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arriers / 阅读 / 详情

国际收支申报实施细则2022

2023-09-11 02:12:53
共1条回复
CarieVinne

法律主观:

国际收支申报的范围包括境内居民通过境内银行与境内非居民之间发生的收付款,以及境内居民和境内非居民通过境内银行从境外收到的款项和对境外支付的款项。

法律客观:

《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第二条 国际收支统计申报范围为中国居民与非中国居民之间发生的一切经济交易。 《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第六条 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实行交易主体申报的原则,采取间接申报与直接申报、逐笔申报与定期申报相结合的办法。 《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第七条 中国居民应当及时、准确、全面地申报其国际收支。 《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第八条 中国居民通过境内金融机构与非中国居民进行交易的,应当通过该金融机构向国家外汇管理局或其分支局申报交易内容。

相关推荐

统计法实施细则

《统计法实施细则》第二条规定:“统计是指运用各种统计方法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进行统计调查、统计分析,提供统计资料和统计咨询意见,实行统计监督等统计活动的总称。”《统计法》第二条规定:“统计的基本任务是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进行统计调查,提供统计资料和统计咨询意见,实行统计监督”。这是《统计法》对我国政府统计基本任务的法律规定,也是《统计法》对我国政府统计信息、咨询、监督三大功能的法律认可。扩展资料:利用科学的方法搜集、整理和分析和提供关于社会经济现象数量资料的工作的总称,是统计的基础。在一定统计理论指导下,采用科学的方法,搜集、整理、分析统计资料的一系列活动过程。它是随着人类社会的发展、治国和管理的需要而产生和发展起来的,至今已有四五千年的历史。现实生活中,统计工作作为一种认识社会经济现象总体和自然现象总体的实践过程,一般包括统计设计、统计调查、统计整理和统计分析四个环节。给定一组数据,统计学可以摘要并且描述这份数据,这个用法称作为描述统计学。另外,观察者以数据的形态建立出一个用以解释其随机性和不确定性的数学模型,以之来推论研究中的步骤及母体,这种用法被称做推论统计学。这两种用法都可以被称作为应用统计学。另外也有一个叫做数理统计学的学科专门用来讨论这门科目背后的理论基础。
2023-09-02 21:49:251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的第二章 统计调查计划和统计制度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按照下列三类情况,分别建立统计制度,编制统计调查计划,按照规定经审查机关批准后实施:(一)国家统计调查,是指全国性基本情况的统计调查,包括国家统计局单独拟订的和国家统计局与国务院有关部门共同拟订的统计调查项目。国家统计调查计划中新的、重大的统计调查项目,由国家统计局报国务院审批;经常性的、一般性的统计调查项目,由国家统计局审批。各地方、各部门、各单位必须严格按照国家统计调查方案实施国家统计调查。(二)部门统计调查,是指各部门的专业性统计调查。部门统计调查计划和统计调查方案,由该部门的统计机构组织本部门各有关职能机构编制。其中,统计调查对象属于本部门管辖系统内的,由本部门领导人审批,报国家统计局或者本级地方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备案;统计调查对象超出本部门管辖系统的,报国家统计局或者本级地方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审批,其中重要的,报国务院或者本级地方人民政府审批。各部门统计调查管辖系统的划分办法,由国家统计局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提出,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三)地方统计调查,是指地方人民政府需要的地方性的统计调查。地方统计调查计划和统计调查方案的报批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规定,报国家统计局备案。 部门统计调查和地方统计调查不得与国家统计调查重复、矛盾。国家统计调查与部门统计调查、地方统计调查的分工,由国家统计局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具体商定。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的综合协调部门需要的统计资料,应当从本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搜集;确实需要直接进行统计调查的,应当编制统计调查计划和统计调查方案,依照《统计法》和本细则的有关规定,经批准后实施。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组织实施的部门统计调查,应当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报送基本统计资料或者综合统计资料。国家统计局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应当定期、无偿地向本级人民政府部门提供有关综合统计资料。 统计调查计划按照统计调查项目编制。统计调查项目,是指一定时期内为实现特定统计调查目的而组织实施的统计调查。统计调查项目的计划应当列明:项目名称、调查机关、调查目的、调查范围、调查对象、调查方式、调查时间、调查的主要内容。编制统计调查计划,必须同时编制统计调查方案。统计调查方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供统计调查对象填报用的统计调查表和说明书;(二)供整理上报用的统计综合表和说明书;(三)统计调查需要的人员和经费及其来源。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各部门统计机构对送审的统计调查计划和统计调查方案的必要性、可行性、科学性应当进行严格审查;对不符合本细则规定的,应当退回修改或者不予批准。编制和审查统计调查方案,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在已经批准实施的各种统计调查中能够搜集到资料的,不得重复调查;(二)抽样调查、重点调查或者行政记录可以满足需要的,不得制发全面统计调查表;一次性统计调查可以满足需要的,不得进行经常性统计调查;按年统计调查可以满足需要的,不得按季统计调查;按季统计调查可以满足需要的,不得按月统计调查;月以下的进度统计调查必须从严控制;(三)编制新的统计调查方案,必须事先试点或者征求有关地方、部门和基层单位的意见,进行可行性论证,保证切实可行,注重调查效益;(四)统计调查需要的人员和经费应当有保证。 国家建立周期性的普查制度。周期性普查由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组织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共同实施,所需要的经费由中央和地方财政共同负担。进行经常性抽样调查,应当通过基本统计单位普查和行政记录的方式,查明基本统计单位及其分布情况,建立科学的抽样框,按照随机原则在调查总体中选取足以代表总体的样本单位,减少抽样误差。 按照规定程序批准的统计调查表,必须在右上角标明表号、制表机关、批准或者备案机关、批准或者备案文号、有效期限。对未标明前款所列内容或者超过有效期限的统计调查表,有关统计调查对象有权拒绝填报,统计机构有权废止。 各地方、各部门、各单位应当健全统计资料的审核制度,保障统计资料的准确性和及时性。各部门、各企业事业组织提供的统计资料,由本部门、本单位领导人或者统计负责人审核、签署或者盖章后上报。有关财务统计资料由财务会计机构或者会计人员提供,并经财务会计负责人审核、签署或者盖章。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乡、镇统计员提供的统计资料,由本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负责人或者乡、镇统计员审核、签署或者盖章后上报。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必须做好统计信息咨询服务工作,充分利用可以公开的社会经济信息为社会公众服务。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在《统计法》和统计制度规定之外提供统计信息咨询,实行有偿服务。具体办法由国家统计局会同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制定。 各地方、各部门、各单位必须执行国家有关统计资料保密管理的规定,加强对统计资料的保密管理。第十九条 各地方、各部门、各单位必须建立统计资料档案制度。统计资料档案的保管、调用和移交,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档案管理的规定。 国家建立健全统计资料定期公布制度。国家统计局统计调查取得的统计数据,由国家统计局公布。国务院有关部门统计调查取得的统计数据,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公布;其中,与国家统计局统计调查取得的统计数据有重复、交叉的,应当在同国家统计局协商后,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公布。国务院有关部门公布统计数据,应当自公布之日起10日内报国家统计局备案。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公布其统计调查取得的地方统计数据,比照前款规定执行。 国家统计局履行下列职责:(一)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和计划,制定统计工作规章,制订统计工作现代化规划和国家统计调查计划,组织领导和协调全国统计工作,监督检查统计法规和统计制度的实施;(二)健全国民经济核算制度和统计指标体系,制定全国统一的基本统计报表制度;制定或者与有关部门共同制定国家统计标准,审定部门统计标准;(三)在国务院领导下,会同有关部门组织重大的国情国力普查,组织、协调全国社会经济抽样调查;(四)根据国家制定政策、计划和进行管理的需要,搜集、整理、提供全国性的基本统计资料,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进行统计分析、统计预测和统计监督;(五)审查国务院各部门编制的统计调查计划和统计调查方案,管理国务院各部门制发的统计调查表;(六)检查、审定、管理、公布、出版全国性的基本统计资料,定期发布全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的统计公报;(七)统一领导和管理国家统计局派出的调查队;(八)组织指导全国统计科学研究、统计教育、统计干部培训和统计书刊出版工作;(九)开展统计工作和统计科学的国际交流。国家统计局派出的调查队承担国家统计局布置的各项调查任务,依法独立开展统计调查,独立上报统计资料。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履行下列职责:(一)完成国家统计调查任务,执行国家统计标准,执行全国统一的基本统计报表制度;(二)制订本行政区域内的统计工作现代化规划、统计调查计划和统计调查方案,统一领导和协调本行政区域内包括中央和地方单位的统计工作,监督检查统计法规和统计制度的实施;(三)根据本行政区域内制定计划和进行管理的需要,搜集、整理、提供基本统计资料,对本行政区域内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进行统计分析、统计预测和统计监督;(四)审查本行政区域内各部门的统计调查计划和统计调查方案,管理本行政区域内各部门制发的统计调查表;(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检查、审定、管理、公布、出版本行政区域内的基本统计资料;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定期发布本行政区域内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的统计公报;自治州、县、自治县、市、市辖区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按照本级人民政府的决定,发布本行政区域内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的统计公报;(六)组织指导本行政区域内各部门、各单位加强统计基础工作建设,加强统计教育、统计干部培训和统计科学研究工作;对本行政区域内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干部和乡、镇统计员进行考核和奖励。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受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的双重领导,在统计业务上以上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的领导为主。 乡、镇统计员执行乡、镇综合统计的职能,履行下列职责:(一)完成国家统计调查和地方统计调查任务,执行国家统计标准,执行全国统一的基本统计报表制度,执行统计法规和统计制度,监督检查统计法规和统计制度的实施;(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搜集、整理、分析、提供和管理本乡、镇的基本统计资料;(三)组织指导本乡、镇各有关单位、人员加强农村统计基础工作建设,健全本乡、镇的统计台账制度和统计档案制度,组织乡、镇以下的统计业务工作。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统计法》等有关规定和统计工作的需要,设置专职的或者兼职的统计员,建立健全乡、镇统计信息网络。乡、镇统计员和乡、镇统计信息网络在统计业务上受县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的领导。村的统计工作,由村民委员会指定专人负责,其在统计业务上受乡、镇统计员的领导。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统计机构或者统计负责人执行本部门综合统计的职能,履行下列职责:(一)组织指导、综合协调本部门各职能机构(包括生产、供销、基建、劳动人事、财务会计等机构)的统计工作,共同完成国家统计调查、部门统计调查和地方统计调查任务,执行统计法规和统计制度,监督检查统计法规和统计制度的实施;(二)制订本部门的统计工作现代化规划、统计调查计划和统计调查方案,组织指导本部门及其管辖系统内企业事业组织的统计工作,加强统计队伍和统计基础工作建设;(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上级领导机关和本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报送和提供本部门的基本统计资料,会同计划和其他有关职能机构对本部门执行政策、计划和经营管理效益的情况,进行统计分析、统计预测和统计监督;(四)管理本部门制发的统计调查表和基本统计资料;(五)会同本部门的人事教育机构,组织指导本部门的统计教育和统计干部培训;对本部门统计人员进行考核和奖励;加强本部门统计科学研究工作。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统计机构的设置,应当根据实际需要,本着精简、效能的原则,依照《统计法》的规定执行。 企业事业组织的统计机构或者统计负责人执行本单位综合统计的职能,履行下列职责:(一)组织指导、综合协调本单位各职能机构和下属机构的统计工作,共同完成国家统计调查、部门统计调查和地方统计调查任务,制订、实施本单位的统计工作计划和统计制度,执行统计法规和统计制度,监督检查统计法规和统计制度的实施;(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送和提供统计资料,对本单位计划的执行情况和经营管理的效益,进行统计分析和统计监督;(三)管理本单位的统计调查表和基本统计资料;(四)会同本单位有关职能机构完善计量、检测制度,建立健全原始记录、统计台账和核算制度。企业事业组织的统计机构或者统计负责人在统计业务上,受所在地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乡、镇统计员的指导。中小型企业事业组织不单设统计人员的,可以指定人员专门负责统计工作。 具有统计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的调动,应当分别征求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统计机构或者统计负责人的意见;其中,具有中级以上统计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的调动,应当征得上级统计机构的同意。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调动,应当征得上一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的同意。乡、镇统计员的调动,应当征得县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的同意。各部门和企业事业组织统计负责人的调动,应当征求上级主管部门和所在地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的意见。 国家统计局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应当有计划地对统计人员进行培训,加强对统计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提高统计人员的业务素质。国家统计局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增加和补充统计人员,应当从具备统计专业知识的人员中选调。
2023-09-02 21:49:341

统计法实施细则第四条适用范围

为了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提高统计数据质量,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关于深化统计管理体知衫制改革提高统计数据真实性的意见等党内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统计违法行为的查处、统计违纪违法行为的认定和附则。从防惩统计造假作假的责任界定、统计违纪违法行为的查处、统计违纪违法行为的认定等方面,对地方党政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各级党政部门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及人民团体、社会组织中的领导人员,各级政府统计机构、有关部门责任人员,统计调查(或检查)对象责任人员明确了适用对象、情形认定和处分处理建议要求。“本办法适用于县级以上(包括县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查处统计违法行为时,认为有关国家工作人员涉嫌统计违纪违法,依纪依法应当给予处分处理,向该国家工作人员的任免机关、纪检机关、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提出处分处理建议的工作”。拓展资料:前款所称国家工作人员包括: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统计机构或者有关部门、单位中负有责任的领导人搭乱腔员、直接责任人员。其中,领导人员包括: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派陪山出机构的领导人员,有关部门及其内设机构的领导人员,乡(镇)党委和政府及其内设机构的副科级以上的领导人员,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及人民团体、社会组织中的领导人员。
2023-09-02 21:49:471

粮食统计监督检查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保障统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发挥粮食统计的监督职能,有效地组织粮食商品流通统计的监督检查工作,根据《统计法规检查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及《粮食商品流通统计工作管理试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结合粮食系统实际,制定本细则。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粮食统计工作监督检查,是指对贯彻实施统计法规,对贯彻《粮食油脂商品流通统计制度》(以下简称《制度》)的监督检查,以及对粮食统计工作质量的检查,并依法对统计违法行为的查处。第三条 本细则适用于全国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全民所有制粮食企业(包括全民所有集体经营的粮食企业)、事业单位。第二章 粮食统计法规检查第四条 粮食统计法规检查,是指国家授权的各级粮食统计机构中的统计检查人员,依法行使统计检查职权,或者配合各级政府统计监督检查机构,依据国家统计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制度的规定,对粮食系统的单位和个人贯彻实施国家统计法规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依法查处统计违法行为。第五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统计机构在检查业务上受国家统计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统计局统计检查机构的指导,应密切配合统计检查机构在本系统内开展统计法规检查工作。第六条 各级粮食统计机构应当根据《规定》的要求,配备一至二名专(兼)职统计检查员(其中一名应是该部门负责人),负责组织和协调本部门执行统计法规检查工作。第七条 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统计检查员是粮食统计机构的专门执法人员,应由政治素质好、廉洁奉公、熟悉粮食政策和统计业务,并具有一定法律知识的统计干部担任。第八条 统计检查员由所在统计机构负责推荐,同级政府统计局委任,报上一级主管部门备案。统计检查员在统计检查业务上服从上级主管部门领导,同时接受同级政府统计检查机构的业务指导。统计检查人员的调动、免职和处罚,必须征得上一级主管部门和同级政府统计局的同意。第九条 统计检查员(包括兼职)由国家统计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统计局颁发《统计检查证》。统计检查员持《统计检查证》在本行政区域粮食系统内检查统计法规实施情况,查处统计违法行为。第十条 统计检查员的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统计法》、《统计法实施细则》、《规定》、《办法》、《制度》及其他统计法规。  (二)检查统计法规的实施情况,负责调查违反统计法规的案件和行为。  (三)完成上级主管部门下达的统计检查任务和案件调查工作。  (四)对违反统计法规的人员或单位,依法进行调查、核实并向有关单位、部门提出处罚意见。对构成犯罪的案件,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对符合《统计法实施细则》第三十条规定的人员或集体,提出表扬和奖励的建议。第十一条 统计检查员在规定的职责范围内依法行使统计检查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扰或阻挠。统计检查员必须忠于职守,坚持原则,秉公执法,不徇私情。第十二条 统计检查员在执行统计检查任务时,有权向被检查单位发出《统计检查查询书》,被检查单位的领导人及有关责任人员必须在接到该《统计检查查询书》十五日内据实答复。拒绝答复的,以拒报论处。第十三条 县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统计检查员对基层粮管所、库、站(店)每年要进行一至二次检查。省、地级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统计法规检查。检查的内容和重点应根据统计法规实施情况,与粮食统计业务工作实际结合确定。粮食统计法规检查可以与粮食统计工作质量检查结合进行。第三章 粮食统计工作质量检查第十四条 粮食统计工作质量检查,指对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的统计工作进行检查、评价。第十五条 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建立统计工作检查制度,每一粮食年度内都要在适当的时间开展统计工作质量检查。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统计机构负责组织安排实施。第十六条 粮食统计工作质量检查的内容包括:  (一)国家粮食方针政策的贯彻情况和计划的执行情况;  (二)国家统计法规和粮食统计部门规章的执行情况;  (三)粮食统计数据质量;  (四)粮食统计基础工作;  (五)粮食统计工作制度建设情况;  (六)粮食统计自动化建设情况。
2023-09-02 21:50:031

什么是统计行政处罚有哪些种类

1、《统计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三条规定:“企业事业组织有《统计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所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国家统计局派出的调查队予以警告,并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2、《统计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三条规定:“个体工商户有《统计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所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国家统计局派出的调查队予以警告,并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3、《统计法实施细则》第三十四条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有《统计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所列违法行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2023-09-02 21:50:101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乡、镇统计员提供的统计资料,由(  )审核、签署或者盖章后上报。

【答案】:C《统计法实施细则》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各部门、各企业事业组织提供的统计资料,由本部门、本单位领导人或者统计负责人审核、签署或者盖章后上报。有关财务统计资料由财务会计机构或者会计人员提供,并经财务会计负责人审核、签署或者盖章。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乡、镇统计员提供的统计资料,由本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负责人或者乡、镇统计员审核、签署或者盖章后上报。”
2023-09-02 21:50:191

急!统计法实施细则里的第三十三条说:"企业事业组织有《统计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所列违法行为之一的..."可

《统计法》里没有,但是一个法律一般还要配备一个国务院颁布的解释说明法律的文,《统计法实施细则》
2023-09-02 21:50:422

统计法实施条例乡镇配备什么统计人员

《统计法实施条例》规定,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设置统计工作岗位,配备专职或兼职统计人员,履行统计职责,在统计业务上受上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领导。拓展资料:2017年6月19日李克强总理签署国务院令,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对统计人而言,这是一个庄严的开始。在统计人的心中,数据的质量是统计工作的生命线,不能有半点的疏忽大意。对统计工作者而言,《实施条例》不仅是戒律清规,也是一份职业信念,更是统计法治工作的尚方宝剑。《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自2017年8月1日起施行。1987年公布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同时废止。参考资料: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百度百科
2023-09-02 21:50:534

2017统计法实施条例全文内容

  《统计法实施条例》8月1日起施行,严惩经济数据造假。下面是我精心为你们整理的关于2017统计法实施条例全文内容的相关内容,希望你们会喜欢!   2017统计法实施条例全文内容_统计法实施条例细则有哪些   2017统计法实施条例全文内容   日媒称,中国将从8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此举目的据说是严惩虚报国内生产总值(GDP)等经济数据和篡改数据等行为,以恢复公信力。   据日本《产经新闻》6月26日报道,不久前,中国国家统计局正式成立了“统计执法监督局”,改变指挥系统,统一管理下级统计当局,避免地方政府官员操纵数据。另外,条例还就事前泄露统计数据等行为规定了罚则。   报道称,在该条例实施前的7月中旬,中国将发布今年二季度GDP统计数据。   《产经新闻》报道称,今年1月,辽宁省省长陈求发在省人大会议作政府工作报告时表示,辽宁省所辖市县在2011年至2014年存在财政收入数据造假的问题,导致经济数据被注入水分。地方政府公开承认经济数据造假,这在中国还是头一次。   另据台湾“中央社”6月26日报道,审计署公布央企审计情况显示,在20家央企中有多达18家虚增收入,过去数年累积总额达到2001.6亿元人民币。   台湾媒体援引大陆媒体6月26日的报道称,虚构业务、人为增加交易环节、调节报表是这些央企虚增收入的主要方式。   报道称,过去几年来,这18家被审计署发现虚增收入的央企,虚报总额达2001.6亿元、利润202.95亿元,分别占同期收入与利润的0.8%和1.7%。   【延伸阅读】对经济数据造假“零容忍”   经济数据造假之所以乱象环生,与一个时期以来“官出数字、数字出官”的做法相关,也与我国过去统计监管薄弱、执法不严相关。要想杜绝经济数据造假,须解决好政绩观的问题,加快推动统计改革,在统计系统建立全员、全链条、全流程的统计数据责任制。此外,更须强化统计法治建设,坚持用法治思维和方式推动统计事业发展   近日,中纪委官网陆续发布了中央第十二轮巡视对有关地区和单位的巡视反馈情况。反馈结果指出,吉林和内蒙古存在“有的地方经济数据造假”问题。此前,中央巡视组在巡视辽宁时也指出,辽宁全省普遍存在经济数据造假问题。   统计数据是科学决策的重要依据,统计数据质量的高低直接决定着统计信息的价值,影响着科学决策的出台。经济数据一旦造假,危害巨大。在现实中,有些地方为了让经济运行的成绩单更好看,加注的水分甚至比实际成果还要多;有些地方的官员刚刚上任时故意压低经济数据,干了一段时间后,又给经济数据注水,目的是彰显政绩,以求获得提拔重用;还有个别地方为了获得政策支持,故意压低经济数据,努力给自己带上贫困的帽子u2026u2026   经济数据造假之所以乱象环生,与一个时期以来“官出数字、数字出官”的做法密切相关。在唯GDP论英雄的背景下,个别官员为了快出成绩、多出成绩,往往抱着急功近利的心态,想方设法在经济数据统计上注水造假。加之,过去我国对统计监管薄弱、执法不严,也让一些人敢于钻空子。   经济数据造假,不仅有违“官德”,且事属违法,将严重影响民众对政府各种统计数据的信任程度,直接损害党和政府的形象和权威,给政府公信力带来巨大伤害。因此,必须坚决对这种现象说“不”,敢于对经济数据造假行为“零容忍”。   杜绝经济数据造假,首先须解决好政绩观的问题。通过改革政绩考核制度、完善干部考核评价制度,纠正长期以来单纯以经济增长速度评定政绩的偏向,真正做到不以国内生产总值增长率论英雄,推动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树立正确的政绩观。这样才能真正引导领导干部把更多精力放到转方式、调结构、促改革、惠民生上来,追求实实在在的发展、追求没有水分的发展、追求质量效益相统一的发展。   同时,要加快推动统计改革。要在统计系统建立全员、全链条、全流程的统计数据责任制,健全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统计管理体制,健全统计数据质量责任制,确保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独立调查、独立报告、独立监督的职权不受侵犯,确保统计资料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最重要的还是应强化统计法治建设,坚持用法治思维和方式推动统计事业发展。加大对领导干部学法守法的普法教育,增强领导干部带头遵守统计法律的自觉性和主动性;加强统计执法、监督、检查,坚决防范和制止个别地方、少数人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的行为,做到有案必查、查案必实、实案必惩,确保各类重大统计数据造假案件得到及时有效查处,使违法者付出高额成本,形成不敢违法、不能违法、不想违法的法治社会氛围。(原文来源:经济日报作者:林火灿)
2023-09-02 21:51:381

在我国,有权制定统计法律制度的不包括

不包括省政协。在我国有权制定统计法律制度的包括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具有立法权的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具有立法权的地方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当代中国法律体系的构成:宪法及其相关法;行政法;民商法;经济法;社会法;刑法;程序法。我国目前的统计法律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统计法》于 1983年12 月8 日由第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通过,自1984 年1 月1 日起施行。1996 年 5 月 15 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统计法》的决定,对《统计法》进行了修正。2009 年 6 月 27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对《统计法》进行了修订, 2010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统计行政法规是由国务院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其法律地位和效力次于统计法律,高于其他统计法律制度。现行统计行政法规主要有:1.《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统计法实施条例》是对《统计法》中规定的职责职权、权利义务的细化和行政程序的具体规定,是根据《统计法》的规定对《统计法实施细则》进行修改, 经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颁布的。国务院于 1987 年 1 月 19 日批准《统计法实施细则》,2000 年 6 月 2 日进行修订,2005 年 12 月 16 日进行修改,2017 年 4 月 12 日国务院以 681 号令颁布《统计法实施条例》。2.《全国人口普查条例》。《全国人口普查条例》是调整全国人口普查中各方参与者行为规范的统计行政法规。2010 年 5 月 24 日国务院令第 576 号公布,自 2010 年 6 月 1 日起施行。3.《全国经济普查条例》。《全国经济普查条例》是调整全国经济普查中各方参与者行为规范的统计行政法规。2004 年 9 月 5 日国务院令第 415 号公布施行。2018 年 8 月 11 日国务院令第 702 号进行修改。
2023-09-02 21:51:521

狭义的统计法主要是指《统计法》及其实施细则,是否正确?

