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arriers / 阅读 / 详情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的“有关规定” 有哪些

2023-09-06 20:38:24
共1条回复
康康map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具体条文中提及的“有关规定”,是指一旦实施了《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规定的具体行为,是否构成违纪的前提性规定。也就是说是否构成违纪要以是否违反了有关规定为前提条件。这些规定主要是指现行有效的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比如《关于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个人证券投资行为若干规定》《关于领导干部不得参加自发成立的“老乡会”“校友会”“战友会”组织的通知》,再比如,《关于进一步制止党政机关和党政干部经商、办企业的规定》《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办法》,等等。采取援引有关规定这种方式,主要是因为这些规定的内容很丰富,不可能在条例中一一列举。同时,随着党内法规制度建设的发展,也可能会出台一些新的规定或者修订相关的规定。采用概括表述的方式,能够更好地适应管党治党的需要。

“有关规定”速查

如果你好奇“有关规定”到底都包含些啥,下面这本书可以帮你了解。它是由中央纪委法规室编写、中国方正出版社出版发行,共收录了《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条文中的“有关规定”索引和46个有关规定的内容全文,准确实用便捷,是广大党员、干部学习理解和贯彻执行《条例》的权威工具书。

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2010年5月26日)

中共中央纪委 中共中央组织部 总政治部关于领导干部不得参加自发成立的“老乡会”、“校友会”、“战友会”组织的通知(2002年4月4日)

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2004年9月22日)

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控告申诉工作条例(1993年8月22日)

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2014年1月14日)

公务员职务任免与职务升降规定(试行)(2008年2月29日)

地方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办法(试行)(2009年7月16日)

党政工作部门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办法(试行)(2009年7月16日)

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年度考核办法(试行)(2009年7月16日)

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2014年5月28日)

中共中央组织部 中共中央金融工作委员会 中共中央企业工作委员会 公安部 人事部关于加强国家工作人员因私事出国(境)管理的暂行规定(2003年1月14日)

中共中央纪委 中共中央组织部 外交部 公安部 国家安全部 监察部 人事部 商务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党员干部出国(境)管理的通知(2004年12月16日)

中国人民解放军内务条令(摘录)(2010年6月3日)

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制止党政机关和党政干部经商、办企业的规定(1986年2月4日)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个人证券投资行为若干规定(2001年4月3日)

中共中央纪委 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退出现职、接近或者达到退休年龄的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有关问题的意见(2008年4月10日)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党和国家机关干部在公司(企业)兼职有关问题的通知(1989年2月5日)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党政机关领导干部不兼任社会团体领导职务的通知(1998年7月2日)

中共中央纪委 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规范中管干部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后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的通知(2008年6月25日)

中共中央纪委关于省、地两级党委、政府主要领导干部配偶、子女个人经商办企业的具体规定(试行)(2001年2月8日)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经贸委关于党政机关与所办经济实体脱钩的规定(1993年10月9日)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党政机关兴办经济实体和党政机关干部从事经营活动问题的通知(1992年6月26日)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军队武警部队政法机关不再从事经商活动的通知(1998年7月25日)

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2013年11月18日)

中共中央纪委关于严禁元旦春节期间公款购买赠送烟花爆竹等年货节礼的通知(2013年11月21日)

中共中央纪委 中央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领导小组关于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坚决刹住中秋国庆期间公款送礼等不正之风的通知(2013年9月3日)

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2013年12月1日)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公务用车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2014年7月12日)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禁党政机关到风景名胜区开会的通知(2014年9月19日)

中央和国家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2013年9月13日)

节庆活动管理办法(试行)(2012年5月29日)

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办法(试行)(2010年10月27日)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从严控制党政机关办公楼和培训中心项目建设的通知(2003年1月7日)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严格控制党政机关办公楼等楼堂馆所建设问题的通知(2007年3月18日)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党政机关停止新建楼堂馆所和清理办公用房的通知(2013年7月14日)

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党的基层组织实行党务公开的意见(2010年9月15日)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行政务公开的意见(2005年3月24日)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政务公开加强政务服务的意见(2011年6月8日)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及其控股企业深入实行厂务公开制度的通知(2002年6月3日)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农村普遍实行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制度的通知(1998年4月18日)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健全和完善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制度的意见(2004年6月22日)

中共中央纪委 中共中央组织部 人事部关于受党纪处分的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年度考核有关问题的意见(1998年4月8日)

中共中央纪委 监察部关于领导干部利用职权违反规定干预和插手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出让、房地产开发与经营等市场经济活动,为个人和亲友谋取私利的处理规定(2004年2月3日)

农村基层干部廉洁履行职责若干规定(试行)(2011年5月23日)

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2015年3月30日)

公开选拔党政领导干部工作暂行规定(2004年4月8日)

相关推荐

关于中共中央印发《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

关于中共中央印发《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 近日,中共中央印发了《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以下简称《干部任用条例》),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通知指出,2002年中央颁布的《干部任用条例》,在规范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建立健全科学的选拔任用机制,防止和纠正选人用人上不正之风等方面,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但随着干部工作形势任务和干部队伍状况的变化,《干部任用条例》已经不能完全适应新的要求,中央决定予以修订。 修订后的《干部任用条例》,体现了中央对干部工作的新精神新要求,吸收了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新经验新成果,根据新形势新任务对干部选拔任用制度进行了改进完善,是做好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基本遵循,也是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选人用人不正之风的有力武器。它的颁布实施,对于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和全国组织工作会议精神,把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好干部标准落实到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去,建立健全科学的干部选拔任用机制和监督管理机制,解决干部工作中的突出问题,建设高素质的党政领导干部队伍,保证党的理论、路线、方针、政策全面贯彻执行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顺利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通知要求,各级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一定要认真学习、大力宣传、严格执行修订后的`《干部任用条例》,用以统一思想、规范工作、解决问题。党政主要领导同志要增强政治纪律、组织人事纪律观念,带头遵守《干部任用条例》,规范行使选人用人权。组织(人事)部门要精通《干部任用条例》,坚持公道正派、按章办事,为选准用好干部把好关。要坚持党管干部原则,完善干部选拔任用方式方法,发挥党组织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的领导和把关作用。要坚持干部工作的群众路线,坚持群众公认,充分发扬民主,改进民主推荐和民主测评,提高干部工作民主质量,防止简单以票取人、以分取人。要改进干部考察工作,加强对政治品质和道德品行、科学发展实绩、作风表现、廉洁自律情况的考察,全面历史辩证地评价干部。要全面准确地贯彻民主、公开、竞争、择优方针,完善公开选拔、竞争上岗等竞争性选拔方式,进一步推进干部人事制度改革。要落实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要求,从严培养选拔干部,从严管理监督干部,加强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和《干部任用条例》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坚决整治和严厉查处跑官要官、拉票贿选等选人用人上的不正之风。要按照《干部任用条例》完善相关配套制度,努力形成系统完备、科学规范、有效管用、简便易行的选人用人制度体系。
2023-08-30 21:02:451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公开选拔副司局级领导干部公告

  为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不拘一格选拔人才,进一步完善和优化领导班子结构,加快推进环保工作历史性转变,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公开选拔党政领导干部工作暂行规定》,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以下简称总局)党组决定,面向全国公开选拔一批副司局级领导干部。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公开选拔的职位、人数和范围   (一)公开选拔的职位和人数(15名)   1、总局环境应急与事故调查中心副主任1名;   2、总局华东环境保护督查中心副主任2名;   3、总局华南环境保护督查中心副主任2名;   4、总局西北环境保护督查中心副主任2名;   5、总局西南环境保护督查中心副主任2名;   6、总局东北环境保护督查中心副主任2名;   7、总局上海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站副主任1名;   8、总局广东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站副主任1名;   9、总局四川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站副主任1名;   10、总局北方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站副主任1名。   (二)公开选拔的范围   环境应急与事故调查中心副主任和区域环境保护督查中心副主任,面向全国环保系统行政机关、事业单位进行公开选拔。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站副主任公开选拔的范围,扩大到全国核工业系统。   二、环境应急与事故调查中心、环境保护督查中心、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站设立地点   环境应急与事故调查中心设在北京;   华东、华南、西北、西南、东北环境保护督查中心分别设在南京、广州、西安、成都、沈阳;   上海、广东、四川、北方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站分别设在上海、深圳、成都、北京。   三、公开选拔的基本条件、报考资格   (一)基本条件:具有履行职责所需要的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的水平,认真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决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有强烈的事业心和开拓创新能力,工作实绩突出;熟悉环境保护、核与辐射安全工作,业务基础扎实,管理水平较高,具备拟任职位必需的专业知识和领导经验;有较强的组织领导和协调能力;坚持民主集中制,有较强的全局观念,善于团结同志;密切联系群众,作风正派,清正廉洁。   优秀的年轻干部、党外干部、妇女干部和少数民族干部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   (二)报考资格:担任正处级以上职务并符合上述基本条件的人员均可以报考,其中现任副厅局级干部报考的,不参加笔试考试,直接参加面试。   1、正处级职务须任职满三年(截至2006年7月),一般年龄在50岁以下(1956年7月以后出生)。   2、年龄在40岁以下,任正处级领导职务满一年,经各级组织推荐的优秀年轻干部。   3、近三年年度考核为称职(合格)以上。   4、具有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   5、为所在单位(部门)正式在编的现职干部。   6、服从组织安排。   7、身体健康。   四、公开选拔的基本程序   公开选拔按照发布公告、报名与资格审查、笔试、面试、组织考察、决定任用等程序进行。   (一)发布公告:本公告在人民日报、中国环境报、总局网站(www.zhb.gov.cn)上同时发布。   (二)报名与资格审查:报名采取组织推荐、个人自荐与群众举荐相结合的方式。   1、报名时间:2006年8月1日~8月10日。   2、报名方式:报名者可到总局人事司现场报名,也可以通过特快专递、传真等方式进行报名。   3、报名要求:报名者须填写《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公开选拔领导干部报名审批表》,并提供近期同底彩色免冠1寸照片2张,身份证、学历学位证书、职称资格证书和任职文件的复印件,有关获奖证书等。报名表可到总局人事司领取或直接从总局网站(www.zhb.gov.cn)上下载(统一用A4纸)。   每人限报一个职位。报名者须在报名表相应位置注明是否服从组织统一分配。   总局公开选拔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按照公布的资格条件,对报名者的基本条件和资格等进行审查。资格审查后,向符合条件的报名者发放笔试通知书和准考证。   (三)笔试:2006年8月18日上午笔试。笔试具体时间、地点在笔试通知书中注明。   笔试采取闭卷方式进行。按照《党政领导干部公开选拔和竞争上岗考试大纲》的要求命题,注重测试报考者胜任选拔职位所必须具备的综合素质、政策理论水平、实际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同时,还根据职位要求,测试报考者对新时期环境保护、核安全相关知识的理解和把握,包括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和六次环保大会精神等重要内容。   根据笔试成绩,按照与选拔职位数3∶1的比例,从高分到低分依次确定参加面试的人选。   (四)面试:面试定于2006年8月底进行,具体时间、地点另行通知。   面试采取结构化面试方式,注重测评报考者的逻辑思维能力、语言表达能力、应变能力、领导能力、个性特征以及履行岗位职责需要的综合素质。   按照与选拔职位数2∶1的比例,根据报考者的考试成绩由高到低确定考察人选。   (五)组织考察: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的规定和选拔职位的职责要求,坚持德才兼备原则,对考察对象的德、能、勤、绩、廉进行全面考察。在进行考察前发布考察预告。   (六)决定任用   1、研究决定:总局党组根据考察情况、考试成绩、职位要求等情况,集体讨论决定任用人选。   2、任前公示:通过中国环境报和总局网站对拟任人选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时间为7天。公示后,未发现影响任用问题的,按照规定办理任职手续。   3、任职试用期:对选拔任用人员实行一年试用期。试用期间,享受相应待遇。试用期满,经考核胜任的,按有关规定办理正式任职手续;不胜任的,一般按照试任前职务层次另行安排适当工作。   五、工作监督   本次公开选拔工作由中纪委、监察部派驻国家环保总局纪检组、监察局实行全过程监督。公开选拔工作自觉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对公开选拔工作中的违纪行为,一经发现,按照有关规定严肃查处。监督电话:(010)66556568   六、联系方式   1、联系电话:(010)66556182,(010)66556187(兼传真)。   2、通信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内南小街115号,国家环保总局人事司公开选拔工作办公室;邮政编码:100035。   本公告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公开选拔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公开选拔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〇〇六年七月二十八日
2023-08-30 21:02:591

中共湖南省委组织部机关选拔处级领导干部公告

为深入贯彻民主、公开、竞争、择优原则,拓宽选人用人视野,提高选人用人透明度和公信度,积极推进干部交流,进一步加强省委组织部机关处室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根据《公务员法》、《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公开选拔党政领导干部工作暂行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经部务会同意,中共湖南省委组织部机关拟面向全省公开选拔部分处级领导职位人选。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公选职位及职数   处长职位1个:省委组织部公务员管理办公室主任。   副处长职位1个:省委组织部干部四处副处长。   二、公选范围   面向全省各级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和群众团体公开选拔(不含省委组织部机关)。   三、人选条件   1、具备《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规定的基本条件。   2、报考处长职位的,应为正处级及相当职务层次干部,年龄在45周岁以下(1964年9月1日以后出生);报考副处长职位的,应为副处级领导干部,年龄在40周岁以下(1969年9月1日以后出生)。   3、中共党员,大学本科以上学历,身体健康。   4、思想政治素质好,有较高的政策理论水平,具备履行岗位职责所必需的能力素质,勤奋敬业,公道正派,廉洁自律,近三年年度考核为称职(合格)以上。   各职位具体要求如下:   ①公务员管理办公室主任人选   熟悉公务员管理的政策法规,有较强的综合分析能力、组织协调能力和文字表达能力,善于抓班子、带队伍,具有基层工作经验。   ②干部四处副处长人选   熟悉并从事过组织人事工作,有较强的综合分析能力和文字表达能力,具有基层工作经验。   四、公选程序   此次公开选拔工作从2009年9月上旬开始,到2009年10月底结束,按照报名、资格审查、考试、考察、酝酿人选、讨论决定、任职等程序进行。符合条件的报考人员请登陆湖南领导人才网(http://www.hnleader.gov.cn),下载并填写《省委组织部机关公开选拔处级领导干部报名登记表》,经所在单位同意并签署意见,再由市州委组织部或省直单位党委(党组)进行资格初审,签署同意推荐报考意见后,直接到省委组织部报名。   五、报名要求   1、报名时间:2009年9月8日-2009年9月20日   2、报名地点:省委组织部人事处(韶山北路一号省委大院一办公楼327房,电话:0731-82217837)。   3、所需资料   (1)《省委组织部机关公开选拔处级领导干部报名登记表》一式两份;   (2)近期同底免冠2寸彩照3张(附电子版);   (3)身份证、毕业证、学位证原件和复印件各1份;   (4)任职文件复印件1份(加盖组织人事部门公章)。   本公告未尽事宜,由省委组织部人事处负责解释。   附: 省委组织部机关公开选拔处级领导干部报名登记表.doc   中共湖南省委组织部人事处   2009年8月30日
2023-08-30 21:03:061

重庆市城口公开选拔党政领导干部简章

为进一步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提高选人用人公信度,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公开选拔党政领导干部工作暂行规定》、《重庆市公开选拔领导干部工作实施办法》等规定,经县委研究,决定面向全市公开选拔9名县管正科级领导干部。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公开选拔的职位   1、城口县明通镇副镇长人选1名;   2、城口县坪坝镇副镇长人选1名;   3、城口县修齐镇副镇长人选1名;   4、城口县北屏乡副乡长人选1名;   5、城口县厚坪乡副乡长人选1名;   6、城口县东安乡副乡长人选1名;   7、城口县双河乡副乡长人选1名;   8、城口县医疗保险管理局副局长1名;   9、城口县经济委员会总工程师1名。   二、公开选拔的范围   面向全市范围公开选拔,凡符合公开选拔条件的党政机关、参照公务员管理单位、企事业单位在职人员均可报名。   三、公开选拔的条件   (一)基本条件:   符合《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第六条规定的党政领导干部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二)资格条件:   1、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   2、具有五年以上工作经历(即2004年6月1 日前参加工作)。博士、硕士研究生和取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报考人员、选调生及参加重庆青年人才市县论坛获奖的报考人员,工作经历可放宽到三年(即2006年6月1日前参加工作)。   3、年龄在40周岁以下(即1969年6月1日以后出生);博士、硕士研究生和取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报考人员的年龄放宽至42周岁(即1967年6月1日以后出生)。出生日期以干部人事档案为准。   4、党政群机关人员,要求具有1年以上副科级经历或者3年以上科员级经历;事业单位人员,要求任事业单位中层以上职务或任八级职员(原四级职员副)及以上职务满1年、或任九级职员(原五级职员)满3年,或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满1年或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满3年;企业单位人员,要求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满3年或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满5年,或者规模以上企业现任中层正职以上领导职务满3年;工人任中级工满3年或任高级工满1年。任职资格时间计算到2009年6月30日。   5、党政群机关、事业单位报考人员近三年年度考核均为称职以上等次。   6、身体健康。   (三)职位要求:   1、报考城口县医疗保险管理局副局长职位的,须具有医药学等相关专业学历,或具有与职位相关的中级专业技术职称,或从事医药学管理、研究工作3年及以上。   2、报考城口县经济委员会总工程师职位的,须具有地质资源与地质工程、矿业工程学科相关专业学历,从事煤炭行业管理、煤炭企业采矿、通风、机电管理等相关专业技术岗位工作3年以上,具有工程师及以上职称。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报考   1、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2、曾被开除公职的;   3、涉嫌违纪违法正在接受有关的专门机关审查尚未作出结论的;   4、受处分期间或者未满影响期限的;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四、公开选拔程序和方法   (一)发布简章   在“重庆党建网”(http://www.cqdj.cn/)、“重庆领导干部考试网”(http://www.cqleaders.com/)、“城口县公众信息网”(互联网门户网站http://www.cqck.gov.cn/)、城口党政网、城口电视台、《城口报》等新闻媒体发布公选简章。   (二)报名   1、报名采取组织推荐或个人自荐等方式进行。属组织推荐的,须征得本人同意。每位报名人员只能报考1个职位。报名结束前,根据各职位的报名人数情况,由县公选领导小组办公室征得报名人员本人同意,可对报名人员的报名志愿进行调剂。   2、报名时间:2009年6月5日至6月20日。每天上午8:30—12:00,15:00—18:30,节假日不休。   3、报名地点:中共城口县委公选领导小组办公室(县武装部综合办公楼前楼二楼干部科)。   4、联系方式:023-59222340(电话);023-59222349(传真);ckgongxb@126.com(电子邮箱);邮编:405900。   5、报名所需证件和材料:本人近期2寸免冠正面彩色照片5张;本人学历(学位)证书,户籍材料、身份证明,政治面貌证明材料、相关工作经历、任职经历证明材料,专业技术职称任职资格证书和聘任证书等相关证明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组织推荐报名的,还需由所在单位或主管部门或当地党委组织人事部门出具的证明(要求写明报名者工作单位及现任职务、参加工作时间、任职时间、政治面貌、个人学习和工作简历)。填写《城口县公开选拔党政领导干部报名登记表》一式两份。报名登记表可在“重庆党建网、重庆领导干部考试网、城口县公众信息网、城口县党政信息网”下载。   (三)资格审查   由城口县委公选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进行资格审查,确定参加笔试人员,对审查合格者发给笔试通知和《准考证》。对弄虚作假者,取消其考试资格。每个职位经资格审查合格参加笔试的人数与选拔职位的比例原则上不低于7:1。达不到此比例时,报经市委组织部同意后,可适当降低比例。   (四)统一考试   考试分笔试和面试,分别实行100分制量化计分。笔试和面试成绩按6:4的比例确定应试者的考试综合成绩。   1、笔试:时间为2009年6月27日。笔试采取闭卷方式进行,笔试时间为180分钟。笔试内容以中组部公开选拔领导干部考试大纲为依据,由市委组织部考试中心提供笔试试卷,主要考察参选者对领导干部应具备的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和基本方法的掌握程度。笔试成绩书面通知参选者,并张榜公布,同时在“重庆领导干部考试网、城口县公众信息网、城口县党政信息网”公布。参加重庆市青年人才论坛活动获奖的,按照《中国重庆●青年人才论坛评选表彰试行办法》的规定加分。   2、面试:具体时间及地点另行通知。按照笔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确定每个职位前5名进入面试。如第5名有若干人笔试成绩相同,则全部进入面试。面试采取结构化面试方式进行,面试成绩当场公布。   笔试、面试及总成绩均张榜公布,并在相关的网站、报刊、电视等媒体发布。   (五)体检   按考试综合成绩由高分到低分依次确定每个职位的前3名进行体检。时间安排在面试结束后、考察实施前。体检按照《重庆市公开选拔党政领导干部体检暂行办法》有关规定进行,因体检不合格出现缺额,在考试合格者中根据考试综合成绩从高分到低分递补。   (六)组织考察   体检合格者,确定为考察对象。由县委公选领导小组组建干部考察组依据干部选拔任用的规定,对考察对象进行全面考察。每个公选职位的考察人选原则上为3人,低于3∶1,该职位公选终止。   (七)讨论决定   县委召开常委会议,根据考试成绩、考察情况和其他综合情况择优确定拟任人选。如拟选职位无合适人选,县委可决定该职位空缺。   (八)公示   对县委研究确定的拟任人选,在有关媒体及拟任人选所在工作单位予以公示,接受群众监督。公示时间7天。公示发现有影响其任职问题的,取消任职资格。   (九)办理任职手续   对公示后未发现影响任用问题的,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推荐提名,并向社会公布选拔结果。   (十)试用   对公选任用的城口县医疗保险管理局副局长、城口县经济委员会总工程师实行一年试用期,试用期间,履行试用职务职责,享受同级干部的政治经济待遇,试用期满,由县委组织考察,县委常委会讨论决定,对考核胜任者予以正式任职(其任职时间从试用之日起连续计算),对不胜任的,免去试用职务,按其公开选拔前的职务层次安排工作或回原单位工作。属选任制领导干部的,若在选举中落选,则按原职务层次安排工作,或者回原单位工作;任职满一年经考核不胜任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提出免职意见,免职后按公选前原任职务层次安排工作或回原单位工作。   五、工作监督   本次公开选拔工作,由县纪检监察机关进行全程监督,接受社会各界进行监督。在公开选拔工作中如有徇私舞弊、弄虚作假、泄露机密等行为,一经发现,严肃依法查处。   六、其他事宜   本《简章》由中共城口县委公开选拔领导干部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未尽事宜按《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及相关规定执行。    城口县公开选拔党政领导干部报名登记表.doc   中共城口县委公开选拔领导干部领导小组   (中共城口县委组织部代章)
2023-08-30 21:03:131

