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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房屋租赁备案到期怎么续签

2023-09-14 08: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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左迁

上海房屋租赁备案到期后,如果需要续签,可以按照以下步骤办理:

1. 在备案到期前30天内,申请备案续期。

2. 如果备案内容发生变化、续租或者租赁终止,当事人应当在三十日内,到原租赁登记备案的部门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的变更、延续或者注销手续。

3. 提交房屋租赁备案登记申请书、身份证、房屋产权证、租赁协议等材料。

4. 等待审核,一般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备案。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租的房子的产权证上的所有人因故无法一起办理登记备案证明,需要提供委托书。如果产权证上的所有人可以亲自办理,则无需提供委托书。此外,如果房产不是一人所有,而是二人以上共有时,要提供全部共有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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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可以在备案到期前30天内,申请备案续期。

《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明确规定,当事人可以在备案到期前30天内,申请备案续期。

如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内容发生变化、续租或者租赁终止的,当事人应当在三十日内,到原租赁登记备案的部门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的变更、延续或者注销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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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9-04 07:41:5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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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9-04 07:42: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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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9-04 07:42:151

上海市群租房违法吗

在我国多地房屋租赁市场上,群租房可以说是屡见不鲜,这种低成本的租赁产品使得城市中收入较低的人群趋之若鹜,而存在于上海市各小区的群租房,不仅居住环境极差,还给小区正常居民的生活带来严重影响,那么上海市群租房违法吗?首先要明确群租的定义,当前我国尚无明确的法律法规来界定其标准,不过针对这一现象,各地纷纷出台了地方性法规对此做出了详细的规定,根据《上海市居住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在本市中心城区和市郊城镇的住宅小区内,只要有下列情形之一,就应认定为群租:将单位集体宿舍设在住宅小区内;将一间原始设计为居住空间的房间进行分割、搭建后出租或按床位出租;任一出租房间的人均居住面积低于5平方米;任一出租房间的居住人数超过2人(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关系的除外)将原始设计为厨房、卫生间、阳台和地下储藏室等非居住空间出租供人员居住。其中对于居住人数的规定是一项新增的条款,主要是为了解决出租房内居住人数过多的问题,包括在小区内设置集体宿舍的问题。同时人均面积是指出租房间的实际使用面积,而非整套房子的建筑面积。上海市针对群租治理执法成本高、违法成本低的问题,相关部门加大了对违法租赁行为的处罚力度。不仅提高了对违法行为的处罚标准,而且还新增了违反安全管理要求的处罚措施。比如对出租人和转租人的违规行为提高罚款金额,对于出租房屋不符合规定的治疗、消防等标准要求的实施数额较高的罚款。此外针对部门地区群租现象严重的小区,上海市积极鼓励当地居民采取自治管理的方法,来有效遏制群租现象,实践表明通过居委会、物业服务企业等相关单位的共同协助,通过完善业主管理规定,增加必要的技防手段,群租房治理已经初现成效。由此可见,虽然国内没有明确法律条文,但上海市地方出台了相应的法规,对群租房的界定标准以及违规的处理方法都做出了明确的规定,因此在上海群租房是违法的,有租赁需求的朋友要避免选择这类不合法的房屋,以免出现纠纷。
2023-09-04 07:42:321

上海群租房规定有哪些

上海市的群租房规定主要涉及以下方面:1. 出租居住房屋的,每个房间的居住人数不得超过2人(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关系的除外),且居住使用人的人均居住面积不得低于5平方米。2. 单位集体宿舍设在住宅小区内的,应符合住宅小区的物业管理要求。3. 房屋的出租人应将出租的居住房屋及其附属设施符合消防、治安、防灾、卫生等方面的标准和要求,并具备供水、供电等必要的生活条件。4. 禁止将非居住空间出租供居住使用,如厨房、卫生间、阳台和地下储藏室等。5. 出租的居住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应符合相应的安全标准和消防规定,以及卫生、治安等方面的要求。6. 对于集中出租房屋的,如房间规模达到10间以上或居住使用人达到15人以上,出租人应建立相关管理制度,包括明确管理人员、落实安全管理职责、完善建立信息登记系统等,并及时报送相关信息。7. 居住房屋的出租人应与公安派出所签订治安责任保证书。请注意,上海的群租房规定可能随时有所更新或改变,具体内容还请前往上海市官方网站查阅相关文件。
2023-09-04 07:42:392

上海群租房的定义是什么

上海群租房的定义是指:将一间原始设计为居住空间的房间分割、搭建后出租,或按床位出租;以及将原始设计为厨房、卫生间、阳台和地下储藏室等非居住空间,出租供人员居住等情况。群租房是指将住宅通过改变房屋结构和平面布局,把房间分割改建成若干小间分别按间出租或按床位出租。这种大量的人口密集居住在狭小空间内,人均居住面积不过几个平方米,没有基本生活措施的群租房在全国各地都屡屡发生,苏州、南京、上海、深圳等地也均发生过群租火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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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上海租房子的最新规定租房子授权委托书

如果你们想要在一座陌生的城市中找到一个合适的房子来居住的话,就需要先了解这方面的知识,因为,只有懂得了这些东西才可以知道该怎么去寻找才能找到合适的房子,那么我们可以先看一下,在上海租房子的最新规定是什么,其次,再了解一下租房子授权委托书该怎么写。来看看吧。在上海租房子的最新规定不符合最小出租单位、居住人数限制和较低人均承租面积规定的,由区、县房屋行政管理部门责令责任人限期改正_逾期不改正的,可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一)上海市政府常务会议去年通过了《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居住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的决定》,自2014年5月1日起施行。对于群租的认定标准,修改后的管理办法明确:出租居住房屋,每个房间的居住人数不得超过2人(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关系的除外),且居住使用人的人均居住面积不得低于5平方米。(二)根据《办法》,出租的居住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应当符合消防、治安、防灾、卫生等方面的标准和要求,并具备供水、供电等必要的生活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居住房屋,不得出租:1、属于违法建筑的;2、被鉴定为危险房屋的;3、违反规定,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的;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得出租的其他情形。(三)《办法》规定,集中出租房屋供他人居住,出租房间达到10间以上或者出租房屋居住使用人达到15人以上的,出租人应当建立管理制度,明确管理人员,落实安全管理职责,建立信息登记簿或者登记系统,并将相关登记信息报送公安部门备案。居住房屋的出租人应当与公安派出所签订《治安责任保证书》。(四)《办法》还指出,出租房屋不符合治安、消防等标准和要求的,由公安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出租人未落实相应安全管理责任的,由公安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_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以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租房子授权委托书甲方(委托方):乙方(受托方):甲方因人在外地,特将房屋委托乙方代为出租及管理。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现明确甲方房屋租赁授权委托的具体事项如下:一、乙方有义务对甲方的委托房屋及相关的资信严格保密。二、房屋信息1、甲方房屋(以下简称该房屋)坐落于_____;共_____层第_____层。2、房龄:_____年;房间数量:_____;卫生间数量:_____;总建筑面积:_____平米;房屋朝向:_____;装修情况:_____;房屋用途:_____.三、委托权限1、该房屋的出租和日常管理;2、该房屋的相关设施设备的维护与管理。四、经甲乙双方签字确认后,该委托授权书即生效。委托方(甲方):_____受托方(乙方):_____身份证号:_____身份证号:_____房产证号:_____电话:________年___月___日___年___月___日通过上面文章的介绍,主要看了一下在上海租房子的最新规定都是什么,文章里已经把这些规定都给大家写了出来,我们在市面上寻找房子的时候必须要根据这些规定来寻找,这样的话才可以更好的判断哪个信息比较真实,与此同时,文章里也给大家讲了一下租房子授权委托书怎么写.
2023-09-04 07:42:571

群租房上海有什么处罚

上海群租房处罚规定如下:1. 不符合治安、消防等标准和要求的,责令改正,可处以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2. 未落实安全管理责任的,责令改正,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3. 群租违反最小出租单位、居住人数限制和较低人均承租面积规定,责令责任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条例》明确禁止房屋“群租”,违者将被限期整改并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2023-09-04 07:43:052

上海群租房最多住几个人

法律分析:每个房间的居住人数不得超过2人(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关系的除外)。群租房是指将住宅通过改变房屋结构和平面布局,把房间分割改建成若干小间分别按间出租或按床位出租。北京、上海、广州、杭州等多地多次对群租房现象进行整治行动。法律依据:《上海市居住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十条(最低人均承租面积和居住人数限制)出租居住房屋,每个房间的居住人数不得超过2人(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关系的外),且居住使用人的人均居住面积不得低于5平方米。前款所称居住面积,是指原始设计为居住空间的房间的使用面积。第十一条(集中出租管理)集中出租房屋供他人居住,出租房间达到10间以上或者出租房屋居住使用人达到15人以上的,出租人应当建立管理制度,明确管理人员,落实安全管理职责,建立信息登记簿或者登记系统,并将相关登记信息报送公安部门备案。居住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居住房屋,不得出租用作单位的集体宿舍。
2023-09-04 07:43:271

上海群租房如何举报

在上海遇到群租房可以选择以下方式举报:1. 拨打上海市举报电话12319,目前这个电话已经在全国20多个城市使用。2. 直接拨打110,会安排民警过来检查。3. 找小区物业管理公司或者是居委会、社区街道办处理。4. 向有关媒体反映,进行曝光。在进行举报时,需要提供群租房的相关证据,如照片、视频等。同时,如果对群租房的举报产生了法律问题,可以向当地法律机构咨询。
2023-09-04 07:43:352

上海群租法律规定

法律主观:上海 市去年出台的相关规定,对于群租的认定标准明确规定,对于出租居住房屋每个房间的居住人数不得超过2人(有法定 赡养 、 抚养 、 扶养 义务关系的除外),且居住使用人的人均居住面积不得低于5平方米。除此之外有以下情形的也应当认定为群租:单位集体宿舍设在住宅小区内。将一间房间分割、搭建后出租,或按床位出租。将厨房,卫生间,阳台和地下储藏室等非居住空间出租供居住使用。 出租的居住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应当符合消防、治安、防灾、卫生等方面的标准和要求,并具备供水、供电等必要的生活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居住房屋,不得出租:属于违法建筑的。违反规定,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的。被鉴定为危险房屋的。法律、 法规 、规章规定不得出租的其他情形。 上海市规定,对于集中出租房屋以供他人居住,房间规模达到10间以上或出居住使用人达到15人以上的,出租人必须要建立相关管理制度,内容要明确管理人员,落实安全管理职责,并完善建立信息登记系统,相关登记信息及时报送当地公安部门备案。而居住房屋的出租人则需要与公安派出所签订治安责任 保证书 。 在选择租赁产品时,大家一定要注意,不能签订口头协议,一般来说租房要签订 租赁合同 ,而且内容规定要细致。特别是对于各项收费标准,责任区分以及后期的维修费用,最好都落实到合同内,避免以后产生 经济纠纷 。最好不要选择不符合规定的租赁房,这类房屋由于管理不规范,存在着很大的安全隐患,不适宜居住。 当前我国大力发展 房屋租赁 市场,为满足租赁市场日益增长的需求,今后还会有更多的租赁产品供大家选择,市场上很多管理不规范的群租房存在各种乱象,租客最基本的权益都难以保障,因此大家在选择租赁产品时一定要加以注意。
2023-09-04 07:43:451

