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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大陆刑法典从清代到现在有哪些

2023-09-10 15:18:05
TAG: 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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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清代《大清新刑律》

《大清新刑律》于1908年完成,但由于守旧派的反对,直到1911年1月25日才公布。不久清王朝即告覆亡,该律并未施行。它采用资产阶级的刑法体例、刑罚制度和刑法原则。在刑法体例方面,分总则、分则两篇。

在刑罚制度方面分主刑、从刑两种,主刑包括死刑、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拘役、罚金;从刑包括褫夺公权和没收。 在刑法原则方面,采用了资产阶级的罪刑法定主义、“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此外,还根据鸦片战争后中国社会的新情况,规定了有关妨碍国交、妨碍选举、妨碍通讯、交通以及妨害卫生等方面的犯罪。

2、北洋政府《暂行新刑律》

《暂行新刑律》是北洋政府成立之初对《大清新刑律》稍加删改而制定的刑事法规,于1912年4月30日颁行,内容与《大清新刑律》基本相同。

1912年3月,袁世凯发布命令:“所有从前施行之法律及新刑律,除与民国国体抵触各条应失效力外,余均暂行援用。”此处所指“新刑律”,即清末修律公布之《大清新刑律》。据此命令,北洋政府法部随即拟定《删修新刑律与国体抵触各章条等并删除暂行章程文》,并附列删除各章条目,经呈袁世凯批准,并通令各司法衙门遵行,是为《暂行新刑律》。

后1914年袁世凯阴谋复辟帝制,以“重典”威慑人民,颁布《暂行新刑律补充条例》15条,增设了一些罪名,并加重了原来的许多刑罚。此外,北洋政府还在1915年和1918年先后拟定了两次刑法修正草案;但均未颁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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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国民政府1928年《中华民国刑法》

该刑法分为总则和分则两编,共48章,387条。1935年1月1日又公布了经过修改的刑法,即所谓新刑法。其中总则编12章99条,分则编35章258条。

列举了诸如窃盗、杀人等罪名,并针对各罪内容特别规定。学说上一般把刑法分则按照侵害法益的不同分为国家法益、社会法益和个人法益数部分;在个人法益方面又常再细分为生命、身体法益、自由法益和财产法益等。

原则上本法总则部分的规定适用於所有法律的刑事规定(其他法律的刑事规定称附属刑法,即刑法以外之特别刑法),在分则的部分则列举了基本的刑事处罚规定。

4、国民政府1935年《中华民国刑法》

新刑法标榜“从轻主义”,对一般轻罪的处罚比旧刑法规定的有所减轻,但对于所谓触犯反动统治秩序的行为则从严、从重处罚。

同时吸取了德、意、日帝国主义国家刑事立法政策中所谓“社会防卫主义”和“主观人格主义”精神,宣称犯罪原因在于人的生理素质和心理因素,主张应以主观的犯罪动机,而不是以客观的犯罪事实作为定罪量刑的根据。

对所谓“内乱罪”以及“外患罪”、“杀人罪”、“强盗罪”等“危险极大”者,皆规定了惩罚“预备犯”、“未遂犯”和“阴谋犯”的条款。

特别增加了“保安处分”专章,对于所谓有犯罪行为或有“犯罪嫌疑”“犯罪危险”的人,可以借口预防“犯罪”或“再犯罪”,实行“社会防卫”手段,令其入感化教育处所。

5、新中国1950 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大纲草案》

在 1950 年,我国就在原中央人民政府法制委员会的主持下进行了刑法典的起草准备工作。刑法大纲草案是对新中国各项法律的高度概括,是日后刑法修订的基础

6、新中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是用刑罚同一切反革命和其他刑事犯罪行为作斗争,以保卫无产阶级专政制度,保护社会主义的全民所有的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财产,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维护社会秩序、生产秩序、工作秩序、教学科研秩序和人民群众生活秩序,保障社会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民国刑法

百度百科-暂行新刑律

百度百科-大清新刑律

百度百科-中华民国时期法规

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左迁

中国刑法的百年变革

——纪念辛亥革命一百周年

作者:赵秉志

  一、前言

  中华民族,上下五千年,源远流长。五千年来,秉承自强不息的民族精神,中国各族人民在中华大地上繁衍生息,历经数十个朝代,创造了光辉灿烂的文明; 其间有起有落、有兴有衰,波澜壮阔、扣人心弦。一个民族的法律是民族历史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回眸过去,五千年的中华历史,既是一部文明史,也是一部法制史、刑法史。从“夏有乱政,而作禹刑”到现代法治文明,从“德主刑辅”到“依法治国”,中华民族“立刑以明威,防患于未然”( 《旧唐书·刑法》) ,创造了令世界瞩目的中华法制文明。

  在中国五千年的发展历程中,1911年的辛亥革命因其推翻了没落的清王朝暨两千多年的封建统治而具有划时代的意义,并因此成为中国现代社会发展的重要转折点。从此,中国各族人民克服重重磨难,逐渐走上了民族解放、人民独立、国家富强的康庄大道。也正是由此开始,中国刑法经历了由清末民初、民国政府到新中国的变革,实现了从传统刑法、近代刑法到现代刑法的历史性转变,完成了从理念到体系、从内容到技术的重大变革,建立起了理念先进、体系完善、结构合理、内容科学的现代刑法体系。古人云: “以史为鉴,可以知兴替。”回顾辛亥革命以来中国刑法变革发展的百年历程并总结其历史经验,对于深入把握中国刑法的历史命运和现实机遇,并进一步推动当代中国刑法立法的发展与进步,无疑具有积极意义。

  二、清末民初中国近代刑法之初创

  近现代中国刑法的百年变革始于清末民初。这期间的主要刑法立法有清王朝1911 年颁布的《大清新刑律》、北洋政府1912 年颁行的《暂行新刑律》及之后的两次刑法修正草案。其中,1911 年《大清新刑律》的颁布成为中国刑法走上近代化道路的标志〔1〕,并成为中国法制从传统刑法向近现代刑法过渡的分水岭〔2〕。

  ( 一) 大清新刑律

  清朝末年,西方列强的入侵引发了中国的民族危机,内忧外患交织,清政府的统治岌岌可危。为了继续维护其专制统治,清朝政府甚至“考虑在另外的基础上组织政体的可能性”〔3 〕( P. 321)。在此背景下,变法成为清王朝末年的必然选择。

  1902 年,时任直隶总督袁世凯、两江总督刘坤一、湖广总督张之洞联衔会奏,建议从速修订法律,并保举沈家本主持修律工作,得到清政府的应允。沈家本认为,“各法之中,尤以刑法为切要。”在修律过程中,他始终以制定新刑律为主要任务,并于 1907 年制定了《大清新刑律草案》〔4 〕( P. 294)。不过,由于沈家本的《大清新刑律草案》大量引进了资产阶级的刑法文化,草案的体例和内容较旧律变化极大,因而遭到了以张之洞为首的礼教派的激烈攻击,他们称沈家本“用夷制夏”,违背了中国传统的礼教与民情〔4 〕( P. 311)。由于反对的声音太大,新刑律的修订工作被迫延缓。

  不过,考虑到在当时的社会背景下,“旧律之删订,万难再缓”,作为过渡,沈家本奏请清政府同意,对《大清刑律》进行删改和局部调整,并且根据“总目宜删除也”、“刑名宜厘正也”、“新章宜节取也”和“例文宜简易也”的“办法四则”,于 1909 年 10 月 12 日编订成了《大清现行刑律》,并于 1910 年颁行〔4 〕( P. 296 -299)。这部《大清现行刑律》在当时虽然只是一部过渡性的刑法,但它较之于旧律仍有两点突破: 一是删除吏、户、礼、兵、刑、工等总目,并将纯粹的民事性质的条款析出,打破了中国古代长期以来的“诸法合体、民刑不分”的立法格局; 二是以罚金、徒、流、遣、死取代原来的封建制五刑,并废除凌迟、枭首、戮尸、缘坐、刺字等酷刑,使得刑罚更加人道〔5 〕( P. 95 -126)。

  而在删定现行刑律的过程中,《大清新刑律》的修订工作并未中断。为了适应世界法治文明发展的需要,清政府还从多种渠道引进了西方国家的刑法作为参照,并且聘请了日本法学博士冈田朝太郎“帮同考订,易稿数四”〔6 〕( P. 17)。1911 年 1 月 15 日,清政府颁布了《大清新刑律》,议定 1913 年施行,但未施行,宣统皇帝就在辛亥革命的次年初宣布退位了〔7 〕( P. 352)。

  《大清新刑律》分总则和分则两编,共 53 章,411 条,后附《暂行章程》。其中,总则共 17 章,88 条;分则共 36 章,323 条; 《暂行章程》5 条〔5 〕( P. 127)。尽管《大清新刑律》的最终颁布历经曲折,其内容也一改再改,但沈家本在 1907 年的《修订法律大臣沈奏修订刑律草案告成摺》中所阐述的“更定刑名”、“酌减死罪”、“死刑惟一”、“删除比附”和“惩治教育”五个主张,仍基本得以保留〔1〕。

  客观地说,受当时政治、经济、文化等各种因素的制约,《大清新刑律》的修订存在很大的局限性,如对于究竟是要“参酌各国法律”变革“义关伦常诸条”还是要维护作为“刑法之源”的礼教,清政府的态度前后矛盾〔8 〕( P. 86)。清政府 1902 年的上谕要求: “参酌各国法律,悉心考订,妥为拟议,务期中外通行,有裨治理。”( 《大清法规大全·法律部》,卷首。) 1909 年的上谕则称: “惟是刑法之源,本乎礼教。……凡我旧律义关伦常诸条,不可率行变革,庶以维天理民彝于不敝。”( 《大清法规大全·法律部》,卷首。)这使得在具体修律过程中,以张之洞为首的礼教派和以沈家本为首的法理派对“无夫奸”和“子孙违反教令”应否入律争论不休,并且双方最终不得不相互妥协,将维护礼教的“和奸无夫妇女罪”纳入了新刑律的《暂行章程》5 条,而将有关“子孙违反教令”的“对尊亲属有犯不得适用正当防卫”规定不入律〔4 〕( P. 326)。

  不过,历史地看,由于沈家本修订《大清新刑律》是以德国、日本刑法为原型,奉行的是“我法之不善者当去之”和“彼法之善者当取之”的原则,( 沈家本: 《寄簃文存》卷四。) 因此,与中国传统的封建刑法相比,《大清新刑律》仍然具有很大的历史进步性。这主要体现在: ( 1) 抛弃了旧律“诸法合体、民刑不分”的编纂形式,以罪名和刑罚等刑法范畴作为法典的惟一内容,是一部纯粹的刑法典。( 2) 抛弃了旧律的结构形式,采用近代西方刑法典的体例,将整部法典分为总则与分则两部分,实现了“总则为全编之纲领,分则为各项之事例”〔9 〕( P. 141 -150),“显属刑法体系史上空前的变化和进步”〔10 〕( P. 332)。( 3) 规定了罪刑法定、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等现代刑法原则。而其对重法、酷刑的删除,对未成年人犯罪的惩治教育等,则体现刑罚的人道主义精神〔4 〕( P. 332 -333)。( 4) 以死刑、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拘留、罚金为主刑,褫夺公权、没收为从刑,规定“死刑用绞,于狱内执行之”( 《大清新刑律》第 38 条) ,“死刑非经法部复奏回报,不得执行”( 《大清新刑律》第 40 条) 。同时,在罪名方面,删除了封建刑律中的“八议”、“十恶”等名目,增加了一些新的罪名,是刑法史上的一大进步。

  总之,《大清新刑律》是对中国古代刑律的一大突破,也是中西方刑法文化融合的产物,因此被称为中国刑法史上“古今绝续之交”的集大成之作,并为后世刑事立法奠定了基础〔11 〕( P. 228)。

  ( 二) 暂行新刑律

  1911 年的辛亥革命一举推翻了清王朝的统治,也让《大清新刑律》胎死腹中,使其虽然颁布但未能施行。不过,《大清新刑律》的历史使命并未因此而终结。1912 年 3 月 10 日,袁世凯在就任中华民国临时大总统的当天,即以《临时大总统令》指示: “现在民国法律未经议定颁布,所有以前施行之法律及新刑律( 新刑律即《大清新刑律》——笔者注) ,除与民国国体抵触各条应失效外,余均暂行援用,以资遵守。”〔7 〕( P. 371)1912 年 4 月 30 日,在对《大清新刑律》予以直接删改的基础上,北洋政府颁布了《暂行新刑律》。

  《暂行新刑律》除了删除《大清新刑律》中“侵犯皇帝罪”一章和《暂行章程》5 条外,主要是把《大清新刑律》律文中的“帝国”、“臣民”、“复奏”、“恩赦”等具有封建色彩的词语改为“中华民国”、“人民”、“复准”、“赦免”等,同时还增加规定了一些反动内容,如专设“妨害国交罪”一章,严禁广大人民进行反帝爱国活动〔6 〕( P. 18)。此外,袁世凯政府还于 1912 年和 1914 年针对《暂行新刑律》颁布了《暂行新刑律施行细则》和《暂行新刑律补充条例》,大大加重了原定刑罚。

  尽管对于《暂行新刑律》究竟是北洋政府颁布的还是南京临时政府尚存在不同观点,但毫无疑问,《暂行新刑律》的删修工作是由南京临时政府司法总长伍廷芳主持进行的,而伍廷芳的呈文是经孙中山同意后咨送参议院议决的。因此,《暂行新刑律》的颁行实际上是因为孙中山当时仍然面临着国内外反动势力的强大威胁和来自同盟会内部的妥协倾向的压力。为了保住“民国”形式,孙中山被迫在其他方面作出了妥协和让步,他对待清朝法律的态度也因此发生了转变〔12〕。而北洋政府基于自身政权的统治基础以及现实形势的需要,既想对满清刑律中的礼教纲常予以保留,也需要做出适应新形势的变化〔13〕。因此,《暂行新刑律》是孙中山与袁世凯之间斗争的妥协产物,其历史局限性也显而易见。

  ( 三) 两次刑法修正草案

  1912 年颁行《暂行新刑律》之后,北洋政府考虑到该法的过渡性,遂于 1914 年法律编查馆成立后,即着手对其进行修订。修正要旨有三,即“立法自必依乎礼俗”、“立法自必依乎政体”和“立法必视乎吏民之程度”。1915 年,北洋政府的《刑法第一次修正案》起草完成。该草案分为总则、分则两编,共 55章、432 条。其结构、章目与《暂行新刑律》相比,变化不大,只是在总则中增加亲族加重一章,在分则首次增设侵犯大总统罪一章,并增加私盐罪一章〔14〕。《刑法第一次修正案》的这些改变是当时袁世凯所强调的“以礼教号召天下,重典胁服人心”的体现,是一种政治需要的体现。它较之于《暂行新刑律》实际上是一种倒退。最终,这部刑法修正草案因袁世凯宣布恢复帝制而被搁置。

  袁世凯政府垮台后不久,鉴于社会形势的变化,且当时的《暂行新刑律》内容陈腐不堪,不同时期颁布的特别法众多,导致法令体系繁杂,为此,北洋政府改定法律馆于 1919 年在《刑法第一次修正案》的

  基础上编成了《刑法第二次修正案》。该草案仍分为总则、分则两编,共 49 章、393 条。与该时期的《暂行新刑律》、《刑法第一次修正案》相比,《刑法第二次修正案》主要有四个方面的变化: 一是确定了从新兼从轻的溯及力原则; 二是采用外国刑法的先进经验和新立法例; 三是克服了《暂行新刑律》和《刑法第一次修正案》的缺陷并弥补了其不足; 四是改删《刑法第一次修正案》的“侵犯大总统罪”和“私盐罪”两章。

  因《刑法第二次修正案》参考了西方晚近的立法例,大量移植了较符合当时潮流的西方法律制度和内容,“其修正内容,对于学说、法例,既概取其新,而习惯民情,则兼仍其旧,准酌至善,采择极精,诚为一代法典之大观也。”〔15〕因此,被认为“实较前有显著之进步,为民国以来最完备之刑法法典”〔16 〕( P. 903)。不过,因为种种原因,尤其是顾虑南京国民党政府未必首肯,该部刑法修正草案也终被搁置〔17〕。

  三、国民政府时期的刑法立法及其发展

  在历史上,国民政府有广州、武汉和南京政府之分。在刑法史上,南京国民政府时期制定的 1928 年《中华民国刑法》和 1935 年《中华民国刑法》最为令人关注。同时期的共产党革命根据地也进行了不少刑法立法,这是新中国刑法的萌芽,其中有些立法后来成为了新中国刑法立法的基础。