宣城市面向全国公开选拔70名县科级领导干部公告

宣城市面向全国公开选拔70名县科级领导干部公告 为深入贯彻落 实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四中全会精神,进一步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加大竞争性选拔干部力度,拓宽选人用人视野,提高选人用人公信度,为我市建设承接产业转移示范区,实现“跨越崛起、富民强市”目标提供人才支持。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公开选拔党政领导干部工作暂行规定》,经研究决定,面向全国公开选拔70名县、科级领导干部。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公开选 拔的职位 (一)面向全 国公开选拔的副县级领导职位(8个) 1、宣城市城乡规划局副局长1名 2、宣城市城乡 规划局总工程师1名 3、宣城市政府 金融工作办公室(企业上市工作办公室)副主任1名 4、宣城市发展 和改革委员会总工程师1名 5、宣城市经济 和信息化委员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副主任1名 6、宣城市环境 保护局副局长1名 7、宣城市卫生 局副局长1名 8、宣城市文化 广电新闻出版局总工程师1名 (二)面向全 市公开选拔的副县级领导职位(2个) 1、宣城市总工 会副主席1名 2、宣城市供销 合作社副主任1名 (三)面向全 国公开选拔的副科级领导职位(60个,见附表) 二、资格条件 (一)面向 全国公开选拔的副县级领导职位 全国范围内各 级机关公务员、国有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且符合以下资格条件者可以报考。 1、具备《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规定的基本条件; 2、须任正科级 职务1年以上(2009年4月1日以前任职) 或任副科级职务4年以上(含任副科级、正科级职务累计4年,2006年4月1日以前任 职); 3、须具有普通 高校全日制本科以上学历、学士以上学位。其中,硕士研究生报考的,任副科级职务年限可放宽1年;博士研究 生报考的,不受任职年限限制,但必须有2年以上工作经历; 4、省辖市管理 的国有(国有控股)企业(含中直、省直驻当地企业)的中层正副职管理人员,可分别比照正、副科级职务,报考相关职位(仅限本次公开选拔比照使用); 5、年龄在40周岁以下(1970年4月1日以后出 生); 6、身体健康; 有关职位的具体要求详见附表。 (二)面向 全市公开选拔的副县级领导职位 宣城市范围内 符合以下资格条件者可以报考。 1、具备《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规定的基本条件; 2、曾任或现任 乡镇(街道)正职(含人大主席)且任职满一年; 3、本科以上学 历; 4、年龄在40周岁以下(1970年4月1日以后出 生); 5、身体健康。 (三)面向 全国公开选拔的副科级领导职位 全国范围内各 级机关公务员、国有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中的人员且符合以下资格条件者可以报考。 1、具备《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规定的基本条件; 2、须具有全日 制研究生学历、硕士以上学位,部分专业放宽为普通高校全日制本科学历、学士学位; 3、研究生学历 报考须毕业满1年(2009年7月之前毕业),本科学历报 考须工作时间满3年; 4、年龄在35周岁以下(1975年4月1日以后出 生); 5、身体健康; 有关职位的具体要求详见附表。 (四)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报考 来源:gaoxiaojob.com1、正在被立案审查的; 2、正在党纪、政纪处分所规定的提任使用限制期内的; 3、受过刑事处罚的; 4、有其他不得报考条件的。 三、工作程序 本次公开选拔 工作按照发布公告、报名、资格审查、笔试、面试、体检、组织考察、决定任用的程序进行。 (一)发布 公告。在《安徽日报》、《宣城日报》、安徽先锋网(www.ahxf.gov.cn)、宣城先锋网(www.xcxf.gov.cn)、宣城市政府 网(www.xuancheng.gov.cn)等媒体发布公 告。公布公开选拔的职位、报名条件和方式方法等。 (二)报名 及资格审查。报名工作由市公开选拔领导干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 公选办”)统一组织。每人限报考1个职位。其中报考副县级领导职位,每一职位经资格审查合格的人数与职位数达到10:1的比例方可开考;报考副科级领导职位,每一职位经资格审查合格的人数与职位数达到6:1的比例方可开考;若达不到规定比例 的取消该选拔职位,报考该职位的人员可在3日内改报其它职位。 报名时须填写 《宣城市公开选拔县科级领导干部报名表》(可登录宣城先锋网下载www.xcxf.gov.cn),并提供以下材料:(1)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2)学历、学位 证书原件及复印件;(3)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4)有关任职资 料原件及复印件;(5)本人近期同底1寸正面免冠彩 色照片4张。 本市人员可直接到 市公选办报名;各县(市、区)委组织部设立报名初审点,具体负责本县(市、区)职位报名资格初审。 市外报名者,可直接到市公 选办报名,也可通过邮寄方式进行报名。邮寄报名须将其身份证、学历、学位、任职证明、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证书等复印件、报名表、报名照片寄至宣城市委组织部干部综合科,进行资格初审。 报名者须如实 填写本人有关情况,如发现弄虚作假者,随时取消参考资格。笔试前一周,资格初审合格者,由市公选办发放笔试准考证。面试前两周,考生需将本人有关证件材料原件送市公选办进行资格审查,经审查合格者,由市公选办发给面试通知书。凡与报考条件要求不符的或不能提供规定证件材料的,取消参加面试的资格。因取消资 格等原因出现入围人选缺额的,依笔试成绩高低顺序等额递补后再进行资格复审,递补只进行一次。 (三)笔试。笔试采用闭卷方式进行,以《党政领导干部公开选拔和竞争上岗考试大纲》为依据,分为公共科目和专业科目。公共科目笔试范围包括政治、经济、法律、管理、科学技术及历 史、国情国力、公文写作与处理,主要测试应试者胜任选拔职位必须具备的基本素质,特别是运用有关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和基本方法分析解决领导工作中实际问题的能力。专业科目笔试范围包括选拔职位需要的专业基本知识、专业管理知识和专业政策法规知识,主要测试应试者胜任选拔职位必须具备的专业素质,特别是运用 专业知识分析解决领导工作中实际问题的能力。 公共科目和专业科目试卷满分各为100分,分别按60%和40%加权计算笔试成绩。根据笔试成绩, 每个职位按职位数1∶5的比例从高分到低分确定面试入围人员,若最后一名成绩出现并列,成绩并列者共同进入面试。面试入围人员名单将通过媒体公布。 (四)面试。面试采取答辩等方式进行,主要在笔试基础上进一步测试应试者在领导能力素质和胜任特征等方面对选拔职位的适应程度。面试试卷满分为100分。面试由面试小组负责测试与评 分,面试小组由有关领导、专家组成。 面试成绩与笔试成绩各按50%加权计算总成绩。副县级领导职位按 职位数1:3的比例从高分到低分确定考察对象;副科级领导职位按职位数1:2的比例从高分到低分确定考察对象; 若最后一名成绩出现并列,则成绩并列者共同进入考察。考察对象名单将通过媒体公布。 (五)组织考 察和决定任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副县级领导职位考察对象人选,由市委组织部负责组织考察;副科级领 导职位考察对象人选,由市委组织部会同市直单位党组(党委)、县(市、区)委组织考察。根据干部选拔任用条件和选拔职位的职责要求,对考察对象的德、能、勤、绩、廉进行全面考察。 每个副县级领 导职位由考察组根据考试、考察和体检情况,提出2名建议人选,经市公选领导组研究同意,提交宣城市委常委会研究并差额投票表决,确定拟任人选;每个副科级领导职位由考察组根据考试、考察和体检情况,提出1名建议人选, 经公选领导组研究同意,提交市直单位党组(党委)、县(市、区)委研究,确定拟任人选。县、科级领导职位拟任人选按有关规定进行公示。如果某职位没有合适人选,则该职位可以空缺。 对委任制人 员,实行一年的试用期,试用期满后,经考核胜任的,正式任职;不胜任的,按原职级安排适当工作。对非委任制干部,任职满一年后仍需进行考核,胜任者继续任职,不胜任的,按原职级安排适当工作。 四、时间安排 (一)报名时间:2010年4月26日至6月10日。 (二)笔试时间在《宣城先锋网》上 另行通知。 (三)面试时间在《宣城先锋网》上 另行通知。 五、纪律和监督 本次公开选拔 工作,由市、县两级纪委(监察局)进行全程监督。同时欢迎社会各界进行监督。严格执行保密和回避制度,在公开选拔工作中如有徇私舞弊、弄虚作假、泄露机密等行为,一经发现,严肃查处。监督举报电话:0563-3023986,0563-12380。本公告未尽事宜,由市公选办负责解释。市公选办办公地点:市委组织部干部综合科。联系电话(传真):0563-3029056。 通讯地址:安 徽省宣城市委组织部干部综合科 邮政编码:242000 电子信箱:xczzbzhk@126.com 宣城市公开选 拔领导干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0年4月26日 附件列表: 高校人才网,gaoxiaojob
2023-08-30 21:03:211

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规定公开选拔竞争上岗设置的资格条件突破规定的

法律主观:《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规定考察对象必须经过民主推荐提出。领导班子换届,由本级党委书记办公会根据上级党委组织部门反馈的民主推荐情况,对考察对象人选进行酝酿,本级党委常委会研究提出考察对象建议名单,经与上级党委组织部门沟通后,确定考察对象。法律客观:《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第十条 选拨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必须经过民主推荐提出考察对象。民主推荐包括会议投票推荐和个别谈话推荐。民主推荐的结果在一年内有效。 第十一条 领导班子换届,民主推荐按照领导班子职位的设置全额定向推荐;个别提拨任职,按照拟任职位推荐。
2023-08-30 21:03:281

山东:菏泽市公开选拔部分副县级领导干部公告

为深化干部选拔任用制度改革,拓宽选人视野,使更多的优秀人才脱颖而出,进一步加强领导班子建设,市委确定,面向全市公开选拔部分非中共党员和女副县级领导干部。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职位和数额 公开选拔13名副县级领导干部,具体职位是: 1、市监察局副局长1名(非中共党员) 2、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副主任1名(非中共党员) 3、市招商局副局长1名(非中共党员) 4、市民营经济工作办公室副主任1名(非中共党员) 5、市农业科学院副院长1名(非中共党员) 6、市外事与侨务办公室副主任1名(女) 7、市司法局副局长1名(女) 8、市科学技术局副局长1名(女) 9、市体育局副局长1名(女) 10、市旅游局副局长1名(女) 11、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菏泽支会副会长1名(女) 12、市社会科学联合会副主席1名(女) 13、菏泽卫生学校副校长1名(女) 二、报考的范围和条件、资格 报考的范围:菏泽市党政群机关、事业单位(不包括中央、省驻菏单位)中符合条件的干部。 报考人选应当具备《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公开选拔党政领导干部工作暂行规定》规定的基本条件和资格。 1、报考人选中的中共党员干部,应具有履行职责所需要的马克思主义理论水平;忠实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坚定不移地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有干事创业、加快发展的强烈事业心、责任感和开拓创新能力,工作实绩比较突出;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有大局观念,团结同志,作风正派,清正廉洁。 报考人选中的非中共党员干部,应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定不移地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贯彻执行中国共产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自觉坚持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与中国共产党密切合作,积极参政议政;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有干事创业、加快发展的强烈事业心、责任感和开拓创新能力,工作实绩比较突出;有大局观念,团结同志,作风正派,清正廉洁。 2、年龄在40岁以下,应为1965年7月1日以后出生。 3、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其中报考科学技术局副局长、外事与侨务办公室副主任、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菏泽支会副会长、农业科学院副院长职位的,应具有全日制大学本科以上学历。 4、任正科级职务满1年或任副科级职务满4年,任职时间截至2006年5月31日。 5、具有担当报考领导职务所必备的专业知识和工作能力。具体条件如下: 市监察局副局长:熟悉党和国家关于行政监察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了解我市行政监察情况和动态,具有较强的组织领导能力。 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副主任:熟悉国家有关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了解我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情况、动态和相关业务,具有较强的组织领导能力。 市招商局副局长:熟悉国家有关产业政策和法律法规,了解招商工作的相关业务,具有较强的组织领导能力。 市民营经济工作办公室副主任:熟悉国家有关民营经济发展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具有经济管理方面的工作经验和专业知识,有较强的组织领导能力。 市农业科学院副院长:熟悉国家有关农业产业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了解我市的农业发展战略和工作业务,具有较强的组织领导能力。 市外事与侨务办公室副主任:熟悉党和国家关于外事与侨务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以及市委、市政府对外事与侨务工作的指示、决定,了解外事与侨务工作的相关业务,具有较强的组织领导能力和一定的外语水平。 市司法局副局长:熟悉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司法工作的方针政策,了解司法工作的相关业务,具有较强的组织领导能力。 市科学技术局副局长:熟悉党和国家有关科技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了解我市的科技发展战略和工作业务,具有较强的组织领导能力。 市体育局副局长:熟悉党和国家有关体育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了解我市的体育发展战略和工作业务,具有较强的组织领导能力。 市旅游局副局长:熟悉国家关于旅游产业发展及旅游业管理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了解我市的旅游事业发展战略和管理工作业务,具有较强的组织领导能力。 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菏泽支会副会长:熟悉党和国家有关国际贸易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了解我市对外贸易发展战略和工作业务,具有较强的组织领导能力。 市社会科学联合会副主席:熟悉党和国家有关社会科学工作的方针政策,了解我市社会科学工作业务,具有较强的组织领导能力。 菏泽卫生学校副校长:熟悉国家在中等教育方面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具有在学校或其他单位从事、分管教学科研或行政管理等工作经历;具有较强的组织领导能力。 6、正在从事涉及国家安全或重要机密工作的人员,民主推荐民意差的,年度考核不称职的,正在受司法机关立案侦查、纪检(监察)部门立案审查的,党纪处分所规定的提拔使用限制期未满的,受政纪处分尚未解除的,以及存有其他影响提拔使用问题的干部不得报考。 7、身体健康。 三、方法步骤 1、报名。符合上述报名条件的人员,在本县区、本单位按照考选职位自愿报名,每人限报一个职位。由各县区委组织部、市直有关单位干部人事部门统一组织,集中到市公开选拔领导干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名。 2、资格审查。市公开选拔领导干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按照报考人员的条件、资格,对报考人选逐一进行审查。报名人数不足10人的职位不再进行公开选拔。 3、笔试。笔试成绩占总成绩的40%。实行统一命题(报考市外事与侨务办公室副主任职位的,加试英语),闭卷考试。根据笔试成绩由高到低,按选拔职位1∶5的比例,确定面试人员。进入面试人员名单及其笔试成绩向社会公布,其他人员的笔试成绩,书面通知本人。 4、面试。面试成绩占总成绩的30%。面试成绩当场公布。根据笔试和面试综合成绩,由高到低,按选拔职位1∶3的比例,确定考察对象。被确定为考察对象的笔试、面试成绩向社会公布。 5、组织考察。根据《党政领导干部考核工作暂行规定》和干部考察工作的有关规定要求,对考察对象进行考察,将考察结果量化为分值,占总成绩的30%。 6、研究任用。按笔试成绩、面试成绩和考察量化分值4∶3∶3的比例,根据考察情况和工作需要,经市委研究确定任用人选,并向社会进行任前公示。确定任用的,实行一年的试用期。其间,按照有关规定享受相应待遇。期满考核胜任的,按规定程序正式任职;不胜任的,回原单位另行安排工作,不再保留相应的待遇。 四、时间安排 1、公开报名和组织推荐时间:6月6日至12日,人选上报时间截至6月12日下午6时。 2、笔试时间:6月18日上午8时30分至11时30分;报考市外事与侨务办公室副主任职位的,加试英语时间:6月18日下午2时30分至4时30分。考点、考号在准考证上注明。 3、面试时间、地点另行通知。 本公告由市公开选拔领导干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办公地点:市委组织部干部培训中心(菏泽市和平路中段1375号) 联系电话:0530-5310311 5310511(传真) 注:《菏泽市公开选拔副县级领导干部报名登记表》及《菏泽市公开选拔副县级领导干部推荐人选名单登记表》,可在市政府网站(网址: www.heze.gov.cn )上下载。 菏泽市公开选拔领导干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06年6月5日
2023-08-30 21:03:351

陕西:面向全省公开选拔7名副厅级干部

  核心提示   ■我省将面向全省公开选拔7名副厅级领导干部   ■职位有省人大常委会研究室副主任1名、省外事办公室副主任1名、省统计局总统计师1名、省贸促会副会长1名、西北大学副校长(党外)1名、西安工程科技学院副院长(党外)1名、延安大学副校长1名。   ■此次公开选拔工作监督举报电话为12380(8:30-17:30)、029-85582451(8:30-17:30)   省委常委、省委组织部部长杨士秋昨日主持召开新闻发布会,我省将面向全省公开选拔7名副厅级领导干部。省委副书记、省纪委书记、省公开选拔副厅级领导干部工作领导小组组长董雷指出,公开选拔副厅级领导干部,是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建设高素质干部队伍的一项重要举措。做好这次公开选拔工作,进一步开创我省干部人事工作的新局面,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提供坚强的组织保证和人才智力支持。   据了解,这是我省第三次公开选拔副厅级领导干部(1999年选拔了10名,2001年选拔了18名)。本次公开选拔7名副厅级领导干部有以下职位:省人大常委会研究室副主任1名、省外事办公室副主任1名、省统计局总统计师1名、省贸促会副会长1名、西北大学副校长(党外)1名、西安工程科技学院副院长(党外)1名、延安大学副校长1名。   董雷指出,这次面向全省公开选拔7名副厅级领导干部,对于通过公平竞争,发现和使用更多的优秀人才,形成有利各类人才健康成长的选人用人机制,营造出人才辈出、人尽其才的社会氛围,努力培养、选拔一大批现代化建设急需的各类人才具有重要意义。   董雷希望,在公开选拔工作中,要注意把握好三个原则。坚持党管干部原则,严格执行《条例》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坚决做到坚持原则不动摇,执行标准不走样,履行程序不变通,遵守纪律不放松;坚持正确的用人导向,坚持德才兼备标准和干部“四化”方针,把政治上靠得住、工作上有本事、作风上过得硬,绝大多数干部支持、绝大多数群众拥护的同志,选拔到重要的领导干部岗位上来;坚持走群众路线,这次公开选拔的每一个环节,都要扩大群众参与的范围,接受群众监督,做到平等竞争、择优录用。   为加强对此次公开选拔工作的监督,省委组织部特公布了监督举报电话:12380(8:30-17:30)、029-85582451(8:30-17:30);咨询电话:029-85227373、029-85261341转8407或8410;传真:029-85227373。   应试者提供材料必须真实   公开选拔的副厅级领导干部应具备什么样的条件和资格?从报名到录用要经历一个什么样的程序?昨日下午,就我省第三次公开选拔副厅级领导干部相关事宜,记者采访了省公开选拔领导干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有关负责人。   基本条件和资格   报名人员需具有以下4项基本资格:   符合《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规定的党政领导干部应当具备的基本条例;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年龄50周岁以下(1955年10月1日以后出生);担任正处级领导职务2年以上(2003年10月1日以前任职)或担任副处级领导职务4年以上(2001年10月1日以前任职),担任省属大型企业中层正职领导职务3年以上(2002年10月1日以前任职)或担任中层副职领导职务5年以上(2000年10月1日以前任职);身体健康。同时,报名人员还应同时符合所报职位的补充条件。   公开选拔办法   公开选拔工作采用统一考试与组织考察相结合的办法,各类人员分类命题考试和面试,根据考试情况确定考察人员。   公开选拔程序   报名   通过组织推荐或自荐的方式报名,每位报名人员限报1个职位。报名人员于11月22日至27日(9:00-16:00)期间,持本人身份证、工作证、学历学位证书、职务证明或任职文件、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证书原件及近期免冠照片3张,到11个报名点就近现场报名。其中西安市报名点设在省体育场体育宾馆省公开选拔办公室;宝鸡、咸阳、铜川、渭南、延安、榆林、汉中、安康、商洛报名点分别设在本市市委组织部,杨凌示范区报名地点设在党工委组织部。报名《简章》可在报名地点索取,也可登录《当代陕西》网 www.ddsx.cn 或陕西省政府公众信息网 www.shaanxi.gov.cn 陕西省2005年公开选拔副厅级领导干部”查询。   资格审查   报名人员须按要求提供有关证明材料,接受资格审查,审查符合条件后,发放《准考证》。同一职位不得少于10名报考人员方可进入考试程序,否则取消该职位公选计划。资格审查工作贯穿于公开选拔工作全过程。报考人员应对提交的材料负责,凡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立即取消考试或录用资格。《准考证》于12月9日在陕西省体育宾馆陕西省公开选拔办公室领取。   统一考试   笔试分公共科目和专业科目两部分。公共科目以中组部编写的《党政领导干部公开选拔和竞争上岗考试大纲》为依据,公共科目主要测试应试者胜任党政领导工作必须具备的基本素质,特别是运用有关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和基本方法分析解决领导工作中实际问题的能力;专业科目主要测试应试者胜任选拔工作必须具备的专业素质。12月10日上午9:00进行笔试,时间共180分钟,以闭卷方式进行。   根据笔试成绩,按职位从高分到低分确定面试人选。面试人选与选拔职位的比例为7:1。面试主要测试应试者在领导素质、思维应变能力、解决实际问题能力、语言表达能力、个性特征等方面选拔职位的适应程度。12月17日上午9:00进行面试,每位应试者面试时间不超过40分钟。考试时间和笔试、面试成绩公布的时间、方式另行通知。   体检   凡参加面试的人员,将集中前往指定地点体检,按干部考核体检标准筛选。   组织考察   根据考试综合成绩(笔试成绩占40%,面试成绩占60%)和体检结果,确定每个职位的前3名为考察人选,并按规定的程序和要求组织考察。   决定任用   按照《公开选拔党政领导干部工作暂行规定》的要求,对拟任人选向社会公示;经公示如有问题,不适合担任所报考职位,经省公开选拔领导小组研究,可从该职位考察对象中依次递补1人,再次进行公示。   经公示没有发现影响任职问题的,报省委审批,履行任用的有关规定程序,向社会公布选拔结果。对决定任用的干部,自任用之日起,试用期为一年,试用期间享受该岗位领导干部待遇。试用期满经考核胜任的,正式任职;不胜任的,免去试任职务,一般按试用前职务层次安排工作。(记者 薛昆)
2023-08-30 21:03:431

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规定组织部门将初步建议向什么汇报对初步建议进

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规定,组织人事部门将初步建立向什么汇报?
2023-08-30 21:04:033

北京市委社会工作委员会关于公开选拔处级领导干部的公告

为了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加快推进北京市社会建设工作,中共北京市委、北京市人民政府决定成立中共北京市委社会工作委员会(简称“市委社会工委”)、北京市社会建设工作办公室(简称“市社会建设办”)。市委社会工委为市委派出机构,市社会建设办为市政府的工作部门,实行合署办公。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的要求,决定对该机构中的六个业务处长职位面向北京市实行公开选拔。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公开选拔的职位 市委社会工委(市社会建设办)处长职位(行政正处级)6个: 1、研究室(政策法规处)主任 2、综合处(宣传处)处长 3、党建工作处处长 4、社区建设处处长 5、社会组织工作处处长 6、社会工作队伍建设处处长 二、公开选拔的基本条件 具备《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规定的基本条件和资格以外,还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有较高的政策理论水平,积极贯彻执行党的方针政策,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对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认识深刻、高度自觉。 2、有高度的政治责任感,热爱社会工作,依法办事,坚持原则,实事求是,能够创造性开展工作。 3、政绩突出,有一定实践经验,具备履行职责所需要的专业知识、组织领导能力、综合协调能力和分析研究能力。 4、顾全大局,组织纪律性强,作风民主,善于团结同志。 5、截止到2007年11月,任副处级职务一年以上或任正科级职务四年以上;企业、事业单位报名人员,应具备相当资格。 6、中共党员,身体健康,具有北京市户口。年龄45周岁(1961年11月以后出生)以下。 三、公开选拔的职位说明和职位要求 (一)研究室(政策法规处)主任 基本职责:具体负责全市社会建设工作的调查研究;负责组织协调相关部门研究制定社会建设方面的法规和规章;负责研究拟定社会体制改革方法;负责重要会议的讲话和文稿起草工作。 职位要求:研究生以上学历。具有社会学、法学、行政管理学等相关专业知识和从事决策研究两年以上的工作经历,能够开展重要课题研究,有较强的综合分析能力和文字写作能力。 (二)综合处(宣传处)处长 基本职责:负责承担市社会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秘书处的日常工作;负责联系协调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工作;负责联系区县社会建设机构相关工作;负责协调全市社会建设的宣传工作和对外新闻发布工作;负责机关内部刊物我工作。 职位要求: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具有政治学、经济学、法学、文学、历史、管理学等专业知识,有从事新闻、宣传、研究、管理工作两年以上的经历,有较强的协调能力。 (三)党建工作处处长 基本职责:负责拟定加强社区和“两新”组织党建工作的总体规划和政策措施;负责建设社区和“两新”组织党建工作管理信息系统和总结推广典型经验;负责指导区县开展社区和“两新”组织党建工作。 职位要求: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具有党史党建等专业知识和党务工作两年以上经历,熟悉党的方针政策,了解社区和社会组织的运作特点,对城市基层党的建设工作有一定研究。 (四)社区建设处处长 基本职责:组织拟定社区建设的总体规划、宏观政策并组织实施;负责统筹协调和监督社区建设的各项工作;研究社区建设中的重大问题并提出意见和建议;负责总结推广社区建设的先进典型,指导区县社区建设。 职位要求: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具有社会学、经济学、法学、公共管理等专业知识和管理社区建设工作经历,熟悉城市基层工作,对社区工作有一定的研究。 (五)社会组织工作处处长 基本职责:负责研究拟定社会组织建设的总体规划和宏观政策并组织实施;负责相关社会组织的日常管理工作;负责指导区县社会组织建设工作;负责督促检查相关工作的贯彻落实。 职位要求: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具有社会学、经济学、法学、行政管理学等专业知识和社会组织管理两年以上的工作经历,了解掌握社会组织运作的基本规律,思想敏锐,能够创造性开展工作。达到6级以上英语水平。 (六)社会工作队伍建设处处长 基本职责:负责制订社会工作者队伍建设的总体规划和各项制度;负责指导社会志愿者队伍建设工作;负责组织协调社会工作者队伍建设的相关工作;负责指导区县社会志愿者队伍和社会工作者队伍建设工作。 职位要求: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具有社会学、经济学、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公共管理等专业知识和群众工作、社团工作两年以上工作经历。达到6级以上英语水平。 四、公开选拔的工作程序 按照公开报名、资格审查、统一考试、组织考察、决定任用的方法和程序进行选拔。拟任用人选实行任职前公示和试用期一年。 1、资格审查。公开选拔办公室按照报名条件对报名人员进行资格审查。资格审查结果“北京公招网”上公布。资格审查工作将贯穿整个公开选拔过程。 2、笔试。主要测试应试者履行申报职位职责所必备的基础知识和运用这些知识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和水平。同一职位笔试通过人数少于3人的,取消该选拔职位;达到或超过3人的,根据笔试成绩,择优确定面试名单。 3、面试。主要测试应试者履行申报职位所必备的基本素质和能力。 4、确定考察对象。依据笔试、面试总成绩,每个职位择优取前3名作为考察对象。 五、报名时间、方式和有关要求 公开报名分为个人自荐报名和组织推荐报名,每人限报1个职位。 报名者请于2007年12月4-8日登陆北京公招网(原双高测评网,www.bjgongzhao.com.cn,或www.ggcp.com.cn)、北京人事人才信息网(www.bjp.gov.cn)、北京党建网(www.bjdj.gov.cn),下载并填写报名表,于9-11日9:00—16:30到北京市领导人才考试评价中心(北京市西城区展览馆路44号)四层会议室报名。 现场报名需携带本人户口本、身份证、学历学位证书、职称证书原件和复印件,能够证明任现职时间的相关材料,填写好的报名表及近期2寸免冠照片2张。 笔试时间另行通知。 为加强此次公开选拔工作的监督,特设监督举报电话。电话为63088561。 咨询电话:65124599转6007。中共北京市委社会工作委员会 北京市社会建设工作办公室 2007年12月4日
2023-08-30 21:04:181

