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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典型案例

2023-09-09 06:04: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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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可

法律主观:

一、人民法院收到当事人的诉状,应当依照法律规定进行审查。 二、人民法院审查 立案 中,发现原告或者自诉人证明其 诉讼 请求的主要 证据 不具备的,应当及时通知其限期补充证据,并将通知补证情况记录在案,收到诉状的时间,从当事人补交有关证据材料之日起开始计算。 三、人民法院收到诉状和有关证据,应当进行登记,并向原告或者自诉人出具收据。收据中应当注明证据名称、原件或复制件、收到时间、份数和页数,复制件必须与原件核对无异后,由负责审查起诉的审判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原告、自诉人也应当签名或盖章,收据归入卷宗。对于不予立案或者原告、自诉人在立案前撤回起诉的,应当将起诉材料退还,并由当事人签收。 四、对经审查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原告坚持起诉的,应当裁定不予受理;自诉人坚持起诉的,应当裁定驳回。 五、不予受理和驳回起诉的裁定书由负责审查起诉的审判人员制作,报庭长或者院长审批,并由负责审查起诉的审判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 行政案件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的裁定书除应报庭长或者院长审批外,应由合议庭成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 六、经审查认为起诉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填写立案审批表,由负责审查起诉的审判人员决定立案,其中疑难复杂、新类型案件应报审判长核准以及庭长审批。重大疑难案件报院长审批或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七、经审查决定立案的,应当计算案件受理费通知原告,向原告或者自诉人发出案件受理通知书;将该案的当事人姓名、案由等情况统一编立案号输入计算机。 八、立案庭决定立案后,应当在二日内将案件移送有关审判庭审理,并办理移交手续,注明移交日期。经审查决定受理或立案登记的日期为立案日期。 立案人员应当及时将立案日期、移交日期等输入计算机。 九、当事人的人民法庭起诉,人民法庭经审查认为起诉符合受理条件的,应报庭长批准立案;人民法庭决定立案后,应当及时填写收案卡片,报基层人民法院立案庭统一编立案号。人民法庭认为起诉不符合受理条件,原告坚持起诉的,由基层人民法院立案庭决定是否立案,立案庭经审查,对符合受理条件的起诉,交由人民法庭审理。 十、当事人不服第 一审 裁判直接向第 二审 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在五日内将上诉状发交原审人民法院。 十一、第二审人民法院立案庭收到第一审人民法院移送的上诉材料及一审案件卷宗材料,应当核对以下内容: (一)上诉状、有关证据及收据、一审裁判文书是否齐全,一审卷宗数是否与案件移送函标明的数量相符; (二)上诉人递交上诉状的时间是否在法定 上诉期限 以内;或虽然超过法定上诉期限,但是否提交了因不可抗拒的事由或者具有其他正当理由申请顺延上诉期限的书面材料; (三)是否附有上诉案件受理费单据或者上诉人关于缓、减、免交上诉费用的申请。 十二、上诉人提出缓交、减交、免交上诉费用申请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负责审查,提出意见,由庭长或院长批准;未予批准申请的,应当书面通知上诉人在指定期限内交纳;逾期不交纳的,裁定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并将案卷退回第一审人民法院。 十三、第二审人民法院立案庭应当在收到第一审人民法院移送的卷宗等材料之日起五日内决定是否立案。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在决定立案的二日内填写收案卡片,统一编立案号后,移送审判庭。 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报庭长批准后将案件及时退回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通知第一审人民法院补充材料;第一审人民法院应当在三日内补充完后移送第二审人民法院,补充材料的时间不计入二审立案期间。 十四、应当由人民法院受理的其他案件的立案工作,可参照本节规定的基本程序执行。 以上是关于民事诉讼立案相关回答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九条 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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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9-01 13:42:313

