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函授法学要学哪些课程?

2023-09-09 12:45: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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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专业培养具有良好的政治思想素质、法学理论知识扎实、实践能力强,能在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仲裁机构、法律服务机构从事法律工作或管理工作的法律专门人才。
主要课程:民法学、法理学、宪法与行政法、商法学、经济法学、民事诉讼法学、刑法学、刑事诉讼法学、知识产权法、国际经济法、律师制度与实务等。
课程名称: 学分:
中国近现代史纲要 2.0
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概论 4.0
英语(二) 14.0
法律文书写作 3.0
国际私法 4.0
国际经济法概论 6.0
合同法 5.0
公司法 4.0
劳动法 4.0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 4.0
知识产权法 4.0
婚姻家庭法 3.0
——选修课
外国法制史 4.0
中国法律思想史 4.0
西方法律思想史 4.0
金融法 4.0
税法 3.0
票据法 3.0
保险法 3.0
公证与律师制度 3.0
房地产法 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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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民事诉讼法学?它的研究对象是什么

民事诉讼法学和它的研究对象如下:民事诉讼法学是分析研究民事诉讼法的产生、发展及其实施规律和它与邻近法律相联系和相区别的规律的科学。民事诉讼法学的研究对象就是分析民事诉讼法的产生、发展和实施的运动形式及其与邻近法律相联系和相区别的运动形式。所谓民事诉讼法的运动形式,就是指民事诉讼法产生、发展及其实施的运动规律。所谓它与邻近法律相联系和相区别的运动形式,是指民事诉讼法在产生、发展和实施过程中与邻近法律相联系和相区别的运动规律。所以,民事诉讼法产生、发展及其实施的运动规律,和它与邻近法律相联系和相区别的运动规律,都是民事诉讼法学的研究对象。民事诉讼,是指民事争议的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在双方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法审理和裁判民事争议的程序和制度。按照诉讼法律关系的理论,民事诉讼是诉讼主体(广义)各种诉讼活动以及所产生的各种诉讼法律关系的总和。广义的民事诉讼除了审判程序外,还包括执行程序。从理论上讲,由于民事诉讼制度的设计最为复杂。民事诉讼的意义:1、对民事诉讼目的进行研究有助于民诉法学理论研究的内容的深化,促进民诉理论体系的完善。2、对民诉目的进行研究,有助于民诉法的指定、修改和完善。3、研究民诉目的,有助于民诉法的贯彻与实施。
2023-09-01 18:13:571

民事诉讼法学名词解释和简答题1

名词解释:   1、民事诉讼:是指法院、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在审理民事案件的过程中所进行的各种诉讼活动,以及由这些活动所产生的各种诉讼关系的总和。   2、民事诉讼法:是国家制定的规范法院和一切诉讼参与人在审理民事案件过程中进行的各种诉讼活动以及由此产生的各种诉讼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3、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在民事诉讼程序中依法享有诉讼权利和承担诉讼义务的国家机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4、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主体的诉讼权利和承担的诉讼义务共同所指向的对象。   5、确认之诉:是一方当事人请求法院确认其与对方当事人之间是否存在某种民事法律关系的诉。   6、给付之诉:是一方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判令对方当事人履行一定的民事给付义务的诉。   7、反诉:是指已经进行的诉讼过程中,被告以本诉的原告作为被告,向本诉的受诉法院提出的与本诉的诉讼标的有直接联系的独立的诉讼请求。   8、人民调解原则:是指人民调解委员会在基层人民政府和基层人民法院的指导下,依照法律规定,根据自愿原则,采用说理疏导的方法,对民间纠纷进行调解。   9、回避制度:是指审判人员或其他有关人员如果与案件存在一定利害关系,即应退出案件审理的制度。   10、一般地域管辖:是指以当事人所在地与人民法院的隶属关系来确定诉讼管辖,即当事人在哪个法院辖区,案件就由哪个法院管辖。我国民事诉讼法是以被告所在地管辖为原则,原告所在地为例外来确定一般地域管辖。   11、特殊地域管辖:是指以诉讼标的物所在地、或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消灭的法律事实所在地为标准确定的管辖。   12、移送管辖:是指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发现本院对案件无管辖权,而依法通过裁定方式将案件移送给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理。移送管辖是对错误管辖的一种纠正,其实质是案件的移交,而不是改变案件的法定管辖权。   13、协议管辖:又称合事管辖或约定管辖,是指双方当事人在民事纠纷发生之前或发生之后,以书面协议的形式约定第一审民事案件的管辖法院。   14、必要共同诉讼:是指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二人或二人以上,其诉讼标的是共同的诉讼。   15、代表人诉讼:亦称群体诉讼,是指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人数众多,由该群体中的一人或者数人代表群体起诉或者应诉,法院所做的判决对该群体所有成员均有约束力的诉讼。代表群体起诉应诉的人,称为诉讼代表人。   16、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是指对当事人争议的诉讼标的有独立请求权而参加诉讼的人。根据主张权利的多少,可以分为有全部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和有部分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17、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是指对原告、被告双方争议的诉讼标的没有独立的请求权,但案件处理结果可能与其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而参加诉讼的人。   18、间接证据:是指不能单独、直接地证明案件主要事实,但能和其他证据结合起来,共同证明和确定案件事实的证据。   19、物证:是指以物品的形状、质量、规格、痕迹等外部特征和物质属性来证明民事案件事实的证据。   20、送达:是指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序和方式,将诉讼文书送交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行为。   21、留置送达:是指在受送达人或其同住成年家属拒绝接收诉讼文书时,送达人依法将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即视为送达的一种送达方式。   22、财产保全:是指为了保证将来生效判决能够得以执行,人民法院在受理诉讼前或者诉讼过程中,根据利害关系人或当事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对当事人的有关财产采取强制性保护措施制度。   23、受理:是指人民法院对起诉人的起诉进行审查后,认为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决定立案审理的行为。   24、民事判决:是指人民法院通过对民事案件的审理,在对案件的事实依法定程序进行了全面审查的基础上,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实体问题所作的结论性的判定。
2023-09-01 18:14:181

民事诉讼法是什么?

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研究院
2023-09-01 18:14:305

民事诉讼法学的内容简介

这本书系统、准确、精炼地阐释了民事诉讼法学的基本原理和基础知识。全书共分六编,即理论编、制度编、通常程序编、特殊程序编、民事挂靠程序编、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编。本教材编写过程中力求全面覆盖教学内容,又注重突出重点。本教材按照本科生民事诉讼法教学的目的与要求,妥当安排各部分在教材中的权重。对于法学本科教学大纲中的内容,力求写清楚、写透彻、写充分。另一方面,力求精炼,简洁、明快是这本教材的一大特点。本书力求全面反映新理念、新理论,在理论编中,较为充分地展现了民事诉讼法学新的理论与新一观点。本教材首力做好民事诉讼法修订后,再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审判监督程序、执行生育三个方面的新增条文与修改条文进行阐释,另一方面,也全面梳理了民事诉讼中的司法解释,对这些司法解释进行了及时、充分的更新与解释。
2023-09-01 18:14:561

民事诉讼法课程体系是什么

关于《民事诉讼法》的课程体系,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考虑:一、理论部分,包括民事诉讼的相关概念和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及民事审判的基本制度等内容;二、民事诉讼程序的启动,包括民事诉讼的管辖、诉讼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相关规定;三、一般案件进入一审程序,包括简易程序和普通程序;当事人对一审程序不服提出上诉的,案件进入二审程序,二审程序终结以后,当事人不及时履行判决的,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如果在案件发生法律效力后认为该审判确有错误的,案件还可进入审判监督程序,一审、二审和执行程序是民事诉讼的主体程序,一定要注意把握。四、有些特别的诉讼进入特殊程序;这是在一审、二审和执行程序等主体诉讼程序外的一些特殊的程序,包括特别程序(含选民资格案和非诉案件)、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这些特殊的程序也是我们在学习的时候要注意学习的内容。五、在对这些程序进行掌握的时候,要注意结合程序掌握与一些程序相关的知识,包括诉讼中的证据、法院在诉讼中的调解、诉讼的保障制度、诉讼的期间、送达和费用的承担等内容。扩展资料: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任务,是保护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保证人民法院查明事实,分清是非,正确适用法律,及时审理民事案件,确认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制裁民事违法行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顺利进行。2、民事诉讼法学是一门关于民事诉讼法解释、适用的学科。它包括民事诉讼法的基本理论、民事诉讼各种具体制度,民事执行等内容。从该课程的结构来看,可以分为总则和分则两大部分。总则主要是民事诉讼法中的基本理论和基本制度。分则主要是各种具体程序。民事诉讼法学是一门实践性较强的学科,学习中应当注意理论问题与实践的结合。参考资料来源:1、百度百科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清华大学法学院 2009年国家级精品课程——民事诉讼法
2023-09-01 18:15:122

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

基本原则有:民事案件审判权由人民法院行使原则;人民法院依法对民事案件独立审判原则;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对诉讼当事人适用法律一律平等原则,两审终审原则;公开审判原则;回避原则;合议原则;以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原则;人民检察院对民事审判实行法律监督原则;民族自治地方制定变通或补充规定原则;保证诉讼当事人平等地行使诉讼权利原则;辩论原则;处分原则;支持起诉原则;着重调解原则;巡回审理,就地办案原则;人民调解原则。基本原则可分为宪法和法院组织法规定的原则和民事诉讼法特有的原则。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是在审理解决民事案件的整个过程中和在民事诉讼的主要阶段上起着指导作用的准则。体现民事诉讼法的立法指导思想和精神实质,对民事诉讼法具有普遍指导意义。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是其活动本质和规律以及立法者所奉行的诉讼政策的集中体现。民事诉讼法第一章规定了一系列基本原则法学界通常将这些原则分为两大类:第一类是根据宪法原则,参照人民法院组织法有关规定制定的基本原则,这类基本原则的特点是它不仅适用于民事诉讼,而且也适用于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正因为如此,这些原则就成为宪法、法院组织法、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的共有原则,简称共有原则。共有原则在民事诉讼法典中之所以要做规定,是因为其内容对于民事诉讼来说。在适用上有其特殊要求。第二类是根据民事诉讼的特殊要求制定的基本原则,反映了民事诉讼的特殊规律性,因此是民事诉讼法的特有原则,简称特有原则。法律依据:《民事诉讼法》第8条规定:民事诉讼当事人有平等的诉讼权利。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保障和便利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对当事人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第5条第1款规定: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组织在人民法院起诉、应诉,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同等的诉讼权利义务。第9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根据自愿和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根据这一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时,要多做说服教育和疏导工作,促使双方达成协议,解决纠纷。第12条的规定,民事诉讼当事人有权对争议的问题进行辩论。辩论原则是指在人民法院主持下,当事人有权就案件事实和争议问题,各自陈述自己的主张和根据,互相进行反驳和答辩,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第13条规定的处分原则,是指民事诉讼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处分即自由支配,对于权利可行使,也可以放弃。第14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审判活动实行法律监督。第15条规定: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对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个人民事权益的行为,可以支持受损害的单位或者个人向人民法院起诉。
2023-09-01 18:15:221

电大法学大专《民事诉讼法学》简述民事诉讼的特征有哪些

(1)民事诉讼法是部门法。它调整的是民事诉讼关系和民事诉讼活动,这种调整对象是特写的,是其他部门法无法调整的。(2)民事诉讼法是民事诉讼的程序法。民事诉讼法是关于民事诉讼活动时应遵守的法律规定。主要内容是民事诉讼主体的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以及保障民事诉讼主体诉讼权利和落实诉讼义务的规定。(3)民事诉讼法具有广义性。民事诉讼法的广义性是与民事诉讼的广泛性相适应的。由于民事诉讼广泛适用于民事、经济、劳动争议、专利、商标、海事、债务催偿和法律规定的其他特殊类型的案件。因此民事诉讼法也就广泛地适用于民事诉讼范围的各类案件的诉讼。(4)处分原则和调解原则的特有性。处分原则和调解原则是民事诉讼法的特有原则,这是由民事活动本身所决定的,这也是与其他诉讼法律相比较的最明显的特征。
2023-09-01 18:15:321

民事诉讼法学共几个学分?

学分是根据学时计算的,一般大学都是18学时一个学分。民事诉讼法学因为其在法学专业课程体系中具有内容的基础性,加上内容繁多,因此,大部分学校的民事诉讼法学课程都是54或72学时,即3个学分或4个学分。
2023-09-01 18:15:421

关于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自新民诉法实施以来,为保障新法各项规定的落实,2013年年初,最高人民法院正式启动新民诉法司法解释起草工作,对1992年7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528次会议通过的法发92(22号)民诉意见进行修订,废止与新法冲突的内容,对民诉法修改决定中修改完善的制度作出解释。为民事诉讼法新增加和修改的重要制度的落地明确适用提供标准,细化具体程序。现本文通过新旧法条对比的方式,仅从管辖制度部分的修改作解读。
2023-09-01 18:15:5414

电大民事诉讼法学 简述民事诉讼的特征有哪些

1)民事诉讼的主体由法院、当事人、其他诉讼参与人以及检察院构成。 (2)民事诉讼依靠国家强制力来解决民事纠纷。 (3)民事诉讼解决的争议是有关民事权利义务的争议。 (4)民事诉讼应依照严格的诉讼程序和诉讼制度进行。
2023-09-01 18:16:241

民事诉讼法学 简答题 简述债权人申请执行的条件有哪些

申请法院执行的条件主要有:(1)申请执行的法律文书必须已经生效;(2)申请执行的法律文书具有可执行的内容;(3)申请执行人必须是法律文书规定的权利人或者权利承受人;(4)义务人没有按期履行义务;(5)属于执行法院管辖。
2023-09-01 18:16:462

民事诉讼法学关于必要诉讼的司法解释

法律主观:民事这个词,大家可能会有一定了解,但是对于民事诉讼的新的规则新的司法解释可能大家还不是太了解,关于最新民事诉讼的司法解释全文是怎样的很多人也不是特别了解。最新民事诉讼的司法解释一、管辖二、回避三、诉讼参加人四、证据五、期间和送达六、调解七、保全和先予执行八、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九、诉讼费用十、第一审普通程序十一、简易程序十二、简易程序中的小额诉讼十三、公益诉讼十四、第三人撤销之诉十五、执行异议之诉十六、第二审程序十七、特别程序十八、审判监督程序十九、督促程序二十、公示催告程序二十一、执行程序二十二、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特别规定二十三、附则2012年8月31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根据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结合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和执行工作实际,制定本解释。因为全文篇幅过大,如果想要仔细了解还请自行去网上搜索查找,或者可以华律网的律师。相关知识:最新民事诉讼法部分内容第一章任务、适用范围和基本原则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宪法为根据,结合我国民事审判工作的经验和实际情况制定。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任务,是保护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保证人民法院查明事实,分清是非,正确适用法律,及时审理民事案件,确认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制裁民事违法行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顺利进行。第三条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民事诉讼,适用本法的规定。第四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进行民事诉讼,必须遵守本法。第五条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组织在人民法院起诉、应诉,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同等的诉讼权利义务。外国法院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民事诉讼权利加以限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对该国公民、企业和组织的民事诉讼权利,实行对等原则。第六条民事案件的审判权由人民法院行使。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对民事案件独立进行审判,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第七条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第八条民事诉讼当事人有平等的诉讼权利。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保障和便利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对当事人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第九条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根据自愿和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第十条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依照法律规定实行合议、回避、公开审判和两审终审制度。第十一条各民族公民都有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民事诉讼的权利。在少数民族聚居或者多民族共同居住的地区,人民法院应当用当地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进行审理和发布法律文书。人民法院应当对不通晓当地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的诉讼参与人提供翻译。第十二条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时,当事人有权进行辩论。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十四条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第十五条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对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个人民事权益的行为,可以支持受损害的单位或者个人向人民法院起诉。第十六条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根据宪法和本法的原则,结合当地民族的具体情况,可以制定变通或者补充的规定。自治区的规定,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自治州、自治县的规定,报省或者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以上就是新的民事诉讼法的第一章第二章的总则,民事诉讼案件在法院受理案件中是占比例比较大的一种形式案件,所以对这类法律的完善和普及还是挺有必要的。法律客观:《民事诉讼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任务,是保护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保证人民法院查明事实,分清是非,正确适用法律,及时审理民事案件,确认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制裁民事违法行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顺利进行。第三条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民事诉讼,适用本法的规定。
2023-09-01 18:16:541

2896民事诉讼法学简述普通共同诉讼的特征有哪些

共同诉讼是指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两人(含两人)以上的诉讼。在通常情况下,民事诉讼的原告一方或被告一方都只有一人。但在某些纠纷中,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均为两人以上,形成诉讼时,原告或被告一方或双方均是多数,这就形成了一种特殊的诉讼形态——共同诉讼。 共同诉讼属于诉的合并,其意义在于简化诉讼程序,避免法院在同一事件处理上作出矛盾的判决。特征相对于与原告和被告为一对一的诉讼而言,共同诉讼具有以下特征:1.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两人以上。这是共同诉讼的本质特征,也是区分共同诉讼与单独诉讼的标准。2.一方或双方为两人以上的当事人在同一诉讼程序中进行诉讼。只有当一方或双方为两人以上的当事人在同一诉讼程序中进行诉讼时,才能成为共同诉讼。类型在国外民事诉讼理论中,必要共同诉讼又分为固有的必要共同诉讼和类似的必要共同诉讼。前者是指对作为诉讼标的的法律关系,各个共同诉讼人必须合一确定,并且各个共同诉讼人必须一同起诉或应诉当事人才能适格的必要共同诉讼。后者是指对作为诉讼标的的法律关系,各个共同诉讼人既可一同起诉或应诉,又可分别起诉或应诉,但一旦选择一同起诉或应诉,法院对共同诉讼人的诉讼标的就必须合一确定的必要共同诉讼。在我国民事诉讼理论中,并没有固有的必要共同诉讼和类似的必要共同诉讼的区分,但按照诉讼标的的权利义务本身是共同的,还是形成诉讼标的的权利义务的原因是共同的,可将必要共同诉讼分为两种基本类型。权利义务共同型在这类必要共同诉讼中,各共同诉讼人之间对于诉讼标的,原先就存在共同的权利义务。而各共同诉讼人之所以对诉讼标的原先就有共同的权利义务,是因为共同诉讼人之间本身就存在着权利义务的共同关系或连带关系,但这种共同诉讼人之间的共同关系或连带关系并不是因为同一事实或同一法律上的原因引起的。在诉讼实务中,常见的情况主要有这样两类:(1)各共同诉讼人之间存在着权利义务共同关系,如合伙人对合伙财产的共同所有。(2)各共同诉讼人之间存在着连带债权或连带债务,如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保证人与被保证的主债务人之间存在着连带清偿关系。原因共同型这类必要共同诉讼,是指共同诉讼人之间原本没有共同的权利或义务,是因为后来发生了同一事实或法律上的原因,才使共同诉讼人之间具有了共同的权利或义务。最典型的例子是,数人共同致他人损害,他人向数个加害人要求损害赔偿的诉讼。在损害发生前,数人间既没有共同关系,也没有连带关系,只是因为发生了加害的事实,才使共同诉讼人之间具有了连带关系。
2023-09-01 18:17:051

电大民事诉讼法学:简答:普通共同诉讼的特征有哪些

普通共同诉讼,是指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两人以上,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并且当事人也同意合并审理的共同诉讼。普通共同诉讼的目的在于实现诉讼经济。普通共同诉讼与必要共同诉讼至少都有一方当事人为两人以上,法院都在同一诉讼程序中合并处理多数当事人之间的民事争议,这是两者的相同之处。但与必要共同诉讼相比,普通共同诉讼还具有以下特征:1.普通共同诉讼的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的。这是普通共同诉讼与必要共同诉讼的基本区别。所谓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的,是指各个共同诉讼人与对方当事人争议的法律关系的性质是相同的,即他们各自享有的权利或承担的义务属于同一类型。如一人对数人实施加害行为,造成损害时,数人作为共同诉讼人分别向加害人提出损害赔偿请求。正因为普通共同诉讼人之间的方讼标的是同种类的,而不是同一的,所以共同诉讼人之间没有共同的权利义务,对其中一个诉讼标的作出的判决,其效力也不及于其他的诉讼标的。2.普通共同诉讼中各共同诉讼人与对方当事人之间一定存在有两个以上诉讼请求。3.普通共同诉讼是一种可分之诉。因此普通共同诉讼,既可以单独起诉,也可以共同起诉。共同起诉的,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而当事人又同意合并审理的,就形成了普通共同诉讼。
2023-09-01 18:17:151

