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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无禁止即可为, 是真的吗?

2023-09-11 03:28:01
共5条回复
coco

法无禁止即可为是针对私权利来说的:只要相关法律法规中无明确的禁止性规定,公民或者法人就可以自行约定或者为一定行为;法无授权即禁止是针对公权利来说的:法律法规中没有明确规定,就是禁止的,比如说法律没有授权某行政机关具备强制执行权的,该行政机关就不能行使强制执行权,还有罪刑法定也是法无授权即禁止的一种形式。

法无禁止即可为有以下特点:

1、法无禁止即可为的主体是公民,从古希腊到现代的自由理论中,自由首先指的是公民的自由,而不是国家的自由;

2、法无禁止即可为的内容是权利,权利是公民依自己意志为或不为某种行为的资格或能力,在某种程度上,自由即是权利;

3、法无禁止即可为的相对方是权力,法律是行使权力的依据,对于法律未禁止公民行为的事项,公权力不得恣意干预。

法无禁止即可为主要适用于私法领域,但在公法领域,法无禁止即可为则受到一定限制。中国现行宪法以列举方式规定了公民的基本权利,比如人身自由、言论、出版、集会、游行、示威等自由。对基本权利的列举基于“无救济即无权利”的理念,通过明确列举可以强化对基本权利的保护。

中国宪法未列举结社、罢工、迁徙等自由,对此类既未明文允许又未明文禁止的事项,很难说可以适用法无禁止即自由。尽管在公法领域对法不禁止即自由有所限制,但是,它仍然是应该保护公民自由权利的一个主要法律原则。一般来说,只要法律未禁止的,便是公民的自由。这样有利于实现公民权利的最大化,符合法治社会的民主精神。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条 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第四条 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第五条 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

瑞瑞爱吃桃

不是的。

法无禁止即可为,法无授权即禁止,这句是原话。

法无禁止即可为,法无授权即禁止。这是两个意思完全相反的法律谚语。对私权利来说,“法无禁止即可为”;对公权力来说,“法无授权即禁止”。作为一个公民,他不但可以大胆地运用自己的权利(法无禁止即可为、自由),还可以勇敢地监督政府(法无授权即禁止)。对政府而言,不但要谨慎运用手中每一份权力(法无授权即禁止),还必须尊重公民每一份权利(法无禁止即可为)。两者是相辅相成的。

okok云

不是,还有道德问题,比如说通奸不是犯罪,但是你要是做了,会受到谴责

snjk

ardim

一楼的回答已经很好了,应该“法无禁止即可为,法无授权即禁止”这样两句话完整地去看。

我另外说说我的看法,法律的制定应该是希望人们向善,一些人对法无禁止即可为的曲解让人们不再敬重道德,朱光潜先生说过“‘仁"胜于‘义",问心的道德胜于问理的道德”,社会还是太浮躁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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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我国宪法没有规定迁徙自由。迁徙自由权:是现代社会公民应当享有的一项基本权利。当今世界多数国家的宪法都有公民迁徙自由的规定,如日本、德国、瑞典、意大利等国家都在本国宪法中赋予公民迁徙自由权。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十条 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公民由农村迁往城市,必须持有城市劳动部门的录用证明,学校的录取证明,或者城市户口登记机关的准予迁入的证明,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迁出手续。公民迁往边防地区,必须经过常住地县、市、市辖区公安机关批准”办理。如何办理户口迁移如何办理市内户口迁入办理市内户口迁入,应持下列证明证件到其户口迁入地派出所办理:(1)迁入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及市内户口迁移证(2)迁入户的居民户口簿(3)新立户的要有房管部门出具的住房证明或房屋产权证明(4)迁入人符合申领、换领居民身份证条件的,每人交本人近期正面免冠一寸光纸黑白大头照片两张,已满16周岁,已领取居民身份证的,每人交照片一张(5)因结婚迁入的要持结婚证(6)迁入农村地区的农业人口要有迁入地乡镇政府和村委会同意迁入的证明(7)迁入非直系亲属户内的,应征得迁入地派出所同意后,再办理户口迁移手续。如何办理市内户口迁出?回答:办理市内户口迁出,应持下列证明证件到其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办理:(1)迁出人的居民户口簿(2)农业人口迁出要有迁入地乡镇政府和村委会同意入户的证明。
2023-09-02 22:33:491

为什么战国时期百姓可以自由迁徙

主要是因为战国时期战争很多,边界经常变动,而且在封建社会初期,国家的户籍管理办法和土地管理政策尚未完善,也没有足够的军队和人口来管理边境,因此,战国时期的边境是是处于半开放的。其次,当时诸国在军事,政治,经济上的竞争有关,各国争相网罗这些人才,以达到“战胜于朝廷”的目的。战国,是中国历史上继春秋时期之后的大变革时期。战国时期包括二周灭亡前和二周之后秦灭六国完成之前。二周于公元前256年被秦国所灭,经过春秋时期的旷日持久的争霸战争,周王朝境内的诸侯国数量大大减少,公元前453年,韩、赵、卫推翻智氏,以三家分晋的结果为标志,奠定了战国七雄的格局。
2023-09-02 22:33:571

公民有迁徙的自由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自由迁徙已经是中国大规模城镇化进程中的现实,农民工虽然实现了自由迁徙,但没有享受到公平的待遇,背后是制度问题。全国农民工超过2.6亿人,其中到本乡镇以外地方打工的农民工超过1.6亿人。前年全国雇主或单位为农民工缴纳养老、医疗保险的比例仅为13.9%、16.7%。自由迁徙是法律赋予公民的权利。而目前农民工不能公平享受到基本公共服务。   公平制度环境也需要相当的成本。据有关研究部门测算,一个农民工市民化仅公共服务就要花费10万元。迟福林委员建议,尽快建立成本分担机制,包括中央与地方、流入地和流出地、企业与农民工个人的分担机制。  放宽视野,为自由迁徙创造公平制度环境,离不开城乡一体化发展。政府工作报告指出,城镇化与农业现代化相辅相成。  只有部分农村人口转移到城镇稳定生活,农业才能实现土地集中,才能发展现代农业;而城镇化的发展,不仅可以帮助农业现代化发展,而且可以向农村辐射更好的公共服务。  当城市和农村实现一体化发展,自由迁徙的公平制度环境就真正建立起来了,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要建立在这样的基础上。
2023-09-02 22:34:072

为什么说我国没有迁徙自由,农民进城务工,大学生去别的城市就业难道要批准吗?迁徙自由指什么?

广义上的迁徙自由是指公民在符合规定的范围内自由离开原居住地到外地(包括国内和国外)旅行或定居的权利。简而言之,就是居住自由。狭义上的迁徙自由仅指公民在国籍所在国领土内自由旅行和定居的权利。具体说来,迁徙自由包括三重含义,一是居住自由,二是离返任何国家的自由,三是出入本国的自由。我国1954年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迁徙自由。然而,1955年政务院发布《关于建立经常户口登记制度的指示》,从操作上否定了迁徙自由,当然,这一制度是违宪的。为了解决法律上的问题,1975年宪法,将迁徙自由取消。
2023-09-02 22:34: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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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规定迁徙自古有之,但公民的迁徙自由由于受到各种条件的限制,一直未能得到充分的实现,2004年的宪法修正案,也没有对迁徙自由从宪法上予以确认。因此有必要对迁徙自由的内涵、历史以及价值基础进行学理梳理,以期为迁徙自由权的真正实现提供理论支撑。
2023-09-02 22:34: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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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9-02 22:34:3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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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你其实只是一个旁观者,具体的执行者还是要看他自己的一个行为,这个其实并不是一个特别规范的一个想法
2023-09-02 22:35: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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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9-02 22:35:171

为什么战国时期百姓可以自由迁徙

战国时期中国是一个国家,是周朝,周天子是国家最高领导,采用分封制,周朝有很多地方诸侯,周朝末年中央对诸侯失去管控能力,诸侯之间互相攻阀,后秦统一中国,废除分封制,该天子为皇帝,设立郡县制,中央集权。
2023-09-02 22:35:594

迁徙自由是我国公民享有的基本权利和自由吗

不是。 根据我国《宪法》的规定,公民享有如下基本权利和自由: ①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②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③宗教信仰自由; ④人身自由不受侵犯; ⑤人格尊严不受侵犯; ⑥住宅不受侵犯; ⑦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护; ⑧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 ⑨劳动的权利; ⑩休息的权利;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受教育的权利;进行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2023-09-02 22:36:081

建国后,72年宪法实施前,我国公民有自由迁徙权,是不是很多人都把户口迁到了北京???

中华民国时期的宪法都规定了人民的自由迁徙权。 1912年3月11日公布的《中华民国临时约法》的第六条第七款规定:“人民有居住迁徙之自由。”这是中国历史上第一次对自由迁徙权的法律规定。1914年的《中华民国约法》中改为“人民于法律范围内,有居住迁徙之自由。”这里加了“法律范围内”的限制词。1923年10月10日《中华民国宪法》第九条规定“中华民国人民有选择住居及职业之自由,非依法律,不受限制。”1932年《中华民国训政时期约法》第十二条规定“人民有迁徙之自由,非依法律不得停止或限制之。”1946年12月25日公布的《中华民国宪法》第十条规定“人民有居住及迁徙之自由。” 新中国成立后,1954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居住和迁徙的自由。”但在1975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去掉了公民的“自由迁徙权”的规定。1982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及以后的修正案中都没有关于“自由迁徙权”的条文。
2023-09-02 22:36:171

