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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违犯党纪的党员进行纪律处分,必须掌握哪些基本原则

2023-09-09 22:55: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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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原则。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应当遵守和维护党的纪律。对于违犯党的纪律的党组织和党员必须严肃处理。

(2)坚持党员在党纪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党内不允许有任何不受纪律约束的党员。凡是违犯党纪的行为,都必须受到追究: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必须给予相应的处分。

(3)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对党组织和党员违犯党纪的行为,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党章、其他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为准绳,准确地认定违纪性质,区别不同情况,恰当地予以处理。

(4)坚持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实施党纪处分,应当按照规定程序经党组织集体讨论决定,不允许任何个人或者少数人决定和批准。上级党组织对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和党员作出的处理决定,下级党组织必须执行。

(5)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原则。处理违纪党员应当实行惩戒与教育相结合,做到宽严相济。

北有云溪

处分犯错误党员的目的,是帮助其改正错误,严格禁止用违犯党纪国法的手段对待那些犯错误的党员。对违犯党纪的党员进行纪律处分,必须掌握以下基本原则:

(1)纪律面前人人平等:在党内,每个党员无论从事何种工作,担任什么职务,在党的纪律面前都是平等的,都必须受到党的统一的纪律约束,不允许有任何特殊,谁违犯了党的纪律都应该受到应有的处分。

(2)严肃慎重和区别对待:严肃慎重,就是对犯错误的党员必须严格执行纪律,但在具体处理、确定量纪标准时,又要十分慎重,决不可草率从事。区别对待,就是要在弄清党员所犯错误的基本事实的基础上,根据错误的性质、情节、后果及本人的态度和认识,区别不同情况进行相应的纪律处分。

(3)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对待犯错误的党员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把错误事实弄清楚。

(4)坚持民主集中制:处分党员,必须经过支部大会讨论决定,严格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通过决议,报党的基层委员会批准,不允许个人决定处分党员。

(5)“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原则。在执纪工作中,惩前毖后,就是指对违犯了党纪的党员,一定要不讲情面地指出其错误,一定要按照党纪的规定给予恰当的纪律处分,以便使后来的人们引以为戒,不犯错误,少犯错误。“治病”的目的,是为了“救人”,任何犯错误的党员,只要他不讳疾忌医,不坚持错误,积极改正错误,就是好同志。

以上为有关简介,仅供参考,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陶小凡

(1)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原则。

(2)坚持党员在党纪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

(3)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

(4)坚持民主集中制的原则。

(5)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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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9-02 02:00: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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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一)坚持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二)党纪面前一律平等。(三)实事求是。(四)民主集中制。(五)惩前毖后、治病救人。法律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第三条 党章是最根本的党内法规,是管党治党的总规矩。党的纪律是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必须遵守的行为规则。党组织和党员必须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自觉遵守党章,严格执行和维护党的纪律,自觉接受党的纪律约束,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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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予公职人员政务处分坚持的原则有:第一、事实清楚。一切以事实为依据、法律为准绳,事实是最基本、最重要的因素。而且对事实的来龙去脉、前因后果也要调查的非常清楚,这是给予公职人员政务处分的前提。比如,同样是工作出现问题的事实,但来龙去脉不同、原因不同,处理的方式不同。党内政策强调的三个区别开来,即因改革创新经验不足导致的工作失误或出现的问题,与故意违法违纪导致的工作区别对待。因此,不仅仅看事实本身,还要看事情的前因后果。第二、证据确凿。光有事实描述或陈述还不行,还要有法定意义上的确凿证据,而且这些证据的收集必须是合法,不能非法收集。例如,根据群众举报和反映,某某领导干部违规参加聚会,就要列举出聚会的时间、地点、参加人员、费用出处等,让人心服口服,防止不怀好意的人捏造事实,冤枉好人。否则,可能让别有用心的人诬告。单纯听人描述或举报,而无证据,也不能作为定性和处分的依据。第三、定性准确。对事实的定性要明确、准确,属违纪、一般违法还是涉嫌犯罪,都要调查和描述的非常清楚。比如,同样是贪污公款,如果贪污救灾、扶贫款,与贪污其他普通款的违法违纪性质不同。前者可以构成犯罪,会被追究刑事责任,虽然也是犯罪,可以免予刑事处分,或给予政务处分,免于起诉,处分的方式与后果截然不同。第四、处理恰当。指处理的全过程恰当。比如,某领导干部在疫情、自然灾害面前,做出的违反党内法规规定的安排,要区别对待,分清楚是为了工作、处于公心,还是为了私利。对于不同的情形,处理起来是不同的,如果纯粹为了工作,即使出现了一些问题,也不会被追究和处分,但如果是借机谋取私利,则采取不同的处理方式。第五、程序合法。指的是对公职人员的各种处理程序是合法有效的。如立案、调查、取证、研究、决定等程序合法。第六、手续完备。如各种审批手续完备无缺,符合规定。对公职人员的政务处分,特别是开除公职等严重的处分,要经过相关的手续,经过纪检监察机关集体研究,要报同级党委进行审批,而且,各种的审批,要有完善的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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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职人员政务处分坚持什么原则?

给予公职人员政务处分坚持的原则有,坚持党管干部原则,集体讨论决定,坚持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给予的政务处分与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危害程度相当,坚持惩戒与教育相结合,宽严相济。中国共产党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最大优势。公职人员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中坚力量,在国家治理体系中处于特殊重要位置。制定政务处分法,将宪法确立的坚持党的领导的基本要求具体化、制度化、法律化,强化对公职人员的管理和监督,使自觉坚持和切实维护党的领导成为公职人员的法律义务,为有效发挥中国共产党领导这一最大制度优势提供有力的法治保障。《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三条 监察机关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加强对公职人员的监督,依法给予违法的公职人员政务处分。公职人员任免机关、单位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加强对公职人员的教育、管理、监督,依法给予违法的公职人员处分。监察机关发现公职人员任免机关、单位应当给予处分而未给予,或者给予的处分违法、不当的,应当及时提出监察建议。第四条 给予公职人员政务处分,坚持党管干部原则,集体讨论决定;坚持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给予的政务处分与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危害程度相当;坚持惩戒与教育相结合,宽严相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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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分原则是什么

1、处分原则,是指经济诉讼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依法享有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决定是否行使以及如何行使的原则。处分原则是民法中的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在经济诉讼的具体体现,法院不得非法干预。2、处分原则是大陆法系国家民事诉讼中的一项基本原则,也是中国民事诉讼中的特有原则之一。处分原则反映民事诉讼的特质,是贯彻私法自治原则的必然结果,是现代市场经济国家民事诉讼的基本法理。在中国作为舶来品的该原则被认为“一直处于非原则或半睡眠状态”或称“该原则没有充分或真正发挥其作为原则的作用”在很长的时间里并没有受到理论的关注,探讨也不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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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分应当坚持的原则

处分应当坚持的原则如下:对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坚持公正、公平和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健全师生权益保护救济机制。对教师、学生的处理、处分,应坚持教育与惩戒相结合,遵循比例原则,严格履行程序,处理、处分决定作出前应当进行合法性审查。建立健全校内权益救济制度,完善教师、学生申诉的规则与程序。给予教师处分,应当坚持公正、公平和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应当与其违反职业道德行为的性质、情节、危害程度相适应;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教师的角色不只是向学生传授某方面的课本知识,而是要根据学生的发展实际及教育目标、要求,在特定的环境中采用特定的教学方法,通过特定的途径来促进学生成长,教师这种角色是一种性质复杂的职业角色。一个人成长为这种角色需要经过复杂的、长期的学习过程。教师角色的性质就在于帮助学生成长;或者说,教师是促进学生成长的人。本办法所称处分包括警告、记过、降低专业技术职务等级、撤销专业技术职务或者行政职务、开除或者解除聘用合同。其中,警告期限为6个月,记过期限为12个月,降低专业技术职务等级、撤销专业技术职务或者行政职务期限为24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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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规违纪党员的纪律处分原则是什么?

党的纪律处分工作应当坚持以下原则:(一)坚持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加强对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的教育、管理和监督,把纪律挺在前面,注重抓早抓小、防微杜渐。(二)党纪面前一律平等。对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和党员必须严肃、公正执行纪律,党内不允许有任何不受纪律约束的党组织和党员。(三)实事求是。对党组织和党员违犯党纪的行为,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党章、其他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为准绳,准确认定违纪性质,区别不同情况,恰当予以处理。(四)民主集中制。实施党纪处分,应当按照规定程序经党组织集体讨论决定,不允许任何个人或者少数人擅自决定和批准。上级党组织对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和党员作出的处理决定,下级党组织必须执行。(五)惩前毖后、治病救人。处理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和党员,应当实行惩戒与教育相结合,做到宽严相济。扩展资料:纪律处分运用规则: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分:(一)主动交代本人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问题的;(二)在组织核实、立案审查过程中,能够配合核实审查工作,如实说明本人违纪违法事实的;(三)检举同案人或者其他人应当受到党纪处分或者法律追究的问题,经查证属实的;(四)主动挽回损失、消除不良影响或者有效阻止危害结果发生的;(五)主动上交违纪所得的;(六)有其他立功表现的。二、根据案件的特殊情况,由中央纪委决定或者经省(部)级纪委(不含副省级市纪委)决定并呈报中央纪委批准,对违纪党员也可以在本条例规定的处分幅度以外减轻处分。三、对于党员违犯党纪应当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但是具有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的情形之一或者本条例分则中另有规定的,可以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检查、诫勉或者组织处理,免予党纪处分。对违纪党员免予处分,应当作出书面结论。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分:(一)强迫、唆使他人违纪的;(二)拒不上交或者退赔违纪所得的;(三)违纪受处分后又因故意违纪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四)违纪受到党纪处分后,又被发现其受处分前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五)本条例另有规定的。
2023-09-02 02:03:311

政务处分法的原则是什么?

