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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法的特点

2023-09-10 09:00: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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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马小云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1982年8月23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根据1993年2月22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01年10月27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修正案(草案)》的说明(节录)

(1992年12月22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局长 刘敏学

一、商标法修改的必要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足1982年8门23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并公布,自1983年3月1日起施行的。

《商标法》是以保护商标专用权为核心的一部关于保护知识产权的重要法律。《商标法》施行九年多来,对保护生产力,促进国际间经济技术合作,发展我国社会主义商品经济发挥了积极的作用,推动了我国商标事业的发展。1982年商标注册申请数量为18565件,1991年增至67604件;有效注册商标1982年底为84047件,1991年底增至318915件;来我国注册商标的国家和地区也不断增加,1982年有28个国家和地区注册商标13148件,1991年有62个国家和地区注册商标47859件。

《商标法》毕竟是在我国改革开放初期制定的。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化,实践经验的不断积累,同时,我国又先后于1985年和1989年加入《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和《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为了进一步完善我国的商标制度,并与国际上通行做法相衔接,以适应我国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对现行《商标法》作适当的修改是必要的。经过3年多调研、论证,反复修改,并经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形成了现在提请审议的《商标法》修正案(草案)。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修正案(草案)》的说明(节录)

(2000年12月22日在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上)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局长 王众孚

委员长、各位副委员长、秘书长、各位委员:

我受国务院的委托,现就《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修正案(草案)》作如下说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现行商标法)是1982年8月23日由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的(1983年3月1日施行)。1993年2月22日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对部分条文作了修改。这部法律的制定和实施,对于保护商标专用权,促使商标的所有权人保证商品或者服务质量和维护商标信誉,保障消费者的利益,促进经济发展,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但是,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我国现行商标保护制度还需要进一步完善,一些方面与世界贸易组织规则主要是《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以下简称知识产权协议),也存在一定的差距。我国已对外承诺在正式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时全面实施知识产权协议。为了完善我国商标保护制度,进一步加强对商标专用权的保护,促进经济的发展与繁荣并适应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进程,在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对现行商标法作适当的修改是迫切需要的。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在总结现行商标法实施多年来实践经验的基础上,经过认真研究,并征求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国务院有关部门及有关专家、学者的意见,拟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修正案(草案)》 (以下简称草案)。草案已经国务院第33次常务会议通过。这次修改现行商标法,从完善现行商标保护制度考虑,主要是按照我国对外承诺,对现行商标法与世界贸易组织有关知识产权保护规则存在差距的条款作修改。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修正案(草案)》

修改情况的汇报(节录)

(2001年4月18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对商标法修正案(草案)进行了初步审议。许多常委委员认为,为了适应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进程,进一步加强对商标专用权的保护,对商标法进行适当修改是必要的。同时也提出一些修改意见。会后,法制工作委员会将草案印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央有关部门和部分企事业单位、高等院校、研究机构征求意见。法律委员会、财政经济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联合召开中央有关部门和有关专家座谈会,进一步征求意见。法律委员会于4月 11日召开会议,根据常委委员的审议意见及其他各有关方面的意见,对草案进行了逐条审议。财政经济委员会和国务院有关部门的负责同志列席了会议。4月18日。法律委员会再次进行了审议。法律委员会认为,为了进一步完善我国商标保护制度,适应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进程,促进我国经济发展,对商标法作出修改是必要的。同时提出以下主要修改意见:

一、修正案草案第一条规定:“为了加强商标管理,保护商标专用权,促使生产者保证商品质量和维护商标信誉,以保障消费者的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特制定本法”。有的常委委员、地方和部门提出,我国商标法既保护商品商标,也保护服务商标,因此,不仅应当促进生产者保证商品质量,维护商标信誉,而且提供服务的经营者也应当保证服务质量,维护商标信誉。因此,法律委员会建议将修正案草案第一条修改为:“为了加强商标管理,保护商标专用权,促使生产、经营者保证商品和服务质量,维护商标信誉,以保障消费者的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特制定本法”。(修正案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一条)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关于修改著作权法的决定等五个法律草案修改意见的报告(节录)

(2001年10月27日)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主任委员 王维澄

二、关于修改商标法的决定(草案)

(一)有的常委委员提出,加强商标管理不仅为保障消费者的利益,也包括了保障生产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在本法立法目的中应体现这一内容。因此,法律委员会建议将草案第一条修改为:“为了加强商标管理,保护商标专用权,促使生产、经营者保证商品和服务质量,维护商标信誉,以保障消费者和生产、经营者的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特制定本法。”(建议表决稿第一条)

商标法的立法宗旨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节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商标管理,保护商标专用权,促使生产、经营者保证商品和服务质量,维护商标信誉,以保障消费者和生产、经营者的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特制定本法。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修正案(草案)》的说明(节录)

(2000年12月22日在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上)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局长 王众孚

四、关于驰名商标保护

知识产权协议第十六条、巴黎公约第六条之二规定了对驰名商标的保护。现行商标法对此未作规定。商标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只是规定了对“公众熟知的商标”的保护。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于1996年发布了《驰名商标认定和管理暂行规定》并于1998年修订后重新发布。实践中,我国已经按照巴黎公约的要求对驰名商标进行保护。为了切实保护驰名商标权利人的利益,根据知识产权协议的规定和我国的实际做法,草案增加规定:“就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所有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第六条).

我国对驰名商标的法律保护

1985年3月,中国成为《巴黎公约》成员国开始了中国在驰名商标保护工作方面的探索性实践。

1987年8月,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在商标异议案件中认定美国必胜客国际有限公司的“PIZZA HUT”商标及屋顶图形商标为驰名商标(这是中国加入《巴黎公约》后认定的第1件驰名商标),对澳大利亚鸿图公司在相同商品上抢注的相同商标不予注册。

1988年8月,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在处理商标纠纷案件中认定英国尤尼利弗公司的“Lux及力士”商标为驰名商标,禁止上海百货公司日用品批发部在皂盒上使用该商标。

1989年11月,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还认定中国“同仁堂”商标为驰名商标,以帮助当时的北京市药材公司解决该商标在日本遭抢注的问题。

1991年至1995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还曾以公众调查问卷等多种方式先后大张旗鼓地认定过“海尔”、“贵州茅台”、“张裕”、“熊猫”等18件驰名商标。这些举措引起了社会强烈反响,促进了法律意义上驰名商标的概念在中国企业以及社会公众中的传播。

1996年8月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以第56号局令的形式发布并实施了《驰名商标认定和管理暂行规定》(简称《国家工商局56号令》)。其英文本中“驰名商标”一词也译做“wen—known mark”。这是中国明确保护“驰名商标”的第一部法律性文件。

2001年11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在司法程序中认定美国杜邦公司的“DUPONT”商标为驰名商标,并维持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撤销他人将该商标作为域名注册的一审判决。这是中国司法机关认定和明确保护驰名商标的第一个案例

coco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下称原《商标法》)于1983年3月1日实施,1993年2月进行过一次局部修改,2001年10月27日进行了一次较为全面的修改。随之国务院对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细则》也进行了系统修改并于2002年8月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下称《实施条例》)重新公布,定于2002年9月15日施行。与此相适应,最高人民法院也于2002年10月12日通过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因此,本文所称现行商标法是对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下称现行《商标法》)及与之配套实施的行政法规、司法解释的统称。我国大陆现行商标法保留了原商标法中成熟的内容,吸收了商标行政管理和司法实践总结出的成功经验,借鉴了世界其它国家的先进经验,反映了《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及我国加入的其它知识产权国际条约的要求,呈现出以下几大特点。</P>

  一、强化诚实信用原则在商标法中的适用</P>

  诚实信用原则是民事法律的“帝王规则”。它强调恪守诺言、讲究信用、诚实不欺,在不损害他人利益的前提下追求自己的利益。现行《商标法》尽管也未明确将诚实信用原则列为基本原则,但商标法作为民法的部门法理应遵循我国《民法通则》第四条确定的诚实信用原则,并且现行商标法更强化了诚实信用原则的适用。</P>

  现行《商标法》保留了原商标法体现诚实信用原则的一些规定。如第七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八条关于制止(禁止)欺骗消费者的规定;第四十一条关于“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商标”的行为的处理的规定;第十条第(七)项对“夸大宣传并带有欺骗性的”商标不予注册的规定。除此之外,现行《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明确规定“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这是对于禁止恶意“抢注”、保护在先权的规定,充分体现了诚实信用原则在商标法领域的强化。这一规定既对恶意“抢注”行为进行了明令禁止,又对合法在先的其他民事权利如姓名权、肖像权、著作权以及商号权等给予了有效的保护,解决了围绕我国商标实践的一些重大难题。因现行《商标法》对申请注册商标的目的未作强制性限制,据有关媒体报道,已有非为实际使用,而专为以出售获利为目的的商标注册现象出现,这至少要求处理好与恶意“抢注”的关系。如该种注册是违背诚实信用原则而恶意“抢注”他人未在我国注册的驰名商标或侵犯了他人在先的其它权利,应坚决予以禁止。</P>

  二、扩大了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主体范围</P>

  按原《商标法》第四条的规定,只有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业者才能够申请商标注册。现行《商标法》第四条规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均可向商标局申请注册商标。这一规定的重大突破是将商标权利主体扩大到了自然人和法人。</P>

  在商标权利主体方面的另一个变化是,现行《商标法》第五条规定,允许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共同申请一个商标,共同享有和行使该商标专用权。这就产生了商标共有的问题。事实上,商标共有的问题一直都存在,如因继承法所产生的共有、因部分转让商标专用权产生的共有等等。知识产权的共有关系因与民法的所有权共有关系有相同之处,又存在较大差异,所以称为“准共有”。“准共有”关系是较为复杂的一个问题,实践中又不可回避。现行商标法对商标的“准共有”缺乏更为详细的规定,势必为商标管理及司法实践工作带来诸多不便,有待实践积累成功经验和继续进行理论探讨,以为完善立法提供实践和理论依据。</P>

  三、商标法律关系的客体范围有较大幅度的拓宽</P>

  商标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商标法律关系中权利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即注册商标。现行《商标法》对注册商标的种类、范围、构成要素等均作了较大幅度的调整。</P>

  原《商标法》将注册商标分为产品商标和服务商标。现行《商标法》第三条将注册商标分为商品商标、服务商标和集体商标、证明商标。在此之前,集体商标、证明商标在我国已获准注册,是通过国家工商行政总局的规章进行注册和保护的,现行《商标法》对之加以确认是对商标行政管理实践经验的肯定,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但是,因时机尚未成熟,现行《商标法》未对防御商标及联合商标加以规定,而防御商标及联合商标的注册和保护在商标行政管理实践中早已开始,并且对于树立商标形象、防止恶意“抢注”、保护商标特别是驰名商标专用权起到了显著的作用。相信在不久的将来,该两项制度将会在《商标法》中正式加以确任。</P>

  原《商标法》将商标的构成要素限于文字、图形或者其组合,这太狭窄了,不符合国际发展趋势。现行《商标法》第八条将商标的构成要素拓宽为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和颜色组合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这一规定,将原《商标法》规定的平面视觉商标扩大到了平面视觉商标、立体商标和颜色组合商标。因缺乏立体商标、颜色组合商标的管理经验,商标法修改前后,商标局对欧洲及其它一些国家进行了考察,取得了宝贵的管理经验。现在已有不少企业提出了或正准备提出立体商标、颜色组合商标的注册申请。相信随着实践经验的丰富和理论的成熟,我国注册商标构成要素还有可能拓宽,如法其他国家商标法已确认的声音商标、气味商标等也有可能在我国商标法中加以确认。</P>

  现行《商标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对我国驰名商标保护实践经验进行了总结。第十三条规定“就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所有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P>

  第十四条规定了认定驰名商标应考虑的五项因素:</P>

  1、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知晓适度;</P>

  2、该商标使用的持续时间;</P>

  3、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P>

  4、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记录;</P>

  5、该商标驰名的其他因素。</P>

  对驰名商标进行特别保护也是《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巴黎公约》的要求。早在1996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就发布了《驰名商标认定及管理暂行规定》,并于1998年进行修订。这虽是一个部门规章,但它对我国驰名商标的认定及保护起到了重要的作用。因现行《商标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无法包含驰名商标认定及保护制度的全部内容,《驰名商标认定及管理暂行规定》又不与现行《商标法》相抵触,该暂行规定现仍应属有效文件。《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还规定“使用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的,有关当事人可以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禁止使用。当事人提出申请的,应当提交其构成驰名商标的证据材料。经商标局依照商标法第十四条的规定认定为驰名商标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侵权人停止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使用该驰名商标的行为,收缴、销毁其商标标识。商标标识与商品难以分离的,一并收缴、销毁。”这一规定确认了驰名商标的个案认定制度并对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的行为进行了相应的处理。《商标法》、《实施条例》及《驰名商标认定及保护暂行办法》共同构筑了我国驰名商标保护制度。我国的驰名商标制度具有丰富的内容和鲜明的特点,适应了国际发展潮流的需要。

  四、行政保护与司法保护并行,强化对商标专用权的保护力度

  行政保护与司法保护并行是我国商标法律制度的传统,现行商标法继承了这一传统。这一传统也是我国商标法律制度的重要特点之一。商标行政保护在我国发挥了非常重要的作用,我国每年处理的商标案件中,由商标行政管理部门查处的要占绝大部分,仅2001年全国行政查处的违法案例就达41163件,而我国法院系统于近五年来审结的商标诉讼案件才2515件。很多国家都在研究和学习我国商标行政保护的成功经验。根据现行《商标法》,行政保护的执法空间仍然还很大。不过,现行《商标法》也对原《商标法》的行政权力作了一些限制,商标的终审权发生了从行政管理部门向司法部门的转移。如原商标法第二十一条、二十二条、二十九条、三十五条所确定的商标评审委员会的终局裁定(决定)权,新商标法进行了取消,并增加了人民法院的司法审查权,即当事人不服可以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裁定(决定)进行起诉。为了有效地审理商标纠纷案件,最高人民法院于2002年10月12日通过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该司法解释对商标案件的实体及程序问题如商标侵权行为的认定、商标案件的管辖等重大问题进行了较为全面的规定,这对于指导商标审判实践具有重要的意义。</P>

  现行《商标法》第五十三条的内容中,除了确认商标侵权行为发生时,商标权利人或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行政救济,也可请求司法救济外,还增加了私力救济措施,即可以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体现了商标权的私权(私法权利)的本质特征。

  不管是在查处侵权的手段、措施上,还是在追究侵权人的责任方面,现行《商标法》都进行了全面的强化,并且具备了较强的可操作性。现行《商标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处商标违法案件时可以询问有关当事人;查阅复制合同、发票、帐簿及其他有关资料;现场检查;对物品进行检查,对证据进行查封、扣押等职权,这为商标行政执法提供了可靠保证,不仅加强了打击力度,而且还提高了办案效率。在司法保护方面,增加了临时措施,即诉前财产及证据保护措施。第五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在诉前采取责令停止有关侵权行为及采取财产保全的措施。第五十八条规定,为制止侵权行为,在证据可能丢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这些都是对权利人之权利进行有效保护的重要措施,正因为如此,现在已有很多当事人在诉讼中采用了临时措施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随着商标诉讼制度的日益完善,商标权利人寻找司法保护的案件将有可能大幅度地增加。现行《商标法》第五十六条对商标侵权额度的确定进行了完善,增加了对被侵权人因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的赔偿,并且还增加了定额赔偿的规定,即在侵权所得利益或侵权损失额难以确定的情况下,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情节判决在50万元以下进行赔偿,解决了打商标官司费时费钱甚至赢了官司赔了钱的“老大难”问题。为加强对商标侵权行为的打击力度,《实施条例》提高了对商标侵权行为的罚款额度,最高罚款数额可达非法经营额的3倍(原为非法经营额的50%)。</P>

  五、适应国际发展大趋势,反映《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及我国加入的其它知识产权国际条约的要求

  我国《商标法》修改的大背景是中国“入世”。修改《商标法》的主要任务之一就是缩小与《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及我国加入的其它知识产权国际条约的差距。修改后的《商标法》内容很多内容都反映了这一点。如拓宽注册商标的要素范围,反映了《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第十五条的要求,规定认定驰名商标的要素是反映了《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巴黎公约》的中要求和接纳了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建议。该项内容在以上的介绍中已涉及,在此不再赘述。

  商标法本身是一个不断发展、完善的过程,以上对我国现行商标法特点的概括和介绍可能不一定完整和准确,有待以后进一步总结

左迁

强化诚实信用原则在商标法中的适用

扩大了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主体范围

商标法律关系的客体范围有较大幅度的拓宽

行政保护与司法保护并行,强化对商标专用权的保护力度

适应国际发展大趋势,反映《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及我国加入的其它知识产权国际条约的要求

苏萦

商标法有什么特点呢?

