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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环保机械行业协会的协会章程

2023-09-10 16:29: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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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萦

中国环保机械行业协会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为:中国环保机械行业协会。

英文译名为:CHINA ASSOCIATION OF MACHINERY INDUSTRIES FOR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缩写: CAMIE)。

第二条 本会是以中国环保机械和资源综合利用装备制造厂商为主以及从事科技开发、设计和技术服务的企事业单位自愿结成的跨地区、跨部门、跨所有制的行业性、全国性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是社会团体法人。

第三条 本会坚持解放思想、改革创新、科学发展 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全力为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服务。

本会为会员服务,为全行业服务。维护行业利益,按照行业性、民间性、服务性和公正性原则,开展行业指导和服务工作;协助政府进行行业管理;帮助企业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改善经营管理,提高自我完善、自我调节和自我发展的能力,促进环保机械与资源综合利用装备行业健康发展。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的住所设在北京。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是政府对环保机械行业实施行业管理的参谋和助手,是联系政府和企业的桥梁与纽带。

本会具有提出建议、组织协调、自律监督、信息沟通、咨询服务等职能,其主要业务范围是:

(一)对本行业改革和发展的情况进行调查研究,向政府及其部门反映行业、会员诉求,为政府制定行业改革方案、发展规划、产业政策、技术政策、法律法规等重大决策提供预案和建议;

(二)对与本行业发展有关的技术、经济政策和法规、规章的运行进行跟踪研究,及时向政府反映行业意见,提出需要完善的建议;

(三)总结交流企业改革与管理经验,指导企业探索深化改革、完善管理的新途径、新方法,推广改革与管理的创新成果,开展诊断咨询服务,促进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不断提高企业的自主创新能力和市场竞争能力;

(四)受委托对行业内重大投资、改造、开发项目的先进性、经济性、可行性进行前期调研、论证工作,并提供建议。为用户的采购、项目招标提供推荐意见;

(五)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组织制、修订行业技术、经济、管理等各类标准,并组织推进标准的贯彻实施。对不符合标准的产品和企业进行监督整改,直至建议政府有关部门采取行政措施;

(六)收集和反馈行业产品质量信息,组织企业对产品质量情况进行自检自查,为企业改进产品质量提供诊断、咨询服务,经政府部门授权,向国内外用户推荐行业的优质产品,协助政府搞好本行业的质量管理工作;

(七)受政府有关部门委托参与行业准入条件的制、修订。

(八)根据授权进行 行业统计,掌握国内外发展动态,收集、发布行业信息;依照有关规定编辑出版报刊和设立网站。

开展法律、政策、技术、管理、市场等咨询服务;

(九)沟通信息、协调关系,推进行业内部及本行业与其他行业间的联系与合作,为企业资产重组牵线搭桥,促进行业结构的合理调整;

(十)加强行业自律,健全各项自律性管理制度,制订并组织实施行业职业道德准则,大力推动行业诚信建设,建立完善行业自律性管理约束机制、规范会员行为,协调会员关系,维护 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十一)认真抓好行业内部的价格协调和价格自律工作,对环保机械行业的产品价格,特别是出口和投标价格进行指导、监督、协调,防止低价倾销、价格垄断及压价招标、价格歧视,维护行业整体利益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十二)组织企业开展技术交流与联合开发活动,培育完善技术市场,经授权参与行业资质认证、新技术和新产品鉴定及推广、事故认定等相关工作;

(十三) 受政府委托承办或根据市场和行业发展需要举办本行业的交易会、展览会等, 为企业开拓 市场创造条件;

(十四)帮助企业开拓国际市场。组织国内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联合行动,开拓国际市场;建设行业公共服务平台,开展国内外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联系相关国际组织,主动参与协调对外贸易争议,组织会员做好反倾销、反补贴和保障措施的应诉、申诉等相关工作,维护正常的进出口经营秩序;

(十五)组织企业开展塑形活动,培育企业精神和企业文化,提高企业和产品的市场形象和市场信誉:

(十六)对行业职工队伍素质和结构进行分析研究、预报;制定行业人才发展规划:根据需要组织专项培训和人才交流;为政府提供加强职工队伍建设的政策建议;

(十七)指导企业抓好财务成本、工艺技术、节能节材、安全卫生、设备维修、内部审计等专项管理工作,推动企业加强以现场管理为核心的基础管理工作,不断为企业提高管理水平奠定基础;

(十八)承担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会员

第七条 本会的会员一般为单位会员。

本会以企业会员为主体,有条件地吸收有关协会、学会等社团法人为单位会员。

单位会员原则上由会员单位和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担任。

根据工作需要可聘请本行业中德高望重、资深的和有经验的管理科技专家为本会顾问。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本行业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持有国家或地方主管部门正式颁发的执照或证书,具有法人地位和—定资质的,从事环保机械、资源综合利用装各制造的厂商以及科技开发、设计、技术服务等企事业单位(或者是与环保机械制造业密切相关的全国性或地区性的社团法人)。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理事会授权秘书处颁发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无故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的产生办法由秘书处提出,理事会审定后生效。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确定、修改、审议会员会费标准及交纳办法;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的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的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的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本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理事长、副理事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5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四年。(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的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会副理事长兼秘书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提名秘书长人选,提交理事会决定。

第二十九条 本会常设办事机构为秘书处,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秘书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受理事长委托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对符合条件的工作人员,参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职称评定。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民政部事先审核并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2008年06月第二届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商会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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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潮汕商会章程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本会的名称:深圳市潮汕商会。英文译名:SHENZHEN CHAOSHAN CHAMBER OF COMMERCE第二条、本会的性质:由潮汕籍人士在深投资的工商企  业自愿结成的地方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本会的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  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诚信守法、团结协作;资源共享、共谋发展;扬善积德,奉献社会。加强深圳与潮汕地区的经济协作和交流。  第四条、本会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深圳市民政局的监督管理和深圳市人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的业务指导。  第五条、本会的活动地域为广东省深圳市。  第六条、本会的住所:深圳市新洲南路东方明珠科技大厦五楼。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代表和维护会员合法权益,积极为会员企业服务,帮助会员改善企业内部机制和经营机制;  (二)反映会员的意见和要求,沟通会员与政府的联系;  (三)为会员提供信息、科技、管理、法律、财会、融资、及市场拓展等服务,组织会员培训、经贸洽谈,科技交流等活动;  (四)加强与潮汕地区有关部门、各地商会的工商界人士的联系,促进会员企业与各地商务往来、经济协作、科技合作及信息交流。  (五)引导会员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热心社会公益事业,积极参与光彩事业,致富思源,富而思进,扶危济困,义利兼顾,发展企业,回馈社会。第三章 会 员第八条、凡在深圳市从事经营活动的潮汕籍人士所创办的企业,均可自愿申请入会,成为本会会员。  第九条、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并遵守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其行业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应持有工商营业执照等相关证件。  第十条、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及相关资料;  (二)经秘书处初审,报会长会议讨论通过;  (三)申请人缴纳会费;  (四)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一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出席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参加商会活动、接受商会提供的服务;  (二)享有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提议案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  (二)执行本会的决议;  (三)按规定交纳会费;  (四)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和声誉;  (五)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六)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三条、会员缴纳会费的标准:  (一)会长单位每届缴纳会费500000元;  (二)常务副会长单位每届缴纳会费300000元;  (三)副会长单位每届缴纳会费200000元;  (四)常务理事单位每届缴纳会费30000元;  (五)理事单位每届缴纳会费10000元;  (六)一般会员单位每届缴纳会费5000元。  第十四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五条、会员如不遵守本会章程,将由本会提出批评、教育;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六条、本会由会员组成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商会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  第十七条、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商会在法律、法规规定范围内的业务范围和工作职能;  (二)选举或者罢免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理事、监事;  (三)审议理事会、监事会(监事)的年度工作报告、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  (四)审议理事会对会员除名的提议;  (五)对商会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六)改变或者撤销理事会不适当的决定;  (七)制订或修改章程、组织机构的选举办法;  (八)决定终止事宜;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八条、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届2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理事会认为有必要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会员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九条、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必须有全体会员(或会员代表大会)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其决议应当由全体会员(会员代表)的过半数通过。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会议纪要,并向会员公告。  第二十条、本会设理事会。理事会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依照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和商会章程的规定履行职责。在理事会休会期间,设立“常务工作委员会”(简称常委会)为本会日常工作决策机构。  第二十一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筹备和召集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二)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并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三)决定商会具体的工作业务;  (四)制定商会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的方案;  (五)制定商会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金的方案;  (六)决定商会各内部机构的设置,并领导商会内部各机构开展工作;  (七)决定对会员的处分,提议对会员的除名;  (八)聘任或者解聘秘书长,决定商会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根据秘书长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副秘书长和商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主要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  (九)制定商会内部管理制度;  (十)商会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二条、理事会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理事会须有过半数的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全体理事过半数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会应当对决议形成会议纪要,并向全体理事公告。  理事会会议由会长召集和主持;会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会长委托常务副会长或者秘书长召集和主持。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可以提议召开理事会。  第二十三条、理事会根据需要可从理事中选举常务理事,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会由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组成。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经理事会授权可以行使本章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第一、二、四、五、六、七、八、九项职权。常务理事会至少三个月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常务理事会作出的决议,必须有半数以上的常务理事通过。常务理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会议记录。  第二十四条、本会根据工作需要,在常务理事会闭会期间,设立常务工作委员会(简称常委会),由会长、常务副会长、部分副会长和常务理事、秘书长组成,监事列席常务工作委员会,常委会作为商会日常工作决策机构,每二个月定时召开会议讨论决定商会相关事项。  第二十五条、本会根据工作需要,聘请社会各界代表人士担任本会荣誉会长、荣誉顾问、名誉会长、名誉顾问,聘任人选须由会长提名,经常务理事会讨论决定聘任。  第二十六条、本会会长或部分副会长任期届满,经常务理事会讨论,视在职期间的贡献或影响力,可任命为商会创会会长或功勋会长、永远名誉会长或永远名誉副会长,永远名誉顾问,视同享受在职副会长以上待遇。对建会以来累计贡献(包括会费在内)达到200万元者,给予任命为“功勋会长”的最高荣誉地位。  第二十七条、本会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规则、程序:  (一)由本会秘书处提出设立分支机构的具体方案;  (二)将具体方案提交常务工作委员会讨论通过;  (三)将通过后的具体方案提交理事会审议批准。  (四)报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审批。  第二十八条、本会设立监事会(监事),由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会(或监事)任期与理事会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理事、秘书长不得兼任监事。  第二十九条、本会的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监事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二)在本行业领域内能遵纪守法,诚信经营,对商会社会有较大贡献;  (三)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到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三十条、本会的秘书长采用聘任制,秘书长为当然理事。  第三十一条、本会设会长一人,常务副会长、副会长若干人。会长为本会的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二条、本会会长每届任期2年。  第三十三条、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商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在理事会授权下代表本会处理对内对外重大业务活动。  第三十四条、本会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在会长领导下开展工作,秘书长对理事会负责。秘书长为专职,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制定、实施年度工作计划和预算、决定;  (三)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四)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  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五)提名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  人员的聘用,报会长批准;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七)秘书长出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常务工作委员会。  第三十五条、监事会(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年度工作;  (二)监督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的选  举、罢免;监督理事会履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三)检查商会财务和会计资料,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四)监事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常务工作委员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  (五)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当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理事和秘书长等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商会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会员代表大会或政府相关部门报告。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商会章程,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领导,切实履行职责。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六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七条、本会接受捐赠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摊派或变相摊派。  捐赠人、资助人或单位、会员、监事有权向商会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资助人或单位、会员、监事的查询,商会应及时如实答复。  第三十八条、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财产以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九条、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理事、监事、秘书长以及工作人员私分、侵占、挪用商会财产的,应当退还,并在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上进行检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条、本会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本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四十一条、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二条、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三条、本会进行年度报告、换届、变更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必须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四条、本会按照《广东省行业协会条例》规定,于每年3月底前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上一年度活动报告、财务报告和本年度的活动安排。本会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本会召开大型学术报告会、研讨会、展览会,举办对外交流,与境外民间组织交往,开展业内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接受境外及社会捐款等,在活动前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报告并办理相关手续。  第四十五条、本会专职工作人员实行全员聘任制,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并订立劳动合同。其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六条、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七条、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八条、本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并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注销动议:  (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决议解散的;  (三)商会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工作的。  第四十九条、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同意。  第五十条、本会终止前,须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及有关单位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商会应在清算结束之日起十五日内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第五十一条、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二条、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商会宗旨相关的事业。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三条、本章程经2012年9月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四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五十五条、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2023-09-02 14:32:431

福建省湖北商会的商会章程

福建省湖北商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商会名称:福建省湖北商会 ( 以下简称本会 )英文译名: HUBEI CHAMBER OF COMMERCE IN FUJIAN英文缩写:FJHBCC第二条 本会性质:本会是由在闽湖北籍人士出资或参与出资设立的各类工商企业 及在闽湖北籍企业家、职业经理人、高层商务人士、经营管理者,自愿组成的全省性、联合性、非营利性社会团体。第三条 本会宗旨:强化鄂闽交流、增进两省合作,为构建和谐社会和鄂闽经济发展做贡献,诚信为本、服务至上,维护会员合法权益;联谊乡音感情、搭建服务平台、推动信息交流、促进共同发展。第四条 本会业务主管单位是福建省工商业联合会;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是福建省民 政厅。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第五条 本会的会址: 福建省福州市。第二章 业务范围第六条 本会业务范围:(一) 宣传法律、法规和政策,引导、促进会员依法经营;(二) 反映会员呼声,维护会员合法权利,协助会员协调与社会的关系;(三) 团结联络会员,推动福建与湖北经济、技术、贸易联合与协作;(四) 组织会员进行交流、互访、考察、学习、培训等活动;强化会员横向联系,加强信息沟通,鼓励资源共享,促进会员科学持续发展;(五) 协助政府或企业开展会展和招商引资活动;(六) 为会员联络提供科技、经济、法律、会计、审计、税务代理、评估、管理、融资等信息咨询服务;(七) 开展会员及乡亲联谊活动;(八) 为鄂闽两地经贸交流及人员往来提供后勤支持及力所能及的接待服务。第三章 会员第七条 本会会员种类分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 拥护本会章程;(二) 有加入本会的意愿;(三) 符合本会性质。第九条 会员入会程序:(一) 提交入会申请书;(二) 团体会员提交本企业经营状况及相关证照,个人会员提交本人简历及有关证书;(三) 申请入会须有两名会员推荐介绍;(四) 由会长办公会讨论通过;(五) 由理事会颁发给会员证。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一) 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二) 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和监督权;(三) 参加本会的活动;(四) 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五)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一) 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二) 维护本会合法权益;(三) 承担并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四) 按规定交纳会费;(五) 向本会反映情况 , 提供有关信息。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无故拒不履行会员义务,视为自动退会。第十三条 会员严重违反章程,恶意诋毁本会形象或损害本会声誉,经理事会表决通过,给予公开谴责并予除名。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二) 选举理事组成理事会;(三) 选举监事组成监事会;(四)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五) 审议监事会工作报告;(六) 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七) 决定终止事宜;(八)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召开一次,须有 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 1/2 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延期换届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壹年。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并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一)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二) 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三) 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四) 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五)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六) 决定聘请名誉会长、名誉副会长、高级顾问和顾问;(七) 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聘任;(八) 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九)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十)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 1/2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 1/2 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会长办公会议。会长办公会由会长、副会长组成。监事会监事长、副监事长列席会长办公会议。会长办公会议对理事会负责,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驶第十八条除(二)、(四)款外的职权。第二十二条 会长办公会议一般每月召开一次,可采用现场会议、远程通讯、信函等方式,决议须经2/3以上会长通过方能生效。第二十三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和监事会监事长、副监事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政治素质好,综合素质高;(二) 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三) 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 70 周岁;(四) 身体健康、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热心本会工作;(五)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六)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第二十四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和监事会监事长、副监事长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第二十五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和监事会监事长、副监事长每届任期五年。第二十六条 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二) 召集和主持会长办公会;(三) 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四) 代表本会签署重要文件;(五) 副会长协助会长工作。第二十八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一) 主持秘书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二) 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三) 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四) 处理其它日常事务;(五) 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工作。第二十九条本会设立监事会,对理事会工作实施监督,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监事会由监事会监事长、副监事长和监事组成。第三十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一) 监督理事会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的情况;(二) 监督经费的收支情况;(三) 提议召开临时会员代表大会;(四) 列席理事会会议;(五) 拟定监事会工作报告,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六) 会员代表大会授予的其他权利。第三十一条 监事会会议实行民主集中制的议事原则。在会议上,监事有权充分表达意见和建议,有权对拟表决决议提出赞成、弃权、反对等意见。一旦形成决议,各监事应共同遵照执行。第三十二条 监事会监事长是监事会的负责人,全面负责监事会日常工作,并执行监事会授予的其他监督职权。监事会监事长、副监事长由监事会推选,副监事长协助监事长工作。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第三十三条 本会经费来源:(一) 会费;(二) 捐赠;(三) 政府资助;(四)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五) 利息及理财收入;(六) 其他合法收入。第三十四条 本会遵照国家有关规定,按照会员代表大会决议收取会员会费。本会会费标准的制定和修改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经到会会员代表大会半数以上会员表决通过。审议通过的会费标准在 30 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以及财政部门备案。第三十五条 本会经费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第三十六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第三十七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第三十八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的方式向社会公布。第三十九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第四十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第四十一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等,参照有关规定执行。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第四十二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第四十三条 修改后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 15 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第四十四条 本会全面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第四十六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第四十七条 本会经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告终止。第四十八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第八章 附 则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经2008年11月8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第五十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会的理事会。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2023-09-02 14:33:031

商会章程和商会的制度是什么意思

法律分析:商会章程是指商会依法制定的、规定商会名称、住所、经营范围、经营管理制度等重大事项的基本文件,也是商会必备的规定商会组织及活动基本规则的书面文件。商会制度是指要求商会成员共同遵守的规章或准则。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 第十条 仲裁委员会可以在直辖市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设立,也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设区的市设立,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仲裁委员会由前款规定的市的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和商会统一组建。设立仲裁委员会,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司法行政部门登记。
2023-09-02 14:33:221

陕西省福建商会的商会章程

《陕西省福建商会章程》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本会名称为:陕西省福建商会。第二条 本会为在陕闽籍企业和工商界人士自愿加入组织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商会地址:西安市莲湖路202号君诚国际酒店12楼第三条 本会宗旨是: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引导企业遵纪守法,文明经营,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增进福建在陕企业间的联络与交流,提高企业竞争能力和经济效益,促进闽陕两省经济合作、交流与发展。第四条 本会遵照国家宪法、法律、法令和政策开展各项活动,维护国家的根本利益,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第五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部门的领导,接受社会团体行政主管机关的监督、检查和管理。第六条 本会坚持民主集中原则,按照核准登记的章程,走民主自律、自我发展、自成实体的道路,努力建成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社会团体。 第七条 本会注册金额为人民币叁万元整。第二章 商会任务第八条 开展福建在陕企业之间的联谊活动,加强团结、增进友谊、提高企业素质、交流在陕开发建设、投资经营的经验,形成本商会内部各行业的优势互补,促进企业的合作与发展,树立在陕福建企业的整体良好形象。第九条 为在陕福建企业提供政治、经济、文化、科技、金融、商贸等方面的信息,提供法律咨询服务。第十条 协助陕西省有关部门对各在陕企业进行遵纪守法、安定团结、安全生产、守法经营等方面的教育。第十一条 每年根据需要举办座谈会、研讨会、培训班;组织会员举办或参加各种展销会、交易会、招商会;组织会员在国内或国外考察访问;帮助会员企业对外拓展业务,寻找项目,提供商机。第十二条 代表并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反映会员的意见、要求和建议。为会员提供有关证明,协调关系,调解经济纠纷。第十三条 开展福建与陕西的横向经济协作与文化交流,争取联络海内外及福建企业、个人来陕投资,达到陕西和福建经济的互补和共同发展,承办两地政府有关部门委托事项。第三章 会 员第十四条 本会均为团体会员,实行入会、退会自愿的原则。第十五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拥护本会章程;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三、福建省在陕设立的各类社会组织;四、福建籍在陕注册登记的企业及工商界人士;五、守法经营,业绩良好,有一定经济实力和良好信誉;六、热爱商会,互帮互助,积极参与商会各项活动;七、未参加邪教等非法组织。第十六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一、 提交正式的入会申请;二、 经理事会执行委员会讨论通过;三、 由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第十七条 会员的权利和义务一、 会员权利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表决权;建议权和批评权;参与本商会内部事物的管理权;优先参加本商会主办的各项活动的权利;入会自愿,退会自由的权利;符合商会章程阐明的其他权利。二、会员义务履行章程的义务;执行决议的义务;承办委托事务的义务;维护本会声誉的义务;积极参与活动的义务;按时缴纳会费的义务和符合本会章程的其他义务。本会会费每年交纳一次,具体时间为:当届会员大会召开时一次性交纳。第十八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视为自动退会。第十九条 会员非自愿性退会或严重违反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给予取消会员资格或予以除名。第四章 组织机构第二十条 本会会员代表、理事、副会长、常务副会长、会长等成员的产生体现民主集中的原则,应经充分酝酿协商,由选举最终产生。第二十一条 会员大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关,其主要职责是:一、制定、修改章程;二、选举产生理事会;三、决定本会的工作任务及方针;四、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五、通过重要决议;六、决定本会的重大变更和终止;七、其它注意事项: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有半数以上成员参加为有效会议,参加会议半数以上成员表决的事项为有效决议。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年召开一次,因特殊情况需临时召开,由理事会讨论决定。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理事会是会员大会闭幕期间的执行机构,向全体商会会员负责,每届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理事会设会长一人,常务副会长若干人、副会长若干人,专职秘书长一人,理事若干人,会长连任不超过二届。本会聘请陕西、福建的有关领导及知名企业家担任永远荣誉会长、名誉会长、高级顾问、顾问。理事会的主要职责:一、选举或罢免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二、选举或罢免秘书长;三、对本会日常工作进行集体领导;四、确定本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的设立;五、委任办事机构、分支机构的负责人;六、提出下届理事会成员候选人;七、贯彻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八、建立各项内部管理制度;九、决定本会的一般性变更;十、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并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十一、接受上级主管单位提出对本会违纪问题的处理意见,提出解决办法并接受其监督;十二、其它职责。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须有半数以上理事出席方可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人数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可生效,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第二十四条 本会设立理事会执行委员会。执委会由会长、常务副会长、秘书长组成。理事会执委会职责:(一) 执行理事会决定;(二) 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和财务预算;(三) 确定需要提交理事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各项议案;(四) 委任副秘书长,批准吸收新会员;(五) 在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闭会期间,增补理事会成员,提请下次理事会确认;(六) 领导商会下属机构开展工作;(七) 讨论研究其他重要事项;(八) 执委会必须有半数以上成员出席方可召开,其决定需要经应到会成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可生效。第二十五条 本会的日常工作由秘书长负责。第二十六条 本会的法人为理事会。本会的法定代表人为会长。第二十七条 会议制度一、每月至少召开一次值班副会长会议。由会长主持,当月值班副会长和秘书长参加,研究决定当月各项事宜。二、执委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也可以采用通讯形式召开;三、每年至少召开二次理事会,情况特殊时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第五章 资产和财务第二十八条 本会资产为共有财产,不论如何获得,只能用以促进有利于本会宗旨实现的各项事业,本会资产依照国家和社会团体行政主管机关规定及本会章程进行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第二十九条 经费来源及主要用途:1、会员交纳的会费;2、企业单位和个人向商会提供的捐赠;3、经第二届理事会第四次理事会讨论通过,并提请第二届理事会第二次会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补充关于《会费、捐赠费、赞助费收支管理办法》条例;4、其它合法服务活动收入;5、经费用于本会开展各项活动,添置必要用品;第三十条 严格执行国家财务规定,建立健全财会制度,编制年度经费预算、决算,定期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财务收支状况,接受会员和有关部门的审计和监督。第三十一条 发展社团经济获得的收入,用于发展符合本会宗旨的事业及日常管理费用。第六章 变更和终止第三十二条 变更程序一、本会章程、名称、法定代表人、业务主管部门等重大变更,由理事会提出变更报告,提交会员代表大会通过。二、涉及登记证书其他登记内容的一般性变更,由理事会审议决定。三、向原业务主管部门和社会团体行政主管机关申报,依法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第三十三条 终止程序一、由理事会提出终止报告,提交会员代表大会通过。二、由理事会提出终止方案,确定善后工作人选,成立清改组织,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善后处理工作。三、向原业务主管部门和社会团体主管机关申报,依法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四、本会终止清算后剩余资产按陕西省社会团体行政主管机关的有关规定处理。第七章 附 则第三十四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第三十五条 本章程经2008 年 12 月30 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经社会团体行政主管机关同意,核定批准后生效。第三十六条 其它必要事项。
2023-09-02 14:33:301

海南省山东商会的商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名称:海南省山东商会(HSBA:Hainan province Shandong Business Association)第二条 性质:海南省山东商会是山东人在海南投资合作发展的平台,由山东籍人在海南省范围内投资开发建设的各行各业、不同所有制的山东工商企业自愿参加的全省性联合组织,是经海南省民政厅核准注册登记的并由鲁琼有关部门批准同意的非营利性服务、中介和协调机构,具有社团法人资格。第三条 宗旨:全心全意为山东驻琼企业、工商户服务,加强山东驻琼工商企业与政府的联系,维护山东驻琼工商企业的合法权益;引导山东工商企业守法经营,自觉维护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提高山东工商企业在琼的信誉,树立山东人的良好形象,为促进鲁、琼两地的经济技术交流和两个文明建设做出贡献。同时也吸引更多的山东工商企业来海南发展,并成为鲁、琼两地经济技术合作的桥梁和纽带。海南省山东商会遵照国家宪法、法律和政策开展各项活动,维护国家的根本利益,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第四条 海南省山东商会的业务主管单位为海南省商务厅,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海南省民政厅的监督和管理。第五条 海南省山东商会的办公地址在海口市。第二章 业务范围第六条 海南省山东商会的业务范围:(一) 宣传贯彻党和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山东工商企业的愿望和合理要求,维护山东工商企业的合法权益。(二) 收集、整理、传递有关经济信息、政策信息,加强山东工商企业间的交流与合作,为会员单位提供信息、政策、法律等方面的咨询、援助服务。(三) 组织协调山东工商企业开展与省内外有关经济组织和团体的业务联系活动,促进会员企业发展内外贸易和经济技术、企业管理、项目合作等方面的合作与交流,吸引和引导更多的山东工商企业来海南投资发展。(四) 承担“行业”自律职能,受政府委托和经“行业”民主协商,制定“行业”共同遵守的经营服务公约、规则,树立和发扬良好的职业道德。(五) 开展多种形式的技术、管理、经营等方面的知识讲座,帮助会员改进经营管理、完善会员财会制度、照章纳税、提高生产技术和产品质量。(六) 组织会员举办和参加各种展销会、交易会、信息会,组织会员出国(境)考察访问,帮助会员拓展国内外市场,提高山东工商企业的整体优势。(七) 组织山东工商企业参与社会公益事业活动,参与和开发有益于提高山东工商企业整体地位事项,树立山东工商企业的良好形象。开展会员之间联谊活动、联络感情,增进共识,拓展商机。(八) 承办政府和有关部门委托事项。第三章 会员第七条 海南省山东商会的会员为单位会员第八条 申请加入海南省山东商会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拥护本会的章程;(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三)、在海南各市县注册登记的以山东人投资为主体的工商企业;第九条 会员入会程序:(一)、提交会员申请书;(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三)、有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牌。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一)、在本会内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二)、参加本会的活动;(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和声誉;(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四)、按规定交纳会费;(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还会员证、牌。会员如果无故不参加本会活动或一年未交纳会费的,视为自动退会。第十三条 会员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利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一)、制定和修改章程;(二)、选举和罢免理事;(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四)、决定终止事宜;(五)、决定其他重大事项;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第一届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监事会由本会筹备组经过充会的酝酿协商,推举产生,从第二届开始,由投票选举产生。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正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监事会主任、秘书长;(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和实体机构;(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十)、决定其他事项;第十九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二十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以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常务理事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时,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第二十一条 本会理事会设会长一人,常务副会长、副会长若干人,监事会主任、副主任各一人;秘书长一人、副秘书长若干人,常务理事、理事单位若干人。第二十二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监事会主任、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二)、具有热心为山东驻琼工商企业服务的贡献精神,办事大公无私、品行端正;(三)、具有较强的工作能力和开拓精神;(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日常工作,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刑事处罚的,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五)、本会会长、副会长、监事会主任、秘书长最高年龄不超过70周岁。第二十三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监事会主任、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第二十四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监事会主任、秘书长任期五年,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须延长期的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本会会长、副会长、监事会主任、秘书长组成常务会长办公会议,作为本会最高核心领导层,主持本会日常工作,决定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权限以外的各项事宜。常务会长办公会议至少一个月召开一次,特殊情况下,也可采取通信形式召开。常务会长办公会议须有3/4以上会长与常务副会长、监事会主任出席方可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长和常务副会长、监事会主任2/3以上表决方可生效。重大事项必须交常务理事会决定。第二十五条 海南省山东商会会长为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团的法定代表人。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一)、召开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常务会长办公会议;(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常务会长办公会议的执行落实情况;(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参与有关重要活动;(四)、决定本会相关的重要事项;第二十七条 本会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协助会长工作,并分管专项工作。第二十八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一)、主持办事机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二)、协商各办事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五)、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作好分管工作;(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第二十九条 为加强本会的监督机制,设立监事会。监事会主任行使下列职权:(一)、监督常务理事会以上领导成员的工作,对严重不称职的领导成员,可提请理事会予以重新选举。(二)、监督本会的各项管理及其它相关活动。(三)、监事会副主任协助主任做好监事会工作。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第三十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第三十一条 本会换届前必须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机关组织的财务审计。第三十二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社会劳动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管理规定执行。第三十三条 本会的经费来源:(一)、会费;(二)、捐赠;(三)、政府资助;(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五)、利息;(六)、其他合法收入。第三十四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第三十五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第三十六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第三十七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第三十八条 本会的资产,不论来源于捐献或赞助都属本会所有,必须建账立册,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第六章 章程修改程序第三十九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第四十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应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经业务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第四十一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决议。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第四十四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后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有关的事业。第八章 附则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2006年12月30日全体会员大会表决通过。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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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江苏商会的商会章程

山东省江苏商会章程(山东省江苏商会第一次会员大会 2009年4月26日通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制定本章程。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山东省江苏商会是由在鲁投资及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江苏省企业等,自愿组成的全省性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法人。第二条 山东省江苏商会是党和政府管理江苏在鲁企业的助手,是党、政领导人联系江苏企业家的桥梁,是纵横协调江苏在鲁企业的枢纽,是维护在鲁苏商合法权益的代表,是苏籍企业家在山东创业、发展的“家园”。第三条 山东省江苏商会的宗旨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自觉维护社会主义道德风尚,切实履行服务企业和企业家的职责;团结、组织、教育、引导、激励会员爱党爱国、敬业奉献、依法经营、诚信自律、团结协作、共同进步、改革创新、科学发展,把企业做大做强,为繁荣鲁苏经济和落实富民兴鲁、富民强苏发展战略,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做出应有的贡献。第四条 山东省江苏商会的业务主管单位为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登记管理机关是山东省民政厅。本会自觉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第五条 本会住所在济南市马鞍山路2号南郊宾馆俱乐部三楼。第二章 业务范围第六条 本会主要从事以下业务:(一) 定期组织讲座培训,学习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引导会员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市场法则,加强职业道德和诚信建设,规范企业行为,促进行业自律,树立在鲁江苏企业和企业家的良好形象。(二) 有计划地进行考察活动,组织会员学习先进的经营管理营销经验,开拓视野、转变观念,实现企业的全面、协调和可持续发展。(三) 根据市场情况和企业发展需要,举办交流会、展销会、交易会和项目洽谈会等活动,配合政府开展招商引资工作和以商带商活动,大力推进鲁、苏两省经济、技术合作与交流。(四) 举办实体,为会员提供企业诊断、融资牵线、投资理财、人才招聘、票务代购、商标注册代办和法律、技术、信息咨询等有偿性服务。(五) 加强与省内外工商社团及经济界人士的联系和业务交流,协助引进资金、技术、人才来鲁或回苏创业,为山东经济建设和江苏建设海峡两岸经济区作贡献。(六) 反映会员的利益诉求,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帮助会员协调有关政府部门和地方关系,疏通业务渠道,为会员排忧解难。(七) 引导会员增强社会责任感,热心公益事业,积极参加慈善活动,认真履行企业的社会责任。(八) 编辑出版会刊,创办网站,推进会员企业文化建设,并协调媒体宣传会员企业的先进事迹和经验,扩大会员在山东、江苏和全国的影响。(九) 积极承办政府和有关部门的委托事项。第三章 会 员第七条 商会设单位会员。在山东省投资及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江苏籍企业等法人,可以申请加入山东省江苏商会。第八条 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 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拥护本会章程;(二) 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社会责任感和奉献精神;(三) 在本业务(行业)领域内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和影响力;(四) 自愿加入本会。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一) 提交入会书面申请书;(二) 经理事会审查后讨论通过;(三) 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机构颁发会员证。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一) 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二) 参加本会的各项活动;(三) 享受本会提供的各项服务;(四) 对本会工作提出批评建议和实施监督;(五) 要求本会协助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六)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一) 执行本会决议;(二) 自觉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和声誉;(三) 积极参加本会各项活动,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四) 积极参与社会公益事业;(五) 按规定缴纳会费;(六) 向本会及时反映有关情况,提供有关资料。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申请,交回会员证,终止会员资格。实行会员年审制度,会员一年内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活动,视为自动退会。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其职权是:(一) 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三) 审议理事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四) 决定发展与终止事宜;(五) 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六) 讨论决定其他有关重要事项。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三年召开一次。必要时可以提前或延期召开,延期时间最长不超过一年。第十七条 本会设理事会。理事从会员中选举产生。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一) 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二) 选举和罢免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三) 筹备召开会员大会;(四) 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五) 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六) 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七) 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八) 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九) 制订本会内部管理制度;(十)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或授权代表)通过方能生效。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时,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其人数原则上不超过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一。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常务理事会行使本章程第十八条中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并决定聘请名誉会长、顾问及其他重大事项。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每半年召开一次,情况特殊时,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第二十四条 本会设会长办公会议。会长办公会议由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参加,在常务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本章程第十八条中第一、三、五、八、九项职权。会长办公会原则上每季度召开一次,情况特殊时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会长办公会议须有半数以上人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到会人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二十五条 本会设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秘书长为专职。每届任期三年,连任不超过两届,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另设名誉会长、名誉副会长、顾问若干人。第二十六条 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二) 在本业务(行业)领域内有较大影响和活动能力;(三)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四) 未受过刑事处罚;(五) 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第二十七条 会长为商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会长主持全面工作,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协助会长工作,秘书长在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的领导下处理日常工作。第二十八条 会长行使下列职权:(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议;(二) 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决议的贯彻落实情况;(三) 决定和批准财务、资产管理和使用;(四) 代表本会签署文件。第二十九条 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一) 在会长办公会议的指导下主持和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二) 组织协调各办事机构和实体机构开展工作;(三) 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四) 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及待遇。(五) 处理其他日常工作。第三十条 本会设监事会。监事会成员三人,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不得兼任监事会成员。监事任期和具备的条件与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相同。监事会的主要职责是:(一) 从监事中选举产生监事长;(二) 列席理事会;(三) 监督常务理事以上领导成员的工作。对严重不称职的领导成员,提请理事会予以罢免;(四) 监督商会的财务管理。如发现问题,报经理事会同意,对收支情况进行内部审计;(五) 对违反本会纪律的会员及损害本会声誉的行为进行批评教育和提出处理意见,并提交理事会监督其执行。第三十一条 本会聘请律师为法律顾问,以保障会员企业的合法权益。法律顾问的主要职责是:对会员进行法律宣传、咨询、服务,听取会员的意见、建议和要求,协调有关部门处理有关涉法纠纷,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维护和谐稳定的发展环境。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来源:(一) 按规定收取的会费;(二) 企业及个人的赞助和捐赠;(三) 政府的资助;(四) 在注册登记的业务范围内和国家政策、法规允许的前提下,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五) 银行利息。第三十三条 本会参照国家社团的有关规定收取会员费。第三十四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会费主要用于:办公费、差旅费、办公场地租赁费和水电费、会务费、为会员服务的有关活动费用、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补贴等。第三十五条 本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第三十六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第三十七条 年度开支由财务部门编制预算,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执行。所有支出经会长审签后方可入账,超过1万元支出,须经会长办公会讨论决定。第三十八条 本会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务部门的监督。政府资助、企业和个人捐赠的资产,须接受审计部门的监督。第三十九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第四十条 本会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第四十一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劳动保险和福利待遇以及有关人员的劳务补贴、交通、通讯费用等,参照国家有关规定并结合本会实际情况,经会长办公会议通过执行。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第四十二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必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提交会员大会审议。第四十三条 会员大会审议过的章程,须在十五日内上报业务主管单位,经审查同意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第四十四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时,由理事会提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前,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第四十六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部门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第四十七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第四十八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部门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第八章 附 则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2009年4月26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第五十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会理事会。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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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福建商会的商会章程

