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arriers / 阅读 / 详情

正确使用劳保用品应做到哪三会?

2023-09-06 17:48:05
共2条回复
cloudcone

正确使用劳保用品应做到哪三会:即会检查劳动防护用品的可靠性,会正确使用护品,会正确维护保养护品。

贝贝

会操作 了解自己需要什么防护功能 懂原理

相关推荐

关于劳动保护用品管理规定关于劳动保护用品管理规定最新

关于劳动保护用品管理规定,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制度内容。这个问题本站为您提供更多相关信息让你了解。1范围为加强劳动防护用品的管理,切实保障公司员工的安全与健康,根据《安全生产法》、《劳动法》和《职业病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制度。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级各类人员的劳动防护用品的管理,包括劳动防护用品的采购、验收、保管、发放、使用、更换、报废等。5.7劳动防护用品发放标准劳保护具包括工作服、帽、胶鞋、口罩、防护眼镜、毛巾、手套等。具体发放标准如下:5.7.1工作服发放工作服分夏装和春秋装,发放颜色、款式、套数和周期参照《新天地工作服发放的岗位与颜色、款式对应表》,具体标准是:所有在职在岗员工,夏装1套/12个月;春秋装工作服:生产区所有在职在岗员工1套/24个月,其它部门:1套/36个月。5.7.2工作帽发放标准工作帽前刺有“”标志的全棉工作帽:一线火工作业单位人员发帽子,其它员工不发帽子。5.7.3工作鞋发放标准按《规范》要求作业场所地面应铺有防静电胶板的职工选用防静电胶鞋,其他场所人员选用胶鞋;机床操作人员选用防油皮鞋;司炉、冷作、电焊人员选用高帮黄皮鞋;其他特种作业人员按《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实施细则》实施;水鞋选用一般水鞋。5.7.4毛巾、肥皂、口罩发放标准需经常进入生产区、生产班组或生产工房的,二年一双胶鞋和一付袖套,一年一条毛巾,一个月一块肥皂和一个口罩;对不需进入或基本不进入生产区的人员,二年发一付袖套,一年一条毛巾,一个月一条肥皂,胶鞋不予发放,特殊情况需进入生产班组或生产工房的,必须到生产区火工门岗更换好棉工作服和胶鞋方可进入。肥皂选用大方或马头普通肥皂。口罩:防尘口罩选用GB/T2626-92,规格为301AB型防尘口罩;纱口罩选用GB19084-2003,规格为14×18_×16层。手套及其他类用品按有关标准和工作性质选用。绝缘鞋、防护眼镜、布手套、胶围裙等用品只对特定需要防护的岗位发放。所有防护用品详细发放标准见附录二《湘南爆破器材有限责任公司劳动护具发放标准》。5.7.5享有专用服装的单位或个人:武装保卫部的经警和消防队员,参考上级有关规定和标准:《湖南省经济民警改革实施方案》、湖南省公安厅护卫队管理暂行规定》、《05式护卫队员着装标准》、《05式护卫队员服装号型系列》和公司实际情况制定发放标准,但不再享受其他防护用品。5.8发放要求5.8.1凡属生产、工作过程中有影响和危害职工身体健康和安全的岗位或场所,按标准发放相适应的个人劳动防护用品,否则不予发放。5.8.2生产管理部劳保护具保管员和各单位用品业务员应教育从业人员按照护品的可靠性,会正确使用护品,会正确维护保养护品。技安环保部应组织人员定期或不定期进行监督检查。5.8.3公司按人力资源部的人员调配通知单所注明的工种发给相应的个人劳动防护用品。5.8.4公司所有人员领取个人防护用品时,一律凭劳动护具领用卡审批登记,凡无卡或遗失者,需到技安环保部重新办理,否则将不予发放。护具领料单审批后,应当月领取,如某些用品暂时缺货或者因其他原因,需跨月领取时,必须到技安环保部办理领单作废和重新办理领取手续,若不办理,技安环保部视同领用,后果自负。5.8.5公司各单位应建立健全个人劳动防护用品使用情况档案,在每年元月5日前将本年度内所需领用的个人防护用品列表和本单位各员工的工种制表各一式两份,一份本单位留用,另一份会同职工领用登记卡交技安环保部审查,有职工变动和其他情况另行申报,以便掌握费用开支情况。5.8.6技安环保部、物资分公司和生产管理部应联合建立健全防护用品的购买、验收、保管、审批、发放、使用、更换、报废等管理制度和使用档案。技安环保部应根据各单位上报的年度申报表,制作公司全年所需防护用品计划,交物资分公司汇总报南岭民爆。技安部、物资分公司可对提供护品的厂商进行实地“三证”和信誉考察。生产管理部负责劳保护具仓库管理。6管理办法6.1劳动防护用品采购部门应根据技安环保部提供的所需用品的品种、数量、规格和要求,到指定地点购买或订做,不得到非定点防护用品商店和厂家进货。6.2劳动防护用品和专用服装必须入库,发放必须由技安环保部审批。采购的所有防护用品未经技安环保部组织专门验收签章不得入库,财务审计部凭签章方可入帐付款。护品领料单未经审批,护品保管员不得随意发货,应认真负责,严格把关,坚决杜绝先领用后补单的不良行为。验收签单可采用专人,多人和组织职工代表等形式。6.3火工作业单位及相关单位新进职工凭人力资源部人员调配单领取相应的个人防护用品,第一次可领工作服两套和两双工作鞋供换洗,但下次领取需在第三套和第三双领用时间。非火工作业单位新进人员第一次只领一套。6.4凡因生产、工作等不利因素将个人防护用品损坏,需要本人写出申请将情况说明,本单位签署意见,经技安环保部调查核实审批后,方可补发。如因保管不善,造成丢失、损坏或者被盗者,公司一律不予补发,但不得影响生产,当有上述情况者,造成影响生产,由本人申请或者由公司强制其购买。6.5职工调离公司、停薪留职或者其他原因离开岗位者,由本单位护品业务员将其所领用的防护用品如数收回或折价处理,并出示证明。回收原则为火工作业单位及相关单位人员所发放的防护用品时间不足三个月,非火工作业单位人员所发放的防护用品时间不足六个月;如调离人员有上述情况,又不愿公司回收,则按折价处理,折价原则为按原工种护品使用期限折价进行。否则,技安环保部凭该单位的证明或者出示证明签署意见,公司不予办理调离、停薪留职或者其他手续。6.6职工因工作变动,按公司人力资源部人员调配通知单所注工种发放相应的用品,变动以前领用多余的用品且火工作业单位及相关单位人员发放时间不足三个月,非火工作业单位人员发放时间不足六个月的应退回至技安环保部,不退者,按原工种用品应使用期限折价强行扣除,不足部分按现有工种的发放标准补齐。6.7凡职工调离岗位一个月或者因工受伤离岗一个月或者被外单位借调人员,应停发个人防护用品,该职工再重新上岗时相应延长防护用品的领用时间。6.8因工艺改进,工作环境改善,原工种的用品发放标准应相应修改。6.9个人劳动防护用品未到领用发放时间的退休和内退人员一律不予发放。6.10公司火工作业单位及相关单位各工种的个人劳动防护用品发放标准见附表。附表中注有“备”字的是指岗位集体备用,不发给个人,但集体备用护品由该单位指定专人负责保管。6.11公司各承包单位的个人劳动防护用品的发放按承包方案执行,其标准不得低于公司有关规定的标准。7劳动防护用品的正确使用方法7.1个人劳动防护用品使用前应先做一次外观检查。查看是否各部件组装严密、启动是否灵活,外观有无缺损和对有害因素防护效能的程度等。7.2劳动防护用品的使用必须在其范围内,不得超极限使用;不能随便代替,更不能以次充好。7.3严格按照使用说明书正确使用劳动防护用品。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必须按照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劳动防护用品使用规则正确佩戴和使用防护用品,未按规定佩戴和使用防护用品者,不得上岗作业。如果从业人员不履行该项而造成人身伤害的,公司将其给予适当的经济、行政处分。8劳动防护用品的判废符合下述条件之一者,给予判废:8.1不符合国家或行业标准。8.2未达到有关标准和规程所规定的功能指标。8.3在使用或保管贮存期内遭到损坏或超过有效使用期,经检验未达到原规定的有效防护功能最低指标。8.4判废后的劳动防护用品,禁止作为劳动防护用品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
2023-08-30 18:55:061

劳动防护用品使用和管理制度

法律分析:1、发放职工个人劳动防护用品是保护劳动者安全、健康的一项预防性辅助措施,不是生活福利待遇。发给工人的劳动防护用品,必须按照劳动条件发放。属于在生产过程中保护工人安全和健康所必须的才发,否则不发;对于在不同企业中劳动条件相同的同类工种,应当发给相同的防护用品;如果工种相同而劳动条件不同,应当发给不同的防护用品。2、发放防护用品的范围是:(1)井下作业;(2)有强烈辐射,烧灼危险的作业;(3)有刺割、绞辗危险或严重磨损而可能引起外伤的作业;(4)接触有毒、有放射性质,对皮肤有感染的作业;(5)接触有腐蚀物质的作业;(6)在严寒地区冬季经常从事野外露天作业而自备棉衣不能御寒的工种及经常从事低温作业的工种才能发给防寒服装。防寒用品的发放条件:1、我省境内,冬季经常在海拔2千米以上的地点从事野外、露天作业的职工;2、冬季期间经常在湖面、河面、水库作业的职工;3、常年从事室内摄氏零度以下低温作业的职工。防寒服装的发放应根据当地气温工作操作方式分别发给,其使用时间不少于三个冬季。法律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第三十五条 劳动安全卫生的监督检查,由卫生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等有关部门依照有关法锌、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2023-08-30 18:55:251

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

单位应无偿向员工提供劳动防护用品,不得以货币或其他物品替代,各级管理人员、班组长应监督职工在上岗前必须正确穿戴使用劳动防护用品。根据我国法律规定,该规定对劳动防护用品的生产、检验、经营等均提出了较高要求,并明确指出将对不配发劳动防护用品,配发无安全标志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以及配发超过使用期限的劳动防护用品等行为予以处罚。公司违反劳动法会有什么处罚1、用人单位制定的劳动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2、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规定,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由劳动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以罚款。3、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经济补偿,并可以责令支付赔偿金。4、劳动安全设施和劳动卫生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或者未向劳动者提供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和劳动保护设施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以罚款等。希望以上内容能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还有其它问题请咨询专业律师。【法律依据】:《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劳动防护用品的监督管理,保障从业人员的安全与健康,根据安全生产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检验、经营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适用本规定。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劳动防护用品,是指由生产经营单位为从业人员配备的,使其在劳动过程中免遭或者减轻事故伤害及职业危害的个人防护装备。第四条劳动防护用品分为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和一般劳动防护用品。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目录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确定并公布;未列入目录的劳动防护用品为一般劳动防护用品。
2023-08-30 18:55:531

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的一般规则

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的一般规则如下:1.使用劳动防护用品必须根据劳动条件,需要保护的部位和要求,科学合理地进行选型。2.使用人员必须熟悉劳动防护用品的型号、功能、适用范围和使用方法。3.劳动防护用品,必须严格按照规定正确使用。使用前,要认真检查,确认完好、可靠、有效,严防误用,或使用不符合安全要求的护具,禁止违章使用或擅自代用。4.特殊防护用品,如防毒面具等还应经培训、实际操作考核合格。
2023-08-30 18:56:021