1、商标是用于商标或者服务上的标志,与商品或服务不能分离,并依附于商标或者服务

2、商标是区别他人商标与服务的标志,具有区别性与显著性功能,从而便于消费者识别

3、商标是由文字,图形、字母、数字和颜色组合,以及上述要素

S笔记

不可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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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注册无效的事由

法律主观:商标注册 无效的事由包括欠缺商标注册的绝对要件、侵犯在先 商标权 和其他在先权利以及违反诚实工商业习惯的等,具体规定如下; (一)欠缺商标注册的绝对要件 依据《 商标法 》第41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于欠缺可注册的绝对条件的 注册商标 , 商标 局可以主动依职权宣告无效,任何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本规定旨在保护公共利益、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应予保留。可借鉴1993年《 商标法实施细则 》第25条第(一)项的规定,将其中“欺骗手段”明确为“虚构、隐瞒事实真相或者伪造申请书件及有关文件进行注册”。例如,自然人伪造经营资格文件申请注册商标。 (二)侵犯在先商标权和其他在先权利 1、侵犯他人在先申请注册商标权的。即《商标法》第43条第三款和《 商标法实施条例 》第29条规定的,注册商标与他人在先申请注册的商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相同或者近似商标。《条例》第29条中“在先申请注册的商标注册人”和“注册商标”的立法用语将“在先申请但尚处于驳回复审、异议程序而未获得注册的商标”排除在可以提出争议的范围之外,不利于对在先申请商标权利的保护。”此次修改商标法应当赋予在先申请商标所有人提出争议的程序性权利。对基于在先申请商标权利提出争议的案件,应当等到驳回、异议案件有了终局结果之后再进行实质审理。否则,就会出现在先申请商标被驳回或者撤销初步审定,而在后申请并获得注册的商标被宣告无效的局面,不利于对在后申请人的保护。 2、侵犯他人商标权以外的在先权利的。即《商标法》第31条前段规定的“中请注册商标不得损害他人享有的在先权利”。在先权利(如 著作权 )认定以及侵犯在先权利的判定,都超出了商标行政裁决机构的专业性范围。而且,在对行政裁决实行司法审查的情况下,同一权利冲突可能需要“三审(行政 一审 、司法两审)或者四审(如果经过异议程序)才能终审”,由此造成行政和司法资源的浪费。修改商标法可以考虑对申请注册商标与其他在先权利冲突的,实行司法程序优先,可作如下规定:申请注册商标侵犯他人在先权利,经法院生效判决确定的,由商标局驳回申请或者宣告注册无效。商标局据此驳回和宣告无效是执行生效判决,而不再经过无效宣告程序,申请人或者注册人也不得提起 诉讼 。 (三)违反诚实工商业习惯的 任何人申请注册商标违反诚实工商业习惯,侵害他人竞争法上的利益,构成商标权无效宣告的理由。依据我国《商标法》第41条第二款的规定,注册商标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情形包括: l、侵害 驰名商标 权益的。《商标法》第13条规定的两种情形:就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本条巾“复制、摹仿或者翻译”只是手段,“容易导致混淆”和“误导公众。致使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是结果,只要产生此种结果就应当予以制止,而不应考虑手段。此种结果并不因手段而生,而在于申请注册的商标与驰名商标相同或者近似,即使没有采取上述手段也可能相同或者近似。而且,“复制、摹仿和翻译”等手段本身就已经足以说明注册入主观上具有恶意。 2、 代理 人或者代表人 抢注商标 的。《商标法》第15条规定的“未经授权,代理人或者代表人以自己的名义将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的商标进行注册” 3、因含有地理标志而误导公众的。即《商标法》第16条第一款规定的“商标中有商品的地理标志,而该商品并非来源于该标志所标示的地区,误导公众”。本规定对于保护尚未注册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的地理标志具有重要作用,应予保留。对于已经注册为集体商标或者证明商标的地理标志,可以直接适用《商标法》第28条的规定加以保护。 4、抢注商标的。即《商标法》第31条后段规定的“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特定的地域范围内为相关公众所知晓。有一定影响的商标既包括从未注册的商标,也包括没有续展注册但仍有一定影响的商标。与《商标法》第13条、第15条相比,此类商标所有人(在先使用人)只能禁止他人申请注册,并无权禁止他人使用。而且,在该商标未经无效宣告前,抢注入还有权禁止真正的商标所有人使用,这显然对保护商标所有人极为不利。为了全面保护商标所有人的利益,应当赋予其继续使用(不受被诉侵权之扰)、禁止抢注人使用(制止抢注人的不正当竞争)和请求转让注册(商标权归属于真正的权利人)的权利。 5、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根据《商标审理标准》的解释,“基于不正当竞争、牟取非法利益的目的,恶意进行注册的行为”。但是,有关此种解释目前实务界所存在的分歧,应当予以修改和完善,以消除歧义。法律客观:中华人民共和国 商标法 第四十五条 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自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在先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对恶意注册的, 驰名商标 所有人不受五年的时间限制。 商标评审委员会收到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申请后,应当书面通知有关当事人,并限期提出答辩。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二个月内做出维持注册商标或者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裁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商标裁定程序的对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 诉讼 。 商标评审委员会在依照前款规定对无效宣告请求进行审查的过程中,所涉及的在先权利的确定必须以人民法院正在审理或者行政机关正在处理的另一案件的结果为依据的,可以中止审查。中止原因消除后,应当恢复审查程序。
2023-09-02 09:20:001

商标申请注册条件

法律主观:申请注册商标需要符合以下条件:(一)注册的商标必须为具有显著性、竞争性、价值性的标志;(二)商标申请人必须是商标所有人或其他依法可以进行注册的人;(三)商标申请应当提交注册申请书、商品样本、说明书等相关材料。法律客观:商标注册申请基本条件和要求:(一)商标申请书件齐备:商标注册申请书需加盖申请人章戳,委托代理的应提供商标代理委托书并加盖代理人章戳;直接办理的还需提供:申请人营业执照副本或盖有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章戳的营业执照复印件,申请人的介绍信,经办人的身份证复印件。(二)申请书件填写规范,如需改动,需加盖章戳或签名;(三)商标图样必须清晰,便于粘贴;(四)申请人用药品、卷烟或报刊、杂志商标注册,提供有关部门的证明文件;(五)用人物肖像作为商标申请注册的,必须提供肖像权人授权书并经公证机关公证;(六)办理集体商标和证明商标还需提供申请人主体资格证明的商标使用管理规则。商标注册申请:(一)商标申请通过形式审查即进入实质审查程序;若不符合形式审查,商标局将向代理人或申请人发送补正通知或有予受理通知,基本予受理保留申请日期、申请号,补正合格后进入实质审查程序。(二)商标申请通过实质审查后即进入初步审定公告程序;若不能通过实质审查,商标局将驳回商标申请或要求修正,修正合格后再进入初步审定公告。(三)商标自初步审定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若无人提出异议或经裁定异议不能成立,进入核准注册公告程序和发证程序;若裁定异议成立商标局将驳回商标申请。商标注册申请补正程序:商标局收到商标注册申请书件后,经审查,商标申请手续基本齐备或申请收件填写基本符合规定,但需要进一步修正和完善的,根据《商标实施细则》第十一条的规定,商标局将通知代理人或申请人按要求补正,并在收到补正通知之日起十五天内补正并连同该通知一产交回商标局,保留申请日期、申请编号。未作补正或者过期限补正的,申请日期、申请号不予保留。商标注册申请不予受理程序:商标局收到商标注册申请收件后,经审查,商标申请手续不齐备或未按规定填写申请书件。根据《商标法实施细则》第十二条的规定,商标局将予以退回的,申请日期、申请号不予保留;如需重新申请,补齐有关手续后再行申报。如代理人或申请人自行更换了盖有商标局骑缝章的商标图样,该申请书失效,如需继续申请,应重新办理手续,并交纳费用。商标注册申请审查修正程序:根据《商标法实施细则》第十六条的规定,商标局认为商标注册申请内容(一般指商标、商品或服务内容)可以修改后通过的,发给《审查意见书》,限其在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天内予以修正;未作修正、起过期限修正或者修正后仍不符合《商标法》有关规定的,驳回申请,发给申请人《驳回通知书》。商标国际注册:商标国际注册指按照马德里协定和马德里协定有关议定书,由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国际局进行商标注册。国内申请人申请商标国际注册,必须首先在中国取得商标注册、初步审定或者申请已被受理为基础并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一)在我国设有真实有效的营业场所;(二)在我国有住所;(三)拥有我国国籍。申请国际注册,申请人可以直接或委托代理组织到商标局办理,也可以直接或委托代理组织到国际局办理。国际注册并不能产生专用权,只有当商标注册人申请并获准在某个成员国得到保护,该国示注册商标才能在该国享有同本国注册商标相同的权利。提供优先权证明:优先权指在巴黎公约成员国中,甘一申请人向两个以上国家分别提出同一商标注册申请,相隔时间若不超过六个月,可用第一次申请日期作为第二次申请的日期,以取得优先申请的权利。如我国某一申请人于1998年1月1日向中国商标局提出商标国内注册申请,继而又于1998年7月1日前向名国商标主管机关就同一商标提出国际注册申请,那么这个申请人便可要求优先权,以第一次的1998年1月1日的申请日期作为第二次的申请日期。集体商标和证明商标申请:集体商标是指由工商业团体、协会或其他集体组织的成员所使用的商品商标或服务商标,用以表明商品的经营者或服务的提供者属于一组织。申办集体商标除报送一般商标必备的申请书件外,还应提供由有关部门出具的申请人主体资格证明以及该商标的使用管理规则。证明商标是指由对某种商品或服务具有检测和监督能力的组织所控制,而由其以外的人使用的商品或服务上,用以证明该商品或服务的原产地、原料、制造方法其他特定品质的商品商标或服务商标。办理证明商标除应提供上述集体商标所需材料外,还应提供由有关部门出具的说明申请人对某种商品或服务的特定品质具备检测和监督能力证明文件。驰名商标认定申请:驰名商标是指在市场上享有较高声誉并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注册商标。驰名商标由商标局认定,申请驰名商标应提交下列证明文件:(一)使用该商标的商品在中国的销售量及销售区域;(二)使用该商标的商品近三年来的主要经济指标及其在中国同行业中的排名;(三)该商标的广告发布情况;(四)使用该商标的商品在外国的销售量及销售区域;(五)该商标最早使用及其连续使用的时间;(六)该商标在中国及外国的注册情况。(七)该商标驰名的其它证明文件。特殊标志登记申请:特殊标志是指经国务院批准举办的全国性或者国际性的文件、体育、科学研究及其他社会公益活动所使用的由文字、图形组成的名称及缩写、徽记和吉祥物等标志。申请特殊标志登记,除申请书外还需提交下列文件:(1)国务院批准举办该社会活动的文件或批示;(2)准许他人使用该特殊樗条件及管理办法;(3)其他文件。商标异议申请:商标异议是《商标法》及其实细则明确规定的,对初步审定商标公开征求公众意见的法律程序,其目的在于公正、公开进行商标确权,提高商标注册审查质量。商标异议的内容范围很广,既包括初步审定的商标与申请在先的商标相同或近似,也包括初步审定的商标违反了《商标法》的禁用条款或商标不具显著性,还包括申请人不具备申请资格等。提出商标异议的可以是任何人,即:既可以是商标注册人,也可以是非商标注册人,既可以是企业、事业单位,也可以是个人,既可以是法人,也可以是非法人。商标的异议期为初步审定的商标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商标异议申请日期,以商标局请书件的日期为准。异议期的最后一天是节假日的,可顺延至节假日后的第收到申一个工作日。商标异议人须交送《商标异议书》,在异议书中要将被异议商标的申请人、商品类别、商标刊登初审公告的日期、公告期号和初审号填写清楚。反之,当别人对自己商标注册提出异议时,被异议人可以在期限内作出答辩。
2023-09-02 09:20:091

深圳市商标转让需要什么流程

深圳的商标办理转让也是需要流程的,这商标的转让流程一般是什么内容呢?小编为你带来了“深圳商标转让流程”的相关知识,这其中也许就有你需要的。深圳办理商标转让需要多长时间从目前商标转让审查时间来看,如果递交申请时,同时递交了经公证的《商标转让申请》或《商标转让协议》,商标局约在6个月左右的时间核准商标转让,并下发《核准商标转让证明》。如果递交之时,未能提交上述经公证的材料,有可以下发补正,核准转让时间相应延长,约在8-12个月左右。商标局在收到撤回商标转让申请后,经审定认为可以撤回申请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对撤回意愿予以确认,经转让人、受让人确认撤回的,商标局对转让申请不予核准。商标转让人、受让人未对撤回意愿予以确认的,商标局将按正常工作程序继续对转让申请进行审查。深圳办理商标转让的步骤第一步,准备申请书件(1)《转让申请/注册商标申请书》(2)转让人和受让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3)委托代理的提交受让人出具的《代理委托书》,直接在受理大厅办理的提交受让方经办人的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4)申请移转的,还应当提交有关证明文件(5)申请文件为外文的,还应提供经翻译机构签章确认的中文译本(6)提供公证处的商标卖方申明公证书第二步,提交申请书件1、申请人直接到商标注册大厅来办理的,申请书件准备就绪后,在商标注册大厅的受理窗口提交,由窗口的工作人员确认该申请书件是否合格。2、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的,由该商标代理机构将申请书件送达商标局。第三步,缴纳转让规费一份转让申请需缴纳转让规费500元。如果是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的,申请人应向商标代理机构缴纳转让规费和代理费,商标局收取的转让规费从该商标代理机构的预付款中扣除。深圳如何进行商标转让程序商标转让是商标注册人在注册商标的有效期内,依法定程序,将商标专用权转让给另一方的行为。商标转让一般有以下几个形式:合同转让、继受转让、因行政命令而发生的转让。申请转让注册商标有两条途径:委托国家认可的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申请人直接到商标局的商标注册大厅来办理。1、深圳商标转让流程包括:申请→受理→审查→公告→核发转让证明。2、商标转让所需文件:(1)《转让申请、注册商标申请书》;(2)转让人和受让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3)委托代理的提交受让人出具的《代理委托书》,直接在受理大厅办理的提交受让方经办人的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4)申请移转的,还应当提交有关证明文件;(5)申请文件为外文的,还应提供经翻译机构签章确认的中文译本。3、商标转让时间:大约需要6-10个月左右。深圳如何申请商标转让商标转让人和商标受让人签定转让协议后转让行为生效,但转让手续并未完成,根据我国商标法,商标转让自转让申请被商标局核准并公告后,受让人才享有商标专用权。具体如下:1、卖方保证该注册商标是该注册商标所有权人真实的意思表示,卖方保证提供的文件的真实、合法和有效性,该注册商标的转让性质是商标所有权永久性的转让。2、该注册商标是合法有效的商标。3、转让的商标在转让之日前没有许可给第三方使用过;转让的商标在转让之前不存在与第三方争议;转让的商标在转让之前不存在被第三方财产诉讼保全。4、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的规定,甲方应将自己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注册的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一并转让给乙方。5、自合同签定之日起,卖方承诺不在注册有效期内自己经营或许可他人经营带有与转让商标相同或相似的商标,也不得从事任何与该商标竞争的商业活动。所需资料有:(1)商标注册证及复印件;(2)转让人和受让人营业执照及复印件;(3)转让人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相同、近似商标必须一并转让;(4)商标转让申请书2份;(5)盖上企业公章的商标代理委托书2份。深圳商标转让商标转让费用商标转让流程
2023-09-02 09:20:181

商标使用权侵权认定

对于 商标权 侵权的认定行为,需要把握以下几点:   一、遵循保护 注册商标 的原则 商标 专用权是通过注册产生的,其间经过了法定的程序和严格的审查,因此,商标专用权确立後,就应当在法律范围内子以保护,即使是认为注册不当的商标,在撤销之前,也应如此。   按照《 商标法 宝施细则》第二十五条第五款的规定,撤销注册商标的决定或裁定,对在撤销前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做出并已执行的 商标侵权 案件的处理决定,不具有溯及力。注册商标有效期满後,在法律规定的6个月宽展期内,如果原注册商标所有人仍未提出续展申请,或续展申请被驳回後,他人在此期间使用与该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不构成商标侵权;如果原注册商标所有人提出续展申请且被核准,他人在此期间内使用与该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栗:构成商标 侵权行为 。   二、合理判定近似商标近似商标是指在文字的字形、读音、含义或者图形的构图及颜色或者文字与图形的整体结构上,与注册商标相比较,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的商标。   判定近似商标,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主要从商标的音、形、义三方面,结合构图、颜色及整体结构等因素,进行对比,采取隔离观察、整体观察、要部观察相结合的方法,进行综合判定。在判定中,应当以可能使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为基本条件,但不以造成实际误认为必要条件。判定商标近似,应以核准注册的商标文字、图形或其组合为准,而不以注册商标所有人实际使用的商标为准,因为注册商标所有人实际使用的商标有时与核准注册的商标并不完全一致。值得指出的是,在商标近似的判定上,注册和管理的标准是一致的,但就个案处理而言,有时略有差别,原因在於注册是静态的判定,管理是动态的判定。例如:“00l”是一家企业使用在电视接收大线上的注册商标,另一家企业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了“cct”商标,并向商标局提出了注册中请。从注册角度看,“cct”与“001”不近似,但从管理角度看,实际使用的“cct”的字形、排列方式,整体外观与“001”近似。   三、正确判断类似商品类似商品是指在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情况下,与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在功能、用途、原料、生产企业、消费对象、销售渠道等方面近似,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的商品。   判断类似商品,前提是商品之间的关系,并考虑商品和商标之间的关系。商品的功能、用途相同,并且具有共同的消费对象、销售渠道的,一般认定为类似商品,但商品的原料、生产企业等因素,能够明显表明商品的来源,不会使消费者产生误认的,不应认定为类似商品。如果商品与服务之间存在着特定的联系,使用相同或者近似商标易使消费者认为是同一企业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该商品与服务应认定为类似。为便於注册和管理;我国采用了 商标注册 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表,将商品和服务划分为42类,每类别下又分为若干组;与此同时,商标局对类似商品的区分也有内部掌握标准。虽然上述两种标准不是划分类似商品的依据,但可以作为认定类似商品的参考。   从实际情况看,商品和服务有千万种,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和经济需求的变化,有的商品和服务未体现在分类表和区分表中。而且,过去类似的现在可不类似,过去不类似的现在可能类似,并不是同类同组的均类似,也不是不同类不同组的就不类似。这就需要在管理中,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并与注册所掌握的标准保持一致。判断类似商品,应以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为准,而不应以注册商标所有人实际使用的商品为准。   四、不以商品质量优劣为取舍商标是区别商品来源的标志,有表明商品质量的功能,但不是主要功能;《商标法》的规定中,有监督商品质量的内容,但主要内容是保护注册商标专用权。   因此,具体到侵权案件中,商品质量优劣不影响商标侵权的认定。他人擅自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即使其商品质量优於注册商标所有人的商品,也应当认定为商标侵权行为。至於注册商标所有人以其商品质量低劣、粗制滥造或以次充好,构成欺骗消费者的行为,可以适用《 产品质量法 》及《商标法》的其他条款处理,与商标侵权认定没有直接的关联。   五、不以注册商标所有人的违法使用为取舍商标专用权是一种民事权利,注册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其权利。如果注册人在使用注册商标过程中,有违反《商标法》和《 商标法实施细则 》的情形,可以适用相关条款处理,要求注册人承担相应的行政法律责任,但不影响对商标侵权的认定。   在这种情况下,他人擅自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应认定为商标侵权行为。注册商标所有人的违法使用主要包括:自行改变注册商标的文字、图形或其组合: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在使用注册商标时不标明注册字样或标记。由於商标专用权属民事权利,如果注册商标所有人在权利行使过程中有上述违法使用的情形,即存在主观上的过错并由此导致他人侵权,则侵权人可以不承担侵权的赔偿责任。   六、合理界定正常使用行为他人擅自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图形,并不是均构成商侵标权:如果这种使用属正常方式的使用,则不构成商标侵权
2023-09-02 09:20:251

