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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机械行业协会的协会章程

2023-09-14 00:38: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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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yi

第一条 本协会的法定名称为深圳市机械行业协会。英文译名为CHINA SHENZHEN MACHINERY ASSOCIATION(缩写SZMA)。

第二条 本协会是由机械行业各生产经营企业、办事机构及有关人士共同组成的非营利性行业组织,是社会团体法人。在行业内发挥服务、引导、协调、沟通作用,是企业之家;在市场经济中成为联系政府和企业的桥梁,增进会员企业之间和国内外同行交流合作的纽带;是政府实行行业管理的参谋和助手。

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是为本行业企业服务,推动机械行业健康发展,促进深圳工业经济繁荣。遵守国家法律、政策、有关规定和社会道德风尚。

第四条 本协会接受深圳市人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深圳市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按照国际惯例运作,充分发挥民间社团的中介组织作用。

第五条 本协会的会所设于广东省深圳市华强北路康乐大厦823室。 第六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 制定全行业在各时期的发展规划,对本行业生产经营状况进行调查研究,为政府制定产业政策提供依据,为企业经营决策提供引导和服务。

(二) 协助政府加强行业管理,促进企业间的联系与合作,在企业生产、技术、产品、市场和政策等方面进行协调,组织总结和交流企业的先进经验,表彰先进,评优颁奖,提高行业的地位和影响,推动行业技术进步与繁荣。

(三) 代表全行业的共同利益,向政府及社会各界反映企业的共同愿望和要求,争取获得政府支持和帮助,为企业解决实际存在问题。

(四) 制定行规行约,建立行业自律机制,组织专家及有关职能部门对行业内产品质量、价格、标准、技术鉴定等进行指导、监督和协调,保护行业平等竞争,维护企业合法利益。

(五) 采取多种形式开展行业技术研讨及培训,推广高新技术产品、名牌产品和新技术成果,提高行业整体素质。

(六) 组织企业举办和参加国际专业展览、商务考察和国内外同行企业的交流合作活动,帮助企业开拓国内外市场,突出宣传行业产品和整体形象,为企业生产经营创造良好的环境优势。

(七) 为会员提供政策文件、项目订单、市场行情、技术资料、信息咨询和设备维修等服务,组织同行聚会、联谊活动等,促进企业间的交流与合作。

(八) 承接政府或企业委托的事项,为外商或国内企业在深圳投资置业、商务考察等方面提供帮助,开展有益于本行业的有偿服务活动。 第七条 本协会会员分为企业会员。企业会员代表一般由现任的企业经理(厂长)担任。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二) 愿意加入本协会,参加本协会活动;

(三) 在行业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 依法注册的各种经济类型的企业、办事机构等;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 提交入会申请表和企业资料;

(二) 由秘书处根据章程审查核准后发出入会通知,并报理事会备案;如遇特殊情况者,报请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 缴纳会费;

(四) 由本协会发给会员证和牌匾。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 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参加协会的活动;

(三) 获得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 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 申请退出本协会。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 遵守协会章程,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二) 维护本协会的声誉和合法权益;

(三) 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四) 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五) 积极参加协会活动;

(六) 按规定及时交纳会费。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申请协会并报理事会备案,交回会员证书和会员牌,不得申请退还其缴纳的会费。会员如果一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如有特殊情况者,本协会可酌情给予减免;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十三条 凡对深圳机械行业发展有突出贡献的会员,本协会将给予或推荐政府有关部门予以奖励。 第十四条 本协会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理事、监事;

(三) 审议本协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三)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本协会设立会员代表大会代行会员大会的职权。会员代表由理事、监事和推举(或选举)的一般会员产生,一般会员代表按照不超过理事会人数50%的比例产生。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为3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每届为3年,可连选连任。理事会在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协会开展日常工作,行使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职权。

第十八条 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当中选举产生,每届为3年,可连选连任。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理事会职权:

(一) 执行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 向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三) 确定缴纳会费的标准;

(四) 根据情况变化和工作需要,调整、增补理事;

(四)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本协会设立监事会(由三人组成)。监事会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会审议提名,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负责监督本协会的业务活动及财务管理,并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监事列席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会议,本协会理事会成员、秘书长、财务主管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二十条 本协会设会长一名、常务副会长一名、副会长若干名、秘书长一名。由常务副会长担任本协会法定代表人,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经社团登记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本协会可酌情聘请若干国内外的知名人士担任名誉会长、永远荣誉会长、 名誉会长、名誉顾问和顾问。

第二十一条 本协会可依工作内容设置若干专业委员会。专业委员会负责人及其成员由理事、会员或秘书处专业人员兼任,并依本协会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工作任务开展活动。

第二十二条 本协会常设办事机构为秘书处,由秘书长负责主持日常工作及会务。

第二十三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 在行业内有较大影响;

(三)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8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七) 热心本协会工作,熟悉本行业情况。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 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 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 承担适当的办公或活动经费。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 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 提名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 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请;

(五) 主持办事机构的财务、人事等管理工作;

(六)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会议分为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三种。

(一) 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每年举行一次,须有2/3以上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到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二)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或其他形式召开,但需记录存档备查。

(三)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或其他形式召开,但需记录存档备查。

第二十七条 会长、副会长 、常务理事、理事应按规定参加会议,如本人因故不能出席会议时,可委托代表参加。但本人出席会议率不应少于任期内规定出席会议总次数的1/3。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 会员缴纳的会费:

(二) 会员企业和有关部门及国内外友好人士的资助和捐赠;

(三) 本协会开展活动或有偿服务的收入;

(四) 利息;

(五) 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行业实情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确定后,按会员大会审议通过的会费标准收取会员会费。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协会事业的发展和秘书处日常办公开支,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或有关合法的财务审计机构进行财务审计。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协议。本协会终止协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章程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三十九条 本章程经2006年12月15日深圳市机械行业协会第五届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理事会。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2006年12月15日)

理事会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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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社团理事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本社团为自愿结成的学校性团体。第二条 本社团的宗旨是:发扬 hip-hop文化 展现嘻哈风格。第三条 本社团的活动范围:(一) 开展理论学习,进行学术交流;(二) 聘请专业人士举办授课; (三) 开展文娱校园活动;(四) 加强与其他社团的交流互访。 第二章 会 员第四条 本社团实行会员制,会员入会、退会自由。第五条 申请加入本社团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 具有山东医学高等专科学校正式学籍;(二)承认本社团章程,愿意履行会员义务;(二) 热爱音乐、街舞事业,肯于钻研;(四)热心社会公益,乐于服务社会;(五) 积极要求上进,志于提高自己。第六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一) 提出入会书面申请;(二) 社团审核;(三)社团接到申请后,于七日内做出决定。审核未被通过的,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人。第七条 会员享有以下权利:(一) 本社团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二) 参加本社团的活动;(三) 共享本社团提供的各种信息、资料;(四) 获得本社团服务的优先权;(五) 对本社团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六) 由本章程、会员大会决议、规章制度规定的其他权利。第八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一) 执行本社团的决议;(二) 维护本社团的合法权益;(三) 承担社团安排或委派的任务; (四) 参与社团每次活动;(五) 按规定交纳会费; (六)由本章程、会员大会决议、规章制度规定的其他义务。第九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社团,会员经向社团秘书部提交书面声明后即可退出社团。会员在学期注册期内,经催告,无正当理由,不缴纳会费的,视为自动退会。第十条 会员如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经团委会决定可予以除名:(一) 有违法犯罪行为的;(二) 故意损害社团权利、声誉,造成严重不良影响和损失的;(三) 社团活动无故不到三次或一年累计五次的;(四) 其他严重违反章程的行为的; 会员被除名的,自除名决定公布之日起即丧失会员资格。当事人被除名后,七日内可要求主席团复议一次,主席团的复议决定为终局裁定。 第三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第十一条 本社团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每学期至少召开一次,须有三分之二多数的会员出席。会员大会的职权是:(一) 制定和修改社团章程;(二) 选举和罢免社团执行机构;(三) 选举和罢免社团执行机构提名的各部门负责人;(四) 审议社团执行机构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五) 决定终止事宜;(六)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第十三条 社团团委会是会员大会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社团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第十四条 社团主席团行使下列职权:(一) 召集和主持执行机构会议;(二) 检查会员大会、社团团委会决议的落实情况;(三) 代表本社团签署有关重要文件;(四) 主持社团日常工作。 第十五条 社团团委会行使以下职权:(一) 协助各部门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学年工作计划;(二) 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部门开展工作;(三) 协助团委会会长处理其他日常事务。第十六条 社团团委会下设:秘书部、组织部、宣传部。各部实行部长负责制,受主席团领导。(一) 组织部负责社团活动的策划、组织、协调运作。设部长一人,副部长一人,干事若干。(二) 宣传部负责社团活动的宣传、纳新。设部长一人,副部长一人,干事若干。(三) 秘书部负责社团事务性工作。设部长一人;事务、财务、宣传、外联副部长各一人;干 事若干。第十七条 各部门主要负责人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 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二) 为人正直,踏实肯干;(三) 热心学生社团工作;(四) 未受过学校的处分。第十八条 社团各部门负责人任期为两学年,连任不得超过两届,在任期间不得兼任其他学生社团的主要负责人。 第五章 资产管理与使用第十九条 本社团经费来源:(一) 会费(每人5元/学期);(二) 学院对社团的扶持,企业赞助或其他形式的社会捐助;(三) 提供策划、宣传服务及其它活动的创收;(四) 其他合法收入。第二十条 社团资产为社团集体所有,社团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挪作他用,不得在会员中分配。社团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设立专门的财务人员,保证财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社团换届或更换社团负责人之前必须接受有关部门组织的财务审计。会员退会按比例退费,会员除名不退会费。 第六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第二十一条 社团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社团执行机构提出终止动议。经会员大会表决,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同意通过,报相关部门审核同意,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既为终止。第二十二条 本社团终止后的剩余财产,按学院有关规定处理。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第二十三条 对本社团章程的修改程序,由理事会或由三分之一会员联名提出,提交会员大会过半数过。第八章 附 则第二十四条 本社团自学院相关部门批准后成立。章程自会员大会通过之日起生效。第二十五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社团理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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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章程和理事会章程区别

基本释义不同。1、事业单位章程指事业单位为确保社会公益目标的实现,依法制定关于本事业单位组织规程和办事规则的基本规范。2、理事会章程是理事会依法设立、管理企业年金基金的基本制度,是规范理事会及其成员的组织与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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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老科协2022年七届理事会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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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程规定理事会几年一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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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9-04 02:29:301

中国计算机学会的组织章程

总则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是中国计算机学会,英文译名是China Computer Federation,英文缩写是CCF。第二条 本团体是由从事计算机及相关技术领域的科研、教育、开发、生产、应用和服务的个人自愿结成、依法登记成立的全国性非营利学术团体。第三条 本团体在国家宪法和法律法规范围内活动,遵守社会道德规范,努力团结计算机和相关技术领域有关专业人士,为社会发展与经济建设贡献力量。学会的宗旨是通过学会的活动,为计算机和相关技术领域有关的专业人士和学生的职业发展服务。学会倡导学术公正、独立和创新,致力于推动计算机和相关技术领域理论研究、技术、应用和产业的发展。第四条 本团体接受业务主管单位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第五条 本团体住所设在北京市。 业务范围第六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是:(一)组织开展国内外学术交流;(二)组织开展对计算机科学技术和产业发展战略的研究,向政府部门提出咨询建议;(三)参加国家或政府部门有关计算机和信息技术相关技术项目的科学论证,提出咨询建议;(四)开展计算机技术培训和技术咨询,普及计算机知识,推广计算机技术,促进计算机技术在各个领域的应用,组织青少年计算机科技活动,开展计算机继续教育;(五)经业务主管单位或有关部门批准,表彰、奖励计算机和信息技术相关技术领域优秀科技成果及有成就的专业人士;接受委托,开展项目评估、学位论文评审、技术职务及职称的评审工作;(六)根据国家有关法规或接受政府有关部门授权或委托,承担计算机技术领域的成果鉴定及计算机领域工程教育认证和职业资格认定等工作;编辑、制定和审定有关计算机技术标准;(七)根据国家的有关法规或根据市场和行业发展需要举办计算机和相关信息技术技术领域的展览;(八)依照有关规定编辑出版计算机方面的学术刊物、科技书籍、报刊和多媒体制品;(九)促进民间国际计算机科技交流,和国际同类学术组织建立合作关系,参与相关的国际计算机学术活动,参加相关的国际组织。 会员第七条 本团体的会员种类:个人会员。个人会员分为普通会员、高级会员、会士和学生会员。普通会员:在计算机及其相关技术领域从业的专业人士。高级会员:具有相当副教授或以上的专业职称,或具有计算机领域博士学位,或在与计算机相关领域从业5年以上并有显著成就者;成为本团体会员一年以上。学生会员:在读的计算机及相关专业的大学本科生或研究生。会士:在计算机或其相关领域有重大发明创造或有重要贡献的人士。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拥护本团体的章程;(二)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三)按时缴纳会费。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一)提交入会申请书;(二)经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审查通过,由学会秘书长批准;(三)缴纳会费;(四)由学会颁发会员证。第十条 本团体会员享有下列权利:(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学生会员除外);(二)参加本团体的活动;(三)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四)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六)高级会员及会士具有申请本团体理事候选人的资格,有向本团体推荐高级会员的权利。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一)执行本团体的决议;(二)维护本团体合法权益;(三)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四)按规定交纳会费;(五)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六)遵守本团体的章程和各项规定;(七)积极宣传并参与本团体的各项活动;(八)为本团体的发展献策出力;(九)联络方式更改时及时通知本团体。第十二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第十三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组织机构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与罢免第十四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一)制定和修改章程、理事会条例、理事会选举条例、监事会条例;(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三)制定本团体的工作方针和任务;(四)制订和修改会费标准;(五)审议理事会工作和财务情况;(六)对本团体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理事长和秘书长的工作进行评价;(七)决定本团体终止事宜;(八)决定其他重大事项。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4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第十七条 本团体设立理事会,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及常务理事;(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五)授权学会内部机构审查会员资格;(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审议和批准学会年度财务预决算;(十)对于严重违反本团体章程的会员、理事及其他相关人员作出处分决定;(十一)审议学会工作计划;(十二)决定其他重大事项。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1/2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须经到会理事2/3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如遇特殊情况,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第二十一条 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十一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1/2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成立和撤销分支机构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情况特殊时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第二十四条 在常务理事会闭会期间,理事长可召集由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参加的理事长会议。除学会规章有明确规定或得到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授权外,理事长会议职能仅限于对学会的事务进行研究和讨论,提出动议。 第二十五条 本团体设司库一人,负责监督本团体预算的制订和执行。司库由常务理事会聘任,其工作对理事会和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第二十六条 本团体设立监事会,监事会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会设监事五名,其中监事长一人。监事会任期与理事会相同。监事会的职责是监督理事会及常务理事会。监事会的工作及选举办法由《监事会条例》规定。第二十七条 本团体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监事长、秘书长和司库须具备下列条件:(一)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二)为人正派,坚持原则,学风优良;(三)理事长、副理事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四)秘书长为专职,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2周岁;(五)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六)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七)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八)遵守国家法律,无重大不良行为记录,具有与职务相称的管理能力。第二十八条 本团体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第二十九条 本团体理事长、副理事长、监事长每届任期为4年,连任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须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到会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第三十条 本团体理事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代表学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团的法定代表人。理事长不得兼任其他团体的理事长(会长),兼任其他团体副理事长(副会长)的数目不得超过两个。副理事长兼任其他团体正副理事长(会长)的数目不得超过两个。第三十一条 本团体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1.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2. 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3. 处理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授权的其他重要事项。第三十二条 本团体设秘书处,负责本团体日常运营和管理,其工作由秘书长主持。秘书处可根据需要设立若干工作机构。工作机构按照学会秘书长授权管理和处理学会的有关事务,对外以学会名义活动。工作机构的设置由秘书长提出方案报常务理事会批准。第三十三条 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一)负责学会运营,主持学会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二)领导秘书处各工作部门、协调分支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三)提名副秘书长及秘书处各工作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四)聘任秘书处专职工作人员;(五)根据学会专职工作人员的职位和贡献决定其薪酬和福利待遇;(六)提出对为学会发展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士和组织进行表彰的方案,报常务理事会批准后执行。第三十四条 秘书长的薪酬和奖励办法,由理事长会议建议,报常务理事会审议批准后执行。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下设专业委员会。专业委员会是由本团体直接领导的分支机构,是学会开展学术活动的主体,其名称为“中国计算机学会XX专业委员会”。专业委员会不具有法人主体资格,不单独发展个人会员,无权对外签署任何协议;对外开展活动时,必须冠之以“中国计算机学会”字样和使用学会标识,其简称和译名由理事会规定。专业委员会不得另起其他名称,不得另订章程,不得另设专委标识。专业委员会按照学会理事会制定的《专业委员会工作条例》开展工作。 资产管理第三十六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一)会费;(二)团体或个人的资助和捐赠;(三)政府资助;(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五)利息;(六)其他合法收入。第三十七条 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的经费(包括业务收入)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第三十九条 本团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建立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第四十条 本团体应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第四十一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司库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第四十二条 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第四十三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第四十四条 对本章程的修改,理事会审议后须经会员代表大会审议表决。第四十五条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送业务主管单位审查,经其同意并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终止程序第四十六条 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时,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后生效。第四十七条 本团体终止决议须报业务主管部门备案。第四十八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部门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第四十九条 本团体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第五十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部门和和国家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附则第五十一条本章程经2008年4月19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理事会。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2023-09-04 02:29:411

中华老人文化交流促进会的组织章程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中华老人文化交流促进会是经政府批准的民间组织。第二条:中华老人文化交流促进会是以离退休干部和文化艺术界的知名人士、学者自愿组成的具备全国性社会团体法人资格之非营利性社会组织。第三条:中华老人文化交流促进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按照自己的章程开展活动。第四条:中华老人文化交流促进会接受文化部的业务指导和民政部的监督管理。第五条:本会的住所,中国北京市。第二章 业务范围第六条:中华老人文化交流促进会的业务范围是:(一)认真执行中央老领导为我会确定“联谊炎黄子孙,弘扬中华文化”的宗旨和任务。(二)推动老年文化产业的建设,组织各界老年人参加社会活动,使老年人在颐养天年的同时继续为祖国建设服务。(三)组织以老年人为主体的承前启后的学习、比赛、展览、交流及报告会,研讨会、座谈会,推动文化艺术和传统医学文化的进步与发展。(四)开展以老年人为主的海内外的交流与合作,特别是两岸的交流与合作,为祖国统一大业服务,为繁荣祖国经济文化服务。(五)广泛开展有益老年人身心健康的各种文体活动,推动精神文明建设。第三章 会 员第七条:中华老人文化交流促进会吸收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第八条:中国老人文化交流促进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拥护本会的章程。(二)自愿参加本会并具有相当文化素养和社会影响。(三)在本会的业务领域内具有法人资格和一定社会影响的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第九条:会员入会的程序是:(-)提交入会申请书;(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会员工作部发给会员证。第十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二)参加本会的活动;(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第十一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一)执行本会的决议;(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四)按规定交纳会费;(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第十二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第十三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第十四条:中华老人文化交流促进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一)制定和修改章程;(二)选举和罢免理事;(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四)决定终止事宜;(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第十五条: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十六条: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文化部审查并经民政部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第十七条: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第十八条:理事会的职权是:(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第十九条: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二十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第二十一条: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第二十二条: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二十三条: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第二十四条: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第二十五条: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文化部审查并民政部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第二十六条: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四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文化部审查并经民政部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第二十七条:本会会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第二十八条: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第二十九条: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常务理事会决定;(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第三十条:本会经费来源(一)会费。(二)国内外各界人士及社会团体,企业捐助。(三)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四)其他合法收入。第三十一条:本会国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第三十二条: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第三十三条: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第三十四条: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情交接手续。第三十五条: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第三十六条: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民政部和文化部的财务审计。第三十七条: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第三十八条: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第三十九条: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认。第四十条: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门日内,经文化部审查同意,并报民政部核准后生效。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第四十一条: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第四十二条:本会终止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文化部审查同意。第四十三条:本会终止前,须在文化部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第四十四条:本会经民政部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第四十五条: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文化部和民政部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本章程经1999年8月30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第四十七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第四十八条:本章程自民政部核准之日起生效。
2023-09-04 02:29:541

海南省律师协会的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海南省律师行业管理行为,促进海南省律师行业的发展,发挥海南省律师协会作用,保障会员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章程》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章程。第二条 海南省律师协会(以下简称本会)是依法设立的社会团体法人,是律师的自律性组织,依法实施行业自律管理。第三条 本会名称和住所:中文名称:海南省律师协会英文名称:HAINAN LAWYERS ASSOCIATION, 缩写:HNLA住所:海南省海口市海甸岛人民大道56号海南律师会馆。第四条 本会宗旨:团结和教育会员维护宪法和法律的尊严,忠实于律师事业;维护律师的合法权益;加强行业自律建设;努力建设一支坚持信念、精通法律、维护正义、恪守诚信的律师队伍,为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促进社会的文明和进步而贡献力量。第五条 本会受海南省司法厅的监督和指导;受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的指导。第二章 职 责第六条 本会依法履行下列职责:(一)保障律师依法执业,维护律师的合法权益;(二)配合司法行政机关制定律师工作的发展规划、方针,制定并完善律师执业规范、准则和律师行业管理制度;(三)开展律师业务研讨,总结、交流律师工作经验,提高律师整体执业水准和社会形象;(四)加强对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教育、检查和监督;(五)组织实施律师执业前的培训和执业中的继续教育;(六)对律师、律师事务所实施奖励和处分;(七)调处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在执业活动中发生的纠纷;(八)宣传律师工作,出版律师刊物;(九)组织律师和律师事务所依法履行法律援助义务,开展社会公益活动;(十)负责对律师进行考核,协助和配合司法行政机关对律师事务所进行考核;(十一)组织管理申请律师执业人员的实习活动,对申请律师执业人员进行考核和管理;(十二)鼓励和支持律师参政、议政;(十三)组织律师开展对外交流;(十四)参与立法活动,向有关部门提出法制建设及律师制度建设的建议;(十五)协调与相关司法、执法和行政机关的关系;(十六)受理对会员的投诉或举报,对会员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取证,作出行业处分或向司法行政机关提出行政处罚的建议;(十七)设立本会派驻市、县工作站,领导并支持工作站工作;(十八)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本会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第三章 会 员第七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规定,在海南省司法厅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律师,为本会的个人会员。在海南省司法厅依法取得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的律师事务所,为本会的团体会员。通过本会团体会员申请律师执业的实习人员,为本会的预备会员,接受本会的管理。公职律师、公司律师、经批准设立的外国律师事务所驻琼代表机构及代表,以及经批准设立的港、澳及其他地区律师事务所驻琼代表机构及代表,受邀可以成为本会的特邀会员。第八条 个人会员的权利:(一)享有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二)享有依法执业保障权;(三)在办理重大或复杂疑难案件时,可获得本会支持与指导;(四)参加本会组织的学习和培训;(五)参加业务研讨和经验交流活动;(六)使用本会的图书、资料、网络和信息资源;(七)对本会的工作进行监督,提出批评和建议;(八)通过本会向有关部门反映意见。第九条 个人会员的义务:(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二)遵守律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和行业规范;(三)接受本会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四)依法履行法律援助及其他法律规定的义务;(五)自觉维护律师职业声誉,维护会员间的团结;(六)完成规定的继续教育计划;(七)按规定交纳会费;(八) 接受并履行本会作出的惩戒决定;(九)《律师法》、其他法规规章和行业规范规定的相关义务。第十条 团体会员享有第八条第(二)项至第(八)项的权利,并享有对本所律师进行考核的权利。第十一条 团体会员的义务:(一) 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二) 教育、指导本所律师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三) 组织本所律师参加本会的各项活动;(四) 依法履行法律援助及其他法律规定的义务;(五) 制定、实施律师事务所内部的规章制度;(六) 为本所律师行使权利、履行义务提供必要条件;(七) 参加律师执业责任保险;(八) 接受并履行本会作出的惩戒决定;(九) 按规定缴纳团体会员会费;(十) 组织本所律师加强业务学习,提高执业水平,降低执业风险;(十一) 接受本会的考核、指导、监督和管理,承担本会委托的工作。第四章 律师代表大会第十二条 律师代表大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每三年举行一次。必要时,经理事会决定,可以提前或延期举行。第十三条 律师代表大会代表由本会会员推选产生。律师代表大会代表应是取得律师执业证书、在本省执业三年以上、具有良好的职业操守、未受过行政处罚或行业处分的执业律师。律师代表大会代表实行常任制,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第十四条 律师代表大会的职责:(一)制定、修改并监督实施本章程;(二)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任务及其他重大事宜;(三)审议和表决会长所作的工作报告;(四)审议和表决理事会的财务工作报告;(五)通过会费的收缴标准和管理办法;(六)选举理事;(七)审议和表决由主席团提交的其他事项;(八)其他应由律师代表大会讨论决定的事项。第十五条 律师代表大会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出席始得举行。律师代表大会作出的决定和决议,应经出席大会二分之一以上的代表通过。本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十六条 律师代表大会代表应当出席律师代表大会,并履行下列职责:(一)在代表大会上行使审议权、表决权、提案权、提议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二)本章程或大会授予的其他职责。第五章 理 事 会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律师代表大会的常设机构,由律师代表大会选出的理事组成,对律师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任期三年。第十八条 理事应从具有良好职业道德和较高业务水平,执业三年以上,具有奉献精神,热心律师行业公益活动的律师代表大会代表中选举产生。理事任期三年,与当届理事会任期相同。可连选连任。第十九条 理事会履行下列职责:(一) 决定举行律师代表大会;(二) 执行律师代表大会的决定、决议;(三) 选举会长、副会长;(四) 经会长提名,决定聘用秘书长;(五) 根据需要,聘请名誉会长和顾问;(六) 讨论本会年度工作总结及决定新一年的工作要点;(七) 审议通过本会的年度财务收支报告;(八) 推选及提议本省参加全国律师代表大会的代表;(九) 组织实施下一届律师代表大会代表的产生与选举事宜;(十) 提议修改章程等重大事项;(十一)决定设置专门、专业委员会及本会派驻市、县工作站;指导、监督各专门、专业委员会及本会派驻市、县工作站开展工作;(十二)决定对会员的表彰奖励办法或处分办法;(十三)必要时,决定是否举行律师代表大会临时会议;(十四)律师代表大会所授予的其他职责。第二十条 理事会议每年四次,一般每季度一次。经会长办公会议决定或三分之一以上理事书面提议,应当举行理事会临时会议。理事会议的举行,应报告海南省司法厅。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理事出席始得举行。理事会作出的决定和决议,应经出席会议二分之一以上的理事通过。第二十二条 理事每年连续两次无故、累计三次不参加理事会议者,其理事资格自动取消,由理事会公示。第六章 会长 会长办公会议第二十三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由理事会在理事中选举产生。会长是本会的法定代表人,对外代表本会。会长任期三年,与当届理事会任期相同,可连选连任,但不得超过两届。副会长任期三年,与当届理事会任期相同,可连选连任。第二十四条 会长行使下列职权:(一)代表本会对外从事职务活动;(二)主持律师代表大会;(三)召集并主持理事会、会长办公会议;(四)代表理事会向律师代表大会作工作报告;(五)检查、督促理事会决定和决议的执行;(六)提名秘书长人选;(七)签署律师协会有关文件;(八)行使理事会授予的职责;(九)章程规定或律师代表大会授予的其他职责。副会长协助会长开展工作。第二十五条 本会实行会长办公会议制度,会长办公会议由会长、副会长组成,秘书长列席会议。会长办公会议是律师协会日常事务决策机构,对律师代表大会和理事会负责。第二十六条 会长办公会议行使下列职权:(一)督促、落实理事会部署的工作;(二)决定本会日常工作事项;(三)批准设置秘书处的工作部门及其负责人;(四)决定本会派驻市、县工作站由站长及各专门、专业委员会负责人和组成成员名单;(五)经秘书长提名,决定聘用副秘书长;(六)提请理事会审议不需提交律师代表大会通过、修订或废止的行业规范及规章制度;(七)其他应当由会长办公会议决定或提请理事会及律师代表大会审议的事项。第二十七条 会长办公会议由会长召集并主持,会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会长指定的副会长召集并主持。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理事名单应报海南省司法厅和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备案。第七章 秘书处 专门专业委员会第二十九条 秘书处是本会常设的执行机构,负责具体落实律师代表大会、理事会和会长办公会议的各项决议、决定,并承担本会的日常管理工作。第三十条 秘书处设秘书长一人,副秘书长若干名。秘书长由会长向理事会提名、经表决通过后聘任。副秘书长由秘书长提名,经会长办公会议通过后聘任。第三十一条 秘书长在会长的领导下负责秘书处工作;秘书长列席理事会议和会长办公会议。第三十二条 秘书处实行秘书长负责制。秘书长履行下列职责:(一)主持秘书处日常工作;(二)组织实施律师代表大会、理事会和会长办公会议的各项决定和决议,拟定执行与落实的具体方案。(三)拟定秘书处部门和岗位责任的设置方案;(四)组织制定和落实秘书处各项规章管理制度;(五)提请会长办公会议聘任或解聘副秘书长、秘书处部门负责人及其他工作人员;(六)完成理事会、会长交办的其他工作;第三十三条 本会设立若干专门、专业委员会;专门委员会为本会履行职责的专门工作机构;专业委员会,负责组织律师开展理论研讨和业务交流。本会可以在会员以外聘请专家、学者和有关人士担任本会有关专门、专业委员会的顾问。第三十四条 各专门委员会和专业委员会主任及委员的选任办法和工作规则由理事会制定。第八章 本会派驻市、县工作站第三十五条 本会派驻市、县工作站是本会在本省根据需要派驻在各市、县的工作机构。隶属于本会,接受所在市、县司法行政机关和海南省司法厅的指导和监督。第三十六条 本会派驻市、县工作站的名称为“海南省律师协会某市、县工作站”。工作站由站长、副站长及若干工作人员组成。第三十七条 本会派驻市、县工作站履行以下工作职责:(一)制定本会派驻市、县工作站的年度工作计划,并报本会理事会备案;(二)协助本会维权委员会依法维护所在市、县律师执业权利;(三)协助本会纪律委员会做好投诉调查、处理等工作;(四)根据需要组织所在市、县律师培训;(五)宣传所在市、县律师工作;(六)组织所在市、县律师进行文体活动;(七)开展与所在市、县律师行业有关的其他活动;(八)完成本会理事会布置的其他工作。第九章 奖励与处分第三十八条 本会对模范履行会员义务并对律师事业和社会事业有突出贡献的会员进行奖励;对违反律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和律师行业规范的会员给予必要处分。第三十九条 本会对会员奖励、处分的办法,由本会理事会具体制定。第十章 经 费第四十条 本会经费来源包括:(一)会费;(二)社会捐赠;(三)会员赞助;(四)本会举办的事业收入;(五)其他合法收入。第四十一条 本会经费主要用于下列开支:(一)向全国律师协会交纳团体会费;(二)工作和业务研讨会议支出;(三)执行机构的各项支出;(四)律师国内和国际交流活动;(五)律师舆论及宣传;(六)专门委员会、专业委员会活动;(七)维护律师合法权益、奖惩会员;(八)为会员提供学习资料、开展业务培训和出版刊物;(九)设立会员互助基金;(十)会员福利事业和文体活动;(十一)秘书处办公经费及人员开支;(十二)经理事会通过的其他必要支出。第四十二条 会费按年度收缴;本会会费的收缴标准及管理办法由理事会拟订,律师代表大会通过后实施。报海南省司法厅和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备案。第四十三条 本会应加强对会费的管理,制定会费的预、决算方案,接受理事会监督。第十一章 附 则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由理事会负责解释。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由律师代表大会修改。本章程的修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律师代表大会代表出席,并经出席会议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通过。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所列二分之一、三分之二,不包括本数在内,其他所列数字,应含本数。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自通过之日起施行,报海南省司法厅、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备案。
2023-09-04 02:30:121

民办非企业单位通过章程的理事会会议纪要会议内容怎么写

创作思路:一份完整的会议记录,除了会议主要内容外,抄还应包括会议名称、地点、起止时间、主持人、记录人、参会人员、列席人员、缺席人员、会议讨论议题等要素。一般会议记录的格式包括会议的组织情况,要求写明会议名称、时间、地点、出席人数、缺席人数、列席人数、主持人、记录人等。另一部分是会议的内容,要求写明发言、决议、问题。这是会议记录的核心部分。正文:会议记录格式范文在会议过程中,由记录人员把会议的组织情况和具体内容记录下来,就形成了会议记录。“记”有详记与略记之别。略记是记会议大要,会议上的重要或主要言论。详记则要求记录的项目必须完备,记录的言论必须详细完整。若需要留下包括上述内容的会议记录则要靠“录”。“录”有笔录、音录和影像录几种,对会议记录而言,音录、像录通常只是手段,最终还要将录下的内容还原成文字。笔录也常常要借助音录、像录,以之作为记录内容最大限度地再现会议情境的保证。会议记录格式一般会议记录的格式包括两部分:一部分是会议的组织情况,要求写明会议名称、时间、地点、出席人数、缺席人数、列席人数、主持人、记录人等。另一部分是会议的内容,要求写明发言、决议、问题。这是会议记录的核心部分。对于发言的内容,一是详细具体地记录,尽量记录原话,主要用于比较重要的会议和重要的发言。
2023-09-04 02:30:291