【错误】狭义的统计法仅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广义的统计法是指统计法律制度,包括统计法律、统计行政法规、统计地方性法规、统计规章及统计规范性文件。
2023-09-02 21:52:141

中国民用航空统计管理办法(2004修订)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科学有效地组织民用航空统计工作,保障统计资料的准确性、及时性和完整性,发挥统计监督作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以下简称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统计法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民用航空统计的基本任务是对我国民用航空发展状况进行统计调查、统计分析,提供统计资料和统计咨询,实施统计监督。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民用航空行政机关(以下简称民航行政机关)和从事民用航空活动的企事业单位(以下简称民航企事业单位)、个人实施民用航空统计工作。 前款所称民航行政机关是指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以下简称民航总局)及民航地区管理局;民航企事业单位是指包括外国航空公司在内的所有在中国境内登记从事民用航空活动的企业和事业单位。第四条 民航总局设立统计职能机构(以下简称民航总局统计机构),统一管理民用航空统计工作。 民航地区管理局统计机构负责管理所辖地区的民用航空统计工作。第五条 民航总局加强对民用航空统计项目、指标体系的研究,不断改进统计方法,提高统计的科学性与真实性,逐步实现与国际民航组织统计指标体系接轨。 民航总局有计划地改进统计信息的采集和处理手段,推进统计信息系统的现代化建设。第六条 民航行政机关、民航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统计法、统计法实施细则及本办法的规定,如实地提供统计资料,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第七条 民航行政机关和民航企事业单位的负责人,应当监督统计机构、统计人员遵守国家和民航总局的统计制度,协调、解决统计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困难,改善统计工作条件,配备必要的设备,有计划地对统计人员进行业务培训。第八条 民航行政机关和民航企事业单位负责人应当对所报送的统计资料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擅自更改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依照本办法和统计制度提供的统计资料;发现数据计算或者数据来源有误的,应当提出,由统计机构、统计人员及有关人员核实订正。 民航行政机关和民航企事业单位负责人不得强令或者授意统计人员篡改统计资料或者编造虚假数据;统计人员对有关负责人强令或者授意篡改统计数据的行为,应当拒绝、抵制,或者向上级统计机构报告。第九条 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实行岗位责任制,依照本办法和统计制度的规定,准确、及时地完成统计任务,保守国家秘密。 统计机构、统计人员坚持实事求是,依法独立进行各项统计工作,受国家法律保护。第二章 统计调查项目和统计制度第十条 民用航空统计调查项目分为综合统计调查项目、部门统计调查项目和专业统计调查项目。 综合统计调查项目是指综合反映我国民用航空的发展状况,由民航总局统计机构或者由民航总局统计机构与民航总局有关职能部门共同拟定,报国家统计局批准实施的统计调查项目。 部门统计调查项目是指由国家有关部门拟定,经国家统计局批准,要求民航行政机关和民航企事业单位进行调查和报送的统计调查项目。 专业统计调查项目是指为满足民航总局有关职能机构或者民航地区管理局工作需要的下列统计调查项目: (一)由民航总局有关职能部门会同民航总局统计机构拟定,报国家统计局批准实施的项目; (二)由民航地区管理局拟定,经民航总局统计机构审核后报国家统计局批准实施的项目。 综合统计调查项目、专业统计调查项目的设立由民航总局统计机构统一管理,明确分工,避免重复、交叉和矛盾。 统计调查项目的设立要有充分的理由,要明确资料使用的目的、条件、范围和程序。 遇发生重大事件或者其他不可预料的情况,依据法律、法规规定或者经国家统计局批准,可以在原定调查项目以外进行临时性统计调查。第十一条 综合统计调查项目包括航空安全、生产、服务质量、固定资产投资、人力资源、财务信息等内容,由民航总局统计机构按本办法附件一《民航综合统计报表制度》组织完成。 民航总局有关职能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向统计机构提供数据。 民航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向民航行政机关提供书面和电子数据。涉及民航企事业单位之间提供统计数据的,被要求提供数据的单位应当无偿向接收数据的单位提供数据,并应当创造条件提供电子数据,包括磁盘、电子邮件或者网络接口等。双方应当明确提供数据的具体方法和有关责任。
2023-09-02 21:52:221

《统计法实施条例》的颁布时间是(  )。

【答案】:C国务院于1987年1月19日批准《统计法实施细则》,2000年6月2日进行修订,2005年12月16日进行修改,新版章节练习,考前压卷,金考典软件考前更新,下载链接 www. 2017年4月12日国务院以681号令颁布《统计法实施条例》。
2023-09-02 21:52:481

《统计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统计调查取得的统计资料( )。

【答案】:B《统计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统计调查取得的统计资料,由本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公布。这里所说的“国家有关规定”主要是指《统计法实施细则》第二十条规定:国家统计局统计调查取得的统计数据,由国家统计局公布。国务院有关部门统计调查取得的统计数据,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公布;其中,与国家统计局统计调查取得的统计数据有重复、交叉的,应当在同国际统计局协商后,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公布。国务院有关部门公布统计数据,应当自公布之日起10日内报国家统计局备案。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公布其统计调查取得的地方统计数据,比照前款规定执行。
2023-09-02 21:52:571

根据《统计法》的规定,全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的统计公报由( )定期发布。

【答案】:D《统计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规定,国家统计局应检查、审定、管理、公布、出版全国性的基本统计资料,定期发布全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的统计公报。
2023-09-02 21:53:051

李克强签署国务院令 公布《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

4月7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日前签署国务院令,公布《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 关于直接取消审批方面。修改《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管理规定》等3部行政法规,取消外商投资经营电信业务审定意见书核发;取消部分医疗机构设置审批;取消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的检验许可。同时,修改完善有关监管措施和法律责任条款。 关于实行告知承诺方面。修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等3部行政法规,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信息网络安全审核实行告知承诺;对旅馆业许可核发实行告知承诺;对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实行告知承诺。同时,明确了告知承诺的相关程序,并增加了相关监管措施。 关于优化审批服务方面。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等3部行政法规,将相应许可层级进行了调整,将有关审批权限进行了下放。 国务院决定修改的行政法规 一、将《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管理规定》第二条修改为“外商投资电信企业,是指外国投资者依法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经营电信业务的企业。” 将第六条修改为“经营基础电信业务(无线寻呼业务除外)的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的外方投资者在企业中的出资比例,最终不得超过49%,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经营增值电信业务(包括基础电信业务中的无线寻呼业务)的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的外方投资者在企业中的出资比例,最终不得超过50%,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删去第九条第一款第(四)项、第十条、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九条。 将第十一条改为第十条,修改为“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经依法办理市场主体登记后,向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申请电信业务经营许可并报送下列文件: “(一)投资者情况说明书; “(二)本规定第八条、第九条规定的投资者的资格证明或者有关确认文件; “(三)电信条例规定的经营基础电信业务或者增值电信业务应当具备的其他条件的证明或者确认文件。 “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对前款规定的有关文件进行审查。属于基础电信业务的,应当在受理申请之日起180日内审查完毕,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属于增值电信业务的,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60日内审查完毕,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颁发《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将第十三条改为第十一条,修改为“外商投资电信企业投资者情况说明书的主要内容包括:投资者的名称和基本情况、各方出资比例、外方投资者对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的控制情况等。” 将第十八条改为第十三条,修改为“违反本规定第六条规定的,由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吊销《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将第二十条改为第十四条,删去其中的“并由原颁发《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的商务主管部门撤销其《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二、将《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九条修改为“单位或者个人设置医疗机构,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应当办理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的,应当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并取得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 删去第十四条。 将第十五条改为第十四条,修改为“医疗机构执业,必须进行登记,领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诊所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备案后,可以执业。” 将第十六条改为第十五条,将第一项修改为“(一)按照规定应当办理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的,已取得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 将第十七条改为第十六条,将第一款修改为“医疗机构的执业登记,由批准其设置的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办理;不需要办理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的医疗机构的执业登记,由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办理。”将第三款修改为“机关、企业和事业单位设置的为内部职工服务的门诊部、卫生所(室)、诊所的执业登记或者备案,由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办理。” 将第二十条改为第十九条,修改为“医疗机构改变名称、场所、主要负责人、诊疗科目、床位,必须向原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或者向原备案机关备案。” 将第二十一条改为第二十条,将第一款修改为“医疗机构歇业,必须向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或者向原备案机关备案。经登记机关核准后,收缴《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将第二十四条改为第二十三条,修改为“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者未经备案,不得开展诊疗活动。” 将第二十七条改为第二十六条,修改为“医疗机构必须按照核准登记或者备案的诊疗科目开展诊疗活动。” 将第三十三条改为第三十二条,修改为“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具体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明确同意;不能或者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明确同意。因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意见的,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批准,可以立即实施相应的医疗措施。” 将第四十条改为第三十九条,将第一项修改为“(一)负责医疗机构的设置审批、执业登记、备案和校验”。 将第四十四条改为第四十三条,修改为“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 健康 促进法》的规定予以处罚。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诊所未经备案执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 将第四十五条改为第四十四条,修改为“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逾期不校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仍从事诊疗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补办校验手续;拒不校验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将第四十六条改为第四十五条,修改为“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出卖、转让、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 健康 促进法》的规定予以处罚。” 将第四十七条改为第四十六条,修改为“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诊疗活动超出登记或者备案范围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其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者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 将第四十八条改为第四十七条,修改为“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以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者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 将第四十九条改为第四十八条,修改为“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警告;对造成危害后果的,可以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员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删去第五十四条。 三、删去《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七条。 将第五十四条改为第五十三条,删去其中的“超出其业务范围,或者”和“情节严重的,由海关总署吊销其检验鉴定资格证书”。 将第五十九条改为第五十八条,将其中的“经许可”修改为“依法设立”。 四、删去《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中的“依法设立的保安服务公司或者”,将第二项修改为“(二)有保安培训所需的专兼职师资力量”。 将第三十三条修改为“从事保安培训的单位,应当自开展保安培训之日起30日内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提交能够证明其符合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条件的材料。 “保安培训单位出资人、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住所、名称发生变化的,应当到原备案公安机关办理变更。 “保安培训单位终止培训的,应当自终止培训之日起30日内到原备案公安机关撤销备案。” 删去第四十一条中的“、保安培训”。 将第四十七条修改为“从事保安培训的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本条例的规定进行备案或者办理变更的; “(二)不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 “(三)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的真实材料的; “(四)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开展保安培训的。 “以保安培训为名进行诈骗活动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删去第五十条中的“保安培训许可证以及”。 删去第五十一条中的“、保安培训单位”和“、保安培训许可证”。 五、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条修改为“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全国道路运输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道路运输管理工作。” 将第十条修改为“申请从事客运经营的,应当依法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按照下列规定提出申请并提交符合本条例第八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 “(一)从事县级行政区域内和毗邻县行政区域间客运经营的,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二)从事省际、市际、县际(除毗邻县行政区域间外)客运经营的,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三)在直辖市申请从事客运经营的,向所在地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依照前款规定收到申请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审查完毕,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予以许可的,向申请人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向申请人投入运输的车辆配发车辆营运证;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对从事省际和市际客运经营的申请,收到申请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照本条第二款规定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前,应当与运输线路目的地的相应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协商,协商不成的,应当按程序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协商决定。对从事设区的市内毗邻县客运经营的申请,有关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进行协商,协商不成的,报所在地市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决定。” 将第二十四条修改为“申请从事货运经营的,应当依法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按照下列规定提出申请并分别提交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 “(一)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经营以外的货运经营的,向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二)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的,向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依照前款规定收到申请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审查完毕,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予以许可的,向申请人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向申请人投入运输的车辆配发车辆营运证;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使用总质量4500千克及以下普通货运车辆从事普通货运经营的,无需按照本条规定申请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及车辆营运证。” 删去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八条中的“申请”。 将第三十九条修改为“申请从事道路旅客运输站(场)经营业务的,应当在依法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附送符合本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审查完毕,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站(场)经营、机动车维修经营和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应当在依法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进行备案,并分别附送符合本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 将第四十九条修改为“申请从事国际道路旅客运输经营的,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符合本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审查完毕,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应当向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不予批准的,应当向当事人说明理由。 “从事国际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的,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进行备案,并附送符合本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 “国际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持有关文件依法向有关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将第五十三条修改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公安、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应当建立信息共享和协同监管机制,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道路运输及相关业务的监督管理。” 将第五十五条修改为“上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对下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执法活动进行监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监督制度,对其工作人员执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将第五十七条修改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建立道路运输举报制度,公开举报电话号码、通信地址或者电子邮件信箱。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进行举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收到举报后,应当依法及时查处。” 将第六十五条修改为“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许可擅自从事道路旅客运输站(场)经营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不符合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制定的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标准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停业整顿。 “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站(场)经营、机动车维修经营和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未按规定进行备案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备案时提供虚假材料情节严重的,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5年内不得从事原备案的业务。” 将第七十四条修改为“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不严格按照规定进行培训或者在培训结业证书发放时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 将第七十五条修改为“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外国国际道路运输经营者未按照规定的线路运输,擅自从事中国境内道路运输或者未标明国籍识别标志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运输;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的罚款。 “从事国际道路货物运输经营,未按规定进行备案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将第九条、第二十二条、第七十六条中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统一修改为“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将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九条、第七十条、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中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统一修改为“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将第二十三条、第三十七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八十一条中的“交通主管部门”统一修改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将第五十四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七十七条中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统一修改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将第八十一条中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修改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六、删去《农药管理条例》第九条第三款。 七、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统计条例》第三条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 将第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中的“经营单位”修改为“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 八、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一条修改为“海关准予从事海关监管货物的运输、储存、加工、装配、寄售、展示等业务的企业,构成走私犯罪或者1年内有2次以上走私行为的,海关可以撤销其注册登记;报关企业、报关人员有上述情形的,禁止其从事报关活动。” 将第二十六条修改为“海关准予从事海关监管货物的运输、储存、加工、装配、寄售、展示等业务的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暂停其6个月以内从事有关业务: “(一)拖欠税款或者不履行纳税义务的; “(二)损坏或者丢失海关监管货物,不能提供正当理由的; “(三)有需要暂停其从事有关业务的其他违法行为的。” 将第二十七条修改为“海关准予从事海关监管货物的运输、储存、加工、装配、寄售、展示等业务的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关可以撤销其注册登记: “(一)被海关暂停从事有关业务,恢复从事有关业务后1年内再次发生本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情形的; “(二)有需要撤销其注册登记的其他违法行为的。” 将第二十八条修改为“报关企业、报关人员非法代理他人报关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禁止其从事报关活动。” 将第三十条修改为“未经海关备案从事报关活动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下罚款。” 将第六十二条第一款中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规定”修改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规定”。 十、将《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第二款中的“申请信息网络安全审核。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经实地检查并审核合格的,发给批准文件”修改为“承诺符合信息网络安全审核条件,并经公安机关确认当场签署承诺书”;第三款中的“申请人取得信息网络安全和消防安全批准文件后”修改为“申请人执信息网络安全承诺书并取得消防安全批准文件后”;在第四款后增加一款,作为第五款:“文化行政部门发放《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的情况或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拟开展经营活动的情况,应当向同级公安机关通报或报备。” 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二条:“公安机关应当自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正式开展经营活动20个工作日内,对其依法履行信息网络安全职责情况进行实地检查。检查发现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未履行承诺的信息网络安全责任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由文化行政部门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十一、将《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第三条修改为“开办旅馆,要具备必要的防盗等安全设施。” 将第四条第一款修改为“申请开办旅馆,应取得市场监管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向当地公安机关申领特种行业许可证后,方准开业。”第二款中的“工商行政管理”修改为“市场监管”。 十二、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一条修改为“产品质量检验机构提出计量认证申请后,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应指定所属的计量检定机构或者被授权的技术机构按照本细则第三十条规定的内容进行考核。考核合格后,由接受申请的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发给计量认证合格证书。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自愿签署告知承诺书并按要求提交材料的,按照告知承诺相关程序办理。未取得计量认证合格证书的,不得开展产品质量检验工作。” 十三、将《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第十一条修改为“从事婚前医学检查的医疗、保健机构,由其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在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上注明。” 将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修改为“从事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的医疗、保健机构和人员,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许可;但是,从事产前诊断中产前筛查的医疗、保健机构,须经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许可。 “从事婚前医学检查的医疗、保健机构和人员,须经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许可。” 十四、将《放射性药品管理办法》第十条修改为“开办放射性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必须具备《药品管理法》规定的条件,符合国家有关放射性同位素安全和防护的规定与标准,并履行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手续;开办放射性药品生产企业,经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国防 科技 工业主管部门审查同意,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核批准后,由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给《放射性药品生产企业许可证》;开办放射性药品经营企业,经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核并征求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国防 科技 工业主管部门意见后批准的,由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给《放射性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无许可证的生产、经营企业,一律不准生产、销售放射性药品。” 此外,对相关行政法规中的条文序号作相应调整。 国务院决定废止的行政法规 一、国务院关于通用航空管理的暂行规定(1986年1月8日国务院发布 根据2014年7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二、工业产品质量责任条例(1986年4月5日国务院发布) 三、水路货物运输合同实施细则(1986年11月8日国务院批准 1986年12月1日交通部发布 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四、铁路货物运输合同实施细则(1986年11月8日国务院批准 1986年12月1日铁道部发布 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五、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条例(2000年3月1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83号发布) 六、信访条例(2005年1月1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31号公布)
2023-09-02 21:53:131

公路、水路运输全行业统计工作规定

第一条 为科学、有效地组织公路、水路运输全行业统计,完善运输行业管理基础工作,加强对全国公路、水路运输经济的宏观调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和有关运输管理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根据国家关于加强运输统计工作的要求,公路、水路运输全行业统计工作应在各级政府统计部门统一协调下,由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有条件的地区可建立交通行业统计联合组织协调领导小组。第三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从事公路、水路营业性客、货运输或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非营业性客、货运输的单位、私人(包括个体联户),不论其隶属关系、所有制形式如何,均应纳入统计范围。军事部门从事营业性运输的,也应按本规定进行统计。第四条 实施公路、水路运输全行业统计,以全面调查和非全面调查两种方式进行。  实行全面调查的调查对象原则上为从事营业性运输的独立核算的公路、水路运输单位及个体(联户)。上述单位和个体(联户)应执行交通行业统计报表制度,定期向当地公路、水路运输行业管理机构报送统计资料。  实行非全面调查的调查对象原则上为从事营业性运输非独立核算的单位和从事非营业性运输的单位、私人,以抽样调查为主进行。上述单位和私人应按要求向公路、水路运输行业管理机构提供统计资料。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行业统计主管部门对本辖区的行业统计资料审核汇总后,应上报交通部,并报送同级政府统计部门。第五条 公路、水路运输全行业统计调查,应按国家统计局和交通部联合颁发的报表制度、抽样调查方案进行统计,以保证调查资料的规范化。第六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开展公路、水路运输全行业统计,应由交通主管部门与政府统计部门及有关部门根据工作的需要,采取灵活多样的组织形式,加强领导组织协调工作,成立联合领导组(小组),领导和协调所辖地区的公路、水路运输全行业统计工作。其主要任务是:  (一)贯彻公路、水路运输全行业统计调查制度,制定实施工作计划;  (二)组织、协调本辖区公路、水路运输全行业统计调查工作;  (三)搜集、整理和准确及时地提供本辖区的统计调查资料。  (四)对本辖区公路、水路运输全行业统计工作计划执行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实行统计监督;  (五)建立和开发公路、水路运输全行业统计信息系统;  (六)指导地(州、市)、县(区)、乡(镇)开展公路、水路运输全行业统计工作。第七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路、水路运输管理部门负责实施公路、水路运输全行业统计工作。其主要任务是:  (一)承担本辖区公路、水路运输全行业统计调查任务;  (二)执行公路、水路运输全行业统计报表制度,组织有关单位认真填报;  (三)布置公路、水路运输全行业统计抽样调查工作,培训人员,采集、审查、汇总统计数据,提供统计调查资料,进行统计分析;  (四)建立和开发公路、水路运输全行业统计抽样调查数据处理系统。第八条 有关机构和人员,应遵守国家有关保密规定,未经政府统计部门和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批准同意,不得随意对外提供统计调查资料。第九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路、水路运输全行业统计机构,应配备必要的计算机和通信设备。在统一规划下,逐步建立和完善适合公路、水路运输全行业统计需要的统计信息系统,以实现运输全行业统计手段的现代化。第十条 开展和实施公路、水路运输全行业统计工作的日常费用,列入交通部门行政事业费预算,如有困难,不足部分在各级公路、水路运输管理部门征收的公路、水路运输管理费中开支。第十一条 公路、水路运输全行业统计调查工作,应贯彻执行统计人员资格考试制度,对从事公路、水路运输全行业统计调查和计算机操作的人员,有计划地进行岗位培训,做到合格上岗,以保证统计工作质量。第十二条 对能够准确、及时、全面提供统计资料和统计分析并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第十三条 有下列违章行为之一的,根据其情节轻重,由各级公路、水路运输管理部门会同当地政府统计部门,按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一)拒报或屡次迟报公路、水路运输全行业统计调查表者;  (二)虚报、瞒报及伪造、篡改统计资料者;  (三)妨碍或侵犯公路、水路运输全行业统计调查人员执行本规定职权者;  (四)未经核定和批准、自行公布和泄漏统计调查资料者。
2023-09-02 21:53:221