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标准

劳动保护用品配备标准主要有:安全帽、呼吸护具、眼防护具、听力护具、防护鞋、手套、防护服、护肤用品等,国家对劳动保护用品的配备出台了相关法律规定来进行合法的认定,劳动者可以要求用人单位配备。一、劳动保护用品配备标准是什么?(1)安全帽类。是用于保护头部,防撞击、挤压伤害的护具。主要有塑料、橡胶、玻璃、胶纸、防寒和竹藤安全帽。(2)呼吸护具类。是预防尘肺和职业病的重要护品。按用途分为防尘、防毒、供氧三类,按作用原理分为过滤式、隔绝式两类。(3)眼防护具。用以保护作业人员的眼睛、面部,防止外来伤害。分为焊接用眼防护具、炉窑用眼护具、防冲击眼护具、微波防护具、激光防护镜等眼护具。(4)听力护具。长期在90dB(A)以上或短时在115dB(A)以上环境中工作时应使用听力护具。听力护具有耳塞、耳罩和帽盔三类。(5)防护鞋。用于保护足部免受伤害。主要产品有防砸、绝缘、防静电、耐酸碱、耐油、防滑鞋等。(6)防护手套。用于手部保护,主要有耐酸碱手套、电工绝缘手套、电焊手套、石棉手套等。(7)防护服。用于保护职工免受劳动环境中的物理、化学因素的伤害。防护服分为特殊防护服和一般作业服两类。(8)防坠落具。用于防止坠落事故发生。主要有安全带、安全绳和安全网。(9)护肤用品。用于外露皮肤的保护。分为护肤膏和洗涤剂。二、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标准(试行)1、根据国务院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管理条例》的规定和《国务院批转国家标准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产品质量监督检验工作报告》中的有关要求,为了保障劳动者在劳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健康,促进生产建设事业的顺利发展,特制定本办法。2、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已颁布国家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产品的生产、销售、检验、使用单位。3、根据需要,劳动人事部和国家标准局共同委托有关科研等单位建立劳动防护用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站。各省、市、自治区劳动局和标准局可以根据各自的情况和需要,共同组织建立劳动防护用品质量监督检验站,并报劳动人事部和国家标准局备案。劳动人事部会同国家标准局根据劳动防护用品生产企业数量和分布状况,负责协调和规划监督检验中心站和监督检验站的业务分工和各自承担的检验范围。4、劳动防护用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站的职责是:向生产劳动防护用品的企业颁发《产品合格证书》和《产品检验证》。各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已规定颁发新产品鉴定合格证书的产品,可不再颁发《产品合格证》;对领取《产品合格证书》和《产品检验证》的企业进行监督检查,发现产品低于国家标准时,视其具体情况给予批评、警告或通报,必要时可吊销其《产品合格证书》;制订并公布检验实施细则和检验费收费办法,报有关部门批准;及时提出产品质量检验结果;监督检验中心站,负责对监督检验站的技术指导和制定统一的检验操作方法。5、生产劳动防护用品的企业,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标准,组织生产。企业生产的产品必须向劳动防护用品检验站申请《产品合格证书》。产品出厂前,应进行自检,并抽取一定比例的产品送交劳动防护用品检验站进行检验,领取《产品检验证》。劳动保护用品的相关标准在法律上已经明确进行了规定,相关情况可以基于实际的劳动情况而定,不同的工作人员在进行劳动工作时,所需要的保护用品是不同的,相关情况可以基于实际的工作环境来进行穿戴,避免造成工伤事故。希望以上内容能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还有其他问题请咨询专业律师。【法律依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修改用人单位劳动防护用品管理规范的通知》第七条 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使用进口的劳动防护用品,其防护性能不得低于我国相关标准。 第八条 劳动者在作业过程中,应当按照规章制度和劳动防护用品使用规则,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第十一条 用人单位应按照识别、评价、选择的程序,结合劳动者作业方式和工作条件,并考虑其个人特点及劳动强度,选择防护功能和效果适用的劳动防护用品。
2023-08-30 18:56:191

劳动保护用品的发放和管理坚持谁用工谁负责的原则

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第四条劳动保护用品的发放和管理,坚持“谁用工,谁负责”的原则。施工作业人员所在企业(包括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劳务企业等,下同)必须按国家规定免费发放劳动保护用品,更换已损坏或已到使用期限的劳动保护用品,不得收取或变相收取任何费用。
2023-08-30 18:56:261

建筑施工企业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管理?

在房屋建筑工程施工过程中,安全带、安全帽、安全网、安全手套、电绝缘鞋等特种防护用品是保护劳动者在特殊劳动过程中安全健康必不可少的防护用品,为保障从业人员的职业安全与健康起着极其重要的作用。因为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的管理不规范、不严格,使用不合格或不规范使用特种劳动防护用品造成的安全事故时有发生,对建筑施工现场从业人员的人身带来了极大的危害,故建筑施工企业切实加强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势在必行。一、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存在的主要问题1.市场混乱,监管部门监管力度小,低价劣质产品越来越多,质量越来越差,有的市场很难买到合格产品;2.管理人员、尤其是采购人员关于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的知识贫乏,相关的法律法规、规范标准更是知之甚少,也没有严格的验收程序;3.施工企业一味地降低成本,能省则省,该投入的也不投入,选用劣质特种劳动防护用品,且不能按规定配发;4.安全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安全意识薄弱,大多数使用者是农民工,属于弱势群体,对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的认知度不够,缺乏必要的安全培训教育:5.安全管理松懈,违章作业,不正确佩带特种劳动防护用品,造成的事故也非常之多。二、加强和规范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管理的措施为加强和规范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的管理,保障从业人员的安全与健康,依据国家和地方的法律法规标准结合我公司实际情况,从以下几个方面采取了措施,取得了良好的效果,现在介绍给大家。1.完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制度根据《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l号)、《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实施细则》(安监总规划字[2005]149号)、《建筑施工人员个人劳动保护用品使用管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标准和公司实际情况编制了完善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制度,并在公司安全教育培训管理制度、安全生产投入保障制度等相关制度中明确对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管理的相关要求。2.加强特种劳动防护用品专项安全教育培训将特殊劳动防护用品的专项安全教育列入公司和项目的安全教育培训计划中去,切实做好特种劳动防护用品专项安全教育培训工作,保证施工作业人员能正确使用劳动保护用品。作好培训教育记录,建立健全职工安全教育培训档案及相关台账,详细、准确记录培训考核情况。加强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相关知识的宣传工作,可采用图册、宣传画、事故案例等方式进行,力求简明扼要、图文并茂、通俗易懂。3.采购过程控制管理1)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的采购计划由项目部提出,经设材部审核后,由项目部材料员统一购买。采购的特种劳动保护用品质量必须达到国家或行业标准要求的合格标准,并在设材部和项目部入库、建账。2)特种劳动防护用品采购前,材料员应向安全部提供生产和经营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单位的营业执照及产品质量证明文件,安全部签字认可。采购发票复印件应在安全部备案,加强安全部在采购过程中的监督作用。3)采购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应是取得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LA”标识)的产品。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证书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监制,加盖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管理中心印章。4)特种劳动保护用品的采购必须在专门从事劳保用品生产经营的厂家或商家处采购,经营商家必须在市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并办理正规合法的供购手续。5)项目部从设材部租赁的旧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必须是合格品,设材部必须向项目部提供齐全、合格的质量证明文件。6)安全部负责及时收集已取得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证书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供方名录,及时传递给相关部门和管理人员,作为他们采购的参考依据。4.验收过程控制管理1)施工项目部负责特种劳动防护用品进场的验收,新采购或租赁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应质量合格,质量证明文件齐全、有效。2)特殊劳动防护用品实行安全标志管理,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包括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证书和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标识(“LA”标识)两部分。3)为了保证特种劳动防护用品质量,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厂家应提供合格的质量证明文件。合格的质量证明文件必须有生产许可证、安全鉴定证、产品合格证、型式检验报告和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证书,在产品的明显位置应有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标识,标识应牢固耐用。4)安全部负责对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的检验过程和合格性进行监督、检查。5)公司工会对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管理的违法行为有权要求纠正,并对纠正情况进行监督。5.配发和使用管理1)施工项目部严格按照《劳动防护用品选用规则》(GB11651)和国家有关的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标准及有关规定,为从业人员配发特种劳动防护用品;2)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的专项经费从“安全生产保障金”中提取,严禁以货币或其他物品代替按规定配发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3)施工现场为从业人员提供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不得超过使用期限使用:4)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必须按照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特种劳动用品使用规则,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未按规定佩戴和使用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的,不得上岗作业;5)现场安全管理人员和使用人员应根据劳动防护用品相关检验标准和说明书的使用期限及实际使用情况定期对其进行检验和外观检查,并保存相关记录,发现不符合使用要求的应及时进行维修、更换或报废。6.报废处理1)根据劳动防护用品国家标准和使用说明书的使用期限及实际使用情况及时进行更换、报废。对于特种劳动防护用品性能明显下降,不能满足使用要求时,或检定不合格,又无法修复和无修复价值的,由使用单位填写报废申请表,经安全部、设材部经理批准后报废。并且在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台账中注消。2)由设材部的设备科负责集中收集破损、过期的劳动防护用品,不准随便乱丢,按规定集中进行报废处理,并建立报废台账。3)公司安全部应加强对劳动保护用品使用情况的检查和监督,对超期,失效或不能继续使用的劳保用品,应当予以报废。上文是中达咨询整理的关于“建筑施工企业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管理”的内容,更多关于建筑施工企业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内容可以实时关注中达咨询、建设通或关注中达咨询微信公众号进行查询。更多关于工程/服务/采购类的标书代写制作,提升中标率,您可以点击底部官网客服免费咨询:https://bid.lcyff.com/#/?source=bdzd
2023-08-30 18:56:341

劳保用品发放标准和管理办法

【法律分析】:(一)1、劳动保护用品的发放根据岗位性质及不同的工作环境发放。2、根据工作环境本着按需发放的原则,发放不同的劳动保护用品。(二)劳动保护用品的发放标准及使用年限。(三)劳动保护用品的种类:工作服、防寒服、反光背心、雨衣、雨鞋、安全帽、劳动保护手套、电工鞋。【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五十四条 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劳动者应当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温馨提示】以上回答,仅为当前信息结合本人对法律的理解做出,请您谨慎进行参考!如果您对该问题仍有疑问,建议您整理相关信息,同专业人士进行详细沟通。
2023-08-30 18:56:561

劳动防护用品采购制度?

1、总则为了加强劳动防护用品的安全管理,保障劳动者的安全与健康,特制定本程序。2、适用范围本程序适用公司职业安全卫生管理体系运行中的安全帽、安全带、安全网、绝缘护品、防毒面具、面罩、护目镜、耳塞、防尘口罩等防护用品安全管理的控制。3、引用文件及标准OHSAS18001《关于改革职工个人劳动保护用品发放标准和管理制度》1984劳动人事部、全国总工会等部委发:“劳人护(1984)27号”;《劳动防护用品管理规定》1996劳动部发。4、职责物资管理部、安全监督部负责向项目提供符合职业安全卫生管理要求的防护用品信息。项目经理部负责对施工现场的防护用品进行监督检查并督促整改。5、程序5.1重要劳动防护用品5.1.1重要劳动防护用品范围1)安全网:水平安全网、密目式安全立网2)安全带:常用安全带、防坠器3)安全帽4)漏电断路器更多关于工程/服务/采购类的标书代写制作,提升中标率,您可以点击底部官网客服免费咨询:https://bid.lcyff.com/#/?source=bdzd
2023-08-30 18:57:101

劳动防护用品管理规定

法律分析:根据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0号公布的《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废止和修改劳动防护用品和安全培训等领域十部规章的决定》,2005年7月22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管管理总局令第1号发布的《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自2015年7月1日起废止。鉴于《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号)已于2015年7月1日废止,为加强用人单位劳动防护用品的管理,保护劳动者的生命安全和职业健康依照《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制定了《用人单位劳动防护用品管理规范》。法律依据:《用人单位劳动防护用品管理规范》第十二条 同一工作地点存在不同种类的危险、有害因素的,应当为劳动者同时提供防御各类危害的劳动防护用品。需要同时配备的劳动防护用品,还应考虑其可兼容性。劳动者在不同地点工作,并接触不同的危险、有害因素,或接触不同的危害程度的有害因素的,为其选配的劳动防护用品应满足不同工作地点的防护需求。第十三条 劳动防护用品的选择还应当考虑其佩戴的合适性和基本舒适性,根据个人特点和需求选择适合号型、式样。第十四条 用人单位应当在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的有毒、有害工作场所配备应急劳动防护用品,放置于现场临近位置并有醒目标识。用人单位应当为巡检等流动性作业的劳动者配备随身携带的个人应急防护用品。
2023-08-30 18:57:192

劳动用品的发放和管理坚持谁用工谁负责的原则

《建筑施工人员个人劳动保护用品使用管理暂行规定》。劳动用品的发放和管理坚持谁用工谁负责的原则是出自《建筑施工人员个人劳动保护用品使用管理暂行规定》,是为了加强对建筑施工人员个人劳动保护用品的使用管理,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与健康的规定。
2023-08-30 18:57:261

国家对劳保用品的管理规定及发放标准

劳保用品的使用发放的规定是:1. 劳动保护用品由公司统一制定发放标准,各部门如有特殊情况须及时上报增加劳保用品发放明细,经部门经理、总经理审核后方可增加发放。2. 公司每季度统一按各部门人数标准发放劳保用品,由有关负责人统一从总公司领取后发放到个人。3. 员工发放的劳动防护用品不是福利待遇,是根据不同工种及不同的劳动条件按照安全生产与酒店服务的需要,按照标准规定发放。4. 各部门以主要从事的工种为标准,配备劳动防护用品。5. 各部门有关负责人按月份统一从公司领用劳动保护用品后按本部门的实际需要分发劳动保护用品。6. 凡领取劳动保护用品的职工,因病事假、离职等超过一个月以上者,部门有关负责人应在其劳动保护用品个人明细账上将使用期限相应延长。7. 对于低值易耗品如:线手套、橡胶手套等由部门管理负责人按实际操作需要发放。8. 如在规定劳动保护用品使用期内丢失或损坏劳动保护用品,按成本价统一在总公司有偿购买。
2023-08-30 18:57:361

