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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规定,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下列利息支出,准予据实扣除的是()。

2023-09-07 02:18: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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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规定,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下列利息支出,准予据实扣除的是:

(一)非金融企业向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金融企业的各项存款利息支出和同业拆借利息支出、企业经批准发行债券的利息支出;

(二)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

《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38条规定:

第三十八条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下列利息支出,准予扣除:

非金融企业向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金融企业的各项存款利息支出和同业拆借利息支出、企业经批准发行债券的利息支出。

扩展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所称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是指依照中国法律、行政法规成立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

第三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二条所称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的企业,包括依照中国法律、行政法规在中国境内成立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条所称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的企业,包括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的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

第四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二条所称实际管理机构,是指对企业的生产经营、人员、账务、财产等实施实质性全面管理和控制的机构。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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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8-31 01:28:181

企业所得税扣除凭证管理办法解读

法律主观:企业所得税 的计税依据是应 纳税 所得额,即: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税法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即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由于我国的企业所得税实行的是法定扣除,因此,一项支出能否税前扣除,首先要看其是否属于税法允许扣除的支出,然后再看该项支出对应的支付凭证能否作为有效扣除凭证。 在影响应纳税所得额的诸多因素中,涉及项目最多、变数最大的是各项扣除金额,其实物载体就是扣除凭证。在预缴所得税时,有效扣除凭证的作用尚不那么突出,但在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因必须取得有效凭证方能进行扣除,哪些凭证可以作为有效扣除凭证,此时也就成了征纳双方争议的焦点。 每提到企业所得税的税前扣除凭证,自然首先想到的就是发票,但是按照现行税法,发票应当只是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中的重要的一种,既不是没有发票就绝对不准扣除,也不是有了发票就一定准予扣除。 支出允许税前扣除及扣除凭证的管理原则 真实性原则,这是税前扣除凭证管理的首要原则。扣除凭证反映的,企业发生的各项支出,应当确属已经实际发生。要求支出是真实发生的,证明支出发生的凭据是真实有效的。在真实性原则中又蕴含着合法性原则,扣除项目和可扣除金额以及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要符合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企业财务、会计处理办法与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不一致的,应当依照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计算;税收法律、法规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未明确规定的具体扣除项目,在不违反税前扣除基本原则的前提下,暂循国家财务、会计规定计算。各类扣除凭证应符合国家税收规定,各类凭证特别是发票,其来源、形式等都要符合税收法规规定。 相关性原则。扣除凭证反映的有关支出,应与取得的收入直接相关,即企业所实际发生的能直接带来经济利益的流入或者可预期经济利益的流入的支出。 合理性原则。扣除凭证反映的支出,必须是应当计入当期损益或者有关资产成本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其计算和分配的方法应符合一般经营常规和会计惯例。 确定性原则。扣除凭证反映的支出的金额必须是确定的,或有支出不得在税前扣除。也就是各项支出的支付时间可由企业决定,但必须是已经实际发生能够可靠地计量而不是估计、可能的支出。 受益期原则,即划分收益性支出与资本性支出的原则。收益性支出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资本性支出应当分期扣除或者计入有关资产成本,不得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除税法有特殊规定外,实际发生的各项支出不得重复扣除。 权责发生制原则,这是税前扣除凭证管理的一般性原则,也是会计准则规定的企业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的基础,除税收法规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外,税前扣除以及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均应遵循此项原则。 权责发生制亦称应计基础、应计制原则,以取得收到现金的权利或支付现金的责任即权责的发生为标志,确认本期收入和费用及债权和债务。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同时还应辅之配比性原则,企业发生的各项支出应在应配比或应分配的当期申报扣除,不得提前或滞后,从而正确确认损益。 据以税前扣除的有效扣除凭证之具体种类 综合现行税收、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根据凭证的取得来源,税前扣除凭证可分为外部凭证和内部凭证;根据应否缴纳 增值税 或营业税,外部凭证可分为应税项目凭证和非应税项目凭证。 发生应税项目的支出应当取得发票作为有效扣除凭证。应税项目是指企业购买货物、接受劳务或服务时,销售方或提供劳务、服务方应缴纳增值税或营业税的项目和免税项目,包括视同销售的项目。单位和个人必须在发生经营业务确认 营业收入 时开具发票;企业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发生应税项目支出时,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按规定进行税前扣除。 发生非应税项目的支出不需(不允许)取得发票。非应税项目是指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不属于增值税或营业税征税范围的支出,收入方依法不缴纳增值税或营业税的项目。现行发票管理规定已明确“未发生经营业务一律不准开具发票”,因此,企业发生非应税项目支出时,不需也无法取得发票,而应当取得相应的有效扣除凭证,按规定进行税前扣除。非应税项目由税务部门或其他部门代收的,也可以代收凭据依法在税前扣除。 常见的税前扣除有效凭证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 1.购买不动产、货物、工业性劳务、服务,接受劳务、受让无形资产,支付给境内企业单位或者个人的应税项目款项,该企业单位或者个人开具的发票。 2.支付给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军队等非企业性单位的租金等经营性应税收入,该单位开具(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 3.从境内的农(牧)民手中购进免税农产品,农(牧)民开具的农产品销售发票或者企业自行开具的农产品收购发票。 4.非金融企业实际发生的借款利息,应分别不同情况处理: (1)向银行金融企业借款发生的利息支出,该银行开具的银行利息结算单据。 (2)向非银行金融企业或非金融企业或个人借款而发生的利息支出,须取得付款单据和发票,辅以 借款合同 (协议);在按照合同要求首次支付利息并进行税前扣除时,应提供“(本省任何一家)金融企业的同期同类 贷款 利率情况说明”。 (3)为向银行或非银行金融企业借款而支付的融资服务费、融资顾问费,应取得符合规定的发票。 5.缴纳政府性基金、行政事业性收费,征收部门开具的财政票据。 6.缴纳可在税前扣除的各类税金(费),税务机关开具的税收缴款书或表格式 完税证明 。 7.拨缴职工工会经费,工会组织开具的工会经费收入专用 收据 。 8.支付的 土地出让金 ,国土部门开具的财政票据。 9.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社保 机构开具的财政票据(社会保险费专用收据或票据)。 10.缴存的 住房公积金 , 公积金 管理机构盖章的住房公积金汇(补)缴书和银行转账单据。 11.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的用于法定公益事业的捐赠,财政部门监制的捐赠票据,如公益性单位接受捐赠统一收据等。 12.由税务部门或其他部门代收的且允许扣除的费、金,代收部门开具的代收凭据、缴款书(如工会经费代收凭据)等。 13.根据 法院 判决、调解、 仲裁 等发生的支出,法院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以及可由人民法院执行的仲裁裁决书、 公证 债权文书和付款单据。 14.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按照《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第25号公告发布)的规定执行。 15.发生非价外费用的违约金、赔偿费, 解除劳动合同 (辞退)补偿金、 拆迁补偿 费等非应税项目支出,取得盖有收款单位印章的收据或收款个人签具的收据、收条或签收花名册等单据,并附合同(如 拆迁 、回迁补偿合同)等凭据以及收款单位或个人的证照或 身份证 明复印件为辅证。 16.支付给中国境外单位或个人的款项,应当提供合同、外汇支付单据、单位、个人签收单据等。税务机关在审查时有疑义的,可以要求其提供境外公证机构的确认证明并经税务机关审核认可。 17.税收法律、法规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特殊规定或要求的,按该规定或要求扣除。如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需提供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计划书和研究开发费预算、当年研究开发费用发生情况归集表,研究开发专门机构或项目组的编制情况和专业人员名单,研究开发项目的效用情况说明、研究成果报告等资料。 18.签订了分摊协议的关联企业,其中一方可将另一方发生的,不超过另一方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税前扣除限额比例的部分或全部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归集至本企业扣除,且可以不计算在本企业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税前扣除限额内,但必须提供分摊协议且按协议归集。 19.企业自制的符合财务、会计处理规定,能直观反映成本费用分配计算依据和发生过程的材料成本核算表(入库单、领料单、耗用汇总表等)、资产折旧或摊销表、制造费用的归集与分配表、产品成本计算单,支付职工薪酬的工资表,差旅费补助、交通费补贴、通讯费补贴单据等内部凭证。 20.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合法有效凭证。 税前扣除及有效扣除凭证管理的特殊规定 纳税人所取得的发票、收据等凭证,票据自身和内容及开具均须真实且符合相关规定;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伪造、变造、内容虚假的票据等不得作为有效扣除凭证。 特殊支付项目还应将相关资料作为附件或备查资料。有些支出即使符合规定比例,也取得了有效凭证,但仍不能扣除。 1.工资扣除,工资分配方案、工资结算单、企业与职工签订的 劳动合同 、 个人所得税 扣缴情况以及社保机构盖章的社会保险名单清册。 企业实行 股权 激励的,以激励对象实际行权日该股票的收盘价格与激励对象实际行权支付价格的差额及数量计算,作为当年的工资薪金支出给予扣除,应以公告董事会决议、股权激励计划以及股票交割单(转让协议)等作为扣除凭证。 2.会议费支出,以召开会议的文件、通知、会议纪要、参会人员的签到单等能够证明会议真实性的资料以及会议费用明细单等为辅证。 3.企业集团或其成员企业统一向金融机构借款分摊给集团内部其他成员企业使用,必须取得借入方出具的从金融机构取得借款的证明文件,使用借款的房地产企业分摊的合理利息方准予在税前扣除。 4.烟草企业的烟草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即使取得有效扣除凭证,也一律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5.发生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应符合规定的计算依据和比例,其受托方必须是具有合法经营资格中介服务企业或个人且应签订代办协议或合同。但是,即使符合前述条件,也取得了发票作为有效扣除凭证,还应注意,除委托个人代理外,以现金等非转账方式支付的手续费及佣金仍不得在税前扣除。企业为发行权益性证券支付给有关证券承销机构的手续费及佣金也不得在税前扣除。 6.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现行企业所得税征缴方式为按季(月)预缴、年终汇算清缴。企业当年度实际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及时取得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在预缴季度所得税时,可暂按账面发生金额进行核算;但在汇算清缴时,应补充提供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法律客观:《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第一条 为规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以下简称“税前扣除凭证”)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2023-08-31 01:28:261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以下简称“税前扣除凭证”)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税前扣除凭证,是指企业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证明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实际发生,并据以税前扣除的各类凭证。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是指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  第四条 税前扣除凭证在管理中遵循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原则。真实性是指税前扣除凭证反映的经济业务真实,且支出已经实际发生;合法性是指税前扣除凭证的形式、来源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关联性是指税前扣除凭证与其反映的支出相关联且有证明力。  第五条 企业发生支出,应取得税前扣除凭证,作为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相关支出的依据。  第六条 企业应在当年度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汇算清缴期结束前取得税前扣除凭证。  第七条 企业应将与税前扣除凭证相关的资料,包括合同协议、支出依据、付款凭证等留存备查,以证实税前扣除凭证的真实性。
2023-08-31 01:28:531

