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畜牧法第六十七条违反本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养殖畜禽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罚。啥法律法规

2023-09-10 01:4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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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也不做稀饭了

第六十七条 违反本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养殖畜禽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罚。(准用性原则)

【释义】本条是对违反本法有关畜禽养殖的禁止性规定给予行政处罚的规定。本法第四十三条规定:从事畜禽养殖,不得有下列行为:(1)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使用饲料、饲料添加剂、兽药;(2)使用未经高温处理的餐馆、食堂的泔水饲喂家畜;(3)在垃圾场或者使用垃圾场中的物质饲养畜禽;(4)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危害人和畜禽健康的其他行为。根据本条规定,对上述四种违法行为的处罚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目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第二项违法行为即使用未经高温处理的餐馆、食堂的泔水饲喂家畜、第三项违法行为即在垃圾场或者使用垃圾场中的物质饲养畜禽尚未规定处罚。因此,目前本条规定的处罚主要是针对第一项违法行为即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使用饲料、饲料添加剂、兽药及第四项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危害人和畜禽健康的其他行为的处罚。目前规范饲料、饲料添加剂和兽药的行政法规主要有:《兽药管理条例》、《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兽药管理条例》中规定:兽药使用单位,应当遵守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制定的兽药安全使用规定,并建立用药记录;禁止使用假、劣兽药以及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禁止使用的药品和其他化合物;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添加激素类药品和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禁用药品;经批准可以在饲料中添加的兽药,应当由兽药生产企业制成药物饲料添加剂后方可添加;禁止将原料药直接添加到饲料及动物饮用水中或者直接饲喂动物;禁止将人用药品用于动物。《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中规定:禁止生产、经营停用、禁用或者淘汰的饲料、饲料添加剂以及未经审定公布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禁止使用未经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登记的进口饲料、进口饲料添加剂;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添加激素类药品和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禁用药品。这里的“饲料”,是指经工业化加工、制作的供动物食用的产品,包括单一饲料、添加剂预混合饲料、浓缩饲料、配合饲料和精料补充料。这里的“饲料添加剂”,是指在饲料加工、制作、使用过程中添加的少量或者微量物质,包括营养性饲料添加剂和一般饲料添加剂。这里的“兽药”,是指用于预防、治疗、诊断动物疾病或者有目的地调节动物生理机能的物质(含药物饲料添加剂),主要包括:血清制品、疫苗、诊断制品、微生态制品、中药材、中成药、化学药品、抗生素、生化药品、放射性药品及外用杀虫剂、消毒剂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危害人和畜禽健康的其他行为,目前主要有对使用盐酸克仑特罗(即通常说的“瘦肉精”)等违禁投入品的处罚。《兽药管理条例》规定,未按照国家有关兽药安全使用规定使用兽药的、未建立用药记录或者记录不完整真实的,或者使用禁止使用的药品和其他化合物的,或者将人用药品用于动物的,应当责令违法行为人立即改正,并对饲喂了违禁药物及其他化合物的动物及其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对违法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规定,使用禁止使用的饲料、饲料添加剂,或者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添加激素类药品和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禁用药品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没收违禁药品,可以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使用盐酸克仑特罗等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使用的药品或者含有该类药品的饲料养殖供人食用的动物,或者销售明知是使用该类药品或者含有该类药品的饲料养殖的供人食用的动物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致人死亡或者对人体健康造成特别严重危害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okok云

畜牧法第六十七条违反本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养殖畜禽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罚。啥法律法规

答:依照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第四条给予处罚。本特别规定第四条规定:生产者生产产品所使用的原料、辅料、添加剂、农业投入品,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国家强制性标准。

  违反前款规定,违法使用原料、辅料、添加剂、农业投入品的,由农业、卫生、质检、商务、药品等监督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没收违法所得,货值金额不足5000元的,并处2万元罚款;货值金额5000元以上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照;构成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真可

【释义】本条是对违反本法有关畜禽养殖的禁止性规定给予行政处罚的规定。本法第四十三条规定:从事畜禽养殖,不得有下列行为:(1)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使用饲料、饲料添加剂、兽药;(2)使用未经高温处理的餐馆、食堂的泔水饲喂家畜;(3)在垃圾场或者使用垃圾场中的物质饲养畜禽;(4)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危害人和畜禽健康的其他行为。根据本条规定,对上述四种违法行为的处罚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目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第二项违法行为即使用未经高温处理的餐馆、食堂的泔水饲喂家畜、第三项违法行为即在垃圾场或者使用垃圾场中的物质饲养畜禽尚未规定处罚。因此,目前本条规定的处罚主要是针对第一项违法行为即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使用饲料、饲料添加剂、兽药及第四项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危害人和畜禽健康的其他行为的处罚。目前规范饲料、饲料添加剂和兽药的行政法规主要有:《兽药管理条例》、《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兽药管理条例》中规定:兽药使用单位,应当遵守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制定的兽药安全使用规定,并建立用药记录;禁止使用假、劣兽药以及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禁止使用的药品和其他化合物;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添加激素类药品和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禁用药品;经批准可以在饲料中添加的兽药,应当由兽药生产企业制成药物饲料添加剂后方可添加;禁止将原料药直接添加到饲料及动物饮用水中或者直接饲喂动物;禁止将人用药品用于动物。《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中规定:禁止生产、经营停用、禁用或者淘汰的饲料、饲料添加剂以及未经审定公布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禁止使用未经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登记的进口饲料、进口饲料添加剂;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添加激素类药品和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禁用药品。这里的“饲料”,是指经工业化加工、制作的供动物食用的产品,包括单一饲料、添加剂预混合饲料、浓缩饲料、配合饲料和精料补充料。这里的“饲料添加剂”,是指在饲料加工、制作、使用过程中添加的少量或者微量物质,包括营养性饲料添加剂和一般饲料添加剂。这里的“兽药”,是指用于预防、治疗、诊断动物疾病或者有目的地调节动物生理机能的物质(含药物饲料添加剂),主要包括:血清制品、疫苗、诊断制品、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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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9-02 03:48:301

畜牧法规定禁止什么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

新修订的畜牧法共10章94条,旨在规范畜牧业生产经营行为,保障畜禽产品供给和质量安全,保护和合理利用畜禽遗传资源,培育和推广畜禽优良品种,振兴畜禽种业,维护畜牧业生产经营者的合法权益,防范公共卫生风险,促进畜牧业高质量发展。建立健全现代畜禽养殖体系国家建立健全现代畜禽养殖体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畜牧业发展规划和市场需求,引导和支持畜牧业结构调整,发展优势畜禽生产,提高畜禽产品市场竞争力。畜禽养殖场的选址、建设应当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并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在禁养区域建设畜禽养殖场。畜禽养殖场应当保证畜禽粪污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设施的正常运转,保证畜禽粪污综合利用或者达标排放,防止污染环境。对在畜牧业发展中做出显著成绩的给予表彰奖励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畜牧业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对在畜牧业发展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明确可列入畜禽遗传资源目录基本条件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定期组织畜禽遗传资源的调查工作,发布国家畜禽遗传资源状况报告,公布经国务院批准的畜禽遗传资源目录。经过驯化和选育而成,遗传性状稳定,有成熟的品种和一定的种群规模,能够不依赖于野生种群而独立繁衍的驯养动物,可以列入畜禽遗传资源目录。加强畜禽遗传资源保护 实行分类分级保护国家建立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制度,开展资源调查、保护、鉴定、登记、监测和利用等工作。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加强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将畜禽遗传资源保护经费列入预算。畜禽遗传资源保护以国家为主、多元参与,坚持保护优先、高效利用的原则,实行分类分级保护。实行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全国统一管理国家对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在统一的信息平台办理。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审批和发放信息应当依法向社会公开。具体办法和许可证样式由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制定。禁止无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或者违反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生产经营种畜禽或者商品代仔畜、雏禽。禁止伪造、变造、转让、租借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鼓励和支持畜禽种业自主创新国家鼓励和支持畜禽种业自主创新,加强育种技术攻关,扶持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的创新型企业发展。培育的畜禽新品种、配套系和新发现的畜禽遗传资源在销售、推广前,应当通过国家畜禽遗传资源委员会审定或者鉴定,并由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公告。转变草原畜牧业发展方式国家支持牧区转变草原畜牧业发展方式,加强草原水利、草原围栏、饲草料生产加工储备、牲畜圈舍、牧道等基础设施建设。国家鼓励推行舍饲半舍饲圈养、季节性放牧、划区轮牧等饲养方式,合理配置畜群,保持草畜平衡。加强养殖户权益保护国家引导畜禽养殖户按照畜牧业发展规划有序发展,加强对畜禽养殖户的指导帮扶,保护其合法权益,不得随意以行政手段强行清退。国家鼓励涉农企业带动畜禽养殖户融入现代畜牧业产业链,加强面向畜禽养殖户的社会化服务,支持畜禽养殖户和畜牧业专业合作社发展畜禽规模化、标准化养殖,支持发展新产业、新业态,促进与旅游、文化、生态等产业融合。建立畜禽生产和畜禽产品市场监测预警制度国家加快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安全便捷的畜禽交易市场体系。国家建立统一的畜禽生产和畜禽产品市场监测预警制度,逐步完善有关畜禽产品储备调节机制,加强市场调控,促进市场供需平衡和畜牧业健康发展。
2023-09-02 03:48:431

