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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事会会议决议范文_理事会会议决议模板

2023-09-13 23:55: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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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性决议是对会议讨论通过的具体事项的决议。我特意为大家提供了理事会会议决议 范文 ,供你参考!

理事会会议决议范文1

会议时间:20__ 年4月12日

会议地点:公司会议室

会议要点:关于申报___项目的意见

20__ 年4月12日公司召开了乌审旗巴音德和木生态绿化有限公20__ 年第一次股东会会议,在会议召开的3日前本公司已以电话方式通知到全体股东。到会的股东有AA、BB两位股东参加了会议,会议由执行董事恩克巴音召集和主持。经到会股东充分讨论,认真研究,形成如下决议。

一、全体股东一致同意公司参于___项目的申报

二、全体股东一致同意AA办理关于申报项目的一切手续。

三、全体股东保证会议内容真实、合法、有效,并承担一切责任。

四、对本次股东会决议,持赞同意见的股东2人,代表100%的股份,

占出席股东会议的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100%。

全体股东签字(摁手印):

20__ 年4月12日

理事会会议决议范文2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公司首次股东会于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在______________________(地点)召开。本次会议召开的时间和地点,已于15日前以___________________(口头/电话/传真/电子邮件/邮寄/公告或其他)方式通知了全体股东。代表公司表决权______________%的股东参加了会议。

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______________________召集主持。经代表公司表决权的_________%股东同意,会议审议并通过了以下事项:

1、审议通过了公司章程。

2、决定设立董事会(执行董事),选举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为公司董事(执行董事)。

3、决定设立监事会(只设监事_____名),选举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为公司监事。

4、确认了股东出资方式和缴纳期限(注册资本分期缴付的,具体说明),与会股东一致同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股东名称或姓名)以货币出资___________万元,并于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前足额缴纳完毕。同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股东名称或姓名)以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作价出资_______________万元。

5、其他事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股东(法人)盖章、(自然人)签字:

年月日

注:一人有限公司和国有独资公司不适用此决议,其中,国有独资公司按封二第7条要求提交材料,一人有限公司可以按照此决议起草股东决定打印提交。

理事会会议决议范文3

时间:_年_月_日

地点:公司办公室

会议性质(定期、临时):股东会第一次定期会议

会议通知时间及方式:_年_月_日由___口头通知全体股东 到会股东:__

会议召集及主持人:会议由___召集并主持。

会议决议内容:经全体股东协商,就公司设立有关事项达成如下意见:

1、免去___执行董事兼经理;

2、免去___监事;

3、任命___为新执行董事兼经理,任命___为公司监事。 会议决议的表决结果;

1、持同意意见的股东占全部股东的比例:全体股东通过。

2、持反对或弃权意见的股东情况:无

股东签字盖章:__ 公司

理事会会议决议范文4

第____届董事会第_____会议决议

北京aaa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第____届董事会第____次会议通知于_____年_____月_______日以电话和电子邮件发出,会议于_____年____月______下午在公司会议室召开。会议应到董事______名,实到_____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 >和<北京aaa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程序合法、有效。会议由董事长______先生主持,与会董事认真审议,形成如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关于_______________________管理制度的议案>

投票结果:同意____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二、审议通过<_______________________制度>

投票结果:同意____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三、审议通过<_______________________制度>

投票结果:同意____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与会董事签字: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理事会会议决议范文5

根据<公司法>及本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____________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会议于____年____月____日在______________召开。出资最多的发起人已于会议召开____日前以________________方式通知全体董事,应到会董事__________人,实际到会董事__________人。会议由出资最多的发起人主持,形成决议如下:

一、选举___________为公司董事长。

二、聘任___________为公司经理。

以上事项表决结果:同意__________人,占董事总数__________%

不同意________人,占董事总数__________%

弃权__________人,占董事总数__________%

与会董事签字: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注:①如果有董事未出席会议,可在决议中注明该董事的姓名,未出席会议的原因。如董事委托他人参加会议的,应出具授权 委托书 。

②董事可以兼任公司经理。

③董事会作出的决议,必须经达到法律规定及章程约定比例以上的表决权的董事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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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9-04 02:06:021

基金会理事会决议须经出席理事( )以上通过方为有效,特殊情况除外。

【答案】:D《基金会管理条例》规定,理事会会议须有扔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理事会决议须经出席理事会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特殊情况除外。D项正确。
2023-09-04 02:06:161

联合国安全理事会第1441号决议的资料:安理会通过的有关伊拉克问题决议

1990年8月2日伊拉克出兵占领科威特后,联合国安理会先后通过一系列决议,对伊拉克实施全面制裁。此后,联合国还对伊拉克武器核查问题通过了一系列决议。1990年:8月2日通过660号决议,谴责伊拉克对科威特的入侵,要求伊立即无条件撤军,恢复科主权、独立和领土完整。8月6日通过661号决议,决定对伊拉克进行强制性经济制裁和武器禁运。11月29日通过678号决议,授权联合国成员国在伊拉克于1991年1月15日之前仍拒不执行从科威特撤军等安理会有关决议的情况下,使用一切必要手段,维护、执行有关决议,恢复海湾地区的和平与安全。1991年:4月3日通过687号决议,要求伊拉克无条件地接受在国际监督下销毁、拆除所有生物和化学武器以及射程超过150公里的弹道导弹;规定伊不准拥有或研制核武器以及制造核武器所需的材料,并将其拥有的核材料完全置于国际原子能机构的控制之下。1996年:6月12日通过1060号决议,要求伊拉克遵守安理会各有关决议,立即无条件地允许联合国武器专家进入他们想要进入的任何地点进行核查。1997年:10月23日通过1134号决议,要求伊允许联合国特别委员会武器检查小组立即、无条件和无限制地视察伊拉克的任何地区、设施、设备,并允许特委会立即、无条件地访谈伊拉克政府任何官员和其他人员。1998年:11月5日通过1205号决议,谴责伊拉克关于中止与联合国特委会一切形式合作的决定,要求伊拉克立即、无条件、全面恢复与联合国所有武器核查人员的合作。1999年:12月17日通过1284号决议。根据决议,联合国安理会将成立联合国监测、核查和视察委员会代替原来的联合国特委会,负责对伊生物武器、化学武器和弹道导弹的核查。它可以无条件、不受限制地检查任何可疑场所、设施、文件档案和交通工具以及接触任何伊拉克人
2023-09-04 02:06:361

联合国大会决议和联合国安理会决议有什么区别呢?

职权联合国大会(1)国际方面的职权:大会可审议为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而进行合作的一般原则,并提出这方面的建议(2)组织监督方面的职权:接受并审议安理会和其他机构的报告;选举安理会的非常任理事国、经社理事会的所有理事国、托管理事会的那些须经选举的理事国,同安理会平行并彼此独立投票选举国际法院的法官;根据安理会的推荐委派联合国秘书长;根据安理会的推荐通过决议接纳新成员国;根据安理会的建议中止成员国的权利或开除成员国。 (3)内部行政方面的职权:审议和批准联合国的预算;分配成员国的经费负担;审查各专门机构的行政预算。安理会安全理事会的职权。安全理事会的主要责任是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安理会是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的主要机关,是联合国组织体系中唯一有权根据宪章规定采联执行行动来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的机关,其有关决议对成员国具有约惠力。所有成员国都有义务按照宪章的规定执行安理会的决定。同大会职权主要是属于审议性的相比,安理会职权则主要是属于执行性的。 (1)和平解决争端方面的职权:可以促请各争端当事国用和平方法解决争端;可调查任何争端或情势,以断定其继续存在是否足以危及国际和平与安全。 (2)维持和平与制止侵略方面的职权 (3) 其他方面的职权:负责拟定军备管制方案;在战略性地区行使联合国的托管职能;建议或决定应采取的措施以执行国际法院的判决;同大会平行彼此独立投票选举国际法院法官;向大会推荐新成员国和联合国秘书长;向大会建议中止成员国的权利和开除成员国。表决方式联合国大会 大会的表决程序。 大会实行一国一票制,各成员国不论大小, 在大会享有一个投票权。对于所谓“重要问题”的决议,须由成员国以2/3的多数来决定。对于“其他问题”,只要求会员国以简单多数1/2作决定。安理会安全理事会的表决程序。安理会每个理事国享有一个投票权。其表决程序是: (1)关于程序事项以外的切事项的决定,应以9个理事国的可决票决定之,其中应包括全体常任理事国的同意票在内。这就意味着,常任理事国享有否决权。(2) 关于程序事项的决定,则以任何9个理事国的可决票决定之。
2023-09-04 02:06:515

协会理事会制度未通过决议的原因

根据查询福建建设监理网显示。1、协会理事会制度是不会通过的,独裁者是不会把他人的意见放在心上的,更不会倾听会员们的心声。团队建设是会长的必修课,不懂团队建设的会长,是不合格的领导,注定是要失败的。2、工作任务的落实与执行,都需要强执行力完成。执行力不行的下属,误事得多,成事的少。
2023-09-04 02:07:051

五个联合国常任理事国,只要有一个意见不一致,就不能通过决议吗?

是的 ,这就是五大常任理事国的 “一票否决权” 。联合国的成立 ,是基于二战时期的 “四强国” --- 美国 、英国 、苏联 、中国 ,他们是全世界反法西斯战争的主力军 ,在此基础上成立了 “联合国家” 同盟组织 ,简称 “盟国” ,即是后来的联合国 。在 雅尔塔会议上 ,罗斯福给斯大林画了一张图画 :地球上站着四个警察 ,分别是 美国、英国、苏联、中国的形象 ,意思是在战后由四强国主宰全世界 ,这样 ,就不会再发生战争 了 。可是 ,亲爱的罗斯福忘记了一个中国人早就明白的事儿 :一个槽子上不能栓两头叫驴 !
2023-09-04 02:07:132

三人理事会,几人通过决议才能生效 其中一个人还是被选举人,被选举人能投自己吗?

一般应当两人通过有效。三人理事会,进行选举会长或者其它职务,选举办法由章程规定,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应当过半数通过决议方才有效,被选举人属于理事的,具有选举权,可以投自己的票。
2023-09-04 02:07:241

联合国安全理事会第1441号决议的正文

安全理事会,回顾其以往所有有关决议,特别是1990年8月6日第661(1990)号、1990年11月29日第678(1990)号、1991年3月2日第686(1991)号、1991年4月3日第687(1991)号、1991年4月5日第688(1991)号、1991年8月15日第707(1991)号、1991年10月11日第715(1991)号、1995年4月14日第986(1995)号和1999年12月17日第1284(1999)号决议,以及所有有关主席声明,又回顾其2001年11月29日第1382(2001)号决议和它充分执行该决议的意图,认识到伊拉克不遵守安理会决议及扩散大规模毁灭性武器和远程导弹对国际和平与安全构成威胁,回顾其第678(1990)号决议授权会员国使用一切必要手段维护和执行其1990年8月2日第660(1990)号决议和第660(1990)号决议之后的所有有关决议并恢复该地区的国际和平与安全,还回顾其第687(1991)号决议规定了伊拉克必须履行的义务,作为实现安理会宣布的恢复该地区国际和平与安全的目标的必要步骤,谴责伊拉克未按照第687(1991)号决议的要求准确、充分、彻底、完全地透露其发展大规模毁灭性武器和射程一百五十公里以上的弹道导弹的方案,其持有的全部这种武器、部件及生产设施与地点的所有情况,以及一切其他核方案,包括它声称其用途与核武器可用材料无关的任何核方案,还谴责伊拉克一再阻挠立即、无条件和无限制地进入联合国特别委员会(特委会)和国际原子能机构(原子能机构)指定的地点,未按照第687(1991)号决议的要求充分和无条件地同特委会和原子能机构的武器视察员合作,并最终于1998年停止同特委会和原子能机构的一切合作,对于自1998年12月以来,尽管安理会一再要求伊拉克向第1284(1999)号决议所设作为特委会后续组织的联合国监测、核查和视察委员会(监核视委)和原子能机构提供迅速、无条件和无限制的准入,但没有按照有关决议的规定在伊拉克对大规模毁灭性武器和弹道导弹进行国际监测、视察和核查深感遗憾,并对因而延长该区域的危机和伊拉克人民的痛苦表示遗憾,又谴责伊拉克政府不履行其根据第687(1991)号决议作出的关于恐怖主义的承诺、根据第688(1991)号决议作出的关于停止镇压本国平民并允许国际人道主义组织接触伊拉克所有需要援助者的承诺、以及根据第686(1991)号、第687(1991)号和第1284(1999)号决议作出的关于交还被伊拉克非法拘留的科威特和第三国国民或合作查明其下落、或归还伊拉克非法攫取的科威特财产的承诺,回顾安理会在其第687(1991)号决议中宣布,停火将以伊拉克接受该决议各项规定,包括其中所载为伊拉克规定的义务为基础,决心确保伊拉克不加条件或限制地立即完全遵守第687(1991)号决议和其他有关决议为其规定的义务,并回顾安理会的这些决议构成判断伊拉克遵守与否的标准,回顾作为特别委员会后续组织的监核视委以及原子能机构必须有效运作才能执行第687(1991)号决议和其他有关决议,注意到2002年9月16日伊拉克外交部长给秘书长的信是纠正伊拉克持续不遵守安理会有关决议的必要的第一步,还注意到2002年10月8日监核视委执行主席和原子能机构总干事作为维也纳会议的后续行动写给伊拉克政府萨迪将军的信阐述了作为监核视委和原子能机构在伊拉克境内恢复视察的先决条件的实际安排,并对伊拉克政府继续不确认信中所述的安排表示最严重的关切,重申全体会员国决心维护伊拉克、科威特和各邻国的主权和领土完整,赞扬秘书长和阿拉伯国家联盟成员国及其秘书长为此作出的努力,决心确保安理会的各项决定得到完全遵守,根据《联合国宪章》第七章采取行动:1. 决定伊拉克一直而且仍然在重大违反包括第687(1991)号决议在内的各项有关决议为其规定的义务,尤其是伊拉克不与联合国视察员和原子能机构合作,完成第687(1991)号决议第8至第13段要求采取的行动;2. 决定在确认上文第一段的同时,以本决议给予伊拉克履行安理会有关决议规定的裁军义务的最后机会;并为此决定设立一个强化的视察制度,旨在全面、核实地完成安理会第687(1991)号决议和其后各项决议规定的裁军进程;3. 决定伊拉克政府为了开始履行其裁军义务,除提交所要求的半年申报之外,还应在本决议通过之日起30天内向监核视委、原子能机构和安理会提交一份准确、充分和完全的当前情况申报,说明其发展化学、生物和核武器、弹道导弹、以及诸如无人航空器和供飞机使用的播散系统等其他运载系统的方案,包括其持有的任何这种武器、部件、分部件、战剂储存及有关材料与设备和确切地点,其研究、发展和生产设施的地点和工作的所有情况,以及一切其他化学、生物和核方案,包括它声称其用途与武器生产或材料无关的任何方案;4. 决定伊拉克如在根据本决议提交的申报中提供虚假陈述或遗漏不全,以及伊拉克如在任何时候不遵从和充分合作执行本决议,即构成进一步重大违反伊拉克承担的义务,并将提报安理会,以便根据下文第11和第12段进行评估;5. 决定伊拉克应让监核视委和原子能机构立即、无阻碍、无条件和无限制地前往视察他们想要视察的任何及所有(包括地下的)地方、设施、建筑物、设备、记录和运输工具,并应让监核视委或原子能委员会根据其任务的任何方面,按其选择的方式或地点,立即、无阻碍、无限制地单独接触所有官员和其他人员;还决定监核视委和原子能机构可自行斟酌决定在伊拉克境内或境外进行面谈,可帮助接受面谈者及其家属离开伊拉克,并可完全由监核视委和原子能机构斟酌决定,在伊拉克政府观察员不在场的情况下进行这种面谈;指示监核视委并请原子能机构至迟于本决议通过后45天恢复视察,并在其后60天向安理会通报最新情况;6. 赞同监核视委执行主席和原子能机构总干事2002年10月8日给伊拉克政府萨迪将军的信(附后),并决定该信的内容对伊拉克具有约束力;7. 还决定,鉴于伊拉克长期中断监核视委和原子能机构的驻在,为了让它们完成本决议和以前各项有关决议所述任务,无论以前有何谅解,安理会现确定以下修正或新增授权,以便利它们在伊拉克的工作,这些授权对伊拉克都具有约束力:- 监核视委和原子能机构应决定视察小组的人员组成并确保这些小组由可请到的最有资格和经验的专家组成;- 所有监核视委和原子能机构人员均享有《联合国特权和豁免公约》和《原子能机构特权与豁免协定》规定的、相当于特派团专家的特权和豁免;- 监核视委和原子能机构享有不受限制地进出伊拉克的权利,自由、无限制和立即进出各视察地点的权利,以及视察任何地点和建筑物的权利,包括与进入其他地点一样,享有立即、无阻碍、无条件和无限制地进入总统府邸的权利,无论1998年3月2日第1154(1998)号决议有何规定;- 监核视委和原子能机构有权要伊拉克提供目前和以往与伊拉克化学、生物、核子和弹道导弹方案及相关研究、发展和生产设施有关的所有人员的名单;- 应由足够的联合国警卫确保监核视委和原子能机构设施的安全;- 为冻结受视察地点,监核视委和原子能机构有权宣布禁区、包括周围地区和通道,伊拉克将在禁区停止地面和空中交通,以便确保受视察地点没有任何东西被改变或拿走;- 监核视委和原子能机构可自由、不受限制地使用和降落固定翼和旋转翼飞机,包括有人驾驶和无人驾驶侦查机;- 监核视委和原子能机构有权独自斟酌决定将所有违禁武器、分系统、部件、记录、材料和其他有关物品以可核查方式拆除、销毁或使其变为无害,并有权扣押或关闭用于生产上述物品的任何设施或设备;- 监核视委和原子能机构有权自由进口和使用视察所需的设备或材料,没收和出口视察时查获的任何设备、材料或文件,监核视委或原子能机构人员或官员或个人行李不受搜查;8. 还决定伊拉克不得对联合国、原子能机构或采取行动维护安理会任何决议的任何会员国的任何代表或人员采取或威胁采取敌对行动;9. 请秘书长立即将对伊拉克具有约束力的本决议通知伊拉克;要求伊拉克在通知发出后七天之内确认它打算全面遵守本决议;还要求伊拉克立即无条件地同监核视委和原子能机构积极合作;10. 请所有会员国全力支持监核视委和原子能机构执行任务,包括提供涉及违禁方案或这两个机构任务的其他方面的任何情报,其中包括伊拉克自1998年以来试图获取违禁物品的任何情报,并就应受视察的地点、应面谈的人员、这类面谈的条件和应收集的数据提出建议,监核视委和原子能机构应向安理会报告这方面的结果;11. 指示监核视委执行主席和原子能机构总干事将伊拉克任何干扰视察活动的行为和任何不遵守裁军义务、包括本决议规定的接受视察义务的情况立即报告安理会;12. 决定在收到按上文第4或第11段提出的报告之后立即召开会议,以审议有关局势和全面遵守安理会所有有关决议以确保国际和平与安全的必要性;13. 在这方面回顾安理会曾一再警告伊拉克如继续违反其义务将面临严重后果;14. 决定继续处理此案。
2023-09-04 02:07:321

