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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事故案例分析:案例59

2023-09-08 15:4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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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en

一、事故经过

某年某月某日19:30,某省某厂TNT生产线硝化车间发生特大爆炸事故,造成了严重的人员伤亡和巨大的财产损失。

TNT是一种烈性炸药,由甲苯经硝硫混酸硝化而成。硝化过程中存在着燃烧、爆炸、腐蚀、中毒四大危险。硝化反应分为3个阶段:一段硝化由甲苯硝化为一硝基甲苯(MNT),用四台硝化机并联完成;二段硝化由一硝基甲苯硝化为二硝基甲苯(DNT),用二台硝化机并联完成;三段硝化由二硝基甲苯硝化为三硝基甲苯(TNT),用11台硝化机串联起来完成。

化学反应式如下:

CH3C6H5 + HNO3 + (H2SO4) ─→ CH3C6H4(NO2) + H2O

CH3C6H4(NO2) + HNO3 + (H2SO4) ─→CH3C6H4(NO2)2十H2O

CH3C6H4(NO2)2 + HNO3 + (H2SO4) ─→ CH3C6H2(NO2)3+ H2O

三段硝化比二段硝化困难得多,不仅反应时间长,需多台硝化机串联,而且硝硫混酸浓度高,并控制在较高温度下进行,因而生产危险性大。这次特大爆炸事故就是从三段2号机(代号为III_2+)开始的。

发生事故的硝化车间由3个实际相连的工房组成。中间为9m×40 m×15 m的钢筋混凝土3层建筑,屋顶为圆拱形;东西两侧分别为8 m×40 m和12m x 40m的2个偏厦。硝化机多数布置在西偏厦内,理化分析室布置在东偏厦内。整个硝化车间位于高3 m、四周封闭的防爆土堤内,工人只能从涵洞出入。爆炸事故发生后,该车间及其内部40多台设备荡然无存,现场留下一个方圆约40 m、深7m的锅底形大坑,坑底积水2.7 m深。

爆炸不仅使本工房被摧毁,而且精制、包装工房,空压站及分厂办公室遭到严重破坏,相邻分厂也受到严重影响。位于爆炸中心西侧的三分厂、南侧的五分厂、北侧的六分厂和热电厂,凡距爆炸中心600 m范围内的建筑物均遭严重破坏;1200 m范围内的建筑物局部破坏,门窗玻璃全被震碎;3000 m范围内的门窗玻璃部分振碎。在爆炸中心四周的近千棵树木,或被冲击波拦腰截断,或被冲倒,或被削去半边树冠。

爆炸飞散物——残墙断壁和设备碎块,大多抛落在300 m半径范围内,少数飞散物抛落甚远,例如,一根长800 mm、Φ80mm的钢轴飞落至1 685 m处;一个数10 t重的钢筋混凝土块(原硝化工房拱形屋顶的残骸)被抛落在东南方487 m处,将埋在地下2m深处的Φ400mm铸铁管上水干线砸断,水溢成河;一个数10 公斤重的水泥墙残块飞至310 m远并砸穿3分厂卫生巾生产工房的屋顶,将室内2名女工砸成重伤。

据统计,这起事故中死亡17人、重伤13人、轻伤94人;报废建筑物约5万m2。严重破坏的5. 8万m2,一般破坏的17.6万m2;设备损坏951台(套),直接经济损失2266.6万元。此外由于停产和重建,间接损失更加巨大。

根据对生产设备内的炸药量的测算,并从建筑物破坏等级与冲击波超压的关系,以及爆炸坑形状和大小的估算,确定这次事故爆炸的药量约为40t TNT当量。

二、事故原因分析

1.事故原点

事故发生后,由企业主管部门、政府劳动部门和工会劳动保护部门组成联合调查组,负责对事故进行调查,由于这起事故已使原来的工房和设备全被炸毁,现场已变成一个大而深的坑,且有积水。因而,尽管调查组专家反复勘察了事故现场,但找到的物证很少,仪表及记录纸残缺不全,这就给确定事故原点和分析事故原因造成很大困难。好在当班的34名工人中,尚有17名幸存,经反复查询,他们提供了发生事故前的生产情况和事故发生时的一些现象,这对调查进展很有帮助。调查组结合当事人口述笔录,查证了许多有关图纸和资料,做了一些模拟试验,并从工艺技术、生产管理、设备状况、原材料质量、生产操作等方面,进行了认真的分析和讨论,最终确定并证实了事故原点——即最先发生燃烧爆炸的设备是三段2号机分离器。主要依据是:

(1)当事人口述。III-2+机操作工自述,他于19:00从生产设备内取出硝化物和废酸样品,送到理化分析室,约19:15返回本岗位,发现Ш-2+机分离器冒烟,就按规定打开分离器雨淋装置和硝化机冷却水旁路阀进行降温,然后去仪表控制室找班长报告情况。

(2)班长证词。班长承认19:15左右III-2+机操作工向他报告分离器冒烟,他就带领另两名工人来到硝化工房,看到III-2+机分离器冒烟很大,就指挥工人打开机前循环阀和加入浓硫酸,以进一步降温。但此措施没有奏效,工房内已硝烟呛人,便和其他人退到工房门口,接着就看见从分离器沿口与上盖之间向外喷火,心想“不好了”,便立即向防爆土堤外面跑去,刚出涵洞,身后“轰”地一声就爆炸了。

(3)有关人员旁证。III-10+机操作工证实,他于19:15从分析室送样品回来,看到III-2+机分离器冒烟,就走过去问III-2+机操作工:“温度高不高?”回答:“不太高”。他就回到本岗位。后来看到班长指挥几个工人采取降温抑烟措施。但硝烟越来越大,他就退到工房外面,一看到着火,就从附近涵洞跑出防爆土堤。

(4)物证。从炸塌了的仪表控制室内找到了一些综合记录残片、经补贴复原后显示的数据证明,当天19:00左右三段硝化机硝酸浓度过高。工艺规程规定,Ш-2+机硝酸浓度为1.0%~3.5%,而记录为7 .9%;工艺规定III-4+,III-7+机为2. 0%~4 .0%、而记录上III-5+机为12 .6%,高出工艺规定二、三倍。这就造成工艺混乱、最低凝固点前移,反应最激烈的机台为III-2+机,这就为III-2+机最先冒烟、着火和爆炸提供了确凿的物证。

(5)从爆坑形状分析。从爆坑测绘图可知,最深处等高线呈鞋底形,口部呈鸭梨形、其主轴线与硝化机布置主轴线呈大约5°夹角,这就说明起爆原点在三段硝化前几台机。根据工人所述冒烟、着火现象,确定为Ш一2+机。它最先爆炸,其冲击波使以后各机台发生不同程度位移,随即发生殉爆。尽管各机台几乎是同时爆炸的、但爆炸前的有规则位移使留下的爆坑呈倾斜状态。

2.事故原因

调查组采用故障树分析法查找事故原因,很见成效。专家们把硝化过程中可能引发燃烧爆炸事故的条件按先后次序和因果关系绘成程序方框图。它表明了导致事故的因素之间的逻辑关系。然后,逐项查明各种因素的状态及影响程度,排除非相关因素,保留相关因素,并对相关因素进一步探细查微,直至确认引发事故的原因。

经过对图中逐项分析,排除了一些非相关因素,如冷却蛇管漏水、冷却水中断或不足、搅拌器故障、仪表失灵、原料含杂质等,留下少数相关因素,可理出两条“事故因果链”,如图5—1所示。

在第一条“事故因果链”中,关键是投料比例不正确、工艺条件紊乱,它是由硝酸浓度过高引起的。这时硝化反应激烈,硝化机内反应不充分的反应物被提升到分离器内继续反应,而分离器内既无冷却蛇管,又无搅拌装置,容易造成硝化物局部过热而分解、着火。经调查,这次事故之前就有这种现象。事故当日白班生产已发现Ш-6+、III-7+机硝酸阀泄漏,2班于16:30接班后,由仪表工于17:00进行了修理,但已漏入硝化系统中的硝酸使反应液硝酸浓度过高,Ш-2+机内硝酸含量达7.09%,比工艺规定的1%~3.5%高2~3倍,这就导致工艺条件紊乱,局部高温分解,最终可能引起硝化物着火、爆炸。

在第二条“事故因果链”中,关键是反应液接触意外可燃物,如机内掉入油棉纱、润滑油、橡胶手套或橡胶垫圈等,它们会与混酸中的硝酸发生强烈氧化反应而冒烟、着火。经仔细调查。这次事故前并无棉纱等掉入。但进一步调查发现。在分离器沿口与上盖之间的填料用的是不符合工艺规定的石棉绳。它与高温高浓度的硝酸混酸接触。可能成为引发事故的火种,前面提到,工人为降温抑烟,曾向机内加了大量浓硫酸,这就使酸与石棉绳的接触机会增多了。

关于不符合工艺规定的石棉绳问题。据查是某年某月设备大修时换上的,通常石棉绳是不可燃的、但从爆炸事故现场找到的石棉绳残段和工序小库房中使用剩下的石棉绳、均能用火柴点燃。经该省劳动安全卫生检测站分析检验证明,这种石棉绳中只含有50%石棉、其余为可燃纤维和油脂。为了证明此石棉绳与硝酸混酸的作用、调查组专门做了模拟试验,证明此种石棉绳与工艺规定浓度的硝硫混酸作用,反应激烈,冒大量黄烟,温度由110℃上升到150℃。使用这种石棉绳完全有可能引起硝化物着火。而用符合工艺规定的石棉绳做对照试验,几乎不发生反应。

调查组还找到了III-2+机分离器起火后火势蔓延扩大的主要途径。一是通过硝烟排烟管传火;二是通过低矮的木屋面板传火。

由着火而转化为爆炸。主要是没有及时采取紧急安全放料措施。按规定硝化机应有遥控、自动、手动3套安全放料装置以备万一着火的紧急情况能及时打开安全放料装置,将物料放入安全水池。但这个厂是个历史悠久的老厂、工艺落后,设备陈旧,工房低矮,生产自动化程度低,本质安全条件差、硝化机上没有自动安全放料装置、着火后操作工和班长也没有及时手动放料。以致由着火转化为爆炸。

综上所述,可将这次事故的原因概述如下:事故的起因是III-6+、III-7+机硝酸阀泄漏造成硝化系统硝酸含量过高,最低凝固点前移。致使III-2+机反应激烈而冒烟,此时由于高温高浓度硝硫混酸与不符合工艺规定的石棉绳(含大量可燃纤维和油脂)接触成为火种,引起III-2+机分离器内硝化物着火;或者可能由于分离器内反应激烈,局部过热,引起硝化物分解着火。着火后因硝化机本质安全条件差、没有自动放料装置,工人也没有手动放料,以致由着火转化为爆炸。同时,这次事故与工厂管理方面的漏洞有很大关系,领导对安全重视不够;生产工艺设备上问题多,解决不力;工人劳动纪律差、有擅自脱岗现象;再加上使用了不符合工艺规定的石棉绳等。因而这起特大爆炸事故是一起在本质安全条件很差的情况下发生的责任事故。

三、事故责任划分及处理

1.直接责任

(1)三段2号硝化机操作工牛某,在发现了三段2号机分离器冒烟后,虽然打开了雨淋阀和旁路冷却水阀降温,但在发现分离器冒火后,没有采取向安全水池放料这个关键措施就跑出现场,以致火势蔓延,引起爆炸,因此,牛某对这起事故应负直接责任。经研究给予他开除厂籍、留厂察看处分,建议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2)硝化二组当班班长张某,在得知二段2号机分离器冒烟后、虽然指挥工人采取了一些降温措施,但当分离器着火后,没有督促机手打开硝化机安全放料开关,也未采取其他补救措施,而是喊撤,以致大家跑离现场。他对这次事故也应负主要责任,经研究给予他开除厂籍、留厂察看处分,建议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2.间接责任

(1)二分厂厂长刘某,作为二分厂生产组织者和安全生产第一负责人,没有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生产五同时”原则。TNT生产线某年年底停产,次年2月1日恢复生产后,准备工作不足,生产、工艺、设备长时间不正常,开工9天就停产和维修7次。单机停料频繁,换修阀门、衬垫、冷却排管多次。他对这些问题重视不够,解决不力;又擅自中断了夜间干部值班制度;二分厂职工劳动纪律松弛,脱离岗位现象严重,没有及时纠正,因此,他对这起事故负主要领导责任。经研究给予他撤去分厂厂长职务、留厂察看处分。

(2)总厂厂长金某,虽任厂长才15天,但这起爆炸事故伤亡惨重,财产损失巨大,造成了不良的政治影响。他作为总厂安全生产第一负责人应对这起事故负间接领导责任。经研究给予他行政记大过处分。

(3)总厂主管生产和安全的副厂长李某,作为企业主管生产、安全的负责人,负有一定的领导责任。

(4)事故调查中发现硝化机分离器与沿盖之间使用的填料是可燃的石棉绳,这是引起分离器着火的主要原因之一。造成这种石棉绳被使用的人对这起事故负有间接责任,应进一步追查,并给予政纪处分。

(5)该厂TNT生产线始建于日伪时期,解放后虽经多次改进,但工艺落后、设备陈旧、自控水平低、事故隐患严重的情况日趋突出,工厂和主管部门多次向上级报告,要求进行安全技术改造。但直到事故前3年才批准改造方案,事故前1年才批准投资。就在新生产线已开始建设,旧生产线即将退役的时候,发生了特大爆炸事故。因此,上级公司和上级有关部门也应对这起事故负一定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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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9-01 04:46:181

2017年全国发生重大交通安全事故案例分析

  我国的道路交通安全事故自改革开放后逐年递增,而且增长势头非常迅猛,每年发生的交通事故数量非常巨大,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也非常惊人,给人们和国家带来了巨大损失。下面就是我为大家整理的2017年全国发生重大交通安全事故案例分析相关资料,供大家参考。   2017年全国发生重大交通安全事故案例分析   案列一:2017年01月01日,李祥在未取得驾驶证的情况下驾驶机动车的驾驶云HKU668号小型面包车由丘北县消防大队方向经文秀路驶往普者黑大街方向,01时27分许行驶至文秀路23号门口路段处时,其所驾车辆与行人张文及停于道路南侧的云HSL996号轻型普通货车相撞,造成张文当场死亡,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死亡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李祥驾驶云HKU668号车沿普者黑大街往文翠路方向逃离事故现场,2017年01月01日01时32分许,逃离至文翠路与新民街交叉路口处时,其所驾车辆在左转进入新民街过程中将路口处李侠摆设的烧烤摊撞毁后继续往彩云街方向行驶,行驶至新民街与彩云街交叉路口处时,云HKU668号车又将路口处的早点摊撞毁,之后李祥继续驾车逃逸,当日01时41分许,云HKU668号车行驶至丘北县锦屏镇桥头水寨加油站路段处时驶入道路北侧泥塘内,2017年01月01日05时30分许,丘北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在桥头水寨加油站路段将李祥(肇事逃逸,构成犯罪)抓获归案,。   案列二:2017年01月15日22时21分,熊德忠由好客酒店方向步行往农贸市场方向,在其横过道路时,被陶秋平(无信号道路不避让行人的、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驾驶的无号牌二轮燃油车撞倒,倒地后于22时23分被刘斌(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无信号道路不避让行人的)驾驶的云HH0456号轻型自卸货车碾压,造成熊德忠当场死亡,陶秋平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陶秋平及刘斌驾驶车辆先后离开现场。   案列三:2017年01月17日,谢忠特(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驾驶云H75366号普通二轮摩托车载黄太杨、王长成、吕启发由西畴县兴街镇驶往西畴县莲花塘乡方向,00时36分行至西畴县文天线K66 800M路段与道路右侧石墩发生碰撞,造成谢忠特、黄太杨、王长成、吕启发受伤,黄太杨送往兴街镇卫生院途中死亡,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   以上三起事故中,主要违法行为1起为肇事逃逸造成的道路交通事故;1起为无信号道路不避让行人的造成的道路交通事故;1起为未取得驾驶证造成的道路交通事故;其中有3人无驾驶证、1人饮酒后驾驶。   2017年全国发生重大交通安全事故交警分析   1.肇事逃逸:交通肇事后逃逸是严重违法行为。交通肇事逃逸是指发生交通事故后,交通事故的当事人为逃避法律的追究,驾驶车辆或者遗弃车辆逃离交通事故现场的行为。交通肇事逃逸造成的危害:一是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及时救助加重受害人的伤情,甚至因此而死亡。二是受害者无法得到及时有效的保护和相应赔偿。三是严重影响正常的道路交通安全和社会秩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规定:“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身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 报告 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第九十九条规定: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可以并处 15 日以下拘留。《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2. 无证驾驶:《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规定:“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人必须经过培训,达到规定的学时和里程,掌握了熟练驾驶技能,考试合格并取得了驾驶证,才能开车上路,无证驾驶是严重交通违法行为,是重大交通安全隐患之一。无证者大多未经过正规的培训和考试,未取得驾驶证,缺乏必要的 交通 安全知识 、基本驾驶技能和安全驾驶心理,一遇突发情况惊慌失措、手忙脚乱引发交通事故,甚至车毁人亡,其危害主要有四点:   一是扰乱道路交通秩序。无证人员缺乏交通安全 法律知识 ,加之日常驾驶时规避执法检查的心理而超速、超员、闯红灯和不按规定车道行驶等现象司空见惯,影响到其他道路参与者正常通行和道路交通管理秩序工作的正常开展。二是严重威胁自己和他人生命财产安全。因缺乏必要的交通安全知识和驾驶技能,不遵守交通规则,而引发交通事故造成自己和他人的伤害,威胁自己和他人生命财产安全。三是败坏社会风气。无证人员藐视法律,无视交通规则,轻视他人生命财产安全,此类现象的存在严重影响道路交通秩序,弱化群众法制意识和安全意识。四是诱发违法犯罪。因诸多原因,无证驾驶人员往往欠缺合法驾驶要件,加之车辆本身来源不明、手续欠缺等更易滋生和诱发超员超速、闯红灯、酒后驾驶、交通肇事、盗抢等违法犯罪案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一)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的;u2026u2026。行为人有前款第一项情形的,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3.车辆不避让行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47条,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时,应当减速行驶;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应当停车让行。尤其是当斑马线上有行人通过时,机动车应当停车让行。   4.酒后驾驶:无数血的教训告诉我们,酒后驾驶严重影响交通安全。在我国,每年因酒后驾车引发的交通事故多达数万起,每年因酒后驾驶造成的死亡人数占全部死亡人数的2%-2.4%。为切实遏制这一严重交通违法行为带来的危害,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全国人大会于2011 年审议通过《刑法修正案( 八)》和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将醉酒驾驶从普通交通违法行为提升到犯罪高度,即“醉驾入刑”,并于2011 年5 月1 日起正式施行,醉酒驾驶机动车和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纳入犯罪行为范畴进行严厉打击。对于较轻的酒后驾驶则处以罚款、扣分、吊销驾照、拘留等。据《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规定,饮酒驾车是指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20mg/100ml,小于80mg/100ml 的驾驶行为。醉酒驾车是指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80mg/100ml 的驾驶行为。据专家测算,20mg/100ml 大致相当于一杯啤酒,80mg/100ml 则相当于3 两低度白酒或者2 瓶啤酒。   酒后驾驶有以下安全隐患分析   (一)触觉能力降低。饮酒后驾车,由于酒精的麻醉作用,人的手、脚的触觉较平时降低,往往无法正常控制油门、刹车及方向盘。   (二)判断能力和操作能力降低。饮酒后,对光、声刺激反应时间延长,本能反射动作的时间也相应延长,感觉器官和运动器官如眼、手、脚之间的配合功能发生障碍,因此,无法正确判断距离、速度。   (三)视觉障碍。饮酒后可使视力暂时受损,视像不稳,辨色能力下降,因此不能发现和正确领会交通信号、标志和标线。同时饮酒后视野大大减小,视像模糊,眼睛只盯着前方目标,对处于视野边缘的危险隐患难以发现,易发生事故。   (四)心理变化。在酒精的刺激下,人有时会过高地估计自己,对周围人的劝告常不予理睬,往往干出一些力不从心的事。   (五)疲劳。饮酒后易困倦,表现为行驶不规律,空间视觉差等疲劳驾驶的行为。   研究显示,当驾驶者血液中酒精含量达80mg/100mL 时,发生交通事故的几率是血液中不含酒精时的2.5 倍;达到100mg/100mL 时,发生交通事故的几率是血液中不含酒精时的4.7 倍。即使在少量饮酒的状态下,交通事故的危险度也可达到未饮酒状态的2 倍左右。所以,饮酒驾车,特别是醉酒后驾车,对道路交通安全的危害是十分严重的。   2011 年修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十五日拘留,并处五千元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十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
2023-09-01 04:46:381