上海出台保障性租赁住房租赁管理办法及认定办法:预收租金不超3个月

中华网财经1月19日讯:1月18日晚间,上海同时出台《上海市保障性租赁住房租赁管理办法(试行)》(简称“管理办法”)和《上海市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办法(试行)》(简称“认定办法”),试行期两年(自2022年1月至2023年12月)。“管理办法”在供应条件、准入条件、配租规则、供应标准、资格审核、租期、租金及使用管理等方面做了明确指引。“认定办法”对既有租赁住房项目(分一般类项目/改建类项目)、新实施项目、相关财税水电支持政策均给出明确认定程序和指引。对此,中指研究院企业事业部高级分析师束端指出,本次“管理办法”和“认定办法”的出台是对上位政策的延伸和衔接,进一步完善了上海住房保障政策体系,对全国其他大中城市均有较强的参考意义。具体而言:更加注重保护租房者权益:“管理办法”明确不得预收一个季度以上租金;租赁保证金(押金)不得超过一个月租金;出租单位可在双方自愿的基础上提供增值服务,但不得强制收取物业费等其他任何费用。认定标准更加注重区域平衡:“管理办法”明确住房困难面积标准原则上按照家庭在上海一定区域范围内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确定。面积根据特定区域划分计算,有助于更好实现住房的保障性功能,且后期存适当调整空间。配租规则上更加注重提高效率:“管理办法”明确可以面向用人单位整体配租,由用人单位安排符合准入条件的对象入住。原则上按集中配租-常态化配租-轮候配租分阶段实施。有助于提高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分配效率。政策适用范围更加广泛:“认定办法”将既有的合规租赁住房项目纳入保障性租赁住房认定,有助于全市范围内统一标准、统一实施,提高各方主体的参与积极性。(2021年8月底,住建部在“住有所居”新闻发布会提出,加快建立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并明确“十四五”期间,将以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为重点。2021年8月《上海市住房发展“十四五”规划》明确“十四五”时期,将形成供应租赁住房超过42万套(间、宿舍床位),占住房供应总套数的40%。2021年11月,上海发布了《关于加快发展本市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以下为《上海市保障性租赁住房租赁管理办法(试行)》原文: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制定依据)为规范做好保障性租赁住房租赁管理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意见》(国办发〔2021〕22号)和《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发展本市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沪府办规〔2021〕12号),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出租单位)本办法所称“出租单位”,指保障性租赁住房产权单位,或与保障性租赁住房产权单位签订协议取得完整的出租经营权和收益权的单位。产权单位通过购买服务委托专业运营企业实施租赁运营的,仍以产权单位作为“出租单位”。第二章 供应和准入管理第三条(供应条件)取得《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的项目,完成全装修并符合以下条件可以投入供应:(一)需要办理住宅交付使用许可证的项目,应取得住宅交付使用许可证;(二)不需要办理住宅交付使用许可证的项目(改建类项目除外),应取得竣工验收备案证明;(三)利用非居住存量房屋改建的项目,应取得区政府(区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区相关部门联合验收的通过意见。第四条(准入条件)保障性租赁住房的供应对象是在本市合法就业且住房困难的在职人员及其配偶、子女。住房困难面积标准原则上按照家庭在本市一定区域范围内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确定。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根据本人和配偶、子女拥有产权住房和承租公有住房情况核定。计算住房建筑面积的区域范围结合通勤因素按以下标准确定:(一)保障性租赁住房位于浦西7个中心城区、浦东新区(外环以内)的,申请家庭位于浦西7个中心城区、浦东新区(外环以内)的住房应计算住房建筑面积。(二)保障性租赁住房位于宝山区、闵行区、嘉定区、金山区、松江区、青浦区、奉贤区、崇明区、浦东新区(外环以外)的,申请家庭位于项目所在区的住房应计算住房建筑面积。(三)保障性租赁住房位于五个新城范围内的,计算住房建筑面积的区域范围可结合新城发展和职住平衡需要进一步优化;具体由项目所在区房屋管理部门提出方案,报市房屋管理部门批准后实施。(四)面向全市公开供应的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投入供应超过半年后出租率仍低于80%的,可以适当调整计算住房建筑面积的区域范围;具体由项目所在地的区房屋管理部门提出方案,报市房屋管理部门批准后实施。出租单位可以在上述基本准入条件基础上,结合项目实际,细化和增加准入条件。产业园区、用人单位配套建设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应优先或定向供应本园区、本单位、本系统符合条件的职工。出租单位应将制定的具体准入条件报项目所在地的区房屋管理部门备案。第五条(配租规则)保障性租赁住房既可以直接面向符合准入条件的对象配租,也可以面向用人单位整体配租,由用人单位安排符合准入条件的对象入住。保障性租赁住房配租以公开、公平、公正为原则,一般按照以下两个阶段实施:(一)集中配租阶段。项目达到供应条件后,出租单位发布公告,启动集中配租;集中配租期间应优先保障在本市无房且符合其他准入条件的对象。(二)常态化配租阶段。集中配租后的剩余房源,实行常态化配租,对符合准入条件的对象实行“先到先租,随到随租”。配租期间,项目全部或部分户型房源满租的,应实行轮候配租,按户型建立轮候名册,并优先保障在本市无房且符合其他准入条件的对象。出租单位应根据上述原则,制定项目配租的具体规则,报项目所在地的区房屋管理部门备案。出租单位不得对符合条件的申请对象挑客拒租。第六条(供应标准)合理控制住宅型保障性租赁住房的供应标准。三人以下家庭和单身人士可以入住二居室及以下户型,二孩、三孩家庭可以入住三居室及以下户型。根据供需匹配情况,出租单位也可以将多居室户型拆套安排使用。一个家庭或单身人士只能入住一套保障性租赁住房。第七条(申请材料)申请入住保障性租赁住房的人员应向出租单位提交以下申请材料:(一)《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入住申请表》;(二)本人有效期内的劳动合同(或劳务合同、聘用协议、录用通知、自主创业的工商登记)等证明合法就业的资料;(三)在本市拥有产权住房的,提交本人、配偶及子女最近10个工作日内的《本市房屋查询结果证明》(可通过本市“一网通办”门户网站或“随申办”APP“我的不动产”在线查询服务获取);在本市承租公有住房的,提交《租用居住公房凭证》;(四)出租单位根据准入条件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上述申请材料中,根据“两个免于提交”的原则,能够通过大数据手段获取的材料,申请人无需重复提供。面向本单位、本系统职工定向供应的宿舍型保障性租赁住房,以及由用人单位整体租赁的宿舍型保障性租赁住房,申请材料可以适当简化,具体由项目所在地的区房屋管理部门结合实际确定。第八条(资格审核)出租单位应按照准入条件,在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入住人员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其中住房情况提交项目所在地的区住房保障机构核查,区住房保障机构在3个工作日内出具核查结果。对审核未通过的申请入住人员,出租单位不予签订租赁合同。区住房保障机构每年对本区全部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的资格审核情况实施检查。市住房保障机构对各区住房保障机构开展核查、检查的情况进行抽查。市、区住房保障机构在核查、检查、抽查中发现相关单位和人员提供虚假材料、隐瞒真实情况的,出租单位应立即对相关对象予以清退,相关信息按本市社会信用管理相关规定提供本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出租单位应将申请、审核的材料随同租赁合同建档,保留至合同期结束。第三章 租金、租期和使用管理第九条(租赁价格)保障性租赁住房租赁价格(一房一价)由出租单位制定,初次定价和调价应报项目所在地的区房屋管理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布;实际执行的租赁价格不得高于备案价格。面向社会供应的保障性租赁住房,租赁价格应在同地段同品质市场租赁住房租金的九折以下。初次定价前,出租单位应委托专业房地产估价机构对项目同地段同品质市场租赁住房租金进行评估;区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评估结果有疑议的,可另行委托估价机构进行评估,并对评估结果予以确认;出租单位对区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确认的评估结果有疑议的,可以向市房地产估价师协会房地产估价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出租单位对保障性租赁住房租赁价格可以按年度调整;价格调增的,调增幅度应不高于市房屋管理部门监测的同地段市场租赁住房租金同期增幅,且年增幅应不高于5%。面向本园区、本单位、本系统职工定向供应的保障性租赁住房,租赁价格可在前款规定基础上进一步降低,并相应建立随租赁年限增加的租赁价格累进机制和管理规则。市房屋管理部门加强对保障性租赁住房初次定价和调价的监督检查,加强对估价机构租金评估质量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的,责令整改纠正。第十条(租金支付)保障性租赁住房租金可以按月或按季度收取,不得预收一个季度以上租金;租赁保证金(押金)不得超过一个月租金。保障性租赁住房承租人可以按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租金。出租单位不得在保障性租赁住房租金以外向承租人强制收取其他任何费用。承租人不另支付保障性租赁住房物业服务费用。出租单位可以向承租人提供增值服务,由承租人自愿选择并支付相应费用。第十一条(租赁合同和租赁期限)保障性租赁住房出租单位应与承租人签订租赁合同,租赁合同应使用保障性租赁住房租赁合同示范文本,并办理网签备案手续。保障性租赁住房租赁合同期限原则上不短于1年(承租人有特殊要求的除外),最长不超过3年,鼓励出租单位与承租人签订2年或3年期的租赁合同。租赁合同到期后,入住人员经重新审核仍符合准入条件的,可以续租;不再符合准入条件的,应当退出。第十二条(使用管理)保障性租赁住房居住人数和人均居住面积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的相关规定。出租单位应当根据本市相关规定,落实对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治安和人口管理要求,落实房屋维修保养和消防安全等责任。保障性租赁住房承租人及居住使用人不得转借、转租保障性租赁住房,不得擅自增加同住人,不得改变保障性租赁住房用途,不得破坏或者擅自装修保障性租赁住房,不得在保障性租赁住房内从事违法活动,不得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闲置保障性租赁住房。违反上述规定的,出租单位可立即解除租赁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追究承租人及居住使用人的违约责任,同时通报承租人所在单位。第四章 其他规定第十三条(巡查检查)保障性租赁住房全面纳入城市网格化管理和社区综合治理。保障性租赁住房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等政府派出机构,应对辖区内保障性租赁住房的使用管理情况建立巡查制度,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各区房屋管理部门应对巡查的频率和要求等提出指导意见,并加强监督检查。巡查、检查中发现出租单位存在未按照规定的供应对象、准入条件、租赁价格、租赁期限出租保障性租赁住房等情况的,由区房屋管理部门责令整改或移送执法管理部门进一步处理;情节严重的,报市房屋管理部门通知相关部门暂停出租单位享受保障性租赁住房财税支持政策和民用水电气价格政策,责令出租单位退回已收到的财政奖补资金,并按税收征收管理法等予以处理。第十四条(数字化转型)依托市政府“一网通办”门户网站和市住房租赁管理服务平台,推进保障性租赁住房可供应房源统一上平台发布,市民提交申请材料、出租单位审核资格和住房保障机构核查住房情况统一上平台办理,租赁合同网签备案统一上平台实施,为市民提供“一站式”保障性租赁住房租赁管理服务。加强保障性租赁住房智能化管理,积极拓展“一网统管”应用场景在保障性租赁住房落地。第十五条(有效期及政策衔接)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有效期至2023年12月31日。本市公共租赁住房的租赁管理继续按照《上海市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沪房规范〔2021〕5号)执行;《实施意见》未规定的事项,按照本办法执行。已供应入住的租赁住房项目申请认定为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应在申请项目认定的同时办理准入条件和租赁价格备案手续;取得《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后,新签订租赁合同(含续签)应按照本办法规定执行。各区房屋管理部门可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区保障性租赁住房租赁管理的具体细则。
2023-09-04 07:44:151