天津福建商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本团体名称为:天津市福建商会<以下简称本会>。第二条:本会是由在津闽籍不同生产经营方式的企业自愿组成,联合性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第三条:本会的宗旨是: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科学发展观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指导方针,是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必须坚持和贯彻的重大战略思想。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有利于商会工作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有利于坚持以服务经济建设为中心,有利于加强闽籍企业与天津各界的联系,为振兴两地经济做出更大的贡献。第四条:本会接受天津市人民政府合作交流办公室、天津市社会团体管理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第五条:本会办公地址为:天津市东丽区新中工业开发区闽中路68号。第六条:本会的业务范围1、本会以“服务会员、宣传政策、协调关系、发展经济并协助当地各级政府作好综合治理工作”为主要职责。2、为会员提供经济信息、贸易机会、资金融通、财务管理、法律政策咨询、专业人才培训及举办订货会、展销会活动,提高会员知名度,推动企业外向型经济的发展。3、组织会员参加和举办各种形式的联谊会、恳谈会、协商会;促进会员之间、会员与当地政府之间友好往来;表彰为天津文化建设作出贡献的先进会员。4、贯彻和宣传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团结、帮助、引导、教育会员要敬业、守法,提高会员素质。5、与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取得联系和沟通,反映会员的意见、愿望、要求和建议,依法保护会员的正当经营活动,依法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6、协调会员之间、行业之间、地区之间的关系,为闽津两地企业家及各界人士联手为企业联合经商积极穿针引线、牵线搭桥,促进两地的经济技术和贸易的合作与发展。7、接受闽津两地政府有关部门委托,承办经营方面有关事宜,并协助政府搞好行业管理。8、鼓励会员投身光彩事业,参与各项公益活动,为会员提供必要的关心与帮助。第二章 会员第七条:本会的会员种类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第八条:申请加入本会的必须具备下列条件:1、凡在天津工商部门核准注册登记的福建的工商企业,经营稳定、信誉较好均可申请加入本会;2、拥护本会章程;3、有加入本会的意愿;4、无论从事哪种行业,无论企业大小都要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法制观念;5、能主动热心为本会奉献。第九条:会员入会的程序是:1、提交入会申请书;2、经理事会讨论通过;3、办理入会登记手续;4、由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会员证。第十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力:1、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2、参加本会的各项活动;3、享有本会提供的各种服务的优先权;4、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和监督权;5、入会自愿,退会自由;6、享有本会编辑的报刊、信息等资料;7、提请本会为其维护合法权益。第十一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1、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的决议和决定;2、维护本会声誉和合法权益;3、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4、按期按规定交纳会费;5、参加本会活动,向本会提供企业有关情况和资料;6、其他应尽的合理义务。第十二条:会员退会须知:1、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2、会员在一年之内不交纳本年度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第十三条:会员如有违反国家法令、法规和本章程的行为,视情节轻重, 由理事会讨论决定给予批评、教育、警告直至取消会员资格。触犯刑律者由司法部门处理,同时,不论其在会内任何职务,一律予以除名。第三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第十四条: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1、制定和修改章程;2、选举和罢免理事;3、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4、决定终止事宜;5、决定其他重大事宜。第十五条: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十六条: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市政府合作交流办公室并经市社团管理局批准同意,但延长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第十七条: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第十八条:理事会的职权是:1、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2、选举会长1人、副会长6人、秘书长1人,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3、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4、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情况;5、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6、决定商会内部机构、分支机构、实体机构;7、决定副秘书长3人,各内部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8、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9、制定内部管理制度;10、决定其他重大事项。第十九条: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二十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二次。第二十一条:监事会是商会的监督机构,监事会成员应由理事之外坚持原则、办事公正、懂法懂财务的5人组成(含5人以上单数),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每届5年,期满可连任,最多不超过二届。第二十二条:监事长列席会长办公会议,监事列席理事会,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有权向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依照章程规定的程序检查财务、遵守法规的情况。第二十三条: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章程,忠实履行职责。第二十四条:本会的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1、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2、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3、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4、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5、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6、具有完全民事行为;7、热心于本会工作。第二十五条: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市政府合作交流办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第二十六条: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五年。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市政府合作交流办审查,并经市社团管理局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第二十七条:本会法定代表人由常务副会长担任,需报市政府合作交流办审查并经市社团局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并在章程中写明,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第二十八条: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1、召集和主持理事会;2、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3、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第二十九条: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1、主持秘书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2、协调各分支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3、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提交理事会决定;4、决定办事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5、处理其他日常工作事务。第四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第三十条:本会经费来源:1、会费;2、捐赠;3、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4、利息;5、其他合法收入。第三十一条: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第三十二条: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第三十三条: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第三十四条: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第三十五条: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第三十六条: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市社团管理局和市政府合作交流办公室组织的财务审计。第三十七条:本会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第三十八条: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第五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第三十九条: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第四十条: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市政府合作交流办公室审查同意,并报市社团管理局核准后生效。第六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第四十一条: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第四十二条: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市政府合作交流办审查同意。第四十三条:本会终止前,须在市政府合作交流办公室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第四十四条:本会经市社团管理局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第四十五条: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市政府合作交流办公室和市社团管理局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宜。第七章 附则第四十六条:本章程经二零一零年九月十九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第四十七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第四十八条:本章程自社团管理局核准之日生效。2013天津闽商投资发展高峰对话日前隆重举行2013年1月5日下午,由福建省人民政府驻津办事处和我商会主办,凤凰卫视、《凤凰周刊》协办的“天津闽商投资发展高峰对话”在津利华大酒店隆重举行。本次活动特邀凤凰卫视资深评论员何亮亮为嘉宾,与来自津、闽政商界的精英探讨闽商在津发展的辉煌未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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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广东商会的商会章程

陕西省广东商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陕西省广东商会(以下简称商会)英文名称:Shanxi Province Guangdong Chamber of Commerce  第二条 本会的性质:本商会是由广东省籍自然人或法人在陕西省投资兴办,经陕西省或陕西省各市、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企业自愿发起组成的,以促进省际经贸合作为目的的联合性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弘扬社会道德风尚,围绕西部大开发,以促进两地经贸合作,坚持“热诚服务粤商、传承家乡情缘、构建合作平台、促进企业发展”为宗旨。以增进会员交流、规范会员行为、为会员提供服务、加强两地经济交流为主要业务,推动两地经济合作和发展。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陕西省商务厅、登记管理机关陕西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同时接受广东省人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和驻西北办事处的业务指导。  本会社团登记管理机关:陕西省民政厅。  第五条 本会的住所:陕西省西安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协调在陕企业与企业之间、企业与政府之间的关系,促进交流合作,发挥桥梁纽带作用;  (二)提供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咨询,编辑信息刊物,搜集市场信息,宣传两地投资环境,开展业务培训;  (三)开拓投资融资渠道,帮助企业增强发展能力,开展招商引资、经济考察、展览展销、经贸合作等商务服务,促进企业发展和两地经济发展;  (四)为会员企业排忧解难,依法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向政府反映会员的合理诉求;  (五)加强会员诚信自律建设,促进会员诚信经营,维护公平竞争和经济秩序;  (六)组织会员和企业参加社会公益慈善事业,为创建和谐社会承担社会责任;  (七)接受两地政府及其相关职能部门授权或者委托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的会员构成:本会会员为单位会员。  本会会员须为广东省籍自然人或法人在陕西省投资兴办,持有陕西省或陕西省各市、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法人或个体工商营业执照”的企业和个体工商者(包括与广东合资、合作、股份制等在陕西投资的国内外企业)。本会每年年检时将会员名册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持有陕西省或陕西省各市、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法人或个体工商营业执照;  (四)自觉参加商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五)自觉按商会规定缴纳会费;  (六)遵守商会的各项规章制度。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出入会申请;  (二)填写入会申请表,并提交法人或个体工商营业执照及身份证(复印件);  (三)会员入会申请由本会会员发展部初审;会长办公会审核;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  (四)缴交当年会费,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出席会员大会,参加商会活动,接受商会提供的服务;  (二)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三)提议案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四)本会牵头实施的合作项目有优先参与权;  (五)自由退会权。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  (二)执行本会的决议;  (三)按规定按时交纳会费;  (四)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五)完成本会交办的各项工作;  (六)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七)积极参加商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第十二条 会员缴纳会费的标准:  (一)会长单位每年缴纳会费200000元;  (二)常务副会长单位每年缴纳会费40000元;  (三)副会长单位每年缴纳会费20000元;  (四)常务理事单位每年缴纳会费5000元;  (五)理事单位每年缴纳会费3000元;  (六)单位会员每年缴纳会费1000元。  第十三条 会费按年度计算缴交,每年的1月1日至3月31日为会员缴交本年度会费的时间。在3月31日前会员如因资金周转困难无法按时缴交会费时,可提前30天向商会提出缓交或分期缴交会费的书面申请,经商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批同意后方可缓交或分期缴交。无故或蓄意不缴纳会费者,按本会章程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四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商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商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当年会费不予退还。  第十五条 会员如不遵守本会章程,将由理事会提出批评、教育;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议,经会员大会审议,予以除名。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六条 本会由会员组成会员大会。会员大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商会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  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或罢免会长、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选任制)、理事、监事长、监事;  (二)审议理事会、监事会年度工作报告和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  (三)审议理事会对会员除名的提议;  (四)对商会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五)改变或者撤销理事会不适当的决定;  (六)制定或修改章程;  (七)制定或修改组织机构的选举办法;  (八)制定或修改会费标准;  (九)决定终止事宜;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八条 会员大会每届四年。会员大会每届最长不超过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经业务指导部门审核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  。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九条 会员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会员大会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召集。理事会认为有必要或者五分之一(含五分之一)以上的会员提议,可以召开会员大会。  第二十条 召开会员大会会前,监事会必须对会员资格进行审核,确认会议及决议的合法有效性。  第二十一条 会员大会必须有全体会员的三分之二(含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应当由到会会员的三分之二(含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条 会员大会选举方式:制订或修改章程、会费标准;选举或者罢免会长、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选任制)、理事、监事长、监事须采取无记名投票表决方式,其他表决可采用举手方式。对正式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反对票或者另选他人、也可以投弃权票。  第二十三条 会员大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会议纪要,并由监事会签名确认,会后向全体会员通报。  第二十四条 本会设理事会。理事会为会员大会的常设机构,由会长、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选任制)、理事组成,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依照会员大会的决议和商会章程的规定履行职责。理事任期与会员大会届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筹备和召集会员大会,向大会提交审议案;  (二)提交选举或罢免会长、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选任制)、理事审议案;  (三)选举或补选常务理事;  (四)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并向会员大会作工作和财务报告;  (五)会员大会闭会期间对增补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的审议;  (六)决定商会具体的工作业务;  (七)制定商会的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的方案;  (八)决定商会各内部机构的设置,并领导商会内部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商会内部管理制度;  (十)制定商会的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  (十一)决定新会员入会和对会员的处分;  (十二)聘任或解聘秘书长(聘任制),决定商会办事机构、实体机构的主要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  (十三)决定商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以上理事可以提议召开理事会。  第二十七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含三分之二)以上的理事出席和有监事参加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含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八条 理事会会议由会长召集和主持;也可由会长委托执行会长或常务副会长召集和主持。  第二十九条 理事会应当对决议形成会议纪要,并由监事签字确认,会后向全体理事公告通报。  第三十条 本会理事会人数在50人(含50人)以上时,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由理事会从理事中选举产生,会长、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选任制)不得兼任常务理事,常务理事会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会由会长、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选任制)、常务理事组成。  第三十一条 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可以行使本章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第一、二、四、五、六、八、九、十一、十二、十三项职权。  第三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三个月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以上常务理事可以提议召开常务理事会。  第三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含三分之二)以上的常务理事出席和有监事参加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含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三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会议由会长召集和主持;也可由会长委托执行会长或常务副会长召集和主持。  第三十五条 常务理事会应当对决议形成会议纪要,并经监事签字确认,会后向全体理事通报。  第三十六条 本会设立监事会,其成员不得少于3人。由监事长、监事组成。监事长、监事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会任期与理事会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选连任。会长、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秘书长、理事不得兼任监事。  第三十七条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商会章程,接受会员大会领导,切实履行职责。  第三十八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向会员大会报告年度监事会工作情况;  (二)监督会员大会的选举或罢免程序有效性和表决结果合法性;  (三)监督理事会履行会员大会的决议情况;  (四)检查商会财务和会计资料;  (五)列席理事或常务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或常务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有权向政府相关部门反映情况;  (六)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当会长、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理事和秘书长等管理人员有违法违章行为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会员大会或政府相关部门报告。  第三十九条 召开监事会会议,应有三分之二(含三分之二)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应由到会监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第四十条 监事会应当对决议形成会议纪要,并向全体会员通报。  第四十一条 本会根据需要设立会长办公会议,由会长、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及秘书长组成。按本章程规定可以行使以下职权:  (一)研究解决或处理商会日常重要事务;  (二)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商会办公室工作人员的聘用或解聘,薪酬待遇的确定;  (三)处理应急及其他事务。  第四十二条 会长办公会议根据工作需要召开,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以上会长办公会议成员可以提议召开会长办公会议。  第四十三条 会长办公会议须有三分之二(含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过到会成员三分之二(含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四十四条 会长办公会议由会长召集和主持;也可由会长委托执行会长或常务副会长召集和主持。  第四十五条 会长办公会议应当对决议形成会议纪要,并向全体常务理事通报。  第四十六条 商会设会长、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等职务;本会会长、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依照章程的规定履行职责;会长、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每届任期四年(特殊情况延迟换届不得超过1年),连任不得超过两届;秘书长为聘任制。  第四十七条 会长为本会的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四十八条 本会的会长、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监事长、监事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二)在本商会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到任何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四十九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会议、会长办公会议;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按商会财务制度规定对商会的财务收支审批;  (五)代表商会出席会议和社会活动。  第五十条 本会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协助会长开展工作,参与常务理事会、理事会、会长办公会的决策;  (二)会长不在时,由会长授权主持工作。  第五十一条 本会秘书长在会长领导下开展工作,对理事会负责。秘书长为专职,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商会职能机构开展日常工作;  (二)组织实施商会年度工作计划;  (三)组织编制商会机构的年度财务预算;  (四)协调和指导各职能机构开展工作;  (五)对商会职能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提名与评价,报会长办公会审议;  (六)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会长办公会议。  (七)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十二条 本会届中理事、常务理事的变更和增补:  (一)理事、常务理事的变更:  本会理事、常务理事在任期内,调离原单位或因其他原因不能继续任理事、常务理事的,原理事或常务理事单位可在30天内选派其他相应人选继任,经书面报告理事会批准同意变更的,向全体会员通报,并经会员大会追认;未提出变更申请的时限超过一年,视为自动放弃理事、常务理事资格。  (二)理事、常务理事的增补:  本会可根据会员单位数量的增加,适当增补理事、常务理事。  (1)增补理事的,由会员单位向秘书处申请,秘书处通过召开会员大会,由会员大会确认后,向全体会员通报;  (2)增补常务理事的,由理事单位向秘书处申请,秘书处组织召开理事会,理事会选举确认后,向全体理事通报。  第五十三条 本会届中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选任制)、监事的变更和增补:  (一)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选任制)、监事长、监事的变更:  本会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选任制)、监事在任期内,调离原单位或因其他原因不能继续担任原职务的,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选任制)、监事单位可在30天内选派其他相应人选继任,经书面报告会员大会批准同意变更的,向全体会员通报,并自批准变更之日起30天内填写《社会团体负责人备案表》,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同时抄报业务指导主管部门;未提出变更申请的时限超过一年,视为自动放弃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选任制)、监事资格。  (二)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的增补:  本会可根据会员单位数量的增加,适当增补常务副会长、副会长。  (1)增补副会长的,由理事单位向秘书处申请,秘书处通过召开会员大会,由会员大会确认后,向全体会员通报;  (2)增补常务副会长的,由副会长单位向秘书处申请,秘书处组织召开理事会,理事会选举同意后,由会员大会确认,向全体会员通报;  (3)增补常务副会长、副会长要自批准之日起30天内填写《社会团体负责人备案表》,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同时抄报业务指导主管部门。  (三)本会届中,不受理监事的增补。  第五十四条 本会会长(法定代表人)、执行会长、监事长的变更:  本会会长、执行会长、监事长在任期内,调离原单位或因其他原因不能继续担任会长、执行会长、监事长的,会长、执行会长、监事长单位应提前30天书面报告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并可推荐其他相应人选作为会长、执行会长、监事长继任人选。理事会在收到会长、执行会长、监事长单位报告后,应在30天内召开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研究确定候选人(可另推荐),并提交会员大会无记名投票选举。  会员大会通过会长变更后,本会应及时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变更法定代表人的相关材料审批,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变更手续;会员大会通过执行会长、监事长变更后,要及时填写《社会团体负责人备案表》,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以上同时抄报业务指导主管部门。  第五十五条 本会会长、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选任制)的罢免:  (一)登记管理机关或业务指导主管部门对严重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商会章程或严重失职的相关负责人,可以提出罢免建议;  (二)理事会在接到登记管理机关或业务指导主管部门提出的罢免建议后,应进行讨论并召开会员大会对被提出罢免的相关负责人进行罢免动议;  (三)被提出罢免的相关负责人有权在会员大会罢免动议上提出申辩意见,也可以书面提出申辩意见;  (四)罢免建议须得到会会员的三分之二(含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五)罢免建议通过后应于会后30天内书面报送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指导主管部门。  第五十六条 本会根据工作需要设名誉会长和高级顾问等职务,聘请关心和支持商会工作、热心为粤商服务的各方知名人士担任商会名誉会长和高级顾问职务。  第五十七条 本会的换届选举工作,由本届理事会选举产生换届工作小组具体负责商会换届工作:  (一)向会员大会提交换届大会议程;  (二)向会员大会提交商会机构选举办法(包括差额选举及选举方式等内容);  (三)向会员大会提交经本届理事会通过的新一届会长、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选任制)、理事、监事长、监事的候选人名单(含30名以上会员联名推荐的候选人);  (四)对各候选人资格审查,并在换届会员大会上说明对各候选人的资格审查情况和推荐情况;  (五)组织召开会员大会选举产生新一届商会会长、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选任制)、理事、监事长、监事;  (六)由会长、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选任制)、理事组成商会理事会,理事会人数原则上不超过会员总人数的三分之一,具体多少可根据商会实际情况具体确定;  (七)如理事会成员人数超过50人(含50人)以上时,由理事会从理事中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会长、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选任制)不能兼任常务理事,常务理事人数原则上不超过理事总人数的三分之一,具体多少可根据商会实际情况具体确定。由会长、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选任制)、常务理事组成商会常务理事会;  (八)由监事长、监事组成商会监事会。第五章 内部管理    第五十八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五十九条 本会的财务工作职责和管理,由商会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商会的经费审批权限由商会理事会审议核定。  第六十条 本会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本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  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六十一条 本会每年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财务审计,审计结果向全体会员公告。商会向聘用的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真实、完整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及其他会计资料,不得拒绝、隐匿、谎报。本会聘用、解聘承办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应由理事会表决通过。理事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允许会计师事务所陈述意见。  第六十二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六十三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六十四条 本会接受捐赠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摊派或变相摊派。捐赠方、会员、监事有权向商会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捐赠方、会员、监事的查询,商会应及时如实答复。  第六十五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财产以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十六条 本会会长、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理事、监事、秘书长以及工作人员私分、侵占、挪用商会财产的,应当退还,并在会员大会上进行检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七条 本会换届、变更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必须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财务审计。  第六十八条 本会的印章管理由商会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商会印章、秘书处印章及财务专用章的使用审批权限由商会理事会审议核定。  第六十九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实行全员聘任制,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并订立劳动合同。其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十条 本会应于每年按规定时间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年检材料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的年度检查。  第七十一条 重大活动备案报告,由商会根据实际情况对重大活动进行界定。本会开展重大活动如召开会员大会、修改章程、涉及领导机构及负责人的选举、法定代表人和秘书长以上负责人变更等会议;举办大型研讨论坛、组织展览展销活动、创办经济实体、参与竞拍、投资或承接大型项目、开展涉外(包括港澳台地区)活动、接受境外10万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以上的捐赠或赞助、发生对商会有重大影响的诉讼活动等,应提前30天向登记管理机关作书面报告,并自觉接受相关业务指导主管部门的指导。本会重大事项备案报告均采用书面形式,主要内容包括:活动的内容、方式、规模、参加人员、时间、地点、经费等方面。  第七十二条 信息披露工作,商会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本会信息披露的内容、方式和程序,确保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促进本会规范运作,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七十三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七十四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经陕西省商务厅审查同意后报陕西省民政厅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七十五条 本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并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注销动议:  (一)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的;  (二)会员大会决议解散的;  (三)因分立、合并需要解散的;  (四)因其他原因终止的。  第七十六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审查通过。  第七十七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及有关部门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商会应在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第七十八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七十九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第八章 附 则    第八十条 本章程经2011年4月28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八十一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八十二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2023-09-02 14:35:461

荷兰中国商会的商会章程

第一章 注册名称、地点和年限1 本商会定名为:“荷兰中国商会”,简称为“荷中商会”;2 本商会会址设在海牙市;3 本商会的注册是无限期的。第二章 宗旨本会是为了加强和促进中荷两国在经济、社会文化和科学技术等诸多领域的关系和合作。第三章 任务为了实现社会的宗旨,本会将努力进行以下工作:1 为中荷双方的个人、公司、公共和半公共团体及其它机构提供相互联系接触的机会;2 促成中荷双方代表团和个人的互访交流;3 收集、整理、提供在经济、社会文化和技术等领域的信息;4 从广义上讲,进行其他有助于达到商会宗旨的合法活动。第四章 经费本会经费来源将包括:1 会员费,收费标准开根据具体情况由理事会决定;2 入会费;3 政府补贴和其他赞助与捐助;4 馈赠、遗产和遗赠;5 有偿服务费和自然增长的基金利息;6 所有其他收入。财务主管将记录商会所有财政收支。第五章 会员1 本会有名誉会员和会员;2 名誉会员是那些对商会有特殊贡献的人,由会员大会选定;3 会员:凡赞同、遵守本会章程并执行本会任务的个人、合法企事业均可成为会员;4 本章程所指的“单一会员”,“全体会员”和“会员资格”,是指正常的个人和合法的企事业,除非特别指出其他解释;5 会员和捐助人除了本章程所规定的权利和义务外,没有其他的权利和义务。第六章 会员的入会条件1 名誉会员由会员大会指定;2 会员资格由理事会决定。如果申请入会没有得到理事会的许可,可由会员大会进一步审议。入会条件在本会内部规定中将进一步说明。3 理事会将对会员、名誉会员和捐助人的个人资料做档案记录。第七章 终止会员资格1 终止会员资格的条件:a. 会员死亡或公司解散。b. 会员个人声明退会。c. 本会发出终止会员的通知。d. 开除。2 会员本人提出须在财政年度结束前四周交给商会秘书。商会秘书须在八天之内通知欲退会会员收到其退会申请。如果退会申请没有及时递交,会员资格将继续保留。至下一个财政年度结束,除非理事会决定取消该会员资格。会员在以下两种情况可以立即终止会员资格:a. 在年限会员权利或增加会员义务的新决定颁布一个月资之内,如果会员拒绝接受新决定,不用提出申请即可终止资格。b. 在通知会员商会转为其他合法形式或合并的一个月之内。3 下述情况下,理事会有权代表商会终止会员资格并在财政年度结束前四周通知会员:(如果会员在六个月之内,在多次书面要求后,仍不履行经济方面的义务); 如果会员不遵守本章程规定的会员要求。通知须以书面形式,说明终止其会员资格的原因。通知发出后立即生效。4 如果会员不遵守章程,规章制度和决议或无理损害商会,可被开除出会。理事将做出开除的决定并将决定和原因尽快通知本人。被开除的人在一个月之内有权相会员大会上诉。在此期间,会员资格暂终止。5 如果会员资格在财政年度监督任何时候终止,无论什么原因,多要交全年的会费,理事会做出特殊决定开除。第八章 理事会1 理事会由至少三个成年人组成。理事会成员由会员大会任命。所有会员多有资格成为理事会会员。理事会成员任期三年。其中至少有三个人为常务理事,包括会长,秘书长,秘书长和财务主管。秘书长和财务主管可由一人承担。第一界理事会例外。2 理事会成员任期三年。其中至少有三个人为常务理事,包括会长,秘书长和财务主管。秘书长和财务主管可由一人承担,第一届理事会例外。3 在任何时候会员大会有权解散或暂停理事会的工作。只要全体四分之三的绝大多数表决通过即生效。但如果在三个月之内没有做出最终决定,则解散或暂停的期限终止。4 被终止的理事会成员不能恢复原职。5 如果理事会有人员空缺,不论空缺的原因如何,其他的理事会成员将继续组成合法的理事会,这不违反章程第11章第二条。6 由会员大会决定如何填补理事会空缺。7 辞职的理事会成员如果符合条件,可被推选为下一届理事会的候选人。如果连续三届当选理事会成员,这需要由大会四分之三的绝大多数表决通过。第九章 理事会会议和理事会决议1 会长在任何认为必要的时候可召开理事会会议。当两个理事会成员书面要求开会并提出讨论的内容时,可召开理事会会议。2 对理事会会议,本会的内部细则可包括:会议通知要求,会议程序规定,对除理事会成员外其他与会人员的规定,。3 不论是否符合本章程或内部细则所规定的会议召集和举行要求,如果理事会全体成员出席了会议并全票通过某相决议即可被采纳。4 会长任会议主席。如果会长缺席,从理事会 成员中选出一人主持会议。5 秘书长或主席指定的人做会议记录。会议记录须由主席和秘书长二人核实并签字。6 如果大都数成员出席了会议,通过的决议则有效。理事会成员也可以让其他理事成员代表自己,但需得到主席的认可。一个理事会成员也可以代表理事会中的一个人。7 如果所有的理事会成员书面(如使用传真,电报等)表示同意某项决议,也可以不通会议做出决议。秘书长写出有关决议的报告,附加上成员的书面意见,交主席审阅签字。8 每一个理事会成员多有表决权 。大多数表决权通过,即表示决议通过,除非规定更多的大多数。如果表决不分胜负,决议被认为被通过。9 人选采取不记名投票形式。缺席投票无效。10 对人选外其他决议的投票,可以口头的形式。表决前,会议主席或其他有投票资格的人应明确选举形式。11 选举中的会议执行主席解决,除非本章程中写明有其他解决方式。第十章 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的义务1 本章程限定的范围之内,理事会负责商会的工作。理事会可授权常务理事会开展日常工作并制定工作细则。理事会根据情况可随时修改或撤销工作细则。2 理事会可组成和授权委员会以执行特殊的任务。3 理事会无权获得和转让商会的财产。理事会只是作为保证人或债务人的联合体,或为第三者提供担保。第十一章 代表权1 理事会在法律上和其他方面代表商会。2 两名理事会成员也有代表商会,特别是主席和秘书长或财务主管。3 如涉及本章程第十章第3条,理事会不仅有权签订协议,而且在协议中代表商会。4 理事会的授权成员之一可以委托书的形式授权其他任一理事在一定范围之内代表商会。第十二章 会员大会1 法律和本章程中凡不授予理事会的权利将授权会员大会。2 商务财政年度结束后六个月之内,至少召开一次会员大会(“年会”)。3 年会上,理事会对上一年的工作做出总结,提交大会财政报告并给与解释。年度财政报告须由全体理事会成员签字。如果其中一人未签字,必须说明理由。4 年度财政报告在年会上须经绝大多数有效表决方能通过。通过后,理事会即完成了上一年度的任务。5 年会将选出新的理事会成员,并成立由至少两名非理事会成员组成的经济委员会。经济委员会在下一届年会上将做出理事会新的财政管理报告。6 理事会有责任提供给经济委员会所有的信息,并给予委员会查阅帐目和档案的权利。7 理事会在任何必要的时候可召开会员大会。当有十分之一的会员向理事会书面提出召开会议的建议,并提出具体讨论的事宜,也可召开会员大会。8 对第七条中所述的后一中情况,理事会将在收到开会建议的四周之内召开会员大会。如果理事会没有召开会员会议,会员有权自己召开会议,这符合第十二章第2条。9 理事会需在召开会员大会前至少十四天发出书面通知,通知须说明开会的时间,地点和议题。通知将直接发到每个会员在商会注册的地址。10 不论是否符合本章程或内部细则所规定的会议召集和举行要求,如果商会全体成员出席了会议并全体通过某项决议,决议即可被采纳。11 会长主持会员大会。如果会长缺席,应从理事会成员中选出一人担任大会主席。12 秘书长或由秘书长指定的人做会议记录。会议记录则按照本会内部工作细则的要求。13 商会内部的规章制度和工作细则可规定更为详细的管理会员大会的要求。第十三章 参加会员大会的资格和选举权1 所有商会会员,所有捐助人,均可参加会员大会。终止会员资格但尚未提交会员大会讨论的会员和理事会成员,或终止会员资格且准备经本次大会讨论的会员允许参加会员大会。这些会员在大会上也有发言权。每个会员在大会上都有投票选举权。2 会员可以书面形式委托其他会员代表自己逃票选举。3 会员可以书面形式委托其他会员代表自己投票选举。4 名誉会员可投建议票。5 非会员参加会员大会的资格应由会员大会决定。第十四章 会员大会的决议程序1 所有会员大会的决议需经多数表决,除非本章程或法律有其他要求。2 非人事选举,可以口头形式表决。人事选举,须经书面形式表决。3 弃权和无效票不做计算。如果赞同票和反对票相同,则决议没有通过。4 大会主席将解决投票选举中出现的争议,除非本章程中特别提出解决争议的办法。5 如果主席的意见遭到异议,当大多数会员要求时,需重新投票。如果选举没有经过投票,当一人提出要求时,需重新投票。新的选举将取代原来的选举。第十五章 商会的财政年度本商会的财政年度与旧历年一致。第十六章 内部规章制度1 理事会可依据本章程制订内部的规章制度。2 内部的规章制度不能违反法律和本章程。3 十八章和第九章也适用于内部规章制度的采用,修正和取消。第十七章 常务理事会和助理1 理事会可指定一名或多名常务理事,主管商会并根据需要给予相应的职务。2 商务理事会应承担理事会委派的责任。3 商务理事会的助理由常务理事会推荐,理事会指定。4 理事会可决定并发布聘用商务理事会的待遇,期限,条件和责任,则参考商务理事会的推荐,并由理事会决定和发布。5 理事会可按雇佣合同或责任的要求,根据商务理事会的建议,终止或解除商务理事会的工作。如果没有相应的依据,可按照有关的制度或法律。6 理事会可按照雇佣合同和责任的要求,根据常务理事会的建议,终止或解除商务理事助理的工作。如果没有相应的依据,可依照有关的制度和法律。7 常务理事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助理对常务理事负责。常务理事可以参加理事会议。8 理事会应听取常务理事会对商会方针,政策的建议和意见。9 有关预算,年度财政报告,修改章程,债务等事宜,须听取常务理事的意见。第十八章 顾问委员会理事会可指定由至少三人组成的顾问委员会。顾问委员会在所有事物上给理事会帮助和建议。顾问委员会成员不必为本会会员,但需是中国或荷兰相关组织中的杰出人物.第十九章 修改章程1 对本章程的任何修改将由会员大会做出决定。事先在会议通知中将修改章程列入大会的议事日程。会议按照本章程第十二章进行。2 修改章程的决议在专门召开的会议大会上,需经至少三分之二的有效表决方能通过,而且需要有至少五分之四的有投票资格的会员参加此次会议。如果法定人数不够,在第一次会议召开八天后的一个月之内再举行第二次会议大会。在第二次会议上,不论有多少会员参加了会议,只要有至少三分之二的有效表决,决议即通过。3 修改后的决议经过公证并在公证书中声明已做修改方能有效。每一个理事会的成员有权起草修改声明。理事会成员需将修改的原稿,修改后的章程和商会的注册文件保存在本会办公室所在地的荷兰商会。第二十章 解散和清算1 解散商会的决定在专门召开的会员大会上,需经至少三分之二的有效表决方能通过,而且需要有至少五分之四的有投票资格的会员参加此次会议。第十九章(1)和(2)有关召开解散商会的会议。2 商会宣布解散后,如果需要处理和清算财产,债务则商会继续存在。3 清算工作由理事会进行。4 对清算人的选定需要按照有关对理事会成员指定,终止,解除和管理的条款进行。清算人和理事会成员在执行清算任务时,有同样的权力,责任和义务。5 清算人需将商会的解散和清算人的个人资料按照第十九章 (3)的规定登记。6 在将商会财产付给债权人后,清算人可将剩余的财产分配给会员大会指定的人或商会成员。7 当商会或清算人确认商会没有任何财产时,商会即停止存在。清算人需将此事实按照第十九章第3条的规定登记。8 清算工作结束后,帐目和记录将由清算人中最年轻的一位保存十年。第二十一章 最后条款本章程所有未提到事项,内部规章制度或法律都由理事会决定。除按照第八章 (2)的规定外,第一届指定的理事会成员将:1 公证成为主席;2 公证成为秘书长;3 公证成为财务主管。本章程于1999年9月8日,经公证和在荷兰注册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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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乌温州商会成立大会的商会章程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为义乌市温州商会(以下间称商会)英文译名为(Wenzhou Chamber of Commerce, Yiwu City,)。第二条 本会是由温州籍自然人或法人在义乌市经商办企业,经义乌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自愿发起组成的,以促进义乌、温州两地经贸合作为宗旨的联合性非营利性社会团体。第三条 本会以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以促进两地经贸合作为宗旨。以促进会员交流、规范会员行为、为会员提供服务、加强两地经济交流为主要业务,推动两地经济合作和发展。第四条 本会的业务主管单位为义乌市工商业联合会,业务指导单位为义乌市经济技术协作办公室,登记管理部门为义乌市民政局。本会自觉接受业务主管单位、业务指导单位的业务指导和登记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第五条 本会的活动地域为义乌市。第六条 本会的住所:义乌市稠州北路999号国贸大厦505。第二章业务范围第七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为:(一)协调会员之间、会员与政府之间的关系,促进交流合作,发挥桥梁纽带作用。(二)为会员提供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咨询,编辑信息刊物,搜集市场信息,宣传两地投资环境,开展业务培训。(三)开拓投资融资渠道,帮助企业增强发展能力;开展招商引资、经济考察、展览展销、经贸合作等商务服务,促进企业发展和两地经济发展。(四)为会员企业排忧解难,依法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向政府反映会员的合理诉求。(五)加强会员诚信自律建设,促进会员诚信经营,维护公平竞争和经济秩序。(六)接受两地政府及其相关职能部门授权或者委托的其他事项。第三章会员第八条 本会的会员分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每年年检时将会员名册报义乌市民政局备案。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拥护本会的章程;(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三)持有义乌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法人营业执照和个体工商营业执照;(四)连续三年以上经营情况良好;(五)自觉履行会员义务;(六)按期缴纳会费。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一)提出入会申请;(二)填写入会申请表;(三)由秘书处审核,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四)发给会员证;(五)定期将新入会会员名单报理事会审议通过;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一)出席会员大会,参加商会活动;(二)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三)商会服务的优先权;(四)提议案权、建议权和监督权;(五)正当利益受到侵害时,有权要求提供帮助;(六)自由退会。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本会章程;(二)执行本会的决议;(三)按规定交纳会费;(四)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五)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六)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第十三条 本会可根据工作需要,聘请有关知名人士为商会顾问或名誉职务,但不具备会员身份,不具有表决权。第十四条 单位会员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代理人应当出示授权委托书,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第十五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商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第十六条 会员如不遵守本商会章程,将由本会提出批评、教育;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第十七条 本会由会员代表组成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是本商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商会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第十八条 会员代表由会员选举,但会员代表不得少于会员总数的五分之三;会员代表届满后须重新推选。第十九条 会员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一)决定商会在法律、法规规定范围内的业务范围和工作职能;(二)制订或修改章程;(三)制订或修改会费标准;(四)制订组织机构的选举办法;(五)选举或者罢免理事、监事;(六)审议理事会、监事会的年度工作报告、年度财务预决算报告;(七)对商会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八)改变或者撤销理事会不适当的决定;(十)决定终止事宜;第二十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经义乌市民政局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会员代表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员代表大会由理事会召集。理事会认为有必要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会员(会员代表)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第二十一条 会员代表大会必须有会员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其决议应当由会员代表的过半数通过。会员代表大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会议纪要,并由全体监事签名确认,并向全体会员代表公告。第二十二条 本会设理事会。理事会为会员代表大会的常设机构,由会长、常务副会长、秘书长、副会长、理事组成,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依照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和商会章程的规定履行职责。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一)筹备和召集会员代表大会;(二)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并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三)决定商会具体的工作业务;(四)制定商会的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的方案;(五)决定商会各内部机构的设置,并领导商会内部各机构开展工作;(六)制定商会内部管理制度;(七)制定商会的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八)决定新会员入会和对会员的处分;(九)聘任或者解聘聘任制秘书长,决定商会办事机构、实体机构的主要负责人,聘任或者解聘副秘书长,决定其报酬事项;(十)选举或者罢免会长、副会长、监事主席;(十一)商会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的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全体理事过半数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会应当对决议形成会议纪要,并由监事签字确认,并向全体理事公告。理事会会议由会长召集和主持;会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会长委托常务副会长召集和主持。三分之一以上理事可以提议召开理事会。第二十五条 本会设立监事会,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会任期与理事会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理事、秘书长不得兼任监事。监事主席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商会章程,接受会员代表大会的领导,切实履行职责。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监督会议程序有效性和表决结果合法性,监督理事会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情况,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年度监事会工作情况,有权向理事会提出建议或向登记管理机关反映情况。第二十六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一)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年度工作;(二)监督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的选举、罢免;监督理事会履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三)检查商会财务和会计资料,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四)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五)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当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理事和秘书长等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协会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会员代表大会或政府相关部门报告;第二十七条 召开监事会会议,应有三分之二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应由全体监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能生效。监事会会议纪要应向全体会员代表公告。第二十八条 商会设立会长办公会议,由会长、常务副会长及秘书长组成,监事长列席会长办公会议。会长办公会议对理事会负责。在理事会闭会期间,按章程规定经理事会授权可以行使以下职权:(一)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和预算,报理事会审核;(二)部署办事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四)处理章程规定的其他事务;第二十九条 会长办公会议至少每月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会长办公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过全体成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会长办公会议应当对决议形成会议纪要,并向全体理事公告。会长办公会议由会长召集和主持;会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会长委托副会长召集和主持。三分之一以上会长办公会议成员可以提议召开会长办公会议。第三十条 商会设会长一人,常务副会长一人,监事主席一人,秘书长一人。本会会长、常务副会长、监事主席、秘书长依照章程的规定履行职责。会长、常务副会长、监事主席连任不得超过两届。常务副会长为本商会的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商会秘书长以上负责人(包括会长、副会长、监事主席、秘书长)不得来自于同一单位。第三十一条 本会的会长、常务副会长、秘书长、监事主席、监事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二)在本商会内有较大影响;(三)会长、常务副会长、监事主席、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得超过65周岁,秘书长为专职;(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五)未受到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第三十二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议、会长办公会议;(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会长办公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四)处理其他重要事务。第三十三条 本会的秘书长采用聘任制,由理事会聘任。第三十四条 本会秘书长在会长领导下开展工作,秘书长对理事会负责。秘书长为专职,行使下列职权:(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二)组织制定、实施年度工作计划和预算;(三)协调各办事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四)提名办事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报理事会批准;(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第三十五条 本会届中理事、监事的变更和增补必须向全体会员公告,并经会员代表大会追认。常务副会长、监事主席、秘书长的变更和增补必须向全体理事公告,并经理事会追认。常务副会长、监事主席、秘书长应及时填写《社会团体负责人备案表》,向义乌市民政局备案。第三十六条 本会会长在任期内,调离原单位或因其他原因不能继续担任会长的,会长单位应提前2个月书面报告理事会,并可推荐其他相应人选作为会长继任人选。理事会在收到会长单位报告后,应在30天内召开理事会讨论表决。本会会长在任期内不称职的,有三分之一的理事可以提出罢免的动议,罢免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的理事参加,会议由执行会长主持,须有一半以上的理事表决通过方生效。会长变更后,本会应及时向义乌市民政局报送变更法定代表人的相关材料。第五章内部管理第三十七条 本会经费来源:(一)会费;(二)捐赠;(三)政府资助;(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五)利息;(六)其他合法收入。第三十八条 本会的经费审批权限按理事会审议通过的财务管理制度执行。第三十九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财产以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第四十条 本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理事、监事主席、秘书长以及工作人员私分、侵占、挪用商会财产的,应当退还,并在会员代表大会上进行检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一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单独开办银行账号,并严格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本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第四十二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第四十三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第四十四条 本会接受捐赠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摊派或变相摊派。捐赠方、会员、监事有权向商会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捐赠方、会员、监事的查询,商会应及时如实答复。第四十五条 本会换届、变更法定代表人前必须经过财务审计。第四十六条 本会的印章管理使用制度由理事会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第四十七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实行全员聘任制,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并订立劳动合同。其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四十八条 本会应于每年3月31日前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年检材料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接受义乌市民政局的年度检查。第四十九条 本会开展重大活动如召开会员代表大会,修改章程,涉及领导机构及负责人的选举,法定代表人和秘书长以上负责人变更等会议;举办大型研讨论坛,组织展览展销活动,创办经济实体,参与竞拍、投资或承接大型项目,开展涉外(包括港澳台地区)活动,接受境外10万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以上的捐赠或赞助,发生对商会有重大影响的诉讼活动等,应提前7天向义乌市民政局作书面报告,并自觉接受相关业务指导单位的指导;本会重大事项备案报告均采用书面形式,主要内容包括:活动的内容、方式、规模、参加人员、时间、地点、经费等方面。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序第五十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第五十一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第七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第五十二条 本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并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注销动议:(一)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的;(二)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决议解散的;(三)因分立、合并需要解散的;(四)因其他原因终止的;第五十三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义乌市民政局审查通过。第五十四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义乌市民政局及有关部门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商会应在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到义乌市民政局办理注销登记手续.第五十五条 本会经义乌市民政局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第五十六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义乌市民政局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第八章附则第五十七条 本章程经二00九年十二月十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第五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第五十九条 本章程自义乌市民政局核准之日起生效。
2023-09-02 14:36:181