安全生产事故案例分析:案例49

一、工程概况 某公司某项目(以下简称工程),总投资为768万元,其中设备投资为370万元,土建及其他投资为398万元。公司于2001年9月27日办理了该工程的《村镇规划选址意见书》,2002年2月8日开始办理土地审批手续。2001年11月,公司将工程发包给自称是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无施工资质的个体承包商顾某承建,甲(某公司)乙(顾某)双方签订了一份极不规范的“建房协议”。顾某承揽工程后,又将钢筋混凝土屋架吊装工程分包给了没有吊装专业资质的个体施工人员翟某,其施工操作人员均没有经过安全知识培训,特种作业人员也未经培训考核,无证上岗。该工程在未办妥用地审批手续,也未按规定办理村镇规划建设许可证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情况下,于2001年12月中旬擅自开工,进行土建施工和钢筋混凝土屋架预制。由于市场需求和产品结构的变化,新建工程需要调整,但某公司没有委托原设计单位对初步设计进行变更设计和报批,而是采用甲乙双方擅自绘制的不符合要求的施工草图进行施工。2002年2月19日开始该工程的钢筋混凝土屋架吊装作业。吊装设备主要是一台井字架简易卷扬机,屋架吊装采用土法作业,其主要程序是:先将屋架吊放到柱或梁的牛腿上,用一根由钢管和钢筋焊接构成的U形卡子将其与相邻的且已吊装好的屋架连接固定,然后松开吊钩钢丝绳;再起吊钢筋混凝土桁条上屋架,将桁条全部就位后用电焊将其与屋架连接;最后拆除固定卡子。 二、事故经过 2002年3月l1日14:40左右,现场指挥陆某,卷扬机操作工向某,电焊工陈某,辅助工冯某、兴某等作业人员已将车间北跨第十榀屋架吊放就位,第九榀屋架的钢筋棍凝土桁条仅焊了一部分,尚未全部焊接完毕。为了固定第十榀屋架,操作人员将第九榀和第八榀屋架之间的固定卡子拆除,用来固定第十榀屋架。此时,在第九榀屋架上焊接桁条的陈某发现屋架发生倾斜,他慌忙从屋架上滑落,随即屋盖系统第二榀至第九榀屋架向西,第一榀屋架向东发生整体倒塌,造成3人死亡、5人受伤。 问题: 1.这是一起什么性质的事故。 参考答案: 这是一起重大责任事故。 2.发生事故后,应该如何报告事故。 参考答案: 事故发生后,现场有关人员应该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报告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然后逐级上报到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3. 这起事故应该由哪个部门组织调查。 参考答案: 这是一起重大伤亡事故,应当由某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调查。 4.调查组应该由哪些部门参加。 参考答案: 调查组应该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公安部门、建设部门、监察部门和工会组织组成。
2023-09-01 04:46:471

考试辅导安全生产事故案例分析(二十二)

事故案例分析22   1992年1月18日14时42分左右,交通部上海海运管理局“大庆62号”油轮在长江上海宝山水道石洞口电厂上游江面,发生因违章电焊引起油轮爆炸起火特大事故。有4名船员失踪,4名船员受伤,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 “大庆62号”油轮系1975年5月大连红旗船厂建造。船舶总长178.58 m,型宽25 m,型深12. 60 m,总载重24208 t,主机6rnd76/155柴油机一台,1200匹马力空船航速16节。船上共有船员45名,其中甲板部24名,轮机部21名。船长王某具有1600总吨以上a级适任证书,轮机长严某具有4080马力以上a类轮机长证书。 该轮1992年第二航次载原油22000 t,于1月11日驶离大连;13日18时40分抵达上海金山石化总厂陈山码头;巧日12时20分卸毕原油驶离陈山;15日22时锚泊昊松2号临时锚地等候补给;18日11时14分,由“供油10号”补上渣油200 t,巧时42分在驶经上海石洞电厂上游江面时,油轮爆炸起火。 1月18日11时45分,该轮在吴淞2号临时锚地补充渣油200 t后,14时30分许,启锚驶往杨林油污水处理站。途中为了做好洗舱准备,11时35分左右,直接使用蒸气灭火管道向货油舱内施放压力为6 kg/cm2蒸汽进行蒸舱。蒸舱过程中,因发现机舱内蒸汽管道旁通阀右侧的旁通管被蒸汽压力冲穿一小洞(约1. 5 cm),于14时55分关闭了蒸汽灭火管道的总阀门。停止供气后,为修复管道继续蒸舱,轮机长严某用一块7x7x0.3 cm的铁板覆盖在蒸汽管道被冲穿的洞口处,从右至左焊接。焊接至7 cm时,严某用剩余焊条清除焊接熔渣,发现焊接处又烧穿一个3~左右的小洞,严某即调换了一根电焊条直接对准小洞焊补,引起了管道至货油舱连续爆炸和燃烧。转自学易网 www.studyez.com “大庆62号”油轮爆炸起火后,舯楼前主甲板向船头方向炸开,甲板天桥、桅杆倒塌,钟楼严重烧损;舯楼后的两根桅杆严重向内倾斜;船体被炸变形、破裂,致使船舱进水,船舶下沉搁浅。事故中有4名船员受伤,4名船员失踪。初步估算,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不包括打捞等费用)。 一、单项选择题 1.经论证分析,爆炸起火的原因是从停止供汽后到动火过了约有50 min,此时蒸气管道逐渐冷却,管道内蒸气消失并处于负压状态,油舱内的蒸气也随着温度下降而变成了水分。但舱内残留的油蒸气及蒸舱时蒸发出的油蒸气与空气混合形成了爆炸性气体,一部分气体倒人处于负压状态的蒸气管道内。当严某直接对孔洞焊补时,_与管道内的爆炸性气体接触,引起爆炸和燃烧。 a.电焊机 b.电焊明火 c.焊条 d.空气 2.这起事故中,轮机长严某_。 a.违章 b.技术不熟练 c.不懂焊接 d.应委派他人焊接 二、多项选择题 3.这起事故损失严重,影响很大,教训深刻。暴露出该轮、船舶设备状况等方面存在着的问题。 a.维修技术水平 b.安全管理 c.船员安全意识 d.防火防爆知识的培训教育 4.这起事故中,船员 a.违反焊接操作程序 b.违反了无证人员不得从事电焊 c.违反了动火审批制度 d.违反了电焊、气焊十不烧制度 三、简答题 5.轮机长严某烧焊期间,大副机匠长等人均在场,却无一人意识到在这种条件下烧焊是违章的,后果是危险的,没有人前去阻止。这说明了什么? 6.油轮明火作业人员应严格执行什么制度?明火作业应履行什么程序? 参 考 答 案 1 .b 2. a 3. bcd 4. bcd 5.企业安全教育不够深人,船员安全意识淡薄,思想麻痹,缺乏必要的消防安全知识。 6.明火作业人员应严格执行持证上岗制度。明火作业应履行审批程序。
2023-09-01 04:46:551

触电事故案例分析及防范措施分别是?

触电事故案例分析及防范措施如下:一、事故概况:2002年7月21日,在上海某建设实业发展中心承包的某学林苑4#房工地上,水电班班长朱某、副班长蔡某,安排普工朱某、郭某二人为一组到4#房东单元4~5层开凿电线管墙槽工作。下午1时上班后,朱、郭二人分别随身携带手提切割机、榔头、凿头、开关箱等作业工具继续作业。朱某去了4层,郭某去了5层。当郭某在东单元西套卫生间墙槽时,由于操作不慎,切割机切破电线,使郭某触电。下午14时20分左右,木工陈某路过东单元西套卫生间,发现郭某躺倒在地坪上,不省人事。事故发生后,项目部立即叫来工人宣某、曲某将郭某送往医院,经抢救无效死亡。二、事故原因分析:1、直接原因郭某在工作时,使用手提切割机操作不当,以致割破电线造成触电,是造成本次事故的直接原因。2、间接原因(1)项目部对职工安全教育不够严格,缺乏强有力的监督;(2)工地安全对施工班组安全操作交底不细,现场安全生产检查监督不力;(3)职工缺乏相互保护和自我保护意识。3、主要原因施工现场用电设备、设施缺乏定期维护、保养,开关箱漏电保护器失灵,是造成本次事故的主要原因。三、事故预防及控制措施:1、企业召开安全现场会,对事故情况在全企业范围内进行通报,并传达到每个职工,认真吸取教训,举一反三,深刻检查,提高员工自我保护和相互保护的安全防范意识,杜绝重大伤亡事故的发生。2、立即组织安全部门、施工部门、技术部门以及现场维修电工等对施工现场全面的安全检查,不留死角。对查出的机械设备、电器装置等各种事故隐患马上定人、定时、定措施落实整改不留隐患。3、进一步坚决落实各级人员的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进一步加强对职工进行有针对性的安全教育、安全技术交底,并加强安全动态管理,加强危险作业和过程的监控,进一步规范、完善施工现场安全设施。
2023-09-01 04:47:031

事故案例分析:特大TNT爆炸事故

一、事故经过 某年某月某日19:30,某省某厂TNT生产线硝化车间发生特大爆炸事故,造成了严重的人员伤亡和巨大的财产损失。 TNT 是一种烈性炸药,由甲苯经硝硫混酸硝化而成。硝化过程中存在着燃烧、爆炸、腐蚀、中毒四大危险。硝化反应分为3个阶段:一段硝化由甲苯硝化为一硝基甲苯 (MNT),用四台硝化机并联完成;二段硝化由一硝基甲苯硝化为二硝基甲苯(DNT),用二台硝化机并联完成;三段硝化由二硝基甲苯硝化为三硝基甲苯 (TNT),用11台硝化机串联起来完成。 化学反应式如下: CH3C6H5 + HNO3 + (H2SO4) ─→ CH3C6H4(NO2) + H2O CH3C6H4(NO2) + HNO3 + (H2SO4) ─→CH3C6H4(NO2)2十H2O CH3C6H4(NO2)2 + HNO3 + (H2SO4) ─→ CH3C6H2(NO2)3+ H2O 三段硝化比二段硝化困难得多,不仅反应时间长,需多台硝化机串联,而且硝硫混酸浓度高,并控制在较高温度下进行,因而生产危险性大。这次特大爆炸事故就是从三段2号机(代号为III_2+)开始的。 发生事故的硝化车间由3个实际相连的工房组成。中间为9m×40 m×15 m的钢筋混凝土3层建筑,屋顶为圆拱形;东西两侧分别为8 m×40 m和 12m x 40m的2个偏厦。硝化机多数布置在西偏厦内,理化分析室布置在东偏厦内。整个硝化车间位于高3 m、四周封闭的防爆土堤内,工人只能从涵洞出入。爆炸事故发生后,该车间及其内部40多台设备荡然无存,现场留下一个方圆约40 m、深7m的锅底形大坑,坑底积水2.7 m深。 爆炸不仅使本工房被摧毁,而且精制、包装工房,空压站及分厂办公室遭到严重破坏,相邻分厂也受到严重影响。位于爆炸中心西侧的三分厂、南侧的五分厂、北侧的六分厂和热电厂,凡距爆炸中心600 m范围内的建筑物均遭严重破坏;1200 m范围内的建筑物局部破坏,门窗玻璃全被震碎;3000 m范围内的门窗玻璃部分振碎。在爆炸中心四周的近千棵树木,或被冲击波拦腰截断,或被冲倒,或被削去半边树冠。 爆炸飞散物——残墙断壁和设备碎块,大多抛落在 300 m半径范围内,少数飞散物抛落甚远,例如,一根长800 mm、Φ80mm的钢轴飞落至1 685 m处;一个数10 t重的钢筋混凝土块(原硝化工房拱形屋顶的残骸)被抛落在东南方487 m处,将埋在地下2m深处的Φ400mm铸铁管上水干线砸断,水溢成河;一个数10 公斤重的水泥墙残块飞至310 m远并砸穿3分厂卫生巾生产工房的屋顶,将室内2名女工砸成重伤。 据统计,这起事故中死亡17人、重伤13人、轻伤94人;报废建筑物约5万m2。严重破坏的5. 8万m2,一般破坏的17.6万m2;设备损坏951台(套),直接经济损失2266.6万元。此外由于停产和重建,间接损失更加巨大。 根据对生产设备内的炸药量的测算,并从建筑物破坏等级与冲击波超压的关系,以及爆炸坑形状和大小的估算,确定这次事故爆炸的药量约为40t TNT当量。 二、事故原因分析 1.事故原点 事故发生后,由企业主管部门、政府劳动部门和工会劳动保护部门组成联合调查组,负责对事故进行调查,由于这起事故已使原来的工房和设备全被炸毁,现场已变成一个大而深的坑,且有积水。因而,尽管调查组专家反复勘察了事故现场,但找到的物证很少,仪表及记录纸残缺不全,这就给确定事故原点和分析事故原因造成很大困难。好在当班的34名工人中,尚有17名幸存,经反复查询,他们提供了发生事故前的生产情况和事故发生时的一些现象,这对调查进展很有帮助。调查组结合当事人口述笔录,查证了许多有关图纸和资料,做了一些模拟试验,并从工艺技术、生产管理、设备状况、原材料质量、生产操作等方面,进行了认真的分析和讨论,最终确定并证实了事故原点——即最先发生燃烧爆炸的设备是三段2号机分离器。主要依据是: (1)当事人口述。III-2+机操作工自述,他于19:00从生产设备内取出硝化物和废酸样品,送到理化分析室,约19:15返回本岗位,发现Ш-2+机分离器冒烟,就按规定打开分离器雨淋装置和硝化机冷却水旁路阀进行降温,然后去仪表控制室找班长报告情况。 (2) 班长证词。班长承认19:15左右III-2+机操作工向他报告分离器冒烟,他就带领另两名工人来到硝化工房,看到III-2+机分离器冒烟很大,就指挥工人打开机前循环阀和加入浓硫酸,以进一步降温。但此措施没有奏效,工房内已硝烟呛人,便和其他人退到工房门口,接着就看见从分离器沿口与上盖之间向外喷火,心想“不好了”,便立即向防爆土堤外面跑去,刚出涵洞,身后“轰”地一声就爆炸了。
2023-09-01 04:47:411

安全生产事故案例分析第四章(1)

第四章 安全生产事故的处理与整改措施 第一节 事故性质的认定▲17、事故性质认定的原则和程序: (1)事故性质认定的原则: 依据《企业职工伤亡事故调查分析规则》、《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标准》、《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 (2)事故分析和性质认定的步骤: 1)事故类型的分析; 2)事故原因的分析; 3)事故责任的分析; 4)事故性质的认定: 5)事故经济损失的分析。 (3)事故的性质可分3种:自然事故、技术事故、责任事故。 (4)事故性质认定的程序: 一是按照事故调查确认的事实; 二是按照有关组织管理及生产技术因素,追究最初造成不安全状态的责任者; 三是按照有关技术规定的性质、明确程度、技术难度,追究属于明显违反技术规定的责任,不追究未知领域的责任; 四是根据事故的后果和责任者应负的责任以及认识态度提出处理建议。 18、安全生产伤亡事故的分析方法和事故性质的认定方法:第二节 事故责任的划分□19、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以及安全生产法、国家和部门发布的有关内容: 直接责任者:指其行为与事故的发生有直接关系的人员。 主要责任者:指对事故的发生起主要作用的人员。 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由肇事者或者有关人员负直接责任或主要责任: a.违章指挥或违章作业、冒险作业造成事故的; b.违反安全生产责任制和操作规程,造成事故的; c.违反劳动纪律、擅自开动机械设备或擅自更改、拆除安全装置和设备。 领导责任者:指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领导责任的人员。 有下列情况之一时,有关领导应负领导责任: 一是由于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不健全,职工无章可循,造成事故的; 二是未按规定对职工进行教育培训,或未经考核合格上岗操作造成事故的; 三是设备超过检修期限造成事故的; 四是作业环境不安全造成事故的; 五是未按“三同时”要求造成事故的。 ▲20、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认定和处理的依据: (1)事故调查处理的原则: 一是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 二是“四不放过”的原则; 三是公开公正的原则; 四是分级管辖的原则。 (2)事故调查处理的依据: 依据《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国务院34号令)和《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国务院75号令)。
2023-09-01 04:47:501

案例辅导:各类事故的案例分析(二)