上海群租房最多住几个人

上海群租房新规定(一)上海市政府常务会议去年通过了《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居住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的决定》,自2014年5月1日起施行。对于“群租”的认定标准,修改后的管理办法明确:出租居住房屋,每个房间的居住人数不得超过2人(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关系的除外),且居住使用人的人均居住面积不得低于5平方米。(二)根据《办法》,出租的居住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应当符合消防、治安、防灾、卫生等方面的标准和要求,并具备供水、供电等必要的生活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居住房屋,不得出租:1、属于违法建筑的;2、被鉴定为危险房屋的;3、违反规定,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的;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得出租的其他情形。(三)《办法》规定,集中出租房屋供他人居住,出租房间达到10间以上或者出租房屋居住使用人达到15人以上的,出租人应当建立管理制度,明确管理人员,落实安全管理职责,建立信息登记簿或者登记系统,并将相关登记信息报送公安部门备案。居住房屋的出租人应当与公安派出所签订《治安责任保_书》。(四)《办法》还指出,出租房屋不符合治安、消防等标准和要求的,由公安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出租人未落实相应安全管理责任的,由公安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_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以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五)此外,不符合最小出租单位、居住人数限制和较低人均承租面积规定的,由区、县房屋行政管理部门责令责任人限期改正_逾期不改正的,可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群租租合同注意事项1、不能“签”口头协议。租房一定要签订租房合同,租房合同要细。即使你不了解房屋租赁合同常用版的详细内容是什么,但是你要明确水费、电费、煤气费、电话费、光缆电视收视费、卫生费和物业管理费等由谁支付、并列明租住前的各项数字,以区分责任。房屋维修及费用也最好写在合同里,以避免以后麻烦。还要查看上次的水电气以及物管还有光纤电话费等结清没有。2、在租赁期间内对房屋的修缮义务及费用应由谁承担。如果在使用过程中,房屋及其附属设备出现问题或故障,应由谁维修,费用应由谁承担,这是双方需要提前明确的,否则,一旦出现问题,极易产生纠纷。3、房屋租赁合同中的出租人一般是房屋的所有人,但并不限于所有人。凡对标的物享有合法的使用权的人,都有权将其使用的标的物转由他人使用,成为出租人。承租人不得以出租人不享有房屋的所有权为由主张合同无效,拒绝支付租金,只能要求出租人承担不履行合同的违约责任。同时,《合同法》第二百二十四条: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4、确认房产证上的人和你签合同的人是不是一样,查看出租人的房产证明和有效身份证明是否一致。租房者首先应请房东出示身份证件、户口本原件,因为现在不少骗子都使用假身份证行骗;其次请房东出示房屋权属证明原件,加产权证或是使用权证,若产权证正在办理过程中,那么应当出示与原产权单位签署的购房合同。5、承租人转租的,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第三人对租赁物造成损失的,承租人应当赔偿损失。这一条款规定了承租人的转租权,说明承租人只要有出租人的合法授权,也可以行使部分出租人的权利,只是其权利的行使要受到一定的限制。6、租金的支付方式及期限。这也是双方应重点考虑的问题,三个月一付还是半年一付甚或一年一付等,双方应予明确约定,否则,极易产生矛盾。7、租金由出租人收取,是承租人使用房屋的对价;物业管理费则由物业管理公司收取,是物业公司以自己的经营活动为所有业主、租户提供服务所收取的费用,二者不是一个法律关系,不能混为一谈。但如双方在合同中对于此项无具体约定,则出租人无权要求承租人支付物业管理费。8、签订租赁合同时要仔细阅读合同条款,对于模糊内容要详加询问,并落实于字面。在双方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时最好将屋内所有物品详列一份清单,作为其合同附件收好。并注明如果出现破损,维修费用由谁来承担。这些看似不起眼的细节其实很重要。在签租房合同时,还要明确租房日期、租房期限、租金、租金变更方式等,避免使用模糊语言,你想租一年的就不要签半年合同,防止房东中途提高价格。9、审查合同主体是否合格,即出租人与承租人是否具备相应的条件。审查租赁的客体是否合格,即出租人的房屋是否为法律、法规允许出租的房屋。审查房屋租赁手续是否完备。房屋产权证明并非是合法出租的充分条件,还应按有关规定办理房屋租赁许可证,租赁合同也要进行租赁登记方可生效。10、如果出租方不能按照约定交付标的物或交付的标的物不符合约定条件,例如房屋面积与合同约定有误差,应视为出租方交付的标的物有瑕疵,承租人可要求追究对方的违约责任,可以采取书面形式通知对方要求解除合同,也可以双方经协商减少租金,变更合同内容。
2023-09-04 07:44:341

上海多少人算群租

根据上海出台的相关规定,对于群租的认定标准为:一个出租居住房屋内居住人数不得超过**2人**(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关系的除外),且居住使用人的人均居住面积不得低于**5平方米**。若超过这个标准,则被认定为群租。请注意,每个地区对群租的定义和规定不尽相同,因此具体情况可能会有所不同。如有疑问,建议您咨询当地相关部门或专业人士。
2023-09-04 07:44:442

上海群租房违法吗

上海群租房违法。群租房由于存在消防、治安方面的安全隐患,也不符合承租面积等规定,因而群租房属于违规行为。承租居住房屋,每个房间的居住人数不得超过2人。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关系的除外,且居住使用人的人均居住面积不得低于5平方米。出租的居住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应当符合消防、治安、防灾、卫生等方面的标准和要求,并具备供水、供电等必要的生活条件。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禁止下列行为:1、未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2、将没有防水要求的房间或者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间;3、扩大承重墙上原有的门窗尺寸,拆除连接阳台的砖、混凝土墙体;4、损坏房屋原有节能设施,降低节能效果;5、其他影响建筑结构和使用安全的行为。所称建筑主体,是指建筑实体的结构构造,包括屋盖、楼盖、梁、柱、支撑、墙体、连接接点和基础等。本办法所称承重结构,是指直接将本身自重与各种外加作用力系统地传递给基础地基的主要结构构件和其连接接点,包括承重墙体、立杆、柱、框架柱、支墩、楼板、梁、屋架、悬索等。综上所述,群租房是违反法规的行为。根据《房屋租赁条例》租房不得破坏原有结构,不得改变房屋结构及用途。至少以一间房间为出租小单位,租房内人均面积不得小于5平米等。具体的可根据当地的租赁条例来执行。如果遇到有人租住群租房现象的,可以去当地房管部门投诉。【法律依据】:《上海市居住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集中出租房屋供他人居住,出租房间达到10间以上或者出租房屋居住使用人达到15人以上的,出租人应当建立管理制度,明确管理人员,落实安全管理职责,建立信息登记簿或者登记系统,并将相关登记信息报送公安部门备案。居住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居住房屋,不得出租用作单位的集体宿舍。
2023-09-04 07:44:521

租赁合同网签备案对房东有什么影响

租赁备案对房东的影响是:有效防范房东临时反悔出租房屋的风险;有效防范房东一房多租的风险;有效防范房屋被法院冻结查封无法实施租赁的风险;房客依法享有优先购买权、享有买卖不破租赁的保护。如果存在违反相关规定的,则需要追究相关法律责任,对于经营性用房来说,签订、变更、终止房屋租赁合同,出租人和承租人一定要在30日内带着相关材料到房屋所在地的房产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备案手续。而住宅用房,暂可不备案,但为有效保护承租人的权益,最好还是登记备案,否则就可能发生出租人同时将房子租给别人的情况;同样,出租人也面临着承租人非法将房子租给别人的风险。在北京的出租人得注意了,凡是在北京范围内出租的房屋都要到房屋所在区、县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或其委托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租赁服务站办理登记备案手续。房屋租赁合同未登记备案的法律风险有哪些?(1)对出租人的风险:1.出租人不办理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的,按规定将会被处以行政处罚。如《上海市居住房屋租赁管理办法》(2011年7月7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68号公布)第三十二条(对租赁当事人未按规定登记备案的处理)规定,“租赁当事人未在期限内办理租赁合同登记备案手续的,由区、县房屋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个人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2.出租人不办理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如果造成承租人因合同目的无法实现而遭受损失的,还将会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2)对承租人的风险:1.承租人不办理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的,按《上海市居住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的规定,亦将会被处以相应的行政处罚;2.未登记备案的合同不得对抗第三人。《上海市房屋租赁条例》第十五条规定“房屋租赁合同未经登记备案的,不得对抗第三人。”在这种情况下,如果针对同一房屋上存在数个租赁合同,承租权将由已登记备案合同的承租人取得;3.未登记备案将会进一步制约相关手续的办理。网签租赁备案政策的施行,对违反相关法律规定进行违法租赁活动进行了严厉的打击,对于不合法的租赁市场也进行了清理,进一步加强了房产租赁市场的安全性,避免发生违反法律规定的情况出现,具体情况可以向当地的房地产管理部门咨询办理。法律依据:《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房屋租赁合同订立后三十日内,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到租赁房屋所在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房屋租赁当事人可以书面委托他人办理租赁登记备案。第十九条 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内容发生变化、续租或者租赁终止的,当事人应当在三十日内,到原租赁登记备案的部门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的变更、延续或者注销手续。
2023-09-04 07:45:011

在上海租房子,需要办理《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证明》,街道可以吗?需要收手续费吗?

不会产生税费的;你到街道办事处去办理,街道跟税务没有工作上对接的!房管所备案的是个人房屋租赁备案登记(以后租客退租时还要去取消备案登记的)、街道办理的是租赁合同备案登记,则没有那么麻烦。但是都是可以使用的!一样可以办居住证等证件!
2023-09-04 07:45:123

上海市房屋租赁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本市的房屋租赁行为,保障房屋租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房屋租赁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房屋租赁及其管理适用本条例。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的房房租赁,是指出租人将房屋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由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行为。第四条 房屋租赁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房屋租赁应当依法纳税。第五条 上市房地产管理部门是本市房屋租赁的行政主管部门。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是本辖区内房屋租赁的行政管理部门,业务上受市房地产管理部门领导。  本市有关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条例。第二章 租赁范围和条件第六条 房屋出租人应当是拥有房屋所有权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但依法代管房屋的代管人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人可以是房屋出租人。第七条 房屋承租人可以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土地租赁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规定或者约定。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不得出租:  (一)未依法登记取得房地产权证书或者无其他合法权属证明的;  (二)共有的房屋,未经全体共有人书面同意的;  (三)改变房屋用途,依法须经有关部门批准而未经批准的;  (四)被鉴定为危险房屋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出租的其他情形。第九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预租商品房,应当符合商品房预售的条件,并依法取得市或者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核发的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将已经预售的商品房预租,商品房预购人不得将预购的商品房预租。第十条 将以划拨方式取得使用权的土地上建成的房屋出租的,出租人应当将租金中所含的土地收益上缴国家,但按照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租金标准出租房屋的除外。  土地收益收缴的具体标准和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规定。第三章 租赁合同的订立和登记备案第十一条 房屋租赁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租赁合同。  市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订房屋租赁合同的示范文本,供租赁当事人参照使用;其中,公有居住房屋的租赁,可以使用市房地产管理部门统一印制的租用公房凭证。第十二条 房屋租赁合同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租赁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  (二)房屋座落地点、面积、结构、附属设施和设备状况;  (三)房屋用途;  (四)房屋交付日期;  (五)租赁期限;  (六)租金数额、支付方式和期限;  (七)房屋使用要求和维修责任;  (八)房屋返还时的状态;  (九)违约责任;  (十)争议的解决方式;  (十一)租赁当事人约定的其他内容。第十三条 房屋的租金由租赁当事人协商确定。但下列房屋的租金应当按照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执行:  (一)公有居住房屋;  (二)以行政调配方式出租的非居住房屋;  (三)行政投资建造的公益性非居住房屋;  本条例施行前按照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租金标准出租的私有居住房屋,其租金和租赁关系的处理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规定。第十四条 房屋的租赁期限由租赁当事人协商确定,但不得超过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土地租赁合同约定的土地使用年限并且不得超过二十年。  房屋租赁期限届满,租赁当事人可以续订租赁合同,但约定的租赁期限自续订之日起不得超过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土地租赁合同约定的土地使用年限并且不得超过二十年。  租赁当事人对房屋租赁期限没有约定,依照法律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视为不定期租赁。不定期租赁的当事人可以随时终止租赁关系,但出租人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书面通知承租人。  公有居住房屋的出租人不得终止租赁关系,但本条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十五条 房屋租赁合同及其变更合同由租赁当事人到房屋所在地的区、县房地产登记机构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房屋租赁合同未经登记备案的,不得对抗第三人。第四章 房屋的交付、使用和维修
2023-09-04 07:45:421

上海市杨浦区的《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证明》如何办理?流程如何?

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证明》的办理方法如下:时间:周一到周日 8:30-11:30 13:30-16:30地点:房屋所在区、县房地产交易中心材料:租赁合同、房东产权证、房东和本人身份证费用:50元 注:需房东和本人到场,否则需要房东开具委托书。 参考资料: http://1home.hainan.net/publicforum/Content/free/1/808488.shtml
2023-09-04 07:45:522

上海人均居住面积法定最低标准是多少?

