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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述世界贸易组织的基本原则。

2023-09-07 10:33: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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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也不做稀饭了

WTO基本原则,共九种,是世界贸易组织基准总则,为世界经济于贸易的推动保驾护航。这九大基本原则也可归纳为"非歧视性原则""公平贸易原则"和"透明度原则"这么"三原则",简单明了,与市场经济的"三公"原则联系起来了,

世界贸易组织是1995年1月1日问世的。从1986年到1994年进行的乌拉圭回合,是最近最大的一个回合,它导致了世界贸易组织的问世。关贸总协定(复关)主要解决货物贸易问题,而世界贸易组织及其协议现在的使用范围除了货物贸易外,还有服务贸易和可交换的发明创造和设计(知识产权)。世界贸易组织总的准则是世界贸易组织的协议适用货物、服务贸易和知识产权。

基本原则

这些协议主要体现了以下基本原则:

1、非歧视原则。

非歧视原则是WTO的基石,由无条件最惠国待遇和国民待遇组成。"最惠国待遇"是指在货物贸易的关税、费用等方面,一成员给予其他任一成员的优惠和好处,都须立即无条件地给予所有成员。而"国民待遇"是指在征收国内税费和实施国内法规时,成员对进口产品和本国(或地区)产品要一视同仁,不得歧视。

2、市场开放,权利与义务平衡。

也称透明度原则,WTO倡导成员在权利与义务平衡的基础上,依其自身的经济状况及竞争力,通过谈判不断降低关税和非关税壁垒,逐步开放市场,实行贸易自由化。WTO成员要履行WTO的义务,如遵守WTO的基本规则,履行承诺的减让义务,确保贸易政策法规的统一性和透明度。与此同时,WTO成员也享受一系列WTO赋予的权利。

3、公平贸易原则。

WTO禁止成员采用倾销或补贴等不公平贸易手段扰乱正常贸易的行为,并允许采取反倾销和反补贴的贸易补救措施,保证国际贸易在公平的基础上进行。

权利与义务平衡是WTO的最大特点。

与关贸总协定不同,在世贸组织的许多协议中都有"发展中国家成员"的提法,并且有的条款是专门为"发展中国家成员"制定的。从世贸组织的协定、协议分析,世贸组织中的发展中国家成员基本分为三类:

第一类:最不发达国家和地区。其判断依据是联合国认定的最不发达国家和地区。

按1995年世界银行标准,是指年人均国民生产总值为765美元及其以下的国家,这样的国家有49个,其中29个是世贸组织成员。

第二类:年人均国民生产总值低于1000美元的国家。

世贸组织曾列举过这类国家,主要指玻利维亚、喀麦隆、埃及、加纳、印度、印度尼西亚、肯尼亚、摩洛哥、尼加拉瓜、尼日利亚、巴基斯坦、菲律宾、塞内加尔、斯里兰卡和津巴布韦等。

第三类:"其他发展中国家成员",即不属于上述第一、二类的发展中国家成员。

但是,世贸组织没对这类成员及"发达国家成员"规定判断标准,这对一些协定、协议的执行会带来不确定因素。例如,人均年国民生产总值在3000美元的国家可以被认定属于"其他发展中国家成员",但人均年国民生产总值超过1万美元的韩国是否仍是此类成员,还是应视为"发达国家成员"呢?这对新兴工业化国家和地区在世贸组织中的资格认定尤显突出。

原则简介

一、无歧视待遇原则

也称无差别待遇原则。指一缔约方在实施某种限制或禁止措施时,不得对其他缔约方实施歧视性待遇。任何一方不得给予另一方特别的贸易优惠或加以歧视。该原则涉及关税削减、非关税壁垒的消除、进口配额限制、许可证颁发、输出入手续、原产地标记、国内税负、出口补贴、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等领域。

二、最惠国待遇原则

指WTO成员一方给予任何第三方的优惠和豁免,将自动地给予各成员方。该原则涉及一切与进出口有关的关税削减,与进出口有关的规则和程序、国内税费及征收办法、数量限制、销售、储运、知识产权保护等领域。

三、国民待遇原则

指缔约方之间相互保证给予另一方的自然人、法人和商船在本国境内享有与本国自然人、法人和商船同等的待遇。该原则适用于与贸易有关的关税减让、国内税费征收、营销活动、政府采购、投资措施、知识产权保护、出入境以及公民法律地位等领域。

四、透明度原则

指缔约方有效实施的关于影响进出口货物的销售、分配、运输、保险、仓储、检验、展览、加工、混合或使用的法令、条例,与一般援引的司法判决及行政决定,以及一缔约方政府或政府机构与另一缔约方政府或政府机构之间缔结的影响国际贸易政策的现行规定,必须迅速公布。该原则适用于各成员方之间的货物贸易、技术贸易、服务贸易,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知识产权保护,以及法律规范和贸易投资政策的公布程序等领域。

五、贸易自由化原则

指通过限制和取消一切妨碍和阻止国际贸易开展与进行的所有障碍,包括法律、法规、政策和措施等,促进贸易的自由发展。该原则主要是通过关税减让、取消非关税壁垒来实现的。

六、市场准入原则

指一国允许外国的货物、劳务与资本参与国内市场的程度。该原则在WTO现在达成的有关协议中,主要涉及关税减让、纺织品和服装、农产品贸易、热带产品和自然资源产品、服务贸易以及非关税壁垒的消除等领域。

七、互惠原则

指两国互相给予对方以贸易上的优惠待遇。该原则的适用随着关贸总协定的历次谈判及其向WTO的演变而逐步扩大,现已涉及到纺织品和服装、热带产品、自然资源产品、农产品、服务贸易以及知识产权保护等领域。

八、对发展中国家和最不发达国家优惠待遇原则

指如果发展中国家在实施WTO协议时需要一定的时间和物质准备,可享受一定期限的过渡期优惠待遇。这是关贸总协定和WTO考虑到发展中国家经济发展水平和经济利益而给予的差别和更加优惠的待遇。是对WTO无差别待遇原则的一种例外。

九、公正、平等处理贸易争端原则

指在调解争端时,要以成员方之间在地位对等基础上的协议为前提。调解人通常由总干事来担任。普遍适用。

小教板

世界贸易组织的基本原则主要有:(1)贸易自由化原则;(2)非歧视原则;(3)关税保护与取消数量限制原则;(4)可预见性、稳定发展贸易原则;(5)促进公平竞争原则;(6)对发展中国家的特殊优惠原则;(7)、区域性贸易安排;(8)透明度原则;(9)允许例外和实施保障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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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公平贸易原则

公平贸易原则也称为公平竞争原则,是关贸总协定和世界贸易组织主要针对出口贸易而规定的一个基本原则。公平贸易原则的实质在于各成员和出口经营者都不得采取不公正的贸易手段进行国际贸易竞争或扭曲国际贸易市场竞争秩序。公平贸易原则体现在贸易区域、服务贸易领域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领域,既涉及成员的政府行为也涉及成员的企业行为,同时该原则也要求各成员对于各国身份的其他成员坚决维护其产品、服务或服务提供者在本国市场的公平贸易活动。
2023-08-31 07:13:101

下列各项中,符合《政府采购法》规定的政府采购应当遵循的原则的是(  )。

【答案】:A,B,C,D《政府采购法》规定政府采购应当遵循以下原则:公开透明、公平竞争、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1)公开透明原则。公开透明原则就是政府采购所进行的有关活动必须公开进行,包括采购数量、质量、规格、要求等要公开;采购的合同条件、采购过程、采购结果等采购信息要公开;采购活动要逐项做好采购记录以备审查监督;供应商还可对有关活动的程序进行质疑和投诉。(2)公平竞争原则。公平竞争原则是指政府采购要通过公平竞争选择最优的供应商,取得最好的采购效果,所有参加竞争的供应商机会均等并受到同等待遇,不得有任何歧视行为。(3)公正原则。公正原则是指在公开、公平原则上所取得的结果的公正和整个操作程序和过程的公正。公正原则主要体现在确定供应商上,如评标标准明确严格、评标程序的公正、利害关系人的回避程度等。政府采购当事人在采购活动中的地位是平等的,任何一方不得向另一方提出不合理的要求,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对方。公正原则是建立在公开透明和公平的基础上的,只有公开透明和公平,才能有公正的政府采购的结果。(4)诚实信用原则。诚实信用原则本是民事活动的基本原则,政府采购既包括民事因素也包括公共管理的因素,也应遵守民事活动的基本原则。诚实信用原则要求政府采购各方都要诚实守信,不得有欺骗背信的行为,以善意的方式行使权力,尊重他人利益和公共利益,忠实地履行约定义务。
2023-08-31 07:13:201

政府采购应遵循哪些基本原则?

1、 公开透明原则。公开透明是政府采购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之一,政府采购被誉为"阳光下的交易",即源于此。政府采购的资金来源于纳税人缴纳的各种税金,只有坚持公开透明,才能为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提供公平竞争的环境,为公众对政府采购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有效的监督创造条件。公开透明要求政府采购的信息和行为不仅要全面公开,而且要完全透明。仅公开信息但仍搞暗箱操作属于违法行为。依本法精神,公开透明要求做到政府采购的法规和规章制度要公开,招标信息及中标或成交结果要公开,开标活动要公开,投诉处理结果或司法裁减决定等都要公开,使政府采购活动在完全透明的状态下运作,全面、广泛地接受监督。2、 公平竞争原则。公平原则是市场经济运行的重要法则,是政府采购的基本规则。公平竞争要求在竞争的前提下公平地开展政府采购活动。首先,要将竞争机制引入采购活动中,实行优胜劣汰,让采购人通过优中选优的方式,获得价廉物美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提高财政性资金的使用效益。其次,竞争必须公平,不能设置妨碍充分竞争的不正当条件。公平竞争是指政府采购的竞争是有序竞争,要公平地对待每一个供应商,不能有歧视某些潜在的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现象,而且采购信息要在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公平地披露。本法有关这方面的规定将推进我国政府采购市场向竞争更为充分、运行更为规范、交易更为公平的方向发展,不仅使采购人获得价格低廉、质量有保证的货物、工程和服务,同时还有利于提高企业的竞争能力和自我发展能力。3、公正原则。公正原则是为采购人与供应商之间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处于平等地位而确立的。公正原则要求政府采购要按照事先约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对所有供应商一视同仁,不得有歧视条件和行为,任何单位或个人无权干预采购活动的正常开展。尤其是在评标活动中,要严格按照统一的评标标准评定中标或成交供应商,不得存在任何主观倾向。为了实现公正,本法提出了评标委员会以及有关的小组人员必须要有一定数量的要求,要有各方面代表,而且人数必须为单数,相关人员要回避,同时规定了保护供应商合法权益及方式。这些规定都有利于实现公正原则。4、诚实信用原则。诚实信用原则是发展市场经济的内在要求,在市场经济发展初期向成熟时期过渡阶段,尤其要大力推崇这一原则。诚实信用原则要求政府采购当事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本着诚实、守信的态度履行各自的权利和义务,讲究信誉,兑现承诺,不得散布虚假信息,不得有欺诈、串通、隐瞒等行为,不得伪造、变造、隐匿、销毁需要依法保存的文件,不得规避法律法规,不得损害第三人的利益。本法对此以及违法后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作了相应规定。坚持诚实信用原则,能够增强公众对采购过程的信任。
2023-08-31 07:13:311

保险公司开展业务为什么应当遵循公平竞争原则,不得从事不正当竞争?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市场主体有着自身的经济利益和既定的目标,为了实现这些利益和目标,他们便在市场上展开持续不断的较量,这种较量的形式通常表现为市场竞争,因此这种竞争是必然存在的,有其内在的动力和外界的压力。公平的竞争既能使市场主体获得最大的收益,又能符合社会的最大利益,从而促进生产力的发展。在保险市场上也同样存在着竞争,保险公司开展业务,一方面同投保人、被保险人以及受益人发生权利、义务关系,另一方面又同其他保险公司处于竞争之中,都会采取一些竞争手段以获得更多的保单,争取更多的保户。由于保险业行业经营的特殊性,保险法要求保险公司开展业务应当遵循公平竞争的原则,反对各种不正当竞争行为,以促进保险业的稳健发展,保障和维护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公平竞争的原则,保险公司在保险市场上,应当在法律、行政法规许可的范围内开展业务活动,通过改进和完善服务,提供经营管理水平,搞好产品和服务创新,来满足投保人的多种需求,使被保险人及时获得满意的保险保障。通过深化体制改革、转换经营机制、坚持诚信原则,从而提高自身的竞争能力,在竞争中求得发展和壮大。具体来讲,保险竞争的主要内容包括费率的竞争和服务的竞争。公平的费率竞争要求保险公司费率不能定得过高,形成垄断费率,损害投保人的利益,也不能订得过低,这样难以保障保险公司稳定经营,更不能有不公正的歧视性费率,应当遵循充分性、合理性、公正性和稳定性的原则。至于服务的竞争则要求保险公司要有市场有需求、核算有效益的产品,要有为投保人提供高层次、全方位的优质服务,要逐步扩大销售渠道、改革销售方式,尽量方便客户投保,最后还要限制靠攀比提高佣金来竞争业务。根据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有关规定,在市场交易中损害竞争对手的下列行为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1.采取欺骗手段,引诱他人产生误认。2.利用独占地位,滥用经济优势,迫使他人与自己进行交易,或者迫使他人接受自己或指定的产品或服务。3.采取各种贿赂手段,包括以回扣等不正当手段推销自己的商品或服务。4.以虚假广告或其他类似方法,对商品或服务做虚假宣传。5.侵犯他人的商业秘密。6.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倾销商品或者提供服务。7.采用高额的有奖销售手段,诱骗消费者和客户。8.捏造、散布虚伪事实,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或商品、服务声誉。保险公司开展业务活动时,就必须严格遵守法律规定,不得有上述不正当竞争行为,不得从事不正当竞争。
2023-08-31 07:13:591