二、火灾事故 实例5:焊工在容器内焊接,借用氧气置换引起火灾 1.事故经过 某农药厂机修焊工进入直径1m、高2m的繁殖锅内焊接挡板,未装排烟设备,而用氧气吹锅内烟气,使烟气消失。当焊工再次进入锅内焊接作业时,只听“轰”的一声,该焊工烧伤面积达88%,三度烧伤占60%,抢救7天后死亡。 2.主要原因分析 (1)用氧气作通风气源严重违章。 (2)进入容器内焊接未设通风装置。 3.主要预防措施 (1)进入容器内焊接应设通风装置。 (2)通风气源应该是压缩空气。 实例6:氧气瓶的减压器着火烧毁 1. 事故经过 某建筑队气焊工在施焊时,使用漏气的焊炬,焊工的手心被调节轮处冒出的火炬苗烧伤起泡,涂上了獾油,还继续焊活,施焊过程中又一次发生回火,氧气胶管爆炸,减压器着火并烧毁,关闭氧气瓶阀门时,氧气瓶上半截已烫手,非常危险。 2.主要原因分析 (1)漏气的焊炬容易发生回火。 (2)在调节氧气压力时,氧气瓶阀和减;压器沾上油脂,发生回火,在压缩纯氧强烈氧化作用下引起剧烈燃烧。 3.主要预防措施 (1)汽焊前应检查焊炬是否良好,发现漏气严禁使用,待修复后再继续施焊。 (2)不能用带有油脂的手套去开启氧气瓶阀和减压器。 实例7:动火场地不符合要求,引燃大火 1.事故经过 某船厂焊工顾某向驻船消防员申请动火,消防员未到现场就批准动火。顾某气割爆丝后,船底的油污遇火花飞溅,引燃熊熊大火。在场人员用水和灭火机扑救不成,造成5人死亡1人重伤3人轻伤的事故。 2.主要原因分析 (土)消防员失职,盲目审批。 (2)动火部位下方有油污。 (3)现场人员灭火知识缺乏。 3.主要预防措施 (1)消防员接申请动火报告后,要深入现场察看,确认安全才能下发动火证。 (2)要清除动火部位下方的油污。 (3)要加强员工的安全知识学习。 实例8:无证违章操作,酿本世纪末特大火灾 1;事故经过 2000 年12月25日晚,圣诞之夜。位于洛阳市老城区的东都商厦楼前五光十色,灯火通明。台商新近租用东都商厦的一层和地下一层开设郑州丹尼斯百货商场洛阳分店,计划于26日试营业,正紧张忙碌地继续为店貌装修,商厦顶层4层开设的一个歌舞厅正举办圣诞狂欢舞会,然而就在大家沉浸于圣诞节的欢乐之时,楼下几簇小小的电焊火花将正在装修的地下室烧起,火势和浓烟顺着楼梯直逼顶层歌舞厅,酿成了本世纪末的特大灾难,夺走了309人的生命。 2.主要原因分析 (1)着火的直接原因是丹尼斯雇用的4名焊工没有受过安全技术培训,在无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的情况下进行违章作业。 (2)没有采取任何防范措施,野蛮施工致使火红的焊渣溅落下引燃了地下二层家具商场的木制家具、沙发等易燃物品。 (3)在慌乱中用水笼向下浇水自救火不成,几个人竟然未报警逃离现场。贻误了灭火和疏散的时机,致使309人中毒窒息死亡。 3.主要预防措施 (1)焊工应持证上岗;在焊接过程中要注意防火。 (2)焊接场所应采取妥善的防护措施。 ①要设专职安全员监视火种。 ②易燃晶要远离工作场地l0m以外,如移不去应采取切实可行的隔离方法。 ③备有一定数量的灭火器材,如砂箱、泡沫灭火机等。 (3)事故发生后应立即报警,争取时间把火灾损失减到最小。 (4)要加强雇员的职业道德教育。 实例9:喷漆房内电焊作业起火 1.事故经过 电焊工甲在喷漆房内焊接一工件时,电焊火花飞溅到附近积有较厚的油漆膜 的木板上起火。在场工人见状都惊慌失措,有的拿苕帚打火,有的用压缩空气吹火,造成火势扩大。后经消防队半小时抢救,将火熄灭,虽未伤人,但造成很大财物损失。 2.主要原因分析 (1)在禁火区焊接前未经动火审批,擅自进行动火作业,违反了操作规程。 (2)未经清除房内的油漆膜和采取任何防火措施,就进行动火作业。 (3)灭火方法不当,错误地用压缩空气吹火,不但灭不了火,反而助长了火势,造成事故扩大的恶果。 3.主要预防措施 (1)不准在喷漆房内进行明火作业。如必须施焊,应执行动火审批制度。 (2)清除一切可燃物。 (3)油漆房内应备有砂子、泡沫或二氧化碳灭火器材。 实例10:脱附罐作焊机接地极造成事故 1.事故经过 某厂的焊工,选用新安装的脱附罐作接地极(罐内有两吨多活性碳)。电焊时由于导线连接处的局部加热,引燃了罐内的活性碳,结果将两吨多的活性碳全部烧光。 2.主要原因分析 由于焊接电流产生的电阻热和引弧时产生的电火花局部加热活性碳引起着火。 3.主要预防措施 严禁利用金属物搭接起来作为焊接回路的导体。
2023-09-01 04:47:571

安全事故案例及原因分析有哪些?

造成车辆交通事故的影响因素多年来部队各级领导严抓车辆管理,加强驾驶员职业道德教育,对履行职责,提高部队战斗力发挥了积极作用。但随着城市建设的不断发展,道路拓建以及驾驶员的心理素质、机械故障、气象因素、环境道路等因素是影响交通安全的主要因素。潜在心理素质影响驾驶员心理素质直接影响车辆驾驶的质量。目前,消防部队驾驶员均经部队内部择优录取、选拔培训、考核合格后充实到各单位投入执勤。复杂道路环境影响交通的载体是道路和车辆,道路的宽敞、平坦程度直接影响驾驶员驾车心理。譬如:高速公路上行车,交通秩序良好、视野开阔、车距适中、匀速行驶,驾驶员心理负担较轻。隐藏机械故障影响车辆维护保养缺位隐藏着车辆事故杀机。消防部队一般没有专业车辆维修人员,驾驶员通常一专多能,既要会开车还要会修车。车辆交通事故的应对措施车辆安全管理向来是各单位安全工作的重中之重。虽然各单位都有安全措施,但安全隐患的苗头时有存在。具备良好的心理素质。在驾驶员从驾校学习结束后跟车实习阶段,指定经验丰富的驾驶员担任“实习教练”。
2023-09-01 04:48:071

建筑施工安全事故案例分析

问题一、分析此事故的原因1、司机李某是临时人员、未经专门培训,不懂卷扬机安全操作规程,违章操作,应对事故负直接责任。2、由于卷扬机卷筒边缘没有防脱绳装置,致使钢丝绳跑出卷筒边缘,绕在了卷扬机的底座上。3、黄、王某修理吊篮脱轨,高空作业未按规定系安全带,进入吊篮前又未对吊篮采取防坠落保护措施;吊篮拨回轨道后,违反规定乘座吊篮。问题二、事故发生后,报告事故应包括哪些内容?法规P36第十二条(一)事故发生单位概况;(二)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三)事故的简要经过;(四)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五)已经采取的措施;(六)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2023-09-01 04:48:361

安全生产事故案例分析:案例2

炼焦生产的主体设备主要是焦炉。某焦化厂生产工艺主要有:洗煤、配煤、破碎、筛分、焦化、鼓风冷却、氨回收、苯回收、脱硫脱氰等。炼焦原煤经洗煤筛进后去掉杂质获得精洗煤,杂质主要是煤矸石;精洗煤进入煤场储存装置储备,根据炼焦工艺要求按不同煤质进行配煤,并粉碎加工成粉煤;配煤后的粉煤装炉炼焦,煤在焦炉炭化室内经1 400℃高温干馏裂解炭化,同时产生大量有机挥发物(即粗煤气),即焦炉的输出物有粗煤气和焦炭;当炭化室内煤饼炭化成熟后,焦炭由炉侧推焦机推出,再经水洗降温、冷却、破碎加工成为成品焦炭;除由于工艺操作或炉体不严密等原因造成极少部分粗煤气泄漏外,粗煤气首先经鼓风冷却获得粗焦油,再经氨回收装置、苯回收装置去掉氨和苯,进一步脱硫脱氰后获得净煤气。根据上述场景,回答下列问题。 单项选择题 1.炼焦生产的原料、半成品和成品有火灾、爆炸危险性,下列(A)说法正确。 A.一定存在火灾、爆炸的危险源 B.一定存在火灾、爆炸的事故隐患 C.配煤装置不能实现本质安全 D.根据标准《重大危险源辨识》(GB 18218—2000),焦炉是重大危险源 2.根据标准《重大危险源辨识》(GB 18218—2000),有关焦化厂焦炭和煤气生产工艺说法正确的有(A)。 A. 9t的氨气储罐是危险源 B. 9 t的氨气储罐是重大危险源 C. 9t的氨气储罐是事故隐患 D. 9 t的氨气储罐是重大事故隐患 多项选择题 针对苯及其回收装置,下列(B、D)说法正确。 A.因为苯是危险化学品,所以苯是危险源 B.有苯的苯回收装置是危险源 C.因为苯是危险化学品,所以苯是事故隐患 D.泄漏苯的苯回收装置是事故隐患
2023-09-01 04:48:431

考试辅导安全生产事故案例分析(三十一)

事故案例分析31   某年1月24日10时许,在某路段发生特大汽车追尾事故,造成5人死亡·5人受伤,其中一辆运输车上装载的有毒化工原料泄漏。事故发牛在某高速公路,自北向南方向的距某市14km处,前方4辆汽车相撞,其中一辆面包车上一家3人当场死亡,另一辆挂重庆车牌的运输车被撞坏,造成车上2人死亡、1人受伤,运输车装载的15,四氯化钛开始部分泄漏。四氯化钛是一种有毒化工原料,有刺激气味,挥发快,对皮肤、眼睛会造成损伤,大量吸人可致人死亡。事故现场恰逢小雨,此物质遇水后起化学反应,产生大量有毒气体。市、县有关领导闻讯后立即赶赴现场,组织公安、消防人员及附近群众200余人,对泄漏物质紧急采取以土掩埋等处置措施。 一、简答题 1.化学品运输过程中可能存在的危险危害因素有哪些? 2.对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的安全要求有哪些? 3.危险化学品公路运输有哪些安全要求? 参 考 答 案 1.危险化学品运输过程中,由于司机违章驾车、超载装运、运输车辆未采取安全防护措施、车辆及其零部件发生故障、路况或气象条件不良等原因可能导致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发生撞车、倾翻等事故,致使发生危险化学品的泄漏、火灾、爆炸事故。 2.对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有如下安全要求: (1)用于危险化学品运输的车辆应符合要求,禁止使用电瓶车、翻斗车、铲车、自行车等运输爆炸物品,禁止用叉车、铲车、翻斗车等运输易燃、易爆液化气体等危险化学品; (2)根据危险化学品特性在车辆上配置相应的安全防护器材、消防器材等; (3)运输易燃、易爆物品的车辆,其排气管应装阻火器; (4)车厢应有防止摩擦打火的措施; (5)槽、罐应具有足够的强度和齐全的安全设施及附件; (6)运输车辆应有防止电火花和导除静电设施; (7)运输车辆应按规定设置危险物品标志; (8)车辆的技术状况必须处于良好状态。 3.危险化学品公路运输的安全要求: (1)危险化学品运输单位应有相应的资质; (2)运输工具、车辆必须符合要求,并设置明显的标志; (3)托运剧毒化学品应向公安部门申办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 (4)驾驶员、装卸员、押运员等应经过相应培训,持证上岗; (5)容器:容器直径越小,火焰在其中越难蔓延,混合物的爆炸极限范围则越小。当容器直径或火焰通道小到某一数值时,火焰不能蔓延,可消除爆炸危险; (6)火源能量:火源能量越高,加热面积越大,作用时间越长,则爆炸极限范围越宽
2023-09-01 04:48:561

司法考试辅导之高速公路交通事故案例分析三

案例10《交警认定驾驶员应负全责,缘何高速公路也要赔偿》 2007年7月10日,杭甬高速公路宁波段拓宽施工正在进行中。当天凌晨4时35分许,湖南邵东人刘某驾驶牌号为浙AG5C67的轻型普通货车,行驶到杭甬高速公路宁波往杭州方向92公里+600米处,车辆突然碰撞到硬路肩上设置的施工条石(水泥诱导块),由于该处正进行道路拓宽工程,并未设置防护栏,车辆冲出路面后翻车,造成驾驶员刘某受伤,车辆受损,坐在副驾驶室的四川人陈某当场死亡。 高速公路交警部门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书,认为货车驾驶员刘某未按操作规范驾驶车辆,应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陈某无过错,无事故责任。不久,死者家属将刘某和高速公路公司告上法庭。法院审理后认为,就高速公路公司而言,因其所属的杭甬高速公路系经营性的收费高速公路,其虽然承担了部分社会公益事业的责任,但其也应当承担与其收费相对应的安全保障等义务,如其在实施路面拓宽工程影响车辆行驶的时候,也应当比未实施工程时尽到更大的安全保障义务。本案中,高速公路公司在路段拓宽施工过程中虽然设置了警示标志、警示桩、诱导块等安全措施,在相当程度上履行了警示告知义务,但由于其在施工道路段未设立减速标志,对事故现场等较高落差路段也没有设置护栏或沙包等防护设施,亦没有将正常行车道与施工路段有效隔离,在一定程度上已经将其应尽的部分安全保障义务转嫁到车辆驾驶者的身上,致使车辆驾驶者需比道路未实施工程前承担更大的安全责任,即车上乘坐人员需承担部分原来所不用承担的风险;而且,本案交通事故损害后果的原因之一恰恰也是肇事车辆冲出未设立护栏或沙包等防护设施的拓宽工程路段而翻车,故高速公路公司对本案交通事故的发生也存在一定的过错。但由于刘某与高速公路公司之间不存在共同故意或共同过失,对损害后果不应承担连带责任,而是应当根据各自过错程度大小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考虑到本案所涉交通事故中刘某的行为是发生事故并造成损害后果的直接原因,应当承担主要赔偿责任,高速公路公司作为该高速公路的营运人和维护人,在道路拓宽工程中的安全防护措施存在缺陷,也应对事故所造成的后果承担一定的民事赔偿责任。而就双方对事故所造成的损害后果应承担的比例,以刘某承担90%,高速公路公司承担10%为宜。 案例11《高速公路未尽清扫义务造成车祸承担赔偿责任 》 2002年2 月6日凌晨,北京杰信桑奇科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桑奇公司)司机庄某驾驶桑奇公司的小客车在行驶到河南省京珠高速公路496KM西半幅超车道上时突遇一石块,躲闪不及与石块相撞造成车辆爆胎跑偏,与一大货车相撞,造成乘车人蒋某重伤致残。 事故经交通部门认定不属于交通事故。后蒋某将庄某、桑奇公司、河南省高速公路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高速公路公司)诉至法院,要求三者连带赔偿其因该事故造成的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28.47万余元。原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由于高速公路公司没能及时清理路面石块造成事故发生,导致蒋某重伤致残,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驾车人庄某行为无过错不承担赔偿责任,故桑奇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据此,原审法院判令高速公路公司赔偿蒋某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22.53万余元。宣判后,高速公路公司不服,上诉至北京二中院。北京二中院经审理认为,高速公路公司虽举证证明自己已履行了巡查义务,但不能证明公司对事故的发生没有过错,因此应认定高速公路公司存在过错,承担赔偿责任。驾车人庄某夜间在高速公路上行驶,应谨慎驾驶并保持高度注意力,事故发生时路面平坦、视线良好,因庄某未及时发现路面上的石块并躲避造成事故发生,其所尽的注意义务存在瑕疵,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庄某是桑奇公司司机,事发时其行为属于职务行为,赔偿责任应由桑奇公司承担。根据二者过错的大小,高速公路公司承担80%的赔偿责任,桑奇公司承担20%的赔偿责任。 以上案例只是冰山一角,但各从不同侧面反映了高速公路管理单位应该承担的责任。 从以上案例来看,都属于交通事故,交通事故往往要经过公安部门主管道路交通安全的机构进行责任认定。在交通警察的认定中,有时司机要承担全部、主要、次要或同等、无责任等,但绝大部份事故中,司机主要是依据合同关系起诉,高速公路却要承担一定赔偿责任。法院判定高速公路承担责任的依据主要是《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3]20)号第十六条规定“下列情形,适用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由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一)道路、桥梁、隧道等人工建造的构筑物因维护、管理瑕疵致人损害的;(二)堆放物品滚落、滑落或者堆放物倒塌致人损害的;(三)树木倾倒、折断或者果实坠落致人损害的。前款第(一)项情形,因设计、施工缺陷造成损害的,由所有人、管理人与设计、施工者承担连带责任。”根据此条规定,除非高速公路管理单位证明自己没有过错。 高速公路证明自己没有过错,首先要证明道路设施没有管理、维护上的瑕疵,形成了举证责任倒置。然而,高速公路要想做到所有设施没有瑕疵,几乎没有可能,索赔者提出合同关系和管理瑕疵,却十分奏效,这也成了高速公路的致命软肋。  然而,事故的发生、损失的形成,是车辆、行人、高速公路管理者或其它侵权人所不愿看到的,也是单靠某个部门、某个单位甚至是个人的努力是做不到的,这需要全社会的努力,取决于社会法律意识的提高,公民素质的提高,全社会的风险意识的增强。作为高速公路管理单位,仍然要尽量做好维护、管理工作,同时加强对周边区域的宣传,为社会和谐多尽一份义务。
2023-09-01 04:49:031

安全生产事故案例分析:案例29

某钢铁有限公司位于某开发区,主要生产各种镀锌、镀锡钢板卷。公司于2002年开工建设,2003年6月竣工投产,共有3条生产线。主要生产工艺为:上料→自动焊接→电化脱脂→预热→快热→速冷+矫平→液压剪→包装。薄钢板在加热退火过程中,为防止钢板表面氧化,电加热退火炉内需充氮气进行保护。事发当时,加热退火炉已开始通电预热,并充灌了高纯度氮气。 11月9日早晨5时30分左右,3号镀锡锌生产线经几天检修后,夜班工人开始升温退火炉,为下一班恢复正常生产做准备。升温过程中,退火炉中一根辐射管出现故障。当班班长张某在维修工未到场情况下,擅自决定进炉更换辐射管。张某戴简易的活性碳口罩钻入退火炉检修口(约70 cm×40 cm),检修口距离更换点约4m左右。张某进入炉口2~3min后,未见反应,于是其他职工上前查看,发现张某已倒在距检修口约2 m处。其他5名工人先后进炉想拖出张某,结果先后昏倒在炉口附近。上述6名人员均出现了一系列中枢神经系统临床症状。 事故发生后2 h,检测人员在退火炉检修口使用直读式测氧仪检测,显示氧浓度约15%,并排除硫化氢、一氧化碳气体存在。 试针对本案倒提出建议。 参考答案 本次事故教训深刻,为预防和杜绝类似事故的发生,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1)根据《安全生产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有关规定,建设项目在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当进行相关危害评价,执行“三同时”有关规定。 (2)进入退火炉等密闭(有限)作业空间内作业前,必须进行充分通风换气。按照先检测后作业的原则,在作业开始前,必须准确测定作业环境空气中的氧气和其他有害气体浓度,以确保作业点空气符合卫生要求,避免有害气体对作业人员健康的影响。对由于防爆不能采用通风换气措施或受作业环境限制不易充分通风换气的场所,作业人员必须配备并使用空气呼吸器、氧气呼吸器或软管面具等隔离式呼吸保护器具,严禁使用过滤式面具。 (3)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设施及安全卫生防护设施。同时加强职业卫生知识培训,提高职工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一旦发生意外事故,能够做到正确施救,避免事故进一步扩大。
2023-09-01 04:49:111

2·14鹤岗交通事故案例分析怎么写

2·14鹤岗交通事故案例分析书写步骤如下:1、事故概况:简要介绍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事故类型、涉及车辆和人员等基本情况。2、分析事故原因:从多个角度对事故原因进行分析,如人为因素、技术因素、环境因素等,探讨导致事故发生的根本原因。3、评估损失影响:分析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情况、财产损失等影响,探讨事故对社会、家庭及个人等方面的影响。4、提出改进意见:据分析结果,提出相应的改进意见和建议,如加强道路管理、提高驾驶员安全意识、完善交通法规等,以预防类似事件的再次发生。
2023-09-01 04:49:301

安全生产事故案例分析危险有害因素辨别有哪些

你这个问题太大了,要具体看什么事故案例。按照现行86年的事故类别规定有20类。但具体的危险有害因素不好说,在加上现在的职业危害因素10大类155种,那估计有很多。
2023-09-01 04:49:412

塔吊事故案例分析

234t345t34
2023-09-01 04:49:502

事故案例分析

这个其实并不难,就是麻烦一点比如绞辗,可能发生的事故有四肢的伤害,头发导致的头部伤害,衣服导致的身体伤害,你大约分析一下出现以上伤害的概率就行,在简单写一下防范措施,比如长发必须将头发置于帽内,不准戴手套操作,严禁穿宽松衣服或必须穿工装,加强安全教育培训和安全技能培训,严格执行操作规程等等年底较忙,没时间,不详细说了
2023-09-01 04:50:001

2009年安全工程师事故案例分析(22)

x年夏末秋初,某电化厂液氯工段发生液氯钢瓶爆炸。使该工段414m^2厂房全部摧毁,相邻的冷冻厂厂房部分倒塌,两个/"房内设备、管线全部损毁。并造成附近办公楼及厂区周围280余间民房不同程度损坏。液氯工段当班的8名工人当场死亡。更为严重的是爆炸后氯气扩散7km^2,由于电化厂设在市区,与周围居民区距离较近,事故共导致千余人氯气中毒,数十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达63万元(时值)。 最初爆炸的1只液氯钢瓶是由用户送到电化厂来亢装液氯的。由于该用户在生产设备与液氯钢瓶连接管路上没有安装逆止阀、缓冲罐或其他防倒罐装置,致使氯化石蜡倒灌人液氯钢瓶中,这属于违章行为。而且在送来此钢瓶时也未向充装单位声明情况,留下重大事故隐患。负责充装钢瓶的电化厂液氯上段工人违章操作,在充装液氯前没有按照操作规程对欲充装的钢瓶进行检查和清理,就进行液氯充装。充装时,钢瓶内的氯化石蜡和液氯发生化学反应,温度、压力升高,致使钢瓶发生爆炸,并导致周围相继钢瓶爆炸,造成严重后果,影响恶劣。经调查:双方工人均未经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和考核。当地政府和化工厂均没有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措施。 1.试根据上述材料,分析该起事故的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 来源:考试大 2.根据《安全生产法》,试提出处理建议; 3.试提出防范措施。 答案: 1.原因 a.直接原因: 本文来源:考试大网 (1)用户方违章在液氯钢瓶内混入氯化石蜡,且未向充装方说明此情况,形成事故隐患; (2)充装方工人违章操作,在亢装前未按规定检查和清理,就进行充装作业。 b.间接原因: (1)用户方的生产设施存在缺陷(缺少必要的防倒灌设施); (2)压力容器灌装工属于特种作业人员,应经培训和考核,持证上岗。用户方和充装方的工人都属违章操作,也未经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和考核。说明双方单位安全管理和教育培训不足; (3)无论何种原因,化工厂建在居民区都是不符合有关安全规定要求的。政府和厂方也没有应急救援预案或措施。 考试大论坛 2.处理建议 来源:考试大的美女我们 化工厂为化学危险晶生产单位。根据《安全生产法》第80、82、85条,追究该厂主要负责人的法律责任;追究该厂相关负责人、管理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的法律责任。 3.防范措施 (1)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对化工厂的安全生产情况进行有效监督检查; 来源:www.examda.com (2)按照有关规定要求,加强化工厂安全管理,包括建立及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及其他必要的安全规章制度、安全操作规程等,并教育、督促所有从业人员严格执行; (3)双方单位应当对有缺陷的生产设施进行整改,消除这一事故隐患; (4)按照有关规定要求,加强主要负责人、特种作业人员及所有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
2023-09-01 04:50:091

急!高分跪求:力学工程事故案例分析!

