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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是什么

2023-09-07 06:2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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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eira

法律分析:《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条例共六章四十六条。此条例是为了规范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落实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而制定。

法律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一条 为了规范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落实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制定本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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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述环境污染事故报告制度的内容

【答案】: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是指因事故或意外事件等因素,致使环境受到污染或破坏,公众的生命健康和财产受到危害或威胁的紧急情况。环境事故报告制度又称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报告及处理制度,或环境污染事故和环境紧急情况的报告及处理制度,这项制度是指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然事件,使环境受到或者可能受到严重污染或破坏,事故或事件的当事人必须立即采取措施处理,及时向可能受到污染与破坏危害的公众通报,并向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接受调查处理的法律制度。我国的环境污染事故报告制度主要包括报告与处理两个方面。(1) 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的报告。第一,造成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地单位,必须在事故发生后48小时内,向当地环境保护部门报告,事故查清后,还应向其作出书面报告,并附有关证明文件。第二,事故发生后,当地环境保护部门应当立即赶赴现场调查,并对事故的性质和危害作出恰当的认定,一般或较大的事故,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确认,重大或特大事故,由地、市以上环境保护部门确认。第三,凡属重大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地、市环境保护部门除应及时报告同级人民政府外,还应同时报告省级环境保护部门,凡属特大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的,还应同时报告国家环保总局。第四,重大或特大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的报告,分为三类:速报,从发现事故起48小时以内上报;确报,在查清有关基本情况后立即上报;处理结果报告,在事故处理完成后立即上报。(2) 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的处理。包括两个方面:一是事故或事件发生后,当事人和人民政府对事故和事件作出的反应和采取的报告、控制、消除、疏散、自救、调查、处置等一系列措施;二是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收到事故或事件报告,并查清其性质和危害之后,对违法者可给予的行政处罚。
2023-08-31 04:11:391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制度?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制度是非常重要的,制度的制定是为了统一报告标准,能第一时间找到重点解决实际问题。中达咨询就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制度和大家说明一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条对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制度的规定为:“施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伤亡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的规定,及时、如实地向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报告;特种设备发生事故的,还应当同时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接到报告的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如实上报。”本条是关于发生伤亡事故时的报告义务的规定。一旦发生安全事故,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是及时组织抢救的基础,也是认真进行调查分清责任的基础。因此,施工单位在发生安全事故时,不能隐瞒事故情况。对于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制度,我国《安全生产法》、《建筑法》、《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等对生产安全事故报告作了相应的规定。同时《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1989年国务院令第34号)和《工程建设重大事故报告和调查程序规定》(198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3号)也对生产安全事故作了相应的规定。比如《安全生产法》第七十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立即如实报告当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建筑法》第五十一条规定:“施工中发生事故时,建筑施工企业应当采取紧急措施减少人员伤亡和事故损失,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第五条规定:“伤亡事故发生后,负伤者或者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直接或者逐级报告企业负责人。”第六条规定:“企业负责人接到重伤、死亡、重大死亡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报告企业主管部门和企业所在地劳动部门、公安部门、人民检察院、工会。”第七条规定:“企业主管部门和劳动部门接到死亡、重大死亡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按系统逐级上报;死亡事故报至省、自治区、直辖市企业主管部门和劳动部门;重大死亡事故报至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劳动部门。”根据本条的规定,施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伤亡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的规定,及时、如实地向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报告。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对全国的安全生产工作负有综合监督管理的职能,因此,其必须了解企业事故的情况。同时,有关调查处理的工作也需要由其来组织,所以施工单位应当向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报告事故情况。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建设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部门,对建设安全生产实行的是统一的监督管理,因此,各个行业的建设施工中出现了安全事故,都应当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对于专业工程的施工中出现生产安全事故的,由于有关的专业主管部门也承担着对建设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职能,因此,专业工程出现安全事故,还需要向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报告。更多关于工程/服务/采购类的标书代写制作,提升中标率,您可以点击底部官网客服免费咨询:https://bid.lcyff.com/#/?source=bdzd
2023-08-31 04:11:471

质量事故报告和调查制度?

质量事故报告和调查制度:1.为保证建设工程质量,维护国家、企业财产和员工生命安全,严肃质量事故报告与处理,减少和杜绝质量事故的发生,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279号令);铁道部《铁路建设工程质量事故调查处理规定》(铁建设[2009]171号);《客运专线江西公司工程质量管理办法》(安发〔2010〕46号);客运专线江西公司工程质量事故调查处理实施细则》(安发〔2010〕38号);制定本制度。2.本制度适用于项目经理部标段内所有的工程项目发生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3.在工程建设过程中或工程竣工后,凡因测量错误、不按设计和施工规范要求施工而造成工程质量低劣、强度不够、结构尺寸或建筑安装位置偏离等不符合设计文件或达不到该工程所采用的国家、铁道部及沪昆客运专线质量标准,需作返工、加固补强或报废等处理的,均构成工程质量事故。工程质量事故分类铁路建设工程质量事故分分为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及工程质量问题:1.工程质量特别重大事故: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导致铁路交通重大及以上事故,或对运输生产、安全以及铁路建设安全、工期、投资等产生很大影响。2.工程质量重大事故: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导致铁路交通较大事故,或对铁路运输生产、安全以及铁路建设安全、工期、投资等产生很大影响。3.工程质量较大事故: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直接导致铁路交通一般事故,或对运输生产、安全以及铁路建设安全、工期、投资等产生较大影响。4.工程质量一般事故: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下;直接导致铁路交通一般事故,或对运输生产、安全以及铁路建设安全、工期、投资等产生一般影响。5.具有本制度第4条所列情形,但未导致铁路交通事故,未对运输生产、安全以及铁路建设安全、工期、投资等产生影响,且施工单位自行整改到位的,属工程质量问题。6.构成铁路交通事故的,按《铁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定》(铁道部令第30号)第七十四条执行。事故报告1.工程质量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分部或架子队)必须立即采取紧急处理措施(包括暂时停工),及时向项目经理部安全质量环保部报告,各分部同时向其上级主管单位报告;项目经理部安质环保部接分部工程质量事故报告后,12小时之内填写“工程质量事故报告单”报告监理站、建设单位。2.工程质量事故书面报告内容包括:(1)工程项目、时间、地点及建设相关单位;(2)简要经过、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情况;(3)原因初步分析;(4)采取的应急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5)处理方案及工作计划;(6)事故报告单位。事故调查和处理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应当保护事故现场,采取有效措施抢救人员和财产,防止事故扩大:(1)因抢救人员、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物件时,应做出标识,绘制现场平面简图并做好书面记录,妥善保存事故现场重要痕迹、物证,并拍照或录像;(2)凡影响下一道工序的工程质量事故,未经处理前应做出隔离标识,并不得继续施工,以免事故进一步扩大;(3)由于工程质量原因导致运营线路发生铁路交通事故,由南昌铁路局组织采取有效措施,抢救人员,防止事故扩大,并保护事故现场。铁道部或铁路安全监督管理办公室组织事故调查处理;(4)铁路建设工程质量事故调查处理实行分级管理制度。①工程质量特别重大事故由铁道部调查处理;②工程质量重大事故由建设管理司调查,提出处理意见报铁道部批准;③工程质量较大事故由工程监督总站调查,提出处理意见,由建设管理司核备;④工程质量一般事故和工程质量问题由工程质量安全区域监督站调查(南昌监督站),提出处理意见,报工程监督总站备案。⑤铁道部认为有必要调查处理的工程质量事故及工程质量问题,由铁道部或铁道部授权有关部门组织调查。(5)对工程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必须严格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即事故原因没有查清楚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没有得到严肃处理不放过,广大职工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防范措施没有落实不放过。工程质量事故原因分析及处置权限1.当发生工程质量问题时,由事故单位(分部)根据相关单位的要求对不满足要求的实体建筑进行返工处理并达到要求为止。2.工程质量事故的处理,还应遵循有关行业、地方政府的有关规定,按工程质量事故的性质确定处理权限,报告并接受有关部门的检查、调查。工程质量事故责任者的划分在事故责任分析时,根据事故调查所确认的事实,通过对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的分析,确定事故中的责任人;1.主要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负主要责任的人;2.次要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负次要责任的人;3.主要领导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直接主管的工作不负责任,不履行或者是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负主要领导责任的管理者;4.次要领导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应管的工作或者参与决定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负次要领导责任的管理者。5.对事故责任人的处罚按公司和沪昆客专江西公司有关规定执行。6.凡隐瞒事故、因质量事故受到业主书面批评或受到社会媒体、行业、政府的通报批评,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将按相关规定对有关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进行加重处罚。7.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按隐瞒事故处理:(1)发生质量事故后,不按规定时间上报、谎报或擅自处理的;(2)事故发生后,有意破坏现场,阻碍、干扰调查工作正常进行以及提供伪证者;(3)事故发生后使用掩饰手段未如实上报者;(4)有意缩小事故损失,降低事故等级者;(5)没有按本制度向主管部门逐级上报的。8.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对有关责任者可以从轻处罚或减轻处分:(1)工程质量事故发生后,主动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了事故损失的;(2)采用“四新”(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技术,在施工过程中已按相关规定施工而发生质量事故的。9.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有关责任者从重处罚或加重处分:(1)工程质量事故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的,严重影响公司声誉的;(2)无视国家和企业的规范、规章、规定,不听指挥、违章指挥造成事故的;(3)拒绝调查组查询或拒绝提供与工程质量事故有关情况资料的。10.对非施工单位原因造成的工程质量事故,不属本规定的处理范围,但项目经理部必须按本规定要求上报,以便有关部门及人员协同有关单位、部门处理。11.检查情况报告(1)各架子队每月24日前将管段内当月的监理工程质量检查情况通报或监理通知单整改回复报项目经理部安质环保部。(2)对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及项目经理部等提出的问题或整改指令,各架子队负责组织按期落实整改,报项目经理部安质环保部备案。更多关于工程/服务/采购类的标书代写制作,提升中标率,您可以点击底部官网客服免费咨询:https://bid.lcyff.com/#/?source=bdzd
2023-08-31 04:12:021

工程建设重大安全事故报告制度?

工程建设重大安全事故报告制度有哪些?下面中达咨询为大家详细介绍一下,以供参考。工程建设重大安全事故是指建设部第3号令《工程建设重大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程序规定》中规定的一级、二级、三级、四级重大事故。根据建设部第3号令的规定及省市安全有关要求,工程建设发生重大安全事故后,项目监理部必须督促事故单位以最快的方式上报。1.在监项目发生重大安全事故后,现场监理人员应立即报告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及公司总工办。2.项目总监理工程师接到现场监理人员报告后,应立即赶赴事故现场了解事故的基本情况,指导事故应急救援与现场保护工作,并应督促事故单位以最快的方式将事故简要情况上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施工安全监督部门,并应要求事故单位在事故发生24小时内迅速出具事故快报。3.对事故单位隐瞒不报的,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应将具体情况及时上报公司,并上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施工安全监督部门。4.重大事故发生后,项目监理部应督促事故发生单位严格保护施工现场,采取有效措施抢救人员和财产,防止事故扩大。因抢救人员、疏导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现场物件时,应当做出标志,绘制现场简图并做出书面记录,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有条件的可以拍照或录像。更多关于工程/服务/采购类的标书代写制作,提升中标率,您可以点击底部官网客服免费咨询:https://bid.lcyff.com/#/?source=bdzd
2023-08-31 04:12:091

怎么建立伤亡事故和职业病统计报告和处理制度

建立伤亡事故和职业病统计报告和处理制度的方法如下:1、确定法规要求:了解所在地区的相关劳动法、职业健康安全法规和规定,并了解对于伤亡事故和职业病报告和处理制度的具体要求。2、制定政策和目标:根据法规要求和组织的具体情况,制定相应的政策和目标,明确伤亡事故和职业病统计报告和处理的目的、原则和要求。3、识别和报告:建立适当的报告机制,确保员工能够及时报告任何与伤亡事故和职业病相关的事件,设立便捷的报告渠道。4、统计和分析:建立统计和分析伤亡事故和职业病的数据系统。确保收集关键的数据,如事件发生地点、时间、受伤员工的身份信息和伤害程度等。定期分析这些数据,识别潜在的危险和高风险岗位,并采取适当的措施进行预防和改进。5、处理和改进:建立伤亡事故和职业病处理的程序。确保每起事故都得到适当的处理和调查。建立伤亡事故和职业病统计报告和处理制度是保障职工健康安全的重要措施之一。培训和意识提高提供适当的培训和教育,确保员工了解伤亡事故和职业病统计报告和处理制度,以及他们在工作中的责任和义务。加强职工的安全意识和预防意识。
2023-08-31 04:12:171

安全事故报告制度规定

法律分析: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各单位及有关部门接到事故单位报告后,应按下列情况分别上报。1、发生死亡事故,应在发生事故后24小时内向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同时立即报告上级部门,在报告的同时,应当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保护事故现场,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2、死亡事故由局安全生产组每月统一上报。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条 安全生产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把保护人民生命安全摆在首位,树牢安全发展理念,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从源头上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安全生产工作实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与政府监管责任,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第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其他负责人对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第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依法获得安全生产保障的权利,并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务。第十一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按照保障安全生产的要求,依法及时制定有关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并根据科技进步和经济发展适时修订。生产经营单位必须执行依法制定的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2023-08-31 04:12:251

事故报告制度内容是什么

法律分析:生产安全事故是指职业活动或有关活动过程中发生的意外突发性事件的总称,通常会使正常活动中断,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四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对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问题,应当立即处理;不能处理的,应当及时报告本单位有关负责人,有关负责人应当及时处理。检查及处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在案。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在检查中发现重大事故隐患,依照前款规定向本单位有关负责人报告,有关负责人不及时处理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可以向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接到报告的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理。
2023-08-31 04:12:321

工程质量事故报告制度

法律分析:1、安全生产事故的报告、统计、调查和处理工作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2、安全生产事故发生后,负伤者或者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直接向部门领导报告,部门领导应在第一时间内报告公司主管领导。3、公司主管领导接到重伤、死亡、重大死亡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赶赴事故现场,领导研究采取进一步措施。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第七条 县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负责;涉及两个以上行政区域的,由有关行政区域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负责,或者由各有关行政区域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共同负责。突发事件发生后,发生地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立即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并立即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必要时可以越级上报。突发事件发生地县级人民政府不能消除或者不能有效控制突发事件引起的严重社会危害的,应当及时向上级人民政府报告。上级人民政府应当及时采取措施,统一领导应急处置工作。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对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负责的,从其规定;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积极配合并提供必要的支持。
2023-08-31 04:12:411

护理差错事故报告制度内容

【法律分析】:各病区建立差错、事故登记本。由本人及时填写差错、事故登记表。护士长及时组织讨论与总结。当事人在规定时间内向护士长、护理部上报发生差错事故的经过、原因、后果,并登记。医疗差错是指在诊疗护理过程中,医务人员确有过失,但经及时纠正未给病人造成严重后果或未造成任何后果的医疗纠纷。医疗事故的后果需要达到一定的严重程度,如残废、伤残、组织器官损伤导致功能障碍,对于没有达到事故程度的医疗过失,均应认定为医疗差错。 【法律依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十条 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医疗机构关于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报告或者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要求处理医疗事故争议的申请后,对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应当交由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医患双方协商解决医疗事故争议,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
2023-08-31 04:13:031

重大事故报告制度有哪些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存在哪些重大事项应当及时作出报告您好, 生产经营单位存在1.存在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或者存在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现实危险的;2.受到行政处罚的;3.发生生产安全涉险事故和伤亡事故的;4.进行重大安全生产技术改造的;生产经营单位,是指从事生产、经营、建设活动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及其他单位。任何非法单位都不在安全监管范畴,无证、无照或是无证无照,应该由对应的证照管理机关进行处理,要么关停取缔、要么经济处罚并要求在规定期限内补齐证照、要么责令停止未经许可的经营活动。如果非法单位发生事故,也不能定xing为生产安全事故,而应该定xing为“非法行为造成了严重后果”并予以严惩。生产经营活动定义为经济xing活动。可以排除生活活动、dang政活动、军事外交活动、公益活动等
2023-08-31 04:13:111