统计的基本任务是什么

问题一:1、什么是统计?统计的基本任务是什么? 《统计法实施细则》第二条规定:“统计是指运用各种统计方法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进行统计调查、统计分析,提供统计资料和统计咨询意见,实行统计监督等统计活动的总称。” 《统计法》第二条规定:“统计的基本任务是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进行统计调查,提供统计资料和统计咨询意见,实行统计监督”。这是《统计法》对我国 *** 统户基本任务的法律规定,也是《统计法》对我国 *** 统计信息、咨询、监督三大功能的法律认可。 问题二:统计的基本任务是什么?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有哪些职权? 《统计法》规定,统计的基本任务是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进行统计调查、统计分析,提供统计资料和统计咨询意见,实行统计监督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行使以下职责和权利。1.要求有关单位和人员依照国家规定如实提供统计资料;2.检查统计资料的正确性,要求改正不确切的统计资料;3.揭发和检举统计调查工作中的违法行为。统计人员行使上述行政执法权时,应当出示县级以上人民 *** 统计机构颁发的工作证件。 问题三:统计工作的基本任务是什么? 学好统计法,充分利用好统计法,维护好统计人员的权利;尽好统计人员的义务; 问题四:统计研究的根本目的和基本任务是什么? 统计研究的根本目的是人们为了认识、研究客观现象,对其数量特征进行搜集、整理、分析的活动。 基本任务是学好统计法,充分利用好统计法,维护好统计人员的权利;尽好统计人员的义务。 问题五:统计调查的基本任务 统计调查与一般的社会调查一样,同属于调查研究活动,但它以搜集数字信息为主要特征。 统计调查的基本任务是,按照所确定的指标体系,通过具体的调查,取得反映社会经济现象总体全部或部分单位以数字资料为主体的信息。 问题六:统计工作每个阶段主要任务是什么 统计设计……统计调查……统计整理……统计分析 问题七:统计学的主要任务是什么? 自己在网上查啊 问题八:根据统计法规定,统计的基本任务是什么? 标题党 问题九:统计的基本职能是什么? 统计具有的三大职能:信息职能、咨询职能、监督职能。 是相互作用、相互促进、相辅相成和密切联系的。信息职能是统计最基本的职能,是保证咨询和监督职能得以有效发挥的前提。 统计的基本任务有: 1) 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进行统计调查、统计分析; 2) 各级统计机构应当提供统计资料和统计咨询意见; 3)各级统计机构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运行状况实行统计监督
2023-09-02 21:53:321

万亚芊:对如何提高《统计法》宣传教育的效果的思考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是规范统计活动的行为准则,它的颁布实施,开创了我国统计有法可依的新局面,使统计工作走上法制轨道。历经二十年的实践与探索,统计法律法规日臻完善,宣传教育的层次也越来越广泛,全社会依法统计的意识正在逐步加强。但是,迟报、漏报、瞒报、拒报以及篡改统计数据的违法现象依然存在,因此,必须重视统计普法宣传的实际效果,我们宣传的目的在于提高广大干部群众对《统计法》的理解和认识,能够自觉地遵法、守法,维护统计工作秩序,降低统计工作中违法案件的发生率,保证统计数据的质量,促进国民经济健康发展。   我认为,目前,造成统计上违法犯罪的原因主要有两种情形。其一是根本不把《统计法》放在眼里,明知故犯。主要有两层含义,一是某些领导为了本单位、本地区的局部利益以及个人的荣辱升迁,对统计工作横加干预,授意、胁迫统计人员弄虚作假,任意膨胀统计数字,践踏《统计法》的威严。二是统计人员迫于领导压力,害怕“穿小鞋”,害怕“打击报复”,不敢坚持真理,明知是违法行为,也听之任之,未能依法办事。其二只因不懂法而为之。《统计法》及其《统计法实施细则》虽已颁布实施多年,仍有一些人尤其是个体、私营企业的老板、经理,根本不知《统计法》为何物,与己有何相干,在他们的意识里,只要能向国家纳税,不超范围经营,就是一个“守法”的经营者,不知还有依法提供统计数据的义务,因此,当统计人员调查取数时,要么不报,要么乱报,严重干扰了统计秩序。由此可见,统计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尤为重要,我认为提高普法的效果应从以下几方面考虑。   一是统计人员要带头学法,做遵守《统计法》的表率   俗话说“正人先正己”。在工作中我接触过这样一些统计,他们只知道发牢骚,怨天尤人,强调领导如何如何不重视统计工作,大摆客观理由。从来不对照《统计法》检查自己的行为,他们当中有的连最基本的统计报表制度都遵守不了,经常的迟报、漏报、甚至竞不催就不报,每次批评他们都不当回事,还振振有词“我太忙了,不就晚报了两天吗,有什么要紧的。”这种工作作风,这样的法制观念,如何能干好统计工作,还有什么理由要求别人来重视呢?因此,统计人员必须提高自身的综合素质,主动钻研,带头学习《统计法》及《统计法实施细则》,只有把这些规定学习好,理解好,运用好,才能自觉的在法律规范的范围内开展统计活动。只有规范了自身的行为,才能够引导、教育周围的人,才能有效的运用《统计法》赋予的权力,纠正、制止、打击利用统计数据弄虚作假,搞腐败的违法行为。   二是要广泛、深入地开展统计普法宣传,营造良好的统计环境   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入,个别企业借着机构改革的幌子,随意裁减、撤换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一些承包、租赁企业表现尤为突出。他们大搞“一言堂,为我独尊”在他们的企业里,用什么人,报什么数,都由承包者一人说了算,毫无法制理念。因此,通过普法,首先要使每一位管统计、用统计的领导干部都能深刻领会《统计法》的内涵,知晓统计在了解国情国力,指导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树立法制观念,自觉的遵法、守法,依法行政,不干扰统计数据的真实性,爱护统计工作者,维护统计事业健康发展。其次要在广大群众中引起共鸣,树立公民依法监督统计工作,依法接受询问、调查、如实提供所需数据的法制观念,自觉地履行《统计法》赋予的权利和义务。如果宣传教育到位,统计工作就会得到广大群众的支持,记得前年一个新统计员在填报《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月报》报表时遇到困难,当他对本生产队的两户个体商店进行调查时,遭到冷遇。我们得知情况后与那位统计员一同来到生产队,同店主进行攀谈,拿出《统计法》与他们共同学习,经过我们的说教,使他们明白了“自己的店虽小,也是决定国民经济发展方向的一个因子”这样一个大道理。从那以后,他们改变了态度,开始主动提供数据了。由此可见,加大统计普法宣传力度是十分必要的,面向社会,大张旗鼓地利用报纸、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进行广泛宣传,达到家喻户晓效果。   三是要强化执法机构,加大执法力度,树立《统计法》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法律的生命在于执行。如果没有强有力的执法机构,再好的法律也会失去作用,形同虚设,因此,必须强化执法机构,建设一支“政治强,作风硬,业务精”的法制工作队伍,开展经常性的统计执法检查,规范统计行为。对那些利用职权非法干预统计数据,骗取政治地位,谋取经济利益、打击报复统计人员的人,要坚决查处,决不留情,对典型的腐败事例公开曝光,加大处罚力度,达到“查处一案,教育一片”的目的,让警钟长鸣,提高《统计法》的震慑力。   第四要奖罚分明,维护统计工作者的合法权益   严惩违法犯罪分子的同时,要对那些因坚持原则,维护《统计法》而遭排挤、报复的统计人员给予重奖,对撤换、调离统计岗位的统计人员要恢复职务,还他们一个公道。同时表彰宣传他们不畏强权的先进事迹,坚定广大统计人员依法统计的信心,充分体现《统计法》的威严与公正。   总之,我坚信,通过各部门的通力配合与协作,以及广大干部群众、统计工作人员的学习与努力,全社会自觉遵法、守法的意识就会有一个比较普遍的提高,统计数据的质量就能够有所保障,统计违法现象就能够得到有效的预防和控制。   (双鸭山农场计划科万亚芊)
2023-09-02 21:53:421

初级统计师考试《统计学和统计法》强化测试试题附答案(2)

2017初级统计师考试《统计学和统计法》强化测试试题(附答案)   强化测试试题二:   单项选择题(以下每小题各有四项备选答案,其中只有一项是正确的。本题共40分,每小题1分。)   1.根据一定的理论和假定条件,用数学方程去模拟现实客观现象相互关系的一种研究方法是( )。   A.大量观察法   B.统计模型法   C.综合指标法   D.统计推断法   2.统计指标按时间标准不同,可以分为( )。   A.预计指标和终期指标   B.基本统计指标体系和专题统计指标体系   C.观察指标和考核指标   D.时点指标和时期指标   3.统计调查可分为全面调查和非全面调查,下述调查属于全面调查的是( )。   A.对某种连续生产的产品质量进行调查   B.某地区对工业企业设备进行普查   C.对全国钢铁生产中的重点单位进行调查   D.为获得农产量全面数据抽选部分地块进行农产量调查   4.调查几个大型的主要的发电厂,就可以了解我国电力生产的基本情况,这种调查属于( )。   A.普查   B.重点调查   C.典型调查   D.抽样调查   5.若一项调查主要不在于取得现象的总体数值,而在于了解与统计数字有关的生动具体情况,做到定性分析与定量分析相结合,宜采用的调查方式是( )。   A.普查   B.定期统计报表   C.重点调查   D.典型调查   6.为了解某高校学生的健康状况,则该校的每一个学生便是( )。   A.调查对象   B.调查总体   C.调查单位   D.报告单位   7.区分全面调查与非全面调查的依据是( )。   A.调查对象所包括的单位是否全面   B.调查结果是否取得了全面资料   C.调查时间是否连续   D.是否已经形成为一种统计报告制度   8.某地区农民家庭年人均纯收入最高为2600元,最低为1000元,据此分为八组形成闭口式等距数列,各组的组距为( )。   A.300   B.200   C.1600   D.100   9.简单分组和复合分组的区别在于( )。   A.选择的分组标志的性质不同   B.选择的分组标志多少不同   C.组数的多少不同   D.组距的大小不同   10.设管理局对其所属的企业的生产计划完成百分比采用如下分组,请指出哪项是最合适的( )。   A.80%-89%,90%-99%,100%-109%,110%以上   B.80%以下,80.1%-90%,90.1%-100%,100.1%-110%   C.90%以下,90%-100%,100%-110%,110%以上   D.85%以下,85%-95%,95%-105%,105%以上   11.划分连续变量的组限时,相邻两组的组限( )。   A.必须是间断的   B.必须是重叠的   C.既可以间断的,也可以是重叠的   D.应当是相近的   12.计算计划完成情况相对指标时,分子和分母的数值( )。   A.只能是绝对数   B.只能是相对数   C.只能是平均数   D.既可以是绝对数,也可以为相对数或平均数   13.有下列甲,乙两部门职员工资数据:甲部门职员工资4000,3000,2500,2000。乙部门职员工资3000,4750,3500,2750。若要比较这两部门职员平均工资差异程度大小,应选用的方法是( )。   A.极差   B.标准差   C.变异系数   D.平均数   14.序时平均数反映( )。   A.同一时间不同现象的一般水平   B.同一时间同种现象的一般水平   C.不同时间不同现象的一般水平   D.不同时间同种现象的一般水平   15.期末水平等于( )。   A.期初水平与累计增长量之和   B.平均发展水平乘以平均发展速度   C.平均发展水平乘以定基发展速度   D.期初水平乘以定期增长速度   16.某企业2005年增加值408.72万元,要求2005年至2010年平均发展速度为105%,则2010年增加值约为( )。   A.522万元   B.548万元   C.497万元   D.429万元   17.报告期与基期比较,工人人数减少4%,同时工人劳动生产率提高25%,则产品产量的变动幅度为( )。   A.-20%   B.-21%   C.+21%   D.+20%   18.在下列选项中属于质量指标指数的是( )。   A.单位产品成本指数   B.职工人数指数   C.销售额指数   D.销售量指数   19.某工厂总生产费用今年比去年上升了50%,产量增加了25%,则单位成本提高了( )。   A.25%   B.50%   C.75%   D.20%   20.事先将总体各单位按某一标志排列,然后依排列顺序和按相同的间隔来抽选调查单位的抽样称为( )。   A.简单随机抽样   B.类型抽样   C.等距抽样   D.整群抽样   21.在一定抽样平均误差的条件下,要提高推断的可靠性,必须( )。   A.扩大系统误差   B.扩大极限误差   C.缩小系统误差   D.缩小极限误差   22.在其他条件不变的情况下,提高抽样估计的可靠程度,其精确程度将( )。   A.保持不变   B.随之扩大   C.随之缩小   D.无法确定   23.保障统计数据的准确性和( )是统计法立法的宗旨。   A.统一性   B.及时性   C.科学性   D.独立性   24.《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属于( )。   A.统计规章   B.统计法律   C.统计行政法规   D.地方性统计法规   25.《统计法》规定,国家建立集中统一的统计系统,实行统一领导、( )的统计管理体制。   A.集中管理   B.分层负责   C.分级负责   D.分级管理   26.在国家统计系统中,上级统计局对下级统计局具有( )。   A.业务上的领导权   B.业务上的指导权   C.行政上的管理权   D.行政上的领导权   27.统计负责人,是指代表本部门或者本单位履行《统计法》规定职责的( )。   A.统计责任人   B.主管领导   C.统计专业技术人员   D.行政管理人员   28.下列各项属于统计专业职务的是( )。   A.统计局长   B.总统计师   C.统计员   D.统计调研员   29.统计调查项目可以分为( )、部门统计调查项目和地方统计调查项目。   A.中央统计调查项目   B.指令性统计调查项目   C.强制性统计调查项目   D.国家统计调查项目   30.如果发生了重大灾情或者不可预料的情况,( )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权决定进行临时性统计调查。   A.县级   B.省级   C.地、市级   D.乡镇级   参考答案:   1.B 2.D 3.B 4.B 5.D 6.C 7.A 8.B 9.B 10.C   11.B 12.D 13.C 14.D 15.A 16.A 17.D 18.A 19.D 20.C   21.B 22.C 23.B 24.C 25.C 26.A 27.D 28.C 29.D 30.A ;
2023-09-02 21:54:051

青海省人民政府决定取消和调整的行政审批等事项目录(共138项)

青海省人民政府令(第104号)  《青海省人民政府决定取消和调整的行政审批等事项目录》,已经2014年12月5日省人民政府第3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省长 郝 鹏2014年12月16日  青海省人民政府决定取消和调整的行政审批等事项目录(共138项)决定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37项)实施机关序号项 目 名 称清 理 依 据 及 理 由备  注省经信委1煤矿矿长资格证书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2013年修订), 已取消相关规定。 2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临时资质由《关于发布<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企业资质等级评定条件(2012年修订版)>的通知》(工信计资〔2012〕6号)设定,予以取消。 省教育厅3中外合作举办学历教育和非学历教育机构聘任校长或主要行政负责人审批《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第25条(国务院令第372号 2003.3.1)取消后转变管理方式,加强日常管理和事中、事后监管。4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的举办者变更及校长任职审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54条 (主席令第80号2002.12.28)省公安厅5易制毒化学品(一类)生产经营备案证明《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5号),该项由“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代替。 省财政厅6评估师资格认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9条(主席令第13号 1994.1.1)取消后转变管理方式,交由行业协会办理。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7介绍外国文教专家来华工作的境外组织资格认可《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27号)附件1:第43项 省国土资源厅8以折股方式缴纳探矿权采矿权价款审批《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27号)附件1:第8项今后不得以折股方式缴纳探矿权采矿权价款。9矿业权公司企业法人未发生变化,原控股股东发生变化按矿权转让审批由《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矿业权转让管理办法的通知》(青政办〔2007〕132号)设定,予以取消。 10跨市州销售的矿泉水的注册登记《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27号)附件1:第9项 省水利厅11江河故道、旧堤、原有工程设施等填堵、占用、拆毁审批《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27号)附件1:第15项 12牧区草原生态保护水资源保障项目年度计划审批《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27号)附件1:第18项 13大型灌溉排水泵站更新改造项目年度计划审批《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27号)附件1:第19项 14小水电代燃料生态保护工程年度计划审批《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27号)附件1:第21项 15水土保持生态建设项目年度计划审批《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27号)附件1:第22项 16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审批《水利部关于取消水利部行政许可事项公告》已取消。 17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机构资质认定《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27号)附件1:第23项 省农牧厅18在渔业部门管理的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实验区开展参观、旅游活动审批《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附件2:第24项根据实际工作情况,我省没有渔业主管部门管理的国家级自然保护区。19外国人进入渔业部门管理的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审批《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附件2:第26项20进入渔业部门管理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核心区从事科学研究观测、调查活动审批《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3〕44号)第32项省农牧厅21建立种畜禽场《种畜禽管理条例》第11、15条(国务院令第153号 2011.1.8)根据实际工作情况,没有审批的必要。22畜禽品种认可与新品种鉴定命名审批《种畜禽管理条例 》第12条(国务院令第153号1994.4.15)根据实际工作情况,省级不进行审批。23渔业船舶服务机构、二、三级培训机构资格认定《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附件2:第27项省商务厅24鼓励类外商投资企业项目确认审批《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27号)附件1:第24项 省卫生计生委25使用二类菌(毒)种的审批该项已由“从事高致病性原微生物或者疑似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审批”替代。 省林业厅26建设工程征占用林地预审《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27号)附件1:第37项 27重点国有林区森林采伐限额审核《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27号)附件1:第38项该项审批取消后,重点国有林区森林采伐限额直接上报省政府审批。省国税局省地税局28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的核准《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27号)附件1:第28项 29对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达到规定条件的服务型、商贸企业和对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减免税的审批《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27号)附件1:第29项 省统计局30发布统计资料审批统计调查制度部分内容,不单独实施审批,予以取消。 31部门公布统计数据的备案《中
2023-09-02 21:54:121

根据什么统计法 一笔表示一个数据

一、单项选择题1、《统计法》所指的统计是( )。A. 数理统计 B. 自然科学统计 C. 经济统计 D.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统计2、事业组织执行国家统计调查或地方统计调查任务,接受( )的指导。A. 地方人民统计 B. 主管部门 C. 地方人民 D. 国家统计局3、《统计法》规定,统计、统计人员对报送的统计资料的( )负责。A. 真实性 B. 及时性 C. 全面性 D. 科学性4、根据《浙江省统计工作监督管理条例》规定,本省境内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应当在依法设立或变更后( ),到当地县级以上人民统计办理统计登记或变更统计登记手续。A. 十日内 B. 十五日内 C. 三十日内 D. 六十日内5、统计、统计人员对调查中知悉的统计调查对象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 )。A. 权力 B. 责任 C. 义务 D. 权利6、某县农调队在住户调查过程中,未经住户同意,便在某报纸上公布了该住户的家庭收入情况,这是一种( )。A. 合法行为 B. 失当行为 C. 依法行使职权行为 D. 统计违法行为7、经济普查每5年进行一次,分别在逢3、8的年份实施,标准时点为普查年份的( )。A. 1月1日 B. 6月30日 C. 10月1日 D. 12月31日8、农业普查每( )进行一次。A. 10年 B. 5年 C. 4年 D. 3年9、国家机关违反《统计法》的规定,未报经审查或者备案,擅自制发统计调查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统计责令改正,予以( )。A. 罚款 B. 通报批评 C. 行政处分 D. 警告10、《统计法》规定,对事业组织和( )的虚报统计资料的统计违法行为,由县级以上人民统计予以警告,并可以处以罚款。A. 国家机关 B. 社会团体 C. 个体工商户 D. 公民11、某统计调查对象没有按期向A县统计局上报法定统计调查表,A县统计局可以依法向其发出( )。A. 《责令改正通知书》 B. 《统计调查表催报单》 C. 《行政处罚决定书》 D. 《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12、本行政区域内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工作的承办机关是( )。A. 国家统计局 B. 省级人民统计 C. 市级人民统计 D. 县级人民统计13、《浙江省统计违法行为行政处分规定》规定,行政机关虚报、瞒报、伪造、篡改统计资料数额占应报数额20%以上的,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 )。A. 通报批评 B. 警告处分 C. 降级处分 D. 撤职直至开除处分14、某分管统计工作的负责人认为统计人员填写的一个统计数据不准,便亲自动手修改了该统计数据,其行为属于( )。A. 伪造统计资料的行为 B. 篡改统计资料的行为 C. 行政监督行为 D. 依法履行职务行为15、违反统计法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由(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A. 机关 B. 统计部门 C. 监察机关 D. 行政执法机关16、人均GDP是指( )。A. 人均得到收入 B. 人均生产总值 C. 人均得到工资 D. 人均花费总额17、杭州市编制居民消费价格指数需要调查的商品和服务价格有( )。A. 100种左右 B. 300种左右 C. 500种左右 D. 800种左右18、计算居民消费价格指数的各种商品和服务的权数确定是( )。A. 按居民家庭商品和服务项目支出平均 B. 按居民家庭商品或服务项目支出比重 C. 按中、低收入家庭的消费结构 D. 按商场(店)商品或服务项目的收入比重19、工资总额统计的范围是( )。A. 工资和补贴 B. 全部劳动报酬 C. 实发的工资 D. 工资单上的工资20、工资总额的统计是( )。A. 扣除所缴纳的社会保险之后的金额 B. 扣除所缴纳的社会保险之前的金额 C. 扣除个人所得税和所缴纳的社会保险之后的金额 D. 扣除个人所得税和所缴纳的社会保险之前的金额二、多项选择题21、《统计法》规定的统计的基本任务是( )。 A. 提供统计资料和统计咨询意见 C. 进行统计调查、统计分析 B. 实行统计监督 D. 组织统计执法检查22、《统计法》规定,事业组织应当设置( ),建立健全统计资料的审核、交接和档案等管理制度。A. 原始统计记录 B. 综合统计记录 C. 统计台帐 D. 统计计划23、《统计法实施细则》规定,按照规定程序批准的统计调查表,必须在右上角标明( )。A. 表号、制表机关 B. 批准或者备案机关 C. 批准或者备案文号 D. 有效期限24、《统计法》规定,各地方、各部门、各单位的领导人不得( )统计、统计人员篡改统计资料或者编造虚假数据。A. 命令 B. 强令 C. 指示 D. 授意25、某县统计局经立案调查,发现某规模以上工业聘用的统计人员没有取得统计从业资格证书,县统计局应当依法对该( )。A. 责令限期改正 B. 予以警告并通报批评 C. 予以警告或者通报批评 D. 予以罚款26、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统计从业资格的,下列各项中,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统计的处理正确的是( )。A. 不予受理 C. 给予批评教育 B. 不授予统计从业资格 D. 给予警告27、农业普查行业范围包括( )。A. 农作物种植业 B. 林业 C. 畜牧业 D. 渔业和农林牧渔服务业28、《统计法》规定,统计人员应当坚持( ),具备执行统计任务所需要的专业知识。A. 依法办事 B. 实事求是 C. 秉公执法 D. 恪守职业道德29、统计、统计人员有权( )。A. 要求有关单位和人员依照国家规定,如实提供统计资料 B. 检查统计资料的准确性 C. 要求改正不确实的统计资料 D. 揭发和检举统计调查工作中的违法行为30、地方、部门、单位的领导人,有下列( )行为之一的,应当给予行政处分。A. 自行修改统计资料或者编造虚假数据 B. 强令、授意、指使统计、统计人员及其他有关人员篡改统计资料 C. 强令、授意、指使统计、统计人员及其他有关人员编造虚假数据 D. 对依法履行职责、抵制或者检举、揭发统计违法行为的人员进行打击报复31、《统计法》规定,具有上报统计资料义务的有关统计调查对象,包括( )。A. 国家机关和社会团体 C. 个体工商户 B. 事业组织 D. 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公民32、下列行为中,需要追究法律责任的有( )。A. 单位的领导人发现统计人员填报的数据错误,直接修改 B. 统计人员拒绝按照领导人的授意编造虚假数据 C. 统计调查对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据实答复《统计检查查询书》 D. 统计调查对象未按照规定设置原始统计记录或统计台帐33、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包括范围是指( )。A. 工薪收入 C. 工薪收入、个体经营收入、离退休收入、利息红利等收入 B. 工薪及离退休收入 D. 扣除个人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社保额后的收入34、居民消费价格指数(CPI)是反映居民所消费( )。A. 商品价格变动的指标 C. 是包括房价在内变动的指标 B. 商品和服务价格变动的指标 D. 不包括房价在内变动的指标35、计算人均可支配收入的城镇居民家庭样本户的抽选原则是( )。A. 收入相对较好的家庭 C. 按全部社区、家庭一定间隔等距抽取 B. 按“随机原则”抽取一部分家庭 D. 按自愿原则抽取三、判断题36、各地方、各部门、各单位的领导人不得强令统计、统计人员篡改统计资料或者编造虚假数据,但可以授意。正确 错误37、对未标明法定标识或者超过有效期限的统计调查表,有关统计调查对象有权拒绝填报,统计应当建议制表机关废止。正确 错误38、《农业普查条例》规定:普查办公室和普查人员对在农业普查工作中搜集的单个普查对象的资料,应予保密,不得用于普查以外的目的。正确 错误39、某县统计局发现某上报的统计数据存在疑问,可以向该发出《统计检查查询书》进行询问,该应当按照规定的期限和要求如实答复。正确 错误40、实施统计执法检查时,检查人员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询问,要求如实提供情况。正确 错误
2023-09-02 21:54:241

