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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基本法律制度

2023-09-10 23:40: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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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基本法律制度

(1)环境标准制度

(2)环境监测和报告制度

(3)环境资源规划制度

(4)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度和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制度

(5)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6)“三同时”制度 “三同时”制度,是指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制度。

皮皮

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三同时制度

排污收费制度

许可证制度

限期治理制度

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的报告及处理制度

我不懂运营

1989 年,我国通过的《环境保护法》 ,其对健全我国环境资源保护法律体系, 保护和改善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和环境、资源的协调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

20 世纪 90 年 代,一批新的环境保护法律陆续制定、修改、实施。然而随着社会主义制度的逐步完善和经 济的飞速发展,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对环境意识、法律意识也日益增强。尽管我国在环境 保护方面做了大量的工作,确立了我国的环境保护法体系和一系列的规章制度。但是,环境 问题产生的速度仍然远远大于环境问题解决的速度。现行的《环境保护法》已经不能适应 21 世纪中国经济、社会和环境发展的新需要,急需进行修改。特别是其中确立的环境保护 基本法律制度不健全、不完善,很大程度上制约了建立市场经济对环境保护的规范与需要。

一、 《环保法》制度的重要性 随着我国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 环境污染问题日益严重。 在追求 GDP 增长的 同时, 环境一直在默默承受着经济发展所带来的沉重负担。 工业污染、 洋垃圾的流入和处理、 水污染、空气污染充斥在我们的生活中,出现了“沱江特大污染事故”、“福建环境污染索 赔大案”、“松花江水流域污染”、“太湖蓝澡”、“塔斯曼海轮污染案” 等一系列危害 环境的典型事件。伴随着人们的努力,环境问题的众多病因被逐渐地发现,有政治因素、经 济因素、 技术因素、 伦理因素、 历史因素等等。 这些因素无疑都是存在的, 它们的发现对“治 疗”环境问题也起到了很大的作用。 但本文认为这些病因都不是主要的, 因为现代法治社会 是“通过法律控制的社会”, 这些因素对人们的行为只有有限的影响, 起决定性作用的是国 家制定的法律制度。环境问题之所以产生,源于人们不合理的生产和消费行为,而人的不合 理行为之所以产生,根源于我们的制度没有很好地履行其规范人类行为之职责。因此,本文 认为,环境问题的根源在于制度[1]的失败。 法律制度之所以重要, 并成为现代社会的最主要控制工具, 在于制度首要的并且始终具 备的一项功能:即“塑造人们的思维与行为方式,提供并在某种程度上创造和扩散信息,” 促成“社会共识或一般性的认识基础, 减少了不确定性和风险, 帮助人们估计其他人可能的 行为进而矫正自己的行为。”[2]制度通过提供与行为有关的信息来塑造人们的行为,一种 好的制度应劝人行善,抑人为恶;一种坏的制度效果可能恰恰相反,会使好人做不成好事, 让坏人为所欲为。在一个社会中,当人们的行为普遍偏颇乃至错误时,我们首先应追问的是 这个社会的制度是否为人们的行为提供了适当的激励与正确的引导, 而不应去追问行为人的 道德伦理水平或政治经济状况等因素。没有不合理的行为,只有不合理的制度。对于当今层 出不穷的环境问题也一样, 我们不应只停留在研究造成环境问题的政治、 经济、 技术、 习俗, 伦理等因素, 而应着重研究我们的制度是否为人们的环境行为提供了适当的激励及正确的引 导。而问题恰恰在于此,我们的制度没有为人们的行为提供有利于环境的激励,反而在很大 程度上助长了危害环境的行为。 这正是我国环境问题愈演愈烈的根本原因, 本文将尝试着从 制度的角度来找寻我国环境问题的根源及其对策。

二、 《环境保护法》制度存在的缺陷 《环境保护法》 是计划经济体制的产物, 在当前实施两个根本性转变和可持续发展战略 的形势下,有些制度已经暴露出不能完全适应形势需要的严重缺陷。例如:

(一)“三同时”制度 “三同时”制度是我国环境管理的基本制度之一, 是我国所独创的一项环境法律制度, 也 是控制新污染源产生, 实现预防为主原则的一项重要措施。 “三同时”制度的适用范围非常 广泛, “三同时”制度对我国的环境保护起着不可磨灭的功勋, 但是对我国的经济发展也有 一定的不经济的影响。 由于该制度要求环保设施必须与主体过程同时投入, 导致一些企业因 资金短缺无法投资设施建设而破产,或者企业的环保设施无法得到充分的利用而积压资本。

(二)、限期治理制度 [3] 《环境保护法》关于限期治理决定权的规定欠妥。该法第 29 条第 2 款规定:“中央或 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直接管辖的企业事业单位的限期治理,由省、自治区、直辖 市人民政府决定。市、县或者市、县以下人民政府管辖的企事业单位的限期治理,由市、县 人民政府决定。 ”这种以企业的隶属关系和级别作为确定决定权依据的管理形式, 显然带有 很浓烈的计划经济体制的色彩,往往给环境保护带来不利影响。首先,限期治理由政府决定 的做法, 不利于该制度的全面实施。 政府并不能经常监督、 监测污染源, 而且在实际操作中, 政府往往偏重于企业的经济效益, 而非环境效益。 从而使那些严重污染环境的企业难以得到 及时地治理而危害社会。其次,限期治理不分项目大小,都由同级政府决定,影响及时治理 污染, 也不一定完全必要。 最后, 限期治理分级管理的办法, 易造成污染治理上的条块分割, 也不利于流域性、 区域性及行业性污染源治理的统筹管理和安排, 更不利于实现政府对其辖 区环境质量负责。而相比而言,由环保部门行使限期治理决定权较为合理。因为环保部门是 开展环保工作的专业部门,依法行使对环保工作的监督管理权。

(三)、排污收费制度 《环境保护法》第 37 条规定:“未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擅自拆除或者闲置 防治污染的设施, 污染物排放超过规定的排放标准的, 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安装使 用,并处以罚款。”可见,排污单位如果没有擅自拆除或者闲置防治污染的设施,其超标排 污行为并非违法行为,仅需依照《环境保护法》第 28 条的规定缴纳超标排污费;然而依照 《标准化法》和《标准化法实施条例》的规定,环境保护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属于强制性标 准”,“强制性标准,必须执行。”因此,超标排污行为无疑应视为违法行为。,上述立法 上的冲突,确实让人无所适从。所以有必要修改排污收费制中对超标排污行为的规定。

(四)、公众参与制度[4] 作为公民的基本人权之一的环境权,是不应当受到限制或者剥夺的。但是作为人权之 一的环境权,跟其他的人权内容相比,又具有较强的整体性。在环境保护中,任何人都是权 利主体, 同时也是义务主体。 任何人都不能只是“自扫门前雪”, 在个人享受环境权的同时, 都必须考虑并且尊重他人的环境权。由此我们不难看出,环境权是整体利益、长远利益和个 人利益的结合,因此要求每个人都应当积极的参与到环境保护过程中去,尊重他人,尊重社 会,与全社会建立起和谐的关系,从而也使得每个人都能得到更好的生存环境。我国公众参 与环境保护的立法已经有了一定的规模, 为在我国环境保护过程中的公众参与提供了相应的 法律保障。虽然有了法律保障,但是在实际的环境保护过程中,公众参与的情况却是非常糟 糕。再对照我国关于“公众参与”的相关政策,就发现了许多不完善的地方,的确需要健全 和完善。就我国环境立法的整体来看,我国关于公众参与的立法较为零散、分散、而且缺乏 系统性。现有的关于公众参与的各项规定都散落在环境基本法即《环境保护法》以及一些单 行法规中,至今未有集中起来,有一个专门的、统一的规定,这样就会使公民感觉国家立法 目的不明确。 在公民不能很好理解国家环境立法精神, 特别是关于公众参与的相关规定的精 神时,就会使公众不能较好的参与到环境保护中

三、 《环境保护法》中规定基本法律制度的完善 《环境保护法》 中规定的基本法律制度有些已经暴露出了不适应新形式的缺陷, 亟须进 行修改,同时也要在《环境保护法》中增加单行法已经确立的基本法律制度,与之保持协调 一致。

(一)“三同时”制度 由于该制度对一些企业的不利影响可规定在其适用时采取相对灵活的措施,允许部分 对环境影响不大的建设企业借助外部其它部门的环境保护设施代为同步建设。 这样既有利于 节约成本又能促进企业积极治理污染。

(二)对限期治理制度的完善 限期治理制度作为我国环境保护基本法律制度之一,在环境管理实践中发挥了重大的 作用。除了《环境保护法》对限期治理制度作了明确的规定外, 《大气污染防治法》《环境 、 噪声防治法》《海洋环境保护法》等单行法都有相关规定。 、 依据《环境保护法》第 18 条、第 29 条、第 39 条规定,限期治理针对造成环境严重污 染的企、 事业单位或者是位于特别保护区域内的超标排污设施; 限期治理的决定权由县级以 上的人民政府行使;对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企、事业单位,除了加收超标排污费外,还可 以处以罚款或责令停业、关闭。总结其特点,应从以下方面改进:

第一,扩大限期治理的范围。从《环境保护法》中规定的两类限期治理的范围来看,没 有包括污染物排放超过标准的情形。而在《大气污染防治法》和《海洋环境保护法》中都对 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污染源进行限期治理作了规定。 《环境保护法》 应该作出同样的规定, 从而强化国家的环境监督管理。

第二,将行为违法性作为限期治理的构成要件。 《环境保护法》中不论是否污染严重, 还是超标排污,都没有将它们定性为违法行为,限期治理也只是作为一种行政管理手段。而 《大气污染防治法》和《海洋环境保护法》早已确定超标排污行为是一种违法行为,其中规 定的限期治理是一种行政处罚手段,具有法律制裁性。因此, 《环境保护法》中应该将违法 性作为限期治理的要件, 这样有助于强化企、 事业单位的环境责任, 提升污染防治的效果。

第三,将限期治理的决定权按辖区下放到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环境保护法》将 限期治理的确定权授予给对被治理单位有直接管辖权的人民政府行使, 而环保行主管部门只 有很少范围的限期治理建议权和较低层次的决定权。 这突出表现了“命令-控制”型环境管 理模式的特点,影响了行政效率的提高,易助长“地方保护主义”之风,也不利于该项制度 经常全面地实施。 由环保主管部门行使限期治理的决定权则有利于权责分明, 提高行政效率, 也是我国经济发展和环境管理制度发展趋势的需要。

第四,增加对环境破坏进行限期治理的规定。 《环境保护法》中的限期治理重点是针对 环境污染行为。而对环境遭到严重破坏时的限期治理鲜有规定。限期治理作为恢复、补救措 施同样适用于严重的环境破坏性为。例如,开发利用自然资源,对自然资源及生态环境造成 严重破坏的,环保部门也应对责任人作出限期治理的决定。

(三)对排污收费制度的修改建议 排污收费制度是实施环境管理的一种经济手段。它源于 1979 年《环境保护法(试行), 》 经过 20 多年的发展,一些单行法如《大气污染防治法》《海洋环境保护法》 、 ,2002 年修改 制定的《排污费征收适用管理条例》已突破了现行的《环境保护法》的规定,有必要对其进 行修改。

主要从以下两个方面着手: 1、将超标排污行为规定为违法行为。 《环境保护法》第 28 条和第 37 条的规定表明超标 排污行为并非违法行为,超标排污的只需交纳超标排污费。而《大气污染防治法》《海洋环 、 境保护法》早已将超标排污修订为一种违法行为,即“排污收费,超标处罚”。同时,依照 《标准化法》和《标准化法实施条例》的规定,污染物排放标准是强制性标准,具有法律约 束力,超过标准排放污染物即是违法,应给予行政处罚。所以, 《环境保护法》应尽早确定 “排污收费,超标处罚”制度,将其推广到水污染防治法、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等领域。

2、修改按单一的浓度收费为对不超标排污的按排放总量计征排污费;转向按浓度和总 量收费。 《环境保护法》规定的排污收费制度是建立在对污染物实行浓度控制的基础上的, 未考虑区域的环境容量和污染物排放的总量,不利于整体环境质量的改善。我国《水污染防 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和《海洋环境保护法》都明确规定了在特定区域的污染物排放总 、 量控制度, 《排污费征收适用管理条例》的规定也实现了由单一浓度收费向浓度与总量相结 合收费的转变。实践中也已经采用了浓度与总量相结合收费的模式。这种转变要在《环境保 护法》修改中反映出来。 (四)对公众参与制度的修改

1、不断完善环境立法体制,即在制定环境法律法规过程中,广泛征求公众意见。在立 法过程中,广泛征求群众意见,包括广大农村与城镇居民的意见,保证决策的科学有效,是 体现社会主义民主, 保障公民管理公共事务的权利得以实现的最基本的途径。 将群众的合理 性建议吸收到立法中,使法律法规和重大决策尽可能的反映最大多数人的环境利益和愿望, 从而使人民群众能更好的理解环境立法的目的,提高环境保护的效果。

2、在环境基本法中,建立科学、合理的公众意见征求制度方面,鼓励和支持公众参与 环境影响评价等环境管理活动。在环境基本法中,不能简单的规定,公众有权监督、检举污 染环境的企业和个人的权利,而是应当全面、系统的对公众参与环境管理的途径、形式、基 本权利义务等作出详细的规定。 建立健全公众参与的机制与程序, 逐渐形成以群众举报制度、 信访制度、听证制度、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为基础的公众参与制度,使广大人民群众能够通过 法定的渠道来表达自己对环境管理的意见与建议, 使人民群众的呼声能够真正渗透到环境保 护中。

3、 完善“定期发布的环境状况公报”制度,应更加贴近公众,能够让公众真正了解环 境状况以及环境问题。鉴于我国各地方政府定期发布的环境状况公报,较难为公众关注,若 能在《环境保护法》中对环境状况公报的具体内容作出详细的规范,使区域环境状况能更清 楚的为公众知晓,让公众了解环境问题的严重性,以及保护环境的迫切性,不仅对增强公众 的知情权和保护环境的责任感有很大的推动作用,同时,也为公众关注环境保护、参与重大 项目决策的环境保护监督与咨询提供必要的条件。

4、大力支持环境社会团体开展环境保护工作。环境保护社会团体的存在,对于环保工 作的作用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它为公众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提供一定的帮助,另一 方面,它是帮助和配合政府开展环境保护工作,预防官僚主义和腐败现象的产生的需要。近 几年,我国环境社团特别是各地方大学中的环境社团,发展较为迅速,但是真正对环保工作 产生一定影响的较少, 还没有真正发挥到社会团体应当发挥的作用。 所以, 在即将修改的 《环 境保护法》中应当重视环境社会团体的作用,对社团的运作给予一定的经济支持,积极征求 环保社团的意见,促进本国环保社团与外国相关社会进行国际交流等。

5、健全和完善刺激公众参与环境管理的激励机制。在市场经济和价值规律起很大作用 的社会中,利润的动机支配着社会中绝大多数的活动。对于参与环境管理的公众而言,如果 没有经济杠杆的调整,公众对环境保护的热情就会大打折扣,所以,在环境基本法中应当将 各种经济刺激手段与立法相结合,诸如将税收政策、贷款、保险等激励机制纳入环境基本法 中,使经济刺激在环境管理中发挥更大的作用。

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苏萦

你说的太笼统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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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9-02 19:56:511

污染防治目标责任书范文

污染防治目标责任书范文5篇 责任书其实为实现全国环境空气质量改善目标提供了坚实保障。那么你现在知道责任书是怎么样子了吗?我在这里给大家分享一些污染防治目标责任书范文,希望对大家能有所帮助。 污染防治目标责任书范文精选篇1 二工段四班安全环保责任书 为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和构建和谐企业,环保企业;强化安全、环保管理,健全我部门的“安全、环保风险,安全、环保制约,安全环保激励”机制;进一步提高安全、环保管理水平,实行责任到人的目标管理,使各专业负责人及班组长充分认识到“安全责任重于泰山”、 “环保达标是企业生命线”的管理理念,确保公司X年度公司安全环保目标的实现,现由二工段四班与员工签订班组《X年度安全环保责任书》。 一、必须实现以下安全环保目标: 1、杜绝火灾、爆炸、死亡事故; 2、杜绝职业病危害、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等较大以上事故; 3、千人负伤率小于4‰; 4、在用特种设备定检率合格率100%; 5、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率100%; 6、事故隐患整改率95%,未整改隐患防范措施制定率100%; 7、杜绝环境污染事故; 8、“三废”达标排放,排放指标政府环保部门检测合格率100%; 9、水资源重复利用率90 %以上,生产性废水实现“零排放”; 10、环保设施完好率100%,并与主体装置同步运行; 11、相关方环境投诉处理率达到100 %。 二、目标责任对象: 二工段四班全体成员 三、目标职责: 责任对象在安全环保工作上必须做到以下内容: 1、管辖范围内的所有安全、环保工作负全部责任,必须严格遵守公司及部门各项安全、环保管理制度,不发布与安全、环保管理制度相抵触的指令,严格履行本人的安全职责,确保安全责任制在本单位全面落实,并全力支持安全、环保工作。 2、保证国家有关安全、环保生产法律、法规及安全、环保条例,规程及公司各项安全环保管理制度和管理办法在本单位内全面实施。 3、建立健全本部门的安全、环保管理体系,使之有效运转,配备专职安全员并支持安全员的工作,对安全员提出的问题及时协调解决,保证安全员对安全、环保工作有独立的管理和奖惩权。 4、做好新从业人员、实习员工、劳务用工、临时工“三级”安全教育培训并行考试,考试合格才允许上岗操作。 5、做好转岗、复岗人员的安全再教育培训工作。 6、建立员工的安全培训档案,职工安全考试合格率达到100%。 7、严格执行工艺纪律、操作规程、安全规程,确保生产过程始终处于安全稳定状况。 8、各专业负责人及班组长严格执行工艺纪律、操作规程、安全规程,保证下属所有人员不违章作业。 9、在确保安全、环保的前提下组织技改、生产,始终把安全工作放在首位,当“安全、环保与生产、效益”发生矛盾时,坚持安全、环保第一的原则,技改设计要保证“安全三同时”、“环保三同时”的全面落实。 10、加强部门安全作业票证统一规范管理,杜绝因各类票证办理程序混乱和执行不到位而发生安全事故。 11、确保安全管理工作的正常运作。加强生产现场管理,及时制止和查处安全环保违规行为。 12、各专业负责人及班组长要把安全、环保工作详细落实到岗位、到人员。 13、每月至少参加一次安全大检查,做到有检查、有整改、记录齐全。 14、以身作则,不违章指挥、不违章操作,进入生产现场穿戴好劳动保护用品,为他人树立榜样,负有查禁违章的责任,对发现的各类违章现象要予以查处。 15、对查出的问题,保证按要求组织整改,并将整改结果及时复查,杜绝不接受或不按要求进行整改现象。 16、保证与本部门有业务工作联系的外来人员进入施工现场戴好安全帽,遵守公司的安全管理规定。 17、发生事故,应及时报告部门和公司,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召开事故分析会,提出整改措施和对责任者的处理意见、并填写事故登记表,严禁隐瞒不报或降低对责任者的处罚标准。 18、建立员工的安全培训档案,职工安全考试合格率达到100%。 19、严格执行工艺纪律、操作规程、安全规程,杜绝所有人员不违章作业。 20、按规定提取个人安全风险抵押金,确保责任书抵押金及时交纳到位。 四、考核及奖惩办法 根据部门对班组的量化考核进行考核,不尽处按照《生产技术部安全考核细则》执行。 五、责任书的签署 本责任书一式二份,生产技术部与责任单元各执一份,本责任书的有效执行时间为X年1月1日至X年12月31日止。 签字: 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有限责任公司 责任单位:二工段四班 污染防治目标责任书范文精选篇2 委托人:__________ 身份证号:__________ 被委托人:__________ 身份证号:__________ 委托事项: 委托人是省外院校甘肃生源的_____年学优,因故无法回生源地参加报名,特委托家人报名。 委托权限:代为报名和提交有关报名材料委托时限: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至_____月_____日 委托人签名:__________ 委托人电话:__________ 被委托人签名:__________ 被委托人电话:__________ 委托日期: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附件: 1.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2.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污染防治目标责任书范文精选篇3 为切实加强北京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汽股份)安全环保工作,落实企业安全环保主体责任,预防和减少灾害事故,维护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提高北汽股份可持续发展能力,根据国家安全环保相关法律法规和北汽集团相关目标责任,结合北汽股份工作实际,特制订本安全环保目标责任书。 一、总体目标 (一)严格落实国家安全环保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以及企业各项规章制度,严格执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企业工作流程,保证依法规范操作。 (二)加强安全环保组织领导,建立健全安全环保管理机构,切实履行安全职责,单位内部逐级签订安全责任书,本单位与相关方全部签订安全协议,明确安全责任,安全责任落实率为100%。 (三)开展职工安全意识、安全知识和安全技能教育培训,提高职工安全素质和自救互救能力,保证职工接受教育和培训率为100%。 (四)落实安全资金投入,明确各项设施的责任人,对法律、法规明确要求必须检测的安全防护设备、设施定期进行检测,检测合格率100%。特种设备定期检验率100%,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率100%。 (五)认真贯彻北汽集团和北汽股份落实北京市X年清洁空气行动计划各项工作要求,实施主动环境保护战略,确保本单位目标任务达成率100%。 二、专项指标 (一)安全生产: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完善安全生产条件,保证工伤死亡事故、重伤事故、重大特种设备事故为零,轻伤事故每月不超过人员总数的千分之零点五,全年不超过人员总数的千分之六。 (二)消防安全:坚持“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适时开展消防演练,定期开展安全检查、隐患排查及整改工作,完善应急预案体系建设,提高火灾事故应急处置能力,确保导致人员死亡或严重影响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或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火灾责任事故为零。 (三)治安保卫:加强单位内部安全防范制度建设,落实人防、技防、物防等治安防范措施,保证刑事案件发案不超过单位内部人员总数的万分之六,单位内部人员违法率不超过人员总数的万分之十,单位内部人员犯罪率不超过人员总数的万分之七,确保本单位可防性重特大刑事案件、可防性重大治安灾害事故和严重影响社会稳定的治安事件为零。 (四)交通安全:加强对公务车、班车等重点车种的管理,强化汽车驾驶人安全意识和法制观念,按时进行车辆年检和按规定参加车辆保险,保证不发生酒后驾驶、超速、超载和违反交通信号灯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保证交通违法行为不超标,确保本单位导致人员死亡的交通责任事故为零。 (五)职业健康:坚持“以人为本”的安全理念,配备和使用安全有效的防护用具,依法开展职业病体检,努力创造安全的工作环境,保障职工职业健康,确保本单位职业病危害事故为零。 (六)环境保护:以污染减排为核心,切实加强领导和监管,确保建设项目“三同时”执行率100%,污染物排放浓度、总量均稳定达标,全年无环境污染事故,环保治理设施正常运转率100%,危险废物规范处置率100%。 三、安全责任 各单位主要负责人为安全环保工作第一责任人,承担安全环保管理主要领导责任。成绩显著的,由北汽股份给予表彰奖励;各单位全年若发生所属单位人员由于安全生产、消防、交通、治安责任死亡事件,以及职业病危害事故、环境污染事故或单月连续两次受到环保行政处罚,实行一票否决,取消该单位和主要负责人评先授奖、晋职晋级的资格。 本责任书有效期为X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本责任书一式两份,北京汽车股份有限公司留存一份,责任单位留存一份。 北京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章) 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 责任单位(章) 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 污染防治目标责任书范文精选篇4 为了贯彻全国、全省环境保护工作会议精神,以切实改善环境质量为目的,实现市政府对国家环保总局的承诺,进一步加强我市环境保护工作,实现全市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按照《环境保护法》地方政府对辖区环境保护工作负总责的要求,安阳市人民政府与市政府有关部门和重点企业签定环境保护目标责任书如下: 一、完成市区大气污染综合整治和市政府《安阳市区大气污染综合整治实现空气环境质量达标实施方案》确定的各项工作任务 1、各种污染治理设施正常运行,污染物排放达标率100%。 2、20__年11月15日前完成各点源安装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并与环保部门联网。 3、按照“以热定电”原则,确保供热用户正常用热。 4、20__年10月底前建成脱硫设施,污染物达标排放;全厂二氧化硫排放总量控制在允许排放总量之内。 5、20__年4月15日起,对贮煤场所及粉煤灰场采取有效扬尘污染治理措施。生产区和生活区地面扬尘污染得到有效控制,落实道路扬尘、建设施工扬尘、料堆场所、汽车尾气等大气污染防治措施。6月底前完成以上任务。 二、目标考核 1、市政府将按照省政府考核办法制定《安阳市环境保护目标责任考核细则》,并对政府环境保护工作目标完成情况进行严格考核,考核结果通报全市。 2、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和重点企业,要明确一位领导负责市政府环境保护工作目标考核工作。 3、经年终市政府环保目标考评,获得前3名的单位,由市委、市政府授予环境保护先进单位荣誉称号,并对有关单位及单位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予以奖励。 4、对未完成环境保护工作目标和违反《安阳市环境保护工作责任考核奖惩暂行办法》(安办[20__]25号)有关规定的,对有关部门或单位及其主要领导实施“一票否决制”。 请你单位要于今年4、7、10月10日前报告工作进度,20__年1月10日前将“目标责任书”完成情况报市政府并抄送市环境保护局(一式伍份)。 本“责任书”一式叁份,市政府、市环境保护局、市政府有关部门或重点企业各壹份。 安阳市人民政府 安阳优创热电有限公司 20__年__月__日 污染防治目标责任书范文精选篇5 为了进一步改善和提高我县环境质量,完成"十一五"污染物总量控制和环境目标,实现全县经济社会和谐发展,民权县人民政府与河南省化肥总公司民权磷肥厂签订环境保护目标管理责任书如下: 1、加强对环保工作的领导明确1名负责人主抓环保工作。环保规章制度健全。 2、持排污许可证排污。 3、严格执行建设项目环境管理规定,新改扩建项目必须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法》和《建设项目环境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三同时"执行率100%。 4、加强对治污工程的运行管理,确保治污工程正常稳定连续运行,不得擅自停运或不正常使用治污设施。 5、积极推行清洁生产,减少污染排放量。 6、足额按时缴纳排污费。 7、及时上报污染物控制计划和环境统计报表。 8、无污染事故发生。 9、要求你单位务必于12月1日前将目标责任书完成情况进行自查,自查报告上报县人民政府并抄送县环保局。 具体考核办法另行下发,县人民政府将根据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严格奖惩。本"责任书"一式贰份,民权县人民政府和河南省化肥总公司民权磷肥厂各保存壹份。 (法人代表):__ 20__年__月x日
2023-09-02 19:57:081