解读我国首部畜牧法

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表决通过了畜牧法。这一中国首部完整调整畜牧生产过程的法律 ,对畜禽的遗传资源保护利用、繁育、饲养、经营、运输等环节进行了全面规范,拟从立法层面解决人畜共患病、确保百姓吃上“放心肉”等问题,因而备受关注。   蜂、蚕列入调整范围   养蜂业和养蚕业是我国重要的传统产业,在世界上占有重要地位。但是,长期以来,这两个行业的管理立法严重滞后,特别是蜂农权益保护、蜂产品生产环节的污染控制、蚕种资源保护及新品种选育等环节,亟需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   畜牧法将蜂、蚕列入调整范围。在总则中明确,蜂、蚕的资源保护利用和生产经营,适用本法有关规定。但考虑到蜂、蚕管理的特殊性,畜牧法对养蜂业的管理只作出了一些原则规定,对于蚕种的资源保护、新品种选育、生产经营和推广,授权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具体管理办法。   “动物福利”等内容有所体现   初次提请审议时,畜牧法草案第七条规定:“国家提倡动物福利。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指导畜牧业生产经营者按照动物福利要求从事畜禽繁育、饲养、经营、运输等活动。”分组审议时,有的常委委员和地方、部门提出,“动物福利”的含义不够清楚,法律中以不使用这种含义不清的表述为妥。常委会二次审议畜牧法草案时,有些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关注动物福利日益受到国际社会重视,同时也是提高畜禽产品质量的要求,建议恢复原草案关于提倡动物福利的规定。   鉴于“动物福利”表述的含义不清,畜牧法没有使用“动物福利”一词,但是在总则中就体现“动物福利”要求的相关内容作出了原则规定,明确规定:“国家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指导畜牧业生产经营者改善畜禽繁育、饲养、运输的条件和环境。”   确保百姓吃上“放心肉”   畜禽产品质量安全问题关系着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是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近年来,由于部分畜禽饲养者受利益的驱动,在畜禽饲料中使用违禁药物或者添加剂的现象时有发生,对消费者的生命安全造成一定危害。   畜牧法加强了对畜禽养殖生产过程的规范,加强了活畜禽交易与运输的管理和监督,强化了畜禽饲养环节的质量管理,尤其是对畜禽养殖的投入品使用进行了规范。畜牧法明确了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具备的条件,规定其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取得畜禽标识代码。畜禽养殖场应当建立养殖档案,饲料、饲料添加剂、兽药等投入品的使用情况都要在养殖档案中载明。这样一来,消费者如果买到不合格的肉,就可以追查到底。   此外,草案还对畜禽批发市场建设、交易和运输中的疫病管理、不得销售和收购的畜禽以及畜禽运输的一般要求等都作了规定。   让动物疫病远离人类   当前,我国畜牧生产方式主要是小规模分散饲养。在农村,混放混养等落后的养殖方式还普遍存在。养殖环境差,畜禽发病率高,管理困难,不利于畜禽疫病防治。而在一些规模养殖场和养殖小区,畜禽发病则很少。这充分说明,养殖条件对防控疫病极为重要。   转变畜禽饲养方式,规范畜禽养殖过程,引导农民实行科学养殖,对防控动物疫病意义重大。畜牧法设立了畜禽养殖一章,对规模养殖和农户分散养殖进行分类指导,引导农民向规模化、现代化养殖发展。   同时,对于畜禽疫病防治,畜牧法与动物防疫法相衔接,明确规定,从事畜禽养殖,应当按照动物防疫法的规定,做好畜禽疫病的防治工作。   保护畜禽遗传资源   畜禽遗传资源是培育新品种和配套系、保护生物多样性、实现畜牧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物质基础,是重要的生物资源。我国是世界上畜禽遗传资源最丰富的国家之一,约占世界畜禽遗传资源总量的1/6,有畜禽品种、类群576个。长期以来,由于单纯追求畜禽产品数量增长,存在着“重引进、轻培育,重改良、轻保护”的现象,致使畜禽品种数量骤减。近20年来,我国已有10多个畜禽品种绝迹,20多个地方品种濒危,百余个地方品种群体数量急剧下降。   畜牧法对畜禽遗传资源的保护作了全面规定,建立了一系列基本制度,包括: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制度、调查制度和资源状况报告定期发布制度,畜禽遗传资源的鉴定、评估制度等;明确中央和地方政府在畜禽遗传资源保护中的责任,将建立畜禽遗传资源基因库、保护场、保护区作为主要的保护手段;对畜禽遗传资源的进出境管理作了明确规定,境外的机构、个人取得原生我国的畜禽遗传资源必须经有关部门批准,对属于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名录中的畜禽遗传资源,我国要按照共享惠益原则分享研究和开发畜禽遗传资源所获得的利益。   严格监督种畜禽质量   1994年国务院颁布的种畜禽管理条例,对培育的畜禽新品种实行推广前二级审定制度,对种畜禽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实践证明,这两项制度有助于保障和提高种畜禽质量。但是,种畜禽管理条例有关种畜禽生产经营行为的规定过于笼统和原则,难以遏制违法经营,出现了一些假劣种畜禽坑农害农的案件。   为了更有效地保护饲养者的利益,畜牧法对种畜禽的生产经营作了全面规定。一是简化了审定制度,对培育的畜禽新品种、配套系和新发现的畜禽遗传资源,在推广前应当通过国家畜禽遗传资源委员会审定或者鉴定。二是继续实行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制度,并进一步明确了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分级管理。为了方便广大农户饲养畜禽,对农户用于自繁自养、互助配种的种畜禽,作了免除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的规定。三是对种畜禽实行严格的质量监督。四是针对进口的种畜禽作了技术性要求。
2023-09-02 03:49:291

禁止泔水养猪有法律依据吗

我多么想,揽一缕清风入炒股 工百分数一为怀,独邀明月共举杯,去感受那
2023-09-02 03:49:395

土地硬化属于违建

法律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承包经营,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土地承包经营期限为三十年。”可知,在集体土地上是可以进行畜牧业养殖的,但是集体土地又分为基本农田和非基本农田,是否所有的土地都能进行畜牧业养殖,对于此,我们进行下一步的探讨。如果拟占用的耕地属于基本农田,则一概不得占用建养殖场。根据《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17条关于“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基本农田保护区内建窑、建房、建坟、挖砂、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进行其他破坏基本农田的活动”、“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占用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等规定可知,基本农田只能用于粮、棉、油、蔬菜等种植业生产,而不能用于养殖业。如果拟占用的耕地属于非基本农田,则在符合《畜牧法》规定条件的情况下可以用于建养殖场。《畜牧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国家支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和畜牧业合作经济组织建立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发展规模化、标准化养殖。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安排畜禽养殖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畜牧业合作经济组织按照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建立的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用地按农业用地管理。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需要恢复原用途的,由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土地使用权人负责恢复。在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用地范围内需要兴建永久性建(构)筑物,涉及农用地转用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办理。”据此,如果涉事土地所在乡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将拟占用的耕地列为畜禽养殖场用地的范围,有关养殖户就可以直接在其上建立养殖场,无须获得建设用地的审批(但兴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除外)。当然,具体养殖场的设立还需要符合《畜牧法》和《动物防疫法》的有关规定。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在其联合下发的《关于促进规模化畜禽养殖有关用地政策的通知》中指出:“要求各地在土地整理和新农村建设中,可以充分考虑规模化畜禽养殖的需要,预留用地空间,提供用地条件。任何地方不得以新农村建设或整治环境为由禁止或限制规模化畜禽养殖;”“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和畜牧业合作经济组织按照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兴办规模化畜禽养殖所需用地按农用地管理,作为农业生产结构调整用地,不需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其他企业和个人兴办或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和畜牧业合作经济组织联合兴办规模化畜禽养殖所需用地,实行分类管理。畜禽舍等生产设施及绿化隔离带用地,按照农用地管理,不需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管理和生活用房、疫病防控设施、饲料储藏用房、硬化道路等附属设施,属于永久性建(构)筑物,其用地比照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管理,需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另外我们从国土资源部制定的《全国土地分类》规定可得知:养殖用地属于农业用地,其上建造养殖用房不属于改变土地用途的行为,占用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从事养殖业不再按照建设用地或者临时用地进行审批。应当充分尊重土地承包人的生产经营自主权,只要不破坏耕地的耕作层,不破坏耕种植条件,土地承包人可以自主决定将耕地用于养殖业。所以说,并不是所有耕地上的养殖场都是违建,如果因为拆违而遭到强拆是不理也不合法的,可以依法要求赔偿,如果诉求得不到回应,可以聘请律师提起行政诉讼,要求合理赔偿。【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十四条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承包经营,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土地承包经营期限为三十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 第三十七条 国家支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和畜牧业合作经济组织建立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发展规模化、标准化养殖。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安排畜禽养殖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畜牧业合作经济组织按照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建立的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用地按农业用地管理。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需要恢复原用途的,由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土地使用权人负责恢复。在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用地范围内需要兴建永久性建(构)筑物,涉及农用地转用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办理。
2023-09-02 03:49:561

