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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的选举制度是怎样的?

2023-09-14 11:0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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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可

中国选举制度的原则 :

根据我国宪法和选举法规定,普遍、平等、直接和间接选举并用、无记名投票以及对民主选举的保障是我国选举制度的基本原则。这些原则不仅体现了社会主义民主,是我国选举制度民主性的集中反映,而且符合当前我国的实际情况,具有中国特色,它们是由我们国家的本质决定的。选举制度的核心是选举权,选举权是指具有法定资格的公民依照法律规定,以书面或其他方法选举国家代表机关代表或国家公职人员的权利。我们通常所说的选举权实际上包括了选举权与被选举权两个方面,因为在我国,选举权与被选举权是

统一的,即凡享有选举权的人同时也享有被选举权。被选举权是指具有法定资格的公民有被选为国家代表机关代表或国家公职人员的权利。选举权是公民政治权利的重要组成部分。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只是在个别情况下才分开。

(一)选举权的普遍性原则。是指一切选民根据法律

规定都能不受限制地参加国家代表机关的选择。我国宪

法和选举法都作了规定。选举法第3条规定:除依法被剥

夺政治权利的人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18周岁的公民,

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

度、财产状况和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不仅

可以投票选举自己满意的代表,行使当家作主的权利,而

且也有机会被选入各级国家机关,代表人民管理国家事

务。这充分表明了我国公民选举权的普遍性。其广泛程度

是任何资本主义国家的普选制所无可比拟的。

(二)选举权的平等性原则。就是每一选民在选举中

有同等的投票权,所有男女选民在平等的基础上参加选

举。既不允许任何选民有任何特权,也不允许对任何选民

有任何限制和歧视。我国的选举法充分体现了选举权的

平等原则。它明确规定,每一选民在一次选举中只有一个

投票权。这就是说,每一个选民的选举权利是不受任何限

制的,他们的平等的民主权利是受到充分保障,决不会因

其他任何条件的差别而造成特权或歧视。选举权的平等

性也充分显示了我国选举制度的真正民主的本质。与此

同时,我国选举法根据我国的具体情况,又适当照顾了地

区和单位。我国选举权的平等性着重于实质上的平等,而

不单纯是形式上的规定。

(三)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并用的原则。直接选举是

指国家代表机关的代表和应由选举产生的公职人员由选

民直接投票选出。间接选举是指国家代表机关的代表和

应由选举产生的公职人员,不是由选民直接选举,而是由

下一级代表机关选举。我国选举法第2条规定:“全国人民

代表大会的代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

的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由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选出。不

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由选民直接选出。”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并

用,这是我国选举制度的一项重要原则。现行选举法适应

新的形势,将直接选举的范围扩大到县一级。这是我国选

举制度的一项重大的改革。实行县级直接选举,可以使县

级人民代表大会直接掌握在人民手中,便于人民直接参

加管理。这对于发扬社会主义民主,调动广大人民特别是

亿万农民群众的积极性,投入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有着

不可估量的作用。按照选举法的规定,县以上各级人民代

表大会的选举仍然实行间接选举。这是因为,我国是一个

幅员辽阔、人口众多的国家,各地情况千差万别,政治、经

济和文化的发展很不平衡,交通条件也不一样。同时,就

全国范围来说,还缺乏直接选举的经验和条件。随着我国

现代化事业的进展,直接选举的范围必将逐步扩大。

(四)无记名投票的原则。无记名投票又称秘密投票,

就是选举人在投票时采用秘密的、不公开的方式,即在填

写选票时不对他人公开,不在选票上署名,并亲自将选票

投入票箱。无记名投票虽然只是一种投票方式,但它对于

保证选民自由地表达意志,选举他们愿意选举的人有重

大作用。与无记名投票相对立的是记名投票。它或者以起

立、或者以举手代替投票。这种公开表示自己意见的方式

只在一定条件下采用。同无记名投票相比,它有很大的局

限性。现行选举法总结了我国多年来的选举经验,根据我

国的新的情况,把无记名投票的方式法律化、制度化。选

举法第33条规定:“全国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

选举,一律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法。选民如果是文盲或者

因残疾不能写票的,可以委托信任的人代写。”无记名投

票,一般说来能更好地发扬民主,使选民能毫无顾虑地行

使自己的民主权利。

(五)选举权的物质保障、法律保障和组织保障。(1)物质保障。选举法第8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选举经费,由国库开支。”这一规定使每一个选民和候选人能够不致因财产占有的悬殊而在

选举中受到任何限制或处于不利的地位。它从物质条件

上保障每一个选民能够根据自己的意愿自由投票,保障

每一候选人机会均等,不受经济实力差别的限制,保证选

举能够公正和真正体现民意。(2)法律保障。我国选举制

度的民主原则和程序,都由选举法以及有关选举的规范

性文件充分体现出来。选举法还专章规定对破坏选举的

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分或者刑事处分以保障选民和候选

人自由行使其选举权和被选举权。需要指出,我国民主选

举的法律保障除了表现为宪法的原则和选举法的明确规

定外,而且表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

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

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等法律文件的有关规定上。而对于

作为政治权利重要组成部分的选举权在何种情况下予以

剥夺,对于选民资格的申诉和对于破坏选举的行为应依

什么程序提起诉讼并依照什么法律予以处罚,则又是刑

法和诉讼法有关条款所规定的。关于选民登记问题还要

涉及国籍法和户籍管理的规定。这样,我国的选举法和其

他法律的有关规定使整个选举制度形成一个相互联系的

有机整体,使整个选举的进行和公民选举权利的实现能

够有法可依,切实保障选举工作的顺利进行。(3)组织保

障。我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凡是实行间接选

举者,都由本级人大常务委员会主持。县和县级以下设立

选举委员会,主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县级的

选举委员会受本级人大常委会的领导。乡、民族乡、镇的

选举委员会受上级选举委员会的领导。常务委员会是国

家权力机关的常设机关,选举委员会是人大常委会领导

下的临时性机构。选举由人大常委会主持和选举委员会

由人大常委会领导,这就从组织上保证了选举工作的开

展。

S笔记

反正我没有参与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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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选举制度

法律分析:中华人民共和国的选举制度是指各级人民代表的选举、选择制度。各级人民代表的选举、选择制度,包括普通地方选举和军队人民代表、特别行政区全国人大代表、台湾省全国人大代表的选举、选择制度。普通地方选举适用于一般行政地方人民代表的选举、民族自治地方人民代表的选举。法律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国人民解放军选举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办法》的决定》 二、 将第八条第三款修改为:“选举委员会任期五年,行使职权至新的选举委员会产生为止。选举委员会的组成人员调离本单位或者免职、退役的,其在选举委员会中担任的职务自行终止;因职务调整或者其他原因不宜继续在选举委员会中担任职务的,应当免除其在选举委员会中担任的职务。选举委员会的组成人员出缺时,应当及时增补。”
2023-09-04 09:48:111