求民事诉讼法心得体会

每一门独立的法律科学都有自己的研究对象。 这一研究对象是由本学科自身的特殊性决定的。 同样,民事诉讼法学论文的写作也具有其特殊性,同学们只有紧紧把握它的特点,灵活运用写作方法,使用规范的语言,才能写好民事诉讼法学的论文。 一、民事诉讼论文的写作 (一)民事诉讼论文题目的确定 民事诉讼法学的研究课题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 (1)民事诉讼法学的基本理论,如价值论、目的论、诉权论、程序保障论、民事诉讼法律关系论等;(2)民事诉讼的具体制度和具体理论,如当事人、管辖、举证责任、审前准备程序、简易程序、再审程序、执行等;(3)民事诉讼与诉讼外纠纷解决机制之间的关系,如民事诉讼与仲裁、公证、调解、和解的关系。 由于文章的篇幅有限,选题切忌过大过空。 论文的写作毕竟不是教科书,要求面面俱到。 学生应该根据自己的兴趣、掌握的资料等因素来确定论题。 论文是对自己观点的一种陈述,所以要言之有物,在某一方面要着重一点论述开去,这样才能获得一篇有深度、有力度的优秀论文。 在浩瀚的法律知识中只要选取其中的一朵浪花就能折射出太阳的光芒。 如有关执行方面的论文就可以有很多的写法,比如:完善我国强制执行法的探讨;执行程序中的参与分配制度;执行难的原因和对策等等。 下面推荐一些常见的民事诉讼法学的论题,以供学生参考和借鉴:(1)基本理论的探讨,如诉讼公正与效率的探讨,法官独立审判的理性思考,论司法公正,诉权之保护,民事诉讼处分原则重述;(2)具体制度和具体理论的探讨,如民事诉讼法修改的若干基本问题,我国民事审级制度的改革与完善,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论医疗纠纷民事诉讼的若干问题,当事人举证与法院查证之关系,我国民事举证制度的完善;(3)对民事诉讼与其他纠纷解决机制之间的关系的探讨,如论仲裁与诉讼,论我国法院调解制度的改革。 (二)民事诉讼论文写作中的常见问题 针对同学在民诉论文写作中经常出现的问题,提出相应的解决办法,期望在以后的论文写作中能够有所帮助。 1.文不对题。 有些同学虽然选择了一个小题目进行论述,但是却要面面俱到,与主题相关的内容却仅占一小部分,或者干脆没有论述自己的观点。 这样显然离题了。 例如题目是“法院调解制度改革构想”的论文,有些同学论述的小标题如下: (1)法院调解的定义;(2)法院调解的性质;(3)法院调解的特征;(4)法院调解的优势。 对于阐述法院调解制度改革的论文,上述论述显然有些离题太远,应该适当介绍后,分清主次,重点阐述文章观点,采用下列下标题进行论述,主题更加突出:(1)法院调解制度概述;(2)国内外相关制度的比较;(3)我国法院调解制度的弊端;(4)法院调解制度的改革和完善。 需要明确的是,论文与教科书不同:首先,教科书的对象是学生,而且大部分是对某一问题一无所知的学生,因此对问题的阐述需要一层一层的面面俱到。 论文的读者是对某一问题的基本内容有一定了解的人,此时作者的任务并不是在普法,讲基本的理论,而是要深入到的某一问题的探讨中去。 其次,从方法上来说,教科书以阐述为主,因为教科书的主要目标是将问题解释清楚;而论文则应以论证为主,作者要发现问题,并以论据来论证作者的观点。 2.在文中经常采用第一人称或者加入谦虚的话及加入让老师指正的话语。 有的学生在论述自己观点前总是加上“由于自己水平或者篇幅有限??”或者“下面,我也来谈谈自己的看法”之类的赘话。 其实直接阐述就行,需要指明是作者的看法时,可以用“笔者认为”的说法,但不能滥用。 有的同学在文中加入谦虚或者请老师指正的话,如“本人功底浅显,请老师不吝赐教”等等,这种话语不应在民诉论文的正式写作中出现,需要类似的沟通的话可以另外附上字条。 3.直接引用法规的简称。 有的同学在第一次引用法规时就用简称,这样不规范。 应当在第一次引用时用全称,然后注明以后的简称。 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诉法》),在此以后再出现该法时就可以用《民诉法》这一简称了。 4.民诉论文的写作方法运用不当。 有的同学在论述时不能很好地运用论文的写作方法,造成论文就像课堂笔记或者论文提纲。 论文的写作应该有理有据,不能像光有骨头没有血肉的大纲。 举例:一位同学在其论述执行一文时,其中一个小标题是这样阐述的: -“(一)执行的定义、性质与特征1.执行的定义(一句话)。 2.执行的性质(一句话)。 3.执行的特征。” 正确的论述应为:“关于执行权的性质,学者们各有观点。 有的学者认为??有的认为??笔者认为??理由如下??”。 5.不注明引用文章的出处。 注明出处的作用有二:一是版权问题,否则无异于将他人的智力成果据为己有;二是可以使文章更加具有权威性。 在民诉论文中注明参考文献,可以表明作者是在阅读了大量的文章的基础上进行研究并得出结论的,同时也可使文章的论据更加真实。 6.局限于论文标题,就事论事。 同学们在论文写作中还容易局限于论题的字眼,就事论事。 例如,题目是“执行难的原因和对策”的论文,有的同学认为题目就是原因和对策两方面,结果在论文中就写了这两个方面。 这种写法忽略了论文写作的三个层次:第一层,提出问题;第二层,分析问题,主要是分析问题的原因,找出症结或弊端;第三层,解决问题,也就是针对问题提出解决的办法、改革和完善的建议、得出文章的结论等等。 即提出问题,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 对于此篇论文来说,作者首先应该对执行难进行概述,然后再论述原因和对策,这样才称得上是一篇结构完整的民诉法学论文。 7.没有灵活掌握民诉论文的写作方法。 大多数同学在选定论文题目后,不知道如何展开论述,阐述自己的观点;有的同学在论文写作中甚至迷失了自己的写作方向,也就是说,一味的陷入材料的堆积中,找不到论文写作的重点了。 针对民诉法学的特殊性,下面就推荐几种在民诉法学论文中经常运用的写作方法。 (1)程序法与实体法相结合。 民事诉讼法是民事程序法,它与民事实体法的关系十分密切。 民事诉讼法是保障民事实体法顺利实施的工具,而民事实体法中包含许多民事程序法的规定。 同学在论述一个民事诉讼法学的论题时,就可以把程序法和实体法结合起来考虑,一方面可以使论文更有深度,另一方面,也使论文更有生命力,富有实践指导意义。 (2)比较的方法。 有比较,才能有鉴别。 对民事诉讼法的研究也是如此。 在世界经济一体化的浪潮下,片面的强调国情差异而不予借鉴外国的有益经验是不合时宜的;片面的强调外国的优势而忽视本国的国情也是行不通的。 比较包括两个方面:一是我国民事诉讼法与中外历史上的民事诉讼法相比较;二是我国民事诉讼法与其他各国的民事诉讼法相比较。 比较的内容可以归为以下几类:一是与大陆法系国家比较,其中以法国、德国为重点;二是与英美法系国家比较,以英国、美国为重点;三是与原苏联和东欧各国比较,苏联是重点。 值得一提的是,比较不是泛泛的进行资料堆积,而是要选取对阐述观点有用的资料进行比较,为后面论述自己的观点打下坚实的理论基础,从而可以顺利的推导出文章的结论。 (3)理论与实践相结合。 民事诉讼法是民事诉讼法学研究的主要对象。 民事诉讼法是实践性很强的应用法律,这就决定了民事诉讼法学是一门实践性很强的应用法学。 “纯理论、纯抽象意义的问题考察,终归还是缺乏现实基础的照应。 因此,失去了在现实,尤其是在法律操作层面上的生动活泼,由此也影响了程序法的应有魅力。 今后的新学问必须彻底否认抽象论的意义,将基础立在具体性之上,并导入更为经验主义的手法开始这样的工作”。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发展,必然产生许多新的民事法律关系,新型的民事、经济纠纷也在不断涌现。 由此产生的诸多诉讼实践问题都是我们深入探讨和研究的对象。 同学们可以以此作为论文写作的突破点和重点。 比如,现有的民事审判程序是否已基本适应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有哪些方面尚需进一步改革,民事诉讼面临哪些新情况、新问题等等。 例如,随着改革的深入,国有资产流失,环境污染,市场垄断等一系列新的问题出现了,为了解决中国社会现存的实际问题,保护国家社会公共利益不受侵害,检察机关提起民事诉讼,对一般民事活动行使监督权的问题就突显出来。 笔者可以通过借鉴国外的立法经验,探讨我国检察机关提起民事诉讼的必要性和可行性,最后提出改革建议。 这样写出来的论文就会有理有据,既有理论深度,也有现实的指导意义。 (4)思路开阔,触类旁通。 现代社会中,自然科学、技术科学、社会科学和人文科学之间的传统学科的分割界即将消除,不同学科之间相互取长补短,将会融合成一个完整的科学知识体系。 了解边缘学科的知识,可以使民事诉讼法学的研究视野更加开阔,分析方法更加多样化。 例如,民事诉讼的基本价值中就引入了经济学中的概念——效益,并且已经得到了民事诉讼理论界和实务界的认同;对于民事诉讼证明标准的研究就离不开马克思主义哲学中真理的相对性原理。 二、民事诉讼论文的答辩 民诉论文答辩阶段也是让许多同学摸不着头脑的事情。 因为平时接触的少,所以对民诉论文答辩不知道如何准备,造成了答辩时心理紧张,影响了民诉论文的成绩。 下面我就着重论述一下同学们应该怎样有效的准备和应对民诉论文答辩。 (一)民事诉讼论文答辩的准备 民诉论文答辩是对学生的论文进行的一种口头测试方法,所以学生对答辩的准备就首先应该以论文为根本。 熟悉自己的文章,对于文章的整体结构,文章的主要内容都要了然于胸。 但是不要死记硬背,而是应该真正掌握自己论述的内容,知道其之所以如此的原因,用自己的话表达出来。 然后,在这个坚实的基础上可以进一步涉猎相关的知识,拓宽视野。 例如,对于探讨我国民事再审程序的论文,就需要掌握我国民事再审制度的现状,存在哪些弊端,应该如何进行改革。 由于民事再审是对发生法律效力的法院裁判再次进行审理,所以相关问题有既判力,民事程序的安定,法院的权威性等等。 (二)民事诉讼论文答辩的进行 1.答辩老师针对民诉论文经常会提问如下一些问题,“请简述你文章的主要内容”,“请简要回答文章的主要观点”,或者针对你文章的某一部分进行提问,但都是以学生的民诉论文为依据发问的。 2.同学在答辩中要注意以下问题: (1)言谈举止要大方自然,努力控制自己的紧张心情。 对待答辩老师要有礼貌。 答辩其实就是向老师做的一个口头的论文报告,所以只要自然的把自己的观点、理解表达出来就行。 (2)回答答辩老师提问一定要有针对性,简明扼要。 因为每个学生的答辩时间最多十分钟左右,而答辩老师最少三个人一组进行提问,所以同学的回答只要把民诉论文大的纲要用自己的话表达出来就行。 回答切忌罗嗦,生硬的背诵。 答辩进行中,学生可以拿着自己的民诉论文或者准备的相关草稿。 这样也是为了使学生更加自然表达自己的观点。 (3)对于老师提问的和民诉论文相关的问题,学生如果不知道的话,应该怎么办?建议采取如下办法应对。 首先应该沉着、冷静。 老师的提问肯定是从民诉论文引申出来的,所以尽快找到民诉论文的知识点。 其次,心里要明白老师提问的目的可能是看看你的知识面,要听听你自己对于这一问题的理解或者说你自己对这一问题的看法。 最后,大胆的说出自己的看法,礼貌地和老师进行探讨。 许多法律问题也是仁者见仁,智者见智,没有定论,所以千万别紧张,沉着应对,一定会取得不错的答辩成绩。 总之,一篇优秀的民诉论文应该结构完整,观点明确,论证充分,逻辑性强,还要有规范的注释和形式。 同时在答辩中学生要言之有物,条理清楚。
2023-09-01 18:17:251

《民事诉讼法(第二版)》这门课程有多少章节?

《民事诉讼法(第二版)》这门课程有23章内容,包括:第一章民事纠纷及其解决机制、第二章民事诉讼法概述、第三章民事诉讼法学基本理论、第四章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第五章民事审判的基本制度、第六章法院的民事主管与管辖、第七章当事人与诉讼代理人、第八章民事诉讼证据、第九章诉讼保障制度、第十章期间、送达与诉讼费用、第十一章普通程序、第十二章简易程序、第十三章第二审程序、第十四章审判监督程序、第十五章特别程序、第十六章督促程序、第十七章公示催告程序、第十八章执行程序概述、第十九章执行程序的一般规定、第二十章执行开始、执行中止和执行终结、第二十一章执行措施、第二十二章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第二十三章区际司法协助。
2023-09-01 18:17:351

民事诉讼法属于什么法

民事诉讼法属于什么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是以宪法为根据,结合我国民事审判工作的经验和实际情况制定。1991年4月9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已于2014年12月1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36次会议通过,自2015年2月4日起施行。 民事诉讼法的性质,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确定: 第一,从其在法律体系地位来看,其地位仅次于宪法,与民法、刑法、刑事诉讼法等法律一样,居于基本法的地位。 第二,从其调整的社会关系来看,它调整民事诉讼法律关系,是其他法律部门不可取代的,也决定了民事诉讼法属于独立的部门法。 第三,从民事诉讼法所确定的内容来看,它主要规定的是民事诉讼活动过程中诉讼主体的权利和义务,以及用来保证这些权利的行使、义务的履行的诉讼制度和程式,这表明民事诉讼法属于程式法。 程式法。 程式法亦称“审判法”、“诉讼法”。 民事诉讼法属于法学哪个院系 什么法学什么院系,这种表述根本不对!民事诉讼法,在法学体系对应的是民事诉讼法学,在法律部门属诉讼与非诉讼程式法法律部门及其分支。 房产官司属于民事诉讼法吗? 鉴于房地产官司型别多样、标的额大、涉及面广、处理难度大等特点 1、关于房地产案件的管辖问题。 房地产案件的标的多为不动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34条第一款规定,房地产官司一般都由发生争议的房地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当事人不能违反这一规定在其他人民法院打房地产官司,当事人在起诉时应注意这一点。 2、关于房地产案件的受理问题。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1993)37号档案关于“以房地产为标的的买卖、租赁、典当、纠纷应由民庭受理,以房地产标的的开发、建筑承包、入股、联营、代理、居间等民事行为发生的纠纷同样应由民庭受理”的规定,房地产纠纷案件由人民法院民庭受理。因房地产官司案情相对比较复杂,诉讼标的额比较大,法院民庭在审理房地产官司中通常组成合议庭审理,适用民事诉讼普通程式。房地产官司审理的一审普通程式主要包括起诉和受理、庭审前的准备、开庭审理(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谈判或裁定、执行几个诉讼阶段。 3、关于房地产官司的举证问题 房地产官司一般经历的时间长,公民、法人围绕房地产取得、处分、流转等形成的法律关系往往错综复杂,事后的可塑性很强。而房地产又是价值很高的物质财富,对当事人争议的事实认定不准,就会严重损害一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甚至会激化社会矛盾。因此,法院在分析认定事实时比较慎重,一般以原始书证、物证为基础,以证人证言或其他旁证材料为补充。这就要求当事人在打房地产官司举证时应尽可能地向人民法院提供原始书证、物证(如有关房地产交易的契约、产权证明等)。同时这也意味着人们在进行涉及房地产的活动中要注意储存好各种往来文书、有关协议、凭证,以便将来一旦发生纠纷,在官司中处于有利地位。 4、房地产官司的合同审查问题。 房地产案件往往都是以合同形式出现,一旦发生纠纷,酿成官司,审查合同是否有效就是关键。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审查合同:一是审查签约双方的主体资格、签约能力;二是审查合同的形式要件是否完备;三是审查合同的实质要件是否真实合法;四是审查合同履行过程中有无变更情况,以此确定合同是否有效。只有严格地审查分析合同,做到准确认定案件性质、型别,明确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在打房地产官司中才能处于主动地位。 5、有关房地产官司中的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问题 财产保全指人民法院在利害关系人起诉前或者当事人起诉后申请执行前,为保证判决的执行或避免财产遭受损失,对当事人的财产或者争议的标的物,采取限制其处分的强制措施。先予执行是指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过程中,因权利人的生活和生产需要,根据当事人的申请,裁定一方当事人预先给付另一方当事人一定数额的财物,或者立即实施或停止某种行为的诉讼制度。房地产官司的标的一般为不动产,如建造的房屋、用于收益的土地等,其涉及的标的额如建筑工程款、购房款、建筑材料款等数额都较大,这些标的特别是钱款在纠纷发生后如不及时采取措施,就会被义务主体转移、分散,从而使得有时官司虽然赢了,但法院的判决却成为一纸空文,无法执行。因此,在打房地产官司时,如果发现对方当事人不积极参加诉讼,且有可能转移证据、毁灭证据、逃避履行义务的实际情况时,应立即向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和证据保全,以保证案件的及时审理和执行。而对于某些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案件(如涉及交房、搬迁等案件),为保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减少损失,当事人应向人民法院申请先予执行。 6、有关房地产官司中律师的作用问题。 我国颁布的涉及房地产的法律、法规和各地方制定的涉及房地产的法规、规章很多,一般人对这些法律、法规、规章不尽了解,在发生纠纷时也就不能有效地运用这些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同时房地产案件中的法律关系错综复杂,需要具备一定法律知识的人才能做出准确的判断、分析,因此在房地产官司中律师的作用显得尤为重要。律师,特别是专门从事房地产业务的律师熟悉涉及房地产的法律、法规、规章,能够比较准确地把握问题的实质。同时,律师在房地产官司中的取证工作也较当事人方便,这些都表明,律师参加房地产官司能够更好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欠条属于民事诉讼法第几条 民事诉讼法规定欠条受法律保护时间是二年。如对方暂时的确没钱还你,记得让他在欠条上再次签字画押并注明日期。 《民法通则》第135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根据《民事诉讼法》,属于广义民事诉讼当事人的有( ) 民事诉讼中的处分原则,是指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自由支配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这一原则包括以下具体内容:其一,处分权的享有者只限于民事诉讼当事人,其他诉讼参与人不享有处分权;其二,当事人行使处分权的物件包括处分自己依法享有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处分原则贯彻于民事诉讼的全过程,主要体现在:第一,当事人的处分行为直接关系著民事诉讼程式能否开始;第二,当事人的处分行为对于诉讼程式的发展和终结有着重要影响;第三,审判保护的范围和方法,一般要尊重当事人的意愿。 补充: 处分原则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 享有处分权的主体 处分权的主体即为在民事诉讼中实际享有处分权的人。⑧ 但并非所有的民事诉讼参与人都享有处分权。由于处分权的行使,会导致诉讼结果的不同,会直接影响到有关诉讼主体的切身权益,故享有处分权的人必须与该诉讼结果存在较为密切的利益关系。通常认为,只有当事人和类似当事人的人才能享有处分权利,其他诉讼参与人不享有处分权利。法定代理人,处于类似当事人的诉讼地位,他可以代理当事人处分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委托代理人只能在当事人特别授权范围内行使处分权利。⑨ (二) 处分权的客体 处分权的客体是针对主体而言的,即是当事人处分行为所指向的物件。我们可以将处分权的客体分为三类:实体权利、诉讼权利和诉讼资料。实体权利是指民事权利,包括财产权和人身权 ;诉讼权利是指诉讼法规定的,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活动所享有的权利,如,和解、撤诉等;诉讼资料是指具体事实主张和证据资料。处分权的行使,主要是通过对上述三种客体的处分来实现。 (三) 处分权的内容 处分权的内容是指权利主体行使处分权的具体方式,这当然离不开处分权的客体。换言之,它是指当事人如何对实体权利、诉讼权利和诉讼资料进行处分。按照诉讼程式的先后,我们大概可以把处分权的内容分为以下几种: 1、当事人的民事权益受到侵犯或者发生民事纠纷时,是否向法院起诉,由当事人自己决定。 2、进入诉讼程式后,原告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被告可以承认或者反驳诉讼请求,有权提起反诉;双方可以自行和解。 3、是否提起上诉,由当事人在上诉期间自己作决定。 4、执行程式是否开始,由当事人决定。 请问民事诉讼法? 请将问题讲清楚。 民事诉讼法问题 在民事诉讼中,发回重审案件,应当适用一审普通程式审理,法律规定必须在六个月之内的时间结束重审。 《民事诉讼法》: 第四十条第二款规定:发回重审的案件,原审人民法院应当按照第一审程式另行组成合议庭。 第一百四十九条 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你好下面是截自我们课本 《民事诉讼法》p231-p233的内容 我觉得已经很详尽了 请采纳 根据《民事诉讼法》和《收费办法》的规定,法院收的诉讼费用包括案件受理费、申请费、执行费和其他诉讼费用。 申请费的征收标准1 申请财产保全的,保全财产的金额或价额不满1000元的,每件交纳申请费30元,超过1000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1%交纳申请费;超过1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申请费。2 海事海商案件,申请扣押船舶的,每件交纳1千元至5千元;申请债券登记的,每件交纳500元;申请留置货物、燃料的,每件交纳500元;申请船东责任限制的,按申请限制数额的0.1%交纳,最低不少于500元。3 申请支付令的,每件交纳申请费100元。4申请公示催告的,每件交纳申请费100元。 执行费征收标准执行案件《收费办法》8条规定,执行金额或价额在1万元以下的,每件交纳50元申请执行费;超过1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0.5%交纳申请执行费;超过50万元的部分,按0.1%交纳执行费。 其他诉讼费用征收标准1勘验,鉴定,公告,翻译,依照国家有关部门的收费标准交纳。2采取诉讼保全和先予执行按实际支出的收取。3当事人复制本案有关材料或法律文书的按实际成本收取。4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在法庭规定日期出庭的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费和误工补贴费根据有关规定和实际情况决定。5 法院认为应当由当事人负担的其他诉讼费用,由法院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和实际情况决定当事人应当交纳的金额 刑事诉讼法属于什么法 刑事诉讼法是指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调整刑事诉讼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它调整的物件是公、检、法机关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揭露、证实、惩罚犯罪的活动。它的内容主要包括刑事诉讼的任务、基本原则与制度,公、检、法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职权和相互关系,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权利、义务,以及如何进行刑事诉讼的具体程式等。2012年3月,刑诉法修正案草案提请十一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审议,尊重保障人权写入刑诉法,贪官外逃将人财两空。2012年9月25日,全国刑法学术年会在郑州举办,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将新增刑事和解程式
2023-09-01 18:17:451

中央电大民事诉讼法学简答题简述普通共同诉讼的特征有哪些

相对于与原告和被告为一对一的诉讼而言,共同诉讼具有以下特征:1.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两人以上。这是共同诉讼的本质特征,也是区分共同诉讼与单独诉讼的标准。2.一方或双方为两人以上的当事人在同一诉讼程序中进行诉讼。只有当一方或双方为两人以上的当事人在同一诉讼程序中进行诉讼时,才能成为共同诉讼。类型在国外民事诉讼理论中,必要共同诉讼又分为固有的必要共同诉讼和类似的必要共同诉讼。前者是指对作为诉讼标的的法律关系,各个共同诉讼人必须合一确定,并且各个共同诉讼人必须一同起诉或应诉当事人才能适格的必要共同诉讼。后者是指对作为诉讼标的的法律关系,各个共同诉讼人既可一同起诉或应诉,又可分别起诉或应诉,但一旦选择一同起诉或应诉,法院对共同诉讼人的诉讼标的就必须合一确定的必要共同诉讼。在我国民事诉讼理论中,并没有固有的必要共同诉讼和类似的必要共同诉讼的区分,但按照诉讼标的的权利义务本身是共同的,还是形成诉讼标的的权利义务的原因是共同的,可将必要共同诉讼分为两种基本类型。
2023-09-01 18:17:521

民事诉讼法学共几个学分?