中国现行的环境管理制度有哪些

环境保护法
2023-09-02 19:57:263

关于保护环境的责任书

关于保护环境的责任书5篇 保护环境其实协调人与自然的关系,让人们做到与自然和谐相处的概念。我在这里给大家分享一些关于保护环境的责任书,希望对大家能有所帮助。 关于保护环境的责任书篇1 为推动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不断改善区域环境质量,努力加快生态市建设步伐,我公司特向全市人民作出如下承诺: 一、牢固树立环保意识。 深入开展环境宣传教育,倡导科学发展理念,加强企业文化建设,树立“保护环境光荣,污染环境可耻”意识,坚持在企业发展中加强环境保护,在保护环境中促进企业发展。强化保护环境就是保护群众健康的社会责任感,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方针,切实肩负起环境保护的社会责任,促进社会、经济和环境的可持续发展。 二、严格遵守环保法规。 坚持贯彻落实环境保护政策法规和标准,自觉遵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规定,主动接受环境现场执法检查和监督管理,做到无环境污染事故发生,确保环境质量改善。 三、切实加强污染防治。 加强企业节能减排投入和技术改造力度,确保节能减排目标全面实现。加强污染设施的运行管理,确保废水、废气、噪声和固废达标排放。主动淘汰落后的生产设备和工艺,积极实施清洁生产,发展循环经济,提高资源的综合利用率,减少污染物的排放。制定科学可行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组织应急演练,确保环境安全。 四、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加强企业环境管理,强化诚信意识,恪守环保信用,将诚信理念贯穿于企业生产经营全过程,全力打造“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企业品牌。扎实推进企业环境信息公开工作,主动处理好厂群关系,自觉维护好群众的环境权益,自觉接受社会公众和新闻媒体监督。 这是我们向社会作出的庄严承诺,敬请社会各界予以监督。我们将进一步加强自律意识,视环保为企业生命,做诚信守法企业。 承诺单位:__X 负责人:____ 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关于保护环境的责任书篇2 我司系__限公司,属于__行业,主要从事__。为促进企业和环境的和谐发展,树立环境友好企业形象,全力创建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根据《__市重点企业环保责任公开承诺制度》,现向社会郑重承诺如下: 一、严格遵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相关规章制度,做到诚实守法; 二、制定年度环境保护计划和主要污染物减排计划,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削减污染物排放总量,做到污染物达标排放; 三、严格落实企业排放污染物达标、责任区内的环境质量达标,责任区内的环境安全达标的“三包”责任制,做到诚信合法排污; 四、严格落实持证排污、按证排污,做到排污口规范化管理,污染物不直排、不偷排、不漏排; 五、新、改、扩建设项目严格执行“环评”和“三同时”制度,不擅自增设污染工序和扩大生产规模; 六、加大环保投入,建设高标准、高质量的污染防治设施;认真执行企业环保监督员制度,加强日常管理,规范操作并定期检修保养污染防治设施,确保设施正常运行,实现污染物全面达标排放; 七、建立环境风险防范和污染事件突发性应急体系,制定完善的环境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并定期组织应急演练,全力维护环境安全确保不发生重特大污染事故; 八、建立完整的企业环境档案资料,实现档案规范化管理;建立良好和谐的社会关系,尽力避免环境污染投诉,严防环境污染事件。 如违背上述承诺,我司将自愿承担由此引起的法律责任。 特此承诺 __有限公司(盖章) __年x月x日 关于保护环境的责任书篇3 为推动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不断改善区域环境质量,努力加快美丽许昌建设步伐,我单位特向全市人民作出如下承诺: 一、牢固树立环保意识。 深入开展环境宣传教育,倡导科学发展理念,树立“保护环境光荣,污染环境可耻”意识,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方针,切实肩负起环境保护的社会责任,促进社会、经济和环境的可持续发展。 二、严格遵守环保法规。 坚决贯彻落实环境保护政策法规和标准,严格执行排污申报和排污收费等制度,自觉遵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规定,主动接受环境现场执法检查和监督管理,做到无环境污染现象发生,确保环境质量改善。 三、切实加强污染防治。 我单位主要从事餐饮项目经营活动,在项目正式投产前配套建设油烟净化机、油水分离器;同时餐厨垃圾存放点合理设置,杜绝影响周围环境。 四、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加强单位环境管理,强化诚信意识,将环保诚信理念贯穿于生产经营全过程,主动处理好与周围群众关系,自觉维护好群众的环境权益,并接受社会公众和新闻媒体监督。 这是我们向社会作出的庄严承诺,敬请社会各界予以监督。我们将进一步加强自律意识,视环保为企业生命,做诚信守法企业。如果在日常管理过程中出现环保违法行为,自愿接受如限期整改、罚款、黑名单、停产或者关闭取缔等行政处罚措施。 杭州仙德丽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20__年4月5日 关于保护环境的责任书篇4 甲方:__小学 乙方:__有限责任公司 为防止建筑施工场地噪声及大气污染,保护和改善环境,依法保障群众正常的工作,学习和生活环境,促进和谐社区及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特签订此承诺。 一、为确保项目的施工顺利,在我方施工责任区内无环境污染及扬尘现象的发生,特向甲方和各级主管部门作出如下承诺: 1、施工期间我方将严格遵守安全生产、环保法律、法规,执行安全生产、 环保的规章制度、技术标准,遵守甲方安全、环保管理制度,接受甲方的安全、环保监督、检查、考核。 2、在施工期间严格履行工地周边围档、物料堆放覆盖、渣土车封闭、出入车辆冲洗、施工现场地面硬化和拆迁工地湿法作业等6个100%措施。 3、在施工作业中积极配合甲方实施本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中防治扬尘、噪 声、固体废物和废水等污染环境的相关措施。 4、我方将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采取有效措施控制噪音、扬尘、 空气污染,保护作业环境和作业人员、周围人员的职业健康。 5、为防止施工扬尘,我方将根据现场情况派专人负责我单位施工责任区内的清扫洒水等降尘措施(雨雪天及地表结冰的天气除外);在土方施工、干燥天 气、风力四级以上的天气条件下,应适当增加洒水次数。 6、施工现场生活垃圾和施工垃圾按规定进行分类集中存放,及时清运消纳 。 7、 我方在施工现场中使用的强噪声设备按照有关规定必须采取防噪声污染 措施,最大限度的降低噪声污染,达到 《建筑施工场界噪声测量方法》的噪声排放标准;并对易产生扬尘的施工机械配备降尘防尘装置。 二、责任追究 未按规定要求履行好自己的职责造成影响的,将对相关单位、有关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将直接移送相关执法机关。 本承诺书自双方签字之日生效,至双方的合作关系结束本责任书自动解除;本承诺书一式二份,甲方执一份,乙方执一份 建设单位: __小学 负责人签字 : 承诺单位: __有限责任公司 公司负责人签字: 20__年 月 日 关于保护环境的责任书篇5 我作为一名新时期的共产党员,应时时刻刻以一名优秀党员的标准,严格要求自己,努力为党的教育事业贡献自己的力量。 我承诺: 一、坚持党的领导,创建先进党委。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严格执行市委、政府的决定,发挥党委的政治核心作用及各党支部的战斗堡垒作用,确保政令畅通,按照"五个好"党组织标准,加强班子建设,争创市级先进党委。制定《包头市环保局科级干部选拔任用管理办法》,自觉遵守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四项监督制度。 二、加强学习培训,建设学习型党委。按照关于推进学习型党组织建设的要求,营造重视学习、崇尚学习、坚持学习的浓厚氛围。党委成员带头学习和带头讲学,重点加强政治理论、环保理论和管理理论的学习和宣讲。建立健全领导班子理论学习的长效机制,坚持党委中心组学习制度。每个党委成员结合本职工作认真学习理论专著,积极撰写高质量的学习心得、调研报告或理论文章。 三、推行党务、政务公开,建设阳光型党委。切实公开各种审批与办事程序、办事指南,方便企业与群众咨询和办理事项。按照群众关心什么就公开什么的要求,不断完善民主集中制,建立了民主决策和党员群众意见建议反馈机制。在公开的形式和内容上进一步创新,扩大公开的覆盖面。 四、强化工作作风,建设高效型党委。以贯彻落实首问负责制、限时办结制和责任追究制为重点,强化作风建设,提高办事效率。加强《市环保局机关效能建设制度(试行)》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切实改进机关作风,提高机关效能。办理建设项目环评手续,凡涉及经济发展大局、符合环保法律法规和国家产业政策的环保审批事项,要简化审批程序,尽量缩短审批时间,特事特办。 五、切实履行职责,建设服务型党委。树立以人为本的理念,找准为经济建设服好务的载体,探索解决包头市环境问题的新方法和新思路,着力解决人民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强化减排责任落实,确保实现自治区政府20__年下达的二氧化硫和化学需氧量排放量控制目标任务。完成创模的各项基础工作,加大创模工作宣传力度,认真组织实施《包头市创建国家环保模范城市总体规划》,全力做好存在较大差距的8项指标的达标工作。进一步改善环境质量,全面完成燃煤锅炉的整治任务,加大水污染防治力度,加强环境安全监管,开展环保专项行动,确保20__全年空气质量二级以上良好天数达到312天以上。对市政府确定的投资5000万元以上重点项目各类民生项目和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环保要求的项目,要全力做好环保服务。落实环评和"三同时"制度,对新、扩、改建项目实行"四不批"和"三严查"。加强生态旅游区、矿产资源和旅游开发环境监管,落实好农村"以奖促治、以奖代补"政策措施,组织开展生态示范工作。 七、严格依法行政,建设法制型党委。坚决打击环境违法行为,以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环境问题和影响可持续发展的突出环境问题为重点,严肃查处违法排污特别是恶意排污事件,发现一起,处罚一起,决不姑息迁就,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环境权益,努力促进包头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所有执法案件必须做到违法事实清楚、法律依据准确、办案程序合法,同时做到文明执法、廉洁执法。环境信访工作要切实服务于维稳工作大局,做到以人为本,预防为主,工作严谨,亲民服务。建立完善投诉办理工作制度,制定值班应急方案,及时处理群众诉求,畅通环保投诉热线电话,做到有诉必查,有查必果,有果必复。认真做好人大议案和政协提案办理工作,保质保量完成建议和提案办理工作。 八、坚持从严治局,建设廉洁型党委。严格执行全国环保系统"六项禁令"和"职业道德规范",加强政风行风建设,廉洁自律,依法行政,努力提高环保部门执行力和公信力。 全面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认真执行领导干部重大事项报告制度,述职述廉制度和民主评议制度,加强领导干部责任审计制度。努力建设廉洁奉公、公道正派、风清气正的廉洁党委。开通环保举报热线电话,在社会各界聘请行风监督员,发动社会各界对环保工作与环保热点、焦点问题进行监督举报,加强廉政和行风监督力度。确保全年全局系统无重大违纪案件发生。 九、坚持实事求是,建设务实型党委。加强环保能力建设,努力使市级环保监测、监察能力建设力争达到国家一级标准。 力争评为"十一五"期间全国环保系统先进集体。不拘形式,引进各类优秀人才。在编制空缺的情况下,优先录用表现突出的硕士研究生以上学历人员和在包头市环境监测大比武中获得第一名的人员。 承诺人: __年x月x日
2023-09-02 19:58:121

我国的环境管理制度有哪些

环境管理八项制度1、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是通过签定责任书的形式,具体落实地方各级人民政府 和有污染的单位对环境质量负责的行政管理制度。这一制度明确了一个区域、一个部门及至一个单位环境保护的主要责任者和责任荡围,理顺了各级政府和各个部门在环境保护方面的关系,从而使改善环境质量的任务能够得到层层落实。这是我国环境环保体制的一项重大改革。2、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城市环境综合定量考核,是我国在总结近年来开展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形成的一项重要制度,它是通过定量考核对城市政府在推行城市环境综合整治中的活动予以管理和调整的一项环境监督管理制度。3、污染集中控制污染集中控制是在一个特定的范围内,为保护环境所建立的集中治理设施和所采用的管理措施,是强化环境管理的一项重要手段。污染集中控制,应以改善区域环境质量为目的,依据污染防治规划,打基础安照污染物的性质、种类和所处的地理位置,以集中治理为主,用最小的代价取得最佳效果。4、限期治理制度限制治理制度,是指对污染危害严重,群众反映强烈的污染区域采取的限定治理时间、治理内容及治理效果的强制性行政措施。5、排污收费制度排污收费制度,是指一切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和个体生产经营者,按照国家的规定和标准,缴纳一定费用的制度。我国从1982年开始全面推行排污收费制度到现在,全国(除台湾省外)各地普遍开展了征收排污费工作。目前,我国征收排污的项目有污水、废气、固废、噪声、放射性废物等五大类113项。6、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是贯彻预防为主的原则,防止新污染,保护生态环境的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环境影响评价又称环境质量预断评价,是指对可能影响环境的重大工程建设、规划或其他开发建设活动,事先进行调查,预测和评估,为防止和养活环境损害而制定的最佳方案。7、 “三同时”制度“三同时”制度“三同时”制度是新建、改建、扩建项目技术改造项目以及区域性开发建设项目的污染防治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的制度。8、排污申报登记与排污许可证制度排污申报登记制度,是指凡是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必须按规定程序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登记所拥有的排污设施、污染物处理设施及正常作业情况下排污的种类、数量和浓度的一项特殊的行政管理制度。排污申报登记是实行排污许可证制度的基础。排污许可证制度,是以改善环境质量为目标,以污染总量控制为基础,规定排污单位许可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浓度、方式等的一项新的环境管理制度。我国目前推行的是水污染物排放许可证制度。
2023-09-02 19:58:294

环保规章制度是什么?

  企业环保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为认真执行全面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利用,化害为利,依靠群众,大家动手,保护环境,造福人民"的环境方针,搞好本企业的环境保护工作,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 本企业环境保护管理主要任务是:宣传和执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充分、合理地利用各种资源、能源,控制和消除污染,促进本企业生产发展,创造良好的工作生活环境,使企业的经济活动能尽量减少对周围生态环境的污染。  第三条 保护环境人人有责。企业员工、领导都要认真、自觉学习、遵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正确看待和处理生产与保护环境之间的关系,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提倡车间清洁生产、循环利用,从源头消灭污染物。  第二章 组织结构  第四条 根据环境保护法,企业应设置环境保护和环境监测机构,企业环保技术人员全面负责本企业环境保护工作的管理和监测任务,改善企业环境状况,减少企业对周围环境的污染,并协调企业与政府环保部门的工作。  第五条 建立企业环境保护网,有企业领导和企业环保员组成,定期召开企业环保情况报告会和专题会议,负责贯彻会议决定,共同搞好本企业的环境保护工作。  第六条 企业环境保护机构应配备必须的环保专业技术人员,并保持相对稳定。设置一名厂级领导来分管环境保护工作,并指定若干名专职环保技术员,协助领导工作。环保机构只能加强,不能削弱。  第三章 基本原则  第七条 企业环保工作由分管环保领导主管,搞好企业内的环保工作,并直接向企业负责人负责环保事项。  第八条 环保人员要重视防治"三废"污染,保护环境。要把环境保护工作作为生产管理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纳入到日常生产中去,实行生产环保一齐抓。  第九条 环境保护工作关系到周边环境和每个职工的身体健康及企业生产发展,企业员工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工作制度,任何违反环保工作制度,造成事故者,必根据事故程度追究责任。  第十条 防止"三废"污染,所有造成环境污染和其它公害的车间都必须提出治理规划,有计划、有步骤地加以实施,本企业在财力、物力、人力方面应及时给予安排解决。  第十一条 对环保设施、设备等要认真管理,建立定期检查、维修和维修后验收制度,保证设备、设施完好,运转率达到考核指标要求,并确保备品备药的正常储备量。  第十二条 在下达企业考核各项指标的同时,把环保工作作为评定内容之一。  第十三条 凡新建、扩建、改造项目中的"三废"治理和综合利用工作所需资金、设备材料,必须同时列入计划,切实予以保证,在施工过程中不得以任何理由为借口排挤"三废"治理和综合利用工程的资金、设备、材料和人力等。  第四章 环保机构职责  第十四条 本企业环保机构职责:  1、在企业分管领导负责下,认真贯彻执行国家、上级主管部门的有关环保方针、政策和法规,负责企业本企业环保工作的管理、监察和测试等。  2、负责组织制定环保长远规划和年度总结报告。  3、监督检查本厂执行"三废"治理情况,参加新建、扩建和改造项目方案的研究和审查工作,并参加验收,提出环保意见和要求。  4、组织企业内部环境监测,掌握原始记录,建立环保设施运行台帐,做好环保资料归档和统计工作,按时向上级环保部门报告。  5、对员工进行环保法律、法规教育和宣传,提高员工的环保意识,并对环保岗位进行培训考核。  第五章 奖励和惩罚  第十五条 凡本企业员工,在环境保护工作中,成绩明显者给予精神和物质奖励。  第十六条 凡本企业员工玩忽职守,任意排放企业"三废",造成污染环境事件,按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论处,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赔款,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制度与国家法律、法规等部门文件有抵触时,按上级文件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本管理制度属企业规章制度的一部分,有企业负责贯彻落实和执行。管理部门要严格执行,并监督、检查
2023-09-02 19:59:161

尾矿污染环境防治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防治尾矿污染环境,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尾矿的污染环境防治(以下简称污染防治)及其监督管理。  伴生放射性矿开发利用活动中产生的铀(钍)系单个核素活度浓度超过1Bq/g 的尾矿,以及铀(钍)矿尾矿的污染防治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放射性污染防治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尾矿污染防治坚持预防为主、污染担责的原则。  产生、贮存、运输、综合利用尾矿的单位,以及尾矿库运营、管理单位,应当采取措施,防止或者减少尾矿对环境的污染,对所造成的环境污染依法承担责任。  对产生尾矿的单位和尾矿库运营、管理单位实施控股管理的企业集团,应当加强对其下属企业的监督管理,督促、指导其履行尾矿污染防治主体责任。第四条 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全国尾矿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地方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尾矿污染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  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所属的流域生态环境监督管理机构依据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或者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委托,对管辖范围内的尾矿污染防治工作进行指导、协调和监督。第五条 尾矿库污染防治实行分类分级环境监督管理。  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尾矿库分类分级环境监督管理技术规程,根据尾矿所属矿种类型、尾矿库周边环境敏感程度、尾矿库环境保护水平等因素,将尾矿库分为一级、二级和三级环境监督管理尾矿库,并明确不同等级的尾矿库环境监督管理要求。  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确定本行政区域尾矿库分类分级环境监督管理清单,并加强监督管理。  设区的市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根据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确定的尾矿库分类分级环境监督管理清单,对尾矿库进行分类分级管理。第二章 污染防治第六条 产生尾矿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尾矿产生、贮存、运输、综合利用等全过程的污染防治责任制度,确定承担污染防治工作的部门和专职技术人员,明确单位负责人和相关人员的责任。第七条 产生尾矿的单位和尾矿库运营、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尾矿环境管理台账。  产生尾矿的单位应当在尾矿环境管理台账中如实记录生产运营中产生尾矿的种类、数量、流向、贮存、综合利用等信息;尾矿库运营、管理单位应当在尾矿环境管理台账中如实记录尾矿库的污染防治设施建设和运行情况、环境监测情况、污染隐患排查治理情况、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及其落实情况等信息。  尾矿环境管理台账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五年,其中尾矿库运营、管理单位的环境管理台账信息应当永久保存。  产生尾矿的单位和尾矿库运营、管理单位应当于每年1月31日之前通过全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信息平台填报上一年度产生的相关信息。第八条 产生尾矿的单位委托他人贮存、运输、综合利用尾矿,或者尾矿库运营、管理单位委托他人运输、综合利用尾矿的,应当对受托方的主体资格和技术能力进行核实,依法签订书面合同,在合同中约定污染防治要求。第九条 新建、改建、扩建尾矿库的,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遵守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落实尾矿污染防治的措施。  尾矿库选址,应当符合生态环境保护有关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要求。禁止在生态保护红线区域、永久基本农田集中区域、河道湖泊行洪区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内建设尾矿库以及其他贮存尾矿的场所。第十条 新建、改建、扩建尾矿库的,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尾矿库实际情况,配套建设防渗、渗滤液收集、废水处理、环境监测、环境应急等污染防治设施。第十一条 尾矿库防渗设施的设计和建设,应当充分考虑地质、水文等条件,并符合相应尾矿属性类别管理要求。  尾矿库配套的渗滤液收集池、回水池、环境应急事故池等设施的防渗要求应当不低于该尾矿库的防渗要求,并设置防漫流设施。第十二条 新建尾矿库的排尾管道、回水管道应当避免穿越农田、河流、湖泊;确需穿越的,应当建设管沟、套管等设施,防止渗漏造成环境污染。
2023-09-02 19:59:411

建筑企业环境管理制度

法律分析: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和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制度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环境污染防治制度(废水、废气、固废、危废、噪声)应对检查制度节能、节水、节材大气、水、土壤等的调查、监测、评估和修复制度环境与健康监测、调查和风险评估制度环境监测制度自动监测设施运行管理有关制度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排污许可管理制度。应急制度(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制度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第四十二条第二款 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建立环境保护责任制度,明确单位负责人和相关人员的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第三十条 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污染环境防治责任制度,采取防治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措施。《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第四条 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本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制度,指定机构负责本单位环境信息公开日常工作。
2023-09-02 19:59:511

甘肃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防治固体废物污染环境,节约和合理利用资源,保障公众健康,维护生态安全,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和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适用本条例。  放射性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不适用本条例。  液态废物的污染防治,适用本条例;但是,排入水体的废水的污染防治适用有关法律法规,不适用本条例。  法律、行政法规对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已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第三条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坚持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的原则。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固体废物的产生量,促进固体废物的综合利用,降低固体废物的危害性。第四条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坚持污染担责的原则。  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措施,防止或者减少固体废物对环境的污染,对所造成的环境污染依法承担责任。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负责,应当加强对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的领导,组织、协调、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监督管理职责,将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目标完成情况纳入年度考核,落实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制定和实施有利于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  鼓励和支持固体废物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置,提高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率,最大限度降低固体废物填埋量和危险性。  鼓励和支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科学研究、技术开发、信息化建设,推广先进的防治技术、生产工艺和设备。  鼓励和支持社会各类投资主体参与固体废物处理处置项目投资、建设和运营。第六条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公安、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商务、卫生健康、应急管理、市场监管、教育、环境卫生、邮政等主管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第七条 倡导绿色低碳生活方式和消费方式,引导公众增强生态环境保护意识,做好生活垃圾分类,参与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第八条 省人民政府可以与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立跨区域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联防联控机制,统筹协调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跨区域合作,推动固体废物污染防治。  省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可以与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建立固体废物污染环境沟通协调机制,协商解决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跨区域合作的具体事宜。  鼓励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市(州)、县(市、区),按照就近原则,开展区域合作,建立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联防联控机制,统筹建设固体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和场所,加强固体废物管理信息共享与联动执法。第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按照事权划分的原则安排必要的资金用于下列事项:  (一)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科学研究、技术开发;  (二)生活垃圾分类;  (三)固体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建设;  (四)重大传染病疫情等突发事件产生的医疗废物等危险废物应急处置;  (五)涉及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其他事项。  使用资金应当加强绩效管理和审计监督,确保资金使用效益。第十条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举报投诉方式和渠道。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非法倾倒、转移、处置和贮存固体废物等造成环境污染的违法行为进行投诉举报。  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及时处理并对举报人的相关信息予以保密;对实名举报并查证属实的,给予奖励。  举报人举报所在单位的,该单位不得以解除、变更劳动合同或者其他方式对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
2023-09-02 19:59:591