商标如何登记

法律分析:按照商标法实施细则的规定,申请商标注册应当向商标局交送《商标注册申请书》一份,商标图样十份(指定颜色的彩色商标,应当交送着色图样十份),黑白墨稿一份。(1)商标注册申请人的名义、章戳,应当与核准或者登记的名称一致。(2)申报的商品不得超出核准或者登记的经营范围,商品名称应当依照商品分类表填写;商品名称未列入商品分类表的应当附送商品说明。注:如果商标注册申请有商标代理组织代理,则应附送商标代理委托书一份,申请书件等由商标代理组织办理并递交商标局。(3)报送商标图样的数量和规格要求:每个商标注册申请应当向商标局交送商标图样十份,黑白墨稿一份;如果是指定颜色的彩色商标,则应向商标局交送着色图样十份、黑白墨稿一份。商标图样必须清晰、便于粘贴,用光洁耐用的纸张印制或者用照片代替,长和宽应当不大于十厘米,不小于五厘米。(4)有关证明文件应一次备齐。一般的商标注册申请应附送营业执照复印件;对于申请人用药品、烟草制品商标注册,还应当同时附送国家卫生主管部门、烟草制品主管部门的有关批准证明文件。(5)申请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的,还应当按照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附送有关文件。自1993年7月1日起,国家批准实行商标注册代理制,需要商标注册的企业可以委托具有合法资格的商标代理机构办理。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 第十三条 申请商标注册,应当按照公布的商品和服务分类表填报。每一件商标注册申请应当向商标局提交《商标注册申请书》1份、商标图样1份;以颜色组合或者着色图样申请商标注册的,应当提交着色图样,并提交黑白稿1份;不指定颜色的,应当提交黑白图样。商标图样应当清晰,便于粘贴,用光洁耐用的纸张印制或者用照片代替,长和宽应当不大于10厘米,不小于5厘米。以三维标志申请商标注册的,应当在申请书中予以声明,说明商标的使用方式,并提交能够确定三维形状的图样,提交的商标图样应当至少包含三面视图。以颜色组合申请商标注册的,应当在申请书中予以声明,说明商标的使用方式。以声音标志申请商标注册的,应当在申请书中予以声明,提交符合要求的声音样本,对申请注册的声音商标进行描述,说明商标的使用方式。对声音商标进行描述,应以五线谱或者简谱对申请用作商标的声音加以描述并附加文字说明;无法以五线谱或者简谱描述的,应当以文字加以描述;商标描述与声音样本应当一致。申请注册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的,应当在申请书中予以声明,并提交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和使用管理规则。商标为外文或者包含外文的,应当说明含义。
2023-09-02 09:20:351

商标权的保护范围【大力加强商标专用权保护】

  2008年6月5日,国务院正式发布了《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以下简称《纲要》)。《纲要》的发布在我国知识产权发展史上具有里程碑的意义,从战略的高度提出了到2020年我国知识产权创造、管理、运用和保护的发展目标,将成为推动我国知识产权保护事业又好又快发展的源动力。《纲要》针对目前我国社会公众知识产权意识仍较薄弱,市场主体运用知识产权能力不强,侵犯知识产权现象还比较突出的现状,提出了未来五年“知识产权保护状况明显改善。盗版、假冒等侵权行为显著减少,维权成本明显下降,滥用知识产权现象得到有效遏制”的近期目标和“到2020年,把我国建设成为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水平较高的国家”的长远目标。并将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确定为战略重点。提出要修订惩处侵犯知识产权行为的法律法规,加大司法惩处力度。提高权利人自我维权的意识和能力。降低维权成本,提高侵权代价,有效遏制侵权行为。商标权作为一项重要的知识产权,是知识产权中生命力最持久的,与人民生产生活最密切相关。依法保护注册商标专用权,能够有力地保障生产者、经营者和消费者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作为一名商标工作者,笔者就贯彻落实《纲要》的战略重点,加强商标权保护问题谈一点粗浅的认识,以期能引起更多有识之士的关注。      进一步完善商标法律法规      改革开放30年以来,随着经济改革步伐的不断深入和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不断发展,我国的商标法律制度也不断丰富和完善。我国的商标法制建设用了20多年的时间,走完了发达国家上百年的路程,为我国商标注册与管理事业的健康、快速发展提供了良好的法律保障,为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快速发展奠定了坚实的法律基础。1982年,为了适应十一届三中全会后,改革开放经济形势发展的需要,我国颁布了商标法,这是我国改革开放后的第一部知识产权法律。为配合商标法的实施,1983年,国务院颁布了《商标法实施细则》,并于1988年对其进行了第一次修订。1993年,为适应我国市场经济发展和保护商标专用权的需要,在商标法实施10年后,我国对商标法进行了第一次修改,此次修改将服务商标纳入商标保护范围,加大了对商标侵权假冒行为的打击力度,进一步完善了商标注册程序。并根据修改后的商标法,对《商标法实施细则》进行了第二次修订,将集体商标和证明商标纳入商标保护范围,并增加了对“公众熟知的商标”的保护规定。2001年,为适应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需要,我国对商标法与世界贸易组织《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不相吻合的内容进行了第二次修改,增加了自然人申请注册商标的规定;将立体商标和颜色组合商标纳入商标保护范围;设置了商标确权司法审查制度;增加对驰名商标的保护规定;同时,将地理标志纳入商标法保护体系;进一步加大对商标侵权假冒行为的打击力度:并加强对商标注册、管理、复审工作人员的监管。2002年,根据修改后的商标法,国务院对《商标法实施细则》进行了第三次修订,并颁布了《商标法实施条例》。从以上情况可以看出,我国《商标法》不断修改和完善的过程,也是对商标侵权假冒的打击力度不断加大的过程,同时,也是商标执法不断为社会经济发展保驾护航的进程。目前,我国已形成包括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司法解释在内的、以商标法为基础,内容比较完备、体系比较健全、符合国际规则的现代商标法律体系,但我国的商标立法同其他所有作为上层建筑的法律制度一样,仍然需要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不断丰富和完善。尤其是进入21世纪以来,商标保护已经成为国际贸易乃至国际政治中的一个重要话题。商标的注册、运用、保护和管理已经成为衡量一个国家竞争力强弱的标尺。为了适应经济全球化的新趋势,欧盟、美国、日本等发达国家和地区结合自身经济发展特点相继修改商标法,并积极倡导和参与商标立法国际协调活动。发达国家修改商标法的一项重要内容,就是强化对商标假冒行为的惩处力度,有些国家甚至还制定了专门的打假战略计划。2006年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制定了《商标法新加坡条约》,标志着新一轮商标立法国际协调活动正式展开。我国已经签署了《商标法新加坡条约》,适时修改我国商标法,以适应商标法律制度国际化的需要,已成为一项迫在眉睫的任务。目前,商标法修订工作正在紧锣密鼓地进行,修改的主要原则:一是缩短申请注册周期:二是优化程序,提高效率;三是为当事人提供便利;四是加大对商标权的保护力度:五是与国际商标法条约衔接;六是适应社会经济发展需要。新法在制度设计上将着重于完善保护程序,加大处罚力度,提高赔偿额度,以降低维权成本,提高侵权代价,有效遏制商标侵权行为,维护市场经济秩序。      进一步完善商标行政保护和司法保护并行的双轨制      我国商标法律制度最突出的特点就是实行商标行政保护和司法保护的“双轨制”的商标保护制度。商标法规定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商标局主管全国的商标注册和管理工作,商标局的管理职能主要体现在对查处商标侵权工作的指导。这一制度与国外有很大不同。国外的商标保护多数依赖司法保护,其行政保护仅限于海关对进出口侵权货物的查处,其商标局的职能也只是负责商标申请注册的确权工作。我国1982年商标法首次对商标权行政保护与司法保护做出明确规定,并将行使商标权行政保护职能的机关明确为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该法第39条规定:“有本法所列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之一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侵权人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求处理……对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被侵权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此后,商标法虽几经修改,但有关商标权行政保护与司法保护并行的规定却从未改变,1993年商标法第39条、2001年商标法第53条都无一例外地沿用了上述规定。随着中国商标法律制度的不断发展,“双轨制”的商标保护制度也不断巩固和增强,商标执法队伍不断加大,商标保护的水平不断提高。   商标行政保护的特点是查处案件主动灵活、查处成本低、效率高、手段多样。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既可以“依职权主动查处案件”也可以“依投诉办理案件”,在案件处理方面,行政执法机关可以采取询问、检查、调查、查封或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可以进行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专门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及罚款等行政处罚,有利于及时发现并制止犯罪,并且商标行政执法不向当事人收取费用,有利于降低维权成本,因此,往往被权利人更多地选择采用。长期以来,中国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一直是中国商标执法的主要力量,在查处各类商标违法案件和打击商标假冒 侵权方面发挥了“主力军”的作用。目前,全国工商系统共有国家级、省级、地(市)级、县级、工商所的五级商标执法体制,其中,县级以上工商局有2800多个,而工商所则有24000多个,整个工商队伍将近450000人,拥有遍布全国的执法协作网络,在商标执法方面具有得天独厚的优势。据统计,自1983年至2007年(商标法实施后起算),全国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商标管理部门共查处各类商标违法案件71.06万件,其中,查处商标侵权假冒案件43.91万件,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2273人,有力地保护了中外企业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有力地维护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有力地整顿和规范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实践证明,行政保护和司法保护并行运作、相互补充的“双轨制”商标专用权保护制度是符合中国国情和现实需要的,得到了国际社会的广泛赞誉,应进一步发挥其制度优势,并在实践中不断丰富和完善。   行政保护具有程序简便、办案快捷的特点,能够及时制止侵权行为;而司法保护具有程序严谨、惩处力度大的优势,能够有效遏制犯罪。近年来,随着国际上要求加大对知识产权侵权行为打击力度的呼声越来越高,国家已将加强知识产权刑事司法保护列入一项重要工作,2004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了《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大幅降低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许多以前行政执法机关有权管辖的案件改由司法机关管辖,加大了对侵犯知识产权案件的司法惩处力度。2007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又发布了《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对2004年的司法解释作出补充和完善,进一步降低了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定罪量刑的门槛,进一步加大了对知识产权违法犯罪的司法打击力度。2008年,法院系统受理的商标案件大幅增长,“双轨”并行的保护优势得到进一步发挥。据统计,2002年至2006年的5年间,全国地方法院共受理和审结知识产权民事一审案件54321件和52437件,同比1997年至2001年的前5年增长了145.92%和141.99%,年均增长17.06%和19.29%;共受理和审结知识产权民事二审案件13170件和12700件,年均增长8.93%和9.55%,对商标侵权违法行为的司法惩处力度越来越大。公安部门的经济犯罪侦查工作,作为联系商标行政执法工作和商标刑事审判工作的桥梁,在商标权司法保护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与公安机关密切合作,大力加强涉嫌商标犯罪案件移送工作,积极推动对商标违法犯罪案件的司法惩处,2006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和公安部联合发布了《关于在打击侵犯商标权犯罪工作中加强衔接配合的暂行规定》,对双方的合作范围、合作事项以及协作配合机制的建立作出了明确、具体的规定,近年来,工商系统移送案件数及移送人数逐年递增,有力地震慑了商标违法犯罪分子。      积极引导企业实施商标战略      目前,我国企业的商标注册,运用、保护和管理水平与发达国家相比还存在较大差距,以工商机关查处的商标违法侵权案件数字为例,工商机关依职权主动查处的案件占90%左右,企业主动投诉的不足10%,充分说明我国企业的商标维权意识亟待提高。因此,政府各部门尤其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下大力气培育、增强企业和社会公众的商标意识,营造重视商标、爱护商标的浓厚社会氛围;要引导企业实施商标战略,丰富商标内涵,增加商标附加值,提高商标知名度,创立著名商标和驰名商标;要调动企业创立和使用自主商标的积极性和自觉性,指导企业正确使用注册商标,要保持商标标识的统一性,维护商标的纯洁性,强化商标特定的指向性,防止商标被分化、淡化和弱化。鼓励企业采取商标权转让、许可、质押等方式实现商标权的市场价值,以商标为纽带走集约化经营之路。帮助企业提高商标管理和保护水平,帮助企业建立商标价值评估、统计和财务核算制度,制定商标信息检索和重大事项预警制度,完善企业对外合作商标管理制度,提高企业自我维权意识和应对商标纠纷的能力。要引导企业积极进行商标的国际注册,鼓励企业在国际贸易中使用自主商标。正确引导、积极支持企业商标维权,建立商标权利人的自我保护鼓励机制和打击侵权行为的扶持机制,鼓励企业积极应对海外商标纠纷,运用当地法律和国际规则打击海外商标抢注行为和商标侵权假冒行为。建立企业海外商标维权投诉协调机制,充分利用外交途径、双边商标领域合作机制、商标主管机关商洽等形式扶助企业海外维权。要完善侵权投诉渠道,规范立案标准和程序,加强办案督查工作,逐步推行执法结果公开,切实保障委托人的合法权益。要加强行政执法机关与商标权利人的联系,行政执法机关在依法查处商标侵权案件的同时,还要充分利用调解机制,努力化解矛盾,维护社会稳定。      积极探索建立商标行政执法的长效监管机制      加快推进商标行政执法的制度化、法治化、规范化、程序化建设,加大商标行政执法力度,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切实保护商标权人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开展经常性的保护注册商标专用权专项行动,集中打击反复侵权、群体性侵权以及大规模商标侵权假冒行为;广泛推行商标授权销售制度,大力整顿商品零售市场j加强对商标印制行为的监管,从源头上遏制商标侵权假冒行为,加大对世博会标志等特殊标志的保护力度;加大对广交会、南博会、东北亚博览会等商品交易会和商品展览会中商标等知识产权的监管力度;加大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力度,严厉打击侵犯驰名商标权益的行为。建立全国商标监管信息发布平台,拓宽商标行政执法机关和社会公众的交流渠道,开展多种形式的商标宣传,加大商标普法教育力度,大力弘扬以创新为荣、剽窃为耻,以诚信为荣、假冒为耻的道德观念。继续加强进出境环节保护商标专用权的行政执法,采取各种边境管理措施,全面推行商标海关保护备案制度,有效制止商标侵权货物的进出口。   加强商标行政执法体系建设,健全商标执法管理体制。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根据实际需要,建立专门的商标管理机构,配备相应人员编制。加强基层工商所建设,充实商标行政执法力量。建立商标工作者在职培训制度,大力培训一线执法人员,建设高素质的商标行政执法队伍。加大对地方商标办案的指导力度,建立更为快捷的侵权定性批复机制和办案信息沟通机制。完善区域联合执法与协作制度,消除地方保护主义,形成打击商标侵权假冒行为的合力,增强执法协作效能。   经过改革开放30年的发展,我国商标法律法规体系逐步健全,商标执法水平不断提高,但我们必须看到,我国的商标执法工作还不能完全适应社会经济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客观需要,还存在不少问题,突出表现在:商标执法力量不足,基层行政执法力量薄弱,各地区执法水平参差不齐,地方保护主义依然存在,地区部门间协调机制有待加强,商标案件移送工作中仍存在许多问题等。我们必须进一步加大对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保护力度,充分发挥商标权利人主动维权的积极性,加大刑事处罚的威慑力,有力遏制假冒侵权泛滥的局面,争取早日实现《纲要》提出的战略目标,为建设创新型国家提供有力支撑,积极促进国民经济又好又快发展,推动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      (作者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2023-09-02 09:20:431

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备案通知书是怎样的?

商标 具有唯一性和其专门性,需要专门申请合同的备案,使合同更好的被管理与审查。申请人在 商标注册 大厅办理备案申请后,有关部门会发放一张通知书给申请人或者 代理 申请人。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备案通知书是怎样的?通知书比较简短,商标局会用邮寄实物的方式送达申请人处。它标志着备案的成功,不符合要求的也会发放通知。 一、通知书内容示例 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备案通知书 标合同备字〔 〕 号 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商标法 》及《中华人民共和国 商标法实施细则 》有关规定,你( )于____年__月__日报送我局的许可___________使用的第________号_________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副本,经审查,我局予以备案。 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备案号为_________。 特此通知。 (商标局章) 年 月 日 二、通知书怎么发给申请人 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备案通知书的收取: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备案申请经审查书件齐备,符合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备案有关规定的,商标局予以备案,以邮寄方式将备案通知书发给申请人或其代理人。 三、相关注意事项 1、我国《商标法》及《 商标法实施条例 》规定,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应当报商标局备案。许可他人使用其 注册商标 的,许可人应当自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签订之日起3个月内将合同副本报送商标局备案。至此,我们找到了商标使用许可合同中关于提交商标局备案条款的出处。但是,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如不经备案,是否就不具备效力呢?就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 民事纠纷 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有明确的规定,商标使用许可合同未经备案的,不影响该许可 合同的效力 ,但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2、报送商标使用许可备案后,对符合受理条件的,商标局予以受理并书面通知许可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商标局不予受理,书面通知许可人并说明理由;需要补正的,商标局通知许可人予以补正,许可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按照指定内容补正并交回商标局。期满未补正的或者不按照要求进行补正的,商标局不予受理并书面通知许可人。 3、符合《商标法》、《商标法实施条例》规定的,商标局予以备案并书面通知许可人。 4、不符合《商标法》、《商标法实施条例》规定的,商标局不予备案,书面通知许可人并说明理由。需要补正的,商标局通知许可人予以补正,许可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按照指定内容补正并交回商标局。期满未补正的或者不按照要求进行补正的,商标局不予备案并书面通知许可人。 5、直接办理的,商标局将相应文件通过邮寄、直接递交、或者其他方式送达许可人;委托商标代理机构的,送达商标代理机构。 以上内容于2018年2月修订,如果以后发生变动,或者在办理中与商标注册大厅工作人员的要求不一致的,应以工作人员的要求为准。 邮寄的纸质通知书申请者应当保管好。注意备案时间要在三个月之内,但是不进行备案也是不违法的,只是会有其他影响。是否能备案商标局也会通知申请者,相关材料可以补交。关于备案的规定仅供参考。
2023-09-02 09:20:521

