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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商法案例分析1.王某为某经贸公司采购员,长期负责采购某种商品。后因经济问题,公司开除了王某,

2023-09-10 15:16: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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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t白

表见代理,该公司的抗辩理由无效,应为没有及时的通知客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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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商法案例精析

  [1]董事对公司的义务ue004   单某为某市电器商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兼总经理。2000年11月,单某以本市百货公司名义从国外进口一批家电产品, 共计价值80多万元。之后,单某将该批家电产品销售给了本市五金交电公司。电器商场董事会得知此事后,认为单某身为本公司董事兼总经理,负有竞业禁止义务,不得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单某的行为违反了有关法律规定,应属无效。于是,决议责成单某取消该合同,而将该批家电产品由电器商场买下。五金交电公司认为,该批家电产品的买卖,是在本公司与百货公司之间进行的,与电器商场无关。合同的成立是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而且合同的内容不违法,所以是有效的。至于单某作为电器商场董事而经营与电器商场相同业务,属于电器商场的内部事务,与百货公司和五金交电公司无关。双方争执不下,遂诉至人民法院。法院查明,单某曾于1999年12月决定以电器商场一幢楼房为电器商场第四大股东本市建筑工程公司的债务提供担保;于1999年10月将自己的一辆小轿车卖给电器商场,事后公司的股东才知晓情况。   现问:ue004   (1)单某买卖家电的行为是否合法?为什么?ue004   (2)电器商场的主张有依据吗?为什么?ue004   (3)对单某买卖家电的行为应如何处理?ue004   (4)对单某为建筑工程公司提供担保的行为可能作出哪些处理?ue004   (5)单某卖小轿车给电器商场的行为是否有效?为什么?ue004   (6)设单某卖小轿车给电器商场的行为经过了董事会的批准,则该行为是否有效?为什么?   [答案] ue004   (1)不合法。因单某买卖家电的行为违反了公司董事、经理的竞业禁止义务。ue004   (2)于法无据。单某为百货公司买家电又售给五金交电公司,是在百货、五金交电公司之间进行的,该合同合法有效,不能因王某违反竞业禁止义务而认定其竞业行为本身为无效民事行为。ue004   (3)应将王某所得收入归电器商场所有。ue004   (4)可作以下处理:①责令取消该担保;②由单某赔偿电器商场损失;③单某因担保所得收入归电器商场所有。ue004   (5)无效。因为该行为违反了公司董事、经理的自我交易禁止义务。ue004   (6)无效。该行为应经公司股东会同意或有章程规定,仅经过董事会批准是不行的。ue004   [解题思路] ue004   本题所考查的公司董事、经理对公司义务,属每年律考必考的内容之一,应予重视。ue004   本题共考查了公司董事、经理的三大义务:第(1)~(3)问考查竞业禁止义务,其中第(2)问为本题难点所在;第(4)问考查忠实义务,应特别注意违反该义务的法律责任共包括哪些形式;第(5)问考查自我交易禁止义务,较为简单。ue004   [法理详解] ue004   (1)我国《公司法》第149条第(五)项规定:“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此条规定即为董事、经理的竞业禁止义务。意思是指公司的董事、经理不得从事与本公司同类营业性质的商业活动,目的是禁止董事、经理利用其职务,损害公司利益。在本案中,电器商场的经营范围当然包括家电产品的购销。单某身为电器商场的董事兼总经理,却以百货公司的名义购销家电产品,实际上是为百货公司进行商业活动,显然属于与电器商场的同类营业行为,而且是以营利为目的。因此,单某的行为违反了《公司法》的规定。ue004   (2)对于董事、经理违反竞业禁止义务的行为有无法律效力,公司法未作出明确规定。公司法规定董事、经理负有竞业禁止义务,这是公司与董事、经理之间的规则,也可以说是内部规则,如果董事、经理违反上述义务,就应按公司法的规定承担责任。但是《公司法》并没规定董事、经理的竞业行为无效,只是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前款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意思是董事、经理的竞业行为并非是当然无效的。本案中,单某为百货公司购买家电,又售给五金交电公司,该买卖是在百货公司与五金交电公司之间进行的,双方的合同是由双方意思一致而达成的,合同内容也不违法,所以不能认为是无效的合同。电器商场要求将这批家电产品转由本公司买受,没有法律根据,不足采信。所以不能因为单某违反竞业禁止义务,判定其竞业行为本身为效民事行为。因为我国公司法没有作出这样的明确规定。ue004   (3)根据《公司法》第149条第二款和第150条的规定,董事、经理违反竞业禁止义务,其所得应当归公司所有,以保护公司及股东的利益。因此,单某因买卖这批家电产品所得的一切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如果因单某的竞业行为而使公司的利益遭受损害的,公司还可以要求其损害赔偿。   (4)《公司法》第16条第二款规定:“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单某为公司的股东提供担保这一行为,是股东事后才知道的,因此违反了《公司法》第16条第二款的规定。第149条第(三)项规定:“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第149条第二款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前款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第150条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5)、(6)《公司法》第149条第(四)项规定:“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本规定即是公司董事、经理的禁止自我交易义务。本案中单某未经股东会同意,擅自作主将自己的小轿车卖与公司,系违反禁止自我交易的行为,公司可主张该行为无效。   [2]出资制度、中外合营企业制度   某市A、B、C三家企业经协商决定,共同投资创办一从事生产经营的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实业公司)。公司注册资本110万元,其中A出资20万元,B出资15万元,另以实物出资折价18万元,C出资10万元,另以土地使用权出资折价20万元及专利使用权出资折价27万元。A受托于2001年8月向当地政府主管部门办理报批手续,很快于8月22日获准并取得批准文件。同年10月15日,A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登记手续。工商局指出了申请人在出资方面存在的不妥之处,并予以纠正,颁发了法人营业执照。ue004   同年12月,实业公司董事长贺某与一外商谈妥,拟在该市建一个合营企业。该合营企业注册资本总额240万元,其中实业公司出资20万元,另以场地使用权出资折价40万元。另一合营方D公司出资130万元,外商出资50万元。三方委托实业公司办理报批、登记手续。外方按三方约定于12月底将出资额50万元先期汇入了实业公司账户,2002年1月10日三方正式签订合同,2月1日正式登记成立。ue004   至2002年7月,实业公司和D公司仍未将出资额缴清(只缴纳20%)。实业公司也一直未将外方先期汇入的50万元转入合营企业账户。外方催缴未果,于8月上旬提出终止合营合同,同时要求赔偿损失12万元,退还出资额50万元。实业公司则提出:汇入我账户的50万元因我公司急需用去15万元,现在只能先退还35万元,其余部分待3个月后补齐,外商诉至法院。   现问:   (1)A、B、C对实业公司出资有无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之处,为什么?ue004   (2)实业公司、D公司与外商对合营公司的出资有无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之处?为什么?   (3)外商先期汇入而后被动用的15万元款项以及外商提出因终止合同造成损失12万元应由谁承担,为什么?ue004   [答案] ue004   (1)A、B、C三公司对实业公司出资无不符合法律规定之处。   (2)有不符合法律规定之处:外方出资50万元,低于合营企业注册资本的25%.ue004   (3)①外实业公司自己擅自用去15万元这一行为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②外商的12万元损失应由实业公司与D公司按出资比例承担,因为二者已构成出资违约。ue004   [解题思路]   本题重在考查公司资本制度,无论从考查问题的角度还是从考查对象及难度看,都属于上乘之作。相信考生通过本题的练习,对准确掌握公司资本制度大有裨益。ue004   针对要求找出行为人行为差错(不妥之处,不符合法律规定之处)的题目,考生务必细心考察行为人的每一个行为,对照有关法律规定,以挑剔的眼光找出每一个差错,绝不可对每一个细节掉以轻心。当然,也不可矫枉过正,抱着“宁可错找十个,也不可漏掉一个”的心态去吹毛求疵,因为“不妥之处”的数目总是有限的,而该数目常与该题的分值呈比例关系,如1∶1,1∶2等等。况且,将行为人合法的行为说成是“不妥之处”,是要失分的。可见,挑错也并非总是多多益善,所以,应充分利用题目中的信息,不仅需耐心、细心去找,还需要巧找的功夫哩。   [法理详解] ue004   (1)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是由股东的出资构成的。法律对股东的出资方式有明确的规定,《公司法》第26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第27条第三款规定,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三十。A、B、C三公司货币出资额为45万,超过了注册资本的30%.另外,《公司法》第27条第一款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所以B公司和C公司用实物、专利、土地使用权出资,且新公司法取消了非货币出资比例的限制。   (2)《公司法》第15条规定,公司可以向其他企业投资;但是,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本题中并没有提到实业公司对所投资企业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在司法考试中,没有提到的问题一般是做没有出现处理的,因此实业公司的投资是符合《公司法》的规定的。另根据《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第4条第2款规定,在合营企业的注册资本中,外国合营者的投资比例一般不低于25%.本案中,该合营企业注册资本总额240万元,而外方出资仅50万元,显然低于合营企业注册资本的25%.ue004   (3)合营企业成立后,外方出资50万元,实业公司自己擅自用去15万元,根据《公司法》第149条第(一)项和该条第二款的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挪用公司资金的行为,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违反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公司法》第150条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公司法》第60条的规定,董事、经理不得挪用公司资金或者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实业公司侵犯了外商出资的合法权益,应由实业公司负责偿还。外商提出因终止合同造成损失的12万元,应由实业公司和D公司按出资比例承担,因为实业公司和D公司已经构成出资违约。ue004《公司法》第28条第二款规定,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该案中,实业公司和D公司未足额出资,理应承担对外商的违约责任,赔偿外商的经济损失。   特别说明:“出资制度、中外合营企业制度”这个案例,因为《公司法》的修改,使得这里面的问题都不再具有原题要考察的要点,但是却涵盖了《公司法》修改中的一些重点内容,因此考试在参考这个问题的时候最主要的是要分清新旧《公司法》在这些问题上的不同规定。
2023-09-02 13:48:221