公开选拔的概念

2002年7月9日,《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中发〔2002〕7号)施行,首次提出公开选拔的概念。该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公开选拔、竞争上岗是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的方式之一。公开选拔面向社会进行,竞争上岗在本单位或者本系统内部进行。  2004年4月8日,《公开选拔党政领导干部工作暂行规定》(中办发[2004]13号)施行,对规范公开选拔领导干部作出了详细的规定。暂行规定定义了所称的公开选拔党政领导干部(即公开选拔),是指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面向社会采取公开报名,考试与考察相结合的办法,选拔党政领导干部。
2023-08-30 21:04:251

什么是公开选拔

《公开选拔党政领导干部工作暂行规定》规定,公开选拔适用于地方党委、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纪委工作部门或者工作机构的领导成员或者其人选,以及其他适于公开选拔的领导成员或者其人选。公务员法也有明确规定,副调研员以上及其他相当层次的非领导职务出现空缺,也可以公开选拔。从职务层次看,公开选拔适用于厅局级正职以下领导职务。公开选拔面向社会进行。涉及国家安全、重要机密等特殊职位,不宜进行公开选拔。
2023-08-30 21:04:431

2011年山东济南章丘市公开选拔领导干部的工作通知

为进一步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拓宽选人用人视野,促使优秀人才脱颖而出,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公开选拔党政领导干部工作暂行规定》、《济南市公开选拔党政领导干部工作办法(试行)》和我市干部队伍实际,经研究,决定公开选拔部分市直事业单位副局级领导干部和部分乡镇(街道)党政工作机构副职干部。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选拔职位及资格条件 本次公开选拔职位共10个。报名人员应当具备《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第六条规定的基本条件,2008年以来年度考核为称职(合格)以上等次。同时,还应当符合各选拔职位的任职资格和要求。具体职位及资格条件如下: 1、市直职位:章丘市经济发展服务中心副主任1名、章丘市高等职业教育基地建设管理协调委员会办公室副主任1名、章丘市齐长城景区管理处开发建设部副主任1名。 要求:35岁以下(1975年7月1日以后出生),大学本科以上学历,五年以上工龄(2006年6月30日以前),符合任职回避规定,身体健康。 2、乡镇(街道)职位:章丘市乡镇(街道)党政工作机构副职干部7名。 要求:现任乡镇(街道)中层正职(以组织人事部门或单位党委文件为准),40岁以下(1970年7月1日以后出生),大学专科以上学历,五年以上工龄(2006年6月30日以前),身体健康。 符合条件的章丘市范围内各级党政机关、人民团体及事业单位(学校、医疗卫生事业单位除外)在编在职的公务员和事业干部均可报名。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报考:受过司法机关刑事处罚的;处于党纪、政纪处分规定的提拔使用限制期内的;涉嫌违纪违法正在接受有关机关审查尚未作出结论的;其他不宜报考的。 二、选拔程序及有关要求 公开选拔程序按照报名、资格审查、笔试、业绩评价、面试、领导能力测试、考察、票决和任用等步骤进行。 1、报名。采取组织推荐和个人自荐相结合的方式,每人限报一个职位。资格审查合格人数与所报职位的比例低于10:1时,相应核减计划,报考该职位人员可根据资格条件改报其他职位。 2、笔试。笔试试题由济南市委组织部按职位类别命制,采取闭卷方式进行。 根据笔试成绩,按选拔数量1:10的比例,确定每个职位进入业绩评价范围人员。 3、业绩评价。按照《济南市公开选拔党政领导干部工作办法(试行)》规定的指标进行业绩评价。业绩评价得分在报名人员所在单位公示2个工作日。 按笔试成绩、业绩评价得分分别占80%、20%的比例计算成绩,单个职位按选拔数量1:5的比例、多个职位按选拔数量1:3的比例,从高分到低分确定进入面试和领导能力测试范围人员。 4、面试。面试采用结构化面试形式进行。 5、领导能力测试。采用人机对话方式进行,由济南市委组织部统一组织。 按照笔试成绩、业绩评价得分、面试成绩、领导能力测试成绩分别占40%、10%、40%、10%的比例计算综合成绩,单个职位的按照3:1、多个职位按照2:1的比例,从高分到低分确定考察人选。 6、考察。由章丘市委组织部安排考察组到考察人选所在单位进行考察,并对考察人选进行群众信任度和德的认可度评价。群众信任度或德的认可度评价低于80分的,进行延伸考察。经考察发现影响任用问题的,取消其考察人选资格。 7、票决和任用。根据综合成绩和考察情况研究确定票决人选,提交章丘市委常委会进行等额票决,确定拟任用人选。拟任用人选在一定范围内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如经研究无合适拟任人选的,该职位可空缺。公示期间未发现影响任用问题的,履行任职手续。新选拔干部实行一年的试用期。试用期满后,经考核胜任的,正式任职;不胜任的,免去试任职务,按原职级另行安排工作。 三、报名考试及有关要求 1、报名时间、地点及方式 报名时间:7月1日—7月4日 报名地点:章丘市委组织部(龙泉大厦10052房间),联系电话:83212021。 报名方式: 由所在单位党组织统一组织审核合格后,集中现场报名。 报名材料:《报名登记表》(2份)、学历材料、身份证、任职文件(原件和复印件2份)。 查询网站:http://www.zq-dj.gov.cn。 2、笔试定于7月10日举行,具体时间、地点以准考证为准。 3、面试和领导能力测试的具体时间、地点另行通知。 为加强对公开选拔工作的监督,设立监督举报电话。一经发现违规行为,严肃处理。 监督举报电话:83612380 本公告由章丘市委组织部负责解释中共章丘市委组织部 2011年6月30日
2023-08-30 21:04:511

请问一下机关事业单位的副处级提拔时有哪些规定?在年龄、任职年限方面应满足什么条件?谢谢!

《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有如下规定:第六条 党政领导干部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具有履行职责所需要的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的水平,认真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努力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方法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坚持讲学习、讲政治、讲正气,经得起各种风浪的考验。 (二)具有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定信念,坚决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立志改革开放,献身现代化事业,在社会主义建设中艰苦创业,做出实绩。 (三)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认真调查研究,能够把党的方针、政策同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相结合,卓有成效地开展工作,讲实话,办实事,求实效,反对形式主义。 (四)有强烈的革命事业心和政治责任感,有实践经验,有胜任领导工作的组织能力、文化水平和专业知识。 (五)正确行使人民赋予的权力,依法办事,清正廉洁,勤政为民,以身作则,艰苦朴素,密切联系群众,坚持党的群众路线,自觉接受党和群众的批评和监督,做到自重、自省、自警、自励,反对官僚主义,反对任何滥用职权、谋求私利的不正之风。 (六)坚持和维护党的民主集中制,有民主作风,有全局观念,善于集中正确意见,善于团结同志,包括团结同自己有不同意见的同志一道工作。 省部级党政领导干部,还应当努力达到中央对高级干部提出的各项要求。 第七条 提拔担任党政领导职务的,应当具备下列资格: (一)提任县(处)级领导职务的,应当具有五年以上工龄和两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 (二)提任县(处)级以上领导职务的,一般应当具有在下一级两个以上职位任职的经历。 (三)提任县(处)级以上领导职务,由副职提任正职的,应当在副职岗位工作两年以上,由下级正职提任上级副职的,应当在下级正职岗位工作三年以上。 (四)一般应当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其中地(厅)、司(局)级以上领导干部一般应当具有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 (五)应当经过党校、行政院校或者组织(人事)部门认可的其他培训机构五年内累计三个月以上的培训,确因特殊情况在提任前未达到培训要求的,应当在提任后一年内完成培训。 (六)身体健康。 (七)提任党的领导职务的,应当符合《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的党龄要求。 特别优秀的年轻干部或者工作特殊需要的,可以破格提拔。破格提拔程序另行规定。 《公务员职务任免与职务升降规定》有如下规定:第二十条 晋升综合管理类非领导职务须具备下列任职年限条件:   (一)晋升巡视员职务,应当任厅局级副职领导职务或者副巡视员五年以上;   (二)晋升副巡视员职务,应当任县处级正职领导职务或者调研员五年以上;   (三)晋升调研员职务,应当任县处级副职领导职务或者副调研员四年以上;   (四)晋升副调研员职务,应当任乡科级正职领导职务或者主任科员四年以上;   (五)晋升主任科员职务,应当任乡科级副职领导职务或者副主任科员三年以上;   (六)晋升副主任科员职务,应当任科员三年以上;   (七)晋升科员职务,应当任办事员三年以上。   晋升综合管理类以外其他职位类别非领导职务所需的任职年限条件,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根据上述规定,机关事业单位的副处级提拔除应具备规定的政治素质条件外,在年龄上没有限制,从理论上来讲,在60岁退休前都可以提拔,当然在实践中领导职务一般是不会的(非领导职务即副调研员、调研员在实践中不受限制,各地均有变相的规定),年龄一般过50岁副处级领导职务就不再考虑了,正处领导职务55岁也不再考虑。在任职年限上,要有5年以上工龄、2年基层工作经历,任副处级领导职务要担任正科级职务3年以上(含主任科员),正处级领导职务要任副处级领导职务2年以上。副调研员要担任主任科员或正科级职务4年以上,调研员要担任副调研员或副处领导职务4年以上。另外,事业单位是没有非领导职务的,不适用上述规定,上面讲的是行政机关或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适用的。
2023-08-30 21:05:036

2012年吉林市公开选拔副县(局)级领导干部公告

为进一步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拓宽选人视野,按照中共中央关于《公开选拔党政领导干部工作暂行规定》和省委《关于加大竞争性选拔干部工作力度的意见》要求,经吉林市委研究决定,面向全地区公开选拔一批副县(局)级领导干部。   一、公选数量、职位   这次公选共选拔6名副县(局)级领导干部。采取非定向方式,不规定具体职位,全部考生放在一起比较,择优选拔。   二、选拔范围、方式   本次公选面向吉林市县(市)区,市直部门及直属企事业单位,驻吉林市中省直部门、企事业单位。   公选采取“一推双考”的方式进行,即:首先由各县(市)区,市直各部门及直属企事业单位,驻吉林市中省直部门、企事业单位党委(党组)按报名资格条件进行推荐,推荐数量不限。经组织审查合格后,通过笔试、面试、考察、市委常委会票决确定拟任人选,并进行上岗前培训。   三、报名资格条件   (一)基本条件:   报名人员必须具备《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第六条规定的六项基本条件。   (二)报名人员应具备以下资格条件:   1.年龄要求。报考人员年龄应不超过50岁(1961年7月1日以后出生)。   2.职务及任职时间要求。报考人员需任市直(驻吉林市中省直)部门、市直属事业单位正处级,县(市)区正科级领导职务1年以上;或副处级、副科级领导职务4年以上;或正副处级、正副科级领导职务累计3年以上。中省直企事业单位相当于副县处级以上干部。市直属企业、中省直企事业单位相当于正科级领导职务任职1年以上;或相当于副科级领导职务任职4年以上;或相当于正副科级领导职务累计3年以上。报考人员年龄在46岁以上(含46岁)的,需任正处(科)级领导职务或相当于正处(科)级领导职务满3年以上。具有博士研究生学历及学位人员,任职时间可放宽一年。任职年限计算截止时间为2012年6月30日。   3.学历和专业要求。报考人员必须具有全日制大学本科以上学历,且所学专业为理工类或经济学类相关专业(见江城党建网《吉林市公开选拔副县(局)级领导干部专业条件目录》,网址:http://www.jc-dj.gov.cn)。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报名:   1. 正在接受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纪检监察机关立案审查的;   2. 正在党纪、政纪处分所规定的提任使用限制期内的;   3. 受过司法机关刑事处罚的;   4. 2009年以来年度考核有基本称职或不称职情况的,以及其他在规定期限内不能提任的。   四、选拔程序和方法   (一)推荐报名和资格审查   报名时间为6月3日至6日。   各单位党委(党组)根据公选资格条件要求,组织好本单位符合报考条件人员的报名工作。报考人员需填写《吉林市公开选拔副县(局)级领导干部报名表》(可在江城党建网下载),打字填写一式三份,连同报考人员近期同版小二寸正面免冠彩色照片5张,由本单位集中上报市公选办。   (二)考试   分笔试和面试两步进行。   1. 笔试。采取闭卷方式进行,考试时间为180分钟。笔试为一套试卷,包括基本素质测验、领导能力测验两个科目,分别占笔试成绩的40%、60%。试题以主观题和实践应用题为主,基本素质测验,主要测试应试者对领导干部应具备的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基本方法的掌握程度。领导能力测验主要测试应试者运用基本理论、知识和方法分析解决领导工作中实际问题的能力。笔试总成绩满分为100分,60分为及格线,达到及格线方可进入面试。   2. 面试。在笔试成绩及格人员中,按公选职位数量与参加面试人数1:5的比例,由高分到低分顺序确定参加面试人选。如果按面试人选比例最后1名笔试成绩出现并列情况时,领导能力测验成绩高的人选进入面试。面试人选名单及笔试成绩通过《江城日报》、江城党建网公布。面试采取“结构化面试”和“无领导小组讨论”方式,分别占面试成绩的50%。主要测试干部的综合分析能力、组织协调能力、创新能力和应变能力。面试总成绩满分为100分,60分为及格线,不及格者不列为考察对象。   (三)确定考察对象   按照笔试成绩占40%、面试成绩占60%的比例计算应试者的最后总成绩。按照公选职位数量与考察对象1:2的比例由高分到低分顺序确定考察对象。当考察对象最后1名总成绩出现并列情况时,面试成绩高的人选列为考察对象。考察对象名单通过《江城日报》、江城党建网公布。   (四)组织考察   由市委组织部组成考察组,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及相关规定对考察对象进行考察。   (五)确定拟任人选   根据笔试、面试和考察情况,综合排序,由市委组织部确定提交市委常委会票决人选。市委常委会票决后,拟任人选在新闻媒体进行公示。公示期满没有影响任用问题的,办理任职手续。公选干部实行试用期制,试用期一年,试用期满后,经考核胜任的,办理正式任用手续;试用期满考核不胜任工作的,免去试用职务,由原单位按原职级安排工作。   五、纪律监督   本次公选工作由吉林市纪检监察部门和组织部干部监督机构进行全程监督。同时,聘请部分市党代表、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担任监督员,参与公选工作的监督。设立12380监督举报电话,受理群众举报,及时调查处理相关问题。   六、其它事宜   1. 市公选办受理报名、咨询等事项。各县(市)区,市直各部门及直属企事业单位,驻吉林市中省直部门、企事业单位党委(党组)负责本单位的报名组织工作。市公选办办公地点:市委2号楼2楼会议室(214室),联系电话:0432—62010393。   2. 报名截止时间:6月6日下午5时。   3. 准考证领取时间。6月8日各单位党委(党组)派人到市公选办统一领取准考证。
2023-08-30 21:05:401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的“有关规定” 有哪些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具体条文中提及的“有关规定”,是指一旦实施了《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规定的具体行为,是否构成违纪的前提性规定。也就是说是否构成违纪要以是否违反了有关规定为前提条件。这些规定主要是指现行有效的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比如《关于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个人证券投资行为若干规定》《关于领导干部不得参加自发成立的“老乡会”“校友会”“战友会”组织的通知》,再比如,《关于进一步制止党政机关和党政干部经商、办企业的规定》《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办法》,等等。采取援引有关规定这种方式,主要是因为这些规定的内容很丰富,不可能在条例中一一列举。同时,随着党内法规制度建设的发展,也可能会出台一些新的规定或者修订相关的规定。采用概括表述的方式,能够更好地适应管党治党的需要。“有关规定”速查如果你好奇“有关规定”到底都包含些啥,下面这本书可以帮你了解。它是由中央纪委法规室编写、中国方正出版社出版发行,共收录了《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条文中的“有关规定”索引和46个有关规定的内容全文,准确实用便捷,是广大党员、干部学习理解和贯彻执行《条例》的权威工具书。《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的“有关规定”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2010年5月26日)中共中央纪委 中共中央组织部 总政治部关于领导干部不得参加自发成立的“老乡会”、“校友会”、“战友会”组织的通知(2002年4月4日)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2004年9月22日)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控告申诉工作条例(1993年8月22日)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2014年1月14日)公务员职务任免与职务升降规定(试行)(2008年2月29日)地方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办法(试行)(2009年7月16日)党政工作部门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办法(试行)(2009年7月16日)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年度考核办法(试行)(2009年7月16日)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2014年5月28日)中共中央组织部 中共中央金融工作委员会 中共中央企业工作委员会 公安部 人事部关于加强国家工作人员因私事出国(境)管理的暂行规定(2003年1月14日)中共中央纪委 中共中央组织部 外交部 公安部 国家安全部 监察部 人事部 商务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党员干部出国(境)管理的通知(2004年12月16日)中国人民解放军内务条令(摘录)(2010年6月3日)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制止党政机关和党政干部经商、办企业的规定(1986年2月4日)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个人证券投资行为若干规定(2001年4月3日)中共中央纪委 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退出现职、接近或者达到退休年龄的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有关问题的意见(2008年4月10日)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党和国家机关干部在公司(企业)兼职有关问题的通知(1989年2月5日)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党政机关领导干部不兼任社会团体领导职务的通知(1998年7月2日)中共中央纪委 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规范中管干部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后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的通知(2008年6月25日)中共中央纪委关于省、地两级党委、政府主要领导干部配偶、子女个人经商办企业的具体规定(试行)(2001年2月8日)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经贸委关于党政机关与所办经济实体脱钩的规定(1993年10月9日)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党政机关兴办经济实体和党政机关干部从事经营活动问题的通知(1992年6月26日)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军队武警部队政法机关不再从事经商活动的通知(1998年7月25日)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2013年11月18日)中共中央纪委关于严禁元旦春节期间公款购买赠送烟花爆竹等年货节礼的通知(2013年11月21日)中共中央纪委 中央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领导小组关于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坚决刹住中秋国庆期间公款送礼等不正之风的通知(2013年9月3日)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2013年12月1日)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公务用车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2014年7月12日)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禁党政机关到风景名胜区开会的通知(2014年9月19日)中央和国家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2013年9月13日)节庆活动管理办法(试行)(2012年5月29日)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办法(试行)(2010年10月27日)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从严控制党政机关办公楼和培训中心项目建设的通知(2003年1月7日)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严格控制党政机关办公楼等楼堂馆所建设问题的通知(2007年3月18日)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党政机关停止新建楼堂馆所和清理办公用房的通知(2013年7月14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党的基层组织实行党务公开的意见(2010年9月15日)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行政务公开的意见(2005年3月24日)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政务公开加强政务服务的意见(2011年6月8日)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及其控股企业深入实行厂务公开制度的通知(2002年6月3日)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农村普遍实行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制度的通知(1998年4月18日)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健全和完善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制度的意见(2004年6月22日)中共中央纪委 中共中央组织部 人事部关于受党纪处分的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年度考核有关问题的意见(1998年4月8日)中共中央纪委 监察部关于领导干部利用职权违反规定干预和插手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出让、房地产开发与经营等市场经济活动,为个人和亲友谋取私利的处理规定(2004年2月3日)农村基层干部廉洁履行职责若干规定(试行)(2011年5月23日)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2015年3月30日)公开选拔党政领导干部工作暂行规定(2004年4月8日)
2023-08-30 21:06:001