深圳市信宜商会的商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本会名称为“深圳市信宜商会”。第二条 本会的性质:由信宜籍人士在深投资的工商企业、个体工商户等经济组织自愿结成非营利性社会组织。第三条 本商会宗旨: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的前提下“敦睦乡谊、沟通乡情、互贺共勉、共架桥梁、互通信息、合作共赢。”第四条 本会接受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深圳市民政局的监督管理和深圳市政府相关职能部门业务指导。第五条 本会的活动地域为广东省深圳市。第六条 本会地址:深圳市桃源街道办福光股份公司大楼2楼218室。第二章 业务范围第七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一)加强信宜各界与深圳的信宜籍知名人士和信宜人在深圳创办的企业的沟通联系,为家乡建设提供科技、经济信息,引进项目、资金、技术和人才;(二)加强会员与会员之间的沟通与合作,广交朋友,增进友谊,相互帮助,共谋发展;(三)为会员提供科技、经济、管理、教育培训、就业、市场开拓、宣传、法律咨询等方面的服务和帮助;(四)组织会员开展各种科技、经济和文体活动,促进相互交流与合作;(五)宣传家乡社会经济建设的成果,宣传深圳信宜籍知名人士和信宜人在深圳创办的企业在两个文明建设中的先进事迹和典型;(六)承办党委、政府和各有关部门及会员委托的事项。第三章 会 员第八条 凡由信宜籍人士在深圳投资兴办的各类持有合法有效工商营业执照的经济组织,均可自愿申请入会。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拥护本会的章程;(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三)能主动热心为本会服务;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一)提交入会申请书;(二)由理事会授权秘书处审查,并经本会会长批准;(三)按规定缴纳会费后,由理事会授权秘书处发给会员证。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一)出席会员代表大会,参加商会活动、接受商会提供的服务和信息;(二)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四)对本会工作的提议案权、建议权和监督权;(五)享受会员之间提供的帮助和支持;(六)要求本会帮助维护其合法权益;(七)入会自愿、退会自由。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一)自觉遵纪守法,遵守本会章程;(二)执行本会的决议,承办本会委托的事项;;(三)按规定交纳会费;(四)维护本会的的声誉和合法权益;(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对本会工作提出建议和倡议,并努力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第十三条 会员缴纳会费的标准。(一)会员会费一届缴纳1000元;(二)理事会费一届缴纳5000元;(三)副会长会费一届缴纳20000元。(四)常务副会长和监事长一届缴纳100000元。(五)会长会费一届150000元(人民币)。第十四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不按规定交纳会费或长期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中途退会,所缴会费不予退还。第十五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会章程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将由本会提出批评、教育;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第十六条 本会根据需要,经理事会决定及会长批准,可聘请有关知名人士为商会荣誉会长、名誉会长和高级顾问职务,但不具备会员身份,不具有表决权。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第十七条 本会由会员组成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是本行业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协会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第十八条 会员代表大会必须具有全体会员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其决议须经到会代表人数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会员代表大会应当对所议事项做出决议,形成会议纪要,由全体监事签名确认,并向会员公告。第十九条 会员代表大会代表的产生方式为:理事会成员为会员代表大会当然代表。其余名额,由秘书处根据信宜行政区域及会员数量按比例分到各镇区办事处,由各镇区办事处负责组织会员会议产生,最后由秘书长汇总审核并报会长审定。第二十条 会员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一)决定本会在法律、法规规定范围内的工作方针和任务;(二)选举或者罢免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理事、监事长、监事,选举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法进行;(三)审议理事会、监事会的年度工作报告、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四)对本会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五)改变或者撤销理事会不适当的决定;(六)制订或修改章程、组织机构的选举办法;(七)决定终止事宜;(八)决定其他重大事宜。第二十一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为期3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会员代表大会每一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理事会认为有必要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会员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员代表大会。第二十二条 本会设理事会,由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理事组成。理事会为会员代表大会的常设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依照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和本会章程的规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一)筹备和召集会员代表大会;(二)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并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情况;(三)制定本会的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四)制定本会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的方案;(五)制定本会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金的方案;(六)决定本会各内部机构的设置,并领导本会内部各机构开展工作;(七)决定对会员的处分和除名;(八)选举和罢免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聘任或者解聘秘书长,决定本会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九)决定荣誉会长、名誉会长、高级顾问、名誉理事等名誉职务;(十)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十一)决定和领导本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并根据秘书长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副秘书长和本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主要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十二)制定本会内部管理制度;(十三)决定其他重大事项。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2/3以上人数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会应当对决议形成会议纪要,并向全体理事公告;理事会会议由会长召集和主持;会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会长委托常务副会长召集和主持。三分之一以上理事可以提议召开理事会。第二十五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从理事中选举常务理事,常务理事会由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组成,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理事会的职权,可以行使本章程第二十三条规定的第一、二、四、五、六、七、八、九项职权,对理事会负责;须有2/3以上的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2/3以上常务理事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常务理事会会议由会长召集和主持;会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会长委托副会长召集和主持。三分之一以上常务理事可以提议召开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常务理事会应当对决议形成会议纪要,由监事签字确认,并向全体理事公告。第二十六条 本会设立会长常务会议,由会长、常务副会长及秘书长组成,对常务理事会负责。在常务理事会闭会期间,按章程规定,经常务理事会授权可以行使以下职权:(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二)组织制定、实施年度工作计划和预算、决算;(三)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四)提名常务副秘书长、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五)提名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报会长批准;(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第二十七条 会长常务会议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会长常务会议须有2/3以上的成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过到会2/3以上的成员表决通过方能生效。会长常务会议应当对决议形成会议纪要,并向全体常务理事公告;会长常务会议由会长召集和主持;会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会长委托副会长召集和主持。三分之一以上会长常务会议成员可以提议召开会长常务会议。第二十八条 本会设立监事会,成员3人,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会成员任期与理事会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选连任。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理事、秘书长不能兼任监事会成员。第二十九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一)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年度监事会工作情况;(二)列席理事会会议、常务理事会会议,监督会议程序有效性和表决结果合法性,监督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的选举、罢免;监督理事会履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三)检查商会财务和会计资料,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四)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或向登记管理机关反映情况;(五)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当会长、副会长、理事和秘书长等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商会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会员代表大会或政府相关部门报告;(六)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接受会员代表大会领导,切实履行职责。第三十条 召开监事会会议,应有三分之二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应由全体监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能生效。监事会会议纪要应向全体会员公告。第三十一条 本会的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监事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三)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最高年龄不超过70岁;本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方可任职;(四)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第三十二条 本会设会长一人,常务副会长、副会长若干人。会长为本会的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第三十三条 本会会长每届任期3年,最多可连任2届。第三十四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会长常务会议;(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会长常务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第三十五条 本会的秘书长由常务副会长兼任,其工作直接向会长汇报。主要行使下列职权:(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二)组织制定、实施年度工作计划和预算;(三)协调各办事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四)提名办事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第三十六条 因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变更和增补监事的,必须向全体会员公告,并经会员代表大会追认;因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变更和增补常务理事成员的,必须向全体理事公告,并经理事会追认;因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变更和增补副会长或常务副会长的,必须向全体会员公告,并经会员代表大会追认;本会会长在任期内,因调离或其他原因不能继续担任会长的,会长单位应提前2个月书面报告理事会,并可推荐其他相应人选作为会长继任人选。理事会在收到会长单位报告后,应在30天内召开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研究,并提交会员代表大会无记名投票选举。会员代表大会通过会长变更后,本会应及时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变更法定代表人的相关材料。第三十七条 本会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规则、程序:(一)由本会秘书处提出设立分支机构的具体方案;(二)将具体方案提交会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三)将通过后的具体方案提交理事会审议批准;(四)报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审批。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第三十八 本会经费来源:(一)会费;(二)捐赠;(三)政府资助;(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和收资收益;(五)利息;(六)其他合法收入。第三十九条 本会接受捐赠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摊派或变相摊派。第四十条 捐赠人、资助人或单位、会员、监事有权向商会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资助人或单位、会员、监事的查询,本会应及时如实答复。第四十一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财产以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第四十二条 本会全体会员以及工作人员私分、侵占、挪用本会财产的,应当退还,并在会员代表大会上进行检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第四十三条 本会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本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第四十四条 本会配备或聘任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或委托会计事务所进行财务管理,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在监事会的监督下,办清交接手续。第四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监事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第四十六条 本会进行年度检查、换届、变更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必须进行财务审计或离任审计。第四十七条 本会按照法律法规规定,于每年3月底前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上一年度活动报告、财务报告和本年度的活动安排,进行年度检查;本会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本会召开大型学术报告会、研讨会、展览会,举办对外交流,与境外民间组织交往,开展评比、表彰活动,接受境外及社会捐款等,在活动前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报告并办理相关手续。第四十八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实行全员聘任制,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并订立劳动合同。其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第四十九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第五十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第五十一条 本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并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注销动议:(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解散的;(三)本会发生分立、合并的;(四)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工作的。第五十二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同意。第五十三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及有关单位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本会应在清算结束之日起十五日内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第五十四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第五十五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第八章 附 则第五十六条 本会第一届卸任会长,确立为本会“创会会长”。以后历届卸任会长,经常务理事会评议通过后可授予“永久名誉会长”荣誉。第五十七条 本章程经2010年4月20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第五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第五十九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2023-09-02 14:36:481

东莞湖南商会的商会章程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为东莞市湖南商会,英文名为Hunan Province, Dongguan City Chamber of Commerce,英文名缩写为“DHCC”。以下简称“本会”。第二条 本会性质:本会是由湖南省籍人士在广东省东莞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企业自愿发起组成的,以促进市际经贸合作为宗旨的联合性非营利性社会团体。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以促进两地经贸合作为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以促进会员交流、规范会员行为、为会员提供服务、加强两地经济交流为主要的业务,推动两地经贸合作和发展。以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理论为指导,以加强联系、优势互补、繁荣经济和维护会员合法权益为目的,以拓展莞湘经济纵横联系、加强相互协调、共同参与泛珠三角州区域合作、促进两地经济的全面发展和共同进步、服务东莞、服务湖南、服务社会、服务企业为主要任务。第四条 本会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东莞市民政局及东莞市民间组织管理局的监督管理和广东省东莞市人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的业务指导。第五条 本会的活动地域为广东省东莞市。第六条 本会设址于广东省东莞市。第二章 业务范围第七条 本会将充分发挥各会员之所长,利用各方社会资源,使本会成为莞湘两地经济发展、信息沟通、密切政府与企业、企业与企业、企业与人才之间联系的桥梁。本会的主要业务范围是:1、协调在莞企业与企业之间、企业与政府之间的关系,促进交流合作,发挥桥梁纽带作用;2、提供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咨询,编辑信息刊物,搜集市场信息,宣传两地投资环境,开展业务培训;3、开拓投资融资渠道,帮助企业增强发展能力;开展招商引资、经济考察、展览展销、经贸合作等商务服务,促进企业发展和两地经济发展;4、为会员企业排忧解难,依法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向政府反映会员的合理诉求;5、加强会员诚信自律建设,促进会员诚信经营,维护公平竞争和经济秩序;6、接受两地政府及其相关职能部门授权或者委托的其他事项;7、为优秀会员做好政治上的推荐工作。第三章 会 员第八条 本会会员为企业会员,不吸收个人会员。湖南省籍人士在东莞注册登记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公司、企业,持有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法人营业执照”,最近连续三年无不良经营记录。本商会每年年检时将会员名册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第九条 我会可以以团体会员加入其相关异地商会,各项会议的表决权按其加入商会的章程规定执行。各异地商会为独立的社团法人,相互间不存在隶属关系,遵循互相尊重、互不干涉、寻求合作、共同发展的原则。第十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拥护本会的章程;(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三)持有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法人营业执照;(四)连续三年以上经营情况良好;第十一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一) 提出入会申请;(二) 填写入会申请表;(三) 本会对申请单位进行综合考察,经本会理事会批准审核;(四) 发给会员证;(五) 定期将新入会会员名单报常务理事会及理事会审议通过;第十二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一)出席会员(会员代表)大会,参加商会活动,接受商会提供的服务;(二)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三)提议案权、建议权和监督权;(四)自由退会;第十三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本会章程;(二)执行本会的决议;(三)按规定交纳会费;(四)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五)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六)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利于调查研究、问题探讨、招商引资等有关方面的理论文章,为莞XX两地经济发展献计献策;第十四条 本会名誉职务:本会可根据工作需要,聘请有关人士为商会顾问或名誉职务,商会顾问或名誉会长必须为湖南省籍人士,在东莞市具备一定的知名度和影响力,但不具备会员身份,不具有表决权。商会顾问或名誉会长的产生程序:由会员推荐——由商会秘书处组织考察——由商会秘书处与被推荐人沟通并征得对方同意——报理事会研究决定——由商会颁发聘书聘任。第十五条 会员缴纳会费的标准:(一)会长单位每届缴纳会费 15万元;(二)常务副会长单位每届缴纳会费8万元;(三)副会长单位每届缴纳会费 3万元;(四)理事及顾问单位每届缴纳会费1万元;(五)一般会员单位每届缴纳会费 3千元。第十六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商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商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第十七条 会员如不遵守本商会章程,将由本会提出批评、教育;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第十八条 会员的除名:会员除名由理事会审议后,提交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对会员的除名,须有全体半数以上会员(或会员代表)通过方可除名。
2023-09-02 14:37:021

深圳市邵阳商会的商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为“深圳市邵阳商会 ”,英文名称为“SHENZHEN SHAOYANG CHAMBER OF COMMERCE”(英文缩写:SSCC)。第二条 本会的性质: 由邵阳籍人士在深投资的工商企业法人自愿结成的地方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充分发挥政府与企业之间的桥梁纽带作用,积极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加强行业自律,促进深圳、邵阳商贸交流,推动深圳、邵阳两地经济的健康、快速发展。第四条 本会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深圳市民政局的监督管理和深圳市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的业务指导。第五条 本会的活动地域为广东省深圳市。第六条 本会地址:广东省深圳市龙华新区民治街道民康路蓝坤大厦919、921室。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一)及时反映会员的经商环境与正当诉求,沟通会员与政府的联系,维护会员合法权益;(二)积极为会员服务,规范在深圳的邵阳籍工商户经营活动,引导会员依法经营,照章纳税,开拓市场,有序竞争;(三)为会员提供信息、科技、管理、法律、财会、融资、及市场拓展等服务,组织会员进行培训、经贸洽谈,科技交流等活动,为会员之间进行资源整合;(四)加强深圳市与邵阳市的经济协作与交流,为两地企业家及各界人士开展工贸活动,牵线搭桥,促进两地经济、技术和贸易的合作与发展;(五)引导会员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热心社会公益事业,积极参与社会慈善事业;(六)宣传贯彻党的方针政策,把商会搭建成企业与政府相关部门沟通的优秀平台;(七)加强与邵阳市有关部门和工商界人士的联系,争取各方面的指导、帮助与支持,促进会员企业与各地的贸易往来、经济协作、科技合作和信息交流。第三章 会 员 第八条 凡是由邵阳籍人士在深投资的工商企业法人,均可自愿申请入会。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拥护本会章程;(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认同本会文化;(三)能主动热心为本会服务;(四)持有合法有效的工商营业执照。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一)提交入会申请表;(二)由理事会授权秘书长审查,并经本会会长办公会议批准;(三)全额缴纳担任本届相应职务会费后,由理事会授权秘书处颁发会员证和商会职务牌匾。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一)出席会员大会,参加本会活动、接受本会提供的服务;(二)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四)对本会工作的提议案权、建议权和监督权;(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一)自觉遵守本会章程以及各种规章制度;(二)执行本会的决议;(三)按规定缴纳会费;(四)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五)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六)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第十三条 会员缴纳会费的标准:(一)会长单位每年缴纳会费10万元;(二)常务副会长单位每年缴纳会费5万元;(三)副会长单位每年缴纳会费2万元;(四)常务理事单位每年缴纳会费5000元;(五)理事单位每年缴纳会费3000元;(六)一般会员单位每年缴纳会费1000元。第十四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1年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中途退会,所缴会费不予退还。第十五条 会员如不遵守本会章程,将由本会提出批评、教育;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第十六条 本会由会员组成会员大会,会员大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协会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行使下列职权:(一)决定本会在法律、法规规定范围内的业务范围和工作职能;(二)选举或者罢免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理事、监事长、监事,选举或罢免均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法进行;(三)审议理事会、监事会的年度工作报告、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四)对本会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五)改变或者撤销理事会不适当的决定;(六)制订或修改章程、组织机构的选举办法;(七)决定终止事宜;(八)决定其他重大事宜。第十八条 会员大会每届3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会员大会每一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理事会认为有必要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会员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员大会。第十九条 会员大会必须有全体会员的2/3以上出席,其决议应当由到会会员的半数以上通过方能生效。会员大会应当对所议事项做出决议,并形成会议纪要,向会员公告。第二十条 本会设理事会。理事会为会员大会的常设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依照会员大会的决议和本会章程的规定履行职责。理事会由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理事组成。理事人数不多于会员数的三分之一。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一)筹备和召集会员大会;(二)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并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三)决定本会具体的工作业务;(四)制定本会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的方案;(五)制定本会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金的方案;(六)决定本会各内部机构的设置,并领导本会内部各机构开展工作;(七)决定对会员的处分和除名;(八)聘任或者解聘秘书长。根据秘书长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本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主要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九)制定本会内部管理规章制度;(十)本会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理事会须有过半数的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会应当对决议形成会议纪要,并向全体会员公告。理事会会议由会长召集和主持;会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会长委托常务副会长或者秘书长召集和主持。三分之一以上理事可以提议召开理事会。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人数在50人以上的,根据需要可从理事中选举常务理事,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会由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组成。常务理事人数不多于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一。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经理事会授权可以行使本章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第一、二、四、五、六、七、九项职权。常务理事会至少三个月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常务理事会须有过半数的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常务理事会应当对决议形成会议纪要,并向全体会员公告。第二十四条 本会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规则、程序:(一)由本会秘书处提出设立分支机构的具体方案;(二)将具体方案提交会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三)将通过后的具体方案提交理事会审议批准;(四)报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审批。第二十五条 本会设立监事会,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会成员任期与理事会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选连任。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理事不能兼任监事会成员。第二十六条 本会的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监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二)在本会内有较大影响;(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四)未受到任何刑事处罚;(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六)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得超过65周岁。第二十七条 本会的秘书长采用聘任制,秘书长为专职,是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当然成员,其工作直接向会长汇报。第二十八条 本会设会长一人,常务副会长、副会长若干人。会长为本会的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本会设名誉会长和荣誉会长若干人。名誉会长经会长提名,由会长办公会议确定。上届及之前历届会长为本会当然的荣誉会长。第二十九条 本会会长每届任期3年,最多可连任2届。第三十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议;(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第三十一条 本会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在会长领导下开展工作,秘书长对理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二)组织制定、实施年度工作计划和预算、决算;(三)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四)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或会长办公会议决定;(五)提名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由会长办公会议决定;(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第三十二条 监事会(或监事)行使下列职权:(一)向会员大会报告年度工作;(二)监督会员大会和理事会的选举、罢免;监督理事会履行会员大会的决议;(三)检查本会财务和会计资料,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四)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五)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当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和理事等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本会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会员大会或政府相关部门报告;(六)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接受会员大会领导,切实履行职责。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第三十三条 本会经费来源:(一)会费;(二)捐赠;(三)政府资助;(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五)利息;(六)其他合法收入。第三十四条 本会接受捐赠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摊派或变相摊派。第三十五条 捐赠人、资助人或单位、会员、监事有权向商会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资助人或单位、会员、监事的查询,本会应及时如实答复。第三十六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本会财产以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第三十七条 本会全体会员以及工作人员私分、侵占、挪用本会财产的,应当退还,并在会员大会上进行检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八条 本会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本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第三十九条 本会配备或聘任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或委托会计事务所进行财务管理,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在监事会的监督下,办清交接手续。第四十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监事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第四十一条 本会进行年度检查、换届、变更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必须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财务审计。第四十二条 本会按照法律法规规定,于每年3月底前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上一年度活动报告、财务报告和本年度的活动安排,进行年度检查。本会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本会召开大型学术报告会、研讨会、展览会,举办对外交流,与境外民间组织交往,开展评比、表彰活动,接受境外及社会捐款等,在活动前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报告并办理相关手续。第四十三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实行全员聘任制,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并订立劳动合同。其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第四十四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第四十五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第四十六条 本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并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注销决议:(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二)会员大会决议解散的;(三)本会发生分立、合并的;(四)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工作的。第四十七条 本会终止决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同意。第四十八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及有关单位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本会应在清算结束之日起十五日内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第四十九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第五十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第八章 附 则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经2010年11月20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2023-09-02 14:37:151

深圳市商业联合会的商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为“深圳市商业联合会”(简称深商联),英文译文是SHENZHEN GENERAL CHAMBER OF COMMERCE(缩写SGCC)。第二条 深商联的性质(一)深商联是由本市流通领域各行业或专业性协会和从事商品流通业(包括批发业、零售业、会展业、物流仓储业、餐饮酒店业、服务业和特种商业)及相关服务的各种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自愿参加的,具有社团法人资格的全市商贸流通业行业的联合组织。(二)深商联是地方性、行业性、非营利性的社团组织。第三条 深商联的宗旨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围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率先基本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的总目标,“坚持一个宗旨”、(全心全意为会员企业服务)“实现三个服务”、(为会员服务、为行业服务、为政府服务),搭建商贸流通领域和谐多赢平台,改善深圳营商环境。整合国内外商贸流通领域资源为会员争取发展机会。建立城市商业信用评级体系和资信评级体系,提升商贸流通领域企业经济运行质量和核心竞争力。建立解决商贸流通领域行业争端机制。全面推进深圳商贸流通业的改革开放,加快现代商贸流通业的发展,努力提高全行业的综合竞争力。第四条 深商联接受深圳市行业协会服务署和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与监督管理。第五条 深商联会址设在深圳市福田区莲花支路公交大厦1802第二章 业务范围第六条 深商联的业务范围是:(一)搭建平台,为会员企业构筑和谐多赢平台,改善深圳营商环境;(二)提升信用,为会员企业建立商业信用体系,提升行业运行质量;(三)解决争端,为会员企业建立争端解决机制,配合政府政策制定;(四)名牌培育,为会员企业推荐中国商业名牌,制定商业名牌战略;(五)科技创新,为会员企业开展商业科技创新,推介商业管理技术;(六)会展经济,为会员企业提供会议展览服务,承办各类会展项目;(七)信息速递,为会员企业传播商贸市场信息, 建立商业数据平台;(八)职业培训,为会员企业培训商业专职队伍,训练职业技术人才;(九)商贸交流,为会员企业组办商贸交流考察,拓展商贸国际合作;(十)市场规划,为会员企业组织专家考察调研,规划商业网点建设。第三章 会员第七条 深商联会员分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一)单位会员。深圳市依法成立的从事商贸流通业及相关行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社会团体和企事业单位,提出申请,经过批准均可成为单位会员;(二)个人会员。凡是与商贸流通行业有关的专家、学者、企业经营者、行政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提出申请,经批准均可成为个人会员。第八条 申请加入深商联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拥护深商联章程;(二)有加入深商联的意愿;(三)符合本章程第二条(一)款的要求。第九条 会员入会程序:(一) 向会员部提交入会申请书;(二) 由会员部进行初审;(三) 由秘书处办公会议讨论通过,并报会长批准;(四) 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授权秘书处发出入会通知书;(五) 会员缴纳入会费后,由秘书处代表深商联颁发会员证。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一) 选举权、被选举权;(二) 对深商联重大问题的表决权;(三) 深商联各种活动的参与权;(四) 获得深商联提供服务的优先权;(五) 对深商联工作监督权;(六)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一) 遵守深商联章程,执行深商联决议;(二) 参加深商联组织的活动;(三) 完成深商联交办的任务;(四) 向深商联提供有关情况;(五) 维护深商联的合法权益;(六) 按规定及时缴纳会费。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联合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无故不参加深商联的活动或不交纳会费,视为自动退会,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授权秘书处收回会员证。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第十四条 深商联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三)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四) 确定商联会的工作方针、任务和发展规划;(五) 选举产生理事会;(六) 决定深商联终止事宜;(七)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或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的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届三年。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通过。第十七条 深商联会员数量达到100家以上后将设会员代表大会,行使会员大会的职权。会员代表大会由理事会成员、监事和个人代表组成。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商联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七)领导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八)制定内部管理制度;(九)决定其他重大事项。第十九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可采用通讯方式开会。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二十条 深商联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对理事会负责,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九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职权。第二十一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第二十三条 会长、副会长、执行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认真贯彻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政治素质好;(二)工作或经营业绩显著,在全市商贸流通业有较大影响;(三)会长、副会长、执行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8周岁;(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六)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第二十四条 会长每届任期三年,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第二十五条 建立会长办公会议制度。常务理事会闭会期间,授权会长办公会议行使第十九条除第二、四项之外的有关职权。会长办公会议由会长或会长授权执行副会长主持,并有2/3以上副会长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副会长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二十六条 会长行使下列职权:(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会长办公会议;(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会长办公会议的决议的落实情况;(三)代表深商联签署有关重要文件;(四)处理其它重大事务。第二十七条 本会设执行副会长,执行副会长为深商联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一)主持深商联日常工作,负责完成理事会授权的其他日常事务;(二)向会长推荐秘书长任免人选,经会长同意提交理事会通过聘任;(三)代表本会签署法律文件。深商联设监事1人。监事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提名、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负责监督深商联的业务活动及财务管理,并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深商联监事列席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会议。深商联法定代表人、秘书长和财务主管人员变更时,由监事主持财务审计,并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提交审计报告,并可直接向市政府行业协会指导监管部门和市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报告。深商联理事会成员、秘书长、财务主管人员不得兼任监事。第二十八条 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提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聘任;(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第二十九条 经费来源:(一)会费;(二)捐赠;(三)政府资助;(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五)利息;(六)其他合法收入。第三十条 深商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第三十一条 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深商联的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第三十二条 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第三十三条 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市政府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第三十四条 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独立会计机构的财务审计。第三十五条 深商联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第三十六条 深商联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由商联会自行决定。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第三十七条 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通过。第三十八条 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十五天内,报行业协会服务署备案。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财产处理第三十九条 深商联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第四十条 深商联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行业协会服务署备案。第四十一条 深商联终止前,须在行业协会服务署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第四十二条 深商联经深圳市民政局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第四十三条 深商联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行业协会服务署和深圳市民政局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商联会宗旨相关的事业。第八章 附 则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经2005年11月28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商联会理事会。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深圳市民政局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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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湖南商会的商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本会名称为“广东省湖南商会” (以下简称“本会”),英文译文为:Guangdong Hunan Chamber of Commerce第二条 本会是由湘籍人士、企业在粤投资注册登记且具有法人资格的单位自愿申请加入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具有法人资格的联合性民间社团组织。第三条 本会宗旨是推动粤湘两省的经济合作,拓展粤湘经济纵横联系、加强相互协调、促进两地经济的全面发展和共同进步。第四条 本会以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为准绳,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以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理论为指导,以服务会员、服务广东、服务湖南、服务社会为主要任务。充分发挥各会员之所长,整合会员社会资源,使本会成为粤湘两地经济发展的纽带、沟通信息的渠道、密切政府与企业、企业与企业、企业与人才之间联系的桥梁、积极反映民意第五条 本会登记管理机关是广东省民间组织管理局,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广东省经贸委的业务主管,并接受湖南省驻广州办事处的指导帮助。第六条 本会会址设在广州市东风西路156号湖天宾馆8楼第二章 业务范围第七条 本会的主要业务范围是:1、宣传贯彻党和国家及地方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引导会员企业坚持依法经营,组织各种招商活动,积极为粤湘两地经贸合作出谋划策、为招商引资牵线搭桥、穿针引线;2、组织相关粤湘两地经济互动、经贸合作的研讨;3、促进会员、企业、政府之间的联系,为会员企业引进资金、引进技术、引进人才开辟渠道;4、促进地区之间、企业之间的信息交流,开展有关咨询、法律和业务培训,组织各种展览、展销、展出和经贸洽谈活动;5、组织会员进行各种学习、参观、考察和调查研究活动,促进会员之间的交流与合作,宣传推介会员的经营管理经验和先进典型事迹;6、组织会员参与社会公益活动,积极支持湘粤社会公益和慈善事业;7、听取、汇集并向政府职能部门反映会员的意见和建议,积极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协调处理好各方面关系,为会员排忧解难;8、支持、配合业务主管部门及其他政府部门的行政管理和行政执法部门的监督;9、承担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委托和交办的工作。第三章 会员第八条 广东省湖南商会入会原则,本商会会员均为企业会员。1、入会自愿、退会自由。2、单位会员:凡湘籍人士或企业在粤注册登记的企业,经审批,可成为本会会员。3、凡湘籍在粤专家、学者或知名人士提出申请,经审批,可成为本会顾问。第九条 入会的程序1、向本会秘书处会员部提交入会申请书;2、由会员部进行初审;3、由秘书处审议,报会长会议批准;4、会长会议批准后,由秘书处向入会人发出同意入会和缴纳入会费的通知;5、发放会员牌、会员证。第十条 会员的权利:1、会员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2、会员有权对本会所举行的各种会务活动提出建议和批评;3、会员如有需求,可向本会秘书处提出书面申请,经会长会议研究,可获得本会符合法律和商会功能的支持和帮助;4、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5、对本会财务收支状况进行监督;6、获得本会提供的信息、咨询服务。第十一条 会员的义务:1、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的决议;2、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3、为本会提供有价值的信息,为湘粤两地经济发展献计献策;4、接受本会交办的任务和相关事项;5、按规定缴纳年度会费。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和除名:(一)、会员退会应向本会秘书处提出书面申请,并经批准;(二)、会员如超过一年时间不能履行会员义务的,可视为退会;(三)、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本会予以除名:1、违反国家法律、受刑事处罚的;2、被会员检举或本会发现从事非法活动被查实的;3、个人行为对本会名誉有重大损毁的;4、违反本会制度和章程,情节严重的。会员除名须经理事会审议决定,并在本会刊物和网站上通报。第四章 组织机构的职能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第十三条 会员代表大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其职权是:1、制定和修改章程;2、选举和罢免理事;3、通过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4、通过理事会的年度工作计划、预算报告及其他重大事项;5、决定终止事项。第十四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年召开一次。代表大会须三分之二以上会员出席方为有效,事项表决须到会会员半数以上通过方能生效。除本章程第十三条以外的一般事项,可由会长会、常务理事会或理事会决议,但到会人数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为有效,决议事项表决须到会人数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一般事项会员大会可以采用视频、电子邮件、电话、传真等方式,实现部分会员远程参会和表决。对表决事项未明确表明赞成、反对或弃权的,视为赞成与会人员的多数表决意见。本会的其他会议的参会和表决均可按本款规定进行。第十五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理事会成员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第十六条 理事会设理事、常务理事、副会长、常务副会长、会长。聘任秘书长、副秘书长。聘请名誉会长、顾问。第十七条 理事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指导机关审核并经社团登记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1、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2、选举和罢免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和理事;3、通过秘书长、副秘书长、部门和派出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免;4、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5、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报告财务状况;6、向会员代表大会提交年度工作计划;7、决定会员的除名;8、领导本会开展工作;9、制定内部管理制度;10、决定其他重要事项。第十九条 理事会应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出席会议人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能有效。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一至两次。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对理事会负责,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的第1、3、4、5、6、8、9、10项职权。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可增加或减少开会次数。第二十四条 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1、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2、在湘籍人士中有较大影响,且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3、任职最高年龄不超过七十周岁;4、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5、热心并能公正处理本会一切工作;6、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7、未受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任期五年,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机关和社团登记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1、召集和主持本会各种会议;2、提名聘任秘书长人选;3、检查理事会落实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的情况;4、检查督促秘书处的工作情况;5、组织制定本会发展规划和目标;6、签署有关重要文件。本会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第二十七条 本会常务副会长、副会长行使下列职权:1、协助会长开展工作;2、根据会长提议,参与制定本会工作安排;3、受会长委托行使会长职权。4、参加会长会,研究、决策商会发展规划和重大事项。第二十八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责:1、主持起草本会各项规章制度和各种文件、资料;2、主持秘书处日常工作;3、协调、联络各分支机构、各部门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4、提名副秘书长、各部门负责人、秘书处专职工作人员聘用名单,报理事会表决通过。5、处理其它日常事务。第五章 资产管理和使用原则第二十九条 资金来源:1、会费;2、捐赠;3、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4、利息;5、其它合法收入。第三十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会业务范围、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第三十一条 本会配备专职、兼职财务工作人员。实行现金与账务分离,财务支出需经会长审批,严格执行财务制度,接受财税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社会捐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第三十二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时必须进行财务审计。第三十三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第三十四条 本会财务应定期审计,向会员代表大会或理事会报告。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第三十五条 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审议,会员代表大会通过方能生效。本会章程的修改,须在会员代表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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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台商协会的组织章程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本协会的名称为深圳台商协会(深圳市台湾同胞投资企业协会)。英文名:TAIWAN MERCHANT ASSOCIATION SHENZHEN。第二条本协会是由在深圳的台湾同胞投资企业为主体自愿组成的地方性、非营利性的社团组织。第三条协会的宗旨是: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规和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团结和联络在深圳投资的台商及台湾、海外台胞,增进相互间的交流、了解和合作,加强与深圳市政府及各部门间的交流,促进企业的发展和深圳经济的繁荣,推动海峡两岸经贸交流与合作,服务会员,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第四条深圳市人民政府台湾事务办公室为本协会业务主管单位,本协会接受深圳市台湾事务主管部门和深圳市民政局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第五条本协会的住所为:广东省深圳市深南东路文华大厦东座8楼EF室。第二章 业务范围第六条本协会的业务范围为:(一)开展会员间的联谊和交流活动,密切会员间的经济合作,组织召开行业洽谈会、研讨会等,进行行业协作与交流;(二)加强与深圳市政府各部门间的联系,积极组织会员与有关部门的座谈、讲座活动,帮助会员进一步了解大陆的有关政策,并通过各种方式向会员传播经济信息和法律信息,向会员提供法律、商务的咨询和服务。(三)对会员在工作、生活和经营过程中遇到的困难予以协助,及时向有关部门反映会员的意见、建议和要求。(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规,积极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会员的权利受侵害时,负责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和呼吁。(五)代表台资企业参加各种社会活动,举办社会公益事业活动,组织会员考察、访问、旅游及其它活动。(六)定期出版会刊,系统地、及时地介绍深圳的投资环境和国家有关的法规,通报台湾方面对台商到大陆投资的有关政策动态和行业动态,促进深圳与台湾两地之间的经济交流与合作,反馈会员的意见和建议,传达协会的会务及财务情况。(七)教育和引导会员和广大台胞,自觉遵守国家及省市规定的各种法规,防止违法乱纪的现象发生。第三章 会 员第七条本协会的会员分为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两种。团体会员是在深圳注册并以本企业名义加入的台资企业,个人会员是在深圳委托他人投资的台商、在深圳工作的台胞或受托在深圳的台资企业做代表的台胞、台属。第八条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拥护本协会的章程;(二)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三)系台资企业法人或在深圳委托他人投资的台商或受托在深圳的台资企业做代表的台胞、台属或在深圳工作的台胞。第九条会员入会的程序:(一)提交入会申请表;(二)申请人经本协会核准后,向本协会缴纳会费及活动经费;(三)由会长或会长授权签发会员证。第十条本协会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均同等享有下列权利:(一)选举和被选举权;(二)向协会及其领导反映意见和要求,提出批评和建议;(三)参加协会的各项活动,享受协会的各种服务及福利。第十一条本协会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均同等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协会章程及其它相关规定;(二)执行协会决议;(三)按时如数缴纳会费和活动费。第十二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第十三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第四章 组织机构及其人员的产生、罢免第十四条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一)制定和修改章程;(二)选举和罢免理事、候补理事、监事、候补监事,办法另订;(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四)审议监事会的工作报告;(五)决定协会的工作方向和任务;(六)决定其它重大事宜。第十五条会员大会至少每年召开一次,大会之召开一般应以三分之二以上会员出席(含委托出席)为法定人数,大会各项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会员(含委托出席)半数以上通过。必要时,会员大会可采用代表制(代表的产生办法另行规定),由会员代表大会行使会员大会职权,代表大会之召开一般应以代表总数的三分之二为法定人数,各项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多数通过。第十六条会员委托代理人(须具有会员资格)出席会员大会,代理人应当向协会秘书处提交会员授权委托书,并在受权范围内行使会员权利。第十七条经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含三分之二)联署,可提请会长召开临时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协会秘书处于会议召开十天前,应将会议时间、地点、审议的事项通知各会员或会员代表。第十八条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换届选举,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第十九条理事会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第二十条理事会的职权是:(一)负责召集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并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二)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三)组织实施协会的工作计划和活动方案;(四)决定协会名誉、荣誉职务的聘请;(五)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六)审议通过协会的各项管理制度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理事会每四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每次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前五天通知全体理事。第二十二条理事会会议应由理事本人出席,会议以全体理事三分之二以上出席为法定人数。理事会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出席理事的三分之二多数通过。第二十三条协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民主选举产生的常务理事组成,人数必须为单数。第二十四条常务理事会对理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一)选举和任免协会会长、副会长;(二)决定协会秘书处的日常工作,审议协会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及其管理制度,组织实施理事会的决议;(三)审议协会会长提名的正、副秘书长和正、副财务长的人选;(四)理事会授予的其它职权。第二十五条常务理事会每两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每次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前五天通知全体常务理事。第二十六条常务理事会应由常务理事本人出席,会议应以全体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出席为法定人数,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出席常务理事的三分之二多数通过。第二十七条本协会设会长一人、副会长若干人,其中常务副会长若干人,设秘书长一人、副秘书长若干人;设财务长一人、副财务长若干人,协会并根据工作需要,聘请业务主管单位的相关人员担任领导职务。会长和副会长由常务理事会选举产生,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第二十八条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遵守一个中国的原则,拥护国家统一,愿意为促进两岸经济交流与合作积极努力;(二)台商本人投资企业有一定规模,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三)个人素质较好,在当地台商中有一定威望;(四)热心协会工作,有较强的工作能力;(五)身体健康,能够坚持正常工作;(六)未在其它社会团体担任法定代表人;(七)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第二十九条为有利于协会开展工作,协会可以聘请政府主管领导担任名誉会长或顾问;聘请德高望重且热心支持协会工作的台商人士担任荣誉会长;对第一任会长给予“创会会长”的尊称,聘请卸任的上一届会长为本届的“辅导会长”,对其他历任会长给予“前会长”的尊称。第三十条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一)主持会员大会和召集、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议;(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决议实施情况;(三)提名协会的正、副秘书长和正、副财务长的人选,经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后予以任命;(四)任命下设机构负责人;(五)提名各职能委员会主任委员的人选;(六)在协会常务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常务理事会职权;(七)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第三十一条协会理事、常务理事每届任期两年,会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第三十二条会长为协会的法定代表人,对外代表协会。会长不得兼任其它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第三十三条副会长协助会长工作,会长不能履行职责时,由常务副会长或指定的副会长代行其职权。第三十四条协会的监督机构为监事会,其成员人数按会员总数的比例产生,其中设常务监事若干人,由监事民主选举产生组成常务监事会,并推选一名监事长、副监事长若干人,其中常务副监事长若干人。第三十五条监事、常务监事的任期每届为二年,监事、常务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连任。第三十六条监事会对会员大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一)对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及协会秘书处的工作执行情况提出改善意见;(二)审查协会财务收支情况;(三)对违反协会章程的行为进行弹劾;(四)监事列席理事会议,常务监事列席常务理事会会议。(五)选举和罢免常务监事。第三十七条监事会每四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常务监事会每两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每次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前五天通知全体与会人员第三十八条监事会议、常务监事会议,应由监事、常务监事本人出席,会议应以监事、常务监事半数以上出席为法定人数,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人员半数以上通过。第三十九条协会换届时,会长、副会长、监事长、副监事长、秘书长等候选人名单须在换届选举大会前一个月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批。第四十条为使协会的联系运作更加完善,协会以深圳市各行政区、镇、街道办为区域下设联谊委员会(下称联谊会)。联谊会设会长一名,副会长若干名,联谊会会长由各联谊会从常务理事中选举或以民主协商的方式产生,报协会会长任命,副会长由各联谊会会长从会员中提名任命,但其中至少有一名须具有协会理监事资格。联谊会的工作职责和任务是:(一)对协会负责并执行协会相关会议决议,(二)组织召开联谊会会员大会;(三)通报会务信息,宣传政策法规,积极为会员排忧解难;(四)负责向会员收取会费并按规定及时上缴协会;(五)协助协会开展各项工作,宣传发动企业加入协会。第四十一条协会设立秘书处,根据工作需要聘用工作人员负责执行日常各项工作。聘用人员由秘书长提名,经会长批准后任用,工作由秘书处具体组织实施。第四十二条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一)主持协会秘书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二)协调各联谊会开展工作;(三)处理其它日常事务。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与监督第四十三条本协会经费来源:(一)会费;(二)会员捐赠或资助;(三)其它合法收入。第四十四条本协会经费不得在会员中分配,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并向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报告接受和使用经费的有关情况,同时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第四十五条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数据合法、真实、准确、完整。协会会计年度采用公历年制,自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为一个会计年度。第四十六条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本协会监督机构、会员大会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第四十七条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第四十八条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第四十九条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根据国家和地方的劳动法规规定执行。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第五十条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第五十一条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生效。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第五十二条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第五十三条本协会的终止动议,需由全体会员大会三分之二以上成员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第五十四条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第五十五条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第五十六条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第八章 附 则第五十七条本章程经会员大会审议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单位批准后,由会长公布实施,修正时亦同。第五十八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理事会。
2023-09-02 14:38:001