据权威部门统计,至2006年底,上海市居民城镇人均住房使用面积达到22平方米,比上年增加0.7平方米;人均居住面积16平方米,增加0.5平方米。
2023-09-04 07:46:283

请问:需要办理房屋租赁备案证明,长宁区房地产交易中心周六周日上班么? 谢谢

长宁区房屋租赁备案证明在各街道办事处、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办理,周六周日不上班,法律依据如下:《上海市居住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租赁合同订立后30日内,租赁当事人应当到租赁房屋所在地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办理租赁合同登记备案,但通过房地产经纪机构订立租赁合同的,由房地产经纪机构代为办理租赁合同登记备案。租赁合同登记备案内容发生变化、续租或者租赁关系终止的,租赁当事人应当在30日内,到原登记备案部门办理租赁合同登记备案的变更、延续或者注销手续。长宁区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一览表扩展资料:长宁区房屋租赁备案申请材料租赁当事人签订出(转)租合同后,应当受理中心申请租赁合同新增登记备案。(一)居住房屋出租申请租赁合同新增登记备案的,应当提交以下资料:1、身份证明(原件);2、租赁合同登记备案申请书(原件);3、租赁合同(原件,国有土地上的住房需提交网签合同原件);4、住房证明(原件)。(二)租赁合同有效期内,租赁当事人的姓名(名称)、租赁期限、租赁价格等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当到受理中心申请租赁合同变更登记备案。申请租赁合同变更登记备案,应当提交以下资料:1、身份证明(原件);2、租赁合同登记备案申请书(原件);3、信息变更证明文件(原件)。(三)租赁合同提前终止、租赁合同到期租赁当事人不再续租,应当到受理中心申请租赁合同注销登记备案。申请租赁合同注销登记备案,应当提交以下资料:1、身份证明(原件);2、租赁合同登记备案申请书(原件)。其中,提前终止租赁合同的,应当提交提前终止证明文件。租赁合同到期后,租赁当事人未申请注销登记备案的,租赁合同登记备案信息自动失效。参考资料来源:长宁区政府网-上海市居住房屋租赁管理办法长宁区政府网-长宁区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一览表长宁区政府网-居住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
2023-09-04 07:46:411

上海市城镇公有房屋管理条例全文

  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下面是我为您精心整理的关于上海市城镇公有房屋管理条例全文内容,仅供大家参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公有房屋的统一管理和合理使用,保护社会主义公共财产,保障房屋所有人和使用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的公有房屋系指全民所有和集体所有的房屋及其附属设施。   第三条 全民所有的房屋产权属国家所有。由国家授权管理全民所有房屋的国家机关、团体、部队、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在授权范围内,依法行使权利。   集体所有的房屋产权属其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劳动群众集体组织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第四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市区、建制镇、工矿区、国营农场范围内的一切公有房屋,以及地处农村的全民所有和属于城镇集体所有的房屋。   第五条 公有房屋所有人和使用人必须遵守本条例。   及时修缮公有房屋及其附属设施,保证基本使用功能,是公有房屋所有人应尽的责任;爱护公有房屋及其附属设施,是使用人应尽的义务。   第六条 上海市房产管理局(以下简称市房管局)是本市公有房屋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区、县房产管理局(以下简称区、县房管局)是本区域内公有房屋的行政主管部门,业务上受市房管局领导。   市、区、县房管局负责组织本条例实施。   第七条 房管局直接管理的公有房屋,由专门机构经营。其它公有房屋所有人应设置专门机构或指定部门,负责经营管理本单位公有房屋。   第二章 权证管理   第八条 公有房屋实行登记发证制度。公有房屋所有权和他项权利的合法凭证是《房屋所有权证》、《房屋共有权证》、《房屋他项权证》。   禁止涂改、伪造房屋权证。   第九条 公有房屋所有人应在规定期限内,提交有关证件,向市、区、县房屋登记发证机关申请所有权登记,经审查核实后,领取《房屋所有权证》。   共有公有房屋应由房屋所有人共同申请所有权登记,领取《房屋共有权证》。   设定抵押等他项权利的公有房屋,他项权利的权利人应会同所有人申请他项权利登记,领取《房屋他项权证》。   第十条 公有房屋所有权及他项权利的变更、房屋状况变动或房屋灭失,公有房屋所有人与他项权利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向原房屋登记发证机关办理所有权、他项权利的变更或注销登记。   第三章 租赁管理   第十一条 出租公有房屋须凭房屋所有权证。承租公有房屋须持有关房屋调配证明和身份证件。   第十二条 租用公有非居住房屋,租赁双方应签订租赁合同。   租用公有居住房屋,应办理租赁手续,建立租赁关系。   第十三条 公有房屋的租金标准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公有居住房屋的租金任何单位不得擅自提高或降低。   公有非居住房屋实行标准租金的范围,由市人民政府规定。实行协议租金的,租赁双方可参照标准租金,在规定的幅度内协商议定;租金超过规定幅度的部分,属非法所得。   在公有房屋租赁期内,本市租金标准作新的调整,按调整后的租金标准执行。   第十四条 出租人应按照规定的日期将出租的房屋交给承租人使用。不按时提供出租房屋的,应向承租人退回延期交付房屋期间的租金并偿付租金额百分之二十的违约金。   承租人有依约按期交付租金的义务,逾期交付的应向出租人偿付未交租金额百分之二十的违约金。   第十五条 出租的公有房屋及其附属设施的自然损坏,由出租人按修理范围负责修复。对承租人报修,出租人应及时查勘,在规定的时间内修复,对影响房屋及人身安全的,出租人应立即采取安全措施。   因出租人不及时修复而造成承租人或他人人身财物损害的,出租人应负赔偿责任。   因承租人过失造成房屋及其附属设施损坏或他人人身财物损害的,由承租人负修复或赔偿责任。   因不可抗力造成房屋及其附属设施损坏的,出租人和承租人不承担民事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和除外。   第十六条 公有居住房屋的承租人和有常住户口而他处无住房的同住人,有正当理由,并不造成居住和使用困难的,可申请更改、分列租赁户名,出租人应予同意。   第十七条 公有居住房屋承租人不得转租或变相转租。公有非居住房屋不得擅自转租或变相转租,经出租人同意,承租人可用房屋作为与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等联营的场所,重新签订租赁合同。联营期间的协议租金按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三款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公有非居住房屋租赁合同期满,承租人如需继续使用,应在合同期满三个月前向出租人提出书面申请,可续订租赁合同。   在租赁期内,因国家需要调整公有房屋使用的,应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并对承租人妥善安置,承租人不得借故拒迁。   公有居住房屋的承租人死亡,原住处无常住户口同住人,或有常住户口的同住人另有房屋而居住不困难的,租赁关系自然终止,房屋由出租人收回;原住处有常住户口而他处无住房的同住人,可申请更改户名。   第十九条 租赁关系终止,承租人应交还房屋及附属设施,结清房租。房屋及附属设施如有人为损坏,承租人应负责修复或赔偿。   第二十条 承租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出租人可以解除租赁关系,收回或调整房屋:   (一)将承租的房屋擅自转租或变相转租他人的。   (二)承租人全家迁离本市的。   (三)承租人全家去国(境)外定居,已超过规定保留期限的。   (四)利用承租房屋进行违法活动的。   第四章 产业管理   第二十一条 所有人和使用人对公有房屋及附属设施负有保护的责任。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不得擅自拆除或改变,不得从事其他有碍房屋安全、影响居住环境的活动。   拆除公有房屋,按本市拆迁房屋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二条 对公有房屋进行改建、扩建、加层、搭建的,必须征得所有人同意,签订协议,明确权属,并按《上海市城市建设规划管理条例》办理。   具有重要历史意义、文化艺术和科学价值的公有房屋,应按有关规定予以保护。   第二十三条 公有房屋的庭园、绿地未经房管、园林、规划、土地等有关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或改变用途。   第二十四条 街坊内道路要保持平整、畅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   凡需开挖街坊道路的施工工程,施工单位应与所有人签订协议后,方可施工。   因施工等造成公有房屋及道路、绿化、地下管线、环卫设施损坏的,施工单位应负及时修复或赔偿责任。   第五章 修缮管理   第二十五条 公有房屋所有人对其房屋应定期检查,维护房屋的结构、设施,确保安全和正常使用。   第二十六条 公有房屋修缮标准,由市房管局统一制定。厂房、仓库、码头、车站等专用公有房屋的修缮,按国家有关标准执行。   第二十七条 所有人维修公有房屋,应向使用人公布修缮计划和服务守则,并认真执行。使用人应予配合。因所有人未按期完成维修任务或使用人的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各自应承担经济责任。   第二十八条 危险房屋由市房管局批准的专业单位按国家标准鉴定,并报市房管局审定。   对危险房屋,所有人必须采取解除危险措施。对于一时不能排除险情的,房管局可作出限制使用或停止使用的决定,并书面通知所有人和使用人。对停止使用的居住房屋,所有人应负责临时安置,使用人及其所在单位应予配合。   第二十九条 共有公有房屋的结构及其他整体性修缮项目,应由共有人共同负责,合理分摊修缮费用。   属于不同所有人的毗连房屋的修缮,各方所有人应事先主动协商,合理分摊费用,不得互相推诿。   第三十条 公有房屋所有人应按照国家和市人民政府规定提存房屋修缮基金,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六章 使用管理   第三十一条 公有房屋所有人和使用人应合理使用房屋。对必须改变使用性质的,须报经房管等有关部门批准。   第三十二条 对新建公有房屋和调配空出的公有房屋,有关单位应及时分配使用。超出保留使用期限的空关公有房屋,按市政府规定处理。   搬迁单位的原有公有房屋和土地,经城市规划管理部门核定规划使用要求后,由市房管局、市土地管理局负责调整使用。   第三十三条 公有房屋中的公用部位的使用,各承租人应互谅互让,不得侵犯相邻住户的正当利益。承租人之间发生公用部位使用纠纷的,出租人应会同有关组织调解。   公有房屋中走道、楼梯、出口等部位应保持整洁畅通。   第三十四条 公有房屋承租人有正当理由要求与他人交换房屋使用的,交换各方协商一致,签订房屋使用交换合同,经公有房屋出租人同意后生效。   公有房屋交换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均应依约履行,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的,另一方有权要求履行,并要求对方赔偿损失。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对违反本条例下列行为的,由区、县以上的.房管局给予处罚:   (一)涂改所有权证的,吊销其所有权证,对单位处以房价百分之十的罚款,对直接责任者处以房价百分之一以下的罚款。伪造所有权证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二)不按期办理所有权申请、转移、变更、注销登记的,处以房价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   (三)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规定的,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非法所得的三倍罚款。   (四)对擅自转租或变相转租公有房屋的,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非法所得三倍罚款。   (五)对擅自改变公有房屋结构、使用性质或在公有房屋内搭建的,应限期改正或拆除,并处以修复费或搭建造价一倍的罚款。   (六)对侵占公有房屋的,除责令其限期迁出和按租金标准支付使用费外,并处以侵占期间应付使用费十倍的罚款。   (七)对侵占或擅自改变庭园、绿地用途的,应限期改正,并处以损失费用一倍的罚款。   (八)对任意占用街坊道路的,应限期改正,并处以道路占用费十倍的罚款。   (九)在公有房屋交换中非法牟利的,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非法所得三倍罚款。   (十)因公有房屋所有人过失,造成房屋倒塌等事故,使他人人身财产受到损害的,除负赔偿责任外,对直接责任者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 房管局作出处罚决定,应发出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对房管局处罚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次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书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房屋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房管局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十七条 因公有房屋所有权的争议及房屋的租赁、使用、修缮、交换等发生的房屋纠纷,可以向房屋纠纷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十八条 市、区、县房管局应建立监督举报制度。对违反本条例行为的,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利向市、区、县房管局控告、揭发。市、区、县房管局对控告、揭发应认真处理,并将处理结果答复控告、揭发人。   房管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本条例所称公有房屋所有人是全民所有房屋的所有人和集体所有房屋的所有人。   全民所有房屋的所有人系指在国家授权范围内依法行使权利的国家机关、团体、部队、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   集体所有房屋的所有人系指劳动群众集体组织。   第四十条 本条例的实施细则由上海市人民政府颁布实施。   第四十一条 本条例自1990年8月1日起施行。本市以前颁布的有关公有房屋管理的规定,与本条例不一致的,以本条例为准。
2023-09-04 07:47:041

在上海怎么认定群租房?

u200du200d签订租房合同前,一定要让房主拿出产权证和身份证进行核对,看看这房子是不是这个人的。有些只有使用权的老公房,则要看房东的公房租赁证和身份证是否相符。最好不要租二房东、三房东的转手房,如果一定要租,则要前任承租者拿出房屋合同等证明,以免上当。签下合同后,就要留下房东的联系方式,越详细越好。在签租房合同时,还要明确租房日期、租房期限、租金、租金变更方式等,避免使用模糊语言。你想租一年的就不要签半年合同,防止房东中途提高价格。同时,出租房内原有的家具、家电等设施要在合同中详细列明、包括数量和价格等最好写清楚,然后对这些附属设施设备的维修义务也应当明确约定。如东西坏了谁来修、费用由谁支出等要事先约定好。至于租金和押金,也要谈清楚、写清楚。对于社会的新鲜人,由于刚开始工作,押金最好能少付一点为妙。如果房东提供的家电设备质量较好并要求支付的押金较高,要么就可以让房东把第一笔租金少收一些,比如先押2个月租金,付一个月租金。总之,要为自己的生活安排得留有余地。u200du200d
2023-09-04 07:47:122

