔偿,它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吗?

按法律规定属于夫妻共有财产。
2023-08-30 16:25:314

新婚姻法2022离婚财产分割

新婚姻法2022离婚财产分割   新婚姻法2022离婚财产分割,我们知道婚姻是最脆弱的东西,所以需要我们去“维持”这种关系,而且还需要两个人一起去努力来共同维持。所以很多人就会离婚,下面是新婚姻法2022离婚财产分割。   新婚姻法2022离婚财产分割1   离婚时的财产分割是离婚所产生的法律后果,法律允许夫妻双方在离婚时就财产问题自行协商处理,对于未达成协议的由法院根据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不同的财产制下共同财产的范围不同,在分割时首先应对财产的性质作出界定。   根据《民法典》第1065条规定,夫妻可以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归属作出约定,或为共同所有、分别所有,或部分共同所有、部分各自所有。   如果夫妻双方约定实行分别财产制,则财产归属较为明晰,发生纠纷时关键在于举证。当对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难以确定时,主张权利的一方负有举证责任;当事人举不出有力证据,法院又无法查实的,一般按夫妻共同财产处理。   如果夫妻双方未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作出约定,则除《民法典》第1063条(《民法典》第1063条规定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规定的财产以外,为夫妻共同财产的,按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规定进行分割。   如果夫妻双方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及婚前财产均为夫妻共同财产,则离婚时可以分割的财产不仅包括婚后所得财产,还包括夫妻双方的个人婚前财产。如果夫妻双方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约定部分归各自所有、部分归共同所有,在离婚分割财产时,首先要根据夫妻双方的约定界定个人财产和共同财产的范围,然后再对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新婚姻法2022离婚财产分割2   《婚姻法》已经废止,婚姻相关问题需要根据《民法典》和《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中的规定执行。   根据《民法典》规定,夫妻离婚时,共同财产由双方协商分割,如果协商不成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由法院判决。    一般情况下法院会依照下列情况来判决:   1、婚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工资、奖金;生产经营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其他应当归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   2、夫妻一方的财产:一方的婚前财产;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3、夫妻双方在婚前可以进行财产公证,明确哪些财产是个人的财产,也可以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约定了哪些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哪些属于个人所有,最好采取书面协议的形式约定。   4、特殊的财产,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复员、转业军人所得的复员费、转业费,结婚时间10年以上的, 应按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复员军人从部队带回的医药补助费和回乡生产补助费,应归本人所有。   5、对不宜分割使用的夫妻共有的房屋,应根据双方住房情况和照顾抚养子女方或无过错方等原则分给一方所有。分得房屋的一方对另一方应给予相当于该房屋一半价值的补偿。在双方条件等同的情况下,应照顾女方。   6、一方将夫妻共同财产非法隐藏、转移拒不交出的, 或非法变卖、毁损的,分割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财产的一方,应予以少分或不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新婚姻法2022离婚财产分割3   《婚姻法》明确了夫妻共同财产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以列举式和概括式的方式规定了夫妻共同财产的内容。该法也规定了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有协议分割和判决分割两种做法。时,双方有合法婚姻财产约定的,依约定。一方的特有财产归本人所有。夫妻共有财产一般应当均等分割,必要时亦可不均等,有争议的,人民法院应依法判决。   《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取得的财产以及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即如果财产一旦约定是夫妻共同所有,就具有法律效力,不能随意更改。   在我国现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所确定的夫妻财产制中,确立了夫妻共同财产法定制度以及夫妻共同财产的约定制度。根据我国夫妻财产制度的内容,我国夫妻共同财产由法定的夫妻共同财产、约定的夫妻共同财产两部分组成。具体内容如下:    一、法定的.夫妻共同财产:   《婚姻法》第十七条明确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它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具体来说,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包括:    (1)工资、奖金。   “工资”是指按照国家统计在职工资总额的各种劳动报酬,包括标准工资,有规定标准的各种奖金、津贴和补贴。“奖金”是除工资总额的劳动报酬外,由国家、政府等权威组织,对特殊贡献或取得优异成绩的特定主体,给予一定货币数量的奖赏,如运动员名次奖、科研成果奖等,这些奖金应当归入夫妻共同财产。    (2)生产、经营的收益。   生产、经营的收益是指公民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取得的收益。新《婚姻法》加强了个人财产的保护,这就涉及到夫妻个人财产的投资经营收益的归属问题。我国法定的夫妻财产制度是婚后所得共同制,那么,婚后所得(包括个人投资所得)如没有合法约定,理应为夫妻共同财产。    (3)知识产权的收益   知识产权是人们就其智力创造的成果所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知识产权虽然无形,但它都是能够带来财富的“以权利为标的的物权”,所以在当前的离婚案件中,对所涉知识产权也可以作为夫妻共同财产来分割。但这并不是讲知识产权中的所有权利夫妻都能够共同享有。   因为知识产权是基于人们的智力创造的成果,从公平原则出发,应该对付出劳动的一方权益给予照顾。另外从发挥知识产权的社会功效和经济效益,保护知识产权的完整性、知识产权领域中的有序性,以及有利于经济发展的角度来看,没有付出智力劳动的一方当事人在分割财产时只能享有分割依该知识产权所得的实际财产的权利。   而对于其他诸如著作权中的人身权、表演权、播放展览权、发行权、改编权、翻译权、注释权等,专利权中的专利申请权、使用权、销售权、商标权中的使用权、禁止他人使用权等权利,是不能作为夫妻共同财产来分割的。并且在分割财产时对没有付出智力劳动的一方当事人的补偿应以一次性给付为宜。    (4)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   夫妻一方因继承或赠与所得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如果被继承人或赠与人可以明确只归一方,法律保护私有财产的处分权,这种特别指定有法律效力,受法律保护。    (5)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   。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指的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或妻一方以个人的财产进行投资所获取的物资利益。这里的收益应当指的是孳息。   这里的个人财产,即指夫妻婚前属于夫或妻的个人财产,也指婚后夫妻约定属于夫或妻的个人财产。投资行为有可能发生在婚前,也有可能发生在婚后。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的收益,必须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已实际取得的收益,而不包括预期收益。    (6)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助费。   上述几项都与劳动者的劳动关系、工资关系密切相关。有鉴于此,这四项都应当属于工资性的收入。它是对劳动者工资的一种补充形式。这里的“实际取得”和“应当取得”也是有时间限定的,即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对应的权利即已“实际取得”和“应当取得”。即权利已经形成,至于何时支付则对权利不产生影响。
2023-08-30 16:25:391

比结婚证书更实际的一张纸…「婚姻契约」你签了吗?