民事诉讼法学共(  )个学分。A.3B.4C.5D.2
2023-09-01 18:18:182

民事诉讼模式与诉讼结构的关系?

1,民事诉讼结构,是民事诉讼制度的内在结构,是当事人、法院的诉讼地位与相互关系的内在反映。2,民事诉讼模式,是对特定的民事诉讼制度本质的外在反映。3,民事诉讼结构中法官(法院)或当事人在诉讼中能动性的消长,形成了两种民事诉讼模式:(1)职权主义,是指在民事诉讼中法院拥有主导权,程序的进行以及诉讼资料、证据的收集等全部由法院负责。(2)当事人主义,是指在民事诉讼中,诉讼请求的确定、诉讼资料的提出和证据的收集和证明主要由当事人负责。法官处于顺应性的地位,尊重当事人的意志,不作干预。
2023-09-01 18:18:422

民事诉讼起诉应该向哪个法院提起?

1、诉讼管辖,是指各级法院之间以及不同地区的同级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商事案件、知识产权案件及其他各类案件的职权范围和具体分工。2、常见的一般有当事人住所地、被告住所地、原告住所地等等。
2023-09-01 18:18:513

民事诉讼法学的习题

1、仍应受理。超过诉讼时效丧失的是胜诉权,而不是诉权。 2、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 被告提出答辩状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之日起五日内将答辩状副本发送原告。被告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 人民法院对决定受理的案件,应当在受理案件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中向当事人告知有关的诉讼权利义务,或者口头告知。 合议庭组成人员确定后,应当在三日内告知当事人。 认真审核诉讼材料,调查收集必要的证据。 3、缺席审理。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4、中止诉讼。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
2023-09-01 18:19:051

民事诉讼法学的一个案例分析``懂法律的朋友请进

很简单,民诉中一般就是 谁主张,谁举证
2023-09-01 18:19:162

诉讼法学考研都考什么科目?

对于法学生来说,考研是一个不错的选择,现在法学考研也正成为一大热门。法学细分又包含多个方向,诉讼法学考研也是很多人的一个选择,它由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三部分组成,毕业后也有很多的就业方向,除了各专业同学都可选择的各类行政机关,各种公司和事业单位,同学们也可以去法院、检察院、司法局、公安局,律师事务所等。一、可以报考诉讼法学的学校诉讼法学专业全国有很多学校招生,其中招生较中国政法大学、西南政法大学、北京大学、中国人民大学都较为拔尖,四川大学、复旦大学、武汉大学、南京师范大学、海南大学等等学校也不容小觑,他们的诉讼法专业都具有很大的含金量。而诉讼法学考研到底考几门课呢,是很多同学关心的问题,我们来一探究竟。二、诉讼法学的考试科目1、公共课不容忽视诉讼法学考研和其他科目一样考四门,分别考3个小时,满分150分。公共课有思想政治理论和外国语两门,外国语主要为英语一,这也是大部分同学的选择,但一般来说院校也会开放其他小语种的报名,如日语、俄语、德语等等,这些由不同学校规定,如中国政法大学就有七门外国语可以选择。专业课则是根据不同学校有不同的安排,一般都是法学综合和诉讼法专业课,因为诉讼法分为三个方面,所以诉讼法专业课都不同。以中国政法大学为例,专业课就是法学综合和专业课即刑事诉讼法或民事诉讼法。2、专业课大量积累法综五门包括宪法、法理、刑法、民法、民事诉讼法,各占30分。法理学主要是法理学导论(法学的基本概念、法的运行、社会中的法);宪法学为中国宪法;民法学包括民法总论、物权法、债法;民事诉讼法学即民事诉讼法(含民事证据、民事执行);刑法学是中国刑法总论、中国刑法分论。而对于专业课而言,刑事诉讼法考的是刑事诉讼原理、原则、制度(含刑事证据)、程序。民事诉讼法学与仲裁包含民事诉讼法学(100分)(含民事证据、民事执行);和仲裁法学(50分)(不包括劳动仲裁)。考研政策不清晰?同等学力在职申硕有困惑?院校专业不好选?点击底部官网,有专业老师为你答疑解惑,211/985名校研究生硕士/博士开放网申报名中:https://www.87dh.com/yjs2/
2023-09-01 18:19:231

法学生进,民事诉讼法学中的诉讼抵消是什么?

从广义上来说,诉讼中的抵销包括两种情形。~种是被告将其在诉讼外所为的抵销之意思表示作为诉讼中的抗辩予以提出,也即被告在原告起诉之前或者在诉讼外,先对原告为抵销之意思表示,在此之后,被告于诉讼中将已为抵销之意思表示的事实作为诉讼中的抗辩加以主张,故这种情形可称为"诉讼外抵销之抗辩"。另一种是诉讼中的抵销之意思表示,即被告在言词辩论时始提出抵销的主张,其方法既可阻是在承认原告债权存在的情形下单纯主张抵销,也可以是一方面对于原告债权的存在与否加以争执,另一方面则以预备声明的方式主张抵销
2023-09-01 18:19:352

民事诉讼法教材

人大出版出的江伟主编的民事诉讼法教材就不错,作者也是民诉界的权威了。另外可以上当当或者亚马逊看看民诉法类的教材哪种比较畅销以及大家的评价,来帮助参考。还有就是上豆瓣搜搜相关教材的评价也不错。
2023-09-01 18:20:204

司法《民事诉讼》知识点:民诉的基本原则

  一、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概述   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是在民事诉讼的整个过程中,或者在重要的诉讼阶段,起指导作用的准则。它体现民事诉讼的精神实质,为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和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活动指明了方向,概括地提出了要求,因此对民事诉讼具有普遍的指导意义。我国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是以我国宪法为根据,从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实际情况出发,按照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的要求,结合民事诉讼法的特点而确定的。   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是民事诉讼活动本质和规律以及立法者所奉行的诉讼政策的集中体现。   民事诉讼法第一章规定了一系列基本原则,法学界通常将这些原则分为两大类:第一类是根据宪法原则,参照人民法院组织法有关规定制定的基本原则,这类基本原则的特点是它不仅适用于民事诉讼,而且也适用于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正因为如此,这些原则就成为宪法、法院组织法、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的共有原则,简称共有原则。共有原则在民事诉讼法典中之所以要做规定,是因为其内容对于民事诉讼来说。在适用上有其特殊要求。第二类是根据民事诉讼的特殊要求制定的基本原则,反映了民事诉讼的特殊规律性,因此是民事诉讼法的特有原则,简称特有原则。下面分别对民事诉讼法的特有原则加以阐述。   二、当事人诉讼权利平等原则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8条规定:民事诉讼当事人有平等的诉讼权利。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保障和便利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对当事人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   法律规定的上述原则,可以概括为当事人平等原则,包含以下几方面的内容:   1.双方当事人的诉讼地位完全平等。诉讼地位平等,也就是诉讼权利和义务平等。诉讼当事人在民事诉讼中,虽有原告、被告、第三人等不同的诉讼称谓,但在有关诉讼过程中的诉讼地位是平等的,不分优劣和高低。民事诉讼当事人双方,在民事诉讼中平等地享有诉讼权利,平等地承担诉讼义务。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平等,在民事诉讼中表现为两种情况:一是双方当事人享有相同的诉讼权利,如双方当事人都有委托代理、申请回避、提供证据、请求调解、进行辩论、提起上诉、申请执行等权利;二是双方当事人享有对等的诉讼权利,如原告有提起诉讼的权利,被告有提出反驳和反诉的权利。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是互相对应的,双方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平等,承担的诉讼义务也平等,如双方当事人都必须依法行使诉讼权利、履行诉讼义务、遵守诉讼程序等。当然,由于当事人在诉讼中担负的具体角色不同,在某些情况下,他们所承担的诉讼义务也不尽相同,不履行诉讼义务的后果也有差异。因此,无论是从诉讼权利来看,还是从诉讼义务来看,当事人双方平等都不意味着完全相同。   2.双方当事人有平等地行使诉讼权利的手段,同时,人民法院平等地保障双方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行使诉讼权利的手段,是实现诉讼权利的具体形式,没有同等地行使诉讼权利的手段,平等的诉讼权利也只是纸上谈兵,得不到一实现。行使诉讼权利的具体形式,有口头的或书面的。例如,实现申请回避的权利,就要提出口头的或书面的申请,说明理由;为行使辩论权,就要在法庭上有充分的发言机会,等等。如果在民事诉讼中,只一方当事人享有行使诉讼权利的手段,就无法保证双方当事人平等地行使诉讼权利。保障当事人平等地行使诉讼权利,是人民法院的职责。人民法院在民事诉讼中处于主导地位,起组织、领导和决定性的作用,保障当事人平等地实现诉讼权利,是人民法院职务上的责任。我国民事诉讼法已对原告和被告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做了平等的规定,没有这种规定,就谈不上当事人平等地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充其量只是对不平等的平等维护。在立法平等的前提下,人民法院为当事人创造平等地行使诉讼权利的机会,并且平等地要求当事人履行诉讼义务,不偏袒或者不歧视任何一方,这样做具有重要的意义。   3.对当事人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对一切诉讼当事人,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社会出身、宗教信仰、受教育的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任何公民,都应毫无例外地遵守法律,享受法律规定的权利,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一切当事人的合法权利都应受到保护,一切当事人的违法行为都应受到制裁。只有这样,才能切实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三、同等原则和对等原则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5条第1款规定: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组织在人民法院起诉、应诉,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同等的诉讼权利义务。这一规定表明,我国法律对在人民法院进行民事诉讼的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组织,赋予他们同我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同等的诉讼权利义务,这就是同等原则。也就是说,我国民事诉讼法给予在人民法院起诉、应诉的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组织的,是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同样的待遇。这种对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组织既不优待,也不歧视,既不限制他们的诉讼权利,也不增加他们的诉讼义务的态度,符合当代民事诉讼立法的总趋势,有利于发展同世界各国人民之间的友好关系。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5条第2款规定:外国法院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民事诉讼权利加以限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对该国公民、企业和组织的民事诉讼权利,实行对等原则。这就是所谓的对等原则,即外国法院对我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民事诉讼权利加以限制的,人民法院对该国公民、企业和组织的民事诉讼权利,也采取相应措施,加以限制。实行对等原则,是维护国家主权的需要,也是保护我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需要。   在国际交往中,处理主要国家相互之间的关系,应当以平等互惠为基础。表现在司法上,一国法院要求他国法院对自己国家的公民、企业和组织提供诉讼上的方便,应当以自己国家的法院对他国公民、企业和组织的民事诉讼权利不加限制为前提。否则,你怎么限制人家,人家也怎么限制你,此所谓对等。我国一贯奉行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互不干涉内政、互不侵犯、平等互利、和平共处五项基本原则,并在此基础上发展同世界各国的友好关系。在审理涉外民事案件时,我们绝不首先对外国公民、企业和组织的"诉讼权利加以限制,而是依法确保外国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得以实现。但是,如果外国法院对我国公民和法人在该国的民事诉讼权利加以限制,那么,我们也将对该国公民、企业和组织的民事诉讼权利采取相应的限制措施,以限制对抗限制,这样在司法上实现了国家之间的平等互利。   四、法院调解自愿和合法的原则   法院调解是我国民事审判工作的优良传统和成功经验,民事诉讼把法院调解用法律条文固定下来,并将自愿、合法进行调解确定为一项基本原则。民事诉讼法做如此规定,反映了其中国特色。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9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根据自愿和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根据这一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时,要多做说服教育和疏导工作,促使双方达成协议,解决纠纷。   自愿合法进行调解作为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其含义有三:   1.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后,应当重视调解解决。调解解决的核心是要求审判人员在办案过程中,对当事人多做思想教育工作,用国家的法律、政策启发当事人,促使双方当事人互相谅解,达成协议,彻底解决纠纷。重视调解解决,就是指民事案件,凡能用调解的方式结案的,就不采用判决的方式结案。   2.要求人民法院对当事人多做思想教育工作。做好当事人的思想教育工作是解决民事案件的基础.通过说服教育,宣传国家的法律和政策。即使不能调解结案,需要判决结案的,也要做思想教育工作。   3.法院调解要在自愿和合法的基础上进行。不能因为强调调解而违背自愿和合法的精神;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   坚持自愿、合法进行调解的原则,必须反对两种倾向:一是忽视调解的意义,把调解工作看成可有可无;二是滥用调解,久调不决。第=种倾向在审判实践中常有发生,必须坚决克服。调解是人民法院审结民事案件、经济纠纷案件的重要形式,但不是惟一的形式,调解无效,应当及时判决。另外,调解一般不是诉讼的必经程序,对于那些不能调解或不具备调解条件的案件,应当判决结案。   五、辩论原则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2条的规定,民事诉讼当事人有权对争议的问题进行辩论。辩论原则是指在人民法院主持下,当事人有权就案件事实和争议问题,各自陈述自己的主张和根据,互相进行反驳和答辩,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辩论是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又是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经济纠纷案件的准则。当事人双方就有争议的问题,相互进行辩驳,通过辩论揭示案件的真实情况。只有通过辩论核实的事实才能作为判决的根据。对于辩论原则,必须把握以下内容:   1.辩论权之行使贯穿于诉讼的整个过程。在通常的理解中,辩论只指法庭辩论,实际上这种理解并非全面。固然,法庭辩论是当事人行使辩论权的重要体现,法庭辩论最集中地反映了辩论原则的主要精神,但是,辩论绝不限于法庭辩论,而贯穿于从当事人起诉到诉讼终结的整个过程中。原告起诉后,被告即可答辩,起诉与答辩构成了一种辩论。在诉讼的各个阶段和各个过程中,当事人双方均可通过法定的形式,开展辩论。因此,在理论上有人主张将法庭辩论称为狭义辩论,而把一般的辩论称为广义辩论,能够全面地体现辩论原则的只能是后者。   2.辩论的内容,既可以是程序方面的问题,也可以是实体方面的问题。对于程序方面的问题,如当事人是否合格、当事人的某项诉讼行为是否符合法定要求以及代理人是否有代理权等,当事人双方均可依据自己的意志提出否定的或者肯定的意见。实体方面的问题通常是辩论的焦点。一般来说,对实体问题的辩论往往是法庭认定事实的重要依据,因为借助辩论过程,审判人员可以了解双方的观点及各自的论据,进而作出某种评判。   3.辩论的表现形式及方式是多种多样的。辩论既可以通过口头形式进行,也可以运用书面形式表达。口头形式便于当事人随时阐明自己的主张,随时对他方观点做辩驳,所借唇枪舌剑,因此口头形式的运用较为普遍。但是。口头形式往往容易造成口误。同时,口头形式只能在特定场合,向特定对象进行,有一定的局限性。书面形式虽然不够灵便,同时又受当事人文化水平的限制,但能够弥补口头形式的某些缺陷。   民事诉讼中的辩论原则与刑事诉讼中的辩护原则具有一定的区别。辩护原则建立在公诉权与辩护权分立的基础之上,检察机关代表国家,以公诉人的身份对刑事被告人行使追诉权,被告人处于被控诉和受审判的地位,只能就自一已是否犯罪和罪行轻重进行辩护。辩论原则建立在原告和被告诉讼地位平等而又彼此对立的基础之上,双方可以相互反驳、争辩,被告还有权对原告进行反诉。   六、处分原则   民事诉讼法第13条规定的处分原则,是指民事诉讼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处分即自由支配,对于权利可行使,也可以放弃。   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处分的权利对象多种多样,但无非两大类:一是基于实体法律关系而产生的民事实体权利;二是基于民事诉讼法律关系所产生的诉讼权利。对实体权利的处分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第一,诉讼主体在起诉时可以自由地确定请求司法保护的范围和选择保护的方法。在民事权利发生争议或受到侵犯后,权利主体有权决定自己请求司法保护的范围。不仅如此,权利主体还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自行选择所受保护的方法。例如,在侵害财产所有权的纠纷中,被损害者有权就全部损害提出赔偿要求,也有权以部分损害的赔偿作为诉讼标的;同时,有权请求返还原物,也有权要求侵权人作价赔偿。第二,诉讼开始后,原告可以变更诉讼请求,即将诉讼请求部分或全部撤回,代之以另一诉讼请求;也可以扩大(追加)或缩小(部分放弃)原来的请求范围。第三,在诉讼中,原告可全部放弃其诉讼请求,被告可部分或全部承认原告的诉讼请求;当事人双方可以达成或拒绝达成调解协议;在判决未执行完毕之前,双方当事人随时可就实体问题自行和解。   诉讼权利是当事人处分的另一重要对象,诉讼权利虽然属于程序意义上的权利,但往往与实体权利有关,当事人对实体权利处分,一般是通过对诉讼权利的处分而实现的。对诉讼权利的处分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诉讼发生后,当事人可依自己的意愿决定是否行使起诉权。目前,立法在起诉方面仍然采取当事人“不告不理”的做法。因此,当事人在其实体权利受到侵犯或就某一实体权利与他人发生争议时,是否诉诸法院,由当事人自行决定。只有在当事人起诉的情况下,诉讼程序才能开始,法院既不强令当事人起诉,更不能在当事人不起诉的情况下主动进行审理。(2)在诉讼过程中,原告可以申请撤回起诉,从而要求人民法院终止已经进行的诉讼,也就是放弃请求法院审判、保护的诉讼权利。被告也有权决定是否提出反诉来主张自己的实体权利,借以对抗原告的诉讼请求。当事人双方都有权请求法院进行调解,请求以调解方式解决纠纷;当事人还能够依其意愿决定是否行使提供证据的权利。当事人双方都有权进行辩论,承认或否认对方提出的事实。(3)在一审判决作出后,当事人可以对未生效的判决提起上诉或不提起上诉;对于已生效的判决或调解书认为确有错误时,当事人有权提出申请,请求再审,由法院决定是否再审;对生效判决或者其他具有执行力的法律文书享有权利的当事人,有权决定是否申请强制执行。(4)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可以撤回其申请,这种撤回申请的处分行为不影响其实体权利的继续存在。   需要注意的是,我国民事诉讼中当事人的处分权不是绝对的,我国法律在赋予当事人处分权的同时,也要求当事人不得违反法律规定,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和公民个人的利益,否则,人民法院将代表国家实行干预,即通过司法审判确认当事人某种不当的处分行为无效。我国民事诉讼中的国家干预原则具体体现为人民法院的监督,这是处分原则的题中之意和另一个方面的重要内容。   七、检察监督原则   民事诉讼法第14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审判括动实行法律监督。根据检察监督原则的要求,人民检察院实行监督的内容主要有两方面:   (1)监督审判人员贪赃枉法、徇私作弊等违法行为。这方面的监督主要采取消极的方式,即它一般不主动调查和追究司法审判中的不法行为。民事经济案件中的原告和被告或者其他人对审判中的不法行为,对审判人员进行控告、检举,人民检察院应履行法律监督的职责。   (2)对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判决、裁定是否正确合法进行监督。根据审判监督程序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如果认为有错误,应当提出抗诉,并派员出席再审法庭。   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检察院对民事判决活动实行法律监督,对于维护社会主义法制,保障审判权的正确行使,具有重要的意义。1991年4月9日七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典规定,人民检察院对生效裁判发现错误,应当提出抗诉。这就使检察监督原则的内容更加丰富,也更为可行。   八、支持起诉原则   民事诉讼法第15条规定: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对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个人民事权益的行为,可以支持受损害的单位或者个人向人民法院起诉。支持起诉必须具备三个要件:   1.支持起诉的主体是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支持起诉的主体主要是对受害者负有保护责任的机关、团体和企业事业单位,如妇联支持受害妇女、共青团支持受害青年、企业事业单位支持本单位受害职工向人民法院起诉,公民个人不能作为支持起诉主体。   2.支持起诉的前提,是法人或者自然人有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个人民事权益的违法行为。   3.支持起诉的场合必须是受损害的单位或个人造成了损害,而又不能、不敢或者不便诉诸法院。如果受损害的单位或个人,已向人民法院起诉,就不需支持起诉。   民事诉讼的发生要有利害关系当事人的起诉,这种起诉必须出于自愿,通常无须外力的影响。但是,在社会主义国家,国家和社会有权对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民事纠纷给予一定的干预,只是这种干预必须限制在法律允许的范围之内,必须符合一定要件。合法的干预如支持起诉,可以调动社会力量与违法行为做斗争,有利于祛邪扶正,构建和谐社会,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当然受侵害的当事人是否起诉,还必须遵循自愿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可包办,更不得强迫。
2023-09-01 18:20:271