国家对劳保用品的管理规定及发放标准

呵呵··这个太多了···你可以上网查找一下··一切工厂·车间·矿地等等都需要劳保手套
2023-08-30 18:57:4711

劳动防护用品管理要求是什么

法律主观:发放劳动防护用品的原则和范围: 1、发放职工个人劳动防护用品是保护劳动者安全、健康的一项预防性辅助措施,不是生活福利待遇。发给工人的劳动防护用品,必须按照劳动条件发放。属于在生产过程中保护工人安全和健康所必须的才发,否则不发;对于在不同企业中劳动条件相同的同类工种,应当发给相同的防护用品。如果工种相同而劳动条件不同,应当发给不同的防护用品。 2、发放防护用品的范围是: (1)井下作业。 (2)有刺割、绞辗危险或严重磨损而可能引起外伤的作业。 (3)接触有毒、有放射性质,对皮肤有感染的作业。 (4)在严寒地区冬季经常从事野外露天作业而自备棉衣不能御寒的工种及经常从事低温作业的工种才能发给防寒服装。 (5)接触有腐蚀物质的作业。 (6)有强烈辐射,烧灼危险的作业。防寒用品的发放条件:1、我省境内,冬季经常在海拔2千米以上的地点从事野外、露天作业的职工。2、冬季期间经常在湖面、河面、水库作业的职工。 3、常年从事室内摄氏零度以下低温作业的职工。防寒服装的发放应根据当地气温工作操作方式分别发给,其使用时间不少于三个冬季。《劳动法》第三条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提请 劳动争议处理 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劳动者应当完成劳动任务,提高职业技能,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法律客观:《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修改用人单位劳动防护用品管理规范的通知》第七条 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使用进口的劳动防护用品,其防护性能不得低于我国相关标准。 第八条 劳动者在作业过程中,应当按照规章制度和劳动防护用品使用规则,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第十一条 用人单位应按照识别、评价、选择的程序,结合劳动者作业方式和工作条件,并考虑其个人特点及劳动强度,选择防护功能和效果适用的劳动防护用品。
2023-08-30 18:58:141

劳防用品的管理制度

为了保护员工的身体健康与安全,防止发生伤亡事故,加强对员工的个人防护,保证劳动防护用品及时发放,制定本规定. 一. 员工个人防护用品发放范围和原则 1. 发放范围: (1) 从事高温、辐射低温操作者. (2) 从事有烧、烫伤机械伤害危险操作者. (3) 从事散发毒性、刺激性、感染性等有害气体粉尘等有害作业的操作者. (4) 从事腐蚀、潮湿或苦脏岗位操作者. (5) 从事高空或湿式作业的操作者. (6) 从事有可能受到电击、电伤等危险的电气操作者. (7) 从事有强噪声或可能令人窒息作业的操作者. (8) 从事有磨损和油灰等污染作业的操作者. (9) 从事露天作业而必须在雨中坚持生产的作业者 (10) 凡是在严寒气候中,从事露天作业边疆时间超过4小时的作业者. (11) 其他需要个人劳动防护用品的作业者. 2. 发放原则: (1) 按照不同工种、不同劳动条件,发给员工个人劳动防护用品. (2) 严格招待国家和上级有关部门规定的发放标准, 得任意扩大发主和范围和提高标准. (3) 禁止将劳动防护用品折合现金发给个人,发放的劳动防护用品,不准转送、转卖. 二、发放使用标准 1、发放、使用管理标准,按照国家和上级有关部门及单位规定的发放标准执行. 2.新工种、新项目需新增的劳动防护用品应结合同类单位发放使用标准和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发放使用标准. 三、劳动防护用品的使用规定 1.劳动防护用品,不同工种不同标准,不同条件不同规定,不搞平均主义,充分发按防护用品的作用,防止浪费. 2.劳动防护用品是保护员工在生产工作中的安全与健康的一项辅助措施,必须按规定正确佩戴使用,保证安全. 3.基层干部按管辖的主要岗位标准发给劳动防护用品.使用期限按规定标准执行. 4.临时工作人员的防护用品按同类工种标准执行. 5.实习生、代培人员必须按规定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用品由实习单位提供,费用按协议规定处理. 6.进入生产现场从事生产作业,必须认真穿戴好劳动防护用品. 7.劳动防护用品使用按从事本岗位的实际生产时间计算.期满手以旧换新. 8.备用的劳动防护用品要专人保管. 9.员工调出时,个人劳动防护用品一律由单位收回;员工单位内部调动时,个人劳动防护用品、卡片同时转交新单位;工种变动时,原工种和新工种标准之间的差别按实际情况增减. 四、劳动防护用品管理部门职责 1.安全管理部门 (1)对劳动防护用品质量、款式、标准招待及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根据国家、省、市行业规定标准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修订劳动防护用品使用、发放标准和管理办法。 (3)如发现质量款式等不符合要求,有权指令停止发放和退回。 (4)安全管理部门负责对领用劳动防护用品的审批。 2、物资采购部门 (1)必须采购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劳动防护用品。 (2)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的计划采购需报安全管理部门审批同意方可采购。 3.材料供应部门 (1)要认真按劳动防护用品标准、规格、款式、质量要求对入库劳动防护用品进行检查,不符合标准不准入库和发放。 (2)发现劳动防护用品质量总是时,要报安全管理部门及时进行处理。 (3)对库内劳动防护用品要认真保管,做好防潮、防雨等事项。保持良好通风,防止劳动防护用品损坏。 4.财务部门 (1)按主管部门提出的季度劳动防护用品的预算计划,及时提供劳动防护用品经费。 (2)建立劳动防护用品专款专用台帐。 5.其他部门 (1)人事劳资部门提供工种及人数,对改换工种人员办理手续,并通知安全管理部门。 (2)技术部门负责新工艺、新工种认定。
2023-08-30 18:58:253

《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第十八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不得采购和使用无( )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

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制度 、劳保用品管理⑴职工个人要按照劳动防护用品的使用和防护要求,认真正确使用,并妥善保管,部分公用劳保用品可由车间或班组统一保管。⑵职工劳动防护用品的发放标准,由安全环保科统一制定,劳动防护用品的领取,保管发放由生产科专人负责。⑶采购、发放和使用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必须具有安全生产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和安全鉴定证。⑷凡从事多种作业或在多种劳动环境中作业的人员,应按其主要作业的工种和劳动环境配备劳动防护用品。如配备的劳动防护用品在从事其他工种作业时或在其他劳动环境中确定不能适用的,应另配或借用所需的其他劳动防护用品。⑸在生产设备受损或失效时,有毒有害气体可能泄漏的作业场所,除对作业人员配备常规劳动防护用品外,还应在现场醒目处放置必需的防毒护具,以备逃生、抢救时应急使用。相关单位还应有专人和专门措施,保护其处于良好待用状态。⑹安全环保科对发放标准具有解释权,对劳动保护用品质量和技术要求进行监督,并及时向上级部门进行信息反馈。⑺对工作需要,超范围发放小件劳动保护用品,由单位申请,安全环保科审核,总经理审批,生产科登记发放。⑻各单位应免费为职工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防护用品,不得以货币或其他物品替代应当配备的劳动防护用品。⑼对涉及发放标准修改,新项目新涉及的劳动保护用品,由安全环保科报主管领导审批,方可解决,并报集团公司审核备案。⑽长期( 个月以上)因病休息的员工,相应延长劳动防护用品发放时间。⑾对因工造成损坏的特种型防护用品,由安全环保科审批,更换。对非因工造成劳动防护用品损失的,按劳动防护用品使用年限折价赔偿。⑿对安全性能高、正常工作时容易损耗的劳动防护用品,如安全帽、防护镜、面罩、呼吸器、绝缘手套等,应按有效防护功能最低指标和有效使用期的要求,强制检验或报废。⒀特种防护用品中的安全帽、护耳器等应发放到个人,由个人专管专用,其余可发放至班组,班组保管,集体使用,保证应急情况方便使用。⒁员工进入生产装置或施工作业现场,必须按照规定穿戴防护用品,否则按照违章处罚。⒂各车间对特种型防护用品如:防毒面具等,要建立台帐,常用的防护用品应存放在公众易于取用场所,定点定人专管,做到防潮、防高温、防锐器等损坏;⒃对使用方法比较复杂的防护用品,如:防毒面具、呼吸器等必须进行使用前学习培训,正确掌握其使用方法。 、降温风扇管理⑴根据各单位提出的风扇年审报计划和实际情况,由设备科调查落实后,分类汇总、报主管总经理审批。⑵设备科负责各类降温风扇编号、发放、管理、登记工作。⑶风扇电机烧坏后,使用单位负责送电修、修复。如电机不能修复、确认报废,以及其他部件损坏或丢失要写出书面报告,上报设备科。如人为损坏或丢失由责任单位落实到人,照价赔偿。⑷现场的降温风扇根据季节的变化,由各单位安全员负责保管或发放使用。⑸现场风扇必须做到人走风扇停。如发现现场没人风扇仍然启动的单位(用于物料、设备降温的风扇除外)对责任人处罚 元。⑹现场因工作需要常年固定使用的风扇,必须设专人负责管理。 、应急药品柜管理⑴各车间均应配备应急药品柜以放置应急药品。⑵建立应急药品台帐、检查记录及收发放记录(要有领取人、管理人员签字)。⑶各岗位应急药品设专人管理,并保证二十四小时随时能取出药品。⑷应急药品要定期检查,并做好记录。⑸药品柜就应为常锁状态,每班设一名药品管理人员,非药品管理人员不得随意打开取药。⑹发放药品限一次用量。⑺过期药品及时返回安全环保科,由安全环保科统一销毁,并做好记录。
2023-08-30 18:59:031

劳保用品管理规定中的报废如何规定,谢谢

先转入待处理财产损失科目,报批后列入营业外支出。
2023-08-30 18:59:143

求《辽宁省职工个人劳动防护用品发放标准》

辽宁省关于劳动防护用品发放范围及标准
2023-08-30 18:59:242

职工个人劳动防护用品发放有什么规定

  《国营企业职工个人防护用品发放标准》  1963年9月18日 劳动部(63)中劳护字第170号文颁发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接到本标准以后,应即按照本标准的规定试行。如果某些企业的个别工种原来发放个人防护用品的标准高于本标准,并有其历史原因,立即改按本标准执行有困难的,可以报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部门审查同意并报劳动部备案后,暂按原标准执行。如果有的地区原来规定的某些工种的发放标准低于本标准,是否都按本标准执行,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部门根据当地的具体情况确定。
2023-08-30 18:59:342

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制度如何制定?