中国文物保护基金会的组织章程

中国文物保护基金会章程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本基金会的名称是中国文物保护基金会,英文名称:China Cultural Relics Protection Foundation,缩写:CCRPF。第二条 本基金会属于公募基金会。本基金会面向公众募捐的地域范围是全国和许可本基金会募捐的外国和地区。第三条 本基金会的宗旨: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联络和争取国内外关心中国文物、博物馆事业的团体和个人的支持和赞助,增进国内外文物界、博物馆间的相互了解、交流与合作,促进中国文物、博物馆事业的发展。第四条 本基金会的原始基金数额为人民币800.00万元,来源于公众募捐和国家文物局的资助。第五条 本基金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业务主管单位是国家文物局。第六条 本基金会的住所:北京市东城区五四大街29号。第二章 业务范围第七条 本基金会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一)发展与一切热爱和关心文物博物馆事业的团体与个人间的联系与合作;(二)资助宣传《文物保护法》及有关方针政策,提高全民文物保护意识等公益活动;(三)资助文物保护项目和博物馆建设以及相关课题研究,如编撰出版学术专著,拍摄电视专题资料片等;(四)资助文物、文化遗产保护专项展览,学术讲座与研讨活动;(五)资助文博领域的学术交流、咨询服务、教育培训;(六)奖励文物保护工作先进集体与个人;(七)国家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业务活动。第三章 组织机构、负责人第八条 本基金会由5-25名理事组成理事会。本基金会理事每届任期为5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第九条 理事的资格:(一)拥护本基金会的章程;(二)愿意成为本基金会理事;(三)在本基金会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四)关注和积极支持文物保护事业的发展。第十条 理事的产生和罢免:(一)第一届理事由业务主管单位、主要捐赠人、发起人分别提名并共同协商确定;(二)理事会换届改选时,由业务主管单位、理事会、主要捐赠人共同提名候选人并组织换届领导小组,组织全部候选人共同选举产生新一届理事;(三)罢免、增补理事应当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四)理事的选举和罢免结果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五)具有近亲属关系的不得同时担任理事。第十一条 理事的权利和义务:(一)本基金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二)参加本基金会的活动;(三)对本基金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四)遵守本基金合章程,执行本基金会的决议;(五)维护本基金会的合法权益,扩大本基金会的社会影响;(六)完成本基金会交办的工作;(七)向本基金会反映情况,并积极推荐符合条件的新理事成员,提供有关资料。第十二条 本基金会的决策机构是理事会。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一)制定、修改章程;(二)选举、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三)决定重大业务活动计划,包括资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计划;(四)年度收支预算及决算审定;(五)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七)决定由秘书长提名的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八)听取、审议秘书长的工作报告,检查秘书长的工作;(九)决定基金会的分立、合并或终止;(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第十三条 理事会每年 召开2次会议。理事会会议由理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有1/3理事提议,必须召开理事会会议。如理事长不能召集,提议理事可推选召集人。召开理事会会议,理事长或召集人需提前5日通知全体理事、监事。第十四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理事会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表决,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为有效:(一)章程的修改;(二)选举或者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三)章程规定的重大募捐、投资活动;(四)基金会的分立、合并。第十五条 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当场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理事审阅、签名。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基金会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理事应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第十六条 本基金会设监事1名。设监事会,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第十七条 理事、理事的近亲属和基金会财会人员不得任监事。第十八条 监事的产生和罢免:(一)监事由主要捐赠人、业务主管单位分别选派;(二)登记管理机关根据工作需要选派;(三)监事的变更依照其产生程序。第十九条 监事的权利和义务:监事依照章程规定的程序检查基金会财务和会计资料,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并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会章程,忠实履行职责。第二十条 在本基金会领取报酬的理事不得超过理事总人数的1/3。监事和未在基金会担任专职工作的理事不得从基金会获取报酬。第二十一条 本基金会理事遇有个人利益与基金会利益关联时,不得参与相关事宜的决策;基金会理事、监事及其近亲属不得与基金会有任何交易行为。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设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从理事中选举产生。第二十三条 本基金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一)在本基金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二)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能担任本基金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一)属于现职国家工作人员的;(二)因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执行完毕之日起未逾5年的;(三)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正在执行期间或者曾经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四)曾在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基金会担任理事长、副理事长或者秘书长,且对该基金会的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自该基金会被撤销之日起未逾5年的。第二十五条 担任本基金会理事长、副理事长或者秘书长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以及外国人,每年在中国内地居留时间不得少于3个月。第二十六条 本基金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每届任期5年,连任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超届连任的,须经理事会特殊程序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第二十七条 本基金会理事长为基金会法定代表人。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应当由中国内地居民担任。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间,基金会发生违反《基金会管理条例》和本章程的行为,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相关责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职,导致基金会发生违法行为或基金会财产损失的,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个人责任。第二十八条 本基金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二)检查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三)代表基金会签署重要文件;(四)提名副理事长和秘书长人选,报理事会决定。本基金会副理事长、秘书长在理事长领导下开展工作,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一)主持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决议;(二)组织实施基金会年度公益活动计划;(三)拟订资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计划;(四)拟订基金会的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报理事会审批;(五)协调各机构开展工作;(六)提议聘任或解聘副秘书长以及财务负责人,由理事会决定;(七)提议聘任或解聘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由理事会决定;(八)决定各机构专职工作人员聘用;(九)章程和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权。第四章 财产的管理和使用第二十九条 本基金会为公募基金会,本基金会的收入来源于:(一)组织募捐的收入;(二)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自愿捐赠;(三)投资收益;(四)其他合法收入。第三十条 本基金会组织募捐、接受捐赠,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第三十一条 本基金会组织募捐时,应当向社会公布募得资金后拟开展的公益活动和资金的详细使用计划。重大募捐活动应当报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备案。本基金会组织募捐,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摊派及变相摊派。第三十二条 本基金会的财产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第三十三条 本基金会根据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使用财产;捐赠协议明确了具体使用方式的捐赠,根据捐赠协议的约定使用。接受捐赠的物资无法用于符合本基金会宗旨的用途时,基金会可以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收入用于捐赠目的。第三十四条 本基金会财产主要用于:(一)经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公益活动;(二)捐赠协议约定的使用范围;(三)本基金会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和行政办公支出;(四)其他合法支出。第三十五条 本基金会的重大投资活动是指:(一)年度投资计划;(二)涉及投资金额在人民币200万元以上的投资活动。本基金会的重大募捐是指:(一)依据国家法律规定,须经审批的或全国性募捐活动;(二)预计募捐金额在人民币500万元以上的募捐活动;(三)在境外的募捐活动。第三十六条 本基金会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实现基金的保值、增值。第三十七条 本基金会每年用于从事章程规定的公益事业支出,不得低于上一年总收入的70%。本基金会每年用于从事章程规定的公益事业支出,不得低于上一年基金余额的8%。本基金会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和行政办公支出不超过当年总支出的10%。第三十八条 本基金会开展公益资助项目,应当向社会公开所开展的公益资助项目种类以及申请、评审程序。第三十九条 捐赠人有权向本基金会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的查询,基金会应当及时如实答复。本基金会违反捐赠协议使用捐赠财产的,捐赠人有权要求基金会遵守捐赠协议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捐赠行为、解除捐赠协议。第四十条 本基金会可以与受助人签订协议,约定资助方式、资助数额以及资金用途和使用方式。本基金会有权对资助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受助人未按协议约定使用资助或者有其他违反协议情形的,本基金会有权解除资助协议。第四十一条 本基金会应当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本基金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第四十二条 本基金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第四十三条 本基金会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业务及会计年度,每年3月31日前,理事会对下列事项进行审定:(一)上年度业务报告及经费收支决算;(二)本年度业务计划及经费收支预算;(三)财产清册〖年度捐赠者名册及有关资料〗第四十四条 本基金会进行年检、换届、更换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应当进行财务审计。第四十五条 本基金会按照《基金会管理条例》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第四十六条 本基金会通过登记管理机关的年度检查后,将年度工作报告在登记管理机关指定的媒体上公布,接受社会公众的查询、监督。第五章 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第四十七条 本基金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从事公益活动的;(三)基金会发生分立、合并的。第四十八条 本基金会终止,应在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第四十九条 本基金会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本基金会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在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第五十条 本基金会注销后的剩余财产,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通过以下方式用于公益目的:(一)资助公益性宣传;(二)资助文物保护课题研究及项目建设;(三)奖励文物保护工作先进集体与个人。无法按照上述方式处理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组织捐赠给与本基金会性质、宗旨相同的社会公益组织,并向社会公告。第六章 章程修改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第七章 附则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经2012年9月22日理事会表决通过。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理事会。第五十四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2023-09-04 02:07:4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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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9-04 02:08:103

海湾战争有通过国际联合安全保障理事会的决议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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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9-04 02:08:302

协会增补会员,怎么在常务理事会上通过

以下是在网上找到的章程和慈善协会会员守则,根据你的实际情况适当调整即可。泸溪县慈善协会章程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发展我县慈善事业,促进社会保障体系的建立和完善,依法登记注册,成立泸溪县慈善协会。第二条 泸溪县慈善协会是由国内外热心慈善事业的社会各界人士、企事业单位、慈善机构和有关团体自愿参加的全县性民间社会组织。系社会团体法人,其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第三条 慈善事业是一项崇高的事业,应受到全社会的支持与尊重。第四条 本会宗旨是在党和政府的领导和关怀下,发扬人道主义精神,弘扬中华民族扶贫济困、助人为乐的传统美德,在社会上大力倡导慈善意识,广泛发动和依靠社会力量,开展各种慈善活动,救助社会上处在困境之中的困难群体和个人,促进社会的公平和进步,为民解愁,为社会分忧。第五条 本会接受上级慈善机构和县民政局业务指导。第二章 业务范围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是:(一)募集善款。组织各种形式的募捐活动,接受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的捐赠,接受海外慈善组织和友好人士的捐赠,为困难群众提供物质帮助和精神慰籍;(二)赈灾救助。协助政府开展救灾赈济工作,接收、分配通过本会捐赠的赈灾款物;(三)扶贫济困。组织各种社会活动,搞好扶贫开发项目,资助困难群众,开展扶贫救济工作;(四)慈善救助。开展安老、抚孤、助残、助学、助医、助困等多种慈善救助活动和重大自然灾害及突发公共事件的紧急救助;(五)公益援助。参加和推动文化、教育、卫生、社会福利等社会慈善公益援助事业,组织热心支持和参与慈善公益事业的志愿者队伍,开展各种形式的慈善公益活动;(六)慈善宣传交流与项目合作。组织慈善宣传,普及慈善意识,开展慈善理论研究,总结交流工作经验。加强与各省、市、县(市、区)及国外慈善机构的交往与合作,探索具有泸溪县特色的慈善事业发展途径;(七)经县民政局批准,兴办与本会宗旨、业务相关的实体和非营利事业单位,筹措慈善资金;(八)其他。第三章 会 员第七条 本会设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承认并遵守本会章程;(二)热心慈善工作,积极参加本会活动;(三)自愿申请入会,履行会员义务。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一)提交入会申请书;(二)个人会员须经本协会一名会员介绍,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团体会员须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三)由本会发文确认为会员。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二)对本会工作及年度的财务收支状况的批评权、建议权和监督权;(三)参加本会举办的有关理论研讨、学术考察及经验交流等活动;(四)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二)接受本会监督,积极工作,廉洁奉公,维护本会的团结和声誉;(三)接受本会的业务指导,完成本会委托的工作;(四)参加本会举办的有关活动,关心支持并积极宣传国家社会福利工作方针、政策,推动慈善事业的发展;(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六)按时按规定交纳会费。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秘书处,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予以除名。第十四条 本会根据工作需要设荣誉会员、特邀会员和名誉会员。(一)热心慈善事业,对我县慈善事业有一定贡献或为本会做出一定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可授予荣誉会员称号;(二)根据工作需要,经常务理事会决定,可吸收县内文化、艺术、宗教、企业界有威望、有影响的知名人士为特邀会员;(三)为便于同国内外(境外)的合作交流,经常务理事会决定,可吸收国内外(境外)有关人士为名誉会员。第四章 组 织第十五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每五年召开一次,由理事会召集,必要时会长决定可提前或延期召开。其职责是:(一)制订和修改本会章程;(二)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三)听取和审议理事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四)选举和罢免理事。第十六条 理事会为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理事会在会长主持下每年召开一次,其职责是:(一)组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制定本会工作计划;(二)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三)选举和罢免本会常务理事、秘书长、副会长、常务副会长和会长,聘请名誉会长;(四)筹集、管理和使用慈善事业资金;(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第十七条 本会常务理事会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和若干理事组成,在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理事会职权,常务理事会每半年召开一次。其职责是:(一)贯彻理事会决议;(二)制定本年度工作计划和财务预算方案;(三)审议批准会员的入退会事宜;(四)提出理事、常务理事、秘书长、副会长、常务副会长和会长的入选方案,报请理事会决定;(五)审定本会机构、编制及主要制度。第十八条 常务理事会闭会期间,重大问题由会长办公会讨论决定并向常务理事会通报,日常工作由会长领导并主持。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常务理事会决议。(二)组织实施本年度工作计划;(三)决定本会副秘书长、各办事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任免事宜;(四)研究日常工作中需要集体决定的事宜。第十九条 秘书处是本会的工作机构,秘书长在会长、常务副会长领导下主持秘书处工作,具体组织协调各项决议的贯彻落实。第二十条 本会设会长、常务副会长、秘书长各一名,设副会长、常务理事和理事各若干名,并聘请名誉会长、名誉理事各若干名。第五章 资金管理第二十一条 本会经费来源为:(一)会员交纳的会费;(二)国内外社会各界的捐赠和赞助;(三)政府及有关部门的资助;(四)协会在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五)本会资金利息;(六)其他合法收入。第二十二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第二十三条 本会经费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经费使用范围是:(一)开展社会救助。主要是开展救灾、扶孤、助残、助学、助医、扶贫、济困等项目及其活动;(二)兴办、资助各类慈善机构和社会福利公益事业;(三)开展各种慈善活动;(四)召开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及有关会议;(五)协会聘用的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办事机构日常办公经费;(六)其它合理开支。第二十四条 编制年度慈善项目计划,提交理事会讨论通过后,由秘书长按计划督办实施。第二十五条 本会资金(物资)管理坚持会长一支笔审批。资金(物资)使用一次性支出在5000元以下的由秘书长审核后,报会长审批;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由常务副会长审核后,报会长审批;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由秘书长提请会长办公会议通过后会长审批;5万元以上的,须经常务理事会决议通过后会长审批。第二十六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设置财务机构,配备专人管理,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第二十七条 本会配备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有关交接手续。第二十八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第二十九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第三十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损毁。第三十一条 本会聘用的专职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原则上不超过我县事业单位工资平均水平。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第三十二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第三十三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第三十四条 本会因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第三十五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第三十六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第三十七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第三十八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第八章 附 则第三十九条 本章程经慈善代表大会通过后生效。第四十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泸溪县慈善协会常务理事会。山西爱心公益社团章程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山西爱心公益社团由热爱公益和慈善事业的公民、法人及其志愿者共同参与,面向社会弱势群体,开展系列的帮扶和救助工作;第二条 我们提倡从点点滴滴做起,用我们真诚的心,来呼唤无限的爱,进而帮助更多的特困群体;第三条 动员和组织社会各界爱心人士,积极参与多种公益活动,有计划性地募集善款善物,并实施慈善救助行为;以山西爱心公益社团及下属分部为主体网络(来进行搜集和发布信息),凝聚爱心力量,联合爱心群众和各行业公益性组织,共同携手,将民间慈善公益事业发展的更加活跃。第四条 开展慈善公益活动应当遵循自愿、透明、公开、节俭和非盈利性的原则。第五条 服务范围包括慈孤助学、敬老扶弱、扶残济困、心理干预、环境保护、社区服务以及其他社会公益性活动;第六条 各项慈善公益活动,以广大爱心群众和社团成员为基础,接受社会各界及有关部门的指导和监督。第二章 社团成员第七条:社团成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自愿参与本社团组织的公益活动;(二)年满16周岁,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三)具有责任心和相应服务能力,拥护本组织权益,并严格按照山西爱心公益社团章程规定开展工作。第八条:建立社团成员准入制度。社团成员应当向本社团所属陌陌总群及各分群申请加入,经群管理员批准后加入,共同参与本社团组织的公益活动本组织可以根据活动需要,招募临时义工,并在理事会备案。第九条:社团成员享有如下权利:(一)自愿加入或者退出组织;(二)参加本组织开展的公益活动;(三)对于本组织的活动可自愿选择性参加;(四)请求本组织帮助解决在公益活动中遇到的实际困难;(五)对本组织提出建议、批评与监督;(六)有困难时优先享有本组织提供的相应服务。第十条:社团成员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本组织的章程;(二)多渠道搜集有关信息,搜集帮助对象的详实资料,并及时上报;(二)不得向助对象收取报酬或者借钱、借物、谋取其他利益;(三)对帮助对象的隐私予以保密;(四)不得以社团成员或本组织的名义组织或参与违反法律或本社团章程原则的活动。第十一条:社团成员在社团组织的安排下开展公益活动,完成志愿者服务工作。未经本社团组织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本组织名义私自开展活动。第十二条:社团组织应当保障社团成员在参与活动期间的合法权益。本组织一定要视社团成员为亲人,时时刻刻来保护他(她)们,使其不受侵害,增加他(她)们的安全感、亲切感,并提供相应的优惠服务措施。第十三条:志愿者在参与活动期间应当佩戴统一的标志。证件、标志的使用及管理办法由理事会统一规定。第三章 组织机构第十四条:社团的组织机构设置会长:主持社团的日常工作,对政府负责,对社会负责,对义工负责,对社团负责。召集和主持管理层会议,协调社会资源,秉承爱心公益理念发展方向,组织统筹内部管理,推动山西公益爱心事业的发展。顾问:对公益发展方向、爱心活动提出建设性意见,把握公益发展方向,协调社会资源保障公益的健康可持续性发展。秘书处:1、制订、修改、完善社团章程;2、全权负责社团的各项日常管理事务;3、全面协调、妥善安排社团的各项活动的组织、监督、指导等工作;4、确定社团的发展方向、目标、规划及阶段性计划5、全面协调并和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合作单位等保持良好关系。人力资源:1.制定招募计划。2.策划招募活动。3.社员注册退会管理、档案管理、各方面专业人才发掘等,负责志愿者申请表的收集、汇总工作并及时上报。宣传策划部:1、通过各种合理、有效的途径,如群、网站、论坛、媒体报道、实地走访等方式,对社团各项活动的方案实施策划、宣传、管理等工作;2、负责社团的全面设计、印刷、分发、宣传和管理等工作;3、负责俱社团各项活动策划、宣传档案资料的建立、完善和管理等工作;积极配合其它部门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完成秘书处临时交办的各项工作。外联部:所有与社团外部单位、机构的联系、协调工作以及团体会员的开发招募;,以及活动过程中媒体的接待。财务部:1、负责俱乐部的日常财务管理工作;2、负责各项捐款的发放、统计、公布、上报工作;3、负责确保俱社团各项活动中财务环节的规范性、公开性;4、积极配合监事会的各项工作,并提供其所需的各种财务数据;5、积极配合其它部门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完成秘书处临时交办的各项工作。第五章 资产管理和使用原则第十五条 本会经费来源为内部筹集、社会捐赠和资助及其它合法收入,经费的筹集、使用、管理应当符合有关规定,接受广大群众的监督,并及时利用网络向社会公布。第十六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第十七条 本会建立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真实、准确、完整;在接受和发放捐赠物资过程中,须履行严格而正规的财务手续,做到不差分文,收的清楚,去的明白。第十八条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本会资产。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第十九条 本章程的修改须经如下程序:(一)理事会表决通过;(二)社团成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三)社团成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社团审查同意;第二十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在山西爱心公益社团。
2023-09-04 02:09: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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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9-04 02:09:242

在基金会领取报酬的理事不得超过理事总人的

在基金会领取报酬的理事不得超过理事总人数的1/3。 《基金会管理条例》第二十条 基金会设理事会,理事为5人至25人,理事任期由章程规定,但每届任期不得超过5年。理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用私人财产设立的非公募基金会,相互间有近亲属关系的基金会理事,总数不得超过理事总人数的1/3;其他基金会,具有近亲属关系的不得同时在理事会任职。  在基金会领取报酬的理事不得超过理事总人数的1/3。  理事会设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从理事中选举产生,理事长是基金会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是基金会的决策机构,依法行使章程规定的职权。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2次会议。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理事会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表决,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一)章程的修改;  (二)选举或者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章程规定的重大募捐、投资活动;  (四)基金会的分立、合并。  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并由出席理事审阅、签名。
2023-09-04 02:09:331

