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arriers / 阅读 / 详情

ccs和z ccs有什么区别?

2023-09-11 01:46:45
共1条回复
coco

ZC和CCS的区别

ZC——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检验局(海事局下属政府机构,主要负责国内沿海、内河的船舶法定检验,主要依据规范《船舶与海上设施法定检验规则》)

CCS——中国船级社(社会团体性质的船舶检验机构,经中国海事局或船舶检验局授权进行法定检验及船舶入级检验,主要依据规范《船舶与海上设施法定检验规则》和《钢质海船入级规范》及《内河船入级规范》等)

一、CCS的发展历程

中国船级社(简称CCS)成立于1956年,是中国唯一从事船舶入级检验业务的专业机构。中国船级社通过对船舶和海上设施提供入级标准,通过提供独立、公正和诚实的入级及法定服务,为航运、造船、海上开发及相关的制造业和保险业服务,为促进和保障人命和财产的安全、防止水域环境污染服务。

中国船级社是国际船级社协会(IACS)10家正式会员之一,并先后于1996年至1997年、2006年至2007年担任IACS理事会主席。CCS最高船级符号被伦敦保险商协会纳入其船级条款,享受保费优惠待遇。迄今为止,CCS接受26个国家或地区的政府授权,为悬挂这些国家或地区旗帜的船舶代行法定检验。CCS还是国际独立油轮船东协会(INTERTANKO)和国际干散货船东协会(INTERCARGO)的联系会员。CCS在国内外设有逾60家检验网点,形成了覆盖全球的服务网络。

作为社会团体性质的验船机构,其建立的目的及意义在于:促使中国船舶制造业及航海与国际惯例一致。为提高我国在海上保险、船舶买卖、海上货物运输与国际接轨上做出巨大贡献。

二、法定检验权的有无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和海上设施检验条例》对船舶检验局及中国船级社作了如下定义: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检验局(以下简称船检局)是依照本条例规定实施各项检验工作的主管机构。

经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批准,船检局可以在主要港口和工业区设置船舶检验机构。

经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可以在所辖港口设置地方船舶检验机构。

第四条 中国船级社(以下简称船级社,笔者注)是社会团体性质的船舶检验机构,承办国内外船舶、海上设施和集装箱的入级检验、鉴证检验和公证检验业务;经船检局授权,可以代行法定检验。

从上述两条规定可以知道,船检局与船级社均可以实施法定检验行为,船级社的法定检验资质需要船检局授权。

三、船级社入级检验与法定检验的区别

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和海上设施检验条例》)

下列中国籍船舶,必须向中国船级社申请入级检验:

(一)从事国际航行的船舶;

(二)在海上航行的乘客定额一百人以上的客船;

(三)载重量一千吨以上的油船;

(四)滚装船、液化气体运输船和散装化学品运输船;

(五)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要求入级的其他船舶。

依据该条规定,上述船舶如果要取得《船舶所有权证书》及《船舶国籍证书》,必须经由中国船级社进行入级检验,入级检验所依据的规范为《钢质海船入级规范》。该规范与国外其他船级社的规范要求较为一致,能够得到国际保险人、货主等相关方的认可,便于中国籍船舶的国际航行。

同样依据该条,除上述五款外的船舶要取得《船舶所有权证书》及《船舶国籍证书》,无需进行入级检验,仅需按照《船舶与海上设施法定检验规则》进行法定检验,无需满足《钢质海船入级规范》的要求。

一般来讲,沿海、内河船舶的检验规范为《船舶与海上设施法定检验规则》,检验合格的船舶,由船检局签发《船舶检验证书簿》;

从事国际航行的中国籍船舶的检验规范为《钢质海船入级规范》,检验合格的船舶,由船级社签发《船体入级证书》、《轮机入级证书》等相关入级证书。

后者要求较前者高,与国际上其他各船级社的规范较为一致,容易被国内外各大保险人接受,船舶的安全性更有保证。

四、中国政府关于船舶登记的规定也决定两者之间的巨大差别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 船舶所有人申请船舶国籍,除应当交验依照本条例取得的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外,还应当按照船舶航区相应交验下列文件:

(一)航行国际航线的船舶,船舶所有人应当根据船舶的种类交验法定的船舶检验机构签发的下列有效船舶技术证书:

1.国际吨位丈量证书;

2.国际船舶载重线证书;

3.货船构造安全证书;

4.货船设备安全证书;

5.乘客定额证书;

6.客船安全证书;

7.货船无线电报安全证书;

8.国际防止油污证书;

9.船舶航行安全证书;

10.其他有关技术证书。

(二)国内航行的船舶,船舶所有人应当根据船舶的种类交验法定的船舶检验机构签发的船舶检验证书簿和其他有效船舶技术证书。

而第一款中对航行国际航线的船舶,中国海事局对10项提到的项目均授权给中国船级社,由中国船级社进行船舶入级检验的同时签发相应证书;

国内航行的船舶如果登记仅需要中国船检局提供的《船舶检验证书簿》。

五、目前发展情况

1.由于中国船级社的技术及检验能力较船检局胜出不少,所以目前有很多地方船检局也授权中国船级社进行国内航行船舶的法定检验,但是签发证书仍然为〈中国船舶检验证书簿〉,而非〈船舶入级证书〉;

2.目前江浙一带船东由于考虑到现在建造的船舶有可能以后会变更为东南亚国际航线船舶,所以也要求CCS对其建造船舶依据《船舶与海上设施法定检验规则》进行法定检验,这样的好处是,这样的船舶以后在CCS处入级更为方便。

其实CCS与ZC所用标准都是一样的,CCS机构分工比较细,人员设备技术都比较全面,一是CCS有政府政策的支撑,它把大型船厂/船舶修造企业统统纳入其管辖范围,ZC就苦了,剩下的都是小船厂,要人没人,要技术没技术;二是法规规范方面有专门的法规处负责编写,ZC内部人员比较少,毕竟是执行法定检验,没有标准,按照CCS规范操作,面对的客户也大多是个体户,文化层次比较低,他们面对的客户群体就决定了他们的技术层面,完全处于被动局面;第三,CCS对ZC实施技术封锁的同时,在法规授权上限制ZC与其竞争,CCS可以执行A类B类国际/国内航行海船的检验,而ZC只能执行国内B类(船长150米以下)航行海船检验,第四,从目前的市场情况来看,在各国船级社相继进驻中国市场,CCS国际航行海船的市场份额几乎被蚕食殆尽,因此CCS把精力放在与ZC之间国内航行海船的竞争.目前浙江等地CCS检验的新建船舶好多是以二手船的形式卖到国外,应为CCS机构是面向国际的,而ZC是面向国内的,在国际市场是不被承认的,因此,ZC的处境就更加艰难.

目前国内有权进行船舶检验的机构是CCS和各地方检验机构.我们目前一般说的ZC船是指地方船检机构签发证书的船舶.

按照国家法律,某些船舶是要求强制入级的,而CCS是国内唯一的入级检验机构.

所以ZC船都是国内航行的不需要入级的船舶,这些船仅需要持有地方船检签发的<检验证书簿>.而CCS目前的业务中有两部分,一部分船舶是入级船舶,一部分是国内航行的非入级船舶, 入级船舶除了持有<检验证书薄>或<国际航行的公约证书>外还有CCS签发的入级证书,非入级船舶则仅持有<检验证书薄>.

对于楼主提到的《船舶所有权证书》及《船舶国籍证书》,是海事局签发的船舶必须的文件,每艘船舶都该有,不分CCS还是ZC.

实际上ZC和CCS的检验依据都是一样的,都是依据<船舶与海上设施法定检验规则>,只是对于入级船,它还需要满足CCS的<钢制海船入级规范>

ZC是中国船舶检验局的代号,国内船检机构现在除了CCS外,还有各省海事局下面的船检机构,他们一般被称为ZC,ZC的标准其实应该和CCS的国内标准是一致的,只是在执行力度上存在差异。

除了执行力度上的差异,还有机构体制、检验范围和检验权限上的很大差别,一般人只看到ZC的技术差距,这个是现实,当初从中国船舶检验局抽掉业务骨干成立CCS,基本上把ZC的技术力量都抽空了,加上招聘和人才拔选等人事上面的权力全部下放到了地方交通管理部门,后继无人,所以造成了今天这种难堪局面。ZC主要履行辖区内的非入级国内航行船舶法定营运和建造检验,没有“ZC级”一说,通俗的说,ZC检的是“小船”,因为技术不行嘛。

做ZC验船师的痛苦在于两方面,一方面是被迫接受检验申请,且无“中止检验”的依仗,工作很被动;另一面是来自市场的压力,国内的船舶配套在中小型船舶这一块很落后很乱,有心无力。ZC工作的重点往往不在技术上,而是平衡上,一个好的ZC验船师首先要学会的是“把屁 股擦干净”,个中含义见仁见智了。

不仅仅是zc,针对国内的其他行业技术检验人员可能都要或多或少的面临这种局面。 我们做技术还要考虑权术,要发展还要考虑退路,要签字还要受制于组织。很多时候的第一要务是妥善处理组织交办的任务。

相关推荐

船舶检验专业介绍

船舶检验专业是一门研究船舶检验的学科,是一个涉及到多个学科领域的综合性专业。该专业的主要研究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船舶检验基础:研究船舶检验的基本理论、方法和标准,包括船舶结构、机械、电气、电子等方面的检验。船舶检验技术:研究船舶检验的技术手段和技术创新等方面的技术,包括船舶检验设备、检测方法和检测标准等。船舶检验应用:研究船舶检验在船舶制造、船舶修理、船舶运营等领域的应用,包括船舶检验标准、检验程序和检验方法等。船舶检验服务:研究船舶检验的服务模式、服务流程和服务标准等方面的技术,包括船舶检验技术咨询、技术培训、技术支持等服务。船舶检验专业的研究成果可以应用于各个领域,包括船舶、航运、港口、海洋工程等行业,对于促进船舶检验的发展和应用具有重要意义。
2023-09-02 21:31:431

船舶检验是干什么的

船舶检验是为了船舶的安全航行。有关部门根据船舶安全法的规定,对船体、机器、设备、附属工具及通讯设备进行官方检查,和对持有船级的船舶,进行船级检查。政府的检查分为特别检查、定期检查、临时检查和移民检查四种;船级检查分为入级检查,4年一次的定期检查,每年一次的中间检查和损伤修理等的临时检查。船舶检验是船舶检验机构对船舶及其设备的技术状况进行检验、审核、测试和鉴定的总称。船舶技术证书是证明船舶技术状况的文件。船舶只有通过相应的检验,才能取得必要的技术证书或保持技术证书继续有效。
2023-09-02 21:33:331

内河小型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则

内河小型船舶检验技术规则内河小型船舶检验技术规则是指对内河小型船舶进行检验的技术规则。内河小型船舶是指在内河水域内使用的各种船舶,包括客船、货船、渔船、游艇等。为了保障内河水域的安全,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必须对内河小型船舶进行检验。内河小型船舶检验技术规则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检验标准。内河小型船舶检验应按照国家相关标准进行,包括《内河船舶安全技术规范》、《内河船舶检验规则》等。二、检验内容。内河小型船舶检验内容包括船舶结构、船舶设备、船舶电气、船舶消防等方面。其中,船舶结构检验主要包括船体、船底、船舱、船舶舵、船舶桅杆等方面;船舶设备检验主要包括发动机、传动系统、舵机、锚、救生设备等方面;船舶电气检验主要包括电源、电缆、电器设备等方面;船舶消防检验主要包括消防设备、灭火器等方面。三、检验方法。内河小型船舶检验方法主要包括目视检查、测量检查、试验检查等方面。其中,目视检查主要是通过观察船舶外观、内部结构等方面来判断船舶是否存在问题;测量检查主要是通过测量船舶各个部位的尺寸、角度等来判断船舶是否符合标准;试验检查主要是通过对船舶设备、电气、消防等方面进行试验来判断船舶是否正常运行。四、检验结果。内河小型船舶检验结果主要包括合格、不合格、待整改等方面。对于合格的船舶,可以继续使用;对于不合格的船舶,必须进行整改;对于待整改的船舶,必须在规定时间内进行整改。内河小型船舶检验技术规则是保障内河水域安全的重要措施,必须严格执行。只有通过科学的检验方法,确保内河小型船舶的安全性能,才能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2023-09-02 21:33:421

船舶检验专业就业前景

船舶检验专业就业方向船舶检验专业主要从事船舶生产质量管理、船舶检验、海事技术监督等工作。船舶检验专业船用机械制造企业从事船舶设备的安全与技术管理工作。此外,毕业生还可其它行业从事机电设备的制造、技术开发和管理等技术工作。船舶检验专业面向大中型造船企业、船舶检验等单位从事船舶船体建造、船舶外装、船舶内装、船舶管装、船舶涂装等工程领域的检验员、技术员、工艺员等技术工作。船舶检验专业就业前景船舶检验专业培养德、智、体全面发展,具备坚实的基础理论知识和专门知识、获得现场工程师基本训练,具备现代造船的模式要求的本专业领域实际工作所需的基本能力和专业技能,主要从事船体建造检验、船舶设备安装检验、船舶涂装检验的高级应用型、复合型工程技术人才。船舶工业要实现持续、健康、快速发展,必须大力开发人才这个“第一资源”.从舟山船舶工业现状来看,人才支撑力度不足,船舶修造专业人才短缺,船舶产品设计能力、技术储备、管理水平等诸要素不能适应船舶工业快速发展的需要,这直接制约着企业规模的发展和整体素质的提高.总的来看舶专业就业前景很好。
2023-09-02 21:33:551

内河小型船舶法定检验包括哪些种类

内河小型船舶法定检验包括的种类如下:我们国内常规的有九大船级社,还不包括俄罗斯、希腊等,(船级社互不认可对方的检验证书)各国船级社对相应的船舶产品实行法定检验,规范里规定需要进行检验的,必须有相应的船级社检验后才能用于船舶。船厂根据船东的要求由哪一个船级社检验,其他所有配件必须统一由这家船级社进行。ABS是美国船级社,DNV是挪威船级社,证书的区别也就是船舶入级的船级社不同。验船机构对入级船舶的特别检验所采取的另一种形式。即把特别检验的项目由集中一次进行,改为按一定比例分配在两次特别检验之间有计划地进行的检验。循环检验周期不能延期,但每一周期内的个别检验项目允许适当延长。实施循环检验的好处在于减少或避免集中进行特别检验所造成的非生产性停泊,提高船舶周转率。世界各主要验船机构均开展循环检验。船舶检验的定义:船舶年检是指对船舶设备进行的年度检验,是由船级社或者船检机构进行,目的是为了保持船舶检验证书的持续有效。而外审是指主管机关或其授权的机构对船舶安全管理体系运行情况进行审核,审核通过以后才可以给船舶签发安全管理证书,或者使安全管理证书继续有效。两者检查的内容不同,检查的目的不同,依据的法律法规不同。
2023-09-02 21:35:181

船舶检验工程技术人员工作内容是什么?