泰国华人青年商会的商会章程

第一章:总纲   (一)定 名:本商会定名为  中文名:泰国华人青年商会  英文名:THAI YOUNG CHINESE CHAMBER OF COMMERCE   (二)宗 旨:崇敬皇上陛下丶皇后殿下以及皇室成员,遵守国家法律丶促进会员之间的友好关系丶促进正当的康乐活动丶维护会员的尊严丶促进泰中两国与国际的文化交流和经贸往来丶服务社会,为新华侨争取权益,尊敬先侨丶培养新一代华侨接班人:团结丶互助丶友爱丶民主丶创新丶发展。  (三)本会一切会务与任何政治活动无关。  (四)地 址:本商会设於  中文地址:泰国曼谷是隆路ITF大厦三十一楼门牌160/808-811号  (五)本商会成立时间:2000年7月1日(佛历二五四三年七月一日)  (六)本商会政府注册编号: 534/2544  (七)本商会注册法人代表:会长   第二章:资格 条件   (一)本商会会员必须是具有华人血统的青年。  (二)本商会会员不论性别。  (三)本商会会员必须年龄满十八周岁丶不超过五十五周岁。  (四)本商会会员必须由一名会员介绍加入,填写入会申请书,经组织委员会批准委任。(报告执委会)  (五)本商会会员必须赞同本会宗旨丶认同本会章程丶尊重商会成员丶尊重商会机构。  (六)本商会会员必须缴纳会费。   第三章:组织 职务   (一) 会员大会由商会全体会员组成,为本会最高之权力机构,为制定本会方针丶章程的最高组织,会长为商会最高管理者和执行者。  (二) 会员大会每年开经常会议一次(报告常年会务丶财务丶其他)如有意外,由大部份会员要求或会长召集,可举行特别“会员大会”。  (三) 商会执行委员会,每两个月举行会议一次(报告常月会务丶财务丶其他)如有意外,由大部份执委要求或会长召集,可举行特别“执委会”。  (四) 副会长会议(包括会长助理,秘书长)每月举行一次(可按情节由会长决定召集特别会议)。  (五) 常务执委会会议必要情况下由会长决定随时召集举行。(不定期举行)  (六) 本商会各项职务 商会会长一人  商会副会长若干人  商会会长助理若干人  商会秘书长一人商会副秘书长若干人  商会财务委员会主任若干人  商会稽查委员会主任若干人  商会组织委员会主任一人丶副主任若干人  商会宣传委员会主任一人丶副主任若干人  商会商务委员会主任一人丶副主任若干人  商会文教委员会主任一人丶副主任若干人  商会福利委员会主任一人丶副主任若干人  商会康乐委员会主任一人丶副主任若干人  商会联络委员会主任一人丶副主任若干人  商会新闻委员会主任一人丶副主任若干人  商会公关委员会主任一人丶副主任若干人  商会医务委员会主任一人丶副主任若干人  商会科技委员会主任一人丶副主任若干人  商会体育委员会主任一人丶副主任若干人  商会调解委员会主任一人丶副主任若干人  商会艺术委员会主任一人丶副主任若干人  商会资讯委员会主任一人丶副主任若干人  商会海外事务委员会主任一人丶副主任若干人  商会常务委员若干人  商会执行委员若干人  商会总干事一人丶干事若干人。   第四章:任期 任命   (一)商会任何职务,任期为每届二年。  (二)会长为商会当然常委,由会员民主投票选举产生。  (三)副会长为商会当然常委,由会长任命(报告执委会会议通过)。  (四)会长助理为商会当然常委,由会长任命(报告执委会会议通过)。  (五)秘书长为商会当然常委,由会长任命(报告执委会会议通过)。  (六)商会各委员会正副主任为商会当然常委,由会长委任(报告执委会会议通过)。  (七)商会常务委员,由会长委任(报告执委会会议通过)。  (八)商会执行委员,由会长委任(报告执委会会议通过)。  (九)商会名誉顾问丶名誉会长丶顾问丶海外顾问丶由会长聘请(报告执委会会议通过)。  (十)商会总干事,由会长委任(报告执委会会议通过)。  (十一)商会办公厅职员,由总干事聘任(报告会长通过)。  (十二)会长全权委任曼谷以外省份商会代表处或办事处(报告执委会会议通过)。  (十三)会长全权委任海外代表处或办事处(报告执委会会议通过)。  (十四)商会选举完毕,必须90天内任命各职完毕,并举行就职仪式。       第五章:选举 权利   (一)执委会任期届满,必须在90天之前成立选举委员会。  (二)选举完毕後选举委员会自动解散。  (三)竞选会长者,必须提前60天准备个人竞选资料丶个人档案丶提交选举委员会。  (四)选举委员会必须在选举前30天,公布全部竞选人名单和资料。  (五)选举得票最高者为商会会长(由选举委员会核准决定)。  (六)商会任何会员具备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七)会长为本商会法人代表。即为商会法律丶档的唯一签署人(除非授权其他副会长或会长助理)。  (八)副会长丶会长助理丶协助会长措理会务及秉承会长分配指定各项会务工作,遇会长出缺时,由会长指定副会长暂摄会长职权。  (九)秘书长丶副秘书长负责措理及保管商会各有关档,主持执委会会议,开会时为当然纪录员,设泰文秘书长丶副泰文秘书长丶措理有关泰文文件事宜,秘书长为商会事务代表发言人。  (十)财务委员会主任:负责掌理银项丶会计及出纳丶保管财产契据事宜。  (十一)稽查委员会主任:负责调查丶审核丶审查商会会务,财务。  (十二)组织委员会正副主任:负责审批会员入会丶退会登记手续。  (十三)宣传委员会正副主任:负责推广本会会务计划丶宣传本会团结一致的精神丶互惠互利的优良作风。  (十四)商务委员会正副主任:负责协助会员之间的商贸往来丶处理商会对内外的商务活动,接待有关商务团体,协助举办招商会丶经贸洽谈会等事项。  (十五)文教委员会正副主任:负责帮助会员子女关於华文学习事务,编印有关会员子女华文教材,处理会员子女助学金和奖学金事宜。  (十六)福利委员会正副主任:负责协助会员办理庆吊丶恤贫丶救灾丶赠药丶慈善丶福利工作等。  (十七)康乐委员会正副主任:负责会员健康及娱乐等事宜,管理歌唱组。  (十八)联络委员会正副主任:负责对内联络会员,对外联络社团及其他联络事宜。  (十九)新闻委员会正副主任:负责会议会务的一切新闻,协助编制本会会讯,会刊各有关新闻材料。  (二十)公关委员会正副主任:负责商会对外相关活动,商会与各团体来往业务,探讨或联络有利的会务的工作。  (廿一)医务委员会正副主任:负责向会员提供有关身体健康丶医务和医疗的咨询和服务,对会员介绍宣传有益的保健医疗知识。  (廿二)科技委员会正副主任:负责帮助,引导会员采用科技,先进技术丶经营丶经商丶科技调控业务丶利用先进技术管理商会之会务。  (廿三)体育委员会正副主任:负责会员之间的体育活动,管理商会高尔夫球队丶篮球队的工作。  (廿四)调解委员会正副主任:负责调解会员之间纠纷或争执等。  (廿五)艺术委员会正副主任:负责指导会员,协助会员对艺术的认识为商会主持有意义的艺术活动,并与艺术家,艺术界有关人士进行交流。  (廿六)资讯委员会正副主任:负责本会会员与外间的讯息,海外顾问丶顾问丶名誉顾问丶名誉会长等相互之讯息资讯。  (廿七)海外事务委员会正副主任:负责处理本会海外代表处,办事处有关事务,为海外顾问服务,与海外顾问联络,向会员提供有关海外讯息。  (廿八)常务委员:负责提出丶讨论和实施常委会的工作。  (廿九)执行委员:负责提出丶讨论和实施执委会的工作。  (三十)总干事:负责办公厅一切管理丶事务。   第六章:会费 经费 财务   (一)会长应缴纳会费,赞助费随其心愿。  (二)副会长丶会长助理丶秘书长应缴纳会费,赞助费随其心愿。  (三)常务委员应缴纳会费,赞助费随其心愿。  (四)执行委员应缴纳会费,赞助费随其心愿。  (五)会员应缴纳会费:贰仟铢。  (六)名誉顾问丶名誉会长丶顾问丶海外顾问:免缴纳会费。(赞助费随其心愿)  (七)经费:由会员所缴会费,赞助费支付。  (八)会费应在职务任命後90天内缴付。  (九)收支概况:每年应造表送稽查委员会主任审查,并向会员大会报告。每月应造表送稽查委员会主任审查,并向执委会报告。  (十)经费:如有不足时,向会员举行特别捐款,其奖励办法由执委会制定。  (十一)会办公厅保存流动金额最高为泰币贰万铢。  (十二)商会提款时支票由会长与财务负责人联署及加?专用章为准。  (十三)商会任何支付:会费丶经费丶财务一切费用以单据丶签字为据。  (签字人为会长或委任财务负责人或执行副会长或会长助理)   第七章:任免 退会   (一)凡因涉及刑事犯罪者丶监禁者,不可担任商会任何职务。  (二)长期生病不能工作者,不可担任商会常委以上职务。  (三)长期居住外国,不能参加商会任何会议丶任何活动者丶不可担任商会常委以上职务。  (四)不尊重商会机构丶破坏商会名誉丶不遵守商会章程丶不缴纳会费者,不可担任商会任何职务。  (五)会员如遇事故,需退出商会者,必须书面申述退会理由,由组织委员会报告执委会。   第八章:恭请聘任 名誉职务   (一)会长届满,会将恭请担任“永远名誉会长”(由执委会通过恭请)。  (二)凡关心支持商会丶对商会有特别贡献的知名人士,由执委会通过恭请为永远名誉会长。  (三)凡关心支持商会的官方人士,会将恭请担任“名誉顾问”职。  (四)凡关心支持商会丶对本商会有特别贡献者,将恭请担任“名誉会长”职。  (五)凡连任两届副会长而不再连任副会长者将恭请担任“名誉会长”职(由执委会通过聘请)。  (六)凡关心支持商会的知名人士,青年精英或对本会有特别贡献者,将恭请担任“顾问”职。  (七)凡关心支持商会的海外名流或对会有特别贡献者  第九章:修改章程及解散本会   (一) 章程如有不臻善处,按政府法规时局变化,情况需要,由执委会会议通过,可以补充,修改。  (二)解散必须经本会会员大会表决通过,除非由於法律的原因必须解散。解散商会的决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同意方可生效。  (三)不论由於何种原因,按照大会决议有必须宣布解散时,须清理商会全部账务後,所有财产必须移交国家之公益事业或社会福利机构之法人代表。(按国家法律程式)   第十章:附则   (一)章程由执委会编制丶修改丶增补事项,会员大会通过之日起施行之。  (二)章程呈报政府当局备案。
2023-09-02 14:38:131

香港中华工商业协会的组织章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本协会的名称为香港中华工商业协会,英文名称:HongKong Chinese Industry & Commerce Association,英文缩写HKCICA。以下简称协会。第二条、本协会为非政治性组织,在爱国、兴业的基础上依据香港特别行政区法例注册成立,不受地区和所有制限制的自律性、非牟利性社会团体。第三条、本协会的宗旨及任务1、非牟利性社会组织,集聚工商业优秀企业,促进会员单位实现共同利益为根本宗旨;2、联络政府,疏导关系,积极维护会员权益,帮助解决企业纠纷和业务等困难;3、促进会员间相互交流,提供行业资讯,举办推介会、研讨会及专题讲座、业务培训,组织国内外的行业参观考察,提供协作机会;4、联络海内外同业、商业机构、政府部门及其他组织,促进行业间、会员间资讯沟通、相互理解和友好往来;5、争取和保障会员的福利,经常开展有益身心及健康的文化和娱乐活动,沟通会员感情;6、积极开展社会公益及慈善活动,增强会员社会责任感;7、宣传推介协会及会员的形象;提高市场竞争力,达到竞合双赢的目的 。第四条、登记及注册:香港中华工商业协会。第五条、本协会注册地址:香港中环德辅道中161号香港贸易中心1002-1004室。第二章 会 员第六条、本协会会员包括团体会员、联席会员1、 团体会员是指在华(含港、澳、台地区)依法成立且年销售额在3000万人民币以上的的各类公司、企业;在华已经建立业务经营或驻有代表的任何外国公司、外商投资企业;在华依法设立的各类社会团体、科研院所等;2、 联席会员是指在华(含港、澳、台地区)依法成立且年销售额在3000万人民币以下的的各类公司、企业;以及在华经营的各类独立工商业者;同时联席会员还包括在某个领域有特别专长或杰出贡献的社会知名人士,包括书画家、文艺工作者、教授、经理人、政府官员。第七条、上述团体、个人申请加入本协会,还需具备下列条件:1、承认并遵守本协会的章程;2、自愿提出申请并经本协会会员推荐;3、按期交纳会费并积极参加协会活动。第八条、入会程序。1、提交入会申请及相关资料;2、秘书处讨论通过;3、会员接到批准入会通知后,按期交纳会费;4、颁发会员证书。第九条 会员的权利1、表决权、选举权、被选举权;2、出席会员大会,参加协会的活动;3、优先优惠获得协会的商业服务和社会福利;4、对协会的工作有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5、退会自由。第十条、会员的义务1、遵守协会章程,执行协会决议;2、维护本协会的合法权益和声誉;3、参加和支持协会的各项活动,承担并完成协会委讬的工作;4、及时准确地提供协会需要的信息和资料;5、积极向协会反映情况,提出建议;6、按规定交纳会费。第十一条、会员退会应以书面形式向协会提出,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不按规定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协会将取消其会籍;对严重违反协会章程,损害协会名誉的会员,经会董会或常务会董会讨论批准,予以除名并取消会籍;对取消会籍和除名的会员,将收回会员证并在协会内部进行通报。第三章 组织机构第十二条、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1、审议会董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2、批准、修改协会章程;3、选举会董会组成人员;4、选举和罢免协会主席;5、名誉主席、顾问等的推举;6、研究决定其他重大事项。第十三条、会员代表大会每年举办一次,每届三年,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十四条 会董会由会董单位组成,会董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会董会每年至少召开二次会议。第十五条、会董会的职权1、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2、选举或调整常务副主席、副主席、常务会董、会董;3、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4、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5、审议、通过本协会的会员单位会费交纳标准与办法;6、代表协会出席参加有关活动,接待社会有关团体及代表,推广协会形象。7、对秘书处及秘书长工作进行监督评议8、决定其他重大事项。第十六条、会董会须有2/3以上会董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董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十七条、在会董会闭会期间,常务会董会行使本章程职权,对会董会负责。常务会董的人数不得超过会董人数的1/3。第十八条、常务会董会须有2/3以上常务会董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会董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四章 分支机构第十九条、本协会根据开展多种形式行业活动的需要,按照行业类别和区域将会员单位组合在一起,设立本协会分支机构(专业分会、专业委员会和地区分会),开展各具特色的专业活动。第二十条、本协会分支机构是本协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本协会分支机构不得再下设分支机构。本协会分支机构要按照本协会章程所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在本协会授权的范围内开展活动。第二十一条、分支机构的领导成员,从协会常务会董单位、会董单位和会员单位中协商推荐,民主选举并经过本协会会董会审核同意后产生分支机构理事长单位或主任委员单位(理事长或主任委员)、副理事长单位或副主任委员单位(副理事长、副主任委员)和理事单位或委员单位(理事或委员)。根据分支机构理事长(主任委员)提名,经分支机构理事会或委员会审议通过分支机构秘书长人选。分支机构的领导成员(包括秘书长),每届任期三年。第二十二条、按照本协会章程和承担的任务,制订和修订分支机构《工作条例》,应经过本协会会董会审核同意后,提交分支机构会员大会审议通过后实施,并报本协会会董会。第二十三条、分支机构秘书处在业务上接受本协会秘书处的指导和监督。分支机构每个年度的工作计划和总结以及社团经费收支表,由分支机构秘书处按时上报本协会秘书处。分支机构任期届满,或分支机构理事长(主任委员)、秘书长届中离任必须进行财务审核,并办理交接手续。第五章 常设办事机构第二十四条、本协会秘书处是会董会和常务会董会的办事机构;秘书处在会董会领导下,由秘书长主持日常工作。第二十五条、本协会秘书处职责1、执行会董会和常务会董会决议并报告工作;2、处理日常业务,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各分支机构的工作;3、经会董会授权,审批会员入会和退会,并向会董会和常务会董会报告;4、经会董会授权,审核分支机构会董会或委员会组成及换届方案和推荐秘书长的人选,以及《工作条例》,并向会董会和常务会董会报告。第二十六条、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1、主持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和财务预决算;2、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3、 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报请常务理事会审议决定;4、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5、处理其他日常业务。第六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第二十七条、本协会经费来源1、会费;2、社会捐赠、赞助;3、开展活动或有偿服务的收入;4、利息及物业得益及其它合法收入。第二十八条、会员分团体会员及联席会员二个等级。凡申请加入团体会员企业,须每年缴交会费。第二十九条、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经费支出包括:1、协会举办会员大会、会董会议及以协会名义召开的其它活动的经费;2、编印刊物、资料及宣传费用;3、协会聘请员工之薪金及租金、差饷、水电、办公费等;4、协会购置必要的固定资产及其他设备;5、协会工作所需要的其他经费开支。第三十条、本会收益必须用于推动会务及会员福利方面。任何情况下不能分配给会员作花红或其它用途。第三十一条、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会董会审议后提请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第三十三条、本协会修改的章程,执行权属常务会董会。第八章 附则第三十四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会董会。第三十五条、本协会印章由会董会委讬秘书处保管,需经主席同意或主席授权副主席,秘书长,方可使用。第三十六条、本章程自登记注册核准之日起生效。
2023-09-02 14:38:421

河南省贸促会的协会 章程

(二○○四年六月十七日河南国际商会第二届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名称:河南国际商会(Henan Chamber of International Commerce,缩写CCOIC Henan)。第二条 河南国际商会是中国国际商会的地方商会,是由河南省内从事经济贸易及工商活动的人士、企业和团体自愿组成的全省性涉外民间非营利性社会经济团体,系社会团体法人。第三条 河南国际商会的宗旨是:(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政策,参照国际惯例,积极促进我省与世界各国、各地区之间的贸易、投资和经济技术合作与交流;(二)代表会员的整体利益和长远利益,维护会员从事经贸活动的合法权益,沟通企业与政府间的联系,促进河南国际商会的发展以及河南省工商企业的繁荣,努力使河南国际商会成为我省有影响、有实力、有代表性的中介机构。第四条 河南国际商会会址设在河南省郑州市。第二章 职能第五条 河南国际商会的职能:(一)开展调查研究,了解会员和其他经济实体的业务需求;协助会员做好反倾销调查,组织进行会员反倾销、反补贴等应诉工作;(二)向会员提供信息、咨询,提供相关法律服务,接受委托办理专利申请和商标注册申请等;(三)开展同各国和地区经济贸易界的联络工作,邀请和接待各国和地区经济贸易、技术界人士和代表团来访,组织河南省经济、贸易、技术、法律代表团出国访问、考察、培训、交流与经贸洽谈等活动;(四)加强同各国和地区商会、经济贸易协会和其他国际贸易组织的联系,进行经贸和有关活动;(五)组织河南省对外经济贸易企业和团体在各国和地区举办经济贸易展览会或参加国际博览会,协调有关方面在各国和地区举办经济贸易展览会或参加国际博览会的工作;(六)联系、组织与外国企业进行技术交流;(七)以调解方式居间、公平、公正解决国际经济贸易纠纷;(八)通过各种形式为会员培训专业人才;(九)协调会员之间的关系,维护会员之间公平竞争的权利,维护正常的销售秩序,使会员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十)沟通企业和政府之间的联系,向企业宣传政府的方针、政策和法规;代表企业的利益向政府反映情况和提出建议;(十一)办理原产地证明书、涉外商业单据认证和国际商事证明书、货物暂准进口单证册。包括:签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货物原产地证明书》、《加工装配证明书》和《转口证明书》;认证涉外商业单据;办理国际商事证明书;代办领事认证;出具人力不可抗拒证明,出具货物暂准进口单证册(简称ATA单证册)及其它相关认证业务;(十二)同各国、各地区商会、工商会及相关的协会等签订双边或多边合作协议;负责协调管理在河南省内的外国商会及有关机构;(十三)承办省政府和有关部门委托事项;(十四)开展国际商会宗旨所允许的其它活动。第三章 会员第六条 河南国际商会分为团体会员、个人会员和企业会员。第七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拥护本会的章程;(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三)凡与工商以及经济贸易相关的组织、机构、商会、协会和学术团体均可申请加入河南国际商会成为团体会员;(四)从事工商业及其相关活动方面的企业家、专家、学者和知名人士,经申请批准,均可成为本会个人会员。与河南国际商会工作有联系的经济工作者、经济理论研究者、法律工作者和其他有关人士,可以参加或被邀请为本会个人会员;(五)凡致力于从事经济贸易的,经营业绩和信誉良好的各类企业,均可申请加入河南国际商会,成为企业会员。第八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一)提交入会申请书;(二)提交有关证明文件或材料(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或个人身份证等复印件);(三)经理事会议讨论通过;(四)颁发会员证。第九条 会员有下列权利:(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二)参加本会的各项活动;(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六)要求本会维护其合法权益。第十条 会员要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商会章程,执行本会的决议;(二)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四)按规定缴纳会费;(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第十一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第十二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常务理事会通过,予以除名。第四章 组织机构及其负责人产生和罢免第十三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一)制定和修改章程;(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组成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四)讨论决定其它重大事宜。第十四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提前或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第十六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理事会闭会期间的工作由常务理事会负责。第十七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十)决定其它重大事项。第十八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方能生效。第十九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常务理事会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会议;第二十条 本会的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二)在本会业务领域有较大影响;(三)热心支持本会工作,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六)具有承担民事行为能力。第二十一条 实行双会长制(会长轮值制度)。经理事会选举,从当届副会长(企业会员)选举一人为轮值会长。轮值期内,主持河南国际商会的日常活动,负责商会建设,外事活动,经贸合作与交流,会议召开等工作。轮值期一年。第二十二条 本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理事任期五年,任期届满,连选可连任。第二十三条 本会常务副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第二十四条 本会常务副会长行使下列职权:(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四)提名副秘书长以及秘书处、代表机构、分支机构、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常务理事会决定。第二十五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一)秘书长在常务理事会的领导下,主持秘书处的日常工作;(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三)处理其他日常事务。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第二十六条 本会经费来源:(一)会费;(二)捐赠;(三)政府资助;(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五)利息;(六)其他合法收入。第二十七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第二十八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第二十九条 本会须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第三十条 本会配备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第三十一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和审计。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第三十二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第三十三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第三十四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第三十五条 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第三十六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第三十七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终止决议。第三十八条 本会终止决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第三十九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第四十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第四十一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或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第八章 附则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经二○○四年六月十七日第二届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河南国际商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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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机电产品进出口商会的组织章程

中国机电产品进出口商会章程 (中国机电产品进出口商会第五次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2009年12月17日)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是:中国机电产品进出口商会(简称中国机电商会)。英文名称: China Chamber of Commerce for Import & Export of Machinery & Electronic Products,缩写:CCCME。第二条 本团体是由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注册、从事机电产品进出口贸易及相关活动的各种经济类型组织自愿结成的行业性的全国性的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第三条 本团体的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积极推进机电产品进出口业务及投资等相关活动,为会员及其他组织提供咨询、服务;维护正常的对外贸易秩序,保护公平竞争;维护国家、行业利益和会员的合法权益,促进机电产品进出口贸易及投资的健康发展。本团体要秉公办事,贯彻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充分发挥提供服务、反映诉求、规范行为的作用。第四条 本团体接受登记管理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和业务主管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第五条 本团体的住所:北京市朝阳区潘家园南里12号楼9层。第二章 业务范围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是:(一) 宣传国家对外经济贸易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指导和监督会员守法经营。(二)积极推进机电产品进出口经营活动,协调解决相关纠纷,组织制定行业服务规范,促进行业自律,维护正常的进出口经营秩序和会员的共同利益。(三)建立健全行业及产业保护机制,积极组织会员企业就国外对我国出口商品的倾销、补贴和保障措施指控进行应诉;参加国外对我出口产品提出的知识产权诉讼的应诉工作;协助会员企业开展与知识产权相关的其他工作;为会员企业提供涉外法律咨询和援助。(四)加强与政府有关部门的联系,代表会员企业利益,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企业诉求并对政府制定政策提供建议,充分发挥政府和企业间的桥梁纽带作用。(五) 建立和发展互联网站、信息库,收集、研究和交流商情资料,出版刊物,对进出口商品市场、行情,国际贸易有关法规、协定,有关国家贸易政策等进行调查研究,向会员提供服务。(六)加强与国内外有关同行业协会、学会、研究机构等组织的联系,主办或参与有关国际性会议,交流信息,不断拓展业务合作关系。(七)受政府有关部门委托或根据市场和行业发展需要举办国内外专业商品交易会(博览会),组织商务考察和对口贸易洽谈,开展市场调研和经济技术交流活动,帮助会员开拓国际市场,促进行业健康发展。(八)受政府委托及授权,开展行业监督、检查、认证、许可等相关工作;提供公信证明、参与制定和修改本行业的相关标准等工作。(九)组织开展国内外各种适合会员企业需求的培训和研讨,提高会员企业的整体素质。(十)承担法律法规授权、政府委托、会员要求赋予的其他职责。第三章 会员第七条 本团体的会员种类:单位会员。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 拥护本团体的章程;(二) 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三) 在本团体的业务,(行业、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四)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注册、登记,从事机电产品进出口贸易、投资、科研、贸易服务或相关活动。第九条 入会程序:(一)提交入会申请书;(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三)在理事会闭会期间,由本团体办事机构进行审核,并报下次理事会确认;(四)符合入会条件并交纳入会费后由本团体办事机构予以登记;(五)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一) 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二) 参加本团体的活动;(三) 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四) 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五)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六) 获得本团体帮助和支持;(七) 举报违法和违反本团体章程、损害国家和本行业利益、侵犯会员正当权益的行为;被举报者有申辩的权利。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一) 执行本团体的决议;(二) 维护本团体的合法权益;(三) 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四) 按规定及时交纳会费;(五) 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六) 积极参加本团体组织的各项活动;(七) 自觉接受本团体的业务协调。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两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第十四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一) 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三) 审议理事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四) 制定并修改会费标准;(五) 决定终止事宜;(六)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第十七条 本会设立理事会。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一)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二) 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三) 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四) 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五) 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六)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七) 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十)授权办事机构吸收企业入会;(十一)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能生效。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第二十四条 本团体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 坚持党的基本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二) 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三) 会长、副会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5周岁;(四) 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五)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六)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七)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八) 具有较高的业务素质和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第二十五条 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第二十六条 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四年,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第二十七条 本团体会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法定代表人。第二十八条 本团体会长行使下列职权:(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二) 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会长主持常设机构日常工作,副会长、秘书长协助会长开展工作。第二十九条 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一)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二) 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三) 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四) 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五)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第三十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一) 会费;(二) 捐赠;(三) 政府资助;(四)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五) 利息;(六) 财政补贴收入;(七) 其他合法收入。第三十一条 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第三十二条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第三十三条 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资产来源合法、真实、准确、完整。第三十四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第三十六条 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第三十七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第三十九条 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第四十条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十五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第七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第四十一条 本团体因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第四十二条 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第四十三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第四十四条 本团体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第四十五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第八章 附则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2009年12月17日第五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团体的理事会。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2023-09-02 14:39:111