民事诉讼法司考主观题真题

民事诉讼法司考主观题真题   在司法考试中,民事诉讼法历年都出过什么题目呢,下面是我为大家整理的民事诉讼法司考主观题真题,欢迎大家阅读。   一、(本题20分)   案情:赵文、赵武、赵军系亲兄弟,其父赵祖斌于2013年1月去世,除了留有一个元代青花瓷盘外,没有其他遗产。该青花瓷盘在赵军手中,赵文、赵武要求将该瓷盘变卖,变卖款由兄弟三人平均分配。赵军不同意。2013年3月,赵文、赵武到某省甲县法院(赵军居住地和该瓷盘所在地)起诉赵军,要求分割父亲赵祖斌的遗产。经甲县法院调解,赵文、赵武与赵军达成调解协议:赵祖斌留下的青花瓷盘归赵军所有,赵军分别向赵文、赵武支付人民币20万元。该款项分2期支付:2013年6月各支付5万元、2013年9月各支付15万元。   但至2013年10月,赵军未向赵文、赵武支付上述款项。赵文、赵武于2013年10月向甲县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经法院调查,赵军可供执行的款项有其在银行的存款10万元,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折价为8万元,另外赵军手中还有一把名家制作的紫砂壶,市场价值大约5万元。赵军声称其父亲留下的那个元代青花瓷盘被卖了,所得款项50万元做生意亏掉了。法院全力调查也未发现赵军还有其他的款项和财产。法院将赵军的上述款项冻结,扣押了赵军可供执行的财产和赵军手中的那把紫砂壶。   2013年11月,赵文、赵武与赵军拟达成执行和解协议:2013年12月30日之前,赵军将其在银行的存款10万元支付给赵文,将可供执行财产折价8万元与价值5万元的紫砂壶交付给赵武。赵军欠赵文、赵武的剩余债务予以免除。   此时,出现了以下情况:①赵军的朋友李有福向甲县法院报告,声称赵军手中的那把紫砂壶是自己借给赵军的,紫砂壶的所有权是自己的。②赵祖斌的朋友张益友向甲县法院声称,赵祖斌留下的那个元代青花瓷盘是他让赵祖斌保存的,所有权是自己的。自己是在一周之前(2013年11月1日)才知道赵祖斌已经去世以及赵文、赵武与赵军进行诉讼的事。③赵军的同事钱进军向甲县法院声称,赵军欠其5万元。同时,钱进军还向法院出示了公证机构制作的债权文书执行证书,该债权文书所记载的钱进军对赵军享有的债权是5万元,债权到期日是2013年9月30日。   问题:   1.在不考虑李有福、张益友、钱进军提出的问题的情况下,如果赵文、赵武与赵军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将产生什么法律后果?(考生可以就和解协议履行的情况作出假设)   2.根据案情,李有福如果要对案中所提到的紫砂壶主张权利,在民事诉讼制度的框架下,其可以采取什么方式?采取相关方式时,应当符合什么条件?(考生可以就李有福采取的方式可能出现的后果作出假设)   3.根据案情,张益友如果要对那个元代青花瓷盘所涉及的权益主张权利,在民事诉讼制度的框架下,其可以采取什么方式?采取该方式时,应当符合什么条件?   4.根据案情,钱进军如果要对赵军主张5万元债权,在民事诉讼制度的框架下,其可以采取什么方式?为什么?   【正确答案】 1.如果赵文、赵武与赵军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将产生的法律后果是:1),和解协议达成后,执行程序中止;2)如果在执行和解履行期内赵军履行了和解协议,执行程序终结,调解书视为执行完毕;3)如果在执行期届满后,赵军没有履行执行和解协议,赵文、赵武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执行将以调解书作为根据,执行和解协议失效。如果赵军履行了执行和解协议的一部分,执行时应当对该部分予以扣除   2.李有福如果要对案中所提到的紫砂壶主张权利,在赵文、赵武与赵军的案件已经进入了执行阶段的情况下,在民事诉讼制度的框架下,其可以采取的方式是:第一,提出对执行标的的异议。提出异议应当以书面的形式向甲县法院提出。第二,如果法院裁定驳回了李有福的执行标的异议,李有福可以提出案外人异议之诉。提出案外人异议之诉应当符合的条件是:1)起诉的时间应当在收到执行法院对执行标的异议作出驳回裁定后15日内;2)管辖法院为执行法院,即甲县法院;3)李有福作为原告,赵文、赵武作为被告,如果赵军反对李有福的主张,赵军也作为共同被告。   3.张益友如果要对那个元代青花瓷盘所涉及的权益主张权利,在赵文、赵武与赵军的案件已经进入了执行阶段的情况下,在民事诉讼制度的框架下,其可以提出第三人撤销之诉;张益友提出第三人撤销之诉应当符合的条件是:1)张益友作为原告,赵文、赵武、赵军作为被告;2)向作出调解书的法院即甲县法院提出诉讼;3)应当在2013年11月1日之后的6个月内提出。   4.钱进军如果要对其对赵军所享有的那5万元债权主张权利,在赵文、赵武与赵军的案件已经进入了执行阶段的情况下,在民事诉讼制度的框架下,其可以申请参与分配。   因为其条件符合申请参与分配的条件。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参与分配的条件包括:第一,被执行人的财产无法清偿所有债权,本案中赵军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其所有的债务。第二,被执行人为自然人或其他组织,而非法人,本案中赵军为自然人。第三,有多个申请人对同一被申请人享有债权,本案中有三个申请人对赵军享有债权。第四,申请人必须取得生效的执行根据,本案中钱进军有经过公证的债权文书作为执行根据。第五,参与分配的债权只限于金钱债权,本案中钱进军对赵军享有的就是金钱债权。第六,参与分配必须发生在执行程序开始后,被执行人的财产清偿完毕之前,本案情形与此相符。   二、(本题22分)   案情:孙某与钱某合伙经营一家五金店,后因经营理念不合,孙某唆使赵龙、赵虎兄弟寻衅将钱某打伤,钱某花费医疗费2万元,营养费3000元,交通费2000元。钱某委托李律师向甲县法院起诉赵家兄弟,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2.5万元,精神损失5000元,并提供了医院诊断书、处方、出租车票、发票、目击者周某的书面证言等证据。甲县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案。二被告没有提供证据,庭审中承认将钱某打伤,但对赔偿金额提出异议。甲县法院最终支持了钱某的所有主张。   二被告不服,向乙市中院提起上诉,并向该法院承认,二人是受孙某唆使。钱某要求追加孙某为共同被告,赔偿损失,并要求退伙析产。乙市中院经过审查,认定孙某是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遂通知孙某参加调解。后各方达成调解协议,钱某放弃精神损害赔偿,孙某即时向钱某支付赔偿金1.5万元,赵家兄弟在7日内向钱某支付赔偿金1万元,孙某和钱某同意继续合伙经营。乙市中院制作调解书送达各方后结案。   问题:   1.请结合本案,简要概括钱某的起诉状或法院的一审判决书的结构和内容。(起诉状或一审判决书择一作答;二者均答时,评判排列在先者)   2.如果乙市中院调解无效,应当如何处理?   3.如果甲县法院重审本案,应当在程序上注意哪些特殊事项?   4.近年来,随着社会转型的`深入,社会管理领域面临许多挑战,通过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和民事诉讼等多种渠道化解社会矛盾纠纷成为社会治理的必然选择;同时,司法改革以满足人民群众的司法需求为根本出发点,让有理有据的人打得赢官司,让公平正义通过司法渠道得到彰显。请结合本案和社会发展情况,试述调解和审判在转型时期的关系。   答题要求:   1.根据法律、司法解释规定及民事诉讼法理知识作答;   2.观点明确,逻辑清晰,说理充分,文字通畅;   3.请按提问顺序逐一作答,总字数不得少于600字。   1.法院应当受理此案。根据最高法院司法解释,复议机关在法定期限内不作复议决定,当事人对复议机关不作为不服向法院起诉的,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被告为复议机关,且张某具有原告资格,起诉未超过法定期限,不存在不受理的情形,故法院应当受理此案。   2.不成立。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及相关法律规定,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属于政府主动公开的信息,不是依申请公开的信息,故不应当要求该信息与申请人的生产、生活和科研等特殊需要有关。   3.省政府应当审查省财政厅拒绝公开目录的行为是否合法,并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复议决定。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属主动公开信息,如省政府已授权财政厅确定并公布,省政府应责令财政厅及时公布;如未授权相关机构确定并公布,省政府应主动公布。   4.对于行政机关应当主动公开的信息未予公开的,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收到举报的机关应当予以调查处理。   5.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院应当告知其先向行政机关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对行政机关的答复或者逾期不予答复不服的,张某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   三、(本题22分)   案情:居住在甲市A区的王某驾车以60公里时速在甲市B区行驶,突遇居住在甲市C区的刘某骑自行车横穿马路,王某紧急刹车,刘某在车前倒地受伤。刘某被送往甲市B区医院治疗,疗效一般,留有一定后遗症。之后,双方就王某开车是否撞倒刘某,以及相关赔偿事宜发生争执,无法达成协议。   刘某诉至法院,主张自己被王某开车撞伤,要求赔偿。刘某提交的证据包括:甲市B区交警大队的交通事故处理认定书(该认定书没有对刘某倒地受伤是否为王某开车所致作出认定)、医院的诊断书(复印件)、处方(复印件)、药费和住院费的发票等。王某提交了自己在事故现场用数码摄像机拍摄的车与刘某倒地后状态的视频资料。图像显示,刘某倒地位置与王某车距离1米左右。王某以该证据证明其车没有撞倒刘某。   一审中,双方争执焦点为:刘某倒地受伤是否为王某驾车撞倒所致;刘某所留后遗症是否因医疗措施不当所致。   法院审理后,无法确定王某的车是否撞倒刘某。一审法院认为,王某的车是否撞倒刘某无法确定,但即使王某的车没有撞倒刘某,由于王某车型较大、车速较快、刹车突然、刹车声音刺耳等原因,足以使刘某受到惊吓而从自行车上摔倒受伤。因此,王某应当对刘某受伤承担相应责任。同时,刘某因违反交通规则,对其受伤也应当承担相应责任。据此,法院判决:王某对刘某的经济损失承担50%的赔偿责任。关于刘某受伤后留下后遗症问题,一审法院没有作出说明。   王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综合各种证据,认定王某的车撞倒刘某,致其受伤。同时,二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关于双方当事人就事故的经济责任分担符合法律原则和规定。故此,二审法院驳回王某上诉,维持原判。   问题:   1.对刘某提起的损害赔偿诉讼,哪个(些)法院有管辖权?为什么?   2.本案所列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属于法律规定中的哪种证据?属于理论上的哪类证据?   3.根据民事诉讼法学(包括证据法学)相关原理,一审法院判决是否存在问题?为什么?   4.根据《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二审法院判决是否存在问题?为什么?   【参考答案】1.对本案享有管辖权的有甲市A区法院和甲市B区法院。本案属于侵权纠纷,侵权行为地与被告住所地法院享有管辖权;本案的侵权行为发生在甲市B区,被告王某居住在甲市A区。   2.根据《民事诉讼法》关于证据的分类:本案中,交通大队的事故认定书、医院的诊断书(复印件)、处方(复印件)、药费和住院费的发票都属于书证,王某在事故现场用数码摄像机拍摄的就他的车与刘某倒地之后的状态的视频资料属于视听资料。根据理论上对证据的分类:上述证据都属于间接证据;甲市B区交通大队的交通事故处理认定书、药费和住院费的发票,王某自己在事故现场用数码摄像机拍摄的就他的车与刘某倒地之后的状态的视频资料属于原始证据,医院的诊断书(复印件)、处方(复印件)属于传来证据;就证明王某的车撞到刘某并致刘受伤的事实而言,刘某提供的各类证据均为本证,王某提供的证据为反证。   3.一审法院判决存在如下问题:第一,判决没有针对案件的争议焦点作出事实认定,违反了辩论原则;第二,在案件争执的法律要件事实真伪不明的情况下,法院没有根据证明责任原理来作出判决;第三,法院未对第二个争执焦点作出事实认定。   理由说明:(1)本案当事人的争执焦点是刘某倒地受伤是否为王某驾车撞倒了刘某;刘某受伤之后所留下的后遗症是否是因为对刘某采取的医疗措施不当所致。但法院判决中没有对这两个争议事实进行认定,而是把法院自己认为成立的事实——刘某因受到王某开车的惊吓而摔倒,作为判决的根据,而这一事实当事人并未主张,也没有经过双方当事人的辩论。因此,在这问题上,法院的做法实际上是严重地限制了当事人辩论权的行使。   (2)法院通过调取相关证据,以及经过开庭审理,最后仍然无法确定王某的车是否撞到了刘某。此时,当事人所争议的案件事实处于真伪不明的状态,在此情况下,法院应当根据证明责任分配来作出判决。   4.二审法院维持原判,驳回上诉是不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因为,依据法律规定,只有在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情况下,二审法院才可以维持原判,驳回上诉。而本案中,二审法院的判决认定了王某开车撞到了刘某,该事实认定与一审法院对案件事实的认定有根本性的差别,这说明一审法院认定案件事实不清或存在错误,在此情况下,二审法院应当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重审或依法改判,而不应当维持原判。   四、(本题19分)   案情:甲公司职工黎某因公司拖欠其工资,多次与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发生争吵,王某一怒之下打了黎某耳光。为报复王某,黎某找到江甲的儿子江乙(17岁),唆使江乙将王某办公室的电脑、投影仪等设备砸坏,承诺事成之后给其一台数码相机为报酬。事后,甲公司对王某办公室损坏的设备进行了清点登记和拍照,并委托、授权律师尚某全权处理本案。尚某找到江乙了解案情,江乙承认受黎某指使。甲公司起诉要求黎某赔偿损失,并要求黎某向王某赔礼道歉。诉讼中,黎某要求法院判决甲公司支付其劳动报酬。审理时,法院通知江乙参加诉讼。经审理,法院判决侵权人赔偿损失,但对甲公司要求黎某向王某赔礼道歉的请求、黎某要求甲公司支付劳动报酬的请求均未作处理。   问题:   1.王某、江甲、江乙是否为本案当事人?各是什么诉讼地位?为什么?   2.原告甲公司向法院提交了公司制作的王某办公室损坏设备登记表、对损坏设备拍摄的照片、律师尚某调查江乙的录音资料。上述材料能否作为本案证据?如果能,分别属于法律规定的何种证据?   3.甲公司向法院提交的委托律师尚某代理诉讼的授权委托书上仅写明“全权代理”字样,尚某根据此授权可以行使哪些诉讼权利?为什么?   4.一审法院对甲公司要求黎某向王某赔礼道歉的诉讼请求、黎某要求甲公司支付劳动报酬的诉讼请求依法应当如何处理?为什么?   5.根据现行法律规定,黎某解决甲公司拖欠工资问题的途径有哪些?   参考答案:   1.(1)王某不是本案当事人,因为本案是以甲公司名义提起诉讼的。王某是甲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可以直接代表甲公司参加诉讼。   (2)江甲不是本案当事人,因为他未参与本案毁坏财物的行为。江甲是江乙的法定诉讼代理人。   (3)江乙是本案当事人,因为江乙是致害人。江乙是本案共同被告之一。   2.(1)损坏设备登记表不能作为本案证据;   (2)照片可以作为本案证据,属于物证;   (3)录音资料可以作为本案证据,属于视听资料。   3.尚某除不能进行和解、变更诉讼请求、承认对方诉讼请求、增加和放弃诉讼请求、撤诉以及上诉之外,其他诉讼权利均可行使。因为甲公司对律师尚某的授权属于一般授权,尚某可以行使属于一般授权范围内的各项诉讼权利。   4.(1)法院应当裁定驳回甲公司要求黎某向王某赔礼道歉的诉讼请求,因为主体不适格;   (2)法院应当裁定驳回黎某要求甲公司支付劳动报酬的诉讼请求,因为这属于劳动争议,当事人只有经过劳动仲裁后,才能向法院起诉。   5.黎某可通过以下途径解决劳动报酬问题:   (1)与甲公司协商解决;   (2)请工会或第三方与甲公司协商解决;   (3)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   (4)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5)如果不服劳动仲裁,且黎某要求给付的劳动报酬数额高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12个月金额的,可以向法院起诉。   五、(本题22分)   案情:肖某是甲公司的一名职员,在2006年12月17日出差时不慎摔伤,住院治疗两个多月,花费医疗费若干。甲公司认为,肖某伤后留下残疾已不适合从事原岗位的工作,于2007年4月9日解除了与肖某的劳动合同。因与公司协商无果,肖某最终于2007年11月27日向甲公司所在地的某省A市B区法院起诉,要求甲公司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并安排其工作、支付其住院期间的医疗费、营养费、护理费、住院期间公司减发的工资、公司2006年三季度优秀员工奖奖金等共计3.6万元。   B区法院受理了此案。之后,肖某向与其同住一小区的B区法院法官赵某进行咨询。赵某对案件谈了几点意见,同时为肖某推荐律师李某作为其诉讼代理人,并向肖某提供了本案承办法官刘某的手机号码。肖某的律师李某联系了承办法官刘某。刘某在居住的小区花园,听取了李某对案件的法律观点,并表示其一定会依法审理此案。两天后,肖某来到法院找刘某说明案件的其他情况,刘某在法院的谈话室接待了肖某,并让书记员对他们的谈话内容进行了记录。   本案经审理,一审判决甲公司继续履行合同,支付相关费用;肖某以各项费用判决数额偏低为由提起上诉。二审开庭审理时,由于一名合议庭成员突发急病住院,法院安排法官周某临时代替其参加庭审。在二审审理中,肖某提出了先予执行的申请。2008年5月12日,二审法院对该案作出了终审判决,该判决由原合议庭成员署名。履行期届满后,甲公司未履行判决书中确定的义务。肖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而甲公司则向法院申请再审。   问题:   1.纠纷发生后,肖某与甲公司可以通过哪些方式解决他们之间的纠纷?   2.诉讼中,肖某与甲公司分别应当对本案哪些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3.二审中,肖某依法可以对哪些请求事项申请先予执行?对该申请应当由哪个法院审查作出先予执行的裁定?该裁定应当由哪个法院执行?   4.若执行中甲公司拒不履行法院判决,法院可以采取哪些与金钱相关的执行措施?对甲公司及其负责人可以采取哪些强制措施?   5.根据案情,甲公司可以根据何种理由申请再审?可以向何法院申请再审?甲公司申请再审时,已经开始的执行程序如何处理?   6.本案中,有关法官的哪些行为违反了法官职业道德?   参考答案:   1.和解;向公司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向法院起诉。   2.肖某应当对以下事实承担举证责任:①与甲公司存在劳动合同关系;②其受伤属工伤的事实;③各项损失的事实;④未支付全额工资和奖金的事实。   甲公司应当对以下事实承担举证责任:①解除劳动合同的事实;②减少肖某住院期间工资报酬的事实。   3.肖某依法可以对医疗费,住院期间的工资申请先予执行;肖某应当向二审法院申请;先予执行的裁定应当由B区法院执行。   4.①法院可采取以下与金钱有关的执行措施:查询,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的存款;强制被执行人加倍支付迟延履行债务的利息。   ②法院可对甲公司采取罚款的强制措施;对甲公司的负责人可采取罚款--fxgr--拘留--fxgr--的强制措施。   5. 甲公司可以二审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为由申请再审;可以向某省高级法院申请再审;执行程序继续进行。   6. 法官赵某向当事人泄露承办人信息;向当事人就法院未决案件提供法律咨询;法官赵某提出法律意见;法官刘某在居住的小区花园私下会见原告肖某的代理人。 ;
2023-09-01 18:20:371

全国2008年10月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民事诉讼法学试题3

二、多项选择题(本大题共5小题,每小题2分,共10分) 在每小题列出的五个备选项中至少有两个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其代码填写在题后的括号内。错选、多选、少选或未选均无分。 26.上诉人撤回上诉需要具备的条件有(  ) A.撤回上诉必须在第二审法院宣告判决前 B.撤回上诉必须是出于当事人的自愿 C.撤回上诉需要经对方当事人同意 D.撤回上诉需要经法院同意 E.撤回上诉需要当事人提交书面申请 27.甲诉乙返还借款一案,法院确定了举证的期限为30日,甲逾期未提交证据,而是在开庭时才向法院提供了用于证明乙借款的证据。下列关于甲迟延提出证据的处理的说法,正确的是(  ) A.该项证据无效 B.一般情况下,在审理时法院对该项证据不组织质证 C.经被告乙同意后,法院可以组织对该项证据进行质证 D.经法院院长同意后,可以组织对该项证据进行质证 E.经审判委员会同意,可以组织对该项证据进行质证 28.孙某建新房时雇用赵某来帮工。一日,赵某在建房中不慎跌落受伤,需长期住院治疗,但赵某本人无力支付医疗费。而孙某以赵某是自己跌落为由,拒绝支付医疗费。赵某诉至人民法院,并申请让孙某先行支付医疗费。法院审查后裁定先予执行。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赵某申请先予执行时,人民法院可以责令赵某提供担保 B.人民法院可以不经赵某申请,而直接裁定先予执行 C.孙某可以自己无履行能力为由提出复议申请 D.人民法院在审查复议期间不停止先予执行裁定的执行 E.如果先予执行错误的,对孙某因此蒙受的损失,应当予以国家赔偿 29.可以上诉的裁定包括(  ) A.驳回起诉的裁定 B.不予受理的裁定 C.管辖权异议的裁定 D.财产保全的裁定 E.先予执行的裁定 30.邓某诉丁某侵权赔偿一案,法院终审判决丁某一个月内赔偿邓某经济损失5万元,但丁某并未如期履行判决。邓某依法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邓某发现丁某母亲正在生病,生活已非常拮据,于是邓某自愿与丁某达成了缓期还款的和解协议,并约定丁某在两年内赔偿其经济损失2万元。对于本案,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邓某和丁某可以在执行过程中自愿达成和解协议 B.丁某不履行该和解协议的,邓某可以申请法院执行该和解协议,人民法院应当执行 C.丁某不履行该和解协议的,邓某可以申请法院执行原生效判决,人民法院应当恢复执行 D.如果该和解协议履行完毕,一方当事人反悔的,执行程序终结,不再恢复 E.邓某与丁某的和解协议,需经法院审查同意才具效力 三、名词解释题(本大题共5小题,每小题4分,共20分) 31.辩论原则 32.正当当事人 33.先予执行 34.执行中止 35.司法协助 四、简答题(本大题共3小题,每小题6分,共18分) 36.简述证明对象的种类。 37.简述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条件。 38.简述适用拘传的条件。 五、论述题(本大题15分) 39.试述民事诉讼中的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六、案例分析题(本大题共12分) 40.A市B区居民王某因病去世,王某在B区有私房三间。家住A市C区的大儿子王甲和家住D县的小儿子王乙为继承遗产发生纠纷,王甲起诉至法院要求继承三间房。一审法院经审理判决王甲继承两间房,王乙继承一间房。双方均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在二审中,家住E县的王某的女儿王丙得知情况后,向法院申请参加诉讼,要求继承一间房屋。 问题: (1)如何确定本案的管辖法院?为什么? (2)如何确定王甲和王乙在二审中的诉讼地位? (3)二审法院如何处理王丙的请求?为什么?
2023-09-01 18:23:461