商标使用许可相关的法律法规有哪些 ?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第七章 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保护  第五十一条 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  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  (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三)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四)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五)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第五十六条 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或者被侵权人在被侵权期间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包括被侵权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前款所称侵权人因侵权所得利益,或者被侵权人因被侵权所受损失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  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的并说明提供者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  第五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所称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一)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标志作为商品名称或者商品装潢使用,误导公众的;  (二)故意为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仓储、运输、邮寄、隐匿等便利条件的。  第五十一条 对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任何人可以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投诉或者举报。  第五十二条 对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罚款数额为非法经营额3倍以下;非法经营额无法计算的,罚款数额为10万元以下。  第五十三条 商标所有人认为他人将其驰名商标作为企业名称登记,可能欺骗公众或者对公众造成误解的,可以向企业名称登记主管机关申请撤销该企业名称登记。企业名称登记主管机关应当依照《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2年10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46次会议通过法释[2002]32号)  为了正确审理商标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就适用法律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 下列行为属于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规定的给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行为:  (一)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的字号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突出使用,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  (二)复制、摹仿、翻译他人注册的驰名商标或其主要部分在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上作为商标使用,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  (三)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注册为域名,并且通过该域名进行相关商品交易的电子商务,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  第十五条 商标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可以根据权利人因侵权所造成商品销售减少量或者侵权商品销售量与该注册商标商品的单位利润乘积计算。  第十六条 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或者被侵权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均难以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或者依职权适用商标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确定赔偿数额。  人民法院在确定赔偿数额时,应当考虑侵权行为的性质、期间、后果,商标的声誉,商标使用许可费的数额,商标使用许可的种类、时间、范围及制止侵权行为的合理开支等因素综合确定。  当事人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就赔偿数额达成协议的,应当准许。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三十六条 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被侵权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若干意见 工商标字[2002]第6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决定已于2001年12月1日起施行,为与此次修改相适应,国务院正在进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的修改工作。在此情况下,部分地方工商行政管理局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请示如何执行《细则》。经研究,提出意见如下:  一、在国务院完成对《细则》的修改工作以前,应继续执行该细则,但其中与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有抵触的规定(如关于商标注册复审的终局程序的规定、关于商标侵权赔偿的行政职责的规定等)除外。  二、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及《细则》对同一事项均有规定时,应优先适用《商标法》的规定。例如,《商标法》第五十五条和《细则》第四十二条均规定了对商标侵权案件查处的行政措施,《商标法》第五十三条和《细则》第四十三条均规定了对商标侵权行为的行政处罚。在查处侵权案件时应优先适用《商标法》中的规定。  三、《细则》中对修改前的《商标法》规定的事项进行解释、界定的规定,若《商标法》中对该事项仍有相同内容的规定的,应继续视为对该事项的解释、界定。如《细则》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应视为对《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规定的解释。  四、办理商标注册、异议、转让、续展、变更、复审等商标注册事宜时,依《细则》规定的程序进行。例如,办理商标注册事项变更,应适用第二十条规定;办理商标注册续展,应适用第二十二条的规定。  五、《商标法》对违法行为作出处罚规定(包括处罚种类、处罚幅度)的,应当按照《商标法》的规定执行;《商标法》仅对行政处罚的种类作出规定而未规定相应处罚幅度(如罚款幅度)的,处罚幅度可以参照《细则》的规定执行。具体为:  (一)违反《商标法》第四十条规定的,适用《细则》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规定;  (二)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二)、(三)项行为之一的,适用《细则》第二十八条规定;  (三)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行为的,适用《细则》第二十九条规定;  (四)构成《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八条第(三)项行为的,适用《细则》第三十一条规定;  (五)构成《商标法》第四十七条所述行为的,适用《细则》第三十三条规定;  (六)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八条第(一)、(二)项行为的,适用《细则》第三十二条规定。
2023-09-02 09:21:043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细则有效吗

是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51号:现公布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自2014年5月1日起施行。
2023-09-02 09:21:241

商标注册注意事项大全

法律主观:办理商标注册申请的,可以让普通商标成为注册商标,从而受到《商标法》等法律的保护。而在案例商标注册申请的时候,除了要事先了解清楚规定的条件、原则以及程序外,同时还要了解清楚一些注意事项。商标注册申请过程中需要注意的事项较多,代理人会给予具体指导。但有些问题必须由申请人自己考虑和把握,在这里提醒一下,以引起申请人的注意。1、要重视申请前的商标查询工作商标查询是一项重要的工作,只有通过查询才能了解在先权利情况,减少申请驳回率。目前,我国已有注册商标逾一百万件,特别是服装、电子产品、食品等商品的注册商标数量巨大,因此极易造成在相同或类似的商品上申请注册相同或近似的商标。据资料显示,没有开展商标查询业务前,申请驳回率在40%左右,开展查询业务后驳回率只占11.3%。但是有些企业对商标查询工作不重视,认为商标是自己独创的,不会与他人的商标相同或近似,结果申请被驳回,既多花了钱,又耽误了时间,甚至影响了生产。还有一点必须说明,商标查询后并不等于百分之百能获准注册,因为目前只开展文字商标查询业务,查询的结果只是四个月前文字商标资料的反映,四个月内的在先权利情况不能掌握。另外,我国幅员辽阔,全国不同地区的申请人同一天在同一类别上申请相同或近似的商标的可能性极大。因此,商标查询结果仅供参考,不具法律效力。2、要提高自我保护意识企业的商标自我保护意识体现在商标注册和使用管理两个方面,这里只谈注册方面应具备的保护意识。①要及时申请注册。《商标法》第十八条规定申请在先原则。然而,有些企业缺,乏商标注册意识,结果导致自己独创并使用多年的商标被他人抢注,造成经济损失。②要善于编织坚实的保护网。当你的品牌有些名气的时候,一些人在经济利益的驱动下,会在同类产品上以近似的商标搭车。为了有效的防止他人侵权,科学地编织一张坚实的保护网是十分必要的。一方面,可以在自己主商标周围申请注册一些近似的商标。如“大大”泡泡糖相继申请注册了“天天”、“彩大”、“太大”、“超大”、“特大”等八个系列商标,对“大大”进行有效保护。另一方面,可以在经营范围许可的情况下,扩大类别申请注册,实行多方位保护。如以清洁用品、化妆品为主的“绮梦”商标,该公司就在第3、5、9、16、18、25类商品上分别申请注册了该商标,同时也申请注册了“琪梦”、“奇梦”、“绮皇”、“绮王”等近似商标,构成了一张保护网。3、要设计好商标商标的设计涉及多个领域,通常要把握好几个要素:①商标要具有显著性。商标越是与众不同,就越能给消费者留下深刻的印象。如一个简单的几何图形或者一个过于复杂的图形构成的商标,不能产生感观印象;又如仅以一个或两个普通字体的字母构成的商标,因字母的数目有限,不宜被一家独占;再如普通称谓等等,这些均缺乏显著性,不具有商标的识别作用。②商标设计要符合法律要求,不能使用《商标法》第八条规定的禁用文字和图形。③商标设计要改变偏重写实的倾向,提倡多使用无特定含义、有独创性的文字或图形作商标。如“浪奇”、“COLGATE”等,这些商标具有独创性、显著性,易于获准注册。④商标设计要考虑到不同国家、地区、民族的风俗习惯,符合消费者的心理,杜绝不良文化影响的产生。⑤商标设计要有艺术性。设计的商标要易读、易看、易记、简单明确,给人以美感。4、要慎重、适度使用和宣传注册申请中的商标商标注册申请不等于商标专用权的确定。因此,对申请中的商标的使用和宣传宜慎重适度。①使用时不要标注注册标记,即“⑩”、“@”、“注册商标”字样,否则属于冒充注册商标,根据《商标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二条规定,可处以非法经营额20%以下的罚款。②其外包装物品不要印制太多,广告费投入也不要过大,以免因确权遇到问题造成经济损失。5、要科学地申报商标和填写商品名称①申报组合商标还是单一商标,这要根据商标使用在何种商品上来定。如商标使用在一个大件商品上,一个组合商标未免不可;如商标使用在服装、鞋、皮带扣等商品上,组合商标可能不够美观,当然申报单一商标为好。另外,申报组合商标还是单一商标各有利弊:从费用上看,目前实行的是一类一标一件一收费,即一个图形、中文、外文组合起来的商标在一个类别上申请,只收一个申请件的费用,如果将三者分开,在一个类别上申请,则收三个申请件的费用。从核准的难易程度上看,单一的商标易于核准,而组合商标则很难避免其中某一部分与他人在类似商品上申请在先的商标近似,因此在审查中被退回修正的较多,往往推迟核准的时间。②填报商品名称是一项重要的工作,应在专业人员的指导下进行:首先,填报商品名称不能跨类而且要规范具体。其次,要精选商品,以求在全类得到保护。一般的商标要想在全类得到保护,申报的商品必须在该类各组精选,有所侧重的做到每组都报上一至几个适合自己的商品。再次,填报商品数量要考虑费用的支出。目前,申请规费有超项加收的规定,即一份申请限报商品/服务10个,每超过一个加收100元,因此建议每件申请力争报10个商品/服务,即使现在没有的商品/服务也可以报。至于是否超项申报,要根据情况并结合是否全类得到保护来考虑。办理商标注册申请是比较严肃的事情,毕竟关系到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同时,这又是很复杂的事情,因为涉及到商标都是很专业的。而申请商标注册,也有可能被驳回或不予公告,这些就是申请人需要重点注意的,避免出现对自身不利的情形,导致不能注册商标。法律客观:《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七条 申请注册和使用商标,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商标使用人应当对其使用商标的商品质量负责。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通过商标管理,制止欺骗消费者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八条 任何能够将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商品与他人的商品区别开的标志,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颜色组合和声音等,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均可以作为商标申请注册。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九条 申请注册的商标,应当有显著特征,便于识别,并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 商标注册人有权标明“注册商标”或者注册标记。
2023-09-02 09:21:351

不得注册商标的情形

法律主观:根据法律规定,注册了商标不一定也是有效的,也可能被宣告无效,商标权无效是指商标不具备注册条件但取得注册的,依法定程序使商标权归于消灭的制度。一、商标权无效是什么意思?商标权无效是指商标不具备注册条件但取得注册的,依法定程序使商标权归于消灭的制度。在无效宣告制度之外,撤销注册也可使商标权归于消灭,但撤销注册的理由要么是注册商标未满足使用要求,要么是该商标丧失了其显著特征。撤销注册与无效注册的效力不同,撤销某一商标的注册,该注册仅从撤销决定作出之日起终止效力;注册无效的,无效决定的效力具有追溯力,为自始无效。二、注册商标无效的情形有哪些?(一)注册商标有明显瑕疵1、违反《商标法》的禁止性规定。即违反《商标法》第10条,注册的商标使用了法律禁止作为商标使用的标志;违反《商标法》第11条,注册的商标使用了法律禁止作为注册商标使用的标志;违反了《商标法》第12条,注册的立体商标是不具备显著特征、不能注册的标志。2、以欺骗手段获得注册。这是指注册商标人申请商标注册时以虚构、隐瞒事实,或以伪造申请文件及其他相关证明文件等欺骗手段获得注册,如伪造营业执照、伪造药品或烟草管理部门的批文、伪造产地证明等。(二)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注册商标权人采取如侵犯他人在先权利、恶意抢注、侵害他人的商业信誉等不正当手段获得注册,其情形较为复杂。1、侵犯他人在先权利。这是指申请注册的商标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实质上这一商标侵犯了他人的在先权利,如著作权、外观设计专利权、肖像权、姓名权、商号权等民事权利。这类商标权无效的原因在于,申请人将他人享有的权利作为自己的商标申请注册,这是侵权行为,是法律所不能容忍的。2、恶意注册。这是指注册商标人申请注册时违反了诚信原则,恶意将他人有影响的商标、驰名的商标等申请注册。恶意注册的具体情形有:(1)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2)就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商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3)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律害的;(4)未经授权,代理人或者代表人以自己的名义将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的商一标进行注册的;(5)商标中有商品的地理标志,而该商品并非来源于该标志所标示的地区,且商标权人是恶意申请注册并获得核准的。(三)注册商标争议注册商标争议是指,在先注册人认为后注册的商标与自己在同一种或者类似的商品或服务上注册的商标相同或近似而提出的争议。根据保护在先原则,在先注册的商标权人有权请求撤销在后注册的商标。三、注册商标无效宣告的规定《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或者是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由商标局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第四十五条规定,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自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在先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对恶意注册的,驰名商标所有人不受五年的时间限制。法律客观:注册商标的终止,也称商标权的终止,是指注册商标的所有人在一定情况下丧失商标权,不再享受法律对该商标的保护。如原商标所有人已丧失该商标的专用权,而他人又以相同或相近似的商标获准注册,原注册人再继续使用这个注册商标,就要被指控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但《商标法》第32规定:“注册商标被撤销的或者期满不再续展的,自撤销或者注销之日起1年内,商标局对与该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注册申请,不予核准。”作出这样的规定、是考虑到被撤销或注销的注册商标,可能在一段时间内在流通领域续存的状况,不致于造成消费者对商品的误认。注册商标终止的情形:与商标权的取得一样,当一定的法律事实出现时,或当商标权人有贪污行使权利,或违反商标法律的有关规定时,就会导致商标权的丧失。我国商标法规定了因合法转让,或贪污继承,使转让人、被继承人博学的人商标权的情况;也规定了商标局的注销或撤销原注册商标,从而引起商标权丧失的各种情况。注册商标因被注销或撤销而终止。商标局注册商标,一般是因情况发生变化,出现了某些条件,使商标权自动终止;商标局撤销注册商标是因商标所有人违法使用商标,而受到的一种行政处理,是强制终止。前者是商标人自动放弃权利,后者是生管机关依法剥夺当事人的权利。(1)因注销注册商标而终止。根据《商标法》的规定,出于下列情况之一时,商标局可以注销注册商标:一是商标有效期满,宽展期已过,而商标权所有人仍不申请续展注册,或虽申请续展但未获核准的;二是注册商标所有人自愿申请放弃商标权,并向商标局办理注销手续的;三是作为商标所有权人的企业解体或公民死亡,在法律规定的时间内无人要求继承其注册商标的。(2)因撤销注册商标而终止。根据《商标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当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商标局可以强制撤销注册商标:①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禁止条款的;②擅自变更注册商标的文字、图形或其组合,又拒绝改正的;③不按规定签订转让合同,自行转让商标的;④连续3年停止使用其注册商标的;⑤自行改变商标注册人的名称、地址或其他事项的;⑥对核定的商品粗制滥造,以次充好,损害消费者利益的;⑦商标注册人非法销售自己的注册商标标识的;⑧商标所有人非法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⑨以欺骗手段或其他不正当手段(如伪造书件欺骗注册、将已为人知的商标申请注册的等)骗取注册的;⑩由商标评审委员会对有争议的注册商标作出撤销裁定的。因以上原因而被撤销注册的商标的,如当事人不服,除第10种情况以外,可以在收到撤销通知书之日起15天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交《撤销不当商标复议申请书》1份,提出复议申请。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终局决定,书面通知申请人,并移交商标局处理。被撤销的注册不当商标,由商标局予以公告。原商标注册人应当在收到决定或裁定通知之日起15天内,将《商标注册证》交加商标局。依照《商标法实施细则》第25条第5款的规定,凡因使用《商标法》第8条规定的禁止内容和使用欺骗手段或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注册的商标,以及对已经注册的商标有争议,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争议成立而被撤销的商标,其商标专用权视为自始即不存在。撤销注册商标的决定或裁定,对撤销前人民法院作了同并已执行的商标侵权案件的判决、裁定,工商行机关作出并已执行的商标侵权案件的处理决定,不具有追溯力。但是,因商标注册人恶意给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予以赔偿。
2023-09-02 09:21:441

商标侵权的认定

认定商标侵权行为,是中国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查处商标侵权案件的关键环节,也是一个难点问题。在认定中,需要依法和依职权认定。所谓依法认定,是指依照《商标法》及其《实施细则》,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实际情况认定;所谓依职权认定,是指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法律赋予的职权范围内,结合实际情况认定。法律规定不明确以及在职权范围内认定有困难的,可以根据有关规定逐级请示,并附与案件有关的材料,报上级机关认定。认定商标侵权行为,需要把握以下几点:一、遵循保护注册商标的原则商标专用权是通过注册产生的,其间经过了法定的程序和严格的审查,因此,商标专用权确立後,就应当在法律范围内子以保护,即使是认为注册不当的商标,在撤销之前,也应如此。按照《商标法宝施细则》第二十五条第五款的规定,撤销注册商标的决定或裁定,对在撤销前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做出并已执行的商标侵权案件的处理决定,不具有溯及力。注册商标有效期满後,在法律规定的6个月宽展期内,如果原注册商标所有人仍未提出续展申请,或续展申请被驳回後,他人在此期间使用与该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不构成商标侵权;如果原注册商标所有人提出续展申请且被核准,他人在此期间内使用与该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栗:构成商标侵权行为。二、合理判定近似商标近似商标是指在文字的字形、读音、含义或者图形的构图及颜色或者文字与图形的整体结构上,与注册商标相比较,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的商标。判定近似商标,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主要从商标的音、形、义三方面,结合构图、颜色及整体结构等因素,进行对比,采取隔离观察、整体观察、要部观察相结合的方法,进行综合判定。在判定中,应当以可能使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为基本条件,但不以造成实际误认为必要条件。判定商标近似,应以核准注册的商标文字、图形或其组合为准,而不以注册商标所有人实际使用的商标为准,因为注册商标所有人实际使用的商标有时与核准注册的商标并不完全一致。值得指出的是,在商标近似的判定上,注册和管理的标准是一致的,但就个案处理而言,有时略有差别,原因在於注册是静态的判定,管理是动态的判定。例如:“00l”是一家企业使用在电视接收大线上的注册商标,另一家企业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了“CCT”商标,并向商标局提出了注册中请。从注册角度看,“CCT”与“001”不近似,但从管理角度看,实际使用的“CCT”的字形、排列方式,整体外观与“001”近似。三、正确判断类似商品类似商品是指在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情况下,与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在功能、用途、原料、生产企业、消费对象、销售渠道等方面近似,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的商品。判断类似商品,前提是商品之间的关系,并考虑商品和商标之间的关系。商品的功能、用途相同,并且具有共同的消费对象、销售渠道的,一般认定为类似商品,但商品的原料、生产企业等因素,能够明显表明商品的来源,不会使消费者产生误认的,不应认定为类似商品。如果商品与服务之间存在着特定的联系,使用相同或者近似商标易使消费者认为是同一企业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该商品与服务应认定为类似。为便於注册和管理;我国采用了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表,将商品和服务划分为42类,每类别下又分为若干组;与此同时,商标局对类似商品的区分也有内部掌握标准。虽然上述两种标准不是划分类似商品的依据,但可以作为认定类似商品的参考。从实际情况看,商品和服务有千万种,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和经济需求的变化,有的商品和服务未体现在分类表和区分表中。而且,过去类似的现在可不类似,过去不类似的现在可能类似,并不是同类同组的均类似,也不是不同类不同组的就不类似。这就需要在管理中,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并与注册所掌握的标准保持一致。判断类似商品,应以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为准,而不应以注册商标所有人实际使用的商品为准。四、不以商品质量优劣为取舍商标是区别商品来源的标志,有表明商品质量的功能,但不是主要功能;《商标法》的规定中,有监督商品质量的内容,但主要内容是保护注册商标专用权。因此,具体到侵权案件中,商品质量优劣不影响商标侵权的认定。他人擅自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即使其商品质量优於注册商标所有人的商品,也应当认定为商标侵权行为。至於注册商标所有人以其商品质量低劣、粗制滥造或以次充好,构成欺骗消费者的行为,可以适用《产品质量法》及《商标法》的其他条款处理,与商标侵权认定没有直接的关联。五、不以注册商标所有人的违法使用为取舍商标专用权是一种民事权利,注册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其权利。如果注册人在使用注册商标过程中,有违反《商标法》和《商标法实施细则》的情形,可以适用相关条款处理,要求注册人承担相应的行政法律责任,但不影响对商标侵权的认定。在这种情况下,他人擅自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应认定为商标侵权行为。注册商标所有人的违法使用主要包括:自行改变注册商标的文字、图形或其组合: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在使用注册商标时不标明注册字样或标记。由於商标专用权属民事权利,如果注册商标所有人在权利行使过程中有上述违法使用的情形,即存在主观上的过错并由此导致他人侵权,则侵权人可以不承担侵权的赔偿责任。六、合理界定正常使用行为他人擅自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图形,并不是均构成商侵标权:如果这种使用属正常方式的使用,则不构成商标侵权。例如,“三株”商标是一家企业使用在药品上的注册商标,另一家企业在口服液商品包装上使用了“三株菌+中草药”文字,以表示口服液商品的成份(经查证属实),即不是商标,又不是商品名称,而是对商品的正常说明,即使含有“三株”字样,也不构成对“三株”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又如,一家鞋厂在鞋类商品上注册了“三五四四”商标,另两家鞋厂在其生产的胶鞋底部分别使用了“35:44”和“35-44”字样,由於“35:44”和“35-44”不属於正常标注胶鞋尺码、型号或规格的方式,因此不属合理使用,构成对“三五四四”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七、综合衡量其他因素在商标侵权案件认定过程中,除上述需要把握的因素外,还有可能涉及其他因素,如商标的知名度、显著性和具体使用方式,商品的零部件与整体之间的关系、争议商标所有入的主观过错程度等。由於个案涉及的其他因素不一致,对商标侵权的认定也会不一致。例如商标的知名度问题。一般来说,商标知名度越高,受保护的范围就越宽,他人擅自使用时认定商标侵权的可能性就越大。“北极星”是使用在钟表等商品厂的注册商标,由“北极星”中文文字、“POLARIS”英文和星图形三部分组成,具有较高的知名度。他人在钟表商品上使用了“北斗星”、“时星”商标,且钟表表盘装璜与“北极星”钟表表盘装璜相同或者近似。从商标看,“北斗星”、“时星”的文字、图形与“北极星”的文字、图形有一定的区别,一般情况下可以不认定近似,但考虑到“北极星”商标系驰名商标,因而认定“北斗星”、“时星”的整体结构与“北极星”近似,应按照商标侵权处理。再如,关於商品零部件与整体之间的关系问题,如果该零部件是商品整体的主要部分,且商品整体使用零部件的方式会使消费者对商品整体的来源产生误认,则商品整体可以认定为商标侵权。
2023-09-02 09:21:541

印度对于商标法是怎么规定的呢?

