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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犯罪几岁可以判死刑

2023-09-15 01:0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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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啵呲嘚

青少年犯罪判刑年龄是: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不满14周岁的人对所有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都不应该承担刑事责任。18周岁以上的人犯罪,都称为成年人犯罪。不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应包括该周岁生日那天在内,而应从该生日的第二天起才为“已满”。未成年人在一般是指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对未成年人法律有《未成年人保护法》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已满十四周岁的少年犯故意杀人等严重罪的,需要承担刑事责任,但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具体判多少年还要视犯罪情节而定。另外还需要注意的是,未成年人犯罪,即使情节特别严重,但是也不能适用死刑。不会等关到成年以后再判,都是按照犯罪时的实际年龄来判的。未成年人不适用死刑。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根据《刑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

法律依据:《刑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所以,满14周岁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肯定不会判处死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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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少年犯罪多少岁判刑1、少年犯罪12周岁判刑。青少年在已满十二周岁的情形下即可以因犯罪而被人民法院判刑处罚。相关法律规定,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刑事责任年龄】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对依照前三款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的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依法进行专门矫治教育。二、刑事犯罪的构成要件是什么1、犯罪主体。刑事责任年龄。未满14周岁,不负刑事责任,无刑事责任能力;已满14周岁未满16周岁,对八种犯罪行为,应负刑事责任;2、犯罪主观方面,包括犯罪故意和犯罪过失两种罪过形式;3、犯罪客体。指刑事法律所保护而为犯罪行为所侵害的社会关系。4、犯罪客观方面。是刑法规定的具有社会危害性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以及由此行为造成或可能造成的危害社会的结果。
2023-09-04 20:08:581

少年犯罪怎么处罚

法律分析: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未成年犯罪是否承担刑事责任,是与其年龄、实施的犯罪行为有关的。不一定会判刑,如果判刑,应当判刑几年,也是与其年龄、实施的犯罪行为有关。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对于未成年人犯罪,应当综合考虑未成年人对犯罪的认识能力、实施犯罪行为的动机和目的、犯罪时的年龄、是否初犯、偶犯、悔罪表现、个人成长经历和一贯表现等情况,予以从宽处罚。(1)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减少基准刑的30%-60%(2)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减少基准刑的10%-50%。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十七条 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对依照前三款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的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加以管教必要的时候,依法进行专门矫治教育。
2023-09-04 20:09:141

少年犯罪多少岁判刑12至18岁

一、12至18岁少年犯罪多少岁判刑1、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不满14周岁的人对所有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都不应该承担刑事责任。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才对全部的犯罪负责,属于完全刑事行为能力人。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只对以下八类犯罪承担责任: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二、少年犯罪会有案底吗少年犯罪会有案底.犯罪的时候不满18周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的刑罚,应当对相关犯罪记录予以封存。犯罪记录被封存的,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但司法机关为办案需要,或者有关单位根据国家规定进行查询的除外。依法进行查询的单位,应当对被封存的犯罪记录的情况予以保密。同时人民检察院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作出不起诉决定以后,应当对相关记录予以封存。
2023-09-04 20:09: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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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9-04 20:09: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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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主观:对未成年人犯罪应这样处罚:如果是未满十二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不需要承担刑事责任,不需要处罚;如果是已满十二周岁未满十四周岁的,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按照其所构成的罪名进行处罚。法律客观:一、未成年人犯罪处罚的刑法规定未成年人也就是不满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刑法》规定:1、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这里指的从轻是在法定刑的下限处刑;这里指的减轻,是在法定刑的下一档次,如应判五年以上的,实判在五年以下处罚。2、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管教。这里指的“必要的时候”,是指家中无人管教或者家长、其他监护人缺乏管教能力、或者群众、或者基层组织、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强烈要求政府收容教养的时候,政府从社会保护的角度出发,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承担刑事责任范围问题的答复意见指出“对司法实践中出现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绑架人质后杀害被绑架人,拐卖妇女、儿童而故意造成被拐卖妇女、儿童重伤或者死亡的行为,依据刑法是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的。”二、未成年人犯罪量刑的法定情节首先,刑法第十七条规定的情节是“应当”情节,即是对量刑结果具有肯定影响的量刑情节,法律不允许审判人员有任何自由斟酌的余地,而要求其无可选择地按照法律规定从轻、减轻处罚。“应当”就意味着必须,而非“可以”。它要求:一是对未成年犯量刑要留有一定幅度,不能在法定刑内裁量最高刑;二是在具有从宽和从严情节中,应优先考虑适用从宽处罚的情节。其次,该条款规定的还是多幅度情节,即法律规定的具有两个以上从宽处罚幅度的量刑情节,一个从宽处罚幅度是从轻处罚,另一个从宽处罚幅度则是减轻处罚。最后,从轻、减轻处罚有一定标准,而非无标准的从轻、减轻。首先,它是相对于没有该情节而言;其次,对犯罪少年从轻、减轻处罚还是相对于同种情节的成年犯而言。因此,刑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基本精神是,在犯罪性质和其他犯罪情节相同或大体相同时,未成年人犯罪应当比照成年人犯罪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即对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犯罪分子,在法定刑的范围内判处相对较轻的刑种或相对较短的刑期从轻处罚;或者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减轻处罚。因此,正确理解和掌握该条款精神,对指导未成年刑罚适用情节的掌握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三、未成年人犯罪量刑的酌定情节酌定情节,是指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立法精神和审判实践,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在定罪量刑时灵活掌握酌情适用的情节。少年犯罪的动机手段、犯罪时的环境条件、造成的损害结果、犯罪少年一贯表现,犯罪后态度、人身危险性、少年犯罪的起因、促成少年犯罪的多种客观因素等等均属于酌定情节范畴。首先,酌定情节在未成年犯罪案件中具有普遍性。一件少年犯罪案件可以不具备除年龄外的法定情节,但缺少不了酌定情节。其次,重视酌定情节在很大程度上体现了刑罚适用的相称原则和量刑个别化。酌定情节在对未成年被告人刑罚适用的过程中应得到充分重视。四、为切实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利,最高检发布了《检察机关加强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八项措施》。规定要严惩性侵害、拐卖、绑架、遗弃、伤害、虐待未成年人等各类侵害未成年人的犯罪。对于未成年人初犯、过失犯、未遂犯、被诱骗或者被教唆实施犯罪,情节较轻的,可以依法不起诉。五、犯罪记录的封存①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以及免除刑事处罚的未成年人的犯罪记录,应当封存。(高法解释第490条)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检察院应当在收到法院生效判决后,对犯罪记录予以封存。(高检规则第503条)人民检察院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作出不起诉决定后,应当对相关记录予以封存。(高检规则第507条)②犯罪记录被封存的,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但司法机关为办案需要或者有关单位根据国家规定进行查询的除外。依法进行查询的单位,应当对被封存的犯罪记录的情况予以保密。(刑诉法第275条)③被封存犯罪记录的未成年人,如果发现漏罪,且漏罪与封存记录之罪数罪并罚后被决定执行五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应当对其犯罪记录解除封存。(高检规则第506条)
2023-09-04 20:09:501

少年犯罪如何处理

少年犯罪的处理方法包括:1、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应当对相关犯罪记录予以封存;2、犯罪记录被封存的,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但司法机关为办案需要或者有关单位根据国家规定进行查询的除外。依法进行查询的单位,应当对被封存的犯罪记录的情况予以保密。青少年犯罪会怎么处罚1、绝对无责任年龄阶段的犯罪;2、相对有责任年龄阶段的犯罪;3、从宽责任年龄阶段的犯罪。【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刑事责任年龄】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未成年人从宽】对依照前三款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的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依法进行专门矫治教育。
2023-09-04 20:10:061

未成年犯罪应该怎样判,标准是什么?

一、未成年犯罪应该怎样判,标准是什么? 未成年犯罪判定的标准是:对不满14周岁的人所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一概不追究刑事责任;但必要时可依法责令其家长或 监护人 严加管教;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 故意伤害致人重伤 或者死亡、强奸、 抢劫 、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二、相关法律依据 (1)、 刑法 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八种犯罪,是指具体犯罪行为而不是具体 罪名 。对于刑法第十七条中规定的“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是指只要故意实施了杀人、伤害行为并且造成了致人重伤、死亡后果的,都应负刑事责任。而不是指只有犯 故意杀人罪 、 故意伤害罪 的,才负刑事责任, 绑架 撕票的,不负刑事责任。 (2)、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被胁迫、诱骗参与犯罪,被教唆犯罪,或者属于犯罪预备、中止、未遂,情节一般的,可以免除处罚或者不认为是犯罪。 (3)、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出于以大欺小,以强凌弱,使用语言威胁或者使用轻微暴力强行索要其他未成年人的生活、学习用品或者钱财物的,可以不认为是犯罪。 (4)、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 盗窃 财物,数额刚达到或者略过“数额巨大”标准,而其他情节轻微,又系初犯或者偶犯的;盗窃近亲属的财物,其亲属不要求对被告人定罪处罚的,可以不认为是犯罪。 三、对未成年被告人适用 刑罚 的基本原则 未成年人犯罪 ,同成年人犯罪一样,刑罚仍然是对其最严厉的惩罚措施。但由于未成年犯罪主体的特殊性,在对其刑罚的适用上同成年人有着很大差异。《刑法》第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惩罚为辅、教育为主的原则。这两条明确规定了对少年犯量刑的方向。这是基本于未成年人责任能力不完备及其容易接受改造、可塑性强的特点而确立的,它反映了刑罚与罪责相适应的原则及刑罚目的的要求。以上是对未成年被告人适用刑罚的最基本原则之一。 1、对未成年被告人适用刑罚时应正确适用法定情节 首先,刑法第十七条规定的情节是“应当”情节,即是对量刑结果具有肯定影响的量刑情节,法律不允许审判人员有任何自由斟酌的余地,而要求其无可选择地按照法律规定从轻、减轻处罚。“应当”就意味着必须,而非“可以”。它要求:一是对未成年犯量刑要留有一定幅度,不能在法定刑内裁量最高刑;二是在具有从宽和从严情节中,应优先考虑适用从宽处罚的情节。 其次,该条款规定的还是多幅度情节,即法律规定的具有两个以上从宽处罚幅度的量刑情节,一个从宽处罚幅度是从轻处罚,另一个从宽处罚幅度则是减轻处罚。 最后,从轻、减轻处罚有一定标准,而非无标准的从轻、减轻。首先,它是相对于没有该情节而言;其次,对犯罪少年从轻、减轻处罚还是相对于同种情节的成年犯而言。 因此,刑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基本精神是,在犯罪性质和其他犯罪情节相同或大体相同时,未成年人犯罪应当比照成年人犯罪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即对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犯罪分子,在法定刑的范围内判处相对较轻的刑种或相对较短的刑期从轻处罚;或者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减轻处罚。因此,正确理解和掌握该条款精神,对指导未成年刑罚适用情节的掌握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2、在对未成年被告人适用刑罚时应注重酌定情节的应用 酌定情节,是指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立法精神和审判实践,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在定罪量刑时灵活掌握酌情适用的情节。少年犯罪的动机手段、犯罪时的环境条件、造成的损害结果、犯罪少年一贯表现,犯罪后态度、人身危险性、少年犯罪的起因、促成少年犯罪的多种客观因素等等均属于酌定情节范畴。 酌定情节在对未成年被告人刑罚适用的过程中应得到充分重视。 首先,酌定情节在未成年犯罪案件中具有普遍性。一件少年犯罪案件可以不具备除年龄外的法定情节,但缺少不了酌定情节。 其次,重视酌定情节在很大程度上体现了刑罚适用的相称原则和量刑个别化。 未成年人由于心智的发育还不够健全,还没有完全能够负担起刑事责任的能力,因此对于未成年人的刑罚是酌情减轻的。需要注意的是,对于未成年人刑法的划分是分为两个部分的,一个是14周岁以下,另一个是14至16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的惩罚,这两种刑法是不一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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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未成年人犯罪进入像监狱的地方叫未成年犯管教所。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七十四条 对未成年犯应当在未成年犯管教所执行刑罚。第七十六条未成年犯年满十八周岁时,剩余刑期不超过二年的,仍可以留在未成年犯管教所执行剩余刑期。未成年犯管教所,是我国监狱的一种类型,监狱法实施之前,其在全国的名称都是少年犯管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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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2、常用的非刑罚化处理方法包括:(1)家庭管教。青少年走上违法犯罪道路多与家长疏于管理和教育有密切关系。司法机关可以责令家长加强对青少年的管束和教育,并定期向专门机构报告,以促使违法犯罪青少年悔改向善、自救自新。(2)工读教育。工读教育是我国教育、挽救失足青少年的一种特殊教育形式,它集控制与矫正两种职能于一体,是对问题青少年进行矫正教育的有效方法。(3)社会帮教。司法机关可以要求青少年犯罪人所在的学校、单位、街道或乡镇组织负责对其进行日常的帮助教育,采取有效的措施,协助专门机构做好对青少年犯罪人的教育、挽救工作。对在校学生、有工作单位的青少年犯罪人的帮教工作以学校、单位为主;对辍学或闲散在家和外来人员中青少年违法犯罪行为的帮教工作以居住地街道或乡镇为主。(4)社区服务。可以要求非刑罚处理的青少年犯罪人在指令的场所完成一定量的公益劳动,使之在劳动中得到帮助和受到教育。扩展资料《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总体概述一般认为,预防犯罪是一个综合多种力量,运用多种手段,采取多种措施,以防止和减少犯罪及重新犯罪的举措体系。这是一种广义的犯罪预防的概念。当代犯罪学的概念更侧重于“预防”,即把先于犯罪的实施而采取的有针对性的措施视为预防活动,即更注重“防患于未然”。这也是基于“预防”的本意,“预防”在汉语中的基本词义就是“事先防备”;在英语中“prevent”也是指“防止”、“妨碍”。这就是从狭义的角度所理解的“预防”的概念:“是指以消除或限制犯罪行为发生的可能性为唯一的或主要目的的各种措施和行为的总称。”其实笔者以为,我国一向贯彻执行的群防群治、综合治理的基本刑事政策是正确的,我们既要重视罪前预防,但也不能忽视罪后治理,以防再犯。青少年犯罪是一个社会问题,其产生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可以说是一种社会“综合症”。我们更应依靠全社会的力量,进行综合治理。正像《联合国预防少年犯罪准则》(第2条)所提出的:要成功地预防少年违法犯罪就需要整个社会进行努力;我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3条)也明确指出:“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在各级人民政府领导下,实行综合治理。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青少年犯罪
2023-09-04 20:12:551

什么是青少年犯罪?