出租房消防安全规定是怎样的

出租屋消防安全管理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 严格用电安全,电气线路必须穿管保护。第二十二条 生产、储存和装卸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出租屋必须设置在城市的边缘或者相对独立的安全地带。用于充装、供应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出租屋,应当履行相应的报批手续,并设置在合理的位置,符合防火防爆要求。第二十三条 未设置自动消防设施,用于居住的出租屋应安装独立式火灾报警探头。未设置自动消防设施,用于易燃易爆场所的出租屋,面积在100平方米以下的,应安装独立式火灾报警探头;面积在100平方米以上的,应安装独立式火灾报警探头和简易水喷淋系统。未设置自动消防设施,除用于居住和易燃易爆场所的出租屋,面积在100平方米以上的,应安装独立式火灾报警探头和简易水喷淋系统。第二十四条 安全疏散通道不畅、安全疏散设施不足,且无法增加疏散楼梯的小型人员密集场所、临街商业建筑及三层以上(含三层)的公共出租屋,在建筑物的门窗等开口及阳台等处应设置多用途消防救生梯,增加人员疏散设施。第二十五条 作居住用途的出租屋消防安全管理标准:(一)未设置首层直通楼顶天面的楼梯或通道,楼梯宽度不得少于1米。当楼梯宽度少于1米时,应按人均居住面积不小于6平方米控制居住人数,且每层最多不超过20人。居住面积是指住人居室的面积,不包括厨房、厕所、楼梯等面积。(二)楼高3层以上且居住50人以上应设置2座楼梯(设有直通楼顶天面的楼梯或通道,人员可通过天面到达相邻楼房疏散的,视为符合设有2座楼梯要求)。如无2座楼梯,该幢楼房居住人数不得超过50人。(三)房间不得使用可燃材料(如夹板、纸板等)间隔;不得在楼层内设置住人的夹层阁楼和三层(含三层)以上的床位。(四)每个楼层及窗户、阳台的防盗网均应设有安全出口,并保持畅通;面积60平方米以上的房间应设置2个安全出口。(五)建筑面积小于100平方米的楼层必须至少配置1具2kgABC干粉灭火器,建筑面积大于100平方米的楼层必须配置2具以上2kgABC干粉灭火器,并保持其性能完好;楼高6层以上的出租屋还应同时在每个楼层明显易于取用的地点设置室内消火栓。(六)电线的敷设和电器产品的使用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消防安全技术规定,不得堆放易燃易爆物品。(七)厨房应单独设置(指厨房与住人居室之间应采用砖墙完全隔开),且不得设置在通道上。(八)按照国家工程建筑消防技术标准和行业标准应遵守的其他消防安全技术标准。第二十六条 在出租屋集中地区,各村(居)委会应完善消防给水系统。消防给水管网应成环状布置,室外消火栓的间距不应超过120米,保护半径不应超过150米。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四十条和《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可以并处工程概算的1.5%的罚款。(一) 建筑工程的消防设计未经公安消防机构审核或者经审核不合格,擅自施工的。(二) 依法应当进行消防设计的建筑工程竣工时未经消防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擅自使用的。单位有前款行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警告或者2千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第二十八条 在设有车间或者仓库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和《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责令停产停业,可以并处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千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第二十九条 电器产品、燃气用具的安装或者线路、管路的敷设不符合消防安全技术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四十五条规定,责令停止使用。第三十条 生产、储存、运输、销售或者使用、销毁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四十六条和《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警告、2千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或者15日以下拘留。单位有前款行为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警告或者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四十八条和《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处警告或者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一)指使或者强令他人违反消防安全规定,冒险作业,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二)埋压、圈占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堵塞消防通道的,或者损坏和擅自挪用、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三)有重大火灾隐患,经公安消防机构通知逾期不改正的。单位有前款行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警告或者2千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有第一款第二项所列行为的,还应当责令其限期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对逾期不恢复原状的,应当强制拆除或者清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第三十二条 火灾扑灭后,为隐瞒、掩饰起火原因、推卸责任,故意破坏现场或者伪造现场,尚不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条和《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处警告、2千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或者15日以下拘留。单位有前款行为的,处警告或者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第三十三条 对违反本实施细则行为的处罚,由公安消防机构裁决。对给予拘留的处罚,由公安机关裁决。第三十四条 有违反本实施细则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六章 附则第三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023-09-04 07:47:474

一家可以分租给几个人吗?法律法规相关规定?!

目前房屋租赁纠纷居高不下,租赁当事人倘若在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确定租赁关系之时,就能通过比较完善的租约的约定,明确规范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而且在签订租赁合同后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到房地产管理部门进行备案登记,或者对租赁合同予以公证,以确保双方权益,相信肯定能将房屋租赁纠纷发生的几率减到最低。这样不仅能活跃租赁市场,满足求租人的要求,还可以让贷款投资租赁者不至困于麻烦和纠纷之中,让个人的理财方式作出更好的规划。要想签订这样“双赢”的租赁合同,租赁双方当事人应当注意以下几个方面的注意事项:  (1)房屋租赁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  当出租人与承租人洽商租房时,只要就房屋的使用收益与租金的支付内容达成一致并互相表示同意,出租人即有义务将符合双方事前所约定的房屋状况交付给承租人使用,并应于租赁期间保持所出租房屋处于双方约定的状态。而承租人也同时有依合同约定支付出租人租金的义务。口头租约虽然有效,但因白纸黑字可减少纷争且可留下书面证据,所以建议租赁当事人采取订立书面合同的形式。  (2)最好留下一个特定或者指定的紧急联络人  当与承租人发生纠纷,例如承租人迟付房租,甚至拖欠了好几个月的租金时,出租人可以首先发出存证信函,以书面的意思表示请承租人按期交付租金或提前终止合同,请承租人搬离,以便出租给下一位承租人,减少损失。但实际上最常发生的状况是承租人“人去楼未空”的情形,承租人将个人物品仍留于所租赁房屋内,而出租人却无法联络上承租人。所以如果能在租赁合同条款中约定,如一方有迁移或改变者,应事先以书面通知他方,如果拒收或无法送达或其他情形而退回者,可以视第一次邮寄送出通知的日期为合法送达日期。或者在合同中要求一方指定一名紧急联络人,并载明紧急联络人的联系方式,在合同条款中约定,在产生租赁纠纷时,如果出现无法联系一方的情形时,对方可以与紧急联络人联系,并就相关的事项通知紧急联络人,通知到紧急联络人后,即视为通知到一方。这样可以有效率地处理租赁纠纷。  (3)签约时一些必要的物业状况可以先拍照存证  租赁合同到期时,承租人应将所租房屋回复原状返还给出租人,而何谓“房屋原状”常因欠缺证据,而使租赁双方当事人各执一词,甚至诉请法院予以解决。所以为使“房屋原状”明确化,有必要在租赁合同订立后交房时,将所出租房屋的状况拍照存证,并以附件(或附图)形式并人租赁合同。日后租赁关系结束收回房屋时,一旦和承租人产生纠纷,可作为证据几尤其是比较高端的物业状况更应该如此。  (4)事先约明在什么情形下,出租人具有检视房屋状况的权利  在房屋租赁纠纷案件中,常发现承租人按照租赁合同缴付前几个月的租金后就行踪不明,使出租人不知如何处理,一般出租人经常采用开锁进人出租房屋内检视的方式,以确认承租人是否已离开所租房屋。但是这样的做法,常因没有法律或者合同条款作为依据,而视为侵权,很容易引起纠纷。为了避免此类纠纷的出现,在租赁合同中有必要声明下面这样的条款:如果承租人未依合同约定正常缴付租金,经出租人累计两次催告信函合法送达紧急联系人或者特定联系人后,仍置之不理,出租人可按约终止租赁合同或在租赁期限到期后,开锁请公证人到所出租房屋内检视屋况,承租人不得有异议。  (5)对提前收回房屋,或者承租人提前退租、续租以及其他影响租赁期限的事项作出详细约定  通常情况下,房屋租赁期限届满,租赁合同终止。承租人需要继续租用的,应当在租赁期限届满前3个月提出,并经出租人同意,重新签订租赁合同。租赁期限内,房屋出租人转让房屋所有权的,房屋受让人应当继续履行原租赁合同的规定。出租人在租赁期限内死亡的,其继承人应当继续履行原租赁合同。住宅用房承租人在租赁期限内死亡的,其共同居住两年以上的家庭成员可以继续承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租赁当事人可以变更或者解除租赁合同:符合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可以变更或解除合同条款的;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当事人协商一致的。因变更或者解除租赁合同使一方当事人遭受损失的,除依法可以免除责任的以外,应当由责任方负责赔偿。  (6)约定是否可以转租  我国《合同法》第224条规定,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承租人转租的,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第三人对租赁物造成损失的,承租人应当赔偿损失。这一条款规定了承租人的转租权,说明承租人只要有出租人的合法授权,也可以行使部分出租人的权利,只是其权利的行使要受到一定的限制。因此,承租人不得以出租人不享有房屋的所有权为由主张合同无效,拒绝支付租金。  (7)界定出租人法定义务,解决租赁突发纠纷  在处理房地产租赁案件中,我们发现,突发情况容易使出租人和承租人产生纠纷,简称为突发纠纷。突发纠纷,是指合同履行过程中碰到租赁合同签订时双方均未预见的突发情况,这使得合同履约的成本增加,甚至无法继续履行合同。此时,出租人和承租人均认为责任在对方,要追究对方的违约责任,并因此产生纠纷。正确理解出租人的法定义务有助于此类问题的解决。譬如,出租人将非商业用房出租给承租人,承租人事后发现需将非商业用房变更为商业用房后才可以营业。由于租赁合同中对于变更房屋使用性质的问题没有具体约定,由谁承担相应责任和费用,租赁双方认识不一。我们认为,对于租赁合同中没有约定由谁承担的义务和责任,只能根据合同的性质、惯例以及相关法律来界定各自的义务。其实,生活中的许多问题并非必须通过打官司来解决。只要认真分析合同的目的和性质,一般就能作出合理的判断和决策,从而选择相应的处理措施。  (8)及时办理租赁登记备案手续  根据我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房屋租赁不仅须由双方当事人签订租赁合同,而且应向房产管理部门备案。房屋租赁中如一方系房地产经营公司,则其租赁活动应在当地房地产交易所进行。由于房屋是特定物,租赁双方应在租赁合同中明确约定标的物的质量和数量。质量指房屋的内部构造、使用的建材、相应的配套设施等,数量则指房屋的面积、间数等。  租赁合同经双方签章后即行生效,但承租人应于之后要求将该租赁合同到房屋所在区、县房地产交易中心作备案登记。至此,该租赁关系产生对抗第三人效力。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后,该合同在双方当事人之间虽然有效,但如果发生“一屋两租”的情况,即之前该房屋已存在租赁关系,或此后出租人另行与他人设定租赁关系,而且该租赁关系经过登记备案,则其他承租人无法对抗已经过备案登记的租赁关系承租人,即实际由经过备案登记的承租人取得承租权。据此,租赁双方当事人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后,应积极到房屋管理部门做好备案登记的工作。出租价格就没什么规定了,自己按照本地的实际出发收取吧!
2023-09-04 07:48:222

上海有没有针对员工宿舍的相关规定?比如人均面积最少不能低于多少?住宅必须符合相关要求?