比结婚证书更实际的一张纸…「婚姻契约」你签了吗? 有人将婚姻比喻围城,一纸结婚证书便切开了楚河汉界。城外的人若不走进城内,很难窥其堂奥。也因如此,许多男女对婚姻总抱有不切实际的幻想,等结了婚才发现问题重重。婚姻契约揭开婚姻厚重的面纱,将婚后可能发生的问题摊在阳光下。相较结婚证书,婚姻契约或许才是夫妻组建家庭最稳固的基石… 律师篇 台湾的离婚率高居亚洲第一,平均每10分钟就有1对夫妻离婚,近6成夫妻结婚不到10年就离婚。离婚率居高不下,固然和家庭价值观转变以及女性自主意识高涨等多元因素有关,但更重要的是大部分人对婚姻生活的认识极其贫乏,婚后无法处理歧见,因而走向分手一途。为了让准夫妻对婚姻有基本概念,律州联合法律事务所家事部门主持律师赖芳玉在民国92年便着手研拟婚姻契约,借由预设婚后可能发生的问题让伴侣提前沟通并达成共识。 虽然婚姻契约在台湾行之有年,但并不普遍,许多人仍将其视为「好莱坞明星和有钱人的玩意儿。」到底什么是婚姻契约呢?基本上,婚姻契约是准备结婚的夫妻对于婚姻的约定。根据现代妇女基金会提供的范本,婚姻契约的约定项目包括夫妻冠姓(冠夫姓或妻姓)、夫妻住所、夫妻财产制、家务分工、家庭生活费、自由处分金(零用金)、子女姓氏、子女教养、分居条款、婚姻忠诚条款、家暴条款及婚姻咨商等12项。这12个项目都是民法允许可以约定的内容,得以形诸于契约。一旦签订协议,有约定依约定,不能约定才依法律。下面就不同项目所构成的效力及注意事项分别说明: 夫妻冠姓、子女姓氏 传统社会多要求女子结婚一定要冠夫姓,但现代夫妻大多会维持婚前的姓名,在此问题不大。至于子女姓氏,过往都是跟父姓,母无兄弟才能跟母姓,现在则可以透过书面约定选择从父姓或母姓,报户口时须拟定子女姓氏约定书,事先没有约定必须在户政事务所靠抽签决定从父姓或母姓。 夫妻住所 如果伴侣在婚后不履行同居义务或恶意遗弃,可由此举证夫妻的住居所地做为法院判断依据,要求对方履行义务。虽然履行同居义务是夫妻的职责,但如果在契约中约定「公婆不得同住」,婚后却被婆家要求与其同住,能否要求公婆搬出?赖芳玉表示,目前没有案例是利用婚姻契约的约定让公婆迁出,除非与公婆发生纷争,获得法院允许申请保护令,才可以用保护令请公婆迁出。通常法官对这种家庭纠纷都是以「谁的责任比较大」来做判断。先前有个案例是夫妻婚前约定岳母不得同住,后来岳母住进家门,先生打官司,法官认定妻子先前没有和先生约定好,判定太太的责任比先生大。 夫妻财产制 法定财产制 夫妻财产制如果没有书面约定就是法定财产制,只有在离婚或改用其他财产制时才会重新计算财产分配。如果是法定财产制,离婚时财产多的一方要给财产少的一方两者财产差额的一半,财产计算排除继承或赠与,以现存财产计。举例来说,结婚时先生的财产是5千万,太太是5百万。离婚时先生财产只剩2千万,太太还是5百万,就用离婚时的财产计算。两者财产差额是1500万除以2=750万,也就是说,先生离婚时必须付给太太750万。 分别财产制 上面法定财产制的计算是在没有书面约定的前提下。如果书面约定财产,则有两种选择方式,一是分别财产制,一是共同财产制。双薪家庭夫妻通常会倾向分别财产制。也就是从结婚到离婚,各自财产专属个人,不用分给对方。若选择分别财产制,约定后须到法院办理登记,登记完才有对抗效力。赖芳玉说,如果没办登记仅透过契约约定,虽然对双方还是有拘束力,但无法产生对抗效力。虽然对抗效力在法律条文修正后影响已经没那么大,但真正走完程序是办完登记为止,所以还是要办登记。如果夫妻理财观差距大,最好办分别财产制,以免日后一方投资失利甚至负债引发纠纷。 共同财产制 共同财产制又分为一般共同财产制和所得共同财产制。一般共同财产制是两个人的财产共同持有、管理,但离婚时各自取回原本的财产,多出来的部分平分。比如结婚时先生的财产是3千万,太太是1千万,离婚时共同财产增加5百万至4千5百万,先生与太太各自取回4千5百万中的3千万和1千万,再平分增加的5百万,也就是两人各得250万。所得共同财产制采用的人少,暂且按下不表。 都说谈钱伤感情,但偏偏就有不少夫妻在财产清算时闹上法庭。赖芳玉说,别以为只有离婚才会清算财产,改用其他财产制也需要经过清算。近年来财产清算的纠纷愈来愈多,许多夫妻会因为房子登记在对方名下,装潢、贷款却由自己付而在财产清算时与伴侣产生龃龉。赖芳玉建议,夫妻可以在婚姻契约中纳入「附预立条件的借贷契约」;支付贷款、装潢费的一方将这些钱当作借给伴侣,日后计算财产时,对方须退还相关费用。换句话说就是偿还条件预立在日后做财产清算的时候,如此可以避免双方谈不拢而引发冲突。 财产管理权 在财产制之外,财产管理权也可以纳入婚姻契约中。赖芳玉表示,根据过往案例,如果只是口头约定将薪水交由配偶保管,往往会被对方一口咬定是赠与。许多医师娘就此卷款跑走,法院也没有依据可以约束。她建议,无论哪一方的薪水要交由另一方保管,最好白纸黑字写清楚是交由对方「管理」而非「赠与」,避免日后产生纠纷,只能摸摸鼻子自认倒楣。 家务分工 采买日常用品、煮饭、洗碗、倒垃圾、房屋修缮、照顾子女、宠物饲养、清洁打扫等家务分工的约定没有实质法律效力,只是让夫妻知道彼此职责,事先达成默契。 家庭生活费 家用费常常成为夫妻口角的导火线,许多打离婚官司的夫妻都是因为家用费谈不拢而起争执。其实家用费可以细分成不同项目以约定彼此负担的部分;或依收入比例分配,比如丈夫比妻子的薪水高1倍,就多付1倍的家用费。一旦伴侣没有履行约定,此约定可以做为法律上的请求权主张起诉对方积欠的费用。 自由处分金(零用金) 零用金是家庭生活费以外的费用,夫妻可以约定每月提供多少钱给对方自由处分(比如买包包或看电影等娱乐消费),不过这笔费用没有强制力,假使对方违约,这个约定只能做为调解但不能起诉。 分居条款 依现行法条,在没有约定分居条款的情况下,分居6个月以上就可以和法院请求亲权的行使方式。分居条款的好处是,当夫妻其中一方因为工作或其他因素必须与伴侣分居时,另一方不用打官司就可以得到单方监护权,得针对孩子学业、生活教养单独做决定。 婚姻忠诚条款 在签订此条款时,除了承诺互负贞操、忠诚义务,还可以加上「违反婚姻忠诚而且达到法律所认定的侵害配偶权」一条,让保障更完整。男女之间的亲密行为有很多种,不一定是通奸,只要侵害配偶权就算违反婚姻忠诚。一旦违反此条款便可要求违约金。 家暴条款 在婚姻中施暴可以约定一笔违约金,不过未来到法庭还是会有酌减违约金的问题。 Q什么情况下婚姻契约会被判无效? 1.悖于善良风俗 许多人喜欢约定离婚条款及 *** 条款,但这两项在法律上都被视为违背善良风俗,即便列入协议也无法产生效力。 2.协议内容无法监督、执行 规定老公每晚几点回家、是否与公婆同住、过年回娘家次数等属于生活常规或孝亲条款,因为难以监督,只能归为夫妻间的默契,没有法律效力。 3.违反平等原则 许多男人为了让另一半有安全感会制定「爱妻条款」,有些条件十分严苛,甚至有虐待之嫌,可能会被法院认定违反平等原则。比如明明薪水只有5万,却和妻子约定每月支付3万家庭生活费外加2万元的房贷,就明显违反平等原则。 Q签署婚姻契约要注意什么? 1.涉及财产要具体,不要泛泛而论。 财产可以被执行,所以包括房贷、信托、有无寄托财产在他人名下、赠与等等资讯尽量不要简化或概称,愈具体愈好。打个比方,如果房屋登记在先生名下,贷款却是太太付,先生日后是否会清算贷款还给太太?还有,家用生活费一个月开销多少钱?这些最好都要写清楚。 2.涉及第3人条款不构成效力 如果协议中涉及第3人条款(如公婆、妯娌、子女),因为第3人不受拘束,无法构成效力。 3.分居条款可能因为情势变更而有所改变 如果因为正当理由的情势变更而改变原先协议,法官有可能会接受。举个例子,一对住在台北的夫妻,某天先生因父母生病须迁居高雄,却被太太指控恶意离弃诉请离婚。假如法官认定先生提出的「迁居高雄照顾生病的爸妈」属于正当理由,便可能驳回太太主张。因此,即便约定分居条款,仍可能因为日后情势变更而改变原先协议。 比结婚证书更实际的一张纸…「婚姻契约」你签了吗? Q婚姻契约怎么签?需要见证人吗? 签婚姻契约不一定要有见证人,但因为法庭上常出现情势较不利的一方说自己是「被迫」签婚姻契约,所以为了避免未来被伴侣指控诈欺或胁迫,最好请公证人或到律师事务所做见证。赖芳玉建议找公证人,她笑说「公证人的价码比较便宜,律师太贵了!」 Q美国的婚姻契约和台湾有什么差别? 美国的婚姻契约和台湾最大不同在于允许预立离婚条件和敲定离婚后的财产分配。算盘打得精的老美连婚前财产都会纳入协议中,也会将婚前财产在婚后增值的部份算进去;婚后每隔几年都会针对变动的资产重新分配财产。在美国富豪眼里,婚姻契约是对离婚风险最实际的评估,让他们不会离一次婚就被剥一层皮。反观台湾,对婚姻的概念仍停留在「白首偕老就是结婚真谛」,把预立离婚条件视为违反善良风俗,导致夫妻离婚时往往要进行一场旷日废时的财产角力。赖芳玉叹道,其实婚姻契约最大的功能就是对离婚后的财产做妥善的分配,这对夫妻双方都是很好的保障,可惜台湾迟迟无法突破这一点,也代表我们离先进国家还有一段距离。 Q哪些人会签婚姻契约? 赖芳玉观察,通常会签婚姻契约的夫妻都是离过婚的人,也就是俗称的第二春。单亲家庭的人签署婚姻契约的比率也比较高,因为母亲(或父亲)有过这样的经历,知道婚姻中充斥许多矛盾,因此往往会要求儿女拟订婚姻契约,为将来的婚姻生活铺路。 把婚姻契约视为婚姻考古题 有人质疑,夫妻之间防来防去,干脆不要结婚。也有人说,谈完婚姻契约,可能连婚都结不成。但赖芳玉强调「当离婚变成一种普遍现象,应该正面解决问题而非回避。如果连感情最浓的时候都无法获得共识,未来面对婚姻中的种种问题又该如何解决?」婚姻契约并不是用来拘束婚姻的工具,而是透过预设婚后可能发生的问题帮助准夫妻了解婚姻的长相。浪漫不能吃太久,很多人就是因为这些事情谈不拢而离婚。不妨将婚姻契约视作婚姻的考古题,把计较的想法放下,观察对方对婚姻的态度,从中学习相互尊重、包容、沟通和协调,让彼此在婚姻的课堂中成长。 心理师篇 Q婚姻契约的优点? 婚姻契约有一定的约束力,可以提醒夫妻「要在这个基础上维系婚姻就得规范自己的行为」。怀仁全人发展中心临床心理师杜长龄表示,大多数人都不会预设婚后可能发生的问题,总认为「碰到再说」。但当问题发生、双方起冲突,往往会因为掺杂个人情绪而让问题模糊。如果事先说清楚、讲明白,双方取得共识,面对问题时就可以就事论事,相对会让问题比较单纯,也就可以朝如何维持婚姻的方向继续努力。此外,许多男人在婚后便疏于和太太沟通,「婚前有问必答,婚后爱理不理」,通常在问题浮现前就累积许多不满和猜测的情绪,沟通过程必然冲突不断,如此只会让婚姻关系恶化。婚姻契约让男人提前就这些问题和另一半沟通,也算未雨绸缪。 杜长龄说,现在也有伴侣会透过婚前辅导做所谓的「婚前准备」,咨商内容包括家务分配、是否保障太太婚后的工作权等,除了没有白纸黑字证明,其实和婚姻契约相去不远。这种婚前准备在讨论过程中会有许多爱情以外的东西浮上台面,准夫妻可以更进一步了解彼此的家庭背景、重新检视彼此关系,有助婚后关系的维护。 Q提出婚姻契约前,应有何种心理准备? 许多人会觉得婚姻契约影射对婚姻的不信任或不够爱,因此伴侣可能觉得自己不被信任,或批评你太现实;猜测你之前是否受过伤或想要隐藏什么东西。提出前应做好会引发冲突的心理准备,仔细思考自己对婚姻契约的想法,在对方质疑时提出说明。 Q和另一半谈婚姻契约该如何开口?怎么谈? 婚姻契约毕竟涉及婚姻的现实面,对于甜甜蜜蜜、即将步入礼堂的情侣,要向另一半提出如此实际又理性的提议不是件简单的事。杜长龄表示,为了避免太直接引发对方反弹,可以先想好几个问题,再套入亲朋好友的例子,譬如「小美和她老公发生了这样的问题,如果是你会怎么解决?」透过自然的对话丢球给对方,听听他的想法。当对方愿意就提出的问题和你一起讨论,就成功了一半。此时,讨论本身的过程和意义远比结论重要。如果对方愿意在你面前坦白他真实的想法代表他信任你。这时候应放下坚持,给对方多一点包容,以维护关系为主,毕竟人的想法会改变,给彼此多一点时间思考,以后再谈也无不可。不要勉强他一定要和你达成共识才能结婚。 杜长龄说,谈论婚姻契约有一个前提,就是以「双方最大利益」为出发点,关系的维护大于实质保证。重点应该放在「如果遇到问题,如何解决对方的担心?」不要投射太多不安全感,让对方感觉「你是不信任我才提出这个建议」。婚姻无非就是学习如何妥协、沟通,把自己的需求放得太大会让关系产生切割感;在沟通过程中「我们」应该高于「我」。 Q如果对方不愿意谈,该怎么办? 如果对方不愿意谈,通常和过去的负面经验有关。他害怕一旦意见不合发生冲突就会被抨击、指责,为了避免纷争,干脆不沟通。然而,不敢或不愿面对冲突只会让彼此关系更僵化。杜长龄表示,面对这种情况,应该先释出善意,和对方说「我只是想和你讨论、了解你的想法」,建立他的安全感。对方不愿意谈也有可能是因为觉得自己无法承诺或解决你的担心,因此选择逃避,这种沟通型态一定不仅止于这个议题。这时候重点就不在要不要谈,而是思考对方的回应是建立在什么氛围下?该用什么方式化解他给自己的压力?杜长龄指出,婚姻生活中,有许多问题都无法取得绝对的共识,结论是其次,重点是观察对方在意见相左时如何沟通?他的沟通型态是什么?找出一个可以让双方平衡的交流模式,才不会让关系打死结。 赖芳玉 学历:东海大学法律系学士 经历:新北市性别平等教育委员会委员、现代妇女基金会受暴妇女诉讼扶助委员会委员(召集人)、中华民国律师公会全国联合会妇女委员会主任委员 现任:律州联合法律事务所家事部门主持律师、现代妇女基金会董事 杜长龄 学历:美国波士顿学院咨商心理学硕士 经历:美国圣依莉莎白医院住院心理师 现任:怀仁全人发展中心临床心理师
2023-08-30 16:25:461

世界各国的婚姻立法就夫妻财产制而言一般可分为几种

约定财产制共同财产制分别财产制个人特有财产制不懂追问,不过这些名词百度百科得到,可以参考
2023-08-30 16:25:572

分居后的财产,也算是夫妻共同财产吗?

2023-08-30 16:26:0810

我国法定夫妻财产制的范围

法定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在夫妻双方婚前或婚后未对夫妻财产作出约定或者约定无效的情况下,直接适用《民法典》法律规定的夫妻财产制度。我国民法典对夫妻财产制采取的是法定财产制与约定财产制相结合的制度,并明确规定,在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时,才适用法定财产制。法定财产制中又可分为法定共同财产制和分别财产制,剩余共同财产制,联合财产制等。根据我国民法典规定,我国的法定财产制包括了17条规定的法定婚后所得共同制和18条规定的法定特有财产制。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应归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范围作出了规定,即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1)工资、奖金,指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或双方的工资、奖金收入及各种福利性政策性收入、补贴;(2)生产、经营的收益,指的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或双方从事生产、经营的收益;(3)知识产权的收益,指的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或双方拥有的知识产权的收益;(4)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是指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或双方因继承遗产和接受赠与所得的财产。对于继承遗产的所得,指的是财产权利的取得,而不是对财产的实际占有。即使婚姻关系终止前并未实际占有,但只要继承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继承的财产也是夫妻共同财产,但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5)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2023-08-30 16:26:531

简述民法典规定的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范围

法定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在夫妻双方婚前或婚后未对夫妻财产作出约定或者约定无效的情况下,直接适用《民法典》法律规定的夫妻财产制度。我国民法典对夫妻财产制采取的是法定财产制与约定财产制相结合的制度,并明确规定,在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时,才适用法定财产制。法定财产制中又可分为法定共同财产制和分别财产制,剩余共同财产制,联合财产制等。根据我国民法典规定,我国的法定财产制包括了17条规定的法隐配清定婚后所得共同制和18条规定的法定特有财产制。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应归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范围作出了规定,即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1)工资、奖金,指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或双方的工资、奖金收入及各种福利性政策性收入、补贴;(2)生产、经营的收益,指的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或双方从事生产、经营的收益;(3)卖磨知识产权的收益,指的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或双方拥有的知识产权的收益;(4)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是指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或双方因继承遗产和接受赠与所得的财产。对于继承遗产的所得,灶前指的是财产权利的取得,而不是对财产的实际占有。即使婚姻关系终止前并未实际占有,但只要继承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继承的财产也是夫妻
2023-08-30 16:27:091

如果房产证上写了一个人的名字,然后再做个公证说是两人的共同财产,这个公证具有法律效力吗?

