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战后发达国家的劳资关系的新变化

2023-09-08 04:31: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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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柚不是西游

劳资关系中的政府作用强化。

二战后,欧美各国劳资矛盾尖锐,革命浪潮空前高涨,大

规模工会运动的发展对各国政府形成了巨大压力。为了防

止矛盾加剧,危及政权的稳定,政府不得不实施了让步性的

改革政策,既缓和了劳资关系,又促进了经济发展。战后到

20 世纪90 年代,西方国家的劳资关系变化的最大特点就

是,通过国家于预,对资本运营以及劳资关系构建了一套规

范与制衡机制,从而保证了劳资关系的基本稳定和相对均衡

的格局。在劳资关系领域,各国政府竭力平衡劳资双方实

力,缓和复杂激烈的劳资冲突。为此,政府以前所未有的力

度,加强了对劳资关系的宏观于预。这一时期,涉及劳资关

系领域的大量的立法纷纷出台,三方性原则获得普遍承认,

各国建立了各种形式的三方性机构,形成了劳、资、政三方相

互影响、相互制约的格局。劳资关系调整机制也日趋完备,

协调劳资关系的各种规范全面订立、以劳资自治的方式确定

劳动条件劳动标准的集体谈判制度普遍实行、以工人参与权

为核心的管理民主化运动蓬勃兴起、全社会分享经济发展成

果的社会福利制度普遍建立等等。政府调控的劳资关系政

策为工会运动的发展提供了比较有利的环境。因此,这一时

期工会运动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果。战后初期紧张的社会

对立被化解为一种社会凝聚力。在这种有国家于预的混合

经济体制下,尽管劳资矛盾、劳资斗争依然存在,但劳资关系

的调整和处理基本上被纳入了规范化、法制化的轨道。

瑞瑞爱吃桃

工会力量更加强大

工人购买公司股份

知识劳动力的兴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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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资关系是什么

法律分析:劳资关系,是指劳工和资方之间的权利和义务的关系,这种关系通过劳资双方所签订的劳动契约和团体协约而成立。劳资关系或称为劳雇关系,一方面是受雇主雇用,从事工作获取工资者,另一方面是雇用劳工的事业主、事业经营之负责人或代表事业主处理有关劳工事务之人,彼此间的关系即属劳雇关系。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一条 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调整劳动关系,建立和维护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劳动制度,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2023-08-31 20:06:111

劳资关系

法律分析:劳资关系又称“雇佣关系”。资本主义制度下,资本家与雇佣劳动者之间所结成的关系。特点是:劳动者有人身自由,把劳动力作为商品出卖给资本家,所获得的工资远远低于其在生产过程中所创造的价值。从形式上看,劳动者出卖劳动力,资本家支付工资,双方之间通过订立合同加以确认,是一种极为平等的关系。但实际上,在这种关系的背后,资本家无偿地占有了劳动者剩余劳动所创造的价值。因此,劳资关系所真正反映的是一种不平等的受雇人和雇主的关系。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七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劳动合同法》第八条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
2023-08-31 20:06:221

劳资关系是什么意思?

问题一:劳资关系是什么意思,说得通俗点 10分 劳资关系说得通俗点就是劳动者与上层领导、管理者的关系,也就是工人或者职工与老板的关系。 问题二:劳资什么意思 劳资关系 (一)国营与集体企业。这类企业的机构有管理部门、党组织、 职工代表大会与工会。管理人员包括经理厂长都是国家的雇员,因此与工人享有同等的参加工会的权利。 (二)私营企业。在这里, 雇员与企业之间的关系完全靠合同来维系。工会率不高,特别在面对中国目前劳动力买方市场的情况,资方有绝对的讨价还价的谈判能力。有些中小私营企业员工的利益、就业安全、改善待遇的要求等得不到规范的管理和保障。甚至有些私有企业以家族式经营管理为主,家长式的权威使得劳资关系不但复杂,难以确定,而且劳方的利益与保障也难以实现。 (三)外资企业。外资企业有两类:一是指中欧、 中美合资或独资企业,它们与工会、党支部和中方经理一起,结成了统一战线,企业的管理层与工人的关系并非对抗性的。即使工人有不满情绪,也常常是针对中方经理,因为他们低能、腐化或任人唯亲。二是东亚、东南亚国家投资的企业,这里工人报酬微薄,工作条件相对较差,事故发生频繁,劳资冲突屡有发生。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对劳资关系作了明确的界定,是指劳动者与所在单位之间在劳动过程中发生的关系。《劳动法》从法律的角度确立和规范劳资关系,是调整劳资关系以及与劳资关系有密切联系的其他关系的法律规范。 劳资关系,表现为受雇者与雇主间的冲突与合作,其进一步深入的内涵还包括雇用关系中为了价格与权力相争的理论、技术和制度。它不仅涉及工人、工会组织与雇主,也同 *** 和各类公众直接或间接相关联 问题三:劳资关系的几种类型: (1)国营与集体企业。这类企业的机构有管理部门、党组织、职工代表大会与工会。管理人员包括经理厂长都是国家的雇员,因此与工人享有同等的参加工会的权利。(2)私营企业。在这里,雇员与企业之间的关系完全靠合同来维系。工会率不高,特别在面对中国目前劳动力买方市场的情况,资方有绝对的讨价还价的谈判能力。有些中小私营企业员工的利益、就业安全、改善待遇的要求等得不到规范的管理和保障。甚至有些私有企业以家族式经营管理为主,家长式的权威使得劳资关系不但复杂,难以确定,而且劳方的利益与保障也难以实现。(3)外资企业。外资企业有两类:一是指中欧、中美合资或独资企业,它们与工会、党支部和中方经理一起,结成了统一战线,企业的管理层与工人的关系并非对抗性的。即使工人有不满情绪,也常常是针对中方经理,因为他们低能、腐化或任人唯亲。二是东亚、东南亚国家投资的企业,这里工人报酬微薄,工作条件相对较差,事故发生频繁,劳资冲突屡有发生。《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对劳资关系作了明确的界定,是指劳动者与所在单位之间在劳动过程中发生的关系。《劳动法》从法律的角度确立和规范劳资关系,是调整劳资关系以及与劳资关系有密切联系的其他关系的法律规范。劳资关系,表现为受雇者与雇主间的冲突与合作,其进一步深入的内涵还包括雇用关系中为了价格与权力相争的理论、技术和制度。它不仅涉及工人、工会组织与雇主,也同 *** 和各类公众直接或间接相关联。 问题四:劳资是什么意思 劳资有两个完全不相干的意思: 本义通常指企业中的劳动工人和企业的资产所有者。劳资关系就是企业中的劳动工人和企业的资产所有者之间的关系。 在网络语言中就是“老子”(“劳资”谐音“老子”)的意思。 问题五:劳资关系的意义 劳资关系的良好与否,关系生产秩序、社会安定及国家安全,至为重要。一般而言,在工业先进国家的劳资关系,大都并不和谐,致常发生劳资纠纷,而导致 *** 、怠工、关厂、停业。影响所及,不但足使生产停顿,社会紊乱,甚且使国本动摇,危及世界和平。国父孙中山先生,在遗教中指示:人类社会之所以有进化,是由于大多数人的利益相调合,而不是有冲突。基此,我国宪法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劳资双方应本协调合作原则,发展生产事业,劳资纠纷之调解与仲裁,以法律定之。"我国劳工政策纲领更订明:劳资合作为劳资政策重要目标之一。是故我国的劳资关系重在合作、和谐、协调。换言之,以合作代替对立、以和谐代替纠纷,以沟通代替隔膜,本此精神去处理劳资间的雇佣关系。同时,劳资关系也为人力资源管理学习过程中的六大模块之一(人力资源规划,招聘与面试,培训与开发,绩效管理,薪酬与福利,劳资关系)。 问题六:劳资是什么意思 意思1:  劳:劳动者,资:资产所有人。  通常指企业中的劳动工人和企业的资产所有者。  意思2:  代指“老子”。  词语示例  意思1:某月某日,某企业成千的工人 *** ,原因是劳资纠纷引起。  意思2:劳资两天吃了三包泡面,你们这帮穷B吃得起吗? 问题七:劳资关系的简介 劳资关系其所牵涉的范围至广,举凡劳动条件、童工女工保护、劳工组织与经营、生产效率、赏罚升迁、违约处理及争议处理等均属之。这一关系在手工业时代,师徒之间亲密融洽,并不发生任何问题,但自工业革命以后,机器取代人力,甚且重机器而轻人力,劳资双方壁垒分明。因之,形成了严重的劳工问题。 问题八:员工关系管理和劳资关系管理的区别 员工关系管理就是企业和员工的沟通管理,这种沟通更多采用柔性的、激励性的、非强制的手段,从而提高员工满意度,支持组织其他管理目标的实现。其主要职责是:协调员工与管理者、员工与员工之间的关系,引导建立积极向上的工作环境。 劳资关系就是指传统的签合同、解决劳动纠纷等内容。通过规范化、制度化的管理,使劳动关系双方(企业与员工)的行为得到规范,权益得到保障,维护稳定和谐的劳动关系,促使企业经营稳定运行。 问题九:劳资关系是劳动关系吗 是劳动资本,存在于劳动合同关系当中,当双方在劳动合同有效期内发生劳资关系,可以到劳动仲裁部门上诉,合理 *** 。资方为了生产或工作上的需要,有雇用与解雇工人及职员之权。资方解雇工人及职员,在集体合同及劳动契约上有规定者按规定办理;无规定者须于解雇前十日通知劳方并酌给劳方若干遣散费。遣散费之数额应按工厂企业之营业情况与职工在本企业工作时间之长短而定,最低不得少于半个月的实际工资,最高不得超过三个月的实际工资,但季节性工人、临时工人及因工人职员的过失而解雇者不在此例。不懂的可以看看:lawxp/statute/s431488
2023-08-31 20:06:321

劳资关系包括哪些方面

劳资关系的基本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在工作事件、休息时间、劳动报酬、劳动安全、劳动卫生、劳动纪律及奖惩、劳动保护、职业培训等方面形成的关系,此外,与劳资关系密不可分的关系还包括劳动行政部门与用人单位、劳动者在劳动就业、劳动争议。劳资关系又称“雇佣关系”。资本主义制度下,资本家与雇佣劳动者之间所结成的关系。特点是:劳动者有人身自由,把劳动力作为商品出卖给资本家,所获得的工资远远低于其在生产过程中所创造的价值。从形式上看,劳动者出卖劳动力,资本家支付工资,双方之间通过订立合同加以确认,是一种极为平等的关系。但实际上,在这种关系的背后,资本家无偿地占有了劳动者剩余劳动所创造的价值。因此,劳资关系所真正反映的是一种不平等的受雇人和雇主的关系。劳资关系其所牵涉的范围至广,举凡劳动条件、童工女工保护、劳工组织与经营、生产效率、赏罚升迁、违约处理及争议处理等均属之。这一关系在手工业时代,师徒之间亲密融洽,并不发生任何问题,但自工业革命以后,机器取代人力,甚且重机器而轻人力,劳资双方壁垒分明。因之,形成了严重的劳工问题。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条 【劳动关系的建立】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第八条 【用人单位的告知义务和劳动者的说明义务】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第九条 【用人单位不得扣押劳动者证件和要求提供担保】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
2023-08-31 20:06:421

如何平衡劳资关系

现实的残酷,没有和谐与公平,怎么平衡的了呢?
2023-08-31 20:06:523

1、雇佣关系系、劳动关系、劳资关系、员工关系的区别?

适用法律调整不同! 劳动关系适用劳动法调整;劳务关系、雇佣关系适用合同法调整!满意请采纳
2023-08-31 20:07:033

劳资关系表现形式有哪些

劳资关系表现形式在我国主要就是劳动关系。劳资关系,是指劳工和资方之间的权利和义务的关系,这种关系通过劳资双方所签订的劳动契约和团体协约而成立。劳动关系,是指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依照劳动法律建立的以提供劳动和给付报酬为主要内容的法律关系。【法律依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一条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2023-08-31 20:07:131

试论劳资关系的特征

劳资关系的特征,具体包括:1、劳动关系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一方是劳动者,另一方是劳动使用者(必须是单位)。2、双方必须签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还必须依法为劳动者办理各种社会保险 并交纳各项费用。3、劳动关系主体双方存在管理和被管理关系,即劳动关系建立后,劳动者要 依法服从用人单位的管理,遵守其规章制度。这种双方之间的从属关系是劳动关系 的显著特点。4、劳动关系受劳动法律、法规调整,发生劳动争议,劳动仲裁是民事诉讼的 前置条件或者说是必经程序。《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十九条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并具备以下条款:(一)劳动合同期限;(二)工作内容;(三)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四)劳动报酬;(五)劳动纪律;(六)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七)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当事人可以协商约定其他内容。
2023-08-31 20:07:211

劳资关系的意义

劳资关系的良好与否,关系生产秩序、社会安定及国家安全,至为重要。一般而言,在工业先进国家的劳资关系,大都并不和谐,致常发生劳资纠纷,而导致罢工、怠工、关厂、停业。影响所及,不但足使生产停顿,社会紊乱,甚且使国本动摇,危及世界和平。国父孙中山先生,在遗教中指示:人类社会之所以有进化,是由于大多数人的利益相调合,而不是有冲突。基此,我国宪法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劳资双方应本协调合作原则,发展生产事业,劳资纠纷之调解与仲裁,以法律定之。"我国劳工政策纲领更订明:劳资合作为劳资政策重要目标之一。是故我国的劳资关系重在合作、和谐、协调。换言之,以合作代替对立、以和谐代替纠纷,以沟通代替隔膜,本此精神去处理劳资间的雇佣关系。同时,劳资关系也为人力资源管理学习过程中的六大模块之一(人力资源规划,招聘与面试,培训与开发,绩效管理,薪酬与福利,劳资关系)。
2023-08-31 20:07:321

如何看待当前我国存在的劳资关系问题和社会分配关系问题?