我也要答案呐,我是楼主临班啊!!!!!!!! 我分多。想要分可以找我
2023-09-01 04:50:192

公司安全事故实例分析

1、车间机械设备维修人员未尽到维修保养责任。维修人员应按规定巡视检查、做好记录,记录内容包括设备名称、检查部位及存在问题,认真做好维修记录及处理结果。积极配合生产部门的各种机械设备的维修与运行,并保证机械设备维护与保养,同时负责监督与指导操作者的使用与保养。2、车间班组应巡视检查本班组所负责的工段的机械设备,并同时进行维修维护与保养。对于坏梯子,应立即进行更换或通知维修人员进行维修。3、工人使用梯子时,发现梯子损坏,应立即报告所在班组、由所在班组进行更换或通知维修人员进行维修;工人不应继续使用坏梯子。4、即使使用坏梯子,工人也应针对坏梯子可能存在的危险,做好防护措施。总之,由于车间各部门人员未尽到职责、疏忽大意,工人未严格按照操作规程,导致工伤事故发生。
2023-09-01 04:50:283

案例分析31:火灾事故原因分析两例

1、深圳市宝安区胜立圣诞饰品有限公司是生产沙滩椅的台商独资企业。该厂将简易仓库改成材料库、成品库和宿舍三位一体,彼此相连。1000米3的宿舍里要住500人,上下铺拥挤不堪,过道需要侧身才能勉强通过。1996年1月1日0时多,到同乡那里过除夕回到宿舍的打工仔刘永明点燃床头的蜡烛照明,上床睡觉时,忘了吹灭蜡烛便迷迷糊糊地睡着了。凌晨2点多,蜡烛的火苗点燃了他床铺四周用于遮挡的纸壳和塑料布,进而烧着了棉被。由于床铺密度大,火势迅速蔓延,狭窄的过道使许多人无法逃命,最终导致20人死亡,30人重伤,79人轻伤的特大火灾事故。请分析该事故的可能原因以及应采取的预防措施。   答题思路:   这是一起企业违反国家有关消防法规所导致的特大火灾事故。   厂房、仓库和宿舍在同一建筑内的“三合一”生产生活形式是国家严令禁止的。在这起事故发生之前,1994年1月至1995年11月,当地消防大队和安委会曾6次对该厂进行防火安全检查,多次发出隐患整改通知书,并责令将住在仓库内的人员全部搬出。老板曾按要求搬出人员,但租或建宿舍都要花钱,为了省钱,搬出没多久,又让工人搬回库房居住,从而埋下了事故隐患。几十个工人的生命,在企业老板明知有危险,但赚钱第一的思想下葬送了。   胜立圣诞饰品有限公司“三合一”的生产生活设施和工人居住密集、可燃材料多、宿舍管理混乱、安全疏散通道严重不足、工厂区域没有消防水源等是造成这起火灾事故的原因,该企业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15条:在设有车间或者仓库的建筑物内,不得设置员工集体宿舍。在设有车间或仓库的建筑内,已经设置员工集体宿舍的,应当限期加以解决。对于暂时确有困难的,应当采取必要的消防安全措施,经公安消防机构批准后,可以继续使用。《安全生产法》也有类似规定。   2、深圳市龙岗区致丽工艺制品厂的厂房是一栋三层楼房,建筑面积2166m2。一层是裁床车间兼仓库,库房用木板和铁栅栏间隔而成,库内堆放着高2米的海绵、赭士布等可燃物;二层是手缝和包装车间、办公室、厨房;三层是车衣车间。全厂封闭式管理:全部窗户安装了铁栏杆加铁丝网;两个楼梯中东边的用铁栅栏隔开,与厂房不通,西边的楼梯平台上堆放了杂物;楼下4个大门2个被封死,1个被铁栅栏隔在车间之外,职工上下班只能从西南方向的大门出入,并要通过一条用铁栅栏围成的不到1米宽的狭窄通道打卡。1993年11月19日13时25分,该厂厂房一层仓库内的电线短路打火,喷溅的熔珠引燃堆放的海绵、赭士布等可燃物,导致火灾。二层和三层的近300名职工只有通过狭窄的打卡通道才能从西南门逃生。由于路窄人多,互相拥挤,许多工人被浓烟产生的毒气熏倒在楼梯口,造成死亡84人,重伤20人,轻伤25人的渗剧和重大经济损失。请分析事故的可能原因以及应采取的预防措施。   答题思路:这起事故的直接原因是:致丽工艺制品厂违章安装电器设备,电源开关没有使用符合规格的保险丝,电线没有套管绝缘,并在电源线下堆放大量可燃物,致使电线短路时产生的高温熔珠喷溅到下方的货堆上,引燃了海绵、赭士布等可燃物。而造成如此重大伤亡的另一主要原因是该厂违反防火规定,封闭厂房楼梯的安全出口,在疏散通道堆放货物,车间员工密度过大,火灾时无法迅速撤离现场,滞留在厂房内的员工吸入有毒气体窒息而死。   企业的厂房门不仅仅是人员、货物的出入通道,更重要的是在出现危险情况时,工人能及时疏散逃生,起到安全通道的作用。本案例中,致丽工艺制品厂的厂房南北两边各有两个门,东北和西北两个门是防火安全门。早在1991年该厂经理就派人将西北防火安全门用钢铁焊死,东北门除偶尔出废料时打开外,其他时间都被锁死,再加上另一出入门被人为隔开,发生火灾时,300人只有一个门可逃生,通道狭窄,延误逃生时间,造成重大伤亡。该厂领导应对这起事故负主要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14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六)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并设置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安全疏散标志。《安全生产法》也有类似规定。
2023-09-01 04:50:471

建筑工程事故案例分析

是一份非常好的事故案例集,罗列了梁、板、柱钢筋砼结构事故/地基与基础事故/屋面事故/墙体、施工缝、骨架、装饰事故.很多都是经典的全国案例(尤其是基坑支护案例)如珠海祖国广场工程概况“祖国广场”位于珠海市拱被关前,基坑深16.2M,采用800MM厚的钢筋混凝土地下连接墙(逆作法)加4层钢支撑支护,2排水泥搅拌桩作止水帷幕。基坑的4个角采用水平支撑(支撑梁同其他支撑)该场地地质属软弱地层,地下水较丰富。 基坑采用逆作法施工,施工顺序为:往下作钢筋混凝土地下连续墙、挖土、作钢支撑,循环进行。当做完第四层支撑后,基坑出现严重管涌现象,地下连续墙下部向基坑内位移,墙体部往基坑外位移,使得钢支撑变形过大,最后往上崩出,1998年5月6日下午4时30分,地下连续墙倒塌,致使附近一栋层楼房和一栋层楼房陷入坑中,另一栋也遭破坏,事故现场附近中照片7。经清查,施工人员中有1人小腿骨折,另有4人受轻伤。事故发生后,珠海市立即组织有关人员赶赴现场,抢救伤员,疏散附近村民。警方即使封锁了部分街道,拱被交通一度受阻。正在广州开会的珠海市委书记梁广大多次打电话了解情况,部署善后工作。5月9日下午2时,现场指挥部组织建委、公安消防等有关人员进入事故现场进行最后的清理工作。10余名消防队员率先进入陷入坑中的居民楼,搬出所有煤气罐,多名房主获准进入屋内捡出其贵重物品。里面每个案例都介绍了事故发生原因和处理意见希望对您有帮助
2023-09-01 04:50:581

医疗事故赔偿案例分析

  医疗事故赔偿案例分析[1]   常见医疗事故案例法理分析   一、违反治疗常规的医疗事故案例分析   案例:患者林某,女,36岁,因头晕、咳嗽、咽痛2天,到某医院门诊就诊。   医生予以口服感冒冲剂、候风撒、肌注青霉素等治疗。   林某考虑到家中有青霉素针剂,便没取药,并自带青霉素到医院找熟人护士刘某注射,刘某得知病人进行注射过青霉素后,就直接给病人打针,这过程中,林某出现心跳、胸闷等过敏反应,继而心跳、呼吸骤停、抢救无效死亡。   请用护理伦理学分析上诉案例。   律师回答:   如果注射青霉素之前没有进行过敏试验,那就严重违反了治疗常规。   用不着“护理伦理学”进行分析。   相关法律知识:   第三条   处理医疗事故,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及时、便民的原则,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做到事实清楚、定性准确、责任明确、处理恰当。   第四条   根据对患者人身造成的损害程度,医疗事故分为四级:   一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死亡、重度残疾的;   二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中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   三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   四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明显人身损害的其他后果的。   具体分级标准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二、操作失误案而导致得医疗事故案情分析   案例:赵xx,男,27岁。   因母亲去世,精神恍惚,误服安定片10片。   家人发现后送往市第一医院就诊。   此时,病人腹部膨胀,按压不动,并大口吐血,继而出现呼吸困难, 大小便失禁,后处于休克状态。   其间家属多次去二楼向朱医生反映,朱却显得很不耐烦,下楼看过后先是说:“腹胀是洗胃引起的胃肠胀气”,后又说“病人是胃黏膜出血”,之后离去。   此时,病人病情进一步恶化,但其身旁没有一名护士和医生。   家属在绝望中将病人转入第二医科大学附属医院抢救。   该院诊断为胃破裂出血,病人胃部有一条长7厘米、宽3厘米的纵向裂口,并有一小动脉破裂,流血不止,腹腔内有大量气体,并清理出5000多毫升血性液体及食物残渣。   后抢救脱险。   事后,患者家属将这起医疗事故起诉至法院,法院判处初诊医院赔偿病人人民币2万元,判处医生朱xx有期徒刑3年。   律师回答:   认定为责任事故是完全合理的,让医院对此做出赔偿也是完全符合法律规定的.   相关法律知识:   第一条   为了正确处理医疗事故,保护患者和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维护医疗秩序,保障医疗安全,促进医学科学的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   第三条   处理医疗事故,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及时、便民的原则,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做到事实清楚、定性准确、责任明确、处理恰当。   医疗事故赔偿案例分析[2]   一、有风险的医疗行为如果是在征得患者及其家属同意后实施的,风险责任由谁承担?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公报   【基本案情】   1998年7月24日12时15分,原告甲因左小腿被搅拌机绞伤,入住被告乙医院的外科一区治疗。   经诊断,甲的左胫牌故开放性骨折,又小腿软组织严重挫伤。   同日下午一时许,经甲的亲属签字同意,乙医院为甲进行“清创术十左胫骨钢板内固定术”及“左小腿石膏后托外固定术”。   8月1日,甲要求出院,经劝阻无效,在甲的亲属立下“自动出院、后果自负”的字据后,乙医院为甲办理了离院手续。   1998年8月1日上午10时25分,甲入住丙医院治疗。   8月13日,丙医院为甲进行植皮手术,10月5日进行扩创,病灶清除、去除钢板、石膏托外固定术,术中发现甲的伤口内留有泥沙。   1998年10月13日,甲从丙医院出院后再次入住乙医院治疗。   经诊断,甲的左小腿重度感染、骨折并骨髓炎。   10月21日,乙医院为甲做扩创、骨折复位加外固定术,见到一块死骨。   术后伤口愈合,甲与12月24日出院。   1999年2月11日,甲左小腿疼痛,再次入住乙医院。   经治疗好转,甲与20XX年11月6日自行出院,但左腿比右腿短2.5cm,已经构成残疾。   【裁判要旨】   经医疗事故委员会鉴定,同安医院的治疗过程符合医疗规范,不属于医疗事故。   有风险的医疗行为如果是在征得患者及其亲属同意后实施的,风险责任应由患者及其家属承担。   二、医疗卫生机构在非紧急状态下,未经同意擅自改变合同中双方约定的"医疗方案,承担何种责任?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公报   【基本案情】   甲乙系夫妻关系,因生育障碍到A医院就医。   2002年9月9日,甲乙与人民医院签订了“试管婴儿辅助生育治疗协议和须知”(以下简称生育和须知)。   人工辅助生育存在多种技术,IVF和ICSI都是人工辅助生育的技术手段,协议和须知中并没有约定人民医院将采取哪一种技术为原告治疗。   甲交纳检查费5400元,与A医院举证的ICSI技术收费项目符合。   A医院举证的2002年9月9日的治疗记录单也记载拟治疗为ICSI。   因此,综合分析可知,原告已知悉两种治疗手段,其缴费行为应视为对两种治疗手段做出了选择。   A医院的收费行为应当认定为对原告选择的确认。   因此可推定,原、被告之间已经就采取ICSI技术治疗达成合意。   A医院有义务采用该技术为甲乙治疗。   义务人员在采取甲的精子后,采用IVF技术操作,治疗未成功。   【裁判要旨】   公共医疗卫生服务机构履行医疗服务合同时,在非紧急情况下,未经同意擅自改变合同双方约定的医疗方案,属于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的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行为。   本案中,A医院应当对甲乙医疗费用的损失以及药品支出予以赔偿。   三、患者在手术同意书上签字是否免除医院的责任?   【来源】民事审判指导参考   【基本案情】   原告在手术前多次检查均确定为左侧卵巢囊肿(为单侧病变),但术中将右侧切除,无证据加以证实是病变器官,属不正常医疗行为。   医院术前切除原告右侧卵巢未履行告知义务,致使原告误以为摘除的是左侧卵巢。   原告出院后,感觉症状不见好转,到医院复检时才发现病变卵巢并未切除,已构成对原告身心健康的侵害。   经鉴定,被告医院的行为已经构成二级乙等医疗事故。   【裁判要点】   在手术前,医生有充分说明义务和告知义务,患者具有知情同意权。   本案中,医院应当负赔偿责任。   四、如何确定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纠纷的范围?   【来源】《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   【基本案情】   甲因剧烈运动后出现阵发性心悸,于20XX年3月19日在A医院进行手术。   手术中出现了三度房室传导阻滞,治疗无好转。   术后第七天,甲复制了A医院的病历。   20XX年6月5日,甲在B医院安置了永久性心脏起搏器。   经鉴定,A医院在对甲进行治疗的而过程中存在操作不当,损害参与度为50%,甲的伤残等级为四级,   【裁判要点】   医疗事故须经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才能确定,因“医疗事故鉴定以外的原因“导致人身损害的,不属于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纠纷,而属于一般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应适用《民法通则》及相关规定。
2023-09-01 04:51:081