就是16周岁到18岁人群犯罪
2023-09-04 20:13:112

青少年犯罪的主要原因有哪些?

青少年犯罪是指10至25岁的人实施的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的行为。青少年犯罪存在着:结伙作案多,严重犯罪多,突发性犯罪多,作案动机、目的比较单纯,手段的成年化、智能化和低龄化,及反复性强等特点。青少年犯罪有其自身、家庭、学校、社会和司法等多方面的原因,我们要采取自身预防、家庭预防、学校预防、社会预防和司法预防等多种预防方法,进行综合治理,以预防和减少青少年犯罪。 青少年犯罪,是当今世界各国所共同面临的社会难题,有人将其与环境污染、吸毒贩毒并列称为“世界三大公害”。有资料显示,我国近10年来的犯罪增长率已过24%(尚不考虑1992年起将立案标准上调的因素)(1),而其中青少年犯罪的比例,据官方统计资料表明,在1980—1989年的10年间,14—25岁年龄段的犯罪占全部犯罪人数的比重一直维持在70%以上,自1990年以来的近10余年,这一比重虽有所下降,但仍维持在65%左右。(2)这中间,十五六岁少年犯罪案件又占到了青少年犯罪案件总数的70%以上。我们在报刊杂志等新闻媒体上,也经常看到有关青少年犯罪的报道,其中不少是骇人听闻的重大恶性案件。 青少年犯罪问题,已经得到了我国有关部门及党和国家领导人的高度重视(3),我国也已颁布实施了《未成年人保护法》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法律、法规,可以说,预防青少年犯罪工作已取得了一定的成绩和效果。但结合新的社会实际,针对青少年犯罪的特点、成因,进一步深入探析预防对策,仍有其必要性和现实意义。 根据省律协刑事法律业务委员会的选题安排,笔者就此题谈一些粗浅看法,以求教于诸位同仁。 一、青少年犯罪的概念及其特点 (一)青少年犯罪的概念 青少年犯罪主要是依据人的生理年龄所作的犯罪类别划分。在我国有关的法律文件中,对“青少年”的概念未予明确的界定。就其词义而言,“青少年”即指青年与少年的合称,“青年”是指人从十五六岁到三十岁左右的年龄段,“少年”指人从十岁左右到十五六岁的年龄段。(4)理论界对青少年犯罪的概念有狭义和广义之分。 狭义青少年犯罪的概念,是指从刑事法学观点出发给青少年犯罪概念所下的定义。它一般是指14—25岁年龄段的人所实施的依法应当受刑事处罚的行为。(5)它以我国开始追究刑事责任的年龄14岁为起点。广义青少年犯罪的概念,是从犯罪学的角度出发给青少年犯罪所下的定义。有学者认为,它是指6—25岁年龄段的人实施的犯罪行为、触犯治安管理的违法行为和违反道德规范的不良行为。(6)这种定义,是从犯罪预防的角度,将矫治的行为扩大到违法行为和不良行为(不道德行为或可能引起犯罪的行为),并将这个年龄段的下限予以降低。对这个下限存有不同意见。有学者提出,应当定在10岁比较合适。其理由在于,从实证的角度,青少年犯罪人口中一般从10—12岁开始有劣迹,13、14岁开始走向社会进行违法犯罪,14—17岁进入犯罪的第一个高峰期。这样可以有针对性地进行预防犯罪研究。故而指出,青少年犯罪是指10至25岁的人实施的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的行为。(7)笔者对此予以赞同。这一概念包括了未满18周岁的少年犯罪和已满18周岁不满25周岁的青年犯罪。前者和刑法上规定的“未成年犯罪”的范围应该是一致的,只不过“未成年犯罪”是一个准确的法律概念,而“少年犯罪”则是一个宽泛的社会学、犯罪学概念;后者的“青年犯罪”也指年轻的成年犯。 (二)青少年犯罪的特点 犯罪是一个社会不可避免的社会现象。有人类学家曾尖锐地指出:“从某种程度上说,当一个文明趋向于更高,或许还是更有价值的目标时,社会性越轨(犯罪)的可能就越大。”(8)“任何一个国家既然以现代化为自己的社会目标,不管其社会个性如何,恐怕均不能幸免现代化所带来的负面影响。”(9)我国正处在由计划经济转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社会转型时期,出现犯罪的严峻态势并不奇怪。我们对待青少年犯罪亦是如此。除了前述社会大环境的负面影响外,与青少年自身存在的普遍生理、心理特点(如机体需要增多、性成熟,和心理不成熟、容易感情冲动、模仿、猎奇等),以及我国人口年龄结构总体上偏年轻(10)的客观情况,使得我国青少年犯罪在整个刑事犯罪案件中所占的比率较高。我们应针对这一犯罪现象,探讨、总结青少年犯罪的特点: 1、共同犯罪、结伙作案多,带有“黑帮”性质的团伙犯罪亦有增加趋势。 这是由青少年年龄小、思想不成熟和依附性强等特点所决定的。他们在实施犯罪时往往有胆怯心理,总感觉一个人作案势单力薄,所以就纠集多人,形成“作案氛围”,一轰而上,既能互相壮胆,又能分工合作。据报道,今年9月在安徽合肥市易山区法院不公开审理一抢劫案件,18个被告中,只有一个19岁,其他均为未成年,最小的才15岁。这是一群在城市游荡的孩子,一没钱就几个人凑在一起,窜到街上,见人峰拥而上,先打后抢。(11)更有甚者,近几年来不断有青少年组成的带有封建帮会色彩和黑社会性质的违法犯罪团伙,净干些打架斗殴、寻衅滋事、侮辱妇女、抢劫、敲诈钱财等违法犯罪活动,有的甚至称霸一方。2001年,在北方某城市公园发生了一桩血案,一年仅14岁的少年被捆绑双手,身上被打得血肉模糊,惨不忍睹。此案告破后,挖出了一个犯罪团伙。这个团伙共有32人,最大的16岁,最小的才12岁,他们成立了“好汉帮”、“神龙教”,还有敢死队,其中有“老大”、“军师”、“打手”等。少年“黑社会”已露端倪!(12) 2、严重犯罪多,作案手段比较野蛮和凶残,往往是不计后果。 青少年正处在成长发育阶段,生理发育很快,但心理发展却比较慢,在思想上表现为不成熟性,容易走向歧途;并且易受到外界感染、刺激,产生感情冲动,走向极端。这些人或行凶杀人、严重伤害,或暴力抢劫,或实施强奸,犯罪手段恶劣,带有一定程度的疯狂性。比如,据报道,去年上海市一名17岁的少女因母亲对其管教太严,竟用刀将其母亲砍杀致死。在日本,2001年初,神奈川县一所中学的两名学生因不满老师的耐心规劝,居然动手“修理”了8名老师长达1小时,造成2名老师下鄂骨折,一名怀孕女教师险些流产。时隔不久,日本西北部一中学生因不满老师的训斥,放学后用一把小刀连刺老师十刀,致老师惨死刀下。(13) 3、突发性犯罪多,作案动机、目的比较单纯,带有一定的盲目性。 由于青少年年龄小,社会经验少,考虑问题比较简单,犯罪动机单纯,很少预谋,突发性犯罪比较多。笔者曾办理的一起郑××故意杀人被害人代理案(案发于1999年8月15日),仅仅是两人因打台球发生口角,郑××就掏出随身携带的匕首,将被害人连捅四刀而致人死亡。笔者还承办过一起李××抢劫案,李××是一个高中学生,平时在班上表现、学习都不错,在一天打台球时,仅仅是因跟随一个同学找另外一学校的学生出气,主犯在打人过程掏走了30多元钱,结果李××因构成抢劫从犯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4、犯罪的成年化、智能化和低龄化。 在青少年犯罪中,不少犯罪手段成人化,且有不少是智能犯罪。我们所曾办过一起强奸案,三个被告均为未成年人,一个才15岁,但在对付舞厅小姐实施强奸时,显得非常“老练”。另据报道,2001年2月8日,北京海淀区公安局刑侦大队接到本市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报案,该公司在交纳上网费时,发现在北京电报局的163上网帐号被人盗用,累计损失达40余万元。经公安部门认真排查,终于将本市第一个黑客——年轻的在校大学生卢某抓获。(14)实际上,现在很多制造病毒的“高手”都是青少年。再者,犯罪的低龄化也比较突出。13、14岁的小孩动辄拿刀伤人、杀人,犯罪的年龄越来越小。 5、从青少年犯罪的教育改造情况来看,反复性强,再犯的犯罪率上升。 青少年模仿性强,犯罪学得很快。正是:“近朱者赤,近墨者黑”。违法犯罪的青少年,既有可塑性强、易于改造的一面,同时也存在着较大的反复性。在看守所、监狱的“交叉感染”,使其学会了更多的犯罪“技术”,由以前的“一面手”变成“多面手”,并且胆子更大,反侦查性更强。这恐怕是重大、恶性案件在青少年中不断发生,并且青少年犯罪率居高不下的一个重要原因。 二、青少年犯罪的原因浅析 犯罪原因,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概念,是指各种犯罪因素按其作用层次、力度及其作用机制所构成的能引起犯罪行为发生和犯罪现象存在与变化的罪因系统。狭义的概念,是指处于犯罪原因系统中,具有较大致罪力量,能够相对独立地引起犯罪结果发生和犯罪现象变化的现象及过程。(15)但“犯罪行为是一系列因素的表现,这些因素既是个别的,又受到周围环境的影响,并且交织在一起,如果孤立地看待这些因素,就一定会歪曲其性质。”(16)“任何孤立的引起犯罪的决定性因素,都不能发生犯罪,犯罪的产生不仅要具备许多决定性的引起犯罪的因素,而且要具备一定的环境条件、个人的人格特征,尤其是不同类型犯罪的巨大差异。”(17)青少年走上犯罪道路的过程就是不良的主、客观因素相互作用的结果。我们要对引起青少年犯罪的各种因素进行综合分析,以便探寻预防青少年犯罪的科学、有效对策。 (一)自身原因 青少年犯罪的原因有内因和外因两个方面。这里谈的“自身原因”是内因,后面要谈的家庭、学校、社会原因,是外因。青少年自身素质的好坏是决定其是否违法犯罪的关键。一些青少年自身素质不高,抵御能力差。其自身不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游手好闲、好逸恶劳、无事生非的不良嗜好和品行,自身性格的缺陷,幼稚的心理,以及自身生活需要、人格尊严得不到满足,加上法制观念的缺乏等等,一旦受到外界因素的影响、刺激,很容易走向犯罪道路。 (二)家庭原因 父母是孩子的第一老师,家庭是人生的第一课堂。家庭教育的缺陷是子女形成不良个性的基础,正如古人所言:“养不教,父之过。”这主要有几种情况:一是父母文化程度不高,不会管,出了问题,往往棍棒相加,缺乏耐心细致的说服教育;二是子女长期养成的不良习性,父母管不了,因为没有从早期教育入手、管得晚了;三是父母对子女丧失信心,不愿管,顺其自然,放任自流;四是父母离异后,孩子无人管,为了自己而不顾及或无暇顾及孩子,使之浪迹社会;五是父母自身行为不端直接影响孩子,使之效仿父母,小偷小摸,打架斗殴。人们总结的一句话:“问题家庭出问题少年”,确实不无道理!前文谈到的我所曾承办的三名未成年人强奸案,三个被告人的家庭都是离异家庭,其共性是对孩子缺乏关爱。法庭教育时,这三个父母都痛哭流涕,说对不住孩子,表示以后要加强对孩子的关爱和教育。 (三)学校原因 学校教育对青少年的成长至关重要。学校教育方法不当,是导致一些青少年流向社会、走向犯罪的重要因素。现在学校教育存在的问题主要有: 1、片面追求升学率的指导思想。 尽管我国早已确立了“德、智、体”全面发展的教育方针,也有“教书育人”的优良传统;但现在很多学校仍然存在着严重的片面追求升学率的现象。一个地方教育工作的好坏,一个学校教育质量的高低,一个学校领导的政绩如何,一个教师的水平怎么样,都要由“升学率”来衡量,来体现。学校有快、慢班之分,学习好的学生往往受到青睐,可以吃小灶,学习差的学生则受到歧视和排挤,结果是差距越拉越大。好学生一旦考试落榜,则感前途无望,万念惧毁;差学生则破灌破摔,厌学、辍学,这两种情况都容易出现问题。他们一旦流向社会,受到不良因素的诱发和影响,就会发生违法犯罪行为。 2、对学生处分缺乏慎重考虑和处分后对处分生放弃教育。 对违犯校规校纪的学生进行处分,是教育、挽救学生的一种手段,若运用得好,可以对有不良行为的学生起到警告、震慑作用,使之不敢、不会再犯;若运用不好,则会使受处分的学生产生悲观、消极情绪,从此自暴自弃,在邪道上越走越远,从而滑向犯罪的泥潭。一个18岁的黑帮“老大”——王海,在其自述中谈到:“有一次上课迟到,老师罚我在教室的角落里举砖头,我心里发狠就用砖头一下砸在一张课桌上。 老师上来就踢了我一脚,我和他打了起来。就这样,我被学校记大过处分。我认真学习的日子也随之结束了。我和那些调皮捣蛋的学生混在一起,整天寻衅滋事。”(18) 3、法制教育的缺乏或者流于形式。 学校缺乏对青少年的思想品德和法制教育,是青少年违法犯罪不可忽视的一个重要因素。很多青少年学生不知什么是违法犯罪,缺乏普通的法律常识,不知法、不懂法,更谈不上遵纪守法。前一段时间,笔者办理的刘×抢劫案,被告人刘×在学校、网吧门口强行向其他学生索要钱财,以满足其上网消费。他感觉这些都是小事,压根没有和犯罪联系起来。 (四)社会原因 社会不良现象对青少年的影响不容忽视。现在人们所说的“黄色”、“灰色”和“黑色”“三色污染”,对青少年的危害尤其为甚! 