《企业所得税法》“特别纳税调整”亮点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有许多亮点,尤其是在“特别纳税调整”一章中规定了 一些新的反避税条款,由于这些条款是“初次亮相”,所以特别引人关注。正确解读这些新的条款,是当前税收征纳双方都需要做的一项工作。笔者在此谈谈自己对 这些条款的看法,希望能起到抛砖引玉的作用。 一、关于反避税的一般性规定 《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企业实施其他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安排而减少其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 这是反避税的一般性条款。为什么这么说呢?因为,纳税人避税行为的一个很重要的特点就是所谓的“非商业目的性”,即纳税人从事的避税活动并非出于经营管理 上的需要,其主要目的是要在税收上获得一些好处。正如美国学者丹尼尔·N·莎菲罗所指出的,“典型的公司税避税行为包括大量的纸面交易而很少有或根本没有 经济效果,它只是创造了有利的税收结果”。①对于这一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第一百二十条说得也很清楚,即 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安排是“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的行为。 我们可以举个例子:假定某企业决定出售其在国内一家子公司80%的控股权,但子公司账面上还有大量的未分配利润,在这种情况下,出于税收方面的 考虑,该企业要求子公司马上作分配利润,随后再将这笔股权出售。实际上这就是一种没有真实商业目的的避税安排。因为如果子公司不作利润分配,其股权价格就 会较高,企业出售这种股权就可能得到一笔财产转让所得,根据《企业所得税法》,企业取得财产转让所得要缴纳企业所得税而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股息、红利等权 益性投资收益,因这些收益属于免税收入而不必缴纳企业所得税。过去,我国税法只规定纳税人从事关联交易如果“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 款、费用,而减少其应纳税的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进行合理调整”,但对纳税人从事的“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安排”却没有明确赋予税务机关进行合 理调整的权力。现在,有了《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七条,税务机关就可以对企业的上述行为不予认可,并采取适当的调整措施。① 所以说,《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七条实际上扩大了税务机关反避税的权限,对纳税人滥用转让定价以外的其他避税行为必将形成一定的威慑。 二、关于提供关联交易相关资料的规定 滥用转让定价是企业避税特别是国际避税所采用的最常见的手段之一。对付这种避税行为的方法就是让企业负有举证责任,如果企业拿不出充分的证据和资料来说明其转让定价方法的合理性,税务机关就可以对不合理的转让定价进行调整。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中也有提供关联交易资料的条款。例如,《实施细则》第五十 三条规定,“企业有义务就其与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向当地税务机关提供有关的价格、费用标准等资料”。此外,2004年 10月国家税务总局颁发的《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税务管理规程》(国税发[2004]143号)(以下简称《管理规程》)也规定,“主管税务机关在立案审计 调查企业与其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情况时,有权要求企业提供与其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有关交易的价格、费用标准等资料”。《管理规程》还要求,“凡企业与另一 企业构成关联关系的,均应在纳税年度终了后4个月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与其关联企业业务往来情况年度 申报表》”。不过,这个申报表的内容十分简单,只包括关联类型、交易内容、交易金额等少量指标。 《企业所得税法》在企业关联交易资料提供方面有所突破。首先,有义务向税务机关提供关联交易资料的企业范围扩大了。《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三条 规定,“税务机关在进行关联业务调查时,企业及其关联方,以及与关联业务调查有关的其他企业,应当按照规定提供相关资料”。这表明,在转让定价调查中,不 仅被调查企业,而且与被调查企业发生关联交易的关联方,以及与关联业务调查有关的第三方企业(如与被调查企业产品品种相同或经营活动相同的其他企业),都 有义务向税务机关提供相关资料。其次,《企业所得税法》首次要求企业提供关联交易的同期资料。所谓同期资料,是指纳税人在进行关联交易的当期就准备好的资 料,它一般要求纳税人按纳税年度准备或提供,而不是事后当税务机关对企业进行转让定价调查时再准备的资料。以往,企业只有在被转让定价调查时才被要求提供 转让定价的相关资料。第三,企业有义务向税务机关提供的资料的范围也扩大了。过去企业只需提供“与其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有关的价格、费用标准等资料”,但 根据《实施条例》第一百一十四条,企业需要提供的相关资料包括“与关联业务往来有关的价格、费用的制定标准、计算方法和说明等同期资料”,如定价原则、定 价方法、可比性、功能风险分析等。至于上述同期资料的具体范围,国家税务总局正在加紧制定具体的管理办法。 三、关于受控外国企业的规定 居民企业进行国际避税还有一个重要手段,就是通过关联交易将一部分利润转移到设在避税地的受控外国公司(CFC)账上,并利用居住国的推迟课税 规定将这笔利润长期滞留在境外不汇回或要求境外子公司不作利润分配,从而规避居住国的企业所得税。随着对外开放的不断深入,我国也有越来越多的企业“走出 去”,其中很多企业“走”到了英属维尔京群岛、开曼群岛等一些无公司所得税或税率极低的国际避税地。显然,这些企业在国际避税地“安营扎寨”是有其税 收利益考虑的。按照国家税务总局1997年下发的《境外所得计征所得税暂行办法 (修订)》(财税[1997]116号)第八条的规定,居民企业“来源于境外的所得,不论是否汇回,均应按照条例和实施细则规定的纳税年度(公历1月1日 至12月 31日)计算申报并缴纳所得税”。显然,我国税法虽没有英、美等国“纳税人的境外所得不汇回则不对其征税”的推迟课税规定,但上述规定也表明,如果境外被 投资企业不作利润分配(当然这时就谈不上我国居民企业有来源于境外的所得),那么作为投资方的我国居民企业也就不需要就其应分得的外国企业的保留利润在我 国申报纳税。这就给居民企业向避税地企业转移利润并从中避税留下了一定的政策空间。《企业所得税法》对这一法律漏洞进行了弥补。 《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由居民企业,或者由居民企业和中国居民控制的设立在实际税负明显低于本法第四条第一款规定税率水平的国家 (地区)的企业,并非由于合理的经营需要而对利润不作分配或者减少分配的,上述利润中应归属于该居民企业的部分,应当计入该居民企业的当期收入”。根据上 述规定,如果我国一家居民企业控制了设在避税地的某外国企业,并且出于避税方面的考虑不让该外国企业对利润进行分配,那么这家居民企业也应将这笔应分未分 的外国企业保留利润计入到当期收入总额中一并纳税。《实施条例》还对上述条款作了以下具体规定: 1.《实施条例》第一百一十七条对《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五条中的“控制”概念给出了两个具体的控股比例:一是全体中国居民股东(包括居民企业 和居民自然人)共同持有外国企业的股份比例要在50%以上。如果满足了这个条件,说明该外国企业确实受中国居民的实际控制,甚至可能受单个居民企业的控 制,因为这些居民股东之间可能具有关联关系。二是在满足上述第一个条件的前提下,居民企业直接或者间接单一持有外国企业 10%以上有表决权的股份。如果某居民企业满足了这第二个条件,说明它对外国企业的经营决策有较大的发言权,而且有可能影响外国企业的股利分配政策,而 《企业所得税法》要“打击”的,正是这种有能力操纵外国企业利润分配决策的中国居民企业。 2.《实施条例》第一百一十八条规定,适用《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五条的受控外国企业必须是位于一个低税负的国家(地区),其实际税负应“低于 企业所得税法第四条第一款规定税率的 50%”。也就是说,只有当我国居民企业在实际税负低于12.5%的国家(地区)持有当地企业有表决权股份的10%以上,而且全体中国居民股东在该企业中 拥有 50%以上的股份时,这个居民企业才需要就应归属于它的该外国企业的保留利润申报纳税。《企业所得税法》之所以要限定受控外国企业的实际税负,主要是为了 缩小受控外国企业条款的“打击”范围,只将那些在无所得税或税负极低的避税地设立受控外国公司的中国居民企业纳入反避税的“打击”范围。 四、关于限制资本弱化的规定 所谓资本弱化,是指在企业的资本结构中债务融资的比重大大超过了股权融资的比重。由于企业的债务利息可以税前扣除,而股息、红利只能税后支付, 因而资本弱化可以降低企业所得税的税负。为了对付企业利用资本弱化避税,许多国家的税法都对关联方借款的利息扣除进行一定的限制。 我国原有的内资企业所得制度(《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对企业从关联方的借款规模也有限制,当时规定的债务/股本比例为0.5:1,即企业 如果有100万元的股本金,最多可以从关联方借款50万元,超标借款的利息不能在税前扣除。但原有制度对外资企业则没有资本弱化的限制。这次,《企业所得 税法》一视同仁,对内、外资企业都规定了资本弱化的限制。《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企业从其关联方接受的债权性投资与权益性投资的比例超过规定 标准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实施条例》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受限制的关联方债权性投资,不仅包括直接融资,还包括间接融 资。而“企业间接从关联方获得的债权性投资,包括:(一)关联方通过无关联第三方提供的债权性投资;(二)无关联第三方提供的、由关联方担保且负有连带责 任的债权性投资;(三)其他间接从关联方获得的具有负债实质的债权性投资。” 《企业所得税法》之所以要做出上述规定,主要是为了防止企业通过各种间接借款绕过资本弱化的限制(《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的资本弱化条款对 这种间接借款并不加限制)。可见,《企业所得税法》在这个问题上更为完善。至于限制资本弱化的债务/股本比例,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将另行发文公布,但国 际上对一般工商企业多限定在3:1. 五、关于纳税调整加收利息的规定 对于纳税人的避税行为,税务机关可以不予认可,这时纳税人就需要按税务机关的纳税调整额补缴税款。但由于纳税人所规避的纳税义务是在纳税调整之 前发生的,有的甚至是几年前发生的,这样,即使纳税人事后按税务机关的规定补缴了税款,其延迟纳税的结果也会给国家造成损失。所以,各国在对纳税人进行纳 税调整的基础上一般都有加收利息的措施。我国虽然很早就出台了税务机关对不合理的转让定价有权进行调整的法规(《管理规程》),而且还规定在特殊情况下税 务机关可以自关联业务往来发生的纳税年度起10年内进行调整,但《管理规程》除了规定被调整的纳税人在接到税务机关核发的《转让定价应税收入或应纳税所得 额调整通知书》后无故不按规定期限缴清税款的要对其加收滞纳金之外,对纳税人从关联业务发生的纳税年度到转让定价调整年度期间滞纳的税款则没有加收利息的 规定。这样,纳税人利用转让定价向境外转移利润进行避税不仅没有什么风险,而且还可以得到推迟纳税的利益。《企业所得税法》弥补了这一制度缺陷。《企业所 得税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税务机关依照本章规定作出纳税调整,需要补征税款的,应当补征税款,并按国务院规定加收利息”。《实施条例》第一百二十一条和 一百二十二条对加收利息的期限和利率的确定进行了明确:一是要对纳税人“自税款所属纳税年度的次年6月1日起至补缴税款之日止的期间,按日加收利息”,二 是补税的利息“应当按照税款所属纳税年度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与补税期间同期的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加5个百分点计算”。 此外,《实施条例》还将加收利息与提供资料联系起来,规定:如果企业按照税法规定提供了关联业务调查的相关资料,则在计算补税利息时可以不加点 计算。这主要是考虑到,如果不将提供资料与加收利息的利率挂钩,将很难促使纳税人依法提供相关资料。因为根据《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二条,纳税人如果拒不提 供关联业务调查的相关资料,税务机关最多只能对其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这与纳税人准备相关资料的成本费用比起来,显然是微不足道的。所以,如果没有保障 措施,税法要求纳税人提供资料的规定就会形同虚设。国外的做法一般是对转让定价调整的纳税人进行罚款,但只要其提供了相关资料就可以免于处罚。我国《税收 征管法》没有对纳税人滥用转让定价进行处罚的规定,所以不能照搬国外的经验。因此,促使纳税人自觉提供资料只能从加收利息的利率上做文章。但这里仍面临 “加点”还是“减点”的问题。如果对不提供资料的纳税人采用利率加点的办法进行处罚,仍然跟《税收征管法》会有一定冲突。这次《实施条例》采取“减点”的 做法,对一般的补税利息按贷款基准利率加5个百分点确定,而对提供了相关资料的纳税人采取只按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利息,就绕过了目前的法律约束,同时也达到 了鼓励纳税人依法提供关联业务调查相关资料的目的。
2023-08-31 01:29:091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最新

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本条例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投资方企业从被清算企业分得的剩余资产,其中相当于从被清算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中应当分得的部分,应当确认为股息所得;剩余资产减除上述股息所得后的余额,超过或者低于投资成本的部分,应当确认为投资资产转让所得或者损失。扩展资料纳税人按国家有关规定上交的各类保险基金和统筹基金,包括职工养老基金、待业保险基金等,经税务机关审核后,在规定的比例内扣除。纳税人参加财产保险和运输保险,按照规定缴纳的保险费用,准予扣除。保险公司给予纳税人的无赔款优待,应计入当年应纳税所得额。纳税人按国家规定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法定人身安全保险费,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实扣除。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2023-08-31 01:29:191

税法企业所得税重点知识归纳

法律主观:财政部近日下发了两大 企业所得税 处理政策,为企业扩大了利润空间,同时弥补了新企业所得税法的空白,明确了企业重组所涉及的企业所得税具体处理有关问题。下面 网 小编来为你解答,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并购税务的新时代 5月7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为实施新企业所得税法后的企业重组与清算提供了框架式指导。与新企业所得税法的生效日期一致,通知将追溯至2008年1月1日起生效。 旧企业所得税体系下,内 外资企业 的重组及清算事项的所得税处理分别遵循不同的税收法规体系,而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细则统一了内外资企业重组及清算事项所得税上的处理,体现了税法的公平性。但是,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只提出所得税处理的基本原则,并未就特定的企业重组类型规定具体的税务处理方式。通知的出台即是为弥补该项空白。 确实减轻金融企业负担 就在同日,财政部明确了金融企业 贷款 损失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涉及企业包括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财务 公司 和城乡信用社等国家允许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企业。 通知指出,准予提取贷款损失准备的贷款资产范围包括:贷款(含抵押、 质押 、担保等贷款);银行卡透支、贴现、信用垫款(含银行承兑汇票垫款、信用证垫款、担保垫款等)、进出口押汇、同业拆出等各项具有贷款特征的风险资产;由金融企业转贷并承担对外还款责任的国外贷款,包括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外国买方信贷、外国政府贷款、日本国际协力银行不附条件贷款和外国政府混合贷款等资产。 以上便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相关知识,相信大家通过以上知识都已经有了大致的了解,如果您还遇到什么较为复杂的法律问题,欢迎登陆网进行 律师在线 咨询。
2023-08-31 01:29:371

企业所得税怎么算

企业应纳所得税额=当期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企业所得税各种税率:25%、20%、15%、10%、5%;当期应纳税所得额两种计算方法:1、直接计算法: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额-免税收入额-各项扣除额-准予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额,2、间接计算法:应纳税所得额=利润总额+纳税调整项目金额)。更多有关各种税率怎么来的或者当期应纳税所得额细节结算之处后期会有专门的内容进行详细解读,易盛投建财税关注企业财税安全。
2023-08-31 01:29:593

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有哪些规定

核定征收:是按照销售(营业)收入*核定所得率*适用税率计算缴纳。其中:销售(营业)收入包括:应税销售额、其他业务收入和视同销售额,核定所得率是主管税务机关根据行业不同事前设置的(一般幅度处5%-30%之间,不过具体到贵公司应当根据主管税务机关确定的所得率计算,适用税率25%的核定征收不适用20%的税率。)内容一、核定征收有哪几种方法,如何适用?分别是核定应税所得率和核定应纳所得税额。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的规定:税务机关应根据纳税人具体情况,对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核定应税所得率或者核定应纳所得税额。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核定其应税所得率:1.能正确核算(查实)收入总额,但不能正确核算(查实)成本费用总额的;2.能正确核算(查实)成本费用总额,但不能正确核算(查实)收入总额的;3.通过合理方法,能计算和推定纳税人收入总额或成本费用总额的。纳税人不属于以上情形的,核定其应纳所得税额。采用应税所得率方式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应纳所得税额计算公式如下:应纳所得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应纳税所得额=应税收入额×应税所得率二、税务机关核定企业所得税的原则和方法有哪些?税务机关采用下列方法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1.参照当地同类行业或者类似行业中经营规模和收入水平相近的纳税人的税负水平核定;2.按照应税收入额或成本费用支出额定率核定;3.按照耗用的原材料、燃料、动力等推算或测算核定;4.按照其他合理方法核定。采用前款所列一种方法不足以正确核定应纳税所得额或应纳税额的,可以同时采用两种以上的方法核定。采用两种以上方法测算的应纳税额不一致时,可按测算的应纳税额从高核定。三、适用核定征收的企业能否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不可以,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的规定: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适用于会计核算健全、实行查账征收并能够准确归集研发费用的居民企业。四、核定征收改为查账征收后有关资产如何进行税务处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政策征管口径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7号)的规定:第四条 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改为查账征收后有关资产的税务处理问题。企业能够提供资产购置发票的,以发票载明金额为计税基础;不能提供资产购置发票的,可以凭购置资产的合同(协议)、资金支付证明、会计核算资料等记载金额,作为计税基础。企业核定征税期间投入使用的资产,改为查账征税后,按照税法规定的折旧、摊销年限,扣除该资产投入使用年限后,就剩余年限继续计提折旧、摊销额并在税前扣除。五、核定征收期间会计核算的亏损额能否结转到以后期间弥补?不能。在核定期间,由于企业对收入、成本费用核算不准确,不能正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企业会计核算的亏损在税法上不认可,因而核定期间的亏损也就不能结转到以后期间弥补。
2023-08-31 01:30:243

