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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案例分析

2023-09-08 06:42:39
共3条回复
LocCloud

  1、(1)彩电买卖发生在7月,是在张某患精神分裂症之前,因此,对于合同的效力问题,不考虑张某患精神病的因素。

  (2)张某17岁,但每月有600元收入,并以自己的劳务为主要生活来源。根据《民法通则》第11条第2款:“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规定,张某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因此,其签订的彩电买卖合同有效。

  2、(1)有。《民通意见》第20条规定:“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了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民法通则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的其他有监护资格的人或者单位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的,按照普通程序审理;要求变更监护关系的,按照特别程序审理;既要求承担民事责任,又要求变更监护关系的,分别审理。”《民法通则》第16条第2款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人员中有监护能力的人担任监护人:(一)祖父母、外祖父母;(二)兄、姐;(三)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

  (2)有。赵某回来后,首先应当申请撤销宣告死亡,在宣告死亡被撤销后,根据《民法通则》第25条:“被撤销死亡宣告的人有权请求返还财产。依照继承法取得他的财产的公民或者组织,应当返还原物;原物不存在的,给予适当补偿。”的规定,赵某有权要求其父亲返还继承的一间房屋。

  (3)无权。《民通意见》第40条规定:“被撤销死亡宣告的人请求返还财产,其原物已被第三人合法取得的,第三人可不予返还。”

  (4)不能。《民通意见》第37条规定:“被宣告死亡的人与配偶的婚姻关系,自死亡宣告之日起消灭。死亡宣告被人民法院撤销,如果其配偶尚未再婚的,夫妻关系从撤销死亡宣告之日起自行恢复;如果其配偶再婚后又离婚或者再婚后配偶又死亡的,则不得认定夫妻关系自行恢复。”

  (5)无权要示,但是在李某夫妇和赵乙同意的情况下,可以解除。《民通意见》第38条规定:“被宣告死亡的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其子女被他人依法收养,被宣告死亡的人在死亡宣告被撤销后,仅以未经本人同意而主张收养关系无效的,一般不应准许,但收养人和被收养人同意的除外。”

阿啵呲嘚

本书是教育部“面向21世纪课程教材”、普通高等教育“十一五”国家级规划教材——《民法》(高等教育出版社出版,郭明瑞教授主编)的配套案例教学用书,在体例上基本与《民法》教材保持一致,内容涉及民法总论、物权、债权、继承权、侵权责任等方面的内容。全书从全国各地法院已审结的民事案件中选取了40个具有典型意义的案例进行分析,每个案例分析分基本案情、法院裁判、法理评析、自测案例四个部分。其中,法理评析部分从理论上分析案例所涉及的基本民法问题,并对法院裁判的得失进行分析。自测案例主要围绕法理评析中所涉及的民法问题,以实例的形式提出问题,供学生思考练习之用。