1、文化市场的“黄色污染”。 低级、庸俗的文化会侵害、腐蚀人们的灵魂。目前,在文化市场上,图书报刊、音像制品中充斥着大量的封建迷信、凶杀暴力、淫秽色情及其它不健康的内容,对社会文化造成了比较严重的污染。其中,“黄色污染”对青少年的腐蚀则最为严重。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23条)明确规定:“营业性舞厅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有关主管部门和经营者应当采取措施,不得允许未成年人进入。”可一些游戏厅、歌舞厅、录像厅、网吧老板,利欲熏心,贪图眼前利益,致使一些青少年沉湎于此,心灵遭受毒害,理想被严重扭曲,他们为满足自己的超前消费和感官刺激,而逐步走向犯罪。笔者曾办过一起赵××奸淫幼女案,赵××只有15岁,就“糟蹋”、奸淫了8名女孩,这些女孩小的仅有4岁,大的才11岁,赵××年纪不大,但却花样翻新,手段残忍,这些都是他看黄色录像学来的。他经常光顾的录相厅老板也因此案被判刑。正像一位中学校长所发的感叹:“课堂教育一个钟头,不顶录相厅一个镜头”,“老师苦口婆心讲一天,抵不上学生书摊转一圈”。 2、以腐败现象为代表的“灰色污染”。 腐败现象对下一代的影响亦不可等闲视之。以权谋私、贪污受贿和走后门拉关系,使一些青少年也耳濡目染。他们受家庭环境影响,相信“权大于法”,依靠自己的家庭势力而违法犯罪,有些是为所欲为,肆无忌惮! 3、带有黑社会性质暴力犯罪的“黑色污染”。 这几年来,我国带有“黑社会”性质(称之为“涉黑案件”)也越来越多。一些比较具体的宣传报道,虽然有正面的法制教育的作用,但过于细致的宣扬和描写,使一些青少年纷纷模仿,讲“哥们义气”,跪拜结盟,打打杀杀,危害社会。对此,前文已作了例举。有专家讲,“随着年龄的增长,这类少年犯团伙极易发展成为黑社会势力”。(19) (五)司法原因 这里主要谈的是刑事法律制度的缺陷及执行方面存在的问题,以及对犯罪人的改造措施所致犯罪的因素。 1、刑事诉讼制度及其执行方面存在的问题。 应该说,我国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朝着民主化、法制化的进程迈出了一大步,但仍存在一些缺漏和尚需进一步完善的问题。比如,“沉默权”的问题,羁押措施的限制和完善,等等。还有,在执行刑诉法过程中所存在的诸如“刑讯逼供”、“律师会见难”和“超期羁押”等“老大难”问题。这些都可能使受到不公正对待和遭受枉法追究的人,产生逆反、继而对社会进行抵抗甚至敌视的犯罪心理。对于青少年来说,更容易产生这种心理。由此,加强对青少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权利保障,尽量减少对其羁押,显得更为重要。 2、监狱的“交叉感染”。 关于“监狱”的致罪性问题,经过犯罪学家的长期研究和讨论,其结论应该是肯定的。正如法国当代犯罪学家所指出的:“可以肯定的是,在包括法国和美国在内的一些国家执行监禁刑的可悲现状,验证了监狱具有致罪性的论断。”(20)日本犯罪学家研究后指出:“我国现在的监狱劳动,是用极少量的奖金来约束服刑人的身体……其实际用意不过是避免和防止犯人逃跑而已。在这种情况下,要想使犯罪人得以改善和更生,那是根本不可能的。现在,已坐过监狱的人中,仍有三分之二的人又成为再犯者,重新回到监狱。”(21)监狱对青少年犯罪的“交叉感染”作用更是突出,因为他们的抵抗力更弱,模仿力则更强。对此,应引起我们的充分注意。 三、预防青少年犯罪的对策 一般认为,预防犯罪是一个综合多种力量,运用多种手段,采取多种措施,以防止和减少犯罪及重新犯罪的举措体系。(22)这是一种广义的犯罪预防的概念。当代犯罪学的概念更侧重于“预防”,即把先于犯罪的实施而采取的有针对性的措施视为预防活动,即更注重“防患于未然”。这也是基于“预防”的本意,“预防”在汉语中的基本词义就是“事先防备”(23);在英语中“prevent”也是指“防止”、“妨碍”(24)。这就是从狭义的角度所理解的“预防”的概念:“是指以消除或限制犯罪行为发生的可能性为唯一的或主要目的的各种措施和行为的总称。”(25)其实笔者以为,我国一向贯彻执行的群防群治、综合治理的基本刑事政策是正确的,我们既要重视罪前预防,但也不能忽视罪后治理,以防再犯。 青少年犯罪是一个社会问题,其产生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可以说是一种社会“综合症”。我们更应依靠全社会的力量,进行综合治理。正像《联合国预防少年犯罪准则》(第2条)所提出的:要成功地预防少年违法犯罪就需要整个社会进行努力;我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3条)也明确指出:“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在各级人民政府领导下,实行综合治理。”针对前文对青少年犯罪原因的分析,试总结以下预防对策: (一)自身预防 加强自身素质的培养和提高,增加抵御犯罪感染的能力,应该是预防青少年犯罪的根本性措施。尽管他们还处于识别能力和自控能力都比较差的阶段,但对于真善美与假恶丑还是有一定的分辨能力的。我们应当培养他们遵守法律、法规及社会公共道德规范的观念,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以及自尊、自律、自强的意识,增强辨别是非和自我保护的能力,自觉抵制各种不良行为及违法犯罪行为的引诱和侵害。当然,这需要和后面要谈的家庭预防、学校预防相结合,才能产生好的效果。 (二)家庭预防 家庭是社会的细胞,遏止青少年犯罪,首先应从家庭抓起。1980年联合国第三届预防犯罪及罪犯处理大会的有关材料指出:“家庭在所有国家中都是影响青年人生活的最重要的力量”,“家庭是最有效的社会控制媒介。”家庭教育是教育的一种基本形式,是整个教育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培养、教育子女是父母应尽的责任和义务。只养不教,是父母的失职,教子不善,则是父母的罪恶。一个家庭的环境,父母的教育方法、道德观念和行为规范,都直接影响着孩子的成长,对孩子良好品行的形成起着潜移默化的作用。一个和睦的家庭,父母教育得当,能够培养孩子养成良好的生活习惯,塑造正确的世界观和人生观,从而有效地防止其犯罪心理和行为的产生。 搞好家庭预防,应主要做好以下几个方面: 1、提高父母自身素质,优化家庭环境。 为人父母者,应时刻注意自己的言行和爱好,给孩子做好表率。同时,这也是社会有关部门需要做的一项工作,要提高婚姻质量,加强对父母(家长)的培养,不仅要提高这些家长的科学文化知识,并且要教会他们培养、教育孩子的方法。 2、注意家教方法,因人而教。 父母教育方法不当,过分溺爱和纵容,不仅教不好,反而把孩子推向邪路。这方面的例子是很多的,教训也是深刻的。武汉一酷爱玩网络游戏的16岁少年徐某,拿起菜刀向熟睡的母亲砍去,其目的是索要8000元钱。母亲的脸、腰上被砍了6刀(后经抢救脱离危险)。当他逃离现场时,母亲还追着喊:“伢,你把毛线衣穿上,莫冻着了!”(26)可怜天下父母心!这都是娇惯、纵容种下的苦果。作为父母,不仅要关心孩子的吃穿,更要注意教他们如何做人,经常观察、了解他们在想什么,做什么,关心什么事,结交什么人,要平等地与他们沟通,多一分体贴,少一些训斥;多一分爱护,少一些冷漠;多一些理解,少一些专横。对于失足、犯错误的孩子,更应给以家庭的温暖,绝不可弃而不管,放任自流。 3、教子不力,应承担相应责任。 我国《婚姻法》第23条规定:“父母有保护和教育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义务。”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也都规定父母应当履行对未成年子女所承担的教育义务和预防未成年犯罪的职责,但并未规定父母教育不力所应承担的严厉的行政责任,甚至刑事责任。我国《预防未成年犯罪法》第49条只是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放任未成年人有本法规定的不良行为或者严重不良行为的,由公安机关对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予以训诫,责令其严加管教。”“责令其严加管教”,但不管教怎么办?尤其是对父母已经离异(且已另外组合新的家庭)的孩子。法律应增加规定教子不力的“拘留”、“罚款”等行政责任,严重的可以追究刑事责任。在英国就有“孩子逃学、父母坐牢”的做法。一位母亲因为女儿经常逃学,而被判监禁60天,她上诉后,尽管刑期减半,但仍要执行30天的监禁。(27)在九届人大常委会第18次会议上,有委员就曾提出建议:针对青少年犯罪,建议在法律责任中加入对父母的处罚条文,以督促父母教育好自己的子女。(28)看来,完善这方面的立法,很有必要。 (三)学校预防 学校作为家庭的延伸,对青少年的成长教育和预防青少年犯罪,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联合国预防犯罪和刑事司法处在《综合性预防犯罪措施汇编》第10条中写到:“学校对青少年的影响很大,儿童的发育成型有许多年是在为了满足他们的教育和社会化需要而设立的各种机构中度过的。……学校能提供种种机会来倡导社会平等、文化多元性和个人的亲密关系,并帮助青少年获得道德标准、社会技能和公民的责任感。更具体地说,学校能指导学生了解他们应尽的公民义务、犯罪的性质、遵守纪律的重要性、犯罪的种种后果、刑事司法制度的工作情况以及预防犯罪的方式。”一个人如果在青少年时期能够受到良好的教育,那么他就有可能成为一个情操高尚,对国家、社会有益的人;否则,如果学校教育不力或不利,他就有可能走上歧途,甚至违法犯罪。笔者以为,学校的教育工作应该主要做到: 1、端正办学指导思想,抓好素质教育和品德教育。 “学校应当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对未成年学生进行德育、智育、体育、美育、劳动教育以及社会生活指导和青春期教育。”(《未成年人保护法》第13条第1款)要彻底改变长期以来存在的“片面追求升学率”的办学指导思想和做法,真正实现从“应试教育”向“素质教育”的转变。学校的职责就是“传道授业解惑”。“传道”是第一位的。学校应注重对学生的思想品德、人生观、世界观教育,培养学生有一个健全的人格和良好的品行,做一个高尚的人;然后才是“授业解惑”,传授各种知识,增强将来为社会服务的本领。那种只“授业”不“传道”的做法,是极其错误的。我们尤其应注意抓好“后进生”、“双差生”的教育。对此,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13条第2款明确规定:“对品行有缺点、学习有困难的学生,应当耐心教育、帮助,不得歧视。”一般来讲,这些只是一些方面、一时的“差”,并不代表全面、永远的差,经过认真细致的工作和教育,他们很有可能成为“先进生”,成为将来对社会有益的人 或者国家的栋梁之材。 2、努力提高教师素质,尤其注重教师政治素质和师德的培养。 “为人师表”!教师对学生的模范表率和影响作用是非常大的,有些影响是终生受益的。这方面不乏其例。要想使学生懂法,教师必须先学法,要想使学生做好人,教师必须先做好人,这就是:“教育人者,必先受教育”。这须要造就一支高素质的教师队伍。我国现已开始实行教师资格考试制度,应大胆改进教师制度,使教师能进能出,对那些品质低劣、不能为人“师”的人,要及时将其淘汰出局;对于那些歧视学生,动辄体罚学生的教师,要予以严厉处罚,直至追究其刑事责任。 3、要抓好学生的法制教育。 学校,尤其是中、小学,法制课要作为必修课,配备专门的法制课教师,不仅要搞好课堂教学,同时还要利用课余时间,对学生进行丰富多采的法制教育活动。笔者作为三门峡市依法治市讲师团的讲师曾被邀请到学校给青少年讲法制课,结合自己所办案例和青少年生活实际进行讲解,反映效果良好。通过这些法制教育,使广大青少年懂得自己的权利和义务,知道什么行为是社会提倡和法律允许的,什么行为是法律禁止的,什么行为是违法的,做到知法、懂法和遵纪守法。 (四)社会预防 社会预防,主要是指净化社会环境,给青少年创造一个有利于其身心健康的良好的社会环境,动员社会力量,加强对青少年的教育和保护,以控制和减少青少年犯罪。要做到以下几个方面: 1、加大打击力度,净化青少年健康成长的社会环境。 要采取切实有效措施,防止“黄色”、“灰色”和“黑色”这“三大污染”对青少年的感染和侵害,坚决禁止含有色情、暴力等音像制
2023-09-04 20:13:234