中国青少年研究会的组织章程

(2010年1月18日经民政部核准生效)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是:中国青少年研究会,英文名称:China Youth and Children Research Association,缩写:CYCRA。第二条 本团体是由从事青少年研究、青年运动历史研究的科研人员和社会各界热心青少年问题研究的专家、学者(其中必须载明:组成的人员或单位)自愿结成的学术性(填写组织性质,比如学术性、联合性、专业性、行业性)的全国性的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第三条 本团体的宗旨:对中国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进程中各族各界青少年发展,青少年问题和青少年工作,以及青年运动历史和少年儿童教育与工作的历史开展研究,交流上述各方面的研究成果,更好地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服务,为团结和教育青少年的事业服务,为青少年的健康成长服务。本会以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政策和遵循良好社会道德风尚为基本准则,坚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双百”方针,提倡理论联系实际,实事求是,发扬学术民主,紧紧围绕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进程中青少年和青少年事业的发展特点和现实问题开展学术活动,突出研究的应用性、开放性和前瞻性。第四条 本团体接受登记管理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和业务主管单位共青团中央委员会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第五条 本团体的住所:北京市,办事机构设在中国青少年研究中心。第二章 业务范围第六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范围描述必须具体、明确,填写时请注意格式,可首行空两格):(一)联系、团结、凝聚全国青少年研究各学科领域的专家学者和广大实际工作者,制定研究规划,规范、协调和推动全国的青少年与青少年工作研究和青运史研究,举办各种形式的学术活动、业务培训活动和科研成果的评估活动。(二)组织青少年问题的调查研究,承接国家有关青少年的科研任务,为团中央及党政有关部门制定青少年政策及工作决策提供信息和咨询服务,促进研究成果的应用。(三)依照有关规定,编发青少年研究类图书、刊物及会员通讯。(四)组织对有关历史资料的征集、整理和专题研究,开拓在史学领域中的青少年研究阵地,发展和完善青少年学科群。(五)开展国际间的学术交流与合作,参加和举办国际学术活动。(六)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对在青少年研究领域做出突出贡献的专家、学者和相关人士予以表彰、奖励。(七)为单位会员、个人会员服务,反映其意见、要求和建议,维护其合法权益。第三章 会 员第七条 本团体的会员种类: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拥护本团体的章程;(二)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三)在本团体的业务(行业、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四)热心于青少年问题研究,或热心支持青少年问题研究工作;(五)履行会员义务,按时交纳会费。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一)提交入会申请书;(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三)理事会闭会期间,由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四)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二)参加本团体的活动;(三)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四)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一)执行本团体的决议;(二)维护本团体合法权益;(三)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四)按规定交纳会费;(五)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一般最多三年)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第十四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一)制定和修改章程;(二)选举和罢免理事;(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四)制定并修改会费标准;(五)决定终止事宜;(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第十七条 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第二十一条 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 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第二十四条 本团体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三)会长、副会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四)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五)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六)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七)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八)正在从事或一贯热心于青少年问题研究工作,且成果突出。第二十五条 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第二十六条 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5年,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第二十七条 本团体会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如果法定代表人选择会长或者理事长,内容填写提示: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理事长(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会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第二十八条 本团体会长行使下列职权:(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第二十九条 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如果有实体机构,请选中此选择框) 实体机构开展工作;(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第三十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一)会费;(二)捐赠;(三)政府资助;(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五)利息;(六)其他合法收入。第三十一条 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如果本团体在业务范围内有进行评比、评选、表彰等活动,内容填写提示:本团体开展评比、评选、表彰等活动,不收取任何费用。本团体开展表彰、奖励,不收取任何费用。第三十二条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第三十三条 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资产来源合法、真实、准确、完整。第三十四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第三十六条 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第三十七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第三十九条 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第四十条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第四十一条 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第四十二条 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第四十三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第四十四条 本团体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第四十五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第八章 附 则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2008年10月18日第三次(注明届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理事会。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2023-09-04 02:30:381

中国法律援助基金会的组织章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本基金会的名称是中国法律援助基金会。英文名称: CHINA LEGAL AID FOUNDATION.第二条 本基金会属于公募基金会。本基金会面向公众募捐的地域范围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第三条 本基金会的宗旨:保障全体公民享受平等的司法保护,维护法律赋予公民的基本权利。第四条 本基金会的原始基金数额为人民币2000万元,来源于组织募捐的收入;投资收益;财政拨款及其它合法收入。第五条 本基金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业务主管单位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第六条 本基金会的住所:北京市宣武区西便门西里甲16号。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基金会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一)依法开展募捐活动或通过义演、义卖活动募集资金;(二)依法利用无形资产开展募集资金;(三)接收来自于国(境)内外的捐赠;(四)在国家政策、法律许可的范围内进行基金增值;(五)开展符合本会宗旨的各项资助活动;(六)开展法律援助事业的研究工作;(七)开展与国(境)内外友好组织和个人之间的友好往来和相互合作。第三章 组织机构、负责人第八条 本基金会由25名理事组成理事会。本基金会理事每届任期为5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第九条 理事的资格:(一)热心法律援助事业,在社会各界有一定影响的人士;(二)对本基金会做出重大贡献的人士;(三)司法行政系统有关人士。第十条 理事的产生和罢免:(一)第一届理事由业务主管单位、主要捐赠人、发起人分别提名并共同协商确定;(二)理事会换届改选时,由业务主管单位、理事会、主要捐赠人共同提名候选人并组织换届领导小组,组织全部候选人共同选举产生新一届理事;(三)罢免、增补理事应当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四)理事的选举和罢免结果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第十一条 理事的权利和义务:(一)本基金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二)对本基金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三)对基金运作和使用的监督权;(四)遵守本基金会章程,执行理事会决议;(五)维护本基金会合法权益;(六)积极参加本基金会组织的各项活动,宣传和履行本基金会宗旨,为推进中国法律援助事业发展而努力;(七)完成本基金会交办的工作。第十二条 本基金会的决策机构是理事会。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一)制定、修改章程;(二)选举、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三)决定年度重大业务活动计划;(四)年度收支预算及决算审定;(五)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七)决定由会长提名的副秘书长的聘任与解聘;(八)听取、审议秘书长的工作报告,检查秘书长的工作;(九)决定基金会的分立、合并或终止;(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第十三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2次会议。理事会会议由会长负责召集和主持。有1/3理事提议,必须召开理事会会议。如会长不能召集,提议理事可推选召集人。召开理事会会议,会长或召集人需提前5日通知全体理事、监事。第十四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理事会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表决,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一)章程的修改;(二)选举或者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三)章程规定的重大募捐、投资活动;(四)基金会的分立、合并。第十五条 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当场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理事审阅、签名。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基金会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理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第十六条 本基金会设监事1名。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第十七条 理事、理事的近亲属和基金会财会人员不得任监事。第十八条 监事的产生和罢免:(一)监事由主要捐赠人、业务主管单位分别选派;(二)登记管理机关根据工作需要选派;(三)监事的变更依照其产生程序。第十九条 监事的权利和义务:监事依照章程规定的程序检查基金会财务和会计资料,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并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会章程,忠实履行职责。第二十条 在本基金会领取报酬的理事不得超过理事总人数的1/3。监事和未在基金会担任专职工作的理事不得从基金会获取报酬。第二十一条 本基金会理事遇有个人利益与基金会利益关联时,不得参与相关事宜的决策;基金会理事、监事及其近亲属不得与基金会有任何交易行为。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设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从理事中选举产生。第二十三条 本基金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一)在本基金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二)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三)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能担任本基金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一)属于现职国家工作人员的;(二)因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执行完毕之日起未逾5年的;(三)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正在执行期间或者曾经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四)曾在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基金会担任会长、副会长或者秘书长,且对该基金会的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自该基金会被撤销之日起未逾5年的。第二十五条 本基金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5年,连任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超届连任的,须经理事会特殊程序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第二十六条 本基金会会长为基金会法定代表人。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应当由中国内地居民担任;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间,基金会发生违反《基金会管理条例》和本章程的行为,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相关责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职,导致基金会发生违法行为或基金会财产损失的,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个人责任。第二十七条 本基金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二)检查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三)代表基金会签署重要文件;(四)主持会长办公会,决定阶段性重要工作;(五)与业务主管单位协商一致后,提名理事候选人,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六)与业务主管部门协商一致后,提名副会长、秘书长候选人,由理事会选举产生。本基金会副会长、秘书长在会长领导下开展工作,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一)组织实施理事会决议,落实年度工作计划;(二)拟订资金的募集、管理和使用计划,由会长批准实施;(三)拟订基金会的内部规章制度,并监督实施;(四)主持秘书长办公会,协调各机构开展工作;决定各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与解聘;(五)提名基金会部门负责人的聘任与解聘,报会长办公会通过;(六)经会长授权,代表基金会签署有关文件。第四章 财产的管理和使用第二十八条 本基金会为公募基金会,本基金会的收入来源于:(一)国家财政支持资金;(二)组织募捐的收入;(三)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自愿捐赠;(四)投资收益;(五)其他合法收入。第二十九条 本基金会组织募捐、接受捐赠,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第三十条 本基金会组织募捐时,应当向社会公布募得资金后拟开展的公益活动和资金的详细使用计划。重大募捐活动应当报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备案。本基金会组织募捐,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摊派及变相摊派。第三十一条 本基金会的财产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第三十二条 本基金会根据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使用财产;捐赠协议明确了具体使用方式的捐赠,根据捐赠协议的约定使用。接受捐赠的物资无法用于符合本基金会宗旨的用途时,基金会可以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收入用于捐赠目的。第三十三条 本基金会财产主要用于:(一)通过不同形式,支持各地区一体化法律援助机构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例》规定的公民提供法律援助;(二)资助有关法律援助项目,开展法律援助活动;(三)支付本基金会行政办公开支及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及其余符合有关规定的支出。第三十四条 本基金会的重大募捐、投资活动是指:(一)“为实现公平和正义·法律援助在中国”系列大型公益募捐活动;(二)与有关单位合作的项目筹资;(三)法律援助专项募捐活动;(四)法律援助专项活动的支出;(五)专项法律援助基金的设立和支出;(六)支持有关法律援助活动的支出。第三十五条 本基金会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实现基金的保值、增值。第三十六条 本基金会每年用于从事章程规定的公益事业支出,不得低于上一年总收入的70%。本基金会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和行政办公支出不超过当年总支出的10%。第三十七条 本基金会开展公益资助项目,应当向社会公开所开展的公益资助项目种类以及申请、评审程序。第三十八条 捐赠人有权向本基金会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的查询,基金会应当及时如实答复。本基金会违反捐赠协议使用捐赠财产的,捐赠人有权要求基金会遵守捐赠协议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捐赠行为、解除捐赠协议。第三十九条 本基金会可以与受助人签订协议,约定资助方式、资助数额以及资金用途和使用方式。本基金会有权对资助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受助人未按协议约定使用资助或者有其他违反协议情形的,本基金会有权解除资助协议。第四十条 本基金会应当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本基金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第四十一条 本基金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第四十二条 本基金会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业务及会计年度,每年3月31日前,理事会对下列事项进行审定:(一)上年度业务报告及经费收支决算;(二)本年度业务计划及经费收支预算;(三)财产清册。第四十三条 本基金会进行年检、换届、更换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时,应当进行财务审计。第四十四条 本基金会按照《基金会管理条例》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第四十五条 本基金会通过登记管理机关的年度检查后,将年度工作报告在登记管理机关指定的媒体上公布,接受社会公众的查询、监督。第五章 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 第四十六条 本基金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从事公益活动的;(三)基金会发生分立、合并的。第四十七条 本基金会终止,注销登记按《基金会管理条例》和登记主管部门的规定办理。第四十八条 本基金会注销后的剩余财产,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通过以下方式用于公益目的:(一)依法由司法部指定部门统一管理;(二)委托非政府性法律服务机构对经济困难或特殊案件的当事人提供法律援助。无法按照上述方式处理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组织捐赠给与本基金会性质、宗旨相同的社会公益组织,并向社会公告。第六章 章程修改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条 本章程经2004年9月10日理事会表决通过。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理事会。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2023-09-04 02:31:081

华氏宗祠的各地华氏祠堂

华孝子祠位于惠山东麓观泉街巷口,被列为第六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是无锡华氏的祖祠,现内部已修缮开放。华孝子祠祀主华宝(?-481),东晋无锡人。家住惠山之麓,南齐建元三年(481年),高帝萧道成赐予“孝子”额。其事迹见《南齐书.华宝传》。华宝晚年过继弟弟华宽的幼子为嗣。北宋时,华氏后裔徙居河南开封,靖康之变后回归无锡,此后逐渐成名门望族,代有人出。例如:元至正二年(1342)元顺帝旌表门闾的节妇华陈氏之子华幼武,工诗,所著《黄杨集》,其写本在明弘治间,苏州祝枝山、文徵明、唐伯虎、都穆等均作题跋。又如:明嘉靖间侍读学士华察、明末忠臣华允诚,清中晚期著名音乐家华秋苹,清季著名数学家华蘅芳、华世芳兄弟,民国时民族工商业家华绎之、民族音乐家华彦钧(瞎子阿炳)等。华宝祠之设,始于南齐建元三年“邑人即所居立祠祀焉”,即将华宝的故居改作祭祀他的祠堂。该祠在唐宋时曾三次重建。该祠址后改为祭祀湛挺、李绅、陆羽的“三贤祠”,元进士高明《华孝子故址记》述此甚详。因该缘故,元至治年间(1321-1323),华奇五“始于二泉之东偏,建祠以祀孝祖”,赵孟頫题匾。明清时,迁建的华祠规模屡有扩大,然祠址相对稳定在二泉庭院东偏,即今址。华孝子祠是始建最早,现存建筑最早的惠山祠堂。其大体经过为:明景泰六年(1455),华氏子孙修复元代迁建的华孝子祠。明成化二十一年(1485)八月二十五日,华守正倡建的“孝祖享堂”竣工,有华宝木主,按唐例塑华宝童髻长须铜像;同年,开凿承泽池并架溯源桥,并建门头、碑亭(四面坊故址)。弘治癸亥年(1503),华守吉“议大新祠宇”,承诺捐田500亩作为祠产。第二年,因华守吉已殁于任所,由其子实现该遗愿,完成大修及捐祭田事宜;并建成志楼,贮放祭器,后又在承泽池与门头之间建永锡堂。嘉靖四十二年(1563),华守吉曾孙华察对该祠宇作过修葺。清乾隆十二年(1747),重建“竹叶玛瑙盘陀石”门头。第二年(1748),又于碑亭故址建四面坊。建国后,华祠于1957年列为市级文保单位,2006年公布为第六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 (正在修缮中)华家祠堂即本文第一章所述宗祠,现当地华氏子孙正在积极修缮重建中,希望华氏子孙鼎立协助,让华氏宗祠重现辉煌!有意协助者可通过百度消息联系本人。(1)华氏建祠理事会章程第一条本理事会为民间组织,隶属华氏宗亲联谊会。职责为重建华氏宗祠服务。宗祠地址为安徽潜山后冲华氏宗祠原址。第二条本理事会拥护党和政府领导,反对封建迷信和宗派主义,加强宗亲联谊,传承祖先美德,弘扬民族文化,为构建和谐社会,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服务为宗旨。第三条根据地域.谱系等原则协商产生理事会,在理事会的基础上选顾问组.常务理事组.理事成员组,负责日常工作。第四条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不定期召开会议,会议由会长或副会长主持召开。第五条顾问组是理事会的领导机构,统揽全局,指导监督常务组工作。确保检祠工作正常运转。第六条修建祠堂资金由理事会筹款。款项来源由华氏子嗣捐集。第七条华氏子嗣,不分年龄.性别,均为捐款义务人。坚持自愿原则.第八条理事会设立专用账户,由专人管理。款项使用由理事会提议,并召开理事会讨论决定。第九条理事会负责重建事务,重建地址.建筑造型.规模,由理事会提议.公示,征求意见落实。第十条历史会工作细则及办公场所,祠堂建成后管理等另行规定。本章程自理事会代表大会通过之日起实行。(2)常务组人员分工常务组下设内事组.外事组.财务组.基建组(一)内事组由华心法.华中仛.华杰来.华蒋余组成,负责召开会议筹备,档案管理,来人接待几办事处的内勤工作。(二)外事组由华景春.华余江.华心法.华蒋余组成,负责对外联络,承办建宗祠的相关手续。(三)财务组由华从林.华中余.华中朝组成,负责管理资金收支工作。(四)基建组由华心法.华景春.华中朝.华中余组成,负责工程设计招标.工程监理等基建工作。(3)华氏建祠理事会名单顾 问 组: 华金全 华心德 华德贵 华德林 华直富 华文亮 华明杰 华王印会 长: 待 定副 会 长: 华从林 华心法 华余江 华景春常务 理 事: 华中铎 华杰来 华中余 华中朝 华蒋余 华德文 华德喜 华君武 华高红 华熙平 华学明 华的席华德周 华正印 (桐城)理事 成 员:(排名不分先后)华君武 华心全 华余和 华从和 华和应 华高宏 华心来 华心建 华重意 华德明(马石)华德布 华来杰 华国胜 华心庭 华合松 华 中(周咀)华德文(怀宁) 华德明(西岭)华德龙(水贵) 华 凯 华国胜(桐城)华四春 华中林(青阳)华长庚 华心平(舒城)华大林 华从舟 华叶来 华国兴 华双金 华德三 华和宏 华春来 华储印 华中平(普小)华兆发 华诤青 华中朝(申湾)华心祥(西岭)华和平(杨庄)华海林(菜畈)华心和(桐城)华心东(官庄)华心福(槎水)华余和 华心慰 华中明(贵池)(4)华氏建祠工作制度及财务管理制度为确保华氏建祠工作有序进行,及管好用好建祠集资,特制定以下工作和财务制度:(一) .职责1.顾问组负责重大问题决策权,调整常务组不称职人员罢免的决定权。2.常务组负责建祠续谱日常性工作。3.理事成员听从场常务组安排。(二).所有工作人员办事必须公道正派,无私奉献,敬祖敬业,尽职尽责。(三).工作成员在开会和下乡工作时禁止饮酒玩牌。(四).所有成员本着扩收节支的原则,不准浪费.挪用公款。(五).常务组每月向顾问组汇报工作,年终在理事大会做工作总结。(六).所有人员必须在理事大会签订承诺书。(七).财务组由审批员华从林.会计华中余.出纳华中朝组成。1.审批员管理资金使用,负责资金审批功作。200元以上必须经常务组研究决定。2.会计负责记帐,做到月结季清,张榜公布资金情况,不定期向理事会汇报资金使用情况。3.出纳负责经办资金收支工作,收入现金及时入户,禁止未批先支。(八).一切资金存在当地信用社设立专用账户。(九).财务人员不得擅自挪用资金,收支票据齐全,有经办人.证明人签字。(十).收集资金必须出具统一收款凭证,不的使用其它票据或白条收款,现金及时缴入专户。(十一).所有资金做到专款专用,阳光操作,接受华氏宗亲的查询监督。七、华氏谱系正在续修中。
2023-09-04 02:31:331

如何申请少数民族青年才俊成长工程?

以下是重庆市的相关文件一定对你有帮助!!!渝民宗委办〔2010〕45号 关于申报重庆市宗教界少数民族青年才俊成长工程资助金有关情况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民宗委(局、办):为助推我市统筹城乡发展,帮助“两翼”农户万元增收计划的实施,我市宗教团体共同发起筹备成立了重庆市宗教界少数民族青年才俊成长工程理事会,募集到一定资金,用于资助我市少数民族贫困大学生完成学业,为使此爱心工程真正惠及需要资助的少数民族贫困学生,请各区县(自治县)相关部门,配合做好少数民族青年才俊成长工程资助金申报和审核有关工作,现将有关情况通知如下:一、 资助对象和条件资助对象:2010年高校录取的少数民族贫困大学生。申报条件是:1、农村建卡贫困户子女;2、城镇低保户子女;3、家庭遭遇大灾大难;4、本人具有良好道德素质,无违法违纪等不良记录。(具备前3个条件之一均可申报,但必须符合第4个条件)二、 资助金额本科生每人3000元,专科生2000元。三、 申报程序1.申报人凭大学录取通知书(高考成绩单)、身份证、低保证、贫困卡或民政部门出据的家庭遭遇灾难证明到当地民宗部门领取申报表(一式三份)。2.经高中毕业学校、所在地乡镇(街道)政府签署同意申报的意见后,送当地民宗部门核实。3.当地民宗部门核实同意后,报送重庆市宗教界少数民族青年才俊工程理事会。4.理事会核实同意后,通知区县(自治县)民宗部门进行社会公示并通知申报人认领资助金。5.核定申报人入学后,理事会把资助金额拨付到申报人提供的个人账号上。四、 注意事项1.家庭遭灾只是特殊情况,只是资助对象中极少一部分,需区县(自治县)民政部门出据证明材料。其主要标准是因水灾、火灾、房屋垮塌、家庭主要劳动力大病或突然病故等原因造成申报人不能完成学业。2.乡镇(街道)政府主要证明申报人是否为家庭贫困户或低保户、是否有违法记录。学校对申报人道德品质和学习情况等提出证明意见。3.申报表上报时需附身份证、贫困卡或低保证、高考录取通知书(高考成绩单)复印件及家庭遭遇灾难证明原件。区县(自治县)民宗部门负责审核复印件的真实性,并加盖公章。4.各地民宗部门要采取有效措施,让少数民族贫困考生在高考前知晓此助学工程;要严格把关、认真核实,把此好事办好、实事办实。(理事会将分片对申报人有关情况进行复核)五、 申报材料报送地址及咨询电话1.报送地址:重庆市九龙坡区华岩寺华岩文教基金会(少数民族青年才俊成长工程)2.咨询电话:市民宗委宗教三处 联系人:王福辉;联系电话:89075152重庆市华岩文教基金会(少数民族青年才俊成长工程理事会)65250932或65257619 联系人:李老师;联系电话:13618385439 附件:1.重庆市宗教界少数民族青年才俊成长工程理事会章程2.重庆市宗教界少数民族青年才俊成长工程资助金申报审查程序3.重庆市宗教界少数民族青年才俊成长工程申请表 二○一○年六月一日附件1重庆市宗教界少数民族青年才俊成长工程理事会章程(试行)一、 根据《宗教事务条例》第34条和国家相关法律制定本会章程。二、本会宗旨是募集资金,用于资助重庆市少数民族困难家庭的大学生完成学业。三、本会主要在重庆市宗教团体、宗教界基金会、宗教活动场所、宗教教职人员、信教群众中募集资金,也接受政府和社会各界用于同一目的资助、捐助资金。四、本会资金以当年录取的重庆市少数民族贫困大学生为资助对象。资助额度为:本科每年3000元,专科2000元。五、本会接受重庆市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领导。六、理事会为本会最高决策机构。本会重大问题实行票决制。重庆佛教协会、道教协会、伊斯兰协会、天主教爱国会、基督教爱国会负责人每年轮流担任理事长。宗教活动场所捐助10万或个人捐助5万元以上可推荐理事一名,20万元或10万元以上推荐2名,以此类推,确定理事人数。七、理事长职责:主持理事会日常工作;签审工作费用支出;召开理事会议;主持募捐活动;公布资金募集和使用情况。八、理事会确定每年资助名额分配、审定和公布申请人名单;在年末审查年度理事长工作报告和资金募集、使用情况;推荐产生新任理事长。1/10理事同意或理事长要求可临时召开理事会议。2/3理事参加的理事会作出的决议有效。九、设立理事会办公室。办公室职责是搜集、核实申报材料,拨付资金,追踪申报人学习工作情况等事务性工作。十、办公室在理事长领导下开展工作。设办公室主任1名,工作人员2名(兼任除外)。办公室主任由市民宗委指定人员兼任。市级宗教团体兼任财会人员。本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十一、1/3以上理事同意可召开各方面参与的章程修改会议。十二、本会接受政府相关部门、捐助人、社会各界监督。每年审计一次。十三、当年9月在《重庆日报》公布资金募集使用情况,受助人姓名、区县、录取学校等资料。十四、理事会办公室暂设在重庆市佛教协会。(市民宗委办公条件好转后,理事会办公室固定设在市民宗委)
2023-09-04 02:31:491

红领巾理事会是什么?

红领巾理事会就是少先队自主管理的组织。少先队是少年儿童自己的组织,它以队员为主体。队员们为了组织并通过组织来实现自己对自己的领导,自己对自己的管理。为了健全和完善少先队组织的领导体制,发扬少先队员的主人翁精神,促进少先队组织的自我建设、自我发展,在市、区(县)建立红领巾理事会。扩展资料:市红领巾理事会的基本职能:(一)民主讨论、参与决策上海市少先队工作重大事项;(二)积极反映广大队员的意见、要求、工作情况,把市少先队工作的计划传达给各级少先队组织,并把优秀的少先队活动经验推广开来,做好队员和少先队组织之间的桥梁与纽带;(三)根据广大队员的需求,发起和组织全市性少先队活动;(四)积极宣传,主动争取全社会对少先队工作的关心与支持;(五)代表和维护全市少年儿童的合法权益,努力为队员服务。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上海市红领巾理事会章程
2023-09-04 02:31:571

关于移风易俗实施方案

  移风易俗实施方案如何制定?下面是由我为大家整理的“移风易俗实施方案”,欢迎大家阅读,仅供大家参考,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移风易俗实施方案(一)   根据省、市、县乡村文明行动移风易俗工作安排部署,结合我区实际,制定如下方案。   一、目标任务   移风易俗工作以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根本,以深化乡村文明行动为重点,加强“四德”工程建设,弘扬优秀传统文化,培育孝悌和睦家风,倡树婚丧嫁娶新风,营造文明和谐乡风。   本着“文明节俭、群众满意”的原则,发挥红白理事会、村规民约作用,坚持“正面引导”“建设养成”“群众自觉”,反对盲目攀比,破除封建迷信,积极推进喜事新办、丧事简办。   20xx年,全区所有村把移风易俗纳入村规民约,切实发挥红白理事会作用,在遏制婚丧嫁娶大操大办、铺张浪费,破除封建迷信和陈规陋习方面取得明显成效,农民群众对移风易俗满意度达到95%以上。   二、重点工作   (一)开展移风易俗宣传教育活动。利用“嵩山之声”广播、文化墙、宣传栏、四德榜、公益广告等形式,强化移风易俗工作的社会宣传,张贴移风易俗内容的宣传标语、建设移风易俗内容的文化墙、每家每户发放移风易俗明白纸,教育引导群众积极参与改陋习、树新风活动。   (二)规范红白理事会等群众组织。各村建立完善红白理事会、村民议事会等群众组织。红白理事会由群众推举德高望重、热心服务、公平公正、崇尚节俭、有一定礼仪特长的人士组成。红白理事会在广泛征求群众意见的基础上,完善制度保障,制定红白事的办理流程、标准要求,纳入村规民约并公示上墙。   (三)组织移风易俗专项治理行动。加强丧葬活动管理,依法治理乱埋乱葬、超标准建墓立碑等行为。对办理丧事活动中宣扬封建迷信、妨害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和污染环境的行为,坚决予以打击。   (四)加快推进“厚养薄葬”基础设施建设。推动“厚养薄葬”,引导公众树立后养薄葬即是孝的观念,红白理事会协助事主料理丧葬事宜,按照简约方便、丧事俭办原则,推行戴黑纱白花、鞠躬默哀等方式,控制丧事规模,简化治丧程序,压缩治丧时间,提倡2天内办理完毕,杜绝出大殡、办长丧。提倡节俭吊唁、文明祭祀(不使用纸人、纸马等带有封建色彩的丧葬用品;严禁沿路撒冥币烧纸、破坏环境卫生)严禁大摆宴席、铺张浪费、借机敛财。办理丧事中不得妨害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和污染环境,不得在城区街道、林区和旅游景区等禁火区域烧纸钱、燃放鞭炮。   (五)党员带头倡导移风易俗。农村广大党员特别是村干部发挥示范引领作用,从自家做起,带头宣传倡导移风易俗,带头文明节俭办婚丧事,带头火葬和生态安葬,带头文明低碳祭扫。实行党员干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报告制度,党员干部婚丧行为要主动向所在党组织报告,对违反规定的党员干部,一律取消“五好家庭”、“四德”典型人物的评选资格,并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六)严格落实以奖代补政策。按照乡村文明行动移风易俗、村规民约的工作要求,各村对文明节俭办丧事前5户带头户(不披麻戴孝、不吹喇叭、不烧纸草、不大操大办)每户补助600元,区党工委、管委会将对各村进行补助。   (七)严格执行火化要求。逝者骨灰一律安葬在本村统一规划的规范化土葬,不得随意乱埋乱葬,严禁修建大墓、豪华墓。   三、方法步骤   (一)宣传发动。各村层层召开会议,全面进行组织发动,通过“嵩山之声”广播、“齐鲁嵩山社区通”、宣传栏、宣传标语、发放明白纸等多种形式,对移风易俗进行广泛宣传,把移风易俗作为“四德”典型人物、“五好家庭”评选的重要条件,促进移风易俗活动深入开展,在全区营造浓厚的舆论氛围。   (二)建章立制。各村要广泛征求意见建议,完善《村红白理事会章程》,制定本村《红白喜事有关规定》,出台操办红白喜事指导标准、办理流程、标准要求,纳入村规民约并上墙公示。   (三)组织实施。各村要对照《村规民约》、《红白喜事有关规定》,通过对带头户进行奖励、典型带动等办法,认真抓好组织实施,引导群众改变陈规陋习,逐步做到喜事新办、丧事简办、厚养薄葬。   (三)督导考评。区移风易俗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强化督查指导,加大对各村移风易俗落实情况的督查,年底对各村情况进行综合考核,考核结果纳入2017年农村责任制考核,并作为评先树优、表彰奖励的重要依据。   四、有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村、各社区、各单位要把移风易俗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认真研究,精心组织,积极推进,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因地制宜,研究制定行之有效的措施,全面抓好落实。广大党员干部要认真落实党风廉政建设的有关要求,带头移风易俗。   (二)形成工作合力。要建立健全党工委领导、管委会负责、部门协作、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社会事务服务中心要牵头建立完善红白理事会等群众自治组织,加强管理,发挥作用,引导群众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提高。妇联、团委等部门要积极动员广大妇女、青年等各界群众向陈规陋习作斗争。区纪工委、党建办要注意掌握党员干部移风易俗情况,加强对党员干部的教育、管理、监督。   (三)建立长效机制。移风易俗任务艰巨,工作复杂又易反复,不会一蹴而就。各村要把移风易俗工作列入《村规民约》,纳入日常村级事务管理,要建立健全长效管理机制,使移风易俗制度化、常态化。    移风易俗实施方案(二)   为进一步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引导广大干部群众树立科学的理想信念,建立文明、健康、科学的生活方式,在全镇形成崇尚科学、破除封建迷信的良好氛围,经镇政府研究决定,利用清明节前后的有利时机,在全镇集中开展一次以制止婚丧事大操大办、平坟还耕、清理土葬及清理丧葬用品为主要内容的移风易俗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广泛宣传各村、各部门要把宣传教育放在首位,充分利用广播、高音喇叭、宣传车、黑板报、宣传栏、张贴标语等各种手段,采取多种形成,大力开展移风易俗宣传教育活动,引导广大干部群众继承和发扬健康向上的民俗传统,摒弃愚昧落后的陈规陋习。宣传教育的重点是:   1、广泛宣传移风易俗活动的意义;积极引导和帮助广大干部群众自觉实行丧事简办、反对大操大办;弘扬勤俭节约精神,反对铺张浪费行为;弘扬科学,反对封建迷信,营造健康向上的生活氛围。   2、大力宣传《xx县殡葬管理规定》、《xx县移风易俗工作指导委员会关于大力开展移风易俗活动的意见》、《xx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清理整顿丧葬用品市场的通知》,提高广大人民群众遵纪守法的自觉性,争做移风易俗的模范。   3、大力宣传移风易俗活动中的好典型、好经验、好做法,及时查处丧事活动中的违规违纪、大操大办、大搞封建迷信活动,在社会上造成严重影响的行为。   二、明确任务,突出重点这次清理整顿的时间为10天,从4月1日开始,到4月10日结束。主要任务是要严厉查处一切偷埋土葬、乱占耕地、筑坟立碑的现象,遏制封建迷信、丧事大操大办、铺张浪费的陈规陋习。具体工作内容包括:   1、平除、拉倒公路两侧、所有耕地以内的坟头墓碑。   2、清理20xx年x月x日以来私自土葬的遗体,限期起尸火化,并按规定缴纳起化费。   3、清理整顿丧葬用品市场,消除制作、销售、封建迷信用品现象。   三、精心组织,周密部署各村要加大工作力度,采取有效措施,切实把移风易俗教育活动抓紧抓好,抓出成效。以村为单位,集中力量,集中时间,大力开展平坟还耕活动;大力提倡不留骨灰或骨灰深埋,不留坟头的做法,积极鼓励以村为单位,利用荒山脊地,兴办公益性墓地,有条件的,可兴办劳动人民骨灰堂或骨灰室,对骨灰进行统一管理。要将2006年3月1日以来,各村死亡和火化的底子核实清楚,对私自土葬的,发现一处查处一处,决不姑息迁就。建立健全各村的红白理事会组织,充分发挥他们的协调和服务任用,禁止丧事中的大操大办等封建迷信行为。   四、切实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制移风易俗是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各村要根据年初签订的责任状,对照任务找差距,再掀殡改高潮。镇里实行一把手要亲自抓负总责,分管领导靠上抓,并抽调了宣传、民政、武装、土管、司法、派出所、团委、妇联等部门组成强有力的办事机构,集中精力靠上抓。各村要明确一名主要领导具体负责,责任到人,确保任务的完成。整个活动期间,镇里将从有关部门抽调人员,组织督导组,对各村活动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在全镇进行通报。   xx人民政府   20XX年4月2日    移风易俗实施方案(三)   为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市、区移风易俗工作要求,深入推进我镇移风易俗工作,进一步革除陈规陋习,遏制婚丧嫁娶中的不良风气,切实减轻群众负担,提升群众满意度,引导各村破除红白事大操大办、铺张浪费、比阔斗富等陈风陋俗,倡树喜事新办、厚养薄葬、节俭养德、文明理事的社会新风尚,结合我镇实际,制订实施方案如下。   一、指导思想   倡导婚事新办、丧事简办、净化社会风气,大力推进红白理事会建设,弘扬优秀传统文化,倡树婚丧嫁娶新风,为实现建设“绿色崛起之地,文明幸福黄河”目标提供强有力的精神动力和群众基础。   二、工作目标   到2017年7月底前,全镇各行政村红白理事会工作实现制度化、规范化、常态化,形成婚事新办、丧事简办、文明理事的社会新风尚,使移风易俗成为群众自觉行动,让“文明、和睦、互助”成为镇村精神标识,镇风民风真正美起来。   三、工作重点   (一)加强红白理事会建设。   红白理事会是办理农村婚丧事务的群众组织,是深化婚丧习俗改革、促进移风易俗的基层组织力量和重要载体。红白理事会成员由现任村党支部成员、村委会成员和村中德高望重、甘于奉献、崇尚节俭、公平公正、组织协调能力强的党员、群众组成。红白理事会可根据各村人数和实际情况设会长1人,秘书长1人,理事3—5人。原则上,会长由现任村党支部书记或村委会主任担任,理事由本村德高望重的人担任。以上人选在村党支部及村委会的指导下,采取提名通过的方式确定。红白理事会在村党支部、村委会的领导下开展工作,按照婚丧事宜一切从简、文明理事的原则,制订本村红白事的标准和操作流程,写入村规民约并上墙公示,确保依法依规办事,坚决禁止大操大办、铺张浪费和封建迷信活动。红白理事会实行会长负责制,对红白事的承办需经理事会讨论决定,并征求事主意见,实现红白理事会的规范化运行,推进移风易俗工作的开展。   (二)推行喜事新办丧事简办。   1、婚事新办。依法办理婚姻登记,坚持婚事新办,废除陈规陋习,不讲排场、不讲阔气、不大摆宴席。仪式从简,一天办完,严格控制参加宴席的人员和标准。积极推行集体婚礼、旅游结婚等新型婚礼模式。摒弃滥发请柬、大摆宴席、天价彩礼、高额礼金等陋习。严禁在公共场所乱贴红纸、过度“闹婚”、大量燃放烟花鞭炮等不文明行为。   2、丧事简办。坚持厚养薄葬,做到老人在世时子女多孝敬,让老人安度晚年。人亡故后一律火化,在尊重民俗的情况下,一切从简,文明祭祀,做到不穿白孝服,不扎纸活,不用响器,不唱戏,不用高音喇叭播放哀乐。简化丧礼程序,控制丧事规模,缩短丧事天数,杜绝出大丧、办长丧、大摆宴席。推行戴黑纱白花、随礼不坐席、就餐一碗菜。   3、其他喜庆事宜小办。生育、庆寿、订亲、升学、乔迁等喜事小办,禁止互相攀比、大操大办和借机敛财,倡导健康文明的交往方式和合理的消费理念。   (三)开展专项治理活动。   加强丧葬活动管理,依法治理违规土葬、乱埋乱葬、骨灰装棺再葬、建墓立碑等行为。对办理丧事活动中宣扬封建迷信、妨害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和污染环境的行为,坚决予以打击。整治殡葬用品市场,取缔棺木、封建迷信用品和墓碑生产销售行为,严肃查处殡葬用品店违规经营、占道经营和无证经营行为。严格规范婚庆活动,严肃查处大操大办、借机敛财等违规违纪行为。   (四)发挥党员干部带头作用。   党员、干部要认真执行各级有关文件要求,发挥先锋模范和示范引领作用,抓党风带政风促民风。村“两委”班子成员、红白理事会成员要带头宣传倡导移风易俗政策,从自家做起,婚事新办丧事简办,做移风易俗的带头人。村干部办理婚丧事要主动向镇党委、镇纪委报告,严禁参加规定范围以外的婚、丧活动,对违反规定的村干部,按有关规定处理并公开曝光。   (五)推进厚养薄葬基础设施建设。   推进厚养薄葬,支持在各村建设为老年人提供生活居住、日间照料、休闲娱乐、精神慰藉等服务的农村幸福院。推进骨灰堂、公祭祠堂等骨灰存放设施建设,节约土地资源,改善生态环境,减轻群众丧葬负担。   四、方法步骤   (一)宣传发动(3月25日—4月5日)。   镇制订实施方案,召开动员会,部署移风易俗工作。利用村村响广播宣讲,刷写移风易俗墙体标语和悬挂横幅,建立善行义举四德榜和移风易俗宣传栏,通过各种有效形式大力宣传移风易俗政策,树立移风易俗先进典型,形成浓厚的舆论氛围。   (二)建章立制(4月5日—4月25日)。   指导村调整充实红白理事会,明确专人负责。各村红白理事会研究制定符合本村实际的《红白理事会章程》,确定红白事标准、流程,并在显要位置上墙公示;镇与村签订《目标责任书》,村与户签订承诺书,使红白理事会知晓率达到100%。   (三)集中治理(4月26日—7月26日)。   集中治理婚丧事大操大办、二次装棺等陈规陋习,治理棺木、石碑、纸扎生产销售场所。各村将婚丧嫁娶规定制度纳入村规民约,红白理事会按照村规民约和红白理事会章程办理红白事宜,形成事前报告和办理登记工作机制;逐步规范完善移风易俗工作,群众对婚事新办丧事简办逐步接受赞成。   (四)形成常态(7月26日——)。   各村红白理事会按照章程和村规民约正常运行,群众负担减轻,婚事新办、丧事简办、文明理事的新风尚形成,群众满意率达到100%。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镇移风易俗工作领导小组,建立健全党委领导、政府负责、部门协同、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召开动员会议,制订实施方案,研究制订婚丧嫁娶操作模板,指导各村健全红白理事会,按照标准、流程开展移风易俗工作。各村要把移风易俗工作纳入工作总体安排,及时向镇领导汇报工作进度及推进措施。   (二)明确工作责任。充分发挥办事处、村党支部的领导核心作用,办事处书记、村支部书记是第一责任人,负责牵头抓总。分管领导、民政所所长是直接责任人,具体指导督促村开展移风易俗工作。村“两委”要结合本村情况,广泛征求群众意见,制定村规民约、开展骨灰堂建设,完善红白事程序和费用标准等。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根据工作职责,制定推进方案,明确目标任务,履职尽责、协作配合、齐抓共管,形成推进移风易俗工作的整体合力。   (三)强化宣传教育。充分利用宣传栏、宣传车、倡议书、村村响广播、张贴标语、悬挂横幅等形式,向广大群众宣传“移风易俗倡文明,狠刹陋习树新风”的紧迫性和重要性。   (四)严格考核奖惩。一是严格督查。镇移风易俗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对全镇移风易俗工作进行督查,重点督查红白理事会建设和发挥作用情况、制度落实情况、工作效果、群众对移风易俗工作的满意度等,并设立举报电话xx,接受群众监督。二是严格考核。把移风易俗工作纳入镇科学发展观考核,镇移风易俗工作领导小组定期组织群众满意度调查,每年组织一次考核评选,年底选出“移风易俗先进村”。
2023-09-04 02:32:151