  ( 一) 1928 年中华民国刑法

  1927 年,国民政府定都南京后,仍然沿用 1912 年北洋政府颁布的《暂行新刑律》,但同时任命司法部长王宠惠主持草拟刑法。王宠惠对北洋政府 1919 曾拟定但未颁行的《刑法第二次修正案》详加研究,并略予增损后,编成了《刑法草案》〔18 〕( P. 188)。1928 年 2 月,国民政府中央执行委员会在对王宠惠编订的刑法草案及其他委员具报的审查意见书一并进行讨论后,决议交付中央常委会审议。当时国民党政府法制局也就该草案及意见书存在的问题出具了意见书,呈请中央常务委员会核察改定,中央常务委员会即将该意见书交司法部核复。1928 年 3 月 10 日,经国民党中央讨论通过后,由南京国民政府公布了《中华民国刑法》( 史称“旧刑法”) ,同年 9 月开始施行〔19 〕( P. 540)。在体例上,该刑法典分总则、分则两编,共 48 章,387 条。同年 6 月,南京国民政府还公布了《中华民国刑法施行条例》。

  在国民政府时期的刑法立法中,1928 年《中华民国刑法》实际上只是民国此前十多年刑事立法实践的持续,是《暂行新刑律》和 1935 年《中华民国刑法》之间的过渡。其编次、章次、章名与《刑法第二次修正案》并无大的差异。要论其进步之处,主要有二: 一是删除了“侵犯大总统罪”一章,从而向人人平等的法律原则方面又迈进了一步; 二是在罪刑法定原则、正当防卫与紧急避险的构成要件、故意与过失的概念方面吸收了当时最新的刑法理论和立法潮流〔14〕。但该部刑法典的缺陷也显而易见,如其关于通奸罪之“有夫之妇与人通奸者”的规定,有违男女平等的原则; 而其对杀害尊亲属规定较一般杀人罪更严厉的刑罚,则是对传统伦理的过度尊崇〔14〕。这些都与现代法治的基本精神相悖。

  ( 二) 1935 年中华民国刑法

  作为国民政府立法的一个过渡,1928 年的《中华民国刑法》实施后不久,即暴露出一系列问题: 一是刑法条文繁复,施行以后应各地请求,最高司法机关不得不作出许多司法解释,影响了刑法的适用; 二是由于时势的变化和刑事政策的变更,在刑法之外不断颁布各种刑事特别法虽然也能弥补刑法典之不足,但也造成了刑事立法和司法的混乱; 三是随着《中华民国民法》于 1931 年的全面实施,刑法中体现传统重男轻女的宗族亲属制,与民法所规定的血亲与姻亲制存在矛盾。

  鉴此,南京国民党政府很快着手对 1928 年的刑法进行修订、补充。经过一系列讨论和审议,新的刑法典最终于 1935 年 1 月 1 日正式公布( 史称“新刑法”) ,同年 4 月还公布了《刑法施行法》,二者都于同年 7 月 1 日起施行。新刑法仍分总则和分则两编,共 47 章,357 条〔20 〕( P. 648)。这部新刑法也是我国最后一部资产阶级刑法典,它的颁布标志着中国刑法近代化的基本完结。

  与 1928 年的旧刑法相比,1935 年的新刑法主要有三点变化: 一是参酌历年国际刑法会议精神及最新的外国立法例,包括 1932 年波兰刑法、1931 年日本刑法修正案、1930 年意大利刑法、1928 年西班牙刑法、1927 年德国刑法草案、1926 年苏俄刑法等; 二是考虑了当时中国各地的司法状况,按照法官程度、监狱设备、人民教育及社会环境等状况,进行了相应的修正; 三是汲取了 1930 年国际刑法会议关于保安处分的决议,增设了“保安处分”专章〔14〕。不过,与 1928 年的旧刑法相同的是,1935 年的新刑法仍然十分注重宗法伦理,并因其特定的阶级属性而体现出一定的反人民性。如该法规定,对于直系亲属犯“侵害坟墓尸体罪”、“遗弃罪”、“伤害罪”、“妨害自由罪”等,要“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又如该法虽然规定了重婚罪,但由于国民党政府司法机关的判例认为: “娶妾不得谓为婚姻。故有妻复纳妾者,不成重婚之罪。”〔21 〕( P. 457)这使得新刑法关于重婚罪的规定形同虚设,也有违男女平等的原则。而该刑法对“内乱罪”及其“预备犯”、“阴谋犯”的惩治,则具有明显的反人民性〔21 〕( P. 456)。

  ( 三) 共产党革命根据地的刑法立法

  第一次国内革命战争期间,国共两党的合作多于冲突。在此期间,为了维护工农民众的基本权益,一些工农运动高涨的南方革命根据地通过当时有共产党人参加的执行革命统一战线的国民党省党部、省政府制定了不少惩治土豪劣绅的条例。这其中主要有: 1927 年 1 月,湖南省组成了有谢觉哉参加的起草委员会,制定了《湖南省惩治土豪劣绅暂行条例》; 1927 年 3 月,在董必武的领导下,由邓初民参加的起草委员会制定了《湖北省惩治土豪劣绅暂行条例》〔22 〕( P. 252)。在当时背景下,这些条例对惩治土豪劣绅起到了积极作用。

  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期间,当时工农民主政权的主要任务是坚决及时地摧毁一切反革命组织,严厉打击各种反动破坏活动。这一时期,共产党革命根据地惩治反革命的刑事立法很多,主要有《中华苏维埃共和国惩治反革命条例》( 1934 年 4 月) 、《赣东北惩治反革命条例》( 1931 年 3 月) 、《闽西承办反革命条例》( 1930 年 6 月) 、《闽西反动政治犯自首条例》( 1931 月 2 月) 、《湘赣省苏区惩治反革命犯暂行条例》( 1932 年 4 月) 等。这一时期,革命根据地刑事立法的基本原则是讲究斗争策略,“分清首要与附合”,实行区别对待; 对自首自信者施行减免刑罚和立功者受奖; 罪刑法定主义与刑事类推相结合; 罪责自负反对株连; 诬陷者治罪,废止肉刑〔22 〕( P. 261 -265)。这些刑事立法和刑事政策有力地打击了反革命犯罪分子,保护了革命成果。

  抗日战争时期,许多地方都出现了汉奸并严重影响了抗日活动的开展。为此,各抗日根据地政府纷纷制定了惩治汉奸的立法。其中较有代表性的有陕甘宁边区政府1939 年正式制定的《抗战时期惩治汉奸条例( 草案) 》。该草案共 13 条,明确规定了各种汉奸行为及其处罚。这对于准确认定和惩治汉奸,彻底肃清陕甘宁边区的汉奸分子,巩固边区的抗战成果,起到了重要作用〔6 〕( P. 27)。除此之外,抗日根据地政府还制定了有关盗匪罪、妨害军事罪与妨害公务罪、盗毁空室清野财物罪、破坏金融罪等的专门刑法。这期间,晋冀鲁豫边区太岳区抗日根据地还创造了一种新的刑罚制度———“死刑保留”,即对应判处死刑而有可能争取改造者,可判处“死刑保留”。保留期间长短,根据具体情节,可定为 1 年至 5 年。如果经过了保留期限行为人没有再犯罪,则其“死刑保留”即为失效。这一制度可以说是我国现行的死缓制度的萌芽〔22 〕( P. 301 -302)。

  第三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各解放区人民政府根据“首恶者必办,胁从者不问,立功者受奖”的方针,分别制定了有关危害解放区秩序的紧急治罪办法( 如 1946 年 6 月苏皖边区政府公布的《苏皖边区危害解放区紧急治罪暂行条例》) ,有关肃清土匪的治罪办法( 如《辽北省惩治土匪罪犯暂行办法( 草案) 》,有关镇压地主恶霸的条例( 如 1948 年 1 月晋冀鲁豫边区公布的《破坏土地改革治罪暂行条例》) ,有关惩治战争罪犯的规定( 如 1947 月 10 月 10 日公布的《中国人民解放军宣言》) 、有关取缔特务组织的办法( 如 1949 年 3 月《北平市国民党特务人员申请悔过登记实施办法》,1949 年 3 月《关于登记内蒙古自治区域内反动党派人员的布告》) ,有关解散反动会道门封建迷信组织的公告( 如 1949 年 1 月华北人民政府发布的《解散所有会门道门封建迷信组织的布告》) 等〔22 〕( P. 313 -324)。这一时期革命根据地的刑法立法创设了一个新的刑种———管制,1948 年 11 月《中共中央关于军事管制问题的指示》规定,在宣布反动党团解散之后,“对登记后的少数反动分子实行管制( 每日或每星期须向指定的机关报告其行动) ”。这时的“管制”是对某些不予关押的反革命分子,在一定时期内,限制其行动自由,交由当地政府和群众加以监督改造的措施。这可以说是新中国现行刑法规定的管制刑的雏形〔23 〕( P. 46)。

  总的来看,共产党领导的革命根据地的刑法立法还比较粗浅,零散而不成系统,并且很多都是临时性的。但这些立法是新中国刑法立法的萌芽,其中有些规定经过实践的摸索、检验和改造后,后来成为了新中国刑法立法的重要内容。

  四、新中国 60 余年来的刑法立法及其改革

  1949 年新中国的成立是我国社会发展的重要里程碑,标志着中国的政权建设和法制建设进入了一个新的历史时期。由此开始,我国先后经历了 1979 年刑法典的创制、1997 年刑法典的修订和 1997 年以来刑法立法的完善等三个重要阶段,构建了一个形式基本统一、内容相对完备、结构较为科学的刑法体系。

  ( 一) 1979 年刑法典的创制

  1979 年以前,新中国的刑法立法历经坎坷和曲折: 一方面,新中国成立之初的主要任务是稳定政权、发展经济,法制建设没有被及时提上议事日程; 另一方面,十年“文化大革命”对新中国法制的毒害至深,也影响了刑法立法。因此,自 1949 年新中国成立至 1979 年刑法典通过之前的 30 年间,中国的刑法立法十分缺乏,只有少量零乱的单行刑法和附属刑法。其内容主要涉及三个方面: 一是为适应惩治反革命犯罪形势发展的需要,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于 1951 年 2 月 20 日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惩治反革命条例》; 二是为配合土地改革运动,实行土地改革的各大行政区军政委员会颁发了惩治不法地主的单行条例,如 1950 年 9 月 19 日的《华东惩治不法地主暂行条例》,同年 11 月 15 日的《西北军政委员会惩治不法地主暂行条例》等; 三是为配合“三反”、“五反”运动,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 1952 年 4 月 21 日公布施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惩治贪污条例》,1952 年 3 月 11 月政务院公布了《在五反运动中关于商业户分类处理的标准和办法》等〔6 〕( P. 31 -37)。除此之外,这一时期的刑法立法还有一些包含刑事罚则的非刑事法律,如《消防监督条例》、《爆炸物品管理规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条例》等〔6 〕( P. 37)。

  显而易见,由于立法的零散、不完备,我国 1979 年以前的刑法立法还不成系统,刑法规范很不健全,刑事司法更多的是依靠政策。不过,这一时期我国的刑法立法也有一个优点,即立法的针对性非常强,任务很明确,这对于保证新中国成立初期我国社会主义改造和建设的顺利进行起到了积极保障作用,同时也为 1979 年刑法典的制定打下了一定的基础。

  1979 年颁布的刑法典是新中国的第一部刑法典。但事实上,早在 1950 年,我国就在原中央人民政府法制委员会的主持下进行了刑法典的起草准备工作。从 1950 年到 1954 年 9 月,草拟了两部立法草案: 一部是 1950 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大纲草案》,共 157 条; 另一部是 1954 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指导原则草案( 初稿) 》,共 76 条〔24 〕( P. 136 -188)。后因抗美援朝、改革土地制度、镇压反革命以及“三反”、“五反”等运动,上述两部稿子始终没有提上立法程序。1954 年我国第一部宪法的通过推动了我国刑法立法的工作。同时,当年刑法典起草工作即改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法律室负责。1954 年10 月到 1957 年 6 月 28 日,我国已草拟出刑法典草案第 22 稿,含总则、分则两编,共 215 条〔24 〕( P. 252 -281)。该稿经过中共中央法律委员会、中央书记处审查修改,又经过全国人大法案委员会审议,并在第一届全国

苏萦

  (1)在罗马全盛时期,罗马统治者以武力扩大其版图,强行适用罗马法,被征服地区的居民也因罗马法的发达和完备而自愿采用罗马法,使罗马法成为“商品生产者社会的第一个世界性法律”。

  (2)日耳曼人入侵罗马后,日耳曼法采取属人主义原则,使罗马法得以保存。日耳曼人建立的国家编纂的法典受罗马法影响。公元9世纪,随着封建制度的发展,法律的属人主义不再适用,罗马法与日耳曼法融合。

  (3)12世纪后,罗马法复兴运动兴起,罗马法研究同社会实际需要相结合,成为西欧大陆国家具有权威的补充法律。经过改造和发展的罗马法成了欧洲的普通法,具有共同的特征和法律传统,从而奠定了大陆法系的基础。

  (4)资产阶级革命取得胜利,西欧许多国家的资本主义制度确立并巩固以后,适应资本主义经济、政治、文化的发展以及国家之间的交往,这些国家的法律制度相互间的联系和共同特征获得进一步发展。首先在法国,以资产阶级革命为动力,在古典自然法学和理性主义思潮的指导下,在罗马法的直接影响下,开创了制定有完整体系的成文法的模式。法国法典成为欧洲大陆各国建立自己的法律制度的楷模,标志着近代意义上大陆法系的模式的确立。随后在德国,在继承罗马法、研究和吸收法国立法经验的基础上,制定了一系列法典。德国法典成为资本主义从自由经济到垄断经济发展的时代的典型代表。

  (5)由于以法国和德国为代表的大陆法适应了整个资本主义社会的需要,并且由于它采用了严格的成文法形式易于传播,所以19世纪、20世纪后,大陆法系越过欧洲,传遍世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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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交通法律法规大全?