中国共产党党内选举制度

党内选举制度,是党的组织制度的重要内容之一,是健全党内民主的一项根本制度,是党内民主发展程度的重要标志。党内选举制度的具体内容,由《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国共产党地方组织选举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规定。基本信息中文名 党内选举制度隶属 党的组织制度影响 健全、发展党内民主选举方式 直接选举、差额选举、预选等党的组织地方组织党内选举制度是指党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县(旗)、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代表大会和它们所产生的委员会。还包括经党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基层组织是指企业、农村、机关、学校、科研院所、街道社区、社会组织、人民解放军连队和其他基层单位党的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还包括基层委员会经批准设立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党的委员会是指经党的代表大会或党员大会选举产生的党的领导机关,包括党的中央委员会、地方各级委员会和基层委员会。委员会任期是指由党的各级代表大会或党员大会选举产生的同级委员会按照党章规定履行领导机关职责,行使领导权力的期限。委员会换届是指党的各级委员会任期届满,召开党代表大会或党员大会选举产生新的一届委员会。委员会委员主要指党的各级委员会(纪律检查委员会)的组成人员。根据党章规定,党的各级委员会(纪律检查委员会)委员都必须经过选举产生。在委员会内部,所有委员都是平等的同志关系,在讨论决定问题时都享有同等的一票。委员会后补委员是指在中央委员会或地方各级委员会委员出缺时,能递补为委员的人员。根据党章规定,委员出缺,由候补委员按照得票多少依次递补。候补委员在全体委员会上有发言权,没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选举制度是指由党章和有关文件规定的选举产生党的各级代表大会代表和党的各级领导机关的制度。选举方式是指党内选举时所采用的方法和形式。主要有直接选举、间接选举、差额选举、等额选举和预选。直接选举是指有选举权的人直接参加选举行使选举权利的选举方式。间接选举是指有选举权的人通过选出的代表进一步行使选举权利的选举方式。差额选举是指候选人数多于应选人数的选举。等额选举是指候选人数与应选人数相等的选举。预选是指在党内选举时,为确定正式候选人而进行的选举。党的预备会议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地方各级代表大会和基层代表大会正式召开前,都要先召开预备会议,决定党的代表大会的有关问题。特邀代表是指党的代表大会特别邀请参加大会的党员。特邀代表享有代表的权利。列席人员是指列席党的代表大会的人员。选举人是指选举中具有选举权的人。候选人是指选举时被确定为选举对象的人员。候选人初步人选在党内选举中,是指根据规定的程序和要求,由召集党代表大会(党员大会)的党的委员会或代表选举单位党的委员会,在组织所属党组织(党员领导干部)、党员进行推荐提名的基础上,提出的委员或代表候选人意向性人选。候选人预备人选在党内选举中,是指对候选人初步人选进行考察的基础上,根据规定的程序和要求,由召集党代表大会(党员大会)的党的委员会或代表选举单位党的委员会提出的委员或代表候选人预备性人选。代表资格是指出席党的各级代表大会代表所必须具备的条件。代表资格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代表应是共产党员中的优秀分子,能够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方针政策,按党性原则办事,严守党的纪律,有一定的议事能力。二是代表的选举产生必须符合规定的程序、办法。党大会主席团是指党代表大会的领导机构。各级党组织召开党的代表大会时,都应成立大会主席团。大会主席团成员由上届委员会或各代表团(组)提名,经全体代表酝酿讨论,根据多数人的意见确定名单,提交代表大会预备会议表决通过。大会主席团执行民主集中制,凡是有关大会的重大问题,都必须经过大会主席团全体会议讨论决定。选举权是指党员或党员代表、委员会成员按照自己的意愿,选举党的领导机关和出席上级党的代表大会代表的权利。被选举权是指党员有权被选举为党的各级领导机关成员和各级党代表大会代表的权利。选举办法是指进行选举时,规范选举行为的规则。选举办法的主要内容有:制定选举办法的依据、选举的任务、提名确定候选人的办法、确定当选人的原则、候选人和当选人名单排列顺序的规定、填写选票的注意事项、监票人和计票人的产生办法、选举的方式和程序、选举的有效性和有效票的规定、选举的纪律等。表决是指领导机关决议或作出决策所采用的一种方式。有效票是指进行选举时收回的选票中符合既定要求的选票。在党内选举中,在整个选举过程符合规定程序、选举有效的前提下,每张选票赞成的人数等于或少于规定的应选人数为有效票。无效票是指进行选举时收回的选票中不符合既定要求的选票,又称废票。在党内选举中,确认无效票主要看以下几点:一是选票上的赞成票是否多于应选名额,多的为无效票;二是选票上选举人表达意愿的符号是否符合选举办法的规定,填写不规范且无法辨认的选票为无效票。无记名投票是指采取投票的方式进行选举或表决时,选举人或表决人不必在选票或表决票上署自己姓名,并由本人亲自将选票或表决票投入票箱的方式。监票人是指进行选举时,对投票选举进行监督的人员。计票人是指进行选举时,清点和计算选票的人员。选举有效是指对选举给予肯定的一种表述。进行选举时达到或超过有效人数,符合选举办法规定的程序和要求,收回的选票等于或少于发出的选票,即可认定选举有效。选举无效是指对选举给予否定的一种表述。进行选举时没有达到有效人数,或者违反选举办法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办事,或者收回的选票多于发出的选票,均可认定选举无效,必须重新组织选举。当选是指对选举结果的确认。在选举有效的前提下,被选举人获得赞成票超过应到会(基层组织为实到会)人数半数的,始得当选。获得赞成票超过半数的被选举人数多于应选人数时,以得票多的当选。如遇票数相等不能确定当选人时,应就票数相等的被选举人重新投票,得票多的当选。出缺是指委员会委员的实际人数少于规定的名额。下列情况可视为委员出缺:委员会委员死亡、被撤销委员职务、辞去委员职务、因工作调动离开了本级党组织所辖范围等。递补是指按照一定的顺序补充。根据党章规定,党的中央委员会委员和地方各级委员会委员出缺,由各自委员会候补委员按照得票多少依次递补。调整和增选是指按照规定的形式和程序对党的委员会(纪律检查委员会)组成人员采取的一种组织措施。党的中央委员会、地方各级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的调整和增选,应召开党代表会议。党的基层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委员的调整和增选,应召开党代表大会或党员大会。
2023-09-04 09:48:191

我国的选举制度包括哪些内容

我国选举制度的基本内容: 选举制度是一个国家政治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选举产生国家政权机关和选举任免其组成人员及有关国家公职人员的制度的通称。我国的选举制度是社会主义性质的,它是有关选举国家各级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和最高军事机关的原则、方法、组织、程序等法律规定的总和,其基本内容包括:实行普遍、平等、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并用、无记名投票、权利保障及选民对代表的监督和罢免等总原则;采用建立选举机构、选区划分、代表名额分配、选民登记、候选人提名、表决、计票方法等法定方法;由法定机关组织和主持;实行包括选举中的写票、投票、监票、计票和确定当选标准、公布选举结果在内的一整套法定程序。   我国社会主义选举制度以宪法为最高法律依据,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国务院组织法、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法院组织法、检察院组织法、解放军选举人大代表办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以及省级人大常委会依法所制定的选举实施细则等有关法规所构成。这些法律、法规对我国各级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和最高军事机关的产生作了具体规定,形成了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选举制度。   回顾我国社会主义选举制度的形成、发展过程,了解它的基本内容,对于广大选民来说,将会更加珍惜这份来之不易的政治权利,积极热情地参加选举,投好神圣的一票;各级党委、人大常委会和选举机构,要切实把加强党的领导、充分发扬民主、严格依法办事密切结合起来,坚决克服怕麻烦、图省事、走过场的错误思想,使换届选举工作一次比一次搞得好,使广大选民真切感受到我国社会主义选举制度的优越性
2023-09-04 09:48:401

选举制度的基本原则

一、选举制度的基本原则是什么1、选举制度的基本原则如下:(1)选举权的普遍性原则;(2)平等选举权原则;(3)秘密选举原则;(4)直接选举与间接选举相结合原则;(5)等额差额相结合,以差额选举为主的原则;(6)选举权利保障原则。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第二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充分发扬民主,坚持严格依法办事。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和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没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二、选举制度的特点有哪些选举制度的特点如下:1、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2、旗帜鲜明坚持党的领导;3、我国的选举制度是社会主义性质的;4、我国的选举制度具有广泛的人民性;5、我国的选举制度具有高度的真实性。
2023-09-04 09:49:071

我国的选举程序

(1)设立选举组织机构;(2)划分选区;(3)进行选民登记;(4)提名并确定代表候选人;(5)介绍正式代表候选人;(6)组织选民投票;(7)确定代表候选人当选。
2023-09-04 09:49:184

中国选举制度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我国现行选举制度的基本原则是:选举权的普遍性、平等性,直接选举,无记名投票,以及代表向选民负责并受选民监督,选举的物质保障等。
2023-09-04 09:49:563

简述中国选举制度的主要原则。

中国的选举制度是中国现阶段经济、社会、政治发展的产物,其选举的基本原则是在长期选举实践中逐渐形成的。这些原则反映了中国选举制度的内容和特点。从1953年颁布第一部《选举法》至今,选举的基本原则在不同时期都有具体内涵,并逐步发展完善。当代中国选举制度的原则主要有:(1)普遍选举权原则;(2)平等选举权原则;(3)等额、差额相结合原则;(4)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相结合原则;(5)秘密投票原则。来源:对我国选举制度原则的思考作者:翟国强 周婧来源:《人大研究》2003年第1期
2023-09-04 09:50:062