因为我们是半路夫妻房产证上写我的名字以后有我一份吗。
2023-08-30 16:27:206

协议财产分割有没有法律效律

只要协议内容真实合法,关于财产的分割,就是有法律效力的。订分居协议时,一般会在协议中约定,夫妻在协议生效后,财产实行分别财产制,即各自所有、所得的财产均归各自所有,财产关系不再共有。哪些协议是无效的协议有以下情形的是是无效的:1、合同当事人没有相应的缔约能力;2、合同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或者公序良俗;3、合同意思表示虚假;4、合同存在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等情形。哪些协议具有法律效力签协议具有法律效力的有以下几点:1、只要书面协议的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2、一方未以欺诈、胁迫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3、双方不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4、双方不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5、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6、订立合同的主体具有民事行为能力和民事权利能力;7、意思是真的,合同成立,具有法律效力,受法律保护。【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选举法》第三条 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和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没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023-08-30 16:27:451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法律主观:《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实施)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款是是关于夫妻特有财产的规定,意思主要是夫妻在实行共同财产制的同时,依照法律规定或夫妻约定,夫妻各自保留的一定范围的个人所有财产。根据产生的原因不同,特有财产可分为法定的特有财产和约定的特有财产。第一千零六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释义】本条是关于夫妻特有财产的规定。所谓夫妻特有财产,也称夫妻保留财产,是指夫妻在实行共同财产制的同时,依照法律规定或夫妻约定,夫妻各自保留的一定范围的个人所有财产。根据产生的原因不同,特有财产可分为法定的特有财产和约定的特有财产。法定的特有财产,是指依照法律规定所确认的夫妻双方各自保留的个人财产,本条即属于法定特有财产的规定。所谓特有财产制,就是夫妻在实行共同财产制时,基于法律规定或双方约定,夫妻各自保留一定范围的个人所有财产,并对该财产进行管理、使用、收益和处分,以及有关的财产责任、特有财产的效力等内容组成的法律制度。特有财产制是对夫妻共同财产制的限制和补充。特有财产制不同于分别财产制。在分别财产制下,无论是法定的分别财产制,还是约定的分别财产制,其全部夫妻财产,包括婚前财产和婚后全部财产,都归属于夫妻各自所有;特有财产制是在依法或依约定实行夫妻共同财产制的前提下,夫妻各自保留一定范围的个人财产。特有财产制是与共同财产制同时并存的,没有共同财产制,也就无所谓特有财产制,特有财产制是共同财产制的限制和补充。特有财产是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分别保留的个人财产,独立于夫妻共同财产之外,夫妻双方对各自的特有财产,享有独立的管理、使用、收益和处分权利,他人不得干涉。夫妻可以约定将各自的特有财产交由一方管理;夫妻一方也可以将自己的特有财产委托对方代为管理,对方代为管理的,适用民法通则关于代理的一般规定。对家庭生活费用的负担,在夫妻共同财产不足以负担家庭生活费用时,夫妻应当以各自的特有财产分担。
2023-08-30 16:27:521

怎样变更房产证上各产权人拥有的比例?

1,房屋产权证上的占有比例可以更改的。2,如果是属于多人拥有同一套房产的,或房产产权发生转移的,获得转移部分所有权人是需要缴纳转移部分的相应契税的。3,房屋产权证具体又包括《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但有些地方也可能是由房屋管理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统一开据的《房地产权证书》。4,有产权证可以对房屋拥有一定的处分权,没有产权证的有些权利得不到保。如果没有办理房地产权证,买房人即使交了房款,办了入住手续,但从法律意义讲,房子还是不属于买房者所有。
2023-08-30 16:28:033

夫妻都存款是不是都是共同财产?

共同财产认定(一)工资、奖金。这里的“工资、奖金”应作广义的理解,泛指工资性收入,目前我国职工的基本工资只是个人收入的一部分,在基本工资之外,还有各种形式的补贴、奖金、福利等,甚至还存在着一定范围的实物分配,这些共同构成了职工的个人收入,当然,在一些现代企业或外资企业中,也存在着一定比例的高工资、高收入,甚至年薪、股份期权等,这些收入都属于工资性收入,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二)生产、经营的收益。如果说工资、奖金属于夫妻的劳动所得,那么,从事生产、经营的收益,既包括劳动所得,也包括大量的资本性收入。这里的“生产、经营收益”,既包括农民的生产劳动收入,也包括工业、服务业、信息业等行业的生产、经营收益。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有越来越多的人买卖股票和债券,投资于公司、企业经营,还有不少人依靠自己的资本或筹资兴办公司、企业,这些人成为大量资本的拥有者,经营收益丰厚。这些经营收益也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在婚姻法修改过程中,有人提出,为保护个人财产权,防止有些人不劳而获、借婚姻取得大量财产,应当将个人的经营收益作为个人特有财产而不是夫妻共同财产。这种意见虽有一定的道理,但是应当看到,经营收益与工资、奖金一样,都是个人的收入,二者没有本质的区别,在共同财产制下都应当属于夫妻的共同财产,否则与法理相悖。如果从事经营的一方怕对方利用婚姻关系侵吞自己的财产,可以通过约定财产制来保护自己的权益。也有人提出,如果把生产经营收益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时一方经营的企业财产,另一方如何分割,将是一个很难解决的问题。的确,对一方的经营收益,如股票、股权甚至整个公司企业这类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由于涉及到婚姻法和公司法、证券法的关系,分割时存在一定的法律障碍,处理起来比较困难。这需要在社会实践和司法实践中积累经验。有的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的解决办法是:在财产分割问题上,对涉及股票、股份、股权或公司、企业等财产的,在不违反公司法的前提下,采取折价补偿或转移一半股份或股权等方式处理。具体做法:(1)对股票主要采取直接分割的方式,以避免对股票进行估价或折价带来的麻烦,但在双方协商同意的情况下,采取由持票一方折价给另一方补偿的方式予以分割;(2)对股份或股权,如经公司其他股东同意、且受让一方亦具备公司章程规定的股东条件,采取直接转让一半股份和股权的方式分割,否则,则将股权处理给原持有人所有,由取得股权的一方按股权价值补偿给另一方,该价值尽量由离婚双方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一般以股权所在公司当年每股的净资产额确定其价值。(三)知识产权的收益。知识产权是一种智力成果权,它既是一种财产权,也是一种人身权,具有很强的人身性,与人身不可分离,婚后一方取得的知识产权权利本身归一方专有,权利也仅归权利人行使,作者的配偶无权在其著作中署名,也不能决定作品是否发表。但是,由知识产权取得的经济利益,则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如因发表作品取得的稿费,因转让专利获得的转让费等,归夫妻共同所有。(四)因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除外。关于因继承所得的财产,有人提出,根据我国继承法的规定,女婿、儿媳不在法定继承人的范围之内,如果将一方继承的财产作为夫妻共同财产,等于扩大了法定继承人的范围,与继承法的规定相违背;而遗嘱继承则体现了强烈的个人意志性,遗嘱人将其财产指定由特定的人继承,体现了对其所拥有财产的处分权,如果将夫妻一方因遗嘱继承而得到的财产视为夫妻共同财产,等于变更了遗嘱,这违背了遗嘱人的意愿,限制了其对财产的自由处分权,因此,婚姻存续期间,一方继承的财产不宜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这种观点的意义在于,努力从维护个人财产权的角度出发,积极保护个人权利,应该说,这种观点正是实行分别财产制的理论基础,而正与实行共同财产制的基本观念相对立,如前所述,共同财产制关注更多的是家庭,是夫妻共同组成的生活共同体,而不是个人,在这一制度下,夫妻一方经法定继承或遗嘱继承的财产,同个人的工资收入、知识产权收益一样,都是满足婚姻共同体存在的必要财产,应当归夫妻共同所有。而且,法定继承的财产归夫妻共有,并没有扩大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因为女婿、儿媳只是分享了其配偶应得的遗产份额,并不影响其他法定继承人的利益。在遗嘱继承中,可以将遗嘱人交由夫妻一方继承的遗产视为留给整个家庭的财产,如果遗嘱人的本意是只给夫妻一方,不允许其配偶分享,则可以在遗嘱中指明,确定该财产只归一方所有,根据本条第四项的但书和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该遗产就不是夫妻共同财产而是一方的特有财产了,这样,也就体现遗嘱人的意愿了。关于赠与的财产,与此同理,可以将赠与夫妻一方的财产视为赠与整个家庭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这也是与大多数人的思想观念相符合的,如果说丈夫的朋友赠送的洗衣机只归丈夫所有,妻子用来洗衣服要经过丈夫许可,那才有点奇怪呢。如果赠与人只想赠与夫妻的一方,可以在赠与合同中指明该财产只归其中的一方所有,这样,也就尊重了赠与人的意愿。有人提出,目前一些国家采用的婚后所得共同制一般是指夫妻通过劳动获得的财产,非劳动所得的财产,如继承、受赠的财产等应当规定为夫妻的个人财产。这次修改婚姻法没有采纳这种意见。(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这项规定属于概括性规定。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在不断地扩大,共同财产的种类在不断地增加,目前,夫妻共同财产已由原来简单的生活用品发展到汽车、房产、股票、债券乃至整个公司、企业等,今后还将出现一些新的财产类型。上述四项只是列举了现已较为明确的共同财产的范围,但难以列举齐全,因此,作了这项概括性规定。
2023-08-30 16:28:196

夫妻房产写妻子一个人名字,房产证上写的是妻子单独所有,房产是属于妻子一个人的而是还是夫妻共同所有?

既然写的是妻子单独所有,就不看变成夫妻共同财产。除非可以证明丈夫出资的证明,或者男方在供贷款。
2023-08-30 16:28:4010

夫妻双方的房产,一方死亡,家属能分财产吗

夫妻双方的房产,一方死亡,家属是否能分财产要看具体情况来定。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夫妻一方对夫妻存续期间的财产的处分,需征得配偶的同意。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可以约定终止共同财产制而实行分别财产制或其他形式的夫妻财产制。 离婚致使婚姻关系消灭,也可导致夫妻共同财产制终止。离婚时,夫妻就共同财产进行协议或依法分割,使其成为各自的个人财产。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遗产,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2023-08-30 16:29:061

我国法定夫妻财产制是:()。

我国法定夫妻财产制是:()。 A.劳动所得共同制 B.一般共同制 C.婚后所得共同制 D.分别财产制 正确答案:C
2023-08-30 16:29:131

·夫妻共同财产有哪些

工资、生产经营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继承或所得赠予财产法定夫妻共同财产概念及范围法定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在夫妻双方婚前或婚后未对夫妻财产作出约定或者约定无效的情况下,直接适用 法律规 定的夫妻财产制度。我国婚姻法对夫妻财产制采取的是法定财产制与约定财产制相结合的制度,并明确规定,在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时,才适用法定财产制。法定财产制中又可分为法定共同财产制和分别财产制,剩余共同财产制,联合财产制等。根据我国新婚姻法规定,我国的法定财产制包括了17条规定的法定婚后所得共同制和18条规定的法定特有财产制1、工资、奖金指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或双方的工资、奖金收入及各种福利性政策性收入、补贴。2、生产、经营的收益指的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或双方从事生产、经营的收益。3、知识产权的收益指的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或双方拥有的知识产权的收益。4、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是指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或双方因继承遗产和接受赠与所得的财产。对于继承遗产的所得,指的是财产权利的取得,而不是对财产的实际占有。即使 婚姻关系 终止前并未实际占有,但只要继承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继承的财产也是夫妻共同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2023-08-30 16:29:544

夫妻共同财产是怎样的一种规定?