2013年新疆喀什地区岳普湖县选拔15名干部启事

为进一步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拓宽选人用人视野,优化领导班子结构,促进岳普湖县跨越式发展和长治久安,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公开选拔党政领导干部工作暂行规定》,结合我县干部队伍建设实际,岳普湖县委决定面向喀什地区公开选拔10名科级领导干部。 一、公开选拔职位(10个) (一)正科级职位5个 1、县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汉族) 2、县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维吾尔族) 3、县人民法院党组成员、政工科科长(汉族) 4、县泰岳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综合办公室主任 5、县泰岳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规划建设科科长 (二)副科级职位5个 1、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副主任 2、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副局长(汉族) 3、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副局长 4、县教育与科学技术局副局长(维吾尔族) 5、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副局长 二、公开选拔的范围及资格条件 (一)选拔范围 喀什地区党政机关、群众团体、事业单位干部。 (二)资格条件 1、基本条件: (1)忠诚党的事业,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 (2)自觉维护祖国统一、维护民族团结、维护社会稳定,反对民族分裂; (3)具备履行职责所需要的政治理论水平和专业知识、工作经验; (4)坚持变化变革、敢于担当、务求实效、实绩突出; (5)密切联系群众,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6)公道正派,廉洁自律; (7)身体健康。 2、任职资格: (1)近3年年度考核为称职(合格)以上; (2)报考正科级领导职位需任副科级以上职务满2年以上; (3)报考副科级领导职位需任科员级职务3年以上; (4)报考职位的专业应当干过或管过、学过; (5)事业单位人员报考公务员或参照公务员职位的,必须同时具备《公务员调任规定》相关资格条件; (6)公选职位对人选有特殊要求的,应当符合规定的资格条件。 计算年龄时间截至2013年9月30日。 计算任职时间截至2013年9月30日。 3、具体职位要求(见附表)。 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受理报名: (1)受过司法机关刑事处罚的; (2)处于党纪政纪处分规定的提拔使用限制期内的; (3)涉嫌违纪违法正在接受有关机关审查尚未作出结论的; (4)不符合公选范围和资格条件的; (5)其他不宜报考的。 三、公开选拔的程序及方法 公开选拔工作按照报名、资格审查、笔试、面试、确定考察人选、组织考察和决定任用等步骤进行。 (一)报名 报名采取组织推荐和个人自荐相结合的方式。属于组织推荐的,须征得本人同意。报考人员每人限报一个职位。 报名点设在岳普湖县公开选拔科级领导干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岳普湖县公选办),自《岳普湖县2013年公开选拔科级领导干部简章》发布之日起,报考人员可到岳普湖县委组织部干部科咨询或登录“喀什政府信息网”、“喀什人事人才网”、“岳普湖县政府信息网”和“岳普湖县党建网”下载《简章》和《2013年岳普湖县公开选拔科级领导干部报名登记表》(以下简称《报名登记表》)。岳普湖县以外的报名人员在规定的时间内,可通过电子邮箱、传真、电话等途径先报名、后登记。 报考人员在报名时需提供以下资料: 1、经组织人事部门确认(盖章)其具有报名资格条件的《报名登记表》原件(须用A4纸双面打印)、个人简历及自荐材料(一般不超过1500字)各一式两份; 2、报考人员本人的居民身份证、毕业(学位)证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专业技术职务聘任证书或聘任文件原件及复印件一式两份; 3、报考人员本人近期两寸正面免冠彩照2张(同时报电子版,照片要求1024×768像素,大小为200KB以上,背景为蓝底); 4、经组织推荐的,须出具各单位党委(党组)的书面推荐意见;个人自荐的,《报名登记表》应由所在县市或单位组织人事部门审核。 报考人员提供的有关资料一般不退还。 (二)资格审查 审查时间为2013年10月5日。由岳普湖县公选办按照公布的报名条件和资格统一负责资格审查,审查合格者准予参加考试。为确保选拔质量,报名资格审查合格人员不足10人的,一般取消该职位,该职位报考人员可以改报其它职位或放弃报考。 资格审查结束后,在“喀什政府信息网”、“喀什人事人才网”、“岳普湖县政府信息网”和“岳普湖县党建网”公布报名者资格审查结果和笔试事宜,资格审查合格的报考人员在规定时间内领取准考证,按规定时间、地点参加笔试。 资格审查贯穿于公开选拔工作全过程。报考人员提供虚假资料的,伪造、变造有关证件、材料、信息骗取考试资格的,在考试环节作弊的,在考察环节中进行拉票等非组织活动的,一经查实,立即取消资格,并予以通报。 (三)笔试 笔试采取开卷方式进行,重点测试应试者的知识储备、知识结构以及应具备的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基本方法、文字表达能力等。笔试使用汉语答题。 根据笔试情况,择优确定面试人选,面试人选与选拔职位比例原则为5:1。一般情况下,笔试结束的第3个工作日后,在“喀什政府信息网”、“喀什人事人才网”、“岳普湖县政府信息网”和“岳普湖县党建网”公布笔试成绩和面试人选。 (四)面试 面试主要测试应试者的认识水平、应变能力、逻辑思维能力、分析判断能力和语言表达能力、个性特征等能力素质方面对选拔职位的适应程度。 面试考官由7人或9人组成,实行大评委制。同一职位的面试由同一面试小组负责和评分,面试成绩当场公布。面试邀请县级以上“两代表一委员”、行风监督员等参加,进行现场监督。面试结束第3个工作日后,在“喀什政府信息网”、“喀什人事人才网”、“岳普湖县政府信息网”和“岳普湖县党建网”公布面试成绩。 (五)确定考察人选 根据考试情况,择优确定考察人选,考察人选与选拔职位比例原则为3:1(包括并列名次),并对考察人选进行公示。 (六)组织考察 对确定的考察人选,由县委组织部统一组织考察。同一职位的考察对象,由同一考察组考察。突出考察德、工作实绩和群众公认度,重点考察干了什么、干成了什么,防止简单以考取人、以分取人,充分体现“三个不吃亏”,形成干得好才考得好的导向。经组织考察公选职位没有合适人选的,该职位可以空缺。经组织考察确属优秀,因公选职位限制未能任用的,根据其德才表现,公选后统筹安排使用。 (七)决定任用 根据考察情况,岳普湖县公开选拔科级领导干部工作领导小组提出拟任人选建议,按照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相关规定报地委组织部备案审查通过后,提请县委常委会研究。 对决定任用的干部,按照有关法律、章程规定办理任职手续,并向社会公布选拔结果。 四、公开选拔的组织机构 公开选拔科级领导干部工作在县委领导下进行,由县委组织部牵头组织实施。成立县公开选拔领导干部工作领导小组,对公选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进行审议决策和协调指导。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公开选拔具体组织工作。 五、公开选拔的纪律要求 工作人员要严格遵守干部人事工作纪律,特别是要严格执行保密和回避制度;严厉查处参加公选和工作人员违纪行为,报考人员要自觉遵守公开选拔工作的有关要求,不准弄虚作假,搞非组织活动;有关单位要客观、全面反映和提供考察对象近三年考核的真实情况。 为加强对公开选拔工作的监督,由县纪委和县委组织部组成监督小组,对公开选拔工作进行全程监督。同时设立监督举报电话,及时调查处理相关问题。一经发现有违规行为的,严肃处理。监督举报电话如下: 岳普湖县纪委举报电话:0998-6822359 岳普湖县委组织部举报专用电话:0998-6822369 六、报名时间、地点和联系方式 (一)报名时间:2013年9月23日至10月4日9:30至20:00(北京时间),节假日不休息。 (二)报名地点和联系方式 岳普湖县公选办地址:岳普湖县委组织部干部科(岳普湖县文化中路24号院) 电话:0998-6825395  0998-6823746(传真) 电子邮箱:yphgbk@163.com 联系人:王方来 马国伟 七、笔试、面试时间 笔试时间:2013年10月10日;面试时间:2013年10月中旬。具体时间、地点请注意查询“喀什政府信息网”、“喀什人事人才网”、“岳普湖县政府信息网”和“岳普湖县党建网”。 本简章及未尽事宜由岳普湖县公选办负责解释。 附件1: 2013年岳普湖县公开选拔科级领导干部报名登记表.xls 附件2: 岳普湖县2013年公开选拔科级领导干部职位表.xls 岳普湖县公开选拔领导干部工作领导小组 2013 年9月22日
2023-08-30 21:06:101

山东省青岛李沧区2012年公开选拔部分副处级领导干部公告

据工作需要,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公开选拔党政领导干部工作暂行规定》及相关政策法规,李沧区委决定,面向全市公开选拔部分副处级领导干部,现公告如下: 一、公开选拔的职位和数量 副处级领导干部5名。 其中,招商引资方向3名;城市建设方向2名。 二、报考范围 青岛市市直和十二区市党政群机关、事业单位、镇(街道办事处)符合条件的人员;中央、省驻青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符合条件的人员;青岛市市直企业、中央、省驻青企业以及上市企业符合条件的人员。 三、资格条件 (一)总体要求 具备《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规定的基本条件和资格;具有全日制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和学士及以上学位;2009年以来年度考核结果均为称职(合格)及以上等次;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符合公选职位要求的具体资格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报考:正在接受司法机关立案侦查、纪检(监察)部门立案审查的;党纪处分所规定的提任使用限制期未满的或受政纪处分尚未解除的;其他影响报考情况的。  (二)具体职位资格条件 1、招商引资方向职位:年龄在35周岁以下(1976年6月1日以后出生);专业不限,熟悉招商引资政策和程序,从事招商引资工作3年以上,有较好的外语水平。 党政群机关报考人员还应具备:担任正科级职务1年以上(2011年5月31日及以前任职,下同),或副科级职务4年以上(2008年5月31日及以前任职,下同),或正科、副科级职务累计4年以上。 事业单位报考人员还应具备:担任正科级职务1年以上,或副科级职务4年以上,或正科、副科级职务累计4年以上;且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3年以上(2009年5月31日及以前取得,下同)。 企业报考人员还应具备: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3年以上。 2、城市建设方向职位:年龄在37周岁以下(1974年6月1日以后出生);工民建、土木工程、工程管理、工程造价、城市规划、建筑学等相关专业全日制大学毕业,从事城建工作5年以上。 党政群机关报考人员还应具备:担任正科级职务1年以上,或副科级职务4年以上,或正科、副科级职务累计4年以上。 事业单位报考人员还应具备:担任正科级职务1年以上,或副科级职务4年以上,或正科、副科级职务累计4年以上;且具有工程类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5年以上(2007年5月31日及以前取得,下同)。 企业报考人员还应具备:现工作岗位为管理岗位,且具有工程类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5年以上,具有工程项目经理的任职经历。 四、选拔程序及步骤 1、组织报名 采取网上报名方式,详情请登陆“李沧党建网”(网址:http://lcdjw.gov.cn)或“李沧政务网” (网址:http://www.qdlc.gov.cn)。每人限报1个职位,报名资格一经审核通过,不能更改信息。未能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报名步骤的,视为自动放弃。 2、资格审查 区公开选拔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按照报考条件和资格,对网上报名人员逐一进行审查。报考者需在规定时间下载打印《李沧区公开选拔副处级领导干部报名表》和《诚信书》。其中,诚信书经报考者本人阅读后签字。资格审查贯穿公开选拔工作全过程,如发现弄虚作假者,取消考选资格。通过资格审查人数与选拔职位的比例低于10:1的,相应减少该职位选拔的数量或取消该职位选拔。 3、笔试 笔试采取闭卷考试的形式。主要测试领导干部应具备的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和报考岗位的相关专业知识,重点测试分析、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报考者凭本人身份证和准考证,在规定时间到指定地点参加笔试。根据笔试成绩从高到低的顺序,按照1:5的比例确定进入面试范围人选。 4、面试 面试采取结构化面试的形式,按职位分组进行。进入面试范围人选本人持身份证、报名表、诚信书、任职文件、职称证书、学历学位证书等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到李沧区公开选拔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进行资格复审,复审合格者发放面试通知书。如有复审不合格或自动放弃的,根据该职位笔试成绩由高到低顺序依次递补符合条件者参加面试。参加面试人选凭面试通知书和本人身份证,在规定时间到指定地点参加面试。 5、体检和考察 按照笔试成绩占40%、面试成绩占60%的权重计算综合成绩,根据综合成绩从高到低的顺序,按照1:3的比例确定体检和考察人选。如有体检不合格、被取消考选资格或自动放弃的,不再递补。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注重实绩的原则,由考察组对考察人选的德、能、勤、绩、廉等进行全面考察。同时,书面征求纪检监察机关对考察对象廉洁自律方面情况的意见。 6、公示和任命 根据考察情况和考试成绩,研究确定拟任职人选,并进行任前公示。确定任用的,实行试用期制,试用期一年。试用期满经考核胜任工作的正式任职,不胜任的免去试用职务。 五、时间安排 1、网上报名时间: 2012年5月22日上午9:00—5月23日下午5:00; 联系电话:87630228、87621774(周六、周日除外)。 2、笔试、面试时间为2012年5月下旬至6月上旬,具体事宜另行通知。 六、工作监督 为加强对公开选拔工作的监督,李沧区纪委(区监察局)、区委组织部同时设立举报电话,接受社会监督。一经发现有违规行为,严肃查处。 监督电话:87637889、87636801。 李沧区公开选拔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2年5月18日
2023-08-30 21:06:181

公开选拔党政领导干部应该遵守哪些纪律?

公开选拔党政领导干部必须遵守以下纪律: (一)确保公开、公平、公正,不准事先内定人选; (二)严格按照公开选拔工作方案规定的内容和程序操作,不准在实施过程中随意更改; (三)报考人员要自觉遵守公开选拔工作的有关规定,不准弄虚作假,搞非组织活动; (四)有关单位要客观、全面地反映和提供考察对象的真实情况,不得夸大、隐瞒或者歪曲事实; (五)工作人员要严格遵守干部人事工作纪律,特别要严格执行保密制度和回避制度,不准泄露考试试题、评分情况、考察情况、党委(党组)讨论情况等。
2023-08-30 21:06:271

公开选拔党政领导干部工作必须遵循什么原则?

公开选拔党政领导干部工作必须遵循《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规定的原则; 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坚持考试与考察相结合。
2023-08-30 21:06:361

公开选拔竞争上岗一般适用于什么领导职位

公开选拔竞争上岗一般适用于党政领导干部。1、公选,即公开选拔,全称是党政领导干部公开选拔和竞争上岗。2002年,中央颁布《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发布,规定公开选拔、竞争上岗主要适用于选拔任用地方党委、政府工作部门的领导成员或者其人选,党政机关内设机构的领导成员或者其人选,以及其他适于公开选拔、竞争上岗的领导职务。公开选拔面向社会进行,而竞争上岗在本单位或者本系统内部进行。2、公开选拔是过去的一种组织选拔人才方法,选副科级的话一般是县委组织部发布的,这个范围可以由县委自己定,过去有过面向全国公开选拔的,也有面向本市县各个单位选拔的。不过这种方式已经不提倡了,最新版的干部选拔任用条例不推荐通过竞争考试的方式从大范围的报名者中选拔干部。3、公选和遴选都是需要经过笔试和面试的,公选是直接通过考试选拔领导干部,遴选是上级部门缺少工作人员通过考试来招人才。公选考试在报名上肯定更有难度,因为领导岗位需要更多的从业经验及专业程度。在笔试题目侧重点上也有所不同,最直观的表现是遴选笔试题更加侧重如何去执行,公选则侧重于如何去部署安排。
2023-08-30 21:06:591

2022教育部教育管理信息中心选拔副处长公告

【 #事业单位# 导语】2022教育部教育管理信息中心选拔副处长公告已发布。报名时间为2022年2月21日8时—2月27日17时。 为您整理了招聘条件和报名流程,供您参考。   一、公开选拔的岗位   1.网络运行处副处长1名,负责数据中心安全运维管理和服务有关工作。主要职责为负责混合云数据中心规划设计,数据中心网络和基础设施安全运维管理,数据中心资源服务管理。   2.信息系统规划处副处长1名,负责信息系统技术管理和服务有关工作。主要职责为负责信息系统技术架构规划设计,教育管理信息化软件设计、开发、建设、运维、安全等技术管理,负责公共软件平台的运维和服务管理。   二、公开选拔的报名条件和资格   报名人员除具备《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暂行规定》《公开选拔党政领导干部工作暂行规定》规定的基本条件外,还需具备以下资格条件:   1.中共党员。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党纪党规,品行端正,无违法违纪行为和不良记录;政治敏感性强,理想信念坚定,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自觉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坚决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具有良好的道德修养和敬业精神,事业心、责任感强,具有较强的组织纪律观念,能够严守保密纪律。   2.综合素质好,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业务能力、分析研判能力和文字综合能力,工作业绩突出。   3.研究生及以上学历,并取得硕士及以上学位。具有5年以上工作经历及2年以上相关工作经验。   4.年龄一般不超过45周岁,即1977年1月1日(含)以后出生。   5.在机关、事业单位、科研院所、高校现任副处级职务或副高级技术职称,或任正科级(或中级技术职称)满3年,即2018年12月(含)以前任职。国有企业中任相当职务层级人员。获得博士学位且具有5年以上信息技术相关专业工作经验者,可适当放宽任职年限条件。   6.户籍所在地为北京。   7.具体职位报考条件为:   (1)网络运行处副处长报考条件:除具备公开选拔的报名条件和资格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计算机相关专业,熟悉掌握云计算和IDC数据中心技术、管理安全和运营服务,从事过政府或大型企业数据中心建设和管理工作,具备组织规划、实施、运维混合云数据中心的能力,具有较强的写作和组织协调能力。   (2)信息系统规划处副处长报考条件:除具备公开选拔的报名条件和资格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计算机相关专业,熟悉掌握软件工程及互联网软件开发技术,从事过全国性或大型软件工程建设项目,具备组织规划、实施、运维大型软件工程的能力,具有较强的写作和组织协调能力,教育系统相关从业经验者优先。   8.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报考:   (1)涉嫌违纪违法正在接受有关机关审查尚未作出结论的;   (2)受处分期间或者未满影响期限的;   (3)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公开选拔的工作步骤   公开选拔工作分为报名、资格初审、考试测评、体检考察、决定任用等阶段。   (一)报名   时间为2022年2月21日8时—2月27日17时。报名人员在选拔公告附件处自行下载《信息中心2022年面向社会公开选拔副处长报名表》,填写后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发送至xxzxbgs@moe.edu.cn   报名期间设立咨询电话和咨询邮箱。公开选拔政策咨询电话:010-66092210/66096588,咨询邮箱:xxzxjd@moe.edu.cn   (二)资格初审   对报名人员进行资格初审。经资格初审合格参加笔试的人数与拟公开选拔职位的比例一般不低于10:1。报名人数低于10:1,则所有符合基本条件的人选均进入到笔试。   资格审查贯穿公开选拔全过程。报名人员必须实事求是填写个人信息,凡弄虚作假者,一经查实,即取消参加公开选拔资格。   报名结束后,在教育部人才服务网(教育部直属单位公开招聘平台)和教育管理信息中心网站(www.emic.edu.cn)统一发布资格初审结果和笔试通知。通过资格初审的报名人员,按规定时间、地点参加笔试。   (三)考试测评   1.笔试环节。结合信息化工作实际,测试应试者担任相应领导职务应具备的基本素质和运用有关理论、知识和方法分析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进入面试的人员名单一般于笔试结束后10个工作日左右在教育部人才服务网(教育部直属单位公开招聘平台)和教育管理信息中心网站上统一公布。   2.资格复审。根据笔试成绩高低顺序,进入资格复审的人数与该职位的比例一般为5:1(得分并列的,全部列入,下同)。资格复审人选按照网站公布的通知要求,持相关证书材料到指定地点进行资格复审。对于未参加、未通过复审或本人明确表示不参加面试的,资格复审人选按笔试成绩排名顺序依次递补。复审合格者进入面试。   3.面试环节。主要测试应试者的素质能力与选拔职位的适应程度。同时组织心理测试,测试成绩作为参考,不计入考试测评综合成绩。   考试测评综合成绩按笔试和面试成绩各占50%计算。教育管理信息中心网站将公布各类通知事项。   (四)体检考察   1.体检。根据考试测评综合成绩由高到低的顺序,按照1:1的比例确定体检人选。对于未参加、未通过体检或本人明确表示不参加体检的,根据考试测评综合成绩排名顺序依次递补。安排到指定医院进行体检,合格者列为考察人选。   2.组织考察。教育管理信息中心组成考察组,对人选的德、能、勤、绩、廉进行全面考察,同时查阅考察对象干部人事档案及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情况。在现所在单位工作不满2年的,需到其原单位或其他相关单位进行延伸考察。组织考察主要包括考察预告、考察谈话、征求纪检监察部门意见等环节,对政治上、廉政上有问题的,一律取消考察资格。   (五)决定任用   综合考虑考试测评成绩、考察情况、任职经历及职位匹配度等因素,信息中心召开主任办公会讨论决定拟任职人选。对经过严格考察,信息中心主任办公会研究确无合适人选的,可以放弃该岗位招聘。   拟任职人选在教育部人才服务网(教育部直属单位公开招聘平台)和教育管理信息中心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7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的,按规定办理任职手续。   对决定任用的人员,自任用之日起,试用期为一年。试用期满后经考核胜任的,正式任职;不胜任的免去试任职务,可自主择业。   四、公开选拔的时间安排   公开选拔工作于2022年2月21日正式开展,按照工作步骤将在教育部人才服务网(教育部直属单位公开招聘平台)和教育部教育管理信息中心网站发布相关信息,请考生注意查看。   五、公开选拔的组织机构   公开选拔工作在信息中心主任办公会统一领导下进行,具体工作由信息中心办公室(人事处)负责。   六、公开选拔的纪律要求   公开选拔严格按照规定的要求和程序开展,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工作人员要严格遵守干部人事纪律,特别是要严格执行保密制度和回避制度,如有违反规定,一经发现,严肃处理。报考人员要自觉遵守有关规定,不准弄虚作假,搞非组织活动,一经发现,即取消公开选拔资格,并将有关情况通报所在单位。   为加强对公开选拔工作的监督,信息中心党总支对这次公开选拔工作实施全程监督。设立监督举报电话,接受监督举报。一经发现有违规行为,严肃处理。监督举报电话:010-66097789。 点击下载>>> 《信息中心面向社会公开选拔副处长个人自荐报名表》
2023-08-30 21:07:231

组织(人事)部门对干部任用有什么要求?

组织(人事)部门将初步建议向党委(党组)主要领导成员汇报,对初步建议进行完善,在一定范围内进行沟通酝酿,形成工作方案。 《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第十四条 组织(人事)部门将初步建议向党委(党组)主要领导成员汇报,对初步建议进行完善,在一定范围内进行沟通酝酿,形成工作方案。  对动议的人选严格把关,根据工作需要,可以提前核查有关事项。  第十五条 研判和动议时,根据工作需要和实际情况,如确有必要,也可以把公开选拔、竞争上岗作为产生人选的一种方式。领导职位出现空缺且本地区本部门没有合适人选的,特别是需要补充紧缺专业人才或者配备结构需要干部的,可以通过公开选拔产生人选;领导职位出现空缺,本单位本系统符合资格条件人数较多且需要进一步比选择优的,可以通过竞争上岗产生人选。公开选拔、竞争上岗一般适用于副职领导职位。  公开选拔、竞争上岗应当结合岗位特点,坚持组织把关,突出政治素质、专业素养、工作实绩和一贯表现,防止简单以分数、票数取人。  公开选拔、竞争上岗设置的资格条件突破规定的,应当事先报上级组织(人事)部门审核同意。
2023-08-30 21:07:311

公务员任免规定是什么?

您好,天星培训百度知道团队为您服务。总则第一条 为完善公务员职务管理,合理任用公务员,规范公务员职务任免与职务升降工作,根据公务员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章程,制定本规定[1] 。第二条 公务员的职务任免与职务升降,必须贯彻党的干部路线和方针,坚持下列原则:(一)党管干部原则;(二)任人唯贤、德才兼备、注重实绩原则;(三)民主、公开、竞争、择优原则。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委任制公务员。选任制公务员以及法官、检察官职务的任免、升降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章程的规定执行。聘任制公务员的职务任免与职务升降,另行规定。第四条 公务员职务任免与职务升降工作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依照法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第五条 领导成员职务应当按照规定实行任期制。任职第六条 公务员任职,按照公务员职务序列,在规定的编制限额和职数内进行,并有相应的职位空缺。第七条 公务员任职,应当具备拟任职务所要求的条件和资格。第八条 公务员任职,应当符合交流和回避等有关规定。第九条 公务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任职:(一)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满经考核合格的;(二)通过调任、公开选拔等方式进入公务员队伍的;(三)晋升或者降低职务的;(四)转任、挂职锻炼的;(五)免职后需要新任职务的;(六)其他原因需要任职的。第十条 公务员任职,一般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按照有关规定提出拟任职人选;(二)根据职位要求对拟任职人选进行考察或者了解;(三)按照干部管理权限集体讨论决定;(四)按照规定履行任职手续。第十一条 公务员职务的任职时间,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有关规定计算。第十二条 公务员任职时,应当按照规定确定级别。第十三条 公务员因工作需要在机关外兼任职务的,应当经有关机关批准,并不得领取兼职报酬。免职第十四条 公务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免职:(一)晋升职务后需要免去原任职务的;(二)降低职务的;(三)转任的;(四)辞职或者调出机关的;(五)非组织选派,离职学习期限超过一年的;(六)退休的;(七)其他原因需要免职的。第十五条 公务员免职,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提出免职建议;(二)对免职事由进行审核;(三)按照干部管理权限集体讨论决定;(四)按照规定履行免职手续。第十六条 公务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职务自然免除,可不再办理免职手续,由所在单位报任免机关备案:(一)受到刑事处罚或者劳动教养的;(二)受到撤职以上处分的;(三)被辞退的;(四)法律、法规及有关章程有其他规定的。晋升职务第十七条 公务员晋升职务,应当具备拟任职务所要求的思想政治素质、工作能力、文化程度和任职经历等方面的条件和资格。第十八条 公务员晋升职务,在规定任职资格年限内的年度考核结果均为称职以上等次。第十九条 晋升县处级以上领导职务的公务员,应当具备《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章程规定的资格。晋升乡科级领导职务的公务员,应当符合下列资格条件:(一)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二)晋升乡科级正职领导职务的,应当担任副乡科级职务两年以上;(三)晋升乡科级副职领导职务的,应当担任科员级职务三年以上;(四)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五)其他应当具备的资格。第二十条 晋升综合管理类非领导职务须具备下列任职年限条件:(一)晋升巡视员职务,应当任厅局级副职领导职务或者副巡视员五年以上;(二)晋升副巡视员职务,应当任县处级正职领导职务或者调研员五年以上;(三)晋升调研员职务,应当任县处级副职领导职务或者副调研员四年以上;(四)晋升副调研员职务,应当任乡科级正职领导职务或者主任科员四年以上;(五)晋升主任科员职务,应当任乡科级副职领导职务或者副主任科员三年以上;(六)晋升副主任科员职务,应当任科员三年以上;(七)晋升科员职务,应当任办事员三年以上。晋升综合管理类以外其他职位类别非领导职务所需的任职年限条件,按照有关规定执行。第二十一条 公务员晋升职务,应当逐级晋升。特别优秀的公务员或者工作特殊需要的,可以破格或者越级晋升职务。破格和越级晋升条件和程序另行规定。第二十二条 公务员晋升领导职务,按照下列程序办理:(一)民主推荐,确定考察对象;(二)组织考察,研究提出任职建议方案,并根据需要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酝酿;(三)按照干部管理权限集体讨论决定;(四)按照规定办理任职手续。公务员晋升非领导职务,参照前款规定的程序办理。第二十三条 机关内设机构厅局级正职以下领导职务出现空缺时,可以在本机关或者本系统内通过竞争上岗的方式,产生任职人选。厅局级正职以下领导职务或者副调研员以上及其他相当职务层次的非领导职务出现空缺,可以面向社会公开选拔,产生任职人选。第二十四条 公务员晋升领导职务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实行任前公示制度和任职试用期制度。降职第二十五条 科员以上职务的公务员,在定期考核中被确定为不称职的,应予降职。第二十六条 公务员降职,一般降低一个职务层次。第二十七条 公务员降职,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提出降职建议;(二)对降职事由进行审核并听取拟降职人的意见;(三)按照干部管理权限集体讨论决定;(四)按照规定办理降职手续。第二十八条 公务员被降职的,其级别超过新任职务对应的最高级别的,应当同时降至新任职务对应的最高级别。第二十九条 降职的公务员,在新的职位工作一年以上,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突出,经考察符合晋升职务条件的,可晋升职务。其中,降职时降低级别的,其级别按照规定晋升;降职时未降低级别的,晋升到降职前职务层次的职务时,其级别不随职务晋升。纪律监督第三十条 在公务员的职务任免与职务升降工作中,不得有下列行为:(一)超编制、超职数、超机构规格或者自设职位任用与晋升公务员职务;(二)随意放宽或者改变公务员职务任用和晋升的条件;(三)在考察工作中隐瞒、歪曲事实真相,或者泄露酝酿、讨论公务员职务任免与职务升降的情况;(四)违反规定程序决定公务员的职务任免与职务升降;(五)突击晋升公务员职务;(六)任人唯亲、封官许愿、营私舞弊、打击报复;(七)其他妨碍公务员职务任免与职务升降工作公正合理进行的行为。第三十一条 对违反本规定作出的决定,由有关机关予以纠正,并按规定对主要责任人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进行处理,触犯法律的,依法处理。第三十二条 公务员对免职、降职决定不服,可以按照有关规定申请复核或者提出申诉。公务员主管部门和有关机关按照有关规定负责处理。附则第三十三条 双重管理的公务员职务任免与职务升降,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第三十四条 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工作人员的职务任免与职务升降,参照本规定执行。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由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负责解释。第三十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如有其它疑问,欢迎向天星培训百度知道团队提问。祝您生活愉快。
2023-08-30 21:07:511