深圳国际仲裁院条例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深圳国际仲裁院的机构运作,保障其独立、公正、高效解决商事争议,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深圳国际仲裁院(以下简称仲裁院)由深圳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人民政府)依法组建,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规定的仲裁委员会职责,按照本条例进行管理和运作。  仲裁院同时使用华南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深圳仲裁委员会的名称。第三条 仲裁院是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法定机构。  仲裁院实行以理事会为核心,决策、执行、监督有机统一的法人治理机制。第四条 仲裁院独立于行政机关。  仲裁依法独立进行,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第五条 仲裁院可以采取仲裁、调解、谈判促进、专家评审以及当事人约定或者请求的其他与仲裁有机衔接的方式,解决境内外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  仲裁院应当积极探索国际投资纠纷仲裁解决机制。第六条 仲裁院住所设在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作为深圳经济特区开展国际仲裁合作的平台。  仲裁院应当加强与港澳仲裁机构以及其他境外仲裁机构、相关国际组织的交流合作,创新国际商事纠纷解决机制,推动建设粤港澳大湾区国际仲裁中心。  仲裁院可以在境外设立分支机构或者庭审中心。第七条 仲裁院应当充分利用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等信息技术,建设智慧仲裁,为当事人提供高效、便捷的纠纷解决服务。第二章 理事会第八条 仲裁院设立理事会,作为决策机构。第九条 理事会由十一至十五名理事组成。理事会设理事长一名,副理事长二至四名。  理事由境内外法律界、工商界和其他相关领域的知名人士担任,其中来自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以及其他境外的人士不少于理事总人数的三分之一。第十条 理事长、副理事长、理事由市人民政府聘任。  理事会每届任期五年,理事会成员期满可以连任。  理事会成员出现不能履职的情形时,市人民政府可以解聘。第十一条 理事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审定和修改仲裁院章程、理事会议事规则、仲裁规则、调解规则以及其他争议解决规则;  (二)提出仲裁院院长人选;  (三)审定理事会专门委员会的设置、变更和撤销,决定专门委员会的组成人员;  (四)审定仲裁员名册,决定仲裁员的聘请和解聘;  (五)审定仲裁院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预算、决算报告;  (六)审定仲裁院内设机构和分支机构的设置和变更方案以及人员规模;  (七)制定仲裁员报酬制度、仲裁院工作人员聘用管理和薪酬制度等重要规章制度;  (八)仲裁院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第十二条 理事长履行下列职责: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理事会决议的执行情况;  (三)仲裁院章程、仲裁规则规定的其他职责。第十三条 理事会会议至少每半年举行一次,由理事长根据工作需要或者三名以上理事的书面提议召集和主持。理事长可以委托副理事长代为召集和主持。  理事会会议应当有全体理事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可举行。理事会表决有关事项,采用票决方式,经出席会议理事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通过;修订仲裁院章程须经全体理事四分之三以上的多数通过。第十四条 仲裁院应当依照本条例制定仲裁院章程,并规定下列事项:  (一)理事会成员的任职条件、产生方式和工作职责;  (二)理事会议事制度;  (三)执行机构议事制度;  (四)财务会计制度;  (五)其他应当规定的事项。  仲裁院应当将仲裁院章程报市人民政府备案。第十五条 理事会可以设立下列专门委员会:  (一)战略发展与规则修订委员会,负责对仲裁院的发展战略和规则修订进行不定期评估,并向理事会会议提出意见;  (二)仲裁员资格与操守考察委员会,负责对仲裁员的聘请进行资格审查,对仲裁员的职业操守进行监督,对仲裁员违规行为进行惩戒,并向理事会提出仲裁员解聘和续聘意见;  (三)财务监督与薪酬评估委员会,负责对年度预算和决算提出意见,对仲裁员报酬制度和仲裁院工作人员薪酬制度进行评估和监督检查,决定委托审计;  (四)港澳工作委员会,负责推动与港澳地区的交流合作;  (五)其他需要设立的专门委员会。  各专门委员会的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理事担任。
2023-09-04 02:09:511

中华全国人民调解员协会的组织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定名为中华全国人民调解员协会,英文名称为China People"s Association for Mediation,简称CPAM。第二条 中华全国人民调解员协会是由全国人民调解工作者和地方人民调解团体组成的非赢利的全国性的社会团体。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团结全国人民调解员,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落实科学发展观,发展完善人民调解制度,以人为本,化解矛盾纠纷,增进人民团结,维护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和谐,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作出贡献。第四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和登记管理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第五条 本会的住所在北京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一)对会员进行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教育,组织会员学习党和国家关于人民调解工作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人民调解专业知识;(二)发动会员积极调解矛盾纠纷,促进社会和谐,维护社会稳定;(三)总结交流人民调解工作经验,开展人民调解理论研究,推动人民调解制度改革发展;(四)支持人民调解员依法履行职责,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五)向政府和有关部门反映民间纠纷情况,人民调解工作情况,加强基层民主与法制建设方面的意见及建议;(六)指导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调解员协会工作;(七)开展与国外和港、澳、台地区调解组织的交流活动;(八)办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委托办理的事项。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人民调解委员会、地方人民调解员协会、人民调解员为本会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第八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二)参加本会举办的学习、研究、考察和经验交流活动;(三)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四)使用本会的图书资料;(五)监督本会的财务收支。第九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本会的章程,执行本会的决议;(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四)按规定交纳会费;(五)向本会反映情况。第十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一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一)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二)讨论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三)选举和罢免本会理事会理事;(四)听取和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五)决定终止事宜;(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第十二条 拥护本会章程,参加本会活动,在本会的业务领域作出突出贡献的模范人民调解委员会、模范人民调解员、优秀人民调解指导管理人员、调查研究人员代表可以作为会员代表。会员代表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调解员协会推荐。第十三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第十四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十五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第十六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五)决定会员除名;(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七)决定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八)制定本会的工作计划,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九)组织有关人民调解业务方面的学术研究活动;(十)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十一)增补理事;(十二)决定其他重大事项。第十七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十八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总结工作,部署任务,研究解决问题。第十九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组成,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六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十一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第二十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二十一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监督检查任务落实情况,研究决定提请理事会决定事项。第二十二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第二十三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任期五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第二十四条 本会常务副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一)召集和主持常务理事会;(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第二十六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聘用;(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七条 本会经费来源:(一)会费;(二)捐赠;(三)政府资助;(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五)其他合法收入。第二十八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个人会员不交纳会费。第二十九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第三十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第三十一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第三十二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的监督。第三十三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第三十四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第三十五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六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第三十七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八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第三十九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第四十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第四十一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经2007年11月28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常务理事会。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2023-09-04 02:10:331

基金会理事的义务是什么

  基金会理事的权利和义务:  (一)理事享有的权利:  1. 本基金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 对本基金会工作的指导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3. 参加本基金会的活动权;  4. 参与制定和修改基金会章程的权利;  (二)理事应履行的义务:  1. 执行理事会决议;  2. 履行职责,切实维护本基金会的声誉和合法权益的义务;  3. 积极为本基金会筹集资金的义务;  4. 向基金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5. 符合本基金会章程的其它义务。
2023-09-04 02:10:491

中国华侨公益基金会的组织章程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本基金会的名称是中国华侨公益基金会。第二条本基金会属于公募基金会。本基金会面向公众募捐的地域范围是:全国,并接受海外侨胞自愿捐赠。第三条本基金会的宗旨: 发扬侨胞热心公益事业的优良传统,支持华侨事业和侨界关心的经济、文化、科技、教育、卫生、福利等各项公益事业的发展,竭诚为社会服务,为海内外广大侨胞服务。本基金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第四条本基金会的原始基金数额为人民币一千八百六十万元,来源于海外侨胞、港澳台同胞和广大归侨、侨眷和社会各界的捐赠。第五条本基金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民政部,业务主管单位是中华全国归国华侨联合会(简称中国侨联)。第六条本基金会的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北新桥三条甲一号,邮编:100007 。第二章 业务范围第七条本基金会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一)遵照捐赠人的意愿设立专项基金,资助侨界关心的各项公益事业的发展;(二)资助弘扬中华文化和华侨历史研究活动,促进海内外文化艺术等方面的交流,合作开发有关项目;(三)奖励为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祖国的经济建设和科技、教育、卫生事业的发展,以及发展华侨事业做出突出贡献的华侨、华人、归侨、侨眷;(四)用于符合基金会宗旨的公共宣传和其他有助于侨务事业发展的项目。第三章 组织机构、负责人第八条本基金会由25名理事组成理事会。本基金会理事每届任期为五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第九条理事的资格:(一)赞成本基金会章程并对基金会工作有较大贡献;(二)在侨界基金会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四)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刑事处罚的;(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第十条理事的产生和罢免:(一)第一届理事由业务主管单位、主要捐赠人、发起人分别提名并共同协商确定。(二)理事会换届改选时,由业务主管单位、理事会、主要捐赠人共同提名候选人并组织换届领导小组,组织全部候选人共同选举产生新一届理事。(三)罢免、增补理事应当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四)理事的选举和罢免结果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五)具有近亲属关系的不得同时在理事会任职。第十一条理事的权利和义务:(一)参加理事会,行使表决权;(二)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三)有参与决策本基金会重大事项的权利;(四)有义务遵守本基金会的章程,积极为本基金会工作。第十二条本基金会的决策机构是理事会。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一)制定、修改章程;(二)选举、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三)决定重大业务活动计划,包括资金的募集、管理和使用计划;(四)年度收支预算及决算审定;(五)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七)决定由秘书长提名的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八)听取、审议秘书长的工作报告,检查秘书长的工作;(九)决定基金会的分立、合并或终止;(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第十三条理事会每年召开 2 次会议。理事会会议由理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有1/3理事提议,理事长或者理事长委托副理事长,必须召开理事会会议。召开理事会会议,理事长或召集人需提前5日通知全体理事、监事。第十四条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理事会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表决,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一)章程的修改;(二)选举或者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三)章程规定的重大募捐、投资活动;(四)基金会的分立、合并;第十五条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当场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理事审阅、签名。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基金会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理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第十六条本基金会设监事 2名。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第十七条理事、理事的近亲属和基金会财会人员不得任监事。第十八条监事的产生和罢免:(一)监事由主要捐赠人、业务主管单位分别选派;(二)登记管理机关根据工作需要选派;(三)监事的变更依照其产生程序。第十九条监事的权利和义务:监事依照章程规定的程序检查基金会财务和会计资料,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并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会章程,忠实履行职责。第二十条在本基金会领取报酬的理事不得超过理事总人数的1/3。监事和未在基金会担任专职工作的理事不得从基金会获取报酬。第二十一条本基金会理事遇有个人利益与基金会利益关联时,不得参与相关事宜的决策;基金会理事、监事及其近亲属不得与基金会有任何交易行为。第二十二条理事会设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从理事中选举产生。第二十三条本基金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一)在本基金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二)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第二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能担任本基金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一)属于现职国家工作人员的;(二)因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执行完毕之日起未逾5年的;(三)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正在执行期间或者曾经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四)曾在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基金会担任理事长、副理事长或者秘书长,且对该基金会的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自该基金会被撤销之日起未逾5年的。第二十五条担任本基金会副理事长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以及外国人,每年在中国内地居留时间不得少于3个月。第二十六条本基金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每届任期 5 年,连任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超届连任的,须经理事会特殊程序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第二十七条本基金会理事长为基金会法定代表人。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由中国内地居民担任。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间,基金会发生违反《基金会管理条例》和本章程的行为,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相关责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职,导致基金会发生违法行为或基金会财产损失的,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个人责任。第二十八条本基金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二)检查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三)代表基金会签署重要文件;(四)处理其他有关本会重大事项;(五)章程和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权。本基金会副理事长、秘书长在理事长领导下开展工作,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二)拟定资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计划;(三)拟定基金会的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报理事会审批;(四)协调各分支机构,各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开展工作;(五)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六)决定办事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七)处理其他日常事务;(八)章程和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权。第四章 财产的管理和使用第二十九条本基金会为公募基金会,本基金会的收入来源于:(一)组织募捐的收入;(二)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自愿捐赠;(三)基金本金利息收入;(四)投资收入、其他合法收入。第三十条本基金会组织募捐、接受捐赠,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第三十一条本基金会组织募捐时,应当向社会公布募得资金后拟开展的公益活动和资金的详细使用计划。重大募捐活动应当报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备案。本基金会组织募捐,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摊派及变相摊派。第三十二条本基金会的财产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第三十三条本基金会根据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使用财产;捐赠协议明确了具体使用方式的捐赠,根据捐赠协议的约定使用。接受捐赠的物资无法用于符合本基金会宗旨的用途时,基金会可以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收入用于捐赠目的。第三十四条本基金会财产主要用于:(一) 专项资助;(二) 开展重大公益活动,如“侨心工程”资助;(三) 章程规定的公益事业支出;(四)捐赠协议明确的具体使用方式。第三十五条本基金会的重大募捐活动是指:(一)依法、经审批的或全国性募捐活动;(二)预计募捐在500万元以上的募捐活动;(三)境外的募捐活动。本基金会的投资活动是指:(一)年度投资计划;(二)100万元以上的投资活动。第三十六条本基金会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实现基金的保值、增值。第三十七条本基金会每年用于从事章程规定的公益事业支出,不得低于上一年总收入的70%。本基金会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和行政办公支出不超过当年总支出的10%。第三十八条本基金会开展公益资助项目,应当向社会公开所开展的公益资助项目种类以及申请、评审程序。第三十九条捐赠人有权向本基金会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的查询,基金会应当及时如实答复。本基金会违反捐赠协议使用捐赠财产的,捐赠人有权要求基金会遵守捐赠协议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捐赠行为、解除捐赠协议。第四十条本基金会可以与受助人签订协议,约定资助方式、资助数额以及资金用途和使用方式。本基金会有权对资助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受助人未按协议约定使用资助或者有其他违反协议情形的,本基金会有权解除资助协议。第四十一条本基金会应当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本基金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第四十二条本基金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第四十三条本基金会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业务及会计年度,每年3月31日前,理事会对下列事项进行审定:(一)上年度业务报告及经费收支决算;(二)本年度业务计划及经费收支预算;(三)财产清册〖当年度捐赠者名册及有关资料〗。第四十四条本基金会进行年检、换届、更换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应当进行财务审计。第四十五条 本基金会按照《基金会管理条例》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第四十六条本基金会通过登记管理机关的年度检查后,将年度工作报告在登记管理机关指定的媒体上公布,接受社会公众的查询、监督。第五章 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第四十七条本基金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从事公益活动的;(三)基金会发生分立、合并的。 第四十八条本基金会终止,应在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15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第四十九条本基金会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本基金会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在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第五十条本基金会注销后的剩余财产,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通过以下方式用于公益目的:(一)支持各省级侨联开展工作或设立侨联事业发展基金;(二)资助华侨农场困难归侨、侨眷;(三)资助贫困地区建侨心小学。第六章 章程修改第五十一条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七章 附 则第五十二条本章程经2011年 6月30日理事会表决通过。第五十三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理事会。第五十四条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2023-09-04 02:10:561