一、引言在当今我国社会中,存在着许多关系,但劳资关系是市场经济社会中最基础性的关系,是生产过程中提供劳动的人与雇佣劳动的人的社会关系的总称。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劳资双方追求不同的利益,资本所有者追求利润最大化,劳动力所有者追求工资收入最大化,两者之间的矛盾由此而来。近年来,我国的劳资力量对比明显失衡、劳资矛盾日渐凸显,中国开始进入劳资矛盾多发期和冲突
2023-08-31 20:07:452

简述国际劳资关系发展进程

第一阶段,从产业革命开始至19世纪上半叶,资本主义的发展处在自由竞争时期,国家对劳资关系调整采取自由放任政策,劳资关系从总体上看充满着激烈的阶级对抗和阶级冲突。①劳资矛盾的焦点主要集中在工资、工时、就业和劳动条件的改善上。②劳工运动总体上处于分散、个别和局部的状态,工人群众有组织的、阶级的和国际范围的联合进程面临着巨大的阻力。③在劳资关系中,资方占据绝对优势的地位,劳方处于绝对弱势地位,劳资矛盾多以激烈对抗和冲突的方式表现出来,劳资关系呈现极不稳定的状态。④国家对劳资关系的调整采取自由放任政策,在表面自由的背后,立法和政策明显向雇主一方倾斜。 第二阶段,19世纪下半叶到20世纪初,西方市场经济国家开始从自由竞争向垄断过渡,政府对劳资关系的调整从自由放任政策转向国家干预政策。①劳资矛盾的焦点仍然集中在工资、工时、就业和劳动条件的改善上,但是矛盾的激烈程度和表现形式发生了明显的变化。除了传统的对抗斗争方式以外,集体谈判制度得到了国家法律的承认和雇主的认同,成为解决劳资矛盾的的的有效途径之一。②由于工人罢工斗争的发展和工会组织的广泛建立,导致劳资力量对比发生显著变化,日趋强大的、有组织的劳工运动,近使资方及其政府作出让步,从而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劳资矛盾。③政府调整和改变了劳资关系政策,从对劳资关系领域的自由放任政策转向国家干预政策,大量劳工立法的出现以及相应的劳动行政管理机构的建立,使劳资关系的调整开始向有序化、法制化迈进。 第三阶段,两次世界大战之间的历史时期的劳资关系领域处于一个过渡期,从初期的国家干预向下一阶段全面进入制度化、法制化过渡。①战争和经济危机极大地影响着这一阶段劳资关系的发展,劳资关系领域的许多变化都是在这两大因素的影响下发生的。②国家的劳动行政管理工作在此阶段获得了空前的发展,成为政府宏观调节劳资关系的手段。③工业民主化、集体谈判制度和三方协商制度的出现,使协调劳资关系的关系更加丰富,内容更加宽泛。 第四阶段,二战以后的历史时期,在第三次科技革命和社会改革浪潮的推动下,劳资关系发生了重大的转折性变化,劳资关系协调体制从法律规范到制度机制都日趋健全和完善,劳资关系的总体态势是趋于缓和,但缓和中存在着曲折,存在着博弈,在博弈中求制衡、求合作,求双赢。
2023-08-31 20:08:071

如何处理好劳资关系

(一) 直管部门成立处理小组  在发生重大劳资纠纷时,纠纷对象的直管领导部门要在第一时间内成立处理小组。处理小组成立后,要求其立即做如下工作:  1、 安抚纠纷对象,控制事态的发展和恶化,坚持安抚为主,防范为辅,避免纠纷人员情绪的恶化而导致的不必要损失;  2、 上报公司领导,在纠纷事件发生后,要立即上报公司领导事态发展的状况,不得隐瞒、拖延,从而错过最佳解决时间,造成事件扩大;  3、 派遣专人负责事件的调查工作,要求将事件原因、员工需求以及相关情况调查清楚,并迅速形成调查报告教于主管领导。  (二)公司成立应急处理小组  在接报纠纷事件后,公司应该立即成立应急处理小组。应急处理小组成员应该包括人力资源部、财务部、服务管理部和纠纷对象的主管部门,并要至少有副总以上级别领导任组长。应急小组成立后 要立即着手处理以下问题:  1、 对下级处理小组的事件调查报告进行核实和分析,从而形成分析报告,对事件的处理提供参考依据和建议;  2、 以当前法律法规为依据,对事件做法律评估,分析法律途径解决的可行性,并形成可行性报告,以作处理参考;  3、 直接知道下级处理小组的工作,在非必要时,公司领导应尽量避免与纠纷员工接触,给事件的处理留下回旋空间。  (三)确立事件的责任方  1、根据法律评估的可行性报告,确立事件的责任方,掌握事件的主动权;  2、根据公司应急小组的分析报告,掌握纠纷矛盾的原因,在与其协商面谈时做到有的放矢,有正对性的解决问题,从而把握住协商的话语权  3、处理事件时要尽量以协商解决,非必要时不建议法律手段解决纠纷。如公司是责任方,那么要尽量压缩公司的损失,如员工为责任方,在拒绝其无理要求时,可按公司相关制度进行处理。  (四) 形成书面的处理报告  事件解决后,要形成书面的处理报告,报告要包括事件发生的详细情况和应急小组的工作内容以及处理结果。  (五)形成案例总结  对事件要形成案例总结,总结出此次事件的经验教训和应对心得,为以后的公司的管理工作提供可借鉴对象。
2023-08-31 20:08:171

劳务关系和劳资关系的区别?

  劳务关系:是指当事人之间因提供劳务而发生的民事关系。其中,劳务是指以活动形式提供给社会的服务。  劳务可以有两种形式:一种是生产过程与交换过程的统一,消费过程可以独立于外,如服装加工、家具制作、工具修理等等;另一种是劳动者的劳动与购买者的消费同步,劳动者提供使用价值的劳动过程,也是劳务的流通过程和消费过程,三者在时间和空间上是一致的,如饮食,理发,按摩,旅客乘车、船、飞机旅行等等,劳动行为以劳动成果的形式呈现出来。这两种表现形式都会形成劳务关系。劳务关系可以说是劳动关系的一种边缘关系,它区别于劳动关系。劳务关系注重劳动结果,而劳动关系注重劳动过程;劳务关系中的风险由劳务提供者承担,而劳动关系中风险由用人单位承担;劳务关系双方当事人之间没有隶属、管理关系,而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在劳动过程中却有管理和隶属关系。劳务关系是劳动者与用工者根据口头或书面约定,由劳动者向用工者提供特定的劳动服务,用工者依约向劳动者支付劳务报酬的一种有偿服务的法律关系。  劳资关系:劳资关系,是指劳工和资方之间的权利和义务的关系,这种关系透过劳资双方所签订的劳动契约和团体协约而成立。  劳资关系或称为劳雇关系,一方面是受雇主雇用从事工作获致工资者,另一方面是雇用劳工的事业主、事业经营之负责人或代表事业主处理有关劳工事务之人,彼此间的关系即属劳雇关系。其所牵涉的范围至广,举凡劳动条件、童工女工保护、劳工组织与经营、生产效率、赏罚升迁、违约处理及争议处理等均属之。这一关系在手工业时代,师徒之间亲密融洽,并不发生若何问题,但自工业革命以后,机器取代人力,甚且重机器而轻人力,劳资双方壁垒分明。因之,形成了严重的劳工问题。  在中国说,就是工资关系(工资档案)等。  在西方说,就是工人(劳动者)和企业(资本家)的关系。
2023-08-31 20:08:291

劳动关系包括哪些

企业劳动关系包含:1、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在工作事件、休息时间、劳动报酬、劳动安全、劳动卫生、劳动纪律及奖惩、劳动保护、职业培训等方面形成的关系。2、此外,与劳动关系密不可分的关系还包括劳动行政部门与用人单位、劳动者在劳动就业、劳动争议以及社会保险等方面的关系。3、工会与用人单位、职工之间因履行工会的职责和职权,代表和维持职工合法权益而发生的关系等等。劳动关系又称为劳资关系,是指劳动者与所在单位之间在进行劳动过程中发生的关系。劳动关系有下列特征:主体之间法律上的平等性,客观上的隶属性,产生于劳动过程之中,具有国家意志和当事人意志相结合的双重属性,劳动关系的存在以劳动为目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间的劳动关系具有排他性。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第十一条用人单位未在用工的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与劳动者约定的劳动报酬不明确的,新招用的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按照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执行;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的,实行同工同酬。第十二条劳动合同分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第十三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合同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2023-08-31 20:08:391

当代资本主义工资和劳资关系有什么区别

当代资本主义工资和劳资关系的区别是:1、一个是剥削关系,一个是被剥削关系。2、资本主义工资本质是工人的剩余劳动价值,资本主义工资表现为劳动的价格或价值掩盖了剩余劳动与必要劳动的区别,劳资关系又称雇佣关系。资本主义制度下,资本家与雇佣劳动者之间所结成的关系。作为经济关系的劳资关系,即资本家与雇佣劳动者之间的关系是剥削与被剥削的关系。
2023-08-31 20:08:471

劳资关系基本原则

通常情况下是因为没有书面,但又存在事实上的用工关系,发生争议后对于劳动者来讲认定事实劳动关系意义非凡,那么实践中究竟该如何对事实劳动关系进行认定呢?请阅读下面的文字了解相关内容。事实劳动关系是相对于由劳动合同调整的律关系而言的,是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在建立劳动关系或变更原劳动关系时,没有按照法律的要求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但双方在实际工作中存在劳动关系的状态。它既包括有口头合同的真实存在的事实劳动过程,又包括无口头合同或无法举证证明的真实存在的事实劳动过程。在司法实践中,应当按如下原则认定事实劳动关系:1、主体合法劳动力的提供者应当具有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用人单位应当具备用人资格。否则,这种劳动关系本身就是无效的,应当直接按照我国《劳动法》关于无效劳动关系的规定来处理,有关规范文件也没有提出事实劳动关系之必要。2、劳动行为已经发生劳动关系的标的是劳动行为,该行为的存在和终结是形成劳动关系的主要标准。只有劳动者按照用人单位的要求,付出一定的体力和智力,完成了工作内容,才意味着劳动者以向用人单位让度自己的劳动力使用权,提供了有偿劳动,从法律上形成一种劳动关系。否则,既无口头约定又无实际付出劳动,不可能形成劳动关系。因此,劳动行为发生是判断是否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重要标志之一。3、从属关系已经形成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生产资料相结合,进行特定的生产工作,将人身自由在一定时空范围内归用人单位支配,服从劳动分工和工作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和监督,并从用人单位处获得劳动报酬和有关福利待遇。因而,在一定时期内,劳动者从属于用人单位,两者形成一种稳定的管理与被管理关系。这是事实劳动关系的重要构成要件之一。如未形成这种特殊的从属关系,则不构成事实劳动关系,甚至也不构成劳动关系。身份上的从属性应当判定为事实劳动关系的主要标准之一。4、默认的意思表示在劳资双方之间存在着意思表示合意的要素,这种合意或是通过口头约定或是通过行为默认而形成,即劳资双方存在的从属关系的事实在客观上等同于双方当事人间有订立契约的意思表示,如此才能在理论上保持一贯性并符合现实的情况。5、欠缺法定的形式要件在事实劳动关系中,用人单位提供劳动条件和规定的劳动标准,劳动者提供有偿劳动,两者之间存在概括的意思,或提供口头约定或通过行为默认而形成的,因此,从法律上看,事实劳动关系具备了主体、内容和意思表示三个要素,双方之间形成了劳动关系,只是未形成书面合同,欠缺法定的形式要件。这也是事实劳动关系区别于劳动法律关系之所在。
2023-08-31 20:08:571

公司被收购员工劳动关系怎么处理?