阳陵的文物保护

1963年4月,阳陵被公布为陕西省第一批重点文物保护单位。 1997年10月,阳陵考古队与斯洛文尼亚文物保护中心合作在阳陵南区8号从葬坑(局部),进行文物保护示范工程。 2001年6月25日,阳陵被国务院公布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 2008年4月24日,国家文物局批复《关于汉阳陵博物馆拟与荷兰德伦特博物馆建立友好馆的请示》(陕文物字〔2008〕39号),同意汉阳陵博物馆与荷兰德伦特博物馆开展交流合作。 2010年9月1日,国家文物局组织中国社会科学院考古研究所、北京大学、清华大学、成都博物院的考古、规划方面专家安家瑶、吕舟、杭侃、王毅等,对汉阳陵司马道跨咸铜铁路桥工程方案进行评审。专家们一致认为,汉阳陵博物馆司马道跨咸铜铁路桥工程符合《汉阳陵保护规划》要求,方案基本可行。 2010年9月10日,国家文物局批复《关于汉阳陵司马道跨咸铜路桥工程的请示》(陕文物字[2010]180号),原则同意汉阳陵司马道跨咸铜铁路桥工程方案和意见。 2010年12月20日,国家文物局批复《关于上报汉阳陵帝陵南阙门遗址本体保护工程设计方案的请示》(陕文物字[2010]130号),原则同意《汉阳陵帝陵南阙门遗址本体保护工程设计方案》及意见。 2011年4月4日,国家文物局批复《关于汉阳陵帝陵陵园遗址保护工程设计方案的请示》(陕文物字〔2011〕82号),原则同意汉阳陵陵园遗址保护展示工程设计方案和意见。 2012年5月22日,国家文物局批复《关于汉阳陵国家考古遗址公园道路系统规划的请示》(陕文物字〔2012〕62号),原则同意汉阳陵国家考古遗址公园道路系统规划设计方案及意见。 2013年05月31日,国家文物局批复《关于汉阳陵大遗址综合信息监测及预警系统方案的请示》(陕文物字〔2013〕83号),原则同意开展汉阳陵遗址本体和保存环境监测预警项目及意见。 2013年07月02日,国家文物局批复《关于汉阳陵国家考古遗址公园东部陪葬墓区保护展示规划设计的请示》(陕文物字〔2013〕82号)。 2014年6月14日,中国社会科学院院长王伟光调研汉阳陵博物馆文化遗产保护工作。 2014年12月8日下午,国务院办公厅三局副局长孙灿率队,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住建部、国家文物局相关工作负责同志就城镇化进程中的文物保护相关事宜到汉阳陵博物馆进行调研。 2014年12月12日,国家文物局批复《关于泾河工业园区重大安全隐患整治工程涉及汉阳陵保护范围的请示》(陕文物字〔2014〕290号),原则同意陕西省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靖西一线天然气管线改线建设项目(泾河工业园区重大安全隐患整治工程)选线方案和意见。 2014年12月30日,国家文物局批复《关于汉景帝阳陵考古陈列馆陈列改造工程立项的请示》(陕文物字〔2014〕140号),原则同意汉阳陵考古陈列馆陈列改造工程立项。 2014年10月,为进一步规范、推动大遗址保护和国家考古遗址公园建设、管理工作,国家文物局组织开展了首批国家考古遗址公园的运行情况全面评估。2015年3月,全面评估结果公布,汉阳陵名列第二。 2015年,作为中央编办首批确定的全国文物系统法人治理结构建设试点单位,陕西汉阳陵博物馆已按照要求,制定了理事会章程,成立了理事会、监事会。 2015年03月16日,国家文物局批复《关于汉阳陵后陵外藏坑及阙门等保护展示工程立项的请示》(陕文物字〔2014〕101号),原则同意汉阳陵后陵外藏坑及门阙、南北区外藏坑及北部陪葬墓展示工程立项和意见。 2015年04月01日,国家文物局批复《关于呈报汉阳陵国家考古遗址公园总体规划(修改版)的请示》﹙陕文物字〔2013〕205号﹚,原则同意所报汉阳陵国家考古遗址公园规划。 2015年05月04日,国家文物局批复《关于汉阳陵国家考古遗址公园东部陪葬墓区保护展示规划设计的请示》(陕文物字〔2014〕61号),原则同意汉阳陵东部陪葬墓区保护展示规划设计方案。
2023-09-04 02:32:231

大学新学年开学典礼的发言稿

  发言稿是参加会议者为了在会议或重要活动上表达自己意见、看法或汇报思想、工作情况而事先准备好的文稿,大学生开学典礼发言稿也是;下面是有大学新学年开学典礼发言稿,欢迎参阅。   大学新学年开学典礼的发言稿 1 各位领导,老师,同学们:   大家早上好。我是植物病理专业XX级硕士新生,我叫袁月。很荣幸能作为研究生新生代表在这里发言。   在这个骄阳似火的九月,我们相聚在华南农业大学的校园,用火一样的热情去迎接即将来临的新挑战。请同学们环视下自己身边的人,他们就是在考研大战中与你并肩作战的战友。回首往事,那个蝉鸣聒噪的午后,坚守在书桌旁伏案苦读的我们;那个月明星稀的夜晚,独自走在回宿舍路上的我们;那个寒风凛冽的清晨,断然钻出温暖被窝的我们……考研磨练了我们的意志,坚定了我们的信念,让我们对人生有了新的感悟。   曾经我们还在考场为自己的理想而拼搏,现在我们为了实现梦想聚在一起。来到了华南农业大学,来到了资源环境学院。这里有深厚的文化底蕴和浓郁的学术氛围,有一位位德高望重的老先生,也有一批批年轻有为的青年教师,更有如家人般温暖的老师和同学。多年来学院在学术科研上硕果累累,向社会各界输送了大批的`优秀人才。三年的研究生生活转瞬即逝,我们一定要好好珍惜这良好的学习氛围,无论严寒或酷暑任何的困难都不停歇我们求知的脚步。   20XX年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XX年华诞,中华崛起,祖国富强,让我们倍感骄傲。也让我感受到青年人肩负的社会责任。亲爱的同学们虽然我们来自五湖四海,但现在我们有了一个共同的名字——华农人。让我们在这里,和睦相处,认真学习,刻苦钻研,自立自强。让我们发扬华农人“笃学明德、躬行践履、建业自强、求精图新”的丁颖精神,成长为有知识有担当的青年,一同承担起振兴中华的重任。   研究生的学习生活是艰苦的,严谨的,也不乏快乐。我们要正确树立人生目标,戒骄戒躁,脚踏实地,劳逸结合。以我们的实际行动为即将到来的华南农业大学百年校庆献礼。   最后,以一首歌词与大家共勉“你是不是像我在太阳下低头,流着汗水默默辛苦的工作,我知道我的未来不是梦”,我们的未来不是梦,祝愿大家都能拥有三年充实而无悔的研究生生活!祝愿我们的资环我们的华农,明天更加美好。谢谢大家。   大学新学年开学典礼的发言稿 2 尊敬的各位领导、各位老师、各位来宾、各位同学、各位家长:   今天我们欢聚一堂,共同翻开历史的一页新章。   南科大是国家教改的综合试验校。教育部,深圳市委市政府要求我们“总结三十年来改革开放的经验,办一所高水平的体制创新的研究型大学。”   新办这样一所大学是深圳市进一步发展的需要,是香港科大和许多国际一流大学的成功经验,更是我国高教改革和回答钱学森之问的必要探索。它受到国内外教育界的高度认同,也受到全体深圳人民的热烈企盼。   虽然南科大要迅速地建成一所研究型大学的目标面临着很大的困难。但是改革的目的就是克服困难,不断进取。在过去三十年改革的历程中,深圳精神就是“敢闯”。南科大把“自主招生”、“自授文凭”作为教改先行先试的内容,在大家的支持和共同努力下,我们迈出了自主招生的第一步,今天的典礼标志着第一期教改实验班正式起动。   南科大的教改实验可能会遇到许多困难。但是,大学能自主招生、自授学位,才有真正的办学自主权,才能推进我国现代大学制度的建设,这是我国高教改革的必由之路。   目前南科大只有45位学生,和差不多同样多的教职员工,但是她像初生的婴儿,有着强大的生命力。   南科大将探索如何回归大学的办学自主权,为我国建立现代大学制度探路。在深圳市委市政府的领导下,我们已经制定并上报了“南方科大管理暂行办法”和“南方科大理事会章程”,一旦批准,我们将“依法治校”,不再以行政权力治校。   南科大的校风和文化,一是“崇尚真理,追求卓越”,我们要用开放的头脑和坚定的信心,献身于对真理的追求。在我们的校园里,谁掌握真理就听谁的;每个人都凭自己的知识,能力和贡献受到尊重,而不是靠他的权力和级别;二是“以学生为本”,因为任何学校办学是否成功,归根结底是看她培养的学生对社会的贡献。在今年的“两会”上,一些政协委员就建议,南科大不要只培养科学家和工程师,也要培养一些未来的大学校长和各行各业的领军人物。   南科大不仅要向学生们传授一流的知识,而且要帮助同学们培养起健全的人格,以及好奇心,兴趣,想象力,直觉和洞察力这些创新人才必需的能力,也要培养批判和独立思考能力,不仅仅要获得这种能力,更要运用这最可宝贵的能力来确立自我。   同志们,同学们,承载着全国人民,特别是深圳人民厚望的南科大今天启航。在中国高教改革中,南科大迈出的一小步,将是我国高教改革的一大步!我们热烈欢迎有理想的同学们参加第一期教改实验班!你和我们一起度过的四年时光,必将成为你终生骄傲的经历和人生宝贵的财富!   衷心感谢所有支持,关心和帮助南科大的领导,朋友和家长!特别要感谢招商银行马蔚华行长和罗坚,王加中和郭继东先生,你们给南科大的捐赠是在引领社会文化!   谢谢大家!
2023-09-04 02:32:361

如何杜绝当官带头大操大办,借机敛财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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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9-04 02:32:472

合作社公司章程

合作社公司章程范本   在发展不断提速的社会中,章程使用的频率越来越高,章程作用于组织内部,依靠全体成员共同实施。写章程的注意事项有许多,你确定会写吗?以下是我为大家整理的合作社公司章程范本,欢迎大家借鉴与参考,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合作社公司章程1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社是由从事狐貉养殖的农户为主体,按照自愿、民主、平等、互利原则发起成立,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服务、民主管理的专业合作经济组织。   第二条:本社定名为西丰镇联合狐貉养殖专业合作社,本社住所设在饶河县西丰镇联合村。   第三条:本社的宗旨是,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通过社员的合作与联合,为社员提供生产和生活服务,维护社员利益,促进社员增产增收,提高社员生活质量和水平。   第四条:本社主要开展下列生产经营和服务活动:   (一)为社员提供市场信息;   (二)引进新品种、新技术,组织技术辅导和培训;   (三)推进标准化生产和品牌化经营;   (四)组织社员从事产品的储藏、加工和销售;   (五)提供其它社员所需的服务。   第五条:本社是在家庭承包经营的基础上,狐貉养殖户,自愿联合、民主控制的独立市场主体的合作制经济组织。   第二章社员   第六条:凡从事承认并遵守本章程,经本社同意,即可成为本社社员。   第七条:社员入社自愿,退社自由。   第八条:社员的权利:   (一)参加社员大会,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优先参加本社组织的各项活动,并享有本社为社员提供的各项优惠服务;   (三)参与本社经营活动;   (四)对本社工作进行监督,提出建议。   第九条:社员的义务:   (一)遵守本社章程和内部各项规章制度,执行社员大会和管理机构的决议,维护本社利益;   (二)积极参与本社的各项经营活动,优先与本社开展业务往来和交易,促进本社发展;   (三)接受本社指导,严格履行合同,按照合同要求开展养殖和服务活动并保证产品和服务质量;   (四)为本社提供养殖信息和有关情况。   第十条: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社员资格:   (一)不履行社员义务;   (二)经营上有严重违法行为;   (三)不再符合社员资格条件;   (四)有严重违反章程的其它事项。   第三章组织机构   第十一条:本社实行社员大会制度,设立管理机构,社员大   第十二条:社员大会定期召开,一般每年召开一次,须有全体社员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为有效。遇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召开临时社员大会:   (一)管理机构认为必要时;   (二)五分之一以上社员或三分之一以上社员提出时。   第十三条:社员大会有关决议的表决实行1人1票制。社员因故不能到会,可书面委托其他社员代理,各项决议须有全体社员半数以上同意,重要事项须有全体社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为有效。   第十四条:召开社员大会前管理机构需提前1日向社员通报会议内容。   第十五条:社员大会的职权:   (一)制定、修改和通过本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管理机构主任;   (三)审议批准本社经营方针、发展规划和规章制度;   (四)决定有关本社合并、分立、终止等重要事项;   (五)讨论并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六条管理机构是社员大会闭会期间的常设机构,负责本社日常经营管理工作。管理机构由主任1名,每届任期3年,可连选连任。   第十七条:管理机构职权   (一)组织召开社员大会,执行社员大会决议;   (二)拟定本社发展规划、规章制度、年度生产经营计划,提交社员大会通过,并组织实施;   (三)拟定本社机构设置,提交社员大会审议批准;   (四)负责本社日常经营,管理和服务活动;   (五)批准接纳新社员或原有社员的退出,取消不符合条件的社员资格;   (六)负责管理本社经营活动,努力保证社员利益不受侵犯;   (七)社员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八条:管理机构会议必须由全体成员三分之二以上出席,会议决议须有全体成员的半数以上通过方有效。管理机构会议必须有文字记录。   第四章附则   第十九条:本章程由社员大会表决通过后生效。   第二十条:本章程由本社管理机构负责解释。   合作社公司章程2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现代农业发展要求,提高农民生产经营的组织化程度,增加成员收入,实现共同致富,由马守松、王祥贲、陈好军、杨玉镜、杨玉峰、孟国战、李广运、李传喜等人共同发起,经杞县工商局批准设立,召开成立大会,成立本社。本社定名为杞县金田生态农业专业合作社。   第二条本社是以从事农业生产的农民为主体,在家庭承包经营的基础上,按照合作制或股份合作制方式生产、经营、分配和管理的互助性经济组织。其宗旨是为成员提供生产、营销、技术、信息等方面的服务,维护成员的合法权益,增加成员的经济收入。在本社内部不以盈利为目的,是非盈利性的经济组织。   第三条本社坚持“民办、民管、民受益”的原则,实行民主管理,自主经营,盈余返还,成员享受平等权利。本社全部财产归全体成员所有,利益共享,风险共担,入社自愿,退社自由。   第四条本社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接受农业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依法组织生产经营,在经济活动中承担有限责任。   第五条本社自20XX年7月成立,办公地址是杞县建设路与银河路交叉口东北和高阳路口西南200米路右侧(原三亚美食城)。   第二章成员   第六条凡从事与本社生产经营项目相同的农民或相关事业的个人,年满十八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承认并遵守本章程者,可以申请作为本社个人成员;从事相关事业的组织可以申请作为本社团体成员。由本人提出书面入社申请,并经理事会审查批准,即为本社成员。从事相关事业的非农民身份成员不得超过成员总数的百分之二十。   第七条成员员享有下列权利:   参加成员大会,并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享有本社提供的各种经济和技术服务,利用社内设施的权利;   享有社内购买物资和销售产品的权利;   享有本社共同成果的受益和分配权;   有权对本社的工作提出质询、批评和建议,进行监督;   有权建议召开成员大会;   享有参加本社股金分红和按产品交易量返还利润的权利;   有权拒绝不合法的负担;   有退社自由权。   第八条成员应承担下列义务:   遵守本社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执行成员大会和理事会的决定;   维护本社利益,保护本社的共有财产,爱护本社的设施;   积极参加本社活动,支持理事会、监事会履行职责;   接受本社技术指导,按照规定的质量标准从事生产,履行签订的合同,发扬互助协作精神,共同发展本社生产;   不从事与本社相竞争或与本社利益相对立的活动;   按规定交纳社费或股金。   第九条成员退社须在年终决算前一个月提出书面申请,经理事会或成员大会讨论通过可退社。退社时,其入股股金于年终决算后两个月内退还。如本社经营亏损,应扣除其应承担的`亏损金额;如经营盈余,则分给其应得红利。退社不退社费,不得分配本社共有财产。   第十条成员死亡,其继承人可以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继承申请,经理事会审查批准后获得成员资格,继承股金。继承人不愿意入社的,按照第九条的规定可以申请退社。   第十一条成员股金可以转让给本社成员,不得转让给非本社人员。   第十二条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经教育无效者,经理事会决议予以取消其成员资格。   不遵守本社章程、内部管理制度,不执行成员大会、理事会决议,不履行义务的;   给本社正当权益带来严重危害的;   从事与本社利益相违背活动的;   连续两年不交纳社费的;   违犯国家法律、法规,构成故意犯罪,被依法惩处的。   取消成员资格,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理事出席,并有出席理事半数以上的票数通过,方能生效。取消成员资格,须结清所有债务,退还其所占股份,不分给应得红利。   第三章管理机构   第十三条本社设立成员大会、理事会、监事会。成员大会是本社的最高权力机构,由全体成员组成。召开成员大会有困难时,可召开成员代表大会,履行成员大会职权。成员代表由成员直接选举产生,代表人数不应少于成员人数的五分之一。代表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   第十四条成员大会职权如下:   通过和修改本社章程,决定有关本社的解散、合并、联合等重大问题;   选举或罢免理事会、监事会成员;   审查批准本社理事会、监事会的工作计划和报告,以及财务计划和报告;   审查批准本社生产经营项目,业务发展规划及规章制度;   决定本社各业务部门的设立或撤销,以及重要合同的签订等问题;   讨论决定成员交纳的股金总额、每股金额、每个成员认购股金的最大份额;   讨论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成员大会每年召开1次—2次。   遇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召开临时成员大会。   理事会认为必要时;   监事会的建议;   五分之一以上成员或三分之一以上成员代表提出。   第十六条成员大会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方可召开。本社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成员因故不能到会,可书面委托其他成员代理。一名成员最多只能代理两名成员投票。各项决议须有出席会议半数以上的成员同意,方可生效。   第十七条召开成员大会前,理事会须提前五天向成员通报会议内容,否则成员有权拒绝参加。第十八条理事会是本社的执行机构,理事、常务理事由成员大会选举产生。理事会由理事7名组成,理事会选举理事长1名。理事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理事长为本社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九条理事会的职权如下:   组织召开成员大会,执行成员大会决议;   制定本社发展规则、规章制度、生产经营计划等,提交成员大会通过,并组织实施本社的各项工作任务;   讨论决定成员入社、退社、奖励、处分、除名、继承等事项;   对外代表本社签订协议、合同和契约;   对成员进行培训,组织成员参加各种协作活动;   聘用或解雇本社工作人员;   管理本社的财务与财产;   履行成员大会授予的其他职责,办理章程中所规定的事项。   第二十条理事会应严格遵守各种报告制度,定期向成员大会提出有关业务、财务等工作报告。第二十一条理事会负责经营业务,保护本社一切财产,如有违法失职、徇私舞弊造成损失的,追究当事人的经济责任。情节严重者,须负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理事会实行充分协商一致原则,对生产经营计划、人事和财务管理等重大事项由理事会   集体讨论,并经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同意方可形成决定。理事会由理事长主持。理事个人对某项决议有不同意见时,须将其意见记入会议记录。理事会开会须邀请监事、经理、成员代表列席,列席者无表决权。   第二十三条本社设总经理1名,由理事长任命对理事长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主持本社的生产经营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决议;   组织实施年度生产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拟定经营管理制度;   提请聘任或者解聘财务会计人员和其他经营管理人员。   第二十四条本社设执行监事1名,由成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代表全体成员监督和检查理事会的工作,列席理事会会议。执行监事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   第二十五条理事会成员与执行监事不得相互兼任。理事的近亲属及本社职工不得担任执行监事。   第四章服务职能   第二十六条本社根据生产经营发展及成员的需要,以成员为主要对象,开展以下服务:   对成员进行技术指导和服务,引进新技术、新品种,开展技术培训、技术交流活动,组织经济、技术协作;   兴办成员生产经营所需要的加工包装、储藏运输、贸易、交易市场等经济实体,推进生态农业产业化经营;   采购和供应成员所需的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   收购和推销成员生产的产品;   向成员提供有关科学技术、市场、经济信息;   提高本社农产品质量安全,开拓新的品牌;   承担国家、集体或个人委托的科研项目和有关业务。   第二十七条经成员大会讨论通过,本社可以与其他国有、集体、个体、外资等经济实体进行股份合作。所获收益按本社的分配原则进行分配。   第二十八条接受与本社专业有关的单位委托,办理代销等业务。   第二十九条对外签订合同,开展与企业、科研单位及其他经济组织的合作。   第三十条办理本社成员的文化、福利事业,培养互助合作精神。   第五章财务   第三十一条本社自有资金来源包括以下几项:   成员社费;   成员股金;   本社每年度从结余中提留的公积金、公益金、教育基金、风险基金等;   兴办经济实体的利润收入;   接受的捐赠款;   政府和有关部门的扶持资金;   其他自有资金。   第三十二条本社生产经营和管理过程中的费用开支范围严格执行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计入成本。费用开支范围主要包括:   本社日常办公费;   发展本社生产经营事业所发生的经营性支出;   科研、咨询、培训、推广和宣传教育等支出;   对特别困难成员的补助;   职工工资和福利费用;   本社福利事业支出;   成员和职工的物质奖励;   其他符合财会制度规定的支出。   第三十三条本社社费定为每名成员每年10元、理事每年20元。社费不足时,经成员大会讨论决定,可以补交一定数额的社费。   第三十四条本社初次筹集的股金总额为48万元,每股金额为1000元,每名社员最多只能认购20股。社员可以以资金、技术、实物、土地承包经营权等入股。本社成员的股份采用记名方式登记,由本社出据股权证明,作为分红的依据。   第三十五条本社接纳外部无偿资助,均按接收时的现值入账,作为本社的共有资产。经成员大会讨论决定,本社可以按决定的数额和方式参加社会公益捐赠。任何单位与个人无权平调、挪用本社的资产。   第三十六条本社按公历年度实行会计核算。理事会须在每月初将上月财务收支情况向成员公布一次,并及时解答成员提出的问题。理事会须于每年1月31日前向成员大会提供上年度经监事会审计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财务状况变动表等。同时,提出下年度的财务支出预算,交成员大会讨论,经理事会审查批准后执行。   第三十七条扣除当年服务成本后,年终结余按下列项目分配和使用:   公积金,按税后利润一定比例提取,用于扩大服务或弥补亏损;   公益金,按税后利润一定比例提取,用于文化、福利事业;   教育基金,按税后利润一定比例提取,用于社员培训;   风险基金,按税后利润一定比例提取,用于社员生产、营销遭受重大经济损失的补贴;   股份合作社的股金分红;   成员股息一般不高于同期银行存款利率;   利润返还,按社员对合作社的贡献量,包括交易量和利用本社设施量多少等向社员返还利润。上列各项的具体项目和提取比例以及分配数额,由理事会提出方案,由成员大会讨论决定后实施。   第三十八条本社聘用职工计划及其工资标准,需经成员大会批准。所付工资及对模范成员和职工的物质奖励计入服务成本。   第三十九条本社独资或与外单位联合兴办的经济实体,实行独立核算。本社作为产权单位行使监督权,享有收益权。   第四十条本社如有亏损,以公积金、股金依次弥补。不足部分用以后年度的税前利润补足,因弥补亏损所减少的资金,成员大会应酌情规定补充的办法和期限。   第四十一条本社财会人员实行持证上岗,会计和出纳不得相互兼任,理事、监事及其近亲属不得担任本社的财会人员。   第六章变更终止   第四十二条本社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业务范围等发生变化时,须向批准建立的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变更手续。   第四十三条本社遇下列情况之一,经成员大会决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后,予以解散。   成员少于10人,并无法开展正常活动;   与其他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合并;   严重经营亏损不能继续经营;   本专业生产消亡;   本社三分之二以上成员要求解散或重组。   第四十四条在批准解散或重组后,理事会应在一个月内向成员宣布解散或重组。   第四十五条本社决定解散时,应由成员大会选出5人的清算小组,对本社的资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并制定清偿方案报成员大会批准。本社共有资产按下列顺序清偿:雇佣人员工资;应缴税款;外部债务;按成员认购股份比例返还股金和欠成员的债务。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六条发展合作与联合。本社经成员大会讨论同意后,可以与其他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成立联合会或行业协会。联合会、行业协会与各成员社是协作关系,提供生产、营销、信息、技术、培训等服务,维护成员和行业的利益。   第四十七条本章程未尽事宜,由理事会负责修订,或制定其他管理制度,经成员大会讨论修改,三分之二以上成员通过有效。   第四十八条本章程由成立大会表决通过后生效,报主管部门备案。本章程由理事会负责解释。第四十九条本章程有关条款若与国家颁布的法律法规相抵触,应按国家有关法规执行。 ;
2023-09-04 02:33:261