中国共产党地方组织选举工作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健全党的民主集中制,完善党内选举制度,加强党的地方组织建设,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党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县(旗)、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代表大会及其委员会和纪律检查委员会全体会议的选举工作。第三条 党的地方各级组织任期届满,应按期进行换届选举。如需延期或提前换届选举,应经上级党的委员会批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一年。第四条 党的地方各级代表大会代表,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常务委员会委员,纪律检查委员会委员、常务委员会委员实行差额选举。   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和纪律检查委员会书记、副书记实行等额选举。第五条 选举应充分发扬民主,尊重和保障选举人的民主权利,体现选举人的意志。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强迫选举人选举或不选举某个人。第六条 选举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第七条 选举可以直接采用候选人数多于应选人数的差额选举办法进行正式选举;也可以先采用差额选举办法进行预选,产生候选人名单,然后进行正式选举。第二章 代表的产生第八条 代表应是共产党员中的优秀分子,能够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方针、政策,按党性原则办事,严守党的纪律,有一定的议事能力。第九条 党的地方各级代表大会的代表名额,由召开代表大会的党的委员会全体会议,按照有利于充分发扬党内民主、有利于讨论决定问题和代表具有广泛性的原则确定。  党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代表大会代表名额,一般为400至800名。  设区的市、自治州代表大会代表名额,一般为300至500名。  县(旗)、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和市辖区代表大会代表名额,一般为200至400名。  党员和所辖党组织较多或较少的,可以适当增加或减少代表名额。第十条 代表名额的分配由召开代表大会的党的委员会按照所辖党组织的数量、党员人数和工作需要确定。第十一条 党的地方各级代表大会代表中应有各级领导干部、各类专业技术人员、各条战线先进模范人物、解放军、武警部队等各方面的代表。代表构成的指导性比例由召开代表大会的党的委员会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妇女代表和少数民族代表所占比例一般不少于本地区妇女、少数民族党员占党员总数的比例。党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代表大会代表中各类专业技术人员和各条战线的先进模范人物占代表总数的比例一般不少于25%。第十二条 党的地方各级代表大会代表候选人的差额比例,不少于20%。第十三条 代表产生的程序:  (一)选举单位按照分配的名额,采用自下而上的方式提名,经过充分酝酿协商,根据多数党组织或多数党员的意见提出代表候选人初步人选;  (二)选举单位对候选人初步人选进行考察;  (三)选举单位召开党的委员会全体会议确定代表候选人预备人选,报召开代表大会的党的委员会审查;  (四)选举单位召开党员大会或代表大会或代表会议,对候选人预备人选进行充分酝酿,根据多数选举人的意见确定候选人,进行选举,选出的代表报召开代表大会的党的委员会审批。第十四条 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在代表大会召开前,负责对代表的产生程序和代表资格进行初步审查。代表大会成立的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在听取党的委员会的审查情况报告后,提出代表资格审查报告。经大会或大会主席团通过的代表,获得正式资格。第三章 委员会委员的产生第十五条 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和纪律检查委员会委员候选人的提名,必须贯彻干部队伍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方针,坚持德才兼备的原则和结构合理的要求。第十六条 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候补委员人数,一般不少于委员、候补委员总数的15%。第十七条 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和纪律检查委员会委员候选人的差额比例,不少于10%。第十八条 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和纪律检查委员会委员产生的程序:  (一)党的委员会全体会议确定下届委员会、纪律检查委员会组成的原则;  (二)常务委员会负责组织同级党政机关、群众组织和下一级党政机关中的党员领导干部酝酿推荐,在广泛听取意见的基础上,提出候选人初步人选;  (三)党委组织部对初步人选进行考察;  (四)常务委员会根据考察情况确定候选人预备人选,报上级党的委员会审批;   (五)大会主席团审议候选人预备人选,提请各代表团充分酝酿,根据多数选举人的意见确定候选人,由大会进行选举。
2023-09-04 09:50:141

试述我国选举制度的基本原则

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于1953年制定颁布选举法,1979年修订颁布选举法,其后又先后进行了五次修改,我国人大代表的选举制度不断完善,形成了普遍、平等、差额、直接选举与间接选举相结合、无记名投票的选举原则:1、普遍性原则,是指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公民具有广泛性、普遍性,凡是达到法定年龄的公民都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因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而没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人是极少数;2、平等性原则,是指公民在选举中的地位平等,享有同等的选举权。具体来说,就是每一选民在一次选举中都有一个投票权,并且每一张选票的效力相同;3、直接选举与间接选举相结合的原则,直接选举是指将代表名额分配到选区,由选区选民直接投票选举产生代表;间接选举是指将代表名额分配到选举单位,由选举单位召开选举会议选举产生代表。我国县乡两级人大代表由直接选举产生,全国、省级、设区的市级的人大代表由间接选举产生;4、差额选举原则,是指代表候选人的人数多于应选代表的名额;5、无记名投票原则,又称秘密选举原则,即选票上不署投票人的姓名,投票人对代表候选人按照规定的符号表示赞成、反对、弃权,或者另选他人。
2023-09-04 09:50:351

我国选举制度的民主原则主要有

宪法基本原则中有一个人民主权原则,我们对于它的理解是国家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但是我们仔细思考一下,大家有没有真正处理国家大事,应该是没有的。那我们要如何行使我们手中的权力呢?就是通过选举的方式选举人大代表来进行。而选举制度也要遵循相应的基本原则。接下来我们就具体看一下选举制度的基本原则。一、选举权的普遍性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在这里我们总结出了享有选举权的三个条件:年满18周岁,中国公民,未被剥夺政治权利。这里需要注意的是未被剥夺政治权利的情形在刑法中有明确的规定:被判处无期和死刑的以及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应当剥夺政治权利。二、选举权的平等性原则1、除法律规定当选人应具有的条件外,选民平等地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2、在一次选举中选民平等的拥有相同的投票权。3、每一代表所代表的选民人数相同。4、一切代表在代表机关具有平等的法律地位。5、对在选举中处于弱者地位的选民给予特殊的保护性规定,也是选举权平等性的表现。三、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并用的原则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由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由选民直接选举。在这一原则中我们可以发现涉及到了国家的行政区划,其中省、自治区、直辖市属于省一级单位,设区的市、自治州属于市一级单位,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属于县一级单位,乡、民族乡、镇属于乡一级单位。在选举过程中,我们采用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并用的原则,直接选举适用于县、乡两级单位,采用选民直接选代表的方法。而间接选举适用于全国、省、市一级的单位,采用的是又代表选举代表的方式。在这里我们即需要掌握不同级别行政区划在选举中适用直接选举还是间接选举,还要正确掌握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的含义。四、秘密投票原则秘密投票亦称无记名投票,它与记名投票或以起立、举手、鼓掌等公开表示自己意愿的方法相对立,是指选民不署自己的姓名,亲自书写选票并投入密封票箱的一种投票方法。这里需要注意的是秘密投票亦称无记名投票,而题目中经常会出现秘密投票也叫做不公开投票作为干扰选项,大家一定要注意这种说法是错误的。
2023-09-04 09:50:431

我国选举制度的优势

我国人大代表的选举制度不断完善,形成了普遍、平等、差额、直接选举与间接选举相结合、无记名投票的选举原则: 1、普遍性原则,是指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公民具有广泛性、普遍性,凡是达到法定年龄的公民都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因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而没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人是极少数; 2、平等性原则,是指公民在选举中的地位平等,享有同等的选举权。具体来说,就是每一选民在一次选举中都有一个投票权,并且每一张选票的效力相同; 3、直接选举与间接选举相结合的原则,直接选举是指将代表名额分配到选区,由选区选民直接投票选举产生代表;间接选举是指将代表名额分配到选举单位,由选举单位召开选举会议选举产生代表。我国县乡两级人大代表由直接选举产生,全国、省级、设区的市级的人大代表由间接选举产生; 4、差额选举原则,是指代表候选人的人数多于应选代表的名额; 5、无记名投票原则,又称秘密选举原则,即选票上不署投票人的姓名,投票人对代表候选人按照规定的符号表示赞成、反对、弃权,或者另选他人。
2023-09-04 09:50:532

我们人大代表选举制度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和代表产生办法由法律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五年。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和代表产生办法由法律规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五年。  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是国家权力机关组成人员。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组成人员,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是地方各级国家权力机关组成人员。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产生,要经过严格的法律程序且肩负着相应的法定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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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古代的选举制度,越详细越好。