印度对于商标注册商标法注册是怎么规定的?你觉得这个东西还真是,你可以在百度上查一查,如果中国没有的话,你只能去找印度的相关书籍去查一查
2023-09-02 09:22:0415

商标侵权的社会影响有哪些

法律主观:1.未经 商标权 人许可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 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所有人的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商标的,是发生最多的商标侵权行为。实施此种行为的人,无论出于故意或过失,都会导致商品出处混淆,造成 侵权 后果,损害注册商标所有人的权益和消费者的利益。此种商标侵权行为分以下四种情况: ①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他人的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 ②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他人的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 ③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 ④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 2.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只要有销售侵权商品的行为存在,不管行为人是否知道自己销售的是侵犯他人注册商标权的商品,都要承担侵权责任。但如果行为人销售不知道是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的并能说明提供者,虽然侵权但不承担赔偿责任。 3.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 商标标识是指附有商标的物质实体,如服装上的商标织带,自行车、电视机上的商标牌,化妆品、饮料瓶上的瓶贴等。 《商标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九条规定,任何人不得非法印制或买卖商标标识。依照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布的《商标印制管理办法》规定,商标标识只能由持有地(市)级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发的《商标印制单位证书》的企业或个体工商户承印。印制注册商标时,商标印制委托人要出具证明文件,如 营业执照 副本、 商标注册 证等。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是指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同意,违反《商标印制管理办法》而印制商标标识。 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是把伪造、擅自制造的商标作为买卖对象,从中获利。 如果法律不严格禁止伪造、擅自制造或销售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必须出现滥用、乱用、假冒、买卖商标标识等混乱现象,为前面几种侵权特别是假冒他人注册商标提供条件,无论是对社会还是对商标权人的危害都是极大的。 4.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 这种去掉、撤换他人注册商标的行为影响了商标功能的有效发挥,剥夺了商标权人的使用商标的权利,因而也被视为一种侵犯商标权的行为。 5.给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本项商标侵权行为: ①经销明知或者应知是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 ②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图形作为商品名称或商品装潢使用,并足以造成识认的; ③故意为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提供仓储、运输、邮寄、隐匿等便利条件的。 最后一种是为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提供条件的行为,是帮助侵权者的侵权活动。对些种侵权,行为人主观上故意才能构成,不能对从事仓储、运输、邮寄等业务单位提出不合实际的要求。法律客观:《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六条 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四)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五)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六)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
2023-09-02 09:22:281

承担商标侵权的法律责任有哪些?

商标侵权的法律责任包括:1、行政责任。对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依据《商标法》第五十三条、《商标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规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给以处罚。(1)责令停止侵权。具体措施如下:①责令立即停止销售;②没收、销毁侵权商品;③没收、销毁专门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2)处以罚款。对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但尚未构成犯罪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根据情节处以非法经营额50%以下或侵权所获利润五倍以下的罚款;对侵权单位的直接责任人员,可根据情节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2、民事责任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八条规定,商标权遭受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偿损失。根据《商标法》第五十三条规定,被侵权人可以要求侵权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赔偿损失。其中,侵权赔偿额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所获得的利益,或者被侵权人在被侵权期间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包括被侵权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如果前二者都难以确定,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50万元以下的赔偿。3、刑事责任除了行政责任和民事责任外,侵犯商标权还可能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
2023-09-02 09:22:471

现行商标法是什么时候制定的,它有哪些特点?简述我国对驰名商标的法律保护.

  一、现行的《商标法》是1982年8月23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经2013年8月30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的。  二、现行《商标法》的特点:  (1)商标是具有显著性的标志,既区别于具有叙述性、公知公用性质的标志,又区别于他人商品或服务的标志,从而便于消费者识别。  (2)商标具有独占性,使用商标的目的是为了区别与他人的商品来源或服务项目,便于消费者识别。所以,注册商标所有人对其商标具有专用权、独占权,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他人不得擅自使用,否则,即构成侵犯注册商称所有人的商标权,违犯我国商标法律规定的。  (3)商标具有价值,商标代表着商标所有人生产或经营的质量,信誉和企业信誉、形象,商标所有人通过商标的创意、设计、申请注册、广告宣传及使用,使商标具有了价值,也增加了商品的附加值。  商标的价值可以通过评估确定。商标可以有偿转让;经商标所有权人同意,许可他人使用。  (4)商标具有竞争性,是参与市场竞争的工具。生产经营者的竞争就是商品或服务质量与信誉的竞争,其表现形式就是商标知名度的竞争,商标知名度越高,其商品或服务的竞争力就越强。  三、我国对驰名商标的法律保护  (1)将与他人驰名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在非类似商品上申请注册,且可能损害驰名商标注册人的权益,从而构成商标法第8条第(9)项所述不良影响的,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驳回其注册申请;申请人不服的,可以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已经注册的,自注册之日起5年内,驰名商标注册人可以请求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予以撤销,但恶意注册的不受时间限制。  (2)将与他人驰名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使用在非类似商品上,且会暗示该商品与驰名商标注册人存在某种联系,从而可能使驰名商标注册人的权益受到损害的,驰名商标注册人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2年内,请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予以制止。由上可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禁止权范围可以扩大到非类似商品上。对于违反上述规定的,行为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比照《商标法实施细则》第43条的规定处理。  (3)自该驰名商标认定之日起,他人将与该驰名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名称一部分使用,且可能引起公众误认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不予核准登记;已经登记的,驰名商标注册人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2年内,请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予以撤销。
2023-09-02 09:23:114

哪些情形不被视为商标法意义上的商标使用?

仅提交下列证据,不视为商标法意义上的商标使用:1.商品销售合同或提供服务的协议、合同; 2.书面证言;3.难以识别是否经过修改的物证、视听资料、网站信息等;4.实物与复制品。还有一点,以下情形,不被视为商标法意义上的商标使用:1.商标注册信息的公布或者商标注册人关于对其注册商标享有专用权的声明; 2.未在公开的商业领域使用; 3.仅作为赠品使用;4.仅有转让或许可行为而没有实际使用; 5.仅以维持商标注册为目的的象征性使用。最后,商标注册人提交的使用证据如果改变了注册商标的主要部分和显著特征,则不能认定为注册商标的使用。商标注册人在核定使用的商品上使用注册商标的,在与该商品相类似的商品上的注册可予以维持。商标注册人在核定使用商品之外的类似商品上使用其注册商标,不能视为对其注册商标的使用。
2023-09-02 09:24:382

我超市卖了厂家侵权商标的产品,我也要负法律责任吗?

是的
2023-09-02 09:24:514

注册商标的格式与要求

法律分析:商标注册是一种商标法律程序。由商标注册申请人提出申请,经商标局审查后予以初步审定公告,没有人提出异议或者提出异议经裁定不成立的,该商标即注册生效,受法律保护,商标注册人享有该商标的专用权。一个商标从申请到核准注册,大约需要6-8个月的时间。商标注册申请的核准或者驳回没有法定期限,商标局审定公告该商标,再下发商标注册证,该商标至此获得核准。商标审查的时间段随时会根据商标局内部审查速度的快慢而有所变化。注册商标的有效期限为十年,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计算,注册商标有效期满,需要继续使用的,可以申请商标的续展注册。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细则》 第二十九条 商标注册申请人或者商标注册人依照商标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提出更正申请的,应当向商标局提交更正申请书。符合更正条件的,商标局核准后更正相关内容符合更正条件的,商标局不予核准,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已经刊发初步审定公告或者注册公告的商标经更正的,刊发更正公告。
2023-09-02 09:25:231

商标续展不予核准的原因,都有哪些?

商标局对于申请续展注册的,一般都会核准,但是商标续展申请时依然存在违背相关法律规定而被驳回请求的情况,通常有三种:1、超过宽展期提出续展注册申请的; 2、自行改变原注册商标的图形、文字的; 3、自行扩大原注册商标核定的商品使用范围的。根据《商标法实施细则》第23条的规定,商标续展申请被驳回之后,如申请人不服,可在收到驳回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递交《驳回续展复审申请书》1份,申请复审,同时附送原《商标续展注册申请书》和《驳回通知书》。
2023-09-02 09:25:466

不能成为商标权主体的是什么人?

只有自然人不能申请商标,个体工商户和企业法人都可以申请的。有这方面的需要的话别我的Q
2023-09-02 09:26:063

使用未注册商标标志加个R字是违法的吗

违法的。以下第三项就有严格的规定。根据《商标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使用末注册商标主要应遵循如下规定:一.不得违反《商标法》禁用条款规定。《商标法》第十条规定了禁止作为商标使用的文字、图形的范围:(一)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勋章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国家机关所在地特定地点的名称或者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图形相同的;(二)同外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相同或者近似的,但该国政府同意的除外;(三)同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名称、旗帜、徽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组织同意或者不易误导公众的除外;(四)与表明实施控制、予以保证的官方标志、检验印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授权的除外;(五)同“红十字”、“红新月”的名称、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的;(六)带有民族歧视性的;(七)夸大宣传并带有欺骗性的;(八)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者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组成部分的除外;已经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二.不得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注册商标受法律保护。未注册商标不得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这是未注册商标使用的基本前提。对未注册商标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问题,应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有的是未注册商标使用人故意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未注册商标,这是故意侵权行为;但还有不少确属由于客观上两个商标无意冲突,构成相同或近似,这属于过失侵权行为。在未注册商标管理工作中,对于前一种故意侵权行为,必须从重处罚;对于后一种过失侵权行为,则应酌情从轻处理,以达到制止使用目的即可。这样做,既达到了依法保护注册商标的目的,又在法律规定允许的范围内充分考虑未注册商标使用人的利益,有利于更好全面维护各方当事人的切身利益。三.不得冒充注册商标。冒充注册商标是指商标使用人在未经商标主管机关予以核准注册的商标上标明“注册商标”字样或加(注)或(R)注册标记的行为。冒充注册商标行为,除了表现为在未注册也未申请注册的商标上使用“注册商标”字样或注册标记外,还有以下几种表现形式:(1)虽已向商标局提出注册申请,但在未核准之前就加注了“注册商标”字样或注册标记;(2)商标注册人超出了核定使用商品范围使用注册商标并标注“注册商标”字样或标明注册标记的;(3)注册商标因未办理商标续展注册手续而被注销后,或注册商标因违法使用而被撤销后。仍继续使用并加注“注册商标”字样或注册标记的。四.使用未注册商标的商品不得粗制滥造,以次充好,欺骗消费者。通过商标管理监督商品质量,是我国《商标法》一个特点,表明我们在保护商标专用权的同时,把维护消费者利益放在重要地位。对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要求必须保证商品质量,对使用未注册商标的商品同样也要求必须保证商品质量。对违反商品质量规定的,《商标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一条规定了严格的处罚措施,对未注册商标使用人和商标注册人的处罚适用同一条款,一视同仁。商标行政管理机关在执行这项法律规定时,其工作的范围主要在商品流通领域中进行,而生产环节中发生的商品质量问题,按照执法分工,主要由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来负责查处。对于流通领域中出现的商品粗制滥造,以次充好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必须在取得国家有关法定质量检验机构检测证明后,再依照《商标法》的规定来处理。
2023-09-02 09:26:131

试结合我国现行法律规定论驰名商标的法律保护

好文章!
2023-09-02 09:26:253

商标侵权行为有哪些表现形式

商标侵权 行为有哪些表现形式 商标 侵权行为 的具体认定,应当依照 商标法 的规定,只要行为人实施了商标 法规 定的侵犯 注册商标 专用权的行为,就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我国《商标法》第38条和《 商标法实施细则 》第41条对此作了规定。根据这些规定。商标侵权行为有以下八种类型: 1、 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注册相同的 商标 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行为,属于明显的商标侵权行为。如果行为人主观上是故意的,就构成假冒商标行为。假冒商品是一种严重的侵权行为,假冒行为的破坏极强,他盗用他人商标声誉而牟取不正当的商业利益,从而因自己产品伪劣毁掉他人的商标声誉,同时又欺骗了消费者。所谓“同一种商品“,是按商品的原料、形状、功能用途等因素以及习惯来判断,一般是指名称相同的商品,或者名称虽相同,但所称的商品相同的商品。但有些商品如收音机、录音机、音响、用途结构虽不同,在组合音响这一概念上属于同一商品。因而,同一种商品的概念并非指全一样的相同商品。 所谓“相同商标”一般是指名称相同的文字商标、图形相同的图形商标、名称图形都相同的组合商标:除文字、图形、组合商标绝对相同外,下列情况也应视为相同商标:如名称因为“友谊”的商标,其一以两只手紧握的图形表示,另一以两个套法圆圈表示。又如两个商标名称虽不同,一为“火炬”、一为“光明”,但二者都以火炬图形来表示。有的商标尽管字不同音,也应视为相同商标,如“朝阳CHAOYANG”和“朝阳ZHAOYANG”。数字组合的商标,虽采用不同文字或不同排列,如“三五”与“555”,有些文字商标顺序颠倒,如“工农”与“农工”,都应视为相同商标。 2、 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 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的许可,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属于商标侵权行为。所谓“类似商品”,是指两种或两种以上商品,由于使用原料、制作方法、商品用途、外观形状、销售场所等因素,具有一定共同点,如果使用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就会难以辩清不同的生产者,导致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而误认误购,这些商品就是类似商品。如 上海 牙膏厂已有注册商标“白玉”用于牙膏上,生产牙粉的厂家也使用“白玉”商标,即属商标侵权行为。 3、 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类似的商标 未经注册 商标权 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类似的商标,构成商标侵权行为。这种使用一般也以造成消费者误认作为判断是否构成侵权的标准。 商标是否近似,主要从外观、读音、含义上去判断。有下列之一即属近似的商标: 1)、图形近似的图形商标或组合商标; 2)、图形虽不近似但名称相同的商标; 3)、拼法近似或读音相同的由字母组成的商标; 4)、在商品上使用的名称读音相同的用汉字作名称的商标; 5)、商标名称所表示的含义极其相近; 6)、商标的设计和色彩或整体观感极其相似的商标。 外观相似,是指商标的名称,图形或其组合的外观上相互近似,难以区别。如“五环”与“连环”名称虽不同,图形却是由五个圆圈相连结。 读音相似,如用于磁带上的“TDK”与“TTK”、又如“天成”与“天城”,同音不同字。 含义近似,指文字图形表示的含义近似,如“大白兔”与“小白兔”、“双喜”与“红双喜”。 4、 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同类似的商标。 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类似商品且使用与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是以造成消费者误认的行为,也是为法律所禁止的侵权行为。次类行为的认定较为复杂,只有认定商品近似又商标近似的才能构成商标侵权。 5、 擅自制造或者销售他人注册商标标识的行为 擅自制造或销售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是商标侵权行为,这类行为包括:1、未经 商标注册 人委托或者授权而制造附有文字、图形或者组合成的注册商标标识;2、制造者超越商标注册人的授权权限,任意制造这种商标标识;3、销售商标标识,包括销售可以作为商标使用的残、次、废、旧的注册商标标识。制造和销售注册商标标识的可以是单独一项行为,也可以是连续性多种行为,都构成商标侵权。这种行为是假冒商标行为的必要准备阶段,危害性很大。这种行为情节严重者按规定应按假冒商标罪追究刑事责任。 6、经销侵权产品的行为。 商标侵权人欲实现其牟利暴利的目的,必然要求将侵权产品通过合法的或非法的渠道销售出。为切实周密地维护商标权人的合法利益,法律也将经销侵权产品的行为(不仅是销售明知是 假冒注册商标 的商品)规定为侵权行为,在商流通环节设置了一道法律屏障,抑制侵权行为进一步发展。值得注意的是,我国商标法并未免除因“不知是侵权产品”而销售的行为人的责任,而仅仅强调“明知”则必然构成侵权。 7、 在同一种或者类似的商品上,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图形作为商品名称。 8、 在同一种类商品上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的文字、图形作为商品装潢继续使用,并足以造成误认的行为,也构成侵权。 此类行为的认定,关键在于认定当事人的行为是否“是以造成误认”。这种误认,不仅指消费者对商品来源的误认的,也包括消费者产生与商标注册人之间存在某种特殊关系的误认。一般地说,在同一种类商品上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的文字、图形作为商品装潢或商品名称的,即可认定“足以造成误认”。其余集中情况,应结合被使用注册商标的知名度,具体商品交易过程及消费者购物习惯等作为具体分析,予以认定。 法律将该种行为规定为侵权行为加以禁止,旨在防止出现注册商标失去显著性,脱变为商品通用名称的危险。 9、 故意为侵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的行为。 故意为侵权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使为想供仓储、运输、邮寄等便利条件的行为,也属商标侵权行为。 商标侵权无疑是对商标所有权人合法利益的一种侵犯,往往会给其造成很大的损失。而随着我国对注册商标保护力度的加大,其实作为商标所有权人,也是应该提高这方面的意识,这样才能更好的保护自己的注册商标不被他人侵犯,也能从一定程度上避免自身利益受到不必要的损害。
2023-09-02 09:26:351