给予公职人员政务处分,坚持党管干部原则,集体讨论决定,坚持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给予的政务处分与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危害程度相当,坚持惩戒与教育相结合,宽严相济。这三条基本原则是指导和调整全部政务处分活动的普遍性规范,在政务处分工作中发挥着统领作用。实施好这部法律,必须在正确理解基本原则的基础上,将其贯彻到政务处分的各个环节,贯穿政务处分全过程。扩展资料:注意事项:关于政务处分决定书中政务处分的种类和依据部分表述。在叙写此部分时,如被处分人有两个以上违法行为,且应当给予撤职以下多个相同政务处分,应当依照《政务处分法》第十五条规定确定政务处分期,并在政务处分决定书中写明。要将属于违法行为构成要件或者与定性、处置有关的事实要素作为重点,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及与定性处置无关的事项不宜写入政务处分决定书,事实叙写要做到层次清楚、重点突出。在叙写证据部分时,通常在全部违法事实之后概括指明主要证据的名称、种类,但不必对证据与事实、证据与证据之间的关系进行具体的分析、论证。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
2023-09-02 02:03:391

民事诉讼中的处分原则

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处分的权利对象多种多样,但无非两大类:一是基于实体法律关系而产生的民事实体权利;二是基于民事诉讼法律关系所产生的诉讼权利。对实体权利的处分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第一,诉讼主体在起诉时可以自由地确定请求司法保护的范围和选择保护的方法。在民事权利发生争议或受到侵犯后,权利主体有权决定自己请求司法保护的范围。不仅如此,权利主体还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自行选择所受保护的方法。例如,在侵害财产所有权的纠纷中,被损害者有权就全部损害提出赔偿要求,也有权以部分损害的赔偿作为诉讼标的;同时,有权请求返还原物,也有权要求侵权人作价赔偿。第二,诉讼开始后,原告可以变更诉讼请求,即将诉讼请求部分或全部撤回,代之以另一诉讼请求;也可以扩大(追加)或缩小(部分放弃)原来的请求范围。第三,在诉讼中,原告可全部放弃其诉讼请求,被告可部分或全部承认原告的诉讼请求;当事人双方可以达成或拒绝达成调解协议;在判决未执行完毕之前,双方当事人随时可就实体问题自行和解。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二条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时,当事人有权进行辩论。这是辩论原则的法律依据,辩论原则的概念被定义为:在人民法院的主持下,当事人有权就案件事实和争议的问题,各自陈述自己的主张和根据,互相进行反驳和答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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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的纪律处分工作应当坚持坚持党要管党bai、全面从严治党,党纪面前一律平等,实事求是,民主集中制,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原则。扩展资料:民主集中制“是党的根本组织原则”,落实民主集中制原则,必须“把好四关”:1、把好“纪律审查关”。纪律审查的质量是党纪处分工作的基础。从信访受理、线索处置到执纪审查的各个环节,都要落实民主集中制的要求。2、把好“执纪审理关”。做好执纪审理,是党纪处分工作十分重要的一环。审理阶段要集体审议,由审理部门集体对案件的错误事实、证据、错误定性、处理意见和程序是否合法、完备等严格审核,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程序合法”,以确保纪律审查工作的质量。3、把好“处分决定关”。新《条例》第六十三条规定,对“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拒不执行或者擅自改变党组织作出的重大决定,或者违反议事规则,个人或者少数人决定重大问题的”,要严肃追究。4、把好“纪律执行关”。 处分决定一旦做出,必须坚决执行。党章第十五条要求:“党的下级组织必须坚决执行上级组织的决定。”要坚持下级服从上级的原则,上级党组织对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和党员作出的处理决定,下级党组织必须执行。参考资料:百度百科-民主集中制
2023-09-02 02:04:131

党的纪律处分工作应当坚持哪些原则?

党的纪律处分工作应当坚持以下原则:(一)坚持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加强对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的教育、管理和监督,把纪律挺在前面,注重抓早抓小、防微杜渐。(二)党纪面前一律平等。对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和党员必须严肃、公正执行纪律,党内不允许有任何不受纪律约束的党组织和党员。(三)实事求是。对党组织和党员违犯党纪的行为,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党章、其他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为准绳,准确认定违纪性质,区别不同情况,恰当予以处理。(四)民主集中制。实施党纪处分,应当按照规定程序经党组织集体讨论决定,不允许任何个人或者少数人擅自决定和批准。上级党组织对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和党员作出的处理决定,下级党组织必须执行。(五)惩前毖后、治病救人。处理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和党员,应当实行惩戒与教育相结合,做到宽严相济。党的纪律处分种类1、严重警告严重警告是党内五种处分中的轻处分,但比警告处分要重。一般指党员所犯错误性质和程度比警告处分严重,但构不成撤销党内职务(或无党内职务又构不成留党察看)处分,给予严重警告处分。2、撤销党内职务撤销党内职务是指撤销党员在党内经过选举或由党组织任命而担任的党的各级组织及其工作部门中的领导职务。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适用于错误的性质、程度、后果和影响已不适宜继续担任党的领导职务,但又不构成留党察看处分的党员。3、留党察看留党察看是党的纪律处分中仅低于开除党籍的一种。受到留党察看处分的党员,在留党察看期间,没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留党察看期间,确已改正错误的,期满后按期恢复其党员的权利;坚持错误不改的,开除其党籍;又犯有其他应受党纪处分的错误的,也应当开除党籍。4、开除党籍开除党籍是党内最重的纪律处分。主要是对那些犯了严重错误,造成很坏影响,给党的工作带来重大损失,严重损害了国家和人民利益的党员,或者对犯了错误拒不改正,拒绝党组织的批评教育,已丧失了党性和党的立场,背离了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党员的处分。以上内容参考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2023-09-02 02:05:111

政务处分应当坚持什么基本原则

法律分析:1、坚持党管干部的原则,集体讨论决定 2、坚持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给予政务处分与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危害程度相当 3、坚持惩戒与教育相结合,宽严相济 4、坚持抓早抓大,加强对公职人员的教育、管理、监督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 第四条 公职人员政务处分应当坚持的原则是:坚持党管干部原则,集体讨论决定,坚持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给予的政务处分与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危害程度相当,坚持惩戒与教育相结合,宽严相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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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予公职人员政务处分应当坚持的原则是什么

给予公职人员政务处分应当坚持的原则是:1.坚持党管干部原则,集体讨论决定。党的领导是政务处分工作的“纲”和“魂”。党领导一切工作,党管干部是坚持党的领导的重要内容。公职人员在我国国家治理体系中处于特殊重要位置,给予公职人员政务处分,应当坚持党管干部原则,严格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履行批准手续。民主集中制既是党的根本组织原则,也是我国国家机构应当遵循的宪法原则。政务处分工作应当坚持民主集中制,集体讨论作出决定,不允许任何个人或者少数人擅自决定和批准;同时,也必须实行正确的集中,保证政务处分的决定、批准等决策得到有效的执行。2.坚持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给予的政务处分与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危害程度相当。我国宪法规定,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政务处分工作同样要遵循这一基本原则。以事实为根据,就是据以定案的事实,必须以收集到的证据所证实的案件事实为根据,而不能以主观臆测、个人意志等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就是在查明案件事实的基础上,以法律为尺度来衡量案件的具体事实和情节,按照法律的规定对案件作出正确处理。坚持这些原则,就要在给予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时,在准确判定违法行为性质、情节、危害程度的基础上,全面考虑、统筹兼顾各方面因素,在法律规定的幅度内,恰当地确定对违法行为人的政务处分种类。性质恶劣、情节严重、危害性大的违法行为,应当给予较重的政务处分;反之,则应当给予相对较轻的政务处分。总之,就是要做到过罚相当,防止畸轻畸重。3.给予公职人员政务处分,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政务处分法》第五条明确规定“二十四字”方针,是依法正确开展政务处分工作的重要指引,也是长期执纪执法实践的经验总结。事实清楚,要求政务处分决定所依据的事实必须查清,即违法行为发生的时间、地点、手段、情节、后果和有关人员的责任等应清楚明确。事实是定案的基础,事实清楚是对政务处分工作最基本的要求。证据确凿,要求政务处分决定所依据的违法事实,都有确实、充分的证据加以认定。证据定案是政务处分工作的一项重要原则,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充分、不确凿的,不能认定违法事实和给予政务处分。定性准确,要求依法准确认定违法问题性质。定性是调查、审理人员对涉嫌违法行为判断是与非、正确与错误、此违法与彼违法界限的过程,定性不准必然导致对案件的错误处理。处理恰当,要求根据违法事实和性质,依据法律法规以及党和国家方针政策,给予违法的公职人员恰当的处理。程序合法、手续完备,要求根据法定事由、履行法定程序来作出政务处分。在“二十四字”方针中,事实清楚是定性处理的基础,证据确凿是认定案件事实的前提,定性准确是正确给予政务处分的关键,处理恰当是结果和目的,程序合法、手续完备是处理恰当的制度保证。“二十四字”方针是给予公职人员政务处分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是衡量政务处分工作的重要标准,是在政务处分工作中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正确运用法律的重要保证。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四条给予公职人员政务处分,坚持党管干部原则,集体讨论决定;坚持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给予的政务处分与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危害程度相当;坚持惩戒与教育相结合,宽严相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五条给予公职人员政务处分,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2023-09-02 02:05:381

实施党纪处分的原则什么?