劳动保护用品管理规定 一、目的 规范劳动防护用品的管理,确保劳保用品安全合格有效。从而有效的预防工伤事故和职业病 ,保障员工的安全与健康。 二、职责 1、库房:负责对劳动防护用品的保管、发放,并建立发放台账。 2、质量安全环保部:负责对劳动防护用品的审核及监督管理,并对新型劳保用品的开发引用,对劳动防护用品的安全性能进行验收。 3、采购部:负责对劳护用品的采购,对供货厂家进行考核。 4、使用班组:无条件正确佩戴劳动保护用品,对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的计划申报、维护管理、使用反馈,对岗位员工使用保管劳动防护用品培训并督促执行。 三、劳动防护用品概念 1劳动防护用品指员工在劳动过程中为免遭或减轻事故伤害或职业危害所配备的防护装备; 2劳动防护用品分:一般劳动防护用品(如:安全帽、安全鞋、工作服、口罩、防护镜、防护面罩、手套等)和特殊劳动防护用品(如:安全带、防毒面具、正压式呼吸器等)。 四、劳动防护用品的申购 1使用部门各班组长根据本班组作业现场环境及条件申报本班组的劳动防护用品,交质量安全部审核。 2质安环部对各班组的劳动防护用品进行审核及汇总,批准后交供应部; 3供应部负责按计划采购劳动防护用品,并严格保证质量,所购材料必须符合要求;劳动防护用品供应商必须提供产品的质量检验证书、生产厂商的资质证书、安全鉴定证及专用发票。 五、劳动防护用品的入库 1库房核对劳动防护用品的生产许可证、产品检验合格证、安全鉴定证及品名、数量、包装,办理入库手续; 2库房按劳动防护用品的贮存保管要求对劳动防护用品进行保管,并定期检查贮存情况; 3库房对所有劳动防护用品的库存须制定备用计划,库存量不足20%的时候及时向质量安全环保部提出。 六、劳动防护用品的发放和领用 1仓库应建立台账,作为发放防护用品原始资料存档。 2防护用品应按工作需要,开具〈领料单〉后由个人领用 3库房必须对劳动防护用品等进行严格管理,对于外出施工队劳动防护用品交还库房后,库房需告知质量安全环保部进行验收报废。 七、劳动防护用品使用管理 1使用部门负责人应教育本部门员工按照劳动防护用品使用规程和防护要求正确使用劳动防护用品,质安环部定期进行检查、培训,督促执行; 2员工必须根据工作场所中的危害因素及其危害程度,正确、合理的使用劳动防护用品,在进入岗位作业时穿戴好本工种所应配置的劳动防护用品,未按规定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不得上岗作业; 3员工在使用特殊劳动防护用品时,使用前必须严格检查其完好状况; 4特殊劳动防护用品的使用必须经过严格培训,并且做好考核。 八、劳动防护用品的报废 1员工必须爱惜劳动防护用品,妥善保管,对劳动防护用品确无防护效果的,可报废处理; 2特殊劳动防护用品(如:安全带、防毒面具等)须报废处理时,必须报质量安全环保部批准,并进行登记; 3对劳动防护用品的报废必须本着无浪费为原则。 九、罚则 1质量安全环保部对部门(车间)劳动防护用品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违反规定的,及时进行安全教育或经济处罚; 2劳动防护用品没有达到报废条件时,被丢弃,造成浪费,质量安全环保部将按照劳动防护用品的价格,对浪费劳动防护用品的部门进行处罚。 十、 防护用品发放种类和品名 安全帽;焊接用眼防护具(墨色眼镜、防护面罩等);防护鞋;防护手套(电焊手套、布纱手套等);防护服(一般工作服等);防坠落护具(安全带、安全绳、防护网);救生衣;口罩;防毒面具; 十一、防护用品使用期限规定。 1 安全帽:国家规定正常使用期限为三年。如未到期限损坏者需说明情况后质量安全环保部核实补发。 2 焊接工用墨镜、防护面罩:不定年限,如确损坏,不能使用者,经确认,以旧换新。 3 防护鞋:基地生产部员工原则是6个月更换,工程部施工队4个月可以更换;如果没有到期限劳保经确认损坏(非人为原因损坏),以旧换新。 4 防护手套(电焊手套、布、纱手套):电焊手套,不定年限,经确认损坏,以旧换新。布、纱手套,每月发放二双,以旧换新。 5 工作服:生产基地员工每一年夏装、冬装各两套。累计外出施工2月以上的人员可多领取一套。 6 防坠落护具:安全带不超2年,各种特殊劳保用品在使用中发现有破损及时更换。 7口罩:根据岗位需求领用,以旧换新。 8、将回收后的防护用品应分类堆放进行处理,不得造成环境污染。 9、部对劳动防护用品的使用过程,要注意其使用的正确性和产品质量的监控,发现问题应及时会同质安环部及供应部进行分析,找出原因,反馈到供应方要求纠正。
2023-08-30 18:59:442

劳保用品的发放标准依据

法律分析:合理发放和使用员工劳动保护用品是保障员工在生产劳动(工作)中安全与健康的重要措施,劳保用品发放本着安全、经济、实用、合理的原则发放。发放职工个人劳动防护用品是保护劳动者安全、健康的一项预防性辅助措施,不是生活福利待遇。发给工人的劳动防护用品,必须按照劳动条件发放。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条 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第五十三条 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第五十四条 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劳动者应当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2023-08-30 18:59:541

劳动防护用品发放使用管理制度

看《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
2023-08-30 19:00:022

劳动保护用品管理规定的第一章

总则 本规定所称劳动防护用品,是指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为免遭或减轻事故伤害或职业危害所配备的防护装备。劳动防护用品分为一般劳动防护用品和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全国劳动防护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负责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 家劳动防护用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负责申报生产许可证的产品和进口劳动防护用品的质量检验。省级劳动防护用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负责劳动防护用品的日常质量监督检验,对尚未具备检验条件的劳动防护用品,可委托国家劳动防护用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检验。各级检验机构对自己的检验结果负责。 各级劳动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劳动防护用品实施综合管理,并行使监督检查职责。
2023-08-30 19:00:121

国家对劳保用品的管理规定及发放标准是什么?

1、根据工作性质和劳动保护的需要,配发必备的劳保用品,以保护员工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2、根据不同岗位、不同工种和不同的劳动条件配发不同标准的劳保用品。3、从事混合作业和多工种作业人员,以主要作业“标准”配发劳保用品,不能同时享受“双重标准”待遇。一、采购标准1、物资供应科根据各单位上报防护用品计划单进行采购。2、物资供应科负责劳动防护用品生产厂家的选择、采购入库、保管和发放工作,劳动防护用品的采购必须遵守质量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原则。二、 验收标准1、入库前由物资供应科告知安全技术科、质检科进行验收。2、安全技术科根据《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和《劳动防护用品管理规定》的要求对所购特种防护用品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办理入库手续。三、保管标准1、物资供应科应指定专人负责劳动防护用品的入库保管。2、劳动防护用品的存放仓库必须干燥通风符合存放要求条件。
2023-08-30 19:00:291

劳动法新规劳保用品

法律分析:劳保用品是为了保护职工在生产(工作)过程中的安全与健康,因此本规定以确保劳保用品一律以实物的形式发给职工个人。总队劳动防护用品的发放,由管理物业部建立统一台帐,统一发放.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五十四条: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劳动者应当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2023-08-30 19:01:371

机关 、事业单位发放劳保费或者劳保用品的依据文件或者政策规定是什么,求答案

机关、事业单位发放劳保费(现称社会保险费)依据文件为《关于规范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放劳保用品的依据文件为《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标准(试行)》。  《关于规范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了社会保费费缴费基数如何计算,以单位职工本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基数原则上以上一年度本人月平均工资为基础,在当地职工平均工资的60 %一一300 % 的范围内进行核定。  工资总额是指各单位在一定时期内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由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津贴和补贴等组成。 《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标准(试行)》是为了指导用人单位合理配备、正确使用劳动防护用品,保护劳动者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和健康,确保安全生产而制定的。《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标准(试行)》规定了哪些工种使用哪种劳动防护用品。扩展资料:发放和使用第十五条 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的单位(以下简称使用单位)应为劳动者免费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防护用品。使用单位不得以货币或其他物品替代应当配备的劳动防护用品。第十六条 使用单位应教育本单位劳动者按照劳动防护用品使用规则和防护要求正确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第十七条 使用单位应建立健全劳动防护用品的购买、验收、保管、发放、使用、更换、报废等管理制度;并应按照劳动防护用品的使用要求,在使用前对其防护功能进行必要的检查。第十八条 使用单位应到定点经营单位或生产企业购买特种劳动防护用品。购买的劳动防护用品须经本单位的安全技术部门验收。参考资料:百度百科 劳动保护用品管理规定
2023-08-30 19:01:451

机关 、事业单位发放劳保费或者劳保用品的依据文件或者政策规定是什么,求答案???

市业单位职工缴费应是工资的百分之几
2023-08-30 19:02:016

用人单位劳保用品发放标准

职工劳动保护用品发放标准1、劳动防护用品经费人均控制数按每个工种每人每年计算,人均控制在80—140元,其中地质勘探、森工林区、矿山井下最高不超过180元;防寒用品最高不超过80元。超过部分在税后留利或福利基金中列支,不摊入成本。人均控制数由省级各企业主管部门或行业管理部门根据物价变动情况,每2年或3年核定一次,并将入生产成本的劳动防护用品经费一并报送省劳动厅备案。2、对合同制职工、临时工、民工应按照同工种、同劳动条件、同标准供给劳动防护用品,离开生产岗位时,由所在单位收回或作价处理给本人。3、企、事业单位中经常跟班作业的基层干部、安技员按同工种、同劳动条件、同标准的原则发给劳动防护用品;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条 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具有约束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第十条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第三十六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2023-08-30 19:02:321

矿山劳保用品发放标准

法律分析:1、劳动保护用品的发放管理由企管科负责,每年应对各岗位(工种)人员名单进行核实报矿长批准。2、发放劳动保护用品必须建立健全劳动保护用品的领用、保管和发放制度,严格按规定和标准发放,不得违反规定多发或少发劳动保护用品,凡违反规定或造成其它不良影响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3、因病、事、工伤、产假、下岗一个月以上(含一个月),一般劳保用品停发。退休、退职或离岗生产半年以上者,工作服停发或顺延,其它防护用品一律停发。4、新调入本矿员工,经过培训合格上岗后由所在单位领料员为其办理个人劳动防护用品。5、所有按月发放的劳保用品上月出勤不满二十天者不发放。6、公司员工内部调动,除专用岗位防护用品外,一律不补发一般劳保用品。4、本规定执行前发放的耐用劳动保护用品,使用不足原规定年限的可继续按原规定年限使用,到期后按新规定的标准配发。5、各单位配备专人负责劳保用品的领取、发放管理,对本单位员工按岗位标准规定建立领用、发放个人台帐。每月的十号按上月的出勤情况统一办理劳保用品,不得虚开冒领,否则,每次罚领料员100元,同时追回劳保用品并报矿领导取消其领料员资格。6、各单位部门主要领导负责劳动防护用品的配戴日常监管工作,如因劳动防护用品的配戴不规范或没有配戴等情况给职工造成伤害的,单位、部门主要领导负连带责任,并纳入考核。7、人力资源科、安全科、生产科、企管科定期或不定期对全矿各单位部门劳动防护用品的发放及配带戴情况进行检查。发现个人使用不规范或不使用的第一次给予罚款50元/次,第二次按“三违”一次处理。法律依据:《用人单位劳动防护用品管理规范》 第十九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本单位制定的配备标准发放劳动防护用品,并作好登记。职工劳保用品是根据不同工种依照出勤情况进行发放的,发放标准以月为单位计算
2023-08-30 19:02:421

劳动防护用品管理规范

法律主观:发放劳动防护用品的原则和范围: 1、发放职工个人劳动防护用品是保护劳动者安全、健康的一项预防性辅助措施,不是生活福利待遇。发给工人的劳动防护用品,必须按照劳动条件发放。属于在生产过程中保护工人安全和健康所必须的才发,否则不发;对于在不同企业中劳动条件相同的同类工种,应当发给相同的防护用品。如果工种相同而劳动条件不同,应当发给不同的防护用品。 2、发放防护用品的范围是: (1)井下作业。 (2)有刺割、绞辗危险或严重磨损而可能引起外伤的作业。 (3)接触有毒、有放射性质,对皮肤有感染的作业。 (4)在严寒地区冬季经常从事野外露天作业而自备棉衣不能御寒的工种及经常从事低温作业的工种才能发给防寒服装。 (5)接触有腐蚀物质的作业。 (6)有强烈辐射,烧灼危险的作业。防寒用品的发放条件:1、我省境内,冬季经常在海拔2千米以上的地点从事野外、露天作业的职工。2、冬季期间经常在湖面、河面、水库作业的职工。 3、常年从事室内摄氏零度以下低温作业的职工。防寒服装的发放应根据当地气温工作操作方式分别发给,其使用时间不少于三个冬季。《劳动法》第三条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提请 劳动争议处理 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劳动者应当完成劳动任务,提高职业技能,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法律客观:《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修改用人单位劳动防护用品管理规范的通知》第七条 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使用进口的劳动防护用品,其防护性能不得低于我国相关标准。 第八条 劳动者在作业过程中,应当按照规章制度和劳动防护用品使用规则,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第十一条 用人单位应按照识别、评价、选择的程序,结合劳动者作业方式和工作条件,并考虑其个人特点及劳动强度,选择防护功能和效果适用的劳动防护用品。
2023-08-30 19:03:031

劳动防护用品必须符合什么标准

劳动保护用品配备标准主要有:安全帽、呼吸护具、眼防护具、听力护具、防护鞋、手套、防护服、护肤用品等,国家对劳动保护用品的配备出台了相关法律规定来进行合法的认定,劳动者可以要求用人单位配备。劳动防护用品必须标准如下:(1)安全帽类。是用于保护头部,防撞击、挤压伤害的护具。主要有塑料、橡胶、玻璃、胶纸、防寒和竹藤安全帽。(2)呼吸护具类。是预防尘肺和职业病的重要护品。按用途分为防尘、防毒、供氧三类,按作用原理分为过滤式、隔绝式两类。(3)眼防护具。用以保护作业人员的眼睛、面部,防止外来伤害。分为焊接用眼防护具、炉窑用眼护具、防冲击眼护具、微波防护具、激光防护镜等眼护具。(4)听力护具。长期在90dB(A)以上或短时在115dB(A)以上环境中工作时应使用听力护具。听力护具有耳塞、耳罩和帽盔三类。(5)防护鞋。用于保护足部免受伤害。主要产品有防砸、绝缘、防静电、耐酸碱、耐油、防滑鞋等。(6)防护手套。用于手部保护,主要有耐酸碱手套、电工绝缘手套、电焊手套、石棉手套等。(7)防护服。用于保护职工免受劳动环境中的物理、化学因素的伤害。防护服分为特殊防护服和一般作业服两类。(8)防坠落具。用于防止坠落事故发生。主要有安全带、安全绳和安全网。(9)护肤用品。用于外露皮肤的保护。分为护肤膏和洗涤剂。法律依据:《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第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为从业人员提供的劳动防护用品,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不得超过使用期限。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督促、教育从业人员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2023-08-30 19:03:131