欧盟自由迁移法案规定

欧洲议会和欧洲联盟理事会, 鉴于: (1)联盟的公民身份赋予联盟的每一个公民以基本权利和个人权利在成员国领土内自由迁徙和居住,但要遵守该条约规定的限制和条件以及为实现该条约所采取的措施。 (2)人的自由流动是内部市场的基本自由之一,内部自由是一个没有内部边界的区域,根据《条约》的规定,在该区域内确保自由。 (3)工会公民身份应成为会员国国民行使其自由迁徙和居住权时的基本地位。因此,有必要分别编纂和审查关于工人,个体经营者,学生和其他不活跃者的现行共同体文书,以简化和加强所有联盟公民的自由流动和居住权。 (4)为了纠正这种针对自由流动和居住权的逐个部门的零散方法,并为行使这一权利提供便利,需要有一项立法法案来修订理事会第1612/68号理事会条例(EEC)。 1968年10月15日关于共同体内部工人的迁徙自由(5)并废除了以下法案:1968年10月15日理事会指令68/360 / EEC,关于取消成员国内共同体内部流动和居住的限制和他们的家人(6),1973年5月21日理事会指令73/148 / EEC,关于取消成员国在建立和提供服务方面对国民的居住和居住限制(7),理事会指令90/364 / EEC, 1990年6月28日关于居住权(8),1990年6月28日关于停止职业的雇员和自雇人士的居住权的理事会指令90/365 / EEC (9)和理事会指令93/96 / EEC 1993年10月29日关于学生的居留权(10)。 (5)如果要在客观自由和有尊严的条件下行使权利,则所有联盟公民的迁徙和自由居住权均应授予其家庭成员,不论其国籍如何。就本指令而言,如果东道国的立法将注册合伙视为等同于婚姻,则“家庭成员”的定义也应包括注册合伙人。 (6)为了在更广泛的意义上保持家庭的统一,并且不影响禁止基于国籍的歧视,本指令未包括在家庭成员定义中的人的情况因此不包括在内享有在东道国的自动入境和居留权,应由东道国根据其本国法律进行审查,以便在考虑到这些人的身份后决定是否准予此类人入境和居留与联盟公民的关系或任何其他情况,例如他们对联盟公民的财务或实际依赖。 (7)应明确规定与联盟公民在会员国境内自由流动有关的手续,但不得影响适用于国家边境管制的规定。 (8)为了促进非成员国国民的家庭成员的自由流动,已经获得居留证的人应免除获得第539号理事会条例所指的入境签证的要求。 / 2001年3月15日的/ 2001列出了其国民在越境时必须持有签证的第三国,以及其国民免于该规定(11)或适当的适用国家法律的那些国家。 (9)联盟公民应享有在东道国的居留权,期限不超过三个月,除持有有效身份证或护照的要求外,无任何其他条件或手续,且不影响适用的更优惠待遇法院判例法认可的求职者。 (10)但是,行使居住权的人不应在居住初期就成为东道国会员国社会救助体系的不合理负担。因此,联盟公民及其家庭成员超过三个月的居住权应受条件的限制。 (11)该条约直接赋予联盟公民基本的和个人的居住权,而不取决于他们是否已履行行政程序。 (12)对于超过三个月的居住期限,会员国应有可能要求联盟公民在居住地向主管当局进行注册,并为此出具了注册证明。 (13)居住卡要求应仅限于非会员国公民的,居留时间超过三个月的联盟公民的家庭成员。 (14)应当全面规定主管当局签发注册证或居留证所需的证明文件,以避免不同的行政惯例或解释对工会公民及其公民行使居留权构成不适当的障碍家庭成员。 (15)如果联盟公民死亡,离婚,废除婚姻或终止注册合伙,家庭成员应受到法律保护。因此,应适当考虑到家庭生活和人的尊严,并在一定条件下防止虐待,因此应采取措施,确保在这种情况下,已经居住在东道国领土内的家庭成员保留其独有的居留权。个人基础。 (16)只要居住权的受益人不对所在成员国的社会救助体系造成不合理的负担,就不应将其驱逐出境。因此,驱逐措施不应是求助于社会救助系统的自动结果。东道国应检查这是否是暂时的困难情况,并考虑居住时间,个人情况和所提供的援助金额,以考虑受益人是否已对其社会援助体系造成不合理的负担,并驱逐他。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得根据法院的定义对工人,自雇人士或求职者采取驱逐措施,除非基于公共政策或公共安全。 (17)选择长期居住在东道国的联盟公民享有永久居留权,将增强联盟公民感,这是促进社会凝聚力的关键因素,这是联盟的基本目标之一。因此,应在连续五年内,按照本指令规定的条件,为居住在东道国的所有联盟公民及其家庭成员规定永久居留权。 。 (18)为了成为真正融入联盟公民所在的所在成员国社会的工具,永久居留权一经获得,就不受任何条件的限制。 (19)应保留特定于工人或个体经营者的工会公民及其家庭成员的某些优势,这些优势可能使这些人在东道国居住五年之前获得永久居留权,因为这些优势构成1970年6月29日欧洲委员会条例(EEC)第1251/70号授予的在工人受雇于该成员国境内后保留在该成员国领土内的权利(12)和理事会指令75/34 / 1974年12月17日的欧洲经济共同体,关于一个成员国国民从事自雇活动后有权留在另一个成员国领土内的权利(13)。 (20)根据禁止以国籍为由进行歧视的规定,根据本指令在成员国内居住的所有联盟公民及其家庭成员应在该成员国内与条约所涵盖地区的国民享有同等待遇,但遵守条约和二级法明确规定的具体规定。 (21)但是,应由东道国决定是否在居住的头三个月或在较长的时期(对于求职者)向工会会员以外的工会公民提供社会援助。在拥有永久居留权之前,自雇人士或保持该身份的人士或他们的家庭成员,或在学习中获得的维持协助,包括职业培训。 (22)该条约允许基于公共政策,公共安全或公共卫生对自由流动和居住权加以限制。为了确保更严格地定义可能会拒绝联盟公民及其家人入境或被驱逐的情况和程序保障,本指令应代替1964年2月25日颁布的理事会指令64/221 / EEC。协调有关外国人迁徙和居住的特别措施,这些措施是基于公共政策,公共安全或公共卫生的理由(14)。 (23)以公共政策或公共安全为由驱逐联盟公民及其家庭成员的措施会严重伤害那些已经利用该条约赋予他们的权利和自由而真正融入东道国的人。因此,应根据相称原则限制此类措施的范围,以考虑到相关人员的融合程度,在东道国的居住时间,年龄,健康状况,家庭和经济状况情况及其与原籍国的联系。 (24)因此,联盟公民及其家庭成员在东道国的融合程度越高,应防止驱逐的程度就越高。仅在有必要的公共安全理由的特殊情况下,才应对在东道国领土上居住多年的联盟公民采取驱逐措施,特别是当他们出生并在其整个地方居住期间生活。此外,这种特殊情况也应适用于根据1989年11月20日《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对未成年人采取的驱逐措施,以保护其与家人的联系。 (25)还应详细规定程序性保障措施,以确保在拒绝公民入境或居住在另一成员国的情况下,能够高度保护联盟公民及其家庭成员的权利,并维护他们的权利。原则是当局采取的任何行动都必须适当地合理化。 (26)在任何情况下,都应向被拒绝准予进入或居住在另一个会员国的联盟公民及其家庭成员提供司法补救程序。 (27)根据法院的判例法,禁止成员国发布命令,将本指令所涵盖的终身人员排除在其领土之外,而被排除在成员国领土之外的联盟公民及其家庭成员的权利在合理的期限后提交新的申请,并且无论如何都应在执行最终排除令后的三年内进行确认。 (28)为了防止滥用权利或欺诈,特别是为了方便享有通行自由和居住权而缔结的便利婚姻或任何其他形式的关系,会员国应有可能采取必要措施。 (29)该指令不应影响更有利的国家规定。 (30)为了研究如何进一步促进自由流动和居住权的行使,委员会应编写一份报告,以评估为此目的提出任何必要建议的机会,特别是延长期限无条件居住。 (31)该指令尊重基本权利和自由,并遵守特别是《欧洲联盟基本权利宪章》所承认的原则。根据《宪章》中禁止歧视的规定,成员国应在不因性别,种族,肤色,种族或社会出身,遗传特征,语言,宗教或信仰,政治或其他见解,少数族裔成员,财产,出生,残疾,年龄或性取向。 欧洲议会和理事会的指令2004/38 / EC 2004年4月29日联盟公民及其家庭成员有权在修订第1612/68号法规(EEC)并废除第64/221 / EEC,68/360 / EEC,72 /号指令的成员国领土内自由移动和居住194 / EEC,73/148 / EEC,75/34 / EEC,75/35 / EEC,90/364 / EEC,90/365 / EEC和93/96 / EEC (与EEA相关的文字) 该指令规定: (a)联盟公民及其家庭成员在会员国领土内行使自由流动和居住权的条件; (b)联盟公民及其家庭成员在会员国领土上的永久居留权; (C)基于公共政策,公共安全或公共卫生对(a)和(b)中规定的权利施加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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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9-02 22:37:546