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的实施细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制定本细则。第二条 条例第一条所称生产、经营所得,是指从事物质生产、交通运输、商品流通、劳务服务,以及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认的其他营利事业取得的所得。条例第一条所称其他所得,是指股息、利息、租金、转让各类资产、特许权使用费以及营业外收益等所得。第三条 条例第二条(一)项至(五)项所称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是指按国家有关规定注册、登记的上述各类企业。条例第二条(六)项所称有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的其他组织,是指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依法注册、登记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第四条 条例第二条所称独立经济核算的企业或者组织,是指纳税人同时具备在银行开设结算帐户、独立建立帐簿、编制财务会计报表、独立计算盈亏等条件的企业或者组织。第五条 条例第三条所称应纳税额,其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税率 第六条 条例第三条、第四条所称应纳税所得额,其计算公式为: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一准予扣除项目金额第七条 条例第五条(一)项所称生产、经营收入,是指纳税人从事主营业务活动取得的收入,包括商品(产品)销售收入,劳务服务收入,营运收入,工程价款结算收入,工业性作业收入以及其他业务收入。条例第五条(二)项所称财产转让收入,是指纳税人有偿转让各类财产取得的收入,包括转让固定资产、有价证券、股权以及其他财产而取得的收入。条例第五条(三)项所称利息收入,是指纳税人购买各种债券等有价证券的利息、外单位欠款付给的利息以及其他利息收入。条例第五条(四)项所称租赁收入,是指纳税人出租固定资产、包装物以及其他财产而取得的租金收入。条例第五条(五)项所称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是指纳税人提供或者转让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以及其他特许权的使用权而取得的收八。条例第五条(六)项所称股息收入,是指纳税人对外投资入股分得的股利、红利收入。条例第五条(七)项所称其他收入,是指除上述各项收入之外的一切收入,包括固定资产盘盈收入,罚款收入,因债权人缘故确实无法支付的应付款项,物资及现金的溢余收入,教育费附加返还款,包装物押金收入以及其他收入。第八条 条例第六条所称与纳税人取得收入有关的成本、费用和损失,包括:(一)成本,即生产、经营成本,是指纳税人为生产、经营商品和提供劳务等所发生的各项直接费用和各项间接费用。(二)费用,即纳税人为生产、经营商品和提供劳务等所发生的销售(经营)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三)税金,即纳税人按规定缴纳的消费税、营业税、城乡维护建设税、资源税、土地增值税。教育费附加,可视同税金。(四)损失,即纳税人生产、经营过程中的各项营业外支出,已发生的经营亏损和投资损失以及其他损失。纳税人的财务、会计处理与税收规定不一致的,应依照税收规定予以调整。按税收规定允许扣除的金额,准予扣除。第九条 条例第六条第二款(一)项所称金融机构,是指各类银行、保险公司以及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从事金融业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第十条 条例第六条第二款(一)项所称利息支出,是指建造、购进的固定资产竣工决算投产后发生的各项贷款利息支出。条例第六条第二款(一)项所称向金融机构借款利息支出,包括向保险企业和非银行金融机构的借款利息支出。纳税人除建造、购置固定资产,开发、购置无形资产,以及筹办期间发生的利息支出以外的利息支出,允许扣除。包括纳税人之间相互拆借的利息支出。其利息支出的扣除标准按照条例第六条第二款(一)项的规定执行。第十一条 条例第六条第二款(二)项所称计税工资,是指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允许扣除的工资标准。包括企业以各种形式支付给职工的基本工资、浮动工资,各类补贴、津贴、奖金等。第十二条 条例第六条第二款(四)项所称公益、救济性的捐赠,是指纳税人通过中国境内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民政等公益事业和遭受自然灾害地区、贫困地区的捐赠。纳税人直接向受赠人的捐赠不允许扣除。前款所称的社会团体,包括中国青少年发展基金会、希望工程基全会、宋庆龄基全会、减灾委员会、中国红十字会、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全国老年基金会、老区促进会以及经民政部门批准成立的其他非营利的公益性组织。第十三条 条例第六条第三款所称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税收规定扣除项目,是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国务院发布的行政法规以及财政部有关税收的规章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调整的规定中规定的有关税收扣除项目。第十四条 纳税人按财政部的规定支出的与生产、经营有关的业务招待费,由纳税人提供确实记录或单据,经核准准予扣除。第十五条 纳税人按国家有关规定上交的各类保险基金和统筹基金,包括职工养老基金、待业保险基金等,经税务机关审核后,在规定的比例内扣除。第十六条 纳税人参加财产保险和运输保险,按照规定缴纳的保险费用,准予扣除。保险公司给予纳税人的无赔款优待,应计入当年应纳税所得额。纳税人按国家规定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法定人身安全保险费,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实扣除。第十七条 纳税人根据生产、经营需要租入固定资产所支付租赁费的扣除,分别按下列规定处理:(一)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而发生的租赁费,可以据实扣除。(二)融资租赁发生的租赁费不得直接扣除。承租方支付的手续费,以及安装交付使用后支付的利息等可在支付时直接扣除。第十八条 纳税人按财政部的规定提取的坏帐准备金和商品削价准备金,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第十九条 不建立坏帐准备金的纳税人,发生的坏帐损失,经报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后,按当期实际发生数额扣除。第二十条 纳税人已作为支出、亏损或坏帐处理的应收款项,在以后年度全部或部分收回时,应计入收回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第二十一条 纳税人购买国债的利息收入,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第二十二条 纳税人转让各类固定资产发生的费用,允许扣除。第二十三条 纳税人当期发生的固定资产和流动资产盘亏、毁损净损失,由其提供清查盘存资料,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准予扣除。第二十四条 纳税人在生产、经营期间发生的外国货币存、借和以外国货币结算的往来款项增减变动时,由于汇率变动而与记帐本位币折合发生的汇兑损益,计入当期所得或在当期扣除。第二十五条 纳税人按规定支付给总机构的与本企业生产、经营有关的管理费,须提供总机构出具的管理费汇集范围、定额、分配依据和方法等证明文件,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准予扣除。第二十六条 纳税人固定资产的折旧、无形资产和递延资产摊销的扣除,按本细则第三章有关规定执行。第二十七条 条例第七条(一)项所称资本性支出,是指纳税人购置、建造固定资产,对外投资的支出。条例第七条(二)项所称的无形资产受让、开发支出,是指不得直接扣除的纳税人购置或自行开发无形资产发生的费用。无形资产开发支出未形成资产的部分准予扣除。条例第七条(三)项所称违法经营的罚款、被没收财物的损失,是指纳税人生产、经营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被有关部门处以的罚款以及被没收财物的损失。条例第七条(四)项所称的各项税收的滞纳金、罚金和罚款,是指纳税人违反税收法规,被处以的滞纳金、罚金,以及除前款所称违法经营罚款之外的各项罚款。条例第七条(五)项所称自然灾害或者意外事故损失有赔偿的部分,是指纳税人参加财产保险后,因遭受自然灾害或者意外事故而由保险公司给予的赔偿。条例第七条(六)项所称超过国家规定允许扣除的公益、救济性捐赠,以及非公益、救济性的捐赠,是指超出条例第六条第二款(四)项及本细则第十二条规定的标准、范围之外的捐赠。条例第七条(七)项所称各种赞助支出,是指各种非广告性质的赞助支出。条例第七条(八)项所称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各项支出,是指除上述各项支出之外的,与本企业取得收入无关的各项支出。第二十八条 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的弥补亏损期限,是指纳税人某一纳税年度发生亏损,准予用以后年度的应纳税所得弥补;一年弥补不足的,可以逐年延续弥补;弥补期最长不得超过五年,五年内不论是盈利或亏损,都作为实际弥补年限计算。 第二十九条 纳税人的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一年的房屋、建筑物、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器具、工具等。不属于生产、经营主要设备的物品,单位价值在2000元以上,并且使用期限超过两年的,也应当作为固定资产。未作为固定资产管理的工具、器具等,作为低值易耗品,可以一次或分期扣除。无形资产是指纳税人长期使用但是没有实物形态的资产,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商誉等。递延资产是指不能全部计入当年损益,应当在以后年度内分期摊销的各项费用,包括开办费、租入固定资产的改良支出等。流动资产是指可以在一年内或者超过一年的一个营业周期内变现或者运用的资产,包括现金及各种存款、存货、应收及预付款项等。第三十条 固定资产的计价,按下列原则处理:(一)建设单位交来完工的固定资产,根据建设单位交付使用的财产清册中所确定的价值计价。(二)自制、自建的固定资产,在竣工使用时按实际发生的成本计价。(三)购入的固定资产,按购入价加上发生的包装费、运杂费、安装费以及缴纳的税金后的价值计价。从国外引进的设备,按设备买价加上进口环节的税金、国内运杂费、安装费等费用之后的价值计价。(四)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按照租赁协议或者合同确定的价款加上运输费、途中保险费、安装调试费以及投入使用前发生的利息支出和汇兑损益等费用之后的价值计价。(五)接受赠予的固定资产,按发票所列金额加上由企业负担的运输费、保险费、安装调试费等确定;无所附发票的,按同类设备的市价确定。(六)盘盈的固定资产,按同类固定资产的重置完全价值计价。(七)接受投资的固定资产,应当按该资产折旧程度,以合同、协议确定的合理价格或者评估确认的价格确定。(八)在原有固定资产基础上进行改扩建的,按照固定资产的原价,加上改扩建发生的支出,减去改扩建过程中发生的固定资产变价收入后的余额确定。第三十一条 固定资产的折旧,按下列规定处理:(一)下列固定资产应当提取折旧:1.房屋、建筑物;2.在用的机器设备、运输车辆、器具、工具;3.季节性停用和大修理停用的机器设备;4.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出的固定资产;5.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6.财政部规定的其他应当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二)下列固定资产,不得提取折旧:1.土地;2.房屋、建筑物以外未使用、不需用以及封存的固定资产;3.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4.已提足折旧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5.按照规定提取维简费的固定资产;6.已在成本中一次性列支而形成的固定资产;7.破产、关停企业的固定资产;8.财政部规定的其他不得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提前报废的固定资产,不得计提折旧。(三)提取折旧的依据和方法1.纳税人的固定资产,应当从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起计提折旧;停止使用的固定资产,应当从停止使用月份的次月起,停止计提折旧。2.固定资产在计算折旧前,应当估计残值,从固定资产原价中减除,残值比例在原价的5%以内,由企业自行确定;由于情况特殊,需调整残值比例的,应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3.固定资产的折旧方法和折旧年限,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三十二条 无形资产按照取得时的实际成本计价,应区别确定:(一)投资者作为资本金或者合作条件投入的无形资产,按照评估确认或者合同、协议约定的金额计价。(二)购入的无形资产,按照实际支付的价款计价。(三)自行开发并且依法申请取得的无形资产,按照开发过程中实际支出计价。(四)接受捐赠的无形资产,按照发票帐单所列金额或者同类无形资产的市价计价。第三十三条 无形资产应当采取直线法摊销。受让或投资的无形资产,法律和合同或者企业申请书分别规定有效期限和受益期限的,按法定有效期限与合同或企业申请书中规定的受益年限孰短原则摊销;法律没有规定使用年限的,按照合同或者企业申请书的受益年限摊销;法律和合同或者企业申请书没有规定使用年限的,或者自行开发的无形资产,摊销期限不得少于10年。第三十四条 企业在筹建期发生的开办费,应当从开始生产、经营月份的次月起,在不短于5年的期限内分期扣除。前款所说的筹建期,是指从企业被批准筹建之日起至开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试营业)之日的期间。开办费是指企业在筹建期发生的费用,包括人员工资、办公费、培训费、差旅费、印刷费、注册登记费以及不计入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成本的汇兑损益和利息等支出。第三十五条 纳税人的商品、材料、产成品、半成品等存货的计算,应当以实际成本为准。纳税人各项存货的发生和领用,其实际成本价的计算方法,可以在先进先出法、后进后出法、加权平均法、移动平均法等方法中任选一种。计价方法一经选用,不得随意改变;确实需要改变计价方法的,应当在下一纳税年度开始前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第三十六条 条例第八条(一)项所称民族自治地方,是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规定,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第三十七条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根据民族自治地方的实际情况,可以对民族自治地方的企业加以照顾和鼓励,实行定期减税或者免税。第三十八条 条例第八条(二)项所称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有关规定给予减税或者免税的,是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国务院发布的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的有关规定确定的减税或者免税。 第三十九条 条例第十二条所称已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税款,是指纳税人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在境外实际缴纳的所得税税款。不包括减免税或纳税后又得到补偿以及由他人代为承担的税款。但中外双方已签定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的,按协定的规定执行。第四十条 条例第十二条所称境外所得依本条例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是指纳税人的境外所得,依照条例及本细则的有关规定,扣除为取得该项所得摊计的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得出应纳税所得额,据以计算的应纳税额。该应纳税额即为扣除限额,应当分国(地区)不分项计算。其计算公式如下:境外所得税税款扣除限额=境内、境外所得按税法计算的应纳税总额×来源于某外国的所得额/境内、境外所得总额第四十一条 纳税人来源于境外所得在境外实际缴纳的税款,低于依照前条规定计算的扣除限额,可以从应纳税额中按实扣除;超过扣除限额的,其超过部分不得在本年度的应纳税额中扣除,也不得列为费用支出,但可用以后年度税额扣除的余额补扣,补扣期限最长不得超过5年。第四十二条 纳税人从其他企业分回的已经缴纳所得税的利润,其已缴纳的税额可以在计算本企业所得税时予以调整。 第四十三条 条例第十四条所称企业所得税由纳税人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其所在地是指纳税人的实际经营管理所在地。铁路运营、民航运输、邮电通信企业等,由其负责经营管理与控制的机构缴纳。具体办法另行规定。第四十四条 条例第十三条所称清算所得,是指纳税人清算时的全部资产或者财产扣除各项清算费用、损失、负债、企业未分配利润、公益金和公积金后的余额,超过实缴资本的部分。第四十五条 企业所得税分月或者分季预缴,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具体核定。第四十六条 纳税人预缴所得税时,应当按纳税期限的实际数预缴。按实际数预缴有困难的,可以按上一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1/12或1/4,或者经当地税务机关认可的其他方法分期预缴所得税。预缴方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改变。对境外投资所得可在年终汇算清缴。第四十七条 纳税人不能提供完整、准确的收入及成本、费用凭证,不能正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所得额。第四十八条 纳税人在纳税年度内无论盈利或亏损,应当按照规定的期限,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所得税申报表和年度会计报表。第四十九条 纳税人进行清算时,应当在办理工商注销登记之前,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所得税申报。第五十条 纳税人在年度中间合并、分立、终止时,应当在停止生产、经营之日起60日内,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当期所得税汇算清缴。第五十一条 条例第十条所称关联企业其认定条件及税务机关进行合理调整的顺序和方法,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执行。第五十二条 条例第四条所称的纳税年度,是指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纳税人在一个纳税年度的中间开业,或者由于合并、关闭等原因,使该纳税年度的实际经营期不足12个月的,应当以其实际经营期为一个纳税年度。纳税人清算时,应当以清算期间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第五十三条 纳税人在年终汇算清缴时,少缴的所得税税额,应在下一年度内缴纳;纳税人在年终汇算清缴时,多预缴的所得税税额,在下一年度内抵缴。第五十四条 纳税人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纳税人下列经营业务的收入可以分期确定,并据以计算应纳税所得额:(一)以分期收款方式销售商品的,可以按合同约定的购买人应付价款的日期确定销售收入的实现;(二)建筑、安装、装配工程和提供劳务,持续时间超过一年的,可以按完工进度或完成的工作量确定收入的实现;(三)为其他企业加工、制造大型机械设备、船舶等,持续时间超过一年的,可以按完工进度或者完成的工作量确定收入的实现。第五十五条 纳税人在基本建设、专项工程及职工福利等方面使用本企业的商品、产品的,均应作为收入处理;纳税人对外进行来料加工装配业务节省的材料,如按合同规定留归企业所有的,也应作为收入处理。第五十六条 纳税人不得漏计或重复计算任何影响应纳税所得额的项目。第五十七条 纳税人缴纳的所得税额,应以人民币为计算单位。所得为外国货币的,分月或者分季预缴税款时,应当按照月份(季度)最后一日的国家外汇牌价(原则上为中间价,下同)折合成人民币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年度终了后汇算清缴时,对已按月份(季度)预缴税款的外国货币所得,不再重新折合计算,只就全年未纳税的外币所得部分,按照年度最后一日的国家外汇牌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第五十八条 纳税人取得的收入为非货币资产或者权益的,其收入额应当参照当时的市场价格计算或估定。 第五十九条 本细则由财政部解释,或者由国家税务总局解释。第六十条 本细则自《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施行之日起施行。财政部于1984年10月18日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营企业所得税条例(草案)实施细则》、1985年7月22日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体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1988年11月17日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私营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同时废止。
2023-08-31 01:30:381