什么是伤亡事故报告处理制度

  (一)伤亡事故的报告  伤亡事故是指职工在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害、急性中毒事故。伤亡事故发生后,负伤者或者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直接或者逐级报告本单位的负责人。用人单位负责人接到伤亡、重大伤亡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报告本单位的主管部门和单位所在地的劳动部门、公安部门、人民检察院、工会等有关部门,最迟不得超过24小时。用人单位主管部门和劳动部门接到死亡和重大死亡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按系统逐级上报:死亡事故报至省、自治区、直辖市用人单位主管部门和劳动部门;重大事故报至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和劳动部门。事故报告的内容包括发生事故的用人单位、事故发生的时间、事故发生的地点、伤亡情况和初步分析的事故原因等。发生死亡、重大伤亡事故的用人单位应当保护事故现场,在事故调查组未进入事故现场前,用人单位要派专人看护现场,任何人不得擅自移动和取走现场物件。因抢救人员和国家财产,防止事故扩大而需移动现场部分物件时,必须作出标志,绘制事故现场图,摄影或录像并详细说明。清理事故现场,要经事故调查组同意后方可进行。  对于特别重大伤亡事故,要按照国务院《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进行。特大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地的有关单位必须严格保护事故现场。特大事故发生单位必须立即将所发生事故的情况,报告其主管部门和所在地地方人民政府,并报告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用人单位应当在24小时内写出书面报告,报上述各部门。特大事故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1.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单位;2.事故的简要经过、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估计;3.事故发生原因的初步判断;4.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5.事故报告单位。
2023-08-31 04:13:451

湖北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落实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湖北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造成人身伤亡、直接经济损失的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适用本办法。  特别重大事故以下等级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第三条 根据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事故分为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  事故等级按照《条例》有关规定划分。第四条 事故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完整。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迟报、漏报、谎报、瞒报事故。  事故调查处理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经过、事故原因和事故损失,查明事故性质,认定事故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者依法追究责任。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的领导,督促、支持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职责,并保障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经费。  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实行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对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负总责。  事故发生地有关人民政府应当支持、配合上级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的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并提供必要的便利条件。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事故等级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负责事故的调查处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是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的综合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事故调查。  必要时,人民政府可以直接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上级人民政府认为有必要时,可以调查下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的事故。第七条 工会依法参加事故调查处理,有权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和干涉对事故的报告和依法调查处理。  参与事故调查处理的人员与事故相关单位和个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第九条 社会公众和新闻媒体有权依法对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进行监督。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和举报事故或者反映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应当建立24小时值班制度,并向社会公布安全生产投诉举报热线、值班电话、传真以及举报奖励的有关规定,随时受理事故报告和举报。  接受举报的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举报事项进行核实,查证属实的,对举报人予以奖励,奖励经费由同级人民政府列支;对举报事项、受理举报情况以及与举报人相关的信息予以保密,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第二章 事故报告第十条 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第十一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依照下列规定上报事故情况,并通知公安机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监察机关、工会、人民检察院:  (一)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逐级上报至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  (二)较大事故逐级上报至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  (三)一般事故上报至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依照前款规定上报事故情况,应当同时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必要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可以越级上报事故情况。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上报事故情况,应当同时抄报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逐级上报时,每一级上报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  相关公共紧急电话受理部门(如:110、119、120等)在接到事故报告时,应当及时将有关信息转报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2023-08-31 04:13:551

生产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是什么

法律分析:《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条例共六章四十六条。此条例是为了规范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落实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而制定。法律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一条 为了规范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落实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制定本条例。
2023-08-31 04:14:051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具体内容如下:1、为了规范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落实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制定本条例。2、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造成人身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适用本条例;环境污染事故、核设施事故、国防科研生产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不适用本条例。3、根据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事故一般分为以下等级: (一)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三)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四)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事故等级划分的补充性规定。【法律法规】《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一条 为了规范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落实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制定本条例。
2023-08-31 04:14:271

案发单位应当立即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并向哪个部门报告

 安全生产事故报告程序:  (1)依据《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的规定,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制度为:  1)伤亡事故发生后,负伤者或者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直接或者逐级报告企业负责人。  2)企业负责人接到重伤、死亡、重大死亡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报告企业主管部门和企业所在地劳动部门、公安部门、人民检察院、工会。  3)企业主管部门和劳动部门接到死亡、重大死亡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按系统逐级上报;死亡事故报至省、自治区、直辖市企业主管部门和劳动部门;重大死亡事故报至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劳动部门。  4)发生死亡、重大死亡事故的企业应当保护事故现场,并迅速采取必要措施抢救人员和财产,防止事故扩大。  (2)依据《工程建设重大事故报告和调查程序规定》的规定,工程建设重大事故的报告制度为:  1)重大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必须以最快方式,将事故的简要情况向上级主管部门和事故发生地的市、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检察、劳动(如有人身伤亡)部门报告;事故发生单位属于国务院部委的,应同时向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2)事故发生地的市、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人民政府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人民政府和建设部报告。  3)重大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应当在24小时内写出书面报告,按1)所列程序和部门逐级上报。  4)重大事故书面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① 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工程项目、企业名称;  ② 事故发生的简要经过、伤亡人数和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估计;  ③ 事故发生原因的初步判断;  ④ 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  ⑤ 事故报告单位。  (3)依据《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的规定,对于建设工程特别重大事故的报告要求如下:  1)特大事故发生单位在事故发生后,必须做到:  ① 立即将所发生特大事故的情况,报告上级归口管理部门和所在地地方人民政府,并报告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国务院归口管理部门。  ② 在24小时内写出事故报告,报本条①项所列部门。  2)涉及军民两个方面的特大事故,特大事故发生单位在事故发生后,必须立即将所发生特大事故的情况报告当地警备司令部或最高军事机关,并应当在24小时内写出事故报告,报上述单位。  3)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国务院归口管理部门,接到特大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向国务院作出报告。  4)特大事故报告应当包括的内容同“重大事故书面报告应当包括的内容”。认清自己是分包承包施工单位还是总承包施工单位呀,总承包施工单位负责事故上报
2023-08-31 04:14:391

安全事故上报制度

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九条的规定,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第十一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逐级上报事故情况,每级上报的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
2023-08-31 04:14:492

事故报告和处理制度“四不放过”原则规定

2023-08-31 04:15:002

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罚款处罚暂行规定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  第 13 号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罚款处罚暂行规定》已经2007年7月3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局 长 李毅中  二○○七年七月十二日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罚款处罚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严格追究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正确适用事故罚款的行政处罚,依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单位(以下简称事故发生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等有关责任人员实施罚款的行政处罚,适用本规定。  法律、行政法规对行政处罚的种类、幅度和决定机关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事故发生单位是指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  本规定所称主要负责人是指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其他生产经营单位的厂长、经理、局长、矿长(含实际控制人、投资人)等人员。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上一年年收入,属于国有生产经营单位的,是指该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所确定的上一年年收入总额;属于非国有生产经营单位的,是指经财务、税务部门核定的上一年年收入总额。  第五条 《条例》所称的迟报、漏报、谎报和瞒报,依照下列情形认定:  (一)报告事故的时间超过规定时限的,属于迟报;  (二)因过失对应当上报的事故或者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类别、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等内容遗漏未报的,属于漏报;  (三)故意不如实报告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类别、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等有关内容的,属于谎报;  (四)故意隐瞒已经发生的事故,并经有关部门查证属实的,属于瞒报。  第六条 对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员处以罚款的行政处罚,依照下列规定决定:  (一)对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员罚款的行政处罚,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决定;  (二)对发生重大事故的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员罚款的行政处罚,由省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决定;  (三)对发生较大事故的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员罚款的行政处罚,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决定;  (四)对发生一般事故的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员罚款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决定。  上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指定下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员实施行政处罚。  第七条 对煤矿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员处以罚款的行政处罚,依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对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煤矿及其有关责任人员罚款的行政处罚,由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决定;  (二)对发生重大事故和较大事故的煤矿及其有关责任人员罚款的行政处罚,由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决定;  (三)对发生一般事故的煤矿及其有关责任人员罚款的行政处罚,由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所属分局决定。  上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可以指定下一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员实施行政处罚。  第八条 特别重大事故以下等级事故,事故发生地与事故发生单位所在地不在同一个县级以上行政区域的,由事故发生地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依照本规定第六条或者第七条规定的权限实施行政处罚。  第九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员实施罚款的行政处罚,依照《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规定的程序执行。  第十条 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员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一条 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有《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的行为之一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在事故发生后不立即组织事故抢救的,处上一年年收入80%的罚款;  (二)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迟报或者漏报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40%至60%的罚款;  (三)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的,处上一年年收入60%至80%的罚款。  第十二条 事故发生单位有《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之一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没有贻误事故抢救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贻误事故抢救或者造成事故扩大或者影响事故调查的,处20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贻误事故抢救或者造成事故扩大或者影响事故调查,手段恶劣,情节严重的,处3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三条 事故发生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有《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之一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谎报、瞒报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60%至80%的罚款;  (二)伪造、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或者转移、隐匿资金、财产、销毁有关证据、资料,或者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或者在事故调查中作伪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处上一年年收入80%至90%的罚款;  (三)事故发生后逃匿的,处上一年年收入100%的罚款。  第十四条 事故发生单位对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3人以上10人以下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或者3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负有责任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五条 事故发生单位对较大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造成3人以上6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30人以下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或者1000万元以上3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处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造成6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3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或者3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处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六条 事故发生单位对重大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造成10人以上15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70人以下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或者5000万元以上7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造成15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7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或者7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七条 事故发生单位对特别重大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处2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八条 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事故发生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30%的罚款;  (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40%的罚款;  (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60%的罚款;  (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80%的罚款。  第十九条 法律、行政法规对发生事故的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员规定的罚款幅度与本规定不同的,按照较高的幅度处以罚款,但对同一违法行为不得重复罚款。  第二十条 违反《条例》和本规定,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员有2种以上应当处以罚款的行为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分别裁量,合并作出处罚决定。  第二十一条 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其他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员处以罚款的行政处罚,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实施。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23-08-31 04:15:171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制度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制度一、目的:为保护员工人身安全,确保在意外情况发生时,抢救队员和全体员工能有条不紊地按照应急预案、迅速及时地抢救伤员,最大限度地降低伤亡、伤害程度。二、适用范围:适用于公司所属范围内及项目经理部伤亡、伤害的应急处理。三、依据的文件:《质量环境职业健康安全管理手册》《应急准备和响应程序》《建设工程安全管理条例》等四、应急响应预案:1、公司机关由安全部负责,项目部由项目经理(或项目技术负责人)和安全员负责组织成立义务抢救小组并进行业务学习,训练防火知识,培训全体员工的安全防范意识及应变和处理能力,每年进行一次伤亡、伤害事故演习。2、工伤事故发生后,需做到有组织处理,妥善处理被伤害对象,尽量养活伤害程度。3、当发生伤亡、伤害事故时,一般的磕、碰工伤类可采取自救,由当事人报告工长,工长安排专人到最近的医院进行检查治疗。4、当发生食物中毒事故时除执行应急预案外,主管领导应组织抢救小组进行抢救,在救护车到来之前,将中毒者抬到临近道路的房间内,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5、当发生触电事故时,依据自救原则,发现人首先要切断电源,挑断电线,对触电者进行人工呼吸抢救,如伤害严重,依据应急预案进行抢救。6、当发生高处附落附落或物体打击、机械伤害时,依据自救原则。观察伤情、避免二次伤害,将受伤害者抬至平坦处进行处理,采取切实可行的医疗保护措施,以免伤势加重,伤害严重的依据应急预案进行抢救。7、当发生坍塌事故时,依据自救原则,先组织人力进行抢救,抢救时不能使用工具,只能人为用手搬、扒、刨,以免二次伤害,伤害严重的依据应急预案进行抢救。8、发生重大伤亡、伤害事故时,依据应急预案进行抢救。(1)最先发现情况的人员马上进行呼叫并立即报告项目经理(或技术负责人)。(2)项目经理(或技术负责人)作为总指挥,进行抢救。(3)安全员拨打120急救电话,详细说明事故地点、伤亡情况、联系电话、报警人姓名,并派专人接车。(4)如医院较近,马上送医院抢救,以缩短时间减少伤害程度。(5)总指挥负责组织人员保护事故现场,并以最快捷的方式上报公司安保部。(6)依据“事故原因没有分析清楚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群众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采取切实可行的预防措施不放过”的原则,进行调查,分析事故原因,找出问题根源,总结经验。(7)对应急场所的工作人员和广大员工进行安全教育,吸取教训。(8)依据分析结果制定预防和改进措施。
2023-08-31 04:15:301

谁知道未遂事故报告制度的啊?

世纪星电玩城管理制度一 、 按时上下班,提前请假,假期按30元/天,不得无故迟到、早退、旷工 (旷工一天者,罚款100元,迟到罚款10元,迟到时间超过半小时者作 旷工处理,并罚款50元,当月内累计超过三次者视为自动离职。迟到 、早 退、旷工、请假 均扣发当月全勤奖)二 、 各级员工必须服从领导的工作安排和调度,及时完成上级指派的工作 任务,不得无故拖延或拒绝。三 、 不准与客户拉关系,帮助客人徇私舞弊,不得向索要喜钱和食物,一经 发现扣发当月工资,情节严重者立即开除。四 、 所有员工在工作期严禁污言秽语,消极怠工,打盹、看书嬉戏及吃零食 并不得聚集或成群闲聊。 (发现一次罚款5元)五 、 卫生注意保持,烟缸随时清理,客人下机后及时清理现场。 六 、 未得上司许可,严禁擅自离开工作岗位。 (发现一次罚款5-20元,当月累计三次者开除)七 、 服务员见牌上分严禁欠款上分,欠款数目有当班服务员全额赔偿,遇特 殊情况请示带班经理。 (欠款上分发现一次罚款200-500元)八 、 严禁透露机台运行情况及客人输赢情况,发现立即开除。 九 、 当班服务员要准确记录机台故障,及时通知技术修复。十 、 不得为客人留机,如有特殊情况请示带班经理。十一、 要不断巡视所管辖场地,严密观察防止隐患,发现苗头及时处理。十二、 所有员工要不断提高工作技能,提高服务质量。团结友爱、相互帮助、 相互学习、不得相互绊弄事非。十三、 交班时搞好卫生,交清帐目和记录留机情况,分清责任。十四、 上级主管部门检查工作要热情接待,并及时通知带班经理。 十五、 禁止留宿与场地无关人员,出现问题后果自负。十六、 本场人员非工作期间出现意外后果自负。十七、 本场人员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十八、 不得对外宣传本电玩城机密事件一但发现扣发当月工资,开除并追究 肇事者法律责任。十九、 未经管理人员同意,不得私配公司钥匙或私自开启设备。一经发现扣发 当月工资并追究肇事者法律责任。二十、 服务员辞职需提前一周告知管理人员,如未提前告知扣发100元及押金二一、 以上制度互相监督执行,举报有奖,违者必罚。二二、 以上制度严格执行,如有违反,立即执行,当天兑现。 我是非常用心回答的,请加分mb∑瘼sh埽亍簟zh埽亍簟h埽亍簟zo欢ぬn皈60158243252011-9-13 23:39:06
2023-08-31 04:15:492

使用厂内机动车辆单位的事故报告制度包括哪些

生产经营单位应加强对厂内机动车辆的安全管理,建立健全厂内机动车辆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并认真执行,以保证厂内机动车辆的安全运行。管理规章制度包括维护保养、安全检查、档案管理等。厂内机动车辆应逐台建立安全技术管理档案,其内容包括:车辆出厂的技术文件和产品合格证;使用、维护、修理和自检记录;安全技术检验报告;车辆事故记录。
2023-08-31 04:15:591

以下哪些是水利水电施工企业生产安全事故报告,调查和处理制度应包含的内容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  为了深入贯彻落实省局《关于全面开展全省*******系统安全生产制度编制工作的通知》**办[2007]**号文件要求,,提高企业的管理能力,加强内部管理,确保安全生产的的顺利进行,维护公司利益减少公有财产损失,保证人员生产安全。坚持“以人为本、常抓不懈、重在预防”的安全观,结合**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1.工伤保险  企业按国家规定为所有从业人员参加以上事故率控制指标为0。  2.事故报告  2.1发生事故后,负伤者、职业中毒受害者本人或事故现场员工应当立即报告本单位领导和企业安全环保部,必要时应按企业《事故应急救援处理预案》和本单位应急预案进行事故现场扑救和抢救人员,把事故规模、事故损失、人员伤亡程度降到最低程度。同时应保护事故现场并及时对受伤人员进行救护或送医院处置。  2.2企业安全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视事故情况会同企业安全环保部报告上级主管及当地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公安、工会组织等。  3.事故分类及调查、分析  3.1事故按严重程度通常分为:(1)轻伤事故;(2)重伤事故;(3)死亡事故;(4)重大伤亡事故;(5)特大伤亡事故;(6)特别重大伤亡事故。  3.2事故调查、分析和处理工作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公正、公开和“四不放过”的原则。  3.3重伤事故由公司主要领导组织技术、生产、安全、工会等有关部门成立事故调查组开展事故调查、分析,并写出事故调查报告书。  3.4死亡事故由企业、企业主管部门会同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公安部门、工会等组成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3.5重大伤亡及其以上事故企业积极配合国家有关部门及有关部门等组成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4.事故处理  4.1事故主要责任者和有关责任单位、责任人的行政或经济处罚按企业规定执行。  4.2重、特大伤亡事故的责任处罚,按国家或地方有关法律法规处罚。  4.3对事故调查组提出的防范措施,企业主管领导组织审核后,由事故单位负责全面落实,预防同类事故的发生。  5.事故伤亡人员处理  5.1由人力资源部会同工会对死亡人员按国家工伤保险标准赔偿并做好善后工作。  5.2受伤人员由医院出具诊断证明,到安全部门开具工伤休假证明和工伤治疗证明,受伤人员需人员陪护时,由事故发生单位安排。  5.3公出外地发生工伤事故人员的差族费、补助费由财务部按文件规定执行。  5.4工伤人员的伤残评定,由本人提出申请,人力资源部按国家规定报请伤残鉴定。  6.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记录、分析记录、现场图、报告书、处理决定、防范措施和落实情况等内容资料,安全环保部应进行归档妥善保存。
2023-08-31 04:16:081