商法的案例分析?

????????????
2023-09-02 13:48:333

国际商法案例分析

只要中国迪克公司按照美方的要求提供包装或者说已经有合同的或者说包装与质量数量不会出现问题的交易行为成立。可以起诉主张债权。
2023-09-02 13:48:441

商法案例题?

在第四卷。国家司法考试主要测试应试人员所应具备的法律专业知识和从事法律职业的能力。国家司法考试内容包括:理论法学、应用法学、现行法律规定、法律实务和法律职业道德。国家司法考试全国统一命题。国家司法考试的命题范围以司法部制定并公布的《国家司法考试大纲》为准。国家司法考试采用闭卷的方式。在民族自治地方组织国家司法考试,可以使用民族语言文字试卷进行考试。试卷一综合知识社会主义法治理论、法理学、法制史、宪法、经济法、国际法、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司法制度与法律职业道德试卷二刑事与行政法律制度刑法、刑事诉讼法、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试卷三民商事法律制度民法、商法、民事诉讼法(含仲裁制度)试卷四实例(案例)分析社会主义法治理论、法理学、宪法、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刑法、刑事诉讼法、民法、商法、民事诉讼法
2023-09-02 13:49:122

高分求一个公司法或者商法的案例!!

[案例1] 英国A公司和波兰B公司在1982年4月签订一份白糖买卖合同,约定8月交货。合同中约定:“如发生不可抗力事件,且该事件持续时间较长,则买卖双方得以免责。”,6月开始波兰下起连天大雨引起山洪爆发,大部分甜菜受灾,白糖大幅减产。7月初,波兰政府规定:“即日起禁止一切白糖出口,直至1983年12月31日。”波兰B公司立即通知英国A公司,因山洪暴发导致甜菜减产,发生自然原因的不可抗力事件无法履行合同,要求解约。英国A公司拒绝B公司的要求。 问: 1、A公司有权拒绝吗? 答:A公司有权拒绝,理由如下:第一,山洪暴发虽然造成了甜菜减产,但并非绝产,B公司仍然有机会履行合约,所以不符合不可抗拒力的法律规定。第二,政府规定禁止从七月初出口白糖,但是双方的合约签自四月,所以B公司有充足的时间履行合约,不能以政府禁令为由中止合约。 2、B公司有不可抗力的理由吗 答:没有,第一,山洪暴发虽然造成了甜菜减产,但并非绝产,B公司仍然有机会履行合约,所以不符合不可抗拒力的法律规定。第二,政府规定禁止从七月初出口白糖,但是双方的合约签自四月,所以B公司有充足的时间履行合约,这并非法律规定不可抗拒力。 A将其购买的原为单户家庭居住的单元房改建成一所供8户家庭居住的多单元住房。A在改建中未经政府许可,同时知道改建违法。改建完成后,A刊登售房广告“总收入每年$9600,由单元住房改建成的8户全部配有家具的可爱小单元,8个浴室,对收入欠丰的夫妇最为理想”。K看过广告后,购买该房,入住后不久,便因违反规划条例受罚。K诉至法院. 问:本案中,A可构成欺诈?理由 答:A不构成欺诈,因为A在广告中明确告知“由单元住房改建成的8户全部配有家具的可爱小单元,8个浴室”的房屋实情,K在知情的情况下购买,故A不构成欺诈。 『案例3』 甲乙签订一份精密仪器的买卖合同,在合同中双方约定:“甲方按照合同的进度支付货款,但要求乙方必须保证产品的质量,如果质量不合格,将会给甲方造成重大损失。”合同签订后不久,甲方调查得知,乙方的供货质量不稳定,于是通知乙方:“你方供货质量不稳定,我方将中止履行合同义务。”乙方在接到甲方的通知后,立即提供了担保书:“如果乙方交付货物质量不符,则由乙方的开户银行返还甲方的所有支付。”问:甲方有权终止合同吗? 答:甲方无权终止合同,因为在签订的合同中并未规定质量不稳定时甲方可以终止合同,且乙方已经提供担保。 [案例1] 1、A公司无权拒绝。因为双方已经约定有不可抗力免责的条款,合同所约定的交货时间为8月,但从7月起B公司就已经因为政府强制性规定无法交货,且这种状态要一直持续到第二年的年底。 2、B公司有不可抗力的理由。本案中合同履行所遭遇的不可抗力不单纯是B公司所称的“自然原因的不可抗力事件”,还有因自然原因的不可抗力事件所带来政府强制性规定的不可抗力。两种因素的不可抗力结合起来形成了使合同无法履行的不可抗力。 (参考:对不可抗力的解释,一般法律条文规定和法学理论的通说都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案例2] 构成欺诈,因为A在售房广告中隐瞒了所售房屋系违法改建这一重要事实。 [案例3] 有权终止合同。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本案中甲、乙双方已经有“乙方必须保证产品的质量,如果质量不合格,将会给甲方造成重大损失”的约定,乙方如果不能提供质量稳定的货物就是违约。 当然乙方对甲方解除合同有异议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 另外,乙方在担保书中指定银行为保证人,在保证人没有表示同意提供保证担保的情况下,乙方的指定是无效的。
2023-09-02 13:49:234