  实施党纪处分的基本原则,是在实施党纪处分时,党的组织和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严格遵循的行为准则。按原则办事,是正确贯彻《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对违纪党员和党组织实施处分的前提和保障。  1、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原则。  党要管党、从严治党,是加强党的建设的一贯方针,也是制定党纪处分条例遵循的基本原则。当前,执行党纪务必要克服失之于宽、失之于软的现象,坚决做到“执纪必严,违纪必究”。对于违犯党的纪律的党员和党组织,都要以纪律为准绳,按照处分条例的有关规定,作出严肃处理,该处分的一定要处分,决不能姑息迁就。要按照十六大强调的“对任何腐败分子都必须彻底查处、严惩不贷”的要求,坚决地清除各种腐败现象。  2、坚持党员在党纪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  在党的纪律面前,所有党员人人平等,这个原则的核心内容和本质要求,就在于规定了党的纪律的同一标准、规格和尺度,适用于所有党员。正确贯彻这一原则,必须坚决反对特权,必须反对和防止一些党员尤其是领导干部凭借自己的地位、权力,把个人凌驾于纪律之上,或置身于纪律之外,成为不受纪律约束的特殊党员。要防止“上宽下严”、“查小不查大”、“查下不查上”的错误倾向,抵制说情干扰、徇私枉纪的行为。只要是违犯了党的纪律,都应予以严肃追究。  3、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  实事求是是党的思想路线,是各项工作必须遵循的准则,也是执行纪律的基本原则。在执行纪律中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就是要坚持以事实为根据,准确认定错误性质,恰当给予纪律处分,而不能以主观的想象、推测为依据。准确地运用党纪处分规定,对违纪行为定性、量纪,必须以《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规定为准绳。还要坚持有错必纠,实事求是地纠正冤、假、错案,保障党员的合法权益。  4、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  党纪处分关系到对人的处理,是一项复杂的、细致的工作。只有坚持民主集中制的原则,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办事,才能正确执行纪律。对党员的纪律处分,必须经过支部大会讨论决定;对党员和党组织的纪律处分,必须按照规定程序经党组织集体讨论,并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决定,不允许不经党组织集体讨论,由个人、少数人决定或批准对党员和党组织的纪律处分;上级党组织对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和党员作出的处理决定,下级党组织必须执行。  5、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原则。  “惩前毖后,治病救人”,是毛泽东同志在深刻总结党内斗争历史经验的基础上提出来的,是正确对待违纪党员的方针,也是实施党纪处分必须坚持的一项重要原则。在执行党纪处分过程中坚持这一原则,必须做到坚持以“救人”为目的,对待犯错误的党员要有一个积极的态度和团结的愿望,全面、历史地评价他们的功过是非,在弄清事实的基础上,具体分析其所犯错误的性质和危害,进行耐心的思想教育,帮助他们认识犯错误的原因,指出改正错误的方向。
2023-09-02 02:05:462

给予公职人员政务处分坚持的原则有哪些

给予公职人员政务处分坚持的原则有:第一、事实清楚。一切以事实为依据、法律为准绳,事实是最基本、最重要的因素。而且对事实的来龙去脉、前因后果也要调查的非常清楚,这是给予公职人员政务处分的前提。比如,同样是工作出现问题的事实,但来龙去脉不同、原因不同,处理的方式不同。党内政策强调的三个区别开来,即因改革创新经验不足导致的工作失误或出现的问题,与故意违法违纪导致的工作区别对待。因此,不仅仅看事实本身,还要看事情的前因后果。第二、证据确凿。光有事实描述或陈述还不行,还要有法定意义上的确凿证据,而且这些证据的收集必须是合法,不能非法收集。例如,根据群众举报和反映,某某领导干部违规参加聚会,就要列举出聚会的时间、地点、参加人员、费用出处等,让人心服口服,防止不怀好意的人捏造事实,冤枉好人。否则,可能让别有用心的人诬告。单纯听人描述或举报,而无证据,也不能作为定性和处分的依据。第三、定性准确。对事实的定性要明确、准确,属违纪、一般违法还是涉嫌犯罪,都要调查和描述的非常清楚。比如,同样是贪污公款,如果贪污救灾、扶贫款,与贪污其他普通款的违法违纪性质不同。前者可以构成犯罪,会被追究刑事责任,虽然也是犯罪,可以免予刑事处分,或给予政务处分,免于起诉,处分的方式与后果截然不同。第四、处理恰当。指处理的全过程恰当。比如,某领导干部在疫情、自然灾害面前,做出的违反党内法规规定的安排,要区别对待,分清楚是为了工作、处于公心,还是为了私利。对于不同的情形,处理起来是不同的,如果纯粹为了工作,即使出现了一些问题,也不会被追究和处分,但如果是借机谋取私利,则采取不同的处理方式。第五、程序合法。指的是对公职人员的各种处理程序是合法有效的。如立案、调查、取证、研究、决定等程序合法。第六、手续完备。如各种审批手续完备无缺,符合规定。对公职人员的政务处分,特别是开除公职等严重的处分,要经过相关的手续,经过纪检监察机关集体研究,要报同级党委进行审批,而且,各种的审批,要有完善的手续。
2023-09-02 02:05:561

党的纪律处分工作应当坚持以下哪些原则

  1、党要管党、从严治党。  2、党纪面前一律平等。  3、实事求是。  4、民主集中制。  5、惩前毖后、治病救人。
2023-09-02 02:06:123

党的纪律处分工作应当坚持什么原则?

法律分析:党的纪律处分工作应当坚持坚持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党纪面前一律平等,实事求是,民主集中制,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原则。法律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第四条 党的纪律处分工作应当坚持以下原则:(一)坚持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加强对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的教育、管理和监督,把纪律挺在前面,注重抓早抓小、防微杜渐。(二)党纪面前一律平等。对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和党员必须严肃、公正执行纪律,党内不允许有任何不受纪律约束的党组织和党员。
2023-09-02 02:06:311

给予教师处分应当坚持什么原则

法律分析:健全师生权益保护救济机制。对教师、学生的处理、处分,应坚持教育与惩戒相结合,遵循比例原则,严格履行程序,处理、处分决定作出前应当进行合法性审查。建立健全校内权益救济制度,完善教师、学生申诉的规则与程序。法律依据:《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处分包括警告、记过、降低专业技术职务等级、撤销专业技术职务或者行政职务、开除或者解除聘用合同。其中,警告期限为6个月,记过期限为12个月,降低专业技术职务等级、撤销专业技术职务或者行政职务期限为24个月。第四条 教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相应处分:(一)在教育教学活动中有违背党和国家方针政策言行的;(二)在教育教学活动中遇突发事件时,不履行保护学生人身安全职责的;(三)在教育教学活动和学生管理、评价中不公平公正对待学生,产生明显负面影响的;(四)在招生、考试、考核评价、职务评审、教研科研中弄虚作假、营私舞弊的;(五)体罚学生的和以侮辱、歧视等方式变相体罚学生,造成学生身心伤害的;(六)对学生实施性骚扰或者与学生发生不正当关系的;(七)索要或者违反规定收受家长、学生财物的;(八)组织或者参与针对学生的经营性活动,或者强制学生订购教辅资料、报刊等谋取利益的;(九)组织、要求学生参加校内外有偿补课,或者组织、参与校外培训机构对学生有偿补课的;(十)其他严重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应当给予相应处分的。第六条 给予教师处分,应当坚持公正、公平和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应当与其违反职业道德行为的性质、情节、危害程度相适应;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2023-09-02 02:06:391

违反处分原则违反辩论原则

(1)违反处分原则的常见情形:法院裁判遗漏或超出 诉讼 请求范围。例如:原告起诉被告归还借款本金5000.法院裁判要求归还本金5000.利息200.属于典型的违反处分原则。 (2)违反辩论原则的常见情形:将未经质证的 证据 直接作为定案依据。例如:当事人争议的焦点为被告是否撞倒原告,法院认为原告是被被告吓倒,属于典型的违反辩论原则。 《 民事诉讼法 》第十三条 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2023-09-02 02:06:471

党的纪律处分工作应当坚持什么原则

法律分析:一、党要管党、从严治党。二、党纪面前一律平等。三、实事求是。四、民主集中制。五、惩前毖后、治病救人。法律依据:《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第一条 坚持公私分明,先公后私,克己奉公。
2023-09-02 02:06:551