户籍的制度

春秋户籍中国历代政府为掌握户口数量而设置的一种簿籍登记制度。至迟在战国时期已建立了这种制度。秦始皇十六年(前231 ),命令男子不 论是否成丁,一律登记年龄,补充了旧有的户籍制度。汉代户籍又称名数。汉代户籍汉代政府非常重视户口数,它是政府制士处民,征收贡赋,制造器物,规定禄食 ,兴发力役,组织军旅的基本根据。汉沿袭前代旧制,每年县、道官吏负责进行登记验查户口,当时称为案户比民或案比,在案比的基础上,县、道编造户籍。户籍的内容包括每户男女人口、姓名、年龄、籍贯、身份、相貌、财富情况等。三国户籍三国战乱,民多脱籍。西晋统一全国后,国家户籍制度开始趋于稳定。时户籍皆用经过药物处理的黄色的木牍,故称黄籍。东晋南朝承西晋之制,仍用黄籍,但却有为侨居江南的北方流民所设立的临时户口,时称白籍。凡入白籍者 ,无徭役赋税。此外,依附于门阀士族的部曲、佃客亦不在黄籍之内。针对这种现象,为保证国家财政收入,东晋南朝曾多次进行“土断”。其中心内容是整理户籍,将部分白籍户纳入黄籍,并清查隐匿漏户。由于流民不断南下,土断政策贯穿整个东晋、南朝。在北朝,户籍制度亦逐步完备。孝文改制,颁均田令,行三长制,当有较严密的户籍制相配合。西魏、北周,有计帐,户籍之法。唐代户籍唐代户籍主要包括户口、土地、赋役三项内容。规定三年一造,其依据是每年登记一次的计帐和手实。户籍登记得非常具体详悉。目的是为了加强控制,防止逃亡,保证赋役剥削的对象不致减少。但是逃亡仍然不能避免,作伪亦层出不穷。宋代官府依据民户有无税产的情况,把全国居民划分为主户和客户两大类,在主户中,又依据税钱或家业钱的多少,将乡村户划分为五等,坊郭户划分为十等。宋代版籍宋代版籍有户口版籍和二税版籍。户口版籍有时简称版籍或户籍,又称人户产业簿、丁产等第簿,或五等簿、五等丁产簿等。二税版籍又称税租簿、夏秋税簿、夏秋税管额帐等。分别相当于唐代三年一造的户籍和一岁一造的计帐。熙宁年间实行募役法和保甲法以后,五等户簿虽未明令废止 ,但逐渐被保甲簿所代替。辽代人户分隶诸斡鲁朵(宫帐) 、部族和五京州县。金代人户分别隶于州县和猛安谋克(汉人、渤海人不得充猛安谋克户)。其户口计帐三年一籍。元朝户籍蒙古建国(1206)之初,即按千户制编籍全国游牧民 ,共编九十五千户,并在成吉思汗子弟中实行领民分配。这些都登记在青册上。1271年蒙古大汗国改名大元,元朝统一全国后,居民按职业分为一般民户及军户、站户、匠户、盐户、儒户、医户、乐户、僧道、鹰房、打捕等十几种,分别著籍,称为诸色户计;一经定籍 ,即不得更易,世袭其业,承担不同的赋役。由于没有实行定期籍户的制度,元代户籍脱离实际的情况尤为严重。明代户籍明太祖洪 武三年( 1370 ),命户部籍全国户口,置户籍、户帖。户帖格式由户部制定,颁行各州县,各州县照式刻印,给予里甲人户。十四年编制赋役黄册后,户帖逐渐失实以至废弃不用。所谓赋役黄册,是明朝用以管理户口、征调赋役的制度。因皆以黄纸为面,故名。十四年,明太祖朱元璋在全国推行里甲制度的基础上,诏令编制赋役黄册。规定每里( 110户 )编为一册,册首类总为图,记载税粮户口之数。册凡四:一本进户部,所在司、府、县各存一本。黄册以户为单位,所编皆民户,故又名民籍黄册。黄册编定之后,发给各户一纸帖文,按四柱式写明该户所纳粮签数额 ,据此纳粮当差。黄册每十年编造一次。依据旧册,重填各户人丁事产的变迁。这既能掌握全国每户人丁事产的变迁,也是为了使赋役负担尽可能比较合理。民籍黄册外,又有军籍黄册。用以管理军户承袭军职、补丁勾军、防止脱免等。也是一式四份,即兵部与所在省、府、县各一份。清代户籍清沿明制,以丁口定赋役,需确查人丁数目,据以征丁赋,故有编审户口制度。大致为五年编审一次。编审办法 ,将户分军、民、匠、灶四籍,各定上中下三等。城乡各籍军民每百一十户划为一单元,城中称坊,近城称厢,乡村称里。坊、厢或里,推其中丁多者十人为甲长,其余百户分为十甲,各户将16~60岁的丁男(个别省份,如江西,曾一度包括妇女)数目报告甲长,甲长以上逐级呈报,由户部汇齐全国总数,具疏奏报皇帝。清代历次编审,弊端甚多。各级胥吏借此勒索,百姓不堪其扰;有司官员恐因人丁数增而难于催征加收的赋粮,故意隐匿户口,不愿上报实数;商贾流民不能及时登记;偏僻地区及少数民族人丁更难统计齐全。因此 ,编审数字往往虚假不实。康熙五十一年(1712)规定盛世滋生人丁永不加赋,以康熙五十年钱粮册内载名的丁数为准 ,赋役永为定额;雍正年间丁税地税合一,将丁银摊入地粮 。这样,为定赋役而实行的人丁编审已经失去意义,故于雍正四年(1726)议停。乾隆 五年( 1740 ),令各督抚于每年十一月将户口数与谷数一并造报。乾隆三十七年谕永停编审。建国户籍1953年中国进入计划经济时代,国家开始实行第一个五年计划。1954年,中国颁布实施第一部宪法,其中规定公民有“迁徙和居住的自由”。1955年6月,国务院发布《关于建立经常户口登记制度的指示》,规定全国城市、集镇、乡村都要建立户口登记制度,开始统一全国城乡的户口登记工作。1956年、1957年不到两年的时间,国家连续颁发4个限制和控制农民盲目流入城市的文件。1958年1月,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为标志,中国政府开始对人口自由流动实行严格限制和政府管制。第一次明确将城乡居民区分为“农业户口”和“非农业户口”两种不同户籍。在事实上废弃了1954年宪法关于迁徙自由的规定,严格限制迁徙。在中国的计划经济时代能迁徙的人一般只有按照当时国家的分配从外地迁移到某地的。1975年,宪法正式取消了有关迁徙自由的规定,此后一直没有恢复。1984年10月,国务院发《关于农民进入集镇落户问题的通知》允许农民自理口粮进集镇落户。1985年7月,公安部又颁布了《关于城镇人口管理的暂行规定》,“农转非”内部指标定在每年万分之二。同时,作为人口管理现代化基础的居民身份证制度也在同样的背景下由全国人大常委会于1985年9月宣布实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逐步确立终于使户籍制度做出了相应的初级改革。1997年6月,国务院批转了公安部《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试点方案和关于完善农村户籍管理制度的意见》,明确规定:从农村到小城镇务工或者兴办第二、三产业的人员,小城镇的机关、团体、企业和事业单位聘用的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在小城镇购买了商品房或者有合法自建房的居民,以及其共同居住的直系亲属,可以办理城镇常住户口。1998年7月,国务院批转了公安部《关于解决当前户口管理工作中几个突出问题的意见》,解决了新生婴儿随父落户、夫妻分居、老人投靠子女以及在城市投资、兴办实业、购买商品房的公民及随其共同居住的直系亲属,凡在城市有合法固定的住房、合法稳定的职业或者生活来源,已居住一定年限并符合当地政府有关规定的,可准予在该城市落户等几个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2001年3月30日,国务院批转了公安部《关于推进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对办理小城镇常住户口的人员,不再实行计划指标管理。建国以来,中国户籍管理制度的变化大致可划分为3个阶段:第一阶段,1958年以前,属自由迁徙期;第二阶段,1958年~1978年,为严格控制期;第三阶段,1978年以后,半开放期。外国制度目前只有中国、朝鲜、贝宁三个国家实行限制自由迁徙的户籍制度。美国美国:实行的是“出生死亡登记大纲”。因为实行“户口登记”美国法律通不过,美国法律认为这样侵犯人权,故只进行公民出生、死亡登记,平时公民可以自由迁移、移民。但公民迁移和移居某地,其生活状态必须符合该城市卫生及相关法律规定,如有一定的住房面积,有稳定的收入能呆在该地。否则,有关部门将出面予以法律制裁,用这种方法维护一个城市的和谐和发展。法国法国:户籍管理内容十分详尽,不仅有公民出生年月、性别、单双胞胎等内容,而且还有其父母的职业、经济收入、国籍、宗教信仰等相关内容。法国人的户籍信息与他们的就医、存款等日常生活紧密相关,一旦变动,意味着整个生活将发生较大变化,可谓牵一发而动全身。对于跨地区的人口流动—不论是城里人下乡,还是农村人进城,法国政府都没有任何强制性的行政措施,只要本人愿意,到哪儿扎根都没有人拦着。搬家的话,只需通知以前的社会保险机构,将其个人资料转到新住址所在地的相应机构即可。日本日本:实行的是“户口随人走”的制度,它以家庭为单位标明每个人的身份、夫妻关系、父子关系等。孩子在20岁的法定成人之前,无权独立设立自己的户籍,一旦成人,完全自由。但是日本最常用的户籍文本称为“住民票”,它以每个人的居住地为基础设立,标有此人的姓名、出生年月日、性别、与户主的关系等。日本的住民票是完全随着住址移动的。泰国泰国:泰国专门颁布了户口登记条例 ,分外侨、国内公民两部分。其户籍注册(相当于我国的户口登记)十分严格,条例规定必须注册公民的三部分内容,即收入状况、纳税情况、简历(包括犯罪记录)。简历涉及公民的个人隐私,国家有严格的法律保密制度,有关部门不得随意向社会公布,并且户籍注册还必须让被注册者本人按手印,十分严格。这些都是法律明文规定的。与我国户籍管理不同的是,泰国对居民迁移和移居情况有详细规定。泰国实行的是事后迁移政策。条例规定,对符合居住条件及居住期超过6 个月的居民,其居住地有关部门可为其办理户籍登记,承认其居住地户籍。而我国实行的是事前迁移政策,居民必须凭迁移地的有关部门核发的准迁证予以迁移。泰国的户籍管理采用的是市场经济原则和法律效力的作用,让不能在某城市(特别是大城市)生存(包括经济收入、住房等)的公民,按市场法则去选择适合自己经济水平的城市居住。这种方法往往较行政手段更有效。丹麦丹麦:丹麦人口登记制度十分先进又比较严格,是最早实行人号管理的国家。登记内容包括公民的姓名、出生年月、性别、婚姻状况、纳税情况、监护人等。瑞典由于历史传统的原因,是由教会管户口,人口登记有三百多年的历史。他们实行的也是事后迁移制度。阿根廷阿根廷:南美的阿根廷实行的是三项大登记制度,即出生、婚姻、死亡登记,与我国的户口登记几乎相似。国家设有人口登记局,实施身份证制度。该国实施的也是事后迁移制度。中国政策2014年4月起,南昌市执行新生婴儿凭《出生医学证明》办理落户的新政。无论新生婴儿是否在计划内出生,只要凭《出生医学证明》、父母婚姻证件和户口簿即可办理户口。 南昌执行新生婴儿凭《出生医学证明》办理落户的新政策。无论新生婴儿是否在计划内出生,只要凭婴儿《出生医学证明》、父母婚姻证件和户口簿即可办理户口。 无《出生医学证明》的婴儿,应要求申报人向当地卫生行政部门申请补发。 非婚生育子女,凡具有《出生医学证明》,可随《出生医学证明》上明确的母亲或父亲申报出生登记;《出生医学证明》上没有明确父亲而又要求随父申报出生登记的,还需提供有关部门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随后,广州、南京、郑州、武汉等地家长,在当地邮局及广场门口自发举行“我要去南昌”的活动,给当地计生部门和公安局邮寄建言,希望户籍与计生脱钩的人性化措施能在全国范围内推广。
2023-09-02 22:38:131

建国以来,我国的户籍管理制度发生了很多变化:第一阶段,1958年以前,属自由迁徙期。1954年宪法规定了公

(l)认识具有反复性。1954年宪法规定公民迁徙自由,1975年宪法又取消了迁徙自由,2010年实行居住证制度,这些变化说明认识受到各种条件的限制,人们对一个事物的正确认识要经过多次反复才能完成。(3分)(2)认识具有无限性。我国对户口管理问题的认识、对户籍管理制度的改革,是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变化而不断深化的。(3 分)(3)认识具有上升性。我国对户口问题的认识、对户籍管理制度的改革,是一个波浪式前进或螺旋式上升的过程,它与时代发展相适应,不断发展、不断完善。(3分) 略
2023-09-02 22:38:291