求助!!商法案例分析(3)

1、成立。乙公司的广告为要约邀请,甲公司发给乙公司的电文,为要约。受要约人乙公司收到后表示同意,并未对要约作出任何实质性修改,为承诺。承诺到达甲公司后生效,根据《合同法》规定,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2、乙公司按时付货,甲公司验收合格,并按合同价格付款,完全符合法律及合同规定。3、损失由甲公司承担。根据《合同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债务人可以将标的物提存:(1)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的;……,标的物提存后,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债权人承担。本案中,因甲公司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货物,乙公司依法提存,遭遇毁损,责任由甲方承担。
2023-09-02 13:49:361

商法案例分析

人身保险是指以人的身体和生命作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2023-09-02 13:49:452

国际商法案例 谢谢啊

‘在此基础上
2023-09-02 13:49:562

商法案例分析案例一:

你丫真不老实. 老师布置的作业 你居然弄到网上来..
2023-09-02 13:50:072

国际商法案例

不是已经告诉过你了嘛
2023-09-02 13:50:311

有道商法的案例~表示傻傻分不清啊~~~请会的朋友看下啦~~~~

(1)A公司的传真订货属于要约邀请,B公司的报价属于要约,A公司的回复报价行为属于承诺。 (2)A公司与B公司存在买卖合同关系。虽然“A公司如期回电确认报价,但要求签订正式书面合同”,但“B公司在未签订书面合同的情况下给A 公司发货,A公司收货未提出异议”。《合同法》第三十六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第四十四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3)对A公司放弃到期债权、无偿转让财产的行为,B公司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撤销权请求,以保证其利益的实现。撤销权自B公司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合同法》第七十四条 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第七十五条 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2023-09-02 13:50:411

国际商法一英文案例,急求解答

1)对于分期交货合同,付款是否分期进行,完全决定于双方买卖合同中对付款的规定2)对于韩方的扣押行为,中方可以引用“定牌生产,工业产权争议概不负责”的免责条款,但是合同中是否有此条款,也没有明示所以暂时无法判断如有类此条款,中方方可免除冒牌的责任,不然,可能承担一定的侵权责任3)合同是以什么贸易术语成交的没有明示,不能判断风险是否转移如果是CIF条件,则风险在装运港转移,日方不能以此为借口如果是DDU或DDP条件,则风险在目的地转移,第三期货物风险未转移,但是其原因是日方“指定牌名侵权”,卖方不负责任
2023-09-02 13:50:511

国际商法三个案例

好长的内容,虽然我学过,但是我没动力看下去,抱歉啊
2023-09-02 13:51:011

国际商法案例分析

1)对于分期交货合同,付款是否分期进行,完全决定于双方买卖合同中对付款的规定。2)对于韩方的扣押行为,中方可以引用“定牌生产,工业产权争议概不负责”的免责条款,但是合同中是否有此条款,也没有明示。所以暂时无法判断。如有类此条款,中方方可免除冒牌的责任,不然,可能承担一定的侵权责任。3)合同是以什么贸易术语成交的没有明示,不能判断风险是否转移。如果是CIF条件,则风险在装运港转移,日方不能以此为借口。如果是DDU或DDP条件,则风险在目的地转移,第三期货物风险未转移,但是其原因是日方“指定牌名侵权”,卖方不负责任。仅供参考,如有别样答案,盼望交流。
2023-09-02 13:51:131

两个国际商法的案例问题求大神解答~

案例一:A与B的法律关系是实际债权债务关系。B与C的法律关系是名义上的债权债务关系。A与C的法律关系是为妥与代理的关系。B公司有权请求C公司支付剩余货款——因为,B公司与C公司所签订的是国际贸易合同,符合国际贸易合同的双方的身份,且该交易属于国际贸易范畴,因此,根据国际贸易惯例和合同法的规定,C公司是该国际贸易合同中的买方,在卖方实际履行了交货义务之后,C公司作为何种的买方,利用承担该合同项下的支付剩余货款的责任。案例二:1、A、B的理由均不成立——A公司委托B公司代理A公司出口领带,并与B公司签订《代理协议》,因此,A公司负有对货物的品质保证的责任,而A以自己未与C签订合同,不是合同当事人,拒绝承担赔偿责任的理由不成立。B公司作为代理人,可以不直接承担责任,但要连带责任,即应该向委托人A公司反映问题,并要求A公司负责解决引品质问题引起的纠纷。2、外贸公司作为中间商,那么,就要承担对双方的责任;而作为代理商,那么,承担只是代理商所淫荡承担的责任——即以自己的名义与外商签订合同,并办理相关的进出口手续,如果在这些代理职责内出现的问题,应由代理商承担责任。如果不属于这些代理责任范围内的,比如案例二中的货物品质问题,那么,代理商就不承担责任。所以,无论是作为中间商还是代理商,需要承担对应的法律责任和风险。因此,要对合同的文本仔细斟酌和界定,并严格按照合同的约定行事即可。因为本人不是律师,所以,不能够提供确切对应的法律条文。上述内容仅供参考。
2023-09-02 13:51:251

关于商法的案例分析题---急需答案!