公司被收购,员工劳动关系处理方式有:由原公司处理劳资关系;由新公司继承劳资关系,然后劳资之间协商解决。搜狗问问1、《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三条 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等事项,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2、第三十四条: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劳动合同由承继其权利和义务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原劳动合同不继续履行的,应支付经济补偿金,按工作年限支付,每满一年算一个月,不满6个月的算半个月,计算基数为按离职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3、《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条规定: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的,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原用人单位已经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新用人单位在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计算支付经济补偿的工作年限时,不再计算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
2023-08-31 20:09:082

如何解决劳资纠纷问题

要想有效地避免劳资纠纷的发生,还是应当从以下几方面做起:1、强化法制意识,学法懂法守法用法是前提。随着社会的发展,我国法制化进程在不断加快与完善,与劳资纠纷相关的法律法规也是越来越多、越来越规范,涉及也比较多,诸如《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就业促进法》《社会保险法》《未成年人保护法》《女职工特别保护规定》《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反不当竞争法》等法律法规,以及许多地方政府出台的各种条例法规等等,甚至还要涉及《合同法》《民法通则》《刑法》等法律。作为企业的人力资源管理者,我们应当熟悉各类法律法规,并在遵守法律法规的基础上建立完善的企业用工制度,以便有效防范和避免用工风险。对于法律法规,我们HR不但自己要学、要掌握,更要影响企业老板、企业管理层去学习,并且要倡导员工去学习,要让企业全体人员都具有法律知识和法律意识,提高法律法规的公开性和透明度,千万不要遮遮掩掩,这样,企业的劳资关系管理就会越来越融洽、和谐。
2023-08-31 20:09:282

二战结束后,资本家为了缓和劳资关系采取了哪些措施

二战结束后,资本家为了缓和劳资关系采取了以下措施:1. 职工参与制:资本家允许职工参与企业的决策和管理,增强职工对企业的归属感和忠诚度,从而改善劳资关系。2. 终身雇佣:资本家承诺对职工进行终身雇佣,提供稳定的职业前景和职业保障,减少职工的失业风险,从而提高职工的工作积极性和满意度。3. 职工持股:资本家推行职工持股计划,让职工成为企业的所有者之一,享受企业的利润分成和决策权,从而提高职工的工作热情和责任感。4. 社会福利制度:资本家建立并实施了普及化、全民化的社会福利制度,满足劳动者的安全和保障需求,保障劳动者维持最低生活水平,改善劳动者的社会状况。这些措施在一定程度上缓和了劳资矛盾,提高了职工的工作积极性和生产效率,也有利于维护资产阶级的统治。
2023-08-31 20:09:472

网络上常说的‘劳资’指的是什么?

老u202d子的意思,根据谐音,是骂别人是自己的儿子的意思。
2023-08-31 20:09:578

老板和员工属于什么关系

  老板和员工属于劳资关系,又称为雇佣关系。劳资关系,是指劳工向资方提供劳务,资方会支付相应报酬形成了权利和义务的关系,而这种关系是通过劳资双方在签订劳动契约的基础上成立的。   劳资关系是社会经济中最重要的关系之一,劳资关系的良好与否,不仅仅会影响到企业的健康发展,也直接会影响到社会经济的健康平稳运行。   老板和员工间的劳资关系不和谐,可能会产生劳资纠纷,从而会导致罢工、怠工、关厂、停业等情况发生。   老板和员工间应保持良好的上下级工作关系,老板可以试图通过平等对待、用心呵护、虚心听取和深入基层的方式,了解员工、帮助员工和公司一起成长。
2023-08-31 20:10:141

为了缓和劳资关系罗斯福在《全国产业复兴法》中加了一条什么内容?

为了缓和日益紧张的劳资关系,罗斯福政府和国会在1935年6月16日通过的《全国产业复兴法》中加上了第七条第一款,即确定劳工的组织与集体谈判的权利,取缔童工,规定最低工资和最高工时。7月5日,国会又通过了《劳工关系法》,不仅重申了全国工业复兴中的劳资关系条款,又宣布资本家组织的工会不合法,从而保证了雇员自选代表与资方进行集体谈判的权利。
2023-08-31 20:10:221

劳动关系和劳资关系的区别

法律主观: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的区别1、两者产生的依据不同。劳动关系是基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生产要素的结合而产生的关系;劳务关系产生的依据是双方的约定。2、适用的法律不同。劳务关系主要由民法、合同法、经济法调整,而劳动关系则由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规范调整。3、主体资格不同。劳动关系的主体只能一方是法人或组织,即用人单位,另一方则必须是劳动者个人,劳动关系的主体不能同时都是自然人,也不能同时都是法人或组织;劳务关系的主体双方当事人可以同时都是法人、组织、公民,也可以是公民与法人、组织。4、主体性质及其关系不同。劳动关系的双方主体间不仅存在着财产关系即经济关系,还存在着人身关系,即行政隶属关系。劳动者除提供劳动之外,还要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服从其安排,遵守其规章制度(如考勤、考核等)等,成为用人单位的内部职工。但劳务关系的双方主体之间只存在财产关系,即经济关系,彼此之间无从属性,不存在行政隶属关系,没有管理与被管理、支配与被支配的权利和义务,劳动者提供劳务服务,用人单位支付劳务报酬,各自独立、地位平等。这是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最基本、最明显的区别。5、是以谁的名义实施工作以及由谁承担责任不同。事实劳动关系是劳动者以用人单位的名义进行工作,劳动者属于用人单位的职员,其提供劳动的行为属于职务行为,构成用人单位整体行为的一部分,由用人单位承担法律责任,与劳动者本人没有关系;劳务关系是提供劳务的一方以本人的名义从事劳务活动,独立承担法律责任。如果在提供劳务过程中纯粹是由于自身的过错给第三人的人身或财产造成损害的,该损害与雇主无关。6、合同内容受国家干预程度不同。劳动合同的条款及内容,国家常以强制性法律规范来规定。如劳动合同的解除,除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外,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必须符合《劳动法》规定的条件等。劳务合同受国家干预程度低,在合同内容的约定上主要取决于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自治,除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外,由双方当事人自由协商确定。7、内部规章制度的约束力不同。劳动合同是一种特殊的雇佣契约或者说从属的雇佣契约。企业对职工遵守内部规章制度的情况有进行奖惩的单方权力。而劳务合同双方发生争议,只有劳务合同本身可以作为解决争议的依据,任何一方的内部规章制度不能成为双方权利义务的依据。8、劳动力的支配权不同。在劳动关系中,劳动力的支配权,归掌握生产资料的用人单位行使,双方形成管理者与被管理者的隶属关系;在劳务关系中则由劳务提供方自行组织和指挥劳动过程。9、参与经营管理的权利不同。作为劳动关系中的职工,有权通过工会、职工大会、职工代表大会、监事会等途径参与企业的民主管理,就高级管理人员的任免、经营决策、职工奖惩、工资制度、生活福利、劳动保护和保险等事项行使批准、提议或发表意见等权力。但是,作为劳务合同关系中的劳务提供者,则不是企业的内部员工,不享有上述权力,无权干涉或者过问企业的生产经营。10、作息时间的规定不同。在劳动合同中,用人单位必须严格按照《劳动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合理安排劳动者的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如果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在法定休息休假时间劳动的,必须按照法律规定支付额外的加班工资,等等。对于劳务合同而言,除双方另有约定以外,劳务提供者可以自行安排提供劳务的时间。至于是否在法定节假日提供劳务,每天提供多少时间的劳务等问题,双方可以自行约定;双方没有约定的,可以根据《民法典》第之规定处理。劳务报酬的数量,由双方直接在劳务合同中约定,不因劳务提供的具体时间而改变。即使每天提供劳务的时间超过了八小时,或者每周超过四十四小时,或者在法定节假日期间提供劳务的,劳务提供者不得据此要求额外的报酬。11、工具、设备等等物质的提供不同。在劳动关系中,用人单位必须具备一定的厂房和办公场所、仪器、设备等物质条件,为劳动者的劳动提供必要的安全卫生保障和防护设备。在劳务关系中,工具、设备等物质条件的提供,如果合同中未做约定的,一般情况下应由劳务提供者提供。因为劳务关系中,劳务提供者的义务主要是提供符合约定的劳务成果,至于劳务的提供方式,由劳务提供者自行决定。12、职业技能培训的义务不同。在劳动关系中,根据《劳动法》第68条之规定,用人单位对劳动者负有进行职业培训的义务,以增强劳动者的技能;在劳务关系中,劳务提供者技能的提高,当其本身的义务,对方当事人只管接受其提供的劳务,不干涉其职业培训事宜。13、主体的待遇不同。劳动关系中的劳动者除获得工资报酬外,还有保险、福利待遇等;而劳务关系中的自然人,一般只获得劳动报酬。14、用人单位的义务不同。劳动合同的履行贯穿着国家的干预,为了保护劳动者,《劳动法》给用人单位强制性地规定了许多义务,如必须为劳动者交纳社会保险、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政府规定的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等,这些必须履行的法定义务,不得协商变更。劳务合同的雇主一般没有上述义务,当然双方可以约定上述内容,也可以不存在上述内容。15、报酬的性质和支付方式不同。因劳动合同的履行而产生的劳动报酬,具有分配性质,体现按劳分配的原则,不完全和不直接随市场供求情况的变动,其支付形式往往特定化为一种持续、定期的工资支付(一般是按月支付,有规律性);因劳务合同而取得的劳动报酬,按等价有偿的市场原则支付,完全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是商品价格的一次性支付(多为一次性的即时清结或按阶段按批次支付,没有一定的规律),商品价格是与市场的变化直接联系的。劳动合同关系中,工资应当以法定货币支付,不得以实物及有价证券替代货币支付,报酬的支付方式以货币形式和按月支付为显著特征。劳务合同关系中,报酬可以以货币、实物或有价证券等方式支付,可以分期支付,也可以一次性支付。16、获取报酬的优先程度不同。在劳动关系中,劳动者获取的报酬表现为工资;在劳务关系中,劳务提供者获取的报酬为劳务费,属于一般债权17、违反合同产生的法律责任不同。劳动合同不履行、非法履行所产生的责任不仅有民事上责任,而且还有行政上的责任,如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劳动行政部门责令用人单位限期补足低于标准部分的工资,拒绝支付的劳动行政部门同时还可以给用人单位警告等行政处分。劳务合同所产生的责任只有民事责任——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不存在行政上的责任。18、保护时效不同。作为一般民事案件,劳务争议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保护的时效适用《民法典》第188条之规定,即三年。现行劳动仲裁的申诉时效为六十日。19、纠纷的处理方式不同。劳动合同纠纷发生后,应先到劳动机关的劳动仲裁委员会仲裁,不服的在法定期间内才可以到人民法院起诉,劳动仲裁是前置程序;但劳务合同纠纷出现后可以诉讼,也可以经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20、履行合同中的伤亡事故处理不同。劳动关系适用的是无过错原则。也就是说,即使用人单位没有过错,仍然应当对遭受工伤的劳动者承担赔偿责任。劳务关系不适用工伤事故处理的有关规定,劳务提供者在提供劳务过程中遭受人身损害的,只能按照《民法典》的规定由过错方来承担赔偿责任,即过错原则。如果还有其他法律问题,可以在线咨询律师。法律客观:1、关系的主要区别劳动关系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范和调整,而且建立劳动关系必须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务关系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进行规范和调整,建立和存在劳务关系的当事人之间是否签订书面劳务合同,由当事人双方协商确定。2、关系主体的区别劳动关系中的一方应是符合法定条件的用人单位,另一方只能是自然人,而且必须是符合劳动年龄条件,且具有与履行劳动合同义务相适应的能力的自然人;劳务关系的主体类型较多,如可以是两个用人单位,也可以是两个自然人。法律法规对劳务关系主体的要求,不如对劳动关系主体要求的那么严格。3、隶属关系的区别处于劳动关系中的用人单位与当事人之间存在着隶属关系是劳动关系的主要特征。隶属关系的含义是指劳动者成为用人单位中的一员,即当事人成为该用人单位的职工或员工(以下统称职工)。因为用人单位的职工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这是不争的事实。而劳务关系中,不存在一方当事人是另一方当事人的职工这种隶属关系。如某一居民使用一名按小时计酬的家政服务员,家政服务员不可能是该户居民家的职工,与该居民也不可能存在劳动关系。4、承担义务的区别劳动关系中的用人单位必须按照法律法规和地方规章等为职工承担社会保险义务,且用人单位承担其职工的社会保险义务是法律的确定性规范;而劳务关系中的一方当事人不存在必须承担另一方当事人社会保险的义务。如居民不必为其雇用的家政服务员承担缴纳社会保险的义务。5、管理的区别用人单位具有对劳动者违章违纪进行处理的管理权。如对职工严重违反用人单位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等行为进行处理,有权依据其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解除当事人的劳动合同,或者对当事人给予警告、记过、记过失单、降职等处分;劳务关系中的一方对另一方的处理虽然也有不再使用的权利,或者要求当事人承担一定的经济责任,但不含当事人一方取消当事人另一方本单位职工“身份”这一形式,即不包括对其解除劳动合同或给予其他纪律处分形式。在支付报酬方面的区别。劳动关系中的用人单位对劳动者具有行使工资、奖金等方面的分配权利。分配关系通常包括表现为劳动报酬范畴的工资和奖金,以及由此派生的社会保险关系等。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的工资应遵循按劳分配、同工同酬的原则,必须遵守当地有关最低工资标准的规定;而在劳务关系中的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支付的报酬由完全由双方协商确定,当事人得到的是根据权利义务平等、公平等原则事先约定的报酬。
2023-08-31 20:10:301

7. 你如何看待劳资关系?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应当如何处理这一关系?