中国户籍制度的理性选择

户籍制度改革方略初探内容摘要 户籍管理是我国行政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随着市场经济的建立,现行户籍制度的弊端愈发明显地表现出来。刚性户籍制度的软化是大势所趋。本文首先界定了狭义和广义的户籍制度,并从狭义的角度简单回顾了建国后我国户籍制度的演变。然后,根据定义提出两种户籍制度改革方略:一元制和二元制,分别从公民权益、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等三个价值取向出发,分析两种方略的优势、劣势。最后,引进渐进决策模型,从社会稳定的价值取向出发,具体探讨了户籍制度改革方略的选择。 引言 现象一:据《南方周末》报道,1999年年初,河南、山东四位打工妹去深圳打工,被挤死在105次列车上。幸存者回忆车上的情形,“像被压扁的带鱼”。权威专家估计,1997年,全国流动人口达到了1亿。国家统计局1995年1%人口抽样调查表明,我国人户分离已达7073万人。 现象二:1999年高校毕业生的留京名额严格控制在15%以内。外企的进京名额异常有限,绝大多数在京外企只好招收北京生源。有人惊呼:“北京是北京市的首都”。据有关报道,到1994年上半年,全国约有17个省共300多万人购买了城市户口,此项收入高达250亿!这还不包括那些未登记在案的以及黑箱操作的部分。 户籍管理是我国行政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公安机关的一项主要职能,它直接关系到政治经济生活秩序和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但是,随着市场经济的建立,现行户籍制度已经不能适应中国全面发展的需要,其弊端愈发明显地表现出来,出现了诸如本文开始列举的种种怪现象。有人甚至认为,户籍制度是计划经济在社会生活里的最集中表现,是计划经济的最后一座堡垒。无论从实践上,还是从理论上,越来越多的人达成共识:户籍制度已经不是改不改的问题,而是改什么,怎么改的问题。 系统研究中国户籍制度改革,是一项十分复杂的工作,牵涉行政学、经济学、社会学、政治学、人口学等诸多学科领域。本文试图从多学科的角度,对户籍制度改革方略进行综合探讨。 本文的结构大体如下: 第一部分:界定了狭义和广义的户籍制度,并从狭义的角度简单回顾了建国后我国户籍制度的演变。 第二部分:根据定义提出两种户籍制度改革方略,分别从公民权益、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等三个价值取向出发,分析两种方略的优势、劣势。 第三部分:引进渐进决策模型,从社会稳定的价值取向出发,阐述了两种方略的渐进模式,具体探讨了户籍制度改革方略的选择。 一、我国户籍制度的形成、发展与局部改革 当今中国的户籍制度,有狭义、广义之分。狭义的户籍制度是指以1958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为核心的限制农村人口流入城市的规定以及配套的具体措施。广义的户籍制度还要加上定量商品粮油供给制度、劳动就业制度、医疗保健制度等辅助性措施,以及在接受教育、转业安置、通婚子女落户等方面又衍生出的许多具体规定。它们构成了一个利益上向城市人口倾斜、包含社会生活多个领域、措施配套、组织严密的体系。政府的许多部门都围绕这一制度行使职能。 从狭义的角度分析,我国现行户籍制度大体经历了形成(建国初―1958年)、发展(1958年―1978年)、初步改革(1978年至今)等三个阶段,其间颁布的主要法规、制度简列如下: 1951年7月,公安部颁布实施了《城市户口管理暂行条例》,这是建国以后最早的一个户籍法规,使全国城市户口管理制度基本得到统一。 1955年6月,国务院发布《关于建立经常户口登记制度的指示》,规定全国城市、集镇、乡村都要建立户口登记制度,从而统一了全国城乡的户口登记工作。 1958年1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并以国家主席令形式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该条例以国家法律的形式对户籍管理的宗旨、户口登记的范围、主管户口登记的机关、户口簿的作用、户口申报与注销、户口迁移及手续、常住人口与暂住登记等方面都作了明确规定,标志着全国城乡统一户籍制度的正式形成。 1964年8月,国务院批转了《公安部关于处理户口迁移的规定(草案)》,该文件比较集中的体现了处理户口迁移的基本精神,即两个“严加限制”:对从农村迁往城市、集镇的要严加限制;对从集镇迁往城市的要严加限制。此规定堵住了农村人口迁往城镇的大门。 1977年11月,国务院批转《公安部关于处理户口迁移的规定》,提出“严格控制市、镇人口,是党在社会主义时期的一项重要政策”。该规定进一步强调要严格控制农村人口进入城镇,第一次正式提出严格控制“农转非”。稍后,公安部在《关于认真贯彻〈国务院批转“公安部关于处理户口迁移的规定”的通知〉的意见》中,具体规定了“农转非”的内部控制指标,即每年从农村迁入市镇的“农转非”人数不得超过现有非农业人口的1.5‰。 1984年10月,国务院发布《关于农民进入集镇落户问题的通知》,规定凡在集镇务工、经商、办服务业的农民和家属,在集镇有固定住所,有经营能力,或在乡镇企事业单位长期务工,准落常住户口,口粮自理。 1985年7月,公安部颁布了《关于城镇暂住人口管理的暂行规定》,决定对流动人口实行《暂住证》、《寄住证》制度,允许暂住人口在城镇居留,这些规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中关于超过三个月以上的暂住人口要办理迁移手续或动员其返回常住地的条款,作了实质性的变动。 1985年9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条例》,规定凡16岁以上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均须申领居民身份证,为人口管理的现代化打下了基础。 1992年8月,公安部发出通知,决定在小城镇、经济特区、经济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实行当地有效城镇户口制度,以解决要求进入城镇落户的农民过多与全国统一的计划进城指标过少之间的矛盾。 80年代开始,“农转非”政策发生变化。“农转非”对象逐渐扩大,控制指标有所调整,控制办法得到改变。 1986年,安徽滁州市天水县秦栏镇实行“绿卡户籍制”。1992年,浙江温州推行“绿卡制”。1993年,上海推行“蓝印户口制”。1995年,广东深圳施行“蓝印户口制”。以此为代表,部分地区实行投资入户、购房入户或蓝印户口等政策,以吸引人才和资金。 1997年6月,国务院批转公安部《关于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试点方案》。根据此方案,已在小城镇就业、居住、并符合一定条件的农村人口,可以在小城镇办理城镇常住户口。 1998年8月,国务院批转公安部《关于当前户籍管理中几个突出问题的意见》,主要规定:实行婴儿落户随父随母志愿的政策;放宽解决夫妻分居问题的户口政策;投靠子女的老人可以在城市落户;在城市投资、兴办实业、购买商品房的公民及其共同居住的直系亲属,符合一定条件可以落户。户籍制度进一步松动。 经过以上演变的户籍制度,在特定的历史条件下有其特定的内容和具体的社会功能,但其基本的社会功能概括起来主要有四项:证明公民身份;维护社会治安;控制城镇人口的机械增长;户籍部门掌握着准确的户口资料。 但是,随着市场经济在中国的逐步确立,相对户籍制度的功能而言,户籍制度的弊端越来越突出,主要表现在四个方面:等级身份效应;死水效应;怪圈效应;马太效应(请参阅二元制改革方略弊端)。改革户籍制度的呼声越来越高。 二、户籍制度改革方略 不少地区和部门以及一部分学者均提出了户籍制度改革的具体方案,笔者认为,尽管这些改革方案林林总总,千差万别,但从理性分类的角度看,其改革方略不外乎两种:一元制和二元制。所谓一元制是指取消农业户口、非农业户口两种户口类型,实行全国城乡统一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切断社会待遇与户籍之间的联系,恢复户籍的本来面目。所谓二元制,是指保留两类户口,放宽户口迁移的限制,通过设置高低不等的门槛条件(经济、人口素质等)来控制农村人口的流向、流量和流速。这样划分的依据,表面上是户口种类的多少,实质上是隐藏在不同种类户口内部的利益差别。从上文对户籍制度的定义可知,一元制改革方略与广义的户籍制度相对应,二元制改革方略与狭义的户籍制度相对应。因此,本文第一部分所叙述的狭义户籍制度的局部改革,无论是自理口粮户口,还是有效城镇户口;无论是小城镇改革,还是投资落户、购房落户、蓝印户口,都属于二元制改革方略的范畴。有些地区实行的蓝印户口,表面上是独立于农业户口和非农业户口的第三类,但其利益较接近于非农业户口,根本还是要保留户籍制度所引起的利益差别,因而只不过是二元制的一种变形。 在当今中国的现实条件下,两种改革方略哪个更可取呢?下面,笔者从户籍制度需要兼顾的公民权益、经济发展、社会稳定这三个价值取向逐一对两种改革方略进行分析。 首先,从公民权益的维度来看,一元制优于二元制。 1.迁徙自由是现代国家公民权利的重要内容。“国际人权两公约”――《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公约》和《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公约》是落实《世界人权宣言》的两个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公约。其中《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公约》第12条第1款规定“合法处在一国领土内的每一个人在该领土内有权享受迁徙自由和选择住所的自由”。1997年10月,我国签署了《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1998年10月,我国常驻联合国代表秦华孙代表国家签署了《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公约》。此公约第二条规定“凡未经现行立法或其他措施予以规定者,本公约每一缔约国承担按照其宪法程序和本公约的规定采取必要步骤,以采纳为实施本公约所承认的权利所需的立法或其他措施”,意即缔约国所承担的条约义务不是“渐进性”的,而是“即刻性”的。但是,我国目前的宪法并没有保障公民迁徙自由的条款。1949年第一次全国政协会议通过的《共同纲领》和1954年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都明确写有公民享有迁徙自由的条款。1975年通过的《宪法》以及后来历次修改的《宪法》取消了这一条款,这是户籍制度在国家根本大法中的体现。尽管这种安排避免了户籍制度与宪法之间的冲突,但在我国已正式签约《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公约》的情况下,继续维持现状既有损于宪法的权威,在法理上也是一种欠缺。为了承担公约所规定的义务,我国政府当然会有所行动。一元制实行统一的户籍制度,其特点之一就是实行迁徙自由,它要由人口流动来决定户口迁移,而不是由户口迁移决定人口流动。相对于传统的户籍制度而言,二元制在自由迁徙方面有一定的进步,但它只能使一小部分有经济基础、素质基础的优势群体获益,对于广大农民这一弱势群体来说,距离真正意义上的自由迁徙仍有漫长的路程要走。 2.社会主义社会追求人们权利与义务的平等,但是,二元制在一定程度上维持了传统户籍制度造成的事实上的不平等。主要表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一是两类户口的划分造成利益分配的不平等。二元户籍制与就业、教育、医疗、住房、福利、社会保障、甚至部分商品的供应等一系列的待遇具有制度化的联系。在这种利益分配的差距上,一方面,非农业户口明显优于农业户口。据国家计委和国家统计局保守估计,城镇每安排一个人的就业和生活需花费3―4万元,2亿多人就需要6万多亿元。 另一方面,在两类户口的内部,仍有不同的等级,比如非农业户口内部就有大城市户口、中等城市户口、小城市户口、城镇户口等区别。不同级别的户口享有不同的待遇,有的甚至差别很大。 二是两类户口在一定程度上衍生出具有不同等级的社会身份。二元户籍制在利益分配上的城市偏向,造成了不同等级的利益金字塔,也随之造成了不同等级的社会身份金字塔。