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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政停车包年2023规定

2023-09-08 14:33:16
TAG: 市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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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至目前,西安市政府尚未公布2023年的政停车包年规定。

但是,可以参考2022年的政停车包年规定,西安市政府发布了《西安市政府购买停车服务年度计划》,规定政府将对市属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等单位的固定车位进行集中采购,实现政府购买停车服务的规范化、集中化和市场化。具体规定如下:

1、政府集中采购停车服务的范围:市属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等单位的固定车位;

2、政府集中采购停车服务的方式:政府通过招标等方式进行集中采购,合同期限为一年;

3、政府采购停车服务的标准:政府将根据停车场的地理位置、服务设施、管理水平等因素,对停车场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确定收费标准;

4、政府采购停车服务的支付方式:政府采用包年制付费方式,即政府在合同期限内一次性支付全部服务费用。

一般来说,政府采购停车服务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1、车位数量:政府采购停车服务的停车场需要有一定的车位数量,以满足政府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等单位的停车需求;

2、停车场位置:政府采购停车服务的停车场需要位于政府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等单位的附近,交通便利;

3、停车场管理:政府采购停车服务的停车场需要具有规范的管理制度,保障停车场的安全、卫生和服务质量;

4、收费标准:政府采购停车服务的停车场需要制定合理的收费标准,并且价格透明、公正。

综上所述,以上条件仅供参考,政府采购停车服务的具体条件还需等待西安市政府的最新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五条

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第二百七十六条

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

小教板

西安市政停车包年2023规定如下:

1. 政府集中采购停车服务的范围:市属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等单位的固定车位。

2. 政府集中采购停车服务的方式:政府通过招标等方式进行集中采购,合同期限为一年。

3. 政府采购停车服务的标准:政府将根据停车场的地理位置、服务设施、管理水平等因素,对停车场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确定收费标准。

4. 政府采购停车服务的支付方式:政府采用包年制付费方式,即政府在合同期限内一次性支付全部服务费用。

具体停车服务包年的费用需要咨询西安市政府相关部门或关注西安市政府官方通告,或查阅相关政策法规以获得最新政策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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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车场管理制度

1、负责停车场车辆的管理、服务和引导。检查并提示车主锁好车门窗,带走贵重物品。2、做好停放车辆的监控工作,每天每隔两小时进行一次停车场安全巡查,做好停车场巡查记录。3、提示驾驶员严格遵守停车场的安全管理规定和使用规定。4、负责服务区车辆的行驶和停放,维护停车场的交通和停车秩序。5、引导和管理车场内人员,确保停车场安全。6、熟悉停车场、地上建筑物及周边环境的基本情况,为客人提供问询服务,引导客人到达目的地。7 、负责停车场设施设备的维护和检查,保持消防照明、管道、标志等畅通。在正常使用中,如有损坏应及时报告并做好记录。8、负责保持停车场环境的整洁。地面不干净时,及时清理。9、做好区域防火工作,制止任何人在停车场吸烟或违章动火。10、管理停车场内的卸货和施工,避免影响地下停车场的正常停车秩序。11、停车场内严禁停放非机动车和存放物品。12、发现有人拆卸零部件或修理车辆时,应立即停车报告,并检查当事人的有关证件。13、及时制止地下室私自洗车现象,保持现场整洁。14、如发现车库内司机和乘客滞留在车内,应及时提醒和制止,并告知定岗人员注意。
2023-09-01 03:42:531

小区停车管理规定

小区停车位管理规定如下:1、停车场必须具有“五有”办场标准,即有完善的开办手续、有安全围栏(围墙)设施、有值班岗亭、有工作责任制度、有专职保管员,同时建立完善的小区停车场管理制度;2、小区停车场必须在出入口设立明显的标志,写明停车场名称、性质(白天、日夜)、类别等;3、机动车保管场的各种管理制度及收费标准必须张贴在出入口明显的位置,实行“三公开”制度,即公开保管场责任人、公开保管员姓名和照片、公开收费标准;4、停车场必须备有消防器材,悬挂在场内各方便取用之处;5、停车场只作机动车保管之用,车场内不得进行车辆维修、装卸货物、拉客营运、摆卖等经营活动;5、停车场内不准搭棚住人,不准闲杂人员进入或滞留。场内须设置若干垃圾箱,并定期清洁打扫。小区停车的技巧如下:1、在小区内停车要掌握好左右车距;2、在小区路边停车要留足前后车距;3、楼下、树下停车要预防“天降不测”;4、不要占用固定车位;5、不要在路边随意停放车辆,否则要被开罚单。有的可能还会把车强制拖走,这样就可能损坏自动变速器;6、小心汽车被别人的车门击坏!空车位的挑选有大讲究。地下车位是两根立柱中间有几个位置,最不好的位置是居中,最左边的车位最好;7、两车并排停时,横向距离有讲究。1.0米最安全,0.6米较安全,最危险的距离是0.1米左右;8、夏天,空调室外机的出水口附近慎停。空调水滴在车漆上,留下的印子会很难洗;9、树下停车要注意,果实浆液难清除;10、永远不要相信倒车防撞阻拦杆,也不要迷信倒车雷达。综上所述,小区对于停车场的管理一直以来是业主和物业之间的矛盾所在,首先物业必须得保障业主的车辆在停车场之间的安全,不会被损害偷盗,同时也要对业主在停车场的安全进行负责,同时要保持好场内的整洁、干净、帮助业主进行出行。【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五条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2023-09-01 03:43:031

单位内部停车场管理制度

法律分析:1.依法循章对住宅区(大厦)、交通、车辆进行管理。2.负责按物价部门收费规定收取车辆保管费。3.熟悉掌握住宅区(大厦)车辆流通情况,车位情况,合理布署安排,优先保证业主使用车位。4.负责监督和落实员工岗位职责,对员工进行日考核,填写《员工日考核表》。5.负责每日工作检查,并填写《车辆管理日检表》。6.负责对外协调与联系,处理车辆管理方面的问题和客户投诉。7.负责对员工进行法制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不断提高服务质量。8.负责对员工进行岗位培训,并做好培训记录。9.定时向管理处主任汇报工作。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十四条 国家实行机动车强制报废制度,根据机动车的安全技术状况和不同用途,规定不同的报废标准。应当报废的机动车必须及时办理注销登记。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不得上道路行驶。报废的大型客、货车及其他营运车辆应当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监督下解体。
2023-09-01 03:43:301

公共停车场车辆停放管理制度有哪些

公共停车场车辆停放的管理制度主要涉及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城市规划条例》和《停车场管理规定》法律依据:《停车场管理规定》第一条为加强停车场的建设和管理,改善道路交通状况,保护交通安全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和《城市规划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城市、重点旅游区停车场的建设和管理。第三条停车场是指供各种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停放的露天或室内场所。停车场分为专用停车场和公共停车场。专用停车场是指主要供本单位车辆停放的场所和私人停车场所;公共停车场是指主要为社会车辆提供服务的停车场所。第四条停车场的建设,必须符合城市规划和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畅通的要求,其规划设计须遵守《停车场规划设计规则(试行)》。停车场的设计方案(包括有关的主体工程设计方案),须经城市规划部门审核。并征得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同意,方可办理施工手续;停车场竣工后,须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参加验收合格方可使用。第五条新建、改建、扩建的大型旅馆、饭店、商店、体育场(馆)、影(剧)院、展览馆、图书馆、医院、旅游场所、车站、码头、航空港、仓库等公共建筑和商业街(区),必须配建或增建停车场;有条件的小型公共建筑须配建自行车停车场。停车场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使用;大型公共建筑工程设计没有停车场规划的,城市规划部门不予批准施工。规划和建设居民住宅区,应根据需要配建相应的停车场。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根据需要配建满足本单位车辆使用的停车场。应当配建停车场而未配建或停车场地不足的,应逐步补建或扩建。第六条单位或者个人需要临时占用停车场作为非停车之用时,应征得当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同意。改变停车场的使用性质,须经当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和城市规划部门批准。
2023-09-01 03:43:401

停车场管理办法

停车场管理实施细则一、目的1、规范物业服务区域内停车场管理制度,维护停车场车辆进出、行驶与停放秩序,确保车场设施设备运转正常,防止各类安全事故的发生。2、规范公司停车场收费管理行为,规范IC卡制卡、发放管理制度,确保停车费规范、及时、全额收取。二、适用范围适用于本公司目物业服务中心管理区域内的停车场。三、停车位服务与租用办理手续1、停车位使用权限小区地下停车位仅限拥有地下停车位使用权的业主使用,非业主车辆及未购买地下停车位或未获得地下停车位使用权的车辆不得进入地下停车场进行车辆停放;地面停车位仅限租用停车位的业主及临时停放小区的访客使用,其他业主不得占用。2、停车位服务办理手续2.1购买地下车位的业主需凭身份证、车位购置发票、地产地库车位购置协议(机械车位、非机械车位)等有效资料到物业服务中心客户服务部申请办理,客服专员为前来办理的业主填写《停车卡办理流转单》(附件1);2.2客服专员审核业主资料无误后,与业主签订《车位使用服务协议书》(附件2)、停车位使用管理规定及承诺书(附件4),并按规定收取停车位管理服务费、IC卡制卡手续费(押金);2.3客服专员将《停车卡办理流转单》及IC提供给秩序管理部3.41.21.6.32.104附件附件64(2七、车辆进出小区和车库时要严格按规定路线行驶,应按照干道先行的原则礼让行车,不得堵挡道路和车库出入口。日附件《管理办法》规定,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应组织公共停车信息系统建设,推广应用立体机械式停车设备、停车自动计时收费设备等智能化、信息化手段管理公共停车场和临时停车泊位。 同时,《管理办法》还规定,政府可制定优惠政策,扶持公共停车场建设。鼓励法人、自然人或其他经济组织按照“谁投资、谁建设、谁经营、谁受益”的原则投资建设公共停车场。 《管理办法》规定,新建项目应按照《成都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要求的设置标准,依照国家、省、市有关机动车停车场的设计规范,配套建设公共或专用停车场。配套建设的公共或专用停车场应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交付使用。已建成的公共建筑和住宅区未按规定配套建设机动车停车场的,应在改(扩)建时补建。
2023-09-01 03:43:531

公共停车场车辆停放管理制度

法律分析:一.车辆停放时必须车头向外_按停车场划线位置依次有序的停放_排列整齐保障进出安全畅通。二.停放时_要兼顾前后左右车辆出入_互相礼让_不得影响其他车辆出入。三.车辆停放后_拉紧驻车制动_检查车辆电气设施_电源是否关闭_罐体阀门有无渗漏现象_阀门是否关闭_进行收车后的安检工作。四.本停车场只准停放危货生产车辆_严禁其它车辆与危货车辆混停。五.危货停车场配备的消防器材不得随意挪动_危货停车场的安全监护及日常维护管理分别有安全管理人员和驾驶员负责。法律依据:《青岛市停车场管理条例》第二十条 停车场收费应当执行价格部门制定的收费管理规定明码标价,按照规定使用票据。第二十一条 行政事业性单位的专用停车场应当允许在工作时间前来办理事务的人员免费停放车辆。
2023-09-01 03:44:021

办公楼停车场管理规定

  为加强办公大楼停车场的管理,对办公楼的停车场制定规则是很有必要的。我特意为大家提供了办公楼停车场管理制度,欢迎参阅。   办公楼停车场管理规定1   第一条 为加强公司办公大楼停车场的管理,合理利用停车场车位资源,规范停车场使用和车辆停放,保障工作人员及车辆安全,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办公大楼停车场分为地上停车场和地下停车场两部分,属于办公大楼附属场所,由总经理办公室负责各项管理工作。   第三条 车辆凭办公室发放的有效停车卡进出停车场,工作人员有权拒绝无卡车辆进入停车场。停车卡办理由总经理办公室统一负责。   第四条 地下停车场为公司机关工作人员专用停车场,其他车辆一律禁止驶入。   第五条 外单位车辆如需进入停车场,必须经过总经理办公室批准后方可停放,停放地点仅限地上停车场。   第六条 所有进入停车场的车辆和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本规定,同时服从停车场工作人员的指挥与管理。   第七条 地下停车场车位停满时,驾驶人员应根据工作人员的提示,将车辆停放在地面停车场。   第八条 地下停车场仅限停放小汽车或小型客货车,其余中大型车辆如有需要,可以停放在地上停车场,每个车位仅限停放一辆汽车。   第九条 车辆在停车场内行驶,必须按照交通标志、标线限速行驶,有序停泊车辆,严禁随意占道停车。   第十条 车辆停妥后,车主应当拉紧手掣、熄火,锁好门窗,并将贵重物品随身携带。   第十一条 车辆驾驶员有责任维护停车场内设施不受破坏,任何车辆对停车场内设备设施或 其它 车辆造成损伤的,经确认后,必须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二条 车辆驾驶员个人或车辆的资料如有变更,或遗失停车卡,必须立即通知总经理办公室,避免引起误会或造成损失。   第十三条 严禁在停车场内对车辆进行维修、加油、加电池水、清洗或试刹车等活动。   第十四条 严禁停车场内吸烟。   第十五条 严禁漏油、漏水、车况不佳或超高、超重的车辆进入停车场。   第十六条 严禁载有易燃、易爆、腐臭、污秽、有毒、病菌、放射性等物品的车辆进入停车场。   第十七条 严禁在停车时擅自挪用、埋压和圈占消防设备,堵塞消防通道。   第十八条 严禁在停车场内随地吐痰、乱扔杂物、乱倒垃圾或污水等污物。   第十九条 股份公司办公大楼停车场旨在为机关人员和外来办事人员提供车辆停放的便利,不提供车辆保管服务,不收取任何费用。停车场停放车辆的任何丢失、损坏或车内物品的丢失、损坏,管理部门均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第二十条 本规定由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自20xx年1月1日起施行。   办公楼停车场管理规定2   为加强公司办公楼停车场管理,合理利用停车场车位资源,规范现有停车场使用和车辆停放,保障公司员工利益及车辆安全,特制定本规定:   1、办公楼停车场为办公楼的附属场所,由办公室负责各项管理工作。   2、停车场车辆只准停放公司所属的办公车辆、客户车辆及内部员工车辆,未经同意的外部车辆及客车、货车严禁停放。   3、停车场内标有专用字样及班车字样的停车位为专有车位,其它车辆一律严禁停放。   4、每个车位仅限停放一辆汽车,按标线有序停放,禁止占道停车,随意摆放。   5、停车场优先停放公司所属车辆,除专用停车位外,采取先到先得原则,在停车位饱和情况下,有车员工请自行解决停车问题,无车位车辆禁止在公司院内除停车位标线以外地方停车。   6、车辆停妥后,车辆驾驶员应拉紧手刹,熄火后关紧门窗,并将贵重物品随身携带。   7、除公所属车辆外,其他车辆严禁在停车场内进行车辆维修、加油、清洗。   8、办公楼停车场不收取任何费用,不提供对车辆的保管服务,停车场内停放的车辆损失管理部门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9、办公室将每日对停车场内的停放车辆进行检查,对违反规定的停放车辆进行登记并告知,对停在车辆标线以外的车辆将劝其离场,对于超过二次违反规定者,第三次违反规定者处以30元罚款,第四次违反规定处以60元罚款,以此类推。   10、对于一个月内多次经提醒,屡教不改者,视为严重违反公司纪律,将视情节严重处以相关处分。   办公楼停车场管理规定3   一、本停车场只对景田银座消费客户提供车位使用服务。 二、本停车场只提供车位使用服务,不承担车辆和财产的保管责任。车辆及财物毁损、灭失,及意外导致他人伤亡、财物损坏的风险,车主自行承担。 三、车辆进入本停车场必须服从工作人员的指挥。 四、严禁载...   一、本停车场只对景田银座消费客户提供车位使用服务。   二、本停车场只提供车位使用服务,不承担车辆和财产的保管责任。车辆及财物毁损、灭失,及意外导致他人伤亡、财物损坏的风险,车主自行承担。   三、车辆进入本停车场必须服从工作人员的指挥。   四、严禁载有易燃、易爆等危险品的车辆进入停车场。   五、车辆进场时必须在入口处用《车辆行驶证》换取本车场《出入卡》,并在离场时换回。《出入卡》只作为提供车位使用服务的凭证,不作为车辆的保管凭证。   六、《出入卡》必须妥善保管,不得污损、遗失或转借他人使用。若不慎遗失,经查有关证明文件确认无误,并在车主缴交停车代用券及《出入卡》工本费人民币20元后,方可取车离场。   七、本停车场内车辆限速5KM/小时。   八、爱护停车场内设施,如有损坏照价赔偿。   九、车辆停放时不得超越其所需车位界线。   十、车辆不得停放在本停车场不准停车之范围,并不得妨碍其它车辆行驶或停泊。   十一、不得在本车场内进行车辆维修、清洗及车与车过油。   十二、本公司有权将违例停泊之车辆扣押或拖离停车场,任何损坏概不负责。 十三、所有进入本停车场之车辆及司机,如发现多次不理会工作人员指引,任意违反本停车场管理规定,以及非景田银座消费客户进入停车场的,将会被记录在案,并将被拒绝再次使用本停车场。   十四、在本停车场每停车一次,须缴交一张停车代用券。   十五、车辆在缴交停车代用券后,在10分钟内必须离场,否则重新收停车代用券。   十六、任何车辆必须在23:00时之前缴交代用券后离开本停车场。   十七、东海景田银座物业管理处保留对《东海景田银座内部停车场管理规定》的解释权。并在需要时有权随时做出修订。   十八、开放时间:08:00-23:00   xxxx银座物业管理处   二零xx年五月一日 猜你喜欢 : 1. 车辆停放管理规定 2. 停车场管理规定 3. 办公楼值班管理规定 4. 停车场管理制度 5. 办公楼值班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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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景区停车场管理制度

1、引导人员按规定时间准时到岗,旺季周一至周五早8:00到岗,双休日7:30到岗,淡季周一至周五早8:30到岗,双休日8:00到岗,工作期间统一着装、佩证上岗,微笑服务;2、工作期间精神饱满,姿态端正,动作规范,举止文明;3、当旅游车辆进入停车场时,引导人员要指挥车辆进入相应的停车区,黄牌照车辆停在大车区,蓝牌照车辆停在小车区,指挥车辆依次停放;4、如有游客停车询问,要热情周到,耐心解答,不可出现不理睬、语气硬等不礼貌现象;5、禁止车辆在行车路中央停放,如发现应及时制止,并引导司机将车辆停放在相应的停车区。更多关于旅游景区停车场管理制度,进入:https://www.abcgonglue.com/ask/a9c0191632844056.html?zd查看更多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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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机动车停车场管理,适应机动车停车需求,维护城市道路交通秩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市市区内机动车停车场(以下简称停车场)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停车场是指供机动车停放的露天或室内场所,包括公共停车场、专用停车场和道路临时停车泊位。  公共停车场是指为不特定社会公众提供机动车停放服务的场所(道路临时停车泊位除外)。  专用停车场是指主要为本单位、本住宅区提供机动车停放服务的场所。  道路临时停车泊位是指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城市道路范围内为停放机动车依法统一施划的停车场所。第四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办法的具体组织实施,对本市停车场使用进行统一监督管理。  规划、建设、城管执法、交通运输、价格、工商、财政、税务、消防、人防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据各自职责,配合做好停车场相关管理工作。第五条 停车场管理应当遵循科学规划、依法管理、方便群众的原则,确保交通安全、有序、畅通。第六条 鼓励民间资本投资建设公共停车场;鼓励在符合规划、环保、消防安全和特种设备安全的前提下,因地制宜建设立体式停车场和利用地下空间建设停车场。  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大对公共停车场的用地供给和资金投入,在民间资本投资建设公共停车场的规划、建设等方面给予政策扶持,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第七条 本市实行公共停车信息系统联网管理。  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本市公共停车信息系统建设,应用停车诱导系统、停车自动计时收费等信息化、智能化手段管理公共停车场和道路临时停车泊位。  公共停车信息系统的联网管理规定和有关标准,由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第二章 规划管理第八条 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停车需求状况,会同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以及建设、城管执法等行政管理部门编制停车场专项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停车场专项规划批准后不得擅自修改。确需修改的,应当依法定修改程序进行审批。第九条 编制停车场专项规划应当遵循节约利用资源和停车需求调控原则。  城市交通枢纽、城市轨道交通换乘中心应当规划建设公共停车场。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应当按照停车场配建标准和相关设计规范配套建设停车场。  建设项目停车场配建标准由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建设项目停车场配建标准应当根据城市交通发展情况和城市停车需求变化适时进行调整。第十条 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应当征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意见。对不符合停车场专项规划和配建标准的建设项目,规划行政管理部门不得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配套建设的停车场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交付使用。配套建设的停车场竣工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第三章 公共停车场管理第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将已竣工验收的公共停车场不投入使用;不得擅自将已投入使用的公共停车场停止使用、挪作他用。  因修改、调整城市规划需改变公共停车场用途的,应当由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征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意见后进行审批。第十二条 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产投资建设的公共停车场,应当采取招标等公开竞争方式,选择专业管理单位进行管理。第十三条 公共停车场建设单位或者经营管理者应当自公共停车场竣工验收后15日内,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  申请公共停车场备案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备案申请书;  (二)土地、房屋使用权属证明和公共停车场已竣工验收的证明材料;  (三)土地或室内场地总平面图及规划蓝线图复印件;  (四)停车场泊位布置图和场地的街道位置示意图;  (五)停车场经营、管理者身份证明;  (六)停车场相关管理制度。  公共停车场收费的,还应当提交停车场收费标准。第十四条 公共停车场停车泊位设置情况等备案信息发生变化的,其经营管理者应当提前10日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报告。  公共停车场确需停业、歇业或者停止使用的,应当提前30日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报告,并向社会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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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景区停车场管理制度 服务要求 1引导人员按规定时间准时到岗,旺季周一至周五早8:00到岗,双休日7:30到岗,淡季周一至周五早8:30到岗,双休日8:00到岗。工作期间统一着装、佩证上岗,微笑服务。2工作期间精神饱满,姿态端正,动作规范,举止文明。3当旅游车辆进入停车场时,引导人员要指挥车辆进入相应的停车区,黄牌照车辆停在大车区,蓝牌照车辆停在小车区,指挥车辆依次停放。4如有游客停车询问,要热情周到,耐心解答,不可出现不理睬、语气硬等不礼貌现象。5禁止车辆在行车路中央停放,如发现应及时制止,并引导司机将车辆停放在相应的停车区。
2023-09-01 03:45:051