畜牧兽医法律法规有哪些?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畜牧法、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执业兽医管理办法,畜禽标识和养殖档案管理办法,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兽药管理条例,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等,还有就是相应的针对检疫申报点和检疫员的管理规范等,各地出台的产地检疫规程和屠宰检疫规程等
2023-09-02 03:50:193

畜牧法的第三章 种畜禽品种选育与生产经营

种畜禽品种选育与生产经营的方法:1、省科技、财政、畜牧兽医等部门应当扶持畜禽育种创新技术体系建设,支持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生产企业开展基础性、关键性、公益性畜禽新品种选育新技术研究。2、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优良种畜禽品种,省科技、畜牧兽医等部门应当在科研创新体系、实验室及种畜禽场的建设等方面,研究制定相应的扶持政策,予以重点支持。3、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扶持育种企业开展良种选育工作,鼓励和支持科研机构、技术推广机构、生产企业开展联合育种,促进畜禽新品种、配套系选育,增强种畜禽自给能力。4、鼓励、支持采用新技术、新方法繁育濒危和具有较高经济价值的畜禽品种。5、畜禽新品种、配套系和新发现的畜禽遗传资源在推广前,应当经省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国家畜禽遗传资源委员会审定或者鉴定。6、未经审定或者鉴定的种畜禽新品种、配套系和新发现的畜禽遗传资源,不得销售、推广。7、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家和省的畜禽良种改良规划,扶持开展种畜禽生产性能测定、畜禽改良推广、新品种生产示范等公益性畜禽良种推广服务设施建设,并对应用畜禽良种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补贴。8、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政府设立的畜牧兽医技术推广机构从事公益性技术服务所需经费予以保障。9、省畜牧兽医技术推广机构应当组织开展种畜优良个体登记,向社会推荐优良种畜。
2023-09-02 03:50:382

畜牧法规定叙情养殖者应当为其饲养的需求提供适当的什么和生存生长环境

畜牧法规定畜禽养殖者应当为其饲养的畜禽提供适当的繁殖条件和生存、生长环境。1、畜牧养殖需要适宜的温度在动物的生长过程中,适宜的温度对其生长起着重要作用。如果温度低就会造成动物着凉而引起呼吸道疾病,动物取暖会成群出没,影响其觅食和行走,造成群伤;如果温度过高,会使动物消化不良,从而引起疾病。2、畜牧养殖需要适宜的湿度湿润的空气能够保持动物呼吸畅通,使得动物新陈代谢达到较理想的状态,从而使之生长达到一个最佳状态。3、畜牧养殖需要适宜的氧气浓度氧气是动物存活和进行新陈代谢必不可少的气体,在养殖的过程中必须保持充足的氧气让动物呼吸轻松,这样才能利用其血液循环。4、畜牧养殖需要降低养殖厂里的二氧化碳浓度、氨气浓度和硫化氢气体浓度二氧化碳虽然可以起到保暖作用,但是二氧化碳是不利于呼吸的气体,应当控制其浓度。氨气和硫化氢气体是动物粪便所产生的气体,也是有害气体,所以用户需要定期清理动物粪便,以保持低浓度的氨气和硫化氢其他。5、畜牧养殖需要适宜的光照光照对于动物的生长同样起着非常关键的作用,足够的光照才能使其生理机能得到正常的发展。6、使动物保持一个愉悦的心情可以在适当的时候给动物播放一些音乐,使得它们保持一个好心情,这也能加快它们苗壮成长的步伐。从事畜禽养殖的注意事项:1、饲养管理农村养殖户应结合自身实际的喂养情况,对其资金开支做好分类审定,不同性质的开支采取不同限额或定额的付款方法,确保资金及时到位,并有效监控,合理使用,力争使每一分钱都用在“刀刃”上。2、疫病防控畜禽疫病防控是有效预防重大动物疫病发生的基础。养殖户坚持“预防为主”、“防重于治”的理念,严格按照当地的免疫程序,适时开展。比如对养猪场内外环境定期消毒灭源的同时,还应注意猪群体表及时喷洒消毒、饮水消毒等。3、养殖规模饲料制粒机之前就说过畜禽吃的太饱不利于自身健康,其养殖规模划分的不合理也是如此,唯有“适度”发展养殖,才能带来最大的经济收益。4、无毒害处理畜禽牲畜饲养过程中,那些病死或染疫动物很容易导致疫病传播流行,给他人健康、财产造成损害。因此,养殖户要严格执行“四不一处理”(不宰杀、不食用、不出售、不转运,进行无毒害化处理)的相关规定,确保农村的生态环境不受养殖污染。
2023-09-02 03:50:521

为什么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

现行畜牧法自2006年7月1日施行以来,对于规范畜牧业生产经营行为,加快转变畜牧业发展方式,增强畜禽产品供给保障能力,促进农牧民持续增收等发挥了重要作用。畜牧业是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产业,也是我国农业农村经济的支柱产业和增加农牧民收入的重要来源。大力发展畜牧业,对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具有重要意义。新时代畜牧业高质量发展要求加快构建现代畜禽养殖、动物防疫和加工流通体系,不断提升畜牧业质量效益和竞争力,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多元化的畜禽产品消费需求。当前,畜牧业发展仍存在一些问题。一是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力度不够,开发利用水平低,部分品种持续减少、濒临灭绝;二是畜禽种业自主创新能力不强,产学研协同的利益联结机制不健全,市场竞争力不足;三是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水平不高,资源环境硬约束日益加剧;四是养殖业发展不均衡,行业集中度低,市场波动大、风险高,监测预警体系不完善,宏观调控能力弱;五是畜禽的防疫和屠宰质量安全监管、防范重大公共卫生风险能力比较薄弱。针对畜牧业发展中的薄弱环节和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亟需对现行畜牧法作出相应的修改完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三十九条 畜禽养殖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与其饲养规模相适应的生产场所和配套的生产设施;(二)有为其服务的畜牧兽医技术人员;(三)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规定的防疫条件;(四)有与畜禽粪污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相适应的设施设备;(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畜禽养殖场兴办者应当将畜禽养殖场的名称、养殖地址、畜禽品种和养殖规模,向养殖场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备案,取得畜禽标识代码。畜禽养殖场的规模标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制定。畜禽养殖户的防疫条件、畜禽粪污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要求,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规定
2023-09-02 03:52:141

农村养猪场能不能在居民区建?在法律上有规定吗?

如果是没有备案的家庭式散户呢?
2023-09-02 03:52:254

在耕地上建养殖棚违法吗?需要办理什么手续合法

你自己家养不违法,如果是规模话养殖就要有承包合同,国土局审批。
2023-09-02 03:52:546

畜牧法适用的对象是什么?