华民慈善基金会的组织章程

根据2004年3月8日国务院颁布的《基金会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总则第一条 本基金会的名称是华民慈善基金会。第二条 本基金会为非公募基金会。第三条 本基金会的理念和宗旨:慈善,作为一种思想观念、道德行为和社会事业,是人类自身发展和社会进步的必然产物。慈善事业既是国家倡导的一种光荣的公益事业,也是社会道德建设的一种高尚行为。慈善体现的是一种超越性的大爱,本质上是人人参与、人人享受的权利及义务。本基金会致力于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秉承诚信、专业、规范、透明和高效的原则,探索发展中国特色现代慈善事业,建立一个体现企业及企业家社会责任的平台,以慈善事业推动社会和谐和进步。第四条 本基金会的原始基金数额为人民币贰亿元(¥20000万元),来源于特华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卢德之先生、李光荣先生捐赠。第五条 本基金会的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均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第六条 本基金会的住所为:北京市东城区西总布胡同13号。业务范围第七条 本基金会公益项目的业务范围:(一)资助老年机构建设及老年福利服务项目;(二)贫困大学生就业扶助;(三)救助孤寡病残等民政对象群体;(四)理事会认为必要的其他慈善项目;(五)其他捐赠人特别指定并符合本基金会宗旨的项目。治理结构第一节 理事及理事会第八条本基金会实行理事会治理结构制,理事会乃基金会的决策机构。理事会由不少于 7 名不多于 25 名理事组成。理事会每届任期 3 年。理事任期届满的,可连选连任。第九条 理事的产生和罢免:(一)第一届理事由业务主管单位、主要捐赠人、发起人分别提名并共同协商确定;(二)理事会换届改选时,由业务主管单位、理事会、主要捐赠人共同提名候选人并组织换届领导小组,组织全部候选人共同选举产生新一届理事;(三)罢免、增补理事的,应召开理事会会议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四)理事的选举和罢免结果须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五)相互间有近亲属关系的基金会理事,总数不得超过理事总人数的1/3。第十条 理事会选举、增补新理事的任职条件:(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三)热心公益慈善事业;(四)认同本基金会的理念及章程;(五)出资理事对基金会捐赠金额不低于人民币伍仟万元(¥5000万元),独立理事应具有一定的社会影响力;(六)无法律规定不得担任理事职务的情况。第十一条 理事的权利:(一)提出议案;(二)出席理事会会议,就章程规定的事项和程序发表意见并行使表决权;(三)对提交理事会会议表决的文件、材料或数据等提出质询,并要求相关部门或人员做出说明;(四)向理事长提出召开临时会议或特别会议的建议。第十二条 理事的义务:(一)遵守章程,遵从理事会做出的决定,忠实履行职责,维护基金会及理事会的利益,不得利用在基金会的职权为自己谋取私利,不得侵占、挪用基金会财产,不得从事损害基金会利益的活动;(二)完成理事会、理事长交办的重大事务;(三)保守基金会秘密;(四)在未获授权的情况下,不得代表理事会或基金会发言。第十三条 理事长、副理事长理事长、副理事长从理事中选举产生。理事长、副理事长每届任期3年,可连选连任。理事长为基金会法定代表人,理事长不得兼任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理事长、副理事长任职条件:1、理事长必须为中国内地居民;2、若副理事长为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其每年在中国内地居留时间不得少于3个月;3、在本基金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4、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5、不存在法律规定的不适于担任基金会理事长或副理事长的情形。基金会理事长享有如下职权:1、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2、检查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3、代表基金会签署重要文件;4、提名独立理事,由理事会审议决定;5、提议聘任或解聘秘书长,由理事会审议决定;6、根据秘书长提名,决定聘任或解聘副秘书长及各部门负责人;7、章程和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权。第十四条 理事会的职权:(一)制定、修改章程;(二)选举、罢免理事、理事长、副理事长;(三)决定秘书长的聘任;(四)审议并决定基金会的各项规章制度;(五)审议并决定基金会资产运作的原则、策略、途径和重大投资事项;(六)审议并决定基金会的重大项目计划;(七)审议并确定基金会年度收支预算及决算,监督基金会财务执行过程,选择独立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年度财务报表审计;(八)审议并决定基金会人事薪酬政策以及重大慈善公益项目管理政策;(九)决定设立基金会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或代表机构;(十)审议理事会日常工作机构组织编写的基金会年度报告及秘书长工作报告;(十一)决定基金会的分立、合并或终止;(十二)决定其他重大事项。第十五条 理事会议事规则:理事会每年召开2次年度会议。遇有特别重大事务,经理事长提议,可召开临时理事会会议。有1/3理事提议的,应当召开临时理事会会议。理事会会议由理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若理事长因故不能召集和主持,可授权副理事长或秘书长召集、主持。召开理事会会议,召集人需提前10个工作日通知全体理事、监事。通知中须列明会议议题及召开的具体时间、地点。如召开临时理事会会议,需说明理由。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理事会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全体理事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一)修改章程;(二)选举、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三)重大投资活动;(四)基金会的分立、合并及终止;(五)罢免或增补理事。第十六条 理事会会议记录: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当场制作书面决议。纪要、决议应当由出席会议的理事审阅、签名。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基金会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理事应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表明异议并明确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第二节 监事第十七条 监事:基金会设2名监事,监事由主要捐赠人、业务主管单位指派。监事任期与理事会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理事、理事的近亲属和基金会财会人员不得任监事。第十八条 监事的权利和义务:(一)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会章程,忠实履行职责;(二)监事依照章程规定的程序检查基金会财务和会计资料,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三)监事有权列席理事会会议,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并向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第三节 秘书长第十九条 秘书长任职条件:(一)若本基金会秘书长为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或外国人,则其每年在中国内地居留时间不得少于3个月;(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三)热心本基金会工作且具备较强的协调、组织能力;(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五)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六)不存在法律规定的不适于担任基金会秘书长的情形。第二十条 秘书长职权:(一)主持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决议;(二)组织实施基金会年度公益活动计划;(三)拟订基金会的内部规章制度,报理事会审议(四)提议聘任或解聘副秘书长及各部门负责人,报理事长批准,由理事会备案;(五)制作理事会会议记录;(六)根据基金会章程要求,为基金会利益,管理基金会的档案、资料,并进行必要的保密安排;(七)协调各机构开展工作;(八)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权。财产的管理和使用第二十一条 本基金会为非公募基金会,本基金会财产的主要来源是:(一)发起人出资;(二)基金投资收益;(三)其他资金捐赠(单笔捐赠不低于人民币伍仟万);(四)其他合法收入。第二十二条 本基金会的财产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第二十三条 本基金会根据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项目业务范围使用财产;捐赠协议明确了具体使用方式的,根据捐赠协议的约定使用。接受捐赠的物资无法满足符合本基金会宗旨的捐赠目的时,基金会可以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收入用于该捐赠目的。第二十四条 本基金会财产主要用于:(一)章程范围内的慈善公益活动;(二)合法、安全高效的投资活动。第二十五条 本基金会的重大投资活动是指单笔金额超过一百万元以上的投资活动。第二十六条 本基金会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实现基金的保值、增值。第二十七条 本基金会每年用于章程规定的公益事业的支出,不得低于上一年基金余额的8%。本基金会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和行政办公支出不超过当年总支出的10%。第二十八条 在本基金会领取报酬的理事不得超过理事总人数的1/3。监事和未在基金会担任专职工作的理事不得从基金会获取报酬。第二十九条 本基金会开展公益资助项目,应当向社会公开所开展的公益资助项目种类以及申请、评审程序。第三十条 捐赠人有权向本基金会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的查询,基金会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本基金会违反捐赠协议使用捐赠财产的,捐赠人有权要求基金会遵守捐赠协议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捐赠行为、解除捐赠协议。第三十一条 本基金会可以与受助人签订协议,约定资助方式、资助数额以及资金用途和使用方式。本基金会有权对资助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受助人未按协议约定使用资助或者有其他违反协议情形的,本基金会有权解除资助协议。第三十二条 本基金会应当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本基金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第三十三条 本基金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第三十四条 本基金会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业务及会计年度,每年3月31日前,理事会对下列事项进行审定:(一)上年度业务报告及经费收支决算;(二)本年度业务计划及经费收支预算;(三)财产清册(含当年度捐赠者名册及有关资料)。第三十五条 本基金会进行年检、换届、更换法定代表人、秘书长、副秘书长、各部门负责人以及清算事务时,应当进行财务审计。信息披露第三十六条 本基金会依法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基金会通过登记管理机关的年度检查后,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将年度工作报告在登记管理机关指定的媒体上公布,接受社会公众的查询、监督。第三十七条 除依法在指定媒体上公布经登记管理机关审查通过的年度工作报告外,需在本基金会网站上定期披露如下信息:(一)基金会组织机构及高级管理人员基本信息;(二)经理事会年度会议审议通过的基金会年度工作报告;(三)基金会半年度工作报告;(四)临时理事会会议内容涉及基金会项目调整及资金使用情况变动等的,最终确定的相关调整情况;(五)基金会计划开展或已经开展的项目的基本内容、申请条件、申请程序、评审流程及评审结果;(六)基金会认为应当披露的其他信息。第三十八条 保密责任:基金会对因资助活动所了解到的受助人的隐私,承担保密责任。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第三十九条 本基金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从事公益活动的;(三)基金会发生分立、合并的;(四)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四十条 本基金会终止,应在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个工作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15个工作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第四十一条 本基金会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本基金会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在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第四十二条 本基金会注销后的剩余财产,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以下顺序使用:(一)完成本基金会已开展但尚未完成的项目;(二)捐赠由超过基金会捐赠资金、财产总数50%的捐赠人指定的同类慈善公益组织。无法按上述方式处理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组织捐赠给与本基金会性质、宗旨相同的社会公益组织,并向社会公告。修改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个工作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附则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经2008年5月20日理事会表决通过。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理事会。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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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水资源保护基金会的基金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上海水资源保护基金会(以下简称“本基金会”)。英文名称全称:Shanghai Water Resource Foundation。简称“SWRF”。第二条 本基金会属于公募基金会。本基金会面向公众募捐的地域范围是上海市。第三条 本基金会的宗旨是最大限度地呼吁社会各界共同关心和支持上海水资源及相关的自然生态的保护事业,广泛联络国内外社会团体、企业组织和个人,争取道义上的资金、物资、实物资产及知识产权等方面的支持和帮助。第四条 本基金会的原始基金数额为人民币肆百万元,基金来源于本基金会的部分发起人和社会有关组织。第五条 本基金会登记管理机关为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社会团体管理局),业务主管单位为上海市水务局。第六条 本基金会住所:上海市徐汇区瑞金南路500号6号楼底层。第二章 业务范围第七条 本基金会业务范围:募集、管理捐赠资金;参与水资源保护的国际间合作交流;资助、参与和开展保护水资源的宣传活动及项目;救济和援助缺水或水污染受害者。(一)开展促进上海水资源保护事业发展的募捐活动,接受国内外热衷于环保公益事业的有关组织和个人的捐赠;(二)为缺水或水污染受害者提供救济和援助;(三)为增加本基金会的资金而进行的基金保值、增值运作和投资活动;(四)参与和资助上海市水资源保护项目;(五)资助和支持关系水资源及环境保护方面的科学研究、科技开发和示范项目;(六)促进水资源的利用和保护,运用合法手段对破坏水资源的行为进行披露和阻止;(七)参与与环境保护有关的国际及区域间的合作与交流;(八)资助和开展保护水资源与环境、促进社会发展的宣传活动和项目;(九)设立水资源保护专项奖金,奖励对水资源与生态环境保护有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第三章 组织结构和负责人第八条 本基金会设理事会,由17-25名理事组成,理事可以分为自然人理事和机构理事,理事会由自然人理事和机构理事派遣代表组成,每届任期为五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第九条 理事和机构理事派遣代表的资格:(一)热爱环保公益事业,认同本基金会的宗旨,关心和支持本基金会的工作,并自愿为基金会服务;(二)具有在某一领域从事经营、管理或研究工作的经历,在本领域内有较好的业绩,并有一定的社会影响力;(三)具有较强公共利益责任意识,能依据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独立客观参与决策;(四)具有较强地议事、决策能力和人际沟通能力;(五)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第十条 理事的产生和罢免:(一)第一届理事会由主要捐赠人、发起人、业务主管单位分别提名并共同协商确定;(二)理事会换届改选时,由业务主管单位、理事会、主要捐赠人共同提名候选人并组织换届领导小组,组织全部候选人共同选举产生新的一届理事会;(三)罢免、增补理事应当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四)理事的选举和罢免结果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具有近亲属关系的不得同时在理事会任职;(五)调整理事需经理事会讨论通过,提请理事会确认,增补理事需由现任理事三人以上联名推荐。第十一条 理事的权利和义务:(一)理事有权参加理事会的所有会议。理事在理事会议上可以充分发表意见,对需要表决的事项行使表决权;(二)理事有权对提交理事会讨论的文件草案或其它材料提出质疑,并要求秘书长或受委托起草该文件草案的起草者作出说明;(三)理事有权调阅本基金会的有关文件,询查本基金会的有关工作情况,并有权向理事长提出召开临时会议或特别会议的建议;(四)理事应当了解本基金会的宗旨和基金会开展各项活动和项目的运作方式,熟悉有关非营利组织的法律规定;(五)理事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基金会章程,执行理事会的决议,认真履行职责,维护本基金会的利益;(六)理事应当按时出席理事会会议,并为议题准备意见,积极提出相关建议或意见;(七)理事应当了解本基金会的基本情况和需求,动员社会力量拓展资金来源渠道为基金会及其各项事业的发展贡献力量;(八)理事应当支持基金会的工作,与理事会秘书处建立良性互动关系。第十二条 理事会是本基金会的决策机构,行使下列职权:(一)制定、修改章程;(二)选举、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三)决定重大业务活动计划,包括资金的募集、管理和使用计划;(四)年度收支预算及决算审定;(五)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及负责人;(七)决定由秘书长提名的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八)听取、审议秘书长的工作报告,检查秘书长的工作;(九)决定基金会的分立、合并或终止;(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十一)通过聘任名誉职务的提议。第十三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 2 次会议。理事会会议由理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有1/3理事提议必须召开理事会会议。如理事长不能召集,提议理事可推选召集人。召开理事会会议,理事长或召集人需提前5日通知全体理事、监事。第十四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理事会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表决,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一)章程的修改;(二)选举或者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三)章程规定的重大募捐、投资活动;(四)基金会的分立、合并。第十五条 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场形成会议纪要,由出席理事会会议的理事审议、签名通过。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基金会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理事应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理事会会议记录和纪要,应作为机构档案长期保存。第十六条 理事会设立监事3-5名。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第十七条 理事、理事的近亲属和基金会财会人员不得任监事。第十八条 监事的产生和罢免:(一)监事由主要捐赠人、业务主管单位分别选派;(二)登记管理机关根据工作需要选派;(三)监事的变更依照其产生程序。第十九条 监事的权利和义务:(一)监事依照章程规定的程序检查基金会财务和会计资料,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二)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并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三)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会章程,忠实履行职责。第二十条 在基金会领取报酬的理事不得超过理事总人数的1/3。监事和未在基金会担任专职工作的理事不得从基金会获取报酬。第二十一条 本基金会理事遇有个人利益与基金会利益关联时,不得参与相关事宜的决策;基金会理事、监事及其近亲属不得与基金会有任何交易行为。第二十二条 基金会从理事中选举产生理事长1名、副理事长若干名、秘书长1名。第二十三条 基金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一)在本基金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经验丰富,学识深厚,公正廉洁,作风民主;(二)秘书长为专职;(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能担任本基金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一)属于现职国家工作人员的;(二)因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执行完毕之日起未逾5年的;(三)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正在执行期或者曾经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四)曾在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基金会担任理事长、副理事长或者秘书长,且对该基金会的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自该基金会被撤销之日起未逾5年的。第二十五条 本基金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每届任期 5 年,连任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超届连任的,须经理事会特殊程序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第二十六条 本基金会理事长为基金会法定代表人。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间,基金会发生违反《基金会管理条例》和本章程的行为,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相关责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职,导致基金会发生违法行为或基金会财产损失的,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个人责任。第二十七条 基金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二)检查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三)代表基金会签署重要文件;(四)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权。本基金会副理事长在理事长领导下开展工作,理事长可以委托1名副理事长代为行使理事长职权。第二十八条 本基金会秘书长在理事长的领导下开展工作。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一)主持本基金会日常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决议,担负并完成理事会赋予的工作目标和任务;(二)制定业务发展计划和重大项目方案,经理事会批准后组织实施;(三)组织拟订资金的募集、管理和使用计划,经理事会批准后,组织实施;(四)促进机构财务目标的实现,保证捐款收入、资助支出和经费结构合理;(五)根据理事会关于资产运作的原则,努力实现资产安全运作并保值增值;(六)组织制订并执行基金会的内部管理规章制度,重要规章制度需经报理事会审批;(七)组织和协调本基金会各机构开展工作;(八)提议聘任或解聘副秘书长以及各机构的主要负责人,由理事会决定;(九)倡导环保基金会文化,培育职业精神,合理任用人才,建立优胜劣汰管理机制,使人力资源满足工作需求并得到发展;(十)接受理事会和监事的监督和检查,定期向理事会报告年度工作进展和财务计划的执行情况;(十一)实施章程和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权;(十二)组织实施基金会年度公益活动计划。第二十九条 基金会设名誉理事长、名誉副理事长和名誉理事若干名。名誉理事长、名誉副理事长和名誉理事应当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备案。第三十条 基金会根据工作需要,可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及专项基金。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应当经理事会表决通过,经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审批。第三十一条 基金会根据工作需要,可设立顾问委员会和专家委员会等非常设机构。顾问委员会和专家委员会等非常设机构的组成人员应当经理事会审议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备案。第四章 财产的管理和使用第三十二条 本基金会基金来源:(一)依法募集和接受的国(境)内外组织和个人的捐赠;(二)运作基金的收益;(三)投资的收益;(四)开展水资源以及相关环境的保护项目和活动收益;(五)中国政府的拨款和其它资助;(六)其他合法收入。第三十三条 基金会组织募捐、接受捐赠,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第三十四条 本基金会组织募捐时,应当向社会公布募得资金后拟开展的公益活动和资金的详细使用计划。重大募捐活动应当报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备案。本基金会组织募捐,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摊派及变相摊派。第三十五条 基金会的财产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第三十六条 基金会根据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使用财产;捐赠协议明确了具体使用方式的捐赠,根据捐赠协议的约定使用。接受捐赠的物质无法用于符合本基金会宗旨的用途时,基金会可以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收入用于捐赠目的。第三十七条 本基金会财产主要用于资助和开展水资源及相关的环境保护工作,和有利于促进水资源与相关的环境保护事业发展的公益活动和项目。第三十八条 基金会重大的募捐活动、投资活动是指:(一)募捐资金预计在200万元以上的募捐活动;(二)在上海范围内开展的募捐活动;(三)重大投资活动是指:投资额在200万元以上的投资活动。第三十九条 本基金会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实现基金的保值、增值。第四十条 基金会每年用于从事章程规定的公益事业支出,不得低于上一年总收入的70%。本基金会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和行政办公支出不超过当年总支出的10%。第四十一条 基金会开展公益资助项目,应当向社会公开所开展的公益资助项目种类以及申请、评审程序。第四十二条 捐赠人有权向本基金会查询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的查询,基金会应当及时如实答复。本基金会违反捐赠协议使用捐赠财产的,捐赠人有权要求基金会遵守捐赠协议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捐赠行为,解除捐赠协议。第四十三条 基金会可以与受助人签订协议,约定资助方式、资助数额以及资金用途和使用方式。基金会有权对资助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受助人未按协议约定使用资助或者有其他违反协议情形的,本基金会有权解除资助协议。第四十四条 基金会应当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本基金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第四十五条 基金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第四十六条 基金会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业务及会计年度,每年3月31日前,理事会对下列事项进行审定:(一)上年度业务报告及经费收支决算;(二)本年度业务计划及经费收支预算;(三)财产清册(当年度捐赠者名册及有关资料)。第四十七条 基金会进行年检、换届、更换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应当进行财务审计。第四十八条 基金会按照《基金会管理条例》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第四十九条 基金会通过登记管理机关的年度检查后,将年度工作报告在登记管理机关指定的媒体上公布,接受社会公众的查询、监督。第五章 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第五十条 基金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从事公益活动的;(三)基金会发生分立、合并的。第五十一条 基金会终止,应在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第五十二条 基金会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本基金会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在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第五十三条 基金会注销后的剩余财产,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由登记管理机关组织捐赠给予与本基金会性质、宗旨相同的社会公益组织,并向社会公告。第六章 章程修改第五十四条 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经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第七章 附则第五十五条 本章程经2008年7月8日理事会表决通过。第五十六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理事会。第五十七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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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事会每年召开两次会议是按自然年吗

不是的理事会会议根据中心章程,经中心理事会全体理事同意后制订本会议制度,中心理事会必须遵循以下会议制度。会议次数 理事会以会议形式做出决议,必须召开会议才能发挥它的功能,因此要保证召开会议的次数,防止因长期不召开理事会会议而削弱理事会的作用,甚至使理事会虚设。所以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2次会议,因实际需要多次开会议不受限制。因其他特殊情况不能召开现场会议时,可选择利用其他网络、视频方式召开。会议通知 每次召开理事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日以前通知全体理事。如果属于是理事会召开临时会议,可以另定召集理事会的通知方式和通知时限。会议主持人 理事会会议由理事长主持,如果理事长不能主持时,由理事长指定副理事长、秘书长主持。会议法定人数 因理事会会议会成员人数是有限的,所以以全体理事人数为奇数,只有在半数以上的理事出席时会议才能召开,否则出席会议的理事人数太少,而使会议的代表性、权威性大大降低。根据中心章程,理事会人数为奇数。理事会理事人数可以增补,但需经理事会2分之1以上理事同意。会议决议 理事会做出决议,必须经全体理事的过半数通过,这是对决议程序的严格规定。必须以全体理事人数为基数,而不是以出席会议的理事人数为基数,这样就有必要的代表性,有利于决议的实施。会议决议必须由理事签字后方可生效、决议交秘书长保管。理事本人出席 理事会是中心的集体决策机构,对中心内部事务进行讨论,理事之间相互交换意见,因此规定,理事会会议应由理事本人出席。理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理事代为出席理事会,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范围。这里表明理事会会议应当由理事本人出席,本人不能出席时,可以委托其他理事代理出席,但不得委托非理事人员代理出席。无故不参加理事会会议累计2次的理事(含2次),理事会将罢免其理事资格。会议记录 理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理事和记录员在会议记录上签名。这就是理事和记录员要对会议记录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有虚假的记载。常务理事会 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理事会职责。常务理事会由理事长、副理事长组成。会议所议事项的最终决定应做成会议记录,并由与会人员签字后由秘书长负责保管。
2023-09-04 02:11:401

中国儿童少年基金会的组织章程

黑幕重重,拿着国家和人民的资源,资金和信任。干着违背基金会章程宗旨的事。里面有的人假公济私,让机构投资,个人代持股权的公司获益。
2023-09-04 02:11:502

联合国安全理事会决议与联合国联大决议有什么区别

安理会五大常任理事国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俄罗斯联邦、法兰西第五共和国、美利坚合众国。五大国具有一票否决权。凡是都要五大国投票一致赞成才可以,除非某一国弃权,否则只要一票反对,决议就不能通过。联大决议和安理会决议区别:联合国安全理事会(简称联合国安理会、安理会)是联合国的六大主要机构之一。安理会由5个常任理事国和10个非常任理事国组成。每个理事国都有1个投票权,程序问题要至少9票才能通过。常任理事国对实质问题都拥有否决权,只要有1票反对就不能通过。非常任理事国无否决权。5个常任理事国是中国、法国、俄罗斯、英国、美国。根据《联合国宪章》,联合国安理会决议具有强制性,相关国家必须接受并履行。联合国大会(简称联大),是联合国的主要审议、监督和审查机构,由全体会员国组成,每年举行一届常会。大会审议的事项非常广泛,凡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以及《联合国宪章》范围内的任何问题均可讨论,其讨论决定只能向会员国或安理会提出建议,而无权迫使任何一国政府采取任何行动。大会表决原则是,每个会员国在大会拥有投票权,但对重要问题的决定,均需经出席并参加投票的会员国以三分之二的多数通过;其他问题只需以简单多数通过。联大通过的决议只具有政治影响力,不具有法律约束力。
2023-09-04 02:12:221

联合国安理会决议有几票?