中国的交通法律法规比较繁多,包括了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以下是一些比较重要的交通法律法规:道路交通安全法:该法是中国交通安全法律体系的基础,主要规定了道路交通的基本法律原则、交通参与者的权利和义务、交通行为规范、交通管理制度等。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该规定规定了机动车驾驶证的申领和使用条件,包括驾驶证种类、考试内容和标准、驾驶证的有效期、挂失、注销等。交通运输安全管理条例:该条例规定了交通运输安全管理的法律基础、管理机构、运输企业安全管理制度、运输车辆安全技术标准、事故应急处理等内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该规定规定了交通违法行为的处理程序,包括查处违法行为、处罚措施、申诉、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等。公路法:该法规定了公路建设、管理和使用的法律制度,包括公路的分类、建设、维护、收费等内容。铁路安全条例:该条例规定了铁路安全管理制度,包括铁路安全生产的组织管理、安全设施的建设、安全技术标准、事故应急处置等。水路运输安全法:该法规定了水路运输的法律制度,包括水路交通管理、船舶安全技术标准、船员的管理和培训、事故应急处置等内容。上述法律法规仅是其中的一部分,如果您需要更全面的了解,请咨询相关法律专业人士。
2023-09-02 13:53:411

交通法律法规大全

法律主观:关于交通事故法规大全是什么,有什么法律规定?也许很多人都还不清楚,接下来小编整理了相关的一些知识供大家参考一下,一起来看看下面的内容吧。交通事故法规大全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1)1.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若干问题的通知》(2010)1.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理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若干问题的通知》第四条的答复》(2010)2.《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09)3.《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修正)4.《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2004)5.《上海市道路交通管理条例》(2001)6.《上海市道路交通管理实施办法》(1990)7.《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2006)8.《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2008)9.《中国保监会关于调整交强险责任限额的公告》(2008)10.《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交强险有关问题的复函》(2007)11.《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交通事故强制定损问题的批复》(2001)12.《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2009)13.《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2002)1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4)1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2001)16.《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关于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1992)1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交通事故中的财产损失是否包括被损车辆停运损失问题的批复》(1999)18.《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被盗机动车辆肇事后由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问题的批复》(1999)19.《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购买人使用分期付款购买的车辆从事运输因交通事故造成他人财产损失保留车辆所有权的出卖方不应承担民事责任的批复》(2000)20.《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连环购车未办理过户手续原车主是否对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承担责任的请示的批复》(2001)21.《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实际车主肇事后其挂靠单位应否承担责任的复函》(2001)22.《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经常居住地在城镇的农村居民因交通事故伤亡如何计算赔偿费用的复函》(2006)2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财保六安市分公司与李福国等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请示的复函》(2008)24.《司法鉴定程序通则》(2007)25.《公安部关于机动车财产所有权转移时间问题的复函》(2000)26.《公安部关于确定机动车所有权人问题的复函》(2000)27.《公安部关于道路交通事故逃逸案件有关责任认定问题的批复》(2001)28.《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处理道路交通事故纠纷若干问题的解答》(2009)29.《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主体若干问题的意见>》(2007)30.《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下发<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2005)31.《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实施<上海市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赔偿责任若干规定>的意见》(2005)32.《上海市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赔偿责任若干规定》(2005)33.《上海市公安局关于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若干规定》(2007)34.《上海市机动车物损交通事故当事人自撤现场、自行协商处理暂行办法》(2008)35.《交强险财产损失互碰自赔实施办法》(2009)36.《关于上海市执行《交强险财产损失“互碰自赔”处理办法》有关事宜的通知》(2009)37.《上海法院审理道路交通事故处理行政案件若干意见》(2003)38.《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0)39.《上海高级人民法院侵权纠纷办案要件指南》(2005)注:本文是以上海为例,整理的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常用法律、法规大全。其他省、市的,加上本省、市的相关法律、法规、地方高院或中院的会议纪要、操作指南等,即可定制一份属于自己的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常用法律、法规大全。以上就是“交通事故法规大全”的相关知识,希望大家能够多多了解,如果在以后遇到合法的权益被侵犯的情况,就可以通过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您的情况比较复杂,也提供律师在线咨询服务,欢迎您进行法律咨询。法律客观:《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2023-09-02 13:53:511

国家法律知识大全

法律主观:公司不应使用或支持使用符合上述定义的童工。如果发现有儿童从事符合上述童工定义的工作,公司应建立、纪录、保留旨在救济这些儿童的政策和措施,并将其向员工及利益相关方有效传达。公司还应给这些儿童提供足够支持以使之接受学校教育直到超过上述定义下儿童年龄为止。公司应该建立、记录、维持国际劳工组织第146号建议条款所涉及的旨在推广针对儿童及符合当地义务教育法规年龄规定或正在就学中的青少年教育的政策和措施,并将其向员工及利益相关方有效传达。公司所采取的政策和措施还应包括一些具体的方法来确保在上课时间杜绝使用儿童或青少年工人的现象。另外这些儿童和青少年工人每日交通(工作地点与学校之间)、上课和工作所有时间加起来不超过十小时。无论工作地点内外,公司不得将儿童或青少年工人置于危险、不安全、不健康的环境中。相关保护(1994年12月9日劳部发[1994]498号)第一条为维护未成年工的合法权益,保护其在生产劳动中的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未成年工是指年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劳动者。未成年工的特殊保护是针对未成年工处于生长发育期的特点,以及接受义务教育的需要,采取的特殊劳动保护措施。第三条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以下范围的劳动:(一)《生产性粉尘作业危害程度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一级以上的接尘作业;(二)《有毒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一级以上的有毒作业;(三)《高处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二级以上的高处作业;(四)《冷水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二级以上的冷水作业;(五)《高温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三级以上的高温作业;(六)《低温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三级以上的低温作业;(七)《体力劳动强度分级》国家标准中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八)矿山井下及矿山地面采石作业;(九)森林业中的伐木、流放及守林作业;(十)工作场所接触放射性物质的作业;(十一)有易燃易爆、化学性烧伤和热烧伤等危险性大的作业;(十二)地质勘探和资源勘探的野外作业;(十三)潜水、涵洞、涵道作业和海拔三千米以上的高原作业(不包括世居高原者);(十四)连续负重每小时在六次以上并每次超过二十公斤,间断负重每次超过二十五公斤的作业;(十五)使用凿岩机、捣固机、气镐、气铲、铆钉机、电锤的作业;(十六)工作中需要长时间保持低头、弯腰、上举、下蹲等强迫体位和动作频率每分钟大于五十次的流水线作业;(十七)锅炉司炉。第四条未成年工患有某种疾病或具有某些生理缺陷(非残疾型)时,用人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以下范围的劳动:(一)《高处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一级以上的高处作业;(二)《低温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二级以上的低温作业;(三)《高温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二级以上的高温作业;(四)《体力劳动强度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三级以上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五)接触铅、苯、汞、甲醛、二硫化碳等易引起过敏反应的作业。答案是否定的,年满十六周岁却不满十八周岁的属于未成年工,但是不是童工,童工是法律明文禁止存在的,未成年工是可以雇佣的,只是需要向有关部门进行报备。如果大家对于年龄为十六岁打工算童工吗法律客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第三条国家安全工作应当坚持总体国家安全观,以人民安全为宗旨,以政治安全为根本,以经济安全为基础,以军事、文化、社会安全为保障,以促进国际安全为依托,维护各领域国家安全,构建国家安全体系,走中国特色国家安全道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第四条坚持中国共产党对国家安全工作的领导,建立集中统一、高效权威的国家安全领导体制。《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第五条中央国家安全领导机构负责国家安全工作的决策和议事协调,研究制定、指导实施国家安全战略和有关重大方针政策,统筹协调国家安全重大事项和重要工作,推动国家安全法治建设。
2023-09-02 13:54:191

中国所有法律名称

宪法、行政法、经济法、民商法、社会法、诉讼法和刑法,包含财政金融法、国防外交法、国家机构法、行政法、合同法、环境保护法、婚姻家庭法、经济法、经济行政管理法、科教文卫法、劳动保护法、民法、民事诉讼法、民政内务法、涉外经济法、宪法、刑法、刑事诉讼法、知识产权法。
2023-09-02 13:54:374

法律知识大全资料 法律的相关知识

我们一起三个人在一工地干活把几根废线头想买掉吃碗饭,可让施工员看到了就没买成,老板现在要扣我一个人的全部工资,也停了我工已八天了该如何是好呢?
2023-09-02 13:55:143

全套中国法律大全有哪几本?

宪 法 类 经济法类 财务税收法规刑 法 类 医药法规 道路交通法规民 法 类 海洋法规 房地产及建筑行政法类 劳动法类 公务员法律法规反腐倡廉 知识产权类 关于个人所得税环 保 类 新闻出版类 司法诉讼程序类劳动教养 文物保护类 广播电视政策法规烟草法规 宗教法规 工商行政管理法规信 息 化 其它类 其它类司法解释非典防治 禽流感专题
2023-09-02 13:55:232

中国法律名称大全?

我哪里清楚的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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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律大全

有刑法、民法、行政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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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共有几部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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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现行法律有多少部

中国现行法律大全最新搜集,256部左右,欢迎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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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国家宪法,法律大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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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有哪些法?

宪法、行政法、诉讼法、刑法、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商法、知识产权法、经济法、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国际法、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合同法、公司法、劳动法等。「前面加中华人民共和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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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常用法律大全的内容简介

《中华人民共和国常用法律大全(第6版)(附光盘)》主要内容:2009年8月27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对过时的法律条文进行清理修改,涉及59件法律的141个条文。本次修订,除按照上述法律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常用法律大全》书中收录的相关法律加以修正外,还对其他所有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部门规章等进行了更新和增补。具体特点如下:1.内容全面。全书收录了1979-2009年8月间重要的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部门规章等规范性文件400余件。2.结构清晰。按照国家立法机关的分类方法,编排为国家法、民商法、行政法、经济法、社会法、刑法、程序法七编。同时为方便读者查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常用法律大全》一书末附录了“简称索引”,读者可直接按简称的拼音顺序查找所需法律文件。3.附赠光盘。光盘涵盖《中华人民共和国常用法律大全》全书内容,并收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常用法律大全(第6版)(附光盘)》因篇幅所限未能收录的带“*”号文件,具有多种检索功能和编辑打印功能,方便实用。4.增补服务。为帮助读者及时掌握最新法规信息,依托时效性法律资讯刊物《司法业务文选》,提供专业法规增补服务。(详情参见书末《增补登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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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法大全》由哪几部分组成?

宪法和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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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有几部法律法规

那就多了,有民事类,刑事类,诉讼类等,去“北大法律信息网”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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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有多少部法律 ??

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是以宪法为统帅,以法律为主干,以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为重要组成部分,由宪法相关法、民法商法、行政法、经济法、社会法、刑法、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等多个法律部门组成的有机统一整体。二、法律领域1.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法中国法律体系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5.中华人民共和国戒严法6.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7.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条约程序法8.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法9.外交部发布《对外使用国徽图案的办法》10.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11.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及毗连区法12.中华人民共和国引渡法1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14.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15.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特权与豁免条例16.中华人民共和国领事特权与豁免条例17.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歌的决议18.国务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实施条例》的批复通知19.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的决定20.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的决定三、按性质分:公法和私法两大类。公法:宪法 刑法 行政法等 私法:民法 商法 婚姻法 物权法等;按内容分:实体法和程序法两大类:实体法:刑法 民法 婚姻法等 程序法:民事诉讼法 刑事诉讼法等;法律法规只能分类,不能细数。我国除了有明文规定的法典,发条以外,还有各种司法解释,司法文件条令都属于法律法规的范畴。从各大发条里派生出无数小的司法解释和条令。例如:《中国刑法典》里分总则和分则。分则里有无数个小类别以及相关的司法解释。《民法通则》里也包括《未成年人保护条例》种种法规多如牛毛,而且互相融汇。
2023-09-02 13:58:032

中国目前所颁布的法律

这个你随便百度一下就能看到。
2023-09-02 13:58:134

试述《国法大全》及其构成?..谁可以教教我

《国法大全》是由东罗马帝国时期,皇帝查士丁尼在位期间及死后不久新编纂的,它是《查士丁尼法典》、《钦定法学阶梯》、《学说汇编》、《新律》四部法典汇编的统称,也是奴隶制时代历史上一部最完备的成文法典。构成:《查士丁尼法典》   《查士丁尼法典》是罗马历代皇帝的敕令大全,从公元528年开始,法典编纂委员会对历代皇帝敕令和元老院决议进行整理、审定和汇编,删除业已失效或同当时法规相抵触的内容,与次年颁布实施。后因发现一些新敕令尚未列入,又重新进行增补修正,于公元534年再度颁行。法典共12卷,每卷分章节,所载敕令一律按年月日顺序编排,并标出颁布各敕令的皇帝名字。第1卷是教会法和国家公职人员的权利和义务;第2卷至第8卷为私法;第9卷为刑法;第10卷至第12卷是行政法。 《查士丁尼法学总论》(《法学阶梯》)   《查士丁尼法学总论》,又译为《法学阶梯》。以盖尤斯同名著作为蓝本,参照其他法学家的著作改编而成,于公元533年底完成。它是阐述罗马法原理的法律简明教本,也是官方指定的“私法”教科书,具有法律效力。此书共分4卷,各卷的主要内容有:第1卷人法(自然人和家庭法);第2卷物和物权以及遗嘱;第3卷继承、债及契约;第4卷因侵权行为所生之债和诉讼。 《查士丁尼法学汇纂》(《法学汇编》)   《查士丁尼法学汇纂》,又译为《法学汇编》。从公元530年开始,将历代罗马著名法学家的学说著作和法律解答分门别类地汇集、整理,进行摘录,凡收入的内容,均具有法律效力。全书共有50卷,于公元533年颁布实施。内容大体可分为三部分:有关市民法的著作摘录,以萨比努斯学派的学说为主;有关裁判官法的著作摘录,以乌尔比安的学说为主;有关各种实用性的法律问题及案件的著作摘录,以伯比尼安的学说为主。 《查士丁尼新律》(《新律》)   在上述三部法律汇编之后,查士丁尼又先后颁布敕令168条。他死后,法学家将这些敕令汇编成册,称《查士丁尼新律》,简称《新律》。其内容主要涉及公法和教会法范围,有些是对现行法的解释,也有一些是婚姻家庭和遗产继承方面的规范。
2023-09-02 13:58:281

中国法律法规大全2014恐和罪怎么判

至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并无“恐吓罪”的刑法条文。 我国刑法修订条文第 352条(毁损罪)增列:传送或散布具恐吓性、暴力性或猥亵 性之资料,或谩骂 、侮辱他人等不当言论可能触犯刑法的恐吓罪。《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条以暴力、威胁手段强买强卖商品、强迫他人提供服务或者强迫他人接受服务,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单纯的恐吓行为一般是不构成犯罪的,但是有些行为也构成犯罪,如恐吓时索要财物,有可能构成敲诈勒索罪。 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一)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它人恐吓罪(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三)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四)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五)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六)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
2023-09-02 13:58:551

法律知识大全免费

法律分析:现在好多法律知识都是免费的。比如法律家,北大法宝等app可以免费查询到法律法规。中国裁判文书网上有各个法院裁判文书,这些裁判文书也是免费看的。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第二条 中国裁判文书网是全国法院公布裁判文书的统一平台。各级人民法院在本院政务网站及司法公开平台设置中国裁判文书网的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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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类法律法规有几部?

宪法类31部;经济法类344部;财务税收法规136部;刑法类101部;医药法规类204部;道路交通法规82部;民法类63部;海洋法规32部;房地产及建筑法规230部;行政类185部;劳动法类96部;公务员法律法规12部;反腐倡廉 6部;知识产权13部;个人所得税相关法规76部;环保类157部;新闻出版33部;司法诉讼程序类46部;劳动教养法规规章7部;文物保护法规20部;广播电视政策法规27部;烟草法规38部;宗教法规7部;工商行政管理245部;信息化类30部以及其他类数百部。 具体看进入 http://www.jincao.com/t1.htm(中国法律大全)查看。参考资料: http://www.jincao.com/t1.htm
2023-09-02 13:59:162

我国的相关法律书籍有什么?

最新颁布国家法律法规 关于印发中药、天然药物注射剂基本技术要求的通知 关于暂停销售和使用抑肽酶注射剂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2008年部分节假日安排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相互认可和执行仲裁裁决的安排 国务院关于修改《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的决定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 2007年04月04日颁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2007年08月30日颁布 物业管理条例 2007年08月26日颁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 2007年08月30日颁布 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 2007年9月14日颁布 中国名牌农产品管理办法 2007年9月13日颁布 全国污染源普查条例 2007年10月9日颁布 举报、查处侵权盗版行为奖励暂行办法 2007年9月20日颁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2007.12.06 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 2007.12.01 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制度管理办法(试行)2007.11.29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 2007.10.28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 2007.10.28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2007.10.28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2007.08.30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2007.08.30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药品召回管理办法 2007.12.12中国法律大全: http://www.jincao.com/t1.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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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学生的法律有哪些?

学生在我国的法律保护有很多,这些法律旨在保护学生的权利和利益。首先,学生有权利受到公平的教育。《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国家和社会应当保障公民的受教育权利。因此,学校应当公平对待所有学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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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9-02 14:02:121

生活必备法律常识

1.一定要有好朋友是律师。医生、律师应当作为朋友圈中两个最起码的专业人士。现在网络发达,一些专业知识网上都能搜到,但是像医生、律师这样必须学习四五年再加实践三四年才能胜任的专业,行外人处理只能是似是而非甚至南辕北辙,有专业人士指点才不致于因自以为是而走了弯路。2. 现在智能手机都有录音功能,一些重要的电话(如钱款交易、责任区分、涉法问题),接打电话的同时按下录音键进行录音,并将录音音频及时进行备份。同理,重要短信、微信记录也应进行保存,必要时及时进行公证。3. 借钱的时候最好都要打借条(丑话说在前头比事后纠纷好),所借钱款最好银行转账,不要现金交付,并保存好银行转账凭单。4. 非至亲至友尽量不要提供担保,实在需要担保尽量写明承担一般保证责任而不要承担连带保证责任。5.身份证复印件在重要信息处应手写加注:“此复印件仅用于×××”,防止被不法分子盗用。6.签署合同对其中“标的、数量、质量、价款、履行期限、违约责任”等重要条款一定要仔细查看,最好请专业人士把关审查,防止因合同疏忽而导致自己损失。7.遇到执法部门执法,你有权要求查验相关证件,如果没有提供相关证件,你有权拒绝接受且视情况选择报警处理。交警部门中的协警不具有执法权。执法部门罚款一般不得当场收取,只能由违法行为人前往指定地点缴纳。但是20元以下罚款或者治安处罚50元以下且当事人无异议情况下可以当场收缴。当场收缴的必须出具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制定的罚款收据,否则可以直接拒绝接受罚款。8.遇到权益受侵害的一般处理程序:(1)属于民事案件范围:收集保全证据——委托或咨询专业人士——双方调解——(调解不成)起诉——法院审理判决——执行。(2)属于刑事案件范围:报案——公安立案侦查——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检察机关提起公诉——法院审理判决。(如果公安或检察机关不予追究责任,符合自诉案件条件的,当事人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自诉。刑事案件也要尽早委托律师,方能最大限度保护自身权益。)(3)属于行政案件范围:收集保全证据——委托或咨询专业人士——属于复议前置的申请行政复议——(不服复议结果)提起诉讼——法院审理判决。
2023-09-02 14:02:462

生活中的法律小常识有哪些

生活中的法律小常识有:1.如果未成年的孩子将人碰伤,监护人必须承担医疗费用。2、继承权是男女平等的,嫁出的女儿别忘了父母遗产有您的一份。3、如果被从楼上掉下的花盆砸伤,可以把它们的管理者告上法庭。4、如果上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有权向所在单位要求享受工伤待遇。5、如果对行政机关的罚款、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行为不服,可申请行政复议。6、如被公安机关传唤或拘传,时间不得超过12小时,特殊情况下不得超过24小时。7、如果未满18岁得孩子也不归宿,必须对孩子进行教育,否则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8、如果别人借您钱,您一定要他出借据,而且借款数额一定要大写。(注:诉讼时效为2年)9、如果想要保护自己的家伙其他财产,一定不要私设电网或设置毒物等,否则等待的将是:危害公共安全罪。10、如果您成为被告,又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律师,人民法院可以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您提供法律帮助。
2023-09-02 14:03:0014

有关小学生的法律名称有哪些?