安全生产法辅导:劳动防护用品的配备与使用的规定

二、劳动防护用品的配备与使用的规定 (一)劳动防护用品的配备 为从业人员配备符合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是生产经营单位的法定义务,《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第十四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劳动防护用品选用规定》(GB 11651)和国家颁发的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标准以及有关规定,为从业人员配备劳动防护用品。” (二)专项经费 为从业人员配备符合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需要必要的经费保证,这也是生产经营单位安全投人的一部分。由于一些生产经营单位片面追求效益和利润,为了降低成本而使得购置劳动防护用品的经费得不到保证,因此导致从业人员的事故伤害和职业病。《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对此作出了两方面的规定。 1.专项经费投入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安排用于配备劳动防护用品的专项经费,购置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专项经费应当专款专用,严格管理,不得挪用。 2.禁止以其他方式替代劳动防护用品 针对一些生产经营单位弄虚作假,以发给货币或者其他物品替代劳动防护用品的违法行为,《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以货币或者其他物品替代应当配备的劳动防护用品。” (三)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的采购 国家对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实行安全标志管理,要求生产经营单位必须购买有安全标志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一些企业生产的无安全标志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被生产经营单位购买后,因其不具备应有的安全防护l生能和质量,造成了严重后果。所以,必须把住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的采购管理关。《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第十八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不得采购和使用无安全标志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购买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须经本单位的安全生产技术部门或者管理人员检查验收。” 此外,对一般劳动防护用品也要加强管理,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劳动防护用品的采购、验收、保管、发放、报废等管理制度。 (四)劳动防护用品的使用 配备劳动防护用品还要加强教育和管理,保证物尽其用。一些生产经营单位为了减少开支,购买假冒伪劣或者超过使用期限的劳动防护用品;没有对从业人员进行专门培训,即使配备了劳动防护用品从业人员也不使用或者佩戴,使劳动防护用品使用不当。《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对此作出了两方面的规定。 1.劳动防护用品管理 生产经营单位为从业人员提供的劳动防护用品,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不得超过使用期限。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督促、教育从业人员正确地佩带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2.从业人员的使用管理 获得符合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是从业人员的权利。同时,正确地佩带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又是从业人员的法定义务。这不仅是保护从业人员自身安全的需要,而且是保护他人和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的需要。《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第十九条要求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必须按照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劳动防护用品使用规则,正确地佩带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未按规定佩带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的,不得上岗作业。
2023-08-30 19:03:281

关于劳动防护用品的法规

法律主观:发放劳动防护用品的原则和范围:1、发放职工个人劳动防护用品是保护劳动者安全、健康的一项预防性辅助措施,不是生活福利待遇。发给工人的劳动防护用品,必须按照劳动条件发放。属于在生产过程中保护工人安全和健康所必须的才发,否则不发;对于在不同企业中劳动条件相同的同类工种,应当发给相同的防护用品。如果工种相同而劳动条件不同,应当发给不同的防护用品。2、发放防护用品的范围是:(1)井下作业。(2)有刺割、绞辗危险或严重磨损而可能引起外伤的作业。(3)接触有毒、有放射性质,对皮肤有感染的作业。(4)在严寒地区冬季经常从事野外露天作业而自备棉衣不能御寒的工种及经常从事低温作业的工种才能发给防寒服装。(5)接触有腐蚀物质的作业。(6)有强烈辐射,烧灼危险的作业。防寒用品的发放条件:1、我省境内,冬季经常在海拔2千米以上的地点从事野外、露天作业的职工。2、冬季期间经常在湖面、河面、水库作业的职工。3、常年从事室内摄氏零度以下低温作业的职工。防寒服装的发放应根据当地气温工作操作方式分别发给,其使用时间不少于三个冬季。《劳动法》第三条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劳动者应当完成劳动任务,提高职业技能,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法律客观:《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修改用人单位劳动防护用品管理规范的通知》第七条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使用进口的劳动防护用品,其防护性能不得低于我国相关标准。第八条劳动者在作业过程中,应当按照规章制度和劳动防护用品使用规则,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第十一条用人单位应按照识别、评价、选择的程序,结合劳动者作业方式和工作条件,并考虑其个人特点及劳动强度,选择防护功能和效果适用的劳动防护用品。
2023-08-30 19:03:361

请问国家关于劳保用品发放的有哪些规定

  为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国家安监总局关于《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等有关劳动防护用品管理的法律、法规,加强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强化员工劳动防护,保障员工生命健康安全,结合公司实际,制定劳动防护用管理制度,有关单位必须认真执行。  总则  1.本制度所称劳动防护用品是指由公司为员工配备的,使其在劳动过程中免遭或者减轻事故伤害及职业危害的个人防装备。  2.劳动防护用品分为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和一般劳动防护用品。  特种劳动防护用品是指列入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目录的防护用品(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确定并公布),未列入目录的劳动防护用品为一般劳动防护用品。  防护用品采购  3.公司财务部门按要求提取安全费用,满足采购劳动防护用品所用资金。  4.公司供应部门负责劳动防护用品的采购,采购人员必须到有资质的的劳动防护用品生产单位或经营单位购买劳动防护用品。  5.采购人员购买的劳动防护用品必须各种证件齐全,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必须有安全标志。  验收  6.劳动防护用品入库前必须经公司安全生产技术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办理入库手续。  7.劳动防护用品验收人员根据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进行验收,各种证件必须齐全,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必须有安全标志,外观合格,不得过期。否则,禁止入库。  8.验收人员验收合格后填写劳动防护用品验收合格单,仓库管理人员接到劳动防护用品验收合格单后,方可办理入库手续。  保管  9.劳动防护用品实行专门储存、专人保管。  10.保管人员必须认真学习劳动防护用品说明书,按说明书要求进行储存和管理,防止劳动防护用品过期或变质。  11.劳动防护用品管理人员必须加强劳动防护用品在储存过程中的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发放  12.公司人力资源部门应根据《劳动防护用品选用规则》(GB1651)和国家颁发的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标准以及有关规定,制定公司劳动防护用品发放标准,并严格按标准发放。  13.公司人力资源部门负责劳动防护用品发放的审批,并建立劳动防护用品发放台账。  14.各单位设专人负责劳动防护用品的领取和发放,并建立本单位劳动防护用品发放台帐。  15.每月15日是公司劳动防护用品发放日,各单位按公司劳动防护用品发放标准填写《劳动保护用品人员发放统计表》,到公司人力资部办理领取手续。  16.公司安全部门做好劳动防护用品发放的监督,定期检查劳动防护用品发放情况。  使用  17.公司及各单位必须加强对员工正确配戴、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的教育培训,并监督检查员工正确配戴和使用。  18.公司把劳动防护用品的性能、用途、正确配戴和使用等做为对新员工及每年全员培训的重要内容进行培训、学习和考核。  19.员工在生产过程中必须按要求正确配戴、使用劳动防护用品,并做好劳动防护用品的维护和保养工作。  20.公司定期、不定期对员工正确配戴、使用劳动防护用品情况进行检查,发现不按规定配戴劳动防护用品的员工,除进行教育外,按“三违”论处,进行罚款。  21.凡属个人保管不当,丢失和损坏劳动防护用品者,一律折价赔偿。  更换与报废  22.劳动防护用品由于正常使用造成的损坏,由单位出具证明,到人力资源部办理更换手续。  23.对于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的更换或领取,必须以旧换新,对于过期、损坏等报废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必须集中存放,定期消毁,严防流失。  24.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实行。
2023-08-30 19:04:071

劳动保护用品的发放和管理坚持谁用工谁负责的原则

劳动保护用品的发放和管理坚持谁用工谁负责的原则是对的。施工作业人员所在企业(包括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劳务企业等)必须按国家规定免费发放劳动保护用品,更换已损坏或者已到使用期限的劳动保护用品,不得收取或者变相收取任何费用。
2023-08-30 19:04:211

安全生产法对劳动防护用品的规定

法律主观:发放劳动防护用品的原则和范围: 1、发放职工个人劳动防护用品是保护劳动者安全、健康的一项预防性辅助措施,不是生活福利待遇。发给工人的劳动防护用品,必须按照劳动条件发放。属于在生产过程中保护工人安全和健康所必须的才发,否则不发;对于在不同企业中劳动条件相同的同类工种,应当发给相同的防护用品。如果工种相同而劳动条件不同,应当发给不同的防护用品。 2、发放防护用品的范围是: (1)井下作业。 (2)有刺割、绞辗危险或严重磨损而可能引起外伤的作业。 (3)接触有毒、有放射性质,对皮肤有感染的作业。 (4)在严寒地区冬季经常从事野外露天作业而自备棉衣不能御寒的工种及经常从事低温作业的工种才能发给防寒服装。 (5)接触有腐蚀物质的作业。 (6)有强烈辐射,烧灼危险的作业。防寒用品的发放条件:1、我省境内,冬季经常在海拔2千米以上的地点从事野外、露天作业的职工。2、冬季期间经常在湖面、河面、水库作业的职工。 3、常年从事室内摄氏零度以下低温作业的职工。防寒服装的发放应根据当地气温工作操作方式分别发给,其使用时间不少于三个冬季。《劳动法》第三条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提请 劳动争议处理 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劳动者应当完成劳动任务,提高职业技能,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
2023-08-30 19:04:301

安全生产法对劳动防护用品有何规定

法律主观:发放劳动防护用品的原则和范围: 1、发放职工个人劳动防护用品是保护劳动者安全、健康的一项预防性辅助措施,不是生活福利待遇。发给工人的劳动防护用品,必须按照劳动条件发放。属于在生产过程中保护工人安全和健康所必须的才发,否则不发;对于在不同企业中劳动条件相同的同类工种,应当发给相同的防护用品。如果工种相同而劳动条件不同,应当发给不同的防护用品。 2、发放防护用品的范围是: (1)井下作业。 (2)有刺割、绞辗危险或严重磨损而可能引起外伤的作业。 (3)接触有毒、有放射性质,对皮肤有感染的作业。 (4)在严寒地区冬季经常从事野外露天作业而自备棉衣不能御寒的工种及经常从事低温作业的工种才能发给防寒服装。 (5)接触有腐蚀物质的作业。 (6)有强烈辐射,烧灼危险的作业。防寒用品的发放条件:1、我省境内,冬季经常在海拔2千米以上的地点从事野外、露天作业的职工。2、冬季期间经常在湖面、河面、水库作业的职工。 3、常年从事室内摄氏零度以下低温作业的职工。防寒服装的发放应根据当地气温工作操作方式分别发给,其使用时间不少于三个冬季。《劳动法》第三条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提请 劳动争议处理 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劳动者应当完成劳动任务,提高职业技能,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
2023-08-30 19:04:521

根据《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按照劳动防护用品的防护性能将劳动防护用

法律主观:发放劳动防护用品的原则和范围: 1、发放职工个人劳动防护用品是保护劳动者安全、健康的一项预防性辅助措施,不是生活福利待遇。发给工人的劳动防护用品,必须按照劳动条件发放。属于在生产过程中保护工人安全和健康所必须的才发,否则不发;对于在不同企业中劳动条件相同的同类工种,应当发给相同的防护用品。如果工种相同而劳动条件不同,应当发给不同的防护用品。 2、发放防护用品的范围是: (1)井下作业。 (2)有刺割、绞辗危险或严重磨损而可能引起外伤的作业。 (3)接触有毒、有放射性质,对皮肤有感染的作业。 (4)在严寒地区冬季经常从事野外露天作业而自备棉衣不能御寒的工种及经常从事低温作业的工种才能发给防寒服装。 (5)接触有腐蚀物质的作业。 (6)有强烈辐射,烧灼危险的作业。防寒用品的发放条件:1、我省境内,冬季经常在海拔2千米以上的地点从事野外、露天作业的职工。2、冬季期间经常在湖面、河面、水库作业的职工。 3、常年从事室内摄氏零度以下低温作业的职工。防寒服装的发放应根据当地气温工作操作方式分别发给,其使用时间不少于三个冬季。《劳动法》第三条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提请 劳动争议处理 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劳动者应当完成劳动任务,提高职业技能,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法律客观:《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修改用人单位劳动防护用品管理规范的通知》第七条 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使用进口的劳动防护用品,其防护性能不得低于我国相关标准。 第八条 劳动者在作业过程中,应当按照规章制度和劳动防护用品使用规则,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第十一条 用人单位应按照识别、评价、选择的程序,结合劳动者作业方式和工作条件,并考虑其个人特点及劳动强度,选择防护功能和效果适用的劳动防护用品。
2023-08-30 19:05:091