计算机安全事故和计算机案件报告制度是什么

是人民银行为了加强各金融单位的计算机安全管理,防范信息系统的技术风险,保障银行信息系统安全运行而制定的制度。银行计算机安全事件具体包括:(一)信息系统软硬件故障; (二)网络通信系统故障; (三)供电系统故障; (四)系统感染计算机病毒; (五)数据处理中心遭水灾、火灾、雷击; (六)银行网络遭遇入侵或攻击; (七)信息系统敏感数据泄露 (八)信息系统数据失窃; (九)银行数据处理设备失窃。 人民银行规定,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计算机安全事件必须报告:(一)计算机信息系统中断或运行不正常超过4小时;(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超过100万元;(三)严重威胁银行资金安全;(四)因计算机安全事件造成银行不能正常运营,且影响范围超过一个县级行政区域
2023-08-31 04:16:181

需求:医疗器械质量事故处理和报告制度

XX医院医疗器械质量事故处理和报告制度1、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小组负责指导本院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工作。2、医务人员如发现可能与医疗器械有关的不良事件时,应及时填写医疗器械不良事迹报告单,同时,报告本科室专职监测员。3、监测网信息员负责本科室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工作的宣传,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病例的收集,并报告专职监测员。4、专职监测员发现或接到医疗器械不良事件报告,应及时到现场查看,协助调查,并填写不良事件报告表,核实后定期提交医疗器械不良事件小组评价。5、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小组定期对收集的报告表进行初步的审核讨论后,有专职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人员汇总后,统一上报市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中心。6、发现严重罕见或新的不良事件病例,应在15个工作日内报告,死亡病例需及时报告,必要时可越级上报。7、未经国家药监管理局公布的不良事件监测资料,不得向国内外机构组织学术团体或个人泄露。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医疗器械使用管理,保障人民群众使用医疗器械安全、有效,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药事管理暂行规定》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武威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武威市医疗器械使用单位在医疗器械的采购、验收、存储、养护、使用、管理中必须遵守本规定。第三条武威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全市医疗器械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各县(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器械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市、县(区)卫生行政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医疗机构使用医疗器械进行行政管理和业务指导。第二章机构、制度与人员第四条使用医疗器械的二级以上(含二级)医疗机构应根据本单位的业务范围和规模设置医疗器械管理部门,全面负责医疗器械的采购、验收、保管等质量管理工作;其它医疗器械使用单位应指定专人负责医疗器械的采购、验收、保管等质量管理工作。临床使用科室不得擅自采购并使用医疗器械。第五条医疗器械使用单位应针对医疗器械管理的各个环节制定相应的质量管理制度,明确管理职责与目标,确立采购、验收、储存、校验、维护、使用等程序。各项制度和程序应全面、具体、操作性强,并分解落实到具体部门和具体岗位。医疗器械质量管理制度至少应包括:(一)各级部门和相关人员质量管理制度;(二)医疗器械采购供货商资质审核制度;(三)医疗器械采购、质量验收管理制度;(四)医疗器械存储、养护管理制度;(五)医疗器械出库复核、领用管理制度;(六)不合格医疗器械管理制度;(七)高风险医疗器械风险告知及使用管理制度;(八)医疗器械质量事故和不良事件报告制度;(九)一次性使用医疗器械使用后销毁制度。第六条从事医疗器械管理的人员应当是医学、生物医学工程、药学、电子、医学影像等相关专业人员;多人组成医疗器械管理部门时,专业搭配应合理。第七条担任医疗器械管理部门负责人应具有相应的资格:(一)三级医疗机构医疗器械管理部门负责人应由具有第六条所述专业本科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职称,并且具有四年以上相关工作经验。(二)二级医疗机构医疗器械管理部门负责人应由具有第六条所述专业大专以上学历或初级以上职称,并且具有三年以上相关工作经验。(三)一级医疗机构医疗器械管理部门负责人或专职管理人员应由具有第六条所述专业中专以上学历或初级以上职称。(四)门诊部、诊所、企事业单位卫生所(室)、医务室、保健室以及其它医疗器械使用单位应有专兼职医疗器械管理人员。第八条从事医疗器械管理工作的人员均应掌握医疗器械相关法律法规,必须参加相关培训,及时掌握有关法律法规知识和专业知识。医疗机构的医疗器械管理部门和管理人员应负责对医院其它相关科室工作人员进行医疗器械法律、法规培训,并指导相关科室规范医疗器械使用管理。第三章医疗器械采购与验收第九条医疗器械使用单位必须从具有医疗器械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医疗器械(包括第一类及豁免办证的二类医疗器械)。使用单位应向供货单位索取并保存以下加盖有供货单位公章的证照复印件备查:(一)营业执照;(二)《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注:生产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必须具有《许可证》,若只生产第一类医疗器械必须经省、市、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登记备案并填写《第一类医疗器械生产企业登记表》)或《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三)《医疗器械注册证》及附件(《医疗器械注册登记表》或《医疗器械产品生产制造认可表》);(四)合格证明(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还应有该批次的检验报告书);(五)企业法定代表人的委托授权书原件,委托授权书应明确授权范围;(六)销售人员身份证明。第十条医疗器械使用单位采购医疗器械时还应注意:(一)供货商所提供的《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第一类医疗器械生产企业登记表》)和《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必须涵盖拟供给产品的范围。(二)同系列的产品,其不同的规格型号均应在其所提供的《医疗器械注册登记表》或《医疗器械产品生产制造认可表》中有明确记载。(三)所购进医疗器械的预期使用目的和适应范围必须与《医疗器械注册登记表》或《医疗器械产品生产制造认可表》及其产品的注册标准中所规定的内容一致。(四)集中招标产品、赠送产品、合作项目产品、专家出诊携带产品、租赁产品等医疗器械均须验明并索取、保存本规定第九条所列《医疗器械注册证》等有效证件。第十一条医疗器械使用单位应执行医疗器械进货检查验收制度并建立真实完整的购进验收记录,以确保每批产品的可追溯性。植入类高风险医疗器械应确保追溯到每个病人。购进验收记录应当注明医疗器械的产品名称、规格型号、批号或机身编号、生产厂商、供货单位、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号、医疗器械注册证号、有效期、购货日期、产品外观情况、是否有中文印刷包装或中文使用说明书、合格证等。第十二条医疗器械使用单位使用植入类高风险医疗器械还应查验并保留该产品销售人员的身份证明文件及其所在企业法定代表人的销售授权委托书。使用植入类高风险医疗器械的,按照入库记录应能追查到每批植入产品的来源。拟使用的植入类高风险医疗器械属供货商临时送货的,应当按照本章第十条的规定在手术前进行进货检查验收并做好记录。验收记录上必须有医疗机构医疗器械管理部门验收员、临床科室护士长或责任护士、手术医师、临时送货业务员的签字,并附有该业务员的身份证复印件。第十三条植入类高风险医疗器械的记录单应存档备查,保存时间应不少于医疗器械使用者的寿命;设备类医疗器械的购进验收记录应保存至该医疗器械使用寿命结束后1年;其它医疗器械的购进验收记录至少应保存3年。第十四条医疗机构购进、使用医疗器械应有合法票据,至少应有加盖供货企业印章,包括生产企业、生产批号或编号、规格型号、数量、价格、日期等内容的电脑打印随货清单或其它合法票据。第四章医疗器械储存、安装与维护第十五条医疗器械使用单位应根据所购用医疗器械储存要求设置相应的库房,安装使用场所应符合产品性能要求。含放射性源等特殊设备的储存与安装,应严格按照相关管理规定执行。第十六条医疗器械库(柜)的面积和储存条件应与医疗器械体积和存放要求相适应。医疗器械库应有待验区、合格品区、不合格品区和退货区,各区应有明显标识。库存医疗器械应分类摆放、标签清晰规范,医疗器械库内外的环境应整洁卫生。过期、失效、变质或淘汰的医疗器械应设专门的存放区,不得与正在使用的医疗器械混存,并有醒目的辨认标识及清单。第十七条医疗器械库应当有避光、防尘、防潮、防污染、防虫、防鼠、温湿度调节等设施。第十八条医疗器械库管理人员或医疗器械操作人员应按要求对医疗器械进行保管、维护与校准,并做好相关记录。使用的以提供量值为目的的医疗器械应按规定进行检定、校准或维护,检定应有标识,校准应有可靠的方法和记录。对已经使用较长时间的医疗器械应该加强维护与检修,确保产品能够安全、可靠、稳定地运行;不能确保性能稳定、安全、可靠的产品应当及时停止使用。第五章医疗器械的使用第十九条医疗器械使用单位应执行医疗器械不良事件报告制度,设置专门机构或配备专门人员负责本单位使用的医疗器械不良事件信息收集、报告工作,依法履行医疗器械不良事件报告义务。使用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发生严重不良事件时,应在事件发生后24小时内,报告所在地县(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对导致的死亡或严重伤害不良事件,医疗机构应在事件发生后12小时内以电话或传真形式报告所在地县(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不良事件发生后,医疗机构应立即调查、分析不良事件发生原因,包括产品原因、医师操作原因或病人自身原因,并在不良事件发生后10个工作日内填写《可疑医疗器械不良事件报告表》(见附件一),报所在地县(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医疗机构应同时将医疗器械不良事件情况如实向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通报,并协助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调查不良事件。县(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获得导致死亡或严重伤害的不良事件信息后,应立即报告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市卫生局,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在接报后应立即向甘肃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及甘肃省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中心报告。医疗机构是确保医疗器械产品安全、有效的责任主体,在不良事件发生原因未明确前,医疗机构应主动采取措施,对出现可疑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的同厂家同批号的库存产品要暂缓使用,待原因查明后再行处理。第二十条医疗器械的使用应严格按照规范的医疗器械产品使用说明书进行。发现医疗器械产品使用说明书有夸大宣传、虚假宣传的,应及时报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第二十一条医疗机构在使用植入类高风险医疗器械前,主管医师应详细向患者及家属说明禁忌症、可能发生的不良事件及注意事项,如实告知医疗风险,解答咨询,并签署知情同意书。知情同意书至少应包括:使用植入医疗器械的益处、可能发生的风险、注意事项及发生风险后的处理等内容。医疗器械使用单位不得以夸大功能或虚假功能骗取患者接受某产品的服务;所使用的医疗器械产品说明书与《医疗器械注册证》及《医疗器械注册登记表》或《医疗器械产品生产制造认可表》限定内容不同的,该产品视为未经注册。使用未经注册产品,将按《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第二十二条医疗器械使用单位应建立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包括经手术取出的植入类高风险医疗器械)使用后的销毁制度。销毁使用过的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应做到使其零部件不再具有使用功能,经消毒无害化处理,并做好记录。第二十三条医疗器械使用单位临床科室领用植入类高风险医疗器械时,应填写领用记录。领用记录至少应包括:购进产品的企业名称、产品名称、型号规格、产品编号、产品数量、生产批号、灭菌批号、产品有效期等内容,并有发货人和领用人签字。第二十四条医疗器械使用单位临床科室将植入类高风险医疗器械用于患者时,手术后必须及时填写多联制的《植入医疗器械使用登记表》(见附件二),并至少应确保患者保存一联,使用单位医疗器械管理部门保存一联、临床科室(随病历)保存一联。《植入医疗器械使用登记表》应有该科护士长或经手护士、科主任或手术医师、患者本人或者家属三方的签字确认。第六章医疗器械管理第二十五条医疗器械使用单位之间以支持等形式转让在用医疗器械,其产品必须经原生产企业出具检验合格的证明,供方必须提供加盖单位印章的产品合格证明文件复印件,需方必须保留。第二十六条医疗器械使用单位不得从事以下活动:(一)重复使用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二)使用不符合标准规定的医疗器械;(三)以租赁、提供场地等形式为他人变相从事医疗器械经营活动提供方便;(四)以义诊、咨询、试用、以物抵债等名义变相销售医疗器械;(五)以非医疗器械冒充医疗器械或者以他种医疗器械冒充此种医疗器械;(六)伪造医疗器械购销记录;(七)伪造、更改合格证、检验报告或生产批号;(八)非法收购医疗器械;(九)未经批准擅自使用临床试验阶段的医疗器械,或以临床试验为借口变相使用医疗器械;(十)擅自更改医疗器械说明书、标签和包装标识的内容;(十一)使用的医疗器械,其说明书、标签和包装标识的文字内容未使用中文的。第二十七条医疗器械使用单位使用的医疗器械,不能指明产品生产者的,视为使用无产品注册证的产品;不能指明产品供货者的,视为从无《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的企业购进产品。第二十八条对违反本规定的涉案医疗器械产品,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国家法律法规有权进行监督处理。第七章附则第二十九条本规定所称的医疗器械包括医疗设备、医用卫生材料、按医疗器械管理的体外诊断试剂。第三十条本规定所称医疗器械使用单位是指下列机构和单位:(一)依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规定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从事疾病诊断、治疗活动的医院、中医院、妇幼保健院、慢性病防治院、疗养院、康复院、门诊部、诊所、企事业单位卫生所(室)、医务室、保健室、社区康复等机构;(二)依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的规定取得《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证》的计划生育服务中心、计划生育服务站和计划生育服务所等单位;(三)依照其它法律法规取得合法执业资格并使用医疗器械的单位,如戒毒机构等。第三十一条本规定所称植入类高风险医疗器械是指植入性医疗器械、介入性医疗器械、美容填充产品等较长时间进入人体深层组织的产品。例如:植入类整形美容假体材料、心血管内支架、心脏瓣膜、骨科内固定材料、植入性人工器官(人工食道、人工血管、人工锥体、人工关节等)等。国家对植入类高风险医疗器械的分类及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十二条本规定所称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的相关概念为:(一)医疗器械不良事件是指获准上市的医疗器械在正常使用情况下发生的,导致或者可能导致人体伤害的任何有害事件。(二)应报告的医疗器械不良事件是指导致或者可能导致死亡或者严重伤害的可疑医疗器械不良事件。(三)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是指对可疑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的发现、报告、评价和控制的过程。(四)可疑医疗器械不良事件是指怀疑而未确定的不良事件。(五)严重伤害是指有下列情况之一者:1、危及生命;2、导致机体功能的永久性伤害或者机体结构的永久性损伤;3、必须采取医疗措施才能避免上述永久伤害或者损伤。第三十三条本规定由武威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武威市卫生局负责解释。第三十四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植入医疗器械使用登记表病人姓名 住院号 手术时间 手术医师签名产品名称 规格/型号 产品跟踪号/生产批号生产单位 生产单位地址 生产单位联系电话产品资料粘贴处:备注:一、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1、一次性使用无菌注射器2、一次性使用输液器3、一次性使用输血器4、一次性使用滴定管式输液器5、一次性使用静脉输液针6、一次性使用无菌注射针7、一次性使用塑料血袋8、一次性使用采血器9、一次性使用麻醉穿刺包二、骨科植入物医疗器械1、外科植入物关节假体2、金属直型、异形接骨板3、金属接骨、矫形钉4、金属矫形用棒5、髓内针、骨针6、脊柱内固定器材三、填充材料1、乳房填充材料2、眼内填充材料3、骨科填充材料四、植入性医疗器械1、人工晶体2、人工心脏瓣膜3、心脏起博器4、血管内导管及支架五、角膜塑形镜六、婴儿培养箱七、卫生材料及敷料1、医用防护服2、医用防护口罩3、胶原海棉八、橡胶避孕套九、血浆分离杯、血浆管路十、医用缝合针、线十一、CT、磁共振、200mA以上X线机十二、监护仪;电子体温仪十三、人工心肺机十四、一次性使用输液镇痛泵;胰岛素泵十五、高分子义齿材料十六、空心纤维透析器十七、介入材料十八、医用胶不合格药械管理和质量(安全)事故报告制度一、质量不合格的药械不得采购、入库和使用。凡与法定质量标准及有关规定不符的药械,均属不合格药械。二、验收人员在验收检查过程中发现不合格或质量可疑的药品、医疗器械,应立即停止使用,就地封存,并及时向当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作出处理前,不得自行退货、换货和销毁。三、从药人员在保管、养护或调配过程中发现不合格或者质量可疑的药品、医疗器械时,应立即停止使用。确定为不合格的应集中存放在不合格品区,必要时要向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报告。四、不合格药品、医疗器械应按规定进行报损和销毁,填报不合格药品报损有关单据,并填写报损药品销毁记录。五、因药品、医疗器械属内在质量问题或因保管、调配处方不当等原因造成药品报废或者威胁人身安全甚至造成医疗事故的均为质量事故。六、事故当事人或部门应在当日写出事故发生情况、内容、后果的书面报告。七、药房从业人员应对质量事故进行调查,在查清事故原因的基础上,及时写出书面报告,并呈交医务室分管领导。医务室应在规定时间内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并针对事故后果及影响大小作出相应处理。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使用后销毁处理制度一、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只限于一次性使用,严禁重复使用;使用后必须彻底毁损不得具有再使用功能。二、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使用后应将针头、滴管、导管、针筒、推杆等主要部件毁损,并将针头分离,经消毒无害化处理后集中存放,妥善保管,不得外流。三、确定专人负责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产品的毁损、记录及保管工作。四、使用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产品应当就地及时进行毁形,并完整地填写好销毁记录。五、医疗机构负责人应及时对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产品的销毁,记录情况进行复核。六、毁损后的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产品由定点的回收公司回收,不得擅自处理。备注:以上制度仅供学校医务室参考,各单位应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单位药械管理制度并上墙。
2023-08-31 04:16:271