政府采购的原则有哪些

  一、公开透明原则  公开透明原则,是指有关采购的法律、政策、程序和采购活动对社会公开,所有相关信息都必须公之于众。政府采购的实质是社会的公共采购,是采购机关使用公共资金进行采购,因此它必须对社会公众负责,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在政府采购中贯彻公开透明原则,是接受社会公众监督的前提,有助于提高政府采购的效率,减少和消除“暗箱操作”给国家和公民利益带来的损害,使得政府公共支出渠道更加通畅透明。  公开透明原则应当贯穿于政府采购全过程,具体体现为以下三个方面:  一是公开的内容。应当公开的政府采购信息包括政府采购法规政策,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布的集中采购目录、政府采购限额标准和公开招标数额标准,政府采购招标业务代理机构名录,招标投标信息,财政部门受理政府采购投诉的联系方式及投诉处理决定,财政部门对集中采购机构的考核结果,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不良行为记录名单等。  二是公开的标准。政府采购公开的信息应当符合内容真实、准确可靠、发布及时、便于获得查找等标准。  三是公开的途径。政府采购信息应当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向社会公开发布。  二、公平竞争原则  公平竞争原则要求政府采购活动在确保公平的前提下充分引入竞争机制。因此,公平竞争原则可以进一步划分为竞争性原则和公平性原则。  竞争性原则是政府采购的一条重要原则。政府采购的目标之一就是提高政府采购的效率,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实现这种目标的重要途径就是引入竞争机制,即最大限度地利用供应商之间的激烈竞争。竞争可以促使政府采购形成对买方有利的竞争局面,从而使政府采购主体采购到优质价廉的商品和服务,实现政府采购的目标。政府采购竞争的主要方式是招标投标。  政府采购的公平性原则主要有两方面的内容:一是机会均等,即政府采购应允许所有有兴趣参加投标的供应商参与竞争,政府采购主体不能无故将希望参加政府采购的供应商排斥在外;二是待遇平等,即政府采购应对所有的参加者一视同仁,给予其同等的待遇,比如资格预审和投标评价应对所有投标人都使用同一标准,采购机构向所有投标人提供的信息都应一致等。  公平性原则是实现采购目标的重要保证。竞争只有建立在公平的基础上才能发挥其最大的作用,才能确保提供质优价廉产品或服务的投标商最终赢得标的,从而促进政府采购经济有效目标的实现。  三、公正原则  公正原则主要指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相对于作为投标人、潜在投标人的多个供应商而言,政府采购主管部门相对于作为被监督人的多个当事人而言,应站在中立、公允、超然的立场上,对于每位相对人都要一碗水端平、不偏不倚、平等对待、一视同仁,而不厚此薄彼,因其身份不同而施行差别对待。 四、诚实信用原则  市场经济既是法制经济也是信用经济,需要以当事人的诚实信用形成良好的社会风气,保障市场经济的有序运行。诚实信用原则约束的是政府采购活动中的各方当事人,一方面,要求采购主体在项目发标、信息公布、评标审标过程中要真实,不得有所隐瞒;另一方面,也要求供应商在提供物品、服务时达到投标时作出的承诺,树立相应的责任意识。
2023-08-31 07:14:121

关贸总协定的公平竞争原则主要通过哪些条款来实现

关税及贸易总协定(General Agreement on Tariffs and Trade, GATT)是一个政府间缔结的有关关税和贸易规则的多边国际协定,简称关贸总协定。它的宗旨是通过削减关税和其它贸易壁垒,消除国际贸易中的差别待遇,促进国际贸易自由化,以充分利用世界资源,扩大商品的生产与流通。应答时间:2021-01-11,最新业务变化请以平安银行官网公布为准。 [平安银行我知道]想要知道更多?快来看“平安银行我知道”吧~ https://b.pingan.com.cn/paim/iknow/index.html
2023-08-31 07:14:233

下列行为中,违反“公平竞争”原则的是(  )。

【答案】:A银行业从业人员应当坚持同业间公平、有序竞争原则,在业务宣传、办理业务过程中,不得使用不正当竞争手段。银行业从业人员在为客户提供各类金融服务时,不得以不正当手段压制其他银行机构的公平竞争。
2023-08-31 07:14:491

政府采购应当遵循什么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条就规定:政府采购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原则、公平竞争原则、公正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俗称三公和诚实信用原则,无论是公开透明、公正还是诚实信用,都是为了保证政府采购市场体系能够实现公平竞争;而公平竞争的实现反过来映衬政府采购公开透明、公正和诚实信用的现代文明程度。政府采购推行公平竞争1、规范政府采购信息公开。推行了政府采购意向公开,方便供应商提前了解政府采购信息,比其他县区提前了1年多,走在了全省前列。该局还实行了全流程电子化采购,实行不见面开标、异地评标。并加大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力度,采购意向、采购公告、中标公告、采购合同、验收公告等全流程公开,接受社会各届监督,实现“阳光采购”。2、加强监管打击围标串标。依法对代理机构加强管理,建立健全项目随机抽查机制,对存在违法违规线索的政府采购项目开展定向检查。实行投标文件创建标识码和文件制作机器码比对,已对3家企业围标串标进行处罚,处以罚款和一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处罚,并录入政府采购违法失信信息库,营造了公开竞争的氛围。
2023-08-31 07:14:591

政府采购应遵循的原则

政府采购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政府采购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原则、公平竞争原则、公正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任何违反法律义务的法律主体都应承担其法律后果。政府采购法律责任是指实施违反政府采购法律规范的行为人,依法应承担的法律后果。本文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国政府采购的实际,分析了政府采购法律责任的特征、法律责任的构成要件、法律责任的形式,并对政府采购法律责任的类型分适用采购方式不当行为的法律责任、违反政府采购程序行为的法律责任、损害公平竞争的法律责任、履行合同不当行为的法律责任、妨害监督管理活动行为的法律责任等五个方面进行了较深的探讨。一、政府采购法律责任的特征1、政府采购法律责任是发生在政府采购法律关系中的责任政府采购法律关系是指政府采购法律规范在调整政府采购过程中,在国家政府采购主管机关、采购人、供应商、采购代理机构等主体之间所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我国《政府采购法》第14条规定:“政府采购当事人是指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各类主体,包括采购人、供应商和采购代理机构等”。第15条规定:“采购人是指依法进行政府采购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采购代理机构是非营利的事业法人,根据采购人的委托办理采购事宜。由此可见,政府采购法律关系的主体具有多元性和广泛性,但是,不是政府法律关系的主体则不是政府采购法律责任的主体。如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的一般物质购置就不承担政府采购法律责任。2、政府采购法律责任具有综合性政府采购市场庞大,对供应商有着高额利润的诱惑,有些不法供应商为了获利,不惜以贿赂、串通投标、欺诈等手段,扰乱政府采购秩序,侵害采购人和其他供应商的合法权益,采购单位的一些人为了个人利益,采取泄露标底等违法行为协助不法供应商。为了维护政府采购市场秩序,保障政府采购当事人利益,必须严厉打击各种违法行为。采取追究民事责任、行政责任直至刑事责任的方式,组成一个综合性的责任体系,从而最大限度地保护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利益,维护政府采购的市场秩序。二、政府采购法律责任的构成要件1、政府采购法律责任主体政府采购法律责任的主体范围广泛,它既包括政府采购的当事人,即采购人、供应商和采购代理机构等。也包括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我国《政府采购法》第19条第1款规定:“采购人可以委托经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认定资格的采购代理机构,在委托的范围内办理政府采购事宜”。如果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未经资格认定则有过错。2、行为人有过错我国《政府采购法》第22条规定:“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二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三具有履行合同的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四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五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3、违法行为政府采购中的违法行为不仅包括积极的行为,也包括消极的行为,我国《政府采购法》第25条规定:“政府采购当事人不得相互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众利益和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得以任何手段排斥其他供应商参与竞争。供应商不得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评标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竞争性谈判小组的组成人员、询价小组的组成人员行贿或者采取其他不正当手段谋取中标或者成交。采购代理机构不得以向采购人行贿或者采取其他不正当手段谋取非法利益”。同时,对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消极对待供应商的投诉,逾期不作处理的行为,则应对直接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4、损害后果损害必须是客观存在的事实,而非虚构的、主观同意造成的。实践中,虚拟空间的损害则可能构成事实上的损害。我国《政府采购法》第11条规定:“政府采购的信息应当在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及时向社会公开发布,但涉及商业秘密的除外”。但是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发布在《中国财经网》、《中国政府市场》等网络媒体上的信息或者被篡改,造成损害结果的发生。当然,损害并不是以实际损害的发生为条件。如对供应商实行歧视待遇,侵害的客体是政府采购的市场秩序,但是对供应商的歧视待遇并不一定要有对政府采购的市场秩序造成实际损害后果的证明。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条 政府采购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原则、公平竞争原则、公正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第四条 政府采购工程进行招标投标的,适用招标投标法。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用任何方式,阻挠和限制供应商自由进入本地区和本行业的政府采购市场。第六条 政府采购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第七条 政府采购实行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相结合。集中采购的范围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布的集中采购目录确定。属于中央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其集中采购目录由国务院确定并公布于地方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其集中采购目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机构确定并公布。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应当实行集中采购第三十一条 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百分之十。
2023-08-31 07:15:311

wto贸易规则十五个贸易规则有哪些

WTO多边贸易体系的构成 乌拉圭回合产生的世贸组织多边贸易体系由下列实质性的主要协议构成: ○包括1994年关贸总协定及其附属协议在内的多边货物贸易协议; ○服务贸易总协定; ○与贸易相关的知识产权协议 构成WTO规则体系的法律文件 乌拉圭回合谈
2023-08-31 07:15:423

下列选项中,体现政府采购中“公平竞争原则”的有( )。

【答案】:A,CAC 【解析】本题考核政府采购的原则。选项B体现“公开透明原则”;选项D体现“公正原则”。
2023-08-31 07:16:171

银行办理信贷业务原则

为规范金融机构的贷款业务,建立健全贷款管理秩序,维护借贷双方合法权益,《贷款通则》规定,金融机构经营贷款业务,应当遵守下列原则:1、合法原则。金融机构经营贷款业务,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人民银行发的行政规章。任何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中国人民银行行政规章的,都必须禁止。而且,《商业银行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商业银行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在国家产业政策指导下开展贷款业务。”2、自主经营原则。金融机构有权根据自身信贷资金的营运状况、贷款项目的盈利前景、借款人的资信情况和偿还能力等,依法自主决定贷与不贷、贷多贷少。《商业银行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令商业银行发放贷款或者提供担保。商业银行有权拒绝任何单位和个人强令要求其发放贷款或者提供担保。”3、效益性、安全性、流动性原则。金融机构发放贷款,应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努力追求自身经济效益的最大化,并充分考虑社会效益,金融机构发放贷款,应严格审查,加强管理,积极运用法律手段,确保贷款债权的安全,预防和控制贷款风险,避免发生贷款损失。金融机构经营贷款业务,应按照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的有关规定,控制中长期贷款的比重,加强资产的流动性管理。4、平等、自愿、公平、诚信原则。此项原则是金融机构在贷款业务中,处理与借款合肥市其他有关当事人(如保证人、抵押人、出质人)关系的基本准则。当事人因借贷、担保而发生的法律关系,本质上是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5、公平竞争原则。此项原则是金融机构在开展贷款业务中,处理与同业之间关系的基本准则。应当公平竞争,相互协作,不得从事不正当竞争。在贷款业务上的不正当竞争,主要表现为违反规定擅自提高或降低贷款利率,或者变相提高或降低贷款利率。6、有担保原则。《商业银行业》和《贷款通则》的规定,金融机构发放贷款,除委托贷款外,借款人应当提供担保
2023-08-31 07:16:261