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管理办法

纳税人应当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企业所得税的有关规定,正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所得税额,如实、正确填写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及其附表,完整、及时报送相关资料,并对纳税申报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法律责任。纳税人在纳税年度内预缴企业所得税税款少于应缴企业所得税税款的,应在汇算清缴期内结清应补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预缴税款超过应纳税款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及时按有关规定办理退税,或者经纳税人同意后抵缴其下一年度应缴企业所得税税款。纳税人因有特殊困难,不能在汇算清缴期内补缴企业所得税款的,应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办理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手续。法律依据:《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第二条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是指纳税人自纳税年度终了之日起5个月内或实际经营终止之日起60日内,依照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企业所得税的规定,自行计算本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所得税额,根据月度或季度预缴企业所得税的数额,确定该纳税年度应补或者应退税额,并填写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提供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有关资料、结清全年企业所得税税款的行为。第三条 凡在纳税年度内从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试经营),或在纳税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的纳税人,无论是否在减税、免税期间,也无论盈利或亏损,均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本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实行核定定额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不进行汇算清缴。
2023-08-31 01:30:531

预提所得税在企业所得税法中的规定

法律主观:税是一个国家经济的命脉,国家收入最重要的一个来源,所以大家都很注重这个问题。企业所得税是对我国内资企业和经营单位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征收的一种税。企业所得税的应纳税额的计算企业所得税的应纳税额,是指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乘以适用税率,减除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关于税收优惠的规定减免和抵免的税额后的余额。企业所得税的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减免税额-抵免税额。所称减免税额和抵免税额,是指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和国务院的税收优惠规定减征、免征和抵免的应纳税额。企业抵免境外所得税额后实际应纳所得税额的计算公式为:企业实际应纳所得税=企业境内外所得应纳税总额-企业所得税减免、抵免优惠税额-境外所得税抵免额。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公式税法实施细则分别按制造业、商业、服务业和其他行业,列举了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具体计算公式。(一)制造业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属于制造业企业的,其应纳税所得额可以按下列计算公式计算:应纳税所得额=产品销售利润+其他业务利润+营业外收入-营业外支出产品销售利润=产品销售净额-产品销售成本-产品销售税金-(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产品销售净额=产品销售总额-(销货退回+销货折让)产品销售成本=本期产品成本+期初产品盘存-期末产品盘存本期产品成本=本期生产成本+期初半成品、在产品盘存-期末半成品、在产品盘存本期生产成本=本期生产耗用的直接材料+直接工资+制造费用(二)商业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属于商业企业的,其应纳税所得额可以按下列计算公式计算:应纳税所得额=销货利润+其他业务利润+营业外收入-营业外支出销货利润=销货净额-销货成本-销货税金-(销货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销货净额=销货总额-(销货退回+销货折让)销货成本=期初商品盘存+[本期进货-(进货退出+进货折让)+进货费用]-期末商品盘存
2023-08-31 01:31:011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是什么?

  凡符合税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规定条件:(一)因债务人破产,在以其破产财产清偿后,仍然不能收回的;(二)因债务人死亡,在以其遗产偿还后,仍然不能收回的;(三)因债务人逾期未履行偿债义务、已超过两年,仍不能收回的。可以作为企业的坏账损失,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给予扣除。税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七条规定:企业已列为坏帐损失的应收款项,在以后年度全部或者部分收回时,应当计入收回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  2、报送资料。纳税人向第八税务所领取(通过网站下载)、填报《外商投资企业财产损失税前扣除情况表》,并区别不同情况分别附送下列资料 (附件需加盖企业公章注明与原件相符):  (1)、当期扣除的坏账损失的原因作出附加说明  (2)、因债务人破产或死亡而形成的申报坏帐损失,应附送债务人所在地司法机关出具的债务人已破产或死亡的法律文件、以及债务人的破产财产或遗产偿还应收帐款的法律文件;  (3)、因债务人逾期未履行偿债义务、已超过两年仍不能收回而形成的坏帐损失,凡在境内发生,应附送企业的应收帐款催收记录、注册会计师出具的债务人财务报告或司法机关的败诉判决材料;凡在境外发生的,应附送企业的应收帐款催收函电、驻外使领馆机构的确认意见或境外中介机构出具的凭证。  3、办理时限。随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年终汇算清缴报送年度所得税申报表时一并备案。
2023-08-31 01:31:111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2018

第一条 为规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以下简称“税前扣除凭证”)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等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税前扣除凭证,是指企业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证明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实际发生,并据以税前扣除的各类凭证。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是指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第四条 税前扣除凭证在管理中遵循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原则。真实性是指税前扣除凭证反映的经济业务真实,且支出已经实际发生;合法性是指税前扣除凭证的形式、来源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关联性是指税前扣除凭证与其反映的支出相关联且有证明力。第五条 企业发生支出,应取得税前扣除凭证,作为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相关支出的依据。第六条 企业应在当年度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汇算清缴期结束前取得税前扣除凭证。第七条 企业应将与税前扣除凭证相关的资料,包括合同协议、支出依据、付款凭证等留存备查,以证实税前扣除凭证的真实性。第八条 税前扣除凭证按照来源分为内部凭证和外部凭证。内部凭证是指企业自制用于成本、费用、损失和其他支出核算的会计原始凭证。内部凭证的填制和使用应当符合国家会计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外部凭证是指企业发生经营活动和其他事项时,从其他单位、个人取得的用于证明其支出发生的凭证,包括但不限于发票(包括纸质发票和电子发票)、财政票据、完税凭证、收款凭证、分割单等。第九条 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以下简称“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其支出以发票(包括按照规定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对方为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者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其支出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判断标准是个人从事应税项目经营业务的销售额不超过增值税相关政策规定的起征点。税务总局对应税项目开具发票另有规定的,以规定的发票或者票据作为税前扣除凭证。第十条 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不属于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单位的,以对方开具的发票以外的其他外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对方为个人的,以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虽不属于应税项目,但按税务总局规定可以开具发票的,可以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第十一条 企业从境外购进货物或者劳务发生的支出,以对方开具的发票或者具有发票性质的收款凭证、相关税费缴纳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第十二条 企业取得私自印制、伪造、变造、作废、开票方非法取得、虚开、填写不规范等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以下简称“不合规发票”),以及取得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的其他外部凭证(以下简称“不合规其他外部凭证”),不得作为税前扣除凭证。第十三条 企业应当取得而未取得发票、其他外部凭证或者取得不合规发票、不合规其他外部凭证的,若支出真实且已实际发生,应当在当年度汇算清缴期结束前,要求对方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补开、换开后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符合规定的,可以作为税前扣除凭证。第十四条 企业在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过程中,因对方注销、撤销、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被税务机关认定为非正常户等特殊原因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的,可凭以下资料证实支出真实性后,其支出允许税前扣除:(一)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原因的证明资料(包括工商注销、机构撤销、列入非正常经营户、破产公告等证明资料);(二)相关业务活动的合同或者协议;(三)采用非现金方式支付的付款凭证;(四)货物运输的证明资料;(五)货物入库、出库内部凭证;(六)企业会计核算记录以及其他资料。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为必备资料。第十五条 汇算清缴期结束后,税务机关发现企业应当取得而未取得发票、其他外部凭证或者取得不合规发票、不合规其他外部凭证并且告知企业的,企业应当自被告知之日起60日内补开、换开符合规定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其中,因对方特殊原因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的,企业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自被告知之日起60日内提供可以证实其支出真实性的相关资料。第十六条 企业在规定的期限未能补开、换开符合规定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并且未能按照本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提供相关资料证实其支出真实性的,相应支出不得在发生年度税前扣除。第十七条 除发生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企业以前年度应当取得而未取得发票、其他外部凭证,且相应支出在该年度没有税前扣除的,在以后年度取得符合规定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或者按照本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提供可以证实其支出真实性的相关资料,相应支出可以追补至该支出发生年度税前扣除,但追补年限不得超过5年。第十八条 企业与其他企业(包括关联企业)、个人在境内共同接受应纳增值税劳务(以下简称“应税劳务”)发生的支出,采取分摊方式的,应当按照独立交易原则进行分摊,企业以发票和分割单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共同接受应税劳务的其他企业以企业开具的分割单作为税前扣除凭证。企业与其他企业、个人在境内共同接受非应税劳务发生的支出,采取分摊方式的,企业以发票外的其他外部凭证和分割单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共同接受非应税劳务的其他企业以企业开具的分割单作为税前扣除凭证。第十九条 企业租用(包括企业作为单一承租方租用)办公、生产用房等资产发生的水、电、燃气、冷气、暖气、通讯线路、有线电视、网络等费用,出租方作为应税项目开具发票的,企业以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出租方采取分摊方式的,企业以出租方开具的其他外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18年7月1日起施行。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五条 纳税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如实办理纳税申报,报送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以及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纳税人报送的其他纳税资料。扣缴义务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如实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以及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扣缴义务人报送的其他有关资料。第二十六条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可以直接到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也可以按照规定采取邮寄、数据电文或者其他方式办理上述申报、报送事项。第二十八条 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征收税款,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开征、停征、多征、少征、提前征收、延缓征收或者摊派税款。
2023-08-31 01:31:431

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

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的计算如下所述:(1)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乘以适用税率,减除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关于税收优惠的规定减免和抵免的税额后的余额,为应纳税额。(2)企业取得的下列所得已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税额,可以从其当期应纳税额中抵免,抵免限额为该项所得依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超过抵免限额的部分,可以在以后5个年度内,用每年度抵免限额抵免当年应抵税额后的余额进行抵补:①居民企业来源于中国境外的应税所得;②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取得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应税所得。(3)居民企业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外国企业分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外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外国企业在境外实际缴纳的所得税税额中属于该项所得负担的部分,可以作为该居民企业的可抵免境外所得税税额,在上述(2)规定的抵免限额内抵免。计算公式如下: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减免税额-抵免税额 公式中的减免税额和抵免税额是指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和国务院的税收优惠规定减征、免征和抵免的应纳税额。境外缴纳的所得税税额是指企业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依照中国境外税收法律以及相关规定应当缴纳并已经实际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性质的税款。抵免限额是指企业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该抵免限额应当分国(地区)不分项计算,计算公式如下:抵免限额=中国境内、境外所得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计算的应纳税总额×来源于某国(地区)的应纳税所得额÷中国境内、境外应纳税所得总额 5个年度是指从企业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已经在中国境外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性质的税额超过抵免限额的当年的次年起连续5个纳税年度。直接控制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持有外国企业20%以上股份。间接控制是指居民企业以间接持股方式持有外国企业20%以上股份,具体认定办法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行规定。抵免企业所得税税额时,应当提供中国境外税务机关出具的税款所属年度的有关纳税凭证。
2023-08-31 01:31:542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 2008

合理的工资薪金可以据实扣除。新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据此,实施条例规定,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同时将工资薪金支出进一步界定为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所有现金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 对工资支出合理性的判断,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雇员实际提供了服务;二是报酬总额在数量上是合理的。实际操作中主要考虑雇员的职责、过去的报酬情况,以及雇员的业务量和复杂程度等相关因素。同时,还要考虑当地同行业职工平均工资水平。
2023-08-31 01:32:341

企业所得税法有另外的详细具体细则吗?

你好 不知道你说的是企业的还是个人的 但是税务财政优惠是随着政策再时时变动的 有一些减免的项目也是根据国情上下浮动的
2023-08-31 01:32:504

实施细则和实施条例的区别

实施细则,一般式针对某一部法律,对其中涉及到得具体的详细的问题,作出比较细致的规定,指导法律实施过程中,对某些事情、问题如何认定、结论及处理。一般由执行该法律或者制定该法律的部门制定细则,并经过全国人大常委或者国务院批准。属于法规级别。实施办法一般由行政部门对该部门制定的行政法规作出的具体规定,由该部门发布即可;或者由省级政府制定地方性的实施办法,由省人大批准发布。属于规章或者文件级别。比较一下:法律效力上,细则效力高于办法;批准程序上,细则比办法严格得多;制定部门上,细则制定的部门级别要比办法的制定部门高;涉及范围上,细则一般都是全国性的,办法可能是地方性的。当然,从实际的指导法律法规的实施,作用都一样。《立法法》中有规定,什么样的法规才能用“条例”“细则”这样的名称,什么样的法规可以用“办法”名称。
2023-08-31 01:32:594