给予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的原则是什么

给予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应当坚持公正、公平和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给予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应当与其违法违纪行为的性质、情节、危害程度相适应。给予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2023-09-02 02:07:141

辩论原则和处分原则的联系与区别

辩论原则是指在人民法院主持下,双方当事人就案件事实和争议的问题陈述各自的主张和意见,相互进行反驳和答辩,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具体地说,原告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时,应提交书面起诉状,陈述事实和理由,提出证据证明自己的诉讼请求是正确的;被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期间内提出答辩,以证明原告请求的全部或部分不能成立;第三人也可以就争议的问题,提出自己的主张和事实根据,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2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时,当事人有权进行辩论。”我国行政诉讼法第9条规定:“当事人在行政诉讼中有权进行辩论。”辩论原则是进行民事和行政诉讼的法定原则,也是当事人应当享有的重要的民事和行政诉讼权利,是为法律所保护与保障的。辩论原则贯穿于诉讼的全过程。无论是第一审普通程序、第二审程序,抑或审判监督程序,都应当开庭审理,并贯彻这一重要原则,允许并提供方便保证当事人充分行使辩论权。当然最基础的仍是在第一审普通程序中,当事人及其代理人一定要充分利用这一机会进行辩论。这样才能使辩论原则得以很好地贯彻执行。当事人在辩论时,既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如起诉状、上诉状、答辩状等,也可以采用口头形式,如法庭辩论等;既可以就权利义务本身进行辩论,也可以就诉讼程序方面的问题进行辩论。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27条规定了法庭辩论阶段的活动规则(顺序):“法庭辩论按照下列顺序进行:(一)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二)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答辩;(三)第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或者答辩;(四)互相辩论。法庭辩论终结,由审判长按照原告、被告、第三人的先后顺序征询各方最后意见。”第128条规定:“法庭辩论终结,应当依法作出决。……”这些具体规定,都是为贯彻辩论原则所必须的程序。 处分原则是大陆法系国家民事诉讼中的一项基本原则,也是中国民事诉讼中的特有原则之一。处分原则反应民事诉讼的特质,是贯彻私法自治原则的必然结果,是现代市场经济国家民事诉讼的基本法理。在中国作为舶来品的该原则被认为“一直处于非原则或半睡眠状态”或称“该原则没有充分或真正发挥其作为原则的作用”在很长的时间里并没有受到理论的关注,探讨也不多。 (一)民事诉讼处分权的历史渊源   1、当事人的民事诉讼处分权来源于民事实体法上的“私法自治”理念。   民事诉讼处分原则的核心是当事人依法享有的处分权,所以有必要在这里阐述一下处分权的渊源。德国学者拉德不鲁认为“在早期实体诉权说和保护私权说的民事诉讼目的论的影响下,在诉讼程序中的私法自由处分与在诉讼程序外权利拥有的自由处分并无两样。 2、处分权从私法性的实体处分权发展为公法性的民事处分权的历程(以罗马法发展历程为例)   由于中国的法律体系主要移植于原苏联法,近年来又大量地借鉴了西方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的因素,而(1)西方的大陆法系直接来源于罗马法;(2)英美法系在中世纪也受到过罗马法的重要影响。(大量英国学生到欧洲大陆以海伦亚大学为代表的经院法学院全面学习罗马法,并把罗马法的影响带回英美,还有许多著名的寺院法学家受英国各大学的邀请,以拉丁文在英国教授罗马法);(3)且苏联在对十月革命前的法律进行的“彻底改造”时对罗马法仍有大量有意或无意的继承。 (二)大陆法系处分原则发展概况 1、法国法中处分原则的发展   第一阶段:私权诉权说理论占统治地位阶段。在该阶段的法国正处于自由资本主义时期,制定了1806年的法国民事诉讼法典,确立了处分权主义等民事诉讼基本原则。 第二阶段:公权诉权说理论占统治主导地位阶段。   第三阶段:现代法国法对处分原则的最初意义有所限制。 2、德国法中处分原则的发展。 第一阶段,以个人主义为立法指导思想的阶段。 第二阶段,公诉权说理论占主导阶段。 第三阶段,现代德国法对处分原则予以一些限制。 (三)社会主义法系处分原则的发展概况 1、苏联模式下的处分原则 苏联民事诉讼法和相关理论是中国民事诉讼立法和理论的“母体”因而有必要对原苏联的民事诉讼制度进行分析。 2、处分原则在中国的发展状况。 主要分为两个阶段   第一阶段,19世纪80年代。198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实行)》 (以下简称试行法)颁布时期。 第二阶段,1991年《民事诉讼法》通过后至今 《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3条规定“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此规定在学理上被归纳为处分原则。主要包括几点:第一,只有当事人和类似当事人的人(如无诉讼行为能力人的法定代理人和经当事人特别授权的委托代理人)才能享有处分权。第二,当事人在诉讼中处分权民事权利一般通过处分诉讼权利来实现。第三,当事人处分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力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进行。如果当事人的处分行为超过了法律的规定,侵害了他人的民事权益,其处分行为就无效,即处分原则是有限的,是应当接受法院的监督和审查的。 处分原则在诉讼中的适用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当事人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发生争议或其权利受到侵害时,可以自主决定是否通过诉讼的方式解决纠纷。   第二,诉讼开始后,当事人有权以撤诉的方式结束诉讼,在诉讼中,原告可以变更、增加或放弃诉讼请求,被告可以反驳或承认原告的诉讼请求,也可以提出反诉。   第三,一审判决作出后,当事人有权决定是否启动二审程序,并确定上诉审理的范围。二审程序开始后,当事人也可以撤诉的方式终结诉讼。   第四,当事人在诉讼中还可以通过和解的方式和申请法院调解的方式解决纠纷。   第五,法院作出的裁判生效后,在义务人拒不履行生效裁判所确定的义务时,是否通过执行程序来加以实现,原则上也由当事人决定。   在中国给处分原则下的定义是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是在国家本位主义的指导下定义的,与国家干预紧密联系,而在实行市场经济的西方国家和地区,处分原则一般是指“当事人有权决定诉讼的开始,诉讼的对象及终了诉讼的诉讼原则。”   比较中国与西方国家所下的定义可以发现,中国仅从当事人“权利”的角度来定义,而西方国家则不仅从当事人权利的角度而且从该权利的行使效果的角度予以定义。也即是说,中国民事诉讼法虽然规定了当事人有处分权,但是却没有规定相应的法律效果,使处分原则成为一句空洞的口号,人民法院完全可以对当事人的处分行为置之不理,处分行为对人民法院往往没有约束力,是非约束性原则。台湾学者亦指出:“他们规定的法条(指中国的民事诉讼法—引者注),大部分都是要提供当事人去遵守,好像不是针对法官应该如何遵守而规定的。此种规定的结果,使法官是否遵守民事诉讼法之规定,变成不重要。对于法官所做的规定,几乎都相当于这里(指中国台湾地区—引者注)所谓的‘训示规定",而不是‘效力规定"。”   中国民事诉讼法处分原则的这种非约束性使处分原则在司法实践中变得非原则化,在许多情况下都无法贯穿于各项具体诉讼制度和程序基本准则之中,没有发挥实质作用,究其原因主要有几点:   第一,对超职权主义原苏联民事诉讼制度的全面吸收和移植。   第二,继承了中国过去民事纠纷解决的传统,并使之溶进中国民事诉讼实践中。   第三,事实探知绝对化认知也导致人们对处分原则的淡化和对处分原则的不当限制。   诚然在职权主义模式下无约束的处分原则是具有一定的时代适应性的,但80年代末到90年代,随着中国社会全方位的变革,尤其是在经济体制改革的牵引下,进一步带动了社会各方面的变革和转换,不管是政治体制、社会观念亦或是生活方式都有了翻天覆地的变化。社会的改革和发展促使了法制的发展和完善,而改革的成果又必须由相应的法律制度加以巩固。许多与经济体制改革联系紧密的经济民事法规范变的不合时宜,迫切需要改变。其中非约束性处分原则成为明显需要完善的一点。理由如下:   第一,从原有的计划经济体制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转变后,市场对经济资源配置起基础作用,而要使市场能发挥资源配置的基础性作用就必须保证商品交换的平等和自由竞争,而只有商品生产者相互之间平等才能保障商品交换的平等和自由竞争,因而在商品经济社会里,大量民事争议是关于平等主体之间财产关系的争议,争议主体之间是平等的,平等性成为民事诉讼性质的规定性,亦决定了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在民事诉讼中的主体地位。当事人的主体地位在诉讼中的凸现,必然要求当事人在诉讼中享有相应的处分权。传统民事诉讼体制下,法院的职权至上,国家的积极干预成为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当事人的处分权受到限制的做法显然已不能满足社会发展的实况。因而处分原则的约束性,急待加强和落实。   第二,加强落实约束性处分原则不仅更符合市场经济的内在要求,而且对保障民事诉讼中的人权,防止法院滥用职权都有着十分积极的作用。鉴于此,以下对中国民事诉讼处分原则在立法和实践中的受到的不当限制,存在的缺陷和完善的方法做一下探讨。 1.就起诉而言   民诉法第119条规定:“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没有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参加诉讼“,通常称之为法院依职权追加共同诉讼人。起诉权、应诉权是当事人的基本诉讼权利,当事人可以自由处分。在承认“不告不理”原则条件下,立法赋予法院自行追加当事人的职权是对当事人处分权的粗暴干涉。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自己申请参加他人之间的诉讼,是为了维护自己的权益,参加与否是享有处分自由的,但若由法院通知实际上是强制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参加诉讼,使法院起主动追究第三人民事责任的作用。 2.就撤诉而言   《民诉法》第131条规定:“裁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156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此为中国特有的撤诉法院许可制度。 3、就申诉而言   民诉法规定,当判决裁定确有错误时,当事人可以通过申诉,要求法院提起再审程序。但《民诉法》在当事人申诉的时间和启动程序上进行了严格的限制,却赋予法院和检察院拥有超强的再审启动程序。 4、在应诉权的行使上   现行《民诉法》第100条规定“人民法院对必须到庭的被告,经两次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拘传。”应诉是当事人的一种诉讼权利是可以自由处分的,当事人不到庭,不应诉是当事人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不应受法律的干预。 5、就执行程序而言   民事诉讼法216条规定:“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民事诉讼法赋予人民法院依职权主动提出启动执行程序的权利在涉及到公民生活急需的“三费”案件时,为确保当事人权益的实现而启动是没有问题的,但应把法院依职权移送执行案件的范围予以明确,以尊重当事人的处分权 6、就裁判对象而言   就裁判对象而言应仅限于当事人的请求。中国现行民诉法既未规定法院判决的事项必须与当事人诉讼请求的事项和范围相一致,也未规定法院有权越出当事人申请审判的事项及范围而下判决。教科书对于处分权原则的阐述和判决的解析均未涉及这一问题。但是在实务中脱离原告主张的诉讼请求而为判决的情形却大量存在。 7、在调解上的处分权问题   1982年试行法中规定;“达成调解协议,必须双方自愿,不得强迫”但在基本原则中要求“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着重进行调解”,而且把对调解制度的认知上升到哲学的高度,用哲学中的事物矛盾性质来分析,并将之称为人民内部的矛盾,这样造成许多法官在实务中片面追求调解率,强迫当事人接受调解,较为普遍存在的强迫调解严重削弱乃至取消了当事人的处分权。 8.承认诉讼请求(认诺)和放弃诉讼请求(舍弃)上处分权问题   现行民事诉讼法第52条虽然规定“原告可以放弃或变更诉讼请求,被告可以承认或者反驳诉讼请求,有权提起反诉。”但对当事人承认或放弃诉讼请求的法律效果却缄口不提,使其成为只给予权利,不给以保障的一个口号,因而在司法使实践中必然造成弱化当事人处分权和法院审判权的扩张。   中国民事诉讼法理论和立法从整体上看是以原苏联民事诉讼法理论为基础的,是在国家干预和职权主义观念指导下形成的,是与当时的社会环境和意识环境相照应的,有极强的时代色彩。而今中国社会已经发生了巨大的变化,经济体制、政治体制、社会意识、法律观念等都发生了相当程度的变化,民事诉讼理论对民事诉讼实务的指导,同样也必须与发展的社会相适应,否则就会成为民事诉讼体制发展的桎梏,妨碍民事纠纷的公正解决以及社会普遍公正的实现。在不断变化的社会大背景下,现有的民事诉讼理论和立法逐步凸现出与当前民事纷争解决现实不相一致的缺陷,因为现行的民事诉讼和民事理论体系有着深刻的“苏式”烙印,在结构上是以职权主义为理念框架,以国家干预为指导的,与市场经济条件下的民事诉讼质的规定性具有“不柔和性”。要实现中国传统民事诉讼理论体系的转化,首先要以适应市场经济社会背景下民事诉讼规定性的当事人主义理念框架取代职权主义的理念框架,而实现这种转变的具体方法是还原体现当事人主义核质的辩论原则和处分原则,而不是仅将辩论原则和处分原则作为空洞的,没有约束力的只有单纯象征意义的规范。因而强化和完善处分原则对中国确立当事人主义的理念框架和建立与中国市场经济相适应的民事诉讼制度是有重要价值的。一方面,《民事诉讼法》中还保留了许多职权干预的制度性规定,另一方面,人们的观念中还没有充分地意识到处分原则的真正价值,受传统审判观念的影响,实务中当事人的处分权总是受到法院审判权的随意干涉。因而还很难契合市场经济条件下的民事诉讼制度的内在要求。例如在本文第二部分所述的起诉制度、撤诉制度、申诉制度、应诉权问题、执行程序启动问题,裁判对象问题,调解问题、承认或放弃诉讼请求的问题上处分原则的精神都没有得到充分的体现和落实,处分权与审判权的关系严重失衡。在现代法治国家,为防范权利滥用和权利腐败,任何国家权利的设定和运作都必须受到法律的约束,处分权的存在则构成了对审判权的合理制约。然而由于人民法院在诉讼法律关系中所处的主导地位,当事人的处分权在诉讼中能否得以实现,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法官能否正确对待当事人的处分行为,如果审判权过于膨胀,不当侵入了那些本应由当事人自由处分的界域,当事人的处分权将化为乌有。正确处理审判权与处分权的关系是将诉讼中的权利在当事人和法院之间重新分配,以达到权利互相制衡的理想状态。在适当的时候审判权对当事人的处分权给予合理的指导,监督和保障。
2023-09-02 02:07:321