  抄的  劳资关系的稳定和谐,不仅关系到企业发展,还关系到社会稳定。因此,正确处理劳资关系,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当前,一些民营企业劳资矛盾比较突出,这是一个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  一、当前民营企业劳资关系存在的问题  改革开放以来,民营经济蓬勃发展,对劳动力具有强大吸纳能力。非公有制企业在其发展壮大过程中,资本的逐利本性决定了其和劳动者之间可能会出现利益的冲突,如果没有劳动者权益的伸张以及政府的约束,必然出现劳资关系的不对等、不和谐。  1、民营企业劳动合同不规范。  目前在民营企业中雇主不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的现象有一定的普遍性,尤其在那些劳动环境比较危险、企业安全保障措施比较差的企业,企业主往往通过不签订劳动合同逃避责任。据我们对民营经济较发达的山东昌邑市的调查,民营企业的劳动合同签订率仅有5%。民营企业劳动合同质量不高,存在必备条款不全、协商条款随意,有些合同部分条款违法等问题。  2、民营企业社会保险制度不完善。  我国社会保险制度不完善,主要表现为覆盖不全。城市职工基本上能够享受养老、医疗、失业、生育和工伤五大保险,而实际上,庞大的农民工群体则被排除在社会保障之外。一些单位瞒报、漏报社会保险费甚至拒绝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直接损害了职工的合法权益。从目前案例看,一些私营企业遵守国家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意识相对滞后,对所招用的人员,不愿办理劳动用工手续,也不缴纳社会保险费。当劳动者遭遇医疗、工伤事故时,极易导致劳资关系的恶化,引起劳资争议案件,影响社会的稳定。  3、在某些企业中侵犯职工合法权益的现象相当严重。  一些私营企业主任意延长试用期,不让职工及时转正;有的企业还存在着任意解除劳动合同的现象,使职工的劳动权得不到法律的保护。在职工应当享有的劳动报酬权方面,表现为许多企业和单位任意克扣职工工资,拖欠职工工资。追讨工资已成为每年年终热点社会问题。特别是那些缺乏诚信、管理不规范、产品结构简单、对劳动力技能要求低的中小民营企业,无故拖欠和克扣劳动者工资的情况比较严重。无故克扣和拖欠工资的后果是劳资双方关系紧张,使企业的管理和生产成本增大,管理效率和生产效率低下。  4、忽视劳动保护的问题普遍存在。  虽然到目前为止,我国已初步形成了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为核心,内容涉及工时、休息休假、禁止使用童工、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职业安全卫生等方面的劳动保护法律体系,但现实中民营企业忽视职工劳动保护,影响劳动者生命财产安全的现象比较普遍。据有关部门的统计,在生产事故、死亡、重伤、直接经济损失这四项指标中,非公有制企业分别占总数的89.3%。89.7%、90%、和90.7%,特别是民营小企业安全生产问题严重,火灾、爆炸、肌体外伤事故比较突出。  二、民营企业不和谐劳资关系的社会危害及产生的原因  劳资矛盾、劳资利益的失衡影响了社会稳定,也阻碍了经济发展。劳动者收入偏低直接遏制了内需的增长,同时收入偏低、劳动强度过大、劳动环境恶劣直接影响到劳动者的身心健康,职业病导致劳动力过早丧失,疲劳、超长时间劳动和低收入导致劳动者没有多余的时间、金钱、精力进行技能培训和钻研技术。  产生劳资矛盾主要有哪些原因呢?  1、制度缺失是产生劳资矛盾的根本原因。  应当看到,我国的民营经济是在一定的历史条件下恢复和发展起来的。民营企业的劳资关系制度建设比较落后。例如,民营企业劳资关系主要依靠个体化的劳动合同,与其相关的法律制度规定大都是一些劳动标准,例如劳动报酬、劳动保护、劳动保险等,而劳动标准的执行主要依赖企业的自觉和劳动监察部门的监督。实践当中,又由于民营企业规模、分布等原因,各级监察部门往往是鞭长莫及。因而在民营企业劳资关系中,经常表现出雇主独大、为所欲为的特点,这也正是现实中人们发现民营企业违反劳动法情况较为严重的原因之一。  2、劳资矛盾的加剧在一定程度上是一些地方片面的经济发展现导致的。  少数地方政府追求GDP不惜代价招商引资,把工人的权益维护和收入增长放在了一边,政府的劳动监察职能薄弱,工会维护职工权益流于形式甚至受到各种阻挠,使得劳资关系的利益天平大大倾斜于资方。不少转制企业职工的经济地位下降并且缺乏权益保障,成为新的劳资矛盾的源头。  3、工会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职能在实际操作中没有被充分发挥,使得劳方在与资方的博弈中处于弱势地位。  我国的《劳动法》、《工会法》从法律上基本保障了劳动者的权益和工会的作用,但是法律没有完全得到遵守,个别法律条文模糊和配套法规政策不到位,使得工会带领广大职工维权面临诸多障碍。2003年底,我国非公企业工会会员约2960万人,仅占私企职工总数的 32.7%,建筑行业的农民工基本上没有加入工会。在许多企业,工会的独立地位未得到保障。工会职能的缺失,导致一部分劳动者对其缺乏信任,相当多流动性较强的农民工、临时工对是否参加工会抱无所谓态度,这又进一步加剧了缺乏工会组织的劳动者在资方面前的弱势地位。  4、劳动法在一些民营企业得不到有效执行。  有些民营企业利用加强劳动强度、延长工作时间获得利润。特别是那些季节性明显的行业企业,在生产淡季大量减少企业员工,一旦到了生产旺季,采取多种手段增加劳动强度,延长劳动时间,企业员工的健康和安全得不到相应的保障,企业员工所得的劳动报酬也与其所付的劳动不成比例,恶化了用工环境。  三、构建和谐劳资关系的几点建议  正视并化解劳资矛盾,平衡劳资利益分配,构建和谐的劳资关系是摆在政府、企业、工会、职工面前的共同课题。  1、要有正确的舆论导向。  当前的理论和舆论应当是有利于缓和劳资矛盾而不是激化劳资矛盾,应该是有利于劳资调和而不是冲突。有关地方政府的决策者要从政治立场的高度出发转变发展模式和政府职能,公职人员要像“亲商、安商、富商”一样“亲民、安民、富民”。要通过职业教育、创业培训等措施提高劳动者的素质,依靠广大劳动者(包括管理者、专业技术人员)的人力资源来发展经济。政府的劳动监察职能要切实加强,对拖欠工资、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血汗工厂”要采取强有力的法律制裁。  2、构建社会诚信体系。  诚信则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道德基础。市场经济是信用经济、诚信经济;诚信是维护市场秩序的基本道德规范。当前,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还不很完善,要构建和谐社会,就要加强诚信道德建设,加强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建设。加强诚信道德建设要在法律、经济、社会等方面的密切配合下,尽快建立健全社会信用体系,为诚信道德奠定坚实的经济关系基础,创建企业和谐发展的生存环境,从而构建一个优良的诚信社会与和谐社会环境。  3、加强政府部门对民营企业的规范管理,建立部门联动机制,依法规范民营企业劳资关系。  政府部门是影响劳资关系走势的重要因素。因此,劳动保障部门要在政策上把好关,对民营企业劳动合同的签订、变更、解除加强监督;工商管理部门要在登记注册方面把好关,审批营业执照、登记年检时,把是否签订劳动合同、社会保险办理情况等作为重要参考内容。  4、完善市场机制,构建民营企业用工的和谐环境。  处理民营企业劳资关系的基本机制应该是市场机制,通过市场机制确立民营企业员工与企业进行平等谈判的话语权,建立民营企业员工与企业平等谈判机制,即劳动报酬、劳动保障、权利义务等涉及切身利益的问题均由企业和员工双方协商决定的良好机制。紧紧抓住劳资协调这条主线,为民营企业员工搭建一个良好的成长平台,重点扶持农民工的教育、培训项目,鼓励发展各层次的劳动力市场,促进劳动力的合理流动。  5、加强工会维护职工权益的职能。  工会组织要代表职工的利益。要加强工会组织的建设,充分发挥工会组织在劳资关系调整中的积极作用,使劳资双方以集体化的力量维护各自的合法权益,建立和谐的劳资关系,最大限度地吸收新企业职工和农民工组织到工会组织中来。工会要力争与企业协商的权利,主动参与事关职工利益的企业经营决策事项。工会要郑重周密地与企业签订集体合同,并且通过长效监督机制将集体合同落到实处。  6、建立健全社会保障体系。  一是处理好完善社会保险制度与促进就业的关系,从国情出发,合理确定社会保障水平和方式,妥善解决好农民工与城镇工雇佣价格的“双轨制”所带来的问题。二是建立健全社会保障体系,既要明确为劳动保障买单的主体,又确定合理的负担额度,这样既使劳动者得到有效保障,又不成为企业的沉重负担。三是加大督促检查力度,督促企业不折不扣地执行劳动保障制度。  构建和谐的劳资关系是一个长期复杂的过程。目前在党中央的正确领导下,广大职工、工会开始积极努力争取劳动者权益,有些地方形成了一些维护劳动者权益、促进劳资和谐的具体做法和政策,要将这些具体做法总结升华形成制度。
2023-08-31 20:10:401

《劳资关系(瓦格纳)法案》[nationa] labor relations(or Wagner)Act]

【答案】:《劳资关系(瓦格纳)法案》禁止劳资双方当中的任何一方采取某些类型的不公正劳资关系行为并且明确了在确定一家企业的雇员是否愿意组成工会时必须进行秘密的投票选举并且要遵循的大多数原则。《劳资关系(瓦格纳)法案》禁止劳资双方当中的任何一方采取某些类型的不公正劳资关系行为,并且明确了在确定一家企业的雇员是否愿意组成工会时,必须进行秘密的投票选举并且要遵循的大多数原则。
2023-08-31 20:10:481

劳资对立是什么意思,劳资关系什么意思

1.劳资对立是指受雇者和雇主间的冲突和合作,在自由资本主义时期开始出现。 2.从产业革命开始至19世纪下半叶,资本主义的发展处在自由竞争时期,这一阶段,劳资矛盾主要表现为尖锐的阶级对抗和激烈的阶级冲突,资本家为了榨取尽可能多的剩余价值,对工人采用最残酷、最原始的剥削方式,工人成为机器的附属品,劳资矛盾处于尖锐的对抗之中。 3.工人们面对资本的残酷压榨而奋起反抗,在实践中意识到联合起来的必要性,于是,在一些行业中开始出现了最初的工人组织,这便是早期的工会,对于早期的工人组织,雇主进行了强烈的抵制,代表雇主利益的资产阶级政府则用法律加以限制,当时资本主义各国的立法都禁止工人结社、罢工和示威,在资方明显处于优势,劳方处于绝对劣势的劳资关系格局中,政府的态度实际上是放任、纵容雇主,限制、打击劳工,正是在这一阶段,劳资双方作为对立阶级形成了。
2023-08-31 20:10:571

谁知道什么是劳资关系?今年NBA怎么回事?

NBA劳资关系就是球员与老板的关系,其核心就是分配钱钱不均衡引发的矛盾,也就影响到今年NAB的正常开打,按惯例应该是每年的10月28日NBA正式开打。
2023-08-31 20:11:063