青少年犯罪去哪里坐牢

法律分析:未成年犯罪可以去政府收容所。也可能去监狱。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16岁以上为完全负责任年龄,只要16岁以上触犯刑法就得坐牢了。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十七条 已满16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因不满16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2023-09-04 20:13:411

青少年犯罪行为有哪些

青少年常见的犯罪行为一般有以下几种:聚众斗殴罪:因为一些小事发生矛盾,彼此各自找自己的“朋友”帮忙打架,这就形成了聚众斗殴。故意伤害罪:因为打架,把别人打伤,构成了犯罪情节的。抢劫罪:在当地号称“小霸王”,谁也不怕,看到同龄人有好东西就抢,或者抢同龄人的钱。盗窃罪:因为自己的开销大,家长不给那么多钱,因而盗窃他人财物。
2023-09-04 20:13:501

青少年犯罪事例

清华大学高材生用浓硫酸泼熊 以及马加爵杀人案
2023-09-04 20:14:132

未成年犯罪的量刑标准是什么?

现在 未成年人犯罪 的情况越来越多,我们大家也都知道对于未成年人的犯罪处理标准是比成年人犯罪的处理标准要低的。因为未成年人的各方面相对于成年人来说要薄弱,往往容易因为冲动做出不理智的行为。那么未成年犯罪的量刑标准是什么? 未成年人是指未满18周岁的公民(《未成年人保护法》第2条)。我国 刑法 理论中所说的未成年人犯罪,是指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所实施的危害社会、触犯刑律并应当受到 刑罚 处罚的行为。我国对触犯刑法而犯罪的未成年人,在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的同时,不是单纯地为处罚而处罚,更重要地是采取各种正确原则和措施,把他们教育挽救过来,使之成为遵守法律的正常公民,避免其再次犯罪。 一、我国刑法对 刑事责任年龄 阶段的划分 刑事责任是指组织和个人触犯刑律,实施了刑法禁止的犯罪行为而应当承担法律后果的责任。刑事责任的根据在于意志自由,而这种意志又取决于后天培养的个人辨认和自我控制的能力。这些能力的培养是由个人的年龄,受教育的程度,生理精神状态决定的,其中年龄所起的作用是最直接最显著的。因此,刑法中刑事责任的承担就与年龄有了联系。这便引导了各国在刑法理论中对刑事责任年龄制度进行研究,而每个国家的刑事责任年龄是由该国的社会状态以及在这样的社会状态下未成年人在心理和生理上的成长特点而定的,这个年龄的法定必须符合该国家的实际情况。近现代世界各国刑事立法关于刑事责任年龄的规定虽各有不同,但一般都是根据本国少年儿童成长的实际情况以及同犯罪作斗争的需要,根据一个人从完全不具备到部分具备、完全具备辨认或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的逐步发展过程,把刑事责任年龄划分为几个阶段,划分的方法也不完全相同。我国刑法根据国家对少年儿童的危害行为以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政策为指导,从我国政治、经济、文化教育状况、少年儿童的成长过程以及各类犯罪情况的实际出发,并适当借鉴别国的立法经验,在刑法第17条中把刑事责任年龄划分为完全不负刑事责任年龄、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与完全负刑事责任年龄三个阶段。 1、完全不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 根据刑法第17条的规定,不满14周岁,是完全不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一般地说,不满14周岁的人尚处于幼年时期,还不具备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即不具备责任能力。因此法律规定,对不满14周岁的人所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一概不追究刑事责任;但必要时可依法责令其家长或 监护人 严加管教。 2、 相对负刑事刑事责任的年龄阶段 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是我国刑 法规 定的人相对负刑事刑事责任的年龄范围,即处于该年龄段的人只对刑法中规定的少数犯罪负刑事责任,而对绝大多数犯罪则不负刑事责任。这无疑是符合未成年人辨认和控制能力实际状况的科学的制度。刑法第17条第2款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 故意伤害致人重伤 或者死亡、强奸、 抢劫 、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关于对条款规定的理解,我认为在这款中,刑法规定了处在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的未成年人仅对8种严重犯罪负刑事责任。我们在司法实践中还要注意: (1)、 刑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八种犯罪,是指具体犯罪行为而不是具体 罪名 。对于刑法第十七条中规定的“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是指只要故意实施了杀人、伤害行为并且造成了致人重伤、死亡后果的,都应负刑事责任。而不是指只有犯 故意杀人罪 、 故意伤害罪 的,才负刑事责任, 绑架 撕票的,不负刑事责任。 (2)、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被胁迫、诱骗参与犯罪,被教唆犯罪,或者属于犯罪预备、中止、未遂,情节一般的,可以免除处罚或者不认为是犯罪。 (3)、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出于以大欺小,以强凌弱,使用语言威胁或者使用轻微暴力强行索要其他未成年人的生活、学习用品或者钱财物的,可以不认为是犯罪。 (4)、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 盗窃 财物,数额刚达到或者略过“数额巨大”标准,而其他情节轻微,又系初犯或者偶犯的;盗窃近亲属的财物,其亲属不要求对被告人定罪处罚的,可以不认为是犯罪。 3、完全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 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对所有的犯罪都应负有刑事责任。但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从我国刑事立法上对刑事责任年龄的规定来看,我国刑法考虑到未成年人是社会中的特殊群体,针对其生理、心理特点,对未成年人被告人的处罚不应该完全以犯多大罪,判多少刑,单纯的为惩罚而惩罚的罪行报应。对未成年的处罚适当与否,不仅关系到未成年罪犯一辈子的前途,而且还会产生巨大的社会影响,其意义远远超出处罚犯罪未成年人本身。因此,对未成年被告人的定罪量刑应从教育、感化、挽救出发,正确地裁量刑罚,达到教育、挽救、改造犯罪未成年被告人的目的。 二、对未成年被告人适用刑罚的基本原则 未成年人犯罪,同成年人犯罪一样,刑罚仍然是对其最严厉的惩罚措施。但由于未成年犯罪主体的特殊性,在对其刑罚的适用上同成年人有着很大差异。《刑法》第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惩罚为辅、教育为主的原则。这两条明确规定了对少年犯量刑的方向。这是基本于未成年人责任能力不完备及其容易接受改造、可塑性强的特点而确立的,它反映了刑罚与罪责相适应的原则及刑罚目的的要求。以上是对未成年被告人适用刑罚的最基本原则之一。 1、对未成年被告人适用刑罚时应正确适用法定情节 首先,刑法第十七条规定的情节是“应当”情节,即是对量刑结果具有肯定影响的量刑情节,法律不允许审判人员有任何自由斟酌的余地,而要求其无可选择地按照法律规定从轻、减轻处罚。“应当”就意味着必须,而非“可以”。它要求:一是对未成年犯量刑要留有一定幅度,不能在法定刑内裁量最高刑;二是在具有从宽和从严情节中,应优先考虑适用从宽处罚的情节。 其次,该条款规定的还是多幅度情节,即法律规定的具有两个以上从宽处罚幅度的量刑情节,一个从宽处罚幅度是从轻处罚,另一个从宽处罚幅度则是减轻处罚。 最后,从轻、减轻处罚有一定标准,而非无标准的从轻、减轻。首先,它是相对于没有该情节而言;其次,对犯罪少年从轻、减轻处罚还是相对于同种情节的成年犯而言。 因此,刑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基本精神是,在犯罪性质和其他犯罪情节相同或大体相同时,未成年人犯罪应当比照成年人犯罪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即对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犯罪分子,在法定刑的范围内判处相对较轻的刑种或相对较短的刑期从轻处罚;或者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减轻处罚。因此,正确理解和掌握该条款精神,对指导未成年刑罚适用情节的掌握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2、在对未成年被告人适用刑罚时应注重酌定情节的应用 酌定情节,是指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立法精神和审判实践,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在定罪量刑时灵活掌握酌情适用的情节。少年犯罪的动机手段、犯罪时的环境条件、造成的损害结果、犯罪少年一贯表现,犯罪后态度、人身危险性、少年犯罪的起因、促成少年犯罪的多种客观因素等等均属于酌定情节范畴。 酌定情节在对未成年被告人刑罚适用的过程中应得到充分重视。 首先,酌定情节在未成年犯罪案件中具有普遍性。一件少年犯罪案件可以不具备除年龄外的法定情节,但缺少不了酌定情节。 其次,重视酌定情节在很大程度上体现了刑罚适用的相称原则和量刑个别化。 酌定情节在少年刑罚适用中的功能主要在两个方面: (1)、影响法定从轻、减轻处罚的功能。刑法第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从轻、减轻的选择除要看该案是否具备其他法定情节外,酌定情节往往是影响选择从轻还是减轻处罚的主要因素。此外,从轻轻到什么程度,减轻减到什么程度,也往往要取决于酌定情节。 (2)、酌情减轻处罚的功能。刑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犯罪分子虽然不具有本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但是根据案件的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也可以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这是对酌定减轻处罚的明文规定,该规定在未成年刑罚适用中十分必要。因为我国尚无专门的少年刑法,依据酌定情节,有针对性地对犯罪少年适用刑罚从轻、减轻判处,能弥补法律规定之不足,充分体现预防少年犯罪和矫治失足少年之目的。 3、未成年被告人刑罚适用应注意的两个问题。 (1)、要正确认识“严打”与从轻处罚的关系。所谓“严打”是指对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要从重从快严厉打击。“严打”是我们在刑事审判工作中必须长期坚持的一项不可动摇的方针,它对于打击犯罪,促进社会治安根本好转,惩治和预防犯罪均起到了不可替代的作用。但是对严惩危害社会治安的社会分子实行“严打”和未成年人犯罪从轻处罚是不矛盾的。“严打”是通过严厉打击来实现上述目的的,而对未成年人犯罪从轻处罚,是针对未成年人的特点,通过教育、感化、挽救来达到上述目的的,它是“严打”的必要补充。那种不分对象、不分犯罪性质,一律严厉打击的做法是错误的,在实践中也是有害的。我们必须转变观念,在坚持“严打”的同时,区别对象,对未成年人犯罪从轻处罚。 (2)、从轻处罚与“双项保护”原则的问题。《 北京 规则》把双项保护原则作为少年司法的基本观点在其总则第1条加以明确规定,规定了对未成年被告人适用刑罚时,既要保护国家、集体和公民的利益,对危害社会的行为依法予以惩罚,又要注意保护未成年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即“双项保护”原则。我们对未成年被告人实行从轻处罚即是体现对未成年 被告人权利 的保护,但我们在坚持从轻处罚时,还要考虑到整个社会利益,对那些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社会影响极坏、经过多次少教后仍不思悔改的极少数未成年犯,在量刑时,从轻或减轻的幅度严格掌握,做到罪刑相适应,宽严相济,一味地大幅度从轻或减轻处罚,起不到惩罚和教育的作用,只会放纵犯罪,因而达不到挽救的目的。要注意保护少年的利益与保护社会的利益相统一。一方面,防止过度地保护少年的利益而对违法犯罪行为该处罚不处罚,导致损害了社会利益;另一方面,则防止过度强调保护社会利益而单纯处罚,忽视了对少年的保护。我国少年司法的实践证明,保护少年利益与保护社会利益并不矛盾,是并行不悖的 。 三、扩大适用 缓刑 的原则 我国刑法中的缓刑,是对判处轻刑者有条件的不实际执行原判刑罚的一种从宽的刑罚制度。为了贯彻落实对未成年被告人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缓刑应当成为体现对未成年被告人从宽处罚的一种手段。 对未成年被告人应当在依照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尽可能地多适用缓刑。审判实践中,我们适用缓刑的指导思想是:能够适用缓刑的就不要适用实刑,其含义是,对罪行较轻的判处3年以下 有期徒刑 、 拘役 刑罚的未成年人,首先要考虑适用缓刑,确实不能适用缓刑的情况下再适用实刑。 1、对未成年被告人适用缓刑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第一,有利于教育改造少年犯。首先,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少年犯适用缓刑,使其既感受到法律的公正无私又体会到国家的宽大为怀,有利于少年犯消除对社会和司法机关的对抗情绪,促使其认真接受教育改造,悔过自新。其次,由于缓刑对刑罚保留着执行的可能性,会促使少年犯在 缓刑考验期 限内不敢恣意妄为,只能老实的遵守法律法规,认真接受监督管教,以避免再犯新罪。其三,可以动员和依靠全社会的力量共同帮教少年犯有利于少年犯早日改恶从善,重新做人。最后,将少年犯放在社会上监督改造,可以避免因关押带来的交叉感染。 第二,有利于预防和减少犯罪。我国 刑罚的目的 是通过惩罚与教育相结合,达到预防犯罪与消灭犯罪的目的。对少年犯适当多适用缓刑,有力地显示我国基本刑事政策的威力,促使其他犯罪分子 投案自首 、坦白、揭发,有利于分化瓦解犯罪分子,从而收到预防和减少犯罪的功效。 2、少年犯适用缓刑的条件 缓刑是附条件暂缓刑罚执行的制度,其适用必须符合一定的条件。根据我国刑法第72条和第74条的规定,适用缓刑必须具备以下两个条件: 第一,犯罪分子被判处拘役或者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刑罚。 第二,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认为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这是适用缓刑的根本条件。 刑法对适用缓刑的本质要求是不致再危害社会,“不致再危害社会”是对判处缓刑的被告人的要求,是审判人员对被告人主客观条件的综合评价。 (1)少年犯适用缓刑的主观条件。少年犯适用缓刑的主观条件包括三方面内容:即有认罪悔罪表现;自我控制能力较强;主观恶性较小。有认罪悔罪表现是指少年犯犯罪后 自首 、主动坦白、如实交待罪行,认识到其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并具有痛改前非的决心。对未成年人的认罪态度,不能像成年人一样去要求他们认识深刻,分析犯罪危害透彻,犯罪原因找得准确,而是能够认识到行为的违法性、社会危害性,即可认为是认罪态度较好。自我控制能力较强是指未成年人的自我抑制能力,是抵制不良影响诱惑的意志因素。自控能力较强的适宜适用缓刑。自控能力强弱可以根据少年犯的一贯表现考查判断。如果犯罪前一贯表现较好或无劣迹,一般可认为自控能力较强,如果犯罪前劣迹累累,一贯表现恶劣,应认为自控能力较弱,一般不具备判处缓刑的主观条件。 (2)对少年犯适用缓刑的客观条件。对少年犯适用缓刑的客观条件是指一旦对少年犯确定缓刑后,考验期内的监护条件和社会管理教育条件。《刑法》虽然没有明确规定适用缓刑必需具备客观条件,但根据未成年人容易受到不良因素的诱惑的特点,在考虑不致危害社会这一主观条件时,还必须考虑保证其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客观条件。少年犯被适用缓刑后,如果无人监管或没有良好的社会环境,不仅不能保护他们的合法利益,而且也难以保证他们不再重新危害社会。少年犯适用缓刑的客观条件包括家庭监护条件和社会管教条件两个方面。家庭监护条件是有监护人,并得到监护人切实有效的教育和保护。一般情况下,监护人是少年犯的直系尊亲属,没有直系尊亲属的,其他人适宜做监护人的,也应认为有监护条件。社会管教条件是指少年被告人如果被适用缓刑,能够就学、就业,或虽不能就学、就业,但生活有保障,派出所、街道、村委会等单位能够对其进行教育。家庭监护条件和社会管教条件两者只要具备其一,就应认为具备了适用缓刑的客观条件。 3、放宽少年犯 缓刑适用条件 的设想 对未成年被告人而言,扩大缓刑的适用是现代国际社会的普遍倾向。笔者认为,在设有专门的缓刑执行机关,具备完善、有效的缓刑监督机制的条件下,对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少年犯均可以适用缓刑,在法律上不设置硬性的限制条件,而由少年法庭根据个案的具体情况来决定。 实行判前考察制度,对拟适用缓刑的少年犯暂不宣判,准许其在社会中继续学习、生活,接受定期帮教和考察。根据帮教考察意见和少年被告人的具体悔罪,由人民法院做出判决,判处缓刑。 未成年犯罪的量刑 标准我们可以看出也是根据不同的年龄阶段量刑的标准也是不同的,因为人在一定的阶段心理方面也会有着不同的变化,所以说我们国家对于未成年人量刑标准的不同阶段的规定也是不一样的。这是合乎我们正常人的认识的。
2023-09-04 20:14:211