有关民事诉讼法的案例

  张某系一农户,娶妻刘某,生了两个儿子和一个女儿,张某以务农为生计,用自己的收入盖了十六间砖房并依法办理了相关房产手续,该十六间房产都在张某的名下。后来儿女都长大,大儿子结婚后两年生了一个儿子,小儿子没有结婚,两个儿子和张某夫妇住在一起。女儿结婚后生了一儿一女两个儿子,女儿住在其丈夫家中。  1990 年春天,为了进城购买春耕的种子和化肥,张某向同村的李某家借了一辆客货车和大儿子小儿子一起进城,当时化肥和种子都比较紧缺,因此在进城之前,张某写信给他经常采购化肥和种子的何某,信中称张某决定购买若干化肥和种子,要求何某为他保留该批货物,因为以往在化肥和中子紧缺的情况下张某都是通过写信的方式向何某订货的,因此未等到何某的回函张某就带着两个儿子进程采购货物了。但是途中因为张某驾车不慎并且山路湿滑该客货车不幸翻落,被人发现时,张某和两个儿子都已经死亡,该客货车也已经完全报废。后来经过了解,李某的该客货车在当年并未依照规定进行年检和保险。  事故发生后,张某一家都非常的悲痛,在办理完张某和两个儿子的后事之后,刘某决定将家产予以分配,刘某认为,该十六间房产是其丈夫的,因此都应该归她所有,她同意将其中的一间房产借给大儿媳妇和孙子住,但是她提出如果大儿媳妇再嫁就要把这间房子腾出来,而对于女儿,她认为女儿已经嫁人了是“泼出去的水”没有资格再回娘家分财产。女儿对此很不满意,向刘某提出要求继承张某的房产,双方协商未果,女儿向刘某所在地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人民法院确定她的继承权和继承份额。此时,同村的李某找到刘某要求刘某赔偿其客货车的损失,刘某答复他车是张某损坏的,“现在人都死了,还有什么可赔的”,拒绝赔偿,于是李某也向刘某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要求刘某赔偿其客货车的损失。过了一段时间,城里的何某来信询问张某何时进城购买化肥和种子,但是刘某并未予以答复,后来何某亲自来找刘某,刘某告知其张某已经死亡,现在不需要这批化肥和种子了,但是何某坚持要求刘某支付该化肥和种子的费用并提货,因为何某为了给张某留着这批货,在当时化肥和种子很紧缺的情况下仍然没有卖出该批货,现在购买的时节已经过了如果刘某不购买该批货物,该批货物将无法出售。但是刘某认为,货物是张某订购的,现在张某已经死亡她不应该承担责任,而且当时张某给何某写信表示需要这批货物时何某也没有给明确的答复,她当然可以不再购买。几经反复,何某的这批化肥和种子终于还是没有卖出去,造成了何某的损失,何某于是也向刘某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刘某支付该化肥和种子的货款。  当地人民法院在接到这三份起诉状之后,认为被告是同一个人,因此可以将这三个案件合并审理,于是法院以传票的形式通知三个案件的当事人同时参加诉讼。以法官蔡某组成的合议庭一审对三个案件进行了合并审理,对于张某女儿的诉求,合议庭认为男女平等,张某的女儿也有合法的继承权,张某的遗产由刘某和张某的女儿共同继承,一人一半,因此判决刘某将八间房产交付张某的女儿作为她合法继承的遗产,另外八间归刘某所有;对于李某的诉求,合议庭认为李某未按照相关规定办理车辆年检和保险手续,本身存在过错,但是张某确实毁坏了李某的车辆,考虑到张某的收入主要用于张某和刘某的生活使用,因此刘某作为张某的妻子应当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因此法院判决刘某从其继承的遗产中赔偿李某车损的一半,价值按照李某购车时的车价和相关费用的总数计算;对于何某的诉求,合议庭认为张某写信要求何某保留货物,但是何某并没有及时答复,双方并没有成立合同关系,因此何某的损失刘某不应赔偿。  本案是一个关于继承和合同关系的案例,对于本案的分析,还是要先理顺其中存在的法律关系,再对各个法律关系进行分析从而确定各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以此为基础来评价当地人民法院的判决。  一、张某死亡之后其遗产继承的法律关系,这里主要是哪些财产是张某的遗产,哪些人有继承权,各继承人的继承份额是多少。  (一)确定张某的遗产范围,即哪些财产是张某的遗产。根据案例所述,该十六间房产均在张某名下,但是这样并不意味着该十六间房产均归张某所有,虽然在房屋产权证明文件上并没有标明刘某作为房屋所有权人或者共有人,但是根据婚姻法的规定,除了下列财产之外均应视为夫妻共有财产:  1、一方的婚前财产;  2、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3、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4、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5、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而且根据继承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遗产,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因此,该十六间房产中有八间房产因张某和刘某的夫妻关系应属于刘某所有,其他的八间房产应当作为张某的遗产由合法继承人予以继承。  (二),应当确定哪些人对张某的遗产有继承权。根据继承法的规定,继承人分为两个顺序,第一顺序的继承人为被继承人的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的继承人为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丧偶的儿媳对公、婆,丧偶的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而且只有在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的情况下第二顺序继承人才有继承权。同时继承法明确规定继承权男女平等。因此,刘某和张某的女儿肯定应当有继承权。但是,由于张某的两个儿子和张某一同死亡而且无法确定死亡的先后顺序,那么他们之间的遗产继承关系如何确定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 相互有继承关系的几个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如不能确定死亡先后时间的,推定没有继承人的人先死亡。死亡人各自都有继承人的,如几个死亡人辈份不同,推定长辈先死亡;几个死亡人辈份相同,推定同时死亡,彼此不发生继承,由他们各自的继承人分别继承。 ”本案中因为无法确认张某和两个儿子的死亡顺序,根据上述规定应当推定张某先死亡。因此,本案中张某的财产应当有如下继承人:刘某、张某的两个儿子和张某的女儿。  (三),在确定了张某遗产范围和有权继承人之后应当确定该遗产如何分配。张某的遗产为八间房产,由刘某、张某的两个儿子和张某的女儿平均分配,各得二间。由于张某的两个儿子也已经死亡,张某大儿子的遗产应当首先分出一半即一间房产作为夫妻财产归张某大儿子的妻子所有(理由如前所述),另一间房产由张某大儿子的妻子、张某大儿子的儿子和刘某平均继承。根据继承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夫妻一方死亡后另一方再婚的,有权处分所继承的财产,任何人不得干涉。”因此刘某告诉大儿媳妇如果再婚就腾出房产的要求显属违法。张某二儿子的遗产,根据继承法的规定应当由刘某继承。因此,仅就遗产继承考虑,张某的遗产继承完毕后,刘某应当取得十二间房产的所有权;张某的大儿媳妇应当取得一间房产的所有权;张某的孙子应当与其母和刘某共同所有一间房产;张某的女儿分得两间房产。  二、张某对李某客货车毁损的责任以及赔偿的问题。  张某向李某借客货车并造成该车辆全损,张某应当对此承担赔偿责任,由于张某死亡,因此根据继承法应当由张某的继承人从张某的遗产中先行支付该赔偿款。根据当地法院的判决,这里有几个问题需要探讨一下:  (一),李某只起诉刘某请求赔偿法院应否认可。造成李某车辆毁损的责任人是张某,由于张某的死亡,才导致李某起诉张某的继承人从张某的遗产中支付该笔赔偿款,赔付的最终责任财产仍然是张某的财产,张某的继承人在李某车辆毁损这一事件上并无过错,只是基于继承关系和继承财产的处分才成为本案的被告,或者说张某的继承人是因为继承关系而成为张某的代理人参与关于可能对张某财产加以处分的司法程序。而本案中,刘某、张某的女儿都是张某财产的合法继承人,李某对车损赔付提起的诉讼,法院应当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追加张某的女儿为共同被告。而对于张某的大儿媳妇和张某的孙子,他们虽然实际上因为张某死亡基于继承关系取得了张某的财产,但由于本案中他们对于张某的财产并没有直接的继承权利,而是基于他们和张某大儿子的婚姻关系和对张某大儿子的继承关系取得的,因此张某的大儿媳妇和孙子不应当列为李某诉讼的共同被告。  (二),李某未对车辆进行年检和保险的过错是否可以作为张某的继承人减免赔付责任的适法理由。笔者认为,李某未对车辆进行年检和保险确实违反了有关车辆管理的规定,但这是李某和当地车辆管理部门的行政管理关系的过错,该过错并没有影响李某和张某之间出借和赔偿的民事关系,法院在审理张某是否应当在双方租借关系中对可归则于张某的原因导致的车辆毁坏承担责任及承担多大责任的民事案件中,不应当将李某在行政管理关系中的过错作为张某减免民事赔付责任的适法理由。因此,张某的继承人应当以张某的遗产为限对李某的车辆毁损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三),赔偿金额的确定标准问题。法院判决中的赔付标准是以李某购买车辆时的价款和办理车辆牌照手续的相关费用的总和来计算,本案中所述李某未对其车辆进行年检和保险,应当认定这辆客货车至少已经使用一年以上,作为一种可磨损的消耗品,车辆价值在其使用之后应当有相应的贬损,法院应当考虑已经使用的车辆价值的折旧问题,以该车辆的价值和办理手续的相关费用减除成本折旧之后计算张某应当赔付的款项。如果原被告一方或者双方对价值确定存在争议,还应当由法律认可的机构对该车辆当时的实际价值进行评估。  三、张某向何某致函的法律关系。张某向何某致函要求何某为其预留春耕的化肥和种子,这一行为应当属于要约。何某确实在当时化肥和种子都很紧缺的情况下为了照顾老客户为张某预留了这些物品,但是并没有以合同法上一般的承诺方式??通知的方式作出,因此何某提起诉讼的关键问题即是何某的行为是否为有效的承诺,张某遭遇不幸之后,刘某在何某的催促之下告知其张某要求何某预留的货物不再需要是否为有效的要约撤销,张某和何某的合同关系是否成立。  (一),根据合同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承诺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但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表明可以通过行为作出承诺的除外。”由于张某和何某是常年的贸易伙伴,彼此之间有一定的交易习惯和交易默契,因此何某有理由相信该要约的有效性并且根据双方一贯的交易习惯只要预留该批货物张某就会按期采购,而且根据张某的指示何某不需要通知张某,只要将相应数量的化肥和中子准备好等待张某前来购买就可以了,虽然这是一种不作为的行为方式,但是也确实符合张某要约(信函)中的明确指示,所以对于合同法第二十二条所述的“通过行为作出承诺”中的“行为”我们当然也可以认定为包括不作为的方式。  (二),根据合同法第十八条和第十九条的规定,要约撤销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但是如下情况要约不得撤销:“(一)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二) 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如上所述,虽然何某并没有发出承诺通知,但是根据双方的交易习惯以及张某在要约中的指示,何某实际上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虽然是不作为方式,但是在当时的市场条件下,何某完全可以将该批货物出售而不至积压受损,因此刘某的撤销要约的行为是无效的。因此,张某与何某的合同关系已经成立并且有效,张某的意外不幸不能作为何某损失的免责事由,何某的损失应当从张某的遗产中先行支付。  四、法院对上述三个案件的审理。  (一),法院合并审理上述三个案件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 2 人以上,其诉讼标的是共同的,或者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并经当事人同意的,为共同诉讼。”可见,合并审理应当符合一定的条件,三个案件的诉讼标的是共同的??张某的遗产,虽然他们对该诉讼标的的诉求即他们对诉讼标的的权利义务并不一致,但是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三条第二款也认可了这种共同诉讼的合法性,但是三个案件的被告是同一人并不能成为合并审理的适法理由,因此该法院合并合理三个案件的理由不能成立。而且法院合并审理这三个案件并没有经过三个案件的当事人同意应属程序违法,因此该法院合并审理不符合法律规定。  (二),法院对于张某女儿的继承权的确认和继承份额的确认损害了张某大儿媳妇和孙子的权利。关于张某女儿的继承份额在前面已经阐述了,法院认定的份额有误。此处要探讨的是法院的这一判决是否损害了张某大儿媳妇和孙子的权利。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张某大儿媳妇和孙子应当是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他们没有要求参加诉讼,人民法院应当通知他们参加诉讼,即使他们没有参加诉讼,人民法院在判决分割张某遗产时,也应当根据继承法的规定确定他们的继承份额,而不应当因为他们没有参加诉讼而剥夺了他们的继承权利。  关于该法院判决的其他不当之处在前面的分析中已有详述,此不赘言。
2023-09-01 13:42:431

民事纠纷案例

司法考试刚完 还没把你弄晕吗???好吧 我承认 我是晕了 我是来要分的
2023-09-01 13:42:556

帮我找一个的民事案例.(拜托了,急用)