从事的工作主要包括:(1)研究、制定船体及设备和相关系统及产品的技术标准;(2)对船体、设备和相关系统及产品的设计图纸、相关文件进行审查,对相关工艺进行审核和认可;(3)对船体及设备和相关系统及产品进行制造检验、试验、检测或质量检定,并签发入级证书;(4)对集装箱及其配套零部件、材料进行认可和检验,签发认可证书和集装箱证书;(5)对船舶和海上设施建造及修理用材料、设备及零部件,进行认可和检验,签发认可证书和船用产品证书;(6)对船舶及设备、装置、系统进行营运中的检验,确保船舶证书有效性;(7)根据国际公约和国家法规的规定,代表政府对船舶及其相关文件进行其他审核和检查。
2023-09-02 21:35:431

船舶检验就业前景怎么样?

船舶检验是船舶工程专业的一个重要分支,目前在我国的船舶工业和海运行业中,船舶检验人才逐渐成为紧缺的热门专业。其对船舶安全的保障和质量的监管至关重要,具有非常广泛的就业前景。随着船舶工业的不断发展和国家政策的支持,船舶检验人才的需求越来越大,从事船舶检验工作的人员可在国家工商、海关、交通等方面的机构有良好的就业机会;同时,他们也可以到造船厂、养修厂、船级社等相关单位工作,或从事船舶检验行业的技术服务和咨询。因此,船舶检验专业的就业前景相当乐观。
2023-09-02 21:36:031

船舶检验局干什么的

船舶检验局全称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检验局,是中国国家的船舶技术监督机构。其职责是对船舶(包括海上钻井平台等)执行监督检验,使之符合各规范标准以及有关国际公约规定的技术条件,以保障船舶和船上人命财产安全和防止水域遭受污染。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检验局原名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局,成立于1956年8月1日,1958年6月1日改为现名,是中国国家的船舶技术监督机构,总局设在北京。在长江及沿海地区的主要港口设有办事机构,并在各个主要修造船厂及船用机械设备和材料制造厂派驻验船师执行检验工作。
2023-09-02 21:36:101

船舶检验证书怎么办理

法律主观:办理船舶检验证书的流程是:申请人持相关材料向窗口提出申请,由窗口工作人员进行初审后受理;申请船舶初次检验、特别检验和船长15米(含)以上、40马力(含)以上的船舶的各类检验由海事处初审后报市船检所检验发证;船长15米以下、40马力以下船舶的年度检验由海事处受理检验发证。法律客观:《船舶登记条例》第三条 船舶经依法登记,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方可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航行;未经登记的,不得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航行。 第四条 船舶不得具有双重国籍。凡在外国登记的船舶,未中止或者注销原登记国国籍的,不得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第五条 船舶所有权的取得、转让和消灭,应当向船舶登记机关登记;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船舶由二个以上的法人或者个人共有的,应当向船舶登记机关登记;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2023-09-02 21:36:181

内河小型船舶法定检验主要包括哪些

船 舶 检 验 管 理 规 定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船舶检验管理,规范船舶检验服务,保障船舶检验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和海上设施检验条例》以及我国缔结或者加入的相关国际公约,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船舶检验活动及从事船舶检验活动的机构和人员的管理适用于本规定。本规定所称船舶检验是指对船舶、水上设施、船用产品和船运货物集装箱的检验。军用船舶、体育运动船艇、渔业船舶以及从事石油天然气生产的设施的检验,不适用本规定。第三条 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船舶检验管理。交通运输部海事局负责对船舶检验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各级海事管理机构依据各自职责权限开展船舶检验监督工作。第二章 船舶检验机构和人员第四条 船舶检验机构是指实施船舶检验的机构,包括交通运输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设置的船舶检验机构(以下简称国内船舶检验机构)和外国船舶检验机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验船公司(以下简称外国验船公司)。交通运输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依法审批国内船舶检验机构或者外国验船公司时,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行政许可条件规定》规定的验船机构审批条件作出是否予以审批的决定。予以审批的,同时应当明确国内船舶检验机构和外国验船公司的检验业务范围。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应当向社会公布船舶检验机构的检验业务范围。第五条 国内船舶检验机构按照A、B、C、D四类从事船舶法定检验:(一)A类船舶检验机构,可以从事包括国际航行船舶、国内航行船舶、水上设施、船运货物集装箱和相关船用产品的法定检验;(二)B类船舶检验机构,可以从事国内航行船舶的法定检验和相关船用产品的法定检验;(三)C类船舶检验机构,可以从事内河船舶的法定检验;(四)D类船舶检验机构,可以从事内河小型船舶,以及封闭水域内船长不超过30米、主机功率不超过50千瓦的货船和船长不超过30米、主机功率不超过50千瓦的客船的法定检验。第六条 外国验船公司的业务范围包括:(一)依据船旗国政府授权,对悬挂该国国旗及拟悬挂该国国旗的船舶、海上设施实施法定检验和入级检验;(二)对本款第(一)项规定的船舶、海上设施所使用的有关重要设备、部件和材料等船用产品实施检验;(三)对外国企业所拥有的船运货物集装箱实施检验;(四)经交通运输部海事局认可,在逐步开放的范围内对自由贸易区登记的中国籍国际航行船舶实施入级检验。第七条 船舶检验机构应当在批准的业务范围内从事船舶检验活动。第八条 船舶检验机构应当向交通运输部海事局报告年度船舶检验工作情况,包括质量体系运行、检验业务量、检验人员变化等情况。第九条 船舶检验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检验技能,满足国家有关船舶检验人员资质的要求。交通运输部海事局负责统一组织船舶检验人员考试,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发放船舶检验人员资格证书。第十条 国内船舶检验机构应当对船舶检验人员进行岗前培训和不定期持续知识更新培训。第三章 法定检验第十一条 法定检验是指船旗国政府或者其认可的船舶检验机构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法定检验技术规范,对船舶、水上设施、船用产品和船运货物集装箱的安全技术状况实施的强制性检验。法定检验主要包括建造检验、定期检验、初次检验、临时检验、拖航检验、试航检验等。第十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登记或者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登记的船舶、水上设施的所有人或者经营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国内船舶检验机构申请建造检验:(一)建造船舶、水上设施的;(二)改变船舶主尺度、船舶类型、分舱水平、承载能力、乘客居住处所、主推进系统、影响船舶稳性等涉及船舶主要性能及安全的重大改建,或者涉及水上设施安全重大改建的。船舶、水上设施建造或者重大改建,应当向建造或者改建地船舶检验机构申请检验。第十三条 营运中的中国籍船舶、水上设施的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应当向签发船舶检验证书的国内船舶检验机构申请定期检验。定期检验可以委托营运地国内船舶检验机构代为进行。第十四条 中国籍船舶、水上设施的所有人或者经营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国内船舶检验机构申请初次检验:(一)外国籍船舶、水上设施改为中国籍船舶、水上设施;(二)体育运动船艇、渔业船舶改为本规定适用的船舶;(三)营运船舶检验证书失效时间超过一个换证检验周期的;(四)老旧营运运输船舶检验证书失效时间超过一个特别定期检验周期的。有前款第(三)、(四)项所列情形之一的,新的检验周期按照原证书检验周期计算。第十五条 中国籍船舶、水上设施的所有人或者经营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国内船舶检验机构申请临时检验:(一)因发生事故,影响船舶适航性能;(二)改变证书所限定的航区或者用途;(三)船舶检验机构签发的证书失效时间不超过一个换证周期;(四)涉及船舶安全的修理或者改装,但重大改建除外;(五)变更船舶检验机构;(六)变更船名、船籍港;(七)存在重大安全缺陷影响航行和环境安全,海事管理机构责成检验的。对于前款第(三)项所列情形,船舶、水上设施申请检验时,国内船舶检验机构须对失效期内应当进行的所有检验项目进行检验,检验周期按照原证书检验周期计算。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水域内的外国籍船舶,有第一款第(一)、(七)项所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原签发检验证书的船舶检验机构申请临时检验。外国籍船舶的发证机构未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验船公司的,应当向交通运输部海事局指定的船舶检验机构申请临时检验。第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水域内对移动式平台、浮船坞和其他大型船舶、水上设施进行拖带航行,起拖前应当申请拖航检验。第十七条 船舶试航前,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应当向国内船舶检验机构申请试航检验,并取得试航检验证书。国内船舶检验机构在签发试航检验证书前,应当按照相关技术检验要求进行检验,并确认船舶试航状态符合实施船舶图纸审查、建造检验的船舶检验机构批准的船舶配载及稳性状态。第十八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水域内从事钻探、开发作业的外国籍钻井船、移动式平台的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应当向交通运输部海事局授权的船舶检验机构申请下列检验:(一)作业前检验;(二)作业期间的定期检验。第十九条 中国籍船舶、水上设施所使用的有关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止水域环境污染的重要设备、部件和材料应当进行船用产品检验。应当进行法定检验的船用产品范围由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公布。第二十条 船舶检验机构应当按照船用产品法定检验技术要求,对纳入法定检验范围内的船用产品开展工厂认可、型式认可、产品检验。第二十一条 船运货物集装箱的制造厂商或者所有人、经营人应当向船舶检验机构申请下列检验:(一)船运货物集装箱制造时,申请工厂认可、定型设计认可和制造检验;(二)使用中的船运货物集装箱,申请营运检验,采用定期检验或者按照经检验机构进行技术审核的连续检验计划进行检验。第二十二条 国内船舶检验机构应当将船用产品和船运货物集装箱工厂认可、型式认可或者定型设计认可及单件产品的检验结果录入国家船舶检验数据库并对外公布。第二十三条 中国籍国内航行船舶和水上设施、船用产品和船运货物集装箱经检验符合相关的法定检验技术要求后,国内船舶检验机构应当使用国家船舶法定检验发证系统签发相应的检验证书或者技术文件。中国籍国际航行船舶经检验符合相关的法定检验技术要求后,国内船舶检验机构应当使用经交通运输部海事局认可的法定检验发证系统签发相应的检验证书或者技术文件,并由海事管理机构进行监督管理。法定检验证书和国内航行船舶的检验报告和记录格式由交通运输部海事局统一制定并公布。第二十四条 船舶检验机构应当建立和严格执行保证检验发证质量的控制程序和管理制度。第二十五条 国内船舶检验机构根据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范,对中国籍船舶、水上设施的法定检验要求实施等效、免除的,应当达到海事国际公约或者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范要求的同等效能及安全水平,并向交通运输部海事局报告,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范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四章 入级检验第二十六条 入级检验是指应船舶、水上设施的所有人和经营人自愿申请,按照拟入级的船舶检验机构的入级检验技术规范,对船舶、水上设施进行的检验,并取得入级船舶检验机构的入级标识。第二十七条 除本规定第六条第(四)项规定的情形外,中国籍国际航行船舶加入船级的,应当向中国船级社申请入级检验。第二十八条 下列中国籍国内航行船舶加入船级的,应当向中国船级社申请入级检验:(一)在海上航行的乘客定额100人以上的客船;(二)载重量1000吨以上的油船;(三)滚装船、液化气体运输船和散装化学品运输船;(四)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申请入级的其他船舶。第二十九条 中国籍船舶、水上设施经入级检验符合相关的检验技术规范要求并取得法定检验证书的,船舶检验机构方可签发入级检验证书或者技术文件。第三十条 从事中国籍船舶、水上设施入级检验业务的船舶检验机构应当将其入级检验技术规范和证书格式报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备案。第五章 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范第三十一条 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范包括与船舶、水上设施、船用产品、船运货物集装箱相关的涉及航运安全及水域环境保护的检验制度、安全标准、检验规程等。第三十二条 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范,由交通运输部海事局组织制定,经交通运输部批准后公布施行。限于省、自治区、直辖市内航行的下列船舶的法定检验技术规范,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制定,并报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备案;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未制定的,参照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制定的小型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则检验发证:(一)船长15米及以下的内河渡船;(二)船长20米以下的普通货船;(三)12人及以下的载客船舶。第三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范的制定机构应当组织开展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范后评估:(一)实施满5年的;(二)上位法或者相关国际公约有重大修改或者调整的;(三)水上交通安全管理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影响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范适宜性的;(四)其他应当进行后评估的情形。第六章 检验管理第三十四条 船舶检验机构开展检验活动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国际公约的规定。船舶检验机构应当严格按照检验业务范围开展检验工作,不得拒绝满足法定检验受理条件的申请。船舶检验人员应当严格按照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检验技术规范的要求开展检验工作,恪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第三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船舶检验机构不得检验:(一)船舶和水上设施的设计、建造与修造单位未建立质量自检制度;(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当报废的船舶、水上设施;(三)未提供真实技术资料;(四)未按照规定取得新增运力审批的建造船舶;(五)未能为船舶检验人员提供安全保障。第三十六条 船舶检验机构应当在船舶、水上设施的建造或者重大改建开工前,对开工条件进行检查,经检查合格后,方可开展检验。第三十七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登记或者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登记的船舶、水上设施未取得海事管理机构授予的船舶识别号的,船舶检验机构不得签发法定证书。第三十八条 船舶和水上设施的所有人或者经营人,船用产品和船运货物集装箱制造厂商,船舶和水上设施的设计、建造与修造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如实提交检验相关资料。第三十九条 中国籍船舶、水上设施报废的,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应当报告国内船舶检验机构,国内船舶检验机构应当注销检验证书。第四十条 中国籍船舶、水上设施变更船舶检验机构,新接受的船舶检验机构在发放检验证书时应当收回存档原检验证书。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制定的法定检验技术规范检验的船舶,船舶检验机构变更为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船舶检验机构的,新接受的船舶检验机构可以按照交通运输部海事局或者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制定的法定检验技术规范重新进行检验。第四十一条 外国籍船舶、水上设施因存在重大缺陷被强制取消船级的,新接受的境内设立的外国验船公司应当验证缺陷已改正后,方可受理检验。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船舶检验机构应当停止检验或者撤销相关检验证书:(一)违规建造、违规重大改建;(二)提供虚假证明材料;(三)未通过检验。有前款第(一)项情形的还应当报告交通运输部海事局。涂改检验证书或者以欺骗行为取得检验证书,船舶检验机构未撤销检验证书的,海事管理机构应当责令船舶检验机构撤销检验证书。第四十三条 船舶检验机构应当建立船用产品法定检验质量监督机制,发现法定船用产品存在重大质量问题的,撤销检验证书或者禁止装船使用。第四十四条 船舶检验机构应当对为其提供服务的检修、检测服务机构进行安全质量、技术条件的控制和监督。第四十五条 船舶检验机构应当建立档案管理制度,妥善保管有关检验档案资料。中国籍船舶、水上设施变更船舶检验机构的,原船舶检验机构应当将包含图纸的全部技术档案转交变更后的船舶检验机构。第四十六条 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应当组织对船舶检验机构检验能力和条件进行核查,对船舶检验机构检验质量进行监督。第四十七条 海事管理机构发现涉及船舶检验重大质量问题或者有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七)项所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通报相关船舶检验机构。涉及船舶检验重大质量问题的,应当报告交通运输部海事局组织调查处理。相关船舶检验机构应当对检验质量问题进行分析整改,并将整改情况通报海事管理机构。第四十八条 船舶检验机构应当配合海事管理机构开展船舶检验质量监督和调查。船舶检验机构对海事管理机构的监督和调查行为有异议的,可以向交通运输部海事局报告。第四十九条 申请检验的单位或者个人对检验结论持有异议,可以向上一级船舶检验机构申请复验,接到复验申请的机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予以复验的答复。对复验结论仍有异议的,可以向交通运输部海事局提出再复验,由交通运输部海事局组织技术专家组进行检验、评议并作出最终结论。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应当在接到再复验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予以再复验的答复。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六条,移动平台、浮船坞、大型船舶、水上设施拖带航行,未经船舶检验机构进行拖航检验,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其停止拖航,并对船舶、设施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处以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对船长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并扣留船员适任证书6至12个月,对水上设施主要负责人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七条规定,试航船舶未经试航检验并持有试航证书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试航,并对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处以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对试航船长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并扣留船员适任证书6至12个月。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八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沿海水域从事钻探、开发作业的外国籍钻井船、移动式平台的所有人或者经营人未按规定申请作业前检验或者作业期间检验,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其停止作业,并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第三十九条,报废船舶的所有人或者经营人未向船舶检验机构报告,由海事管理机构对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第五十四条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四条的规定,船舶、水上设施和船上、设施上有关航行安全、防治污染等重要设备无相应的有效的检验证书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对船舶、水上设施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处以2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一)项、第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船舶、水上设施未持有合格的检验证书擅自航行或者作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的规定,责令停止航行或者作业;拒不停止航行或者作业的,暂扣船舶、浮动设施;情节严重的,予以没收。本条第一款、第二款所称无相应的有效的检验证书及未持有合格的检验证书,包括下列情形:(一)没有取得相应的检验证书;(二)持有的检验证书属于伪造、变造、转让、买卖或者租借的;(三)持有的检验证书失效;(四)检验证书损毁、遗失但不按照规定补办。第五十五条 船舶检验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所签发的相应检验证书无效,由交通运输部海事局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整改,整改期间不得开展相关检验业务,并向社会公告:(一)超越认可的业务范围开展检验业务;(二)违反规定开展检验;(三)使用不符合规定的船舶检验人员独立从事检验活动;(四)违反检验规程受理检验;(五)船舶、水上设施的建造或者重大改建开工前,未对开工条件进行检查或者在检查不合格的情况下开展检验;(六)对未按照规定取得新增运力审批的建造船舶开展检验;(七)未对向其提供服务的检修检测机构的安全质量、技术条件进行有效管控;(八)在按规定取得船舶识别号前,签发法定检验证书;(九)出现重大检验质量问题。第五十六条 船舶检验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交通运输部海事局责令改正,并给予警告:(一)国内船舶检验机构未对检验人员进行培训;(二)外国验船公司未对外国籍检验人员按照公约要求进行培训;(三)未按规定向交通运输部海事局报告有关事项;(四)未建立档案管理制度。第五十七条 船舶检验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和海上设施检验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海事管理机构可视情节给予警告、撤销其检验资格:(一)未进行检验而签发相关检验证书;(二)超出所持证书范围开展检验业务;(三)未按照法定检验技术规范执行检验;(四)未按规定的检验程序和项目进行检验;(五)所签发的船舶检验证书或者检验报告与船舶、水上设施的实际情况不符;(六)发生重大检验质量责任问题;(七)不配合事故调查或者在调查过程中提供虚假证明。
2023-09-02 21:36:261