上海市电子商务行业协会的章程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本协会名称:上海市电子商务行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英文名称:SHANGHAI ELECTRONIC COMMERCE ASSOCIATION。(英文缩写:SECA。)第二条 本协会依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上海市促进行业协会发展规定》精神组建,为本市从事电子商务的企事业单位(含在本市注册的外资、中外合资单位)以及其他经济组织自愿组成、实行行业服务和自律管理的跨部门、跨所有制的非营利的行业性社会团体法人。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是:服务、自律、代表、协调。通过服务会员单位,行业自律,代表行业整体利益,协调与会员有关的事务,促进上海市电子商务的健康和规范发展。第四条 本协会的行业业务主管单位是上海市信息化委员会,协会业务主管单位是上海市社会服务局,登记管理机关是上海市社团管理局。本协会同时接受上海市信息化委员会、上海市社会服务局和上海市社团管理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第五条 本协会住所和活动地域:上海市。第二章 任务、业务范围和活动原则第六条 本协会的任务是:(一)宣传贯彻国家有关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就发展电子商务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意见和建议;协助政府制(修)定有关电子商务的政策、法规、标准,并推动其贯彻执行;(二)开展电子商务领域基本情况调查,向会员及有关部门提供电子商务发展情况,市场发展趋势及经济预测等信息,做好信息咨询服务和政策、技术、产业、市场导向工作,协助政府部门制定电子商务中、长期发展规划;(三)积极开展电子商务学术交流;推动电子商务知识的普及教育和技能培训;开展电子商务法律咨询和法律服务;(四)加强国内外合作与交流,组织或参与国内外电子商务新产品、新技术展览、展销,为企业开拓国内外市场服务,推广适合中国国情的电子商务新技术;(五)指导企事业单位以客户为中心,积极参加有关电子商务认证及质量监督活动,提高产品质量、服务质量;(六)配合政府有关部门,推广网上创业;(七)积极开展协会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工作,根据政府部门或企、事业单位委托,为电子商务投资开发项目、可行性方案等提供论证与咨询;(八)开发信息资源,编辑出版电子商务书刊、声像资料;(九)完善行业规约,禁止不正当竞争,维护知识产权,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十)完成政府或会员委托的其他事项。第七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技术交流、咨询培训、中介服务、举办会展、出版资料、承办政府等有关部门委托的事项。第八条 本协会活动原则:(一) 本协会按照核准的章程开展活动,遵守国家和上海市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二) 本协会开展活动,诚实守信、公正公平、不弄虚作假、不损害国家、其他单位和个人的利益;(三) 本协会不以协会名义从事经营活动,如以举办的经营实体名义开展活动,则不与本行业内的企业争利;(四) 本协会开展活动时,遵循“民主集中制”和“自主办会”原则,做到工作自主、人员自聘、经费自筹。第三章 会 员第九条 本协会的会员是单位会员。第十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本行业同业企业以及其他相关组织;(二)自愿加入本协会;(三)承认本协会的章程。第十一条会员入会的程序是:(一) 提交入会申请书;(二) 由本协会理事会授权秘书处审核同意,并发给会员证。第十二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一) 享有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二) 参加本协会举办的有关活动;(三) 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四)有对本协会工作的知情权、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六)优先获得本协会出版的有关书刊和资料。第十三条 会员应履行下列义务:(一) 遵守本协会章程,执行本协会的决议,服从行规行约,维护行业声誉与利益;(二) 完成本协会委托的工作,支持并参加本协会的各项活动;(三) 按规定缴纳会费;(四) 主动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报表。第十四条 会员退会应向本协会递交书面函件,并退回会员证。会员如果在两年内无故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由本协会组织且必须参加的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第十五条 会员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本章程的,经理事会三分之二以上与会者通过,予以除名并公示。被除名会员如对理事会的除名决定不服,可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提出申诉,由理事会审理并作出答复;对有重大社会影响的申诉,理事会难以决定的,可以建议提交会员大会审议。第四章 组织机构第十六条 本协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领导机构的产生和重大事项的决策,须经集体讨论,并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决定。第十七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每届任期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上海市社会服务局、上海市信息化委员会审查并经市社团管理局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会员大会的职权是:(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二) 选举或者罢免理事;(三) 审议决定会费标准;(四)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五)决定协会更名、协会终止等重大事项;(六)需要会员大会决定的其他重大事项。第十八条 会员大会每年召开一次。会员须指定会员代表一名,代表会员参加会员大会并行使表决权。会员大会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会员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代理人应当出示会员单位出具的授权委托书,根据授权范围行使表决权。第十九条 本协会设理事会,理事会经会员大会选举产生,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幕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理事总数不超过会员总数的三分之一。理事会任期四年,任期届满应当召开会员大会进行换届选举。第二十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一) 召集会员大会,向大会提交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二) 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三) 选举或者罢免本协会会长、副会长;(四)根据会长的提名,决定秘书长的聘免;(五) 根据秘书长的提名,决定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免;(六)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和撤消;(七) 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八)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九)听取、审议秘书长的工作报告,检查秘书长的工作;(十) 决定会员的除名;(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可随时召开。增补理事由理事会提出,须经会员大会选举。特殊情况下可由理事会补选,但补选理事须经下一次会员大会确认。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会议由会长负责召集和主持。有三分之一理事提议,必须召开理事会会议。如会长不能召集,提议理事可推选召集人。召开理事会会议,会长或召集人需提前5日通知全体理事。理事会会议,应由理事本人出席。理事因故不能出席,应当书面委托其他理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事项。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理事会决议须经出席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会员大会行使第十八条第二款和第三款之职权、理事会行使第二十一条第三款之职权并进行表决,应当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会议纪要。理事会的会议纪要应当由出席理事当场审阅、签名。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会长为法定代表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它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在国家机关中也无现任公职。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二)在本协会行业内有较大的影响或较高的声誉;(三)最高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70周岁;(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能担任本协会会长、副会长:(一)因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未满5年的;(二)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且正在执行期间或者曾经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三)曾在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社会团体中担任负责人的,且对该社会团体的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自该社会团体被撤销之日起未满5年的;(四)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五)在国家机关中有现任公职的。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会长每届任期与理事会的届期相同,连任一般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超届连任的,须经会员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一)主持会员大会,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二)检查各项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三)领导理事会工作,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四)提名协会秘书长人选;(五)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第三十条 本协会秘书处是理事会的日常办事机构。由秘书长主持秘书处日常工作,其任职条件参照第二十六条。秘书处的工作人员应当是专职人员,人事分配制度和社会保障制度按照本市有关规定执行。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秘书长接受理事会领导,严格执行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秘书长应为专职人员。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一)主持秘书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开展工作;(三)提名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四)制订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报理事会审批同意后组织实施;(五)向会长和理事会报告工作情况;(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应当参加登记管理机关或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岗位培训,熟悉和了解社会团体法律、法规和政策,努力提高业务能力。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的收入来源:(一) 会费;(二)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自愿捐赠;(三) 承办政府部门委托事项获得的资助;(四)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五) 利息;(六) 其他合法收入。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的财产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按照会员大会通过的会费标准收取会员会费。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在会员中分配。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资产来源属于政府资助及者社会捐赠的部分, 应及时向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报告接受、使用资助、捐赠的有关情况,并公开接受资助人、捐赠人和社会的监督。与资助人、捐赠人签订捐赠协议的,必须按照捐赠协议中约定的用途、方式、期限使用。本协会违反捐赠协议使用捐赠财产的,资助人、捐赠人有权要求本会遵守捐赠协议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捐赠行为、解除捐赠协议。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第四十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业务及会计年度,每年3月31日前,理事会对下列事项进行审定:(一)上年度业务报告及经费收支决算;(二)本年度业务计划及经费收支预算;(三)财产清册。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进行换届、更换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应当进行财务审计,并报送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第六章 终止和程序及废止后的财产处理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从事公益活动的;(三)发生分立、合并的;(四)自行解散的。第四十六条 本协会终止,应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第四十七条 本协会终止前,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第四十八条 本协会经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第四十九条 本协会注销后的剩余财产,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通过以下方式用于公益目的:(一)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二)发展与上海市电子商务发展相关的事业。无法按照上述方式处理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组织捐赠给与本协会性质、宗旨相同的社会公益组织用于公益事业,并向社会公告。第七章 附则第五十条 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提交会员大会审议通过。会员大会审议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方能生效。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经2008年5月21日第二届第一次会员大会表决通过。本章程规定如与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不符,以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为准。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理事会。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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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电子商务协会的组织章程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确保中国电子商务协会网络营销专业委员会(PCEM)(以下简称“本专业委员会”)的规范运作,促进中国网络营销的健康发展,依据《中国电子商务协会章程》和《中国电子商务协会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登记与管理办法》,特制定本工作条例。第二条 本专业委员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国家政策和《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在《中国电子商务协会章程》指定范围内从事各项活动。第三条 本专业委员会系中国电子商务协会分支机构,其英文名称为:Profasional Comette for E-Marketing of the China Electronic Commerce Association(英文缩写:PCEM),业务上直接受中国电子商务协会的领导,一切行为均须符合《中国电子商务协会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登记与管理办法》的规定。第四条 本专业委员会坚持实事求是、注重实效和民主协商的原则开展各项工作。第二章职责与业务范围第五条中国电子商务协会网络营销专业委员会(PCEM)系中国网络营销领域的行业自律性社团分支机构,其职能是:联合国内有关网络营销厂商、服务商、应用企业,研究、教育及学术机构,相关媒体和专业人士,普及网络营销知识,研究、分析、总结网络营销创新方法、手段和思路,加强网络营销领域的横向交流、探讨和合作,支持推进企业商业模式创新和互联网应用水平,支持推动中国网络营销实践活动健康发展。第六条 本专业委员会在中国电子商务协会的授权指导下开展如下工作:普及教育:总结国内外网络营销领域的实践创新和理论创新,通过网站、媒体、论文、会议、论坛、评选、培训、参观等多种渠道、形式、活动,推动我国网络营销知识普及和交流,推进中国电子商务进程,特别提升我国传统企业界的互联网应用水平。 规范服务:根据我国电子商务、网络营销领域的发展需要,组织、制定、完善、实施网络营销服务商的服务项目、服务体系、质量标准、自律公约、发展规范,积极推动网络营销和谐氛围建设、诚信体系建设。设立本专业委员会服务、支持、指导、监管的区域性网络营销服务中心,制定统一体系、统一标准、统一规范,严格把关、谨慎发展、认真监督、强化管理,打造网络营销服务品牌机构; 市场维护:记录、分析、研究、跟踪企业具体实施、应用网络营销的模式、方法及市场行为,通过第三方监督、信息披露等手段及途径促进网络营销市场运行环境的良性发展; 树立标杆:通过表彰网络营销领域内的先进产品服务厂商、服务机构、实施应用企业及从业人员、专家,带动网络营销和谐氛围、诚信体系、创新品牌的建设; 投诉监督:接受企业、服务商以及公约、规范签约单位的投诉,协调纠纷处理、维护各方权益、消除不良影响。通过行业自律、第三方监督、风险预警等手段及途径促进网络营销和谐氛围、诚信体系、运行环境的建设; 权益维护:维护网络营销实施、应用企业的合法权益,组织开展企业投资权益保护、职业道德教育、法律法规培训工作。 良性竞争:通过开展宣传、引导、规范、协调工作,规避、处理专业领域内市场恶性竞争行为,确保网络营销持续、快速、稳定发展。 教育培训:设立人才标准,大力培养促进我国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增长所需要的国际化、高素质、复合型网络营销人才。 代表网络营销领域内企业表达意见及主张,与政府及协会相关部门积极沟通,完成协会、政府机构、行业企业及其他机构要求完成的行业自律与发展方面的服务工作。 政府部门、中国电子商务协会交办及会员托办的其他事项。第三章会员第七条 本专业委员会的会员由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两种,无论单位会员还是个人会员都是中国电子商务协会会员。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专业委员会的条件、入会程序、会员享有的权利、履行的义务等均参照《中国电子商务协会章程》第三章第八条至第十三条的规定执行。第四章组织机构与运作管理第九条 本专业委员会的组织机构由会员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秘书处等层次组成。第十条 本专业委员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第十一条 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依据中国电子商务协会章程和中国电子商务协会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登记与管理办法,制定和修改本委员会的工作条例; 选举和罢免常务委员会常务委员; 审议常务委员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决定本专业委员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决定终止事宜和本专业委员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二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或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或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十三条 常务委员会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专业委员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常务委员会由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在预先提出申请的会员中选举产生,单位会员的常务委员由该单位推荐。第十四条 常务委员会的职权是: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预决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决定秘书处辅助工作人员的聘任; 领导本专业委员会开展工作;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 常务委员会的换届事宜按《中国电子商务协会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登记与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执行。第十六条 常务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第十七条 常务委员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委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定须经到会常务委员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十八条 本专业委员会的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在本专业委员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50周岁;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有一定社团工作经验;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分;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九条 本专业委员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的任期按《中国电子商务协会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登记与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执行。第二十条 本专业委员会将聘请有声望的专家学者作本会的常年顾问或专家委员,对本专业委员会的各项工作进行专业指导。第二十一条 本专业委员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召集和主持常务委员会的会议和工作; 检查会员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代表本专业委员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二条 本专业委员会秘书处是本会的常设办事机构,设秘书长一名,辅助工作人员若干名。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落实实施第二章第六条规定的各项工作计划、工作任务; 组织各会员机构开展有益于行业发展和会员利益的各项活动; 提出辅助工作人员聘用建议,报常务委员会批准后办理有关聘用手续; 负责监督本专业委员会经费运行; 负责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三条 上述各组织机构和本专业委员会开展的各项活动,均严格履行中国电子商务协会的规定程序,不得超越程序擅自行事,同时接受并严格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第23号令》第十二、十三、十四条之规定和《中国电子商务协会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登记与管理办法》第四条所规定的各项义务。第五章经费来源与管理第二十四条 经费来源中国电子商务协会返还给本专业委员会的会员会费; 在核准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所取得的合法收入; 接受捐赠、资助等收入; 利息; 其它合法收入。 第二十五条 经费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第23号令第九条和《中国电子商务协会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登记与管理办法》第五条之规定进行。第二十六条 本专业委员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第二十七条 经费的使用用于学术活动、会员权利中的开支或规范发展网络营销事业,不得挪作他用; 向协会缴纳管理费; 本专业委员会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专业委员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第二十九条 本专业委员会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有关财务管理规章制度,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协会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第三十条 使用中国电子商务协会票据的按《中国电子商务协会票据管理办法》执行。第三十一条 本专业委员会所掌握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或挪用。第六章附 则第三十二条 本工作条例的解释权属本专业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条 本工作条例自报请中国电子商务协会批准后生效,自本专业委员会正式注册成立之日开始实施。
2023-09-02 14:39:411

中国五金交电化工商业协会的组织章程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本团体名称为中国五金交电化工商业协会。英文名称:China National Hardware Electric and Chemical Products Commercial Association,英文缩写:CNHECPCA。本团体于1991年7月22日经国家民政部登记注册。第二条 本团体是由从事五金交电化工商品生产、流通的企事业单位、科研机构、社会团体和个人等自愿组成的行业性的非营利性、全国性社会团体。第三条 本团体的宗旨是:遵守我国宪法、法律和法规,贯彻执行国家方针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紧紧围绕国家经济建设这个中心,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积极开展五金交电化工行业中介服务活动,加速我国五金交电化工行业市场化建设和国际化进程,促进我国五金交电化工行业的繁荣与发展。坚持为行业和企业的利益服务,引导会员爱国、敬业、守法,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搞好行业自律,承担行业指导与协调职能,充分发挥桥梁纽带作用。第四条 本团体接受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的业务指导和国家民政部的监督管理。第五条 本团体会址设在中国北京市丰台区。第二章 业务范围第六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是:(一)引导会员企业认真学习、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商品流通的方针政策,维护企业合法权益,协助企业做大做强。制定行规行约,规范行业行为,搞好行业自律。(二)搜集行业科技信息、经济信息和产业政策,建立行业信息库,依照有关规定建设行业网站,办好协会会刊,编写出版业内专业书刊。为会员提供咨询、培训和市场调查研究等各种服务。(三)参与制定、修订行业各类标准工作,组织推进标准的贯彻实施。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表彰和宣传行业内守信用、讲信誉、重信义的企业。(四)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和行业的整体利益,及时向政府反映会员和行业的合理意见、要求和建议。代表行业参与国家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工作,协助政府维护我国五金交电化工产业经济安全和市场平稳发展。完成政府委托、交办的各项任务。(五)通过各种渠道开展对外交流与合作,组织企业互访、考察、交流以及参加国际性展览和会议等活动,帮助会员企业寻找合作伙伴,为会员企业开拓国际市场牵线搭桥,引导企业参与国际大流通。建立与国外同业公会和国际行业组织的联系与合作,扩大协会在国际行业领域内的影响。(六)引导行业加速培育和建设具有商品门类特色的产销基地和专业市场,推动新型业态的发展。(七)经政府有关部门委托或根据市场和行业发展需要举办或合作举办各类专业展览会、博览会,通过专业化、市场化、国际化运作,加速培育和创立国际品牌展会,联合、合作主办境外中国商品专业展览会。(八)做好会员之间、会员与行业之间的指导与协调工作。第三章 会 员第七条 本团体的会员种类分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凡从事五金交电化工生产、经营及相关经济活动的单位、团体及个人均可自愿申请加入本团体。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拥护本团体章程;(二)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三)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个人会员除外),且具备一定的规模或具有一定的影响;(四)积极按期交纳会费。第九条 会员的入会程序是:(一)提交入会申请书;(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理事会闭会期间,由协会秘书处审查,符合入会资格的报秘书长审批;(三)由协会理事会授权秘书处颁发会员证和铜牌标志。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二)参加协会的活动;(三)获得协会服务的优先权;(四)对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五)有信息资源优先享用权;(六)有要求协会依法保护其合法权益的权利;(七)入会自愿、退会自由。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协会章程和行规行约,贯彻执行协会决议;(二)维护协会的合法权益;(三)完成协会交办的工作;(四)向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材料和所需信息;(五)按规定交纳会费。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协会秘书处,办理相关手续。会员如一年不缴会费或不参加协会活动的,应视情况予以劝告;如二年不缴会费或不参加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第十四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一)制定和修改协会章程;(二)选举和罢免理事;(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四)制定并修改会费标准;(五)决定终止事宜;(六)决定其他重大问题。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二)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及实体机构;(七)聘任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八)领导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由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下,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第二十一条 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常务理事会由理事长一人、副理事长若干人和常务理事若干单位组成。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下,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第二十四条 本团体设秘书处。秘书处是在常务理事会领导下的协会日常工作办事机构。秘书处专职工作人员面向行业和社会招聘,实行劳动合同聘用制。第二十五条 本团体按专业和需要设立分支机构和代表机构。分支机构和代表机构在秘书处协调和常务理事会领导下独立开展行业工作,可在协会授权下,以协会名称开展行业活动。第二十六条 本团体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具有一定的理论水平,热心协会和行业工作;(三)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5周岁,秘书长为专职;(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刑事处罚;(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第二十七条 本团体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第二十八条 本团体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四年(任期最长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第二十九条 本团体理事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团的法定代表人。第三十条 本团体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三)提请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定协会机构设置、领导成员变更及其他重大事项;(四)决定本团体日常工作中的重大事项。第三十一条 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一)主持秘书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二)协调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四)聘用秘书处专职工作人员;(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第五章 资产管理 使用原则第三十二条 本团体的经费来源:(一)会费;(二)捐赠;(三)政府资助;(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五)利息;(六)其他合法收入。第三十三条 本团体按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团体会费标准收取会员会费。第三十四条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第三十六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第三十七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第三十九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第四十条 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第四十一条 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第四十二条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机关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第四十三条 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第四十四条 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第四十五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第四十六条 本团体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终止。第四十七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第八章 附 则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经二〇〇八年十一月十九日第五届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理事会。第五十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2023-09-02 14:39:571

中国商业技师协会的组织章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商业行业专业技术人员的管理,充分发挥其作用,维护其合法权益,经原商业部批准,民政部注册登记,特成立“中国商业技师协会”(英文译名China Business Technician Association,缩写:CBTA)。第二条 本协会是由商品流通行业各类专业技术人员、各类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专业咨询机构和个人自愿组成的全国性行业组织,具有社会团体法人资格。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贯彻国家有关方针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第四条 本协会接受国家国内贸易局、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第五条 本协会会址设在北京市第二章 业务范围第六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一)承担政府部门委托的工作,协助政府部门开展行业管理,开发人力资源,为提高从业人员素质、促进就业服务;(二)对商业职业岗位进行职业分析及人才需求预测,分析和提出商业劳动者和专门人才知识、技能的具体要求,指导商业职业教育教学改革;(三)建立商业专业人才库,满足企业对人才的需要,为社会团体和个人提供商业从业职业设计,促进职业发展;(四)在有关部门指导下组织制定职业标准、开发职业培训教材、开展职业培训、职业鉴定,实施职业教育“两种证书”制度;(五)组织市场营销专家、市场营销业务人员结合我国企业经营、管理实际,研究市场营销理论与实践,广泛传播市场营销理论研究和应用成果;(六)为企业市场营销管理活动提供专业咨询及多样化的服务,开发、收集、交流有关信息;(七)采取多种形式提高市场营销管理者、专业人员的职业素质和业务水平;(八)承担市场营销业务人员职业培训、资格评价工作并组织实施;(九)开展专业技术交流,编辑出版书刊、资料,传播国内、国外有关信息,并与国外同行业联系,开展国际间交往与合作;(十)组织技术大赛、职业培训、技术表演、提供技术咨询服务;(十一)开展有利于本协会的其他活动。第三章 会员第七条 本协会会员为团体会员、个人会员和名誉会员。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拥护本协会的章程;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在本协会行业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一)团体会员1、具有一定经营规模和良好业绩的企事业单位;2、各地技师协会;3、相关组织机构。(二)个人会员1、商品流通行业的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2、本领域或相关领域的专家、学者;3、本领域职业教育工作者、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一)提交入会申请书;(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三)由理事会颁发会员证。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二)参加本协会的各项活动;(三)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四)对本协会工作有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第十一条 会员应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本协会的章程,执行本协会的决议;(二)维护本协会合法利益;(三)参加和支持本协会的各项活动,承担本协会委托的工作;(四)按规定交纳会费;(五)提供本协会所需的信息和资料。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第十三条 会员如果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第十四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关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责是:(一)制定和修改章程;(二)选举和罢免理事;(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四)决定终止事宜;(五)讨论并决定协会的方针、任务;(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定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方能生效。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国家国内贸易局审查并经民政部批准同意(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会任期四年,可连选连任。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八)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通过方能生效。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第二十一条 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定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方能生效。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二)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三)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5周岁,秘书长为专职;(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五)未受过剥削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国家国内贸易局审查并经民政部批准同意后,方能任职。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四年(最长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国家国内贸易局审查并经民政部批准同意方可任职。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会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秘书长职权:(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第三十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一) 会费收入;(二) 国内外团体和个人的捐赠;(三) 政府资助;(四)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收入;(五) 利息;(六) 其他合法收入;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第三十三条 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务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款、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民政部和国家国内贸易局组织的财务审计。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第三十九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第四十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经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国家国内贸易局审查同意,并报民政部核准后方能生效。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国家国内贸易局审查同意。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国家国内贸易局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经民政部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国家国内贸易局和民政部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一致的事业。第八章 附则第四十六条 章程经2000年8月8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协会的理事会。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民政部核准之日起生效。
2023-09-02 14:40:141

注册一个商会需要什么条件

在中国,要注册一个商会,需要满足以下条件:1.成员条件:商会成员应为同一行业、同一领域或同一区域内的企业和商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且符合商会章程中规定的成员条件。2.注册地址:商会需要有一个注册地址,可以是商会成员的企业地址或商会租赁的办公场所。3.商会章程:商会应制定并通过商会章程,明确商会的组织结构、会员资格、商会运作方式、商会章程还应包括商会的管理机构、管理规定、会员权利和义务等内容。4.注册资金:商会需要有一定的注册资金,具体金额视当地政策和商会规模而定。5.法律合规:商会需要遵守当地法律法规,如公司法、社会团体法等,并按照规定进行注册、备案和年检等手续。6.成立条件:商会需要有足够数量的会员,并且成员需要在商会的成立会议上通过商会章程和商会管理机构等相关事项。7.相关证照:商会注册需要提供相关证照,如法人身份证明、成立会议记录、商会章程等需要注意的是,商会的注册和管理可能会因地区和行业不同而有所差异,具体要求需要按照当地政策和法律法规为准。在注册商会前,建议先咨询相关部门和专业人士,了解当地具体的注册流程和要求,以确保顺利完成商会的注册。如果想了解更多商会数字化转型知识可以搜索<shetuan.pro>,欢迎交流。
2023-09-02 14:40:432

北京市女企业家协会的协会章程

北京市女企业家协会章程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本会定名为:北京市女企业家协会第二条 本会是由北京市工业促进局作为业务主管部门经社会团体行政主管核准注册登记的社会团体法人。第三条 宗旨:全心全意为女企业家服务。第四条 本会遵照国家宪法、法律、法令、和政策开展各项活动。维护国家的根本利益,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第五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部门的领导,接受社会团体行政主管监督、检查和管理。第六条 坚持民主集中原则,按照核准登记的章程,走民主自律、自我发展、自成实体的道路,把本会建设成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社会团体。第七条 注册金额为人民币伍万元。第二章 业务范围第八条 本会业务范围:(一)组织女企业家认真贯彻党和政府的方针、政策、法规等;(二)把女企业家中深化企业改革和企业管理中的难点、热点,作为主题,开展报告会、研讨会、交流会等多种活动,推动企业改革与发展;(三)开展本地区和垮地区企业间的经济交流与合作活动;(四)开展多种形式的岗位培训和商贸培训提高女企业家的综合素质;(五)推进妇女的创业活动,并与多方媒体合作,宣传女企业家的先进事迹和成功经验;(六)组织会员参加国内外的学术交流和交往活动,促进中外女企业家的合作与友谊;(七)反映女企业家的意愿和正当要求,维护女企业家的合法权益;(八)按照自立、自治、自养方针,加强本会常设机构自身建设,提高本会工作人员素质和加强科学管理工作,更好地为会员服务。第三章 会 员第九条 本会吸取会员,实行入会、退会自愿的原则。(一)会员资格凡是承认和遵守本会章程的本市各企业(包括各种不同行业,不同所有制,多种经济成分)中的现职女正、副厂长、经理、董事长、三总师;企业经营规范且业绩较好;热爱协会,参加协会活动,按时缴纳会费;自愿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方可入会。(二)入会、退会手续具备条件的个人加入本会,应提出书面申请,经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机构批准,方可成为正式会员,并发给会员证。会员自愿退会,应提出书面申请,经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机构讨论通过,收回会员证,终止会员资格。非自愿性退会,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机构讨论决定并以适当方式予以宣布,取消会员资格。会员退会不得提出财产要求。第十条 会员权利和义务(一)会员权利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表决权;建议权和批评权;参予本会内部事务的管理权;优先参加本会主办的各项活动的权利;符合本会章程的其他权利;(二)会员义务履行章程的义务;执行决议的义务;承办委托事务的义务;维护本会声誉的义务;积极参与活动的义务;按时缴纳会费的义务和符合本会章程的其他义务。本会会费缴纳时间为每年1月至3月。会员如一年不缴纳会费,或一年不参加本会活动者,视为自动退会。第四章 组织机构第十一条 本会会员代表、理事、常务理事及其它领导的产生,要体现民主集中的原则,须经充分酝酿协商,选举产生。第十二条 会员代表大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其主要职责是:(一)制定、修改章程;(二)选举产生理事会、监事会;(三)决定本会的工作任务和工作方针;(四)审议理事会、监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五)通过重要决议;(六)聘请顾问、名誉会长;(七)决定本会的重大变更和终止;(八)其它事项。会员代表大会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参加为有效会议,参加会议一半以上成员表决的通过事项,为有效决议。会员代表大会每四年召开一次,因特殊情况须临时召开,由理事会讨论决定。第十三条 理事会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闭幕期间的执行机构,向会员代表大会负责,每届任期四年,可连选连任。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信形式召开。理事会设会长1人,副会长若干人,秘书长1人,理事若干人,常务理事若干人,会长连任不超过两届。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理事会的主要职责:(一)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二)对本会活动进行集体领导;(三)确定本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四)委任副秘书长和办事机构;(五)审批会员(或委托授权机构);(六)提出下一届理事会的侯选人;(七)贯彻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八)制定本会中、近期工作计划;(九)建立各项内部管理制度;(十)决定本会的一般变更;(十一)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并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十二)接受监事会提出对本会违纪问题的处理意见,提出解决办法并接受其监督;(十三)理事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的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半数以上理事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十四)其它职责。第十四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三条二至十二款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一。第十五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十六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信形式召开。第十七条 秘书长为专职, 本会的日常工作由秘书长负责。第十八条 北京市女企业家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二)在协会领域中有一定威信和影响;(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职年限不得超过70周岁,(四)兼职副会长必须是企业现职领导;(五)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第十九条 本会的法定代表人为会长,法人代表不得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会长任期不得超过两届。第二十条 本会在区县可以设立工作委员会,作为协会的分支机构。第二十一条 北京市女企业家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一)召开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三)代表北京女企业家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第二十二条 北京市女企业家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二)协调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代表机构开展工作(三)提名副秘书长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代表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第二十三条 监事会监事会由3人组成,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向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其主要职责:(一)选举产生监事长;(二)出席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三)监督本会及领导成员依照《指导意见》和有关法律、法规开展活动;(四)督促本会及领导成员依照核定的章程、业务范围及内部管理制度开展活动;(五)对本会成员违反本团体纪律,损害本团体声誉的行为进行监督;(六)对本会的财务状况进行监督;(七)对本会的违法违纪行为提出处理意见,提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并监督其执行。第五章 资产管理第二十四条 本会资产为共有财产,不论如何获得,只能用以促进有利于本会宗旨实现的各项事业,不得以利润、股息直接或间接的方式,支付、转移给本会会员。本会资产依照国家和社团行政主管机关有关规定及本会章程进行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第二十五条 本会经费来源:主要有会费、捐赠、政府资助,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利息及其它合法收入。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第二十六条 严格执行国家财会规定,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定期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财务收支状况,接受会员、监事会和有关部门的审计和监督。第二十七条 北京市女企业家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第二十八条 北京市女企业家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第二十九条 北京市女企业家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第三十条 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馈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的方式向社会公布。第三十一条 北京市女企业家协会换届或更换法人代表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第三十二条 北京市女企业家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第三十三条 北京市女企业家协会设一定数额的专职会长和专职工作人员。其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六章 变更和终止第三十四条 变更程序(一)本会章程、名称、法定代表人、业务主管部门等重大变更,由理事会提出变更报告,提交会员代表大会通过;(二)涉及登记证书其它登记内容的一般性变更,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决定;(三)向原业务主管部门和社会团体行政主管机关申报,依法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第三十五条 终止程序(一)由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报告。提交会员代表大会通过;(二)由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方案,确定善后工作人选,成立清算组织,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善后处理工作;(三)向原业务主关部门和社会团体行政主管机关申报,依法办理注销手续;(四)本会终止清算后剩余资产按北京市社会团体行政主管机构的有关规定处理。第七章 附 则第三十六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理事会。第三十七条 本章程2008年3月18日经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并经社团行政主管机关同意,核定批准后生效。第三十八条 其它必要事项。
2023-09-02 14:40:521

中国营销协会的协会章程:

(中国营销协会管理委员会二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中国营销协会(英文全称为China Marketing Association,缩写为CMA)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成立,并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中国营销协会是由有志于促进中国营销事业发展和繁荣的企业界、营销学界、学术教育界等团体和个人自愿组成的非营利的全国性行业组织,依法取得社会团体法人资格,接受政府相关机构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三条中国营销协会宗旨:发展中国营销事业,促进行业发展,创造民族企业辉煌,增强中国及华人地区团体以及企事业机构的国际影响力和竞争力,为国家有关机构制定行业政策提供思路和帮助。  第四条 中国营销协会的使命:创建和完善国内的营销咨询专业体系,为中国企业成功走向国际市场,为中国中小型企业的规范、持续发展,为国际企业顺利进入中国市场,提供专业化的营销咨询服务;传播营销知识和技巧,推广最实用、现代的营销理念,培养营销人才,规范市场营销行为,培养有序营销环境,拓宽行业营销空间,促进各行业的快速发展。  第五条中国营销协会的工作目标:行使行业服务功能,创建和完善中国营销咨询行业认证体系;保护会员的合法权益,保护营销从业人员及作品的知识产权,维护企业合法权益;培养职业营销队伍,建设专业营销网络,设计高效营销终端,探索营销盈利模式。  第六条 中国营销协会会址设在中国北京。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七条职能和业务范围  (一)按照国家有关政策和法律规定的要求,代表会员共同利益,维护会员的合法权利,引导和促进行业自律管理、公平竞争  (二)建立完善的会员信息系统,加强会员管理,促进协会的发展  (三)接受相关机构委托,完善行业标准建设,进行行业课题研究和项目研究  (四)积极开展国际间的学术交流与合作,积极引进国际先进营销理论和实践,促进中国企业的营销管理水平和中国营销事业的发展;创造国际商业交流合作平台,引导国内企业参与国际合作与竞争,为投资中国的国际企业提供市场和管理咨询  (五)研究和提供行业人才资质评价、认证、考核体系,促进人才职业化进程  (六)向企事业单位和个人提供专业的培训与咨询服务,提高组织和人员的管理工作水平  (七)评审和奖励对本行业进步发挥重大作用的科技成果,表彰和激励对本行业进步与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企业、组织和个人;评审和奖励有营销力和有价值的品牌  (八)培养和储备行业专业人才,向社会推荐优秀专业人才  (九)研究、传播行业中有价值的营销管理经验,积极促进会员之间、行业之间业务合作与交流  (十)积极发展信息载体,为中国企业、组织和相关机构建立信息交流和传播渠道,扩大机构或品牌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并向会员提供有价值的市场信息资源  第八条服务范围  中国境内以及华人范围内(含香港、澳门、台湾以及其他国家的华人社区)的营销、企划、咨询(非法律和非注册会计)、托管、经纪和中介等类似的工作门类和与此相关行业工作门类从业的企业、个人和团体等,均属中国营销协会的行业服务范围。第三章会 员  第九条会员构成  凡承认本章程并符合会员规定、条件的个人或团体,均可申请入会。会员分:个人会员、团体会员、理事会员、常务理事会员和荣誉会员。  第十条会员制度  中国营销协会实行会员注册制,并根据协会管理委员会专门颁布的《中国营销协会会员管理条例》的规定实施会员的制度化管理,会员资格每年度注册一次。  第十一条会员权益  中国营销协会按照《中国营销协会会员管理条例》的规定,保障会员在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批评建议权以及参与本协会各种活动和享受会员服务等相关权利;会员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会员义务  会员要遵守协会章程,执行协会决议,积极交纳会费和参加协会各项活动。  第十三条荣誉会员  对本协会做出特殊贡献的国内外人士和具有较高学术威望和社会影响力的专家、学者,经本协会讨论通过,可授予荣誉会员称号,并且赋予协会相关职务。  第十四条会员关系  会员应经常了解当地市场动向,及时将有关信息传递给协会及有关成员单位,增进交流,促进合作。会员之间应协调双边关系,以协议的形式开展业务合作,可互作代理,互惠互利。第四章组织机构  第十五条会员代表大会  会员代表大会采用民主管理和集体表决制,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听取管理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三)审议理事会及会员提议事项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六条大会召开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管理委员会表决通过,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领导机构  中国营销协会的领导机构是中国营销协会管理委员会,负责协会日常工作。管理委员会由若干名执行委员组成,执行委员包括执行会长、秘书长、理事长等。管理委员会每届任期五年,每年召开一次常务会议。  第十八条管理委员会  管理委员会须有2/3以上执行委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委员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管理委员会的职权:  (一) 筹备召开会员大会,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决定协会发展和管理运作的其他重大事项  (三)监督履行章程和决议的情况  (四)对日常工作和财务进行管理  (五)聘任内设机构的主要负责人  (六)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七)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和专门委员会  (八)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管理委员会主席  中国营销协会管理委员会常任主席原则上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协会管理委员会常任主席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管理委员会会议及其常务工作会议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管理委员会、理事会以及常务理事会各项决议、决定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条会 长  会长由管理委员会提名,由管理委员会常任主席聘任;副会长及秘书长等其他负责人,由管理委员会提名产生。  会长一名;  名誉会长若干名;  执行会长一名;  常务副会长一名;  副会长若干名;  秘书长一名;  常务副秘书长一名;  副秘书长若干名;  若会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执行会长或常务副会长主持工作。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行业学术或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5岁  (四)身体健康,工作能力强  (五)末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一条秘书长  中国营销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各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落实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分支机构和各专门委员会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及各办事机构、各专门委员会以及各分支机构的主要负责人的人选,交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各办事机构、专门委员会以及各分支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出席管理委员会和理事会会议  (六)处理协会授权等其他日常经营管理事务  (七)副秘书长在秘书长领导下工作  第二十二条分会及委员会  分会及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本分会或委员会的日常工作,配合协会组织落实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所辖会员、委员开展工作  (三)提名本分会或委员会主要负责人的人选,交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本分会或委员会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本分会或委员会其他日常经营管理事务  (六)每半年向协会报告工作情况第五章理事会  第二十三条理事会身份  理事会是协会的项目执行经营管理机构,自主开展项目研发及资金使用的日常工作,对管理委员会及理事单位负责。  第二十四条常务理事会  中国营销协会理事会设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理事长、副理事长以及常务理事组成常务理事会。  第二十五条理事长  中国营销协会理事会设理事长一名,副理事长、常务理事若干名。本协会理事会理事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行业学术或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身体健康,工作能力强  (四)末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第六章经费和资产管理  第二十六条经费来源  中国营销协会是非营利机构,其经费来源有:  (一)会费收入  (二)政府资助  (三)国内外有关单位、团体及个人的资助或捐赠  (四)其他合法加入  (五)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六)利息及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七条经费使用  中国营销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以及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等支出,不得挪作他用,不得在会员中分配;协会举办大型活动临时需筹集经费,须经管理委员会通过;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均参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经费管理  中国营销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理清交手续。  第二十九条资产构成  中国营销协会资产包括有形资产和无形资产,有形资产包括协会使用经费购买的固定资产、办公设备、帐面资金、应收款项以及其他设备和物品等,无形资产包括商誉权、名称权、商标权等。  第三十条资产管理  中国营销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每年度一月份编制上年度的决算报告和本年度预算报告,报管理委员会审查,同时报送国家有关部门备案;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协会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一条资产使用  中国营销协会的会员和理事单位,可以根据规定授权使用协会统一的名称、图形标志及标志性物品(名片、社旗等);协会有形资产使用按照管理委员会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中国营销协会指定北京北方新大陆策划咨询有限公司为会员服务单位,开展与协会宗旨、业务相关的各项经营活动。  第七章章程修改  第三十三条章程修改条件  中国营销协会修改章程,需具备下列部分条件:  (一)章程条文明显与社会现实不符,阻碍协会建设和发展  (二)章程内容与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出现冲突和背离  (三)章程原则与会员共同利益不相调配,会员大量质询和建议修改  (四)为了促进协会建设和发展,需要根据情况增加或废止部分条款  (五)根据管理委员会、会员代表大会以及理事会的决议需要进行必要修改  第三十四条章程修改程序  中国营销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一以上席位共同发起,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席位表决通过,报管理委员会审议颁布。  中国营销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15日内,经国家有关部门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第八章终止与暂停  第三十五条协会终止条件  中国营销协会出现下列情况时,可以经过必要程序终止并解散:  (一)出现不可抗力原因致使协会无法继续运作  (二)协会经费出现巨额亏损,无法改善和继续运作  (三)被登记管理机关勒令停止  (四)管理委员会一致通过停止协会运作第三十六条协会终止程序  中国营销协会终止并解散时,由管理委员会提出终止动议,经会员代表大会四分之三席位表决通过,并报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可以进入终止处理程序。  第三十七条协会终止处理  中国营销协会终止前,须在国家保险监管部门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中国营销协会经国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国家有关部门和国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三十八条协会暂停  中国营销协会出现下列情况时,可以经管理委员会批准暂停开展运作:  (一)因不可抗力原因致使协会无法顺利运作,需要等待合适时机再行恢复  (二)协会经费出现亏损,需要进一步改善后再行恢复  (三)被登记管理机关勒令暂停和整顿  (四)管理委员会一致通过暂停协会运作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本条例由中国营销协会标准化委员会负责起草,由中国营销协会管理委员会最终批准通过,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第四十条本条例内容和执行标准由中国营销协会管理委员会负责最终解释和监督执行。  第四十一条本条例的著作权和版权属中国营销协会所有。
2023-09-02 14:41:081