安理会五大常任理事国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俄罗斯联邦、法兰西第五共和国、美利坚合众国。五大国具有一票否决权。凡是都要五大国投票一致赞成才可以,除非某一国弃权,否则只要一票反对,决议就不能通过。联大决议和安理会决议区别:联合国安全理事会(简称联合国安理会、安理会)是联合国的六大主要机构之一。安理会由5个常任理事国和10个非常任理事国组成。每个理事国都有1个投票权,程序问题要至少9票才能通过。常任理事国对实质问题都拥有否决权,只要有1票反对就不能通过。非常任理事国无否决权。5个常任理事国是中国、法国、俄罗斯、英国、美国。根据《联合国宪章》,联合国安理会决议具有强制性,相关国家必须接受并履行。联合国大会(简称联大),是联合国的主要审议、监督和审查机构,由全体会员国组成,每年举行一届常会。大会审议的事项非常广泛,凡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以及《联合国宪章》范围内的任何问题均可讨论,其讨论决定只能向会员国或安理会提出建议,而无权迫使任何一国政府采取任何行动。大会表决原则是,每个会员国在大会拥有投票权,但对重要问题的决定,均需经出席并参加投票的会员国以三分之二的多数通过;其他问题只需以简单多数通过。联大通过的决议只具有政治影响力,不具有法律约束力。
2023-09-04 02:12:291

安理会通过一项决议的话是不是要全票通过才可以通过的呢?

根据联合国宪章的宗旨及原则,安理会由5个常任理事国和10个非常任理事国组成。   安理会表决实行每一理事国一票。对于程序事项决议的表决采取9个同意票即可通过。对于非程序事项或称实质性事项的决议表决,要求包括全体常任理事国在内的9个同意票,又称大国一致原则,即任何一个常任理事国都享有否决权。
2023-09-04 02:12:373

联合国大会上有122票同意,为何美英法不敢表态?但中国霸气一票否决呢?

这一次我国之所以拒绝日本等国,也是为了保护国际局势,我们都知道日本是一个野心勃勃的国家。现如今日本的军事力量已经超越了很多国家,连美国都有些忌惮。
2023-09-04 02:12:555

中国西部人才开发基金会的组织章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本基金会的名称是中国西部人才开发基金会,英文名称:Western China Human Resources Development Foundation,缩写:WCHRDF。第二条本基金会属于公募基金会。本基金会面向公众募捐的地域范围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第三条本基金会的宗旨:服务西部大开发,支持西部地区和为西部地区服务的人才培养与培训,支持科学研究和政策咨询研究,为西部大开发提供人才和智力支持。第四条本基金会的原始基金数额为人民币800万元,来源于发起人及社会捐赠。第五条本基金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业务主管单位是国家行政学院。第六条本基金会的住所:北京市。第二章 业务范围第七条本基金会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一)组织实施符合本基金会宗旨和捐赠人意愿的公益项目,组织开展和资助开展有益于西部人才开发的活动;(二)为实施人才培养、培训项目和重大研究课题等提供经费支持;(三)开展和支持国内外人才交流与合作;(四)支持西部地区人才开发所需基本条件,包括人才发展环境的改善,基层学校、医院、道路等建设,以及西部人才开发基地建设;(五)为社会各界开展的与实施西部人才开发相关的公益性活动提供咨询和服务;(六)表彰和奖励为西部大开发做出贡献的杰出人才,以及在政策咨询和学术研究方面做出贡献的人员;(七)开展符合本基金会宗旨的其他公益性活动。第三章 组织机构、负责人第八条本基金会由5-25名理事组成理事会。本基金会理事每届任期为4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第九条理事的资格:(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规定;(二)热心西部开发事业;(三)具有在某一领域从事研究或管理工作的经历,在本领域内有独到建树并享有较高个人声望;(四)认同本基金会宗旨并志愿服务于理事会;(五)未受过刑事处罚、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国公民。第十条理事的产生和罢免:(一)第一届理事由业务主管单位、主要捐赠人、发起人分别提名并共同协商确定。(二)理事会换届改选时,由业务主管单位、理事会、主要捐赠人共同提名候选人并组织换届领导小组,组织全部候选人共同选举产生新一届理事。(三)罢免、增补理事应当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四)理事的选举和罢免结果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五)具有近亲属关系的人员不得同时在理事会任职。第十一条理事的权利和义务:(一)理事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二)遵守基金会章程,按照章程的规定履行职责;(三)参与基金会组织的各项公益活动;(四)以基金会理事名义参与符合基金会宗旨的各项社会活动;(五)向基金会推荐符合基金会宗旨的资助对象;(六)积极为基金会募集资金和其他捐助。第十二条本基金会的决策机构是理事会。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一)制定、修改章程;(二)选举、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三)决定重大业务活动计划,包括资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计划;(四)年度收支预算及决算审定;(五)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七)决定由秘书长提名的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八)听取、审议秘书长的工作报告,检查秘书长的工作;(九)决定基金会的分立、合并或终止;(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第十三条理事会每年 召开2次会议。理事会会议由理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有1/3理事提议,必须召开理事会会议。如理事长不能召集,提议理事可推选召集人。召开理事会会议,理事长或召集人需提前5日通知全体理事、监事。第十四条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理事会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表决,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为有效:(一)章程的修改;(二)选举或者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三)章程规定的重大募捐、投资活动;(四)基金会的分立、合并;第十五条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当场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理事审阅、签名。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基金会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理事应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第十六条本基金会设监事2名。设监事会,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第十七条理事、理事的近亲属和基金会财会人员不得任监事。第十八条监事的产生和罢免:(一)监事由主要捐赠人、业务主管单位分别选派;(二)登记管理机关根据工作需要选派;(三)监事的变更依照其产生程序。第十九条监事的权利和义务:监事依照章程规定的程序检查基金会财务和会计资料,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并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会章程,忠实履行职责。第二十条在本基金会领取报酬的理事不得超过理事总人数的1/3。监事和未在基金会担任专职工作的理事不得从基金会获取报酬。第二十一条本基金会理事遇有个人利益与基金会利益关联时,不得参与相关事宜的决策;基金会理事、监事及其近亲属不得与基金会有任何交易行为。第二十二条理事会设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从理事中选举产生。第二十三条本基金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一)在本基金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二)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第二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能担任本基金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一)属于现职国家工作人员的;(二)因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执行完毕之日起未逾5年的;(三)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正在执行期间或者曾经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四)曾在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基金会担任理事长、副理事长或者秘书长,且对该基金会的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自该基金会被撤销之日起未逾5年的。第二十五条担任本基金会理事长、副理事长或者秘书长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以及外国人,每年在中国内地居留时间不得少于3个月。第二十六条本基金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每届任期 4年,连任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超届连任的,须经理事会特殊程序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第二十七条本基金会理事长为基金会法定代表人。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应当由中国内地居民担任。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间,基金会发生违反《基金会管理条例》和本章程的行为,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相关责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职,导致基金会发生违法行为或基金会财产损失的,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个人责任。第二十八条本基金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二)检查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三)代表基金会签署重要文件;本基金会副理事长、秘书长在理事长领导下开展工作,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一)主持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决议;(二)组织实施基金会年度公益活动计划;(三)拟订资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计划;(四)拟订基金会的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报理事会审批;(五)协调各机构开展工作;(六)提议聘任或解聘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由理事会决定;(七)决定机构专职工作人员聘用;(八)章程和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权。第四章 财产的管理和使用第二十九条本基金会为公募基金会,本基金会的收入来源于:(一)组织募捐的收入;(二)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自愿捐赠;(三)投资收益;(四)其他合法收入等。第三十条本基金会组织募捐、接受捐赠,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第三十一条本基金会组织募捐时,应当向社会公布募得资金后拟开展的公益活动和资金的详细使用计划。重大募捐活动应当报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备案。本基金会组织募捐,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摊派及变相摊派。第三十二条本基金会的财产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第三十三条本基金会根据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使用财产;捐赠协议明确了具体使用方式的捐赠,根据捐赠协议的约定使用。接受捐赠的物资无法用于符合本基金会宗旨的用途时,基金会可以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收入用于捐赠目的。第三十四条本基金会财产主要用于:(一)开展符合基金会宗旨和业务范围的公益活动;(二)开展符合基金会利益的投资活动;(三)基金会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和行政办公支出。第三十五条本基金会的重大投资活动是指:(一)年度投资计划;(二)开展一次性超过50万元人民币的投资活动。本基金会的重大募捐是指:(一)依据国家法律规定,须经审批的或全国性募捐活动;(二)预计募捐金额在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募捐活动;(三)在境外的募捐活动。第三十六条本基金会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实现基金的保值、增值。第三十七条本基金会每年用于从事章程规定的公益事业支出,不得低于上一年总收入的70%。本基金会每年用于从事章程规定的公益事业支出,不得低于上一年基金余额的8%。本基金会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和行政办公支出不超过当年总支出的10%。第三十八条本基金会开展公益资助项目,应当向社会公开所开展的公益资助项目种类以及申请、评审程序。第三十九条捐赠人有权向本基金会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的查询,基金会应当及时如实答复。本基金会违反捐赠协议使用捐赠财产的,捐赠人有权要求基金会遵守捐赠协议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捐赠行为、解除捐赠协议。第四十条本基金会可以与受助人签订协议,约定资助方式、资助数额以及资金用途和使用方式。本基金会有权对资助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受助人未按协议约定使用资助或者有其他违反协议情形的,本基金会有权解除资助协议。第四十一条本基金会应当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本基金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第四十二条本基金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第四十三条本基金会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业务及会计年度,每年3月31日前,理事会对下列事项进行审定:(一)上年度业务报告及经费收支决算;(二)本年度业务计划及经费收支预算;(三)财产清册(当年度捐赠者名册及有关资料)。第四十四条本基金会进行年检、换届、更换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应当进行财务审计。第四十五条本基金会按照《基金会管理条例》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第四十六条本基金会通过登记管理机关的年度检查后,将年度工作报告在登记管理机关指定的媒体上公布,接受社会公众的查询、监督。第五章 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第四十七条本基金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从事公益活动的;(三)基金会发生分立、合并的;(四)其他情形。第四十八条本基金会终止,应在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第四十九条本基金会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本基金会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在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第五十条本基金会注销后的剩余财产,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通过以下方式用于公益目的:(一)现金部分由业务主管单位直接资助符合本基金会业务范围的项目;(二)非现金财产出售后所得资金由业务主管单位直接资助符合本基金会业务范围的项目。无法按照上述方式处理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组织捐赠给与本基金会性质、宗旨相同的社会公益组织,并向社会公告。第六章 章程修改第五十一条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第七章 附则第五十二条本章程经2010年3月12日理事会表决通过。第五十三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理事会。第五十四条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2023-09-04 02:14:281

我不懂足球,希望各位给我普及下知识。

国际理事会决议: (1)国际比赛场地的大小应为:最大110X75米,最小100X64米。(2)各国家协会对比赛场地大小的规定必须严格执行。在举办国际比赛时,必须在赛前将比赛地,或及球场大小通知客队协会。(3)本理事会通过的竞赛规则的量度对照表:130码:120米 8英尺:2.44米120码:110米 5英尺:1.50米110码:100米 28英寸:0.71米100码:90米 27英寸:0.68米80码:75米 9英寸:0.22米70码:64米 5英寸:0.12米50码:45米 3/4英寸:0.019米18码:16.50米 l/2英寸:0.0127米12码:11米 3/8英寸:0.010米10码:9.15米 14英两:396克8码:7.32米 16英两:453克6码:5.50米 8.5磅/英寸2:600克/厘米21码:1米 15.6磅/英寸2:1100克/厘米2(4)球门线应画得与门柱及横木宽度相同,这样使球门线与门柱的前后沿相一致。(5)从球门线丈量5.50米及16.50米(以画球门区域和罚球区域),均须刨”了柱内侧量起。 (6)球场各区域界线的宽度均应包括在该区域面积之内。(7)所有足球协会均应提供标准的设备,特别是在国际比赛时,尤应注意球的大小、尺寸及其它设备 必须符合规定。若不符合规定,必须呈报国际足联。(8)凡按竞赛规则举行的正式比赛,如球门横木脱位或折断,则应立即暂停或终止比赛,除非将横木修整恢复原位或更换新横木,并不再对球员构成危险,不可用绳子代替横木。 在友谊比赛中,经双方同意,如将该横木移出并不再对球员构成危险后,可以不用横木恢复比赛。在这种情况下,可以用绳子代替横木。如不用绳子而球从门柱间越过球(了线,裁判员认为这个高度是在横木下面时,应判为胜一球。 在停止比赛后又恢复比赛时。应当由裁判员在比赛停止时球所在地,点执行坠球恢复比赛。除非当时球在球门区内,如遇这种情况,则应在停止比赛时球所在地点最近的、与球线平行的球门区线上坠球恢复比赛。(9)各国家协会可在规则第一章规定的范围内对横木及门柱的厚度、宽度的最大、最小尺寸作适当的规定。(10)门柱及横木必须用木材、金属或经国际足球理事会批准的其它材料制成,其形状可为正方形、长方形、圆形、半圆形或椭圆形。门柱及横木不允许用其它材料或做成其它形状。门柱必须为白颜色。(11)国际比赛前增加的表演赛,只应在比赛当天由比赛双方的代表及裁判员(担任该场国际比赛的)考虑场地情况同意后举行。(12)各国家足球协会,特别是在举办国际比赛时: 必须限制在场边的摄影人员的人数。 应该在两条球门线后各画一条线(摄影人员限制线).该线距角旗至少2米,球门区线与球门线交点至少3.50米,门柱至少6米。 不准摄影人员超越限制线。 不准使用闪光灯等人工光源。(3)球的介绍 比赛用球应为圆形,它的外壳应用皮革或其它许可的材料制成,在它的结构中不得使用可能伤害运动员的材料。 球的圆周不得多于71厘米或少于68厘米。球的重量,在比赛开始时不得多于453克或少于396克。充气后其压力应相等于0.6一1.1 个大气压力(海平面上),即相等于600-1100克/厘米"。在比赛进行中,未经裁判员许可,不得更换比赛用球。国际理事会决议:(1)比赛所用的球,是比赛场地所属协会或俱乐部的财物,在比赛结束时,应将球交给裁判民(2)国际理事会随时决定制球的质料。任何经许可的质料,均应由国际理事会核准。(3)国际理事会已批准的规则对球所定的相等重量:14至16英两等于396至453克。(4)如球在比赛进行中破裂或漏气时,应立即停止比赛,用新球在原球破漏时所在地,点以坠球恢复比赛。除非当时球在球门区内,如遇这种情况,则应在停止比赛时球所在地点最近的、与球门线平行的球门区线上坠球恢复比赛。 (5)如球破漏发生在死球时,应用新球按照相应裁判员,并应在比赛成死球时互换。(6)不按此执行则按无替补队员处理。(4)队员人数(1)一场比赛应有两队参加,每队上场队员不得多于11名,其中必须有一名为守门员。(2)凡属国际足联、洲际足联会或各国足球协会举办的有正式竞赛规程的任何比赛,都要按下列规定更换替补队员:(A)获得各有关国际协会或国家协会的批准。(B)根据下面(C)的限制,竞赛规程应规定是否有替补队员及替补队员人数和允许有几名替补队员。(C)任何比赛,每队至多允许有两名替补队员上场,这两名替补队员必须是根据竞赛规程要求,在赛前交给裁判员的不超过5名的替补队员名单之中的。(3)任何其它比赛,均可按上述规定更换替补队员,也可在赛前由双方协商达成最多不超过5名替补队员的协议,并在赛前通知裁判员。如未通知裁判员或双方未达成协议,则上场替补队员不得多于两名。在任何情况下,上场替补队员都必须是按要求在赛前交给裁判员的替补队员(不超过5名)名单之中的。(4)任何其他队员都可与守门员互换位置,但须事先通知裁判员,并应在比赛成死球时互换。(5)替补守门员或其他任何队员时,均应遵守下列规则:(A)替补前应先通知裁判员。(B)替补队员在被替补队员离场,并得到裁判员许可后,方可进入比赛场地。(C)替补队员应在比赛成死球时从中线处进场。(D)被替补下场的队员不得再次参加该场比赛。(E)替补队员无论上场与否,裁判员均有权对其行使职权。 (F)替补队员进入比赛场地,即为场上队员,同时被替换出场的队员不再是场上队员,至此替补结束。罚则:(1)对于违反本章第4条规则者,比赛不应暂停,应在比赛成死球时立即警告各有关队员。(2)如替补队员未经过裁判员许可擅自进场,则应停止比赛,并视情节对该替补队员予以警告、令其离场或罚令出场,比赛应由裁判员在暂停时球所在的地点执行坠球恢复比赛。除非当时球在球门区内。如遇这种情况,则应在停止比赛时球所在地点最近的、与球门线平行的球门区线上坠球。(3)对违反本章任何其他规则的有关队员,均应警告。如果裁判员暂停比赛执行警告,则应由对方队员在比赛暂停时球所在地点踢间接任意球恢复比赛。如果在其本方的球门区内罚任意球,可以在比赛暂停时球所在球门区的半边内任何地点执行;如果在对方的球门区内罚任意球,则应在比赛暂停时所在地点最近的、与球门线平行的球门线上执行。(4)如竞赛规程要求在比赛前将替补队员名单交给裁判员,不按此执行则按无替补队员处理。国际理事会决议:(1)每队上场队员的最少人数,由各国足球协会酌定。(2)理事会认为,任何一队少于7名队员时,该场比赛应为无效。(3)队员在比赛开始前被罚令出场,可从已登记的替补队员中选一人替补,不应因进行替补而延迟开球。队员在比赛开始后被罚令出场者,不得替换。 凡替补名单中的替补队员,不论是在比赛开始前,或在比赛开始后被罚令出场,均不得更换此项决议仅指违反规则第十二章而被罚令出场的队员,而不适用违反规则第四章的队员).足球竞赛规则5)队员装备(1)(A)上场队员必需的装备是:运动上衣、短裤、护袜、护腿板和足球鞋。(B)上场队员不得穿戴能危及其他运动员的任何物件。(2)护腿板必须由护袜全部包住,而且应是由适当的材料制成(橡胶、塑料、聚氨脂或其它类似的材料)。(3)守门员的服装颜色必须有别于其他上场队员和裁判)替补守门员或其他任何队员时,均应遵守下列规定:(A)替补前应先通知裁判员。(B)替补队员在被替补队员离场,并得到裁判员许可后,方可进入比赛场地。(C)替补队员应在比赛成死球时从中线处进场。(D)被替补下场的队员不得再次参加该场比赛。(E)替补队员无论上场与否,裁判员均有权对其行使职权。(4)替补队员进入比赛场地,即成为场上队员,同时被替换出场的队员不再是场上队员,至此替补结束。 罚则:(A)对于违反本章第(4)条规定者,比赛不应暂停,应在比赛成死球时立即警告各有关队员。(B)如替补队员未经裁判员许可擅自进场,则应停止比赛,并视情节对该替补队员予以警告,令其离场或罚令出场,然后由裁判员在比赛暂停时球所在地点执行坠球恢复比赛。除非当时球在球门区内,如遇这种情况,则应在停止比赛时球所在地点最近的、与球门线平行的球门区线上坠球。(C)对违反本章任何其它规则的有关队员,均应警告。如果裁判员暂停比赛执行警告,则应由对方队员在比赛暂停时球所在地点,踢间接任意球恢复比赛。如果在其本方的球门区内罚任意球,则可在其球门区内的任何地点执行;如果在对方的球门区内罚任意球,则应在比赛暂停时球所在地点最近的。与球门线平行的球门区线上执行。 (D)如竞赛规程要求在比赛前将替补队员名单交给裁判.
2023-09-04 02:14:468

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应该承担的义务包括( )。A.执行成员大会、成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的决议

【答案】:ABD《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18条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承担下列义务:(一)执行成员大会、成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的决议;(二)按照章程规定向本社出资;(三)按照章程规定与本社进行交易;(四)按照章程规定承担亏损;(五)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因此,本题正确答案为ABD。
2023-09-04 02:15:021