关于党政机关领导人退居二线的问题

有规定,但是很活,形同虚设。
2023-08-30 21:07:594

《山西省党政领导干部任职试用期实施办法》

山西省党政领导干部任职试用期实 施 办 法晋组发[2006]6号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完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制度,建设一支高素质的领导干部队伍,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党政领导干部任职试用期暂行规定》(中组发[2001]2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的适用范围和对象主要是,新提拔担任下列非选举产生的副厅局级以下(含副厅局级)职务的领导干部: 党委、政府工作部门(含派出机构)的副职和内设机构的领导职务; 人大、政协工作机构的副职和内设机构的领导职务;纪委内设机构和派出机构的领导职务; 法院、检察院内设机构的非国家权力机关依法任命的领导职务。 由非领导职务转任上述同级领导职务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领导干部任职试用期为一年,从任免机关发出试用任职通知时计算(发文时应予明确)。按干部管理权限,需要任职前征求上级主管部门意见或办理备案手续的,应在上级主管部门同意或办理备案手续后再发出任职通知。 第四条 领导干部在试用期间,履行所任职务的职责,享受相应的政治和生活待遇。试用期内的干部一般不作调整。 第五条 领导干部任职试用期满,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组织(人事)部门进行考核。考核工作可根据实际情况采取适当方式进行,要在全面了解领导干部试用期的思想政治表现、组织领导能力、工作实绩、工作作风和廉洁自律等情况的同时,重点考核其对试用职务的适应能力和履行职责的情况。 第六条 考核工作结束后,应经会议程序决定正式任免,对胜任现职的,由组织(人事)部门按照规定程序办理正式任职手续(正式任职的,试用期计入任职时间);对不胜任现职的,由组织(人事)部门下发通知,免去试任职务,安排到与试用之前职务或职级相应的岗位工作,不再享受试任职务的相关待遇。 第七条 领导干部在试用期间工作出现重大失误或犯有严重错误,不宜继续试用的,提前结束试用期,并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八条 党委(党组)及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履行领导干部试用期间的教育、管理和监督职责。要建立定期联系制度,为干部开展工作创造必要的条件和环境,帮助干部尽快进入角色,适应新的岗位,使其在工作实践中不断提高思想政治素质,提高工作能力和工作水平。 第九条 领导干部任职试用期制度,应与公开选拔领导干部、党政机关中层干部竞争上岗、干部任前公示制干部任期制等有关改革措施相互衔接,配套实施,进一步推进干部选拔任用制度改革。 第十条 各级党委(党组)及组织(人事)部门要严格执行本办法的规定。对违反规定的,上级党委(党组)及组织(人事)部门要及时予以纠正,并给予主要责任者以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 第十一条 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中非选举产生的副职及内设机构领导职务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省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行。
2023-08-30 21:08:071

湖南:5市统一公开选拔县(处)级领导干部公告

  为进一步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经研究决定,我省长沙、衡阳、常德、永州、张家界等5市统一公开选拔43名县(处)级领导干部。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选拔的职位、职数及选拔范围1、长沙市委管理的职位10个,全部面向全省选拔;2、衡阳市委管理的职位8个,全部面向全省选拔;3、常德市委管理的职位5个,全部面向本市选拔;4、永州市委管理的职位11个,全部面向全省选拔;   5、张家界市委管理的职位9个,其中面向全国选拔的职位1个,面向本市选拔的职位8个。   具体职位详见《湖南省统一公开选拔县(处)级领导干部选拔职位一览表》。   二、选拔对象的基本条件和资格   报考人员应当具备《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第六条规定的基本条件,近3年年度考核为称职(合格)以上,身体健康。同时还应当符合各选拔职位的资格条件(见表)。   三、选拔程序及有关要求   统一公开选拔按照报名、资格审查、笔试、面试、体检、考察与公示、讨论决定、公布结果等程序进行。命题、评卷工作由省公选办统一组织。   为确保选拔质量,各职位经资格审查合格的报考人员与职位数原则上要达到10:1以上才能开考,未达比例的职位由各市委组织部研究决定是否开考,不开考职位的报考人员可以改报其它职位或放弃报考。   笔试考公共科目和专业科目(张家界市公共职位和妇女干部职位只考公共科目),着重测试能力和素质。公共科目考试内容以《党政领导干部公开选拔和竞争上岗考试大纲》为依据,专业科目考试内容包括选拔职位所需专业基础知识、专业管理知识和专业政策法规知识。公共科目和专业科目成绩分别按50%的比例折算成笔试总成绩(不考专业科目的职位以公共科目成绩为笔试总成绩,有任职附加分的直接计入笔试总成绩)。   有博士研究生学历学位的报考人员,是否免予笔试,由各市决定,允许直接进入面试的,不占通过笔试进入面试的人员名额。   按照拟选拔职位人数1:5的比例从笔试总成绩的高分到低分确定面试人选。面试主要采用结构化面试的方式,常德市增加无领导小组讨论和实地调研的方法。面试成绩和笔试总成绩分别按50%的比例折算成综合成绩。   按照拟选拔职位人数1:3的比例从综合成绩的高分到低分(长沙市、常德市只按面试成绩排名)确定体检人选,如有体检不合格者,按成绩排名依次递补。   体检合格人选由各市组织考察组考察。为确保选拔质量,对经过严格考察,研究认为确无合适人选的职位,可以空缺。   对公开选拔任用的干部实行试用期制。四、报名及考试有关要求1、报名时间:2005年8月29日—9月2日。2、报名地点及联系方式:单位报名地点联系电话联系人长沙长沙市委办公大楼1021室(市公选办)0731—8667290唐明傅婷衡阳衡阳市地税培训中心207室(衡阳市高新技术开发区解放大道29号)0734—8866097段海明李凌波常德常德市委大院一办公楼(市公选办)0736—7786274陈科永州永州市委办公楼7楼(市委组织部干部一室)0746—8358654周龙江张家界张家界市委办公大楼5楼(市委组织部干部一科)0744—8229213谭国贵省公选办办公地址:省委大院省委组织部电教楼1楼(不受理报名)0731—2216103陈忠华   3、报名办法:报名者须填写报名登记表(可到各报名点索取或直接从网上下载,需用A4幅面纸张双面打印)一式二份,经单位党组织签署意见,并按干部管理权限进行资格初审,合格后到各职位所属报名点报名。每人限报一个职位。报名时须提供近期同底彩色免冠1寸照片4张,身份证、学历学位证书、职称资格证书、任职文件复印件及报考职位要求的其他相关证明。   4、其他事项:资格审查合格者请于2005年9月12日—13日到各报名点领取笔试准考证。统一笔试时间为2005年9月17日,上午考公共科目,下午考专业科目,报考人员须持准考证和身份证方可参加考试。笔试地点由各市委组织部另行通知。面试拟在9月底进行,具体时间、地点另行通知。   未尽事宜,请登陆 www.hnleader.gov.cn (湖南领导人才网)查阅,或致电省公选办和各报名点进行咨询。中共湖南省委组织部2005年8月25日
2023-08-30 21:08:141

2018年中共中央印发《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

2018年中共中央印发《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 新华社北京1月15日电 近日,中共中央印发了《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以下简称《干部任用条例》),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通知指出,2002年中央颁布的《干部任用条例》,在规范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建立健全科学的选拔任用机制,防止和纠正选人用人上不正之风等方面,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但随着干部工作形势任务和干部队伍状况的变化,《干部任用条例》已经不能完全适应新的要求,中央决定予以修订。 修订后的《干部任用条例》,体现了中央对干部工作的新精神新要求,吸收了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新经验新成果,根据新形势新任务对干部选拔任用制度进行了改进完善,是做好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基本遵循,也是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选人用人不正之风的"有力武器。它的颁布实施,对于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和全国组织工作会议精神,把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好干部标准落实到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去,建立健全科学的干部选拔任用机制和监督管理机制,解决干部工作中的突出问题,建设高素质的党政领导干部队伍,保证党的理论、路线、方针、政策全面贯彻执行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顺利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通知要求,各级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一定要认真学习、大力宣传、严格执行修订后的《干部任用条例》,用以统一思想、规范工作、解决问题。党政主要领导同志要增强政治纪律、组织人事纪律观念,带头遵守《干部任用条例》,规范行使选人用人权。组织(人事)部门要精通《干部任用条例》,坚持公道正派、按章办事,为选准用好干部把好关。要坚持党管干部原则,完善干部选拔任用方式方法,发挥党组织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的领导和把关作用。要坚持干部工作的群众路线,坚持群众公认,充分发扬民主,改进民主推荐和民主测评,提高干部工作民主质量,防止简单以票取人、以分取人。要改进干部考察工作,加强对政治品质和道德品行、科学发展实绩、作风表现、廉洁自律情况的考察,全面历史辩证地评价干部。要全面准确地贯彻民主、公开、竞争、择优方针,完善公开选拔、竞争上岗等竞争性选拔方式,进一步推进干部人事制度改革。要落实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要求,从严培养选拔干部,从严管理监督干部,加强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和《干部任用条例》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坚决整治和严厉查处跑官要官、拉票贿选等选人用人上的不正之风。要按照《干部任用条例》完善相关配套制度,努力形成系统完备、科学规范、有效管用、简便易行的选人用人制度体系。
2023-08-30 21:08:331

2011年山东济南平阴县公开选拔部分副科级领导干部公告

为进一步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拓宽选人用人视野,促使优秀人才脱颖而出,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公开选拔党政领导干部工作暂行规定》、《济南市公开选拔党政领导干部工作办法(试行)》和我县干部队伍实际,经研究,决定面向全县公开选拔部分副科级领导干部。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职位与数额 公开选拔镇(街道)党政工作机构副主任8名。其中2名面向全县经组织选派到乡镇办事处挂职锻炼的干部和省、市委组织部选调生。 二、选拔范围 全县党政群机关、事业单位中符合条件的公务员或在编在岗且具有干部身份的人员。 三、资格条件 报考人员除符合《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规定的基本条件外,还应符合以下任职资格和具体职位要求。 1、思想政治素质好,坚决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思想。 2、35岁以下(1976年7月1日以后出生)。 3、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 4、具有3年以上工作经历(2008年7月1日前参加工作);省、市委组织部选调生,应为2009年(含)前选调录用的。 5、身体健康。 6、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报考:受过司法机关刑事处罚的;处于党纪、政纪处分规定的提拔使用限制期内的;涉嫌违纪违法正在接受有关机关审查尚未作出结论的;近三年年度考核有基本称职(基本合格)、不称职(不合格)情况的;其他不宜报考的。 四、方法步骤 1、报名。报名采取自愿报名和组织推荐相结合的形式。符合条件的人员,先在本镇(街道)、本单位自愿报名,单位党委(党组)经初步审核、集体研究后确定报考人员。报考人员确定后,各单位统一将报名材料报县委组织部。材料包括:《平阴县公开选拔副科级领导干部报名登记表》、《平阴县公开选拔副科级领导干部报考人员花名册》各一式两份(附电子版),《平阴县公开选拔副科级领导干部报考人员诚信书》,报考人员身份证、毕业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A4纸),近期同底1寸正面免冠彩色照片4张(含报名登记表2张)。每人报名费、考务费40元。 2、资格审查。县公开选拔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报考人员进行资格审查。经审查合格的,发给准考证,凭准考证和个人身份证,在规定时间到指定地点参加笔试。参加笔试的人数与选拔职位的比例应高于10:1。达不到比例要求的,相应核减选拔职位。对弄虚作假或考试作弊者,取消考试资格,当年年度考核评为不合格或不称职等次,并给予所在单位通报批评。 3、笔试。采用闭卷方式进行,考试依据《党政领导干部公开选拔和竞争上岗考试大纲》命题。笔试主要测试应试者对应具备的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和基本方法的掌握程度,特别是运用理论、知识和方法解决领导工作中实际问题的能力。笔试由市委组织部实行统一命题、统一阅卷。2008年选派到乡镇办事处的挂职干部,不再依照平组通[2008]22号文件实行笔试加分。 4、业绩评价。根据笔试成绩,按选拔数量1:10的比例,确定每个职位进入资格复审范围人员。对未通过复审或本人放弃考试的,取消资格,按该职位笔试成绩依次递补。对通过资格复审人员进行业绩评价。业绩评价包括工作能力、工作业绩2个评价要素,由各单位党委(党组)根据《济南市公开选拔党政领导干部业绩评价参照指标》集体研究提出评价赋分,县公开选拔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复核认定。业绩评价得分在报名人员所在单位公示2个工作日。 5、面试。笔试成绩和业绩评价得分按照8:2的比例计分,从高分到低分确定面试人选。面试人数与选拔职位的比例为5:1。聘请有关人员组成面试评审委员会,采取结构化面试的形式,主要测试应试者的逻辑思维能力、应变能力、语言表达能力及分析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等。面试结束后,当场公布成绩。面试时间、地点以面试通知书规定为准。 6、领导能力测试。采取计算机化自适应测试形式,以领导工作情景案例为测试内容,以应试者在计算机上直接对每个案例中不同解决措施的有效性进行等级评定为作答方式,实现对干部有关能力素质的测评。领导能力测试由市委组织部统一组织进行。 7、组织考察。按照笔试成绩、业绩评价得分、面试成绩、领导能力测试成绩4:1:4:1的比例计算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按照考察人选与选拔职位3:1的比例确定考察对象。县委组织部会同有关部门组成考察组,对已确定的考察对象发布考察预告,进行群众信任度评价和德的认可度评价,并采用个别谈话、查阅档案等方式,全面、客观了解考察对象的现实表现情况。其中,群众信任度评价或德的认可度评价低于80分的,进行延伸考察。经考察发现影响任用问题的,取消其考察对象资格。 8、研究任用。根据总成绩、组织考察情况及工作需要,按1:1的比例,由县委常委会讨论决定任用人选。 9、公示与任职。对县委决定的任职人选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为7个工作日(不含国家法定节假日)。公示后,未发现有影响任用问题的,办理任职手续。任职后,实行一年的试用期。其间,按照有关规定享受相应待遇。试用期满后,经考核胜任的,按规定程序正式任职;不胜任的,免去试任职务,按试任前职务层次安排工作。 五、报名时间、地点 1、集中报名时间:2011年7月4日(星期一)至7月5日(星期二)。上午 8:30—12:00 ; 下午 2:00—6:00。 2、集中报名地点:县老干部活动中心二楼会议室(县城老广场东侧)。 3、联系电话:87883955  4、报名可以从平阴党建网上下载《公告》、《报名登记表》、《报考人员诚信书》和《报考人员花名册》,网址:http://www.py-dj.cn。 六、其他 这次公开选拔工作在县委领导下,由县委组织部负责组织实施。县纪委(监察局)派员全程监督。各镇(街道)、各单位要认真按照通知要求做好宣传发动、组织报名等工作,县里不再召开会议专题部署。2011年平阴县公开选拔领导干部报考人员花名册.xls (26.00 KB) 报名登记表.doc (59.50 KB) 平阴县公开选拔副科级领导干部诚信书.doc (19.50 KB) 中共平阴县委组织部 2011年6月30日
2023-08-30 21:08:461

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规定组织人事部门将初步建议向什么汇报对初步建

根据日常了解情况,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进行综合分析研判,为党委(党组)选人用人提供依据和参考。 日常了解和分析研判是选拔任用干部的重要基础,组织(人事)部门应当按照要求,经常性地了解考察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适时开展综合分析研判,切实增强领导班子配备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前瞻性、计划性和主动性。 注重吸收运用纪检监察、巡视巡察、审计、信访、培训、奖惩等方面的情况,全面了解识别干部。 把敢不敢扛事、愿不愿做事、能不能干事作为识别干部、评判优劣的重要标准,避免从抽象到抽象、凭感觉下结论。 在实际工作中应当注意把握以下四点:①综合分析研判由组织(人事)部门负责,组织(人事)部门要把综合分析研判作为一项重要的基础性工作,做深做细做实。 ②综合分析研判要充分考虑事业需要、岗位需要、结构需要以及班子运行情况和干部德才表现等,坚持问题导向,强化工作统筹,把研究人和研究事结合起来,提高分析研判质量。
2023-08-30 21:09:032