为什么建立重大事故隐患越级报告制度

1.目的和内容: 1.1为了建立公司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加强事故隐患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事故的发生,保障员工生命财产安全,制定本制度。 1.2本制度规定了事故隐患分类﹑排查、报告、整改及奖励办法。 2.适用范围:公司全体员工 3.职责: 3.1公司主要负责人应对事故隐患排查和整改负全面的领导责任,应负责组织建立健全公司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长效机制,保证安全资金的投入,逐步解决各类安全隐患。 3.2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各分厂(车间)、处室行政一把手为分管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事故隐患的排查和整改负主要领导责任。各单位班组长对所辖范围的事故隐患排查和整改工作负责,每个职工对本岗位的事故隐患排查和整改负责,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事故隐患,均有权向公司安全生产主管部门、公司领导报告。 3.3安技部门负责对查出的事故隐患进行登记,按照事故隐患的等级进行分类,建立事故隐患信息档案,对各类隐患排查治理进行监督、检查、考核;负责对事故隐患报告奖励资金的汇总和发放等。 3.4公司安委会下属各专业安全组按照职能分工对各自管辖范围内的事故隐患进行排查并监控治理。 3.5财务部负责事故隐患报告奖励资金和事故隐患治理资金的落实。 3.6技术部门对隐患整改措施的可行性和合理性负责。 4.事故隐患 4.1事故隐患的含义: 本制度所称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以下简称事故隐患),是指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 4.2事故隐患的分类 事故隐患分为一般事故隐患、重大事故隐患。 4.2.1一般事故隐患 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 4.2.2重大事故隐患 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5.工作程序 5.1组织机构 5.1.1公司成立安全隐患排查领导小组,分别由公司总经理任组长,安技部部长任副组长,各相关职能部门领导为成员。安全隐患排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安技部,主要负责活动开展的日常管理工作。 5.1.2各二级单位也应成立相应的领导小组,由单位第一责任人任组长。 5.2隐患的排查与报告 5.2.1隐患的排查 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各分厂(车间)、处室应对各自管辖区域内按照公司《安全检查制度》中规定时间、内容和频次对隐患进行排查,及时收集、查找并上报发现的事故隐患,积极采取措施对隐患进行整改。 5.2.2隐患的报告 5.2.2.1发现隐患一般采用逐级报告的方法,即员工报各部门、车间领导或安技员,各部门、车间报安技部门,安技部门对各类隐患进行登记分类。 5.2.2.2报告形式 5.2.2.2.1报告一般采用书面形式,特殊情况可采用口头报告。 5.2.2.2.2在书面报告中,报告人要把隐患地点﹑事故隐患内容﹑拟采取措施建议﹑报告人姓名﹑报告接受人姓名、报告时间等写清楚,一式二份,一份交安技部门,一份部门自己留底备查。(详见隐患报告登记表) 5.2.2.2.3公司各安全专业组进行的专业安全检查和各部门进行的安全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也应同时报告安技部门进行登记备案。 5.3隐患的整改和验收 5.3.1各分厂(车间)、处室发现或接到员工事故隐患报告后,应立即按照分厂(车间)、处室隐患排查领导小组的职责分工组织本单位专业人员对隐患进行核实,并在24小时内作出书面整改意见。各部门自己能够解决的隐患应立即整改;需其他部门协助解决的,能自己联系解决的自己联系解决,不能自己联系解决的,应立即报安技部门,安技部门根据隐患的种类移交给相关职能部门,由各职能部门负责进行整改并且对隐患的整改进行全程跟踪监控。 5.3.2对于重大事故隐患,由安技部门提交公司,由公司主要负责人组织制定并实施事故隐患治理方案。在事故隐患治理过程中,事故隐患部门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防止事故发生。安技部门应进行监控。 5.4档案建立 安技部门应对各类人员查出的事故隐患进行登记,按照事故隐患的等级进行分类,建立事故隐患信息档案。 5.5奖惩 5.5.1报告隐患的数量和质量作为年终评先进的重要依据。 5.5.2根据隐患的大小及其危害程度,对隐患发现者进行5-500元的奖励,奖励采用现金兑现,由安技部门申报,总经理批准后实施。 5.5.3各部门对员工上报的事故隐患,不整改或不上报的,一旦发现按情节严重对部门和相关责任人罚款200——500元。 5.5.4对发掘事故隐患不力,而又发生事故的部门将按照公司《工伤事故管理规定》中罚款金额的两倍进行处罚。 5.5.5发现了事故隐患因未及时整改,报告人也没继续上报而导致事故的发生,将对发生事故的部门按照《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中罚款金额的两倍进行处罚,对责任人将从重处理,报告人不承担责任。 5.5.6对报告人特别是越级上报的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或有此嫌疑的,一经查实报总经理处理。 6 附则 6.1 本制度自批准之日起实施。 附《隐患报告登记表》
2023-08-31 04:16:351

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已经2007年3月28日国务院第17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第一条为了规范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落实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制定本条例。第二条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造成人身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适用本条例;环境污染事故、核设施事故、国防科研生产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不适用本条例。(四)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事故等级划分的补充性规定。
2023-08-31 04:17:021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制度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制度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条对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制度的规 定为:"施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伤亡事故报告和调查处 理的规定,及时,如实地向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 者其他有关部门报告;特种设备发生事故的,还应当同时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 理部门报告.接到报告的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如实上报." 本条是关于发生伤亡事故时的报告义务的规定. 一旦发生安全事故,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是及时组织抢救的基础,也是认真进 行调查分清责任的基础. 因此, 施工单位在发生安全事故时, 不能隐瞒事故情况. 对于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制度,我国《安全生产法》,《建筑法》,《企业职 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等对生产安全事故报告作了相应的规定.同时《特 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1989 年国务院令第 34 号)和《工程建设重大 事故报告和调查程序规定》 (1989 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 3 号)也对生产 安全事故作了相应的规定.比如《安全生产法》第七十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单位 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 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立即如实报告当地负有安全生产监 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不得隐瞒不报, 谎报或者拖延不报, 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 毁灭有关证据." 《建筑法》第五十一条规定:"施工中发生事故时,建筑施 工企业应当采取紧急措施减少人员伤亡和事故损失,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向 有关部门报告."《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第五条规定:"伤亡事 故发生后,负伤者或者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直接或者逐级报告企业负责 人."第六条规定:"企业负责人接到重伤,死亡,重大死亡事故报告后,应当 立即报告企业主管部门和企业所在地劳动部门, 公安部门, 人民检察院, 工会. " 第七条规定:"企业主管部门和劳动部门接到死亡,重大死亡事故报告后,应当 立即按系统逐级上报;死亡事故报至省,自治区,直辖市企业主管部门和劳动部 门;重大死亡事故报至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劳动部门." 根据本条的规定,施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伤亡事故 报告和调查处理的规定,及时,如实地向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建设行 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报告.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对全国的安全 生产工作负有综合监督管理的职能,因此,其必须了解企业事故的情况.同时, 有关调查处理的工作也需要由其来组织,所以施工单位应当向负责安全生产监督 管理的部门报告事故情况.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建设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部门, 对建设安全生产实行的是统一的监督管理,因此,各个行业的建设施工中出现了 安全事故,都应当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对于专业工程的施工中出现生产安 全事故的,由于有关的专业主管部门也承担着对建设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职能, 因此,专业工程出现安全事故,还需要向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报告. 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六十二条:"特种设备发生事故,事故发 生单位应当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 损失,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如实地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和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等有关部门报告.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 报."条例规定在特种设备发生事故时,应当同时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 报告.这是因为特种设备的事故救援和调查处理专业性,技术性更强,因此,由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部门组织有关救援和调查处理更方便一些.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还规定了实行施工总承包的施工单位发生安 全事故时的报告义务主体.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建设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 的,由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负总责."因此,一旦发生安全事故, 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负起及时报告的义务. 安全生产事故报告程序: (1)依据《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的规定,生产安全事故报 依据《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的规定, 告制度为: 告制度为: 1)伤亡事故发生后,负伤者或者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直接或者逐级 报告企业负责人. 2)企业负责人接到重伤,死亡,重大死亡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报告企业 主管部门和企业所在地劳动部门,公安部门,人民检察院,工会. 3)企业主管部门和劳动部门接到死亡,重大死亡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按 系统逐级上报;死亡事故报至省,自治区,直辖市企业主管部门和劳动部门;重 大死亡事故报至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劳动部门. 4)发生死亡,重大死亡事故的企业应当保护事故现场,并迅速采取必要措 施抢救人员和财产,防止事故扩大. (2)依据《工程建设重大事故报告和调查程序规定》的规定,工程建设重 依据《工程建设重大事故报告和调查程序规定》的规定, 大事故的报告制度为: 大事故的报告制度为: 1)重大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必须以最快方式,将事故的简要情况向 上级主管部门和事故发生地的市,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检察,劳动(如有人 身伤亡)部门报告;事故发生单位属于国务院部委的,应同时向国务院有关主管 部门报告. 2)事故发生地的市,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人民 政府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 政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人民政府和建设部报告. 3)重大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应当在 24 小时内写出书面报告,按 1) 所列程序和部门逐级上报. 4)重大事故书面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① 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工程项目,企业名称; ② 事故发生的简要经过,伤亡人数和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估计; ③ 事故发生原因的初步判断; ④ 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 ⑤ 事故报告单位. (3)依据《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的规定,对于建设工程特别 依据《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的规定, 重大事故的报告要求如下: 重大事故的报告要求如下: 1)特大事故发生单位在事故发生后,必须做到: ① 立即将所发生特大事故的情况,报告上级归口管理部门和所在地地方人 民政府,并报告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国务院归口管理部门.② 在 24 小时内写出事故报告,报本条①项所列部门. 2)涉及军民两个方面的特大事故,特大事故发生单位在事故发生后,必须 立即将所发生特大事故的情况报告当地警备司令部或最高军事机关, 并应当在 24 小时内写出事故报告,报上述单位. 3)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国务院归口管理部门,接到特大事故报 告后,应当立即向国务院作出报告. 4)特大事故报告应当包括的内容同"重大事故书面报告应当包括的内容".
2023-08-31 04:17:131

工程建设重大安全事故报告的制度?

监理工程师考试之工程建设重大安全事故报告制度工程建设重大安全事故是指建设部第3号令《工程建设重大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程序规定》中规定的一级、二级、三级、四级重大事故。根据建设部第3号令的规定及省市安全有关要求,工程建设发生重大安全事故后,项目监理部必须督促事故单位以最快的方式上报。1.在监项目发生重大安全事故后,现场监理人员应立即报告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及公司总工办。2.项目总监理工程师接到现场监理人员报告后,应立即赶赴事故现场了解事故的基本情况,指导事故应急救援与现场保护工作,并应督促事故单位以最快的方式将事故简要情况上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施工安全监督部门,并应要求事故单位在事故发生24小时内迅速出具事故快报。3.对事故单位隐瞒不报的,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应将具体情况及时上报公司,并上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施工安全监督部门。4.重大事故发生后,项目监理部应督促事故发生单位严格保护施工现场,采取有效措施抢救人员和财产,防止事故扩大。因抢救人员、疏导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现场物件时,应当做出标志,绘制现场简图并做出书面记录,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有条件的可以拍照或录像。查询更多建筑企业中标业绩、诚信信息、资质条件,马上一键查询结果,下载建设通app。更多关于工程/服务/采购类的标书代写制作,提升中标率,您可以点击底部官网客服免费咨询:https://bid.lcyff.com/#/?source=bdzd
2023-08-31 04:17:201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一条 为了规范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落实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造成人身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适用本条例;环境污染事故、核设施事故、国防科研生产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不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事故一般分为以下等级:  (一)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三)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四)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事故等级划分的补充性规定。  本条第一款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
2023-08-31 04:17:331

山东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2021修正)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落实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造成人身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对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第三条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分为一般事故、较大事故、重大事故和特别重大事故。第四条 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循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  事故的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完整,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事故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  事故的调查处理应当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经过、事故原因和事故损失,查明事故性质,认定事故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者依法追究责任。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应急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依照各自职责做好事故调查处理的相关工作。  事故发生地的有关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支持、配合上级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的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第二章 事故报告第六条 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报告事故发生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  情况紧急或者本单位负责人无法联络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第七条 应急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按照下列规定上报事故情况,并立即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同时通知公安机关、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工会和人民检察院:  (一)一般事故逐级上报至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  (二)较大事故逐级上报至省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  (三)重大事故、特别重大事故逐级上报至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  前款规定的逐级上报,每一级上报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第八条 发生较大以上等级事故的,事故发生单位和事故发生地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按照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规定上报的同时,还应当于1小时内以快报的形式上报省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  设区的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在接到事故报告后半小时内直报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属于较大以上等级事故的,还应当在1小时内书面报告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第九条 事故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事故发生单位的名称、地址、性质、产能等基本情况;  (二)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  (三)事故的简要经过;  (四)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五)已经采取的措施;  (六)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事故快报、直报的内容可以适当简化;具体情况暂时不清楚的,可以先报事故总体情况。第十条 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道路交通事故、火灾事故自发生之日起7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第十一条 事故发生后,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严格按照规定报告,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超过规定时限报告事故;  (二)漏报事故或者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类别、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等内容;  (三)不如实报告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类别、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等内容;  (四)故意隐瞒已经发生的事故。第十二条 事故发生后,有关单位在上报事故的同时,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或者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事故发生地有关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其负责人应当立即赶赴事故现场,组织事故救援。  事故造成人员伤害需要抢救治疗的,有关单位应当立即就近送往医疗机构救治,医疗机构应当立即组织抢救治疗。抢救治疗费用由事故发生单位先行垫付。
2023-08-31 04:17:561

公司发生安全事故,ISO系统怎么办

安全生产事故报告程序: (1)依据《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的规定,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制度为: 1)伤亡事故发生后,负伤者或者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直接或者逐级报告企业负责人。 2)企业负责人接到重伤、死亡、重大死亡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报告企业主管部门和企业所在地劳动部门、公安部门、人民检察院、工会。 3)企业主管部门和劳动部门接到死亡、重大死亡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按系统逐级上报;死亡事故报至省、自治区、直辖市企业主管部门和劳动部门;重大死亡事故报至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劳动部门。 4)发生死亡、重大死亡事故的企业应当保护事故现场,并迅速采取必要措施抢救人员和财产,防止事故扩大。 (2)依据《工程建设重大事故报告和调查程序规定》的规定,工程建设重大事故的报告制度为: 1)重大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必须以最快方式,将事故的简要情况向上级主管部门和事故发生地的市、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检察、劳动(如有人身伤亡)部门报告;事故发生单位属于国务院部委的,应同时向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2)事故发生地的市、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人民政府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人民政府和建设部报告。 3)重大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应当在24小时内写出书面报告,按1)所列程序和部门逐级上报。 4)重大事故书面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① 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工程项目、企业名称; ② 事故发生的简要经过、伤亡人数和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估计; ③ 事故发生原因的初步判断; ④ 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 ⑤ 事故报告单位。 (3)依据《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的规定,对于建设工程特别重大事故的报告要求如下: 1)特大事故发生单位在事故发生后,必须做到: ① 立即将所发生特大事故的情况,报告上级归口管理部门和所在地地方人民政府,并报告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国务院归口管理部门。 ② 在24小时内写出事故报告,报本条①项所列部门。 2)涉及军民两个方面的特大事故,特大事故发生单位在事故发生后,必须立即将所发生特大事故的情况报告当地警备司令部或最高军事机关,并应当在24小时内写出事故报告,报上述单位。 3)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国务院归口管理部门,接到特大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向国务院作出报告。 4)特大事故报告应当包括的内容同“重大事故书面报告应当包括的内容”。 认清自己是分包承包施工单位还是总承包施工单位呀,总承包施工单位负责事故上报
2023-08-31 04:18:041