劳动防护用品达到使用年限和报废标准

劳动防护用品是保障从业人员安全与健康的最后一道防线,劳动防护用品使用有哪些规定呢握侍桥?下面是我为大家整理的关于:劳动防护用品使用规定。欢迎阅读!  劳动防护用品使用规定  (一)基本要求  1.使用单位应建立健全劳动防护用品的购买、验收、保管、发放、使用、更换、报废等管理制度;并应按照劳动防护用品的使用要求,在使用前对其防护功能进行必要的检查。  2.使用单位应到定点经营单位或生产企业购买特种劳动防护用品。购买的劳动防护用品须经本单位的安全技术部门验收。  3.使用单位没有按国家规定为劳动者提供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的,按劳动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行政处罚办法》(劳部发[1994]532号)有关条款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部门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4.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的单位(以下简称使用单位)应为劳动者免费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防护用品。  使用单位不得以货币或其他物品替代应当配备的劳动防护用品。  5.使用单位应 教育 本单位劳动者按照劳动防护用品使用规则和防护要求正确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二)注意事项  1.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在配备中的注意事项  国家对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实施 安全生产 许可证制度。用人单位采购、配备和使用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必须具有安全生产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和安全鉴定证。  用人单位应建立和健全劳动防护用品的采购、验收、保管、发放、使用、更换和报废等管理制度。安技部门应对劳动防护用品进行验收。  2.从事多种作业的作业人员劳动防护用品的配备  凡是从事多种作业或在多种劳动环境中作业的人员,应按其主要作业的工种和劳动环境配备劳动防护用品。如配备的劳动防护用品在从事其他工种作业时或在其他劳动环境中确实不能适用的,应另配或借用所需的其他劳动防护用品,但使用期限可适当延长。  3.安全带使用期限  安全带使用两年后,应按批量购人情况抽检一次。若合格,该批安全带可继续使用。对抽试过的样带,必须更换安全绳后才能继续使用。使用频繁的绳,要经常做外观检查,发现异常时,应立即换成新绳。带子的使用期为3~5年。  4.防静电鞋和防静电工作服注意事项  (1)GB 12014—89《防静电工作服》中规定:穿用防静电服时必须与GB 4385中规定的防静电鞋配套穿用。  (2)由于多次洗涤,防静电工作服的防静电性能会有所降低,所以环境温度高、劳动强度大、洗涤次数频繁的企业制定的使用期限应适当短一些。  (3)防静电鞋的穿用过程中,一般不超过200小时应进行电阻测试一次,如不合格,不可继续使用。  5.制定电绝缘鞋、绝缘手套的使用期限注意事项  电绝缘鞋包括:电绝缘皮鞋、布面胶鞋、胶面胶鞋、塑料鞋四大类。各个单位可根据劳动强度、作业环境不同,合理制定使用期限。但要注意以下几条:一是贮存,自出厂日超过18个月,须逐只进行电性能预防性检验;二是凡帮底有腐蚀破损之处,不能再作电绝缘鞋穿用;三是使用中每6个月至少进行一次电性能测试,如不合格不可继续使用。  绝缘手套的使用期限,各单位可根据使用频繁度段猛作出规定,但必须要求每次使用之前进行吹气自检,每半年至少做一次电性能测试,如不合格不可继续使用。  6.护听器配备时注意事项  护听器包括防噪声耳塞、防噪声耳罩、防噪声头盔。一般来说,防噪声头盔防噪声效果最好,不但能隔阻气传导噪声,还能减轻骨传导噪声对耳内的损伤,应使用于强噪声环境,耳罩的防噪声性能次之,而耳塞的防噪声效果最差,在1000~2000Hz频段一般声衰减值只有10~20dB。  劳动防护用品的使用规范要求  一、安全帽  施工现场上,工人们所佩戴的安全帽主要是为了保护头部不受到伤害。它可以在以下几种情况下保护人的头部不受伤害或降谈并低头部伤害的程度。  (1)飞来或坠落下来的物体击向头部时;  (2)当作业人员从2m及以上的高处坠落下来时;  (3)当头部有可能触电时;  (4)在低矮的部位行走或作业,头部有可能碰撞到尖锐、坚硬的物体时。  安全帽的佩戴要符合标准,使用要符合规定。如果佩戴和使用不正确,就起不到充分的防护作用。一般应注意下列事项:  (1)戴安全帽前应将帽后调整带按自己头型调整到适合的位置,然后将帽内弹性带系牢。缓冲衬垫的松紧由带子调节,人的头顶和帽体内顶部的空间垂直距离一般在25~50mm之间,至少不要小于32mm为好。这样才能保证当遭受到冲击时,帽体有足够的空间可供缓冲,平时也有利于头和帽体间的通风。  (2)不要把安全帽歪戴,也不要把帽沿戴在脑后方。否则,会降低安全帽对于冲击的防护作用。  (3)安全帽的下领带必须扣在颌下,并系牢,松紧要适度。这样不致于被大风吹掉,或者是被其他障碍物碰掉,或者由于头的前后摆动,使安全帽脱落。  (4)安全帽体顶部除了在帽体内部安装了帽衬外,有的还开了小孔通风。但在使用时不要为了透气而随便再行开孔。因为这样作将会便帽体的强度降低。  (5)由于安全帽在使用过程中,会逐渐损坏。所以要定期检查,检查有没有龟裂、下凹、裂痕和磨损等情况,发现异常现象要立即更换,不准再继续使用。任何受过重击、有裂痕的安全帽,不论有无损坏现象,均应报废。  (6)严禁使用只有下颌带与帽壳连接的安全帽,也就是帽内无缓冲层的安全帽。  (7)施工人员在现场作业中,不得将安全帽脱下,搁置一旁,或当坐垫使用。  (8)由于安全帽大部分是使用高密度低压聚乙烯塑料制成,具有硬化和变蜕的性质。所以不易长时间地在阳光下曝晒。  (9)新领的安全帽,首先检查是否有劳动部门允许生产的证明及产品合格证,再看是否破损、薄厚不均,缓冲层及调整带和弹性带是否齐全有效。不符合规定要求的立即调换。  (10)在现场室内作业也要戴安全帽,特别是在室内带电作业时,更要认真戴好安全帽,因为安全帽不但可以防碰撞,而且还能起到绝缘作用。  (11)平时使用安全帽时应保持整洁,不能接触火源,不要任意涂刷油漆,不准当凳子坐,防止丢失。如果丢失或损坏,必须立即补发或更换。无安全帽一律不准进入施工现场。  二、安全带  施工现场上,高处作业,重叠交叉作业非常多。为了防止作业者在某个高度和位置上可能出现的坠落,作业者在登高和高处作业时,必须系挂好安全带。安全带的使用和维护有以下几点要求:  (1)思想上必须重视安全带的作用。无数事例证明,安全带是"救命带"。可是有少数人觉得系安全带麻烦,上下行走不方便,特别是一些小活、临时活,认为“有扎安全带的时间活都干完了”。殊不知,事故发生就在一瞬间,所以高处作业必须按规定要求系好安全带。  (2)安全带使用前应检查绳带有无变质、卡环是否有裂纹,卡簧弹跳性是否良好。  (3)高处作业如安全带无固定挂处,应采用适当强度的钢丝绳或采取其他 方法 。禁止把安全带挂在移动或带尖税梭角或不牢固的物件上。  (4)高挂低用。将安全带挂在高处,人在下面工作就叫高挂低用。这是一种比较安全合理的科学系挂方法。它可以使有坠落发生时的实际冲击距离减小。与之相反的是低挂高用。就是安全带拴挂在低处,而人在上面作业。这是一种很不安全的系挂方法,因为当坠落发生时,实际冲击的距离会加大,人和绳都要受到较大的冲击负荷。所以安全带必须高挂低用,杜绝低挂高用。  (5)安全带要拴挂在牢固的构件或物体上,要防止摆动或碰撞,绳子不能打结使用,钩子要挂在连接环上。  (6)安全带绳保护套要保持完好,以防绳被磨损。若发现保护套损坏或脱落,必须加上新套后再使用。  (7)安全带严禁擅自接长使用。如果使用3m及以上的长绳时必须要加缓冲器,各部件不得任意拆除。  (8)安全带在使用前要检查各部位是否完好无损。安全带在使用后,要注意维护和保管。要经常检查安全带缝制部分和挂钩部分,必须详细检查捻线是否发生裂断和残损等。  (9)安全带不使用时要妥善保管,不可接触高温、明火、强酸、强碱或尖锐物体,不要存放在潮湿的仓库中保管。  (10)安全带在使用两年后应抽验一次,频繁使用应经常进行外观检查,发现异常必须立即更换。定期或抽样试验用过的安全带,不准再继续使用。  三、防护服  施工现场上的作业人员应穿着工作服。焊工的工作服一般为白色,其他工种的工作服没有颜色的限制。防护服有以下几类:(1)全身防护型工作服;(2)防毒工作服;(3)耐酸工作服;(4)耐火工作服;(5)隔热工作服;(6)通气冷却工作服;(7)通水冷却工作服;(8)防射线工作服;(9)劳动防护雨衣;(10)普通工作服。  施工现场上对作业人员防护服的穿着要求是:  (1)作业人员作业时必须穿着工作服;  (2)操作转动机械时,袖口必须扎紧;  (3)从事特殊作业的人员必须穿着特殊作业防护服;  (4)焊工工作服应是白色帆布制作的。  四、防护眼镜  物质的颗粒和碎屑、火花和热流、耀眼的光线和烟雾都会对眼睛造成伤害。这样,在时就必须根据防护对象的不同选择和使用防护眼镜。  (1)防打击的护目眼镜有三种:  ①硬质玻璃片护目镜;②胶质粘合玻琉护目镜(受冲击、击打破碎时呈龟裂状,不飞溅);③钢丝网护目镜。它们能防止金属碎片或屑、砂尘、石屑、混凝土屑等飞溅物对眼部的打击。金属切削作业、混凝土凿毛作业、手提砂轮机作业等适合于佩戴这种平光护目镜。  (2)防紫外线和强光用的防紫外线护目镜和防辐射面罩。焊接工作使用的防辐射线面罩应由不导电材料制作,观察窗、滤光片、保护片尺寸吻合,无缝隙。护目镜的颜色是混合色,以蓝、绿、灰色的为好。  (3)防有害液体的护目镜简易主要用于防止酸、碱等液体及其他危险注入体与化学药品所引起对眼的伤害。一般镜片用普通玻璃制作,镜架用非金属耐腐蚀材料制成。  (4)在镜片的玻璃中加入一定量的金属铅面制成的铅制玻璃片的护目镜,主要是为了防止X射线对眼部的伤害。  (5)防灰尘、烟雾及各种有轻微毒性或刺激性较弱的有毒气体的防护镜必须密封、遮边无通风孔,与面部接触严密,镜架要耐酸、耐碱。  五、防护鞋  防护鞋的种类比较多,如皮安全鞋、防静电胶底鞋、胶面防砸安全鞋、绝缘皮鞋、低压绝缘胶鞋、耐酸碱皮鞋、耐酸碱胶靴、耐酸碱塑料模压靴、高温防护鞋、防刺穿鞋、焊接防护鞋等。应根据作业场所和内容的不同选择使用。电力建设施工现场上常用的有绝缘靴(鞋)、焊接防护鞋、耐酸碱橡胶靴及皮安全鞋等。  对绝缘鞋的要求有:  (1)必须在规定的电压范围内使用;  (2)绝缘鞋(靴)胶料部分无破损,且每半年作一次预防性试验;  (3)在浸水、油、酸、碱等条件上不得作为辅助安全用具使用。  六、防护手套  施工现场上人的一切作业,大部分都是由双手操作完成的。这就决定了手经常处在危险之中。对手的安全防护主要靠手套。使用防护手套时,必须对工件、设备及作业情况分析之后,选择适当材料制作的,操作方便的手套,方能起到保护作用。但是对于需要精细调节的作业。戴用防护手套就不便于操作,尤其对于使用钻床、铣床和传送机旁及具有夹挤危险的部位操作人员,若使用手套,则有被机械缠住或夹住的危险。所以从事这些作业的人员,严格禁止使用防护手套。  施工现场上常用的防护手套有下列几种:  (1)劳动保护手套。具有保护手和手臂的功能,作业人员工作时一般都使用这类手套。  (2)带电作业用绝缘手套。要根据电压选择适当的手套,检查表面有无裂痕、发粘、发脆等缺陷,如有异常禁止使用。  (3)耐酸、耐碱手套。主要用于接触酸和碱时戴的手套。  (4)橡胶耐油手套。主要用于接触矿物油、植物油及脂肪簇的各种溶济作业时戴的手套。  (5)焊工手套。电、火焊工作业时戴的防护手套,应检查皮革或帆布表面有无僵硬、薄档、洞眼等残缺现象,如有缺陷,不准使用。手套要有足够的长度,手腕部不能裸露在外边。  劳动防护用品的选用原则及使用方法  1.选用原则  (1)根据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选用。  (2)根据生产作业环境、劳动强度以及生产岗位接触有害因素的存在形式、性质、浓度(或强度)和防护用品的防护性能进行选用。  (3)穿戴要舒适方便,不影响工作。  2.对用人单位发放的要求  (1)根据工作场所中的职业危害因素及其危害程度,按国家经贸委2000年颁布的《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标准(试行)》中规定的国家工种分类目录中的典型工种的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标准,为从业人员免费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护品。不得以货币或其他物品替代应当配备的护品。  (2)到定点经营单位或生产企业购买特种劳动防护用品。护品必须具有“三证”,即生产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和安全鉴定证。购买的护品须经本单位安全管理部门验收。按照护品的使用要求,在使用前对其防护功能进行必要的检查。  (3)教育从业人员,按照护品的使用规则和防护要求,做到“三会”:会检查护品的可靠性;会正确使用护品;会正确维护保养护品,并进行监督检查。  (4)按照产品 说明书 的要求,及时更换、报废过期和失效的护品。  (5)建立、健全护品的购买、验收、保管、发放、使用、更换、报废等管理制度和使用档案,并切实贯彻执行和进行必要的监督检查。  3.劳动防护用品的正确使用方法  (1)使用前首先做外观检查,以认定用品对有害因素防护效能的程度,外观有无缺陷或损坏,各部件组装是否严密,启动是否灵活等;  (2)严格按照《使用说明书》正确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3)在性能范围内使用防护用品,不得超极限使用;不得使用未经国家指定、未经监测部门认可或经检测达不到标准要求的产品;不能随便代替,更不能以次充好。
2023-08-30 19:05:271