取费标准的划分

按照我国现行的建筑产品计价方法,工程造价中的间接费等费用,是以直接费(或其中的人工费)为基础,乘以统一规定的取费标准来计算的。拟建工程间接费等费用的高低,取决于两个因素,一个是直接费(或其中的人工费)的高低,另一个是费率的高低。本文拟就取费标准划分方法的比较与选择,谈点看法,供各位同行参考,不当之处请指正。 一、取费标准划分方法的比较 我国没有全国统一的取费标准,各项费用的费率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负责测算制订。各地在制订取费标准时,都是将其划分成几个档次,但划分的方法并不相同。以下对现行的取费标准划分方法作一简单的比较,以便探索一种较为理想的划分方法 (一)按企业行政隶属等级划分 这是一种使用较为普遍的划分方法,是根据建筑企业的行政隶属等级,将取费标准划分成市级、县区级、镇乡级等不同的档次。企业的行政隶属等级越高,费率越高,反之,等级越低,费率越低。一般来说,行政隶属等级高的企业,其规模较大,管理机构也较庞大,管理费支出也较多。按企业行政隶属等级来划分取费标准,是与这种现状相一致的。这是一种对国营大中型建筑企业较为有利的划分方法。但这种划分方法与工程的结构类别相脱节,计算间接费时只考虑企业的行政隶属关系,而不考虑工程的结构和技术复杂程度,其结果是企业按其行政隶属等级选择取费标准,同一个工程,由隶属等级不同的企业来施工,其造价不相同。因此,等级低的企业想方设法提高其企业等级,而等级高的企业则可通过向等级低的企业转包工程坐收取费级差。 (二)按企业技术资质等级划分 这也是一种使用较为普遍的划分方法,是根据企业的技术资质等级,将取费标准划分成一级、二级、三级、四级(甲级、乙级、丙级、丁级)等不同的档次。企业的技术资质等级越高,费率越高,反之,等级越低,费率越低。各地在按这种方法划分取费标准时,需同时规定按企业的施工经历(年限)、年产值、固定资产原值和流动资金拥有量等条件。一般地说,行政隶属等级高的企业,其技术资质等级也相应高一些,因此,这种划分方法对企业的影响,与第一种方法是大体相同的,也是一种对国营大中型建筑企业较为有利的划分方法。这种划分方法同样与工程的结构类别相脱节,同样不考虑工程的结构和技术复杂程度,企业按其技术资质等级选择取费标准,同一个工程,由技术资质等级不同的企业来施工,其造价不相同。 (三)按工程结构类别划分 这是一种近年来出现的使用尚不普遍的划分方法,是根据工程的结构类别,将取费标准划分为一类、二类、三类、四类等不同的档次。工程的结构类别越高,费率越高,反之,类别越低,费率越低。在按这种方法划分取费标准时,需要同时规定工程结构类别的分类标准,一般可按工程结构、高度、跨度和施工技术复杂程度来划分工程的结构类别。这种划分方法,考虑到工程的结构和技术复杂程度,考虑到施工企业在承建不同结构类别的工程时需要耗费的不同的管理费支出。这种划分方法与企业本身的等级(包括行政隶属等级和技术资质等级)相脱节,企业按工程的结构类别选择取费标准,同一个工程,不论由哪一等级的企业来施工,其造价是相同的。在这种情况下,等级不同的企业在转包工程时不能再收取级别差。这种划分方法,对管理机构庞大的大中型企业是不利的,如果这些企业承包结构类别较低的工程,就只能执行较低的费率,因而容易出现管理费用超支。 (四)按工程结构类别和企业技术资质等级划分 这种方法是将上述第二和第三两种划分方法相结合而形成的方法。实行这种划分方法,需同时规定工程结构类别的分类标准和企业技术资质等级的分级标准。这种划分方法,同时考虑工程结构类别和企业技术资质等级两个条件,考虑较为全面,但和前三种划分方法相比较,费率较多,显得较为复杂。附表一就是某省施工管理费定额的实例。 从表一可知,企业按工程结构类别和企业技术资质等级两个条件选择取费标准。同一个工程,如由不同等级的企业来承建,其施工管理费费率是不同的,因而其造价也不相同。这一特点与第二种划分方法是一致的。对某一等级的企业来说,承建不同类别的工程,又会因结构类别的不同而碰到两个档次的费率。这一特点与第三种划分方法是一致 二、取费标准划分方法的选择 长期以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建设主管部门,出于不同的考虑,采用上述不同的划分方法,并且将取费标准作为法令性的指标在本地区执行。在改革开放不断深化的今天,在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进程中,有必要选择最佳的取费标准划分方法 笔者以为,最佳的取费标准划分方法应该符合如下要求: 1、符合按社会必要劳动时间规定商品价值量的原则; 2、符合由市场供求关系决定商品价格的原则; 3、符合同一产品同一价格的原则; 4、符合公平竞争的原则。 以这些要求来分析上述四种划分方法,可知在采用第一、第二和第四种划分方法时,有一个共同的特点,即不同等级的企业在承包同一工程时选用不同的费率,这是为了在政策上向大中型建筑企业倾斜,以补偿其较高的费用支出。但这样做的结果,实际上是按个别劳动的时间耗费来计价,违背了按社会必要劳动时间规定商品价值量的原则;这样做的结果,使同一个工程出现不同的价格,违背了同一产品同一价格的原则;这样做的结果,使不同等级的企业站在不同的起跑线上,违背了公平竞争的原则。因此,这三种划分方法不符合上述要求,因而不是最佳的划分方法。与此相反,第三种划分方法,即按工程结构类别划分的方法,却能满足这些要求。建筑经济理论界和实际工作者最近发表了不少文章,较为集中地主张采用第三种方法。笔者同意这些主张,但认为有必要作如下补充说明。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随着生产资料价格的放开,建筑产品价格的市场调节已成为不可避免的趋势。在社会主义大市场体系中,建筑产品价格也必然要放开,也必然要由市场供求关系来决定。从这一原则来分析,目前采用的各种划分方法,包括较为理想的第三种方法都不能满足其要求。因为目前采用的各种划分方法,都是按照法令性指标来制订的。作为一种指导性的、供参考的指标其费率应该有一种适当的幅度,以供使用时根据市场供求关系和企业竞争能力来加以选择,使取费标准成为竞争性的标准。只有这样,才能符合当前“控制量、指导价、竞争费”的计价方法改革思路。 笔者主张实行第三种划分方法,但在实行时又必须同时考虑企业的技术资质等级。笔者设想中的取费标准可用附表二表示。 从附表二中可以看出,这种划分方法表面上与第四种方法相似,但实质上是不同的。执行这种取费标准。首先要对各技术资质等级的企业,规定其承包工程的范围。如表二所示,企业级别越大,可以承包的范围越小,七级企业只能承包七类工程,以保证施工质量。 执行这种取费标准,承包不同结构类别的工程时选择不同的费率,以反映工程结构和技术复杂程度对费用支出的影响,符合按社会必要劳动时间规定价值量的原则。 执行这种取费标准,不同技术资质等级的企业在承包同一工程时执行相同的费率,使各等级企业在招投标中站在同一起跑线上,体现了同一产品同一价格的原则,也体现了公平竞争的原则。 执行这种取费标准,每一档次的费率,都有一个幅度。(表二中的费率是笔者假设的)。作为指导性的标准,执行时可以浮动,以体现市场供求关系对产品价格的影响。 笔者认为,这是一种比较理想的划分方法。
2023-08-31 07:16:341

招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哪些基本原则?

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公开原则就是要求招标投标活动具有较高透明度,包括信息公开、开标公开、评标标准公开和中标结果公开。公平原则要求给予所有投标人平等参与竞争的机会,不得有意排斥、歧视任何一方,不得限制公平竞争。公正原则要求评标标准和方法公正,中标结果公正;评标委员会成员评标时应当使用招标文件确定的标准与方法,要客观公正履行职务,不得接受贿赂。诚实信用原则则要求以善意、诚实态度参与招投标活动,不得以损害他人、国家和社会利益为代价获取不法利益。
2023-08-31 07:16:453

客户至上.勤勉尽责,公平竞争,保守秘密这几天职业道德原则可以视为(  )原则在不同方面的发展

【答案】:B守法遵规、专业胜任是基础 , 诚实信用是核心 , 客户至上、勤勉尽责、公平竞争、保守秘密这几条原则可视为诚实信用原则在不同方面的发展。
2023-08-31 07:17:081

从业人员应遵循公平竞争,恪守什么原则

从业人员应遵循公平竞争,恪守本分的原则,这样才能够达到更理想的一个管理的效果,让整体发展更。好。
2023-08-31 07:17:332

维护公平竞争原则和保护弱者消费者原则冲突吗?

维护公平竞争原则和保护弱者消费者原则不冲突,是在维护公平的前提下,能保护消费者弱者的这样的一些群体。
2023-08-31 07:17:449

下列行为中,违反“公平竞争”原则的是(  )。

【答案】:A银行业从业人员应当坚持同业间公平、有序竞争原则,在业务宣传、办理业务过程中,不得使用不正当竞争手段。银行业从业人员在为客户提供各类金融服务时,不得以不正当手段压制其他银行机构的公平竞争。
2023-08-31 07:18:031

WTO是一个什么组织,其宗旨,基本原则,职能及其组织机构的具体内容

世界贸易组织,加入了就是会员,可以在世界上买卖呀
2023-08-31 07:18:272

世界组织协定与协议贯穿了哪些基本原则?

(一)最惠国待遇原则。最惠国待遇是指,一成员在货物贸易、服务贸易和知识产权领域给予任何其他国家(无论是否世贸组织成员)的优惠待遇(包括利益、特权、豁免等),立即和无条件地给予其他各成员。其目的是一成员平等地对待其他任何成员,在不同成员之间实施非歧视待遇。(二)国民待遇原则。国民待遇原则是指,对其他成员的货物、服务、服务提供者或企业、知识产权所有者或持有者所提供的待遇,不低于本国同类货物、服务、服务提供者或企业、知识产权所有者或持有者所享有的待遇。其目的是平等对待外国和本国的货物、服务、服务提供者或企业等,实施非歧视待遇。(三)自由贸易原则。在世贸组织规则框架下,自由贸易原则是指通过多边贸易谈判,实质性降低关税和减少非关税措施,扩大成员之间的货物、服务和知识产权贸易。自由贸易原则包括5个要点:以共同规则为基础;以多边谈判为手段;以争端解决为保障;以贸易救济措施为“安全阀”;以过渡期方式体现差别待遇;通过关税减让、减少非关税措施、开放服务贸易市场,逐步实现世界贸易自由化。(四)公平竞争原则。在世贸组织规则框架下,公平竞争原则是指成员应避免采取扭曲市场竞争的措施,纠正不公平的贸易行为,在货物贸易、服务贸易和与知识产权领域,创造和维护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环境。公平竞争原则体现在货物贸易、服务贸易和知识产权贸易领域;既涉及成员的政府行为,也涉及成员企业的行为;要求成员维护货物、服务或服务提供者以及知识产权所有者或持有者在本国市场的公平竞争,不论他们来自本国或其他任何成员。在实施贸易政策时应全国统一。(五)透明度原则。透明度原则是指,成员应公布其所制定和实施的各项贸易措施(包括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及司法判决和行政裁决等)及其变化情况(如修改、增补或废除等),并通知世贸组织。成员所参加的与国际贸易政策有关的双边和多边国际协议也应公布。
2023-08-31 07:18:501

经营者定价应当遵循什么原则

经营者定价应当遵循的原则如下:1、 公开透明原则。公开透明是政府采购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之一; 2、 公平竞争原则。公平原则是市场经济运行的重要法则,是政府采购的基本规则; 3、公正原则。公正原则是为采购人与供应商之间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处于平等地位而确立的; 4、诚实信用原则。诚实信用原则是发展市场经济的内在要求,在市场经济发展初期向成熟时期过渡阶段,尤其要大力推崇这一原则。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六条商品价格和服务价格,除依照本法第十八条规定适用政府指导价或者政府定价外,实行市场调节价,由经营者依照本法自主制定。第七条经营者定价,应当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第八条经营者定价的基本依据是生产经营成本和市场供求状况。第十一条经营者进行价格活动,享有下列权利:(一)自主制定属于市场调节的价格;(二)在政府指导价规定的幅度内制定价格;(三)制定属于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产品范围内的新产品的试销价格,特定产品除外;(四)检举、控告侵犯其依法自主定价权利的行为。
2023-08-31 07:18:581

论述题:经济法中社会利益本位的内涵是什么?

经济法的社会本位,是指它在对经济关系的调整中立足于社会整体,在任何情况下都以大多数人的意志和利益为重,社会本位要求经济法以社会利益和社会责任为最高准则,无论国家还是企业都必须对社会负责,亦即都必须对发展社会生产力,提高社会经济效益负责,在对社会共同尽责的基础上处理和协调好彼此之间的关系。经济法把社会本位作为调整原则表明,经济法在对产业调节、固定资产投资、货币发行、产品质量控制、消费者权益保护等关系进行调整时,要以社会利益为本位。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是经济法宗旨的具体体现,是经济法的规范和法律文件所应贯彻的指导性准则。1、平衡协调原则所谓平衡协调原则,是指经济法的立法和执法要从整个国民经济的协调发展和社会整体利益出发,来调整具体经济关系,协调经济利益关系,以促进、引导或强制实现社会整体目标与个体利益目标的统一。2、维护公平竞争原则这是经济法反映社会经济之内在要求和理念的一项核心的、基础的原则。3、责权利相统一原则责权利相统一原则是指在经济法律关系中个主管主体和公有制主题所承受的权利、利益、义务和职责必须相一致,不应当有脱节、错位、不平衡等现象存在。
2023-08-31 07:19:082

政府采购的原则

 一、公开透明原则  公开透明原则,是指有关采购的法律、政策、程序和采购活动对社会公开,所有相关信息都必须公之于众。政府采购的实质是社会的公共采购,是采购机关使用公共资金进行采购,因此它必须对社会公众负责,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在政府采购中贯彻公开透明原则,是接受社会公众监督的前提,有助于提高政府采购的效率,减少和消除“暗箱操作”给国家和公民利益带来的损害,使得政府公共支出渠道更加通畅透明。  公开透明原则应当贯穿于政府采购全过程,具体体现为以下三个方面:  一是公开的内容。应当公开的政府采购信息包括政府采购法规政策,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布的集中采购目录、政府采购限额标准和公开招标数额标准,政府采购招标业务代理机构名录,招标投标信息,财政部门受理政府采购投诉的联系方式及投诉处理决定,财政部门对集中采购机构的考核结果,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不良行为记录名单等。  二是公开的标准。政府采购公开的信息应当符合内容真实、准确可靠、发布及时、便于获得查找等标准。  三是公开的途径。政府采购信息应当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向社会公开发布。  二、公平竞争原则  公平竞争原则要求政府采购活动在确保公平的前提下充分引入竞争机制。因此,公平竞争原则可以进一步划分为竞争性原则和公平性原则。  竞争性原则是政府采购的一条重要原则。政府采购的目标之一就是提高政府采购的效率,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实现这种目标的重要途径就是引入竞争机制,即最大限度地利用供应商之间的激烈竞争。竞争可以促使政府采购形成对买方有利的竞争局面,从而使政府采购主体采购到优质价廉的商品和服务,实现政府采购的目标。政府采购竞争的主要方式是招标投标。  政府采购的公平性原则主要有两方面的内容:一是机会均等,即政府采购应允许所有有兴趣参加投标的供应商参与竞争,政府采购主体不能无故将希望参加政府采购的供应商排斥在外;二是待遇平等,即政府采购应对所有的参加者一视同仁,给予其同等的待遇,比如资格预审和投标评价应对所有投标人都使用同一标准,采购机构向所有投标人提供的信息都应一致等。  公平性原则是实现采购目标的重要保证。竞争只有建立在公平的基础上才能发挥其最大的作用,才能确保提供质优价廉产品或服务的投标商最终赢得标的,从而促进政府采购经济有效目标的实现。  三、公正原则  公正原则主要指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相对于作为投标人、潜在投标人的多个供应商而言,政府采购主管部门相对于作为被监督人的多个当事人而言,应站在中立、公允、超然的立场上,对于每位相对人都要一碗水端平、不偏不倚、平等对待、一视同仁,而不厚此薄彼,因其身份不同而施行差别对待。四、诚实信用原则  市场经济既是法制经济也是信用经济,需要以当事人的诚实信用形成良好的社会风气,保障市场经济的有序运行。诚实信用原则约束的是政府采购活动中的各方当事人,一方面,要求采购主体在项目发标、信息公布、评标审标过程中要真实,不得有所隐瞒;另一方面,也要求供应商在提供物品、服务时达到投标时作出的承诺,树立相应的责任意识。
2023-08-31 07:19:361