制造高仿品牌怎么定罪

属于侵犯注册商标罪,受商标法,民法,刑法调整一、根据《商标法>第39条和商标法实施细则第43条的规定,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权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其具体形式有:1.责令停止侵权行为。其具体措施有:责令立即停止销售;收缴并销毁侵权商标标识;消除库存商品上的侵权商标;收缴直接用于商标侵权的模具、印版和其它作案工具;采取前四项措施不足以制止侵权行为的,或者侵权商标与商品难以分离的,责令并监督销毁侵权物品。2.罚款。对尚未构成犯罪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人,可根据情节处以非法经营额50%以下或者侵权所获利润5倍以下的罚款;对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单位的直接责任人员,可根据情节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3.赔偿损失。由侵权人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但是,被侵权人的注册商标在侵权案件被查处时已连续3年停止使用的,或者自注册之日起没有使用的;明知他人的行为侵犯了自己的商标专用权而没有提出制止的;使用注册商标,没有标明注册标记的,被侵权人则不得请求赔偿。二、根据《民法》按照民法的一般原理和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承担侵权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是:侵权人实施了侵权行为;侵权人主观上有过错;被侵权人受到了损失;侵权行为与损失之间存在着因果关系。这些构成要件也适用于商标侵权的损失赔偿责任。但是,在商标侵权赔偿责任的的构成要件中有其特殊之处,这就是对侵权人主观上的过错和被侵权人遭受的损失按推定、拟定原则确定。商标权遭到侵犯时,被侵权人要对侵权人的过失、自己所受到的损失数额以及因果关系等进行举证是很困难的,如果对过失、损失数额不采用推定、拟定原则,被侵权人实际上将不能请求侵权人赔偿。三、根据《刑法》规定对侵犯商标权构成犯罪的刑事制裁措施1.根据《刑法》第213条规定,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以罚金。2.根据《刑法》第214条规定,销售明知是假冒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较大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销售金额巨大的,处3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3.根据《刑法》第215条规定,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侵犯商标权犯罪与之前侵犯商标权犯罪的对比(一)降低了侵犯商标权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解释》将假冒注册商标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的起刑标准定为非法经营数额(销售金额)在5万元以上,将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的起刑标准定为非法经营数额在5万元以上或违法所得数额在3万元以上;而在《经济犯罪追诉标准》中假冒注册商标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的起刑标准为非法经营数额(销售数额)在10万元以上,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的起刑标准为非法经营数额在20万元以上。(二)在假冒注册商标罪中增加了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解释》规定,假冒两种以上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在3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2万元以上的,也属于刑法第213条规定的“情节严重”。(三)分别规定了个人犯罪与单位犯罪起刑标准,缩小了两者之间起刑数额的差距。在《刑法》和《伪劣产品案件解释》中并没有对“个人”和“单位”侵犯商标权犯罪区别对待,在《经济犯罪追诉标准》中,单位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是个人犯罪的5倍。而根据《解释》第14条的规定,单位实施包括侵犯商标权在内的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按照《解释》规定的相应个人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的3倍定罪量刑。实践中不少同一不法分子为了逃避刑事追究,设立了多家法人单位从事制假、售假活动,有的甚至设立不同的公司,在同一生产车间的不同生产线进行造假,以此来逃避或减轻处罚。对此,应当严格区分个人犯罪与单位犯罪的界线。对个人为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而设立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实施犯罪的,或者公司、企业、事业单位设立后,以实施犯罪为主要活动的,不以单位犯罪论处;他人盗用单位名义实施犯罪,违法所得由实施犯罪的个人私分的,也应依照刑法有关个人犯罪的规定定罪处罚。(四)明确了触犯不同罪名时的处罚原则。《解释》第13条规定,实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的假冒注册商标犯罪,又销售该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构成犯罪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定罪处罚;实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的假冒注册商标犯罪,又销售明知是他人的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构成犯罪的,应当实行数罪并罚。(五)明确了“相同的商标”的概念。《解释》第8条第1款规定,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的“相同的商标”,是指与被假冒的注册商标完全相同,或者与被假冒的注册商标在视觉上基本无差别、足以对公众产生误导的商标。这是对“相同的商标”所作的扩大解释,在适用上应当注意,所谓“视觉上基本无差别”是指把假冒商标和注册商标放在一起仔细对比观察时才能发现差别。“视觉上基本无差别”的商标与“近似”商标是有区别的,前者可以构成侵犯商标权犯罪,后者只是一般的商标侵权行为,在两者的区分判断上,应当采取整体比较与商标显著部分比较相结合的方法,从行为人使用的商标和注册商标文字的字形、读音、含义或图形的构图、颜色,以及文字与图形的整体结构等各方面入手进行综合判断
2023-09-02 09:26:442

简述商标侵权行为的种类。

《商标法》第五十七条规定了以下七种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种类:(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四)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五)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六)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七)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2023-09-02 09:26:569

商标代理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维护商标代理秩序,保障委托人及商标代理机构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及其实施细则,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商标代理是指商标代理机构接受委托人的委托,以委托人的名义办理商标注册申请及其他有关商标事宜。  本办法所称商标代理机构是指接受委托人的委托,以委托人的名义办理商标注册申请或者其他商标事宜的法律服务机构。  本办法所称商标代理人是指取得《商标代理人执业证书》并从事商标代理业务的人员。第三条 未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批准,任何机构不得开展商标代理业务。第二章 商标代理机构第四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可以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开展商标代理业务:  (一)有三名以上专职商标代理人;  (二)负责人或者组建负责人已取得《商标代理人资格证书》。第五条 申请开展商标代理业务,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负责人或者组建负责人签署的申请书;  (二)负责人或者组建负责人的姓名、简历、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及《商标代理人资格证书》复印件;  (三)商标代理人的姓名、简历、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及《商标代理人执业证书》复印件。  未领取《商标代理人执业证书》,但符合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的人员,应当提交《商标代理人资格证书》复印件及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的文件。第六条 申请开展商标代理业务的,申请人应当将申请书件报送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并报所在地省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备案。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条件的申请予以批准,并抄送申请人所在地省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备案。第七条 申请人持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的批准文件向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营业执照》。  申请人已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营业执照》的,应当持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的批准文件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营业范围变更登记。  申请人办理企业登记手续或者变更登记手续后,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领取《商标代理机构证书》。第八条 商标代理机构自领取《商标代理机构证书》之日起依法开展商标代理业务。第九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商标代理机构,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审核批准后,可以设立分支机构:  (一)成立时间满五年;  (二)有十五名以上专职商标代理人。第十条 分支机构应当具备三名以上的专职商标代理人,其负责人应当是所属商标代理机构派驻的专职商标代理人。第十一条 商标代理机构设立分支机构,除应当提交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文件外,还应当提交商标代理机构向分支机构负责人出具的授权委托书。第十二条 商标代理机构设立的分支机构应当持工商行政管理局的批准文件到其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并报所在地省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备案。第十三条 商标代理机构不得委托其他单位和个人从事商标代办活动。  商标代理机构不得接受没有商标代理资格的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该商标代理机构的名义从事商标代理活动,并不得为从事上述活动提供任何便利。第十四条 商标代理机构可以接受委托人委托,指定商标代理人办理下列业务:  (一)代理商标注册申请、变更、续展、转让、异议、撤销、评审、侵权投诉等有关事项;  (二)提供商标法律咨询,担任商标法律顾问;  (三)代理其他有关商标法律事务。  商标代理人办理的商标注册申请书等文件,应当由商标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商标代理机构印章。第十五条 商标代理机构变更名称、地址或者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的,应当在办理变更登记后一个月内到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以下简称商标局)备案。  商标代理机构因情况变化不再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条件的,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暂停其商标代理业务;自暂停之日起六个月仍不符合条件的,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取消该机构商标代理资格,收回《商标代理机构证书》。第十六条 商标代理机构不得接受同一商标案件中双方当事人的委托。第三章 商标代理人第十七条 商标代理人应当遵守法律,恪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依法开展商标代理业务,及时准确地为委托人提供良好的商标法律服务,认真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2023-09-02 09:27:361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有什么特征

特征就是和其他国家都差不多,然后有点诧异
2023-09-02 09:27:583

国外公司在国内注册商标需要提供什么材料?

我国《商标法》第17条规定:“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在中国申请商标注册的,应当按其所属国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办理,或者按对等原则办理。”第18条规定“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在中国申请商标注册和办理其他商标事宜的,应当委托依法设立的商标代理机构办理。”《商标法实施条例》第7条第3款规定:商标法第十八条所称的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是指在中国没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所的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 需要的材料(1)必须出具代理委托书正、副本各一份。代理委托书应写明委托人姓名或名称、详细地址、国籍及委托申请注册商标的名称,受委托人姓名及代理的及代理的权限。《商标法实施细则》第14条规定:“代理人委托书和有关证明的公证、认证手续,按照对等原则办理。(2)送交商标注册申请书正、副本各一份。申请书可以由申请人自己填写,也可以由受委托的商标代理组织代填。申请书应详细写明商品的名称、用途、主要原材料及商品的类别。申请书中的商品类别一项,可以按中国商品分类表填写,也可以按国际商品分类表填写。商品名称是外文或译音的要译成中文,并附说明书。申请人的名称、地址、负责人等项,均应用汉字填写清楚。(3)送交商标图样15份,指定颜色的另交着色图样和黑白图样各1份。(4)附送有关证明材料。这些材料包括:国籍证明、互惠协议证件,药品生产的批准证明文件等。这些书件,有的是按工作需要必须提交的,有的是按对等原则要求其提交。(5)按规定缴纳商标注册申请费。接受委托的商标代理组织应认真审查提交的文件是否齐备,并将外文件译成中文后送商标局办理申请手续。商标局按审备核准程序进行审查,并将外文书件译成中文后送商标局办理申请手续。商标局按审查核准程序进行审查,审定合格刊登在商标公告,无异议或导议不能成的,即核准注册发给商标注册证。
2023-09-02 09:28:096

请问商标注册能用地名吗

商标注册大部分不能用地名,根据我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明确规定:“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者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组成部分的除外;已经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地名不能作商标是因为生产者常常要在商品上标明商品的产地,当用地名作商标时,往往使人搞不清其为商标还是产地名称,因而不具有显著性。另外,本地企业用外地地名作商标时,还可能使消费者对商品的产地产生误认,给消费者带来较多的不便。因此,虽然《商标法》在修改前未禁止地名作商标,但商标局却早在1983年6月开始就要求不要将地名作为商标申请注册了,1988年1月30日修改后的《商标法实施细则》更是对此予以明确。所以《商标法》在修改时将地名纳入了商标的禁用范围。 更多关于商标注册能用地名吗,进入:https://m.abcgonglue.com/ask/ca608b1615833191.html?zd查看更多内容
2023-09-02 09:28:431

商标注册需要注意什么?

一、注意商标标识和创意在申请前的保密企业在申请注册商标标识前,必须注意对商标标识及相关创意采取保密措施,以避免商标被他人抢注。因为一旦商标遭到抢注,企业若想夺回就必须要面临一场旷日持久的“战斗”,无论是金钱还是时间方面都需要极大的投入与消耗。企业夺回商标通常需要向商标局提异议或无效请求,然而通过异议或无效夺回商标,对于初创型企业而言,真可谓难于上青天。首先,对于没有切实证据能够证明代理人、代表人或关联关系第三人恶意抢注证据的初创型企业而言,想夺回相关标识,必须证明该标识已经使用,并且在相关领域已经具备一定的知名度,而知名度的证明标准非常高,对于初创企业来讲几乎无法达到要求。其次,初创型企业往往由于缺乏专门管理人员,容易导致相关证据留存不当或灭失,即便存在关联关系人抢注条款可供使用,因为举证责任等问题,成功概率也不大。因此,企业在申请注册前,须尽量避免通过出版物、网络、销售、商务谈判等任何方式公开使用商标标识,在委托创作、合作创作过程中也应采取保密措施避免创意的泄露。退一步讲,当与第三人间的合作导致相关标识和创意透露不可避免时,也应该事先做好保密约定,并留存相关证据。二、商标设计与注册前的检索企业在着手商标设计与注册前,必须对同类产品或类似产品已注册或正在审查的商标进行全面检索,避免因重复、雷同、相似或者读音相似而不能注册。通过对检索结果的分析,使申请人对其所要注册的商标获得一个初步判断,从而做到心中有数避免盲目申请。每一个商标的设计,都承载着创始人的美好愿景,同时需要企业巨大的人力物力付出,若未能在设计与注册前进行全面的检索,导致商标标识不能被注册,那么之前所有的努力都将付之东流,这对企业无疑打击沉重。三、保证核心类别同时注重相关类别在确保目的商标所使用或意图真实使用的商品或服务类别未被他人注册后,企业首当其冲的便是对这些类别的申请注册,以保证商标能够在核心商品或服务类别上使用。同时,也要注重在相关类别上的注册,即在类似或有关联性的商品或服务类别上进行注册,譬如:核心产品的上下游产品、产品相关的服务领域、服务类别的主售产品、与产品通常搭售或共同使用的产品等。一方面,在相关类别上的注册能够扩大商标权人原有的排他权,以保护核心商标不受侵犯,避免别有用心者攀附商誉、混淆市场;另一方面,为企业日后在其他相关领域的拓展奠定基础。四、商标标识最好分开注册,文字商标优先商标法规定:任何能够将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商品与他人的商品区别开的标志,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颜色组合和声音等,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均可作为商标申请注册。在企业申请注册商标时,须将文字、图形、声音商标等予以分开注册,从而有效化解注册风险提高核准率,获得最大的保护范围,因为对于组合商标在审查时任何一部分不满足要求,全部商标均会被驳回。由于文字商标易于呼叫、易于记忆的特点,在各类商标中,文字商标的可识别性最强,使之在商标体系中占据着核心的地位,因此企业应当优先注册文字商标。在已经申请文字商标的基础上,通过图形商标、声音商标的注册,使企业商标体系更加充实、完善。五、注意商标标识设计的著作权归属通常来讲,一件独创的富有美感的商标标识,往往也能获得版权保护。在“艾杜莎”一案中,法院认为:判断引证商标标识是否具有美术作品的独创性,一方面应考虑该标识是否给公众带来了与以往作品不同的“视觉”感受,另一方面也应当考虑该标识所具有的智力创作程度是否达到著作权法所要求的基本高度。若满足了这两点,则商标标识也应当像作品一样,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很多人往往误以为,企业内部职员所设计的商标,或企业与设计人签订了委托合同,那么他们所设计商标的版权便自然归属本企业,这是一个很大的误区。事实上,商标标识的著作权归属须以明确而有效的合同条款来约定。因此,企业必须事先与商标设计人明确该标识的著作权归属,否则,在商标做大做强之后极易产生经营隐患。另一方面,要注意保留创作底稿,委托创作合同,并通过版权登记、时间戳、或者电子邮件、邮局发信函等方式固定创作内容和创作时间,以明确著作权的成立时间、作者、权利人和作品内容。六、进行事后监测企业成功注册获得商标权之后仍然不可掉以轻心,必须加强事后监测,定期定时查阅《商标公告》,一旦发现有其他企业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申请注册与本企业注册商标相同或类似的情况,要及时向商标局提出异议,防止本企业商标权遭到侵犯。另一方面,通过商标监测,能及时有效的获得商标续展与权利状态信息,防止商标因过期未续展而被注销,或者未经商标权人同意冒名转让或许可行为的发生。七、建立使用证据档案商标使用证据档案是企业在经营过程中使用商标所形成的档案,包括商标宣传资料、广告资料以及销售资料等。及时建立商标使用证据档案,从长远来看,对于初创企业意义重大。一方面,无论是商标驳回、异议、无效还是撤三程序中,都需要提供商标使用证据,在商标权遭遇侵犯时更能为维权提供强有力的证据支持,从而有力打击侵权行为。另一方面,商标使用证据档案有助于企业对知名商标的培育。虽然初创企业商标知名度不大,但仍应积极培育商标知名度,留存商标宣传和使用的痕迹和证明,并在适当时机申请著名商标、驰名商标的认定,使企业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百年基业,起于毫末,优质的商标往往凝聚着企业的文化、思想与价值观,是企业的软实力甚至能够成为企业的“灵魂”和最有价值的资产。
2023-09-02 09:28:539

注册的商标可以加地名吗?

您好,很高兴回答您的问题。根据我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明确规定:“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者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组成部分的除外;已经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这就使得地名作为商标受到了相当的法律限制。地名不能作商标是因为生产者常常要在商品上标明商品的产地,当用地名作商标时,往往使人搞不清其为商标还是产地名称,因而不具有显著性。另外,本地企业用外地地名作商标时,还可能使消费者对商品的产地产生误认,给消费者带来较多的不便。因此,虽然《商标法》在修改前未禁止地名作商标,但商标局却早在1983年6月开始就要求不要将地名作为商标申请注册了,1988年1月30日修改后的《商标法实施细则》更是对此予以明确。所以《商标法》在修改时将地名纳入了商标的禁用范围。地理标志是指标示某商品来源于某地区、该商品的特定质量、信誉或者其他特征,主要由该地区的自然因素或者人文因素所决定的标志。在农产品、土特产上非常常见,这也是许多地区政府带领农民脱贫致富的手段之一。地理标志分为证明商标和集体商标。保护的是产品来源地所有符合条件的生产经营者的共同利益,在地理标志商标保护体系中,集体商标是保护的手段,地理标志是保护的对象。"地名+品名"是地理标志的核心内容,属于当地生产经营者全体。地理标志的注册者获得的不是"地名+品名"文字的商标专用权,而是地理标志专用标识的专用权。当然,作为代价,地理证明商标的申请注册费用要比普通商标注册贵上不少。除了地理证明商标能够通过商标注册申请外,还有一种方式也可以使用县级以上地名,那就是这个地名能解释出其他含义。例如有一些地方的地名,除了地名以外,还可能是一种动物、植物或是具有其他含义等。公众看到这个词汇联想起除了地名以外的其他东西。例如凤凰县的“凤凰”二字,既是地名,也是一种神话中的动物。因此可以作为商标来注册。关于商标注册的有关问题我们就介绍到这里,以上回答供您参考,希望可以帮到您,欢迎您为我们点赞及关注我们,谢谢。
2023-09-02 09:29:161

未经许可使用他人商标销售真品侵权吗

这个是侵权的,怎么是真品?
2023-09-02 09:29:285

商标注册证明是什么?