法定 夫妻共同财产 是指在夫妻双方婚前或婚后未对夫妻财产作出约定或者约定无效的情况下,直接适用法律规定的夫妻财产制度。我国民法典对夫妻财产制采取的是法定财产制与约定财产制相结合的制度,并明确规定,在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时,才适用法定财产制。法定财产制中又可分为法定共同财产制和分别财产制,剩余共同财产制,联合财产制等。根据我国《民法典》规定,我国的法定财产制包括了1062条规定的法定婚后所得共同制和1063条规定的法定特有财产制。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在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 所得的下列财产,为 夫妻的共同财产 ,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 投资的收益 ;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 ,有平等的处理权。第一千零六十三条?下列财产为夫妻 一方的个人财产 :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 一方的财产 ;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2023-08-30 16:30:161

有效的婚内协议书

有效的婚内协议书   有效的婚内协议书,这个问题一直以来都是备受争议的,很多婚内财产协议都是不具法律效益的,大家要正确了解怎样的协议才有效,下面大家就跟随我来看看什么是有效的婚内协议书吧。   有效的婚内协议书1    一、婚内财产协议怎么写具有法律效力   婚内财产协议书的内容是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和公序良俗的,就具有法律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三条 【民事法律行为有效的条件】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第一千零六十五条 【夫妻约定财产制】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    二、签完婚内财产协议可以反悔吗   首先,婚内财产协议一经签订,对夫妻双方均有法律效力,除非能证明一方存在存在欺诈或胁迫等情况签订协议,否则任何一方都不得反悔。   并且,双方符合约定情况的,即可以按照该协议约定的内容履行。   其次,合法有效的婚内财产协议要按约定履行,具体可以从以下几点判断婚内财产协议是否有效:    1、婚内财产协议形式上必须是书面   将财产约定以书面形式固定下来,既可以是夫妻双方自行达成,也可以是在公证部门的参与下达成。   不过,公证不是法定必需的程序,只要是夫妻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即可。    2、财产协议内容上必须合法   双方做财产协议约定时,必须是属于两个人的财产,如果不属于他们两个人的"财产,比如是一方父母的财产,那么都不能订立财产协议。    3、双方意思表述要明确   跟一般合同订立一致,双方必须有明确的意思,并且履行协议后,双方不得因协议的理解发生争执等。   通过上述分析知道,依据《民法典》的规定,签订婚内财产协议的,婚内财产协议书的内容如果是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就有法律效力。   有效的婚内协议书2    如何起草婚内财产协议书,才具备法律效力?   我们可以来了解一下现行法律规定。《婚姻法》第19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的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基于此,起草婚内财产协议书可以从以下几方面进行把握:   第一,婚内财产协议书不以离婚作为协议生效的前提条件;   第二,婚内财产协议书不应涉及到婚外情等道德层面评价的内容;   第三,婚内财产协议书仅围绕夫妻共同财产作出约定;   第四,婚内财产协议书约定的财产状况(含产权人、财产地址、产权证号等)必须明确无歧义;   第五,婚内财产协议书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第六,婚内财产协议书的签订不应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   第七,婚内财产协议书仅限于夫妻之间的分配,而不涉及到子女或第三人的分配;   第八,婚内财产协议书尽量避免约定附期限生效;   第九,若婚内财产协议书需要约定婚前的财产,建议同时做好协议公证;   第十,若婚内财产协议书涉及到赠与的内容,建议同时做好协议公证;   其实,夫妻财产协议书并不需要过多华丽的文字进行修饰,也不需要将自己婚后的委屈与痛楚一一载明在协议中来,做到简洁明了即可。   看完之后,我相信你对婚内财产协议书有了进一步的了解,但具体到实际操作中,情形可能千差万别。所以,我建议不要私下自行起草婚内协议书,否则可能“省了小钱而丢了大钱”,尽量还是咨询专业的婚姻家事律师,最好委托专业婚姻家事律师代 写,以在最大限度内保障自身的利益。   有一句很经典的话:认识一个人,始于颜值,陷于才华,合于性格,忠于人品。感情能否维系,最终拼的是人品。你给对方处理婚外情的时间,同时也要做好随时离开的准备。不建议为了争夺财产而签署婚内财产协议,但若是受到婚姻伤害,婚内财产协议书确实不失为一种弥补和安慰。   有效的婚内协议书3    婚前协议书模板   兹因立约人____________和____________情投意合,订于______年____月____日在_____举行公开仪式,在两人以上见证下,缔结良缘,并本于互信、互敬、互爱、互谅及共创和谐家庭、美满婚姻之共识下,互为下列约定:   立约人同意婚后 □保有本姓 □夫冠以妻之姓 □妻冠以夫之姓   2、夫妻住所   如日后有变更住所之必要时,双方愿本于平等原则,另行协议。   3、夫妻财产制   立约人同意婚后之夫妻财产制为:   法定财产制,由夫妻各自管理、使用、收益、处分自己财产。   约定财产制。   分别财产制,结人不结财。   一般共同财产制、财产管理权由____________任之。   所得共同财产制、财产管理权由____________任之。   立约人并同意于婚后就约定财产制前往管辖法院登记处办理登记,以产生对抗第三人之效力。   立约人承诺婚后所生子女权利义务之行使及负担由双方共同任之,双方同意遵守下列之行为:   不得不当体罚、虐待、伤害或操控子女   保证提供子女健全稳定之生活环境   不得唆使子女从事危害健康、危险性工作或欺骗   不得为其它对子女或利用子女犯罪或为不正当之行为   立约人承诺婚后互负贞操、忠诚义务,绝对不发生家庭暴力:如有一方违反者,应给付他方精神上损害_____________元人民币。   立约人:   男方:   女方:   中华人民共和国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2023-08-30 16:30:261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

本条和第一千零六十三、一千零六十四条共同构成对夫妻财产制的规定。所谓夫妻财产制,是规定夫妻财产关系的法律制度,包括夫妻婚前财产和婚后所得财产的归属、管理、使用、收益和处分,以及家庭生活费用的负担,夫妻债务的清偿,婚姻终止时夫妻财产的清算和分割等内容,其核心是夫妻婚前财产和婚后所得财产的所有权归属问题。法律设立夫妻财产制,调整夫妻财产关系,对保护夫妻的合法权利和财产利益,维护平等、和睦的家庭关系,并保障夫妻与第三人交易安全,具有重要意义。现代各国有关婚姻家庭的法律均对夫妻财产制度作出了规定。关于夫妻财产制的类型,根据不同的标准,可以划分为不同的种类:按照夫妻财产制的产生依据,可分为法定财产制和约定财产制;按照夫妻财产制的内容,可分为共同财产制、分别财产制、剩余共同财产制、联合财产制等;按照夫妻财产制的适用情况,可分为普通财产制和非常财产制;按照财产制所涉及的夫妻财产的范围,可分为共同财产制和特有财产制。1.严格遵守法律的规定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和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继承或受赠的财产原则上为夫妻共同所有,除非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财产只归一方。也即,在我国法定夫妻财产制为婚后所得共同制的前提下,夫妻一方婚后所得的财产原则上均为夫妻共同所有,除非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因此,总体上,婚姻法解释二第22条第2款是符合立法精神的。但考虑到实践中的情形非常复杂,有借款的情形,也有赠与的情形;有只赠与一方的,也有愿意赠与双方的,如果当事人愿意通过事先协议的方式明确出资性质以及房屋产权归属,则能够最大限度减少纠纷的发生。为此,我们对婚姻法解释二第22条第2款进行了重新表述。首先规定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依照约定处理;对于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精神,直接转引至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即如果没有明确表示是赠与一方的,则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处理。2.要明确法律关系的性质实践中,对父母为子女购房出资的性质是借贷还是赠与,各方可能存在争议,在此情况下,应当将法律关系的性质作为争议焦点进行审理,根据查明的案件事实,准确认定双方的法律关系是借款还是赠与,不能仅依据《解释(一)》第29条当然地认为是赠与法律关系。要特别强调的是,在相关证据的认定和采信上,注意适用《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105条的规定,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对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大小进行判断,从而准确认定法律关系的性质。从中国现实国情看,子女刚参加工作缺乏经济能力,无力独自负担买房费用,而父母基于对子女的亲情,往往自愿出资为子女购置房屋。大多数父母出资的目的是要解决或改善子女的居住条件,希望让子女生活更加幸福,而不是日后要回这笔出资,因此,在父母一方主张为借款的情况下,应当由父母来承担证明责任,这也与一般人的日常生活经验感知一致。3.准确认定是赠与一方还是赠与双方认定父母为子女出资购房为赠与的情况下,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的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受赠的财产原则上为夫妻共同财产,除非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因此,本解释没有再作出具体规定,而是转引至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要特别注意的是其中的但书条款,即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的规定,对于如何认定“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司法实践中最具争议。如前所述,我们在《解释(一)》中首先引导当事人事先约定,以期尽量减少纠纷的发生。但是,基于父母子女间密切的人身关系和特有的中国传统家庭文化的影响,实践中父母与子女之间一般并没有正式赠与合同的存在,或者说没有一个书面赠与合同的存在,对于是否存在口头的赠与合同以及赠与合同的内容,在夫妻离婚时往往是双方争议的焦点。在一方父母出全资并且在购买不动产后将不动产登记在自己一方子女名下的,考虑到物权法已经实施多年,普通民众对不动产登记的意义已经有较为充分的认识,在出资后将不动产登记在自己一方子女名下,认定为是父母将出资确定赠与给自己子女一方的意思表示,符合当事人本意,也符合法律规定的精神。4.删除双方父母出资情况下房产按份共有的规定实践中,由于房价高企,一方父母可能无力单独承担购房负担,由双方父母共同出资为子女购房的情形并不鲜见,父母为子女出资购房不仅是家族财产的传递形式之一,也寄托了父母对子女婚姻幸福美满的期望,在双方没有明确约定的情况下,认定为是按份共有与家庭的伦理性特征不相符,也与法律规定有一定冲突。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在没有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情况下,应当归夫妻共同所有。同时,民法典第三百零八条也规定,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等外,视为按份共有。可见,在双方没有明确约定的情况下,基于家庭关系的特殊身份属性,亦不宜认定为按份共有。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2023-08-30 16:30:361