求解《民事诉讼法学》论述题

  9.答:论述债权人会议: 指由债权人组成的,表达全体债权人意志的临时性决议和监督机构。  一、债权人会议的性质、组成和召开  债权人会议,是在法院指导和监督下,表达全体债权人意志,代表债权人整体利益而参与破产程序的机构。在破产程序中,众多的债权人之间具有利益上的一致性,但也有差异。  根据我国《企业破产法》第14条和最高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40条、第41条、第46条的规定,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应当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公告3个月期满后召开,由人民法院召集并主持。  二、债权人会议的职权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15条的规定,债权人会议享有以下三项职权:  第一,审查有关债权的证明材料,确认债权有无财产担保及其数额;  第二,讨论通过和解协议草案;  第三,讨论通过破产财产的处理和分配方案。  三、债权人会议的内容 根据最高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42条的规定,债权人会议一般包括以下内  1、宣布债权人会议职权和其他有关事项;  2、宣布债权人资格审查结果;  3、指定并宣布债权人会议主席;  4、安排债务人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接受债权人询问;  5、由清算组通报债务人的生产经营、财产、债务情况并作清算工作报告和提出财产处理方案及分配方案;  6、讨论并审查债权的证明材料、债权的财产担保情况及数额,讨论通过和解协议,审阅清算组的清算报告,讨论通过破产财产的处理方案与分配方案等;  7、根据讨论情况,依照《企业破产法》第16条的规定进行表决。债权人会议讨论的内容应当记明笔录。  四、债权人会议决议
2023-09-01 18:23:572

民事诉讼法在立法和实践中有哪些不足

民事诉讼法之所以要修改,是因为其存在不足或缺陷:或是现有的制度已经满足不了社会现实情况的需要,或是现行的制度不符合甚至违背了诉讼的基本原理或者说不符合诉讼发展的客观规律。这也就意味着,要对民事诉讼法进行修改,首先要发现民事诉讼法所存在的问题,而这将有赖于社会实践的应验和知识的力量。社会实践反映出来的问题一般而言是比较显现的,相对而言比较容易认识一些。而借助理论上的原理来分析民事诉讼中的问题,相当的理论水准则是一个最基本的要求。毋庸置疑,近几年来,随着中青年诉讼法学学者的崛起,我国的诉讼法学、特别是民事诉讼法学的理论水平已经有了长足的进步,在民事诉讼理论的相关领域中出现了不少很有价值的学术成果,但是,我们同样可以确信的是,就民事诉讼法修改问题,在民事诉讼知识的储备上我们还有许多的不足。首先,对民事诉讼理论中的一些基本问题,我们还没有相对统一的认识:审判独立是法院独立还是法官独立、民事诉讼当事人的确定是实质标准还是形式标准、在证据的判断上是否有所谓的法定证据与自由心证相结合的判断证据证明力的判断证据的标准、举证责任负担理论的基础性学说是什么,等等,都存在着比较大的分歧。对基本理论或原理认识的不统一,其结果很可能导致立法上的混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规定》(该规定的性质是司法解释,但从其反映的内容上看无疑具有立法的性质)中的有关内容为此提供了一个具体的注脚。其次,对民事诉讼法运行中存在的问题,没有很好地去区分问题的症结所在:是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不符合诉讼原理或诉讼规律,还是受社会环境的其他因素的影响,抑或两者兼而有之且哪一个是主要的症结。没有这样的一种区分,其结果是可能在解决问题时针对性不强,无法对症下药,问题得不到真正的解决,甚至还会引起新的问题产生。比如,地方保护主义在司法实践中有不少的表现,那么,导致地方保护主义的原因是民事诉讼法中的有关制度不科学,还是其他方面的社会因素在起主导作用,在理论上认识就不大一致。如用以调节级别管辖制度的管辖权转移制度,其设立是遵循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的原则,以适应社会生活中某些特别情况的案件的有效审理的需要,但在实践中,有些地方法院为了使得案件的终审不出本地区的法院,而不顾案件的实际情况适用管辖权转移制度,这样的问题,是属于制度本身的问题还是社会其他因素导致而产生的问题,理论上也有一些不同的看法。对问题产生的症结如果分析错误并以此引导立法的话,背离诉讼原理或诉讼规律的制度就有可能产生。与知识积累相联系的一个问题是民事诉讼法修改运作的问题。在传统上,我们法律的修改通常会成立一个修改小组来负责法律的修改工作,但是,在具体的操作上,则比较注重借助成员个体的力量:修改的内容按章节划分,交给某一个或几个成员执笔修改,之后再交到小组上讨论。而在此之前,比较少的注意对修改的问题作整体上的规划,需要修改的问题往往也事先未进行比较充分的讨论,而是在初稿形成后再进行争论。笔者认为,在目前学术界知识积累还不是特别充足的情况下,首先应当发挥集体的力量,就民事诉讼的一些基本理论达成相对统一的共识,在此基础上,作出一个修改民事诉讼法相关问题的总体规划。在问题的讨论中,应当充分的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尤其是对争论比较多的一些问题,应当通过一些具体的手段,比如开听证会来对社会实际情况做认真的调查,在此基础上进行细致的研究,由此得出一个相对比较科学的结论。附带的一个问题是,传统上学者在立法上尴尬的地位与作用应当有所改变,那种招之即来,挥之即去的现象不应该在今后的法律修改中作为多数学者参与立法的一种基本模式,这种模式之所以要改变,不仅仅是出于对学者和学者劳动成果的尊重,也是对学者参与立法一种职责上的要求,此外,对社会成本也是一种节约。
2023-09-01 18:24:081

考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民事诉讼法方向的15年的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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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9-01 18:24:223

电大民事诉讼法学 简述普通共同诉讼的特征有哪些

1)民事诉讼的主体由法院、当事人、其他诉讼参与人以及检察院构成。 (2)民事诉讼依靠国家强制力来解决民事纠纷。(3)民事诉讼解决的争议是有关民事权利义务的争议。 (4)民事诉讼应依照严格的诉讼程序和诉讼制度进行。
2023-09-01 18:25:371

民事诉讼法难吗

你好:可以认真学习、实践一下,不会很难。
2023-09-01 18:25:494

民事纠纷1:民事纠纷怎么处理

1、举证:就是拿出、出示证据,或者说拿出证据来证明某种事情、情况,是诉讼过程中的重要环节。 在行政诉讼中,被告对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的责任。 2、举证责任:是指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收集或提供证据的义务,并有运用该证据证明主张的案件事实成立或有利于自己的主张的责任,否则将承担其主张不能成立的危险。举证责任制度最早产生与古罗马法时代。到了德国普通法时代确立了原告就其诉讼原因的事实为举证,被告就其抗辩的事件事实为举证的一般原则。且采取宣誓制度作为法官解决疑难案件的配套和补充制度。 它的实施弥补了当前民事诉讼中证据立法的不足。规范了民事审判实践,为进一步的民事立法奠定了基础 3、上诉期: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法院的第一审判决或裁定,向上一级法院提起上诉时必须遵守的法定期限。 时间为自接到判决或裁定之次日起算。 民事判决十五日,民事裁定十日. 期限的最后一日为法定假日或休息日的,该期限顺延至法定假日或休息日结束后的次日。 4、举证时限:是指法律规定或法院、仲裁委员会指定的当事人能够有效举证的期限。举证时限是一种限制当事人申诉与诉讼的行为。如果当事人没有在法律规定或仲裁委员会、法院指定的期限内提交证据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逾期举证的仲裁委将不予组织质证。因此不予质证实际是否定了逾期证据作为裁判的依据。另外《证据规定》还明确了举证时限届满后,当事人所提交的证据如果不是新的证据,将不予采纳。 《证据规定》中规定了确定举证期限的两种形式,一是当事人协商,二是人民法院指定。33条第三款规定,“人民法院指定举证期限的,指定的期限不得少于三十日,自当事人收到案件受理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的次日起计算。”明确规定了人民法院指定举证期限的有效期间及计算办法,但实践对该规定仍有不同意见。 5、诉讼时效: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6、诉权:完整内涵包含程序含义和实体含义两个方面 程序含义,是指程序上向法院请求给予司法救济的权利。 实体含义,是指请求保护民事权益或者解决民事纠纷的权利,亦即公民有权请求法院同意其在实体上的具体法律地位或具体法律效果的主张。 根据法律性质,程序意义上的诉权又叫起诉权,其内容即起诉要件。实体意义上的诉权是提请法院运用审判这一特殊手段,强制实现权益请求。权利主体从实体法律关系发生时起,享有实体意义上的诉权;但要实现这一权利,还必须有程序意义上的诉权。 诉权的基本特征: ①它的行使须以民事诉讼法和民事实体法为依据; ②它为纠纷当事人平等享有; ③它的行使贯穿于诉讼的全过程;④它的内容包括进行诉讼的权利和满足诉讼请求的权利。 7、民事纠纷:是指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以民事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纠纷(可处分性的),是处理平等主体间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所以所有违反这一概念的行为就会引起民事纠纷 。民事纠纷分为两大内容:一类是财产关系方面的民事纠纷,另一类是人身关系的民事纠纷。其解决机制有自力救济、社会救济、公力救济。 特点:民事纠纷,是指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以民事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纠纷(可处分性的),是处理平等主体间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所以所有违反这一概念的行为就会引起民事纠纷 。民事纠纷分为两大内容:一类是财产关系方面的民事纠纷,另一类是人身关系的民事纠纷。其解决机制有自力救济、社会救济、公力救济。 表现形式:人们在社会生活中,难免会发生各种民事纠纷,如离婚纠纷、损害赔偿纠纷、房屋产权纠纷、合同纠纷、著作权纠纷等。民事纠纷若不能得到妥善解决,不仅会损害当事人合法的民事权益,而且可能波及第三者甚至影响社会的安定。因此,各国都很重视民事纠纷的解决并建立了相应的处理民事纠纷的制度。 解决机制:民事纠纷的处理机制,是指环节和消除民事纠纷的方法和制度。根据纠纷处理的制度和方法的不同可以从以下三种形式来论述民事纠纷的处理机制。 自力救济,包括自决、和解和自我心理的调整。它是指纠纷主题依靠自身力量解决纠纷,以达到维护自己的权益。自决是指纠纷主题一方凭借自己的力量是对方服从。和解是指双方互相妥协和让步。能彻底解决纠纷,文明但无国家法律保护两者共同点是,都是依靠自我的力量来解决争议,无需第三方的参与,也不受任何规范的制约。 (二)社会救济 社会救济,包括调解(诉讼外调解)和仲裁。他是只依靠社会力量处理民事纠纷的一种机制。 调解是由第三者(调解机构或调解人)出面对纠纷的双方当事人进行调停说和,用一定的法律规范和道德规范劝导冲突双方,促使他们在互谅互让的基础上达成解决纠纷的协议。调解协议不具有法律上的强制力具有非严格的规范性,但具有合同意义上的效力。 仲裁是由双方当事人选定的仲裁机构对纠纷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决。仲裁不同于调解,仲裁裁决对双方当事人有法律上的拘束力。但是,仲裁与调解一样,也是以双方当事人的自愿为前提条件的,只有纠纷的双方达成仲裁协议,一致同意将纠纷交付裁决,仲裁才能够开始。 (三)公力救济 公力救济是指诉讼。民事诉讼是指法院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以审理、判决、执行等方式解决民事纠纷的活动,以及由这些活动产生的各种诉讼关系的总和。民事诉讼动态地表现为法院、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进行的各种诉讼活动,静态地则表现为在诉讼活动中产生的诉讼关系。 它有国家强制力保障和严格的规范性. 8、民事诉讼:民事诉讼就是民事官司,是指当事人之间因民事权益矛盾或者经济利益冲突,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立案受理,在双方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经人民法院审理和解决民事案件、经济纠纷案件和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审理的特殊案件的活动,以及这些诉讼活动中所产生的法律关系的总和。通俗地讲就是你的人身和经济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当事人通过打民事官司,达到制裁民事违法行为,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的目的。 民事诉讼的特征⑴公权性:与调解、仲裁这些诉讼外的解决民事纠纷的方式相比,民事诉讼有如下特征:民事诉讼是以司法方式解决平等主体之间的纠纷,是由法院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解决民事争议。它既不同于群众自治组织性质~的人民调解委员会以调解方式解决纠纷,也不同于由民间性质的仲裁委员会以仲裁方式解决纠纷。 ⑵强制性:强制性是公权力的重要属性。民事诉讼的强制性既表现在案件的受理上,又反映在裁判的执行上。调解、仲裁均建立在当事人自愿的基础上,只要有一方不愿意选择上述方式解决争议,调解、仲裁就无从进行,民事诉讼则不同,只要原告起诉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无论被告是否愿意,诉讼均会发生。诉讼外调解协议的履行依 赖于当事人的自觉,不具有强制力,法院裁判则不同,当事人不自动履行生效裁判所确定的义务,法院可以依法强制执行。 ⑶程序性:民事诉讼是依照法定程序进行的诉讼活动,无论是法院还是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都需要按照民事诉讼法设定的程序实施诉讼行为,违反诉讼程序常常会引起一定的法律后果, 如法院的裁判被上级法院撤销,当事人失去为某种诉讼行为的权利等。诉讼外解决民事纠纷一的方式程序性较弱,人民调解没有严格的程序规则,仲裁虽然也需要按预先设定的程序进行,但其程序相当灵活,当事人对程序的选择权也较大。 民事纠纷与民事诉讼 解决民事纠纷的制度主要有以下三种:调解是由第三者(调解机构或调解人)出面对纠纷的双方当事人进行调停说和,用一定的法律规范和道德规范劝导冲突双方,促使他们在互谅互让的基础上达成解决纠纷的协议。调解协议不具有法律上的强制力,但具有合同意义上的效力。 仲裁:是由双方当事人选定的仲裁机构对纠纷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决。仲裁不同于调解,仲裁裁决对双方当事人有法律上的拘束力。但是,仲裁与调解一样,也是以双方当事人的自愿为前提条件的,只有纠纷的双方达成仲裁协议,一致同意将纠纷交付裁决,仲裁才能够开始。 民事诉讼;是指法院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以审理、判决、执行等方式解决民事纠纷的活动,以及由这些活动产生的各种诉讼关系的总和。民事诉讼动态地表现为法院、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进行的各种诉讼活动,静态地则表现为在诉讼活动中产生的诉讼关系。 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是国家的基本部门法之一,民事诉讼法学与仲裁法学则是我国法学体系中重要学科。其内容丰富,涉及面广,实用性强,在社会生活发挥着重要作用。 民事诉讼证据:是指能够证明民事案件真实情况的客观事实材料。民事诉讼证据有三个最基本的特征⑴客观性指作为民事证据的事实材料必须是客观存在的。也就是说,作为证据事实,它不以任何人的主观意志为转移,它以真实而非虚无的、客观而非想象的面目出现于客观世界,且能够为人所认识和理解。 为此,一方面要求当事人在举证时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供真实的证据,不得伪造、篡改证据;要求证人如实作证,不得作伪证;要求鉴定人提供科学、客观的鉴定结论。另一方面,要求人民法院在调查收集证据时,应当客观全面,不得先入为主;要求人民法院在审查核实证据时必须持客观立场。⑵关联性指民事证据必须与案件的待证事实之间有内在的联系。也就是说,只有对于认定要件事实有帮助的事实材料才有法律意义。 这种事实材料所表现出来的关联性一般以两种形式表现出来:直接的联系,如事实材料所反映出来的事实本身就是待证事实的一部分;间接的联系,如事实材料所反映出来的事实能够间接证明某一待证事实成立。⑶合法性指作为民事案件定案依据的事实材料必须符合法定的存在形式,并且其获得、提供、审查、保全、认证、质证等证据的适用过程和程序也必须是合乎法律规定的。 我国民事诉讼证据的表现形式可以分为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七种。 ⑴书证是指以文字、符号、图形等所记载的内容或表达的思想来证明案件真实的证据。这种物品之所以称为书证,不仅因它的外观呈书面形式,而更重要的是它记载或表示的内容能够证明案件事实。具体的表现形式上,常见的有合同、文书、票据、商标图案等等。因此,书证的主要的表现形式是各种书面文件,但有时也表现为各种物品。书证在民事诉讼中是普遍被应用的一种证据,在民事诉讼中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⑵ 物证是指以其存在的形状、质量、规格、特征等来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物证是通过其外部特征和自身所体现的属性来证明案件的真实情况,它不受人们主观因素的影响和制约。物证具有不可代替的特定性。物证作为一种客观存在的具体物体和痕迹,具有自己的特有的特征,且被特定化于特定的物体之上。因此,它是不能用其它物品或者同类物品来代替的,否则就不能保持原物的特征。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物证必须提交原物。”只有在提交原物确有困难时,才“可以提交复制品、照片”,但提交的复制品的一切特征必须与原物相同,照片也只能是原物的真实情况的反映。这种复制品和照片,只是固定和保存原物的方法,作为物证的仍是原来的物品和痕迹,而不是复制品和照片。⑶视听资料,是指利用录音、录像、电子计算机储存的资料和数据等来证明案件事实的一种证据。视听资料虽然具有生动逼真、便于使用、易于保管等特点,但也不能由此认为其是绝对可靠的证据,原因在于视听资料是可以通过剪接手段伪造变换的。因此,对视听资料需进行全面审查,具体分析。根据《证据规定》第22条规定:“调查人员调查收集计算机数据或者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料的应当要求被调查人提供有关资料的原始载体。提供原始载体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复制件。提供复制件的,调查人员应当在调查笔录中说明其来源和制作经过。”人民法院在审查视听资料时,应查明该项视听资料的来源,录制的时间、地点,录制的内容、目的,参与录制的人,录制的形象和声音是否真实,以及该项视听资料的保管、储存情况等。凡窃听、偷录、剪接、篡改、内容失真的视听资料,都不能作为诉讼证据。⑷证人证言 证人是指知晓案件事实并应当事人的要求和法院的传唤到法庭作证的人,证人就案件事实向法院所作的陈述称为证人证言。 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证人,包括单位和个人两大类。即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出庭作证。证人证言具有三个方面的特征:第一,证人证言是了解案件事实的人提供证明。第二,证人证言只包括能够正确表达意志的人就案件事实所作的陈述。第三,证人证言的真实性、可靠性受到多种因素的影响。证人作为自然人,对于案件的事实的感知要受到主观和客观各种因素的制约和限制。因此,证人证言可能有真有假,审判人员应尽可能的结合其他证据对其进行印证,印证后无误的,才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证人证言有两种形式:⑴口头形式,是指证人就所了解的案件事实向法庭所作的陈述。该形式是证人作证的基本形式。在审判实践中证人大多是以口头形式向法院陈述的,证人作证以到庭接受口头询问为主,主要是便于当庭质证和确认。依据《证据规定》,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要求证人出庭作证时,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十日前提出,并经人民法院许可。且必须指明证人的姓名、住址,以便法院传唤,当事人虽未申请,法院为了查明一定的案情事实,也可依职权主动地传唤证人。⑵书面形式,是指以文字形式向人民法院陈述已知的案件事实。证人作证以到庭接受口头询问为原则,但“证人确有困难不能出庭”的,经人民法院许可,证人可以提交书面证言。书面证言应当庭宣读,听取当事人的意见。但应注意的是,书面证言不应认为是“书证”,而是“证人证言”的一种表现形式。 证人证言应当是证人耳闻目睹的与案件有联系的客观情况,即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者消灭的事实以及发生争议的事实。对于证人提供的证言只要其能将这些事实陈述清楚即可,并不要求证人对这些事实作主观上的评价。因此,证人陈述与案件无关的事实,不应作为证言的内容;证人的分析认识或者法律评价也不能作为证据。证人证言应是自己亲自所见所闻,如果是别人看到或听到转告的所谓传闻证言,也不能作为证人证言的内容。人民法院在分析证人证言时,还必须查明证人的身份以及他和当事人之间的关系。然后,再仔细地从证人的主观及客观因素两方面来分析研究。对证人的主观因素方面,应考虑他的文化水平,对事物的理解程度,以及他的认识能力和表达能力等。在其客观因素方面,则应考虑证人当时所处的客观环境,对证人证言分析判断时,应综合案件的全部情况及其他证据,加以全面地分析、认真研究,只有这样才能确定证言的真伪及其效力的大小。 ⑸当事人陈述是指当事人在诉讼中就与本案有关的事实,向法院所作的陈述。当事人是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主体,由于与诉讼结果有着直接的利害关系,决定了当事人陈述具有真实与虚假并存的特点。因此,审判人员在运用这一证据时应注意防止将虚假的证据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对于当事人的陈述应结合本案的其他证据进行审查核实,以确定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人民法院对当事人陈述的可靠性的判断,必须综合全部案情和其他证据加以判定。在判断承认时必须审查承认是否系当事人自愿,如果存在着受欺诈、恶意通谋和重大误解的情况,则不能认定承认的效力。⑹鉴定结论 鉴定人是指那些接受聘请或指派凭借自己的专门知识对案件中的疑难问题进行科学研究并做出具有法律效力结论的人。我国民事诉讼理论中普遍认为鉴定人是诉讼参与人。并在某种意义上认为鉴定人就是法官的帮手。在国外一般是将鉴定人纳入证人范畴,称为专家证人⑺勘验笔录 勘验,是指人民法院审判人员,在诉讼过程中,为了查明一定的事实,对与案件争议有关的现场、物品或物体亲自进行或指定有关人员进行查验、拍照、测量的行为。对于查验的情况与结果制成的笔录叫勘验笔录。勘验笔录是一种独立的证据,也是一种固定和保全证据的方法。勘验笔录是以其文字、图表等记载的内容来说明一定案件事实
2023-09-01 18:25:571