未成年人保护法
2023-09-02 14:04:2810

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及毗连区法详细资料大全

为行使中华人民共和国对领海的主权和对毗连区的管制权,维护国家安全和海洋权益,制定本法。1992年2月25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1992年2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五号公布施行 内容,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最后三条,发布, 内容 第一条 为行使中华人民共和国对领海的主权和对毗连区的管制权,维护国家安全和海洋权益,制定本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为邻接中华人民共和国陆地领土和内水的一带海域。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陆地领土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大陆及其沿海岛屿、台湾及其包括钓鱼岛在内的附属各岛、澎湖列岛、东沙群岛、西沙群岛、中沙群岛、南沙群岛以及其他一切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岛屿。 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基线向陆地一侧的水域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内水。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的宽度从领海基线量起为十二海里。 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基线采用直线基线法划定,由各相邻基点之间的直线连线组成。 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的外部界限为一条其每一点与领海基线的最近点距离等于十二海里的线。 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毗连区为领海以外邻接领海的一带海域。毗连区的宽度为十二海里。 中华人民共和国毗连区的外部界限为一条其每一点与领海基线的最近点距离等于二十四海里的线。 第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领海的主权及于领海上空、领海的海床及底土。 第六条 外国非军用船舶,享有依法无害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的权利。 外国军用船舶进入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须经中华人民共和国 *** 批准。 第七条 外国潜水艇和其他潜水器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必须在海面航行,并展示其旗帜。 第八条 外国船舶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不得损害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和平、安全和良好秩序。 外国核动力船舶和载运核物质、有毒物质或者其他危险物质的船舶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必须持有有关证书,并采取特别预防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 *** 有权采取一切必要措施,以防止和制止对领海的非无害通过。 外国船舶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的,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机关依法处理。 第九条 为维护航行安全和其他特殊需要,中华人民共和国 *** 可以要求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的外国船舶使用指定的航道或者依照规定的分道通航制航行,具体办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 *** 或者其有关主管部门公布。 第十条 外国军用船舶或者用于非商业目的的外国 *** 船舶在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时,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主管机关有权令其立即离开领海,对所造成的损失或者损害,船旗国应当负国际责任。 第十一条 任何国际组织、外国的组织或者个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内进行科学研究、海洋作业等活动,须经中华人民共和国 *** 或者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 违反前款规定,非法进入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进行科学研究、海洋作业等活动的,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二条 外国航空器只有根据该国 *** 与中华人民共和国 *** 签订的协定、协定,或者经中华人民共和国 *** 或者其授权的机关批准或者接受,方可进入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上空。 第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有权在毗连区内,为防止和惩处在其陆地领土、内水或者领海内违反有关安全、海关、财政、卫生或者入境出境管理的法律、法规的行为行使管制权。 第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主管机关有充分理由认为外国船舶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时,可以对该外国船舶行使紧追权。 追逐须在外国船舶或者其小艇之一或者以被追逐的船舶为母船进行活动的其他船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内水、领海或者毗连区内时开始。 如果外国船舶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毗连区内,追逐只有在本法第十三条所列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权利受到侵犯时方可进行。 追逐只要没有中断,可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或者毗连区外继续进行。在被追逐的船舶进入其本国领海或者第三国领海时,追逐终止。 本条规定的紧追权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军用船舶、军用航空器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 *** 授权的执行 *** 公务的船舶、航空器行使。 最后三条 第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基线由中华人民共和国 *** 公布。 第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 *** 依据本法制定有关规定。 第十七条 本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发布 1992年2月25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1992年2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五号公布施行
2023-09-02 14:05:101

广播电视新闻宣传方面的法律法规有哪些?

  一、 广播电视类法律法规大全  1、《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  为了加强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保障广播电视信号安全优质播出,维护用户收听收看广播电视的权益,依据《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制定本规定。  2、《无线电管理条例 》  为了加强无线电管理,维护空中电波秩序,有效利用无线电频谱资源,保证各种无线电业务的正常进行,制定本条例。  3、《广播电视无线电管理 》  本办法是《无线电管理规则》在全国广播电视范围内的实施细则,全国无线电广播电视台站和有可能对广播电视正常接收产生干扰的单位、部门和个人均应认真执行、严格遵守。 4、《广播电视管理条例》  本条例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广播电台、电视台和采编、制作、播放、传输广播电视节目等活动。  5、《有线电视管理办法细则 》  为加强有线电视的管理,根据《有线电视管理暂行办法》(下称《暂行办法》)制定本细则。  6、《记者、播音员主持人考试办法 》  广电总局关于印发《广播电视编辑记者、播音员主持人资格考试办法(试行)》的通知 主持人资格管理规定 《广播电视编辑记者、播音员主持人资格管理暂行规定》经2004年6月15日局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4年8月1日起施行。  7、《广播电视广告播放管理 》  《广播电视广告播放管理暂行办法》经2003年8月18日局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8、《广播电影电视处罚规定》  县级以上(含县级)广播电影电视行政机关和经法律、法规授权具有行政处罚权的县级以上广播电影电视管理部门实施行政处罚,适用《行政处罚法》和本规定。  9、《广告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于1994年10月27日通过,现于公布,自1995年2月1日起施行。  10、《广告管理条例施行细则 》  《广告管理条例施行细则》已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局务会议决定修改,现予公布,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11、《药品广告审查办法 》  《药品广告审查办法》经过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审议通过,现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局令顺序号发布。本办法自2007年5月1日起施行。  12、《医疗广告管理办法》  《医疗广告管理办法》已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决定修改,现予公布,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13、《 印刷品广告管理办法 》  《印刷品广告管理办法》已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局务会议决定修改,现予公布,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14、《广告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广告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已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15、《外商投资广告企业管理规定 》  《外商投资广告企业管理规定》已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审议通过,现予公布。  二、新闻出版类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5、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7、《非法经营罪立案标准》  8、《著作权法行政处罚实施条例》  9、《侵犯著作权罪》  10、《印刷业管理条例》  11、《印刷品承印管理规定》  12、《印刷业经营者资格暂行条件规定》  13、《出版管理条例》 14、《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  15、《出版管理行政处罚实施管理办法》  16、《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 17、《报纸出版管理规定》  18、《期刊出版管理规定》  19、《电子出版物出版管理规定》  20、《图书质量管理规定》 21、《音像制品管理条例》  22、《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出租管理办法》  23、《报刊记者站管理办法》  24、《新闻记者证管理办法》  25、《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  26、《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
2023-09-02 14:05:201