劳资关系和劳动关系的区别,劳资关系处理办法

  劳动关系是依法建立或存在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劳资关系,存在了用工主体责任,是否具有劳动关系须依法进行推论与判定,如果用工主体责任成立,劳动动者为之付出了劳动力支出并接受其管理则可以认定为存在劳动关系。  对此有过判例:  承担用工主体责任是否等同于建立劳动关系  (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沈美萍)  一、基本案情  上诉人(原审原告)河南国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吴后礼。  国安建设公司将乐东黎族自治县尖峰镇山道村新农村建设项目承包给陈福兵施工。2013年3月1日陈福兵聘用吴后礼到尖峰镇山道村新农村建设项目做混凝土工,口头约定日薪130元,加班另计,包吃包住,但陈福兵未与吴后礼签订书面劳动合同。2013年5月5日14时30分左右,吴后礼在推料时从二楼楼道中滑落坠地受伤,经送至乐东黎族自治县第二人民医院治疗,后因颅脑损伤严重被转往三亚市人民医院住院治疗,经医院诊断为重型颅脑损伤。事情发生后,陈福兵支付吴后礼所有的医疗费。  另查明,事故发生后,吴后礼向乐东黎族自治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乐东黎族自治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4年2月27日作出乐劳人仲字[2014]第2号仲裁裁决,确认吴后礼与国安建设公司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国安建设公司不服该裁决,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确认吴后礼与国安建设公司不存在劳动关系。  二、审判  海南省乐东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吴后礼与国安建设公司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原劳动保障部劳部发[2005]第12号《关于确定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四条规定:“建筑施工、矿山企业等用人单位将工程业务或经营权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对该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承担用工主体责任。”本案中,陈福兵是自然人,不具备用工的主体资格,陈福兵雇佣吴后礼,应由国安建设公司承担用工主体责任。因此,吴后礼与国安建设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乐东黎族自治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乐劳人仲字(2014)第2号的仲裁裁决,于法有据,应予维持。国安建设公司请求确认其与吴后礼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的理由不成立,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条之规定,判决:驳回河南国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元,由河南国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上诉人国安建设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确认吴后礼与国安建设公司不存在劳动关系。  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是吴后礼与国安建设公司是否存在劳动关系。从本案查明的事实看,涉案工程由陈福兵承揽,陈福兵雇佣吴后礼做混凝土工,工资由陈福兵支付。吴后礼在提供劳务期间并未受国安建设公司劳动规章制度的管理和约束,在国安建设公司处没有招工登记记录及考勤登记记录,也没有工资支付凭证及领取记录,故双方未形成劳动关系。一审法院以国安建设公司将工程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自然人为由,认为国安建设公司应当承担用工主体责任,并确认国安建设公司与吴后礼之间存在劳动关系。本院认为,承担用工主体责任不等同于劳动关系的确认。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海南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联合印发的琼高法联(2014)2号《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有关问题的联席会议纪要》第4条规定:“在建筑工程层层转包、分包中,作为实际施工人的自然人与其招用的劳动者发生工伤待遇争议的,劳动者请求确认与具有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或分包方存在劳动关系的,不予以支持;但劳动者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九十四条、《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及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主张由发包方或者承包方与实际施工人承担因工伤或职业病相关法律责任的,应予支持。”据此,国安建设公司要求确认吴后礼与国安建设公司不存在劳动关系的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一审判决认定事实基本清楚,但适用法律错误,依法应予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一、撤销海南省乐东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4)乐民初字第184号民事判决。  二、吴后礼与河南国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不存在劳动关系。  三、案件评析  关于本案,由于原劳动保障部劳部发[2005]第12号《关于确定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的第四条只是规定承担用工主体责任,并没有明确发包方与劳动者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因此理论界对此认识不一,主要有两种观点:一是肯定说。认为应认定个人承包经营者的前一手具有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人、承包人或者分包人与劳动者之间存在劳动关系。《通知》第四条规定的“用工主体责任”应当理解为劳动法上的用人单位法律责任。二是否定说。认为个人承包经营者与劳动者之间应认定为雇佣关系,其前一手发包人、承包人或者分包人与劳动者之间不存在雇佣关系或者劳动关系。理由是:建筑施工企业与个人承包经营者之间只是承包、分包关系,劳动者是由个人承包经营者雇佣的,其与建筑施工企业之间并无建立劳动关系或者雇佣关系的合意。建筑施工企业也不承担劳动者的管理及工资发放,因此,建筑施工企业与劳动者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  本人认为,第一种观点基于保护劳动者的利益,认为发包方与劳动者之间虽然没有形成直接的劳动关系。但是劳动者系弱势群体,其一旦受到伤害,就应该由发包方来承担相应的责任。这种观点忽略了劳动关系建立的前提是双方的合意。实践中往往发包方根本不知道劳动者是否实际提供了劳务,而劳动者也只知道是为个人承包经营者工作,而不知道具有用工主体的单位是谁,在此情况下直接认定作为发包方的建筑施工企业与劳动者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与事实是不相符。而且认定建筑施工企业与劳动者之间成立劳动关系,则实际招用劳动者、发放劳动报酬的个人承包经营者不需要承担任何法律责任。这对于规范建筑市场、减少个人承包经营者非法用工也是不利的。第二种观点虽然也要求建筑施工企业对个人承包经营者雇佣的劳动者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这仅仅属于民事责任的性质。对于劳动者主张的劳动法律意义上用人单位的法律责任,如工伤保险待遇、办理社会保险手续等,因不属于民事责任的赔偿范畴,故很难获得支持。这样,劳动者主张的权利和获得的赔偿很有限。  结论:劳动关系和承担用工主体责任是两个不同的概念,承担用工主体责任并不等同于劳动关系的成立。《通知》第四条规定的承担用工主体责任并非是确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该条款是对劳动者的特殊保护,是一种替代责任的规定,是基于对用人单位将风险转嫁的救济措施。认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要看双方是否符合构成劳动关系条件,也即是否有合意,是否签订了书面的劳动合同。而事实劳动关系本来也是一种劳动关系,针对实践中有些用人单位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情况,《通知》的第一条和第二条还规定了事实劳动关系成立的条件,即判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是否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依据是以下两点。第一,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第二,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考勤记录等。根据法律规范逻辑构成理论,《通知》第四条所规定的由发包方承担用工主体责任仅仅是规定法律责任的条款,即规定的是一种法律后果的承担,并不是界定劳动关系是否构成的法律条款,也非确认劳动者与发包方之间劳动关系的存在。  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海南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联合印发的琼高法联(2014)2号《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有关问题的联席会议纪要》第4条明确规定:“在建筑工程层层转包、分包中,作为实际施工人的自然人与其招用的劳动者发生工伤待遇争议的,劳动者请求确认与具有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或分包方存在劳动关系的,不予以支持;但劳动者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九十四条、《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及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主张由发包方或者承包方与实际施工人承担因工伤或职业病相关法律责任的,应予支持。”因此,如果劳动者起诉要求确认其与建筑施工企业存在劳动关系,凡不具备劳动关系构成要件的,应当不予支持。实践中,个人承包经营者往往没有承担民事责任的足够能力,为了保护劳动者的权益,对劳动者所主张的各种民事赔偿,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十四条:“个人承包经营违反本法规定招用劳动者,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发包的组织与个人承包经营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规定,判令建筑施工企业与个人承包经营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链接址:
2023-08-31 20:11:421

工会和劳资委员会的关系

劳资委员会是行政部门,由政府授权成立,对当地政府负责,主要是从维护劳动法的角度维护工人的权利,有执法权。工会是工人自治组织,由工人选举产生,对工会会员负责,可以组织会员与资方就劳动待遇、工资、福利等方面直接对话,但没有执法权。
2023-08-31 20:11:532

工业革命中的劳资关系

工业革命的到来,彻底打破了旧社会的劳动关系,按照专家的分析,工业革命的到来是迟早的事情,是历史发展的必然趋势!工业革命也是资本主义的充分体现,在当时也算得上是资本主义的高度表现形式吧,至于你说的劳资关系就充分体现出来了资本主义也就是工业革命的弊端了,工业革命的产生,带来了雇佣者和被雇佣者,也就是老板和员工的产生,这二者的关系是不可调和的,这也就是资本主义经济危机产生的根本原因,比较出名的就是1933经济危机,差不多每个10年左右就爆发一次,说到底就是剥削与被剥削的关系,你觉得这样的形式能根本解决吗?除非人人都是老板!纯手打,谢谢!不喜勿喷,个人意见,欢迎交流!
2023-08-31 20:12:011

缓和劳资关系的激励制度有哪些

员工持股,参与经营
2023-08-31 20:12:132

不提倡职工加班属于人力资源管理职能的哪一类

劳动关系管理公司提倡高效率的工作,鼓励员工在工作时间内完成本职工作任务,原则上不提倡加班,如因处理工作时间内未完成的本职工作或本人工作疏忽而未完成的工作,不计加班。人力资源管理工作的五个职能:(1)获取人力资源管理根据企业目标确定的所需员工条件,通过规划、招聘、考试、测评、选拔、获取企业所需人员。获取职能包括工作分析、人力资源规划、招聘、选拔与使用等活动。a.工作分析:是人力资源管理的基础性工作。在这个过程中,要对每一职务的任务、职责、环境及任职资格作出描述,编写出岗位说明书。b.人力资源规划:是将企业对人员数量和质量的需求与人力资源的有效供给相协调。需求源于组织工作的现状与对未来的预测,供给则涉及内部与外部的有效人力资源。c.招聘与挑选:应根据对应聘人员的吸引程度选择最合适的招聘方式,如利用报纸广告、网上招聘、职业介绍所等。挑选有多种方法,如利用求职申请表、面试、测试和评价中心等。d.使用:经过上岗培训,给合格的人安排工作。(2)整合通过企业文化、信息沟通、人际关系和谐、矛盾冲突的化解等有效整合,使企业内部的个体、群众的目标、行为、态度趋向企业的要求和理念,使之形成高度的合作与协调,发挥集体优势,提高企业的生产力和效益。(3)保持通过薪酬、考核,晋升等一系列管理活动,保持员工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保证员工在工作场所的安全、健康、舒适的工作环境,以增进员工满意感,使之安心满意的工作。保持职能包括两个方面的活动:一是保持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如公平的报酬、有效的沟通与参与、融洽的劳资关系等;二是保持健康安全的工作环境。a.报酬:制定公平合理的工资制度。b.沟通与参与:公平对待员工,疏通关系,沟通感情,参与管理等。c.劳资关系:处理劳资关系方面的纠纷和事务,促进劳资关系的改善。(4)评价对员工工作成果、劳动态度、技能水平以及其他方面作出全面考核、鉴定和评价,为作出相应的奖惩、升降、去留等决策提供依据。评价职能包括工作评价、绩效考核、满意度调查等。其中绩效考核是核心,它是奖惩、晋升等人力资源管理及其决策的依据。(5)发展通过员工培训、工作丰富化、职业生涯规划与开发,促进员工知识、技巧和其他方面素质提高,使其劳动能力得到增强和发挥,最大限度地实现其个人价值和对企业的贡献率,达到员工个人和企业共同发展的目的。a.员工培训:根据个人、工作、企业的需要制定培训计划,选择培训的方式和方法,对培训效果进行评估。b.职业发展管理:帮助员工制定个人发展计划,使个人的发展与企业的发展相协调,满足个人成长的需要。
2023-08-31 20:12:221

怎样构建和谐的劳资关系

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劳资关系(朱连柏博客Fuzi1932@163.com 2010.7.10日) 2010.7.7日《广州日报》上登载了《广州市百家非公有制企业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倡议书》,《倡议书》中说:“劳动关系是最基本的社会关系,劳动关系的和谐是社会和谐的基础,也是企业健康发展的基础。”说到了点子上,建立和谐的劳动(劳资)关系,确实是社会主义初级阶段需要很好解决的一个核心问题。《倡议书》中所说的劳动关系,实际上指的是劳资关系,既然我们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就必然存在资本和劳动两大基本要素,就必然存在资本和劳动的关系,对此勿需忌讳。马克思主义经典著作中明确指出:“资本和劳动的关系,是我们现代全部社会体系所依以旋转的轴心。”(《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二卷269页)只不过不同性质的社会,有着不同的资本和劳动的关系,有着不同社会财富的分配关系。资本主义社会的劳资关系是对抗性的,是对立的,劳动只是使资本增殖的一种手段,在分配上以“银”为本,以资本为主体;社会主义的劳资关系是非对抗性的,是互利的,资本除为了增值,也是提高工人生活的一种手段,在分配上以人为本,以劳动为主体。 百家非公有制企业《倡议书》开头就说:“我们欣逢盛世,赶上了改革开放的崭新时代”,我们创业有成,“离不开党和政府的鼓励支持和引导,离不开企业员工的辛勤付出和努力”。《倡议书》中提到的依法执行劳动合同制度,规范企业用工行为,建立工资正常增长机制,不断改善员工待遇,尊重和维护员工合法权益,不断改善用工环境,坚持企业爱员工、员工爱企业的观念,发挥员工的主人翁精神等内容,都是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和谐的劳资关系所要解决的普遍性问题。他们带了个头,开了个头,很有意义。现在的问题有两个:一是发出《倡议书》的百家企业和其他做出类似承诺的企业,如何言行一致,说到做到,并使之不断充实、完善和提高;一是如何使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和谐的劳资关系,成为所有非公有制企业乃至外资企业共同的自觉行动。公有制企业更应该发挥示范带动作用。 当务之急是积极稳妥的解决已经出现并逐渐扩大的贫富悬殊、两极分化问题,这是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劳资关系的关键环节。现在有一种论调,说先富起来的人是富了,但其他人的生活也都提高了,不要把这个问题看得太严重,不要上纲上线。清华大学一位研究金融的教授虽然承认劳动收入下降是不争的事实,但他说:“劳动收入下降是经济发展的基本规律,是经济发展过程中一个特殊阶段的必然结果”。改革开放30多年,除了产生一批富得冒尖的群体,广大人民群众的生活也确实有很大改善,但并不能由此而否定或淡化贫富悬殊、两极分化的客观存在及其严重性。来自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的统计资料显示,城市10%财富多的居民(富人)占有全部城市45%的财富,城市10%财富少的居民(穷人)占有全部城市1.4%的财富,贫富整体差距达32倍之多,许多资本主义国家也没悬殊到这种地步。何况还有相当数量的人生活在最低生活保障线以下。造成这种贫富悬殊、两极分化的主要原因,是在分配上存在亲资本疏劳动的倾向,资本利润率过高,劳动报酬率过低,职工工资增长缓慢,长期偏低,有些企业五年没涨过工资。党和国家鼓励-部分人先富起来,是为了先富带后富,实现共同富裕。如果把贫富差距越拉越大,这就违背了美好的愿望,偏离了当初的意旨。如不果断采取相应措施加以宏观调控,继续扩大下去,就有背离社会主义的危险。解决资本利润和劳动报酬差距过大、富人和穷人占有财富过于悬殊问题,是检验党的领导干部真假真假本领、为民的试金石,事关社会主义本质。邓小平早说过:“如果我们的政策导致两极分化,我们就失败了。”(《邓小平选集》第三卷111页) 马克思主义原理告诉我们,劳动力这一特殊商品的价值即工资,是由生产、发展、维持和延续劳动所必需的生活资料的价值来决定的。劳动力的价值即工资,是由两种要素构成的:一种是纯生理要素,工人为要保持和再生产自己,为要延续自己肉体的生存,就必须获得自己生活和繁殖后代所绝对必须的生活资料,这是构成劳动价值即工资的最低界限;另一种是历史的或社会的要素,取决于每个国家的传统生活水平,这种生活水平不仅满足生理上的需要,而且包括满足由人们赖以生息教养的那些社会条件所产生的一定需要。我们是社会主义国家,发展经济的最终目的是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在制定分配政策和实施分配指导上,必须既要考虑生理需要又要考虑社会需要,既要考虑物质生活需要又要考虑文化生活需要,既要考虑人的日常生活需要又要考虑人的全面发展需要,切实做到劳资兼顾,以劳为主,绝对不能亲资本疏劳动,必要时要适度向劳动倾斜。必须正确处理资本积累和劳动报酬的关系,资本积累要适度控制,劳动报酬要不断提高,始终把握住实现共同富裕的大方向。除了提高工资,还要营造良好舒适的劳动环境和物质文化生活条件,体现人文关怀。至于有些中小企业盈利水平低,无力相应增加工人工资,国家可以采取在一定期限内减税免税退税的办法加以扶持,少数企业由于产品不对路、经营不对头在市场竞争中被淘汰,也不是坏事。优胜劣汰是促进发展的客观规律。 最近在煤体上还看到,有的企业搞“假涨薪”,例如深圳那家有几十万员工的“N连跳”的富士康,6.2日宣布给基层员工整体加薪30%,但实际上只是为了应付舆论,不仅没有兑现,反而明升暗降。以一线工人张翼文为例,他4月份进富士康,第一个月工资是1900元,而6月份只有1300元,原因是限制工时外加班,提高工时内定额,“以前一个小时做15片零件,从6月份开始每小时要多做一两片”。另外,有的企业承诺工资增加百分之多少,比如30%、50%,听起来很诱人,实际上原来的基数很低,不要被动听的百分比所迷惑。靠党、国家、人民一手哺育成长起来的民营企业家,-定要把工人当兄弟而不是当“工具”,既要有“良薪”,又要有良心,切不可做出类似这些有愧于党、有愧于国家、有愧于人民、也有愧于自己的事情。
2023-08-31 20:12:332