关于成立商会的请示【申请成立商会请示范文】

  商会,是 商品经济的必然产物。商会是商人身份确立的过程,也是商人组织 有序化的过程。下文是我收集的关于成立商会的请示范文,欢迎阅读!   申请成立商会请示范文篇一   老河口工商业联合会:   根据新时期工商联工作发展要求和老河口籍在京经商企业实际需要,现由贵会提名并报市委政府同意的襄阳市北京商会副会长人选刘解军、李荣海先生牵头筹备成立北京老河口商会,筹备工作开展情况报告如下:   刘解军、李荣海两位牵头人分别于20XX年12月30日和20XX年1月7日召集部分老河口籍在京从商非公代表人士举行两次筹备商谈会,主要议程一是宣读老河口市工商联、老河口市总商会《关于推荐襄阳市北京商会副会长人选的请示》;二是学习“国际商会中国国家委员会章程”及“入会指南”;三是蕴酿“北京老河口商会筹备委员会”名单;四是讨论起草北京老河口商会章程。   筹备会后,大家分头行动。目前已完成如下具体工作:   一、考察选定了“北京老河口商会”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茶马北街1号院。   二、起草了《北京老河口商会章程》(草案)。   三、报装了“北京老河口商会”办公电话010-52837361 010-52837351。   四、 申请了“北京老河口商会”电子邮箱   五、 印发了老河口籍在北京经商从业非公企业人员登记表,并收回100多份。   六、着手筹建“北京老河口商会”网站。   七、正在筹备老河口在京非公企业从商人员第一次代表大会。   特此申请   北京老河口商会筹备组   20XX年3月15日   申请成立商会请示范文篇二   xx市民政局:   目前,在xx市经商的xx籍人已有200多户近800人,他们都集中在xx商城从事个体经营。为进一步增进同乡之间的友谊,便于信息互动,加强自我约束,由xx、xx、xx等人联合倡议,发起成立xx商会。经过两个月 的精心筹备,已吸纳会员150多个,这些会员都是各个行业的精英,在xx市经商多年, 在老乡中具有很强的影响号召力。4月20日、5月25日商会筹委会相继召开了第一次筹备大会、第二次筹备大会,会议听取并审议了商会《章程》、《会员自律公约》、《会费收缴及财务管理办法》、《选举办法》等草案,提名产生了理事会 ,会长、副会长、常务副会长、秘书长等人选。   商会筹委会拟定于9月23日召开成立大会暨第一次会员大会,审议通过《章程》等草案,并选举产生第一届理事会及相关领导机构、办事机构成员。现已报请市工商联主要领导审核同意,成立商会条件成熟。   特申请市民政局正式批复!   xx市xx商会筹委会   申请成立商会请示范文篇三   恩施市商务局:   经过几个月的积极筹备,目前在湖北省恩施成立湖南籍工商界人士民间商会社团的工作已经进入最后的倒计时阶段。在此,我们筹备小组的全体成员向一直关心商会筹建的恩施市商务系统的领导表示诚挚的感谢。筹备小组现正式以书面形式向商务局提出在恩施成立湖南商会的申请。   建立商会是我们在恩施经商办企业和其他各界的湖南籍人士的多年愿望、共同心声。商会将以“服务会员,宣传政策,协调关系,凝聚湘商,投资恩施,经济发展”为主要职责,以商会是个大家庭,和谐发展为我们的主题,充分发挥桥梁纽带作用,努力推进湖南与恩施的经济合作。依托商会的平台,以项目为纽带,积聚生产要素,促进会员企业的强强联合,实现规模化经营,进一步壮大会员企业的综合经济实力。商会还将整合资源,抱团发展,打造商会和企业品牌,推动会员企业的集群化发展。商会秉承“生存于社会、发展于社会、回报于社会”的人生理念,积极致力于社会公益慈善事业,教育事业以回馈于社会,同时发挥政府管理非公有制经济的助手作用,成为政府和会员之间的桥梁和纽带;努力配合政府做好招商引资工作,树立商会品牌,提高商会知名度。 我们在恩施的乡友中宣传以打造一个“服务会员,构建和谐商会;整合资源,推动湖南和恩施经济;回报社会,传承湘商文化”的商会平台,让我们湖南人在这片土地产生出强大的影响力,同时搭建起恩施、湖南两地商贸、文化和社会交流桥梁,这很快得到了在恩施的众多湖南老乡的响应,大家纷纷要求加入商会。   目前报名要求参加商会的湖南人已经超过 人,他们中有办厂、开公司的企业家,也有各种商贸城的经营户,所涉行业涵括了房地产开发、矿业开发、商贸、工艺品、食品、服装、装饰装潢、建筑材料、移动通信、日用百货、文化传媒等多个行业,还有在恩施从政从教等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等部门工作的湖南籍老乡,作为特邀会员纳入商会序列,使可贵的人脉资源实行有效的整合。   从 月份开始,我们正式成立了恩施湖南商会筹备小组,并推选了等 人组成了商会筹备小组和秘书处。其间,我们先后召开了三次筹备工作会议、对商会筹备工作情况及时进行了研究、通报、部署、检查,使筹备工作既体现了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又能有条不紊的按序进行。   在这期间,也向其他在恩施的兄弟商会进行了学习考察,广泛征询他们的意见,取得了工作上的指导和帮助。按照国务院颁布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及国家有关规定,我们起草了商会章程草案,使商会的各项工作能做到照章办事,有章可循。在此之外,我们为了使商会能真正成为会员的商务之家,会员之所,我们还将在 设立了商会的专门办公场所,聘请专职工作人员负责处理日常工作,配备必需的办公设备,为商会工作的正常开展创造了良好条件。   万事俱备,只欠东风。筹备组认为,经过大家的共同努力,现已完成了商会成立大会的各项准备工作。在此,我们恳请恩施市商务局批准我们成立恩施湖南商会的申请!   恩施湖南商会筹备组   年 月 日看了“申请成立商会请示范文”还看了: 1.商会成立邀请函范文 2.公司 申请书 格式范文6篇 3.商会成立的邀请函范文 4.商会年会的邀请函范文 5.商会年会邀请函范文 6.商会周年庆邀请函范文
2023-09-02 14:41:211

上海婚庆行业协会的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本会中文名称为“上海婚庆行业协会”,英文名称为“SHANGHAI WEDDING TRADE ASSOCIATION ”,缩写“SWTA”。第二条本会依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上海市促进行业协会发展规定》精神组建,为本市婚庆行业相关企业以及其他经济组织自愿组成、实行行业服务和自律管理的跨部门、跨所有制的非营利的行业性社会团体法人。第三条本会宗旨:为会员提供服务,维护会员合法权益,保障行业公平竞争,沟通会员与政府、社会的联系,促进行业经济发展。第四条本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上海市社会团体管理局,业务主管单位是上海市商务委员会。本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单位的监督管理。第五条本会住所和活动地域:上海市。第二章 任务、业务范围和活动原则 第六条本会的主要任务是:(一)根据会员需求,组织市场拓展,发布市场信息,推介行业产品或者服务,开展行业培训,提供咨询服务。(二)制订本行业的行规行约,可以向政府有关工作部门提出制订有关技术标准的建议或者参与有关技术标准的制订。(三)对会员之间、会员与非会员之间或者会员与消费者之间就行业经营活动产生的争议事项进行协调,可以对本行业协会与其他行业协会或者其他组织的相关经营事宜进行协调,可以代表本行业参与行业性集体谈判,提出涉及行业利益的意见和建议。(四)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代表行业内相关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向政府有关工作部门提出反倾销调查、反补贴调查或者采取保障措施的申请,协助政府有关工作部门完成相关调查。行业协会可以参与反倾销的应诉活动。(五)可代表本行业向有关国家机关反映涉及行业利益的事项,提出经济政策和立法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六)行业协会对违反行业协会章程或者行规行约、损害行业整体形象的会员,可以按照行业协会章程的规定,采取相应的行业自律措施,并可将有关行业自律措施告知政府有关工作部门。对行业内违法经营的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行业协会可以建议并协助政府有关工作部门予以查处。行业协会可以根据需要,制订行业内争议处理的规则和程序。(七)行业协会参与有关行业发展、行业改革以及与行业利益相关的政府决策论证,提出有关经济政策和立法的建议,参加政府举办的有关听证会。(八)行业协会通过政府委托,可以开展行业统计、行业调查、发布行业信息、公信证明、价格协调等工作。第七条本会的业务范围是:行业调研、技术培训、编辑出版、会展招商、产品推介、中介咨询服务、国内外信息技术交流、维权和争议调解等。(涉及行政许可的,凭许可证开展业务)第八条本会活动原则:(一)本会按照核准的章程开展活动,遵守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二)本会开展活动,诚实守信、公正公平、不弄虚作假、不损害国家、其他单位和个人的利益;(三)本会不以协会名义从事经营活动,如以举办的经营实体名义开展活动,则不与本行业内的企业争利;(四)本会开展活动时,遵循“民主集中制”和“自主办会”原则,做到工作自主、人员自聘、经费自筹。第三章 会 员 第九条本会由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组成。申请加入本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承认本会章程;自愿加入本会;在本会的专业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第十条会员入会的程序是:提交入会申请书;由本协会理事会授权秘书处审核同意,并发给同意吸收入会的有关证书。第十一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二)参加本会的活动权;(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四)对本会工作的知情权、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权。第十二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一) 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服从行规行约,维护行业利益。(二) 完成本会委托的工作,支持并参加本会的各项活动。(三) 按规定交纳会费。(四) 主动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报表。第十三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退回会员证书。会员如果在一年内无故不缴纳会费、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第十四条会员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本会章程的,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并公示。会员如对理事会的除名决定不服,可提出申诉,由理事会作出答复,必要时提交会员大会审议。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五条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一)制定和修改章程;(二)选举和罢免理事;(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四)决定终止事宜;(五)决定其它重大事宜。第十六条会员大会每年召开一次。会员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上海市商务委员会审查并经市社团管理局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第十八条本会设理事会,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第十九条理事会的职权是:(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三)召开会员大会,并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四)决定会员的除名;(五)决定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六)决定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和免职;(七)根据会长的提名,决定秘书长人选的聘免;(八)根据秘书长的提名,决定副秘书长人选的聘免;(九)领导各机构开展工作;(十)制定和完善财务等各项管理制度;(十一)决定其它重大事项。第二十条理事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理事会决议须经出席理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为有效。理事会每年应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可随时召开。理事会会议由会长负责召集和主持。有1/3理事提议,必须召开理事会会议。如会长不能召集,提议理事可推选召集人。召开理事会会议,会长或召集人提前3日通知全体理事。理事会会议,应当由理事本人出席。理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理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事项。增补理事,须经会员大会选举。特殊情况下可由理事会补选,但补选理事须经下一次会员大会确认。第二十一条本会的会长、副会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在行业内有较大影响;(二)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四)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能担任本会会长、副会长、理事和秘书长:(一)因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执行完毕之日起未逾5年的;(二)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正在执行期间或者曾经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三)曾经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社会团体中担任负责人的,且对该社会团体的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自该社会团体被撤销之日起未逾5年的;(四)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第二十二条本会会长、副会长每届任期四年,会长连任一般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超届连任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第二十三条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在国家机关无现任公职,个人信用良好。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第二十四条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检查本会各项会议的落实情况;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第二十五条本会秘书处是理事会的日常办事机构,由秘书长主持秘书处日常工作。其任职条件参照第二十一条,一般应为专职。秘书处的工作人员应当是专职人员,人事分配制度和社会保障制度按照本市有关规定执行。第二十六条本会秘书长接受理事会领导,严格执行会员大会和理事会的决议。其主要职责是:(一) 主持秘书处开展日常工作,严格执行由理事会通过的财务等各项管理制度,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二) 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开展工作;(三) 提名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四) 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和辞退;(五)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六)按需要可增设联络、咨询等机构,处理日常事务性工作。设立内设办事机构应报业务主管审查同意,并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第二十七条本会会员大会、理事会进行表决,可以采取无记名投票或举手方式进行。以上会议应有会议记录,会议决议应当形成会议记要。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八条本协会经费的来源:(一)会费;(二)捐赠;(三)承办政府部门委托事项获得的资助;(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五)利息;(六)其它合法收入。第二十九条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第三十条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第三十一条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第三十二条本协会的资产管理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务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第三十三条本协会换届和变更法定代表人之前,聘请专业审计事务所审计,并作出审计报告。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四条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审议后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第三十五条修改后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上海市商务委员会审查后,并报市社团局。第七章 终止和程序及废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六条本协会因完成协会章程规定的宗旨、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决议。第三十七条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上海市商务委员会审查同意。第三十八条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部门下成立清算工作组,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第三十九条本协会经市社团管理局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第四十条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市社团管理局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本章程经2009年12月21日第三届会员大会表决通过。第四十二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的理事会。第四十三条本章程自市社团管理局核准之日起生效。
2023-09-02 14:41:321

什么是商会?商会主要做什么?

商会,是商品经济的必然产物。一般是指商人依法组建的、以维护会员合法权益、促进工商业繁荣为宗旨的社会团体法人。商会法律特征:互益性、民间性、自律性、法人性。商会是商人身份确立的过程,也是商人组织有序化的过程。商会是市场经济条件下实现资源优化配置不可或缺的重要环节,是实现政府与商人、商人与商人、商人与社会之间相互联系的重要纽带。扩展资料1903年,清政府设立了商部,作为统辖农工商实业的最高管理机构。1904年,根据商部的意见,清廷谕令颁布了《察定商会简明章程》、《商会章程附则六条》。此项法律文件成为商会成立的法律依据。1905年1月13日,天津商会正式成立。到1908年,全国已有58个总商会(其中9个建于海外)和223个分会。1912年商会总数猛增至794个,1915年更激增到1262个。1915年,参议院代行立法院职权,于第二期常会议定《商会法》,并于12月予以公布。次年2月,又颁布了《修正商会法施行细则》。1929年,工商部拟定《商会法》草案,同年8月15日公布施行。商会制度从创立时起,就是具有强烈的独立意识的社团组织,与其他形式的社团比较而言,它是当时清政府最为重视也倡导最力的新型商办民间社团。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商会
2023-09-02 14:41:461

中国通信企业协会的组织章程

中国通信企业协会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协会名称:中国通信企业协会(简称中国通信企协),英文名称:China Association of Communication Enterprises缩写(CACE)。第二条本协会是由以通信运营企业、信息服务、通信设备制造、通信建设等通信产业相关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自愿组成的行业性、全国性、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第三条本协会宗旨:本协会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政策法规、职业道德为职业纪律;以服务、维权、自律和协调为基本职能,发挥桥梁纽带作用,为政府主管部门、通信企业和消费者服务,促进通信事业健康发展。第四条本协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第五条本协会住所设在北京市西长安街13号。第二章业务范围第六条本协会的业务范围是:(一)组织调查研究,总结和探索通信行业经营、管理、改革、服务和发展的新经验、新思路、新途径,为政府主管部门制定相关政策提供理论和实践依据。(二)协调通信行业企业与企业、企业与消费者之间的关系,建立健全行业自律机制,创造公平的市场竞争环境,促进通信业健康发展。(三)受政府主管部门委托,起草行业标准;根据授权进行相关行业统计,承担统计资料的分析整理、综合信息的报送以及行业信息化的组织和推广工作。(四)经政府主管部门授权,组织对从业人员资格认证和企业资质的认证以及年检工作。(五)经相关政府部门批准,组织评优、表彰活动,交流、宣传、推介企业管理经验,塑造行业企业形象。(六)对企业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组织专题调查研究,听取企业意见,了解企业实际困难,向政府主管部门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七)组织开展本行业的技术、职业、管理、法规等培训工作。(八)为企业提供通信质量、先进技术型企业评估等咨询服务。(九)组织开展国内外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联系相关国际组织,指导、规范和监督会员企业的对外交流活动,帮助企业开拓国际市场;主动参与协调对外贸易争议,组织会员企业做好反倾销、反补贴和保障措施的应诉、申诉等相关工作,维护通信行业企业合法权益。(十)依法维护通信产品(服务)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组织开展通信服务质量测评活动,收集消费者对通信服务质量的反映与评价信息,受理消费者投诉,向政府主管部门和企业转达消费者的呼声。(十一)受政府委托承办或根据市场和行业发展需要举办业内高层论坛、展览会、展示会,协助组织听证会,为政府、企业和消费者搭建沟通交流平台。(十二)依照有关规定组织编辑出版有关通信行业企业管理资料、书籍、办会刊物和网站。为会员企业提供有关政策、经济、技术、业务、产品、市场等信息和通信行业改革发展动态信息,努力把协会办成会员单位和企业之家。(十三)承接行业调查、研究、评估、咨询等有关工作。(十四)承担政府主管部门授权和企业委托的符合本章程宗旨的其他工作任务。第三章会员第七条本协会会员分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第八条加入本协会应具备的条件:(一)承认本协会章程,履行本协会章程规定的义务;(二)单位会员必须具有法人资格或相对独立核算的通信行业企、事业单位(组织);(三)个人会员须是本协会单位会员的各级领导,通信行业企、事业单位的专家、学者。第九条入会程序:(一)申请单位会员,须提交入会申请书、营业执照、相关资质证书和材料;(二)申请个人会员,应提交职务、职称、学术成果证书和单位推荐意见。(三)提交入会申请书,经本协会秘书处审核、会长同意,报理事会讨论通过;(四)由本协会办事机构颁发会员证书。第十条会员的权利:(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二)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三)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四)本协会组织的国内、外活动的参加权;(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第十一条会员的义务:(一)遵守本协会章程,执行本协会的决议;(二)维护本协会的信誉和合法权益;(三)接受本协会的指导与协调;(四)完成协会委托的工作;(五)向本协会反映有关情况,提出建议;(六)按规定交纳会费。第十二条会员退会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书。第十三条会员不履行义务,视情节轻重予以批评、警告直至除名。会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经本协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收回会员证书:(一)严重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行业主管部门的规定;(二)严重违反本章程,不履行会员义务;(三)两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活动。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第十四条会员代表大会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由单位会员、个人会员推选代表组成。其职权是:(一)制定和修改本协会章程;(二)选举、罢免本协会理事;(三)选举、罢免本协会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四)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五)审议本协会理事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六)决定本协会工作方针、任务和重大事项;(七)决定名誉职务的设立和人选;(八)决定本协会终止事宜;(九)决定本协会其他重大事宜。第十五条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十六条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五年。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得超过一年。第十七条理事会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的理事组成,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第十八条理事会的职权是:(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二)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三)向会员代表大会提交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协会《章程》修改报告;(四)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五)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及实体机构;(六)决定副秘书长、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及实体机构负责人的聘任;(七)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八)制定协会内部管理制度;(九)推荐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候选人人选;(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第十九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遇有特殊情况,也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第二十条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一)、(二)、(四)、(五)、(六)、(七)、(八)项职权,对理事会负责。第二十一条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遇有特殊情况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第二十二条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忠实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二)在通信行业内有较高威望;(三)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岁,秘书长为专职;(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五)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第二十三条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按干部管理权限由业务主管单位提名,理事会推荐,通过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第二十四条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第二十五条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五年,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第二十六条本协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会长行使下列职权:(一)主持会员代表大会,召集、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三)领导制订协会长远规划;(四)提名因工作变动等原因,需要更换、增补常务理事、副秘书长、分支机构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本会设立执行(驻会)副会长,其职责是:在会长领导下,组织本协会举办的重大活动,协助会长完成所分担的工作任务。第二十七条本协会设立秘书处为日常办事机构,实行会长领导下的秘书长负责制。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二)组织、制定并实施协会年度工作计划;(三)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四)组织处理秘书处文秘、人事、财务等事务性工作;(五)协调本协会各分支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六)抓好秘书处和分支机构建设,不断提高其办事能力和工作效率;(七)向会长、常务理事会报告工作;(八)处理其他日常事务。副秘书长为专职,协助秘书长工作。第二十八条根据业务发展需要,本协会设立的分支机构及经济实体(机构),是协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各分支机构及经济实体(机构)在本协会领导下依法开展活动,对协会负责。分支机构对外开展活动应冠以中国通信行业协会名称;分支机构应接受协会对其进行财务状况的监督,每年由协会对分支机构进行审计,分支机构的重大事项要向协会报告。协会每半年召开一次分支机构负责人会议。第二十九条协会应密切联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行业(企业)协会,加强信息沟通与业务合作,相互促进,共同发展。协会每年召开一次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行业(企业)协会会长、秘书长会议,交流工作经验,听取对本协会工作的意见和建议。第五章经费、资产管理第三十条本协会经费来源:(一)会费;(二)政府资助、社会捐助;(三)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四)利息;(五)其他合法收入。第三十一条本协会经费用于下列支出:(一)本协会业务活动支出;(二)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福利支出;(三)本协会办公设施和日常办公费用支出;(四)在本协会章程规定业务范围内发展事业的其他支出。第三十二条本协会经费除上述第三十一条规定的支出外,不得在会员中分配。第三十三条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会员收取会费。第三十四条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第三十五条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和出纳人员。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第三十六条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第三十七条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第三十八条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第三十九条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保险和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社会团体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序第四十条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研究同意报请会员代表大会审议。第四十一条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审议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经业务主管单位同意,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第七章终止程序和终止后的财产处理第四十二条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并提交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第四十三条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第四十四条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第四十五条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第八章附则第四十六条本章程经2007年 5 月 15 日第四届第二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第四十七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的理事会。第四十八条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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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投资协会的组织章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协会名称:中国投资协会(英文名称:The Investment Association of China,缩写IAC,以下简称协会) 。第二条 协会性质:协会是由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批准设立的从事资本投资的各类投资主体(包括国有、民营、外资等)以及相关研究机构自愿参加的行业性组织,是具有社团法人资格的全国性非营利性社会团体。第三条 协会宗旨:协会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坚持党的“一个中心、两个基本点‘的基本路线,坚持改革开放;按照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积极推进投资体制改革和完善资本市场;发挥政府与投资主体之间的桥梁、纽带作用;贯彻国家的宏观调控政策,维护投资主体的合法权益,严格实行行业自律;促进投资决策与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法制化。第四条 主管部门与登记机关:协会的主管部门为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社团登记管理机关为国家民政部。协会坚持从实际出发、平等协商、协调服务的原则,依法与会员开展双向服务活动,并接受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民政部等有关政府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第五条 协会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阜外大街7号国投大厦16层邮编:100037第二章 业务范围第六条 协会的业务范围:1.积极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宏观经济政策,按照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不断深化投资体制改革,促进中国投资页的健康发展,为我国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作出贡献。2.充分发挥政府与投资主体、投资主体与投资主体之间的桥梁、纽带作用,贯彻政府的产业政策和投资政策,提供宏观经济信息,引导投资活动;向政府及有关部门提出投资政策、立法、重大改革等建议。3.随着政企分开和政府机关改革的推进,协会要逐步增强投资管理职能,充分发挥投资协会在市场经济中的作用。4.坚持共同需求的原则,围绕在实践中普遍遇到的重大问题,广泛开展投资理论研究、政策调研和经验交流,探讨各类投资主体的定位、发展战略、经营模式,科学决策与管理等,促进各类投资主体的健康发展。5.促进多元投资主体格局的形成和资本市场的完善,推进投资活动的市场化、法制化、规范化。6.为会员和各类投资主体提供法律、会计、审计、工程咨询、监理、资产评估等咨询服务。7.为会员和各类投资主体推荐投资项目,介绍合作伙伴,招商引资,拓展投资渠道,协助做好招投标工作,提供市场预测、分析、促进经济合作。8.组织会员和各类投资主体的高级管理人员进行国内外专业培训和考察,提高决策水平和管理水平。9.积极促进中国投资业与国际接轨,与境外投资机构监理广泛的联系,加强国际交往和经济合作,扩大对外投资,成为投资业的对外窗口。10.建立会员之间的电子信息网络,编辑出版协会刊物,加强信息交流,扩大对外宣传。11.加强投资主体自律建设,依法维护会员单位的权益。12.主管部门交办和会员代表大会确定的其他任务。第三章 会员第七条 协会以单位会员为主,并吸收个人会员。第八条 申请加入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拥护协会章程;(二)自愿申请加入协会;(三)单位会员中,国有投资主体是指由中央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和省会城市政府出资设立或授权的以及少数地级市政府出资设立或授权的资产规模大、有一定影响力的国有投资公司、控股公司和国有资产经营公司;非国有投资主体是指净资产、总资产达到一定规模和具有一定影响的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合作企业、以及非国有投资控股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外资投资主体是指由国际金融组织、外国政府贷款机构、跨国公司、投资基金、投资咨询顾问公司、外资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投资经营的机构和企业。(四)个人会员是在投资研究和投资管理方面有造诣的领导和知名专家学者。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一)向专业委员会提交入会申请书及相关材料;(二)经专业委员会考察同意和经协会常务理事会批准后,即成为该专业委员会和协会会员;(三)由协会发给会员证。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二)参加协会和专业委员会组织的各项活动;(三)获得本协会各项服务的优先权;(四)对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五)对协会其他会员的违法行为的检举权和本人的申述权;(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协会章程,执行协会的决议;(二)维护协会的合法权益;(三)执行协会会员自律要求;(四)完成协会和专业委员会交办的工作;(五)单位会员按规定交纳会费;(六)向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协会和专业委员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第十四条 协会的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一)制定和修改章程;(二)选举和罢免理事;(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四)决定终止事宜;(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一)执行协会章程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聘请与投资业务由密切联系的领导同志担任协会名誉会长和顾问;(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专业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七)决定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八)领导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时,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第二十一条 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第二十四条 协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二)在投资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三)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岁,秘书长为专职;(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第二十五条 协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 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审查并经民政部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第二十六条 协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四年,最长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审查并经民政部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第二十七条 协会秘书长为协会法定代表人。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第二十八条 协会会长和会长授权常务副会长行使下列职权:(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三)批准协会有关重要文件。第二十九条 协会秘书长和秘书长授权副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二)协调各专业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三)提名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专业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五)代表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第三十条 协会下设若干专业委员会,实行总会、专业委员会两级组织体系。各专业委员会在协会章程的总原则下,制定工作条例,参加协会活动,独立开展工作。第五章 资产管理第三十一条 协会经费来源:(一)会费;(二)捐赠;(三)政府资助或上级主管单位按规定核拨的经费;(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五)利息;(六)各种渠道筹集的协会发展基金;(七)其他合法收入。第三十二条 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第三十三条 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第三十四条 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第三十五条 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第三十六条 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第三十七条 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机关和业务主管部门组织的财务审计。第三十八条 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第三十九条 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第四十条 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第四十一条 修改后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机关核准后生效。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第四十二条 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有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第四十三条 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决议通过,并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第四十四条 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部门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第四十五条 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第四十六条 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部门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第八章 附则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经2001年2月17日中国投资协会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由协会理事会负责解释。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2023-09-02 14:42:121

协会章程的具体作用 谢谢

章程是一个组织进行自身管理的基本规则,它有以下三个方面的基本作用。1.保证组织的思想统一 这是章程最主要的作用之一。每个组织都有自己的性质、宗旨、指导思想、基本任务,它的成员必须就这些内容达成共识,才能保证这个组织的思想统一性。2.建立组织的管理机制 章程要明确组织内部的管理机制,要对领导岗位的设置、领导者的产生办法和任期、下设部门和分支机构等一一进行确定,以保证组织内部的管理功能正常运行。3.保障成员权利 参加任何一个组织、团体,都要承担这个组织交给的工作和义务,但同时也都享有这个组织所规定的权力。章程必须明确其成员的权力和义务,并对其成员的权力起到保障作用。4.规定组织纪律 章程还要对成员的行为提出种种规范,凡违背章程中规定的组织纪律,都应受到处理或制裁 。
2023-09-02 14:42:381

广东省保健食品行业协会的组织章程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本会名称为广东省保健食品行业协会。英文名:Health Care Food Profession Association of Guangdong Province第二条 本会的性质是:由保健食品、营养食品、保健品行业的企业、事业和科研单位自愿组成的全省性行业组织,是经广东省民政厅批准的具有法人资格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拥护中国共产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规范;积极担当政府和会员的桥梁和纽带作用,协助政府部门搞好保健食品、营养食品和保健品行业管理;协调会员关系,引导行业自律,维护公平竞争;服务会员,保护会员合法权益;促进科技进步,推动行业健康发展,为发展广东经济作贡献。第四条 本会接受广东省民政部门的监督指导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管理,接受省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的业务指导。第五条 本会的活动地域为广东省。第六条 本会的住所设在广州市。第二章 业务范围第七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一)宣传国家有关本行业的法律、法规、规章,组织会员学习、执行;(二)代表和维护行业、会员的合法权益和共同经济利益,客观公正地调解会员之间、会员与非会员之间、会员与消费者之间的矛盾纠纷,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协助政府构建和谐社会。(三)规范行为,加强行业和会员自律,结合本行业特点制定行规行约,强化产品质量、服务质量、产品推广行为自律,配合政府有关部门监督管理,打击制售假冒伪劣产品和违法行为。促进行业和会员诚信经营、维护会员和行业公平竞争。(四)接受政府有关部门赋予或授权的行业内企业资质认定及等级评定、专业技术职称、执业资格评定、行检行评、行业评优评奖等职能。(五)接受政府委托,承担行业调查、决策咨询、评估论证、规划、培训、考核等工作,及有关行业内重大投资、改造、开发项目可行性的前期论证。(六)在行业内协助企业和会员单位实施名牌战略、自主创新、开发新产品、发展自主知识产权,协助政府制定、修改行业标准,提升核心竞争力。(七)对评选行业内著名商标、名牌产品及其他涉及会员企业产品的评优,向政府提出建议和意见。(八)以服务为宗旨,积极开展国际交流、组织市场开拓、发布市场信息,开展行业培训、技术交流、技术服务、技术咨询、产品展览展销等活动。(九)承担政府和有关部门的授权、委托的其他事项;(十)开展本会宗旨和政府允许的其他活动。第三章 会 员第八条 凡直接从事保健食品、营养食品、有机功能食品、食疗保健、药膳、凉茶,以及食品和食品添加剂、保健品的生产、销售、科研、检验、教育的企事业单位,均可向本会提出申请,经审批后成为协会的会员。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拥护本会章程;(二)自愿加入本会;(三)在本行业领域内有一定的影响:(四)持有工商营业执照等相关证件。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一)提交入会申请书;(二)秘书处接纳申请经审核后提交常务理事会或会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三)理事会授权秘书处颁发会员证。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一)参加本会的活动;出席会员代表大会;(二)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本会章程;(二)执行本会的决议;遵守本会制定的行规行约;(三)按规定交纳会费;(四)维护本会及本行业的合法权益;(五)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自觉参加本会活动;(六)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第十三条 会员缴纳会费的标准:一般会员单位每年缴纳会费3000元;理事单位每年缴费10000元;常务理事单位每年缴费20000元;副会长单位每年缴费100000元;会长单位每年缴费200000元;工作委员会每年缴费200000元。第十四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第十五条 会员如不遵守本行业协会章程,由本行业协会提出批评、教育,如有严重违反本会章程或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警告、限期整改、除名等处分。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第十六条 本会由会员组成会员代表大会。会员数量在100个以上的,可以推选代表组成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由会员选举产生。会员代表大会是本行业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协会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一)决定协会在法律、法规规定范围内的业务范围和工作职能;(二)选举和罢免理事、会长、副会长、秘书长(选任制)、监事;(选举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法进行)(三)审议理事会、监事会(监事)的年度工作报告和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四)审议理事会对会员除名的提议;(五)对协会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六)改变或者撤销理事会不适当的决定;(七)制定或修改章程、组织机构的选举办法;(八)决定终止事宜;(九)决定其它重大事宜。第十八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会员代表大会每两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常务理事会认为有必要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会员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须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方能生效。第十九条 会员代表大会必须有全体会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其决议应当由会员代表的过半数通过。会员代表大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会议纪要,并向会员公告。第二十条 本会设理事会。理事会为会员代表大会的常设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依照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和协会章程的规定履行职责。理事人数为会员代表数的三分之一。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一)筹备和召集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二)执行会员代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并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三)决定协会具体的工作业务;(四)制定协会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的方案;(五)制定协会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金的方案;(六)决定协会各内部机构的设置,并领导协会内部各机构开展工作;(七)决定新申请人的入会和对会员的处分,提议对会员的除名;(八)聘任或者解聘聘任制秘书长,决定协会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根据秘书长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副秘书长和协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主要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九)制定协会内部管理制度;(十)协会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理事会须有过半数的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参加会议的理事过半数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会应当对决议形成会议纪要,并向全体理事公告。理事会会议由会长召集和主持;会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会长委托副会长或者秘书长召集和主持。三分之一以上理事可以提议召开理事会。第二十三条 本会设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二十一条规定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会一年不少于二次或用通讯形式召开,常务理事会的决议,须半数以上的常务理事通过。常务理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会议记录。第二十四条 本会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规则、程序:(一)由本行业协会秘书处提出设立分支机构的具体方案;(二)将具体方案提交会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三)将通过后的具体方案提交常务理事会审议批准。(四)报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审批。第二十五条 本会设监事1名,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任期与理事会相同。会长、副会长、理事、秘书长不得兼任监事。期满可以连任。第二十六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监事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三)会长、副会长(常务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第二十七条 本会设会长一人,副会长若干人。如本会因特殊情况可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可担任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第二十八条 本会的秘书长由常务副会长兼任,由会长提名,采用聘任制,秘书长和会长不能在同一企业中产生。会长不得兼任秘书长。第二十九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四年,连任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参加会员代表大会半数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第三十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一)决定年度工作计划,批准协会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二)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三)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四)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五)遇有特殊情况,代表常务理事会决定有关重大事项,事后召开常务理事会,向常务理事会报告。第三十一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三)提名副秘书长交常务理事会决定;(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第三十二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一)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二)监督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的选举、罢免;监督理事会履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三)检查协会财务和会计资料,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四)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五)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当会长、副会长、理事和秘书长等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协会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会员代表大会或政府相关部门报告。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协会章程,接受会员代表大会领导,切实履行职责。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第三十三条 本会经费来源:(一)会费;(二)捐赠;(三)政府资助;(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五)利息;(六)其他合法收入。第三十四条 本会接受捐赠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摊派或变相摊派。捐赠人、资助人或单位、会员、监事有权向协会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资助人或单位、会员、监事的查询,协会应及时如实答复。第三十五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财产以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第三十六条 协会会长、副会长、理事、监事、秘书长以及工作人员私分、侵占、挪用协会财产的,应当退还,并在会员代表大会上进行检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七条 本会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本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第三十八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第三十九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第四十条 本会进行年度报告、换届、变更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必须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财务审计。第四十一条 本会按照《广东省行业协会条例》规定,于每年3月底前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上一年度活动报告、财务报告和本年度的活动安排。本会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本会召开大型学术报告会、研讨会、展览会,举办对外交流,与境外民间组织交往,开展业内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接受境外及社会捐款等,在活动前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报告并办理相关手续。第四十二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实行全员聘任制,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并订立劳动合同。其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第四十三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第四十四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30日内,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第四十五条 本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并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注销动议:(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解散的;(三)协会发生分立、合并的;(四)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工作的;第四十六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同意。第四十七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及有关单位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协会应在清算结束之日起十五日内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第四十八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第四十九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第八章 附 则第五十条 本章程经2006年6月24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2023-09-02 14:42:461

深圳市食品行业协会的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深圳市食品行业协会,英文译名:Food IndustryAssociation ShenZhen。第二条 本会是由深圳市的食品生产企业、经销企业、原料供应企业及食品机械、包装等相关企业和与本行业有关的部门、科研、检测、院校等单位及个人组成的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法人。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大力推动行业的科技进步与经济发展。当好政府的参谋和助手,协调会员与会员之间、会员与非会员之间、本行业和其他行业之间的关系,保护会员合法权益,维护公平竞争,促进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推动行业发展和社会进步,把深圳市创建为为食品消费放心城市。第四条 本会登记管理机关为深圳市民政局。本会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第五条 本会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新洲三街祥云天都世纪A座 2901。第二章 业务范围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1)研究和制订本行业的发展战略及措施,向政府及有关部门反映企业的要求,提出政策、立法方面的建议,并向政府购买“服务”。(2)制定行业职业道德准则和行规行约,建立自律性机制,规范自我管理和行业管理行为,提高整体素质,维护整体利益,并监督会员及有关企业执行。(3)布置、收集、整理、分析全行业统计资料,定期发布行业信息,组织进行行业排序,为政府制定产业政策提供依据,为企业经营决策提供服务。(4)答复有关部门的咨询。受政府或有关单位委托对行业内重大的投资、改造、开发项目的先进性、经济性、可行性进行前期论证。(5)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协调会员关系。进行行业内部价格协调,对行业内的价格争议组织同行议价。对行业内协定的商品价格进行指导、监督、协调,防止行业价格垄断,促进行业公平竞争,维护企业合法权益。(6)研究并监督实施本行业的企业管理、质量管理等有关行业管理工作,同时配合做好行业内各项经济、技术、企业发展成果和产品质量优劣的评审认定工作,推动名牌战略实施。(7)参与制定、修订本行业各类标准工作,包括技术标准、经济标准、管理标准并组织推行和贯彻实施,开展行检、行评工作。对不符合质量标准和其它标准的产品和企业,配合政府进行督促整改,或建议政府有关部门采取措施。(8)组织本行业的产品展览、技术交流与合作;推荐行业内的高新技术产品、优质产品、名牌产品,组织行业技术成果的推广应用;受有关部门委托,承担省优质产品、名牌产品的行评工作和国家优质产品、名牌产品行业推荐工作。(9)组织对本行业中做出成绩的先进单位和个人的评审和奖励,对有突出贡献者建议政府给予奖励。(10)与国外同行业及相关组织取得联系点或建立关系,开展国际经济交流与合作。(11)加强与金融机构、新闻媒体和其他单位的协调沟通,为会员提供更多的服务渠道和使会员得到更多的社会支持和帮助。(12)开展咨询服务,为企业提供技术、经济和市场信息。(13)为会员企业培训各类人员,指导、帮助企业改善经营管理,提高企业素质。(14)发展行业公益事业。(15)经有关部门批准,编辑出版、发行书刊、资料,介绍国内外食品行业的先进理论、方法和经验及名牌产品发生、发展路子、先进科学技术。(16)承办政府及有关部门委托的其他事项。(17)设立若干专项工作小组,主要负责协调会员与政府部门之间的关系。帮助会员企业解决实际困难,宣传协会的品牌,以及发展新会员。(18)开展协会宗旨所准许的其他活动。第三章 会员第七条 本会的组成: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理事、会员、上下链会员均享有会员权利和义务。会费标准:会长300000元一次性交齐,常务副会长20000元,副会长10000元,理事5000元,会员2000元,上下链会员10000元。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1) 拥护本会的章程;(2) 有加入本会的意愿;(3) 在食品行业内具有一定的影响;(4) 依法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的食品工业企业,保健食品工业企业,糖、烟、酒、水、饮料类工业企业,食品机械,食品包装,食品添加剂生产和制造企业,餐饮酒店类企业,食品进出口贸易企业等食品加工、贸易、销售及相关企业或个人均可加入本会。第九条 加入本会的程序是:(1)填写并提交入会申请表,同时提交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以及介绍企业现状、规模和产品的文字、图片资料;(2) 经协会秘书处组织工作人员和行业专家考察,出具综合考察意见,报理事会审议确认后,由协会秘书处发给会员《会员匾牌》;(3) 缴纳当年度会费。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1) 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2) 参加协会的活动;(3) 获得协会服务和取得协会出版的书刊、资料的优先权,有要求协会帮助解决企业在生产、技术、产品质量、经营、管理方面困难的优先权。有参加先进企业、先进个人、名牌(优质)产品评审和受协会保护并要求协助查处假冒伪劣商品的优先权。(4) 对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5) 向协会提出开办新企业和企业经营管理、技术改造、引进项目等的咨询和申请;(6) 入会自愿、退出自由。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1) 执行本会的决议;(2) 维护本会合法权益;(3) 完成协会交办的工作;(4) 按规定交纳会费;(5) 不做有损本协会声誉的行为(6)向协会反映情况,积极向协会提供本行业、本企业的生产、技术、市场信息与资料,撰写学术论文、研究成果、调查报告、合理化建议等文稿。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匾牌),会员如果超过一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秘书处有权收回会员证(会员匾牌)。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1) 制定和修改章程;(2) 选举和罢免会长、理事;(3) 听取并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4) 确定协会工作方针和任务,形成大会决议;(5) 决定终止事宜;(6) 审议理事会提交的议案;(7)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或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三年,每年召开一次,会长或三分之一以上理事认为有必要或经五分之一以上的会员请求,可召集临时会员大会。第十七条 协会设理事会。理事会为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理事会依照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履行职责,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1) 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2) 选举和罢免秘书长、常务副会长;(3) 筹备召开会员大会;(4) 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5) 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6)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7) 决定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任免;(8)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9) 审议决定其他重大事项。第十九条 召集理事会须至少提前两日将理事会议议程、有关讨论、审议事项资料发给各理事,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四次会议(每季度一次);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理事会成员任期每届三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机关批准同意,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第二十一条 会长侯选人必须获得20%或以上会员联合提名方可作为侯选人,经会员大会直接选举产生。会长侯选人须向会员大会阐述企业和个人简历及进行竞选演说并接受会员的提问或质询,当选的会长是当然的理事会成员。第二十二条 会长是本会法定代表人,会长不得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第二十三条 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1)召集和主持常务副会长会议(会长办公会议)和理事会;(2)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或会长办公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3)提名秘书长侯选人,报理事会审议通过;(4)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第二十四条 为了充分运用本会会员的现有资源,更好地推动本会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本会设立常务副会长若干名(会长办公会议的成员),常务副会长由理事会在理事或副会长中选举产生,常务副会长的人数、具体职责由理事会审议决定;会长是会长办公会议的召集人、秘书长为当然的常务副会长。会长办公会议的职责是:(1)决定理事会的召开;(2)决定理事会的议程;(3)其他由理事会授权的事项;以上(1)(2)项决定须经到会半数以上常务副会长通过方为有效。第二十五条 本会的会长、常务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1) 坚持党的基本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2) 在本行业有一定影响(3) 会长、常务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5周岁,秘书长为专职;(4)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5)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6)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7) 未做过有损协会声誉、利益行为的。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常务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指导监管部门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本会会长、秘书长任期三年,可以连选连任,但须经会员大会半数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指导监管部门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生效。第二十七条 行业协会设会长一人,秘书长一人,秘书长为理事会成员。会长不得兼任秘书长。会长的罢免须由三分之一以上理事提议,经理事会出席会议的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并提交会员大会通过;秘书长的产生须由会长或三分之一理事提名,报理事会审议通过;常务副会长、秘书长的罢免须经会长或三分之一以上理事提议,经理事会出席会议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会长、常务副会长、秘书长的辞职报理事会审议通过,并由理事会在会长、常务副会长、秘书长的辞职生效之日起的三十个工作日内,按章程的有关规定组织重新选举;在会长、秘书长辞职之后至新会长、新秘书长的产生之前的这段时间,由常务副会长、副秘书长临时主持协会、协会秘书处的工作。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1)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2)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3)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审议决定;(4)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或解雇;(5)处理秘书处其他日常事务。第二十九条 为了进一步推动协会发展,设立终身名誉会长、名誉会长和高级顾问制度,聘请若干名社会知名人士、专家或对协会作出过重大贡献的人士出任名誉会长或高级顾问,他们将根据工作需要可列席理事会或常务副会长会议(会长办公会议),参与协会重大活动,或受协会委托对行业重大课题进行调研。名誉会长和高级顾问的聘任或解聘由会长或三分之一理事提名,报理事会审议通过。第三十条 监事会。本会设立监事会,一般由三人组成,由会员大会在会员中选举产生,向会员大会负责,其主要职责:(1)列席理事会(或常务副会长会议)并提出有关建议(无表决权);(2)监督本团体及领导成员依照核定的章程、业务范围及内部管理制度开展活动;(3)对本团体的财务状况进行监督,对协会年度财务报告提出审核意见。行业协会理事会成员、秘书长、财务主管人员不得兼任监事。第五章 经费与财务管理第三十一条 本会经费来源:(1)会员交纳的会费;(2)捐赠;(3)从事政府及其有关职能部门委托的事项而获得的款项;(4)信息咨询、人才培训、技术讲座、编印资料、举办展览、举办服务项目等各种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5)其它合法收入。第三十二条 行业协会的经费支出包括下列项目:(1) 开展业务活动、举办会议及日常办公费用;(2) 行业协会专职人员及聘请人员的工资和福利待遇;(3) 其他为会员利益及实现行业协会宗旨所需的正常开支。第三十三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第三十四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第三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第三十六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指导监管部门组织财务审计。第三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第三十八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六章 变更、解散与清算第三十九条 行业协会的变更、解散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办理。第四十条 行业协会因下列事由解散:(1)分立、合并等各种原因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作出解散决议;(2)依法被撤销。第四十一条 会员大会做出解散决议,应在30日内报市政府行业协会指导监管部门审查。第四十二条 行业协会解散时,应成立清算组,并依法进行财产清算。清算组成员由理事会选派;不能选派的,由市政府行业协会指导监管部门指定。第四十三条 清算期间,行业协会不得开展新的业务活动。第四十四条 清算费用从行业协会财产中优先支付。第四十五条 清算完结后的剩余财产,由市政府行业协会指导监管部门监管;新的相同类型的行业协会设立后,应将剩余财产归属新设立的行业协会。第四十六条 行业协会清算完结后,应持市政府行业协会指导管理部门同意注销的文件到市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经二〇〇九年一月十五日会员代表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本章程的修改由会长或三分之一理事提议,报理事会审议通过并报年度的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生效。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2023-09-02 14:42:591