长期以来,城里人歧视农村人,北京人、上海人排斥外地人,都不能不说是二元户籍制的流弊之一。 三是在金字塔的等级结构中,户口自下而上的垂直迁移非常困难。而户口又具有世袭性,一定终身,世代相传。每个人的社会身份、所受待遇从投胎开始就已基本确定,除了招工、招干、升学等几条有限的途径外,再无例外。这种起点的不平等,势必引起结果的不平等。 四是投资、购房落户等条件过于苛刻,一定程度上等同于户口的商品化。这些附加的人口迁移的门槛条件,表面上不同于直接买卖户口,实质上却没有什么差别,反而使户口买卖合法化、公开化。户口具有商品价值不但有损于户籍管理的严肃性,也是不合理、不公平的。这是因为:农民已通过工农业产品剪刀差的方式,交纳了巨额的建城费,让他们重交不公平;现有市民入城时并未交建城费,让以后进城者交费不合理。 与二元制不同,一元制则实现了户口面前人人平等。人们获取利益的大小,不再取决于户口的等级,而是取决于个人的努力。 其次,从经济发展的维度来看,一元制同样优于二元制。 1.一切经济发展的关键因素都是人造成的,最基本的生产力是人,最重要的资源是人力资源。劳动力素质在经济活动中处于决定作用。而如果在户籍改革中奉行二元制方略则非常不利于人才的培养和流动。 第一,从人才的培养上看。二元制下的人口迁移受到限制,绝大多数农村人口被束缚在土地上,“画地为牢”,封建社会遗留下来的愚昧、迷信、落后、保守的思想意识在封闭的农村得以蔓延,城市文明很少能辐射到农村,农村人口自然增长率远远高于城市,农村人口素质无法提高。同时,在缺少竞争的城市,城市人口也易养成不思进取、贪图安逸的观念,不利于于其素质的提高。 第二,从人才的流动来看。市场经济条件下,劳动力的流动是实现资源最优配置的基本条件。社会学的研究证明,社会流动的速度反映了社会发展的快慢。发达国家的人口年迁移率,一般均在10%以上,美国更高达25%左右。而我国人口年迁移率只在0.5%―3%之间。可见,二元制在迁移条件上设置的重重障碍,已经严重制约了人才的有效配置,尤其对农村的优秀人才来说,要想脱颖而出难度是很大的。 2.经济发展与城市化有着密切的关系。世界银行的报告《城镇化:国际经验和中国的前景》中曾指出,人均收入与一个国家城镇人口与总人口的比重之间有很强的正相关关系。而传统的户籍制度由于限制人口的流动,导致城市人口的发展主要依赖于人口的自然增长,较少依赖于人口的机械增长,大大减缓了我国城市化的发展。我国固然要走自己的城市化道路,不能盲目发展,但户籍制度不解禁,必然减缓正常的发展步伐。请见下表: 人口城镇化的国际比较 1950年 1960年 1970年 1980年 1990年 2000年 中国美国日本印度东欧亚洲拉美 11%64%50%17%39%17%42% 19%70%63%18%48%22%50% 17%74%71%20%56%23%57% 20%74%76%23%63%27%65% 26%75%77%26%68%32%71% 35%78%78%29%73%38%77% (资料来源:联合国《世界城市化展望》1994年) 从上表可见,从国与国的横向对比中,我国城镇化滞后的现象相当明显。尽管国情有别,但城镇化发展水平之低已经达到反常规的程度。例如,1990年,我国城镇人口占全国总人口的比例只有26%,不仅远远低于发达国家,甚至低于亚洲的平均水平。预计到2000年,这一比例将达到35%,增幅较大,但仍然低于亚洲的平均水平。在两种改革方略中,二元制仅仅对一小部分符合一定条件的人网开一面,本质上还是没有动摇传统的户籍制度,城镇化进程也不会因此而有较大的提高。由于城镇化的滞后,城镇的聚集效益和规模效益大量损失,从而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我国经济的正常发展。 3.二元制一方面阻碍了城镇化的进程,另一方面也制约了农业和农村的发展。这是因为: 其一,二元户籍制的城市偏向,削弱了农业自身积累能力和再生产能力。据统计,1959―1978年通过工农产品价格“剪刀差”一项就“掠夺性”地转移农业积累4075亿元,占同期财政收入的21.3%。改革开放以来,农业继续为工业输血,1991―1997年农村就有20873亿元通过财政、金融和“剪刀差”流向城市 。 其二,二元户籍制使9亿农民依附于有限的土地上,农业的规模经营难以实现,集约化程度很低,农业的边际生产力低下。作为原因之一,造成了“世界40%的农民仅仅养活了世界7%的非农民”的怪现象。 4.二元制设置的户口迁移条件在一定程度上加剧了地区间发展的不平衡状态。沿海开放城市等发达地区采取这类政策,吸引了更多的人才和资金,使“孔雀越发东南飞”,而相对落后的中西部地区缺乏人才和资金的情况则将更趋严重,从而加剧了两极分化,对我国经济的发展构成危害。 最后,从社会稳定的维度来看,二元制则优于一元制。 1.二元制有利于抑制不稳定因素的产生。传统户籍制的长期实行,已经形成了一种心理定势:两类户口的分离与差异是天经地义的。一元制完全取消了利益分配的差距,既得利益群体――市民必然一时无法理解,从而产生不稳定因素。而二元制则基本上不改变现有的利益格局,避免了社会的剧烈动荡2.二元制尤其有利于维护城市的稳定。发展经济学的著名理论――达托罗人口流动模型(TheTodaroMigrationModel)指出,促进人口流动的基本力量,是比较利益与成本的理性经济考虑。预期的城乡工资差异,使人们作出移入城市的决策。这种预期因素包括:工资水平与就业概率。我国户籍制度的城市偏向,造成城乡之间的经济势差与社会势差巨大。据统计,1984年以后,城市居民的收入增长速度连续十年超过农民收入的增长速度。1984―1994年,城镇居民人均生活费收入与农村居民人均收入的比差从1.7:1扩大到2.6:1。1995年,1996年虽分别下降为2.5:1,2.3:1 ,但差距仍然巨大。城乡之间除了货币差异之外,还存在各种各样的非货币差异。根据达托罗人口流动模型可知,城市对农民的吸引力是巨大的。按照一元制,不对人口流动进行有序化引导,势必造成大量人口涌入城市,使城市中出现就业困难、环境污染、住房紧张、交通拥挤、公用基础设施不足、犯罪增加等现象。例如,尽管80年代乡镇企业已经吸纳了近1亿的农村剩余劳动力,但由于户籍制度的长期阻碍,我国农村仍滞留着大量的剩余劳动力,1997年底达到1.4亿。而城市失业问题也愈发严重,1997年底城镇累计下岗职工达到2000万,占国有与城镇集体职工总数的20% 。在这种严峻的条件下,按照一元制方略放开人口流动,必然给城市带来沉重的就业压力。再拿犯罪来说,北京近年来,外来人口刑事犯罪的比例直线上升,1990年为22.5%,1993年则高达43.6%。当然,不可否认的是,现行户籍制度使大量流动人口无法溶入到所在城市的管理体制中,使体制外生存的流动人口犯罪成本与收益具有极大的不对称性,这是流动人口给社会秩序的稳定带来巨大隐患的重要原因。尤其需要指出的是,大城市与农村之间的差距更大,引力也更大。这一点已被现实所证明。北京、上海的日流动人口已超过300万,不少大城市也在100万以上。而大城市的“过度城市化”已相当严重,城市病已相当突出。若不对人口流动方向加以控制,大量流动人口将集中流向大城市,城市病会愈发严重。 当然,二元制的稳定作用也不是绝对的。在一定条件下二元制也存在不利于社会稳定的因素。正如上面所分析的那样,二元制加剧了两极分化,两极分化达到一定限度时,将危及社会稳定。此外,二元制也不利于农村的稳定。1亿多的剩余人口流向城市纵然会给城市带来不可估量的灾难,但同样的,若使其滞留在农村,无法安置,也会带来难题,必将危及农村的发展。 经过以上分析,可以看到,在不同的价值取向上,一元制和二元制各有各的优势、劣势。那么在中国当前的条件下,如何确定三种价值取向之间的权数?在难以兼顾的情况下,哪种价值取向应该放在首要位置? 三、户籍制度改革方略选择 笔者认为,我国户籍制度改革方略的选择要以社会稳定为主导价值取向,户籍制度改革要采用渐进的方式。下面引进渐进决策模型。 最早提出渐进决策模型的是美国经济学家、政治学家查尔斯?E?林德布洛姆,渐进决策模型是对理性优化模型的批判,它把公共政策看作是对以往政策的不断修正。它有以下一些内涵: 1.渐进模型要求决策者必须保留对以往政策的承诺。 2.决策者不必过多的分析与评估新的备选方案,只着意于现存政策的修改和补充。 3.渐进决策主义着意于目标与备选方案之间的相互调适,使问题较易处理,而并不关心基础的变革。 4.渐进主义在面对同一社会问题的不同解决方案时,只着意减少现行政策的缺陷,不注重目标的重新改进,也不注重手段和方案的重新选择。 决策者采用渐进模型的原因如下: 1.决策者没有时间、情报(intelligence)或资金去调查所有的备选方案。 2.由于新政策结果的不确定性,决策者接受了原来政策的合法化。 3.对现存政策已经进行了巨大的投资(沉淀成本),如资金投入、组织结构、心理定势、行政实践等。 4.政治上的权宜考虑。 5.决策者自身的特点。决策者很少寻找“最好的方案”(onebestway),当他们发现“有效的方案”(awaythatwillwork)时,他们就结束了寻找。 6.在缺少公认的社会目标和统一的价值判断标准的时候,多元社会中的决策者不会进行针对特定目标的政策变革。 可见,渐进决策模型认为,现实政策的制定对既有政策具有路径依赖。这一模型把稳定作为追求的目标,以量变为主,注重修修补补,而不是动大手术。 社会稳定是改革和发展的前提。由于种种原因的存在,出于社会稳定的考虑,中国的改革基本上采用了渐进的方式,要“摸着石头过河”。作为系统改革的一部分,特别是其中关涉面宽、影响大、敏感性强的一部分,在相同原因以及其他一些特有原因的作用之下,我国户籍制度改革同样需要选择渐进的方式。户籍制度改革直接涉及城乡两大社会体系,是较之农村经济体制改革和城市改革更深层的改革,关系重大,牵一发而动全身,因此户籍制度改革更应以社会稳定为价值取向。中国有12亿人口,相当于全球所有发达国家人口的总和,“人口大国如果靠自发调节,会出现严重的社会问题和人口问题。” 仅此一点就决定了采用渐进模式,是中国户籍制度改革的正确选择。 一元制与二元制的划分只是一种理性的分类,具体的方略选择还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在不同的地区,在不同的阶段,可以有不同的选择。在不同的时空条件下,也可以考虑两种方略的不同组合。正确的户籍制度渐进模式选择,既不是简单、绝对的二元,也不是一元,而是你中有我,我中有你。总的呈渐进,局部、个别可以快一些,多数慢一些。不过,由于二元制改革方略是相对于狭义户籍制度而言的,缺乏与整个社会大环境的沟通,因而本身具有局限性。当二元制改革方略施行到一定程度的时候,势必需要突破其本身的局限,向一元户口制过渡。因此,一元户籍制是户籍制度改革的最终目标。 二元制改革方略的主要做法是:在坚持传统的二元户籍的前提下,采取“严格控制大城市,适当发展中等城市,积极发展小城市”的迁移政策。一方面,逐步降低人口迁移的门槛条件,促进人才的适量、合理的流动,把户籍制度对经济发展的制约减到最小。另一方面,加强小城镇改革,让5万多个小城镇向农民打开门户,积极发展小城镇,然后再逐步开放中等城市、大城市,呈阶梯状向前逐步推进。目前中国户籍制度本身的各种改革,都属于这一方略的范围。 一元制改革方略主要做法是:首先要逐步淡化城市偏向,逐步取消城乡之间利益分配的差距,先改内容后改形式,促进城乡一体化的发展。在此基础上,实行居住地登记户口的原则,建立以常住户口、暂住户口、寄住户口为基础的户口登记制度。建立户口簿、身份证、出生证为主要证件的户口管理办法。户口簿具有证明家庭成员之间关系的法律效力。身份证是16周岁以上公民的身份证明,出生证是16周岁以下公民的身份证明。把以户管理为重点,转向以人管理为重点,最终实现开放、动态的户籍制度。从这个意义上说,户籍制度的改革也早已进行。定量商品粮供应制度已基本取消,双向选择的劳动就业制度已基本建立,医疗保健制度改革也已起步,住房制度改革刚刚开始,为一元制的推行创造着条件。当然,最终实现城乡一体化还需要相当长的时间。 我国地大物博、幅员辽阔,各个地区社会经济发展程度不同,户籍制度改革所面对的条件也不同。因此,强求步伐一致,搞“一刀切”,并不可取。要审时度势,因地制宜,在国家的宏观调控下,允许各地实行不同的改革方略。大体来说,市场经济比较发达、城乡差距不大的地区,可以考虑试行一元制改革方略,其他地区则主要加快推行二元制改革方略。在条件成熟的时候,二元制户籍制度逐步向一元制户籍制度过渡,从而在全国范围内实行统一的户籍制度。 后语 以上三个部分是笔者对户籍制度改革方略及其选择的部分思考。目前,世界上只有中国、朝鲜、贝宁三国对公民实行严格的户籍管理,变严格的户籍管理为宽松的户籍管理是大势所趋。中国户籍制度改革是一项系统工程,关系重大,应以稳定为前提,逐步创造条件,把握时机,循序渐进,从而早日实现兼顾公民权益、经济发展、社会稳定等三种价值趋向的户籍制度。
2023-09-02 22:38:411