财经法规第四章政府采购原则 公平竞争原则和公正原则的区别

政府采购的原则 《政府采购法》规定,政府采购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原则、公平竞争原则、公正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 (一)公开透明原则 公开透明原则,是指有关采购的法律、政策、程序和采购活动对社会公开,所有相关信息都必须公之于众。 公开透明原则应当贯穿于政府采购全过程,具体体现为以下三个方面: 1.公开的内容。应当公开的政府采购信息包括政府采购法规政策,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布的集中采购目录、政府采购限额标准和公开招标数额标准,政府采购招标业务代理机构名录,招标投标信息,财政部门受理政府采购投诉的联系方式及投诉处理决定,财政部门对集中采购机构的考核结果,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不良行为记录名单等。 2.公开的标准。政府采购公开的信息应当符合内容真实、准确可靠、发布及时、便于获得查找等标准。 3.公开的途径。政府采购信息应当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向社会公开发布。 (二)公平竞争原则 公平竞争原则要求政府采购活动在确保公平的前提下充分引入竞争机制。因此,公平竞争原则可以进一步划分为竞争性原则和公平性原则。 1.竞争性原则,就是通过引入竞争机制,最大限度地利用供应商之间的激烈竞争,促使政府采购形成对买方有利的竞争局面,从而使政府采购主体采购到优质价廉的商品和服务,以实现政府采购的目标。政府采购竞争的主要方式是招标投标。 2.政府采购的公平性原则主要有两方面的内容:一是机会均等,即政府采购应允许所有有兴趣参加投标的供应商参与竞争,政府采购主体不能无故将希望参加政府采购的供应商排斥在外;二是待遇平等,即政府采购应对所有的参加者一视同仁,给予其同等的待遇。 (三)公正原则 公正原则主要指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相对于作为投标人、潜在投标人的多个供应商而言,政府采购主管部门相对于作为被监督人的多个当事人而言,应站在中立、公允、超然的立场上,对于每位相对人都要一碗水端平、不偏不倚、平等对待、一视同仁、而不厚此薄彼,因其身份不同而施行差别对待。 (四)诚实信用原则 一方面,要求采购主体在项目发标、信息公布、评标、审标过程中要真实,不得有所隐瞒;另一方面,也要求供应商在提供物品、服务时达到投标时做出的承诺,树立相应的责任意识。
2023-08-31 07:20:101

采购基本原则

1、 公开透明原则。公开透明是政府采购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之一,政府采购被誉为"阳光下的交易",即源于此。政府采购的资金来源于纳税人缴纳的各种税金,只有坚持公开透明,才能为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提供公平竞争的环境,为公众对政府采购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有效的监督创造条件。公开透明要求政府采购的信息和行为不仅要全面公开,而且要完全透明。仅公开信息但仍搞暗箱操作属于违法行为。依本法精神,公开透明要求做到政府采购的法规和规章制度要公开,招标信息及中标或成交结果要公开,开标活动要公开,投诉处理结果或司法裁减决定等都要公开,使政府采购活动在完全透明的状态下运作,全面、广泛地接受监督。2、 公平竞争原则。公平原则是市场经济运行的重要法则,是政府采购的基本规则。公平竞争要求在竞争的前提下公平地开展政府采购活动。首先,要将竞争机制引入采购活动中,实行优胜劣汰,让采购人通过优中选优的方式,获得价廉物美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提高财政性资金的使用效益。其次,竞争必须公平,不能设置妨碍充分竞争的不正当条件。公平竞争是指政府采购的竞争是有序竞争,要公平地对待每一个供应商,不能有歧视某些潜在的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现象,而且采购信息要在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公平地披露。本法有关这方面的规定将推进我国政府采购市场向竞争更为充分、运行更为规范、交易更为公平的方向发展,不仅使采购人获得价格低廉、质量有保证的货物、工程和服务,同时还有利于提高企业的竞争能力和自我发展能力。3、公正原则。公正原则是为采购人与供应商之间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处于平等地位而确立的。公正原则要求政府采购要按照事先约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对所有供应商一视同仁,不得有歧视条件和行为,任何单位或个人无权干预采购活动的正常开展。尤其是在评标活动中,要严格按照统一的评标标准评定中标或成交供应商,不得存在任何主观倾向。为了实现公正,本法提出了评标委员会以及有关的小组人员必须要有一定数量的要求,要有各方面代表,而且人数必须为单数,相关人员要回避,同时规定了保护供应商合法权益及方式。这些规定都有利于实现公正原则。4、诚实信用原则。诚实信用原则是发展市场经济的内在要求,在市场经济发展初期向成熟时期过渡阶段,尤其要大力推崇这一原则。诚实信用原则要求政府采购当事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本着诚实、守信的态度履行各自的权利和义务,讲究信誉,兑现承诺,不得散布虚假信息,不得有欺诈、串通、隐瞒等行为,不得伪造、变造、隐匿、销毁需要依法保存的文件,不得规避法律法规,不得损害第三人的利益。本法对此以及违法后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作了相应规定。坚持诚实信用原则,能够增强公众对采购过程的信任。
2023-08-31 07:20:242

行政管理在选拔人才的过程中应遵循哪些原则或规律

1、能岗匹配原则。能岗匹配原则是任何组织进行人力资源招募与选录过程中必须遵循的黄金法则。能岗匹配原则包括两个方面的含义:一方面,某个人的能力完全胜任该岗位的要求;另一方面,岗位所要求的能力这个人能完全达到。就人的能力而言,人的能力有大有小,人的专长也有不同。对岗位而言,同一工作类别不同工作层次的岗位对人的能力的结构和大小有不同要求,如统计局局长和一般的统计员;而不同工作类别相同层次的岗位对能力也有不同要求,如会计和秘书。因此,能岗匹配原则指人的能力与岗位所要求的能力完全匹配。二者的对应使人的能力发挥得最好,岗位的工作任务也完成得最好。在实际运作中,能岗不匹配具体表现为两种情况:当能级大于岗位的要求时,优质人才无法在岗位上充分施展才华,人才留不住,人员流动快,这种情况对组织相当不利;当能级小于岗位的要求时,组织运作效率下降,尤其是当其处于领导岗位时,不仅自身难以胜任领导工作,自信心受挫,而且还会影响整个公共部门的竞争力,导致人心涣散,这种情况对个人和组织都会产生严重的负面影响。因而,最优的不一定是最匹配的,最匹配的才是最优选择。 2、因事择人原则。因事择人原则要求以公共部门的战略规划和人力资源规划为依据,根据职位的空缺状况和工作说明书进行招募、甄选和录用工作。只有以岗位为出发点,按照岗位的实际需要来选拔人才,才能很好地实现人的能力和岗位需求之间的良好匹配,从而避免多招人或招错人的情况出现,真正达到“事得其人,人适其事”,使人与事科学结合起来。否则,势必会给公共部门带来机构臃肿、人浮于事、效率低下的负面影响,并不利于良好的组织文化的形成。 3、德才兼备原则。公共部门的运作以公共权力为基础,提供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并以公共利益的增长为其终极目标。可见,公职人员的履行职能的行为具有明显的强制性,影响面广,波及效应大,因此,相对私营部门人才录用的标准,对公职人员的素质要求应更加全面。德才兼备原则就是要求全面考察公共部门求职者的政治素质、个人品德、知识素质、能力素质等各方面,以确保符合“德才兼备”的标准。公职人员的“德”决定了其才能的发挥方向和目的,解决了为谁服务的问题;公职人员的“才”是德的基础,使德具有现实意义,得到具体体现,其核心是能力的问题。对公共部门而言,如果只看求职者的“才”而忽略其“德”,其履行公共职能的方向就会发生偏离,既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同时又破坏公共部门的社会形象,造成极其恶劣的社会影响;如果只看“德”而不看其“才”,则会降低公共部门公共职能履行的质量和组织的运作效率,尤其是当其处于领导岗位时,甚至可能因工作失误而给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带来难以弥补的损失。因此,选拔和录用公职人员必须坚持贯彻德才兼备的原则,反对任何将两者相割裂的错误倾向。 4、公平竞争原则。公平指性别、身份、地位和标准的相等、平均或一致,公平竞争原则要求公共部门人力资源招募与选录工作的程序、规则、测评手段和方法对所有的求职者应一视同仁,运用同一的客观尺度去衡量所有的求职者,不能人为地在性别、民族、身份等方面设置各种不平等的限制。在实际运作中,公平竞争原则重在强调应运用科学、客观的测评手段和方法,通过竞争的方式来测评和选拔人才。单纯依靠领导者的主观判断来选拔人才往往带有较大的片面性,因此,必须以设计规范的选拔程序、科学的测评手段和方法对待所有的求职者,根据测评结果来录用合适的人员,才能营造一个公平竞争的环境,这不仅有利于人才的脱颖而出,而且还有助于培育积极向上的组织文化。 5、信息公开原则。信息公开原则要求在招募和录用公职人员的过程中,所有与招募、甄选、录用活动相关的信息都应向全部的求职者公布和公开,这是确保公职人员选拔程序公平和结果公平的前提和基础,有助于营造一个公平竞争的人才选拔环境。公共部门要遵循信息公开原则,必须做到:首先,必须确保公共部门的所有空缺职位向社会公开,使得所有符合条件的求职者都有权利通过合法途径谋求空缺职位。其次,必须确保招考政策公开、招考程序公开和结果公开。通常,这些应公开的具体信息包括招考政策、招考时间、地点、科目、资格审查条件、招考单位和部门、空缺职位名称和数量、空缺职位的工作性质和职责范围、考试结果、面试结果以及最终的录用决定等。再次,必须确保复核和申诉程序的公开。求职者拥有复核和申诉的权利,可以对程序公正性和录用决定产生疑问,借助合法途径要求对过程进行复核和依法裁决。 6、合法原则。在人力资源获取活动中,一切与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相抵触的行为都是无效的,都必定要受到法律的制裁。合法原则要求公共部门的招募与选录工作必须规范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
2023-08-31 07:21:261

政府采购的原则是什么?

  一、公开透明原则  公开透明原则,是指有关采购的法律、政策、程序和采购活动对社会公开,所有相关信息都必须公之于众。政府采购的实质是社会的公共采购,是采购机关使用公共资金进行采购,因此它必须对社会公众负责,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在政府采购中贯彻公开透明原则,是接受社会公众监督的前提,有助于提高政府采购的效率,减少和消除“暗箱操作”给国家和公民利益带来的损害,使得政府公共支出渠道更加通畅透明。  公开透明原则应当贯穿于政府采购全过程,具体体现为以下三个方面:  一是公开的内容。应当公开的政府采购信息包括政府采购法规政策,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布的集中采购目录、政府采购限额标准和公开招标数额标准,政府采购招标业务代理机构名录,招标投标信息,财政部门受理政府采购投诉的联系方式及投诉处理决定,财政部门对集中采购机构的考核结果,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不良行为记录名单等。  二是公开的标准。政府采购公开的信息应当符合内容真实、准确可靠、发布及时、便于获得查找等标准。  三是公开的途径。政府采购信息应当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向社会公开发布。  二、公平竞争原则  公平竞争原则要求政府采购活动在确保公平的前提下充分引入竞争机制。因此,公平竞争原则可以进一步划分为竞争性原则和公平性原则。  竞争性原则是政府采购的一条重要原则。政府采购的目标之一就是提高政府采购的效率,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实现这种目标的重要途径就是引入竞争机制,即最大限度地利用供应商之间的激烈竞争。竞争可以促使政府采购形成对买方有利的竞争局面,从而使政府采购主体采购到优质价廉的商品和服务,实现政府采购的目标。政府采购竞争的主要方式是招标投标。  政府采购的公平性原则主要有两方面的内容:一是机会均等,即政府采购应允许所有有兴趣参加投标的供应商参与竞争,政府采购主体不能无故将希望参加政府采购的供应商排斥在外;二是待遇平等,即政府采购应对所有的参加者一视同仁,给予其同等的待遇,比如资格预审和投标评价应对所有投标人都使用同一标准,采购机构向所有投标人提供的信息都应一致等。  公平性原则是实现采购目标的重要保证。竞争只有建立在公平的基础上才能发挥其最大的作用,才能确保提供质优价廉产品或服务的投标商最终赢得标的,从而促进政府采购经济有效目标的实现。  三、公正原则  公正原则主要指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相对于作为投标人、潜在投标人的多个供应商而言,政府采购主管部门相对于作为被监督人的多个当事人而言,应站在中立、公允、超然的立场上,对于每位相对人都要一碗水端平、不偏不倚、平等对待、一视同仁,而不厚此薄彼,因其身份不同而施行差别对待。 四、诚实信用原则  市场经济既是法制经济也是信用经济,需要以当事人的诚实信用形成良好的社会风气,保障市场经济的有序运行。诚实信用原则约束的是政府采购活动中的各方当事人,一方面,要求采购主体在项目发标、信息公布、评标审标过程中要真实,不得有所隐瞒;另一方面,也要求供应商在提供物品、服务时达到投标时作出的承诺,树立相应的责任意识。
2023-08-31 07:21:371