中国休闲食品连锁品牌协会的协会章程

中国休闲食品连锁品牌协会章程(修正案)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本协会名称为中国休闲食品连锁品牌协会,英文名称为Chinese Snack Chinese Snack Food Chain Brand Association,英文缩写为CSCA。第二条 本协会是由休闲食品连锁经营企业、社会团体及个人依法自愿组成的全国性行业组织,是非营利性社会团体。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是: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加强行业自律,联络、团结休闲食品制造商、连锁销售企业、连锁经营咨询研究评估机构和热心于食品贩卖连锁事业的人士,推进休闲食品连锁品牌在中国的发展。第二章 业务范围第四条 协会任务:(一)为休闲食品连锁企业的发展、推广、研究提供咨询服务;(二)宣传贯彻国家有关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促进团体会员增强品牌保护意识,树立正确的品牌价值观念;(三)宣传品牌与知识产权方面的相关条例及法律法规;(四)研究开发与提高品牌保护有关的信息技术、防伪技术等;(五)促进休闲食品制造商、品牌运营商、品牌连锁企业、食品贩卖连锁专业人士间的学术流与技术合作;(六)受政府、消费者、厂商、服务群体等委托,组织有关品牌鉴别、鉴定、评估、调查等事宜;(七)维护会员权益,开展为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服务的活动;(八)引进和推广先进管理技术和方法,为企业提供各种形式的咨询和服务;(九) 开展国际交流与合作,举办国际高层会议、论坛和商务活动;(十) 开展多种形式的培训和研讨活动;(十一)为海外企业与产品进入中国市场提供各项有关品牌与经贸的咨询服务;(十二)承办政府有关部门交办之事宜;第三章 会 员第五条 本协会会员包括企业会员、社会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企业会员是指具有一定经营规模和良好经营业绩,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食品贩卖连锁企业和食品制造等相关企业;社会团体会员是指与休闲食品连锁的相关社会团体;个人会员是指从事休闲食品连锁品牌经营工作的行政管理人员、企业管理人员、专家学者及相关人士。第六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承认并遵守本协会的章程;(二)自愿提出申请;(三)按期交纳会费;(四)积极参加协会活动。(五)在本行业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力。第七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一)提交入会申请及相关资料;(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三)会员接到批准入会通知后,按期交纳会费;(四)由理事会授权秘书处颁发会员证。第八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二)出席会员大会,参加协会的活动;(三)优先优惠获得协会的服务;(四)对协会的工作有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第九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协会章程和行业道德规范,执行协会决议;(二)维护本协会的合法权益和声誉;(三)参加和支持协会的各项活动,承担并完成协会委托的工作;(四)及时准确地提供协会需要的信息和资料;(五)积极向协会反映情况,提出建议;(六)按规定交纳会费。第十条 会员退会应以书面形式向协会提出,并交回会员证。拖欠会费达一年,且经催促仍不交纳的,视为自动退会,协会将取消其会籍。第十一条 对严重违反协会章程,损害协会名誉的会员,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批准,予以除名并取消会籍;对取消会籍和除名的会员,将收回会员证并在协会内部进行通报。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二条 本会之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一)制定与修订协会章程,决定协会的工作方针、任务;(二)推举和罢免理事;(三)审议并通过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四)决定终止事宜;(五) 研究决定其它有关重要工作。第十三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十四条 会员大会每届任期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第十五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之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协会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会成员,可以在会员中推举产生,可以是协会注册时共同发起人或团体法人;可以是经会长或秘书长同意接纳为理事的其它人士、团体。第十六条 理事会的主要职权是:(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二)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副理事长、理事长、秘书长;(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单位;(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八)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九)制定协会内部管理制度;(十)决定其他重要事项。第十七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十八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由理事长主持;特殊情况下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第十九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是本会的常设机构,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日常工作,行使第十八条职权,对理事会负责。第二十条 常务理事会须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二十一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特殊情况的也可釆用通讯形式召开。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设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二) 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由理事会提议选举产生,第届任期五年,国籍不限,年龄最高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的;(四)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设常务工作机构及职员。第二十三条 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第二十四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由理事会提议选举产生,第届任期五年,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第二十五条 本会理事长为本会之代表人。第二十六条 本会理事长之职责:(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二)听取与审查协会工作报告;(三)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四)提名秘书长人选,交理事会表决通过;(五)自己或委托代表人签发有关重要文件、任命书、聘书;(六)研究解决秘书长提出需及时决策的重大问题。第二十七条 本会秘书长之职责:(一)秘书长为本会法人代表;(二)主持办事机构日常工作,执行理事会的决议,组织实施年度计划;(三)提名副秘书长人选,由会长批准聘任;(四)提名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由秘书长办公会议决定聘任;(五)处理日常事务;(六)主持理事会常委会及理事会议,审批经费收支报告合作与联合,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对外代表本会。第五章 经费与资产第二十八条 经费来源:(一)会费、会务费、管理费与服务收入;;(二)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三)民间、厂商、社团、企业和个人赞助与捐赠;(四) 政府资助;(五)创办项目收入及租金、股息利息收入;(六) 其他合法收入。第二十九条 资 产:(一)本会依法拥有和管理本会及所属的各种企事业单位的资产,所法定形成的资产权及其收益,均为本会资产,由常务理事会统一管理;(二)本会的资产使用必须符合本会宗旨和服务范畴,经费的支出依法规执行,实行预算管理,用于本会的创办、建设与发展目标的开支上,重大项目开支,由秘书处做出计划,常务理事会通过,秘书长和会长审批。第六章 章程修改第三十条:修改章程(一)章程之修订,须经三分之二理事会理事表决通过后,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二)修订之章程,须经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生效,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备案第三十一条 会章最高依据:其内容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和社团法。第七章 解散与财产处理第三十二条 解散:(一)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其它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 终止动议;(二)本会终止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既为终止。第三十三条 条财产处理:(一)注册取消后,本会所有债权债务分配完毕为清盘工作完结;(二)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由常务理事组成 的清算小组监督下,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征得资助者同意,清算小组审议,返还资助者或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有关的事业上或者捐赠予慈善事业。第八章 附 则第三十四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的理事会。第三十五条 本章程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和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备案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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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饭店餐饮娱乐行业协会的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第二章 业务范围第三章 会员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第八章 附则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本协会名称为“中国饭店餐饮娱乐行业协会”(英文名称ChinaHotelDiningEntertainmentIndustryAssociation缩写CHDEA),简称“中饭餐娱协”。第二条 本协会的性质是:由从事饭店和餐饮娱乐业经营、餐厅服务、宾馆服务、酒吧和KTV娱乐服务的企事业单位、各级行业组织、社会团体和饭店和餐饮娱乐经营管理者、专家、学者、厨师、服务人员等自愿组成的饭店和餐饮娱乐业全国性的跨部门、跨所有制的行业组织,非营利性社会团体。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以“继承、开拓、创新、发展”为指针,做好对全国饭店和餐饮娱乐行业的指导、管理和协调工作。反映会员愿望和行业情况,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和行业利益,为会员、为企业、为社会、为政府服好务。弘扬祖国饭店和餐饮娱乐文化,繁荣饭店和餐饮娱乐市场,提高企业经营和行业发展水平,培养饭店和餐饮娱乐行业管理人才和技术人才,团结广大饭店和餐饮娱乐行业从业人员,坚持科学发展观,为促进我国饭店和餐饮娱乐业的健康发展做出积极贡献。第四条 本协会接受主管单位的指导和监督管理。第五条 本协会的会址设在香港、北京设有秘书处。第二章 业务范围第六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一)宣传贯彻国家政策法规,反映会员和饭店和餐饮娱乐行业的有关问题、意见和愿望,发挥社会中介组织的作用;(二)对发展中国饭店和餐饮娱乐业的方针、政策、规划、措施等重大问题进行调查研究,参与起草行业法规、标准,向政府和有关部门提出建议;(三)研究总结饭店和餐饮娱乐业深化改革和开拓市场的经验,进行交流和推广;(四)加强职业道德建设,做好餐饮行业自律,树立良好的道德风尚;(五)在饭店和餐饮娱乐行业开展创名店、名师、名品活动,组织认定和推荐;(六)组织开展饭店和餐饮娱乐文化研究。(七)组织和参加国内饭店和餐饮娱乐技能比赛,提高饭店和餐饮娱乐服务业整体水平;(八)加强饭店和餐饮娱乐教育工作,组织管理与技术培训,提高饭店和餐饮娱乐从业人员综合素质;(九)协助有关部门搞好技术和企业等级评定,接受国内外委托办理饭店和餐饮娱乐业技能鉴定工作;(十)开展国内外交流与合作,提高我国饭店和餐饮娱乐的国际地位和影响,引进国外先进的饭店和餐饮娱乐管理经验;(十一)组织促进休闲沐浴、商业旅游等服务领域的发展,加强和保持与地方饭店和餐饮娱乐业行业组织的联系和沟通,发挥协会的联合优势,促进会员之间、会员与相关的企事业单位之间的联系与合作,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十二)推进饭店和餐饮娱乐的工业化和产业化,促进饭店和餐饮娱乐业的现代化;(十三)开办实体,开展与饭店和餐饮娱乐业有关的经贸往来、人才开发、技术合作;(十四)举办国内外饭店和餐饮娱乐行业管理的业务咨询服务和展览展示活动;(十五)完成政府委托、交办事项,承担国内外有关方面委托办理的有益于饭店和餐饮娱乐行业发展的活动。第三章 会员第七条 本协会会员分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团体会员:各地酒店宾馆、饭店、餐馆、酒吧、KTV娱乐企业以及与饭店和餐饮娱乐业相关的企事业单位、饭店餐饮业协会(学会、研究会)、饭店和餐饮娱乐业的院校、研究机构,不分隶属关系,所有制性质,凡拥护本会章程,均可自愿申请入会,成为本会的团体会员。(二)个人会员:酒店宾馆、饭店、餐馆、酒吧、KTV娱乐企业的中高级经营管理人员、研究人员、教授以及对行业经营管理有丰富经验的人员,凡拥护本会章程,热爱中国饭店事业,均可自愿申请入会,成为本会的个人会员。第九条 会员入会手续:凡自愿参加本协会者,需提交入会申请表。经本协会会员介绍,由本协会理事会或授权的办事机构讨论通过,批准成为本协会单位会员或个人会员,颁发会员证书。单位会员应推选一至二人作为该单位会员的代表。对于热心饭店和餐饮娱乐行业和烹饪事业、积极支持协会工作的知名人士,可由常务理事会直接吸收为本协会会员或名誉会员。第十条 本协会会员享有下列权利:(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二)参加本协会组织的有关活动;(三)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四)对本协会工作的监督、批评和建议权;(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第十一条 本协会会员必须履行下列义务:(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饭店和餐饮娱乐业的政策、法规;(二)执行本协会的决议,维护本协会的合法权益;(三)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四)主动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提出建议;(五)按规定交纳会费。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书。会员如果不履行会员义务,连续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协会章程的行为,或者受到国家刑事制裁时,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第十四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一)制定和修改章程;(二)选举和罢免理事;(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四)讨论并决定协会的工作方针和重大事项;(五)决定终止事宜。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部门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第十七条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二)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情况;(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六)决定其他重大事项。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一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第二十一条 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由会长一人、副会长若干人、秘书长一人、常务理事若干人组成。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对理事会负责。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常务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的决议;(二)审定协会年度工作计划;(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四)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五)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六)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七)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八)决定其他重大事项。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以采取通讯形式召开。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二)在餐饮行业有较大影响;(三)热心中国饭店和餐饮娱乐事业和协会工作;(四)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五)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六)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七)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规定的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主管单位审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五年,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代表表决通过,报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登记机关批准同意。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法定代表人由会长或副会长担任。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会长办公会;向理事会推举本协会名誉会长、特邀顾问;聘请本会顾问;(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决议的落实情况;(三)定期或不定期向本会名誉会长、特邀顾问、顾问汇报工作,听取意见。(四)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一)在协会会长、副会长领导下,主持协会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对会长、副会长负责。(二)组织、制定和实施年度工作计划,并检查落实情况;(三)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四)提名副秘书长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人选,交常务理事会决定;(五)决定各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及时向会领导请示、报告重大工作事项。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第三十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一)会费;(二)资助和捐赠;(三)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和服务的收入;(四)利息;(五)其他合法收入。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公布。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前必须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和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第三十八条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第四十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登记管理部门核准后生效。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其他原因需要注销时,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主管单位及有关部门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经登记管理部门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部门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第八章附则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部门核准之日起生效。
2023-09-02 14:43:281

湖南省造纸行业协会的协会章程

湖南省造纸行业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为湖南省造纸行业协会,简称湖南纸协。英文名称为Hunan Province Pulp & Paper Industrial Association,缩写为HNPPIA。第二条 本团体的性质是湖南省地方性跨部门、跨地区和不分所有制形式的造纸工业的行业性组织;是由制浆、造纸、纸制品、制浆造纸机械制造和化学品等有关企业事业单位自愿自主结成的实行行业服务和自律管理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遵循自主办会的原则,实行会务自理,经费自筹。第三条 本团体的宗旨是为会员、行业和政府服务,沟通会员、行业与政府、社会的联系,以促进行业经济的发展。遵守宪法、法律和法规;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贯彻执行国家和省的有关政策;促进市场竞争规则的建立,维护经济活动的正常秩序,防止不公平竞争和盲目竞争,进行行业的自我约束,企业之间和企事业之间的相互协调;向企业事业单位提供市场竞争中所需要的有利条件,促进整个行业的快速健康发展。第四条 本团体接受业务主管单位湖南省轻工行业管理办公室、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湖南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第五条 本团体的住所设在湖南省岳阳市城陵矶岳阳林纸股份有限公司。第二章 业务范围第六条 湖南省造纸行业协会的业务范围:(一)开展行业、地区经济发展调查研究,提出有关经济政策和立法方面的意见和建议;(二)经政府主管部门同意或授权进行行业统计与分析,发布行业信息,出具公信证明;(三)创办刊物,开展咨询;(四)开展技术、职业等行业培训,参与行业等级考核、鉴定;(五)组织展销会、展览会等;(六)指导、帮助企业改善经营管理;(七)经政府部门授权或委托组织科技成果鉴定和推广应用,协助开展产品质量认证工作;(八)开展国内外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九)制定并监督执行行规行约,规范行业行为,协调同行价格争议,维护公平竞争;(十)反映会员要求,协调会员关系,维护其合法权益;(十一)经政府部门授权或委托,参与制订行业规划,对行业内重大的技术改造、技术引进、投资与开发项目进行前期论证;(十二)参与制订、修订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并组织贯彻实施;(十三)根据会员和行业发展的需要,开展相关业务;(十四)承担政府部门委托的其它任务。第三章 会 员第七条 本团体的会员种类为单位会员。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拥护本团体的章程;(二)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三)在本团体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四)是依法获准从事本行业及相关行业的生产、经营、科研、教育、设计、制造的企业事业单位。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一)由申请单位提交入会申请登记表;(二)经本团体秘书处提请理事会批准成为本团体会员,并发给会员证;(三)由本团体秘书处负责定期向理事会报告会员新情况。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二)参加本团体的活动;(三)有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四)对本团体的工作有批评、建议和监督权;(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六)提请本团体保护其合法权益不受侵害。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一)执行本团体的决议,服从行规行约;(二)维护本团体的合法权益;(三)积极参加本团体举办的各项活动,完成本团体委托的各项任务;(四)按照本团体会员大会审议通过的年度会费标准按时交纳会费;(五)向本团体提供有关资料,反映有关情况;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连续二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第十四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一)制定和修改协会章程;(二)选举和罢免理事;(三)审议、批准理事会提交的工作计划、工作报告和财务预决算报告;(四)审议理事、会员提交的议案;(五)决定终止事宜;(六)决定协会其他重大事宜。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或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或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届最长不超过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一)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三)审议、批准理事长提名的秘书长人选的聘任;(四)筹备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五)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六)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七)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八)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九)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十)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及会费标准;(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时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第二十一条 本团体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三)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原则上不能超过70周岁;(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的工作;(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的能力。第二十二条 本团体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第二十三条 本团体理事长、副理事长任期一届五年(理事长、副理事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要变更或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或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第二十四条 本团体理事长是本团体法定代表人。 必要时,理事长可授权副理事长代行使理事长职权。第二十五条 本团体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二)提名本团体秘书长人选,报请理事会审议同意。(三)检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四)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第二十六条 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第二十七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一)会员交纳的会费;(二)社会捐赠;(三)政府资助;(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和服务的收入;(五)利息;(六)从事政府及其部门委托的事务所获得的报酬;(七)其他合法收入。第二十八条 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会员大会审议通过的年度会费标准收取单位会员会费。第二十九条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第三十条 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第三十一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第三十二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第三十三条 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第三十四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第三十六条 对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第三十七条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十五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第三十九条 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第四十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第四十一条 本团体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第四十二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第八章 附 则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经二零一二年十二月二十一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理事会。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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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水利工程行业协会的协会章程

云南省水利工程行业协会章程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本协会的名称为:中文:云南省水利工程行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英文:YUNNAN WATER ENGINEERING ASSOCIATION。英文名缩写:YNWEA第二条 本协会性质是:由全省从事水利事业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自愿组成的全省性、行业性、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是我省水利工程行业自律管理的社会团体法人。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是:团结广大会员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研究和探讨本行业经济活动规律,沟通信息,反映情况,研讨咨询;服务于政府、服务于社会、服务于会员,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保障行业公平竞争;沟通会员与政府、社会的联系,发展繁荣水利事业,在水利工程领域培育和发展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第四条 本协会业务主管单位是云南省水利厅,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是云南省民政厅。本协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的业务指导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管理。第五条 本协会设在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江岸小区盈江路31号4楼412室。第二章 业务范围第六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1)研究总结水利工程建设与管理行业改革发展的理论和实践,参与有关行业发展、行业改革及与行业利益相关的政府决策方案论证,提出有关经济政策和立法的建议,参加政府举办的听证会。(2)制定本行业行规行约,建立健全行业自律机制,维护行业整体利益。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维护行业内的公平竞争,协调会员关系。教育职工热爱本行业,树立良好的职业道德风尚。(3)参与组织制定行业发展规划,参与或受委托编制有关行业标准、行业质量规范和服务标准。(4)通过法律法规授权或受政府委托,开展有关行业统计、行业调查,发布行业信息,参与行业内部价格协调。(5)承担有关水利工程建设与管理单位资质、从业人员(执业、职业)资格管理和有关专业技术人员培训工作。(6)开展有关行业检查与评比工作,协助政府部门搞好本行业的工程质量、安全以及其它管理工作。(7)根据行业发展需要或会员单位的要求,组织相关课题研究、技术攻关、技术咨询、项目评估、成果推广、信息交流与合作、会展招商及有关产品或服务的推介等活动。(8)代表本行业与有关政府部门、协会组织对口交流。(9)编辑出版刊物、资料,开展有关活动。(10)交流经验,为会员单位提供信息与咨询服务,起好桥梁和纽带作用。(11)维护会员单位的合法权益,促进会员单位的改革与发展。(12)承担法律法规授权或政府主管部门和会员单位委托的其他业务。第三章 会员第七条 本协会会员分为单位会员(会长、副会长单位会员、常务理事单位会员、理事单位会员、一般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第八条 具备以下条件可成为本协会会员:(一)拥护本协会的章程;(二)自愿加入本协会并按本章程的规定履行会员义务;(三)按本协会有关规定履行相应的申请和批准手续;(四)本协会会员的范围1.本协会的单位会员为云南省境内在本行业领域具有一定影响的水利工程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水保、招标代理、咨询、代建、造价、设备及金属结构制安、运行管理、维修养护等企事业单位;2.本协会的个人会员须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权利和法律规定的民事行为能力,在本行业或相关领域,有一定的影响和建树,热心本协会的工作。第九条 本协会会员实行动态管理、有进有出。会员资格的取得、中止和取消按以下程序办理:(一)会员资格的取得:1.向本协会提交入会申请书;2.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3.由本协会秘书处办理登记手续,发给会员证书。(二)会员资格的中止和取消:1.会员自愿中止其资格的,由会员提出书面申请,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后由秘书处办理退会手续;2.会员因故失去相应的法人或公民资格,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后由秘书处除名;3.会员因违法、违规、违纪或受到行业自律性惩戒须取消其会员资格的,经由本协会秘书处提出,报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后,取消会员资格。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一)有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二)有权向本协会反映企业和行业共同关心的问题,并提出意见和建议;(三)有权参加本协会举办的各项活动;(四)有获得本协会信息、技术、咨询等各项服务的优先权;(五)有对本协会工作的建议、批评和监督权;(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本协会章程,执行本协会的决议;(二)维护本协会合法权益;(三)积极承担本协会委托的工作,积极参加本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四)按规定交纳会费;(五)关心本协会的工作和发展,及时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协会章程的行为,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取消会员资格。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第十四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一)制定和修改本协会章程;(二)选举和罢免理事;(三)审议理事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四)决定终止事宜;(五)决定本协会的工作方针、任务和其他重大事项。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云南省水利厅审查并经云南省民政厅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的时间最长不超过一年。第十七条 本协会设理事、常务理事、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根据工作需要聘请名誉会长、顾问。第十八条 协会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八)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九)制定本协会的内部管理制度;(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第二十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理事本人因病、因事不能出席会议时,经批准可委托他人出席和进行表决。第二十二条 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九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一。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常务理事本人因病、因事不能出席会议时,经批准可委托他人出席和进行表决。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二)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行业规程、标准;(三)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四)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五)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热心协会工作;(六)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七)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省水利厅审查并经云南省民政厅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四年,一般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或提前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省水利厅审查并经云南省民政厅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会长为协会法定代表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它社团法定代表人。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第三十条 本协会设立秘书处,为理事会的常设办事机构,负责处理本协会日常工作,实行理事会领导下的秘书长负责制。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一)主持秘书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常务理事会决定;(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一)会费;(二)捐赠;(三)政府资助;(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五)利息;(六)其他合法收入。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会费标准:常务理事单位:每年3000元;理事单位2000元/年;普通会员单位1000元/年(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和理事会员单位发生重叠的,会费交纳标准就高不就低,不重复计交),个人会员100元/年。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云南省民政厅和云南省水利厅组织的财务审计。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按照我省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第四十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云南省水利厅审查同意,并报云南省民政厅核准后生效。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作出决议,并报云南省水利厅审查同意。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云南省水利厅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在云南省民政厅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第四十六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云南省水利厅和云南省民政厅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第八章 附则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于二○一二年二月二十七日经云南省水利工程行业协会第二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理事会。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自云南省民政厅2006年6月16日“滇社章字第352号”核准之日起生效。
2023-09-02 14:44:081

中国乳制品工业协会的组织章程

中国乳制品工业协会章程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本协会的名称为中国乳制品工业协会。英文名称:China Dairy Industry Association,缩写为CDIA。第二条 中国乳制品工业协会是由全国乳制品生产企业及相关的企业、事业单位自愿组成的、为实现会员共同意愿而依照本章程开展活动的全国性、行业性、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具有社会团体法人资格。第三条 协会的宗旨: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政策,为企业、为行业、为政府服务,促进乳制品行业发展。第四条 协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和业务主管单位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管理。第五条 本协会的住所:北京市。第二章 业务范围第六条 协会的业务范围是:(一) 根据党和国家经济建设总任务,结合行业特点和具体情况, 积极宣传党和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二) 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行业的要求及存在的问题,提出合理化建议。(三) 组织行业内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产品的推广和应用,开展咨询服务,创办刊物,组织技术、职业等培训。(四) 组织国内外乳制品行业经济、技术、管理等方面的交流、培训等活动。(五) 组织收集乳制品行业的国内外经济、技术信息,办好有关技术、信息刊物。(六)参与制定、修订国家和行业标准,开展行业质量管理、品牌培育,市场和行业形象宣传等工作。(七)评选行业模范人物及先进企业。 (七) 代表行业参加国际组织及有关会议。(八) 代表会员单位的意志,制定行规行约,规范行业和企业行为,维护公平竞争。(九) 协调会员关系,维护会员合法权益,为会员单位服务,发展行业公益性事业,解决行业共性问题。(十) 承担政府部门授权或委托的其他任务。第三章 会 员第七条 本协会的会员种类:单位会员及个人会员。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拥护协会章程;(二)自愿加入协会;(三)在本行业内具有一定影响;(四)单位会员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登记注册的乳制品企业、相关企业、事业、社会团体;(五)个人会员为长期在乳制品行业工作,担任或曾担任单位领导或技术业务骨干的个人。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一)提交入会申请书及有关资料;(二)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三)协会秘书处发会员证书。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一)有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二)参加本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三)可优先获得本协会提供的服务;(四)提出解决本单位、行业有关问题的建议或提案;(五)有对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和监督权;(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乳制品行业的行规行约;(二)遵守本协会章程及规章制度,执行本协会决议;(三)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四)积极参加本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和会议;(四)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和信息;(五)在本协会交往中,诚实守信,团结协作,自觉维护协会的声誉和合法权益;(六)按规定交纳会员费。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协会秘书处,并交回会员证书。会员如果2年不履行义务的,视为自动退会。第十三条 理事单位、常务理事单位、副理事长单位的代表,一般应该是该单位的现职主要领导,如代表所任职务发生变动,不符合本章程规定的单位会员条件时,应由理事单位、常务理事单位、副理事长单位推举新的现职主要领导接替,及时通知本协会。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行为的,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第十五条 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其职权是:(一)制定和修改章程;(二)选举和罢免理事;(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四)制定并修改会员费标准;(五)决定终止事宜;(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可提前或延期换届,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责是:(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常务理事,决定聘任和解聘秘书长;(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注册和更名;(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八)领导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九)决定其重大事项。第二十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第二十二条 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九条中的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2。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方式召开。第二十五条 协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二)在乳品行业内有较大影响和知名度;(三)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理事长、秘书长为专职;(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第二十六条 协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应办理离职手续。第二十七条 协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每届任期5年,连任最长不得超过两届。 协会可根据工作需要,聘请有关领导、专家、学者、企业家担任名誉理事长、顾问。第二十八条 协会理事长或秘书长为协会的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第二十九条 协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负责全面工作;(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第三十条 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第三十一条协会经费来源:(一)会员费;(二)捐赠;(三)政府资助;(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五)利息;(六)其他合法收入;第三十二条 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第三十三条 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第三十四条 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第三十五条 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调离时,必须向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第三十六条 协会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务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款、资助的,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第三十七条 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理单位认可的审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第三十八条 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可侵占、私分和挪用。第三十九条 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第四十条对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第四十一条 协会章程修改后,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第七章 终止程序和终止后的财产处理第四十二条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第四十三条 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第四十四条 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算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第四十五条 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第四十六条 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乳制品行业相关的事业。第八章 附件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经2012年8月24日第五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协会理事会。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2023-09-02 14:44:271

山东省家庭服务业协会的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本协会名称为“山东省家庭服务业协会”(英文译名为:Shondong Household Service Association。缩写为SDHSA)。是经山东省社团管理行政部门批准具有法人资格的社会团体,其活动受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的制约和保护。第二条 本协会是由我省内从事与家庭服务业相关业务(主要是家政服务,家庭教育,房产中介,物业服务,家庭装饰、装修,家庭养老服务,家电维修、家庭营养与保健,法律服务,家庭保洁、清洗,家庭医生,家庭陪护,家庭餐饮,礼仪庆典,婚姻介绍,婚纱摄影,家庭旅游,家庭用车维修保养,家庭运输搬家,家庭理财,家庭咨询,家庭美容、美发、美体,洗浴、足疗,家庭游乐,家庭购物,家用电器,家庭用品,家庭旧货收购,家庭宠物等)的单位为主体,自愿参加结成的地方性协调服务组织,是非营利的社会团体,是政府联系家庭服务业单位或团体的中介机构。第三条 本协会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的前提下,配合政府部门积极开发就业培训,规范家庭服务单位的行为,改进服务质量,维护本行业经营者、消费者及服务者的合法权益,为民办好事办实事。第四条 本协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山东省经贸委和登记管理机关山东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第五条 协会的住所:济南市历下区青后小区二区六号。业务范围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宣传和贯彻国家和省委、省政府对本行业发展的方针政策,调研发展中的重大问题和发展趋势,积极向政府部门提出解决方案和建议;参与制定我省本行业发展规划和制定政策的前期工作;(二)制定本行业单位资质等级认证标准、从业人员服务技能等级标准,并组织实施,进行监督;(三)建立本行业自律机制,制定行规、行约,维护行业公平、公正的经济秩序,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协调与其他行业的关系,维护本行业合法权益;(四)搜集市场信息,为会员提供经济、法律、政策和业务咨询服务;创办协会期刊和协会网站,组织行业宣传活动,扩大会员单位的知名度和影响,增强会员在市场经营决策中的科学性;(五)积极向政府反映行业情况,为本行业发展争取相关在政策和法律支撑;(六)开展本行业的评比、奖励活动,表彰先进、树立典型、创建名牌;(七)组织会员单位开发新产品,推广新技术和新的经营管理模式,不断提高会员单位的服务质量,拓宽服务范围;(八)开展人才培训。重点加强管理人才、营销人才、技术人才培训,更新理念、丰富知识、增强能力,提高从业人员的素质和行业发展水平。积极创造条件,创办山东省家庭服务业培训教育机构。(九)组织本行业商务活动,举办展销会、博览会、交易会、洽谈会等,并积极开展家庭服务业就业岗位开发、中介和咨询服务;(十)加强行业之间的沟通与联系,组织参观考察,促进省际和国际之间的交流与合作;(十一)承办上级有关部门交办的有关事宜。第三章 会员第七条 本协会的会员分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拥护本会的章程;有加入本会的意愿;在本会的业务领域内具有良好的信誉和影响;从事本省家庭服务业和其他相关业务的单位和团体,关注和热爱家庭服务业发展的社会知名人士和有识之士;经本会审查批准。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提交入会申请书及相关证明文件;经理事会讨论通过;由本会理事会或协会秘书处发给会员证。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本协会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参加本协会的活动;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入会自愿,退回自由。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执行本协会的决议;维护本协会合法权益;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按规定交纳会费;向本协会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告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在一年内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第十四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制定和修改章程;选举和罢免理事;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决定终止事宜;决定其他重大事项。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必须经过到会的会员代表半数以上的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决定其他重大事项。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第二十一条 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须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形式处罚;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五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表决通过,由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会长为协会法定代表人。协会法定代表人应有会长担任。因特殊情况需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并在章程中写明。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代表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聘用;处理其他日常事务。第五章 资产管理 、使用原则第三十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交纳的会费;社会捐赠;政府资助;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银行利息;其他合法收入。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务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专职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第四十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的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算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第八章 附 则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后执行。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理事会。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2023-09-02 14:44:561