小区内车位管理规定

  为加强小区道路管理和交通秩序,制定了车位的管理规定,下面我给大家介绍关于小区内车位管理规定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小区内车位管理规定   一、停车场必须具有“五有”办场标准,即有完善的开办手续、有安全围栏(围墙)设施、有值班岗亭、有工作责任制度、有专职保管员,同时建立完善的小区停车场管理制度。   二、小区停车场管理制度中规定:停车场必须在出入口设立明显的标志,写明停车场名称、性质(白天、日夜)、类别等。   三、机动车保管场的各种管理制度及收费标准必须张贴在出入口明显的位置,实行“三公开”制度,即公开保管场责任人、公开保管员姓名和照片、公开收费标准。   四、小区停车场管理制度规定:停车场必须备有消防器材,悬挂在场内各方便取用之处。   五、停车场只作机动车保管之用,车场内不得进行车辆维修、装卸货物、拉客营运、摆卖等经营活动。   六、小区停车场管理制度规定:停车场内不准搭棚住人,不准闲杂人员进入或滞留。场内须设置若干垃圾箱,并定期清洁打扫。   七、属永久性固定停车场必须用油漆划出停车位,并按位编号,临时停车场也必须因地制宜,尽可能划位和编号。   八、开办摩托车保管业务的停车场必须统一集中保管,设立摩托车停放架,露天保管的必须搭建整齐规范的摩托车避雨棚,并按位编号。   九、停车场内所有车辆必须摆放整齐划一,通道内严禁停车。装载易燃、易爆、剧毒物品的车辆禁止进入场内保管。   十、小区停车场管理制度必须建立严格财务制度。健全票证管理,完善领用手续;票证要专人专管、日清月结。   小区停车场管理制度二:   管理处负责业主(住户)的车辆管理,小区车辆行驶停放,管理处主任负责协调指导停车场(库)的管理工作,房管员监督、检查,车管员负责车辆的存放、保管、放行等具体管理。   1.对进入停车场车辆的管理规定   ①进入停车场的车辆须具备一切有效证件,包括行驶证或待办理证明、保险单等,车辆 号牌应与行驶证相符,待办车辆应与待办证明相符。   ②进入停车场的司机,须按进出场各种程序办理停车手续,并按指定的车位停放。   ③车辆停放后,司机须配合车管员做好车辆的检查记录,并锁好车门窗,带走贵重物品 ,车管员没有帮司机保管物品的义务。   ④进场车辆严禁在场内加油、修车、试刹车,禁止任何人在场内学习驾驶车辆。   ⑤进场车辆和司机要保持场内清洁,禁止在场内乱丢垃圾与弃置废杂物,禁止在场内吸 烟。   ⑥进场司机必须遵守安全防火规定,严禁载有易燃易爆、剧毒等危险品的车辆进入停车 场。   ⑦禁止超过停车场限高规定的车辆、集装箱车以及漏油、漏水等病车进入停车场。   ⑧进场车辆如不服从车管员指挥,造成本身车辆受损时,后果自负。   2.小区(大厦)交通车辆行驶停放管理规定   ①遵守交通管理规定,爱护小区(大厦)的道路,公用设施,不乱停放车辆。   ②车辆不准在小区(大厦)内长期停放,临时停放按《车辆保管统一收费标准》缴费。   ③小区(大厦)内车辆行驶停放服从管理人员指挥,注意前后左右车辆安全,在指定位置停放   ④停放好车辆后,必须锁好车门,调好防盗系统至警备状态,车内贵重物品须随身带 。   ⑤机动车辆在本区行驶,时速不得超过15km/h,严禁超车。   ⑥机动车辆在小区(大厦)内禁止鸣号。   ⑦不准在小区(大厦)任何场所试车、修车、练车。   ⑧不准辗压绿化草地,损坏路牌和各类标识,不准损坏路面及公用设施。   ⑨不准在人行道、车行道、消防通道上停放车辆,机动车辆只能在停车场、库或道路上 划线停车位内停放,非机动车必须停放在自行车棚或保管站。   ⑩除执行任务的车辆(消防车、警车、救护车)外,其他车辆一律按本规定执行。   3.停车场(库)管理规定   ①停车场必须有专职保管人员24h值班,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和岗位职责,管理制度、岗位责任人姓名和照片、保管站负责人、营业执照、收费标准悬挂在停车场(库)的出入口 明显位置。   ②停车场(库)内按消防要求设置消防栓,配备灭火器,由管理处消防负责人定期检查,由车管员负责管理使用。   ③在停车场(库)和小区车行道路须做好行车线、停车位(分固定和临时)、禁停、转弯、减速、消防通道等标识,并在主要车行道转弯处安装凸面镜。   ④在停车场(库)出入口处设置垃圾桶(箱),在小区必要位置设路障和防护栏。   ⑤机动车进场(库)时应服从车管员指挥,遵守停车场(库)管理规定,履行机动车进出车场(库)有关手续,按规定缴纳保管费。   ⑥集装箱车、2.5t以上的货车(搬家车除外)、40座位以上的客车、拖拉机、工程车,以及运载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物品的车辆不准进入小区(大厦)。   ⑦不损坏停车场(库)消防、通信、电器、供水等场地设施。   ⑧保持场(库)内清洁,不得将车上的杂物和垃圾丢在地上,有漏油、漏水时,车主应立即处理。
2023-09-01 03:45:131

酒店停车场该如何管理

一、车辆管理负责人职责1、依法循章对交通、车辆进行管理。2、负责按物价部门收费规定收取车辆保管费。3、熟悉掌握车辆流通情况,车位情况,合理布置安排,优先保证业主使用车位。4、负责监督和落实员工岗位职责,对员工进行日考核,填写《员工日考核表》。5、负责每日工作检查,并填写《车辆管理日检表》。6、负责对外协调与联系,处理车辆管理方面的问题和客户投诉。7、负责对员工进行法制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不断提高服务质量。8、负责对员工进行岗位培训,并做好培训记录。9、定时向车场主任汇报工作。二、车辆管理员的职责及纪律1、车辆管理员的职责如下:(1)负责对停车场的汽车,摩托车,以及保管站内的自行车管理。(2)实行24小时轮流值班,服从统一安排调度。(3)按规定着装,佩戴工作牌,对出入车辆按规定和程序指挥放行,并认真填写《车辆出入登记表》。(4)遵守规章制度,按时上下班,认真做好交接班手续,不擅离职守。(5)按规定和标准收费,开具发票,及时缴交营业款。(6)负责指挥区内车辆行驶和停放,维持停车秩序。(7)负责对小区道路和停车场的停放车辆进行巡视查看,保证车辆安全。(8)负责停车场的消防以及停车场、值班室,岗亭和洗车台的清洁工作。2、车辆管理员的纪律(1)仪容整洁,遵守《仪容仪表规定》。(2)执行公司文明礼貌用语规范,讲究文明服务,礼貌待人。(3)严格遵守《交接班制度》。(4)值班时禁止喝酒、吸烟、吃东西:不准嬉笑、打闹,不准在值班时会客、看书报、听广播,及做其他与值班职责无关的事。(5)爱护各种器具,不得丢失、损坏、转借或随意携带外出。(6)依法办事,廉洁奉公,坚持原则,是非分明。(7)禁止在停车场所管物业范围内打麻将;不准借娱乐为名搞变相赌博。(8)团结互助,禁止闹纠纷;不说脏话,不做不利团结的事。遵守《员工宿舍管理规定》,不得带人留宿,来客留宿必须经管理处分管主任批准。三、门卫管理制度停车场库门卫需设两人,一人登记收费,一人指挥车辆出入和停放。其职责是:1、严格履行交接班制度。2、对进出车辆作好登记、收费和车况检查记录。3、指挥车辆的进出和停放。4、对违章车辆,要及时制止并加以纠正。5、检查停放车辆的车况,发现漏水、漏油等现象要及时通知车主。6、搞好停车场库的清洁卫生。7、定期检查消防设施是否完好、有效,如有损坏,要及时通报上级,维修更换,不准使用消防水源洗车等。8、车场库门卫不准私自带亲戚朋友在车库留宿,无关的闲杂人员要劝其离开。9、值班人员不准睡觉、下棋、打扑克或进行其他与执勤无关的事,要勤巡逻,多观察,随时注意进入停车场库的车辆情况及车主的行为,对发现的问题,要及时报告上级部门。四、车辆管理员交接班制度1、按时交接班,接班人员应提前10分钟到达岗位,在接班人员未到达前,当班人员不能离岗。2、接班时,要详细了解上一班车辆出入和停放情况以及本班应注意事项。3、向下一班移交值班记录和《车辆出入登记表》。4、交接班时应将上一班移交的值班物品如对讲机等及其他设备清点清楚,并在值班记录上签名。五、停车场管理规定管理处负责车辆管理,车辆行驶停放,车场主任负责协调指导停车场的管理工作,车管员负责车辆的存放、保管、放行等具体管理。1、对进入停车场车辆的管理规定(1)进入停车场的车辆须具备一切有效证件,包括行驶证或待办理证明、保险单等,车辆号牌应与行驶证相符,待办车辆应与待办证明相符。(2)进入停车场的司机,须按进出场各种程序办理停车手续,并按指定的车位停放。
2023-09-01 03:45:311

重庆市停车场管理办法(2020修正)

第一条 为加强停车场的规划、建设和管理,规范停车秩序,改善交通状况,引导绿色出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重庆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停车场的规划、建设及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停车场,是指面向社会公众为机动车辆提供停放服务的场所,包括建筑物配建停车场、公共停车场和路内停车位。第三条 停车场管理应当遵循规划引领、合理布局、建管并重、方便群众的原则,形成以建筑物配建停车场为主体、公共停车场为辅助、路内停车位为补充的停车设施供给格局。第四条 市市政主管部门是停车场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停车场管理的指导协调、监督检查,日常管理工作由市停车场管理机构承担。  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负责统筹协调本行政区域内停车场的规划、建设及管理工作。区县(自治县)市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停车场的具体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财政、城乡规划、城乡建设、国土房管、公安、消防、价格、工商、税务等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停车场管理的相关工作。第五条 市市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城乡规划、城乡建设、国土房管、公安、消防、价格等部门,根据国家规范和标准,结合本市实际,编制停车场设置的技术规范和标准。第六条 本市停车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开展服务质量评价和培训工作,并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停车场的相关管理工作。第七条 市城乡规划部门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城市总体规划和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的要求,会同发展改革、市政、城乡建设、国土房管、公安等部门编制主城区停车专项规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主城区外的区县(自治县)城乡规划部门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编制本区县(自治县)停车专项规划,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城乡规划部门应当结合城市发展实际,科学评估、动态调整建设项目停车泊位配建标准。第八条 新建公共停车场建设用地以划拨方式供地。新建写字楼、商铺、公共活动场所应当按照规定比例配建停车场。旧城改造、棚户区改造项目应当利用一定比例的土地修建停车场。第九条 城乡建设部门应当根据停车专项规划,制定公共停车场的年度建设实施计划,并纳入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计划体系。  建筑物配建停车场应当与建筑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第十条 鼓励社会资本投资建设公共停车场;鼓励综合利用地下空间等资源建设公共停车场;鼓励建设机械式立体停车库等集约化的停车设施;鼓励通过旧房改造、功能性改造等方式新增公共停车场。  鼓励企事业单位、居民小区及个人依法利用自有土地、地上地下空间建设停车场,对外开放并取得相应收益;利用自有用地设置简易式、机械式停车设施可以按照机械式设备安装管理。第十一条 停车场应当按照停车场设置规范和标准,建设照明、通信、排水、通风、消防、安全防范、无障碍设施、充电设施等停车场配套设施,并设置相应的标识和交通安全设施。第十二条 轨道交通等公共交通枢纽应当根据本市综合客运交通枢纽规划,配套建设公共交通换乘停车场。第十三条 建设工程竣工后,城乡规划部门应当依据规划设计条件和配建标准,对停车场建设情况进行规划核实;凡不符合规划、不满足配建标准和有关工程建设标准的,有关部门不得通过竣工验收。第十四条 公共停车场、建筑物配建停车场经营管理者应当在停车场投入使用后30日内,报所在区县(自治县)市政主管部门备案。  公共停车场、建筑物配建停车场经营管理者变更备案事项的,应当重新办理备案手续。  公共停车场、建筑物配建停车场不得擅自停止使用或者改变用途。第十五条 停车场经营管理者应当向市政主管部门提供下列备案材料:  (一)经营管理者基本信息;  (二)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确认书及附页;  (三)停车场设施清单和交通组织图,包括出入口、标志标线、停车泊位设置等内容;  (四)经营服务及安全管理制度、管理运营维护方案和应急处置预案。第十六条 路内停车位设置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规范规定,不得影响步行通行、侵占消防通道及行人过街设施。下列城市道路设施范围内不得设置路内停车位:  (一)道路交叉口和学校、医院出入口以及公共交通站点附近50米范围内的路段;  (二)可能损害城市绿地或者树木的路段;  (三)消防通道、消防扑救场地、消火栓周边5米范围内区域和盲人专用通道;  (四)城市主干道、快速路沿线及主、次干道之间的连接道;  (五)双向通行低于6米、单向通行少于2个行车道的车行道;  (六)人行横道线两侧5米范围内区域;  (七)宽度在5米以下的人行道;  (八)急救站、加油站、消防队(站)门前、紧急避难场地出入口以及距离上述地点30米以内的路段;  (九)附近200米范围内有停车场且能满足停车需要的地段;  (十)影响桥梁、隧道等结构设施安全的区域;  (十一)各类地下管道工作井上方1.5米范围内;  (十二)其他不宜设置路内停车位的路段。
2023-09-01 03:45:411

宾馆停车场管理方案

停车场管理方案一,日常管理要点1,制定完善的停车场管理制度,并遵照执行.2,定期检查停车场配置足够的消防栓等灭火器械,并可通过防火卷帘将整个车场分割成若干个防火区域;车管员对易燃易爆物品,烟火等涉及安全的一切事项严格把关,提高警惕性,杜绝隐患.3,私家车位设立明显识别标示,车管员不让其他车辆挤占私家车位;对于一些禁止停车的场所,设置显著的禁停标志,对违禁的车辆实施处罚.4,对于临时泊车卡,月保卡与私家车位卡采用不同颜色印制,便于识别管理,在车卡背面注明有关事项如:不赔偿损失,车辆应自办保险等,尽量避免事后纠纷.5,车场配置显著的出入口指示,限高标志,禁鸣标识,限速标志,车场管理须知,收费标准等.6,车管员对每辆进入车场车辆作适当检查,注意车辆是否有被撞,被刮等迹象做好现场记录由车主签字确认,在此减少不必要的纠纷;主动礼貌提醒车主不要将贵重物品留在车内,同时阻止闲杂人员进入车场.7,停车场将安排专职车管员对停车场实施巡查管理,并引导车辆停放,提供问询服务.8,对车场出入口附近的路面实施人车分流,确保区内人员进出及活动的安全;对于易产生交通瓶颈,造成堵塞的地段及时进行有效疏导.9,在停车管理员手中将备一份月保车主基本档案,以便车辆发生危险情况或紧急疏散时使用;车管员巡查中若发现停放车辆有异常情况(自燃等)要立刻采取措施实施补救,若车辆之间发生交通事故,要尽快处理,以不妨碍车辆通行为准则,并好事件报告.10,对于长期乱停乱放,耍赖不交车辆保管费的车辆,车场管理部按规定给予发函提醒,再实施锁车处理,或将其强拖走交由交警部门进行处罚.二,车场管理规定及租赁协议对于私家车位泊车和租赁车位泊车,项目管理中心都与车主分别签定《停车场管理规定承诺书》和《停车场车位租赁协议书》,以明确双方责任和义务.[一]停车场管理规定承诺书1,凡在停车场进出或存放之机动车辆,其驾驶人员均应遵守本规定,服从车场管理人员的管理和指挥,按指定位置停放车辆,自觉维护场内秩序.2,车辆入场时,驾驶员须按规定自觉出示泊车卡(IC卡),并由闸机辨认,时租车辆须由闸机弹取出时租车票,待栏杆抬起后,方可入场停放.3,入场之机动车和驾驶员必须"广州市市容卫生管理规定",自觉保持车场内清洁卫生.凡脏污,泥泞之机动车,本停车场有权禁止其入内及停放.4,入场停放之任何机动车辆,应按停车卡或车管员指定之区域停放,不得异区,异位停放,否则本停车场有权将不按指定位置停放的车辆拖至适当地点,并由其车主承担一切费用.5,停放在停车场的车辆,必须锁好车门,车窗.凡现金,重要文件,贵重物品及车内物品本停车场不负保管责任.6,易燃,易爆,剧毒等危险物品严禁带入车场.否则,将被处以罚款,并承担可能引起的一切责任.7,车辆离场或任何人士驾驶或移动场内任何车辆时,车场管理员有权对其进行管理,检查,驾驶员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否则驾驶人员须承担由此引致的一切责任.8,使用停车场停车之任何机动车辆,本停车场只向被泊车辆提供车位的使用权,本停车场无需为被泊车辆承担任何损坏,损毁及遗失之责任.9,使用停车场停车之任何机动车辆及其使用人,应对由其引起的本停车场内的建筑物/设备/设施的任何损坏或损失负责;并在指定的时间内缴付被损坏,损失物件的赔偿费,修理费,安装及相关的费用.10,使用停车场泊车之任何机动车辆及基使用人,必须遵守和执行本停车场场以书面或口头的一切合法条例和规定,如速度限制,高度限制,严禁吸烟等,违反者将按规定处以罚款.11,停车场之停车位只供机动车辆泊车之用,其他超过停车以外的任何行为及任何形式的功能改变都将视为非法.12,停车证为一车一证制,只限指定车辆使用,不得转借,涂改,伪造.否则,将收回停车卡.如事件,行为带有刑事性质,将送交公安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13,所有车辆均应按照本停车场现时有效之收费标准缴费,非临保车的车主须在当月的 日前到大楼管理中心收费处缴付相关费用.14,如遇停车卡遗失,依下列方式处理:时租卡遗失立即向门岗车管员申报由车管员按规定程序处理;月租卡或私家车位车卡遗失先向门岗车管员申报登记,再到大楼管理中心办理补办手续.15,本停车场保留修改,增删本管理规定中任何或全部条款以及制订新的管理规定的权利,经修订的管理规定一经发布,即告生效,并对所有停放的任何机动车辆及使用人具有约束力.同时,旧的管理规定即告失效.本人/本公司清楚了解上述管理规定之条文,并自愿接受此条文之约束,在签定此承诺书后,正式生效.申报人签名: 日 期: 年 月 日[二]停车场车位租赁协议书本人/公司欲从 年 月起,租赁 停车场车位 个,本人/公司之车辆资料如下:车牌号码; 车 型: 登记车主姓名(公司名): 地 址: 联 系 人: 联系电话; 本人/公司明白并遵守下列规则:1,使用停车场之一切责任由本人/公司自负,停车场业主及管理处不必负任何损伤,损毁及遗失之责任.2,如有损毁停车场之任何设施,本人/公司需照价赔偿.3,停车证乃管理中心所有,如有遗失及损毁,必照价赔偿及缴交手续费计人民币 元.4,停车证只限所登记之车辆使用,不得转让,涂改,伪造.5,停车证须张贴在车头挡风玻璃显眼处.6,车位租用有效期按照本协议书上所填写日期计算,每月车位租金必须于上月最后一天前缴交,否则其优先权将给予轮候者.7,泊车卡为IC卡,其乃管理中心所有,如有遗失及损毁,必须照价赔偿及缴交手续费及工本费共计人民币 元整.8,停车证及泊车卡应随车携带,进出车场不能同时出示停车证及磁卡,或停车证与车身车牌不符者,将被视为临时停放车辆,必须按规定缴交停车费.9,由于IC卡质量问题需要申请更换磁卡的车主,必须携带与同时使用的停车证,方可办理更换手续.10,车位租金的收取一律以办理停车证手续的当月第一日开始计租,收取全月租金共计人民币 元整.11,所有已缴付之车位租金,概不发还.12,如有更改车辆登记资料,必须携带书面通知及原车牌号之停车证到大楼管理中心办理变更停车证手续.13,大楼管理中心有保留签发停车证之权利.14,倘若违反停车场之条例,可被禁止使用停车场.15,管理中心有权保留/改变停车位申请办法之权利.出租人签名(盖章): 租赁人签名(盖章): 认租日期: 年 月 日[三]车位租赁通知书致车场管理部:兹有 幢 单元业主/租户已于 年 月 日到管理中心办理了有效的车位租赁手续,并交齐本月的车位租金.所租用车位共 个,编号为: 管理中心已发予有效停车证,编号为 请车管部给予指引及管理.管理中心年 月 日三,月保,临保,IC卡办理停车场的出入口匀使用IC卡智能系统.有月保车辆需求的业主/租户首先到服务中心填写月保车辆申请,按收费标准交纳月保费用,由管理中心工作人员按技术要求将IC卡一卡通输入停车场月保通行指令,此时业主可享用IC卡一卡通的全程服务.若到月底未重新办理月保交费,IC卡一卡通将终止停车场通行服务.临保车辆是用入停车场自动取卡,出车场时读卡交费.车辆临保的业主,不享受一卡通全程服务.其他外来人员使用的临时停车IC卡不具备从停车场进入楼层的功能.凡业主的大堂门IC卡皆具备从停车场进入楼层之功能.四,负一层管理建议负一层为住宅,商业公寓合用之地,按发展场出入口不字的要求,负一层将按照住宅109个车位,商业,公寓100个车位的划分明确区域,设置明确的行驶,停放指引牌,各行其线共享其路,并在负一层车场管理人员的配置上比负二层多设一人.五,停车场环境管理停车场将定期开启风机换气,保证空气流通.每日清洁人员将对车场实施保洁作业,定期对地面进行冲洗,管网实施擦抹.巡查人在其巡查过程中将随时注意地面卫生情况,并对大件垃圾立刻实施清理.六,停车场物业管理费用收取停车场的物业管理费用,我公司将按照行业规定对每一月保车位收取管理费100元,对每一临保车位收取管理费150元,空置车位另行商定.七,停车场物业管理费收取的用途停车场的物业管理费的收取费用,主要用在支付停车场管理人员的工资,福利,停车场设备,设施的养护维修,停车场用水,用电费用以及其它不可预见的费用.
2023-09-01 03:46:051