、什么样的畜牧行为适用畜牧法?;? 2、《畜牧法》对养殖用地有何规定?;?3、建立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具备哪些条件?;? 4、不得在哪些区域内建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5、畜禽养殖场养殖档案应当载明哪些内容?;6、从事畜禽养殖,不得有哪些行为?;7、从事畜禽养殖,应当按照什么规定进行疫病防治?;8、畜禽养殖者如何加施畜禽标识?;9、《畜牧法》对畜禽交易与运输作了哪些规定?;10、《畜牧法》对种畜禽品种选育与生产经营作了哪些规定?;11、申请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应当具备什么条件?;12、专门从事家畜人工授精、胚胎移植等繁殖工作的人员,应当具备什么条件?;? 13、销售种畜禽,不得有哪些行为?;? 14、《畜牧法》对进口种畜禽作了哪些规定?;15、种畜禽场和孵化场(厂)销售商品代仔畜、雏禽的,应当向购买者提供哪些证件?;16、种畜禽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具体有哪个部门负责?;17、《畜牧法》对畜禽养殖方面作了哪些政策规定?;18、《畜牧法》对畜禽粪便、废水及废弃物的处理作了哪些规定?;19、《畜牧法》对质量安全保障作了哪些规定?;20、违反本法如何进行处罚?;20、违反本法如何进行处罚?;20、违反本法如何进行处罚?
2023-09-02 03:53:281

畜牧法规定申请取得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应当具备的条件包括

一、开办养殖场需要什么条件1、开办养殖场需要的条件具体如下:(1)有与其饲养规模相适应的生产场所和配套的生产设施;(2)有为其服务的畜牧兽医技术人员;(3)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防疫条件;(4)有对畜禽粪便、废水和其他固体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的沼气池等设施或者其他无害化处理设施;(5)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二十二条从事种畜禽生产经营或者生产商品代仔畜、雏禽的单位、个人,应当取得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申请取得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生产经营的种畜禽必须是通过国家畜禽遗传资源委员会审定或者鉴定的品种、配套系,或者是经批准引进的境外品种、配套系;(二)有与生产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畜牧兽医技术人员;(三)有与生产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繁育设施设备;(四)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种畜禽防疫条件;(五)有完善的质量管理和育种记录制度;(六)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二、农村办养殖场有哪些申请流程农村办养殖场申请流程具体如下:1、养殖用地是由国土部门提前统一规划的,新建养殖场绝对不允许占用基本农田,尽量占用劣地和荒地;2、需要办理养殖项目个人申请,先经村镇同意后,到畜牧部门办理养殖备案手续;3、携带个人养殖申请、村镇证明、养殖备案手续到当地国土所申请办理养殖用地备案手续;4、国土所进行现场测量,出具地类、规划等证明,签订土地复耕协议,报国土局审查备案;5、如果养殖用地建设了永久性建筑,则还需要办理农业用地转建设用地的审批手续,然后还要缴纳一定的使用费和造地费。
2023-09-02 03:53:361

畜牧法的第五章 畜禽交易与运输

第五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促进开放统一、竞争有序的畜禽交易市场建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搜集、整理、发布畜禽产销信息,为生产者提供信息服务。第五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农产品批发市场发展规划,对在畜禽集散地建立畜禽批发市场给予扶持。畜禽批发市场选址,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动物防疫条件,并距离种畜禽场和大型畜禽养殖场三公里以外。第五十二条 进行交易的畜禽必须符合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规定应当加施标识而没有标识的畜禽,不得销售和收购。第五十三条 运输畜禽,必须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动物防疫条件,采取措施保护畜禽安全,并为运输的畜禽提供必要的空间和饲喂饮水条件。有关部门对运输中的畜禽进行检查,应当有法律、行政法规的依据。
2023-09-02 03:54:181

畜牧法的第六章 质量安全保障

第五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加强对畜禽饲养环境、种畜禽质量、饲料和兽药等投入品的使用以及畜禽交易与运输的监督管理。第五十五条 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畜禽标识和养殖档案管理办法,采取措施落实畜禽产品质量责任追究制度。第五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畜禽质量安全监督检查计划,按计划开展监督抽查工作。第五十七条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制定畜禽生产规范,指导畜禽的安全生产。
2023-09-02 03:54:331

养殖需要注意哪些技术

要看养什么吧
2023-09-02 03:54:503

畜牧法的目录

第一章 总则第二章 畜禽遗传资源保护第三章 种畜禽品种选育与生产经营第四章 畜禽养殖第五章 畜禽交易与运输第六章 质量安全保障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八章 附则
2023-09-02 03:55:101

畜牧法规定虚情养殖场应当具备的条件包括

虚情养殖场是指使用非在厂房内饲养的方式,通过运输、宰杀等环节间接消毒来保障食品安全的养殖场。畜牧法规定虚情养殖场应当具备的条件如下:1、养殖场应当设立符合规定的检疫隔离区,检疫隔离区设置的条件应当符合家畜疾病防控有关规定。2、确定运输环节,应当符合动物防疫条件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动物运输时应当采取环保、卫生措施,保持运输工具洁净卫生。3、养殖环节应当设立符合规定的圈舍、饮用水设施和消毒设施,防止传染病的发生和传播。4、养殖场应当建立符合规定的动物运输记录、饲养记录和治疗记录等标准化管理制度,防止违法违规生产经营行为。5、养殖场应建立内部监测制度,定期进行盲检和自检,防止商品化动物携带病原体、化学污染物等对肉品和肠胃损伤等不良情况的发生和传播。6、养殖场应按照有关监管部门的要求开展安全生产、环保、卫生等宣传教育和应急预案演练工作,做好媒体公开工作,提高公众对商业家禽养殖的认识和信任度。虚情养殖场应当遵守的要求1、养殖人员应接受专业培训,掌握安全、卫生、环保等知识和技能,具备良好的道德素质和道德观念。2、养殖场应加强环保意识,配备污水处理设施,防止污染环境。3、养殖场应加强与有关部门的联络,及时清点商品化动物,及时上报动物疫情及其他动物卫生问题和肉品质量问题。4、养殖场应报送符合规定的消毒、检疫和销售记录,保留销售记录至少半年以上,以备查验。5、养殖场进行生产经营活动时,应当做好质量控制,并配备符合规定的生产设备、消毒剂、防疫药品和饲料,使用过期或禁用的药物和其他物品,生产、运输和销售含违禁物质等的肉品均属违法行为。
2023-09-02 03:55:241

占用耕地搞养殖违法吗

占用耕地搞养殖符合法律规定的不违法。只要不破坏耕地的耕作层,不破坏耕种植条件,不占用基本农田,土地承包人可以自主决定将耕地用于养殖业。养殖用地属于农业用地,其上建造养殖用房不属于改变土地用途的行为。要是一般农田搞养殖是可以的,因为养殖业是农业的第三产业。一、在农村耕地上建养殖场违法吗?在农村耕地上建养殖场是否违法,要根据具体情况来看。1.如果是耕地是基本农田,则一概不得占用建养殖场。因为我国有相关条例规定: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基本农田保护区内建窑、建房、建坟、挖砂、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进行其他破坏基本农田的活动”、“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占用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等规定精神,基本农田只能用于粮、棉、油、蔬菜等种植业生产,而不能用于养殖业。2.如果拟占用的耕地属于非基本农田,在符合《畜牧法》规定条件的情况下可以用于建养殖场。另外,养殖用地属于农业用地,其上建造养殖用房不属于改变土地用途的行为,占用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从事养殖业不再按照建设用地或者临时用地进行审批。所以说,若是在基本农田上建设养殖场是违法的,但一般农田,若是符合当地的规划、审批要求,获得相关的手续后建造的养殖场时不会违法的。二、在农村耕地上建养殖场有什么处罚?如果是在基本农田上建养殖场,除了会被国土等相关部门进行拆除外,还可能面临罚款。当然,各地的政策是不一样的,具体的处罚情况还要以当地政府部门的处罚决定为准。若是在符合养殖用地要求的,还需要向乡(镇)人民政府等相关部门进行申请,得到审批之后方可动工。而且在建造过程中要注意以下几点:1.距离河流、饮用水源和村庄等地方至少500米以上(有些省份地方是1000米);2.远离景区、主要路段等地的建在下风向位置;3.考察周边规划,避免选择的场地与以后政府的其他重大开发项目有所冲突;4.通过工程、技术等措施,尽量减少对耕作层的破坏。另外,在部分地区,政府为鼓励养殖、返乡创业等,还有一定的规模养殖补贴,大家可以做好相关咨询。拓展:公民养殖野生动物犯法吗公民养殖野生动物的行为不一定是犯法行为,只不过,如果要驯养繁殖野生动物的话,必须要向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报备,在获得了野生动物许可证的情况下,可以从事野生动物的养殖工作,不然私自养殖野生动物的就有可能构成犯罪。根据法律规定非法经营野生动物量刑,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三条 国家实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制度。下列耕地应当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划为永久基本农田,实行严格保护: (一)经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确定的粮、棉、油、糖等重要农产品生产基地内的耕地; (二)有良好的水利与水土保持设施的耕地,正在实施改造计划以及可以改造的中、低产田和已建成的高标准农田; (三)蔬菜生产基地; (四)农业科研、教学试验田; (五)国务院规定应当划为永久基本农田的其他耕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划定的永久基本农田一般应当占本行政区域内耕地的百分之八十以上,具体比例由国务院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耕地实际情况规定。
2023-09-02 03:55:561

请问畜牧法多少条有规定养殖场与养殖场之间距离多少米?