我也来关注下,呵呵,我也想知道答案。如果没人回答,楼主把分送我好了,谢谢!
2023-09-02 13:51:482

求解 国际商法案例分析题 比较急 ......

  本案涉及信用证的单证相符问题。  信用证业务是一种单据的买卖。在信用证付款方式下,银行处理的是单据,而不是买卖合同,银行向信用证受益人付款的唯一条件是“单证相符”,即受益人向银行提供的各项单据,必须严格符合信用证规定,否则银行就有权拒付。单证相符的内容包括单证一致和单单一致。“单证一致”指信用证的要求必须在单据上得到已经照办的证实。单单一致是指单据与单据之间内容一致,各种单据的内容不能相互矛盾。另外,单证相符是指单据的表面状况与信用证规定相符合,只要单据表面与信用证相符,银行都应付款。根据《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1993年(修订本)国际商会第500号出版物(以下简称“《UCP500》”)第13条的规定,银行必须合理小心地审核信用证规定的一切单据,以确定其表面是否与信用证条款相符合,单据之间表面互不一致,即视为表面与信用证条款不符。若单据与信用证不一致,银行就有权拒绝付款。本案中,A公司投保了一切险和战争险,而信用证要求的是水渍险和战争险,虽一切险的承保范围大于水渍险,对B公司有利,但银行审单时只管单据的表面是否与信用证相符,而不管当事人的权利义务,银行有权因A公司提交的保险单的险别与信用证规定不符而拒绝付款。  至于银行提出的提单中货物数量与信用证规定不符的问题,根据《UCP500》第39条的规定,凡“大约”、“大概”、“约”或类似的词语,用于信用证金额、数量和单价时,应解释为有关金额、数量或单价不超过10%的增减幅度。因此,若A公司提交的提单中货物的数量是在55,000-45,000码之间,则与信用证相符。但实际上,A公司提交的提单中所注明的货物数量是44,800码,与信用证规定不符,银行有权拒绝付款。  单证相符是信用证付款方式中最关键的一环。实践中,许多中国公司在出口业务中常因审单和制单时的疏忽而造成单证不符,被银行拒付。银行拒付后,当中国公司再向外国买方要求履行付款义务时,外国买方有时以此为由要求中国公司减价或退货,给中国公司带来巨大的经济损失。在国际贸易中,买卖双方往往分处两国,对对方的资信情况不了解,谁都不愿意先把货物或货款交给对方。而信用证付款方式是以银行自身的信用向卖方提供了一种付款保证,因银行信用一般比商业信用可靠,所以采用信用证支付方式能保障卖方安全收汇。由于在信用证支付方式下,银行付款的唯一条件是单证相符,因此中国公司在出口业务中应严格遵守信用证单证相符的原则,当收到国外买方开立的信用证后,应认真审查信用证,以确定信用证规定与合同是否一致、信用证中是否存在软条款、信用证的各项规定卖方是否有能力做到,一旦发现任何问题都应及时地通知买方修改信用证,而绝不能抱任何侥幸心理。审证后若认为没有问题,则应按照信用证的规定谨慎地制作单据,使单证相符,只有这样才能避免不利情况的发生,防患于未然,有效地保护自己的权利。
2023-09-02 13:51:591

国际商法案例分析

可以胜诉。要约邀请:英国E公司为出售某台机器而向荷兰H空中服务公司发出函电:售X机器一台,2010年产,10000英镑,2011年12月21日交货及其他详细内容。要约:H公司立即回电:接受你方合同,11月10日交货。承诺:E回电:若11月交货,11000英镑。H回电:不同意提价。E公司回电:同意不提价,十日内汇10000英镑到我方银行账户。按照《国际合同法.》条约规定,双方当事人在约定的基础上协商一致约定的合同有效。同时,H国已经把钱汇到E国的银行账户,只是,暂时由银行托管。
2023-09-02 13:52:092

国际商法案例分析答案

这个要看具体的交货质量了。一般而言凭样品买卖为准。在出口交易中,卖方应特别注意样品的代表性,同时,卖方想买方寄送样品时,应考虑留存“复样”,备作交货或处理纠纷时核对。本题当事人营业地位于不同国家,适用《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公约》,其中31条规定,如果卖方没有义务要在任何其他特定地点交付货物,他的交货义务如 下: (a)如果销售合同涉及到货物的运输,卖方应把货物移交给第一承运人 ,以运交给买方;  (b)在不属于上一款规定的情况下,如果合同指的是特定货物或从特定 存货中提取的或尚待制造或生产的未经特定化的货物,而双方当事人在订 立合同时已知道这些货物是在某一特定地点,或将在某一特定地点制造或 生产,卖方应在该地点把货物交给买方处置;根据(b)我们知道,环岛公司已经完成交付义务,而交付完成那么风险也随之转移,所以城外公司应该负担这批货物的风险,即应该将款给环岛。
2023-09-02 13:52:221

国际商法的案例分析,期末考试要用的,急求答案!!~~

案例1,B的承若未迟到的承诺,A违背了诚信原则()查下诚信原则,对方没有将最真实的情况告知对方)案例2,Ab之间没有达成新的合同,因为B在要约中有新规定,所以B更改了原先的要求,生成了一份新的要约案例3,可以,A可以宣布合同无效(查下合同无效的原因,对方对所出售的物品的真实情况并不知情)案例4,合同应签订在公平的情况下,任何人都不得以胁迫的方式使他人签订合同
2023-09-02 13:52:321

请教商法案例解析2,非常感谢

3,(1)乙银行对D公司拒付的理由是什么?乙银行的拒付属于票据法上的何种行为?解析:乙银行对D公司拒付的理由是票据的金额被改动,导致票据无效。乙银行的拒付基于票据无因性行为。(2)D公司能否对A公司行使追索权?为什么? 解析:D公司不能对出票人A公司行使追索权。因为,对于出票人而言,持票人所提示的票据,必须在形式上为有效的票据,票据金额被改动之后,票据在形式上已经无效。出票人A公司原本出具的票据是有效票据,由于背书人的原因导致票据无效。因此,D公司不能持有无效票据向出票人A公司行使追索权。(3)该票据关系的当事人中,哪些人应为D公司的追索对象?它们各应就多少票据金额承担票据责任(假定追索费用及利息相同)? 解析:该票据关系的当事人中,背书人B公司与C公司应为D公司的追索对象。B公司对20万元票据金额承担票据责任;C公司对30万元票据金额承担票据责任。4,解析:(1)科技开发公司不同意仲裁,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驳回起诉是有问题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诉讼,如果化工厂提出管辖权异议,人民法院才能通过裁定驳回科技开发公司的诉讼。如果化工厂未提出异议,则法院可以进行审判。(2)仲裁委员会依照仲裁程序予以仲裁,并口头通知化工厂和科技开发公司开庭审理是问题的。仲裁委员会应当书面通知双方当事人。(3)经两次通知后,科技开发公司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仲裁庭即以被诉方不到庭,案件无法审理为由,拘传科技开发公司法定代表人到庭。这是错误的,仲裁委无权拘传当事人。(4)科技开发公司收到裁决后,并不自动履行裁决书,化工厂即向仲裁机构申请强制执行。也是错误的,仲裁裁决书的强制执行应当由法院执行庭执行,仲裁委无权强制执行。
2023-09-02 13:52:441