青少年犯罪的成因是什么?

1.犯罪嫌疑人刘某(男,16岁,湖北省仙桃人),2005年10月20日凌晨2时许,伙同夏某、陈某、黄某等人经过事先预谋,由陈某携带一把西瓜刀,四人窜至厦门湖里某处的路面,寻找作案目标,准备实施抢劫时,被治安巡逻队发现,而被抓获。检察机关对该案审查后,认为刘某伙同他预谋抢劫,并准备了作案工具,着手寻找作案目标,但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着手实行具体犯罪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3条、22条之规定,其行为构成抢劫罪(预备),考虑其作案时属未成年人,检察机关对其以无逮捕必要,作出不捕决定,并联合相关单位及刘某家属对刘某实施帮教。2.犯罪嫌疑人杨某(男,17岁,福建省平和县人),其在2005年3月,在湖里马垅某网吧上网时发现该网吧服务器的漏洞,并多次利用该网吧服务器漏洞,修改网吧电脑网络服务器系统中上网卡帐户数据,为其同学徐某、陈某、韦某等人在该网吧增加上网帐号上的金额数据,以达到不向该网吧缴费而上网的目的,其至被该网吧发现时先后共盗用网吧上网费计人民币4373.6元。检察机关对该案审查后,认为杨某盗用他人上网费用,数额已达到较大起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4条之规定,其行为构成盗窃罪,但由于考虑杨某作案时属未成年人,且其情节较轻,主观恶性较小,决定对其作出不捕决定,并联合相关单位及杨某家属对杨某实施帮教。3.2002年10月9日,福建省福清市警方破获一起在校中学生杀害在校生案,抓获陈某等五名犯罪嫌疑人,缴获作案工具两轮摩托车1部、六四式军用手枪子弹3发等物品。7日下午2时30分许,福清市警方接到受害者家属报案:当日下午2时23分,他家突然接到歹徒打来电话称:“陈某(男,13岁,某中学初一学生)被其绑架要求家属准备20万元人民币赎金,并称不准报案,否则后果自负。”接到报警后,福清市公安局马上组织警力开展侦破工作。根据现场调查,走访群众,获悉受害者陈某于2002年9月29日晚9时许,从福清市新厝镇某中学晚自习回家途中失踪。其家属经过几天几夜寻找未果,直至10月7日下午突然接到绑匪勒索电话。警方在大量调查取证的基础上,获悉某中学初三年级学生陈某母亲与受害者家积怨较深,且陈某近期表现十分反常,有重大作案嫌疑,同时查明陈某近期来经常与同学郭某、黄某等人在一起打电脑、玩游戏,行动诡秘。10月8日下午警方决定对陈某等5位涉嫌人员采取收捕审查。经审查:犯罪嫌疑人陈某(男,1987年12月出生,某中学初三学生),郭某(男,1987年5月出生,系陈某的同班同学),黄某(男,1988年1月出生,系陈某的同班同学),李某(男,1987年6月出生,系某中学初三学生),杨某(男,1988年2月出生,系某中学初三学生)供认,他们因长期在一起玩电子游戏机而结为朋友,因陈某母亲与受害者陈某母亲有积怨经常吵架陈某怀恨在心,伺机报复,于是犯罪嫌疑人陈某便召集郭某、黄某、杨某进行密谋寻求报复。9月29日晚9时许,陈某、郭某、黄某三人在受害者回家的途中等候,将受害者陈某殴打杀害后,用两轮摩托车将其尸体载到某水库,用石头绳子捆绑投入水库,然后潜回家中,并于10月7日通过李某打勒索电话到受害者家中索要20万元人民币4.2003年4月25日,永嘉黄田某中学学生柳某因与同校的黄某有矛盾,便叫来徐某等将对方殴打了一顿。柳也因受到学校的严厉批评处理。第二天晚上,当徐某等四人再次来到柳某的寝室里时,被闻讯赶到的值班教师发现,之后徐某等被带到黄田派出所。调查中,这伙人供出了一个惊人的事实:他们中间曾相互间传送着一支枪,全体参战干警为此大惑不解,一伙初中人何来枪支呢?他们决心将此案查个水落石出。原来,就读该县某中学的徐某、厉某等人在校期间经常与当地社会上青少年组成的“十八党”团伙发生冲突。为能何他们对抗,徐某等也组建了一个名为“十三鹰”的学生团伙。去年下半年,柳某想买支枪来去打猎,就通过朋友介绍在其叔叔张某那里,以250元购买了一支单管火药枪,后一直藏在家中。今年2月份,徐某所在“十三鹰”在与“十八党”的对抗中败北,他们觉得如果有一支枪在手便可扭转败势。第二周,徐某等10人便筹资到黄田镇,以同学关系将柳某的那支枪购买过来,并将枪藏到家中,直到26日被公安机关查获。案情至此已初步明了,警方便立即成立专案组,连夜出战,于4月26日深夜包围制枪犯罪嫌疑人张某并将其逮捕归案。5中学生小建喜欢与同伴玩扑克,一天,他们为了确定让谁请客吃冰淇淋,议定以钱作为赌注。小建的牌技好,很快便将其他同学的钱赢来,并用赢来的钱买来冰淇淋分给同学吃。后来,大家觉得很刺激,就开始用钱作赌注来玩扑克。小建因对赌钱发生了兴趣,并开始尝试其他玩法。后来因为参加赌博被警察抓住。[评析]:赌博和变相赌博是我国法律明确禁止的行为,赌博就象吸毒一样,容易上瘾,一旦陷进去就难以自拔不仅荒废了学业,而且青少年没有经济来源,为了有钱继续赌博,只有去偷去抢,最终走上犯罪道路。变相赌博包括一些游戏厅、网吧经营的带有赌博性质的游戏,以及家庭成员之间、同学之间"带彩"的麻将、扑克等。变相赌博虽然较赌博更为隐蔽,但其本质是一样的6.某中学一高中生课余时间迷恋上了游戏机,家长给的钱有限,只够他玩上几次。他没钱玩又禁不住诱惑,于是,抢钱的念头在他脑海中一闪而过。一个周末的傍晚,胡某来到一处居民楼守侯,见一名女青年上楼,他迎上去持刀威胁,抢走了女青年身上仅有的300元钱。事后,他很害怕,整天心神不宁,于是在家人的陪同下主动向公安机关自首。[结果]这起抢劫案由当地法院少年法庭审理,胡某因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胡某持刀抢劫财物,构成抢劫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3-1款规定应判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应他未满18周岁,有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节,在加上他悔罪诚恳,投案自首,对受害人身体没造成伤害。综合以上原因,法院判处他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评析]由不良行为到违法再到犯罪往往就相差一步之遥,莫以恶小而为之,认识到这一步之差的危险性、危害性,才能起到防微杜渐的作用。7.17岁少年小新(化名)为了偷钱上网,竟然将奶奶当场砍死,将爷爷砍成重伤。事后,小新投案自首。两年前,小新开始沉浸在网络里,学习成绩陡然下降。初中还没有毕业便辍学。因担心儿子整天沉迷于网吧,小新的妈妈让他照看家里的台球桌。小新把看台球桌挣的钱拿去上网。后来家里不再提供上网的钱,小新就想到了偷。今年6月上旬,小新偷了爸爸2000多元在网吧呆了一个星期。父亲的一顿打骂对小新来说已经起不到任何作用。仅仅几天后,上网的欲望又像虫子一样噬咬着他的心。此时,爸爸月初给奶奶生活费时说的一番话浮现出来。“爸爸说爷爷那儿有4000多块钱,当时听了也没太注意,后来就想去偷爷爷的钱。6月15日中午我就去爷爷家,晚上,看爷爷奶奶都已经睡了,就去翻,可一想怕把奶奶吵醒了,就想用菜刀把奶奶砍伤了再翻。”睡梦中的奶奶倒在了血泊中,响声惊动了爷爷。不顾一切的小新又将菜刀砍向了他。爷爷受伤后逃出家门。小新翻箱倒柜也没有找到那4000元钱,只在奶奶兜里找到了两元钱。事后,小新的爷爷说,那是奶奶为孙子准备的早点钱。小新捏着两元钱在村口的一个洞里躲了起来。思来想去,还是投案自首了。小新告诉记者,奶奶从小最疼爱他,有什么好吃的都惦记着他。他在看守所里最想念的就是九泉之下的奶奶。“我当时只想着拿到钱后就去网吧,根本没想后果。如果让我在上网和奶奶之间重新选择,我肯定选择奶奶。”说到这里,他痛哭流涕起来。
2023-09-04 20:14:322