水利工程发生较大事故后第25小时,事故单位向有关单位提出书面报告是否是对的

 安全生产事故报告程序:  (1)依据《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的规定,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制度为:  1)伤亡事故发生后,负伤者或者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直接或者逐级报告企业负责人。  2)企业负责人接到重伤、死亡、重大死亡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报告企业主管部门和企业所在地劳动部门、公安部门、人民检察院、工会。  3)企业主管部门和劳动部门接到死亡、重大死亡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按系统逐级上报;死亡事故报至省、自治区、直辖市企业主管部门和劳动部门;重大死亡事故报至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劳动部门。  4)发生死亡、重大死亡事故的企业应当保护事故现场,并迅速采取必要措施抢救人员和财产,防止事故扩大。  (2)依据《工程建设重大事故报告和调查程序规定》的规定,工程建设重大事故的报告制度为:  1)重大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必须以最快方式,将事故的简要情况向上级主管部门和事故发生地的市、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检察、劳动(如有人身伤亡)部门报告;事故发生单位属于国务院部委的,应同时向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2)事故发生地的市、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人民政府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人民政府和建设部报告。  3)重大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应当在24小时内写出书面报告,按1)所列程序和部门逐级上报。  4)重大事故书面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① 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工程项目、企业名称;  ② 事故发生的简要经过、伤亡人数和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估计;  ③ 事故发生原因的初步判断;  ④ 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  ⑤ 事故报告单位。  (3)依据《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的规定,对于建设工程特别重大事故的报告要求如下:  1)特大事故发生单位在事故发生后,必须做到:  ① 立即将所发生特大事故的情况,报告上级归口管理部门和所在地地方人民政府,并报告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国务院归口管理部门。  ② 在24小时内写出事故报告,报本条①项所列部门。  2)涉及军民两个方面的特大事故,特大事故发生单位在事故发生后,必须立即将所发生特大事故的情况报告当地警备司令部或最高军事机关,并应当在24小时内写出事故报告,报上述单位。  3)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国务院归口管理部门,接到特大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向国务院作出报告。  4)特大事故报告应当包括的内容同“重大事故书面报告应当包括的内容”。认清自己是分包承包施工单位还是总承包施工单位呀,总承包施工单位负责事故上报
2023-08-31 04:18:261

南京市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造成人身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适用本规定。  消防火灾、道路交通、水上交通、铁路路外、民用航空、环境污染、核设施以及国防科研生产等方面的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事故的调查处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为安监部门)为事故调查的牵头部门,负责事故调查的组织实施。  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第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应当依法报告本单位发生的事故,有效组织事故救援工作,配合有关部门调查处理,并对未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而导致的后果负责。第五条 事故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全面,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迟报、漏报、瞒报或者谎报事故。  事故的调查处理实行分级负责、属地管理的原则,按照法定程序客观、公正地查明事故经过、原因和性质,分清事故责任,提出整改措施和意见,依法追究事故责任单位和相关责任者的责任。第二章 事故报告第六条 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或者相关值班人员;单位负责人应当在接报后1小时内,报至事故发生地的市、区、县安监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急性工业中毒事故还应当同时报告事故发生地的市、区、县卫生行政部门。报告时间以值班电话记录为准。  建设工程事故由施工单位负责人或者项目经理负责上报;实行施工总承包的建设工程,由总承包单位负责人上报。  外市生产经营单位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发生事故,事故发生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报至市安监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第七条 区、县安监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应当在接报事故后2小时内,报至市安监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同时报告同级人民政府。  发生较大、重大、特别重大事故,市安监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应当在接报事故后立即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上报,同时报告同级人民政府,最长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第八条 安监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及时通知公安、劳动保障部门、工会和人民检察院;公安等有关部门和单位收到事故信息后,应当及时通知事故发生地安监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第九条 安监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应当建立昼夜值班和事故接报记录制度,向社会公布值班电话,及时受理事故报告和举报。第十条 事故发生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及时启动事故应急预案,组织保护事故现场,实施救援工作,抢救人员和财产,防止事故扩大或者引发次生事故。  事故现场的拆除,应当经事故调查组同意。因抢救人员、防止事故扩大以及疏导交通等原因,需要拆除事故现场或者清理、移动事故现场物件的,应当做好标志和相关记录,或者使用拍照、摄像等手段采集证据,妥善保存事故现场痕迹和物证。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事故发生单位:  (一)生产经营单位发生员工或者其他人员伤亡、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该生产经营单位为事故发生单位;  (二)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发生事故的,按照安全生产管理协议约定的职责确定事故发生单位,未签订协议的,根据事故责任确定事故发生单位;  (三)生产经营单位负责对作业区域内安全生产统一指挥管理发生事故的,按照安全生产管理协议约定的职责确定事故发生单位,未签订协议的,该生产经营单位为事故发生单位;  (四)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工段、设备等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发生事故的,该生产经营单位为事故发生单位;  (五)建设工程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负总责,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安全生产承担连带责任。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分包给专业承包或者劳务承包单位发生事故,依法分包的,分包单位为事故发生单位;非法分包的,总承包单位为事故发生单位;  (六)其他依法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
2023-08-31 04:18:421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应当依照

法律分析:事故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1)事故发生单位概况;(2)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3)事故的简要经过;(4)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5)已经采取的措施;(6)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法律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第一条 为了规范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落实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制定本条例。
2023-08-31 04:18:591

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与处理应坚持哪些原则?

( 1)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2) 事故发生经过和事故救援情况;〈3〉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4)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 5)事故责任的认定和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6)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事故调查组应当自事故发生之日起60日内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特殊情况下,经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批准,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的期限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期限最长不超过60日。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十一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逐级上报事故情况,每级上报的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十三条的规定: 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
2023-08-31 04:19:102

安全事故报告,调查和应急救援制度的区别

1、安全事故报告是指在某个单位内发生了安全事故后,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方面报告相应情况。2、安全事故调查是对事故原因进行深入分析和查找,找出导致事故发生的根本原因,需要收集现场证据、记录证言、分析资料等,以确定该事件存在的安全隐患和未来需要改进的方案。3、应急救援制度是为了能够更有效地解决和处理突发事件而制定的一套程序和计划,旨在确保在紧急情况下,能迅速组织人员和物资进行相应处理并最大程度减少损失。
2023-08-31 04:19:171

铁路建设工程重大质量事故报告和处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百年大计、质量第一”方针,加强铁路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及时调查处理建设中工程重大质量事故,根据国家和铁道部有关法规,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由铁道部投资或合资建设的各类新建、改(扩)建铁路工程。第三条 凡在工程建设过程中由于责任过失造成工程质量不符合设计文件要求或达不到本工程所采用的质量标准,一般需作返工、加固处理的均构成工程质量事故。第四条 工程质量事故分为一般质量事故和重大质量事故两类。一般质量事故仍按部现行规定办理,重大质量事故按本规定办理。第五条 凡因工程质量低劣导致工程报废,影响建筑物使用年限及使用功能,造成一次死亡2人以上(含2人)或重伤3人以上(含3人),以及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者,均属工程重大质量事故。第六条 工程重大质量事故分为四个等级:  (一)由于工程质量低劣造成下列情形之一者为一级重大质量事故:  1.直接经济损失300万元以上;  2.需重建,或加固处理困难,推迟建设项目工期;  3.死亡30人以上。  (二)由于工程质量低劣造成下列情形之一者为二级重大质量事故:  1.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不满300万元;  2.加固处理困难,影响建设项目工期;  3.死亡10人以上,29人以下。  (三)由于工程质量低劣造成下列情形之一者为三级重大质量事故:  1.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  2.因加固处理,推迟工程完工时间;  3.死亡3人以上,9人以下;  4.重伤20人以上。  (四)由于工程质量低劣造成下列情形之一者为四级重大质量事故:  1.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不满30万元;  2.死亡2人以下;  3.重伤3人以上,19人以下。第二章 事故报告第七条 铁路建设建立工程质量事故报告制度。各局级施工企业和大中型建设项目建设单位要按季度填报工程质量事故统计报表(含一般工程质量事故),上报部工程建设监理总站和建设司。第八条 工程重大质量事故发生后,事故部位或工点应采取有效措施,抢救人员,防止事故扩大,并保护事故现场。第九条 工程重大质量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必须立即用电话或电传、电报,报告所属局(集团公司)、院、总公司和建设单位,并通知设计、监理(或监督)单位驻现场有关人员。局(集团公司)、院、总公司和建设单位接到报告后,应立即上报部工程建设监理总站和建设司。第十条 工程重大质量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必须在三天内向建设单位提出书面报告,并按第十三条规定逐级上报。报告内容包括:  (一)发生的时间、地点、工程项目;  (二)发生的简要经过、损失情况;  (三)发生原因的初步分析;  (四)采取的应急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  (五)处理方案及工作计划;  (六)事故报告单位。第十一条 路外设计单位、施工企业分包铁路工程,造成工程重大质量事故,由承担总包的铁路设计单位、施工企业负责事故的上报,并纳入该总包企业的事故统计。路外施工企业直接承担铁路工程施工任务造成工程重大质量事故,由项目建设单位负责上报部工程建设监理总站和建设司。第三章 事故调查及责任处理第十二条 对工程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必须做到查明事故发生的原因,查明事故责任单位及主要责任者,提出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的措施。第十三条 凡没有造成人身伤亡的工程质量事故,属一级工程重大质量事故的由部组织调查;属二级工程重大质量事故的由部建设司组织调查;属三级工程重大质量事故的由部工程建设监理总站组织调查,部建设司派员参加;工程建设监理总站派员参加。第十四条 凡因工程质量事故造成人身伤亡的,其事故的调查和处理,除按铁道部劳动安全有关规定执行外,有关事故报告应同时报建设主管部门;各级建设主管部门按第十三条权限划分,参加事故调查和处理。第十五条 工程重大质量事故调查必须:  (一)查明事故发生的过程、损失情况和原因;  (二)组织技术鉴定;  (三)查明事故责任单位、主要责任者,以及责任性质;  (四)提出工程处理的方案;  (五)提出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的要求;  (六)对事故责任单位提出处理建议;  (七)提出事故调查报告。
2023-08-31 04:19:251

水污染事件报告制度?

根据《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水利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重大水污染事件报告工作的通知》(办资源〔2005〕235号)、《重大水污染事件报告暂行办法》(水资源〔2001〕251号)等文件精神,建立重大水污染事件报告制度。实行污染事故报告制度可以使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控制污染,防止事故扩大;使受到污染威胁的单位和居民提前采取防范措施,避免或减少对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危害;避免或减轻国家、集体或个人的财产遭受损失;同时为查清事故原因、危害、影响以及为顺利处理污染事故创造条件。
2023-08-31 04:19:342

事故报告调查和处理?

12.1目的为规范公司生产安全事故报告、调查和处理程序,保证信息渠道的畅通,及时开展生产安全事故救援及调查处理工作,减少事故带来的损失,明确事故责任,加强生产安全管理,特制定本制度。12.2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佳木斯市松江水泥有限公司安全生产事故的报告、调查和处理,本制度所指的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12.3 职责12.3.1生产厂长 在总经理或分管副总经理的领导下,全权主持事故的报告、调查和处理工作。12.3.2安全环保科 1负责各类事故报告、调查和处理的综合管理工作; 2负责向上级公司、所在地政府安全管理部门上报事故,以及事故处理过程中的沟通与联系; 3负责组织、参与或协助事故调查组对重伤及其以上事故及事件调查处理; 4负责各类事故、事件报告、统计上报。12.3.3事故发生部门 负责事故发生后的内部及时准确报告,协助公司生产厂长和事故调查组对事故及事件调查处理;12.3.4其他部门 配合事故发生部门开展善后工作,配合生产厂长和事故调查组收集事故及事件信息。12.4事故报告、调查和处理工作规定12.4.1生产安全事故分级 1轻伤事故:指造成职工肢体伤残,或某些器官功能性或器质性轻度损伤,表现为劳动能力轻度或暂时丧失的伤害。一般指受伤职工歇工在一个工作日以上,但未达到重伤标准者。 2重伤事故:指造成职工肢体残缺或视觉、听觉等器官受到严重损伤,一般能引起人体长期存在功能障碍,或劳动能力有重大损失的伤害。重伤职工歇工等于和超过105个工作日。 3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4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5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6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本条所称“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下同)。12.4.2公司内部上报程序和时限 1事故向国家及地方政府报告的程序、内容、方式及时限执行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3号)及其它国家、地方政府相关规定。 2事故发生后,现场人员应立即报告车间、生产部、安环科、公司,同时立即按相应应急预案展开抢救。 3发生轻伤事故,责任人员应当在0.5小时内向车间、生产部、安环科报告 、车间24小时内书面报公司生产部。 4发生重伤事故, 部室、车间立即向公司生产部、安环科及公司主管领导报告事故,公司主管安全生产领导接到报告后4小时内书面上报公司最高管理者。 5发生人员死亡事故、及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非人身伤亡事故, 部室、车间立即向公司生产部、安环科及公司主管领导、总经理报告事故;公司主管安全生产领导、总经理接到报告后0.5小时内(口头)或1小时内书面上报地方政府安全部门。 6发生3人以上死亡事故、10人以上重伤事故及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非人身伤亡事故, 部室、车间立即向公司生产部、安环科及公司主管安全生产领导、总经理报告事故;公司主管安全生产领导、总经理接到报告后的0.5小时内口头/1小时内书面上报地方政府安全部门。 7情况非常紧急危害性很大时,事故现场负责人员可直接向公司总经理报告; 8事故报告后发生新的情况时应及时向公司总经理及地方政府安全部门补报。12.4.3公司内部事故报告内容及方式: 12.4.3.1报告事故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事故发生车间、部室。 2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 3事故的简要经过。 4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5已经采取的措施。 12.4.3.2事故报告分口头及书面两种方式: 1本制度4.2规定的报告时限,除明确规定为书面报告者外,均为通过电话等方式进行口头报告的时限。在进行口头报告时,除上款内容外,还应说明报告人的部门、车间、姓名、职务、联系方式等个人信息; 2在口头报告后,事故部门、车间必须配合生产部、安环科形成书面事故报告,上报事故情况,其中,死亡事故、3人以上重伤事故及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非人身伤亡事故4小时内上报第一次书面报告;3人以上死亡事故、10人以上重伤事故及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非人身伤亡事故2小时内上报第一次书面报告。事故情况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12.4.4事故内部调查处理权限: 1公司生产部在接到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后,要立即向安委会主管领导汇报,同时向各部室、车间通报;安全生产主管领导应立即向公司总经理报告,总经理接到报告后,应立即启动相应等级事故应急预案。 2发生轻伤事故由事故 、部室、车间组成事故调查组调查处理、处理结果上报公司生产部。发生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下的非人身伤亡事故由公司相关安全管理人员组成内部事故调查组配合地方政府调查处理。 3发生重伤事故,重伤人数在3人以下或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非人身伤亡事故:由公司主管领导和相关安全管理人员组成内部事故调查组配合地方政府进行调查处理。 4发生死亡事故、3人以上重伤事故及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非人身伤亡事故,由公司、集团公司组成内部事故调查组配合地方政府进行调查处理。 5发生较大生产安全事故,公司按照有关规定组成公司内部事故调查组配合国家、地方政府进行调查处理。 6事故调查处理应严格执行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3号)及国家、地方政府、公司的其它规定,按照“四不放过”(即:事故原因没有查清楚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没有受到处理不放过,相关人员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防范措施没有落实不放过)原则进行。 7事故调查组有权向事故部门和个人了解与事故有关的情况,并要求提供相关文件、资料,事故部门和个人不得拒绝;公司主管领导、事故发生部门的负责人和有关人员在事故调查期间不得撤离职守,并应当随时接受事故调查组的询问,如实提供相关情况。 8公司的事故调查组在对轻伤、重伤事故进行全面调查分析后,调查组组长组织编制事故调查报告,经全体调查组成员签字。事故调查组应当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5日内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特殊情况下经负责事故调查的单位批准,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的期限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期限最长不超过30日。 9事故调查报告的内容: a)事故发生部门概况; b)事故发生经过和事故救援情况; c)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 d)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e)事故责任的认定以及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f)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12.4.5事故处理 1非人身伤亡事故,公司收到事故调查报告之日起10日内做出事故处理,特殊情况下,处理时间可适当延长,但延长时间最长不超过20日。 2一般以上事故,公司根据国家及地方政府的调查处理报告,在10日内做出内部处理决定,特殊情况下处理决定可适当延长,但延长时间不超过20日。 3任何事故调查处理完毕后,公司在10日内形成事故调查处理报告,并按下列规定在安环科备案: (1)轻伤事故、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下非人身伤亡事故调查处理报告。 (2)重伤以上事故或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非人身伤亡事故调查处理报告。 4生产安全事故统计,公司按佳木斯市松江水泥有限公司安全生产事故月度统计报表及安全生产工作总结与形势分析制度相关规定执行。12.4.6责任的追究处理。 1安全生产事故发生之后,公司根据事故调查结果以及本制度4.1款安全生产事故分级 界定事故责任、认定相关责任人,按照“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责任人员未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未受到教育不放过”的“四不放过”原则,不仅要追究事故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同时要追究有关负责人的领导责任进行追究处理。 2责任认定 本公司各现场所发生的一切事故都将依据GB6442-1986《企业职工伤亡事故调查分析规则》进行责任认定,认定后承担相应的责任。责任分3种:直接责任、间接责任和领导责任。 (1)直接责任:是指其行为与事故的发生有直接关系的人或者说是在其职责范围内,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起决定性作用的人员(完全由个人失误所致)。 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由肇事者负直接责任: a.违章作业、冒险作业造成事故的; b.违反安全生产责任制和操作规程,造成伤亡事故的; c.违反劳动纪律、擅自开动机械设备或擅自更改、拆除、毁坏、挪用安全装置和设备,造成事故的。 (2)间接责任:是指对事故发生起主要作用的人员或在其职责范围内对应分管工作或参与决定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损失或者后果负次要责任的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时,相关人员应负主要责任: a.违章指挥作业造成安全生产事故的; b.作业现场监护不力或监管不到位造成伤亡事故的; c.未采取相应作业安全防护措施或制定应急预案,强行组织工人作业的。 (3)领导责任:指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领导责任的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时,有关领导应负领导责任: a.由于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规章和操作规程不健全,职工无章可循,造成伤亡事故的; b.未按规定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和技术培训,或职工未经考试合格上岗操作造成伤亡事故的; c.机械设备超过检修期限或超负荷运行,或因设备有缺陷又不采取措施,造成伤亡事故的; d.作业环境不安全,又未采取措施,造成伤亡事故的; e.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粉尘、噪声或其他治理和安全设施不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人生产和使用,造成伤亡事故的。 (4)在事故调查分析的基础上,根据责任者在事故发生的过程中起的作用,确定事故责任大小。 (一)完全责任:对事故发生起决定作用的人。(完全由于个人失误所致) (二)主要责任:对事故发生起主要作用的人。 (三)次要责任:对事故发生起次要作用的人。(四)一定责任:对事故发生起一定作用的人。 (5)认定有两种或两种以上责任的,相关责任方按相关比例分担责任。 发生安全事故,根据损失大小、伤亡情况,对负有责任的部门(车间)领导给予如下处理: (一)轻伤事故:发生一起职员轻伤事故,扣除责任部门(车间)主要领导当月工资200元;一年内发生第二起轻伤事故,按此标准加倍考核;一年内发生第三起轻伤事故扣除部门(车间)主要领导当月工资600元,并给予事故部门(车间)主要领导行政警告或通报批评; (二)重伤事故:发生一起职员重伤事故,扣除部门(车间)主要领导当月工资500元,并给予责任部门(车间)主要领导行政警告或通报批评;,同时扣除公司生产厂长当月工资200元,,扣除安环科科长当月工资100元;一年内发生第二次职员重伤事故或一次事故两人以上受重伤的,按此标准加倍考核,并根据情节轻重,给予事故部门(车间)主要领导行政记过或记大过处分。 (三)死亡事故:发生死亡事故,责任部门(车间)主要领导当月发放基本生活费,扣除生产厂长当月工资600元,并根据事故性质及伤亡情况,给予事故部门(车间)主要领导行政记大过或降职、撤职处分;同时扣除安环科科长当月工资200元;发生重、特大死亡事故的,由事故调查委员会及上级安全主管部门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四)无人身伤亡的安全事故,根据事故类型,由各职能管理部门制定责任追究办法; 4.6.3事故发生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公司将对事故发生部门负责人按事故性质加倍处罚,并追究部门负责人、安全生产主管领导及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a)谎报或者虚报事故的; b)伪造或者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 c)转移、隐匿资金、财产,或者销毁有关证据、资料的; d)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e)在事故调查中作伪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 f)事故发生后逃匿的。更多关于工程/服务/采购类的标书代写制作,提升中标率,您可以点击底部官网客服免费咨询:https://bid.lcyff.com/#/?source=bdzd
2023-08-31 04:19:531