请问谁能给我一份【北京市停车场收费员管理制度】

车辆管理制度 一、各物业处对所管物业项目区内车辆依法循章开展管理工作。 二、需要收取车辆保管费的,负责按物价部门收费规定收取车辆保管费。 三、各物业处应熟悉掌握小区(大厦)车辆流通情况,车位情况,合理布置安排,优先保证业主使用车位。 四、负责指挥区内车辆行驶和停放,维持小区(大厦)交通、停车秩序。 五、负责对小区(大厦)内道路和停车场的停放车辆进行巡视查看,保证车辆安全。 六、2.5吨以上货车(搬家等特殊情况除外)、大型客车以及载有易爆、剧毒、放射等危险品的车辆禁止进入小区。 七、机动车辆在区内行驶,时速不得超过15公里,禁止鸣号、试车、修车、练车。 八、不准在人行道、车行道、消防通道上停放车辆。 九、对小区(大厦)车辆管理情况定期向公司汇报。 五、大厦停车场管理制度 一、停车场护管员负责指挥车场内的车辆整齐停放、存放、监护,并在《停车库车辆进出登记表》上做好记录。 二、应确保停车场内的设备、设施和停放车辆的安全,保证车场内整齐有序。 三、大厦内所有客户的机动车辆必须登记备案。 四、当有车辆驶入地下车库时,值班人员应迅速指引车辆慢行,安全地停放在指定的车位上,并提醒司机关锁好车门、窗,并将车内贵重物品随身带走,无车辆停放许可证的车辆不得停放。 五、每隔半小时或临时详细检查车辆的车况,发现漏水、漏油、未关好车门窗、未上锁等现象及时处理并通知车主。 六、严密注视车辆情况和驾驶员的行为,若遇醉酒驾车者应立即劝阻,并报告班长及时处理,避免交通意外事故发生。 七、车辆出库时,仔细核对出库之车和驾驶员(车主),有疑问时,应立即到车挡面前向司机敬礼,再有礼貌盘问。 八、当停车库发现可疑人员时,保安岗应急时前往对可疑人员进行查问,同时巡视检查停车所有车辆,有无丢标志,车辆有无损伤,车门窗、后备箱有无撬痕。 六、小区停车场管理制度 一、 指挥进入车辆慢行,按规定行驶方向行驶,停放车辆位置适当,使车场车辆停放整齐。 二、指挥开出车辆按规定方向行驶,慢行开出停车场。 三、 随时巡检地面车辆情况,发现门、窗未关好,有漏油、漏水,刮蹭现象应及时通知车主,并做好记录。 四、夜间应对停放在大厦停车场内的车辆进行登记,以保证车辆的安全状况。 五、 留意进入车场的车辆情况,对带有危险品车辆,禁止进入车场。 六、如有特殊情况及时上报。 停车场、车库管理制度 停车场、车库,如果没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就不能把车辆管好。健全的管理制 度应该包括:门卫管理制度、车辆保管规定等。 一、车辆管理负责人职责 1.依法循章对住宅区(大厦)、交通、车辆进行管理。 2.负责按物价部门收费规定收取车辆保管费。 3.熟悉掌握住宅区(大厦)车辆流通情况,车位情况,合理布署安排,优先保证业主使用车位。 4.负责监督和落实员工岗位职责,对员工进行日考核,填写《员工日考核表》。 5.负责每日工作检查,并填写《车辆管理日检表》。 6.负责对外协调与联系,处理车辆管理方面的问题和客户投诉。 7.负责对员工进行法制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不断提高服务质量。 8.负责对员工进行岗位培训,并做好培训记录。 9.定时向管理处主任汇报工作。 二、车辆管理员的职责及纪律 (一)车辆管理员的职责如下 1.负责对停车场(库)的汽车,摩托车,以及保管站内的自行车管理。 2.实行24小时轮流值班,服从统一安排调度。 3.按规定着装,佩戴工作牌,对出入车辆按规定和程序指挥放行,并认真填写《车辆出入登记表》。 4.遵守规章制度,按时上下班,认真做好交接班手续,不擅离职守。 5.按规定和标准收费,开具发票,及时缴交营业款。 6.负责指挥区内车辆行驶和停放,维持小区交通、停车秩序。 7.负责对小区道路和停车场的停放车辆进行巡视查看,保证车辆安全。 8.负责停车场(库)的消防以及停车场(库)、值班室,岗亭和洗车台的清洁工作。(分别按小区清洁工作手册中《停车场清洁》、《值班室、岗亭的清洁》进行清洁) (二)车辆管理员的纪律 1.仪容整洁,遵守《仪容仪表规定》。 2.执行公司文明礼貌用语规范,讲究文明服务,礼貌待人。 3.严格遵守《交接班制度》。 4.值班时禁止喝酒、吸烟、吃东西:不准嘻笑、打闹,不准在值班时会客、看书报、听广播,及做其他与值班职责无关的事。 5.爱护各种器具,不得丢失、损坏、转借或随意携带外出。 6.依法办事,廉洁奉公,坚持原则,是非分明。 7.禁止在公司所管物业范围内打麻将;不准借娱乐为名搞变相赌博。 8.团结互助,禁止闹纠纷;不说脏话,不做不利团结的事。 9.遵守《员工宿舍管理规定》,不得带人留宿,来客留宿必须经管理处分管主任(或房管员)批准。 三、门卫管理制度 这里的门卫包括停车场库的门卫和物业区域大门门卫。某些区域,既需保持相对宁静, 又需保证行人的安全和环境的整洁,为此,必须控制进入物业区域的车辆,这便是大门门卫的一部分职责。除救护车、消防车、清洁车、小区各业网点送货车等特许车辆外,其他车进 入物业区域时,都应限制性规定,经过门卫允许后方能驶入。大门门卫要坚持验证制度,对外来车辆要严格检查,验证放行;对从物业区域内外出的车辆也要严格检查,验证放行。对 可疑车辆要多观察,对车主要细询问,一旦发现问题,大门门卫要拒绝车辆外出,并报告有关部门处理。 停车场库门卫一般需设两人,一人登记收费,一人指挥车辆出入和停放。其职责是: 1.严格履行交接班制度。 2.对进出车辆作好登记、收费和车况检查记录。 3.指挥车辆的进出和停放。 4.对违章车辆,要及时制止并加以纠正。 5.检查停放车辆的车况,发现漏水、漏油等现象要及时通知车主。 6.搞好停车场库的清洁卫生。 7.定期检查消防设施是否完好、有效,如有损坏,要及时通报上级,维修更换。不准使用消防水源洗车等。 8.停车场库门卫不准私自带亲戚朋友在车库留宿,无关的闲杂人员要劝其离开。 9.值班人员不准睡觉、下棋、打扑克或进行其他与执勤无关的事,要勤巡逻,多观察,随时注意进入停车场库的车辆情况及车主的行为,对发现的问题,要及时报告上级部门。 四、车辆管理员交接班制度 1.按时交接班,接班人员应提前10min到达岗位,在接班人员未到达前,当班人员不能离岗。 2.接班时,要详细了解上一班车辆出入和停放情况以及本班应注意事项。 3.向下一班移交值班记录和《车辆出入登记表》。 4.交接班时应将上一班移交的值班物品如对讲机等及其他设备清点清楚,并在值班记录上签名。 五、停车场管理规定 管理处负责业主(住户)的车辆管理,小区车辆行驶停放,管理处主任负责协调指导停车场(库)的管理工作,房管员监督、检查,车管员负责车辆的存放、保管、放行等具体管理。 1.对进入停车场车辆的管理规定 ①进入停车场的车辆须具备一切有效证件,包括行驶证或待办理证明、保险单等,车辆 号牌应与行驶证相符,待办车辆应与待办证明相符。 ②进入停车场的司机,须按进出场各种程序办理停车手续,并按指定的车位停放。 ③车辆停放后,司机须配合车管员做好车辆的检查记录,并锁好车门窗,带走贵重物品 ,车管员没有帮司机保管物品的义务。 ④进场车辆严禁在场内加油、修车、试刹车,禁止任何人在场内学习驾驶车辆。 ⑤进场车辆和司机要保持场内清洁,禁止在场内乱丢垃圾与弃置废杂物,禁止在场内吸 烟。 ⑥进场司机必须遵守安全防火规定,严禁载有易燃易爆、剧毒等危险品的车辆进入停车 场。 ⑦禁止超过停车场限高规定的车辆、集装箱车以及漏油、漏水等病车进入停车场。 ⑧进场车辆如不服从车管员指挥,造成本身车辆受损时,后果自负。 2.小区(大厦)交通车辆行驶停放管理规定 ①遵守交通管理规定,爱护小区(大厦)的道路,公用设施,不乱停放车辆。 ②车辆不准在小区(大厦)内长期停放,临时停放按《车辆保管统一收费标准》缴费。 ③小区(大厦)内车辆行驶停放服从管理人员指挥,注意前后左右车辆安全,在指定位置停放。 ④停放好车辆后,必须锁好车门,调好防盗系统至警备状态,车内贵重物品须随身带走 。 ⑤机动车辆在本区行驶,时速不得超过15km/h,严禁超车。 ⑥机动车辆在小区(大厦)内禁止鸣号。 ⑦不准在小区(大厦)任何场所试车、修车、练车。 ⑧不准辗压绿化草地,损坏路牌和各类标识,不准损坏路面及公用设施。 ⑨不准在人行道、车行道、消防通道上停放车辆,机动车辆只能在停车场、库或道路上 划线停车位内停放,非机动车必须停放在自行车棚或保管站。 ⑩除执行任务的车辆(消防车、警车、救护车)外,其他车辆一律按本规定执行。 3.停车场(库)管理规定 ①停车场必须有专职保管人员24h值班,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和岗位职责,管理制度、岗位责任人姓名和照片、保管站负责人、营业执照、收费标准悬挂在停车场(库)的出入口 明显位置。 ②停车场(库)内按消防要求设置消防栓,配备灭火器,由管理处消防负责人定期检查,由车管员负责管理使用。 ③在停车场(库)和小区车行道路须做好行车线、停车位(分固定和临时)、禁停、转弯、减速、消防通道等标识,并在主要车行道转弯处安装凸面镜。 ④在停车场(库)出入口处设置垃圾桶(箱),在小区必要位置设路障和防护栏。 ⑤机动车进场(库)时应服从车管员指挥,遵守停车场(库)管理规定,履行机动车进出车场(库)有关手续,按规定缴纳保管费。 ⑥集装箱车、2.5t以上的货车(搬家车除外)、40座位以上的客车、拖拉机、工程车,以及运载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物品的车辆不准进入小区(大厦)。 ⑦不损坏停车场(库)消防、通信、电器、供水等场地设施。 ⑧保持场(库)内清洁,不得将车上的杂物和垃圾丢在地上,有漏油、漏水时,车主应立即处理。 ⑨禁止在停车场(库)内洗车(固定洗车台除外)、修车、试车、练车。 六、摩托车、自行车保管规定 住宅区(大厦)摩托车实行统一保管。摩托车、自行车的保管分月保与临保两种方式,两者的管理规定有所不同。 1.摩托车、自行车月保的管理: a.需办理月保的车主先到停车场收费处办理登记,缴纳月保费用(收费标准按物价部门文件规定),领取月保号牌; b.月保车辆凭号牌停放,月保号牌禁止外借,禁止其他车辆使用,用户如更换车辆,需到车场办理手续; c.月保车辆需每月按时缴纳月保费用(可预缴多月),过期按临保车辆处理; d.月保车辆进场需按指定的月保区域停放,并将号牌挂放在所保车辆上,以便车管员核对。 2.摩托车、自行车临保的管理: a.临保车辆进场需按车管员指示到临时停放点停放; b.车管员发放临保号牌,并做好车辆登记工作,临保号牌分为两个相同的号码牌,一个挂在临保车辆上,另一个给车主随身携带,作为取车凭证; c.车辆停放后,车主需到收费处缴纳临保费用; d.临保车辆离场时,车主需交回号牌,车管员核对无误后放行。 3.禁止车主在停车场内洗车、修理摩托车,防止火灾事故的发生。 4.已缴纳保管费并有原始收费凭证和保管卡的单车,如有遗失,由保管单位负责赔偿。 5.需要保管的摩托车必须购买综合保险,车辆遗失时,由车主及时报案,保管部门出具证明,协助车主向保险公司索赔。 6.存放在保管站的自行车,长期存放没人使用,且未缴保管费达3个月者,由车管班清出保管站,不再负保管责任。 七、停车卡的办理和使用规定 1.停车卡的办理 停车场保管车辆一般分月保和临保两种方式,月保车辆按月收费,临保车辆则计时收费 。用户若要办理月保,可带齐证件或证明到车场收费处办理,与管理处签订车位租用协议。车管员在收取当月应缴纳的车位租金及管理费后,发停车卡及电子出入卡给用户,并收取电 子出入卡押金。 2.停车卡的使用 车辆出入停车场时,要将停车卡放在车辆挡风玻璃左侧,电子出入卡随身携带,以便检 查和车辆出入。用户如更换车辆,需到车场办理停车卡、电子出入卡更换手续。月保车辆要按月定期缴纳。 保管费逾期不缴者,车场有权收回车位使用权。若用户遗失停车卡和电子出入卡,应及 时告知车管员,并提供有效证明,到收费处办理旧卡停止使用和新卡补办手续。用户不再租用车位时,将停车卡、电子出入卡交回车场,由车场退回电子出入卡押金。 用户停车卡、电子出入卡禁止外借给其他车辆使用。为保证车辆的停放安全,减少被盗 的机会,停车卡应随身携带。 3.车辆保管收费的标准 车辆保管收费的标准,要根据各地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执行。一般来讲,经济较发达地 区,收费标准较高,反之收费标准低些。以广州市为例,目前室内停车场收费标准仍没有具体明确的规定,一般只规定最高限额或制定指导价,具体的收费标准由物业管理公司根据政 府规定的指导价,并参考周围室内停车场的收费标准来确定,同时可以在市政府规定的收费标准限度内临时调整保管费。 八、值班室(岗亭)管理规定 1.值班室(岗亭)应用镜框悬挂车辆管理制度(主要为岗位制度、操作规程和停车场管理规定)、收费标准、营业执照,保管员姓名和照片等。 2.值班室内设一套完好的单人办公桌椅作记录使用,不准放长椅和床,不准闲杂人员进入,岗亭外不准摆放凳椅。 3.在值班室外适当位置(室内也可)配置一块800mm×600mm的白写字板出通知用,停车场、摩托车、单车棚(库)固定值班室,根据车辆停放数量制作一个悬挂准停证、停车牌等用 的标牌框。 4.值班室(岗亭)内不准存放杂物,随时保持室内外清洁。 5.值班室(岗亭)“值班记录”、“车辆出入登记表”及“车辆保管卡”均放在固定位置,且应摆放整齐。 6.值班室(岗亭)不准作其他使用。 九、对讲机使用管理规定 1.仅值班员和车辆巡逻管理员每人配一部对讲机,另配一个备用充电池和一个充电器。 2.对讲机在更换充电池时,必须先关掉电源和主机上的开关,保护和延长机身使用寿命。 3.电池不准经常更换,必须按规定时间(8~10h)轮换使用。 4.不准用对讲机谈论与本职工作无关的事情。 5.认真做好对讲机交接工作,以防出问题时互相推卸责任。 6.遵守“谁使用,谁保管;谁损坏,谁负责”的原则。 十、车辆管理员仪容仪表规定 1.着装规定 ①统一按当地机动车保管场保管员的着装规定着装,要求举止文明、大方、端庄,精神 抖擞。 ②制服统一,穿黑色皮鞋,佩戴员工证,服装整齐、干净、笔挺。 ③不得佩戴饰物,口袋内不宜装过多物品,制服外不得显露有个人物品。 ④禁止披衣、敞怀、挽袖、卷裤腿、戴歪帽、穿拖鞋或赤脚。 2.形象规定 ①经常注意检查和保持仪表整洁。 ②不准留长发、蓄胡子、留长指甲,蓄发不得露于帽檐外,帽沿下发长不得超过1.5cm ,胡须要天天刮,不留长鬓角,鬓发长不超过耳屏,指甲不得超过1mm,鼻毛不得长出鼻孔 。 ③精神振作,姿态良好,抬头挺胸,不得弯腰驼背,不得东倒西歪,前倾后靠,不得伸 懒腰,不袖手、背手、插腰或将手插入衣袋,不准边执勤边吸烟、吃零食,不搭肩挽臂,做到站如松、坐如钟、动如风。 ④不得哼歌曲、吹口哨、听收录机、看书报。 ⑤不得随地吐痰,乱丢杂物。 ⑥不挖耳、抠鼻孔,不得敲桌椅、跺脚或玩弄其他物品。 ⑦做到“微笑服务”,对待车主、业主(住户)友善、热诚,严格遵守公司规定的文明礼貌服务用语。 ⑧上岗前,必须对照整容镜整容,检查衣、帽、领带、鞋带及装备是否穿戴整齐、规范 ,班组长、分队长、房管员在场应检查或予以纠正。 第一条 停车场必须符合“五有”办场标准,即有完善的开办手续、有值班岗亭、有工作责任制度、有专职保管员、有安全围栏设施。 ....................................................... 第三条 机动车保管场的各种管理制度及收费标准必须张贴在出入口明显的位置,实行“三公开”,即公开收费标准、公开保管场责任人、公开保管员姓名和照片。 ....................................................... 第五条 停车场内不准搭棚住人,不准闲杂人员进入或滞留,场内须设置若干垃圾箱,并定期清洁打扫。一、 停车场设专职车场管理员负责,在管理所领导下开展管理工作。 二、 停车场只作机动车保管之用,车场内不得进行车辆维修、装卸货物、拉客营运、摆卖等经营活动。 三、 严格管理,停车场内不准搭棚住人,不准闲杂人员进入或滞留。场内卫生日产日清,定期清洁打扫。 四、 按位停放,严禁乱停乱放。 五、 摩托车保管业务必须统一集中保管,并按位编号。 六、 停车场内所有车辆必须摆放整齐划一,通道内严禁停车。装载易燃、易爆、剧毒物品的车辆禁止进入场内保管。 七、 严格财务制度。健全票证管理,完善领用手续。票证要有专人专管、日清月结。 一、磁卡保管停车场月租卡或临时卡必须妥善保管,不得污损、折叠。如不慎遗失,临时车主应立即报告车场管理员,经检查有关证件后方可取车,并交纳停车费用及磁卡工本费150元;固定车位车主应向管理处报失及补发新卡。二、泊车规范1、 必须按指示标志行车,按顺序进出。不得停泊在车位界线外,不得妨碍出入口或通道;禁止在有防火卷帘标识处停车。2、 进场车辆必须服从指挥,按指定位置及统一停车要求(车头朝外)停放。如有违反,本场将采取锁车措施,锁车期间停车费用自付。三、管理办法(一)固定车位停车:已售车位及年(月)租车位属固定车位,车辆凭管理处办发的磁卡进出,按指定车位停放。磁卡需在有效期内专车使用。如需变更须到管理处办理手续。(二)临时车位停放:1、 外来车辆临时停放,在入口领取停车场时租卡。2、 在停车场管理员指引下泊入停车位。3、 离场时,在出口处凭停车场时租卡交纳停车费用并交回滋卡。四、安全注意事项:1、 场内严禁吸烟,严禁装有危险品、易燃品、易爆品的车辆进入。2、 禁止在场内加油或车与车过油。除指定地点外不得在场内清洁、冲冼、维修车辆。停放的车辆必须熄火。3、 泊车后,请关好车辆门窗,避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本场不负责车辆及财物之失窃、损坏及任何人身安全。4、 月租车和临时车磁卡及贵重物品,请随身带。五、违规责任:1、 爱护场内设施,如有损坏,当事人须承担赔偿责任。2、 进场车辆如因违反本规定而发生纠纷,报警处理,由责任人承担责任。
2023-09-01 03:46:151

北京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促进本市机动车公共停车场的建设和发展,加强机动车公共停车场的管理,规范机动车公共停车场的服务活动,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机动车公共停车场(包括机动车公共停车库、机动车公共停车楼等停车设施,以下简称公共停车场)的规划、建设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大中型公共建筑停车场的规划和建设,依照本市有关规定执行。第三条 市市政管理委员会主管本市公共停车场的管理工作,负责组织拟订有关停车设施建设和经营管理的政策,审查停车场经营者的资质,制定停车场行业管理规范,并会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监督公共停车场专业规划的实施。  区、县人民政府确定行政主管部门在市市政管理委员会的指导下,按照规定的职责负责本辖区内的公共停车场管理工作。  规划、发展计划、建设、价格、公安交通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依法对公共停车场的建设和服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第四条 本市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城市建设发展的需要编制公共停车场专业规划,逐步缓解停车设施供需矛盾。公共停车场专业规划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政管理、公安交通管理等部门组织编制,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第五条 公共停车场的建设应当与新区开发、旧城及商业街区改造、道路建设等相结合。市市政管理委员会会同规划、发展计划、公安交通管理等部门根据公共停车场专业规划制定停车场年度建设计划,并组织实施。第六条 本市鼓励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以多种形式投资建设公共停车场。投资建设公共停车场可以享受的优惠政策,由市人民政府另行规定。第七条 本市采取招标投标方式选择公共停车场的投资建设者。招标投标的组织工作,由市市政管理委员会或者区、县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第八条 公共停车场建设工程的设计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规定的设计标准和规范。  公共停车场建设工程的竣工验收应当有公共停车场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参加。经验收合格的,方可投入使用。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停车场由市市政管理委员会或者区、县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竣工验收。第九条 新建、改建居住区应当按照规定同步配套建设公共停车场。现有居住区未建公共停车场或者停车位不足的,应当按照规划建设程序规划改造建设公共停车场。  居民委员会有权对居住区公共停车场的配套建设和管理情况进行监督。第十条 公共停车场可以由投资建设者经营管理,也可以委托专业停车管理企业经营管理。居住区公共停车场的管理由该居住区物业管理部门或者其委托的专业停车管理企业负责。  临时占道停车位、立交桥下停车场由市市政管理委员会和区、县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权限采用招标投标方式委托专业停车管理企业进行经营管理。第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已建成的公共停车场挪作他用或者擅自停止使用。  公共停车场建成投入使用后,在其周围一定范围内,不得新设置临时占道停车位;原有的临时占道停车位应当及时撤销。第十二条 公共停车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完备的消防设施;  (二)完善的安全监控设施;  (三)符合规定的安全警示标志、停车标志、标线和停车设施。第十三条 公共停车场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国家和本市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建立健全经营管理制度和服务规范,按照规定向公共停车场主管部门备案,并接受其指导、监督和检查;  (三)工作人员和收费人员应当佩戴明显标志;  (四)按照市价格主管部门批准的收费范围和标准收费,明码标价,使用税务部门监制的统一票据;  (五)保持公共停车场内良好的停车秩序,确保停车设施的正常运行;  (六)保障停车安全,杜绝事故隐患,防止车辆丢失、损坏。第十四条 机动车驾驶员在公共停车场内停放机动车的,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自觉遵守公共停车场管理制度,爱护停车设备设施;  (二)遵守停车标志、标线;  (三)按照规定交纳停车费;  (四)接受公共停车场工作人员的指挥调度,车辆有序停放。第十五条 本市鼓励企业事业单位的内部停车场对外开放。对外开放的内部停车场的管理,适用本办法的有关规定。第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将已建成的公共停车场挪作他用或者擅自停止使用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2023-09-01 03:46:251

合肥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促进本市机动车停车场建设,规范机动车停车场管理,满足停车需求,改善交通状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合肥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市市区范围内机动车停车场的规划、建设和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机动车停车场(以下简称停车场)是指供机动车停放的露天或者室内场所,包括公共停车场、专用停车场和道路临时停车泊位。  公共停车场是指根据规划独立选址建设的、公共建筑配套建设的以及在道路范围以外临时占地设置的,主要供社会车辆停放的机动车停放场所。  专用停车场是指主要供本单位、本居住区机动车停放的停车场所。  道路临时停车泊位是指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会同市政管理部门依法在城市道路上施划的机动车临时停车场所。第四条 市公安机关是本市停车场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具体行政管理工作。  市规划、建设、国土资源、工商、价格、财政、税务、房地产、城市管理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停车场相关监督管理工作。第五条 鼓励单位和个人投资建设公共停车场,鼓励专用停车场向社会开放,推广在停车场管理中应用智能化、信息化手段。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第六条 公共停车场的建设实行统一规划、统一管理和“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  公共停车场专项规划由市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市建设、公安机关交通管理、交通等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交通需求状况编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根据规划投资建设公共停车场享受的优惠政策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财政部门拟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第七条 根据交通流量状况,在停车位供需紧张的区域和公共交通枢纽附近,应当规划建设公共停车场。第八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公共停车场专项规划,编制公共停车场年度建设计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第九条 公共停车场建设项目由市建设、规划、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联合向社会发布。  属于出让土地使用权的公共停车场建设项目,应当依法采取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办理供地手续。  属于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公共停车场建设项目,应当依法采取公开招标的方式,选择公共停车场建设项目的投资建设、经营者;没有投标人且确需建设的项目,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纳入市政基础设施建设计划。第十条 新建、改建、扩建各类建筑及居住区,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设置标准配建停车场,配建的停车场应当与主体建筑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第十一条 公共停车场和专用停车场的设计方案,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设置标准和设计规范,设计方案应当征得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同意。第十二条 公共停车场、专用停车场建设竣工后,经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参加验收合格方可交付使用。第十三条 鼓励单位和个人利用待建土地、自用场地开办临时公共停车场。  设立临时公共停车场,应当经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申领临时停车场许可证;其中,利用待建土地的,还应当征求国土资源、规划主管部门的意见。临时停车场许可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举办大型活动需要设立临时公共停车场的,应当按照前款规定程序办理。大型活动结束后,举办者应当及时将临时公共停车场恢复原状。第十四条 申领临时停车场许可证,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有效的场地证明;  (二)停车场设施清单和停车场相关图则;  (三)停车场内部管理制度;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第三章 公共停车场管理第十五条 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停车场,应当采取公开招标的方式,选择专业停车场管理单位进行经营管理,出让经营权的收入全额上缴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单位和个人投资建设的公共停车场,产权人可以自行经营管理,也可以委托专业停车场管理单位进行经营管理。第十六条 公共停车场经营者应当依法办理工商、税务登记手续。  公共停车场经营者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起15日内,向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备案登记手续。备案事项发生变更时,应当自变更之日起10日内补充备案。
2023-09-01 03:46:351