政府采购应遵循的原则

政府采购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政府采购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原则、公平竞争原则、公正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任何违反法律义务的法律主体都应承担其法律后果。政府采购法律责任是指实施违反政府采购法律规范的行为人,依法应承担的法律后果。本文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国政府采购的实际,分析了政府采购法律责任的特征、法律责任的构成要件、法律责任的形式,并对政府采购法律责任的类型分适用采购方式不当行为的法律责任、违反政府采购程序行为的法律责任、损害公平竞争的法律责任、履行合同不当行为的法律责任、妨害监督管理活动行为的法律责任等五个方面进行了较深的探讨。一、政府采购法律责任的特征1、政府采购法律责任是发生在政府采购法律关系中的责任政府采购法律关系是指政府采购法律规范在调整政府采购过程中,在国家政府采购主管机关、采购人、供应商、采购代理机构等主体之间所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我国《政府采购法》第14条规定:“政府采购当事人是指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各类主体,包括采购人、供应商和采购代理机构等”。第15条规定:“采购人是指依法进行政府采购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采购代理机构是非营利的事业法人,根据采购人的委托办理采购事宜。由此可见,政府采购法律关系的主体具有多元性和广泛性,但是,不是政府法律关系的主体则不是政府采购法律责任的主体。如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的一般物质购置就不承担政府采购法律责任。2、政府采购法律责任具有综合性政府采购市场庞大,对供应商有着高额利润的诱惑,有些不法供应商为了获利,不惜以贿赂、串通投标、欺诈等手段,扰乱政府采购秩序,侵害采购人和其他供应商的合法权益,采购单位的一些人为了个人利益,采取泄露标底等违法行为协助不法供应商。为了维护政府采购市场秩序,保障政府采购当事人利益,必须严厉打击各种违法行为。采取追究民事责任、行政责任直至刑事责任的方式,组成一个综合性的责任体系,从而最大限度地保护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利益,维护政府采购的市场秩序。二、政府采购法律责任的构成要件1、政府采购法律责任主体政府采购法律责任的主体范围广泛,它既包括政府采购的当事人,即采购人、供应商和采购代理机构等。也包括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我国《政府采购法》第19条第1款规定:“采购人可以委托经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认定资格的采购代理机构,在委托的范围内办理政府采购事宜”。如果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未经资格认定则有过错。2、行为人有过错我国《政府采购法》第22条规定:“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二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三具有履行合同的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四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五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3、违法行为政府采购中的违法行为不仅包括积极的行为,也包括消极的行为,我国《政府采购法》第25条规定:“政府采购当事人不得相互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众利益和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得以任何手段排斥其他供应商参与竞争。供应商不得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评标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竞争性谈判小组的组成人员、询价小组的组成人员行贿或者采取其他不正当手段谋取中标或者成交。采购代理机构不得以向采购人行贿或者采取其他不正当手段谋取非法利益”。同时,对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消极对待供应商的投诉,逾期不作处理的行为,则应对直接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4、损害后果损害必须是客观存在的事实,而非虚构的、主观同意造成的。实践中,虚拟空间的损害则可能构成事实上的损害。我国《政府采购法》第11条规定:“政府采购的信息应当在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及时向社会公开发布,但涉及商业秘密的除外”。但是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发布在《中国财经网》、《中国政府市场》等网络媒体上的信息或者被篡改,造成损害结果的发生。当然,损害并不是以实际损害的发生为条件。如对供应商实行歧视待遇,侵害的客体是政府采购的市场秩序,但是对供应商的歧视待遇并不一定要有对政府采购的市场秩序造成实际损害后果的证明。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十三条 负有编制部门预算职责的部门在编制下一财政年度部门预算时,应当将该财政年度政府采购的项目及资金预算列出,报本级财政部门汇总。部门预算的审批,按预算管理权限和程序进行。第三十四条 货物或者服务项目采取邀请招标方式采购的,采购人应当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中,通过随机方式选择三家以上的供应商,并向其发出投标邀请书。第三十五条 货物和服务项目实行招标方式采购的,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二十日。第三十六条 在招标采购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废标:(一)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二)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三)投标人的报价均超过了采购预算,采购人不能支付的;(四)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废标后,采购人应当将废标理由通知所有投标人。第三十七条 废标后,除采购任务取消情形外,应当重新组织招标;需要采取其他方式采购的,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获得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第三十八条 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的,应当遵循下列程序:(一)成立谈判小组。谈判小组由采购人的代表和有关专家共三人以上的单数组成,其中专家的人数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二)制定谈判文件。谈判文件应当明确谈判程序、谈判内容、合同草案的条款以及评定成交的标准等事项。(三)确定邀请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名单。谈判小组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名单中确定不少于三家的供应商参加谈判,并向其提供谈判文件。(四)谈判。谈判小组所有成员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谈判。在谈判中,谈判的任何一方不得透露与谈判有关的其他供应商的技术资料、价格和其他信息。谈判文件有实质性变动的,谈判小组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五)确定成交供应商。谈判结束后,谈判小组应当要求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进行最后报价,采购人从谈判小组提出的成交候选人中根据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并将结果通知所有参加谈判的未成交的供应商。
2023-08-31 07:21:491

下列行为中,违反“公平竞争”原则的是(  )。

【答案】:A银行业从业人员应当坚持同业间公平、有序竞争原则,在业务宣传、办理业务过程中,不得使用不正当竞争手段。银行业从业人员在为客户提供各类金融服务时,不得以不正当手段压制其他银行机构的公平竞争。
2023-08-31 07:22:041

世界贸易组织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世界贸易组织的基本原则包括非歧视原则、贸易自由化原则、透明度原则、公平竞争原则、促进发展和经济改革原则,其各自的含义如下:(1)非歧视原则非歧视原则包括最惠国待遇原则和国民待遇原则。其中,最惠国待遇原则是指一成员现在和将来在货物贸易、服务贸易和知识产权领域所给予任何第三方的优惠待遇,应立即和无条件地给予其他各成员;国民待遇原则是指一成员对其他成员的产品、服务或服务提供者及知识产权所有者和持有者所提供的待遇,不低于本国同类产品、服务或服务提供者及知识产权所有者和持有者所享有的待遇。(2)贸易自由化原则贸易自由化原则是指通过多边贸易谈判,实质性削减关税和减少其他贸易壁垒,扩大成员之间的货物和服务贸易。(3)透明度原则透明度原则是指成员应公布所制定和实施的贸易措施及其变化情况,不公布的不得实施,同时还应将这些贸易措施及其变化情况通知世界贸易组织。成员参加的影响国际贸易政策的国际协议也在公布和通知之列。(4)公平竞争原则公平竞争原则是指成员应避免采取扭曲市场竞争的措施,纠正不公平贸易行为,在货物贸易、服务贸易和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领域,创造和维护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环境。(5)促进发展和经济改革原则世贸组织沿袭了关贸总协定关于发展中国家和最不发达国家优惠待遇的相关协议和条款,并在世贸组织的相关协定、协议或条款中加以完善。此外,世贸组织也充分考虑到经济转型国家的复杂的内部、外部条件,对他们加入该组织给予鼓励并承诺给予较灵活的处理。
2023-08-31 07:22:162

如何理解wto中的公平竞争原则

WTO是世界组织的一种减速,那他都是公平竞争的呀,这个是不可以怀疑
2023-08-31 07:22:271

招投标活动遵循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公开原则就是要求招标投标活动具有较高透明度,包括信息公开、开标公开、评标标准公开和中标结果公开。公平原则要求给予所有投标人平等参与竞争的机会,不得有意排斥、歧视任何一方,不得限制公平竞争。公正原则要求评标标准和方法公正,中标结果公正;评标委员会成员评标时应当使用招标文件确定的标准与方法,要客观公正履行职务,不得接受贿赂。诚实信用原则则要求以善意、诚实态度参与招投标活动,不得以损害他人、国家和社会利益为代价获取不法利益。
2023-08-31 07:22:422

下列行为中,违背了“公平竞争”原则的是( )。

【答案】:D【正确答案】:D【答案解析】 “公平竞争”要求银行业从业人员应当尊重同业人员,公平竞争,禁止商业贿赂。《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经营者不得采用财务或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达到销售或购买产品或服务的目的。
2023-08-31 07:23:121

人力资源管理员工录用的原则有哪些

1、岗位技能匹配度:主要考核你过往工作经历和能力;2、心态:对工作的热情;3、职业规划:大家都想找在该岗位有明确的规划和计划的人;4、对企业和行业看好的人;5、所应聘岗位直属上司比较看好的职业素质:如执行力、沟通能力、组织协调能力等等(取决于工作要求)
2023-08-31 07:24:593

世贸组织的公平竞争原则和自由贸易原则有什么区别?

  公平贸易原则又称公平竞争原则,是关贸总协定和世界贸易组织主要针对出口贸易而规定的一个基本原则。这一原则的基本含义是指各成员和出口经营者都不得采取不公正的贸易手段进行国际贸易竞争或扭曲国际贸易市场竞争秩序。WTO基本原则:  一、无歧视待遇原则  二、最惠国待遇原则  三、国民待遇原则  四、透明度原则  五、贸易自由化原则  六、市场准入原则  七、互惠原则  八、对发展中国家和最不发达国家优惠待遇原则  九、公正、平等处理贸易争端原则
2023-08-31 07:26:541

取费标准怎么划分

按照我国现行的建筑产品计价方法,工程造价中的间接费等费用,是以直接费(或其中的人工费)为基础,乘以统一规定的取费标准来计算的。拟建工程间接费等费用的高低,取决于两个因素,一个是直接费(或其中的人工费)的高低,另一个是费率的高低。本文拟就取费标准划分方法的比较与选择,谈点看法,供各位同行参考,不当之处请指正。 一、取费标准划分方法的比较 我国没有全国统一的取费标准,各项费用的费率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负责测算制订。各地在制订取费标准时,都是将其划分成几个档次,但划分的方法并不相同。以下对现行的取费标准划分方法作一简单的比较,以便探索一种较为理想的划分方法 (一)按企业行政隶属等级划分 这是一种使用较为普遍的划分方法,是根据建筑企业的行政隶属等级,将取费标准划分成市级、县区级、镇乡级等不同的档次。企业的行政隶属等级越高,费率越高,反之,等级越低,费率越低。一般来说,行政隶属等级高的企业,其规模较大,管理机构也较庞大,管理费支出也较多。按企业行政隶属等级来划分取费标准,是与这种现状相一致的。这是一种对国营大中型建筑企业较为有利的划分方法。但这种划分方法与工程的结构类别相脱节,计算间接费时只考虑企业的行政隶属关系,而不考虑工程的结构和技术复杂程度,其结果是企业按其行政隶属等级选择取费标准,同一个工程,由隶属等级不同的企业来施工,其造价不相同。因此,等级低的企业想方设法提高其企业等级,而等级高的企业则可通过向等级低的企业转包工程坐收取费级差。 (二)按企业技术资质等级划分 这也是一种使用较为普遍的划分方法,是根据企业的技术资质等级,将取费标准划分成一级、二级、三级、四级(甲级、乙级、丙级、丁级)等不同的档次。企业的技术资质等级越高,费率越高,反之,等级越低,费率越低。各地在按这种方法划分取费标准时,需同时规定按企业的施工经历(年限)、年产值、固定资产原值和流动资金拥有量等条件。一般地说,行政隶属等级高的企业,其技术资质等级也相应高一些,因此,这种划分方法对企业的影响,与第一种方法是大体相同的,也是一种对国营大中型建筑企业较为有利的划分方法。这种划分方法同样与工程的结构类别相脱节,同样不考虑工程的结构和技术复杂程度,企业按其技术资质等级选择取费标准,同一个工程,由技术资质等级不同的企业来施工,其造价不相同。 (三)按工程结构类别划分 这是一种近年来出现的使用尚不普遍的划分方法,是根据工程的结构类别,将取费标准划分为一类、二类、三类、四类等不同的档次。工程的结构类别越高,费率越高,反之,类别越低,费率越低。在按这种方法划分取费标准时,需要同时规定工程结构类别的分类标准,一般可按工程结构、高度、跨度和施工技术复杂程度来划分工程的结构类别。这种划分方法,考虑到工程的结构和技术复杂程度,考虑到施工企业在承建不同结构类别的工程时需要耗费的不同的管理费支出。这种划分方法与企业本身的等级(包括行政隶属等级和技术资质等级)相脱节,企业按工程的结构类别选择取费标准,同一个工程,不论由哪一等级的企业来施工,其造价是相同的。在这种情况下,等级不同的企业在转包工程时不能再收取级别差。这种划分方法,对管理机构庞大的大中型企业是不利的,如果这些企业承包结构类别较低的工程,就只能执行较低的费率,因而容易出现管理费用超支。 (四)按工程结构类别和企业技术资质等级划分 这种方法是将上述第二和第三两种划分方法相结合而形成的方法。实行这种划分方法,需同时规定工程结构类别的分类标准和企业技术资质等级的分级标准。这种划分方法,同时考虑工程结构类别和企业技术资质等级两个条件,考虑较为全面,但和前三种划分方法相比较,费率较多,显得较为复杂。附表一就是某省施工管理费定额的实例。 从表一可知,企业按工程结构类别和企业技术资质等级两个条件选择取费标准。同一个工程,如由不同等级的企业来承建,其施工管理费费率是不同的,因而其造价也不相同。这一特点与第二种划分方法是一致的。对某一等级的企业来说,承建不同类别的工程,又会因结构类别的不同而碰到两个档次的费率。这一特点与第三种划分方法是一致 二、取费标准划分方法的选择 长期以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建设主管部门,出于不同的考虑,采用上述不同的划分方法,并且将取费标准作为法令性的指标在本地区执行。在改革开放不断深化的今天,在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进程中,有必要选择最佳的取费标准划分方法 笔者以为,最佳的取费标准划分方法应该符合如下要求: 1、符合按社会必要劳动时间规定商品价值量的原则; 2、符合由市场供求关系决定商品价格的原则; 3、符合同一产品同一价格的原则; 4、符合公平竞争的原则。 以这些要求来分析上述四种划分方法,可知在采用第一、第二和第四种划分方法时,有一个共同的特点,即不同等级的企业在承包同一工程时选用不同的费率,这是为了在政策上向大中型建筑企业倾斜,以补偿其较高的费用支出。但这样做的结果,实际上是按个别劳动的时间耗费来计价,违背了按社会必要劳动时间规定商品价值量的原则;这样做的结果,使同一个工程出现不同的价格,违背了同一产品同一价格的原则;这样做的结果,使不同等级的企业站在不同的起跑线上,违背了公平竞争的原则。因此,这三种划分方法不符合上述要求,因而不是最佳的划分方法。与此相反,第三种划分方法,即按工程结构类别划分的方法,却能满足这些要求。建筑经济理论界和实际工作者最近发表了不少文章,较为集中地主张采用第三种方法。笔者同意这些主张,但认为有必要作如下补充说明。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随着生产资料价格的放开,建筑产品价格的市场调节已成为不可避免的趋势。在社会主义大市场体系中,建筑产品价格也必然要放开,也必然要由市场供求关系来决定。从这一原则来分析,目前采用的各种划分方法,包括较为理想的第三种方法都不能满足其要求。因为目前采用的各种划分方法,都是按照法令性指标来制订的。作为一种指导性的、供参考的指标其费率应该有一种适当的幅度,以供使用时根据市场供求关系和企业竞争能力来加以选择,使取费标准成为竞争性的标准。只有这样,才能符合当前“控制量、指导价、竞争费”的计价方法改革思路。 笔者主张实行第三种划分方法,但在实行时又必须同时考虑企业的技术资质等级。笔者设想中的取费标准可用附表二表示。 从附表二中可以看出,这种划分方法表面上与第四种方法相似,但实质上是不同的。执行这种取费标准。首先要对各技术资质等级的企业,规定其承包工程的范围。如表二所示,企业级别越大,可以承包的范围越小,七级企业只能承包七类工程,以保证施工质量。 执行这种取费标准,承包不同结构类别的工程时选择不同的费率,以反映工程结构和技术复杂程度对费用支出的影响,符合按社会必要劳动时间规定价值量的原则。 执行这种取费标准,不同技术资质等级的企业在承包同一工程时执行相同的费率,使各等级企业在招投标中站在同一起跑线上,体现了同一产品同一价格的原则,也体现了公平竞争的原则。 执行这种取费标准,每一档次的费率,都有一个幅度。(表二中的费率是笔者假设的)。作为指导性的标准,执行时可以浮动,以体现市场供求关系对产品价格的影响。 笔者认为,这是一种比较理想的划分方法。
2023-08-31 07:27:121