拿个判决书去看就清楚了!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1999)海知初字第18号原告陈卫华,男,1962年3月31日出生,北京荣易达电子有限公司经理,住北京市朝阳区延静东里5楼5门602号。委托代理人田宇,男,北京包诚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 住北京市崇文门西大街7号。被告成都电脑商情报社,住所地成都市营门口路民光商厦5层。法定代表人牛泊,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鲁俊峰,男,成都电脑商情报社法律顾问,住北京市西城区光大大厦403室。委托代理人方芳,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陈卫华与被告成都电脑商情报社(以下简称电脑商情报社)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卫华与委托代理人田宇、被告电脑商情报社委托代理人鲁俊峰、方芳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陈卫华诉称,1998年5月10日我以笔名”无方”撰写了《戏说MAYA》一文并上载到我的个人主页”3D芝麻街”上,并注明”版权所有 请勿转载”。 1998年10月16日电脑商情报社未经我同意将该文刊载于其主办的《电脑商情报》第40期家庭版上, 其行为侵犯了我的著作权,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电脑商情报社公开赔礼道歉、支付稿费231元和惩罚性稿费5万元。 被告电脑商情报社辩称,《戏说MAYA》一文是读者于1998年8月通过电子邮件投稿到我们的电子信箱上的,该电子邮件中没有”版权所有 请勿转载”的内容,我们曾回函要求其提供作者详细资料,但推荐者未能回函。同年10月16日我社在报纸上将该文全文发表,署名为”无方”,并在发表时加注编者按,注明”作者与3D一样发源不详”。我们同意以国家稿费标准付给《戏说MAYA》一文的作者稿费231元,但是请陈卫华证明他就是作者”无方”,我社没有主观过错,行为没有构成侵权,故不同意道歉及支付所谓惩罚性稿费的要求。 经审理查明:”3D芝麻街”为国际互联网上一个人主页的名称,网址为”http://www.nease.net/~xmchang/3ds”(http://www3d.yeah.net), 版主署名为”无方”。 该主页于1998年1月开始上载文件,内容主要为有关三维动画设计的文章。1998年5月10日一篇题为《戏说MAYA》的文章被上载到该主页上,作者署名为”无方”。1998年10月16日,电脑商情报社在其主办的《电脑商情报》上刊登《戏说MAYA》一文,文章署名为”无方”,该报在刊登此文的同时加注了编者按,称”本文的出处也如同文中的3D发源一样不详,不过有一位铁杆读者、3D迷兼网虫极力推荐”。此后,电脑商情报社在其作者信息库中保留了”无方”的栏目,栏目内容中仅注明作者署名为”无方”,并在稿费统计表中注明稿酬尚未支付。同年11月,陈卫华向电脑商情报社发出电子邮件,说明其本人系《戏说MAYA》一文的作者,同年12月2日,陈卫华又向电脑商情报社发出传真,提出电脑商情报社应承担侵权责任。电脑商情报社收到上述函件后拒绝了陈卫华的要求。 另查,目前我国国际互联网上个人主页的注册现尚无明确的法律规定,但个人主页注册后,注册人会获得该个人主页的帐号、密码和网址,在一般情况下个人主页的密码由其注册人掌握、使用,文件的上载、删除工作亦由注册人完成。在审理过程中,经现场勘验,陈卫华可修改个人主页”3D芝麻街”的密码,并可上载文件、删除文件,《戏说MAYA》一文可被固定在计算机硬盘上并可通过WWW服务器上载到”无方”的个人主页上,在此文的页面上标有”版权所有 请勿转载”的字样;电脑商情报社未提出相反的证据证明特殊情况的存在或《戏说MAYA》一文已于上载前被报刊刊登,亦未提供读者向其投稿的原始证据,经询,该报社认可陈卫华即为”无方”。 上述事实,有陈卫华提供的登录图示、站点目录图、文章的页面打印件、电子邮件、传真和电脑商情报社提供的稿件、报纸、传真和本院的勘验笔录、询问笔录、开庭笔录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电脑商情报社侵权成立,理由如下: 第一、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创造成果。这种智力创造成果应当能够在一定时间内被有形的载体固定下来并保持稳定状态,为社会公众直接或借助机器所感知、复制。本案所涉《戏说MAYA》一文,系对三维动画技术的一种文学化的描述,具有独创性,能够以数字化形式被固定在计算机硬盘上、通过WWW服务器上载到国际互联网上并保持稳定状态,可为社会公众借助联网主机所接触、复制,故该文章应视为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鉴于现尚无其他证据证明该文此前已经发表, 故该文首次上载到个人主页”3D芝麻街”上的时间即为发表时间。 第二、我国法律规定,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人即为作者。个人主页”3D芝麻街”的版主与该主页上《戏说MAYA》一文作者的署名均为”无方”。虽然当前个人主页的设立与使用并无明确的法律规定,但在一般情况下个人主页密码的修改、内容的添加和删改工作只能由个人主页的注册人完成。陈卫华作为专业人员,能够修改该个人主页的密码、上载文件、删改文件,电脑商情报社据此已认可陈卫华即为”无方”,亦未提出相反的证据证明特殊情况的存在,故陈卫华应为”无方”,《戏说MAYA》一文的著作权归陈卫华所有。 第三、著作权是法律赋予作者对其创作的作品所享有的专有权利。陈卫华将《戏说MAYA》一文上载到互联网上发表,实际是在网络空间传播其作品。电脑商情报社在其主办的登有商业广告的报纸上擅自刊载陈卫华的作品《戏说MAYA》,为其商业目的扩大了该作品的传播范围,侵犯了陈卫华的作品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故电脑商情报社应依法承担侵权责任,停止侵权、向陈卫华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由此给陈卫华造成的合理的经济损失。电脑商情报社以使用该作品无主观过错等为由拒绝承担侵权责任的辩称,与事实不符, 于法无据,本院不予采信。 第四、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负有举证责任。陈卫华要求电脑商情报社支付惩罚性稿酬5万元,但未提举相应的证据, 对此本院将依电脑商情报社的侵权程度依法确定赔偿数额,不再全额支持陈卫华的诉讼请求。 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四款和第四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自判决生效之日起,被告成都电脑商情报社停止使用陈卫华的作品《戏说MAYA》。 二、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被告成都电脑商情报社应在其主办的《电脑商情报》上刊登声明向原告陈卫华公开致歉(致歉内容须经本合议庭审核,如被告成都电脑商情报社拒绝履行该义务,本院将在一家全国发行的专业报纸上全文刊登判决书,有关费用由被告成都电脑商情报社负担)。 三、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成都电脑商情报社向原告陈卫华支付稿酬并赔偿经济损失共计924元。 案件受理费2017 元(原告预交),由被告成都电脑商情报社负担(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李东涛 审 判 员 杨柏勇 代理审判员 孔京朝 一九九九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马秀荣
2023-09-01 13:43:142

民事赔偿的案例举要

在《证券法》中,证券市场侵权行为大致分为发行欺诈;内幕交易;操纵市场;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重大遗漏;欺诈客户等五类,相应地,涉及上市公司侵权损害的民事赔偿之诉是前四类,诉讼方式则表现为投资者集团诉讼和投资者个人诉讼为特征的直接诉讼,而相应的法律后果及责任承担也不是侵权行为人简单的几句道歉话或事后纠正所能了结的。发行欺诈的民事责任可以是股东要求发行人、中介机构及其他侵权人返还所募资金并加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这类案例如过去的大庆联谊案、目前仍未了结的通海高科案等。内幕交易的民事责任可以是投资者要求内幕交易人及其他侵权人赔偿由于内幕交易引起的直接和间接损失。这类案例如1994年中国证监会对襄樊上证利用内部信息买卖延中实业股票案的查处等。操纵市场的民事责任可以是投资者要求操纵市场人及其他侵权人赔偿由于操纵市场引起的直接和间接损失。这类案例如目前的亿安科技案,过去的申银万国证券操纵陆家嘴股价案、华天集团操纵华天酒店股价案、苏州信托操纵东大阿派股价案等,就是表现为虚假陈述的银广夏案中仍有可能存在操纵市场的案中案,虚假陈述的目的在于操纵股价盈利,而能够操纵股价往往是黑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重大遗漏的民事责任可以是投资者要求弄虚作假的上市公司、中介机构及有关责任人员赔偿由于其虚假陈述引起的直接和间接损失。虚假记载的案例如过去的琼民源案、东北制药案、红光实业案、ST黎明案等,现在的郑百文案、银广夏案、麦科特案等;重大遗漏的案件如现在的华纺股份案(发行人没有在招股说明书和上市公告书上披露其第一大股东所持2500万国有股被法院冻结的事实)等。 股东代表诉讼的范围远比直接诉讼广泛,它与公司本身的诉权范围相同。其诉讼可以是上述直接诉讼案件的后果所引起,也可以是其他原因所引起,比如董、监事违反忠实义务和善管注意义务等,这些不法行为均有可能被人提起股东代表诉讼。就目前中国证券市场而言,公司的董事与大股东、关联方之间进行的侵犯公司利益的资产重组、担保、所募投资款借贷、委托投资理财等问题引起的责任争议比较突出,也容易引起股东们的关注。例如,在银广夏案中,假使发生了对该公司的民事赔偿、行政罚款、刑事罚金后,而该公司拒绝或怠于对公司董、监事行使职权追索损失时,具有一定条件和资格的股东是可以提起股东代表诉讼的。而最终因法院的原因没有形成诉讼的红光实业案中,如果发生股东代表诉讼,则股东至少可以要求负有责任的公司经营者向上市公司赔偿该公司被证监会行政罚款的100万元和被法院判处刑事罚金的100万元。又例如,银广夏虚假信息案发生后,媒体披露出金陵股份、轻纺城、基金景宏、基金景福也大量持有银广夏股票,如果投资者对银广夏民事赔偿的集团诉讼案件为法院审理后,上述公司、基金在证明与中小投资者具有共同利益的情况下也应当奋起参与、主张权利,否则上述公司及基金的有关的股东、基金持有人也是可以对该四家董事怠于行使职权而行使股东代表诉讼之诉权的。再例如,三九药业案中,三九药业的大股东和关联方大量占用上市公司资产被查实后,虽然有了还款计划,但如果不能及时还款、及时整改,而公司董事会又怠于行使职权,股东将可以对公司管理层、大股东、关联方提起股东代表诉讼。同样问题的还有ST猴王案、ST粤金曼案、ST棱光案、美尔雅案等等,在此不一一枚举了,这些公司要么巨额资金被人占用、要么为人提供巨额担保、要么两者兼而有之。 股东代表诉讼的性质具有代位诉讼和代表诉讼的两面性特征。一方面,该股东以公司代表机构的立场代替公司起诉,类似于民法中的债权人代位诉讼;另一方面,该股东提起诉讼又是为了全体股东的利益,类似于集团诉讼的诉讼代表人。股东代表诉讼的机能可以概括为两个:损害赔偿机能和违法行为抑止机能。所谓损害赔偿机能,是指董事由于自己的行为而使公司遭受的损失,应由其自己向公司承担补偿和赔偿,是公司损害的回复机能。所谓违法行为抑止机能,是指因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而令董事有所畏惧,而不致实施使公司受损的违法行为,是抑止董事违法执行职务、确保公司健康经营的机能。股东代表诉讼的意义和最终目的,不仅仅在于使公司的损害能够得到补偿或赔偿,更重要的是鞭策和警告公司的经营者,使之不致在将来实施同样的加害行为。换句话说,违法行为抑止机能的发挥,才是股东代表诉讼的根本目的和意义所在。
2023-09-01 13:43:241