银川市停车场规划建设和车辆停放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停车场规划建设,规范车辆停放管理,保障城市交通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宁夏回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机动车停车场的规划建设和机动车辆停放管理适用本条例。第三条 银川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应当根据本市车辆增长和停车场发展的情况,加强对公共停车场建设的投入。  鼓励个人、法人或者其他经济组织投资建设、开办停车场。第四条 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按照本条例的规定负责车辆停放和停车场的管理工作。  永宁县、贺兰县、灵武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车辆停放和停车场的管理工作,并接受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市规划、建设、工商、价格、城市管理等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停车场的有关管理工作。第五条 停车场的建设实行统一规划、统一管理和“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第二章 停车场的规划与建设第六条 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市规划等有关部门根据银川市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编制停车场的规划,并按规定程序审批后组织实施。第七条 市规划部门组织编制新建区域、居住区及旧城改造规划时,应当按城市规划标准规划停车场。第八条 市政府应当根据机动车停放需求状况,在停车状况紧张的区域和公共交通与自用车辆换乘的地段规划建设公共停车场。第九条 市规划部门应当根据城市发展和城市规划,组织编制建筑物配建停车泊位标准,并应当征求市建设、公安交通管理等相关部门的意见,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第十条 新建、改建或者扩建公共建筑物应当按标准配建停车场。  公共建筑物配建的停车场应当与主体建筑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交付使用。  新建、改建或者扩建公共建筑物,因城市规划的原因,配建、增建停车场达不到规定标准的,应当就近补建或者补足停车泊位。  建筑物改变功能的,已配建的停车场不得挪作他用;已配建停车场达不到改变功能后的配建停车泊位标准的,应当按改变功能后的标准配建停车场或者停车泊位。第十一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住宅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标准配建、增建停车场;停车泊位不足的,应当及时改建或者扩建。  有条件划定停车泊位的旧住宅区,没有停车场或者停车泊位不足时,经征得与拟划定停车泊位相邻业主同意,并经业主大会通过,可以在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指导下,划定停车泊位。未经同意,不得在旧住宅区内划定停车泊位。  停车场或者停车泊位不得占用绿化用地和消防通道,不得妨碍居民正常生活,不得阻碍交通。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配建专用停车场:  (一)机关、企事业单位的办公场所、体育场(馆)、影(剧)院、展览馆、图书馆、医院、旅游景点、车站、航空港等公共建筑或者场所;  (二)建筑面积在3000平方米以上的商场、酒店、仓库、餐饮娱乐等经营性场所。  本条前款规定的公共建筑、经营性场所,在本条例实施前未配建停车场或者配建停车场达不到标准的,应当根据实际情况补建停车场或补足停车泊位。第十三条 停车场的设计方案应当征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意见,并经规划部门审核后,建设部门方可办理施工手续。未经规划部门同意和未征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意见的,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不得擅自变更停车场的设计方案。第十四条 土地管理部门可以将政府储备的土地,用于设立临时经营性停车场;设立临时经营性停车场的,应当采用公开招标的方式进行。  单位和个人可利用自有空闲土地,按规定申办临时经营性停车场,但学校、幼儿园除外。第三章 停车场的管理第十五条 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各类停车场需要具备的设施条件和运营管理制度制定具体规范。第十六条 开办经营性停车场的,应当有符合规定要求的停车场设施和经营管理设施及配备与停车场管理业务相适应的专业管理人员,并向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备案。第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已建成的停车场的功能或者将停车泊位挪作他用。第十八条 停车场管理者应当保持停车场照明、排水、通风、消防、防盗等设施的正常运转和环境整洁,并制定相关管理制度。
2023-09-01 03:46:451

长春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机动车停车场管理,规范车辆停放,维护交通秩序,根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市市区内机动车停车场(以下简称停车场)的规划、建设、经营、使用和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停车场是指供机动车停放的露天或者室内场所,包括公共停车场、专用停车场和城市道路停车泊位。  公共停车场是指根据规划独立建设的以及与公共建筑配套建设的经营性机动车停放场所;专用停车场是指主要供本单位、本居住区机动车停放的场所;城市道路停车泊位是指依法在城市道路上施划设置的机动车停车泊位。第四条 市市政设施主管部门负责停车场的管理工作。  市公安、规划、人防、发展和改革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依法做好停车场管理的相关工作。  市市政设施主管部门可以委托下设的管理机构负责停车场的日常管理工作。第五条 停车场建设与管理应当遵循统一规划、合理布局、方便群众和确保交通安全畅通的原则。第六条 市市政设施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建设机动车停车诱导信息系统,并推广应用智能化、信息化手段管理停车场。第七条 市市政设施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城市建设发展需要,编制停车场专项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第八条 市市政设施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建设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停车场专项规划,编制停车场年度建设计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第九条 鼓励多元化投资建设公共停车场。鼓励专用停车场和有停车条件的单位向社会开放停车场地。  建设公共停车场应当遵循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第十条 新建公共建筑、居民住宅区、商业街(区)及大(中)型建筑等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停车场的设置标准和设计规范,配套建设停车场。配套建设的停车场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时验收、同时交付使用。第十一条 建设停车场应当根据需要配套建设照明、通讯、排水、通风、消防、技术防范等设施,并按照停车场设置标准和设计规范的规定,设置完善的标志、标线及交通安全设施。  建设公共停车场,应当为残疾人自用车停放提供便利条件。第十二条 下列公共建筑未按照设置标准和设计规范配套建设停车场的,应当在改建、扩建时按照规划要求合理补建:  (一)车站、机场等交通枢纽;  (二)体育(场)馆、影(剧)院、图书馆、展览馆、博物馆、医院、旅游景点、商务办公楼等公共场所;  (三)商场、旅馆、餐饮、娱乐等大(中)型经营性场所;  (四)对外承办行政事务的办公场所。第十三条 已建成的停车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用途或者将停车泊位改作他用;已经改变用途的,应当自行恢复,未自行恢复的,由市政府组织有关部门进行清理整顿,限期恢复原用途。第十四条 停车场经营者应当依法办理工商、税务登记手续,并在工商登记后十五日内向市市政设施主管部门办理备案。  停车场经营者变更登记事项和停车场经批准歇业的,应当按照规定到工商、税务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并自变更、歇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市市政设施主管部门备案。  经批准歇业的停车场,经营者应当自批准歇业之日起三日内,在原停车场所在地向社会公告,公告期不得少于十日。第十五条 停车场的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制定车辆停放、安全保卫、消防等管理制度;  (二)在停车场显著位置明示停车场标志、服务项目、监督电话及停车位数量;  (三)在停车场显著位置公示管理制度、营业执照和收费许可证、收费标准;  (四)保持停车场内交通标志和标线的清晰、准确、醒目、完好,按照规范配置照明、消防等设备,并确保其正常运行;  (五)配有相应的管理人员并负责进出车辆的查验登记,引导车辆进出和停放,维护停车秩序。第十六条 供本单位使用的专用停车场符合条件的,可以向社会提供经营性停车服务,并按照本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办理相关的手续,遵守本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第十七条 居民住宅区内的专用停车场按照物业管理的规定进行管理。实行停车收费的,应当执行价格管理的规定,实行明码标价,公示服务内容、收费标准、收费依据以及监督电话。
2023-09-01 03:46:541

广州市停车场管理规定:停车场管理规定

  《广州市停车场管理办法》经2003年2月19日市政府第11届11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下面我给大家介绍关于广州市停车场管理规定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广州市停车场管理条例   第一条 为了促进本市停车场的建设和发展,加强停车场管理,规范车辆停放保管服务,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停车场是指供各种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停放的露天或者室内停车场所。   停车场分为营业性停车场和非营业性停车场。营业性停车场是指为车辆提供有偿停放保管服务的停车场;非营业性停车场是指供车辆无偿停放的停车场。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停车场的经营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各类停车场的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停车场的行业管理工作。   区、县级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本办法规定的职责,负责本辖区内停车场的管理工作。   市、区、县级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委托其所属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行使本办法规定的监督管理和行政处罚权。   公安部门负责对停车场出入口设置、场内交通标志和标线、消防、车辆行驶安全秩序实施监督管理。   城市规划、建设、市政、环保、价格、工商、税务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依法对停车场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 鼓励单位和个人在本市投资建设为公众提供车辆停放服务的停车场,建设者可以依照本办法规定收取停放保管服务费。   投资建设为公众提供车辆停放服务的停车场可以享受的优惠政策,由市人民政府另行规定。   第六条 停车场专项规划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城市道路交通专项规划和城市建设发展的需要进行编制,并根据本市发展的实际情况适时调整。   停车场专项规划由市城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市公安部门、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编制或者调整,并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第七条 拟经营机动车停车场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先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凭营业执照向交通行政管理部门申领《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后,方可从事营业性机动车停车场的经营活动。   第八条 申请机动车停车场《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应当向该停车场所在地的区、县级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下列资料:   (一)经营许可 申请书 ;   (二)场地使用权证明(附列明停车场面积的四至图)。租用他人场地的,应当提供合法有效的租赁合同。临时占用城市道路设置停车场的,应当提供市政管理部门发给的《临时占用道路许可证》;   (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   (四)场内交通标志和标线以及消防、环保等符合规定的批准文件;   (五)具有与其业务量相适应的固定资产及流动资金的合法资信证明或者资金担保证明;   (六)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的证明资料。   第九条 区、县级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申请资料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报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审批。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区、县级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报送的资料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对符合条件的,发给《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及统一监制的营业性停车场标志;对不符合条件不予批准的,应当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公布审批的内容、程序、条件、时限等,并定期将《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发放情况向公安交通管理部门通报。   第十条 营业性机动车停车场的停放保管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市场调节价三种定价形式:   (一)机场、码头、车站、旅游景点、住宅区等具有自然垄断经营性质的机动车停车场的停放保管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   (二)商场、娱乐场所、宾馆酒店、写字楼等具有非自然垄断经营性质的机动车停车场的停放保管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停车场的收费标准由市物价行政管理部门依据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另行制定并公布。县级市营业性机动车停车场的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标准参照市物价行政管理部门确定的标准制定。   第十一条 营业性停车场应当明码标价。   营业性机动车停车场应当使用市物价行政管理部门规定形式的标价牌。标价牌应当表明定价类型、服务内容、收费标准、计费方式、免费时限和对象、投诉举报电话等。县级市营业性机动车停车场的标价牌参照市物价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形式制作。   营业性机动车停车场对残疾人专用机动车的停放保管服务收费,应当按照市物价行政管理部门的规定减收或者免收。   第十二条 实行政府定价管理的营业性机动车停车场的经营者应当凭营业执照向市物价行政管理部门申领《经营服务性收费许可证》;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的营业性机动车停车场的经营者应当凭营业执照向区物价行政管理部门申领《经营服务性收费许可证》。县级市辖区内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营业性机动车停车场的经营者应当凭营业执照向县级市物价行政管理部门申领《经营服务性收费许可证》。   第十三条 营业性停车场的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照经营证、照核定的范围、地点经营;   (二)使用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统一监制的营业性停车场标志和统一格式的车辆停放保管凭证;   (三)在停车场入口显眼位置悬挂价格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收费许可证及其统一监制的标价牌,并严格按照标明价格收费;   (四)依照税收管理有关规定使用发票;   (五)对进出机动车进行登记;   (六)负责场内设施的维修、保养、更新,保持场内交通标志、标线清晰和完整;   (七)维护场内车辆停放秩序和行驶秩序,杜绝事故隐患,防止车辆丢失、损坏;   (八)执行消防、环保等有关管理规定;   (九)公开管理制度,公布交通管理部门的投诉电话;   (十)按照交通行政管理部门的规定如实填报有关的经营统计资料;   (十一)遵照其他法律、法规和规章有关营业性停车场管理的规定。   第十四条 营业性停车场的经营者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扣押车辆停放者的证件或者财物;   (二)擅自改变停车场使用功能,未经批准利用或者容纳他人利用停车场从事旅客运输、货物运输、搬运装卸、运输服务和机动车维修等经营活动;   (三)涂改、转让、伪造有关证照、票据,或者使用涂改、转让、伪造的有关证照、票据;   (四)无正当理由拒绝提供车辆停放保管服务;   (五)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十五条 车辆停放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爱护停车设施;   (二)接受停车场工作人员的指挥调度,按照场内交通标志、标线有序停泊车辆;   (三)机动车停车后关闭发动机;   (四)按照规定支付车辆停放保管服务费;   (五)执行法律、法规、规章的其他有关规定。   第十六条 车辆停放者可以向价格行政管理部门投诉或者举报营业性停车场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收费行为,可以向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投诉或者举报营业性停车场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其他经营行为。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受理的被投诉或者举报行为应当由其他行政管理部门查处的,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及时通知或者转交有关材料给其他部门。各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接到有关投诉或者举报材料后及时依法处理。   营业性停车场的经营者无正当理由不给付发票的,车辆停放者有权拒绝支付车辆停放保管服务费。   第十七条 营业性机动车停车场需要合并、分立、迁移、改名、变更经营范围以及停业、歇业的,经营者应当依照《广东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九条的规定到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报批或者办理有关手续,并应当到原许可收费的物价部门办理手续。   第十八条 经营非机动车停车场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后到该停车场所在地的区、县级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营业性非机动车停车场应当有必要的防雨设备,具有与其规模相适应的安全防范措施。   营业性非机动车停车场需要合并、分立、迁移、改名、变更经营范围以及停业、歇业的,其经营者应当到工商、税务、物价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审批有关手续,并到该停车场所在地的区、县级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营业性的摩托车专用停车场或者摩托车与非机动车混合停放的停车场,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实行备案管理。   第十九条 设立或者撤销非营业性停车场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到该停车场所在地的区、县级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非营业性机动车停车场改为营业性机动车停车场的,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办理有关登记、审批或者备案手续;未办手续的,不得收费。   第二十条 营业性停车场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交通行政管理部门给予处罚:   (一)不按照规定使用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统一监制的营业性停车场标志或者统一规定格式的车辆停放保管凭证的,处以警告或者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二)超越《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核定的经营范围从事其他道路运输经营活动,或者容纳他人利用停车场进行旅客运输、货物运输、搬运装卸、运输服务和机动车维修等经营活动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三)扣押车辆停放者有关证件或者其他财物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四)无正当理由拒绝提供车辆停放保管服务的,处以警告或者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一条 营业性机动车停车场经营者未领取《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擅自经营或者未经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批准,擅自合并、分立、迁移、改名、变更经营范围、停业、歇业的,由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广东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三)项的规定处理。   第二十二条 经营非机动车停车场或者设立非营业性停车场不按照本办法规定备案的,由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处以警告或者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三条 停车场的建设者或者经营者违反公安、规划、市政、环保、工商、税务管理规定的,由相关部门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价格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无《经营服务性收费许可证》经营、不实行明码标价、超出政府指导价收费和擅自变更政府定价收费标准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第二十四条 营业性停车场因为保管不善造成停放车辆丢失或者损毁的,或者因为交通标志、标线不清晰、不完整造成交通事故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车辆停放者不遵守停车场管理制度和工作人员指挥调度,造成停车场设施、设备损毁或者交通事故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二十五条 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一级管理部门或者行政监察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设立和使用自动收费停车设施的,按照《广州市城市道路自动收费停车设施使用管理试行办法》执行。   第二十七条 危险品运输车辆的停放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机动车停车场经营许可的具体技术经济条件,由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本办法制定并在本办法实施之日前公布。   实行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管理的机动车停车场的收费标准,市、县级市物价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本办法公布之日起三个月内公布。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2003年6月15日起实施。   附录:   《广东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对应本《办法》第十七条、第二十一条):   第九条 从事营业性道路运输的单位和个人,需要合并、分立、迁移、改名以及变更经营项目的,应当在三十日前报原审批机关批准;停业、歇业的,应当在二十日前到原审批机关办理有关手续。   上述事项还应当按规定到原登记的工商、税务机关办理有关手续。   第五十九条 从事营业性道路运输的单位和个人违反本条例规定的,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可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下列处罚:   (一)违反第七条、第八条、第三十七条规定,未经许可,擅自从事营业性道路运输的,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违反第九条规定,未经原审批机关批准的,暂扣相应的许可证件三个月或者吊销相应的许可证件,并处以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2023-09-01 03:47:021

邯郸市停车场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停车场规范化管理,适应车辆停放需求,保障交通安全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城市道路管理条例》、《河北省停车场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停车场的规划、建设、经营、使用与管理。第三条 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停车场的规划管理;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停车场的建设和管理,并参与停车场的规划;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停车场使用的监督管理,并参与停车场规划、建设的有关管理工作。  财政、价格、交通运输、工商、税务等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做好停车场的管理工作。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停车场,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的供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停放的室内、外(含地下)的场所,包括公共停车场、自备停车场、临时停车场。  公共停车场,是指为社会公众提供车辆存放的场所。自备停车场,是指供本单位、本居住区业主车辆停放的场所。临时停车场,是指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临时征用或与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共同设置的临时停放车辆的场所。第五条 停车场的管理应当遵循统一规划、统一标准、统一建设、统一设置、统一管理的原则,鼓励单位和个人投资建设停车场。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第六条 停车场的专项规划,由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城市总体规划会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等有关部门进行编制,作为城市综合交通规划的一部分,纳入城市总体规划,报城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停车场的专项规划应明确停车场的布局、规模和建设标准,并将其确定为规划强制性内容与城市道路交通发展相协调。第七条 建设工程项目未执行停车场专项规划的,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不予规划行政许可。工程项目竣工后,停车场建设项目不符合规划设计条件的不予竣工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工程不得投入使用。第八条 停车场的用地纳入城市规划后,未经法定程序调整,不得改变用途。第九条 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批公共停车场和大(中)型公共建筑的配建、增建停车场的规划设计方案时,应当征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第十条 对新建、改建、扩建的下列场所应当配建、增建停车场:  (一)火车站、汽车站、机场、码头、货运物流枢纽、商品批发市场;  (二)企事业单位办公场所、学校、幼儿园、体育(场)馆、影(剧)院、图书馆、医院和会展场所;  (三)风景名胜旅游景区;  (四)大(中)型商场、集贸市场、宾馆、饭店和商务办公场所等经营、服务性场所;  (五)供居住生活的区域;  (六)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公共场所。  配套建设的停车场应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交付使用。第十一条 已建成的办公区、商业街区、居住区、公共广场等停车泊位不足的,应按照国家和本省停车场有关设置标准规范设计,及时改建或者扩建停车泊位。第十二条 加大停车场科技化、信息化的建设与管理,积极发展道路交通停车诱导系统,推广停车场自动化管理设备应用。第十三条 公共停车场不能满足停车需求的区域,在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畅通的情况下,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书面征求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后,可以在城市道路范围内施划临时停车泊位。  未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城市道路范围内施划临时停车泊位。第十四条 公共停车场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在停车场附近城市道路和停车场出入口显著位置设置醒目的停车引导及停车场标志;  (二)停车场的出入口、停车带、通行道、标志、标线等交通设施符合设计要求;  (三)在停车场内按规定设置明显的出入口标志、行驶导向标志、通(坡)道防滑线和弯道安全照视镜,施划停车泊位线;  (四)停车场的照明、通讯、排水、通风、消防等安全设施齐全;  (五)管理人员应与停车场管理规模相适应;  (六)停车场内车位标线清晰、标志明显、车辆停放有序、环境整洁;  (七)昼夜停车场可以设置服务岗亭、隔离设施;  (八)管理制度和安全防范措施健全;  (九)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要求。
2023-09-01 03:47:121

大连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机动车停车场的管理,维护公共秩序和交通安全畅通,保障公私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机动车停车场(以下简称停车场)是指供各种机动车停放的露天或室内场所。第三条 大连市行政区域内停车场的管理,适用本规定。第四条 市及县(市)区公安、计划、建设、规划、国土、城建、交通、工商、港口与口岸、行政执法等部门和土地储备交易机构,依据职责分工,负责停车场的建设和管理工作。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第五条 市及县(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停车场的建设纳入城市详细规划,并认真组织实施。第六条 规划、国土主管部门和土地储备交易机构,在制定土地储备计划、土地年度供应计划和安排经营性开发项目时,应当统筹安排停车场建设用地。第七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公共建筑、商业街区、居住区、大中型建筑等,应当配建、增建停车场,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使用;停车泊位不足时,应当及时改建或补建;已经建成没有配建停车场的,应当根据城市规划逐步补建。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根据需要配建满足本单位车辆使用的停车场,鼓励单位专用停车场向社会开放。 营业性客运、货运停车场由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城市规划统筹安排。第八条 在没有规划配建停车场的地区,经批准可以设置临时停车场(不含实行封闭物业管理的住宅小区内)。设置临时停车场不得影响城市景观和损害城市公共设施功能,并符合道路交通安全、畅通要求。第九条 单位和个人申请设置临时停车场,应当持申请书和拟设置停车场的位置图、停车场平面设计图,向所在地公安机关提出申请,其中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甘井子区、旅顺口区向大连市公安局提出申请,公安机关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或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 设置临时停车场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公安机关应当按规定告知利害关系人,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陈述、申辩或组织听证。 设置临时停车场需要进行工程建设的,应当按规定到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有关手续。第十条 公安机关准予设置的临时停车场,需要占用城市道路的,申请人应当持公安机关的批准手续到城建部门办理占用城市道路许可手续。第十一条 根据规划配建的停车场改变用途,应当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第十二条 停车场内应当划有停车位置,设置出、入口和各类标志、标识,配备必要的照明和消防器材。室内停车场还应当设置监控设施、车辆出入导向标志、弯道安全照视镜和坡(通)道防滑线。第十三条 鼓励国内外投资者投资建设停车泊位50个以上(含本数)的大型停车场。鼓励单位和个人在符合城市规划和有关规定的条件下,利用人防工程或闲置的厂房、场地等建设停车场。 建设停车场,实行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第三章 经营管理第十四条 停车场可以由投资者经营,也可以由投资者通过委托、出租、招标等方式确定经营者。 实行封闭物业管理住宅区的停车场和由业主出资建设的停车场,建设单位或业主可以委托物业管理企业经营。第十五条 经营性停车场以及单位专用停车场从事经营的,经营者应当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其中营业性客运、货运停车场在办理营业执照前,应当先按《辽宁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的规定到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审批手续。第十六条 停车场(不含临时停车场)投入使用、停业、转让、改变用途的,其经营者应当在办理相应手续后15日内到当地公安机关备案。 占用城市道路停车场停业的,其经营者还应当到城建部门备案。第十七条 停车场的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收费执行物价部门规定的标准。停车场的管理制度和收费标准、监督电话应当向社会公示。第十八条 停车场应当由保安人员或经过公安机关培训的其他专职人员看护,日常工作中应当认真查验、登记并按规定数量停放车辆,维护场内车辆停放、行驶秩序和环境卫生。第四章 停放管理第十九条 机动车应当在规定的地点停放。 机动车在城市广场、商场、市场、宾馆、酒店、歌舞厅、影剧院及其他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停放,应当在停车场或者交通标志、标线规定的道路停车泊位内依次停放。 前款场所工作人员发现机动车违反规定停放的,应当劝阻或引导其前往停车场、停车泊位停放;对不听劝阻、引导的,报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2023-09-01 03:47:221