竞争的基本原则(政治题,求简短,书面语)

竞争没有原则,原则不是由竞争来决定的,而是由竞争的主体和竞争之外的力量来决定的。即,形式不能决定本质和方向。
2023-08-31 07:27:252

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有哪些

经济法的基本原则主要有平衡协调原则和维护公平竞争原则。经济法的平衡协调原则是指经济法的立法和执法要从整个国民经济的协调发展和社会整体利益出发,来协调各利益主体的行为,平等其相互利益关系,以引导、促进或强制实现社会整体发展目标与个体利益目标的统一。公平竞争既是市场经济法律制度的目的,也是一项基本原则。经济法以保护竞争、促进竞争、维护正常竞争秩序、保障市场机制正常发挥作用为己任。经济法维护公平竞争的原则直接体现在反垄断示和反不正当竞争法中,而且,经济法的各项制度,诸如发展计划、产业政策、财政税收、金融证券、价格、企业组织等也都充分考虑市场主体的公平竞争。政府的经济管理也应该做到公开、公平、公正,不得违背和破坏市场公平竞争的法则。维护公平竞争,表明经济法赋予政府在维护市场经济及其竞争秩序中的积极能动作用。这一原则作为经济法立法和执法的重要依据之一,是市场经济之经济法的永恒追求。原则要素:构成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必须同时具备以下三要素:普遍性,法律性,经济法特性。其两大基本原则是适当干预原则和合理竞争原则。它们反映了经济法调整对象的特殊性,体现了国家对社会经济生活进行干预的本质要求;同时科学地概括了经济法具体规则的内在连结和精神,较好地实现了经济法中价值与具体规则的汇合和融通。并且二原则已为大量经济法规所昭示,凸显了公权和私权的有机统一,准确地揭示了经济法基本原则之特质。
2023-08-31 07:27:441

政府采购中公正原则是

公平竞争原则是指在政府采购中引入竞争机制,实现机会均等、待遇均等,使政府采购主体采购到优质价廉的商品和服务;公正原则是采购人应该按照事先公布的原则对待所有的供应商不偏袒和歧视任何供应商,不得滥用手中的权利。《政府采购法》第三条 政府采购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原则、公平竞争原则、公正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
2023-08-31 07:29:441

遵循商业道德,遵循公平竞争原则,维护正常的市场秩序,不得出现一些行为,以下不属于上述行为的是( )。

【答案】:C遵守商业道德,遵循公平竞争原则,维护正常的市场秩序,不得有下列行为:(一)以任何形式贬低、诋毁其他金融机构;(二)窃取同业的商业机密;(三)未经同意披露、使用其他机构的商业机密;(四)利用政府行政资源干预或影响市场竞争;(五)不计成本地争揽客户,扰乱正常的经营秩序;(六)向其他银行机构的高端客户提供与该客户在本行客户级别不相符的优惠或折让。C项,当选;ABD项,不当选。故本题正确答案选C。
2023-08-31 07:29:571

wto制度中对什么适用的一种原则

透明度原则,WTO倡导成员在权利与义务平衡的基础上,依其自身的经济状况及竞争力,通过谈判不断降低关税和非关税壁垒,逐步开放市场,实行贸易自由化。WTO成员要履行WTO的义务,如遵守WTO的基本规则,履行承诺的减让义务。1、互惠原则,也叫对等原则,是WTO最为重要的原则之一,是指两成员方在国际贸易中相互给予对方贸易上的优惠待遇。它明确了成员方在关税与贸易谈判中必须采取的基本立场和相互之间必须建立一种什么样的贸易关系。2、透明度原则是指,WTO成员方应公布所制定和实施的贸易措施及其变化情况,没有公布的措施不得实施,同时还应将这些贸易措施及其变化情况通知世贸组织。此外,成员方所参加的有关影响国际贸易政策的国际协定,也应及时公布和通知WTO。3、促进公平竞争原则,世界贸易组织不允许缔约国以不公正的贸易手段进行不公平竞争,特别禁止采取倾销和补贴的形式出口商品,对倾销和补贴都做了明确的规定,制定了具体而详细的实施办法,世界贸易组织主张采取公正的贸易手段进行公平的竞争。以上内容参考:百度百科-世界贸易组织
2023-08-31 07:31:471

工程取费的方法有哪些?

按照我国现行的建筑产品计价方法,工程造价中的间接费等费用,是以直接费(或其中的人工费)为基础,乘以统一规定的取费标准来计算的。拟建工程间接费等费用的高低,取决于两个因素,一个是直接费(或其中的人工费)的高低,另一个是费率的高低。本文拟就取费标准划分方法的比较与选择,谈点看法,供各位同行参考,不当之处请指正。 一、取费标准划分方法的比较 我国没有全国统一的取费标准,各项费用的费率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负责测算制订。各地在制订取费标准时,都是将其划分成几个档次,但划分的方法并不相同。以下对现行的取费标准划分方法作一简单的比较,以便探索一种较为理想的划分方法 (一)按企业行政隶属等级划分 这是一种使用较为普遍的划分方法,是根据建筑企业的行政隶属等级,将取费标准划分成市级、县区级、镇乡级等不同的档次。企业的行政隶属等级越高,费率越高,反之,等级越低,费率越低。一般来说,行政隶属等级高的企业,其规模较大,管理机构也较庞大,管理费支出也较多。按企业行政隶属等级来划分取费标准,是与这种现状相一致的。这是一种对国营大中型建筑企业较为有利的划分方法。但这种划分方法与工程的结构类别相脱节,计算间接费时只考虑企业的行政隶属关系,而不考虑工程的结构和技术复杂程度,其结果是企业按其行政隶属等级选择取费标准,同一个工程,由隶属等级不同的企业来施工,其造价不相同。因此,等级低的企业想方设法提高其企业等级,而等级高的企业则可通过向等级低的企业转包工程坐收取费级差。 (二)按企业技术资质等级划分 这也是一种使用较为普遍的划分方法,是根据企业的技术资质等级,将取费标准划分成一级、二级、三级、四级(甲级、乙级、丙级、丁级)等不同的档次。企业的技术资质等级越高,费率越高,反之,等级越低,费率越低。各地在按这种方法划分取费标准时,需同时规定按企业的施工经历(年限)、年产值、固定资产原值和流动资金拥有量等条件。一般地说,行政隶属等级高的企业,其技术资质等级也相应高一些,因此,这种划分方法对企业的影响,与第一种方法是大体相同的,也是一种对国营大中型建筑企业较为有利的划分方法。这种划分方法同样与工程的结构类别相脱节,同样不考虑工程的结构和技术复杂程度,企业按其技术资质等级选择取费标准,同一个工程,由技术资质等级不同的企业来施工,其造价不相同。 (三)按工程结构类别划分 这是一种近年来出现的使用尚不普遍的划分方法,是根据工程的结构类别,将取费标准划分为一类、二类、三类、四类等不同的档次。工程的结构类别越高,费率越高,反之,类别越低,费率越低。在按这种方法划分取费标准时,需要同时规定工程结构类别的分类标准,一般可按工程结构、高度、跨度和施工技术复杂程度来划分工程的结构类别。这种划分方法,考虑到工程的结构和技术复杂程度,考虑到施工企业在承建不同结构类别的工程时需要耗费的不同的管理费支出。这种划分方法与企业本身的等级(包括行政隶属等级和技术资质等级)相脱节,企业按工程的结构类别选择取费标准,同一个工程,不论由哪一等级的企业来施工,其造价是相同的。在这种情况下,等级不同的企业在转包工程时不能再收取级别差。这种划分方法,对管理机构庞大的大中型企业是不利的,如果这些企业承包结构类别较低的工程,就只能执行较低的费率,因而容易出现管理费用超支。 (四)按工程结构类别和企业技术资质等级划分 这种方法是将上述第二和第三两种划分方法相结合而形成的方法。实行这种划分方法,需同时规定工程结构类别的分类标准和企业技术资质等级的分级标准。这种划分方法,同时考虑工程结构类别和企业技术资质等级两个条件,考虑较为全面,但和前三种划分方法相比较,费率较多,显得较为复杂。附表一就是某省施工管理费定额的实例。 从表一可知,企业按工程结构类别和企业技术资质等级两个条件选择取费标准。同一个工程,如由不同等级的企业来承建,其施工管理费费率是不同的,因而其造价也不相同。这一特点与第二种划分方法是一致的。对某一等级的企业来说,承建不同类别的工程,又会因结构类别的不同而碰到两个档次的费率。这一特点与第三种划分方法是一致 二、取费标准划分方法的选择 长期以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建设主管部门,出于不同的考虑,采用上述不同的划分方法,并且将取费标准作为法令性的指标在本地区执行。在改革开放不断深化的今天,在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进程中,有必要选择最佳的取费标准划分方法 笔者以为,最佳的取费标准划分方法应该符合如下要求: 1、符合按社会必要劳动时间规定商品价值量的原则; 2、符合由市场供求关系决定商品价格的原则; 3、符合同一产品同一价格的原则; 4、符合公平竞争的原则。 以这些要求来分析上述四种划分方法,可知在采用第一、第二和第四种划分方法时,有一个共同的特点,即不同等级的企业在承包同一工程时选用不同的费率,这是为了在政策上向大中型建筑企业倾斜,以补偿其较高的费用支出。但这样做的结果,实际上是按个别劳动的时间耗费来计价,违背了按社会必要劳动时间规定商品价值量的原则;这样做的结果,使同一个工程出现不同的价格,违背了同一产品同一价格的原则;这样做的结果,使不同等级的企业站在不同的起跑线上,违背了公平竞争的原则。因此,这三种划分方法不符合上述要求,因而不是最佳的划分方法。与此相反,第三种划分方法,即按工程结构类别划分的方法,却能满足这些要求。建筑经济理论界和实际工作者最近发表了不少文章,较为集中地主张采用第三种方法。笔者同意这些主张,但认为有必要作如下补充说明。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随着生产资料价格的放开,建筑产品价格的市场调节已成为不可避免的趋势。在社会主义大市场体系中,建筑产品价格也必然要放开,也必然要由市场供求关系来决定。从这一原则来分析,目前采用的各种划分方法,包括较为理想的第三种方法都不能满足其要求。因为目前采用的各种划分方法,都是按照法令性指标来制订的。作为一种指导性的、供参考的指标其费率应该有一种适当的幅度,以供使用时根据市场供求关系和企业竞争能力来加以选择,使取费标准成为竞争性的标准。只有这样,才能符合当前“控制量、指导价、竞争费”的计价方法改革思路。 笔者主张实行第三种划分方法,但在实行时又必须同时考虑企业的技术资质等级。笔者设想中的取费标准可用附表二表示。 从附表二中可以看出,这种划分方法表面上与第四种方法相似,但实质上是不同的。执行这种取费标准。首先要对各技术资质等级的企业,规定其承包工程的范围。如表二所示,企业级别越大,可以承包的范围越小,七级企业只能承包七类工程,以保证施工质量。 执行这种取费标准,承包不同结构类别的工程时选择不同的费率,以反映工程结构和技术复杂程度对费用支出的影响,符合按社会必要劳动时间规定价值量的原则。 执行这种取费标准,不同技术资质等级的企业在承包同一工程时执行相同的费率,使各等级企业在招投标中站在同一起跑线上,体现了同一产品同一价格的原则,也体现了公平竞争的原则。 执行这种取费标准,每一档次的费率,都有一个幅度。(表二中的费率是笔者假设的)。作为指导性的标准,执行时可以浮动,以体现市场供求关系对产品价格的影响。 笔者认为,这是一种比较理想的划分方法。
2023-08-31 07:32:041