公司企业所得税的税率是20%

没有10%的税率,不能调到10%;一般情况下是一年查帐一次。
2023-08-31 01:33:093

如何计提所得税,新手请教

如何计提所得税,新手请教 季度所得税预交,是按照季度计算,年度累积的方式考虑。按照你举得例子,答复如下: 一季度:1-3月利润总额0.9万,需要预交所得税,按适用税率计提,次月申报缴纳就是了; 二季度:4-6月利润总额-6万,不需要计提和缴纳所得税; 三季度:7-9月利润总额5万,本季度看起来是盈利的,但是还要考虑1-9月的累计利润总额,这时候累计利润总额是-0.1万(0.9-6+5),不需要计提和缴纳所得税 四季度: 假设利润总额是0.1万,看上去四季度需要计提和缴纳税款,但是由于之前还有亏损,应该先补亏,然后计算所得税,补亏之后利润总额是0,因此四季度还是不用计提和缴纳所得税。 现在一年过去了,全年利润总额是0,不需要缴纳所得税,但是你们因为一季度盈利,预交了900,这部分税款按照法定处理方式,应该在次年1-5月的汇算清缴时,如果没有其他调整专案,则做退税处理。但是事实上没人汇算清缴没有调整,也可能税务机关不做退税,允许你们在次年抵减。 所得税分录就是简单的 借所得税费用,贷应交税费 而已。关键是计税方法,上面的方法懂了吗 ? 如何计提所得税? 从2009年1月1日起,所得税率基本税率25%,如果是小型微利企业的话(符合一定条件)为20% 至于2010年四季度计提所得税,你只须看损益表的本年累计数的利润总额 ,如果是正数,计提所得税,不要忘了1-3季度如果有预交的话,计提数要减去预交数的。如果是负数的话,不须计提。 12月所得税如何计提 12月所得税计提按利润总额计提所得税,计提数额=利润总额*25%,其会计处理方法如下: 第一步,本月需要计提所得税 借:所得税费用 贷: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第二步,转入本年利润 借:本年利润 贷:所得税费用 第三步,本年利润转利润分配 借: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贷:本年利润 年底所得税如何计提 对一个企业来讲,所得税有可能是按月的、也有可能是按季度来算的,这要根据税务局的安排来进行的。同样,到了12月份,他原来是按月的呢?还是按季度的呢?原来是怎么样计提的就还是怎么样来计提! 年度是在所得税清算的时候来按全年的利润总额来算的。 如何计提全年所得税? 应纳所得额=利润表上的全年利润总额+当年纳税调整项 全年利润总额=1~11月利润表的本年数(累计发生额) + - 十二月份发生的业务 纳税调整项主要涉及业务招待费、捐赠、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职工福利费等。如果没有就不用调整。 全年应交所得税=应纳所得税额*税率(一般企业是25%) 季度报所得税如何计提 1、季度报所得税的计提,应交所得税=利润总额X25%。 (1)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计算企业所得税。 (2)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再减半计算企业所得税。 2、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属于一种税收政策是指依据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2008年4月联合颁布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及《国家重点支援的高新技术领域》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可以依照2008年1月1日起实施的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称《税收征管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以下称《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申请享受减至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 3、《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34号 )规定,自2015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20万元(含2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财税[2015] 99号 )规定,自2015年10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在20万元到30万元(含30万元)之间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请教:企业增资,如何计提企业所得税? 增资的与你被投资单位无关。 但是,以未分配利润转增的除外。 转增的,按你转增的金额乘以出资比例,就是你们的收益。 然后,按这个收益来算对应的所得税。 递延所得税如何计提? 首先要搞清楚递延所得税是什么? 递延所得税简单来说就会计上的处理跟税法上的处理有冲突而进行的调整。 递延所得税又分: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 当税法上的计税基础比你企业账面数大时就会用递延所得税资产做过渡: 借:递延所得税资产 贷:所得税费用 当税法上的计税基础比你企业账面数小时就会用递延所得税负债做过渡: 借:所得税费用 贷:递延所得税负债 我这里只是简单的说了一下用法,具体的操作我建议你还是查阅一下相关资料为好! 希望对你有帮助,不足之处望指出! 请问企业季度所得税如何计提? 只要看本季度最后一个月的利润表的本年累计数的利润总额,是亏损不需要缴纳所得税,是盈利则需要交所得税,计提是本季度最后一个月计提,分录如下 借:企业所得税 利润总额*0.25 贷,应交税费--企业所得税 利润总额*0.25 关于这笔收入,不知道到你的是销售收入还是劳务服务收入 销售收入分录关于税金如下: 借:存款/现金/应收/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借: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 贷:应交税费--城建税 应交税费--教育费附加 劳务服务收入: 借: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 贷:应交税费--营业税 应交税费--城建税 应交税费--教育费附加计算所得税中,一般是没有费用可以抵消的,有的话也是把费用做了管理费用等期间费用,所得是根据利润总额计算的,利润总额已经抵消了期间费用 企业零收入如何计提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是根据利润计算的,因此你公司没利润,到年底时就不用计提所得税
2023-08-31 01:33:361

《小企业会计准则》所规定的营业税金及附加=企业所得税法所规定的税金 对吗

不对,小企业中的营业税金及附加科目,包含的内容不知是税金,还有附加费等。
2023-08-31 01:33:452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的第二章 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第十条 税法第四条所说的应纳税的所得额,其计算公式如下:(一)制造业:1.应纳税所得额=产品销售利润+其他业务利润+营业外收入-营业外支出2.产品销售利润=产品销售净额-产品销售成本-产品销售税金-(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3.产品销售净额=产品销售总额-(销货退回+销货折让)4.产品销售成本=本期产品成本+期初产品盘存-期末产品盘存5.本期产品成本=本期生产成本+期初半成品、在产品盘存-期末半成品、在产品盘存6.本期生产成本=本期生产耗用的直接材料+直接工资+制造费用(二)商业:1.应纳税所得额=销货利润+其他业务利润+营业外收入-营业外支出2.销货利润=销货净额-销货成本-销货税金-(销货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3.销货净额=销货总额-(销货退回+销货折让)4.销货成本=期初商品盘存+〔本期进货-(进货退出+进货折让)+进货费用〕-期末商品盘存(三)服务业:1.应纳税所得额=业务收入净额+营业外收入-营业外支出2.业务收入净额=业务收入总额-(业务收入税金+业务支出+管理费用+财务费用)(四)其他行业:参照以上公式计算。第十一条 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企业下列经营业务的收入可以分期确定,并据以计算应纳税所得额:(一)以分期收款方式销售产品或者商品的,可以按交付产品或者商品开出发货票的日期确定销售收入的实现,也可以按合同约定的购买人应付价款的日期确定销售收入的实现;(二)建筑、安装、装配工程和提供劳务,持续时间超过一年的,可以按完工进度或者完成的工作量确定收入的实现;(三)为其他企业加工、制造大型机械设备、船舶等,持续时间超过一年的,可以按完工进度或者完成的工作量确定收入的实现。第十二条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采取产品分成方式的,合作者分得产品时,即为取得收入,其收入额应当按照卖给第三方的销售价格或者参照当时的市场价格计算。外国企业从事合作开采石油资源的,合作者在分得原油时,即为取得收入,其收入额应当按参照国际市场同类品质的原油价进行定期调整的价格计算。第十三条 企业取得的收入为非货币资产或者权益的,其收入额应当参照当时的市场价格计算或者估定。第十四条 税法第二十一条所说的国家外汇管理机关公布的外汇牌价,是指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外汇买入价。第十五条 企业所得为外国货币的,在依照税法第十五条规定分季预缴所得税时,应当按照季度最后一日的外汇牌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年度终了后汇算清缴时,对已按季度预缴税款的外国货币所得,不再重新折合计算,只就全年未纳税的外国货币所得部分,按照年度最后一日的外汇牌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第十六条 企业不能提供完整、准确的成本、费用凭证,不能正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由当地税务机关参照同行业或者类似行业的利润水平核定利润率,计算其应纳税所得额;企业不能提供完整、准确的收入凭证,不能正确申报收入额的,由当地税务机关采用成本(费用)加合理的利润等方法予以核定,确定其应纳税所得额。税务机关依照前款规定核定利润率或者收入额时,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第十七条 外国航空、海运企业从事国际运输业务,以其在中国境内起运客货收入总额的百分之五为应纳税所得额。第十八条 外商投资企业在中国境内投资于其他企业,从接受投资的企业取得的利润(股息),可以不计入本企业应纳税所得额;但其上述投资所发生的费用和损失,不得冲减本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第十九条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下列各项不得列为成本、费用和损失:(一)固定资产的购置、建造支出;(二)无形资产的受让、开发支出;(三)资本的利息;(四)各项所得税税款;(五)违法经营的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六)各项税收的滞纳金和罚款;(七)自然灾害或者意外事故损失有赔偿的部分;(八)用于中国境内公益、救济性质以外的捐赠;(九)支付给总机构的特许权使用费;(十)与生产、经营业务无关的其他支出。第二十条 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向其总机构支付的同本机构、场所生产、经营有关的合理的管理费,应当提供总机构出具的管理费汇集范围、总额、分摊依据和方法的证明文件,并附有注册会计师的查证报告,经当地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准予列支。外商投资企业应当向其分支机构合理分摊与其生产、经营有关的管理费。第二十一条 企业发生与生产、经营有关的合理的借款利息,应当提供借款付息的证明文件,经当地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准予列支。企业借款用于固定资产的购置、建造或者无形资产的受让、开发,在该项资产投入使用前发生的利息,应当计入固定资产的原价。本条第一款所说的合理的借款利息,是指按不高于一般商业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第二十二条 企业发生与生产、经营有关的交际应酬费,应当有确实的记录或者单据,分别在下列限度内准予作为费用列支:(一)全年销货净额在一千五百万元以下的,不得超过销货净额的千分之五;全年销货净额超过一千五百万元的部分,不得超过该部分销货净额的千分之三;(二)全年业务收入总额在五百万元以下的,不得超过业务收入总额的千分之十;全年业务收入总额超过五百万元的部分,不得超过该部分业务收入总额的千分之五。第二十三条 企业在筹建和生产、经营中发生的汇兑损益,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应当合理列为各所属期间的损益。第二十四条 企业支付给职工的工资和福利费,应当报送其支付标准和所依据的文件及有关资料,经当地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准予列支。企业不得列支其在中国境内工作的职工的境外社会保险费。第二十五条 从事信贷、租赁等业务的企业,可以根据实际需要,报经当地税务机关批准,逐年按年末放款余额(不包括银行间拆借),或者年末应收帐款、应收票据等应收款项的余额,计提不超过百分之三的坏帐准备,从该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企业实际发生的坏帐损失,超过上一年度计提的坏帐准备部分,可列为当期的损失;少于上一年度计提的坏帐准备部分,应当计入本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前款所说的坏帐损失,须经当地税务机关审核认可。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第二十五条第二款所说的坏帐损失,是指下列应收款项:(一)因债务人破产,在以其破产财产清偿后,仍然不能收回的;(二)因债务人死亡,在以其遗产偿还后,仍然不能收回的;(三)因债务人逾期未履行偿债义务,已超过两年,仍然不能收回的。第二十七条 企业已列为坏帐损失的应收款项,在以后年度全部或者部分收回时,应当计入收回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第二十八条 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取得发生在中国境外的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利润(股息)、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和其他所得已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税款,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可以作为费用扣除。第二十九条 税法第十八条所说的资产净额或者剩余财产,是指企业清算时的全部资产或者财产扣除各项负债及损失后的余额。
2023-08-31 01:33:521

新所得税法规定业务招待费扣除限额为60%剩下的40%如何处理

这个只是计算企业所得税时的依据,平时会计处理不做调整;但最高不能超过销售收入的0.5%。一、业务招待费税前扣除政策主要把握以下四点:1.《实施条例》规定,不论企业的业务招待费实际发生多少,最多只能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也就是说,只要企业发生业务招待费,就需要至少作40%的纳税调整。以前,无论原《企业所得税法》还是《外资企业所得税法》都不存在这种将业务招待费先打六折,再计算剩余部分是否可扣除的规定。2.在业务招待费实际发生额的60%中,可扣除上限不得超过企业销售(营业)收入的5‰。相对于原《外商投资企业与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中按业务收入来计算业务招待费的扣除标准(根据业务收入大小,最高可按业务收入的1%计算扣除)而言,扣除比例大幅下降。3.业务招待费的税前扣除标准不分行业,都按统一标准执行。改变了原《外资企业所得税法》中规定的区分不同行业,按不同的扣除标准计算扣除额。4.在现行《企业所得税法》下,企业只要发生业务招待费,就必然需要调增应纳税所得额。为避免不必要多交的企业所得税,企业更应该作好业务招待费预算,严格控制业务招待费的支出。二、在业务招待费的列支范围上,不论是财务会计制度还是新旧税法都未给予准确的界定。在实践中,业务招待费列支的具体范围一般如下:(1)因企业生产经营需要而宴请或用于工作餐的开支;(2)因企业生产经营需要赠送纪念品的开支;(3)因企业生产经营需要而发生的旅游景点参观费、交通费及其他费用的开支;(4)因企业生产经营需要而发生的业务关系人员的差旅费开支。税法规定,企业应将业务招待费与会议费严格区分,不得将业务招待费挤入会议费。纳税人发生的与其经营活动有关的差旅费、会议费,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证明资料的,应能够提供证明其真实性的合法凭证,否则不得在税前扣除。在业务招待费用核算中要按规定的科目进行归集,如果不按规定而将属于业务招待费性质的支出隐藏在其他科目,不允许税前扣除。一般来讲,外购礼品用于赠送的,应作为业务招待费,但如果礼品是纳税人自行生产或经过委托加工,对企业的形象、产品有标记及宣传作用的,也可作为业务宣传费。同时,要严格区分企业给客户的回扣、贿赂等非法支出,对这些支出不能作为业务招待费在税前扣除。业务招待费仅限于与企业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招待支出,与企业生产经营活动无关的职工福利、职工奖励、为企业销售产品而产生的佣金以及支付给个人的劳务支出也都不得列支业务招待费。三、业务招待费税前扣除基数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执行中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02号)明确,企业在计算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等费用的扣除限额时,其销售(营业)收入额应包括《实施条例》规定的视同销售(营业)收入额。2、作为计算业务招待费税前扣除基数的销售(营业)收入具体包括: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和视同销售收入。主营业务收入:是扣除其他折扣以及销售退回后的净额。纳税人经营业务中发生的现金折扣计入财务费用,其他折扣及销售退回,一律以净额反映在主营业务收入中。其他业务收入:包括按照会计制度核算的其他业务收入,以及在资本公积中反映的债务重组收益、接受捐赠资产、资产评估增值及根据税收规定应在当期确认的其他业务收入。对经税务机关查增的收入,根据规定,销售(营业)收入是纳税人的申报数,而不是税务机关检查后的确定数,税务机关查增的收入应在纳税调整增加额中填列,不能作为计算业务招待费的基数。视同销售收入:视同销售是指会计上不作为销售核算,而在税收上作为销售、确认收入计缴税金的商品或劳务的转移行为。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规定,企业将资产(自制或外购)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交际应酬、职工奖励或福利、对外捐赠、其他改变资产所有权属(非货币性资产用于投资、分配、捐赠、抵偿债务等方面)的用途等移送他人的情形,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3、因此,企业计算年度可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业务招待费,应以上述规定的销售(营业)收入即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和视同销售收入之和为基数计算确定。对经税务机关查增的收入,根据规定,销售(营业)收入是纳税人的申报数,而不是税务机关检查后的确定数,税务机关查增的收入应在纳税调整增加额中填列,不能作为计算业务招待费的基数。财务人员在进行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一定不可忘记视同销售收入也属于业务招待费计税收入基数的范围。业务招待费的会计处理《企业会计制度》规定:管理费用,是指企业为组织和管理企业生产经营所发生的管理费用,包括企业董事会和行政管理部门在企业的经营管理中发生的,或者应当由企业统一负担的公司经费??业务招待费??等。《企业会计制度》要求业务招待费的会计处理应当计入“管理费用”的二级科目“业务招待费”,但这只是一般性的规定。4、根据“划分收益性支出与资本性支出原则”、“实际成本原则”、“配比原则”等会计核算的一般原则,对如企业在筹建期间发生的业务招待费,按会计制度应计入“长期待摊费用———开办费”。现行企业会计制度规定,开办费应当在开始生产经营并取得营业收入时停止归集,也就是说,开办费应当在开始生产经营的当月一次计入当月的损益。为简化核算,一般企业发生的所有业务招待费支出都计入“管理费用”科目。员工报销时?会计分录为:借:管理费用———业务招待费,贷:现金/银行存款/其他应收款等。如果企业发生的业务招待费金额比较大,涉及部门多,应该将销售部门的业务招待费支出计入“营业费用”科目,其他部门发生的业务招待费计入管理费用科目。会计分录同上。
2023-08-31 01:34:061

请问一下,我公司现在要向香港的母公司支付利润,请问一下,要缴纳企业所得税吗?税率是多少?文件是那个?谢谢!