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须使用什么制度

  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建立科学规范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制度,形成富有生机与活力、有利于优秀人才脱颖而出的选人用人机制,推进干部队伍的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建设一支高举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认真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素质的党政领导干部队伍,保证党的基本路线的全面贯彻执行和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顺利发展,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必须坚持下列原则:  (一)党管干部原则;  (二)任人唯贤、德才兼备原则;  (三)群众公认、注重实绩原则;  (四)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  (五)民主集中制原则;  (六)依法办事原则。  第三条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必须符合把领导班子建设成为坚持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和基本纲领,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具有领导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能力,结构合理、团结坚强的领导集体的要求。  应当注重选拔任用优秀年轻干部。  第四条本条例适用于选拔任用中共中央、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全国政协、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的工作部门或者机关内设机构的领导成员,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的领导成员(不含正职)和内设机构的领导成员;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党委、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纪委、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及其工作部门或者机关内设机构的领导成员;上列工作部门的内设机构的领导成员。  县级以上党委、政府直属事业单位和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的领导成员的选拔任用,参照本条例执行。  选拔任用非中共党员领导干部,参照本条例执行。  选拔任用处级以上非领导职务,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五条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履行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的职责,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实施。  第二章选拔任用条件  第六条党政领导干部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具有履行职责所需要的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的水平,认真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努力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方法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坚持讲学习、讲政治、讲正气,经得起各种风浪的考验。  (二)具有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定信念,坚决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立志改革开放,献身现代化事业,在社会主义建设中艰苦创业,做出实绩。  (三)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认真调查研究,能够把党的方针、政策同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相结合,卓有成效地开展工作,讲实话,办实事,求实效,反对形式主义。  (四)有强烈的革命事业心和政治责任感,有实践经验,有胜任领导工作的组织能力、文化水平和专业知识。  (五)正确行使人民赋予的权力,依法办事,清正廉洁,勤政为民,以身作则,艰苦朴素,密切联系群众,坚持党的群众路线,自觉接受党和群众的批评和监督,做到自重、自省、自警、自励,反对官僚主义,反对任何滥用职权、谋求私利的不正之风。  (六)坚持和维护党的民主集中制,有民主作风,有全局观念,善于集中正确意见,善于团结同志,包括团结同自己有不同意见的同志一道工作。  省部级党政领导干部,还应当努力达到中央对高级干部提出的各项要求。  第七条提拔担任党政领导职务的,应当具备下列资格:  (一)提任县(处)级领导职务的,应当具有五年以上工龄和两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  (二)提任县(处)级以上领导职务的,一般应当具有在下一级两个以上职位任职的经历。  (三)提任县(处)级以上领导职务,由副职提任正职的,应当在副职岗位工作两年以上,由下级正职提任上级副职的,应当在下级正职岗位工作三年以上。  (四)一般应当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其中地(厅)、司(局)级以上领导干部一般应当具有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  (五)应当经过党校、行政院校或者组织(人事)部门认可的其他培训机构五年内累计三个月以上的培训,确因特殊情况在提任前未达到培训要求的,应当在提任后一年内完成培训。  (六)身体健康。  (七)提任党的领导职务的,应当符合《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的党龄要求。  特别优秀的年轻干部或者工作特殊需要的,可以破格提拔。破格提拔程序另行规定。  第八条党政领导干部应当逐级提拔。越级提拔的,应当报经上级组织(人事)部门同意。  第九条党政领导干部可以从党政机关选拔任用,也可以从党政机关以外选拔任用。  党政领导班子成员一般应当从后备干部中选拔。  第三章民主推荐  第十条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必须经过民主推荐提出考察对象。民主推荐包括会议投票推荐和个别谈话推荐。民主推荐的结果在一年内有效。  第十一条领导班子换届,民主推荐按照领导班子职位的设置全额定向推荐;个别提拔任职,按照拟任职位推荐。  第十二条领导班子换届,民主推荐由下列人员参加:  (一)党委成员;  (二)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的党组成员或者全体领导成员;  (三)纪委领导成员;  (四)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党委工作部门、政府工作部门、人民团体的主要领导成员;  (五)下一级党委和政府的主要领导成员;  (六)其他需要参加的人员。  推荐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领导成员人选,应当有民主党派、工商联的主要领导成员和无党派人士中的代表人物参加。  第十三条领导班子换届,民主推荐由上级党委组织部门主持,应当经过下列程序:  (一)召开推荐会,公布推荐职务、任职条件、推荐范围,提供干部名册,提出有关要求;  (二)填写推荐票,进行个别谈话;  (三)对不同职务层次人员的推荐票分别统计,综合分析;  (四)向上级党委汇报推荐情况。  第十四条个别提拔任职,参加民主推荐的人员和民主推荐的程序,参照本条例第十二条和第十三条的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民主推荐工作部门领导成员人选,由本部门的领导成员、内设机构领导成员、直属单位主要领导成员和其他需要参加的人员参加;本部门人数较少的,可以由全体人员参加。  民主推荐内设机构领导成员人选,参照上列范围执行。  第十六条领导班子换届,由本级党委书记办公会根据上级党委组织部门反馈的民主推荐情况,对考察对象人选进行酝酿,本级党委常委会研究提出考察对象建议名单,经与上级党委组织部门沟通后,确定考察对象。对拟新进党政领导班子的人选考察对象,在本条例第十二条所列人员范围内进行公示。  个别提拔任职,由党委(党组)或者组织(人事)部门在民主推荐的基础上,集体研究确定考察对象。  考察对象人数一般应当多于拟任职务人数。  第十七条确定考察对象时,应当把民主推荐的结果作为重要依据之一,同时防止简单地以票取人。  第十八条个人向党组织推荐领导干部人选,必须负责地写出推荐材料并署名。经组织(人事)部门审核后,按照规定程序进行民主推荐。所推荐人选不是所在单位多数群众拥护的,不得列为考察对象。  第十九条党委、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个别特殊需要的领导成员人选,可以由组织推荐提名,作为考察对象。  第四章考察  第二十条对确定的考察对象,由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进行严格考察。  部门与地方双重管理干部的考察工作,由主管方负责,会同协管方进行。  第二十一条考察党政领导职务拟任人选,必须依据干部选拔任用条件和不同领导职务的职责要求,全面考察其德、能、勤、绩、廉,注重考察工作实绩。  各级党委(党组)根据不同领导职务的职责要求,制定具体考察标准。  第二十二条考察党政领导职务拟任人选,应当经过下列程序:  (一)组织考察组,制定考察工作方案;  (二)同考察对象呈报单位或者所在单位的党委(党组)主要领导成员就考察工作方案沟通情况,征求意见;  (三)根据考察对象的不同情况,通过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发布干部考察预告;  (四)采取个别谈话、发放征求意见表、民主测评、实地考察、查阅资料、专项调查、同考察对象面谈等方法,广泛深入地了解情况;  (五)综合分析考察情况,同考察对象呈报单位或者所在单位的党委(党组)主要领导成员交换意见;  (六)考察组根据考察情况,研究提出领导班子调整的初步方案,向派出考察组的组织(人事)部门汇报,经组织(人事)部门集体研究提出任用建议方案,向本级党委(党组)报告。  第二十三条考察地方党政领导班子成员拟任人选,个别谈话和征求意见的范围一般为:  (一)党委、政府领导成员,人大常委会、政协、纪委、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主要领导成员;  (二)考察对象所在单位领导成员;  (三)考察对象所在单位有关工作部门或者内设机构和直属单位主要领导成员;  (四)其他有关人员。  第二十四条考察工作部门领导班子成员拟任人选,个别谈话和征求意见的范围一般为:  (一)考察对象上级领导机关有关领导成员;  (二)考察对象所在单位领导成员;  (三)考察对象所在单位内设机构和直属单位主要领导成员;  (四)其他有关人员。  考察内设机构领导职务拟任人选,个别谈话和征求意见的范围参照上列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考察党政领导职务拟任人选,应当听取考察对象所在单位组织(人事)部门、纪检机关(监察部门)和机关党组织的意见。对需要进行经济责任审计的考察对象,应当委托审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审计。  第二十六条考察党政领导职务拟任人选,必须形成书面考察材料,建立考察文书档案。已经提拔任职的,考察材料归入本人档案。考察材料必须写实,全面、准确、清楚地反映考察对象的情况,包括下列内容:  (一)德、能、勤、绩、廉方面的主要表现和主要特长;  (二)主要缺点和不足;  (三)民主推荐、民主测评情况。  第二十七条党委(党组)或者组织(人事)部门派出的考察组由两名以上成员组成。考察人员应当具有较高素质和相应资格。考察组负责人应当由思想政治素质好、有较丰富工作经验并熟悉干部工作的人员担任。  实行干部考察工作责任制。考察组必须坚持原则,公道正派,深入细致,如实反映考察情况和意见,并对考察材料负责。  第二十八条考察中了解到的考察对象的表现情况,一般由考察组向党委(党组)主要领导成员和本人反馈。  第五章酝酿  第二十九条党政领导职务拟任人选,在考察前,讨论决定或者决定呈报前,应当充分酝酿。  第三十条酝酿应当根据党政领导职位和拟任人选的不同情况,分别在党委(党组)、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等有关领导成员中进行。  工作部门领导成员人选,应当征求上级分管领导成员的意见。  非中共党员拟任人选,应当征求党委统战部门和民主党派、工商联主要领导成员、无党派人士中代表人物的意见。  第三十一条部门与地方双重管理干部的任免,主管方应当事先征求协管方的意见,进行酝酿。征求意见一般采用书面形式进行。协管方自收到主管方意见之日起一个月内未予答复的,视为同意。双方意见不一致时,正职的任免报上级党委组织部门协调,副职的任免由主管方决定。  第六章讨论决定  第三十二条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党委(党组)集体讨论作出任免决定,或者决定提出推荐、提名的意见。属于上级党委(党组)管理的,本级党委(党组)可以提出选拔任用建议。  第三十三条市(地)、县(市)党委、政府领导班子正职的拟任人选和推荐人选,由上级党委常委会提名,党的委员会全体会议审议,进行无记名投票表决;党的委员会全体会议闭会期间,由党委常委会作出决定,决定前应当征求全委会成员的意见。  第三十四条党委(党组)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到会,并保证与会成员有足够的时间听取情况介绍、充分发表意见。与会成员对任免事项,应当发表同意、不同意或者缓议等明确意见。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采取口头表决、举手表决或者无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表决。对意见分歧较大或者有重大问题不清楚的,应当暂缓表决。对影响作出决定的问题,会后应当及时查清,避免久拖不决。  党委(党组)有关干部任免的决定,需要复议的,应当经党委(党组)超过半数成员同意后方可进行。  第三十五条党委(党组)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党委(党组)分管干部工作的领导成员或者组织(人事)部门负责人,逐个介绍领导职务拟任人选的提名、推荐、考察和任免理由等情况;  (二)参加会议人员进行讨论;  (三)进行表决,以党委(党组)应到会成员超过半数同意形成决定。  第三十六条需要报上级党委(党组)审批的拟提拔任职的干部,必须呈报党委(党组)的请示并附干部任免审批表、干部考察材料、本人档案和党委(党组)会议纪要、讨论记录、民主推荐材料。上级组织(人事)部门对呈报的材料应当严格审查。  第三十七条需要报上级备案的干部,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向上级组织(人事)部门备案。  第七章任职  第三十八条实行党政领导干部任职前公示制度。  提拔担任地(厅)、司(局)级以下领导职务的,除特殊岗位和在换届考察时已进行过公示的人选外,在党委(党组)讨论决定后、下发任职通知前,应当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期一般为七至十五天。公示结果不影响任职的,办理任职手续。  第三十九条实行党政领导干部任职试用期制度。  提拔担任下列非选举产生的地(厅)、司(局)级以下领导职务的,试用期为一年:  (一)党委、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工作部门的副职和内设机构的领导职务;  (二)纪委内设机构的领导职务;  (三)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内设机构的非国家权力机关依法任命的领导职务。  试用期满后,经考核胜任现职的,正式任职;不胜任的,免去试任职务,一般按试任前职级安排工作。  第四十条党政机关部分专业性较强的领导职务实行聘任制。聘任制领导职务的每一个聘任期不超过五年,可以连续聘任。聘任程序另行规定。  第四十一条对决定任用的干部,由党委(党组)指定专人同本人谈话。  第四十二条党政领导职务的任职时间,按照下列时间计算:  (一)由党委(党组)决定任职的,自党委(党组)决定之日起计算;  (二)由党的代表大会、党的委员会全体会议、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全体会议、人民代表大会、政协全体会议选举、任命的,自当选、任命之日起计算;  (三)由人大常委会或者政协常委会任命或者决定任命的,自人大常委会、政协常委会任命或者决定任命之日起计算;  (四)由党委向政府提名由政府任命的,自政府任命之日起计算。  第八章依法推荐、提名和民主协商  第四十三条党委向人民代表大会或者人大常委会推荐需要由人民代表大会或者人大常委会选举、任命、决定任命的领导干部人选,应当事先向人民代表大会临时党组织或者人大常委会党组和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中的党员介绍党委的推荐意见。人民代表大会的临时党组织、人大常委会党组和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及人大代表中的党员,应当认真贯彻党委推荐意见,带头依法办事,正确履行职责。  第四十四条党委向人民代表大会推荐由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任命的领导干部人选,应当以本级党委名义向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提交推荐书,介绍所推荐人选的有关情况,说明推荐理由。  党委向人大常委会推荐由人大常委会任命、决定任命的领导干部人选,应当在人大常委会审议前,按照规定的程序提出,介绍所推荐人选的有关情况。  第四十五条党委向政府提名由政府任命的政府工作部门和机构的领导成员人选,在党委讨论决定后,由政府任命。  第四十六条领导班子换届,党委推荐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的领导成员人选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主要领导成员人选,应当事先向民主党派、工商联主要领导成员和无党派人士中代表人物通报有关情况,进行民主协商。  第四十七条党委推荐的领导干部人选,在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任命或者人大常委会任命、决定任命前,如果人大代表或者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对所推荐人选提出不同意见,党委应当认真研究,并作出必要的解释或者说明。如果发现有事实依据、足以影响选举或者任命的问题,党委可以建议人民代表大会或者人大常委会按照规定的程序暂缓选举、任命、决定任命,也可以重新推荐人选。  第四十八条党委推荐、由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任命的领导干部人选落选后,根据工作需要和本人条件,可以推荐为其他职务人选,也可以在下一次人民代表大会上再次推荐为同一职务人选。  党委推荐、由人大常委会任命、决定任命的领导干部人选在人大常委会未获通过,根据工作需要和本人条件,通过进一步酝酿,可以在另一次人大常委会上继续推荐。两次未获通过的,不得再推荐为本地同一职务人选。  政协领导成员候选人的推荐和协商提名,按照政协章程和有关规定办理。  第九章公开选拔和竞争上岗  第四十九条公开选拔、竞争上岗是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的方式之一。  公开选拔、竞争上岗主要适用于选拔任用地方党委、政府工作部门的领导成员或者其人选,党政机关内设机构的领导成员或者其人选,以及其他适于公开选拔、竞争上岗的领导职务。公开选拔面向社会进行,竞争上岗在本单位或者本系统内部进行。  第五十条报名参加公开选拔、竞争上岗人员的基本条件和资格,应当符合本条例第六条和第七条的规定。  第五十一条公开选拔、竞争上岗工作在党委(党组)领导下进行,由组织(人事)部门组织实施,应当经过下列程序:  (一)公布职位、报考人员的资格条件、基本程序和方法等;  (二)报名与资格审查;  (三)统一考试(竞争上岗须进行民主测评);  (四)组织考察,研究提出人选方案;  (五)党委(党组)讨论决定。  第十章交流、回避  第五十二条实行党政领导干部交流制度。  (一)交流的对象主要是:因工作需要交流的;需要通过交流锻炼提高领导能力的;在一个地方或者部门工作时间较长的;按照规定需要回避的;因其他原因需要交流的。  交流的重点是县级以上地方党委、政府的领导成员,纪委、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党委、政府部分工作部门的主要领导成员。  (二)地方党委、政府领导成员在同一职位上任职满十年的,必须交流。民族区域自治地方另行规定。  同一地方(部门)的党政正职一般不同时易地交流。  (三)党政机关内设机构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在同一职位上任职时间较长的,应当进行交流或者轮岗。  (四)干部交流可以在地区之间、部门之间、地方与部门之间、党政机关与国有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社会组织之间进行。  (五)交流的干部接到任职通知后,应当在党委(党组)或者组织(人事)部门限定的时间内到任。  (六)地方党委、政府领导成员原则上应当任满一届。  第五十三条实行党政领导干部任职回避制度。  党政领导干部任职回避的亲属关系为: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有上列亲属关系的,不得在同一机关担任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人员的职务或者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机关从事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财务工作。  担任县(市)委书记、县(市)长职务以及县(市)纪检机关、组织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门主要领导职务的,一般不得在本人成长地任职。民族自治县另行规定。  第五十四条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回避制度。  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讨论干部任免,涉及与会人员本人及其亲属的,本人必须回避。  干部考察组成员在干部考察工作中涉及其亲属的,本人必须回避。  第十一章免职、辞职、降职  第五十五条党政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应当免去现职:  (一)达到任职年龄界限或者退休年龄界限的;  (二)在年度考核、干部考察中,民主测评不称职票超过三分之一、经组织考核认定为不称职的;  (三)因工作需要或者其他原因,应当免去现职的。  第五十六条实行党政领导干部辞职制度。  辞职包括因公辞职、自愿辞职、引咎辞职和责令辞职。  辞职手续依照法律或者有关规定程序办理。  第五十七条因公辞职,是指领导干部因工作需要变动职务,依照法律或者政协章程的规定,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人大常委会或者政协提出辞去现任领导职务。  第五十八条自愿辞职,是指党政领导干部因个人或者其他原因,自行提出辞去现任领导职务。  自愿辞职,必须写出书面申请,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报任免机关审批。任免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予以答复。未经批准,不得擅离职守;擅自离职的,给予纪律处分。  党政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提出辞职:  (一)在涉及国家安全、重要机密等特殊职位任职且不满解密期限的;  (二)重要公务尚未处理完毕,须由本人继续处理的;  (三)有其他特殊原因的。  第五十九条引咎辞职,是指党政领导干部因工作严重失误、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或者对重大事故负有重要领导责任,不宜再担任现职,由本人主动提出辞去现任领导职务。  第六十条责令辞职,是指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根据党政领导干部任职期间的表现,认定其已不再适合担任现职,通过一定程序责令其辞去现任领导职务。拒不辞职的,应当免去现职。  第六十一条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降职制度。  因工作能力较弱或者其他原因,不适宜担任现职的,应当降职使用。降职使用的干部,其待遇按照新任职务的标准执行。  第六十二条引咎辞职、责令辞职、降职的干部,在新的岗位工作一年以上,实绩突出,符合提拔任用条件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重新担任或者提拔担任领导职务。  第十二章纪律和监督  第六十三条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必须严格执行本条例的各项规定,并遵守下列纪律:  (一)不准超职数配备领导干部,或者违反规定提高干部的职级待遇;  (二)不准以书记办公会、领导圈阅等形式,代替党委(党组)会集体讨论决定干部任免;  (三)不准临时动议决定干部任免;  (四)不准个人决定干部任免,个人不能改变党委(党组)会集体作出的干部任免决定;  (五)不准拒不执行上级调动、交流领导干部的决定;  (六)不准要求提拔本人的配偶、子女及其他亲属,或者指令提拔秘书等身边工作人员;  (七)不准在机构变动和主要领导成员工作调动时,突击提拔调整干部,或者干部在调离后,干预原任职单位的干部选拔任用;  (八)不准在选举中进行违反党的纪律、法律规定和有关章程的活动;  (九)不准在干部考察工作中隐瞒、歪曲事实真相,或者泄露酝酿、讨论干部任免的情况;  (十)不准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任人唯亲,封官许愿,营私舞弊,搞团团伙伙,或者打击报复。  第六十四条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干部任免事项,不予批准;已经作出的干部任免决定一律无效,由党委(党组)或者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予以纠正,并按照规定对主要责任人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作出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  对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组织调动或者交流决定的,依照法律及有关规定就地免职或者降职使用。  http://www.chinanews.com.cn/gn/news/2010/04-12/2221196.shtml
2023-08-30 21:09:561

党外干部也是由组织部来任命么?

是的根据《公开选拔党政领导干部工作暂行规定》非党员担任领导岗位, 也是由同级的组织(人事)部门考核并任命
2023-08-30 21:10:042

关于学习《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心得体会

关于学习《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心得体会 中共中央下发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明确规定:“公开选拔、竞争上岗是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方式之一”,随着公开选拔的经常化、制度化,今后公进的力度将愈来愈大,公选干部在干部任用牛的比例会愈来愈高,参加公选和公选落岗的干部会愈来愈多,公选落岗者的开发利用课题也就愈来愈迫切地摆到了各级组织部门的面前。对此对公选成果开发利用我有以下体会:   一是提高公选效益的迫切需要。由于公选程序的特殊性、内容的广泛性、组织的严密性、参考人员的不确定性等原因,每次公选组织部门都要耗费大量的人力、财力、物力,去选拔为数不多的岗位目标者,众多的报名者与极少的.上岗者形成了“千军万马过公选独木桥”的强烈反差,导致了公选的投入与产出比明显失衡。   二是保证公选工作正常开展的动力源泉。随着公选结果的公布,一大批报考者纷纷落选。由于没有进行合理的开发利用,少数干部群众对落选者有的冷嘲热讽,有的背后议论,有的对落选者的能力水平表示怀疑;部分准备不充分的落选者自己也觉得技不如人,情绪低落,甚至一些距最终胜出只有一步之遥的考生,也有“败军之将,何以言勇”之感。据调查了解,有相当一部分参加过公选的同志,对公选的关注度降低,信任度下降,同时也使得他们周围的亲朋好友 对公选也产生了怀疑观望的态度,如果任由这种情况继续发展,将直接导致公选报考者的减少,而报考者的减少,将直接影响到公选的质量,影响到公选工作的正常开展。   三是拴心留人的重要举措。人才具有流动性、共享性和社会性的特点,近几年经济欠发达地区人才向经济发达地区聚集现象日趋明显。中国加人WrO后,各地对人才的 争夺将更加激烈,如果我们不及时对公选落岗者进行有效的开发利用,这批人或“孔雀东南飞”,或流失到外企,或因外地公选成果开发利用力度大而另择高枝,那我们有限的人才资源(本文权属文秘之音所有,更多文章请登陆www.网络.com查看)将更加捉襟见肘。   四是选拔后备干部的有效载体。近几年,不少地方采取了公开选拔后备干部的办法,进一步扩大了干部工作中的民主,在社会产生了积极的影响,但由于公选的成本较高,这项工作一时还难以推开。如果在参加过公选的优秀年轻干部中,挑选一批进入后备干部人才库,既可选出后备干部,也能降低选人成本。   五是完善公选环节的有益补充。目前,公选己基本形成了宣传发动、组织报名、资格审查、组织考试、体格检查、组织考察、决定任用、任用公示和岗前培训等九个环节,开发利用作为公选后的一个重要环节,可以拓展公选内容,提高公选效益,使得公选整个过程环环相扣,浑然一体,起到了补充和完善公选环节的作用。
2023-08-30 21:10:111

什么叫法规性文件?

“5+1”法规性文件:2004年4月,经中央政治局会议审议通过,中央办公厅引发了《公开选拔党政领导干部工作暂行规定》、《党政机关竞争上岗工作暂行规定》、《党的地方委员会全体会议对下一级党委、政府领导班子正职拟任人选和推荐人选表决办法》、《党政领导干部辞职暂行规定》和《关于党政领导干部辞职从事经营活动有关问题的意见》等5个规定性文件。此前,经中央同意,中央纪委和中央组织部联合下发了《关于对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进行清理的通知》。这6个文件,被概括为“5+1”文件。这批法规性文件的集中出台,是适应建立完善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是进一步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重要举措,是积极推进政治体制改革的实际步骤,标志着干部人事工作的科学化、民主化、制度化水平有了新的提高。
2023-08-30 21:10:271

湖南:湘西2005年八个县市公开选拔科局级干部

为深化干部选拔任用制度改革,进一步拓宽选人视野,根据《公开选拔党政领导干部工作暂行规定》的要求,经研究决定,2005年全州八县市公开选拔一批科局级干部,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选拔名额及职位 2005年全州八县市公开选拔的科局级职位共77个,每个职位选拔1人。具体是: 吉首市: 市委办副主任、市经济局(民营局)副局长、市教育局副局长、市畜牧水产局副局长、市农业局副局长、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副局长、市旅游局副局长、市老干局副局长、市建筑管理局副局长、石家冲街道办事处副主任。 泸溪县: 团县委副书记、县妇联副主席、县史志办副主任、县农业局副局长、县环保局副局长、县农机局副局长、县审计局副局长、县司法局副局长、县商务局(招商合作局)副局长、县人民医院副院长。 凤凰县: 县司法局副局长、县审计局副局长、县委党史办副主任、县档案局副局长、县民族中医院副院长、县林业局副局长、县高级中学副校长、县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县政府法制办副主任、县民政局副局长。 古丈县: 团县委副书记、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副局长、县交通局副局长、县文化局副局长、县就业局副局长、县委党校副校长、县人民医院副院长、县外资外援办副主任、县蔬菜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副主任、县农业局副局长。 花垣县: 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副局长、县旅游局副局长、县林业局副局长、县劳动社保中心副主任、县经济局(民营局)副局长、县政府法制办副主任。 保靖县:  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副局长、县妇联副主席、县司法局副局长、县教育局副局长、县体育局副局长、县林业局副局长、县科协副主席、县委党校副校长、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副局长、县民政局副局长。 永顺县: 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副局长、县经济局(民营局)副局长、县科技局副局长、县商务局(招商合作局)副局长、县残联副理事长、县史志办副主任、县委党校副校长、县直属机关党委副书记、县民族中医院副院长、县妇幼保健所所长。 龙山县: 团县委副书记、县发展和改革局副局长、县就业服务中心副主任、县农业局副局长、县审计局副局长、县科技局副局长、县党史研究室副主任、县畜牧水产局副局长、县法院副院长、县委党校副校长、县供销联社理事会副主任。 以上八县市面向全州和州直单位公选的职位有: 吉首市委办副主任、吉首市旅游局副局长和吉首市经济局(民营局)副局长的人选面向全州公选;凤凰县司法局副局长、凤凰县审计局副局长、凤凰县委党史办副主任、凤凰县档案局副局长、凤凰县民族中医院副院长、凤凰县林业局副局长、凤凰县高级中学副校长、凤凰县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凤凰县政府法制办副主任、凤凰县民政局副局长、古丈县交通局副局长、古丈县人民医院副院长的人选面向州直单位和本县公选。 二、报名时间及地点 4月28日至5月15日到报考职位所在县市公开选拔科局级干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市委组织部)报名。报名人员只能选报一个职位。 三、考试时间 5月28日上午考公共科目,下午考专业科目。 各县市公选职位的具体条件详见各县市公开选拔科局级干部《简章》。 特此公告 联系电话: 州公开选拔科局级干部工作协调小组   办公室:8239864 吉首市:8520606 泸溪县:4263350 凤凰县:3221335 古丈县:4723658 花垣县:7218030 保靖县:7830605 永顺县:5235716 龙山县:6222840 湘西自治州公开选拔科局级干部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   2005年4月28日
2023-08-30 21:10:461

公务员想调动工作,怎样办

您好,领学网解答。1.市外调入(1)填写《公务员(参照)调动审批表》一式四份,调出调入单位加盖公章,持调出地人事部门商调函到我市人社局公务员管理科办理调动手续。(2)我市人社局向对方人事部门发调档函,调档神挡。(3)审档合格后,我市人社局向调出地人事部门发出调动函,持调出地人事部门开具的行政介绍信来我局报到。(4)我市人社局向调出单位主管部门开具行政介绍信,持介绍信再到调入单位主管部门报道。2.市内调出(1)填写《公务员(参照)调动审批表》,调出单位及主管部门同意加章后,到我市人社局办理手续。(2)调档审查后,我市人社局向调入地人事部门发出商调函。(3)调入地人事部门同意后给我市人社局发调令,我局一、调任人选原则上通过竞争上岗或公开选拔方式产生。特殊职位的也可以通过组织推荐方式产生调任人眩(一)竞争上岗调任,是指在本系统或本地区内部进行。市级机关主要从所属企事业单位或本系统范围内符合条件人员中,通过竞争上岗的方式产生调任人选;县(区)、街道、乡镇(非选举)机关可以从本县(区)范围内符合条件人员中,通过竞争上岗的方式产生调任人眩竞争上岗按照《江苏省党政机关竞争上岗工作实施办法(试行)》(苏组通〔2008〕69号)规定执行,竞争人选与所竞争职位的比例不得低于3:1。具体程序是:1、确定调任职位和条件;2、制定竞争上岗实施方案(包括编制性质、职数、职位空缺情况、竞争上岗对象范围、条件、考试形式等);3、市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批;4、组织实施;5、公示;6、按管理权限审批、办理调动、任职、备案和公务员登记手续。(二)公开选拔调任,是指面向社会在符合任职资格条件的人员中,通过公开选拔的方式确定调任人眩公开选拔应按照《公开选拔党政领导干部工作暂行规定》(中办发〔2004〕13号)规定执行。经资格审查合格参加笔试的人数与选拔职位的比例一般不低于10:1,面试人选与选拔职位的比例一般为5:1。具体程序是:1、确定调任职位和条件;2、制定公开选拔实施方案(包括编制性质,职数、职位空缺情况,选拔对象范围、条件、考试形式等)和公告;3、市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批;4、发布公告并组织实施;5、公示;6、按管理权限审批、办理调动、任职、备案和公务员登记手续。(三)特殊职位调任,是指涉及国-家-安-全、重要机密等特殊职位不宜进行公开选拔和竞争上岗的,也可以通过组织推荐方式产生调任人眩具体程序是:1、根据工作需要确定调任职位和条件;2、向市公务员主管部门提出调任计划(包括:编制性质及空编情况、领导职数及空缺情况,调任人数及理由等);3、征求调出单位意见;4、组织考察;5、集体讨论决定;6、公示;7、报批;8、办理调动、任职、备案和公务员登记手续。二、调任机关对调任人选应当进行严格考察,并形成书面考察材料。考察内容包括调任人选的德、能、勤、绩、廉等方面的表现。考察时,应听取调任人选所在单位有关领导、群众和干部人事部门、纪检监察机构的意见。所在单位应予积极配合,并提供客观、真实反映调任人选现实表现和廉政情况的材料。对公开选拔方式调任的,根据考试综合成绩,从高分到低分确定考察人选,考察人选与选拔职位的比例不低于3:1;竞争上岗的比例不低于2:1。三、 调任机关党委(党组)根据考察情况集体讨论决定拟调任人员,并按照任前公示制有关规定在调出、调入单位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为7-15日。四、公示期满,对没有反映问题或者反映问题不影响调任的,按规定程序审批;对反映有严重问题未经查实的,待查实并做出结论后再决定是否调任。五、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确定拟调任人员后,调入机关按照规定的权限办理审核、审批或备案。(一)市级机关调任人员,按照职责分工,经调入机关审核合格的分别报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审批后,办理录用手续,并由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负责报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备案。(二)县(区)、街道、乡镇(非选举)机关调任人员,经县(区)委组织部和人事(劳动人事)局审核同意后,分别报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审批,办理录用手续,并由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负责报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备案。六、调任审批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调任请示。(二)《公务员调任审批表 》或《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单位)工作人员调入审批表》。(三)调任人员考察材料。(四)调出单位意见;根据调任人员情况由纪检监察机构提供的廉政情况;需要进行离任审计或者经济责任审计的人员,应当对其进行审计,并提供审计机关的审计结论。(五)调任人员体检表和在原单位任职文件、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和聘任书、学历学位证书等。七、调任人员,试用期为一年。试用期间,必须参加市组织、人事部门组织的任职培训,并取得合格证书。试用期满考核合格的,办理正式任职和公务员登记手续,任职时间从试用期开始计算;考核不合格的,回原单位工作或由本人另行择业,原单位及试用部门应予以协助并办理有关手续。调任人员试用期内不得转任到其他机关任职。接到调令后,向调出单位开具调动通知单。(4)持调出单位开出的行政介绍信到我市人社局办理调出手续,我局向调入地人事部门开具行政介绍信。(5)持我市人社局行政介绍信到调入地人事部门报到。
2023-08-30 21:10:571

如何对公开选拔党政领导干部工作进行监督?