民法基本原则的案例分析

民法的基本原则,是民法及其经济基础的本质和特征的集中体现,是高度抽象的、最一般的民事行为规范和价值判断准则。中国的民事立法上,确立了以下几项民法的基本原则:平等原则,自愿原则,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守法原则,公序良俗原则。案例:1997年9月1日,甲借给乙10000元,双方未约定还款期限。1998年9月5日因甲急需用钱,就要求乙于1个月内还款。但乙一直也未还款,因甲从别人处借款解决了急需,也未再向乙催要。2001年11月1日甲重新向乙索要借款,乙提出暂时还款困难,于是双方达成一还款协议,其中约定乙于1个月内还款 10000元,甲放弃对利息的请求。1个月后,乙仍未还款,甲向法院起诉,要求乙还款而乙在答辩中称,甲要求还款请求已过诉讼时效,其权利不应受法律保护。 分析:本案中的诉讼时效,法院应否满足甲的请求? 答:该案中,甲在1998年9月5日要求乙还款,并给予了一个月的宽限期,因此,在宽限期届满后乙未还款时,甲应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应开始计算诉讼时效,诉讼期间为2年。至2001年11月1日甲再向乙要款时,诉讼时效期间已届满。但超过诉讼时效的期间,当事人自愿履行的,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因甲乙之间达成还款协议,该还款协议依法予以保护。因此,乙应履行其与甲达成的还款协议,甲依还款协议要求乙履行的请求权并未过诉讼时效期间,法院应满足甲的请求。
2023-09-01 13:43:392

民法案例的图书信息2

书名:民法案例图书编号:620934出版社: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定价:14.6ISBN:756201775作者:姚辉吴高臣石佳友出版日期:1999-01-01版次:1开本:32开目录:目录第一章民法概述第一节民法调整的对象一、平等主体间的财产关系案例1杨金刚诉长沙市公安局损害赔偿案二、平等主体间的人身关系案例2某区人民法院诉黄某、傅某、某《企业报社》某日报社侵害名誉权案案例3王某、倪某诉某国际贸易中心侵权案第二节民法与相关法律部门的关系一、民法与商法二、民法与经济法三、民法与行政法案例4江都市“永春照相馆”等38家照相馆诉江都市教育局、江都市教育实业公司不正当竞争案案例5黑龙江省经济信息中心诉吕某、刘某公有房屋租赁纠纷案四、民法与劳动法第三节民法的渊源和解释一、民法的渊源案例6韩某诉王某离婚案案例7王杏娟、陈雨露诉陈平确认房屋居住权案二、民法的解释(一)立法解释(二)司法解释(三)非正式解释第四节民法的适用范围一、民法在时间上的适用范围案例8庄官、倪梅华诉倪来火、张银莲房屋确权案案例9陈德俄诉陈德群侵害房屋所有权案二、民法在空间上的适用范围三、民法对人的适用范围第二章民法的基本原则一、民事主体地位平等原则二、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原则三、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的原则四、遵守法律和国家政策的原则五、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原则案例10九江市赣北副食饮料公司、九江市房地产公司诉九江新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拆迁还房案案例11刘某诉易某侵权损害赔偿案案例12张连起、张国莉诉张学珍损害赔偿案案例13武汉市煤气公司诉重庆检测仪表厂违反合同案第三章民事法律关系第一节民事法律关系概述一、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案例13陈耀春诉娄家松返还原物案二、民事法律关系的分类(一)财产法律关系和人身法律关系案例15朱虹诉《上海科技报》社、陈贯一侵害肖像权案(二)绝对法律关系和相对法律关系第二节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一、民事法律关系主体案例16徐荣虎诉上海市宝山区泗塘新村街道长江第五居民委员会保管合同案二、民事法律关系内容三、民事法律关系客体案例17李某诉安阳市殡仪馆错焚尸体侵害名誉案第三节民事法律事实一、民事法律事实的概念和意义二、民事法律事实的分类第四章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第一节民事权利案例18梁军诉天津市中心妇产科医院、陈炳利李岚损害赔偿案第二节民事权利的分类一、财产权和人格权案例19刘玉坤诉郑宪秋离婚及财产分割案二、支配权、请求权、抗辩权、形成权三、主权利与从权利第三节民事权利的标的案例20刘文秀诉王振林返还奖金案案例21吕某诉某轮船公司返还出卖矿石价款案案例22周某诉某律师事务所委托代理合同纠纷案案例23戴爱兰诉应丽洁、吴岳拆迁还房协议书案第五章公民(自然人)第一节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案例24陈秀琴诉魏锡林、《今晚报)侵害已故女儿名誉权案第二节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一、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例25袁某诉中国工商银行上海市南市支行返还钱款案三、无民事行为能力案例26侯某诉邹某、蔺某返还摸奖奖品案四、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比较案例27李建生诉李保新偿还债务案第三节监护一、监护人的顺序(一)未成年人的监护人(二)精神病人的监护人二、监护人的职责三、宣告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案例28李某诉王某解除婚姻关系案案例29章某诉许某离婚案案例30范世周、吴松英诉徐凤珠、范阿燕、袁桂福范良菊损害赔偿案第四节公民的户籍、居民身份证和住所一、户籍、居民身份证二、住所案例31王某诉某房管所、富牧公司侵权案案例32陆伯权诉陈芳君、陈学忠、严调花返还财务管辖异议案第五节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一、宣告失踪的条件案例33喻某诉张某离婚案二、宣告失踪后财产的处理三、宣告死亡的条件四、宣告死亡的法律后果五、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的撤销六、被宣告死亡人生还时的处理第六节个体工商户、私营独资企业和农村承包经营户一、个体工商户、私营独资企业和农村承包经营户的法律保护二、个体工商户和农村承包经营户的责任承担第六章法人第一节法人的概念及特征一、社团法人和财团法人二、企业法人和非企业法人案例34上海国际贵都大饭店有限公司工会诉上海国际贵都大饭店拖欠工会经费案第二节法人的成立一、依法成立二、有必要的财产或经费三、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案例35上海五洲化工研究所诉黄福康证件、印章文件持有案四、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案例36某机砖厂诉某建筑队违反合同案案例37某服务公司诉某家具厂违反合同案第三节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案例38某市商贸公司诉某市农业生产资料综合门市部违反合同案第四节法人的独立财产第五节法人的责任一、法人的有限责任案例39靳彦民、侯江湖诉饶阳县靳庄砖厂、靳庄村委会借款纠纷案二、法人的内部责任关系案例40上海第二医科大学附属瑞金医院诉魏守贵、上海海鸥酿造公司、李森祥偿付医疗费案第六节法人的变更、终止和清算一、法人的变更二、法人的终止三、法人的清算第七节联营案例41浙江省第三建筑工程公司诉东阳市画溪建筑工程公司、东阳市画溪乡人民政府建筑工程分包合同案第七章合伙第一节合伙概述一、合伙的概念案例42李曼诉陈加侦合伙纠纷案二、合伙与法人第二节合伙财产一、合伙人投入的财产二、合伙经营积累的财产案例43陈雪莲诉吴忠市展望计算机服务部合伙合同案第三节合伙的经营案例44杜文权诉周仁如、张培德合伙合同案第四节合伙的债务第五节入伙、退伙和合伙的终止一、入伙二、退伙三、合伙的终止第八章民事法律行为第一节民事法律行为概述案例45某制衣厂诉某家电公司损害赔偿案案例46李女士诉朱某、李某悬赏广告纠纷案第二节民事法律行为的分类及形式一、民事法律行为的分类(一)单方行为、双方行为、多方行为(二)要式行为与不要式行为(三)诺成行为和实践行为(四)有偿行为和无偿行为(五)物权行为和债权行为(六)有因行为和无因行为(七)主行为和从行为(八)独立行为和辅助行为二、民事法律行为的形式(一)口头形式(二)书面形式(三)推定形式(四)沉默形式案例47陈佩曾诉张荔、关铁民、辽阳市宏伟区曙光信用社侵权案第三节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案例48石家庄市东简实业总公司诉石家庄市柏林锅炉厂购销合同案案例49郭美兰诉中国工商银行北京市海淀支行返还财产案第四节无效民事行为案例50程某诉中电开源总公司家电商厦侵害消费者权益案第五节可撤销的民事行为案例51银川铝型材厂诉王春林有奖储蓄纠纷案第六节民事行为被确认无效和被撤销的后果第七节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案例52杨娥诉黄荣安房屋确权案第九章代理第一节代理概述一、代理的概念和特征案例53王某诉南京某外贸商店有奖购物纠纷案案例54武汉三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陈燕鸣代理案第二节代理权的行使一、代理权行使的一般准则二、滥用代理权的行为第三节无权代理一、无权代理的概念案例55康力克进出口公司诉朱文君代理合同案二、无权代理的后果(一)无权代理发生正常代理行为效力的情形(二)无权代理不发生正常代理行为效力的情形三、表见代理案例56S市成田公司诉C市大展公司C市商品交易所委托代理纠纷案第四节复代理案例57宋长锁诉罗晏返还股票案第十章诉讼时效一、诉讼时效的概念案例58谭传友诉滕久银赔偿协议无效案二、诉讼时效的种类(一)一般诉讼时效(二)特殊诉讼时效案例59王某诉李某债务纠纷案三、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案例60李焕雄诉李金发损害赔偿案案例61傅辅成诉成都市复合降阻材料厂专利侵权案四、诉讼时效的中止、中断和延长(一)诉讼时效的中止(二)诉讼时效的中断案例62淮南市纸箱厂诉东阳市包装制品厂购销合同案(三)诉讼时效的延长第十一章民事责任第一节民事责任的概念和特征一、民事责任的概念二、民事责任的特征第二节民事责任的种类一、违约责任案例63长江轮船总公司金陵船厂诉南京汽轮电机厂加工承揽合同纠纷案二、侵权责任案例64王志英诉蒙小骏损害赔偿纠纷案第三节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一、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的概念二、归责原则的种类(一)过错责任原则案例65刘玉兰诉榆次市粮店街储蓄所赔偿损失案案例66林启梁诉漳州市供销合作社损害赔偿案(二)无过错责任原则案例67张霞诉温岭县电力公司王天志赔偿损失纠纷案(三)公平责任原则第四节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案例68鲍某诉孙某侵犯名誉权案案例69贾桂花诉北京电影学院青年电影制片厂侵害肖像权案案例70贾某诉某气雾剂有限公司、某厨房配套设备厂某餐厅人身损害赔偿案
2023-09-01 13:43:491