宝坻桑梓助学基金会的章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本基金会的名称是天津宝坻桑梓助学基金会。第二条 本基金会属于公募性基金会。本基金会面向公众募捐的地域范围是:宝坻区范围内。第三条 本基金会的宗旨:对品学兼优特困大学生实施助学,促进教育事业发展和人才强区战略实施。第四条 本基金会的原始基金数额为人民币600万元,来源于社会捐赠。第五条 本基金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天津市社会团体管理局,业务主管单位是天津市教育委员会。第六条 本基金会的住所设在天津市宝坻区教育局(宝坻城关广川街16号)。第二章 业务范围第七条 本基金会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一)依照国家法律,通过多种渠道、多种形式筹集资金;(二)接受社会捐赠;(三)在国家政策法律许可范围内进行基金增值;(四)表彰、奖励为教育事业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五)对品学兼优特困大学生实施助学,开展公益活动。第三章 组织机构、负责人第八条 本基金会设理事会,由5——25名理事组成。理事每届任期为5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第九条 理事的资格:(一)拥护基金会章程(二)热爱教育事业;(三)具有良好的社会形象和较大的影响力。第十条 理事的产生和罢免:(一)第一届理事由业务主管单位、主要捐赠人、发起人分别提名并共同协商确定。(二)理事会换届改选时,由业务主管单位、理事会、主要捐赠人共同提名候选人并组织换届领导小组,组织全部候选人共同选举产生新一届理事。(三)罢免、增补理事应当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四)理事的选举和罢免结果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五)具有近亲属关系的不得同时在理事会任职。第十一条 理事的权利和义务:(一)审核受资助品学兼优特困大学生的资格,掌握其思想、学习、生活动态;(二)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三)对基金会的工作进行审议、监督、批评、提出意见或建议;(四)执行基金会的决议;(五)积极参加基金会的各项公益活动;(六)维护本基金会的合法权益。第十二条 本基金会的决策机构是理事会。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一)制定、修改章程;(二)选举、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聘请名誉会长;(三)决定重大业务活动计划,包括资金的募集、管理和使用计划;(四)年度收支预算及决算审定;(五)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七)决定由秘书长提名的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八)听取、审议秘书长的工作报告,检查秘书长的工作;(九)决定基金会的分立、合并或终止;(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第十三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2次会议。理事会会议由理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有1/3理事提议,必须召开理事会会议。如理事长不能召集,提议理事可推选召集人。召开理事会会议,理事长或召集人需提前5日通知全体理事、监事。第十四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理事会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表决,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一)章程的修改;(二)选举或者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三)章程规定的重大募捐、投资活动;(四)基金会的分立、合并。第十五条 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当场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理事审阅、签名。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基金会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理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第十六条 本基金会设监事1名。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第十七条 理事、理事的近亲属和基金会财会人员不得任监事。第十八条 监事的产生和罢免:(一)监事由主要捐赠人、业务主管单位协商确定;(二)登记管理机关根据工作需要选派;(三)监事的变更依照其产生程序。第十九条 监事的权利和义务:监事依照章程规定的程序检查基金会财务和会计资料,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并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会章程,忠实履行职责。第二十条 在本基金会领取报酬的理事不得超过理事总人数的1/3。监事和未在基金会担任专职工作的理事不得从基金会获取报酬。第二十一条 本基金会理事遇有个人利益与基金会利益关联时,不得参与相关事宜的决策;基金会理事、监事及其近亲属不得与基金会有任何交易行为。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设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从理事中选举产生。第二十三条 本基金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一)在本基金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二)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能担任本基金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一)属于现职国家工作人员的;(二)因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执行完毕之日起未逾5年的;(三)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正在执行期间或者曾经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四)曾在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基金会担任理事长、副理事长或者秘书长,且对该基金会的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自该基金会被撤销之日起未逾5年的。第二十五条 担任本基金会理事长、副理事长或者秘书长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以及外国人,每年在中国内地居留时间不得少于3个月。第二十六条 本基金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每届任期5年,连任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超届连任的,须经理事会特殊程序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第二十七条 本基金会理事长为基金会法定代表人。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应当由中国内地居民担任。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间,基金会发生违反《基金会管理条例》和本章程的行为,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相关责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职,导致基金会发生违法行为或基金会财产损失的,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个人责任。第二十八条 本基金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二)检查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三)代表基金会签署重要文件;(四)决定其它重大事项。本基金会副理事长、秘书长在理事长领导下开展工作,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①主持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决议;②组织实施基金会年度公益活动计划;③拟订资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计划;④拟订基金会的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报理事会审批;⑤协调各机构开展工作;⑥提议聘任或解聘副秘书长以及财务负责人,由理事会决定;⑦提议聘任或解聘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由理事会决定;⑧决定各机构专职工作人员聘用;⑨章程和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权。第四章 财产的管理和使用第二十九条 本基金会为公募基金会,本基金会的收入来源于:(一)组织募捐的收入;(二)国内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自愿捐赠;(三)港澳台同胞、海外侨胞、国际组织、国际友人的自愿捐赠;(四)投资收益;(五)基金的合法增值;(六)其他合法收入。第三十条 本基金会组织募捐接受捐赠,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第三十一条 本基金会组织募捐时,应当向社会公布募得资金后拟开展的公益活动和资金的详细使用计划。重大募捐活动应当报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备案。本基金会组织募捐,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摊派及变相摊派。第三十二条 本基金会的财产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第三十三条 本基金会根据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使用财产;捐赠协议明确了具体使用方式的捐赠,根据捐赠协议的约定使用。接受捐赠的物资无法用于符合本基金会宗旨的用途时,基金会可以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收入用于捐赠目的。第三十四条 本基金会财产主要用于:对宝坻区内已被重点本科院校录取,勤奋好学、品学兼优且家庭经济生活在城乡低保范围,确实无力支付学费的特困大学生实施助学。第三十五条 本基金会的重大募捐、投资活动是指:(一)按照基金会的宗旨组织义演、义卖、义赛;(二)通过金融部门运作资金。第三十六条 本基金会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实现基金的保值、增值。第三十七条 本基金会每年用于从事章程规定的公益事业支出,不得低于上一年总收入的70%。本基金会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和行政办公支出不超过当年总支出的10%。第三十八条 本基金会开展公益资助项目,应当向社会公开所开展的公益资助项目种类以及申请、评审程序。第三十九条 捐赠人有权向本基金会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的查询,基金会应当及时如实答复。本基金会违反捐赠协议使用捐赠财产的,捐赠人有权要求基金会遵守捐赠协议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捐赠行为、解除捐赠协议。第四十条 本基金会可以与受助人签订协议,约定资助方式、资助数额以及资金用途和使用方式。本基金会有权对资助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受助人未按协议约定使用资助或者有其他违反协议情形的,本基金会有权解除资助协议。第四十一条 本基金会应当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本基金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第四十二条 本基金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第四十三条 本基金会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业务及会计年度,每年3月31日前,理事会对下列事项进行审定:(一)上年度业务报告及经费收支决算;(二)本年度业务计划及经费收支预算;(三)财产清册〖当年度捐赠者名册及有关资料〗。第四十四条 本基金会进行年检、换届、更换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应当进行财务审计。第四十五条 本基金会按照《基金会管理条例》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第四十六条 本基金会通过登记管理机关的年度检查后,将年度工作报告在登记管理机关指定的媒体上公布,接受社会公众的查询、监督。第五章 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第四十七条 本基金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从事公益活动的;(三)基金会发生分立、合并的。第四十八条 本基金会终止,应在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15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第四十九条 本基金会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本基金会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在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第五十条 本基金会注销后的剩余财产,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捐赠给与本基金会性质、宗旨相同的社会公益组织,并向社会公告。第六章 章程修改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第七章 附则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于2004年12月11日经第一届理事会第一次会议表决通过。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理事会。第五十四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2023-09-04 02:33:401

南京事业单位章程由谁制定

理事会。根据查询华律网得知,南京事业单位的章程由理事会组织制定。南京位于江苏省西南部、长江下游。
2023-09-04 02:33:551

故宫门票 教师资格证

你问的是靠教师证能不能半价,还是那教师证去故宫能不能买半价门票?给你以下回答,靠教师证不能半价;拿教师证去故宫好像不能买到半价门票。
2023-09-04 02:34:062

李可染艺术基金会的组织章程

李可染艺术基金会章程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本基金会的名称是李可染艺术基金会。第二条 本基金会属于非公募基金会。第三条 本基金会的宗旨:发扬李可染爱国奉献精神,弘扬东方文化;研究李可染学术思想和艺术遗产;开展各项学术活动,加强国内外文化交流,推动当代美术运动,促进民族文化的发展。第四条 本基金会的原始基金数额为人民币2000万元,来源于:(一)境外社团、企业、商社及个人的捐赠;(二)基金存入金融机构收取的利息;(三) 购买债券和企业股票的收入;(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第五条 本基金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民政部。业务主管单位是文化部。第六条 本基金会的住所北京市朝阳区王四营观音堂文化大道21号。第二章 业务范围第七条 本基金会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一) 弘扬民族文化,促进中国文化艺术事业发展,为精神文明建设做出贡献;(二) 进行李可染艺术创作和著作的研究、宣传、介绍、出版、展览及有关资料的收集、整理工作;(三) 组织开展国内外文化艺术交流、学术研究等活动;(四) 奖励资助美术家、美术理论家的创作、研究活动,建立李可染艺术奖;(五) 开办李可染艺术学校、研修班等。(六) 建立或协助有关部门建立李可染纪念馆、李可染美术馆。第三章 组织机构、负责人第八条 本基金会由25名理事组成理事会。本基金会理事每届任期为五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第九条 理事的资格:(一)国内知名的贤达;(二)国内著名的画家和理论家;(三)国内著名的企业家。第十条 理事的产生和罢免:(一)第一届理事由业务主管单位、主要捐赠人、发起人分别提名并共同协商确定。(二)理事会换届改选时,由业务主管单位、理事会、主要捐赠人共同提名候选人并组织换届领导小组,组织全部候选人共同选举产生新一届理事。(三)罢免(四)理事的选举和罢免结果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第十一条理事的权利和义务:(一)参加理事会议;(二)对基金会重大议案表决;(三)提出议案。第十二条 本基金会的决策机构是理事会。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一)制定、修改章程;(二)选举、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三)决定重大业务活动计划,包括资金的募集、管理和使用计划;(四)年度收支预算及决算审定;(五)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七)决定由秘书长提名的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八)听取、审议秘书长的工作报告,检查秘书长的工作;(九)决定基金会的分立、合并或终止;(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第十三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2次会议。理事会会议由理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有1/3理事提议,必须召开理事会会议。如理事长不能召集,提议理事可推选召集人。召开理事会会议,理事长或召集人需提前5日通知全体理事、监事。第十四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理事会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表决,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一)章程的修改;(二)选举或者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三)章程规定的重大募捐、投资活动;(四)基金会的分立、合并;第十五条 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当场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理事审阅、签名。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基金会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理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第十六条 本基金会设监事 1 名。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第十七条 理事、理事的近亲属和基金会财会人员不得任监事。第十八条 监事的产生和罢免:(一)监事由主要捐赠人、业务主管单位分别选派;(二)登记管理机关根据工作需要选派;(三)监事的变更依照其产生程序。第十九条 监事的权利和义务:监事依照章程规定的程序检查基金会财务和会计资料,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并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会章程,忠实履行职责。第二十条 在本基金会领取报酬的理事不得超过理事总人数的1/3。监事和未在基金会担任专职工作的理事不得从基金会获取报酬。第二十一条 本基金会理事遇有个人利益与基金会利益关联时,不得参与相关事宜的决策;基金会理事、监事及其近亲属不得与基金会有任何交易行。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设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从理事中选举产生。第二十三条 本基金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一)在本基金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二)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因特殊情况需超届连任的,须经理事会特殊程序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能担任本基金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一)属于现职国家工作人员的;(二)因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执行完毕之日起未逾5年的;(三)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正在执行期间或者曾经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四)曾在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基金会担任理事长、副理事长或者秘书长,且对该基金会的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 自该基金会被撤销之日起未逾5年的。第二十五条 本基金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每届任期5年,连任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超届连任的,须经理事会特殊程序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第二十六条 本基金会理事长为基金会法定代表人。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应当由中国内地居民担任。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间,基金会发生违反《基金会管理条例》和本章程的行为,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相关责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职,导致基金会发生违法行为或基金会财产损失的,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个人责任。第二十七条 本基金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二)检查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三)代表基金会签署重要文件;本基金会副理事长、秘书长在理事长领导下开展工作,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一)主持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决议;(二)提议聘任或解聘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由理事会决定;(三)决定各机构专职工作人员聘用;(四)协调各机构开展工作。① 主持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决议;② 组织实施基金会年度公益活动计划;③ 拟订资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计划;④ 拟订基金会的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报理事会审批;⑤ 协调各机构开展工作;⑥ 提议聘任或解聘副秘书长以及财务负责人,由理事会决定;⑦ 提议聘任或解聘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由理事会决定;⑧ 决定各机构专职工作人员聘用;⑨ 章程和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权;第四章 财产的管理和使用第二十八条 本基金会为非公募基金会,本基金会的收入来源于:(一)境内外社团、企业、商社及个人的捐赠;(二)基金存入金融机构收取的利息;(三)购买债券和企业股票的收入(四)投资经办企业的收入;(五)其他合法收入。第二十九条 本基金会的财产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第三十条 本基金会根据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使用财产;捐赠协议明确了具体使用方式的捐赠,根据捐赠协议的约定使用。接受捐赠的物资无法用于符合本基金会宗旨的用途时,基金会可以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收入用于捐赠目的。本基金会财产主要用于:(一)开展各种学术活动,与国内外艺术团体进行广泛交流,以推动民族文化发展;(二)用于李可染创作活动资料的征集、整理、研究和出版、展览、媒体宣传及对外交流活动;(三)资助国内优秀美术家、美术理论家的考察、展览、出版、研修访问活动;(四)办学;(五)资助和支持海内外与基金会宗旨有关的活动;(六)建立与李可染相关的资料库、纪念馆、美术馆。。第三十一条 本基金会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实现基金的保值、增值。第三十二条 本基金会每年用于从事章程规定的公益事业支出,不得低于上一年基金余额的8%。本基金会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和行政办公支出不超过当年总支出的10%。第三十三条 捐赠人有权向本基金会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的查询,基金会应当及时如实答复。本基金会违反捐赠协议使用捐赠财产的,捐赠人有权要求基金会遵守捐赠协议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捐赠行为、解除捐赠协议。第三十四条 本基金会可以与受助人签订协议,约定资助方式、资助数额以及资金用途和使用方式。本基金会有权对资助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受助人未按协议约定使用资助或者有其他违反协议情形的,本基金会有权解除资助协议。第三十五条 本基金会应当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本基金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第三十六条 本基金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第三十七条 本基金会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业务及会计年度,每年3月31日前,理事会对下列事项进行审定:(一)上年度业务报告及经费收支决算;(二)本年度业务计划及经费收支预算;(三)财产清册〖当年度捐赠者名册及有关资料〗。第三十八条 本基金会进行年检、换届、更换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应当进行财务审计。第三十九条 本基金会按照《基金会管理条例》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第四十条 本基金会通过登记管理机关的年度检查后,将年度工作报告在登记管理机关指定的媒体上公布,接受社会公众的查询、监督。第五章 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第四十一条 本基金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从事公益活动的;(三)基金会发生分立、合并的;……(其他情形)。第四十二条 本基金会终止,应在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15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第四十三条 本基金会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本基金会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在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第四十四条 本基金会注销后的剩余财产,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用于公益。由登记管理机关组织捐赠给与本基金会性质、宗旨相同的社会公益组织,并向社会公告。第六章 章程修改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第七章 附则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2004年9月15日理事会表决通过。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理事会。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2023-09-04 02:35:101

民办非企业单位通过章程的理事会会议纪要会议内容怎么写

创作思路:一份完整的会议记录,除了会议主要内容外,抄还应包括会议名称、地点、起止时间、主持人、记录人、参会人员、列席人员、缺席人员、会议讨论议题等要素。一般会议记录的格式包括会议的组织情况,要求写明会议名称、时间、地点、出席人数、缺席人数、列席人数、主持人、记录人等。另一部分是会议的内容,要求写明发言、决议、问题。这是会议记录的核心部分。正文:会议记录格式范文在会议过程中,由记录人员把会议的组织情况和具体内容记录下来,就形成了会议记录。“记”有详记与略记之别。略记是记会议大要,会议上的重要或主要言论。详记则要求记录的项目必须完备,记录的言论必须详细完整。若需要留下包括上述内容的会议记录则要靠“录”。“录”有笔录、音录和影像录几种,对会议记录而言,音录、像录通常只是手段,最终还要将录下的内容还原成文字。笔录也常常要借助音录、像录,以之作为记录内容最大限度地再现会议情境的保证。会议记录格式一般会议记录的格式包括两部分:一部分是会议的组织情况,要求写明会议名称、时间、地点、出席人数、缺席人数、列席人数、主持人、记录人等。另一部分是会议的内容,要求写明发言、决议、问题。这是会议记录的核心部分。对于发言的内容,一是详细具体地记录,尽量记录原话,主要用于比较重要的会议和重要的发言。
2023-09-04 02:35:311

民间基金会如何成立

法律主观:基金会的成立步骤:1.决定基金会的宗旨。每个基金会应该有一个表述存在原因的落在纸面的宗旨。2.组建理事会。初始的理事会将通过规划和筹资帮助工作团队把基金会背后的想法变成现实。随着基金会的发展成熟,理事会的性质和组成人员也会改变。3.起草章程。章程是理事会的运营规则,应该在基金会的早期发展过程中由理事会通过。4.准备注册需要的原始基金,原始基金必须为到账货币资金。5.选择一个业务主管部门,获得业务主管单位同意设立的文件。根据最新的政策,一些地区不需要再找业务主管单位。6.寻找办公场所,招募合适的工作人员。7.填写法人登记申请书,确定在哪个民政部门登记,向民政部门提交法人登记申请书。国务院民政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基金会的登记管理机关。8.进行战略规划。战略规划表述了基金会潜力的愿景。战略规划应该描述出实现这个潜力所必需经过的步骤,决定要实现这个机会需要什么样的工作团队,确定至少一年内的项目和运作优先事项。9.制定预算计划和资源开发计划。财务监管和资源开发(如筹资、获得收入、吸收会员会费)是理事会的最重要职责。实现战略规划需要的资源必须在预算和财务计划中描述清楚。10.建立基金会正式文件的存档体系。登记文件、理事会会议记录、财务报告和其他正式文件都应该妥善存档。11.建立会计体系。基金会财务的尽职管理需要一套已经确立的可以满足现状和未来需求的会计体系。12.提交税收减免资格申请。
2023-09-04 02:35:481

什么叫理事单位是什么意思(什么叫理事单位?)

1、什么叫理事单位。 2、什么叫理事单位有什么好处。 3、理事单位和理事是一个意思吗。 4、理事单位是干什么的。1.理事单位是在法律上对一个团体负有监管责任的一群人。 2.在盈利公司中,理事会通常称为董事会,对股东或利益相关方,任何对公司感兴趣或会受到公司影响到人负责。 3.在非赢利组织中,理事不收任何报酬也不因为在理事会工作而获得任何补贴。 4.非赢利组织的章程规定了理事会在组织中的作用。 5.理事会的细则规定了理事会成员的组成、权利、义务和责任。 6.理事会在法律上有负责为组织制定政策、监督这些政策的执行,并确保组织的活动合法。 7.根据联盟章程,联盟设理事单位、常务理事单位若干。 8.理事单位、常务理事单位由联盟主席团征求各方意见,需有三名以上副主席联合提名推举,并经主席团办公会议讨论通过,正式颁发聘书。 9.联盟主席团每年召开一次由常务理事单位及部分理事单位参加的工作会议,由主席召集主持。 10.会议任务是:听取并审议工作报告。 11.审议经费开支情况。 12.推举、罢免、增补常务理事单位、理事单位。 13.讨论并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2023-09-04 02:35:561

本社成员超出多少人,可以每10名成员选举产生一名成员代表

第二十二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大会由全体成员组成,是本社的权力,行使下列职权:(一)修改章程;(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理事、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成员;(三)决定重大财产处置、对外、对外担保和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其他重大事项;(四)批准年度业务报告、盈余分案、亏损处理方案;(五)对合并、分立、解散、清算作出决议;(六)决定聘用经营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的数量、资格和任期;(七)听取理事长或者理事会关于成员变动情况的报告;(八)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第二十三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召开成员大会,出席人数应当达到成员总数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大会选举或者作出决议,应当由本社成员表决权总数过半数通过;作出修改章程或者合并、分立、解散的决议应当由本社成员表决权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章程对表决权数有较高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二十四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的召集由章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二十日内召开临时成员大会:(一)百分之三十以上的成员提议;(二)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提议;(三)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第二十五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超过一百五十人的,可以按照章程规定设立成员代表大会。成员代表大会按照章程规定可以行使成员大会的部分或者全部职权。第二十六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设理事长一名,可以设理事会。理事长为本社的法定代表人。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设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理事长、理事、经理和财务会计人员不得兼任监事。理事长、理事、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成员,由成员大会从本社成员中选举产生,依照本法和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对成员大会负责。理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第二十七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大会、理事会、监事会,应当将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成员、理事、监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第二十八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理事长或者理事会可以按照成员大会的决定聘任经理和财务会计人员,理事长或者理事可以兼任经理。经理按照章程规定或者理事会的决定,可以聘任其他人员。经理按照章程规定和理事长或者理事会授权,负责具体生产经营活动。第二十九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理事长、理事和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一)侵占、挪用或者私分本社资产;(二)违反章程规定或者未经成员大会同意,将本社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本社资产为他人提供担保;(三)接受他人与本社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四)从事损害本社经济利益的其他活动。理事长、理事和管理人员违反前款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本社所有;给本社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三十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理事长、理事、经理不得兼任业务性质相同的其他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理事长、理事、监事、经理。第三十一条 执行与农民专业合作社业务有关公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理事长、理事、监事、经理或者财务会计人员。
2023-09-04 02:36:051

基金成立流程

法律分析:建立一家基金会需要遵循以下步骤:1、 决定基金会的宗旨。每个基金会应该有一个表述存在原因的落在纸面的宗旨。2、 组建理事会。初始的理事会将通过规划和筹资帮助工作团队把基金会背后的想法变成现实。随着基金会的发展成熟,理事会的性质和组成人员也会改变。3、 起草章程。章程是理事会的运营规则,应该在基金会的早期发展过程中由理事会通过。4、 准备注册需要的原始基金,原始基金必须为到账货币资金。5、 选择一个业务主管部门,获得业务主管单位同意设立的文件。根据最新的政策,一些地区不需要再找业务主管单位。6、 寻找办公场所,招募合适的工作人员。7、 填写法人登记申请书,确定在哪个民政部门登记,向民政部门提交法人登记申请书。国务院民政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基金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法律依据:《基金会管理条例》第八条 设立基金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为特定的公益目的而设立;(二)全国性公募基金会的原始基金不低于800万元人民币,地方性公募基金会的原始基金不低于400万元人民币,非公募基金会的原始基金不低于200万元人民币;原始基金必须为到账货币资金;(三)有规范的名称、章程、组织机构以及与其开展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四)有固定的住所;(五)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第九条 申请设立基金会,申请人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一)申请书;(二)章程草案;(三)验资证明和住所证明;(四)理事名单、身份证明以及拟任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简历;(五)业务主管单位同意设立的文件。
2023-09-04 02:36:181

行业协会会长的职责有哪些

《证券法》第九章 证券业协会 第一百六十二条 证券业协会是证券业的自律性组织,是社会团体法人。 证券公司应当加入证券业协会。 证券业协会的权力机构为由全体会员组成的会员大会。 第一百六十三条 证券业协会的章程由会员大会制定,并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第一百六十四条 证券业协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协助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教育和组织会员执行证券法律、行政法规; (二)依法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向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反映会员的建议和要求; (三)收集整理证券信息,为会员提供服务; (四)制定会员应遵守的规则,组织会员单位的从业人员的业务培训,开展会员间的业务交流; (五)对会员之间、会员与客户之间发生的纠纷进行调解; (六)组织会员就证券业的发展、运作及有关内容进行研究; (七)监督、检查会员行为,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协会章程的,按照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八)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一百六十五条 证券业协会设理事会。理事会成员依章程的规定由选举产生。
2023-09-04 02:36:302

如何建立科学民主的高校内部管理体制探究

一、完善高校内部治理结构已经成为高等教育改革的攻坚重点中国改革开放的历程,就是激发体制活力、促进科学发展的过程。在高等教育领域,宏观上简政放权、微观上激励搞活一直是改革的主旋律,目的是激发学校的办学活力。为此,分别进行过轰轰烈烈的高等教育宏观管理体制改革、高等学校内部管理体制改革和现代大学制度建设,目前开始着力推进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在这一过程中,完善高校内部治理结构的重要性得到凸显。1.体制改革 “突破性进展”后剑指何方1978年以来,经过长达二十余年的改革探索,我国的高等教育管理体制改革于世纪之交取得了“突破性进展”——突破条框分割的局面,建立起“中央和省两级管理、以省级政府为主”的管理体制。之后,由于高等教育规模的迅速增长,工作重心转移到提高质量上来。因此,在21世纪初的几年里,政府与高校的关系是大的改革方向没有变,但为了质量提高和社会稳定的需要,管理手段上加强了调控,如实施了一些项目工程、开展了检查和评估工作等,教育主管部门甚至还回收了部分以前已下放了的一些权力;而高等学校内部管理体制改革的力度却在加大,如以北京大学和中山大学为代表的人事制度改革,但由于主要面向教师群体,有称赞也有争议,实施效果打了折扣。那些年,发展成为事实上的主旋律,也逐步暴露出了行政权力与学术权力冲突、学术评价向数量导向偏离、办学条件不足等问题。2.现代大学制度建设逐步成为热点现代大学制度涉及政府、社会与高校的关系及学校内部的治理结构,既涵盖原来体制改革的主要内容,也面对后来高等教育的主要问题,听起来还比较响亮,因此自提出后特别在《教育规划纲要》制订前后迅速成为显学。笔者曾经专文探讨过高等教育体制改革和现代大学制度建设的异同1,认为二者改革目的一致、改革内容相近、改革路径相同、改革重点相关,但前者是在计划经济条件下、重在解决权力集中问题、是政府主导下的改革过程,后者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重在规范权力的结构、是政府、市场约束下的学校自我建设过程。因此,现代大学制度建设中学校内部治理的协调、规范任务更为突出。《教育规划纲要》提到了现代大学制度建设的四项内容——完善治理结构、加强章程建设、扩大社会合作、推进专业评价,均涉及高校内部治理结构调整。完善治理结构包括内外部两方面的关系,外部关系中使学校面向社会依法自主办学的方向是明确的,教育主管部门近期转变职能放权的力度也比较大,而目前社会经济的转型又使得稳定发展的压力突出,因此完善内部治理结构将构成下一步的改革重点;加强章程建设涉及大学使命、目标定位、事实描述、治理结构、运行机制等方面的内容,内部架构与运营是重中之重;扩大社会合作既针对今后办学的方向,也包括组织机构的应对;推进专业评价是外部对学校施加影响的方式,也是学校内涵式发展的要求。以上,表明在后续工作的推进中,内部治理结构建设成为现代大学制度建设的攻坚重心。3.治理能力现代化成为改革成败的关键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主题是“全面深化改革”,在改革总目标中提出了“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要求。这既是执政党需要关心的核心问题,也是国家健康科学发展重要保障。教育部2014年工作要点开篇第一部分标题就是“深化教育领域综合改革,加快推进教育治理能力现代化”,在二级标题“完善学校内部治理结构”里,提出了“完善依法办学、自主管理、民主监督、社会参与的现代学校制度,加强高等学校章程建设,促进学校加快内部管理体制改革,制订落实加强直属高校领导班子建设意见,制订直属高校人事制度改革指导意见,出台《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落实《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等具体内容。制度是一种激励,创新能力提高和创新人才培养都与制度性因素相关;制度又是一种约束,是对权力的规范与约束。高校内部治理结构要切实能对学术创新和人才成长起保障作用,并体现对外满足社会、对内自我约束、学术创新发展、大学战略管理、师生共同参与的多目标要求。治理方式满足了这些要求,也就实现了治理能力的现代化。二、为什么完善高校内部治理结构的重要性得以提升完善内部治理结构重要性凸显的主要原因有二:一是改革的节点到了这里,不突破很难继续前进,如我们的改革方向是明确的、也有许多很好的思想、但不少问题久攻未下;二是它与其它改革间的关联性上升,相互影响和制约,如高校的特色发展、自主办学权力的落实、创新创业人才的培养等。因此,完善高校内部治理结构成为当前推进高等教育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核心内容。进一步阐述如下:1.完善内部治理结构是扩大高校办学自主权的重要基础改革开放不仅要激发发展的活力,更重要的是构筑起保障活力的体制环境和治理结构,实现持续和科学发展。高等教育改革从扩大办学自主权、到建立高校法人制度、再到现代大学制度建设,直至目前的推进治理能力现代化,推动科学发展的意图十分明确。但是,我们提出的目标还没有达到。过去每一个目标、每一段理念阐述得都很美,但缺乏具体的治理结构设计。目标不能适时转化为制度,不能操作,只能沦为空洞的口号。例如,1993年《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1995年《教育法》、1998年《高等教育法》有关学校地位、制度关系的描述和规定,至今看来仍不过时,夸张地说如果它们当时真正实现了的话,也许就不会建立现代大学制度建设、推进高校治理能力现代化等提法了。这也许就是改革的深水区和攻坚期,既有行政权力行使不当的问题,也有高校在获得更大办学自主空间后办学走偏的问题。应该说经过多年的改革探索,我们在大学制度的一般规律方面还是形成了一些共识的,问题出在治理结构的不科学,很好的理念没法用治理结构来保证。比如,不断出现的放权收权循环、学术寻租现象、学者追逐官位、学校过于行政化、官学商通吃现象等问题,早期可能是认识上的原因,后来则完全是治理结构所致。这不利于学术发展和创新,创新需要制度来保证。完善高校内部治理结构之所以成为关注的焦点,就是因为人才培养和学术创新的需求,不是为了制度而制度、为了现代化而现代化。因此,完善高校内部治理结构与扩大办学自主权是共存的,办学自主权须由规范的治理结构来保障和约束,要通过依法治校、按章管理使每一所学校都能有效行使自己的办学自主权和承担相应责任。只有当高等学校既有自我发展的自主权,又有适当的自我约束机制,并能适应和推动社会的发展时,学校的科学发展才能真正实现。2.完善内部治理结构要着力保障教育的本质内涵转型是当今世界发展的共性问题。如我国正在进行着发展方式的转变,经济面对着结构的调整、教育转向以提高质量为中心的内涵式发展,发达国家在金融危机后也开始了从后工业社会向再工业社会的转变。发展不忘本质,转型为科学发展,如我们国家发展的目的就是为了中华民族的昌盛和人民群众的福祉、教育的发展是为了人的成长和社会的需要。发展方式转变的主要障碍是思想观念问题,因为在我们的发展文化中,扩张、外延式发展深入人心,感觉地盘大了、楼高了等有形的发展才叫发展。在教育领域,大家都知道盲目升格、跑部钱进、论文唯上、官学通吃等不属于内涵式发展的内容,可现实中这样发展却得到了具体实惠。发展愿望与游戏规则不一致,造成了对创新文化的破坏。内涵式发展就是按事物的本质属性发展,完善治理结构就是要通过制度和原则保证不让坚持内涵发展的人吃亏。要干好本职工作,不能功夫在“诗”外。教育的内涵式发展需要:2教师心无旁骛,潜心学术醉心育人;行政格守尽职,提高效率把握方向;学校面向社会,满足需要提高质量。不能什么都想要,什么都占必走歪门邪道,“通吃”是内涵发展之大忌,特色是内涵发展之结果。学校制度建设的根本是为了人,具体来说是提高质量和推动创新。因此,内部治理结构首先要能够保证和促进学生的健康成长,要遵循教育规律进行制度设计和工作安排,保证教学成为学校经常性的中心工作。学科、专业、课程建设应遵循社会需求和人的发展规律,评价、考试制度要以内涵发展和因材施教为导向,行政要切实做好服务育人工作;其次,要着力保护教师的专业发展,努力建设让广大教师醉心于学术工作的机制。放弃提拔干部式的重用人才方式,杜绝以权谋学现象,让一流人才在学术框架内成长,建立学术、行政“双阶梯”发展道路。3.完善内部治理结构要致力推进学校治理能力现代化推进高校治理能力现代化,需要坚持依法治校、加强章程建设、实现民主管理和管办评分离,最终目的是保证质量和创新。因此,我们在做具体的改革探索时不能忘记学校制度建设之大义,在谈制度重要性时又需要务实地进行治理结构设计。在学校自身运转方面,要由过去主要根据上级的指令、指示、项目办学,转变为在国家大政方针指导下,学校依法面向社会自主办学,确立科学的考核评价和激励机制。这需要健全学校议事规则与决策程序,依法落实党委、校长职权,管理职能部门和院系设置科学有效。充分发挥学术委员会在学科建设、学术评价、学术发展中的重要作用,加大教师的参与管理,实现教授治学。加强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建设,发挥群众团体的作用。在高校与其它利益相关方关系方面,还应探索社会各利益群体参与治理的方式。高等学校需要构筑起有利于创新的文化,国内外已有的一些制度性创新模式,需要我们认真总结归纳,如同行评议制度、学术访问与讲座制度、跨学科研究中心、产学研结合模式、高等教育国际化、科学共同体范式等。可见,创新是问题、交流、碰撞、灵感、逻辑、范式等共同作用的结果,好的治理结构能够孕育创新的文化氛围,我们需要去构筑这种制度性的东西。三、完善高校内部治理结构需要进行战略性架构应当表明,经过建国后60多年的前进探索,我国高校已经形成了一套有自身特色的内部治理结构,近些年也一直在不断地改革完善,这一治理结构也基本适应了社会经济发展的需求。但是,随着社会全方位的转型及高等教育自身转型发展的需要,原有的治理结构越来越不能满足需求,并导致产生一些问题。高校内部治理结构来需要调整和完善,以实现治理能力现代化,这就需要进行战略性架构。1.我国高校内部治理结构的现实基础我们推进高等教育治理能力现代化、完善高校内部治理结构不是从零做起,至少已有以下三方面的基础。第一,业已支撑高校正常运转的治理结构。如高等学校面向社会依法自主办学的法人制度、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学术委员会制度、教职工代表大会、院系所学术架构、职能处室行政架构等,包括机构间的运作程序,有些已经经过多年的实践检验而行之有效。我们要做的是完善,是发扬优点、克服弊端,不是推倒重来,是改革而不是革命。第二,目前正在改革完善的治理环节。如落实党委、校长职权,健全议事规则与决策程序,完善大学校长选拔任用办法,发布学术委员会规程,加强章程、理事会、教授会、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建设等。这些,需要试点、完善和制度化构建,注重吸收成功的经验。第三,国外大学治理结构的现状与经验。几十年来,改革开放一直是我国的基本国策,学界对国外大学的认识和研究已比较深入。在内部治理方面,不同国家的特点,董事会、理事会、校务委员会功能,评议会、教授会构成与运转,校长遴选与责任,学部、学院等学术机构架构等,许多经验都值得我们思考和借鉴。2.完善内部治理结构需要针对哪些问题经过高等教育体制改革和现代大学制度建设的长期探索,当前完善高校内部治理结构面对的问题是明晰的,而如何解决问题却不清楚。如大的改革方向有理顺高校内部领导决策体制、推进教师学术权力的有效行使、改革学术评价方式、探索多样化的治理模式、发挥群众团体的作用、加强章程建设等。进一步具体归纳,问题集中为三类:一是权力关系问题。如学术权力和行政权力,书记、校长的职责分工,大学与其二级学院的职权界限,教师、员工权力和学生权力等。这类问题看上去容易解决,其实特别难,关键是权力边界很难界定,常常交叉、交织在一起,而且还有利益纠纷。解决问题的出路只能是尽可能让职责边界清晰,甚至可以人为规定。二是行政效率问题。如议事规则、决策程序、工作运转、岗位责任等,也包括利益相关群体的参与治理。这类问题倒好解决,关键是规矩、公平、正气、监督,避免好处都要、责任推诿现象。三是积极性激励问题。这类问题关乎质量和创新,涉及评价方式和机制,技术含量很高,不能简单处置。需要关注的重点是让学术人员有成就感,让每个岗位都有成就感,工作要细致和有针对性。3.当前进行高校内部治理战略性架构的着眼点推进高校治理能力现代化,需要跳出已有的治理结构和当前大家关注的重点,进行战略性架构。架构的基础一是高等学校的学者共同体特征,二是高等学校的外部责任特征,需要把二者统起来、整合进行考虑。当前的重点是在不背离外部责任特征前提下,使学者共同体特征充分得以体现。也唯有此,才能更好地实现学术创新,而这也就更好地满足了大学的社会职能。第一,正视大学的“分裂人格”现象。现代大学已成为分裂的整体,既需要相对独立,成为人们的精神家园、学术殿堂、社会理想的栖息地,又要联系社会,实现社会目标、国家战略、区域发展和学子升学诉求。其实,教师、知识分子都是如此,理想与现实的冲突一直存在。因此,高等学校治理要力求满足这双向需求。第二,着力新型学者共同体模式构建。大学在成立之初是行会式的学者共同体,这其实也是所谓“教授治校”的本来面目。随着大学规模的扩大、职能的扩展,教授治校遇到困难,我们现在称之为教授治学。所谓学术权力,其实关键就是学者共同体特征的体现。英国的做法是:大学设置学术评议会、学部、学院及学院委员会等学术机构,负责安排或执行教学、科研等所有学术事务和活动,与以理事会为主的发展决策机制及校长负责的行政执行机制形成既相互独立又相互关联的权力制衡格局。学术评议会是大学最高学术权力机构,享有制定大学学术政策的全部权力,是惟一和各个学部、系直接打交道的机构3;目前,教育部已出台《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如何在学校层面形成以教师为主导的学术治理机制成为关键。而在院系层面,可设立教授会,为院系重大事务的决策机构,即把学者共同体的管理层次降低,在基层真实构建共同体的现实模式。第三,限定学术型行政岗位。当前,大学的行政领导人多有教授头衔,这是有问题的,这样会破坏学术的神圣性和专业性,因为他们真实的工作是管理而不是学术。当然,领导水平一般比较高,也许过去还是专职学术人员,但从事管理工作后职责就发生了变化。只有那些与学术工作紧密联系的岗位可保留有关人员的职称称谓,如大学校长,主管科研、教学工作的副校长,教务处长、科研处长,院长及学术副院长等。这样,高校的大部分处以上岗位人员不再拥有学术头衔,他们是行政人员,考核的是管理才能和业绩,要从领导做起。而学术型行政岗位,领导人离职后不再享有行政级别待遇。第四,扎实进行“党委领导、校长负责”实现机制的探索,具体界定党委和校长的职责。党委的职责需要落在实处,一是大事,重大事项的领导权和决策权,如保证学校的办学方向、领导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组织章程的制定和修订、审批年度预算决算、组织发展战略规划的制订、牵头遴选校长、会同校长决定内部组织机构及其负责人人选等。二是协调重大关系,如组织协调理事会,协调学术委员会、教授会、教职工代表大会及其他群众团体等,发挥联系社会、群众等纽带功能以及对行政的监督。三是党务工作。这样,让党委成为大学的战略领导者、群众贴心者和行政监督者;校长是执行者,是行政首脑,按照党政分离的原则,校长在党委重大决策的基础上,独立负责学校行政体系的运转。不需要党委会议审议决策的事项由校长全权负责,定期向党委汇报。第五,改革大学校长的产生程序。特色发展是高等教育大众化时期对高等学校的新要求,因此大学校长的办学理念需要与所服务高校的使命相匹配,校长需要对特定高校的发展负责。在稳妥、有序、客观的前提下,在学校主管部门的支持下,改革校长遴选机制。为了减少日后的工作矛盾,可由党委书记牵头负责校长的遴选工作,再由主管组织部门予以审批。但校长一旦任命,书记和校长的岗位职责就要由章程来界定和约束。副校长实行内阁制,由校长提名,党委审查,上级任命,可以不受行政级别的限制。校长一旦离职,副校长也同时离任,并按程序更替。
2023-09-04 02:36:531