统计登记证取消了吗

法律分析:全国范围推行“五证合一”改革,在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的基础上全面实行“五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模式,整合社会保险登记证和统计登记证,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加载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以下称统一代码)的营业执照,社会保险登记证和统计登记证不再另行发放。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第二条 统计资料能够通过行政记录取得的,不得组织实施调查。通过抽样调查、重点调查能够满足统计需要的,不得组织实施全面调查。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应当加强统计规律研究,健全新兴产业等统计,完善经济、社会、科技、资源和环境统计,推进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等现代信息技术在统计工作中的应用,满足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第四条 地方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明确本单位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的责任主体,严格执行统计法和本条例的规定。
2023-09-02 21:54:411

统计执法检查的特征

1、统计执法检查是由国家依法授权的机关进行的。 《统计法实施细则》明确规定:“国家统计局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是国家贯彻并监督执行统计法规的机关。”可见,国家统计局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是国家依法授权的统计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具有统计执法检查权。2、统计执法检查是一种行政执法活动,具有严肃性、权威性和国家强制性。  统计执法检查,是法律赋予统计部门的职权,也是法律赋予统计管理相对人包括统计调查者、统计调查对象和统计资料使用者的法定义务。一方面,各级统计部门要忠于职守,正确地履行职责,认真做好对统计法贯彻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不得随意放弃对各种统计违法行为的查处权。另一方面,各级统计部门在行使检查职权时,被检查单位和个人必须予以配合,不得干涉、阻挠或者拒绝检查。3、统计执法检查是按照一定的权限、程序和方式进行的。  首先,为了防止滥用检查权,保障被检查对象的合法权益,统计执法检查的主体必须是法定的。如对统计违法案件的查处,只能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进行。其次,各级统计部门必须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方式进行执法检查,不能各行其是。4、统计执法检查具有主动性。  统计机构要通过开展统计调查、统计分析以及统计监督,完成《统计法》所规定的各项任务,为此必须通过执法检查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保障统计工作科学有序的进行。这就决定了统计执法检查应该是积极的、主动的活动。统计执法检查,不仅要对已经发生的统计违法行为进行严肃查处,还要主动做好防患于未然的工作,积极开展统计普法宣传教育,提高全社会的统计法律意识,预防、减少各种统计违法行为的发生。
2023-09-02 21:54:491

中国人口普查从什么时候开始

我国的人口普查每10年进行一次,即在年号末尾为0的年份进行。这是1987年制定的《统计法实施细则》规定的。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成功地进行了五次人口普查,这些普查分别于1953、1964、1982、1990、2000年进行。我们可以看出,1982年及以前的人口普查,进行的时间上是不规范的,即年号末尾逢2、逢3、逢4的都有,这是因为过去国家对普查进行的时间未做明确规定,所以人口普查进行的时间不统一。1987年制定的《统计法实施细则》规定了每10年一次人口普查,在年号末尾为0的年份进行,从此,人口普查就走上了法制化、规范化的轨道。在年号末尾为0的年份进行人口普查,也是联合国所建议和提倡的,是世界大多数国家进行人口普查所采用的时间(少数国家不在逢0的年份进行,但也是接近0的年份)。从这方面来讲,我国人口普查同国际是一致的。人口普查登记结束后,通过对若干指标进行先期快速汇总,我国一般在3—5个月内就能够发布主要数据。所有指标的计算机交叉汇总相对慢一些,要经过编码、录入、编辑、逻辑审核、数据净化、最后汇总等工作程序,因此,全部数据的汇总和发布,约在距普查登记标准时间后的一年左右。我国人口普查主要数据的发布和全部数据处理完成和发布的时间,同世界各国比较是处于领先地位的,普查数据完成和发布速度之快,曾引起许多国家的惊讶。
2023-09-02 21:55:061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的第一章 总 则

《统计法》所指的统计,是指运用各种统计方法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进行统计调查、统计分析,提供统计资料和统计咨询意见,实行统计监督等活动的总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统计项目分类,由国家统计局规定、调整。 国家有计划地用现代信息技术装备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建立健全国家统计信息自动化系统。国务院各部门根据工作需要,有计划地用现代信息技术装备本部门及其管辖系统的统计机构。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国家统计信息工程建设列入发展计划。国家统计信息工程建设,由国家统计局统一领导,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分级负责。 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实行工作责任制,实行考核和奖惩制度,不断提高工作质量和工作效率。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依法独立行使下列职权:(一)统计调查权――调查、搜集有关资料,召开有关调查会议,检查与统计资料有关的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调查对象应当依照《统计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如实提供统计资料和情况,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二)统计报告权――将统计调查取得的统计资料和情况加以整理、分析,向上级领导机关和有关部门提出统计报告。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阻挠和扣压统计报告,不得篡改统计资料。(三)统计监督权――根据统计调查和统计分析,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进行统计监督,检查国家政策和计划的实施,考核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工作成绩,检查和揭露存在的问题,检查虚报、瞒报、伪造、篡改统计资料的行为,提出改进工作的建议。有关部门和单位对统计机构、统计人员反映、揭露的问题和提出的建议,应当及时处理,作出答复。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各部门、各企业事业组织,应当根据国家统计任务和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需要,在下列方面加强对统计工作的领导和监督:(一)领导和支持统计机构、统计人员和其他有关人员执行统计法规和统计制度,准确、及时地完成统计工作任务,加强统计工作现代化建设;(二)吸收和组织统计人员参加讨论有关政策和计划、研究经济和社会发展问题的会议,发挥统计的服务和监督作用;(三)根据国家统一部署,组织实施重大的国情国力普查;(四)按照规定审批统计调查计划,切实解决经批准的统计调查需要的人员和经费。 国家统计局及其派出的调查队、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是国家执行统计法规和统计制度的机关,负责监督检查统计法规和统计制度的实施,维护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的职权,依法查处违反统计法规和统计制度的行为。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依法查处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统计违法行为;在国家统计局派出的调查队组织实施的统计调查中发生的统计违法行为,由组织实施该项统计调查的调查队负责查处。
2023-09-02 21:55:271

统计法实施条例共有多少章多少条

  《统计法实施条例》8月1日起施行,严惩经济数据造假。下面是我精心为你们整理的关于2017统计法实施条例全文内容的相关内容,希望你们会喜欢!  2017统计法实施条例全文内容_统计法实施条例细则有哪些  2017统计法实施条例全文内容  日媒称,中国将从8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此银凳桥举目的据说是严惩虚报国内生产总值(GDP)等经济数据和篡改数据等行为,以恢复公信力。  据日本《产经新闻》6月26日报道,不久前,中国国家统计局正式成立了“统计执法监督局”,改变指挥系统,统一管理下级统计当局,避免地方政府官员操纵数据。另外,条例还就事前泄露统计数据等行为规定了罚则。  报道称,在该条例实施前的7月中旬,中国将发布今年二季度GDP统计数据。  《产经新闻》报道称,今年1月,辽宁省省长陈求发在省人大会议作政府工作报告时表示,辽宁省所辖市县在2011年至2014年存在财政收入数据造假的问题,导致经济数据被注入水分。地方政府公开承认经济数据造假,这在中国还是头一次。  另据台湾“中央社”6月26日报道,审计署公布央企审计情况显示,在20家央企中有多达18家虚增收入,过去数年累积总额达到2001.6亿元人民币。  台湾媒体援引大陆媒体6月26日的报道称,虚构业务、人为增加交易环节、调节报表是这些央企虚增收入的主要方式。  报道称,过去几年来,这18家被审计署发现虚增收入的央企,虚报总额达2001.6亿元、利润202.95亿元,分别占同期收入与利润的0.8%和1.7%。  【延伸阅读】对经济数据造假“零容忍”  经济数据造假之所以乱象环生,与一个时期以来“官出数字、数字出官”的做法相关,也与我国过去统计监管薄弱、执法不严相关。要想杜绝经济数据造假,须解决好政绩观的问题,加快推动统计改革,在统计系统建立全员、全链条、全流程的统计数据责任制。此外,更须强化统计法治建设,坚持用法治思维和方式推动统计事业发展  近日,中纪委官网陆续发布了中央第十二轮巡视对有关地区和单位的巡视反馈情况。反馈结果指出,吉林和内蒙古存在“有的地方经济数据造假”问题。此前,中央巡视组在巡视辽宁时也指出,辽宁全省普遍存在经济数据造假问题。  统计数据是科学决策的重要依据,统计数据质量的高低直接决定着统计信息的价值,影响着科学决策的出台。经济数据一旦造假,危害巨大。在现实中,有些地方为了让经济运行的成绩单更好看,加注的水分甚至比实际成果还要多;有些地方的官员刚刚上任时故意压低经济数据,干了一段时间后,又给经济数据注水,目的是彰显政绩,以求获得提拔重用;还有个别地方为了获得政策支持,故意压低经济数据,努力给自己带上贫困的帽子……  经济数据造假之所以乱象环生,与一个时期以来“官出数字、数字出官”的做法密切相关。在唯GDP论英雄的背景下,个别官员为了快出成绩、多出成绩,往往抱着急功近利的心态,想方设法在经济数据统计上注水造假粗轿。加之,过去我国对统计监管薄弱、执法不严,也让一些人敢于钻空子。  经济数据造假,不仅有违“官德”,且事属违法,将严重影响民众对政府各种统计数据的信任程度,直接损害党和政府的形象和权威,给政府公信力带来巨大伤害。因此,必须坚决对这种现象说“不”,敢于对经济数据造假行为“零容忍”。  杜绝经济数据造假,首先须解决好政绩观的问题。通过改革政绩考核制度、完善干部考核评价制度,纠正长期以来单纯以经济增长速度评定政绩的偏向,真正做到不以国内生产总值增长率论英雄,推动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树立正确的政绩观。这样才能真正引导领导干部把更多精力放到转方式、调结锋猛构、促改革、惠民生上来,追求实实在在的发展、追求没有水分的发展、追求质量效益相统一的发展。  同时,要加快推动统计改革。要在统计系统建立全员、全链条、全流程的统计数据责任制,健全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统计管理体制,健全统计数据质量责任制,确保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独立调查、独立报告、独立监督的职权不受侵犯,确保统计资料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最重要的还是应强化统计法治建设,坚持用法治思维和方式推动统计事业发展。加大对领导干部学法守法的普法教育,增强领导干部带头遵守统计法律的自觉性和主动性;加强统计执法、监督、检查,坚决防范和制止个别地方、少数人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的行为,做到有案必查、查案必实、实案必惩,确保各类重大统计数据造假案件得到及时有效查处,使违法者付出高额成本,形成不敢违法、不能违法、不想违法的法治社会氛围。请点击输入图片描述(最多18字)
2023-09-02 21:55:421

《统计法实施条例》什么时候施行?

国务院近期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将自8月1日起施行。条例明确,地方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明确本单位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的责任主体。根据条例,地方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及其负责人应当保障统计活动依法进行,不得侵犯统计机构、统计人员独立行使统计调查、统计报告、统计监督职权,不得非法干预统计调查对象提供统计资料,不得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统计调查对象应当依照统计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统计资料,拒绝、抵制弄虚作假等违法行为。条例还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公布主要统计指标涵义、调查范围、调查方法、计算方法、抽样调查样本量等信息,对统计数据进行解释说明。在提升统计工作效能方面,条例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应当加强统计规律研究,健全新兴产业等统计,完善经济、社会、科技、资源和环境统计,推进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等现代信息技术在统计工作中的应用,满足经济社会发展需要。
2023-09-02 21:56:113

1、什么是统计?统计的基本任务是什么?

  《统计法实施细则》第二条规定:“统计是指运用各种统计方法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进行统计调查、统计分析,提供统计资料和统计咨询意见,实行统计监督等统计活动的总称。”  《统计法》第二条规定:“统计的基本任务是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进行统计调查,提供统计资料和统计咨询意见,实行统计监督”。这是《统计法》对我国政府统计基本任务的法律规定,也是《统计法》对我国政府统计信息、咨询、监督三大功能的法律认可。
2023-09-02 21:56:542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何时开始实施

全国人大常委会6月27日上午表决通过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统计法》于1983年12月8日颁布。在1996年5月15日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修改《统计法》,对《统计法》进行第一次修改。时隔13年,《统计法》再次修订,并于2010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
2023-09-02 21:57:082

什么是统计行政处罚?有哪些种类?

小张:甄律师,做为一名基层统计人员,自己深刻认识到只有学好统计法律法规,才能在实际工作中做到依法统计。但我对统计行政处罚是怎样一回事还不太清楚,请您给讲讲?甄律师:小张,统计行政法律责任主要包括统计行政处罚、行政处分两种形式。而统计行政处罚是指各级统计行政机关依法对违反统计法律规范的行为给予的处罚。小张:那么它有哪些特点呢?勤律师:统计行政处罚的特点主要有四点:1.实施统计行政处罚的主体是特定的国家统计行政机关。不同的统计行政违法行为,由不同层次的统计行政机关处理,其它行政机关不能行使处罚权。2.被处罚的行为是违反统计行政法律法规的行为,统计行政处罚行为的作出是以相对人的行政违法行为为前提的。3.统计行政处罚属于行政制裁范畴,只适用于统计违法,不适用于民事违法和犯罪,不同于民事处罚和刑事处罚。4.被处罚的行为只是一般统计行政违法行为,也就是说,这些行为都是未构成犯罪的行为。小张:目前,统计行政处罚有哪些种类?位律师:我国统计行政处罚的种类有:①警告;②罚款;③没收违法所得。小张:某企业因提供不真实统计资料,能否给予两种以上行政处罚?国律师:可以。
2023-09-02 21:57:253

把两个有联系的统计表合成一个表能更简洁地表示信息这句话是对还是错

把两个有联系的统计表合成一个表能更简洁地表示信息这句话是对  《统计法实施细则》第二条规定:“统计是指运用各种统计方法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进行统计调查、统计分析,提供统计资料和统计咨询意见,实行统计监督等统计活动的总称。”  《统计法》第二条规定:“统计的基本任务是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进行统计调查,提供统计资料和统计咨询意见,实行统计监督”。这是《统计法》对我国政府统计基本任务的法律规定,也是《统计法》对我国政府统计信息、咨询、监督三大功能的法律认可。
2023-09-02 21:57:541

求对财务表的数据运用统计法进行分析或者对报表进行财务分析的毕业论文~谢谢

一.实习目的 实习是统计学专业教学计划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对学生进行实际统计工作能力初步训练的基本形式,是培养学生职业技能与能力的重要环节,是全面检验和提高我校教育教学质量的必要措施。 实习的目的是使学生巩固和运用所学的基础知识和基本技能,建立统计意识和思想,运用收集数据的方法,并能够根据数据的特点选用恰当的统计方法进行分析和推断,获得相关经验,进一步理解统计的特点与规律,培养与提高学生独立从事统计工作的能力,并使学生接受深刻的专业思想教育。 到邯郸市统计局的第一天我就学到了不少。那天统计局的领导为我们精心安排了一天的实习培训。初步介绍了统计工作的有关情况,包括向我们传达了关于建立统计报表关系和开展统计报表网上直报工作的通知。几个部门的领导还分别向我们具体讲解了工业企业、服务业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等如何进行调查询问和填表的情况,告诉我们如何简单快捷的区分三个产业以及大中小企业。为了让我们增强统计工作的法律意识,领导们还特别向我们介绍了统计法。所谓统计法,是指调整国家统计机关行使统计职能而产生的统计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统计关系,是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公民在有关搜集、整理、分析、提供、颁布和管理统计资料的统计活动中所产生的社会经济关系。统计的基本任务是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进行统计调查、统计分析,提供统计资料,实行统计监督。统计法是国家统计机关行使职能的法律依据,也是国家进行社会经济监督的有力工具。为了有效地、科学地组织统计工作,保障统计资料的准确性和及时性,发挥统计在了解国情国力、指导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的顺利发展,1983年11月8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自1984年1月1日起施行。1987年2月15日,经国务院批准,国家统计局又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另外,还强调了统计工作者的职业道德,要实事求是,依法统计,严守秘密公正透明,服务社会等等。也许他们的讲解不如学校老师那么系统与规范,但平实的语言中却透露了他们丰富的实际经验,我们听起来也觉得易于理解。由于一部分人第二天就要到各区里去做实际调查工作,所以领导们强调了一些工作的具体事项,为了能够完成好工作,我仔细的记录下了每一点,巴望着第二天能把它们用于实践中。而然很可惜的是我并没有被分到区里做调查,而是被留在了局里,分到了服务业。对此我虽然觉得没能把那些刚学来的新知识付诸实践有一点遗憾,但同时对我未来的新工作也充满了期待。 刚到服务业的时候,我的心里很没底。因为这对我来说是完全陌生的,我甚至不知道服务业做哪些主要工作。但也正因为是这样,我也很确定自己能在这里学到很多以前根本不可能知道的东西。刚进入服务业的时候,主任并没有马上让我们做一些复杂的工作,而是由易到难,循序渐进。先让我们在电脑上熟悉了有关文件的路径和数据系统,这对于身为中专生的我们来说自然很容易,但主任丝毫没因为这个简单就随便放过去,而是一再对我们强调要仔细,这使得让我们信心大增的同时,也感叹统计工作者严谨的态度。当我们掌握了基本数据的导出工作之后,主任又逐渐教会我们处理数据,整合表格和审核校对等工作。之后我们每天都重复着同样的工作,那些统计工作给我最大的感觉就是不停地重复,一边又一遍地检查,一个数据一个数据地查、看、找,加上各个部门各个层级的数据又是那么繁杂,没一会工夫我就会觉得有点头晕脑胀,头昏眼花。可但是不能松懈,一定要保持注意力的高度集中,这样才不至于出错。要知道一个小数据的谬误就可能导致整个分析的不准确,统计工作真的是一个精细活!这也就告诉我们在以后的学习生活中,一定要有意识地锻炼自己,做任何事都应该认真仔细。这不仅仅是统计工作者所应具备的特有素质,也是我们做好每一件事的前提。 二。实习过程 第一天到市统计局报到时,一进门,就看到书柜上排列着奖章,先进单位、统计学会先进单位等等,都是国家统计局给予邯郸市统计服务处的表彰,也是对他们工作的肯定,我为自己能有幸到这里认识实习而感到骄傲。 梁处长和所内同事对我们的到来也表示了欢迎。梁处长对我们今后几天实习的具体工作做了安排,具体包括《统计》杂志的出版,统计 论文 出版的校对及统计学会的一些工作。在次,我也就这几个工作做汇报。 首先,是关于论文集的校对工作,也是此次实习中的重点工作,由于这本论文集的重要性,更要求我们校对工作的严格,在次之前,服务处的同事已经对该论文集校对过三遍,但为了确保 论文 集的正确无误,我们又进行了第四次校对工作。我也不得不为服务处里同事们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感到钦佩。首先我们学习了校对工作的基本常识,要求我们对哪怕是一个标点符号的错误也不能放过。在校对过程中,印象较深的是关于统计报表的校对,统计报表就严格的编制规则,如规定表号采用一位英文字母或罗马字母和三位数码表示。英文字母或罗马字母表示全局统计报表制度的排列顺序,三位数码分为两段,第一位数码为第一段表示统计报表的报告期别,或报表的性质,即是年报还是定报,是综合表还是基层表;是经常性调查还是一次性调查或是普查、试行表。第二、三位数码为第二段表示统计报表的顺序。还学习了统计报表的性质代码:1、基层年报;2、基层定报;3、综合年报;4、综合定报;5、一次性调查;6、普查。从中不仅学习了如何查找错误遗漏还懂得了如何制表。 其次,是关于服务处网站的建设,也是本次实习过程中工作时间较长的工作。我的主要工作是学会网站建设的一些基本知识,并单独处理网站的文章录入,信息搜集等任务。。 再次,在实习期间,利用服务处书籍多的优点,阅读了大量关于统计方面的书,如《中国统计》、《服务业统计》以及诸多统计专业 论文 ,充实了自己的理论知识,收益非浅,还了解统计学会工作的大致流程。作为一名中专就要毕业的学生能够在邯郸市统计局里实习,我感到非常的荣幸。此次实习,主要实习的内容是学习如何输入报表,汇总数据,日常电话接听、客户接待工作,以及给各种杂活。简单来说就是学习做一位办公室文员。刚开始实习时, 真有些不习惯。面对着这么生疏的环境,心态还没有及时的转变过来。不过经过慢慢的适应自己也就同办公室的同事也可以说是各位哥哥、姐姐、阿姨们都熟的打成一遍了。他们都把我当着小布丁看,也许是因为我年龄比他们小,长得可爱,性格开朗,又刚来实习的缘故吧,嘻嘻。所以大家都很照顾我,无论在工作上还是在生活上。在工作上,如我遇到有不会的东西,请教他们,他们都很乐意的解析给我听和教我。 三、实习心得体会 在此之先,我想向所有为我的实习提供帮助和指导的老师和服务处的领导和同事致谢,感谢你们为我的顺利实习所作的努力和帮助。 通过实习,我在统计学方面获得了一些实际的工作经验,巩固并检验了自己两年学习的知识水平。实习期间,我了解并参与了统计 论文 集的校对工作。在此期间,我进一步学习了统计学的理论知识体系,对统计有了更深的理解,将理论与实践有机结合起来。我的工作得到了实习单位充分的肯定和较好的评价。 本次认识实习是我中专生活中不可或缺的重要经历,其收获和意义可见一般。首先,我可以将自己所学的知识应用于实际的工作中,理论和实际是不可分的,在实践中我的知识得到了巩固,解决问题的能力也受到了锻炼;其次,本次实习开阔了我的视野,使我对统计在现实中的运作有所了解,也对统计也有了进一步的掌握。 在实习过程中还有些其它方面也让我学到了很多东西。在20天的实习时间里,我基本上掌握了统计工作的一些具体操作细节,知道统计工作是一项具有创造性的活动,要出一流成果,就必须要有专业的统计人才和认真严肃的工作态度。在实践的校对工作中,知道一丝不苟的真正内涵。 认识实习期间,我利用此次难得的机会,努力工作,严格要求自己,虚心向领导和同事求教,每天按时报到,严格遵守各种规章制度。认真学习统计专业知识,阅读了大量统计方面的各种杂志, 论文 集,书籍等,进一步掌握了统计技能,从而进一步巩固自己所学到的知识,为以后真正走上工作岗位打下基础。但在短暂的实习过程中,我也深深的感觉到自己所学知识的肤浅和在实际运用中的专业知识的匮乏,刚开始的一段时间里,对一些工作感到无从下手,茫然不知所措,这让我感到非常的难过。在学校总以为自己学的不错,一旦接触到实际,才发现自己知道的是多么少,因此在以后的学习中应更加努力,让自己掌握好更多的专业知识,更好的运用统计这门科学。 最后,我想借此机通过此次实习,让我学到了很多课堂上更本学不到的东西,仿佛自己一下子成熟了,懂得了做人做事的道理,也懂得了学习的意义,时间的宝贵,人生的真谛。明白人世间一生不可能都是一帆风顺的,只要勇敢去面对人生中的每个驿站!这让我清楚地感到了自己肩上的重任,看清了自己的人生方向,也让我认识到了会计工作应支持仔细认真的工作态度,要有一种平和的心态和不耻下问的精神,不管遇到什么事都要总代表地去思考,多听别人的建议,不要太过急燥,要对自己所做事去负责,不要轻易的去承诺,承诺了就要努力去兑现。单位也培养了我的实际动手能力,增加了实际的操作经验,对实际的财务工作的有了一个新的开始,更好地为我们今后的工作积累经验。我知道工作是一项热情的事业,并且要持之以恒的品质精神和吃苦耐劳的品质。我觉得重要的是在这段实习期间里,我第一次真正的融入了社会,在实践中了解社会掌握了一些与人交往的技能,并且在次期间,我注意观察了前辈是怎样与上级交往,怎样处理之间的关系。利用这次难得的机会,也打开了视野,增长了见识,为我们以后进一步走向社会打下坚实的基础。 实习期间,我从末出现无故缺勤。我勤奋好学.谦虚谨慎,认真听取老同志的指导,对于别人提出的工作建议虚心听取。并能够仔细观察、切身体验、独立思考、综合分析,并努力学到把学样学到的知道应用到实际工作中,尽力做到理论和实际相结合的最佳状态,培养了我执着的敬业精神和勤奋踏实的工作作风。也培养了我的耐心和素质。能够做到服从指挥,与同事友好相处,尊重领导,工作认真负责,责任心强,能保质保量完成工作任务。并始终坚持一条原则:要么不做,要做就要做最好。
2023-09-02 21:58:041