租房合同期内随意涨价,收取高额的租赁保证金,租赁期间中介不断带客看房,新业主买好房子后便将租客赶走,房间被分隔搭建出租……今后,这些行为都将被法规明令禁止,上海住房租赁市场上目前普遍存在的多种不规范现象或将得到有效改善。昨日起,《上海市居住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正式向社会公示,征求社会各界和广大市民意见,并将在进一步修改完善后,及时颁布实施。  租赁期内不得随意调整租金  不久前,刚签好租房合同还不到一个月的李先生遭遇房东突然涨价200元的要求,涨价理由是别人房租都在涨,李先生无奈只好接受。在上海,不少租客都曾遇到过在租赁合同期内突遇房东涨价的情况,一般都只能选择被动接受。  市房管局局长刘海生表示,针对实践中普遍存在的出租人单方面提高租金的问题,《租赁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明确规定:居住房屋租赁期限为一年或者一年以下的,租赁当事人应当在签订租赁合同时,一次性确定租金;一年以上的,每年只能调整一次。并规定除在租赁期间,承租人要求出租人装修房屋或者增设附属设施等情形外,出租人不得单方面调整租金。  租赁期1年以上押金不超过2个月租金  一般来说,在将住房出租时,居住房屋的出租人通常会向承租人收取一定的租赁保证金(即“押金”)。而据承租人普遍反映,由于现阶段的租赁保证金收取过高,抬高了租赁门槛。  为此,《租赁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规定,出租人可以自行协商,在合同中约定并收取租赁保证金。但为保护租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租赁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规定,租赁期限为一年及一年以下的,租赁保证金不超过1个月租金数额;租赁期限为一年以上的,租赁保证金不超过2个月租金数额。  房东不续租需提前一个月通知  《租赁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对续租作了进一步细化,规定:合同期满后出租人不再继续出租的,应当提前1个月通知承租人,未提前通知的,承租人可以继续居住,合同转为不定期租赁。不定期合同期间,出租人根据其需要解除租赁合同,至少应给予承租人1个月的租赁宽限期。  同时,为了进一步规范居住房屋转租行为,防止利用转租,随意提高租金谋取利益,影响租赁市场的健康发展,《租赁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还对转租中的一些不良行为作出了一定的限制。根据规定,居住房屋转租应当经出租人书面同意;转租后,除接受转租人继续居住使用的以外,不得再进行转租。转租人若违反规定,出租人可以解除居住房屋租赁合同,收回房屋并要求赔偿损失。  租赁期内新业主不得赶走承租人  在上海,不少住房的承租人都曾遇到过房东突然出售房屋导致自己不得不搬家,或者经常有中介到自己所住的房屋带客看房。“有一段时间,几乎每周都有2-3次中介带客来看房,很让人受不了。”曾在静安某小区租房居住的张女士表示,不堪其扰的她最终只能重新租房。  为此,《租赁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规定,租赁期间,因赠与、析产、继承或者买卖转让房屋的,原房屋租赁合同继续有效。新房屋业主不得要求承租人腾退房屋;在优先购买权方面规定,租赁期间,出租人出售房屋的,应当提前通知承租人,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承租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出租人方可向其他人出售。  同时,为了不影响承租人对租住房屋的正常使用,《租赁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还规定,出租人在转让房屋前,应当与承租人就看房的时间等进行协商。  房屋租赁必须要登记备案  《租赁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根据住建部《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规定,明确:居住房屋租赁合同订立后三十日内,租赁当事人必须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而为了加强对居住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的管理,房管部门将建立居住房屋租赁登记备案信息系统,逐步实行网上登记备案,并纳入房地产市场信息系统。  “这次是作为一项强制性条款,写进管理办法里面。”刘海生说,原先虽然也要求登记备案,但是说“可以”,并没有强制性规定。目前,主动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的比较少,但事实上,这一举措对建立稳定规范的住房租赁市场是必不可少的。  治理群租  人均居住面积不得低于5㎡  禁止房间再分隔搭建并出租  出租房屋结构及附属设施设备是否安全、是否具有基本的生活条件,关系到承租人的人身和财产安全。但在上海部分住宅小区,将一间房间擅自分隔成多个小隔间,甚至厨房也擅自搭建成住房等群租现象比较普遍,不但影响了相邻业主权益,还存在着一系列治安、消防等隐患。  因此,《租赁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明确规定:出租的居住房屋结构及其附属设施应当安全牢固,具备上下水、供电和环境卫生等必要的生活条件,且其出入口、通道等应当符合治安和消防管理的有关规定。对于违法建筑、不符合安全和防灾等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房屋、危险房屋、违反规定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的房屋不得出租。  同时,禁止分隔搭建并出租。一间原始设计用于居住的房间为最小出租和转租单位;禁止将原始设计的居住房间再分隔、搭建并按分隔间或按床位出租;禁止将厨房、卫生间、阳台和地下储藏室等非居住的房屋出租供租住人员居住。  三口之家至少租住12平方米  除了严格规定出租房屋的基本条件,《租赁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还明确了人均承租面积标准:不得低于5平方米。  不过,考虑到承租家庭租住生活的特殊性,居住使用人之间属于家庭关系的,可适当放宽。比如,一个家庭三口人如果租房居住在一间面积为12平方米的房间内,或许也将被允许。  租住超15人应建登记簿  为进一步强化租赁管理责任,《租赁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还明确:在同一物业管理区域内,出租人出租房屋的租住人员在15人以上的,或者单位承租供职工集中居住的,应当建立由公安机关统一印刷并免费提供的出租房屋租住人员信息登记簿。  而为了进一步方便租赁当事人出租或承租房屋,克服目前大部分出租人因人居分离难以对出租房屋进行管理、住房租赁市场供应过于分散等问题,增强居住房屋租赁市场的稳定性和规范性,《租赁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鼓励成立专业代理经租机构从事居住房屋的代理经租业务,明确规定代理经租机构应当具备与其从事代理经租业务相适应的资金、人员,并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  规范中介  中介不得隐瞒真实租金赚取差价  房地产经纪人提供租赁经纪服务是否规范,直接关系到租赁当事人的利益。而在居间介绍房屋租赁时,个别中介隐瞒真实租金信息,从中赚取差价,在一定程度上推高了房租,严重损害了租赁当事人的权益。  针对部分经纪机构及经纪人员存在的不良行为,《租赁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明确,不得居间代理不符合规定的租赁业务;不得隐瞒真实的租金等信息赚取差价;不得承租自己提供经纪服务的房屋;使用居住房屋租赁合同示范文本,并按规定通过网上操作系统订立居住房屋租赁合同;及时登记租赁当事人信息并定期报送派出所;宣传有关居住房屋租赁、实有人口服务和管理、税收征收等政策。
2023-09-04 07:48:311

上海居住证一户限几人?

针对上海居住证一户限几人的问题:具体人数在本人或近亲属租赁住房,人员要符合以下两个条件(1) 原始设计为居住空间的房间单位数量和面积(2) 人均居住面积不得低于5平方米2 .理由如下办理《居住证》需要《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证明》,而办理该证明要求(1)出租居住房屋,应当以一间原始设计为居住空间的房间为最小出租单位(2)出租居住房屋,居住使用人的人均居住面积不得低于5平方米资料来源(1)上海市居住证申办实施细则 (2)上海市居住房屋租赁管理办法
2023-09-04 07:48:522

上海住宿法律规定一个房间能住几人

网友都很热心!正规的酒店一般不会允许入住人数超过房间床位数的,并且现在每个人都必须登记身份证,未成年小孩除外你一个房间住四个,估计一般的旅馆才行现在的房价基本在200以上,好点的300以上所以你的要求有点高,住远点才现实可以看看奥凯
2023-09-04 07:49:092

住房的主卧,次卧分别是什么意思啊?

就是客房
2023-09-04 07:49:2010

上海如何办理《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证明》

1.上海办理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证明的地点是:区房地产交易中心或社区服务中心。2.办理时间:周一到周五9:30-11:30,13:30-16:30。3.租赁合同订立后30日内,租赁当事人应当到租赁房屋所在地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办理租赁合同登记备案,但通过房地产经纪机构订立租赁合同的,由房地产经纪机构代为办理租赁合同登记备案。租赁合同登记备案内容发生变化、续租或者租赁关系终止的,租赁当事人应当在30日内,到原登记备案部门办理租赁合同登记备案的变更、延续或者注销手续。4.办理的时候需要携带以下材料:(1)当事人双方的身份证(出租人和承租人)原件和复印件;(2)房地产权证原件和复印件,注意如果房产不是一人所有,而是二人以上共有时,要提供全部共有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3)房屋租赁合同原件;(4)如果是委托办理的,还需要携带委托书原件和复印件,代理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非必要证件。5.携带以上材料到区房地产交易中心或社区服务中心窗口领取《上海市房地产登记申请书》并填写后,连同材料一起交给工作人员审核,审核合格后,缴纳50元钱,领取收件收据和缴款书收据,7天后来领取登记备案证明即可。扩展资料:居住房屋租赁合同需要包括下列内容:1.租赁当事人(包括承租的同住人)的姓名、住所、有效身份证明及其编号;2.房屋坐落地点、面积、结构、附属设施和设备状况;3.房屋用途;4.房屋交付日期;5.租赁期限;6.租金数额、支付方式和期限;7.房屋使用要求和维修责任;8.房屋返还时的状态;9.违约责任和争议解决方式;10.租赁当事人约定的其他内容。参考资料:1.参考资料来源:上海居住证积分官网:上海市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证明办理流程2.参考资料来源:上海市政府官网:关于修改《上海市居住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的决定
2023-09-04 07:50:031