法律小常识你我共知晓

1.法律在身边作文2000字,关于身边的法律知识你知道哪些或亲眼目睹多 我们生活在法制的国度,处处需有法,处处需遵法,而作为青少年,我们要应该让法律在心间长驻。 因为重要,所以学法 我们从初中开始便开设了法制教育课程,法律的重要性可见一斑。通过学法,我们对法律有了逐步的认知,法制观念也由此提高。我们懂得了在法律范围内什么事该帮,什么事禁止做。怎样行使权利,如何履行义务……而假如我们是法盲,也许在触犯法律后也不知道自己的行为是违法的,由此产生的后果就必定严重了,据统计,在各类犯罪人员中,不知道什么是违法行为或不懂法的人数占总数的一半以上。所以,学习法律是我们立足于法律社会的基础,是创造美好未来的重要保证。 因为重要,所以守法 遵守法律和宪法是我们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俗语有云:“没有规矩,无以成方圆。”法律的制定是维护社会秩序的根本途径,所以为了社会的安定,更是为了我们自身,我们必须自觉守法。而且法律所规定的内容,必定是着眼于公民的利益,因此我们没有理由反对,没有理由不遵循,更没有理由背道而驰。虽然我们有追求个性的自由,但这并不意味我们能标新立 异,无视法律的存在。与法律抗衡的结果只有一个,就是自毁前程。在我们身边,同龄人知法犯法的例子不胜枚举,而为了灿烂的明天,我们能不守法吗? 因为需要,所以用法 我们都曾做过这样的一道题目:当自身利益受到侵害时,该怎么办?回答是: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权利。我们是这样说的,但未必能完全做到。当我们真正遇到类似的事时,经常是“大事化小,小事化了”,从而放弃了行使权利。殊不知,这种息事宁人的态度是不明智的,是纵容他人的错误行为。既然我们学习了法律,就要善于运用,以法律之矛,攻违法之盾,敢于与黑暗势力作斗争,为社会尽自己的一份力。 法律是和谐之基,有了法律社会才能发展进步;法律是文明之花,有了法律公民才能提高素养;法律是实践之果,有了法律国家才能长治久安。因此,让我们一起学法、守法、用法,让法律在我们心间长驻! 2.法律小常识10条 小学法律小常识10条:学生骑车时应注意安全:1、不要用你的头和手伸出窗外;2、下车时不要拥挤,3、不要用武力夺取机动车;4、不要把东西扔出汽车。 坐在前排的人不应该和司机交谈,这会影响司机的安全驾驶。学生走路时要注意安全:1、走在右边;2、不要追逐,玩游戏,在公路上玩球;3、过高速公路时,要看清前后,确保安全通行,有斑马线或立交桥,要走斑点线或立交桥,不要闯红灯!不要乱扔过往车辆。 防拐卖小常识:1、一人在家时,一定要关好门窗。如有人敲门,先要从猫眼或门逢中看清来的人是谁,再决定是否开门。 2、单独外出时不要喝陌生人的各种饮料,不要吃陌生人给的糖果或其他食物,不要到荒凉或偏僻的地方玩耍。发现坏人,或者碰到紧急的事可以打110报警救助。 3、不要随便买路过摊位上的烤羊肉串等东西吃,路边的东西是不卫生的,吃了很容易生病。 3.关于我知道的法制小知识字 看动作。 扒手在动手作案时,一般借车体运行晃动或乘客拥挤的机会,紧贴被窃对象的身子,利用他人或同伙作掩护,或用自己的胳膊、提包、衣服、书报等遮住被窃对象的视线,作案得手后,离开失主,赶快逃离现场。 购物防扒六要点 (1)不要将手提包或皮包放在自行车车前的篮子里或夹在车后的后架上。 (2)不要后背手提袋或皮包,以防不法分子从后面用刀割破提包盗走现金。 (3)现金不要放在外衣口袋里。 (4)试衣时,手提包要随身带。 (5)不要往人多拥挤的地方挤,不要围观热闹。 (6)付款时不要暴露太多的钱物,要注意附近是否有可疑人物在盯着你的钱包。 4.关于法律的小知识 一天,同学们上法律课,老师向同学们提问:“谁知道什么叫欺骗罪?”同学们呆了几分钟,忽然,一个同学女同学害羞的站起来,说:“老师如果不让我们通过法律考试,这就叫欺骗罪!”老师一脸茫然:“此话怎讲?”女同学说:“根据法律利用他人的无知使人蒙受其害就叫欺骗罪!”“我晕!” 2。 纽约的一座监狱里,最近又来了几个囚犯.一天,监狱长把他们召集在一起,对他们说:”这儿是座模范监狱,我们是很民主的,每一个囚犯来到这里都可以继续做他们原来的工作.”囚犯们听了很高兴.其中一囚犯顿时手舞足蹈起来.监狱长连忙问他:”你以前是干什么的?”囚犯大声回答道:”监狱长先生,我原是看大门的!” 3。 忘了看脸 女:“我要求与丈夫离婚,请法院明判。” 审判员:“请陈述理由。” 女:“他骗了我,结婚前他没有告诉我他脸上有斑点。” 审判员:“结婚前你没见过他?” 女:“见过,不过,当时我只顾看他送的礼物,没有注意看他的脸。” 4。 法律依据 小林因骂别人是猪而受到诉讼,结果法院判决罚他七十卢布。 “这太不公平了!”小林委屈得大叫起来,“我上次骂人家是猪,只罚了三十卢布!” 法官振振有词地喝道:“你不知道猪肉早涨价了 5。“您听好了,”被告向他的辩护律师说:“如果我可以只蹲半年监狱,您将得到另外100块钱酬金。 ”法庭上,律师绞尽脑汁,滔滔不绝。被告如愿以偿。 律师后来对别人说:“这可真是个棘手的问题,本来法官想判他无罪释放。”吗?!”(希望能帮到你,麻烦点击 “好评”,谢谢^_^)。 5.法律知识伴我成长 在人的一生中,我们要经历漫长的人生岁月,要遇到许许多多的是是非非,善恶丑美,我们要学会分辩是非,抑恶扬善,那就要做一个有知识,有道德,懂法律的好公民,俗话说没有规矩,哪有方圆,只有遵纪守法,才能使自已的人生坦坦荡荡。 在现在我们所处的纷繁社会,所面对的事情五光十色,在我们的身边,有许许多多的法律,法规在指导着我们,约束我们,比如说《森林保护法》约束我们不准破坏森林,《交通法规》约束我们不要闯红灯,不能酒后驾车,《妇女儿童保护法》保障我们儿童的合法权益。还有许许多多的法律法规都约束着我们的行为。 我们要做一个懂得遵纪守法的学生,那要怎么样做一名遵纪守法的学生呢?首先要提高自己的法律意识,提高自护自爱的能力,做一名守法,懂法,用法的小公民。 要知道想做。你大可放心去做。 要知道想做一名遵纪守法的小公民难,都要三思而后行,一辈子都要遵纪守法。还有许许多多的法律法规都约束着我们的行为,如果没有,其实做得难,我们要经历漫长的人生岁月,才能使自已的人生坦坦荡荡。 别看遵纪守法说得容易。 在现在我们所处的纷繁社会,比如说《森林保护法》约束我们不准破坏森林,想想有没有违返纪律,勿以恶小而为之”,,有道德,不知不觉你已经违返了交通法,古语道,只有遵纪守法,友好的美好社会:他闯了红灯都没事,难指的不是做好事难:“以善小而不为,用法的小公民,不能酒后驾车。 我们要做一个懂得遵纪守法的学生,约束我们,你看见一个人闯了红灯了,俗话说没有规矩,我们要学会分辩是非,有时候你正在等红灯,而是一辈子都不能干坏事。 每当做任何一件事,哪有方圆,《妇女儿童保护法》保障我们儿童的合法权益,那要怎么样做一名遵纪守法的学生呢,比如,有许许多多的法律,懂法,《交通法规》约束我们不要闯红灯,做一名守法,于是你就会动了闯红灯的念头,衡量自己的行为,那我闯也没事,在我们的身边,所面对的事情五光十色,像闯经灯,要维护社会的秩序,抑恶扬善,善恶丑美,要遇到许许多多的是是非非,你就想,让我们共同营造一个和谐,懂法律的好公民?首先要提高自己的法律意识,那就要做一个有知识。 我们时时刻刻都要用法律法规来对照在人的一生中,法规在指导着我们,提高自护自爱的能力 6.常用的法律小知识有什么 法律小常识是家庭所有的常备药,虽不能医治疑难杂症,但也能防治小病,达到强身健体的目的,法律知识也一样,及时化解小矛盾,防患于未然,并懂得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下面我为大家整理了10条: 1。在证明一个人有罪之前,这个人就是无辜的。 2。说某个人有罪是刑法上的说法,说某个人对某件事情承担法律责任则往往指民事责任。 3。宪法是用来约束 *** 的,即约束 *** 不能践踏个人的基本权利,没有公民要遵守宪法一说。 4。不是所有经签字盖章的文件、文件中的所有条款都具有法律效力; 5。 在办理比较重大的法律事务时,注意留存书面证据,有备而无患。 6。 你在转赠财产给受赠人之前,你可以随时反悔。但是,公证或因救灾、扶贫等道德义务的捐赠不得反悔。 某地地震,某公司承诺捐款xx元,后来没捐,可以要求其履行合同义务。 7。 合同里写了交定金多少多少,但是你可以不交,因定金合同为实践合同,不交钱即不生效。 8。 出于好意,让朋友或同事搭你的顺风车,一旦在路上出了什么小事故涉及到人身安全,你朋友同事可以告你让你赔偿的! 9。一栋楼上某户人家中丢了某个物件砸伤了人,除1楼外的高层都可能被判承担责任。 除非,你能证明你当时家中空无一人。 10。 在酒桌上,别人不胜酒力你仍然力劝造成对方人身损害的,你可能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7.小学法律小常识10条 1、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不论什么人都要遵守法律,无论什么人犯法都要受到法律追究,不因身份、地位、民族、性别、贫富、职业等而有所区别。 2、宪法是我们国家的根本大法,一切法律都不能同宪法的规定相抵触,任何人要服从宪法权威。 3、我们国家的审判机关是人民法院,法律监督机关是人民检察院,法院、检察院以及公安部门要分工合作、相互监督。 4、窃盗罪。所谓窃盗罪,就是指『偷东西』。 在没经过主人的同意下,随便取走他人的财物,包括钱和物品。 5、伤害罪。 因为打架造成别人身体上、健康上的伤害,依据受伤程度可细分为:普通伤害罪、重伤罪、普通伤害罪之加重结果犯。 6、义务教育法第四条规定:“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适龄儿童、少年,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家庭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并履行接受义务教育的义务。 7、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条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创造良好、和睦的家庭环境,依法履行对未成年人的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 禁止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暴力,禁止虐待、遗弃未成年人,禁止溺婴和其他残害婴儿的行为,不得歧视女性未成年人或者有残疾的未成年人。 8、被人殴打以后怎么办?第一、设法与才老师或家长取得联系,以便尽快得到救助。第二、及时治疗。 第三、妥善保管包看病治疗的医院单据和诊断书,以备后用。第四、及时报案,要报清出事的时间、地点、打人凶手的特征。 9、我国刑法的任务是惩治犯罪、保护人民;我国刑罚中最严厉的手段是死刑。 10、《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三十七条:未成年人有本法规定严重不良行为,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治安处罚。 拓展资料:《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 第十四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和学校应当教育未成年人不得有下列不良行为:(一)旷课、夜不归宿;(二)携带管制刀具;(三)打架斗殴、辱骂他人;(四)强行向他人索要财物;(五)偷窃、故意毁坏财物;(六)参与赌博或者变相赌博;(七)观看、收听色情、淫秽的音像制品、读物等;(八)进入法律、法规规定未成年人不适宜进入的营业性歌舞厅等场所;(九)其他严重违背社会公德的不良行为。 参考资料:中国人大网-《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 8.小学生法律小知识大全 具体链接如下 观《今日说法》有感 初三(8)班 黄 芳 一个人自出生起,依法成为我国公民起,就与法律结下了不结之缘,无论在家庭生活,学校生活还是社会生活中,法律都与其息息相关。 《今日说法》栏目,为我们讲述一个人生来,就受到我国法律的保护,又受到我国法律的约束。 既充分享有法律赋予公民的权利,又必须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 它告诉我们日常生活中,都会发生的犯罪事实,告诉人们如何做到是守法的好公民。 在现实生活中,公民都因种种纠纷,可通过"打官司"的途径,依法得到解决。 公民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可得到法律的保护和援助。 可公民一旦触犯了法律,实施了违法犯罪行为,要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今日说法》把相关的法律与公民的生活,法律与国家的治理有着密切的联系,我们就应崇尚法律,学习法律,做知法,守法的好公民。 今日说法与我 初三(11)班 刘晓兰 放假时,我每天都要看中央电视台的《今日说法》,可是开学了;又得同它分别了,终于学校在每天中午,打开电视让我们收看《今日说法》栏目,让我们认识法,更加了解法。 我终于又能与《今日说法》相会了。 看了《今日说法》我变了,我变得懂事了,我懂得了什么事情我们该做,该认真的做,什么事情不该做,该坚决拒绝。 件件真实的案件,告诉我们,孩子受法保护,学生受法保护,百姓受法保护,官员受法保护,国家一切公民,各种职业,各种合法利益都有法律的保护,但同样受保护的也同时受法的约束,总而言之法律是保护无违者的。 《今日说法》在生活中影响我,与别人发生冲突,不应头脑发热,总想以打架判胜负,这样往往会使自己无形中走上违法的道路。 小偷,小摸是违法行为,应坚决拒绝,抢劫,敲诈也要受到法律制裁。当自己家人,朋友等的合法利益受到侵害时,吵架,打闹无济于事,而是火上加油,此时法律是我们维护自己合法利益的最有效,强大的武器。 《今日说法》对我说要做个遵法,守法,护法用法的好公民。 让生命有更多的逗号 初三(11)班 刘晓兰 教室里播放着------------,我的心紧悬着,我的脸紧绷着。 一辆辆超载的车冲断桥头,翻落山崖,一位酒后昏昏驾车的司机,一具具血肉不清的尸首,一起起触目惊心的事故引起对生命的思考。 人人都讲,人的生命只有一次,应好好珍惜。 但为了方便,又有多少人在马路中横跨铁栏,有多少人横穿马路,试问他们得到的是真正的方便吗 假若是,这用冒着生命危险换来的方便值吗 为了利益,又有多少司机朋友酒后驾车,打着盹驾车,超了再超还想超呢 难道人们没有判断力吗 在生命的继续与其他各种事物中。 许多人为了清闲而逃逸,为了享受而吸毒,在死神面前江郎才尽的认输。 生命交通,小小随意,付出的是生命的代价,请您遵守交通规则。 生命的继续与凋零是瞬间的定格,请你别为清闲而逃逸,为享受而吸毒而犯罪,请你别为生命过早的画上句号。 请您珍惜生命,让自己的生命拥有更多的逗号。 未成年人的素质真得要提高 初三(1)班 余秀文 最近学校开设了中午时间看《今日说法》这一套方针,我觉得这效果十分的不错,因为一来有助于我们提高一些法律意识,而且还可以让我们关心一些国家的事情。 时间一天天的流逝,电视里演播的事例也不例外,但令我最触目惊心的是这个案例。 未满十八周岁的一对舒家的兄弟祸害了一位五六十岁的老太婆,这个老婆婆与老伴儿到芦苇塘里割芦苇,因身体不适,在岸边休息。 而此时她的老伴正在芦苇塘里工作着。两兄弟一起祸害了老婆婆,这件事真是骇人听闻,哪有素质教育这么薄的青少年,不但他们俩的父亲,还硬强求这对兄弟俩不承认这桩事,并托邻里的人做伪证,这个行为不但使他们陷入法律制裁的旋涡,而且还阻碍这个案件正常运行。 他们的行为与做法终究逃不过法网。正所谓"天网恢恢,疏而不漏"吗 青少年是祖国的花朵,是祖国的未来,是祖国兴旺发达的不竭动力,是祖国的明天,但是不是每一个青少年都是这样的呢 完全不是,作为祖国的未来,民族的希望我们应提高素质教育,增强法制教育,做一个合格的青少年。 同学们,你们做到了吗 如若没有,快快加油吧! [ "把法带回家"活动之一] "与法同行" 高一(3)班 邓丽钦 我校是市首批"青少年法制学校",我们充分发挥"青少年法制学校"的作用,积极开展"与法同行"系列法制教育活动,以"维护青少年合法权益"为重点,充分发挥"青少年法律学校","少年警校","警校共建"的教育功能,使同学们学会用法律的手段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以"与法同行"为主题,采用多种形式学习《青少年法制教育辅导材料》一书,开展"五个一"活动:"读一本法制读物","办一期小小报","开办一次模拟法庭","举行一次"法在我心中"主题队会","开展一项社会实践活动"。 各班开展了"法制故事大家说","我把法带回家"活动,同学们通过上网查资料,阅读法律丛书,收信了许多法律方面的资料,以故事的形式进行班级故事比赛,与爸爸妈妈同学法。 在"12·4"法制宣传日这一天,让学生观看了中央电视台的法制宣传日特别节目,使学生在。 9.谈谈你对生活中的法律常识的认识,理解和感受,不少于300字 谈谈我对法律的认识 我认为法律是安全的眼睛,懂法就能辨明邪正,认清是非;法是知慧的窗口,对人的思 想进行点拔,行为加以制约。俗话说: “没有规矩,不成方圆” 我们知道宇宙中的星球,都 在按照各自的轨道运行, 否则会天体大碰撞; 路上的车辆必须遵守交通规则, 不然会发生交 通事故。我们生活在社会上,必然也要受到法律的约束,任何人在任何情况一旦违反法律, 都会被追究法律责任。 12.4 的全国法制宣传日是我们依法治国的标志性进步,我认为确立“ 12 · 4 ”全国法制 宣传日,有利于法制宣传教育在更宽的领域和更广阔的空间发挥作用并不断深入发展。 它 是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方式的一种创新。 生活中的法律颇多。 社会中的法律问题。 因大头婴儿和三聚氰胺奶粉事件, 婴儿的奶粉 问题尤受关注, 江苏徐州儿童医院医生冯东川在发现多例相似病例的情况下, 在繁忙的工作 中抽出时间联系全国各地医院的同事, 在他的不懈努力下, 终于发现了奶粉问题, 在这医生 医德百受质疑的的时代, 他再次诠释了什么是医德。 从法律角度而言食品安全关系国计民生, 冯东川以医生的良知和公民的责任对奶粉质量问题实名向国家质监总局举报, 促使有关部门 对奶粉质量标准问题进行规范, 在培养和促进现代社会公民责任和意识方面起了典范意义, 这是法律的力量啊。 高晓松醉酒案。 11 年 5 月份,高晓松酒后驾车在途中引发车祸。酒后驾车的标准是不 能超过一杯啤酒!这种测试酒精浓度的标准,不光检测的方法不合理,也极不公平。比如, 有的人喝半杯啤酒就醉了, 但开车被查酒精测试是正常的; 而有的人能喝一瓶白酒, 但只喝 了 1 杯啤酒,就可能属酒后驾车了。高晓松因此受罚。而高晓松作为第一个因酒驾而被拘 留的娱乐人,他的判刑, 也证明中国法律的进步, 标志着法律的平等, 以及对公众人物约束 力的加大。 关于我自己的法律问题, 现在学校里的我们, 如果你有助学贷款, 那么贷款的责任人是 谁,偿还期等等这些都是法律。又比如,我们毕业之后,和用人单位签订的协议、合同,如 何维护自己的合法待遇。再等过了几年,就可以用《婚姻法》了。法律就在身边,只有懂法 才能在生活中在自己的切身利益受到侵犯时更好的保护自己权益。 法律在生活中相当关键重要, 我认为每一位大学生都必须了解法律知识,不能读了这 么多年的书,连最基本的法律常识都没有。下面是我的一些想法: 第一,我觉得在日常生活中,无论怎样都要做一个守法的公民。无论自己有多么充分的 理 由, 都不应该触犯法律。 我想如果一个人能够严格守法, 那么他的人身在一定程度上就是 安 全的。作为一个大学生更要守法,因为我们是一个国家的高素质的人才。 第二,在守法的同时,我们也要提高自己的道德素质,要有风度,有好的脾气。有句话说, 做人如水,做事如山, 我觉得说得十分精确。 第三, 我认为一个大学生不应该只关心自己学习, 对于公众事件我们应参与其中。 大学 不应只是一个学习书本知识的地方, 我们要学习各种知识锻炼自己的思维方式和各种能力。 在我们身边法律无处不在, 很多人在很多时候只是没有那种意识而已。 在周老师的教导 下我一定能学到更多知识,用法律去保护自己。 10.小学生简单的法律小常识 小学生应知法律小常识:1、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不论什么人都要遵守法律,无论什么人犯法都要受到法律追究,不因身份、地位、民族、性别、贫富、职业等而有所区别。 2、宪法是我们国家的根本大法,一切法律都不能同宪法的规定相抵触,任何人要服从宪法权威。3、我们国家的审判机关是人民法院,法律监督机关是人民检察院,法院、检察院以及公安部门要分工合作、相互监督。 4、我们国家实行的是依法治国。5、《未成年人保护法》第3条规定:未成年人享有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参与权等权利,国家根据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特点给予特殊、优先保护,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6、未成年人享有受教育权,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尊重和保障未成年人的受教育权。 7、未成年人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家庭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平等地享有权利。 8、窃盗罪。所谓窃盗罪,就是指『偷东西』。 在没经过主人的同意下,随便取走他人的财物,包括钱和物品.9、恐吓取财罪。就是用不当的手法,包括:恐吓、威胁、暴力等,向别的同学借钱不还或强索金钱。 10、强盗罪。是拿著武器,如:刀械、棒棍或其他具有危险性的东西,威胁同学,使他不敢反抗,然后强行夺取身上的财物。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学校对有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应当加强教育、管理,不得歧视。
2023-09-02 14:05:511

每天学一点法律,法条的手机软件有吗?推荐一个

2023-09-02 14:06:025

在什么样的官网可以找到中国宪法条例大全

  在百度百科里面可以找到我国现行宪法的各项条例。  具体参考:http://baike.baidu.com/link?url=qlCq5S3Wg1H5_-s4Q3DjvageVsXTWFJ_S2uwcsdFWB5KTWXcRXcqYdBuSyF6qIzqczIlty4w5ZqHsLi1t5phA_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根本大法,规定拥有最高法律效力。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曾于1954年9月20日、1975年1月17日、1978年3月5日和1982年12月4日通过四个宪法,现行宪法为1982年宪法,并历经1988年、1993年、1999年、2004年四次修订。
2023-09-02 14:06:212

小学生宪法知识 有哪些?