国际商法案例分析

D公司对于C公司的要约作出的改变不是“立即交货”,而是“在交货前该笔款项将由银行代为保管”。C方要求“请汇5000英镑”,这是要求英镑要真正到C的帐户。但D方委托银行保管,实际上C并没有收到这笔钱。这相当于是C先发货,D再付款,从实质上改变了C的要约。故D败诉。
2023-09-02 13:52:552

德国著名商法案例怎么分析

先认定过失方,有过失有责任;再以构成要件进行具体评价。首先根据公示与公信原则排除顾客责任(善意第三人),但对于饭店与律师的责任有学说差异。一说认为,饭店损失由律师过错所致,律师承担侵权责任;一说认为,饭店损失系律师与饭店自身所致,律师对饭店承担侵权责任,而饭店与顾客的缔约未尽到注意义务。如果要求是德国法分析,就要详细考虑客观要件与主观要件。
2023-09-02 13:53:031

国际商法案例分析,求助!!!

1) 适合.因为双方涉及国际贸易2)3月20日成立.以对方收到通知为准.3)保险由出口人即A厂办理,保险费由A厂代B厂支付.这是由CIF这个贸易术语决定的.CIF是cost, insurance and freight, 其价格包括成本,保险及国际运输费.4)B厂不能要求A厂给予赔偿.因为CIF的风险划分点是在港口船舷,货物只要越过船舷,卖方已经完成其任务,货物损毁责任即移至买方,由买方承担.题中的货物已经离开港口到了公海,那么损毁就由买方即B厂承担.由保险公司赔偿.
2023-09-02 13:53:301

《国际商法》案例分析1

1、进出口公司向美厂商发出要约后,5月10日该厂商电传,因为涉及价格的变动,不构成承诺,而构成新的要约。对于该新要约,进出口公司并没有任何的承诺,所以进出口公司和美厂商之间并无权利义务关系。5月26日,该商的电传也不构成承诺。假设合同成立后,我方运走芝麻制品严重不符合合同,美方可以解除合同,根据国际法向被告所在地法院起诉。
2023-09-02 13:53:412

商法案例分析....急求答案

关于奖金,是属于公司章程范围内的事项,所以应该按公司章程。如果没有赋予经理奖励的权利,那么,章伟云的做法就不妥。
2023-09-02 13:53:512

国际商法 案例分析题 救命~~

一 1 双方的口头约定是有效的 2 提单不是合同本身 3 承运人要赔偿托运人的损失二 共同海损是 2 4 5 单独海损是 1 3
2023-09-02 13:53:581

求助 一道国际商法的案例题 帮帮忙

1、B公司应该向A要求付款,因为B公司是与A公司签订的买卖合同。B公司最早可以于4月25日要求付款。因为这一天货物送到目的地,而合同约定货到付款。2、对于因交通事故受到损坏的500台笔记本电脑,应当由B公司承担风险损失,因为在目的地交付完好无损的货物是卖方的责任。因此,在交货之前的风险应该由B公司承担。3、B公司多装运的100台笔记本电脑可以作为损害的电脑的补充发货,交予买方并向买方收取这100台电脑的货款。4、C公司有权拒付50台质量不符的电脑款,但无权拒绝支付符合要求的电脑货款。且可以要求退换50台质量不符的电脑,但不能够要求退回所有的电脑。
2023-09-02 13:54:081

国际商法:国际商事合同法案例分析

回答补充第二问2、依照“德国法”判决,按照普通法认为(德国适用于普通法)承诺应该像一面镜子一样反照出要约的内容(即像镜一致规则),否则就不是承诺而是反要约。由此可见德国法会判A不构成违约
2023-09-02 13:54:182

国际商法案例分析题,考试要用的!紧急!感谢!

(一)(1) 8月1日传真是:要约(2) 8月10日回电是:反要约(3) 11月5日提货通知是:就是提货通知(4) 11月8日电传是:要约拒绝(5)成立合同的要约是8月10日(回电)(6)成立合同的承诺是11月8日(7)接(5),A公司应支付的合同价格是每吨800美元(反要约时的价格)(二)变更为非实质性变更,根据《公约》规定:“若受盘人在表示接受时,对发盘内容提出某些非实质性的添加、限制和更改(如要求增加重量单、装箱单、原产地证明或某些单据的份数),除非发盘人再不过分延迟的时间内表示反对期间的差异外,仍可构成有效的接受,在此情况下,合同的条件就以该想法盘的条件以及接受中所提出的某些更改为准”因此合同仍然成立。(个人理解,仅供参考)(四)(1)《海牙规则》要求承运人在整个航程过程中是否均应该尽到使船舶适航的责任?为什么?是。《海牙规则》第三条规定:1.承运人须在开航前和开航时克尽职责: (a)使船舶适于航行; (b)适当地配备船员、装备船舶和供应船舶; (c)使货舱、冷藏舱和该船其他载货处所能适宜和安全地收受、运送和保管 货物。 2.除遵照第四条规定外,承运人应适当和谨慎地装卸、搬运、配载、运送、 保管、照料和卸载所运货物。 不可以,承运人没有可尽职责使船舶适航。
2023-09-02 13:54:411

国际商法案例,请高手帮忙解决,在线等!急!

1.(1)不承担,卖方对买方的权利担保义务以“卖方在订立合同时已知或不可能不知道的权利和要求”为界限。题目中买方擅自将货物销往卖方不可能预知的国家从而引起侵犯第三人的知识产权或工业产权,此时卖方免责。(2)不承担。普通情况下卖方应该对在买方营业地提出的任何权利或要求负责,但是合同中明确规定了该批货物将被销往埃及,CISG明文规定了这种情况下仅对货物将被销往的国家的有关的权利和要求负责。2.(1)有权。因为买方有权要求因卖方违反合同而使他所则遭受的损失,显然这里多付出的购货款就是这种损失的一部分。(2)可以,因为CISG明确规定了违约方的损害赔偿额应该使受害方的经济状况与合同得到切实履行时他本应得到的经济状况一样,包括受害方本应获得的但因对方违约而未实现的预期利润在内。显然本案例中,订立合同时买方已经清楚地向卖方表示了购买该批货物后会有一个订单,而因为卖方违约预期利润无法得到,不可预见规则在此不能适用,卖方必须赔偿。(3)不能,因为这一情况符合不可预见规则,即“违约一方对另一方所附的损害赔偿责任不超过违约一方在订立合同时,依照他当时已经知道或理应知道的事实和情况,对违反合同预料或理应预料到的可能损失”,否则,卖方无需赔偿。本题中的情形就符合不可预见规则,卖方无需赔偿。
2023-09-02 13:54:512

国际商法案例分析?