上海放宽公租房申请门槛,套均面积标准上调为60平方米

4月27日,上海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市房屋管理局会同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规划资源局、市税务局对2010年出台的《本市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进行了修订。修订后的《实施意见》自2021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6月30日。修订后的《实施意见》不仅对原先的社保连续缴纳年限等申请条件进行了放宽,另外,套均面积标准上调为60平方米,符合条件区筹公租房闲置超一年可跨区配租。《实施意见》适当优化公租房准入条件中居住证、社保年限两项条件。准入条件修改为:具有上海市常住户口,或持有《上海市居住证》;已与上海市就业单位签订一定年限的劳动或工作合同,并依法缴纳各项社会保险金。与原《实施意见》相比取消了连续缴纳社保规定年限。另外,结合上海市民居住条件改善的发展趋势,二孩政策放开以来家庭人口增加对增大户型的需求,以及增量公租房主要在商品住房配建房源中安排的实际情况,根据基层公租房运营机构的反映和建议,公共租赁住房套均建筑面积标准从“一般控制在40-50平方米”调整为“一般控制在60平方米以下”,以利于增加二居室房源的配置。在配租方面,结合公租房聚焦重点行业精准分配和提高分配效率等管理要求,“配租供应程序”一段中增加规定:“强化公共租赁住房精准分配导向,对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等公益性事业单位以及环卫、公交、快递、家政等为城市运行和市民生活提供基础性公共服务的行业企业职工适当倾斜。”“各区配租剩余的区筹公共租赁住房,闲置超过一年的,可通过"市区联手"方式,由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协调安排跨区配租。”另外,公租房将发展应用智能门禁,修订后的《实施意见》在“规范租赁行为”中,增加规定:“出租单位与承租人应通过全市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网上签约系统办理租赁合同网签备案手续。”在“强化供后管理”中增加规定:“加强对违规违约行为的技术管控,发展应用智能门禁。”以下为全文:为进一步健全本市住房保障体系,规范发展公共租赁住房,解决好大城市住房突出问题,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1〕45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部令第11号)、《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指导意见》(建保〔2010〕87号)以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自然资源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发展公租房的意见》(建保〔2019〕55号),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本市发展公共租赁住房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明确总体要求(一)基本思路。公共租赁住房是政府提供政策支持,由专业机构采用市场机制运营,根据基本居住要求限定住房面积和条件,按略低于市场水平的租赁价格,向规定对象有期限出租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发展公共租赁住房,要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的定位,按照加快建立“租购并举”住房制度的总体要求,着力缓解本市青年职工、引进人才和来沪务工人员及其他在沪合法稳定就业常住人口的阶段性居住困难,进一步扩大住房保障政策覆盖面,并与市场化租赁住房有序衔接,促进住房租赁市场整体规范健康发展。(二)管理部门。市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联席会议负责对本市公共租赁住房的政策、发展规划和阶段性任务等重大事项进行决策协调。市房屋管理局(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是本市公共租赁住房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各区政府按照属地化管理原则,负责本辖区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筹集和供应的实施管理。各区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各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是本区公共租赁住房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市和各区发展改革、规划资源、财政、税务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公共租赁住房的相关管理工作。(三)运营机构。市、区政府组织和扶持一批从事公共租赁住房投资和经营管理的专业运营机构(以下简称“运营机构”),负责公共租赁住房投资、建设筹措、供应和租赁管理,并引导各类投资主体积极参与。运营机构按公司法有关规定组建,具有法人资格,采取市场机制进行运作,实行自主经营、统筹收支,以保本微利为营运目标,着重体现公共服务的功能。(四)发展规划。各区政府应根据本区域经济发展水平、市场租赁住房供应情况和规定对象的需求等因素,统筹安排,合理布局,以商品住房配建等方式为主,确定公共租赁住房供应规模和实施计划,纳入本区域住房发展专项规划。二、多渠道筹集房源(一)房源筹集渠道。市、区政府统筹协调安排,加强房源建设筹措。运营机构可利用多种渠道筹集公共租赁住房:一是商品住房中配建;二是集中新建;三是从其它保障性住房中经规定程序批准转化;四是改建闲置的非居住房屋;五是收购或代理经租闲置的存量住房。积极探索房地产开发企业或社会机构定向投资建设和提供房源。运营机构筹集公共租赁住房,由市、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会同相关部门进行项目认定。(二)房源要求和标准。公共租赁住房主要为成套小户型住宅或集体宿舍。新建公共租赁住房,应符合安全卫生标准和节能环保要求,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成套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要综合考虑住宅使用功能与空间组合、居住人口等要素,合理确定套型比例和结构,套均建筑面积一般控制在60平方米以下。以集体宿舍形式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应符合宿舍建筑设计规范的有关规定。公共租赁住房出租的房屋条件、居住使用人数和人均承租面积标准,应符合宿舍建筑设计规范和《上海市居住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等规定。公共租赁住房在使用前应进行装修,并可配置必要的家具和家用电器等设备。(三)权属管理。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实行“谁投资、谁所有”,投资者权益可按有关规定依法转让。要加强公共租赁住房权籍管理,做好不动产权属登记工作。三、规范供应管理机制(一)准入条件。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对象(包括单身和家庭)应同时具备四项条件:一是具有本市常住户口,或持有《上海市居住证》;二是已与本市就业单位签订一定年限的劳动或工作合同,并依法缴纳各项社会保险金;三是在本市无自有住房或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因结婚分室居住有困难的,人均面积可适当放宽;四是申请时未享受本市其他住房保障政策。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根据上述基本条件,制定本市市筹公共租赁住房具体准入标准,并可适时调整。各区政府根据上述基本条件,结合本区经济社会发展等情况,制定本区区筹公共租赁住房具体准入标准,并可适时调整;向社会公布前,应报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备案。(二)申请和审核程序。申请市筹公共租赁住房,可以向全市任一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申请区筹公共租赁住房,主要向工作单位所在地的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提出申请,也可以向本市户籍所在地的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申请对象应如实填报申请表,按要求提交户籍证明或居住证、身份证、劳动或工作合同、住房状况等资料,承诺对提交资料的真实有效性负责,交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审核;其中能够通过信息化手段调取的材料,或者能够通过数据互认共享手段获取的其他单位的证明材料,申请人无需重复提供。对审核通过的申请对象,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应出具登记证明。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可在区公共租赁住房运营机构或街道(乡镇)等设立受理窗口,委托实施常态化申请受理和审核工作。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应对申请审核情况进行抽查检查,发现有不符合规定的,向相关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提出整改意见,相关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应及时落实整改。(三)配租供应程序。公共租赁住房可以向取得登记证明的申请对象配租,也可以向单位集体配租,由单位安排取得登记证明的职工居住使用。强化公共租赁住房精准分配导向,对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等公益性事业单位以及环卫、公交、快递、家政等为城市运行和市民生活提供基础性公共服务的行业企业职工适当倾斜。市、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应根据申请对象的人口结构、住房需求、承受能力等情况,制定公共租赁住房的租赁供应标准;可根据房源供应等情况,实行轮候供应制度。各区配租剩余的区筹公共租赁住房,闲置超过一年的,可通过“市区联手”方式,由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协调安排跨区配租。(四)信息系统和信息平台。市和各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各公共租赁住房运营机构健全完善公共租赁住房信息系统和信息平台建设,实时发布和动态更新房源信息,并与市大数据中心信息平台互联互通,推进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受理“一网通办”,不断提升市民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便利性。四、健全租赁管理机制(一)合理确定租赁价格。按略低于市场租金水平,确定公共租赁住房的租赁价格,具体由各运营机构按规定制订,报送同级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备案。在租赁合同期限内,运营机构不可单方面调整租赁价格。(二)保证租金支付。承租人应根据合同约定,按时支付租金,符合条件的可按规定申请提取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用于支付租金。用人单位可根据本单位的有关规定,向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职工发放相应的租金补贴,租金补贴可直接支付给出租单位。用人单位集体安排承租的,应配合运营机构建立租金支付或租金汇集交付制度。(三)规范租赁行为。公共租赁住房的租赁服务和管理可由运营机构自行实施,也可委托专业机构实施。出租单位应与承租人签订租赁合同,使用统一的住房租赁合同示范文本,并通过全市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网上签约系统办理租赁合同网签备案手续。单位集体租赁的,出租单位应与用人单位签订租赁合同,并与入住保障对象签订居住使用协议作为租赁合同附件。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期限一般为2年,合同到期后承租人、居住使用人仍需继续享受保障的,应重新进行资格审核,符合条件的可续租。一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包括单身和家庭)享受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总年限累计不超过6年。(四)强化供后管理。对承租人、居住使用人发生将所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转借、转租、改变用途、无正当理由闲置6个月以上等违规行为的,违反物业管理规约拒不整改的,出租单位可与其解除租赁合同。对发生在公共租赁住房中的违规行为,出租单位应当及时向房屋所在地的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和城管执法部门报告,相关部门按规定处理,行政处理决定信息按本市社会信用管理相关规定纳入本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并可采取5年内不得享受本市住房保障政策等措施。出租单位应加强对违规违约行为的技术管控,发展应用智能门禁。五、加大政策支持力度(一)政策支持。公共租赁住房建设涉及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参照本市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的相关政策执行。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可采用划拨、协议出让、租赁或作价入股等方式取得。政府可通过资金支持、实物房源划转等方式,支持公共租赁住房运营机构发展。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筹集和运营,享受国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新建的公共租赁住房,特别是集体宿舍,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度增加建筑容积率和建筑覆盖率;有条件的公共租赁住房项目,可增加建设一部分商业等经营性设施。公共租赁住房项目的水、电、燃气等设施的建设和收费标准,按居住类房屋标准执行,实际使用量按居民生活用水、用电、用气标准计价。公共租赁住房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按照居民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相关规定执行。属地街道(乡镇)积极组织各项便民利民服务和社区志愿服务,切实提升公共租赁住房小区居住品质。结合实有人口管理要求,相关部门应对公共租赁住房承租人的户籍管理、居住登记、未成年子女就学等问题落实相关的公共配套政策。加强公共租赁住房小区公共空间及商业配套设施的有效利用,提升公共租赁住房配套服务水平,增强保障对象的满意度和舒适度。(二)投融资机制。市有关部门及金融管理部门应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积极支持金融机构、公共租赁住房运营机构和有关单位,探索创新公共租赁住房的投融资机制。鼓励金融机构发放公共租赁住房中长期贷款;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通过发行中长期债券等方式筹集资金;探索运用保险资金、信托资金和房地产信托投资基金,拓展公共租赁住房融资渠道。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纳入住房公积金贷款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试点范围。积极研究其他融资渠道及投融资机制。六、其他(一)市和各区相关部门要根据各自职责,加强对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筹集、申请审核、供应分配和租后管理工作的监督,及时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对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依纪严肃追责。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筹集、申请审核、供应分配和租后管理工作接受社会监督,有关部门要及时受理监督举报,并向社会公开处理结果。(二)本市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实物配租房源实行统筹建设、并轨运行、分类使用。公共租赁住房可按规定用于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各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原筹措的存量廉租住房,可将产权转移给本区公共租赁住房运营机构,或者委托本区公共租赁住房运营机构实施租赁管理。(三)继续鼓励有条件的单位(含园区)利用自用土地发展单位租赁房,按照本市单位租赁房管理相关规定,规范运行方式,完善管理机制。(四)本意见自2021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2020年7月1日至2021年4月30日的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工作参照本意见执行。市相关部门可根据各自职责,制定、修订相关配套政策;各区可结合本区域实际情况,制定、修订相关实施细则。
2023-09-04 07:50:181

什么叫独立单间出租?

就是只此一间,不予其他空间相冲突的单独的空间进行出租
2023-09-04 07:50:283

把自己租来的房子再出租给别人,违法吗?需要办理什么证件吗?

去法院找律师咨询
2023-09-04 07:50:545

消防安全出租房允许放置几个煤气罐

一个都不让考虑到防盗窗难以破拆,一旦发生火灾,人员逃生困难的问题,消防部门要求,群租房原则上不许使用煤气罐。“如果有,必须装设可开口的逃生门,否则将予以拆除。”消防部门表示,灭火器具、疏散标志等配备也是必不可少的。
2023-09-04 07:51:181

上海市群租管理有没有明确客厅不能隔?

上海市《关于鼓励社会各类机构代理经租社会闲置存量住房试行意见的通知》这个规定里说明超过12平的客厅可以分隔的
2023-09-04 07:51:365

上海市居住房屋租赁管理办法规定客厅不能住人吗

客厅住呗,没事的
2023-09-04 07:52:076

在上海租房子,需要办理《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证明》,街道可以吗?需要收手续费吗?

在上海租房子,是可以在街道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办理租赁合同登记备案办理《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证明》的,办理备案登记是不需要手续费的。无论是否开具《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证明》房东在收取房租时都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根据《上海市居住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十三条 租赁合同订立后30日内,租赁当事人应当到租赁房屋所在地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办理租赁合同登记备案,但通过房地产经纪机构订立租赁合同的,由房地产经纪机构代为办理租赁合同登记备案。租赁合同登记备案内容发生变化、续租或者租赁关系终止的,租赁当事人应当在30日内,到原登记备案部门办理租赁合同登记备案的变更、延续或者注销手续。扩展资料:《上海市居住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九条 出租居住房屋,应当以一间原始设计为居住空间的房间为最小出租单位,不得分隔搭建后出租,不得按照床位出租。原始设计为厨房、卫生间、阳台和地下储藏室等其他空间的,不得出租供人员居住。第十条 出租居住房屋,每个房间的居住人数不得超过2人(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关系的除外),且居住使用人的人均居住面积不得低于5平方米。前款所称居住面积,是指原始设计为居住空间的房间的使用面积。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上海市居住房屋租赁管理办法
2023-09-04 07:52:331

请问做二手房东是违法吗?

要有业主的书面协定,在你的租期内可以转租他人
2023-09-04 07:53:225

上海群租房举报有效吗

有效,打12319投诉。扩展资料:首先要明确群租房的概念,不久前上海市综治办、市高院、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市公安局等十部门联合发布《关于加强本市住宅小区出租房屋综合管理的实施意见》,并同步修订了《上海市居住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实施意见进一步严格“群租”认定标准,标准规定,任一出租房间居住人数超过2人将被认定为群租。实施意见明确规定,在上海市的中心城区以及市郊城镇的住宅小区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就可认定为群租:将单位集体宿舍设在住宅小区内;将厨房,卫生间,阳台和地下储藏室等非居住空间经过改造后出租供人员居住;将原本用于居住的房间通过分割,搭建后再进行出租,或是在一间房内安排多个床位按床位出租;出租房间内的人均居住面积低于5平方米;任一出租房间的居住人数超过2人(有法律规定的义务关系除外)。针对群租房上海市有明确的法规规定,对于集中出租房屋以供他人居住的,出租房间超过10间以上或房屋使用者达到15人以上的,出租人需要建立管理制度,明确相关管理人员,并落实安全管理责任,建立信息登记簿并报公安部门备案。对于出租房屋不符合治安、消防等标准和要求,出租人没有落实相应安全管理责任的,要由公安部门责令整改并处于一定数额的罚款。此外对于不符合最小出租单位、居住人数限制和低于人均承租面积规定的,由当地房屋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限期整改,拒不改正的可处以1万至10万元不等的罚款。群租房做为城市化进程中的不良产物,严重影响着社会的稳定和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上海的房屋行政管理部门以及公安部门对于群租房都具有监管的职责,如果发现违规的群租房可以向以上部门投诉举报。
2023-09-04 07:53:391

上海租赁备案办理流程

上海租赁备案办理流程按照相关规定来办理。1、到达所住区域的居住证受理点,排队拿号办理房屋租赁备案证明,被叫到号后 ,提供材料由办理人员核验材料和确认身份后,会让你现场填写一份《房屋租赁备案申请表》;2、申请表填写完毕后,工作人员对备案信息进行录入成功后,现场出具《上海市居住房屋租赁合同备案通知书》完成办理。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五十四条 房屋租赁,出租人和承租人应当签订书面租赁合同,约定租赁期限、租赁用途、租赁价格、修缮责任等条款,以及双方的其他权利和义务,并向房产管理部门登记备案。
2023-09-04 07:53:501

如何办理上海居住证?