小区停车管理制度规定

法律主观:小区车位管理规定,《民法典》,第二百三十一条,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设立或者消灭物权的,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第二百四十条,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第二百七十六条,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收取的是停车费是合法的,但需要执行物价部门的相关标准。先明确小区里面停车用的土地使用权到底归属谁。,(一)如果是开发商向有关部门经过单独审批,用作经营性的停车场的,那么该区域就可以用作经营,因为其使用权不是业主。,(二)有些区域(包括道路和绿化带)如果是属于小区业主共有。在这个公共区域停车是否收费,这决定权就握在全体业主手里,或者选举产生的小区业委会手里。,位于业主共有道路两侧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物业公司无权私自加装地锁或收取停车费用。物业公司利用共有车位进行收取停车费等经营活动的,需要征得相关业主以及业主大会的同意,同时所收取的费用应当用于维护车位等相关设施,且物业应当对该费用进行公示。法律客观:一、住宅小区地面停车位所谓地面停车位是指直接设置在小区地表,以划线分割方式标明的停车设施,一般需要得到政府颁发的《建设规划许可证》。《物权法》第七十二条规定:“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标明属于个人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物权法》第七十四条第三款规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该条明确规定了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通常来讲,房地产开发商预售或现售商品房住宅小区建筑房屋单元后,并办理了初始登记及转移登记,房屋单元所有人(即建筑物区分所有人)便按份共有拥有了该小区宗地号的全部土地使用权。由于地面停车位所在的地面面积包含在小区总土地使用权面积之内,因此,该种停车位的使用权显然属于全体建筑物区分所有人即业主。地面停车位只是通过划线分割而成,不具备建筑物所要求的遮蔽性,即不符合构造上的和使用上的独立性标准。但不管其性质如何,该种使用权所产生的收益必须归全体区分所有人享有。结合我国实际,应该由地面停车位的使用人向业主委员会交纳使用费或租金,同时向提供看管服务的物业公司交纳看管费用。因此,无论是开发商还是物业公司都无权擅自在小区的地面设立停车位,而必须在得到业主大会的许可并与业主委员会签订协议,对有关收益分配作出具体约定后,才能设立和运营地面停车位。否则,将构成无权处分的侵权行为。二、住宅小区地下停车位所谓住宅小区地下停车位是指开发商利用地下空间而建造的停车位。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以及对土地需求的日益膨胀,现代建筑不得不更多地向上下空间发展,包括地表上空和地下空间。正是对地下空间的充分利用,才导致了地下停车位的出现。确认地下停车位产权的归属必须有一个前提,即对地下停车位的权利结构有非常清楚的认识。只要具备构造上和使用上的独立性,即可以成为所有权的客体。我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六十条规定:“在依法取得的房地产开发用地上建成房屋的,应当凭土地使用权证书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申请登记,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核实并颁发房屋所有权证书。房地产转让或者变更时,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申请房产变更登记,并凭变更后的房屋所有权证书向同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经同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核实,同级人民政府更换或者更改土地使用权证书”也就是说,在我国的房地产管理中,房屋所有权、土地使用权合一。业主购买了房屋,其相应的土地使用权也即属于业主所享有。住宅房屋的地下设施,也必须依附于土地。因此,我们说地下车库、车位等设施是业主花钱买地、开发商花钱建设的。所以,如果单纯从地下车库、车位作为商品性质来看,其价值是业主和开发商共同创造的。当住宅小区的房屋出售完毕以后,开发商如果还享有住宅小区地下车库,车位所有权,则意味着业主在享有房屋所有权、土地使用权的同时,开发商也同时享有部分土地使用权,违反了房屋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合一行使原则。地下停车库(场)四至界明确,与其上的房屋有墙壁相隔,已成为与住房相区别的、独立的特定物,可以成为单独所有权的客体。然而,结合我国房地产市场的实践来看,如果一概地赋予地下停车位以单独所有权,亦即赋予房地产开发商对地下停车位享有完全的产权的话,会导致显失公平的结果出现。其原因便在于地下停车位的建筑面积一般情况下是不计算建筑容积率的,即该停车位并没有获得相应的土地使用权面积份额。换句话说,该小区的土地使用权面积完全由地上建筑物(即房屋单元)分摊,地下建筑物便成了不分摊土地使用权面积的部分。从现实情况来看,由于该种停车位建立在全体业主所共同拥有使用权的土地上,自己不拥有相应的土地使用权,是无法取得产权证的。因此,实践中,开发商在售房合同中约定的“停车位的产权属于卖方”的条款应当属于无效条款。该种地下停车位的权益应由小区的业主共同享有,开发商或者物业公司是无权擅自处分的。当然在征得业主大会同意后,开发商或物业公司可以根据业主大会的授权委托,将停车位予以出租,所得租金收入归全体业主所有,用于弥补物业管理费用开支。同时,停车位使用人必须相应交纳提供看管服务的物业公司看管费用。
2023-09-01 03:47:301

北京市机动车公共停车场管理办法

法律主观:根据《北京市机动车公共停车场管理办法》和《关于对机动车公共停车场经营企业进行资质审查和经营备案的通知》精神,社会单位申办收费停车场须按以下程序和有关手续办理。 一、路外、居住小区收费停车场 (一)办理程序 1、申请经营路外和居住小区收费停车场的单位,应先到所属区县市政管委会(建委)或小区管理办公室领取并填写《北京市路外公共停车场经营企业登记表》(以下简称《路外登记表》)或《北京市居住小区公共停车场经营企业登记表》(以下简称《小区登记表》),由市政管委(建委)或小区管理办公室签署意见。 2、取得经营资质的单位持市政管委(建委)签署意见的《路外登记表》或居住小区管理办公室签署意见的《小区登记表》,以及详细的停车场平面图及停车场地规划图,到管界交通支(大)队办理交通设施和交通组_织事项的审核手续。 3、各管界交通支(大)队交通科依照《北京市机动车公共停车场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二款“公共停车场建设工程的竣工验收应当有公共停车场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参加”的规定,负责审核收费停车场的相关手续。对申报经营停车泊位在200个以下收费停车场的,实行管界交通支(大)队一级审(核)批制。交通支(大)队对申报材料进行现场核实,符合规定的,支(大)队在《申报登记表》上签署意见并盖支(大)队交通科章。对申报经营同一场地停车泊位在200个以上(含累计超过200个泊位)收费停车场的,实行两级审(核)批制。管界交通支(大)队对申报材料进行现场核实,提出初步审核意见并报交管局秩序处,由秩序处在《申报登记表》上签署最终审核意见。仓库、油库、工厂等不对社会开放的场所以及远离繁华场所、居民居住区的非配建停车场,不得办理机动车收费停车场手续。 4、实行一级审(核)批的,交通支(大)队审核期限为5个工作日;实行两级审(核)批的,交通支(大)队提出初审意见报局的期限为5个工作日,局秩序处审核期限为5个工作日。 5、在审核期限内签署意见的《申报登记表》,除审核部门留存一份外,应及时退给申报单位。 (二)收费停车场交通组_织和相关设施的规定 1、停车场必须设专门管理人员负责车场秩序和收费管理工作,要有具体的规章制度和管理措施。 2、停车场出、入口及场地内要设置明显的引导标志、标线,室内停车场的出、入口要设置限高标志。在社会道路的路口以及三块板道路主、辅路出入口的范围内,不得设置停车场出、入口。 3、停车场地须是硬质铺装(含草地水泥砖)。场地内的停车泊位要以白线施划清晰,每个停车泊位的规格为5米长、2.5米宽,场地内的通道宽度在6米以上。泊位斜排时,通道宽度在4.5米以上。与通道平行设置的泊位规格为6米长、2.5米宽。 4、停车场须配置必要的消防设备、照明设备,消防通道不得设置停车泊位。5、室内停车场出、入口的数量、坡道的坡度以及转弯半径必须与规划设计方案相符。 二、临时占道停车场(包括立交桥下停车场)的手续 (一)审(核)批手续 交管局负责市区范围内所有道路(含立交桥下道路)临时占道停车位的设置审核。 城八区范围内所有市属道路及通行公共电汽车的区属道路设置占道停车位,实行两级审(核)批制,由管界交通支队提出设置方案,征求区市政管委停车管理部门意见,报交管局秩序处审批; 城八区不通行公共电汽车的区属道路设置占道停车位和远郊区县道路设置占道停车位,实行一级审(核)批制,由管界支(大)队提出设置意见,在征求区县市政管委停车管理部门意见后自行审批; (二)办理程序 1、申报收费临时占道停车场的单位应向所属区县市政管委(建委)了解占道停车位设置情况,提出申请。由区(县)市政管委发放《北京市临时占道停车场经营企业登记表》(以下简称《占道登记表》)并签署资质审查意见。 2、申报单位持市政管委签署意见的《占道登记表》和书面申请及停车场平面图,到管界交通支(大)队办理停车场交通维护措施审核手续。交通支(大)队应在5个工作日提出初步审核意见,并将审核意见报交管局秩序处核准(实行一级审批制的占道停车场不再报交管局核批);秩序处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手续。 3、在审核期限内签署意见的《占道登记表》,除审核部门留存一份外,应及时退给申报单位。 (三)临时占道停车场交通组_织和相关设施的规定 1、不得占用人行步道的盲道设置停车泊位。 2、机非混行的一幅路设置停车泊位,非机动车道宽度须在5米以上,泊位须平行于路侧;居住小区内的道路,道路在6米以上的,在保证消防通道畅通的前提下,可根据情况在道路一侧设置停车泊位。 3、有机非隔离的道路,在非机动车道设置停车泊位,车道宽度须在6米以上。 4、在有井盖、消防设施的路面上不得施划停车泊位。 5、凡是学校、幼儿园门前、公交车站、加油站、重点单位、消防通道两侧30米以内的地点、路段,不得施划停车泊位。
2023-09-01 03:47:511

求:道路货物运输站(场)业务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等制度文本(申请停车场)

停车场管理制度为了加强停车场规范有序的管理,保障停车场的正常运行,特制定以下管理制度。一、车辆管理负责人职责1、依法循章对交通、车辆进行管理。2、负责按物价部门收费规定收取车辆保管费。3、熟悉掌握车辆流通情况,车位情况,合理布置安排,优先保证业主使用车位。4、负责监督和落实员工岗位职责,对员工进行日考核,填写《员工日考核表》。5、负责每日工作检查,并填写《车辆管理日检表》。6、负责对外协调与联系,处理车辆管理方面的问题和客户投诉。7、负责对员工进行法制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不断提高服务质量。8、负责对员工进行岗位培训,并做好培训记录。9、定时向车场主任汇报工作。二、车辆管理员的职责及纪律1、车辆管理员的职责如下:(1)负责对停车场的汽车,摩托车,以及保管站内的自行车管理。(2)实行24小时轮流值班,服从统一安排调度。(3)按规定着装,佩戴工作牌,对出入车辆按规定和程序指挥放行,并认真填写《车辆出入登记表》。(4)遵守规章制度,按时上下班,认真做好交接班手续,不擅离职守。(5)按规定和标准收费,开具发票,及时缴交营业款。(6)负责指挥区内车辆行驶和停放,维持停车秩序。(7)负责对小区道路和停车场的停放车辆进行巡视查看,保证车辆安全。(8)负责停车场的消防以及停车场、值班室,岗亭和洗车台的清洁工作。2、车辆管理员的纪律(1)仪容整洁,遵守《仪容仪表规定》。(2)执行公司文明礼貌用语规范,讲究文明服务,礼貌待人。(3)严格遵守《交接班制度》。(4)值班时禁止喝酒、吸烟、吃东西:不准嬉笑、打闹,不准在值班时会客、看书报、听广播,及做其他与值班职责无关的事。(5)爱护各种器具,不得丢失、损坏、转借或随意携带外出。(6)依法办事,廉洁奉公,坚持原则,是非分明。(7)禁止在停车场所管物业范围内打麻将;不准借娱乐为名搞变相赌博。(8)团结互助,禁止闹纠纷;不说脏话,不做不利团结的事。遵守《员工宿舍管理规定》,不得带人留宿,来客留宿必须经管理处分管主任批准。三、门卫管理制度停车场库门卫需设两人,一人登记收费,一人指挥车辆出入和停放。其职责是:1、严格履行交接班制度。2、对进出车辆作好登记、收费和车况检查记录。3、指挥车辆的进出和停放。4、对违章车辆,要及时制止并加以纠正。5、检查停放车辆的车况,发现漏水、漏油等现象要及时通知车主。6、搞好停车场库的清洁卫生。7、定期检查消防设施是否完好、有效,如有损坏,要及时通报上级,维修更换,不准使用消防水源洗车等。8、车场库门卫不准私自带亲戚朋友在车库留宿,无关的闲杂人员要劝其离开。9、值班人员不准睡觉、下棋、打扑克或进行其他与执勤无关的事,要勤巡逻,多观察,随时注意进入停车场库的车辆情况及车主的行为,对发现的问题,要及时报告上级部门。四、车辆管理员交接班制度1、按时交接班,接班人员应提前10分钟到达岗位,在接班人员未到达前,当班人员不能离岗。2、接班时,要详细了解上一班车辆出入和停放情况以及本班应注意事项。3、向下一班移交值班记录和《车辆出入登记表》。4、交接班时应将上一班移交的值班物品如对讲机等及其他设备清点清楚,并在值班记录上签名。五、停车场管理规定管理处负责车辆管理,车辆行驶停放,车场主任负责协调指导停车场的管理工作,车管员负责车辆的存放、保管、放行等具体管理。1、对进入停车场车辆的管理规定(1)进入停车场的车辆须具备一切有效证件,包括行驶证或待办理证明、保险单等,车辆号牌应与行驶证相符,待办车辆应与待办证明相符。(2)进入停车场的司机,须按进出场各种程序办理停车手续,并按指定的车位停放。
2023-09-01 03:48:021

郑州市停车场建设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停车场建设和管理,合理引导停车需求,规范停车秩序,促进道路畅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市市区停车场的规划、建设、使用等管理工作,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市区,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除县(市)、上街区行政辖区以外的区域。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公共停车场,是指在城市道路外,为社会公众提供停车服务的场所,包括独立建设的公共停车场和建设项目配建的作为公共服务设施的公共停车场。  专用停车场,是指在城市道路外,为本单位、本住宅区车辆提供停车服务的场所,包括建设项目配建专用停车场、建筑区划内共有部分施划的停车位等。  临时停车场,是指在城市道路外,利用待建土地、存量建设用地、建筑区划内业主共有部分等设置,短期内供机动车停放的场所。  城市道路路内停车泊位是指在城市道路上施划设置,供机动车临时停放的场所。第四条 停车场的建设和管理遵循政府主导、统筹规划、社会共治、便民高效的原则。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建立停车场建设管理联席会议制度,协调解决停车场规划、建设、管理中的重大事项。  区人民政府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停车场建设和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做好停车管理,指导社区居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等有关单位进行停车自治。第六条 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停车场管理的统筹、协调、监督、指导工作,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停车场的巡查、检查、经营备案等具体管理工作。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停车场的规划管理工作。  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停车场建设监督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财政、公安机关交通管理、大数据管理、交通运输、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市场监督管理、人民防空、应急管理等有关部门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履行停车场建设管理相关职责。第七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政府投资和扶持社会资本建设公共停车场所需资金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拓宽停车场建设投资渠道,引导多元化投资建设生态停车场以及停车楼、地下停车场、机械式立体停车库等集约化的停车设施。第八条 支持和推广智能化停车服务。建立全市统一的停车信息管理和服务系统,提高停车管理的信息化水平,促进智慧交通城市建设。第二章 停车场规划和建设第九条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发展改革、城乡建设、城市管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交通运输、人民防空等部门,编制停车场专项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停车场专项规划应当综合考虑人口规模和密度、土地开发状况、机动车保有量、道路交通承载能力、停车供需矛盾和公共交通服务水平等因素,科学确定公共停车场、专用停车场和城市道路路内停车泊位的区域布局、设置规模、中长期建设计划、建设时序等内容。  建设项目的停车位配建标准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前款规定确定,定期组织评估、调整,并向社会公布实施。  经批准的停车场专项规划,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报原审批机关批准,但不得减少停车位数量。第十条 市、区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停车场专项规划,会同发展改革、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城市管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人民防空等部门编制公共停车场年度建设计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公共停车场年度建设计划应当包括建设主体、责任单位、建设时序、投资规模、资金来源和停车泊位数量等内容。第十一条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编制国土空间规划时,应当规划公共停车场建设用地。  公共停车场建设用地依法采取划拨、出让或者租赁方式供应。政府储备土地中应当确定一定数量的土地用于公共停车场建设。  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的前提下,可以依法在集体建设用地上建设公共停车场。第十二条 医院、学校、商业中心、政务服务中心、公共文化服务场所等建设项目,应当按照有关设计规范和配建标准建设停车场,与主体工程同时规划、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同时交付使用。  自然资源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已建成的停车场进行规划核实。  建设项目配建停车场的设计方案和施工图不符合配建标准的,自然资源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不得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核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2023-09-01 03:49:111

物业停车位管理办法

物业停车位管理办法一般包括:1、停车位划分和分配。物业公司应当对小区内的停车位进行合理划分和分配,确保停车位的合理利用和公平分配。停车位的分配可以采用一定的优先级制度,例如业主、租户、访客、保安等不同身份的停车位分配顺序;2、停车位收费和管理。物业公司可以对小区内的停车位进行收费,包括停车位租赁费、停车位使用费、停车服务费等。停车位的收费标准应当公开透明,不得存在任何不合理的收费情况。同时,物业公司还应当对停车位进行管理,确保停车位的秩序和安全;3、停车位使用规范。物业公司应当制定停车位使用规范,明确停车位使用的时间、方式、标准等,以确保停车位的合理使用和公共秩序;4、停车场设施维护和更新。物业公司应当定期维护和更新停车场设施,确保停车场设施的安全和便利性。同时,物业公司还应当对停车场设施进行安全检查,确保停车场的安全和稳定。小区停车管理法律规定:1、机动车所有者应主动配合物业公司做好车辆登记工作;2、拥有地下专有车位业主,需携带购车位合同、身份证、行驶证前往物业进行车牌登记方可进入小区地库。车位转让或出租的,应及时向物业单位备案;3、无车位业主如短暂需要驶入地库,需向保安申明原因,提交电话后进入地库,停留在非消防通道打开双跳,并在半小时内驶出地库;4、拥有地下车库的业主车辆必须停在车位线内,不能超出车位线、占用过道、消防通道,否则均视为违停。综上所述,物业停车位管理办法应当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确保停车位管理的合法性和规范性。同时,物业公司还应当积极开展业主和居民的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停车位使用的安全意识和公共秩序。【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三十一条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设立或者消灭物权的,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第二百四十条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第二百七十六条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2023-09-01 03:49:221

停车场制度管理条例

为加强停车场的建设和管理,改善道路交通状况,保障交通安全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和《城市规划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停车场建设和管理暂行规定》。停车场是指供各种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停放的露天或室内场所。停车场分为专用停车场和公共停车场。专用停车场是指主要供本单位车辆停放的场所和私人停车场所;公共停车场是指主要为社会车辆提供服务的停车场所。停车场的建设,必须符合城市规划和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畅通的要求,其规划设计须遵守《停车场规划设计规则(试行)》。停车场的设计方案(包括有关的主体工程设计方案),须经城市规划部门审核。并征得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同意,方可办理施工手续;停车场竣工后,须经公安交市政道路内的停车位,属于公共资源,任何人不得私自占用。若是属于小区的公共场地,那其使用权归全体小区业主所有,不属于商铺店主,也不属于开发商,开发商无权将其使用权交给商铺店主。对于将汽车刮花、放气等行为,属于侵犯他人权益的行为,应该给予赔偿或负责把车修好,对于由于汽车损坏后造成的一系列后果,也应承担相应责任。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九条 道路、停车场和道路配套设施的规划、设计、建设,应当符合道路交通安全、畅通的要求,并根据交通需求及时调整。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现已经投入使用的道路存在交通事故频发路段,或者停车场、道路配套设施存在交通安全严重隐患的,应当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报告,并提出防范交通事故、消除隐患的建议,当地人民政府应当及时作出处理决定。第三十一条 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道路从事非交通活动。第五十六条 机动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禁止在人行道上停放机动车;但是,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施划的停车泊位除外。在道路上临时停车的,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第三十三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公共建筑、商业街区、居住区、大(中)型建筑等,应当配建、增建停车场;停车泊位不足的,应当及时改建或者扩建;投入使用的停车场不得擅自停止使用或者改作他用。在城市道路范围内,在不影响行人、车辆通行的情况下,政府有关部门可以施划停车泊位。第五十九条 非机动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未设停放地点的,非机动车停放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
2023-09-01 03:49:431

开停车管理需要建立的两项制度

开停车管理需要建立的两项制度如下:一、车辆管理负责人职责1、依法循章对住宅区(大厦)、交通、车辆进行管理。2、负责按物价部门收费规定收取车辆保管费。3、熟悉掌握住宅区(大厦)车辆流通情况,车位情况,合理布署安排,优先保证业主使用车位。4、负责监督和落实员工岗位职责,对员工进行日考核,填写《员工日考核表》。5、负责每日工作检查,并填写《车辆管理日检表》。6、负责对外协调与联系,处理车辆管理方面的问题和客户投诉。7、负责对员工进行法制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不断提高服务质量。8、负责对员工进行岗位培训,并做好培训记录。9、定时向管理处主任汇报工作。二、车辆管理员的职责及纪律1、负责对停车场(库)的汽车,摩托车,以及保管站内的自行车管理。2、实行24小时轮流值班,服从统一安排调度。3、按规定着装,佩戴工作牌,对出入车辆按规定和程序指挥放行,并认真填写《车辆出入登记表》。4、遵守规章制度,按时上下班,认真做好交接班手续,不擅离职守。5、按规定和标准收费,开具发票,及时缴交营业款。6、负责指挥区内车辆行驶和停放,维持小区交通、停车秩序。7、负责对小区道路和停车场的停放车辆进行巡视查看,保证车辆安全。8、负责停车场(库)的消防以及停车场(库)、值班室,岗亭和洗车台的清洁工作。(分别按小区清洁工作手册中《停车场清洁》、《值班室、岗亭的清洁》进行清洁)。
2023-09-01 03:50:141