西北政法大学2012年考研民事诉讼专业的参考书目

宪法、法理、中法史司法部规划教材或相关版本教材 民诉法学、刑诉法学:1、吴明童《民事诉讼法》法律出版社1999年6月版2、常怡《民事诉讼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12月版3、陈光中、徐静村《刑事诉讼法学》(修订版)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4、杨旺年《刑事诉讼法学》陕西人民出版社
2023-09-01 18:26:171

民事诉讼程序的重要性是什么

一、民事 诉讼 程序的重要性是什么 所谓民事诉讼程序的重要性,既是指法律程序在运行过程中所要实现的价值目标,又是指人们评价和判断某一法律程序是否正当、合理的价值准则。根据价值关系中“目的”与“手段”的功能特性,法律程序的价值和意义可分为两个基本方面。 1、对民事诉讼目的进行研究,有利于 民事诉讼法 学理论研究内容的深化,促进我国民事诉讼理论体系的完善,改善我国现行的民事审判模式。民事诉讼目的论是民事诉讼法学理论中的核心课题之一,是研究民事诉讼制度的前提和出发点。如何确立民事诉讼目的,直接影响着我国民事诉讼制度的完善和科学可行民事诉讼模式的构建。因此,研究民事诉讼目的有助于促进民事诉讼理论向纵深发展。 2、对民事诉讼目的进行研究,可以为我国民事诉讼立法的完善提供一个基本指导方向。尽管目的论的研究具有的抽象性和普遍性使我们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进行超越历史、地域的研究,但每个国家的法律文化传统、法制化进程对法律理论的要求毕竟有所不同,因此,旨在对我国民事诉讼制度进行设计提供基本指导方向的目的论研究必须针对我国国情。???如果民事诉讼目的理论不发达,就难以形成科学的民事诉讼目的观,而没有科学的民事诉讼目的做指导,就无法保证民事诉讼立法的科学性。从这个意义上说,民事诉讼目的既是一个理论问题,也是一个实践性很强的问题,对其进行研究,不仅具有理论价值,而且也具有实践意义。 3、研究民事诉讼目的,有助于民事诉讼法的贯彻与实施。由于立法者的局限性等原因,任何一部法律的制定,在其内容上总是存在着漏洞。尤其是民事案件当中,案情千差万别,社会生活也在不断变化,在诉讼实践中,如何将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准确适用于具体案件,对法律无明文规定的问题怎样处理等,都与司法人员的民事诉讼目的观相关。因此,研究民事诉讼目的,有助于司法人员和一般社会成员准确地理解民事诉讼法的精神实质,从而保证民事诉讼立法意图的充分实现。 综上所述,正因为有法律程序的存在,才能保障可以得到正确的审判结果,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防止官员权力的滥用,民事诉讼程序就是针对公民之间产生的矛盾和纠纷存在的诉讼程序,能够进一步保障人权。
2023-09-01 18:26:371

试论民事诉讼的模式

一、民事诉讼模式的界定  我国学者关于诉讼模式的界定主要有两种观点:一是本质属性说。这种观点认为模式能够反映某一事物本质属性的抽象化样式,是指某一系统的结构状态或过程状态经过简化、抽象所形成的样式,它是对某类事物或行为特征的概括或抽象。二是诉讼地位及法律关系说,并将模式与形式、结构、构造视为具有相同的含义。认为模式是对一定事物的内部各个要素的地位及其相互关系的描述。笔者以为,民事诉讼模式是对特定或某一类民事诉讼体制基本特征的揭示。也即法院与当事人在诉讼中的相互关系。,或者说是法院与当事人之间诉讼权限的配置关系模式。诉讼模式的基本构成要素包括:(1)主体要素,即当事人与法院。(2)诉讼权限的配置。民事诉讼模式实质上表达的是法院与当事人之间诉讼权限的配置关系,不同的配置关系构成不同的诉讼模式。  二、民事诉讼模式研究的理论价值  民事诉讼模式是对特定的民事诉讼制度本质的外在反映,运用民事诉讼模式来分析民事诉讼的基本理论问题,有助于我们把握民事诉讼的本质内容。具体来讲,研究民事诉讼模式具有以下重要理论价值:  第一,根据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理论,法院与当事人之间的诉讼关系是基本的关系,诉讼始终围绕着这一关系而展开。所以,以当事人与法院及其相互关系为研究对象的民事诉讼模式,可以把握民事诉讼的基本走向。。尤其是,民事诉讼模式是以当事人与法院在民事诉讼中的权限配置为研究基点,而这一权限配置决定了某一特定民事诉讼制度的基本属性,使我们能够认清不同国家民事诉讼制度的本质特征。此外,通过不同国家民事诉讼模式的分析,可以找出相同点与差异点,分析利弊,以不断完善中国的民事诉讼制度。  第二,研究民事诉讼模式,可以促进民事诉讼程序的优化。程序不仅仅是作出某决定或得出某一结论所经历的过程或手续,更为重要的是,在这一过程中,各主体对形成决定或结论所能起到的作用,也即他们相互之间的地位、关系。主体的这种程序中的地位、关系,不但是程序权限划分,更重要的是这种角色定位明确了各个主体对形成最终结果所能起到的作用,并各自在其权限范围内对程序结果分担责任。由于诉讼模式是以当事人与法院在民事诉讼中的权限配置为研究内容,所以,对民事诉讼模式的研究,能够促进当事人和法院在诉讼中各自角色的合理定位,并形成合理的归责机制,以达到民事诉讼程序的优化结构。  第三、对民事诉讼模式的研究,有助于民事诉讼其他具体制度研究的深化。由于民事诉讼模式的研究内容带有根本性,对民事诉讼体制的构件会产生重大影响。因此,民事诉讼模式应当属于民事诉讼法学理论研究的基本问题范围,它对其他具体制度的研究具有指导意义的功能。在一些民事诉讼的具体制度好理论中,例如诉讼标的理论、证据理论等,都涉及到当事人与法院的权限配置,民事诉讼模式的研究对深化这些具体制度的研究具有基础的理论价值。  三、民事诉讼两大模式——职权主义与当事人主义  (一)民事诉讼中两大模式的含义  从宏观的角度看,民事诉讼理论界对民事诉讼模式的分类,基本上认同当事人主义与职权主义的二分法,但对那些国家的民事诉讼制度属于当事人主义,哪些国家的属于职权主义,则存在分歧,张卫平还进一步将当事人主义划分为英美型当事人主义与大陆型当事人主义。对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和大陆型诉讼模式的划分,主要是依据法院与当事人之间在民事诉讼中的权限而确定的。  1、当事人主义  所谓当事人主义,英语的表述为“Adversary system”,是指在民事纠纷的解决中,诉讼请求的确定、诉讼资料的提出和证据的收集和证明主要由当事人负责。该原则要求当事人(1)提起诉讼;(2)确定争点;(3)提出证据给法院等。在当事人主义下,当事人甚至对法律的适用都有选择的权利,而且,由于证据及诉讼资料的收集及提出也由当事人负责,所以也可以说发现真实的主要责任也在当事人,而在当事人主义支配下的传统英美法系民事诉讼中,法官处于顺应性的地位,尊重当事人的意志,不作干预。  1、职权主义的含义  职权主义(德语为offizialmaxime),是指法院在诉讼程序中拥有主导权。该原则可分为职权进行主义(amtsbetrieb)和职权探知主义(undersuchungsgrundsatz)两个方面的内容。与当事人主义相对,职权主义是指在民事诉讼中,程序的进行以及诉讼资料、证据的收集等全部由法院为之。我国学者一般认为,前苏联和东欧国家的民事诉讼模式属于职权主义。在资产阶级革命以前,欧美各国的民事诉讼普遍贯彻实施的就是职权主义,资产阶级革命后一度改行当事人主义。在19世纪的产业革命浪潮中,以至整个20世纪,各国在修改民事诉讼法时又加强了职权主义的色彩。  (二)当事人主义和职权主义的成因  1、当事人主义的成因  在民事诉讼法典中首先确立当事人主义的当属1806制定的法国民事诉讼法典。1877年德国民事诉讼法典和1891年日本民事诉讼法典等都确立了当事人主义。 作为开山鼻祖的法国民事诉讼法典在制定时,当时的诉讼理念认为,民事诉讼是涉及私人利益的纠纷,故运作诉讼和诉讼程序进行的主导权应该由当事人拥有,法院及法官在诉讼中只是严格的中立者,只能就事实问题作出法律上的判断。这种被称为自由主义诉讼观的思想,在法国民事诉讼法典制定后,与自然法思想、社会契约说以及经济自由放任思想汇合,在排除国家对市民社会干预的运动过程中形成了纠纷解决的当事人主义优越的浪潮。此外,还有学者论述道:当事人主义的成因还有更深的层次,这就是私权自治原则和市场经济的影响.从私法自治原则的角度来说,私法自治与法国民诉法典中所表现出来的自由主义诉讼观是相互关联的。由于民事纠纷起因于民事权利义务的争执,便要求贯彻调整私法的原则,国家的干预必然回破坏当事人之间建立在私法基础上的平等关系,不利于纠纷的解决。而从市场经济的关系来说,由于国家在市场经济中的定位为只是对经济实行宏观调控,并不直接干预社会生活,因此,反映在民事诉讼中,代表国家的法院只能是居中裁判。  2、职权主义的成因  职权主义民事诉讼法典的典型代表是1895年制定的奥地利民事诉讼法。后来,一些原先采当事人主义的国家如法国等也转而采取职权主义。德国1976年民事诉讼简化法也有此倾向。更令人深思的是,1991年美国司法制度改革法和1995-1996年英国沃尔夫勋爵组成的司法改革小组拟订的方案(Access to justice)也对英美法官在民事诉讼程序中的超然地位进行了反省,强调了法官对程序的干预。  为什么在19世纪末20世纪初、中期,职权主义在民事诉讼中得以盛行呢?究其根源主要有二:一是当事人主义支配下的诉讼程序,由于当事人肆意操作诉讼程序,造成了审判迟延、程序复杂以及费用增加等令人不快的后果;二是作为当事人主义基础的自由主义思想,随着19世纪末产业革命的兴起,城市化和大规模化的纠纷解决,以至不能再任由当事人主宰诉讼程序来完成,为了迅速且经济地解决民事纠纷,各国才开始强化了民事诉讼中的法院职权。不过,尽管在18-20世纪,各国民事诉讼出现了当事人主义向职权主义的过度,但并不意味着各国的历史背景是相同的。由于文化历史背景以及当时各国政治、经济状况的不同,都会导致当事人主义和职权主义在各自民事诉讼制度中的表现形式和内涵的差异。  四、民事诉讼模式的发展趋势  以上只是从理想类型的角度对民事诉讼模式所作的划分,实际上,世界上并不存在绝对的某种诉讼模式,在任何一个国家的民事诉讼制度中,两种模式总是交错的。当事人主义模式以自由主义理念为基础,以当事人意思自治和处分权为诉讼模式的构造原则,并伴随着绝对化的倾向。与此相对,职权主义诉讼模式存在着对当事人基本权利的漠视,与社会政治、经济的发展不相协调。程序主体地位的确立与诉讼民主与现代化,以及个人利益的要求与职权主义诉讼模式所追求的目的之间存在冲突。因此,进入20世纪80年代,尤其是90年代以来,各国民事司法改革方兴未艾,除了具体制度、具体程序的改革以外,各国也不失时机地调整当事人与法院在诉讼中的权限分配,以最大限度地发挥当事人与法院在诉讼中的各自作用,实现诉讼公正。  在英美法系的民事司法改革中,主要是强化法官在诉讼中的职权作用,法官不但在诉讼程序的推进方面拥有一定的权限,甚至在某些实体问题上法院也享有决定性的权限。这在立法中已经有所体现。在审前准备程序中这一点体现得较为充分:法官积极地介入审判程序,促进诉讼的进程,包括设定证据开示的最后期限、确定审判日期以及促成当事人和解等方面,法官已更多地转向案件的管理。  大陆法系国家的民事诉讼模式虽然同属于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但是法官在诉讼中的作用却存在差别。在大陆法系国家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中,法官原本对诉讼程序的进行就享有较大的权力(职权进行主义),特别是在案件的审理中,法官主导庭审程序、主动询问证人,同时法律海规定了法官的释明义务。所以在以德国、日本等国家为代表的大陆法系,在保证法官的程序管理权的同时,也在不断扩大当事人对诉讼程序的控制。  在民事诉讼构造中,过分强调当事人的作用会导致诉讼的迟延,增加诉讼成本,从而带来诉讼实质上的不公正;而过分强调法官的职权作用,虽然能够克服以上不足,但又会产生法官中立性问题。所以,两大发系在保证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基本构造的基础上,不断调整着法官与当事人在诉讼程序中权限分配,因而出现既重视当事人基本诉讼权利的保障,又强调法官对诉讼程序的一定的控制权力,从而形成了当事人与法官相协同的新的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特别是在当事人主义固有的当事人主导的理念基础上,导入了法官对诉讼程序的一定的控制权思想,是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发展的一个新阶段。但是,西方各国民事诉讼改革并没有根本改变其诉讼模式的基本内容,而仅仅是在一定的范围内调整当事人与法院的权限配置,以使其更符合诉讼公正和诉讼效率的要求,并没有改变其诉讼模式的本质内容。
2023-09-01 18:27:001

民事诉讼法程序保障的理论视角的读后感

导语:司法考试民事诉讼法与仲裁法的复习方法,如何在较短的时间内,既能熟练、系统、准确地掌握民事诉讼法以及仲裁法的相关内容,又能适应司法考试对考生的要求,从而取得满意的成绩,顺利通过司法考试就成为众多考生热切关心的问题。一、熟悉考试内容与题型规律司法考试对于民事诉讼法学与仲裁制度的考查虽然还是以对现行法律及司法解释规定的考查为主,辅之以基本理论知识的考查,但是随着司法考试的逐年深入,其具体考试特点也呈现出两大主要变化法律教育网趋势:第一,由对知识点单一法律规定的考查逐渐转变为对知识点的综合性法律规定的考查。第二,由对单一知识点的考查逐渐转变为对具有一定关联性的综合性知识点的考查。这就要求考生在复习过程中注意知识的系统性以及比较思维的运用。从司法资格考试的发展趋势来看,即使在试卷设计保持不变的情况下,也还是呈现出倾向于考核考生的法学基本理论功底与对诉讼理论研究与司法改革动态的关注,既让真正具有高素质且关注诉讼理论研究与司法改革的考生脱颖而出,也让真正热爱法律职业并具有较高专业素养的法学人才充实到我国的法律职业者群体中去。二、复习方法学好民事诉讼法学与仲裁制度并融会贯通地理解与掌握法律及司法解释的规定,需注意以下几点基本内容:(一)理解学科知识体系及其理论基础1.理解民事诉讼法学的学科知识体系及其理论基础。当事人有限处分与法院审判行为的有机结合是建构民事诉讼法整个知识体系的理论基础,可以以此为基点贯通民事诉讼法学的相关知识及法律与司法解释的具体规定。具体如下: 法律教育网第一,民事诉讼程序的开始体现当事人的处分权与法院审判权的结合。第二,诉讼请求的确定与审理体现当事人的处分权与法院审判权的结合。第三,一审的结案方式体现当事人的处分权与法院审判权的结合。第四,对于允许上诉的裁判,二审程序的进行也体现了当事人处分权与法院审判权的结合。第五,对于已生效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申请再审也体现了当事人的处分权与法院审判权的结合。第六,申请执行已生效法律文书也体现了当事人处分权与法院审判权的结合。综上所述,考生可以以当事人处分权与法院审判权相结合这一主线,将民事诉讼法的主干内容组成一个完整的知识体系。当然,在这一知识体系中,还包括对上述诉讼案件的审判程序予以保障的程序制度。2.理解仲裁法的学科知识体系及其理论基础。仲裁作为与民事诉讼相并行的具有法律效力的争议解决制度,其核心特点在于当事人的自愿性。考生可以当事人的自愿性为理论基础将仲裁法中的重要内容组成一个完整的知识体系,以便于系统地掌握。第一,对于法定允许仲裁的争议事项,是否提请仲裁由当事人自愿协商。第二,将争议事项提请哪一个仲裁委员会仲裁由当事人自愿协商。第三,仲裁庭的组成形式以及组成仲裁庭的首席仲裁员与独任仲裁员由当事人自愿协商确定。 法律教育网第四,仲裁审理方式与结案方式由当事人自愿协商。以当事人自愿原则为基础,可以将仲裁法的相关内容组成仲裁法知识体系的主干。当然,除此之外,为保障仲裁解决争议案件的公正性,仲裁法还设置了以撤销仲裁裁决和不予执行仲裁裁决为内容的监督制度。(二)总结并掌握民事诉讼法与仲裁法相区别的内容考生在阅读教材的过程中,要善于总结民事诉讼法与仲裁法的区别之处,这些内容往往是历年司法考试中重点考查的内容。其中主要包括:受理案件的范围不同、管辖不同、审理组织的确定方式不同、审理人员的确定程序不同、回避的具体情形不同、证据保全与财产保全的程序不同、审理方式不同、和解的效力不同、调解的开始方式以及调解达成协议后所制作的法律文书不同、判决书与裁决书的制作程序不同、审理人员有无拒绝署名权不同、当事人对审理涉外案件所适用的程序规则以及适用的语言有无选择权不同、能否由外籍人员审理涉外案件不同、审级不同等等。(三)以知识点建立学科内知识群体系是为了理解和掌握知识点,零散的知识点不容易掌握,如果将知识点附着于体系及其结构之上,从而将知识点体系化,便能更好地掌握知识点。例如民事诉讼解决争议的私权性质使得意思自治在民事诉讼中得以运用,也就是说,当事人享有程序选择权,具体表现为诉讼程序与非讼程序的选择(通常程序与特别程序、通常程序与督促程序、通常程序与公示催告程序)——不同诉讼程序的选法律教育网择(普通程序与简易程序)——具体程序制度的选择(法定管辖与协议管辖、审理方式的选择——公开与不公开、处理方式的选择——和解与调解以及调解与判决等)。三、法律条文的学习技巧经过长期的分析与思考,经验和直觉都告诉笔者,要想有效掌握现行有关民事诉讼法律的众多规定,不适宜采取逐个法律文件、逐条记忆的方法,而应当注意以下几点:(一)立足于民事诉讼法,结合司法解释考生必须确立一种观念,即立足于民事诉讼法,结合司法解释中的相关规定,而不能将民事诉讼法及司法解释看作各自独立的法律文件。也就是说,考生应当先根据考试规律,特别是最近四、五年的考试真题试卷,将民事诉讼法中经常考查以及偶尔考查的内容按照民事诉讼中的具体程序制度确定出来,然后再将各个司法解释中的有关该内容的规定与民事诉讼法中的相关内容结合在一起,形成关于该具法律教育网体程序制度的完整的法律条文的内容。此外,考生需注意体系与知识点的结合,以知识点为归宿。(二)应采取理解记忆的方法在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众多具体制度中,因具体制度的不同,法律的具体规定方法也有所不同。因此,考生应针对具体制度规定采用不同的分析方法去理解、掌握法律规定。具体有两种主要情况:1.既在民事诉讼法中作出了具体规定,同时又在相关司法解释中作出了更加详细的补充性规定。例如特殊地域管辖中关于合同纠纷案件的管辖问题,如果考生了解协议管辖的基本含义,对相关法律条文规定进行综合分析后,即可从规定中总结出以下确定合同纠纷案件管辖的一般规律:(1)有效协议管辖优先于法定管辖适用。(2)协议管辖约定无效或者双方当事人未作出协议管辖约定时,即应按照下列确定法定管辖的方法确定合同纠纷案件的管辖法院:第一,被告住所地有管辖权。第二,合同履行地的确定。2.仅在民事诉讼法中对某一具体程序问题作出了相应的规定,并没有相关司法解释予以补充。这种情况考生掌握起来相对容易一些,只要能够理解该法律条文规定,并掌握条文中的核心内容即可。3.对某一具体程序问题,《民事诉讼法》并未直接作出规定,而只是在《民诉意见》中作出了相关的规定。这种情况同上一种情况相似,只要考生分析理解该法律条文即可。四、习题练习与自我模拟测试的方法为了巩固所复习和掌握的学科基础知识和相关法律规定,进行习题练习是必不可少的;而为了使自己积累一定的考试经验,进行一定的模拟测试也是极其重要的,但关键是要适度,否则可能会适得其反。五、民事诉讼法与仲裁法重点知识(一)民事诉讼法重点知识民事诉讼法一般有以下重点知识:1.主管与管辖部分。如主管、级别管辖、地域管辖中的一般地域管辖和专属管辖、移送管辖、指定管辖以及管辖权异议问题、地域管辖中的特殊地域管辖问题。2.当事人与诉讼代理人。3.民事证据部分。如证据的立法种类中书证、物证等在实际案例中的鉴别、证据的理论分类中本证与反证等的鉴别、案件中具体证明对象的确定、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依据的证据的法定情形、证人确有困难不出庭的法定情形、无需证明对象的法定情形、举证时限制度、二审程序与再审程序中新证据的具体情形等。4.通常审判程序,即普通程序、简易程序、二审程序与审判监督程序。该部分的考查很明显侧重于法律条文的具体规定。5.民事执行程序。6.其他审判程序。即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和涉外民事诉讼程序。7.其他制度。在民事诉讼中,还存在一些程序保障性制度。(二)仲裁法重点知识仲裁法一般有以下重点知识:1.仲裁协议。2.仲裁裁决的撤销与不予执行。3.仲裁程序。如仲裁程序中向双方当事人送达的特殊文件、仲裁庭的组成。4.其他内容。如独立仲裁制度、一裁终局制度、仲裁委员会的设立程序与条件、仲裁员的任职资格、中国仲裁协会的性质等。5.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如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的机构,简易程序法律教育网的适用范围以及审理方式的特殊性等。
2023-09-01 18:27:271