1,均不能成立。甲作为普通合伙人对退伙前的债务负无限责任。合伙企业法第五十三条规定:退伙人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如果甲为有限合伙人,对退伙前的债务,负有一定责任。合伙企业法第八十一条规定:有限合伙人退伙后,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有限合伙企业债务,以其退伙时从有限合伙企业中取回的财产承担责任。丁作为入伙的合伙人,(1)如果为普通合伙人,对入伙前的债务负无限责任。合伙企业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入伙的新合伙人与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责任。入伙协议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2)如果为有限合伙人,对入伙前的债务负有限责任。合伙企业法第七十七条规定:新入伙的有限合伙人对入伙前有限合伙企业的债务,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乙如果为普通合伙人,对企业债务负无限责任,与其他合伙人对企业债务负连带责任。合伙企业法第第二条本法所称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 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本法对普通合伙人承担责任的形式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同样,丙的说法也不对。丙为劳务出资,为普通合伙人,普通合伙人对企业债务负无限连带责任。合伙企业法第十六条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也可以用劳务出资。 合伙人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需要评估作价的,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也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委托法定评估机构评估。 合伙人以劳务出资的,其评估办法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并在合伙协议中载明。合伙企业法第六十四条有限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作价出资。 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劳务出资。2,解散企业的时候,合伙人分配了企业财产,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应当负有赔偿责任。合伙企业法第一百零二条规定:清算人违反本法规定,隐匿、转移合伙企业财产,对资产负债表或者财产清单作虚假记载,或者在未清偿债务前分配财产,损害债权人利益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合伙企业法第八十六条规定:合伙企业解散,应当由清算人进行清算。 清算人由全体合伙人担任;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同意,可以自合伙企业解散事由出现后十五日内指定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或者委托第三人,担任清算人。 自合伙企业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未确定清算人的,合伙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合伙企业法第八十九条规定:合伙企业财产在支付清算费用和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法定补偿金以及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进行分配。根据题目描述,该企业已经不存在剩余财产。所以基于合伙企业财产赔付债权人已经不可能。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合伙企业注销后,普通合伙人对企业债务仍负有无限连带责任。由普通合伙人中的一个或者几个、所有对企业负无限责任。3,合伙人应当按照以下顺序赔付,1),按照合伙协议的规定,2)各合伙人协商,3),按照实缴出资比例,4),平均。合伙企业法三十三条: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亏损分担,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办理;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合伙人协商决定;协商不成的,由合伙人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配、分担;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分担。 合伙协议不得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或者由部分合伙人承担全部亏损。
2023-09-02 13:55:001

商法案例分析的图书信息

书名:商法案例(21世纪高等院校法学系列基础教材.案例教学用书)ISBN:730006122作者:赵万一出版社: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定价:18 元页数:0出版日期:2004-12-1版次:开本:16开包装:平装简介:内容介绍:编写说明与许多主要侧重于理论研究的法学部门不同,商法是一门应用性、实践性非常强的法律部门,对商法制度的有效掌握离不开对大量典型案例的研读。此外,商法所调整的社会经济关系纷繁复杂、千变万化,不易将其正确区分和理解,这也需要通过典型案例的方式给学生提供一种比较直观的判定依据。正是基于以上思考,我们编写了这本案例教材。对于案例的编选,我们遵循了以下原则:一是入选案例应具有典型性和代表性,能通过对案例的分析说明某一方面的问题。二是案例的内容应具有广泛性,应尽量涵盖商法内容的所有部分。三是案例来源应具有确定性,即所入选案例基本上都应当是真实案例,而不是关在书斋里编出来的案例,以便案例能正确反映社会经济关系的真实状况。四是案例判定依据应具有准确性。虽然许多商事纠纷不一定有绝对准确的答案,但我们仍力图通过较为详尽的争讼评析和对相关法律适用依据的条分缕析,为读者提供尽可能准确的答案。当然,能否真正实现以上目的,只有待读者使用该书后才能得出结论。值得说明的是,由于案例选择的困难,虽经我们的最大努力,仍不能保证入选案例的合理性。加之我们的水平有限,案例评析中的一些观点未必一定准确无误。在此,我们真诚地希望读者和同行学者能不吝指正,使该书日臻完善,以便更好地服务于社会大众。赵万一2004年10月于西南政法大学目录:第一编总论一、常林诉李某、白某、蔡某及汇渝有限责任公司侵权纠纷案(1)二、关于“合伙企业登记的条件和效力”(4)三、关于“公司登记的条件”(7)四、关于“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条件”(11)五、关于“中外合作企业和中外合资企业的设立条件和经营范围问题”(15)六、关于“公司名称的专用权”(19)七、关于“商事账簿制作的会计监督”问题(23)第二编公司法一、股东诉王某、李某、赵某某退还所缴股款案(28)二、王某诉秀光旅游公司股东出资不履行的法律后果案(33)三、某房地产公司和某汽车厂诉某食品厂越权行为无效案(38)四、东方资产管理公司广州办事处诉广东万家乐集团公司、广东万家乐股份公司保函垫款合同纠纷案(43)五、张某等股东诉某贸易有限公司违法转投资案(48)六、海南中创实业贸易总公司诉海南琼海丝绸厂、海南纺织工业总公司股权转让合同纠纷案(53)七、闵都支行诉中福实业、九州公司担保纠纷案(56)八、某百货公司诉某皮革公司成都分公司违反合同案(60)九、南建企业集团诉某市机电设备公司汽车买卖纠纷案(65)十、孙某某诉张某某、钱某某股权转让纠纷案(69)第三编证券法一、赵某某诉李某股东资格纠纷案(75)二、李某诉张某及吴某股权转让纠纷案(80)三、非控股方股东对侵害公司利益的股东提起的派生诉讼案(84)四、东昌有限责任公司诉董事赵某某自营违反竞业禁止案(89)五、郑百文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陆某诉中国证监会罚款案(94)六、北京正有微系统有限公司诉北京汉邦软科数码技术有限公司股东知情权案(99)第四编票据法一、某公司诉某银行因背书不连续拒绝付款案(105)二、某市星星旅行社诉交通银行某市分行对变造票据错误付款案(110)三、上海林青皮件有限公司诉上海玉芳实业有限公司票据付款请求权纠纷案(115)四、某县电讯电线厂诉某县二轻纺配件厂票据纠纷案(120)五、农业银行诉制鞋厂与百货公司追索权案(124)第五编保险法一、梁某诉某保险公司保险合同纠纷案(130)二、某运输公司诉保险公司赔付案(134)三、姚远诉两保险公司按比例分担赔付案(137)四、无锡惠空汽车修理厂与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南京分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上诉案(141)五、华泰保险公司与神龙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案(146)六、上海金国钟表工业公司与美国友邦保险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上诉案(153)七、陈戈诉平安保险公司北京分公司案(157)八、上海紫江企业有限公司诉上海新亚—汤臣大酒店有限公司案(161)第六编破产法一、深圳新海工贸发展有限公司申请上海埔申实业有限公司破产,有表决权的半数以上债权人不同意予以宣告破产案(166)二、广州异型钢材厂宣告破产案(170)三、上海东方上市企业博览中心有限公司破产案(175)四、上海市华生电器厂破产案(180)五、尚志市一面坡葡萄酒厂申请破产连带其设立的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分厂一并破产案(185)第七编海商法一、某代理公司诉某贸易公司保函纠纷案(190)二、A公司诉B公司船舶碰撞案(195)三、晓星公司诉防城港等公司案(201)四、救捞局诉保险公司案(207)五、潍坊鸿达海运公司与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潍坊分公司海上保险合同纠纷上诉案(210)
2023-09-02 13:55:081