这种情况的话,最少的距离也应该在200米以上,这主要是为了防止一些病害,防止交叉感染的情况出现。
2023-09-02 03:56:061

畜牧兽医法律法规的意义

本着“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以全面履行畜牧兽医部门法定职责为核心,以强化动物防疫检疫、种畜禽生产、饲料、兽药、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为重点,以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为依托,以充实执法人员、落实执法经费、提高执法装备水平和检测能力为保障,强化日常监督,着力创新畜牧兽医执法体制机制,切实提高基层畜牧兽医执法水平,促进畜牧业持续健康发展。(2)基本目标。通过创新体制机制,全面提高基层畜牧兽医部门履行法定职责的能力和执法水平,经过3年努力,基层畜牧兽医综合执法实现以下目标。①执法体系基本健全。县级畜牧兽医单独设置,全面推行畜牧兽医综合执法,各项法定职责得到全面履行。②执法监督制度逐步完备,执法行为有效规范。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对畜牧兽医综合执法机构的指导、监督有力。畜牧兽医综合执法机构在执法工作中做到程序合法,案卷齐全,管理规范。③执法装备手段得到改善,执法能力显著提高。畜牧兽医综合执法经费有保障,执法装备明显改善,动物、动物产品及投入品检验检测能力大幅提高。2、当前基层畜牧兽医执法中存在的主要问题(1)执法主体权力配置不合理。目前我国畜牧兽医行政执法主体主要包括两条线:一是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县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二是《动物防疫法》授权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众所周知的原因,因为行政编制、职数的局限,前者不可能完成大量的兽医行政执法任务,更多的是侧重于对政策性、方向性和内部工作人员的监管上。而后者由于长期旧体制的影响,在种畜禽生产经营和畜禽养殖环节、兽药饲料、动物防疫监督管理等问题上,出现了在同一级有多个执法主体,造成了兽医行政执法权力过于分散。(2)法律滞后,惩戒力度不够。由于缺乏完善的法律法规,对个体贩运户私自收集宾馆饭店的泔水垃圾缺少相关处罚措施,也无监督措施,即使查到,也无法从严处理;对饲养“泔水猪”也没有明确的法律禁止,因此用泔水直接喂猪和个别不法分子非法生产“地沟油”用于食品生产的现象屡禁不止。(3)行政执法成本高,处罚难以到位。在兽医行政部门执法过程中,经常遇到抗法的情况。此外,对病害产品的无害化处理费用只能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从办公费用中列支,申请法院对违法企业或个人强制执行又无形增加了行政执法的费用,很多案件得不到妥善处理。难以保证兽医行政执法的严肃性。
2023-09-02 03:56:332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2022年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最新规定如下:1、国家支持畜牧业发展,发挥畜牧业在发展农业、农村经济和增加农民收入中的作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畜牧业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强畜牧业基础设施建设,鼓励和扶持发展规模化、标准化和智能化养殖,促进种养结合和农牧循环、绿色发展,推进畜牧产业化经营,提高畜牧业综合生产能力,发展安全、优质、高效、生态的畜牧业。国家帮助和扶持民族地区、欠发达地区畜牧业的发展,保护和合理利用草原,改善畜牧业生产条件;2、国家采取措施,培养畜牧兽医专业人才,加强畜禽疫病监测、畜禽疫苗研制,健全基层畜牧兽医技术推广体系,发展畜牧兽医科学技术研究和推广事业,完善畜牧业标准,开展畜牧兽医科学技术知识的教育宣传工作和畜牧兽医信息服务,推进畜牧业科技进步和创新;3、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畜牧业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畜牧业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促进畜牧业发展的工作。【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六条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指导畜牧业生产经营者改善畜禽繁育、饲养、运输、屠宰的条件和环境。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畜牧业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对在畜牧业发展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2023-09-02 03:57:161