非歧视原则的详情

WTO的基本法律原则之一歧视行为分为两种:一种是直接歧视,另一种是间接歧视。就后者来说,一些规则、标准、惯例可能表面上是中立的,但是从实际效果来看却具有歧视性。我们每一个人都要从自己做起,加强学习,提高意识,努力发现自己身上存在什么偏见,是否存在对他人的歧视。她说,任何国家,在男女平等方面都存在问题,我们需要确立立法过程中的社会性别视角,并且真正将立法付诸实施。全社会层面上的教育和平等意识提高工作尤其重要。非歧视原则在贸易关系中包含了三个层次的要求:最惠国待遇、国民待遇、互惠待遇在关贸总协定(GATT)中:(1)最惠国待遇是无条件的,它要求缔约国在进出口方面以相等的方式对待其他缔约国,而不应该采用歧视待遇。(2)国民待遇要求每一个缔约国对任何缔约国的产品进入其国内市场时,在国内税收或其他国内商业规章等方面应与本国产品同等待遇,不应受到歧视。一、WTO非歧视原则的纠纷世界贸易组织的宗旨在于反对贸易保护主义,实现贸易自由化,扩大就业,充分利用全球资源,造福人类。为此,世界贸易组织确立了非歧视、透明度、自由贸易和公平竞争四大原则,这四大原则又可细分为几个具体基本原则,成为世界贸易组织各项协议的指导原则,世界贸易组织各项协议的主要内容都是根据这些原则,围绕消除或者限制成员政府对国际贸易的干预而展开的,以调整和规范国际贸易秩序,使世界经济贸易的发展更具稳定性和可预见性。非歧视原则是世界贸易组织各项协定、协议中最重要的原则。在世界贸易组织中,非歧视原则主要是通过最惠国待遇原则和国民待遇原则来实现的。最惠国待遇(以下简称MFN)是指一成员现在或将来给予任何另一成员方的优惠和豁免,也将给予第三成员方。根据《建立世界贸易组织的协议》,各成员一般不得在其贸易伙伴之间造成歧视。给予某一成员一项特殊优惠,例如针对某项产品征收更低的关税,必须给予其他所有世界贸易组织成员同样的待遇,即最惠国待遇原则(现又称为正常贸易关系)。国民待遇指在国际贸易或协定中,成员之间相互保证给予另一方的自然人(公民)、法人(企业)和商船在本国境内与本国自然人(公民)、法人(企业)和商船同等的待遇。国民待遇在形式上有两个特点:第一,国民待遇是互惠的、对等的,是双方相互间的行为;第二,国民待遇具有一定的适用范围。在贸易方面是指成员之间相互保证对方的公民、企业、船舶在本国境内享有与本国公民、企业、船舶同样的待遇。实施国民待遇必须是对等的,不得损害对方国家的主权,并只限制在一定的范围之内。在非歧视原则下,各成员本着互惠原则,对等地进行双边关税减让谈判,互惠得到的好处通过最惠国待遇原则五条件地适用于所有成员,使双边的互惠成为多边互惠,使一成员对各成员的进口产品均无歧视,国民待遇原则保障了互惠的好处不受减损,使进口产品和国内产品同样在一国国内不受歧视。非歧视原则要求各成员无论在给予优惠待遇方面,还是按规定实施贸易限制方面,都应对所有其他成员一视同仁,即“最惠国待遇”,不应在本国和外国的产品、服务或人员之间造成歧视,要给予他们“国民待遇”。案例1 印度申诉土耳其对纺织品与服装的限制违背了非歧视原则[案例概述]根据土耳其及欧盟成立关税同盟的协议,土耳其在纺织品与服装产品上与欧盟一样实行“大体上相同”的贸易政策。欧盟根据《纺织品与服装协议》(ATC)对包括印度在内的部分国家的纺织品及服装产品实施了进口数量限制。作为与欧盟建立关税同盟,在纺织品与服装上实行与欧盟“大体上相同”的政策结果,土耳其对印度的19个种类的纺织品与服装实行了数量限制。印度因此向 WTO争端解决机构(DSB)申诉土耳其,请求成立专家小组来调查此案。1998年3月13日,DSB成立专家小组对此案进行调查。泰国和美国等以第三方身份参加。印度认为,土耳其实施的数量限制违背了1994年GATT第11条“普遍取消数量限制原则”、第13条“非歧视数量限制原则”和《纺织品与服装协议》第2条第4款的规定。土耳其则争辩说,它在成立关税同盟时实施的数量限制符合1994年GATT第24条的规定。专家小组经过调查后,在1999年5月31日分发的报告中裁定,土耳其对印度纺织晶与服装实施的数量限制不符合1994年 GATT第11条“普遍取消数量限制原则”、第13条“非歧视数量限制原则”和(纺织品与服装协议)第2条第4款的规定。专家小组否决了土耳其关于1994年GATT第24条授予它在与欧盟成立关税同盟后可以违背1994年GATT及《纺织品与服装协议》有关规定实行数量限制的辩护。1999年7月26日,土耳其通知DSB,对专家小组在法律解释上存在的问题提出上诉。土耳其没有上诉专家小组关于其数量限制措施不符合1994年GATT第11条、第13条和《纺织品与服装协议》第2条第4款不一致的裁定,只上诉专家小组裁定它不能依据1994年GATT第24条规定实施的数量限制措施是合理的。上诉机构维持专家小组的裁定:在此案中,不能根据1994年 GATT第24条来判决土耳其的数量跟制措施是合理的。然而,上诉机构推翻了专家小组对1994年.GATT第24条作出的解释。上诉机构裁定,根据1994年GATT:第24条第5款引文,在一定条件下可以根据1994年GATT第24条裁定与GATT。不一致的措施是合理的。辩护方可以根据1994年GATT第24条认定限制措施是合理的,但必须满足两个条件:第一,在关税同盟成立时,这样的限制措施必须完全符合 GATT第24条的规定,特别是符合该条第5款及第8款的规定;第二,成员必须证明如果成员没有被允许实施这一措施,关税同盟的成立已经受到阻碍。对于第一个条件,上诉机构认为,在此案中专家小组做出了土耳其及欧盟成立关税同盟的安排完全满足 1994年CATT第24条的假定。然而,这个假定没有被土耳其上诉,因而没有在上诉机构按程序讨论。上诉机构对专家小组进行了批评,认为专家小组在审查措施是否应根据1994年第24条来判决时,需要WTO成员证明这个措施在关税同盟成立时完全满足关税同盟的要求。对于第二个条件,上诉机构裁定,土耳其没有证明它与欧盟之间关税同盟的成立在没有采取数量限制措施时会受到阻碍,土耳其还可以利用可替代措施,如运用原产地规则来证明达到限制的目的。上诉机构;得出结论,根据1994年GATT第24条,土耳其对印度的纺织品与服装的进口限制措施不合理。专家小组裁定土耳其的行动与它所需承担1994年GATT第U条、第13条和《纺织品与服装协议》第2条第4款规定的义务不一致是正确的。最后;DSB通过了上诉机构的报告及上诉机构修改后的专家小组报告。[规则评析]印度申诉土耳其对纺织品与服装的限制问题,属于非歧视原则问题。非歧视原则是世界贸易组织各项协定、协议中最重要的原则在世界贸易组织中,非歧视原则主要是通过最惠国待遇原则和国民待遇原则来实现的。而非关税壁垒主要体现在数量限制措施、进口许可制程序妁繁简、海关估价的方法、手续及程序、贸易技术壁垒的规定、原产地规则及装船前检验的规则等方面。在这些非关税壁垒中,最显著的是数量限制(QRS)。数量限制措施指对出口产品的数量加以限制的措施,其形式主要有配额、进口许可证、自动出口限制和禁止4种。数量限制这种贸易壁垒长期为各国所宠爱,各国不断用它来保护受到进口冲击的国内工业,特别是农业、纺织业和钢铁等产业,这主要是因为数量限制实施起来较容易、简单,效果明显。但是,相对其他措施;数量限制的保护效果代价较高,缺少透明度,成本难以估量,对国际贸易扭曲较大。GATT一直强调应通过关税而不是通过数量限制及其他非关税措施来保护国内工业,显然,数量限制违背了GATT精神,所以,取消数量限制成为GATT追求的目标之一。GATT第11条明确规定:“任何成员除征收税款或者其他费用以外,不得设立或维持配额、采用进出口许可证或其他措施以限制或禁止其他成员领土输入或者向其他成员领土输出或销售出口产品。”基于各国情况的复杂性,GATT认识到,完全取消数量限制是不切实际,的,为了对数量限制更好地进行管理与监管,GATT在强调取消数量限制的同时,规定了部分例外,主要有:GATT第11条第2款规定的例外;国际收支.平衡保障例外;特定工业保护例外;数量限制的非歧视原则例外。GATT第11条第2款规定了三种例外:(1)“为防止或缓和输出成员的粮食或其他必需品(包括纺织品)中的严重缺乏而临时实施的禁止出口或限制出口。”在这一例外中,值得注意的有四点:第一,“防止或缓和”意味着采取的限制措施可以在事件发生前或事件发生后;第二,“其他必需品”(包括纺织品)指本国可枯竭的资源;第三,“严重缺乏”暗含季节性食品由于受国外售价的上涨而引起国内售价的暴涨而导致的缺乏,且这种缺乏是“严重”的;第四,“临时实施”措禁止出口或限制出口的措施是临时而非长久、永恒地适用,一旦事情发生转机,回到正常情况,要立即撤销这种措施。(2)“为实施国际贸易上初级产品分类、分级和销售的标准及条例,必须实施的禁止进出口或限制进出口。”关于该例外,GATT第16条规定,“初级产品”庄理解为天然形态的农业、林业、渔业或矿业产品,或为在国际贸易中能大量销售而根据习惯性需要进行过加工的上述产品(包括纺织品)。(3)对任何形式的农渔产品(包括纺织品)有必要实施的进口限制:(a)限制相同国内产品允许生产或销售的数量,或者若相同国内产品的产量不大,限制可直接取代进口产品的国内产品的允许生产或销售数量的政府措施;(b)通过采用免费或低于现行市场价格的办法,将过剩产品供国内某阶层消费,以消除国内相同产品的暂时剩余,或者相同国内产品若产量不是很大,以消除能直接代替进口产品的国内产品的暂时过剩的政府措施;(c)限制生产是全部或主要地直接依赖于进口,而国内产量相对有限的动物产品允许生产的数量的政府措施。任何成员在依照第(3)款对任何产品的进口实行限制时,应把所设定的指定时期内准许进口的产品数量或价值以及可能的变动进行公布。根据(a)项实施的限制,不应使产品的进口总量与其国内生产总量间的比例低于如不执行限制可以合理预期达到的比例。成员在确定这个比例时,对前一有代表性时期的比例及可能曾经影响或正在影响这个产品贸易的任何特殊因素,均应给予适当的考虑。为了澄清该条款,我们把上述对农渔产品(包括纺织品)实行限制的条件进行简化,即限制农渔产品(包括纺织品)进口必须满足下列几个条件:第一,如果对国内农渔产品(包括纺织品)进行限制,可同时对进口农渔产品(包括纺织品)进行限制;第二,出于解决过剩产品的目的,以补贴价或免费向一定范围的人提供国内产品,可以实施进口限制;第三,对国内农渔产品(包括纺织品)实施限制,则可对进口农渔产品(包括纺织品)实施限制;第四,对某项产品进行限制前,必须公布相关的情况;第五,据(a)实施的限制,应维持进口总量与国内产品总量之间合理的比例。该款实质上为农渔产品(包括纺织品)开了一扇大门,各成员可以以限制生产的名义,来对本国国内生产者及市场进行保护。同时,由于这一条款规定较晦涩且存在漏洞,因而在实践中长期被引用。这些漏洞主要有:(1)农渔产品(包括纺织品)具体是指哪些产品,尽管用“任何形式”作了限定,但在实践中仍会产生分歧。(2)采取措施的标准。尽管该款规定了具体的条件,在满足这些条件的前提下可以采取限制,但可以看出,该款条文过于晦涩,易产生分歧,且缺乏规范力度。如何对采取措施的标准进行规定,是WTO亟待解决的问题之一。
2023-08-31 07:32:121

我国护理人力资源配制的原则有哪些?

护理人力资源匮乏及护士配置结构不合理、职责界定不清、地位不高、再学习和发展的机会少是目前我国护理人力资源管理的现状和存在的问题,为此,提出以护士为中心的人力资源管理理念,采取了加强对护士的教育和培训、合理配置护理人力资源、给护士提供学习和发展的机会、完善绩效考核标准等措施.
2023-08-31 07:32:282

15个成员国交流合作时应遵循什么基本原则

国家交流与合作时应遵循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内政,平等互利,和平共处的原则。
2023-08-31 07:32:3811

采购有哪些基本原则?