商法案例:2007年1月,甲乙丙丁四方拟成立私营合伙企业。其中,甲乙丁系辞职职工,丙系一有限公司。他们共

(1)根据我国,《合伙企业法》的有关规定,本案例合伙企业的设立中,存在着两处不合法的地方:其一是合伙人的身份资格有误,即合伙企业的成员只能是自然人,不能有非自然人,故丙不能参加合伙企业。其二是合伙人的责任约定有误,因为我国法律要求合伙人须对企业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2)根据法律规定,退伙人对其退伙前已发生的合伙企业的债务,与其他合伙人以其承担连带责任,入伙人对其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也应当承担连带责任,故债权人A有权向甲乙丁戊要求偿还其债务。 (3)根据法律规定,合伙企业对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以及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权利的限制,不得对抗不知情的善意第三人。如B不知道乙是权利被限制的合伙人而与之签约,则该合同有效;反之,如果B明知乙的权利受到限制而与之签约,则该合同无效。
2023-09-02 13:55:251

国际商法,案例分析题,求解。谢谢大家了,帮帮忙。

3索赔范围:1、差价损失;2、买方违约的赔偿
2023-09-02 13:55:362

请教高人两道国际商法的案例!分数可追加!!!

考软件设计师
2023-09-02 13:55:475

商法案例选择题

  第一题:答案:BD  考点:发行新股  详解:《公司法》第二百三十一条规定:“股票发行价格可以按票面金额,也可以超过票面金额,但不得低于票面金额。  以超过票面金额为股票发行价格的,须经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批准。  以超过票面金额发行股票所得溢价款列入公司资本公积金。  股票溢价发行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由此应选BD,不选A.  《公司法》第一百三十九条:“股东大会作出发行新股的决议后,董事会必须向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申请批准。属于向社会公开募集的,须经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批准。”  《证券法》第十一条规定:“公开发行股票,必须依照公司法规定的条件,报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发行人必须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提交公司法规定的申请文件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有关文件。”  由此可见,不论溢价发行还是平价发行,都要经过证监会批准。由此不选C.  评论:公司发行新股的条件是历年常考、易考的考点,但由于条件较多,记忆起来较困难,因此本题仍有一定难度。  第二题:答案:C  解析:《证券法》第18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再次公开发行公司债券:(一)前一次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尚未募足;(二)对已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或者其他债务有违约或者延迟支付本息的事实,仍处于继续状态;(三)违反本法规定,改变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所募资金的用途。由此本题选择C项。  第三题:答案:A  解析:《公司法》第31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在本题中,表面上出资不实的是张,但张的房屋价值40万元,实际上已完成了其出资义务,而真正没有履行出资义务的是刘,所以应该选A.  第四题:1 ABCD  《保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受益人是指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投保人、被保险人可以为受益人。  《保险法》第六十一条还规定:人身保险的受益人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投保人指定受益人的须经被保险人的同意。  第五题:答案C  考点 合伙人对第三人的债务清偿  解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43条:“合伙人个人财产不足清偿其个人所负债务的,该合伙人只能以其从合伙企业中分取的收益用于清偿;债权人也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对该合伙人的财产份额,其他合伙人有优先受让的权利。”
2023-09-02 13:56:051

关于国际商法中 合同法,公司法,票据等的案例及其分析?

一本优秀的国际商法学习指导用书。全书内容包括:导论,商事组织法,合同法,买卖法,代理法,票据法,海商法,保险法,破产法,反倾销法,国际商事仲裁等。每章包括“概要”“内容提示”“基本概念”“填空题”“选择题”“简答题”“论述题”“案例分析”和“参考答案”等栏目。本书案例丰富,习题类型多样,讲解通俗易懂,具有很强的可读性。 村民甲卖给乙5头牛,合同总价款1万元,乙先付定金3000元,剩余的款项在一年内付清,合同约定在乙付清牛款之前,甲保留对5头牛的所有权。乙将牛牵回家,半年内发生了一下几种情况: (1)牛一丢失,风险归谁承担? (2)牛二生一小牛,小牛所有权归谁? (3)乙将牛三租给别人使用获得租金400元,租金归谁所有? (4)牛四毁坏他人庄稼造成200元损失,该损失谁负责?若乙驾驶牛车在街上行走,牛四因受惊狂奔将行人踩成重伤,如何承担责任? (5)乙将牛五卖给丙,所签合同是否有效? (6)本案中定金条款是否有效? 这个是《国际商法》课老师出的案例分析,尽量按照答题模式完整的回答。谢谢麻烦采纳,谢谢!
2023-09-02 13:56:151