全国人口普查每几年一次,下次是那年?

不告诉你大苏打
2023-09-02 21:58:167

统计执法证管理办法属于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科学有效地组织统计执法检查工作,保障统计法和统计制度的贯彻实施,维护和提高统计数据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及其实施细则,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各级统计行政机关负责贯彻并监督执行统计法和统计制度,统一领导、组织本行政区域内的统计执法检查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在同级统计行政机关的组织指导下,负责监督检查本部门管辖系统内统计法和统计制度的贯彻实施,协助统计行政机关查处本部门管辖系统内的统计违法行为。第三条 各级统计行政机关应建立统计执法检查责任制,切实保障统计执法检查所需的人员、经费和其他工作条件。第四条 统计执法检查应当贯彻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方针,坚持预防、查处和整改相结合,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合法、公正、公开、高效地进行。第二章 统计检查机构和统计检查员第五条 国家统计局法制工作机构负责统一组织、管理全国的统计执法检查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统计行政机关的法制工作机构负责统一组织、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统计执法检查工作。地、县级统计行政机关应当根据工作需要,设置统计检查机构。未设检查机构的,应指定有关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统计执法检查工作。各级统计行政机关及其直属的调查队、普查中心可以根据工作需要,配备统计检查员。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可以根据工作需要,配备统计检查员。第六条 统计检查机构的主要职责是:
2023-09-02 21:58:481

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级行政审批项目清理结果的决定(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令第3号)

一、经审定,保留行政审批项目294项,转为备案行政审批项目21项(含合并后转为备案的1项),合并保留行政审批项目27项(由64项合并为27项),下放行政审批项目76项(含部分下放9项),取消行政审批项目32项,暂停实施行政审批项目5项,转为配套服务事项2项,新上报服务事项2项。二、取消和暂停实施的行政审批项目,各实施主体应当自本决定公布之日起立即停止实施;转为事后监管的事项,各实施主体不得再以行政审批方式实施管理,且不得以任何形式变相实施。三、保留和合并的行政审批项目,一律进入市政务服务中心办理,做到应进必进。对没有按照要求进入的单位,要向市监察局做出书面说明。四、下放的行政审批项目,各县(市)、区和各部门要按照规定时限做好落实和衔接工作,明确分工和责任,确保落实到位。五、市、县(区)两级人民政府法制、监察、编制等有关部门要加强对行政审批的监督检查,从严规范行政审批行为。对违反本决定和其他有关规定设定、实施行政审批的,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附件:  附件1:保留的市级行政审批项目目录(294项)  附件2:合并保留的市级行政审批项目目录(27项)  附件3:取消的市级行政审批项目目录(32项)  附件4: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76项)  附件5:备案的市级行政审批项目目录(21项)  附件6:暂停实施的市级行政审批项目目录(5项)  附件7:配套服务项目目录(4项)  附件1   保留的市级行政审批项目目录(294项) 序号单位编号事项名称审批性质设立依据确认  意见备注一市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局1企业名称预先核准许可  审批《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保留 2内资企业登记许可  审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保留 3企业集团登记许可  审批《企业集团登记暂行规定》保留 4外商企业登记许可  审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保留 5企业登记有关事项备案非许可审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企业集团登记暂行规定》保留 6股权出质登记(初审)非许可审批《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家工商总局股权出质管理办法》保留 二市  供 销  社7全市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备案登记非许可审批《齐齐哈尔市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管理条例》(2011年10月20日颁布,2011年12月1日起施行)保留 三市 教 育 局8民办高中学校设立1.民办中职学校设立许可  审批《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黑龙江省职业教育条例》,教育部《中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教育部《中等职业学校管理规程》,教育厅《黑龙江省民办中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保留 2.民办普通高中设立许可  审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黑龙江省民办教育促进条例》保留9一类幼儿园审批许可  审批《幼儿园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保留 四市  档 案 局10对出卖、转让集体所有、个人所有以及其他不属于国家所有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或者应当保密的档案的审批许可  审批《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第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第十七条保留 11销毁国有企业资产与产权变动档案备案制度非许可审批《国有企业资产与产权变动档案处置暂行办法》第八条第二款保留 12城市建设档案馆接收规定范围以外档案非许可审批国家档案局关于印发《城市建设档案归属与流向暂行办法》的通知第九条保留 13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审批非许可审批《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第十五条、《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规定》(国家档案局令第8号)第一条保留 五市  规 划 局14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许可  审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三十六条保留 15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许可  审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三十七、三十八条保留 16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许可  审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保留 17建设项目竣工规划验收合格证许可  审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五条保留 六市 体 育 局18公共体育设施和训练场所的改扩建、拆迁审批许可  审批《黑龙江省体育场所管理条例》第十条(省人大〔1997〕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保留 19举办危险性较大、社会影响较大和易于影响青少年身心健康的体育经营活动审批许可  审批黑龙江省体育经营活动管理条例》第八条(省人大〔2005〕第32号公告)第八条保留 20临时占用公共体育设施审批许可  审批《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1995年8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黑龙江省体育场所管理条例》第十八条保留 21体育竞赛(表演)审批许可  审批《黑龙江省体育竞赛管理规定》第二条(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6号2000年3月18日通过,自2000年4月1日起施行)保留 22举办非营利性健身气功活动审批许可  审批《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发布),《健身气功管理暂行办法》保留 23体育竞赛裁判员技术等级审批非许可审批《中华
2023-09-02 21:59:121

我国法律体系有哪些

这个还要回答呀,在网上搜一下,不就什么法律体系都出来了吗????
2023-09-02 21:59:405

土地管理法实施细则

土地管理法实施细则的内容包括关于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我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对耕地的保护和利用、对建设用地的开发和使用、监督检查以及法律责任的规定。土地管理法征地补偿的规定征地补偿是指房屋征收部门自身或者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依照我国集体土地和国有土地房屋拆迁补偿标准的规定,在征收国家集体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时,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称被征收人)给予公平补偿。(一)补偿费用项目1、土地补偿费用地单位依法对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因其土地被征用造成经济损失而支付的一种经济补偿。2、青苗补偿费用地单位对被征用土地上的青苗因征地受到毁损,向种植该青苗的单位和个人支付的一种补偿费用。3、附着物补偿费用地单位对被征用土地上的附着物,如房屋、其它设施,因征地被毁损而向该所在人支付的一种补偿费用。4、安置补助费、用地单位对被征地单位安置因征地所造成的富余劳动力而支付的补偿费用。(二)补偿标准1、各项征地补偿费用的具体标准、金额由市、县政府依法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规定。2、土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确定(有关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的补偿标准):按当地统计部门审定的最基层单位统计年报和经物价部门认可的单价为准。3、按规定支付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可增加安置补助费。(三)补偿管理各项补偿费用由被征地单位收取后,按如下方式处理:1、土地补偿费、依法应支付给集体的安置补助费、集体所在的青苗补偿费和附着物补偿费,由被征地单位管理和使用。2、青苗补偿费和附着物补偿费归青苗和附着物的所有者所有。3、安置补助费的归属、使用:(1)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的,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其管理和使用。(2)由其他单位安置的,支付给安置单位。(3)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发放给安置人员个人或经被安置人员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员的保险费用。集体所有的补偿费用的使用收益分配办法:1、在当地金融机构设立专户存放。2、使用情况公开,接受村民监督。3、分配办法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过半数通过,报乡政府备案。(四)补偿纠纷1、补偿标准争议先由县级以上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用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2、补偿费用分配纠纷其性质为民事纠纷,当事人为村委会或农村集体经济和村民,当事人可以通过民事诉讼解决。3、征地信息公开纠纷属于行政争议,当事人可以通过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方式解决。
2023-09-02 21:59:591

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实施细则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和便利银行及个人的外汇业务操作,根据《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制定本细则。第二条 对个人结汇和境内个人购汇实行年度总额管理。年度总额分别为每人每年等值5万美元。国家外汇管理局可根据国际收支状况,对年度总额进行调整。个人年度总额内的结汇和购汇,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在银行办理;超过年度总额的,经常项目项下按本细则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办理,资本项目项下按本细则“资本项目个人外汇管理”有关规定办理。第三条 个人所购外汇,可以汇出境外、存入本人外汇储蓄账户,或按照有关规定携带出境。第四条 个人年度总额内购汇、结汇,可以委托其直系亲属代为办理;超过年度总额的购汇、结汇以及境外个人购汇,可以按本细则规定,凭相关证明材料委托他人办理。第五条 个人携带外币现钞出入境,应当遵守国家有关管理规定。第六条 各外汇指定银行(以下简称银行)应按照本细则规定对个人外汇业务进行真实性审核,不得伪造、变造交易。银行应通过个人结售汇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个人结售汇系统)办理个人购汇和结汇业务,真实、准确、完整录入相关信息。第七条 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外汇局)负责对个人外汇业务进行统计、监测、管理和检查。 经常项目个人外汇管理第八条 个人经常项目项下外汇收支分为经营性外汇收支和非经营性外汇收支。第九条 个人经常项目项下经营性外汇收支按以下规定办理:(一)个人对外贸易经营者办理对外贸易购付汇、收结汇应通过本人的外汇结算账户进行;其外汇收支、进出口核销、国际收支申报按机构管理。个人对外贸易经营者指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或者其他执业手续,取得个人工商营业执照或者其他执业证明,并按照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的规定,办理备案登记,取得对外贸易经营权,从事对外贸易经营活动的个人。(二)个体工商户委托有对外贸易经营权的企业办理进口的,本人凭其与代理企业签定的进口代理合同或协议购汇,所购外汇通过本人的外汇结算账户直接划转至代理企业经常项目外汇账户。个体工商户委托有对外贸易经营权的企业办理出口的,可通过本人的外汇结算账户收汇、结汇。结汇凭与代理企业签订的出口代理合同或协议、代理企业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办理。代理企业将个体工商户名称、账号以及核销规定的其他材料向所在地外汇局报备后,可以将个体工商户的收账通知作为核销凭证。(三)境外个人旅游购物贸易方式项下的结汇,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及个人旅游购物报关单办理。第十条 境内个人经常项目项下非经营性结汇超过年度总额的,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及以下证明材料在银行办理:(一)捐赠:经公证的捐赠协议或合同。捐赠须符合国家规定;(二)赡家款:直系亲属关系证明或经公证的赡养关系证明、境外给付人相关收入证明,如银行存款证明、个人收入纳税凭证等;(三)遗产继承收入:遗产继承法律文书或公证书;(四)保险外汇收入:保险合同及保险经营机构的付款证明。投保外汇保险须符合国家规定;(五)专有权利使用和特许收入:付款证明、协议或合同;(六)法律、会计、咨询和公共关系服务收入:付款证明、协议或合同;(七)职工报酬:雇佣合同及收入证明;(八)境外投资收益:境外投资外汇登记证明文件、利润分配决议或红利支付书或其他收益证明;?(九)其它:相关证明及支付凭证。第十一条 境外个人经常项目项下非经营性结汇超过年度总额的,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及以下证明材料在银行办理:(一)房租类支出:房屋管理部门登记的房屋租赁合同、发票或支付通知;(二)生活消费类支出:合同或发票;(三)就医、学习等支出:境内医院(学校)收费证明;(四)其它:相关证明及支付凭证。上述结汇单笔等值5万美元以上的,应将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直接划转至交易对方的境内人民币账户。第十二条 境内个人经常项目项下非经营性购汇超过年度总额的,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有交易额的相关证明材料在银行办理。第十三条 境外个人经常项目合法人民币收入购汇及未用完的人民币兑回,按以下规定办理:(一)在境内取得的经常项目合法人民币收入,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有交易额的相关证明材料(含税务凭证)办理购汇。(二)原兑换未用完的人民币兑回外汇,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原兑换水单办理,原兑换水单的兑回有效期为自兑换日起24个月;对于当日累计兑换不超过等值500美元(含)以及离境前在境内关外场所当日累计不超过等值1000美元(含)的兑换,可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办理。第十四条 境内个人外汇汇出境外用于经常项目支出,按以下规定办理:外汇储蓄账户内外汇汇出境外当日累计等值5万美元以下(含)的,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在银行办理;超过上述金额的,凭经常项目项下有交易额的真实性凭证办理。手持外币现钞汇出当日累计等值1万美元以下(含)的,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在银行办理;超过上述金额的,凭经常项目项下有交易额的真实性凭证、经海关签章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境旅客行李物品申报单》或本人原存款银行外币现钞提取单据办理。第十五条 境外个人经常项目外汇汇出境外,按以下规定在银行办理:(一)外汇储蓄账户内外汇汇出,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办理;(二)手持外币现钞汇出,当日累计等值1万美元以下(含)的,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办理;超过上述金额的,还应提供经海关签章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境旅客行李物品申报单》或本人原存款银行外币现钞提取单据办理。 资本项目个人外汇管理第十六条 境内个人对外直接投资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所需外汇经所在地外汇局核准后可以购汇或以自有外汇汇出,并办理相应的境外投资外汇登记手续。境内个人及因经济利益关系在中国境内习惯性居住的境外个人,在境外设立或控制特殊目的公司并返程投资的,所涉外汇收支按《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居民通过境外特殊目的公司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规定办理。第十七条 境内个人可以使用外汇或人民币,并通过银行、基金管理公司等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进行境外固定收益类、权益类等金融投资。第十八条 境内个人参与境外上市公司员工持股计划、认股期权计划等所涉外汇业务,应通过所属公司或境内代理机构统一向外汇局申请获准后办理。境内个人出售员工持股计划、认股期权计划等项下股票以及分红所得外汇收入,汇回所属公司或境内代理机构开立的境内专用外汇账户后,可以结汇,也可以划入员工个人的外汇储蓄账户。第十九条 境内个人向境内经批准经营外汇保险业务的保险经营机构支付外汇保费,应持保险合同、保险经营机构付款通知书办理购付汇手续。境内个人作为保险受益人所获外汇保险项下赔偿或给付的保险金,可以存入本人外汇储蓄账户,也可以结汇。?第二十条 移居境外的境内个人将其取得合法移民身份前境内财产对外转移以及外国公民依法继承境内遗产的对外转移,按《个人财产对外转移售付汇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办理。第二十一条 境外个人在境内买卖商品房及通过股权转让等并购境内房地产企业所涉外汇管理,按《国家外汇管理局 建设部关于规范房地产市场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规定办理。第二十二条 境外个人可按相关规定投资境内B股;投资其他境内发行和流通的各类金融产品,应通过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办理。第二十三条 根据人民币资本项目可兑换的进程,逐步放开对境内个人向境外提供贷款、借用外债、提供对外担保以及直接参与境外商品期货和金融衍生产品交易的管理,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个人外汇账户及外币现钞管理第二十四条 外汇局按账户主体类别和交易性质对个人外汇账户进行管理。银行为个人开立外汇账户,应区分境内个人和境外个人。账户按交易性质分为外汇结算账户、外汇储蓄账户、资本项目账户。第二十五条 外汇结算账户是指个人对外贸易经营者、个体工商户按照规定开立的用以办理经常项目项下经营性外汇收支的账户。其开立、使用和关闭按机构账户进行管理。第二十六条 个人在银行开立外汇储蓄账户应当出具本人有效身份证件,所开立账户户名应与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记载的姓名一致。第二十七条 个人开立外国投资者投资专用账户、特殊目的公司专用账户及投资并购专用账户等资本项目外汇账户及账户内资金的境内划转、汇出境外应经外汇局核准。第二十八条 个人外汇储蓄账户资金境内划转,按以下规定办理:(一)本人账户间的资金划转,凭有效身份证件办理;(二)个人与其直系亲属账户间的资金划转,凭双方有效身份证件、直系亲属关系证明办理;(三)境内个人和境外个人账户间的资金划转按跨境交易进行管理。第二十九条 本人外汇结算账户与外汇储蓄账户间资金可以划转,但外汇储蓄账户向外汇结算账户的划款限于划款当日的对外支付,不得划转后结汇。第三十条 个人提取外币现钞当日累计等值1万美元以下(含)的,可以在银行直接办理;超过上述金额的,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提钞用途证明等材料向银行所在地外汇局事前报备。银行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经外汇局签章的《提取外币现钞备案表》(附1)为个人办理提取外币现钞手续。第三十一条 个人向外汇储蓄账户存入外币现钞,当日累计等值5000美元以下(含)的,可以在银行直接办理;超过上述金额的,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经海关签章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境旅客行李物品申报单》或本人原存款银行外币现钞提取单据在银行办理。银行应在相关单据上标注存款银行名称、存款金额及存款日期。 个人结售汇管理信息系统第三十二条 具有结售汇业务经营资格并已接入和使用个人结售汇系统的银行,直接通过个人结售汇系统办理个人结售汇业务。第三十三条 各银行总行及分支机构申请接入个人结售汇系统,应满足个人结售汇管理信息系统技术接入条件(附2),具备经培训的技术人员和业务操作人员,并能维护系统的正常运行。第三十四条 银行应按规定填写个人结售汇系统银行网点信息登记表,向外汇局提出系统接入申请。外汇局在对银行申请验收合格后,予以准入。第三十五条 除以下情况外,银行办理个人结售汇业务都应纳入个人结售汇系统:(一)通过外币代兑点发生的结售汇;(二)通过银行柜台尾零结汇、转利息结汇等小于等值100美元(含100美元)的结汇;(三)外币卡境内消费结汇;(四)境外卡通过自助银行设备提取人民币现钞;(五)境内卡境外使用购汇还款。第三十六条 银行为个人办理结售汇业务时,应当按照下列流程办理:(一)通过个人结售汇系统查询个人结售汇情况;(二)按规定审核个人提供的证明材料;(三)在个人结售汇系统上逐笔录入结售汇业务数据;(四)通过个人结售汇系统打印“结汇/购汇通知单”,作为会计凭证留存备查。第三十七条 外汇局负责对辖内银行业务操作的规范性、业务数据录入的完整性和准确性等进行考核和检查。 附 则第三十八条个人委托其直系亲属代为办理年度总额内的购汇、结汇,应分别提供委托人和受托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委托人的授权书、直系亲属关系证明;其他情况代办的,除需提供双方有效身份证件、授权书外,还应提供本细则规定的相关证明材料。直系亲属指父母、子女、配偶。直系亲属关系证明指能证明直系亲属关系的户口簿、结婚证或街道办事处等政府基层组织或公安部门、公证部门出具的有效亲属关系证明。第三十九条 违反《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及本细则规定的,外汇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及其他相关规定予以处罚;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及其他相关规定没有明确规定的,对银行和个人应分别处以人民币3万元和1000元以下的罚款。第四十条 本细则由国家外汇管理局负责解释。第四十一条 本细则自2007年 2月1日起施行。
2023-09-02 22:00:091

煤炭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煤炭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试行方案>实施细则》的通知