船舶检验专业毕业出来干什么?

最近很多人对船舶检验专业很感兴趣,不断的问毕业出来能干什么?那么今天我们小编就给大家分析一下吧! 船舶检验专业毕业出来干什么? 培养目标:本专业培养德、智、体全面发展,具备坚实的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知识,获得现场工程师基本训练,具备现代造船模式要求的本专业领域实际工作所需的基本能力和专业技能;主要从事船体建造检验、船舶设备安装检验、船舶涂装检验的高级应用性、复合型工程技术人才。 就业方向:学生毕业后主要面向大中型造船企业、船舶检验单位,从事船舶船体建造、船舶外装、船舶内装、船舶管装、船舶涂装等工程领域的检验员、技术员、工艺员等技术工作。 主干课程:工程力学、公差配合与技术测量、船体结构与制图、船舶涂装与防腐、船舶原理、船舶建造工艺、船舶舾装工程、船舶设计基础、船舶建造测量、专业英语、船舶焊接无损检测、船舶检验、船舶动力装置安装工艺、船舶CAD/CAM等。 职业证书: 一:职业资格证 二:机工证 三:普通话自考/成考有疑问、不知道如何总结自考/成考考点内容、不清楚自考/成考报名当地政策,点击底部咨询官网,免费领取复习资料:https://www.87dh.com/xl/
2023-09-02 21:36:451

学船舶检验专业毕业后可以从事什么工作,有前途吗

很多同学担心学了船舶检验专业毕业后不知道做什么工作,其实每个专业都有自己的对口工作,不然教育部也不会开设此专业。如果考生确实喜欢某个专业,建议根据自己的兴趣来选择。不要人云亦云随大流。本文我帮大家整理了船舶检验专业毕业后可以从事的工作有哪些,一起来看看吧。 一、船舶检验专业毕业后可以从事什么工作 毕业生主要面向船舶生产检验、船舶建造和船舶修理等企业,在船舶生产设计领域,从事船体精度测量与控制、船舶焊接检测和船舶设备安装质量检验,以及船体建造质量控制与检验等工作。 二、船舶检验专业好不好有前途吗 船舶工业要实现持续、健康、快速发展,必须大力开发人才这个“第一资源”。从船舶工业现状来看,如果人才支撑力度不足,船舶修造专业人才短缺,船舶产品设计能力、技术储备、管理水平等诸要素不能适应船舶工业快速发展需要的话,这直接制约着企业规模的发展和整体素质的提高。总的来看舶专业就业前景很好。 本专业就业范围广泛,主要从事船舶生产质量管理、船舶检验、海事技术监督等工作。此外,毕业生还可其它行业从事机电设备的制造、技术开发和管理等技术工作。船舶检验专业面向大中型造船企业、船舶检验等单位从事船舶船体建造、船舶外装、船舶内装、船舶管装、船舶涂装等工程领域的检验员、技术员、工艺员等技术工作。
2023-09-02 21:36:551

船舶制造检验名词解释?

解释:是船舶检验机构对船舶及其设备的技术的状况进行检验、审核、测试和鉴定的总称。拓展资料:船舶检验是船舶检验机构对船舶及其设备的技术状况进行检验、审核、测试和鉴定的总称。船舶技术证书是证明船舶技术状况的文件。船舶只有通过相应的检验,才能取得必要的技术证书或保持技术证书继续有效。船舶检验的目的在于通过对船舶及其设备的检验,促使船公司保持船舶的良好技术状况,以保证船舶的营运安全和防治污染、损害海洋环境;保证船旗国和港口国政府对船舶实施有效的管理和控制:同时也为册舶所有人提高船舶在航运市场的竞争力,降低保险费率以及为公证、索赔、海事处理等提供必要的技术依据。
2023-09-02 21:37:111

船舶有哪些检验制度?

u200du200d  船舶检验  验船机构对船舶进行的技术监督检验。其目的是促使船舶具备安全航行的技术条件。船舶检验一般分为:船舶制造检验、初次检验、特别检验、定期检验、年度检验、临时检验、船舶入级检验、船用产品检验以及其他公证检验等。各种检验的范围和内容在验船机构的有关规定、规则和规程中均有具体规定。  制造检验  为使船舶在各方面满足船舶规范及有关规定的要求,验船机构对新建船舶,从审查设计图纸和技术文件开始,以及在船舶建造过程中进行检验、试验和试航,直至签发各种船舶证书为止的一系列工作。对入级船舶,制造检验又称建造入级检验。  初次检验  一般指未经我国验船机构监督下建造的国外船舶,为换发我国船舶证书所进行的检验。其目的是检查船舶技术状况是否符合安全航行的要求。对船舶入级的检验,又称为初次入级检验。申请初次检验时,须将该船原有船舶证书、证明文件及有关技术资料提交验船机构审查。对要求取得船级的船舶,初次检验的项目、内容和要求,验船机构将根据船舶的具体情况,按"海船入级规则"的规定办理。《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和《1966年国际船舶载重线公约》规定,船舶投入营运以前的检验,也称初次检验。上述检验合格后,应签发有关的船舶证书。  定期检验  验船机构对营运中的船舶按规定的间隔期限对其有关航行安全的项目所进行的检验。目的在于检查船舶的技术状况及主要部分的损耗程度,以确定是否保持安全航行所必需的技术条件。根据《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和《1966年国际船舶载重线公约》的规定,除初次检验外,规定相隔-定期限的检验,均称为定期检验。目前,在我国国内航行的船舶,机动船每隔四年进行一次的检验和非机动船每隔六年进行一次的检验,也称为定期检验。上述检验合格后,应签发相应的船舶证书。  船舶入级检验  对需要取得船级的船舶,验船机构按照《海船入级规则》的规定所进行的检验。其目的是检查船舶是否符合入级条件。船舶入级检验分为建造入级检验和初次入级检验。检验的内容在《海船入级规则》有详细规定。  保持船级检验  对已取得船级的船舶,为继续保持其船级,验船机构按照《海船入级规则》的规定所进行的各种检验。包括年度检验、坞内检验、锅炉检验、螺旋桨轴和尾轴检验、特别检验、循环检验。各种检验的详细要求在《海船入级规则》中均有详细规定。  年度检验  验船机构对营运中的船舶,在入级检验和特别检验之间或两次特别检验之间,每年所进行一次的检验。其目的在于查明船舶技术状况是否符合继续安全航行的条件。入级船舶的年度检验,自入级检验或特别检验完成之日起每周年的前、后三个月内进行一次,年度检验的项目、内容和要求,在《海船入级规则》中均有具体规定。国内航行船舶年度检验的期限、项目、内容和要求,在《营运船舶检验规程》中均有具体规定。在《船舶起货设备规范》中,对吊货杆及连接于吊货杆、桅和甲板的固定零部件,起重机,绞车及其附属设备,起货设备活动零部件每年进行一次的检验,也称年度检验。上述各种年度检验合格后,验船机构在相应的证书上签证或换发新证书。  循环检验  验船机构对入级船舶的特别检验所采取的另一种形式。即把特别检验的项目由集中一次进行,改为按一定比例分配在两次特别检验之间有计划地进行的检验。循环检验周期不能延期,但每一周期内的个别检验项目允许适当延长。实施循环检验的好处在于减少或避免集中进行特别检验所造成的非生产性停泊,提高船舶周转率。世界各主要验船机构均开展循环检验。  特别检验  验船机构对具有船级的船舶,在船级证书期满后,对其技术状况进行全面检查的一种检验。目的是确定船舶技术状况是否能继续保持船级的要求。特别检验的间隔期一般为四年,特殊情况下可延长一年;对技术状况基本符合船级要求,但有某些可允许的不足处的船舶,可根据具体情况适当缩短。特别检验的项目、内容和要求,在各国验船机构颁布的船舶入级规则中均有具体规定。特别检验可用循环检验来代替。特别检验合格后,换发新的船级证书。  临时检验  验船机构对技术状况或用途等发生变化的船舶所进行的检验。当船舶发生海损、机损,改变航区,改变用途,更改船名、船籍港或船舶所有人,要求证书展期,以及其他原因影响船舶航行安全时,应申请临时检验。临时检验后,验船机构应发给相应的证书。u200du200d
2023-09-02 21:37:211

问一下船级检验与法定检验的区别,详细点。

船舶检验的目的在于评定船舶技术状况,促进船舶建造质量和管理质量。按照国际惯例船舶检验有法定检验、船级检验和公证检验三种。法定检验是一种强制性检验,是船旗国政府规定的对船舶执行政府法令、法规的一种监督检验,由政府机关设置的检验机构、政府指定的验船师或授权的组织和个人执行检验。法定检验的依据是船旗国政府承认、批准、接受和参加的国际公约、规则和规定的要求;船旗国政府制定和颁布的有关法律、条例和规范等。船级检验是船级社根据船舶所有人的自愿申请,对船舶进行的一种技术检验。可分为入级检验和保持船级检验。两种检验区别很多,此处无法详细,建议参阅更多的专业书籍。
2023-09-02 21:37:543

船舶检验有哪些法定检验和入级检验,这两种检验有些什么区别

我们国内常规的有九大船级社,还不包括俄罗斯、希腊等,(船级社互不认可对方的检验证书)各国船级社对相应的船舶产品实行法定检验, 规范里规定需要进行检验的,必须有相应的船级社检验后才能用于船舶。船厂根据船东的要求由哪一个船级社检验,其他所有配件必须统一由这家船级社进行。ABS是美国船级社,DNV是挪威船级社,证书的区别也就是船舶入级的船级社不同。
2023-09-02 21:38:151

学船舶检验专业前景怎么样啊?可以做船舶代理么?