本书可以作为高等院校法学专业学生学习民法的案例教材,也可以供法律工作者和相关人士参考使用。

目录

第一章 民法总论

案例1 权利滥用纠纷案

案例2 植物人民事行为能力纠纷案

案例3 表见代理纠纷案

案例4 诉讼时效纠纷案

第二章 物权

案例5 所有权归属纠纷案

案例6 区分所有建筑物空间利用纠纷案

案例7 相邻关系纠纷案

案例8 物权时效取得纠纷案

案例9 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纠纷案

案例10 征收承包地补偿纠纷案

案例11 宅基地使用权纠纷案

案例12 抵押权纠纷案

案例13 最高额抵押权纠纷案

里论外几

有效。因为他已年满16周岁,且自己已经独立挣钱,可以按自己的意愿行事。无行为能力是在其购买电视之后,因此可以认定行为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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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概述案例1.甲乡人民政府为建造办公大楼,向该乡乙工商银行贷款300万元,后来因为各种原因,到期未能清偿,于是乙银行以甲乡人民政府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答:甲乡政府虽然处于管理阶层,但是其向乙银行贷款属于借款合同法律关系,在这一关系中,二者之间不是管理与被管理的不平等关系,而是平等主体之间的有偿财产流转关系,必须符合民法等价有偿的原则,具备民法调整财产关系的特征,所以二者之间的法律关系应该由民法调整。案例2.某甲夜间驾驶汽车在公路上行驶,因事先饮酒过量,精神恍惚,汽车失去控制,将相向而行的路人乙撞死。分析上述两则案例中所述社会关系是否属于民事法律规范的调整范围?并说明理由。答:法律关系分为三层:第一,乙被撞死,乙的近亲属得以甲侵犯乙的生命权为由主张损害赔偿,此时系民事案件,由民法调整。第二,甲违章驾车致乙死亡,甲构成交通肇事罪,得按照刑法相关规定追究其刑事责任,此时由刑法调整。第三,甲酒后驾车,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得处以相应行政处罚,此时由行政法调整。民法基本原则公序良俗原则雇工合同“工伤概不负责”问题:天津市塘沽区张学珍、徐广秋开办新村青年服务站,于1985年6月招雇张国胜(男,21岁)为临时工,招工登记表中注明“工伤概不负责”。次年11月17日,该站在天津碱厂拆除旧厂房时,因房梁折落,造成张国胜左踝关节挫伤,引起局部组织感染坏死,导致因脓毒性败血症而死亡。张国胜生前为治伤用去医疗费14 151.15元。为此,张国胜的父母张连起、焦容兰向雇主张学珍等索赔,张等则以“工伤概不负责”为由拒绝承担民事责任。张连起、焦容兰遂向法院起诉。分析该案中的做法是否符合民法的基本原则?并说明理由。答:该案中“工伤概不负责”条款违反了宪法和有关劳动保护的相关法律法规,也违反了公序良俗原则,是无效的。对劳动者实行劳动保护,在我国宪法中已有明文规定,这是劳动者所享有的权利。张学珍、徐广秋身为雇主,对雇员理应依法给予劳动保护,但他们却在招工登记表中注明“工伤概不负责”。这种行为既不符合宪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也严重违反了《民法通则》第7条所规定的社会公德和社会公共利益,即学理上所说的“公序良俗”原则应属于无效的民事行为。民事法律事实甲承包本村水库,用来养殖大量鱼苗,一年夏天,连降暴雨,甲承包的水库蓄洪功能有限,最终被水冲垮。甲水库中放养长大的成鱼全部顺水而下,流入下流乙承包的邻村水库中,当时乙承包水库中的成鱼已经全部捕捞出售,此时该水库中只有乙刚刚放养的部分鱼苗。甲于是要求乙返还自己水库中流入乙水库中的全部成鱼,乙认为该部分成鱼是自己流入其承包的水库中的,自己没有做任何违法侵权之事,拒绝返还。为此双方发生纠纷,经两村干部调解不成,甲将乙诉至该县人民法院。你认为本案应该如何处理?为什么?答:本案例涉及民事法律事实问题。民事法律事实,是民法的基本概念,指民法认可的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现象。并非所有的客观现象都是民事法律事实,都能引起民事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消灭,只有为民法规范规定或承认并能产生民事后果的那些事实才能成为民事法律事实。民事法律事实可以与人的意志有关,也可以无关,但是必须是客观存在,只存在人脑中的主观意识的东西不是民事法律事实,主观意识必须表达于外部表现为人与人之间的客观社会关系方可。根据客观现象是否与人的意志有关,民事法律事实可以分为事件和行为。事件是指与人的意志无关,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后果的客观现象。行为是指当事人的有意识的社会活动。在本案例中,因为连降暴雨,甲承包水库中的成鱼流入乙承包的水库中,产生了乙的受益行为,对甲而言这是与其自身行为无关的他方当事人行为,这属于民事法律事实中的事件,该事件与《民法通则》第92条(不当得利的规定)结合产生民事法律关系,引起甲、乙之间财产关系的变化,构成民法上的不当得利之债。因此,乙应该返还甲因此受到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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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案例分析