民事诉讼案例

次子是原告,长子是被告,乔某是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女儿是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因为女儿是继承人,是有遗嘱的,是有主张继承权的当事人,主动向法院提出,可以独立请求法院进行其诉讼请求。乔某是善意的第三人,主张要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房屋买卖合同的权益。
2023-09-01 13:44:191

大侠救我!帮忙解一下一道民事诉讼法案例分析题(比较老的一题)

一,有管辖权,根据管辖权的规定,合同的签订地合同履行地的法院有管辖权 二,可以,诉讼结果有厉害关系的人,经法院同意可以列为第三人
2023-09-01 13:44:272

民事案件 案例分析

1、老人想去养老院,但钱不够,那就尽量协商让儿女支付剩余的钱;2、实在协商不成,那只有起诉儿女。基于这是请求给付赡养费的案件,起诉之后可以申请法院先于执行(即人民法院在终局判决之前,为解决权利人生活或生产经营的急需,依法裁定义务人预先履行义务)。这样可以比较好的保护老人的利益。 3、房子是你爷爷的个人财产,他有处分权,他可以卖掉去住养老院。但没必要与子女断绝关系,子女有赡养老人的义务。
2023-09-01 13:44:384

求教一个法律案件

《民法通则》第12条第2款规定: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第13条第1款规定: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与无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区别在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是“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而无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是“不能辨认”自己行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能以自己的法律行为取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他们要从事民事活动,必须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法定代理人由监护人担任。
2023-09-01 13:44:505

打架民事纠纷案例

一般打架很正常,现在都是打完就各忙各的了!当别人先动手时、是正当防卫是不追究法律责任的。这种小架一般是民事纠纷
2023-09-01 13:45:103

民事诉讼法案例

王良虎提出的证据:1)和2)均为 当事人陈述 3)证人证言 刘玉安提供的证据1)和2)均为当事人陈述3)证人证言法院在审理中收集到的证据:1)鉴定结论 2)证人证言 3)书证 4)勘验笔录
2023-09-01 13:45:211

民事法律关系案例

  材料:  商场搞有奖销售活动,15岁的儿子买20元洗发水,中了8000,母亲和他一起去领奖,领完回来儿子偷偷拿走7800元买了电脑,母亲想拿这钱买化妆品的时候发现钱被儿子花了,去找商家把钱要回来。题目一,儿子买洗发水合法吗,奖金归谁,为什么?题目二,儿子买电脑合法吗,母亲要求退货合理吗,为什么?题目三,母亲那这钱买化妆品,合法吗?题目四,这里面有多少法律关系?  分析:一,买洗发水合法,奖金归儿子。第十二条 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二,不合法,可以要求退货,理由同上。三,不合法。第十八条 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除为被监护人的利益外,不得处理被监护人的财产。四,和商场买卖合同,和你监护。
2023-09-01 13:45:323

民事诉讼案例分析

知道你自考呢,,写吧第一题,甲市、丁市、乙市 运输始发地、目的地、侵权行为发生地第二题,侵权行为发生地第三题,提请他们共同上级法院裁决第四题,民事诉讼,因为属于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所发生的侵权行为案例,也有运输合同纠纷。
2023-09-01 13:45:483

民事案例分析-合伙

是合伙。李某的损失由高某、杨某承担。李某弟弟的医疗费由高某承担。
2023-09-01 13:45:561

民事案件常见的两种分析方法是?

请求权基础分析法和法律关系分析法。具体自己找书和百度。
2023-09-01 13:46:192

案例一 民事法律关系

1、吕某与张某给女儿起名“南雁林依”不符合姓名权的法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22条规定,子女可以随父姓,可以随母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143条规定,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吕某与张某为女儿起姓名南雁林依既不随父姓亦不随母姓,而且该姓名不利于行政机关管理,不符合现有公序良俗,因此吕某与张某的起名不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2、吕某向A派出所为女儿申请户口登记的行为不属于民事法律关系。 民事法律关系属于平等主体之间形成的人身或财产关系,吕某为自然人,A派出所为行政机关,二者隶属于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户口登记行为应属于行政法律关系。 3、对于A派出所拒绝办理户口登记的决定,吕某与张某可以提出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A派出所作为行政机关,吕某与张某申请户口登记属于行政相对人,行政相对人对行政机关行政行为不服,可以提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4、关于二人“空床费”的约定有两种见解: 1u20e3ufe0f该约定形成民事法律关系,根据《民法总则》143条规定吕某、张某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空窗费属于二人真实的意思表示,该行为不违背相关法律及公序良俗,因此该约定属于民事法律关系。 2u20e3ufe0f该约定不能形成民事法律关系,因为该空床费约定属于双方忠诚婚姻的戏谑行为,不是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该行为不属于民事法律行为。 5、吕某夜不归宿的行为违反了配偶之间相互忠诚的义务。 夫妻之间具有相互忠诚的义务,吕某夜不归宿,违背了夫妻忠于配偶的义务,我国实行“一夫一妻”制,吕某的行为不符合我国善良风俗的规定。 7、吕某所在地法院。 8、一审中未主张离婚损害赔偿,,在二审中提起,二审法院应进行调解,调解不成告知另行起诉。
2023-09-01 13:46:281

找关于法律案例分析的书籍

如果你是想找专门的案例分析的话,你可以查看最高院发布的审判文书,这是我们国家最专业的案例教材了。如果你是业余的,你可以看今日说法呀,里面也有不少的案例。如果你是想通过国家司法考试,我建议你还是看司考的真题,里面的民法,刑法,民诉,刑诉真题都是一个小案例,同时后面的答案解析都说的很清楚。
2023-09-01 13:46:552

民事诉讼法案例

1、关于法院在民事诉讼中应否依职权主动审查诉讼时效问题,我国当前并无明确的法律规定或相应的司法解释。无论在理论界还是在实务界,对此都存在较大争议,导致审判实践中的做法各异,操作不够规范、统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当事人超过诉讼时效期间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受理后查明无中止、中断、延长事由的,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由此规定可以看出,法律要求人民法院对民事诉讼时效依职权主动进行审查,并援引诉讼时效的规定作出驳回诉讼请求的判决。个人认为“法院都应当依职权主动审查诉讼时效”的做法是不妥的,法院不应主动审查民事诉讼时效问题。2、法院受理后,当事人应当做好证据的采集工作。3、发芽unkeyi缺席审判。《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 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三十条 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4、诉讼终结。《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结诉讼:(一)原告死亡,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放弃诉讼权利的;......
2023-09-01 13:47:064

一个民事行为能力的案例!急!!!