畜牧法规定畜牧业生产经营者应当依法履行什么和生态环境保护义务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畜牧业生产经营行为,保障畜禽产品质量安全,保护和合理利用畜禽遗传资源,维护畜牧业生产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畜牧业持续健康发展,制定本法。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畜禽的遗传资源保护利用、繁育、饲养、经营、运输等活动,适用本法。  本法所称畜禽,是指列入依照本法第十一条规定公布的畜禽遗传资源目录的畜禽。  蜂、蚕的资源保护利用和生产经营,适用本法有关规定。第三条 国家支持畜牧业发展,发挥畜牧业在发展农业、农村经济和增加农民收入中的作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加强畜牧业基础设施建设,鼓励和扶持发展规模化养殖,推进畜牧产业化经营,提高畜牧业综合生产能力,发展优质、高效、生态、安全的畜牧业。  国家帮助和扶持少数民族地区、贫困地区畜牧业的发展,保护和合理利用草原,改善畜牧业生产条件。第四条 国家采取措施,培养畜牧兽医专业人才,发展畜牧兽医科学技术研究和推广事业,开展畜牧兽医科学技术知识的教育宣传工作和畜牧兽医信息服务,推进畜牧业科技进步。第五条 畜牧业生产经营者可以依法自愿成立行业协会,为成员提供信息、技术、营销、培训等服务,加强行业自律,维护成员和行业利益。第六条 畜牧业生产经营者应当依法履行动物防疫和环境保护义务,接受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第七条 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畜牧业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畜牧业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促进畜牧业发展的工作。第八条 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指导畜牧业生产经营者改善畜禽繁育、饲养、运输的条件和环境。第二章 畜禽遗传资源保护第九条 国家建立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制度。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加强畜禽遗传资源保护,畜禽遗传资源保护经费列入财政预算。  畜禽遗传资源保护以国家为主,鼓励和支持有关单位、个人依法发展畜禽遗传资源保护事业。第十条 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设立由专业人员组成的国家畜禽遗传资源委员会,负责畜禽遗传资源的鉴定、评估和畜禽新品种、配套系的审定,承担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和利用规划论证及有关畜禽遗传资源保护的咨询工作。第十一条 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畜禽遗传资源的调查工作,发布国家畜禽遗传资源状况报告,公布经国务院批准的畜禽遗传资源目录。第十二条 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畜禽遗传资源分布状况,制定全国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和利用规划,制定并公布国家级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名录,对原产我国的珍贵、稀有、濒危的畜禽遗传资源实行重点保护。  省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全国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和利用规划及本行政区域内畜禽遗传资源状况,制定和公布省级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名录,并报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十三条 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全国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和利用规划及国家级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名录,省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省级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名录,分别建立或者确定畜禽遗传资源保种场、保护区和基因库,承担畜禽遗传资源保护任务。  享受中央和省级财政资金支持的畜禽遗传资源保种场、保护区和基因库,未经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不得擅自处理受保护的畜禽遗传资源。  畜禽遗传资源基因库应当按照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定期采集和更新畜禽遗传材料。有关单位、个人应当配合畜禽遗传资源基因库采集畜禽遗传材料,并有权获得适当的经济补偿。  畜禽遗传资源保种场、保护区和基因库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第十四条 新发现的畜禽遗传资源在国家畜禽遗传资源委员会鉴定前,省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保护方案,采取临时保护措施,并报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十五条 从境外引进畜禽遗传资源的,应当向省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受理申请的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经审核,报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经评估论证后批准。经批准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并实施检疫。  从境外引进的畜禽遗传资源被发现对境内畜禽遗传资源、生态环境有危害或者可能产生危害的,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商有关主管部门,采取相应的安全控制措施。第十六条 向境外输出或者在境内与境外机构、个人合作研究利用列入保护名录的畜禽遗传资源的,应当向省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同时提出国家共享惠益的方案;受理申请的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经审核,报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向境外输出畜禽遗传资源的,还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并实施检疫。  新发现的畜禽遗传资源在国家畜禽遗传资源委员会鉴定前,不得向境外输出,不得与境外机构、个人合作研究利用。第十七条 畜禽遗传资源的进出境和对外合作研究利用的审批办法由国务院规定。第三章 种畜禽品种选育与生产经营第十八条 国家扶持畜禽品种的选育和优良品种的推广使用,支持企业、院校、科研机构和技术推广单位开展联合育种,建立畜禽良种繁育体系。第十九条 培育的畜禽新品种、配套系和新发现的畜禽遗传资源在推广前,应当通过国家畜禽遗传资源委员会审定或者鉴定,并由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公告。畜禽新品种、配套系的审定办法和畜禽遗传资源的鉴定办法,由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审定或者鉴定所需的试验、检测等费用由申请者承担,收费办法由国务院财政、价格部门会同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培育新的畜禽品种、配套系进行中间试验,应当经试验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畜禽新品种、配套系培育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第二十条 转基因畜禽品种的培育、试验、审定和推广,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农业转基因生物管理的规定。第二十一条 省级以上畜牧兽医技术推广机构可以组织开展种畜优良个体登记,向社会推荐优良种畜。优良种畜登记规则由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第二十二条 从事种畜禽生产经营或者生产商品代仔畜、雏禽的单位、个人,应当取得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申请人持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依法办理工商登记,取得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申请取得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生产经营的种畜禽必须是通过国家畜禽遗传资源委员会审定或者鉴定的品种、配套系,或者是经批准引进的境外品种、配套系;  (二)有与生产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畜牧兽医技术人员;  (三)有与生产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繁育设施设备;  (四)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种畜禽防疫条件;  (五)有完善的质量管理和育种记录制度;  (六)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第二十三条 申请取得生产家畜卵子、冷冻精液、胚胎等遗传材料的生产经营许可证,除应当符合本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实验室、保存和运输条件;  (二)符合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种畜数量和质量要求;  (三)体外授精取得的胚胎、使用的卵子来源明确,供体畜符合国家规定的种畜健康标准和质量要求;  (四)符合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技术要求。第二十四条 申请取得生产家畜卵子、冷冻精液、胚胎等遗传材料的生产经营许可证,应当向省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受理申请的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报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六十个工作日内依法决定是否发给生产经营许可证。  其他种畜禽的生产经营许可证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发放,具体审核发放办法由省级人民政府规定。  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样式由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制定,许可证有效期为三年。发放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可以收取工本费,具体收费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财政、价格部门制定。第二十五条 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应当注明生产经营者名称、场(厂)址、生产经营范围及许可证有效期的起止日期等。  禁止任何单位、个人无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或者违反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生产经营种畜禽。禁止伪造、变造、转让、租借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第二十六条 农户饲养的种畜禽用于自繁自养和有少量剩余仔畜、雏禽出售的,农户饲养种公畜进行互助配种的,不需要办理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第二十七条 专门从事家畜人工授精、胚胎移植等繁殖工作的人员,应当取得相应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第二十八条 发布种畜禽广告的,广告主应当提供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广告内容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并注明种畜禽品种、配套系的审定或者鉴定名称;对主要性状的描述应当符合该品种、配套系的标准。第二十九条 销售的种畜禽和家畜配种站(点)使用的种公畜,必须符合种用标准。销售种畜禽时,应当附具种畜禽场出具的种畜禽合格证明、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出具的检疫合格证明,销售的种畜还应当附具种畜禽场出具的家畜系谱。  生产家畜卵子、冷冻精液、胚胎等遗传材料,应当有完整的采集、销售、移植等记录,记录应当保存二年。第三十条 销售种畜禽,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以其他畜禽品种、配套系冒充所销售的种畜禽品种、配套系;  (二)以低代别种畜禽冒充高代别种畜禽;  (三)以不符合种用标准的畜禽冒充种畜禽;  (四)销售未经批准进口的种畜禽;  (五)销售未附具本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种畜禽合格证明、检疫合格证明的种畜禽或者未附具家畜系谱的种畜;  (六)销售未经审定或者鉴定的种畜禽品种、配套系。第三十一条 申请进口种畜禽的,应当持有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进口种畜禽的批准文件有效期为六个月。  进口的种畜禽应当符合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技术要求。首次进口的种畜禽还应当由国家畜禽遗传资源委员会进行种用性能的评估。  种畜禽的进出口管理除适用前两款的规定外,还适用本法第十五条和第十六条的相关规定。  国家鼓励畜禽养殖者对进口的畜禽进行新品种、配套系的选育;选育的新品种、配套系在推广前,应当经国家畜禽遗传资源委员会审定。第三十二条 种畜禽场和孵化场(厂)销售商品代仔畜、雏禽的,应当向购买者提供其销售的商品代仔畜、雏禽的主要生产性能指标、免疫情况、饲养技术要求和有关咨询服务,并附具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出具的检疫合格证明。  销售种畜禽和商品代仔畜、雏禽,因质量问题给畜禽养殖者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种畜禽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种畜禽质量安全的监督检验应当委托具有法定资质的种畜禽质量检验机构进行;所需检验费用按照国务院规定列支,不得向被检验人收取。第三十四条 蚕种的资源保护、新品种选育、生产经营和推广适用本法有关规定,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第四章 畜禽养殖第三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畜牧业发展规划和市场需求,引导和支持畜牧业结构调整,发展优势畜禽生产,提高畜禽产品市场竞争力。  国家支持草原牧区开展草原围栏、草原水利、草原改良、饲草饲料基地等草原基本建设,优化畜群结构,改良牲畜品种,转变生产方式,发展舍饲圈养、划区轮牧,逐步实现畜草平衡,改善草原生态环境。第三十六条 国务院和省级人民政府应当在其财政预算内安排支持畜牧业发展的良种补贴、贴息补助等资金,并鼓励有关金融机构通过提供贷款、保险服务等形式,支持畜禽养殖者购买优良畜禽、繁育良种、改善生产设施、扩大养殖规模,提高养殖效益。第三十七条 国家支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和畜牧业合作经济组织建立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发展规模化、标准化养殖。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安排畜禽养殖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畜牧业合作经济组织按照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建立的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用地按农业用地管理。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需要恢复为原用途的,由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土地使用权人负责恢复。在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用地范围内需要兴建永久性建(构)筑物,涉及农用地转用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办理。第三十八条 国家设立的畜牧兽医技术推广机构,应当向农民提供畜禽养殖技术培训、良种推广、疫病防治等服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保障国家设立的畜牧兽医技术推广机构从事公益性技术服务的工作经费。  国家鼓励畜禽产品加工企业和其他相关生产经营者为畜禽养殖者提供所需的服务。第三十九条 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其饲养规模相适应的生产场所和配套的生产设施;  (二)有为其服务的畜牧兽医技术人员;  (三)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防疫条件;  (四)有对畜禽粪便、废水和其他固体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的沼气池等设施或者其他无害化处理设施;  (五)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养殖场、养殖小区兴办者应当将养殖场、养殖小区的名称、养殖地址、畜禽品种和养殖规模,向养殖场、养殖小区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取得畜禽标识代码。  省级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畜牧业发展状况制定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规模标准和备案程序。第四十条 禁止在下列区域内建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  (一)生活饮用水的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以及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  (二)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人口集中区域;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养区域。第四十一条 畜禽养殖场应当建立养殖档案,载明以下内容:  (一)畜禽的品种、数量、繁殖记录、标识情况、来源和进出场日期;  (二)饲料、饲料添加剂、兽药等投入品的来源、名称、使用对象、时间和用量;  (三)检疫、免疫、消毒情况;  (四)畜禽发病、死亡和无害化处理情况;  (五)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内容。第四十二条 畜禽养殖场应当为其饲养的畜禽提供适当的繁殖条件和生存、生长环境。第四十三条 从事畜禽养殖,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使用饲料、饲料添加剂、兽药;  (二)使用未经高温处理的餐馆、食堂的泔水饲喂家畜;  (三)在垃圾场或者使用垃圾场中的物质饲养畜禽;  (四)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危害人和畜禽健康的其他行为。第四十四条 从事畜禽养殖,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的规定,做好畜禽疫病的防治工作。第四十五条 畜禽养殖者应当按照国家关于畜禽标识管理的规定,在应当加施标识的畜禽的指定部位加施标识。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提供标识不得收费,所需费用列入省级人民政府财政预算。  畜禽标识不得重复使用。第四十六条 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保证畜禽粪便、废水及其他固体废弃物综合利用或者无害化处理设施的正常运转,保证污染物达标排放,防止污染环境。  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违法排放畜禽粪便、废水及其他固体废弃物,造成环境污染危害的,应当排除危害,依法赔偿损失。  国家支持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建设畜禽粪便、废水及其他固体废弃物的综合利用设施。第四十七条 国家鼓励发展养蜂业,维护养蜂生产者的合法权益。  有关部门应当积极宣传和推广蜜蜂授粉农艺措施。第四十八条 养蜂生产者在生产过程中,不得使用危害蜂产品质量安全的药品和容器,确保蜂产品质量。养蜂器具应当符合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第四十九条 养蜂生产者在转地放蜂时,当地公安、交通运输、畜牧兽医等有关部门应当为其提供必要的便利。  养蜂生产者在国内转地放蜂,凭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统一格式印制的检疫合格证明运输蜂群,在检疫合格证明有效期内不得重复检疫。第五章 畜禽交易与运输第五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促进开放统一、竞争有序的畜禽交易市场建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搜集、整理、发布畜禽产销信息,为生产者提供信息服务。第五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农产品批发市场发展规划,对在畜禽集散地建立畜禽批发市场给予扶持。  畜禽批发市场选址,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动物防疫条件,并距离种畜禽场和大型畜禽养殖场三公里以外。第五十二条 进行交易的畜禽必须符合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  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规定应当加施标识而没有标识的畜禽,不得销售和收购。第五十三条 运输畜禽,必须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动物防疫条件,采取措施保护畜禽安全,并为运输的畜禽提供必要的空间和饲喂饮水条件。  有关部门对运输中的畜禽进行检查,应当有法律、行政法规的依据。第六章 质量安全保障第五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加强对畜禽饲养环境、种畜禽质量、饲料和兽药等投入品的使用以及畜禽交易与运输的监督管理。第五十五条 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畜禽标识和养殖档案管理办法,采取措施落实畜禽产品质量责任追究制度。第五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畜禽质量安全监督检查计划,按计划开展监督抽查工作。第五十七条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制定畜禽生产规范,指导畜禽的安全生产。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擅自处理受保护的畜禽遗传资源,造成畜禽遗传资源损失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法有关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畜禽遗传资源和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经审核批准【温馨提示】以上回答,仅为当前信息结合本人对法律的理解做出,请您谨慎进行参考!如果您对该问题仍有疑问,建议您整理相关信息,同专业人士进行详细沟通。,从境外引进畜禽遗传资源的;  (二)未经审核批准,在境内与境外机构、个人合作研究利用列入保护名录的畜禽遗传资源的;  (三)在境内与境外机构、个人合作研究利用未经国家畜禽遗传资源委员会鉴定的新发现的畜禽遗传资源的。第六十条 未经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向境外输出畜禽遗传资源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的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海关应当将扣留的畜禽遗传资源移送省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处理。第六十一条 违反本法有关规定,销售、推广未经审定或者鉴定的畜禽品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畜禽和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2023-09-02 03:57:331