办公楼停车场管理规定

  为加强办公大楼停车场的管理,对办公楼的停车场制定规则是很有必要的。我特意为大家提供了办公楼停车场管理制度,欢迎参阅。   1   第一条 为加强公司办公大楼停车场的管理,合理利用停车场车位资源,规范停车场使用和车辆停放,保障工作人员及车辆安全,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办公大楼停车场分为地上停车场和地下停车场两部分,属于办公大楼附属场所,由总经理办公室负责各项管理工作。   第三条 车辆凭办公室发放的有效停车卡进出停车场,工作人员有权拒绝无卡车辆进入停车场。停车卡办理由总经理办公室统一负责。   第四条 地下停车场为公司机关工作人员专用停车场,其他车辆一律禁止驶入。   第五条 外单位车辆如需进入停车场,必须经过总经理办公室批准后方可停放,停放地点仅限地上停车场。   第六条 所有进入停车场的车辆和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本规定,同时服从停车场工作人员的指挥与管理。   第七条 地下停车场车位停满时,驾驶人员应根据工作人员的提示,将车辆停放在地面停车场。   第八条 地下停车场仅限停放小汽车或小型客货车,其余中大型车辆如有需要,可以停放在地上停车场,每个车位仅限停放一辆汽车。   第九条 车辆在停车场内行驶,必须按照交通标志、标线限速行驶,有序停泊车辆,严禁随意占道停车。   第十条 车辆停妥后,车主应当拉紧手掣、熄火,锁好门窗,并将贵重物品随身携带。   第十一条 车辆驾驶员有责任维护停车场内设施不受破坏,任何车辆对停车场内装置设施或其它车辆造成损伤的,经确认后,必须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二条 车辆驾驶员个人或车辆的资料如有变更,或遗失停车卡,必须立即通知总经理办公室,避免引起误会或造成损失。   第十三条 严禁在停车场内对车辆进行维修、加油、加电池水、清洗或试刹车等活动。   第十四条 严禁停车场内吸菸。   第十五条 严禁漏油、漏水、车况不佳或超高、超重的车辆进入停车场。   第十六条 严禁载有易燃、易爆、腐臭、污秽、有毒、病菌、放射性等物品的车辆进入停车场。   第十七条 严禁在停车时擅自挪用、埋压和圈占消防装置,堵塞消防通道。   第十八条 严禁在停车场内随地吐痰、乱扔杂物、乱倒垃圾或污水等污物。   第十九条 股份公司办公大楼停车场旨在为机关人员和外来办事人员提供车辆停放的便利,不提供车辆保管服务,不收取任何费用。停车场停放车辆的任何丢失、损坏或车内物品的丢失、损坏,管理部门均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第二十条 本规定由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自20xx年1月1日起施行。   2   为加强公司办公楼停车场管理,合理利用停车场车位资源,规范现有停车场使用和车辆停放,保障公司员工利益及车辆安全,特制定本规定:   1、办公楼停车场为办公楼的附属场所,由办公室负责各项管理工作。   2、停车场车辆只准停放公司所属的办公车辆、客户车辆及内部员工车辆,未经同意的外部车辆及客车、货车严禁停放。   3、停车场内标有专用字样及班车字样的停车位为专有车位,其它车辆一律严禁停放。   4、每个车位仅限停放一辆汽车,按标线有序停放,禁止占道停车,随意摆放。   5、停车场优先停放公司所属车辆,除专用停车位外,采取先到先得原则,在停车位饱和情况下,有车员工请自行解决停车问题,无车位车辆禁止在公司院内除停车位标线以外地方停车。   6、车辆停妥后,车辆驾驶员应拉紧手刹,熄火后关紧门窗,并将贵重物品随身携带。   7、除公所属车辆外,其他车辆严禁在停车场内进行车辆维修、加油、清洗。   8、办公楼停车场不收取任何费用,不提供对车辆的保管服务,停车场内停放的车辆损失管理部门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9、办公室将每日对停车场内的停放车辆进行检查,对违反规定的停放车辆进行登记并告知,对停在车辆标线以外的车辆将劝其离场,对于超过二次违反规定者,第三次违反规定者处以30元罚款,第四次违反规定处以60元罚款,以此类推。   10、对于一个月内多次经提醒,屡教不改者,视为严重违反公司纪律,将视情节严重处以相关处分。   3   一、本停车场只对景田银座消费客户提供车位使用服务。 二、本停车场只提供车位使用服务,不承担车辆和财产的保管责任。车辆及财物毁损、灭失,及意外导致他人伤亡、财物损坏的风险,车主自行承担。 三、车辆进入本停车场必须服从工作人员的指挥。 四、严禁载...   一、本停车场只对景田银座消费客户提供车位使用服务。   二、本停车场只提供车位使用服务,不承担车辆和财产的保管责任。车辆及财物毁损、灭失,及意外导致他人伤亡、财物损坏的风险,车主自行承担。   三、车辆进入本停车场必须服从工作人员的指挥。   四、严禁载有易燃、易爆等危险品的车辆进入停车场。   五、车辆进场时必须在处用《车辆行驶证》换取本车场《出入卡》,并在离场时换回。《出入卡》只作为提供车位使用服务的凭证,不作为车辆的保管凭证。   六、《出入卡》必须妥善保管,不得污损、遗失或转借他人使用。若不慎遗失,经查有关证明档案确认无误,并在车主缴交停车代用券及《出入卡》工本费人民币20元后,方可取车离场。   七、本停车场内车辆限速5KM/小时。   八、爱护停车场内设施,如有损坏照价赔偿。   九、车辆停放时不得超越其所需车位界线。   十、车辆不得停放在本停车场不准停车之范围,并不得妨碍其它车辆行驶或停泊。   十一、不得在本车场内进行车辆维修、清洗及车与车过油。   十二、本公司有权将违例停泊之车辆扣押或拖离停车场,任何损坏概不负责。 十三、所有进入本停车场之车辆及司机,如发现多次不理会工作人员指引,任意违反本停车场管理规定,以及非景田银座消费客户进入停车场的,将会被记录在案,并将被拒绝再次使用本停车场。   十四、在本停车场每停车一次,须缴交一张停车代用券。   十五、车辆在缴交停车代用券后,在10分钟内必须离场,否则重新收停车代用券。   十六、任何车辆必须在23:00时之前缴交代用券后离开本停车场。   十七、东海景田银座物业管理处保留对《东海景田银座内部停车场管理规定》的解释权。并在需要时有权随时做出修订。   十八、开放时间:08:00-23:00   xxxx银座物业管理处   二零xx年五月一日 猜你喜欢 :
2023-09-01 03:50:381

重庆市停车场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停车场的规划、建设和管理,规范停车秩序,改善交通状况,引导绿色出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重庆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停车场的规划、建设及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停车场,是指面向社会公众为机动车辆提供停放服务的场所,包括建筑物配建停车场、公共停车场和路内停车位。第三条 停车场管理应当遵循规划引领、合理布局、建管并重、方便群众的原则,形成以建筑物配建停车场为主体、公共停车场为辅助、路内停车位为补充的停车设施供给格局。第四条 市市政主管部门是停车场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停车场管理的指导协调、监督检查,日常管理工作由市停车场管理机构承担。  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负责统筹协调本行政区域内停车场的规划、建设及管理工作。区县(自治县)市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停车场的具体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财政、城乡规划、城乡建设、国土房管、公安、消防、价格、工商、税务等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停车场管理的相关工作。第五条 市市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城乡规划、城乡建设、国土房管、公安、消防、价格等部门,根据国家规范和标准,结合本市实际,编制停车场设置的技术规范和标准。第六条 本市停车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开展服务质量评价和培训工作,并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停车场的相关管理工作。第七条 市城乡规划部门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城市总体规划和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的要求,会同发展改革、市政、城乡建设、国土房管、公安等部门编制主城区停车专项规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主城区外的区县(自治县)城乡规划部门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编制本区县(自治县)停车专项规划,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城乡规划部门应当结合城市发展实际,科学评估、动态调整建设项目停车泊位配建标准。第八条 新建公共停车场建设用地以划拨方式供地。新建写字楼、商铺、公共活动场所应当按照规定比例配建停车场。旧城改造、棚户区改造项目应当利用一定比例的土地修建停车场。第九条 城乡建设部门应当根据停车专项规划,制定公共停车场的年度建设实施计划,并纳入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计划体系。  建筑物配建停车场应当与建筑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第十条 鼓励社会资本投资建设公共停车场;鼓励综合利用地下空间等资源建设公共停车场;鼓励建设机械式立体停车库等集约化的停车设施;鼓励通过旧房改造、功能性改造等方式新增公共停车场。  鼓励企事业单位、居民小区及个人依法利用自有土地、地上地下空间建设停车场,对外开放并取得相应收益;利用自有用地设置简易式、机械式停车设施可以按照机械式设备安装管理。第十一条 停车场应当按照停车场设置规范和标准,建设照明、通信、排水、通风、消防、安全防范、无障碍设施、充电设施等停车场配套设施,并设置相应的标识和交通安全设施。第十二条 轨道交通等公共交通枢纽应当根据本市综合客运交通枢纽规划,配套建设公共交通换乘停车场。第十三条 建设工程竣工后,城乡规划部门应当依据规划设计条件和配建标准,对停车场建设情况进行规划核实;凡不符合规划、不满足配建标准和有关工程建设标准的,有关部门不得通过竣工验收。第十四条 公共停车场、建筑物配建停车场经营管理者应当在停车场投入使用后30日内,报所在区县(自治县)市政主管部门备案。  公共停车场、建筑物配建停车场经营管理者变更备案事项的,应当重新办理备案手续。  公共停车场、建筑物配建停车场不得擅自停止使用或者改变用途。第十五条 公共停车场和建筑物配建停车场经营管理者申请备案的,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经营管理者基本信息;  (二)使用权证明材料;  (三)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确认书及附页;  (四)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验收合格证明;  (五)停车场设施清单和交通组织图,包括出入口、标志标线、停车泊位设置等内容;  (六)经营服务及安全管理制度、管理运营维护方案和应急处置预案。  临时公共停车场经营管理者申请备案的,除提供前款第(一)(二)(五)(六)项规定材料外,还应当提供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和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出具的书面意见。
2023-09-01 03:50:491

酒店停车管理规定

  为了维护酒店停车场内的秩序,确保停车场内的设备管理,酒店制定了停车相关管理规定,下面我给大家介绍关于酒店停车管理规定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酒店停车管理规定如下   第一条:当班保安人员对所有进出车辆详细登记进出时间,并做好检查记录检查内容:车辆是否有损坏,是否有备用胎,倒车镜,车门是否锁好等。   第二条:当班保安人员对进出车辆实行发牌制度,既:每进一辆需停放的车辆发一张“酒店停车卡”,车主来取车时必须持卡取车并把卡交还保安人员,此卡如有丢失,须到保安部办理手续,方可取车。   第三条:车场收费保安人员应指挥好车辆停放,在检查好收费时,应在发票上注明日期、时间及收费人姓名,并通知车主带好行车证、驾驶证。   第四条:车辆在离开车场时,当班保安人员须做到对票、对证、对车、取卡。(对票:检验收费人所开发票;对证、对车:检验行车证与驾驶证是否与人、车相符合;取卡:看开车人是否持有本酒店停车卡,并给予收回)。检查相符后方可放行。   第五条:停车场为一切进入酒店消费、办事的客人提供车位。   第六条:外来车辆在酒店停车,收费参照物价局的收费标准给予收费。   第七条:公司及酒店的车辆,酒店负责提供免费车位,并负责保管及安全。   第八条:地面停车场由酒店保安部负责维护管理,并接受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检查,指导。   第九条:车辆进入停车场应领取停车出入卡,出场时交回出入卡。保安员对进出停车场的车牌号码、进出时间,所发出入卡号等进行登记。认真执行规定,对可疑情况及时报告。   第十条:车主的停车出入卡请随身携带,认真保管,作为出场凭证,若有遗失,要立即向保安部申明补办,并赔偿相关手续费用。否则,后果自负。   第十一条:停放在停车场的所有车辆,车主必须锁好车门、车窗,贵重物品请勿留在车里。   第十二条:车辆在停车场若有交通违章,保安部将报请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处理。   第十三条:若车主在停车场停车与保安人员发生纠纷,应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请仲裁机构予以仲裁。   第十四条:出租车接送客人不得进入本地下停车场。   第十五条:停车后驾驶者必须关好车门窗,调好防盗系统到警备状态。停车卡等有效证件及车内贵重物品必须随身携带,否则所产生的一切后果自负。   第十六条:不得在停车场试刹车,练习驾车,大型修车,有滴漏机油等车辆必须清洗干净。   第十七条:进入酒店车场时速不得超过5公里。   第十八条:不得损坏停车场设施,否则,照价赔偿。   第十九条:严禁运载剧毒、易燃易爆物品、枪支火药等不安全物资的车辆进场。   第二十条:按时缴费,不得刁难辱骂或以暴力威胁等手段妨碍保安员执行公务。   第二十一条:停车收费,统一由酒店制作“一卡通”到地下层停车场门前出入口的计费系统刷卡消费。   第二十二条:酒店为员工免费提供自行车、电单车、摩托车停放。 第二十三条:酒店地下停车场只允许公司及酒店副总级别以上人员车辆的免费停放,部门经理级别的车辆免费停放在室外停车场,员工车辆按规定给予半价收费,均停放在室外停车场。 第二十四条:承租酒店商铺人员的车辆一律按酒店规定收取停车费用,住店客人凭住宿卡免费停放。   第二十五条:因公到酒店办事人员的车辆,统一到总台登记并领取免费停车券给予停放。
2023-09-01 03:51:131

小区停车管理方案

   小区停车管理方案 (一)   小区停车现状   随着汽车的普及,私家车数量剧增,小区停车场配套设施不足,尤其是对于一些老旧小区,由于建设之初缺乏必要的停车位规划,导致居住小区停车难现象突出。   小区停车现状:   1、车多位少导致停车难,出现乱停乱放现象。   2、业主上下班时间集中,进出车效率低下,出入口通行缓慢。   3、小区物业管理跟不上,出现停车纠纷。   影响   1、小区车辆乱停乱放,影响小区形象和环境,有些还会损害小区绿化。   2、小区出入口通行缓慢,影响门口道路通行,从而易引发交通拥堵。   3、小区物业对于停车位大多是只收费不管理,停车场车辆出现事故问题无人问责。   解决方案   1、建设立体车库,增加停车位   立体车库具有占地少、车辆排列紧凑的优点,可利用小区的空地,进行建设。在对绿化影响最小的前提下,满足更多的停车需求。   2、安装智能管理系统,提高出入口车辆进出效率   目前最先进的车牌识别系统,进出场不需要停车刷卡,而是通过出入口的车辆识别来判断车辆进出场的权限,实现不停车进出,快速通行的目的。   3、引入专业管理团队进行停车场管理   专业的`事情交由专业的团队做,停车场管理直接影响到小区的环境和业主的关系,聘用外部管理人员可以严格执行管理制度,保障停车场及业主车辆安全。    小区停车管理方案 (二)   下面还专门为大家介绍住宅小区停车场管理方案:   一、日常管理要点   1、制定完善的停车场管理制度,并遵照执行。   2、定期检查停车场配置足够的消防栓等灭火器械,并可通过防火卷帘将整个车场分割成若干个防火区域;车管员对易燃易爆物品、烟火等涉及安全的一切事项严格把关,提高警惕性,杜绝隐患。   3、私家车位设立明显识别标示,车管员不让其他车辆挤占私家车位;对于一些禁止停车的场所,设置显著的禁停标志,对违禁的车辆实施处罚。   4、对于临时泊车卡、月保卡与私家车位卡采用不同颜色印制,便于识别管理,在车卡背面注明有关事项如:不赔偿损失、车辆应自办保险等,尽量避免事后纠纷。   5、车场配置显著的出入口指示、限高标志、禁鸣标识、限速标志、车场管理须知、收费标准等。   6、车管员对每辆进入车场车辆作适当检查,注意车辆是否有被撞、被刮等迹象做好现场记录由车主签字确认,在此减少不必要的纠纷;主动礼貌提醒车主不要将贵重物品留在车内,同时阻止闲杂人员进入车场。   7、停车场将安排专职车管员对停车场实施巡查管理,并引导车辆停放,提供问询服务。   8、对车场出入口附近的路面实施人车分流,确保区内人员进出及活动的安全;对于易产生交通瓶颈、造成堵塞的地段及时进行有效疏导。   9、在停车管理员手中将备一份月保车主基本档案,以便车辆发生危险情况或紧急疏散时使用;车管员巡查中若发现停放车辆有异常情况(自燃等)要立刻采取措施实施补救,若车辆之间发生交通事故,要尽快处理,以不妨碍车辆通行为准则,并好事件报告。   10、对于长期乱停乱放、耍赖不交车辆保管费的车辆,车场管理部按规定给予发函提醒,再实施锁车处理,或将其强拖走交由交警部门进行处罚。   二、月保、临保、IC卡办理   停车场的出入口匀使用IC卡智能系统。有月保车辆需求的业主/租户首先到服务中心填写月保车辆申请,按收费标准交纳月保费用,由管理中心工作人员按技术要求将IC卡一卡通输入停车场月保通行指令,此时业主可享用IC卡一卡通的全程服务。若到月底未重新办理月保交费,IC卡一卡通将终止停车场通行服务。   临保车辆是用入停车场自动取卡,出车场时读卡交费。车辆临保的业主,不享受一卡通全程服务。其他外来人员使用的临时停车IC卡不具备从停车场进入楼层的功能。凡业主的大堂门IC卡皆具备从停车场进入楼层之功能。   三、负一层管理建议   负一层为住宅、商业公寓合用之地,按发展场出入口不字的要求,负一层将按照住宅109个车位,商业、公寓100个车位的划分明确区域,设置明确的行驶、停放指引牌,各行其线共享其路,并在负一层车场管理人员的配置上比负二层多设一人。   四、停车场环境管理   停车场将定期开启风机换气,保证空气流通。每日清洁人员将对车场实施保洁作业,定期对地面进行冲洗、管网实施擦抹。巡查人在其巡查过程中将随时注意地面卫生情况,并对大件垃圾立刻实施清理。   五、停车场物业管理费用收取   停车场的物业管理费用,我公司将按照行业规定对每一月保车位收取管理费100元,对每一临保车位收取管理费150元,空置车位另行商定。   六、停车场物业管理费收取的用途   停车场的物业管理费的收取费用,主要用在支付停车场管理人员的工资、福利,停车场设备、设施的养护维修,停车场用水、用电费用以及其它不可预见的费用。   七、停车场标识:市场各区域竖立停车场标识   八、停车场管理规定须悬挂公示
2023-09-01 03:51:221

常州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机动车停车场(以下简称停车场)的规划和建设,规范停车场的使用和管理,改善停车环境及道路交通安全状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停车场的规划、建设、使用以及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道路旅客运输、道路货物运输、危险化学品运输、工程运输车辆以及公共汽车专用停车场的规划、建设、使用和监督管理适用国家和省、市其他有关规定。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停车场,是指供机动车停放的露天或者室内场所,包括公共停车场、专用停车场和道路停车泊位。  本办法所称公共停车场,是指依据规划独立或者配套建设,为社会公众提供机动车停放的场所。  本办法所称专用停车场,是指依据规划配套建设为本单位、住宅小区提供机动车停放的场所。  本办法所称道路停车泊位,是指在城市道路上依法施划,为社会公众提供机动车停放的场所。第四条 停车场的管理应当遵循政府引导、统筹规划、配套建设、规范管理、高效便民的原则。第五条 市、辖市(区)人民政府加强对停车场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由发展改革、教育、公安、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交通运输、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参加的停车场管理联席会议制度,研究解决停车场规划、建设、使用和监督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职责做好本辖区内停车场管理工作,配合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街区内机动车违法停放开展巡查和执法。第六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对停车场建设活动的监督管理,督促物业服务企业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停车场的日常管理,统筹协调停车场建设与管理的有关工作。  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停车场的用地和规划管理工作。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道路停车泊位设置和管理,依法对公共停车场的使用进行监督,参与停车场规划、建设的有关管理工作。  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停车场管理中涉及市容的监督管理,协助做好停车秩序治理工作。  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制定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标准。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监督检查,依法查处价格违法行为。  教育、财政、交通运输、商务、文化广电旅游、卫生健康、应急管理、税务、消防救援、机关事务管理等部门和机构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停车场管理相关工作。  辖市(区)部门职责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七条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配合相关主管部门做好停车场的管理和宣传工作。  停车场行业协会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章程的规定,加强行业自律,规范从业行为,开展宣传培训,反映行业诉求,协助做好停车场的相关管理工作。  鼓励志愿组织和志愿者参与停车秩序维护以及倡导文明停车等志愿服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停车场管理规定的违法行为进行投诉和举报。第八条 建立停车场监督管理信息共享机制。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公安机关交通管理、城市管理、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应当将本部门采集的有关停车场规划、建设、使用和监督管理信息实行互通共享。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第九条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应当会同发展改革、住房和城乡建设、公安机关交通管理、交通运输、城市管理等部门,依据国土空间规划和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组织编制停车场专项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停车场专项规划中有关成果及要求应当纳入控制性详细规划。  辖市(区)人民政府根据停车场专项规划,编制本行政区域停车布局规划,制定停车综合管理措施和区域优化改善方案。第十条 编制停车场专项规划,应当区分城市不同区域功能要求,按照差异化供给策略和集约紧凑发展模式,统筹地上地下空间利用,综合考虑人口规模密度、土地开发强度、停车设施现状、道路交通承载能力、公共交通服务水平等因素,确定城市停车总体发展战略,合理布局公共停车场,明确控制目标和建设时序。规划建设停车场,以配套建设的停车场为主,独立选址的公共停车场为辅,道路停车泊位为补充。  编制停车场专项规划应当充分考虑停车设施与城市交通枢纽、城市轨道交通换乘站、旅游集散中心、大型商贸区、医院、学校等公共建筑以及公共活动场所的衔接。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前,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在确定拟出让地块的规划条件时,根据片区公共停车的需要,可以明确配建一定比例的公共停车位。
2023-09-01 03:51:321