对公开选拔工作要加强监督。必要时,成立由纪检机关(监察部门)等有关方面组成的监督小组,对公开选拔工作进行监督。 对公开选拔工作中的违纪行为,干部、群众可以向上级组织(人事)部门或者纪检机关(监察部门)检举、申诉。受理机关和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认真核实处理。 对违反《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第三十六条的,要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
2023-08-30 21:11:051

从副调研员晋升到副处长要试用期一年吗?文件依据在哪?

副调研员到副处长不用试用期(因为是平级,但副调研员是非领导职务),普通的主任科员晋升到副处长要试用期一年(因为是晋级),可以参考《公务员法》和实施条例的规定。
2023-08-30 21:11:162

党的纪律包括哪些

坚持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不动摇。党员对于党的决定有不同意见,可以向党的上级组织直至中央提出,也可以保留,但必须在行动上服从,决不允许公开发表同中央的决定相反的言论。
2023-08-30 21:11:302

公务员调动调入单位什么时间找本人谈话?

公务员调动工作,到调入单位以后,一般一个月以内找本人谈话,要看领导的时间
2023-08-30 21:11:382

共青团安徽省委公开选拔副处级领导干部公告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加大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力度,进一步拓宽选人用人视野,把经历过基层锻炼的优秀人才选拔到团的省级领导机关来,经省委组织部同意,团省委决定在全省范围内公开选拔副处级领导干部2名。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公开选拔的职位    团省委机关2名副处级领导职位。    二、资格条件   根据工作需要,报考人员除须符合《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规定的党政领导干部应当具备的基本条件外,还须具备以下资格条件:   1、具有公务员或参照公务员管理身份;   2、任正科级职务1年以上或副科级职务4年以上;   3、有2年以上团干部工作经历和2年以上乡镇(街道)以下工作经历;   4、年龄在30周岁以下,中共正式党员;   5、国民教育序列全日制本科及以上学历,身体健康。   以上资格条件中涉及到的年限均计算至2008年12月1日。    三、工作程序   公开选拔工作按照发布公告、报名和资格审查、笔试、面试、组织考察、研究决定、任用等程序进行。   1、发布公告。在中安在线和安徽青少年网(www.ahyouth.org.cn)等媒体发布公告。公布公开选拔的职位职数、报名条件和方式方法等。   2、报名和资格审查。报名采取组织推荐或个人自荐等方式进行,报名时间自公告之日起至12月10日截止。   报名工作由团省委公开选拔副处级领导干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团省委公选办”)负责统一组织。各团市委和省直团工委设立报名点,分别负责所在市和省直单位的报名登记、资格初审、汇总等工作。 报考人员报名时须填写报名登记表(可从安徽青少年网站直接下载打印),并提供以下材料:   (1)学历证书原件及其复印件;   (2)《公务员登记表》复印件(加盖组织人事部门公章);   (3)单位组织人事部门出具的任职年限和工作经历证明;   (4)本人近期同底1寸免冠彩色照片3张。   报名者须如实申报和填写本人有关情况,弄虚作假者,随时取消参考资格。 各团市委和省直团工委对报名者进行资格初审,于12月15日前送团省委公选办审查,确定参加笔试的人选。如一个职位报考人数不足10人则不予开考。   3、笔试。笔试主要测试应试者胜任选拔职位应具备的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基本方法和共青团专业知识的掌握程度,特别是运用有关理论、知识和方法分析解决工作中实际问题的能力。笔试分为公共科目和专业科目。公共科目笔试范围包括政治、经济、法律、管理、科学技术及历史、时事政治和安徽省情等。专业科目笔试范围包括选拔职位应具备的专业基础知识、专业管理知识和相关政策法规知识。   笔试试卷命题和阅卷由团省委公选办负责。公共科目和专业科目,分别按60%和40%加权计算笔试成绩。 根据笔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共取前12名为面试入围人员。面试入围人员名单将在相关媒体进行公布。 4、面试。面试主要测试应试者在领导能力素质和个性特征等方面对选拔职位的适应程度。   面试小组由有关领导、专家、组织人事干部和有关方面代表组成。   面试成绩与笔试成绩各按50%加权计算总成绩,两个职位从高分到低分共取前6名,确定为考察对象。考察对象名单在相关媒体进行公布。 5、组织考察。由团省委组织部负责对6名考察对象进行考察。按照干部选拔任用条件和选拔职位的职责要求,全面考察干部的德、能、勤、绩、廉,注重考察工作实绩和群众公认程度。实行考察预告制和考察工作责任制。考察采取个别谈话、民主测评、实地考察、查阅资料、同考察对象面谈等方法进行。    6、研究决定。考察结束后,根据考察情况,团省委党组研究并报省委组织部同意后确定2名拟任人选。如没有合适的拟任人选,则该职位空缺。   7、任用。对拟任人选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按有关规定、程序办理任职手续,并向社会公布选拔结果。 此次公开选拔的副处级领导干部实行一年试用期。试用期满后,经考核胜任的,正式任职;不胜任的,免去试任职务,一般按试任前职务层次安排工作。    四、时间安排    1、报名时间:自公告之日起至2008年12月10日。    2、笔试、面试时间:2008年12月中下旬,具体时间、地点待定。    五、工作监督    本次团省委公开选拔领导干部工作,由团省委机关党委和纪委进行全程监督,同时欢迎社会各界进行监督。在公开选拔过程中如有徇私舞弊、弄虚作假、泄露机密等行为,一经发现,严肃查处。    团省委监督电话:0551-2811133 0551-2823004。    本公告未尽事宜,由团省委公选办负责解释。团省委公选办办公地点设在团省委组织部:合肥市长江中路419号团省委办公楼405房间,电话(传真):0551-5225532、2811133;邮编:230061。    团省委公开选拔副处级领导干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08年12月1日
2023-08-30 21:11:461

干部任职发文时间与宣布时间有较大差异,如何认定任职时间?

一般以正式文件为准的
2023-08-30 21:11:563

公务员职务任免与职务升降规定是什么

第一条为完善公务员职务管理,合理任用公务员,规范公务员职务任免与职务升降工作,根据公务员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章程,制定本规定[1]。第二条公务员的职务任免与职务升降,必须贯彻党的干部路线和方针,坚持下列原则:(一)党管干部原则;(二)任人唯贤、德才兼备、注重实绩原则;(三)民主、公开、竞争、择优原则。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委任制公务员。选任制公务员以及法官、检察官职务的任免、升降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章程的规定执行。聘任制公务员的职务任免与职务升降,另行规定。第四条公务员职务任免与职务升降工作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依照法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第五条领导成员职务应当按照规定实行任期制。任职编辑第六条公务员任职,按照公务员职务序列,在规定的编制限额和职数内进行,并有相应的职位空缺。第七条公务员任职,应当具备拟任职务所要求的条件和资格。第八条公务员任职,应当符合交流和回避等有关规定。第九条公务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任职:(一)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满经考核合格的;(二)通过调任、公开选拔等方式进入公务员队伍的;(三)晋升或者降低职务的;(四)转任、挂职锻炼的;(五)免职后需要新任职务的;(六)其他原因需要任职的。第十条公务员任职,一般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按照有关规定提出拟任职人选;(二)根据职位要求对拟任职人选进行考察或者了解;(三)按照干部管理权限集体讨论决定;(四)按照规定履行任职手续。第十一条公务员职务的任职时间,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有关规定计算。第十二条公务员任职时,应当按照规定确定级别。第十三条公务员因工作需要在机关外兼任职务的,应当经有关机关批准,并不得领取兼职报酬。免职编辑第十四条公务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免职:(一)晋升职务后需要免去原任职务的;(二)降低职务的;(三)转任的;(四)辞职或者调出机关的;(五)非组织选派,离职学习期限超过一年的;(六)退休的;(七)其他原因需要免职的。第十五条公务员免职,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提出免职建议;(二)对免职事由进行审核;(三)按照干部管理权限集体讨论决定;(四)按照规定履行免职手续。第十六条公务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职务自然免除,可不再办理免职手续,由所在单位报任免机关备案:(一)受到刑事处罚或者劳动教养的;(二)受到撤职以上处分的;(三)被辞退的;(四)法律、法规及有关章程有其他规定的。晋升职务编辑第十七条公务员晋升职务,应当具备拟任职务所要求的思想政治素质、工作能力、文化程度和任职经历等方面的条件和资格。第十八条公务员晋升职务,在规定任职资格年限内的年度考核结果均为称职以上等次。第十九条晋升县处级以上领导职务的公务员,应当具备《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章程规定的资格。晋升乡科级领导职务的公务员,应当符合下列资格条件:(一)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二)晋升乡科级正职领导职务的,应当担任副乡科级职务两年以上;(三)晋升乡科级副职领导职务的,应当担任科员级职务三年以上;(四)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五)其他应当具备的资格。第二十条晋升综合管理类非领导职务须具备下列任职年限条件:(一)晋升巡视员职务,应当任厅局级副职领导职务或者副巡视员五年以上;(二)晋升副巡视员职务,应当任县处级正职领导职务或者调研员五年以上;(三)晋升调研员职务,应当任县处级副职领导职务或者副调研员四年以上;(四)晋升副调研员职务,应当任乡科级正职领导职务或者主任科员四年以上;(五)晋升主任科员职务,应当任乡科级副职领导职务或者副主任科员三年以上;(六)晋升副主任科员职务,应当任科员三年以上;(七)晋升科员职务,应当任办事员三年以上。晋升综合管理类以外其他职位类别非领导职务所需的任职年限条件,按照有关规定执行。第二十一条公务员晋升职务,应当逐级晋升。特别优秀的公务员或者工作特殊需要的,可以破格或者越级晋升职务。破格和越级晋升条件和程序另行规定。第二十二条公务员晋升领导职务,按照下列程序办理:(一)民主推荐,确定考察对象;(二)组织考察,研究提出任职建议方案,并根据需要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酝酿;(三)按照干部管理权限集体讨论决定;(四)按照规定办理任职手续。公务员晋升非领导职务,参照前款规定的程序办理。第二十三条机关内设机构厅局级正职以下领导职务出现空缺时,可以在本机关或者本系统内通过竞争上岗的方式,产生任职人选。厅局级正职以下领导职务或者副调研员以上及其他相当职务层次的非领导职务出现空缺,可以面向社会公开选拔,产生任职人选。第二十四条公务员晋升领导职务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实行任前公示制度和任职试用期制度。降职编辑第二十五条科员以上职务的公务员,在定期考核中被确定为不称职的,应予降职。第二十六条公务员降职,一般降低一个职务层次。第二十七条公务员降职,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提出降职建议;(二)对降职事由进行审核并听取拟降职人的意见;(三)按照干部管理权限集体讨论决定;(四)按照规定办理降职手续。第二十八条公务员被降职的,其级别超过新任职务对应的最高级别的,应当同时降至新任职务对应的最高级别。第二十九条降职的公务员,在新的职位工作一年以上,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突出,经考察符合晋升职务条件的,可晋升职务。其中,降职时降低级别的,其级别按照规定晋升;降职时未降低级别的,晋升到降职前职务层次的职务时,其级别不随职务晋升。纪律监督编辑第三十条在公务员的职务任免与职务升降工作中,不得有下列行为:(一)超编制、超职数、超机构规格或者自设职位任用与晋升公务员职务;(二)随意放宽或者改变公务员职务任用和晋升的条件;(三)在考察工作中隐瞒、歪曲事实真相,或者泄露酝酿、讨论公务员职务任免与职务升降的情况;(四)违反规定程序决定公务员的职务任免与职务升降;(五)突击晋升公务员职务;(六)任人唯亲、封官许愿、营私舞弊、打击报复;(七)其他妨碍公务员职务任免与职务升降工作公正合理进行的行为。第三十一条对违反本规定作出的决定,由有关机关予以纠正,并按规定对主要责任人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进行处理,触犯法律的,依法处理。第三十二条公务员对免职、降职决定不服,可以按照有关规定申请复核或者提出申诉。公务员主管部门和有关机关按照有关规定负责处理。附则编辑第三十三条双重管理的公务员职务任免与职务升降,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第三十四条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工作人员的职务任免与职务升降,参照本规定执行。第三十五条本规定由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负责解释。第三十六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参考资料
2023-08-30 21:12:131

党政领导干部公开选拔和竞争上岗考试和公务员考试有什么区别?

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公开选拔党政领导干部工作,推进干部工作的科学化、民主化、制度化,促使优秀人才脱颖而出,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公开选拔是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方式之一。本规定所称的公开选拔党政领导干部,是指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面向社会采取公开报名,考试与考察相结合的办法,选拔党政领导干部。第三条公开选拔党政领导干部工作必须遵循《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规定的原则,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坚持考试与考察相结合。第四条公开选拔适用于选拔地方党委、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纪委工作部门或者工作机构的领导成员以及其他适于公开选拔的领导成员或者其人第五条公开选拔党政领导干部应当根据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的需要,有计划地进行,逐步做到经常化、制度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应当进行公开选拔:(一)为了改善领导班子结构,需要集中选拔领导干部;(二)领导职位空缺较多,需要集中选拔领导干部;(三)领导职位出现空缺,本单位无合适人选;(四)选拔专业性较强职位和紧缺专业职位的领导干部;(五)其他需要进行公正选拔的情形。第六条公开选拔工作应当经过下列程序:(一)发布公告;(二)报名与资格审查;(三)统一考试(包括笔试和面试);(四)组织考察,研究提出人选方案;(五)党委(党组)讨论决定;(六)办理任职手续。第七条公开选拔工作在党委(党组)领导下,由组织(人事)部门组织实施。公开选拔工作应当坚持从实际出发,制定合理的工作方案,提高科学化水平,降低成本。
2023-08-30 21:12:342

简述党建的工作内容?

党务工作的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党的组织工作 1. 党的组织工作概念 党的组织工作是为实现党的任务、壮大巩固党的组织而对党的各级组织、党员、干部实施管理(包括机构设置、调整、协调、人员安排、使用、约束)和发展党员的工作。 2. 组织工作的指导方针、原则和内容 (1)指导方针: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时期的组织工作的前进方向和目标。1984年党的十二届三中全会通过的《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指出:“在新的时期,党的思想工作和组织工作是坚定贯彻执行为实现党的总任务、总目标服务,密切结合经济建设和经济体制改革的实际来进行的指导方针”。这就明确告诉我们:组织工作的方针是必须为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服务,密切结合建设与改革的实际进行。 (2)原则。①必须密切联系党的政治路线,为党的政治路线服务;②必须坚持和健全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③必须坚持德才兼备的干部标准和唯人唯是的干部路线,建立一支坚持贯彻执行党的政治路线的干部队伍;④必须建设好党员队伍;⑤必须正确认识党内矛盾的性质,实事求是的估量党内矛盾,并采取正确的方法予以解决。 (3)内容:①调查研究有关党的组织工作的方针政策;②检查督促下级党委贯彻执行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和正确开展党的组织生活;③贯彻落实党的干部路线和干部政策,搞好干部工作;④改进思想作风,完善班子结构,加强各级领导班子建设;⑤加强和改进党的基层组织建设;不断提高对党员队伍教育、管理和监督的水平;⑥落实党的知识分子政策,搞好离退休干部的管理。 3. 基本任务 正确贯彻执行党的组织路线,加强党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执政能力建设、作风建设和制度建设,坚持和完善党的领导,提高党的凝聚力、战斗力、创造力,使党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坚强领导核心,从组织上保证党的政治路线的实现。 4. 党的组织机构 5. 党的组织原则与党的组织制度 (1)民主集中制; (2)党的代表大会制度和选举制度; (3)党的委员会制度 (4)党内政治生活准则 (5)党的组织生活制度 党的组织生活制度是指党员参加在支部的党员大会和党小组会以及党员领导干部单独召开的党内民主生活会。 6. 党员工作与党员队伍建设 (1)坚持党员标准;(2)认真履行义务,正确行使权力;(3)加强党员教育;(4)严格党员管理;(5)发展好党员队伍;(6)党籍管理;(7)党费管理;(8)党性修养。 7. 做好干部工作,加强干部队伍建设 (1)党的干部路线与干部标准(德才兼备、任人唯贤“四化”、治党治国治军); (2)干部方针和选拔干部 “四化”方针,《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条例》、《公开选拔党政领导干部暂行规定》、《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监督检查办法》(试行)、《人才工作决定》等文献有明确规定:民主推荐、民主测评、差额考察、任前公示、公开选拔、竞争上岗、全委会投票表决,辞职等; (3)干部政策(识别、考核、审查、选拔、调整、奖励、淘汰); (4)干部管理(党管干部、坚持原则、管理体和制度、鉴定与奖惩); (5)干部考核; (6)干部教育培训。 (二)党的纪检工作1. 党的纪律检查工作是党的工作重要组成部分,是坚持政治路线,实现政治任务的切实保证。它一方面进行党规党法、党性、党风、党纪的宣传教育、提高党员的思想觉悟,增强党员的纪律;一方面是对违反纪律的党员和党组织进行检查和处理以维护党的纪律的严肃性。所以,纪检工作是制定监督纪律、教育党员和党组织遵守纪律,对违纪行为执行纪律的工作。 2. 意义 ①有助于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 ②有助于巩固党的组织和维护秩序; ③有助于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执行。 3. 作用 对政治建设、组织建设、思想建设、能力建设、作风建设、制度建设和党群关系以及国家财产保护、民主法制、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构建和谐社会起积极的保证作用。 4. 指导思想 坚持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保证党的基本路线和的贯彻实施,坚持和维护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保证经济建设顺利进行。 5. 方针和原则 (1)方针是:预防为主,教育为主;先立法、先教育,有法必依、违法必究;坚决、稳妥、持久。 (2)原则是:“①严格区分、正确处理两类不同性质的矛盾;②反倾向斗争,必须从实际出发;③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严禁逼供信;④对人的处理要持十分慎重的态度;⑤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纠,敢于斗争,刚直不阿;⑥认真走群众路线;⑦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相结合的制度。 6. 方式方法 ①检查监督、巡视;②查处案件;③抓典型;④反映报告情况;⑤党纪教育;⑥与有关部门配合协调;⑦科学化、民主化;⑧群众路线。 7. 党的纪律的执行(略) 严格执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①案件检查;②审理;③处分决定;④控告申诉;⑤来信来访。 8. 纪检机关(略) 任务、职权、机构、队伍(三)党的宣传工作1. 概念 党的宣传工作是党的工作重要组成部分,与党的组织工作有着密切的联系。宣传工作为党的组织工作开辟道路,组织工作也为宣传工作扩大和巩固阵地。宣传工作可分为四种基本类型,即政治宣传、经济宣传、文化宣传、社会宣传。 2. 党的宣传工作特点 (1)思想性;(2)群众性;(3)真实性;(4)针对性。 3. 地位、作用与功能 (1)地位:党的全部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贯穿和渗透于党的各项工作之中,宣传工作是全党的事业。 (2)作用:①实施党的政治思想领导,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基本途径;②鼓舞、动员、教育和引导人民群众前进的重要工具;③密切党群关系、调节社会关系的重要手段;④正确引导舆论、批评错误的有力武器。 (3)功能 ①灌输;②导向;③介绍 ;④解疑;⑤信息;⑥舆论。 4. 当前宣传工作的根本任务和中心环节 通过宣传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调动全体人民的积极性,实现正确的理论指导和舆论导向,为完成党在新的历史时期的政治任务服务。也就是宣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宣传科学发展观等……。 中心环节是用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武装全党和全国人民的头脑,提高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坚定性、自觉性、积极性、创造性。 5. 宣传工作的主要内容 (1)理论宣传教育; (2)基本路线教育; (3)方针政策教育; (4)任务形势教育; (5)爱国主义教育; (6)集体主义教育; (7)社会主义教育; (8)共产主义教育; (9)民主、法制、道德、公德教育; (10)优良传统作风; (11)马克思主义人生观; (12)以人为本:科学发展观等; (13)对外宣传。 6. 形式、方法 形式:口头、演讲、报告会、座谈会、个别谈话、文字宣传、报纸、刊物、书籍、墙报、形象化、音乐、广播、电视、电影、文学作品、示范性(展览观场会等)。 方法:系统、阶段、典型、比较、灌输、情感、激励、寓教于乐、超前、民主讨论、阵地。 7. 纪律要求 (1)政治纪律;(2)组织纪律;(3)外宣纪律;(4)保密纪律。 8. 做好思想政治工作 9. 加强和改进党的宣传工作 (四)党的统一战线工作1. 涵义、特点、功能 (1)涵义:党的统战工作是党的工作重要组成部分,是坚持政治路线、完成政治任务的重要条件。统战工作,实际上就是指党在一定历史条件下,为完成自己的战略任务而领导其他阶级阶层、政治团体以及一切可以团结的力量组成的政治联盟的工作。统战工作是新民主主义革命胜利的三大法宝之一,也是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的法宝之一。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统战工作更加巩固和扩展,统一战线成为工人阶级领导的工农联盟为基础的、全体社会主义劳动者、拥护社会主义爱国者和拥护祖国统一的爱国主义广泛联盟。 (2)特点 ①空前广泛;②在民主政治建设中的作用日益重要;③在调节社会关系、处理人民内部矛盾方面的任务更为艰巨;④成为党的群众工作特殊组织部分;⑤国际因素给统战工作带来错综复杂的影响。 (3)功能 ①反映社会;②政治协商;③咨询服务;④民主监督;⑤协调关系;⑥合作共事;⑦自我教育;⑧推动和促进社会力量贯彻党的方针、政策。 2. 基本任务和方针 (1)任务:高举爱国主义、社会主义旗帜,团结一切可以团结的力量,调动一切积极因素,努力化解消极因素,同心同德,群策群力、全力维护和发展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促进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为把我国建设成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为促进“一国两制”的实施,实现祖国统一大业而共同奋斗。 (2)基本方针: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 3. 重要原则和方法 ①坚持平等相待,充分尊重统一战线中各党派、各民族、各团体及其广大成员;②坚持民主协商,在协商中加强党的领导;③求同存异,正确对待统一战线中的各种差异和分歧;④坚持自我教育,不断提高统一战线成员的思想素质;⑤坚持真诚服务,切实帮助党外人士解决实际问题;⑥坚持广交朋友、注重做好党外代表人物工作;⑦坚持群众路线,依靠社会各方面力量做好统战工作;⑧坚持抓紧抓细,把各项统战工作落到实处。 4. 统战范围和统战对象 (1)范围:①落实各项统战政策;②发挥人民政协作用;③放手让民主党派和有关团体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④妥善地安排党外人士;⑤加强知识分子工作;⑥做好民族工作;⑦宗教;⑧海外战统工作;⑨开展好对台湾和港澳的统战工作。 (2)对象①民主党派、无党派知名人士、非党知识分子;②起义和投诚的原国民党军政人员;③原工商业者;④少数民族的上层人士;⑤爱国的宗教领袖人物;⑥去台湾人员的家属的亲友;⑦台湾同胞和港澳同胞;⑧归国侨胞和海外侨胞等。 6. 认真做好几个方面的统战工作 (1)党外知识分子工作;(2)海外统战工作;(3)民族工作;(4)宗教工作;(5)经济领域;(6)人民政协。 (五)党的文秘工作1. 含义 党的文秘工作是党的文书工作和秘书工作的总称,是党的工作重要组成部分。它直接为领导者、管理者或为领导机关、管理部门服务,承办文书事务,具有两大职能,一是参谋,二是办事。 2. 党的文秘工作的作用 (1)枢纽作用:党办文秘协助领导处理全面工作,与上下、左右各部门取得联系,传达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上级党委的文件,下达党委的决策,了解基层党支部的工作情况,交流经验、听取各个方面的承上启下的总枢纽。成为文件吞吐、信息集散、决策下达、内外联系的总渠道,成为保证党委工作正常进行的重要环节。 (2)参谋、助手作用:党委的各项工作最初或最后大都是由党办去完成。办文、办事、办会、办信、接访; 文件撰写、核校、信息的筛选综合,协助党委制定政策、法令,以及处理各种问题和进行日常事务的工作等,给党委出主意,想办法等。 (3)耳目作用:文秘工作人员的调查研究、搜集资料情况、掌握信息、所见所闻及时反映给党委领导人,便于决策。 (4)协调作用:党办在党委内部各职能部门之间起着平衡、协调作用。 (5)窗口作用:党办的文秘工作所表现的精神面貌、作风给党委及其领导人带来不同的声誉和影响。 3. 党办文秘工作的基本原则 (1)准确;(2)迅速 ;(3)保密。 4. 文秘工作的基本任务 (1)文书管理;(2)撰拟文稿;(3)档案管理和保密工作;(4)调查研究工作;(5)督促检查;(6)协调工作;(7)信息工作(收集、甄别、筛选、整理、反馈、追踪等);(8)会务工作;(9)信访;(10)印信管理;(11)值班;(12)接待;(13)保密工作;(14)其他事务。(六)其它党务工作 1. 政法工作。党的政法工作是党的重要工作之一,是实现党领导的重要保证。政法部门是国家机器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人民民主专政的重要工具,担负着保护人民、打击敌人,惩治犯罪、维护社会稳定、保卫社会主义国家政权、保障改革开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顺利进行的光荣使命而繁重的任务。 2. 党的群众工作 3. 党的军队工作:《中共中央关于军队委员会工作条例》(试行)2004.5 4. 党的对外联络工作 5. 党校工作 资料来源:新华网-发展论坛 http://forum.home.news.cn/thread/128834180/1.html
2023-08-30 21:12:421