1.甲的财产由乙妻和丙继承。乙妻尽了主要的赡养义务而取得了继承权;丙为甲子,而为第一顺序继承人。2.丁对此事件不承担责任,甲在被指定为乙的监护人之时,虽不同意指定,但是也为作出起诉,甲应该对此事负责。乙的祖父母外祖父母不应承担责任。3.如果找不到失主甲,700元由乙赔偿。如果找到失主甲,牛应归还甲,同时甲应支付500元给乙,另外负责赔偿丙700元。4. 奖金归林琳所有。本案中,很明确“在分割财产时,法院将夫妻共有财产100元定期有奖储蓄券两张判归林琳所有。” 银行摇奖产生的奖金属于奖券的慈息,慈息所有权应归主物所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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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代理行为无效 因为张某和高某是恶意串通 见合同法52条2.刘某的损失由张某和高某承担连带责任 见合同法59条3.能 因为是连带责任 刘某可以向两人之中的任意一人主张全损(两人内部才依过错承担按份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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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案例

1997年,甲县a公司和乙县b公司在丙县订立了一份水泥供销合同。合同约定:“运输方式:由a公司代办托运;履行地点:a公司在丁县的仓库。”a公司依约履行了合同,b公司尚欠a公司30万元的货款。四个月后,b公司在当地报纸上刊登了“大幅度降价处理水泥”的广告。同时,着手准备分立为两个公司。为此,a公司以b公司的行为影响货款的偿还和b公司即将分立为由,向乙县人民法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要求冻结b公司银行存款30万元,同时提供了同等数额的资金担保。人民法院审查以后依法作出了冻结存款的裁定。后由于b公司向该法院提供了同等数额的财产担保,法院依法作出解除冻结的裁定。后a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一审中,被告b公司反诉要求原告a公司承担由于其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给自己造成的损失。(1)对于本案何法院有管辖权?为什么?(2)如果b公司提出管辖权异议应当在何时间提出?该异议能否成立?(3)b公司的反诉请求是否正确?(1)乙县、丁县有管辖权,通常情况下被告所在法院地具有管辖权,合同纠纷的管辖范围则是由《民诉法》第24条,合同的履行地可作为被告,丁县作为合同的履行地(2)收到起诉书15日内提出管辖异议,《民诉法》第38条规定管辖异议的反诉时间(3)正确,《民诉法》第一百零八条,起诉因素要与损失相适应。例如,被要求财产保全人属于贷款款保全,则要求保全人需要赔偿被要求保全人赔偿贷款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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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被告下落不明,不适用于简易程序(2)法院应当受理,属于第一审程序中基于同一法律关系(婚姻法律关系)增加诉讼请求,所以应当受理。(3)判决刘某应归还李某的部分财产,f法院6月30受理,应当在30日内作出离婚判决,由于刘谋生活困难,所以李某应根据夫妻共同财产而处理。(4)《民事诉讼法》规定发回重申都不适用简易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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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8-31 22:13:173

民法案例分析(高手请进)

1.可以。民诉法规定,被宣告死亡人出现时,可申请法院撤销对其的死亡宣告。2.对偿债房屋不可返还。债务合法有效,彭某应履行。3.不能复婚。宣告死亡后,婚姻关系终结,如果妻子未再婚,可复婚(其实相当于再次结婚)妻子已再婚或再婚后丈夫死亡,不可复婚。对于再婚事实应予法律保护。具体法规你可见有关宣告死亡的司法解释。第二十四条被宣告死亡的人重新出现或者确知他没有死亡,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应当撤销对他的死亡宣告。有民事行为能力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第二十五条被撤销死亡宣告的人有权请求返还财产。依照继承法取得他的财产的公民或者组织,应当返还原物;原物不存在的,给予适当补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若干意见(试行)》第37条规定:“被宣告死亡的人与配偶的婚姻关系,自死亡宣告之日起消灭。死亡宣告被人民法院撤销,如果其配偶尚未再婚的,夫妻关系从撤销死亡宣告之日起自行恢复;如果其配偶再婚后又离婚或者再婚后配偶又死亡的,则不得认定夫妻关系自行恢复。”
2023-08-31 22:13:443