中国友好和平发展基金会的组织章程

中国友好和平发展基金会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基金会的名称是:中国友好和平发展基金会。第二条本基金会属于基金会。本基金会面向公众募捐的地域范围是:全国第三条本基金会的宗旨是:(略)第四条本基金会的原始基金数额为捌佰万元整,来源于外国友好组织、企业及友好人士的捐赠。第五条本基金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业务主管单位是中国人民对外友好协会。第六条本基金会的住所是:北京市东城区台基厂大街1号。第二章业务范围(略)第七条本基金会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第三章组织机构、负责人第八条本基金会由13名理事组成理事会。本基金会理事每届任期为5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第九条理事的资格:(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办事公正;(二)熟悉民间外交工作,热心社会公益事业;(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第十条理事的产生和罢免:(一) 第一届理事由业务主管单位、主要捐赠任、发起人分别提名并共同协商确定。(二) 理事会换届改选时,由业务主管单位、理事会、主要捐赠人共同提名候选人并组织换届领导小组,组织全部候选人共同选举产生新一届理事。(三) 罢免、增补理事应当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四) 理事选举和罢免结果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其他基金会应注明:具有近亲属关系的不得同时在理事会任职。第十一条理事的权利和义务:权利:(一)有权了解本基金会的工作情况和财务情况(二)对本基金会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三)对理事会决议有表决权(四)在本基金会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五)章程赋予的其他权力义务:(一)维护本基金会的合法权益(二)执行理事会的决议(三)接受理事会的分工,完成理事会的任务,为本基金会发展做出贡献第十二条本基金会的决策机构是理事会。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二) 选举、罢免理事张、副理事长、秘书长。(三) 决定重大业务活动计划,包括资金的募集、管理和使用计划;(四) 年度收支预算及决算审定;(五)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六)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七) 决定由秘书长提名的副秘书长和个机构负责人的聘任;(八) 听取、审议秘书长的工作报告,检查秘书长的工作;(九) 决定基金会的分立,合并和终止;(十)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第十三条理事会每年召开2 次会议,理事会会议由理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由1/3理事提议,必须召开理事会会议。如理事长不能召集,提议理事推选召集人。召开理事会会议,离婚四长或召集人需提前5日通知全体理事、监事。第十四条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理事会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表决,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为有效:(一) 章程的修改;(二) 选举或者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三) 章程规定的重大募捐、投资活动;(四) 基金会的分立、合并;第十五条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当场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理事审阅、签名。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基金会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理事应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第十六条本基金会设监事3 名。第十七条理事、理事的近亲属和基金会财会人员不得任监事。第十八条监事的产生和罢免:(一) 监事由主要捐赠人、业务主管单位分别选派;(二) 登记管理机关根据工作需要选派;(三) 监事的变更依照其产生程序。第十九条监事的权利和义务:监事依照章程规定的程序检查基金会财务和会计资料,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并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会章程,忠实履行职责。第二十条在本基金会领取报酬的理事不得超过理事总人数的1/3。监事和未在基金会担任专职工作的理事不得从基金会获取报酬。第二十一条本基金会理事遇有个人利益与基金会利益关联时,不得参与相关事宜的决策;基金会理事、监事及其近亲属不得与基金会有任何交易行为。第二十二条理事会设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从理事中选举产生。第二十三条本基金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一) 在本基金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二) 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三)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四)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第二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能担任本基金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一) 属于现职国家工作人员的;;(二) 因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执行完毕之日起未逾5年的。(三) 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正在执行期间或者曾经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四) 曾在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基金会担任理事长、副理事长或者秘书长,且对该基金会的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自该基金会被撤销之日起未逾5年的。第二十五条本基金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每届任期年,连任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超届连任的,须经理事会特殊程序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第二十六条本基金会理事长为基金会法定代表人。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应当由中国内地居民担任。〖本款适用于公募基金会和原始基金来自中国内地的非公募基金会。〗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间,基金会发生违反《基金会管理条例》和本章程的行为,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相关责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职,导致基金会发生违法行为或基金会财产损失的,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个人责任。第二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能担任本基金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二) 检查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三) 代表基金会签署重要文件;(四)组织制定资金募集计划和资金管理使用原则;(五)审批专项基金赞助计划(有执行管理委员会的专项基金);(六)提议聘任或解聘副秘书长、财务负责人,由理事会决定;(七)决定基金会专职工作人员聘用;(八)章程和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权。本基金会副理事长、秘书长在理事长领导下开展工作,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①主持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决议;②组织实施基金会年度公益活动计划;③协调基金会内部机构开展工作;④拟订资金募集计划和年度资助计划,报理事会审批;⑤拟订基金会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报理事会审批;⑥提议聘任或解聘基金会内部机构主要负责人,由理事会决定;⑦提议基金会专职工作人员聘用,由理事长决定;⑧章程和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权;第四章财产的管理和使用第二十九条本基金会为公募基金会,本基金会的收入来源于:(一)外国友好组织、团体、企业及友好人士的捐赠;(二)国内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和个人的捐赠;(三)开展公益募集捐活动的收入;(四)存入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及投资获得的民益;(五)其他合法收入。第三十条本基金会组织募捐〖非公募基金会无此项〗、接受捐赠,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第三十一条本基金会组织募捐时,应当向社会公布募得资金后拟开展的公益活动和资金的详细使用计划。重大募捐活动应当报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备案。本基金会组织募捐,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摊派及变相摊派。第三十二条本基金会的财产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第三十三条本基金会根据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使用财产;捐赠协议明确了具体使用方式的捐赠,根据捐赠协议的约定使用。接受捐赠的物资无法用于符合本基金会宗旨的用途时,基金会可以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收入用于捐赠目的。第三十四条本基金会财产主要用于:(一)资助符合本基金会宗旨的活动和事业(二)为实现本基金会宗旨所开展活动和工作的必要支出(三)本基金会办事机构工作运转的必要支出第三十五条本基金会的重大募捐、投资活动是指:(一)在社会公共场所组织的大型公益募捐活动(二)在非银行金融机构运作资金(三)投资企业第三十六条本基金会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实现基金的保值、增值。第三十七条本基金会每年用于从事章程规定的公益事业支出,不得低于上一年总收入的70%。〖公募基金会〗本基金会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和行政办公支出不超过当年总支出的10%。第三十八条本基金会开展公益资助项目,应当向社会公开所开展的公益资助项目种类以及申请、评审程序。第三十九条捐赠人有权向本基金会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的查询,基金会应当及时如实答复。本基金会违反捐赠协议使用捐赠财产的,捐赠人有权要求基金会遵守捐赠协议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捐赠行为、解除捐赠协议。第四十条本基金会可以与受助人签订协议,约定资助方式、资助数额以及资金用途和使用方式。本基金会有权对资助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受助人未按协议约定使用资助或者有其他违反协议情形的,本基金会有权解除资助协议。第四十一条本基金会应当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本基金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第四十二条本基金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第四十三条本基金会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业务及会计年度,每年3月31日前,理事会对下列事项进行审定:(一) 上年度业务报告及经费收支决算;(二) 本年度业务计划及经费收支预算;(三) 财产清册〖当年度捐赠者名册及有关资料〗。第四十四条本基金会进行年检、换届、更换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应当进行财务审计。第四十五条本基金会按照《基金会管理条例》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第四十六条本基金会通过登记管理机关的年度检查后,将年度工作报告在登记管理机关指定的媒体上公布,接受社会公众的查询、监督。第五章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第四十七条本基金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一) 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二) 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从事公益活动的;(三) 基金会发生分立、合并的;第四十八条本基金会终止,应在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15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第四十九条本基金会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本基金会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在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第五十条本基金会注销后的剩余财产,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通过以下方式用于公益目的:无法按照上述方式处理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组织捐赠给与本基金会性质、宗旨相同的社会公益组织,并向社会公告。第六章章程修改第五十一条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第七章附则第五十二条本章程经X年X月X日理事会表决通过。第五十三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理事会。第五十四条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2023-09-04 02:15:111

拜谢各位:慈善协会会员证里面的内容怎么写

以下是在网上找到的章程和慈善协会会员守则,根据你的实际情况适当调整即可。泸溪县慈善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发展我县慈善事业,促进社会保障体系的建立和完善,依法登记注册,成立泸溪县慈善协会。第二条 泸溪县慈善协会是由国内外热心慈善事业的社会各界人士、企事业单位、慈善机构和有关团体自愿参加的全县性民间社会组织。系社会团体法人,其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第三条 慈善事业是一项崇高的事业,应受到全社会的支持与尊重。第四条 本会宗旨是在党和政府的领导和关怀下,发扬人道主义精神,弘扬中华民族扶贫济困、助人为乐的传统美德,在社会上大力倡导慈善意识,广泛发动和依靠社会力量,开展各种慈善活动,救助社会上处在困境之中的困难群体和个人,促进社会的公平和进步,为民解愁,为社会分忧。第五条 本会接受上级慈善机构和县民政局业务指导。第二章 业务范围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是:(一)募集善款。组织各种形式的募捐活动,接受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的捐赠,接受海外慈善组织和友好人士的捐赠,为困难群众提供物质帮助和精神慰籍;(二)赈灾救助。协助政府开展救灾赈济工作,接收、分配通过本会捐赠的赈灾款物;(三)扶贫济困。组织各种社会活动,搞好扶贫开发项目,资助困难群众,开展扶贫救济工作;(四)慈善救助。开展安老、抚孤、助残、助学、助医、助困等多种慈善救助活动和重大自然灾害及突发公共事件的紧急救助;(五)公益援助。参加和推动文化、教育、卫生、社会福利等社会慈善公益援助事业,组织热心支持和参与慈善公益事业的志愿者队伍,开展各种形式的慈善公益活动;(六)慈善宣传交流与项目合作。组织慈善宣传,普及慈善意识,开展慈善理论研究,总结交流工作经验。加强与各省、市、县(市、区)及国外慈善机构的交往与合作,探索具有泸溪县特色的慈善事业发展途径;(七)经县民政局批准,兴办与本会宗旨、业务相关的实体和非营利事业单位,筹措慈善资金;(八)其他。第三章 会 员第七条 本会设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承认并遵守本会章程;(二)热心慈善工作,积极参加本会活动;(三)自愿申请入会,履行会员义务。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一)提交入会申请书;(二)个人会员须经本协会一名会员介绍,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团体会员须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三)由本会发文确认为会员。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二)对本会工作及年度的财务收支状况的批评权、建议权和监督权;(三)参加本会举办的有关理论研讨、学术考察及经验交流等活动;(四)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二)接受本会监督,积极工作,廉洁奉公,维护本会的团结和声誉;(三)接受本会的业务指导,完成本会委托的工作;(四)参加本会举办的有关活动,关心支持并积极宣传国家社会福利工作方针、政策,推动慈善事业的发展;(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六)按时按规定交纳会费。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秘书处,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予以除名。第十四条 本会根据工作需要设荣誉会员、特邀会员和名誉会员。(一)热心慈善事业,对我县慈善事业有一定贡献或为本会做出一定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可授予荣誉会员称号;(二)根据工作需要,经常务理事会决定,可吸收县内文化、艺术、宗教、企业界有威望、有影响的知名人士为特邀会员;(三)为便于同国内外(境外)的合作交流,经常务理事会决定,可吸收国内外(境外)有关人士为名誉会员。第四章 组 织第十五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每五年召开一次,由理事会召集,必要时会长决定可提前或延期召开。其职责是:(一)制订和修改本会章程;(二)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三)听取和审议理事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四)选举和罢免理事。第十六条 理事会为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理事会在会长主持下每年召开一次,其职责是:(一)组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制定本会工作计划;(二)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三)选举和罢免本会常务理事、秘书长、副会长、常务副会长和会长,聘请名誉会长;(四)筹集、管理和使用慈善事业资金;(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第十七条 本会常务理事会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和若干理事组成,在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理事会职权,常务理事会每半年召开一次。其职责是:(一)贯彻理事会决议;(二)制定本年度工作计划和财务预算方案;(三)审议批准会员的入退会事宜;(四)提出理事、常务理事、秘书长、副会长、常务副会长和会长的入选方案,报请理事会决定;(五)审定本会机构、编制及主要制度。第十八条 常务理事会闭会期间,重大问题由会长办公会讨论决定并向常务理事会通报,日常工作由会长领导并主持。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常务理事会决议。(二)组织实施本年度工作计划;(三)决定本会副秘书长、各办事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任免事宜;(四)研究日常工作中需要集体决定的事宜。第十九条 秘书处是本会的工作机构,秘书长在会长、常务副会长领导下主持秘书处工作,具体组织协调各项决议的贯彻落实。第二十条 本会设会长、常务副会长、秘书长各一名,设副会长、常务理事和理事各若干名,并聘请名誉会长、名誉理事各若干名。第五章 资金管理第二十一条 本会经费来源为:(一)会员交纳的会费;(二)国内外社会各界的捐赠和赞助;(三)政府及有关部门的资助;(四)协会在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五)本会资金利息;(六)其他合法收入。第二十二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第二十三条 本会经费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经费使用范围是:(一)开展社会救助。主要是开展救灾、扶孤、助残、助学、助医、扶贫、济困等项目及其活动;(二)兴办、资助各类慈善机构和社会福利公益事业;(三)开展各种慈善活动;(四)召开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及有关会议;(五)协会聘用的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办事机构日常办公经费;(六)其它合理开支。第二十四条 编制年度慈善项目计划,提交理事会讨论通过后,由秘书长按计划督办实施。第二十五条 本会资金(物资)管理坚持会长一支笔审批。资金(物资)使用一次性支出在5000元以下的由秘书长审核后,报会长审批;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由常务副会长审核后,报会长审批;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由秘书长提请会长办公会议通过后会长审批;5万元以上的,须经常务理事会决议通过后会长审批。第二十六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设置财务机构,配备专人管理,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第二十七条 本会配备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有关交接手续。第二十八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第二十九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第三十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损毁。第三十一条 本会聘用的专职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原则上不超过我县事业单位工资平均水平。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第三十二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第三十三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第三十四条 本会因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第三十五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第三十六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第三十七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第三十八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第八章 附 则第三十九条 本章程经慈善代表大会通过后生效。第四十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泸溪县慈善协会常务理事会。 山西爱心公益社团章程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山西爱心公益社团由热爱公益和慈善事业的公民、法人及其志愿者共同参与,面向社会弱势群体,开展系列的帮扶和救助工作;第二条 我们提倡从点点滴滴做起,用我们真诚的心,来呼唤无限的爱,进而帮助更多的特困群体;第三条 动员和组织社会各界爱心人士,积极参与多种公益活动,有计划性地募集善款善物,并实施慈善救助行为;以山西爱心公益社团及下属分部为主体网络(来进行搜集和发布信息),凝聚爱心力量,联合爱心群众和各行业公益性组织,共同携手,将民间慈善公益事业发展的更加活跃。第四条 开展慈善公益活动应当遵循自愿、透明、公开、节俭和非盈利性的原则。第五条 服务范围包括慈孤助学、敬老扶弱、扶残济困、心理干预、环境保护、社区服务以及其他社会公益性活动;第六条 各项慈善公益活动,以广大爱心群众和社团成员为基础,接受社会各界及有关部门的指导和监督。第二章 社团成员第七条:社团成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自愿参与本社团组织的公益活动;(二)年满16周岁,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三)具有责任心和相应服务能力,拥护本组织权益,并严格按照山西爱心公益社团章程规定开展工作。第八条:建立社团成员准入制度。社团成员应当向本社团所属陌陌总群及各分群申请加入,经群管理员批准后加入,共同参与本社团组织的公益活动本组织可以根据活动需要,招募临时义工,并在理事会备案。第九条:社团成员享有如下权利:(一)自愿加入或者退出组织;(二)参加本组织开展的公益活动;(三)对于本组织的活动可自愿选择性参加;(四)请求本组织帮助解决在公益活动中遇到的实际困难;(五)对本组织提出建议、批评与监督;(六)有困难时优先享有本组织提供的相应服务。第十条:社团成员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本组织的章程;(二)多渠道搜集有关信息,搜集帮助对象的详实资料,并及时上报;(二)不得向助对象收取报酬或者借钱、借物、谋取其他利益;(三)对帮助对象的隐私予以保密;(四)不得以社团成员或本组织的名义组织或参与违反法律或本社团章程原则的活动。第十一条:社团成员在社团组织的安排下开展公益活动,完成志愿者服务工作。未经本社团组织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本组织名义私自开展活动。第十二条:社团组织应当保障社团成员在参与活动期间的合法权益。本组织一定要视社团成员为亲人,时时刻刻来保护他(她)们,使其不受侵害,增加他(她)们的安全感、亲切感,并提供相应的优惠服务措施。第十三条:志愿者在参与活动期间应当佩戴统一的标志。证件、标志的使用及管理办法由理事会统一规定。第三章 组织机构第十四条:社团的组织机构设置会长:主持社团的日常工作,对政府负责,对社会负责,对义工负责,对社团负责。召集和主持管理层会议,协调社会资源,秉承爱心公益理念发展方向,组织统筹内部管理,推动山西公益爱心事业的发展。顾问:对公益发展方向、爱心活动提出建设性意见,把握公益发展方向,协调社会资源保障公益的健康可持续性发展。秘书处:1、制订、修改、完善社团章程;2、全权负责社团的各项日常管理事务;3、全面协调、妥善安排社团的各项活动的组织、监督、指导等工作;4、确定社团的发展方向、目标、规划及阶段性计划5、全面协调并和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合作单位等保持良好关系。人力资源:1.制定招募计划。2.策划招募活动。3.社员注册退会管理、档案管理、各方面专业人才发掘等,负责志愿者申请表的收集、汇总工作并及时上报。宣传策划部:1、通过各种合理、有效的途径,如群、网站、论坛、媒体报道、实地走访等方式,对社团各项活动的方案实施策划、宣传、管理等工作;2、负责社团的全面设计、印刷、分发、宣传和管理等工作;3、负责俱社团各项活动策划、宣传档案资料的建立、完善和管理等工作;积极配合其它部门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完成秘书处临时交办的各项工作。外联部:所有与社团外部单位、机构的联系、协调工作以及团体会员的开发招募;,以及活动过程中媒体的接待。财务部:1、负责俱乐部的日常财务管理工作;2、负责各项捐款的发放、统计、公布、上报工作;3、负责确保俱社团各项活动中财务环节的规范性、公开性;4、积极配合监事会的各项工作,并提供其所需的各种财务数据;5、积极配合其它部门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完成秘书处临时交办的各项工作。 第五章 资产管理和使用原则第十五条 本会经费来源为内部筹集、社会捐赠和资助及其它合法收入,经费的筹集、使用、管理应当符合有关规定,接受广大群众的监督,并及时利用网络向社会公布。第十六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第十七条 本会建立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真实、准确、完整;在接受和发放捐赠物资过程中,须履行严格而正规的财务手续,做到不差分文,收的清楚,去的明白。第十八条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本会资产。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第十九条 本章程的修改须经如下程序:(一)理事会表决通过;(二)社团成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三)社团成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社团审查同意;第二十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在山西爱心公益社团。
2023-09-04 02:15:271

联合国常任理事国一票否决权是什么意思?

一票否决权,就是说安理会做出的决定,五个常任理事国如果有任何一个国家反对都不可以通过。当然,如果五个常任理事国都投赞成票,10个非常任理事国成员中有超过7个反对,也不能通过。一票否决权是根据大国一致原则定下来的。鉴于第二次世界大战的惨烈,为避免大国之间发生大规模战争
2023-09-04 02:15:485

十一人制足球比赛的规则是?

主要由球场面积,界线,球门区域和罚球区域组成。球场面积:球场必须是长方形,它的长度,不能超过一百三十码,也不能短于一百码;它的阔超过一百码,也不能短于五十码。无论任何情形,长度必须大于阔度。界线:比赛球场必须有清晰的界线,线宽不得超过五英寸,也不能有V字形的凹沟。两边较长的线,叫做边线;两端较短的线,叫做端线。 中线应横过球场,球场的中央应划有清晰的一点,且应以这一点为圆心,十码为半径,划一圆圈。罚球区域:在球场两端的端线上,各距球门柱十八码的地方,向场内划一条十八码长的垂线,使与端线成直角,划一线将这两条垂线伸向场内的两端连接,并与端线平行,在此三线与端线以内的地面,名为罚球区域。第四官员的席位设在场外靠近中线的延长线处;替补员的席位设在距第四官员席位两侧各10米左右并与之相齐处。各队的教练员、替补员及工作人员应在替补席上。替补席的席位数按照比赛组织机构的要求确定,目前我国确定为14个席位
2023-09-04 02:16:221

足球比赛规则?