停车场是怎么运营管理的

  运营机制建设是企业管理的核心内容之一。运营机制管理是企业对未来长远目标及其实现途径和方法的管理,是各类企业生存和发展的重要基础;加强企业运营机制管理是现代企业家领导企业获得成功不可或缺的重要手段。下面我给大家介绍停车场的运营管理方案。   停车场的运营管理方案   随着近年来科技的进步,人们生活水准的提高。在物质和文明都高度发达的现代社会,停车场是第一大堂的概念早已深入人心,而停车管理团队的质量跟公司的形象密不可分,打造与其品质相符合的停车管理团队。是各发展的首要任务。阳光海天停车管理事业,拥有先进的停车场经营理念。利用现代化智能化的科技手段、先进的停车场管理经营理念,为客户提供全方位的停车管理、治安监控服务。   停车场运营管理服务:   专为5A级写字楼、四星级以上酒店、高档商场、公寓等提供最优质、最专业的停车场运营管理服务。   阳光海天公司是实力保障,我们专注于每一个停车场项目,提供最细致、最专业的停车服务;先进的国际理念,结合服务中国停车市场的本土经验,让我们深谙客户需求,为业车与车主提供科学周到的停车服务。   运营管理服务的核心:   我们提供的不只是停车场,让停车成为享受!科学化、人性化、专业化、智能化的现代停车服务管理理念,为业车与车主提供科学周到的停车服务。一流的素质、一流的形象、一流的服务、一流的管理为您公司打造一流的形象,让停车场成为公司的第一大堂。   我们提供运营管理服务:   阳光海天公司根据客户的需求,提供退伍军人、中专生、高中生及至大学生等多层次人员组成的车场管理团队。我们的停车场管理服务,是超出车主预期的服务,是方便车主的服务,是让车主放心的服务!   停车场运营管理服务是阳光海天最具竞争力的业务模块,在市场有极高的评价和品牌声誉。阳光海天年轻、靓丽、专业的车管团队能为停车场提供如下服务:   方案特色   阳光海天四位一体的运营方案,根据多年的运营经验,总结出一套切实可行,并且完善严谨的运营方案,该方案从四个方面,解决停车场运营中所带来的问题,使您的停车场能够正常有序的运营。阳光海天年轻、靓丽、专业的车管团队能为停车场提供如下服务   标准的大厦礼仪形象   停车场是第一大堂的概念早已深入人心,,是一个公司品牌的象征,阳光海天拥有专业的培训机制,培训课程,以及管理体制,凭借专业培训及管理体系,从着装管理,形象培训,礼貌用语三方面,为您打造服务一流停车管理团队。   健全的车辆引导客户引导   在物质和文明都高度发达的现代停车场,停车已经向更高层次的服务转型,让客户获得更满意的服务,是我们阳光海天公司的标准,我们的优势在于,完善的培训以及管理机制,让客户能够便捷的享受停车服务。节省客户的时间。享受星级引导服务。   严格的停车场巡视检查   近年来,停车场车辆安全问题频发,停车场的安全问题,已经逐渐成为众多消费者所关注的问题,而作为停车管理公司怎么样提升消费者的信任感,是公司停车运营管理中的重中之重,阳光海天公司,聘请专业的运营专家,对停车场的停放管理做了深入分析,制定了一套科学的,严格的停车场巡视检查制度。并通过专业的培训管理,每一个车管员,经过严格的培训,深入学习,严格执行,确保停车场的每一辆停放车辆的安全。   完善的停车场收费管理   停车收费管理,是整个停车管理中占据举足轻重的位置。管理不善,成本费用增加,是众多停车场收费管理所存在的问题。阳光海天公司的专家团队,通过对各停车场的收费管理进行分析诊断,制定出了完善的收费管理体制。并通过我们的专业培训以及管理,为各大停车场解决了收费管理的顽疾。   方案价值   阳光海天停车场运营管理方案,为您解决停车场管理混乱,乱停车问题,停车时间问题。车辆安全问题,收费管理问题,品牌形象问题   标准的大厦礼仪形象   解决问题:品牌形象问题,为您的停车场建立专业的,高素质的公司品牌形象   方案价值:标准的大厦礼仪形象,有效的提升公司形象,消费者满意度。   健全的车辆引导客户引导   解决问题:乱停车问题,车主迷路问题,为您的停车场打造专业的运营团队。   方案价值:健全的车辆引导机制,有效的提高停车场车位利用率,节省客户停车时间。为您有效的提高停车场的效率。   严格的停车场巡视检查   解决问题:车辆安全问题,停车场安全问题。为您打造一流的停车环境。   方案价值:严格的停车场巡视检查,有效的保证客户车辆的安全。停车场安全。减少停车中带来的损失。为您公司减少停车场中所遇到的各种安全纠纷。   完善的停车场收费管理   解决问题:停车场费用混乱,成本混乱问题。为您的停车场打造打造完善的财务机制。   方案价值:完善的收费管理机制,解决了停车场收费管理的顽疾,减少成本开支,避免各项费用混乱。保证您公司停车场的财务费用有效运转。   停车场管理系统的需求   停车场管理系统设立在小区内,有若干入口和出口。所有出入口都要求联网,实现数据通讯,并采用统一的计算机管理。最远的出入口之间的距离约为800米,和两个办公楼的地下室设有一个出入口,整个停车场采用IC卡和视频图像管理。   出、入口系统功能需求   车辆感应IC卡,可以存储持卡人的各种信息。感应IC卡安装在每辆车的驾驶室里面,当车驶过读感器的感应区(离读感器2米左右)时,感应IC卡通过读感器发过来的激发信号产生回应信号发回给读感器。读感器再将这个读取信号传递给停车场控制器,停车场控制器收到信息后,经自动核对为有效卡后,车闸自动开启,数字录像机开始录像,拍下该车进入时的照片,电脑记录车子牌号及驾驶员姓名和进出入的信息。   临时车收费功能,临时车进场时从出票机中领取临时卡,出场时需缴纳规定的费用,并经保安确认后方能离开。临时车进入停车场时,地感线圈自动检测到车辆的到来,自动出票机的中文电子显示屏上显示欢迎光临,请取卡。根据出票机上的提示,司机按入口自动出票机上的出票按钮,自动出票机将自己吐出一张感应IC卡,并且读卡器已自动读完临时卡。道闸开启,MP4NET数字录像机启动拍照功能,控制器记录下该车进入时间。临时车驶出停车场时,司机将感应IC卡(临时卡)在出口票箱处的感应区一晃,停车场控制自动检测出是临时卡,道闸将不会自动开启。出口票箱的中文电子显示屏上显示请交**元,司机将卡还给保安,交完费后,保安将各市停车特用发票给司机。交完费后,经保安载收费电脑上确认,道闸开启,数字录像机启动拍照功能,照片存入电脑硬盘,控制器记录下该出场时间。临时车将实行按次和时间停车交费,交费条件由用户自己在电脑的管理软件中设置。   停车场管理系统的功能   可选用读感距离和近距离两种形式,选远距离时,采用车载有源卡最远可达到3-25米。可以根据用户实际需要进行选择。   图像对比功能:车辆进出停车场时,摄像机自动启动摄像功能,并将照片文件存储在电脑里。出场时,电脑自动将新照片和该车最后入场的照片进行对比,监控人员能实时监视车辆的安全情况。   常用卡管理:固定车主使用常用卡,确定有效期限(可精确到分、秒),在确认的时限内可随意进出车场,否则不能进入车场,常用卡资料包括卡号、车号、有效时间等。常用卡实行按月交费,到期后软件和中文电子显示屏上将提示该卡已到期,请办理续期和交款手续。   临时车收费功能,临时车进场时从出票机中领取临时卡,出场时需缴纳规定的费用,并经保安确认后方能离开。临时车进入停车场时,地感线圈自动检测到车辆的到来,自动出票机的中文电子显示屏上显示欢迎光临,请取卡。根据出票机上的提示,司机按入口自动出票机上的出票按钮,自动出票机将自己吐出一张感应IC卡,并且读卡器已自动读完临时卡。道闸开启,摄像机启动拍照功能,控制器记录下该车进入时间。临时车驶出停车场时,司机将感应IC卡(临时卡)在出口票箱处的感应区一晃,停车场控制自动检测出是临时卡,道闸将不会自动开启。出口票箱的中文电子显示屏上显示请交**元,司机将卡还给保安,交完费后,保安将各市停车特用发票给司机。交完费后,经保安载收费电脑上确认,道闸开启,MP4NET数字录像机启动拍照功能,照片存入电脑硬盘,控制器记录下该出场时间。临时车将实行按次和时间停车交费,交费条件由用户自己在电脑的管理软件中设置。   自动切换视频,进出场无冲突。所有摄入的车辆照片文件存在电脑的硬盘中,可备以后查证。每一幅图片都有时间记录,查验方便。   实时监视功能:无车进入时,可在监控电脑上实时监视进出口的车辆及一切事物的活动情况。   支持永久卡和临时卡的工作方式,自动识别,记录存储。   防砸车功能:当车辆处于道闸的正下方时,地感线圈检测到车辆存在,道闸将不会落下,直至车辆全部驶离其正下方。   满位检测功能:在管理电脑中设置好该停车场的车位,如进入该停车场的车辆到达车位数时,电脑提醒管理员,并在电子显示屏上显示车位已满。   支持脱机运行,网络中断或PC故障时,停车场系统工作正常。   手动控制功能,停电时道闸能正常使用。   系统自动维护,数据自动更新,自动检测复位。   停车场控制器支持局域网网络通讯功能,可实现多个出入口的联网。出入口联网时,必须安装局域网网络服务器和通讯服务器。   支持Wiegand26、Wiegand27 、Wiegand32读感器格式,自动检测输入。   支持5000个用户,可编辑用户详细信息。   各种事件查询功能,提供摄像的图片时间查询。   强大的报表功能,能生成各类报表,并提供多功能数据检索。   具有延时、过压、欠压自动保护。
2023-09-01 03:51:421

危化品停车场管理规定

法律分析:1.危货标致必须齐全;2.盖紧灌盖;3.消防器材必须完好无损;4.保持反光条清洁;法律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第四条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和落实企业的主体责任。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危险化学品的单位(以下统称危险化学品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工作全面负责。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要求的安全条件,建立、健全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岗位安全责任制度,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法制教育和岗位技术培训。从业人员应当接受教育和培训,考核合格后上岗作业:对有资格要求的岗位,应当配备依法取得相应资格的人员。
2023-09-01 03:51:511

扬州市市区停车场建设和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市区停车场规划建设,规范停车场使用管理,提高停车场资源统筹利用水平,维护停车秩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市邗江区、广陵区、江都区和扬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蜀冈-瘦西湖风景名胜区、生态科技新城管理区域的停车场规划、建设、使用、管理以及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公共交通车辆、道路客货运输车辆、危险品运输车辆、工程运输车辆等专用车辆停放站场的建设和管理规定,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停车场包括公共停车场、专用停车场、道路停车泊位和非机动车停放区(点)。  公共停车场,是指面向社会开放,供社会公众机动车停放的场所。  专用停车场,是指供本单位、本住宅区人员机动车停放的场所。  道路停车泊位,是指在城市道路上依法施划、供社会公众机动车临时停放的场所。  非机动车停放区(点),是指在公共场所依法设置、供社会公众非机动车停放的场所。第四条 停车场的建设和管理遵循政府主导、统筹规划、多元共建、方便群众的原则。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停车场建设和管理的领导工作,建立停车场建设和管理联席会议制度,明确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职责分工,研究制定相关政策,协调解决市区停车场建设和管理的重大问题。  停车场建设和管理联席会议的日常工作由市公安机关承担。第六条 区人民政府负责本管理区域内停车场的建设和管理工作。  市功能区管理委员会按照市人民政府要求做好停车场的建设和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协助做好停车场的建设和管理工作,指导村(居)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等开展停车场管理相关工作。第七条 市人民政府、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履行下列职责:  (一)公安机关负责公共停车场的备案和管理、道路停车秩序管理、停车信息综合管理服务平台的建设和管理等工作;  (二)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停车场规划管理、用地管理以及不动产登记等工作;  (三)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将公共停车场年度建设计划纳入城建目标管理,督查、推进停车场建设等工作;  (四)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负责公共场所的非机动车停放管理等工作;  (五)发展和改革主管部门负责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停车收费标准制定等工作;  (六)市场监管主管部门负责对收费停车场价格行为进行监督管理等工作;  (七)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停车场信息化建设和改造,统一停车信息综合管理服务平台数据标准等工作。  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停车场建设和管理相关工作。第八条 鼓励和推广应用智能化、信息化等先进技术建设和管理停车场,促进智慧交通城市建设。第二章 公共、专用停车场的规划和建设第九条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市公安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交通运输等主管部门,根据国土空间规划和交通发展需要组织编制停车场专项规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经批准的停车场专项规划,应当纳入国土空间控制性详细规划,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依照原审批程序报批,但不得减少停车泊位总量。第十条 停车场专项规划应当与停车需求相适应,包括停车总体发展策略、停车场供给体系及其引导政策、停车场布局以及医院、学校、老旧住宅区、扬州古城区等供需矛盾突出区域的停车综合改善方案等内容。  在公共交通枢纽、轨道交通换乘站、旅游集散地、旅游景区(点)、城郊结合部等可以实现自备车辆与公共交通换乘的地段,应当规划建设公共停车场。第十一条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公安机关等制定本市建设项目停车位配建标准,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建设项目停车位配建标准每三年评估一次,确需变更的,应当依法调整。第十二条 停车场设计方案应当符合国家、省停车设施设置标准和设计规范,并按照标准设置无障碍停车泊位和电动汽车充电设施。  公共停车场应当配建监控、门禁、车位占用状态显示、停车引导、电子信息数据处理以及接驳等信息化管理系统。
2023-09-01 03:51:591

深圳市停车场规划建设和机动车停放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停车场规划建设活动,维护机动车停放秩序,保障城市交通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停车场的规划建设和机动车停放管理适用本条例。第三条 本条例有关用语的含义如下: (一)停车场,是指供机动车停放的各种室内或者室外场所; (二)机动车停放,是指机动车在停车场、道路临时停放路段和住宅区内的停放; (三)经营性停车场,是指向社会开放,为机动车提供有偿停放服务的停车场; (四)非经营性停车场,是指提供无偿服务的停车场; (五)停车场管理单位,是指负责提供机动车停放服务的专业停车场管理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第四条 停车场的建设实行统一规划和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第五条 深圳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可根据本市机动车增长和停车场发展的情况,制定机动车停放服务发展的有关政策。 政府鼓励个人、法人或者其他经济组织投资建设、开办停车场。第六条 市政府规划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规划部门)负责本市停车场建设的规划;市政府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建设部门)负责停车场建设的管理。 市政府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公安交管部门)负责机动车停放和停车场的行政管理工作。 市政府工商、价格、城市管理等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停车场的有关管理工作。第二章 停车场的规划与建设第七条 市规划部门应当会同市公安交管部门等有关部门和单位根据深圳市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编制停车场的规划,并按规定程序审批后组织实施。 已经规划的停车场应当按规定纳入法定图则。第八条 规划部门组织编制新建片区或者小区、旧城改造规划时,应当按城市规划标准和准则规划停车场。 市政府应当根据机动车停放需求状况,在停车状况紧张的区域和公共交通与自用车辆换乘的地段规划建设大型公共停车场,方便市民停车。第九条 市规划部门应当根据城市发展和城市规划,组织编制建筑物配建停车位标准,并应当征求市建设部门、市公安交管部门等相关部门或者单位的意见,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第十条 新建、改建或者扩建建筑物应当按标准配建停车场。 建筑物配建的停车场应当与主体建筑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使用。 建筑物改变功能的,已配建停车场不得挪作他用;已配建停车场达不到改变功能后的配建停车位标准的,应当按改变功能后的标准配建停车场或者增加停车位。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配建专用停车场: (一)各类行政事业性机关单位的办公场所、体育场(馆)、影(剧)院、展览馆、图书馆、医院、旅游景点、车站、码头、航空港等公共建筑或者场所; (二)建筑面积在五千平方米以上的商场、酒店、仓库、餐饮娱乐等经营性场所。 本条前款规定的公共建筑、经营性场所,在本条例实施前未配建停车场或者配建停车场达不到标准的,应当根据实际情况补建停车场。第十二条 停车场的设计方案应当征求市公安交管部门的意见,并经规划部门审核后,建设部门方可办理施工手续。未经规划部门同意和未征求市公安交管部门意见的,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不得擅自变更停车场的设计方案。第十三条 政府待建土地,市规划部门可以将土地临时出租,用于设立临时经营性停车场;设立临时经营性停车场的,应当采用公开招标的方式进行。 企业、事业单位可利用自有待建土地,按规定申办临时经营性停车场。第三章 停车场的设立第十四条 停车场管理单位应当是法人或者非法人经济组织,并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一定的财产或者经费; (二)有自己的组织机构和场所; (三)有符合规定要求的停车场设施和经营管理设施; (四)有与停车场管理业务相适应的专业管理人员。第十五条 申请开办经营性停车场的,应当向市公安交管部门申请《深圳市经营性停车场许可证》。 未取得许可证的停车场,不得提供有偿停放服务。第十六条 申请《深圳市经营性停车场许可证》的,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有效的土地使用权证明; (二)停车场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证明; (三)符合规定要求的停车场设施清单和与停车场相关的图则; (四)相应的停车场管理制度和专业巡查人员名单及资格证书;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市公安交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许可的书面决定。
2023-09-01 03:52:091

停车场管理要注意什么?

停车场管理要注意的是:第一,停放车辆是否有时间要求;第二,对可停放车辆是否有大小要求;第三,标志要明显,要有利于司机存取车;第四,管理要规范,避免留有管理漏洞;第五,对于消防、安全等事项,需要定期不定期巡查。
2023-09-01 03:52:213

长沙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办法的第三章 公共停车场管理

第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将已竣工验收的公共停车场不投入使用;不得擅自将已投入使用的公共停车场停止使用、挪作他用。因修改、调整城市规划需改变公共停车场用途的,应当由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征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意见后进行审批。第十二条 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产投资建设的公共停车场,应当采取招标等公开竞争方式,选择专业管理单位进行管理。第十三条 公共停车场建设单位或者经营管理者应当自公共停车场竣工验收后15日内,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申请公共停车场备案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备案申请书;(二)土地、房屋使用权属证明和公共停车场已竣工验收的证明材料;(三)土地或室内场地总平面图及规划蓝线图复印件;(四)停车场泊位布置图和场地的街道位置示意图;(五)停车场经营、管理者身份证明;(六)停车场相关管理制度。公共停车场收费的,还应当提交停车场收费标准。第十四条 公共停车场停车泊位设置情况等备案信息发生变化的,其经营管理者应当提前10日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报告。公共停车场确需停业、歇业或者停止使用的,应当提前30日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报告,并向社会公告。第十五条 已开通公共停车信息系统联网功能区域的公共停车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标准设置与城市公共停车信息系统相配套的实时停车信息数据传输系统,将其停车信息纳入全市公共停车信息系统,对社会公众实时公布。第十六条 公共停车场的经营、管理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使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统一监制的停车场标志;(二)在停车场出入口的显著位置明示服务时间;收费停车场还应当明示收费标准;(三)确保照明、消防、排水和通讯设备及交通安全设施、电子监控设备等防盗、防破坏系统正常使用;(四)制定并落实车辆停放、安全保卫、消防管理等制度;(五)指挥车辆按序进出和停放,维护停车秩序;(六)定期清点场内车辆,发现长期停放或者可疑车辆,应当向公安机关报告;(七)依照规定设置残疾人专用停车泊位;(八)市人民政府其他有关规定。第十七条 禁止在公共停车场内从事影响机动车停放的其他经营性活动。第十八条 公共停车场实行收费的,其服务收费根据不同性质、不同类型,依照有关规定分别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公共停车场,其收费应当遵循城市中心区停车收费高于非中心区停车收费的原则。公共停车场收费应当执行价格行政管理部门制定的收费标准,使用税务部门统一印监制的收费发票。具体收费标准由价格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制定。
2023-09-01 03:52:471

济南市市区停车场规划、建设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适应现代化城市建设的需要,加强停车场的规划、建设和管理,保障道路交通安全和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区范围内停车场的规划、建设和管理。但公共交通车辆停车场(站)、道路客货运输场(站)、营运性停发场和私人停车场所除外。第三条 停车场是指供各种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停放的露天或室内场所。  停车场分为专用停车场和公共停车场。专用停车场是指主要供本单位车辆停放的场所;公共停车场是指主要为社会车辆提供服务的停车场所。第四条 停车场的建设实行统一规划、统一管理和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  鼓励单位和个人投资建设公共停车场。第五条 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停车场的规划管理工作,市公安机关负责停车场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土地、城建、工商、物价、税务等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停车场的有关管理工作。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第六条 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市公安机关,应根据济南市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编制市区停车场的专业规划。经批准的停车场规划,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按程序重新报批。第七条 新建、改建、扩建公共建筑、住宅区、商业街(区)、旅游区、批发市场,必须配套建设公共停车场,并按照国家规定的停车场规划设计规则规划、建设。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根据城市规划配套建设专用停车场。第八条 单体建设和配套建设公共停车场的设计方案,应当向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批前,应当征求市公安机关的意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批准手续。第九条 停车场建设应当按照城市规划要求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使用。  公共停车场竣工后,按照有关规定验收时,应吸收市公安机关参加。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第十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公共建筑,配套建设停车场达不到国家规定要求的,经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市公安机关批准,可适当减少配建停车位。减少部分可以就近补建,也可以按减少部分的实际造价缴纳停车场建设费。  停车场建设费由市公安机关使用财政部门印制的票据统一收缴,纳入预算外资金管理,由市政府统一安排,专项用于公共停车场的建设,不得挪用。  凡未按规定缴纳停车场建设费的,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不予核发工程规划许可证。第十一条 按照前条第一款规定缴纳停车场建设费的,市公安机关应当就近为其指定停车位停放车辆。第十二条 单位和个人投资专项建设公共停车场的,按建设市政公用设施项目享受下列优惠:  (一)免收城市综合开发费(市政设施配套费);  (二)按划拨方式申请建设用地,或者按出让方式申请减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三)免收人防工程建设费。第三章 监督管理第十三条 停车场应当按国家标准设置交通标志,划定交通标线和车位。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改变停车场的使用性质。确需临时占用公共停车场的,应当经市公安机关批准,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占用期限的,应当重新报批。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城市道路上设置停车场。确需临时设置的,应当按照《济南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手续。第十六条 开办经营性公共停车场,应当经市公安机关批准,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办《营业执照》,并按照物价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收取停车代管费。  停车场的经营权可以有偿转让,产权可以出售。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专用停车场,对外提供停车服务的,按本条第一款规定办理批准手续。第十七条 公共停车场应当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实行规范化管理,停车场管理人员应当佩戴市公安机关统一制作的标志上岗实施管理。  公共停车场因管理不善,造成车辆丢失或损坏的,应承担赔偿责任。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未按城市规划建设停车场的,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处理。第十九条 擅自改变停车场使用性质的,由市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未经批准擅自占用公共停车场的,由市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2023-09-01 03:53:031

物业法如何规定停车位管理问题

你好!关于将区内的车位出租问题,在国内的物业管理都普遍存在的问题,虽然在物权法中明文规定区内所有公共地方都归全体业主所有,但国内的车位都是处于紧张状态,如果不利用空位停车的话,肯定不能解决停车问题,但如果不收费的话,所有业主都会停放在小区内,那会造成秩序混乱.所以适当的收取费用控制车流也是在所难免的.但收取到的停车费用必须公布并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用于平时小区的公共设施设备维修养护.所谓的合理,合法也是要从实际情况出发的.
2023-09-01 03:53:143

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兰州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办法》的决定(2019)

一、将第二条中“停车场”修改为:“机动车停车场(以下简称停车场)”。二、将第五条修改为:“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办法的具体组织实施,对本市停车场使用进行统一监督管理。其所属的兰州市机动车停车场建设服务中心,受其委托,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自然资源、住建、财政、交通运输、人防、市场监督、税务等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停车场的管理工作。”三、将第七条第一款修改为:“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市自然资源等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停车需求状况编制停车场专项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四、将第九条中“补建”修改为:“增建”。五、将第十一条中“城乡规划行政管理部门”修改为:“停车场设施原审批部门”。六、将第十二条中“应当优先满足本区域内业主的需要”后逗号改为句号。七、将第十三条修改为:“城市道路规划红线外与建筑物外缘之间的开放式场地,对于停车供需矛盾突出,确需划设停车位的,属于业主共有的开放式场地,经业主同意由物业管理单位向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符合要求的,由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统一施划临时停车场;属于非业主所有的开放式场地,由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征求市自然资源管理部门意见后,施划为临时停车场,参照道路临时停车泊位经营管理。  在不能满足公众停车需求的区域,经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土地权属单位可利用待建土地、空闲场地等设置临时停车场。”八、将第十四条第一款修改为:“未经原审批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停车场挪作他用,不得变更规划确定的停车位。”九、将第十五条第三款修改为:“具体优惠办法由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另行制定。”十、将第十六条中“机动车停车场”修改为:“停车场”。十一、将第十七条第一款修改为:“市、县(区)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停车场,依法实行特许经营,由依法取得特许经营权的经营者负责经营。特许经营权有偿使用收入应当纳入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统筹用于公共停车场的建设和管理。”十二、将第十八条修改为:“从事公共停车场的经营,应当按照规定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并于登记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备案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经营者基本信息;  (二)营业执照及其复印件;  (三)土地使用权权属证明及红线图;  (四)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验收合格证明;  (五)停车场设施清单和交通组织图,包括出入口、标志标线、停车泊位设置等内容;  (六)经营服务及安全管理制度、管理运营维护方案和应急处置预案;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停车场经营者变更登记事项或者注销的,应当按规定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相关变更、注销登记手续,并自变更、注销登记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备案手续,相应调整或拆除停车场标志牌,同时向社会公告。  临时公共停车场经营者申请备案的,需提供前款除第(四)项规定以外的其他材料。”十三、将第二十一条第二项中“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修改为:“发展改革部门”,第五项中“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修改为:“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十四、将第二十二条中“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修改为:“发展改革部门”。十五、将第二十三条第三款修改为:“残疾人驾驶残疾人专用车辆在公共停车场停放的,凭本人残疾证免收停车费。残疾人驾驶非残疾人专用车辆在公共停车场停放的,凭本人驾驶证、残疾证,享受单次免费停放四小时的优惠政策,超过四小时的部分,应当按标准计费。”十六、将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中“道路停车泊位”修改为:“道路临时停车泊位”。十七、在第二十九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确需撤除道路临时停车泊位的,应当提前十日向社会公告。”十八、将第三十条修改为:“道路临时停车泊位依法实行特许经营,由依法取得特许经营权的经营者负责经营。特许经营权有偿使用收入应当纳入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统筹用于道路临时停车泊位的建设和管理。”十九、将第三十一条修改为:“道路临时停车泊位经营者应当依法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并将第(三)项中“价格行政管理部门”修改为:“发展改革部门”。
2023-09-01 03:54:031

如何有效管理停车场?