船舶检验属于船检部门船舶代理属于销售部门还是很大不同的不过船检的钱途不错
2023-09-02 21:38:365

船舶法定检验机构有哪些

中国的:中国船级社国家、地方海事局的船检部门
2023-09-02 21:38:554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和海上设施检验条例(2019修订)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保证船舶、海上设施和船运货物集装箱具备安全航行、安全作业的技术条件,保障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和防止水域环境污染,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登记或者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登记的船舶(以下简称中国籍船舶);  (二)根据本条例或者国家有关规定申请检验的外国籍船舶;  (三)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沿海水域内设置或者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沿海水域内设置的海上设施(以下简称海上设施);  (四)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登记的企业法人所拥有的船运货物集装箱(以下简称集装箱)。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检验局(以下简称船检局)是依照本条例规定实施各项检验工作的主管机构。  经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批准,船检局可以在主要港口和工业区设置船舶检验机构。  经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可以在所辖港口设置地方船舶检验机构。第四条 中国船级社是社会团体性质的船舶检验机构,承办国内外船舶、海上设施和集装箱的入级检验、鉴证检验和公证检验业务;经船检局授权,可以代行法定检验。第五条 实施本条例规定的各项检验,应当贯彻安全第一、质量第一的原则,鼓励新技术的开发和应用。第二章 船舶检验第六条 船舶检验分别由下列机构实施:  (一)船检局设置的船舶检验机构;  (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设置的地方船舶检验机构;  (三)船检局委托、指定或者认可的检验机构。  前款所列机构,以下统称船舶检验机构。第七条 中国籍船舶的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必须向船舶检验机构申请下列检验:  (一)建造或者改建船舶时,申请建造检验;  (二)营运中的船舶,申请定期检验;  (三)由外国籍船舶改为中国籍船舶的,申请初次检验。第八条 中国籍船舶所使用的有关海上交通安全的和防止水域环境污染的重要设备、部件和材料,须经船舶检验机构按照有关规定检验。第九条 中国籍船舶须由船舶检验机构测定总吨位和净吨位,核定载重线和乘客定额。第十条 在中国沿海水域从事钻探、开发作业的外国籍钻井船、移动式平台的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必须向船检局设置或者指定的船舶检验机构申请下列检验:  (一)作业前检验;  (二)作业期间的定期检验。第十一条 中国沿海水域内的移动式平台、浮船坞和其他大型设施进行拖带航行,起拖前必须向船检局设置的或者指定的船舶检验机构申请拖航检验。第十二条 中国籍船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必须向船舶检验机构申请临时检验:  (一)因发生事故,影响船舶适航性能的;  (二)改变船舶证书所限定的用途或者航区的;  (三)船舶检验机构签发的证书失效的;  (四)海上交通安全或者环境保护主管机关责成检验的。  在中国港口内的外国籍船舶,有前款(一)、(四)项所列情形之一的,必须向船检局设置或者指定的船舶检验机构申请临时检验。第十三条 下列中国籍船舶,必须向中国船级社申请入级检验:  (一)从事国际航行的船舶;  (二)在海上航行的乘客定额一百人以上的客船;  (三)载重量一千吨以上的油船;  (四)滚装船、液化气体运输船和散装化学品运输船;  (五)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要求入级的其他船舶。第十四条 船舶经检验合格后,船舶检验机构应当按照规定签发相应的检验证书。第三章 海上设施检验第十五条 海上设施的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必须向船检局设置或者指定的船舶检验机构申请下列检验,但是本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的除外:  (一)建造或者改建海上设施时,申请建造检验;  (二)使用中的海上设施,申请定期检验;  (三)因发生事故影响海上设施安全性能的,申请临时检验;  (四)海上交通安全或者环境保护主管机关责成检验的,申请临时检验。第十六条 海上设施经检验合格后,船舶检验机构应当按照规定签发相应的检验证书。第四章 集装箱检验第十七条 集装箱的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必须向船检局设置或者指定的船舶检验机构申请下列检验:  (一)制造集装箱时,申请制造检验;  (二)使用中的集装箱,申请定期检验。
2023-09-02 21:39:031

造船检验由哪个部门执行?

船级检验通常由船舶所有入选择船级社进行。世界上主要船级社有:英国劳氏船级社LR、法国船级社BV、意大利船级社RINA、美国船级社ABS、挪威船级社DNV、德国劳氏船级社GL、日本海事协会NK、希腊船级社HR、俄罗斯船舶登记局RS、波兰船舶登记局PRS、南斯拉夫船舶登记局JR、保加利亚船舶登记局BKR、中国船级社CCS、韩国船级社KR、印度船级社IRS等。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检验局(ZC)(属中国海事局)是中国船舶法定检验的主管机关,负责中国船级社的船舶检验。
2023-09-02 21:39:121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检验局的职能

中国国家的船舶技术监督机构。其职责是对船舶(包括海上钻井平台等)执行监督检验,使之符合各规范标准以及有关国际公约规定的技术条件,以保障船舶和船上人命财产安全和防止水域遭受污染。
2023-09-02 21:39:381

轮机员怎样做才能做验船师

验船师资格审批 验船师资格审批实施机关:上海海事局受理部门:船检管理处受理岗位:申 请 人:拟从事相应船舶检验工作的人员具备条件:(一)助理验船师1、本专业(包括相关专业,下同)大学本科以上学历,船舶检验见习1年以上;或本专业大学专科学历,船舶检验见习2年以上2、已初步掌握了有关的检验规则和规范,能独立承担相应类别和专业的船舶检验工作3、通过中国海事局组织的适任考试(二)验船师1、本专业大学专科以上学历,取得助理验船师适任证书后,继续从事船舶检验工作4年以上对于非验船机构调入人员,本专业大学专科以上学历,具有工程师以上技术职称,船舶检验见习1年以上2、能够运用本专业的技术理论和专业技术知识,正确理解并全面掌握履行本职工作必须熟悉的规范、规则,具有独立完成相应类别和专业的验船工作的能力和经验3、具有独立处理验船工作中的一般技术问题的能力4、通过中国海事局组织的适任考试(三)高级验船师1、本专业大学专科以上学历,取得验船师适任证书后,继续从事相应类别、专业船舶检验工作4年以上2、有两名具有高级验船师任职资格的专家联名推荐3、具有独立解决本类别和本专业重大技术问题的能力4、通过中国海事局组织的适任评估提交材料:1、中华人民共和国验船人员适任证书申请表(一式两份)2、学历和培训证明文件3、两张近期两寸证件照片4、本人业务工作简历5、所在船舶检验机构对其业务能力、水平和工作表现情况的评价办理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验船人员适任考试、发证规则》2、《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验船人员适任考试、发证规则》实施办法办结期限:20个工作日办理结果:符合条件的,签发相应证书;不符合条件的,不予签发,并说明理由
2023-09-02 21:39:561

大学读什么专业可以考船检

看看自己符合条件不下面是验船师考试的条件(一)A级1、取得工学类、理学类专业大学本科学历或学位,从事船舶检验及其相关工作(船舶和海上设施、集装箱或渔业船舶检验,相关设计图纸、技术文件的审查,船舶设计,船舶修造,船用产品生产、检测,海事管理,渔政渔港船检管理,船舶驾驶,轮机管理,电气管理,消防检测,无损探测,测厚;下同)满3年。2、取得工学类、理学类专业硕士学位,从事船舶检验及其相关工作满2年。3、取得工学类、理学类专业博士学位,从事船舶检验及其相关工作满1年。(二)B级1、取得工学类、理学类专业大学专科学历,从事船舶检验及其相关工作满3年。2、取得工学类、理学类专业大学本科学历或学位,从事船舶检验及其相关工作满2年。3、取得工学类、理学类专业硕士学位,从事船舶检验及其相关工作满1年。4、取得工学类、理学类专业博士学位。(三)C级1、取得工学类、理学类专业中专学历,从事船舶检验及其相关工作满3年。2、取得工学类、理学类专业大学专科学历,从事船舶检验及其相关工作满2年。3、取得工学类、理学类专业本科学历,从事船舶检验及其相关工作满1年。(四)D级取得工学类、理学类专业中专及以上学历,从事船舶检验及其相关工作满1年。取得其他类专业上述学历或学位,申请参加A级、B级、C级或D级考试的人员,其从事船舶检验及其相关工作相关的年限相应增加2年。
2023-09-02 21:40:051

船舶年度检验有哪些项目?

各个船级社不一样吧,你看看中国船级社的,上面有专门的要求。
2023-09-02 21:40:152

船舶检验是干什么的

理科专业 船舶检验就是 举个贴近生活的例子啊, 就是车检所的检验员工啊, 只是船舶检验的对象是船舶而已啊, 主要工作就是检查船舶上各种机械的性能和状态, 船舶船体的锈蚀情况, 检验的最终目的就是保证船舶航行安全啊, 挺有前途的学科啊, 毕业后,有机会的话,可以去船检局,海事局等国家单位, 也可以去船厂作检验工作
2023-09-02 21:41:051

船舶检验的循环检验

验船机构对入级船舶的特别检验所采取的另一种形式。即把特别检验的项目由集中一次进行,改为按一定比例分配在两次特别检验之间有计划地进行的检验。循环检验周期不能延期,但每一周期内的个别检验项目允许适当延长。实施循环检验的好处在于减少或避免集中进行特别检验所造成的非生产性停泊,提高船舶周转率。世界各主要验船机构均开展循环检验。
2023-09-02 21:41:151

想当一名验船师,在学历方面是本科好还是研究生好呢?