就两种 举荐制 科举制 科举制有文举和武举
2023-09-04 09:51:133

美国与中国的选举制度的异同

  1.选举权与被选举权规定上的差异  选举权是公民最重要的政治权利,是公民参与国家管理、当家作主的重要标志之一。中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和居住年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由此可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所享有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条件较为宽松,完全不受诸如财产、性别、职业、受教育水平等条件的限制,每个公民都享有同等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美国《宪法》及相关选举制度对选举人和被选举人的资格有不同的规定:(1)选民:出生在美国、年满18周岁的美国公民,达到所在州的居住要求;(2)参议院议员:年满20周岁的美国公民,至少在美国生活九年,是选举所在州的居民;(3)众议院议员:年满25周岁的美国公民,至少在美国生活九年,是选举所在州的居民;(4)总统:美国本土出生的公民,年满35周岁,在美国居住年满14周年。 因此,在美国18岁的公民并不是获得选举权的充要条件,还需要受到各州及地方具体选举法的限制,例如对选民的居住期限、登记状况甚至居住区域的特殊规定等。  2.选举机构的差异  选举机构,即办理国家代表机关代表或其他国家公职人员选举事务机构的通称。中、美选举机构的最大差别之处在于选举机构的常设性和非常设性。 中国目前各级各类的选举机构都是非常设性的或暂时代行职权的组织。如果从层次上划分的话,可以分为中央选举机构、地方选举机构和基层选举机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选举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持的。由于法律规定选举委员会只是主持选举的组织,因此,一般而言,选举工作结束后,选举委员会即 告撤销。  美国的中央选举主持机关是联邦选举委员会,属于常设、独立性的机构(即独立于立法、司法、行政的专门机构)。委员在任职期间内不得担任联邦政府的官员或职员,不得从事任何其他的工作或事业。联邦管理委员会有很大的职权,可以制定投票及政党活动的有关规则,独立向国会提出预算,具备调查、司法起诉的权力。  3.选举经费来源的差异  选举经费是选举活动得以顺利进行的物质 保障,也是保障选举质量的物质基础。中、美选举制度对选举经费的规定最明显的区别在于经费的来源是公费还是自筹上。 按照现行选举法第八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代表大会的选举经费,由国库开支。”选举法第八条的规定,为选民充分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 权提供了必要的物质保障。美国的选举费来源则较为广泛。美国候选人竞选经费主要来源于:候选人本人及其家族、政党资助、政府补助、政治行动委员会捐助、公民个人捐款。此外,选举经费还可以通过捐助音乐会、筹款聚餐会、发表电视讲话等多种途径获得。美国选举经费的来源强调的是自治原则,个人竞选中自筹经费是最为强调的,相对而言政党的筹措、政府的捐助处 于次要的地位。  4.选举过程的差异 中、美选举制度对选举程序的规定大体都包含选区划分、选民登记、候选人提名、投票、计票和选举结果确认等环节。虽然两国就每一步骤的细节规定不完全一致,差别不仅体现在技术层面上,也体现在选举过程的民主、公开、透明程度上。 首先,我们国家的选举虽说是采取直接选举与间接选举结合的方式,可我国人大代表的直接选举范围只限制在县、乡两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多层间接选举产生的。而在美国,无论是总统选举、国会议员选举还是地方公职人员选举,无论是候选人提名、还是正式选举过程中,公民直选都占据了重要位置,发挥着决定性的作用。  5.选举规则的差异  选举规则影响着选票计算的方式,也就是说不同的选举规则决定着候选者当选条件的不同。中、美选举规则就存在相当的差异。在一般选举中,我国采用以过半数票获胜的绝对多数制。  美国的国会议员由各州选民直接选举产 生,采取多数选举制度,美国人称作“相对多数制”,即在应选名额只有一名的情况下,得票最高的候选人当选,得票数不要求超过有效选票 的半数,也被称作“领先者当选”制度。
2023-09-04 09:51:344

中国三大选举制度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2023-09-04 09:51:551

我国现行的选举制度在选举代表时采用( )原则进行选举?(填空题,五个字)

应该是:无记名投票。选举原则是贯穿整个选举制度的根本准则。我国现行选举法的基本原则有六项:一是普遍选举原则,普遍选举是相对于限制选举而言。普遍选举原则是指,凡符合法定年龄的中国公民,除被剥夺政治权利者外,不受限制地、普遍地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二是平等选举原则。平等选举原则是基于平等选举权而规定的选举原则。所谓平等选举权,是指享有选举权的主体实现权利的效力是相等的。三是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并用原则。直接选举与间接选举两者是相对而言的,由选民按选区直接投票选举产生国家权力机关组成人员的选举,叫直接选举。在由选民按选区选出本级人大代表的基础上,再由这些代表依法投票选举产生出本级国家机关组成人员和上一级人大代表的选举,叫间接选举。四是无记名投票原则,即秘密选举原则。秘密选举亦称无记名投票选举,指的是选举中的一种表决方式,其基本特征是,选票上不注明选举人的姓名,选票由选举人亲自填写,而且可以在秘密投票处填写选票,选谁不选谁别人无从知道,并由选举人本人将选票投入特制的票箱。五是差额选举原则。差额选举是相对于等额选举而言的。差额选举是指正式候选人名额多于应选名额的选举。六是选举权利保障原则。选举权利保障原则是贯穿于选举法始终的又一项基本原则,其主要含义是指选举人选举权利实现的有保障性。供参考。
2023-09-04 09:52:051

中国最早的选举制度是什么

(1)据题干材料“我们所知道的最早的考试制度,是中国所采用的选举制度,及其定期举行的考试.”结合所学可知,“中国采用的选举制度”是指我国的科举制度,科举制使得许多出身卑微但有真才实学的人,担任政府官职. (2)结合所学可知,中国的科举制度诞生于隋朝,隋文帝时,开始用分科考试的办法来选拔官员.隋炀帝时正式设置进士科,按照考试成绩选拔人才,我国的科举制度正式诞生.唐太宗扩充国学的规模,扩建学舍,增加学员武则天时创立殿试和武举,唐玄宗时期,诗赋成为进士科的主要考试的内容. (3)结合所学可知,科举制改善了用了制度,使得有才识的读书人有机会进入各级政府任职;促进了教育事业的发展,士人用功读书的风气盛行;促进了文学艺术的发展,尤其因为进士科重视考诗赋,大有利于唐诗的繁荣;科举制度在我国封建社会延续了一千三百多年. 故答案为: (1)科举制. (2)隋.唐太宗扩充国学的规模,扩建学舍,增加学员;武则天开创殿试和武举;唐玄宗时,诗赋成为进士科考试的主要内容. (3)科举制改善了用了制度,使得有才识的读书人有机会进入各级政府任职;促进了教育事业的发展,促进了文学艺术的发展,大有利于唐诗的繁荣.
2023-09-04 09:52:131

中国选举制度

我活了三十年 除了选班长 没参加过别的选举
2023-09-04 09:52:352

当代中国选举制度的确立时间

中华人民共和国选举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选举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的选举制度是指各级人民代表的选举、选择制度。
2023-09-04 09:52:432

简述中国现在选举制度的发展历史、以及缺点。急求!

你做梦呢?现在中国选举还有制度?让你选谁就选谁呗……
2023-09-04 09:52:555

谁好心给我介绍一下中国选举制度~~~~

我们高中时候有参加过一次选举,老师就给我们发宣传单,然后我们看谁顺眼就把谁名字涂上去。。。。。。据说这个最后选出来的就是我们的人大代表,我们那个城市选出来一个还是两个来着?然后全国各地这样选出来的家伙上北京开会吧- -!
2023-09-04 09:53:244

我国与美国的选举制度为什么不同

1楼的真累,费半天尽..复制+粘贴真没意思.本质区别就是民主与非民主.在中国你看哪次选举候选人上街拉过选票,都是又行政机构推选出来的,然后各大单位、机关、街道等直接在印有该候选人的CARD上签上自己的大名就OK了...细说那就是1在美国侯选人得有钱 在中国某些候选人他还真没钱2在美国您至少得在XX州住上一段日子吧? 中国随处安家3美国靠人民选 在中国靠内定4美国媒体直接参与选举 在中国选举与媒体无直接关系以上是来自网络上的信息,非本人意见.如果非谈政治等其他问题.那............估计没人会在这里说了.
2023-09-04 09:53:363

当代中国的选举制度在新中国成立之初就已经固定下来对吗

不是吧,应该是在1954的中共一大吧。那个时候正式确立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还颁布了五四宪法。具体我也不太清楚,记得初中课本这样写的
2023-09-04 09:53:452

中国各朝代选官制度

有皇帝任职,孝廉,科举。
2023-09-04 09:53:566

我国的基层选举制度是什么

竞争选择制
2023-09-04 09:54:193

材料一中提到的中国所采用的选举制度是指什么制度

(1)事件:古希腊雅典等城邦国家推行的直接民主制度。(1分)差别:中国古代的“选举”是指选拔官员的制度,范围基本限于奴隶主或地主阶级内部。(1分)西方现代的“选举”是在人人平等、民主自由基础上的资本主义“选举”制度。(1分)(2)制度:。
2023-09-04 09:54:401