2006安全师案例分析:事故原因分析

八、事故原因分析 1.事故原因分析步骤 (1)整理和阅读调查材料。 (2)按《企业职工伤亡事故调查分析规则》(gb/t 6442—1986)规定的以下7项内容进行分析:受伤部位;受伤性质;起因物;致害物;伤害方式;不安全状态;不安全行为。 (3)确定事故的直接原因。 (4)确定事故的间接原因。 (5)确定事故的责任者。 2.事故原因分析☆ 事故原因分为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 直接原因是直接导致事故发生的原因。 间接原因是指直接原因得以产生和存在的原因。 1、直接原因。 属于下列情况者为直接原因: 1)机械、物质或环境的不安全状态 《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gb/t 6441—1986附录a.6规定不安全状态为: (1)防护、保险、信号等装置缺乏或有缺陷 ①无防护。包括:无防护罩;无安全保险装置;无报警装置;无安全标志;无护栏或护栏损坏;(电气)未接地;绝缘不良;局部通风机无消音系统、噪声大;危房内作业;未安装防止“跑车”的挡车器或挡车栏;其他。 ②防护不当。包括:防护罩未在适当位置;防护装置调整不当;坑道掘进、隧道开凿支撑不当;防爆装置不当;采伐、集材作业安全距离不够;放炮作业隐蔽所有缺陷;电气装置带电部分裸露;其他。 ⑵设备、设施、工具、附件有缺陷 ①设计不当,结构不合安全要求。包括:通道门遮挡视线;制动装置有缺欠;安全间距不够;拦车网有缺欠;工件有锋利毛刺、毛边;设施上有锋利倒梭;其他。 ②强度不够。包括:机械强度不够;绝缘强度不够;起吊重物的绳索不合安全要求;其他。 ③设备在非正常状态下运行。包括:设备带“病”运转;超负荷运转;其他。 ④)维修、调整不良。包括:设备失修;地面不平;保养不当、设备失灵;其他。 ⑶个人防护用品用具——防护服、手套、护目镜及面罩、呼吸器官护具、听力护具、安全带、安全帽、安全鞋等缺少或有缺陷 ①无个人防护用品、用具。 ②所用的防护用品、用具不符合安全要求。 ⑷生产(施工)场地环境不良 ①照明光线不良。包括:照度不足;作业场地烟雾尘弥漫视物不清;光线过强。 ②通风不良。包括:无通风;通风系统效率低;风流短路;停电停风时放炮作业;瓦斯排放未达到安全浓度放炮作业;瓦斯超限;其他。 ③作业场所狭窄。 ④作业场地杂乱。包括:工具、制品、材料堆放不安全;采伐时,未开“安全道”;迎门树、坐殿树、搭挂树未作处理;其他。 ⑤交通线路的配置不安全。 ⑥操作工序设计或配置不安全。 ⑦地面滑。包括:地面有油或其他液体;冰雪覆盖;地面有其他易滑物。 ⑧贮存方法不安全。 ⑨环境温度、湿度不当。 2)人的不安全行为。 《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gb/t 6441—1986附录a.7规定不安全行为为: ⑴操作错误,忽视安全,忽视警告 ①未经许可开动、关停、移动机器。 ②开动、关停机器时未给信号。 ③开关未锁紧,造成意外转动、通电或泄漏等。 ④忘记关闭设备。 ⑤忽视警告标志、警告信号。 ⑥操作错误(指按钮、阀门、扳手、把柄等的操作)。 ⑦奔跑作业。 ⑧供料或送料速度过快。 ⑨机械超速运转。 ⑩违章驾驶机动车。 ⑾酒后作业。 ⑿客货混载。 ⒀冲压机作业时,手伸进冲压模。 ⒁工件紧固不牢。 ⒂用压缩空气吹铁屑。 ⒃其他。 ⑵造成安全装置失效 ①拆除了安全装置。 ②安全装置堵塞,失掉了作用。 ③调整的错误造成安全装置失效。 ④其他。 ⑶使用不安全设备 ①临时使用不牢固的设施。 ②使用无安全装置的设备。 ③其他。 ⑷手代替工具操作 ①用手代替手动工具。 ②用手清除切屑。 ③不用夹具固定、用手拿工件进行机加工。 ⑸物体(指成品、半成品、材料、工具、切屑和生产用品等)存放不当 ⑹冒险进入危险场所 ①冒险进入涵洞。 ②接近漏料处(无安全设施)。 ③采伐、集材、运材、装车时,未离危险区。 ④未经安全监察人员允许进入油罐或井中。 ⑤未“敲帮问顶”便开始作业。 ⑥冒进信号。 ⑦调车场超速上下车。 ⑧易燃易爆场所明火。 ⑨私自搭乘矿车。 ⑩在绞车道行走。 ⑾未及时瞭望。 ⑺攀、坐不安全位置(如平台护栏、汽车挡板、吊车吊钩) ⑻在起吊物下作业、停留 ⑼机器运转时加油、修理、检查、调整、焊接、清扫等工作 ⑽有分散注意力行为 ⑾在必须使用个人防护用品用具的作业或场合中,忽视其使用 ①未戴护目镜或面罩。 ②未戴防护手套。 ③未穿安全鞋。 ④未戴安全帽。 ⑤未佩戴呼吸护具。 ⑥未佩戴安全带。 ⑦未戴工作帽。 ⑧其他。 ⑿不安全装束 ①在有旋转零部件的设备旁作业穿过于肥大服装。 ②操纵带有旋转零部件的设备时戴手套。 ③其他。 ⒀对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处理错误 2、间接原因。 根据《企业职工伤亡事故调查分析规则》(gb/t 6442--1986)规定,属下列情况者为间接原因。 1)技术和设计上有缺陷:工业构件、建筑物、机械设备、仪器仪表、工艺过程、操作方法、维修检验等的设计,施工和材料使用存在问题。 2)教育培训不够,未经培训,缺乏或不懂安全操作技术知识。 3)劳动组织不合理。 4)对现场工作缺乏检查或指导错误。 5)没有安全操作规程或不健全。 6)没有或不认真实施事故防范措施;对事故隐患整改不力。 7)其他。 3.事故责任分析★ 1)根据《企业职工伤亡事故调查分析规则》(gb/6442—1986),对事故责任应如下分析: (1)根据事故调查所确认的事实,通过对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的分析,确定事故中的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 直接责任者是指其行为与事故的发生有直接关系的人员。 领导责任者是指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领导责任的人员。 (2)在直接责任和领导责任者中,根据其在事故发生过程中的作用,确定主要责任者。 主要责任者是指对事故的发生起主要作用的人员。 (3)根据事故后果和事故责任者应负的责任提出处理意见。 2)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由肇事者或有关人员负直接责任或主要责任: ⑴违章指挥或违章作业、冒险作业造成事故的。 ⑵违反安全生产责任制和操作规程,造成伤亡事故的。 ⑶违反劳动纪律、擅自开动机械设备或擅自更改、拆除、毁坏、挪用安全装置和设备,造成事故的。 3)有下列情况之一时,有关领导应负领导责任: ⑴由于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规章和操作规程不健全,职工无章可循,造成伤亡事故的。 ⑵未按规定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和技术培训,或职工未经考试合格上岗操作造成伤亡事故的。 ⑶机械设备超过检修期或超负荷运行,或因设备有缺陷又不采取措施,造成伤亡事故的。 ⑷作业环境不安全,又未采取措施,造成伤亡事故的。 ⑸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尘毒治理和安全设施不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造成伤亡事故的。 4.事故性质的确定 事故的性质分为三种:自然事故、技术事故、责任事故。
2023-09-01 04:51:151

医疗事故案例分析

是,可去法院起诉。
2023-09-01 04:51:276

2017年典型酒驾事故案例及分析

  酒驾的安全危害极大,导致交通事故的频发,你知道哪些酒驾交通事故呢?下面就让我告诉你2017年典型酒驾事故案例及分析,一起来看看吧!   2017年典型酒驾事故案例   2017年02月28日05时29分许,周某饮酒后驾驶闽DM9**U号小型轿车沿战备大桥由南往北方向路右机动车道行驶,至战备大桥中段时,与同方向驾驶自行车的林某发生碰撞,造成车损、林某当场死亡的交通事故。   事故发生后,周某弃车逃离现场。迫于各方面的压力,于2017年02月28日12时30分许到芗城交警大队投案。   【 事故原因分析】   周某饮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发生交通事故,未保护现场,抢救伤员,弃车逃离现场的行为是造成事故的全部原因。   周某此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七十条第一款之规定,负此事故全部责任。   关于酒驾的刑事处罚   醉酒驾驶机动车犯罪,酒精含量是反映该种犯罪危险程度的主要量刑因素,驾驶的车辆种类、行驶的道路种类、实际损害后果是重要的量刑因素。同时,还要综合考虑被告人的认罪态度、曾经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被处罚的情况、其他交通违法情况等情节。   惩治“醉驾”犯罪,要坚持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应当重点打击醉酒在公路、城市道路、高速公路上驾驶各类汽车的行为,特别是对醉酒驾驶营运车、公交车、危险品运输车、校车、单位员工接送车、中(重)型货车、工程运输车的,应当判处较重的刑罚。在突出惩治重点的同时,要实事求是地处理好醉酒驾驶超标两轮电动车、摩托车问题,区别处理好其他情节较轻的“醉驾”案件,以取得更好的社会效果。构成犯罪的,应予入罪;对符合刑罚第十三条规定可以不作为犯罪处理的,不认为是犯罪。   1、醉酒驾驶汽车,酒精含量超过180mg/100ml的,或者虽然酒精含量在180mg/100ml以下,但具有以下从重情节之一的,不适用缓刑:(1)造成他人轻伤及以上后果的;(2)在高速公路上醉酒驾驶的;(3)醉酒驾驶营运车、公交车、危险品运输车、校车、单位员工接送车、中(重)型货车、工程运输车等机动车的;(4)无驾驶汽车资格的(系指未取得及被吊销、暂扣、扣留驾驶证的情况。短期超出驾驶证年检期限及驾驶证被扣完分数的,不属于无证驾驶汽车资格);(5)明知是不符合安检标准或者已报废的汽车而驾驶的;(6)在被查处时有逃跑、抗拒检查、让人顶替等行为,情节严重的;(7)在诉讼期间拒不到案或者逃跑的;(8)曾因酒后驾驶三年内、醉酒驾驶五年内被追究的。   缓刑只对酒精含量在180mg/100ml以下,无上述从重情节,且认罪认罚的被告人适用。   酒精含量在140mg/100ml以下,且无上述从重情节的,可以不起诉或者免于刑事处罚。   2、醉酒驾驶两轮、三轮摩托车,酒精含量在160mg/100ml以下,且没有造成他人轻伤及以上后果的,可以不作为犯罪处理;酒精含量超过160mg/100ml但在200mg/100ml以下,且没有造成他人轻伤及以上后果的,可以不起诉或者免于刑事处罚;酒精含量超过200mg/100ml,或者造成他人轻伤及以上后果的,应当给予刑事处罚。   3、醉酒驾驶超标两轮电动车,没有造成他人轻伤及以上后果的,可以不作为犯罪处理。造成他人轻伤及以上后果,酒精含量在200mg/100ml以下,符合缓刑适用条件的,可以适用缓刑;对于其中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不起诉或者免于刑事处罚。   4、并处罚金的,按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计算,以此累加。   醉酒驾驶机动车犯罪,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法以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并不得适用缓刑。   “醉驾”犯罪分子有立功表现的,并不因此改变适用缓刑的标准。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免除处罚。   5、醉酒驾驶机动车是酒后驾驶机动车的严重情形。对于醉酒驾驶机动车,根据前述规定不作为犯罪处理的,可由公安机关作出行政处罚。   六种类型情节比较轻微的驾驶罪   一是挪动车位型。该类型的被告人驾驶车辆的目的并非在道路上行驶,而是为了挪动车位。被告人由他人驾车送回小区停车场,因他人未将车位泊好,被告人挪动车位剐擦别人车辆或碰撞上消防栓而案发;   二是救治病人型。该类型的被告人为送生病的家人去医院急诊或者赶去医院陪同家人急诊而醉驾;   三是睡觉休息型。该类型的被告人在行驶一段距离后主动放弃醉驾,靠边停车睡觉;   四是隔时醉驾型。该类型的被告人饮酒后将车停放在饭店门口,间隔数小时或隔夜回饭店取车驾驶,但血液酒精含量仍达醉驾标准;   五是尚未驶出型。该类型被告人在道路上准备驾驶尚未驶出时即被查获;   六是被醉驾追尾型。该类型的被告人血液酒精含量较低,虽发生交通事故,但对方亦醉驾且负事故全部责任。
2023-09-01 04:51:541

陆地交通事故案例以及其分析(一例即可,要典型一点的)

高勇行家|律师 武汉交通事故赔偿案例 九级伤残赔偿十三万2014年4月30日,揭某驾驶登记在其名下的鄂AH3R58号宝马牌白色小轿车沿东风大道由南向北,在行驶至东风大道外国语学校门前路段右转进入外国语学校时,遇张某驾驶无号牌邦德牌二轮电动车,由于揭某未按操作规范安全驾驶,小轿车在进校门时左侧中部与电动车前部发生碰撞,造成张某受伤,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张某被送往医院抢救,共花去医疗费112797.68元,护理费10180元,其中揭某垫付医药费及护理费112645元。武汉市经济开发区交通大队认定揭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张某在此次事故中无责任。事故发生后,肇事司机揭某垫付积极赔偿,但其认为自己已经买了交强险和商业险,故其只愿意垫付医药费。伤者张某家庭贫困,一家老小全靠其工资过活。为了出院后生活能够得到些许保障,张某委托我们高勇律师团为其代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2014年7月10号,张某与我所高勇律师正式签订委托代理合同,由高勇律师为其代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件。随后,高勇律师所紧锣密鼓的为张某安排了鄂鉴定。2014年8月5日,湖北明鉴法医司法鉴定所做出鄂明医鉴字[2014]第1434号司法鉴定意见书认定张某构成九级伤残;建议给予后期治疗费人民币15000元左右;误工时间为伤后200天,护理时间为100天等。2014年12月21日,法院受理案件,2015年2月11日,武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法院对本案进行了开庭审理。庭审过程中,保险公司一直主张揭某有肇事后逃逸情形,商业险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张某超出交强险范围内的损失应由揭某承担。保险公司还主张张某向护理单位补开的发票无效,这完全是于法无据,在我方律师的积极争取和据理力争下,护理费用都得到了法院支持。我方律师与保险公司及揭某在法院组织下进行了多次调解,但双方一直无法达成一致。保险公司一直试图缩小自己的赔偿范围,降低自己的赔偿责任,我方律师一直有理有据的坚持我们的赔偿主张,坚决不后退一步。在我方律师的努力争取下最终我方获得了胜诉 ,法院判决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险在保险公司的范围内向张某赔偿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金共计131209元,返还揭某垫付的费用112645元。所以,交通事故发生后,无论是伤者还是司机,千万不能因为嫌麻烦或者止步于保险公司所谓的各种规定而委曲求全,放弃自己的损害赔偿请求权。要记住,交通事故发生后,伤者身心都遭到了巨大的伤害,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金是对伤者所受损失的填补,是每一个因交通事故受伤的人都应得的。如果保险公司或者是肇事司机不积极理赔,我们可以通过法律的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其实有时候,重要的不是赔偿金额的多少,而是一口气,一个“理”字!
2023-09-01 04:52:021

安全事故案例分析原因及措施

安全生产方针是指政府对安全生产工作总的要求,它是安全生产工作的方向。1、坚持以人为本,推进安全发展。2、建立完善安全生产方针和工作机制。3、强化“三个必须”,明确安全监管部门执法地位。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条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工作协调机制,支持、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以及开发区、工业园区、港区、风景区等应当明确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有关工作机构及其职责,加强安全生产监管力量建设,按照职责对本行政区域或者管理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监督检查,协助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者按照授权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第十七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编制安全生产权力和责任清单,公开并接受社会监督。《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十九条特别重大事故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分别由事故发生地省级人民政府、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省级人民政府、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可以直接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也可以授权或者委托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未造成人员伤亡的一般事故,县级人民政府也可以委托事故发生单位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2023-09-01 04:52:231

锅炉事故案例

  锅炉在工业生产和人民生活中是一种被广泛使用的承压设备。但是,由于锅炉长期在高温高压下运行,并不断受到烟气和锅水中有害杂质的侵蚀和飞尘的磨损,或者由于锅炉制造安装的质量不佳,存在缺陷,加上管理不善、操作不当等原因,往往会发生事故,轻则停炉而影响生产,重则发生爆炸,而使厂房、设备损坏、人员伤亡,造成不可弥补的损失。以下是我分享给大家的关于锅炉事故案例,供大家阅读!   锅炉事故案例篇1:燃煤锅炉缺水事故案例分析   1997年3月,日照某公司一台SZl4—1.25AII锅炉发生了严重缺水事故。当天,下午3:30左右,中班接班人员陆续到岗准备接班。锅炉房与机修班相邻,有不少车间维修人员在现场,一旦因缺水而发生爆炸,后果将不堪设想。   时中班人员到岗后,经巡回检查发现:   1、炉压偏高,   2、水位计显示有水但无轻微波动,(另一台水位计已坏且未修复而停用)经叫水实验发现,炉内缺水,   3、现场有很大的焦味,   4、接班司炉工打开炉门检查时发现炉膛内上方大弯管已烧红垮塌,锅炉严重缺水。   随即启动紧急处置预案对该台锅炉紧急停炉,撤火,通风,只能让其自然冷却,切不贸然进水,否则可能引起爆炸。   案例分析:   1、当班司炉工未按时冲洗水位计而造成假水位是事故的根源,同时,损坏的水位计未能及时修复存在重大隐患。   2、当班司炉工未能认真巡查,无法及时发现问题.(有焦味)   3、当班司炉工未引起足够重视,操作时不够认真没能及时发现事故隐患.(假水位)   在此,为了避免此类事故的再次发生,我们作为司炉一线的司炉工,当班期间应时刻牢记:提高警惕,按章操作,杜绝违章,为了设备正常运转,为了人员人身安全。也为了我们有一个更和谐的“家”。   锅炉事故案例篇2:操作工疏于职守 险酿大事故   06上半年某公司下午3:00左右,一司炉工操作一台DZL2—1.25AII煤炉,当时炉压为7公斤(车间用汽在6-8公斤),平板水位计上无明显汽水分界线且玻璃板面起雾模糊,双色水位计成全绿色。经询问得知,也不知炉内的确切水位,加大加水时间也不见有明显变化。随后中班接班人员到岗得知此情况后,迅速以叫水实验来检验炉内水位情况,发现是轻微缺水事故,立即上报主管领导与车间用汽部门,并对该台锅炉进行停炉,减弱燃烧降低负荷逐渐向炉内加水。30分钟后炉压4公斤,水位计显示水位正常然后启动风机逐渐升高压力,1小时后升至工作压力经检查无异常,锅炉进入正常工作状态。   事故原因:   1、司炉工当班期间注意力不集中,忽略了水位的变化。   2、车间用汽量较大无法按时按量进行有效排污,炉内结垢较多将进水口部分堵塞,延长了进水时间导致司炉工误判。   3、锅炉用软化水硬度超标加大了水垢的形成。   4、司炉工未能及早采取措施。   为此;司炉工当班期间应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集中精力及时发现并处理运行中发生的问题,同时将所发生的问题与处置方案记录在案,以供日后维修作参考。对运行中所出现的问题,要抓紧处理,不能等,靠,拖,防止事态进一步扩大而造成不良后果。   锅炉事故案例篇3:维修过程发生触电致死事故   2000以前日照某公司对一台锅炉进行维修 ,甲.乙是其中的二人,这天甲进到炉膛里边进行维修作业,因为里边看不见而让乙去找电工给安灯,乙去没找到电工便自己找来灯.线给接上了。而且是直接接在了普通照明电上,过了一段时间因缺工具又让乙去找工具,乙去找工具还没回来时,甲在工作中不慎将灯碰掉了。灯泡摔碎后电流直接连到了锅炉上使全炉通电了,致使甲当场触电。   等乙找工具回来发现时,立即跑去找人救援,等救援人员将甲救出后发现已无生命体征。   事故原因:   1、乙工人未经过电工私自拉线安灯,而且还接在了交流电上(220V)   2、所用灯泡未加防护罩,   3、甲工人进到炉内维修未穿戴绝缘防护用品,   4、乙工人找工具回来发现事故后没有立即拉闸断电,   5、炉内有人作业时,外边没有专门看护人员,   案例分析,此案例中:   1.错误首先是私自接灯,而且是接错了,这种情况应是不大于36v的直流电,   2.所用灯应有护罩,再者如果穿绝缘鞋也可降低伤害,
2023-09-01 04:52:331