问题一:商标注册证明是什么样的 就是一份证明注触商标的专用权属于的证书。跟毕业证书的性质是一样的,就是一份证明。不过最好要好好保管,不要弄丢,因为以后可能还是会用到的。 商标证书有A4纸大小,油面硬纸,黄色底面,里面有商标基本信息(包括申请人、产品范围、商标注册号等)和商标局局长的签名以及商标局的印章。 问题二:商标注册证是什么 《商标注册证》是商标局依照《商标法》的有关规定,颁发给商标注册人以证明其商标专用权范围的法律文书。《商标注册证》上记载的主要内容有:商标(图样),商标注册号,商标注册人名义及地址,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项目及其类别,商标专用权的起止日期(有效期)。 问题三:商标注册证与商标注册证明有什么区别 如果个人名义注册的商标,不受地址变更的影响。公司注册的商标,营业执照有变更,那么商标要一并做变更。商标注册证10年的有效期,到期前半年续展,可以无限续展次数。加入公司执照无效了,一年内还不处理商标的话,商标也就进入公共领域了。 问题四:商标注册登记证明有什么用? 证明商标权有两种法律文件:商标注册证和商标注册登记证明 商标注册证是由商标局颁发的、标志商标注册申请人在特定商品上申请的商标获准注册并享有专用权的凭证。内容包括:商标注册号,商标图样,注册人名称、地址,商品/服务类别、名称专用权期限。 商标注册登记证明是根据商标注册人的请求,由商标局出具的证明商标注册人商标注册的文件。其作用与商标注册证相同。内容包括商标注册人名义、商标注册号、使用商品或服务国际分类及名称、有效期限等。 商标注册证和商标注册登记证明,两者的关系和户口簿与户籍证明一样,都是证明同一对象的身份。在特定情况下,相关的业务单位需要法律文件的原件存档,而商标权人却又不可能将自己持有的商标注册证交给对方保管,通过开具商标注册登记证明给对方就解决了这一问题。(商标注册登记证明可以多次申请开具,次数不限)。 问题五:商标注册人证明文件是什么? 以个人名义申请,那就是身份证件和个体户营业执照,公司名义申请,那就是公司执照 问题六:注册商标需要什么证件 以企业形式注册只需要公司营业执照就行。如果以个人身份的话,需要个体工商户的营业执照以及法人的身份证复印件。目前的规定,没有营业执照是不能够申请的。 问题七:网上申请商标注册里面的用户名是什么?? 5分 拥有商标局颁发的商标数字证书,才能使用商标局官网进行网上注册商标。用户名是代理机构设置的。 商标代理机构要成为商标局商标网上申请系统用户的,应当申请“商标数字证书”,即:应当先申请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经济信息中心颁发的“商标数字证书”。 问题八:什么是证明商标,证明商标的注册流程及注册条件 你好,证明商标:由对某种商品或服务具有检测和监督能力的组织所控制,而由其以外的人使用在商品或服务上,以证明商品或服务的产地、原料、制造方法、质量、精确度或其他特定品质的商标。比如“绿色食品”标志等。 证明商标注册申请人资格和条件 (1)根据《商标法》第三条、《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1998年12日第一次修订版)第二条的规定,国内申请集体商标的商标注册申请人的主体资格范围为: “对某种商品或者服务具有监督能力的组织” (2)应具备的条件为: A、必须是经依法登记的,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或事业单位。 B、必须有当地工商管理部门出具的申请人主体资格证明,即申请人依法登记并具有法人资格的法律文书,同时还应提供主管部门出具的说明申请人对其指定注册的商品或服务上的特定品质具有检测和监督能力的证明文件。该主管部门一般指中央或省级以上的业务主管部门。 C、必须制定所申请证明商标的使用管理规则。 对证明商标注册申请的审查: 根据《商标审查标准》的规定,对证明商标注册申请的审查主要包括申请人主体资格的审查与证明商标使用管理规则的审查。 一、申请人主体资格的审查 (一)申请人应当提交其依法成立的主体资格的证明文件。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包括企业的营业执照,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依法成立的批准文件等。 (二)申请人应当具有监督该证明商标所证明的特定商品品质的能力。申请人应当提交材料详细说明其拥有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及专业检测设备,或者其委托的机构拥有专业技术人员、专业检测设备等情况。 二、证明商标使用管理规则的审查 证明商标使用管理规则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使用证明商标的宗旨; (二)该证明商标证明的商品的特定品质; (三)使用该证明商标的条件; (四)使用该证明商标的手续; (五)使用该证明商标的权利、义务; (六)使用人违反该使用管理规则应当承担的责任; (七)注册人对使用该证明商标商品的检验监督制度。 此外,商标局还将对证明商标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一条、第二十八条和第二十九条规定进行审查。 问题九:商标许可备案是什么意思? 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备案制度是一个法律术语,是指:根据《商标法》第40条第3款规定,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后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向商标局备案。商标局在《商标公告》上刊登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备案公告。 baike.baidu/view/534982?fr=aladdin 问题十:什么是《商标注册证》? 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商标局发给注册人《商标注册证》。《商标注册证》是商标局发给注册人的,有关商标取得注册的证明文件,其内容应与《商标注册簿》上登记的内容一致,具体包括:商标注册号、商标图样、类别、核准使用的商品(服务)、注册人名义、注册人地址、注册的有效期限等等。 《商标注册证》是注册商标的法律凭证。商标注册人在印刷其注册商标标识,请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处理他人的商标侵权行为,向人民法院提起商标侵权诉讼时,都必须出具《商标注册证》。 《商标注册证》在商标注册流程中的地位和作用 国内企业办理商标注册申请,可以委托有商标代理资格的机构代理,也可以直接到商标局一楼大厅申请。与之相适应,《商标注册证》的发放也是“两条腿走路”:商标代理机构代理申请注册的,《商标注册证》由商标局邮寄给各代理机构;企业直接申请注册的,《商标注册证》则由注册人到商标局一楼商标大厅发证窗口领取。之所以要将企业直接申请的《商标注册证》在窗口发放,而不是依照商标注册人地址将《商标注册证》邮寄出去,主要是考虑到《商标注册证》是证明注册商标权的重要凭证,一旦邮寄过程中出现毁损、丢失或投寄错误等情况,都将给注册人带来难以估量的损失。 商标新申请件经过形式审查、实质审查符合《商标法》的规定,则编定初步审定号、初审公告期。初审公告3个月后,异议期满,没有人提出异议,该商标如期进行注册公告,并自注册公告日具有注册效力。但并不是注册公告刊出后,就立即发放《商标注册证》。因为异议人在异议期满当天提出的异议申请,也是有效申请,商标局也应当受理。异议人可以直接到商标局递交申请,也可以通过邮局邮寄申请,依据《商标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六条的规定:“以邮寄方式收发文的,以邮戳日期为准;邮戳不清或者没有邮戳的,以商标局发文后二十天或者收文前二十天分别作为当事人收到或者发出的日期”。因此,注册公告日后20天,才可以确认没有异议人提出异议,开始向注册人发放《商标注册证》。 注册人直接领取《商标注册证》需要的手续 一般情况下,商标注册人到商标局一楼大厅窗口直接领取《商标注册证》所需具备的书件是:商标局开具的《领取商标注册证通知书》、企业介绍信和领证人身份证及其复印件。《领取商标注册证通知书》是在商标注册之日起20天后,由商标局邮寄给商标注册人的。但有时商标注册人收不到《领取商标注册证通知书》,原因可能是多方面的。 例如,按照有关规定,商标注册申请人在《商标注册申请书》上填写的商标注册人名义和地址,必须与申请人的企业营业执照中核定或登记的企业名称和地址保持一致(这也是商标注册申请书件形式审查的内容之一),而不少企业在申请商标注册时其企业登记地址和实际办公地址不一致,其登记地址早已废弃不用,按照该地址发出的《领取商标注册证通知书》自然送不到; 还有的企业申请商标注册后变更了企业地址,按照原地址邮寄出的《领取商标注册证通知书》可能被邮局退回。尽管没有收到《领取商标注册证通知书》,但企业通过查询《商标公告》或在商标局进行事后查询得知该商标已被注册,仍可以到商标局一楼大厅领取《商标注册证》,只是所需书件有所不同。在没有《领取商标注册证通知书》的情况下,注册人在领取《商标注册证》时除提交企业介绍信、身份证及其复印件外,还需出示经当年年检过的企业营业执照副本。该营业执照必须是副本,不能是复印件,而且应当是当年年检过的,才可以证明其企业仍是合法存在、有效经营的。如,有一企业拿两年未年检的营业执照副本领取《商标注册证》,经查,该企业已于一年前注销。注册人不存在了,商标权也只能随着其主体的灭失而消灭。 《商标注册证》的法律效力 《商标注......>>
2023-09-02 09:29:481

商标的分类有哪些?

首先我们先知道,经过商标局认准的商标有五种类型,分别为:一、注册商标二、商品商标三、服务商标四、集体商标五、证明商标并且商标分为45个大类,1到34为商品类型商标。35到45为服务类别商标,那么怎么知道自己产业属于哪一类呐?其实很简单,你只需要进行懂得这些商标是做什么的就行了,只要匹配自己的品牌那么可以进行注册。下面给大家列举一下商标品类的说明。看图了解!
2023-09-02 09:30:242

注册商标的文字和图形是否可以分开使用?

注册时是图文组合商标,在实际使用中,规范使用,打注册商标的标志,需要按照商标图样使用。可以分开使用,不能打注册商标的标志,否则就是冒充注册商标的违法行为,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发现后是要受到处罚的。这样的商标应该怎么办呢?1、按商标图样规范使用,即符合商标法的使用要求,又能保证品牌在消费者心中的稳定性;2、分开使用,不打注册商标的标志;3、再分开申请组合商标中的图形商标和文字商标。这样在无形中又增加了企业的无形资产。希望能帮到您。不可以,根据我国商标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1)将该商标图形与文字分开使用在同种商品上时,如加注了注册商标的标志,则违反了《商标法》第48条规定第一款,属“冒充注册商标”行为。(2)将该商标图形与文字分开使用在同种商品上时,如不加注注册商标的标志,而该图形与文字又没有被其他人注册成商标,则贵公司的该行为并不违反我国现行法律。(3)将该商标图形与文字分开使用在同种商品上时,虽不加注注册商标的标志,但该图形或文字在同种商品上被其他人注册成商标,则公司的行为违反了《商标法》第52条规定,即构成了“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行为。
2023-09-02 09:30:421

康师傅康帅傅属于侵犯商标权的什么情形

法律分析:这是非常典型的商标侵权案例,这是因为商标法对商标侵权具备行为规范。中国商标法和商标法实施细则以及司法解释所规定的商标侵权,大多都是按照商标侵权行为的内容或者类型来确定案件管辖和案件主体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1)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2)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3)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4)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5)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6)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7)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2023-09-02 09:30:531

商标侵权是怎样界定的

(一)准确认定近似商标近似商标或标识的认定,是商标侵权判定不可或缺的重要环节。只有同时具备“商标或标识构成近似”和“在同一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两个条件,侵权才能成立。1、商标外观。即对两个商标的文字、图形或其组合的视觉形象从普通消费者的角度进行观察,看是否能引起误认或混淆。2、商标读音。从人们的听觉出发,判断两商标是否因读音近似而导致混淆。3、商标含义。分析两个商标是否含义相同或近似并导致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二)正确判断类似商品1、国家商标局虽然编发了《类似商品区分表》,但由于技术上的原因很难解决实践中是否类似的问题,因此《类似商品区分表》和《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表》并不是划分类似商品的依据,只能作为认定类似商品的参考。2、应当特别指出的是,并非不同类、不同组就等于不相类似,应当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三)不以商品质量的优劣作为判定《商标法》的主要内容在于保护注册商标专用权,因此,在处理商标侵权案件中,商品质量优劣不会影响到商标侵权行为的认定。(四)商标注册人的违法使用商标专用权是一种民事权利,注册人可以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行使其权利。如果注册人在使用注册商标过程中,有违反《商标法》和《实施细则》的情形,可以适用相关条款处理,要求注册人承担相应的行政法律责任,但不影响对商标侵权的认定。如果您还有什么问题,可以继续咨询我,期待得到您的采纳~
2023-09-02 09:31:043

我想问一下商标注册能用地名吗

商标注册大部分不能用地名,根据我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明确规定:“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者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组成部分的除外;已经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地名不能作商标是因为生产者常常要在商品上标明商品的产地,当用地名作商标时,往往使人搞不清其为商标还是产地名称,因而不具有显著性。另外,本地企业用外地地名作商标时,还可能使消费者对商品的产地产生误认,给消费者带来较多的不便。因此,虽然《商标法》在修改前未禁止地名作商标,但商标局却早在1983年6月开始就要求不要将地名作为商标申请注册了,1988年1月30日修改后的《商标法实施细则》更是对此予以明确。所以《商标法》在修改时将地名纳入了商标的禁用范围。更多关于商标注册能用地名吗,进入:https://m.abcgonglue.com/ask/ca608b1615833191.html?zd查看更多内容
2023-09-02 09:31:131

商标法的作用是哪些?

商标法是确认商标专用权,规定商标注册、使用、转让、保护和管理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它的作用主要是加强商标管理,保护商标专用权,促进商品的生产者和经营者保证商品和服务的质量,维护商标的信誉,以保证消费者的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
2023-09-02 09:31:242

注册商标被撤销前已经进入流通的商品怎样处理?

你好,注册商标的终止,也称商标权的终止,是指注册商标的所有人在一定情况下丧失商标权,不再享受法律对该商标的保护。如原商标所有人已丧失该商标的专用权,而他人又以相同或相近似的商标获准注册,原注册人再继续使用这个注册商标,就要被指控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但《商标法》第32规定:“注册商标被撤销的或者期满不再续展的,自撤销或者注销之日起1年内,商标局对与该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注册申请,不予核准。”作出这样的规定、是考虑到被撤销或注销的注册商标,可能在一段时间内在流通领域续存的状况,不致于造成消费者对商品的误认。注册商标终止的条件与商标权的取得一样,当一定的法律事实出现时,或当商标权人有贪污行使权利,或违反商标法律的有关规定时,就会导致商标权的丧失。我国商标法规定了因合法转让,或贪污继承,使转让人、被继承人博学的人商标权的情况;也规定了商标局的注销或撤销原注册商标,从而引起商标权丧失的各种情况。注册商标因被注销或撤销而终止。商标局注册商标,一般是因情况发生变化,出现了某些条件,使商标权自动终止;商标局撤销注册商标是因商标所有人违法使用商标,而受到的一种行政处理,是强制终止。前者是商标人自动放弃权利,后者是生管机关依法剥夺当事人的权利。(1)因注销注册商标而终止。根据《商标法》的规定,出于下列情况之一时,商标局可以注销注册商标:一是商标有效期满,宽展期已过,而商标权所有人仍不申请续展注册,或虽申请续展但未获核准的;二是注册商标所有人自愿申请放弃商标权,并向商标局办理注销手续的;三是作为商标所有权人的企业解体或公民死亡,在法律规定的时间内无人要求继承其注册商标的;(2)因撤销注册商标而终止。根据《商标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当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商标局可以强制撤销注册商标:①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禁止条款的;②擅自变更注册商标的文字、图形或其组合,又拒绝改正的;③不按规定签订转让合同,自行转让商标的;④连续3年停止使用其注册商标的;⑤自行改变商标注册人的名称、地址或其他事项的;⑥对核定的商品粗制滥造,以次充好,损害消费者利益的;⑦商标注册人非法销售自己的注册商标标识的;⑧商标所有人非法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⑨以欺骗手段或其他不正当手段(如伪造书件欺骗注册、将已为人知的商标申请注册的等)骗取注册的;⑩由商标评审委员会对有争议的注册商标作出撤销裁定的。因以上原因而被撤销注册的商标的,如当事人不服,除第10种情况以外,可以在收到撤销通知书之日起15天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交《撤销不当商标复议申请书》1份,提出复议申请。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终局决定,书面通知申请人,并移交商标局处理。
2023-09-02 09:31:321

聊城注册商标多少钱

想在聊城注册商标,代理公司一般都是会收多少钱?来看看下面小编为你带来的聊城注册商标多少钱吧,这其中也许就有你需要的。商标注册费用多少钱(仅参考)注册费用按类别按个数收取,每类每个商标费用:1900元(十年有效期,含十年的费用,国内公司或个人,其中国家规费1000,代理费900)3000元(十年有效期,含十年的费用,国外公司或个人,其中国家规费1000,代理费2000)商标注册需要哪些资料?1、如果您是以自然人名义提出申请,需身份证的复印件。如您是以企业做为申请人来申请注册,需《营业执照》复印件及公章。2、商标图样10张。指定颜色的彩色商标,应交着色图样10张,黑白墨稿1张)。提供的商标图样必须清晰,便于粘贴,用光洁耐用纸张或用照片代替,长和宽不大于10厘米,小于于5厘米(约为名片大小相仿)。商标图样方向不清的,应用箭头标明上下方。申请卷烟、雪茄烟商标,图样可以与实际使用的同样大。注册商标流程商标注册流程一、形式审查经过形式审查,申请手续齐备并按照规定填写申请书件的,商标局发给受理通知书。申请手续不齐备或者未按照规定填写申请书件的,发不予受理通知书,予以退回,申请日期不予保留。申请手续基本齐备或者申请书件基本符合规定,但是需要补正的,商标局发商标注册申请补正通知书。申请人在限期内补正并交回商标局的,保留申请日期;未作补正或者超过期限补正的,商标局发不予受理通知书,予以退回,申请日期不予保留。商标注册流程二、实质审查商标申请通过形式审查后进入实质审查。经过实质审查,凡符合《商标法》有关规定的商标申请,商标局予以初步审定,并予以公告。驳回申请的,发给申请人驳回通知书。商标局认为商标注册申请内容可以修正的,发给审查意见书。申请人在限期内予以答复的,商标局继续审查。对经审查后初步审定的商标,由中国商标局在《商标公告》上公告。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任何人均可以对中国商标局初步审定的商标提出异议。无异议或者经裁定异议不成立的,由中国商标局核准注册,发给商标注册证,并在《商标公告》上予以公告;经裁定异议成立的,不予核准注册。复审请求商标注册流程中若申请人对商标局驳回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可向商标评审委员会请求复审。商标评审委员会将做出准予注册或不予注册的终局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若当事人对商标局异议裁定不服,可向商标评审委员会请求复审。商标评审委员会将做出终局决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注册商标右上角“R”和“TM”什么意思,有哪些区别根据修订的《商标法实施细则》,注册商标的标注方式只有三种方式,就是在注册商标后面加注:A、“注册商标”四个中文字,B、“注”字,注字外面加一个圆圈,C、“R”,R外面加一个圆圈。除此其他任何标注方式都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注”是中文字,显然不如使用(R)那样全世界都比较流行,所以我们建议最好使用(R)标注。TM是TRADEMARK的缩写,美国的商标通常加注TM,并不一定是指已注册商标。而R是REGISTER的缩写,用在商标上是指注册商标的意思,我国商标法实施条例规定,使用注册商标,可以在商品、商品包装、说明书或者其他附着物上标明“注册商标”或者注册标记。使用注册标记,应当标注在商标的右上角或者右下角。因此,TM与R是不同国家的商标标记,没有特别的关系,也有一些国内公司不了解法律规定,一味模仿美国公司,在商标上使用TM标记。商标注册证有效期是多长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十年,期满需要继续使用的,应当在期满前六个月或宽展期内申请续展注册。注册商标续展的情况同变更、转让一样,续展后也不换发注册证,同样只是发给一个证明。此时的《商标注册证》看上去似乎已经过期失效,但事实上并非如此,原有的注册证与新核发的续展证明共同表明了该注册商标仍处于有效的法律状态。宽展期满仍未提出续展申请的,商标局注销该注册商标。这种情况注销的商标,《商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同样没有规定要收回原注册证。同一个注册商标有效期满后,续展与否,其注册证本身的记载内容是一样的,都超出了它的有效期。然而实际上却是两种截然不同的法律状态,一个是有效的注册商标,另一个则因过期注销而无效。商标注册好处1、便于消费者认牌购物。2、商标注册人拥有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3、通过商标注册,可以创立品牌,抢先占领市场。4、商标是一种无形资产,可对其价值进行评估。5、商标可以通过转让,许可给他人使用,或质押来转换实现其价值。6、商标还是办理质检、卫检、条码等的必备条件。7、地方各级工商局通过对商标的管理来监督商品和服务的质量以上就是小编为大家提供的聊城注册商标多少钱,希望大家能够喜欢!看了“聊城注册商标多少钱”的人还看了:1.注册一个商标要多少钱2.公司注册一个商标需要多少钱3.注册商标要花多少钱4.代理注册商标多少钱5.小公司注册商标费用6.商贸公司注册商标7.注册一个公司要去哪里注册商标8.个体注册和公司注册商标9.个人想注册商标10.2016注册商标流程商标费用商标注册
2023-09-02 09:31:541

商标侵权诉讼怎么确定赔偿金额?