国际商法合同法案例分析,求解答

  1. A公司要约中附有“要约的有效期截止为12月30日”这一期限,因此是不可撤销要约;  2.要约有货品名称、价格和数量,为有效要约,收到承诺时,合同即告成立。  3.卖方违约的救济措施  1.中止履行合同  《公约》第71条第(1)款规定,如果订立合同后,另一方当事人履行义务的能力或他的信用有严重缺陷; 或他在准备履行合同或履行合同中的行为表明他将不履行大部分义务,一方当事人可以中止履行义务。  2.要求提供担保  《公约》第71条第(3)款规定:“中止履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不论是在货物发运前还是发运后,都必须立即通知另一方当事人,如经另一方当事人对履行义务提供充分保证,则他必须继续履行义务。”  3.行使停运权  《公约》第71条第(2)款规定,“如果卖方在上一款所述的理由明显化以前已将货物装运,它可以阻止将货物交给买方,即使买方持有其有权获得货物的单据”。根据上述规定,停运权作为一种救济方式仅为卖方享有。但是,卖方不得在行使停运权的同时采取与这一救济措施相抵触的其他救济方法,如宣告合同无效等。同时,公约规定了卖方在行使停运权之后的及时通知义务。  4.宣告合同无效 (解除合同)  《公约》第72条第(1)款规定,“如果在履行合同日期之前,明显看出一方当事人将根本违反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宣告合同无效”。所谓根本违反合同,依《公约》第25条的规定是指“一方违反合同的结果,如果使另一方蒙受损害,以至于实际上剥夺了他根据合同规定有权期待得到的东西,即为根本违反合同。除非违反合同一方并不预知而且一个同等资格、通情达理的人处于相同情况中也没有理由预知会发生这种后果”。
2023-09-02 13:56:382

国际商法案例分析 中国甲电子公司从日本购进一批电路板,银行A为甲开立了一份不可撤销的信用证。货物

你是学报关与国际货运的?
2023-09-02 13:56:492

国际商法案例及答案

法律问题I本案涉及的主要法律问题是,在所有权保留延及交付货物转售收益时,卖方对该收益的权利是债权还是物权权益? 法院判决驳回上诉。判决指出,联系合同的一般条件,第13条的目的明显 是在买方失去支付能力时尽最大阳度保护原告,免子在失去对货物的控制但却没 有失去法律权利时没有支付的风险,无论保留权利的货物是否在收到付献之前保 持完整;为实现这一目的,买方陈享有出售货物的毋痛置疑的权利外,该条款使 买方存在默示的义务,按照一股的本人与代理人、委托人与受托人的诚佰受托关 系付款。原告有权追索转售的收益。
2023-09-02 13:56:581

《商法》破产案例分析题,求解!

(1) 由债务人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受理。(2) 已经审结但尚未执行,应当中止执行,建筑公司凭生效的法律文书向受理破产案件的法院直接申报债权;其最终清偿额和判决结果有关。(3) 银行可就该厂房优先受偿900万,不足部分按普通债权参与破产分配(4) 建行可以来申报债权,如果为一般保证则债权数额为北方公司偿还该笔债务后无法清偿的数目;如果是连带担保则可以主张电子有限公司清偿全部债务。(5)1、中外合资企业在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前需由审批部门批准。2、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而不是独任审理。3、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应当在10日内发布公告。4、债权的申报期限应为3个月,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应在债权申报期限届满后15日内召开。本案召开时间不对。5、清算组应于企业被宣告破产之日起15日内成立。
2023-09-02 13:57:091

求两道商法总论案例分析的答案

  第一,民事和商事活动在主体方面存在一定区别。民事法律主要是调整公民之间关系的规范,因此所有公民都可能成为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但商法则不然,它是调整作为商人的那一部分公民之间或那一部分公民与公司以及公司之间的规范,因此,并非所有公民都可成为商法关系的主体。这就意味着,民一庭的法官与民二庭的法官有可能面临的是性质不同的当事人。  第二,商事和民事活动在客体方面也存在一定区别。商法所调整的对象显然与民法不同。具体说,前者调整的对象主要是象买卖这样的贸易活动,权利义务标的一般是商品;而后者则是所有涉及人身关系、财产关系、权利或其他利益的行为或活动。这就意味着,民一庭的法官与民二庭的法官所处里的纠纷是性质不同的事务。  第三,商法与民法所调整的范围有所区别。商法的调整范围复杂多样,通常包括公司、票据、保险、破产等特别的商事领域,而各个领域都有其很强的特殊性和技术性,调整的手法和方式很不一样;民法则基本是围绕着人身关系和一般的非人身财产关系来进行调整。因此,民一庭的法官与民二庭的法官要适用性质不同的法律,适应不同领域的特殊性与技术性。  第四,民法来自于根深蒂固的、源远流长的一般社会生产和生活;而商法则出自于变化多端、随时发生或更新的商业活动习惯。所以,相对于民法而言,商法是不稳定的、多变的。与此相反, 民法则必然在某种程度上保持一定的稳定性,否则就会导致法律安全受到消极影响。而这就意味着,民一庭的法官与民二庭的法官在适用法律时的解释方法不同,要适用不同的裁判标准
2023-09-02 13:57:181

求助!国际商法作业3案例分析

2023-09-02 13:57:273

有关国际商法案例的问题

首先,一般情况,A向B发出的是要约而不是要约邀请,B收到A的要约之后,向A发出变更之后的要约,A没有理会,即没有做出承诺,所以,合同不成立。其次,这里需要讨论的是:B向A作出的变更是否为实质变更,如果是则视为新的要约,如果不是则合同成立。如何判定实质变更,这个可以依据A与B以往的交易规则来看,如果没有或者不能举证,B要求A提供原产地证明与动植物检疫证明等证书应当视为对要约作出的实质变更。最后,如果依据A与B的贸易惯例,不视为实质变更,则合同是成立的。合同成立并生效,A需要承担履行不能或者迟延履行的合同责任。这个也许只是书本上的简单案例,可能设计的不是很严密,实务中的涉外合同往往情况是很复杂的。
2023-09-02 13:57:351

关于国际商法案例如何作正确解答?

情1:长江公司属合同卖方 黄河公司属买方 按合同条款履行情2:等待买方回复后可撤消要约,如果在17日后未回复,买方默认情3:等待买方回复后可撤消要约,如果在17日后未回复,买方默认情4:没理
2023-09-02 13:57:451

国际商法案例分析。急~```谢谢

解决办法:(看原合同约定,无需国际商法)1、协商2、调解3、仲裁4、诉讼制作前,双方为什么不共同到现场呢?
2023-09-02 13:58:165

急急急!国际商法案例分析:1989年3月10日,我国陕西某进出口公司应荷兰某客商的请求的案例?

现在的学生真苦命啊,老师总喜欢用这些墨迹的题目折磨他们~
2023-09-02 13:58:381

急求国际商法案例分析答案QAQ!!!!

英美法系采用发出主义,已发出的时间为准,要约先发出,即生效了,拒绝后发出,拒绝无效大陆法系采用到达主义,如果拒绝的函先到,则拒绝有效,视为要约被撤销
2023-09-02 13:58:571

急!国际商法案例 关于国际贸易的!1请教啊!!谢谢啦~~

A承担,详细看CIF条款
2023-09-02 13:59:06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