如何改革和完善我国的选举制度

  改革开放二十多年来,我国选举制度进行了重大改革。实行改革开放的基本国策,确立走向市场经济的康庄大道,坚定不移地实施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方略,是我国选举制度不断改革和完善的经济、政治根基和前提,并且决定了改革和完善的主要方向是不断扩大社会主义民主。选举制度改革的成果,集中体现在国家选举法和地方组织法的修改上,即:1979年7月五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以下简称“两法”),分别对1953年选举法和1954年地方组织法进行了重大修改。其后在1982年、1986年、1995年又三次对“两法”进行了重要修改。新的“两法”的出台和修订,是我国亿万人民参加的多次换届选举的伟大民主实践经验的总结和升华,标志着我国选举制度向民主化方向迈出了重要步伐。  一、扩大提名权,是保障行使选举权的基本前提。  扩大提名人大代表或国家公职人员候选人的权利,是保障选民或代表行使选举权的基本前提。1953年选举法规定:“中国共产党、各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和不属于上述各党派、团体的选民或代表均得按选举区域或选举单位联合或单独提出代表候选人名单。”这里已经对选民或代表联合或单独提名候选人作了原则规定,但未规定具体程序,实践中也难于实施。1954年地方组织法对代表联合或单独提名“人民委员会组成人员和人民法院院长的人选”同样也只作了原则规定。修改后的“两法”则对扩大和保障代表和选民的提名权作了具体规定。关于代表候选人的提出,选举法规定:“各政党、各人民团体,可以联合或者单独推荐代表候选人。选民或者代表,十人以上联名,也可以推荐代表候选人。”地方组织法也规定,省级人大代表三十人以上书面联名,设区的市和自治州人大代表二十人以上书面联名,县级以上人大代表十人以上书面联名,可以提出本级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人民政府领导人员、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候选人。乡级人大代表十人以上书面联名,可以提出本级人大主席、副主席及政府领导人员的候选人。很显然,这些新的规定,是选举制度的一大发展,也是干部制度改革的重要步骤。真正按这些规定办,可以实现三个统一,即酝酿候选人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的统一,民主协商和依法办事的统一,加强党的领导和充分发扬民主的统一。  二、不断规范代表名额,是完善选举制度的重要内容。  在提名权得到保障之后,就有一个推荐多少候选人、选举多少代表的问题。规范代表名额一直是完善国家选举制度的重要内容。邓小平同志在1953年选举法草案的说明中指出,确定人大代表名额有两个原则:一是既便于召集会议,又便于讨论问题和解决问题;二是使各级人大与人民之间保持密切联系,既要注意代表阶层的广泛性,又要注意地区性,以便于及时反映各民族各阶层各地区的情况,又便于把人大作出的决议迅速传达到各民族各阶层各地区,变成全体人民的实际行动。选举法的制定和多次修改,在规定代表名额时,大体上都遵循了这两条原则,使代表名额日趋合理和规范。这主要表现在三方面:一是逐步缩小农村与城市每个代表所代表人口数的比例。随着我国经济、政治、文化生活的发展,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城乡差别的日益缩小,选举法把原来规定的农村和城市每个代表所代表人口的比例县级四比一、省级五比一、全国八比一,都修改为四比一,同时规定在县级人大中人口特少的乡镇至少应有代表一人,镇的人口特多或者不属县级以下政府领导的企业事业组织职工人数占县总人口比例较大的,农村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同镇或者企业事业组织职工每一代表所代表人口数之比可以小于四比一直至一比一。这显然有利于逐步缩小城乡人口选举权的不平等性。二是体现国家充分尊重和保障少数民族管理本民族事务权利的精神。如1979年选举法明确规定全国人大代表中,人口特少的民族至少也应有代表一名。1982年修改选举法时适当提高了人口较少的少数民族在当地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数。1986年修改时,又规定“聚居境内同一少数民族的总人口占境内总人口数30%以上的,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应相当于当地人民代表大会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占境内总人口数的15%以上、不足30%的”则可适当少于当地人大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三是适当减少代表名额。原来我国代表人数过多,而且呈逐届增加之势。如第五届全国人大代表达到3497名之多。1979年选举法规定全国人大代表名额不超过3500名,1986年修改选举法时又规定全国人大代表不超过3000人。1995年修改选举法时,吸收了1986年制定的意在控制地方人大代表名额膨胀的《地方各级人大代表名额方案》,使地方人大代表名额有所下降。我国地广人众民族多,各地经济和社会发展差异较大,代表数量太少不行,但过多则难以达到既有广泛性又有较高工作效率,便于开会讨论决定问题的目的。目前我国代表人数同世界上大多数国家代议机构相比,仍然是最多的,还可以考虑逐步减少一些。有的同志建议,全国人大代表不超过2000人,省级不超过500人,设区的市级不超过300人,县级不超过200人,乡级不超过50人,比较适宜。这一建议值得将来再修改选举法时参考。  三、建立和实行差额选举制度,是改革选举制度的重大突破。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选举制度的改革最引人瞩目的莫过于变等额选举为差额选举。1979年选举法首次规定了代表候选人的名额,应多于应选代表的名额。以后三次修改都坚持并进一步完善了这一制度。同样,1979年制定的地方组织法和其后的修改均对选举各级国家机关领导成员规定了差额选举制度。从七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起,选举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也实行差额选举。建立和实行差额选举制度,其重要意义在于:第一,从选举方式和程序上完善了选举制度,能更好地保障代表或选民按照自己的意愿行使选举权,调动了人民群众参选积极性,增强了他们当家作主的自觉性和责任感。第二,把竞争机制引进选举,有利于发现和遴选人才,使人民拥护的德才兼备的人走上领导岗位为人民谋利益。第三,能够加强人民对代表和国家机关领导人员的监督,有利于破除一些干部只知道对上级负责、不知道对人民负责,只注意按领导意图办事、不懂得为人民服务的旧观念,也有利于刹住趋炎附势、阿谀奉承、找后台、抱粗腿的歪风,形成公开、公正、清明、廉洁的政治环境。  四、适当扩大直选范围,是发展社会主义民主的重要体现。  普遍、平等、直接的民主选举,是我国选举制度的基本原则。由于政治、经济、文化条件的制约,我国1953年选举法只规定乡、镇一级人大代表由选民直接选举,而在县级以上则实行间接选举。邓小平同志在作该法草案的说明时指出,这样规定说明“我们的选举还不是完全直接的”,“这是由于我们国家目前的社会情况、人民还有很多缺乏选举经验以及文盲尚多等等实际条件所决定的”。适应我国政治生活、经济生活、文化生活等方面的巨大变化,1979年新出台的选举法则规定把选民直接选举人大代表扩大到县一级。彭真同志在同年召开的全国选举试点工作会议上的讲话中指出,这次直接选举扩大到县,意义很重大。县级(包括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等)直接选举,使县级人民代表大会直接掌握在人民手里,再由县级人代会选举县级人民政府和省级人代会,省级人代会选举省级人民政府和全国人代会。这样,九亿人民就可以通过代表管理国家大事,掌握自己的、民族的、国家的命运。马克思主义认为,人民代表机关之所以比资本主义社会更民主,很重要的一点就在于它是人民直接选举产生的。逐步扩大直接选举范围,是我国选举制度不断改革、日趋完善的重要方面。当然,扩大到什么范围,要受政治、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包括人民的文化水平、民主法制观念、选举经验等条件的制约,不可能一蹴而就。邓小平同志1989年在会见美国前总统布什时的谈话中指出:“我们最终目标是要发展社会主义民主,但匆匆忙忙地搞不行。美国有一二百年搞选举的经验,我们现在搞十亿人的选举,一定会出现与‘"文化大革命‘"一样的混乱局面。”目前选举法规定直选扩大到县一级是适宜的。有的同志认为,根据我国现在的条件,还可以把直选扩大到市一级,在经济、文化发展水平较高的城市进行直选。这个意见可以在总结直选经验的基础上进行研究。从1979年至今,我国已历经四次县乡直选,由于地方各级党委和人大常委会加强了对选举工作的领导和指导,直选进行得一次比一次更圆满。当然,也出现了一些新的情况和问题。如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流动人口大量出现,一些地方人户分离现象十分突出,许多流动人口中的选民没有参加选举。为了解决这个问题,全国人大常委会规定的办法是:选举期间在外地的选民不能回来参选的,可以书面委托原选区选民代为投票;选民实际已迁居外地,并取得当地居住证的,尽管还未转户口,在取得原选区选民资格证明后,也可以在现居住地参选。鉴于委托投票易出问题,特别是难以杜绝利用“委托”进行作弊的现象,加上选举委员会为流动人口办理证明工作量很大,难以做细,真正解决这个问题谈何容易!有的同志建议,可规定全国统一选举日,流动人员就地凭身份证登记参选,从而简化转移证明手续,也可以使理论界关于取消委托投票制的呼吁变为现实。这一建议似可在进一步完善我国选举制度时予以考虑。
2023-09-04 09:54:511

古代的选举是什么?

是世袭制 因为都是让位自己的孩子
2023-09-04 09:55:002

如何进一步完善我国的选举制度?