合作关系和劳动关系的区别

合作关系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独立的成员之间形成的一种协调关系,以保证实现某个特定的目标或效益,属于平等的民事主体之间建立起来的。劳动关系虽然也属于广义的民事法律关系,但是劳动关系具有从属性、管理性,双方当事人是被一定的劳动法律规范所规定和确认的权利和义务联系在一起的,其权利和义务的实现,是由国家强制力来保障的合作法律关系的后果是利益共享、风险共担;而劳动法律关系的相应法律后果均由用人单位承担。
2023-08-31 20:13:115

发达资本主义国家是怎样调整劳资关系

高福利,高待遇
2023-08-31 20:13:363

资本家与劳动者之间的关系

资本家对于劳动者的关系是平等的,资本家付出了机器和资本,从中赚钱并无不当
2023-08-31 20:13:593

.如果你是人力资源部主管,如何构建和谐的劳资关系

建议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1、 健全和完善用人及薪酬制度进一步完善和调整薪酬激励政策下,完善绩效评价体系,充分利用这个经济杠杆来调动员工积极性,而不能让薪酬激励机制反而成为制造情绪。2、 完善企业内员工内部申诉机机制:在出现严重劳资纠纷之前先通过建议箱、员工满意度调查、人力资源部员工面谈等方式来及时了解员工的不满、抱怨等不良情绪,及时听取申诉,着重协商与调解,在查明事实、分清责任的基础上,通过说服教育,使当事人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过成和解协议,若不愿调解的应快依法处理。3、 健全合理的薪酬制度。合理的薪酬制度和奖励制度要建立在重视人才的背景下,要设立一套完整的晋升沟通和疏导机制,通过合理的制度来降低内耗提高员工工作热情。4、 完善工会体制:促进工会角色职能的转变,完善工会的独立法人地位。劳资关系以表面上平等的契约关系形式掩盖了劳痪双方价值交换不对等的事实,因此要使工会成为独立的民事主体,代表工人的利益5、 企业领导不能只将利益大最化作为企业唯一的追求目标,而缺乏社会责任意识。6、 加强劳动法规宣传和培训。许多企业在发生重大劳资纠纷或给予行政处罚时,才知道企业在用工管理方面存在很多问题。企业法人平时重生产轻管理,对一些本来可以避免的劳资矛盾,由于处理不当往往变成了重大劳资纠纷。希望我的回答能帮到您!
2023-08-31 20:14:3615

劳资关系的几种类型:

(1)国营与集体企业。这类企业的机构有管理部门、党组织、 职工代表大会与工会。管理人员包括经理厂长都是国家的雇员,因此与工人享有同等的参加工会的权利。 (2)私营企业。在这里, 雇员与企业之间的关系完全靠合同来维系。工会率不高,特别在面对中国目前劳动力买方市场的情况,资方有绝对的讨价还价的谈判能力。有些中小私营企业员工的利益、就业安全、改善待遇的要求等得不到规范的管理和保障。甚至有些私有企业以家族式经营管理为主,家长式的权威使得劳资关系不但复杂,难以确定,而且劳方的利益与保障也难以实现。 (3)外资企业。外资企业有两类:一是指中欧、 中美合资或独资企业,它们与工会、党支部和中方经理一起,结成了统一战线,企业的管理层与工人的关系并非对抗性的。即使工人有不满情绪,也常常是针对中方经理,因为他们低能、腐化或任人唯亲。二是东亚、东南亚国家投资的企业,这里工人报酬微薄,工作条件相对较差,事故发生频繁,劳资冲突屡有发生。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对劳资关系作了明确的界定,是指劳动者与所在单位之间在劳动过程中发生的关系。《劳动法》从法律的角度确立和规范劳资关系,是调整劳资关系以及与劳资关系有密切联系的其他关系的法律规范。 劳资关系,表现为受雇者与雇主间的冲突与合作,其进一步深入的内涵还包括雇用关系中为了价格与权力相争的理论、技术和制度。它不仅涉及工人、工会组织与雇主,也同政府和各类公众直接或间接相关联。
2023-08-31 20:15:061

劳资什么意思 劳资关系

(一)国营与集体企业。这类企业的机构有管理部门、党组织、职工代表大会与工会。管理人员包括经理厂长都是国家的雇员,因此与工人享有同等的参加工会的权利。(二)私营企业。在这里,雇员与企业之间的关系完全靠合同来维系。工会率不高,特别在面对中国目前劳动力买方市场的情况,资方有绝对的讨价还价的谈判能力。有些中小私营企业员工的利益、就业安全、改善待遇的要求等得不到规范的管理和保障。甚至有些私有企业以家族式经营管理为主,家长式的权威使得劳资关系不但复杂,难以确定,而且劳方的利益与保障也难以实现。(三)外资企业。外资企业有两类:一是指中欧、中美合资或独资企业,它们与工会、党支部和中方经理一起,结成了统一战线,企业的管理层与工人的关系并非对抗性的。即使工人有不满情绪,也常常是针对中方经理,因为他们低能、腐化或任人唯亲。二是东亚、东南亚国家投资的企业,这里工人报酬微薄,工作条件相对较差,事故发生频繁,劳资冲突屡有发生。《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对劳资关系作了明确的界定,是指劳动者与所在单位之间在劳动过程中发生的关系。《劳动法》从法律的角度确立和规范劳资关系,是调整劳资关系以及与劳资关系有密切联系的其他关系的法律规范。劳资关系,表现为受雇者与雇主间的冲突与合作,其进一步深入的内涵还包括雇用关系中为了价格与权力相争的理论、技术和制度。它不仅涉及工人、工会组织与雇主,也同政府和各类公众直接或间接相关联
2023-08-31 20:15:171

老板和员工属于什么关系?

老板和员工属于劳资关系。x0dx0a劳资关系,是指劳工和资方之间的权利和义务的关系,这种关系通过劳资双方所签订的劳动契约和团体协约而成立。劳资关系或称为劳雇关系,一方面是受雇主雇用,从事工作获取工资者,另一方面是雇用劳工的事业主、事业经营之负责人或代表事业主处理有关劳工事务之人,彼此间的关系即属劳雇关系。x0dx0a意义x0dx0a劳资关系的良好与否,关系生产秩序、社会安定及国家安全,至为重要。一般而言,在工业先进国家的劳资关系,大都并不和谐,致常发生劳资纠纷,而导致罢工、怠工、关厂、停业。影响所及,不但足使生产停顿,社会紊乱,甚且使国本动摇,危及世界和平。x0dx0a国父孙中山先生,在遗教中指示:人类社会之所以有进化,是由于大多数人的利益相调合,而不是有冲突。基此,我国宪法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劳资双方应本协调合作原则,发展生产事业,劳资纠纷之调解与仲裁,以法律定之。"我国劳工政策纲领更订明:劳资合作为劳资政策重要目标之一。是故我国的劳资关系重在合作、和谐、协调。换言之,以合作代替对立、以和谐代替纠纷,以沟通代替隔膜,本此精神去处理劳资间的雇佣关系。x0dx0a同时,劳资关系也为人力资源管理学习过程中的六大模块之一(人力资源规划,招聘与面试,培训与开发,绩效管理,薪酬与福利,劳资关系)。x0dx0ax0dx0a形式x0dx0a劳资关系,表现为受雇者与雇主间的冲突与合作,其进一步深入的内涵还包括雇用关系中为了价格与权力相争的理论、技术和制度。它不仅涉及工人、工会组织与雇主,也同政府和各类公众直接或间接相关联。x0dx0a(1)国营与集体企业。这类企业的机构有管理部门、党组织、职工代表大会与工会。管理人员包括经理厂长都是国家的雇员,因此与工人享有同等的参加工会的权利。x0dx0a(2)私营企业。在这里,雇员与企业之间的关系完全靠合同来维系。工会率不高,特别在面对中国劳动力买方市场的情况,资方有绝对的讨价还价的谈判能力。有些中小私营企业员工的利益、就业安全、改善待遇的要求等得不到规范的管理和保障。甚至有些私有企业以家族式经营管理为主,家长式的权威使得劳资关系不但复杂,难以确定,而且劳方的利益与保障也难以实现。x0dx0a(3)外资企业。外资企业有两类:一是指中欧、中美合资或独资企业,它们与工会、党支部和中方经理一起,结成了统一战线,企业的管理层与工人的关系并非对抗性的。即使工人有不满情绪,也常常是针对中方经理,因为他们低能、腐化或任人唯亲。二是东亚、东南亚国家投资的企业,这里工人报酬微薄,工作条件相对较差,事故发生频繁,劳资冲突屡有发生。
2023-08-31 20:15:261

如何构建和谐的劳资关系

劳资关系,是指劳方和资方之间的权利和义务的关系,这种关系透过劳资双方所签订的劳动契约和团体协约而成立。一方面是受雇主雇用从事工作获致工资者,另一方面是雇用劳工的事业主、事业经营之负责人或代表事业主处理有关劳工事务之人,彼此间的关系即属劳雇关系。 研究如何构建和谐的劳资关系之前,这里先探讨下导致劳资关系失衡,引起劳资纠纷的主要原因:1、企业为实现利润最大化,压低成本:员工工作环境差,不愿意更新改进有害工艺、增加劳动保护设施缺乏劳动安全保护;另外劳动保障覆盖率低,福利待遇差;拖欠工资、歧视用工等。2、工会组织不健全、力量薄弱,员工的合法权益得不到有效保护,不断出现侵权行为。3、劳资关系中劳方观念偏差,对劳动法认识不到位,不愿意缴纳自己负担的社会保险等,甚至因为担心自己的去留不方便而不愿签订劳动合同。4、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劳动法律法规体系不够完善,贯彻执行不到位,一些地方政府为了追求增长、招商引资忽略了监督发现和查处企业违反法律法规的职能。 根据劳资纠纷产生的主要原因,我认为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减少劳资纠纷,构建和谐的劳资关系:一、企业方面1、完善企业内部规章制度与监督机制:保证各项章程制度的制定、执行都是公正、合法的。2、完善企业内员工内部申诉机制:在出现严重劳资纠纷之前先通过建议箱、员工满意度调查、人力资源部员工面谈表等方式来及时了解员工的不满、抱怨等不良情绪,及时听取申诉,着重协商与调解,在查明事实、分清责任的基础上,通过说服教育,使当事人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达成和解协议,若不愿调解的应尽快依法处理。3、完善“预警”体制:排查不稳定因素,为协调不了的劳资纠纷以及突发事件做好积极应对的准备。4、完善工会体制:促进工会角色职能的转变,完善工会的独立法人地位。劳资关系以表面上平等的契约关系形式掩盖了劳资双方价值交换不对等的事实,因此要使工会成为独立的民事主体,代表工人的利益。企业在制定、修改薪资福利、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劳动纪律以及职工培训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定时要与工会讨论协商后确定。二、劳方方面 要加强对劳动法律法规的学习认识,学会用法律来维护自身的权益。三、政府方面:1、完善劳动法律法规的实施细则,提高可操作性。2、加强社会保障制定建设,督促企业为员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包括工伤、医疗、保险等,加大参保面。3、政府要加大劳动执法力度和劳动监察队伍的建设,为构建和谐劳资关系提高有力的保障。4、政府还应加强对劳资双方的培训,提高他们的素质,使他们能关注企业的社会责任,自觉遵守有关劳动和社会保障的法律法规,也要让劳动者学会依法维权。
2023-08-31 20:15:371