民法学案例分析

第一 以红星出租汽车公司为被告,应是违约之诉,红星出租汽车公司承担违约责任第二 可以宏达客运公司为被告,应以侵权之诉提起诉讼,属侵权行为。第三 乙对甲不承担责任。因为乙的行为属于职务行为,应由出租汽车公司承担责任,出租汽车公司承担后可向宏达客运公司追偿
2023-08-31 22:13:541

民法案例题

根据民法通则83条起诉他,排除妨害赔偿经济损失
2023-08-31 22:14:052

民法案例题

1、某甲在某百货公司购买服装,在甲到收银台交款时,因地面太滑而摔伤,甲即找公司经理要求赔偿。该公司的保安人员认为甲在购货中有盗窃行为,就强将甲带入办公室。   试析:甲与百货公司间因何法律事实发生何法律关系?   答:本案中,甲与百货公司间在三个法律事实发生三种法律关系:一是因买卖服装发生的买卖关系;二是甲因地面太滑而摔伤这一侵权行为而发生的侵权损害赔偿关系;三是因甲被保安人员误为盗窃并被强行带入办公室这一侵权行为引起的侵权损害赔偿关系。   2、某甲长期下落不明,经其配偶乙向法院申请,法院判决宣告甲死亡。其后,乙就与丁结婚,并将一6岁的儿子送给丙收养,双方办理了收养手续。实际上甲并未死亡。经甲请求法院撤销了对其死亡的宣告。甲回家后发现儿子被人收养,乙也改嫁他人,幸丁已死亡。因此,甲就要求与已恢复婚姻关系,并以自己未同意将儿子送丙收养主张收养无效。   问:甲可否与乙自动恢复婚姻关系?甲的儿子与丙间的收养关系是否无效?   答:甲乙间的婚姻关系不能自行恢复。因为在甲宣告死亡后乙与丁结婚,已另存在一个婚姻关系,甲乙若要同意结婚,则需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丙与甲的儿子间的收养关系有效。因为在甲被宣告死亡期间甲的儿子被丙依法收养,甲虽说被撤销死亡宣告,但甲的儿子与丙间的收养关系并未解除。   3、甲企业与乙企业订立了一买卖合同,约定由乙企业向甲企业提供一设备,甲应于收货后付款20万元。后甲企业因原厂长经营不善被撤换。新厂长上任后改变了企业的生产计划,原订的设备不再需要。因此,在乙企业按合同交货时,甲企业的新任厂长指令拒收,并提出这是原厂长订的合同,现要对以前的合同进行清理,原订的买卖合同无效。   试分析甲企业拒收乙企业提供的设备是否合法?   答:甲企业拒收不合法,属于一种违约行为。因为企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与法人的关系是同一人格的关系,法定代表人以法人名义实施的行为就是法人的行为。法定代表人是法人的组成部分,法定代表人的更换虽属于法人的变更,但法定代表人的职责未变,法人的主体资格未变。因此,甲企业厂长的更换不能改变其法人的主体资格,原订立的合同仍然有效。   4、某甲从商场购得一台原装进口电视机,甲并未拆开包装。1999年10月30日甲又将该电视机转卖给乙。乙买回后发现该电视机并非原装进口的,而是由国内组装。乙使用后发现该电视机视听效果太差。2001年5月乙以受欺骗为由向甲提出退货,甲不同意。双方发生争议诉至法院。   问:该案应如何处理?   答:该案中甲乙之间的买卖行为不属于受欺诈的民事行为。因为甲并未故意隐瞒真实情况,也未故意告知虚假情况。该行为应属于重大误解的民事行为,因为乙是在对标的物电视机有重大误解的情形下实施买卖行为的。乙可撤销与甲间的买卖行为。但因自乙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已经超过1年,且其已经使用电视机,乙的撤销权消灭,不得再撤销。因此,该案应驳回乙的诉讼请求。
2023-08-31 22:14:162