简述离婚时经济补偿的适用条件

法律主观:离婚时经济补偿的适用条件是什么 1、前提条件 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约定实行夫妻分别财产制,即为夫妻双方书面上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所得财产应当归属于双方各自所有。 如夫妻实行的共同财产制或无证据证明实行的是约定分别财产制,则承担家事较多一方同样无法向另一方主张经济补偿。 2、行使时间 离婚经济补偿请求权的行使时间限于离婚之时。夫妻双方约定了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归各自所有,即使一方对家庭付出了较多义务的,在离婚之前或者离婚之后,均不能向对方提出补偿。多付出义务的一方行使补偿请求权,应在离婚诉讼中向对方一并提出。如果在离婚时不请求对方补偿的,对方可以不予补偿。离婚后,该请求权随即消灭。 3、适用的情形 离婚补偿请求权不考虑双方过错情况。无论对方是否有过错,付出较多一方均可以要求补偿,其补偿请求权不以对方是否有过错为要件。付出较多方有过错的,也不能以为其过错而剥夺补偿请求权,其仍有权要求对所付出的较多义务予以补偿。 经济补偿数额的确定 给予补偿的数额和给付方式,应首先由双方协商确定;协议不成时,应由人民 法院 在查明夫妻双方各自财产状况以及一方多付出义务情况的基础上,按照权利与义务对等的原则确定。具体来说,应斟酌以下因素: 1、一方付出义务的多少。离婚经济补偿是对夫妻分别财产制的修正,以一方付出较多家庭义务为前提,付出义务的多少自然是确定补偿数额的主要因素。这种根据付出家务劳动的强度和时间、协助对方工作的多少来确定补偿数额,实际上就是将家务劳动和协助工作的价值货币化、有形化。为此,可以将向市场购买同等工作量的家务劳动所需要的价格、雇用他人需要花费多少成本作为参考因素。 2、少付出义务一方因之获得的利益。获得的利益不仅包括显性的、有形的财产价值,如收入、购置的房产等,而且包括隐性的、无形的可期待性利益,如文凭、 执照 、专业职称、尚未获得利益的 知识产权 等。在确定补偿数额时,既应考虑少付出义务的一方因而获得的有形财产价值,更应考虑因之获得的无形的可期待财产利益的价值。 3、双方的财产状况及其经济能力。 (《 婚姻法 》有效期限截止于2020年12月31日) 《 婚姻法 》第四十条;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 最新资讯(《 民法典 》2021年1月1日起生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 》 第一千零八十八条;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 法院 判决。 以上就是关于离婚时经济补偿的适用条件的详细介绍,在生活中不管是为了什么而离婚,都要保证孩子的健康成长,毕竟还是是无辜的。如果您的情况比较复杂,网也提供 律师在线 咨询服务,欢迎您进行 法律咨询 。法律客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条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2023-08-30 16:30:431

美国人离婚要给妻子赡养费吗

在美国夫妻离婚后,支付赡养费是很正常的,很多女性结婚后就是全职妇女,就业的情况很少,离婚之后可以要求赡养费,那么如果计算赡养费呢?在美国夫妻赡养费的计算方法,是看双方收入以及结婚时间夫妻赡养费它也是要看两方的收入,还有就是看结婚的时长,通常支付赡养费时间长短是婚姻的时间的一半,例如结婚8年,而离婚以后,如果这8年的时间里都是男方在工作,女方在家里照顾孩子,没有工作,在离婚以后,男方就要付给女方4年的夫妻赡养费,这个4年就是8年一半的时间。婚姻超过10年,赡养费就要付到退休没有收入为止如果夫妻婚姻超过了10年,就算是长期婚姻,长期婚姻的赡养费就不是只是一半的时间了,那是可以付一辈子,付到退休没有收入为止。这里就有一个案例,有一个明星,被他的老婆发现他有了外遇了,可是他老婆没有马上提出申请离婚,而是等到他们的婚姻满了10年加1天,她才提出申请离婚,这样这位明星就必须要付她一辈子的赡养费,而不是只是5年的赡养费,明星发现要付那么多钱,所以他们就没有离婚,后来他们也和好了。再婚后赡养费马上停止如果是再婚的话,赡养费马上停止,现在很多法官都会说,如果找到一个新的男朋友或女朋友,对方也会照顾到你,帮付房租、帮付买菜钱等,那么前夫或前妻就不用再付夫妻的赡养费了。
2023-08-30 16:30:545

离婚女方要男方赔偿合理吗

离婚女方要男方赔偿合理吗   离婚女方要男方赔偿合理吗,现在离婚的情况越来越复杂,而且现在社会上全职太太的被离婚率达到了总离婚率的三分之一。对于离婚的相关条件也越来越模糊,以下分析离婚女方要男方赔偿合理吗   离婚女方要男方赔偿合理吗1    离婚女方要男方赔偿合理吗?   男方如果有错的话,那么赔偿就是合理的;   离婚是个人的权利与自由,如果双方都同意离婚,那么可以协议离婚,双方签订离婚协议,到民政机关办理离婚登记即可;如果有一方不同意离婚,那么另一方也可以诉讼离婚。在诉讼离婚的情况下,只要法官认定夫妻双方感情确已破裂,不适合继续共同生活的,就会判决离婚。   认定夫妻双方感情确已破裂的因素有很多,比如双方分居满两年、家庭暴力、重婚或有恶习屡教不改等。相关法律依据如下:   《婚姻法》第三十二条 规定“ 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2)关于财产分割:   婚前取得的财产归个人所有,婚后取得的财产,没有特殊情况的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时原则上双方平均分割。如果对方有过错,你可以适当多分财产以作补偿。但一般不存在赔偿的问题,就离婚要求精神损失费或青春损失费的,法院不会支持。   相关法律依据如下:《婚姻法》第十七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第十九条 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3)关于债务承担: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产生的债务如果用于家庭生活,那么属于共同债务,由双方共同承担;否则属于一方的个人债务,由个人承担。    相关法律规定如下:   《婚姻法》第三十二条 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以共同财产偿还。如该项财产不足清偿时,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男女一方单独所负债务,由本人偿还。    (4)关于孩子抚养权:   孩子的抚养权双方协商,一般本着利于孩子成长的原则处理,如果孩子较小,随母亲可能性大.如果是两个子女,一般父母各抚养一个.不抚养孩子一方有探视权   同时需要支付抚养费,一般以实际收入的20%-30%为限.可以要求一次性支付. 负担两个子女抚养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收入的50%。无固定收入的,抚养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以上比例确定。   抚养费可以根据孩子的实际生活需要或者支付抚养费的实际经济情况相应变更,可以要求增加也可以要求减少。   不能以不要抚养费为由剥夺对方的探视权,是违法的。    相关法律依据如下:   《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   第一条 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如果母亲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也可随父方生活:   (a)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b)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c)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另外,父母双方协议两周岁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    (5)关于管辖法院和所需材料:   起诉离婚需要到被告所在地法院起诉,被告户籍地和经常居住地法院都可以。   起诉离婚需要准备诉状、双方身份证件、结婚证以及要求分割财产的证明等相关证据即可。   离婚女方要男方赔偿合理吗2    一、家庭主妇离婚怎么分财产?   家庭主妇离婚分财产的时候也应该是按照平等原则进行分配的。   依据《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二、家庭主妇离婚可否要求家务补偿   家务经济补偿的前提是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只有双方约定婚内所得归各自所有,夫妻一方因抚养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才可能影响其个人财产的增加。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条规定,如果夫妻婚内所得没有约定归各自所有,则依法按共同财产对待。如果一方对财产的增加有特殊贡献的,只能在财产分割时给予照顾,但这不是家务补偿。   三、家庭主妇可以要求误工费吗   家庭主妇为家庭提供的劳动也是有经济价值的,她从事的家务对于其他正常务工的家庭成员是有支持和保障作用的。其无法正常从事家务,其连锁反应是,丈夫和孩子都受到影响。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四、夫妻共同债务怎么认定   下列债务应为夫妻共同债务:   1、以夫妻双方名义共同借款,不管该借款用于一方个人使用,还是用于双方共同使用,均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2、以夫妻一方个人名义借款,但所借款项确系用于共同生活或共同经营,只要对方承认或债权人能够证明即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3、夫妻关系恶化虽然分居,但一方确因履行抚养子女、赡养老人义务所负的债务,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4、因从事合法经营活动,造成亏损所负债务,不管是夫妻一方经营,还是夫妻双方共同经营,该债务均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5、因从事非法经营或禁止性经营活动,造成亏损所负的债务,如果该活动由夫妻双方共同参与经营,或虽由夫妻一方进行,但另一方明知而不表示反对的,则此类债务亦应作为夫妻共同债务认定。   离婚女方要男方赔偿合理吗3    一、离婚时怎么要求男方赔偿   离婚时女方一般会向男方索要精神损害赔偿,离婚时可以要求索赔的条件大质有:重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实施家庭暴力的;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这几种情况可以构成过错离婚,无过错方可以向过错方要求离婚并索要赔偿,但是赔偿金额不能高于五万元。    二、离婚过错损害赔偿制度须具备的条件   1、主张该损害赔偿方须对离婚无过错,这个条件意思是即使有过错,如果该过错未导致离婚(与离婚无因果关系)亦视为无过错。   2、过错方需存在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法定过错情形,即:(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只有这几种情形才构成离婚过错。   3、该过错须与离婚有因果关系,即该过错导致离婚。如果虽有过错但双方未离婚则不能主张此损害赔偿。   4、该损害赔偿请求权的`提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须区分行政离婚与诉讼离婚而有不同。在行政离婚离婚后1年内可以另行向法院主张。   诉讼离婚的原告须在一审辩论终结前提出该主张。否则在判决或者调解离婚后不得另行主张;诉讼离婚的被告若不同意离婚,但法院判决离婚的,可在判决生效后另行以诉讼方式提起该损害赔偿请求。但无论是行政离婚还是诉讼离婚,若该过错在离婚后才发现的,不得主张,理由在于该过错与离婚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    三、离婚补偿的条件和方式   根据婚姻法和妇女权益保障法的规定,在补偿的方式上,一般要求是一次性给付,适用离婚补偿制度的条件有以下几方面:   1、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期间实行的是分别财产制,即要求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这是因为,在实行法定财产制的夫妻离婚时,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一切财产,双方都可以分割   分割时虽也考虑财产的来源,但如双方都没有可以照顾的特殊原因,共同财产基本上是等分的,这样没有经济收入的一方在离婚时就可得到对方的财产,这就间味着其家务劳动得到了肯定。   2、权利的享有须以特定义务之履行为对价。即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为抚育之子、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即要求一方为了家庭的利益做出了大量的贡献。离婚补偿制度的目的之一,就是要承认家务劳动或协助工作的价值。在夫妻分别财产制度下,离婚时双方无共同财产,如不作出一定的补偿,作出贡献的一方的价值就无从体现。   3、权利人只能是夫妻双方中的一方当事人。婚姻法为私法,这种补偿请求权在于保护当事人的个人利益,是典型的私权,一般不涉及公共利益,如果当事人认为放弃这种权利不会对其基本生活造成困难,法律并不强加干涉,所以当事人以外的利害关系人无权享有。   4、离婚补偿的请求只能在离婚时提出,即只有在双方准备离婚或者其中一方提出的离婚时,付出较多义务的一方才可以要求经济补偿。此外,这种补偿并非离婚财产分割的考虑因素,而是一种独立的诉讼请求权。
2023-08-30 16:31:191

自己写的财产分割协议书有法律效力吗?