西方劳资关系发展的过程之中所产生的矛盾到底有哪些

第一阶段,从产业革命开始至19世纪上半叶,资本主义的发展处在自由竞争时期,国家对劳资关系调整采取自由放任政策,劳资关系从总体上看充满着激烈的阶级对抗和阶级冲突。①劳资矛盾的焦点主要集中在工资、工时、就业和劳动条件的改善上。②劳工运动总体上处于分散、个别和局部的状态,工人群众有组织的、阶级的和国际范围的联合进程面临着巨大的阻力。③在劳资关系中,资方占据绝对优势的地位,劳方处于绝对弱势地位,劳资矛盾多以激烈对抗和冲突的方式表现出来,劳资关系呈现极不稳定的状态。④国家对劳资关系的调整采取自由放任政策,在表面自由的背后,立法和政策明显向雇主一方倾斜。第二阶段,19世纪下半叶到20世纪初,西方市场经济国家开始从自由竞争向垄断过渡,政府对劳资关系的调整从自由放任政策转向国家干预政策。①劳资矛盾的焦点仍然集中在工资、工时、就业和劳动条件的改善上,但是矛盾的激烈程度和表现形式发生了明显的变化。除了传统的对抗斗争方式以外,集体谈判制度得到了国家法律的承认和雇主的认同,成为解决劳资矛盾的的的有效途径之一。②由于工人罢工斗争的发展和工会组织的广泛建立,导致劳资力量对比发生显著变化,日趋强大的、有组织的劳工运动,近使资方及其政府作出让步,从而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劳资矛盾。③政府调整和改变了劳资关系政策,从对劳资关系领域的自由放任政策转向国家干预政策,大量劳工立法的出现以及相应的劳动行政管理机构的建立,使劳资关系的调整开始向有序化、法制化迈进。第三阶段,两次世界大战之间的历史时期的劳资关系领域处于一个过渡期,从初期的国家干预向下一阶段全面进入制度化、法制化过渡。①战争和经济危机极大地影响着这一阶段劳资关系的发展,劳资关系领域的许多变化都是在这两大因素的影响下发生的。②国家的劳动行政管理工作在此阶段获得了空前的发展,成为政府宏观调节劳资关系的手段。③工业民主化、集体谈判制度和三方协商制度的出现,使协调劳资关系的关系更加丰富,内容更加宽泛。第四阶段,二战以后的历史时期,在第三次科技革命和社会改革浪潮的推动下,劳资关系发生了重大的转折性变化,劳资关系协调体制从法律规范到制度机制都日趋健全和完善,劳资关系的总体态势是趋于缓和,但缓和中存在着曲折,存在着博弈,在博弈中求制衡、求合作,求双赢。①劳资关系焦点仍然集中在工资、工时、劳动条件的改善上,但与此同时,争取广泛的民主参与权也成为劳资关系中非常重要的内容。②劳资关系时而紧张时而缓和,既有对抗又有合作,显现出曲折性,但总体上趋向缓和。③国家用于调整劳资关系的手段趋于完备立法体系不断完善,社会保障和福利水平逐步提高,三方性原则和格局逐步形成,为劳资关系的和谐稳定创造了有利条件。④劳资关系的运行方式由无序的个人行为发展成为一种有序的组织行为,解决劳资矛盾、劳资争端的途径趋于制度化、法律化、组织化,集体谈判制度成为处理劳资关系日常问题的最主要的手段。⑤20世纪90年代以来企业社会责任运动的兴起,表明劳资领域社会问题的治理具有了国家法的依据,而且全球化下一系列国际劳动公约、建议书及其劳工标准的监察认证、劳工贸易壁垒的实际存在,意味着保障劳动者、社会大众的合法权益的法律已经从弱法性质转变成强法性质。
2023-08-31 20:15:482

如何用自己的知识,改善劳资关系,促进社会和谐

建立级别制度,是解决劳资关系,促进社会和谐发展的最好办法,建立不低于成本经营的框架,是解决投资型劳资的公平抉择。
2023-08-31 20:15:562

人力资源如何与财务处理好劳资关系?

  (一) 直管部门成立处理小组   在发生重大劳资纠纷时,纠纷对象的直管领导部门要在第一时间内成立处理小组。处理小组成立后,要求其立即做如下工作:   1、 安抚纠纷对象,控制事态的发展和恶化,坚持安抚为主,防范为辅,避免纠纷人员情绪的恶化而导致的不必要损失;   2、 上报公司领导,在纠纷事件发生后,要立即上报公司领导事态发展的状况,不得隐瞒、拖延,从而错过最佳解决时间,造成事件扩大;   3、 派遣专人负责事件的调查工作,要求将事件原因、员工需求以及相关情况调查清楚,并迅速形成调查报告教于主管领导。   (二)公司成立应急处理小组   在接报纠纷事件后,公司应该立即成立应急处理小组。应急处理小组成员应该包括人力资源部、财务部、服务管理部和纠纷对象的主管部门,并要至少有副总以上级别领导任组长。应急小组成立后 要立即着手处理以下问题:   1、 对下级处理小组的事件调查报告进行核实和分析,从而形成分析报告,对事件的处理提供参考依据和建议;   2、 以当前法律法规为依据,对事件做法律评估,分析法律途径解决的可行性,并形成可行性报告,以作处理参考;   3、 直接知道下级处理小组的工作,在非必要时,公司领导应尽量避免与纠纷员工接触,给事件的处理留下回旋空间。   (三)确立事件的责任方   1、根据法律评估的可行性报告,确立事件的责任方,掌握事件的主动权;   2、根据公司应急小组的分析报告,掌握纠纷矛盾的原因,在与其协商面谈时做到有的放矢,有正对性的解决问题,从而把握住协商的话语权   3、处理事件时要尽量以协商解决,非必要时不建议法律手段解决纠纷。如公司是责任方,那么要尽量压缩公司的损失,如员工为责任方,在拒绝其无理要求时,可按公司相关制度进行处理。   (四) 形成书面的处理报告   事件解决后,要形成书面的处理报告,报告要包括事件发生的详细情况和应急小组的工作内容以及处理结果。   (五)形成案例总结   对事件要形成案例总结,总结出此次事件的经验教训和应对心得,为以后的公司的管理工作提供可借鉴对象。
2023-08-31 20:16:041

老板和员工的关系叫什么

劳资关系。劳资关系,是指劳工和资方之间的权利和义务的关系,这种关系通过劳资双方所签订的劳动契约和团体协约而成立。劳资关系或称为劳雇关系,一方面是受雇主雇用,从事工作获取工资者,另一方面是雇用劳工的事业主、事业经营之负责人或代表事业主处理有关劳工事务之人,彼此间的关系即属劳雇关系。 劳资关系。劳资关系,是指劳工和资方之间的权利和义务的关系,这种关系通过劳资双方所签订的劳动契约和团体协约而成立。劳资关系或称为劳雇关系,一方面是受雇主雇用,从事工作获取工资者,另一方面是雇用劳工的事业主、事业经营之负责人或代表事业主处理有关劳工事务之人,彼此间的关系即属劳雇关系。 意义: 劳资关系的良好与否,关系生产秩序、社会安定及国家安全,至为重要。一般而言,在工业先进国家的劳资关系,大都并不和谐,致常发生劳资纠纷,而导致罢工、怠工、关厂、停业。影响所及,不但足使生产停顿,社会紊乱,甚且使国本动摇,危及世界和平。
2023-08-31 20:16:131

用自己的车辆为他人拉土方是什么法律关系

劳资关系。用自己的车辆为他人拉土方是劳资关系,是指劳工和资方之间的权利和义务的关系,这种关系通过劳资双方所签订的劳动契约和团体协约而成立。劳资关系或称为劳雇关系,一方面是受雇主雇用,从事工作获取工资者,另一方面是雇用劳工的事业主、事业经营之负责人或代表事业主处理有关劳工事务之人,彼此间的关系即属劳雇关系。劳资关系产生的背景:国父孙中山先生,在遗教中指示:人类社会之所以有进化,是由于大多数人的利益相调合,而不是有冲突。基此,我国宪法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劳资双方应本协调合作原则,发展生产事业,劳资纠纷之调解与仲裁,以法律定之。"我国劳工政策纲领更订明:劳资合作为劳资政策重要目标之一。是故我国的劳资关系重在合作、和谐、协调。换言之,以合作代替对立、以和谐代替纠纷,以沟通代替隔膜,本此精神去处理劳资间的雇佣关系。
2023-08-31 20:16:391

企业如何应对劳资纠纷

  劳资问题有各种各样,主要是指雇工与雇主因工资,工时,劳动条件,解雇等原因所产生的纠纷。   从现实情况来看,企业通常遇到的比较常见的劳资纠纷问题主要有:解雇、开除、降职、辞职、加班、工伤待遇、患病医疗、合同签订、技术保密、竞业限制等几个方面。   毋庸讳言,劳资纠纷,是一个敏感的话题。一旦发生劳资纠纷,不管劳资官司是“逢打必输”还是“逢打必赢”,对于企业来说,都是百害而无一利的。   虽然近几年来我们公司没有发生劳资纠纷,但我们还是制定了比较规范的劳资纠纷处理流程和作业指导书,以做到未雨绸缪,防患于未然。在处理劳资纠纷时,我们主张以内部沟通调解为主,尽可能在公司内部解决。在公司内部确实不能达成一致,即使到了仲裁部门也是本着先调解、后仲裁、最后再裁决的原则,尽量不扩大影响面。   说实话,现在大多企业都是民营企业,而民营企业中,大多数都或多或少的存在不同程度的短视行为。由于缺乏全局的、长期的观念作指导,有无出现劳资纠纷,我们做HR的很多时候都是有心无力,不能良好的去引导、掌控,既控制不了,也说了不算,而一旦出现了问题则会把HR推到前沿,无形中给我们HR带来的工作难度是可想而知的。但身为HR,做好此方面的管理工作,避免此类事件的发生,又是我们的职责所在,所以,必须迎难而上,努力去完善、规范这方面的管理。   我认为,要想有效地避免劳资纠纷的发生,还是应当从以下几方面做起:   1、强化法制意识,学法懂法守法用法是前提。   随着社会的发展,我国法制化进程在不断加快与完善,与劳资纠纷相关的法律法规也是越来越多、越来越规范,涉及也比较多,诸如《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就业促进法》《社会保险法》《未成年人保护法》《女职工特别保护规定》《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反不当竞争法》等法律法规,以及许多地方政府出台的各种条例法规等等,甚至还要涉及《合同法》《民法通则》《刑法》等法律。   作为企业的人力资源管理者,我们应当熟悉各类法律法规,并在遵守法律法规的基础上建立完善的企业用工制度,以便有效防范和避免用工风险。对于法律法规,我们HR不但自己要学、要掌握,更要影响企业老板、企业管理层去学习,并且要倡导员工去学习,要让企业全体人员都具有法律知识和法律意识,提高法律法规的公开性和透明度,千万不要遮遮掩掩,这样,企业的劳资关系管理就会越来越融洽、和谐。   需要强调的是:作为HR,我们在涉及到劳资关系方面的工作时一定要注重细节,所谓“细节决定成败”在发生劳资纠纷时尤显重要,有时一句话抑或是一个字就可以决定纠纷的“胜败”。因此,在具体事务操作中我们需要本着“先小人,后君子”的严谨思路与态度去办(譬如录用通知的发放、劳动合同的签订、加班的管理等等)。   应当看到,法律法规的颁布实施,是国家走向法治、社会不断进步的具体体现,作为企业,首先要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依法行事,这是有效避免劳资纠纷发生的前提。同时,我们也要充分的运用法律来维护企业自身的合法权益(目前还有许多企业没有严格执行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这方面,是需要我们HR人员苦口婆心、不厌其烦的去说服老板的,往往好难办,因此我们要有恒心)。    2、完善沟通机制,建立积极劳动关系是根本。   众所周知,“沟通是人们生存、生产、发展和进步的基本手段和途径,”“沟通是现代管理的命脉。”在现代企业管理中,“沟通是管理工作的灵魂,是提高工作效率,实现共同目标,满足各种需要的重要工具。”而对于劳资关系管理来说,沟通更是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企业要建立和谐的劳动关系,就一定离不开良好顺畅的沟通。对一个企业来说,良好的沟通机制可以使员工认清形势明晰目标,使企业的决策更加有理、有力、有效,使员工的信息能够及时得到反馈,使上情下达或下情上传的效率不断提高,从而让员工感觉到企业对自己的尊重和信任,由此产生极大的责任感、认同感和归属感,促使企业与员工更容易达成共识。既然容易达成共识了,那么一切事情就好商量(沟通),即便是出现劳资关系紧张的问题,也就完全可以通过良好的沟通(商量)来解决。   事实上,在我们的现实环境中,即便是发生了雇佣双方闹得“不可开交”的劳资纠纷,到了劳动仲裁部门或是法院也还是先以调解协商来进行解决的(还是沟通为主),真正来“判决”的事件还是相对比较少的。而且后者的处理,对双方来说不但都将造成人财物力的付出和浪费,也会造成各自名誉的“损害”。   因此,完善沟通机制,建立积极、健康、正向的劳动关系是企业预防和应对劳资纠纷发生的根本。   完善沟通机制,正确处理劳动关系,是人力资源管理的重要任务。要在企业内部逐步实现生产要素优化配置,保障企业内各方的正当权益,以此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同时,要积极倡导部门、个人之间的相互信任、相互尊重、相互合作,营造一种令人心情舒畅的工作氛围与工作环境,以有利于企业的稳定、团结与和谐,尽可能避免或减少劳资纠纷的发生。   3、注重把握平衡,满足雇佣双方需求是核心。   在我们的日常工作中,没有发生劳资纠纷并不代表没有劳资矛盾,劳资矛盾是永远都会存在的,只不过存在形式不同而已。可以说,劳资矛盾是时时刻刻都会存在和发生的,这从我们平时听到的员工抱怨声中就应该能感觉和分析出来。因此,这就需要我们人力资源管理者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努力做好企业与员工的矛盾转化工作,也就是说要从中寻找、把握好双方的利益平衡,满足雇佣双方的需求,消除矛盾于“激发”之前,这才是劳资管理工作的核心所在。   应该看到,目前,我国劳资关系复杂而且呈现日益紧张的态势,国家一直在提倡和谐稳定的劳资关系(譬如深圳就出台有《和谐劳动关系促进条例》),那么,主要依靠什么来营造与维护?答案显而易见,那就是——平衡。因为企业与员工之间虽然都非常关注自身的“利益”,但除了利益相关以外,还和道义相关。利益和道义的平衡,是预防和消除劳资矛盾、避免劳资纠纷发生的良方。   很多时候,我们人力资源管理人员是需要以劳动关系协调员的身份去开展工作的(在许多大企业和外资企业都设有专门的劳动关系协调员)。   作为HR,我们应该清楚矛盾和平衡都是必要的,而且他们之间也是可以、并且必须转化的。当有矛盾发生时,我们应当冷静对待,不能参与到矛盾中,更不能排斥矛盾的发生,而是应想办法将这些矛盾维持在一种相对平衡的状态。也就是说,我们必须要找到劳方和资方的一个平衡点,如果没有这种平衡,就不可能实现劳资双方的和谐。   都说管理是一门艺术,而劳资管理更是一门平衡的艺术。只要我们做HR的平时注重练就熟练的劳资纠纷处理技巧,用好法、理、情,把握好“平衡”,就一定能实现双赢的结果,成为劳资双方都喜爱的“夹心饼”。    4、加强约束管理,杜绝漏洞防患未然为目的。   目前,绝大多数企业都注重对人力资源的激励,而往往忽略了人力资源的约束。其实,人力资源的约束管理更是一个需要引起我们足够重视的问题。我们应从自我约束、内部约束、外部约束三方面去完善人力资源管理工作,这是避免出现漏洞、防患于未然的有效举措。   我们首先应当引导员工主动、自觉地进行自我约束,主要从道德、声誉和关注自己职业生涯发展的角度去约束自己,从而最终实现个人的良好发展;其次要从企业文化约束、企业规章制度约束、合同约束、偏好约束、心理契约以及在激励中体现约束等,来有目的的规范员工的行为;第三就是要充分利用当今市场竞争的环境、优胜劣汰的机制进行外部约束,诸如法律约束、外部机制约束、媒体约束等来向员工宣贯、传递正向的信息,让员工明白任何人的行为都是要符合法律和市场的要求、规则与惯例,否则就会受到惩罚付出代价。   俗话说“没有规矩,不成方圆。”人力资源的约束管理,听起来有些生硬,执行起来更可能有些死板,但它是企业进行劳资管理的必要手段,我们万万不可忽视,必须认真谨慎对待,因为在这个问题上,我们HR是以杜绝漏洞防患于未然为目的来开展工作的。    5、做好资源整合,不断改善劳资关系为使命。   “地球人”都知道,人力资源管理的内容不是分模块独立运行的,它们是一个有机的整体,任何一个环节都不可或缺。因此,要重视做好有效的沟通管理、科学的冲突管理、高效的团队建设、健康向上的企业文化构建等等,以便有效地整合人力资源管理工作,促进和谐劳动关系的生成。   随着社会的日益进步、企业的不断发展,我们要与时俱进,适时改善劳动关系才是使命所在。   尤其是现在许多劳动争议的产生和劳动关系的紧张,往往都与企业管理人员特别是主管人员的工作作风以及整体素质有关(像我们这样的典型家族企业尤为明显)。因此,我们可通过不断完善规范企业规章制度、加强管理人员培训、提高员工工作生活质量、让员工参与民主管理,有条件的话还可以发挥工会和企业内部协会等组织的作用来影响、带动、催化与促进。这样,就会更好地促使企业与员工相互理解、相互包容,有利于实现企业愿景与个人目标的和谐统一,从而不断改善劳资双方关系,最大程度的维护企业利益,实现人力资源管理的真正价值(之所以说要最大程度的维护企业利益,是因为假如企业不存在了或是企业经营每况愈下,还有什么条件谈员工利益?)。   总之,在激烈的市场竞争环境中,劳资关系这个因素对于企业来说是非常重要的,劳资纠纷的出现与否,实际上体现了企业员工关系管理的好坏。危言耸听的说:就是企业文化建设成败的体现!因此,值得每一位企业的管理者和HR人员去认真思考,并为之付出努力。
2023-08-31 20:16:481