运输事故统计报告制度

物流运输管理制度 本着“安全、及时、准确、经济”的原则,按照运输车辆集中管理,分散使用结合的办法加强商品运输管理。以加速实现商品的流通,使商品运输合理化。 一、商品运输的任务 商场商品运输工作,一般由商场储运部统一负责管理,其具体任务是: 1.按照商品运输的管理内容,安排商品的运输、提货、验货,商品的交接、查询和索赔。 2.合理发排使用商品运输工具,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 二、商品运输工作范围 1.送货上门运输; 2.商品移库运输; 3.商品入库运输; 4.商品下站运输; 5.商品上站运输; 三、商品运输工作程序 1.货物通知、提货和装运 (1)商场调度员接到货运通知和登记时,要验明各种运输单据,及时安排接货。 (2)商场调度员按商品要求、规格、数量填写运输派车单交运输员。 (3)商场运输员领取任务后,需认真核对各种运输单据,包括发票、装箱单、提单、检验证等。问明情况,办理提货。 (4)提货。 ①商场运输员提货时,首先按运输单据查对箱号和货号;然后对施封代、苫盖、铅封进行认真检查;确信无误后,由运输员集体拆箱并对商品进行检验。 ②商场提取零担商品时需严格检查包装质量。对开裂、破损包装内的商品要逐件点验。 ③商场提取特殊贵重商品要逐个进行检验;注意易燃、易碎商品有无异响和破损痕迹。 ④提货时做好与货运员现场交接和经双方签字的验收记录。 ⑤对包装异常等情况,要做出标记,单独堆放。 ⑥在提货过程中发现货损、货差、水渍、油渍等问题要分清责任,并向责任方索要“货运记录”或“普遍记录”,以例办理索赔。 (5)装运。 ①商场运输员在确保票实无误,或对出现的问题处理后,方可装车。 ②装车要求严格按商品性质、要求,堆码层数的规定,平稳装车码放;做到喷头正确、箭头向上,大不压小,重不压轻,固不压液;易碎品单放;散破包装在内,完好包装在外;苫垫严密,捆扎牢固。 2.商品运输、卸货与交接 (1)商场运输员必须按规定地点卸货。如货运方有其他要求需向调度员讲明,以便重新安排调整。 (2)卸货时按要求堆放整齐,方便点验;喷头向外,箭头向上,高矮件数一致。 (3)定位卸货要轻拿轻放,根据商品性质和技术要求作业。 (4)交货时,商场运输员按货票向接货员一票一货交待清楚,并由商场接货员签字,加盖货已收讫章。 (5)货物移交后,商场运输员将由接货员在临时入库通知单或入店票上签字、盖章的票据交储运业务部。业务部及时转各商店办理正式入店手续。 (6)若运输货物移交有误,要及时与有关部门联系。 3.运输任务完成后,商场运输员需在派车单上注明商品情况,连同铅封交收货单位。 4.在运输中,因商场运输人员不负责任发生问题,按场内有关规定处理。 四、商品运输安排与申报 1.凡直接由专营商店转来的提单,均由商场储运部根据业务需要合理安排运输。 2.本市商品原则上两天内运回,最迟不超过3天。 3.凡有上站业务的专营商店,须提前到商场储运部办理运输手续,如实登记发运货物品名、规格、数量、性质、收货单、地点、联系人、电话、邮政编码、时间和要求等,并填写清楚。 4.凡采用公路运输的部门,需组配好货物,提前两天申请用车计划。 5.公路长途运输(1000公理以内)业务,需报商场总经理批准后执行。 五、运单的传递与统计 1.传递运输单据要按传递程序进行。做到统计数字准确、报表及时。 2.商场调度员要认真核对汽车运输单据,发现差错,遗漏和丢失要及时更正、补填。按规定时间交商场统计员。 3.商场统计员根据运输单据,做好各项经济指标的统计、造册、上报与存档工作。
2023-08-31 04:20:001

安全生产事故调查处理及责任追究制度是什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安全生产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依法追究安全生产事故的行政责任,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事故的调查处理及行政责任追究,应当遵守本规定。  国家对安全生产事故的调查处理及行政责任追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安全生产事故(以下简称事故),是指在生产经营活动中或者与生产经营活动的有关活动中发生的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事故。  根据事故中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程度、数额,事故分为五级:  (一)一般事故,是指各类轻伤事故、一次重伤3人以下、一次急性职业中毒5人以下、一次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下的事故;  (二)大事故,是指一次死亡3人以下、一次重伤3人以上10人以下、一次急性职业中毒5人以上10人以下、一次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各类事故;  (三)重大事故,是指一次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一次重伤10人以上、一次急性职业中毒10人以上50人以下、一次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各类事故;  (四)特大事故,是指一次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一次急性职业中毒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一次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各类事故;  (五)特别重大事故,是指一次死亡30人以上、一次急性职业中毒100人以上、一次直接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的各类事故。  第四条 事故调查处理及行政责任追究,应当坚持及时准确、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  第五条 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对本行政区域内各类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第六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支持、配合事故的调查处理及行政责任追究工作,并提供相应条件。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和阻挠事故的调查处理及行政责任追究工作,并有权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或者有关部门举报事故和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行为,接受举报的部门应当对举报人予以保护。第二章 事故报告  第八条 事故发生后,当事人或者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及时采取自救、互救措施,保护事故现场,并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  第九条 事故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或者发生次生事故,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发生重大、特大、特别重大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有关人员不得在事故抢救期间和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逃离事故现场;不在单位的应当立即返回。  第十条 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或者事故发生地基层组织应当将事故情况以口头或者书面等形式,及时报告事故发生地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有关部门及工会组织,并逐级上报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和有关部门。其中,大事故以上的事故,应当在事故发生后30分钟内将事故情况报告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和有关部门;重大事故以上的事故,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和有关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报告省人民政府、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和国务院有关部门。煤矿发生事故的,应当立即报告事故发生地的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和有关部门及工会组织。  第十一条 事故报告包括下列内容:  (一)事故单位的基本情况和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及事故现场情况;  (二)事故的简要经过、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人数)和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估计;  (三)事故类别;  (四)事故原因的初步判断;  (五)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  (六)事故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  事故抢救、伤员医治等情况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续报;受伤人员在受伤后30日内死亡的,应当及时补报。  第十二条 重大、特大、特别重大事故发生后,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及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其他有关部门的负责人应当立即赶赴事故现场组织指挥抢救,并进行事故调查处理。  公安部门负责维持事故现场秩序。  第十三条 事故现场的重要证据应当妥善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因事故抢救、防止事故扩大需要移动事故现场物件的,应当作出标志,绘制现场简图并写出书面记录,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  第十四条 事故单位、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和其他有关部门,均不得瞒报、谎报或者迟延报告事故情况。第三章 事故调查  第十五条 一般事故发生后,由事故单位组织成立事故调查组。事故调查组由本单位主要负责人任组长,本单位安全、生产、技术等有关人员和本单位工会代表以及事故发生地社会保障部门的代表参加。  一般事故发生地的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认为有必要时,可派员参加事故调查组或者直接组织成立事故调查组。  第十六条 大事故以上的事故发生后,按照下列规定成立调查组:  (一)大事故,由县(市、区)组织成立事故调查组;  (二)一次死亡3人以上5人以下的非道路交通、水上交通重大事故及其他类型的重大事故,由设区的市组织成立事故调查组;  (三)特大事故和一次死亡5人以上10人以下的非道路交通、水上交通重大事故,由省组织成立事故调查组。  调查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人任组长,行政监察部门、公安部门、业务主管部门、社会保障部门和工会组织的人员及有关专家为成员;其中,铁路交通、民用航空交通、煤矿事故调查组,分别由铁路、民用航空主管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人任组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行政监察部门、公安部门、社会保障部门和工会组织的人员及有关专家为成员。  事故有关责任人员涉嫌犯罪的,应当邀请检察机关派员参加事故调查组。事故涉及外省(市、自治区)、国家有关部门或者军队、武警部队的,应当邀请所涉及地区、部门或者军队、武警部队派员参加事故调查组。特别重大事故的调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认为有必要时,可以直接调查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负责调查的安全生产事故,并由政府负责人任调查组组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行政监察部门、政府指定的其他部门和工会组织负责人任副组长。  第十八条 事故调查组成员与事故单位及有关人员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在事故调查组的统一领导下工作,严格遵守调查纪律,保守调查秘密。  第十九条 事故调查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查明事故经过、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情况;  (二)查明事故原因和性质;  (三)确定事故责任,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四)提出防止事故发生的措施、建议;  (五)提交事故调查报告。  第二十条 事故调查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事故单位的基本情况;  (二)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经过和事故抢救情况;  (三)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情况;  (四)事故发生的原因;  (五)事故的性质;  (六)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七)事故教训和应当采取的措施;  (八)事故调查组成员签名名单;  (九)其他需要载明的事项。  第二十一条 事故调查组应当在牵头部门的主持下,经过科学分析、充分协商,形成事故调查报告。  事故调查组对事故的分析和处理建议,应当取得一致意见。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事故调查组的牵头部门有权提出结论性意见;对结论性意见有不同意见的,应当协商处理;经协商仍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报本级人民政府或者牵头部门的上一级部门决定。  牵头部门的上一级部门或者本级人民政府认为事故调查报告存在问题的,可以责成事故调查组进行复查或者补充调查。  第二十二条 事故调查组应当自事故发生之日起60日内完成事故调查工作,并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特殊情况不得超过90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三条 事故调查组有权向事故单位、有关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的有关人员了解情况并索取资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  事故单位主要负责人和有关人员,应当接受事故调查组的询问、调查,并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  第二十四条 事故调查中需要进行技术鉴定的,由调查组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鉴定或者组织专家进行鉴定。  技术鉴定费用由事故单位支付。  第二十五条 事故调查组所聘专家的差旅费、劳务费和其他有关费用,由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承担。第四章 事故处理  第二十六条 事故调查组的牵头部门应当自收到事故调查组上报的事故调查报告之日起10日内,特殊情况不得超过20日,按照下列规定报送事故调查报告:  (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牵头组织事故调查的,向本级人民政府报送;  (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牵头组织事故调查的,向上一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报送;其中,重大事故,应当征求事故发生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意见后,报安徽煤矿安全监察局;特大事故,应当征求省人民政府意见后,报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三)铁路、民用航空主管部门牵头组织事故调查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送。  第二十七条 地方人民政府应当自接到事故调查报告之日起30日内,按照下列规定作出事故处理决定:  (一)一般事故,由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和行政监察部门作出处理决定;  (二)大事故,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提出处理建议,报设区的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作出处理决定;  (三)一次死亡3人以上5人以下的非道路交通、水上交通重大事故及其他类型的重大事故,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提出处理建议,报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作出处理决定;  (四)特大事故和一次死亡5人以上10人以下的非道路交通、水上交通重大事故,由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提出处理意见,报省人民政府作出处理决定。  第二十八条 发生煤矿事故的,应当自接到事故调查报告之日起30日内,按照下列规定作出事故处理决定:  (一)一般事故由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二)大事故由煤矿安全监察办事处和同级行政监察部门商事故发生地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后作出处理决定;  (三)重大事故由安徽煤矿安全监察局和省行政监察部门商事故发生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后作出处理决定;  (四)特大事故报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处理。  大事故、重大事故处理决定作出后,以及安徽煤矿安全监察局收到特大事故处理决定后,应当及时将处理决定分别抄送省或者设区的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  第二十九条 发生铁路交通、民用航空交通事故的,由铁路、民用航空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作出处理决定;省铁路、民用航空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事故处理决定抄送省或者事故发生地设区的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和行政监察部门。  第三十条 事故处理决定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事故的性质;  (二)事故的责任;  (三)对事故责任单位和有关责任人员的处理决定;  (四)事故防范措施和整改措施。  第三十一条 对事故责任单位和有关责任人员,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事故责任人员中的国家工作人员,由其任免机关或者行政监察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规定程序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对有关地方人民政府领导人和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给予行政处分,需经有关地方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委会通过法定程序决定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事故单位和政府有关部门应当自收到事故处理决定之日起30日内,将执行情况向有关人民政府报告。  第三十三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和行政监察部门应当对事故处理决定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向社会公布特大事故处理情况。第五章 事故赔偿  第三十四条 发生责任事故的,事故单位应当按照责任大小和受害者的伤害程度,给予受害者当地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额3倍以上20倍以下的一次性赔偿。  属于工伤的,同时按照工伤保险的有关规定向受害者支付有关费用。第六章 行政责任追究  第三十五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责令下一级人民政府立即改正,并给予有关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通报批评或者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一)未形成完善的安全生产议事协调工作制度的;  (二)每个季度内未召开安全生产工作例会,研究本地区安全生产工作的;  (三)未建立健全本地区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制,并组织考核奖惩,以及未实行“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制”的;  (四)未部署、督促有关部门、机构和下一级人民政府在本年度内开展两次以上安全生产大检查的。  第三十六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责令下一级人民政府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对有关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依法给予警告或者记过的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的行政处分:  (一)未建立职责明确的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机构或者未确定专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的;  (二)未部署、督促有关部门、机构和下一级人民政府依法整治、关闭不具备基本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或者取缔非法生产经营单位的;  (三)未按规定督促有关部门、机构和下一级人民政府落实重大、特大事故处理决定的;  (四)未及时研究、解决有关单位和个人报告的安全生产重大问题的。  第三十七条 地方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和单位对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对其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  第三十八条 对检举、揭发事故的单位或者个人打击报复的,对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  第三十九条 对重大、特大安全事故隐患未按规定进行防范、监控、整治的,按照《安徽省重大、特大安全事故隐患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依法追究有关人民政府及部门和单位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第四十条 依法对涉及安全生产事项负责行政许可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部门或者机构违反有关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其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根据情节轻重,依法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  (一)未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标准、规程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进行审查,致使不符合法定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取得批准的;  (二)弄虚作假、勾结串通,致使不符合法定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取得批准的;  (三)对未依法取得批准,擅自从事有关生产经营活动的,发现或者接到举报后未依法予以查封、取缔或者予以处理的;  (四)对已经依法取得批准的单位或者个人未按规定实施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或者发现其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而未依法撤销原批准的。  第四十一条 中小学校违反有关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学校隶属关系,对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县(市、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记过、记大过、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对中小学校校长依法给予撤职的行政处分,对直接组织者依法给予开除的行政处分:  (一)以任何形式、名义组织学生从事接触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品的劳动或者其他危险性劳动的;  (二)将学校场地出租,作为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品的生产、经营、贮藏场所的;  (三)对经授权机构确认的D类危房不立即封存、拆除,并安排学生继续使用的;  (四)组织学生集体外出活动,乘坐不具备交通运输条件或者无驾驶证人员驾驶的车船以及安排学生超员乘坐车船的。  学校对无能力处理的重大、特大安全事故隐患,不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并要求治理或者解决的,对校长依法给予记过、记大过或者降级的行政处分;因不及时报告而造成重大、特大事故的,对校长依法给予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  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负有领导责任的设区的市、县(市、区)和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分别给予警告或者记过的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的行政处分:  (一)设区的市发生一次死亡20人以上或者社会影响恶劣事故的;  (二)县(市、区)发生一次死亡10人以上事故的;  (三)乡(镇)、城市街道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事故的。  政府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因工作失职、渎职造成管辖范围内发生上述事故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  第四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  (一)对事故处置不及时,造成事故损失扩大的;  (二)干涉、阻挠事故调查处理及行政责任追究的。  事故发生后,有关责任人员能够迅速采取措施,将事故损失降到最低程度的,可对其从轻处分。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本规定所称“以上”,包含本数;所称“以下”,不包含本数。  第四十五条 本规定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过去本省发布的有关安全生产事故调查处理及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本规定执行。
2023-08-31 04:20:101