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与李某、江某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公布,案号(2020)鲁16民初279号,审理法院为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原告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被告李某、江某。判决书显示,原告诉称,李某未经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行为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江某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行为已构成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李某、江某的侵权行为侵害了茅台酒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损害了茅台酒公司的合法权益,给茅台酒公司的经济造成极大的损失,也给茅台酒公司的品牌形象造成了非常恶劣的影响和后果,且其主观恶意程度较高,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江某非法制造涉案注册商标标识并销售给李某,李某未经注册商标所有权人许可生产、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二人行为已经生效刑事判决书认定构成犯罪,其行为侵犯了茅台酒公司享有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本案判决结果为:被告李某、江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带赔偿赔偿原告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150000元。(来源:中国经济周刊—经济网)
2023-09-02 09:32:063

主体资格证明文件是什么意思

法律分析:主体资质证明文件,是指经盖章或者签字确认的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如企业的营业执照副本、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副本、自然人的身份证/港澳居民居住证/台湾居民居住证/护照等),外国人/单位还需要提供一份中文译文。办理知识产权各项业务时,需要提供主体资质证明文件证明是本人/单位办理。凡是以企业名义办理,必须要盖公章;以个人名义办理,均需要本人签字。若主体资质证明文件发生过变更,还需要提供相关部门出具的变更证明复印件,复印件需要盖章或签字。主体资质证明必须是最新的,确保在有效期内。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细则》第十四条申请商标注册的,申请人应当提交其身份证明文件。商标注册申请人的名义与所提交的证明文件应当一致。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条 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由全体股东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设立国有独资公司,应当由国务院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授权的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作为申请人,申请设立登记。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应当自批准之日起90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逾期申请设立登记的,申请人应当报批准机关确认原批准文件的效力或者另行报批。申请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一)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设立登记申请书;(二)全体股东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三)公司章程;(四)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五)载明公司董事、监事、经理的姓名、住所的文件以及有关委派、选举或者聘用的证明;(六)公司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七)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八)公司住所证明;(九)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还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第二十一条 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由董事会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以募集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应当于创立大会结束后30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申请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一)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设立登记申请书;(二)董事会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三)公司章程;(四)发起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五)载明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姓名、住所的文件以及有关委派、选举或者聘用的证明;(六)公司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七)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八)公司住所证明;(九)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以募集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还应当提交创立大会的会议记录以及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以募集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股票的,还应当提交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核准文件。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还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企业年度检验办法》第八条 企业非法人分支机构、来华从事经营活动的外国(地区)企业、其他经营单位申报年检除提交本办法第七条第一款规定的材料外,非法人分支机构还应当提交隶属企业上一年度已年检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其他经营单位还应当提交隶属机构的主体资格证明复印件。
2023-09-02 09:32:151

商标公示期

法律分析:中国商标注册申请递交到商标局后,商标局将依据中国商标法的规定,对商标注册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如审查通过将进初审公告阶段。中国商标注册的公告期为三个月,在公告期中如无人提出异议,该商标就可以成功注册了。法律依据:《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备案办法》 第十二条 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备案书件齐备,符合《商标法》及《商标法实施细则》有关规定的,商标局予以备案。已备案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由商标局向备案申请人发出备案通知书,并集中刊登在每月第2期《商标公告》上。
2023-09-02 09:32:251

什么是部门法学

商标法实施细则已经被废,现在的是叫《商标法实施条例》
2023-09-02 09:32:363

法律都有什么法?

太多了,几百部
2023-09-02 09:32:4713

中国与世贸

中国经济和世界接轨,世界经济变化会影响中国。就如同现在美元变化和国际原油提价都会使中国的通货膨胀加剧!随着更多的跨国公司进入中国,随着外资及外资企业在我国国民经济中地 位的进一步上升,以及我国宏观经济政策及管理必须符合WTO的多边协议和规 则的要求,将使我国国家的宏观调控难度增加。外国产品更自由地、廉价地进入中国市场,肯定会对某些行业产生一定的 冲击,如化工制药业、机械工业、汽车业、某些电子产业、通信设备制造业等。对知识产权保护力度的强化,也会使一些长期侵权或缺乏创新能力,缺乏 品牌,依靠仿制生存的企业难以为继。开放服务市场是我国加入WTO所承诺的重要义务。服务贸易总协定要求 缔约方最终对服务贸易实施无条件最惠国待遇和国民待遇,服务行业将面临外国 同行的强有力挑战,将不得不让出一定的市场份额,出现“肥水流入外人田”的 问题。开放农产品市场,农产品的进口会逐步增加,对我国农业的发展产生一定 压力。中国加入WTO后,汽车、电子产品和某些高档消费品的进口将会有 所增加,对于国内相关产品等生产企业形成压力。我国有巨大的市场,有20年 改革开放形成的物质基础,可以在相当程度上经受得住这种冲击,并且经过一个 时期的调整和适应后,会形成新的竞争力。WTO作为当今世界唯一规范全球贸易的国际组织,通过多边贸易谈判、贸易政策审议和争端解决机制,为广大成员参与并受益于国际贸易提供了多边制度保障,在推动全球经济可持续发展,遏制贸易保护主义等方面,发挥了砥柱中流的重要作用,显示了多边贸易体制强大的生命力和制度优势。 WTO成立于1995年,是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建立的关税与贸易总协定(GATT)的继承者。多边贸易体制历经60多年的风雨历程,经受住了种种考验,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一是建立起统一的多边贸易体制,遏制了单边主义的倾向;二是WTO成为世界经济的“发动机”,半个多世纪来,全球贸易总量增长了30倍,全球关税平均水平从最初的40%下降到目前的4%。三是在金融危机中,WTO充分发挥监督和约束作用,及时启动“贸易措施监督机制”,定期发布报告,跟踪各国经济刺激措施,在抵制贸易保护主义方面发挥了中流砥柱的作用。四是不断加强WTO多边贸易规则的广度和力度,越来越多的涉及贸易的活动得到规范。迄今WTO已发动了九轮多边贸易谈判,目前正在进行的多哈回合谈判首次以发展为主题,将进一步扩大贸易自由化。五是不断提高多边贸易体制的代表性,成员从最初的23个发展到今天的153个,增加了七倍。六是有效化解贸易争端,为贸易自由化保驾护航。 在后金融危机时代,WTO有望不断完善规则,强化自身职能,增强对其他国际协调机制的影响力,在全球经济治理中,承担更高的责任、发挥更大的作用。 二、中国认真履行加入WTO各项承诺 历经15年艰苦谈判,中国终于于2001年成为世界贸易组织的正式成员,这是中国改革开放进程中具有历史意义的一件大事。加入WTO九年来,中国坚定不移地坚持改革开放,主动地抓住经济全球化的历史机遇,积极利用WTO多边贸易体制框架,与世界各国发展经贸关系,经济社会发展取得了巨大成就,经济指标年年都有新突破。从1978年到2008年中国经济年均增长9.8%。国际金融危机发生以来,中国全面实施并不断丰富完善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冲击的一揽子计划和政策措施,2009年中国经济增长8.7%,为地区和世界经济复苏作出了自己的贡献。 加入WTO九年来,多边贸易体制所倡导的理念在中国已逐渐为人们所了解,“透明度”和“非歧视”等WTO原则已成为中国立法的原则依据,全球视野、创新眼光、竞争意识、发展意识、法治观念、知识产权观念正在深入人心,逐步建立了现代企业制度和会计制度,企业素质与国民素质得到了更深层次和更具普遍意义的提升。 加入WTO九年来,中国切实履行承诺,认真行使权利,积极参与WTO各项活动,发挥了建设性作用。截至2010年,中国加入WTO的所有承诺已全部履行完毕,建立起了符合规则要求的经济贸易体制,成为全球最开放的市场之一。 在货物贸易领域,按照承诺逐步削减关税水平,关税平均水平从加入前的15.3%降低到2009年的9.8%,其中,农产品平均关税为15.2%,工业品平均关税为8.9%。中国还按所承诺的时间表全部取消了进口配额和进口许可证等非关税措施,彻底放开对外贸易经营权。 在服务贸易领域,在按世贸组织规则分类的160多个服务贸易部门中,中国已经开放了100个,涉及银行、保险、电信、分销、会计、教育等重要服务部门,为外国服务提供者提供了广阔的市场准入机会。 在知识产权领域,中国高度重视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完成了相关法律法规的修改,使其与世贸组织《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以及其他保护知识产权的国际规则相一致,不断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提高全社会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 中国已建立符合世贸组织要求的法律体系,清理了3000多部法律、法规和规章,对贸易体制和政策进行了全面的调整,使中国的对外经贸体系与世贸组织的规则和我们的承诺相一致,中国的贸易体制和环境更加稳定,更具可预见性。 在此次金融危机中,中国作为贸易大国,一方面采取了以扩大内需为重点的举措,积极应对危机;另一方面,继续保持市场开放,以实际行动反对各种形式的保护主义,没有采取任何保护主义措施。2009年,中国进口增长2.8%,是主要经济体中唯一进口呈现正增长的国家,支撑了不少受危机困扰的国家的出口,创造了就业,为全球经济复苏做出了重要贡献。 三、中国积极推动多哈谈判,全面参与WTO各项活动 多哈回合谈判是WTO发起的第九轮多边贸易谈判,是迄今涉及范围最广、参加成员最多的一轮谈判,其成功将有助于创造更加开放、公平的国际贸易环境、推动世界经济的复苏和可持续增长。 中国始终积极推动多哈谈判,与世贸组织所有成员一道,密切合作,推动谈判取得公平、平衡的结果,实现发展目标。中国积极参与了世界贸易组织部长级和高官级的谈判和磋商,举办了2005年大连WTO小型部长会,在同年12月香港举行的WTO第六届部长会上发挥了桥梁作用。在2008年7月小型部长会上,中国受邀参与“七方”(G7)部长小范围磋商,首次进入多边贸易谈判核心决策圈。中国从大局出发,努力弥合各方分歧,始终不放弃推动谈判达成共识的努力。虽然谈判最终破裂,但中国所发挥的作用有目共睹。2009年,为打破僵局,推动谈判。中国及时提出“尊重授权,锁定成果,多边谈判为基础”的三项谈判原则,得到了大多数成员的认可和支持,并体现在二十国集团峰会宣言中。2009年底的WTO第七届部长级会议上,中国呼吁改善和加强以世界贸易组织为代表的多边贸易体制,推动成员共同向世界发出“开放、前行、改革”的积极信号。 中国全面参与各个领域的谈判,提交了100多份提案,在技术层面为推动谈判做出了实质性贡献,并做出了实质性的关税削减承诺,按照目前谈判达成的结果,中国的农业和工业品的关税将削减30%左右;中国的服务业部门也做出了一些新的开放承诺。 在贸易政策审议方面,中国加入WTO九年来,分别于2006、2008和2010年接受了WTO的三次贸易政策审议,回答了60余个成员提出的近3700个问题。通过审议,展示了中国坚定实行开放的经贸政策,参与多边贸易体制的负责大国形象。 在发展方面,中国积极响应WTO“促贸援助”倡议,多次向促贸援助框架下的多哈发展议程全球信托基金进行捐助,帮助其他发展中成员,特别是最不发达成员,从多边贸易体制中全面获益,并更好地融入世界经济。 中国一贯遵守WTO规则和加入WTO承诺,并积极通过WTO争端解决机制化解与成员间的贸易争端。按照事项统计,中国加入世贸组织以来,起诉案件有7起,被诉案件有8起。中方愿意与其他WTO成员一道,维护多边贸易体制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中国还积极支持WTO机制建设,先后向WTO推荐了上诉机构成员人选以及相关委员会主席人选,支持WTO能力建设活动,多次为促贸援助捐款,支持最不发达国家提高参与多边贸易体制的能力,还为越南、老挝、白俄罗斯等正在加入WTO的国家提供了官员培训等。 加入WTO九年的历程再次证明加入世贸组织决策是符合中国国情的,是高瞻远瞩的历史性决策。中国有效利用世贸组织这个多边舞台,抓住经济全球化的历史机遇,成为发展中国家积极融入全球化进程的一个典范。中国负责守信地履行承诺,积极为加强多边贸易体制做贡献,不仅为自身的经济社会发展注入了强大的活力,也赢得了世贸组织成员和国际社会的广泛肯定和赞赏。 中国始终是多边贸易体制的坚定支持者,始终是自由贸易原则的重视维护者,始终是多哈回合谈判的积极推动者。中国将继续坚持“互利共赢”的基本原则,与其他成员一道,共同努力,反对各种形式的保护主义,不断推动多边贸易体制向更加民主、更加高效和更加公正、平衡的方向发展。中国加入WTO后,采取了一系列行动履行承诺。具体包括: 一、货物贸易领域: 1、关税:根据中国加入世贸组织承诺,中国于2002年1月1日大幅下调了5000多种商品的进口关税,关税总水平由15.3%降低到12%。工业品的平均税率由14.7%降低到11.3%,农产品(不包括水产品)的平均税率由18.8%降低到15.8%。 2、非关税措施:按照加入承诺,中国自2002年1月1日起取消了粮食、羊毛、棉花、腈纶、涤纶、聚酯切片、化肥、部分轮胎等产品的配额许可证管理。根据《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的规定,外经贸部制定了《进口配额管理实施细则》和《特定产品进口管理细则》。2002年机电产品配额总量已于2月6日以公告形式对外公布。 国家计委于2001年11月8日公布了《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管理办法》的征求意见稿,在征求意见的基础上进行了修改,该管理办法现已公布,并已于2月5日正式实施。2月8日,国家计委公布了《2002年重要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管理暂行办法》、《2002年羊毛、毛条进口关税配额管理实施细则》,以上两个文件于2月10日实施。 国家经贸委于2001年11月12日公布了《化肥进口关税配额管理办法》的征求意见稿,《化肥关税配额管理办法》和《有关2002年化肥分配申请的公告》已经公布。 另外,按照加入承诺,中国已修改和废止一批与WTO规则不符的法律、法规。同时,一批新的法律、法规相继出台。其中《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补贴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障措施条例》已于去年底公布,2002年1月1日起施行。相关的配套措施也已相继出台。 二、服务贸易领域: 中国加入WTO前后,中国政府根据所做出的承诺在一些重要的服务贸易部门颁布了新的审批外资进入中国的法规和条例,包括:《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管理条例》、《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中外合作音像制品分销企业管理办法》、《国务院关于修改<旅行社管理条例>的决定》等。对于以上的法规,中国政府各部门还将根据需要制定实施细则,以便使这些法规更具操作性。此外,还有一些法规正在积极制定之中,如《外商投资商业企业管理暂行办法》、《中外合资证券公司审批规则》,其中《中外合资证券公司审批规则》还在网上公开征求了公众意见。以上法规在完成有关程序后将尽快公布。 三、知识产权领域: 我国已于2000年和2001年完成了对《专利法》、《专利法实施细则》、《商标法》、《著作权法》、《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等法规的修改,制定了《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商标法实施细则》、《著作权法实施细则》、《药品管理法实施办法》的修改工作也将于近期完成。这些法规修改完成后,我国的知识产权保护在立法方面可望完全符合TRIPS协议的要求。 四、投资领域: 中国立法机构已经对《中外合资企业法》、《中外合作企业法》和《外资企业法》等三个关于外商直接投资的基本法律及实施细则进行了修订,修订内容包括外汇平衡条款、“当地含量”条款、出口业绩要求和企业生产计划备案条款。通过税制改革也已统一了内外资企业的流转税制;取消了对外商投资企业的高收费;废除了对外籍人员购买飞机票、车票、船票,门票、公共设施的双重收费标准。根据我加入世贸组织承诺,新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和汽车产业政策已经公布。 五、透明度领域: 根据我国加入WTO有关透明度的承诺,外经贸部通报咨询局自2001年12月11日我国成为WTO成员之日起,即正式开展工作。 2002年1月1日,该局在外经贸部政府网站公布了《中国政府世贸组织通报咨询局咨询办法》(暂行)和《中国政府世贸组织通报咨询局咨询办法登记表》,就提供有关贸易咨询的范围、方式和时限向公众做了明确说明,咨询方式为书面形式,咨询问题将在30个工作日内得到答复。 1月14日,中国政府WTO咨询点正式开始向各界提供咨询服务,就我国所有有关或影响货物贸易、服务贸易和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或外汇管制的法律、法规和其他措施的信息向社会各界提供咨询。 截至目前,该局共收到来自各国驻华使馆、中外企业和个人的书面咨询300余件。在各有关部门的支持配合下,已对绝大部分的咨询问题作了书面解答。 为了保证咨询工作的准确性和权威性,组织成立了中国政府世贸组织通报咨询局咨询专家组,专家组成员包括外经贸部、其他部委以及相关研究机构的WTO专家和学者。 此外,为了更好地履行中国政府咨询点的承诺,该局已经开始筹建中国政府WTO咨询网站。通过咨询网站,公众将获得简单、快捷、全面的信息咨询服务,WTO咨询的效率和质量将得到较大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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