需要交纳所得税的,税率是25%。
2023-08-31 01:34:162

企业所得税实施细则

法律分析:企业所得税实施细则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其中的条例规定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一条 为了加强税收征收管理,规范税收征收和缴纳行为,保障国家税收收入,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制定本法。第二条 凡依法由税务机关征收的各种税收的征收管理,均适用本法。第三条 税收的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依照法律的规定执行;法律授权国务院规定的,依照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擅自作出税收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和其他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 第四条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扣缴义务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缴纳税款、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
2023-08-31 01:34:451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是为加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规范税收执法,优化营商环境而制定的。 《办法》适用的纳税人主体为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所规定的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 税前扣除凭证是企业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相关支出的依据。企业支出的税前扣除范围和标准应当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等相关规定执行。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第一条 为规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以下简称“税前扣除凭证”)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2023-08-31 01:34:581

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进一步规范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1]第二条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是指纳税人自纳税年度终了之日起5个月内或实际经营终止之日起60日内,依照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企业所得税的规定,自行计算本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所得税额,根据月度或季度预缴企业所得税的数额,确定该纳税年度应补或者应退税额,并填写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提供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有关资料、结清全年企业所得税税款的行为。  第三条 凡在纳税年度内从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试经营),或在纳税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的纳税人,无论是否在减税、免税期间,也无论盈利或亏损,均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本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实行核定定额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不进行汇算清缴。  第四条 纳税人应当自纳税年度终了之日起5个月内,进行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企业所得税税款。  纳税人在年度中间发生解散、破产、撤销等终止生产经营情形,需进行企业所得税清算的,应在清算前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并自实际经营终止之日起60日内进行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企业所得税款;纳税人有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应当自停止生产、经营之日起6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当期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第五条 纳税人12月份或者第四季度的企业所得税预缴纳税申报,应在纳税年度终了后15日内完成,预缴申报后进行当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第六条 纳税人需要报经税务机关审批、审核或备案的事项,应按有关程序、时限和要求报送材料等有关规定,在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前及时办理。  第七条 纳税人应当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企业所得税的有关规定,正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所得税额,如实、正确填写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及其附表,完整、及时报送相关资料,并对纳税申报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法律责任。  第八条 纳税人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时,应如实填写和报送下列有关资料:  (一)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及其附表;  (二)财务报表;
2023-08-31 01:35:342

企业所得税怎么算

应纳企业所得税税款=应纳税所得额×25%。根据《企业所得税条例》规定:企业所得税,按年计算,分月或者分季预缴,月份或者季度终了后15日内预缴:年度终了后4个月内汇算清缴,多退少补,根据《实施细则》规定:企业预缴所得税时应当按纳税期限的实际数预缴,按实际数预缴有困难的可以按上一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的l/12或l/4,或者按税务机关认可的其他方法预缴所得税。据此,预缴企业所得税的计算公式为:月(季)预缴所得税款=月(季)应纳税所得额×33% 或:月(季)预缴所得税税额=上一年度应纳税所得额×1/12(或1/4)×25%。企业应纳的企业所得税,都应在月(季)预缴的基础上,于年度终了后,在规定的期限内汇算清缴,多退少补。计算公式为:全年应纳所得税税额=全年应纳税所得额×33%;汇算应补(退)所得税税额=全年应纳所得税税额-各月(季)预缴所得税税额合计。假如你第一季度利润末本年利润累计为A,那么你这时候就要预缴A*25*%的企业所得税,第二季度假如利润累计额小于A*(为B),那么你这个月就不要交所得税,如果高于A,那就要补交(B-A)*0.25的企业所得税,第三和第四季度依此类推。也就是说从第一季度开始到后面几个季度,你就依次比较损益表的利润累计额,如果后面期的大于前期中大的那个,就要对差额按企业所得税率预交所得税,如果小于就不用交。所以你的情况,第四季度应该预交的企业所得税是10万减去第三季度缴纳的2万5以后的75000元。扩展资料:企业所得税法定扣除项目是据以确定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的项目。企业所得税条例规定,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是企业的收入总额减去成本、费用、损失以及准予扣除项目的金额。成本是纳税人为生产、经营商品和提供劳务等所发生的各项直接耗费和各项间接费用。费用是指纳税人为生产经营商品和提供劳务等所发生的销售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损失是指纳税人生产经营过程中的各项营业外支出、经营亏损和投资损失等。除此以外,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对纳税人的财务会计处理和税收规定不一致的,应按照税收规定予以调整。企业所得税法定扣除项目除成本、费用和损失外,税收有关规定中还明确了一些需按税收规定进行纳税调整的扣除项目。主要包括以下内容:⑴利息支出的扣除。纳税人在生产、经营期间,向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支出,按实际发生数扣除;向非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支出,不高于按照金融机构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⑵计税工资的扣除。 条例规定,企业合理的工资、薪金予以据实扣除,这意味着取消实行多年的内资企业计税工资制度,切实减轻了内资企业的负担。但允许据实扣除的工资、薪金必须是“合理的”,对明显不合理的工资、薪金,则不予扣除。今后,国家税务总局将通过制定与《实施条例》配套的《工资扣除管理办法》对“合理的”进行明确。⑶在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方面,实施条例继续维持了以前的扣除标准(提取比例分别为14%、2%、2.5%),但将“计税工资总额”调整为“工资薪金总额”,扣除额也就相应提高了。在职工教育经费方面,为鼓励企业加强职工教育投入,实施条例规定,除国务院财税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⑷捐赠的扣除。纳税人的公益、救济性捐赠,在年度会计利润的12%以内的,允许扣除。超过12%的部分则不得扣除。⑸业务招待费的扣除。业务招待费,是指纳税人为生产、经营业务的合理需要而发生的交际应酬费用。税法规定,纳税人发生的与生产、经营业务有关的业务招待费,由纳税人提供确实记录或单据,分别在下列限度内准予扣除:。《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进一步明确,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也就是说,税法采用的是“两头卡”的方式。一方面,企业发生的业务招待费只允许列支60%,是为了区分业务招待费中的商业招待和个人消费,通过设计一个统一的比例,将业务招待费中的个人消费部分去掉;另一方面,最高扣除额限制为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这是用来防止有些企业为不调增40%的业务招待费,采用多找餐费发票甚至假发票冲账,造成业务招待费虚高的情况。参考资料:企业所得税-百度百科
2023-08-31 01:35:453

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

法律主观:企业所得税的征收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规范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工作,保障国家税款及时足额入库,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居民企业纳税人。第三条纳税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一)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账簿的;(二)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薄的;(三)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四)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五)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六)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特殊行业、特殊类型的纳税人和一定规模以上的纳税人不适用本办法。上述特定纳税人由国家税务总局另行明确。第四条税务机关应根据纳税人具体情况,对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核定应税所得率或者核定应纳所得税额。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核定其应税所得率:(一)能正确核算(查实)收入总额,但不能正确核算(查实)成本费用总额的;(二)能正确核算(查实)成本费用总额,但不能正确核算(查实)收入总额的;(三)通过合理方法,能计算和推定纳税人收入总额或成本费用总额的。纳税人不属于以上情形的,核定其应纳所得税额。第五条税务机关采用下列方法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一)参照当地同类行业或者类似行业中经营规模和收入水平相近的纳税人的税负水平核定;(二)按照应税收入额或成本费用支出额定率核定;(三)按照耗用的原材料、燃料、动力等推算或测算核定;(四)按照其他合理方法核定。采用前款所列一种方法不足以正确核定应纳税所得额或应纳税额的,可以同时采用两种以上的方法核定。采用两种以上方法测算的应纳税额不一致时,可按测算的应纳税额从高核定。第六条采用应税所得率方式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应纳所得税额计算公式如下:应纳所得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应纳税所得额=应税收入额×应税所得率或:应纳税所得额=成本(费用)支出额/(1-应税所得率)×应税所得率第七条实行应税所得率方式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经营多业的,无论其经营项目是否单独核算,均由税务机关根据其主营项目确定适用的应税所得率。主营项目应为纳税人所有经营项目中,收入总额或者成本(费用)支出额或者耗用原材料、燃料、动力数量所占比重最大的项目。第八条应税所得率按下表规定的幅度标准确定:行业应税所得率(%)农、林、牧、渔业3-10制造业5-15批发和零售贸易业4-15交通运输业7-15建筑业8-20饮食业8-25娱乐业15-30其他行业10-30第九条纳税人的生产经营范围、主营业务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应纳税所得额或应纳税额增减变化达到20%的,应及时向税务机关申报调整已确定的应纳税额或应税所得率。第十条主管税务机关应及时向纳税人送达《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鉴定表》(表样附后),及时完成对其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鉴定工作。具体程序如下:(一)纳税人应在收到《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鉴定表》后10个工作日内,填好该表并报送主管税务机关。《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鉴定表》一式三联,主管税务机关和县税务机关各执一联,另一联送达纳税人执行。主管税务机关还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适当增加联次备用。(二)主管税务机关应在受理《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鉴定表》后20个工作日内,分类逐户审查核实,提出鉴定意见,并报县税务机关复核、认定。(三)县税务机关应在收到《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鉴定表》后30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认定工作。纳税人收到《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鉴定表》后,未在规定期限内填列、报送的,税务机关视同纳税人已经报送,按上述程序进行复核认定。第十一条税务机关应在每年6月底前对上年度实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进行重新鉴定。重新鉴定工作完成前,纳税人可暂按上年度的核定征收方式预缴企业所得税;重新鉴定工作完成后,按重新鉴定的结果进行调整。第十二条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分类逐户公示核定的应纳所得税额或应税所得率。主管税务机关应当按照便于纳税人及社会各界了解、监督的原则确定公示地点、方式。纳税人对税务机关确定的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核定的应纳所得税额或应税所得率有异议的,应当提供合法、有效的相关证据,税务机关经核实认定后调整有异议的事项。第十三条纳税人实行核定应税所得率方式的,按下列规定申报纳税:(一)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确定纳税人按月或者按季预缴,年终汇算清缴。预缴方法一经确定,一个纳税年度内不得改变。(二)纳税人应依照确定的应税所得率计算纳税期间实际应缴纳的税额,进行预缴。按实际数额预缴有困难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同意,可按上一年度应纳税额的1/12或1/4预缴,或者按经主管税务机关认可的其他方法预缴。(三)纳税人预缴税款或年终进行汇算清缴时,应按规定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B类)》,在规定的纳税申报时限内报送主管税务机关。第十四条纳税人实行核定应纳所得税额方式的,按下列规定申报纳税:(一)纳税人在应纳所得税额尚未确定之前,可暂按上年度应纳所得税额的1/12或1/4预缴,或者按经主管税务机关认可的其他方法,按月或按季分期预缴。(二)在应纳所得税额确定以后,减除当年已预缴的所得税额,余额按剩余月份或季度均分,以此确定以后各月或各季的应纳税额,由纳税人按月或按季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B类)》,在规定的纳税申报期限内进行纳税申报。(三)纳税人年度终了后,在规定的时限内按照实际经营额或实际应纳税额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申报额超过核定经营额或应纳税额的,按申报额缴纳税款;申报额低于核定经营额或应纳税额的,按核定经营额或应纳税额缴纳税款。第十五条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处理。第十六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根据本办法的规定联合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第十七条本办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0]38号)同时废止。
2023-08-31 01:36:071

怎样理解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十八条与第十九条

第十八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五)项所称利息收入,是指企业将资金提供他人使用但不构成权益性投资,或者因他人占用本企业资金取得的收入,包括存款利息、贷款利息、债券利息、欠款利息等收入。  「释义」本条是关于收入总额中的利息收入的规定。  本条是对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五)项中的“利息收入”作的细化说明。企业所得税法只将“利息收入”作为收入的一种形式,但并未具体解释何为利息收入,利息收入到底包括那些种类?这就是本条所要回答的问题。  原内资税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第三款规定:“条例第五条第(三)项所称利息收入,是指纳税人购买各种债券等有价证券的利息、外单位欠款付给的利息以及其他利息收入。”本条对上述规定进行了修改完善,将利息收入定义是指企业将资金提供他人使用但不构成权益性投资,或者因他人占用本企业资金取得的收入,包括存款利息、贷款利息、债券利息、欠款利息等收入,这样概括更为全面、具体。  一、“利息”的内涵和外延  利息收入通常理解为企业为他人提供贷款而按照约定利率获得的报酬,即贷款资金的价格。此外,实践中还可能存在其他形式的、实际效果等同于资金借贷的行为。因此本条有必要对“利息”的定义作出从宽解释,尽量覆盖所有的同类情况。  本条规定的利息主要包括两种类型:  (一)企业将资金提供他人使用但不构成权益性投资。企业将资金提供他人使用,可能是借贷行为,也可能是股权投资行为。股权投资即权益性投资是企业为取得对另一企业净资产的所有权而进行的投资,通常是股权投资。而利息则是债权投资取得的收益,即按照固定期限、固定利率实现的投资回报。利息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可以分期(每月或每年)交付或者在收回本金时以及其他时间一次性交付。  (二)因企业的资金被他人占用而从他人取得的收入。实践中,一些企业不采取借贷形式,但因为其他原因占用了其他企业的资金,因而产生等同借贷行为的法律后果,即该企业应当按照法律规定或者双方约定的利率向提供资金的企业支付相当于利息的报酬。而这部分报酬也应属于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五)项所称的利息收入,应当依照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本条还具体列举了几种利息收入的形式,包括存款利息、贷款利息、债券利息、欠款利息等。存款利息是企业将自有资金存入银行,从而由银行向其定期支付的利息收入。贷款利息是企业将自有资金借贷给他人使用,由他人按约定利率和期限支付的利息收入。存款利息和贷款利息的区别在于借款人即资金使用人不同,前者是银行等办理吸收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后者是有资金需求的其他企业或者个人。债券利息是指企业购买政府债券、金融机构或其他企业的债券,由这些债券发行主体按规定或约定期限支付的利息收入。欠款利息是其他企业或个人不能按期履行对该企业支付款项的义务,而使得本来应该属于该企业的资金在一段时间内仍属于有支付款项义务的企业或个人所有。  二、利息收入的确认  会计准则规定,企业的利息收入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当确认收入:一是相关的经济利益能够流入企业;二是收入的金额能够合理地计量。  一般而言,企业利息收入金额,应当按照有关借款合同或协议约定的金额确定。对于企业持有到期的长期债券或发放长期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可按照实际利率法确认收入的实现。关于持有至到期投资(主要是债权性投资)、贷款等的利息收入或某些金融负债的利息费用的确认,新会计准则规定采用实际利率法进行计算确定。实际利率法,是指将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在预期存续期间或适用的更短期间内的未来现金流量,折现为该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当前账面价值,从而得出该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的实际利率(折现率),并按实际利率计算各期利息收入或利息费用的方法。考虑到实际利率法的处理结果与现行税法规定的名义利率法(合同利率法)差异较小,且能够反映有关资产的真实报酬率。所以,税法也认同企业采用实际利率法来确认利息收入的金额。第十九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六)项所称租金收入,是指企业提供固定资产、包装物或者其他有形资产的使用权取得的收入。  租金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释义」 本条是关于收入总额中的租金收入的规定。  本条是对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六)项中“租金收入”的细化说明。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六)项只是将“租金收入”作为收入的一种,但并未明确到底什么是税法规定的租金收入,租金收入又是如何确认的?这就是本条规定要解决的问题。  本条是根据原内资税条例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修改而来的。原内资税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第四款规定:“条例第五条第(四)项所称租赁收入,是指纳税人出租固定资产、包装物以及其他财产而取得的租金收入。”这次修改主要体现在两方面:一是将原内资税条例实施细则中的“出租”概念进一步明确为提供有形资产使用权;二是将“其他财产”修改为“其他有形资产”,与“固定资产”的表述相呼应。资产相对财产而言,更强调租赁物对企业的使用价值和经济效益。  一、租金收入的来源范围租金是以当事人双方存在租赁合同关系为前提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二条规定,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租金是为取得租赁物的使用权而支付的代价,是租赁合同的必要条款。租金收入即企业将自己的财产出租给其他企业或个人使用并从中收取的费用。本条列举了固定资产和包装物两类通常作为租赁物的企业资产类型。固定资产,包括企业的厂房、生产设备、运输工具等,由于其物质形态较为稳定,可供长期使用,可作为租赁物提供给他人使用而发挥其经济价值。包装物是为产品提供包装的部分,也可作为租赁物。其他资产,包括除固定资产、包装物以外企业可作为租赁物的其他资产,如生物资产、原材料等。  二、租金收入的确认会计准则规定,企业的租金收入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当确认收入:一是相关的经济利益能够流入企业;二是收入的金额能够合理地计量。  而本条第二款规定,租金收入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实现。这一规定,已经不完全属于权责发生制,而更接近于收付实现制。租金的支付时间是租赁合同的重要条款,承租人应当按照租赁合同约定的租金支付时间履行支付租金的义务,因此自合同约定支付租金之日起,该笔租金在法律上就属于出租人所有,发生财产转移的法律效力。  企业租金收入金额,应当按照有关租赁合同或协议约定的金额全额确定。
2023-08-31 01:36:161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释义与实用指南及案例精解的内容提要