看刘某是在卖自行车之前患病还是之后患病,如果是卖自行车之前患病,则买卖无效,反之则有效
2023-09-01 13:47:152

民事诉讼案例分析2

  1、本案应由甲市城关区人民法院或乙市郊区人民法院受理。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 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三)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本案属于第三项。  2、李可处于原告地位,但其未满18周岁,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无诉讼行为能力,可由李梅、李娜中一人作为其代理人进行诉讼。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七条 无诉讼行为能力人由他的监护人作为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法定代理人之间互相推诿代理责任的,由人民法院指定其中一人代为诉讼。  李春、张丽夫妻处于被告地位。  根据《民事诉讼法解释》58、人民法院追加共同诉讼的当事人时,应通知其他当事人。应当追加的原告,已明确表示放弃实体权利的,可不予追加;既不愿意参加诉讼,又不放弃实体权利的,仍追加为共同原告,其不参加诉讼,不影响人民法院对案件的审理和依法作出判决。  本案中长女李梅已放弃实体权利,故不再追加其为共同原告,但次女李娜仍应追加其为共同原告,其不参加诉讼,不影响案件审理和判决。  案外人于某为有独立请求权的诉讼第三人。方某、刘某为无独立请求权的诉讼第三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 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认为有独立请求权的,有权提起诉讼。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虽然没有独立请求权,但案件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他参加诉讼,人民法院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第三人,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
2023-09-01 13:47:242

民事诉讼法的应用案例有哪些

案例1.公开审判制度。[案情]原告甲公司向人民法院起诉被告乙及丙公司。起诉状中称,被告乙原是其营销部经理,被丙公司高薪挖去,在丙公司负责市场推销工作。乙利用其在甲公司所掌握的商业秘密,将甲公司的销售与进货渠道几乎全部提供给了丙公司,甲公司因而损失严重,请求乙和丙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同时申请不公开审理,保护商业秘密[问题]人民法院能否同意原告不公开审理的要求?[答案与分析]公开审判是审判民事案件的基本制度,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一般应公开审判,应当选期公布当事人姓名、案由和开庭的时间、地点,以便群众旁听,记者采访和报道。但是涉及国家秘密或隐私的案件,不能公开审理。此外法律还规定,离婚案件或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本案中甲公司的销售及进货渠道,对甲公司的经营有重大关系,一旦公开,很可能使其损失进一步扩大。因此甲公司认为案件涉及商业秘密,申请不公开审理是合情合理的,也是符合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的,受诉人民法院应当同意原告不公开审理的要求。
2023-09-01 13:47:351

民事行为的案例分析

民事行为的案例分析:例一、张某今年十七岁,在本镇啤酒厂做临时工,每月有1000元的收入。为了上班方便,张某在镇里租了一间房。7月份,张某未经其父母同意,花500元钱从李某处买一台旧彩电。同年10月,张某因患精神分裂症丧失了民事行为能力。随后,其父找到李某,认为他们之间的买卖无效,要求李某返还钱款,拿走彩电。 请问:此买卖是否有效?为什么? 答案:(1)双方买卖有效。 (2)张某已有十七岁又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应视为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并且张某患精神分裂症是在其购买彩电之后。 例二、 大学青年教师某甲与校出版社签订了一份约稿合同,某甲将一本外国小说译成中文,出版社负责出版。合同中明文规定:如果译稿达到出版水平,由于出版社的原因不能与译者签订出版合同时,出版社要向译者支付稿酬的40%,并将译稿归还译者。若将译稿损坏或丢失,要赔偿译者经济损失若干元。合同签订后,某甲如期完成了全书。译稿交出版社后,出版社很满意。可是在印制期间,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发现此书中有大量淫秽色情描写,故作出了禁止该书出版发行的决定。销毁了纸型和半成品,并没收了译稿。某甲听说后,向出版社提出,译书是出版社主动约稿的。就是不出,出版社也应该给他约定的40%的稿酬。并要求把稿子退还他。出版社的领导研究后答复说,由于出了这本坏书,社里的前任领导被撤职了。因此有没有合同他们不管,钱绝对不能给,否则人家会说他们鼓励出黄书。某甲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他主张:此书适不适合出版,那是出版社的事。书是出版社约他译的。既然他如约译完了书稿,也达到了合同要求的水平,就是不出版,出版社也应按合同的约定办事,付给他40%的稿酬,并将译稿退还。 请问:本案中,双方所签订的合同是否有效?为什么? 答案:(1)无效。 (2)尽管出版社与译者所签订的这份合同,从形式上看没有问题,但由于其内容是翻译一本淫秽小说,违反了国家法律和政策,违背了社会公德,危害了社会利益。 例三、张某委托小刘帮自己买一辆合适的旧摩托车。几天后,小刘以7000元的价格买来一辆嘉陵摩托车给张某,但车太旧,公里数太高,顶多值4000元。后张某经打听,得知小刘给其买的摩托车是刘的小舅子早就想卖的,俩人一起做手脚坑张某。张某要小刘将车退掉,但小刘以生意已成交且其小舅子不同意退为由加以拒绝。问题:张某的损失应该由谁来承担?为什么? 答案:(1)应该由小刘和他的小舅子共同承担民事责任。 (2)因为:滥用代理权属于无效民事法律行为,造成损失的,应由代理人和第三人负连带责任,赔偿被代理人所受损失。本案小刘的行为属于代理人和第三人恶意串通,滥用代理权。
2023-09-01 13:48:022

民事诉讼法案例

王良虎提出的证据:1)和2)均为当事人陈述3)证人证言刘玉安提供的证据1)和2)均为当事人陈述3)证人证言法院在审理中收集到的证据:1)鉴定结论2)证人证言3)书证4)勘验笔录
2023-09-01 13:48:133

民事诉讼法案例分析

1、乙与丁签订的合同无效。因为乙没有房屋的所有权,无权处分。房屋所有权归甲所有。2、丙在租赁期满之前可以继续使用该房屋。3、丁申请强制执行应当不予以支持。.4、甲提出异议应得到法院支持。
2023-09-01 13:48:292

民事法律行为案例,求助

1.双务合同(双方都享有权利和义务),转移所有权(交付是所有权转移)2.以家具公司法人3.违约之诉(给付之诉),是内容严重瑕疵,可要求2倍惩罚性赔偿。能得到法院的支持,由于买卖合同内容的瑕疵,可以主张给付之诉,公司有欺诈行为,所以法院该支持。
2023-09-01 13:48:394

民事案例分析

1.乙;2,原告、被告所在地法院都有管辖权;3. 上诉至北京中级法院。
2023-09-01 13:48:501

关于民事诉讼参加人诉讼地位的案例分析

首先,这里面涉及两个诉讼,而不是一个:赵奎与赵丽娟之间的遗产分割诉讼,一个是钱某与赵奎及赵丽娟的财产返还诉讼。这两个诉讼标的不同,诉讼当事人不同,人民法院不能合并审理。在遗产分割诉讼中,赵丽娟是原告,赵奎是被告。在财产返还诉讼中,钱某是原告,赵奎是被告,赵丽娟是第三人。
2023-09-01 13:49:111

民事诉讼证明案例

大哥,貌似我也要写这个论文,不会一起的吧?民诉这个星期交。。-_-!`我写好再来给你说吧!关于证明对象就是PPT里的三个对象:有无签订确认书;原告是否支付了货款;被告是否收到了货款。首先对这三个证明对象的分析是否为无需证明的事实;然后这些事实到底成立与否,则要分析谁具有举证责任,目前的举证责任的分配有好几种学说,我选择的是课本上我国的责任分配一般规定来说,这里每个人的看法不同,但是结合法律要件分类说:原告的返还请求权,则既要证明付款又要证明收款;谁主张谁举证来说,原告也要证明,而这里被告对于原告的反驳也有举证责任,关于成交确认书,则是被告具有举证责任,来进行反驳。再是举证,我主要分析了被告在二审中提出的证据,因为原告并没有异议,可以看作是默示自认,可以作为新证据使用。最后分析双方的证据以及举证责任是否完成,兵根据风险承担来判定由谁来承担风险。这就要你自己分析了,不论是举证责任以及举证责任的完成与风险承担每个人的看法都不一样。在论文中你要注意结合上面提到的法律名词的具体定义,逐条分析,也可以先写下定义,再分析,这样别人就看懂了。最后发表下你自己的判定,法院的推断不一定正确,你可以说说你的推断,因为这个案件最后需要合力推断来解决。反正我最后觉得被告是不用返还的!好了,呵呵
2023-09-01 13:49:221

民事诉讼 案例分析

就近咨询律师
2023-09-01 13:49:332

民诉案例分析

--1、法院对双方当事人进行的调解有何不妥之处?为什么? 法院对双方当事人进行该调解的不妥之处:未核实参加调解的委托代理人是否经委托人特别授权。法院调解必须当事人本人自愿,依据《民事诉讼法》第88条的规定,调解达成协议,必须双方自愿,不得强迫。调解协议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规定。《民诉意见》第93条规定,人民法院调解案件时,当事人不能出庭的,经其特别授权,可由其委托代理人参加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可由委托代理人签名。本案刘氏未经特别授权,不能以夫妻身份全权代理; --2、送达人员将调解书留置送达程某是否合法?理由是什么?送达人员将调解书留置送达程某不合法。因为调解书不适用留置送达。调解书只有经过双方当事人的签收才具有法律效力。本案对调解书用留置送达是错误的,调解书只有一方签收不具有法律效力。 --3、法院应当如何处理以上程序才正确? 为纠正错误,法院应当做如下处理:(1)应当告知吴某原调解书未生效;(2)根据情况再进行调解,调解无效的及时判决。
2023-09-01 13:49:441