第一条 根据劳动部批复的《煤炭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试行方案》(以下简称《试行方案》),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 《试行方案》适用于煤炭工业部《煤炭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行业统筹实施方案》规定的、纳入行业统筹的各类企业及其在册职工和离退休、退职人员。第三条 企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工资总额按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计算。  缴费工资总额由社会保险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审定。第四条 单位被宣告破产或由于其它原因清算财产时,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规定,将其欠缴和单位缴费应划入个人帐户中的养老保险费(含滞纳金)列为第一顺序进行清偿。  实行产权转让的企业欠缴养老保险费的,应从产权转让所得收益中,一次性划出部分资金清偿欠缴的养老保险费(含滞纳金)。第五条 职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按《试行方案》第九条规定确定,每年核定一次。各单位应在煤炭部公布上年行业平均工资后,于四月底之前核定完毕并于一月一日起按核定的当年缴费工资和统一缴费比例缴纳养老保险费。  职工上年平均工资按年度应付工资和实际支薪月数简单平均。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 上年在本单位没有工资记录的人员,分别按下列办法确定工资基数,自起薪之月起开始缴费:  1.新参加工作并执行初期工资的职工,按上一年度行业平均工资的60%作为缴费工资基数;不执行初期工资的职工,按本条第2款办理。  2.调入本单位的职工、复退军人和转业军人,以本单位上年月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工资基数。  3.因失业安置或其它原因重新就业的职工,以本单位上年月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工资基数。第七条 职工当年缴费工资基数确定后,根据不同情况,分别按以下规定处理:  1.下岗职工发给生活费的,自下岗之月起按上年行业平均工资的60%作为缴费工资基数。  2.企业由于自然灾害等原因停工、停产减发基本工资的,停工、停产期间按上年行业平均工资的60%作为缴费工资基数;不减发基本工资的,不改变缴费基数。  3.企业分流职工安排从事第一产业并由个体经营的,按上年行业平均工资的60%作为缴费工资基数。第二章 基本养老保险费用的筹集第八条 职工发生下列情形时仍按规定正常缴费,不降低缴费工资基数:  1.职工退出工作岗位休养期间;  2.女职工生育在规定的哺乳期休长假期间;  3.出国、出境工作仍在国内原单位领取工资期间;  4.单位组织对外提供劳务或借调到外单位工作仍在原单位领取工资期间;  5.带工资上学期间;  6.被判处徒刑缓刑不剥夺政治权利仍在原单位工作期间。第九条 职工发生下列情形时中止个人缴费,不计算缴费年限:  1.因病休养六个月以上领取生活费期间;  2.不带工资上学期间;  3.企业破产等待安置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第十条 职工发生下列情形时,自次月起终止个人缴费:  1.调离本单位;  2.符合正常条件退休;  3.劳动合同期满终止合同;  4.被除名、开除;  5.其他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第十一条 职工停薪留职、个人承包国有资产经营的,按不低于行业平均工资的17%缴费。第十二条 职工因缴费致使本人实际收入低于当地政府规定的最低生活保障线的,由所在单位补给与最低生活保障线的差额。但属于停薪留职、个人承包经营、个体经营等情况,无法核实其个人收入的,不给予补差。第十三条 职工个人缴费,由单位从应付工资中按第一顺序进行扣缴。扣缴金额必须同时全额汇入社会保险机构帐户。第十四条 国有民营、租赁经营的单位及其职工,单位和个人按统一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第十五条 单位和职工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费一律计算到角,角以下尾数四舍五入。个人帐户记帐及养老保险金计发亦同。第十六条 煤炭企业统一按职工个人缴费工资的12%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个人帐户逐月登记职工个人缴费和单位划入个人帐户的金额。  单位缴费划入个人帐户的规则是:  1.按照煤炭企业职工个人帐户积累率(12%)减去当年个人缴费比例计算差率,用计算差率乘以职工本人缴费工资基数,即为单位划入金额。  2.职工没有按时足额缴费的,必须于当年补足本息。否则,单位缴费划入个人帐户的部分按其本人欠缴比例相应减划减记。
2023-09-02 22:00:231

2020年山西省土地管理法实施细则(全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省的土地依法划分为国有土地和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国家为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实行征用。国有土地依法实行有偿使用制度,但国家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划拨的除外。 第三条 全省必须贯彻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 各级人民政府必须严格执行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加强土地资源、资产管理,坚决制止非法占用土地的行为。 第四条 严格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用地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使用土地。 第五条 省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土地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地区行政公署和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地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六条 对保护和开发土地资源、合理利用土地、进行有关的科学研究等方面成绩显著以及检举揭发土地违法行为有功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给予奖励。 第二章 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 第七条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承包经营或者依法用于非农业建设的,土地承包者、使用者应当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登记申请,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集体土地使用证》,确认使用权。 单位和个人依法使用国有土地的,应当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登记申请,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国有土地使用证》,确认使用权。其中,国家和省直属的机关、事业单位使用的国有土地的登记、发证,由省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第八条 依法改变土地所有权、使用权的,依法转让地上建筑物、构筑物等附着物权属导致土地使用权转移的,依法改变土地用途的,必须自改变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原土地登记机关依法进行土地变更登记,更换土地证书。土地权属的变更,自变更登记之日起生效。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原土地登记机关注销土地登记: (一)依照《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收回土地使用权的; (二)因自然灾害造成土地灭失的; (三)登记申请人在申请登记时,采取欺骗手段骗取登记的。 第十条 依照国家规定实行土地权属证书检验制度。 城市、建制镇及独立工矿区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人应当按照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公告的期限和要求到原土地权属登记机关申请土地使用证书检验,由原土地权属登记机关依照规定进行检验。 第三章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第十一条 省人民政府编制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确保本省行政区域内耕地总量不减少。 各级人民政府编制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的建设用地总量,不得超过上一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控制指标,耕地保有量不得低于上一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控制指标。 第十二条 县、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根据土地用途划分土地利用区。 土地利用区分为基本农田保护区、一般农田区、林业用地区、牧业用地区、城市建设用地区、村庄和集镇建设用地区、独立工矿用地区、自然与人文景观保护区、土地开垦区、禁止开垦区、土地整理区等。 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每一块土地的用途,由乡(镇)人民政府在该地块所在的乡(镇)、村予以公告。 第十三条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行分级审批制度。 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由省人民政府组织本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编制,按照规定报国务院审批。 太原市、大同市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由太原市、大同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经省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按照规定报国务院审批;其他设区的市、地区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由该市人民政府和地区行政公署组织编制,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由该级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经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或者地区行政公署审查同意后,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由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乡级人民政府编制,经县级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或者地区行政公署审批,并报省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土地利用计划管理,实行建设用地总量控制。 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包括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耕地保有量计划指标和土地开发整理计划指标等。 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一经批准下达,必须严格执行。没有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或者超过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的,不得批准新增建设用地。 未严格执行建设占用耕地补偿制度或者没有完成土地开发整理计划指标的,核减下一年度的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 节约的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经核准后,可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 第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每年应当将上年度耕地被占用和新开垦耕地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执行情况列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的内容,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报告。 第四章 耕地保护 第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严格控制非农业建设项目占用耕地。建设项目选址、设计时应当尽可能利用荒地,不占或者少占耕地。确需占用耕地的,必须依据批准的补充耕地方案,按下列规定开垦与所占耕地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 (一)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为实施城市规划占用耕地的,由市、县人民政府负责开垦耕地; (二)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为实施村庄、集镇规划占用耕地的,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用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负责开垦耕地; (三)除第(一)、(二)项以外的能源、交通、水利、矿山、军事设施等建设项目占用耕地的,由建设单位负责开垦耕地。 新开垦的耕地由省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验收。 没有条件开垦耕地或者开垦的耕地经验收不符合要求的,必须按照该耕地被占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八至十二倍向被占用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缴纳耕地开垦费,由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开垦。 第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基本农田保护制度,根据上级下达的基本农田保护指标,划定本行政区域内的基本农田保护区。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基本农田保护实行目标管理,建立领导任期目标责任制,并由上级人民政府定期进行检查。 第十八条 已经批准的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自批准之日起一年以上两年以内未动工建设的,应当按照该耕地转为建设用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二至四倍向该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缴纳土地闲置费;连续两年未使用的,由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依法无偿收回用地单位的土地使用权;该幅土地原为农民集体所有的,应当交由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恢复耕种。 第十九条 单位和个人依法一次性开发未确定土地使用权的国有荒山、荒地、荒滩六百公顷以下一百公顷以上的报省人民政府批准;一百公顷以下二十公顷以上的报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或者地区行政公署批准;二十公顷以下的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用地协议开发土地。 第二十条 因挖损、塌陷、压占等造成土地破坏的,用地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负责复垦: (一)编制复垦规划、拟定复垦方案,并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二)按照批准的复垦方案进行复垦。 复垦完工后,须报经批准复垦设计方案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验收。 第二十一条 有复垦义务的单位和个人,没有条件复垦或者复垦不符合要求的,应当按照每平方米十元以上二十元以下的标准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缴纳土地复垦费,专项用于土地复垦。复垦的土地应当优先用于农业。 第二十二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土地造成破坏的,除负责土地复垦外,还应当向遭受损失的单位或者个人支付土地损失补偿费和地面附着物损失补偿费。土地损失补偿费标准,参照本办法征地补偿费的规定办理,地面附着物损失补偿费由双方商定。 第五章 建设用地 第二十三条 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确需占用农用地的,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中确定的农用地转用指标及城市规划和村庄、集镇规划。 单独选址的建设项目确需占用农用地的,除具备前款规定的条件外,还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单独选址的建设项目必须是国务院批准的能源、交通、水利、矿山等项目和省人民政府批准的道路、管线工程和大型基础设施项目; (二)项目选址确实无法避开农用地的。 第二十四条 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省人民政府批准的道路、管线工程和大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国务院批准的建设项目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按照规定报国务院审批。 城市(含建制镇)建设,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地规模范围内,为实施该规划而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除太原市、大同市按照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报国务院审批外,其他城市均由省人民政府审批。 村庄、集镇建设,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地规模范围内,为实施该规划而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或者地区行政公署按照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审批。 第二十五条 建设项目使用城镇建设用地区内的国有现有建设用地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国有未利用土地,应当按照下列权限办理审批手续: (一)建设项目占用土地五公顷以上的,由省人民政府批准; (二)建设项目占用土地一公顷以上五公顷以下的,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或者地区行政公署批准,报省人民政府备案; (三)建设项目占用土地一公顷以下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报省人民政府备案。 第二十六条 征用土地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国务院批准的重点建设项目用地需求,拟定土地征用方案,经本级人民政府同意后,逐级上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 (二)征用土地方案经依法批准后,由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并将批准征地的机关、批准文号、征用土地的用途、范围、面积以及征地补偿标准、农业人员安置办法和办理征地补偿期限等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被征用土地的权利人应当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证书到公告指定的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三)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经批准的征用土地方案,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具体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听取被征用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征地补偿、安置补助方案,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对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用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征地补偿、安置争议不影响征地方案的实施; (四)用地单位自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三个月内全额支付征用土地的各项费用。 第二十七条 征用土地,用地单位按照下列标准支付土地补偿费: (一)征用基本农田(园地、鱼塘、藕塘视同基本农田)的,按照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八至十倍补偿; (二)征用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的,按照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九倍补偿; (三)征用牧场、草地的,按照该土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七倍补偿; (四)征用林地的,按照有关规定补偿; (五)征用宅基地的,按照邻近耕地的补偿标准补偿; (六)征用空闲地、荒山、荒地、荒滩的,按照该土地被征用前三年全村耕地平均年产值的三至六倍补偿; (七)征用集体打谷场、晒场等生产用地,按照原土地类别补偿标准补偿。 第二十八条 征用土地,用地单位按下列标准支付安置补助费: (一)征用基本农田(园地、鱼塘、藕塘视同基本农田)的,按照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五至六倍补助; (二)征用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的,按照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五倍补助; (三)征用牧场、草地的,可按该土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五倍补助; (四)征用林地的,按有关规定补助。 前款规定的被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每公顷最高不得超过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 征用宅基地、空闲地、荒山、荒地、荒滩、打谷场的,不给安置补助费。 第二十九条 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按照下列办法计算: (一)被征地者向村民委员会申报该耕地前三年种植情况; (二)被征地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对被征地者申报的种植情况在被征地村进行公布,听取农民群众的意见; (三)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根据农民群众的意见对申报情况进行核实; (四)被征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核实的种植情况、同级统计部门的同期统计报表和同期作物价格计算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的产量、产值和前三年的平均年产值。 其他土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计算办法参照前款规定办理。 第三十条 依照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但是,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十倍。 第三十一条 征用土地,用地单位按照下列标准支付被征用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 (一)建筑物、构筑物等附着物,可按照有关规定给予折价补偿,也可给予同等数量和质量的附着物; (二)青苗按照不超过一季作物的产值计算; (三)对有条件移栽的树木,付给移栽的人工费和树苗损失费。不能移栽的,按照有关规定作价补偿; (四)鱼、藕和牧草等,按照有关规定作价补偿。 征地补偿方案公告后,突击栽种的树木和突击抢建的附着物不予补偿。 非法占用的土地上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不予补偿。 第三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地产市场的管理,建立土地收购、储备制度,调控土地供应总量,以土地供给引导用地需求。 第三十三条 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出让,应当通过招标、拍卖的方式。但是,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规定可以以协议方式出让的除外。 第三十四条 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按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权限,报经批准。准予转让的,受让方应当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缴纳出让金,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决定可以不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的,转让方应当将转让房地产所获收益中的土地收益上缴国家。 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房地产需要抵押时,必须由有资格认证的土地评估机构进行评估,确认地价。抵押人与抵押权人签订合同后,按规定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人实现抵押权时,应当从拍卖抵押的房地产所得的价款中缴纳相当于应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款额后,方可优先受偿。 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的单位,确需改变批准的土地用途从事生产经营的,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准予改变的,应当按照规定依法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进行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 第三十五条 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入市涉及土地使用权交易的,必须将其中的土地收益依法缴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上缴国家财政。 第三十六条 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或者作价入股的管理办法和企业改制中国有土地资产处置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三十七条 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应当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向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县级人民政府同意,报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或者地区行政公署批准。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兴办企业或者与其他单位、个人以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形式共同举办企业的,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严格限制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村庄和集镇建设用地范围内;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必须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指标,持有关批准文件,向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县级人民政府同意,报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或者地区行政公署批准。 农村村民建住宅,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 城镇规划区内的集体建设用地,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规划。 以上各类用地涉及占用农用地的,应当依照本办法规定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第三十八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使用宅基地: (一)具有农村户口的村民无宅基地的; (二)具有农村户口的村民确已分户,现有宅基地低于分户标准的; (三)集体经济组织招聘的技术人员在本村落户的; (四)回原籍经批准落户需要建住宅而无宅基地的; (五)因公共利益需要,原宅基地收回后无宅基地的。 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第三十九条 农村村民宅基地以户为单位计算,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超过一处的,应当退出。 农村村民宅基地的面积标准如下: (一)平原地区人均耕地在0.067公顷以下的,每户住宅用地不得超过133平方米; (二)人均耕地在0.067公顷以上,在平川地上建住宅的,每户用地不得超过200平方米;在山坡薄地上建住宅的,可适当放宽,但最多不得超过266平方米。 第四十条 国务院批准的能源、交通、水利、矿山等建设项目和省人民政府批准的道路、管线工程、大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应当使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村庄和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的土地,确需使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村庄和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以外的土地的,必须严格控制。 被批准的重点建设项目取得土地使用权后,用地单位应当提高土地利用率,不得闲置土地。 第四十一条 从事农、林、牧、渔业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需要占用土地建设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的,应当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四十二条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土地违法案件。 第四十三条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和完善土地监督检查机构,配备合格的专(兼)职人员和必要的办案设备。 土地管理监督检查人员必须熟悉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忠于职守,秉公执法。 第四十四条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拒不停止正在进行的土地违法行为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行制止。 第四十五条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土地违法行为进行监督检查时,公安、法院、监察、计划、银行、工商、审计、税务等有关部门应当予以协助。 有关单位和个人对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应当支持与配合,并提供工作方便,不得拒绝与阻碍土地管理监督检查人员依法执行职务。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三条规定予以处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所得的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 (一)未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和未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擅自转让划拨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的; (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作为不动产买卖、转让时,其占用范围内划拨的国有土地,未依法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国务院决定可以不办理的除外)和未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 (三)擅自以划拨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易房、易物、作价入股或者作为合作、联营条件与其他单位、个人联合建设或者从事经营活动的; (四)违反法定条件,擅自转让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非法转让土地的行为。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规定予以处罚;处以罚款的,非法占用基本农田的,罚款额为每平方米十元以上三十元以下;非法占用基本农田以外的土地的,罚款额为每平方米五元以上三十元以下: (一)未经批准,擅自占用土地的; (二)超过批准用地的数量,多占土地的; (三)擅自改变批准用地位置或者四至范围使用土地的; (四)超过本办法规定的宅基地面积标准,多占土地的; (五)采取隐瞒原有建设用地面积、虚报户籍人口数量等各种欺骗手段骗取批准而非法占用土地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非法占用土地的行为。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批准文件无效,对非法批准征用、使用土地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无权批准征用、使用土地的单位或者个人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 (二)超越批准权限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 (三)不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批准用地的; (四)违反法定程序批准占用、征用土地的; (五)与用地单位串通,隐瞒真实情况批准用地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非法批准用地的行为。 对非法批准、使用的土地应当收回,有关当事人拒不归还的,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非法批准征用、使用土地,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九条 擅自划拨应当有偿使用的国有土地的,其批准划拨的文件无效,对非法批准用地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条 连续两年未完成基本农田保护目标管理责任指标和耕地保有量计划指标的人民政府,由上级主管机关或者行政监察机关对其主要负责人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擅自改变原批准建设用地用途从事生产经营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逾期不办理的,责令限期交还土地,可以并处每平方米十元以上三十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入市涉及土地使用权交易,未将土地收益缴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缴纳。 第五十三条 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四条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耕地开垦费的一倍以上二倍以下。 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拒不履行土地复垦义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缴纳复垦费,专项用于土地复垦,可以处以土地复垦费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五条 本办法规定的应缴纳的土地有偿使用费或者其他费用,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逾期不缴纳的,从滞纳之日起,每日加收欠缴额千分之一至千分之三的滞纳金。拒不缴纳的,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不按时申请土地权属证书检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申请检验;检验不合格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报经原颁发证书的人民政府批准,公告其证书无效。 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拒绝和阻碍土地管理监督检查人员执行职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八条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九条 本办法由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六十条 本办法会公布之日起施行。1987年1月11日山西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的《山西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同时废止。 ;
2023-09-02 22:00:331

河北省计划生育条例实施细则(1995)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根据《河北省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制定本细则。第二条 国家保护公民实行计划生育的合法权益,督促公民自觉履行计划生育的义务。第三条 育龄夫妻应当按《条例》和本细则规定的条件生育子女,并在当地计划生育主管部门的指导下落实节育措施。第二章 组织管理第四条 各级计划生育主管部门在同级人民政府领导下,具体负责《条例》和本细则的贯彻落实。  上级计划生育主管部门有权改变或撤销下级计划生育主管部门作出的违反《条例》和本细则的决定;有权建议同级人民政府改变或撤销下级人民政府作出的违反《条例》和本细则的决定。第五条 乡级(含乡、民族乡、镇、城市街道办事处,下同)计划生育主管部门负责人由副乡级以上干部担任。第六条 村民委员会应确定一名副主任专抓计划生育工作。  村应分设若干育龄妇女小组,由组长负责本组计划生育的具体管理和服务工作。  育龄妇女小组长享受误工补贴,具体标准由乡级人民政府根据该村经济发展水平和工作量确定。第七条 机关、事业单位应当根据工作需要,设置计划生育管理机构或配备专(兼)职工作人员,并接受当地计划生育主管部门的指导。  企业根据工作需要自行决定计划生育管理机构的设置和工作人员配备,并接受当地计划生育主管部门的指导。第八条 县级(含县、自治县、县级市、市辖区,下同)以下计划生育主管部门和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专职计划生育工作人员享受岗位津贴的具体数额,由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第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制定中、长期人口规划和年度人口出生计划的原则:  (一)不得突破上级人民政府确定的人口控制目标;  (二)以符合《条例》规定生育条件的育龄妇女人数为依据。第十条 各级计划生育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建立计划生育统计工作责任制,严禁虚报、瞒报行为。第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省政府规定的数额和时限,足额拨付和筹集计划生育事业经费。  计划生育事业经费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借支和挪用。第三章 生育第十二条 《条例》第十四条第四项规定不适用于因违法行为致残者,第九、第十、第十一、第十二项规定不适用于女方为非农业户口的夫妻。第十三条 《条例》第十四条第三项所指独生子女含依法收养的独养子女。  有同父异母、同母异父兄弟姐妹的,不视为独生子女。第十四条 农村中两个以上男子到同一多女无儿家庭结婚落户的,只能有一对夫妻适用《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二项规定。第十五条 符合《条例》第十四条中两项以上条件的夫妻,只能按其中一项条件照顾生育。第十六条 照顾二胎生育费用于:  (一)对农村独生子女父母、计划内双女结扎户父母的奖励或养老保险;  (二)对符合《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而自愿不再生育的夫妻的奖励。第十七条 按以下规定生育子女的,为计划内生育:  (一)已依法领取《结婚证》;  (二)已依法领取《生育证》;  (三)生育时间从领取《生育证》起,不少于6个月。第十八条 夫妻要求生育子女,由夫妻双方共同申请,计划生育主管部门按《条例》规定集体审批,并将审批结果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第十九条 凡一方为国家工作人员的夫妻要求生育第二个子女的,由市(地)计划生育主管部门审批。第二十条 领取《生育证》后,在计划年度内未生育的夫妻,应当在年度末到发证机关登记签证,列入下一年度出生计划。第二十一条 育龄夫妻管理单位同育龄夫妻签订的计划生育合同受法律保护。第四章 节育第二十二条 下列农村育龄夫妻按以下规定落实节育措施:  (一)已生育一个子女的,除患有禁忌症者外,女方放置宫内节育器;  (二)已生育两个以上子女且女方不满40周岁的,一方做输卵(精)管结扎手术;  (三)第一胎为双胞胎的,可先放置宫内节育器,待子女四周岁后再做输卵(精)管结扎手术;  (四)女方未生育过的再婚夫妻,按《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照顾生育后,女方放置宫内节育器。第二十三条 已婚育龄妇女必须按规定按受月访视、季普查,具体办法由省计划生育主管部门制定。第二十四条 免费对已婚育龄夫妻(流动人口除外)提供避孕药、具。  计划生育主管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避孕药、具市场的管理和监督。
2023-09-02 22:00:491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2020