1.小学生法律小常识大全小学生法律常识:1、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不论什么人都要遵守法律,无论什么人犯法都要受到法律追究,不因身份、地位、民族、性别、贫富、职业等而有所区别。2、宪法为我们国家的根本大法,一切法律都不能同宪法的规定相抵触,任何人要服从宪法权威。3、《未成年人保护法》第3条规定:未成年人享有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参与权等权利,国家根据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特点给予特殊、优先保护,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4、未成年人享有受教育权,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尊重和保障未成年人的受教育权。未成年人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家庭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平等地享有权利。5、恐吓取财罪。就是用不当的手法,包括:恐吓、威胁、暴力等,向别的同学借钱不还或强索金钱。扩展资料:1、小学生要尊敬国旗、国徽,会唱国歌,升降国旗、奏唱国歌时肃立、脱帽、行注目礼,少先队员行队礼。尊敬父母,关心父母身体健康,主动为家庭做力所能及的事。听从父母和长辈的教导,外出或回到家要主动打招呼。2、小学生要尊老爱幼,平等待人。同学之间友好相处,互相关心,互相帮助。不欺负弱小,不讥笑、戏弄他人。尊重残疾人。尊重他人的民族习惯。待人有礼貌,说话文明,讲普通话,会用礼貌用语。不骂人,不打架。到他人房间先敲门,经允许再进入,不随意翻动别人的物品,不打扰别人的工作、学习和休息。3、小学生要诚实守信,不说谎话,知错就改,不随意拿别人的东西,借东西及时归还,答应别人的事努力做到,做不到时表示歉意。考试不作弊。虚心学习别人长处和优点,不嫉妒别人。遇到挫折和失败不灰心,不气馁,遇到困难努力克服。爱惜粮食和学习、生活用品。节约水电,不比吃穿,不乱花钱。
2023-09-02 14:06:441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大全在那买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在新华书店或法律书店均可以买到。目前根据刑法修正案七出版的《刑法一本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总成)》,李立众编辑,法律出版社2009年4月第6版是比较好的刑法法条类书籍,而且该书在相应法条下汇集了相关的司法解释。北大的梁根林教授、清华的张明楷教授都依此书作为随身携带的法条方便查找。网络购买也有售卖如:京东,淘宝。希望能帮助到您。
2023-09-02 14:07:461

文言文的法律名言

  文言文,有着独特的语言形式和丰富的文化内涵,文言文的法律名言你看过哪些呢?下面我为你分享的是文言文的法律名言,希望你喜欢!  文言文的法律名言(经典篇)   1) 人之道在法制,其用在是非。   2) 欲着其罪于后世,在乎不没其实。   3) 法者,所以兴功惧暴也,律者,所以定分止争也,令者,所以令人知事也。   4) 法立于上,教弘于下。   5) 治大国而数变法,则民苦之。   6) 言出为箭,执法如山。   7) 宪律制度必法道。   8) 法不察民情而立之,则不威。   9) 慎到:有权衡者,不可欺以轻重;有尺寸者,不可差以长短;有法度者,不可巧以作伪。   10) 法令明具,而用之至密,举天下惟法之知。   11) 法者,上之所以一民使下也。   12) 以道为常,以法为本。   13) 夫立法令者,以废私也,法令行而私道废。   14) 善制法者,为匠人之用矩,不善制法者,如陶人之用型。   15) 国无常治,又无常乱,法令行则国治,法令驰则国乱。   16) 法度者,政之至也,而以法度者,不可乱也。   17) 礼禁未然之前,法施已然之后。   18) 治国者,必以奉法为重。   19) 有事不避难,有罪不避刑。   20) 法不阿贵,绳不绕曲。   文言文的法律名言(精选篇)   1) 法者,定分止争也。   2) 法者,下之仪也。   3) 法者,天下之程式也,万事之仪表也。   4) 为法,必使之明白易知。   5) 其身正,不令则行;其身不正,虽令不从。   6) 不宜偏私,使内外异法也。   7) 为人上者释法而行私,则人臣者援私以为公。   8) 当公法则不阿亲戚。   9) 立宪利于国,利于君,利于民。   10) 圣人为法国者,必逆于世,而顺于道德。   11) 立法设禁而无刑以待之,则令而不行。   12) 可行必守,有弊必除。   13) 按善恶见闻之实,断是非去取之疑。   14) 唯奉三尺之律,以绳四海之人。   15) 人法地,地法天,天法道,道法自然。   16) 石以砥焉,化钝为利;法以砥焉,化愚为智。   17) 执法如山,守身如玉。   18) 故治国无其法则乱,守法而不变则衰。   19) 法出于仪、威于义。   20) 非法不言,非道不行。   文言文的法律名言(热门篇)   1) 如平直必以准绳。   2) 法令既行,纪律自正,则无不治之国,无不化之民。   3) 政令必行,宪禁必从。曲木恶直绳,重罚恶明证。   4) 不可假公法以报私仇,不可假公法以报私德。   5) 君子所以尊者,令。令不行,是无君也,故明君慎令。   6) 用赏贵信,用刑贵正。   7) 罚不讳强大,赏不私亲近。   8) 罪疑惟轻,功疑惟重。与其杀不辜,宁失不经。   9) 法施于人,虽小必慎。号令不虚出,赏罚不滥行。   10) 吏不良,则有法而莫守;法不善,则有财而莫理。   11) 有法度之制者,不可巧以作伪,有权衡之称者,不可欺以轻重,有寻丈之数者,不可差以长短。   12) 爱多者则法不立,威寡者则下侵上。   13) 法立于上则欲成于下。 苏辙   14) 立法设禁而无刑以待之,则令而不行。 苏辙   15) 圣人之立法,本以公天下。 宋、陈亮   16) 治国者,必以奉法为重。 《三国演义》   17) 法无古今,惟其时之所宜与民之所安耳。 张居正   18) 善制法者,为匠人之用矩,不善制法者,如陶人之用型。(明、庄元臣)   19) 立宪利于国,利于君,利于民。 清、郑观应   20) 立法之业,益为政治上第一关键,觇国家之盛衰强弱者,皆于此焉。清、梁启超《饮冰室合集》 看了文言文的法律名言还看: 1. 关于法律的古文名言 2. 中国古代法律谚语格言名言 3. 中国古代法律名言警句 4. 我国古代法律名言警句 5. 中国古代法制名人名言大全
2023-09-02 14:07:551

交通法律法规大全对于汽车被撞该怎么负责?

只要上路行驶就是百分之30的责任,
2023-09-02 14:08:084

tm商标是个什么样的商标

TM不代表任何意思,只是一个标识而已。
2023-09-02 14:08:194

小学法律小常识10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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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9-02 14:08:3114

中国签订的不平等条约有哪些

一、中国签订的不平等条约有哪些1、中国签订的不平等条约有:(1)南京条约 1842年8月29日;(2)中英五口通商章程 1843年7月22日; (3)望厦条约 1844年7月3日 又称《五口通商章程》;(4)黄浦条约 1844年10月24日 即《五口贸易章程》;(5)中英天津条约 1858年6月26日;(6)中法天津条约 1858年6月27日 ;(7)中俄天津条约 1858后6月13日 ;(8)中美天津条约 1858年6月18日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一条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二、不平等条约是否有法律效力不平等的条款有没有法律效力,要依据当事人是否申请撤销合同而定。如果当事人申请撤销合同,合同撤销后就不具有法律效力。相关法律规定:1、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内没有行使撤销权;2、当事人受胁迫,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3、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放弃撤销权;4、当事人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2023-09-02 14:09: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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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是法律的法律,是法律大全这句话是对是错,怎么阐述?

宪法是国家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法律权威,法律效力。
2023-09-02 14:11:4010

谁能帮我整理出20个关于法律的节目名字?

中央12从早到晚全是法律节目。一般中午12点到下午2/3点的节目比较好看。中午有一个实拍案件侦破经过的(貌似叫法网还是第一线的),接着是大家看法,讨论一些比较有争议的法律问题,然后有一个法律讲堂,是一些律师通过现实中的案例讲一些基本的法律知识。还有中央一每天中午12:38有今日说法。各地方台也有自己的法制频道,不过有些只是整天整天地播电视剧。可以自己看看,有没有在播法制节目。北京法制频道是在播法制节目的。 这年头怎么这么多的人暑假作业是这种东西,不会都说同学把
2023-09-02 14:12:143

尊法小知识

1.小学生法律小知识 小学生安全自护小常识 一、马路上应注意的交通安全 1、在马路上要靠边走,走在中间会妨碍车辆的通行,还有被撞的危险。 2、走路时,不要边走边玩,也不要边走边看书。 3、如果是几个人一道走,要排好队靠边走,队伍应竖排,不要横着走,以免妨碍别人走路。 4、不要在马路上打闹、游戏、滑旱冰,容易出危险。 5、下雨天特别要注意前后的车辆,最好穿黄色的雨衣、雨鞋、雨伞等雨具,以引起驾驶员的注意。打雨伞时,雨伞不要挡住视线。更不能把雨伞当作对攻的玩具,以免刺伤人。 6、未满12岁的儿童不能在马路上骑车。 二、乘坐汽车时应注意的安全 1、不要将头、手伸出窗外。 2、不要把空罐头或其它垃圾扔出窗外,这样会污染环境,还会 打到行人或是其它车辆,发生危险。 3、在车上不要到处乱跑,以防汽车刹车时,撞到硬物上。 4、上下车时要从右边,因为左边可能有车开过来。 5、下车时,先要确定后边没有车子来,才可以下车。 三、放学或双休日,选择活动场所活动时,应注意的问题 1、应到没有车辆通行的场地如公园、广场等地方去玩。 2、不要到正在施工的建筑工地上玩耍。 3、不要在离河太近的地方玩,以防掉进河里。 4、不要到小河塘里去游泳。 5、不要在马路上玩耍,既危险,又会妨碍交通。 四、过马路时应注意的安全 1、过马路时要注意观察交通信号灯的变化。红灯亮时,不能过 马路;绿灯亮时,也要看清左右确实没有车来,才可以过马 路;如果马路过了一半时,信号变了,要赶快过马路。 2、有时红灯亮的时候,汽车还在离路口很远的地方,这时也不 能过马路。因为看起来车离得很远,可是,一眨眼的功夫, 它就会开到你的跟前。 3、路口一般不止有一个信号灯,应该看哪一处的呢?应该看要 穿过的马路对面的那盏信号灯。 4、出巷子口或绿化丛时,不要突然跑过去,因为可能会有车子 正好路过。 5、不要图省事,从隔离护栏下、斑马线以外的马路上过马路。 2.小学生法律小常识大全 小学生法律常识: 1、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不论什么人都要遵守法律,无论什么人犯法都要受到法律追究,不因身份、地位、民族、性别、贫富、职业等而有所区别。 2、宪法为我们国家的根本大法,一切法律都不能同宪法的规定相抵触,任何人要服从宪法权威。 3、《未成年人保护法》第3条规定:未成年人享有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参与权等权利,国家根据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特点给予特殊、优先保护,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4、未成年人享有受教育权,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尊重和保障未成年人的受教育权。未成年人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家庭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平等地享有权利。 5、恐吓取财罪。就是用不当的手法,包括:恐吓、威胁、暴力等,向别的同学借钱不还或强索金钱。 扩展资料: 1、小学生要尊敬国旗、国徽,会唱国歌,升降国旗、奏唱国歌时肃立、脱帽、行注目礼,少先队员行队礼。尊敬父母,关心父母身体健康,主动为家庭做力所能及的事。听从父母和长辈的教导,外出或回到家要主动打招呼。 2、小学生要尊老爱幼,平等待人。同学之间友好相处,互相关心,互相帮助。不欺负弱小,不讥笑、戏弄他人。尊重残疾人。尊重他人的民族习惯。待人有礼貌,说话文明,讲普通话,会用礼貌用语。不骂人,不打架。到他人房间先敲门,经允许再进入,不随意翻动别人的物品,不打扰别人的工作、学习和休息。 3、小学生要诚实守信,不说谎话,知错就改,不随意拿别人的东西,借东西及时归还,答应别人的事努力做到,做不到时表示歉意。考试不作弊。虚心学习别人长处和优点,不嫉妒别人。遇到挫折和失败不灰心,不气馁,遇到困难努力克服。爱惜粮食和学习、生活用品。节约水电,不比吃穿,不乱花钱。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法律 3.如何做到学法,尊法,守法,用法 1、尊法是前提。 如果一个人做不到对法律的尊崇,对法缺乏敬畏之心,那么学法守法用法是根本做不到的。尊法要求各级领导干部要摒弃“人治思维”,真正树立“法治思维”。 尊法就是尊重法治的基本价值和精神,在内心深处形成信赖和仰望,从而在工作中按照法律自觉引导个人的言行。 2、在行动上遵守法律。 尊崇法治,首先内心就要彻底摈弃人治思想和长官意志,牢固树立宪法法律至上、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权由法定、权依法使等基本法治观念,面对各种危害法治、破坏法治、践踏法治的行为敢于挺身而出、坚决斗争。3、领导干部需要带头守法。 领导干部带头学法尊法守法用法,是党领导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题中应有之义,能否在法治建设上作表率,直接关系法治权威的树立、法治秩序的形成、法治实践的成效。 4、培养宪法观念。 要培养国民的宪法观念,提升各级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的宪法意识,提高他们依宪履职的能力和水平。向左转|向右转5、严格秉承依法办事理念。 努力依法办事,严格按照既定的权力责任清单依法行政,自觉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要在守法上肩负重要责任,要牢固树立法律红线不能触碰、法律底线不能逾越的观念。 4.小学法律小常识10条 1、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不论什么人都要遵守法律,无论什么人犯法都要受到法律追究,不因身份、地位、民族、性别、贫富、职业等而有所区别。 2、宪法是我们国家的根本大法,一切法律都不能同宪法的规定相抵触,任何人要服从宪法权威。 3、我们国家的审判机关是人民法院,法律监督机关是人民检察院,法院、检察院以及公安部门要分工合作、相互监督。 4、我们国家实行的是依法治国。 5、《未成年人保护法》第3条规定:未成年人享有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参与权等权利,国家根据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特点给予特殊、优先保护,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6、未成年人享有受教育权,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尊重和保障未成年人的受教育权。 7、未成年人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家庭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平等地享有权利。 8、窃盗罪。所谓窃盗罪,就是指『偷东西』。在没经过主人的同意下,随便取走他人的财物,包括钱和物品。 9、恐吓取财罪。就是用不当的手法,包括:恐吓、威胁、暴力等,向别的同学借钱不还或强索金钱。 10、强盗罪。是拿著武器,如:刀械、棒棍或其他具有危险性的东西,威胁同学,使他不敢反抗,然后强行夺取身上的财物。 11、义务教育法第四条规定:“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适龄儿童、少年,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家庭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并履行接受义务教育的义务。 5.尊法守纪明礼安全文明出行手抄报有什么 文明就是遵纪守法,从这一点上,我们可以从遵纪守法的角度进行创作手抄报,分几个块,在校遵守纪律,法律是什么,哪些是违法的行为,配上简单的绘画,就能制作出漂亮的,符合文明守纪的手抄报。 文明就要懂得礼仪,什么是礼仪?怎么沟通?关于礼仪的句子等,来制作手抄报,分块配图,也能很好的切合主题,制作出合适的漂亮的手抄报。 在校的文明也体现在遵守学校纪律上,小学生行为规范,小学生守则等都是我们小学生文明的标尺,通过抄写这些准则配图,绘制文明守纪手抄报,也是非常合适的。 文明也体现在集体卫生和个人卫生上,我们有哪些卫生常识、校园有哪些不卫生的不文明现象?绘制成图片,配上文字,提醒同学们在平时讲究卫生,也符合文明守纪。 平时的一些小事情也是文明体现的地方,比如交谈、等待等等,我们的生活中无处不与文明守纪有关,这些学习生活中的小事写出来,配上画也都是文明守纪。 6.100条语文小知识 1. 第一位女诗人是:蔡琰(文姬)2. 第一位女词人是:李清照3. 第一部词典是:尔雅4. 第一部大百科全书是:永乐大典5. 第一部诗歌总集是:诗经6. 第一部文选:昭明文选7. 第一部字典:说文解字8. 第一部神话集:山海经9. 第一部文言志人小说集:世说新语10. 第一部文言志怪小说集:搜神记11. 第一部语录体著作:论语 第一部纪传体通史:史记12. 第一部编年体史书是:春秋13. 第一部断代史:汉书14. 第一部兵书:孙子兵法15. 文章西汉两司马:司马迁.司马相如16. 乐府双璧:木兰词 孔雀东南飞,加上《秦妇吟》为乐府三绝17. 史学双璧:史记 资治通鉴18. 二拍: 初刻拍案惊奇 二刻拍案惊奇 (凌蒙初)19. 大李杜:李白 杜甫 小李杜: 李商隐 杜牧20. 中国现代文坛的双子星座:鲁迅 郭沫若21. 三不朽:立德 立功 立言22. >三传: 左传 公羊传 谷梁传23. 三王: 夏禹 商汤 周公24. 三山: 蓬莱 方丈 瀛洲25. 三教: 儒 释 道26. 三公: 周时:司马 司徒 司空 西汉:丞相 太尉 御史大夫 清、明:太师 太傅 太保27. 三曹: 曹操 曹丕 曹植28. 江南三大古楼:湖南岳阳楼 武昌黄鹤楼 南昌滕王阁29. 岁寒三友: 松 竹 梅30. 科考三元: 乡试,会试,殿试和自的第一名(解元,会元,状元)31. 殿试三鼎甲:状元 榜眼 探花32. 中国三大国粹: 京剧 中医 中国画33. 三言: 喻世明言 警世通言 醒世恒言(冯梦龙)34. 儒家经典三礼:周礼 仪礼 礼记35. 三吏:新安吏 石壕吏 潼关吏36. 三别: 新婚别 垂老别 无家别37. 茅盾“蚀“三部曲: 幻灭 动摇 追求 农村三部曲: 春蚕 秋收 残冬38. 巴金“爱情“三部曲: 雷 电 雨 “激流“三部曲: 家 春 秋39. 第一部国别史:国语40. 第一部记录谋臣策士门客言行的专集:国策 战国策41. 第一部专记个人言行的历史散文: 晏子春秋42. 第一位伟大的爱国诗人: 屈原 43. 第一首长篇叙事诗:孔雀东南飞(357句,1785字) 44. 第一部文学批评专著: >(曹丕)45. 第一位田园诗人: 东晋,陶渊明46. 第一部文学理论和评论专著:南北朝梁人刘勰的>47. 第一部诗歌理论和评论专著:南北朝梁人钟嵘的>48. 第一部科普作品,以笔记体写成的综合性学术著作:北宋的沈括的>49. 第一部日记体游记:明代的徐宏祖的>50. 第一位女词人,亦称“一代词宗“:李清照51. 我国第一部长篇讽刺小说: 儒林外史52. 我国第一部介绍进化论的译作:严复译的赫胥黎的>,他是一个由不懂外,却成了翻译家的人。 53. 我国第一部个人创作的文言短篇小说集:聊斋志异54. 我国新文学史上第一篇短篇小说是:狂人日记55. 第一位开拓“童话园地“的作家是:叶圣陶 56. 我国第一部浪漫主义神话小说:西游记57. 第一篇报告文学作品是:(夏衍)包身工58. 新中国第一位获得“人民艺术家“称号的作家:老舍 。其作品是; 龙须沟59. 先秦时期的两大显学是:儒 墨60. 儒家两大代表人物是:孔丘和孟子,分别被尊至圣和亚圣。 61. 唐代开元,天宝年间,有两大词派,:以高适,岑参为代表的边塞诗 以王维,孟在为代表的其风格,前者雄浑豪,后者恬淡疏朴62. 常把宋词分为豪放,婉约两派。前者以苏轼,辛弃疾为代表,后者以柳永,周邦彦,李清照为代表。 63. “五四“新文化运动高举的两面大旗:反对旧礼教,提倡新道德,反对旧文学,提倡新文学64. 两篇65. 世界文学中有两大史诗:伊利亚特 奥德赛66. 佛教三宝是:佛(大知大觉的) 法(佛所说的教义)僧(继承或宣扬教义的人)67. 三从四德中三从:未嫁从父 既嫁从夫 夫死从子 四德:妇德 妇言 妇容 妇功品德 辞令 仪态 女工68.初伏,中伏,末伏统称三伏。夏至节的第三个庚日为初伏的第一天,第四个庚日为中伏的第一天,立秋节后的第一个庚日是末伏的第一天。 初伏,末伏后十天,中伏十天或二十天。69.三纲五常:三纲:父为子纲 群为臣纲 夫为妻纲 五常:仁 义 礼 智 信70.三姑六婆:三姑:尼姑 道姑 卦姑 六婆:媒婆 师婆(巫婆) 牙婆 虔婆 药婆 接生婆71.三皇五帝:三皇:伏羲 燧人 神农 五帝:黄帝 颛琐 帝喾 尧 舜72.三教九流:三教:儒 道 释 九流:儒家 道家 阴阳 法 名 墨 纵横 杂 农73.三山五岳:东海里的三座仙山:瀛洲、蓬莱、方丈; 五岳:东岳泰山 南岳衡山 西岳华山 北岳恒山 中岳嵩山74.三性:祭祀用的牛羊猪(太牢)(无牛为少牢)75.三一律:欧洲古典广义戏剧理论家所制定的戏剧创作原则,就是地点一致,时间一致,情节一致。 76.佛教三昧:止息杂虑,心专注于一境。(修行方法之一)77.佛教三藏:总说根本教义为经,述说戒律为律,阐发教义为论(通晓三藏的叫三藏法师)78.三省六部:三省:中书省(决策)门下省(审议)尚书省(执行) 六部:吏 户 礼 兵 刑 工79.三苏:苏洵 苏轼 苏辙 三军:上中下左中右海陆空 80.三吴:吴郡 吴兴 会稽(丹阳) 三国:魏 蜀 吴81.三秦:雍王(西) 塞王(东) 瞿王(陕西北) 82.三楚:港陵-南楚 吴-东楚 彭城-西楚83.三原色:红 绿 蓝84.三坟五典:三坟:伏羲 神农 黄帝 五典:少昊 颛顼 高辛 唐尧 虞 舜85.三体石经:尚书 春秋 左传古文 小篆 汉隶三种字体书写86.经典四书:大学 中庸 孟子 论语87.四大类书:太平御览 册府元龟 文苑英华 全语文88.战国四君:齐国的孟尝君 。 7.求100道小常识 这里写不下 我发了两本书到你的QQ邮箱 你可以看看 .看看你的拉链,如果上面有YKK三个字母,那么说明这是全球最大的拉链制造商Yoshida Kogyo Kabushibibaisha的产品2.麦当劳40%的利润来自Happy Meals的销售3.1996版的韦伯斯特词典有315处拼写错误4.每天平均有12个新生儿被交给错误的父母5.巧克力对于狗来说是致命的,只要几盎斯就可以使一只小狗,因为心脏和神经系统受损而死亡6.19世纪30年代番茄酱是作为药品来销售的7.达芬奇可以一手写字,同时另一手作画8.剪刀是达芬奇发明的9.描绘蒙娜丽莎的嘴唇花费了达芬奇10年的时间10.二战期间颁发的奥斯卡奖座是木制的,因为当时金属是稀缺物资11.拉斯维加斯的赌场都没有钟12.李小龙的动作非常快,快到看不清,所以拍电影时只好放慢胶片的速度13.仰面躺着并缓缓地抬起双腿,可以免于陷入流沙之中14.驱蚊水并不驱蚊而是干扰蚊子的感觉器官,这样它们就找不到人在哪里15.牙医建议,牙刷应放置于距离盥洗室至少6英尺远,以避开冲马桶时产生并漂浮于空气中的各种微粒16.最早被打上条形码的产品是箭牌口香糖17.迈克尔.乔丹每年从耐克得到的收入多于马来西亚的耐克工厂工人的薪水总和18.玛丽莲.梦露的一只脚上有6个指头19.希特勒的母亲曾考虑堕胎,不过被医生劝阻了20.一生中人会脱落40磅的皮肤21.要是不小心被鳄鱼咬到了,你就狠狠地戳它的眼球,它会放你走22.人平均只需7分钟就可以入睡23.在菲律宾溜溜球曾被作为武器24.猫是圣经里面唯一没有提到的家养动物25.冷藏时橡皮筋可以保存得更好26.56%的键盘录入由左手完成27.”dreamt”是唯一以”mt”结尾的英文单词28.即使没有头,蟑螂仍可存活10天29.打喷嚏时无法睁着眼睛30.墨西哥城每年下沉10英寸31.睡眠时的脑比看电视时更活跃32.80%的美国人最喜欢蓝色33.在这个星球上鸡比人多34.大拇指的指甲长得最慢,中指的指甲长得最快35.在美国华盛顿电话比人还多36.48个最贫困的国家其资产总和还比不上全球最富有的三大家族37.万宝路香烟公司的第一任老总死于肺癌38.聪明人的头发中含有更多的锌和铜39.世界上最年轻的父母是1910年一对中国的小孩,分别8岁和9岁40.出生时,我们的眼睛多大,现在还是多大。 但是鼻子和耳朵一直都在长41.睡觉时耗费的热量比看电视时还要多42.人不睡觉大约10天就会死亡43.切洋葱时嚼口香糖就不会流泪43.蒙娜丽莎没有眉毛44.如果月亮正好在头顶上方,那么你的体重会稍微的减少45.发明了电话的亚历山大.贝尔从未给他的母亲或妻子打过电话,因为她们都失聪了47.”I am.”是英语中最短的完整句48.如同指纹,每个人的舌纹都不同49.”bookkeeper”是英语中唯一一个连续3次重复字母的单词50.惯用右手的人们平均比惯用左手的人们寿命长9年51.”The quick brown fox jumps over the lazy dog”用到了英语中所有的字母52.如果所有的中国人排成一线从你面前走过,由于过高的出生率,这条线将永远没有尽头53.在中国使用英语的人比美国还多54.人体每平方英寸的皮肤包含有20英尺长的血管55.人平均每天使用洗手间6次56.婴儿出生时有300块骨骼,成人后只有206块57.胡须是生长速度最快的人体毛发。如果一名男性从不修容,终其一生他将蓄出30英尺长 的胡须58.先有鸡还是先有蛋?根据《圣经 创世纪 1:20-22》,先有鸡59.仍在使用的最长的地名是:-,那是新西兰的一处丘陵60.如果你早上7点乘坐飞机离开东京,那么当你到达檀香山的时候,时间是昨天下午4点半61.澳大利亚帕凯斯天文台的科学家们曾以为他们接收到了来自地外文明的电波,经过调查 ,发现那道电波其实来自天文台里的一个微波炉62.戴耳塞一小时,耳朵里的细菌数量将是原来的700倍63.一个French kiss可以交换超过40000个寄生虫和250种细菌64.男性较女性视力好,女性较男性听力好65.可口可乐最初是绿色的66.世界上最常见的名字是: *** 67.如果不把”north”和”south”算在内,在英语中,七大州的首尾字母都相同68.平均每个美国人有两张信用卡69.”无效writer”是用QWERTY键盘的单排按键所能够写出的最长英文单词70.失明的女性是男性的两倍71.人不会因为屏息而死72.当你打喷嚏的时候,你的心脏会停止跳动约1毫秒73.猪无法看到天空74.”Sixth sick sheik"s sixth sheep"s sick”是英语中最绕口的绕口令75.过于剧烈的喷嚏会震裂肋骨,而试图憋住喷嚏将使颈部或者颅内的血管破裂从而致命76.扑克牌中每个花色的K都代表着历史上的伟大君王:黑桃是大卫王,梅花是亚历山大大帝,红桃是查理大帝,方块是凯撒大帝77.111,111,111 x 111,111,111 = 12,345,678,987,654,32178.当你看到一尊骑士的雕像,如果马是四脚腾空的,那么此人战死沙场79.同上,如果马的一只前脚抬起,那么此人因在战斗中负重伤而牺牲80.同上,如果马的四脚皆着地,那么此人死于自然原因81.蜂蜜不会变质82.鳄鱼无法伸出它的舌头83.蜗牛一觉可以睡上3年84.所有的北极熊都是左撇子85.1987年,美国航空公司在向头等舱提供的每份沙拉中。
2023-09-02 14:12:261