比较弱弱的问题,他要求什么就什么啊
2023-09-02 21:41:325

渔业船舶检验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渔业船舶检验管理,规范渔业船舶检验行为,保障渔业船舶检验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和海上设施检验条例》,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渔业船舶检验活动及从事渔业船舶检验活动的机构和人员的管理适用本规定。   前款所称渔业船舶检验,是指对渔业船舶和船用产品的强制检验。第三条 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渔业船舶检验和监督管理工作。   交通运输部海事局负责渔业船舶检验监督管理和行业指导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承担渔业船舶检验监管职责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国内渔业船舶检验的监督管理。   渔业船舶检验机构依照本规定负责有关渔业船舶检验工作。第二章 检验机构和检验人员第四条 渔业船舶检验机构是实施渔业船舶检验的机构,包括交通运输部设置的船舶检验机构和省级、市级、县级地方渔业船舶检验机构。第五条 渔业船舶检验机构应当在交通运输部海事局核定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检验业务。   渔业船舶检验机构的业务范围应当向社会公布。第六条 渔业船舶检验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检验技能,满足国家有关检验人员管理的要求,经交通运输部海事局考核合格,方可从事相应的渔业船舶检验工作。   交通运输部海事局负责统一组织渔业船舶检验人员考试,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发放检验人员证书。第七条 渔业船舶检验机构应当配备与核定的业务范围相适应符合相关要求的检验人员。渔业船舶检验机构应当组织对检验人员进行岗前培训和不定期持续知识更新培训。第八条 渔业船舶检验机构和检验人员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渔业船舶检验技术规范的要求开展检验工作,并对检验结论负责。   渔业船舶检验人员开展检验工作应当恪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第三章 检验业务范围第九条 交通运输部设置的船舶检验机构负责远洋渔业船舶及船用产品的检验业务,地方渔业船舶检验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国内渔业船舶及船用产品的检验业务。第十条 渔业船舶检验机构按照A、B、C、D四类从事渔业船舶检验:   (一)A类检验机构,可以从事远洋渔业船舶及船用产品的检验;   (二)B类检验机构,可以从事国内渔业船舶及相关船用产品的检验;   (三)C类检验机构,可以从事内河渔业船舶的检验;   (四)D类检验机构,可以从事内河12米以下渔业船舶的检验。第十一条 交通运输部海事局根据技术条件对渔业船舶检验机构的业务范围进行核定。省级地方渔业船舶检验机构申请业务范围核定前,应当初步划分本行政区域内下级地方渔业船舶检验机构业务范围,统一向交通运输部海事局申请业务范围核定。第十二条 渔业船舶检验机构业务范围变更的,应当向交通运输部海事局申请重新核定。第四章 强制检验第十三条 渔业船舶强制检验是渔业船舶检验机构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渔业船舶检验技术规范,对渔业船舶和船用产品的安全技术状况实施的技术监督服务活动。   渔业船舶强制检验包括初次检验、营运检验、临时检验。第十四条 渔业船舶检验机构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检验技术规范开展检验,确保检验完成时,图纸符合检验技术规范要求、船舶与图纸相符、证书与实船相符。   渔业船舶检验机构开展强制检验应当通过核查、审查、检查(包括抽查、详细检查、检测或试验等)方式对有关检验项目的技术状况进行确认。第十五条 进口的渔业船舶和远洋渔业船舶的初次检验、远洋渔业船舶的营运检验和临时检验,由交通运输部设置的船舶检验机构统一组织实施。其他渔业船舶的初次检验、营运检验和临时检验,由船籍港渔业船舶检验机构负责实施。   渔业船舶的制造地或者改造地与船籍港不一致的,初次检验由制造地或者改造地渔业船舶检验机构实施;因故不能回船籍港进行营运检验、临时检验的渔业船舶,由船籍港渔业船舶检验机构委托船舶的营运地或者维修地渔业船舶检验机构实施检验,并提供相应的信息支持。船舶的营运地或者维修地渔业船舶检验机构不得拒绝接受委托。第十六条 下列渔业船舶的所有者或者经营者应当申报初次检验:   (一)制造的渔业船舶;   (二)改造的渔业船舶(包括非渔业船舶改为渔业船舶、国内作业的渔业船舶改为远洋作业的渔业船舶);   (三)进口的渔业船舶。
2023-09-02 21:41:501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渔业船舶的检验,保证渔业船舶具备安全航行和作业的条件,保障渔业船舶和渔民生命财产的安全,防止污染环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登记和将要登记的渔业船舶(以下简称渔业船舶)的检验,适用本条例。从事国际航运的渔业辅助船舶除外。第三条 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渔业船舶检验及其监督管理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局(以下简称国家渔业船舶检验机构)行使渔业船舶检验及其监督管理职能。   地方渔业船舶检验机构依照本条例规定,负责有关的渔业船舶检验工作。   各级公安边防、质量监督和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渔业船舶检验和监督管理工作予以协助。第四条 国家对渔业船舶实行强制检验制度。强制检验分为初次检验、营运检验和临时检验。第五条 渔业船舶检验,应当遵循安全第一、保证质量和方便渔民的原则。第二章 初次检验第六条 渔业船舶的初次检验,是指渔业船舶检验机构在渔业船舶投入营运前对其所实施的全面检验。第七条 下列渔业船舶的所有者或者经营者应当申报初次检验:   (一)制造的渔业船舶;   (二)改造的渔业船舶(包括非渔业船舶改为渔业船舶、国内作业的渔业船舶改为远洋作业的渔业船舶);   (三)进口的渔业船舶。第八条 制造、改造的渔业船舶,其设计图纸、技术文件应当经渔业船舶检验机构审查批准,并在开工制造、改造前申报初次检验。渔业船舶检验机构应当自收到设计图纸、技术文件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   设计、制造、改造渔业船舶的单位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条件,并遵守国家渔业船舶技术规则。第九条 制造、改造的渔业船舶的初次检验,应当与渔业船舶的制造、改造同时进行。   用于制造、改造渔业船舶的有关航行、作业和人身财产安全以及防止污染环境的重要设备、部件和材料,在使用前应当经渔业船舶检验机构检验,检验合格的方可使用。   前款规定必须检验的重要设备、部件和材料的目录,由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第十条 进口的渔业船舶,其设计图纸、技术文件应当经渔业船舶检验机构审查确认,并在投入营运前申报初次检验。进口旧渔业船舶,进口前还应当取得国家渔业船舶检验机构出具的旧渔业船舶技术评定证书。第十一条 渔业船舶检验机构对检验合格的渔业船舶,应当自检验完毕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签发渔业船舶检验证书;经检验不合格的,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   经检验合格的渔业船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其吨位、载重线、主机功率、人员定额和适航区域;不得擅自拆除其有关航行、作业和人身财产安全以及防止污染环境的重要设备、部件。确需改变或者拆除的,应当经原渔业船舶检验机构核准。第十二条 进口的渔业船舶和远洋渔业船舶的初次检验,由国家渔业船舶检验机构统一组织实施。其他渔业船舶的初次检验,由船籍港渔业船舶检验机构负责实施;渔业船舶的制造地或者改造地与船籍港不一致的,初次检验由制造地或者改造地渔业船舶检验机构实施;该渔业船舶检验机构应当自检验完毕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检验报告、检验记录等技术资料移交船籍港渔业船舶检验机构。第三章 营运检验第十三条 渔业船舶的营运检验,是指渔业船舶检验机构对营运中的渔业船舶所实施的常规性检验。第十四条 营运中的渔业船舶的所有者或者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申报营运检验。   渔业船舶检验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根据渔业船舶运行年限和安全要求对下列项目实施检验:   (一)渔业船舶的结构和机电设备;   (二)与渔业船舶安全有关的设备、部件;   (三)与防止污染环境有关的设备、部件;   (四)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检验项目。第十五条 渔业船舶检验机构应当自申报营运检验的渔业船舶到达受检地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实施检验。经检验合格的,应当自检验完毕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在渔业船舶检验证书上签署意见或者签发渔业船舶检验证书;签发境外受检的远洋渔业船舶的检验证书,可以延长至15个工作日。经检验不合格的,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
2023-09-02 21:41:581

国内船舶检验需要哪些资料?

1)《船舶建造(初次)检验申请/过程控制表》 [wCp*;1} 6j^k Y= 2)船厂资质证明及新建船舶船台示意图 j,%EW+j$ vrl[BPI 3)经船检部门批准的设计图纸、审图批准书、审图意见书和审图意见答复书(如有时) 3-wD^4)O, l`n5~Fs 4)船厂概况及设施、设备(加工、检测)清单 &,W$-[ M[Y4_$k<- 5)建造船舶开工前申请书 w{7 ji} 3B18dv,V 6)船舶发展规化办公室—船舶开工许可证 $iJnxqn C-#.RI7 7)船舶建造技术主管、技术人员、质检人员、检测人员、资历及有关证件复印件 lCFU1 GHH i,OKf Xp 8)船舶建造主要装配工、电焊工名单、资历及有关证书复印件 @InJ_9E 46ChMTt 9)建造工艺文件 M.k|bh8 ○1焊接工艺,包括焊接工艺认可汇总表 qc-C>Ra ○2船体建造工艺 twv lQ| ○3主机拉线、定位、艉轴管安装工艺、管系制作与安装工艺 $[Q cEk ○4电缆铺设工艺等 9RcM$[~ 10)单船建造检验项目表 l"2H 4W_+ UC#"=Xd 4 11)单船建造计划进度表及主要材料和设备订货清单 K Dz]wNf f~v"zT 12)密性试验大纲、系泊、航行试验大纲 0w+5"lOg ze$Y=<S 13)无损检测计划书及示意图 6*V8k%H ef,F[-2^o 14)建造合同书、监理合同书 ~Q_F~0y 2 ,e 15)建造检验配合承诺书 tz3]le|ml "W3W:vl! 16)设计部门配合承诺书 q"by;g*m (二)船舶下水时需提交船检的资料 [:Xn6)qz J/L)3y 1) 质量检查记录表、下水检查意见书及答复书 sN;(/O 2) 无损检测报告和密性试验报告 Zb}`sk# 3) 开工后所有的报验项目记录 i_|h{JK) 4) 检验意见通知书及答复书 5 Xk~,%-C 5) 船体完工外板展开图 3&O% & 6) 监理下水专题报告 G[ ,,L 7) 验船师日志(验船师提供) "tqS|ok. 8[vl3C (三)船舶试航前需向船检提交的资料 ?psOj% .;]YJy 1) 系泊试验有关试验数据记录 x0}<n99qE 2) 系泊试验遗留问题及答复书 3(oZZz 3) 船检处船舶试航证书申请书 pZni,< Q 4) 验船师丈量的吨位计算书 sDz)_;;% 5) 完工图纸审图过程控制表、意见书及答复书 HYa$EE2 7]<F>97 (四)船舶发证前需向船检提交的资料 jjL[hG_ 第一、经船检部门批准的图纸二套(外籍港船舶需提供三套包括审图 %_%f# S 批准书等及完工图纸) V"f&JQ A 第二、申请建造资料 l&e5_]+% 第三、建造检验过程资料: N4Fy8qU; 1)建造检验受理通知书 ]IbPWBX 2)开工前检查申请书及监理开工前检查专题报告 yccuTQvz 3)开工前检查通知书 Zh fD`@>& 4)开工会议记录 i?i7T` 5)装配、电焊负责人评估表及电焊工记录表 t}c}@i_c 6)过程检验报验项目单(按报验项目表的顺序排列) _:fO)gs|1 tci%=3,) 船体报验单:1.钢板及型钢报验(分批)及钢材使用记录表 l3Bxi1k[C 2.焊接材料报验(分批) ~b6<uRnM. 3.安放龙骨报验 uZiY<(X 4.艏、艉柱、艉轴架报验 T m@1q!G 5.主船体分段(分舱)报验(编号5-1、5-2……) (P>eWw 6.主船体焊接分段(分舱)报验(编号6-1、6-2……) >K|GLP 7.船体焊缝拍片、密性试验报告(编号7-1、7-2……) $Z%aGc* 8.水密门窗和其它开口及其关闭设施(包括海底阀)报验 `TlUJ]d) 9.船体完整性及主尺度报验 k]/6/s 10.载重线标志报验 4bFVyv 11.下水报验 }B "*8^S 12.舵、舵杆、舵设备安装及试验报验 nC!^,c 13.锚、锚链、制止器、锚机及试验报验 !4,xQ ^ 14.救生设备(救生艇、筏、圈、衣、抛绳器等)报验 )>M@hIV5> 15.航行及信号设备报验 &aAo:pj 16.倾斜试验报验 fQ.>G+0 I> 17.防火、探火和灭火装置报验 I+d(r"N1 18.油船货油管系、透气管、呼吸阀等报验 t{s*3k/ <br>kBT}Siw 轮机报验单:1.主机安装及试验报验(包括开箱、机座垫块、机座螺栓等) %e<dVx?T 2.齿轮箱安装及试验报验(包括开箱、机座垫块、机座螺栓等) /P" +Qp 3.尾轴、舵杆加工前后及安装报验 Bg0cC 4.轴系校中尾轴管安装报验 fO(S+} 5.锅炉开箱及安装调试报验 j4r,_lH^r 6.辅机开箱及安装调试报验 ,4W((OQ^ 7.各泵浦安装及调试报验 }/0dfes 8.各主要管系的材料和密性试验报验(包括海底阀密性试验) R0<Vd" 9.防污装置( 包括监控装置)标准排放接头报验 &)jZ|Q~ 10.机舱自动化及冷藏装置报验 t+J6P)= ,x.)L=Cx8 电气报验单:1.主要设备及电缆装船前报验 h18y?e7MU 2.发电机组、配电装置安装及调试报验 nW"x#0- 3.主干电缆及分支电缆安装前后报验(包括通舱件) y<d#sv(s 4.电力拖动各设备的调试报验 cSk}53 5.照明、应急照明调试报验 ^0-=(JrC 6.通信与信号装置调试报验 #sZes 7.无线电设备安装及调试报验 G)7sXEe `Cxe`w4 7) 监理发证前检查专题报告 Lai"D[N 8) 检验意见通知书及答案书 : 6V 8 9) 有关技术问题书面资料 9<S-b |!@ 10) 建造监理总结报告及所有记录 ;zDc0qpw 11) 船厂出厂证明书及有关试验报告 JB<4 m4- 12) 无损检测报告、密性试验报告 C.<4D1}P 13) Co2检测报告包括管路畅通、密性试验 YP l{5 = <br> 14) 船检处船舶试航证书申请书 Xl;N= fc <br> 15) 船检处船舶试航证书 l<0V0R( <br> 16) 船检处各种批文、外籍港船舶检验委托书 4hIC&W~f <br> 17) 船舶正侧照片4—8寸三张 -|mABHjx* <br>T[~X~dqwn" <br>第四、船用产品证书复印件(原件核对盖章后退回) +Q.[W`goV <br> (外籍港船舶需提供二本复印件) Sc&_6} K ~~张世季~~
2023-09-02 21:42:081

船舶检验专业怎么样?就业如何?