弗雷德里克·巴斯夏是如何理解劳资关系的?

巴斯夏认为工资是对劳动提供服务的报酬,利息是对资本家延缓享乐即牺牲即时的满足的报酬,劳资关系是一致与和谐的。资本家为工人提供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这是资本的服务;工人替资本家劳动,这是工人的服务。
2023-08-31 20:16:551

干部与群众叫干群关系。军官与士兵叫官兵关系。老板与员工叫什么关系?

劳资关系。劳资关系,是指劳工和资方之间的权利和义务的关系,这种关系通过劳资双方所签订的劳动契约和团体协约而成立。劳资关系或称为劳雇关系,一方面是受雇主雇用,从事工作获取工资者,另一方面是雇用劳工的事业主、事业经营之负责人或代表事业主处理有关劳工事务之人,彼此间的关系即属劳雇关系。
2023-08-31 20:17:043

劳资纠纷究竟如何处理才是最佳

要想有效地避免劳资纠纷的发生,还是应当从以下几方面做起:1、强化法制意识,学法懂法守法用法是前提。随着社会的发展,我国法制化进程在不断加快与完善,与劳资纠纷相关的法律法规也是越来越多、越来越规范,涉及也比较多,诸如《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就业促进法》《社会保险法》《未成年人保护法》《女职工特别保护规定》《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反不当竞争法》等法律法规,以及许多地方政府出台的各种条例法规等等,甚至还要涉及《合同法》《民法通则》《刑法》等法律。作为企业的人力资源管理者,我们应当熟悉各类法律法规,并在遵守法律法规的基础上建立完善的企业用工制度,以便有效防范和避免用工风险。对于法律法规,我们HR不但自己要学、要掌握,更要影响企业老板、企业管理层去学习,并且要倡导员工去学习,要让企业全体人员都具有法律知识和法律意识,提高法律法规的公开性和透明度,千万不要遮遮掩掩,这样,企业的劳资关系管理就会越来越融洽、和谐。需要强调的是:作为HR,我们在涉及到劳资关系方面的工作时一定要注重细节,所谓“细节决定成败”在发生劳资纠纷时尤显重要,有时一句话抑或是一个字就可以决定纠纷的“胜败”。因此,在具体事务操作中我们需要本着“先小人,后君子”的严谨思路与态度去办(譬如录用通知的发放、劳动合同的签订、加班的管理等等)。应当看到,法律法规的颁布实施,是国家走向法治、社会不断进步的具体体现,作为企业,首先要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依法行事,这是有效避免劳资纠纷发生的前提。同时,我们也要充分的运用法律来维护企业自身的合法权益(目前还有许多企业没有严格执行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这方面,是需要我们HR人员苦口婆心、不厌其烦的去说服老板的,往往好难办,因此我们要有恒心)。2、完善沟通机制,建立积极劳动关系是根本。众所周知,“沟通是人们生存、生产、发展和进步的基本手段和途径,”“沟通是现代管理的命脉。”在现代企业管理中,“沟通是管理工作的灵魂,是提高工作效率,实现共同目标,满足各种需要的重要工具。”而对于劳资关系管理来说,沟通更是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企业要建立和谐的劳动关系,就一定离不开良好顺畅的沟通。对一个企业来说,良好的沟通机制可以使员工认清形势明晰目标,使企业的决策更加有理、有力、有效,使员工的信息能够及时得到反馈,使上情下达或下情上传的效率不断提高,从而让员工感觉到企业对自己的尊重和信任,由此产生极大的责任感、认同感和归属感,促使企业与员工更容易达成共识。既然容易达成共识了,那么一切事情就好商量(沟通),即便是出现劳资关系紧张的问题,也就完全可以通过良好的沟通(商量)来解决。事实上,在我们的现实环境中,即便是发生了雇佣双方闹得“不可开交”的劳资纠纷,到了劳动仲裁部门或是法院也还是先以调解协商来进行解决的(还是沟通为主),真正来“判决”的事件还是相对比较少的。而且后者的处理,对双方来说不但都将造成人财物力的付出和浪费,也会造成各自名誉的“损害”。因此,完善沟通机制,建立积极、健康、正向的劳动关系是企业预防和应对劳资纠纷发生的根本。完善沟通机制,正确处理劳动关系,是人力资源管理的重要任务。要在企业内部逐步实现生产要素优化配置,保障企业内各方的正当权益,以此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同时,要积极倡导部门、个人之间的相互信任、相互尊重、相互合作,营造一种令人心情舒畅的工作氛围与工作环境,以有利于企业的稳定、团结与和谐,尽可能避免或减少劳资纠纷的发生。3、注重把握平衡,满足雇佣双方需求是核心。在我们的日常工作中,没有发生劳资纠纷并不代表没有劳资矛盾,劳资矛盾是永远都会存在的,只不过存在形式不同而已。可以说,劳资矛盾是时时刻刻都会存在和发生的,这从我们平时听到的员工抱怨声中就应该能感觉和分析出来。因此,这就需要我们人力资源管理者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努力做好企业与员工的矛盾转化工作,也就是说要从中寻找、把握好双方的利益平衡,满足雇佣双方的需求,消除矛盾于“激发”之前,这才是劳资管理工作的核心所在。应该看到,目前,我国劳资关系复杂而且呈现日益紧张的态势,国家一直在提倡和谐稳定的劳资关系(譬如深圳就出台有《和谐劳动关系促进条例》),那么,主要依靠什么来营造与维护?答案显而易见,那就是——平衡。因为企业与员工之间虽然都非常关注自身的“利益”,但除了利益相关以外,还和道义相关。利益和道义的平衡,是预防和消除劳资矛盾、避免劳资纠纷发生的良方。很多时候,我们人力资源管理人员是需要以劳动关系协调员的身份去开展工作的(在许多大企业和外资企业都设有专门的劳动关系协调员)。作为HR,我们应该清楚矛盾和平衡都是必要的,而且他们之间也是可以、并且必须转化的。当有矛盾发生时,我们应当冷静对待,不能参与到矛盾中,更不能排斥矛盾的发生,而是应想办法将这些矛盾维持在一种相对平衡的状态。也就是说,我们必须要找到劳方和资方的一个平衡点,如果没有这种平衡,就不可能实现劳资双方的和谐。都说管理是一门艺术,而劳资管理更是一门平衡的艺术。只要我们做HR的平时注重练就熟练的劳资纠纷处理技巧,用好法、理、情,把握好“平衡”,就一定能实现双赢的结果,成为劳资双方都喜爱的“夹心饼”。4、加强约束管理,杜绝漏洞防患未然为目的。目前,绝大多数企业都注重对人力资源的激励,而往往忽略了人力资源的约束。其实,人力资源的约束管理更是一个需要引起我们足够重视的问题。我们应从自我约束、内部约束、外部约束三方面去完善人力资源管理工作,这是避免出现漏洞、防患于未然的有效举措。我们首先应当引导员工主动、自觉地进行自我约束,主要从道德、声誉和关注自己职业生涯发展的角度去约束自己,从而最终实现个人的良好发展;其次要从企业文化约束、企业规章制度约束、合同约束、偏好约束、心理契约以及在激励中体现约束等,来有目的的规范员工的行为;第三就是要充分利用当今市场竞争的环境、优胜劣汰的机制进行外部约束,诸如法律约束、外部机制约束、媒体约束等来向员工宣贯、传递正向的信息,让员工明白任何人的行为都是要符合法律和市场的要求、规则与惯例,否则就会受到惩罚付出代价。俗话说“没有规矩,不成方圆。”人力资源的约束管理,听起来有些生硬,执行起来更可能有些死板,但它是企业进行劳资管理的必要手段,我们万万不可忽视,必须认真谨慎对待,因为在这个问题上,我们HR是以杜绝漏洞防患于未然为目的来开展工作的。5、做好资源整合,不断改善劳资关系为使命。“地球人”都知道,人力资源管理的内容不是分模块独立运行的,它们是一个有机的整体,任何一个环节都不可或缺。因此,要重视做好有效的沟通管理、科学的冲突管理、高效的团队建设、健康向上的企业文化构建等等,以便有效地整合人力资源管理工作,促进和谐劳动关系的生成。随着社会的日益进步、企业的不断发展,我们要与时俱进,适时改善劳动关系才是使命所在。尤其是现在许多劳动争议的产生和劳动关系的紧张,往往都与企业管理人员特别是主管人员的工作作风以及整体素质有关(像我们这样的典型家族企业尤为明显)。因此,我们可通过不断完善规范企业规章制度、加强管理人员培训、提高员工工作生活质量、让员工参与民主管理,有条件的话还可以发挥工会和企业内部协会等组织的作用来影响、带动、催化与促进。这样,就会更好地促使企业与员工相互理解、相互包容,有利于实现企业愿景与个人目标的和谐统一,从而不断改善劳资双方关系,最大程度的维护企业利益,实现人力资源管理的真正价值(之所以说要最大程度的维护企业利益,是因为假如企业不存在了或是企业经营每况愈下,还有什么条件谈员工利益?)。
2023-08-31 20:17:1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