真实意思的表达,有效
2023-08-30 16:31:307

离婚父母的财产可以分吗

离婚时父母的财产不可以分割,只能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1、一方的婚前财产;2、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3、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4、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5、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规定的财产以外,为夫妻共同财产的,按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规定进行分割。离婚时的财产分割是离婚所产生的法律后果,法律允许夫妻双方在离婚时就财产问题自行协商处理,对于未达成协议的由法院根据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不同的财产制下共同财产的范围不同,在分割时首先应对财产的性质作出界定。夫妻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1、工资、资金;2、生产、经营的收益;3、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除外;4、知识产权的收益。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1、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2、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3、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4、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房屋权属证书登记在一方名下的房屋;5、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 夫妻可以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归属作出约定,或为共同所有、分别所有,或部分共同所有、部分各自所有。如果夫妻双方约定实行分别财产制,则财产归属较为明晰,发生纠纷时关键在于举证。当对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难以确定时,主张权利的一方负有举证责任;当事人举不出有力证据,法院又无法查实的,一般按夫妻共同财产处理。
2023-08-30 16:31:491

结婚三年离婚财产怎么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第三十九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第四十条。 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第四十一条。 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第四十二条。 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因此,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2023-08-30 16:32:014

老公名下没有财产离婚怎么办

法律分析:在离婚时只需要分割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若是在离婚时名下没有财产,也就意味着夫妻双方不存在财产纠纷。关于财产分割: 婚前取得的财产归个人所有,婚后取得的财产,没有特殊情况的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时原则上双方平均分割。如果对方有过错,可以适当多分财产以作补偿。但一般不存在赔偿的问题,就离婚要求精神损失费或青春损失费的,法院不会支持。在双方离婚时,涉及的共同财产分割不仅仅包括双方的固定资产,还包括双方的工资,奖金,已经共同经营所得等。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1、工资、奖金2、生产、经营的收入3、知识产权的收益4、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是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除外。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九十二条 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衍生问题:只能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父母的财产和当事人无关,无权分割。夫妻可以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归属作出约定,或为共同所有、分别所有,或部分共同所有、部分各自所有。如果夫妻双方约定实行分别财产制,则财产归属较为明晰,发生纠纷时关键在于举证。当对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难以确定时,主张权利的一方负有举证责任;当事人举不出有力证据,法院又无法查实的,一般按夫妻共同财产处理。只能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父母的财产和当事人无关,无权分割。夫妻可以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归属作出约定,或为共同所有、分别所有,或部分共同所有、部分各自所有。如果夫妻双方约定实行分别财产制,则财产归属较为明晰,发生纠纷时关键在于举证。当对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难以确定时,主张权利的一方负有举证责任;当事人举不出有力证据,法院又无法查实的,一般按夫妻共同财产处理。
2023-08-30 16:32:401