验船师资格审批 验船师资格审批 实施机关:上海海事局 受理部门:船检管理处 受理岗位: 申 请 人:拟从事相应船舶检验工作的人员 具备条件:(一)助理验船师 1、本专业(包括相关专业,下同)大学本科以上学历,船舶检验见习1年以上;或本专业大学专科学历,船舶检验见习2年以上 2、已初步掌握了有关的检验规则和规范,能独立承担相应类别和专业的船舶检验工作 3、通过中国海事局组织的适任考试 (二)验船师 1、本专业大学专科以上学历,取得助理验船师适任证书后,继续从事船舶检验工作4年以上对于非验船机构调入人员,本专业大学专科以上学历,具有工程师以上技术职称,船舶检验见习1年以上 2、能够运用本专业的技术理论和专业技术知识,正确理解并全面掌握履行本职工作必须熟悉的规范、规则,具有独立完成相应类别和专业的验船工作的能力和经验 3、具有独立处理验船工作中的一般技术问题的能力 4、通过中国海事局组织的适任考试 (三)高级验船师 1、本专业大学专科以上学历,取得验船师适任证书后,继续从事相应类别、专业船舶检验工作4年以上 2、有两名具有高级验船师任职资格的专家联名推荐 3、具有独立解决本类别和本专业重大技术问题的能力 4、通过中国海事局组织的适任评估 提交材料:1、中华人民共和国验船人员适任证书申请表(一式两份) 2、学历和培训证明文件 3、两张近期两寸证件照片 4、本人业务工作简历 5、所在船舶检验机构对其业务能力、水平和工作表现情况的评价 办理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验船人员适任考试、发证规则》 2、《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验船人员适任考试、发证规则》实施办法 办结期限:20个工作日 办理结果:符合条件的,签发相应证书;不符合条件的,不予签发,并说明理由
2023-09-02 21:42:202

船舶检验证书怎么办理

法律分析:带好相关资料去海事局办理即可。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第三条 船舶经依法登记,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方可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航行;未经登记的,不得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航行。第四条 船舶不得具有双重国籍。凡在外国登记的船舶,未中止或者注销原登记国国籍的,不得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第五条 船舶所有权的取得、转让和消灭,应当向船舶登记机关登记;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船舶由二个以上的法人或者个人共有的,应当向船舶登记机关登记;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2023-09-02 21:42:401

船舶检验专业就业方向与就业前景怎么样

高考填报志愿时,船舶检验专业就业方向有哪些以及就业前景怎么样是广大考生和家长朋友们十分关心的问题,以下是整理的船舶检验专业简介、就业方向、就业前景等信息,供大家参考。1、船舶检验专业简介船舶检验专业专业主要学习船舶与制图、船舶原理、船舶动力装置、船舶结构与强度、船体修造工艺、船机修造工艺、船舶电器、船体与设备检验、船舶轮机检验、船舶电器检验、船体放样、船舶电器、柴油机拆装、船体装配、船舶涂装、无损探伤等课程。船舶检验专业培养掌握船舶检验必须的基础理论和技能,能从事船体、船机、船舶电器及设备检验与技术管理的高级技术应用性专门人才。船舶检验专业培养具备船舶内燃机制造、维修、装配调试及操作,以及船舶机舱布置设计、动力装置安装与调试能力,从事面向国防工业的船舶内燃机制造与维修、船舶设备安装调试等高级应用型技术人才。2、船舶检验专业就业方向本专业主要从事船舶生产质量管理、船舶检验、海事技术监督等工作。船舶检验专业船用机械制造企业从事船舶设备的安全与技术管理工作。此外,毕业生还可其它行业从事机电设备的制造、技术开发和管理等技术工作。船舶检验专业面向大中型造船企业、船舶检验等单位从事船舶船体建造、船舶外装、船舶内装、船舶管装、船舶涂装等工程领域的检验员、技术员、工艺员等技术工作。从事行业:毕业后主要在机械、保险、检测等行业工作,大致如下:1机械/设备/重工2保险3检测,认证4交通/运输/物流5仪器仪表/工业自动化工作城市:毕业后,上海、深圳、南通等城市就业机会比较多,大致如下:1上海2深圳3南通4广州5舟山3、船舶检验专业就业前景怎么样船舶检验专业培养德、智、体全面发展,具备坚实的基础理论知识和专门知识、获得现场工程师基本训练,具备现代造船的模式要求的本专业领域实际工作所需的基本能力和专业技能,主要从事船体建造检验、船舶设备安装检验、船舶涂装检验的高级应用型、复合型工程技术人才。船舶工业要实现持续、健康、快速发展,必须大力开发人才这个“第一资源”.从舟山船舶工业现状来看,人才支撑力度不足,船舶修造专业人才短缺,船舶产品设计能力、技术储备、管理水平等诸要素不能适应船舶工业快速发展的需要,这直接制约着企业规模的发展和整体素质的提高.总的来看舶专业就业前景很好。2013年船舶检验专业高校毕业人数为150-200人,其中男80%、女20%,2013年船舶检验专业高校招生男女比例为文科35%、理科65%,近几年船舶检验专业的就业率分别为2011(95%-100%)、2012(95%-100%)、2013(90%-95%)。
2023-09-02 21:42:501

船舶检验管理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和海上设施检验条例》以及我国缔结或者加入的相关国际公约,制定本规定。下面是我为您精心整理的关于船舶检验管理规定全文内容,仅供大家参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船舶检验管理,规范船舶检验服务,保障船舶检验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和海上设施检验条例》以及我国缔结或者加入的相关国际公约,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船舶检验活动及从事船舶检验活动的机构和人员的管理适用于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船舶检验是指对船舶、水上设施、船用产品和船运货物集装箱的检验。   军用船舶、体育运动船艇、渔业船舶以及从事石油天然气生产的设施的检验,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船舶检验管理。   交通运输部海事局负责对船舶检验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各级海事管理机构依据各自职责权限开展船舶检验监督工作。   第二章 船舶检验机构和人员   第四条 船舶检验机构是指实施船舶检验的机构,包括交通运输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设置的船舶检验机构(以下简称国内船舶检验机构)和外国船舶检验机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验船公司(以下简称外国验船公司)。   交通运输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依法审批国内船舶检验机构或者外国验船公司时,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行政许可条件规定》规定的验船机构审批条件作出是否予以审批的决定。予以审批的,同时应当明确国内船舶检验机构和外国验船公司的检验业务范围。   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应当向社会公布船舶检验机构的检验业务范围。   第五条 国内船舶检验机构按照A、B、C、D四类从事船舶法定检验:   (一)A类船舶检验机构,可以从事包括国际航行船舶、国内航行船舶、水上设施、船运货物集装箱和相关船用产品的法定检验;   (二)B类船舶检验机构,可以从事国内航行船舶的法定检验和相关船用产品的法定检验;   (三)C类船舶检验机构,可以从事内河船舶的法定检验;   (四)D类船舶检验机构,可以从事内河小型船舶,以及封闭水域内船长不超过30米、主机功率不超过50千瓦的货船和船长不超过30米、主机功率不超过50千瓦的客船的法定检验。   第六条 外国验船公司的业务范围包括:   (一)依据船旗国政府授权,对悬挂该国国旗及拟悬挂该国国旗的船舶、海上设施实施法定检验和入级检验;   (二)对本款第(一)项规定的船舶、海上设施所使用的有关重要设备、部件和材料等船用产品实施检验;   (三)对外国企业所拥有的船运货物集装箱实施检验;   (四)经交通运输部海事局认可,在逐步开放的范围内对自由贸易区登记的中国籍国际航行船舶实施入级检验。   第七条 船舶检验机构应当在批准的业务范围内从事船舶检验活动。   第八条 船舶检验机构应当向交通运输部海事局报告年度船舶检验工作情况,包括质量体系运行、检验业务量、检验人员变化等情况。   第九条 船舶检验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检验技能,满足国家有关船舶检验人员资质的要求。   交通运输部海事局负责统一组织船舶检验人员考试,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发放船舶检验人员资格证书。   第十条 国内船舶检验机构应当对船舶检验人员进行岗前培训和不定期持续知识更新培训。   第三章 法定检验   第十一条 法定检验是指船旗国政府或者其认可的船舶检验机构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法定检验技术规范,对船舶、水上设施、船用产品和船运货物集装箱的安全技术状况实施的强制性检验。   法定检验主要包括建造检验、定期检验、初次检验、临时检验、拖航检验、试航检验等。   第十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登记或者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登记的船舶、水上设施的所有人或者经营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国内船舶检验机构申请建造检验:   (一)建造船舶、水上设施的;   (二)改变船舶主尺度、船舶类型、分舱水平、承载能力、乘客居住处所、主推进系统、影响船舶稳性等涉及船舶主要性能及安全的重大改建,或者涉及水上设施安全重大改建的。   船舶、水上设施建造或者重大改建,应当向建造或者改建地船舶检验机构申请检验。   第十三条 营运中的中国籍船舶、水上设施的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应当向签发船舶检验证书的国内船舶检验机构申请定期检验。   定期检验可以委托营运地国内船舶检验机构代为进行。   第十四条 中国籍船舶、水上设施的所有人或者经营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国内船舶检验机构申请初次检验:   (一)外国籍船舶、水上设施改为中国籍船舶、水上设施;   (二)体育运动船艇、渔业船舶改为本规定适用的船舶;   (三)营运船舶检验证书失效时间超过一个换证检验周期的;   (四)老旧营运运输船舶检验证书失效时间超过一个特别定期检验周期的。   有前款第(三)、(四)项所列情形之一的,新的检验周期按照原证书检验周期计算。   第十五条 中国籍船舶、水上设施的所有人或者经营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国内船舶检验机构申请临时检验:   (一)因发生事故,影响船舶适航性能;   (二)改变证书所限定的航区或者用途;   (三)船舶检验机构签发的证书失效时间不超过一个换证周期;   (四)涉及船舶安全的修理或者改装,但重大改建除外;   (五)变更船舶检验机构;   (六)变更船名、船籍港;   (七)存在重大安全缺陷影响航行和环境安全,海事管理机构责成检验的"。   对于前款第(三)项所列情形,船舶、水上设施申请检验时,国内船舶检验机构须对失效期内应当进行的所有检验项目进行检验,检验周期按照原证书检验周期计算。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水域内的外国籍船舶,有第一款第(一)、(七)项所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原签发检验证书的船舶检验机构申请临时检验。外国籍船舶的发证机构未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验船公司的,应当向交通运输部海事局指定的船舶检验机构申请临时检验。   第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水域内对移动式平台、浮船坞和其他大型船舶、水上设施进行拖带航行,起拖前应当申请拖航检验。   第十七条 船舶试航前,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应当向国内船舶检验机构申请试航检验,并取得试航检验证书。   国内船舶检验机构在签发试航检验证书前,应当按照相关技术检验要求进行检验,并确认船舶试航状态符合实施船舶图纸审查、建造检验的船舶检验机构批准的船舶配载及稳性状态。   第十八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水域内从事钻探、开发作业的外国籍钻井船、移动式平台的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应当向交通运输部海事局授权的船舶检验机构申请下列检验:   (一)作业前检验;   (二)作业期间的定期检验。   第十九条 中国籍船舶、水上设施所使用的有关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止水域环境污染的重要设备、部件和材料应当进行船用产品检验。   应当进行法定检验的船用产品范围由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公布。   第二十条 船舶检验机构应当按照船用产品法定检验技术要求,对纳入法定检验范围内的船用产品开展工厂认可、型式认可、产品检验。   第二十一条 船运货物集装箱的制造厂商或者所有人、经营人应当向船舶检验机构申请下列检验:   (一)船运货物集装箱制造时,申请工厂认可、定型设计认可和制造检验;   (二)使用中的船运货物集装箱,申请营运检验,采用定期检验或者按照经检验机构进行技术审核的连续检验计划进行检验。   第二十二条 国内船舶检验机构应当将船用产品和船运货物集装箱工厂认可、型式认可或者定型设计认可及单件产品的检验结果录入国家船舶检验数据库并对外公布。   第二十三条 中国籍国内航行船舶和水上设施、船用产品和船运货物集装箱经检验符合相关的法定检验技术要求后,国内船舶检验机构应当使用国家船舶法定检验发证系统签发相应的检验证书或者技术文件。   中国籍国际航行船舶经检验符合相关的法定检验技术要求后,国内船舶检验机构应当使用经交通运输部海事局认可的法定检验发证系统签发相应的检验证书或者技术文件,并由海事管理机构进行监督管理。   法定检验证书和国内航行船舶的检验报告和记录格式由交通运输部海事局统一制定并公布。   第二十四条 船舶检验机构应当建立和严格执行保证检验发证质量的控制程序和管理制度。   第二十五条 国内船舶检验机构根据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范,对中国籍船舶、水上设施的法定检验要求实施等效、免除的,应当达到海事国际公约或者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范要求的同等效能及安全水平,并向交通运输部海事局报告,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范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章 入级检验   第二十六条 入级检验是指应船舶、水上设施的所有人和经营人自愿申请,按照拟入级的船舶检验机构的入级检验技术规范,对船舶、水上设施进行的检验,并取得入级船舶检验机构的入级标识。   第二十七条 除本规定第六条第(四)项规定的情形外,中国籍国际航行船舶加入船级的,应当向中国船级社申请入级检验。   第二十八条 下列中国籍国内航行船舶加入船级的,应当向中国船级社申请入级检验:   (一)在海上航行的乘客定额100人以上的客船;   (二)载重量1000吨以上的油船;   (三)滚装船、液化气体运输船和散装化学品运输船;   (四)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申请入级的其他船舶。   第二十九条 中国籍船舶、水上设施经入级检验符合相关的检验技术规范要求并取得法定检验证书的,船舶检验机构方可签发入级检验证书或者技术文件。   第三十条 从事中国籍船舶、水上设施入级检验业务的船舶检验机构应当将其入级检验技术规范和证书格式报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备案。   第五章 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范   第三十一条 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范包括与船舶、水上设施、船用产品、船运货物集装箱相关的涉及航运安全及水域环境保护的检验制度、安全标准、检验规程等。   第三十二条 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范,由交通运输部海事局组织制定,经交通运输部批准后公布施行。   限于省、自治区、直辖市内航行的下列船舶的法定检验技术规范,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制定,并报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备案;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未制定的,参照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制定的小型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则检验发证:   (一)船长15米及以下的内河渡船;   (二)船长20米以下的普通货船;   (三)12人及以下的载客船舶。   第三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范的制定机构应当组织开展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范后评估:   (一)实施满5年的;   (二)上位法或者相关国际公约有重大修改或者调整的;   (三)水上交通安全管理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影响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范适宜性的;   (四)其他应当进行后评估的情形。   第六章 检验管理   第三十四条 船舶检验机构开展检验活动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国际公约的规定。   船舶检验机构应当严格按照检验业务范围开展检验工作,不得拒绝满足法定检验受理条件的申请。   船舶检验人员应当严格按照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检验技术规范的要求开展检验工作,恪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   第三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船舶检验机构不得检验:   (一)船舶和水上设施的设计、建造与修造单位未建立质量自检制度;   (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当报废的船舶、水上设施;   (三)未提供真实技术资料;   (四)未按照规定取得新增运力审批的建造船舶;   (五)未能为船舶检验人员提供安全保障。   第三十六条 船舶检验机构应当在船舶、水上设施的建造或者重大改建开工前,对开工条件进行检查,经检查合格后,方可开展检验。   第三十七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登记或者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登记的船舶、水上设施未取得海事管理机构授予的船舶识别号的,船舶检验机构不得签发法定证书。   第三十八条 船舶和水上设施的所有人或者经营人,船用产品和船运货物集装箱制造厂商,船舶和水上设施的设计、建造与修造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如实提交检验相关资料。   第三十九条 中国籍船舶、水上设施报废的,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应当报告国内船舶检验机构,国内船舶检验机构应当注销检验证书。   第四十条 中国籍船舶、水上设施变更船舶检验机构,新接受的船舶检验机构在发放检验证书时应当收回存档原检验证书。   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制定的法定检验技术规范检验的船舶,船舶检验机构变更为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船舶检验机构的,新接受的船舶检验机构可以按照交通运输部海事局或者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制定的法定检验技术规范重新进行检验。   第四十一条 外国籍船舶、水上设施因存在重大缺陷被强制取消船级的,新接受的境内设立的外国验船公司应当验证缺陷已改正后,方可受理检验。   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船舶检验机构应当停止检验或者撤销相关检验证书:   (一)违规建造、违规重大改建;   (二)提供虚假证明材料;   (三)未通过检验。   有前款第(一)项情形的还应当报告交通运输部海事局。   涂改检验证书或者以欺骗行为取得检验证书,船舶检验机构未撤销检验证书的,海事管理机构应当责令船舶检验机构撤销检验证书。   第四十三条 船舶检验机构应当建立船用产品法定检验质量监督机制,发现法定船用产品存在重大质量问题的,撤销检验证书或者禁止装船使用。   第四十四条 船舶检验机构应当对为其提供服务的检修、检测服务机构进行安全质量、技术条件的控制和监督。   第四十五条 船舶检验机构应当建立档案管理制度,妥善保管有关检验档案资料。   中国籍船舶、水上设施变更船舶检验机构的,原船舶检验机构应当将包含图纸的全部技术档案转交变更后的船舶检验机构。   第四十六条 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应当组织对船舶检验机构检验能力和条件进行核查,对船舶检验机构检验质量进行监督。   第四十七条 海事管理机构发现涉及船舶检验重大质量问题或者有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七)项所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通报相关船舶检验机构。   涉及船舶检验重大质量问题的,应当报告交通运输部海事局组织调查处理。   相关船舶检验机构应当对检验质量问题进行分析整改,并将整改情况通报海事管理机构。   第四十八条 船舶检验机构应当配合海事管理机构开展船舶检验质量监督和调查。船舶检验机构对海事管理机构的监督和调查行为有异议的,可以向交通运输部海事局报告。   第四十九条 申请检验的单位或者个人对检验结论持有异议,可以向上一级船舶检验机构申请复验,接到复验申请的机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予以复验的答复。   对复验结论仍有异议的,可以向交通运输部海事局提出再复验,由交通运输部海事局组织技术专家组进行检验、评议并作出最终结论。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应当在接到再复验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予以再复验的答复。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六条,移动平台、浮船坞、大型船舶、水上设施拖带航行,未经船舶检验机构进行拖航检验,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其停止拖航,并对船舶、设施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处以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对船长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并扣留船员适任证书6至12个月,对水上设施主要负责人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七条规定,试航船舶未经试航检验并持有试航证书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试航,并对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处以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对试航船长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并扣留船员适任证书6至12个月。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八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沿海水域从事钻探、开发作业的外国籍钻井船、移动式平台的所有人或者经营人未按规定申请作业前检验或者作业期间检验,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其停止作业,并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第三十九条,报废船舶的所有人或者经营人未向船舶检验机构报告,由海事管理机构对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四条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四条的规定,船舶、水上设施和船上、设施上有关航行安全、防治污染等重要设备无相应的有效的检验证书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对船舶、水上设施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处以2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一)项、第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船舶、水上设施未持有合格的检验证书擅自航行或者作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的规定,责令停止航行或者作业;拒不停止航行或者作业的,暂扣船舶、浮动设施;情节严重的,予以没收。   本条第一款、第二款所称无相应的有效的检验证书及未持有合格的检验证书,包括下列情形:   (一)没有取得相应的检验证书;   (二)持有的检验证书属于伪造、变造、转让、买卖或者租借的;   (三)持有的检验证书失效;   (四)检验证书损毁、遗失但不按照规定补办。   第五十五条 船舶检验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所签发的相应检验证书无效,由交通运输部海事局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整改,整改期间不得开展相关检验业务,并向社会公告:   (一)超越认可的业务范围开展检验业务;   (二)违反规定开展检验;   (三)使用不符合规定的船舶检验人员独立从事检验活动;   (四)违反检验规程受理检验;   (五)船舶、水上设施的建造或者重大改建开工前,未对开工条件进行检查或者在检查不合格的情况下开展检验;   (六)对未按照规定取得新增运力审批的建造船舶开展检验;   (七)未对向其提供服务的检修检测机构的安全质量、技术条件进行有效管控;   (八)在按规定取得船舶识别号前,签发法定检验证书;   (九)出现重大检验质量问题。   第五十六条 船舶检验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交通运输部海事局责令改正,并给予警告:   (一)国内船舶检验机构未对检验人员进行培训;   (二)外国验船公司未对外国籍检验人员按照公约要求进行培训;   (三)未按规定向交通运输部海事局报告有关事项;   (四)未建立档案管理制度。   第五十七条 船舶检验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和海上设施检验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海事管理机构可视情节给予警告、撤销其检验资格:   (一)未进行检验而签发相关检验证书;   (二)超出所持证书范围开展检验业务;   (三)未按照法定检验技术规范执行检验;   (四)未按规定的检验程序和项目进行检验;   (五)所签发的船舶检验证书或者检验报告与船舶、水上设施的实际情况不符;   (六)发生重大检验质量责任问题;   (七)不配合事故调查或者在调查过程中提供虚假证明。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八条 本规定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
2023-09-02 21:42:591