三思后行定国策,长期发展方特色;四方迁徙可自由,茅塞顿开根在这是什么生肖

老虎
2023-09-02 22:38:492

北京户口能随意跨区迁移吗

只有直系亲属才能自由迁徙
2023-09-02 22:38:595

人身自由是啥意思

人身自由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狭义的人身自由是指人的身体活动自由,具体包括积极作为的身体活动自由和消极不作为的身体活动自由。前者是指任何人可以随心所欲地在任何时间前往任何地点的自由,后者是指任何人也有权在任何时间居留在任何地点或者不前往任何地点的自由。狭义的人身自由之目的具有不特定性或者多样性,例如闲逛、上班、上学、赴宴或者投亲访友等等。广义的人身自由是指具有特定目的并伴随有特定的物质和精神需求的身体活动自由,包括居住自由、迁徙自由、出入境自由等等。
2023-09-02 22:39:191

现代社会人类除了迁徙自由以外还有哪三大自由

自由迁徙,这个规定好像只能写在纸上,没有哪一国家可以完全做到。因为没有人口管理,就没有了社会管理。所以,移民政策就是必须的了。
2023-09-02 22:39:481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留言,公民行使的是什么权利?

在宪法知识的考察中,公民的基本权利是考试的重点,通常以案例的形式或原文来考察公民的基本权利,所以对公民基本权利相关知识点的精准把握对于考生的备考是极其必要的。现把公民的基本权利的相关知识点的考查形式和具体内容,给大家做如下呈现。公民的基本权利一、平等权:是指公民依法享有权利和履行义务,不受任何差别对待,要求国家同等 保护的权利,即“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公民的平等权有以下含义:(1)所有公民平等的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2)所有公民都平等的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3)国家机关在适用法律时,对于所有公民的保护或者惩罚都是平等的,不得因人而异;(4)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二、政治权利和自由:主要指公民依法参与国家政治生活、管理国家事务的权利和表 达自己政治意愿的自由,主要包括:(1)选举权与被选举权。年满十八周岁的我国公民都一律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2)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3)对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批评、建议的权利,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依法取得赔偿的权利。三、宗教信仰自由的权利我国宪法第 36 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 仰自由。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四、人身权利它是指公民依法享有的与人身直接相关的权利。公民基本权利的重要部分。包括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人格尊严不受侵犯,住宅不受侵犯,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不受侵犯等。其中,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是指公民不受非法逮捕、拘禁,不被非法剥夺、限制自由及非法搜查身体的自由。五、社会经济权利它是指公民根据宪法规定享有的具有物质经济利益的权利,是公民实现基本权利的物质保障。主要包括:劳动的权利、休息的权利,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六、文化教育权利是公民按照宪法的规定,在文化和教育领域享有的权利和自由。 主要包括:受教育的权利,进行科学研究、文艺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七、妇女、老人、儿童受国家的保护妇女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禁止破坏婚姻自 由,禁止虐待老人、妇女和儿童。八、国家保护华侨的正当权益,保护归侨、侨眷的合法权益。保护公民的基本权利,不仅是国家各级政府工作人员、司法工作人员的职责,对于 每一位公民来讲,只有学法、懂法,才能运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基本权利。例题1(单选)某公安机关让犯罪嫌疑人进行电视认罪,可能侵犯公民的哪些权利?A.人格尊严B.文化权利C.人身自由D.迁徙自由正确答案:A
2023-09-02 22:39:562

动物为何要迁徙?这背后是什么原因导致的呢?

因为1+1=2哥德巴赫猜想法,为什么1+1=2这就由自己处理
2023-09-02 22:40:086

人口迁流权利限制了人们什么权利

迁徙权是指宪法和法律规定的自由离开原居住地到外 地旅游和定居的权利,它在狭义上仅指在国籍国领土内自由 旅游和定居的权利;广义上不仅包括国内迁徙自由,还包括 国际迁徙自由,即自由离开本国到他国旅行和居住的权利以 及返回本国的权利。迁徙权的地位:迁徙权是一项基本人权。人类作为自然界的组成部分,作为生物的一种,行走、移动是再自然不过的行为。 迁徙行为可以说是人类面对自然及社会变动的一种本能反应。人类历史就是一部不断迁移、不断流动、不断交融的历史,趋利避害更是人的一种本能。迁徙权作为一项基本人权已经得到了国际社会的普遍认同。
2023-09-02 22:41:031

宪法没有规定的权利和自由是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没有规定的权利和自由是迁徙自由。宪法规定的权利和自由基本如下:1、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2、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3、宗教信仰自由;4、人身自由不受侵犯;5、人格尊严不受侵犯;6、住宅不受侵犯;7、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护;8、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9、劳动的权利;10、休息的权利;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受教育的权利;进行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七条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二)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三)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第四十条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护。(二)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2023-09-02 22:41:131

乞讨是一项权利吗?

  最近,以划定“禁讨区”方式限制流浪乞讨行为的举措在学界引起了广泛争议。不论是支持者还是反对者,大多以“乞讨权”的存在作为论述的前提。  但是,真的存在一种叫作乞讨的“权利”吗?   有学者说,虽然法律上并无明确规定“乞讨权”,但根据“法无禁止即自由”的原理,只要法律未禁止乞讨行为,公民就享有“乞讨权”。乍一看,似乎言之有理,但仔细一推敲,逻辑上的漏洞就显现出来:对于法律没有禁止性规定的事项,公民享有的仅仅是自由,而非权利,这是两个层面的问题。对权利来说,其最重要的特征就是获得救济。西谚有语:“没有救济的权利不是权利。”乞讨者虽然有请求他人予以施舍的自由,但被请求者既可以同意请求,亦可以拒绝请求。而乞讨者无权对被请求人的拒绝行为,寻求法定的救济途径。因此,乞讨并不是一种权利,至多只是一种自由。   对此,可能有人会质疑:难道自由不是一种重要的权利吗?   回答这个问题,必须区分自由的两种形态:其一为法律放任的自由,即我们所说的“法不禁止即自由”。它所强调的是一种自然状态,不构成公民的权利,如我们在路上行走的自由、肚子饿了可以吃饭的自由、选择染红头发还是黄头发的自由等等;其二为法律明文规定予以保障的自由,如言论自由、迁徙自由、集会自由等等,它偏重的是法律状态,是公民权利的组成内容。就乞讨行为而言,由于我国现行法律未曾就乞讨作出任何肯定或否定的规定,因此属于自然自由中的人身自由范畴,从而区别于法律明确规定的人身自由权。   当然,说乞讨是自由而非权利,并不意味着乞讨不受法律保护。但是,国家对自然自由和法定自由的保护程度是有区别的。对于自然自由,政府可以行使较大的干预权。如某市政府为了城市的美观,规定沿街的房子均不可以将衣服晒到外面;又或者规定某景区内的建筑必须都采用淡绿色的外墙。(政府对因限制措施造成的不便,可以其他方式弥补,如划定统一的晒衣场)但是政府不能全面禁止该自由,即不能剥夺公民的某种自然自由。对于法定自由,政府的权力受到了较大的约束,她必须依照法定的程序和法定的授权采取限制措施,否则就构成违法。   乞讨虽然属于人身自由的一种,但前面的分析显示,它并不是法定的人身自由权。因此,对于乞讨的限制,并不需要按照立法法的规定,通过制定法律才能加以规范。因为立法法第八条中有关“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的规定,针对的只是法定的限制人身自由权的强制措施和处罚类型。   对人身自由的限制,是有政府的社会中普遍存在的现象。若不区分自由与权利,不区分自由的状态,一味地要求对这无往不在的权利就无法保障政府行政有法可依!
2023-09-02 22:41:411

取消附加限制 这些地方放开落户限制 如何深化户籍制度改革?