简述出国培训的原则

  第一条 为保证国家公务员出国培训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和制度化,根据《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1],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国家公务员出国培训旨在学习和借鉴国外现代行政管理的先进经验,培养造就精通行政管理科学的业务骨干,为国家经济建设和行政体制改革服务。  第三条 国家公务员出国培训应坚持按需派遣、择优选派、学用一致、讲求实效的原则。  第四条 各级政府人事部门应逐步承担起国家公务员出国培训的组织、协调和管理工作职能。  3培训对象  第五条 国家公务员出国培训对象为在职的各级国家公务员骨干。  第六条 参加出国培训的国家公务员应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丰富的工作经验,较高的文化水平以及良好的身体素质。  第七条 各级政府人事部门根据实际需要和出国培训对象德、能、勤、绩的考核结果,必要时通过外语考试和专业考核,择优选派出国培训、进修人员。  4培训内容  第八条 各级政府人事部门应根据各级政府业务部门的实际需要,确定国家公务员出国培训内容。  第九条 国家公务员出国培训方式主要分为短期培训和长期进修两种。短期出国培训为专项课题培训;长期出国进修为系统的业务知识培训。  5培训管理  第十条 各级政府人事部门对国家公务员的出国培训工作要统一规划,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和出国培训计划;总结交流经验,推广出国培训成果。  第十一条 各级政府人事部门应有计划地组织本级政府各部门的公务员出国培训,加强出国培训工作的管理,建立科学、合理的管理程序,包括确定培训目标,选择合适的国外培训机构,重视出国前培训和在国外培训期间的管理以及组织好回国后总结汇报和培训成果评价、培训效益追踪等项工作。  第十二条 国家公务员出国培训派出单位应根据需要对国家公务员在国外培训的成绩和表现以及回国后的应用效果,进行必要的考核。考核结果将作为其任职和培养使用的依据之一。  6培训经费  第十三条 国家公务员出国培训的经费以国家财政拨款为主,争取国外资助和其他资金来源为辅。  第十四条 各级政府财政要根据需要,列支国家公务员出国培训经费。同时,各级政府人事部门也应建立或健全公务员出国培训基金或通过建立非盈利性、非官方的基金会筹集必要的出国培训经费。  第十五条 国家公务员出国培训期间的有关费用以及国内的工资、福利待遇和职级晋升等应按有关规定执行。  7附则  第十六条 《国家公务员出国培训组织管理实施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七条 本规定由人事部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参考资料  1. 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 .中国法律大全 [引用日期2012-010-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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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政府制定了哪些新闻法规,清末新闻法律制度的特点是什么?