中职船舶检验专业主要学什么

很多人对船舶检验专业很感兴趣,但是不知道具体学些什么东西,就业前景如何?那么今天我们小编就给大家介绍一下吧! 船舶检验专业介绍 培养目标:本专业培养德、智、体全面发展,具备坚实的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知识,获得现场工程师基本训练,具备现代造船模式要求的本专业领域实际工作所需的基本能力和专业技能;主要从事船体建造检验、船舶设备安装检验、船舶涂装检验的高级应用性、复合型工程技术人才。 就业方向:学生毕业后主要面向大中型造船企业、船舶检验单位,从事船舶船体建造、船舶外装、船舶内装、船舶管装、船舶涂装等工程领域的检验员、技术员、工艺员等技术工作。 主干课程:工程力学、公差配合与技术测量、船体结构与制图、船舶涂装与防腐、船舶原理、船舶建造工艺、船舶舾装工程、船舶设计基础、船舶建造测量、专业英语、船舶焊接无损检测、船舶检验、船舶动力装置安装工艺、船舶CAD/CAM等。 职业证书: 一:职业资格证 二:机工证 三:普通话对电大中专/中专/技校/职校报考还有疑问,您可以点击2023年电大中专招生咨询(原广播电视大学):https://www.87dh.com/xlzz/
2023-09-02 21:43:081

内河小型船舶法定检验种类

1、船舶入级检验服务,船体,设备,坞检,锅炉,轴检,吊杆,船舶法定检验服务。2、安全证书,防污染证书,载重线,吨位,体系,保安,计划批准。3、买卖检验,货检,保险检验,碰撞检验,产品认证等4、已取得不同船旗国的注册官资质,替船东完成注册登记服务。5、其他海事相关服务:船员证书的办理,离岸公司的注册,岸台结算,远程跟踪测试等。船舶年检是指对船舶设备进行的年度检验,是由船级社或者船检机构进行,目的是为了保持船舶检验证书的持续有效。而外审是指主管机关或其授权的机构对船舶安全管理体系运行情况进行审核,审核通过以后才可以给船舶签发安全管理证书,或者使安全管理证书继续有效。两者检查的内容不同,检查的目的不同,依据的法律法规不同。
2023-09-02 21:43:161

船舶检验工程技术人员是做什么工作的?

从事的工作主要包括:(1)研究、制定船体及设备和相关系统及产品的技术标准;(2)对船体、设备和相关系统及产品的设计图纸、相关文件进行审查,对相关工艺进行审核和认可;(3)对船体及设备和相关系统及产品进行制造检验、试验、检测或质量检定,并签发入级证书;(4)对集装箱及其配套零部件、材料进行认可和检验,签发认可证书和集装箱证书;(5)对船舶和海上设施建造及修理用材料、设备及零部件,进行认可和检验,签发认可证书和船用产品证书;(6)对船舶及设备、装置、系统进行营运中的检验,确保船舶证书有效性;(7)根据国际公约和国家法规的规定,代表政府对船舶及其相关文件进行其他审核和检查。
2023-09-02 21:43:351

想问船舶检验局干什么的

船舶检验局全称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检验局,是中国国家的船舶技术监督机构。其职责是对船舶(包括海上钻井平台等)执行监督检验,使之符合各规范标准以及有关国际公约规定的技术条件,以保障船舶和船上人命财产安全和防止水域遭受污染。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检验局原名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局,成立于1956年8月1日,1958年6月1日改为现名,是中国国家的船舶技术监督机构,总局设在北京。在长江及沿海地区的主要港口设有办事机构,并在各个主要修造船厂及船用机械设备和材料制造厂派驻验船师执行检验工作。更多关于船舶检验局干什么的,进入:https://m.abcgonglue.com/ask/d8432a1615825288.html?zd查看更多内容
2023-09-02 21:44:391

内河小型船舶法定检验主要包括哪些种类?

我国船舶检验分为法定检验、入级检验、鉴证检验和公证检验。1、船舶入级检验服务,船体,设备,坞检,锅炉,轴检,吊杆,船舶法定检验服务。2、安全证书,防污染证书,载重线,吨位,体系,保安,计划批准。3、买卖检验,货检,保险检验,碰撞检验,产品认证等。4、已取得不同船旗国的注册官资质,替船东完成注册登记服务。5、其他海事相关服务:船员证书的办理,离岸公司的注册,岸台结算,远程跟踪测试等。船舶年检是指对船舶设备进行的年度检验,是由船级社或者船检机构进行,目的是为了保持船舶检验证书的持续有效。而外审是指主管机关或其授权的机构对船舶安全管理体系运行情况进行审核,审核通过以后才可以给船舶签发安全管理证书,或者使安全管理证书继续有效。内河小型船舶检验结果内河小型船舶检验结果主要包括合格、不合格、待整改等方面。对于合格的船舶,可以继续使用;对于不合格的船舶,必须进行整改;对于待整改的船舶,必须在规定时间内进行整改。内河小型船舶检验技术规则是保障内河水域安全的重要措施,必须严格执行。只有通过科学的检验方法,确保内河小型船舶的安全性能,才能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2023-09-02 21:44:491

《船舶检验工程技术人员》工作职责是什么?

从事的工作主要包括:(1)研究、制定船体及设备和相关系统及产品的技术标准;(2)对船体、设备和相关系统及产品的设计图纸、相关文件进行审查,对相关工艺进行审核和认可;(3)对船体及设备和相关系统及产品进行制造检验、试验、检测或质量检定,并签发入级证书;(4)对集装箱及其配套零部件、材料进行认可和检验,签发认可证书和集装箱证书;(5)对船舶和海上设施建造及修理用材料、设备及零部件,进行认可和检验,签发认可证书和船用产品证书;(6)对船舶及设备、装置、系统进行营运中的检验,确保船舶证书有效性;(7)根据国际公约和国家法规的规定,代表政府对船舶及其相关文件进行其他审核和检查。
2023-09-02 21:45:231

船舶检验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船舶检验管理,规范船舶检验服务,保障船舶检验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和海上设施检验条例》以及我国缔结或者加入的相关国际公约,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船舶检验活动及从事船舶检验活动的机构和人员的管理适用于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船舶检验是指对船舶、水上设施、船用产品和船运货物集装箱的检验。  军用船舶、体育运动船艇、渔业船舶以及从事石油天然气生产的设施的检验,不适用本规定。第三条 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船舶检验管理。  交通运输部海事局负责对船舶检验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各级海事管理机构依据各自职责权限开展船舶检验监督工作。第二章 船舶检验机构和人员第四条 船舶检验机构是指实施船舶检验的机构,包括交通运输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设置的船舶检验机构(以下简称国内船舶检验机构)和外国船舶检验机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验船公司(以下简称外国验船公司)。  交通运输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依法审批国内船舶检验机构或者外国验船公司时,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行政许可条件规定》规定的验船机构审批条件作出是否予以审批的决定。予以审批的,同时应当明确国内船舶检验机构和外国验船公司的检验业务范围。  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应当向社会公布船舶检验机构的检验业务范围。第五条 国内船舶检验机构按照A、B、C、D四类从事船舶法定检验:  (一)A类船舶检验机构,可以从事包括国际航行船舶、国内航行船舶、水上设施、船运货物集装箱和相关船用产品的法定检验;  (二)B类船舶检验机构,可以从事国内航行船舶的法定检验和相关船用产品的法定检验;  (三)C类船舶检验机构,可以从事内河船舶的法定检验;  (四)D类船舶检验机构,可以从事内河小型船舶,以及封闭水域内船长不超过30米、主机功率不超过50千瓦的货船和船长不超过30米、主机功率不超过50千瓦的客船的法定检验。第六条 外国验船公司的业务范围包括:  (一)依据船旗国政府授权,对悬挂该国国旗及拟悬挂该国国旗的船舶、海上设施实施法定检验和入级检验;  (二)对本款第(一)项规定的船舶、海上设施所使用的有关重要设备、部件和材料等船用产品实施检验;  (三)对外国企业所拥有的船运货物集装箱实施检验;  (四)经交通运输部海事局认可,在逐步开放的范围内对自由贸易区登记的中国籍国际航行船舶实施入级检验。第七条 船舶检验机构应当在批准的业务范围内从事船舶检验活动。第八条 船舶检验机构应当向交通运输部海事局报告年度船舶检验工作情况,包括质量体系运行、检验业务量、检验人员变化等情况。第九条 船舶检验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检验技能,满足国家有关船舶检验人员资质的要求。  交通运输部海事局负责统一组织船舶检验人员考试,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发放船舶检验人员资格证书。第十条 国内船舶检验机构应当对船舶检验人员进行岗前培训和不定期持续知识更新培训。第三章 法定检验第十一条 法定检验是指船旗国政府或者其认可的船舶检验机构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法定检验技术规范,对船舶、水上设施、船用产品和船运货物集装箱的安全技术状况实施的强制性检验。  法定检验主要包括建造检验、定期检验、初次检验、临时检验、拖航检验、试航检验等。第十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登记或者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登记的船舶、水上设施的所有人或者经营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国内船舶检验机构申请建造检验:  (一)建造船舶、水上设施的;  (二)改变船舶主尺度、船舶类型、分舱水平、承载能力、乘客居住处所、主推进系统、影响船舶稳性等涉及船舶主要性能及安全的重大改建,或者涉及水上设施安全重大改建的。  船舶、水上设施建造或者重大改建,应当向建造或者改建地船舶检验机构申请检验。第十三条 营运中的中国籍船舶、水上设施的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应当向签发船舶检验证书的国内船舶检验机构申请定期检验。  定期检验可以委托营运地国内船舶检验机构代为进行。
2023-09-02 21:45:331

船舶建造检验有哪些,都包括些什么项目

船舶建造检验的内容主要包括:⑴ 审查船舶设计图纸、技术资料以证实结构、机械、设备满足特定证书的有关要求;⑵ 检查结构、机械和设备以确保其材料、尺寸、建造和布置都与批准图纸和技术资料是否一致,并且工艺和安装在各方面是否合乎要求;⑶ 检查所有证书、记录薄、操作手册以及特定证书所要求的其它须知和文件是否都放置于船上。
2023-09-02 21:45:431

验船师有几种?各要什麽资历?