环保管理制度

环保管理制度主要有八项,具体如下:1、环境影响评价制度;2、三同时制度;3、排污收费制度;4、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5、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制度; 6、排污许可证制度;7、污染集中控制制度;8、污染源限期治理制度。由于环境管理的内容涉及土壤、水、大气、生物等各种环境因素,环境管理的领域涉及经济、社会、政治、自然、科学技术等方面,环境管理的范围涉及国家的各个部门,所以环境管理具有高度的综合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五条 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制定国家环境质量标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国家环境质量标准中未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对国家环境质量标准中已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严于国家环境质量标准的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应当报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国家鼓励开展环境基准研究。第十七条 国家建立、健全环境监测制度。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制定监测规范,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监测网络,统一规划国家环境质量监测站的设置,建立监测数据共享机制,加强对环境监测的管理。有关行业、专业等各类环境质量监测站的设置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监测规范的要求。监测机构应当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监测设备,遵守监测规范。监测机构及其负责人对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第四十条 国家促进清洁生产和资源循环利用。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推广清洁能源的生产和使用。企业应当优先使用清洁能源,采用资源利用率高、污染物排放量少的工艺、设备以及废弃物综合利用技术和污染物无害化处理技术,减少污染物的产生。
2023-09-02 20:00:091

企业的环保要求是什么

一、档案要求1、企业经济发展概况;2、环保工作以及污染治理发展过程(或年度总结);3、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报告表或登记表)及环评批复(含新、改、扩建项目);4、环保设施(装置)设计、施工资料;5、环保三同时验收资料(验收监测报告及环保部门的验收表);包括:①企业总平面布置图和污水管网线路图;②总平面布置图应包括废气污染源和污水排放口位置及噪声源的位置;③竣工验收的结论和建议;④环保局验收的结论和建议;⑤环保局下达的企业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5、环评文件中规定的环境监控监测记录;6、企业环境管理机构和管理制度;7、排放污染物考核登记表、变更登记;8、排污许可证(总量和浓度)正本、副本、年检;9、排污费缴纳通知单及缴费收据;10、环境保护设施运行情况自检报告:运行台账(现状处理量、处理效率、运行时间、处理前和处理后排放情况)、维护情况、监测计划及落实情况;11、地方环境保护部门对企业污染物排放监督性监测结果(废水、废气、厂界噪声);12、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情况:工业固废委外处理协议或合同;13、危险废物分类、安全处置五联单据;14、分析监测仪器和设备日常维护和计量记录;15、排污口规范化建设情况及自动监控系统;16、不符合国家有关政策要求的生产工艺、生产设施,淘汰、技改和关停计划及落实情况;17、限期治理情况;18、信访投诉环保行政处罚记录;19、环境信息公开;20、清洁生产情况(进展、验收等);21、用水、用电、购煤费用登记;22、防范环境风险事故措施和环境风险事故应急预案;事故应急演练组织实施方案、记录;环境风险事故总结材料23、企业环境管理工作人员专业技术培训情况;24、适用于本企业的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标准及相关政策性文件。以上企业环境管理档案要求分类分年度装订,资料台帐完善整齐,装订规范,监测记录连续完整,指标符合环境管理要求,能反映企业在环保方面的全面情况。二、管理人员的要求企业领导要了解国家相关的环保政策、法律、法规。环保专职人员要熟习本企业生产工艺、污染治理设施的处理工艺和控制措施,了解企业所处环境功能区,应执行的环境质量标准及等级,以及执行的国家排放标准和地方排放标准。
2023-09-02 20:00:2010

吉林省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防治危险废物污染环境,保障人体健康,维护生态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法律和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危险废物的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等污染环境防治和监督管理。  危险废物是指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和根据国家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经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具有毒性、腐蚀性、传染性、易燃易爆性的固态、半固态、液态和置于容器中的气态废物。  放射性废物和排入水体的废水的污染环境防治不适用本条例。第三条 危险废物的污染防治实行预防为主、全过程监督和污染者依法承担治理责任的原则.促进危险废物的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科学研究,采取有利于危险废物综合利用的措施,促进清洁生产。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危险废物污染防治工作的领导,将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组织实施。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依法委托其所属的危险废物管理机构负责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监督管理的具体工作。  其他有关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相应的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造成危险废物污染环境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和控告。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宣传教育,对在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第二章 污染防治第九条 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采取清洁生产工艺,防止或者减少危险废物的产生,对可利用的危险废物应当进行综合利用,对不能利用的危险废物应当进行无害化处置。第十条 禁止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或者排放。  禁止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等经营活动。第十一条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逐步将城市居民生活中产生的各种危险废物与其他生活垃圾分开收集,并单独处置。第十二条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设立医疗废物的临时贮存场所,配备相应的设施、设备。临时贮存场所应当远离医疗区、食品加工区和人员活动区以及生活垃圾存放场所。  不得露天存放医疗废物。第十三条 收集、贮存危险废物,必须依据危险废物特性分类进行。  禁止混合收集、贮存、运输、处置性质不相容而未经安全性处置的危险废物。第十四条 收集、贮存、运输危险废物,应当根据危险废物的性质、形态选择安全的包装材料和包装方式,实行分类包装。  危险废物的容器、包装物以及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危险废物的设施、场所,必须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  运输危险废物时,托运者、承运者应当执行国家和省有关危险货物和化学危险品运输管理的规定。运输过程中应有防泄漏、散逸、破损的措施。  禁止将危险废物与旅客在同一运输工具上载运。  承运者必须按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的要求,将危险废物运到指定的地点。第十五条 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和处置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建立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管理责任制度,制定意外事故的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并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医疗废物管理责任制度,防止因医疗废物导致传染病传播和环境污染事故。第十六条 发生危险废物污染事故或者其他突发性污染事件时,造成污染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必须立即采取防止或者减轻污染危害的措施,及时通报可能受到污染的单位和居民,并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等部门报告,接受调查处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必须立即采取防止或者减轻危害的措施,并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有关人民政府应当责令停止导致或者可能导致环境污染事故的作业。
2023-09-02 20:01:171

06年《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听课笔记(十一)

第二节 防治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主要法律规定   一、固体废物管理的原则   (1) 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原则,是防治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重要原则,简称“三化”原则。   减量化是指在对资源能源的利用过程中,要限度地利用资源或能源,以尽可能地减少固体废物的产生量和排放量。资源化是指对已经成为固体废物的各种物质采取措施,进行回收、加工使其转化成为二次原料或能源予以再利用的过程。无害化是指对于那些不能再利用、或依靠当前技术水平无法予以再利用的固体废物进行妥善的贮存或处置,使其不对环境以及人身、财产的安全造成危害。   对固体废物实行“三化”的原则,其各个环节是互为因果、相辅相成的。但减量化是基础,根本措施是实行“清洁生产”和提高资源、能源的利用率。实现了减量化就相应实现了资源化和无害化。同时,实现减量化必须以资源化为依托,资源化可以促进减量化、无害化的实现,无害化又可以实现和达到减量化和资源化的目的。因此,在具体措施方面,也不能将它们截然分开。   我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对固体废物实行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国家对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实行减少固体废物的产生、充分合理利用固体废物和无害化处理固体废物的原则。   在固体废物的政策措施方面,《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是以通过规定国家鼓励的方式来贯彻“三化”原则的:   A.国家鼓励、支持开展清洁生产,减少固体废物的产生量。   B.国家鼓励、支持综合利用资源,对固体废物实行充分回收和合理利用,并采取有利于固C.固体废物综合利用活动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   D.国家鼓励、支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科学研究、技术开发,推广先进的防治技术和普及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科学知识。   E.国家鼓励、支持有利于保护环境的集中处置固体废物的措施。   F.国家鼓励科研、生产单位研究、生产易回收利用、易处置或者在环境交易销纳的农用薄膜等。   注意:简答(或论述)固体废物管理的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三化”原则及其关系和我国是如何贯彻“三化”原则的。(预测题2006年10月)   (2)全过程管理原则:对固体废物实行全过程管理,是指对固体废物从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直到最终处置的全部过程实行一体化的管理。这通常被人们形象地比喻为“从摇篮到坟墓”的管理。我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从第15条到第19条对贯彻固体废物的全过程管理原则作出了一系列的具体规定。   首先,产生固体废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措施,防止或者减少固体废物对环境的污染。   其次,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并且,不得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固体废物物。   最后,对于可能成为固体废物的产品的管理,规定应当采用易回收利用、易处置或者在环境中易销纳的包装物。   (3) 分类管理原则:我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对所要管制的固体废物采取了概括性的规定,该法主要列举和规定:防治工业固体废物、城市生活垃圾以及危险废物三类固体废物造成环境的污染。其中对工业固体废物、城市生活垃圾的污染环境防治采取一般性的管理措施,而对危险废物则规定采取严格的管理措施。此外,该法还将液态废物和置于容器中的气态废物的污染防治,也列为防治对象。   二、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监督管理的一般规定   固体废物法律控制的监督管理体制: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纳入环境保护规划,并采取有利于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对造成固体废物严重污染环境的企业事业单位,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决定限期治理。在发生危险废物严重污染环境的企业事业单位,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决定限期治理。在发生危险废物严重污染环境、威胁居民生命财产安全时,人民政府可以采取解除或者减轻危害的措施。   各级人民政府行政主管部门防治固体废物污染的职权   A.环境保护部门防治固体废物污染的职权。   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固体废物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的监督管理。   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建立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监测制度,制定统一的监测规范,并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监测网络。   B.人民政府有关部门防治固体废物污染的职权。   国务院建设行政部门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贮存、运输和处置的监督管理工作。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造成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和控告。   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的一般规定(认真阅读P280-282)   对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建设项目执行环境污染防治基本法律制度:环境影响评价、“三同时”制度、排污申报登记制度、排污收费制度、限期治理制度、污染事故报告和处理制度、落后生产工艺设备淘汰制度。   A.固体废物排污收费制度   B.固体废物污染限期治理制度   C.固体废物产品及其包装物的管理   D.固体废物贮存设施、场所的管理   E.控制固体废物转移的制度   三、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的具体规定   工业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的具体规定:所谓“工业固体废物”,是指在工业、交通等生产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目前,对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监督管理工作主要由环境保护部门负责实施。   A. 制定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规划。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制定。   B.实施清洁生产制度,实行淘汰落后生产工艺设备。   C.建立、健全企业污染环境防治责任制度。   D.建立专用贮存设施、场所。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施行前,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没有建设工业固体废物贮存或者处置的设施、场所,或者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的设施、场所不符合环境保护标准的,必须限期建成或者改造。并且,在限期内新产生污染环境的工业固体废物的,应当依法缴纳排污费。对于在限期内提前建成工业固体废物贮存或者处置的设施、场 所或者经改造使其符合环境保护标准的缴纳排污费的单位,自建 成或者改造完成之日起,不再缴纳排污费。如果在限期内未建成或者经改造仍不符合环境保护标准的,要继续缴纳排污费,直至建成或者经改造符合环境保护标准为止。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规定的其他禁止性规范   关闭、闲置、拆除,需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部门核准。   在国务院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及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划定的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生活饮用水源地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内,禁止建设工业固体废物集中贮存、处置设施、场所和生活垃圾填埋场。   固体废物转移的控制:固体废物转移,是指将固体废物从某一地域运到另一地域的过程,但不包括在同一固体废物产生源内部的转移。从固体废物的转移范围是否遗址国境来划分,可以将固体废物的转移分为境内、过境、越境转移三种。不能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国家禁止进口。申请进口者必须具备企业法人资格,并具有利用废物的能力和相应的污染防治设备。 对于转移危险废物的,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并向危险废物移出地和接受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部门报告。任何企业不得进行废物的转口贸易。   城市生活垃圾污染防治的具体规定:是指在城市日常生活中或者为城市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城市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   危险废物污染防治的特别规定(P285-287):危险废物,是指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特性的废物。所谓危险特性,主要是指毒害性、易燃性、腐蚀性、反应性、传染疾病性、放射性等。   A.实行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制和识别标志制。识别标志制,一般而言,在危险废物的识别标志上除了要标注明显具有警告性、针对性的通用图案外,还应当简要记载危险废物的名称、种类及其危险特性的文字说明。   B.实行危险废物经营许可制度。从事收集、贮存、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必须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经营许可证。   C.关于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运输、处置的规定   D.对危险废物转移的管制制度。   E. 危险废物意外事故和预防和处理。   处置危险废物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方法进行。   对于以填埋方式处置危险废物不符合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的,还应当缴纳危险废物排污费。   四、对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认真阅读两遍P287-289即可)   第十八章 放射性污染防治和其他危险物质管理的规定   注:本章布局不科学合理,最常见的污染应当是农药超标使用污染(人们几乎天天服“毒”),其次是电磁辐射污染(是人类的无形杀手),再次是化学品污染,最后是放射性污染。本章是非重点章。   学习本章的方法和应重点注意的内容:   1)阅读一遍有个印象即可!或者精读P311《本章小结》,一般情况下,本章考题形式是选择题(2-4分),因此,在有限的时间内,不必多看!   2)适当注意含有“核心地位”、“首次”、“首先”的问题。   3)放射性污染防治的基本制度(P293-294标题即为多选题答案)。   4)核技术利用的管理(P295-296标题即为多选题答案)。   5)危险化学品的范围(P300范围项目即为多选题答案)。   6)对《农药管理条例》对“农药”的解释(P303多选题)。   7)农药登记管理制度(P303中列举的三个法项目标题即为多选题答案)。   8)“化学品首次进口”的概念(P306列出释义,单项选择)。   9)我国《化学品首次进口及有毒化学品进出口管理规定》对进口化学品的分类(多选题P306)   10)1989年《关于化学品国际贸易资料交流的伦敦准则》对“事先知情同意”的解释(P306列出释义,单项选择)。   第十九章 自然资源保护法概述(掌握列举部分,应付考试应该冇问题。)   第一节 自然资源及其特征   自然资源,是指存在于自然界中,在一定的经济技术条件下可以被用来改善生产和生活状态的物质和能量,是人类社会存在和发展的基本条件之一。   自然资源的分类   ①目前比较常用的通用分类:耗竭性资源(有限资源)和非耗竭性资源(无限资源)。   ②耗竭性资源(有限资源)按是否可更新或再生,分为:可更新资源(再生性资源)(如土地资源、生物资源、水资源)和不可更新资源(如贵重金属、石油、矿类)。   ③耗竭性资源(有限资源)可分为:恒定性资源(如太阳能、潮汐能、原子能)、亚恒定性资源(如风能、降水水能)、易误用及污染的资源(如大气、水能、水资源、自然风光)。   自然资源的特征(多选;简答:就ABCDE适当展开说说即可):作为自然资源的物质和能量有着其特定的自然属性和社会属性,表现在:自然资源具有   A.可使用性。   B.相对性。   C.整体性。   D.地域性。   E.有限性。   第二节 自然资源保护法   自然资源保护法(也称自然资源法),是调整人们在自然资源开发、利用、保护和管理过程中所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法律规范的总称。其目的是为了规范人们开发利用自然资源的行为,防止人类对自然资源的过度开发,改善与增强人类赖以生存和发展的自然基础,协调人类与自然的关系,保障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它调整的社会关系主要包括资源权属关系、资源流转关系、资源管理关系和涉及自然资源的其他经济关系。    我国目前颁布的自然资源专门法律主要有13部(看一遍P317了解法律名称有个印象即可,多选)。   第二十章 土地资源保护法   第一节 土地资源保护及其立法(P319)   土地资源的概念和特点:土地资源,是指在当前和可预见的未来对人类有用的土地。它是人类赖以生存和发展的物质基础,是社会生产活动中最基本的生产资料,因此被称为“财富之母”。同时它又是各种动植物栖息、繁衍和生长发育的场所。目前土地资源主要由耕地、林地、草地、荒地、滩涂、山岭、各种建设用地、军事用地等组成。   土地资源的特征:土地资源既不同于其他种类的资源,也不同于土地本身,它具有下列固有的特征:   A.固定性。   B.整体性。   C.生产性。   D.有限性。   E.不可替代性。   我国土地资源具有不同于其他国家的特点:   A.国土面积大,人均土地少。   B.山地多,耕地少。   C.资源配置失衡,后备资源不足。   山地多,平地少,耕地比重小   绝对数量大,人均数量少   薄地多,好地少。   土地资源保护立法,主要有:(P320,多选)   A.土管法及其实施条例;   B.水土保持法及其实施条例;   C.农村土地承包法;   D.其他单行法和其他行政法规。   第二节 关于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和土地利用规划制度的规定   关于土地用途管制制度的规定,现行土管法规定“实行国家土地管制制度”,将土地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三类。(多选)   农用地,是指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地,包括耕地、林地、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等。(多选)   建设用地,是指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的土地,包括城乡住宅和公共设施用地、工矿用地、交通水利设施用地、旅游用地、军事设施用地等。(多选)   非利用地,是指农用地和建设用地以外的土地。(单选)   对不同的用地实行分类管理,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控制建设用地总量,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单选、多选均可)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各级人民政府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整治和资源环境保护的要求、土地供给能力以及各项建设对土地的需求对土地的使用所进行的总体安排。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的原则(多选)   A.严格保护基本农田,控制非农业建设占用农用地;   B.提高土地利用率;   C.统筹安排各类、各区域用地;   D.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保障土地的可持续利用;   E.占用耕地与开发复垦耕地相平衡。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的限制性要求(多选)   A.建设用地总量控制要求。   B.耕地总量限制要求。   C.明确土地用途要求。   D.下级规划依据上级规划要求。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编制和批准机构   A.全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由国务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拟定,经国务院计划主管部门综合平衡后,报国务院批准执行。(单选)   B.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拟订,经同级计划主管部门综合平衡后,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报国务院批准。(单选)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与其他土地利用规划的关系   A.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关于土地利用的整体安排,它与其他种类的土地利用规划相比,具有的效力。(多选)   首先,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城镇规划应当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应当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中建设用地规模不得超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   其次,江河、湖泊综合治理和开发利用规划,应当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   最后,土地利用年度规划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国家产业政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以及建设用地和土地利用的实际情况编制。   第三节 关于保护耕地的规定   我国现行土管法“保护耕地”的立法规定(主要措施)(多选或简答):   A.实行耕地占用补偿制度: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开垦耕地计划,监督占用耕地的单位按照计划开垦耕地或者按照计划组织开垦耕地,并进行验收。“占多少,垦多少”。   B.实行耕地总量不减少措施。   C.实行基本农田保护制度。   D. 节约使用土地,禁止闲置、荒芜耕地。   E. 鼓励合理开发未开发利用的土地。   F. 鼓励土地整理,防止土地破坏和污染,提高耕地质量。   基本农田,是指根据一定时期人口和国民经济对农产品的需求以及对建设用地的预测而确定的长期不得占用的和基本农田保护区规划期内不得占用的耕地。   基本农田保护区是指为对基本农田实行特殊保护而依照法定程序划定的区域。   我国现行土管法关于“基本农田保护制度”的立法规定(多选或简答):(根据土管法第34条和教材P323-324整理)下列耕地应当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严格管理:   A.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确定的粮、棉、油和名、优、特、新农产品生产基地;   B.高产、稳产田和有良好的水利与水土保持设施的耕地以及经过治理、改造和正在实施改造计划中的中低产田;   C.蔬菜生产基地;   D.农业科研、教学试验田,   E.国务院规定应当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的其他耕地。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划定的基本农田应当占本行政区域内耕地的80%以上。   划定的基本农田保护区,由县级人民政府设立保护标志予以公告,由县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建立档案并抄送同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基本农田保护区一经划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或者占用。   节约使用土地,禁止闲置、荒芜耕地:已经办理审批手续的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一年内不用而又可以耕种并收获的,应当由原耕种该幅耕地的集体或者个人恢复耕种,也可以由用地单位组织耕种;一年以上未动工建设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闲置费;   连续二年未使用的,经原批准机关批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无偿收回用地单位的土地使用权;该幅土地原为农民集体所有的,应当交由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恢复耕种。   承包经营耕地的单位或者个人连续二年弃耕抛荒的,原发包单位应当终止承包合同,收回发包的耕地。   第四节 关于严格控制建设用地的规定   严格控制建设用地的规定有:   A.建立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审批制度   B.严格征地审批程序   C.实行土地有偿使用制度   D.严格控制乡(镇)村建设用地   建立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审批制度:现行《土地管理法》严格了建设用地审批程序,将征地审批权集中在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其他机构不再有征地审批权。   征用下列土地的,必须由国务院批准:   A.征用基本农田;   B.征用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35公顷;   C.征用其他土地超过70公顷;   B.征用上述以外的土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备案。   土地征用费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   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30倍。   征用城市效区的菜地,用地单位还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   严格控制乡(镇)村建设用地:乡(镇)村建设用地,包括乡镇企业建设用地、乡(镇)村公共设施与公益事业建设用地、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   现行《土地管理法》严格了对乡(镇)村建设用地的管理。其主要措施有:   A.严格按照规划使用土地。   B.控制乡镇企业建设用地。   C.控制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用地。   D.严格管理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   农村村民申请住宅用地,须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第五节 关于进行土地复垦,恢复土地功能的规定   土地复垦,是指对在生产建设过程中因挖损、塌陷、压占等造成破坏的土地采取整治措施,使其恢复到可供利用状态的活动。它是充分利用土地资源、防止环境破坏、减少土地浪费、缓解土地供求矛盾的重要措施。   土地复垦的对象是在生产建设过程中因挖损、塌陷、压占等造成破坏的土地。   土地复垦的责任原则是“谁破坏,谁复垦”。   土地复垦应当充分利用邻近企业的废弃物。对利用废弃物进行土地复垦和在指定的土地复垦区倾倒废弃物的,拥有废弃物的一方和拥有土地复垦区的一方均不得向对方收取费用。   国家鼓励生产建设单位优先使用复垦后的土地。   对不履行或不按规定要求履行土地复垦义务的企业和个人,由土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土管部门根据情节,每亩每年处以200-1000元的罚款。对逾期主改正的企业和个人,在其提出新的生产建设用地申请时,土管部门可以不予受理。   关于土地违法责任的规定,本章没有单独要求,应以教材第11章《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法律责任》的相关规定产准。关于刑事责任,P205中只提到“非法占用耕地罪”:非法占用耕改作他用,数量较大,造成耕地大量毁坏的,处五年以下有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2023-09-02 20:01:251