畜牧法规定畜禽养殖者应当为其饲养的事情提供适当的什么和生存生长环境

畜牧法规定畜禽养殖者应当为其饲养的事情提供适当的繁殖条件和生存生长环境。《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是为了规范畜牧业生产经营行为,保障畜禽产品供给和质量安全,保护和合理利用畜禽遗传资源,培育和推广畜禽优良品种,振兴畜禽种业,维护畜牧业生产经营者的合法权益,防范公共卫生风险,促进畜牧业高质量发展,制定的法律。2022年10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修订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畜禽养殖是农业农村经济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农村居民经济来源之一,有力保障了城乡畜禽产品供应、提高了农民收入、活跃了农村经济。畜禽养殖产业也是实施乡村振兴战略“五个振兴”中产业振兴的重要内容。畜禽养殖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与其饲养规模相适应的生产场所和配套的生产设施。(二)有为其服务的畜牧兽医技术人员。(三)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规定的防疫条件。(四)有与畜禽粪污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相适应的设施设备。(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2023-09-02 03:57:461

畜牧法规定蓄禽养殖场应当具备的条件包括

为了规范畜牧业生产经营行为,保障畜禽产品供给和质量安全,保护和合理利用畜禽遗传资源,培育和推广畜禽优良品种,振兴畜禽种业。与其饲养规模相适应的生产场所和配套的生产设施,有为其服务的畜牧兽医技术人员。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防疫条件。有对畜禽粪便、污水和其他固体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的沼气池等设施,或者其他无害化处理设施。畜禽养殖场应当有相应的生产场所和设施,以保证畜禽的生长和发展。生产场所应当具备良好的通风、采光、隔离、防风、遮阳、保温、除湿、排水等条件。同时,应当根据畜禽的饲养规模,配备相应数量的饲料加工、储存、喂养、清洁等生产设施。畜牧兽医技术人员畜禽养殖场应当有为其服务的畜牧兽医技术人员,以保证畜禽的健康和安全。畜牧兽医技术人员应当具备相关的专业知识和技能,能够进行畜禽的疾病预防、检测、治疗等工作。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防疫条件。畜禽养殖场应当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防疫条件。包括但不限于,畜禽的疫病检测、预防和控制。畜禽的生产、饲养、运输、销售等环节的卫生管理,畜禽产品的质量安全等。
2023-09-02 03:58:131

献县畜牧法于哪一年修订

202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是为了规范畜牧业生产经营行为,保障畜禽产品质量安全,保护和合理利用畜禽遗传资源,维护畜牧业生产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畜牧业持续健康发展而制定的法律。2022年10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修订通过,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
2023-09-02 03:58:591

畜牧法规定什么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定期组织畜禽遗传资源的调查工作发布国家

2005年12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规定,“国家建立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制度。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加强畜禽遗传资源保护,畜禽遗传资源保护经费列入财政预算。……畜禽遗传资源保护以国家为主,鼓励和支持有关单位、个人依法发展畜禽遗传资源保护事业。”……“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设立由专业人员组成的国家畜禽遗传资源委员会,负责畜禽遗传资源的鉴定、评估和畜禽新品种、配套系的审定,承担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和利用规划论证及有关畜禽遗传资源保护的咨询工作。”“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畜禽遗传资源的调查工作,发布国家畜禽遗传资源状况报告,公布经国务院批准的畜禽遗传资源目录。”“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畜禽遗传资源分布状况,制定全国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和利用规划,制定并公布国家级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名录,对原产我国的珍贵、稀有、濒危的畜禽遗传资源实行重点保护。省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全国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和利用规划及本行政区域内畜禽遗传资源状况,制定和公布省级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名录,并报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全国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和利用规划及国家级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名录,省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省级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名录,分别建立或者确定畜禽遗传资源保种场、保护区和基因库,承担畜禽遗传资源保护任务。享受中央和省级财政资金支持的畜禽遗传资源保种场、保护区和基因库,未经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不得擅自处理受保护的畜禽遗传资源。畜禽遗传资源基因库应当按照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定期采集和更新畜禽遗传材料。有关单位、个人应当配合畜禽遗传资源基因库采集畜禽遗传材料,并有权获得适当的经济补偿。畜禽遗传资源保种场、保护区和基因库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等事项。
2023-09-02 03:59:171

畜牧法规定畜禽养殖者应当为其饲养的需求提供适当的什么和深层生长环境

适当的繁殖条件和生存、生长环境。《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是为了规范畜牧业生产经营行为,保障畜禽产品供给和质量安全,保护和合理利用畜禽遗传资源,培育和推广畜禽优良品种,振兴畜禽种业,维护畜牧业生产经营者的合法权益,防范公共卫生风险,促进畜牧业高质量发展,制定的法律。2022年10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修订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畜禽养殖是农业农村经济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农村居民经济来源之一,有力保障了城乡畜禽产品供应、提高了农民收入、活跃了农村经济。畜禽养殖产业也是实施乡村振兴战略“五个振兴”中产业振兴的重要内容。畜禽养殖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与其饲养规模相适应的生产场所和配套的生产设施。(二)有为其服务的畜牧兽医技术人员。(三)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规定的防疫条件。(四)有与畜禽粪污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相适应的设施设备。(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畜禽的遗传资源保护利用、繁育、饲养、经营、运输、屠宰等活动,适用本法。本法所称畜禽,是指列入依照本法第十二条规定公布的畜禽遗传资源目录的畜禽。蜂、蚕的资源保护利用和生产经营,适用本法有关规定。国家支持畜牧业发展,发挥畜牧业在发展农业、农村经济和增加农民收入中的作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畜牧业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强畜牧业基础设施建设,鼓励和扶持发展规模化、标准化和智能化养殖,促进种养结合和农牧循环、绿色发展。
2023-09-02 03:59:331