给予教师处理或处分应当坚持的原则是

对师德失范行为的处理,应坚持公平公正、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适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根据有关规定,作出处理决定前,应当听取教师的陈述和申辩,听取学生、其他教师、家长委员会或者家长代表意见,并告知教师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对于拟给予降低岗位等级以上的处分,教师要求听证的,拟作出处理决定的部门应当组织听证。给予教师处理,应当坚持公平公正、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应当与其违反职业道德行为的性质、情节、危害程度相适应;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给予教师处分,应当坚持公正、公平和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应当与其违反职业道德行为的性质、情节、危害程度相适应;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法律依据:《教育部关于高校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处理的指导意见》第三条对高校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实行“一票否决”。高校教师出现违反师德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理或处分。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检查、通报批评,以及取消其在评奖评优、职务晋升、职称评定、岗位聘用、工资晋级、干部选任、申报人才计划、申报科研项目等方面的资格。担任研究生导师的,还应采取限制招生名额、停止招生资格直至取消导师资格的处理。以上取消相关资格处理的执行期限不得少于24个月。情节较重应当给予处分的,还应根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给予行政处分,包括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开除,需要解除聘用合同的,按照《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相关规定进行处理。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应当依据《教师资格条例》报请主管教育部门撤销其教师资格。是中共党员的,同时给予党纪处分。涉嫌违法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第四条对师德失范行为的处理,应坚持公平公正、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适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三十七条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学校、其他教育机构或者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一)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给教育教学工作造成损失的;(二)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三)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教师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所列情形之一,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023-09-02 02:07:401

给予公职人员政务处分坚持的原则有哪些

给予公职人员政务处分坚持的原则有,坚持党管干部原则,集体讨论决定,坚持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给予的政务处分与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危害程度相当,坚持惩戒与教育相结合,宽严相济。中国共产党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最大优势。公职人员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中坚力量,在国家治理体系中处于特殊重要位置。制定政务处分法,将宪法确立的坚持党的领导的基本要求具体化、制度化、法律化,强化对公职人员的管理和监督,使自觉坚持和切实维护党的领导成为公职人员的法律义务,为有效发挥中国共产党领导这一最大制度优势提供有力的法治保障。《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三条 监察机关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加强对公职人员的监督,依法给予违法的公职人员政务处分。公职人员任免机关、单位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加强对公职人员的教育、管理、监督,依法给予违法的公职人员处分。监察机关发现公职人员任免机关、单位应当给予处分而未给予,或者给予的处分违法、不当的,应当及时提出监察建议。第四条 给予公职人员政务处分,坚持党管干部原则,集体讨论决定;坚持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给予的政务处分与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危害程度相当;坚持惩戒与教育相结合,宽严相济。
2023-09-02 02:07:491

党纪处分与政纪处分的区别

党纪处分的对象是违犯党纪应当受到党纪责任追究的党组织和党员,政务处分的对象是有违法违规行为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的公职人员。对象上的差别,要求我们在具体适用中,对于非国家公职人员的党员,不能使用政务处分进行惩戒;对于非党员的国家公职人员,不能使用党纪处分进行惩戒。对于具有党员身份的公职人员,因为既属于党纪处分对象,也属于政务处分对象,就存在同时被给予党纪处分
2023-09-02 02:08:103