青少年犯罪的原因是什么

(一)自身原因  青少年犯罪的原因有内因和外因两个方面。这里谈的“自身原因”是内因,后面要谈的家庭、学校、社会原因,是外因。青少年自身素质的好坏是决定其是否违法犯罪的关键。一些青少年自身素质不高,抵御能力差。其自身不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游手好闲、好逸恶劳、无事生非的不良嗜好和品行,自身性格的缺陷,幼稚的心理,以及自身生活需要、人格尊严得不到满足,加上法制观念的缺乏等等,一旦受到外界因素的影响、刺激,很容易走向犯罪道路。  (二)家庭原因  父母是孩子的第一老师,家庭是人生的第一课堂。家庭教育的缺陷是子女形成不良个性的基础,正如古人所言:“养不教,父之过。”这主要有几种情况:一是父母文化程度不高,不会管,出了问题,往往棍棒相加,缺乏耐心细致的说服教育;二是子女长期养成的不良习性,父母管不了,因为没有从早期教育入手、管得晚了;三是父母对子女丧失信心,不愿管,顺其自然,放任自流;四是父母离异后,孩子无人管,为了自己而不顾及或无暇顾及孩子,使之浪迹社会;五是父母自身行为不端直接影响孩子,使之效仿父母,小偷小摸,打架斗殴。人们总结的一句话:“问题家庭出问题少年”,确实不无道理!前文谈到的我所曾承办的三名未成年人强奸案,三个被告人的家庭都是离异家庭,其共性是对孩子缺乏关爱。法庭教育时,这三个父母都痛哭流涕,说对不住孩子,表示以后要加强对孩子的关爱和教育。  (三)学校原因  学校教育对青少年的成长至关重要。学校教育方法不当,是导致一些青少年流向社会、走向犯罪的重要因素。现在学校教育存在的问题主要有:  1、片面追求升学率的指导思想。  尽管我国早已确立了“德、智、体”全面发展的教育方针,也有“教书育人”的优良传统;但现在很多学校仍然存在着严重的片面追求升学率的现象。一个地方教育工作的好坏,一个学校教育质量的高低,一个学校领导的政绩如何,一个教师的水平怎么样,都要由“升学率”来衡量,来体现。学校有快、慢班之分,学习好的学生往往受到青睐,可以吃小灶,学习差的学生则受到歧视和排挤,结果是差距越拉越大。好学生一旦考试落榜,则感前途无望,万念惧毁;差学生则破灌破摔,厌学、辍学,这两种情况都容易出现问题。他们一旦流向社会,受到不良因素的诱发和影响,就会发生违法犯罪行为。  2、对学生处分缺乏慎重考虑和处分后对处分生放弃教育。  对违犯校规校纪的学生进行处分,是教育、挽救学生的一种手段,若运用得好,可以对有不良行为的学生起到警告、震慑作用,使之不敢、不会再犯;若运用不好,则会使受处分的学生产生悲观、消极情绪,从此自暴自弃,在邪道上越走越远,从而滑向犯罪的泥潭。一个18岁的黑帮“老大”——王海,在其自述中谈到:“有一次上课迟到,老师罚我在教室的角落里举砖头,我心里发狠就用砖头一下砸在一张课桌上。 老师上来就踢了我一脚,我和他打了起来。就这样,我被学校记大过处分。我认真学习的日子也随之结束了。我和那些调皮捣蛋的学生混在一起,整天寻衅滋事。”(18)  3、法制教育的缺乏或者流于形式。  学校缺乏对青少年的思想品德和法制教育,是青少年违法犯罪不可忽视的一个重要因素。很多青少年学生不知什么是违法犯罪,缺乏普通的法律常识,不知法、不懂法,更谈不上遵纪守法。前一段时间,笔者办理的刘×抢劫案,被告人刘×在学校、网吧门口强行向其他学生索要钱财,以满足其上网消费。他感觉这些都是小事,压根没有和犯罪联系起来。  (四)社会原因  社会不良现象对青少年的影响不容忽视。现在人们所说的“黄色”、“灰色”和“黑色”“三色污染”,对青少年的危害尤其为甚!  1、文化市场的“黄色污染”。  低级、庸俗的文化会侵害、腐蚀人们的灵魂。目前,在文化市场上,图书报刊、音像制品中充斥着大量的封建迷信、凶杀暴力、淫秽色情及其它不健康的内容,对社会文化造成了比较严重的污染。其中,“黄色污染”对青少年的腐蚀则最为严重。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23条)明确规定:“营业性舞厅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有关主管部门和经营者应当采取措施,不得允许未成年人进入。”可一些游戏厅、歌舞厅、录像厅、网吧老板,利欲熏心,贪图眼前利益,致使一些青少年沉湎于此,心灵遭受毒害,理想被严重扭曲,他们为满足自己的超前消费和感官刺激,而逐步走向犯罪。笔者曾办过一起赵××奸淫幼女案,赵××只有15岁,就“糟蹋”、奸淫了8名女孩,这些女孩小的仅有4岁,大的才11岁,赵××年纪不大,但却花样翻新,手段残忍,这些都是他看黄色录像学来的。他经常光顾的录相厅老板也因此案被判刑。正像一位中学校长所发的感叹:“课堂教育一个钟头,不顶录相厅一个镜头”,“老师苦口婆心讲一天,抵不上学生书摊转一圈”。  2、以腐败现象为代表的“灰色污染”。  腐败现象对下一代的影响亦不可等闲视之。以权谋私、贪污受贿和走后门拉关系,使一些青少年也耳濡目染。他们受家庭环境影响,相信“权大于法”,依靠自己的家庭势力而违法犯罪,有些是为所欲为,肆无忌惮!  3、带有黑社会性质暴力犯罪的“黑色污染”。  这几年来,我国带有“黑社会”性质(称之为“涉黑案件”)也越来越多。一些比较具体的宣传报道,虽然有正面的法制教育的作用,但过于细致的宣扬和描写,使一些青少年纷纷模仿,讲“哥们义气”,跪拜结盟,打打杀杀,危害社会。对此,前文已作了例举。有专家讲,“随着年龄的增长,这类少年犯团伙极易发展成为黑社会势力”。(19)  (五)司法原因  这里主要谈的是刑事法律制度的缺陷及执行方面存在的问题,以及对犯罪人的改造措施所致犯罪的因素。  1、刑事诉讼制度及其执行方面存在的问题。  应该说,我国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朝着民主化、法制化的进程迈出了一大步,但仍存在一些缺漏和尚需进一步完善的问题。比如,“沉默权”的问题,羁押措施的限制和完善,等等。还有,在执行刑诉法过程中所存在的诸如“刑讯逼供”、“律师会见难”和“超期羁押”等“老大难”问题。这些都可能使受到不公正对待和遭受枉法追究的人,产生逆反、继而对社会进行抵抗甚至敌视的犯罪心理。对于青少年来说,更容易产生这种心理。由此,加强对青少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权利保障,尽量减少对其羁押,显得更为重要。  2、监狱的“交叉感染”。  关于“监狱”的致罪性问题,经过犯罪学家的长期研究和讨论,其结论应该是肯定的。正如法国当代犯罪学家所指出的:“可以肯定的是,在包括法国和美国在内的一些国家执行监禁刑的可悲现状,验证了监狱具有致罪性的论断。”(20)日本犯罪学家研究后指出:“我国现在的监狱劳动,是用极少量的奖金来约束服刑人的身体……其实际用意不过是避免和防止犯人逃跑而已。在这种情况下,要想使犯罪人得以改善和更生,那是根本不可能的。现在,已坐过监狱的人中,仍有三分之二的人又成为再犯者,重新回到监狱。”(21)监狱对青少年犯罪的“交叉感染”作用更是突出,因为他们的抵抗力更弱,模仿力则更强。对此,应引起我们的充分注意。参考资料:http://zhidao.baidu.com/link?url=olTaB0FF4lMlO0QvnjvHaj3X-ba9KxXcvE-q8xd5A3pHg44YF-UTFPwSMNk3np77kSi8XM2_LqfoyjDFnmLjMq
2023-09-04 20:14:431

如何看待现如今青少年犯罪越来越多?

一、社会风气,犯罪越来越多,听也听懂了。二、教育不够,只教育如何学习不教会如何做人。三、压力过大,应试教育逆反心理。四、传媒影响,暴力、色情、毒品、黑帮等影视太多,很多小孩子没有善恶观念,好奇和虚荣心使然。
2023-09-04 20:14:5315

14岁~16岁犯罪有案底吗

一、14-16岁犯罪会有案底吗?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也会留案底,但是被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案底会被封存,不向其他单位提供,案底封存制度是为了保障未成年人更好地改过自新,回归社会。未成年犯罪是会有案底的,不过未成年人的犯罪资料非司法机关办案不得调阅。依法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在入伍、就业的时候,应当如实向有关单位报告自己曾受过刑事处罚,不得隐瞒。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人,免除前款规定的报告义务。对于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未成年人的犯罪记录,应当予以封存。对犯罪的未成年人追究刑事责任,实行教育、感化、挽救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这就从法律上明确了司法机关在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时所应遵循的基本原则。教育、感化、挽救原则要求司法人员在办理未成人案件中要正确处理惩罚和教育的关系。二、未成年人犯罪量刑标准是什么?对于未成年人犯罪,应当综合考虑未成年人对犯罪的认识能力、实施犯罪行为的动机和目的、犯罪时的年龄、是否初犯、偶犯、悔罪表现、个人成长经历和一贯表现等情况,予以从宽处罚。1、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减少基准刑的30%---60%。2、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减少基准刑的10%--50%。三、未成年人犯罪追究刑责的年龄是多大?未成年人犯罪是指未成年人实施的犯罪行为。我国《刑法》第17条规定:“已满16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据此,在我国,未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不承担刑事责任,已满14周岁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只对八种较为严重的犯罪承担刑事责任。已满16周岁的人对所犯的所有罪行承担刑事责任,因此我国的未成年人犯罪是指已满14周岁而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的一部分,关押于少管所。可以看出,少年犯罪和成人犯罪一样,留在公安机关的记录,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以后的生活。 当然,少年犯罪的记录是不同的,公安机关应当对其保密。 当未成年人违反刑法时,当法院审理此案时,基准刑期将减少一定数额。请点击输入图片描述(最多18字)
2023-09-04 20:15:421