2014年12月14日,备受关注的《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终于正式出台。从2007年《物权法》中首次亮相,到去年3月在《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中得以明确,再到今年6月底尴尬爽约,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的落地可谓历尽曲折。那么该条例的亮点有哪些呢?不动产登记信息共享与保护该条例最大的亮点就在于登记信息共享与保护。原来我们靠各个地方统计往上报,但各类不动产数据都是分散的,比如住建部有统计口径,掌握每年房屋交易量,国土部也有抵押或土地所有权出让。另外这些数据都有滞后性,到年底才把数据要上来。并且这些数据不准确,因为延时申报,虚假情况很难避免,这样国家就很难掌握真实情况。现在搞实时共享,要求全国所有登记机构的信息必须实时录入,一旦登记完成,马上就在信息系统上显示出来,动态变化。随便选取一个时点,比如2014年12月22日10点24分,就能看到最新交易量,这就很准确。房屋买卖预售许审批不动产登记主要服务于交易,房屋买卖里面涉及预售许可这样一个审批信息,如果不能及时共享,登记的准确性就难以保证。另外,还涉及基础信息要能共享,比如身份证,二代身份证有芯片,丢了以后补办,网上会显示以前那个已经作废,但现在只有银行跟公安联网,如果捡到别人身份证拿去开户,银行可以联网识别出这是一个丢失作废的,就不会给你办。而目前登记部门和公安没有实现联网,现有的身份证识别器只能判断孤立时间卡片里的信息,也就意味着捡到别人身份证拿去照样可以办。今后,按照条例规定就应同样实现联网。再者,我们查是不是二套房、三套房,靠的就是登记系统,我们原来不完善,比如纸质没有录入,很难查到,以后如果都联网,想查就很方便了。包括最高法院,正在搞加强执行,系统建成以后,想转移财产就很难了,法院发一个通知书到登记机构,可以以人查房,输入后就能查到在全国有哪些房产,这对于维护社会信用,保障交易安全,防止各种欺诈,也包括反腐,都有重要意义,真正称得上基础性制度。不动产统一登记对老百姓的生活会产生哪些影响条例里面专门有针对农村宅基地、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登记,过去在农村,农民虽然有宅基地的使用权,但很多没有登记,政府说收就收走了。在一些城市,房屋买卖既要有房屋所有权证,又要有土地证,需要跑两个部门去登记,今后如果统一的话,只跑一个部门就行,这些都是方便人民群众的。总的来说,不动产的登记可以为房地产市场交易提供一个基础性制度,这种制度未必有立竿见影的效果,要看长期影响,好比把一条路修通了,车天天在上面跑,GDP就上去了。《不动产统一登记条例》的出台,与哪些既有法律相冲突,如何解决这些冲突一个新的法规出台,的确面临与既有法律相协调的问题。像《不动产统一登记条例》,就涉及《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草原法》、《森林法》和《农村土地承包法》等多部法律条文的修改问题。最好是能由全国人大法工委提出一个一揽子方案,对相冲突的法律条文列个清单,统一进行修改,审议通过就行。还有一种更简单的做法,就是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做一个决定,规定相应条文在《不动产统一登记条例》出台后就失效,也就是不改,直接把冲突的废掉。
2023-09-02 22:01:001

成都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的办法细则

第一条为保证《成都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顺利实施,根据《办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办法》第二条规定范围内的用人单位和人员,应当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实施后新登记注册的用人单位,应当自登记注册之日起30日内,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人单位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或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招用的人员从工作之月起,单位应按《办法》的规定为职工办理基本医疗保险参保手续,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第三条 用人单位按下列规定到相应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业务:(一)《办法》实施前已参保的用人单位,继续在原参保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二)《办法》实施后本市行政区域内尚未进行社会保险登记的用人单位,按属地原则,在用人单位所在地或单位隶属关系地的区(市)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第四条 个体参保人员按下列规定到相应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业务:(一)《办法》实施前已参保的个体参保人员,继续在原参保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二)新参保的个体参保人员,在户籍所在地的区(市)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第五条单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以全部在职职工缴费工资总和为缴费基数;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以全部雇工和雇主的工资总和为缴费基数。职工工资按国家统计局规定列入工资总额统计项目的实际收入计算,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工资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单位及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应当按月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如实申报全部职工或雇工及雇主上月工资总和,未按规定申报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单位上月缴费基数核定应缴数额。用人单位补办申报手续并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后,次月按核定后的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已经按照缴费基数计征基本医疗保险费以后,缴费基数不得变动,国家、省、市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六条 下列人员按下列规定申报和核定缴费基数:(一)职工因工作调动,以在新单位领取的月工资收入作为缴费基数,月工资变动的,以变动后的月工资作为缴费基数;(二)转业、退役军人和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到企业工作,以到企业工作的月工资作为缴费基数;(三)用人单位内部退养职工,以内部退养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基数,内部退养生活费高于退养前12个月平均工资的,以内部退养生活费作为缴费基数;(四)在医疗期内的病休职工,以实际领取的疾病津贴作为缴费基数;(五)企业停工放假的职工,以实际领取的生活费作为缴费基数;(六)与用人单位保留劳动关系的脱产学习人员,由用人单位支付工资的,以每月实际领取的月工资性收入作为缴费基数;(七)公派出国、出境工作,外派、外借到其他单位工作的职工,以每月实际领取的月工资性收入作为缴费基数;(八)因特殊情况不能准确核定月工资的职工,以上一年成都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基数。第七条单位职工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缴费基数低于缴费时上一年成都市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60%作为缴费基数,高于上一年成都市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按300%作为缴费基数,缴费基数计算到元。第八条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办理了退休手续,按规定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人员,本人基本养老保险金高于上一年成都市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个人账户的划入按上一年成都市职工月平均工资300%作为个人账户的计入基数。第九条 用人单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由国有商业银行代扣缴纳。用人单位应当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其在国有商业银行开设的银行账户作为代扣账户,并按月在规定时间内将应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足额存入代扣账户。第十条 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单位职工,因单位进行公司制改造、股份制改造、出售、拍卖等原因变动工作单位,应继续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第十一条 用人单位破产或注销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缴至人民法院宣告破产之日或注销之日。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在人民法院宣告破产或注销后,应当依照法定程序清算欠缴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并按下列规定为退休人员缴纳一次性基本医疗保险费:(一)企业破产的,按上一年成都市职工平均工资的15%一次性缴纳8年;(二)用人单位解散或撤销的,按上一年成都市职工平均工资的15%一次性缴纳10年。第十三条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的参保职工,应当在四个月内接续基本医疗保险关系。第十四条 个体参保人员应当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签订银行代扣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协议,通过国有商业银行按时足额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第十五条《办法》实施前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职工,因国有企业改制、破产解除和终止劳动关系,或困难企业经批准按上年度成都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办理退休手续,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按《办法》第八条规定从养老保险待遇审批的次月建立个人账户。第十六条 个体参保人员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可自愿选择按上一年成都市职工平均工资的80%为缴费基数,缴费比例为9.5%的统账结合参保方式参保,建立个人账户;也可选择按上一年成都市职工平均工资的100%为缴费基数,缴费比例为4%的住院统筹参保方式参保,不建个人账户。个体参保人员确定基本医疗保险参保方式后,一个自然年度内不得变更。第十七条 缴费年限中既有统账结合参保方式缴费年限,又有住院统筹参保方式缴费年限的个体参保人员,在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领取养老金手续后,按下列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一)《办法》实施前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统账结合参保方式缴费年限累计达到15年的,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继续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建立个人账户;(二)《办法》实施前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统账结合参保方式缴费年限与住院统筹缴费年限合计达到15年,其中统账结合参保方式缴费年限累计不足15年的,参保人员自愿一次性补足统账结合参保方式与住院统筹参保方式缴费差额,使统账结合参保方式缴费年限达到15年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办法》的规定,从办理补缴费用的当月为其新建个人账户,补缴年度的个人账户不补记。补缴年度计算公式为:【(补缴年度的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80%×9.5%)-(补缴年度的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4%)】×应补交月数(应补交月数以第一次选择住院统筹参保方式缴费年度起顺延计算。下同)(三)《办法》实施后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统账结合参保方式缴费年限达到连续15年或累计20年的;(四)《办法》实施后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统账结合参保方式缴费年限与住院统筹参保方式缴费年限合计达到连续15年或累计20年的,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继续享受住院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不建个人账户。其中统账结合参保方式缴费年限不足连续15年或累计20年的,使统账结合参保方式缴费年限达到连续15年或累计20年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从办理补缴费用的当月起为其新建个人账户第十八条 用人单位欠缴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单位参保人员暂停享受医疗保险待遇,在按照《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规定补缴医疗保险费、利息和滞纳金后,补记个人账户和缴费年限。欠费期间职工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按照入院时医疗保险政策规定的统筹基金支付标准和范围等予以报销。第十九条 按规定办理了异地安置及长期在本市行政区域外工作的参保人员,个人账户金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拨给单位,由单位发放给个人,或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委托银行或邮政部门随养老金发放给个人。单位办理拨付手续时须提供以下资料:(一) 单位经办人身份证;(二) 单位开具的非经营性收据;(三) 领取个人账户金的人员名单。第二十条 参保人员中止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并在本市行政区域外就业或出国定居的,其个人账户金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办理支付手续时,需提供以下资料:(一)参保人员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社会保险卡原件及复印件;(二)《成都市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人员提取个人账户金申请表》;(三)异地就业和参保证明或出国定居证明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委托他人办理的,应提交委托书和受委托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第二十一条 参保人员死亡的,个人账户余额由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依法继承。办理手续时需提供以下资料:(一)死者死亡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二)死者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或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三)社会保险卡原件及复印件;(四)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和与死者的关系证明原件;(五)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指定银行的储蓄账号。由单位代办或委托他人办理的,应提交单位代办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或委托书和受委托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第二十二条 参保人员可以在本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自主选择医院就医和药店购药。除急救抢救外,在非本市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第二十三条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医疗费用的报销,按照基本医疗保险的药品目录、医疗服务目录、医用材料目录以及《办法》所规定的支付范围和标准执行。参保人员住院医疗期间使用特殊医用材料的费用,按成都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确定我市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植入人体材料和人工器官等特殊医用材料费用比例的通知》(成劳社发[2004]186号)执行。第二十四条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床位费按日限额纳入报销范围。具体标准为:(一)普通住院床位三级医院30元/日,二级医院20元/日,一级医院及以下(含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15元/日,在此基础上,肿瘤、妇产科病房床位上浮30%,结核病医院、传染病医院、精神病医院及综合医院的结核病床、传染病床、骨牵引床、烧伤翻身床上浮50%;(二)无菌隔离以及危重病人抢救的住院床位(含监护病房、复苏室、ICUCCU层流病房、器官移植病房等)三级甲等医院60元/日,三级乙等医院50元/日,二级甲等医院40元/日,二级乙等医院30元/日,一级医院27元/日,无级别的医疗机构24元/日;参保人员实际住院床位费未达到限额报销标准的,按实际费用纳入报销范围。第二十五条 参保人员因病情需要,使用血(含成份血),按物价部门规定医院供患者使用的价格计算发生的费用,个人首先自付10%后,纳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报销范围。参保人员因抢救或因晚期肝硬化腹水、大面积烧伤、恶性肿瘤、肾病综合症且血清白蛋白低于30克/升的,使用人血白蛋白的费用,个人首先自付10%后,纳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报销范围。第二十六条 参保人员门诊抢救无效死亡发生的门诊医疗费用,比照《办法》规定的一次性住院医疗费报销范围和标准由统筹基金支付。参保人员因定点医疗机构条件限制没有在医疗机构结算,全额垫付的医疗费用,在抢救结束后3个月内:(一)财政、税务部门制作或监制的门诊收费专用票据;(三)死亡证明(须加盖定点医疗机构公章);(四)门诊病历复印件(须加盖定点医疗机构公章);(五)社会保险卡;(六)死者和代理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七)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指定银行的储蓄账号。第二十七条 参保人员因急救抢救在非本市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办理了异地安置的参保人员在安置地选定的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办理了市外转诊的参保人员在转诊医疗机构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以及因特殊原因未能在定点医疗机构完成医疗费结算的费用,由本人全额垫付,出院后3个月内:(一)财政、税务部门制作或监制的医疗服务收费专用票据;(二)异地安置人员需提供《成都市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异地就医定点医疗机构申报表》,异地住院须提供住院期间的病历首页、入院记录复印件和当地社会保险(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医疗机构定点证明和等级证明,市外转诊的参保人员需提供《基本医疗保险市外转诊申请表》;(三)患者或家属签字认可的费用清单、中药复式处方以及相关检查报告;(四)出院病情证明或死亡证明;(五)社会保险卡;(六)参保人或代理人身份证;(七)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指定银行的储蓄账号。委托他人办理的应同时委托书和受委托人的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第二十八条参保人员因外伤、中毒等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在住院期间经参保关系所在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确认,属于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范围的,由定点医疗机构结算;不属于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范围的,由个人全额支付。住院期间不能确认是否属于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范围的,出院时由本人全额垫付,出院后经参保关系所在地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调查核实属于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范围的,参保人员应在出院后3个月内,特殊情况不超过12个月,持下列资料到参保关系所在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报销手续,逾期不予办理:(一)财政、税务部门制作或监制的医疗服务收费专用票据;(二)患者或家属签字认可的费用清单、中药复式处方以及相关检查报告;(三)出院病情证明或死亡证明;(四)住院期间的病历首页、入院记录复印件;(五)社会保险卡;(六)参保人或代理人身份证;(七)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指定银行的储蓄账号。第二十九条 《办法》第十一条所称精神病是指阿尔茨海默病、脑血管所致精神障碍、癫痫所致精神障碍、精神分裂症、躁狂症、抑郁症、双相情感障碍。第三十条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结算基本医疗保险费,实行按医院级别和属地相结合的结算方式。三级定点医疗机构和五城区(含高新区)范围内定点零售药店由市级医保经办机构结算;其余的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由所在区(市)县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结算;个人垫支的医疗费用由参保关系所在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结算。医疗保险管理信息系统全面升级前,暂按原管理方式进行医疗费用结算。第三十一条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以银行转账的方式支付结算的医疗费用。第三十二条参保人员入院前3日内的阳性特殊检查费用、住院期间因所在定点医疗机构条件限制发生在其它定点医疗机构的检查和手术费用,由参保人员所住定点医疗机构全额垫付,并入当次住院医疗费与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结算。第三十三条 参保人员出院时,定点医疗机构应及时与个人结清全部费用,办理出院手续。第三十四条定点医疗机构向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申请结算住院医疗费用时,需提供以下资料:(一)结算申请单;(二)住院医疗费用统筹基金支付汇总表;(三)住院医疗费用统筹基金支付结算表;(四)记账专用表;(五)财政、税务部门制作或监制的住院收费专用票据;(六)患者或家属签字认可的住院医疗费用清单、中药复式处方以及检查报告单;(七)出院病情证明。第三十五条 定点医疗机构或定点零售药店向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申请结算个人账户费用时,须提供《个人账户结算申请单》或《费用结算汇总表》。第三十六条 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每月结算一次。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从受理结算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结算工作,特殊情况除外。第三十七条参保人员住院或门诊抢救无效死亡期间,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起付标准、支付比例、报销范围等发生变化时,以参保人员入院时或门诊抢救开始时的标准执行;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参保人员出院时或门诊抢救无效死亡时的标准执行。第三十八条 经本市定点医疗机构诊断不能确诊的疑难病症患者、因条件限制不能在本市医疗机构进行检查或治疗的伤病员,可以申请办理市外转诊。申请办理市外转诊的程序是:参保人员提出申请,填写《基本医疗保险市外转诊申请表》,经指定定点医疗机构主管医生签字,业务院长同意,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核准后,可以转往市外医疗机构就医。本市指定可以办理市外转诊的医疗机构是:四川大学华西医院、四川省人民医院、成都中医药大学附属医院(限中医方面)、成都市第一人民医院、成都市第二人民医院、成都市第三人民医院、四川省第二人民医院(限肿瘤专科)、成都市第四人民医院(限精神病专科)、四川省骨科医院(限骨科专科)、四川大学华西第二医院(限妇科)。第三十九条 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每年对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按规定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人员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资格进行核查。经本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查了养老待遇资格的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资格不再重复核查。第四十条 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向参保人员发放《社会保险卡》,参保人员可持卡在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就医、购药、查询基本医疗保险信息。第四十一条《社会保险卡》遗失或破损的,参保单位或个人应当及时到参保关系所属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挂失、申领手续。参保单位办理挂失、申领手续时,经办人应提交加盖公章的《社会保险卡制作(挂失)申请表》及申领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个体参保人员办理挂失、申领手续时,应提交本人身份证或户口簿原件和银行代扣协议书。委托他人代办的,应提交申领人身份证和委托书,以及代办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参保人员凭本人身份证明或户口簿原件及已经受理的《社会保险卡制作(挂失)申请单》领取《社会保险卡》第四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与《办法》同时施行,原《成都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成劳发〔2000〕203号)同时废止,本市过去制定的有关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政策与本细则不一致的,以本实施细则为准。第四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解释。二OO八年十二月十八日
2023-09-02 22:01:221

国债可以随时取出来吗

国债是可以随时取出来的。如果用户想要提前取出国债,可以携带本人有效身份证件以及相关凭证,前往购买国债的银行营业网点,来办理提前兑付手续。一般国债可以分为凭证式国债、储蓄国债、记账式国债三种,可以提前兑付,但是不可以转让。拓展资料:按照不同的标准,国债可作如下分类:按举借债务方式不同,国债可分为国家债券和国家借款。国家债券:是通过发行债券形成国债法律关系。国家债券是国家内债的主要形式,中国发行的国家债券主要有国库券、国家经济建设债券、国家重点建设债券等。国家借款:是按照一定的程序和形式,由借贷双方共同协商,签订协议或合同,形成国债法律关系。国家借款是国家外债的主要形式,包括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和国际商业组织贷款等。按偿还期限不同,国债可分类定期国债和不定期国债。定期国债:是指国家发行的严格规定有还本付息期限的国债。定期国债按还债期长短又可分为短期国债、中期国债和长期国债。短期国债:通常是指发行期限在1年以内的国债,主要是为了调剂国库资金周转的临时性余缺,并具有较大的流动性中期国债:是指发行期限在1年以上、10年以下的国债(包含1年但不含10年),因其偿还时间较长而可以使国家对债务资金的使用相对稳定长期国债:是指发行期限在10年以上的国债(含10年),可以使政府在更长时期内支配财力,但持有者的收益将受到币值和物价的影响。不定期国债:是指国家发行的不规定还本付息期限的国债。这类国债的持有人可按期获得利息,但没有要求清偿债务的权利。如英国曾发行的永久性国债即属此类。按发行地域不同,国债可分为国家内债和国家外债。国家内债:是指在国内发行的国债,其债权人多为本国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还本付息均以本国货币支付。国家外债:外债是指一国常住者按照契约规定,应向非常住者偿还的各种债务本金和利息的统称。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的《外债统计监测暂行规定》和《外债统计监测实施细则》的规定,中国的外债是指中国境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金融机构或者其他机构对中国境外的国际金融组织、外国政府、金融机构、企业或者其他机构用外国货币承担的具有契约性偿还义务的全部债务。按发行性质不同,国债可分为自由国债和强制国债。自由国债:又称任意国债,是指由国家发行的由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自愿认购的国债。它是当代各国发行国债普遍采用的形式,易于为购买者接受。强制国债:是国家凭借其政治权力,按照规定的标准,强制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购买的国债。这类国债一般是在战争时期或财政经济出现异常困难或为推行特定的政策、实现特定目标时采用。
2023-09-02 22:01:401

化学工业资源综合利用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国发(1985)117号文件批转的《国家经委关于开展资源综合利用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和国家经委、财政部有关资源综合利用文件的规定与要求,特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 化学工业资源综合利用实施细则的任务,是指导各级化工管理部门和科研、勘察、设计、生产单位认真贯彻执行开展资源综合利用这项国家制定的重大的技术经济政策,充分合理利用资源,提高社会经济效益,减少污染,保护自然环境。第三条 化学工业开展资源综合利用的范围包括:化学矿开采过程中,各种共生、伴生矿产资源的综合利用;化工生产过程中,各种废弃物和能源、水资源的回收利用;利用社会上的废弃物生产化工原料和产品的资源再生利用。第四条 国家鼓励化工企业积极开展资源综合利用,对综合利用资源的生产和建设,实行优惠政策和“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第五条 各级化工管理部门和科研、勘察、设计、生产单位,必须遵照国家和本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认真搞好资源综合利用工作。第二章 资源综合利用的管理第六条 各级化工管理部门和企业都要指定环保或其它专门机构配备人员主管综合利用工作,明确计划、生产、基建、科技、财务、供销等部门负责与其相关的综合利用业务,分工协作,归口管理。第七条 各级化工管理部门和化工企业都要编制本部门、本企业的综合利用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作为部门和企业发展计划的一个重要组成部门。第八条 普查勘探化学矿产资源,新建或改造有共生、伴生矿产资源的化学矿山,都必须按照国家矿产资源法规的有关规定,执行“综合勘探,综合评价,综合开采,综合利用”的方针,要把提高矿产资源采选总回收率作为考核化学矿山企业成绩的主要指标之一。第九条 一切化工建设项目,包括基本建设项目的技术改造项目,都必须执行治理污染和综合利用资源相结合的方针,其综合利用措施要实行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的原则。第十条 各级化工管理部门和企业的计划部门,在安排技术改造项目时,对于技术可行、确有经济效益的综合利用项目,要优先安排。第十一条 化工企业要实行以一业为主、多种经营的方针,开展资源综合利用不受地区、行业界线的限制。第十二条 各化工企业都要加强对资源综合利用措施的管理,生产、供销、财务等部门要向企业主管综合利用工作的机构提供有关综合利用的统计资料。  化工企业执行国家规定的综合利用优惠政策免交的税金和留下的利润,要专款专用继续用于发展综合利用和治理污染。第十三条 化工企业对综合利用资源生产的产品和回收利用的原料、燃料要单独核算成本和盈亏。企业回收作为自用的原料、燃料,可以比照国家规定的价格或企业的购入价格核算利润。  对综合利用资源生产的产品和回收利用的原料、燃料的利润只能核算一次,即以其原料生产其它产品所得利润不得重复计算在内。第十四条 各级化工管理部门和科研、设计、生产单位都应积极组织开发资源综合利用技术,组织综合利用技术市场,实行技术有偿转让。企业可以专题招标,委托其它单位为企业开发综合利用技术。各级化工管理部门应组织技术推广队,交流经验,诊断难题,传播经济效益、环境效益好的综合利用技术。第十五条 各级化工管理部门对本地区化工企业要做好资源综合利用的组织协调、督促检查工作,积极协助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做好各项综合利用优惠政策的落实工作。第三章 资源综合利用优惠政策第十六条 化工企业开展资源综合利用享受优惠待遇的范围,按照国家经委和财政部联合颁发的经综(1986)728号文件所附《资源综合利用目录》和经综(1987)353号文件所附《再生资源加工利用目录》执行,主要有:  1.硫铁矿、磷矿开采过程中回收的金属、非金属产品,如金、碘、稀土等,利用采矿废石、选矿尾矿、碎屑等废渣生产的产品;  2.利用粉煤灰、炉渣、废催化剂、蒸馏釜残渣、硫铁矿烧渣、磷石膏、磷肥废渣、电石渣、纯碱废渣液、盐泥、铬渣、总溶剂渣、废胶片等回收生产的金属、非金属、化工、建材等产品;  3.利用化工废水(液)回收生产的酸、碱、盐等无机化工产品和烃、醇、酚等有机化工产品;  4.利用磷肥、合成氨、硫磷、硝酸、黄磷等生产的尾气回收生产的氟硅酸钠、冰晶石、硫、氢、氧、惰性气体、硫酸铵、亚硫酸铵、硝酸钠、亚硝酸钠、草酸等产品和原料;  5.利用硫酸等生产过程中产生的余热,炭黑尾气等可燃性气体和其它可燃性废弃物生产的热力与电力;  6.采用循环、套用等措施节约的水资源;  7.以废胶鞋、废轮胎等废橡胶制品为主要原料生产的胶粉、再生胶;  8.废旧轮胎翻新及利用其拆料生产的产品。  地方各级化工部门和企业,对于尚未列入《资源综合利用目录》的综合利用产品,要积极通过化工部和地方经委建议国家经委在调整《资源综合利用目录》时予以补充。
2023-09-02 22:01:471