广东肇庆市鼎湖区盐洲岛游客溺水死亡事故的案例分析。

案例背景,2008年10月4日,广东肇庆市鼎湖区盐洲岛发生一起旅游安全事故,两名随单位组团参加拓展旅游的游客,在自由活动时,违反旅游合同约定,嗓子下西江戏水游泳,在深水处,突然溺水后死亡。 2008年国庆节前夕,广东省职工国际旅行社,接受郑州优德伟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广州办事处,委托,组织该公司101名员工前往肇庆西江边的砚洲岛开展为期两天的拓展旅游活动,双方签订的旅游合同特别约定,游客不得擅自到西江旅游,开展活动前,旅行社团体部经理与公司负责人勘察了拓展旅游区,该区有禁止旅游游泳的警示牌,双方在签订旅游合同的基础上,又增加了旅游行程,活动安排,注意事项,有关要求等合同附件。拓展旅游活动按照合同的约定进展顺利。10月4日上午,在游览鼎湖区盐洲岛,吃完午饭后,公司负责人与随团导游协商,给游客一小时时间整理,稍事休息,下午4点集中乘车返回广州,导游员随即宣布自由活动,再告知集合时间的同时,提醒大家不要下西江玩水游泳,当日下午2点半,七八名游客擅自到沙滩戏水,约2:40,3名游客到深水处突然溺水,后来一名游客获救,两名游客死亡。 事故发生后,在当地政府以及旅游,公安,海试等有关部门,和组团社组团单位的共同努力下,经过与死者家属友好协商,组团单位代表旅行社,严州村委会与死者家属签订协议,每位死者获得经济补偿10万元,和旅行社为旅行团购买的旅游意外险8万元。 专家点评点评人,韩玉灵,女,教授,北京旅游发展研究基地学术委员会副主任,北京第二外国语学院科研处处长,旅游法律与产业规制研究中心副主任,主要从事旅游政策与规制,旅游安全,世界遗产保护,旅游资源保护等方面的教学与科研工作。 一般而言,侵害游客安全保障权较为常见的原因有,一是安全意识淡薄,本案旅行社组织的拓展旅游属于依托涉水场所的特种旅游,案发前,旅游地乘降暴雨,江水泛滥,游客对水稻不熟悉,虽然设立了严禁下水游泳的警示牌,却没有相应的障碍物阻止游客下水,旅行社选择的区域存在安全隐患,自由活动期间没有安排专人巡视,并及时阻止要下水的旅客,旅游者缺乏必要的安全意识,是事故发生地不容忽视的原因。 二是盲目销价竞争组团社,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组织旅游活动,服务质量,接待标准,住宿条件,交通工具大打折扣,低价格,必然带来高风险,聘用不具备资质的人员,使用带病上路的交通工具,提供简陋的住宿设施,缺乏安全保证的游览地等,都为旅游安全事故的发生埋下伏笔。 三是提供的旅游产品,尤其特种旅游产品,或者旅游环境,不符合旅游安全要求,在旅游景区,表现在游乐设施老化,质量不达标,缺乏安全防护设施或警示标志,自然环境存在隐患等,如雷雨天使游客遭雷击,迷路等,旅行社在设计旅游产品时如何避免或减少安全风险,如何针对可能出现的风险,采取必要措施是应首先考虑的问题。 五是游客缺乏应有的安全意识和防范知识,实践中游客的旅游安全防范意识不强,旅游安全知识缺乏是较为普遍的现象,价格趋低的心理追求利益最大化的不良消费动机,导致一些游客在选择旅游产品时,过多考虑价格因素,忽略了对提供旅游产品者的资质和能力,旅游产品的,安全性,旅游环境的可靠性的正确评估和判断,忽略了对自身行为所进行的必要约束和权力行使的必要限制,忽略了对自身利益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以转嫁旅游活动中出现的非人为风险。 此次旅游安全事故的出现,原本是可以避免的。本案发人深省: 一是确保旅游产品的安全性,降低,直至消除不安全因素,旅游业者提供的旅游产品和旅游服务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暂时没有标准的应保,正,符合人身健康和安全,对可能危及游客安全的旅游产品或者服务,要实现向游客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在合同中予以约定,发现提供的旅游商品和服务有严重缺陷的,即使游客采取了正确使用的方法,仍然可能导致损害发生的,要及时告知游客,并采取切实可行的防范措施。 二是开展新型的特种旅游活动,坚持安全第一,本案旅行社开展的拓展,旅游,通过体验,利用崇山峻岭,瀚海大川等自然环境,设计得富有趣味性,刺激性的项目,达到磨练意志,陶冶情操,完善人格,熔炼团队的收获,开展类似的特种旅游活动,在风险性及其防范方面的难度很大,这要求旅游经营者在产品的设计,地点的选择,项目的安排,场所的安全系数,安全保障措施的采取等方面有更加严格的要求。 三是组织单位的团队旅游,在旅游合同中要明确,规定旅游过程中的组织指挥责任,并针对项目及活动特点的特殊性,制定安全应急预案,旅行社接收单位委托组织旅游活动,是旅游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对团队游客的人身安全负有合理的保障责任,签订旅游合同应当明晰旅游过程中的组织权限和责任划分,避免发生事故后责任分担困难,给旅行社增加管理成本,要针对开展活动环境的特殊性,制定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把旅游安全保障贯穿于旅游活动始终。
2023-09-01 04:52:401

2009年安全工程师事故案例分析(42)

[案例]违章在墙体上凿槽造成倒塌事故 98年10月6日,由某建筑公司正在施工的向阳住宅小区6号楼,在施工中发生一起墙体倒塌事故,造成一名正在作业的瓦工死亡。 事故经过:10月6日1时,施工队瓦工章某负责在钢筋混凝土平台砌墙,由于马虎,没有按施下顺序进行砌墙,错将标高以上的墙体砌好。如果不拆除:部墙体,平台就无法继续施工,瓦工班长发现后要求章某将其拆除。章某当时表示服从,待班长离开后,章某为贪图方便,投机取巧,自作主张,改变施下方法,擅自在平台板插筋处,沿墙体水平方向用凿子开槽,以图达到钢筋既能伸进墙体又不用拆除上部墙体的目的。因当时作业面较多,班长未能及时发现章某的错误做法。约7时45分,当槽口增到2m长时,墙体突然向内侧倒塌(墙宽2.4m,高1.6m),章某避让不及,被倒塌的墙体压在底下。在场人员发现后将他救出送往医院,终因下腹多处压伤和失血性休克经抢救无效死亡。事故发生后,直接和间接经济损失达8万元。 试分析事故原因,提出事故教训与防范措施。 答案: 事故原因分析:瓦工章某不听从班长的安排拆除砌错的墙体,为省工时、图方便,擅自改变施工方法,在墙体根部凿槽,而且没有采取任何安全技术措施,致使墙倒、被砸死亡。造成这起事故的间接原因,一是施工企业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奖惩制度不明确、不完善,执行不严格。类似章某这种违章行为,不是短时间内直接形成的,而是长时间执行制度不严格所形成的。二是施工现场基础管理和安全管理不扎实,责任不明确,日常的生产、质量、安全巡查不够,致使墙体错砌高达1.6m;在拆除过程中又无人监工,致使墙体倒塌,操作人员躲闪不及。 事故教训与防范措施:施工现场管理较差,技术交底不细,造成章某砌错墙。在随后的返工作业中,处理简单化,交代任务时未交代具体的操作要求及安全防护要求,客观上导致章某盲目违章作业行为的发生。企业所制定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安全生产责任制度,需要真正贯彻落实到实处,如果没有落到实处,与没有制度差别不大。因此,在建设施工中,要处理好安全生产与进度、效益之间的关系,坚决制止冒险违章作业;加强施工人员的教育,培养职工的自我保护能力和遇险的处置能力;现场处理问题要有严密措施,用科学态度来组织施工生产。应采取的防范措施,一是加强施工现场安全监督检查,及时制止违聿作业行为,不要等形成习惯性违章后再去纠正。二是现场施工作安全技术交底,要有针对性,要交代清楚,防止错误作业。三是危险性较大的作业,要加强安全监督。
2023-09-01 04:52:471

火灾事故案例分析及防范措施是什么?

火灾事故案例分析及防范措施是北京市通州区消防支队官方微博9日通报,9日13时46分北京市119指挥中心接报位于通州区张家湾镇西定福庄发生冒烟警情。随即调派通州支队张家湾、玉桥、梨园等5个消防站16部消防车55名指战员赶赴现场处置,总队全勤、通州支队两级全勤指挥部到场指挥。现场为一在建施工工地起火,目前明火已熄灭,正在组织清理现场,起火原因及损失情况正在调查中。火灾的事故分析4月6日上午,安徽池州主城区东街口铜锣湾商业广场发生火灾致4人死亡。池州市发布火灾事故原因:事故初步原因为楼内拆除扶梯时,火花点燃垃圾并引发火灾,拆除扶梯人员当场死亡,另有3名女性死者系5楼一影楼工作人员,因烟大来势凶猛未能成功逃生。工程内不准作为仓库使用,不准存放易燃、可燃材料,因施工需要进入工程的可燃材料,要根据工程计划限量进入在采取可靠的防火措施。工程内不准住人。特殊情况需要住人的,要报经上级机关批准并与建设单位签定协议,明确管理责任。施工工程始末要坚持防火安全交底制度。特别进行电焊、气焊、油漆粉刷或从事防水等危险作业时,要有具体防火要求。
2023-09-01 04:52:571

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的案例分析

公诉机关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某,男,1947年2月28日出生于浙江省永嘉县,汉族,小学文化程度,经商,住永嘉县黄田镇夹里村。因涉嫌犯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于2001年8月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2日被逮捕。现羁押在永嘉县看守所。辩护人卓予拉,浙江平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XX海,男,1976年3月6日出生于浙江省永嘉县,汉族,小学文化程度,经商,住永嘉县黄田镇夹里村。因涉嫌犯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于2001年8月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2日被逮捕,2002年1月17日被取保候审。辩护人许震鸣,浙江平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许A,男,1952年6月14日出生于浙江省永嘉县,汉族,文盲,经商,住永嘉县黄田镇燎原路1号。因涉嫌犯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于2001年8月1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2日被逮捕。现羁押在永嘉县看守所。辩护人苏彩权,浙江楠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许B,男,1975年10月29日出生于浙江省永嘉县,汉族,高中文化程度,经商,住永嘉县黄田镇燎原路1号。因涉嫌犯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于2001年8月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2日被逮捕。2002年1月15日被取保候审。辩护人戴秀成,浙江楠江律师事务所律师。永嘉县人民检察院以永检刑诉字(2001)第587—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XX海、许A、许B犯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于2002年 1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永嘉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郑彬彬、周文勤出庭支持公诉。上列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永嘉县人民检察院指控,永嘉县黄田镇人民政府和县有关部门为了解决黄田家庭电镀作坊造成环境污染等问题,于1992年,由各电镀户集资在黄田镇外窑村楠溪江边建造永嘉县黄田电镀二厂。被告人李某,XX海、许A、许B等人先后于1993年和1996年搬到该厂第17号和21号车间雇佣工人进行电镀生产。上列被告人等人在经营电镀生产过程中,劳动安全设施不符合规定,经有关部门提出后,对事故隐患仍不采取措施,致使2001年8月7日晚,永嘉县黄田电镀二厂4至22号车间厂房整体倒塌,造成工人13人死亡、13人受伤的严重后果。公诉机关为指控上述事实向本院提供了证人证言、视听资料、现场勘查笔录、调查事故报告、被告人供述等证据予以证实,认为被告人李某、XX海、许A、许B的行为均已构成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且情况特别恶劣,诉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35条之规定判处。被告人李某、许A对公诉机关指控的基本犯罪事实无异议。被告人XX海辩称,17号车间系其父亲李某经营,自己一直在外地经商。被告人许B辩称,21号车间系其父亲许A经营,自己没有参与管理。被告人李某的辩护人辩称,对指控的罪名无异议。但本案的发生,行政机关负有一定责任,县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并非特别恶劣,建议法庭对被告人李某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被告人XX海的辩护人辩称,被告人XX海非17号车间直接管理人员,不能构成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同时还提出,被告人若构罪,鉴于民事部分已赔偿,建议法庭对被告人XX海宣告缓刑。被告人许A的辩护人辩称,被告人许A的行为属于情节轻微,且在事故现场积极抢救伤员,属立功表现,建议法庭对被告人许A从轻判处。被告人许B的辩护人辩称,被告人许B非21号车间的直接责任人,不属于情节特别恶劣,且被告人已赔偿民事部分,抢救伤员,属立功表现,不宜对被告人许B定罪处刑。 经审理查明,永嘉县黄田镇人民政府和县有关部门为了解决黄田家庭电镀作坊造成环境污染问题,经永嘉县工业经济委员会立项批准,1992年底,由各电镀户集资在黄田镇外窑村楠溪江边建造永嘉县黄田电镀二厂(未领营业执照),由柯永坚负责。尔后,被告人李某、XX海、许A、许B及邱丽斌、李海龙、李海兴、程武、虞绍义、虞陈坤、黄银宝、柯益静、肖长水、陈臣西、金可巧、黄美勇等人于1993年先后搬进永嘉县黄田电镀二厂雇佣工人进行电镀加工生产。其中被告人李某、XX海及许A、许B分别系17号和21号车间负责劳动安全的直接、主要责任人员。1994年至2000年间,上列被告人等人未经有关部门批准,擅自数次向江边扩建长度不等的砖混结构单层简易厂房,2000年下半年间,上列被告人及其他业主先后发现车间原建房和扩建房之间的墙体出现裂缝并伴有地基沉降现象,且原建房及扩建房被鉴定为损坏房、危房。有关部门发现事故隐患后,责令上列被告人及其他业主停产并拆除违章危房,上列被告人等人对有关部门的决定和意见置之不理,未采取有效的补救措施,致使在2001年8月7日晚上,永嘉县黄田电镀二厂4—22号车间厂房整体倒塌,造成财产重大损失,13人死亡、13人受伤的严重后果。其中被告人李某、XX海经营的17号车间死亡6人,被告人许A、许B经营的21号车间死亡1人。案发后,被告人李某、XX海已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20万元,被告人许A、许B已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7万元。证明以上事实的证据有:1.永嘉县工业经济委员会文件、永嘉县人民政府协调会议纪要,证明1991年至1992年间,关于同意创办永嘉县黄田电镀二厂的经过及该厂性质属股份合作制。2.永嘉县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公安局消防大队、房产管理局发布的文件均证明2001年3月至5月间,行政机关对永嘉县黄田电镀二厂作出危房鉴定,并向上列被告人及其他业主提出对事故隐患限期整改通知的事实。3.视听资料及录像证明永嘉县黄田电镀二厂部分车间倒塌以前,有关部门领导在发现事故隐患后,到该厂现场进行多次检查,责令各业主自行拆除的事实情况。4.证人厉志勇、刘伟都的证言,均证明2000年至 2001年3月间,有关部门发现永嘉县黄田电镀二厂存在事故隐患后,已责令各业主拆除危房或采取补救措施,但各业主没有贯彻执行的事实经过。5.证人陈秋根、刘继成的证言,均证明被告人XX海有参与经营、管理17号车间的事实。6.永嘉县房产估价事务所文件证明4—22号车间的房产价值计人民币632, 358元。7.永嘉县公安局关于“2001·8·7”事故调查报告及现场勘查笔录证实永嘉县黄田电镀二厂倒塌车间为4—22号车间,死亡人数共13人(其中17号车间死亡6人,21号车间死亡1人)、受伤人数共13人。8.调解协议书证明事故发生后,民事部分已赔偿。9.户籍证明证实上列被告人的身份情况。10.上列被告人的供述。以上证据经法庭质证后,各证据间能相互印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XX海、许A、许B在经营电镀生产过程中,劳动安全设施不符合国家规定,经有关部门指出后,对事故隐患仍不采取措施,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情节特别恶劣,其行为均已构成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XX海、许B及其辩护人均提出,二被告人不是17号、21号车间直接责任人员,经查,上列被告人原在公安机关供认被告人XX海、许B有参与经营管理活动的事实,均能相互印证,并有有关证人证言佐证,应属于直接责任人员,符合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的主体,故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不予采纳。被告人李某、许A、许B的辩护人均提出三被告人的行为不属于情节特别恶劣,经查,永嘉县黄田电镀二厂是由各车间共同组成、互有联系的整体,因各被告人的过失行为,而造成厂房整体倒塌,财产遭受重大损失,且死亡人数达13人,应属于情节特别恶劣,故辩护人的该辩护意见不予采纳。被告人许A,请志靖的辩护人提出二被告人在事故现场抢救伤员的行为,属立功与我国刑法第68条规定的立功表现不相符,不应认定为立功表现,但在量刑时,可作为酌情从轻情节考虑。鉴于本案被告人XX海、许B虽参与了 17号、21号车间的经营管理,是直接责任人员,但其作用、情节相对于被告人李某、许A较轻,案发后,民事部分已赔偿,有悔罪表现,本院依法对被告人XX海、许B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被告人XX海的辩护人建议对被告人适用缓刑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据此,本院对被告人李某、许A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五条之规定,对被告人XX海、许B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李某犯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OO一年八月八日起至二OO六年八月七日止)。二、被告人XX海犯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三、被告人许A犯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OO一年八月十日起至二OO四年八月九日止)。四、被告人许B犯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2023-09-01 04:53:111

对一具体工艺事故案例分析,并提出解决措施(案例分析请借鉴近期化工厂发生事故)

某日下午,某化工厂发生一起爆炸事故,造成4人死亡,2人受伤,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约叁佰万元,间接经济损失约伍佰万元。一、事故发生经过某日下午,某化工厂一车间(氰酸钠、氰酸钾车间)尾气(氨气)吸收装置附近有一台水吸泵工作不正常,该厂分管生产和安全的副厂长郭某便利用职工交接班间歇,指挥机修工陶某(无特种作业操作证)对该泵边上一台不用的泵通过气割作业进行割除,以方便对有问题的水吸泵进行维修,但气割作业前未对装置内残留氨气进行置换,也未检测可燃气体浓度。约16时45分左右,气割作业引发装置内可燃气体发生爆炸。当时在爆炸现场的人员有:副厂长郭某,机修工陶某,在该厂送货的某运输公司押运员魏某,在一车间内作业的操作工马某、戴某,以及在一车间附近的操作工刘某。爆炸造成郭某和魏某当场死亡,一车间北墙倒塌,屋顶全部掀翻,周围200米以内建筑物玻璃全部破碎、屋顶受到不同程度破坏。陶某和戴某被爆炸废墟掩埋死亡,马某、刘某在爆炸中头部和手臂分别不同程度受伤。二、事故原因分析直接原因:1、郭某作为企业分管生产和安全的副厂长,安全意识淡薄,违反动火作业规程,在动火作业范围内,未进行可燃气体检测,硫酸氨储罐未进行置换的情况下,违章指挥不具备焊接作业资格的机修工陶某进行气割作业;2、陶某在不具备资质的情况下,违章操作,引发可燃气体爆炸。间接原因:该化工厂在厂房、仓库未经消防验收的情况下就投入使用,企业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未能教育和督促员工严格执行本单位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三、事故教训与防范措施一是要严格按照安全生产相关规定,取得本单位建设项目的行政许可,确保本单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二是要加强对企业员工的安全培训和教育,确保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三是要督促员工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作业,严禁出现违章指挥和冒险作业的情况。希望广大企业要引以为戒,从该事故中吸取深刻的教训,切实提高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和全体员工的安全意识,在工作中把各项规章制度落到实处,强化对特种作业的管理,确保高危作业管理制度得到有效的实施。
2023-09-01 04:53:271

交通事故赔偿案例分析

法律分析:案情回顾:2017年6月7日21时30分许,民警在对一摩托车驾驶员例行检查时,发现驾驶员有酒驾嫌疑,遂当场对其进行呼气酒精检测,测试结果为26mg/100ml.民警在随后的调查询问中还发现,驾驶员张某于2017年1月刚刚取得E照准驾资格,申领机动车驾驶证还不满一年,正处在驾驶实习期。半个小时之后,民警又查获一起饮酒后驾驶摩托车的违法行为。经了解,驾驶员郑某40多岁了,好不容易取得E照增驾C1资格,当晚与朋友在路边饭店聚餐,喝了点酒后心存侥幸驾车离开,没料到刚上路不久就被民警查获。侥幸过后,郑某不仅要为自己饮酒驾驶的交通违法罚款买单,还将接受注销机动车驾驶证的严厉处罚。法律处罚规定: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以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然后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多醉才算醉酒驾驶醉酒是一种在饮酒后已完全丧失或部分丧失个人意志的状态,在此种状态下再进行驾驶是一种极度危险的行为。根据国标规定,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80mg/100mL的驾驶行为,属于醉酒驾驶。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违章处罚条例》 第三十六条 机动车驾驶员及其驾驶的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且无其他机动车驾驶员代替驾驶、交通违章行为尚未消除、需要调(侦)查或者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按照一般程序接受处罚等不能立即放行的,可以暂扣机动车:(一)醉酒、酒后驾驶机动车的;(二)无机动车驾驶证和机动车驾驶证正证、副证被滞留期间驾驶机动车的;(三)持转借、挪用、涂改、伪造、冒领、失效的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四)驾驶与机动车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车的。
2023-09-01 04:54:181

建筑施工伤亡事故案例分析及防治介绍?