债务纠纷引发民事纠纷案例

法律主观:债务纠纷属于民事纠纷。因为民事法律关系比如借款、买卖合同形成的欠款属于民事纠纷。发生纠纷后,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的方式解决。无法协商一致的,可以取证去法院起诉解决。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民事诉讼,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法律客观:在债务纠纷的诉讼过程中常常会发生诉讼时效的问题,如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而中止;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的。该如何计算诉讼时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39条规定:“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第140条:“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例如,当事人(债权人)因与他人(债务人)发生借款纠纷,对方以各种理由拖欠,而当事人在此过程中,经常向对方当事人索要。在追讨过程中,对方当事人出具了还款保证书。债权人应该如何打官司呢?第一,债务人首先考虑这种债务关系是否合法。第二,计算该债务纠纷发生时间至起诉时间是否在2年之内。如果是,则可以正常诉讼;反之,如果超过2年,则认为其已经超过了诉讼时效,法律不予保护。第三,应该考虑债务人的保证是否已经超过6个月。如果在6个月之内,则债权人的权利应该得到法律的保护。另外,要向法庭提供哪些证据。随着法制的日益健全,证据在民事审判中已经成为定案的依据,因此,在打债务纠纷官司中,当事人能否胜诉,提供的有效证据就显得越来越重要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打债务纠纷官司时当事人应提供以下几方面的证据。1、从书面证据上讲,当事人应考虑合同、借据、公证书和发票等书证。根据人民法院印发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4条:“人民法院审查借贷案件的起诉时,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08条的规定,应要求原告提供借据;无书面借据的,应提供必要的事实根据。对于不具备上述条件的起诉、裁定不予受理。”另外,证据材料为复制件的,提供人拒不提供原件或原件线索,没有其他材料可以印证的,对方当事人又不予承认的,在诉讼中不得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2、就证人证言来讲,当事人一定要选择与自己无利害关系的证人证言作为证据,并且要保证该证人可以当庭作证,便于法院庭审的顺利进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意见》中规定,确认借贷关系一般应以书面借据为准。无书面借据的,必须有无利害关系的见证人证明。可见,证人的证据效力也是当事人能否胜诉的关键。3、当事人还应注意,所诉的债务纠纷案件是否涉及到有关部门的技术鉴定结论、经过公证、登记的书证等,这些证据具有较高的证明力,也应向法庭提供。可见,当事人在打官司时有举证的责任,如何运用证据来打赢官司是当事人进行诉讼的关键。如果当事人不能向法庭提供有效的证据,就只能承担起诉的后果。因此,当事人向法庭提供有效的证据是打赢官司的关键。
2023-09-01 13:49:531

民事诉讼法的案例分析

婚姻关系案件不得申请再审
2023-09-01 13:50:052

民事诉讼法庭辩论案例14则_经典实例(2)

  民事诉讼法庭辩论案例6   赵先生和牛女士于2000年登记结婚,2002年生有一女小红。2008年7月,双方经法院调解离婚。赵先生带小红做了亲子关系鉴定,证明赵先生并非小红的生父。赵先生的身心受到极大伤害,于2008年9月向北京市丰台区法院起诉,要求牛女士给付精神损害抚慰金20万元,抚养小红的费用10万元及亲子关系鉴定费2400元。牛女士认可鉴定结论,也同意给付精神损害抚慰金和抚养费,但愿意负担5000元。   法院认为,双方结婚后,赵先生抚养牛女士与他人怀孕所生子女,身心受到了损害,对赵先生要求牛女士支付精神损害赔偿及女儿小红抚养费用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关于精神损害赔偿及抚养费的给付数额,应根据具体情况予以确定,判决牛女士给付赵先生精神损害抚慰金3万元、小红的抚养费用3.6万元及鉴定费用2400元。   点评   这个案件也证明了《婚姻法》在亲子关系上的一个制度缺漏,即婚生子女否认制度。   在现实生活中,有一个有趣的现象,即所有的母亲都是事实自证的,即基于子女出生的事实而证明自己就是孩子的母亲;但差不多所有的父亲都是推定的,推定的事实,就是在母亲受胎期间与该母亲同居的男人就推定为孩子的父亲。如果要推翻这个推定,就必须按照婚生子女否认的程序,提供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自己不是孩子的生父,能够证明者,即可否认亲子关系。   在本案中,赵先生基于这样的关系,被推定为小红的生父,并且延续了6年,直至离婚后进行亲子鉴定,才证明这个亲子关系推定是错误的。牛女士认可非亲子关系的鉴定,生父的推定已经被推翻,确认赵先生非小红的生父。这个制度,《婚姻法》也没有规定,应当予以补充。   本案还涉及到另外一个问题。在生父推定期间,推定的生父受生母欺诈而履行抚养义务,这种行为是何种性质呢?我曾经提出一个主张,这种行为是欺诈性抚养关系,具有侵权行为性质。其受欺诈付出的抚养费用应当返还,欺诈造成的精神损害,应当予以精神抚慰金赔偿。本案法院判决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返还抚养费用等,采纳的显然是这种意见。   成都 共同危险行为抑或违反安全保障义务   民事诉讼法庭辩论案例7   2007年10月8日,王某乘坐一轿车在四川成南高速公路上向成都行驶。当行至23公里处时,被从高速路立交桥上落下的一块鹅卵石击穿挡风玻璃,击中王某左侧胸部,致左胸大片挫伤伴表皮剥脱、主动脉破裂,失血性休克死亡。   经查,事发高速路上的天桥两侧设有实心水泥护栏,紧靠两侧护栏外侧安置有防抛网。   公安机关经侦查,确认当天黄某等三名小学生攀爬事发天桥西侧中段水泥护栏,趴在防护网和 广告 牌上,比赛看谁扔的石块能击中通行的车辆,往高速路抛掷石块击打往成都方向行驶的车辆,其中一块鹅卵石击中王某致死。   公安机关以黄某等三人未满14周岁,属于无刑事责任能力人为由,撤销三人以危险 方法 危害公共安全一案。王某的近亲属向法院起诉,追究四川成南高速公路有限责任公司和三名致害人及其监护人的侵权责任,承担连带责任。   成都市武侯区法院认为,事发天桥不存在质量瑕疵,成南公司也尽到了相应管理义务,对其要求不能过苛,不构成侵权责任。黄某等三小孩在横跨高速公路的天桥上玩耍,故意向高速路上行驶的车辆投掷石块,造成王某在乘车过程中被石块击打而死的严重后果。虽然三人中究竟是谁投掷的石块造成此后果无法确认,但确系其中一人,符合共同危险行为的基本特征,故认定黄某等三人为共同危险行为人,判决该三人的六名监护人对共同危险行为造成的损害后果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共计246979.40元。   点评   本案争执的焦点在于高速公路管理机构是否应当与共同危险行为人一起承担侵权连带责任。   确定高速公路管理机构承担侵权责任,必备的条件是高速公路管理机构对于损害的发生未尽安全保障义务,具有过失,否则就不承担侵权责任。在本案中,高速公路管理机构在管理高速公路过程中,没有疏于安全保障义务,没有过失,如果责令其承担侵权责任,则有失公平,违反侵权责任法过错责任原则的宗旨。   造成本案受害人死亡的直接原因,是三个未成年被告的共同危险行为。是由于三个未成年人父母的管教不周,使他们攀爬高速公路防护网投掷石块取乐,造成受害人死亡的后果。这一后果尽管不是三个未成年人全体行为所致,而是其中一人所致,但不能判明究竟谁是真正的加害人,因此,构成共同危险行为的侵权责任。对此,法院判决三个未成年加害人的监护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是完全符合法律规定的。法院在原告起诉不同被告,案例比较复杂的情况下,抽丝剥茧,确定真正的侵权原因,准确确定侵权责任,适用法律是成功的,也是公平的。   重庆 天降叉棍致害无法查清加害人   民事诉讼法庭辩论案例8   2008年11月某日上午11点,重庆市高新区某建材市场对面马路上,21岁的袁正敏和丈夫凌勇正守在自己的百货摊前,一根晾衣服用的叉棍突然从临街楼上落下,正好插入袁正敏的头部。叉辊长约半米,整个“Y”字形铁叉已经陷入头颅内。医院急救车赶到现场后,医生将叉棍的竹竿部分取下,只剩下铁叉留在头中,将袁正敏送至医院。经抢救,袁正敏脱离生命危险,但伤害严重,正在康复之中。事发后,派出所民警赶到事发地,封锁现场并提取证据,刑侦技术部门经过多次比对,无法找到破案线索,无法确定肇事人。自袁正敏受害后,肇事者一直未露面。凌勇代理受害人向法院起诉,将涉嫌肇事的渝州新城2号楼97户共计126名业主集体告上法庭,请求赔偿。所有被告无不惶恐,召集“应急维权大会”,奉劝肇事者主动投案,其他业主相互支招寻求证明自身无责的证据。目前案件正在审理之中。   点评   这是典型的高空抛掷物、坠落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责任,争执的焦点是究竟维护哪一方当事人的公平。   最早的这类案件也是发生在重庆,一座高层建筑物上抛下一个烟灰缸,致伤楼下过路人,法院判决该栋建筑物有可能造成损害的20余户对受害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而稍后,济南市一妇女被楼上抛下的菜板击中致死,向法院起诉该楼56户居民请求赔偿,被法院驳回。   两种判法,各自都有道理,都有人支持和反对,无论支持者还是反对者都强调的是公平,但立场却不同。   在制定《侵权责任法》的过程中,对于该不该规定这种侵权行为,如何规定具体规则,也是两种立场态度鲜明。如果基于受害人得到救济的公平,则认为受害人的损害应当由可能造成损害的人共同承担;如果基于承担责任人的公平,则没有证据证明大多数人是致害人,令其承担责任,更加不公平。在不断的讨论中,意见比较集中,倾向于在侵权法中规定,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加害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加害人的外,为了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依据公平责任,由可能造成损害的建筑物使用人承担补偿责任,而不是确认为侵权责任,更不是连带赔偿责任。这样的规则,是要突出受害人的公平,使受害人的损害能够得到救济。我选择这个案件进行点评,正是为了说明这个立法中的意见。   我在德国、荷兰等国家考察这个侵权行为时,他们的法官和学者都表示惊讶,理由是住在高楼上的居民怎么可以如此不负责任?相比之下,我们的国民是否素质还有待于进一步提高呢?应当特别告诫的是,肇事者应当勇于承担责任,不要把自己过失所造成的损害推脱给他人为你负担!   新余 亲属法亟需规定强制认领   民事诉讼法庭辩论案例9   2006年7月,原告李小的母亲李玉从乡下到新余市区打工,认识了王峰,相互爱慕并同居生活。同居一年后,由于双方性格存在差异不欢而散,但此时李玉已有身孕。李玉多次找到王峰要求与其结婚,或者一次性给付小孩抚养费,但都被王峰拒绝。   2008年4月,李玉生下女儿李小,办理了出生证明,继续找王峰讨要女儿的抚养费,王峰却以李小不是自己亲生为由拒不支付费用。2008年7月,李玉以李小的名义起诉,要求王峰支付抚养费,并申请进行亲子鉴定。江西新余市渝水区法院受案后,多次找到王峰,希望他能配合做亲子鉴定,以查明事实,却屡遭王峰拒绝。   法院认为,原告要求确认与被告的亲子关系,不能适用“谁主张、谁举证”的一般举证规则,原、被告在本案中均负有举证义务,即做亲子鉴定义务。原告已提供了医院出生证明等证明材料,完成了与其请求相当的举证责任,要求做亲子鉴定,其举证责任转换,应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但被告不同意鉴定,又不能提供其他证据推翻该证据。尽管法院不得强迫其所为,但被告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故依法推定被告王峰是孩子的父亲,每月向李小支付抚养费200元。   点评   这个案件再次证明我国《婚姻法》亲属制度的缺项,即非婚生子女认领制度。在亲子关系上,《婚姻法》还缺少婚生子女否认、非婚生子女准正等制度。这些亲子关系制度《婚姻法》都没有规定,是必须进行补充的。   在本案中,李玉与王峰同居,分手后发现怀孕并生下李小。李玉认为李小与王峰具有亲子关系,并且提供了相应的证据。王峰予以否认,但不同意进行亲子鉴定。在这种情况下,法院依据举证责任的证据法则,确定负有举证责任的王峰承担对自己举证不能的后果,推定为亲子关系,确认其抚养义务,是公平的,伸张了社会正义。这个判决完全正确。   从另外一个角度观察,在亲属法制度上,非婚生子女确定亲子关系,需要经过认领程序。子女认领分为任意认领和强制认领。任意认领是“寻亲”,找到自己的亲子主张确认亲子关系。强制认领就是针对王峰之类的人,他们否认亲子关系,但有事实证明他就是被认领人的生父,法院判决确认亲子关系,令其承担生父责任。本案判决推定王峰是李小的生父,并且负担抚养费给付义务,其实就是适用强制认领规则,但我国《婚姻法》并没有这样的规定。在制定《民法典u2022亲属法编》时,必须予以补充,以应司法急需。   北京 "驴友"自冒风险索赔无理由 >>>下一页更多精彩 民事诉讼法庭辩论案例
2023-09-01 13:50:251