亚运会都有什么运动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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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9-04 02:37:068

中华社会救助基金会的组织章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本基金会的名称是中华社会救助基金会,英文China Social Assistance Foundation,缩写CSAF。第二条 本基金会属于公募基金会。本基金会面向公众募捐的地域范围是:中国以及许可本基金会募捐的国家和地区。第三条 本基金会的宗旨:汇集海内外爱心善举,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救助城乡特困群体,促进社会救助事业发展,服务社会和谐文明。本基金会围绕宗旨开展的一切活动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社会道德。第四条 本基金会的原始基金数额为人民币1000万元,来源于发起人捐赠。第五条 本基金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民政部,业务主管单位是民政部。第六条 本基金会的住所北京市宣武区北新华街45号办公楼。第二章 业务范围第七条 本基金会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一)依法组织、开展常年和专项社会募捐,接受海内外各类社会捐赠;(二)根据社会救助对象实际,开展生活救助、医疗救助、教育救助等社会救助工作;(三)通过各种方式,资助城乡贫困人员改善生产和生活条件;(四)支持社会救助研究和宣传,开展社会救助工作国际交流与合作,为相关公益活动提供社会救助咨询服务;(五)组织表彰为社会救助事业做出突出贡献的团体和个人;(六)对资金的募集和使用予以管理,依法进行基金保值增值。 第三章 组织机构、负责人 第八条 本基金会由5-15名理事组成理事会。本基金会理事每届任期为1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第九条 理事的资格:(一)拥护本基金会的章程;(二)具有良好的社会形象;(三)对慈善事业有一定贡献;(四)有相当的社会影响力。第十条 理事的产生和罢免:(一)第一届理事由业务主管单位、主要捐赠人、发起人分别提名并共同协商确定。(二)理事会换届改选时,由业务主管单位、理事会、主要捐赠人共同提名候选人并组织换届领导小组,组织全部候选人共同选举产生新一届理事。(三)罢免、增补理事应当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四)理事的选举和罢免结果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五)具有近亲属关系的不得同时在理事会任职。第十一条 理事的权利和义务:权利:(一)本基金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二)推荐理事候选人;(三)参加本基金会组织的各项活动;(四)对基金会的工作进行审议、监督、批评、提出意见或建议等。义务:(一) 履行本基金会宗旨;(二) 为推动社会救助事业尽力工作;(三) 维护本基金会的合法权益;(四) 执行本基金会的决议;(五) 完成本基金会的工作;(六) 积极参加本基金会的各项募集活动或公益活动。第十二条 本基金会的决策机构是理事会。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一)制定、修改章程;(二)选举、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三)决定重大业务活动计划,包括资金的募集、管理和使用计划;(四)年度收支预算及决算审定;(五)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七)决定由秘书长提名的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八)听取、审议秘书长的工作报告,检查秘书长的工作;(九)决定基金会的分立、合并或终止;(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第十三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2次会议。理事会会议由理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有1/3理事提议,必须召开理事会会议。如理事长不能召集,提议理事可推选召集人。召开理事会会议,理事长或召集人需提前5日通知全体理事、监事。第十四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理事会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表决,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为有效:(一)章程的修改;(二)选举或者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三)章程规定的重大募捐、投资活动;(四)基金会的分立、合并。第十五条 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当场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理事审阅、签名。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基金会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理事应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第十六条 本基金会设监事3名。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第十七条 理事、理事的近亲属和基金会财会人员不得任监事。第十八条 监事的产生和罢免:(一)监事由主要捐赠人、业务主管单位分别选派;(二)登记管理机关根据工作需要选派;(三)监事的变更依照其产生程序。第十九条 监事的权利和义务:监事依照章程规定的程序检查基金会财务和会计资料,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并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会章程,忠实履行职责。第二十条 在本基金会领取报酬的理事不得超过理事总人数的1/3。监事和未在基金会担任专职工作的理事不得从基金会获取报酬。第二十一条 本基金会理事遇有个人利益与基金会利益关联时,不得参与相关事宜的决策;基金会理事、监事及其近亲属不得与基金会有任何交易行为。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设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从理事中选举产生。第二十三条 本基金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一)在本基金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二)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五)第一届理事长不受本条第二款的限制。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能担任本基金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一)属于现职国家工作人员的;(二)因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执行完毕之日起未逾5年的;(三)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正在执行期间或者曾经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四)曾在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基金会担任理事长、副理事长或者秘书长,且对该基金会的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自该基金会被撤销之日起未逾5年的。第二十五条 担任本基金会副理事长或者秘书长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以及外国人,每年在中国内地居留时间不得少于3个月。第二十六条 本基金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每届任期1年,连任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超届连任的,须经理事会特殊程序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第二十七条 本基金会理事长为基金会法定代表人。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应当由中国内地居民担任。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间,基金会发生违反《基金会管理条例》和本章程的行为,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相关责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职,导致基金会发生违法行为或基金会财产损失的,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个人责任。第二十八条 本基金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二)检查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三)代表基金会签署重要文件;(四)决定其他重大事项。本基金会副理事长、秘书长在理事长领导下开展工作,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一)主持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决议;(二)组织实施基金会年度公益活动计划;(三)拟订资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计划;(四)拟订基金会的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报理事会审批;(五)协调各机构开展工作;(六)提议聘任或解聘副秘书长以及财务负责人,由理事会决定;(七)提议聘任或解聘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由理事会决定;(八)决定各机构专职工作人员聘用;(九)章程和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权。第四章 财产的管理和使用 第二十九条 本基金会为公募基金会,本基金会的收入来源于:(一)组织募捐的收入;(二)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自愿捐赠;(三)政府资助;(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五)利息及基金的合法增值;(六)其他合法收入。第三十条 本基金会组织募捐、接受捐赠,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第三十一条 本基金会组织募捐时,应当向社会公布募得资金后拟开展的公益活动和资金的详细使用计划。重大募捐活动应当报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备案。本基金会组织募捐,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摊派及变相摊派。第三十二条 本基金会的财产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第三十三条 本基金会根据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使用财产;捐赠协议明确了具体使用方式的捐赠,根据捐赠协议的约定使用。接受捐赠的物资无法用于符合本基金会宗旨的用途时,基金会可以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收入用于捐赠目的。第三十四条 本基金会财产主要用于:(一)改善城乡特殊困难群体的生存状况;(二)帮助社会救助对象开展技能培训;(三)资助特殊困难家庭重大疾病治疗和子女就学;(四)救助其他突发性临时困难家庭;(五)支持开展社会救助研究和宣传;(六)理事会决定的其他事项;(七)本基金会筹资及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和行政办公支出。第三十五条 本基金会的重大投资活动是指:(一)年度投资计划;(二)超过100万元的投资。重大募捐是指:(一)依据国家法律法规,须经审批的或全国性募捐活动;(二)举行大型公益演出的社会募捐;(三)预计募捐额超过100万元的募捐;(四)在境外的募捐活动。第三十六条 本基金会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实现基金的保值、增值。第三十七条 本基金会每年用于从事章程规定的公益事业支出,不得低于上一年总收入的70%。本基金会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和行政办公支出不超过当年总支出的10%。第三十八条 本基金会开展公益资助项目,应当向社会公开所开展的公益资助项目种类以及申请、评审程序。第三十九条 捐赠人有权向本基金会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的查询,基金会应当及时如实答复。本基金会违反捐赠协议使用捐赠财产的,捐赠人有权要求基金会遵守捐赠协议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捐赠行为、解除捐赠协议。第四十条 本基金会可以与受助人签订协议,约定资助方式、资助数额以及资金用途和使用方式。本基金会有权对资助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受助人未按协议约定使用资助或者有其他违反协议情形的,本基金会有权解除资助协议。第四十一条 本基金会应当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本基金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第四十二条 本基金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第四十三条 本基金会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业务及会计年度,每年3月31日前,理事会对下列事项进行审定:(一)上年度业务报告及经费收支决算;(二)本年度业务计划及经费收支预算;(三)财产清册〖当年度捐赠者名册及有关资料〗。第四十四条 本基金会进行年检、换届、更换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应当进行财务审计。第四十五条 本基金会按照《基金会管理条例》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第四十六条 本基金会通过登记管理机关的年度检查后,将年度工作报告在登记管理机关指定的媒体上公布,接受社会公众的查询、监督。第五章 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 第四十七条 本基金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从事公益活动的;(三)基金会发生分立、合并的。第四十八条 本基金会终止,应在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15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第四十九条 本基金会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本基金会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在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第五十条 本基金会注销后的剩余财产,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用于与本基金会宗旨相关的公益事业。无法按照上述方式处理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组织捐赠给与本基金会性质、宗旨相同的社会公益组织,并向社会公告。第六章 章程修改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经2009年2月19日理事会表决通过。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理事会。第五十四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2023-09-04 02:39:101

清华大学教育基金会的组织章程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本基金会名称为:清华大学教育基金会,简称为清华基金会。英文译名为Tsinghua University Education Foundation, 缩写为TUEF。第二条 本基金会属于非公募基金会。第三条 本基金会的宗旨是为推动我国教育事业的发展,提高教育质量和学术水平,争取国内外团体和个人的支持和捐助。本基金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为社会公益事业服务。第四条 本基金会的原始基金数额为人民币 2000 万元,来源于国内外企业和个人的自愿捐赠。第五条 本基金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业务主管单位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第六条 本基金会的住所为清华大学校内。第二章 业务范围第七条 本基金会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一)面向社会各界募集资金,资金主要来源于国内外企业、社会团体和个人的自愿捐款;(二)设立基金资助项目,主要用于:1. 支持教学与研究设施的改善(包括建筑物、仪器设备和图书资料等);2. 资助教学研究、科学与技术研究项目及专著出版;3. 吸引国际知名学者来华讲学及任教;4. 资助大学间国际合作项目的开展和国际学术会议;5. 设立奖学金、助学金及奖教金;6. 资助有益于学生综合素质拓展的各项活动;7. 按照捐赠者意愿设立的资助项目。(三)接受国际组织、国内外团体的委托,组织专家对专项课题进行研究、调查及培训。第三章 组织机构、负责人第八条 本基金会由 25 名理事组成理事会。本基金会理事每届任期为五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第九条 理事的资格:(一)拥护本基金会章程,热心社会公益事业;(二)为本会捐款超过100万元人民币(含100万元)或在本基金会业务(行业、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影响;(三)尽职尽责,廉洁自律;(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第十条 理事的产生和罢免:(一)第一届理事由业务主管单位、主要捐赠人、发起人分别提名并共同协商确定。(二)理事会换届改选时,由业务主管单位、理事会、主要捐赠人共同提名候选人并组织换届领导小组,组织全部候选人共同选举产生新一届理事。(三)罢免、增补理事应当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四)理事的选举和罢免结果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五)具有近亲属关系的不得同时在理事会任职。第十一条 理事的权利和义务:(一)享有本基金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二)享有对本基金会工作的监督权和指导权;(三)执行理事会决议;(四)履行职责,切实维护本基金会的合法权益;(五)保证捐赠资金的合法使用和基金的保值增值。第十二条 本基金会的决策机构是理事会。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一)制定、修改章程;(二)选举、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三)决定重大业务活动计划,包括资金的募集、管理和使用计划;(四)年度收支预算及决算审定;(五)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七)决定由秘书长提名的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八)听取、审议秘书长的工作报告,检查秘书长的工作;(九)决定基金会的分立、合并或终止;(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第十三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 2 次会议。理事会会议由理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如有1/3理事提议,则必须召开理事会会议。如理事长不能召集,提议理事可推选召集人。召开理事会会议,理事长或召集人需提前5日通知全体理事、监事。第十四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理事会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表决,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一)章程的修改;(二)选举或者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三)章程规定的重大投资活动;(四)基金会的分立、合并。第十五条 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当场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理事审阅、签名。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基金会遭受损失的, 参与决议的理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第十六条 常务理事会是理事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一)执行理事会的决议;(二)筹备召开理事会。第十七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十八条 本基金会设监事 1 名。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第十九条 理事、理事的近亲属和基金会财会人员不得任监事。第二十条 监事的产生和罢免:(一)监事由主要捐赠人、业务主管单位分别选派;(二)登记管理机关根据工作需要选派;(三)监事的变更依照有关程序办理。第二十一条 监事的权利和义务:监事依照章程规定的程序检查基金会财务和会计资料,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并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会章程,忠实履行职责。第二十二条 在本基金会领取报酬的理事不得超过理事总人数的1/3。监事和未在基金会担任专职工作的理事不得从基金会获取报酬。第二十三条 本基金会理事遇有个人利益与基金会利益关联时,不得参与相关事宜的决策;基金会理事、监事及其近亲属不得与基金会有任何交易行为。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设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从理事中选举产生。第二十五条 本基金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一)在本基金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二)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能担任本基金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一)属于现职国家工作人员的;(二)因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执行完毕之日起未逾5年的;(三)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正在执行期间或者曾经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四)曾在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基金会担任理事长、副理事长或者秘书长,且对该基金会的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自该基金会被撤销之日起未逾5年的。第二十七条 本基金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每届任期五年,连任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超届连任的,须经理事会特殊程序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登记管 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第二十八条 本基金会理事长为基金会法定代表人。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应当由中国内地居民担任。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间,基金会发生违反《基金会管理条例》和本章程的行为,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相关责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职,导致基金会发生违法行为 或基金会财产损失的,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个人责任。第二十九条 本基金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二)检查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三)代表基金会签署重要文件;(四)决定其他重大事项。本基金会副理事长、秘书长在理事长领导下开展工作,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一)主持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决议;(二)组织实施基金会年度公益活动计划;(三)拟订资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计划;(四)提议聘任或解聘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主要负责人,由理事会决定;(五)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六)决定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七)章程和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权。第四章 财产的管理和使用第三十条 本基金会为非公募基金会,本基金会的收入来源于:(一)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自愿捐赠;(二)政府资助;(三)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提供服务的收入;(四)投资收益;(五)其他合法收入等。第三十一条 本基金会接受捐赠,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第三十二条 本基金会的财产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第三十三条 本基金会根据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使用财产;捐赠协议明确了具体使用方式的捐赠,根据捐赠协议的约定使用。接受捐赠的物资无法用于符合本基金会宗旨的用途时,基金会可以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收入用于捐赠目的。第三十四条 本基金会财产主要用于:(一)根据理事会决议,用于各类公益资助的款项;(二)维持基金会正常运行的必要开支和相应的筹款经费;(三)其他符合基金会章程的款项。第三十五条 本基金会的重大投资活动是指:为使基金会资金保值增值,在金融等领域进行的超过 500 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各项投资行为。第三十六条 本基金会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实现基金的保值、增值。第三十七条 本基金会每年用于从事章程规定的公益事业支出,不得低于上一年基金余额的8%。本基金会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和行政办公支出不超过当年总支出的10%。第三十八条 本基金会开展公益资助项目,应当向社会公开所开展的公益资助项目种类以及申请、评审程序。第三十九条 捐赠人有权向本基金会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的查询,基金会应当及时如实答复。本基金会违反捐赠协议使用捐赠财产的,捐赠人有权要求基金会遵守捐赠协议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捐赠行为、解除捐赠协议。第四十条 本基金会可以与受助人签订协议,约定资助方式、资助数额以及资金用途和使用方式。本基金会有权对资助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受助人未按协议约定使用资助或者有其他违反协议情形的,本基金会有权解除资助协议。第四十一条 本基金会应当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本基金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第四十二条 本基金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第四十三条 本基金会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业务及会计年度,每年3月31日前,理事会对下列事项进行审定:(一)上年度业务报告及经费收支决算;(二)本年度业务计划及经费收支预算;(三)财产清册。第四十四条 本基金会进行年检、换届、更换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应当进行财务审计。第四十五条 本基金会按照《基金会管理条例》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第四十六条 本基金会通过登记管理机关的年度检查后,将年度工作报告在登记管理机关指定的媒体上公布,接受社会公众的查询、监督。第五章 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第四十七条 本基金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从事公益活动的;(三)基金会发生分立、合并的;(四)其他情形。第四十八条 本基金会终止,应在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第四十九条 本基金会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本基金会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在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第五十条 本基金会注销后的剩余财产,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通过以下方式用于公益目的:(一)对指定捐赠用途的剩余财产,经与捐赠人(或其受益人)协商,用于捐赠人指定的其他公益目的;(二)基金会的剩余财产,通过公开拍卖取得货币资金后,无偿赠与社会公益组织。无法按照上述方式处理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组织捐赠给与本基金会性质、宗旨相同的社会公益组织,并向社会公告。第六章 章程修改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第七章 附 则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经2004年7月13日理事会表决通过。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理事会。第五十四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2023-09-04 02:39:291

中国交响乐发展基金会的组织章程

第一章 总则· 本基金会的名称是中国交响乐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本基金会)。· 本基金会属于全国性公募基金会。本基金会面向公众募捐的地域范围是海内外。· 本基金会的宗旨:培育人才、繁荣市场、提高技艺,促进国际交流。· 本基金会的原始基金数额应为 800万元,来源于海内外社团、企业、单位、商社及个人捐赠。· 本基金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业务主管单位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 本基金会的住所是北京市西城区北新华街 1号北京音乐厅401室和402室。邮政编码是100031。第二章 业务范围· 本基金会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 组织公益演出、评比;· 培训人才,提高技艺水平;· 组织国际文化交流及学术交流;· 普及、发展、提高交响乐艺术的其它活动。第三章 组织机构、负责人本基金会由十六名理事组成理事会。本基金会理事每届任 期五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但不超过两届。理事的资格:· 有社会影响的文化艺术界人士;· 社会知名人士;· 捐赠较多,信誉较好的企业代表。理事的产生和罢免:(一) 第一届理事由业务主管单位、主要捐赠人、发起人分别提名并共同协商确定。(二)理事会换届改选时,由业务主管单位、理事会、主要捐赠人 共同提名候选人并组织换届领导小组,组织全 部候选人共同选举产生新一届理事。(三)罢免、增补理事应当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四)理事的选举和罢免结果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第十一条 理事的权利和义务:· 选举、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听取审议秘书长的工作报告;· 出席理事会会议;· 审议重大业务活动计划及年度收支预决算。第十二条 本基金会的决策机构是理事会。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一)制定、修改章程;(二)选举、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三)决定重大业务活动计划,包括资金的募集、管理和使用计划;(四)年度收支预算及决算审定;(五)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七)决定由秘书长提名的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八)听取、审议秘书长的工作报告,检查秘书长的工作;(九)决定基金会的分立、合并或终止;(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第十三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2次会议。理事会会议由理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有 1/3理事提议,必须召开理事会会议。如理事长不能召集,提议理事可推选召集人。召开理事会会议,理事长或召集人需提前 5日通知全体理事、监事。第十四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理事会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表决, 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一)章程的修改;(二)选举或者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三)章程规定的重大募捐、投资活动;(四)基金会的分立、合并;第十五条 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当场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理事审阅、签名。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基金会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理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第十六条 本基金会设监事1名。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但不能超过两届。第十七条 理事、理事的近亲属和基金会财会人员不得任监事。第十八条 监事的产生和罢免:(一)监事由主要捐赠人、业务主管单位分别选派;(二)登记管理机关根据工作需要选派;(三)监事的变更依照其产生程序。第十九条 监事的权利和义务:监事依照章程规定的程序检查基金会财务和会计资料,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并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会章程,忠实履行职责。第二十条 在本基金会领取报酬的理事不得超过理事总人数的1/3。监事和未在基金会担任专职工作的理事不得从基金会获取报酬。第二十一条 本基金会理事遇有个人利益与基金会利益关联时,不得参与相关事宜的决策;基金会理事、监事及其近亲属不得与基金会有任何交易行为。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设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从理事中选举产生。第二十三条 本基金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一)在本基金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二)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 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能担任本基金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一)属于现职国家工作人员的;(二)因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执行完毕之日起未逾 5年的;(三)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正在执行期间或者曾经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四)曾在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基金会担任理事长、副理事长或者秘书长,且对该基金会的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自该基金会被撤销之日起未逾 5年的。第二十五条 担任本基金会理事长、副理事长或者秘书长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以及外国人,每年在中国内地居留时间不得少于3个月。第二十六条 本基金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每届任期五年,连任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超届连任的,须经理事会特殊程序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第二十七条 本基金会理事长为基金会法定代表人。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应当由中国内地居民担任。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间,基金会发生违反《基金会管理条例》和本章程的行为,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相关责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职,导致基金会发生违法行为或基金会财产损失的,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个人责任。第二十八条 本基金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二)检查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三)代表基金会签署重要文件;本基金会副理事长、秘书长在理事长领导下开展工作,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1、主持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决议;2、组织实施基金会年度公益活动计划;3、拟订资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计划;4、拟订基金会的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报理事会审批;5、协调各机构开展工作;6、提议聘任或解聘副秘书长以及财务负责人,由理事会决定;7、提议聘任或解聘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由理事会决定;8、决定各机构专职工作人员聘用;9、章程和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权;第四章 财产的管理和使用第二十九条 本基金会为公募基金会,本基金会的收入来源于:(一)组织募捐的收入;(二)自然人、法人或其它组织的自愿捐赠;(三)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实现保值、增值的其它收益。第三十条 本基金会组织募捐、接受捐赠,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第三十一条 本基金会组织募捐时,应当向社会公布募得资金后拟开展的公益活动和资金的详细使用计划。重大募捐活动应当报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备案。本基金会组织募捐,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摊派及变相摊派。第三十二条 本基金会的财产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第三十三条 本基金会根据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使用财产;捐赠协议明确了具体使用方式的捐赠,根据捐赠协议的约定使用。接受捐赠的物资无法用于符合本基金会宗旨的用途时,基金会可以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收入用于捐赠目的。第三十四条 本基金会财产主要用于:(一)资助重要演出、评比;(二)资助国际交流;(三)资助奖励优秀人才;(四)资助出版有关学术资料、文献;(五)资助、推动与本基金会宗旨相关的宣传、推广和其它公益活动。第三十五条 本基金会的重大募捐、投资活动是指:(一)超过壹佰万元的捐赠;(二)超过壹佰万元的投资和合作项目;(三)超过拾万美元的海外捐赠及海外合作项目。第三十六条 本基金会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实现基金的保值、增值。第三十七条 本基金会每年用于从事章程规定的公益事业支出,不得低于上一年总收入的70%。本基金会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和行政办公支出不超过当年总支出的 10%。第三十八条 本基金会开展公益资助项目,应当向社会公开所开展的公益资助项目种类以及申请、评审程序。第三十九条 捐赠人有权向本基金会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的查询,基金会应当及时如实答复。本基金会违反捐赠协议使用捐赠财产的,捐赠人有权要求基金会遵守捐赠协议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捐赠行为、解除捐赠协议。第四十条 本基金会可以与受助人签订协议,约定资助方式、资助数额以及资金用途和使用方式。本基金会有权对资助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受助人未按协议约定使用资助或者有其他违反协议情形的,本基金会有权解除资助协议。第四十一条 本基金会应当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本基金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第四十二条 本基金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第四十三条 本基金会每年 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业务及会计年度,每年3月31日前,理事会对下列事项进行审定:(一)上年度业务报告及经费收支决算;(二)本年度业务计划及经费收支预算;(三)财产清册第四十四条 本基金会进行年检、换届、更换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应当进行财务审计。第四十五条 本基金会按照《基金会管理条例》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第四十六条 本基金会通过登记管理机关的年度检查后,将年度工作报告在登记管理机关指定的媒体上公布,接受社会公众的查 询、监督。第五章 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第四十七条 本基金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从事公益活动的;(三)基金会发生分立、合并的;第四十八条 本基金会终止,应在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15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第四十九条 本基金会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本基金会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 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在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第五十条 本基金会注销后的剩余财产,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通过以下方式用于公益目的:(一)按章程规定的范围投入公益事业;(二)捐赠给性质、宗旨相合的社会公益组织;(三)按业务主管单位的意见处理。无法按照上述方式处理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组织捐赠给与本基金会性质、宗旨相同的社会公益组织,并向社会公告。第六章 章程修改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第七章 附则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经 年 月 日理事会表决通过。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理事会。第五十四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2023-09-04 02:40:011