《建筑施工伤亡事故案例分析及防治》是2001年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的图书,作者是毛家泉、王华。以下是中达咨询为建筑人士整理相关建筑施工规范资料。具体内容如下:《建筑施工伤亡事故案例分析及防治》基本简介:《建筑施工伤亡事故案例分析及防治》介绍近年来江苏省建筑施工伤亡事故典型案例64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分类编写。每类事故案例前,都撰写了该类事故原因的综合分析,以加深对这些事故发生原因的认识,并可从中获取预防同类事故再发生的启示。由于这些案例基本涵盖了建筑施工常见伤亡事故的主要场所和类别,因此,《建筑施工伤亡事故案例分析及防治》对制订建筑施工安全技术措施和防止重大伤亡事故的对策,提供了许多有益的指导;并可从事故的反面得到教益,进一步加强安全技术管理;同时,这本书也是对安全管理人员和广大建筑职工进行安全技术教育的实用教材。《建筑施工伤亡事故案例分析及防治》适合于建筑施工企业、工程项目部以及建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使用,也可用作建筑职工安全教育培训教材。《建筑施工伤亡事故案例分析及防治》基本信息:书 名 建筑施工伤亡事故案例分析及防治作 者 毛家泉,王华出版社 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开 本 32开所属分类:图书 > 建筑 > 建筑施工与机械设备更多关于标书代写制作,提升中标率,点击底部客服免费咨询。
2023-09-01 04:54:331

浅谈客户设备典型事故案例的分析判断和处理|2018典型安全事故案例

  摘 要 本文针对客户设备典型事故案例,进行了分析和判断,指出了事故处理当中不当之处。同时为了避免事故的扩大,尽早排除设备故障,尽量缩短停电时间,尽快修复恢复供电,要求值班人员在进行设备停电事故处理当中,要对设备运行的健康情况做到心中有数,并掌握遵循一定的处理方法和处理程序。   关键词 典型事故;案例分析;判断;处理   中图分类号TM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1674-6708(2011)34-0118-01   1 客户设备事故经过   某部队(一级重要客户)10kV供电方式接线图为:      八一建军节前夕。21时32分,天九线接地(C相),即通知客户检查内部设备运行状况,正在在检查的过程中,22时10分,天九线跳跳闸。后客户汇报内部设备没有发现明显异常现象,请求将负荷倒至备用线路线1唐秦线(公用线路)带。将负荷倒至备用电源后,在送3分路时,出现异常(有异常响声),突然高压中相没电,后检查发现1唐秦线51-13#柱上开关(用户第一断路器)送电正常,但第二道令克(属客户设备)B相保险丝熔断。将所有母线上设备所有解备,对备用电源进线电缆摇绝缘正常。对客户10kV所有分路摇绝缘时发现3分路B相100%接地。即可对3分路进行故障隔离,第二道跌落熔断器B相保险丝更换后,再次送备用电源对母线充电正常,送其它分路负荷时均正常。   2 事故跳闸原因分析、存在问题及正确处理方法   2.1 事故跳闸原因分析   天九线跳闸后,按照程序即对天九线进行停电解备,经过对天九线的耐压试验,发现天九线C相100%接地。后进行故障点查找发现,因修路推土机误碰天九线电缆,致使C相全接地。因单相全接地,导致非故障相两相电压升高至线电压,又因客户内部10kV出线3分路存在绝缘薄弱环节,致3分路线路B相被安全击穿接地,B、C两相分别全接地,构成构成短路造成天九1跳闸。天九2开关也有过流和速断保护,为什么没有跳闸?后经过认真查找分析得知,该客户直流系统因畜电池长期匮乏,直流回路没有电,致天九2保护拒动。   2.2 事故处理方面存在一定的问题   1)按照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在设备发生事故后,一定要查找故障点,并将故障点迅速隔离。若查找不到故障点,确需送电时,一定对停电设备进行认真检查和试验,设备试验合格后,方可对停电设备进行送电;   2)本次线路跳闸事故,先是接地,后又跳闸,理应先查找故障点,因没有明显故障点,需要对停电的设备进行检查试验,正因为如此,没有及时发现客户内部3分路的B相全接地故障,造成备用电源送电后导致第二道熔断器保险丝熔断;   3)主供电源天九线跳闸,故障原因到底是天九线短路造成,还是另有原因。   2.3 本次事故正确处理方法   1)因是天九线先是接地,后又跳闸,到底是不是天九线故障短路引起跳闸,不能确定。此时,应将天九线停运解备,对天九线做个简单的摇测绝缘的试验,这时候,你会知道天九线C相全接地,而单相接地故障是不会造成开关保护运行跳闸的,进而安全可以判断客户内部设备也同时出现了问题;   2)经过对内部设备认真检查,并对客户内部分路进行停电摇测绝缘试验,就会发现3分路B相全接地,将3分路进行故障隔离后,按照送电程序,将备用电源投入运行,带非故障设备负荷;   3)尽快安排故障设备的查找与处理,故障线路处理完后经试验合格,方能恢复送电。   3 单相接地故障原因、防范措施及对策   3.1 10kV配电线路发生单相接地故障的主要原因   1)地埋电缆受外力破坏造成损伤;2)空气湿度大时,树枝对导线安全距离不够、鸟害、飘浮物(如风筝、塑料布、铁丝等)、其它偶然或不明原因;3)线路上的分支熔断器绝缘不良,又不跌落;4)线路雷击造成绝缘子击穿、脱落线路对杆塔放电、线路烧断搭在横担上导致单相接地;5)配电变压器台上的10kV避雷器绝缘被击穿;6)配电变压器台上高低压线路交叉、导线风偏过大,与建筑物距离过近,引起单相接地。   3.2 防范措施及对策   1)明确事故处理的原则。在事故发生后,尽快查出事故地点和原因,消除事故根源,防止扩大事故。采取措施防止行人接近故障导线和设备,避免发生人身事故。尽量缩小事故停电范围和减少事故损失。对已停电的客户尽快恢复供电;   2)事故发生后应沉着、冷静,尽量避免外界因素干扰;   3)所有的倒闸操作,都要按调度命令执行,认真核对操作程序和规程,程序步骤不能乱;   4)加强设备巡视和检查,发现缺陷及时记录处理;   5)加强设备预防性试验管理工作,设备的绝缘试验必须定期进行。 本文为全文原貌 未安装PDF浏览器用户请先下载安装 原版全文
2023-09-01 04:54:481

汽车事故防范与案例分析

多个交通事故案例分析,安全开车应预防5种错觉!交管部门对多个交通事故案例分析结果表明,因受生理、心理、年龄、身体条件及行车环境等诸多因素影响,驾驶人驾车往往产生错觉,导致错误操作而引发险情。为此,交管部门提示说,驾驶人应了解易引起错觉的特性,以保证行车安全。   驾车易产生五个错觉:一是距离错觉,即驾驶人会对路上车辆的车长、会车间距、跟车距离产生错觉,白天感觉距离近、夜间感觉远,前面大车感觉距离近、小车感觉距离远,致会车距离不够和跟车距离过近而导致交通事故。二是速度错觉,即驾驶人大多观察景物移动参照物来估计车速,不完全依靠车辆自身车速表来判断,而路边景物多时易高估车速,景物少时易低估车速,误将高速低估非常危险,机动车从郊区驶进城区易引发车辆追尾就是这个原因。三是弯度错觉,即驾车在公路行驶快慢常随公路弯度而改变,一般对未超过半圆的圆弧,驾驶人所感觉到的曲率半径往往比实际小,圆弧长度越短越感到曲率半径小,以致在连续转弯道路行驶时高速连续急转弯引发危险。四是颜色错觉,即市区景物五颜六色、相互交错,易分散驾驶人注意力,特别夜间易将路口红绿灯当成霓虹灯,把停车尾灯当成行车尾灯,把前车刹车灯错看成尾灯等。五是光线错觉,即太阳光、反射物体亮光、车头迎光、夜间远光灯强光等会使驾驶人视觉一时难以适应,如平头车明亮车窗、阳光下路旁树木交替变换阴影、原野积雪反光、进出涵洞地道光线变化等都易使驾驶人产生眩晕而形成光线错觉,从而导致操作失误。 交管部门提示说,驾车过程中产生的错觉有的是客观原因造成的,有的是自身原因引起的,因具体情况不同,所以并没有特别的预防措施。但如果驾驶人增强对这些错觉特性的了解,并在驾车过程中时刻注意,很多危险是完全可以避免的。 具体注意的问题有: 一、距离错觉:驾驶人应仔细观察,并放慢车速,尤其是在夜间和疲劳状态下,更应提高警惕。 二、速度错觉:驾驶人应根据车辆自身车速表来判断速度,而不是根据路边景物。在路边景物少的路段,如从郊区驶进城区过程中,应尽量放慢车速。 三、弯度错觉:驾驶人应在道路连续转弯处放慢速度行驶。 四、颜色错觉:驾驶人应时刻保持清醒头脑,尤其是在夜晚和疲劳状态下行车时,应多观察不可有懈怠情绪。 五、光线错觉:太阳光等光照强烈状态下,驾驶人可戴上墨镜开车消除隐患;在其他强光刺激或反光情况下,驾驶人应尽量放慢车速,并仔细观察周围的路况,以免发生危险
2023-09-01 04:55:001

化工事故案例分析与防范的介绍

《化工事故案例分析与防范》收集了全国近10年来化工系统典型事故案例,整理为工艺、设备、动火、进入容器、高处坠落、泄漏、危险化学品储存与运输及其他事故案例等8个类别。针对每起事故,从事故经过、原因分析、暴露出的问题和防范措施4个方面入手,结合现行相关规范和标准规程,深入浅出地加以分析说明,对企业安全生产有一定的指导意义。
2023-09-01 04:55:151

典型医疗事故案例及分析!(要求有具体的案例及分,最好是当今的热点医疗纠纷)