城市户籍政策迎来新动向。近日,湖北省发改委发布的一则文件明确指出,取消除武汉市外全省其他地区落户限制,进一步降低武汉市落户门槛,改进积分落户办法,实行省内户口迁移一地办结机制。在放开放宽落户的进展中,湖北省并非第一个吃螃蟹的省份。今年2月的一纸文件使得江西成为第一个正式宣布全面放开城镇落户条件、全面取消城市落户限制的省级行政区。而且陕西、广州等多地均表现出加快推进新型城镇化,走在放开放宽除省会城市以外的城市落户限制的路上。值得注意的是,在全国落户限制放开放宽的大背景下,今年5月份,深圳市的一则《征求意见稿》却显现落户政策拟收紧的信号。户籍制度改革的过程中还有哪些难点?如何进一步深化户籍制度改革?落户政策“一紧一松”调整背后人口增长PK实际的硬件约束近日,湖北省发改委发布的《2021年全省新型城镇化和城乡融合发展工作要点》显示,取消除武汉市外全省其他地区落户限制,进一步降低武汉市落户门槛,实行省内户口迁移一地办结机制。2月23日,江西成为第一个正式宣布全面放开城镇落户条件、全面取消城市落户限制的省级行政区。早在2020年4月,省会南昌已全面放开了城镇落户条件,实行“零门槛”落户。此外,近年来,广东、贵州、四川、山东、陕西、河南、甘肃等多个省级行政区均在调整落户限制。目前,多个省份的省会城市均已实现全面放开落户,包含河北石家庄、山东济南、福建福州、云南昆明等等。4月13日,国家发改委发布了关于《2021年新型城镇化和城乡融合发展重点任务》的通知,再次明确提出,有序放开放宽城市落户限制,其中,城区常住人口300万以下城市落实全面取消落户限制政策。从常住人口来看,根据《2019年城市建设统计年鉴》显示,全国有6个城市城区人口超过1000万,分别是北上广深、重庆和天津;500万-1000万之间的特大城市有11个,如东莞、武汉、成都、杭州、南京、郑州、西安、沈阳、青岛等;300万-500万之间的I型大城市有13个,如大连、长沙、石家庄、合肥、昆明等。“石家庄、济南、昆明等省会城市已经实行了开放落户。也就是说,中国现在有落户门槛的城市仅剩20余个。”上海交通大学安泰经济与管理学院特聘教授陆铭在4月份《2021年新型城镇化和城乡融合发展重点任务》公布时表示。值得注意的是,在全国城市放开放宽落户的大背景下,深圳市拟收紧落户限制的消息引起热议。5月26日,深圳市发改委发布《深圳市户籍迁入若干规定(征求意见稿)》。其中,将核准类学历型人才的底线要求调整为全日制本科,技术型人才底线要求调整为“中级职称 全日制大专”,技能型人才的底线要求调整为技师。不符合上述核准条件的其他人才,统一由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在专项指标计划内通过积分方式择优审批引进。夫妻投靠基本要求由结婚时间及被投靠人入深户时间满2年调整为满5年,并增加高层次人才、高级职称、高级技师和硕士以上学历人员原则上只享受一次不受时间限制优先解决配偶随迁问题的条件;老人随迁将子女入深户时间要求由8年调整为15年,并增加子女在深圳缴纳社保连续满15年的要求。业内表示,征求意见稿中的举动体现出深圳拟收紧落户政策。谈及背后的原因时,陆铭表示,深圳今天出现的问题,是长期以来基础设施公共服务供应不足、存在短板等问题的结果,对接下来的人口增长产生制约,尤其是学校。“学校这个基础设施建设是一个难以克服的问题,因为学校距离居住地点不能太远。”陆铭表示,不仅是深圳,中国一些大城市,由于没有重视人口增长的客观趋势,在新建居住点的时候,没有给教育用地留下充分空间。陆铭强调,深圳当前的现象,“我更愿意把它解读为在实际的硬件约束下不得不采取的一种措施。”陆铭指出,在这个意义上来讲,深圳应该加大教育等公共服务及基础设施的建设和投入,突破传统思维的约束,释放深圳增长的空间。他举例表示,目前深圳仍然有接近一半的用地留作生态用地,但深圳作为一个面积只有2000平方公里,人口却达到2000万的城市,没有必要保留这么多的生态用地;另外,深圳在某些方面需跟东莞、惠州形成都市圈发展,进而解决深圳发展空间不足的问题。中国户籍研究领域专家、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教授王太元评价各大城市的所谓落户政策收紧或放松指出,“各地城市自己以前制定的与国家户籍改革政策不一致的限制规定,一直就是我们户籍改革所要突破的东西。”他还表示,“放开是针对从前过于严格的审批而言的,不是针对户籍而说的,中国的户籍登记管理,不会有什么放开,户口迁移的办理,手续上还是会严密的,也不会是所谓‘放开"。”如何深化户籍制度改革?专家:“要祛除行政审批可能导致的特权”“增加基础设施、公共服务供给”“当前户籍制度改革的进展还是在有序地推进,甚至比之前大家的预期要来得快。”陆铭表示,大城市尤其是城区常住人口在500万以上的特大和超大城市,应该看清楚户籍制度改革的长期趋势,加快推进户籍制度的改革。王太元认为,“目前不少人想要的不是合法的居住生活,而是要求享有城市给户籍人口的各种特定待遇,不管把这要求叫做市民待遇还是国民待遇,这就不是‘户口迁移政策"所能解决的问题了,超出迁徙自由的范围了。也就是说,全面实现居住证制度之后,法律制度意义上的迁徙自由,其实已经实现了;而给迁徙加入各种各样的经济待遇,就不是迁徙自由而是国民待遇的问题了。”对于大城市的积分落户制度,他认为,“积分落户是实现部分人与特大城市之间的双向选择而达成迁徙,居住证是实现其他人与大中城市之间的双向选择而达成迁徙。”他进一步指出,我们三十几年来想改掉的,不是户籍与经济利益的挂钩,住在不同的城市,其发展机遇、收入水平、消费水准等等事实上是不同的,是密切相关而不可能“脱钩”的;我们要“脱钩”的,是通过行政审批落户从而马上享有的特定经济利益,也就是人们目前还想尽量争取搭的“社会主义包福利”的末班车。王太元还告诉记者,“国家已经明确,户籍制度将‘逐步实现以居住地落户",也就是说,你在某地居住多长时间之后依照制度自动确定为常住户籍,不再进行户籍迁移审批。”
2023-09-02 22:41:521

法律知识:公民享有哪些权利?越多越好!

宪法上都有写的,去看看啊
2023-09-02 22:42:034

迁徙的近义词

迁徙 【读音】:[qiān xǐ] 【释义】:1.犹变化。2.更改;改变。3.搬家;从一处搬到另一处。4.流放边远地区。5.谓升迁官职。 【近义词】:移动 迁徙造句 有些鸟随季节迁徙。 它创立了迁徙自由和选择职业的自由。 很多爱尔兰人在饥荒期间迁徙到了美国。 它在随着民族大迁徙而出现的混乱中崩溃。 但时至今日,很清楚,他不可能再迁徙了。 有些动物群集而居,迁徙时成群结队以求安全。 大多数研究迁徙问题的社会科学家是从两个角度之一着手研究的。 没有什么证据足以支持关于一次新的迁徙浪潮将引入金属文化的假说。 在整个发展中的世界里,退出农村而向城市迁徙的先锋已经到达了城市的边缘。 他又沮丧地回到河边--这是他忠实的.,永不变心的伙伴,它从不打点行装,从不迁徙,也从不到别处过冬。 每年冬季大量的鸟类迁徙南方。 今年,它们的迁徙会有一点不寻常。 近义词造句 太阳稳定地从东向西移动。 交通繁忙,车辆移动缓慢。 按Tab 键移动到不可见的域。 复制、粘贴或移动超级链接 如何使用键盘移动鼠标指针 队伍从山上慢慢向山下移动。 他不敢移动,大声求援。 一片白帆沿着天边移动。 可使用超链接在站点上移动。 高点从调节螺钉下移动。 所有这些细胞均表现移动性。 表面扩大会使一些污垢移动。
2023-09-02 22:42:111

为什么战国时期百姓可以自由迁徙

主要是因为战国时期战争很多,边界经常变动,而且在封建社会初期,国家的户籍管理办法和土地管理政策尚未完善,也没有足够的军队和人口来管理边境,因此,战国时期的边境是是处于半开放的。其次,当时诸国在军事,政治,经济上的竞争有关,各国争相网罗这些人才,以达到“战胜于朝廷”的目的。 战国,是中国历史上继春秋时期之后的大变革时期。战国时期包括二周灭亡前和二周之后秦灭六国完成之前。二周于公元前256年被秦国所灭,经过春秋时期的旷日持久的争霸战争,周王朝境内的诸侯国数量大大减少,公元前453年,韩、赵、卫推翻智氏,以三家分晋的结果为标志,奠定了战国七雄的格局。
2023-09-02 22:42:301

哪些国家的宪法中有明确规定"迁徙自由"?

多数国家。没法列举。
2023-09-02 22:42:383

自由迁徙的历史资料

1954年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迁徙自由。然而,1955年政务院发布《关于建立经常户口登记制度的指示》,从操作上否定了迁徙自由,当然,这一制度是违宪的。为了解决法律上的问题,1975年宪法,将迁徙自由取消。
2023-09-02 22:42:461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自由是什么意思

社会自由,被解放.国际通常指择业自由,迁徙自由,言论自由,获得和传播信息的自由,自我表达自由等.在中国价值12观中置于第二层次,意指社会层面的自由.  中国社会在这方面有了很大改善,公民的自由权利得到了更多尊重,但限于经济发展水平和公民素养,社会自由远不充分.在某些方面,禁区颇多,行使自由权利受到较多制度约束.一定意义上也可以说,宪 法 的相关 承诺 还会悬置相当长时间.  从暗中 贬斥(马 克 思肯定的不能明批) 这一 资 产阶 级 的首要价值观(在三位一体的资 民主中另两个是 平等、博爱),到 大力倡导,确立为 社主义 核心价值12观之一,这是一个巨大的历史进步.
2023-09-02 22:42:591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自由是什么意思

自由是指人们打破束缚自主活动的状态,包括:①摆脱自然力量束缚的人体自由;②摆脱社会关系束缚的社会自由;③摆脱传统观念束缚的精神自由。
2023-09-02 22:43:082

宪法和我们日常生活有什么关系?

宪法和我们并不遥远。实际上,宪法和我们日常生活息息相关,比如宪法所规定的国家机构的组织,是我国政府权力运行的依据,宪法的规定既保障政府权力能够正常运行,又能规范政府权力不超越合理的边界。同时,宪法还规定了公民大量的基本权利,如公民的生命权、人身自由权、社会保障权、公民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公民的住宅不受非法侵犯、农民的集体土地所有权、农民的土地权益以及在征收、征用土地过程中获得国家补偿的权益等都是由宪法首先予以规定保障、由普通立法进行具体保护的。 宪法保护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一是财产权,即公民合法的私有财产受国家法律保护,不受非法侵犯;二是平等权,即公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三是自由权,即主要有公民的人身自由、言论和出版自由、迁徙自由、结社自由、通信秘密自由、宗教自由等;四是受益权,即包括生存权、工作权、请愿权、诉愿权、诉讼权和受教育权等;五是参政权,主要包括选举权、被选举权、罢免权等。
2023-09-02 22:43:181

人民享有自由的保障是什么?