哪些财产属于张某和李某的共同财产

您好!如果张某和李某是夫妻关系,那么夫妻共有财产的认定如下:夫妻财产制度,是有关夫妻财产的归属、管理、收益、使用和处分,夫妻债务的清偿,夫妻家庭生活等费用的负担,婚姻终止时夫妻财产的清算和分割,对外财产责任等的法律制度,是适用对象范围相当广泛的一项重要的财产制度。在私有经济等多种经济形式迅速发展今天,夫妻财产的内容和 形式都有了较大的变化,呈现出多样化、复杂化趋势,对夫妻财产制度问题的即时探讨,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本文就夫妻财产制度有关问题提些初浅的看法与同行探讨。   一、共有财产制是法定夫妻财产制的主导制度。   夫妻法定财产制是法律直接就夫妻财产关系有关内容作出具体规定的法律制度,可分为分别财产制度和夫妻共有财产制。分别财产制度即夫妻所得财产分别归夫妻个人所有、个人管理,同时也不排斥双方对其中部分或全部分财产共同管理,或者作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以约定形式由另一方管理的一种法律制度。夫妻共有财产制,是夫妻对所得财产归夫妻双方所有,由夫妻双方对该财产共同管理的法律制度。夫妻共有财产制是实现婚姻家庭生活的基本物质要求,夫妻共有财产制是夫妻财产制的主导制度。   我国《婚姻法》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这是关于夫妻共同财产制的原则规定,包括以下几方面问题:   首先,“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是个很重要的概念。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指的是婚姻当事人依照法律程序缔结婚姻,到婚姻关系依法解除或自然终止的期间,即依法取得结婚证之时至离婚生效或因一方死亡婚姻自然终止之时的期间。包括当事人领取结婚证后,双方尚未共同生活期间,离婚纠纷中分居期间,在人民法院诉讼离婚尚未判决离婚,虽经判决准予离婚,但离婚判决尚未生效之前的期间。这里所说的“婚姻关系存续”,是法律认可的合法婚姻关系的存续,法律没有确认的婚姻关系,不能以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认定。例如双方虽对外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但因双方不具备结婚实质要件——依法进行结婚登记,其婚姻关系没有得到法律认可的期间;双方登记离婚或诉讼离婚生效后,俩人又同居生活在一起的期间;双方已经依法登记结婚,但是登记时不符合结婚的法定条件,后被宣告无效的婚姻,这些期间均不属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对此期间取得的财产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其次,“是所得的财产”,其实质内容是指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取得的财产权,包括实际占有的所有权和非实际占有的所有权,夫妻一方或者双方已经取得某财产的所有权,并未实际占有该财产,该财产仍然是夫妻所得的财产。但是,对于夫妻一方或者双方实际占有,而没有取得财产权的财产,无论合法与不合法,都不属于夫妻所得的财产,比如借用他人的财产和非法占有他人的财产。   第三,夫妻所得的财产的主体,只包括是指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夫妻。因为来源于夫妻以外的人的财产,和非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均不属于夫妻所得的财产,如父母、子女和其他家庭成员的财产,所以夫妻所得的财产的主体仅仅指有合法婚姻关系的男女。   第四,夫妻所得财产的范围,据《婚姻法》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应该有以下几方面:(一)工资、奖金,是夫妻一方或者双方基于劳动而获得的报酬和基于劳动而获得的工资以外的报酬,其性质都是劳动报酬,包含货币和有关财物。值得注意的是,现实生活中劳动报酬在以各种形式出现,如红包、津贴、房补、互助金等不同名义出现的收入越来越多,数额也越来越大,这些都应视为工资、奖金性收入,纳入工资、奖金范围,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二)从事生产、经营的收益,是夫妻一方或者双方从事生产、经营,主要指农村中的农业生产和城市里的工业生产以及第三产业等各行各业的生产经营收益,有劳动收入,也有资本收益,如股票债券收入、股份、股权等。实践中,对股份、股权这种资本性为主的收益的认定和处理难点较多,涉及公司法等其他法律的问题,有待于立法上去完善解决,根据夫妻财产制度的立方精神,现在司法实践中有几个问题应该明确:(1)股份(或股权)肯定是夫妻共同财产的一种形式;(2)股份(股权)作为一种公司股东的权益,在认定和处理时要考虑公司法的相关规定;(3)在审判实践中,要考虑婚姻法的基本原则,如保护弱者,尤其是妇女合法权益,当出现婚姻法与公司法的冲突时,既要考虑夫妻共同对外的义务,又要考虑夫妻间的基本公平。(三)知识产权的收益,是夫妻一方或者双方基于知识产权而获得的财产收益,仅指基于知识产权而获得财产权,而不包括知识产权的人身权。(四)因继承或赠予所得的财产,“但《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这里说的继承所得的财产,是夫妻一方或者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依照法律规定接受被继承人死亡时留下的合法财产,包括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所取得的财产;赠予所得的财产,是夫妻一方或者双方接受赠予人无偿给予财产的法律行为取得的财产,赠予所得的财产必须是已经取得所有权的财产,比如受赠予人进行所有权变更登记、实际取得财产等。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没有实际取得财产权的,赠予合同未发生法律效力的赠予财产,不是夫妻财产。(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指上述四项财产以外,应该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财产。这个灵活规定,是因现实生活中的财产情况变化较快,除了上述规定的几种共有财产外,还可能会出现其他未列明但又确实应认定为共有财产的情况,作出这种规定的目的是为了填补列举式立法与现实存在之间总会有距离的不足,以适应时代变化发展的需要。此外,在审判实践中,对个人婚前财产的孳息及增值在婚后取得的否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问题,应该不同情况分别处理,所得孳息、增值,如果婚后完全未付出劳动的,可以认定为婚前财产,而对婚后付出了劳动的孳息、增值的则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第五,“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是指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不问财产的来源以及各自贡献的大小,都平等地享有处理权,这也是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平等和男女平等原则的具体体现,有三方面的含义,其一共同所有的含义,是指夫妻不分份额的共同所有,而不是按份共有,在夫妻共同财产分割之前,每一项财产,夫妻均拥有共同所有权,包括共同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其二夫妻有平等处理权的财产范围,只能是夫妻共同财产,而不包括夫妻以外的其他人财产;其三,夫妻有平等的处理权,是指处理共同财产必须协商一致,共同处理,而不是处理夫妻共同财产时要强调财产来源,贡献的大小。   二、夫妻特有财产制度进一步完善个人财产的法律保护。   夫妻特有财产制是相对于夫妻共同财产制而言的,与夫妻共同财产制相互依存的一种财产制度。 夫妻特有财产指法律规定夫妻一方对婚前财产或者婚后所得某些财产,由夫或妻一方占有、管理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和承担义务,以及就该特有财产的效力等形成的法律制度,分法定特有,和约定特有。法定特有财产,指的是根据法律规定所确认的属于夫妻个人各自所有的个人财产。 约定特有,指的是根据夫妻双方的约定确认的夫妻各自所有的财产。夫妻特有财产制,包含以下内容:   第一,夫妻特有财产的范围有。   (1)一方的婚前财产,明确规定一方的婚前财产为夫妻特有财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九条“ 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为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即夫妻不论结婚经过多少年,一方婚前财产仍归一方所有。特别要说的是, 93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6条规定,“一方婚前个人所有的财产,婚后由双方共同使用、经营、管理的,房屋和其他价值较大的生产资料经过8年,贵重的生活资料经过4年,可视为夫妻共同财产”,这个解释确定的通过时效,婚前财产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的制度,首先是不符合物权法关于物权取得的规定,特别是我国加入世贸后,这种转化制度更显得不适合,在很多国家都没有;其次是一方婚前已取得产权的财产,因为结婚达到一定时间就自然变为共同财产,既不合理,也等于变相鼓励有部分人借婚姻不劳而获积聚财物,是对个人财产权的一种不适当的干预。修改后的婚姻法从2001年4月28日起施行,在2001年4月28日后审结的案件应该不再适用与本法有冲突的上述关于婚前财产转化的司法解释(但该解释中其他与本法无冲突的内容除外)。关于婚前个人财产的认定,也有几个问题值得探讨,一方婚前财产的孳息、增值以及婚后消耗掉的如何处理问题,关于一方婚前财产的增值、孳息问题在前面有阐述。关于婚前财产婚后消耗掉如何处理问题,最高院93年《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6条规定“婚前个人财产在婚后共同生活中自然毁损、消耗、灭失,离婚时一方要求以夫妻共同财产抵偿的不予支持。”该司法解释不存在与本法相抵触的问题,仍应适用。   (2)、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夫妻一方因身体受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是专门针对个人身体受伤后需要治疗,身体残疾后丧失部分或全部劳动能力应给予的补助,这些费用的获得都是以个人身体伤害为代价的,而且由于我国目前的经济发达程度还不是很高,赔偿还很有限,往往赔偿不足以真正弥补受害人所需要的物质损失,如果确认为夫妻共同财产不能保证受到伤害人的身体健康,会影响他们的正常生活,还有可能造成社会负担,因此,这些费用完全应由受伤害个人支配、使用,不应归夫妻共有。在审判实践中,对此应该严格掌握,值得注意的是,本规定只列出了“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应该有二层含义:一是必须是因身份受伤害获得的费用;二是这些费用必须赔偿的目的是为补偿受伤身体而赔的。受害人因身体伤害获得赔偿,不仅仅只是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还包括误工费、护理费等,虽系因受伤获得,但赔偿目的不是仅仅是受伤者本人,其实质是对受伤者本应获得工资性收入损失的补偿等,而不是考虑给伤者本人治伤或残疾补偿所用。  (3)、遗嘱或赠予合同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即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继承或接受赠予所得的财产,如遗嘱或赠予合同写明了遗产或赠予财产只归夫或妻一方的,应认定为夫或妻的个人特有财产。这是一项新规定,它与我国的《继承法》及《合同法》的有关法律规定和理论是吻合的。我国《继承法》的遗嘱继承中,允许被继承人将自己的个人所有财产用合法遗嘱的方式指定由继承人中的某人或某几人继承,亦可在继承人之外指定遗赠继承人继承自己的财产,还可与他人订立遗赠扶养协议,而被继承人指定谁继承自己的遗产,这是被继承人完全凭自己的意愿处分自己财产的合法行为。如果被继承人在遗嘱中明确遗产归夫或妻一方所有,婚姻法又通过婚姻把这些财产变为夫妻共同财产,这就违背了被继承人的真实意思,等于变相改变了《继承法》确定的法定原则,变相改变了遗嘱继承中确定的继承人范围,而干预了被继承人依法处分自己财产的权利。在赠予合同中,赠予人已指定受赠人接受赠予的财产,如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亦违背了赠予人处分自己财产的真实意愿,也与赠予合同成立的法律规定不符。   (4)、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是指供夫或妻一方个人生活专门使用的,具有明显的个人性质的生活用品,这些个人专用品一旦脱离专用人,往往就失去了应有的价值,如衣服、首饰、鞋帽等。在审判实践中,对一般个人专用的生活用品归个人的原则一直适用。在本法修改过程中,有专家提出价值较大的个人专用品作为个人财产不合理,应作为共同财产,但是条文对“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没有把“价值较大”的排除在外,因此,对个人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即使价值较大,仍应认定为个人特有财产。但是,在审判实践中,应该从严掌握,对于不是用于个人生活,而是用于价值收藏等价值较大的财产,就不能仅仅因为财产本身的男、女款式而认定为特有财产,如女方收藏的大量女式钻戒等。   (5)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对这个灵活规定,是除了上述规定的几种特有财产外,还可能会出现其他未列明但又确实应认定为特有财产的情况,它可以填补列举式立法与现实存在之间总会有距离的不足。  特有财产制完全体现个人的价值,彻底保护个人的权利,尊重个人的意愿。适用特有财产制的效力时还应注意,特有财产所有人虽然对各自保留的特有财产享有管理、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以及权利不受他人干涉。但如果在夫妻共同生活中所支出的费用过大,用共同财产尚不足支付时,法律规定夫妻有互相扶养扶助的义务,夫妻必须用各自保留的特有财产支付夫妻共同生活中需要的费用。   三、夫妻约定财产制是意思自治原则在夫妻财产制度中的充分体现。   我国新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该条文是关于夫妻约定财产制的规定,是新增的条文。   我国1950年婚姻法没有规定夫妻约定财产制,由于当时的经济情况,很少有人对夫妻财产进行约定,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国家对私有经济成份的鼓励政策,家庭财产越来越丰富,个人财产权利保护的重要性必要性逐渐显现出来,在实际生活中,特别是在一些发达地区,约定夫妻财产归属的出现并逐渐增多,为适应这一变化发展,我国1980年婚姻法确立了夫妻财产约定制,但当时关于夫妻财产约定制的规定过于原则,不好掌握。1993年最高人民法院根据审判实践,在《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条规定“夫妻双方对财产归谁所有以书面形式约定的,或以口头形式约定,双方无争议的,离婚时应按约定处理。但规避法律的约定无效”。从而明确了夫妻财产约定制的约定方式和无效情形,解决了当时实践中的一些疑难问题。近年我国私有经济的迅速发展,夫妻财产状况日益变化,原来的规定也不利于当事人意思自治法律原则的贯彻。因此,在本次婚姻法修改中将夫妻财产约定制度问题单独为一条立法,比较明确地规定了夫妻财产约定的约定范围、约定条件、约定内容、约定形式、约定效力、约定后债务的清偿等一系列问题,充分体现了意思自治原则,明显地提高了夫妻财产约定制的法律地位,进一步完善了约定制度的规定。   夫妻约定财产制,是指夫妻通过书面协议的方式,对婚前、婚后财产的权利进行约定的法律制度。这里指的财产权利,包括对财产的占有、使用、管理、收益、处分,以及将来婚姻关系终止时财产的归属等等。夫妻约定财产制包括以下基本内容:   第一,夫妻财产约定的主体, 从条文规定看,约定的主体应该仅限于夫妻,其他任何人不得成为夫妻财产约定的主体。法律之所以要确立和提高约定制的地位,目的之一是要尊重个人处理财产的自主权,体现当事人意思自治,明确夫妻财产归属,减少纠纷,所以,约定夫妻财产可以在结婚前,即有婚姻约定的男女,也可以是结婚后的夫妻,只要在处理财产时该约定主体中的“男女”是合法夫妻,他们的约定就应该承认其法律效力。   第二,夫妻财产约定的时间,从约定的主体上看,可以是夫妻,也可以是有婚姻约定的男女,其实质是明确夫妻财产归属,预防发生纠纷,约定夫妻财产约定的时间应该是当事人从有婚约开始,到婚姻关系结束前。   第三,夫妻财产约定的范围,法律条文规定的约定财产范围包括婚前财产和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也包括法定特有财产,即凡属夫妻个人所有和共同所有的财产均可成为夫妻财产约定中的财产,但是不得约定夫妻以外的人的财产,如夫妻与父母子女共同生活,在约定时将父母子女的财产约定为夫妻一方或者双方所有,该协议条款应属无效。   第四,夫妻财产约定的方式,法律明文规定“约定应当采用书面方式”。这样规定,主要是为了避免发生争议时难以认定,所以一般情况下,夫妻财产约定应该用书面形式。对于当事人用口头方式约定夫妻财产,内容明确,且双方表示无异议的,仍应认定有效。本条规定的是“应当”而没有用“必须”,因为规定书面形式的主要目的也是避免争议,既然当事人对口头约定内容无争议,就完全可以补充书写下来,实际上随时都可转为书面,因此,对无争议的口头约定应予认定。   第五,夫妻财产约定的内容, 根据本条文第一款规定,(1)夫妻可以将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约定为全部归共同所有或归各自所有,亦可以约定其中的部分归各自所有,部分归共同所有。(2)夫妻可以将婚前财产约定为全部归夫妻共同所有,亦可约定将婚前财产中的某部分归共同所有,其余部分仍归个人,还可将夫或妻一方婚前个人财产的全部或部分约定归另一方妻或夫个人所有。(3)约定内容必须明确,明确具体财产归属,明确财产项目、明确财产处所等。   第六,夫妻财产约定的效力,它包括二方面,一方面是对内效力,指约定对当事人夫妻自己的效力,夫妻对财产的约定一旦生效,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夫妻双方必须严格遵守执行,不得随意变更、撤销,如果确实需变更撤销的,须经由双方协商一致后,同样以书面的方式。另一方面是对外效力,指约定对夫妻以外的人的效力,即夫妻的财产约定对于第三人(主要是债权、债务人)的效力,根据本条第3款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可见,在实行夫妻财产约定制的婚姻里,夫或妻一方对第三人负有个人债务时,约定的对外效力,只有当第三人知道该约定时才生效,如果第三人不知道该约定,对第三人不发生法律效力。夫妻任何一方不得以夫妻有约定拒绝承担另一方个人债务,除非非债务人一方能证明作为债权人的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否则均应该以夫妻共同财产和个人财产先对第三人清偿债务,非债务人清偿债务后,可以向负债务一方索赔。这是立法上对第三人权利的保护,实际上就是把非债务一方和与其有夫妻关系的债务人一方视为财产共有关系主体,对外承担连带责任。   夫妻约定财产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具体地说,属于合同行为,该约定发生法律效力仍然必须符合合同成立、生效必须要件,具体包括(1)约定必须是当事人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2)约定内容必须符合法律和行政法规规定;(3)约定应当遵守社会公德,不扰乱社会经济秩序,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不规避法律、法规,如不得逃避对外债务,逃避抚养子女、赡养老人的义务等;(4)附条件的约定,在条件成就时生效。不得恶意促使条件成就或恶意阻止条件成就。附期限的约定,应在期限届至时生效,期限届满后失效;(5)婚前订立的约定应在婚姻缔结时才生效,虽订立约定,但未缔结婚姻或婚姻被宣布无效和撤销的,当事人的夫妻身份都没得到法律的认可,该约定无效。和其他合同一样,有效的夫妻财产约定对当事人有法律效力,无效的夫妻财产约定从订立起就无效。   新婚姻法实施过程中,关于夫妻约定财产制在审判实践中的适用已经碰到的一些问题:   (1)工商注册登记的股份是否应认定为夫妻对财产的约定,如夫妻共同设立或以一方名义与他人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由于某种需要夫妻将应该享有的股份以不同比例在工商局注册登记,这个登记是否视为夫妻对财产的约定问题?有人认为,应视为夫妻对公司股份的约定,在处理分割时应安该约定分配,这样不必变更公司股份,也符合公司法规定。但是,这种观点与婚姻法规定的财产制度和本条规定的约定制精神不符,因为其一婚姻法第17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生产、经营性的收益归夫妻共同所有,股份公司的股份虽登记在夫或妻名下,但却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与以夫或妻名义购买的房屋,所得的工资、存款等的性质一样,不能因在一方名下而否定其作为共同财产的性质;其二,对于夫妻共同设立的股份公司登记比例不同,有的主要是基于公司法的有关规定,满足此项规定,如公司法要求2名以上股东,夫妻以不同股东、不同股份在工商登记,而不是夫妻出自本意约定各自实际应得的份额;第三、法律规定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婚姻法》第17、18条规定。夫妻名下注册的股份,即使是一个约定,也是不明确的约定,例如股本来源是夫妻财产还是个人财产?股份利润的分配归谁?离婚时股份的归属,股份负债时的分担等都是不明确的;第四,有的股份公司的注册资本均来自共同财产,且经营均系由一方或双方在婚后付出劳动维持,以注册份额视为股份归属约定显然不公平;第五、现实中多数公司股份是登记在男方名下,如注册在谁名下即视为约定归谁,显然侵害了作为弱者的妇女的权益,这种所谓的“约定”显然违背了女方的真实意愿,按约定处理必然会激化矛盾,不利于纠纷解决。因此,工商股权股份登记,只能认定为成立公司时夫妻对以谁的名义登记的约定,这种登记约定不具有本条规定的夫妻财产约定的本质特征,除非夫妻另有书面明确约定该注册股份归谁所有,否则只能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2)在协议离婚过程中,双方为离婚而签的各种财产分配协议,能否视为约定? 这种现象在审判实践中很常见,对此协议应区分不同情况分别处理。对协议离婚过程中以各种书面形式签订的协议,如果能举证证明是以协议离婚作为成立条件的,则应认定为附条件约定,当协议离婚这个附条件未成就时,约定不生效,一旦协议离婚条件成就则应认定约定有效,反之,如果约定未附任何条件,只明确某项财产归谁所有,则应认定为不附任何条件的有效约定。对于双方通过登记机关协议离婚,领取离婚证后,一方又反悔,提起财产诉讼的,除非一方有证据证明约定是在欺诈、胁迫、规避法规等违法情形下签订,否则应认定为有效约定,不应支持试图用财产骗取离婚,之后再推翻约定拿回财产的做法。   (3)对夫妻财产约定中“约定不明”的理解,这个问题在现实中比较复杂。根据该条文的立法精神,约定不明应包括约定的具体财产项目不明,具体财产指向不明,约定部分财产归个人或归共同所有的,哪部分财产及其财产权益归属不明等等,都可以导致处理约定时视为约定不明。如某夫妻在结婚时约定房屋属一方所有,却不写明房屋坐落房权证号,如果约定为所有人一方不能证明该约定内容没有歧义,则应该认定为未约定具体财产指向,认定为约定不明。即夫妻财产约定无论是财产权益归属不明,还是财产具体指向不明,都应该认定为约定不明。   (4)约定的夫妻一方债务,第三人对夫妻约定不知情,而约定对外没有效力时,夫妻离婚,第三人如何主张自己的权利问题,这主要涉及程序法的问题,即离婚案是否有第三人?有人主张离婚案应允许第三人参加诉讼,有人则认为,离婚是夫妻双方的私事、涉及有许多隐私,允许第三人界入,并不利于纠纷解决。本文主张第三人行使自己的债权应另案诉讼为妥,当债权人得知离婚诉讼,可另行起诉。因为该债务的承担,可能是离婚的夫妻一方或者双方承担,最好是中止离婚案审理,待债务案件审结后再审理,如债务案判定由夫妻共同还债,或者非债务人一方偿还,则受损一方可在离婚诉讼中行使请求赔偿权,法院可合并处理,如果债权人在债务人夫妻离婚生效后才得知,则可以已离婚的双方为共同被告继续追偿。   在夫妻财产制度中,法定财产制度,夫妻特有财产制度,夫妻约定财产制 度,从形式上构成了比较完整和合理的夫妻财产制度,他们相辅相存,又互为补充。在审判实践中认定夫妻财产,首先要考虑的就是夫妻对财产是否有约定,有合法约定的就应依约定,没有约定的,或者约定不明确,才考虑按照法定夫妻财产处理,在法定财产中,首先又应该确认夫妻特有财产,再确定夫妻共有财产,即在审判实践中,应该有约定的从约定,无约定的依法定,而法定中又要先考虑特定。   我国新婚姻法规定的夫妻财产制度内容十分丰富,需要探讨的问题也很多,例如夫妻财产制度内容的问题,婚姻法中夫妻财产制度与公司法、合同法、继承法等法律规定之间的冲突问题等等,对民事审判和社会实践生活,都是相当重要的问题。时代发展,特别是我国加入wto,与国际接轨,势必给夫妻财产制度也带来许多新课题,这就需要在实践中,遇到问题不断探索、总结、提高,为建立我国婚姻法合理完善的夫妻财产制度做出应有的贡献。 谢谢阅读!
2023-08-30 16:33:091