事业单位干部任免条例

事业单位干部任免条例:1、选拔任用干部的原则选拔任用干部的原则(1)、党管干部;(2)、任人唯贤、德才兼备;(3)、群众公认、注重实绩;(4)、公开、平等、竞争、择优;(5)、民主集中制和依法办事原则。 2、基本条件 (1)、具有履行职责所需要的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的水平;认真实践“三个代表” 重要思想,坚决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积极支持医院改革,有开拓创新精神,讲实话,办实事,求实效;清正廉洁,以身作则,作风正派,团结同志,在医院建设中做出实绩;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具有拟任管理职务所需的工作能力、文化水平和专业知识;身体健康。 (2)、具有大专以上学历,医院主要科室的主要负责人应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 (3)、省级临床重点专科的科主任应当具有正高职称,副主任应当具有副高以上职称;其余临床(医技) 各科室正、副主任应当具有副高以上职称;职能科室正、副科长应当具有中级以上职称,职称达不到要求者,实行负责人制或以副代正。(4)、提拔中层正职职务的,一般应具有2 年以上中层副职任职经历;提拔中层副职职务的,一般应具有本岗位或管理岗位工作经历。 (5)、提拔的干部年龄应在40 岁左右,一般不超过45 岁。特别优秀者和临床重点科室中层干部可适当放宽。 (6)、提拔临床一、二级科室主任职务的,应当是学科带头人或后备学科带头人,在本学科领域有所建树。 (7)、根据实际需要部分科室可增设助理职位,助理必须具有大专以上学历,中级以上职称,年龄一般不超过40 岁。 (8)、提拔科护士长职务的,一般应当具有2 年以上护士长(或副护士长)工作经历,大专以上学历,中级以上职称。提任护士长或副护士长职务的,一般应当具有3 年以上工龄,大专以上学历,护师以上职称。 (9)、管理干部一般应当逐级提拔。特别优秀的年轻干部或因工作特殊需要的,可以破格提拔。 (10)、管理干部的提拔和任用前后应当安排相关管理知识的短期培训。 3、干部选拔程序 (1)、民主推荐 ①、民主推荐方法:选拔任用干部应经过民主推荐提出考察对象。民主推荐包括会议投票推荐和个别谈话推荐。 ②、民主推荐程序:制订工作方案,公布推荐职位、任职条件、推荐范围和有关要求。党委组织推荐工作时,应事先向局党委组织部门汇报方案,征得同意后再组织实施;召开推荐会或个别谈话进行推荐;院党委根据民主推荐的结果,结合平时掌握的情况进行综合分析,经集体研究后确定考察对象。③、会议投票推荐的范围和参加对象。会议投票推荐分为院领导推荐、院推荐会推荐和科推荐会推荐三个层次,其中院推荐会由护士长以上干部和30%以上的职工代表参加;科推荐会由所在科室干部员工参加;实际到会人数一般不少于应参加人数的80%。 (2)、考察:对确定的考察对象,由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进行严格考察。考察应按照以下程序进行:①、组织考察组,制订考察工作方案。②、对新提拔干部的考察要按照个别谈话、征求意见、查阅资料等方式深入进行了解情况,并征求分管领导和所在科室部门负责人及有关员工的意见。拟提任二级科主任的需征求一级科主任的意见。考察后根据考察情况形成书面材料。③、考察干部个别谈话和征求意见的范围一般为考察对象所在科室或部门的干部员工。④拟继续聘任干部的考察可结合民主推荐同时进行。 (3)、讨论决定选拔任用干部,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党委集体讨论作出任免决定,或者决定提出推荐、提名的意见。党委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到会,并保证与会成员有足够的时间听取情况介绍,充分发表意见。与会成员对任免事项,应当发表同意、不同意或者缓议等明确意见。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采取口头表决、举手表决或者无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表决。对意见分歧较大或有重大问题不清楚的,应当暂缓表决。党委有关干部任免的决定,需要复议的,应当经党委超过半数成员同意后方可进行。需要报上级备案的干部,应当呈报《干部任免备案表》。 (4)、聘任:实行干部任职前公示制度。在党委讨论决定后、下发任职通知前,对拟任干部公示一周。聘任期一般为2 年。职能科室中层干部、临床(医技)科室中层干部、二级科室正副主任、科护士长由院长聘任;党群部门干部由党委任命或办理相关任职手续。正副护士长由院长委托护理部主任聘任。 4、干部交流:职能科室中层干部在同一职位上任职时间较长者应尽可能进行交流;对特殊岗位的中层干部,按上级要求任职3 年以上者,要进行交流。 5、降职、免职 (1)、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应当免去现职: ①、达到任职年龄界限的。职能科室负责人(含党支部书记)男一般为年满55 岁周岁,女一般为年满52 周岁者。临床(医技)科室中层干部年龄可以适当放宽,目前暂定为男不超过58 周岁,女不超过 55 周岁。担任省、市级重点专科的正、副主任的,其任职年龄可暂按原规定年龄执行。其他由于有特殊需要的工作岗位,由院党委集体研究、并报上级组织部门同意后,可以酌情放宽年龄要求。②、现任干部聘任期届满推荐时,推荐票低于50%的,原则上不再留任;不合格票数超过l5%或基本合格和不合格票数之和超过30%的,不再留任。 ③、连续两年年度考核测评为末位、经组织考察不胜任的。 (2)、凡目前暂未能达到规定学历要求的中层干部,须向院党委提交学习计划,并在任期内必须取得在学资格,否则不予聘任。 (3)、因工作能力较弱或者其他原因,不适宜担任现职的予以降职使用或免职。其待遇按照新任职务的标准执行。 6、公开选拔和竞争上岗根据局党委《关于实施竞争上岗工作的意见》的精神,我院将在部分科室的中层干部岗位试行公开选拔和竞争上岗。 7、干部辞职实行干部辞职制度。辞职包括自愿辞职、引咎辞职和责令辞职。 (1)、自愿辞职。即干部因个人或其它原因自行提出辞职。辞职者应向院党委提出书面申请,院党委在接到申请的2 个月内予以审批或答复。在辞职审批期间不得擅自离职。 (2)、引咎辞职。即干部因工作严重失误、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经院党委讨论后作出引咎辞职的决定。 (3)、责令辞职。即院党委根据干部任职期间的表现,认定其已不再适合担任现职,由院党委根据考察考核情况提出责令辞职意见。8、纪律要求 (1)、党委会集体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不个人决定干部任免,改变院党委会集体作出的干部任免决定。 (2)、严格按照干部选拔聘任有关程序执行,不临时动议决定干部任免。 (3)干部聘任期间,要进一步严明纪律,不准在干部考察工作中隐瞒事实真相,或者泄露酝酿、讨论干部任免的情况;不准在干部考察调整期间跑官、要官、打招呼,若查实则取消聘任资格。 (4)、不准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任人唯亲,封官许愿,营私舞弊,搞团团伙伙,或者打击报复。 (5)、任何干部不准不执行党委的聘任和调整决定,凡不执行者一律办理免职手续。
2023-08-30 21:12:554

武汉市江岸区公开选拔10名副处级领导干部招考公告

为加快武汉市江岸区培养选拔优秀年轻干部工作的步伐,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引入竞争机制,经区委研究决定,面向武汉地区公开选拔一批优秀年轻干部担任副处级领导职务。现将有关事宜公布如下:   一、公开选拔的职位和人数   区委研究室副主任1名;   区纪委室主任1名;   区委党校副校长1名;   团区委副书记2名;   区法制办副主任1名;   区园林局副局长1名;   街道办事处副主任2名;   市六中副校长1名;   区司法局副局长1名(非中共党员);   市实验学校副校长1名(非中共党员)。   二、公开选拔的对象及条件   1、报名人员必须符合《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规定的党政领导干部任职的基本条件。   2、报名对象主要是武汉地区(含中央、省在汉单位)各级党政群机关、大中型企业和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等企事业单位符合条件的人员。   3、报考团区委副书记职位的,年龄须在28岁以下(1980年1月1日以后出生),具有职前大学本科以上学历,现任副科级(含相当职级)以上职务。   4、报考区委研究室副主任、区委党校副校长和区法制办副主任职位的,年龄须在32岁以下(1976年1月1日以后出生),具有职前大学本科以上学历,现任正科级(含相当职级)职务一年以上或任副科级(含相当职级)职务四年以上。   5、报考区纪委室主任、区园林局副局长、区司法局副局长和街道办事处副主任职位的,年龄须在35岁以下(1973年1月1日以后出生),具有职前大学本科以上学历,现任正科级(含相当职级)职务一年以上或任副科级(含相当职级)职务四年以上。   6、报考市六中副校长、市实验学校副校长职位的,年龄须在38岁以下(1970年1月1日以后出生),具有职前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和中学高级职称,现任正科级(含相当职级)一年以上或任副科级(含相当职级)职务四年以上。   7、报考区委研究室副主任、区纪委室主任和区委党校副校长职位的,须是中共正式党员。报考区司法局副局长、市实验学校副校长职位的,须是非中共党员。   8、报考区纪委室主任、区法制办副主任、区司法局副局长职位的,须是法律专业毕业。报考园林局副局长职位的,须是园林相关专业毕业。   9、具有武汉市中心城区常住户口,身体健康。   三、报名的注意事项   报名人员应如实填写《江岸区公开选拔副处级领导干部报名表》(一式两份,可上网下载),由所在单位党委(党组)审核盖章后,在规定时间内交江岸区公选办。每个报考者限填报1个职位,并在“备注”栏内注明是否服从组织调剂。选拔职位经审查、调剂,报名合格人数不足10人的,可取消该职位,已报考的人员可调剂到其他职位参加考试。   报名时需交一寸近期免冠彩色登记照3张,并携带学历学位证书、任职文件、身份证、工作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报考市六中副校长、实验学校副校长职位的,还须携带职称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报名期间的有关事宜,可咨询江岸区公选办。   报名时间:从2008年4月24日开始,至5月6日截止。工作日期间每天上午8:30至下午5:30接受报名,节假日期间,上午9:00——12:00接受报名。   江岸区公选办报名及办公地点:汉口六合路1号江岸区委机关大楼11楼区委组织部1126室。   咨询电话:027-82738206   传真电话:027-82739086   电子邮箱:jazzb1126@126.com   网址:www.jiangan.gov.cn(江岸信息网)   www.jiangan.gov.cn/jadj(江岸党建网)   江岸区OA网上办公平台(仅限区内)  江岸区公开选拔副处级领导干部   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3-08-30 21:13:081

事业单位干部任用条例2016什么时候开始执行

您好!事业单位干部任用条例2016从颁布之日起开始执行。全文如下: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事业单位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建立科学规范的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制度,推进干部工作的科学化、民主化、制度化,促进优秀人才脱颖而出,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以及《*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试行)》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选拔任用事业单位领导干部,必须坚持下列原则:  (一)党管干部原则;  (二)任人唯贤、德才兼备原则;  (三)群众公认、注重实绩原则;  (四)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  (五)民主集中制原则;  (六)依法办事原则。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选拔任用非参照公务员管理的市属事业单位科级以上领导干部,包括市属科级事业单位领导成员和市属副县级以上事业单位领导成员以及内设机构管理岗位的科级领导干部。  选拔任用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领导干部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在市委领导下,市委组织部代市委履行县级领导干部选拔任用职责;市级有关部门党委(党组)或市属县级事业单位党组织履行科级领导干部选拔任用职责。  第二章选拔任用条件  第五条市属事业单位领导干部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具有履行职责所需要的政策理论水平,认真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努力运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方法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坚持讲学习、讲政治、讲正气,经得起各种风浪的考验。  (二)具有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定信念,坚决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认真调查研究,能够把党的方针、政策与本单位的实际相结合,创造性地开展工作,求真务实,工作实绩突出。  (三)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有实践经验,有胜任领导工作的组织能力、文化水平和专业知识。  (四)正确行使人民赋予的权力,依法办事,清正廉洁,以身作则,艰苦朴素,密切联系群众,自觉接受党和群众的批评和监督,做到自重、自省、自警、自励。  (五)坚持和维护党的民主集中制,有民主作风,有全局观念,善于集中正确意见,团结同志,群众基础好。  第六条选拔任用市属事业单位领导职务的,应当具备下列资格:  (一)提任副科级的,应当在九级职员岗位上工作3年以上;提任正科级的,应当在副科级领导岗位工作3年以上;提任副县级的,应当在正科级领导岗位工作3年以上;提任正县级的,应当在副县级领导岗位工作2年以上。  (二)一般应当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  (三)新提任领导干部,科级年龄一般不超过50周岁;县级年龄一般不超过53周岁。工作需要或特别优秀的,可适当放宽。  (四)身体健康。  (五)提任党的领导职务的,应当符合《中国共产党党章》规定的党龄要求。  工作需要或特别优秀的年轻干部,报经上级组织(人事)部门同意后可破格提拔。  专业技术岗位的人员提任副科级以上领导职务的,其资格和条件参照管理岗位人员上述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领导干部应当逐级提拔。越级提拔的,应当报经上级组织(人事)部门同意。  第八条科级领导干部的任职年龄界限,男性一般不超过55周岁,女性不超过53周岁;县级领导干部的任职年龄界限,男性一般不超过58周岁。超过任职年龄界限的,应当免去现职,保留原职级待遇。  第三章民主推荐  第九条选拔任用事业单位领导干部,必须经过民主推荐提出考察对象。民主推荐包括会议投票推荐和个别谈话推荐。会议投票推荐一般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个别谈话推荐一般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民主推荐的结果在一年内有效。  第十条拟任人选在主管部门机关内部产生的,参加会议投票推荐的人员范围一般为机关全体干部职工、下属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  拟任人选在事业单位产生的,参加会议投票推荐的人员范围:100人以上的,一般为单位中层以上领导干部、职工代表及下属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100人以下的,一般为单位全体干部职工、下属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  民主推荐市属事业单位内设机构管理岗位的科级领导干部,参加民主推荐人员范围,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其主管部门党组(党委)或所在单位党组织参照上述范围确定。  参加民主推荐的人员必须达到应参加人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参加会议投票推荐与个别谈话推荐的人员范围一般应当一致。  第十一条民主推荐由上级党委组织(人事)部门主持,一般应当经过下列程序:  (一)召开推荐会,公布推荐职务、任职条件、推荐范围、提出有关要求;  (二)填写推荐票,进行个别谈话推荐;  (三)汇总民主推荐票。民主推荐票由考察组负责汇总,民主推荐汇总表的内容一般包括:推荐的时间、单位、主持人、应到人数、实到人数、有效票、推荐人选数和推荐人选的姓名、单位及职务、籍贯、性别、出生年月、政治面貌、学历学位、毕业院校及专业、推荐职务、推荐票数、推荐的名次等。推荐票的汇总至少应有两人以上并签名。  第十二条确定考察对象。考察组向党委(党组)及组织(人事)部门汇报民主推荐情况,由党委(党组)及组织(人事)部门在民主推荐的基础上,集体研究确定考察对象。确定考察对象时,应当把民主推荐的结果作为重要依据之一,同时防止简单的以票取人。民主推荐得票数较高的,一般应列为考察对象;民主推荐票不够集中,前几名推荐票数比较接近,一般将票数接近的前2至3名确定为考察对象,实行差额考察;民主推荐得票达不到三分之一的,一般不得确定为考察对象。  第四章考察和任用  第十三条对确定的考察对象,由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进行严格考察。  第十四条实行干部考察预告。根据考察对象的不同情况,通过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发布干部考察预告。  考察谈话和征求意见的范围:  拟任人选为市级主管部门机关的,一般为机关科级以上领导干部、下属单位党政正职及有关人员;拟任人选为事业单位的,一般为单位中层以上领导干部、其他有关人员及考察对象上级主管部门有关领导成员,考察谈话一般不少于30人。单位人数不足30人的,全部参加考察谈话。  考察干部时应当听取纪检监察部门的意见,并由同级纪检监察部门出具廉政鉴定。对需要进行经济责任审计的考察对象,应当委托审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审计。对生育二胎以上的考察对象,由同级或上级计生部门出具计生证明。  第十五条拟任人选在讨论决定前应当在适当范围内进行充分酝酿。  第十六条拟任人选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党委(党组)或市属事业单位党组织集体讨论作出任免决定。其中,县级领导干部拟任人选配备意见由市委组织部部务会研究决定;科级领导干部拟任人选配备意见由市级部门党委(党组)或市属事业单位党组织研究决定。  第十七条工会主席等选举产生的领导职务的拟任人选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经过党委(党组)及组织(人事)部门研究决定后,其任职按照《中国工会章程》和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八条实行领导干部任前公示制度。对研究决定任用的干部,应按规定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一般为七天。对新提拔的副县级领导干部、市属科级事业单位领导成员及市属县级事业单位内设机构管理岗位的科级领导干部,实行一年试用期。领导干部试用期满,经考核合格的,由组织(人事)部门办理正式任职手续;经考核不合格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审批后,免去试任职务,一般按试用前原职级安排适当工作。对工会主席等选举产生的领导职务的干部不实行领导干部任职试用期。  第十九条积极推行市属事业单位科级领导干部聘任制度。对党委(党组)研究决定的科级领导干部,可由单位与其本人签订聘任合同,实行岗位管理和合同管理。科级领导干部聘任期一般为5年,聘任期满后该职位应当由原聘任单位党委(党组)重新办理聘任手续或者重新进行聘任。  第五章公开选拔和竞争上岗  第二十条公开选拔和竞争上岗是市属事业单位领导干部选拔任用的方式之一。公开选拔适用于选拔任用副县级以上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一般应当面向社会进行公开选拔:  (一)选拔紧缺的专业性较强的领导干部;  (二)领导干部调整,本单位无合适人选;  (三)选配群众关注的热点单位领导干部;  (四)其他需公开选拔的领导干部。  竞争上岗适用于选拔任用市属县级事业单位内设机构管理岗位的科级领导干部。公开选拔面向社会进行,竞争上岗在本单位或本系统内部进行。  第二十一条报名参加公开选拔、竞争上岗人员的基本条件和资格,应当符合本办法第五条和第六条的规定。  第二十二条公开选拔和竞争上岗在党委(党组)领导下,由组织(人事)部门组织实施,应当经过下列程序:  (一)制定并公布实施方案。实施方案的主要内容应包括:指导思想、选拔职位、任职条件和报名资格、选拔范围、方法程序、组织领导和纪律要求等;  (二)报名和资格审查;  (三)统一考试(竞争上岗须进行竞职演讲和民主测评);  (四)组织考察,研究提出人选方案;  (五)党委(党组)讨论决定。  公开选拔和竞争上岗须在核定的编制和领导职数限额内进行。  第六章交流、回避和免职、辞职  第二十三条实行领导干部交流制度。交流的对象主要是:因工作需要交流的;需要通过交流锻炼提高领导能力的;按照规定需要回避的;在一个岗位任职时间过长需要交流的;因其他原因需要交流的。干部交流可以在本单位、本系统进行,也可以在市直其他事业单位相同或相近岗位之间进行。  县级干部在同一职位上任职满十年的,必须交流。市属事业单位内设机构科级干部在同一岗位上任职时间较长的,应当进行交流或者轮岗。  第二十四条实行领导干部任职回避制度。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不得在同一单位担任双方隶属同一领导人员的职务或者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单位从事人事、纪检、审计、财务等工作。  第二十五条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应当免去现职:  (一)达到任职年龄界限或者退休年龄界限的;  (二)在年度考核、干部考察中,民主测评不称职票超过三分之一、经组织考核认定为不称职的;  (三)因工作需要或其他原因,应当免去现职的。  第二十六条实行领导干部辞职制度。辞职包括因公辞职、自愿辞职、引咎辞职和责令辞职。辞职手续依照法律或有关规定程序办理。引咎辞职、责令辞职的干部,在新的岗位工作满一年以上,实绩突出,符合提拔任用条件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重新提拔担任领导职务。  第二十七条选拔任用市属事业单位领导干部,必须严格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规定的十条纪律执行。纪检(监察)机关按照有关规定,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各级机关、单位和党员、干部、群众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的违纪违规行为,有权向上级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纪检(监察)部门举报和申诉,受理部门和机关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核实处理。
2023-08-30 21:13:172

什么是遴选公务员?

遴选公务员的意思就是,上级行政部门,为了弥补本部门公务员人数的不足,在下一级行政部门中通过考试等方式选择已经入编的公务员。也就是择优挑选下级行政机关的公务员。
2023-08-30 21:13:397

党政领导干部公开选拔和竞争上岗考试和公务员考试有什么区别

总 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公开选拔党政领导干部工作,推进干部工作的科学化、民主化、制度化,促使优秀人才脱颖而出,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公开选拔是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方式之一。本规定所称的公开选拔党政领导干部,是指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面向社会采取公开报名,考试与考察相结合的办法,选拔党政领导干部。第三条 公开选拔党政领导干部工作必须遵循《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规定的原则,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坚持考试与考察相结合。第四条 公开选拔适用于选拔地方党委、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纪委工作部门或者工作机构的领导成员以及其他适于公开选拔的领导成员或者其人第五条 公开选拔党政领导干部应当根据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的需要,有计划地进行,逐步做到经常化、制度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应当进行公开选拔:(一) 为了改善领导班子结构,需要集中选拔领导干部;(二) 领导职位空缺较多,需要集中选拔领导干部;(三) 领导职位出现空缺,本单位无合适人选;(四)选拔专业性较强职位和紧缺专业职位的领导干部;(五) 其他需要进行公正选拔的情形。第六条 公开选拔工作应当经过下列程序:(一) 发布公告;(二) 报名与资格审查;(三) 统一考试(包括笔试和面试);(四) 组织考察,研究提出人选方案;(五) 党委(党组)讨论决定;(六) 办理任职手续。第七条 公开选拔工作在党委(党组)领导下,由组织(人事)部门组织实施。公开选拔工作应当坚持从实际出发,制定合理的工作方案,提高科学化水平,降低成本。
2023-08-30 21:13:57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