畜牧法规定禁止什么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

新修订的畜牧法共10章94条,旨在规范畜牧业生产经营行为,保障畜禽产品供给和质量安全,保护和合理利用畜禽遗传资源,培育和推广畜禽优良品种,振兴畜禽种业,维护畜牧业生产经营者的合法权益,防范公共卫生风险,促进畜牧业高质量发展。建立健全现代畜禽养殖体系国家建立健全现代畜禽养殖体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畜牧业发展规划和市场需求,引导和支持畜牧业结构调整,发展优势畜禽生产,提高畜禽产品市场竞争力。畜禽养殖场的选址、建设应当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并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在禁养区域建设畜禽养殖场。畜禽养殖场应当保证畜禽粪污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设施的正常运转,保证畜禽粪污综合利用或者达标排放,防止污染环境。对在畜牧业发展中做出显著成绩的给予表彰奖励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畜牧业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对在畜牧业发展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明确可列入畜禽遗传资源目录基本条件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定期组织畜禽遗传资源的调查工作,发布国家畜禽遗传资源状况报告,公布经国务院批准的畜禽遗传资源目录。经过驯化和选育而成,遗传性状稳定,有成熟的品种和一定的种群规模,能够不依赖于野生种群而独立繁衍的驯养动物,可以列入畜禽遗传资源目录。加强畜禽遗传资源保护 实行分类分级保护国家建立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制度,开展资源调查、保护、鉴定、登记、监测和利用等工作。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加强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将畜禽遗传资源保护经费列入预算。畜禽遗传资源保护以国家为主、多元参与,坚持保护优先、高效利用的原则,实行分类分级保护。实行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全国统一管理国家对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在统一的信息平台办理。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审批和发放信息应当依法向社会公开。具体办法和许可证样式由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制定。禁止无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或者违反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生产经营种畜禽或者商品代仔畜、雏禽。禁止伪造、变造、转让、租借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鼓励和支持畜禽种业自主创新国家鼓励和支持畜禽种业自主创新,加强育种技术攻关,扶持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的创新型企业发展。培育的畜禽新品种、配套系和新发现的畜禽遗传资源在销售、推广前,应当通过国家畜禽遗传资源委员会审定或者鉴定,并由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公告。转变草原畜牧业发展方式国家支持牧区转变草原畜牧业发展方式,加强草原水利、草原围栏、饲草料生产加工储备、牲畜圈舍、牧道等基础设施建设。国家鼓励推行舍饲半舍饲圈养、季节性放牧、划区轮牧等饲养方式,合理配置畜群,保持草畜平衡。加强养殖户权益保护国家引导畜禽养殖户按照畜牧业发展规划有序发展,加强对畜禽养殖户的指导帮扶,保护其合法权益,不得随意以行政手段强行清退。国家鼓励涉农企业带动畜禽养殖户融入现代畜牧业产业链,加强面向畜禽养殖户的社会化服务,支持畜禽养殖户和畜牧业专业合作社发展畜禽规模化、标准化养殖,支持发展新产业、新业态,促进与旅游、文化、生态等产业融合。建立畜禽生产和畜禽产品市场监测预警制度国家加快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安全便捷的畜禽交易市场体系。国家建立统一的畜禽生产和畜禽产品市场监测预警制度,逐步完善有关畜禽产品储备调节机制,加强市场调控,促进市场供需平衡和畜牧业健康发展。
2023-09-02 04:00:021

畜牧法规定什么对蓄禽遗传资源享有主权

2005年12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规定,“国家建立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制度。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加强畜禽遗传资源保护,畜禽遗传资源保护经费列入财政预算。……畜禽遗传资源保护以国家为主,鼓励和支持有关单位、个人依法发展畜禽遗传资源保护事业。”……“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设立由专业人员组成的国家畜禽遗传资源委员会,负责畜禽遗传资源的鉴定、评估和畜禽新品种、配套系的审定,承担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和利用规划论证及有关畜禽遗传资源保护的咨询工作。”“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畜禽遗传资源的调查工作,发布国家畜禽遗传资源状况报告,公布经国务院批准的畜禽遗传资源目录。”“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畜禽遗传资源分布状况,制定全国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和利用规划,制定并公布国家级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名录,对原产我国的珍贵、稀有、濒危的畜禽遗传资源实行重点保护。省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全国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和利用规划及本行政区域内畜禽遗传资源状况,制定和公布省级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名录,并报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全国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和利用规划及国家级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名录,省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省级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名录,分别建立或者确定畜禽遗传资源保种场、保护区和基因库,承担畜禽遗传资源保护任务。享受中央和省级财政资金支持的畜禽遗传资源保种场、保护区和基因库,未经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不得擅自处理受保护的畜禽遗传资源。
2023-09-02 04:00:231

耕地可以建养殖场吗?

你好很高兴为你解答。灌木从可以办养殖场的啊。
2023-09-02 04:00:585

国土局规定的基本农田现在都成了盐碱地可以建养殖吗?

基本农田做别的用途,需要提前申请。
2023-09-02 04:01:252

养殖库房建在基本农田边废弃石场上违法吗?

看情况不占耕地,一般不违法占耕地,涉嫌违法。1、占用的耕地属于基本农田,则一概不得占用建养殖场。因为按照《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17条关于“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基本农田保护区内建窑、建房、建坟、挖砂、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进行其他破坏基本农田的活动”、“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占用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等规定精神,基本农田只能用于粮、棉、油、蔬菜等种植业生产,而不能用于养殖业。2、占用的耕地属于非基本农田,则在符合《畜牧法》规定条件的情况下可以用于建养殖场。《畜牧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国家支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和畜牧业合作经济组织建立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发展规模化、标准化养殖。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安排畜禽养殖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畜牧业合作经济组织按照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建立的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用地按农业用地管理。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需要恢复原用途的,由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土地使用权人负责恢复。3、在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用地范围内需要兴建永久性建(构)筑物,涉及农用地转用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办理。”据此,如果你们所在乡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将拟占用的耕地列为畜禽养殖场用地的范围,有关养殖户就可以直接在其上建立养殖场,无须获得建设用地的审批(但兴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除外)。
2023-09-02 04:01:351

我在自己家耕地上建养鸡场算不算违章建筑

是违章的
2023-09-02 04:01:475

农村土地可以搞养殖吗

想搞养殖,有人投资吗,
2023-09-02 04:02:348

畜牧法调整的对象是什么

作者: 日期:2015-02-08《畜牧法》将于今年7月1日起正式施行。这是我国首部完整调整畜牧生产过程的法律,对畜禽的遗传资源保护利用、繁育、饲养、经营、运输等环节进行了全面规范。国家支持发展规模化标准化养殖畜禽养殖场用地按农业用地管理加强畜禽养殖生产过程的规范,是确保为畜禽产品加工提供合格原料,保障畜禽产品质量安全的关键。目前,我国畜牧业生产方式主要是小规模分散饲养,不利于畜禽疫病防治,也不利于对养殖行为的规范,这是造成疫病控制困难与影响畜禽产品质量安全的主要原因。
2023-09-02 04:03:291

农村的土地可以搞养殖吗?

农村自留地可以建养殖场吗
2023-09-02 04:03:4410

湖北钟祥县双河镇屠宰病死猪案触犯了畜牧法的哪些条款?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禁止将病死动物及其制品用于食品加工和销售。2.《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卫生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禁止将病死动物及其制品用于食品生产或销售。3.《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禁止屠宰病死动物。4.《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禁止生产、销售、使用病死动物及其制品。以上条款都明确规定了禁止屠宰、销售病死动物及其制品,这些行为都是违法的,需要受到法律制裁。
2023-09-02 04:04:381

有机奶牛的畜牧法是不是放养加圈养?

有进奶油的序幕伐,是放养的,因为放养的奶牛产的奶乃至更好圈养的奶牛产的奶的质量要好很多
2023-09-02 04:04:484

禁止泔水养猪有法律依据吗

禁止泔水养猪有法律依据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明确规定禁止使用未经高温处理的餐馆、食堂的泔水饲喂家畜。《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四十三条 从事畜禽养殖,不得有下列行为:(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使用饲料、饲料添加剂、兽药;(二)使用未经高温处理的餐馆、食堂的泔水饲喂家畜;(三)在垃圾场或者使用垃圾场中的物质饲养畜禽;(四)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危害人和畜禽健康的其他行为。
2023-09-02 04:04:58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