蔡定剑(北大法学院人民代表大会与议会研究中心主任、中国政法大学宪政研究所所长): 人大制度改革中,选举制度是整个民主制度的基础。从政治制度改革的角度来看,所有国家的政治变革都是从选举开始的。所以,我们党也一定要重视利用选举这个途径来执政。在苏联、东欧转型过程中,就已经充分证明了这一点。共产党领导国家一个重要的方式,就是要通过组织领导,即通过选举将优秀的人才、精英输送到国家机关。我们应该怎么来重视选举?我要呼吁学者们,集中精力好好研究选举,特别是国外的不同选举制度。 陈斯喜(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国家法室主任): 我们必须认真地对待选举,为什么要认真对待?因为它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基础,也是政治文明的标志。没有选举就谈不上有民主,也谈不上有政治文明。目前,中国的选举制度还存在的缺陷,除竞争缺位、公开性不足和缺少监督机制外,更主要是利益断链,也就是选举和群众的利益关系联系不紧密。现在我们国家有多种选举形式,但是老百姓最感兴趣的是农村的基层选举(村委会选举)。为什么村委会选举会如此激烈?甚至有不少人冒着违法的风险采取各种不正当的手段,行贿、买票来参选,关键问题是这个选举跟他的利益关系非常紧密。 要改进中国的选举制度,做到认真对待选举,宏观上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考虑:首先要认真对待选举权。现在选举以后,代表和选区、选民几乎没有联系,能否通过一个办法使代表和选区、选举单位联系起来。给代表提出一些要求,让他们和选民有一个沟通、联系,选民有什么问题可以向他们反映,当然这个问题有一定限度,也就是他们职权范围内的问题。代表可以根据选民的要求向政府反映,要求政府给出一个说法。如果能够使代表具备这样的职能,老百姓就会知道所选代表是能帮他们解决问题的。其次,密切选举与选民利益的联系,一定要把选举跟选民利益挂起钩来。第三,切实推行竞争性选举。第四,扩大选举的公开性,完善监督机制。 蒋劲松(中国社科院政治学所研究员): 我认为,要改革中国的选举制度,首先应对三个问题有新的认识:即人大代表选举的任务是什么?人大代表选举的性质是什么?人大代表选举的作用是什么?我主要对前两点谈谈看法。 有两点可以肯定: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地位是宪法规定的,即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地位不是由人大代表选举结果直接决定的;其次,中国行政权的归属与人大代表选举没多大关系。纵观世界各国议员选举,中国人大代表选举的任务是单一的,仅仅是选人大代表。 人大代表的性质是一种授权、委托的关系。西方国家认为选举的性质是一种法律合同关系。借鉴他们的说法,我认为中国人大代表的选举制度是一种宪法合同的制定过程。按理说,最理想的就是候选人应该告诉选民他有一套怎样的政见,如果你选我为人大代表,我将为你完成一些什么工作,任期内解决一些什么问题。发达国家的议员、总统选举基本上都是这样一个套路。很多有影响的发达国家的宪法和政治学者,都从这个角度来认识和看待选举的性质,选举是政党及其候选人与选民的宪法合同的制定过程。鉴于此,中国人大代表的选举,可以由候选人提出政见,提出一套任职承诺和要约,选民根据各位候选人作出的任职承诺和要约,从中挑选出他们认为最满意的作为人大代表。这样候选人与选民双方的积极性和能动性就调动起来了,他们在选举中要完成的任务也非常的清楚了。如果我们认真考虑这一点,对今后如何改革人大代表的选举,往哪个方向改革可能会有一些参考作用。 邹平学(深圳大学法学院教授): 有学者说,选举是一种契约关系,是一种委托关系,为什么在我们国家却达不到这样一个目标?就是因为任何契约、任何合同,都有一个合同目的。但是在我们的选举安排中,我们的合同并没有真正的目的。合同双方的目的没有形成利益的交锋,一方面选民不清楚所选之人能否代表他们的利益,只是形式上的一种安排,选民选谁,对选民没有很大的意义。另一方面,从被选举者来说,他的利益动机也很复杂,也有极少数人动机不纯。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中国宪政建设的基本平台,是中国宪政建设真正的主体资本,动力之源。当前不是要去做出更多的创新,而是如何落实宪法、法律所赋予人大的权利。把法律规定的职权运作好了,人大工作的实际效果将会有很大的改观。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宪政原则,第一个路径选择就是着眼于人大代表。其实人大制度的很多问题,如会期短、议政不充分,职权不落实都与政治主体难以在这中间有所作为有很大关系。第二个路径选择是在坚持宏观构建和系统把握的前提下,着重从程序入手,着眼于具体细节,立足于微观环节,采取先易后难的改革思路将人大制度推向前进。 浦兴祖(上海复旦大学法学院国际政治系教授): 西方有句话“有选举不一定有民主;没有选举一定没有民主”。当今的民主是代议的民主,所以一定要有选举,即选民选代表,代表选代表,代表选官员。选代表的行为是什么呢?我个人的理解,不仅是选几个人,而是选今后利益表达的代理人。所以这种选举是代理人的选择。光选出代理人还不够,关键还有权利委托的行为,选出谁是代理人,然后将权利委托给代理人,代表则理直气壮地直接行使权利。 在民主政治下,我一直想突出“权源”两个字,有两个含义:一是权力的根源,一是权力的来源。显然,民主政治的权力根源是人民,人民的权力如何到了少数代表手中的,因为有合法的权力来源。所以这个问题非常重要,选举是代理人的选择,是权利人的委托,是权源合法性的基础。人大也好,政府也好,政府是间接获得人民委托,人大是直接从人民当中获得了权力的委托,任何其他组织没有获得普选的权力委托,就没有资格。 王力群(甘肃省人大研究室副主任、人大研究主编): 我认为,代表选举的完善可从两个方面入手:一个是扩大直接选举范围;一个就是改进代表候选人的提名和介绍办法。在提名中,扩大选民的提名权限,对团体的提名加以一定限制,平等对待选民和团体提出的候选人,使代表真正从群众中产生,反映群众意愿,这对发扬民主会有很多好处。 (稿件来源:《检察日报·声音周刊》)
2023-09-04 09:55:241

简单谈谈选举制度的历史沿革

我们党从一大开始,就规定党的各级领导机关都要经党员代表大会推举产生,并报上级组织批准。所谓“推举”,在这里就是荐举、推选,即口头提名选举。1927年党的五大通过的《中国共产党第三次修正章程决议案》,第一次把民主集中制规定为党部的指导原则,党部的执行机关由党员大会或其代表大会选举产生。1928年,党的六大通过的《党章》中也明确提出:下级党部与高级党部由党员大会、党部会议及全国大会选举之;各级党部对选举自己的党员,应作定期的报告。 经历了24年的发展,1945年党的七大通过的党章明确就党内选举制度作出了具体的规定。如第19条规定:“选举党的各级委员会,须按候选人名单进行无记名投票或表决,并保障选举人有批评与调换每一个候选人的权利。”刘少奇在七大修改党章的报告中指出:“党的领导机关是在民主基础上由党员群众所选举出来并给予信任的”,“党的领导机关的权力,是由党员群众所授予的”,“一切选举是有审慎考虑过的候选名单的,全党是有一切党员都要履行的统一的党章和统一的纪律的”。而且,他特别强调了保障党员民主权利的观点:“所有党员的这些权利,应该完全被尊重。” 1956年党的八大通过的党章继承和发展了七大党章,进一步扩大了党员的选举权利,候选人名单应当经过选举人的讨论,选举人对那些不能代表自己利益的候选人可以不选。如第22条规定:“党的组织和选举人所提出的候选人名单,应当经过选举人的讨论。……并且必须切实保障选举人有批评、不选和调换每一个候选人的权利。党的基层组织的选举,在不可能采用投票方式的时候,可以采用举手表决的方式;在这种情形下,应当采取按照候选人名单逐个表决的办法,禁止采取全名单一次表决的办法。” 后来党的九大、十大党章取消了有关党内民主选举的各项行之有效的规定,把党历来坚持的选举制度改为“民主协商、选举”。九大代表的产生,就不是由省、市、自治区党的代表大会选举出来的,而是在所谓“民主协商”、“听取群众的意见”之后“推选”出来的。十大的代表是在所谓“民主协商”之后,由党委扩大会议选举产生的。甚至出现了把没有入党的人封为十大代表这种荒唐的事。在这种极不正常的党内民主生活中,“民主协商”往往成了领导指定或变相任命的同义语,给党内生活造成严重后果。 1980年2月,党的十一届五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在总结我们党成立以来特别是执政30多年来在处理党内关系方面经验教训的基础上,针对改革开放的新形势,就如何实现党内政治生活民主化作了许多规定,其中关于党内选举的一个亮点就是第一次明确提出党内选举实行差额选举的办法,即“选举应实行候选人多于应选人的差额选举办法,或者先采用差额选举办法产生候选人作为预选,然后进行正式选举。” 1982年9月,党的十二大通过的党章,由于考虑到当时党内派性尚未消除的情况,规定:“可以经过预选产生候选人名单,然后进行正式选举。也可以不经过预选,采用候选人数多于应选人数的办法进行选举。”这种规定同《准则》相比,一是直接的差额选举由第一位摆到了第二位;二是没有明确规定预选是否采取差额选举的办法;三是规定不经过预选的应采用差额选举。但在实际选举中,从上到下多数仍采取前一种方法即等额选举。 1987年11月,党的十三大通过的《中国共产党章程部分条文修正案》,恢复了《准则》关于选举方式的规定,即“可以直接采用候选人数多于应选人数的差额选举办法进行正式选举。也可以先采用差额选举办法进行预选,产生候选人名单,然后进行正式选举。”这就首次用党章的形式把差额选举的办法肯定了下来,成为全党必须执行的法规。 为了弥补制度上的缺陷,中共中央先后颁发了三个有关党内选举制度的办法和条例:一是中共中央组织部于1983年颁发的《关于党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代表大会实行差额选举的暂行办法》,规定:“党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代表大会的代表,委员会的委员、候补委员和常务委员会委员,纪律检查委员会的委员、常务委员实行差额选举。党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员会的书记、副书记,纪律检查委员会的书记、副书记暂不实行差额选举。党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顾问委员会委员、常务委员、主任、副主任实行等额选举。”这表明差额选举的范围扩大到常委,书记、副书记仍实行等额选举。 后来党在1990年6月颁发的《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其中第19条规定:“进行选举时,有选举权的到会人数超过应到会人数的五分之四,会议有效。”第28条规定:“实行差额预选时,赞成票超过实到会有选举权的人数半数的,方可列为候选人。”这样既保证了差额选举的权威性,又使差额选举具有可操作性。 1994年1月又颁发的《中国共产党地方组织选举条例》,对差额选举没有作出新的规定,这主要是考虑到书记、副书记是在经过差额选举的常委中产生的,这多少使人觉得正副书记再进行差额选举就有些多余了。但这种选举机制容易在集体决策中造成书记相对集权常委相对无权的不对等现象。
2023-09-04 09:55:351