该项在当事人在居住地拟居住6个月或者以上的:1、可以带上本人的有效身份证、房屋租赁合同(房产证)、劳动合同、或者连续就读证明之一;2、去居住地的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申请暂住登记(居住6个月以后,再凭上述证件及暂住登记证明办理居住证);3、该项在《上海市居住证管理办法》第8--15条中有明确的规定,当事人应遵照办理。《上海市居住证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2号):第八条(受理机构)需要申请办理《居住证》的,申请人可以到现居住地的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办理。第九条(申办条件和材料)申请办理《居住证》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在本市合法稳定居住;(二)在本市合法稳定就业,参加本市职工社会保险满6个月;或者因投靠具有本市户籍亲属、就读、进修等需要在本市居住6个月以上。申请人应当根据申办条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并对申办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2023-09-04 07:53:591

公司名义签租房对房东的影响

合同的订立又称缔约,是合同双方动态行为和静态协议的统一,它既包括缔约各方在达成协议之前接触和洽谈的整个动态的过程,也包括双方达成合意、确定合同的主要条款或者合同的条款之后所形成的协议。合同一般都是双方的法律行为,只有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才能成立,也就是说订立合同是一个动态的过程,不论以何种方式订立协议都必须经过要约和承诺这两个阶段。今后租客租房,将要求房东开具租金发票用于个税抵扣,这就意味着要求房东购票纳税。即便租客不要求房东为租金开票,为预防租客事后单方抵扣,导致房东被追溯税务责任,房东定租金时依然会预设需要开票的价位来规避税务风险。租赁合同的备案对房东也有一定的影响:租赁备案就是对于房子出租的时候,由房东将租房的合同,包括个人的身份证,还有房产证,租房的信息以及住宿的个人信息,资质证明等等都要办理一下备案的手续。对于房东来说,这些信息就会被公开化,有些房东并不愿意让别人了解自己的房屋信息,但是一旦备案了就会造成泄漏,可能会给日后造成一定的困扰。所以这也会形成一定的负面影响,如果租客从事的是不正当的行业,会给房东造成一定的恶劣影响。拓展资料:如果仅是为了办理营业执照,对房东的房屋没有实际影响。建议房东与对方必须签一份完整的合同,约束对方遵纪守法的经营、并在合同里表明由哪一方承担房租税款、如果租赁关系终止要求承租人注销营业执照或变更营业执照地址,不影响再次出租。法律依据:《上海市居住房屋租赁管理办法》(2011年7月7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68号公布)第三十二条(对租赁当事人未按规定登记备案的处理)规定,“租赁当事人未在期限内办理租赁合同登记备案手续的,由区、县房屋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个人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2023-09-04 07:54:071

租赁备案,一套房子最多可以有几个承租人

根据《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规定,出租住房的,应当以原设计的房间为最小出租单位,人均租住建筑面积不得低于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标准。厨房、卫生间、阳台和地下储藏室不得出租供人员居住。虽然现在国家还没有出台相关的法律,但是在一些地方上已经有相关的明文规定。比如:1、北京住建委、规划委、公安局、卫生局等部门今日联合发布通知,明确出租房屋人均居住面积标准。《通知》规定,北京出租房屋人均居住面积不得低于5平方米,单个房间不得超2人(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关系的除外)。  此外,《通知》还规定,出租住房应当以原规划设计为居住空间的房间为最小出租单位,不得改变房屋内部结构分割出租,不得按照床位出租,厨房、卫生间、阳台和地下储藏室不能出租。2、郑州每年的3月到5月是人口普查期,将要填写《郑州市房屋租赁信息采集表》,将出租房屋状况、流动人口及相关证照办理情况上报。 要被清理的房屋类型,利用出租房屋进行非法生产、非法经营、非法建设的,违章建筑和占用安全通道乱搭乱建,擅自改变房屋使用用途、或者是群租的人均居住面积低于5平方米,租赁当事人没有签订《出租房屋治安管理责任书》的。3、上海市综治办、市高院、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市公安局等十部门联合发布《关于加强本市住宅小区出租房屋综合管理的实施意见》,并同步修订了《上海市居住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实施意见进一步严格“群租”认定标准,标准规定,任一出租房间居住人数超过2人将被认定为群租。 实施意见明确,在上海市中心城区和市郊城镇的住宅小区内,只要有下列情形之一,就应当认定为群租: 一是将单位集体宿舍设在住宅小区内; 二是将一间原始设计为居住空间的房间分割,搭建后出租,或按床位出租; 三是将原始设计为厨房,卫生间,阳台和地下储藏室等非居住空间出租供人员居住; 四是任一出租房间的人均居住面积低于五平方米; 五是任一出租房间的居住人数超过2人(有法定赡养,抚养,抚养义务关系的除外)。 值得一提的是,居住人数不得超过2人的规定,是此次同步修订管理办法的新增条款。主要是为了解决出租房间内居住使用人数超过正常居住人数,包括设立集体宿舍的问题。同时,人均面积指房屋实际面积,而非建筑面积。
2023-09-04 07:54:271

办上海居住证的条件(办上海居住证的条件老人)

想要办理上海居住证,需要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至少要在上海居住半年,符合有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连续就读条件之一的境内来沪人员,可以依据本办法申领《居住证》。申请人应当根据申办条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并对申办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1、办理居住登记需要准备的材料:填写《居住登记信息表》;提供本人居民身份证或者户口簿的复印件;在沪合法居住证明:居住在本人或近亲属自购住房的,提供相应的房地产权证明复印件;居住在本人或近亲属租赁住房的,提供房屋管理部门出具的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证明复印件;居住在单位、学校集体宿舍的,提供单位、学校人事或者保卫部门出具的集体宿舍证明。居住在近亲属自购或者租赁住房的,还应当提供相应的亲属关系证明。近亲属,包括父母、配偶、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同胞兄弟姐妹。新的上海市《上海市居住证管理办法》规定,自2013年7月1日起正式施行,新的《上海市居住证管理办法》规定符合条件的流动人口可以办理上海市居住证:很多外来人员在上海工作都需要办理上海居住证,特别是家里有小朋友的需要上学的,就必须有居住证才能在本地学校就读。
2023-09-04 07:54:361

人多租房住是否违反治安条例或者其他的法规(急!!!!!!!)

问清楚110他们怎么说,要是因为你楼下原因,可以试试看看你们走路是否会影响下面的那个房主。
2023-09-04 07:54:484

上海居住证续签需要房东配合吗

上海居住证续签需要房东去。具体如下: 1、房屋租赁合同。 2、房东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3、房东的房产证原件。 4、本人身份证和居住证。有的地方还需要房东签订安全责任书。办理材料如下:1、填写完整的居住证申领表。加盖单位公章2、提供有效的劳动合同复印件。合同期限应当在一年以上,且申报期距合同终止期至少6个月以上。3、在本市的住所证明复印件已在沪购置产权房的提供产权证,租住居住的提供由房地部门出具的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证明,居住单位集体宿舍的提供单位出具的集体宿舍证明,借住沪籍亲友住房的提供亲友户口簿或产权证及其书面证明、以及居村委出具的寄宿证明,验原件。4、如聘用单位改变,需提供新单位的营业执照与组织机构代码证5、提供上一年度的个人缴税税单或社保证明加盖公章。6、其他相关材料居住证复印件,大专学历需另提供近期收入证明。综上所述,上海市居住证有效期一般为1年。引进人才申领有效期为3年和5年的上海市居住证,其有效期一般不得超过聘用或劳动合同有效期。【法律依据】:《上海市居住证管理办法》第五条境内来沪人员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到现居住地的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办理居住登记;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可以申请办理《居住证》。第六条《居住证》具有下列主要功能:(一)作为《居住证》持有人(以下简称持证人)在本市居住的证明;(二)记录持证人基本情况、居住地变动情况等人口管理所需的相关信息;(三)办理和查询个人积分,办理卫生计生、社会保险、教育等方面的个人
2023-09-04 07:54:551

办上海居住证的条件

根据您提供的信息,办理上海居住证需要满足以下条件:1. 持有《上海市居住证》累计满7年。2. 持证期间按规定参加本市城镇职工社会保险,正常缴费累计满7年。办法试行前按规定参加本市小城镇社会保险的,可以在进行折算并补缴城镇职工社会保险的差额后,予以认定城镇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年限。持证期间应当正常缴费未缴而补缴社会保险费的,不作为本项计算正常缴纳社会保险费年限的依据。3. 持证期间依法在本市缴纳所得税。4. 取得本市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技师(国家二级职业资格)及以上职业资格证书,且被聘任在相应岗位工作的。持证前取得外省市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并被聘任在相应岗位的,视同本市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持有外省市技师(国家二级职业资格)及以上职业资格证书的,需通过本市考核复评。此外,根据本市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经认可的其他职业资格证书,也可以作为申请的依据,相关职业资格目录另行公布。5. 无违反国家及本市计划生育政策规定行为、治安管理处罚以上违法犯罪记录及其他方面的不良行为记录。需要注意的是,不同地区的居住证办理条件可能会有所不同,您可以咨询当地的派出所或者相关部门了解更详细的信息。
2023-09-04 07:55:032

上海群居标准

法律主观:上海市去年出台的相关规定,对于群租的认定标准明确规定,对于出租居住房屋每个房间的居住人数不得超过2人(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关系的除外),且居住使用人的人均居住面积不得低于5平方米。除此之外有以下情形的也应当认定为群租:单位集体宿舍设在住宅小区内。将一间房间分割、搭建后出租,或按床位出租。将厨房,卫生间,阳台和地下储藏室等非居住空间出租供居住使用。出租的居住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应当符合消防、治安、防灾、卫生等方面的标准和要求,并具备供水、供电等必要的生活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居住房屋,不得出租:属于违法建筑的。违反规定,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的。被鉴定为危险房屋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得出租的其他情形。上海市规定,对于集中出租房屋以供他人居住,房间规模达到10间以上或出居住使用人达到15人以上的,出租人必须要建立相关管理制度,内容要明确管理人员,落实安全管理职责,并完善建立信息登记系统,相关登记信息及时报送当地公安部门备案。而居住房屋的出租人则需要与公安派出所签订治安责任保证书。在选择租赁产品时,大家一定要注意,不能签订口头协议,一般来说租房要签订租赁合同,而且内容规定要细致。特别是对于各项收费标准,责任区分以及后期的维修费用,最好都落实到合同内,避免以后产生经济纠纷。最好不要选择不符合规定的租赁房,这类房屋由于管理不规范,存在着很大的安全隐患,不适宜居住。当前我国大力发展房屋租赁市场,为满足租赁市场日益增长的需求,今后还会有更多的租赁产品供大家选择,市场上很多管理不规范的群租房存在各种乱象,租客最基本的权益都难以保障,因此大家在选择租赁产品时一定要加以注意。
2023-09-04 07:55:111

上海市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怎么办

海市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办理如下:1、准备材料:房屋租赁合同、双方身份证明、房屋产权证明和租金发票等。2、在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网站上下载《上海市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申请表》。3、填写《上海市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申请表》,并将准备好的材料一并递交给当地的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4、办理时间为3个工作日,如果审核通过,即可领取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需要以下资料:1、房屋租赁合同原件及复印件。2、房屋产权证原件及复印件或房屋委托代理书原件及复印件。3、出租人、承租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4、房屋租金交纳证明。5、房屋交付使用证明,如房屋交接书、房屋验收书等。6、其他可能需要的相关证明文件,如居住证明、婚姻证明等。综上所述,在签订租赁合同后的30日内,双方需要到当地的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否则将会受到相应的处罚。【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零七条 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无法确第七百零七条 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无法确定租赁期限的,视为不定期租赁。定租赁期限的,视为不定期租赁。第七百一十条 承租人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耗的,不承担赔偿责任。第七百一十五条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的,出租人可以请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
2023-09-04 07:55:291

上海租房不去登记到居委会可以吗

不可以。上海作为一个发达的大型城市,经济和贸易往来频繁,在签订租赁合同后还需登记备案。上海市居住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的流程。上海市居住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的流程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是确立租赁的一种有效形式。
2023-09-04 07:55:3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