党的纪律处分工作应当坚持哪些原则

  1、党要管党、从严治党。   2、党纪面前一律平等。  3、实事求是。  4、民主集中制。  5、惩前毖后、治病救人。
2023-09-02 02:08:181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的种类为,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的种类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一、行政处罚的种类如下:1、警告;2、罚款;3、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4、责令停产停业;5、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6、行政拘留;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政机关公务员主动交代违法违纪行为,并主动采取措施有效避免或者挽回损失的,应当减轻处分。行政机关公务员违纪行为情节轻微,经过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处分。二、行政处分原则1、行政处分法定原则,具体含义和要求包括以下几点:① 行政处分的依据必须是法定的;② 行政处分的实施主体及其权限依据必须是法定的;③ 行政处分的程序必须是法定的。2、处分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3、过错与处分相适应原则。4、行政处分适用平等原则。5、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原则。行政处分,是指国家行政机关依照行政隶属关系给予有违法失职行为的国家机关公务人员的一种惩罚措施。行政处分是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依照有关法律和有关规章,给所工作中违法失职的公务员实行的惩处和制裁,是对国家公务员的过错行为的一种否定和惩戒,使之受到抑制和消除,对未受到惩戒的国家公务员,也有着规范和警戒作用。同时又是被处分人的行政责任的体现形式之一。法律依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分:(一)在2人以上的共同违法违纪行为中起主要作用的;(二)隐匿、伪造、销毁证据的;(三)串供或者阻止他人揭发检举、提供证据材料的;(四)包庇同案人员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从重情节。第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处分:(一)主动交代违法违纪行为的;(二)主动采取措施,有效避免或者挽回损失的;(三)检举他人重大违法违纪行为,情况属实的。
2023-09-02 02:08:251

开除党籍的处分原则

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浪费国家资财等违反法律涉嫌犯罪行为的,应当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第二十八条规定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刑法规定的行为,虽不构成犯罪但须追究党纪责任的,或者有其他违法行为,损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的,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第二十九条规定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犯罪的,原则上先作出党纪处分决定,并按照规定给予政务处分后,再移送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处理。第三十条规定党员被依法留置、逮捕的,党组织应当按照管理权限中止其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等党员权利。根据监察机关、司法机关处理结果,可以恢复其党员权利的,应当及时予以恢复。第三十一条规定党员犯罪情节轻微,人民检察院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的,或者人民法院依法作出有罪判决并免予刑事处罚的,应当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党员犯罪,被单处罚金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第三十二条规定党员犯罪,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一)因故意犯罪被依法判处刑法规定的主刑(含宣告缓刑)的;(二)被单处或者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三)因过失犯罪,被依法判处三年以上(不含三年)有期徒刑的。扩展资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十七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分:(一)主动交代本人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问题的;(二)在组织核实、立案审查过程中,能够配合核实审查工作,如实说明本人违纪违法事实的;(三)检举同案人或者其他人应当受到党纪处分或者法律追究的问题,经查证属实的;(四)主动挽回损失、消除不良影响或者有效阻止危害结果发生的;(五)主动上交违纪所得的;(六)有其他立功表现的。第十八条规定根据案件的特殊情况,由中央纪委决定或者经省(部)级纪委(不含副省级市纪委)决定并呈报中央纪委批准,对违纪党员也可以在本条例规定的处分幅度以外减轻处分。第十九条规定对于党员违犯党纪应当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但是具有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的情形之一或者本条例分则中另有规定的,可以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检查、诫勉或者组织处理,免予党纪处分。对违纪党员免予处分,应当作出书面结论。第二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分:(一)强迫、唆使他人违纪的;(二)拒不上交或者退赔违纪所得的;(三)违纪受处分后又因故意违纪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四)违纪受到党纪处分后,又被发现其受处分前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五)本条例另有规定的。参考资料:百度百科-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2023-09-02 02:08:331

如何理解处分原则

法律主观:处分原则的主要内容1、享有处分权的主体仅限于当事人。当事人本身就是利益主体,只有利益主体才能处分自己利益。而他人无权干涉利益主体的行为,通过这项内容要强调一点,人民法院不能通过强权来强迫当事人进行权利处分行为。2、当事人处分的权利对象既包括民事权利,也包括民事诉讼权利,而且往往对民事权利的处分是通过处分民事诉讼权利的形式做出的。3、处分原则贯穿于民事诉讼的全过程。在起诉阶段,原告起诉,就是在行使自己的起诉权,以及主张自己的债权。原告可以在法庭上放弃自己的权利,可以申请撤诉,而在案件的最后执行阶段,原告双方仍然可以通过达成执行合解的方式来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因此,处分原则是贯穿民事诉讼法的全过程。4、当事人行使处分原则不能超出法律规定的范围。综上所述,在民事诉讼领域,当事人有权决定是否起诉及何时起诉、法院只能被动接受,不得干涉,这就是关于民事诉讼法处分原则的简单描述。这一原则充分保障了当事人在民事诉讼过程中的主体地位,有利于当事人更好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法律客观:《 民事诉讼法 》第五十一条 原告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被告可以承认或者反驳诉讼请求,有权提起反诉。
2023-09-02 02:09:391

党的纪律处分工作,应当坚持哪五条原则?

根据《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党的纪律处分工作,应当坚持五条原则:一、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加强对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的教育、管理和监督,把纪律挺在前面,注重抓早抓小。二、党纪面前一律平等。对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和党员必须严肃、公正执行纪律,党内不允许有任何不受纪律约束的党组织和党员。三、实事求是。对党组织和党员违犯党纪的行为,应当以事实为依据,准确认定违纪性质,区别不同情况,恰当予以处理。四、民主集中制。实施党纪处分,应当按照规定程序经党组织集体讨论决定,不允许任何个人或者少数人擅自决定和批准。五、惩前毖后、治病救人。处理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和党员,应当实行惩戒与教育相结合,做到宽严相济。扩展资料:民主集中制“是党的根本组织原则”,落实民主集中制原则,必须“把好四关”:1、把好“纪律审查关”。纪律审查的质量是党纪处分工作的基础。从信访受理、线索处置到执纪审查的各个环节,都要落实民主集中制的要求。2、把好“执纪审理关”。做好执纪审理,是党纪处分工作十分重要的一环。审理阶段要集体审议,由审理部门集体对案件的错误事实、证据、错误定性、处理意见和程序是否合法、完备等严格审核,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程序合法”,以确保纪律审查工作的质量。3、把好“处分决定关”、新《条例》第六十三条规定,对“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拒不执行或者擅自改变党组织作出的重大决定,或者违反议事规则,个人或者少数人决定重大问题的”,要严肃追究。4、把好“纪律执行关”。 处分决定一旦做出,必须坚决执行。党章第十五条要求:“党的下级组织必须坚决执行上级组织的决定。”要坚持下级服从上级的原则,上级党组织对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和党员作出的处理决定,下级党组织必须执行。参考资料:百度百科-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
2023-09-02 02:10:131

党的纪律处分工作应当遵循什么原则

法律分析:应当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坚持五条原则。法律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三条 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原则。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应当遵守和维护党的纪律。对于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和党员,必须严肃处理。第四条 坚持党员在党纪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党内不允许有任何不受纪律约束的党组织和党员。凡是违犯党纪的行为,都必须受到追究;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必须给予相应的处分。第五条 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对党组织和党员违犯党纪的行为,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党章、其他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为准绳,准确地认定违纪性质,区别不同情况,恰当地予以处理。第六条 坚持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实施党纪处分,应当按照规定程序经党组织集体讨论决定,不允许任何个人或者少数人决定和批准。上级党组织对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和党员作出的处理决定,下级党组织必须执行。第七条 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原则。处理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和党员,应当实行惩戒与教育相结合,做到宽严相济。
2023-09-02 02:10:421

党的纪律处分工作应当坚持哪些原则

  1、党要管党、从严治党。  2、党纪面前一律平等。  3、实事求是。  4、民主集中制。  5、惩前毖后、治病救人。
2023-09-02 02:10:491

试述民事诉讼中的处分原则

其基本含义是:当事人是否起诉或终结诉讼,何时或何种内容、范围对何人起诉,原则上由当事人自由决定,国家不能干预,法院在民事诉讼中应当处于被动消极的地位。处分原则确定了当事人在民事诉讼中的基本作用,这样的定位是符合民事诉讼的性质和特性的。按照处分原则的要求,当事人在民事诉讼中有权支配自己的实体权利和诉讼权利。根据处分原则的这一要求,民事诉讼法对当事人在诉讼中对其实体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处分权以及方式都有具体规定,比如起诉制度、上诉制度、撤诉制度等。处分原则具体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诉讼只能因当事人行使起诉权而开始,因当事人自主的撤诉行为而结束;二、诉讼请求的范围由当事人自行决定,当事人没有提出的事项法院不能对其做出裁判;三、当事人可以在诉讼中变更、放弃和追加诉讼请求;四、原告可以放弃已经提出的诉讼请求,被告可以承认原告的诉讼请求,当事人双方可以在诉讼中就民事争议的解决达成和解或调解协议。
2023-09-02 02:11:571