常州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有效防治扬尘污染,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保障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江苏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扬尘污染防治及其相关管理活动。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扬尘污染,是指在企业生产、工程施工、建(构)筑物拆除、物料运输与堆放、道路保洁、绿化养护、矿山开采等活动以及裸露地面产生的颗粒物对大气造成的污染。  本办法所称物料是指煤炭、砂石、灰土、灰浆、灰膏、水泥、工业固体废弃物、建筑及装修垃圾、工程渣土等易产生粉尘颗粒物的物料。第四条 扬尘污染防治遵循政府主导、业主负责、部门监管、公众参与的原则,实行源头控制、防治结合、综合治理。第五条 市、辖市(区)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扬尘污染防治工作,建立扬尘污染防治统筹协调、长效管理工作机制,研究制定有关政策、措施,并将扬尘污染防治工作纳入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考核。  常州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按照职责权限负责本区域内的扬尘污染防治工作。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做好本辖区内的扬尘污染防治工作,对巡查发现的扬尘污染行为及时制止,并报告负有扬尘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第六条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扬尘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建立扬尘污染环境监测制度,指导和督促有关部门开展扬尘污染防治工作,负责工业企业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房屋拆除工程、轨道交通工程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将建筑工地扬尘污染防治纳入施工单位安全文明施工考核。  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负责园林绿化、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以及道路保洁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将扬尘污染防治纳入本市城市长效综合管理考核。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公路、港口码头等交通建设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将扬尘污染防治纳入公路、港口码头的日常管理。  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水利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其他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扬尘污染防治的相关工作。  辖市(区)人民政府对上述部门职责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七条 市、辖市(区)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单位应当加强扬尘污染防治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提高公众的环境保护意识和法治观念。  新闻媒体应当加强对扬尘污染防治法律、法规和科学防治知识的公益宣传,对扬尘污染违法行为进行舆论监督。第八条 鼓励、支持扬尘污染防治技术、监测监控技术的研究、开发和应用。  鼓励、支持行业协会和有关企业制定、实施扬尘污染防治规范,加强行业和企业自律管理。第二章 防治责任第九条 市、辖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划定城市扬尘污染控制区,明确城市扬尘污染控制区的控制目标和控制措施,制定扬尘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将扬尘污染应急响应措施纳入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并根据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级别,采取相应的扬尘污染防治应急措施。第十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产生扬尘的,应当建立扬尘污染防治责任制度,明确负责人和相关人员的责任,履行扬尘污染防治的法定义务,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第十一条 工业企业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承担扬尘污染防治责任:  (一)将扬尘污染防治纳入企业日常管理;  (二)采用清洁生产工艺,配套建设除尘装置,或者采取技术改造等方式,控制粉尘、扬尘污染;  (三)在物料堆存、传输、装卸等环节按照规定采取措施防止扬尘污染;  (四)绿化、遮盖厂区内裸露地面,硬化道路,定期清扫、洒水降尘;  (五)法律、法规、规章的其他规定。第十二条 工程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承担扬尘污染防治责任:  (一)将防治扬尘污染的费用列入工程造价,并及时足额支付;  (二)在工程施工承包合同中明确施工单位扬尘污染防治责任,督促施工单位制定和落实施工扬尘污染防治实施方案;  (三)综合协调多个施工单位同时施工时的扬尘污染防治工作;  (四)建设项目有监理单位的,委托监理单位监督落实施工扬尘污染防治实施方案;  (五)督促施工单位落实扬尘污染应急管控要求;  (六)法律、法规、规章的其他规定。  暂时不能开工的建设用地,建设单位应当对裸露地面进行覆盖;超过三个月的,应当进行绿化、铺装或者遮盖。  建设单位取得施工许可证前进行平整土地等施工前准备工作的,应当采取设置围挡、分区作业、硬化工地主要出入口、冲洗车辆等防尘措施,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日常监管,并配合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主管部门依法查处扬尘污染行为。
2023-09-02 20:01:331

环保责任制是什么

环境保护责任制度:指以环境法律规定为依据,把环境保护工作纳入计划,以责任制为核心,以签订合同的形式,规定企业在环境保护方面的具体权利和义务的法律责任制度。   有狭义和广义两种理解。狭义的环境保护责任制度,是加强企业事业单位内部环境管理的根本措施。根据《环境保护法》的规定,产生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的单位,必须建立环境保护责任制度。这项制度要求,企业事业单位必须把环境保护工作纳入计划,制定明确的环境保护任务和指标,落实到生产管理、技术管理等各个方面和环节,并建立考核和奖惩制度。广义的环境保护责任制度,除上述含义外,还包括对各级地方人民政府首长、各部门领导人,以及企业事业单位及其领导人实行的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
2023-09-02 20:01:443

急用!~危险废物污染防治责任制制度!~~~急用。。。

推荐参考以下文档:危险化学品废弃物管理制度http://wenku.baidu.com/view/30b56569a45177232f60a29b.html废弃物管理规定(含危险废弃物) http://wenku.baidu.com/view/dcd0c24bcf84b9d528ea7acd.html固体废物规范化管理实施方案http://wenku.baidu.com/view/bf96b1bbfd0a79563c1e7250.html
2023-09-02 20:02:083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坚持什么原则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坚持什么原则法律分析:1、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坚持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固体废物的产生量,促进固体废物的综合利用,降低固体废物的危害性。2、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坚持污染担责的原则。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措施,防止或者减少固体废物对环境的污染,对所造成的环境污染依法承担责任。3、国家推行生活垃圾分类制度。生活垃圾分类坚持政府推动、全民参与、城乡统筹、因地制宜、简便易行的原则。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三十六条 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工业固体废物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全过程的污染环境防治责任制度,建立工业固体废物管理台账,如实记录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种类、数量、流向、贮存、利用、处置等信息,实现工业固体废物可追溯、可查询,并采取防治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措施。禁止向生活垃圾收集设施中投放工业固体废物。第三十七条 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委托他人运输、利用、处置工业固体废物的,应当对受托方的主体资格和技术能力进行核实,依法签订书面合同,在合同中约定污染防治要求。受托方运输、利用、处置工业固体废物,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合同约定履行污染防治要求,并将运输、利用、处置情况告知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违反本条第一款规定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外,还应当与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受托方承担连带责任。
2023-09-02 20:02:171

化工原料生产企业的《危险废物环境污染防治责任制度》怎么写?

1 目的本标准规定了剧毒化学品采购、运输、装卸、储存、使用、销毁处理等过程中的安全要求。2 范围本标准适用于本公司剧毒化学品的采购、运输、装卸、储存、使用、销毁处理过程的安全管理。3 术语和定义3.1剧毒化学品是指国家2002版《剧毒化学品目录》所规定的化学品。4 程序4.1剧毒化学品的采购4.1.1公司采购部负责对剧毒化学品的采购,应指派责任心强,熟知剧毒化学品一般性质及其安全防护知识的人员承担采购。凭许可证件按公安部门有关规定统一办理。4.1.2使用单位每月月底前将下月所需物资名称、数量、规格上报仓库,由仓库人员根据库存量上报原料采购部,采购部按计划负责采购。4.1.3物资采购进厂后由仓库人员报物资进厂请检单,要求化学品检验中心检验,经化验分析合格后方能入库。4.2 剧毒化学品的运输4.2.1剧毒化学品运输必须符合国家有关交通法规,办理相关的运输手续。运输单位应指派专人押运,运输和押运人必须责任心强,熟悉剧毒化学品的性质和安全防护知识及异常情况下的危急处理方法。4.2.2运输单位和个人必须对装运物品严格检查,对包装不牢,破损,品名标签、标志不明显的剧毒化学品和不符合安全要求的罐体不得装运。4.2.3剧毒化学品装卸、运输人员,在装卸、运输时应按要求佩戴相应的防护用品。搬运时必须轻拿轻放,防止碰撞、拖拉、抛掷及倾倒。对装卸及搬运的员工应经常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并且要有一定业务知识和固定的人员来担任。4.2.4运输易燃、易爆剧毒化学品的车辆等工具应彻底清扫冲洗干净后,才能继续装运其他剧毒化学品。性质相抵触的物品,不得同时装运。4.2.5禁止用翻斗车、电瓶车运输易燃、易爆的剧毒化学品,汽车和容易产生火花的各类车辆进入生产区域时,排气管应戴上阻火器。4.3 剧毒化学品的存放4.3.1剧毒化学品必须及时入库,不得露天堆放。4.3.2剧毒化学品应贮存在指定地点,不得与其他物质混合储存,库房要求干燥、无积水,屋顶不漏水,防潮物品应加木板垫放,放置整齐。4.3.3库内严禁一切明火,禁止吸烟,禁止一切火种和带火、冒火和外部打火的机动车辆入内。4.3.4剧毒化学品应分类、分堆储存、堆垛不宜过高、过密并要留出一定的通道及通风口。文件名:危险化学药品管理制度 编号: 第1页,共2页4.3.5仓库管理人员要选派责任心强,经过专门训练,熟知剧毒化学品物化性质及安全管理常识的人员担任。4.3.6剧毒化学品仓库管理人员必须做到“四无一保”和严格遵守“五双”制度,(“四无一保”即无被盗、无事故、无丢失、无违章、保安全。“五双”制度即“双人保管、双人领取、双人使用、双把锁、双本帐。)坚持规范化管理,严禁混存、混运。4.3.7剧毒化学品必须有出入库发放管理制度,主管部门按要求加强检查,严格执行。4.3.8根据不同的剧毒化学品,在库房内要有相应的标识和图形标志,配备相应的消防器材和防护器具。4.3.9库房人员工作结束后,应该进行安全防火检查,切断电源。4.4 剧毒化学品的使用4.4.1剧毒化学品使用场所和操作人员,必须配有专用防护用品,操作结束后必须更换工作服,否则不得离开作业场所。4.4.2严禁用手直接接触剧毒化学品,并不得在剧毒品场所饮食。4.4.3剧毒化学品使用场所应配备一定数量的解毒药品,以备应急之用。4.4.4禁止使用绝缘软管插入易燃液体槽内进行移液作业。4.4.5桶装或罐装有毒或挥发性毒害品时,必须将盖拧紧密封,防止挥发或溅出伤人,并转移到良好通风处。若一时无法处理可与安全环保部门联系协同解决。4.4.6领料时,禁止地面滚桶,防止摩擦、撞击,领料途中要考虑环境影响是否对领料构成危险,否则要采取安全措施。4.4.7在设备发生故障、液体渗漏、改变工艺条件,必须注意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4.4.8盛装剧毒化学品的容器在使用前后必须确保干净,两者相遇会引起燃烧的原料严禁前后混用,剧毒化学品一旦散落于地面应立即进行处理回收。4.4.9剧毒化学品使用后废渣、废液、废气等,由使用单位负责处理,要严格执行环保规定,不得私自乱倒污染环境。自行处理不了的应及时报告,通过安环部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4.5 剧毒化学品的销毁处理4.5.1剧毒物品用后的包装桶、塑料桶、塑料袋等,必须严加管理,有能力、资质处理则自行消毒处理,并有专人负责处理;没有处理能力则要交予生产或销售厂家回收处理。 4.5.2剧毒化学品废弃物的销毁处理,必须预先提出申请,制定周密的安全保障措施,并经有关部门批准,方可处理。5附则5.1本制度由技术研发部负责解释。5.2本制度自编制或修订后下发之日起实施。你可以在网上找到主要这样一个文件,<<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管理制度编写要点汇编>>无锡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二○○六年二月
2023-09-02 20:02:321

废弃危险化学品污染环境防治办法

《废弃危险化学品污染环境防治办法》发布于2005年8月30日,主要规定了废弃危险化学品产生、贮存、收集、运输、转移、处置各环节的环境管理要求及法律责任等内容。废弃危险化学品属于危险废物。《废弃危险化学品污染环境防治办法》中对废弃危险化学品提出的管理要求,与《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国务院发布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要求基本一致,实践中可以按照上位法规定执行。一、危险化学品生产单位回收利用、处置与其产品同种的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应当向所在地省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申领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并提供符合下列条件的证明材料:1、具备相应的生产能力和完善的管理制度;2、具备回收利用、处置该种危险化学品的设施、技术和工艺;3、具备国家或者地方环境保护标准和安全要求的配套污染防治设施和事故应急救援措施。二、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依据《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条规定予以处罚:1、随意弃置废弃危险化学品的;2、不按规定申报登记废弃危险化学品,或者在申报登记时弄虚作假的;3、将废弃危险化学品提供或者委托给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经营活动的;4、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或未经批准擅自转移废弃危险化学品的;5、未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6、未制定废弃危险化学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法律依据:《废弃危险化学品污染环境防治办法》第一条 为了防治废弃危险化学品污染环境,根据《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废弃危险化学品,是指未经使用而被所有人抛弃或者放弃的危险化学品,淘汰、伪劣、过期、失效的危险化学品,由公安、海关、质检、工商、农业、安全监管、环保等主管部门在行政管理活动中依法收缴的危险化学品以及接收的公众上交的危险化学品。废弃危险化学品属于危险废物,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废弃危险化学品的产生、收集、运输、贮存、利用、处置活动污染环境的防治。实验室产生的废弃试剂、药品污染环境的防治,也适用本办法。盛装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容器和受废弃危险化学品污染的包装物,按照危险废物进行管理。本办法未作规定的,适用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2023-09-02 20:02:431

银川市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及其监督管理,合理利用资源,保障人体健康,维护生态安全,促进经济社会与环境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产生和从事收集、贮存、利用、转移、处置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  放射性废物和电子废物的管理不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工业固体废物,是指工业生产活动中产生的丧失原有利用价值或者虽未丧失利用价值但被抛弃或者放弃的固态、半固态物品、物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纳入固体废物管理的物品、物质。  工业危险废物是指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根据国家规定的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特性的工业固体废物。第四条 对工业固体废物实行减少产生量和危害性,充分合理利用及无害化处置的原则,促进清洁生产和循环经济发展。第五条 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市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并具体负责兴庆区、金凤区、西夏区的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监督管理。  各县(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辖区内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监督管理。  公安、城管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第六条 环境保护监测机构应当按照危险废物监测技术规范,加强对工业危险废物的环境监测。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和控告。第八条 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污染环境防治责任制度,采取措施防治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第九条 对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实行申报登记制度。  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必须向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供工业固体废物的种类、产生量以及流向、贮存、处置等有关资料;县(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将申报登记结果报银川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前款规定的申报登记内容发生重大改变的,应当在发生改变之日起10日内向原登记机关重新申报。第十条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工业固体废物排放数量、污染情况及处置情况等信息的收集整理工作,定期发布工业固体废物的种类、产生量、处置状况等信息,逐步建立和完善信息查询系统,为公众查询和获取有关信息提供方便和服务。第十一条 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对其产生的可以利用的工业固体废物加以利用。无自行利用条件的,可以由有条件的单位加以利用;对暂时不利用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建设贮存设施,安全分类存放;对不能利用的,应当按照环境保护的有关规定和技术规范自行处置;无能力自行处置的,应当委托他人(有能力的单位和个人)处置,并支付处置费用;无能力自行处置又不委托处置的,环保部门可以指定处置单位代为处置,处置费用由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承担。第十二条 建设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项目以及建设贮存、利用、处置工业固体废物的项目,必须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遵守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第十三条 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对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工业固体废物的设施、设备和场所,应当加强管理和维护,保证其正常运行和使用。第十四条 禁止任何单位非法侵占、毁损工业固体废物的贮存、处置场所和设施。第十五条 新、改、扩建产生工业危险废物的项目的单位,如无能力按国家规定自行处置危险废物的,应在办理环保审批前与有资质的单位签订处置协议,并将协议副本报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十六条 产生工业危险废物的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并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危险废物的种类、产生量、流向、贮存、处置等有关资料。  前款所称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应当包括减少危险废物产生量和危害性的措施以及危险废物贮存、利用、处置措施等内容。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应当报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本条规定的申报事项或者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内容有重大改变的,应当在7日内进行申报。
2023-09-02 20:02:511

四川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2018修正)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防治固体废物污染环境,保障人体健康,维护生态环境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四川省行政区域内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及监督管理工作。第三条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实行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原则,减少固体废物的产生量和危害性、充分合理利用固体废物和无害化处置固体废物,促进清洁生产和循环经济发展。  按照污染者依法负责的原则,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进口者、使用者对其产生的固体废物依法承担污染防治责任。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机制,将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把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经费列入本级财政年度预算,并根据需要安排固体废物应急处置专项资金。  省人民政府应当加大对重点生态功能区、贫困地区、民族自治地方和战略资源开发区的固体废物处置基础设施建设和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监管能力建设的扶持力度。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统一监督管理和组织协调,其所属的固体废物管理工作机构,承担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监督管理的具体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监督管理和固体废物综合利用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做好本辖区内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第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和支持科研机构、大专院校等开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和综合利用的科学研究、技术开发,推广先进的防治技术。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知识的宣传教育,普及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科学知识,倡导有利于环境保护的生产和生活方式。第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合理布局固体废物回收网点和交易市场,建立网络完善、管理规范的固体废物回收体系,提高固体废物回收率。第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鼓励社会各类投资主体参与固体废物处理处置项目建设的投资和运营,促进固体废物的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置。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减少固体废物产生量和排放量的义务,并有权对造成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和控告。  单位和个人在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以及相关的综合利用活动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奖励。第二章 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第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规划,会同工业经济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推广能够减少工业固体废物产生量和危害性的先进生产工艺和设备,推动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第十一条 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污染环境防治责任制度,减少工业固体废物产生量,降低工业固体废物的危害性。  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应当加强工业固体废物安全管理,建立固体废物管理制度,明确专门机构和人员对固体废物进行统一管理,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污染环境。造成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应当进行环境治理与修复。第十二条 工业固体废物实行申报登记制度。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应当将工业固体废物的种类、产生量、流向、贮存、处置等有关资料按年度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如实申报登记。申报登记事项发生重大改变的,应当在发生改变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重新申报。第十三条 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应当对其产生的固体废物加以利用;对暂时不利用或者不能利用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建设贮存设施、场所,安全分类存放,或者采取无害化处置措施。第十四条 矿山企业应当从源头加强废石、尾矿、矿渣的综合治理,减少废石、尾矿、矿渣的产生量和贮存量,制定环境安全风险应对措施,落实环境治理和生态修复具体方案,并对废石、尾矿、矿渣贮存库采取视频监控措施。第十五条 产生、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终止或者搬迁的,应当在终止或者搬迁后九十日内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对原址土壤和地下水受污染的程度进行检测和评估。对原址土壤或者地下水造成污染的,应当进行环境修复,并将检测、评估结果以及修复情况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向同级相关部门和利害关系人通报检测、评估结果以及修复情况。  对工业企业废弃场地再开发利用的单位,在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报告时,应当将废弃场地土壤、地下水检测和评估结果以及修复情况纳入评价内容。  不能确定场地污染责任主体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调查评估和治理修复。
2023-09-02 20:03:171

我国防止污染的法律制度和措施有哪些?

我国是一个海洋大国,在我国拥有主权的300万平方公里的海域中,现已鉴定的海洋生物多达12万种①。而且我国拥有18000公里的海岸线和广阔无垠的滩涂,构成了我国的广阔蓝色牧场。海洋丰富了人们的食品结构,提高了人们的生活水平,为经济和社会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但是随着经济和社会的快速发展,海洋环境也遭受到了前所未有的挑战——海洋污染。造成海洋污染的因素有陆源污染物、海洋倾废、海岸工程、船舶污染等,而在这几种因素中,陆源污染物是造成海洋污染最主要的原因,陆源污染物占到了海洋污染物的近80%②。所以防止陆源污染物污染海洋环境意义重大。一、陆源污染物的概述(一)陆源污染物的定义1982年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四章规定了防止陆源污染物对海洋环境的污染损害。但是,对陆源污染物的定义未作解释;1990年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止陆源污染物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第二条指出,陆源是指从陆地向海域排放污染物,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海洋环境污染损害的场所、设施等。陆源污染物是指由前款陆源排放的污染物;1999年12月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也未对陆源污染物的定义进行界定。(二)陆源污染物的种类198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规定了陆源污染物的种类主要有:强放射性废水、病原体废水、富营养物质、含热废水、沿海农药、岸滩废物;1990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止陆源污染物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规定的种类有:高度和中度放射性物质、病原体废物、富营养物质、含热废水、沿海农药及器具、岸滩废物、油酸碱毒物质;1999年12月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规定的种类范围要广于上述二者:高度中度低度放射性物质、病原体废物、富营养物质、含热废水、沿海农田林场使用的农药及生长调节剂、油酸碱毒物质、过境转移危险废物、通过大气层传播的废物。通过比较,我们可以发现陆源污染物的种类随着新法律法规的制定和修改在不断地扩大。1999年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作为海洋环境保护的基本法,与作为行政法规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止陆源污染物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对陆源污染物的种类和范围的规定并不完全吻合,这就造成了上下位法律文件的相互脱节,对法律法规的执行造成了影响。二、我国的防止陆源污染物污染海洋的法律制度(一)我国的防止陆源污染物污染海洋的法律制度发展过程1.防止陆源污染物的法律制度的起步阶段。从1972年至1982年,是我国海洋环境保护立法的起步阶段,也是我们防止陆源污染物污染海洋的开始。1972年,联合国在瑞典首都斯德哥尔摩召开的人类环境大会,标志着环境问题已经开始列入世界各国发展的日程。我国政府十分重视海洋环境的保护工作,国务院1974年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止沿海水域污染暂行规定》,1979年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1982年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至此,我国第一部海洋环境保护综合性法律诞生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四章明确把防止陆源污染物污染海洋制度写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是我国防止陆源污染物污染海洋法律制度的开端。2.防止陆源污染物的法律制度的形成阶段。从1982年至1992年,是我国防止陆源污染物污染海洋环境法律制度形成阶段。1982年8月,《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的颁布,标志着中国防止陆源污染物污染海洋环境工作开始进入法制化轨道,带动了防止陆源污染物污染海洋环境立法的全面开展。为了使《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更好地贯彻施行,国务院在这一时期相继颁布了多个相关行政法规,1983年12月国务院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石油勘探开发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止船舶污染海域管理条例》,1984年国务院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1985年5月国务院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海岸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1990年6月国务院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陆源污染物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到《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陆源污染物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等多个相关行政法规的先后颁布,标志着我国的海洋环境保护的法律体系框架已经形成,我国的海洋环境保护有了法律的保证。而我国的防止陆源污染物污染海洋环境法律制度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的一章规定到《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陆源污染物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的颁布标志着我国防止陆源污染物污染海洋环境法律制度在立法上跨进了一大步,我国防止陆源污染物污染海洋环境法律制度已初步形成。3.防止陆源污染物的法律制度的发展阶段。1992年6月,联合国在巴西里约热内卢召开了环境和发展首脑会议,会议通过联合国可持续发展《21世纪议程》。我国根据联合国可持续发展《21世纪议程》于1994年3月25日颁布了《中国21世纪议程》即《中国21世纪人口、环境与发展》,对我国防止陆源污染物的制度做出了规划。1996年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修改草案。1999年12月2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修改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2002年10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这些立法是在《21世纪议程》的指导思想下产生的,这几部法律法规的实施,直接有效从源头上控制了污染物的排放,减轻了陆源污染物对海洋的压力。《保护海洋环境免受陆源污染全球行动纲领》执行情况政府间审查会议于2006年10月16~20日在北京举行,重点讨论2002~2006年时期内在国际、区域和国家各级执行《保护海洋环境免受陆源污染全球行动纲领》方面所取得的进展。且我国制定了《保护海洋环境免受陆源污染国家行动计划》,其基本思路、编制原则、行动分期和行动目标对我国今后的防止陆源污染物污染海洋环境指出了一条道路,使我国的防止陆源污染物污染海洋环境制度得到进一步完善。(二)我国防止陆源污染物法律制度的不足首先,《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止陆源污染物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作为唯一一部专门针对防止陆源污染物制定的行政法规已经实施了17年之久,在17年当中我国经济和社会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但是本法规一直都未经过修改,其落后于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情形非常明显。其次,我国防止陆源污染物污染海洋的制度未从宏观把握。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原则性规定国家建立实施重点海域排污总量控制及加强入海河流的管理使入海河流水质良好,而《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止陆源污染物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对此只字未提,丝毫不涉及宏观治污(虽然后者制定时间早,但是下位法并未根据上位法进行修改)。造成海洋污染的主要因素是沿海城市工业和生活污水的排放以及入海河流携带污染物,如果不能把海域和流域从宏观上进行控制是根本不可能做好防止陆源污染物工作的。而宏观治污又恰恰是我国防止陆源污染物污染海洋环境所欠缺的。三、完善我国的防止陆源污染物污染海洋制度(一)修改法律法规或者重新制定法律法规上面提到《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止陆源污染物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已经颁布实施17年之久,已经落后于经济和社会发展,修改或者重新制定势在必行。在立法过程中,应注意两个层面,其一是制定适用全国的普通法律法规,其二是要制定适用于特别方面的特殊法律法规。像问题严重的渤海,我们可以制定专门的法律文件,在防治污染上可以借鉴日本的成功经验。增强现有的环境要素的相关立法与防止陆源污染物污染海洋环境的制度融合。直接制定防止陆源污染物污染海洋环境的法律,并不是意味着防止陆源污染物污染海洋的责任由这一部或几部专门法律法规承担,其他的防止污染的法律法规仍应进行完善,与专门防止陆源污染物污染海洋环境的法律法规做好衔接。经济的发展促成新型村镇的产生,而法律对新型村镇的排污并未规定,属法律空白。而新的村镇对河流的污染不容忽视,应尽快立法。(二)宏观控制海域和流域污染物总量入海河流携带污染物污染海洋是重要原因,所以应当加强对入海河流的污染防治。《水法》规定了在国家确定的重点河流建立流域管理委员会,言外之意对未被国家确定为重点河流的河流不用建立流域管理委员会。在目前我国环境状况下,本人认为此规定值得商榷。虽然我国已经建立了流域管理委员会,但是其地位和职能模糊不清,不利于发挥其真正作用,所以要尽快明确其法律地位和职能。只有这样,我们才能把某条河流作为一个生态环境进行研究③,测量,进而进行总体控制。同样,对于一块海域,其容纳污染物的能力也是有限的,只有从整体上考虑,才能最大限度的控制污染物。目前,我们对流域管理委员会和海域管理机构的研究正在深入,针对流域和海域的生态特点,早日赋予流域管理委员会和海域管理机构职能,打破污染防治的行政区域限制,是防止陆源污染物污染海洋环境的可行之路。(三)环境权与排污权的平衡公民享有环境权④,企业和个人享有排污权⑤,而排污权和环境权是一对矛盾——享有排污权意味着损害环境权,享有环境权又意味着排斥排污权,二者何者为先是一个值得思考的问题。本人认为,在我国目前的环境状况下,综合我国发展形势和国家政策,今后我们应以环境权为先。即在经济发展和生态环境二者之间,应适当的倾向于生态环境。(四)加大环境监测力度,严惩违法行为此处的环境监测是广义的环境监测。防止陆源污染物污染海洋环境是个非常复杂的课题,它既需要我们在直接防止上下功夫,更需要其他方式的帮助,如在内陆需要环保行政部门严格执行环境标准,严格执行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充分有效的处理城市污水等措施,才能减少排入海洋的污染物总量,而上述措施又有赖于其他法律法规的认真执行。所以此处的环境监测应该从源头开始,环环相扣,监测污染物从产生到入海的整个过程。注释:①国家海洋局《中国海洋21世纪议程》②国家海洋局《中国海洋环境质量公报》2007年上半年③曹明德、黎作恒《<黄河法>立法刍议》,《法学评论》2005年第1期④吕忠梅《论公民环境权》载《法学研究》1995年第6期⑤排污权(又称“环境使用权”:是环境利用人依法对环境容量资源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徐祥民、田其云《环境权——环境法学的基础研究》北大出版社2004年版217页(作者单位:中国海洋大学法政学院)
2023-09-02 20:03:291