北京市银行业协会的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本协会名称为北京市银行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英文名称为Beijing Banking Association,缩写为BBA。第二条 协会是经北京市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核准注册登记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法人。第三条 协会宗旨是:改善北京市银行业发展环境,实现会员共同利益,促进银行业的健康发展。第四条 协会履行自律、维权、协调、服务职能。第五条 协会接受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以下简称北京银监局)的指导和监督,接受北京市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检查和管理。第六条 协会的注册金额为人民币二十万元。第二章 职责第七条 协会的主要职责:一、组织会员签订自律公约,制定自律制度及行业约定,共同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组织制定行业标准和业务规范,提高行业服务水平。二、督促会员贯彻执行法律、法规和各项政策,对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协会有权向金融监管部门报告,并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三、组织会员制定维权公约,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开展行业维权调查,及时向会员进行风险提示,促进会员加强债权维护和风险管理。四、对侵害会员合法权益的行为,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或要求。五、加强会员与金融监管部门、其他政府部门的联系,反映会员的共同愿望和建议,沟通会员和其他行业的联系。六、加强会员之间的联系、交流、合作,协调会员之间在业务方面的争议;组织、促进国内外同业的交往与合作。七、建立会员间信息沟通机制,为会员提供信息服务;组织、促进会员的业务培训及有关的调查研究,为会员提供咨询服务;发挥行业整体宣传功能,普及金融知识,提高公众金融意识;培育健康向上的行业文化。八、办理金融监管部门委托的事项;九、办理为实现协会宗旨的其他事项。第三章 会员第八条 协会会员均为单位会员。第九条 会员资格北京市各中资、外资非银行金融机构以及北京银监局监管的其他金融机构(以下合并简称为金融机构),接受并愿意遵守本章程的,可申请成为协会会员。第十一条入会手续:一、申请加入协会的金融机构或代表处,应提交下列文件:(一)入会申请书;(二)《金融机构法人许可证》或《金融机构营业许可证》复印件,代表处提交《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证》复印件;(三)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简历,代表处提交总代表或首席代表简历。二、由理事会按本章程的规定做出同意与否的决议并书面通知申请人;三、申请入会的金融机构或代表处收到接纳其为会员或准会员的通知后,应按通知规定的时间缴纳入会费及年费。缴费手续完成后,即成为协会会员或准会员。第十二条发生下列情形之一,会员及准会员资格终止:一、自愿退会;二、违反本章程规定,被取消会员及准会员资格;三、会员及准会员法人资格或营业资格依法终止。第十三条自愿退会。会员及准会员可以退出协会,但必须提前三个月提出申请,由理事会审议批准,且已经付清应缴纳本会的费用后,方可办理退会手续。第十四条凡会员及准会员受到金融监管部门或行政管理部门处罚而中止或取消其经营许可或代表资格的,则其会员及准会员资格也随之自动取消。第十五条会员及准会员资格终止,不得对协会提出财产要求,已缴付的各项费用不予退还。会员及准会员资格终止后六个月内应继续遵守并执行协会制定的各项自律制度、行业约定、决议。第十六条会员的权利一、参与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二、按照章程行使审议权、表决权,并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三、在协会内行使发言权,陈述观点,提出建议和意见;四、依照本章程的有关规定,提议召开会员大会或理事会会议;五、就与本会宗旨有关的事项对本协会有关机构提出质询;六、享有根据本章程退会的权利;七、在其合法权利受到侵害时,可向协会寻求保护和支持;八、在协会内享有本章程赋予的其它各项权利。第十七条会员的义务一、遵守协会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执行协会的决议;二、关心、支持协会工作,参加协会的各项活动,维护协会的合法权益和声誉,会员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参加协会的会议;三、按期足额缴付入会费、年费以及协会规定的其它费用;四、服从协会依据本章程给予的处分决定,并做出相应改进;五、承担或者协助其他会员完成协会委托的各项事宜;六、积极主动地为协会提供必要的信息,并解答协会提出的咨询、质询。凡会员遇法人、主要负责人及涉及协会工作的人事关系、通讯地址等发生变更,应于变更发生五个工作日内向协会秘书处发出书面通知。第十八条准会员享有本章程第十六条第二款所指的审议权、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以及第四款所指提议召开会员大会或理事会会议的权利以外的其他权利。准会员履行本章程第十七条规定的各项义务。第十九条罚则:一、会员及准会员违反本章程和行业自律制度,协会根据情节轻重,给予下列一项或多项处分:(一)警告;(二)通报批评;(三)暂时中止会员权利1-6个月;(四)取消会员资格。二、给予前款第一、二、三项处分时,需经理事会决议;给予第四项处分时,需提交会员大会表决通过。第四章 组织机构第二十条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为会员大会。第二十一条会员大会行使下列职责:一、选举和罢免选任理事、监事;二、审定理事会提出的本年度财务决算报告、下一年度财务预算报告;三、审定理事会提出的本年度工作报告和下一年度工作计划;四、审定监事会提出的监事报告;五、审定协会入会费、年费的缴纳标准;六、决定章程的修改;七、决定给予违章会员及准会员取消会员资格的处分;八、决定协会的解散、终止;九、决定协会的其他重大事项。第二十二条会员大会的常设机构为理事会,由会员理事十四名和非会员理事一名组成。会员理事中常任理事七名,其余为选任理事。常任理事由常任理事单位,即中国工商银行北京市分行、中国农业银行北京市分行、中国银行北京市分行、中国建设银行北京市分行、交通银行北京市分行、北京银行、北京农村商业银行选派;选任理事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的选任理事单位选派,其中中资商业银行两名,外资商业银行三名,政策性银行及非银行金融机构两名。选任理事的任期为两年,可以连选连任,原则上最长不超过两届。非会员理事由北京银监局推荐并须经会员大会选举通过。第二十三条理事会行使下列职责:一、召集会员大会(包括临时会员大会),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执行会员大会的各项决议;二、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和财务预决算方案;三、向会员大会提出修改章程的议案;四、审议行业自律、维权等重大要约,并向会员大会提出议案;五、审定秘书处拟定的重要规章制度、各专业工作机构及协会内部机构的设置等议案;六、审查批准会员的加入、退出事宜;七、决定有关罚则条款中对会员及准会员的一至三项处分,并就取消会员资格的处分向会员大会提出议案;八、聘任或解聘协会秘书长;九、决定由理事会负责的其他事宜。第二十四条理事会设会长一名、专职副会长一名、选任副会长若干。会长由常任理事单位行长(或董事长)轮流担任,任期为两年。专职副会长由北京银监局提名,并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可以连任。副会长的数量由理事会决定,由会长提名,并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任期为两年,可以连任,原则上最长不超过两届。第二十五条会长为协会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主持会员大会、召集并主持理事会会议;会长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专职副会长协助会长主持协会日常工作;副会长协助会长工作。如会长因故不能参加会员大会、理事会会议,可委托专职副会长、副会长代替会长行使职权。第二十六条协会设监事会,向会员大会负责。监事会由监事长一名、监事若干组成,监事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任期二年,可以连选连任。理事不得兼任监事。第二十七条监事会行使下列职责:一、选举产生监事长,列席理事会会议;二、对协会的财务状况进行监督;三、委托监事长向会员大会做监事报告;四、对会长、副会长、理事、秘书长行使职权时违反法律、法规及本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对会长、副会长、理事、秘书长有损于协会利益的行为,有权要求其予以纠正;五、监督会员履行会员义务,负责组织对会员投诉调查取证,也可委托秘书处办理;六、提议召开临时理事会、临时会员大会。第二十八条会长、副会长、理事、监事长、监事由会长行、副会长行、理事行、监事长行、监事行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行长或总经理)或负责人(副行长或副总经理)担任,报北京市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备案。会长、副会长、理事、监事长、监事在任期内如发生离任等情况,在其所在单位函告协会新任人选后接任,报北京市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备案。第二十九条理事会、监事会任期届满应当召开会员大会进行换届选举。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召开会员大会进行换届的,应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北京银监局审查并经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第三十条理事会下设秘书处,是理事会的日常办事机构。秘书处设秘书长一名,由会长提名,经理事会选举产生后,报北京市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备案。秘书长任期两年,可连选连任。秘书长在理事会领导下,主持秘书处开展日常工作。秘书处设副秘书长若干,由秘书长提名,经专职副会长同意后聘任。第三十一条银行业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监事长、秘书长须具备下列条件:(一)符合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关于社团组织主要负责人的任职基本条件;(二)在银行业有较大影响和较高声望;(三)从事金融工作6年以上或其他经济工作9年以上并在金融机构等有关单位担任过相应领导职务;(四)热爱协会工作;(五)专职副会长、秘书长年龄原则上不超过65周岁;(六)会员大会要求的其他条件。第三十二条协会根据工作需要可设立专业委员会、临时性的业务联席会或其他机构,均为协会的下属机构,受理事会的领导。协会设立专业委员会应报北京市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备案。第三十三条协会根据工作需要可聘请顾问,设立顾问委员会。第五章 议事规则第三十四条会员大会每年召开一次。第三十五条经理事会,监事会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会员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员大会。第三十六条会员大会在出席会员超过全体会员三分之二时方能召开。第三十七条下列重大事项,须由出席会员大会的超过三分之二的会员通过才能作出决议:一、修改章程;二、因违反本章程取消会员及准会员资格;三、协会的解散、终止。第三十八条除第三十六条所列明的重大事项外,其他事项须经出席会员大会的超过半数的会员通过才能作出决议。第三十九条理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每六个月召开一次,经会长、副会长或二分之一以上理事,以及监事会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议。第四十条理事会会议须由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参加,并得到出席理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理事通过才能作出决议。第四十一条监事会会议原则上每六个月召开一次,经监事长或二分之一以上监事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议。第四十二条监事会会议须由三分之二以上监事参加,并得到出席监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监事通过才能作出决议。第四十三条作为协会业务主管部门,北京银监局可派代表列席协会会员大会、理事会等会议。第六章 资产管理第四十四条协会资产只能用以促进有利于协会宗旨实现的各项事业,不得以利润、股息等直接或间接的方式,支付、转移给协会会员(支付给工作人员的工资,付给会员为协会提供服务应取得的报酬以及向协会出租办公场所应收取的租金除外)。协会资产依照国家和社团行政主管机关有关规定及协会章程进行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第四十五条协会的主要经费来源是:一、会员按照本章程缴纳的入会费和年费;二、协会提供咨询、培训等服务的收入;三、接受社会各界的捐赠和赞助等;四、接受政府拨款或政府机关给予的补助,以及承办政府有关部门委托事项而取得的收入;五、其他合法收入。第四十六条入会费的缴纳:申请入会金融机构在接获协会理事会同意接纳其为协会会员或准会员的通知后,应按照该通知中指定的银行帐户、缴纳金额和时限一次性支付。第四十七条年费的缴纳:会员及准会员每年应缴纳年费,由会员及准会员按照缴纳年度会员费的书面通知中指定的银行帐户、缴纳金额和时限予以一次性支付。第四十八条遇有年度工作计划外的重大活动,经理事会决议可临时征收专项费用,也可设立专项活动基金。第四十九条协会的经费支出包括:一、维持协会正常运行所需的日常办公费用、工作人员的工资及福利;二、协会举办有关活动或者为会员提供各项服务的支出;三、协会在工商、税务、行政管理方面依法应予缴纳的各项税费支出;四、协会筹备、终止、解散的各项费用支出;五、其他维持协会正常运行或者依照本章程、协会的各项工作制度和规则而需支出的各项费用。第五十条严格执行国家财会规定,建立健全财会制度,编制年度经费预算、决算;建立财务收支报告制度,定期向监事会、会员代表大会报告财务收支状况,接受会员、监事会和有关部门的审计和监督。第五十一条协会的经费收支管理由理事会负责制定具体制度及规则。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和协会的终止程序第五十二条章程的修改程序:一、协会章程的修改由理事会讨论通过后,提交会员大会审议通过;二、经会员大会审议通过的新章程,报北京市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变更登记后生效。第五十三条协会的终止程序:一、协会经各会员依照本章程的规定形成关于解散或终止的决议后,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向北京市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二、终止的善后工作由理事会确定人选,在北京银监局及有关机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善后处理工作。三、协会终止清算后剩余资产按北京市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的有关规定处理。第八章 附则第五十四条本章程经2009年8月18日第七次会员大会表决通过。第五十五条本章程由协会理事会负责解释。第五十六条本章程经北京市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2023-09-04 02:40:391

中国国际友好联络会的组织章程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本会全称 中国国际友好联络会简 称 友联会英文译名 China Association for International Friendly Contact 英文缩写 CAIFC第二条 本会是由中国各界知名人士和社会活动家发起组成的全国性民间机构。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以及本章程进行活动。第三条 本会宗旨:为维护世界和平,促进中国和世界各国的进步与发展,同各国有关友好团体、各界知名人士、社会活动家进行友好交往, 增进中国人民与各国人民之间的相互了解、友谊与合作, 为我国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服务。第四条 本会接受外交部的业务指导和国家民政部社团管理司的监督管理。第五条 本会的地址:中国北京朝阳区德外大街华严北里甲1号。第二章 业务范围第六条(一) 接待国外友好团体和人士来访,组织国内有关出访;(二) 沟通国外有关机构与国内相应部门的业务联系;(三) 与国外有关单位进行经济、文化、科技、教育等方面交流;(四) 从事当代国际问题研究,与国内外有关机构进行学术交流;(五) 编辑出版有关学术刊物等;(六) 其它民间国际交流合作事项。第三章 会 员第七条 本会的会员包括 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 拥护本会的章程;(二) 有加入本会的意愿;(三) 支持本会的工作;(四) 在本会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一) 提交入会申请书;(二) 经理事会讨论通过;(三) 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一) 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二) 参加本会的活动;(三) 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四) 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五)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一) 执行本会的决议;(二) 维护本会合法权益;(三) 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四) 按规定交纳会费;(五) 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一年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三)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其他有关报告;(四) 决定终止事宜;(五)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经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管理司审批。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一)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二) 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决定聘请名誉会长、首席顾问、顾问人选。(三) 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四) 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五) 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六)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七) 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八) 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九)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十)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理事会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第二十四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二) 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三)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四)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五)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六)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管理司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5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或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管理司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或常务副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人代表。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或常务副会长行使下列职权:(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二) 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三) 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第二十九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一)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二) 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三) 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四) 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五)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第三十条 本会经费来源:(一) 会费;(二) 捐赠;(三) 政府资助;(四)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的收入;(五) 利息;(六) 其他合法收入。第三十一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第三十三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第三十四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第三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款、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第三十六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管理司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第三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第三十八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第三十九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第四十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管理司核准后生效。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第四十一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提出终止动议。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第四十四条 本会经社团管理司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管理司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第八章 附 则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2000年6月28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管理司核准之日起生效。
2023-09-04 02:41:191

广东省茂华慈善基金会的基金会章程

第一条 本基金会的名称是 广东省茂华慈善 基金会。第二条 本基金会属于非公募基金会。第三条 本基金会的宗旨:支持公益慈善事业,促进社会和谐与发展。第四条 本基金会的原始基金数额为人民币 贰百 万元,来源于广东省茂华慈善基金会发起人严茂华个人捐赠。第五条 本基金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广东省民政厅,业务指导单位是广东省民政厅 。第六条 本基金会的住所:珠海市香洲区金唐路333号12座5D室,邮政编码:519000。 第七条 本基金会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一)扶贫济困。开展帮助社会弱势群体改善生存条件,提高发展能力等相关工作;(二)赈灾救助。开展援助灾区和助孤助残等社会救助活动;(三)奖教助学。开展支持贫困地区教育事业发展,资助和奖励贫困家庭学生等相关工作;(四)其他公益慈善活动。 第八条 本基金会由5名理事组成理事会。本基金会理事每届任期为4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第九条 理事的资格(一)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二)热心社会公益事业,认同本基金会的宗旨;(三)具有与理事工作相适应的工作阅历和工作经验;(四)能够尽职尽责,保障捐赠财产的使用符合捐赠人的意愿和基金会的公益目的,保障基金会财产的安全及保值增值;(五)廉洁奉公,办事公道;(六)具有良好社会形象;(七)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第十条 理事的产生和罢免:(一)第一届理事由主要捐赠人、发起人分别提名并共同协商确定。(二)理事会换届改选时,由理事会、主要捐赠人共同提名候选人并组织换届领导小组,组织全部候选人共同选举产生新一届理事。(三)罢免、增补理事应当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四)理事的选举和罢免结果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五)相互间有近亲属关系的基金会理事,总数不得超过理事总人数的1/3;第十一条 理事的权利和义务:(一)拥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二)拥有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三)参加本会活动的权利;(四)遵守章程,执行理事会决议;(五)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六)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参与决策不当致使本基金会财产受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第十二条 本基金会的决策机构是理事会。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一)制定、修改章程;(二)选举、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三)决定重大业务活动计划,包括资金的管理和使用计划;(四)年度收支预算及决算审定;(五)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七)决定由秘书长提名的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八)听取、审议秘书长的工作报告,检查秘书长的工作;(九)决定基金会的分立、合并或终止;(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第十三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至少2次会议。理事会会议由理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有1/3理事提议,必须召开理事会会议。如理事长不能召集,提议理事可推选召集人。召开理事会会议,理事长或召集人需提前5日通知全体理事、监事。第十四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理事会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表决,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一)章程的修改;(二)选举或者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三)章程规定的重大资助、投资活动;(四)基金会的分立、合并。第十五条 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当场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理事审阅、签名。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基金会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理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第十六条 本基金会设监事 2 名。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第十七条 理事、理事的近亲属和基金会财会人员不得任监事。第十八条 监事的产生和罢免:(一)监事由主要捐赠人选派;(二)登记管理机关根据工作需要选派;(三)监事的变更依照其产生程序。第十九条 监事的权利和义务:监事依照章程规定的程序检查基金会财务和会计资料,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并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会章程,忠实履行职责。第二十条 在本基金会领取报酬的理事不得超过理事总人数的1/3。监事和未在基金会担任专职工作的理事不得从基金会获取报酬。第二十一条 本基金会理事遇有个人利益与基金会利益关联时,不得参与相关事宜的决策;基金会理事、监事及其近亲属不得与基金会有任何交易行为。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设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从理事中选举产生。第二十三条 本基金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一)在本基金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二)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能担任本基金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一)属于现职国家工作人员的;(二)因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执行完毕之日起未逾5年的;(三)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正在执行期间或者曾经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四)曾在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基金会担任理事长、副理事长或者秘书长,且对该基金会的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自该基金会被撤销之日起未逾5年的。第二十五条 本基金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每届任期 4 年,连任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超届连任的,须经理事会特殊程序表决通过,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第二十六条 本基金会理事长为基金会法定代表人。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由中国内地居民担任。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间,基金会发生违反《基金会管理条例》和本章程的行为,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相关责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职,导致基金会发生违法行为或基金会财产损失的,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个人责任。第二十七条 本基金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二)检查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三)代表基金会签署重要文件;(四)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权。本基金会副理事长、秘书长在理事长领导下开展工作,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一)组织实施基金会年度公益活动计划;(二)拟订基金会的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报理事会审批;(三)拟定资金的管理和使用计划;(四)主持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决议;(五)协调各机构开展工作;(六)提议聘任或解聘副秘书长以及财务负责人,由理事会决定;(七)提议聘任或解聘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由理事会决定;(八)决定各机构专职工作人员聘用;(九)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八条 本基金会为非公募基金会,本基金会的收入来源于:(一)主要为严茂华个人捐赠;(二)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自愿捐赠;(三)投资收益;(四)其他合法收入。第二十九条 本基金会接受捐赠,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第三十条 本基金会接受捐赠时,应当向社会公布接受资金后拟开展的公益活动和资金的详细使用计划。重大投资、公益活动应当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第三十一条 本基金会的财产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第三十二条 本基金会根据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使用财产;捐赠协议明确了具体使用方式的捐赠,根据捐赠协议的约定使用。接受捐赠的物资无法用于符合本基金会宗旨的用途时,基金会可以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收入用于捐赠目的。第三十三条 本基金会财产主要用于:(一)扶贫济困。开展帮助社会弱势群体改善生存条件,提高发展能力等相关工作;(二)赈灾救助。开展援助灾区和助孤助残等社会救助活动;(三)奖教助学。开展支持贫困地区教育事业发展,资助和奖励贫困家庭学生等相关工作;(四)其他公益慈善活动。第三十四条 本基金会的重大投资、公益活动是指:(一)一次性投资金额在人民币50万元以上的投资活动;(二)一次性资助金额在人民币20万元以上的公益活动;(三) 其它理事会认为重大的捐赠、投资活动。第三十五条 本基金会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实现基金的保值、增值。第三十六条 本基金会每年用于从事章程规定的公益事业支出,不得低于上一年基金余额的8%。本基金会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和行政办公支出不超过当年总支出的10%。第三十七条 本基金会开展公益资助项目,应当向社会公开所开展的公益资助项目种类以及申请、评审程序。第三十八条 捐赠人有权向本基金会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的查询,基金会应当及时如实答复。本基金会违反捐赠协议使用捐赠财产的,捐赠人有权要求基金会遵守捐赠协议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捐赠行为、解除捐赠协议。第三十九条 本基金会可以与受助人签订协议,约定资助方式、资助数额以及资金用途和使用方式。本基金会有权对资助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受助人未按协议约定使用资助或者有其他违反协议情形的,本基金会有权解除资助协议。第四十条 本基金会应当执行国家统一的《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本基金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第四十一条 本基金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第四十二条 本基金会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业务及会计年度,每年3月31日前,理事会对下列事项进行审定:(一)上年度业务报告及经费收支决算;(二)本年度业务计划及经费收支预算;(三)财产清册第四十三条 本基金会进行年检、换届、更换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应当进行财务审计。第四十四条 本基金会按照《基金会管理条例》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第四十五条 本基金会通过登记管理机关的年度检查后,将年度工作报告在登记管理机关指定的媒体上公布,接受社会公众的查询、监督。 第四十六条 本基金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从事公益活动的;(三)基金会发生分立、合并的;(四)理事会决定终止的。第四十七条 本基金会终止,应在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第四十八条 本基金会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本基金会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在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第四十九条 本基金会注销后的剩余财产,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捐赠给珠海市慈善总会。无法按照上述方式处理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组织捐赠给与本基金会性质、宗旨相同的社会公益组织,并向社会公告。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经二○一○年三月十五日理事会表决通过。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理事会。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2023-09-04 02:41:421

公司章程上法人要签字吗

公司章程上法人要签字吗   大家是否知道公司章程上法人要签字吗?下面跟着我一起来看看!    公司章程上法人要签字吗   工商部门备案的公司章程,需要由全体登记股东签章(自然人股东签字、单位股东加盖公章)。法定代表人如不是股东的,不需要签字。    企业集团的章程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____________企业集团是以____________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为母公司,以资本为主要联结纽带的母子公司为主体,以集团章程为共同规范的企业法人联合体。   第二条集团名称及法定地址名称:____________企业集团,简称:____________集团。法定地址:__________________第三条集团母公司名称及法定地址名称:____________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法定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第四条集团的宗旨以集团母公司为核心,以资本为纽带,发挥集团成员的综合优势,实现各种资源的优化配置,为社会做出更大贡献。   第五条集团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在国家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众利益,接受政府有关部门依法监督和管理。   第二章集团成员之间的经营联合、协作方式第六条本集团成员单位包括母公司、控股子公司以及其他成员单位。母公司、控股子公司、成员单位均具有独立法人地位。   一、母公司:____________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二、控股子公司:____________投资发展有限公司、____________经贸发展有限公司、____________兴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_________广告有限公司、____________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第七条集团实行集中决策、分层管理、分散经营。集团理事会是集团的管理和决策机构;母公司是财务和投资中心,在集团中居于主导和核心地位,对外代表集团,母公司的主要功能是研究和确定发展规划,负责投融资决策,从事资本运营,对经营者进行考核和任命,监控经济运行情况等。   第八条控股子公司可以在自己的名称中冠以企业集团名称或者简称。但不得以集团名义签订经济合同或从事经营活动。   第九条集团的管理体制一、集团母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的管理根据《公司法》规定,母公司依法行使股东的权利和义务,向控股子公司派出董事和监事,通过股东会、董事会和监事,参与公司经营方针、投资方向、选择经营者及利润分配等重大经营管理事项的决策,对公司的经营管理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二、集团母公司与其他成员单位的关系母公司与其他成员单位的关系是参股或者生产经营、协作的关系。   第三章集团管理机构的组织和职权第十条集团设立理事会,作为集团的管理机构。   第十一条理事会由集团成员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共同组成。   第十二条理事会的"职责一、听取和审议理事长的工作报告;   二、讨论、审定集团中长期发展规划和重大改革方案;   三、制订集团的资本运营方针和投融资方案;   四、讨论协调集团年度生产、经营、投资以及资金使用计划;   五、讨论决定集团内部机构设置方案;   六、讨论审订集团成员的加入和退出;   七、选举理事长、副理事长;   八、制订、修改集团和有关规章制度;   九、决定集团的终止和清算;   十、其它需由理事会决定的事项;   第十三条理事会会议每年不得少于一次,必要时可由理事会召集或经1/3以上理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   第十四条理事会遵循如下议事原则一、法定人数原则:出席理事会会议的理事人数必须占全体理事的2/3以上;   二、民主协商原则;   三、无条件执行决议原则;   四、缺席理事和出席理事均对通过的决议负有执行义务。   第十五条集团不另设办事机构,其日常工作由母公司的相应部门承担。   第四章集团管理机构负责人的产生程序、任期和职权第十六条集团理事会设理事长一名,副理事长两名。   第十七条理事长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副理事长由理事长提名,理事会审议通过。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理事的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   第十八条理事长的职权一、负责召集理事会会议,并向理事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理事会决议;   三、提名副理事长;   四、主持制定集团中长期发展规划;   五、主持制定集团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六、主持制定集团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七、主持制定集团的基本管理制度;   八、集团章程和理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五章参加、退出集团的条件和程序第十九条母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为集团的成员。其它凡认可和遵守集团章程,具备基本经营条件的企业单位,向集团理事会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有关文件,经审核批准后,即为集团成员。   第二十条集团成员要求退出集团时,应提前三个月向集团理事会提出书面申请,经理事会审核批准后,即可办理退出手续,控股子公司无权退出集团。   第二十一条对违反本章程,损害集体声誉和利益的集团成员,集团有权责令其退出或做出除名处理。   第二十二条集团成员如遇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自动退出集团。   一、母公司己出让全部产权的:   二、被依法撤销;   三、破产。   第六章集团的终止第二十三条如发生下列情况,集团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即行解体;集团母公司终止,又没有新的具备核心企业条件的企业作为母公司。   第二十四条集团终止时,依法向登记机关办理登记公告,并对管理的经费进行清算。   第七章附则第二十五条本章程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之日起生效,修改、终止亦同。   第二十六条本章程有关具体事项和未尽事宜可另行实施细则或补充条款。   第二十七条本章程的修改权和解释权归本集团理事会。   集团成员签字、盖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2023-09-04 02:42:321

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与绿色发展基金会的章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本基金会的名称是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与绿色发展基金会。英文译名为:China Biodiversity Conservation and Green Development Foundation ,简称CBCGDF第二条 本基金会属于公募基金会。本基金会面向公众募捐的范围是中国以及许可本基金募捐的国家和地区。第三条 本基金会的宗旨:广泛动员全社会关心和支持生物多样性保护与绿色发展事业,保护国家战略资源,促进生态文明建设和人与自然和谐,构建人类美好家园。第四条 本基金会的原始基金数额为人民币800万元,来源于国内外捐赠。第五条 本基金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业务主管是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第六条 本基金会的住所:北京。第二章 业务范围第七条 本基金会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一)建立示范基地,组织与支持开展生物多样性保护与绿色发展科研、科普活动,支持符合本基金会宗旨的技术开发;(二)开展国际交流与合作、组织与本基金会业务相关的国际、国内学术交流及论坛;(三)开展与支持本基金会业务范围的人员培训及业务咨询活动;(四)组织奖励为生物多样性保护及绿色发展事业做出贡献的团体和个人;(五)开展和资助符合本基金会宗旨的其他项目及活动。第三章 组织机构、负责人第八条 本基金会由5-25名理事组成理事会。本基金会理事每届任期为5年,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第九条理事的资格(一)热爱生物多样性保护及绿色发展公益事业,认同本基金会的宗旨,关心和支持本基金会的工作,并志愿为本基金会服务;(二)具有在某一领域从事经营、管理或研究工作的经历,在本领域内有较好的业绩,具有一定的社会影响力;(三)具有较强的公共利益责任,能依据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独立客观地参与议事;(四)具有较强的议事、决策能力和人际沟通能力;(五)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第十条 理事的产生和罢免(一)第一届理事由业务主管单位、主要捐赠人、发起人分别提名并共同协商确定;(二)理事会换届改选时,由业务主管单位、理事会、主要捐赠人共同提名候选人并组织换届领导小组,组织全部候选人共同选举产生新一届理事;(三)罢免、增补理事应当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四)理事的选举和罢免结果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五)有近亲属关系的不得同时在理事会任职。第十一条 理事的权利和义务(一) 理事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及表决权;(二) 理事有权对会议提交讨论的文件草案或其它材料提出质疑,并要求秘书长或受委托起草该文件草案的起草者作出说明;(三)理事有权调阅本基金会的有关文件,询查本基金会的有关工作情况,并有权向理事长提出召开临时会议或特别会议的建议;(四)理事应当了解本基金会的宗旨和基金会开展各项活动和项目的运作方式,熟悉有关非营利组织的法律规定;(五)理事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基金会章程,执行理事会决议,认真履行职责,维护本基金会的利益;(六)理事应当按时出席理事会会议,并为议题准备意见, 积极提出相关建议或意见;(七)理事应当了解本基金会的基本情况和需求,动员社会力量拓展资金来源渠道,为基金会及其各项事业的发展贡献力量;(八)理事应当支持基金会的工作,与理事会秘书处建立良性互动关系。第十二条 本基金会的决策机构是理事会。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一) 制定、修改章程;(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三)决定重大业务活动计划,包括资金的募集、管理和使用计划;(四)年度收支预算及决算审定;(五)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七) 决定由秘书长提名的副秘书长和各机构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八) 听取、审议秘书长的工作报告,检查秘书长的工作;(九) 决定基金会的分立、合并或终止;(十) 决定名誉职务的设立和人选;(十一)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第十三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理事会会议由理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有1/3理事提议,必须召开理事会会议。如理事长不能召集,提议理事可推选召集人。召开理事会会议,理事长或召集人需提前5日通知全体理事、监事。第十四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理事会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表决,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为有效:(一) 章程的修改;(二) 选举或者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三) 章程规定的重大募捐、投资活动;(四) 基金会的分立、合并和终止。第十五条 理事会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当场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理事审阅、签名。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基金会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理事应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理事会会议记录和纪要,应作为机构挡案长期保留。第十六条 本基金会设监事3-4人。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第十七条 理事、理事的近亲属和基金会财务人员不得任监事。第十八条 监事的产生和罢免(一) 监事由主要捐赠人,业务主管单位分别选派;(二) 登记机关根据工作需要选派。(三) 监事的变更依照其产生程序;第十九条 监事的权利和义务(一)监事依照章程规定的程序检查基金会财务和会计资料,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二)监事列席理事会,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并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三)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会章程,忠实履行职责。第二十条 在本基金会领取报酬的理事不得超过理事总人数的1/3。监事和未在基金会担任专职工作的理事不得从基金会获取报酬。第二十一条 本基金会理事遇有个人利益与基金会利益关联时,不得参与相关事宜的决策;基金会理事、监事及其近亲属不得与基金会有任何交易行为。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设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从理事中选举产生。第二十三条 本基金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一) 在本基金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经验丰富、公正廉洁、作风民主;(二) 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三)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四)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能担任本基金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一) 属于现职国家工作人员的;(二) 因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执行完毕之日起未逾5年的;(三) 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正在执行期间或者曾经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四) 曾在因违法被撤消登记的基金会担任理事长、副理事长或者秘书长,且对该基金会的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自该基金会被撤消之日起未逾5年的。第二十五条 担任本基金会副理事长或者秘书长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以及外国人,每年在中国内地居留时间不得少于3个月。第二十六条 本基金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每届任期 5 年,连任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超届连任的,须经理事会特殊程序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第二十七条 本基金会理事长为基金会法定代表人。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应当由中国内地的居民担任。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间,基金会发生违反《基金会管理条例》和本章程的行为,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相关责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职,导致基金会发生违法行为或基金会财产损失的,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个人责任。第二十八条 本基金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二) 检查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三) 代表基金会签署重要文件;(四) 审批日常工作所需的经费开支;(五) 理事会赋予的其他权利。本基金会副理事长、秘书长在理事长领导下开展工作,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一)主持本基金会日常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决议;(二)组织实施本基金会年度公益活动计划;(三)拟订基金会的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报理事会审批;(四)协调各部门的工作,提议聘任或解聘副秘书长及各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报理事会决定;(五)接受理事会、监事会监督、检查,定期向理事会报告年度工作进展;(六)章程和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权。第四章 财产的管理和使用第二十九条 本基金会为公募基金会,本基金会的收入来源于:(一) 组织募捐的收入;(二) 国内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自愿捐赠;(三) 政府的资助;(四) 投资的收益;(五) 其他合法收入。第三十条 本基金会组织募捐接受捐赠,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第三十一条 本基金会组织募捐时,应当向社会公布募得资金后拟开展的公益活动和资金的详细使用计划。重大募捐活动应当报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备案。本基金会组织募捐,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摊派及变相摊派。第三十二条 本基金会的财产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第三十三条 本基金会根据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使用财产。捐赠协议明确了具体使用方式的捐赠,根据捐赠协议的约定使用。接受捐赠的物资无法用于符合本基金会宗旨的用途时,基金会可以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收入用于捐赠目的。第三十四条 本基金会财产主要用于:(一) 直接用于与本会宗旨任务有关的生物多样性保护和绿色发展活动;(二) 对外交流合作与培训;(三) 宣传普及生物多样性保护与绿色发展知识;(四) 奖励为生物多样性保护与绿色发展事业做出贡献的团体和个人;(五)基金会的日常办公。第三十五条 本基金会的重大投资活动是指:(一)年度投资计划;(二)投资额在300万元以上的投资活动。本基金会的重大募捐活动是指:(一)依据国家法律规定,须经审批的或全国性募捐活动;(二)预计募捐金额在200万元以上的募捐活动;(三)在境外的募捐活动。第三十六条 本基金会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实现基金的保值、增值。第三十七条 本基金会每年用于从事章程规定的公益事业支出,不得低于上一年总收入的70%。本基金会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和行政办公支出不超过当年总支出的10%。第三十八条 本基金会开展公益资助项目,应当向社会公开所开展的公益资助种类以及申请、评审程序。第三十九条 捐赠人有权向本基金会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的查询,基金会应当及时如实答复。本基金会违反捐赠协议使用捐赠财产时,捐赠人有权要求基金会遵守捐赠协议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请撤消捐赠行为、解除捐赠协议。第四十条 本基金会可以与受助方签定协议,约定资助方式、资助数额以及资金用途和使用方式。本基金会有权对资助的使用的情况进行监督。受助方未按协议约定使用资助或者有其他违反协议情形的,本基金会有权解除资助协议。第四十一条 本基金会应当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本基金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第四十二条 本基金会配备具有专业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第四十三条 本基金会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业务及会计年度,每年3月31日前,理事会对下列事项进行审定:(一)上年度业务报告及经费收支决算;(二) 本年度业务计划及经费收支预算;(三) 财产清册。第四十四条 本基金会进行年检、换届、变更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应当进行财务审计。第四十五条 本基金会按照《基金会管理条例》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第四十六条 本基金会通过登记管理机关的年度检查后,将年度工作报告在登记管理机关指定的媒体上公布,接受社会公众的查询、监督。第五章 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第四十七条 本基金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一) 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二) 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从事公益活动的;(三) 基金会发生分立、合并的;(四) 其他情形。第四十八条 本基金会终止,应在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第四十九条 本基金会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本基金会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在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第五十条 本基金会注销后的剩余财产,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通过以下方式用于公益目的:(一)捐赠给生物多样性就地和迁地保护的单位;(二)捐赠给生物多样性保护与绿色发展示范基地。无法按照上述方式处理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组织捐赠给与本基金会性质、宗旨相同的社会公益组织,并向社会公告。第六章 章程修改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第七章 附则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经 2009 年9 月 21日理事会表决通过。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理事会。第五十四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2023-09-04 02:42:491