我之前的车都是放在树下,然后用锁一锁就可以了。
2023-09-01 03:54:142

停车场管理要注意什么

1,制定完善的停车场管理制度,并遵照执行. 2,定期检查停车场配置足够的消防栓等灭火器械,并可通过防火卷帘将整个车场分割成若干个防火区域;车管员对易燃易爆物品,烟火等涉及安全的一切事项严格把关,提高警惕性,杜绝隐患. 3,私家车位设立明显识别标示,车管员不让其他车辆挤占私家车位;对于一些禁止停车的场所,设置显著的禁停标志,对违禁的车辆实施处罚. 4,对于临时泊车卡,月保卡与私家车位卡采用不同颜色印制,便于识别管理,在车卡背面注明有关事项如:不赔偿损失,车辆应自办保险等,尽量避免事后纠纷. 5,车场配置显著的出入口指示,限高标志,禁鸣标识,限速标志,车场管理须知,收费标准等. 6,车管员对每辆进入车场车辆作适当检查,注意车辆是否有被撞,被刮等迹象做好现场记录由车主签字确认,在此减少不必要的纠纷;主动礼貌提醒车主不要将贵重物品留在车内,同时阻止闲杂人员进入车场. 7,停车场将安排专职车管员对停车场实施巡查管理,并引导车辆停放,提供问询服务. 8,对车场出入口附近的路面实施人车分流,确保区内人员进出及活动的安全;对于易产生交通瓶颈,造成堵塞的地段及时进行有效疏导. 9,在停车管理员手中将备一份月保车主基本档案,以便车辆发生危险情况或紧急疏散时使用;车管员巡查中若发现停放车辆有异常情况(自燃等)要立刻采取措施实施补救,若车辆之间发生交通事故,要尽快处理,以不妨碍车辆通行为准则,并好事件报告. 10,对于长期乱停乱放,耍赖不交车辆保管费的车辆,车场管理部按规定给予发函提醒,再实施锁车处理,或将其强拖走交由交警部门进行处罚.
2023-09-01 03:54:221

停车场管理协议书

停车场管理协议书范本(精选3篇)   在当今社会生活中,协议与我们的生活息息相关,签订了协议就有了法律依靠。协议到底怎么写才合适呢?以下是我帮大家整理的停车场管理协议书范本(精选3篇),仅供参考,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停车场管理协议书1   甲方:_______市_______公司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同意将_______路_______、_______号_______大院停车场发包给乙方承包管理,经双方友好协商,签订本合同。   一、承包范围:天河路_______、_______号_______大院内的汽车、摩托车、单车保管站。   二、承包价:每月_______元正。   三、承包期限:_______年(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至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四、付款方式:按月支付承包价,每月_______号前由乙方向甲方财务部门交付上月承包费用。   五、在签订合同之日起,乙方应在七天向甲方交付伍万元的保证金,用于担保停车场所有停放的车辆和财物的保管责任(包括车辆丢失)和本合同的违约责任,合同到期不再续签时,乙方已尽到保管责任并交接手续完善时甲方退还保证金(不计利息),否则保证金不予退还。   六、甲方自用的汽车(_______台)、摩托车(_______台),以及甲方认可的上级主管局国家职能部门的车辆进入大院的,乙方应提供免费保管。   七、甲方的义务   1、负责车辆保管站经营许可证的申领,购买车辆保管发票及代缴发票税(税费由乙方按实际发生额负担,每月_______号向甲方财务交付)。   2、对乙方制定的车辆管理制度和发布相关的通知、通告进行审核、未经甲方审核批准的信息不能公布和实施。   3、提供完善的消防设施。   八、乙方的义务   1、遵守国家政策法规和甲方的相关管理制度,制定和完善车辆管理制度,应尽职尽责,保管好停放在停车场的车辆。   2、按国家物价部门核准的保管车辆收费标准收费。   3、签订承包合同后,按车场实际车位购买车位保险。   4、负责摩托车、单车保管站使用的水、电的费用。   5、对在承包过程中出现的车辆被盗、车辆损坏等负全责。   6、承包后立刻统一更换月保牌和停车牌。   7、每月5号前向甲方财务交付车辆保管发票的税费。   8、负责使用的洗手间的卫生清洁和管理工作。   9、负责缴纳车辆管理税费。   10、按附件执行管理制度、员工守则、服务标准。   九、乙方在承包过程中出现一个月不缴交承包费用的,合同自动终止,保证金不予退还。   十、乙方在车辆保管过程中出现故意伤害、破坏进驻中心的人员和车辆的情况或连续发生两次车辆被盗的情况或车辆被盗没有给予赔偿视为末尽保管责任,乙方应自付赔偿费,甲方不予退还保证金,本合同自行终止。   十一、未尽事宜或因环境、政策发生变化引致的问题,由双方本着诚信、公平的原则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交天河区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十二、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各具法律效力。   甲方(签章):广州_______公司   乙方(签章):_______   签约人: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约人:_____________   签约日期:_____年____月____日   签约日期:__年_月__日   停车场管理协议书2   委托方(以下简称甲方):   受托方(以下简称乙方):   适应业主停车需求,现就全权授权管理的宜品上层公寓地下停车场相关事宜,甲乙双方议定事项协议如下:    一、委托范围: 宜品上层公寓地下停车场含:   1、停车场出入口道闸及附属设备以及收费标准等。   2、地下停车场(共计)。   3、停车场内的通风、电力、排水等设施。    二、受托方管理内容:   1、确保停车场的24小时安全,正常使用。   2、确保停车服务热情周到,客户满意,不得出现客户投诉现象,如出现停车纠纷等现象,一切后果由乙方自行承担。   3、确保停车场内各安全通道、安全出口和道闸系统等的正常使用。   4、确保停车场内地面整洁无灰尘,无附着物。   5、确保从主干道进出停车场内车辆安全,并独自承担责任。    三、委托管理期限: 自年月日—年月日止。    四、其它约定   1、乙方自行办理停车场经营的相关手续,做到依法经营并独自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甲方负责提供地下停车场相关验收资料比配合盖章。   2、甲乙双方共同应承担停车场日常运营所发生的水费、电费及其它运营费用。   3、停车场运营期间出现大额度维修。   4、乙方应指定专门的机构和人员对停车场进行管理。   5、委托期内甲方不收取乙方停车场的租赁费用。   6、乙方对甲方及产权方核定的,应予以保障。该条款下所有停车位只收取管理费。    五、本协议未尽事宜另行协商。    六、本协议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两份。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   代表(签字):代表(签字):   年月日年月日   停车场管理协议书3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   合同编号:   签订地点:   签订时间:   甲方:   乙方:   就乙方购买甲方停车场(以下简称该停车场)停车位使用权事宜,经过双方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合同,以兹共同遵守。    一、停车位概况   1、位置:本合同项下的停车位是停车场号停车位(以下简称该停车位,具体位置如附件一车位位置图所示,该附件图仅为该停车位位置的标示)。   2、该停车位长米,宽米,实际使用面积为平方米;   3、用途:该停车位仅作为停车使用,不得改为其它用途;   4、该停车位准停车辆型号范围:    二、使用期限   停车位使用期限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共计天。    三、销售标准   本合同项下车位使用权买卖不以面积计价,车位按个发售。    四、费用及支付   1、车位价款   (1)该停车位的价款为元(大写:人民币);   (2)乙方应在签订本合同同时一次性支付所有款项。   2、物业管理费   (1)乙方有义务向甲方或甲方委托的物业管理公司交纳各项关于停车位的物业管理费用。费用标准:人民币元/月。   (2)此费用作为甲方或甲方委托的物业管理公司对停车场地(不包括本合同项下车位)的保洁、维修保养、秩序、线路指引标志等除保管之外的监督管理费用。   (3)物业管理费按季交付,乙方在支付车位使用费同时向甲方交纳首期一年的物业管理费,其余每期应于每季开始前日前交纳。    五、购买条件   乙方须为已经购买单元的业主,并须提供(商品房买卖合同)复印件附后。    六、停车位的交付   在乙方全额交付上述费用后日内,甲方同意于年月日前,将该停车位交予乙方使用。   a)因本合同项下车位不能进行全封闭单独管理,故不能作为单独物业办理产权登记或租赁备案登记等政府手续。乙方已理解上款内容之含义,并明确其所购买的是车位使用权,期限届满日期与该停车位土地出让年限届满日期一致。   b)权属办理   1、双方同意待国家和大连市颁布相关规定后,如乙方申请,权属按政府相关手续文件按规定办理;   2、如按上款办理手续时,对车位权属面积计算,当时有明确的强制性规定的",按规定办理。否则停车位权属面积由实际使用面积加分摊的共用建筑面积组成;   3、车库的附属设施如出入口、车道、警卫室、泵房、电机房、设备间等共用建筑面积作为车位的共用建筑面积。   4、公摊面积计算如当时无国家计算标准,按本合同签订时的国家标准计算。    七、双方权利、义务   (一)甲方权利、义务   1、负责按合同规定将该停车位交付乙方使用;   2、制定、修改停车场管理制度(见附件2);   3、负责该停车场日常通行的维护,保证乙方正常使用;   4、甲方仅提供车位停放服务,对车辆发生损毁、丢失等事故不承担任何责任。   5、做好该停车场(不包括该停车位范围内)的卫生保洁工作;   6、甲方或甲方委托的管理企业有权对认为可疑的车辆进行检查,乙方应协助检查,不得阻挠;   7、甲方或甲方委托的管理企业对该停车场的维修,应当提前三日(紧急情况除外)通知乙方。否则,造成乙方无法使用该停车位的,甲方应按日减收物业管理费。   (二)乙方权利、义务   1、乙方是本合同使用期限内该停车位的唯一合法使用者;   2、乙方应自觉遵守甲方制定的停车场使用守则,并承担相应责任;   3、乙方所停车辆型号、高度、宽度必须符合本合同约定及该停车场规定,车辆垂直投影面积须小于停车位实际使用面积;   4、乙方所停放车辆不得外附或内装以下物品:任何危险物品,包括易燃、易爆、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等违反国家规定的物品;   5、乙方停放的车辆内不得有人员、动物留置;   6、乙方在使用期间,应爱护该停车场的公共设施、设备及其它车辆,如因乙方原因造成公共设施、设备和其它车辆损坏,则由乙方承担因此引起的经济和法律责任;   7、乙方在车场内离开车辆时应尽到包括锁好防盗锁、关闭电路、锁好门窗等谨慎检查义务;车内不得存放贵重物品、现金,否则,丢失责任自负;   8、乙方不得在停车场内乱扔废弃物。对因油品泄露、强酸强碱等原因导致车位污损,乙方有义务进行及时清洁、维修;   9、乙方在使用期限内不得改变该停车场的建筑结构;   10、乙方不得在停车位进行车辆修理、维护、刷洗车,不得将漏油车辆开进停车场。   11、乙方仅享有对该停车位的使用权,未经甲方书面允许,乙方不得将本合同项下权利义务转让第三人,不得转租、转借或允许第三方使用本合同项下停车位。    八、保险   乙方应当为在该停车位停放的车辆,自行投保包括车辆盗抢险等保险,并在使用该停车位前向甲方或甲方指定的物业公司出示保单,该保单复印件作为本合同附件。    九、违约责任   1、甲方责任   甲方逾期交付该停车位或因甲方原因造成乙方无法使用该停车位的,每日应当承担停车位价款千分之三的违约金,逾期达日,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甲方并应当承担停车位价款百分之十五的违约赔偿金。   2、乙方责任   (1)乙方未按本合同约定按期交纳任何一项费用的,每逾期一日,应当承担该款项千分之三的违约金,逾期达日,仍未全额交纳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2)乙方应按本合同及有关规定停放车辆,对于任何不符合本合同及有关规章、制度停放车辆,造成甲方或第三人的损失,乙方应负赔偿责任。   (3)乙方违反本合同、停车场管理制度及其他停车规定、规章,达两次以上(不含两次)的,或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造成包括引起媒介报道等影响甲方或甲方委托物业公司声誉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乙方应承担车位价款20%的违约金,并应按元/日的标准支付实际使用期间的使用费用。   3、双方确定如甲方原因合同解除的,甲方扣除乙方应向甲方交纳的所有费用后,将剩余的物业管理费及未使用期间的车位价款返还乙方。如乙方原因合同解除的,乙方同意甲方扣除乙方应向甲方交纳的违约金、物业管理费等所有费用后,按剩余物业管理费及未使用期间的车位价款的50%返还乙方。    十、免责条款   本合同期内,因不可抗力原因,如地震、战争等自然灾害或政府决策导致该停车场丧失使用功能或不能使用的,本合同自然终止,甲乙双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十一、争议解决   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可向大连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    十二、其它约定   1、本合同未尽事宜,经双方友好协商,可签订补充合同,补充合同和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本合同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两份。   3、本合同书包括以下附件:   甲方:乙方: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   经办人:经办人:   签约时间:年月 ;
2023-09-01 03:54:351

本停车场只提供停车,对于本停车场内停放车辆丢失,损坏及不负责。这收费的停车场。发生不管上法院有用吗

当然起作用,收了钱就要尽保管义务,东东丢失,必须担责!
2023-09-01 03:54:482

求:甘肃省城市停车场规划建设和管理暂行办法

  甘肃省城市停车场  规划建设和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全省城市停车场规划建设和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甘肃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安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城市停车设施规划建设及管理的指导意见》以及《城市道路路内停车泊位设置规范》、《甘肃省城镇规划管理技术规程(试行)》,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停车场,是指在城市建成区内建设(设置)的供机动车停放的露天或者室内(含地上、地下)场所,包括公共停车场、专用停车场、临时停车场和道路路内停车位。公共停车场是指主要供社会车辆停放的场所;专用停车场是指主要供本单位人员、本居住区业主或者其他特定人群停放机动车以及危险化学品运输等特种车辆停放的场所;临时停车场是指为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等临时设置的停放机动车的场所;道路路内停车位是指在不影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的情况下,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在道路内设置并规定使用时间的临时占用道路停放机动车辆位置。  第三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进行停车场规划、建设和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各城市要按照政府主导、因地制宜、统筹规划、协调发展的要求,以保障交通畅通有序、资源优化配置、群众出行方便为目的,坚持统一规划、合理布局、依法管理、节约资源、差别供给、停车需求调控管理的原则规划建设停车场。城市停车场收费项目及标准按省发展改革部门(物价部门)规定执行。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五条 各城市要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确定的城市交通发展战略和目标编制城市停车设施专项规划,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技术审查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六条 各城市要建立完善科学的停车需求管理体系,严格控制占道停车位的数量,逐步形成配建停车为主、路外停车为辅、占道停车为补充的城市停车格局。  第七条 各城市要加强新建大型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防止出现新的交通拥堵节点。要抓好大型公共建筑物、住宅小区、繁华商业街区、学校等人口密集区的停车场配建工作,合理调控停车需求,改善城市静态交通秩序。停车场建设,须符合城市规划和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畅通的要求。  鼓励建设项目利用地下空间配建停车设施,按配建标准建设的地下停车场面积,不纳入容积率计算范围。  第八条 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建设项目配建停车设施建设、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禁止将配建停车设施挪作他用。  第九条 新建、改建、扩建下列建筑、街区和场所时,应当按照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和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配建、增(扩)建停车场:  (一)火车站、港口、航空港和公路客运、货运枢纽;  (二)行政事业单位办公场所、学校、幼儿园、体育(场)馆、影(剧)院、图书馆、医院和会展场所;  (三)风景名胜区及其他旅游景点;  (四)大(中)型商场、集贸市场、宾馆、饭店和商务办公场所等经营性场所;  (五)其他大型公共建筑。  第十条 城市停车设施建设要加强与园林绿化、城市景观等人居环境的协调,不能占用城市绿化用地。  公共停车场建设项目的设计方案应当符合国家和本省有关设置标准、设计规范的要求,并根据残疾人的停车需求设置残疾人专用停车泊位。  第十一条 公共停车场建设项目应当按照批准的设计方案进行施工。建设项目的主体工程与配建的停车场应当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交付使用。   第十二条  在规划和建设停车设施时,要充分考虑电动汽车等新能源汽车普及和推广的需要,建设、改造或预留充电等相关配套设施,以适应新能源汽车发展要求。  第十三条 城市停车场建设项目以及附属设施项目竣工验收时,应当通知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参加。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第三章 使用与管理  第十四条 设置临时停车场应当符合道路交通安全畅通的要求和相应的技术规范。  因紧急情况或者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在道路范围内确定临时停车区,或者暂停道路停车泊位的使用。  第十五条 机动车停车位不足的城市街区,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根据交通状况,在道路范围内施划临时停车泊位,并规定停车泊位的使用时间,设置警示标志。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设置、撤除道路停车泊位,或者设置停车障碍。  在不影响行人、车辆通行的情况下,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可以会同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交通运输等有关部门,在城市主要道路上设置出租车临时停车位,以供乘客及时乘车。  第十六条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在设置道路路内停车泊位时,应当按照《城市道路路内停车泊位设置规范》等国家有关标准施划停车位,并设置停车标志。停车标志应当清晰标明停车类型、泊位数量和泊位使用时间。  施划新的道路路内停车位,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会同规划、城建等部门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道路路内停车收费需经发展改革部门(物价部门)批准,所收费用上缴当地财政,专项用于公共停车设施建设。  第十七条 公共停车场经营管理人应当在停车场建设竣工并验收合格后,由属地县(市、区)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签注意见后,报市(州)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审批,发放停车场许可证。  第十八条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将本地停车场的具体位置、泊位数量和发展改革部门(物价部门)批准的收费标准等信息向社会公告。  第十九条 鼓励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其它从事公共服务、公益事业单位及城市中心区有条件的停车场(库)的停车位向社会开放。  第二十条 要依法加强对占用道路设置的停车位和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运用法律、行政和经济手段严格管理,充分发挥现有道路设施功能,提高道路服务水平,保障道路安全和畅通。  第二十一条 公共停车场不得改作他用,投入使用的停车场不得擅自停止使用。对原规划为停车场(库),但在使用过程中改变用途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强制恢复其停车场功能。  第二十二条  公共停车场的经营管理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停车场内按规定设置明显的出入口标志、行驶导向标志、公示牌、通(坡)道防滑线和弯道安全照视镜,施划停车泊位线,公开管理制度及收费标准,根据需要配置必要的通风、照明、排水、通信、监控等设施和设备,并保证正常使用;  (二)不得在停车场内从事影响车辆行驶和停放的其他经营活动;  (三)做好停车场的防火、防盗等安全防范工作,在发生火警、交通事故和治安、刑事案件等情况时,立即采取相应处置措施并及时报警。  第二十三条 专用停车场由其所有人或者土地使用权人负责管理。  专用停车场为本单位人员、本居住区业主或者其他特定人群提供非经营性停车服务的,适用本办法第二十二条(二)项的规定;专用停车场向社会提供经营性停车服务的,适用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  第二十四条 根据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建设的停车场,其道路红线外业主或者土地使用权人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停车位和其他区域,业主或者土地使用权人可以作为专用停车场使用,也可以作为公共停车场向社会公众提供停车服务。其他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或者设置停车障碍。  第二十五条 经营性的机动车临时停车场和路内停车位的管理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在停车场出入口显著位置设置醒目的停车场标志; 根据需要配置必要的照明、监控等设施和设备,并保证正常使用;在当地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做出撤销停车场或者增减停车位的决定时,按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要求做好相关工作。  第二十六条 各地要按照科学配置资源、合理调控需求、规范管理收益的总体要求,在综合考虑资源占用成本、交通结构调控成本、设施建设成本和经营管理成本等因素基础上,完善公共停车场价格形成机制,制定停车收费定价和调整办法,严格规范停车收费管理。  第二十七条 采取差别化费率调控停车需求和停车资源,实行从城市中心区向城市外围由高到低的停车级差价格,强化停车需求调控管理,同时建立不同类型停车场收入调节机制,引导停车资源合理使用;应根据占用停车资源的差别,合理确定不同车型、不同停放时间的停车费率。  第二十八条 经营性停车场的经营管理人应当依法办理税务登记,地方税务部门凭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机动车停车场许可证)办理税务登记,核发税务发票,停车场经营管理人应当依法经营、依法纳税。  第二十九条 引导建立行业服务评价制度,加强行业自律,采取多种方式加大对停车服务经营单位的监管力度。采取优惠政策,促进停车产业化发展。  第三十条 城市停车服务经营单位要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建立健全内部经营管理制度、收费制度和服务规范。要加强对停车服务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和服务技能培训,不断提高停车服务水平。所经营的停车场应具有完备的停车设施,配置完善的安全监控设施,设置符合国家相关标准规范的标志、标线。  第三十一条 经营性停车场工作人员未配带统一服务标识、不按规定出具停车凭证和地方税务部门监制的发票,或者超过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收取停车费的,机动车驾驶人有权拒付停车费。  第三十二条 机动车驾驶人在停车场停放车辆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遵守停车场管理制度,服从停车场工作人员指挥,按照交通标志、标线的指示行驶和停放车辆;维护停车场环境卫生,不得在停车场内随意丢弃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不得损坏停车设施、设备;遵守有关消防安全的规定;按照发展改革部门(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缴纳停车费。  第三十三条 投入使用的机动车停车场、道路停车位应当符合《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停车库(场)安全管理系统技术要求》等国家标准。  有条件的公共停车场应当依据《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为残疾人设置专用停车位。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四条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发现已经投入使用的停车场存在交通安全隐患或者影响道路交通畅通的,应当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报告,并提出防范交通事故、消除隐患和停用、改建停车场的建议。  第三十五条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法办理行政许可的;  (二)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三十六条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对停车场的使用及管理进行指导和监督检查。各级发展改革部门(物价部门)依法对停车场收费进行监督检查。对发现的违法行为和交通安全隐患,应当及时依法处理或者移交有关部门。  第三十七条 机动车停车场、道路停车位管理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由其主管部门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予以赔偿。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各市、州建设、公安、发展改革等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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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政停车包年2023规定

西安市政府尚未公布2023年的政停车包年规定,无法回答。
2023-09-01 03:55:18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