老公婚前买的房子婚后算共同财产吗

不一定算共同财产,需要看房产证上登记的名字,分为以下三种情况:一、男方婚前买房,登记在自己名下的,属于个人财产,不是夫妻共同财产。二、男方婚前买房,登记在夫妻双方名下的,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三、男方婚前买房,婚后用共同财产还贷的,还贷部分支出及相应的财产增值收益,是共同财产,离婚时,女方有权要求给予一半数额的补偿。夫妻共同财产的含义:1.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所共同拥有的财产。所谓夫妻关存续期间,是指夫妻结婚后到一方死亡或者离婚之前这段时间,这期间夫妻所得的财产,除约定的外,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夫妻一方对夫妻存续期间的财产的处分,需征得配偶的同意。2.法定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在夫妻双方婚前或婚后未对夫妻财产作出约定或者约定无效的情况下,直接适用法律规定的夫妻财产制度。我国婚姻法对夫妻财产制采取的是法定财产制与约定财产制相结合的制度,并明确规定,在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时,才适用法定财产制。法定财产制中又可分为法定共同财产制和分别财产制,剩余共同财产制,联合财产制等。根据我国新婚姻法规定,我国的法定财产制包括了17条规定的法定婚后所得共同制和18条规定的法定特有财产制。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第一千零六十五条 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
2023-08-30 16:33:191

结婚后车子过户给老婆算谁的

结婚后车子过户给老婆算谁的 结婚后车子过户给老婆算谁的,车子过户在我们的生活中也是比较常见的一种行为,一般都是发生在夫妻关系之间,对于这种情况的车子归谁呢,以下了解结婚后车子过户给老婆算谁的。 结婚后车子过户给老婆算谁的1 结婚后车子过户给老婆是夫妻共同财产。一方或双方继承或受赠的财产,无论继承权人、受赠权人是一方或者夫妻双方,其继承或者受赠所得的财产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遗嘱或赠与合同中指明归一方所有的财产除外。那自然应该按程序平分。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一、夫妻间的车子能过户吗 是可以进行过户的。 一、夫妻之间有车辆过户,其特殊性在于机动车所有权转移证明上。 夫妻之间车辆过户,机动车所有权转移的方式一般应为赠与,因此,在办理过户时,应当有赠与合同并经过公证。 二、办理过户所需要的材料及流程如下: 1、现所有人向车辆管理所填写申请表,交验机动车; 2、现所有人提供下列证明、凭证: (1)本人的身份证; (2)赠与合同及公证书等车辆所有权转移的证明、凭证; (3)机动车登记证书; (4)机动车行驶证; (5)属于海关监管的机动车,还应当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车辆解除监管证明书》或者海关批准的转让证明; (6)属于超过检验有效期的机动车,还应当进行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并提交检验合格证明和交强险凭证。 3、车辆管理所自受理之日起三日内,在机动车登记证书上签注变更事项,收回号牌、行驶证,核发有效期为三十日的临时行驶车号牌,将机动车档案交买车人。 二、对方起诉离婚前把把车子过户怎么办 根据《民法典》规定: 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 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人民法院对前款规定的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予以制裁。 三、夫妻车辆过户存在两种情况 第一种叫更名 因为夫妻属于同一户人家,所以,丈夫把车辆过到妻子名下不叫过户,而叫更名! 夫妻间车辆更名需要手续: 1、机动车登记证书; 2、行驶证; 3、双方的身份证明; 4、属于夫妻双方共同所有的,提供《结婚证》或者证明夫妻关系的《居民户口簿》。 夫妻双方到场,带着各自以上证件,开车到将成为车主的身份证明的所辖车管分所办理。工本费只要15元。 第二种叫过户换牌 夫妻之间车辆过户换牌,跟正常二手车交易是一样的,需要走正常的二手车买卖流程! 丈夫: 车主身份证、车辆登记证、车辆行驶本、购车原始发票(如果之前过过户就是过户票)。 妻子: 身份证,外地人上当地牌照另需有效期内暂住证。(部分城市改用居住证,能联公安网的) 夫妻双方签订二手过户合同,丈夫和妻子带齐以上所有手续,到二手车过户大厅办理。 结婚后车子过户给老婆算谁的2 一、车子过户都需要什么 1、办理《机动车产权登记证》到《行驶证》所属地的车管所各分所办理,带上车主身份证、车主本人亲自到场;“公户车辆”要带法人代码证书和公章。 2、过户手续费。在过户程序中需要“评估作价”。以“作价”为基准价,按照2、5%的比例收取“过户手续费”。 3、照相费:一般为35元/两张照片。含变更行驶证的15元工本费。主要是变更行驶本时需要。 4、代办过户费用。在中联旧车市场办理过户需要委托驻场的旧车公司办理,代办费一般为300元。 二、二手车过户注意事项 1、卖主的身份证通过检查卖主的身份证可以判定卖主是否对所卖机动车拥有使用权和支配权。 2、机动车行驶证 这时机动车取得合法行驶权利的凭证。 3、车辆的登记证明 每一辆在路上行驶的车都会在当地车管所进行登记注册,必要的时候可以致电车管所进行核实。 4、机动车来历证明 就是原始的购车发票。 5、机动车号牌 检查有无涂抹更改的痕迹,应与行驶证上登记的号牌一致。 6、车架号 通常被刻在车辆的仪表板上,应与行驶证上登记的号码保持一致。 7、保险单 只有上了保险的车才有可能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的时候将车主的损失降到最低。 8、道路运输证 如果是带有营运性质的车辆,必须检查是否有道路运输证。 9、税费缴讫证明 一定要注意检查购置税、车船使用税等费税的完税证明。 三、哪些二手车不予以办理过户 1、申请车主与原登记车主印章不相符的。 2、未经批准擅自改装、改型及变更载货重量、乘员人数的。 3、违章、肇事未处理结案的.或公安要关对车辆有质疑的。 4、达到报废年限的(对已达到报废使用年限,但车辆技术状况较好,使用性质为自用的汽车,经特殊检验合格后,在达到报废使用年限后两年内,准予申办过户登记,但不准转籍)。 5、未参加定期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 6、人民法院通知冻结或抵押未满的。 7、属控购车辆无《申报牌照证明章》的。 8、进口汽车属海关监管期内,未解除监管的。 结婚后车子过户给老婆算谁的3 一、夫妻车子过户后属于谁 婚前购买的不属于共同财产,婚后购买的属于共同财产,夫妻共同财产,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所共同拥有的财产。所谓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是指夫妻结婚后到一方死亡或者离婚之前这段时间,这期间夫妻所得的财产,除约定的外,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夫妻一方对夫妻存续期间的财产的处分,需征得配偶的同意。 二、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 法定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在夫妻双方婚前或婚后未对夫妻财产作出约定或者约定无效的情况下,直接适用法律规定的夫妻财产制度。对夫妻财产制采取的是法定财产制与约定财产制相结合的制度,并明确规定,在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时,才适用法定财产制。 法定财产制中又可分为法定共同财产制和分别财产制,剩余共同财产制,联合财产制等。根据我国新婚姻法规定,我国的法定财产制包括了第十七条规定的法定婚后所得共同制和第十八条规定的法定特有财产制。 对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应归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范围作出了规定,即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1)工资、奖金,指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或双方的工资、奖金收入及各种福利性政策性收入、补贴; (2)生产、经营的收益,指的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或双方从事生产、经营的收益; (3)知识产权的收益,指的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或双方拥有的知识产权的收益; (4)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是指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或双方因继承遗产和接受赠与所得的财产。对于继承遗产的所得,指的是财产权利的取得,而不是对财产的实际占有。 即使婚姻关系终止前并未实际占有,但只要继承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继承的财产也是夫妻共同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5)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6)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7)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8)发放到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应得部分夫妻共有。 三、夫妻共同财产车辆分割要怎么分 (一)夫妻婚后共同出资购买,注册登记在一方名下的机动车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依照法律规定,参照机动 车对当事人的作用、重要性等因素,判定机动车的归属,同时给予另一方折价补偿。 (二)夫妻婚后购买或与他人共同出资购买,车辆注册登记在他人名下(包括登记在双方父母或子 女或其他亲戚朋友名下),离婚时能否分割 这种情况在现实生活中也很多,如夫妻与父母共同出资或单纯由夫妻出资但车辆登记在父母名下, 还有将夫妻共同购买的营运车辆挂靠在公司名下,还有已经签订了买卖合同且车辆也已经交付但尚 未进行过户登记手续等。 上述情况下的车辆无可否认是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但因为上述车辆均登 记在他人名下,存在他人对该车辆拥有所有权的可能,法院必须保障他人参与诉讼进行答辩的权 利。因此,在这种情况下法院对该车辆在离婚诉讼中一般会不予处理,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 在离婚诉讼中,认定车辆为夫妻共同财产的前提下,如果法院要对夫妻共同共有的机动车分割析 产,那么,首先需要解决的是车辆价格的问题。因为机动车属于消耗商品,价值是在逐渐降低的, 因此,对车辆价格的判断要结合车辆的购买价格、使用年限和行驶的公里数等多种因素综合进行判 断。 机动车具有不可分性,在离婚诉讼中不可能将机动车进行拆解分割,因此一方得车一方得折价款就 成为机动车分割最常用的方法。 在司法实践中,确定待分割车辆的价格一般有两种方式。 第一,协商式。待分割车辆的价格可以由双方协商确定,这也是比较快捷和便利的确定方法。双方 协商一致后,由人民法院记录在案,在此基础上再对分割的方式进行调解或判决。 第二,评估式。若双方无法就车辆价格协商一致的,在这种情形下,当事人可以申请法院委托专业 评估机构对机动车的价值进行鉴定,然后以评估的结果作为法院判决的依据。关于评估机构、评估 人员的选择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 确定完车辆的价格后,即可对车辆进行分割。
2023-08-30 16:33:281

结婚十年离婚女方能得到什么补偿

一、结婚十年离婚女方能得到什么补偿1、结婚十年离婚时女方可以分得夫妻共同财产。如果是协议离婚的话,双方可以自行约定分配的方式,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如果属于双方均无过错的情形,一般是均等分配。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条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第一千零八十九条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第一千零九十条离婚时,如果一方生活困难,有负担能力的另一方应当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二、离婚诉讼中经济补偿与经济帮助的区别有哪些离婚诉讼中经济补偿与经济帮助的区别如下:(1)概念不同。离婚诉讼中的经济补偿是夫妻双方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离婚诉讼中的经济帮助是指在离婚时,由于一方生活困难至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的,具有负担能力的另一方一般以一次性的方式对生活困难方进行帮助;(2)条件不同。经济补偿适用前提较为严格,一般为在离婚时,对家事付出较多的一方向另一方提出的补偿要求,但仅限于夫妻实行的是约定分别财产制。如夫妻实行的共同财产制或无证据证明实行的是约定分别财产制,则承担家事较多一方同样无法向另一方主张经济补偿。在实践中,以女性主张此类补偿较多。离婚时的经济帮助适用的前提条件是一方生活困难在离婚时已经存在,而不是在离婚后的任何时间。“一方生活困难”,是指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得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主要包括:一方有残疾或患有重大疾病,完全或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又没有其他生活来源;一方因客观原因失业且收入低于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其他生活特别困难的情形。一方离婚后没有住处的,属于生活困难。另一方必须有给予帮助的能力,帮助的形式不限于金钱。(3)适用范围不同。经济补偿只能适用于约定分别财产制,经济帮助还可适用共同财产制。经济补偿一般只限于物质性利益的补偿。而经济帮助的内容既可以是房屋的所有权或居住权、使用权等实物形式,也可以是金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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