1、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相关规定,在不构成犯罪的情况下,限制人身自由的处罚只有行政拘留,在存在有两种以上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分别决定,合并执行。行政拘留处罚合并执行的,最长不超过二十日;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将传唤的原因和处所通知被传唤人家属。2、根据《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从犯罪嫌疑人被羁押之日,公检法机关穷尽所有法律程序,适用完毕所有法定期间,可以将犯罪嫌疑人羁押一年零六个半月。刑事拘留由公安机关决定执行;逮捕由检察院或者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公检法都有权力决定,由公安机关执行。
2023-09-02 22:43:412

人类历史上的十次大迁徙 人类历史上的三次大迁徙

人类历史上总共发生过十次大迁徙。 1、匈奴人的野蛮的入侵 游牧部落的匈奴人起初生活在里海附近的一个地区,不过,这个部落的人不满这种现状,他们对罗马帝国周围地区的开始进行了野蛮攻击,这一事件也导致了大规模的人员流动。 罗马帝国在公元376年到476年之间曾引发了大迁徙,称之为“国家游荡”,这次迁徙使哥特人、汪达尔人和亚人都迁往日耳曼,使罗马帝国实力削弱了。 2、大西洋奴隶贸易 在15-19世纪期间,商人们将奴隶从西非运送到新大陆和美洲,奴隶们必须在咖啡、可可、棉花和烟草种植园里工作。 奴隶贸易是历史上最大的迁徙之一,大量的黑人被运送到欧洲的一些国家,并在当地市场上出售,以成为某人的财产,这是欧洲史上的黑料。 3、清教徒移民 清教徒移民到新英格兰是在1620年到1640年发生的,当时英国发生的移民主要是清教徒,他们大量的迁移到马萨诸塞和巴巴多斯岛。 在英国,移民们觉得国王詹姆斯一世和后来的国王查理一世受到了威胁,他们正处在宗教冲突的边缘,清教徒逃离主要使为了寻找一个可以自由实践宗教信仰的地方。 4、加州淘金热 1848年到1855年之间的这段时期在美国被称为加州淘金热,当詹姆斯.马歇尔在加州萨特的工厂发现黄金时,这一热潮开始了。 当邻近地区的人们听到这个消息后,他们赶往加利福尼亚寻找黄金,这些“黄金探索者”的数量很快就达到了30万,其中包括欧洲人、澳大利亚人、亚洲人和拉丁美洲人,是史上最著名的人类迁徙之一。 5、非裔美国人迁移 非洲裔美国人的大迁徙发生在1910年到1970年间,当时大约有600万黑人从南方迁移到北方。 他们搬出了德克萨斯州、阿拉巴马州、路易斯安那州、密西西比州和其他10个南部州,前往东北部、中西部和西部各州。这种非裔美国人的迁移成为历史上最大规模的移民之一,并导致黑人人口的城市化。 6、新的大迁移 新的大迁徙是一个反向的过程,在1910年到1970年之间,非洲裔美国人发生了什么?1965年开始的美国移民的新时期,显示了移民模式的改变,非洲裔美国人离开美国东北部和中西部,前往南方。 “新南方”以黑人的家庭纽带和更低的生活成本吸引了大批黑人迁徙。 7、印巴分治 从1858年到1947年,印度被英国统治着,即穆斯林与印度教徒和锡克教徒共存了很长一段时间,但在1947年印度分裂后,这种情况发生了改变。 英国左派将印度分裂为两个独立的国家:印度和巴基斯坦。这一事件引发了穆斯林向西巴基斯坦、东巴基斯坦(现孟加拉国)、印度教徒和锡克教徒的大规模迁移,他们大多数都是迁徙到印度。 8、苏联人口迁移 1920年到1951年苏联人口迁移在这个榜单上排第三,这一转移的目标是填补种族清洗的领土,并将劳动力转移到人口稀少的地区。据统计,这种被迫迁移导致了大约600万人的迁徙,并造成了约150万人的死亡。 9、墨西哥移民 从20世纪初开始,墨西哥人口开始移民到美国,原因是国家需要劳动力和墨西哥的政治动荡。尽管在过去的几年里,美国移民法发生了变化,但墨西哥人仍然是美国最大的移民群体,与1980年相比,墨西哥人口统计到220万,2013年上升到1160万。 10、叙利亚难民危机 叙利亚难民危机是历史上最大规模的移民,这是一场持续的危机,也是一场大规模移民运动的例子。众多的难民逃离叙利亚和周边国家,使欧洲一些国家在2015年9月时迁移人口就达到了1.58亿人。据CNN报道,这个数字几乎是一半的美国人口。
2023-09-02 22:43:481

人生自由是指人的什么自由?

人生回不到过去,唯一能回去的,是存在于心底的记忆。所以不要在往事上纠缠,失败让我们收获经验,成功让我们重拾信心。只要一直往前,就会收获满满。
2023-09-02 22:44:3613

山东省战时施政纲领规定实行什么权利

1、财产权,即公民的财产受国家法律保护,不受非法侵犯;2、平等权,即公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3、自由权,即主要有公民的人身自由、言论和出版自由、迁徙自由、机会和结社自由、通信秘密自由、宗教自由等;4、受益权,即包括生存权、工作权、请愿权、诉愿权、诉讼权和受教育权等;5、参政权,主要包括选举权、罢免权、创制权、复决权等。公民的基本义务方面主要规定有依法交纳赋税的义务、服兵役的义务等。通过这篇短文,小编告大圆碧诉了大家我国宪法的主要内容是什么,我国宪法是建设法治社会的基础,其规定了国家制度是社会主义、我国实行市场经济、公民的权利和义务及国家机关的设置等。宪法规定公民的权利很多,包括平等腔悄权、参政权、合法财产不受侵犯等。《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滚举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
2023-09-02 22:45:051

人权保障基本法台湾

新闻,言论,人身 自由铁三角,快活没烦恼
2023-09-02 22:45:192

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小城镇落户的,其承包地如何处理?

随着我国城乡经济结构的调整和城镇化的发展,农村剩余劳动力向城镇的转移会不断增加,对于承包方全家离开农村,迁入小城镇或者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其承包地是否应当交回的问题,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和第三款区别不同的情况分别作了规定,以避免发包方随意收回承包地。农村土地承包法中所称的“小城镇”,包括县级市市区、县人民政府驻地镇和其他建制镇。关于承包方全家迁入小城镇落户,其承包地是否应当交回的问题,有关中央文件曾指出,要积极探索适合小城镇特点的社会保障制度。对进镇落户的农民,可根据本人意愿,保留其承包土地的经营权,也允许依法有偿转让。这一规定是从我国当前加快小城镇健康发展的政策出发的。在此之前,党的十五届三中全会的有关决定曾指出,发展小城镇,是带动农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一个大战略,有利于乡镇企业相对集中,更大规模地转移农业富余劳动力,避免向大中城市盲目流动,有利于提高农民素质,改善生活质量,也有利于扩大内需,推动国民经济更快增长。根据这一精神,中央制定和完善了促进小城镇健康发展的政策措施,加快了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的改革。为促进小城镇的健康发展,鼓励农民全家迁入小城镇,自1997年开始试点,到2001年正式在全国推行的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从允许一定条件的城镇暂住人口正式取得城镇户口,演变到基本解除对小城镇的迁移限制。这一改革在全国2万多个小城镇推行,小城镇居民基本实现了迁徙自由。从目前我国发展小城镇的政策出发,对承包方全家迁入小城镇落户的,如果允许收回其承包的土地,将会影响农民进入小城镇的积极性,使其产生后顾之忧,不利于实现我国加快城镇化进程的政策目标。同时,对这一问题,还应当考虑到农民迁入小城镇后的社会保障问题,目前,我国的社会保障制度还不够健全和完善,特别是在小城镇,各地的社会经济发展不平衡,大部分地区经济还比较落后,许多小城镇还没有建立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等社会保障制度。在这种情况下,进入小城镇落户的农民一旦失去稳定的职业或者稳定的生活来源,那么他在农村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仍将是其基本的生活保障。针对我国目前小城镇的社会经济发展状况,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小城镇落户的,应当按照承包方的意愿,保留其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允许其依法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这样规定也是对实践作法的承认和肯定,例如在贵州省湄潭县,该县在2000年年初开始户籍改革,放开县城户籍,农民在县城有居所和稳定生活来源的,可以办理县城户口。至2001年11月份,县城共增加人口17000人,他们多从事打工、卖菜、蹬三轮车等工作。这些人承包的耕地和林地都没有收回,可以自己回去管理,也可以转包给其他人或者委托其亲友代管。根据该款的规定,承包方全家进入小城镇落户,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应当按照承包方的意愿,保留其土地承包经营权,并按照农业生产季节回来耕作;也允许承包方依法将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等方式进行流转。当然,如果承包方自愿将承包地交回发包方,也是允许的。
2023-09-02 22:45:301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自由是什么意思

社会自由,被解放。国际通常指择业自由,迁徙自由,言论自由,获得和传播信息的自由,自我表达自由等。在中国价值12观中置于第二层次,意指社会层面的自由。  中国社会在这方面有了很大改善,公民的自由权利得到了更多尊重,但限于经济发展水平和公民素养,社会自由远不充分。在某些方面,禁区颇多,行使自由权利受到较多制度约束。一定意义上也可以说,宪 法 的相关 承诺 还会悬置相当长时间。  从暗中 贬斥(马 克 思肯定的不能明批) 这一 资 产阶 级 的首要价值观(在三位一体的资 民主中另两个是 平等、博爱),到 大力倡导,确立为 社主义 核心价值12观之一,这是一个巨大的历史进步
2023-09-02 22:45:393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自由是什么意思

原词是 Liberty,社会自由,被解放.国际通常指择业自由,迁徙自由,言论自由,获得和传播信息的自由,自我表达自由等.在中国价值12观中置于第二层次,意指社会层面的自由.  中国社会在这方面有了很大改善,公民的自由权利得到了更多尊重,但限于经济发展水平和公民素养,社会自由远不充分.在某些方面,禁区颇多,行使自由权利受到较多制度约束.一定意义上也可以说,宪 法 的相关 承诺 还会悬置相当长时间.  从暗中 贬斥(马 克 思肯定的不能明批) 这一 资 产阶 级 的首要价值观(在三位一体的资 民主中另两个是 平等、博爱),到 大力倡导,确立为 社主义 核心价值12观之一,这是一个巨大的历史进步.
2023-09-02 22:45:462

中国户籍制度

什么情况
2023-09-02 22:45:57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