企业怎样管理危险废物

  企业应如何管理危险废物你知道吗?你对企业应如何管理危险废物了解吗?下面是我为大家带来的关于企业应如何管理危险废物的知识,欢迎阅读。   企业在危险废物管理中存在的突出问题   从环境主管部门公开的行政处罚信息来看,产生危险废物的企业受到行政处罚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类:   未进行危险废物排污申报;   未按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   对收集、贮存、处置危险废物的设施、设备和场所,缺乏管理和维护,造成危险废物泄露、流失、渗入环境土壤;   未健全污染环境防治责任制度;   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收集、贮存、运输和处置;   乱堆放危险废物;   未按照国家规定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未经批准擅自转移危险废物;   将危险废物交给无经营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理;   擅自处置危险废物等。   此外,从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涉及危险废物处置的案例来看,产生危险废物的企业受到起诉的原因主要集中于以下两个方面:   企业擅自将危险废物交由不具备处置资质的单位或个人进行运输与处置;   企业未采取有效措施对危险废物进行管理导致危险废物泄露,对环境造成严重污染,给公民的人身以及财产造成损害。   上述原因集中反映了企业在危险废物管理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为了有效避免因危险废物管理或处置不当给企业造成的法律风险,危险废物产生企业须建立起完善的危险废物管理合规体系。   企业应如何管理危险废物?   根据相关法律规范及国家标准规定和上文所述突出问题,企业在管理产生的危险废物时应当注意以下主要问题:   1.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建设产生危险废物的项目以及建设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项目,必须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环评”),并遵守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   2. 健全危险废物环境管理制度   (1) 建立环境保护责任制度企业应当建立环境保护责任制度,明确单位负责人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2) 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并遵守申报登记制度企业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并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危险废物的.种类、产生量、流向、贮存、处置等有关资料。申报事项或者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内容有重大改变的,应当及时申报。   (3) 制定意外事故的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企业应当制定意外事故的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并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4) 组织专门培训企业应当对本单位工作人员进行培训,提高全体人员对危险废物管理的认识。   3. 严格遵守收集、贮存要求   (1) 应具备专门危险废物贮存设施和容器企业应建造专用的危险废物贮存设施,也可利用原有构筑物改建成危险废物贮存设施。设施选址和设计必须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的规定。除常温常压下不水解、不挥发的固体危险废物之外,企业必须将危险废物装入符合标准的容器。   (2) 收集、贮存的方式和时间应符合要求企业必须按照危险废物特性分类进行收集和贮存,也必须采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禁止混合收集、贮存性质不相容而未经安全性处置的危险废物,也禁止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容器、包装物和贮存场所均需按相关国家标准和《〈环境保护图形标志〉实施细则(试行)》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识,包括粘贴标签或设置警示标志等。贮存危险废物的期限通常不得超过一年,延长贮存期限的需报经环保部门批准。   4. 严格遵守运输要求   (1) 使用专用运输车辆和专业人员企业需遵守国家有关危险货物运输管理的规定,禁止将危险废物与旅客在同一运输工具上载运。运输工具和相关从业人员的资质需符合《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规范的有关规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需获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非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需获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   (2) 采取污染防治和安全措施企业运输危险废物必须采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并对运输危险废物的设施、设备和场所加强管理和维护。运输危险废物的设施、场所必须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禁止混合运输性质不相容而未经安全性处置的危险废物。   5. 严格遵守转移要求   (1) 报批危险废物转移计划企业在向危险废物移出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领危险废物转移联单之前,须先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批危险废物转移计划。   (2) 遵守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企业转移危险废物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并向危险废物移出地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8]。 联单保存期限通常为五年;贮存危险废物的,联单保存期限与危险废物贮存期限相同;或根据环保行政执管部门的要求,延期保存联。   6. 合法处置产生的危险废物产生危险废物的企业可以选择委托有经营资质的单位处置也可以选择自行利用、处置。   (1) 自行利用、处置时,应依法进行环评并严格遵守国家标准企业自行利用、处置产生的危险废物时,应对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项目依法进行环评,并定期对处置设施污染物排放进行环境监测。其中,对焚烧设施二恶英排放情况,企业每年至少监测一次。处置还应符合《危险废物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8-2001)、《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4-2001)等相关标准的要求。   (2) 委托第三方处置时,应核查第三方资质企业不得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的经营活动。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按照经营方式,分为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处置综合经营许可证和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企业需核查第三方处置单位具有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类别以及许可证所记载的危险废物经营方式、处置危险废物类别、年经营规模、有效期限等信息,确认第三方处置单位具有处置资质和能力。
2023-09-02 20:04:471

废弃物污染防治管理规定

对于不同种类的废弃物,各地都有文件规定,在网上应该能够轻易搜得到。
2023-09-02 20:05:082

作为环境污染防治的行政主管部门要落实的规定要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关于“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的环境质量负责”责任规定,在生态环境治理中各级政府应当做到:(一)树立生态政绩观念这是政府职能向生态文明建设回归的关键。生态政绩观要求地方政府把资源、环境的成本效益纳入考核目标,对生产过程中的资源消耗、环境污染、污染治理等全部指标进行核算,增强政绩成本意识,提高科学决策水平,最大限度地避免决策失误、重复建设和资源浪费,形成科学合理的生态建设模式。中央政府需要制定更加严格而明确的环保政绩标准,提高生态建设权重,把生态文明建设考核结果作为官员任免奖惩的重要依据,实行重大生态破坏、重大环境事故等一票否决制,有效激励地方政府积极履行环保职能。(二)落实生态问责制度强化政府生态职能的一个重要措施就是建立生态问责制。第一,明确生态考核指标体系,量化和细化考核条款。将严格的节能减排考核指标、生态评价指标和环境测评指标纳入政绩考核范围。第二,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坚持遵循权责统一、有错必究、过错与责任一致、教育和惩戒结合的原则。第三,加强制度建设,使生态问责有章可依、有法可依,改变环境责任集体负责而实际无人负责的状况,建立离任官员生态环境责任跟踪制度。第四,以事前督责为主。实行生态问责制的目的不仅仅是追究官员的事后责任,更是事前督促地方政府依法行政、履行职能,做到事前督责和事后问责相结合。(三)加强生态文明建设的法治化水平第一,完善生态环境立法的指导原则。生态环境立法实行可持续发展原则,通过制定科学的环境立法规划,用生态系统方法促进环境法向生态法转变,实现我国环境法的生态化,实现人类、社会和自然的协调发展。第二,完善生态文明建设的法规体系。合理有效的法律体系以及运作制度是提高生态文明建设法治化的前提和基础。因此生态立法工作中必须明确生态权利,保护公民在生态环境领域的权益。另外,在立法实践中研究通过多方参与平衡相关方的利益,规范生态补偿机制等,结合现行生态公益林地补偿金政策出台生态补偿规范,现行试点取得成熟经验后,在更大范围内逐步推广。第三,加大行政执法力度,建立科学有效的监督机制。在已颁布的《信息公开条例》和《环境信息公开办法》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环境信息公开制度及其相关环境,保障公众的知情权、表达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加大生态文明建设宣传力度,引导社会力量理性参与生态文明建设,畅通社会组织和公民对生态环境事件的监督渠道。规范公众参与环境决策的制度,涉及公众环境权益的政策和立法条款、规划建设项目必须充分听取公众意见。落实“环保监督员制度,研究和探索企业环境行为审核审计制度”。协调执法机制和监督机制,强化各级执法部门监督责任,落实生态环境监管机制,提高生态文明建设的法治化水平。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条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的环境质量负责。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防止、减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对所造成的损害依法承担责任。公民应当增强环境保护意识,采取低碳、节俭的生活方式,自觉履行环境保护义务。第七条国家支持环境保护科学技术研究、开发和应用,鼓励环境保护产业发展,促进环境保护信息化建设,提高环境保护科学技术水平。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大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的财政投入,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第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环境保护宣传和普及工作,鼓励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社会组织、环境保护志愿者开展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环境保护知识的宣传,营造保护环境的良好风气。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应当将环境保护知识纳入学校教育内容,培养学生的环境保护意识。新闻媒体应当开展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环境保护知识的宣传,对环境违法行为进行舆论监督。第十条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全国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军队环境保护部门,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对资源保护和污染防治等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第十一条对保护和改善环境有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2023-09-02 20:05:201

河北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防治固体废物污染环境,保障公众健康,维护生态安全,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以及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本条例所称固体废物,是指在生产、生活和其他活动中产生的丧失原有利用价值或者虽未丧失利用价值但被抛弃或者放弃的固态、半固态和置于容器中的气态的物品、物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纳入固体废物管理的物品、物质。  固体废物污染海洋环境的防治和放射性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不适用本条例。第三条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实行污染者依法负责的原则。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进口者、使用者对其产生的固体废物依法承担污染防治责任。没有明确的责任人或者责任人不复存在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承担污染防治责任。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的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负责,将该项工作以及所需经费分别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政府环境保护目标以及财政预算,并建立健全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的协调机制、责任制和相关监督管理体系。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其设置的固体废物管理机构或者其他有关机构负责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住房和城乡建设、国土资源、卫生、农业、水利、教育、科学技术、公安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负责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依法做好本地的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鼓励和支持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开展清洁生产、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科学研究、技术推广,加强固体废物综合利用工作,逐步实现固体废物的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处置。第七条 鼓励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和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个人参加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提高对环境污染事故的赔付能力。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宣传教育,提高公众环境保护意识。对在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和综合利用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第二章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固体废物分类处置设施建设和综合利用,将其纳入公共服务范围,制定固体废物分类处置和综合利用规划,规范固体废物的管理,采取措施防治固体废物污染环境。  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等防止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或者抛撒固体废物。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政策扶持和资金支持等措施,积极推进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加强对农用薄膜、废弃农药和化肥、农药的包装物等固体废物的资源化利用以及无害化处置工作,防止或者减少对环境的污染。第十一条 从事畜禽规模养殖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规定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畜禽粪便以及其他固体废物,未达到规模养殖的畜禽养殖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与其养殖规模相适应的污染防治措施,防止污染环境。  畜禽养殖相对集中地区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根据本地实际,引导和支持从事畜禽规模养殖的单位和个人,采用沼气和有机复合肥生产等技术区域化处理畜禽粪便。第十二条 污泥产生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对污泥进行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置,建立污泥管理台账,落实污泥转移联单管理制度。  污泥产生单位不具备污泥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置能力的,应当对污泥进行稳定化和脱水处理,委托具备相应能力的企业进行利用和处置。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对受到污染的土地按照污染者依法负责的原则采取措施组织修复。第十四条 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和处置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对固体废物进行统一管理。
2023-09-02 20:05:291

我国的环境保护制度包括

我国的环境保护制度包括以下内容:1、国家建立、健全环境监测制度。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制定监测规范,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监测网络,统一规划国家环境质量监测站(点)的设置,建立监测数据共享机制,加强对环境监测的管理。有关行业、专业等各类环境质量监测站(点)的设置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监测规范的要求。监测机构应当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监测设备,遵守监测规范。监测机构及其负责人对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2、国家实行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纳入对本级人民政府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负责人和下级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的考核内容,作为对其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考核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开;3、国家建立、健全生态保护补偿制度;4、国家加强对大气、水、土壤等的保护,建立和完善相应的调查、监测、评估和修复制度;5、国家建立、健全环境与健康监测、调查和风险评估制度;鼓励和组织开展环境质量对公众健康影响的研究,采取措施预防和控制与环境污染有关的疾病;6、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建立环境保护责任制度,明确单位负责人和相关人员的责任;7、国家实行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由国务院下达,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分解落实。企业事业单位在执行国家和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同时,应当遵守分解落实到本单位的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8、国家依照法律规定实行排污许可管理制度。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要求排放污染物;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不得排放污染物;9、国家对严重污染环境的工艺、设备和产品实行淘汰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销售或者转移、使用严重污染环境的工艺、设备和产品。禁止引进不符合我国环境保护规定的技术、设备、材料和产品。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三十一条 国家建立、健全生态保护补偿制度。国家加大对生态保护地区的财政转移支付力度。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落实生态保护补偿资金,确保其用于生态保护补偿。国家指导受益地区和生态保护地区人民政府通过协商或者按照市场规则进行生态保护补偿。
2023-09-02 20:05:401

污染者负担原则是什么?如何进行污染防治?

要保护环境,要节约资源,要节约用水,一定要做好垃圾分类工作,要培养相关的意识和概念。
2023-09-02 20:05:515

环境保护法规制度主要内容

环境保护法规制度主要内容:  1、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2、“三同时”制度。  3、排放收费制度。  4、污染限期治理制度。  5、环保目标责任。  6、排污申报登记制度和排污许可证制度。  7、污染集中控制制度。  8、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制度。
2023-09-02 20:06:572

环境污染法规

我家也是我家隔壁是煮猪头肉的还用黄香拔猪毛味道特难闻该怎么处理啊。。。
2023-09-02 20:07:142

如何做好本单位危险废物的规范化管理

一是要按照你单位危险废物的产生流程制定收集(包装),运送,企业内暂存的规定或制度;二是根据危废的不同性质进行分类存放,存放地点要做到能防雨淋,能防渗漏,能防风吹,做好突发性环境事故的防范措施;三是按照国家发布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有关规定,到环保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出售给具有危废经营资质的单位,办理危废转移五联单。
2023-09-02 20:07:542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坚持哪些原则

法律分析:1、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坚持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固体废物的产生量,促进固体废物的综合利用,降低固体废物的危害性。2、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坚持污染担责的原则。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措施,防止或者减少固体废物对环境的污染,对所造成的环境污染依法承担责任。3、国家推行生活垃圾分类制度。生活垃圾分类坚持政府推动、全民参与、城乡统筹、因地制宜、简便易行的原则。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第三十六条 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工业固体废物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全过程的污染环境防治责任制度,建立工业固体废物管理台账,如实记录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种类、数量、流向、贮存、利用、处置等信息,实现工业固体废物可追溯、可查询,并采取防治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措施。禁止向生活垃圾收集设施中投放工业固体废物。第三十七条 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委托他人运输、利用、处置工业固体废物的,应当对受托方的主体资格和技术能力进行核实,依法签订书面合同,在合同中约定污染防治要求。受托方运输、利用、处置工业固体废物,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合同约定履行污染防治要求,并将运输、利用、处置情况告知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违反本条第一款规定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外,还应当与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受托方承担连带责任。
2023-09-02 20:08:141

中国的环境管理制度有哪些

环境管理八项制度1、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是通过签定责任书的形式,具体落实地方各级人民政府 和有污染的单位对环境质量负责的行政管理制度。这一制度明确了一个区域、一个部门及至一个单位环境保护的主要责任者和责任荡围,理顺了各级政府和各个部门在环境保护方面的关系,从而使改善环境质量的任务能够得到层层落实。这是我国环境环保体制的一项重大改革。2、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城市环境综合定量考核,是我国在总结近年来开展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形成的一项重要制度,它是通过定量考核对城市政府在推行城市环境综合整治中的活动予以管理和调整的一项环境监督管理制度。3、污染集中控制污染集中控制是在一个特定的范围内,为保护环境所建立的集中治理设施和所采用的管理措施,是强化环境管理的一项重要手段。污染集中控制,应以改善区域环境质量为目的,依据污染防治规划,打基础安照污染物的性质、种类和所处的地理位置,以集中治理为主,用最小的代价取得最佳效果。4、限期治理制度限制治理制度,是指对污染危害严重,群众反映强烈的污染区域采取的限定治理时间、治理内容及治理效果的强制性行政措施。5、排污收费制度排污收费制度,是指一切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和个体生产经营者,按照国家的规定和标准,缴纳一定费用的制度。我国从1982年开始全面推行排污收费制度到现在,全国(除台湾省外)各地普遍开展了征收排污费工作。目前,我国征收排污的项目有污水、废气、固废、噪声、放射性废物等五大类113项。6、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是贯彻预防为主的原则,防止新污染,保护生态环境的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环境影响评价又称环境质量预断评价,是指对可能影响环境的重大工程建设、规划或其他开发建设活动,事先进行调查,预测和评估,为防止和养活环境损害而制定的最佳方案。7、 “三同时”制度“三同时”制度“三同时”制度是新建、改建、扩建项目技术改造项目以及区域性开发建设项目的污染防治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的制度。8、排污申报登记与排污许可证制度排污申报登记制度,是指凡是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必须按规定程序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登记所拥有的排污设施、污染物处理设施及正常作业情况下排污的种类、数量和浓度的一项特殊的行政管理制度。排污申报登记是实行排污许可证制度的基础。排污许可证制度,是以改善环境质量为目标,以污染总量控制为基础,规定排污单位许可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浓度、方式等的一项新的环境管理制度。我国目前推行的是水污染物排放许可证制度。
2023-09-02 20:08:254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坚持什么原则

法律分析:1、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坚持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固体废物的产生量,促进固体废物的综合利用,降低固体废物的危害性。2、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坚持污染担责的原则。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措施,防止或者减少固体废物对环境的污染,对所造成的环境污染依法承担责任。3、国家推行生活垃圾分类制度。生活垃圾分类坚持政府推动、全民参与、城乡统筹、因地制宜、简便易行的原则。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三十六条 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工业固体废物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全过程的污染环境防治责任制度,建立工业固体废物管理台账,如实记录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种类、数量、流向、贮存、利用、处置等信息,实现工业固体废物可追溯、可查询,并采取防治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措施。禁止向生活垃圾收集设施中投放工业固体废物。第三十七条 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委托他人运输、利用、处置工业固体废物的,应当对受托方的主体资格和技术能力进行核实,依法签订书面合同,在合同中约定污染防治要求。受托方运输、利用、处置工业固体废物,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合同约定履行污染防治要求,并将运输、利用、处置情况告知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违反本条第一款规定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外,还应当与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受托方承担连带责任。
2023-09-02 20:09:071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坚持什么原则

法律分析:1、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坚持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固体废物的产生量,促进固体废物的综合利用,降低固体废物的危害性。2、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坚持污染担责的原则。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措施,防止或者减少固体废物对环境的污染,对所造成的环境污染依法承担责任。3、国家推行生活垃圾分类制度。生活垃圾分类坚持政府推动、全民参与、城乡统筹、因地制宜、简便易行的原则。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三十六条 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工业固体废物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全过程的污染环境防治责任制度,建立工业固体废物管理台账,如实记录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种类、数量、流向、贮存、利用、处置等信息,实现工业固体废物可追溯、可查询,并采取防治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措施。禁止向生活垃圾收集设施中投放工业固体废物。第三十七条 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委托他人运输、利用、处置工业固体废物的,应当对受托方的主体资格和技术能力进行核实,依法签订书面合同,在合同中约定污染防治要求。受托方运输、利用、处置工业固体废物,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合同约定履行污染防治要求,并将运输、利用、处置情况告知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违反本条第一款规定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外,还应当与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受托方承担连带责任。
2023-09-02 20:09:231

废弃危险化学品污染环境防治办法

第一条 为了防治废弃危险化学品污染环境,根据《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废弃危险化学品,是指未经使用而被所有人抛弃或者放弃的危险化学品,淘汰、伪劣、过期、失效的危险化学品,由公安、海关、质检、工商、农业、安全监管、环保等主管部门在行政管理活动中依法收缴的危险化学品以及接收的公众上交的危险化学品。  废弃危险化学品属于危险废物,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废弃危险化学品的产生、收集、运输、贮存、利用、处置活动污染环境的防治。  实验室产生的废弃试剂、药品污染环境的防治,也适用本办法。  盛装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容器和受废弃危险化学品污染的包装物,按照危险废物进行管理。  本办法未作规定的,适用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第四条 废弃危险化学品污染环境的防治,实行减少废弃危险化学品的产生量、安全合理利用废弃危险化学品和无害化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原则。第五条 国家鼓励、支持采取有利于废弃危险化学品回收利用活动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对废弃危险化学品实行充分回收和安全合理利用。  国家鼓励、支持集中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促进废弃危险化学品污染防治产业化发展。第六条 国务院环境保护部门对全国废弃危险化学品污染环境的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环境保护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废弃危险化学品污染环境的防治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第七条 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随意弃置废弃危险化学品。第八条 危险化学品生产者、进口者、销售者、使用者对废弃危险化学品承担污染防治责任。  危险化学品生产者应当合理安排生产项目和规模,遵守国家有关产业政策和环境政策,尽量减少废弃危险化学品的产生量。  危险化学品生产者负责自行或者委托有相应经营类别和经营规模的持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对废弃危险化学品进行回收、利用、处置。  危险化学品进口者、销售者、使用者负责委托有相应经营类别和经营规模的持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对废弃危险化学品进行回收、利用、处置。  危险化学品生产者、进口者、销售者负责向使用者和公众提供废弃危险化学品回收、利用、处置单位和回收、利用、处置方法的信息。第九条 产生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建立危险化学品报废管理制度,制定废弃危险化学品管理计划并依法报环境保护部门备案,建立废弃危险化学品的信息登记档案。  产生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依法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环境保护部门申报废弃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品名、成份或组成、特性、产生量、流向、贮存、利用、处置情况、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等信息。  前款事项发生重大改变的,应当及时进行变更申报。第十条 省级环境保护部门应当建立废弃危险化学品信息交换平台,促进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回收和安全合理利用。第十一条 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所在地省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申领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危险化学品生产单位回收利用、处置与其产品同种的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应当向所在地省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申领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并提供符合下列条件的证明材料:  (一)具备相应的生产能力和完善的管理制度;  (二)具备回收利用、处置该种危险化学品的设施、技术和工艺;  (三)具备国家或者地方环境保护标准和安全要求的配套污染防治设施和事故应急救援措施。  禁止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或者不按照经营许可证规定从事废弃危险化学品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的经营活动。第十二条 回收、利用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必须保证回收、利用废弃危险化学品的设施、设备和场所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有关法律法规及标准的要求,防止产生二次污染;对不能利用的废弃危险化学品,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置或者承担处置费用。第十三条 产生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委托持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应当向其提供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品名、数量、成分或组成、特性、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等技术资料。  接收单位应当对接收的废弃危险化学品进行核实;未经核实的,不得处置;经核实不符的,应当在确定其品种、成分、特性后再进行处置。  禁止将废弃危险化学品提供或者委托给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等经营活动。
2023-09-02 20:10:111