新税法将为中外企业在中国市场上平等竞争奠定坚实的基础,为我国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提供充分的制度保障。作为我国立法的惯例,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通过的法律一般比较原则,为了法律的实施,往往需要国务院制定实施细则或实施条例,原外资企业所得税法也明确规定国务院制定实施细则。新企业所得税法除附则外也仅有五十六条,收入、扣除、资产的税务处理、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税额、税收优惠、特别纳税调整和征收管理等方面的规定都需要细化和进一步明确,因此,新企业所得税法在第五十九条规定了国务院的授权立法,即“国务院根据本法制定实施条例”。企业所得税法的实施条例属于行政法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56条规定,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行政法规。行政法规可以就下列事项做出规定:(1)为执行法律的规定需要制定行政法规的事项;(2)宪法第八十九条规定的国务院行政管理职权的事项。据悉,新税法公布后,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等即按照税法的要求,进行实施条例的起草工作,并且在上报国务院法制办之后,广泛征求了全国人大、各部委、地方政府、内外资企业、以及经济和法学专家学者的意见。各方面的智慧和努力,终于共同打造了一部我们现在看到的长达一百多条的实施条例。2007年11月28日,国务院审议同意后于2007年12月6日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自2008年1月1日与新企业所得税法同步实施。我们认为,实施条例遵循了税收法定、科学规范、政策连续、国际惯例和利于操作的原则。实施条例的主要内容包括三个方面:一是为了便于进行操作和遵循税法确定性的要求,对税法中出现的若干重要概念作了明确、可操作的界定,如实际联系、实际管理机构、公益性捐赠、非营利组织、不征税收入、各类扣除等;二是对企业所得税制度的基本要素——收入、不征税收入、扣除的具体范围和标准、资产的税务处理、境外所得税抵免的具体办法,以及税收优惠具体项目的范围、优惠方式、优惠目录和优惠政策管理办法等作出界定;三是对重要的程序性规范进行了细化,如特别纳税调整中的关联交易调整、预约定价、受控外国公司、资本弱化等措施的范围、标准和具体办法,征收管理中的汇总纳税具体办法等。应该说,实施条例和税法一起,共同构建了一个崭新的、有所继承和发扬、符合国际惯例、符合社会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法治化、现代化的企业所得税制度,是截止目前中国税收法治建设的最重大成就和立法典范。我们有理由相信,企业所得税法和条例的颁布实施,将为中国税收法治建设开拓一条康庄大道,为中国企业发展和经济发展提供舒适的平台,更重要的是作为我国税收法律主义光芒下民主与法治建设的巨大推动力!为了满足广大企业财会人员、财税工作者和社会各界,对新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了解和学习需求,编者撰写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释义与实用指南及案例精解》一书。本书分为六个部分。第一部分为“国务院令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原文”,刊登国务院正式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全文。第二部分为“条文释义和案例精解”,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进行逐条解释。该部分是本书的主体部分,具体包括三部分内容:一是法律原文,二是所涉及的《企业所得税法》的相关条款;三是条文释义,主要就法规条款的具体规定进行阐释并简单介绍相关的立法背景和新旧制度比较,四是案例精解,通过具体的案例对法规的内容进行阐述和解释,除个别条款以外,本书对所有的法规条款都备配了精心设计的案例。第三部分为“新旧法规对照”,将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与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基本结构和条文进行对照。第四部分为“相关法律法规附录”,即《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和《企业会计准则》(节选)。本书具有三大特色:第一,条文释义深入系统。本书立足于《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条款本身,就该条款的基本含义、主要特征以及适用的方法进行阐述,特别是从法律的规范分析法入手,对法规的条款进行了解剖式的分析,便于读者理解法律的精神和内涵。第二,案例精解利于操作。《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是直接应用于操作的,为体现这个特点,本书精心选择案例,按照新税法和实施条例的规定,精要讲解,便于企业财会人员、财税工作者学习和掌握并实际操作。本书给几乎每个条款都编写了具有针对性的案例,这是同类图书所做不到的。第三,新旧所得税法规对照。一般法律释义的书不会列入新旧法律对照的内容,本书将按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内在的逻辑体系对新旧法律进行对照,让读者一目了然,迅速掌握新旧企业所得税法规的基本差异。本书组织了庞大的具有深厚理论功底和实践经验的作者团队,他们是翟继光(中国政法大学)、易运和(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管理司原司长)、张晓冬(莫萨克·冯赛卡律师行)、赵灿奇(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刘宏伟(律师)、赵德芳(江苏省徐州市地方税务局)、卢富添(福建省上杭县地方税务局)、郭欣慰(江苏省铜山县地方税务局)、王洋林(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伍玉联(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余启平(君合律师事务所)、窦慧娟(北京世泽律师事务所)、张晓龙(北京证信律师事务所)、吴东华(河南省周口市地方税务局)、吴金根(德勤会计师事务所)、高广彬(中国国际贸促会矿业行业分会)、徐夕文(北京市宣武区委)、段家星(国家检察官学院)、苗祥玲(金杜律师事务所)、阮耀明(上海市崇明县委)、孔霞(辽宁钢城正大律师事务所)。本书在写作过程中充分参考了北京大学、中国人民大学、中国政法大学、中央财经大学等著名高校的著名财税法学者以及财政部、税务总局直接参与该条例起草的相关领导对《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研究成果以及主要观点,力争将本书写成中国最权威、最有操作价值的《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释义。
2023-08-31 01:36:241

企业所得税的核定征收的条件都有哪些?

纳税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采取核定征收方式征收企业所得税:1、依照税收法律法规规定可以不设账簿的或按照税收法律法规规定应设置但未设置账簿的; 2、只能准确核算收入总额,或收入总额能够查实,但其成本费用支出不能准确核算的; 3、只能准确核算成本费用支出,或成本费用支出能够查实,但其收入总额不能准确核算的; 4、收入总额及成本费用支出均不能正确核算,不能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纳税资料,难以查实的; 5、账目设置和核算虽然符合规定,但并未按规定保存有关账簿、凭证及有关纳税资料的; 6、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百练会计】为你回答,希望对您有帮助
2023-08-31 01:36:559

500万一下固定资产可以一次性扣除

企业所得税法规定,500万以下固定资产可以一次性扣除。这种方法可以帮助企业减少纳税金额,促进企业发展。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如果企业的固定资产原值不超过500万元,在取得、生产固定资产后,可以按照一次性扣除的方式计算折旧费用,从而减少实际应纳税所得额。这一政策可以有效缓解中小企业资金紧张的情况,提高企业的资本积累和生产效率,促进企业稳定发展。需要注意的是,一次性扣除不适用于房屋、土地等无形固定资产,也不适用于购进二手固定资产的情况。此外,在多部门联合发布的《关于加快发展适度规模工业企业若干意见》中,也提出对于符合条件的中小微企业,可以采取税负调整措施,对企业所得税进行适当减免。如何判断企业的固定资产原值是否超过500万元?企业应当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进行固定资产原值的计算和确认。如果企业资产总额在500万元以下,可以认为其固定资产原值不超过500万元,适用一次性扣除的政策。500万以下固定资产可以一次性扣除,这为中小企业发展提供了有力的支持。在享受优惠政策的同时,企业也需要严格遵守税收法规,确保自身合法合规经营。【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三条 个人所得税的税率:(一)综合所得,适用百分之三至百分之四十五的超额累进税率(税率表附后);(二)经营所得,适用百分之五至百分之三十五的超额累进税率(税率表附后);(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和偶然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
2023-08-31 01:37:261

汇算清缴含义

1、汇算清缴是指所得税和某些其他实行预缴税款办法的税种,在年度终了后的税款汇总结算清缴工作。根据《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细则,及其他相关税法之规定,中国对所得税采取按年计算,分月或者分季预缴的,年终再进行清缴的方式征收。2、根据现行所得税法的规定,凡财务会计制度健全、帐目清楚,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齐全,核算规范,能正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经税务机关认定适用查帐征收的企业,均应当在年终进行所得税的汇算清缴。
2023-08-31 01:37:331

税法对固定资产折旧最低年限有哪些基本规定

税法对固定资产折旧最低年限有哪些基本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 第六十条 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固定资产计算折旧的最低年限如下: (一)房屋、建筑物,为20年; (二)飞机、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装置,为10年; (三)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器具、工具、家俱等,为5年; (四)飞机、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为4年; (五)电子装置,为3年。 我单位是内资企业固定资产折旧年限是按税法规定最低年限计提吗? 可以,规定不少于10年。15年当然可以. 现行税法对固定资产折旧方法的选择有哪些规定 1、《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一条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按照规定计算的固定资产折旧,准予扣除。 2、《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企业的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确需加速折旧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企业可在实行新税法的当年,对技术进步等原因引起损耗较大的固定资产采取加速折旧,增加税前扣除,以减少所得税支出。 3、《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对促进科技进步、环境保护和国家鼓励投资的关键装置,以及常年处于震动、超强度使用或受酸、碱等强烈腐蚀状态的机器装置,确需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方法的,由纳税人提出申请,经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稽核后,逐级报国家税务总局批准。 4、《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九条 固定资产按照直线法计算的折旧,准予扣除。 企业应当自固定资产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起计算折旧;停止使用的固定资产,应当自停止使用月份的次月起停止计算折旧。 企业应当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使用情况,合理确定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一经确定,不得变更。 「释义」本条是关于固定资产的具体折旧方法的规定。 固定资产的一个重要属性,就是使用期限长,其效益的体现是一个长期的过程,不是一次性实现其效益的,也就是说固定资产的成本是逐期分摊,转移到它所生产的产品或者提供的劳务中去,这也符合企业所得税中收入与支出配比的原则要求。所以,固定资产需要按照规定计提折旧,以确定企业所实际发生的成本。 原内资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对固定资产的折旧方法没有作直接规定,而只是笼统的规定,固定资产的折旧方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原外资税法实施细则对固定资产的折旧方法规定得相对较为详细:企业的固定资产,应当从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起计算折旧;停止使用的固定资产,应当从停止使用月份的次月起,停止计算折旧。固定资产在计算折旧前,应当估计残值,从固定资产原价中减除。残值应当不低于原价的百分之十;需要少留或者不留残值的,须经当地税务机关批准。固定资产的折旧,应当采用直线法计算;需要采用其他折旧方法的,可以由企业提出申请,经当地税务机关稽核后,逐级上报国家税务局批准。与原内资、外资税法关于固定资产折旧方法的规定相比,本条取消了预计净残值最低比例的规定,以及将固定资产的折旧方式统一规定为直线法。 本条的规定,可以从以下几方面来理解。 一、准予税前扣除的固定资产的折旧,只能是按照直线法计算的折旧。 固定资产的折旧方法有很多种,企业会计准则规定,企业可以根据与固定资产有关的经济利益的预期实现方式,合理选择确定固定资产折旧方法,可选用的折旧方法包括年限平均法(直线法)、工作量法、双倍余额递减法和年数总和法等,固定资产的折旧方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原外资税法实施细则也是规定,固定资产的折旧,应当采用直线法计算;需要采用其他折旧方法的,可以由企业提出申请,经当地税务机关稽核后,逐级上报国家税务局批准。考虑到收入与支出配比原则的要求,直线法一般也能真实反映不同型别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实际情况,而改变折旧方法要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也不太现实,可操作性也不强,况且只要确定一个规则统一适用于所有企业,对企业来说相对是公平的,所以本条规定,企业的固定资产按照直线法提取的折旧,准予扣除,按照其他方法计提的折旧,应该根据直线法重新调整后,才准予扣除。但是,这并不意味着企业不可以采取其他折旧方法,在会计上,企业根据自身的特殊情况,仍可以采取其他折旧方法,或者同时采用直线法和其他折旧方法,只是采用其他折旧方法计提的所谓折旧,在涉及缴纳企业所得税时,是得不到税务机关的承认的。直线法又称平均年限法,它是指按固定资产使用年限平均计算折旧的一种方法。采用这种方法计算的每期折旧额均相等,其计算公式为,年折旧额=(固定资产原值-预计净残值)÷预计使用年限。采用这种方法,最大优点是计算简便,有利于税收征管。 请问现在税法规定固定资产折旧年限及残值率 固定资产折旧率与折旧年限相关,所以应该先确定折旧年限. 会计上没有明确规定固定资产应按多少年计提折旧,原则上说固定资产按几年计提折旧都不能说是错误的. 但是如果会计上的计提折旧年限和税法上的不一致时,年底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要调整,相对较麻烦,所以 最好是按照税法规定来计提. 税法规定固定资产折旧年限如下: 1,房屋、建筑物为20年; 2,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装置为10年; 3,电子装置和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以及与生产、经营有关的器具、工具、家俱等,为5年; 残值率一般为5%。(内资企业5%,外资企业10%) 税法规定固定资产折旧年限是什么意思 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应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使用情况,合理确定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一经确定,不得变更;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固定资产计算折旧的最低年限如下:(1)房屋、建筑物为20年;(2)飞机、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装置为10年;(3)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器具、工具、家俱等为5年;(4)飞机、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为4年;(5)电子装置为3年。 固定资产计提折旧年限能否超过税法规定的最低年限? 新所得税法规定,“电子装置”的最低折旧年限是3年,如按5年计提折旧的,在申报企业所得税时,附表9(资产折旧,摊销纳税调整明细表)中的税收折旧年限能否不填3年,而按5年填写,这样就不用做纳税调整了,可以吗?2009-05-30所得税答复 :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2008]1081号填表说明,该表第1列“账载金额”:填报纳税人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计算提取折旧、摊销的资产原值(或历史成本)的金额。而第2列“计税基础”,填报纳税人按照税收规定计算税前扣除折旧、摊销的金额。两者金额不一定一致。二、按会计制度确定的5年填列,不短于税收法规定年限,不需作纳税调整。
2023-08-31 01:37:421