这个问题打电话问我嘛。
2023-09-04 02:16:3210

佛教协会理事怎么认命

怎么奇观,会有这个问题离奇古怪,理事会怎么认命。
2023-09-04 02:16:572

社会团体理事会会议纪要是否需要监事签字

法律主观:如果公司股东分散,专业知识和能力差别很大,为了防止董事会、经理滥用职权,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就需要在股东大会上选出这种专门监督机关,代表股东大会行使监督职能。这种情况就必须成立监事会。,监事会是由股东(大)会选举的监事以及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的监事组成的,对公司的法律教育网业务活动进行监督和检查的法定必设和常设机构。监事会,也称公司监察委员会,是股份公司法定的必备监督机关,是在股东大会领导下,与董事会并列设置,对董事会和总经理行政管理系统行使监督的内部组织。,国有独资公司监事会成员不得少于5人,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13,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根据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条例的规定,监事会履行下列职责:,(一)检查企业贯彻执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度的情况;,(二)检查企业财务,查阅企业的财务会计资料及与企业经营管理活动有关的其他资料,验证企业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三)检查企业的经营效益、利润分配、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资产运营等情况;,(四)检查企业负责人的经营行为,并对其经营管理业绩进行评价,提出奖惩、任免建议。,(一)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对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二)对理事(常务理事)执行本团体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团体章程或者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的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提出依程序罢免的建议;,(三)检查本团体的财务报告,向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会(或监事)的工作和提出提案;,(四)对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团体利益的行为,及时进行纠正,(五)向业务主管单位(行业主管部门)、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团体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六)决定其他应由监事会(或监事)审议的事项。,社会团体不一定非要设立监事,但是公司必须设置,只有设了监事,公司才能完整成立。
2023-09-04 02:17:041

民办非企理事会决定更换法人决议后能暂停法人资格吗

不能。民办非企理事会是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决策机构,该机构在决定更换法人决议后,法人仍具有法律效益,所以是不能暂停法人资格的,理事人数为3至25人,理事每届任期不得超过3或4年。
2023-09-04 02:17:181

联合国及它各部组织机构的职能是什么?

组织机构:联合国设立了大会、安全理事会、经济及社会理事会、托管理事会、国际法院、秘书处、人权理事会(47个席位,没有美国)7个主要机构1、联合国大会:联合国大会简称“联大”,由全体会员国组成。它是联合国的审议机构,大对于“重要问题”的决议,须由u2154多数通过;对于“一般问题”的决议,半数以上通过即可。大会通过的决议,不具有法律约束力,但足以对会员国产生广泛的政治影响。2、联合国安全理事会:联合国安全理事会,简称“安理会”,由中、法、俄、英、美5个常任理事国和10个非常任理事国组成。10个非常任理事国由联合国大会选出,任期2年。经安理会通过的决议,对会员国具有约束力。安理会是联合国中唯一有权对国际和平与安全采取行动的机构。它有权对国际争端进行调查和调停,可以采取武器禁运、经济制裁等强制性措施,还可以派遣联合国维和部队,以协助缓和某一地区的紧张局势。联合国安理会作为国际集体安全机制的核心,已经成为公认的多边安全体系最具权威性和合法性的机构。3、联合国秘书处:联合国秘书处是联合国各机构的行政秘书事务机构。秘书长是联合国的行政首长,担任重大的国际政治责任。秘书长由联合国大会根据安理会的推荐任命,任期5年。#秘书长在国际事务中以联合国代表的资格出现,代表联合国与会员国及其他国际组织进行联系,可以代表联合国到出现国际冲突和争端的地区进行了解和调解。4、国际法院主要功能是对各国提交的法律争端根据《联合国宪章》规定以及有关条约及公约做出判决,或对联合国其他机构提出的法律问题提供咨询意见。国际法院是民事法院,只受理主权国家之间的争端,它没有刑事管辖权,不能审判个人,例如战犯。按照有关规定,只有当事国一致同意提交国际法院的法律争端,国际法院才能做出裁决。 5、托管理事会 (Trusteeship Council -- TC) 是联合国实行国际托管制度的主要机构。适用于国际托管的土地是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时尚未独立的前国际联盟的委任统治地和战后割离自敌国的土地。分战略托管地和非战略托管地两种。理事会由管理托管地的联合国会员国、不管理托管地的安理会理事国和联合国大会选举的其他不管理托管地的会员国(任期3年)组成。联合国成立时全世界有11个托管地,其中有10个相继独立。按规定,托管理事会一般每年5-6月举行一次会议,负责审议托管地管理国提交的报告,会同管理国接受和审查托管地居民的请愿书,定期派出视察团视察托管地情况等。以简单多数进行表决,但其决议须经联合国大会通过才能生效。中国在联合国的合法席位恢复后,未参加托管理事会的活动。6、经济及社会理事会的职能是: 为讨论全球性或跨学科性质的国际经济及社会问题,并为就此类问题制定面向各会员国和整个联合国系统的政策建议,提供中心讲坛; 从事或发起关于国际经济、社会、文化、教育、卫生及其他有关事项的研究和报告,并提出有关建议; 促进对人权和基本自由的尊重和遵守; 就其职权范围内的事项,召开国际会议和起草提交大会的公约草案; 与各专门机构商订协定,以确定这些机构与联合国的关系; 通过同各专门机构磋商和向其提出建议,以及通过向大会和联合国各会员国提出建议来协调各专门机构的活动; 经大会许可,为联合国会员国服务,并在专门机构的请求下为专门机构服务; 同与经社理事会所处理事项有关的非政府组织磋商。作用:近年来,联合国在维护世界和平,缓和国际紧张局势,解决地区冲突方面。在协调国际经济关系,促进世界各国经济、科学、文化的合作与交流方面,都发挥着积极作用。联合国地位:联合国作为当今世界最大的、最重要的国际组织,其国际集体安全机制的功能已经得到国际社会的普遍认可。
2023-09-04 02:17:282

中民慈善捐助信息中心的组织章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中心名称是中民慈善捐助信息中心(以下简称中心)。第二条 中心是利用非国有资产、自愿举办、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第三条 中心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有关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中心的宗旨(略)第四条 中心的登记管理机关是民政部,业务主管单位是民政部。第五条?中心的住所地是北京市宣武区白广路7号中民大厦11层。第六条 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第二章 举办者、开办资金和业务范围第七条 中心的举办者是民政部国家减灾中心。举办者享有下列权利:(一) 了解中心运营状况和财务状况;(二) 推荐理事和监事;(三) 有权查阅理事会会议记录和中心财务会计报告。第八条 中心开办资金:30万元;出资者:北京金源鸿大房地产有限公司,金额:30万元。第九条 中心的业务范围(略)第三章 组织管理制度第十条 中心设理事会,其成员为20-25人。理事会是中心的决策机构。理事由民政部、中心及有关单位推选产生。理事每届4年,届满连选可以连任。第十一条 理事会行使下列事项的决定权:(一) 修改章程;(二) 业务活动计划;(三) 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四) 增加开办资金的方案;(五) 中心的分立、合并或终止;(六) 聘任或者解聘中心主任和其提名聘任或者解聘的中心副主任及财务负责人;(七) 罢免、增补理事;(八) 罢免、增补、推选举产生的监事,由理事会通过;(九) 内部机构的设置;(十)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十一) 从业人员的工资报酬。第十二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2次会议。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召开理事会会议:(一) 理事长认为必要时;(二) 1/3以上理事联名提议时。第十三条 理事会设理事长1名,副理事长2-3名。理事长、副理事长由理事会以全体理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或罢免。第十四条 副理事长协助理事长工作,理事长不能行使职权时,由理事长指定的副理事长代其行使职权。第十五条 召开理事会会议,应于会议召开10日前将会议的时间、地点、内容等一并通知全体理事。理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理事代为出席理事会,委托书必须载明授权范围。第十六条 理事会会议应由1/2以上的理事出席方可举行。理事会会议实行1人1票制。理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理事的过半数通过。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全体理事的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一) 章程的修改;(二) 中心的分立、合并或终止。第十七条 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当场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会议的理事审阅、签名。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中心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理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理事会记录由理事长指定的人员存档保管。第十八条 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二) 检查理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三) 法律、法规和中心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第十九条 中心主任对理事会负责,并行使下列职权:(一) 主持单位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的决议;(二) 组织实施单位年度业务活动计划;(三) 拟订单位内部机构设置的方案;(四) 拟订内部管理制度;(五) 提请聘任或解聘中心副职和财务负责人;(六) 聘任或解聘内设机构负责人。中心主任列席理事会会议。第二十条 中心设立监事会,其成员为3-5人。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第二十一条 监事在民政部、中心工作人员或有关单位推荐的人员中产生或更换。监事会中的从业人员代表由中心工作人员民主选举产生。中心理事、主任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第二十二条 监事会或监事行使下列职权:(一) 检查中心财务;(二) 对中心理事、主任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三) 当中心理事、主任等的行为损害中心的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第二十三条 监事会会议实行1人1票制。监事会决议须经全体监事过半数表决通过,方为有效。第四章 法定代表人第二十四条 中心的法定代表人为中心主任,法人代表(主任)任期与理事会任期相同,每届任期4年,届满连选可以连任。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中心的法定代表人:(一)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二) 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正在被执行刑事强制措施的;(三) 正在被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通缉的;(四) 因犯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3年,或者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的;(五) 担任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自该单位被撤销登记之日起未逾3年的;(六) 非中国内地居民的;(七) 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其他情形。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及劳动用工制度第二十六条 中心经费来源:(一) 开办资金;(二) 政府资助;(三) 在业务范围内开展服务活动的收入;(四) 利息;(五) 捐赠;(六) 其他合法收入第二十七条 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盈余不得分红。第二十八条 执行国家规定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第二十九条 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第三十条 中心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第三十一条 中心按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自觉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第三十二条 中心劳动用工、社会保险制度按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第三十三条 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第七章 终止和终止后资产处理第三十四条 中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一) 完成章程规定宗旨的;(二) 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活动的;(三) 发生分立、合并的;(四) 自行解散的。第三十五条 中心终止,应当在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第三十六条 中心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和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剩余财产,完成清算工作。剩余财产,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清算期间,不进行清算以外的活动。中心应当自完成清算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第三十七条 中心自登记管理机关发出注销登记证明文件之日起,即为终止。第八章 附则第三十八条 本章程经2007年9月7日理事会表决通过。第三十九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理事会。第四十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2023-09-04 02:17:561

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会的组织章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本基金会的名称是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会。英文译名: CHINA POSTDOCTORAL SCIENCE FOUNDATION,缩写:CPSF。第二条 本基金会属于公募基金会。本基金会面向公众募捐的地域范围是:国内、国(境)外。第三条 本基金会的宗旨是鼓励和支持具有创新思维和创新能力的年轻优秀博士后研究人员开展科研工作,培养他们迅速成长为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需要的跨学科、复合型、战略型高层次人才。第四条 本基金会的原始基金数额为人民币5000万元,来源于国家财政拨款。第五条 本基金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业务主管单位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人事部。第六条 本基金会的住所是北京市海淀区学院路30号博士后公寓。第二章 业务范围第七条 本基金会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一)开展募捐活动,增加基金本金收益,争取财政支持,扩大基金来源,加大对博士后研究人员的投入力度;(二)编制基金经费预算,开展基金面上资助和特别资助工作,管理与监督基金经费的使用,开展基金资助效益评估;(三)同国内、国(境)外基金和学术等组织进行交流与合作;(四)受主管部门委托和指导,开展下列工作:1、组织博士后工作管理人员业务培训;2、承担中国优秀博士后评选的事务工作;3、开展博士后科技成果转化、社会咨询等服务活动;4、组织博士后工作的有关宣传活动和信息化建设。5、办理北京地区博士后研究人员的进出站手续;6、办理博士后日常经费拨款事宜;7、承担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博士后科研工作站评估和评审的事务工作。第三章 组织机构、负责人第八条 基金会由 25 名理事组成理事会。本基金会理事每届任期为 5 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理事的资格:(一)国内著名专家以及与本基金会业务工作密切相关的专业人员;(二)热心支持并积极参与博士后事业;(三)身体健康。第九条 理事的产生和罢免:(一)第一届理事由业务主管部门、主要捐赠人、发起人分别提名并共同协商确定。(二)理事会换届改选时,由业务主管单位、理事会、主要捐赠人共同提名候选人并组织换届领导小组,组织全部候选人共同选举产生新一届理事。(三)罢免、增补理事应当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四)具有近亲属关系的不能同时在理事会任职。(五)理事的选举和罢免结果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第十条 理事的权利和义务:(一) 对基金会工作的知情权;(二) 参与理事会的重要决策活动,具有表决权;(三) 本理事会的选举权;(四) 对基金会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的权利;(五) 执行理事会决议;(六) 完成理事会交办的工作;(七)向理事会反映情况,提供信息,维护基金会的合法权益;(八) 为基金会募集资金。第十一条 本基金会的决策机构是理事会。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一) 制定、修改章程;(二)选举、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三)决定重大业务活动计划,包括资金的募集、管理和使用计划;(四)年度收支预算及决算审定;(五)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七)决定由秘书长提名的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八)听取、审议秘书长的工作报告,检查秘书长的工作;(九)决定基金会的分立、合并或终止;(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第十二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 2 次会议。理事会会议由理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有1/3理事提议,必须召开理事会会议。如理事长不能召集,提议理事可推选召集人。召开理事会会议,理事长或召集人需提前5日通知全体理事、监事。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理事会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第十三条 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表决,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一)章程的修改;(二)选举或者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三)章程规定的重大募捐、投资活动;(四)基金会的分立、合并。第十四条 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当场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理事审阅、签名。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基金会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理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第十五条 本基金会设监事 1 名。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第十六条 理事、理事的近亲属和基金会财会人员不得任监事。第十七条 监事的产生和罢免:(一)监事由主要捐赠人、业务主管单位分别选派;(二)登记管理机关根据工作需要选派;(三)监事的变更依照其产生程序。第十八条 监事的权利和义务:(一)依照章程规定的程序检查基金会财务和会计资料,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二)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并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三)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会章程,忠实履行职责。第十九条 在本基金会领取报酬的理事不得超过理事总人数的1/3。监事和未在基金会担任专职工作的理事不得从基金会获取报酬。第二十条 本基金会理事遇有个人利益与基金会利益关联时,不得参与相关事宜的决策;基金会理事、监事及其近亲属不得与基金会有任何交易行为。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设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从理事中选举产生。副理事长兼秘书长,为本基金会执行理事长。本基金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一)在本基金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二)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能担任本基金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一)属于现职国家工作人员的;(二)因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执行完毕之日起未逾5年的;(三)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正在执行期间或者曾经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四)曾在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基金会担任理事长、副理事长或者秘书长,且对该基金会的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自该基金会被撤销之日起未逾5年的。第二十三条 本基金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每届任期5年,连任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超届连任的,须经理事会特殊程序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第二十四条 本基金会执行理事长为基金会法定代表人。第二十五条 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应当由中国内地居民担任。第二十六条 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间,基金会发生违反《基金会管理条例》和本章程的行为,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相关责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职,导致基金会发生违法行为或基金会财产损失的,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个人责任。第二十七条 本基金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二)检查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三)代表基金会签署重要文件。第二十八条 本基金会秘书长在理事长领导下开展工作,行使下列职权:(一) 主持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决议;(二) 拟订资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计划;(三) 负责制定年度资助计划,组织资助评审工作;(四) 制订年度预算,负责日常开支;(五) 拟订基金会的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报理事会审批;(六) 受理事长委托,签署有关文件;(七) 决定各机构专职工作人员聘用;(八) 章程和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权。第四章 财产的管理和使用第二十九条 本基金会为公募基金会,本基金会的收入来源于:(一) 国家年度财政拨款;(二) 基金本金收益;(三) 国内、国(境)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自愿捐赠;(四) 在国内、国(境)外组织募捐的收入。第三十条 本基金会组织募捐、接受捐赠,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第三十一条 本基金会组织募捐时,应当向社会公布募得资金后拟开展的公益活动和资金的详细使用计划。重大募捐活动应当报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备案。第三十二条 本基金会组织募捐,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摊派及变相摊派。第三十三条 本基金会的财产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第三十四条 本基金会根据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使用财产;捐赠协议明确了具体使用方式的捐赠,根据捐赠协议的约定使用。第三十五条 接受捐赠的物资无法用于符合本基金会宗旨的用途时,基金会可以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收入用于捐赠目的。第三十六条 本基金会财产主要用于:(一) 资助博士后研究人员开展科研工作;(二) 组织基金评审工作的各项支出;(三) 基金会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四) 行政办公支出。第三十七条 本基金会的重大募捐、投资活动是指:(一)资金额在200万元以上的投资活动;(二)在全国范围或在国(境)外开展的募捐活动。第三十八条 本基金会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实现基金的保值、增值。第三十九条 本基金会每年用于从事章程规定的公益事业支出,不得低于上一年总收入的70%。第四十条 本基金会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和行政办公支出不超过当年总支出的10%。第四十一条 本基金会开展公益资助项目,应当向社会公开所开展的公益资助项目种类以及申请、评审程序。第四十二条 捐赠人有权向本基金会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的查询,基金会应当及时如实答复。第四十三条 本基金会违反捐赠协议使用捐赠财产的,捐赠人有权要求基金会遵守捐赠协议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捐赠行为、解除捐赠协议。第四十四条 本基金会可以与受助人签订协议,约定资助方式、资助数额以及资金用途和使用方式。第四十五条 本基金会有权对资助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受助人未按协议约定使用资助或者有其他违反协议情形的,本基金会有权解除资助协议。第四十六条 本基金会应当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第四十七条 本基金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第四十八条 本基金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第四十九条 本基金会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业务及会计年度,每年3月31日前,理事会对下列事项进行审定:(一)上年度业务报告及经费收支决算;(二)本年度业务计划及经费收支预算;(三)当年度捐赠者名册及有关资料。本基金会进行年检、换届、更换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应当进行财务审计。第五十条 本基金会按照《基金会管理条例》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第五十一条 本基金会通过登记管理机关的年度检查后,将年度工作报告在登记管理机关指定的媒体上公布,接受社会公众的查询、监督。第五章 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第五十二条 本基金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从事公益活动的;(三)基金会发生分立、合并的。第五十三条 本基金会终止,应在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第五十四条 本基金会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第五十五条 本基金会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在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第五十六条 本基金会注销后的剩余财产,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一)国家拨款和由此产生的收益全部上缴国库;(二)各类捐赠用于博士后事业,并向社会公告。第六章 章程修改第五十七条 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第七章 附则第五十八条 本章程经2007年5月29日理事长会议通过。第五十九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理事会。第六十条 本章程自民政部核准之日起生效。
2023-09-04 02:18:111

足球球门为什么必须是白色的?