民 事 判 决 书(2016)最高法民再313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李玉明。委托诉讼代理人:郭鹏,山西晶旌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李蔓娜。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李阳。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山西省长治市中医医院。法定代表人:田建军,该院院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彩霞,该医院职工。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晓龙,山西英佳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李玉明、李蔓娜、李阳(以下简称李玉明等)因与被申请人山西省长治市中医医院(以下简称中医院)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14)晋民终字第2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16年6月6日作出(2015)民申字第87号民事裁定,提审本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了本案。再审申请人李玉明等以及李玉明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郭鹏、被申请人中医院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彩霞、刘晓龙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李玉明等申请再审称,(一)原判决认定案件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原判决关于“1时40分,患者突然出现心跳骤停,……3时35分,赵和平抢救无效临床死亡”的认定错误。相应证据有:1.甘肃仁龙司法物证鉴定所(甘仁法物[2011]临书鉴字第253号)司法鉴定书,证明患者当日1︰40pm心跳没有骤停,也就不存在3︰35pm临床死亡事实。2.2006年12月1日《长治市中医医院危重病人护理记录单》(以下简称《护理记录单》)记录“患者于1︰40pm忽然出现胸闷、气短、呼吸急促”。3.赵和平病历2006年12月1日【临时医嘱】记载“1︰40pm为患者吸氧、心电监护、口头报病危”的事实。4.2006年12月1日【临时医嘱】记载“1︰30pm为患者使用西地兰等药物……静推缓15分钟,静注后无明显缓解。巡视病房,患者自述胸闷、气短、烦躁……”。证明当日1︰30pm给患者用药15分钟之后(1︰45pm之后)主治医师巡视病房时记录患者仍能“自述胸闷、气短、烦躁”的事实。5.太原警官职业学院司法鉴定中心[2008]文检字第033号《司法鉴定报告》(以下简称《鉴定报告》)证明:《护理记录单》上2006年12月1日1︰40分关于脉搏、呼吸、血压栏内被删改。中医院提交的赵和平病历资料存在伪证:1.【临时医嘱】2006年12月1日1︰50pm记录“1︰50pm为患者心外按压”,证明1︰50pm心外按压不会波击到1︰40pm的生命体征;2.【临时医嘱】记录:1︰40pm为患者心电监护、口头报病危、为患者吸氧;3.患者脉搏、呼吸、血压各项数据能证明人的自主循环生命体征数据,而不是没有心电反应的按压数据,原始记录足以证明患者当日1︰40pm心跳没有骤停,也就不存在3︰35pm临床死亡事实。4.相关资料证明心电图是诊断心脏骤停的辅助检查最可靠的形式,但中医院无法提供赵和平当日1︰40pm心跳骤停,3︰35pm临床死亡的心电图诊断依据。5.“放电前”心电图英文标注“LeadOFF”提示心电图当时为导联脱落或导联关闭状态,就不能作为“心跳骤停”的诊断依据。“放电前”心电图是在导联脱落或导联关闭的状态下所记录的假象直线心电图,不能作为患者“心跳骤停”的诊断依据。中医院利用(Manual)“手工”操控制作将心电图显示时间部位非法剪截,导致无法确定诊断时间。该心电图没有赵和平姓名、没有医师签字、没有检测报告,不能作为是给赵和平的诊断依据;“放电后”心电图显示“患者”当时平均心率为165次,检测时间是自动(Automatic)记录于2006年12月1日14点02分,不能作为当日下午3时35分赵和平临床死亡的诊断依据。原判决中“经审理查明,……事发后,原、被告就是否尸检进行了交涉”的认定缺乏证据证明。事发后,双方就是否尸检问题从未进行过交涉,赵和平尸体停放数天并非李玉明等自愿将赵和平遗体进行处理,而是中医院利用治安管理条例对李玉明等进行威吓下并恩准李玉明等将死者尸体搬离中医院处再解决问题。(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1.中医院篡改伪造《护理记录单》的事实。(1)《护理记录单》首页第一行的“0”记录是中医院改写伪造形成。(2)《护理记录单》尾页尾行的“0”记录是伪造病历。因为没有全心死亡心电图诊查证明,凭遵医嘱做出的“0”记录就是伪造证据。2.中医院伪造“放电前、放电后”心电图的事实。(1)病历中提供的“放电前”心电图是伪造的。因为“放电前”心电图是在“LeadOFF”导联脱落或导联关闭状态下的假象直线心电图。(2)病历中提供的“放电后”心电图是伪造的。“放电后”心电图显示的检测时间是(Automatic)自动记录于2006年12月1日14点02分,不能作为3︰35pm临床死亡的诊断依据。3.2006年12月1日1pm【病程记录】是伪造的。(1)该【病程记录】中记录“1︰40pm,患者突然出现心跳骤停,”“心外按压持续1小时,心跳、呼吸未恢复。经抢救无效病人死亡”的关键事项为伪造。(2)该【病程记录】中记录的“放电前及放电后均有心电图记录”是伪造的。(三)原判决适用法律确有错误。1.原判决不支持精神损害抚慰金赔偿适用法律错误。(1)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第十九条至第二十九条各项财产损失的实际赔偿金额已确定为人身损害物质赔偿金,与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确定的人身损害精神抚慰金存在本质区别,而且该解释的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前款确定的损害赔偿金与按照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原则上应当一次性给付。法律及司法解释对精神损害抚慰金索赔项目均有明确具体规定,而且李玉明等也提出请求,一审法院却未审查和支持精神损害抚慰金索赔项目,二审法院以“关于赵和平家属对精神损害抚慰金赔偿事项的上诉请求,因原审法院已经支持其死亡赔偿金,对精神损害抚慰金的主张不应予以支持”为由,否定精神损害抚慰金赔偿。(2)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第一、二、三款的规定,阐明了应根据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害受害人的手段、侵权行为给受害人所造成的后果来确定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中医院主观恶性故意加害受害人,就其行为造成受害人死亡的同时也给受害人亲人造成终身痛苦,应惩罚性的加大赔偿受害人亲人精神损害抚慰金,而原审法院却只判中医院承担涂改病历的责任,理应判令中医院承担伪造证据的责任、故意侵害赵和平生命权的法律责任,支持精神损害抚慰金。2.死亡赔偿金的计算所依据的时间点应以二审发回重审后时间来计算,故一审法院按第一次起诉时的标准计算死亡赔偿金属于适用法律错误。(四)中医院主观恶性故意加害受害人死亡:中医院对患者的违法诊疗是明知故犯的故意行为。1.明知患者有下肢水肿及胸腔积液患者不应快速大输液却仍给患者快速大输液,违背静脉输液操作规范;2.明知连续十四天使用强效排钾利尿剂药物应随访电解质,却不按排钾利尿剂药品说明书规定,不给患者检测血电解质是否平衡;3.明知连续十四天大剂量给患者使用强效排钾利尿剂药物应见尿补钾来平衡血电解质,却故意不补钾;4.明知在使用西地兰注射液之前应先检测患者是否存在低血钾却故意直接用药(西地兰注射液);5.明知患者没有心跳骤停、没有临床死亡,却利用伪证来掩盖其非法停止为患者救治加害患者死亡的法律责任。(五)李玉明等请求对中医院的诊疗行为与赵和平的死亡是否存在因果关系给予司法鉴定。请求鉴定事项:1.“1︰40pm患者突然出现心跳骤停以及3︰35pm临床死亡”是否真实?2.给患者输液滴速为每分钟大约300滴的快速输液治疗肺水肿、胸腔积液是否有错?如有错对患者造成的后果是什么?3.中医院给患者连续十四天大剂量输注(呋塞米与布美他尼)强效排钾利尿剂不检测患者血电解是否平衡是否有错?如有错对患者造成的后果是什么?4.中医院给患者连续十四天大剂量输注(呋塞米与布美他尼)强效排钾利尿剂见尿不补钾是否有错?如有错对患者造成的后果是什么?5.中医院给患者连续十四天大剂量输注强效排钾利尿剂可能导致患者电解质紊乱低血钾的情况下给患者注射低钾血症禁忌药(西地兰)药物不补钾是否有错?不检测患者是否低血钾症就直接用药(西地兰)是否有错?如有错对患者造成的后果是什么?6.中医院(改写病历、伪造心电图)伪证患者心跳骤停、临床死亡是否有错?如有错即可证明患者在当时还没有临床死亡的情况下中医院停止救治患者是否有错?如有错在患者还没有临床死亡的情况下停止救治患者的后果是什么?7.鉴定中医院的诊疗行为导致患者死亡的其他过错。综上,李玉明等提出了如下再审请求:1.撤销一、二审判决;2.改判中医院增加给付精神损害赔偿金及死亡赔偿金705335元;3.一、二审诉讼费用、鉴定费用由中医院负担。中医院辩称,(一)中医院的医疗行为不存在过错。1.根据《病历书写基本规范(试行)》规定,上级医务人员有权修改下级医务人员书写的病历。本案中,所有对病历的改动,均是对原记录错误的纠正。而且事后病历也及时进行了封存。2.病历中的11处修改,不涉及诊疗措施、方案、病程等实质性内容。以上说明,中医院的病历修改不违法,不能因此推定中医院的医疗有过错。在没有证据证明情况下,李玉明等有关中医院用药及抢救措施不当的观点不能成立。(二)李玉明等主张的赔偿项目大多没有足够的依据。第一,原发性疾病产生的费用不应记入赔偿范围。赵和平死亡之前的医疗费、误工费等是治疗原发性疾病产生的费用,不是赵和平死亡所导致的损失;第二,关于被抚养人的生活费。李阳因成年原因以及赵昌世的被抚养人生活费均不应支付。第三,关于精神损害抚慰金。李玉明等提起本案诉讼时施行的是《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根据该解释,精神损害抚慰金本身就是死亡赔偿金。李玉明等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请求中医院给付医疗费5573元、误工费71894元、护理费2511元、交通住宿费9069.5元、住院伙食补助费420元、被扶养人生活费58713元、死亡赔偿金231300元、精神损害慰抚金600000元、律师费10000元及其他费985元、鉴定费22000元。以上11项共计1022000元。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06年11月17日,赵和平因感冒、咳嗽和肢体轻度浮肿到中医院住院治疗,经初步诊断为上呼吸道感染,决定给其进行抗感染消炎和输液治疗。12月1日中午1时30分,赵和平在输液过程中感觉胸闷、气短和呼吸困难,遂催叫医生进行救治,医生即给予吸氧、静推处理,而患者症状无缓解迹象。1时40分,患者突然出现心跳骤停,瞳孔散大,医院遂组织医生进行心外按压,心脏除颤等措施抢救,而患者的心跳、呼吸未能恢复。3时35分,赵和平抢救无效临床死亡。当晚9时50分,死者家属将赵和平病历封存于医院。事发后,双方当事人就是否尸检进行了交涉。后李玉明等将停放医院数天的赵和平遗体进行了处理。由于对赔偿事项未达成一致,李玉明等以中医院治疗行为存在过错,未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抢救,并致赵和平死亡为由提起诉讼,要求中医院赔偿各项损失计100万元。2007年12月5日,一审法院受理本案后,一审法院根据李玉明等申请,于2007年12月18日裁定提取了封存于中医院处的赵和平全部71页病历资料。2008年1月8日,中医院向一审法院提出医疗事故鉴定申请,因李玉明等主张病历缺乏真实性,不予认可,被一审法院司法鉴定中心退回。2008年7月28日,李玉明等提出病历资料文件检验申请。2008年11月11日,太原警官职业学院司法鉴定中心作出《鉴定报告》,结论为:赵和平病历中的长期医嘱单、临时医嘱表、出入量记录单、危重病人护理记录单等11处系改写或涂改形成。该鉴定报告作出后,双方当事人经质证均无异议,但中医院主张鉴定结论与死者的结果无因果关系。对此,一审法院确认病历中的改写或涂改处涉及到赵和平诊疗过程中的用药时间、用药剂量、护理及症状等多方面问题。另查明,李玉明系赵和平丈夫,李蔓娜系赵和平之女,李阳系赵和平之子。赵昌世系赵和平之父,赵昌世有女儿三人,死者系其小女儿。以上均为城镇户口。一审法院判决:中医院应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一次性赔偿李玉明等294665元。本案诉讼费13800元,李玉明等承担9000元,中医院承担4900元。李玉明等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请求:(1)改判一审法院做出“经审理查明”与“本院认为”的错误认定;(2)改判支持李玉明等一审诉讼请求;(3)改判支持李玉明等一审诉讼请求的精神损害抚慰金;(4)判令中医院承担本案一、二审诉讼费、律师费等相关全部费用。中医院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2)驳回李玉明等要求支付赵昌世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起诉;(3)驳回李玉明等的其它诉讼请求;(4)案件受理费由李玉明等承担。二审法院认定事实:二审法院经开庭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予以确认。另查明:二审审理中,李玉明又提供了一份甘肃仁龙司法物证鉴定所(甘仁法物〔2011〕临书鉴字第253号)司法鉴定意见书。二审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赵和平的临床死亡与中医院的医疗行为有无因果关系?中医院是否存在过错责任?本案发回长治中院重审时,依李玉明的申请,分别于2009年12月24日和2010年4月19日两次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对赵和平的死因及治疗是否构成医疗事故,是否存在医疗过错进行鉴定,鉴定机构分别以“其鉴定目的不能鉴定”和“由于患方对医疗机构提供的相关病历资料存在异议,故长治医学会终止该鉴定”。一审法院无法区分其中的过错责任。该鉴定结论做出后,李玉明、李蔓娜父女仍坚持要鉴定,长治中院又以“赵和平的病历中当日1:40心脏骤停是否真实,3:35临床死亡是否真实”为项目进行了两次委托鉴定,北京发源司法科学证据技术中心的答复为“超出我中心法医学鉴定范围”而不予受理,中山大学法医鉴定中心的答复为“在医疗损害责任纠纷司法鉴定中,双方一致认可的病例资料是进行医疗损害责任纠纷司法鉴定的必要基础,且对病例真伪的鉴定超出本中心的技术条件和鉴定能力,故本中心经集体讨论后,不予受理贵院的司法鉴定申请”。李玉明委托甘肃仁龙司法物证鉴定所所做的鉴定,系其单方委托,中医院对其不予认可,故不予采纳。至此,对赵和平的死亡与中医院的治疗之间是否构成医疗事故及存在医疗过错没有有效的鉴定意见予以佐证。《鉴定报告》称赵和平病历中的长期医嘱单、临床医嘱表、出入量记录、《护理记录单》等11处系改写或涂改形成。而本案争议的病例资料已确认存在多处改写或被涂改的痕迹,且涉及赵和平的诊疗、救治过程的多方面,很难反映对赵和平医疗行为的正确性,也不符合病例资料完整性的要求,故一审法院重审认为中医院应承担导致本案不能进行医疗事故鉴定的责任并无不妥。关于李玉明等的诉讼请求是否超过诉讼时效问题,在赵和平死亡后,其家属依常理会多次找中医院协商此事,且中医院在原一审、二审期间均未提出超过诉讼时效的主张,对中医院的该项上诉请求不予支持。关于赵和平家属对精神损害抚慰金赔偿事项的上诉请求,因一审法院已经支持其死亡赔偿金,对精神损害抚慰金的主张不予支持。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0853元由李玉明等承担5426.5元,中医院承担5426.5元。围绕当事人的再审请求,本案再审争议焦点如下:1.中医院是否存在过错,未尽到对赵和平的诊疗义务;2.原一、二审判决是否存在适用法律错误。(一)关于中医院是否存在过错,未尽到对赵和平的诊疗义务的问题。关于中医院是否存在过错问题。李玉明等认为,中医院存在伪造、篡改赵和平病例资料行为:1.中医院伪造了赵和平的心电图,其中放电前后与护士相关记录不一致且OFF在何种情形下形成没有说明而且没有赵和平的姓名;2.《鉴定报告》证明赵和平病历中的长期医嘱单、临时医嘱表、出入量记录单、《护理记录单》等11处系改写或涂改形成。其中包括2006年12月1日《护理记录单》将原来真实数据篡改为0。对此,中医院认为,赵和平的病历在死亡当天下午就已被封存。其中,心电图的问题属于专业问题,回答不了,也没有赵和平死亡当日下午1点40分和3点35分的心电图。而《鉴定报告》上记载的修改,不是故意篡改,没有具体诊疗方式的修改,不是为了逃避责任进行的修改。其中2006年12月1日《护理记录单》上将脉搏、呼吸和血压修改为0,是记录错误的修改,经过抢救后又恢复了。不是故意篡改病例。至于在《长治市中医医院住院病历》上记录赵和平死亡当日下午1点40分出现心跳骤停,患者心跳、呼吸未能恢复的情形下,为什么《护理记录单》上注明赵和平死亡当日下午1点40分突然出现胸闷气短呼吸急促情况,中医院当庭表示无法解释。本院认为,中医院在赵和平病例资料这一问题上确实存在过错:首先,《鉴定报告》证明赵和平病历中共有11处文字表述系改写或涂改形成。具体涉及到布美他尼的用法用量涂改、5%碳酸氢纳的用法用量涂改、电击除颤时间涂改、出入量小便数字涂改、赵和平死亡当日的《护理记录单》将脉搏、呼吸以及血压等三项数字涂改以及两份化验单医生“张艳”签名不是同一人等情形。本院庭审中,中医院以仅是对错误的修改,没有具体诊疗方式的修改为由否认上述改写或涂改行为构成伪造、篡改。常理而言,病历资料记载患者诊疗全过程情况,一般与患者诊疗同步进行,故其是确认医患双方责任的最直接证据。基于此,医院理应在记载病历相关事项时尽到谨慎小心义务,尤其是在关于诊疗方式的记载方面,更是如此。本案中,中医院在对赵和平诊疗过程中,对布美他尼的用法用量涂改、5%碳酸氢纳的用法用量涂改、电击除颤时间的涂改已经涉及到诊疗方式的具体应用,而出入量小便数字的修改则涉及到赵和平当时的生理体征。这些都是确定下一步诊疗方式的依据。故常理而言,中医院在这些涉及诊疗方式的记载事项上一般不应也不会出现如此多的笔误情形。因此,上述涂改已不能简单用纠错来解释。至于两份化验单医生“张艳”签名不是同一人则已不属于文字的改动,而是有人伪造“张艳”的签名。其次,赵和平的《住院病历》中所附形成于2006年12月2日下午2点2分的心电图存在明显瑕疵,不能证明其真实性。第一,心电图中英文标注“LEADOFF”,显示心电图当时为导联脱落或关闭状态;第二,该心电图没有记载赵和平姓名、医生姓名且记录时间为下午2点02分,而非诊断赵和平心跳骤停的下午1点40分或确认死亡时间下午3点35分。至于在此之前和之后两个关键时间点,中医院却当庭表示没有心电图,这也与常理不合。正是因为中医院在制作上述病历资料问题上存在过错情形,才使得一审法院两次委托鉴定都因病历资料问题未果,进而无法通过鉴定方式查明赵和平死亡的真实时间和原因。虽然李玉明等再审又提出申请死亡时间和原因等的鉴定,但在本案原有病历资料因涂改等无法客观全面反映当时实际诊疗情况,一审法院两次委托鉴定都被鉴定机构退回的情形下,再次委托鉴定已无必要。关于中医院是否未尽到与当时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问题。李玉明等再审还主张中医院具体诊疗措施不当。表现为:1.赵和平住院期间诊断病情时,曾有多达十几种诊断,但每一项均不足以致命;2.赵和平住院诊疗直至死亡期间,中医院没有关于病情加重的告知;3.中医院至今对死亡原因无法解释;4.中医院对赵和平输液过快导致胸腹积水,在长达14天时间,都没有对赵和平进行检查。对此,中医院认为,赵和平入院后,中医院采取了合理诊疗措施,所诊断的主要症状都有依据而且水肿之后已采取措施。本院认为,中医院在对赵和平进行诊疗过程中,未尽到与当时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第一,中医院对赵和平的化验存在瑕疵,未尽到诊疗义务。《鉴定报告》已证明赵和平的两份化验单上医生“张艳”的签名是冒名签字。虽然该瑕疵本身并非修改化验内容及其结果,但如果负责化验的医生都无法确认,则不能保证该化验是由具备相应资质和技能的主体完成。相应地,该化验结果的准确性就很难保证。而化验结果本身又是进一步诊疗的基础,故中医院未尽到与当时医疗水平相应的化验义务;第二,中医院不能提供赵和平死亡当日的正常心电图,未尽到诊疗义务。从《住院病历》中所附心电图可知,该心电图上没有标明患者姓名、检查医生姓名等,无法确认该心电图的真实性和与赵和平的关联性。而且,心电图的记录时间为下午2点02分,而非诊断赵和平心跳骤停的下午1点40分或确认死亡时间下午3点35分。至于后两个关键时间点,中医院却当庭表示没有心电图但不能作出合理解释。第三,《鉴定报告》显示,中医院曾多次对赵和平的静脉输液速度进行涂改,而静脉输液速度快慢属于诊疗范围。除此之外,赵和平死亡当日的《护理记录单》将下午1点40分赵和平的脉搏、呼吸以及血压等三项数字分别由144、17、60均涂改为0,但在“病情及处理”一栏中又载明患者于1点40分出现胸闷、气短、呼吸急促等症状,这与前三项数据为0的记录矛盾。而且,该记录单关于瞳孔一栏并无任何记载,这显然与《住院病历》中关于同一时间“瞳孔散大约5MM”的记载不一致。(二)关于一、二审判决是否存在适用法律错误的问题。本院认为,一、二审法院不支持精神损害抚慰金所适用的法律错误。一、二审法院认为,死亡赔偿金与精神损害抚慰金是二选一关系,赵和平亲属只能选择其中一项提出主张。二审法院作出上述认定的依据是2001年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精神损害抚慰金包括以下方式:(一)致人残疾的,为残疾赔偿金;(二)致人死亡的,为死亡赔偿金;(三)其他损害情形的精神抚慰金”。从该条文看,确实将死亡赔偿金认定为精神抚慰金。但该条文已经被2004年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修改。根据该解释第三十三条“赔偿义务人请求以定期金方式给付残疾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残疾辅助器具费的,应当提供相应的担保。人民法院可以根据赔偿义务人的给付能力和提供担保的情况,确定以定期金方式给付相关费用。但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已经发生的费用、死亡赔偿金以及精神损害抚慰金,应当一次性给付”可知,死亡赔偿金已经从精神损害抚慰金中独立出来,属于和精神损害抚慰金各自独立、并列的给付项目,当事人可以同时提出主张。由于中医院存在过错且未尽到与当时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故中医院应对赵和平的死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李玉明等在再审中提出支持其一审提出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和增加死亡赔偿金的再审请求。其中,李玉明要求增加死亡赔偿金的理由是本案二审曾发回重审,故应按发回重审时间来确定死亡赔偿金的标准,对此,不予支持。理由在于,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九条第一款“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规定,这里的上一年度是指当事人向一审法院起诉后,一审法院受理案件时间的上一年度,不包括之后发回重审情形。至于精神损害赔偿数额的问题,综合中医院在病例制作和诊疗方式等方面的过错程度、赵和平死亡至今已达十年给李玉明等造成的持续痛苦以及山西省长治市当地的平均生活水平等诸多因素,酌定精神损害赔偿金额为30万元。也即中医院应在一审判决基础上向李玉明等增加给付30万元。综上所述,李玉明等的再审请求部分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判决如下:一、撤销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14)晋民终字第29号民事判决;二、变更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长民初字第078号民事判决为:山西省长治市中医医院应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一次性赔偿李玉明、李蔓娜、李阳594665元;三、驳回李玉明、李蔓娜、李阳其他上诉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13800元,由山西省长治市中医医院负担8300元,李玉明、李蔓娜、李阳负担55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0853元,由山西省长治市中医医院负担6183元,李玉明、李蔓娜、李阳负担4670元。
2023-09-01 04:55:323

1314阳光工程是传销吗

肯定传销了,我跟你讲千万别上当了
2023-09-01 04:45:322

什么是3d打印技术?它是什么原理?

百科有
2023-09-01 04:45:323

电话营销陌生客户的技巧有哪些?

电话营销陌生客户技巧有:做好心理准备、做好语言准备、选择合适的时间段、根据客户意向去跟进。1、做好心理准备现在大家平时肯定会接到很多骚扰电话,所以一看到是陌生的电话大家第一时间就会莫名的讨厌,如果想要做好电话销售的话,第一件事情就是做好这方面的心理准备,打电话给陌生的客户可能会被对方用语言辱骂,毕竟没有人喜欢被平白无故的电话骚扰,大家放宽心态,要学会换位思考。2、做好语言准备电话销售给陌生客户打电话之前需要做好语言准备,电话一旦接通就需要你来掌握节奏,首先要向客户致以诚挚的问候,礼貌用语是必不可少的,这样会让客户们觉得你是一位知书达理的人,虽然被骚扰了但是客户们也不会太反感。其次就是需要销售人员做一个简单的自我介绍或者公司介绍,开场白之后就需要向客户们推销相关的产品了,让客户们了解到是否是他们需要的,只要客户们产生兴趣了那么就代表这通电话是成功的。3、选择合适的时间段给陌生的客户们拨打电话还需要注意一下时间,按照正常的上下班时间计算,销售人员尽量不要选择工作时间去给客户拨打电话,可以选择在中午休息的时间或者晚上下班之后去打电话,但是时间也不要太早或者太晚了,晚上不要超过九点,不然只能起到相反的作用。4、根据客户意向去跟进给陌生客户打电话根据意向不同需要销售人员使用不同的方法去跟进,如果意向比较强的话,可以直接约客户见面谈一下具体的事宜,如果意向一般的话就需要销售人员保持联系,维持密切的关系,如果客户们没有意向的话就需要想一想原因了。电话营销注意事项1,在培训及内部业务交流时,总结出客户最容易拒绝的原因,问题,提前做好应答和引导这类问题的准备,提高交流中的自信心。2,电话前做好准备。是否清楚潜在顾客的称呼?男性女性等等,有准备一定比两眼一抹黑的成功概率要高。3,语速不要太快,不要像背书一样毫无感情,连自己都打动不了的说辞是一定打动不了掏钱的人的。4,笔和稿纸一定要的,随时记录客户透露的信息,好记性不如烂笔头。
2023-09-01 04:45:331

《老人与海鸥》你从文中体会到了什么,用文中的词句加以说明

扑字 表现老人与海鸥的亲近,海鸥迫不及待的接触老人,感情更强烈。人和动物都是有感情的,老人每年冬天都来此喂养海鸥,已经与海鸥结下深厚的情谊,当海鸥看到老人的照片时,自然而然的再次扑过来,与老人嬉戏。世间最美的情感,莫过于因信任而建立起的依赖与亲近。希望能帮到你哦~
2023-09-01 04:45:352

《语言学概论》里什么叫复合构词?

  复合构词:就是词根语素加上词根语素构成一个新词。这样得到的合成词又叫复合式合成词,即“复合词”  词根:词根语素是体现词的词汇意义的语素。是词的核心部分。如山、水。  复合词:按照复合构词法构成的词。如山+水=山水。  与复合构词很容易混淆的是附加构词。  附加构词:就是词根语素加上词缀语素构成一个新词。这样得到的合成词又叫附加式合成词,即“派生词” 。  关键的区别在于词缀。词缀不同于词根,它们只能粘附在词根上,主要作用是构成新词,它们自己不能独立构成词,只能缀挂在词根上才能发挥作用。  举例说:老,作为词根时,具有“年龄大”的实际意义,如果和“人”这个词根加起来,就是复合词“老人”。而老字作为词缀时,附着在“师”这个词根上,构成的是“老师”,老在其中没有实际意义。
2023-09-01 04:45:311

有个电影叫死亡什么,说的是几个人去森林探险,是吃人的片子

你说的是《死亡森林》吧
2023-09-01 04:45:306

校园安全小儿歌四句简短

校园安全小儿歌四句简短如下:1、儿歌一:上下楼梯靠右行,先后有序不争抢。无证摊贩东西脏,不洁食品不进口。课外活动到操场,检查场地和器械。遵守秩序进校门,不拥不挤不奔跑。2、儿歌二:饮食卫生记心头,饭前一定要洗手。用餐时间不嬉笑,细嚼慢咽消化好。无证摊贩东西脏,不洁食品不进口。自带午饭要加热,生吃瓜果要洗净。3、儿歌三:火灾来了拔腿跑,弯腰捂嘴向下逃。逃跑不能坐电梯,危险挥手大声叫。4、儿歌四:遵守秩序进校门,不拥不挤不奔跑。上下楼梯靠右行,先后有序不争抢。走廊通道慢慢走,奔跑打闹太危险。进了教室要文明,不踩桌椅不攀高。5、儿歌五:运动服装要换上,手表饰品要摘掉。锻炼前,做准备,伸伸胳臂弯弯腰。动作规范讲文明,危险动作杜绝掉。活动全部结束后,整理运动做做好。
2023-09-01 04:45:28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