蓝丝带的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名称  三亚蓝丝带海洋保护协会(英文名称Blue Ocean Protection Association,缩写BOPA,简称蓝丝带协会)第二条 协会性质  三亚蓝丝带海洋保护协会是民间公益组织。第三条 组织宗旨  三亚蓝丝带海洋保护协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致力于海洋环境保护,围绕可持续发展战略,围绕构建人与自然的和谐社会,倡导海洋保护,弘扬海洋文化,促进海洋经济发展,积极为海洋环保事业作出贡献。蓝丝带海洋保护计划监督、督导法人及自然人会员发挥组织作用,奉行团结奉献、关爱海洋、共同进步的行为准则,计划在全国范围内建立起关爱海洋的大联盟,共同宣传和普及海洋保护知识。加强组织成员的自律及企业的国际交流,提高民众的海洋环保意识。第四条 主管单位  三亚蓝丝带海洋保护协会的业务主管机关是三亚市海洋与渔业局,登记管理机关是三亚市民政局。第五条 协会地址  三亚瑞海花园杜鹃园五座四单元第二章 业务范围第六条 三亚蓝丝带海洋保护协会的业务范围如下:  (一)宣传贯彻《联合国海洋法公约》、《防止倾倒废物及其他物质污染海洋的公约》、《生物多样性公约》及中国相关的海洋保护政策法规,提高全民海洋保护意识。(二)遵照国际与国内法规,建立一套鉴别可持续发展海洋经济的环保标准,形成蓝丝带海洋保护公约。(三)推行蓝丝带蓝色标志与蓝丝带海洋保护公约,对符合海洋保护标准的捕捞、旅游等海洋经济开发行为与海产品将被打上蓝丝带蓝色标识。(四)建立蓝丝带海洋保护基金。在社会各界以及专家的支持指导下,通过建立会员基金、社会捐赠、活动募捐等方式广泛面向国内、国际各方面筹集资金,开展各项有关海洋环境保护方面的工作。  (五)组织成员企业对加强海洋环境保护及实行可持续发展的方针、政策、规划、措施等重大问题进行调查研究,并向有关组织提出建设性意见。  (六)开展海洋保护调研及相关信息的收集与发布。研究总结会员在海洋环境保护及发展海洋经济方面的成功经验,并加以推广。  (七)组建蓝丝带志愿者队伍,开展志愿者系列活动,逐渐将海洋保护形成全民意识,人人自觉遵守。  (八)宣传普及海洋知识及相关保护法律、法规。  (九)评选蓝色天使,对于会员与志愿者在海洋保护及发展海洋经济方面做出贡献者给予表彰。  (十)开展海洋环境保护的管理、宣传教育、学术交流和培训活动及项目。  (十一)举办国际海洋文化论坛,积极推动全球各国家的海洋科学、文化的交流,促进全球海洋环境保护。  (十二)开展和资助促进海洋环境保护事业发展的科研工作。资助和开展符合本会宗旨的其他项目和活动。第三章 组织会员第七条 三亚蓝丝带海洋保护协会由会长单位、理事单位与个人会员构成。第八条 凡申请加入三亚蓝丝带海洋保护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热爱海洋环保事业,同意BOPA组织章程;  热心BOPA组织工作,积极参与BOPA组织活动;  合法注册的企业、环境保护组织、社会团体、以及相关的院校、研究机构;  无犯罪及其它不良记录的个人。第九条 会员入会手续  凡自愿参加BOPA者,需提交入会申请书,填写相关表格,由BOPA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方可成为本会会员。会长单位可推选2名个人会员。对于热心海洋环境保护产业、积极支持BOPA工作的知名人士,可由理事会直接吸收为本会荣誉会员、理事、特邀顾问或名誉主席。凡经批准入会的个人会员,发给会员证书,团体会员发给团体会员证书和牌匾。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拥有在产品包装、企业形象宣传上使用组织标识及CI范例的优先权;拥有参加BOPA组织活动的优先权;  拥有为组织工作的优先权;  拥有对本会工作监督、批评、建议权;  拥有获得本会提供服务和本会出版书刊的优先权;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第十一条BOPA组织的会员须履行下列义务:  遵守BOPA组织的章程,执行BOPA组织的决议;  维护BOPA组织的合法权益;  积极完成BOPA组织交办的工作;  主动向BOPA反映情况,提供资料,并尽可能对发展组织事业提出建议;  按规定交纳会费。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牌匾、证书等BOPA组织的有关资料。会员如果不履行会员义务,连续两年未交纳会费,视为自动退会。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会章程的行为,或者受到刑事制裁时,经理事会通过,予以除名。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第十四条 三亚蓝丝带海洋保护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制定和修改章程;  选举和罢免理事;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决定终止事宜;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或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第十七条 三亚蓝丝带海洋保护协会设立理事会作为工作执行机构,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  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与常务理事;  审定理事成员;  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协会财务收支情况;  决定其它重大事项。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2次会议。理事会会议由会长或会长授权的副会长召集和主持。经1/3理事提议,必须召开理事会会议。如会长因正当理由不能召集,会长应当指定副会长召集和组织会议。如会长无故不履行职务,则会长职责由副会长代为履行。召开理事会会议,理事会秘书处应当提前7日将通知送达全体理事。第二十一条 下列重大事项的决议,须经理事会会议出席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一)章程的修改;  (二)选举或者罢免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  (三)章程规定的重大募捐、投资活动。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场形成会议纪要,由出席理事会会议的理事审议、签名通过。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协会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理事应承担责任。理事会会议记录和纪要,应作为机构档案长期保存。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设会长一人,秘书长一人,副会长、常务理事、理事、副秘书长由协会理事会选举,每届任期五年,任期届满,经连选可连任。秘书长为协会法定代表人。第二十四条 会长与副会长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发起主办单位、承办单位、推荐单位所属人员担任常务理事,秘书长由会长提名,经理事会表决通过。第二十五条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与常务理事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相关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经验丰富,学识深厚,公正廉洁,作风民主;  (二)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无犯罪等不良记录。第二十六条 理事的资格  (一)热爱环保公益事业,认同本协会的宗旨,关心和支持本协会的工作,并志愿为本协会服务;  (二)具有在某一领域从事经营、管理或研究工作的经历,在本领域内有较好的业绩,具有一定的社会影响力;  (三)具有较强的公共利益责任意识,能依据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独立客观地参与议事;  (四)具有较强的议事、决策能力和人际沟通能力;  (五)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无犯罪等不良记录。第二十七条 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检查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代表协会签署重要文件;  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权。  本协会副会长在会长领导下开展工作。会长可根据需要授权副会长行使上述有关职权。第二十八条 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担任协会的法定代表人;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提名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处理日常事务。第二十九条 协会设名誉会长、名誉副会长和名誉理事若干名。名誉会长、名誉副会长和名誉理事应当经理事会表决通过。第三十条 协会根据工作需要,可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及专项基金。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应当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审批。第三十一条 协会根据工作需要,可设立顾问委员会和专家委员会等非常设机构。顾问委员会和专家委员会等非常设机构的组成人员应当经理事会审议通过。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第三十二条BOPA经费来源  会费;  资助和捐赠;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三条BOPA按照国家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四条BOPA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五条BOPA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六条BOPA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七条BOPA的资产必须执行国家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  第三十八条BOPA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须报国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三十九条BOPA的资产,任何团体、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第四十条BOPA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保险、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标准执行。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第四十一条 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经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后,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第七章 终止程序和终止后的财产处理第四十二条 协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从事公益活动的;  因协会发生分立、合并需要终止的;  理事会按表决程序一致通过决定予以终止的。第四十三条 协会终止,应在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第四十四条 协会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本协会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在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五条 协会注销后的剩余财产,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用于环境保护公益目的的活动或项目。无法按照上述方式处理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组织捐赠给予与本协会性质、宗旨相同的社会公益组织,并向社会公告。第八章 附则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2007年4月15日理事会第一次预备会议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协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2023-09-02 14:45:121

协会章程怎么写

二OO五年一月十八日松江村老年人协会章程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本组织定名为木兰县松江村老年人协会(以下简称协会)。第二条:协会是社区(村)老年人自我治理、自我服务、自我保护、自我教育的老年群众自愿组合的组织,协会在社区(村)党政组织领导下开展工作,业务工作接受上级老龄工作部门的指导。第三条:协会在宪法和法律法规及国家政策答应的范围内开展工作。第四条:协会的宗旨是:围绕党和政府的中心工作,开展有利于“三个文明”建设、有益于老年人身心健康、适合老年人特点的活动。发挥老年人的作用,维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反映老年人的呼声,团结本社区(村)老年人,努力实现“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学,老有所教,老有所为,老有民乐”的奋斗目标,使老年人与全社会成员共享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发展成果。第二章 任 务第五条:协会的主要任务是:1、围绕党和政府的中心工作,宣传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贯彻落实“一法一例”,维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2、及时向社区(村)和上级老龄工作部门反映老年人的意见和要求,协助社区(村)解决老年人的实际困难,开展为老年人服务活动。3、组织老年人开展适合老年人特点,有益于老年人身心健康的文化体育娱乐活动,引导老年人积极参加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贡献力量。4、研究和探索新形势下老年人碰到的新情况、新问题,协助社区(村)做好老年群体的各项工作,发挥老龄主管部门的助手、桥梁和纽带作用。5、完成社区(村)和上级老龄主管部门交办的老龄工作。第三章 会 员第六条:凡居住在本社区(村),年满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承认本章程,均可自愿申请入会。第七条:会员权利:1、参加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2、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3、对协会工作及活动有提出意见、建议和批评、监督,要求答复和解决所提出的问题;4、提出退会第八条:会员义务:1、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维护社会公德,自觉学习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2、遵守协会章程和有关制度,执行协会决议,完成协会交办的各项工作任务;3、积极参加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4、宣传协会章程及宗旨,发展会员;‘5、向协会汇报工作,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第四章 组织机构第九条:协会最高领导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每届三年,遇有非凡情况可提前或延期召开。其职责是报告工作,修改章程,选举协会委员会。第十条:协会委员会设委员五——七人,其中会长一人,副会长两人。会长、副会长、委员构成要有广泛代表性,非凡是妇女代表。协会可根据居住条件再划分出若干小组,组长由委员会任命。第十一条:协会委员因变故需增补时,由全体委员讨论决定,并提请下届会员代表大会追认。第五章 经 费第十二条:经费来源1、可从社区经费(村公益金)中按比例划拨一部分。2、会员会费。3、社会各方面的资助和捐赠。4、通过合法途径的创收收入。5、老年人自愿捐献。第十三条:经费必须用于协会开展各项事业活动的支出。第十四条:经费要有专人治理,专款专用,定期公布收支情况,接受全体会员的监督。第六章 附 则第十五条: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试行。第十六条:本章程解释权属本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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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服务贸易协会的组织章程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本协会中文名称为“中国服务贸易协会”。英文名称为“China Association of Trade in Services”,缩写“CATIS”。第二条 本协会是经民政部批准,由从事与服务贸易相关的企业、组织、机构及个人自愿结成的全国性会员制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第三条 本协会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致力于成为促进我国服务贸易发展的服务平台,沟通政府与企业,衔接国内与国外,整合各方面力量,维护企业利益,提高企业国际竞争力能力,共同应对风险,树立全国整体品牌,为企业开拓国际市场服务。第四条 本协会业务主管单位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登记管理机关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本协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第五条 本协会登记注册会址设在北京。第二章 业务范围第六条 本协会业务范围(一) 协助政府部门制定鼓励政策和完善法规体系;(二) 建立服务贸易各领域民间自律、协调机制,实现行业间资源共享、相互融合的发展环境;(三) 塑造、推广中国服务贸易品牌形象;(四) 加强服务贸易领域研究,掌握国际服务贸易发展动态,为政府和企业制定发展战略提供依据;(五) 参与、协助政府开展世界贸易组织、区域性经济合作等多边和双边谈判,扩大服务贸易出口渠道;(六) 充分利用政府资源,组织企业参与双边、区域经济合作和自由贸易区等项目与活动;(七) 利用我国驻外使领馆等海外资源,开展国际服务贸易领域市场调研,为企业提供海外市场动态及商业信息;(八) 加强国际交流与合作。组织企业参加国际服务贸易领域展览会、交易会、研讨会及境外商务考察等,为企业开拓国际市场、加强国际交流创造条件;(九) 组织国内、国际范围的有关培养和提升中国服务贸易人才队伍水平的管理、技术、人才、法规等方面的培训项目;(十) 建设服务贸易公共信息服务平台,使之成为中国服务贸易海外推介窗口,并提供行业、市场等公共信息服务;(十一) 创办内部交流刊物,发布服务贸易领域研究报告;(十二) 协助商务部对服务贸易示范区及外包基地进行有效管理;(十三) 积极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行业和企业的愿望和要求,承办政府部门交办的各项任务;(十四) 承办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交办的任务。(十五) 办理其他与本会宗旨有关的事项。第三章 会员第七条 本协会的会员分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 拥护本协会的章程;(二) 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三) 在服务贸易领域具有一定的影响。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一) 提交《会员登记表》;(二) 单位会员须提供法人资格证明文件的复印件、单位基本情况介绍等资料;个人会员须提交身份证明、个人工作简历等资料;(三) 经理事会讨论通过;(四) 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一) 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二) 参加本协会的活动;(三) 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四) 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五)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一) 在不违反协会及企业利益的前提下,执行本协会的决议;(二) 维护本协会合法权益和声誉;(三) 积极配合协会完成交办的工作;(四) 按规定时间和标准交纳会费;(五) 在不涉及企业机密的前提下,向本协会反映行业或企业情况,并提供有关资料;(六) 遵守行业自律原则。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无故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第十四条 本协会设立指导委员会,由服务贸易联席会议各部、委、办、局领导、地方政府相关机构领导组成。指导委员会主要职责是针对国内服务贸易发展提出政策性意见与建议;协调行业间、地方间在服务贸易领域和谐、健康发展。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第十五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职权是:(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三)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四) 决定终止事宜;(五)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每届4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商务部审查并经民政部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第十八条 本协会设理事会,理事会按照民主程序选举产生。其中理事单位各推荐1名理事履行有关理事职责。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一) 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二) 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常务副会长、常务理事;(三) 召开会员大会;(四) 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五) 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六)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七) 决定秘书长、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八) 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九)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十)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第二十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第二十二条 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九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第二十三条 协会设会长1人,常务副会长1人,副会长若干人,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对理事会负责。理事会有权罢免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二十五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设立秘书处,为日常办事机构,办公地点设在中国国际经济技术交流中心。秘书处设秘书长1名、常务副秘书长1名。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根据需要聘请名誉会长、名誉副会长等名誉职务,根据需要聘请顾问、咨询专家等。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的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 会长由在业界有影响、有威望的具有良好发展前景的企业领导担任;(二)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三) 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最高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70周岁;(四)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五)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商务部审查并民政部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第三十条 本协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任期四年。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商务部审查并经民政部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常务副会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本协会法人不得兼任其他社团的法定代表人。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及常务理事会会议;(二) 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及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秘书长采用聘任制,经常务理事会提名并表决通过后,报商务部审查并民政部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一)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二) 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三) 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四) 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五)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一) 会费;(二) 捐赠;(三) 政府资助;(四)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五) 利息;(六) 其他合法收入。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会费收取标准和办法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通过会员大会半数以上代表同意后最终确定,每四年经会员代表大会进行调整或由理事会三分之二多数同意调整。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和财务核算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第四十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民政部和商务部组织的财务审计。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第四十四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商务部审查同意,并报民政部核准后生效。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第四十六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第四十七条 本协会终止决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商务部审查同意。第四十八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商务部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第四十九条 本协会经民政部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第五十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商务部和民政部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第八章附则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经2007年11月26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的理事会。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自民政部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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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环境保护产业协会的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本协会的名称为:福建省环境保护产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英文名:Fujian Association of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Industry(缩写FAEPI)。第二条 本协会是由在我省登记注册从事环保产品生产、洁净产品生产、环境保护服务业、资源综合利用的单位和与环境保护产业相关的单位以及从事环保科技、管理方面的人员自愿组成,依法登记具法人资格的环境保护产业行业性、非营利性社会团体。第三条 本协会宗旨: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团结和指导会员从事以节能减排、防治环境污染、改善生态环境、保护自然资源为目的的各种经营性活动;为政府、行业、企业提供服务,反映会员愿望,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坚持科学发展观,贯彻、执行国家和地方有关环境保护的方针、政策,配合各级政府环保工作开展活动;为发展福建环保产业、保护环境、振兴海峡西岸经济区服务。第四条 协会的基本任务是积极组织会员单位开发环境保护新技术和新产品;开展各种技术交流和咨询服务活动;大力开拓国内外环保产业市场;协助政府部门做好环境保护产业的行业管理;坚持科技创新,做大做强我省环保产业,积极促进我国环保产业持续、快速、稳定发展。第五条 本协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福建省经济社团联合会,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福建省民政厅民间组织管理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本协会是中国环境保护产业协会的单位会员,接受中国环境保护产业协会的指导。第六条 本协会会址设在福建省福州市福飞南路138号省环保局大楼内。第二章 业务范围第七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一)开展环保技术评审、环保产品和“绿色之星”产品推荐、环保产业相关资质评审、先进环保实用技术推广及重点环保实用技术示范工程评定等环境管理和行业管理工作,促进福建省环保产业的发展。(二)制订行业规章和公约,规范行业行为;协调企业之间关系,推动横向经济联合,促进经济、信息、技术与人才交流合作,发展省内行业间联系。(三)开展环保产业人才、技术和业务培训;编缉和出版环保产业内部刊物,开展学术研讨活动。(四)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积极向有关部门反映会员的合理愿望和要求,面向企业、服务企业,开展技术经济咨询、环境法律标准咨询、技术研究、推广、交流和新闻发布等多种形式服务活动。(五)开展多层次、多形式的国际环保产业经济技术合作和交流,引进国外先进的环保设备、产品与技术;举办环保产品展销会和技术研讨会、报告会;参与组织商品市场建设,开展招商和产品推介活动;组织出国考察,推动环保产品与技术出口。(六)受福建省政府或有关部门委托,协助制定福建省环保产业发展规划,开展技术攻关、行业调查和行业统计 ,编印行业年鉴、企业名录和清册等,为领导机关和有关部门决策提供咨询和建议。(七)受政府部门或其它有关单位委托,承办与环境保护产业有关的工作。第三章 会员第八条 本协会会员分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两种。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拥护本协会的章程;(二)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三)在本协会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四)独立法人单位或能独立参加协会活动并行使会员权利、义务的人员。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一)申请入会单位(或个人)向协会办事机构提交申请报告及相关材料;(二)经协会办事机构审查批准后,发给会员证;(三)协会办事机构按年度向常务理事会报告发展会员情况。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二)参加本协会的活动;(三)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四)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六)要求协会维护其合法权益,提供可能的帮助;(七)受本协会委托代表协会参加有关活动。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一)执行本协会的决议;(二)维护本协会合法权益;(三)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四)按规定交纳会费;(五)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六)参加本协会举办的各种活动。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连续两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第十五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一)制定和修改章程;(二)选举和罢免理事;(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四)决定终止事宜;(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1/2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八)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十)决定其它重大事项。第二十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第二十二条 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九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并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第二十五条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二)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四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会长为法定代表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员代表大会;(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如遇特殊情况,受会长委托,副会长或秘书长可代理上述职权。第三十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一)主持办事机构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五)处理其它日常事务。第五章 资金管理使用原则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一)会费;(二)捐赠;(三)政府资助;(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五)利息;(六)其他合法收入。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财务审计。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专职和聘用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第四十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第四十六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第八章 附 则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经二○○九年七月八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理事会。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2023-09-02 14:45:491

重庆市建筑业协会的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名称:重庆市建筑业协会(以下简称本会)。第二条 性质:本会是重庆市辖区内以及中央在渝所有从事建筑业的企业和有关科研院校、社会团体自愿组成的行业协会。是非营利性的社团组织。本会会员单位范围包括:(一)建筑工程、设备安装、线路管道敷设、建筑装饰、基础工程、市政工程、工程总承包、建筑劳务,建筑机械化施工企业;(二)建筑机械产品制造、建筑物资供应,建筑制品生产企业;(三)建筑科研设计单位和建筑院校;(四)建筑业协会所属的专业分会;(五)区、县(自治县、市)建筑业协会;(六)与建筑业相关的单位和团体;(七)经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批准在渝注册资质为一级的外地建筑企业。第三条 本会指导思想: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遵守我国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按照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充分发挥协会在政府与企业之间的桥梁和纽带作用,为重庆市建筑业持续发展和繁荣作出贡献。第四条 本会的业务主管单位是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城乡建委);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是重庆市民政局。本会接受他们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第五条 本会的办公地址设在重庆市渝中区捍卫路18 号4楼。第二章 本会宗旨第六条 为企业服务是协会的根本宗旨。坚持市场化方向,以行业服务、行业自律、行业代表、行业协调为己任。代表企业和会员利益,反映诉求,服务企业,规范行为。并受政府委托提供有效服务。依照有关规定和章程,独立自主开展工作。1、参与研究制定重庆市建筑业的发展战略。2、建立行业经济、技术、信息网络,加强行业调研,掌握行业动态和市场动态,为会员单位提供国内外行业发展前沿信息并提供咨询服务。3、参与制定全市工程质量标准和企业服务标准,负责全市建筑企业诚信体系认证。组织ISO9000 质量管理体系认证、ISO14001环境管理体系认证、GB/T28001 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工作。4、在全市建筑施工企业持续开展“创优争先”活动,组织重庆市“巴渝杯”优质工程奖(市级优质工程奖)和建筑业先进企业、优秀企业经理、优秀项目经理的评选工作,向国家推荐申报国家优质工程奖和全国优秀项目经理的推选工作。5、根据教育培训的有关规定,按照市建委及中建协,中施协的统筹安排,开展建设教育培训工作。6、维护行业利益,维护企业合法权益,维护公平,公正,公开的市场秩序,为会员单位走向国内,国际市场服务。探索建立涉外工程磨擦预警和应诉。7、建立行业自律机制,制定行规行约,规范企业行为。倡导团队精神。对违反行规行约,参与不正当竞争;对违反建筑市场管理规定;对不诚信者,协会将对其采取惩戒措施。8、经市城乡建委授权或委托,适度参与施工企业资质的前期报审、外地施工企业在渝施工现场的动态管理工作。9、完成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工作。第三章 会 员第七条 本会吸收会员涵盖整个重庆市建筑行业,不受行政隶属关系和企业所有制限制。本会吸收团体会员,因工作需要,亦可吸收个人会员。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需具备下列条件:(一)拥护本会章程;(二)自愿申请加入本会;(三)在本章程二条规定的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第九条 本会会员入会程序是:(一)提交入会申请;(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三)由理事会授权协会秘书处发给会员证。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一)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二)有权参加本会举办的各种活动;(三)享有本会提供的各种服务优先权;(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本会会员可以同时参加区、县(自治县、市)建筑业协会和其它协会。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本会章程,服从并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的决议;(二)维护本会权益;(三)承担本会委托的工作;(四)关心协会工作,积极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信息和资料;(五)按规定如期缴纳会费。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或劝其退会。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过劝戒不改的,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第十四条 本会设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会。第十五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其职权是:(一)制定和修改章程;(二)选举理事会理事。(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四)决定终止事宜;(五)决定其它重大事宜。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或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决议须经到会人数的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可生效。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并向市建委,市民政局备案。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会员代表经民主协商,由会员单位推荐产生。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常务理事任期五年。理事、常务理事在任期内因工作调动或其他原因需要更换时,由所在单位另行提出人选,报常务理事会确认,协会秘书处备案。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二)选举常务理事、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六)决定对本会名誉会长、顾问的聘任;决定副秘书长的聘任;(七)制定年度工作计划,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八)制定内部管理制度;(九)决定其它重要事项。第二十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情况特殊的,也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第二十二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人数一般不超过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一。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九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第二十五条 会长会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组成,主要职责是审议提交给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议题议案,以及重大问题。会长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会长会。第二十六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二)在本会领域内有较大影响;(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五年 ,会长连续任职一般不超过两届。如超过上述规定,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并报市建委,市民政局。第二十八条 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它团体法定代表人。第二十九条 本会会长行 使下列职权:(一)主持协会全面工作,负责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三)提名副会长、秘书长人选;(四)决定本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五)执行社团财务会计制度,遵纪守法,按规定审核协会财务收支;(六)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第三十条 本会办事机构为协会秘书处。根据工作需要秘书处设置相关工作部门。本会秘书长、副秘书长受会长委托,分别负责各部门的工作。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二)组织开展调查研究和法律咨询服务,依法为会员单位维权。面对国内外市场的激烈竞争和诉讼,与相关方面协调,逐步形成行业联合御外的主体;(三)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四)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会长决定。(五)处理其它日常事务。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第三十一条 本会经费来源:(一)会费(二)捐赠;(三)政府资助;(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收入;(五)利息;(六)其它合法收入。第三十二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第三十三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第三十四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第三十五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按规定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第三十六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第三十七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审计部门的财务审计。第三十八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第三十九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补贴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社团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第四十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第四十一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报市民政局核准后生效。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第四十二条 本会由于解散,分离、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时、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市民政局审查同意。第四十四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市建委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小组,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第四十五条 本会经民政局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第四十六条 本会终止时的剩余财产,在市建委和市民政局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第八章 附 则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经2010 年2 月3 日第三届会员大会代表大会表决通过。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会理事会。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自市民政局核准之日起生效。
2023-09-02 14:46:031

商会开会通知

商会开会通知 尊敬的各位 领导 、会员:   感谢您对我会一直以来的"支持与关爱!我会 第三届 会员大会已届满,根据本会《章程》、和《换届工作 方案 》,经商会换届 领导 小组研究,报经市经合办同意,决定于近期召开 第四届 第一次会员大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时间:20xx年11月22日(周日)上午9时   二、地点:杭州三立开元名都大酒店(绍兴路538号)四楼开元厅,公交88路、185路、347路、B7路到绍兴路香积寺路口站下,向北走200米。   三、参加人员:全体商会会员、各分支机构负责人,商会 党 委、驻浙团工委杭州工委代表。   四、邀请嘉宾:市经合办、市民管局,湖北省政府驻沪办,商会有关名誉会长、高级   顾问、咨询顾问。   五、 第四届 一次会员大会议程:   1、主持人介绍到会 领导 嘉宾、会议议程安排;   2、郭嵩会长代表作《 第三届 会员大会工作报告》;   3、胡年新监事长代表作《 第三届 监事会工作和财务收支审查情况》的报告;   4、常务副会长代表作《杭州湖北商会章程修改的说明》;   5、常务副会长代表作《 第四届 会员大会选举办法》的报告;   6、常务副会长代表作《 第四届 会费收费标准及管理办法》的报告;   7、代表宣读《 第四届 理事、常务理事候选人名单》;《 第四届 监事会候选人名单》;   8、代表提交《 第四届 会长等执行机构候选人名单》、   9、代表提交《 第四届 名誉会长建议名单》、《 第四届届 高级顾问建议名单》;   10、代表提交《 第四届 专委会顾问建议名单》;   (会员大会对以上每项议案举手表决 )   11、新当选会长表态发言;   12、 领导 讲话 ;   13、答谢午宴   六、希望和要求:   此次本会换届工作可以讲是在杭楚商和湖北籍老乡政治经济生活中的一件大事,希望各位会员安排好工作,积极参与,按时到会,以主人翁姿态,按照《章程》规定,圆满顺利完成换届工作。
2023-09-02 14:46:161

中国报关协会的组织章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和《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制订本章程。第二条 本协会名称为:中国报关协会(以下简称协会)。英译名称为:China Customs Brokers Association(简称 CCBA)。本协会的办公地址设在北京市建国门内大街6号。第三条本协会是由在海关注册的报关单位、相关单位和个人自愿结成的非营利性质的具有法人资格的全国性行业组织。本协会登记管理机关为民政部,业务主管单位为海关总署。第四条 本协会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贯彻执行国家对本行业的有关方针、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第五条 本协会以服务为宗旨,配合政府部门加强对我国报关行业的管理;改善、维护报关市场的经营秩序;提高行业素质;促进会员间的交流与合作;依法代表本行业利益,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国报关服务行业的健康发展。第二章 业务范围第六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是:指导协调、行业自律、培训考试、信息交流、咨询服务、出版刊物、国际合作。(一)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协助政府部门加强对报关行业的自律管理。(二)调查研究各有关方面对报关行业的要求,综合分析报关市场的供求关系和发展趋势,为会员提供信息咨询服务,向有关部门反映会员的意见和要求,为政府制定行业发展规划和管理政策提出建议。(三)规范行业行为,提倡行业道德操守。(四)接受国家主管的委托授权,制定报关服务行业标准,规范报关作业程序,促进通关效率的提高。(五)代表本行业协调与有关业务主管部门、企业的工作关系;反映会员的建议和要求,协助解决有关问题,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六)协调、指导地方报关协会的业务开展和工作交流。(七)经国家主管部门委托授权,组织报关从业人员的职业等级评定、颁发证书,组织报关从业人员的培训,编写培训教材,提高报关从业人员素质及报关经理人的经营管理水平。(八)收集、整理、发送报关行业的信息,组织相关的研讨、论坛、展示活动,依据国家规定出版会刊及专业刊物,创办网站。(九)代表本行业参加国际性同行业组织,出席有关国际会议,与国际和地区的同行业组织建立业务联系,促进国际间的合作与交流。(十)兴办与宗旨、业务相关的实体。(十一)经有关政府主管部门批准,对报关企业和报关从业人员进行表彰、奖励。(十二)承担政府部门、相关团体和会员委托的工作。第三章 会 员第七条 本协会实行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制度。第八条 凡拥护本协会章程,自愿加入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经本会审核批准,均可成为本会会员:(一)依法成立的地方报关协会;(二)在海关注册登记的报关单位;(三)相关的社会团体、院校、企事业单位;(四)报关从业人员和其他热心报关事业的个人。第九条 会员入会程序:(一)提交入会申请书;(二)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核通过;(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机构颁发会员证书。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二)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三)要求协会帮助协调解决有关的业务问题;(四)对协会的工作进行监督,提出意见和建议;(五)入会、退会的自由权。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协会章程,执行协会决议和规定;维护行业的信誉和权益;(二)参加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三)支持本协会工作;(四)按规定交纳当年会费;(五)承办协会交办的工作。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牌。会员2年无故不交纳会费、不参加本协会活动的,可视为自动退会。第十三条 会员有下列情况,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可取消其会员资格:(一)不履行本章程第十一条规定的义务或违反本章程和有关规定,经教育批评无效的;(二)严重违反海关规定、触犯国家法律的;(三)严重损害行业利益和声誉的。第四章 组织机构第十四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一)制定和修改章程;(二)选举和罢免理事;(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四)决定终止事项;(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第十五条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会员代表大会每届4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第十六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会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的理事组成,每4年改选一次,理事可以连选连任。第十七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四)向会员代表大会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六)决定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七)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八)决定其他重大事项。第十八条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可召开,理事因故不能参加会议,可以委派代表出席,理事会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后生效。第十九条 理事会每两年召开一次;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第二十条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常务理事会行使本章程第十七条除二、四项以外的各项职权,对理事会负责。第二十一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必要时可随时召开,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第二十三条 本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坚持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二)熟悉报关业务,热心为报关事业服务;(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五)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4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2届。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会长为协会法定代表人。会长行使下列职权:(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三)召集各地方报关协会会长会议,通报、协商有关事宜;(四)代表本协会签署重要文件。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一)主持常设机构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决议、纪要和工作计划,协调各地方报关协会工作的开展;(二)提出内设部门负责人和实体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负责人人选并经常务理事会确认,协调各机构工作的开展;(三)提出专业委员会委员聘任人选并经常务理事会确认;(四)决定内设部门和实体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五)提出工作规划、计划和工作制度方案;(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设立常设办事机构,负责协会的日常工作。常设办事机构设立综合部、财务部、行业部、培训部、信息部等内设办事部门。常设办事机构各内设部门和专业委员会在秘书长的主持下,执行工作计划,负责日常工作和本协会交办的其他事项。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指导在有条件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或报关业务繁忙的地区申请设立地方报关协会。在业务上,地方报关协会接受本协会的协调指导,并接受本协会委托,办理各项事宜。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第三十条 本协会的经费来源:(一)会费;(二)捐赠;(三)政府资助;(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五)利息;(六)其他合法收入。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按照协会章程或理事会决议收取会员会费。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工作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第三十四条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第三十五条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有关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换届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部门或其指定机构组织的财务审计。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第三十九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第四十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第四十一条本协会完成使命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第四十三条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指导下成立清算小组,清理债权,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部门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第八章 附 则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理事会。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经2007年1月17日第二届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社团管理部门核准之日起生效。
2023-09-02 14:46:401

中国洗涤用品工业协会的组织章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中国洗涤用品工业协会是中国洗涤用品同行业的社会团体组织。中国洗涤用品工业协会英文名称为“China Cleaning Industry Association(CCIA)”,简称“中国洗协”。第二条 本协会的性质:中国洗涤用品工业协会是由全国性从事洗涤用品、表面活性剂、油脂化工及相关产业企业、事业、科研、资讯、教育等单位组成,按照章程开展活动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组织。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做好政府部门的参谋助手,反映企业的愿望和要求,在政府和企业、行业、公众之间起好桥梁和纽带作用;着力于为会员服务,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立足于行业发展,为振兴行业服务,为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服务。第四条 本协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第五条 本协会的地址:北京市海淀区高梁桥斜街59号中坤大厦1015室 邮政编码:100044第二章 业务范围第六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一)制订本行业的行规行约和管理规范,并组织实施;(二)向政府反映会员单位的愿望和要求,反映行业中有关问题,提出建议,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三)对行业发展中的问题进行调查研究,向政府部门提出有关行业政策和法规的建议;(四)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或授权委托下,参与本行业技术标准、经济标准、管理标准的制订修改工作,组织标准的贯彻实施;(五)开展行业统计工作,做好信息的收集、分析、市场预测和发布工作,为政府部门制订产业政策提供依据,为行业提供信息指导与服务;(六)对本行业的产品质量实行自律监督,发布行业产品质量信息,宣传推广优质产品和科技新技术、新产品;(七)组织行业的国内外技术交流、展览会、订货会、贸易洽谈会等;(八)组织行业技术培训,专业技术教育和受委托开展等级考核工作;(九)组织开展国内外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的推广、应用、咨询和服务;(十)广泛开展行业、企业、科普知识的宣传活动;(十一)编辑出版会刊、简讯等资料,建设行业信息网;(十二)承办政府及其他团体委托的工作;(十三)发展本行业的公益事业,开展有益于本行业发展的其他活动。第三章 会员第七条 本协会会员实行单位会员制。第八条 会员条件:(一)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二)拥护本协会的章程;(三)在行业中具有一定的影响;(四)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注册的从事洗涤用品、表面活性剂、油脂化工产品和原料、设备、包装的生产企业以及相关产业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一)本单位提出入会申请;(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在理事会闭会期间授权秘书处审查批准,向会员单位公示,并适时向理事会通报;(三)由理事会授权秘书处颁发会员证书。第十条 会员享有以下权利:(一)参与协会管理;(二)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三)对协会工作提出建议、批评并进行监督;(四)参加协会举办的各种活动;(五)享受协会提供的各种服务;(六)入、退会自由;(七)其他依章程享有的权利。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协会章程,执行协会决议;(二)维护协会、行业的合法权益;(三)接受并完成协会委托的有关任务,提供有关的资料;(四)积极参加协会组织的有关各项活动;(五)按章程规定缴纳会费;(六)其他依章程应尽的义务。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两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协会的活动视为自动退会。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第十四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利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其职责是:(一)制定和修改协会章程;(二)选举和罢免理事;(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四)决定终止事宜;(五)确定协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决定其他重大事宜。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或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或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需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决定理事单位人选的变更;(六)聘请长期从事本行业工作,为行业作出贡献的老领导、老专家和洗涤用品骨干企业的老厂长为名誉会长或名誉理事;(七)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八)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九)领导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十)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方式召开。第二十一条 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十一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方式召开。第二十四条 协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二)熟悉行业,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三)理事长、副理事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0周岁;(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等的刑事处罚;(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第二十五条 协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第二十六条 协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四年。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须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第二十七条 协会理事长为协会法定代表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团的法定代表人。第二十八条 协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第二十九条 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一)主持秘书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选,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四)决定秘书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录用、聘任;(五)处理协会其他日常事务。第三十条 理事、常务理事、副理事长任职期间,如离开本单位工作,需作变动时,可由原所在单位提出调整意见,由理事会批准。理事长、秘书长任职期间,如需作变动时,由业务主管单位提出调整意见,由理事会选举产生。理事、常务理事无故两次以上不参加理事会、常务理事会,视为自动放弃理事、常务理事职务。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第三十一条 协会经费来源:(一)会员交纳会费;(二)单位、团体和个人的资助和捐赠;(三)政府资助;(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协会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五)利息;(六)其他合法收入。第三十二条 协会按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第三十三条 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第三十四条 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第三十五条 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第三十六条 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第三十七条 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第三十八条 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第三十九条 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第四十条 对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第四十一条 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第四十二条 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第四十三条 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第四十四条 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第四十五条 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第四十六条 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第八章 附则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经2008年11月18日第六届一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理事会。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2023-09-02 14:46:541

中国工业合作协会的组织章程

中国工业合作协会章程 (2006年12月20日中国工业合作协会第三次全国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中国工业合作协会,简称:中国工合。英文译名:CHINESE INDUSTRIAL CO-OPERATIVE ASSOCIATION简称CICA.第二条 中国工合是中国工业合作者、手工业者和热心合作事业的人士与组织,自愿结成的具有先进性、统战性、经济性、国际性的全国性社会经济团体。第三条本会宗旨: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遵守宪法、法律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团结一切热心工合事业的人士和组织,发扬工合优良传统,组织、指导、协调、促进合作经济及合作社的建设与发展,推进区域合作与国际合作,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全面实现小康作贡献。第四条本会接受主管单位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代管单位中国轻工业联合会)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统战工作接受中央统战部的指导。第五条中国工合的住所:北京市。第二章 业务范围第六条本会的业务范围:(一)保护好、利用好、发展好中国工合组织资源,组织、指导、协调全国工业合作事业,推进各种经济成份、多种组织形式的合作经济共同发展。(二)加强合作经济的理论研讨与实践创新,研究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工合组织的地位、作用、任务和发展方向,探讨工合经济与城乡新型合作经济组织联合发展的有效形式,提出有关合作经济政策和立法方面的意见和建议。(三)开展与国内外合作组织及友好人士之间的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充分发挥工合组织的桥梁纽带作用。(四)维护工合会员与各级工合组织的合法权益。(五)建立工合社会化服务体系,为工合会员和企业提供市场调查、信息传播、技术培训、信用调研、法律维权、管理咨询、企业发展和提升无形资产等服务。(六)开展职业教育、劳动技能、从业资格等方面的培训,为国家经济建设和工合事业发展培训干部和专业人才。(七)开办中国工合网站,编辑出版工合书刊杂志,宣传国际合作运动及合作社发展原则,传播工合先进文化。(八)承担政府和有关部门委托的其它事项。第三章 中国工合会员第七条本会分个人会员、团体会员、赞助会员三种。(一)承认本会章程,热心工业合作事业的人士,由本人提交申请书,经本会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讨论通过,可成为本会个人会员。(二)承认本会章程的合作组织和企业,以及团体、学校、事业单位等,可由法人代表提交申请书,经本会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讨论通过,可成为本会团体会员。(三)各地工合协会的会员,经当地工合协会同意并向本会提交申请书,经本会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讨论通过,可成为本会个人会员或团体会员。(四)凡热心支持中国工合事业的国内外友人、企业及社会团体,由有关工合组织或会员推荐,经业务主管单位批准可特聘为本会赞助会员。第八条本会会员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书。第九条 会员的权利(一)有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二)有权参加本会各项活动;(三)可优先获得本会提供的服务;(四)对本会工作有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第十条 会员的义务(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二)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三)按规定交纳会费;(四)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第十一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不履行会员义务、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第十二条会员如有严重违犯国家法律法规和严重违反本会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第四章 组织机构第十三条本会的最高权力机关是会员代表大会,其职权是:(一)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二)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三)选举和罢免理事;(四)决定终止事宜;(五)决定其它重大事项。第十四条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十五条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第十六条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会的职权:(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各项决议;(二)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三)组织实施工合发展规划;(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五)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七)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十)决定其他重要事项。第十七条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时,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第十八条本会设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常务理事会领导本会工作,行使第十六条第一、二、三、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并负责处理对外各种重要事务;对理事会负责。第十九条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二十条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时,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第二十一条本会在常务理事会领导下,设立理事长办公会议。常务理事会闭会期间,由理事长办公会议主持本会工作。理事长办公会由理事长、副理事长和正、副秘书长组成,必要时请有关常务理事列席。第二十二条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二) 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三) 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四)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五)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力的刑事处罚的;(六)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第二十三条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第二十四条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职5年(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第二十五条本会理事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它团体的法定代表人。第二十六条本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理事长办公会;(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三)提名副秘书长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的建议人选,交常务理事会决定;(四)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第二十七条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二)协调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三)提名办事机构工作人员的聘用;(四)处理其他日常事务。第五章 经费及资产管理第二十八条本会经费的来源:(一)会费;(二)赞助和捐赠;(三)政府资助;(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五)利息;(六)其他合法收入。第二十九条本会在条件具备时,设立中国工合发展基金,以更好地为会员服务,推动工合事业的发展。第三十条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工合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第三十一条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第三十二条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第三十三条本会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第三十四条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第三十五条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第三十六条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提请会员代表大会审议。第三十七条本会章程的修改,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报经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生效。第七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第三十八条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第三十九条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第四十条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第四十一条本会终止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第四十二条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第八章 附 则第四十三条本章程经2006年12月20日本会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第四十四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第四十五条本章程自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批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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