纪律处分工作应当坚持的原则

党的纪律处分工作应当坚持以下原则:(一)坚持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加强对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的教育、管理和监督,把纪律挺在前面,注重抓早抓小、防微杜渐。(二)党纪面前一律平等。对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和党员必须严肃、公正执行纪律,党内不允许有任何不受纪律约束的党组织和党员。(三)实事求是。对党组织和党员违犯党纪的行为,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党章、其他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为准绳,准确认定违纪性质,区别不同情况,恰当予以处理。(四)民主集中制。实施党纪处分,应当按照规定程序经党组织集体讨论决定,不允许任何个人或者少数人擅自决定和批准。上级党组织对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和党员作出的处理决定,下级党组织必须执行。(五)惩前毖后、治病救人。处理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和党员,应当实行惩戒与教育相结合,做到宽严相济。扩展资料:纪律处分运用规则: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分:(一)主动交代本人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问题的;(二)在组织核实、立案审查过程中,能够配合核实审查工作,如实说明本人违纪违法事实的;(三)检举同案人或者其他人应当受到党纪处分或者法律追究的问题,经查证属实的;(四)主动挽回损失、消除不良影响或者有效阻止危害结果发生的;(五)主动上交违纪所得的;(六)有其他立功表现的。二、根据案件的特殊情况,由中央纪委决定或者经省(部)级纪委(不含副省级市纪委)决定并呈报中央纪委批准,对违纪党员也可以在本条例规定的处分幅度以外减轻处分。三、对于党员违犯党纪应当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但是具有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的情形之一或者本条例分则中另有规定的,可以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检查、诫勉或者组织处理,免予党纪处分。对违纪党员免予处分,应当作出书面结论。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分:(一)强迫、唆使他人违纪的;(二)拒不上交或者退赔违纪所得的;(三)违纪受处分后又因故意违纪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四)违纪受到党纪处分后,又被发现其受处分前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五)本条例另有规定的。
2023-09-02 02:12:121

民事诉讼法处分原则

1、享有处分权的主体是当事人。2、当事人处分权行使的范围包括对程序利益的处分和实体利益的处分。【法律分析】民事诉讼中的处分原则,是指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自由支配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这一原则包括以下具体内容:1、处分权的享有者只限于民事诉讼当事人,其他诉讼参与人不享有处分权;2、当事人行使处分权的对象包括处分自己依法享有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调整的社会关系的性质决定了民法的平等自愿这一公理性原则,而民事关系的这种特性又决定了民事诉讼的特性,即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争议解决过程,实体法领域中的公理性原则也必然要在民事纠纷解决领域中得到具体体现和延伸,没有当事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自由支配,民事主体对民事实体权利的自由支配也就不能实现,因此民事诉讼上有确立处分权原则的必要。【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三条 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信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2023-09-02 02:12:221

党纪处分应坚持的五个原则

法律分析:党纪处分应坚持的五个原则具体包括:坚持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党纪面前一律平等;实事求是;民主集中制;惩前毖后、治病救人;法律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第四条 党的纪律处分工作应当坚持以下原则:(一)坚持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加强对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的教育、管理和监督,把纪律挺在前面,注重抓早抓小、防微杜渐。(二)党纪面前一律平等。对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和党员必须严肃、公正执行纪律,党内不允许有任何不受纪律约束的党组织和党员。(三)实事求是。对党组织和党员违犯党纪的行为,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党章、其他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为准绳,准确认定违纪性质,区别不同情况,恰当予以处理。(四)民主集中制。实施党纪处分,应当按照规定程序经党组织集体讨论决定,不允许任何个人或者少数人擅自决定和批准。上级党组织对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和党员作出的处理决定,下级党组织必须执行。(五)惩前毖后、治病救人。处理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和党员,应当实行惩戒与教育相结合,做到宽严相济。
2023-09-02 02:12:291

党的纪律处分工作应当坚持的原则是什么?

根据《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党的纪律处分工作,应当坚持五条原则:一、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加强对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的教育、管理和监督,把纪律挺在前面,注重抓早抓小。二、党纪面前一律平等。对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和党员必须严肃、公正执行纪律,党内不允许有任何不受纪律约束的党组织和党员。三、实事求是。对党组织和党员违犯党纪的行为,应当以事实为依据,准确认定违纪性质,区别不同情况,恰当予以处理。四、民主集中制。实施党纪处分,应当按照规定程序经党组织集体讨论决定,不允许任何个人或者少数人擅自决定和批准。五、惩前毖后、治病救人。处理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和党员,应当实行惩戒与教育相结合,做到宽严相济。扩展资料:民主集中制“是党的根本组织原则”,落实民主集中制原则,必须“把好四关”:1、把好“纪律审查关”。纪律审查的质量是党纪处分工作的基础。从信访受理、线索处置到执纪审查的各个环节,都要落实民主集中制的要求。2、把好“执纪审理关”。做好执纪审理,是党纪处分工作十分重要的一环。审理阶段要集体审议,由审理部门集体对案件的错误事实、证据、错误定性、处理意见和程序是否合法、完备等严格审核,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程序合法”,以确保纪律审查工作的质量。3、把好“处分决定关”、新《条例》第六十三条规定,对“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拒不执行或者擅自改变党组织作出的重大决定,或者违反议事规则,个人或者少数人决定重大问题的”,要严肃追究。4、把好“纪律执行关”。 处分决定一旦做出,必须坚决执行。党章第十五条要求:“党的下级组织必须坚决执行上级组织的决定。”要坚持下级服从上级的原则,上级党组织对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和党员作出的处理决定,下级党组织必须执行。参考资料:百度百科-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
2023-09-02 02:12:571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规定,党的纪律处分工作应当坚持什么原则

以法依法治国,依宪治国。把手好党的规章制度。十四实事求是。民大主集中制,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2023-09-02 02:13:155

给予公职人员政务处分坚持什么原则?

给予公职人员政务处分坚持的原则有,坚持党管干部原则,集体讨论决定,坚持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给予的政务处分与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危害程度相当,坚持惩戒与教育相结合,宽严相济。中国共产党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最大优势。公职人员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中坚力量,在国家治理体系中处于特殊重要位置。制定政务处分法,将宪法确立的坚持党的领导的基本要求具体化、制度化、法律化,强化对公职人员的管理和监督,使自觉坚持和切实维护党的领导成为公职人员的法律义务,为有效发挥中国共产党领导这一最大制度优势提供有力的法治保障。《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三条 监察机关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加强对公职人员的监督,依法给予违法的公职人员政务处分。公职人员任免机关、单位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加强对公职人员的教育、管理、监督,依法给予违法的公职人员处分。监察机关发现公职人员任免机关、单位应当给予处分而未给予,或者给予的处分违法、不当的,应当及时提出监察建议。第四条 给予公职人员政务处分,坚持党管干部原则,集体讨论决定;坚持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给予的政务处分与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危害程度相当;坚持惩戒与教育相结合,宽严相济。
2023-09-02 02:13:521

给予公职人员政务处分坚持的原则有哪些

给予公职人员政务处分坚持的原则有:第一、事实清楚。一切以事实为依据、法律为准绳,事实是最基本、最重要的因素。而且对事实的来龙去脉、前因后果也要调查的非常清楚,这是给予公职人员政务处分的前提。比如,同样是工作出现问题的事实,但来龙去脉不同、原因不同,处理的方式不同。党内政策强调的三个区别开来,即因改革创新经验不足导致的工作失误或出现的问题,与故意违法违纪导致的工作区别对待。因此,不仅仅看事实本身,还要看事情的前因后果。第二、证据确凿。光有事实描述或陈述还不行,还要有法定意义上的确凿证据,而且这些证据的收集必须是合法,不能非法收集。例如,根据群众举报和反映,某某领导干部违规参加聚会,就要列举出聚会的时间、地点、参加人员、费用出处等,让人心服口服,防止不怀好意的人捏造事实,冤枉好人。否则,可能让别有用心的人诬告。单纯听人描述或举报,而无证据,也不能作为定性和处分的依据。第三、定性准确。对事实的定性要明确、准确,属违纪、一般违法还是涉嫌犯罪,都要调查和描述的非常清楚。比如,同样是贪污公款,如果贪污救灾、扶贫款,与贪污其他普通款的违法违纪性质不同。前者可以构成犯罪,会被追究刑事责任,虽然也是犯罪,可以免予刑事处分,或给予政务处分,免于起诉,处分的方式与后果截然不同。第四、处理恰当。指处理的全过程恰当。比如,某领导干部在疫情、自然灾害面前,做出的违反党内法规规定的安排,要区别对待,分清楚是为了工作、处于公心,还是为了私利。对于不同的情形,处理起来是不同的,如果纯粹为了工作,即使出现了一些问题,也不会被追究和处分,但如果是借机谋取私利,则采取不同的处理方式。第五、程序合法。指的是对公职人员的各种处理程序是合法有效的。如立案、调查、取证、研究、决定等程序合法。第六、手续完备。如各种审批手续完备无缺,符合规定。对公职人员的政务处分,特别是开除公职等严重的处分,要经过相关的手续,经过纪检监察机关集体研究,要报同级党委进行审批,而且,各种的审批,要有完善的手续。
2023-09-02 02:14:121