车辆应急预案

车辆应急预案范文   在学习、工作乃至生活中,保不准会发生突发事件,为了避免造成更严重的后果,往往需要预先进行应急预案编制工作。那么问题来了,应急预案应该怎么写?下面是我收集整理的车辆应急预案范文,欢迎大家借鉴与参考,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车辆应急预案1   1、适用范围   凡发生的由于人为过失或自然灾害造成的以下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工伤死亡事故、火灾事故的,适用于本预案。   (1)一次死亡3人以上,或伤亡10人及以上,或直接损失50万元以上的道路交通事故;   (2)一次死亡1人以上或重伤2人以上的工伤事故;   (3)一次直接损失30万元以上,或重伤(死亡)3人以上的火灾事故;   (4)其它社会影响较大,造成严重后果的重特大车辆安全事故。   2、事故报告制度   (1)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及当事人除了拨打110、119、120电话外,必须立即将事故发生地、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等初步情况电话报告车辆安全管理部门(车辆安全管理员)。车辆安全管理部门(车辆安全管理员)接到事故报告后,立即向领导小组汇报。道路交通事故按《车辆事故统计和报告制度》的规定上报相关部门。   (2)事故发生单位应在事故发生后2小时内将事故简要情况书面上报车辆安全管理部门(车辆安全管理员),事故书面报告的主要内容有:   A、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车辆号码和驾驶员姓名或操作人员姓名等;   B、事故发生的简要经过,伤亡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C、事故发生的初步原因;   D、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   E、事故报告单位及联系电话。   (3)事故现场情况发生变化,伤亡人员数量发生变化时,事故发生单位应及时补报。   3、现场处置制度   (1)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驾驶员现场处置方法:   A、立即停车。凡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都要立即停车。   B、立即抢救。停车后应首先检查有无伤亡人员,如有受伤人员,应立即施救并拦截过往车辆,送就近医院抢救;如伤员身体某部位被压或卡住,应立即设法将伤员救出,同时应标出事故现场位置。   C、现场保护。保护现场的主要内容:肇事车的停位、伤亡人员的倒位、各种碰撞碾压的痕迹、刹车拖痕、血迹及其他散落物。   D、保护方法。寻找现场周围石灰、粉笔、砖石、树枝、木杆、绳索等便利器材,采取措施,积极施救。因抢救伤员需要搬动现场物品的,应如实记录并标明位置。设置保护圈,阻止劝导无关人员和车辆进入或绕道通行。   E、及时报案。在抢救伤员、保护现场的同时,应及时直接或委托他人向当地公安部门或交通主管部门报案,然后向本企业领导或有关部门报告。报告内容如下:肇事地点、时间、报告人的姓名、住址及事故的死伤和损失情况。交通警察和应急救援人员到达现场后,要服从组织指挥,主动如实地反映情况,积极配合现场勘察和事故分析等工作。   (2)车辆安全管理部门(车辆安全管理员)在接到发生重特大事故报告后,应及时报告公司领导并立即组织人员和相应的救助设备和工具赶赴现场,并保护好现场,协调配合有关部门做好事故现场的处置和善后及后勤保障工作。   (3)要想方设法抢救伤员,积极采取措施,及时控制危险源,防止事故的进一步扩大和伤亡人员的增加,努力把事故损失降到最低限度。   4、事故处理制度   (1)重特大事故发生后,公司成立事故调查小组,负责对事故的调查并提交事故情况调查报告和提出处理意见,报总经理室。   (2)重特大车辆安全事故经过调查核实后,除国家公安、劳动、消防等部门按法律法规已结案处理外,公司对事故发生单位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视事故损失、责任,按有关规定作出相应处理。   (3)重特大事故发生后隐瞒不报、谎报、故意延迟不报、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对有关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本预案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执行。   车辆应急预案2   为规范交通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程序,明确救援内容提高有效控制和处置事故的综合能力,迅速将事故对人员、财产和环境造成的损失降至最小程度,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区安全监局、交通局、交警支队、运管所等上级部门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本公司交通安全工作的实际,制定本车辆自燃应急预案:   一、组织领导:   公司成立车辆自燃应急救援领导小组   组长:   副组长:   技安科长成员:行政经理调度管理员管理员修理员   各车车长和副车长,事故单位若干人   如果各组长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由副组长及成员顺序接替并履行其职责。(下同)各组人员若有变动,新补到岗人员履行相应职责。办公地点:   二、应急救援原则:   1、坚持“以人为本,先人后物”。   2、坚持统一指挥、统一领导、实行“分工负责”。   3、坚持综合协调,做到“职能明确”。   三、救援措施:   (一)、救援程序:   1、先疏散再灭火。若见车辆起火,司机应立即靠边停车,因为车在行驶中的火势蔓延速度,是停车后的数倍。司机应迅速打开车门,组织人员疏散,再考虑灭火。   2、切忌集体挤车门。遇小火苗封住车门,可用衣物蒙住头冲下车。若车门被烧坏无法打开,切忌集体挤向车门,应立即用逃生锤砸开玻璃窗自救。   3、车外砸窗最有效。若身上起火,要尽快脱下衣物或就地打滚。若见他人衣物起火,可脱下自身衣物将火捂灭。   4、向当地公安消防部门报案,立即拨打当地医疗急救电话,请求救援或设法将伤者送往最近的医院抢救;   5、向公司应急救援领导小组报告。   (二)、自燃事故引发的原因及预防:   1、夏季持续高温天气,30℃以上的最高气温较多。持续高温天气为汽车发生自燃创造了客观条件。需要特别注意防范车辆自燃事故。据有关专家介绍,汽车自燃90%以上是电路问题引起的。一些汽车由于线路老化,电线外包胶皮老化导致内芯外露,容易产生火星引发自燃。另外,去不正规的服务站接受服务,或私自改装、加装车辆附加设备,安装过程中接线、接插头不够专业,很容易造成电路使用中短路,从而埋下安全隐患;油管老化开裂导致车辆燃油泄露,在行车过程中遇高温也容易引起自燃事故;在夏季行车过程中,三元催化器一般温度会升到300℃~400℃甚至更高,并可能将整个装置烧红,这时车底如有干草等易燃物,或车底盘有封塑,也容易引起车辆自燃。   专家提醒说,夏季预防车辆自燃,广大司机应尽量避免改动电路,如需改动一定要去正规维修服务点;要定期对油路进行常规检测,发现漏油及时维修;停车时,要注意车底是否有易燃物;不要将打火机等易燃物品放在车内;长途行驶2~3小时后,应歇车半小时左右,打开机器盖让车原地散热;随车一定要配备灭火器,灭火器最好是钢瓶式而不是迷你型的;行车过程中,如听到车身有异常响动,或车内突然有异味,应立即熄火停车并将车停到避风处。一旦发生车辆自燃,如火势不大,应迅速停稳车子,尽快找到起火点,用灭火器进行灭火,查找时不要随意打开车前盖,以防空气进入车内助推火势;如火势已无法控制,应马上拨打119报警,同时拨打保险公司报案电话,第一时间拿到报案号或要求保险公司出现场,消防队灭火后,应索要出警证明,并要其开具起火原因说明,以便在保险理赔过程中掌握主动权。   2、车辆自燃原因   A、燃料输送系统(油路、气路)发生爆管、裂缝等故障;   B、车内电路短路起火;   C、轮胎、传动轴等部位被稻草、玻纤布缠绕,摩擦生热起火。   3、四招预防自燃   A、首先要坚持每天进行出车检查,重点检查油、气、电路;   B、行驶中若有异响、异味,应立即停车检查;   C、全封闭式车厢里务必配备安全锤、灭火器;   D、对车辆定期进行安全保养。   四、本应急救援预案由公司制定并实施。   五、本应急救援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车辆应急预案3   一、编制目的   为了提高企业在恶劣天气下处理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能力,有效减少和控制安全行车事故的发生,保证恶劣天气下的行车安全,明确相关应急处理工作人员的工作职责,确保应急工作快速启动和高效有序,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预案。   二、适用范围   在以下情形出现时,启动本预案。   (一)雾天能见度较低时;   (二)暴雪、积雪很深或雪后路面结冰时;   (三)遇强台风、特大暴雨、沙尘、冰雹时。   三、组织机构和职责   (一)恶劣天气应急处理领导小组   组长:   副组长:   成员:   职责:   1、认真贯彻恶劣天气的方针、政策、法规;   2、根据恶劣天气情况,宣布恶劣天气预案的启动、终结;   3、领导、组织应对恶劣天气的各项工作。   (二)恶劣天气应急工作小组   恶劣天气应急处理领导小组下设各相关应急处理工作组,具体负责处理各自职责范围内的事务并做好与其他工作小组的协调工作。   安全管理工作小组   组长:   成员:   职责:   1、做好对驾驶员的安全交待;   2、检查车辆是否符合安全要求;   3、指挥车辆有序停放和视情发班;   4、发布安全提示等信息;   5、收集天气、路况信息。   (三)应急预案启动期间,领导小组和各工作小组成员未经组长批准不得离岗,有特殊情况不能履行职责时,该成员职责由所在领导小组、工作小组安排人员递补。   (四)各工作组必须严格执行领导小组的决定和指令,遇情况发生变化时及时向上级汇报。   四、预案的启动   (一)遇雾天、大雪等能见度低于50米、路面积雪较深、路面积冰或遇强台风、特大暴雨、沙尘、冰雹不能保证安全行车时,由恶劣天气应急处理领导小组组长宣布启动启动本预案,所有人员立即到岗,所有车辆暂停使用。遇有重大问题及时向上级报告。   (二)遇雾天能见度低于100米、中雪、大雨等天气,对安全行车有较大影响时,由应急处理领导小组副组长宣布启动本预案,副组长以下人员立即到岗,延迟出车或按确定的线路范围组织出车。   五、通讯保障   应急处理领导小组和各应急工作小组成员必须保持24小时通讯畅通,确保应急预案顺利实施,信息能得到及时传达。   六、信息报告制度   各当班值班班长、车辆单位当班调度员、值班车辆驾驶员为恶劣天气信息员,遇浓雾、路面积雪很深或路面结冰时,信息员应及时向本单位应急领导小组成员报告,相关单位应立即采取应对措施,并逐级向上级报告。   七、恶劣天气下的应急处理程序   应急处理总原则:安全、迅速、高效、有序。   (一)根据天气预报或天气情况,能预见次日有浓雾、积雪或路面结冰时,各车辆在行政一把手的安排下,提前做好次日出车安排和安全交待工作。   (二)根据天气和路况,各车辆和安全管理工作小组应向公司恶劣天气应急处理领导小组建议停发、延发车辆范围。   (三)各相关应急处理工作组接到启动预案指令后,应立即付诸实施。   八、责任追究、处理   执行应急处理的"工作组必须无条件执行恶劣天气应急处理领导小组下达的指令,对执行上级命令不坚决、造成安全事故或恶劣影响的责任人将进行扣分、罚款、行政处分或终止劳动关系。   九、预案终止   根据天气变化情况,经应急领导处理小组组长或副组长同意,终止本预案的执行。   十、预案变更   本预案变更由各应急处理工作组组织,报请领导小组审核批准。   十一、附则   本预案从发布之日起实施。   车辆应急预案4   一、总则   1、编制目的   为提高项目应对冬季低温雨雪冰冻灾害综合防御和处置能力,建立健全灾害紧急救助体系和工作运行机制,迅速、有序、高效地开展应急处置工作,最大限度减少灾害造成的损失,保障工程进度和现场人员生命财产安全,制定本预案。   2、适用范围   本应急预案适用于冬季低温雨雪冰冻天气时,G206桐安段改建工程的应急预防和发生突发事件(事故)时的应急处理。   二、应急组织机构及职责   1、项目部成立冬季施工防低温雨雪冰冻灾害应急领导小组,人员组成如下:组长:姚明华副组长:侯祥林、周东涛   成员:李召蒙、孔维松、叶昆、姚尧、张兴叶、季维洋、王超、洪飞、丁毅、刘彩球   2、应急领导小组职责   (1)认真学习应急救援预案,一旦发生突发事件,应能迅速准确地做出反应,在第一时间赶往事故现场,并参加预案的定期演练;   (2)在组织抢救时,做好人员的救护和疏散工作,将事故损失降到最低;   (3)事故救援后,协助有关部门调查事故原因,积极向事故调查组提供事故调查材料。   (4)各部门根据部门职责分工,协助落实本应急方案。   3、应急领导小组职责分工组长:姚明华   (1)负责本“预案”的制定和修订;   (2)组建应急救援队伍,并组织实施;   (3)检查督促做好低温雨雪冰冻灾害的预防措施和应急救援的各项准备工作;   (4)组织救援队伍实施救援行动;   (5)组织事故调查,总结应急救援工作。副组长:侯祥林、周东涛   协助组长做好应急救援的各项工作,组长因故不在时,代理组长职权。成员:李召蒙、孔维松、叶昆、姚尧、张兴叶、季维洋、王超、洪飞、丁毅、刘彩球   (1)现场组织人员负责组织小组其他成员进行抢险工作;   (2)协调人员负责对联系各相关单位,围护现场秩序;   (3)抢救人员应根据伤者情况,采取适当的急救措施,对伤员进行现场急救,并及时送往就近医院,使伤者接受进一步治疗;   (4)交通疏导人员负责指挥现场交通秩序,以使伤者能及时送往医院接受治疗;   (5)物资保障人员负责材料物资的准备,保管及维护,物资消耗后及时补充。   三、雨雪冰冻天气值班表   值班人员在值班期间须保持手机24小时开机,保证通讯联系通畅。   四、应急物资配备   五、应急预案保障措施   1、加强值班和信息沟通。在雨雪、大风、降温天气期间要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畅通联系渠道,随时了解和掌握有关情况,随时报告。   2、物资保障。后勤保障组要负责应急物资的储备工作,做到周到细致、及时到位、保障有力。   3、技术保障。及时准确了解天气情况,及时做好防低温雨雪冰冻灾害技术准备工作。   4、宣传教育。对各施工人员加强宣传教育,增强工人安全知识、自我防护意识。   六、应急救援响应   对雨雪天气在工作人员进场前必须进行安全宣传教育,清扫道路积雪、结冰,保持道路清洁。低温雨雪冰冻灾害即将发生或已发生时督促各参建单位作好以下工作:   1、冬季雨雪天气防机械伤害应急方案   (1)加强机械设备的定期检查和维护工作,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2)雪天过后及时检查机械设备,及时对机械进行积雪、冰碴清理作业,应遵守停机断电挂警示牌制度。   (3)施工前再进行进一步检查,确保施工机械工况良好方可进行施工作业。   (4)当发生机械伤害事故后,现场作业人员应及时向公司项目部汇报,同时根据现场实际情况,现场急救人员应迅速到达对伤者进行初步救治。   (5)如出现重伤等情况,及时拨打120急救电话与医院取得联系,将伤者送至医院进行救治。   2、冬季雨雪天气防触电伤害应急预案   (1)及时听取天气预报,对事故现场的电闸箱等提前做好防低温雨雪冰冻灾害的保护。雨雪天气之前必须对不使用的设备拉闸断电。   (2)雨雪过后要及时清理积雪、冰碴,检查电源、电线是否损坏漏电。如发现用电设备存在损坏,及时修复,避免发生触电伤害事故。   (3)当施工现场有人触电时,应及时通知现场电工及急救人员,必须在确保切断电源的情况下进行抢救,或使用干燥的木棒使触电者脱离电源,同时拨打120急救电话。   3、坍塌应急预案   (1)雨雪过后,及时清理基槽、方沟上方的积雪,防止积雪过多发生基槽坍塌现象。   (2)对当发现有坍塌迹象时,发现人应立即招呼其他人员及时撤离坍塌区。   (3)如发生坍塌事故,立即封闭现场,避免二次事故的发生。立即组织人员清理坍塌土方,并对土体脆弱部位加固。   (4)如发生人员伤害,应立即联系现场急救人员对受伤人员进行初步救治,并拨打120急救电话。   4、交通事故应急预案   (1)雪后发现路面有积雪、结冰现象,立即组织施工人员,清理事故道路,并对重要路口路段进行清理。保证施工道路通畅的同时,确保社会交通的安全,避免发生社会交通事故而影响工程施工。   (2)根据现场情况,主要路口路段要安排交通疏导人员,指挥交通,防止发生交通事故。   (3)雪后对设备机手要进行针对性单独交底,防止发生交通事故。   (4)一旦发生交通事故,应立即组织交通疏导人员,将交通恢复,避免影响施工及社会车辆通行。   (5)如发生人身伤害,现场急救人员应立即进行初步救治,并及时送往医院,进行进一步治疗。   5、临建防护应急预案   (1)雪后及时清理临建设施上的积雪,防止发生坍塌事故。   (2)施工人员清理积雪期间,必须做好安全防护,避免发生人员伤害。   (3)如发生临建设施损坏,施工人员不能在进入建筑物内,且要及时清理积雪及损坏的建筑物。   七、灾后自救   1、对因灾损失情况进行全面调查,并及时向上级领导小组汇报。   2、及时做好低温雨雪冰冻过后的生产、生活自救工作。   3、及时总结低温雨雪冰冻工作经验教训,完善应急预案,提高预防处置能力,减少损失。   八、其他事项   1、本预案未列的突发事件,可参照以上几种情形灵活处理。   2、本预案所涉及的各支队伍,有时预案虽未提及,但在事发时也应在第一时间赶赴现场待命。   3、领导小组成员,先到现场者即为现场指挥员,应负指挥责任。 ;
2023-08-31 04:20:201