求2013年春季班民事诉讼法学形成性考核册作业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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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9-01 18:27:415

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理论和实践意义

民事诉讼法律关系因素的问题是民事诉讼法学中的重大理论问题,同时也与民事诉讼实践有密切联系。因此,研究民事诉讼法律关系因素的既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又有重要的实践意义,主要表现在有助于正确理解和掌握民事诉讼法律规范的精神实质。有助于人民法院尊重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依法行使审判权,正确履行职责。有助于引导诉讼参与人正确行使诉讼权利和自觉履行诉讼义务。
2023-09-01 18:28:021

民事诉讼中的诉权是指

所谓诉权,是指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对其民事财产权和人身权进行司法保护的权利。诉权是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的基本权利,当事人有了诉权,才能向人民法院提出保护其民事权益的请求,才能有诉。按照我国诉讼法学者的观点,如同诉具有双重含义一样,诉权也有双重含义,即程序意义上的诉权和实体意义上的诉权。一、什么是诉权1.广义泛指公民向国家机关提交请求,依法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包含民事、刑事、行政诉权。2.狭义专指民事诉讼上的诉权。二、诉权意义1.程序意义上的诉权,又称“起诉权”,是当事人提起诉讼的条件;2.实体意义上的诉权,是当事人提请法院运用审判这一特殊手段,实现其民事权益的请求。3.实体诉权与程序诉权是紧密联系的,权利主体从法律关系发生之时起,就享有实体诉权,但要实现这种权利,还必须同时具备程序诉权,法律才能够受理和进行审判活动,二者具备,权利人即可胜诉。只有起诉权而无实体意义上的诉权,权利人必败诉;反之,只有实体诉权而无起诉权,法院则不受理或作出驳回起诉的裁定。三、诉权的基本特征:1.它的行使须以民事诉讼法和民事实体法为依据;2.它为纠纷当事人平等享有;3.它的行使贯穿于诉讼的全过程;4.它的内容包括进行诉讼的权利和满足诉讼请求的权利。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条民事诉讼当事人有平等的诉讼权利。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保障和便利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对当事人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
2023-09-01 18:28:181

一般情况下民事诉讼可以申诉几次?

一般情况下民事诉讼可以申诉几次? 民事诉讼审两次。我国实行的是两审终审制,也就是对于同一案件,通常经由一审和 二审 就终局了。 一审法院重新作出判决,不服第二次一审判决的,还有权上诉,二审法院不能再发回重审,必须作出判决,对二审判决不服的,不能上诉,可以直接申请上一级法院再审,或通过申请与二审法院同级的检察院提起民事抗诉再审,就是申诉,上级法院要组织召开听证会决定是否受理申诉。 民事诉讼是指人民法院在当事人和全体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法审理和解决 民事纠纷 的活动,以及由这些活动所发生的诉讼关系。 民事诉讼法 是国家的基本部门法之一,民事诉讼法学与 仲裁法 学则是我国法学体系中重要学科。其内容丰富,涉及面广,实用性强,在社会生活发挥着重要作用。 我国实行的是两审终审制,也就是对于同一案件,通常经由一审和二审就终局了。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 上诉权 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 判决书 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但是也有特殊情形: 1、经终审后,案情仍然有问题,就进入审判监督程序,一般是指再审; 2、根据民事诉讼 法规 定经由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实行 一审终审 。 3、一审法院 开庭审理 后判决, 当事人不服的有权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可以发回重审,一审法院重新作出判决,不服第二次一审判决的,还有权上诉,二审法院不能再发回重审,必须作出判决。 4、申请与二审法院同级的检察院提起民事抗诉再审,就是申诉,上级法院要组织召开听证会决定是否受理申诉。 综上所述,对于一般情况下民事诉讼可以申诉几次该问题在当今的法规上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对于民事诉讼来说我国所采取的一般为二审终审制,民事诉讼的次数最多为两次,但是有时也会有一些特殊的情况,当事人不服上诉的时候案件也可以返回重审。
2023-09-01 18:28:371

民事诉讼中的诉权是指

所谓诉权,是指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对其民事财产权和人身权进行司法保护的权利。诉权是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的基本权利,当事人有了诉权,才能向人民法院提出保护其民事权益的请求,才能有诉。 按照我国诉讼法学者的观点,如同诉具有双重含义一样,诉权也有双重含义,即程序意义上的诉权和实体意义上的诉权。一、什么是诉权1.广义泛指公民向国家机关提交请求,依法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包含民事、刑事、行政诉权。2.狭义专指民事诉讼上的诉权。二、诉权意义1.程序意义上的诉权,又称“起诉权”,是当事人提起诉讼的条件;2.实体意义上的诉权,是当事人提请法院运用审判这一特殊手段,实现其民事权益的请求。3.实体诉权与程序诉权是紧密联系的,权利主体从法律关系发生之时起,就享有实体诉权,但要实现这种权利,还必须同时具备程序诉权,法律才能够受理和进行审判活动,二者具备,权利人即可胜诉。只有起诉权而无实体意义上的诉权,权利人必败诉;反之,只有实体诉权而无起诉权,法院则不受理或作出驳回起诉的裁定。三、诉权的基本特征:1.它的行使须以民事诉讼法和民事实体法为依据;2.它为纠纷当事人平等享有; 3.它的行使贯穿于诉讼的全过程; 4.它的内容包括进行诉讼的权利和满足诉讼请求的权利。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八条 民事诉讼当事人有平等的诉讼权利。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保障和便利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对当事人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
2023-09-01 18:28:461

我国民事诉讼法的历史发展

为了更好地比较中外行政法的历史发展,应该首先了解各自的发展历史,这是前提所在,然后再分别对中国行政法与大陆法系国家的和英美法系国家行政法的历史发展进行比较。一、新中国建立以前行政法的产生与发展现代意义的行政法在中国产生于民国初期。1914年5月18日公布的《行政诉讼条例》,同年7月15日公布的《行政诉讼法》,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行政诉讼法。1914年3月21日公布的《平政院编制令》,平政院具有行政法院的性质,行政审判权不属于普通法院,而属于平政院。1932年11月27日,国民党政府颁布了《行政诉讼法》,1945年4月16日又颁布了《行政法院组织法》,这两个法律规定,行政法院与普通法院分立,专门处理行政诉讼案件。它规定行政诉讼有三个步骤,当事人必须先向行政机关提出诉愿和再诉愿,不服的才能向行政法院提起诉讼。二、新中国行政法的产生与发展新中国行政法的发展经历了以下四个阶段:1、行政法的初创阶段(1949-1956年)。这是我国民主与法制建设的初创阶段,没有制定系统的行政法体系,甚至对行政法的认识也是有限的。2、行政法的倒退与破坏阶段(1957-1977年)。这一时期由于反右运动扩大化和”文化大革命”的爆发,行政法失去了生存的土壤,被破坏殆尽。3、行政法的恢复阶段(1978-1988年)。从十一届三中全会,特别是82宪法开始,行政法进入了恢复阶段。许多领域的行政法律规范相继制定,初步结束了无法可依的局面。1982年颁布的《民事诉讼法(试行)》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审理行政案件,这一规定标志着中国行政诉讼制度诞生的。4、行政法的发展阶段(1989年-)。1989年颁布的《行政诉讼法》具有重大意义,确立了司法权对行政权的制约机制,给公民的合法权利以切实的保障,促进了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水平。近年来,行政机关和公民的法律意识有了极大的提高,权力机关和司法机关对行政权的监督机制发挥着越来越大的作用。中国正朝着“法治国”的目标艰难而稳步地前进着。三、外国行政法的历史发展现在人们使用行政法这一概念是指现代意义上的行政法,是资产阶级革命胜利的产物,是在资产阶级民主与法制的理论基础上产生和发展起来的。一、大陆法系国家行政法的历史发展大陆法系的行政法产生较早,体系完善、理论发达。其特点主要是各国都有两个法院系统,即普通法院和行政法院;都存在两种法律规则,即公法和私法。法国行政法和德国行政法是其中的杰出代表。但是由于大陆法系各国的历史不同,在行政法的产生和发展上也存在差异。二、英美法系国家行政法的历史发展其特点主要是各国都没有独立的行政法院系统;普通法院在审理各种案件(包括行政案件)时,适用同一体系的法律规则。1、英国行政法在英国没有明确的法律部门的划分,所以早期的英国没有明确的行政法概念。作为现代意义的行政法是17世纪下半叶开始出现的,它是资产阶级革命和改革的产物。2、美国行政法美国行政法受英国行政法的影响产生较晚,美国行政法的产生是同政府积极干预经济相联系的,1887年成立的州际贸易委员会被认为是美国行政法的开始。从罗斯福“新政”开始,美国行政法迅速发展,1946年联邦行政程序法的制定是美国行政法上划时代的法律,该法以美国宪法中的正当法律程序为基础,建立起准司法的行政程序。四、历史发展比较外国行政法主要分为两大法系行政法,即为大陆法系国家行政法和英美法系国家行政法。1、中国行政法与大陆法系国家行政法虽然中国属于大陆法系国家,但中国行政法相对大陆法系其他国家的,特别是法国、德国的而言,起步较晚。从产生开始,中国的行政法就直接或间接的受到德国行政法的影响。2、中国行政法与英美法系国家行政法与英美法系国家相比,中国行政法研究则起步较早,重视程度也较高。中国现代意义的行政法产生于民国初期,而英美法系国家直到19世纪后半叶,其学者们才开始注意行政法的功能并逐步建立了理论体系。在英国,作为一门科学,行政法研究真正受到重视是20世纪70年代以后的事情;美国行政法的发展是20世纪30年代以后。从当代行政法的发展趋势来看,中外行政法日趋融合。两大法系互采之长,英美法系的行政法范围向广义演进,既包括程序法,又包括实体法,既包括内部行政法,又包括外部行政法。过去上诉法院把行政案件看作私法案件,由民事庭审理,现在,上诉法院专设了行政庭,审理行政案件。大陆法系行政法已经突破公法的范围,在一些行政领域适用私法,在法德等国,行政私法已成为流行词,公私法的界限日渐模糊。参考文献:1、《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学》,应松年,法律出版社,2004年1月2、《新编行政法学》,谭宗泽,重庆出版社,2001年。
2023-09-01 18:29:041