苏州市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2018修正)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危险废物管理,防治危险废物污染,保护和改善环境,保障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江苏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危险废物的产生、收集、运输、贮存、利用、处置和监督管理等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国家对危险废物豁免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危险废物,是指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特性的废物,以及国家和地方标准规定按照危险废物处理的废物。第四条 防治危险废物污染环境,实行预防为主、集中控制、全过程监管和污染者承担治理责任的原则,促进危险废物的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  支持与鼓励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危险废物资源的综合利用。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的领导,将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纳入环境保护规划。  市人民政府应当对危险废物集中贮存、处置场所进行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和选址。市和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统一规划要求,将危险废物集中贮存和处置设施、场所的建设纳入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第六条 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县级市、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  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危险废物管理机构开展危险废物管理工作。  对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的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下列职责:  (一)经济贸易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协调清洁生产促进工作和危险废物的综合利用,减少危险废物产生量;  (二)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医疗废物处置的卫生监督管理;  (三)海关负责走私危险废物的稽查工作,负责保税区、出口加工区等海关监管区域内危险废物核销、出区的监督管理;  (四)公安、交通、质量技术监督、劳动保障等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做好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造成危险废物污染环境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和控告。第二章 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预防第八条 建设产生危险废物的项目和建设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项目,必须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防治污染的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制度。  不得批准产生危险废物无法处置的建设项目。第九条 饮用水源保护区、居民区、科研文教区和省级以上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基本农田保护区,以及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范围内,禁止建设危险废物集中收集、贮存、利用和处置的设施、场所。  本条例施行前在前款规定区域内已建的危险废物集中收集、贮存、利用和处置的设施、场所,由市或者县级市、区人民政府责令限期停用或者搬迁。第十条 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向县级市、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申报登记。原申报登记内容需要变更的,应当在发生改变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向原申报登记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变更手续。第十一条 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危险废物的设施、场所,必须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  收集、贮存危险废物,应当根据危险废物的特性,选择安全的包装材料和包装方式分类包装,包装物和容器的外表层应当标明危险废物的形态、性质和安全保护要求。第十二条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监督管理部门,有权依据各自的职责对与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有关的单位依法进行现场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被检查者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第三章 危险废物处置第十三条 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必须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处置危险废物。无处置能力的,应当委托持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进行处置。不处置危险废物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处置或者处置不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指定单位按照有关规定代为处置,所需费用由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承担。  禁止随意抛弃、倾倒、堆放、焚烧、填埋、排放危险废物。禁止利用渗坑、裂隙、溶洞或者稀释等方法处置危险废物。
2023-09-02 20:10:191

江西省环境污染防治条例的第二章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第八条实行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省环保部门应当根据国家核定的总量控制指标,拟定削减和控制全省的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计划,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将总量控制指标分解落实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设区的市环保部门应当根据省核定的总量控制指标,拟定削减和控制本市的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计划,报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将总量控制指标分解落实到县(市、区)人民政府和有关排污单位。县(市、区)环保部门应当根据设区的市核定的总量控制指标,拟定削减和控制本行政区域的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计划,报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将总量控制指标具体分解落实到有关排污单位。排污单位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证污染物排放符合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标准,并符合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严格控制主要污染物排放增量。新建、改建、扩建项目需要新增主要污染物排放量的,项目所在区域应当有不少于新增量的总量控制指标余量,或者有削减量不少于新增量的替代污染物减排项目。没有总量控制指标余量或者没有替代污染物减排项目的,有关部门不予批准。第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将本行政区域内环境污染严重的地区、行业和企业列为重点监督管理对象,实行重点管理,定期督查。第十一条省和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每年组织环保、发展改革、统计、监察等部门对下一级人民政府上一年度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对下一级人民政府和政府负责人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对通过年度考核的市、县(区)人民政府,上一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落实国家和本省有关财政、税收、价格等激励政策措施。对未通过年度考核的市、县(区)人民政府,暂停该地区所有新增主要污染物排放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撤销授予该地区的环境保护或者环境治理方面的荣誉称号;停止该地区享受的有关环保方面的优惠政策;该地区不得参加年度综合先进评比,政府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以及直接责任人员不得参加年度评奖和授予荣誉称号。第十二条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市、县(区)人民政府所编制的土地利用的有关规划,区域、流域的建设、开发利用规划和各类专项规划、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未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审批机关不予批准。列入国家《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名录》或者本省补充目录的建设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组织编报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包括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和环境影响登记表,下同),报有审批权的环保部门批准并取得环境影响评价批准文件。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其批准文件的要求建设污染防治设施并落实其他污染防治措施。污染防治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第十三条向环境排放废水、废气或者工业、建筑施工噪声以及产生固体废物的排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所在地县(市、区)环保部门申报;产生危险废物的,必须同时报送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安装自动监测设备的排污单位,应当以在正常运行情况下取得的自动监测数据为依据申报排放污染物的情况;未安装自动监测设备的排污单位,应当提供具备资质的监测单位出具的报告,以此为依据申报排放污染物的情况;不具备监测条件的污染源,排污单位应当按照环保部门有关规定申报排放污染物的情况。第十四条实行排污许可制度。排放水污染物、主要大气污染物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取得排污许可证,并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的要求排放污染物。排污许可证的核发条件和程序,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执行。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许可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依法委托本级环保部门核发。第十五条直接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排污单位,应当依照国务院《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的规定缴纳排污费。排污单位向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污水、缴纳污水处理费的,不再缴纳排污费。向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的污水应当符合国家或者本省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出水水质达到国家或者本省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免缴排污费。第十六条环保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环境监测体系和环境监督机制,加强对本行政区域的排污单位进行监督性监测,保障环境安全。国控、省控重点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工作由设区的市环保部门负责,其中单机容量30万千瓦以上燃煤电厂的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工作由省环保部门负责。国控、省控重点污染源监督性监测数据实行共享,不重复监测。第十七条实行重点排污单位污染物排放在线监测制度。直接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重点排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安装污染物排放在线监测设备,并与省、市、县(区)环保部门监控中心联网。在线监测设备经环保部门检查合格后方可投入运行。在线监测设备在正常运行情况下取得的监测数据,可以作为环保部门实施环境监督管理的依据。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由省、市、县(区)环保部门商同级有关部门确定,并向社会公布。燃煤电厂脱硫运行机组在线监测设备与省、市、县(区)环保部门监控中心联网的同时,应当与省级电网企业联网。在线监测设备在正常运行情况下取得的监测数据作为执行燃煤机组脱硫标杆上网电价或者脱硫加价的依据。重点排污单位应当保证在线监测设备的正常运行,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不得擅自拆除、改动或者故意损坏在线监测设备;在线监测设备出现故障的,应当立即向环保部门报告,并及时修复。第十八条环保部门应当建立环境保护现场检查制度,有权对排污单位的污染物排放、污染防治、环境风险防范等情况以及各项环境保护法律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现场检查;被检查单位应当予以配合,如实反映情况和提供必要资料,不得拒绝、阻挠或者拖延检查,环保部门应当为被检查的单位保守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环保部门经本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对有关物品、设施、工具予以暂扣或者封存:(一)违法转移、处置危险废物的;(二)造成严重环境污染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环境污染,不当场暂扣或者封存,将可能造成证据灭失或者转移的。暂扣或者封存有关物品、设施、工具的,环保部门应当作出书面决定,并出具暂扣或者封存的物品、设施、工具清单,交由当事人签名。当事人不在场或者拒绝签名的,检查人员应当在暂扣或者封存物品、设施、工具清单上注明情况。环保部门暂扣、封存有关物品、设施、工具的期限不得超过7个工作日;情况复杂的,经本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7个工作日。对被暂扣、封存的有关物品、设施、工具,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损毁。环保部门应当在暂扣、封存期间作出处理决定。第十九条环保部门应当建立环境污染防治诉制度,公布投诉电话、电子信箱,畅通投诉渠道,依法处理环境污染防治投诉,并保护投诉人的权益。对属于环境污染防治方面的投诉,应当依法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告知投诉人;对属于其他管理部门职责范围的投诉,应当按照规定转送相关管理部门处理,并告知投诉人。第二十条环保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建立环境监督信息通报制度。对需要关闭、停业的违法排污单位,由环保部门书面告知工商、供电、供水等有关主管部门和单位,有关主管部门和单位应当依法采取相应措施。第二十一条排污单位应当根据所在地人民政府的应急预案和本单位的具体情况,制定本单位环境污染事故应急方案,并报所在地环保部门备案。发生环境污染事故时,有关单位应当立即采取应急措施并向所在地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机构和环保部门报告;可能危及人民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的,应当立即通知周边单位和居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根据环境污染事故的具体情况,采取相关应急措施,减少环境污染事故造成的损失。第二十二条环保部门应当依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公开环境信息,保障公众的环境信息知情权和对环境保护工作的监督权。环保部门可以在当地主要媒体定期公布污染物超标排放或者污染物排放总量超过规定指标的污染严重企业名单。列入污染严重企业名单的企业应当依照国务院环保部门的规定,定期公布主要污染物的排放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2023-09-02 20:10:271

苏州市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危险废物管理,防治危险废物污染,保护和改善环境,保障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危险废物的产生、收集、运输、贮存、利用、处置和监督管理等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危险废物,是指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特性的废物,以及国家和地方标准规定按照危险废物处理的废物。第四条 防治危险废物污染环境,实行预防为主、集中控制、全过程监管和污染者承担治理责任的原则,促进危险废物的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 支持与鼓励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危险废物资源的综合利用。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的领导,将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纳入环境保护规划。 市人民政府应当对危险废物集中贮存、处置场所进行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和选址。市和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统一规划要求,将危险废物集中贮存和处置设施、场所的建设纳入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第六条 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县级市、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 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危险废物管理机构开展危险废物管理工作。 对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的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下列职责: (一)经济贸易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协调清洁生产促进工作和危险废物的综合利用,减少危险废物产生量; (二)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医疗危险废物处置的卫生监督管理; (三)海关负责走私危险废物的稽查工作,负责保税区、出口加工区等海关监管区域内危险废物核销、出区的监督管理; (四)公安、交通、质量技术监督、劳动保障等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做好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造成危险废物污染环境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和控告。第二章 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预防第八条 建设产生危险废物的项目和建设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项目,必须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防治污染的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制度。 不得批准产生危险废物无法处置的建设项目。第九条 饮用水源保护区、居民区、科研文教区和省级以上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以及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范围内,禁止建设危险废物集中收集、贮存、利用和处置的设施、场所。 本条例施行前在前款规定区域内已建的危险废物集中收集、贮存、利用和处置的设施、场所,由市或者县级市、区人民政府责令限期停用或者搬迁。第十条 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应当按照规定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申报登记。原申报登记内容需要变更的,应当事先向原申报登记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县级市、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受理的申报登记、变更登记报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十一条 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危险废物的设施、场所,必须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 收集、贮存危险废物,应当根据危险废物的特性,选择安全的包装材料和包装方式分类包装,包装物和容器的外表层应当标明危险废物的形态、性质和安全保护要求。第十二条 直接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和处置危险废物的人员应当接受职业技能培训,取得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第十三条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监督管理部门,有权依据各自的职责对与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有关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依法进行现场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被检查者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第三章 危险废物处置第十四条 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必须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处置危险废物。无处置能力的,应当委托持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进行处置。不处置危险废物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处置或者处置不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指定单位按照有关规定代为处置,所需费用由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承担。 禁止随意抛弃、倾倒、堆放、焚烧、填埋、排放危险废物。禁止利用渗坑、裂隙、溶洞或者稀释等方法处置危险废物。
2023-09-02 20:10:421

公司固体废物管理规定范文3篇

  对公司的固体废弃物进行有效管理、清理,减少环境污染。下面是公司固体废物管理细则,欢迎参阅。   公司固体废物管理规定 范文 1   1 目的   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加强固体废物、危险废物管理,防止其在贮存、处置过程中造成二次污染。   2 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集团公司范围内各部门生产、生活、建筑安装、监测化验、检修、绿化及其他固体废弃物的管理。   3 职责   3.1 企业管理 部环保科负责集团公司固体废弃物、危险废物的日常管理工作。负责《固体废弃物管理规定》的制定、修改、发布工作,负责固体废弃物、危险废物的统计、数据传递、管理工作,负责各类固体废弃物综合利用管理工作,负责绿化固体废弃物的管理工作。   3.2 安全保卫部负责各类危险废物的安全管理工作。   3.3 化工公司、热力公司、助剂公司负责本部门的各类固体废物管理工作。   3.4 基建施工部、设备动力部、安装公司负责建筑安装、施工、检修过程中所产生固体废物的管理工作。   3.5 质量计量部负责监测化验各类废物的管理工作。   3.6 热力公司负责煤灰、煤渣的管理工作。   4 具体规定   4.1 固体废物分类存放   4.1.1 废旧微机、打印机由公司办统一回收、贮存。   4.1.2 建筑安装、施工、检修固体废物按指定地点存放,绿化垃圾按所在部门指定的地点临时存放。   4.1.4 各类生产固体废物根据工艺操作标准存放。   4.1.5 废旧钢材、设备定点存放。   4.1.6 各公司、部室质监、检测部门负责本部门的报废试剂、留样及废旧玻璃仪器、器皿等化验检测固体废弃物的统一回收,并分类处理、处置。可回收利用的进行回收利用;可焚烧的送热力公司锅炉进行焚烧,锅炉所在车间及送废部门按附录A“固体废弃物处理、处置登记表”进行记录;其他废弃仪器、器皿消毒处理后投放垃圾箱。 4.1.7 化工公司、热力公司、助剂公司、实业公司在适当的位置设置垃圾箱,对垃圾箱进行标识,日常生产、生活产生的固体废物分类投放。   4.1.8 化工公司、热力公司、助剂公司、实业公司负责所管辖区域所有垃圾池、垃圾箱的规范、清理、标识。   4.1.9 办公楼、俱乐部日常办公产生的固体废弃物分类存放。 4.2 固体废物的处理、处置   4.2.1 各垃圾池、垃圾箱内垃圾分类收集后,统一送城市垃圾处理厂 集中处理。   4.2.2 集团公司范围内二次存放的固体废物,要有针对性的采取防渗透、防扬尘等 措施 。   4.2.3 可燃的生产固体废弃物,由废弃物产生部门送热力公司锅炉焚烧, 热力公司及送废部门按附录A“固体废弃物处理、处置登记表”进行记录。   4.2.4 临时存放的建筑安装、施工、检修、绿化等大量一般性固体废物,要及时清运至城市垃圾处理厂或其他处理场所。   4.2.5 对综合利用、作为副产品外售以及委托外单位处理的固体废物要在与相关方的合同中明确规定相关方的环境保护责任和义务,防止造成二次污染。如化工公司的石灰渣、热力公司的煤灰、煤渣等。   4.2.6 各部门废旧保密资料集中销毁,其他废旧纸张等纸制品必须集中收集、外售。   4.2.7 质量计量部负责原盐、原煤、固碱、原油等化验余样的回收处理。   4.2.8 废旧钢材、设备的处理执行《废旧钢材、设备出售管理规定》。   4.2.9 积极进行技术探索、改造,加大综合利用力度,走循环经济之路。   4.3 危险固废的处置管理   4.3.1 危险固废分类   按照《国家危险废物名录》【1998】089号中的规定,集团公司危险固废有以下几类:   4.3.2 危险固废的处置   存在危险废物的公司、部门,需在适当位置设置收集容器,并有清晰的标识,指定专人负责日常管理工作,并做好相关处置记录。   1) 废机油、废润滑油   化工公司、热力公司、助剂公司负责本部门废机油、废润滑油的收集,暂时存放于收集容器内,待收集一定量后委托具有相应能力、资质的单位处置或送热力公司锅炉车间进行焚烧,做好处置记录。   2)废酸、废碱液   各部门化验室负责日常化验分析中废酸、废碱液的收集工作,分类收集,待集中化学处理为中性后,排放至下水道,送污水处理厂处理,各化验室做好处置记录。   3)废旧化学试剂   因过期失效变质需处置的废旧化学试剂,由各化验室收集暂存,列清单及废旧试剂处置申请报质量计量部,由质量计量部协同安保部、企管部环保科制定处理方案后,进行集中分类处置,处置时需要处置单位、安保部、企管部环保科人员同时现场监督,处置单位做好处置记录。   ①无机酸、碱盐类试剂:经稀释(溶解)中和后,送污水处理场进行生化处理;   ②经高温焚烧不产生污染的有机类试剂:送热力公司锅炉进行高温焚烧;   ③经污水处理装置生化处理能分解类有机试剂:经稀释(溶解)处理后,送公司污水处理装置进行生化处理;   ④剧毒类:需单独收集存放,严格执行“五双”管理要求,并委托具有相应能力、资质的单位处置或由安保部统一送交市公安局。   4.4 记录、统计及数据传递   4.4.1 各部门根据本部门固废、危险废物处置情况做好记录,填写附录A“固体废物处理、处置登记表”,如属危险固废在备注中注明“危废种类”和“编号”。   4.4.2   各化验室依据废旧化学试剂处置情况做好处置记录,填写附录   D“废旧试剂处理情况记录”。   4.4.3固废需每月统计、报送环保科的部门及固废项目:   a)化工公司盐泥、皂化压滤残渣、污泥压滤残渣、石灰渣、煤气炉废渣、废机油(润滑油)、废酸、废碱;   b)热力公司煤灰、煤渣、废机油(润滑油);   c)助剂公司废机油(润滑油)、废酸、废碱、废旧化学试剂;   d)嘉源公司的废酸、废碱、废旧化学试剂;   )基建项目部建筑垃圾   f ) 质量计量部废酸、废碱、废旧化学试剂;   g)企业管理部废酸、废碱、废旧化学试剂。   统计报表格式见附录B“固体废弃物处理、处置统计表”,在处理方式栏中填写外售、送垃圾处理厂或贮存。   4.4.4各固废统计部门将“固体废弃物处理、处置统计表”每月进行   汇总,将填好的“固体废弃物统计表”于次月5日前网上报送至企管部环保科。必须由填表人或审核人网上传送。   4.4.5 环保科每月7日前将汇总分析情况随 月 工作 总结 一并报企管部、主管领导及其他相关部门负责人。   4.5 管理考核   4.5.1 企管部负责集团公司的固体废物管理考核工作。   4.5.2 各部门负责本部门的固体废物管理考核工作。   4.5.3 环保科采用抽查的办法对本规定所管理的固体废物的存放、处理及相关记录进行检查,每季度至少一次,要求有书面检查记录。   4.5.4未按规定设置分类垃圾箱、原有垃圾箱整改不规范的,每项次扣100元。   4.5.5 垃圾投放不符合分类投放要求的,每项次扣垃圾放置部门50元;无法落实责任部门的由垃圾存放、清运管理部门负责。   4.5.6 未按规定设置危险固废收集容器、或标识不清晰的,每项次扣100元;   4.5.6 统计报表每拖延一天扣30元。   4.5.7 对不按要求及时整改的扣50元。   4.5.8 对经过考核下月仍达不到规定要求的加倍考核,依此类推。   5 相关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国家危险废物名录》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办法》《环境保护管理规定》、《绿化管理规定》、《废旧钢材、设备出售管理规定》、《化验室监测固体废弃物及废液管理办法》   公司固体废物管理规定范文2   1 目的   规范固体废弃物的控制,减少固体废弃物的产生和对环境造成的污染。   2 适用范围   适用于管理处范围内产生的固体废弃物的管理控制。   3 职责   3.1 办公室负责废弃物存放和处理的监督、检查和指导。   3.2 各科室和单位负责本科室和单位的生产、办公和生活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弃物的分类、收集等工作。   4 管理规定   4.1 固体废弃物分类   4.1.1 危险固体废弃物:指列入国家危险废弃物名录,在生产、办公和生活活动中所产生的危险固体废弃物,主要有废旧日光灯管、废电池、墨盒;废弃油杂质、擦油布、更换下来的含油零件、废旧电瓶;施工中的废弃涂料、沥清、油漆;绿化工作中的残留农药及其容器等。   4.1.2 不可回收利用的一般固体废弃物:指在工程施工、生活中产生的不可回收的固体废弃物,主要有建筑垃圾、食堂产生的食物垃圾及生活垃圾等。   4.1.3 可回收利用的一般固体废弃物:指在生产、办公活动中产生的可回收的固体废弃物,主要有设备维修产生的金属零件、废纸箱、废木箱、玻璃瓶罐、废塑料、废纸等。   4.2 固体废弃物的收集和存放   4.2.1 管理处机关和各单位应按照废弃物分类,设置临时放置点、废物箱,并分别设置明显标识。   4.2.2 废弃物产生后,应按不同类别和相应要求及时放置到临时存放场所或废物箱。临时的存放场所,应具备防泄漏、防飞扬等设施或措施。   4.2.2.1危险固体废弃物的收集及存放   a)产生废油的部门应将废弃油装入指定的油桶。   过滤器更换下来的滤芯应放在密闭的箱内。   c)施工时产生的废旧涂料、残余油漆、废沥清余料等固废应要求承包方收集、存放在指定的有害废弃物场所。   e)废弃灯管、擦油布、废电池、废弃电瓶等应放入有害废弃物存放箱、专用存放设施内或交给购买产品的单位,统一管理。   4.2.2.2一般固体废弃物存放   a)废纸箱、废瓶罐、废纸、金属边角料等放入一般可回收废弃物指定区域或存放箱。   b)已经报废不能使用的设备放入报废设备区。   c)不可回收的废弃物放入不可回收垃圾区域或垃圾桶内。   4.3 固体废弃物的处理 4.3.1 危险固体废弃物的处理   a)废弃沥清、涂料、油漆由养护科负责在协议或合同上对施工单位提出处理要求。在施工结束后,对废弃物的处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施工单位按照规定予以处理。   废弃油漆、更换下来的含油物品等易燃物,废旧灯管、墨盒、擦油布、废电池、废弃电瓶等 其它 有害废物,由办公室联系有处理能力的合法机构进行处理(参见4.3.3)。   4.3.2一般固体废弃物的处理   一般固体废弃物的处理应优先考虑资源的再利用,减少对环境的污染。可回收的废弃物由各单位安排人员整理,再转卖给物资回收部门;不可回收的废弃物与生活垃圾等,由环卫部门或受委托单位统一运送到垃圾场处理。   4.3.3委托处理   a)在生产、办公和生活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弃物,可回收利用和一般固体废弃物可由各单位自行委托当地环卫部门处置,危险固体废弃物由管理处办公室委托专业的单位统一进行处置。   b)办公室和各单位应要求固体废弃物处理单位提供营业许可证明、当地环保部门颁发的许可证等有效证件。   c)办公室和各单位应与被委托单位签订委托处理固体废弃物协议,明确双方职责和在运输、利用及处置过程中的要求和注意事项。   4.3.4 固体废弃物的处理记录各单位固体废弃物的处理情况应记录在《固体废弃物处理记录》中。   4.4办公室应每季度检查一次各单位固体废弃物的存放和处置情况,并记录检查结果。   5 相关文件   5.1《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6 记录   6.1《固体废弃物处理记录》(ZH26—B01)   公司固体废物管理规定范文3   1 目的   对公司的固体废弃物进行有效管理、清理,减少环境污染,特制订本规定。   2 范围适用于全公司。   3 要求   3.1 固体废弃物收集   3.1.1 固体废弃物分类   a) 一般固体废弃物(具体见固体废弃物分类标准危险固体废弃物(具体见固体废弃物分类标准   3.1.2 各部门要明确标识收集固体废弃物的桶和袋。将生产和生活各环节产生的固体废弃物分类存放。每天集中送至标识固体废弃物类别的收集棚。应采取措施防止泄漏或混放。   3.1.3 生产、修机所产生的废手套、废纱布等集中用桶盛装,并送至指定点存放。   3.1.4 废塑料框等辅助材料由该车间的负责人组织收集后运送到指定的废弃物存放处存放。   3.1.5 存放化学品的空桶收集后送到指定的危险固废存放处。   3.1.6 其他的固体废弃物由各部门收集后,存放在指定的收集箱内。   3.2 固体废弃物贮存   3.2.1 存放棚由仓库管理,保证各类固体废弃物正确分类堆放。仓库管理员应每天检查。如发现有混放现象应立即通知车间或生产部进行 教育 处理。   3.2.2 固体废弃物存放棚应对各类固废进行标识。   3.2.3 仓库每天对来料进行登记。   3.3 固体废弃物处理   3.3.1 一般固体废弃物贮满后由综合办统一进行处理。   3.3.2 可回收的一般固体废弃物由办公室与物资回收单位联系,以废旧物资出售。   3.3.3 不可回收的一般固体废弃物由办公室与环境保护部门联系运送到指定场所处理。   3.4 固体废弃物分类标准   为便于员工识别而不致将固体废弃物混放,本公司特在各相关场所设立固体废弃物收集桶,危险废弃物和一般废弃物用文字标识。 公司固体废物管理规定范文相关 文章 : 1. 公司标识管理规定范文3篇 2. 企业环境规章制度3篇 3. 安全管理承诺书范文3篇 4. 污染环境责任制度范文3篇 5. 污染环境防治责任制度范文3篇 6. 危化品安全管理制度3篇 7. 环保责任状范文3篇 8. 办公耗材管理制度3篇
2023-09-02 20:10:521

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的第三章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