劳动法关于劳保用品发放的规定

法律分析:劳保用品是为了保护职工在生产(工作)过程中的安全与健康,因此本规定以确保劳保用品一律以实物的形式发给职工个人;按实际生产(工作)场地,按实际工作时间按考勤发放。 所有劳保用品统一由安质科、物业部提出建议并报总队批准后,由物业部按相应的标准、规定的质量要求购买发放;购买防护用品必须符合国家、行业标准,可到专业经营单位或劳动防护用品生产厂家购买;总队劳动防护用品的发放,由管理物业部建立统一台帐,统一发放。对不按规定使用劳动防护用品或用其他物品替代劳动防护用品的部门领导处以200—2000元/人的罚款,因此而造成生产安全事故的,依法追究其全部法律责任(直接责任、间接责任和领导责任)。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五十四条 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劳动者应当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第九十二条 用人单位的劳动安全设施和劳动卫生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或者未向劳动者提供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和劳动保护设施的,由劳动行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决定责令停产整顿;对事故隐患不采取措施,致使发生重大事故,造成劳动者生命和财产损失的,对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2023-08-30 19:05:581

劳动防护防护用品必须符合什么标准

法律主观:劳动防护的发放标准: 根据工作性质和劳动保护的需要,配发必备的劳保用品,以保护员工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 根据不同岗位、不同工种和不同的劳动条件配发不同标准的劳保用品。 从事混合作业和多工种作业人员,以主要作业标准配发劳保用品,不能同时享受双重标准待遇。 单位劳资及物业部根据职工个人当月的出勤情况及生产(工作)场地,核定应享受劳保用品的标准及时间。 对属于职工劳动保护费范围的服装费支出,在税前列支的标准为:在职允许着装工人每年最高扣除额1000元(含)以内按实列支。 对属于职工劳动保护费范围的冬令夏令保护用品支出,在税前列支的标准暂仍为:每人每年不超过20元(含)以内按实列支。 对属于职工劳动保护费范围的在岗职工夏季防暑降温费标准为:从事室外作业和高温作业人员每人每月160元,非高温作业人员每人每月130元。全年按四个月计发,列入企业成本费用,并准予税前扣除。 《劳动法》第三条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提请 劳动争议处理 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 劳动者应当完成劳动任务,提高职业技能,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法律客观:《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修改用人单位劳动防护用品管理规范的通知》第七条 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使用进口的劳动防护用品,其防护性能不得低于我国相关标准。 第八条 劳动者在作业过程中,应当按照规章制度和劳动防护用品使用规则,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第十一条 用人单位应按照识别、评价、选择的程序,结合劳动者作业方式和工作条件,并考虑其个人特点及劳动强度,选择防护功能和效果适用的劳动防护用品。
2023-08-30 19:06:401

企业没有给接触有毒有害岗位的职工发放劳动保护用品,有什么规定?

一、企事业职工个人劳动防护用品发放标准及规定(一)发放劳动防护用品的原则和范围。1、发放职工个人劳动防护用品是保护劳动者安全、健康的一项预防性辅助措施,不是生活福利待遇。发给工人的劳动防护用品,必须按照劳动条件发放。属于在生产过程中保护工人安全和健康所必须的才发,否则不发;对于在不同企业中劳动条件相同的同类工种,应当发给相同的防护用品;如果工种相同而劳动条件不同,应当发给不同的防护用品。2、发放防护用品的范围是:(1)井下作业;(2)有强烈辐射,烧灼危险的作业;(3)有刺割、绞辗危险或严重磨损而可能引起外伤的作业;(4)接触有毒、有放射性质,对皮肤有感染的作业;(5)接触有腐蚀物质的作业;(6)在严寒地区冬季经常从事野外露天作业而自备棉衣不能御寒的工种及经常从事低温作业的工种才能发给防寒服装。(二)防寒用品的发放条件1、我省境内,冬季经常在海拔2千米以上的地点从事野外、露天作业的职工;2、冬季期间经常在湖面、河面、水库作业的职工;3、常年从事室内摄氏零度以下低温作业的职工。防寒服装的发放应根据当地气温工作操作方式分别发给,其使用时间不少于三个冬季。(三)几项具体规定1、关于发放标准的金额控制劳动防护用品经费人均控制数按每个工种每人每年计算,人均控制在80——140元,其中地质勘探、森工林区、矿山井下最高不超过180元;防寒用品最高不超过80元。超过部分在税后留利或福利基金中列支,不摊入成本。人均控制数由省级各企业主管部门或行业管理部门根据物价变动情况,每2年或3年核定一次,并将入生产成本的劳动防护用品经费一并报送省劳动厅备案。2、对合同制职工、临时工、民工应按照同工种、同劳动条件、同标准供给劳动防护用品,离开生产岗位时,由所在单位收回或作价处理给本人。3、企、事业单位中经常跟班作业的基层干部、安技员按同工种、同劳动条件、同标准的原则发给劳动防护用品;经常到现场设计、检查的工程技术人员、生产管理干部的劳动防护用品,其发放期限应比一般工种工人延长50%以上;定期或不定期参加生产劳动的干部所需的劳动防护用品由企、事业单位酌情解决。各级经委、劳动部门、工会、企业主管部门的劳动安全卫生专职人员及检测检验人员的劳动防护用品,按省劳动厅云劳发(1989)32号《关于对劳动安全监察检测人员发放防护用品和保健食品的通知》规定执行。4、兼几个工种作业人员、按其主要从事的工种发给劳动防护用品,并备用或借用身兼的其它工种所必须的劳动防护用品,但不得重复发放。5、铁路、邮电、经济民警等配发了标志服,不再配发劳动防护服,其它护品按同工种发给企业专用(铁路)线上的职工每年发给防护服一套,其它护品铁路行业现工种执行。6、对于在有易燃、易爆、烧灼介质及静电场所作业工人,禁止发放、使用化纤防护用品。7、劳动防护用品必须供应实物,禁止将劳动防护用品折合现金发给职工,严禁以发放劳动防护用品的名义发放各种福利物品。违者,按有关规定处理。
2023-08-30 19:06:511

劳保用品的发放标准依据

法律分析:合理发放和使用员工劳动保护用品是保障员工在生产劳动(工作)中安全与健康的重要措施,劳保用品发放本着安全、经济、实用、合理的原则发放。发放职工个人劳动防护用品是保护劳动者安全、健康的一项预防性辅助措施,不是生活福利待遇。发给工人的劳动防护用品,必须按照劳动条件发放。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条 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第五十三条 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第五十四条 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劳动者应当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2023-08-30 19:07:011

劳动防护用品使用期限国家有规定吗

现在套用《国有企业劳动保护用品管理暂行规定》
2023-08-30 19:07:132

劳保用品发放标准

职工劳保用品的发放标准:1、用人单位应为劳动者免费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防护用品,劳保用品是根据不同工种依照出勤情况进行发放的;2、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标准购买符合标准的合格产品等。劳动保护用品发放规定合理发放和使用员工劳动保护用品是保障员工在生产劳动(工作)中安全与健康的重要措施,劳保用品发放本着安全、经济、实用、合理的原则发放,具体规定如下。(一)发放原则1.1劳动保护用品的发放根据岗位性质及不同的工作环境发放。1.2根据工作环境本着按需发放的原则,发放不同的劳动保护用品。2、劳动保护用品的发放标准及使用年限。3.劳动保护用品的种类:工作服、防寒服、反光背心、雨衣、雨鞋、安全帽、劳动保护手套、电工鞋。4、女员工工作服发放规定:管理岗女员工转正后每两年发放两套(黑色外套2件、裤子4条、短袖白衬衣2件、长袖白衬衣2件)。5、规定(1)公司物业部负责劳动保护用品的采购、定制和发放。(2)本着谁使用谁保管的原则,凡属个人保管、使用不当,丢失和损坏的当事人自行购买(以市场价为准)。(3)公司员工如果离职、辞职、辞退,发放的劳动保护用品(工作服、棉服、雨衣、雨鞋)进行折价收费,赔偿价格计算公式为:赔偿费=(规定使用月数-领用月数)×购置价格/规定使用月数。(4)物业部需保证货物的充足,如常用物品出现缺货管理员成长初级一次,如属于特殊需要的提前与物业部取得联系。(5)除属于上岗必须配备的用品(如反光背心、安全帽)上岗前领取外,其它劳动保护用品需在入职后领取。(6)凡是需要定制的物品(工作服、棉服、雨鞋等)入职后到物业部登记,待做好后发给入职人员。(7)劳动保护用品的费用由使用部门承担。(8)实习生是否需要配备劳动保护用品由人力资源中心决定,如需领取费用由人力资源中心承担。(9)如需后方人员支援前方或其它工作需求,需要配备的劳动保护用品费用由需求部门承担。(10)如有未尽事宜随时调整。6、此文件自2014年3月26日开始执行,原《劳保用品发放规定》废止。企事业职工个人劳动防护用品发放标准及规定(一)发放劳动防护用品的原则和范围。1、发放职工个人劳动防护用品是保护劳动者安全、健康的一项预防性辅助措施,不是生活福利待遇。发给工人的劳动防护用品,必须按照劳动条件发放。属于在生产过程中保护工人安全和健康所必须的才发,否则不发;对于在不同企业中劳动条件相同的同类工种,应当发给相同的防护用品;如果工种相同而劳动条件不同,应当发给不同的防护用品。2、发放防护用品的范围是:(1)井下作业;(2)有强烈辐射,烧灼危险的作业;(3)有刺割、绞辗危险或严重磨损而可能引起外伤的作业;(4)接触有毒、有放射性质,对皮肤有感染的作业;(5)接触有腐蚀物质的作业;(6)在严寒地区冬季经常从事野外露天作业而自备棉衣不能御寒的工种及经常从事低温作业的工种才能发给防寒服装。(二)防寒用品的发放条件1、我省境内,冬季经常在海拔2千米以上的地点从事野外、露天作业的职工;2、冬季期间经常在湖面、河面、水库作业的职工;3、常年从事室内摄氏零度以下低温作业的职工。防寒服装的发放应根据当地气温工作操作方式分别发给,其使用时间不少于三个冬季。(三)几项具体规定1、关于发放标准的金额控制劳动防护用品经费人均控制数按每个工种每人每年计算,人均控制在80——140元,其中地质勘探、森工林区、矿山井下最高不超过180元;防寒用品最高不超过80元。超过部分在税后留利或福利基金中列支,不摊入成本。人均控制数由省级各企业主管部门或行业管理部门根据物价变动情况,每2年或3年核定一次,并将入生产成本的劳动防护用品经费一并报送省劳动厅备案。2、对合同制职工、临时工、民工应按照同工种、同劳动条件、同标准供给劳动防护用品,离开生产岗位时,由所在单位收回或作价处理给本人。3、企、事业单位中经常跟班作业的基层干部、安技员按同工种、同劳动条件、同标准的原则发给劳动防护用品;经常到现场设计、检查的工程技术人员、生产管理干部的劳动防护用品,其发放期限应比一般工种工人延长50%以上;定期或不定期参加生产劳动的干部所需的劳动防护用品由企、事业单位酌情解决。各级经委、劳动部门、工会、企业主管部门的劳动安全卫生专职人员及检测检验人员的劳动防护用品,按《关于对劳动安全监察检测人员发放防护用品和保健食品的通知》规定执行。4、兼几个工种作业人员、按其主要从事的工种发给劳动防护用品,并备用或借用身兼的其它工种所必须的劳动防护用品,但不得重复发放。5、铁路、邮电、经济民警等配发了标志服,不再配发劳动防护服,其它护品按同工种发给企业专用(铁路)线上的职工每年发给防护服一套,其它护品铁路行业现工种执行。6、对于在有易燃、易爆、烧灼介质及静电场所作业工人,禁止发放、使用化纤防护用品。7、劳动防护用品必须供应实物,禁止将劳动防护用品折合现金发给职工,严禁以发放劳动防护用品的名义发放各种福利物品。违者,按有关规定处理。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第二十五条对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的有毒、有害工作场所,用人单位应当设置报警装置,配置现场急救用品、冲洗设备、应急撤离通道和必要的泄险区。对放射工作场所和放射性同位素的运输、贮存,用人单位必须配置防护设备和报警装置,保证接触放射线的工作人员佩戴个人剂量计。对职业病防护设备、应急救援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用人单位应当进行经常性的维护、检修,定期检测其性能和效果,确保其处于正常状态,不得擅自拆除或者停止使用。
2023-08-30 19:07:231