中国宋庆龄基金会的机构章程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纪念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名誉主席宋庆龄,1982年5月成立了宋庆龄基金会。2005年9月,经第五届理事会议审议通过,更名为中国宋庆龄基金会。第二条 本会会址设在北京,英译名为:“China Soong Ching Ling Foundation”,缩写为“SCLF”。第三条 本会作为“中国宋庆龄基金会”及相关标识的商标所有人,享有专用权;应切实保护商标专有权利不受侵犯,努力维护宋庆龄崇高形象和本会的良好声誉。第二章 性质、宗旨与任务第四条 本会兼具群众团体和公益慈善机构双重属性。第五条 本会的宗旨是:继承和发扬宋庆龄毕生致力的增进国际友好,维护世界和平;开展两岸交流,促进祖国统一;关注民族未来,发展少儿事业。第六条 本会的主要任务是:(一)弘扬孙中山、宋庆龄伟大思想和精神,深入挖掘其学术和人文价值;(二)扩大同国际知名组织、公益机构、友好人士的交往、联系与合作;(三)联络孙中山、宋庆龄亲友及后代,团结海内外爱国同胞,广聚人才和智力资源;(四)推动与台、港、澳地区多领域、多层次的交流与合作;(五)发展公益慈善事业,多渠道、多形式募集基金;关注民生,扶危济困,促进社会和谐;(六)创办有益于少年儿童健康成长和妇幼福利事业发展的公益服务设施,组织开展相关业务与活动。第三章 理 事第七条 本会理事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遵守本会章程;(二)关心、支持本会各项事业;(三)具有良好的社会形象和影响力。第八条 理事任职程序:(一)经有关组织和机构推荐;(二)经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三)由本会颁发理事证书。第九条 理事的权利:(一)享有在本会内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二)参加本会举办的相关活动;(三)行使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四)有退出理事会的权利。第十条 理事的义务:(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二)维护本会的社会声誉和合法权益;(三)热心支持本会各项事业。第十一条 届内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终止理事职务:(一)因工作变动,原推荐单位提出新的人选,经常务理事会通过后,自行终止;(二)因违反本会章程、损害本会声誉或给本会事业造成损失等,经常务理事会审议后终止;(三)因违法、违纪受到处理,即时终止。第四章 组织机构第十二条 本会实行民主管理,设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第十三条 本会可设名誉主席、特别顾问、顾问、名誉理事等荣誉职务。第十四条 根据工作需要,可设专门委员会,开展相关工作。专门委员会由相关专业人士组成。第十五条 理事会每届任期五年。每五年举行一次会议,必要时可召开特别会议。第十六条 理事会的职权:(一)制定和修改章程;(二)听取、审议本会工作报告、基金管理与使用情况报告、发展规划;(三)推选常务理事、主席、副主席;(四)由主席提名,任免秘书长、副秘书长;(五)决定本会工作的重大方针、政策、规划;第十七条 常务理事会是理事会的常设机构。在理事会闭会期间,由常务理事会代行理事会的职权。常务理事会每届任期与理事会相同,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下可以采用临时会议或其他适当方式召开。第十八条 常务理事会的职权:(一)解释章程,监督章程的实施;(二)听取和审议工作报告、基金管理与使用情况报告;(三)督促、检查本会工作方针、政策和规划执行情况;(四)决定专门委员会主要负责人的人选。第十九条 理事会议和常务理事会议由主席决定召开并主持。有关本会工作中的重要事项,由主席会议讨论决定,秘书长组织实施。秘书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第二十条 本会设监事,条件、任职程序与理事相同。监事列席理事会,根据工作需要列席常务理事会。监事可以检查基金财务和会计资料,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第五章 公益基金和会属资产的监督管理第二十一条 基金的管理和使用:(一)基金来源于组织募捐的收入,包括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自愿捐赠,以及投资收益和其他合法收入等;(二)基金属于专款,应尊重捐赠者意愿使用捐赠财产;无约定的捐赠,应用于符合本会宗旨和任务的相关事业;(三)接受捐赠的非货币性资产无法用于符合本会宗旨及其用途时,可以通过拍卖或者变卖,其所得用于公益目的;(四)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实现基金的保值、增值;(五)基金每年用于公益事业支出,不低于上一年总收入的70%,用于公益项目管理费用的支出不超过当年总支出的8%;(六)建立会计、审计、监事制度,定期向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报告基金财务状况,接受国家有关部门的监督;(七)公开基金管理与使用信息,及时在本会网站和按照规定在有关媒体上公布,接受社会公众查询、监督。第二十二条 会属资产的监督管理:(一)本会拥有会属资产的法人财产权利,依法行使占有、使用、处置等权力;(二)本会对会属企事业单位和经济实体等,实施有效监管,实现保值、增值,壮大其综合实力。第六章 与海内外相关机构的关系第二十三条 国际友人、台港澳同胞、海外侨胞或团体所成立的纪念孙中山、宋庆龄相关机构,其认同本会宗旨与任务,本会均愿与之建立友好关系。第二十四条 本会愿与国内纪念孙中山、宋庆龄相关机构加强交流,深化协作,推动发展。第七章 附 则第二十五条 本章程自理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于常务理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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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孔子基金会的组织章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本基金会的名称是中国孔子基金会。英文名为CHINA CONFUCIUS FOUNDATION,缩写名为CCF。第二条 本基金会属于公募基金会。 本基金会面向公众募捐的地域范围是:全国第三条 本基金会的宗旨: 通过社会募集运作基金,组织和推动海内外学习、研究、传播、弘扬孔子思想、儒家学说和中国优秀传统文化的活动,为建设中华民族共有精神家园、构建和谐社会服务;为增进海内外华人团结、实现祖国统一服务;为促进世界文化交流、维护世界和平服务。第四条 本基金会的原始基金数额为人民币800万元,来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和社会捐助 。第五条 本基金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业务主管单位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第六条 本基金会的住所 山东省济南市东外环路2668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第七条 本基金会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一)依据本会宗旨公募、管理、运作基金;(二)组织关于孔子思想、儒家学说与中国传统文化的研究,开展相关学术活动 ;(三) 促进海内外的文化学术交流,开展章程规定的业务协作,增进相互了解与友谊 ;(四)传播和弘扬孔子思想和中华传统文化;(五)接受来自海内外的捐赠;(六)在国家政策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在确保基金安全的前提下,进行基金的投资运作,实现保值增值;(七)开展符合本会宗旨的各项公益资助活动;(八)围绕弘扬中国优秀传统文化,参与教育、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九)完成国家部门和山东省委交办的及捐赠者委托的符合本会宗旨的有关任务。第三章 组织机构、负责人第八条 本基金会可由15-25名理事组成理事会。本基金会理事每届任期为5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第九条 理事的资格:(一)拥护中国孔子基金会章程;(二)热心儒家文化、对本会捐赠的捐赠人、在本会业务相关领域有较大影响和贡献、对弘扬中国优秀传统文化作出积极贡献的社会各界人士;(三)年龄一般不超过65周岁。第十条 理事的产生和罢免:(一)第一届理事由业务主管单位、主要捐赠人、发起人提名并共同协商确定。(二)理事会换届改选时,由主管部门、理事会、主要捐赠人共同提名候选人并组织换届领导小组,组织全部候选人共同选举产生新一届理事。(三)罢免、增补理事应当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四)理事的选举和罢免结果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五)具有近亲属关系的不得同时在理事会任职。第十一条 理事的权利和义务:理事享有下列权利:(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二)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三)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四)推荐理事候选人;(五)受聘自愿,退聘自由。理事有下列义务:(一)遵守本会章程,履行本会宗旨;(二)出席本会理事大会;(三)执行本会决议;(四)维护本会合法权益;(五)积极参加本会的相关活动;(六)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七)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第十二条 本基金会的决策机构是理事会。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一)制定、修改章程;(二)选举、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三)决定重大业务活动计划,包括资金的募集、管理和使用计划;(四)年度收支预算及决算审定;(五)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七)决定由秘书长提名的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八)听取、审议秘书长的工作报告,检查秘书长的工作;(九)决定基金会的分立、合并或终止;(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第十三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 2 次会议。理事会会议由理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有1/3理事提议,可召开临时理事会会议。如理事长不能召集,提议理事可推选召集人。召开理事会会议,理事长或召集人需提前5日通知全体理事、监事。第十四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理事会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表决,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一)章程的修改;(二)选举或者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三)章程规定的重大募捐、投资活动;(四)基金会的分立、合并。第十五条 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当场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理事审阅、签名。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基金会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理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第十六条 本基金会设监事会,监事1名。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第十七条 理事、理事的近亲属和基金会财会人员不得任监事。第十八条 监事的产生和罢免:(一)监事由主要捐赠人、业务主管单位分别选派;(二)登记管理机关根据工作需要选派;(三)监事的变更依照其产生程序。第十九条 监事的权利和义务:监事依照章程规定的程序检查基金会财务和会计资料,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并应向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会章程,忠实履行职责。第二十条 在本基金会领取报酬的理事不得超过理事总人数的1/3。监事和未在基金会担任专职工作的理事不得从基金会获取报酬。第二十一条 本基金会理事遇有个人利益与基金会利益关联时,不得参与相关事宜的决策;基金会理事、监事及其近亲属不得与基金会有任何交易行为。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设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从理事中选举产生。第二十三条 本基金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一)在本基金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二)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65周岁。(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五)为理顺工作关系,理事长可推荐由中共山东省委任命的基金会秘书长兼任,通过理事会选举产生。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能担任本基金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一)属于现职国家工作人员的;(二)因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执行完毕之日起未逾5年的;(三)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正在执行期间或者曾经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四)曾在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基金会担任理事长、副理事长或者秘书长,且对该基金会的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自该基金会被撤销之日起未逾5年的。第二十五条 担任本基金会理事长、副理事长或者秘书长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以及外国人,每年在中国内地居留时间不得少于3个月。第二十六条 本基金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每届任期5 年,连任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超届连任的,须经理事会特殊程序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第二十七条 本基金会理事长为基金会法定代表人。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应当由中国内地居民担任。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间,基金会发生违反《基金会管理条例》和本章程的行为,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相关责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职,导致基金会发生违法行为或基金会财产损失的,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个人责任。第二十八条 本基金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二)检查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三)代表基金会签署重要文件。本基金会副理事长、秘书长在理事长领导下开展工作,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一)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决议;(二)实施基金会年度公益活动计划;(三)拟订资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计划;(四)拟订基金会的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报理事会审批;(五)协调各机构开展工作;(六)提议聘任或解聘副秘书长以及财务负责人,由理事会决定;(七)提议聘任或解聘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由理事会决定;(八)决定各机构专职工作人员聘用;(九)章程和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权;第二十九条 为整合社会资源、扩大社会影响,本基金会特推举名誉会长、会长、副会长,聘请顾问。第四章 财产的管理和使用第三十条 本基金会为公募基金会,本基金会的收入来源于:(一)组织募捐的收入;(二)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自愿捐赠;(三)投资收益;(四)其他合法收入,等等。第三十一条 本基金会组织募捐、接受捐赠,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第三十二条 本基金会组织募捐时,应当向社会公布募得资金后拟开展的公益活动和资金的详细使用计划。重大募捐活动应当报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备案。本基金会组织募捐,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摊派及变相摊派。第三十三条 本基金会的财产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第三十四条 本基金会根据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使用财产;捐赠协议明确了具体使用方式的捐赠,根据捐赠协议的约定使用。接受捐赠的物资无法用于符合本基金会宗旨的用途时,基金会可以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收入用于捐赠目的。第三十五条 本基金会财产主要用于:(一)学术研究出版与交流活动 ;(二)中国传统文化的普及与传播 ;(三)举办教育、文化事业、文化产业;(四)开展对外文化交流。(五)根据本会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所开展的一切活动。第三十六条 本基金会的重大募捐、投资活动是指:(一) 重大募捐活动是指一次募捐数额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活动 ;(二) 重大投资活动是指投资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项目;第三十七条 本基金会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实现基金的保值、增值。第三十八条 本基金会每年用于从事章程规定的公益事业支出,不得低于上一年总收入的70%;本基金会每年用于从事章程规定的公益事业支出,不得低于上一年基金余额的8%;本基金会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和行政办公支出不超过当年总支出的10%。第三十九条 本基金会开展公益资助项目,应当向社会公开所开展的公益资助项目种类以及申请、评审程序。第四十条 捐赠人有权向本基金会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的查询,基金会应当及时如实答复。本基金会违反捐赠协议使用捐赠财产的,捐赠人有权要求基金会遵守捐赠协议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捐赠行为、解除捐赠协议。第四十一条 本基金会可以与受助人签订协议,约定资助方式、资助数额以及资金用途和使用方式;本基金会有权对资助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受助人未按协议约定使用资助或者有其他违反协议情形的,本基金会有权解除资助协议。第四十二条 本基金会应当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本基金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第四十三条 本基金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第四十四条 本基金会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业务及会计年度,每年3月31日前,理事会对下列事项进行审定:(一)上年度业务报告及经费收支决算;(二)本年度业务计划及经费收支预算;(三)财产清册、当年度捐赠者名册及有关资料。第四十五条 本基金会进行年检、换届、更换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应当进行财务审计。第四十六条 本基金会按照《基金会管理条例》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第四十七条 本基金会通过登记管理机关的年度检查后,将年度工作报告在登记管理机关指定的媒体上公布,接受社会公众的查询、监督。第五章 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第四十八条 本基金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从事公益活动的;(三)基金会发生分立、合并的;第四十九条 本基金会终止,应在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15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第五十条 本基金会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本基金会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在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第五十一条 本基金会注销后的剩余财产,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通过以下方式用于公益目的:(一) 设立教师奖,对教育作出突出贡献的教师奖励 ;(二) 设立成才奖,对在校的优秀大学生奖励 ;(三) 建立一所学校 ;无法按照上述方式处理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组织捐赠给与本基金会性质、宗旨相同的社会公益组织,并向社会公告。第六章 章程修改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第七章 附则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经2009年3月27日理事会表决通过。第五十四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理事会。第五十五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2023-09-04 02:43:441

中国志愿服务基金会的基金会章程

中国志愿服务基金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本基金会的名称是中国志愿服务基金会。第二条 本基金会属于全国性公募基金会。本基金会面向公众募捐的地域范围是:中国以及许可本基金会募捐的国家和地区。第三条 本基金会的宗旨:大力普及志愿理念、弘扬志愿精神,支持和推动志愿服务活动,为人们关爱他人、奉献社会搭建平台,引导人们多做好事、增长好心、争当好人,不断提高公民文明素质和社会文明程度,大力推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建设。第四条 本基金会的原始基金数额为人民币5000万元。第五条 本基金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业务主管单位是中共中央宣传部。第六条 本基金会的住所北京西长安街5号。第二章 业务范围第七条 本基金会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一)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精神文明建设的需要,资助志愿服务活动的开展;(二)组织志愿服务的理论研究和宣传;(三)奖励为志愿服务作出突出贡献的团体和个人;(四)开展与港澳台同胞、海外侨胞、国外友好团体和人士,以及国际组织、基金组织的友好往来,增进相互了解,加强相互合作;(五)募集、管理和使用好本会基金。第三章 组织机构、负责人第八条 本基金会由10-25名理事组成理事会。本基金会理事每届任期为5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第九条 理事的资格:(一)具有从事志愿服务研究或管理工作的经历,在志愿服务领域内有独到建树并享有较高的个人声望;(二)认同本基金会的使命、目标,并志愿服务于理事会;(三)具有较强的公共利益责任意识,能依据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独立、客观、谨慎地参与议事决策;(四)尊重理事会的多元文化,具有较强的议事决策能力、人际沟通能力。第十条 理事的产生和罢免:(一)第一届理事由业务主管单位、主要捐赠人、发起人分别提名并共同协商确定;(二)理事会换届改选时,由业务主管单位、理事会、主要捐赠人共同提名候选人并组织换届领导小组,组织全部候选人共同选举产生新一届理事;(三)罢免、增补理事应当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四)理事的选举和罢免结果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五)具有近亲属关系的不得同时在理事会任职。第十一条 理事的权利和义务:(一)理事应当了解本基金会内部管理的各项政策和项目运作方式,掌握非营利组织的法律制度和外部环境,在理事会会议上充分发表意见,对表决事项行使表决权;(二)理事有权对提交理事会会议的文件、材料提出质疑,要求说明;(三)理事有向理事长提出召开临时会议或特别会议的建议权;(四)理事有权调阅本基金会档案、文件或约见本基金会工作人员了解情况, 查询或调查本基金会的专项工作;(五)理事应当遵守《中国志愿服务基金会章程》,遵从理事会做出的决定,忠实履行职责,维护本基金会及其理事会的利益,不得利用在本基金会的职权为自己谋取私利,不得侵占、挪用本基金会财产,不得从事损害本基金会利益的活动;(六)理事负有按规定不泄露本基金会秘密的义务,在未获得授权的情况下,不能代表理事会和本基金会发言;(七)理事应当出席理事会或专业小组会议,并为议题准备专业性意见和提出与政策相关的建议议题;(八)理事应当仔细审读本基金会的财务报告,谨慎决策资金控制和运作,切实履行公共财产的信托责任;(九)理事应掌握本基金会的竞争优势、劣势和需求,有义务拓展资源网络,动员社会力量,为本基金会及其各项事业的持续发展提供支持;(十)理事应当支持秘书长工作,建设良性互动关系,不干预秘书处行政事务及其职责范围内的工作;(十一) 理事有责任推荐新的理事候选人;(十二) 理事应当参与理事会的自我评估,客观评价理事会能力和业绩。第十二条 本基金会的决策机构是理事会。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一)制定、修改章程;(二)选举、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三)决定重大业务活动计划,包括资金的募集、管理和使用计划;(四)年度收支预算及决算审定;(五)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七)决定由秘书长提名的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八)听取、审议秘书长的工作报告,检查秘书长的工作;(九)决定基金会的分立、合并或终止;(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第十三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2次会议。理事会会议由理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有1/3理事提议,必须召开理事会会议。如理事长不能召集,提议理事可推选召集人。召开理事会会议,理事长或召集人需提前5日通知全体理事、监事。第十四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理事会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表决,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一)章程的修改;(二)选举或者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三)章程规定的重大募捐、投资活动;(四)基金会的分立、合并。第十五条 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当场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理事审阅、签名。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基金会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理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第十六条 本基金会设监事 2名。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第十七条 理事、理事的近亲属和基金会财会人员不得任监事。第十八条 监事的产生和罢免:(一)监事由主要捐赠人、业务主管单位分别选派;(二)登记管理机关根据工作需要选派;(三)监事的变更依照其产生程序。第十九条 监事的权利和义务:监事依照章程规定的程序检查基金会财务和会计资料,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并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会章程,忠实履行职责。第二十条 在本基金会领取报酬的理事不得超过理事总人数的1/3。监事和未在基金会担任专职工作的理事不得从基金会获取报酬。第二十一条 本基金会理事遇有个人利益与基金会利益关联时,不得参与相关事宜的决策;基金会理事、监事及其近亲属不得与基金会有任何交易行为。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设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从理事中选举产生。第二十三条 本基金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一)在本基金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二)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能担任本基金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一)属于现职国家工作人员的;(二)因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执行完毕之日起未逾5年的;(三)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正在执行期间或者曾经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四)曾在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基金会担任理事长、副理事长或者秘书长,且对该基金会的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自该基金会被撤销之日起未逾5年的。第二十五条 担任本基金会副理事长或者秘书长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以及外国人,每年在中国内地居留时间不得少于3个月。第二十六条 本基金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每届任期5年,连任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超届连任的,须经理事会特殊程序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第二十七条 本基金会理事长为基金会法定代表人。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应当由中国内地居民担任。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间,基金会发生违反《基金会管理条例》和本章程的行为,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相关责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职,导致基金会发生违法行为或基金会财产损失的,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个人责任。第二十八条 本基金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二)检查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三)代表基金会签署重要文件;本基金会副理事长、秘书长在理事长领导下开展工作,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一)主持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决议;(二) 组织实施基金会年度公益活动计划;(三)拟订资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计划;(四)拟订基金会的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报理事会审批;(五)协调各机构开展工作;(六)提议聘任或解聘副秘书长以及财务负责人,由理事会决定;(七) 提议聘任或解聘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由理事会决定;(八)决定各机构专职工作人员聘用;(九)章程和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权。第四章 财产的管理和使用第二十九条 本基金会为公募基金会,本基金会的收入来源于:(一)组织募捐的收入;(二)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自愿捐赠;(三)投资收益;(四)政府资助或拨款;(五)其他合法收入。第三十条 本基金会组织募捐、接受捐赠,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第三十一条 本基金会组织募捐时,应当向社会公布募得资金后拟开展的公益活动和资金的详细使用计划。重大募捐活动应当报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备案。本基金会组织募捐,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摊派及变相摊派。第三十二条 本基金会的财产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第三十三条 本基金会根据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使用财产;捐赠协议明确了具体使用方式的捐赠,根据捐赠协议的约定使用。接受捐赠的物资无法用于符合本基金会宗旨的用途时,基金会可以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收入用于捐赠目的。第三十四条 本基金会财产主要用于:(一)章程规定的公益事业;(二)管理及筹资费用;(三)资产保值、增值。第三十五条 本基金会的重大投资活动是指:1、年度投资计划;2、投资额超过1000万元的投资活动。本基金会的重大募捐是指:1、依照国家规定需经审批的募捐活动;2、全国范围内的募捐;3、募款额预计超过1000万元的募捐。第三十六条 本基金会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实现基金的保值、增值。第三十七条 本基金会每年用于从事章程规定的公益事业支出,不得低于上一年总收入的70%。本基金会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和行政办公支出不超过当年总支出的10%。第三十八条 本基金会开展公益资助项目,应当向社会公开所开展的公益资助项目种类以及申请、评审程序。第三十九条 捐赠人有权向本基金会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的查询,基金会应当及时如实答复。本基金会违反捐赠协议使用捐赠财产的,捐赠人有权要求基金会遵守捐赠协议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捐赠行为、解除捐赠协议。第四十条 本基金会可以与受助人签订协议,约定资助方式、资助数额以及资金用途和使用方式。本基金会有权对资助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受助人未按协议约定使用资助或者有其他违反协议情形的,本基金会有权解除资助协议。第四十一条 本基金会应当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本基金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第四十二条 本基金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第四十三条 本基金会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业务及会计年度,每年3月31日前,理事会对下列事项进行审定:(一)上年度业务报告及经费收支决算;(二)本年度业务计划及经费收支预算;(三)财产清册。第四十四条 本基金会进行年检、换届、更换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应当进行财务审计。第四十五条 本基金会按照《基金会管理条例》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第四十六条 本基金会通过登记管理机关的年度检查后,将年度工作报告在登记管理机关指定的媒体上公布,接受社会公众的查询、监督。第五章 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第四十七条 本基金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从事公益活动的;(三)基金会发生分立、合并的。第四十八条 本基金会终止,应在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15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第四十九条 本基金会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本基金会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在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第五十条 本基金会注销后的剩余财产,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与本基金会宗旨相关的事业。无法按照上述方式处理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组织捐赠给与本基金会性质、宗旨相同的社会公益组织,并向社会公告。第六章 章程修改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第七章 附则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理事会。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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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医学会的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本会名称为广东省医学会,英文名称为Guangdong Medical Association 。第二条 广东省医学会(以下简称本会)是全省医学科学技术工作者自愿组成的依法登记成立的公益性、非营利性法人社团,是党和政府联系医学科学技术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是广东省科学技术协会的团体会员,是发展我省医学科学技术事业的重要社会力量,是培育高级医学科技人才的摇篮,是广东省医学科技工作者之家。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团结、组织广大医学科学技术工作者,遵守国家宪法、法律和法规,执行国家发展医学科技事业的方针和政策。崇尚医学道德,弘扬社会正气。坚持民主集中制的办会原则,充分发扬学术民主,促进医学学术的活跃与繁荣;促进医学科学技术的普及与提高;促进医学科学技术队伍的成长与进步;促进医学科技与经济建设的结合与发展;为人民的健康服务,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为我省医学科学技术工作者服务。依法维护医学科学技术工作者的合法权益,为医患双方提供公平、公正、公开和便捷的服务。第四条 本会贯彻执行国家科学技术工作和卫生工作的方针政策,围绕国家各个时期的科学技术研究重点和卫生工作有关任务开展工作。坚持科教兴国战略,树立依靠科技进步,面向经济建设的思想。提倡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和优良学风。发扬 “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风尚,倡导“献身、创新、求实、协作”的科学精神。实行普及与提高相结合,医学基础理论与临床实践相结合。开展医学学术交流和继续教育。加强中西医团结合作。发扬救死扶伤,全心全意为人民健康服务的优良传统。第五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广东省科学技术协会、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广东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挂靠广东省卫生厅,接受广东省卫生厅对本会业务活动的相应指导。本会办事机构的党组织建设、人事管理、办事机构设置等事宜受广东省卫生厅的领导和管理。第六条 本会会址:广州市惠福西路进步里2号,邮政编码:510180.第二章 业务范围第七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一、开展医学科学技术交流,组织重点学术课题探讨和科学考察等活动,密切学科间和学术团体间的横向联系与协作。规范省级医学学术交流管理,在做好医学科学知识普及的基础上,应重视针对高层次医学人才的高质量学术交流,应重视新知识、新技术、新理论、新方法及时有效的传授,为医学专家营造好高质量而规范的学术交流平台,为医学专家提供公平公正的竞争平台。积极争取、认真承接全国性、区域性、国际性的学术会议。二、编辑出版医学学术、技术、信息、科普等各类期刊,图书资料及音像制品。三、开展继续医学教育,组织会员和其他医学科技工作者学习业务,不断更新科学技术知识,提高医学科学技术业务水平。发现、推荐和培养优秀医学科技人才。表彰、奖励在医学科技活动中成绩优异的会员,以及在学会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工作人员。四、开展多渠道、多种形式的医学卫生科普宣传、健康教育活动,提高人民群众的医学卫生知识水平,增强自我保健能力。重点抓好“广东省医学学术直通车”活动,提高基层医务人员的医疗技术水平,提高基层医院的诊治水平。五、发展同国内外医学学术团体和医学科学技术工作者的联系和交往,开展国际、国内、省际、省内的学术交流。六、参加医学科学技术决策论证,为医药卫生科技政策的制订和改进工作等方面提出建议。七、开展医药卫生科学技术的咨询服务活动;举办医药卫生科技展览,大力推动医学科研成果的转化和应用。八、评选和奖励优秀的医学科技成果、学术论文和科普作品,宣传、奖励医德高尚、业务精良的医务人员。九、向党和政府反映医学科学技术工作者的意见和要求,依法维护医师的权益,举办为会员服务的事业和活动。十、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鉴定以及政府交办的其它与医学相关的鉴定工作,维护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十一、开展医疗机构技术资质评估、医疗机构新增医疗项目评审。促进行业自律和医德医风建设。十二、承接上级有关部门交办的卫生系列专业技术职称评定的相关工作。十三、开展第三类医疗技术临床应用能力技术审核工作。十四、指导地市医学会工作。十五、承办政府及有关部门委托的工作任务。第三章 会 员第八条 本会设个人会员、专科会员、单位会员、名誉会员四类会员。第九条 各类会员条件凡承认本会章程,符合下列会员条件之一者,均可自愿申请为本会会员:一、个人会员1、高等医学院校毕业,获得(执业)医师、助教、实习研究员、助理编辑、技师以上职称者。2、从事与医学有关学科的工作,具备以上相应职称者。3、科学技术其它方面的学会、协会或研究会的会员,符合以上条件之一者。二、专科会员具有执业医师资格和主治医师以上职称的专科医师。三、单位会员与本会专业有关、愿意参加本会活动,支持本会工作,具有一定社会影响、有一定数量科技人员的医疗卫生、医学教育、医学科研机构以及医药、医械等企业单位与依法登记成立的社团。四、名誉会员著名的国内外医学专家、支持或赞助本会工作的;对我国医学科技事业有重要贡献的;非医学界的专家和知名人士,支持或赞助本会工作的;对促进我国与其它国家(或地区)的医学交流做出重要贡献的企业法人或个人。第十条 入会程序个人会员经办理入会手续,由本会理事会授权的会员管理部审批并发给会员证。专科会员由专科分会推荐,经本会理事会授权的会长、秘书长办公会审批后由会员管理部发给证书。单位会员由单位法人代表向本会提出申请,经本会理事会授权的会长、秘书长办公会审批后由会员管理部发给证书。名誉会员由本会常务理事会审批后由会长授予证书。第十一条、各类会员的权利和义务一、个人会员1、权利⑴享有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⑵享有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⑶优先参加本会组织举办的有关学术活动,并优先选派出席有关的国际学术会议及出国进修。⑷优先在本会主办的学术期刊上发表论文,并优先取得本会的学术资料。⑸入会自愿,退会自由。2、义务⑴执行本会的决议;⑵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⑶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⑷按规定、按时交纳会费,会费标准:100元/人/年;⑸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二、单位会员1、权利⑴派代表参加本会组织的国内外有关学术活动;⑵取得本会有关学术资料;⑶可要求本会给予技术咨询,协助举办培训班及国内外学术会议;⑷可推荐本单位优秀的学科带头人参加本会的专科分会工作。⑸享有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和监督权。2、义务与个人会员义务相同。(略)第十二条 各类会员证书或聘书均由本会统一印制。会员调动工作时,须办理会籍转移手续。第十三条 会员、单位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发证单位,并交回会员证书。一年不交纳会费的,视为自动退会,收回会员证书。对其它严重违反本会章程者,须经本会理事会讨论通过,予以除名,追回会员证书或聘书并通报全省。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全省会员代表大会,其职权是:一、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二、选举和罢免理事;三、推举名誉会长;四、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五、决定终止事宜;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第十五条 全省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代表半数以上通过方能有效。第十六条 全省会员代表大会每五年召开一次。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管理机关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得超过一年。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全省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工作,对全省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第十八条 理事会职权:一、执行全省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和决定;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和常务理事;三、筹备召开全省会员代表大会;四、向全省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五、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六、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七、审批年度学术计划和工作计划;八、指导地市医学会工作;九、决定其他重大事项。第十九条 理事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能有效。第二十条 理事会会议每年必须召开一次,因特殊情况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人数不得超过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一)。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理事会职权,对理事会负责,每届任期五年。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能有效。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每半年召开一次,因特殊情况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第二十四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应具备下列条件: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二、有较高的医学专业知识,在医疗卫生领域内有较大影响;三、会长最高任职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副会长从在职干部中产生,任职时年龄不得超过60周岁;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得超过60周岁;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五、未曾受过刑事处罚;六、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第二十五条 学会会长、副会长一届任期五年,最长不超过两届。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为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它团体的法定代表人。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和常理事会会议;二、检查全省会员代表大会以及理事会会议和常务理事会会议决议、决定的落实情况;三、代表本会签发有关重要文件。第二十八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一、主持办事机构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本会年度工作计划;二、组织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三、提名副秘书长人选;四、受会长委托签发有关重要文件;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第二十九条 本届会长卸任后,可推举为下届名誉会长。第三十条 本会设名誉理事或顾问和名誉理事单位。对学术上有杰出成就,对本会工作有重要贡献,不再担任理事、常务理事者,经本会常务理事会同意,分别予以表彰或聘任为名誉理事。不担任理事的医药卫生界中国科学院或中国工程院院士,根据自愿原则,由本会聘为名誉理事或顾问。积极支持并赞助本会工作的国内外医药卫生企、事业单位或个人,可由本会常务理事会聘为名誉理事单位或名誉理事。以上任期均为一届。第三十一条 理事会根据工作需要,可酌情设立若干工作委员会,分别承办理事会交办的有关工作任务。第三十二条 本会按不同学科或专业,经常务理事会批准,成立相应的专科分会(其正式名称为“广东省医学会××学分会”)专科分会是理事会领导下的分支学术机构,负责本学科(专业)的学术活动。专科分会不是法人社团,不得另订章程;专科分会实行委员制,由本会组织专科分会和地市医学会及有关单位协商推荐全省的委员,经会长、秘书长办公会审核后组成委员会。常务委员、副主任委员、主任委员候选人由会长、秘书长办公会审核后交委员会等额选举产生。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第三十三条 本会办事机构的专职工作人员的任职、技术职称、工资和保险、福利等待遇,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第三十四条 本会单位会员应设联络秘书,承担与学会的联系工作。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第三十五条 本会经费来源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二、国内外个人或单位、团体捐赠;三、有关行政部门拨款;四、医疗机构及其它有关单位的资助;五、在本会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六、利息;七、与企、事业单位开展技术合作的合法收入;八、其他合法收入。第三十六条 本会经费用于日常活动开支和事业发展。第三十七条 本会的经费管理一、本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财政部《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障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二、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专职财会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三、本会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的有关财务管理制度,并接受全省会员代表大会以及财政、审计、税务等部门的监督。四、本会更换法人代表前,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部门组织的财务审计。第三十八条 本会的资产是公有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第三十九条 修订的章程经理事会同意,报全省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15日内呈广东省卫生厅、广东省科学技术协会审查同意后报广东省民间组织管理局核准生效。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财产处理第四十条 本会终止须由理事会提出,经全省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代表通过,报广东省科学技术协会和广东省卫生厅审查同意,到广东省民间组织管理局办理注销手续后方可生效。第四十一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部门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负责债权债务和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活动。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后剩余财产,须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在业务主管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监督下,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第八章 附则第四十三条 本会设有会徽会旗和会歌。(见会徽会旗和会歌)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经本会2009年11月25日第七次全省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于本会理事会。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自广东省民间组织管理局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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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航天基金会的组织章程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本基金会的名称是中国航天基金会,英文名称为:China Space Foundation(缩写为:CSF)。第二条 本基金会属于全国性公募基金会。本基金会面向公众募捐的地域范围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第三条 中国航天基金会是由中国人民解放军总装备部、中国航天科技集团公司和中国航天科工集团公司发起组建。第四条 本基金会的宗旨是为中国航天事业服务。奖励为中国航天事业做出突出贡献的有功人员;资助航天学术交流和人才培养;支持航天学术研究和技术开发;支持与国外航天界有关组织建立友好往来与合作;开展航天科普教育,提高全民航天意识,促进航天事业的发展。第五条 本基金会的原始基金数额为人民币1100 万元,来源于港、澳同胞的捐赠。第六条 本基金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业务主管单位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以下简称国防科工委)。第七条 本基金会的住所设在北京市朝阳区华亭嘉园。第二章 业务范围第七条 本基金会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一) 募集航天基金,接受我国境内外社会各界的捐赠;(二) 发挥航天资源优势,在我国境内外企业开展冠名赞助等活动;(三) 按国家规定进行基金管理和运作,使基金保值升值;(四) 在中国人民解放军总装备部、中国航天科技集团公司和中国航天科工集团公司范围内,奖励为中国航天事业做出突出贡献的有功人员;(五) 支持航天学术交流与研究;(六) 组织和支持航天科技人员培训;(七) 支持航天技术开发和科技咨询;(八) 宣传中国航天事业,开展航天科普教育,提高全民航天意识;(九) 在国家政策允许的范围内开展各项业务活动。第三章 组织机构 负责人第八条 中国航天基金会实行理事会制。理事会是基金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本基金会理事会由25名理事组成。本基金会理事每届任期为五年,理事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第九条 理事的资格:(一)本基金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副秘书长;(二)主要捐款人或捐款单位代表;(三)本基金会发起组建单位的代表;本基金会理事应当热爱祖国、热心支持中国航天事业,在国内航天界有较高知名度和影响,具有良好的社会声誉和社会道德,且愿意为中国航天基金会工作并尽义务。第十条 理事的产生和罢免:(一)第一届理事会理事由业务主管单位、主要捐款人、发起人分别提名并共同协商确定。(二)理事会换届改选时,由业务主管单位、理事会、主要捐款人和捐款单位商发起组建单位,共同协商产生候选人,并组织换届领导小组,组织全部候选人共同选举产生新一届理事会。(三)罢免、增补理事应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四)理事的选举和罢免结果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第十一条 理事的权利和义务:(一)参加理事会会议、参与基金会重大决策、审定基金会制定的各项规章和制度、对基金会的日常工作提出建议和意见;(二)在理事会上行使表决权、选举权并具有被选举权;(三)基金会理事有义务自觉执行本基金会宗旨,自觉执行理事会决议,维护基金会利益,宣传基金会,为基金会服务。第十二条 本基金会的决策机构是理事会,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一)制定、修改章程;(二)选举、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三)决定重大业务活动计划,包括资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计划;(四)年度经费预算及决算的审定;(五)审定批准基金会奖励方案和表彰人员;(六)审定内部管理制度;(七)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八)决定副秘书长和各机构负责人的聘任;(九)听取、审议秘书长的工作报告,检查、监督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的工作;(十)决定基金会的分立、合并或终止;(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第十三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两次全体会议。会议由理事长负责召集。有三分之一以上理事提议召开理事会,必须召集会议。如理事长不能召集,则由副理事长或秘书长召集。召开理事会会议,理事长或召集人需提前5日通知全体理事、监事。第十四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理事会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下列重要事项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表决、三分之二以上理事通过方为有效:(一)章程的修改;(二)选举或者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三)章程规定的重大募捐、投资活动;(四)基金会的分立、合并。第十五条 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当场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理事审阅、签名。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基金会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理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第十六条 本基金会设监事一名。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第十七条 理事、理事的近亲属和基金会财会人员不得任监事。第十八条 监事的产生和罢免:(一)监事由主要捐赠人、业务主管单位分别选派;(二)登记管理机关根据工作需要选派;(三)监事的变更依照其产生程序。第十九条 监事的权利和义务:监事依照基金会章程规定检查基金会财务和会计资料,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执行章程情况。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并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会章程,忠实履行职责,要以身作则、廉洁奉公、实事求是,关心支持基金会的建设和发展,忠诚为航天事业服务。第二 十条 在本基金会领取报酬的理事不得超过理事总人数的三分之一。监事和未在基金会担任专职工作的理事不得从基金会领取报酬。第二十一条 本基金会理事遇有个人利益与基金会利益关联时,不得参与相关事宜的决策;基金会理事、监事及其近亲属不得与基金会有任何交易行为。第二十二条 本基金会理事会设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从理事中选举产生。第二十三条 本基金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一)在航天领域有较大影响;(二)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能担任本基金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一)属于现职国家工作人员的,或发起组建单位以外的人员;(二)因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执行完毕之日起未逾五年的;(三)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正在执行期间或者曾经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四)曾在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基金会担任理事长、副理事长或者秘书长,且对该基金会的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自该基金会被撤销之日起未逾五年的。第二十五条 担任本基金会理事长、副理事长或秘书长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以及外国人,每年在中国内地居留时间不得少于三个月。第二十六条 本基金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每届任期五年,原则上连任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和工作需要,需超届连任的,须经由理事会特殊程序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第二十七条 本基金会理事长为基金会法定代表人。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应当由中国内地居民担任。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在任职期间,基金会发生违反《基金会管理条例》和本章程的行为,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相关责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职,导致基金会发生违法行为或基金会财产损失的,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个人责任。第二十八条 本基金会可根据需要,聘请航天界和社会知名人士为名誉会长。第二十九条 本基金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二)检查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三)领导基金会工作;(四)代表基金会签署重要文件;本基金会副理事长、秘书长在理事长领导下开展工作,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一)主持开展基金会日常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决议;(二)组织实施基金会年度工作计划及公益活动计划;(三)拟订资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计划;(四)拟订基金会的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报理事会审批;(五)协调基金会各机构开展工作;(六)与发起组建单位协商,提议聘任或解聘副秘书长以及财务负责人,报理事会决定;(七)提议聘任或解聘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由理事会决定;(八)决定各机构专职工作人员聘用;(九)章程和理事会赋予的其它职权。第三十条 本基金会设立“中国航天基金奖”专家评审委员会,该委员会聘请航天领域高级专家及有关单位人事部门负责人参加,负责本基金会“中国航天基金奖”的奖励评审。第三十一条 本基金会可在经济较发达的地区设立办事机构,负责所在地区的资金筹集及联络工作。第三十二条 本基金会副秘书长和办事机构负责人及工作人员由发起组建单位派出,派出人员的编制、组织关系、行政关系和供给关系均在原单位,由原单位负责管理,其隶属关系不变。工作人员要具有较强的工作能力和组织协调能力,热爱航天事业,自愿为基金会工作。第四章 资产的管理使用第三十三条 本基金会为公募基金会,资金收入来源于:(一)社会捐赠: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自愿捐赠;(二)政府资助;(三)发起组建单位资助;(四)在国家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开展业务活动的收入;(五)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批准的冠名赞助权益,开展冠名赞助的收入;(六)其它合法收入。第三十四条 本基金会遵照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组织募捐、接受捐赠,自觉遵守法律法规。第三十五条 本基金会组织募捐时,应当向社会公布募得资金拟开展公益活动和资金使用详细计划。重大募捐活动应当报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构备案。本基金会组织募捐,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摊派及变相摊派。第三十六条 本基金会的财产及其它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第三十七条 本基金会根据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业务范围使用资产;捐赠协议明确了具体使用捐赠方式的,根据捐款协议的约定使用。接受捐赠的物资无法用于符合本基金会宗旨的用途时,基金会可以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收入用于捐赠目的。第三十八条 本基金会财产主要用于:(一) 奖励为中国航天事业做出突出贡献的有功人员;(二)支持航天学术交流与研究;(三)组织和支持航天科技人才的培训;(四)支持航天技术开发和科技咨询;(五)宣传中国航天、开展航天科普教育;(六)基金会进行的各项公益活动需要的相关经费。第三十九条 本基金会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实现资金的保值、增值。按照基金会成立时确定的原则,所有资金必须服务于发起组建单位。本基金会资金使用权归理事会。第四 十条 本基金会每年用于从事章程规定的公益事业支出,不得低于上一年总收入的百分之七十。本基金会工作人员工作福利和实际行政办公支出不超过当年总支出的10%。第四十一条 本基金会开展公益资助项目,应当向社会公开所开展的公益资助项目种类以及申请、评审程序。第四十二条 捐赠人有权向本基金会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的查询,基金会应当及时如实答复。本基金会违反捐赠协议使用捐赠财产的、捐赠人有权要求基金会遵守捐赠协议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捐赠行为、解除捐赠协议。第四十三条 本基金会可以与受助人签订协议,约定资助方式、资助数额以及资金用途和使用方式。本基金会有权对资助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受助人未按协议约定使用资助或者有其他违反协议情形的,本基金会有权解除资助协议。第四十四条 本基金会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批准,依法可以开展冠名赞助筹集资金活动。在进行冠名赞助时,受本基金会委托之居间人促成赞助合同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十三章关于居间合同中的第四百二十六条“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 的规定,本基金会应支付受托居间人适当比例的居间服务费。居间人未促成赞助合同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百二十七条“居间人未促成合同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的规定执行。第四十五条 本基金会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本基金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第四十六条 本基金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第四十七条 本基金会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业务及会计年度,每年3月31日前,理事会对下列事项进行审定:(一)上年度业务报告及经费收支决算;(二)本年度业务计划及经费收支预算;(三)财产清册(当年度捐赠者名册及有关资料)。第四十八条 本基金会进行年检、换届、更换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应当进行财务审计。第四十九条 本基金会按照《基金会管理条例》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第五 十条 本基金会通过登记管理机关的年度检查后,将年度工作报告在登记管理机关指定的媒体上公布,接受社会公众的查询、监督。第五章 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第五十一条 本基金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一)完成了章程规定宗旨的;(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从事公益活动的;(三)基金会发生分立、合并的;(四)因其他特殊情况需要终止的。第五十二条 本基金会终止,应由理事会提出动议并报发起单位同意后,提交理事会审议。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同意。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同意后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第五十三条 本基金会办理注销登记前,其方案经发起单位协商后,在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本基金会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在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第五十四条 本基金会注销后的剩余财产,经发起单位协商同意后,在发起单位、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由发起单位支配用于公益事业,并向社会公告。第六章 章程修改第五十五条 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经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第七章 附则第五十六条 本章程经二○○八年一月十三日理事会表决通过。第五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理事会。第五十八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2023-09-04 02:44:321