验船人员职务分为助理验船师、验船师和高级验船师三个等级助理验船师任职资格申报条件: (一)本专业(包括相关专业,下同)大学本科以上学历,船舶检验见习1年以上;或本专业大学专科学历,船舶检验见习2年以上; (二)已初步掌握了有关的检验规则和规范,能独立承担相应类别和专业的船舶检验工作。 (三)通过中国海事局组织的适任考试。 验船师任职资格申报条件: (一)本专业大学专科以上学历,取得助理验船师适任证书后,继续从事船舶检验工作4年以上。 对于非验船机构调入人员,本专业大学专科以上学历,具有工程师以上技术职称,船舶检验见习1年以上; (二)能够运用本专业的技术理论和专业技术知识,正确理解并全面掌握履行本职工作必须熟悉的规范、规则,具有独立完成相应类别和专业的验船工作的能力和经验; (三)具有独立处理验船工作中的一般技术问题的能力; (四)通过中国海事局组织的适任考试。 高级验船师任职资格申报条件: (一)本专业大学专科以上学历,取得验船师适任证书后,继续从事相应类别、专业船舶检验工作4年以上; (二)有两名具有高级验船师任职资格的专家联名推荐; (三)具有独立解决本类别和本专业重大技术问题的能力; (四)通过中国海事局组织的适任评估。
2023-09-02 21:45:531

船舶检验工程技术人员是做什么的?

从事的工作主要包括:(1)研究、制定船体及设备和相关系统及产品的技术标准;(2)对船体、设备和相关系统及产品的设计图纸、相关文件进行审查,对相关工艺进行审核和认可;(3)对船体及设备和相关系统及产品进行制造检验、试验、检测或质量检定,并签发入级证书;(4)对集装箱及其配套零部件、材料进行认可和检验,签发认可证书和集装箱证书;(5)对船舶和海上设施建造及修理用材料、设备及零部件,进行认可和检验,签发认可证书和船用产品证书;(6)对船舶及设备、装置、系统进行营运中的检验,确保船舶证书有效性;(7)根据国际公约和国家法规的规定,代表政府对船舶及其相关文件进行其他审核和检查。
2023-09-02 21:46:011

船舶检验的专业概述

船舶检验:为证明船舶的技术状态保证船舶营运安全和避免损害海洋环境,为办理的船舶登记。船舶检验是船舶检验机构对船舶及其设备的技术状况进行检验、审核、测试和鉴定的总称。船舶技术证书是证明船舶技术状况的文件。船舶只有通过相应的检验,才能取得必要的技术证书或保持技术证书继续有效。船舶检验的目的在于通过对船舶及其设备的检验,促使船舶公司保持船舶的良好技术状况,以保证船舶的营运安全和防止污染、损害海洋环境;保证船旗国和港口国政府对船舶实施有效的管理和控制;同时也为船舶所有人提高船舶在航运市场的竞争力,降低保险费率;以及为公证、索赔、海事处理等提供必要的技术依据。按照检验性质的不同,船舶检验可以分为船级检验、法定检验和公证检验等3种基本类型。船级检验(也称入级检验)是根据船级社的验船规范和技术标准进行检验并签发船级证书;法定检验是根据国际公约、国家法令及法律的规定对船舶进行检验并签发船舶法定证书;公证检验是船级社应客户的申请,指派验船师对所申请检验的项目进行的一种证明客观技术状况的检验。公证检验包括海损检验、索赔检验、起租退租检验、船舶状况检验、货损检验等。船级检验通常由船舶所有入选择船级社进行,法定检验则必须由政府主管机关或其授权的组织或个人进行,法定检验大多由政府授权船级社进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检验局(ZC)(现属中国海事局)是中国船舶法定检验的主管机关;船级检验是船舶所有人为了投保、索赔和处理海事纠纷的便利而自愿进行的,法定检验是政府为保证船舶安全而强制实施的;船级检验是技术鉴定性质的检验,法定检验是国家主管机关按照本国参加的国际公约对船舶结构、稳性、锅炉及其他受压容器、主辅机、电气设备、无线电通信设备、救生消防设备、航行设备、信号设备、防污染设备和载重线等进行的技术监督性质的检验,是对船舶进行管理和控制的有效手段。
2023-09-02 21:46:111

有没有人了解考验船师的条件是什么啊?

2023-09-02 21:46:292

我想知道审船师(也有叫验船师的)这一行怎么考!考的话有什么要求.属于那个部门的.以及它的工作内容

验船师资格审批 验船师资格审批 实施机关:上海海事局 受理部门:船检管理处 受理岗位: 申 请 人:拟从事相应船舶检验工作的人员 具备条件:(一)助理验船师 1、本专业(包括相关专业,下同)大学本科以上学历,船舶检验见习1年以上;或本专业大学专科学历,船舶检验见习2年以上 2、已初步掌握了有关的检验规则和规范,能独立承担相应类别和专业的船舶检验工作 3、通过中国海事局组织的适任考试 (二)验船师 1、本专业大学专科以上学历,取得助理验船师适任证书后,继续从事船舶检验工作4年以上对于非验船机构调入人员,本专业大学专科以上学历,具有工程师以上技术职称,船舶检验见习1年以上 2、能够运用本专业的技术理论和专业技术知识,正确理解并全面掌握履行本职工作必须熟悉的规范、规则,具有独立完成相应类别和专业的验船工作的能力和经验 3、具有独立处理验船工作中的一般技术问题的能力 4、通过中国海事局组织的适任考试 (三)高级验船师 1、本专业大学专科以上学历,取得验船师适任证书后,继续从事相应类别、专业船舶检验工作4年以上 2、有两名具有高级验船师任职资格的专家联名推荐 3、具有独立解决本类别和本专业重大技术问题的能力 4、通过中国海事局组织的适任评估 提交材料:1、中华人民共和国验船人员适任证书申请表(一式两份) 2、学历和培训证明文件 3、两张近期两寸证件照片 4、本人业务工作简历 5、所在船舶检验机构对其业务能力、水平和工作表现情况的评价 办理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验船人员适任考试、发证规则》 2、《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验船人员适任考试、发证规则》实施办法 办结期限:20个工作日 办理结果:符合条件的,签发相应证书;不符合条件的,不予签发,并说明理由
2023-09-02 21:46:391

船舶法定检验的船舶法定检验的法律性质

1.强制性。《船检条例》明确了船舶所有人和经营人必须向船检机构申请相关检验;另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规定:船舶、浮动设施未持有合格的检验证书擅自航行或者作业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航行或者作业;不停止的,暂扣船舶、浮动设施;情节严重的,予以没收。2.权威性。《船检条例》规定,国家海事局是实施各项检验的主管机构。国家海事局2003年颁布的《船舶检验工作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及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置的地方船舶检验机构,经中国海事局授权后方可行使船舶法定检验业务。3.专业性。从事船舶检验的人员必须持有国家海事局颁发的《验船人员适任证书》,要求从业人员是本专业大学本科以上文化水平。《船检条例》规定:当事人对船舶检验机构的检验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向上一级检验机构申请复验;对复验结论仍有异议的可以向国家海事局提出再复验。4.合法性。一是执行法定检验的主体必须合法;二是适用范围要合法,比如船舶检验机构及其分支机构的权限等;三是船舶检验程序要合法;四是验船人员资质要合法;五是检验的结论必须合法。5.组织性。船舶检验是一种行政许可行为,只能以行政机关或组织的名义作出许可。所以船舶检验人员并不具备独立性,而其从事船舶法定检验是一种组织行为。6.物化性。船舶经检验合格后,船检机构应按照规定签发检验证书,同时还有检验记录、检验报告、检验证明等,并妥善保存好船检档案。一旦产生法律后果,证书类就成为书证,图纸类就成物证。7.被动性。船舶法定检验是以当事人申请为前提的,从法定检验的程序还是从行为本身来看都具有被动性。8.灵活性。在船舶法定检验过程中,绝不能因技术规范、规则设有相应规定或标准,就阻碍新工艺、新技术的推广和使用。近年技术规则、规范的不断修订、补充和完善就是一个说明。
2023-09-02 21:46:491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和海上设施检验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保证船舶、海上设施和船运货物集装箱具备安全航行、安全作业的技术条件,保障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和防止水域环境污染,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登记或者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登记的船舶(以下简称中国籍船舶);  (二)根据本条例或者国家有关规定申请检验的外国籍船舶;  (三)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沿海水域内设置或者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沿海水域内设置的海上设施(以下简称海上设施);  (四)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登记的企业法人所拥有的船运货物集装箱(以下简称集装箱)。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检验局(以下简称船检局)是依照本条例规定实施各项检验工作的主管机构。  经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批准,船检局可以在主要港口和工业区设置船舶检验机构。  经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可以在所辖港口设置地方船舶检验机构。第四条 中国船级社是社会团体性质的船舶检验机构,承办国内外船舶、海上设施和集装箱的入级检验、鉴证检验和公证检验业务;经船检局授权,可以代行法定检验。第五条 实施本条例规定的各项检验,应当贯彻安全第一、质量第一的原则,鼓励新技术的开发和应用。第二章 船舶检验第六条 船舶检验分别由下列机构实施:  (一)船检局设置的船舶检验机构;  (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设置的地方船舶检验机构;  (三)船检局委托、指定或者认可的检验机构。  前款所列机构,以下统称船舶检验机构。第七条 中国籍船舶的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必须向船舶检验机构申请下列检验:  (一)建造或者改建船舶时,申请建造检验;  (二)营运中的船舶,申请定期检验;  (三)由外国籍船舶改为中国籍船舶的,申请初次检验。第八条 中国籍船舶所使用的有关海上交通安全的和防止水域环境污染的重要设备、部件和材料,须经船舶检验机构按照有关规定检验。第九条 中国籍船舶须由船舶检验机构测定总吨位和净吨位,核定载重线和乘客定额。第十条 在中国沿海水域从事钻探、开发作业的外国籍钻井船、移动式平台的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必须向船检局设置或者指定的船舶检验机构申请下列检验:  (一)作业前检验;  (二)作业期间的定期检验。第十一条 中国沿海水域内的移动式平台、浮船坞和其他大型设施进行拖带航行,起拖前必须向船检局设置的或者指定的船舶检验机构申请拖航检验。第十二条 中国籍船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必须向船舶检验机构申请临时检验:  (一)因发生事故,影响船舶适航性能的;  (二)改变船舶证书所限定的用途或者航区的;  (三)船舶检验机构签发的证书失效的;  (四)海上交通安全或者环境保护主管机关责成检验的。  在中国港口内的外国籍船舶,有前款(一)、(四)项所列情形之一的,必须向船检局设置或者指定的船舶检验机构申请临时检验。第十三条 下列中国籍船舶,必须向中国船级社申请入级检验:  (一)从事国际航行的船舶;  (二)在海上航行的乘客定额一百人以上的客船;  (三)载重量一千吨以上的油船;  (四)滚装船、液化气体运输船和散装化学品运输船;  (五)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要求入级的其他船舶。第十四条 船舶经检验合格后,船舶检验机构应当按照规定签发相应的检验证书。第三章 海上设施检验第十五条 海上设施的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必须向船检局设置或者指定的船舶检验机构申请下列检验,但是本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的除外:  (一)建造或者改建海上设施时,申请建造检验;  (二)使用中的海上设施,申请定期检验;  (三)因发生事故影响海上设施安全性能的,申请临时检验;  (四)海上交通安全或者环境保护主管机关责成检验的,申请临时检验。第十六条 海上设施经检验合格后,船舶检验机构应当按照规定签发相应的检验证书。第四章 集装箱检验第十七条 集装箱的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必须向船检局设置或者指定的船舶检验机构申请下列检验:  (一)制造集装箱时,申请制造检验;  (二)使用中的集装箱,申请定期检验。
2023-09-02 21:47:191

船舶检验的定期检验

验船机构对营运中的船舶按规定的间隔期限对其有关航行安全的项目所进行的检验。目的在于检查船舶的技术状况及主要部分的损耗程度,以确定是否保持安全航行所必需的技术条件。核查所有证书、记录簿、操作手册以及特定证书所要求的其他须知和文件是否都已放置于船上。根据《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和《1966年国际船舶载重线公约》的规定,除初次检验外,规定相隔-定期限的检验,均称为定期检验。在中国内河航行的船舶,机动船每隔四年进行一次的检验和非机动船每隔六年进行一次的检验,也称为定期检验。上述检验合格后,应签发相应的船舶证书。定期检验应在证书到期前 3 个月内进行。
2023-09-02 21:47:29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