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最新发布时间

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最新发布时间是2005年7月8日。根据查询华律网显示,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于2005年7月8日发布《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第三章劳动防护用品的配备与使用第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劳动防护用品选用规则》和国家颁发的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标准以及有关规定,为从业人员配备劳动防护用品。
2023-08-30 19:07:341

职工劳保用品发放标准规定

法律分析:1、根据工作性质和劳动保护的需要,配发必备的劳保用品,以保护员工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2、根据不同岗位、不同工种和不同的劳动条件配发不同标准的劳保用品。3、从事混合作业和多工种作业人员,以主要作业“标准”配发劳保用品,不能同时享受“双重标准”待遇。法律依据:国家安全监督总局《用人单位劳动防护用品管理规范》 第一条 为规范用人单位劳动防护用品的使用和管理,保障劳动者安全健康及相关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定本规范。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的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工作。第三条 本规范所称的劳动防护用品,是指由用人单位为劳动者配备的,使其在劳动过程中免遭或者减轻事故伤害及职业病危害的个体防护装备。第四条 劳动防护用品是由用人单位提供的,保障劳动者安全与健康的辅助性、预防性措施,不得以劳动防护用品替代工程防护设施和其他技术、管理措施。第五条 用人单位应当健全管理制度,加强劳动防护用品配备、发放、使用等管理工作。第六条 用人单位应当安排专项经费用于配备劳动防护用品,不得以货币或者其他物品替代。该项经费计入生产成本,据实列支。第七条 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使用进口的劳动防护用品,其防护性能不得低于我国相关标准。第八条 劳动者在作业过程中,应当按照规章制度和劳动防护用品使用规则,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第九条 用人单位使用的劳务派遣工、接纳的实习学生应当纳入本单位人员统一管理,并配备相应的劳动防护用品。对处于作业地点的其他外来人员,必须按照与进行作业的劳动者相同的标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2023-08-30 19:08:011

劳保保护用品与使用管理制度的认识和看法有哪些?

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制度主要有这些要求:第一条 为加强员工劳动防护,预防和控制职业病的发生,保护员工健康,加强员工劳动防护用品和保健品的管理,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内各部门、车间。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劳动防护用品是指在工作过程中未免遭或减轻事故伤害和职业病危害,保护职工健康,由公司统一发放和配备,供员工使用的防护品(具)和保健品。第二章采购 第四条 劳动保护用品采购 (一)劳动用品采购计划由生产部提出,经分管领导批准后,由采购部门负责采购。(二)采购的劳动保护用品的质量及技术指标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要求;特殊劳动防护用品的购买要求到提供以下证件的单位购买: (1)厂家的营业执照; (2)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 (3)有效的检测报告; (三)所采购的劳动防护用品的生产单位应符合国家、地方有关劳动保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的要求。 (四)统一发放的劳动保护用品应进行招投标,并经职工代表、生产部及相关职能部门人员共同参与单位选择、定价、定式样、定标准等工作。 (五)劳保用品采购到厂后,采购部门应组织生产部及相关部门人员 进行验收,不符合标准要求的劳动保护用品不得接受。
2023-08-30 19:08:271

正确佩带、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http://www.cin.gov.cn/law/main/2005042003.htm  劳动防护用品管理规定(劳动部)  http://www.cr15g.com/oldweb/cr15eb/laozi/%D5%FE%B2%DF%B7%A8%B9%E6/%C0%CD%B6%AF%B1%A3%BB%A4/86  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http://www.yz148.com/law_ruler_detail.php?law_ruler_id=395  这些是需要遵守的法律法规,自己企业的内部规定不能与其相抵触,有关企业文件,我找来一个范本给你参考参考:  劳动防护用品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劳动法》及国家劳动及社会保障部、国家经贸委全国总工会的有关规定和辽宁省《职工个人劳动防护用品发放标准》,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抚顺石化分公司洗化厂所属各单位。  第二章 发放和使用  第三条 员工个人劳动防护用品是保障员工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与健康的一种辅助性、预防性措施。它不能代替设备的安全防护和对尘毒物质的治理,更不是生活福利用品。  第四条 劳动防护用品必须依据安全生产、防止职业性伤害的需要,按照不同工种、不同岗位、不同劳动条件向员工发放,属于在生产过程中保护员工安全健康所必需的则发,否则不发。  第五条 遵照“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的法律规定,凡在抚顺石化分公司洗化厂生产岗位上工作的员工均享受同岗位的劳动防护用品待遇。  第六条 劳动防护用品由用人单位提供,不得以货币或其他物品替代应当配备的劳动防护用品。  第七条 凡取得报酬的外来人员(包括科研、设计、劳务、承包工程等),劳动防护用品开支已包括在支出费用之内,用人单位一律不得发放劳动保护用品。现场临时使用的安全帽由联系单位负责借用,特殊情况需由安全部门无偿或有偿借用或发放。  第八条 不在岗员工不应享受劳动防护用品待遇,员工因事(含学习、驻外工作、长期外借、出国等)、病、产假等原因离岗六个月及以上停发各类防护用品。在规定期限(一般为一年内)恢复原岗位工作的人员,可经安全部门批准补发部分大件劳动防护用品(如棉服、工作皮鞋等),其他劳动防护用品不再补发。  第九条 用人单位有责任教育和监督员工按照劳动防护用品使用规则和防护要求正确使用劳动防护用品。凡经过教育仍不按规定配戴劳动防护用品者为蓄意违章,因蓄意违章发生伤害者责任自负。  第三章 管理、采购和监督  第十条 质量安全环保处是劳动防护用品的主管部门,在主管厂长的领导下,负责管理制度的制定和监督考核。物资采办中心、财务资产处、审计监察处、工会参与具体管理和监督工作。  1、质量安全环保处负责审核和监督各单位劳动防护用品的发放范围和使用情况,负责采购计划的提出、劳动防护用品生产厂家的资格审定和价格限定工作,并负责劳动防护用品的进厂验收和费用管理工作。凡达不到产品质量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不得入库和发放。  2、物资采办中心负责劳动防护用品生产厂家的选择、采购、入库、保管和发放工作,并协助质量安全环保处做好入库前的质量验收工作。  3、财务资产处对未经各级安全部门批准而采购的劳动保护用品,不与拨款和报销。  4、工会应监督检查劳动防护措施的执行情况,不定期征求员工代表的意见,及时对劳动防护用品管理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反馈。  5、审计监察处应对劳动防护用品的质量、价格、渠道等进行监督,对违反本规定的违纪行为、经济犯罪及因劳动防护用品配备不当造成事故等进行调查处理。  第十一条 要建立健全劳动防护用品的采购、保管、发放、使用、维护保养、更换、报废等有关制度,对不符合国家标准的产品有权下令禁发、禁用。由此造成配备不及时引发后果的,追究采购部门的责任。  第十二条 劳动防护用品的种类和着装标准由质量安全环保处根据国家有关法规、标准决定。质量安全环保处必须严格遵守国家《劳动防护用品选用原则》(GB11651-89),除劳动防护用品外,按国家规定不存在其他“工作服”配备规定。  第十三条 采购计划由质量安全环保处提出,交由物资采办中心采购,劳动防护用品应由厂家直接进货,任何单位、部门、任何人均不得以介绍厂家和产品为名干扰管理和采购工作。  第十四条 劳动防护用品的采购必须遵守以下原则:  1、执行原抚顺石化的“内内外”政策,凡是在原抚顺石化系统内能够生产的合格产品一般不得到外系统采购。  2、质量符合国家标准,价格合理公道。  3、特种防护用品中的防毒衣、高温防火服、各类呼吸设备及其他防毒用品采购必须经公司质量安全环保处审核定点采购。  第十五条 生产与供货单位必须具备如下条件,否则不得采购。  1、必须具备生产条件和质量检验手段,产品必须符合国家标准。  2、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必须具有《特种劳动防护产品生产许可证》,产品必  须有生产许可证编号、产品合格证、安全鉴定证。  3、产品售价不得超出工商物价管理标准,有售后服务能力。  第四章 配备和着装标准  第十六条 配备标准  严格执行国家《劳动防护用品选用规则》(GB11651-89)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必备防护用品如下:  序号  护品名称  使用年限  备 注  1  单胶鞋  一年  2  单皮鞋  三年  皮面鞋可二年  3  棉皮鞋  五年  4  防静电夏服  二年  一次发两套年限加倍  5  防静电秋服  三年  一次发两套年限加倍  6  防静电棉服  五年  7  雨衣  七年  8  雨靴  五年  9  单安全帽  三年  10  棉安全帽  五年  第十七条 着装标准  1、进入装置、现场着装必须穿工作服(长袖)、工作鞋和戴安全帽。在操作室、休息室、办公室、值班室内可不戴安全帽。巡检(包括在机泵房内巡检)和室内现场作业必须戴安全帽。安全帽必须系紧帽带,长袖工作服不得卷袖。  2、进入现场必须穿合格的工作鞋。任何人不得穿高跟鞋、网眼鞋、钉子鞋、凉鞋、拖鞋等进入现场。  3、特殊工种、特殊作业必须按国家标准和有关规定正确着装。易燃易爆场所禁穿化纤服装。酸碱作业必须带面罩。  4、在有机械转动环境中工作的人员不许戴手套、系领带和围巾。  5、陪同国内外检查、视察、参观人员可穿礼服或其他服装,但必须是长袖衣和长裤,并配戴安全帽。外单位人员不穿长袖衣和长裤、不戴安全帽者,不得带其进入各装置和现场。  第五章 洗理用品的管理  第十八条 洗理用品原则上不属必备的防护用品,可根据实际情况向公司质量安全环保处提出计划,批准后进行采购和发放,其管理和监督办法与劳动防护用品相同。  第十九条 发放标准为香皂、肥皂每月各一块(条),洗衣粉每月0.5公斤,毛巾每年二条。每半年可适当调剂发放洗发香波或浴液、护手霜等,但必须适当减少部分肥皂、洗衣粉的发放。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规定由厂质量安全环保处负责解释,如有与上级规定违背之处,执行上级规定。违反本规定造成经济损失的按照《中国石油抚顺石化分公司关于对造成企业经济损失责任人实行处罚的规定》进行处罚。
2023-08-30 19:08:361

使用劳动保护用品要求是什么

1.劳动保护用品:指劳动者在生产过程中为免遭或减轻事故伤害和职业危害的个人随身穿(佩)戴的用品简称劳保用品。2.相关单位需安全组根据劳动保护相关法律法规和各部门不同岗位的工作条件、性质,制定出《劳保用品发放配发标准》,下发于各个部门并且每年进行更新,对不适合岗位要求的,及时更换。3.劳保用品的采购执行《采购控制程序》,由采购部依《分供方评审程序》对供方进行选择评估,提供一般劳保用品的供方必须具有省级劳动防护用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的产品合格证,提供特殊劳保用品的供方还必须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及产品安全鉴定证。(特殊劳保用品经营单位须取得省级安全生产综合管理部门的资格认证)。4.相关单位对产生噪音、粉尘、有毒气体的部门配置防护耳罩(耳塞)、防护眼镜、防尘口罩和防毒口罩。防护耳罩(耳塞)、防护眼镜的使用期限为一年,防尘口罩和防毒口罩使用期限为两个月。防护耳罩(耳塞)、防护眼镜超过使用期限未损坏的,使用人继续保留使用,损坏后再进行更换。5.劳保用品根据配发标准进行发放,职工领用劳保用品时履行领用登记手续。6.防护耳罩(耳塞)、防护眼镜、防尘口罩和防毒口罩等劳保用品在更换时必须以旧换新,由部门进行统计更换,更换完毕后,将旧的劳保用品同统一放置于辅料仓,由辅料仓同一进行报废处理,凡不交旧品者,每件扣交新品x%金额。
2023-08-30 19:08:46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