那一般办公桌,电脑预计净残值率为多少?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已取消的企业所得税审批项目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3〕70号)第二条之规定固定资产残值比例统一为5%。1、固定资产折旧按个别固定资产单独计算时(个别折旧率),计算公式如下:年折旧率=(1-预计净利残值率)/预计使用年限×100%月折旧率=年折旧率÷12月折旧额=固定资产原价×月折旧率2、固定资产折旧按分类折旧计提折旧率时(分类折旧率),计算公式如下:某类固定资产年折旧额=(某类固定资产原值-净残值)/该类固定资产预计使用年限某类固定资产年折旧额=(某类固定资产原值-预计残值+清理费用)/该类固定资产的使用年限某类固定资产月折旧额=某类固定资产年折旧额/12某类固定资产年折旧率=该类固定资产年折旧额/该类固定资产原价×100扩展资料:外资企业的残值率:根据《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外资企业固定资产残值率一般为10%。除另有规定者外,固定资产计提折旧的最低年限如下:(1)房屋、建筑物预计使用年限为20年;(2)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预计使用年限为10年;(3)生产经营用的工具、器具、家具预计使用年限为5年;(4)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预计使用年限为4年;(5)电子设备预计使用年限为3年。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净残值率
2023-08-31 01:37:521

7月1日起,将会有哪些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实施

从2017年7月1日起,取得工资薪金、连续性劳务报酬的个人,以及从事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的个体工商户业主、对企事业单位承包承租经营者和合伙企业的个人合伙人,通俗地理解就是“拿工资的”“拿劳务报酬的”和“搞个体经营的”,购买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一年最多可以在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2400元/年,也就是200元/月可以进行税前抵扣
2023-08-31 01:38:114

问:企业采取缩短折旧年限和加速折旧的具体方法有哪些?

  企业采取缩短折旧年限和加速折旧的具体依据和方法是:  一、《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九十八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可以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的固定资产,包括:  (一)由于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的固定资产;(个人理解:电脑、以及与电脑有关的设备各软件都可以加速折旧。选择那种方法后要在税务局备案)  (二)常年处于强震动、高腐蚀状态的固定资产。  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方法的,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本条例第六十条规定折旧年限的60%;采取加速折旧方法的,可以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者年数总和法。  二、《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六十条 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固定资产计算折旧的最低年限如下:  (一) 房屋、建筑物,为20年;  (二) 飞机、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为10年;  (三) 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为5年;  (四) 飞机、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为4年;  (五) 电子设备,为3年。  三、加速折旧计算方法  (一)双倍余额递减法,计算公式如下:  年折旧率=2÷预计使用寿命(年)×100%  月折旧率=年折旧率÷12  月折旧额=月初固定资产账面净值×月折旧率  (二)年数总和法,计算公式如下:  年折旧率=尚可使用年限÷预计使用寿命的年数总和×100%  月折旧率=年折旧率÷12  月折旧额=(固定资产原值-预计净残值)×月折旧率
2023-08-31 01:38:401

新企业所得税法关于扣除真实性在第几条啊?

2009年4月7日 ...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 ... 第一,实际发生,即真实性;. 第二,与取得收入的经营活动有关,即相关性; ... 真实、相关和合理是纳税人经营活动中发生的支出可以税前扣除应把握的基本原则。 ...
2023-08-31 01:38:491

私营独资企业交企业所得税吗

私营独资企业要交企业所得税。且一般需要缴纳25%的税款。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居民企业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应当缴纳企业所得税。【法律依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三条居民企业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应当就其所设机构、场所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以及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第四条企业所得税的税率为25%。非居民企业取得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适用税率为20%。【温馨提示】以上回答,仅为当前信息结合本人对法律的理解做出,请您谨慎进行参考!如果您对该问题仍有疑问,建议您整理相关信息,同专业人士进行详细沟通。
2023-08-31 01:39:091

企业所得税法中对关联企业的判定标准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9〕2号) :第九条 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九条及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一条所称关联关系,主要是指企业与其他企业、组织或个人具有下列之一关系: (一)一方直接或间接持有另一方的股份总和达到25%以上,或者双方直接或间接同为第三方所持有的股份达到25%以上。若一方通过中间方对另一方间接持有股份,只要一方对中间方持股比例达到25%以上,则一方对另一方的持股比例按照中间方对另一方的持股比例计算。 (二)一方与另一方(独立金融机构除外)之间借贷资金占一方实收资本50%以上,或者一方借贷资金总额的10%以上是由另一方(独立金融机构除外)担保。 (三)一方半数以上的高级管理人员(包括董事会成员和经理)或至少一名可以控制董事会的董事会高级成员是由另一方委派,或者双方半数以上的高级管理人员(包括董事会成员和经理)或至少一名可以控制董事会的董事会高级成员同为第三方委派。 (四)一方半数以上的高级管理人员(包括董事会成员和经理)同时担任另一方的高级管理人员(包括董事会成员和经理),或者一方至少一名可以控制董事会的董事会高级成员同时担任另一方的董事会高级成员。 (五)一方的生产经营活动必须由另一方提供的工业产权、专有技术等特许权才能正常进行。 (六)一方的购买或销售活动主要由另一方控制。 (七)一方接受或提供劳务主要由另一方控制。 (八)一方对另一方的生产经营、交易具有实质控制,或者双方在利益上具有相关联的其他关系,包括虽未达到本条第(一)项持股比例,但一方与另一方的主要持股方享受基本相同的经济利益,以及家族、亲属关系等。
2023-08-31 01:39:231

企业所得税的纳税筹划策略

企业所得税的纳税筹划策略   在遵循税收法律、法规的情况下,为实现企业价值最大化或股东权益最大化,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企业自行或委托代理人,通过对经营、投资、理财等事项的安排和策划,充分利用税法所提供的一切优惠,对多种纳税方案进行优化选择的一种财务管理活动。下面是我为大家带来的企业所得税的纳税筹划策略,欢迎阅读。   一、纳税人的筹划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纳税人身份分为“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概念,以法人主体为标准纳税。居民企业承担全面纳税义务,就其境内外全部所得纳 税;非居民企业承担有限纳税义务,仅就其来源于境内的所得纳税。并且采用了注册地和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相结合的双重标准来判断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注册 地标准较易确定,因此,筹划的关键是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实际管理机构一般以股东大会的场所、董事会的场所及行使指挥监督权力的场所等来综合判断。《企业 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将其定义为对企业的生产经营、人员、账务、财产等实施实质性全面管理和控制的机构。   二、计税依据的筹划   1.收入的筹划   收入确认金额是在确认收入的基础上解决金额多少的问题。商品销售收入的金额一般应根据企业与购货方签订的合同或协议金额确定,无合同和协议的,应按购销 双方都同意或都能接受的价格确定;提供劳务的总收入,一般按照企业与接受劳务方签订的合同或协议的金额确定,如根据实际情况需要增加或减少交易总额的,企 业应及时调整合同总收入;让渡资产使用权中的金融企业利息收入应根据合同或协议规定的存、贷款利息确定;使用费收入按企业与其资产使用者签订的合同或协议 确定。   但是,在收入计量中,还经常存在各种收入抵免因素,这就给企业在保证收入总体不受较大影响的前提下,提供了税收筹划的空 间。如各种商业折让、销售退回,出口商品销售中的外国运费、装卸费、保险费、佣金等于实际发生时冲减了销售收入。因此,在计算商品销售收入中应尽可能考虑 这些抵免因素,以减少计税基数,降低税负。   2.扣除项目的筹划   (1)工资薪金、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 费的筹划。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教育经费按标准扣除,未超过标准的按实际数扣除,超过标准的"只能按标准扣除。因此,在准确确定工资、薪金合理 性的基础上,尽可能多的列支工资薪金的支出,超支的福利可以以工资薪金的形式发放,工资总额增加,按工资标准计提的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教育经费准予扣 除的金额也会随之增加,因而在减少所得税税负的同时还可以增加职工的教育和培训机会,改善职工福利,提高职工工作积极性。   (2) 业务招待费的筹划。依照现行的企业所得税法,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 入的0.5%。其中,当年销售(营业)收入还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25条规定的视同销售(营业)收入额,设定了双重标准。税法对 这两个条件采用的是孰低原则。也就是说,企业发生的招待费,其中40%是肯定要交税的,而剩下的60%,还要看其是否超过了营业额的0.5%。如果超出 了,要就超出部分缴税。因此,企业应避免招待费的过度支出。   (3)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的筹划。《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企业发生 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出部分,准予结转以 后的纳税年度扣除。虽然超出部分准予结转以后年度扣除,但扣除时间是多长,要看企业以后的经营情况,是一个不确定的因素。因此,从筹划的角度考虑,支出应 尽量在限额内。   税法将企业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进行合并按规定比例税前扣除,那么企业的部分业务宣传可以将自行生产或委托加工的印有企业标志的礼品、纪念品当作礼品赠送给客户,既达到广告的目的,同时又可以降低成本。   (4)对外捐赠的筹划。税法规定,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不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扣除。年度利润总额,是指企业依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 的规定计算的年度会计利润。虽说是限额扣除,但由于会计利润是以会计准则为标准计算得来的,可调控的空间比应纳税所得额大;另外,企业也可以结合自身情 况,适度进行捐赠,这样既会对社会作出贡献,同时也可以扩大企业知名度,树立良好形象和声誉,为企业产品的销售和拓展市场都有积极的作用。   三、税率的筹划   现行的企业所得税法将内外资企业所得税率统一为25%,比原暂行条例的规定低8个百分点。除此之外,实施细则中规定有两档优惠税率分别为15%和20%。因此,企业可以根据自身情况,选择最适合自己的企业所得税税务筹划方案。   1.小型微利企业适用20%的税率   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 超过3000万元;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所以,小企业可以考虑调整企业从业人 数、资产总额和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使其符合小型微利企业的条件,从而适用20%的低税率。   2.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适用15%的税率   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是指拥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研究 开发费用占销售收入的比例不低于规定比例;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规定比例;科技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规定比例;高 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规定的其他条件。据此规定,高新技术企业可以考虑调整企业的产品(服务)范围、提高研究开发费用占销售收入的比例、高新技术产品 (服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的比例和科技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等,使其成为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从而适用15%的低税率。   3.民族自治地方的企业   民族自治地方的企业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中属于地方分享的部分,可以由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决定减征或者免征。因此民族自治地方的企业应积极争取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机关的支持,以享受减征或者免征所得税的优惠。   四、优惠政策的筹划   1.优惠年度   合理选择企业享受减免税优惠年度,让企业的优惠年度分布于企业利润最大年度,从而最大限度地节约税款。对于新办企业,如为年度中期开业,当年实际生产经 营不足6个月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选择就当年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其减征、免征企业所得税的执行期限,可以推迟至下一年度计算。如果新创办的符合减免 条件的企业当年实际经营不足6个月,而且能够预测到第二年的经济效益较当年好,则可以选择第二年为免税年度,这样享受到的优惠更大。   2.投资地区   改革开放以来,国家为了适应各地区不同的情况,相继对一些不同的地区制定了不同的税收政策,从而为进行投资地区的税务筹划提供了空间。投资者选择投资地 点,除了考虑投资地点的硬环境等常规因素外,不同地点的税收差异也应作为考虑的重点。税收作为最重要的经济杠杆,体现着国家的经济政策和税收政策。因此投 资者应选择既能减轻企业税收负担又能使企业获得最大经济效益的区域投资方案,作出投资决策。   3.投资项目   现行税制对投资项目不同的纳税人制定了不同的税收政策。国家实行税收倾斜的企业类型有国家科委主管的高新技术企业、民政部门举办的福利企业、街道创办的 福利生产单位、安置“四残”人员的企业、水利部门举办的企业、农业部门举办的企业等。同时,税法还对下列产品实行税收优惠政策:对第三产业的发展项目,可 按产业政策在一定期限内减征或免征所得税;“老、少、边、穷”地区的新办企业,可在3年内减征或免征所得税;企业事业单位进行技术转让,以及在技术转让过 程中发生的与技术转让有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的所得,年净收入在30万元以下的,暂免征收所得税。投资者应综合考虑目标投资项目,结合税收优 惠政策,合理筹划。 ;
2023-08-31 01:39:311

新企业所得税法对固定资产折旧年限有什么规定?

  新企业所得税法对固定资产折旧年限的规定2008-12-23 16:18《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规定: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固定资产计算折旧的最低年限如下:  (一)房屋、建筑物,为20年;  (二)飞机、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为10年;  (三)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为5年;  (四)飞机、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为4年;  (五)电子设备,为3年。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规定:生产性生物资产按照直线法计算的折旧,准予扣除。  企业应当自生产性生物资产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起计算折旧;停止使用的生产性生物资产,应当自停止使用月份的次月起停止计算折旧。  企业应当根据生产性生物资产的性质和使用情况,合理确定生产性生物资产的预计净残值。生产性生物资产的预计净残值一经确定,不得变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一条:  (三)提取折旧的依据和方法  1.纳税人的固定资产,应当从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起计提折旧;停止使用的固定资产,应当从停止使用月份的次月起,停止计提折旧。  2.固定资产在计算折旧前,应当估计残值,从固定资产原价中减除,残值比例在原价的5%以内,由企业自行确定;由于情况特殊,需调整残值比例的,应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2023-08-31 01:39:39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