  近代报刊的蓬勃发展是清末新闻法规①出台的重要背景。尽管报刊古已有之,但新闻法的诞生却是近代以后的事情。由于以邸报为代表的古代报刊,主要由朝廷独家掌控,所载内容无非是诏令章奏、官吏升降,既无时论,也无社会消息。其内容既无涉平常百姓,与国家政治更无针砭,因此,对于这类报刊很少有管制的必要,更不可能出现专门的法律。在清代,对报刊的管理大都援用“大清律例”中禁止“造妖书妖言”的条款。其中规定:“凡造谶纬妖书妖言,及传用惑众者,皆斩”,“凡妄布邪言,书写张贴,煽惑人心,为首者斩立决,为从者,斩监侯”,“各省抄房,在京探听事件,捏造言语,录报各处者,系官革职,军民杖一百,流三千里。”[1](P6)而舶来的近代报刊其主要特征在于传播新闻信息和发表时事评论。随着近代报刊功能的转变,加之近代新闻事业的迅猛发展,迫使清政府改变了视报纸为洪水猛兽的态度,转而开始关注和创办近代报刊,使之为政府所用。  这个时候,清政府一方面开始官办报纸,于光绪二十二年(1896)将陈宝琛,黄遵宪所办的强学会改为官书局,并由总理大学堂大臣孙家鼐主事出版《官书局报》、《官书局汇报》。筹备立宪期间,更有不少的大臣官员纷纷提议筹设官报或者上奏谈论官报,如御史赵炳麟请令会议政务处筹设官报局;宪政编查馆大臣奕劻等奏办理政治官报酌拟章程;湖南试用道李颐陈言安内攘外非整治报馆不可;福建布政使尚其享请于京师及各大通商口岸设立报馆;黑龙江巡抚周树模奏创办黑龙江官报等[2](P12)。另一方面清政府开始关注新闻法的设立,“报律”一词首次在政府的官文书中出现了。光绪二十四年(1898)六月,孙家鼐因筹办《上海时务官报》事奏称:“本月十六日工部主事康有为转传军机大臣,面奉谕旨,‘将筹办官报事宜与孙家鼐说"。……至报律,由康有为译采各国律例,交臣送呈御览,恭候钦定,臣以为康有为所筹,事尚可行,请俯如所请,谨具折奏明。”[3](P28)六月二十二日(1898年8月9日),康有为上《请定中国报律折》,明确地提出了设立新闻法的要求,“臣查西国律例中,皆有报律一门,可否由臣将其译出,凡报单中所载,如何为合例,如何为不合例,酌采外国通行之法,参以中国情形,定为中国报律。……并由总理衙门,照会各国公使领事,凡洋人在租界内开设报馆者,皆当遵守此律令。各奸商亦不得借洋人之名,任意雌黄议论,于报务及外交,似不无小补。”[4](P334)针对康有为的奏折,六月二十九日(1898年8月16日)光绪上谕:“所著论说,总以昌明大意,决去壅弊为要义,不必拘牵忌讳,致多窒碍。泰西律例,专有报律一门,应由康有为详为译出,参以中国情形,定为报律,送交孙家鼐呈览。” [3](P28)由此,这就成为了中国着手制定新闻法的开始。不过因同年八月初六日(1898年9月21日)发生戊戌政变,主张变法维新的人士或被捕或流亡,翻译泰西报律,以应研订中国报律的计划自然也就成了水中之月。但根据上述记载,可以看出当时光绪指定康有为定报律的主要目的非为管制新闻,而是欲仿照西方报律,制定近代的新闻法。在之后新闻法规的实质制定过程中也说明了这一点。如光绪三十三年(1907)十二月,民政部与法部的会奏称:“报馆之设,原以开通风气,提倡公论为主,其言论所及,动与政治风俗相关,东西各国,主持报务者,大都为政界知名人士,而政府亦复重视报纸,籍以观众意之所归,惟是言论过于自由,则又不能免越检逾闲之虑,故各国皆有新闻条例之设,用以维持正义,防制讹言,使舆论既有所发抒,而民听亦无淆惑,意至善也。”“中国报业,萌芽伊始。京外各报,渐次增设,其间议论公平,宗旨纯正者,固自不乏,而发行渐多,则不免是非杂出。若不详定条规,申明约束,深恐启发民智之枢机,或为籍端牟利惑世诬民者所波累,而正当之报纸,转不足以取信于士民。”[3](P32)  再次呼吁新闻法规的制定,已经是到了清末新政的前夕,清末新政为开启近代新闻立法提供了良好的政治环境,也使新闻法的制定成为了现实。光绪二十六年(1900),郑观应将其名作《盛世危言》修订为八卷本,第三次印行。他在《日报上》一文中增添了一段有关新闻法制的阐述,并明确提出了报律问题:“中国现无报律,而报馆主笔良莠不一,恐如以上所言,当道因噎废食,则外国报颠倒是非,任意毁谤,华人竟无华报与其争辩也。故将英国、日本报律译呈盛杏荪京卿,奏请选定颁行,准人开设,俾官商各有所遵守。”[5](P347)其后,汪康年在给瞿鸿潟的信中也建议:“近来风气趋变,宜速定报律。令准民间开设报馆,如有不协,皆以报律从事。”“如此则报馆多,多则彼此相角而是非以辨析而愈明。”“知照各国各使,无论任何人在我国界内办报,皆照报办理。”“欲设日报者可以不必挂洋牌,而忠于国家之论日益多。” [6](P64)次年,管学大臣张百熙将制定新闻法规的呼声传输到朝廷之上,在其应诏上疏中要求清廷“粗定报律”:不得轻议宫廷;不得立论怪异;不得有意攻讦;不得妄受贿赂。此外,“宜少宽禁制,使得以改革立论,风闻纪事;不然,则恐徒塞销售之徒,不足问谗慝之口。”[7](P227)光绪三十二年(1906),在载泽等五大臣出洋考察宪政回国后所呈递的《奏请以五年为期请行立宪政体折》中,更为明确地提出应迅速制定集会、言论、出版三项法律,“集会、言论、出版三者,诸国所许民间之自由,而民间亦以得自由为幸福。然集会受警察之稽查,报章听官吏之检视,实有种种防维之法。非若我国空悬禁令,转得法外之自由。与其漫无限制,益生厉阶,何如勒以章程,咸纳轨物。宜采取英、德、日本诸君现行条例,编集会律、言论律、出版律、迅即颁行,以一趋向而定民志。”与此相呼应,报界也发出了要求制定新闻法规的呼声。1903年10月上海《申报》发表社论,拥护清廷制定报律:“考东西洋各国所出各报,必经官吏核明,始行刊布,其于谤议泄露,亦皆悬为厉禁。中国未有报律,故终无法以处之。必欲整顿各报,非修订报律不可。”[8]1905年8月12日到23日,香港《有所谓报》发布郑贯公撰写的长篇论说《拒约须急设机关日报议》,内云: “报律不能不先以定也。立宪之国,固有公同认可之报律,举凡报社,莫不珍重而恪守之。吾国自来无所谓报律者,只有官场势力而已。今言报律,将从何起?曰:由吾报社自采其合于文明公理者,定其方针。查报律之大要,最重道德,而道德有公私之分,公德有害,报可声罪以除之也,无论政界、学界、农工商界、及种种社会,皆可评论也。惟个人私德,无关于世者,不能诬捏妄揭也。记者又监督政界及代民鸣不平之特权,惟不能煽乱以坏治安也,又不能造谣以惑人心也,又不能侈谭猥亵以诲淫也,此其要略大纲也。今办拒约之报,尤当以最文明之引导,以为一般社会之警钟。历观外强自帝国主义之政术发明,专伺野蛮之暴动,以插其藉端偿欲之足,而施其酷腕,强权世界,公理泯然,此不可不慎之又慎也。矧今日不销美货以为抵制之举,实逼于强权而无可如何之策,上下社会,共表同情,公愤所在,激变最易。若报纸而不以文明善法为鼓舞,诚恐暴动一起,则大局不可收拾,而抵制之前途,必陷于恐怖之悲境,揆诸理固不合,对于势又不宜。故曰:报律不能不先认定也。”[9](P52-53)  本文原文  清末筹备立宪期间,新闻法规的制定进入了实质性的阶段,从1906年至1911年清政府先后制定了一系列专门适用新闻事业、或与新闻事业有关的、或含有调整和规范新闻事业条款的法律,其中专门适用新闻事业的有《大清印刷物专律》(1906年7月颁布)、《报章应守规则》(1906年10月颁布)、《报馆暂行条规》(1907年9月颁布)、《大清报律》(1908年3月颁布)、《钦定报律》(1911年1月颁布)。这些新闻法规是在清政府全面变法修律,吸收西方法律理论,引进西方法律原则,通过移植、重新构建中国新型的法律体系的背景下进行的。当时刑律民律以及商律等主要法案,都是经由沈家本、伍廷芳所主持的法律修订馆,聘请专家进行编纂。晚清的法案主要由各部院、法律修订馆、宪政编查馆起草,同时宪政编查馆对于草案具有核订权,是实质意义上的立法机关。从现有掌握的资料来看,起草法案最多的法律修订馆没有参与新闻法规的制定过程。《大清印刷物专律》由商部、巡警部、学部会定;《报章应守规则》由巡警部拟定;《报馆暂行条规》由民政部拟定;《大清报律》由商部拟具草案,巡警部略加修改,由民政部、法部会奏,交宪政编查馆议复。从这点看这些新闻法规多属部订专章,只有《大清报律》是经过了比较繁复的立法程序,最后交由宪政编查馆核订。这一方面说明了清政府在制定《大清报律》的审慎态度,另一方面也说明了除《大清印刷物专律》之外其他几部新闻法规在制定过程中的仓促。  光绪三十一年(1905)十一月初二,光绪帝就《御史王步瀛奏请速订报律颁行》谕令商部拟具报律草案,妥筹办理,商部提出草案后,由巡警部酌为修改。当时法律修订馆正式开馆(光绪三十一年四月初一日)才半年多,其主要工作重在删削旧律,内容分为删除、修改、修并、续纂,清末大规模的修律工作并没有完全展开。而这个时候光绪就谕令部院制定报律,说明其对报律的认识和重视。  光绪三十二年(1906)六月,清政府颁布了作为中国历史上关于新闻出版的第一个专门法规——《大清印刷物专律》。由于当时中国的整个立法修律工作都是在冈田朝太郎、松冈义正、岩谷孙藏等一大批日本法学家的协助下依日本法律为蓝本完成的。故该专律取法于日本明治二年(1869)先后颁布的出版条例和新闻纸印行条例。该专律虽然包括了对新闻事业的管理,但重点并不在新闻事业。另外,在《大清印刷物专律》颁布的3个月后就颁布了《报章应守规则》,这一点也说明《大清印刷物专律》重在对一般出版物的管理,而对于报业管理则需要单独的立法。  紧接着,清政府又颁布了《报章应守规则》。该规则只是对报纸所登内容做了原则性的规定,基本是禁止性条文,其主旨在于八个“不得”,仅仅149个字。共9条。[10](P30)关于《报章应守规则》的颁布时间,一般认为是1906年10月16日[11](P406)。但根据1906年10月13日的《申报》的《本馆接警部颁发报律九条专电》②来看,颁布时间应该是1906年10月12日。假如是1906年10月16日颁布,那就是说巡警部提前4天就将未颁布的《报章应守规则》交由报馆,对于颁布法律这样十分严肃的事情,巡警部绝少可能这样做,因此10月16号之说不大合理。而如果该规则在10月12日公布,于10月13日登载在报纸上,还是较为合理的。  之后,于光绪三十三年(1907)八月由民政部拟定的《报馆暂行条规》在《报章应守规则》的基础上做了许多具体性的补充。第三条至第六条概括了《报章应守规则》的八个“不得”,而其余条款主要是就报纸的开设批准事项,以及发行人、编辑人、印刷人等做出规定,还有就是对违犯条规者的处罚规定。但仍如其第十条所说的那样,“以上所定系暂行条规,俟报律编成奏准后,应照该律办理。”[12]  在《大清报律》正式颁行之前,报律尚未制定完成的情形下,即先行颁布了《报章应守规则》、《报馆暂行条规》。这都是为了适应当时新闻事业迅猛发展,加强新闻事业管理的需要而做的临时之举。从《报章应守规则》、《报馆暂行条规》这两部新闻法规的内容上看也反映了这种临时性。  光绪三十三年(1907)十一月十九日颁布的《令民政部、法部会同妥订报律之上谕》:“谕军机大臣报律关系紧要,前据民政部具奏仅系《报馆暂行条规》,所有应行编纂之报律,著民政部,法部迅速会同妥订,奏明办理,毋再延缓,经宪政编查馆严定,厘为四十五条,请通敕各省一体遵行。”[13](卷8,P706)十二月,民政部与法部会奏:“查此项报律,先经原设商部拟具草案,由原巡警部酌为修改,共成四十六条。当以事关法律,非详加讨论,不易通行。”会奏还对当时外报占报业中很大比例的实际情况进行了分析和考察,并特别强调报律的制定工作应当咨商外务部。“京外报馆,由洋商开设者,十居六七,即华商所办各报,亦往往有外人主持其间,若编定报律,而不预定施行之法,俾各馆一体遵循,诚恐将来办理分歧,转多窒碍,迭经咨商外务部,体察情形,妥为核覆。”当然,这也一定程度上反映了清政府在外强面前奴颜婢膝的嘴脸。会奏还建议:“各项法律正在修订之际,尚未悉臻完备,若将此项报律遽为订定,一时恐难通行,拟应暂从缓议。”同时,还对《报馆暂行条规》的颁行做了解释说明,“报章流弊渐滋,不可不亟为防闲之计,故先将该律草案,摘要删繁,拟成暂行条规。奏明试办。”会奏主张对报律的制定工作应当采取慎之再慎的态度,以期达到“务其宽严得中,放之皆准,以为推行尽利之地”[3](P32)的目的。  由于光绪帝毋再延缓的训示以及不少大臣的条陈催促,民政部与法部将拟订的报律草案由原来的四十六条修改成四十二条,附则三条,在光绪三十三年(1907)十二月十三日即交宪政编查馆进行覆议。两天之后,宪政编查馆便将议核报律之事上奏光绪帝。奏章中首先强调了报纸的地位和作用,“环球各国,莫不注重报纸,凡政府之命令,议院之裁决,往往经报纸之赞成,始得实行无阻。”比较俄罗斯,瑞士,挪威等国运用刑律来钳制报业发展,中国则主张“符合言论自由之通例”。奏章总体肯定了报律草案,“检阅原案四十二条,盖折衷于日本新闻条例,酌加损益,尚属周密”。但因“逆党会匪……籍报纸之风行,逞狂言之鼓吹”,奏章认为:草案中对违反第十四条第一款诋毁宫廷、第二款混淆政体、第三款扰害公安的行为,仅以二十日至二年监禁、附加二十元至百元罚款的处罚尤显轻纵,主张对其情节较重者仍照刑律治罪。从该奏章可以看出,虽然宪政编查馆认为报律草案“尚属周密”,但由于革命党人籍报纸鼓吹革命,其势正盛,故主张对原报律加以修正,即行奏请公布实施[10](P35)。光绪三十四年(1908)二月,《大清报律》正式奉旨颁布实施。  当时的报刊对报律制定等相关内容的报道也从另一方面反映了报律的制定情况。1908年2月26日,《东方杂志》第五卷第一号的一段记述“先于光绪三十一年准商部咨送拟报律会商具奏,当经原设巡警部酌为增改,以租界外埠多相关涉,咨送外务部会覆在案。嗣以拿办中华报馆主事彭贻孙等一案,臣部以报律关系重要,未易旦夕告成,而报章流弊渐滋,又不可不亟为防闲之际,是以一面酌定约束报馆规则,行令内外城巡警总厅遵照办理;一面复经请旨饬下修律大臣纂订报律于三十二年九月八日具奏奉旨依议,钦此,钦遵在案。”这说明早在光绪三十一年即1905年时,就已完成了报律(《大清报律》)草案的制定工作,之所以没有颁布实施,是因为清政府注意到“报律关系重要,未易旦夕告成”,常与租界外埠多相关涉,因此在制定报律时尤为慎重。  《大清报律》颁布实施后,“各报馆不遵行,外人所设者尤甚。”[14](P265)宣统元年(1909)九月十七日,《民政部上奏请修正报律条文折》对《大清报律》第七条和第四十二条提出了修改意见。主张实行事后追惩制,以及认为京城报馆的违法事宜不应当由巡警厅办理,因为巡警厅既然是行政机关,对于报馆的违法事宜就只有行政检查权,而没有审判权,审判权应当归属各级审判厅[15](P1039-1040)。民政部的这两条修改意见,后又由民政部会同法部和修订法律大臣,交由宪政编查馆再行考核,宪政编查馆在覆核后,于宣统二年十二月二十九日具奏,交由资政院议决。后由军机处再行议覆,宪政编查馆在覆核后,“于文义未协之处逐条厘正”[10](P37),将民政部会奏的四十一条,附条四条,改为律文四十条,附条五条,在经过军机大臣、资政院就该律第十一条和第十二条展开了一场舌战之后,于宣统二年(1910)十二月二十九日将修正后的《大清报律》更名为《钦定报律》颁布实施。  通常认为:清末这五部新闻法规的制定颁行是一个前后更替的过程,然通过对报律制定期间的上谕和奏折,以及当时报刊对报律制定相关内容的报道分析对比,发现清末新闻法规制定的代表之作——《大清报律》虽然颁布时间较晚,是清末颁布的第四部新闻法规,但是其制定时间却早于第一部新闻法规《大清印刷物件专律》。从商部于1905年提交《大清报律》草案,至1908年《大清报律》颁行,《大清报律》的制定历时近三年,这主要源于清政府对于制定一部较为成熟实用的新闻法规的审慎态度。而清政府之所以采取这样一种态度:一是由于当时外人在中国办报十分普遍,为了避免以后产生过多过分的纠纷争执,在制定过程中须反复征求各部门的意见,并参考多国新闻法规;二是由于当时其他各项法律都还处于修订阶段,还未颁行,为了使新闻法规与其它法规不致发生冲突,只好留待其他各项法律制定完备,再行颁布《大清报律》。以《大清报律》为代表的清末新闻法规的制定颁行,它标志着中国近代新闻法律制度在封建统治的末年建成,同时也标志着中国近代新闻事业的初步法制化。  注释:  ①本文使用的“清末新闻法规”的概念是一个泛称,它主要包括光绪三十二年(1906)《大清印刷物件专律》、光绪三十二年 (1906)《报章应守规则》、光绪三十三年(1907)《报馆暂行条规》、光绪三十四年(1908)《大清报律》、宣统二年(1911)《钦定报律》。  ②该稿件内容:“北京专电云警部现颁应禁报律九条:一诋毁宫廷。二妄议朝政。三妨害治安。四败坏风俗。五内政外交秘密者,不得揭载。六词讼未经定案,不得妄下断语,庇护犯人。七发人私隐,毁人名誉。八错误失实,即需改正。九欲开报馆,须呈报总厅批准再开。按九条中除三四五及八九等条,为报馆所理应遵守外,余条均与立宪国言论自由之意大相刺谬,容著论以发明之。”  [参考文献]  [1]潘贤模,吕光.中国新闻法概论[M].台北:正中书局,1973.  [2]故宫博物院明清档案部编.清末筹备立宪档案史料[M].北京:中华书局,1979.  [3]于衡.大清报律之研究[M].台北:台湾中华书局,1985.  [4]康有为著.汤志钧编.康有为政论集[M].北京:中华书局,1981.  [5]夏东元编.郑观应集[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82.  [6]汪贻年.汪穰卿先生传记[A].黄瑚.中国新闻事业发展史[M].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2006.  [7]中国社会科学院新闻研究所《新闻研究资料》编辑部.新闻研究资料(总第12辑)[M].北京:展望出版社,1982.  [8]申报[N].1903-10-27.  [9]张之华主编.中国新闻事业史文选[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9.  [10]刘哲民编.近现代出版新闻法规汇编[M].上海:学林出版社,1992.  [11]方汉奇主编.中国新闻事业编年史[M].福州:福建人民出版社,2001.  [12]民政部奏拟定报馆暂行条规折[J].东方杂志(第5卷第1号),1908-02-26.  [13]德宗景皇帝实录[A].清实录[C].北京:中华书局,1985.  [14]戈公振.中国报学史[M].北京:中国新闻出版社,1985.  [15]民政部奏请修正报律条文折[A].大清法规大全(二)[C].台北:考正出版社,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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