青少年违法犯罪的原因

法律主观:1、青少年人自身原因。青少年人正处于青春发育期,辨别是非能力差,抵抗不良影响的免疫力弱,遇事易冲动,做事不计后果,当满足不了膨胀的物欲或受到不良刺激时;当感情冲动时,未成年人都极易走上犯罪道路。个性压抑、逆反心理、闭锁心理和群体心理等个体心理因素中的不良成分,是导致未成年人走上犯罪道路的“心魔”。青少年自身特有的人格特点,如争强斗胜、哥们义气等青少年犯罪的传统因素仍然在起作用。青少年思想单纯,分辨是非的能力很差,喜欢拉帮结派,讲究哥们义气,有的以为朋友两肋插刀为荣,并不关心是非黑白。在一个伤害案件中,未成年人吴某,仅仅接到朋友的电话称其要打一个男孩,便持刀前往参战,将对方砍致重伤,结果自己被判处了刑罚。类似的情况在暴力侵害他人人身的犯罪中表现的较为明显。2、家庭影响。即家庭环境对个体人格的发展产生的原发性影响。既包括对健全人格形成所产生的良好影响,也包括对不良人格甚至是犯罪人格所产生的影响。家庭教育是未成年人成长的基础。家庭教育并不都是按照社会要求的行为规范来进行的,每个家庭的情况不同,家庭教育的内容和方法千差万别,但从性质和效果来看只有好与不好两类,不好的家庭教育是青少年走上违法犯罪道路的一个原因。进行违法犯罪教育的家庭毕竟为数极少,不好的家庭教育主要是不正当教育和放弃教育。不正当教育的典型表现是父母过分溺爱娇纵子女(溺爱型家庭)和父母以打骂和变相体罚等简单粗暴方法对待子女(粗暴型家庭)。放弃教育是比溺爱和打骂更糟的一种教育,常常出现在“残缺型家庭”(父母双亡或离异;或只有父亲或母亲)。父母离异家庭子女犯罪率是健全家庭的4.2倍,一份调查青少年犯罪原因的报告指出:不健全的家教可能导致孩子犯罪,不良的社会环境、有严重缺陷的家庭教育,是造成青少年犯罪的主要原因。据有关部门统计,我国每年夫妻离异超过百万对。在父母离婚后,1/3的孩子在五年内感到压抑,缺少目标的抱负。父母离异子女常出现品行障碍问题。孩子的父母,由于缺乏必要的心理健康知识,对这一问题缺乏正确的认识,误认为这些出现品行障碍的孩子道德败坏,就放任自流,使这些孩子的心理与行为越来越不能适应社会生活环境,产生危害他人、危害社会的行为。父母忙于工作、忙于做生意赚钱、忙于跳舞、赌博,或感情不好、离异,无暇顾及孩子或因教育方法不当,造成青少年性格孤癖、内向、不好交往、憎恨男性或女性等不正常心态导致犯罪;因一胎化带来的新问题,有的父母家庭条件越好,越溺爱子女,有的只重视孩子的智力因素而忽视孩子的品德和其他方面的教育,家庭教育存在不规范性和偏私性,导致青少年吸毒、赌博等而失足犯罪。父母的言行影响子女,父母善良、正直的品行会给子女形成良好的人格打下基础。反之,父母奸诈、粗狂、残暴的性格会使子女学习、效仿而走上违法犯罪道路。关于父母亲的言行和犯罪行为与青少年犯罪的关系,西方有的学者进行过专门研究,并得出肯定性的结论。娜德J威斯特经过调查在《谁成了青少年犯罪者》中指出:"绝大多数犯罪青少年的父母亲自身都有犯罪行为,父亲犯过罪的孩子犯罪的比例高达37%,同时,母亲犯了罪,小孩犯罪的比例则更高"可见,父母的言行是子女的楷模,父母的犯罪史,将对子女的言行产生极其消极的影响,从而诱发其走上犯罪的歧途。3、学校方面的原因。当前,有些学校对青少年学生的思想和法制教育不够,许多青少年学生缺乏正确的理想信念。在教育制度方面存在以下五个缺陷。3.1、重视不够,法制教育流于形式化。在校学生是青少年的主流,学校是青少年法制教育的主阵地,但在学校教育中,存在重智育轻德育的教育倾向,法制教育得不到足够的重视。目前,虽然社会各界都认识到素质教育的重要性,但应试教育的影子仍然挥之不去,升学率还是家长、社会以至学校自身对教育成果的评判标准,虽然有些学校领导自己也认为法制教育非常重要,但也感到无奈,因为法制教育没有纳入教学大纲,在课程安排上、重视程度上还不够。3.2、标准不一,教学内容缺乏规范化。具体表现在时间上,没有确定统一的法制课时,有的安排自习课,有的挤占政治课一点时间,有的甚至没有安排法制课。即使是有安排上法制课,在时间安排上也往往视情形而定。在教材上,目前尚缺乏成套、统一的教材,除了初中开设的《思想政治》(内含少量法律知识)外,小学和高中均无法制教育正式教材,因而使小学、高中甚至大学的法制教育流于形式。3.3、职责不清,教育管理缺乏整体化。学校的法制教育由于没有硬任务、硬指标,因而也就没有明确的职责和目标,形成法制课上与不上一个样、上好上坏一个样的状况。同时,在教育管理中由于缺乏合力,学校、家庭、社会的教育不能有机结合,学生放学或放假回家后,主要是靠家庭与社会的教育,许多家长对在校生往往把希望寄托在学校,很少对自己子女进行有效教育,即使进行教育也很有限,特别是对已离开学校而未找到工作的青少年,由于学校管不了,家庭管不好,只有通过社会环境来约束,因此,造成法制教育脱节、死角现象突出。3.4、质量不高,教师队伍缺乏专业化。目前绝大多数学校的法制课教师基本上是由思想品德政治课教师兼任,个别学校是由班主任或校长兼任,一方面缺少必要的法学理论和法律知识,另一方面又缺乏实践经验,大部分仅依靠自学课本掌握一些理论知识,遇到实际问题,就显得束手无策,甚至解答不了学生生活中遇到的问题,教学质量大打折扣,有的学校虽然聘请了法制副校长或兼职法律教师,但因受课程安排和兼职教师时间、精力有限的制约,不能满足实际需要。在这样的教育制度下,青少年学生不知什么是违法、什么是犯罪,缺乏普通的法律常识,头脑中没有辨别是非的标准,不懂法、不知法,也就谈不上遵纪守法,这是导致青少年犯罪的又一重要原因。4、社会影响。4.1、不良文化的影响。不良文化中宣扬的极端个人主义、享乐主义和“金钱万能”等不良观念对未成人也造成侵蚀。主要是一些“黄色”书刊和新闻媒体播放的暴力等影视制品的影响,其传播速度快、毒害大、遗毒深,而青少年辩别是非能力弱,好奇心强、模访能力强,一些青少年效仿而犯罪。文化糟粕不仅对青少年产生消极影响,还能毒害人的心灵,使人堕落,走上违法犯罪道路。4.2、不良社会诱因影响。网吧、电子游戏、录像厅等不良文化娱乐场所的影响,由于未成年人缺乏辨别力,具有偿试性、模仿性强的特点,源于这方面的致罪性对身心尚处于发育阶段的未成年人更为明显。有些小说、影视剧等细致入微,不厌其烦介绍强奸、杀人等犯罪情节及作案手段,由于一些留守未成年人在校外的时间完全由自己支配,上网吧、玩游戏、看录像等是他们在校外的主要活动内容。一些未成年人加以模仿而实施犯罪,另外有些未成年人在网络、游戏厅寻找刺激,因网上聊天发生冲突导致打架斗殴。4.3、社会管理控制的不力。如对闲散未成年人管理不力,对父母在外打工的留守孩子关爱不够。调查发现,我县对未成年人服务体系尚不完备,致使大量未成年人无书可读,无业可就,闲荡于社会,极易走向犯罪道路,全县约有50%的初、高中学生不能升入高一级学校学习,有的外出打工,有的闲散在家,成为潜在的危险因素。2004年公安机关收审违法犯罪未成年人中闲散未成年人占70.1%。法律客观:《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对依照前三款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的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依法进行专门矫治教育。
2023-09-04 20:16:341

青少年犯罪年龄界定12周岁

对于青少年犯罪,可以承担刑事责任的年龄确实已经被我国《刑法》界定在了12周岁。《刑法》规定,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对依照前三款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的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依法进行专门矫治教育。
2023-09-04 20:16:441

西方未成年犯罪如何处理

首先要确定年龄。美国大部分州遵循一般法,即7岁以下完全不具备刑事责任能力,7-14岁无充分证据证明下无刑事责任能力,14岁以上完全刑事责任能力。部分州对于承担刑责的年龄有更明确的界限,最低8岁,最高15岁。警察视罪行严重程度决定是教育后通知监护人领走或拘留。如果拘留,首先考虑非诉讼程序,比如移交警局内部或社区相关机构处理。罪行严重,则进入司法程序,首先由少年法庭收容。如果法官认为罪行较轻,可能在这个步骤就停止了,转为其它非诉讼途径解决。如果罪行较重,继续少年法庭的司法程序。如果法官认为罪行极其严重,可能移交成人法庭进入一般刑事诉讼程序。绝大部分未成年人犯罪都会以非监禁的形式宣判,严重的,可能送往训练学校、青少年改造中心等带有监禁色彩矫正机构(少年监狱,少管所之类的);最严重的,会送到一般成人监狱服刑(通常是被指控谋杀、抢劫、强奸、贩毒等等成立)。在美国,很多州法对未成年人的年龄定义也不同。例如:在内布拉斯加州(Nebraska)法律定义未成年人包括11~17岁以下未结婚的行为人。在内布拉斯加州,如果未成年人触犯法律,法院专门设有未成年人法庭。未成年人法庭有专门的未成年人法律。在审理过程中,一般情况下,法院会委派一名律师为未成年人辩护。在定罪后,法院有专门的机构对未成年人进行监禁、教育和改造。但是在特殊情况下,根据案子的严重性、未成年人智力、心理成熟度、犯罪行为是否有预谋性和计划性,未成年人也会像成年人一样被法庭按成年人的法律审理。例如,未成年人参与的谋杀、强奸、有武器的抢劫,根据未成年人的心理成熟度和智商,很有可能会被法院依照成人的刑法审理和执行。美国联邦法是用来管理跨州类犯罪,一般没有对未满18岁的未成年人犯罪处罚条款。美国最高法院2005年以5比4的裁决宣布未满18岁未成年人杀人不可以判死刑。此决定是美国最高法院对美国宪法的最新解释。所有州法院必须遵守美国最高法院的判决。那么,美国一般怎么样预防青少年犯罪?大多数州立学校有聘请全职辅导员(counselor)向学生们提供心理咨询和行为矫正帮助。如果辅导员发现某些学生需要帮助或行为异常,一般会先向学生家长反映,但有时会直接向相关政府部门反映。
2023-09-04 20:17:141

青少年违法犯罪案例

一.2002年3月7日傍晚5点多钟,南京市××村中学门前。 初三某班的学生和往常一样说说笑笑地走出校门。4名男生突然被人从身后分别架住双臂,强行带到龙蟠路边的花卉广场。到此之后,并不知道发生了什么事情的4名学生大吃一惊,身边“护驾”的人由原先不到10人,一下激增近50人。对方简短地几句谩骂之后,这伙人毫不顾忌广场上众多市民在场,蜂拥而上轮番对他们狂殴暴打。 随着施暴程度的不断升级,4名无辜学生被这伙人从花卉广场一直拖打进情侣园的树林中。面对40多名轮番上阵的施暴者,4名学生在书包、木棒及拳脚的蹂躏下,相继被打倒在地。其中一名姓徐的男生,被打得浑身是血蜷缩在地上后,仍未被这伙丧心病狂的恶徒放过。施暴者疯狂地将其当作足球,轮流助跑后“发射”这个“点球”。另一名身材较胖的男生,遭重创的头部肿得像只皮球。当施暴者散去后,2名伤势较轻的男生,将昏死过去的徐某扶起后送回家。后经医院诊断,徐某的左肾破裂需手术摘除。 警方查明参与施暴的40多名暴徒和帮手,都是在校的中学生,分别来自南京市第××中学、××湖职业中学、××桥中学。3月12日,南京市玄武警方将19名涉案嫌疑人擒获。 引发这场聚众斗殴的事由,竟是两名学生在网上的对骂。 春节前,南京市第××中学高一的一名学生上网聊天,与一网友发生“口水战”。对骂中,他了解到对方是××村中学的学生。“口水战”中败北的他,回校后便将此“不幸屈辱”向同年级的司某和张某倾诉。在校内混得有点名气的司某和张某听后大怒,同时表示帮其摆平对方。3月7日,司、张两人通过各自的初中同学等关系,从三所中学纠集近50名帮手,杀气腾腾来到××村中学附近设伏。至于被打4人中,哪一个是和第××中学高一某学生网上“对骂”的学生,他们对骂了些什么,参加这起群殴的大多数学生都不知道。 3月15日,南京市玄武警方宣布,对参与这起群殴行凶的11名嫌疑人依法刑事拘留。警方向11名涉案学生家长宣布决定时,当场就有3位家长昏倒在地。 二.发生在南京的一起学生长期结伙盗窃案件。6名团伙成员在案发时平均年龄不到18岁,他们同校同班同宿舍,最令人吃惊的是他们所学专业竟然是保安。 在南京公安机关的预审室里,17岁嫌疑人小力供述他们的违法犯罪事实:两年前我带着录取通知书来到学校报到,同宿舍6个同龄的同学成为好朋友,好“哥们儿”。不久,我们耐不住学校严格管理的业余寂寞,大家一商量就决定溜出去“热闹热闹”。从此,我们经常是集体翻墙头出去喝酒抽烟。 日久天长老是喝酒抽烟,大家都有点烦,再说家里给的钱老是这样花也不太够。一天晚上,几个哥们在外面喝啤酒,也点不起什么菜,都觉得很无聊。当时有人说,老是这样不好玩,咱们不如顺便去“拿”点东西。借着酒劲大家都很赞成。 从那以后,他们时常夜里酒足饭饱后,就一块到附近一些中小学校行窃。由于学习的是保安专业,对刑法、公安业务、保安管理知识等有很多的了解,起初,他们盗窃也还算有点节制,只是“拿”些铅笔、橡皮擦、牙刷、毛巾和书本等,不“拿”太值钱的东西。当然,因为懂专业知识也使他们作案比较谨慎,相当注意不留痕迹等反侦察的问题。 后来,经常作案胆子就大了,把学习的法律知识都抛到脑后,什么值钱就“拿”什么,几个哥们儿有福同享,作案时互相提醒,每次都很顺利,对仅仅到中小学“拿”点东西不感兴趣了。最后一次大家商量,快毕业了,今后要分配到不同单位,6个人没机会一起“拿”了,决定干点大的,就去了那家手机店。 因为他们几个是“铁哥们儿”心齐,有事经常能互相“打掩护”,先后盗窃的财物达到将近1万元,学校和家长都没能发现。 6名学法不守法的少年,最终得到的不是毕业证书而是法院的判决书。 发生在江苏的一个系列少年盗窃串案,警方最终破案查获。9个月来30多起窃案的26名涉案人员,都是在校中小学生和流失生,他们很多人都有“不到刑事责任年龄抓紧偷窃”的犯罪心理。 三.2001年,江苏苏州市吴中区木渎镇,一度发生多起撬盗案件,到2002年底,失窃案件多达几十起,财产损失几万元,面对如此疯狂的连续作案,警方感到莫名的压力。2002年元旦前后,警方悉数将作案的26人捉拿归案,查明这伙人自2001年3月至12月间作案30余起,案值人民币10万元。更令警方吃惊的是,作案者竟然都是在校中小学生和流失生,年龄最小的仅11岁,其中女性一名。面对一张张稚气未脱的脸蛋,办案干警没有像往常破案后的欣喜,心情反而变得沉重起来。 警方查明,26个孩子中有些人已经不是第一次同警察打交道,按盗窃作案的次数和案值,足以判处徒刑,但由于年龄的关系,往往只能教育后予以释放。于是他们作案后受法律惩罚的犯罪恐惧心理一次次减弱,认为自己人小法律管不了,渐渐从一个月一次小偷小摸,发展到每月偷几次,有的几乎天天作案。有些14岁的少年曾公开宣称:“我还能偷2年”,13岁的少年不甘示弱:“我还能偷3年,比你多一年”。 这群孩子因为自己未满14周岁,抓紧时间进行“无罪偷窃”,既令人们大跌眼镜,更令人感到阵阵心悸。
2023-09-04 20:17:321