民法案例分析(请法学人士帮个小忙)

先讲第一个 甲的赠予无效,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但甲受赠等纯获益的行为有效
2023-08-31 22:14:262

请达人帮忙回答下民法学的案例

1.可撤销的行为.因为此合同是一个显失公平的合同.2.在1年的撤销期间内,予以撤销.超过1年,不予撤销.PS.我也不晓得对否哈...
2023-08-31 22:14:362

民法案例

1.可变更可撤销的合同 甲公司是专业销售家具的公司,所以可以推知其应当知道该家具并非橡木。而其明知是假货而销售的,可以认定为“以欺诈手段订立的合同”,属于可变更可撤销的合同。当然即使甲公司也不情,重大误解、显失公平的合同也都是可变更可撤销的合同。2.可以以乙公司为被告,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应当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
2023-08-31 22:14:461

关于民法基本原则的案例分析

李某的父亲生前是一个集邮爱好者,去世时还留有几本邮票。李某对邮票从不感兴趣,在后来的几次搬家中他都觉得这些邮票不好处理。一日,李某的朋友刘某来吃饭,无意间发现了这几本邮票,刘某也是一集邮爱好者,他随即表示愿意全部购买,最后以5000元的价格将邮票全部拿走,李某对这一价格也比较满意。事过不久,李某从父亲生前的一朋友处得知,他父亲所留的邮票中,有5张相当珍贵,可能每张都值5000元;同时另一同事告诉他,刘某正在寻找买主。李某立即找到刘某,要求退还刘某的5000元钱。取回邮票,但刘某坚决不同意。双方协商不成,李某诉至法院,要求撤销合同,返还邮票。 【问题】 1.李某与刘某间买卖邮票的行为的效力如何? 2.法院应如何对待李某的请求? 【案例解析】 1.《民法通则》第4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在这一交易过程中,虽然当事人双方是平等自愿的,但是因为李某缺乏对邮票相关知识以及市场行情的了解,导致他对买卖标的物的价值有严重的误解,而刘某应该知道此邮票的价值仍以较低价格换取,显然违背了我国民法的基本原则。《民法通则>第59条规定:行为人对行为内容有重大误解及行为显失公平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对已成立的民事行为予以变更或撤销。因此,刘某与李某之间的买卖行为属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该行为的效力待定。 2.对于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由享有撤销权或变更权的当事人决定是否变更或撤销,以及是予以变更还是撤销。本案中如果李某行使撤销权,该行为无效;如果李某不撤销也不变更,则该行为有效;如果李某要求变更价金条款,法院也应给予支持。因此,权利人李某要求撤销合同行为,返还邮票,人民法院应当允许.
2023-08-31 22:15:231

民法案例分析

我晕,这么多问题,一点分都不给……对价呢?
2023-08-31 22:15:342

民法案例分析

1、王某的哥哥能否要回给王童的5000元见面礼?为什么?不能,给予的已经是人家的了,不能要回.2李代花代王童赠出1000元钱的行为是否有效?为什么?无效,这是他代管的钱,没权利代赠,3王在富夫妇是否应承担赵爽的医药费?为什么?不应承担,应该是王童的父母承担,监护人4赵爽的父母可否要求李荣荣承担赵爽的医药费?为什么?应该,作为教师有监管责任,不能上班时间出去买菜,5王童的医药费,应当由谁来承担?老师李荣荣和赵爽的父母共同承担6、赵爽的父母代赵爽行使请求侵权损害赔偿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是多长?2年
2023-08-31 22:15:441