第二十条 本省依照法律规定实行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省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根据国务院下达的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制定本省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省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省环境质量状况和污染特征,制定本省特征性污染物控制因子的排放总量控制计划,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地级以上市、县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按照上一级人民政府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的要求,制定本行政区域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实施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在批准后十五日内报上一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第二十一条 本省依照法律规定实行排污许可管理制度。禁止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或者违反排污许可证的要求排放污染物。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排放污染物应当符合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第二十二条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是环境安全的责任主体,对其排放污染物的行为以及造成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承担责任,应当依法采取有效措施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企业事业单位对其环境保护工作负有下列责任:(一)建立健全环境保护责任制度,明确负责人和环境保护岗位等相关工作人员的责任;(二)建立内部环境保护工作机构或者确定环境保护工作人员;(三)制定完善内部环境保护管理制度和防治污染设施操作规程;(四)保证各生产环节符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的要求;(五)建立健全环境保护工作档案;(六)建立健全环境应急和环境风险防范机制,及时消除环境安全隐患;(七)其他环境保护工作责任。  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明确有关人员的环境保护责任,按照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的要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第二十三条 建设项目中防治污染设施及其他环境保护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防治污染设施及其他环境保护设施的建设,应当实施工程环境监理。具体实施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制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将防治污染设施的安全管理纳入安全生产应急管理体系,保障其正常运行,并建立环境保护管理台账,如实记录防治污染设施的运行、维护、更新和污染物排放等情况及相应的主要参数。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不得擅自拆除、闲置防治污染设施。确需拆除、闲置的,应当提前十五日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书面申请,经批准后方可拆除、闲置;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因防治污染设施运行故障等原因导致污染物排放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立即停止排放污染物,采取措施,保证污染物达到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方可排放,并及时向所在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能力的单位运营其防治污染设施或者实施污染治理,并与受委托单位签订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及环境保护责任。受委托单位应当遵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相关技术规范的要求。第二十四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定期向所在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申报在正常作业条件下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浓度和方式,污染物排放设施、处理设施运行和其他防治污染的情况,不得谎报、漏报、迟报或者拒报。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施工前十五日内办理施工排污申报手续;建设项目需要试生产的,建设单位还应当在试生产前三个月内办理试生产排污申报手续。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浓度、方式等需要作重大改变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在变更前十五日内,向所在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办理变更申报手续;排放污染物因不可控制因素发生紧急重大改变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立即向所在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向社会如实公开其主要污染物的名称、排放方式、排放浓度和总量、超标排放情况以及防治污染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情况等环境信息。鼓励和支持其他排污单位自愿公开有关环境信息。第二十五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规定设置和管理排污口,并按照规定在排污口安装标志牌。禁止通过非核定的排污口排放污染物;禁止从污染物处理设施的中间工序引出并排放污染物。第二十六条 重点污染源应当安装并正常使用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设施,不得擅自拆除、闲置、改变或者损毁。自动监控设施应当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自动监控设施的管理运营单位应当保障自动监控设施的正常运行,保证自动监控数据的真实、可靠和有效,不得弄虚作假,隐瞒、伪造、篡改自动监控数据,并按规定保存原始监控记录。自动监控数据经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查确认真实有效的,作为环境保护监督管理的依据。重点污染源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根据本行政区域的环境容量、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以及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浓度等因素确定,并向社会公布。对污染物排放未实行自动监控或者自动监控未包含的污染物,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定期进行监测,并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监测情况。第二十七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委托污染物集中处理单位处理污染物的,应当签订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及环境保护责任。污染物集中处理单位应当保障污染物集中处理设施正常运行,并建立事故应急制度;需要停止污染物集中处理设施运行的,应当提前三个月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申请并取得同意,并通知委托其进行污染物集中处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决定。污染物集中处理单位应当定期向当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交付处理的污染物的种类、数量、浓度等信息并向社会公布;发现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交付处理的污染物的种类、数量、浓度发生重大变化,应当立即报告当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进行调查;发现有违法行为的,应当依法查处。第二十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统筹规划建设本行政区域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及配套管网,垃圾收集、清运和集中处理设施,并保障其正常运行。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的污水不能并入城镇集中处理设施以及管网的,应当单独配套建设污水处理设施,并保障其正常运行。第二十九条建设项目应当符合相关环境保护规划、主体功能区规划、环境功能区划、生态功能区划以及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要求。建设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对存在环境风险的建设项目,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包括环境风险评价的内容。对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或者未完成环境质量目标的地区、流域和行业,有关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暂停审批新增重点污染物或者相关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该建设项目的审批部门不得批准其建设,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第三十条本省应当加强对重点区域、重点流域、重点行业的污染控制,合理确定产业发展布局、结构和规模,严格控制高污染高能耗项目的建设,鼓励和支持无污染或者轻污染产业的发展。省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环境容量、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和污染状况等因素,确定在全省或者部分区域内禁止建设和严格控制建设的高污染高能耗项目,并根据环境质量变化状况适时进行调整。城市市区内不得建设污染严重、影响居民生活的化工、冶金、造纸、钢铁等重污染工业项目;已建的应当逐步调整或者搬迁。第三十一条本省按照循环经济和清洁生产的要求推动工业园区建设,通过合理规划工业布局,引导工业企业入驻工业园区,加强对印染、电镀、危险废物处置等重污染行业的统一规划、统一定点管理。工业园区应当配套污水处理、固体废物收集转运等防治污染设施,并保障其正常运行。新建工业企业应当按照规定入驻工业园区;未入驻工业园区的,应当配套防治污染设施,并保障其正常运行。第三十二条环境保护等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排放重金属和其他有毒有害污染物的重点工业企业对地下水环境影响的监管,检查地下水污染区域内重点工业企业的污染治理状况,评估有关工业企业及其周边地下水环境安全隐患,对造成地下水严重污染的企业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进行地下勘探、采矿、工程降排水、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等可能干扰地下含水层的活动,应当采取防护性措施,防止地下水污染。第三十三条省人民政府应当划定区域内地表水环境功能区,制定水质控制目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区域内地表水环境功能区和水质控制目标,采取相应措施保证功能区和交接断面水质符合规定的目标。第三十四条 本省实行有利于保护环境的能源政策,逐步改善燃料结构,开发利用低污染、无污染的清洁能源。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大气污染防治的需要,划定并公布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在禁燃区内,禁止新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已有燃用煤炭、重油、渣油等高污染燃料的设施,应当在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期限内停止燃用高污染燃料,改用清洁能源。在珠江三角洲区域内,新建项目不得配套建设自备燃煤电站。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燃煤燃油火电机组、燃煤电站和其他燃煤单位以及其他尚未实施清洁能源替代的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应当配套建设脱硫、脱硝和除尘等装置或者采取其他措施,减少污染物排放量。第三十五条生产、进口、销售、使用含挥发性有机物的原材料和产品的,其挥发性有机物含量应当符合规定的标准,鼓励生产、进口、销售和使用低毒、低挥发性有机溶剂。汽车、家具、包装、印刷、电子等使用涂料的行业应当使用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涂料,记录生产工艺、涂料用量、生产设施及污染控制设备的主要操作参数、运行情况。石油、化工及其他生产和使用有机溶剂的企业,应当推广泄漏检测与修复技术,采取措施对管道、设备进行日常维护、维修,减少物料泄漏,并对已经泄漏的物料及时收集处理。油码头、加油加气站、储油储气库(区)和使用油罐车、气罐车等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安装油气回收装置并保持正常使用。饮食服务、服装干洗和机动车维修等项目,应当设置油烟净化、异味或者废气处理装置等污染防治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第三十六条省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大气污染防治的需要,依法制定严于国家标准的地方机动车排放标准或者决定提前执行国家阶段性机动车排放标准,并对珠江三角洲地区以及其他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城市制定更严格的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规定。禁止生产、销售或者进口超过规定机动车排放标准或者国家已经明令淘汰的机动车。对未达到本行政区域现行执行的国家阶段性机动车排放标准或者地方机动车排放标准的机动车,不予办理注册登记或者迁入手续。在用机动车应当依法进行排气污染定期检测;经检测不合格,未取得有效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的,不得上路行驶。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大公共交通投入,鼓励发展节能环保型机动车和新能源机动车及其配套设施,推广使用清洁燃料。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公交、出租车、环卫、物流等行业购置、更新车辆应当优先选购节能环保型机动车和新能源机动车。  第三十七条固体废物产生者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对固体废物进行资源化利用或者无害化处置;不能自行利用或者处置的,应当提供给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企业利用或者处置。危险废物产生者必须按照国家规定处置危险废物,不得擅自倾倒、堆放。确需临时贮存的,必须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且贮存期限不得超过一年,并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临时贮存的时间、地点以及采取的防护措施。第三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确定本地区土壤环境保护优先区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划定优先区域隔离带,建立并实行严格的土壤环境保护优先区域的保护和管理制度,并开展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环境保护等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重点排放重金属、有机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以及城镇生活污水、垃圾、危险废物等集中处理设施周边土壤进行监测;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造成土壤污染的,有关人民政府或者部门应当责令其限制生产、排放或者停产,并责令进行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农业主管部门应当开展耕地土壤环境监测和农产品质量检测,对已被轻度污染的耕地实施分类种植指导,采取农艺调控、种植业结构调整、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等措施,保障耕地安全利用;污染严重且难以修复的,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将其划定为农产品禁止生产区域。国土资源、城乡建设、规划等部门应当合理规划受污染场地的土地用途,严格控制受污染场地的土地流转;未进行场地环境调查和风险评估,未明确治理修复责任主体的,禁止进行土地流转;经风险评估对人体健康有严重影响的被污染场地,未经治理修复或者治理修复不符合相关标准的,不得用于居民住宅、学校、幼儿园、医院、养老场所等项目开发。第三十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加强重金属污染防治,确定重点防控的重金属污染地区、行业和企业,加强对涉铅、镉、汞、铬和类金属砷等重金属加工企业的环境监管。禁止在重点防控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增加重金属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建设项目。第四十条建筑施工企业在施工时,应当保护施工现场周围环境,采取措施防止粉尘、噪声、振动、噪光等对周围环境的污染和危害。建筑施工企业在施工工地应当设置硬质密闭围挡,并采取覆盖、分段作业、择时施工、洒水抑尘、冲洗地面和车辆等有效防尘措施。暂时不能开工的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人应当对裸露地面进行覆盖;超过三个月的,应当进行绿化。建筑土方、建筑垃圾、渣土和散装物料应当及时清运,在工地内堆存的应当采用密闭式防尘网遮盖。建筑土方、建筑垃圾、渣土和散装物料以及灰浆等流体物料应当采用密闭方式运送或者采取其他措施防止物料遗撒;运输车辆应当按照规定路线行驶。第四十一条 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定期排查环境安全隐患,开展环境风险评估,依法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报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并定期进行演练。在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或者其他危害环境的紧急状况时,企业事业单位应当立即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及时通报可能受到危害的单位和居民,并启动应急预案,采取应急措施,控制、减轻污染损害,消除污染。第四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加强环境风险控制,做好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准备、应急处置和事后恢复等工作,在应急处置过程中采取必要措施,避免或者减少对环境造成损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发生或者可能发生导致环境质量严重恶化、威胁公民生命财产安全等紧急情况时,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及时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和上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并通报当地可能受到危害的单位和居民以及可能受到影响的邻近地区的同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为应对因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过错造成的突发环境事件而支付的费用按照成本合理确定,由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承担。第四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实际建立大气重污染应急预案。在大气受到严重污染,发生或者可能发生危害人体健康和安全的紧急情况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向社会发布空气重污染的预警信息,并按照预警级别及时启动应急预案,实施责令有关企业停产或者限产、限制或者禁止部分机动车行驶、停止工地土石方作业和建筑拆除施工、停止幼儿园和学校户外体育活动等相应的临时应对措施。
2023-09-02 20:11:161

长治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大气污染,保障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山西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大气污染防治及其监督管理。第三条 大气污染防治,应当以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为目标,遵循以人为本、预防为主、源头治理、规划先行、综合施策、损害担责的原则。第四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的大气环境质量负责,制定规划,采取措施,控制或者逐步削减大气污染物的排放量,使大气环境质量达到规定标准并逐步改善。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上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的工作安排,做好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第五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市、县(区)人民政府其他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对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第六条 本市实行大气污染防治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市人民政府对县(区)人民政府的大气环境质量改善目标、大气污染防治重点任务完成情况实施考核。考核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布。第七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承担大气污染防治的主体责任,应当采取措施防止和减少大气污染,对所造成的损害依法承担责任。第八条 公民应当增强大气环境保护意识,采取低碳、节俭的生活方式,自觉履行大气环境保护义务。第二章 监督管理第九条 本市实行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  市人民政府应当对省人民政府下达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逐级分解落实到县(区)人民政府。  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年度总量控制指标分解到排污单位。第十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在编制城乡规划等规划时,应当充分考虑本行政区域内自然地貌形态、气象条件,科学规划通风廊道的空间结构和总体布局,以及建筑物密度、高度,保持城市通风廊道畅通。第十一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大气污染防治网格化监督管理制度。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条块结合、全面覆盖的原则,科学划分网格单元,明确网格管理对象、管理标准和责任人。第十二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建设与管理本行政区域大气环境质量和大气污染源监测网,开展大气环境质量和大气污染源监测,统一发布本行政区域大气环境质量状况信息。第十三条 排污单位应当建立大气环境保护责任制度,明确相关责任及责任人,并按照有关规定设置大气污染物排放口及其标志。  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安装、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  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如实向社会公开其主要污染物的名称、排放方式、排放浓度和总量、超标排放情况,以及防治污染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禁止侵占、损毁或者擅自移动、改变大气环境质量监测设施和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约谈该地区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约谈情况应当向社会公开。  (一)未完成大气环境质量目标的;  (二)大气污染物排放量超过总量控制指标的;  (三)发生重大大气环境污染事故的;  (四)执行国家和省环境保护政策和工作部署不力,致使本地区大气环境问题突出的;  (五)未完成环境保护督察整改任务的。  有前款(一)(二)项情形之一的,还应当暂停审批该地区新增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第十五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重污染天气应对纳入突发事件应急管理体系。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向上一级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布。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依据重污染天气的预警等级,及时启动应急预案。第十六条 大气污染物排放企业应当根据市、县(区)人民政府制定的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制定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操作方案,并向所在地的市、县(区)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  市、县(区)人民政府启动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后,大气污染物排放企业应当及时启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操作方案。
2023-09-02 20:11:311

城市环境管理治理方面的制度包括

为了实现环境与资源保护的目标,贯彻执行上述环境与资源保护基本原则,环境资源法律法规从我国的国情出发,吸收各国的经验,规定了各种保护环境和资源的制度,其中最为重要的是下述具有全局意义的基本制度。(1)环境标准制度环境标准制度是环境管理的基础性制度。因为要保护和管理环境就必须对环境质量、污染物的排放以及监测方法等作出统一的规定,环境标准就是为防治环境污染、维护生态平衡。保护人身健康,对需要统一的各项技术规范和技术要求作出的量值规定。环境标准制度则是关于环境标准的分类、分级、制定和实施的规定。根据1999年的《环境标准管理办法》,环境标准分为国家标准、地方标准和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标准。国家环境标准包括国家环境质量标准、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或控制标准)、国家环境监测方法标准等五类。地方环境标准只有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或控制标准)。国家标准在全国范围内执行,地方标准在其颁布的地区执行。环境质量标准、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执行的其他标准为强制性标准,必须执行。环境质量标准,是为保护自然环境、人体健康和社会财富,对环境中的有害物质和因素作出的限制性规定。污染物排放标准(或控制标准),是为实现环境质量标准,结合技术经济条件和环境特点,对向环境排放污染物或危害环境的其他因素作出的限制性规定。在资源管理方面也有各种标准,如草原载畜量标准、渔业方面的可捕捞标准、各种用水节水标准等。(2)环境监测和报告制度环境监测是运用化学、物理学、生物学和医学等方法,对环境中污染物的性质、数量、影响范围及其后果等,进行调查和测定的活动。它是环境管理的基础性工作。其主要任务是:对环境中各项要素进行经常性监测,掌握和评价环境质量状况及发展趋势;对各单位排放污染物的情况进行监视性监测;为环境管理工作提供准确、可靠的监测数据和资料。环境监测实行日报、月报、年报和定期编报环境质量报告的制度。国家和省级环保部门每年6月都发布环境状况公报。此外,在自然资源和生态保护方面也实行监测制度,如水资源监测,水土保持监测,湿地水禽监测,草原生产、生态监测等。(3)环境资源规划制度环境资源规划,是国家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一定时期内环境保护和资源合理利用的目标以及实现目标的措施和手段所作的总体安排。环境资源规划制度是关于这种规划的编制、内容、执行等事项的法律规定。制定环境资源规划,将其纳入国家经济社会发展计划之中,并严格执行,是实现环境保护、资源合理利用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宏观管理措施,具有极重要的意义。环境保护法第四条规定,国家制定的环境保护规划必须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国家还发布了《环境保护计划管理办法》。各项自然资源法律也对规划及其编制、审批和实施等作了规定。如土地管理法规定国家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水法规定国家制定水资源战略规划,开发、利用、节约、保护水资源和防治水害,按照流域、区域统一制定规划,等等。(4)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度和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制度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度,是以签订责任书的形式具体落实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有污染的单位对环境保护负责的行政管理制度。责任者是地方各级政府的首长、各有关部门领导和企业的法人代表。上级政府确定环境保护目标,通过与下级政府、各有关部门和企业签订责任书,层层分解环境保护责任,明确各方职责、权利和义务,将环境保护任务落到实处。其法律依据:是环境保护法关于地方各级政府对其辖区环境质量负责的规定和产生污染的单位应建立环境保护责任制度的规定。近年来在进一步强化这项制区,强调党政一把手负总责,加强考核和奖罚,并把环境质量的好坏作为政绩考核和干部任用的一项重要内容。另外,我国还实行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制度。考核的对象是城市政府,按照具体的指标,对城市环境综合整治状况进行考核,以加强城市环境管理,改善环境质量。(5)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我国环境影响评价法规定环境影响评价,是指对规划和建设项目实施后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预测和评估,提出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进行跟踪监测的方法与制度。这是一项为规划和建设提供决策依据,防止产生不良环境影响的预防性制度。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最初由《美国国家环境政策法》规定。我国1979年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试行)》引进了这项制度,后来的各项环境保护法律都规定了这项制度,2002年10月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进一步发展了这项制度。根据该法规定,我国的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对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二是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对法律规定的国家政府有关部门编制的土地利用规划,区域、流域、海域的建设、开发利用规划和关于工业依业、畜牧业、林业艄源、水利、交通、城建、旅游、自然资源开发的专项规划,分别按照法定的要求和程序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实行分类管理:可能造成重大环境影响的建设项目,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可能造成轻度影响的,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对环境影响很小的,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并按规定程序审批。《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1998年),对有关事项作了具体规定。(6)“三同时”制度“三同时”制度,是指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制度。这是我国独创的,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相衔接的,预防产生新的环境污染和破坏的重要制度。该制度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项目,技术改造项目和一切可能对环境造成污染和破坏的建设项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对这项制度的有关事项作了具体规定。另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规定,建设项目中的水土保持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规定,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的节水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责令其采取限制生产、停产整治等措施;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一条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的,由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处以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
2023-09-02 20:11:411

镇江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镇江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镇江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第一条_为了有效防治扬尘污染,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保障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和美丽镇江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江苏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_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扬尘污染防治及其监督管理活动。本条例所称扬尘污染,是指房屋建筑施工、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建筑物拆除、建筑物装饰装修、绿化施工、水利基础设施施工、交通设施施工、道路养护保洁、物料堆放运输和加工等活动以及城镇建成区内泥地裸露产生的粉尘颗粒物对大气环境造成的污染。第三条_市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扬尘污染防治工作,组织编制扬尘污染防治总体方案,并纳入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建立扬尘污染防治统筹协调、信息共享、资金投入保障机制和目标责任考核制度。县级市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扬尘污染防治工作,根据扬尘污染防治总体方案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职责范围内,共同做好扬尘污染防治工作。机关、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应当对本单位内的公共活动区域采取绿化、道路硬化等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第四条_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扬尘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组织开展区域扬尘环境质量监测,负责工业企业物料堆场等扬尘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工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建设和装修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园林绿化工程、房屋征收拆除工程、预拌混凝土等扬尘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工作。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负责城市建筑垃圾和生活垃圾处置、城市道路清扫保洁、城市道路桥梁养护维修工程等扬尘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工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包括港口码头在内的交通建设工程、城镇规划区内国道省道农村公路建设及养护工程,以及港口码头、道路货物运输场站物料装卸等扬尘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工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水利工程施工以及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的建筑物拆除等扬尘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工作。发展和改革、工业和信息化、财政、公安、自然资源和规划、农业农村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扬尘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工作。第五条市、县级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扬尘污染防治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增强公众自觉遵守扬尘污染防治法律、法规的意识。新闻媒体应当加强对扬尘污染防治法律、法规和科学防治知识的公益宣传。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投诉举报扬尘污染行为,有权向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投诉举报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电子邮箱、微信公众号、官方网站等,明确受理范围和职责。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接到的投诉举报,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应当依法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在规定期限内告知投诉举报人;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应当及时移送有权处理部门,有权处理部门应当依法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在规定期限内告知投诉举报人。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对投诉举报人的相关信息予以保密;经查证属实的举报,应当对举报人给予奖励。第七条_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承包合同中明确施工单位的扬尘污染防治责任,督促施工单位按照约定履行扬尘污染防治责任,并将扬尘污染防治费用列入工程造价,及时足额支付给施工单位。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前根据项目特点制定、落实扬尘污染防治实施方案,在施工现场主出入口显著位置公示扬尘污染防治责任主体及责任人、防治措施、主管部门等信息,接受社会公众监督。监理单位应当将扬尘污染防治纳入工程监理范围,对未按照扬尘污染防治实施方案施工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立即改正,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第八条_工程施工应当采取下列扬尘污染防治措施:施工工地周围按照规定设置围挡或者围墙。施工工地内裸露泥地、土方以及砂石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采取覆盖密闭式防尘网或者防尘布、喷洒抑尘剂或者洒水等有效措施。施工工地车行道路进行硬化处理,并及时清扫、冲洗;在出入口内侧安装冲洗设施,车辆冲洗干净后方可驶出工地。开挖土方时采取分区、分段作业,对已完成的作业面及时回填或者覆盖。施工作业产生扬尘的,采用喷淋、洒水、外挂密闭式防尘网或者防尘布等有效防尘措施;产生泥浆的,设置泥浆池、泥浆沟,并采用密封式罐车清运。集中堆放、覆盖建筑垃圾,并及时密封清运。建筑面积超过一定规模建筑工地应当按照有关要求安装扬尘视频监控设备、颗粒物在线监测设备,并与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等主管部门联网,保证其正常运行和数据真实有效、实时传输。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防尘措施。鼓励推广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的防尘措施。第九条_下列工程施工除符合第八条规定外,还应当分别采取下列扬尘污染防治措施:房屋建设、建筑物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外脚手架的外侧设置密闭式防尘网或者防尘布,拆除脚手架前采取先清理残留灰渣等有效防尘措施。市政道路或者绿地内管线敷设工程完工后,三日内恢复原貌。暂不能恢复原貌的,采取有效覆盖措施。绿化工程施工作业中,及时清理废弃土壤,种植土和树穴采取覆盖、洒水等有效防尘措施,道路中心隔离带、分车带以及路边绿化带的回填土边缘低于路沿石上沿五厘米,绿化带、行道树下的裸露土地及时采取覆盖或者绿化措施。城市河道清理出的淤泥、垃圾以及堤坝加固、护坡整治等施工材料采取覆盖措施,施工结束后及时清运。第十条_城市道路和其他公共场地应当定时清扫、保洁,绿地保持整洁。城市道路保洁应当采取下列扬尘污染防治措施:城区主要道路实行机械化湿法低尘清扫,其他道路逐步实行机械化清扫;在高温、干燥、静稳等容易产生扬尘污染的气象条件下,增加洒水以及冲洗频次,加大道路保洁力度。第十一条_易产生扬尘污染的建材、化工、火电等工业企业,港口、码头、车站、停车场等场所,混凝土搅拌站、预拌砂浆站、水稳拌和站等物料堆场和装卸作业,应当采取下列扬尘污染防治措施:划分物料堆放区域和道路的界限,及时清除散落的物料,保持物料堆放区域和道路整洁;物料堆放采用密闭仓储设备,或者采取设置不低于堆放高度的严密围挡、遮盖、喷淋、防风抑尘网等有效防尘措施;装卸物料采取密闭、喷淋、洒水等有效防尘措施;采取密闭输送设备作业的,在装料和卸料处加装除尘装置,并保证其正常使用;场坪、路面进行硬化处理,配备车辆冲洗设施,保持出场车辆洁净。第十二条_运输煤炭、细颗粒物建筑材料、建筑垃圾等散装、流体物料的车辆应当符合规定条件,保持车号牌清晰,采取密闭等措施防止物料遗撒造成扬尘污染,安装、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卫星定位、行车安全信息设备。第十三条_建筑垃圾消纳场应当实施单元、分层作业,采取覆盖、固化、绿化、道路硬化或者其他有效防尘措施,配置冲洗设施并清洗车辆。第十四条_城镇建成区内裸露泥地,应当进行绿化;不具备绿化条件的,应当采取透水铺装或者遮盖等防尘措施。城镇建成区内裸露泥地扬尘污染防治责任主体按照下列规定确定:用地单位范围内的,由所在单位负责。居住区内的,由物业服务企业负责;没有物业服务企业的,由所在地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市政道路、公共绿地、河道管理范围内的,由管理单位负责。收储的土地,由土地收储管理机构负责。闲置土地,由土地使用权人、管理人负责。其他区域的,由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第十五条_市、县级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根据预警等级及时启动应急预案,采取责令有关施工单位停止工地土石方作业和建筑物拆除施工等防尘应急措施。第十六条_违反本条例第七条第二款、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规定的,由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第十七条_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在城市道路运输易产生扬尘物料的车辆未采取密闭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车辆不得上道路行驶。第十八条_负有扬尘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的,由上级主管部门、监察机关或者所在单位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九条_本条例自2021年7月1日起施行。
2023-09-02 20:11:491