2019年6月广东省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实施细则公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省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以下简称普通高中学考)的组织与管理工作,保证普通高中学考的质量,维护国家教育考试的公平、公正,保障广大考生的合法权益,根据《广东省普通高校考试招生改革调整方案》《关于增加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科目推进高职院校分类考试招生的通知》《广东省全国教育统一考试管理工作规定》《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等法规性文件,结合我省实际,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普通高中学考是衡量普通高中学生相关科目学习达到国家规定学习要求的程度的水平性考试,是普通高校考试招生和高职院校分类考试招生的组成部分,是全省范围内统一举行的教育考试,必须依法治考,保证考试的科学、准确、公平、公正。   第三条普通高中学考在省招生委员会、省教育厅的领导下,由省教育考试院统一组织命题、统一组织考试、统一组织评卷、统一组织成绩评定和公布成绩,由市、县(区)招生委员会、教育局具体实施考试。   第二章考生报考和考试科目   第四条普通高中学考实行网上报名。各级教育局根据省教育考试院的部署,负责组织本地区报名工作;各有关学校负责统一组织本校普通高中学生报名。   第五条本次普通高中学考的考试科目为思想政治、历史、地理、物理、化学、生物学等6业水平考试的考试科目为思想政治、历史、地理、物理、化学、生物六门。考生可根据自己的学习情况、高职院校分类招生和本细则第二十五条普通高校招生专业对普通高中学考科目的要求,自行确定参加普通高中学考的科目。   第三章考试时间   第六条本次普通高中学考安排在2019年6月9日进行。   第七条考试时长为90分钟,具体各科考试时间安排如下:  第四章考试内容、形式和命题   第八条本次普通高中学考各科目根据国家普通高中课程方案和课程标准的规定及要求确定考试内容,以普通高中课程标准规定的必修内容为主。   第九条普通高中学考采用笔试的考试方式,其中思想政治、历史、地理、物理、化学、生物学等科目题型均为选择题,可设置选做题。   第十条省教育考试院依据《2019年广东省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大纲》分别对思想政治、历史、地理、物理、化学、生物学科目进行命题。   第五章试卷的运送和保管   第十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教育工作中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的有关规定,普通高中学考试卷在启用前属国家机密级材料。   第十二条普通高中学考试卷的运送和保管等环节按照教育部、中宣部、公安部、国家保密局发布的《国家教育考试安全保密工作规定》的要求执行,实行分级管理。各级招生办、考点领导对试卷的安全保密负全部责任。试卷在启用前,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启封试卷。   第十三条试卷在运送、保管期间,如发现泄密、失盗、严重损毁等重大事故,应立即报告上一级教育主管部门和保密部门,并立即采取措施,保护现场,防止扩散。   第六章考试实施   第十四条普通高中具有承担普通高中学考的义务和责任,教师具有承担普通高中学考监考工作的义务和责任。   第十五条普通高中学考在有电子监控系统、无线电作弊防控系统的广东省国家教育考试标准化考点进行,原有标准化考点不能满足本次普通高中学考需要而须启用其他学校作为考点的,必须向省教育考试院申请并经验收,符合标准化考点设置要求后方可启用。   第十六条普通高中学考由省教育考试院统一部署;各市教育主管部门根据省教育考试院的要求,负责组织、管理本地区考试的实施及处理考试期间发生的重大问题;县(市、区)教育主管部门负责本县(市、区)考试工作的具体组织和实施;各考点负责具体的考务工作。   第十七条省教育考试院制订普通高中学考考务要求,各级考试机构按照本细则和考务要求做好普通高中学考考务工作。   第七章考试监督和纪律   第十八条建立普通高中学考监督制度。省教育考试院、市教育主管部门在考试期间要组织网上在线实时视频巡考和考场现场巡考。要在监控中心,安排专人值班并进行视频巡考。同时组织巡视组、派遣考试监察员,分赴各有关考点监督普通高中学考的组织实施、安全保密和考风考纪等情况,确保考试顺利实施。   第十九条参加普通高中学考的考生及考试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考试管理规定和考试纪律。有考试违纪作弊行为的,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进行认定与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建立考生考试诚信档案,考生考试违纪作弊事实及处理结果,将录入考生电子档案,供普通高校录取时参考。   第二十条因教育考试机构管理混乱、考试工作人员玩忽职守,造成考点纪律混乱,作弊现象严重;或者同一考场同一时间的考试有五分之一(含五分之一)以上存在雷同卷的,取消该考点承办国家教育考试的资格。对出现大规模作弊情况的考点相关责任人、负责人及所属市、县(区)教育行政部门、考试机构的负责人,有关部门应当分别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违反保密规定,造成普通高中学考试题、答案丢失、泄密,或者使考生答卷在保密期限内发生重大事故的,由有关部门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责任人和有关负责人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盗窃、损毁、传播在保密期限内的普通高中学考试题、答案、考生答卷、考试成绩的,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评卷、成绩呈现和使用   第二十二条省教育考试院负责普通高中学考评卷工作的组织管理和具体实施。普通高中学考各科目的考生答卷以计算机扫描技术为依托,实现客观题自动阅卷。   第二十三条普通高中学考各科目的卷面满分值为100分,成绩公布采用等级+卷面原始分方式。其中,思想政治、历史、地理、物理、化学、生物学等6科成绩分为A、B、C、D四个等级呈现,各科卷面成绩与等级分的关系是:100分-85分为A级,84分-70分为B级,69分-50分为C级,49分-25分为D级,24分(含)以下不给等级(在成绩单上表达为无等级)。   第二十四条普通高中学考成绩由省教育考试院进行评定、分数统计、等级转换后统一公布,考生本人可通过省教育考试院官微小程序下载成绩证书后自行打印。考生对考试成绩有异议的,可在成绩公布后规定时间内向省教育考试院提出复核。   第二十五条根据《关于印发广东省普通高校考试招生改革调整方案>的通知》(粤教考〔2008〕28号)要求,思想政治、历史、地理、物理、化学、生物学等6个科目普通高中学考成绩是普通高校招生录取依据之一,考生填报志愿时,须根据本人普通高中学考成绩情况,报考相应层次高校。普通高中学考成绩未能达到相应层次高校录取要求的,其填报的对应高校志愿无效。普通高中学考成绩在普通高校招生录取中的使用如下:   1.报考普通本专科院校普通类专业,文科类考生必须参加物理、化学、生物学3门科目的考试,理科类考生必须参加思想政治、历史、地理3门科目的普通高中学考,普通高中学考科目均须获得等级成绩;且报考普通本科院校普通类专业至少须有2门科目成绩达到C级及以上等级,报考专科院校普通类专业原则上至少须有1门成绩达到C级及以上等级;   2.报考音乐类、美术类、高水平运动队(单考单招)、运动训练、武术与民族传统体育专业考生,参加高考文科类文化课考试的考生必须参加物理、化学、生物学3门科目普通高中学考,参加高考理科类文化课考试的考生必须参加思想政治、历史、地理3门科目的普通高中学考;且至少须有2门科目成绩达到D级及以上等级;   3.报考体育类考生,只能且必须参加思想政治、历史、地理3门科目的考试,且至少有两门科目成绩达到D级及以上等级。   第二十六条参加普通高中学考同一科目(除语文、数学、英语科目外)两次或以上考试且取得考试等级的,考生可用获得的等级成绩报考普通高校。   第二十七条普通高校可根据专业培养目标要求,在符合本细则第二十五条要求的基础上,可自主确定本校招生专业普通高中学考成绩的录取标准,但需要报省招生办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九章考试经费   第二十八条考生报考普通高中学考须缴纳考试费。考试费按省物价管理部门批准的标准执行(每科次25元),专款专用。   第二十九条普通高中学考考试费实行网上缴费。   第十章附则   第三十条广东省户籍学生,在外省高中阶段学校就读期间取得的由省级教育或考试部门统一组织的普通高中学考思想政治、历史、地理、物理、化学、生物学等6门科目考试成绩(或普通高中毕业会考成绩),按规定办理成绩转入手续后,我省予以认可,可作为当年及以后普通高校录取的依据。由省级以下教育行政、考试部门或中学组织的考试,其各科目考试成绩我省不予认可。   第三十一条符合《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等部门关于做好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后在我省参加升学考试工作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12〕137号)和《关于做好2019年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在广东省参加高考有关工作的通知》规定的符合在我省参加高考条件的非广东省户籍随迁子女,参加本次普通高中学考所取得的成绩,按我省有关规定使用。其他非广东省户籍考生,在我省参加普通高中学考取得的成绩如何使用,由其户籍所在地的省招生委员会确定。   第三十二条各市教育局可根据本细则制订补充规定,但不得与本细则相抵触,并报省教育考试院备案。   第三十三条本细则由省教育考试院负责解释。
2023-09-02 22:01:551

怀劳社发(2008)1号 怀化市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实施细则

基本医疗保险制度
2023-09-02 22:02:056

深圳市《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本市融资性担保公司的监督管理,规范融资性担保行为,促进融资性担保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国银监会等七部委的《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融资性担保是指担保人与银行业金融机构等债权人约定,当被担保人不履行对债权人负有的融资性债务时,由担保人依法承担合同约定的担保责任的行为。 本实施细则所称融资性担保公司是指依法设立,经营融资性担保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融资性担保公司分支机构是指融资性担保公司依法设立的子公司、分公司等。 第三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在经营中应当遵循诚实守信、公平竞争、依法合规的原则,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注重把握安全性、流动性、收益性,建立市场化运作的可持续审慎经营模式。 融资性担保公司依法开展业务,不受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的干涉。 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为客户保密,不得利用客户提供的信息从事任何与担保业务无关或有损客户利益的活动。 第四条 市政府成立市融资性担保行业规范发展和业务监管联席会议(以下称市联席会议)。市联席会议由市政府分管领导牵头召集,市科工贸信委、发展改革委、财政委、规划国土委、公安局、地税局、市场监管局、法制办、金融办、人行深圳市中心支行、深圳银监局等部门为成员单位。市联席会议主要职责是:指导开展融资性担保行业规范发展工作,审议决定行业监管的重大事项,协调解决融资性担保行业发展存在的问题;研究制定促进融资性担保行业发展的政策措施,建立健全科学合理的政策性融资担保业务绩效评价与综合考核机制,促进本市融资性担保行业支持和服务中小企业融资。市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科工贸信委,市联席会议制度另行制定。 第五条 市科工贸信委作为本市融资性担保公司和业务的监管部门,按照规定对本市融资性担保公司和业务实施行政许可,核发和管理经营许可证,负责本市融资性担保公司的准入、变更、退出、日常监管和风险处置等工作,并向市联席会议和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部际联席会议报告工作;按照要求及时上报本市融资性担保行业统计报表、机构概览、融资性担保行业年度发展与监管情况报告,持续跟踪监测本市融资性担保业务风险。 第二章 设立、变更和终止 第六条 在本市设立的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由一至两个企业法人或自然人等作为主发起人组建。 (一)企业法人作为主发起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管理规范、信用良好、实力雄厚。 2.持续经营三年以上,最近连续两个会计年度盈利,近三年累计净利润在1000万元以上,资产负债率不高于70%,净资产不低于5000万元,原则上实施本项目投资后长期投资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60%。 (二)自然人作为主发起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拥有发起出资的经济实力,具有一定的实业背景并在所在行业具有一定影响力,能够出具相应的有效证明。 2.无重要不良信用记录,无重大不良从业记录和无违法犯罪记录等。 第七条 在本市设立的融资性担保公司,注册资本不得低于人民币1亿元,并以货币一次性实缴,且不得以借贷资金或他人委托资金入股。 由一个企业法人作为主发起人发起组建的,持股比例原则上不低于30%;由两个企业法人作为主发起人发起组建的,持股比例原则上各不低于20%;自然人作为主发起人发起组建的,应当持有适当比例的股权。 一般发起人应当具有一定的行业背景、持续的出资能力以及风险承受能力,原则上出资额不低于500万元且持股比例不低于1%。 融资性担保公司设立后有关股权转让、质押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办理。 第八条 设立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前款关于主发起人、一般发起人等规定的条件。 (二)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章程。 (三)有具备持续出资能力的股东。 (四)有符合本实施细则规定的注册资本。 (五)有符合任职资格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合格的从业人员。 (六)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制度。 (七)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 (八)其他审慎性条件。 第九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具有符合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部际联席会议规定的资格,遵纪守法、诚实守信,具有与担任职务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工作经验和组织管理能力。 从业人员应当参加专门的担保、金融等方面培训,具有与担任职务相适应的专业技能,有良好的合法合规意识和审慎经营意识。 第十条 设立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由主发起人向市科工贸信委递交设立申请材料。申请材料应当包括: (一)申请书。应当载明拟设立融资性担保公司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和业务范围等事项。 (二)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章程草案。 (四)股东名册及其出资额、股权结构。 (五)股东出资的验资证明、股东的资信证明和有关资料。 (六)拟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简历和资格证明。 (七)经营发展战略和规划。 (八)营业场所证明材料。 (九)主发起人为法人的,需有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最近3年的财务审计报告;主发起人为自然人的,需有户籍地公安机关出具的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文件。 (十)其他需要提交的文件、资料。 涉及境外(含港澳台)出资人的融资性担保公司,需另外提交市科工贸信委办理外商投资许可的申请材料。 第十一条 市科工贸信委自收到完整申请材料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按照本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符合有关规定要求的,颁发经营许可证。 第十二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凭市科工贸信委颁发的经营许可证,到市市场监管局办理注册登记并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开业。
2023-09-02 22:02:371

监理细则的主要内容及编写?

监理细则的主要内容一般应包括五个方面,即工程概况及特点、编制依据、监理工作流程、监理工作的控制要点及目标值和监理工作的方法及措施。下面是中达咨询带来的关于监理细则的主要内容及编写的介绍以供参考。1、工程概况及特点工程概况及特点是指所编制的分部、子分部或分项工程的概况和特点。 工程概况应包括工程位置,规模,主要建筑物、构筑物的概况及功能,气象、水文、地质等主要自然条件等,也可以以表格的形式来表现。 工程特点应概括工程的主要特征。有何技术及施工难点、重点等。2、监理细则的编制依据《监理规范》已规定编制依据有已批准的本工程《监理规划》、与专业工程相关的标准、设计文件、技术资料、已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三项。这里需注意的是要注明所引资料尤其是规范标准的全称、文号或版本号及适用范围(现场经常发现细则的编制依据是过时作废的规范)。视实际情况,细则编制时还可能要参考《施工合同》、《监理合同》、行业主管部门现行有关建设工程管理文件规定以及建设单位等有关管理文件等,如有参考均应列入编制依据。3、监理工作的流程监理工作的流程即监理工作的先后次序。监理工作流程应体现专业工程的特点,区别于监理规划中的监理工作总流程,流程应具体清晰地表示监理工作的名称及主要工作内容。流程要体现监理工作的事前、事中、事后控制,逻辑合理,执行方便通畅,监理工作流程中遇到判定性的程序宜统一使用“合格”、“同意”等中文用语。4、监理工作的控制要点及目标值我们常说要对工程实施“全面控制”,实际上监理的“全面控制”是建立在有效控制工程“要点”上。只有明确控制要点及目标值,指出控制、预防方法和措施,才能做到“全面控制”。“要点”的确定,与监理人员对工程的理解、把握程度以及我们监理人员及监理企业的水平有关。因此在编制监理细则前就要明白单位工程、分部分项工程质量目标,才能按与之相适应的要求进行“要点”控制。值得注意的是合格工程是不能用省优、国优的标准去要求的,如果这样既会增加承包单位的成本,也会给监理工作带来被动。(1)对工程实施的成败起着决定性作用的就是“人、机、料、法、环”五大因素。所以除了按工程建设强制性条文设置停止点,还要对工程的难点、重点以及容易出现质量通病的地方设置见证点或停止点,包括如承包单位质量管理、保证体系是否健全,主要原材料、设备质量的进场检验和抽检,承包单位的施工组织设计和方案的审批,隐蔽工程的验收,关键工序、关键部位进行旁站等都是控制要点。(2)控制要点的设置与否宜根据承包单位的工艺水平、施工条件、施工机械的性能和质量保证的可靠性等因素确定,应体现过程控制以及主动控制与预先控制的原则,且宜按监理工作流程的先后顺序逐一设置控制要点。(3)目标值应在符合合同条款、规范标准的前提下能量化的尽量量化,不能量化的目标值尽量定性,且宜统一使用表格形式表达。(4) 细则编制还要注意根据合同及施工组织设计或方案确定其分部、分项工程甚至检验批的质量目标来编写监理控制要点和目标值,之前也要督促施工单位编制创优方案,并在施工组织设计和专项施工方案明确创优分目标。这一点非常重要。5、监理工作的方法及措施监理工作的方法及措施应结合监理工作控制要点有针对性的阐述,对重要关键的控制点要重点阐述。(1)监理工作的方法,主要是明确控制要点怎样控制,即由谁(总监、专业监理工程师或监理员)、在何时、何地、采用什么手段予以控制以及明确应有的控制记录。监理工作常用的控制手段有见证取样送检、抽查(含实测)、旁站、巡视等,在控制手段中应注明目测法、量测法、试验法等质量检验的具体应用。①见证取样送检,包括工程材料、设备、构配件和施工安全设备、设施的送检。工程材料质量检查应列明所需检查的材料名称、技术要求、检查内容、质量控制方法及报送的资料,专业监理工程师审批承包单位提交的有关材料、半成品和构配件质量证明文件(出厂合格证、材料进场报验单、质量检验或试验报告等)。对材料的进场见证抽样送检,应列明材料送检的内容和抽样比例,哪些材料不用送检。对一些建筑节能材料更是要列出其具体的设计要求参数等。②抽查是监理工程师用一定的检查或检测手段在承包单位自检的基础上,按照一定的比例独立进行检查或检测的活动,包括对人和物的抽查。编制抽查监督时,应重点描述影响下道工序施工质量的抽查部位,检测手段和检测比例;对“人”的抽查,主要是抽查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的到位到岗,是否符合投标及施工合同文件要求(在广东省现在还包括对工人“平安卡”的人证是否相符的抽查)等;对一些特种设备如塔吊还要检查其是否经过现场检测并取得相关“准用证书”等。③旁站是指在关键部位或关键工序施工过程中有监理人员在现场进行的监理活动。细则中要描述哪些工序需要旁站监理、旁站监理的内容、旁站监理的方法以及旁站监理过程中可能出现问题的纠正或预防措施。对一些高危如特种设备作业,如塔吊等安拆,虽然《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旁站监理管理办法(试行)》未规定,但一些地方主管部门在某事故发生后总是追究监理有无旁站,所以旁站监督时也应视地方要求列入旁站计划。④巡视是指监理人员对正在施工的部位或工序现场进行的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活动。编制平时巡查监督时,重点突出巡查的内容。它是指导现场监理人员经常性巡查什么问题,让承包单位知道监理巡查的内容,是为了要他们为监理的巡查提供方便。编制巡视监督时应注意,巡视是一种“面”上的活动,它不局限于某一部位或工程,而旁站则是“点”的活动,它是针对某一工序和部位。⑤严格执行监理程序。未经总监批准开工申请的项目不能开工,没有总监的付款证书,承包单位不能得到工程付款;监理工程师充分利用指令性文件,对任何事项发出书面指示,并督促承包单位严格遵守与执行监理工程师的书面指示。⑥工地会议。监理人员与承包单位讨论施工中的各种问题,必要时邀请建设单位或设计单位参加;对于复杂的技术问题,总监可组织召开专家会议,进行研究讨论。⑦计算机辅助管理。在工程质量控制上将所收集的数据和文件资料输入电脑进行统计,分析制定措施。⑧停止支付。如果施工前段时间的工程行为达不到工程技术标准、工程设计要求及工程合同文件,监理工程师有权拒绝支付承包单位的工程款项。⑨会见承包单位。邀见承包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指出承包单位在工程上存在问题的严重性和可能造成的后果,提出解决问题的途径。⑩中间及隐蔽工程完工后及时组织验收;单位工程竣工后,按规定的验收程序和方法组织验收;审核竣工图及其他技术文件资料,督促承包单位整理工程技术文件资料并编目归档。 必要时还可邀请地方质量、安全监督等单位来检查并指导工作。(2)监理工作措施是指从组织措施、技术措施、经济措施、合同措施等方面进行控制实施,重点是组织措施和技术措施。①组织措施。从目标控制的组织管理方面采取措施,如编制监理细则目标控制的监理组织机构和人员,明确各级目标控制人员的任务和职能分工、权利和职责;督促承包单位按投标承诺投入劳动力、机械、设备、材料,对工程信息进行收集、整理,发现与预测目标产生偏差及时采取行动进行纠正。②技术措施。编制施工方案中遇到技术问题时,承包单位提出的多个不同的技术方案情况,同时对不同的技术方案进行技术经济分析;在承包单位实施工序样板引路、样板间样板引路、单体工程样板引路时,监理人员应采取的预控措施:乙供材料看样定货的组织、监督、执行等控制措施。③经济措施和合同措施。因现时的监理委托不充分等情况,大多数时间监理人员并没有实际权力来进行有效控制,但在细则编制时,还是应根据监理合同情况进行完善。(3)对监理细则中是否涉及进度控制、投资控制、安全管理、合同管理、信息管理、工程协调的内容,因有的监理单位已有相应的专项监理细则,因此可根据监理细则的具体情况进行针对性的简要说明。(4)在监理工作实施过程中,监理实施细则应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补充、修改和完善。6、监理细则文本格式编制监理细则的封面编制、审批栏必须由参与编制的人员和审批的总监手签,且均应盖上注册章和项目章。监理细则不但要有内容也要有形式,多数监理人员都不注意文本格式的编制,即使细则内容翔实,但文字大的大、小的小,行距不一,既给人一种不流畅、不舒服的感觉,也浪费了纸张,以下供参考。(1)字体、字号和行距统一从整体上看比较美观大方。字体宜全用楷体GB2312;正文全部小四字,一级题名前后各隔3行、且需另起一页,二级题名前后各隔1行,行间距均为单倍行距(在段落设置中缩进中左右、间距中段前段后均为“0”)。(2)章节、正文编码可参考国家标准,如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50319-2000)。(3)页边距设置可参考《建设工程文件归档整理规范(GB/T50328-2001)》附录B,因为监理细则是需装订交建设单位、档案馆的,采用纸皮装订时装订线为1.0cm,则装订后左右对称为1.5cm。(4)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甲方统一为“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统一为“承包单位”等。(5)文字、数字、外文符号、单位、术语前后要统一,如“零件”不写成“另件”、“台账”不写成“台帐”、单位“m、t、L”不写成“M、T、l”、单位“min”不写成“Min”、数据统一为阿拉伯语等等更多关于工程/服务/采购类的标书代写制作,提升中标率,您可以点击底部官网客服免费咨询:https://bid.lcyff.com/#/?source=bdzd
2023-09-02 22:02:4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