民法案例分析,懂的朋友进

1 不符合。《合伙企业法》第七十条 有限合伙人可以同本有限合伙企业进行交易;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丙为有限合伙人,且合伙协议并无特别约定。2不符合。第七十一条 有限合伙人可以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有限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3能。第五十三条 退伙人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甲退伙前作为普通合伙人,退伙后也要对之前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4能。第八十四条 普通合伙人转变为有限合伙人的,对其作为普通合伙人期间合伙企业发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乙在债务发生后变更为有限合伙人,应对其之前作为普通合伙人发生的60万元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5能。第八十三条 有限合伙人转变为普通合伙人的,对其作为有限合伙人期间有限合伙企业发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60万元债务在丙作为有限合伙人时发生,变更普通合伙人后应对60万元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6不能。第八十一条 有限合伙人退伙后,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有限合伙企业债务,以其退伙时从有限合伙企业中取回的财产承担责任。丁退伙前作为有限合伙人,以退货时取回的20万元财产承担责任。7不能。第七十七条 新入伙的有限合伙人对入伙前有限合伙企业的债务,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戊在60万元债务发生后入伙,对于之前的入伙以出资额30万元承担有限责任。8能。第四十四条 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庚作为新入伙的普通合伙人,依法律规定,对之前发生的60万元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2023-08-31 22:15:541

民法案例分析

答案:甲为第一顺序继承人;乙在分配财产时,可多分;丙无权继承遗产;分配遗产时应该对丁予以照顾。分析: 在本题中,郭大爷的女儿先于郭大爷死亡, 根据《继承法》第11条的规定,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为继承,郭大爷女儿的儿子甲作为其晚辈直系血亲,可以代位继承其母亲及郭大爷女儿的份额。郭大爷的女儿属于第一顺序继承人,甲只是代替其母亲继承,因此,同样代替其母亲的继承序位,即属于第一顺序继承人。因此,甲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根据《继承法》第12条的规定,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结合本题,女婿乙作为丧偶女婿,对郭大爷尽了主要赡养义务,在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乙在分配财产时,可多分。  根据《继承法》第10条的规定,享有继承权的子女指的是具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本题中,继子丙与郭大爷没有形成抚养关系,因此,不属于继承人,无权继承郭大爷的遗产。因此,丙无权继承遗产。  根据《继承法》第10条的规定,郭大爷的养子丁具有继承人的资格。根据《继承法》第13条的规定,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因此,分配遗产时应该对丁予以照顾。
2023-08-31 22:16:041

民法案例分析 急急急!!(可加分)

1、当然可以。自出生后就可以。2、当然可以。主张死亡赔偿金、自己的抚养费等。3、遗产的一半即25万元归妻子甲,剩余的25万元由甲和出生后的胎儿各分一半。4、如死胎,则1、2项请求不能成立。乙的遗产按法定继承。
2023-08-31 22:16:155

民法案例分析题

甲乙丙为合伙关系,承担连带责任,A公司可向其任一人求偿,甲的抗辩不成立。甲赔偿以后,可以根据事先约定,跟乙丙协商各自承担份额。B公司多交付一台电脑,如双方查证属实,属于A公司不当得利,应予返还。A公司补齐货款,就损失向乙追偿。
2023-08-31 22:16:352

关于民法的案例

甲的主张成立,因为甲在2008年8月退伙。退伙时,他只承担在这之前的的亏损,丁的主张不成立,入伙后必须对其合伙企业之前所承担的亏损负责,乙主张不成立,因为合伙协议只对内产生效力。无法对外产生对抗,丙主张也不成立,因为其虽然以劳务出资。但参与盈利和亏损。对合伙企业也承担责任。乙丙丁应就合伙企业所欠银行贷款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甲不需要清偿,乙丙丁按照所约定比例清偿责任。
2023-08-31 22:16:461

民法案例在线

上述第二大题的答案
2023-08-31 22:17:082

民法案例分析

3.(1)根据1993年公司法,该公司实际出资只有25万,不足50万,没有有效成立,不具有法人资格;(2)本企业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由三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4.以某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为被告;债务由某电力设备有限公司承担;5.(1)甲是合伙人该,根据民通意见46条,约定不参与经营但参与盈余分配的视为合伙人;(2)根据民通意见47条,甲乙丙对丁承担5万元的连带责任,甲乙丙内部按分配比例承担;6.(1)入伙有效;(2)作为合伙财产由合伙人乙丙丁共有;(3)合伙财产不足清偿由乙丙丁承担连带责任。
2023-08-31 22:17:192

急求一个民法案例的答案!