环境保护管理制度内容包括什么

答:(1)环境规划制度。(2)环境影响评价制度。(3)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度。(4)环境标准制度。(5)清洁生产制度。
2023-09-02 20:11:593

江苏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的第四章 危险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

第二十六条 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确定的危险废物污染防治措施,按年度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并在每年十一月三十日前将下一年度危险废物管理计划报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在发生改变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并相应调整危险废物管理计划:(一)所产生的危险废物类别发生变化的;(二)危险废物产生数量超过预计的百分之二十或者少于预计的百分之五十的;(三)危险废物自行利用、处置设备、工艺发生变化的;(四)委托他人进行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受托方变更的;(五)其他重大变更事项。第二十八条 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建立危险废物产生情况台账,如实记载危险废物的名称、类别、时间、数量、去向等情况,并保存五年以上。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终止的,应当将台账报送所在地县(市、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存档管理。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办理危险废物转移审批手续:(一)不同单位之间转移危险废物的;(二)跨县(市)行政区域转移危险废物的;(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第三十条 申请转移危险废物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危险废物接受单位持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并同意接受;(二)危险废物的包装、运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技术规范和要求;(三)有防止危险废物转移过程中污染环境的措施和事故应急救援方案;(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第三十一条 转移危险废物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并报送移出地、接受地设区的市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无转移联单的,运输单位不得承运,贮存、利用、处置单位不得接受。移出地、接受地设区的市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转移危险废物的审批结果向社会公开,并定期报告上一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第三十二条 严格控制本省行政区域以外的危险废物转移至本省境内贮存或者处置。第三十三条 危险废物的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实行集中就近原则。新建危险废物集中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设施,应当与机关、学校、医院、集中居住区等环境敏感目标保持足够的安全防护距离。已建危险废物集中收集、贮存、利用、处置设施的安全防护距离内,不得新建环境敏感目标。第三十四条 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经营活动的单位,应当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禁止无经营许可证或者不按照经营许可证规定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的经营活动。禁止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个人或者无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第三十五条 从事利用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向省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领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一)有两名以上环境工程专业或者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的技术人员;(二)有符合国家或者地方环境保护标准和安全要求的包装工具,中转和临时存放设施、设备以及经验收合格的贮存设施、设备;(三)有与所利用的危险废物类别相适应的利用技术和工艺;(四)有保证危险废物利用安全的规章制度、污染防治措施和事故应急预案;(五)对危险废物利用过程中产生的废物有合理的处置方案或者措施。利用危险废物生产的原材料或者燃料,应当符合国家有关产品质量的标准;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应当制定企业标准并报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三十六条 危险废物处置单位应当将危险废物处置情况记录簿保存十年以上,以填埋方式处置危险废物的情况记录簿应当永久保存,对填埋危险废物的场所应当设置永久性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第三十七条 大专院校、科研院所以及其他相关单位应当建立实验室废物分类、登记管理制度,加强对所属实验室产生的废药剂、废试剂、实验动物尸体及其他实验室废物的管理,防止其污染环境、危害公众健康。实验室产生的液态废物应当分类暂存,不得直接倾倒。过期、失效及多余药剂应当设置专门贮存场所分类存放,不得擅自弃置、填埋。实验室产生的危险废物应当定期委托有相应资质单位处置。第三十八条 医疗卫生机构发现医疗废物处置单位不按时收集医疗废物的,或者医疗废物处置单位发现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分类收集不当或者医疗废物数量无故发生重大变化,应当及时向环境保护、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接到报告的环境保护、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及时调查处理。第三十九条 综合性、区域性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场所的退役费用应当预提,列入投资概算;退役费用未列入投资概算的,可以从处置收费中预提一定比例的费用作为退役费用,列入经营成本。退役费用应当用于设施和场所退役后的维护和监测费用及其他相关费用,不得挪作他用。退役费用的具体提取和管理办法,由省人民政府财政、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第四十条 鼓励和支持保险企业开发有关危险废物的环境污染责任险;鼓励和支持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单位投保环境污染责任险。第四十一条 有害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由省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具体办法,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有害废物名录由省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有关部门制定并公布。
2023-09-02 20:12:341

环境管理制度包括哪些

为了实现环境与资源保护的目标,贯彻执行上述环境与资源保护基本原则,环境资源法律法规从我国的国情出发,吸收各国的经验,规定了各种保护环境和资源的制度,其中最为重要的是下述具有全局意义的基本制度。(1)环境标准制度  环境标准制度是环境管理的基础性制度。因为要保护和管理环境就必须对环境质量、污染物的排放以及监测方法等作出统一的规定,环境标准就是为防治环境污染、维护生态平衡。保护人身健康,对需要统一的各项技术规范和技术要求作出的量值规定。环境标准制度则是关于环境标准的分类、分级、制定和实施的规定。  根据1999年的《环境标准管理办法》,环境标准分为国家标准、地方标准和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标准。国家环境标准包括国家环境质量标准、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或控制标准)、国家环境监测方法标准等五类。地方环境标准只有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或控制标准)。国家标准在全国范围内执行,地方标准在其颁布的地区执行。  环境质量标准、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执行的其他标准为强制性标准,必须执行。  环境质量标准,是为保护自然环境、人体健康和社会财富,对环境中的有害物质和因素作出的限制性规定。污染物排放标准(或控制标准),是为实现环境质量标准,结合技术经济条件和环境特点,对向环境排放污染物或危害环境的其他因素作出的限制性规定。  在资源管理方面也有各种标准,如草原载畜量标准、渔业方面的可捕捞标准、各种用水节水标准等。 (2)环境监测和报告制度  环境监测是运用化学、物理学、生物学和医学等方法,对环境中污染物的性质、数量、影响范围及其后果等,进行调查和测定的活动。它是环境管理的基础性工作。其主要任务是:对环境中各项要素进行经常性监测,掌握和评价环境质量状况及发展趋势;对各单位排放污染物的情况进行监视性监测;为环境管理工作提供准确、可靠的监测数据和资料。环境监测实行日报、月报、年报和定期编报环境质量报告的制度。国家和省级环保部门每年6月都发布环境状况公报。  此外,在自然资源和生态保护方面也实行监测制度,如水资源监测,水土保持监测,湿地水禽监测,草原生产、生态监测等。(3)环境资源规划制度  环境资源规划,是国家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一定时期内环境保护和资源合理利用的目标以及实现目标的措施和手段所作的总体安排。环境资源规划制度是关于这种规划的编制、内容、执行等事项的法律规定。制定环境资源规划,将其纳入国家经济社会发展计划之中,并严格执行,是实现环境保护、资源合理利用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宏观管理措施,具有极重要的意义。环境保护法第四条规定,国家制定的环境保护规划必须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国家还发布了《环境保护计划管理办法》。各项自然资源法律也对规划及其编制、审批和实施等作了规定。如土地管理法规定国家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水法规定国家制定水资源战略规划,开发、利用、节约、保护水资源和防治水害,按照流域、区域统一制定规划,等等。(4)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度和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制度  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度,是以签订责任书的形式具体落实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有污染的单位对环境保护负责的行政管理制度。责任者是地方各级政府的首长、各有关部门领导和企业的法人代表。上级政府确定环境保护目标,通过与下级政府、各有关部门和企业签订责任书,层层分解环境保护责任,明确各方职责、权利和义务,将环境保护任务落到实处。其法律依据是环境保护法关于地方各级政府对其辖区环境质量负责的规定和产生污染的单位应建立环境保护责任制度的规定。近年来在进一步强化这项制区,强调党政一把手负总责,加强考核和奖罚,并把环境质量的好坏作为政绩考核和干部任用的一项重要内容。  另外,我国还实行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制度。考核的对象是城市政府,按照具体的指标,对城市环境综合整治状况进行考核,以加强城市环境管理,改善环境质量。(5)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我国环境影响评价法规定:环境影响评价,是指对规划和建设项目实施后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预测和评估,提出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进行跟踪监测的方法与制度。这是一项为规划和建设提供决策依据,防止产生不良环境影响的预防性制度。  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最初由《美国国家环境政策法》规定。我国1979年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试行)》引进了这项制度,后来的各项环境保护法律都规定了这项制度,2002年10月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进一步发展了这项制度。根据该法规定,我国的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对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二是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  对法律规定的国家政府有关部门编制的土地利用规划,区域、流域、海域的建设、开发利用规划和关于工业依业、畜牧业、林业艄源、水利、交通、城建、旅游、自然资源开发的专项规划,分别按照法定的要求和程序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实行分类管理:可能造成重大环境影响的建设项目,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可能造成轻度影响的,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对环境影响很小的,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并按规定程序审批。《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1998年),对有关事项作了具体规定。(6)“三同时”制度  “三同时”制度,是指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制度。这是我国独创的,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相衔接的,预防产生新的环境污染和破坏的重要制度。该制度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项目,技术改造项目和一切可能对环境造成污染和破坏的建设项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对这项制度的有关事项作了具体规定。另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规定,建设项目中的水土保持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规定,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的节水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2023-09-02 20:12:511

液体废物适用于《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防治固体废物污染环境,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发展,制订本法。 第二条 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 固体废物污染海洋环境的防治和放射性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不适用本法。 第三条 国家对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实行减少固体废物的产生、充分合理利用固体废物和无害 化处理固体废物的原则。 第四条 国家鼓励、支持开展清洁生产,减少固体废物的产生量。国家鼓励、支持综合利用资源, 对固体废物实行充分回收和合理利用,并采取有利于固体废物综合利用 活动的经济、技术 政策和措施。 第五条 国家鼓励、支持有利于保护环境的集中处置固体废物的措施。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纳入环境保护规划,并采取有利于固体 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 第七条 国家鼓励、支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科学研究、技术开发、推广先进的防治技术和普及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科学知识。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对在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以及相关的综合利用活动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 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造成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 举和控告。 第十条 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的监督管理。国 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环境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工作 实施统一监 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固体废物污 染环境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生活垃圾 的清扫、收 集、贮存、运输和处置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建立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监督制度,制订统一的监测规范,并 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监测网络。 第十二条 建设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项目以及建设贮存、处置固体废物的项目,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建 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必须对建设项目产生的固体废 物对对环境的污染和影响作出评价,规定动 作防治环境污染的措施,并按照国家规定的 程序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环境影响报告书经批准后, 审批建设项目的主管部 门方可批准该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设计任务书。 第十三条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确定需要配套建设的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设施,必须与主体 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设施必须经原审批环境 影响报告书的环境保 护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该建设项目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对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设施的验收应当 与对主体工程的验收同时进行。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部 门,有权依据各自的职责对管辖范围内与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有关的单位进行现场检 查。被检查的单位应 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检查机关应当为被检查的单位 保守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检查人员进行现场检查,应当出示证件。 第三章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十五条 产生固体废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措施,防止或者减少固体废物对环境的污染。 第十六条 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 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固体废物。 第十七条 产品应当采取易回收利用、易处置或者在环境中易消纳的包装物。产品生产者、销售者、 使用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可以回收利用的产品包装物和容器等回收利用。 第十八条 国家鼓励科研、生产单位研究、生产易回收利用、易处置或者在环境中易消纳的农用薄 膜。使用农用薄膜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回收利用等措施,防止或者减少农用薄膜对环 境的污染。 第十九条 对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固体废物的设施、设备和场所、应当加强管理和维护,保证其 正常运行和使用。 第二十条 禁止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设施、场所;确有必要关闭、闲 置或者拆除的,必须经过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并采 取措施,防止污染环境。 第二十一条 对造成固体废物严重污染环境的企业事业单位,限期治理。被限期治理的企业事业单位 必须按期完成治理任务。限期治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决定。 第二十二条 在国务院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及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划定的自然保护区、风 景名胜区、生活饮用水源地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内,禁止建设工业固体废物集中 贮存、处置设施、场所 和生活垃圾填埋场。 第二十三条 转移固体废物出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贮存、处置的,应当向固体废物移出地的 省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经固体废物接收地的省级人民政府环境保 护行政主管部门许可。 第二十四条 禁止中国境外的固体废物进境倾倒、堆放、处置。 第二十五条 国家禁止进口不能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限制进口可以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 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部门会同国务院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制订、调整并公布 可以用作原料进 口的固体废物的目录,未列入该目录的固体废物禁止进口。 确有必要进口列入前款规定目录中的固体废物用作原料的,必须经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 主管部门会同国 务院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审查许可,方可进口。具体办法,由国务 院规定。 第二节 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 第二十六条 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经济综合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对工业 固体废物对环境的污染作出界定,制定防治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技术政策,组织推 广先进的防治工业固体 废物污染环境的生产工艺和设备。 第二十七条 国务院经济综合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组织研究、开发和推广减少工业固体 废物产生量的生产工艺和设备,公布限期淘汰产生严重污染环境的工业固体废物的落后 生产工艺、落后设备的名录。 生产者、销售者、进口者或者使用者必须在国务院经济综合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 门规定的期限内 分别停止生产、销售、进口或者使用列入前款规定的名录中的设备。 生产工艺的采用者必须在国务院经济综 合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期限内 停止采用列入前款规定的名录中的工艺。 依照前两款规定被淘汰的设备,不得转让给他人使用。 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制订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规划,推广能够减 少工业固体废物产生量的先进生产工艺和设备,推动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 第二十九条 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污染环境防治责任制度,采取防治工业固体废 物污染环境的措施。 第三十条 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合理选择和利用原材料、能源和其他资源,采用先进的生产工艺和设 备, 减少工业固体废物产生量。 第三十一条 国家实行工业固体废物申报登记制度。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必须按照国务院环境保 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供工 业固体废物的产生量、流向、贮存、处理等有关资料。 第三十二条 企业事业单位对其产生的不能利用或者暂时不利用的工业固体废物,必须按照国务 院环 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设贮存或者处置的设施、场所。 第三十三条 露天贮存冶炼渣、化工渣、燃煤灰渣、废矿石、尾矿和其他工业固体废物的,应当 设置 专用的贮存设施、场所。 第三十四条 建设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的设施、场所,必须符合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 门规 定的环境保护标准。 本法施行前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没有依照本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建设工业固体废物 贮存或者 处置的设施、场所,或者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的设施、场所不符合环境保护标准的,必须限期建 成或者改进;在限期内,对新产生的污染环境的工业固体废物,应当缴纳排污费或者采取其他措施。 采取缴纳排污费措施的单位在限期内提前建成工业固体废物贮存或者处置的设施、场所或者经改造使 其符合环境保护标准的,自建成或者改造完成之日起,不再缴纳排污费;在限期内未建成或者经改造 仍不符合环境保护标准的,继续缴纳排污费,直至建成或者经改造符合环境保护标准为止。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排污费用于环境污染的防治,不得挪作他用。 第三节 城市生活垃圾污染环境的防治 第三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城市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在指定地点倒、堆 放城市生活垃圾,不得随意扔撒或者堆放。 第三十六条 贮存、运输、处置城市生活垃圾,应当遵守国家有关环境保护和城市环境卫生的规 定防 止污染环境。 第三十七条 城市生活垃圾应当及时清运,并积极开展合理利用和无害化垃圾。城市生活垃圾应当逐步 做到分类收集、贮存、运输和处置。 第三十八条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有计划地改进燃料结构,发展城市煤气,天然气,液化气和其他清洁能源 城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净菜进城,减少城市生活垃圾。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统筹规划,合理安排收购网点,促进废弃物的回收利用工作。 第三十九条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配套建设城市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贮存、运输、处置设施。 第四十条 建设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设施、场所,必须符合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建设行 政主管部门规定的环境保护和城市环境卫生标准。禁止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城市生活垃 圾处置设施、场所;确有必要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的, 必须经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 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并采取措 施,防止污染环境。 第四十一条 施工单位应当及时清运、处置建筑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垃圾,并采取措施,防止污染环境。 第四章 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特别规定 第四十二条 危险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适用本章规定;本章未作规定的,适用本法其他有关规定。 第四十三条 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国家危险废物名录,规 定统 一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鉴别方法和识别标志。 第四十四条 对危险废物的容器和包装物以及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危险废物的设施、场所, 必须 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 第四十五条 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报登记。 第四十六条 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置;不处置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 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处置或者处置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的,由所在 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指定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为 处置,处置费用由产生危 险废物的单位承担。 第四十七条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建设对危险废物进行集中处置的设施。 第四十八条 以填埋方式处置危险废物不符合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的,应当缴纳 危险 废物排污费。危险废物排污费征收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危险废物排污费用于危险废 物污染环境的防治,不得挪作他用。 第四十九条 从事收集、贮存、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必须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 护行 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经营许可证,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禁止无经营许可证或者不按照经营许可证规定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处置的经营活动 禁止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从事收集、贮存、处置的经营活动。 第五十条 收集、贮存危险废物,必须按照危险废物特性分类进行。禁止混合收集、贮存、运输、 处 置性质不相容而未经安全性处置的危险废物。 禁止将危险废物混入危险废物中贮存。 第五十一条 转移危险废物的,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填写危险废物转移单,并向危险废物移出地和 接受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五十二条 运输危险废物,必须采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并遵守国家有关危险货物运输管理的规定 禁止将危险废物与旅客在同一运输工具上载运。 第五十三条 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危险废物的场所、设施、设备和容器、包装物及其他物品 转作 他用时,必须经过消除污染的处理,方可使用。 第五十四条 直接从事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人员,应当接受专业培训,经考核合 格,方可从事该项工作。 第五十五条 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制订在发生意外事故时采取 的应急措施和防范措施,并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进行检查。 第五十六条 因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发性事件,造成危险废物严重污染环境的单位,必须立即采取措施 消除或者减轻对环境的污染危害,及时通报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居民,并向所在地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接受调查处理。 第五十七条 在发生危险废物严重污染环境,威胁居民生命财产安全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 政主管部门必须立即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由人民政府采取有效措施,解除或者减轻危害 第五十八条 禁止中华人民共和国过境转移危险废物。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 改正,并处罚款: (一)不按照国家规定申报登记工业固体废物或者危险废物,或者在申报登记时弄虚作假的; (二)拒绝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现场检查,或者在被检查时弄虚作假的; (三)不按照国家规定缴纳排污费的; (四)将列入限期淘汰名录淘汰的设备转让给他人使用的; (五)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设施,场所的; (六)在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生活饮用水源地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内,建设工业固 体废物集中贮存、处置设施、场所或者生活垃圾填埋场的; (七)擅自转移固体废物出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贮存、处置的. 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行为的,处一万元以下罚款;有前款第(三)项行为的,处应缴纳排 污费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行为之一 的,处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生产、销售、进口或者使用淘汰的设备,或者采用淘汰的生产工艺的,由县级 以上人民政府经济综合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经济综合主管部 门提出意见,报请同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业,关闭。 第六十一条 建设项目中需要配套建设的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设施未建成或者未经验收合格即投入生 产或者使用的,由审批该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 产或者使用,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二条 对经限期治理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企业事业单位,可以根据所造成的危害后果处十万元 以下的罚款,或者责令停业,关闭。 前款规定的罚款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决定。责令停业、关闭,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 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决定。 第六十三条 贮存、运输、处置城市生活垃圾违反本法规定的,按照国务院关于环境保护和城市环境卫 生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法有关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 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不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 (二)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收集、贮存、处置的; (三)转移危险废物,不按照国家规定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或者未向移出地和接受地的县级以上 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的; (四)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的; (五)未经安全性处置,混合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具有不相容性质的危险废物的; (六)将危险废物和旅客在同一运输工具上载运的; (七)危险废物产生者不处置其生产的危险废物或者不承担依法应当承担的处置费用的; (八)未经消除污染的处理将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危险废物的场所、设施、设备和容器、包装 物及其他物品转作他用的。 第六十五条 无经营许可证或者不按照经营许可证规定从事收集、贮存、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由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 法所得一倍以下罚款。 不按照经营许可证规定从事前款活动的,还可以由发证机关吊销经营许可证。 第六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将中国境外的固体废物进境倾倒、堆放、处置,或者未经国务院有关主管 部门许可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用作原料的,由海关责令退运该固体废物,可以并处十万元以 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逃避海关监管,构成走私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以原料利用为名,进口不能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第六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经中华人民共和国过境转移危险废物的,由海关责令退运该危险废物,可 以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八条 对已经非法入境的固体废物,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法向海关提出处理 意见,海关应当依照本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作出处罚决定;已经造成环境污染的,由省级 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进口者消除污染。 第六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造成固体废物污染环境事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 门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损失的,按照直接损失的百分之三十计算罚款,但是最 高不超过五十万元;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政府主管机关给予行 政处分。 第七十条 罚款一律上交国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 第七十一条 受到固体废物损害的单位和个人,有权要求依法赔偿损失。 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的纠纷,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部门调解处理;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 院提起诉讼。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七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收集、贮存、处置危险废物,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导致公私财产重大 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的,比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或者第一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追 究刑事责任。 单位犯本条罪的,处以罚金,并对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 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三条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监督管理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 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章 附则 第七十四条 本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固体废物,是指在生产建设、日常生活和其他活动中产生的污染环境的固态半固态废弃物 质。 (二)工业固体废物,是指在工业、交通等生产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 (三)城市生活垃圾,是指在城市日常生活中或者为城市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 废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城市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 (四)危险废物,是指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 认定的具有危险特性的废物。 (五)处置,是指将固体废物焚烧和用其他改变固体废物的物理、化学、生物特性的方法,达到 减少已产生的固体废物数量、缩小固体废物的体积、减少或者消除其危险成分的活动,或 者将固体废物最终置于符合环境保护规定要求的场所或者设施并不再取回的活动。 第七十五条 液态废物和置于容器中的气态废物的污染防治,适用本法;但是,排入水体的废水和排入 大气的废气的污染防治适用有关法律,不适用本法。 第七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与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有关的国际条约与本法有不同规定 的,适用国际条约的规定;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 第七十七条 本法自1996年4月1日起施行。 附:刑法有关条款 第一百一十五条 违反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管理规定,在生产、储存、运 输、使用中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 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八十七条 国家工作人员由于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 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2023-09-02 20:13:011

一般工业固废的处理规定

法律分析:建立本单位一般固体废物管理规定;按公司及事业部要求,跟踪管理一般固体废物出厂流向,确保运至合同指定地点,跟踪运输、处置单位按环保要求进行规范管理;建立一般固体废物产生、贮存、处置、利用等记录台账,按时上报。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三十六条 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工业固体废物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全过程的污染环境防治责任制度,建立工业固体废物管理台账,如实记录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种类、数量、流向、贮存、利用、处置等信息,实现工业固体废物可追溯、可查询,并采取防治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措施。禁止向生活垃圾收集设施中投放工业固体废物。第三十七条 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委托他人运输、利用、处置工业固体废物的,应当对受托方的主体资格和技术能力进行核实,依法签订书面合同,在合同中约定污染防治要求。受托方运输、利用、处置工业固体废物,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合同约定履行污染防治要求,并将运输、利用、处置情况告知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违反本条第一款规定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外,还应当与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受托方承担连带责任。第三十八条 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应当依法实施清洁生产审核,合理选择和利用原材料、能源和其他资源,采用先进的生产工艺和设备,减少工业固体废物的产生量,降低工业固体废物的危害性。第三十九条 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污许可的具体办法和实施步骤由国务院规定。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应当向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提供工业固体废物的种类、数量、流向、贮存、利用、处置等有关资料,以及减少工业固体废物产生、促进综合利用的具体措施,并执行排污许可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第四十条 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应当根据经济、技术条件对工业固体废物加以利用;对暂时不利用或者不能利用的,应当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的规定建设贮存设施、场所,安全分类存放,或者采取无害化处置措施。贮存工业固体废物应当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建设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的设施、场所,应当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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