九江职业大学微博协会的协会章程

目录第一章 总则…………………………………………………3第二章 组织结构……………………………………………3第一节 组织机构……………………………………………3第二节 组织机构职能………………………………………5第三章 会员…………………………………………………6第一节 会员注册程序………………………………………6第二节 会员权利……………………………………………6第三节 会员义务……………………………………………7第四节 会员退会程序………………………………………8第四章 社团管理制度……………………………………8第一节 社团干部的权利义务………………………………8第二节 会议制度……………………………………………9第三节 财务制度…………………………………………9第四节 奖惩制度…………………………………………10第五节 社团干部竞选制度………………………………10第六节 社团干部罢免制度………………………………11第五章 基本活动…………………………………………11第六章 章程修改与终止程序……………………………11第七章 安全事项…………………………………………12第八章 附则………………………………………………13第一章 总则(一)社团名称:九江职业大学微博协会(二)社团宗旨:不以盈利为目的。以微薄之力,让校园更美。(三)社团定位:引领时代潮流,走进微博文化世界,体验微博分享的快乐。致力于为全校学生服务,普及微博文化,促进高校间微博交流,走出自己的特色力求在学院学生之中创造一种全新的形象。培养充满激情、活力和时代精神。增强九江职业大学在微博上的影响力和公信力。(四)社团目标:在校内成为一个被微博文化爱好者热爱、拥护,受到全校师生认可的一个拥有高水平人才和能够举办优秀活动的一个校优秀协会。在校外为九江职业大学争取更多的荣誉,为学校争光,使本校的微博文化得到社会的认可,最终为学院树立一面旗帜。(五)社团发展:通过协会的培训、活动等方式培养出一批媒体技术和微博营销人才,建成一支高水准微博文化、微博应用开放、微博营销团队,打造一个新潮校媒体。通过协会运作活动,加强同学们的沟通交流,丰富校园生活。(六)协会活动:为校内其它学生团体或校园相关部门,组织的讲座、会议、活动、晚会等提供“微博大屏幕”。定期举行活动推广、技术指导、微博应用、微博营销等培训。充分利用协会资源,在校园通过开展各类公益活动、各类文化活动。赞助商应时推出了线上活动,如“爱地球”大学生绿植领养活动、新生报到时期的“开学报平安”活动、9月10日的“教师节送祝福”活动及领取“三好学生勋章”活动等。(七)本社团活动均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的规章制度 ,本章程适用于本社所有社员 。  第二章 组织结构 第一节 组织机构一、社团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责是:1)制定和修改章程;2)选举和罢免协会领导人,最终由协会召开会员大会决定,经审核考察后批准;3)审议组织机构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4)审议组织机构的协会发展规划;5)决定终止事宜;6)决定其他重大事宜二、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会员大会每一学期召开一次,在特殊情况下可提前或延后召开。三、理事会是协会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对协会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会的职责是:(1)执行社团代表大会的决议;(2)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3)筹备召开社团代表大会;(4)向社团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5)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6)决定各部门部长的任职;(7)领导本社团各个部门开展工作;(8)完善社团内部机制,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四、理事会组成:本社团设立会长、副会长、办公室、宣传部、组织策划部、技术部、编辑部、外联部。其中会长一名,副会长三名,会长助理一名,各部设部长、副部长各一名、干事若干。会长、副会长及各部部长组成社团理事会。五、理事会管理机构产生办法:1、会长:由指导老师或即将离任的会长推荐有才能的会员成为会长候选人,在会员大会上投票表决,确定新一任会长;2、副会长、会长助理及各部部长:召开会员大会,经自荐或他人推荐成为侯选人,并通过投票选举产生;3、干事:由各部部长推荐报理事会,批准后为候选人,并通过投票选举产生。 第二节 组织机构职能(一)会长:会长一名,每届任期一年。主要工作有:确定本协会各个阶段的目标和任务;领导本协会各部门的日常工作,主持例会;监督本协会各部门的日常工作,并进行考评;定期向社团联合会报告工作;保持与各个协会的交流联系;采纳各部门的意见和建议,及时帮助解决实际问题,改进本协会的不足;负责重大活动的策划,筹备和组织。(二)副会长:协会设副会长三名,每届任期一年。主要工作有:协助会长主持协会工作和协会会议,召集协会各部门部长开会,积极与会长商谈协会各方面事宜,对各部门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了解各个部门的意见和建议,及时解决问题,会长不在时,全面负责协会工作。(三)会长助理:协会设会长助理一名,每届任期一年。主要工作有:协助会长处理协会内部日常事务,替会长处理一些琐事,分担会长的工作,像协会积极传达会长的指示,同时帮助会长更好地管整个协会。(四)办公室:协会设办公室主任一名,副主任一名。主要工作有:社团的日常工作的开展:负责本社团的财务,日常活动经费的报销;负责成员的资料的管理及会议记录以及资料整理;在会长委员会的指导下行使人事安排的权力。(五)宣传部:协会设部长一名,副部长一名。主要工作有:负责开展本协会活动的宣传工作:以各种,特别是微博形式通知本协会会员召开相关会议;招新等宣传工作;日常官方微博运营工作。(六)组织策划部:协会设部长一名,副部长一名。主要工作有:组织策划开展协会活动:对于本协会活动的策划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并进行现场组织工作。(六)技术部:协会设部长一名,副部长一名。主要工作有:微博应用开发,BBS,网页维护,微博相关技术的支持。(七)编辑部:协会设部长一名,副部长一名。主要工作有:负责本社的采写任务:负责本社的社刊的编辑;编辑宣传内容微博运营(与宣传部合作)。(八)外联部:协会设部长一名,副部长一名。主要工作有:负责协会外联工作:活动赞助;与本校其他社团和外校社团进行交流;联系经验交流会、讲座等相关人员。 第三章 会员第一节 会员注册程序(一)提交申请,并填好申请表(二)交社干会议审核后,并交纳入会费,领取相关资料(三)新社员接受入社培训,学习协会章程(四)成为正式社员 第二节 会员权利(一)拥有本社团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有按照章程担任学生社团理事会职务的权利,并承担相应义务。(二)有退出所在本社团的自由。本社团内部成员在本社团中权利和义务一律平等。(三)本社团会员有权了解本社团的章程、组织机构、管理制度、活动计划和财务管理等情况,有权对本社团的管理和活动提出建议。(四)本社团会员有权参加社团联合会每年度的“优秀社团积极分子”的评选。(五)本社团理事会成员违反九江职业大学学生社团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和校纪校规,损害社团利益的,本社团会员有权向社团联合会和共青团九江职业大学委员会反映问题和情况。(六)有优先参加由本社组织的比赛、训练班和其他活动的权利。(七)有被本社选派参加对外比赛活动的权利。(八)有优先获得技术指导和咨询的权利。(九)如中途退会需提出书面申请,报告至办公室,并交回会员证,办公室给予注销除名,不退会费;毕业离校者将自动注销。第三节 会员义务(一)遵守本协会章程,执行本协会决议,认真遵守九江职业大学微博协会的各种规章制度;(二)积极支持本协会工作,参加本协会组织的各项比赛和活动;(三)维护本协会的集体荣誉和利益,不得以协会名义处理任何私人事务;(四)积极参加本协会组织的各种活动,认真完成协会规定的任务;(五)积极为本协会出谋划策,遵守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以协会全体利益为重;(六)本社团各会员之间互相支持,团结协作;不得做出有损于本协会和其他会员的言论和行动;(七)会员无特殊情况应按时交纳会费。第四节 会员退会程序(一)毕业离校者自动注销会员资格。(二)如中途退会需提出书面申请,报告至办公室,并交回会员证,办公室给予注销除名,不退会费。第四章 社团管理制度第一节 社团干部的权利与义务一、 社团干部的权利1、根据有关规定开展社团活动,有活动的发言权与举办权;2、可参与优秀社团干部的评选;3、对社团在工作方面的意见,可直接向九江职业大学社团委员会反映;4、对社团做出的撤职决定,可直接向九江职业大学社团委员会申述。二、 社团干部的义务1、牢固树立面向基层、服务同学的意识,讲求认真热情的服务态度和一丝不苟的工作方针,主动协调好各部门、各级干部之间的关系,密切联系会员和广大同学,及时反映广大学生的意见和呼声;2、接受社团部的监督和工作指导,主动配合社团联合会的工作。3、努力学习,模范遵守学校有关社团规章制度;第二节 会议制度一、会员大会出席人员:九江职业大学微博协会全体成员时间:每月2次内容:传达决议,布置工作,商讨问题,加强协会会员交流。二、理事例会出席人员:会长、副会长、各部门部长及成员,不定期邀请指导老师。时间:每周周日晚上六点内容:1、各负责人汇报工作并进行讨论,总结工作中的得失从而中吸取经验和教训。2、讨论重大问题,制定协会工作计划、分配任务。例会制度:1、每次例会均会签到,缺席、迟到、早退者均会记录下来。2、每次例会理事会成员都得出席,有事者需在开会前打电话与办公室联系,说明缺席、迟到、早退原因。没有说明者,一律如实记录。3、在各会议中,参加会议的所有人均有发言的权利与义务。4、迟到或缺席满五次者,给予一定批评,且该学期不予以任何表彰。一、二会议要求:1、会议由会长或副会长主持。2、负责通知的部门工作到位,指定人员对会议进行考勤、记录、整理和存档。宣传部及编辑部做好微博直播。3、参加会议者必须准时到会,个别干部因事务不能按时参加例会须提前一天提出书面申请,报办公室批准;如遇到紧急情况需请假的,可先向办公室口头请假,之后再补交请假条。三、部门会议:部门会议由各部门部长主持召开,主要为部门内的成员与会,讨论本内部的工作等,原则上每月一次,由各部筹备。会议期间须将手机调成静音或者关机,保持会场内秩序井然,禁止交头接耳,做与会议无关事情,如要发言需举手示意,经许可后方可。会后由各部门轮流做好会场的清扫工作。 第三节 财务制度一、本协会经费来源:(一)会费(二)捐赠及企业赞助(三)在核准的活动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四)其他合法收入二、本社团按照社联有关规定收取会费。三、本社团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挪作他用,不得在会员中分配。四、本社团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财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五、本社团有专门的财务人员,财务人员变动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六、本社团资产管理必须执行九江职业大学社团管理条例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各级指导单位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专项资金或者社会捐赠的,必须接受共青团九江职业大学委员会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的方式向会员公布。七、本社团换届或更换负责人之前必须接受共青团九江职业大学委员会组织的财务审计。八、本社团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第四节 奖惩制度一、 每学期召开全体干部、干事会议,评出社团优秀干部,优秀积极分子,给予证书以及奖品奖励。二、凡在协会的活动中积极主动并为协会作出突出贡献的,协会根据具体的情况可给予一定的奖励。二、 对于在工作中犯了错误的干部和干事,应根据错误的轻重程度予以警告、勒令口头或书面检讨等处分,严重的可予以撤职、除名。 第五节 社团干部竞选制度1、社团干部的选拔,必须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在公开、公平、公正的前提下,采取推荐、自荐等不同形式,产生候选人,通过民主选举产生。2、根据工作需要社团干部也可由组织以任命或招聘等形式产生。3、社团正副会长人选,由会员推荐选举产生初步人选,报社联审批后,由社联有关人员监督任命。第六节 社团干部罢免制度社团干部在一些情况下可由组织罢免:1、因自身原因不能继续担任社团工作者;2、无故不参加例会超过三次者;3、工作无实效,或有严重读职行为者;4、群众基础不好,学生意见大者;5、有触犯国家法律或严重违反校纪校规者;6、有其它特殊原因不能继续担社团工作者。 第五章 活动一、社团内部如期召开会议为了使我们社团能给广大学生带来更好的好活动,社干如期召开会议,大家一起出谋划策,同时培养了我们社团各成员团结合作共同奋斗的精神,能让我们在微博协会这个和谐的大家里从学习中获得快乐,在快乐中不断成长。二、协会组织相关活动1)讲座活动内容:不定期邀请指导老师或聘请专业学者联合微博爱好者、对网络营销感兴趣的同学微博营销知识讲座,提高会员营销能力。2)为各种大型活动提供微博大屏幕技术支持活动内容:为校内其它学生团体或校园相关部门组织的讲座、会议、活动、晚会等提供“微博大屏幕”。3)发起线上线下公益活动活动内容:配合社会相关机构或微博运营商进行公益性活动。4)承担微博运营商发起的比赛的组织工作活动内容:发动九江职业大学学生微博用户组团参加微博运营商发起的线下活动,在微博运营商发起的比赛中承担湘南分赛区的组织工作,如微视频、微小说、全国性的高校社团“百团大战”。6)大型微博达人晚会活动内容:加强会员、学校同学之间交流,提供同学们更好的充分展现才能的平台:海选征集微博用户的个人才艺,在协会生日时举办一次大型的微博达人晚会共庆祝,并给参与的同学奖品鼓励。7)微博沙龙活动内容:加强协会内部的交流与发展,将协会积极向上的精神展现给学院学生,促进九江职业大学学生课外活动的开展,丰富学生课外文化生活,不断提高学生的各项素质,做好学生课外活动的派头兵的作用。三、本协会不局限于大学校园内的活动,在课余时间也会参加社会公益活动,增加社员的社会阅历。 第六章 章程修改与终止程序一、章程修改程序(一)由本协会会员大会主要决议进行修改;(二)提交章程原件,经九江职业大学社团联合会核准同意后,报共青团九江职业大学委员会批准。二、微博协会终止程序(一)召开会员大会决定是否自行终止,必须经出席会议的会员三分之二以上赞成方通过;(二)向九江职业大学社团联合会提交由本协会会长(会长不再是由主要负责人代替)签名,经会员大会通过的注销申请书;(三)九江职业大学社团联合会对财务进行清算,在出具清算报告书后,报共青团九江职业大学委员会批准后,进行注销登记。第七章 安全事项在每次的校外学习交流活动期间,应注意交通安全,活动时必须由社团主要负责人带队,保障每个社员的人身和财产安全不受损害。具体细则包括以下:(一)、活动前审批1、社团举办的户外活动,须以书面形式报告给社团指导老师和社联有关部门,并通过批准。未经批准,不可以宣传、组织以上校外活动。2、社团开展校外活动之前,社团负责人需提前3-5天将活动策划书(里面须包含活动介绍、安全保障措施)交到社团组织策划部,并由组织策划部上交到共青团九江职业大学委员会老师审批。材料中应指明活动内容、活动地点、参加人数、起止时间、指定负责人等具体事宜。3、社团联合会专人对该活动进行可行性讨论,申办活动的社团负责人负责召集参与活动的全体社员参加评论会并探讨活动的安全可靠性。(二)、活动中应注意的事项1、活动组织者应及时将活动通知所有参与人员,包括发车时间、出行时间、联系方式等。2、校外活动的地方不宜太远,当天外出,当天返校,不得在外住宿,外出时间仅限于双休日节假日,不能旷课或调课。3、发生意外事故应及时报告、并及时处理,玩忽职守的相关的人员要追究其相关责任。4、注意食品和卫生安全,注意身体健康。(三)、活动后的总结(适应校内及校外所有活动)1、活动结束后主要负责人要对活动过程做出正确的总结,指出活动中出现问题的原因,活动中的不足,争取在下一次活动中取长避短。2、社团活动负责人要明确活动费用的状况,保存好发票(注明:标写经手人和证明人),方便以后的报销事宜。第八章 附则一、本章程立足于社团现实,并将在实践中不断完善二、本章程经由理事会表决通过三、本章程最终解释权属九江职业大学微博协会四、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生效九江职业大学微博协会2013年9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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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留学人才发展基金会的组织章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本基金会的名称是中国留学人才发展基金会。第二条 本基金会属于公募基金会。第三条 本基金会面向公众募捐的地域范围是:中国大陆、香港、澳门、台湾,世界各地。第四条 本基金会的宗旨是:遵守我国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的指导监督;争取海内外企业、团体和人士的支持,组织募捐,接受捐赠,促进留学人员事业健康发展;协助政府有关部门开发和利用海内外人才资源与人才市场,积极吸引我国留学人员回国服务,支持留学人员自主创业,发挥桥梁纽带作用,为实施人才强国战略和留学人员工作服务。第五条 本基金会的原始基金数额为人民币800万元,来源于社会团体、企业与个人捐助。第六条 本基金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业务主管单位是中央统战部。第七条 本基金会的住所是北京市南河沿大街111号。第二章 业务范围第八条 本基金会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一) 为留学人员回国创业、报效祖国提供多种形式的资助与服务;(二) 鼓励和支持留学人才为我国贫困地区的发展服务;(三) 吸引和推荐留学人才为国内企事业单位、团体和相关部门服务;(四) 加强与海内外留学人员、留学人员团体和国际相关非营利组织的交流与合作;(五) 利用海内外资源,以多种形式,促进国内所需人才的培养与交流;(六) 开展符合本基金会宗旨的各项活动。第三章 组织机构、负责人第九条 本基金会由5-25名理事组成理事会。本基金会理事每届任期为5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第十条 本基金会理事资格:(一)有社会声望、有代表性的金融、法律、管理专家和学者;(二)对基金会有重要资金支持的企业家和经济界代表人士;(三)具有实际工作经验、担任相关领导职务的代表人士;(四)有留学背景或国(境)外工作经历的优秀人士。第十一条 理事的产生和罢免:(一)本基金会第一届理事由业务主管单位、主要捐赠人、发起人分别提名并共同协商确定;(二)理事会换届改选时,由业务主管单位、理事会、主要捐赠人共同提名候选人,并组织换届领导小组,组织全部候选人共同选举产生新一届理事;(三)改选、罢免、增补理事应当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四)理事的选举和罢免结果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五)具有近亲属关系的不得同时在理事会任职。第十二条 理事的权利和义务:(一)出席理事会,参与本基金会重要决策并赋有表决权;(二)监督基金会章程实施情况;(三)监督理事会决议执行情况;(四)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基金会章程,忠于职守。第十三条 本基金会的决策机构为理事会。理事会由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理事组成。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一)制定和修改章程;(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和理事;(三)决定重大业务活动计划,包括资金的募集、管理和使用计划;(四)年度收支预算及决算审定;(五)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七)决定由秘书长提名的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八)听取、审议秘书长的工作报告,检查秘书长的工作;(九)决定基金会的分立、合并或终止;(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第十四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2次会议。理事会会议由理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有1/3理事提议,必须召开理事会会议。如理事长不能召集理事会,可由理事长委托一位副理事长担任召集人;提议理事可推选召集人。召开理事会会议,理事长或召集人需提前5日通知全体理事、监事。第十五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才能召开;理事会决议须经出席过半数理事通过方为有效。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表决,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一)章程的修改;(二)选举或者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三)章程规定的重大募捐、投资活动;(四)基金会的分立、合并;(五)年度工作计划和收支预算及决算。第十六条 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经2/3理事审议通过的理事会各项决议应当场作会议记录,并由出席理事审阅签名,理事长签字后实施。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基金会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理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第十七条 本基金会设立监事1-3名。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第十八条 本基金会理事的近亲属和基金会财会人员不得任监事。第十九条 监事的产生和罢免:(一)监事由业务主管单位和主要捐赠人分别选派,由业务主管单位审定;(二)登记机关根据工作需要选派;(三)监事的变更依照其产生程序。第二十条 监事的权利和义务:(一)依照章程规定的程序检查基金会财务和会计资料,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二)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并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三)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会章程,忠实履行职责。第二十一条 在本基金会领取报酬的理事不得超过理事总人数的1/3。监事和未在基金会担任专职工作的理事不得从基金会获取报酬。第二十二条 本基金会理事遇有个人利益与基金会利益关联时,不得参与相关事宜的决策;基金会理事、监事及其近亲属不得与基金会有任何交易行为。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设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须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批后,再履行理事会选举程序。第二十四条 本基金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一)在本基金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二)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能担任本基金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一)属于现职国家工作人员的;(二)因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执行完毕之日起未逾5年的;(三)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正在执行期间或者曾经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四)曾在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基金会担任理事长、副理事长或者秘书长,且对该基金会的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自该基金会被撤销之日起未逾5年的。第二十六条 担任本基金会副理事长、秘书长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以及外国人,每年在中国内地居留时间不得少于3个月。第二十七条 本基金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每届任期5年,连任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超届连任的,须经理事会特殊程序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登记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第二十八条 本基金会理事长为基金会法定代表人。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应当由中国内地居民担任。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间,基金会发生违反《基金会管理条例》和本章程的行为,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相关责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职,导致基金会发生违法行为或基金会财产损失的,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个人责任。第二十九条 本基金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二)检查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三)代表基金会签署重要文件;(四)处理本基金会其他有关重要事宜。第三十条 本基金会副理事长协助理事长工作。第三十一条 本基金会秘书长在理事长领导下开展工作,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决议;(二)组织实施基金会年度公益活动计划;(三)拟订资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计划;(四)拟订基金会的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报理事会审批;(五)协调各机构开展工作;(六)提议聘任或解除副秘书长以及财务负责人,由理事会决定;(七)提议聘任或解聘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由理事会决定;(八)决定各机构专职工作人员聘用;(九)章程和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权。第四章 财产的管理和使用第三十二条 本基金会为公募基金会,本基金会的收入来源于:(一)组织募捐的收入;(二)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自愿捐赠;(三)政府支持;(四)投资收益;(五)其他合法收入。第三十三条 本基金会组织募捐、接受捐赠,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第三十四条 本基金会组织募捐时,应当向社会公布募得资金后拟开展的公益活动和资金的详细使用计划。重大募捐活动需先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批,在登记管理机关备案。每年至少向业务主管单位汇报工作一次。本基金会组织募捐,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摊派及变相摊派。第三十五条 本基金会的财产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第三十六条 本基金会根据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使用财产;捐赠协议明确了具体使用方式的捐赠,根据捐赠协议的约定使用。接受捐赠的物资无法用于符合本基金会宗旨的用途时,基金会可以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收入用于捐赠目的。第三十七条 本基金会财产主要用于:(一)支持海外优秀留学人员回国创业或以多种形式为国服务;(二)推进海内外高级专业人才培养和交流,支持国内优秀高级专业人员赴国(境)外留学、进修与培训,提供与国际人才交流相关的咨询与中介服务;(三)聘请国(境)外具有世界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的专家来华工作,支持国外智力成果的引进、推广和示范基地建设,支持高新技术产业的研究与开发;(四)支持和奖励为留学人员事业做出贡献的团体与个人,奖励回国创业、为国服务并作出杰出贡献的留学人员。第三十八条 本基金会的重大募捐、投资活动是指:(一)用于海内外人才培养与教育,捐助额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全国性募捐及专项投资;(二)用于国外智力成果的引进、推广和示范基地建设,高新技术产业的研究与开发,捐助额在100万元的专项投资。第三十九条 依法募集、使用并管理本基金会。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实现基金的保值、增值。第四十条 本基金会每年用于从事章程规定的公益事业支出,不低于上一年总收入的70%。本基金会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和行政办公支出不超过当年总支出的10%。第四十一条 本基金会开展公益资助项目,应当向社会公开所开展的公益资助项目种类以及申请、评审程序。第四十二条 捐赠人有权向本基金会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的查询,基金会应当及时如实答复。本基金会违反捐赠协议使用捐赠财产的,捐赠人有权要求基金会遵守捐赠协议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捐赠行为、解除捐赠协议。第四十三条 本基金会可以与受助人签订协议,约定资助方式、资助数额以及资金用途和使用方式。本基金会有权对资助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受助人未按协议约定使用资助或者有其他违反协议情形的,本基金会有权解除资助协议。第四十四条 本基金会应当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本基金会财务接受业务主管单位有关部门的审计,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第四十五条 本基金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第四十六条 本基金会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业务及会计年度,每年3月31日前,理事会对下列事项进行审定:(一)上年度业务报告及经费收支决算;(二)本年度业务计划及经费收支预算;(三)财产清册《当年度捐赠者名册及有关资料》。第四十七条 本基金会进行年检、换届、更换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应当进行财务审计。第四十八条 本基金会按照《基金会管理条例》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第四十九条 本基金会通过登记管理机关的年度检查后,将年度工作报告在登记管理机关指定的媒体上公布,接受社会公众的查询、监督。第五章 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第五十条 本基金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一) 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二) 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从事公益活动的;(三) 基金会发生分立、合并的。五十一条 本基金会终止,应在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第五十二条 基金会办理注销登记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本基金会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之外的活动。第五十三条 本基金会经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第五十四条 本基金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由欧美同学会?中国留学人员联谊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并向社会公告。第六章 章程修改第五十五条 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第七章 附则第五十六条 本章程经2007年4月8日理事会表决通过。第五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理事会。第五十八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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