你问的问题?民事三角为:东方建化公司——振心五金厂——茂源百货公司。 1、茂源百货公司应该以振心五金厂为被告。 2、根据新的《合同法》,虽然法院受理后查明,东方建化公司、振兴五金厂及茂源百货公司均无经营钢材的业务范围,但是合同任然有效。
2023-08-31 22:17:281

民法案例分析

1合伙是无限连带责任A可以要求任何一个人还钱也可以要求几个人或者全体还钱,一个或者两个人还钱以后可以向没还钱的按照合伙协议内部追偿 2份额转让无效,合伙需要所有合伙人一致同意,乙丙不同意,所以转让无效 3不太清楚,个人感觉是合伙优先 这道题不是民法,是商法题
2023-08-31 22:17:382

民法案例分析

1.民法通则第九十四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著作权(版权),依法有署名、发表、出版、获得报酬等权利。赵勇很明显是我国的公民,依法享有权利。2.民法通则第十一条 :十八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该买卖是有效的,因为上述,张某已经符合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所作出的民事法律行为是有效的,又因为该行为发生在他变成精神病人之前,所以不受其影响。3.民法通则 第十七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 , 由下列人员担任监护人: (一) 配偶; (二) 父母; (三) 成年子女; (四) 其他近亲属; (五) 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 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裁决。 没有第一款规定的监护人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民法解释第十条:监护人的监护职责包括:保护被监护人的身体健康,照顾被监护人的生活,管理和保护被监护人的财产,代理被监护人进行民事活动,对被监护人进行管理和教育,在被监护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或者与人发生争议时,代理其进行诉讼。综上,他的财产应该归属于他的监护人,按照民法通则十七条规定的顺序,提出监护的首先应当是其配偶,再者二者的婚姻关系是合法的。
2023-08-31 22:17:492

民法案例分析

这里面涉及到代位继承问题了。李某死后,三个女儿在第一继承序列,均有继承权。大女儿是在李某死后病故还是死前病故没有说清楚,按照李某死前大女儿病故的说法,李某和大女儿的儿子应该继承大女儿遗产,假如在李某死后大女儿病故。其子可以行使代位继承权。李某的儿子有权继承,但应该酌情考虑继承财产份额,三女儿的问题参考大女儿
2023-08-31 22:18:003

民法案例分析

张文杰10岁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将手表低价出卖给冷饮店老板,为超出其能力范围的民事活动,只有在其监护人即张伟的追认下才有效。但题中给出,张父要求返还手表就表明了他拒绝追认,自此,张文杰出卖手表的民事行为自是无效,林某应退还手表。但手表被林某的丈夫又以25元卖与他人,是返还义务旅行不能的情况,应由林某折价进行赔偿。
2023-08-31 22:18:101

关于民法的案例

1、甲乙形成借贷关系,后来乙归还欠款时,甲通过意思表示以后再说,据此,不能认为甲有赠与的意思,因此,甲乙之间的借贷关系并未变更为赠与关系。2、乙认为诉讼失效已过,系行使抗辩权。但由于双方并未明确约定还款日期,而是刚刚提出归还欠款的要求,因而诉讼时效未过,甲有权要求乙归还欠款。
2023-08-31 22:18:201

民法案例分析题!

我认为,首先不构成表见代理,因为电脑培训学校没有尽到一定的注意义务。其次,王某构成无权代理,合同效力待定。合同的最终效力原则上应由电脑公司决定。再次,由于电脑培训学校存在过错,不构成善意取得。因此如果对方追认,合同应继续履行;如果对方否认,则合同自始无效,但电脑培训学校不能要求电脑公司承担责任。
2023-08-31 22:18:3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