从8:1到4:1到1:1看中国选举制度的发展

看不懂
2023-09-04 09:55:465

美国和中国的选举制度有什么异同?哪个更加优越

显然美国的选举制度更完善!
2023-09-04 09:56:052

中国的民主选举制度与美国的民主选举制度相比,有什么优点和缺点

前面几位说的都很对 在美国 虽然 有钱不能使鬼推磨 但是解决一个选票问题还是没问题的而中国则不存在这种问题
2023-09-04 09:56:242

中国的选举制度是什么?高一政治

请参考:我国选举制度的基本内容: 选举制度是一个国家政治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选举产生国家政权机关和选举任免其组成人员及有关国家公职人员的制度的通称。我国的选举制度是社会主义性质的,它是有关选举国家各级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和最高军事机关的原则、方法、组织、程序等法律规定的总和,其基本内容包括:实行普遍、平等、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并用、无记名投票、权利保障及选民对代表的监督和罢免等总原则;采用建立选举机构、选区划分、代表名额分配、选民登记、候选人提名、表决、计票方法等法定方法;由法定机关组织和主持;实行包括选举中的写票、投票、监票、计票和确定当选标准、公布选举结果在内的一整套法定程序。   我国社会主义选举制度以宪法为最高法律依据,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国务院组织法、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法院组织法、检察院组织法、解放军选举人大代表办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以及省级人大常委会依法所制定的选举实施细则等有关法规所构成。这些法律、法规对我国各级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和最高军事机关的产生作了具体规定,形成了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选举制度。   回顾我国社会主义选举制度的形成、发展过程,了解它的基本内容,对于广大选民来说,将会更加珍惜这份来之不易的政治权利,积极热情地参加选举,投好神圣的一票;各级党委、人大常委会和选举机构,要切实把加强党的领导、充分发扬民主、严格依法办事密切结合起来,坚决克服怕麻烦、图省事、走过场的错误思想,使换届选举工作一次比一次搞得好,使广大选民真切感受到我国社会主义选举制度的优越性
2023-09-04 09:56:461

我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制度的内容有哪些

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我国的选举制度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组织基础,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是在我国革命和建设的长期实践中逐步形成和发展起来的。 我国选举制度的基本内容 选举制度是一个国家政治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选举产生国家政权机关和选举任免其组成人员及有关国家公职人员的制度的通称。我国的选举制度是社会主义性质的,它是有关选举国家各级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和最高军事机关的原则、方法、组织、程序等法律规定的总和,其基本内容包括:实行普遍、平等、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并用、无记名投票、权利保障及选民对代表的监督和罢免等总原则;采用建立选举机构、选区划分、代表名额分配、选民登记、候选人提名、表决、计票方法等法定方法;由法定机关组织和主持;实行包括选举中的写票、投票、监票、计票和确定当选标准、公布选举结果在内的一整套法定程序。 我国社会主义选举制度以宪法为最高法律依据,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国务院组织法、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法院组织法、检察院组织法、解放军选举人大代表办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以及省级人大常委会依法所制定的选举实施细则等有关法规所构成。这些法律、法规对我国各级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和最高军事机关的产生作了具体规定,形成了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选举制度。 回顾我国社会主义选举制度的形成、发展过程,了解它的基本内容,对于广大选民来说,将会更加珍惜这份来之不易的政治权利,积极热情地参加选举,投好神圣的一票;各级党委、人大常委会和选举机构,要切实把加强党的领导、充分发扬民主、严格依法办事密切结合起来,坚决克服怕麻烦、图省事、走过场的错误思想,使换届选举工作一次比一次搞得好,使广大选民真切感受到我国社会主义选举制度的优越性。
2023-09-04 09:56:551

我国的选举制度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我国选举制度的基本原则有:(1) 选举权的普遍性原则。凡年满18周岁的中国公民,除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外,都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2) 选举权的平等性原则。指在选举中一切选民具有同等法律地位,法律在程序上对所有的选民同等对待,选民投票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的原则。它是公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或公民平等权)于选举制度的体现。我国选举权的平等性原则不仅要体现形式上的平等,而且还要体现实质上的平等(本原则作为单独的简述题还应答上:我国选举法规定城乡代表的人口比例差别和事实上的不平等真实地反映了我国的现实,符合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和长远利益,因而是必要的、合理的。少数民族与汉族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规定了不同的人口比例,这也是为了保证我国各个少数民族在政治生活中的平等权利)。(3) 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并用的原则。我国在县级及县级以下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实行直接选举,县级以上实行间接选举。目前,扩大实行直接选举的范围是我国政治体制改革的需要。(4) 秘密投票原则。秘密投票为民主选举提供了自由表示意愿的重要保障。(5) 差额选举的原则。我国选举法实行差额选举的原则,并分别规定了直接选举与差额选举中的具体差额比例,这是我国选举制度社会主义民主性的又一体现。如果选举村干不过半数,要重新选举。
2023-09-04 09:57:051

我国选举制度的基本原则有哪些

1、普遍选举原则;? 2、平等选举原则;? 3、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并用原则;? 4、无记名投票原则,又称秘密选举原则;? 5、差额选举原则;? 6、选举权利保障原则。如果您想要详细的内容,请给我留言。?
2023-09-04 09:57:176

我国选举制度的基本原则有哪些?

我国宪法的基本原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国家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是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社会主义公有制消灭人剥削人的制度,实行各尽所能、按劳分配的原则。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五条规定,第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国家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第六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是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社会主义公有制消灭人剥削人的制度,实行各尽所能、按劳分配的原则。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
2023-09-04 09:57:377

新选举制度的核心是什么的改革?