球门柱和横梁必须是白色的。球门必须是牢固地固定在地上,如果符合这个要求才可使用移动球门。国际足球理事会决议1.决议一:如果横梁移位或折断,应停止比赛直至修好复位。如果不可能修复,则中止比赛。不允许用绳子替代横梁。如果横梁可以修复,应在停止比赛时球所在的地点以坠球方式重新开始比赛。2.决议二:球门柱及横梁必须用木材、金属或被批准的其他材料制成。其形状可为正方形、长方形、圆形或椭圆形,并不得对队员构成危害。3.决议三:从球队进入比赛场地至上半场结束离场,下半场重新进入比赛场地至比赛结束,任何商业广告,不管是实物的还是图文的,都不允许出现在比赛场地和场地设备上(包括球门网和球门网内的地面)。特别是在球门、球门网、角旗杆或角旗上不得有广告出现,也不得安装任何附属设备(如摄像机、麦克风等)。4.决议四:在比赛场地外的地面技术区域内和距边线1米范围内,不允许有任何形式的广告出现。另外,在球门线和球门网之间的区域内也不允许有广告出现。5.决议五:如同决议三所述,在比赛期间,国际足球联合会、洲际联合会、国家协会、联盟、俱乐部或其他团体的代表性标志或图案的复制品,不管是实物的还是图文的,都禁止出现在比赛场地和场地设备上(包括球门网和球门网内的地面)。6.决议六:在比赛场地外,距角球弧9.15米,且垂直于球门线处做一个标记,以保证在踢角球时守方队员能遵守规定的距离。
2023-09-04 02:18:261

中国麻风防治协会的大会纪要

三、中国麻风防治协会第五届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纪要中国麻风防治协会第五届全国会员代表大会于2003年10月26日在南京高楼门饭店召开,全国29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卫生部疾控司、中国红十字总会、中国CDC、中国麻协、中国残联、马海德基金会、中国医科院皮研所、广东汉达康福协会及北京市天主教爱国会推选的正式代表应到192人,实到169人,23名代表因防SARS等原因请假。会议特邀代表韩国方济阁会申东旼先生、爱德基金会吴安安主任、江苏省残联代表等6人出席开幕式。大会执行主席由肖梓仁 张国成陈家琨 赵天恩 胡鹭芳 王立忠同志担任,潘春枝任大会秘书长,申鹏章、汪华同志任大会副秘书长,大会主席团由王立忠、王健、叶福昌、申鹏章、杨军、肖梓仁、张国成、李文忠、沈洁、汪华、陈家琨、陈贤义、邵遂德、林伯滢、林均伦、赵子山、赵天恩、胡鹭芳、熊俊浩、薄绍晔等同志组成。大会开幕式由张国成副理事长主持,赵天恩副理事长致开幕词;江苏省卫生厅黄祖瑚副厅长致欢迎词;卫生部疾病控制司陈贤义副司长作重要讲话,他说:“中国的麻风防治工作仍面临诸多的任务和难题,希望更好地发挥麻风协会在团结麻防队伍,咨询国家策略,动员社会参与,组织培训交流,协助防治落实等方面的积极作用,根据国家麻风防治工作的策略,为落实各项麻风防治措施,广泛团结各方面的力量,促进麻风控制和可持续发展机制的建立作出新的努力。把协会工作提高到一个新的高水平。”中国医科院皮研所所长陈志强教授也在开幕式上讲了话。韩国方济阁会申东旼神父作为会议特邀代表讲话,他说:作为麻风病人的朋友和国际人道主义战士,很高兴与全国的麻风防治战友见面。希望早日实现“全面小康社会”的目标,为实现这共同的目标,能够做一点贡献,是我的梦想和幸福。潘春枝同志向与会代表宣读了中国科协、马海德基金会苏菲理事长、中国CDC沈洁副主任和台湾麻风服务协会谷寒松理事长发来的贺信,宣读了全国人大办公厅“关于同意傅铁山副委员长担任中国麻风防治协会名誉理事长职务”的电话答复,与会代表深受鼓舞。与会代表听取了胡鹭芳副理事长代替肖梓仁理事长代表第四届理事会所做的《团结进取,继往开来,为消灭麻风病作出新贡献》的工作报告;听取了申鹏章同志所做的《关于中国麻风防治协会章程修改》报告;听取了潘春枝同志传达《民政部 财政部关于调整社会团体会费政策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民发【2003】95号)以及《中国麻协会费收取标准、收取办法及会费使用、管理办法》。大会分成四组,对以上报告进行了热烈的讨论,并提出了修改意见。最后,会议举手通过了第四届理事会工作报告,通过了《中国麻风防治协会章程》和《中国麻协会费收取标准、收取办法及会费使用、管理办法》。会议通过了《中国麻风防治协会第五届理事会选举办法》,选举陈家琨教授作为总监票人,选举林均伦、叶福昌、邵遂德为监票人。采用无记名投票等额选举方法,经总监票人和监票人发出选票169张,收回169张,丁忠普等98位理事候选人全部当选。10月26日下午17点召开第五届全国会员代表大会闭幕式,会议由张国成常务副理事长主持。新当选的第五届理事会领导成员赵子山、汪华、宋顺鹏、张福仁副理事长分别向大会宣读了中国麻风防治协会第五届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关于通过“第四届理事会工作报告”的决议;关于原则通过《中国麻风防治协会章程》(修改草案)的决议;关于通过《中国麻协会费收取标准、收取办法及会费使用、管理办法》的决定和“中国麻风防治协会第五届理事会”组成人员名单公告;刘国卫副理事长向大会宣读了中国麻风防治协会第五届理事会第一次全体理事会议关于授予傅铁山副委员长、肖梓仁教授为中国麻风防治协会名誉理事长的决定,授予叶干运、苏菲、李桓英、陈家琨等为名誉理事的决定以及第五届理事会领导成员名单和常务理事会成员名单;熊俊浩副理事长宣读了“致第四届理事会离任理事的感谢信”;潘春枝秘书长宣读了第五届理事会第一次常务理事会议关于聘任申鹏章研究员为副秘书长兼办公室主任的决定;关于通过麻风各专业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的决定;关于通过《麻风基金的募集及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会议对《麻风基金的募集及管理暂行办法》举手表决通过。在热烈的掌声中,王立忠理事长做《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统领中国麻风防治协会工作,团结协作,开拓进取,把协会工作提高到一个新水平》闭幕讲话。他说:“这次大会,是在“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16大精神指引下,我国麻风防治工作者跨进新世纪的第一次盛会。大会气氛热烈,民主求实,完成了各项议程,开得圆满成功。会议期间,全国老、中、青麻防工作者济济一堂,以满腔热情和高度负责的精神,认真履行代表职责,畅所欲言,共商消除麻风大计。这次大会,对于团结和动员全国麻风防治工作者积极献身麻风防治事业,为完成“十五”规划和尽快实现全国消灭麻风病的目标,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傅铁山同志同意担任中国麻风防治协会名誉理事长,这充分体现了国家对麻风防治事业的关心和支持。他要求广大会员和各位理事,一要树立崇高的历史使命感,自觉肩负起推进民族伟大复兴的责任;二是树立坚定的民族自信心,大力增强科技创新意识和能力;三要树立高尚的科学精神,积极营造鼓励创新的良好学术氛围,团结协作,与时俱进,求实创新,艰苦奋斗,为中国麻风防治事业的进步和协会的发展作出应有的贡献。附件1.中国麻风防治协会第五届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关于通过“第四届理事会工作报告”的决议中国麻风防治协会第五届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审议并同意肖梓仁理事长代表第四届理事会所做的《团结进取,继往开来,为消灭麻风病作出新贡献》的工作报告(含财务报告),大会对四届理事会的工作表示满意。大会认为,自中国麻协“四大”以来的5年中,中国麻风防治协会第四届理事会始终坚持党的基本路线,紧紧围绕中国科协、卫生部和我国麻风防治工作的中心任务,积极探索,不断开拓,在国内外学术交流、对外合作、科普宣传、组织建设、编辑出版、横向联系等各项活动中取得了可喜的成绩。同时,代表们认为四届理事会充分履行了自己的职责,为协会的改革和发展做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为五届理事会的工作奠定了基础。大会希望,第五届理事会在党的16大精神指引下,用“三个代表”思想统领全局,加强协会自身建设,不断深化协会工作改革,促进我国麻风防治工作可持续发展,做好政府部门的参谋和助手,为在我国消灭麻风病继续作出新贡献。2.中国麻风防治协会第五届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关于原则通过《中国麻风防治协会章程》(修改草案)的决议依据1998年国务院颁布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按照民政部的《社会团体章程示范文本》,结合我会的具体情况,本届大会对《中国麻风防治协会章程》(修改草案)作了进一步审议,认为此草案内容已较为完善,并原则通过。大会责成第五届理事会按照规定的程序报中国科协审查同意后,报民政部核准后生效。3. 中国麻风防治协会第五届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关于通过《中国麻协会费收取标准、收取办法及会费使用、管理办法》的决定中国麻风防治协会第五届会员代表大会就潘春枝同志所作的《中国麻协会费收取标准、收取办法及会费使用、管理办法》进行了认真的讨论,一致认为:会员是协会生存、发展的基础和主要依靠力量。为会员服务是协会的立会之本和基本职责,今后要在组织设置、工作部署、资源配置、开展活动方面给予充分体现,并定期向会员征求意见,接受会员的监督和约束;而遵守协会章程,积极参加协会的各项活动,及时交纳会费,则是会员的权利和义务。会议一致通过了《中国麻协会费收取标准、收取办法及会费使用、管理办法》。4.中国麻风防治协会第五届全国会员代表大会主席团关于“中国麻风防治协会第五届理事会”组成人员名单公告中国麻风防治协会第五届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经无记名投票等额选举,产生了第五届理事会,现将中国麻风防治协会第五届理事会98名理事名单公布如下(以姓氏笔划为序):丁忠普刁鉴兴马 海王立忠王荣茂王 健王 强方继行牛建平尤卫平宁 涌 叶建君(女) 石洪喜白建斌龙月祥 史月君(女)申鹏章刘国卫刘贵国刘放鸣江 澄齐建国齐德宫许卫国许亚平 任丽娟(女) 冯清华 闫维国牟彦生牟鸿江池信银何存新汪 华 沈 洁(女) 沈进进 沈建平苏文义宋顺鹏李广华李文忠李 明李新杰吴仁明吴祖强吴勤学陈志强陈志强陈永华陈均阳陈树民陈裕旭严守远严良斌邱英习张国成张福仁张新华武文斌林伯滢杨广泽杨忠民杨 军杨斌(女) 杨荣德金刚石郑碧忠居来提赵子山赵天恩赵志炼赵勇进胡鹭芳(女)姚建军郝 阳徐学锋徐春茂徐耀华高彦伟崔 林程锦华顾昌林黄小雄黄培勇景志春蒋辽远韩尔阳韩存连韩雪峰廖文芳(女) 潘 恕 潘春枝(女) 潘琼华(女) 潘良德 薛 健蔡祖良熊俊浩薄绍晔戴宪法5. 关于通过《麻风基金的募集及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中国麻风防治协会第五届理事会第一次常务理事会议一致通过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和《中国麻风防治协会章程》,并结合我会实际情况制定的《麻风基金的募集及管理暂行办法》。此办法提交第五届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经全体与会代表举手表决通过。此办法解释权为中国麻风防治协会第五届全国会员代表大会。中国麻风防治协会 2003年10月26日 南京中国麻风防治协会第五届理事会第一次全体会议与第一次常务理事会会议纪要中国麻风防治协会第五届理事会第一次全体会议于2003年10月26日15时在南京高楼门饭店召开,会议由赵天恩、胡鹭芳同志主持。会议应到理事98人,实到75人,23人因防SARS等原因请假。会议选举陈家琨教授作为总监票人,选举林均伦、叶福昌、邵遂德为监票人。采用无记名投票等额选举方法,经总监票人和监票人发出选票75张,收回75张,选举以下同志为我会第五届理事会常务理事(以姓氏笔划为序):刁鉴兴王立忠王 健石洪喜申鹏章刘国卫江 澄任丽娟(女)牟鸿江汪 华 沈 洁(女) 宋顺鹏李文忠陈志强陈树民黄培勇张国成张福仁林伯滢赵子山赵天恩赵勇进 胡鹭芳(女) 姚建军郝 阳韩存连 潘春枝(女) 熊俊浩薄绍晔选举以下同志为我会第五届理事会负责人:理事长:王立忠常务副理事长:张国成副理事长(以姓氏比画为序):刘国卫 汪 华 宋顺鹏 张福仁 赵子山 熊俊浩秘书长:潘春枝(女)10月26日16时,王立忠理事长主持召开中国麻风防治协会第五届理事会第一次常务理事会议,会议主要讨论通过了如下问题:1.中国麻风防治协会第五届理事会第一次常务理事会议讨论并通过了理事会领导成员分工:王立忠理事长主管协会全面工作(法人由王立忠理事长委托,并监督法人工作)张国成常务副理事长主管外事、学术、杂志工作;张福仁、赵子山分管杂志、出版工作;熊俊浩、宋顺鹏分管组织发展、横向联系;刘国卫、汪华分管科普宣传、继续教育;潘春枝负责协会日常工作。所有领导成员均有募集麻风基金的职责。按照民政部《社会团体管理条例》和《中国科协所属全国性学会组织工作条例》以及《中国麻风防治协会章程》的有关规定,王立忠理事长目前担任中国红十字会总会的法人,不能兼任我会法人。王立忠理事长的提议:第五届理事会由潘春枝秘书长任法人代表。中国麻风防治协会第五届理事会第一次常务理事会议讨论并通过了王立忠理事长的提议,第五届理事会由潘春枝秘书长任法人代表。2.会议一致通过了潘春枝秘书长提名申鹏章同志为第四届理事会副秘书长兼办公室主任的决议;3.会议一致通过了潘春枝秘书长提议的我会各专业委员会正、副主任委员、委员组成人员名单:1)流行病学与社会医学:顾问江澄,主任委员陈祥生,副主任委员许卫国,委员:武文斌、王强、宁涌、吕成志、刘殿昌;2)康复专业委员会:顾问张国成,主任委员严良斌,副主任委员姚建军,委员:唐辛、王载明、刘刚、龙恒、沈进进、林均伦;3)科普与健教:顾问赵天恩,主任委员陈树民,副主任委员王荣茂,委员:徐跃华、许亚平蒋辽远、、金刚石、徐春茂;4)治疗委员会:顾问李文忠,主任委员沈建平,副主任委员牟鸿江,委员:景志春、周龙朝、张连华、王耀斐、刘放鸣;5)实验技术:顾问吴勤学,主任委员尹耀平,副主任委员卢宪梅,委员:刘作圣、雍刚、翁小满、董永慧、施美琴、张振国、潘慧清。4.会议一致通过了我会2003年第四季度和2004年工作计划(略):5.会议认真讨论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和《中国麻风防治协会章程》,并结合我会实际情况制定的《麻风基金的募集及管理暂行办法》,提出了修改意见,并提交第五届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6.会议通过了协会办事机构规章制度和专兼职工作人员待遇。会议认为:专职队伍的建设是社团工作能够正常运转的关键,应按照国家关于事业单位的有关要求建立和完善劳动和各项社会保险;因我会专职工作人员的编制在中华医学会,故各项规章制度应参照中华医学会的各种规章制度执行,专兼职工作人员待遇亦参照中华医学会等全国性一级协会的待遇和对麻防工作人员的有关待遇执行;会议还讨论了1993年底~1997年在我会承包印刷厂工作的郭世忠同志的问题。7.其他工作(略)。王立忠理事长将第一次常务理事会会议各项决议通报第五届理事会与会理事,与会理事举手通过。中国麻风防治协会第五届理事会第一次全体理事会议决议1. 中国麻风防治协会第五届理事会常务理事及领导班子组成人员名单1)第五届理事会常务理事(以姓氏笔划为序):刁鉴兴王立忠王 健石洪喜申鹏章刘国卫江 澄任丽娟(女)牟鸿江汪 华 沈 洁(女) 宋顺鹏李文忠陈贤义陈志强陈树民 张国成张福仁林伯滢赵子山赵天恩赵勇进 胡鹭芳(女) 姚建军 郝 阳 韩存连 潘春枝(女) 熊俊浩 薄绍晔2)领导班子人员名单理事长:王立忠常务副理事长:张国成副理事长(以姓氏比画为序):刘国卫 汪 华 宋顺鹏 张福仁 赵子山 熊俊浩秘书长:潘春枝(女)副 秘 书 长:申鹏章(兼办公室主任)2. 关于授予傅铁山、肖梓仁为中国麻风防治协会名誉理事长的决定经中国麻风防治协会第五届理事会第一次全体会议通过,决定授予傅铁山副委员长和肖梓仁教授为中国麻风防治协会名誉理事长。3. 关于授予陈家琨等为名誉理事的决定根据《中国麻风防治协会章程》第十八条的规定,经第四届理事会提名,第五届理事会第一次全体会议审议通过,决定授予陈家琨等同志为第五届中国麻风防治协会名誉理事称号,名单如下(按姓氏比画为序)叶干运 苏 菲 李桓英 陈家琨中国麻风防治协会 2003年10月26日 南京中国麻风防治协会第五届理事会第一次常务理事会议决议1. 关于第五届理事会领导成员分工及潘春枝秘书长任法人的决定中国麻风防治协会第五届理事会第一次常务理事会议讨论并通过了理事会领导成员分工:王立忠理事长主管协会全面工作(法人由王立忠理事长委托,并监督法人工作)张国成常务副理事长主管外事、学术、杂志工作;张福仁、赵子山分管杂志、出版工作;熊俊浩、宋顺鹏分管组织发展、横向联系;刘国卫、汪华分管科普宣传、继续教育;潘春枝负责协会日常工作。所有领导成员均有募集麻风基金的职责。按照民政部《社会团体管理条例》和《中国科协所属全国性学会组织工作条例》以及《中国麻风防治协会章程》的有关规定,王立忠理事长目前担任中国红十字会总会的法人,不能兼任我会法人。王立忠理事长的提议:第五届理事会由潘春枝秘书长任法人。中国麻风防治协会第五届理事会第一次常务理事会议讨论并通过了王立忠理事长的提议,第五届理事会由潘春枝秘书长任法人。2. 关于聘任申鹏章为副秘书长的决定中国麻风防治协会第五届理事会第一次常务理事会议一致通过了潘春枝秘书长的提议,聘任申鹏章同志为中国麻风防治协会第五届理事会副秘书长。3. 关于通过麻风各专业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的决定中国麻风防治协会第五届理事会第一次常务理事会议一致通过了潘春枝秘书长提议的我会各专业委员会正、副主任委员、委员成员名单:1)流行病学与社会医学:顾问江澄,主任委员陈祥生,副主任委员许卫国,委员:武文斌、王强、宁涌、吕成志、刘殿昌;2)康复专业委员会:顾问张国成,主任委员严良斌,副主任委员姚建军,委员:唐辛、王载明、刘刚、龙恒、沈进进、林均伦;3)科普与健教:顾问赵天恩,主任委员陈树民,副主任委员王荣茂,委员:徐跃华、许亚平、蒋辽远、、金刚石、徐春茂;4)治疗委员会:顾问李文忠,主任委员沈建平,副主任委员牟鸿江,委员:景志春、周龙朝、张连华、王耀斐、刘放鸣;5)实验技术:顾问吴勤学,主任委员尹耀平,副主任委员卢宪梅,委员:刘作圣、雍刚、翁小满、董永慧、施美琴、张振国、潘慧清。4. 关于通过《麻风基金的募集及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中国麻风防治协会第五届理事会第一次常务理事会议一致通过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和《中国麻风防治协会章程》,并结合我会实际情况制定的《麻风基金的募集及管理暂行办法》。此办法交第五届全国会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生效。5. 其他决议(略)。中国麻风防治协会 2003年10月26日 南京四、历 史 沿 革中华麻风救济会于1926年1月在上海成立(香港、福州、汕头、厦门等地相继成立分会),该会以铲除国内麻风,予麻风者和他们的子女身灵上的救济及与国内外同样机构合作为目的。并于1927年1月出版发行了机关刊物《麻风季刊》(The Lepero Quarterly)。据该刊物记载,中华麻风救济会分别于1932年在上海、1935年在广州、1937年在上海召开第一~三届中华全国麻风大会,其中第二届大会后,由中华麻风救济会提呈中央卫生署的建议被采纳,中央卫生署通令普通医院收治麻风病人(《麻风季刊》第六卷,第二号,1932),此防治麻风病的做法领先于世界同仁。中华麻风救济会以国家荣辱为己任,以救治麻风病人为职责,鼓励铲风运动,提倡科学治疗麻风,介绍最新麻风学理和药物,灌输麻风教育,推动麻风救济问题,报告国内外麻风信息和铲除麻风运动的成果等,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在政治腐败、经济落后、科技不发达的旧中国,也仅仅是萤火之光。
2023-09-04 02:18:341

股东会决议通过后出资公司要过理事会同意吗

不要。根据查询律临网显示,股东会决议不需要经过理事会通过,股东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股东会的相关决议是不需要由理事会来决定的,并且理事会是需要执行股东会形成的决议的,因此股东会决议通过后出资公司不要过理事会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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