民事诉讼法中怎么理解证据的合法性

证据的形式对民事诉讼证据的合法性没有影响;收集证据的主体对民事诉讼证据的合法性有一定影响,应当区别情况,分别对待;收集证据的程序对民事诉讼证据的合法性有较大影响,但总体上应当从宽;实体法的特别规定不应作为判断民事诉讼证据是否合 法的标准。民事诉讼在证据合法性的解读上应当不同于刑事诉讼,总体上应当更加宽松 、灵活。按照法学界的主流观点,合法性是证据属性的构成要件之一,证据只有具有了合法性 才能成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但是对于应当如何界定“合法性”的内涵却有争议。多 数人认为,合法性指证据的形式、收集证据的主体及收集证据的程序合法。另一个有 争议的问题是对证据合法性的内容的阐解,在三大诉讼法中是否应有所区别。一直以来 ,对民事诉讼与行政诉讼证据的合法性的解释都是套用刑事诉讼领域对该问题的理解, 没有做出区别。但是,最高人民法院2001年12月颁布的《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68条明确指出,只有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 据才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这一规定似乎对民事证据的合法性做出了比刑事诉讼更为宽松的解释。在2002年7月,同是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 的规定》第55条,明确提出了对证据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应当针对的内容是:(1)证据是 否符合法定形式;(2)证据的取得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和规章的要求;(3)是 否有影响证据效力的其他违法情形。这一对证据合法性的解释与以往的学理解释又有不 同之处,它将违法情形是否会对证据的效力产生影响作为判断合法性的标准之一。上述 法律文件似乎在暗示我们,人们已经意识到在不同类型的诉讼中,对证据的合法性应当 作出不同的要求。但是应当如何将这种差异体现于立法中还有待我们作更深入的探讨。  在民事诉讼程序中,无论是在证据的收集、举证责任的承担以及证据的采纳等方面都 与刑事诉讼有显著的区别,这就决定了在民事诉讼中对证据的合法性必然做出有别于刑 事诉讼的解释。但是,证据的“合法性”是一个过于宽泛的问题,因此学者 将它的内容进行拆解,使其变成一个由若干要件共同构成的证据合法性规范(比如,将合法性分解为证据的形式、取证的主体及取证的程序等方面符合法律的规定),这一总体的思路是正确的。问题仅在于在民事诉讼领域应如何选择“合法性”的构成要件以及 如何解释每一个构成要件的内涵。  一、证据的形式与民事诉讼证据的合法性  依据我国三大诉讼法的规定,证据可以分为书证、物证、证人证言、视听资料、当事 人陈述、鉴定结论和勘验笔录七种形式。并且按照证据法学的一般理论,证据只有具备 了法定形式才具有合法性,也才能成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但是为什么要将法定的形 式作为合法性的构成要件之一以及这样规定的意义何在,还缺少必要的理论支持。  随着科学技术的进步,必然会有更多的新类型的证据出现在诉讼中。上述七种证据表 现形式难以概括并预见所有的证据形式。如果按照诉讼法学界的通常观点,证据只有具 备了法定的表现形式才有可能被采纳,这无异于削足适履,荒谬之处显而易见。并且从 司法实践的情况来看,对于某些新种类的证据,比如,经常在诉讼中出现的电子证据, 法院也并没有因为它不属于法定的七种证据形式就拒绝采用。对此,也许会有人提出不 同看法,并举例说,测谎结论不就是因为不具有法定证据形式才不能被采纳吗?测谎结论之所以不能在诉讼中作为证据使用并非由于它没有在七种证据表现形式之 列(我们可以将它纳入鉴定结论的范围内),而是由于测谎结论的准确性还不十分令人满 意,另外,测谎这种方式本身与诉讼法中的某些基本原则(比如反对自我归责原则)有抵 触之处,因此,我国诉讼法才没有将测谎结论列为具有可采性的证据之列。  在证据形式与证据的合法性的关系的问题上,坚持证据必须具有法定形式才具有合法 性的做法是不恰当的。这也与各国在证据法领域尽量避免形式主义倾向的趋势不符。并且象我国民事诉讼法这样对证据的形式做出如此细致的划分的做法在其他国家也是很少 见的。在英国证据法理论中,证据被笼统地分为口头证据、文书证据和实物证据三类。 口头证据也称证言,一般指证人或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就其感知的事实对法院所作的陈 述。文书证据是向法院提交的,供法院审阅的以文字、符号等信息传递思想内容的事物 。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一些新的证据形式,如录音带、影片等也被纳入到文书证据的 范围内。实物证据在英美法系国家包括物体、身体特征、证人举止、勘验、自动化记录 等。大陆法系国家侧重于通过诉讼程序的运作来实现对证据的筛选。因此对证据的分类 就必然要适应这种调整方式。在法国民事诉讼中,证据被分为书证、证言、推定、自认 以及宣誓五种。法律 没有规定物证这种证据形式,这是因为物本身并不能成为定案的依据,物所体现的案件 事实只有通过人的“解释”,比如,鉴定、勘验、诊断、确认等方式才能实现。法律具 体规定了解释物的具体方式和程序却没有把物作为一种单独的证据形式。对物的“解释 ”的结果视具体情况被归纳到其他证据形式的外延内。我们也可以借鉴其他国家对证据 的分类方法,适当改变对证据形式的划分方式,减少类别,扩大各类证据的外延。比如 可以将证据从形式上分为人证和物证两大类。人证包括证人、当事人、鉴定人、勘验人 。物证包括在诉讼中能够起到证明作用的一切有形物或信息。这样做的好处在于使证据 的分类具有一定的前瞻性,可以囊括更多的社会生活事实,使今后可能出现的新的证据 种类能够归入到现有的证据类型中。  二、收集证据的主体与民事诉讼证据的合法性  收集证据的主体与证据的合法性之间的关系,在民事诉讼与刑事诉讼中有不同的体现 。在刑事诉讼中,控诉方承担证明被告人有罪的责任,这就决定了大多数的证据收集工作是由控诉机关完成的,并且刑事案件的证据收集还涉及到某些与公民人身权、财产权 密切相关的强制手段的使用,因此,法律规定只有特定的国家机关才有权使用这些强制措施来收集证据,其他诉讼主体无权使用这些强制措施。也就是说,在刑事诉讼中,收集证据的主体不合法是可能导致证据丧失“合法性”的。  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承担举证责任,这就决定了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 及其代理人是收集证据的主要主体,法院只在例外情况下才提供帮助。但是,我国1991 年颁布的《民事诉讼法》对审判者与当事人收集证据的权利的区分并不令人满意,这集中体现于没有切实贯彻由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原则。不过经过十几年的审判方式改革, 这一问题已有明显的改善。在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 见》中及《关于民事经济审判方式改革问题的若干规定》中对法院调查收集证据的权力 进行了初步的限定,并且后一法律文件中明确规定应由人民法院调查收集的证据,未能收集到的,仍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 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进一步把法院调查收集证据的权利限定于当事人申请的前提下,只有在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利益或他人合法权利的事实及涉及依职权追加当事 人、中止诉讼、终结诉讼、回避等与实体争议无关的程序事项,法院才能不经申请主动 调查收集证据。并且当事人申请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1)申请调 查收集的证据属于国家有关部门保存必须经人民法院依职权调取的档案材料;(2)涉及 国家机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材料;(3)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确因客观原因不能 收集的其他材料。上述规定使我国民事诉讼法关于法院与当事人角色的定位更加明确了,但尚不能认为这些规定已经十分完善。因为法律并没有同时规定如果法院超越职权收集证据,也就是证据的收集主体不合法时将对该证据的采纳产生何种影响,而这正是限制法院调查取证权的关键。  但是,并不认为法院超越职权收集的证据应该一律不可采纳。因为如果让当事人承担法院越权收集证据的不利后果在法理上恐怕也难有说服力。而且如果规定法院越权收集的证据一律无效也会不可避免地造成司法资源的浪费并危及诉讼的公正性。因此,对法院越权收集证据的效力应根据越权行为的不同进行区别对待。对于证据本属于应由当事人自行收集的范围之内,不符合法院收集证据的条件的,此类越权收集的证据应认定不具有合法性,除非当事人提出异议并证明即使法院不收集该证据自己也会收集并向法院提供此证据。之所以这样规定是因为在这种情况下法院收集证据的行为 违反了当事人处分原则,当事人没有提出某一证据应视为当事人在行使对证据的处分权 ,法院无权干涉;对于证据客观上虽具备了由法院收集的条件,但法院在没有经当事人 申请的条件下实施了收集证据的行为,在这种情况下,证据并不当然无效,除非有申请 权的当事人明确表示放弃该证据。  总之,在收集证据的主体与证据合法性的关系上,提供证据的主体是否合法应当成为 判断某一证据是否具备合法性的一个因素。这也是在证据法领域明确区分当事人与法院 在诉讼中的不同作用的必然要求。但是在贯彻法院的越权取证行为将会影响证据的合法性的原则时应充分考虑证据的失效可能对诉讼的公正及效率造成的负面影响,根据不同的情况区别对待,灵活处理。  三、收集证据的程序与民事诉讼证据的合法性  收集证据的程序对证据的合法性的影响体现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上,也就是说,法律并不明确规定合法的证据应当具备的条件,而是通过非法证据的排除来达到保证取证行 为合法性的目的。一般而言,在刑事诉讼中非法证据特指由司法人员违反法定程序或方 式而收集到的证据。由于这类违法收集证据的行为易给当事人的人身、财产权利造成损 害,因而各国刑事诉讼立法对司法机关违法取证的行为均持否定态度。但是,对于通过 违法程序收集到的证据,立法发展的趋势却日趋理智,其中最明显的表现就是将非法证 据分为三类,分别适用不同的规则:(1)对非法取得的口供或非任意性自白,由于严重 侵犯了公民受宪法保护的基本人权,因此两大法系诸国对此类证据均持否定态度,不允 许采纳为定案根据;(2)对于非法取得的物证,采取灵活的政策,或原则上承认其效力( 法国)或由法官自由裁量之(英国、德国);(3)对以非法取得的证据为线索获得的其他证 据的可采性问题,逐步趋于放松对这类证据使用的限制,即使是曾实行“毒树之果”排 除规则的美国近年来也不断通过判例法修订原来的规则,增加了许多例外规定。  在民事诉讼领域,各国对当事人用违法方式取得的证据采取了更为宽容的态度。英国 对待非法取得的证据最初的原则是:该证据的可采性取决于它与案件是否存在关联性, 1897年在Rattray v.Rattray案中法院就采纳了原告从邮局盗窃来的信件作为证明被告 有通奸行为的证据,事后原告被追究了刑事责任,但这并没有影响证据的可采性,审理 该案的上诉法院认为:“近年来,法律的政策是采纳几乎所有的有助于查清案件事实并 实现司法公正的证据。”这一判决对英国在民事诉讼中对待非法证据的态度产生了重要的影响,它成为法院处理 相同问题时经常引用的一个判例。但是,不断有人对这一判例所确认的原则提出异议, 最终在1963年的Duke of Argyll v.Duchess of Argyll案中,法院对非法取得的证据的态度才略有转变,审理该案的法官认为:“这里没有绝对的规则,应当根据每个案件的 特定情况决定是否采纳某一用非法手段取得的证据,这些应当考虑的具体情况包括:相关证据的性质、使用该证据的目的、取得该证据的方式、采纳该证据是否会对被取证方 造成不公正以及该证据的采纳是否会对法院查明事实作出公正的判决有所帮助。”这样,在英国的民事诉讼中, 在决定非法取得的证据的可采性时,实际上采取了利益衡量的方式,由法官根据实际情 况作出裁决。美国对待普通公民通过违法手段取得的证据也并不绝对地禁止,除非该证 据的取得方式使证据的可靠性受到影响,法院不予采纳的仅是警察或其他司法机关违反 宪法第四修正案的规定取得的证据,而公民个人的非法取证行为显然不属于该修正案规 定的范围,因此是可以采纳的。  大陆法系的主要国家中,只有意大利的民事诉讼法规定,一方当事人以非法手段从对 方当事人处取得的并且属于对方当事人所有的书证是不可采的。但是,用违法的手段( 比如秘密录音方式)取得的供述证据却是可采的。在大陆法系的另一些国家,比如德国,在确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时采取了相当性原则。 德国最高法院虽然在审理民事和刑事诉讼中曾有过排除秘密获取的录音带的案例,但是为了避免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被过度使用成为实现司法公正的障碍,德国法院采取了相应 的限制措施。如果采纳违宪获取的证据是保护他人权益唯一而合理的方式,以及按照法 院的裁量,是保护更为紧要的基本价值唯一合理的方式,德国法院有权采纳违宪取得的 证据。  我国台湾地区的民事诉讼法中没有关于非法证据的效力问题的规定,实践中也缺少可以依据的案例。学者对此的观点有三种:法规范统一说主张不论实体法还是程序法,都是整体法规范的组成部分,因此违反实体法的行为在诉讼上也应当为否定之评价。否则 ,一方面就违反实体法的行为加以处罚,而另一方面却允许在诉讼中使用该违法取得的 证据,将造成国家法律体系的矛盾;法规范分离说认为,证据取得行为的实体违法性与 诉讼程序中利用该证据并无直接关系,因此对实体法的违法性与证据的能力问题上应当 作出区别;近来有学者提出,对于非法证据的证据能力问题,应当参照宪法与民事诉讼 法的基本原理,依据个案权衡。  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发展趋势以及各国在民事诉讼立法和理论上对非法取得 的证据的态度应当引起我们的充分重视。首先,在民事诉讼中双方当事人是地位平等的 民事主体,不存在刑事诉讼中控辩双方力量对比悬殊的情况,因此,法律应当将规范的 重心置于保障、促进双方当事人积极地行使调查取证权上,而不是保护处于劣势一方当 事人的权利免受对方侵犯。其次,我国目前司法改革的一个基本方向就是使法院从调查 取证的负担中摆脱出来,主要由当事人收集证据。但是从实践情况来看,由于法律对当 事人的调查取证权缺少切实的保障,加上我国公民整体的法律素质较低,造成了许多当 事人对法院的取证权仍存有很大的依赖心理,这就需要我们在制定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时 充分考虑这些现实因素,如果规定得过于严格难免会增加取证的难度,挫伤当事人举证 的积极性。最后,我们还应当对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所可能造成的负面影响有一个清醒的 认识,一方面,过于严格的排除规则会减少法官据以做出判决可以依据的信息,不利于 实体真实的实现;另一方面,排除某一非法证据意味着对该证据投入的司法资源没有得 到相应的回报,显然也不利于诉讼效率的提高。笔者认为,在民事诉讼中对待非法取得的证据应当坚持以下几个原则:  第一,明确界定应当排除的“非法证据”的界限。刑事诉讼所涉及的案件的性质决定 了必须对司法机关的调查取证行为加以严格约束,因此超越法定的职权或违反法定程序 所取得的证据都属于“非法证据”。民事诉讼一般只涉及普通民事主体之间的纠纷,法 律对普通民事主体的行为要求是,只要他们的行为没有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就是合法的 。这一点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对证据的合法性的要求中 可以看出来。但是,在上述法律文件中关于当事人用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方法取得的证 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的规定,尚有不妥之处:一方面,我国法律明确赋予公 民的权利是多种多样的,包括民主权利、人身权和财产权,如果认为当事人的取证行为 侵犯了上述任何一项权利都应认定由此取得的证据不能采纳,显然是对民事诉讼证据的 合法性提出了相当高的要求,也似乎与立法者的初衷不符;另一方面,当事人的违法取 证行为又有不同的类型,有些违法行为不仅严重侵犯了公民受法律保护的基本人权而且 违法行为本身使证据的证明力受到影响,比如用肉体折磨或精神虐待的方式取得的证据 ,另外一些违法取证行为虽然侵犯了他人的合法权益但并没有影响到证据的证明力,比 如用私自录音的方式录取的证人证言或用盗窃的方式取得的证据等。笔者认为,对这两 种不同的“非法证据”应在效力上有所区别,对前一种“非法证据”应当绝对地排除适 用,因为它不仅在取得程序上不合法,而且证据本身的可靠性亦难以保障。对后一种类 型的“非法证据”,由于还有可以利用的证据价值,因此应当由法官根据实际情况决定 是否予以采纳。  还要说明的一点是,调查取证权是我国《民事诉讼法》明确赋予当事人的一项基本的 程序性权利,不是任何的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都可以对这一权利作出禁止性规定的 。对当事人取证权的限制性解释只能通过较高级别或同级的法律作出。因此,对最高人民法院在1995年所作的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私自录制的谈话不得作为证据使用的批 复的法律效力有所怀疑。  第二,法官在行使取舍非法证据的自由裁量权时,应当采取利益衡量的原则。也就是说,对于绝大多数“非法证据”,虽然存在违法取证的行为,但是只要证据的可靠性并 没有受到影响,因此,法律并不绝对地规定这些证据是不可采纳的,法官也不能仅仅因 为该证据在取得程序上不合法就拒绝采用,法律将这类证据采纳与否的决定权交给法官 ,法官在判断是否采纳某一非法证据时应综合考虑案件的性质、当事人取证的难易程度 、该非法证据对于正确认定案件事实的重要程度以及非法取证行为给被取证方造成的损 害等各种因素。  第三,应当区别对待非法取证的行为和通过非法取证行为获得的证据。这也是其他国 家民事诉讼制度在对待该问题上共同的立场。以美国为例,虽然美国宪法中规定了公民 享有通讯自由权,但是在1969年的State v.Holiday一案中,法院还是采纳了电信公司 通过窃听方式取得的证据。对非法取得的证据的宽容态度并不意味着对当事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取证行为应当听之任之。 对于后者,许多国家的法律都规定,被取证方可以通过另外的诉讼程序要求取证方承担 相应的民事或刑事责任。  也许会有人担心在民事诉讼中对非法证据采取宽容的态度会纵容当事人的非法取证行为。对此,对当事人非法取证的行为追究法律责任的做法本身就可以对这种非法取证的行为起到有效的威慑作用。而且在司法实践中,当事人之所以甘愿冒险用违 法手段收集证据的主要原因往往在于他们无法通过正常的方法获得该证据。这就要求我 们在立法上拓宽当事人获得证据的渠道、降低举证难度、切实保证取证权的落实,只有 这样才能从根本上减少非法取证行为的发生。  四、实体法的特别规定与证据的合法性  在大陆法系的某些国家,通过实体法的规定对证据在诉讼中的使用作出特殊的要求是 一种常见的做法。特别是书证这种证据形式,在大陆法系的许多国家被赋予较高的地位 ,法律明确规定对某些法律关系或事实的证明必须用书证的形式,其他种类的证据不具 有可采性,这一原则就是书证优先性的。法国是实行书证优先原则的典型代表,法国民法典第1341条规定,一切物体的金额或价值超过五十法郎者,即使为自愿的寄存,均须在公证人前作成证书,或双方签名作成私证书。证书作成后,当事人不得 就与证书内容不同或超出证书所记载的事项以证人证明,亦不得就证书作成之时、以前 或以后所声明的事项以证人证明,如物件的金额或价值不足五十法郎者,亦同。在意大利, 书证优先原则也同样有所体现,比如,对于保险合同、当事人的和解协议的证明法律明确要求只能使用书面证据,其他的证据形式不能被法院采纳。除了书证以外,实体法还 可能对某些法律关系或法律事实的证明提出诸如公证、登记等其他特殊的要求,因此有 学者认为这些要求构成了证据可采性的一个要件,只有符合了法律的特殊规定才能认定 证据具备了证据能力。  但是,在我国目前条件下,不同意将是否满足了法律的特殊要求作为检验证据是否具有证据能力的标准。如前所述,在我国实体法对法律关系的特殊形式的要求是作为 法律关系的有效要件而不是证明要件存在的,比如,按照我国《合同法》第270条的规 定,建筑工程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因此,当事人在有关建筑工程的纠纷中,只能用 书面形式证明合同的内容,如果没有书面合同法院将判决法律关系无效。但是,并不能 由此认为除了书面证据之外的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等其他证据都不具有证据能力,因为如果法院以没有采用书面形式为由判决合同无效,就可能涉及到要求导致合同无效的 当事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问题,此时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等其他证据,在证明合同无效 的民事责任时由于证明对象的改变,是具有可采性的证据。  总之,程序本身所具有的特殊性决定了在民事诉讼中对证据的合法性必然要作出与刑 事诉讼不同的解释。这种解释总体而言更为宽松和灵活,体现了民事诉讼所追求的价值 目标的多样性,同时也使当事人和法官拥有了更多的行为空间和选择余地。
2023-09-01 18:29:261

研究民事诉讼法律关系有何理论意义和实际意义

具有重大的理论意义和实际意义。
2023-09-01 18:29:382

法学本科函授课程

一 自考法律本科有多少门如果同时上法学的函授大专.在自考法律本科.哪些课程可以申请免考多谢啊! 函授大专不知道可不可以用(高自考大专的可以用) 专业代码:564 专业名称:法律(本) 课程代码 课程名称 学分 课程类别 考试方式 0553 *** 思想概论 2 必考 笔试 0554 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原理 3 必考 笔试 0049 俄语(二) 14 任选一门 笔试 0244 日语(二) 14 笔试 0359 英语(二) 14 笔试 0094 公司法 4 必考 笔试 0117 国际贸易法 5 必考 笔试 0127 合同法 4 必考 笔试 0449 房地产法 3 必考 笔试 0455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 4 必考 笔试 0463 劳动法 4 必考 笔试 0469 税法 3 必考 笔试 0474 知识产权法 4 必考 笔试 0588 国际经济法概论 6 必考 笔试 3327 * 市场经济学 4 必考 笔试 3328 * 竞争法 3 必考 笔试 3329 * 社会保障法 4 必考 笔试 4721 法律(经济法)毕业论文 0 通过 实践 专接本加考课 课程代码 课程名称 学分 课程类别 考试方式 0209 民法学 7 加考 笔试 0211 民事诉讼法学 5 加考 笔试 0320 宪法学(一) 4 加考 笔试 0333 刑法学 7 加考 笔试 0557 法理学(一) 7 加考 笔试 说明:1、法学类专业专科毕业生可直接报考本专业。 2、其他专业专科毕业生报考本专业,须加考“法理学(一)”、“宪法学(一)”、“刑法学”、“民法学”、“民事诉讼法学”五门课程。注:课程名称前带“*”号的为该主考学校特色课程。 二 想考函授本科,学法律,问一下都考哪些课程 高起本学制5年,考:语文、数学、英语、史地综合。 专升本(需要有专科毕业证)学制2.5年,考:政治、英语、民法。 三 函授本科法学专业 不能报考的,最新改革的法律职业资格考试要求的报考条件不包含非全日制的专学历。 详细报考条件如下属: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3)具有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和道德品行; (4)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5)具备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法学类本科学历并获得学士及以上学位,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非法学类本科及以上学历并获得法律硕士、法学硕士及以上学位,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非法学类本科及以上学历并获得相应学位且从事法律工作满三年。 四 成人教育广西教育学院函授法学本科有什么课程 本科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专业是在总体上与普通高等学校本科同类专业水平相一致的自学考试专业类型。本科可分为基础科段和本科段两段。 (1)基础科段 基础科段是自学考试根据本身的特点和需要,一般是将普通高等学校本科四年制课程设置中一二年级所学的课程单列而成的自学考试专业类型。这类专业均实行与专科专业相同的管理,不设限制性的报考条件,考生在达到规定的毕业要求后,也可获得专科毕业证书。 (2)本科段 本科段是自学考试根据本身的特点和需要,一般是将普通高等学校本科四年制课程设置中三四年级所学的课程单列而成的自学考试专业类型。此类专业对报考者是有报考条件限制的,即持有国家承认学历的专科(或专科以上)毕业证书或正在专科(或专科以上)就读者才可报考。考生在达到规定的毕业要求后,可获得本科毕业证书。 3、独立本科段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独立本科段是为各类高等教育形式专科毕业生继续学习而设置的一种在专科层次起点基础上又独立于专科层次的自学考试专业类型。大多数省的自学考试管理机构对于这类专业均实行与本科段专业相同的管理,也是持有国家承认学历的专科(或专科以上)毕业证书或正在专科(或专科以上)就读者才可报考。考生在达到规定的毕业要求后,也可获得本科毕业证书。 五 函授法学本科有哪些专业 国家承认的成人高等学历教育分为:自学考试,成人高考,中央电大和远程教育几种形式(学历性质是没有任何区别的),成人高考的学历现在已经在逐步淘汰了,如果你已经工作了,建议不要上这种形式的,成人高考的学历分为三种:脱产、函授、业余。其中脱产的基本上已经全部取消了,函授和业余的是每学期集中授课一到两周,但是现在的面授课已经被扭曲了,老师根本不讲课,都是给你画一下考试重点就完了,你根本学不到东西。而且成人高考的学历毕业也慢,从你成人高考名开始到你开学就要经过大半年的时间了,然后从入学时间算起,还要学两年半才能毕业。等你拿到毕业证还要再拖几个月,所以全部耗时下来要三年半的时间了。太浪费时间了。建议你可以选择中央电大或者网络教育的学历,一年两次注册,注册就直接入学了,然后两年半准时毕业,每个专业的每一门课网上都有教学视频,只要你有时间还能上网,你就能自主学习,教学站一般也都会有面授课,考试也比较简单。(注明:毕竟是成人上学,学习不学习都是你自己的事,其实学校是不分好坏的,主要是看你自己愿意不愿意学习了。)自学考试时所有成人学历考试中 最难的一种,耗时也是比较长的,基本上你考完需要三到五年的时间。所以如果你没有足够的时间去看书备考的话,建议不要选择自考的。 有什么不明白的可以详细咨询我 六 函授法学本科,了解的请进来 我是FA院的,建议你,用。想进检、法搞业务的话,一般只考虑法学、法律的本科,当然,你可以去读个在职研究生或者法律硕士,也行。不过,从难度来讲,函授法学肯定要容易一些。 七 司法考试要求本科函授的本科可以吗 当然可以啊。 函数也是国家认可的学历之一。 司法考试不是考学历,而主要是考生对司法条例的熟悉和灵活运用的能力。 如果不是法律专业的考生,建议一定要好好学习司法考试的“三大本”。 《2008年国家司法考试辅导用书(修订版)(共三册) 》 出版社:司法部法律考试中心 内容简介: 这套用书在撰写时力求反映和体现国家司法考试的特点,在注意学科科学性、系统性的同时,注重法学基本理论和法律实务的结合,对应试人员应当掌握的各学科基本理论结合实际进行了系统阐释,有较强的指导性和适用性。在体例编排和内容安排上,为方便应试人员复习考试,本套用书根据司法考试的试卷内容范围分卷成册,共分3册。即第一卷包括法理学、法制史、宪法、经济法、国际法、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司法制度和法律职业道德;第二卷包括刑法、刑事诉讼法、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第三卷包括民法、商法、民事诉讼法与仲裁制度。另外,还编辑了一本《2008年国家司法考试法律法规汇编》。 本套用书由司法部国家司法考试中心组织编辑,约请北京大学、清华大学、中国人民大学、中国政法大学、武汉大学、西北政法学院、外交学院、北京汉华律师事务所等院校和单位的知名学者和对司法考试有一定研究的专家担纲撰写。 //joyo/detail/proct.asp?prodid=bkbk826218&source=dream61 请采纳。 八 函授法学有哪些课程 专业名称:法律(本) *** 思想概论 2 必考 笔试 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原理 3 必考 笔试 俄语(二) 14 任选一门 笔试 日语(二) 14 笔试 英语(二) 14 笔试 公司法 4 必考 笔试 国际贸易法 5 必考 笔试 合同法 4 必考 笔试 房地产法 3 必考 笔试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 4 必考 笔试 劳动法 4 必考 笔试 税法 3 必考 笔试 知识产权法 4 必考 笔试 国际经济法概论 6 必考 笔试 * 市场经济学 4 必考 笔试 * 竞争法 3 必考 笔试 * 社会保障法 4 必考 笔试 法律(经济法)毕业论文 0 通过 实践 专接本加考课 课程代码 课程名称 学分 课程类别 考试方式 0209 民法学 7 加考 笔试 0211 民事诉讼法学 5 加考 笔试 0320 宪法学(一) 4 加考 笔试 0333 刑法学 7 加考 笔试 0557 法理学(一) 7 加考 笔试 说明:1、法学类专业专科毕业生可直接报考本专业。 如还有疑问可联系中国政法大学考研书店的师兄师姐们,祝你一路成功。 九 函授法学本科应该如何报考 函授法学本科应该如何报考 首先你必须要是属于法学专科的吧 如果是的话 就按正常的手续报名吧 十 法学课程有那些(函授) 法理学、中国法制史、宪法、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民法、商法、知识产权法、经济法、刑法、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国际法、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国际政治。采纳吧
2023-09-01 18:29:481

武汉大学法学考研参考书目

现在很多专业都没有参考书目了只是有大致的考试范围和考试科目没说具体考哪一本书你最好是把他们专业上课的教材和比较出名用的比较多的几种教材都看看这里有08的参考资料http://www.gs.whu.edu.cn/ziye/recruit/shshizhsh.htm
2023-09-01 18:29:583

民事诉讼主要包括

民事诉讼既包括法院依法进行的审判活动,包括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民事诉讼,也包括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依法进行的诉讼活动,在这些活动中法院和各诉讼参与人之间发生诉讼法律关系。提起民事诉讼时需准备什么?民事起诉状,对方身份证复印件,证据清单和证据材料(即对方欠款的证据)。人民法院在收到起诉材料后,会在七日内决定是否受理、立案。对于不予受理的,会作出裁定书;若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受理立案后,人民法院会安排时间开庭审理。适用普通程序的,人民法院会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的,经批准可以延长,并会出具延期审理通知书。人民法院在审理结束的,会依法判决并出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中会写明判决结果和作出该判决的理由。当事人若对判决不服的,可在收到判决书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客服仲裁主要做什么?仲裁工作是法律工作。仲裁分为劳动仲裁和普通经济仲裁,一般所说仲裁是后一种。一般仲裁根据仲裁法有仲裁范围限制,涉及婚姻继承扶养收养等身份类法律纠纷不适用仲裁,劳动纠纷一般劳动仲裁前置,即是仲裁后才可诉讼是我国特色。一般仲裁是和法院诉讼平行的争议纠纷解决机制,有法律法规和各地仲裁规则做指导,各地市级以上都有相对应的仲裁委机构。仲裁法律工作者分为两大类,一种是仲裁秘书,是仲裁委员会下属办公室主管受理案件案件费用收取文书送达等程序性行政业务(类似于法院受案部兼书记员)可参见我回答的另一个问题仲裁秘书的工作状态,就业门槛不高按照仲裁委要求即可,没硬性规定,一般本科毕业司法考试不要求通过就可以。另外一种工作叫仲裁员,工作就是仲裁案件的主审法律工作者,类似于法院法官,仲裁员国家法律明确规定8年以上法官检察官仲裁工作和法学研究高级职称以上8年,还有其他相应专业高级研究人员者;门槛较高。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三条 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的,应当裁定转由合议庭审理。当事人认为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异议。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转由合议庭审理;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2023-09-01 18:30:1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