浙江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规范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落实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依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造成人身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适用本规定;道路和水上交通安全事故、消防事故、特种设备安全事故等的报告和调查处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环境污染事故、核设施事故、国防科研生产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不适用本规定。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的组织领导,严格履行职责,及时、准确地完成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事故发生地有关人民政府、部门和单位,应当支持、配合上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的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参加事故调查处理的有关部门和单位(以下简称成员单位)应当认真履行职责,互相配合,提高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的效率。第四条 事故一般分为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和一般事故,具体划分标准依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规定执行。第五条 事故发生后,现场的事故发生单位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安全生产的部门或者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安全生产的部门或者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在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情况紧急时,现场的事故发生单位人员可以直接向事故发生地设区的市或者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省、部属生产经营单位发生事故后,除依照规定向事故发生地设区的市或者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外,还应当向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省有关部门报告。第六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依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规定,逐级上报事故情况,同时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并通知同级公安机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工会和人民检察院。  依照规定逐级上报事故情况的,每级上报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事故的行为。  前款所称迟报、漏报、谎报、瞒报事故的行为依照下列规定认定:  (一)事故报告时间超过规定时限的,属于迟报;  (二)对应当上报的事故的发生时间、发生地点、类别、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等内容因过失遗漏未报的,属于漏报;  (三)对应当上报的事故的发生时间、发生地点、类别、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等内容故意不如实报告的,属于谎报;  (四)对事故隐瞒不报的,属于瞒报。第八条 事故发生单位负责安全生产的部门或者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启动相应的事故应急预案,或者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其负责人应当立即赶赴事故现场,组织事故救援。第九条 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妥善保护事故现场以及相关证据;因抢救人员、防止事故扩大以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事故现场物件的,应当做出标志、绘制现场简图并书面记录,或者使用摄影、录像等技术手段采集证据,妥善保存现场痕迹和物证。第十条 一般事故由事故发生地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调查;较大事故由事故发生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调查;重大事故由省人民政府负责组织调查。上级人民政府认为必要时,可以直接组织调查由下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的事故。  经济技术开发区、产业园区等功能区内发生的一般事故,由功能区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调查;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设立的功能区内发生的一般事故,也可以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委托其相关部门或者依法设立并具有相应行政管理职能的功能区管理委员会负责组织调查。
2023-08-31 04:20:381

云南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规范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落实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国务院令第493号公布的《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造成人身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适用《条例》和本规定;环境污染事故、核设施事故、国防科研生产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不适用《条例》和本规定。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对火灾事故、煤矿事故、特种设备事故、道路交通事故、铁路交通事故、内河交通事故、民用航空器事故等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履行事故调查处理职责,并向社会公布值班、举报电话,受理事故报告和举报,定期上报事故统计分析情况,对在事故举报、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等方面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县级以上安全生产委员会及其办公室应当指导、监督事故调查处理,协调事故调查处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督促有关部门落实事故处理意见。第四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依照《条例》第十条上报事故情况并通知公安机关、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工会和人民检察院时,应当同时通知监察机关。  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及时互相通报事故情况。第五条 事故报告后,事故救援、人员伤亡、经济损失等情况发生变化或者出现新情况的,事故发生单位、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应当及时补报。  发生较大以上事故的,事故发生单位、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应当在上报事故情况后及时续报相关情况,直至事故救援结束或者事故情况不再发生变化为止。第六条 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地的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事故等级立即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救援预案,组织事故救援和事故调查处理。  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支持、配合事故救援和事故调查处理。第七条 事故调查组组长依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法律、行政法规授权有关部门对本规定第二条第二款所列事故组织调查的,事故调查组组长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组织调查的有关部门或者机构的负责人担任;  (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直接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的,事故调查组组长由组织调查的人民政府指定的政府领导或者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负责人担任;  (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授权或者委托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的,事故调查组组长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负责人担任。第八条 未造成人员死亡或者重伤的一般事故,县级人民政府可以委托事故发生单位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同级或者上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派人监督。  按照前款规定组织事故调查的,应当有事故发生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工会等部门的人员参加事故调查组。第九条 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授权或者委托组织事故调查组的部门应当及时通知其他有关部门派员参与事故调查。  有关部门接到通知后,应当及时指派具有事故调查所需知识和专长,并与所调查的事故没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人员参与事故调查。第十条 在事故调查过程中,经事故调查组认定事故属于自然灾害、公共卫生事件或者社会安全事件的,应当移送有关部门继续调查处理。  在事故调查过程中,因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情况发生变化超出调查处理权限的,依照《条例》规定的调查处理权限报送有权机关处理。第十一条 生产安全事故调查过程中发生的下列费用,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外,由事故发生单位承担:  (一)事故救援产生的费用;  (二)检测检验和技术鉴定费用;  (三)聘请专家参与事故调查的费用;  (四)与事故调查有关的交通费、食宿费、会务费等费用。  事故调查费用可以从事故发生单位所缴存的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中支付,有关部门和代理银行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2023-08-31 04:20:461

施工现场发生安全事故后,施工单位应当怎样向有关部门

 安全生产事故报告程序:  (1)依据《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的规定,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制度为:  1)伤亡事故发生后,负伤者或者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直接或者逐级报告企业负责人。  2)企业负责人接到重伤、死亡、重大死亡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报告企业主管部门和企业所在地劳动部门、公安部门、人民检察院、工会。  3)企业主管部门和劳动部门接到死亡、重大死亡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按系统逐级上报;死亡事故报至省、自治区、直辖市企业主管部门和劳动部门;重大死亡事故报至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劳动部门。  4)发生死亡、重大死亡事故的企业应当保护事故现场,并迅速采取必要措施抢救人员和财产,防止事故扩大。  (2)依据《工程建设重大事故报告和调查程序规定》的规定,工程建设重大事故的报告制度为:  1)重大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必须以最快方式,将事故的简要情况向上级主管部门和事故发生地的市、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检察、劳动(如有人身伤亡)部门报告;事故发生单位属于国务院部委的,应同时向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2)事故发生地的市、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人民政府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人民政府和建设部报告。  3)重大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应当在24小时内写出书面报告,按1)所列程序和部门逐级上报。  4)重大事故书面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① 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工程项目、企业名称;  ② 事故发生的简要经过、伤亡人数和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估计;  ③ 事故发生原因的初步判断;  ④ 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  ⑤ 事故报告单位。  (3)依据《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的规定,对于建设工程特别重大事故的报告要求如下:  1)特大事故发生单位在事故发生后,必须做到:  ① 立即将所发生特大事故的情况,报告上级归口管理部门和所在地地方人民政府,并报告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国务院归口管理部门。  ② 在24小时内写出事故报告,报本条①项所列部门。  2)涉及军民两个方面的特大事故,特大事故发生单位在事故发生后,必须立即将所发生特大事故的情况报告当地警备司令部或最高军事机关,并应当在24小时内写出事故报告,报上述单位。  3)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国务院归口管理部门,接到特大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向国务院作出报告。  4)特大事故报告应当包括的内容同“重大事故书面报告应当包括的内容”。认清自己是分包承包施工单位还是总承包施工单位呀,总承包施工单位负责事故上报
2023-08-31 04:20:571

渔业船舶水上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渔业船舶水上安全管理,规范渔业船舶水上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落实渔业船舶水上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事故调查处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下列水上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适用本规定:  (一)船舶、设施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内发生的水上安全事故;  (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外从事渔业活动的渔业船舶以及渔业船舶之间发生的水上安全事故。  渔业船舶与非渔业船舶之间在渔港水域外发生的水上安全事故,按照有关规定调查处理。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水上安全事故,包括水上生产安全事故和自然灾害事故。  水上生产安全事故是指因碰撞、风损、触损、火灾、自沉、机械损伤、触电、急性工业中毒、溺水或其他情况造成渔业船舶损坏、沉没或人员伤亡、失踪的事故。  自然灾害事故是指台风或大风、龙卷风、风暴潮、雷暴、海啸、海冰或其他灾害造成渔业船舶损坏、沉没或人员伤亡、失踪的事故。第四条 渔业船舶水上安全事故分为以下等级:  (一)特别重大事故,指造成三十人以上死亡、失踪,或一百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一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二)重大事故,指造成十人以上三十人以下死亡、失踪,或五十人以上一百人以下重伤,或五千万元以上一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三)较大事故,指造成三人以上十人以下死亡、失踪,或十人以上五十人以下重伤,或一千万元以上五千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四)一般事故,指造成三人以下死亡、失踪,或十人以下重伤,或一千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以下统称为渔船事故调查机关)负责渔业船舶水上安全事故的报告。  除特别重大事故外,碰撞、风损、触损、火灾、自沉等水上安全事故,由渔船事故调查机关组织事故调查组按本规定调查处理;机械损伤、触电、急性工业中毒、溺水和其他水上安全事故,经有调查权限的人民政府授权或委托,有关渔船事故调查机关按本规定调查处理。第六条 渔业船舶水上安全事故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完整,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  渔业船舶水上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应当实事求是、公平公正,在查清事故原因、查明事故性质、认定事故责任的基础上,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依法追究事故责任者的责任。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干涉渔业船舶水上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第二章 事故报告第八条 各级渔船事故调查机关应当建立二十四小时应急值班制度,并向社会公布值班电话,受理事故报告。第九条 发生渔业船舶水上安全事故后,当事人或其他知晓事故发生的人员应当立即向就近渔港或船籍港的渔船事故调查机关报告。第十条 渔船事故调查机关接到渔业船舶水上安全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核实情况,采取应急处置措施,并按下列规定及时上报事故情况:  (一)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逐级上报至农业部及相关海区渔政局,由农业部上报国务院,每级上报时间不得超过一小时;  (二)较大事故逐级上报至农业部及相关海区渔政局,每级上报时间不得超过两小时;  (三)一般事故上报至省级渔船事故调查机关,每级上报时间不得超过两小时。  必要时渔船事故调查机关可以越级上报。  渔船事故调查机关在上报事故的同时,应当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并通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  远洋渔业船舶发生水上安全事故,由船舶所属、代理或承租企业向其所在地省级渔船事故调查机关报告,并由省级渔船事故调查机关向农业部报告。中央企业所属远洋渔业船舶发生水上安全事故,由中央企业直接报告农业部。第十一条 渔船事故调查机关接到非本地管辖渔业船舶水上安全事故报告的,应当在一小时内通报该船船籍港渔船事故调查机关,由其逐级上报。
2023-08-31 04:21:181

事故现场第一发现人应该几小时内报告事故和险情

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事故险情包括以下情况:井喷失控、火灾与爆炸、平台遇险、飞机或者直升机失事、船舶海损、油(气)生产设施与管线破损/泄漏、有毒有害物质泄漏、放射性物质遗散、潜水作业事故;人员重伤、死亡、失踪及暴发性传染病、中毒;溢油事故、自然灾害以及其他紧急情况等。接到事故报告后,单位负责人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法律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九条,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工程产生结构安全、重要使用功能缺陷等严重不良后果及重大经济损失的工程质量事故,铁路监管部门应当按规定组织或参与事故调查处理。此外,铁路建设工程质量事故实行逐级报告制度。特别重大事故逐级上报国务院,重大事故、较大事故逐级上报国家铁路局,一般事故上报地区铁路监督管理局。必要时可以越级上报事故情况。人民网-我国拟规定铁路工程质量事故后须24小时内报告2、事故上报时间规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逐级上报事故每级上报的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十一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逐级上报事故情况,每级上报的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第十二条报告事故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事故发生单位概况;(二)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三)事故的简要经过;(四)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2023-08-31 04:21:291

重大隐患双报告制度

法律分析:安全隐患是指作业场所、设备及设施的不安全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是引发安全事故的直接原因。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可能导致重大人身伤亡或者重大经济损失的事故隐患,加强对重大事故隐患的控制管理,对于预防特大安全事故有重要的意义。(一)一般性事故隐患:应要求有关区域部门限期排除。(二)重大事故隐患:应做出暂时局部、全部停产停业或停止使用,并立即上报上级政府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和具体要求,进行限期整改。(三)特别重大事故隐患:应立即做出停产停业,立即上报上级政府主管部门,并及时进行人员疏散、加强安全警戒等相应措施,进行彻底整改。法律依据:《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第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每季、每年对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并分别于下一季度15日前和下一年1月31日前向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报送书面统计分析表。统计分析表应当由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对于重大事故隐患,生产经营单位除依照前款规定报送外,应当及时向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重大事故隐患报告内容应当包括:(一)隐患的现状及其产生原因;(二)隐患的危害程度和整改难易程度分析;(三)隐患的治理方案。第十五条 对于一般事故隐患,由生产经营单位(车间、分厂、区队等)负责人或者有关人员立即组织整改。对于重大事故隐患,由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组织制定并实施事故隐患治理方案。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治理的目标和任务;(二)采取的方法和措施;(三)经费和物资的落实;(四)负责治理的机构和人员;(五)治理的时限和要求;(六)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
2023-08-31 04:21:391

以下哪些是水利水电施工企业生产安全事故报告调查和处理制度应包含的内容

( 1)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2) 事故发生经过和事故救援情况;〈3〉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4)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 5)事故责任的认定和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6)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2023-08-31 04:21:502

发生事故后如何抢救伤员,保护现场和及时进行报告

发生事故如何抢救伤员及时报告
2023-08-31 04:23:5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