采购的基本原则:公开透明原则、公平竞争原则、公正原则和诚实信用。采购决策不能孤立地制定,并且不能仅以采购业绩的最优为目标。制定采购决策时应该考虑这些决策对于其他主要活动的影响。因此,制定采购决策需要以平衡所有总成本为基础。例如,在购买一条新的包装流水线时,不仅要考虑初始投资,而且要考虑将来用于购买辅助设备、备件和服务的成本。
2023-08-31 07:33:012

商法的原则

商法是指国家为了调整商业活动而制定的法律规范,其中包括了一些基本的法律原则。以下是商法的原则:1.自由原则:商业活动应当在法律框架下自由进行,国家应当尽量减少干预。2.公平竞争原则:商业活动应当遵循公平竞争的原则,禁止不正当的竞争行为,如价格垄断、商业诋毁等。3.信用原则:商业活动应当遵守合同精神和商业道德,维护商业信誉。4.保护消费者原则:商业活动应当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禁止虚假广告、欺诈行为等。5.安全原则:商业活动应当遵循安全原则,保障人身财产安全。6.法律平等原则:商业活动应当遵循法律平等原则,禁止地域歧视、种族歧视、性别歧视等行为。这些原则都是商法制定和实施的基础,旨在保障商业活动的公正、合法和安全。
2023-08-31 07:33:431

美国对华贸易制裁违反了世界贸易组织的什么原则

世界贸易组织基本原则 (一)最惠国待遇原则 1.最惠国待遇原则的特点最惠国待遇是世界贸易组织多边贸易制度中最重要的基本原则和义务,是多边贸易制度的基石。世界贸易组织法律制度之所以成为多边贸易制度,最重要的依据就是其最惠国待遇。根据世界贸易组织的规定,对最惠国待遇原则的修改,必须经全体成员同意才有效。世界贸易组织三大贸易协定《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1条、《服务贸易总协定》第2条第1款和《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第4条中,都有关于最惠国待遇的基本规定。在不同的协议中,最惠国待遇义务的含义并不完全相同,各有其严格的适用条件和范围。最惠国待遇原则表现出普遍性、相互性、自动性和同一性的特点。世界贸易组织的任何成员,都可以享有其他成员给予任何国家的待遇。每一成员既是给惠者,也是受惠者。由于最惠国待遇义务的立即和无条件性,每一成员自动享有其他成员给予其他任何国家的最惠国待遇。但享有最惠国待遇,仅限于相同情形、相同事项。由于最惠国待遇具有的上述特点,在实际适用中,存在着双边谈判、多边受益的搭便车情况。2.关税与贸易总协定中的最惠国待遇最惠国待遇适用于五个方面:(1)与进出口有关(包括进出口产品的国际支付转移)的任何关税和费用;(2)进出口关税和费用的征收方法;(3)与进出口有关的规则、手续;(4)国内税或其他国内费用;(5)影响产品的国内销售、推销、购买、运输、经销和使用的全部法令、条例和规定。只有原产于其他成员的同类产品,才能享有最惠国待遇。同类产品并没有确切的定义和标准,应在具体情况下作具体分析。3.关税与贸易总协定中最惠国待遇义务的例外这些例外情形主要包括:边境贸易;普遍优惠制度(对发展中国家的优惠待遇);关税同盟和自由贸易区(区域经济安排)。其他还包括:允许以收支平衡理由偏离最惠国待遇;允许对造成国内产业损害的倾销进口或补贴进口征收反倾销税或反补贴税;允许因一般例外或国家安全例外偏离最惠国待遇;可对某一成员或某些成员豁免最惠国待遇义务。《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20条是关于一般例外的规定。违反《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20条以外的其他义务的措施,欲根据一般例外条款获得正当性,必须依次满足下面两个条件:首先,有关措施必须属于该一般例外条款所列举的政策性措施的范围。其次,这些措施的适用方式,必须符合该一般例外条款前言的要求,不得构成任意或不正当的歧视,或者造成对国际贸易的变相限制。《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20条列举了10项政策性措施,其中成员经常引用并经常触发争议的有3项:为保护人类、动植物的生命或健康所必需的措施;与保护可用尽的自然资源有关的、与限制国内生产或消费一同实施的措施;为保证与该总协定一致的法律的实施所必需的措施。4.服务贸易总协定及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中的最惠国待遇(参见本节 服务贸易总协定部分和第七章 第一节 国际知识产权法部分) (二)国民待遇原则 1.国民待遇原则概述世界贸易组织的三个主要协定《关税与贸易总协定》、《gR务贸易总协定》和《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第3条,都有关于国民待遇的规定。国民待遇原则是世界贸易组织的基本原则。但每一协定中的国民待遇义务并不相同,特别是《服务贸易总协定》中的国民待遇在性质上不同于另外两个协定中的国民待遇义务。2.关税与贸易总协定中的国民待遇义务关税与贸易总协定中的国民待遇,指外国进口产品所享受的待遇不低于本国同类产品、直接竞争或替代产品所享受的待遇。国民待遇义务适用于每一具体产品。各进口成员不能在不同产品、不同批次产品中进行国民待遇的平衡,不得以对某些产品提供优惠待遇为借口对其他产品拒绝国民待遇。该义务基本可以分成两类:一类涉及国内税费;另一类涉及影响产品销售等的国内法律、规章。(1)国内税费方面的国民待遇。国内税费方面的国民待遇,因进口产品与国内产品间的关系不同而不同。对于同类产品,对进口产品直接或间接征收的国内税费,不应超出对本国同类产品直接或间接所征收的国内税费。是否违反这一义务,需要确定两个条件:进口产品与国内产品是否是同类产品;进口产品的税费是否超出国内同类产品的税费。只要对外国产品所征的税费高于本国同类产品,就违反了国民待遇原则。如果进口产品与本国产品不属于同类产品而属于直接竞争或替代产品,进口产品与国内产品没有同等征收税费时,不得对国内生产提供保护。在这种情况下,确定进口国违反了国民待遇义务,需具备下述三个条件:进口产品是国内产品的直接竞争产品或可替代产品;进口产品与国内产品没有同等征收税费;没有同等征收税费的目的是保护国内生产。通常根据下述几个方面来确定进口产品和国内产品是否是同类产品:产品的物理特征,产品在特定市场上的最终用途,消费者的习惯与偏好,产品的性能、性质、质量,产品的关税分类。对直接竞争或替代产品,除上述因素外,还可以考虑市场、替代弹性、经销渠道、广告方式。直接竞争或替代产品的范围大于同类产品。(2)国内法规方面的国民待遇。在有关销售、推销、购买、运输、分销或使用的法律、法规和要求方面,进口产品所享受的待遇不得低于本国同类产品的待遇。此处同类产品的范围大于上述的同类产品,但小于直接竞争或替代产品的范围。此处的法律、法规及要求,范围非常广泛,不仅包括那些对调整产品的销售等发生直接影响的规定,也包括那些对产品的销售等产生间接影响的规定;不仅包括强制性规定,也包括非强制性的但企业遵循了会得到好处的规定;不仅包括实体性规定,也包括程序性规定;不仅包括中央一级的规定,也包括地方的规定。(3)国民待遇义务的例外。国民待遇也存在许多例外,例如《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20条规定的一般例外。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3条中规定了货物国民待遇义务的两项例外。第一项是政府采购例外。政府机构购买货物供政府自己使用,对这方面的产品采购进行调整的法律、规章或规定,不受国民待遇义务的约束。第二项是仅对某种产品的国内生产商提供的补贴例外。但该例外不表示对国内生产商的补贴不受任何约束,而只是表明这样的补贴不根据国民待遇义务进行调整。3.服务贸易总协定及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中的国民待遇义务(参见本节 服务贸易总协定部分和第六章 第一节 国际知识产权法部分) (三)透明原则透明原则主要包括公布和通知两个要求。世界贸易组织成员应将与贸易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规定都预先公布,并通知世界贸易组织。各成员还应设立咨询点,对其他成员、贸易经营者或个人提出的问题,提供准确、权威的答复。另外,通过世界贸易组织的贸易政策审查机制对各成员的贸易政策进行定期监督,也是保证透明度的一种方式。 (四)自由贸易与公平竞争原则通过多边贸易谈判,通过关税减让、市场准入谈判,不断降低关税壁垒和其他贸易壁垒,扩大市场准入,从而使贸易能够在更加自由的基础上进行。同时,各成员间产品、服务的竞争,不仅要建立在自由竞争的基础上,更要建立在公平竞争的基础上。世界贸易组织的许多协议都旨在支持公平竞争。比如最惠国待遇原则、国民待遇原则、关于倾销和补贴的规则,都是为了保证贸易的公平竞争条件。对违反公平竞争的行为、做法,受影响的成员可以采取相应的措施。 (五)对发展中国家成员尤其是最不发达成员的优惠原则世界贸易组织的多边贸易规则,明确承认发展中国家尤其是最不发达国家的特殊利益和要求,在实施期限和义务水平上,都对发展中国家尤其是最不发达国家作出了特殊的安排。
2023-08-31 07:34:042

wto贸易规则十五个贸易规则有哪些

1、无歧视待遇原则:也称无差别待遇原则。指一缔约方在实施某种限制或禁止措施时,不得对其他缔约方实施歧视性待遇。任何一方不得给予另一方特别的贸易优惠或加以歧视。该原则涉及关税削减、非关税壁垒的消除、进口配额限制、许可证颁发、输出入手续、原产地标记、国内税负、出口补贴、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等领域。2、最惠国待遇原则:指WTO成员一方给予任何第三方的优惠和豁免,将自动地给予各成员方。该原则涉及一切与进出口有关的关税削减,与进出口有关的规则和程序、国内税费及征收办法、数量限制、销售、储运、知识产权保护等领域。3、国民待遇原则:指缔约方之间相互保证给予另一方的自然人、法人和商船在本国境内享有与本国自然人、法人和商船同等的待遇。该原则适用于与贸易有关的关税减让、国内税费征收、营销活动、政府采购、投资措施、知识产权保护、出入境以及公民法律地位等领域。4、透明度原则:指缔约方有效实施的关于影响进出口货物的销售、分配、运输、保险、仓储、检验、展览、加工、混合或使用的法令、条例,与一般援引的司法判决及行政决定,以及一缔约方政府或政府机构与另一缔约方政府或政府机构之间缔结的影响国际贸易政策的现行规定,必须迅速公布。该原则适用于各成员方之间的货物贸易、技术贸易、服务贸易,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知识产权保护,以及法律规范和贸易投资政策的公布程序等领域。5、贸易自由化原则:指通过限制和取消一切妨碍和阻止国际贸易开展与进行的所有障碍,包括法律、法规、政策和措施等,促进贸易的自由发展。该原则主要是通过关税减让、取消非关税壁垒来实现的。6、市场准入原则:一国允许外国的货物、劳务与资本参与国内市场的程度。该原则在WTO达成的有关协议中,主要涉及关税减让、纺织品和服装、农产品贸易、热带产品和自然资源产品、服务贸易以及非关税壁垒的消除等领域。7、互惠原则:指两国互相给予对方以贸易上的优惠待遇。该原则的适用随着关贸总协定的历次谈判及其向WTO的演变而逐步扩大,现已涉及到纺织品和服装、热带产品、自然资源产品、农产品、服务贸易以及知识产权保护等领域。8、对发展中国家和最不发达国家优惠待遇原则:指如果发展中国家在实施WTO协议时需要一定的时间和物质准备,可享受一定期限的过渡期优惠待遇。这是关贸总协定和WTO考虑到发展中国家经济发展水平和经济利益而给予的差别和更加优惠的待遇。是对WTO无差别待遇原则的一种例外。9、公正、平等处理贸易争端原则:指在调解争端时,要以成员方之间在地位对等基础上的协议为前提。调解人通常由总干事来担任。普遍适用。10、促进公平竞争原则:世界贸易组织不允许缔约国以不公正的贸易手段进行不公平竞争,特别禁止采取倾销和补贴的形式出口商品,对倾销和补贴都做了明确的规定,制定了具体而详细的实施办法,世界贸易组织主张采取公正的贸易手段进行公平的竞争。11、经济发展原则:也称鼓励经济发展与经济改革原则,该原则以帮助和促进发展中国家的经济迅速发展为目的,针对发展中国家和经济接轨国家而制定,是给予这些国家的特殊优惠待遇,如允许发展中国家在一定范围内实施进口数量限制或是提高关税的“政府对经济发展援助”条款。仅要求发达国家单方面承担义务而发展中国家无偿享有某些特定优惠的“贸易和发展条款”,以及确立了发达国家给予发展中国家和转型国家更长的过渡期待遇和普惠制待遇的合法:性。12、市场开放,权利与义务平衡原则:WTO倡导成员在权利与义务平衡的基础上,依其自身的经济状况及竞争力,通过谈判不断降低关税和非关税壁垒,逐步开放市场,实行贸易自由化。WTO成员要履行WTO的义务,如遵守WTO的基本规则,履行承诺的减让义务,确保贸易政策法规的统一性和透明度。与此同时,WTO成员也享受一系列WTO赋予的权利。13、国民待遇原则:对其他成员方的产品、服务和服务提供者及知识产权所有者和持有者所提供的待遇,不低于本国同类产品、服务和服务提供者及知识产权所有者和持有者所享有的待遇。14、组织协调原则:为实现各项协定和协议的既定目标,世界贸易组织有权组织实施其管辖的各项贸易协定和协议,并积极采取各种有效措施。世界贸易组织协调其与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和世界银行等国际组织和机构的关系,以保障全球经济决策的一致性和凝聚力。15、管理调节原则:世界贸易组织负责对各成员国的贸易政策和法规进行监督和管理,定期评审,以保证其合法性。世界贸易组织为其成员国提供处理各项协定和协议有关事务的谈判场所,并向发展中国家提供必要的技术援助以帮助其发展。扩展资料:世界贸易组织的职责:1、提高生活水平,保证充分就业和大幅度、稳步提高实际收入和有效需求。2、扩大货物和服务的生产与贸易。3、坚持走可持续发展之路,各成员方应促进对世界资源的最优利用、保护和维护环境,并以符合不同经济发展水平下各成员需要的方式,加强采取各种相应的措施。4、积极努力确保发展中国家,尤其是最不发达国家在国际贸易增长中获得与其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份额和利益;建立一体化的多边贸易体制。5、通过实质性削减关税等措施,建立一个完整的、更具活力的、持久的多边贸易体制。6、以开放、平等、互惠的原则,逐步调降各会员国关税与非关税贸易障碍,并消除各会员国在国际贸易上的歧视待遇。7、在处理该组织成员之间的贸易和经济事业的关系方面,以提高生活水平、保证充分就业、保障实际收入和有效需求的巨大持续增长,扩大世界资源的充分利用以及发展商品生产与交换为目的,努力达成互惠互利协议,大幅度削减关税及其他贸易障碍和政治国际贸易中的歧视待遇。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世界贸易组织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WTO基本原则
2023-08-31 07:34:151

政府采购应当遵循什么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条就规定:政府采购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原则、公平竞争原则、公正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俗称三公和诚实信用原则,无论是公开透明、公正还是诚实信用,都是为了保证政府采购市场体系能够实现公平竞争;而公平竞争的实现反过来映衬政府采购公开透明、公正和诚实信用的现代文明程度。政府采购推行公平竞争1、规范政府采购信息公开。推行了政府采购意向公开,方便供应商提前了解政府采购信息,比其他县区提前了1年多,走在了全省前列。该局还实行了全流程电子化采购,实行不见面开标、异地评标。并加大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力度,采购意向、采购公告、中标公告、采购合同、验收公告等全流程公开,接受社会各届监督,实现“阳光采购”。2、加强监管打击围标串标。依法对代理机构加强管理,建立健全项目随机抽查机制,对存在违法违规线索的政府采购项目开展定向检查。实行投标文件创建标识码和文件制作机器码比对,已对3家企业围标串标进行处罚,处以罚款和一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处罚,并录入政府采购违法失信信息库,营造了公开竞争的氛围。
2023-08-31 07:34:3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