就是内容的改革要求,按照要求去改的话,里面有很多饲养那种,我知道。
2023-09-04 09:57:566

美国选举制度和中国选举制度有什么不同

中国和美国都是间接选举,美国的每个州都先选出民代,再由他们选总统。中国就是选人大代表,再由人大选总理和主席。但是美国是总统制的,总统最大,中国是总理负责制,总理是政府负责人,也就是管具体的实事的,主席(政治局)是决定国家大政方针的。
2023-09-04 09:58:153

美国和中国的选举制度有什么不同

中美选举制度的差异主要体现在以下几点:  1.选举权与被选举权规定上的差异  选举权是公民最重要的政治权利,是公民参与国家管理、当家作主的重要标志之一。中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和居住年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由此可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所享有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条件较为宽松,完全不受诸如财产、性别、职业、受教育水平等条件的限制,每个公民都享有同等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美国《宪法》及相关选举制度对选举人和被选举人的资格有不同的规定:(1)选民:出生在美国、年满18周岁的美国公民,达到所在州的居住要求;(2)参议院议员:年满20周岁的美国公民,至少在美国生活九年,是选举所在州的居民;(3)众议院议员:年满25周岁的美国公民,至少在美国生活九年,是选举所在州的居民;(4)总统:美国本土出生的公民,年满35周岁,在美国居住年满14周年。 因此,在美国18岁的公民并不是获得选举权的充要条件,还需要受到各州及地方具体选举法的限制,例如对选民的居住期限、登记状况甚至居住区域的特殊规定等。  2.选举机构的差异  选举机构,即办理国家代表机关代表或其他国家公职人员选举事务机构的通称。中、美选举机构的最大差别之处在于选举机构的常设性和非常设性。 中国目前各级各类的选举机构都是非常设性的或暂时代行职权的组织。如果从层次上划分的话,可以分为中央选举机构、地方选举机构和基层选举机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选举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持的。由于法律规定选举委员会只是主持选举的组织,因此,一般而言,选举工作结束后,选举委员会即 告撤销。  美国的中央选举主持机关是联邦选举委员会,属于常设、独立性的机构(即独立于立法、司法、行政的专门机构)。委员在任职期间内不得担任联邦政府的官员或职员,不得从事任何其他的工作或事业。联邦管理委员会有很大的职权,可以制定投票及政党活动的有关规则,独立向国会提出预算,具备调查、司法起诉的权力。  3.选举经费来源的差异  选举经费是选举活动得以顺利进行的物质 保障,也是保障选举质量的物质基础。中、美选举制度对选举经费的规定最明显的区别在于经费的来源是公费还是自筹上。 按照现行选举法第八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代表大会的选举经费,由国库开支。”选举法第八条的规定,为选民充分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 权提供了必要的物质保障。美国的选举费来源则较为广泛。美国候选人竞选经费主要来源于:候选人本人及其家族、政党资助、政府补助、政治行动委员会捐助、公民个人捐款。此外,选举经费还可以通过捐助音乐会、筹款聚餐会、发表电视讲话等多种途径获得。美国选举经费的来源强调的是自治原则,个人竞选中自筹经费是最为强调的,相对而言政党的筹措、政府的捐助处 于次要的地位。  4.选举过程的差异 中、美选举制度对选举程序的规定大体都包含选区划分、选民登记、候选人提名、投票、计票和选举结果确认等环节。虽然两国就每一步骤的细节规定不完全一致,差别不仅体现在技术层面上,也体现在选举过程的民主、公开、透明程度上。 首先,我们国家的选举虽说是采取直接选举与间接选举结合的方式,可我国人大代表的直接选举范围只限制在县、乡两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多层间接选举产生的。而在美国,无论是总统选举、国会议员选举还是地方公职人员选举,无论是候选人提名、还是正式选举过程中,公民直选都占据了重要位置,发挥着决定性的作用。  5.选举规则的差异  选举规则影响着选票计算的方式,也就是说不同的选举规则决定着候选者当选条件的不同。中、美选举规则就存在相当的差异。在一般选举中,我国采用以过半数票获胜的绝对多数制。  美国的国会议员由各州选民直接选举产 生,采取多数选举制度,美国人称作“相对多数制”,即在应选名额只有一名的情况下,得票最高的候选人当选,得票数不要求超过有效选票 的半数,也被称作“领先者当选”制度。
2023-09-04 09:58:261

古代的选举制度是指什么?诞生于中国哪个朝代

汉朝 察举制魏晋 九品中正制隋唐 科举制
2023-09-04 09:58:331

中国选举制度与美国选举制度的区别

某行业省公司(甲公司)信息系统工程项目(A项目)以招标方式选择承建方,乙公司获得甲公司的项目工程合同并任命老赵为该项目的项目经理。乙公司为了获取更大的利润空间,鉴于项目预算,高层决定采取降低人员工资预算,在此情况下,老赵只有两个选择:一、降低招聘的软件工程师等级,二、减少项目成员数。老赵在权衡利弊后,觉得员工工资容易引起其他的嫉妒,最后采取了降低成员工资,因此老赵所组建的项目小组没有达到老赵所预期的技术资质等级。 A项目在8个月后正式上线,但是,A项目的运行维护并不像乙公司想象的那样好。由于A项目定制软件的质量存在很多隐患、缺陷,如软件代码质量最差,导致系统运行效率低;技术文件缺乏或文件与实际情况不相符,或技术文件纵向及横向对相应内容描述不一致;这些问题使得A项目的维护工作难以高质量地开展,经常给甲公司的业务开展带来不良的影响。甲公司要求乙公司必须得保证系统运行,不能影响A单位业务的开展,否则乙公司将被追究法律责任。 问题1 请分析出现以上问题的原因? 问题2 如果你是该项目的项目经理,你会采取怎么样的策略解决项目遇到的问题? 问题3 请你结合你的项目经验,简述你在质量管理规划过程进行的主要活动? 求助,求助啊
2023-09-04 09:58:452

美国与中国选举制度的异同

美国是人人投票选举,我国是人人看投票选举
2023-09-04 09:59:072

我国现行的选举制度在选举代表时采用什么原则

选举原则是贯穿整个选举制度的根本准则。我国现行选举法的基本原则有六项:一是普遍选举原则,普遍选举是相对于限制选举而言。普遍选举原则是指,凡符合法定年龄的中国公民,除被剥夺政治权利者外,不受限制地、普遍地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二是平等选举原则。平等选举原则是基于平等选举权而规定的选举原则。所谓平等选举权,是指享有选举权的主体实现权利的效力是相等的。三是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并用原则。直接选举与间接选举两者是相对而言的,由选民按选区直接投票选举产生国家权力机关组成人员的选举,叫直接选举。在由选民按选区选出本级人大代表的基础上,再由这些代表依法投票选举产生出本级国家机关组成人员和上一级人大代表的选举,叫间接选举。四是无记名投票原则,即秘密选举原则。秘密选举亦称无记名投票选举,指的是选举中的一种表决方式,其基本特征是,选票上不注明选举人的姓名,选票由选举人亲自填写,而且可以在秘密投票处填写选票,选谁不选谁别人无从知道,并由选举人本人将选票投入特制的票箱。五是差额选举原则。差额选举是相对于等额选举而言的。差额选举是指正式候选人名额多于应选名额的选举。六是选举权利保障原则。选举权利保障原则是贯穿于选举法始终的又一项基本原则,其主要含义是指选举人选举权利实现的有保障性。
2023-09-04 09:59:151

当代中国的选举制度是从何时的选举制度

1954年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2023-09-04 09:59:231

选举权的普遍性是指什么

选举的普遍性原则是选举制度最根本的原则,选举权的普遍享有是衡量一个国家民主化程度的重要标准之一。 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18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选举法重申了这一规定。
2023-09-04 09:59:312

选举制度如何保障选举人的权利

法律分析:中国选举制度保障选举人的权利:(1)选举人权利的保障。(2)秘密投票和差额选举。全国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选举,一律采取秘密投票的方式, 遵循差额选举的原则。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第三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由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由选民直接选举。第四十九条 全国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受选民和原选举单位的监督。选民或者选举单位都有权罢免自己选出的代表。
2023-09-04 09:59:391

您参加过选举吗?为什么中国不能相美国那样搞大选制度?

抱歉,我没有政治选举的经验。但是,我可以给您提供一些关于中国选举制度的基本知识。中国的选举制度是指法律规定的关于选举代议机关代表和国家公职人员的各种制度的总称。选举制度是中国人民代表大会中不可缺少的环节。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产生,需要选举;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以及检察机关等国家机关的产生,也需要通过选举产生。各级人大代表选举,一律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法。选举人对于代表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可以投反对票,可以另选其他任何选民,也可以弃权。选民可以经选举委员会同意委托投票。
2023-09-04 09:59:472

中国汉代选举制度产生的社会背景

汉代,为了适应国家统治的需要,建立了一整套选拔官吏的制度,名为「察举制」。察举是自下而上推选人才的制度,也叫「选举」。汉高祖刘邦首下求贤诏,要求郡国推荐具有治国才能的贤士大夫,开「察举制」先河。惠帝、吕后(二人执政时间为公元前194-前180年)诏举「孝弟力田」,察举开始有了科目。汉代察举制度,严格地说是从文帝(公元前179-前157年在位)开始,他下诏要求「举贤良方正能直言极谏者」,并且定下了「对策」(考试)和等第。武帝时「察举制」达到完备,各种规定相继推出。其后,各种科目不断充实,特别是有了统一的选才标准和考试办法。考试是汉代察举制度的重要环节。被举者经考试后,由政府量才录用,这样既保证了选才标准能贯彻实行,选出真正的人才,还能保证竞争的相对公平,令下层人士有进入国家管理层的可能。随着考试制度不断发展和完善,到隋唐以后更发展成「科举制度」,这一制度实行了1,300年之久,成为中国重要的选官制度。
2023-09-04 09:59:58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