处分原则的适用

(1)当事人行使处分权的方式,表现为积极处分和消极处分。   原告提起诉讼、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撤诉;被告承认原告的请求、提起反诉等,都是行使处分权的积极形态。一审判决后,当事人不提起上诉、执行时效期内不申请强制执行,都是对自己权利的消极处分。   (2)处分权的行使贯彻于民事诉讼的全过程。   处分原则贯穿于民事诉讼程序的全过程,在诉讼的各个阶段,当事人都有权处分其权利。   ①当事人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发生争议或其权利受到侵害时,可以自主决定是否通过诉讼的方式解决纠纷;   ②诉讼开始后,当事人有权以撤诉的方式结束诉讼。在诉讼中,原告可以变更诉讼请求、增加诉讼请求或放弃诉讼请求;被告可以反驳原告的诉讼请求,也可以承认原告的诉讼请求,也可以提出反诉;   ③一审的判决作出后,当事人有权决定是否启动二审程序,并确定上诉审理的范围。二审程序开始后,当事人也可以撤诉的方式终结诉讼;   ④当事人在诉讼中还可以通过和解的方式和申请法院调解的方式解决纠纷;   ⑤法院作出的裁判生效后,在义务人拒不履行生效裁判所确定的义务时,是否通过执行程序来加以实现,原则上也由当事人决定。   (3)法院审判权与当事人处分权的关系   首先,法院审判权对当事人处分权具有一定的监督作用。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处分原则,不是当事人绝对的自由处分。当事人行使处分权不得违背法律的规定,不得损害国家、社会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民事诉讼法在确立处分原则的同时,还确立了国家干预制度,具体表现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实施处分权的行为进行监督,依法进行审查。例如,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应经人民法院审查同意;当事人达成的调解协议,应经人民法院审查认可,方才有效。   其次,为了使处分原则能够在民事诉讼中得到正确的贯彻和实施,人民法院首先应当明确处分原则在诉讼中的重要意义,并为当事人行使处分权提供保障。
2023-09-02 02:14:261

学生纪律处分遵循的基本原则

学生纪律处分的原则,应是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因为学生大部分是未成年,即使成年也还未走向社会,是正在受教育的阶段,他们的心理素质还不够成熟,所以对他们犯了错误后应以教育为主,然后才是惩罚给予一定的纪律处分,帮助他们改过自新。
2023-09-02 02:14:362

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处分原则的涵义

处分原则是大陆法系国家民事诉讼中的一项基本原则,也是中国民事诉讼中的特有原则之一。处分原则反应民事诉讼的特质,是贯彻私法自治原则的必然结果,是现代市场经济国家民事诉讼的基本法理。在中国作为舶来品的该原则被认为“一直处于非原则或半睡眠状态”或称“该原则没有充分或真正发挥其作为原则的作用”在很长的时间里并没有受到理论的关注,探讨也不多。参考内容:法律界网站法务通VV
2023-09-02 02:15:092

政务处分法实施坚持什么原则

给予公职人员政务处分,坚持党管干部原则,集体讨论决定,坚持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给予的政务处分与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危害程度相当,坚持惩戒与教育相结合,宽严相济。这三条基本原则是指导和调整全部政务处分活动的普遍性规范,在政务处分工作中发挥着统领作用。实施好这部法律,必须在正确理解基本原则的基础上,将其贯彻到政务处分的各个环节,贯穿政务处分全过程。扩展资料:注意事项:关于政务处分决定书中政务处分的种类和依据部分表述。在叙写此部分时,如被处分人有两个以上违法行为,且应当给予撤职以下多个相同政务处分,应当依照《政务处分法》第十五条规定确定政务处分期,并在政务处分决定书中写明。要将属于违法行为构成要件或者与定性、处置有关的事实要素作为重点,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及与定性处置无关的事项不宜写入政务处分决定书,事实叙写要做到层次清楚、重点突出。在叙写证据部分时,通常在全部违法事实之后概括指明主要证据的名称、种类,但不必对证据与事实、证据与证据之间的关系进行具体的分析、论证。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
2023-09-02 02:15:171

党的纪律处分工作应当坚持哪些原则

一、党要管党、从严治党。二、党的纪律面前一律平等。三、实事求是。四、民主集中制。五、惩前毖后、治病救人。
2023-09-02 02:15:321

公园绿化常绿树大概占多少比例,有什么规定吗

您好!公园绿化常绿树大概占多少比例,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在一般情况下,常绿树种占45%左右,落叶树种占55%左右。谢谢阅读!
2023-09-02 02:07:221

汽车4S店的服务流程是什么?

售后服务,是现代汽车维修企业服务的重要组成部分。做好售后服务,不仅关系到本公司产品的质量、完整性,更关系到客户能否得到真正的、完全的满意。为此,制定本制度。 (一)售后服务工作由业务部负责完成。 (二)售后服务工作的内容。 1、 整理客户资料、建立客户档案 客户送车进厂维修养护或来公司咨询、商洽有关汽车技术服务,在办完有关手续或商谈完后,业务部应于二日内将客户有关情况整理制表并建立档案,装入档案袋。客户有关情况包括:客户名称、地址、电话、送修或来访日期,送修车辆的车型、车号、车种、维修养护项目,保养周期、下一次保养期,客户希望得到的服务,在本公司维修、保养记录(详见“客户档案基本资料表”)。 2、 根据客户档案资料,研究客户的需求 业务人员根据客户档案资料,研究客户对汽车维修保养及其相关方面的服务的需求,找出“下一次”服务的内容,如通知客户按期保养、通知客户参与本公司联谊活动、告之本公司优惠活动、通知客户按时进厂维修或免费检测等等。 3、与客户进行电话、信函联系,开展跟踪服务 业务人员通过电话联系,让客户得到以下服务: (1)询问客户用车情况和对本公司服务有何意见; (2)询问客户近期有无新的服务需求需我公司效劳;(3)告之相关的汽车运用知识和注意事项;(4)介绍本公司近期为客户提供的各种服务、特别是新的服务内容;(5)介绍本公司近期为客户安排的各类优惠联谊活动,如免费检测周,优惠服务月,汽车运用新知识晚会等,内容、日期、地址要告之清楚;(6)咨询服务;(7)走访客户售 后 服 务 管 理 制 度 (三)售后服务工作规定 1、售后服务工作由业务部主管指定专门业务人员——跟踪业务员负责完成。 2、跟踪业务员在客户车辆送修进场手续办完后,或客户到公司访谈咨询业务完后,两日内建立相应的客户档案。客户档案内容见本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3、跟踪业务员在建立客户档案的同时,研究客户的潜在需求,设计拟定“下一次”服务的针对性通话内容、通信时间。 4、跟踪业务员在客户接车出厂或业务访谈、咨询后三天至一周内,应主动电话联系客户,作售后第一次跟踪服务,并就客户感兴趣的话题与之交流。电话交谈时、业务员要主动询问曾到我公司保养维修的客户车辆运用情况,并征求客户对本公司服务的意见,以示本公司对客户的真诚关心,与在服务上追求尽善尽美的态度。对客户谈话要点要作记录,特别是对客户的要求,或希望或投诉,一定要记录清楚,并及时予以处理。能当面或当时答复的应尽量答复;不能当面或当时答复的,通话后要尽快加以研究,找出办法;仍不能解决的,要在两日内报告业务主管,请示解决办法。并在得到解决办法的当日告知客户,一定要给客户一个满意的答复。 5、在“销售”后第一次跟踪服务的一周后的7天以内,业务跟踪员应对客户进行第二次跟踪服务的电话联系。电话内容仍要以客户感兴趣的话题为准,内容避免重复,要有针对性,仍要体现本公司对客户的真诚关心。 6、在公司决定开展客户联谊活动、优惠服务活动、免费服务活动后,业务跟踪员应提前两周把通知先以电话方式告之客户,然后于两日内视情况需要把通知信函向客户寄出。 7、每一次跟踪服务电话,包括客户打入本公司的咨询电话或投诉电话、经办业务员都要做好电话记录,登记入表(附后),并将电话记录存于档案,将电话登记表归档保存。 8、每次发出的跟踪服务信函,包括通知、邀请函、答复函都要登记入表(附后),并归档保存。(四)指定跟踪业务员不在岗时,由业务主管临时指派本部其他人员暂时代理工作。(五)业务主管负责监督检查售后服务工作;并于每月对本部售后服务工作进行一次小结,每年末进行一次总结;小结、总结均以本部工作会形式进行,由业务主管提出小结或总结书面报告;并存档保存。(六)本制度使用以下四张表格:“客户档案基本资料表”、“跟踪服务电话记录表”、“跟踪服务电话登记表”、“跟踪服务信函登记表”。业 务 接 待 工 作 制 度业务接待工作是业务工作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它包括业务接待工作程序,内容解说,工作内容与要求,(即工作内容规定)。
2023-09-02 02:07:231

电路分析基础用什么书比较好?如果就电路分析基础要第几版比较好?

电路分析基础就选邱关源的第五版电路。全书共分18章,主要内容有:电路模型和电路定律、电阻电路的等效变换、电阻电路的一般分析、电路定理、含有运算放大器的电阻电路、储能元件、一阶电路和二阶电路的时域分析、相量法、正弦稳态电路的分析、电路的频率响应等等。定理公式:线性含源单口网络N,就其端口来看,可等效为一个电压源串联电阻支路。电压源的电压等于该网络N的开路电压uoc,串联电阻R0等于该网络中所有独立源为零值时所得网络N0的等效电阻Rab。沿任意回路环绕一周回到出发点,电动势的代数和等于回路各支路电阻包括电源的内阻在内和支路电流的乘积(即电压的代数和)。用公式表示为:∑E=∑RI,又被称作基尔霍夫电压定律(KV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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