找关于法律案例分析的书籍

如果你是想找专门的案例分析的话,你可以查看最高院发布的审判文书,这是我们国家最专业的案例教材了。如果你是业余的,你可以看今日说法呀,里面也有不少的案例。如果你是想通过国家司法考试,我建议你还是看司考的真题,里面的民法,刑法,民诉,刑诉真题都是一个小案例,同时后面的答案解析都说的很清楚。
2023-09-01 13:50:362

民法案例分析

(1)甲乙之间的行为属于可变更可撤销民事行为。(2)特点:第一,可变更可撤销民事行为是仅意思表示有瑕疵的民事行为; 第二,可变更可撤销民事行为是可以予以变更和撤销的民事行为; 第三,可变更可撤销民事行为是只有当事人才可主张无效的民事行为。(3)对于这一民事行为,甲可以与乙协商提起仲裁或单方面提起诉讼主张买卖行为无效。希望能对你有所帮助。
2023-09-01 13:50:471

民事诉讼法案例分析

1.涉及了公开审判制度、合议制度、回避制度、两审终审制度。2.违法之处:(1)离婚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法院应当允许。(2)男对甲女说我的律师是审判长介绍的,审判长与案件有利害关系,应当回避。(3)合议制的原则是‘少数服从多数",合议庭产生分歧,应以B和C的多数意见为判决意见。并且,发回重审的案件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A不应参与新的重审合议庭。
2023-09-01 13:51:035

民事诉讼法案例分析题

1.贺甲是被告,贺乙是原告,贺丙是有独立请求的第三人。贺乙向法院起诉贺甲,认为侵害离自己的继承权,故二人存在权利义务上的争议,确定了原告被告的地位。2.能,他是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3.贺丙应该与贺乙一并列为原告。首先,这是关于继承的争议案件,是必要共同诉讼,所以,必须一并审理,贺丙与贺乙的诉讼请求相同,均要求继承其父的遗产,所以,为共同原告。4.依职权追加贺丙为原告。通知她参加诉讼。
2023-09-01 13:51:262

民事案例 辱骂他人

分类: 社会/文化 >> 法律 问题描述: 谁知道,农村妇女骂人的案例 解析: 网上侮辱他人 南宁一网友被判赔礼道歉并赔偿 近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城北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网上名誉侵权纠纷案件。一名在网上侮辱和诽谤他人的网友,一审被判停止名誉侵害,赔礼道歉,并向原告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500元. 据法制日报报道,原告覃某网名为“开拓”,被告周某网名为“盐贩子”和“周伯通”,两人均在“久久论坛”和“逍遥谷”网站注册登记上网,并通过网友聚会与其他网友相互认识,且相互知道他人上网使用的网名。2002年8月22日,在“逍遥谷”网站“逍遥论坛”的“逍遥时报”讨论版,“周伯通”发表了“开拓,欠债可以不还吗?”的文章,内容有“你的脸皮可真是厚上天了……”等言词。同年8月25日,在“久久论坛”的“生活空间”讨论版,“盐贩子”发表了《我和开拓不得不说的故事》一文,文中有“开拓还有个坏毛病,喜欢到处说别人的坏话,以引起别人的同情……到处挑拨离间……”、“吹牛应该是开拓的本性吧”等言词。上述帖子的点击人数均达数十人次至数百人次。 原告覃某认为,这些行为在网络界造成了极其恶劣的影响,尤其在南宁,认识原、被告,知道两人真实身份及对应网名的人众多,影响更坏,给原告的正常工作、生活带来了极大的困扰,精神受到了巨大的伤害。原告覃某遂以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名誉权为由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停止对原告的名誉侵害,公开向原告赔礼道歉,赔偿精神抚慰金1万元。 城北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网络空间尽管是虚拟的,但通过网络的一举一动折射出来的人的行为,却是真实的。被告在“久久论坛”和“逍遥谷”网站的公开讨论版,以“盐贩子”和“周伯通”的网名数次发表针对“开拓”即原告的言论,期间多次用侮辱性语言贬低“开拓”即原告的人格,客观上实施了侵犯原告名誉权的行为,应当承担侵权的民事责任。 鉴于被告的侵权行为造成的实际影响有限,对原告提出的赔偿1万元的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2023-09-01 13:51:351

民事经济纠纷案例

是的 你也要还,
2023-09-01 13:51:497

列举三个案例说明什么是民事诉讼?

1、张三起诉与李四离婚;2、张三起诉李四借款5万元不还;3、张三将李四打伤,李四起诉张三赔偿医疗费等损失。以上三个案件就是典型的民事诉讼。《民事诉讼法》第三条 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民事诉讼,适用本法的规定。
2023-09-01 13:52:27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