未成年人犯罪的主观原因有

未成年人犯罪的主观原因有心智尚未成熟,行事过于冲动,不考虑后果。【法律分析】现在未成年人犯罪已不再罕见,在一些程度上,已经成为社会不稳定的一个因素,但究其原因,既有社会风气的原因,也有生活环境、家庭氛围的原因,但根本原因还是因为未成年人的心智不够成熟。由于未成年人体力智力都未发育成熟,独立性差,喜欢结伙聚群玩耍,若与有不良行为的人或有犯罪 行为的人混在一起,就很容易被感染,结成犯罪团伙,团伙成员一般不固定,属松散型,随时纠合共同犯罪。这些人在作案时,相互壮胆、相互逞强,其危害程度往 往在作案过程中逐步升级。正如一位法律工作者所讲的,青少年犯罪时一个人犯罪胆小如鼠,两个人犯罪气壮如牛,三个人犯罪无法无天。社会各界应当多关注未成年人的犯罪问题。【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 一、 将刑法第十七条修改为:“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对依照前三款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的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依法进行专门矫治教育。”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 第四条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在各级人民政府组织下,实行综合治理。国家机关、人民团体、社会组织、企业事业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学校、家庭等各负其责、相互配合,共同做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及时消除滋生未成年人违法犯罪行为的各种消极因素,为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发展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2023-09-04 20:17:421

青少年违法犯罪的原因有哪些?

1、青少年犯罪的自身因素。第一、青少年由儿童向成年人过度时期,正是青春期发育的变化时期,心理学家称为“危险年龄”时期,他们在这一时期生理发育迅速,身体开始趋向成熟,个人意识和独立意识增强,具有较强的好奇心和追求欲望,表现过分固执,缺乏自控能力。一旦感情冲动,便会不顾一切,铤而走险。第二、青少年犯罪与成年人的犯罪行为在动机的形成方面是有区别的。年轻人感到最重要的问题是他们的地位不稳定。因此,他们要全力争取得到承认,争取得到象征声望和地位的东西,在成人的浅意识中,不承认青少年是一种独立的群体,更不承认他们的文化观、价值观和行为模式有独立存在的价值。而青少年人却总希望与成年人不分高低,并驾齐驱。出于这个动机,他们的举止行为便带有骄傲自大,喜欢表现的倾向,目的无非是引起成人世界的注意。他们会以寻衅滋事、打架斗殴等引人注目的方式表现他们的集体,证明他们已经“成人”,为了吸引他人注意,或者为了表示自己的这一特殊动机,他们就可以对任何人干出违法犯罪的蠢事,或者说这也是对成人世界的报复。第三、青少年最苦恼的莫过于感到自己无所事事。因此,他们之间也互相制造矛盾、摩擦,以次消遣度日。他们入世不深,妄想在犯罪的实践中探求其行为所能达到的极限。 2、社会环境的影响是滋生青少年犯罪的土壤。第一、生活贫富不均和社会不良风气的影响。许多青少年多以“有钱”为荣,把“吃喝玩乐”作为人生的信念,总认为别人要什么有什么,我们凭什么就不该有。加之社会上拜金主义,腐败之风以及贫富差别的影响,对青少年产生了不良的示范效应。当他们没有或失去享受的物质基础时,就会采取盗窃、暴力抢劫、绑架勒索等手段获取钱物,从而走向犯罪深渊。第二是社会管理力度不够,社会没有专门机构,负责对离开学校的这部分未成年人的教育管理,他们基本处于失控状态,在社会上放任自流,思想苦闷,精神空虚,一遇不良因素的诱惑就会误入歧途。第三是不良的文化环境对青少年犯罪起到催化剂的作用。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社会文化正由过去的一元化向多元化发展,精神文明建设不断加强人们的业余文化生活越来越丰富多彩。但随之而来的西方资产阶级生活方式和腐朽文化也在不断渗透和传播。不良文化泛滥,暴力、色情、黑社会等内容的游戏卡、网卡、书刊杂志、影视作品在全国城乡各地,各种影视厅、网吧、电子游戏室等娱乐场所到处都有。青少年长期沉迷于这些场所,自然而产生模仿心理从而走向犯罪。 3、 庭教育的失当,为青少年犯罪推波助澜。 一是家庭结构缺损对青少年产生消极影响。在单亲家庭中,青少年由于缺少正常的父母之爱,感情受到创伤,生活缺乏保障,再加上同龄孩子的歧视、欺负,内心极度痛苦,精神忧郁,从而形成孤僻、冷淡的性格,甚至会走向极端,变得冷酷、残忍。而这种家庭中的父母往往忽视对青少年的教育培养,放任自流,孩子像脱缰的野马,无拘无束,一旦有犯罪诱因出现,就会铤而走险,实施犯罪。 二是家庭成员和造成青少年人格不健全。家庭成员特别是父母感情不和,往往会导致青少年人格上的不健全。生活在没有感情的家庭中,青少年感受不到家庭的温暖,心灵封闭,感情冷漠,逆反心理强,待人接物缺乏热情,处事方式固执、偏激。他们对父母不满、鄙视,对成年人有强烈的反抗心理,一但遭受挫折和打击,或受外界因素的刺激,就会突然爆发,不计后果,实施犯罪,侵犯对象甚至包括自己的亲人。 三是家庭教育失当导致青少年犯罪。许多家长忙于工作疏忽了与孩子的沟通交流,对孩子不管不问,放任自流,使处于危险年龄的青少年违规违纪,逐步走向犯罪;有的家长只注意孩子的智力开发,放弃了思想品德教育,只注重学习成绩,其他一切都无所谓,导致孩子人格上的畸形,容易产生犯罪;有的家长对子女期望值太高,教育方式又过于简单、粗暴,孩子的一言一行处处受家长支配,稍有过错,就会被训斥或打骂,使青少年心灵受到创伤,产生恐惧心理,认为家里没有温暖,常常会远离家庭,在同学、同龄人、同经历的人群中寻找同情和温暖,遭到坏人的引诱,很容易走上犯罪道路;有的家长对孩子过于溺爱,养成青少年“四肢不靳,五谷不分”,衣来身手,饭来张口的坏习惯。他们是非观念模糊,骄傲自大,任性自私,自我意识过于强烈,一旦遇到挫折则又变得非常脆弱,悲观失望,祭天尤人,自暴自弃,从而走上犯罪道路。 四是家长自身行为不当误导青少年犯罪。父母是孩子的第一任老师,他们的一言一行对孩子都会产生极大影响,甚至影响到孩子的一生。如果父母行为失当,或者品行不端,甚至劣迹斑斑,就会影响孩子的健康成长,诱发青少年犯罪。 4、 学校的重智轻德,教育失衡是青少年犯罪的温床。 传统的教育观念使一些学校领导重视的是生源、荣誉,老师拼命地抓成绩,片面追求升学率,忽视了对理想、道德、法制的教育,出现了“教书不育人”的状况;有的学校责任心不强,对校规校纪抓得不严,对于学习成绩较差的学生,上不上课,无人过问,使他们无故逃学,浪迹社会,结伙成群,互相传染不良习性,加之没有及时发现与制止,久之使他们胆大妄为,蔑视校规,从而走向犯罪;有的学校将学生分为好、中、差三等,区别对待,在青少年学生中人为地形成身份地位差异和不平等,导致青少年心理严重失衡,最终使思想差、学习差的学生破罐子破摔,走向犯罪。
2023-09-04 20:18:001

青少年暴力犯罪案例分析

青少年犯罪,十四周岁以下的不负刑事责任,十四至十六周岁负八种刑事责任,如抢劫,强奸,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等八种!十六至十八周岁的,能以自己劳动收入养活自己的,所有责任都要负,还依靠父母的,只负一部分!但青少年就是十八周以下的没有死刑!
2023-09-04 20:18:112

青少年如何预防犯罪

法律分析:1、自身预防加强自身素质的培养和提高,增加抵御犯罪感染的能力,应该是预防青少年犯罪的根本性措施。尽管他们还处于识别能力和自控能力都比较差的阶段,但对于真善美与假恶丑还是有一定的分辨能力的。我们应当培养他们遵守法律、法规及社会公共道德规范的观念,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以及自尊、自律、自强的意识,增强辨别是非和自我保护的能力,自觉抵制各种不良行为及违法犯罪行为的引诱和侵害。当然,这需要和后面要谈的家庭预防、学校预防相结合,才能产生好的效果。2、家庭预防家庭是社会的细胞,遏止青少年犯罪,首先应从家庭抓起。联合国第三届预防犯罪及罪犯处理大会的有关材料指出:“家庭在所有国家中都是影响青年人生活的最重要的力量”,“家庭是最有效的社会控制媒介。”家庭教育是教育的一种基本形式,是整个教育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培养、教育子女是父母应尽的责任和义务。只养不教,是父母的失职,教子不善,则是父母的罪恶。一个家庭的环境,父母的教育方法、道德观念和行为规范,都直接影响着孩子的成长,对孩子良好品行的形成起着潜移默化的作用。一个和睦的家庭,父母教育得当,能够培养孩子养成良好的生活习惯,塑造正确的世界观和人生观,从而有效地防止其犯罪心理和行为的产生。3、学校预防学校作为家庭的延伸,对青少年的成长教育和预防青少年犯罪,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联合国预防犯罪和刑事司法处在《综合性预防犯罪措施汇编》第10条中写到:“学校对青少年的影响很大,儿童的发育成型有许多年是在为了满足他们的教育和社会化需要而设立的各种机构中度过的。学校能提供种种机会来倡导社会平等、文化多元性和个人的亲密关系,并帮助青少年获得道德标准、社会技能和公民的责任感。更具体地说,学校能指导学生了解他们应尽的公民义务、犯罪的性质、遵守纪律的重要性、犯罪的种种后果、刑事司法制度的工作情况以及预防犯罪的方式。”一个人如果在青少年时期能够受到良好的教育,那么他就有可能成为一个情操高尚,对国家、社会有益的人;否则,如果学校教育不力或不利,他就有可能走上歧途,甚至违法犯罪。法律依据:《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六条规定:对未成年人应当加强理想、道德、法制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教育。对于达到义务教育年龄的未成年人,在进行上述教育的同时,应当进行预防犯罪的教育。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教育的目的,是增强未成年人的法制观念,使未成年人懂得违法和犯罪行为对个人、家庭、社会造成的危害,违法和犯罪行为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树立遵纪守法和防范违法犯罪的意识。
2023-09-04 20:19:281

论述青少年犯罪心理

在每个人的成长过程中,青少年时期是一个极其重要的特殊年龄阶段,探讨青少年时期的年龄特点及其与违法犯罪的关系,研究违法犯罪青少年的心理特征及行为特征,对预防和惩治青少年违法犯罪,教育改造违法犯罪青少年,都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按心理学划分的年龄阶段,青少年时期是指:少年期(11、12岁至14、15岁)、青年初期(14、15岁至17、18岁)和青年晚期(17、18岁至25岁)。 青少年时期,是人的社会化过程的关键时期。人的社会化过程并不是一次能完成的,各个年龄阶段都有其特定的社会化问题,人的一生就是不断社会化的一生。但在青少年期的社会化过程中,生理发育和心理发展,内部心理结构的动力以及主观需要和客观现实性之间的矛盾更为错综复杂,形成了青少年期的年龄特点,使社会化过程更为艰巨。如果这一阶段错综复杂的矛盾解决得好,其社会化过程的方向正确,青少年的身心就会得到健康成长;反之,其社会化过程就会偏离正确的方向,形成不完全社会化或错误的社会化,极易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 青少年的心理是客观现实在青少年大脑中的反映,这种反映是通过人的意识、认识、思维、琢磨、判断等过程来形成的。犯罪青少年的犯罪心理归根到底也是客观存在的各种不良因素在犯罪主体的头脑中的反映,因此,探讨青少年犯罪心理形成的原因,就不能不分析与犯罪心理形成有关的存在于主体外的客观因素——社会环境因素。社会环境因素是指社会生活中足以影响犯罪心理形成的各种因素的总称,可分为大社会环境因素和小社会环境因素两类。 一、客观因素 (一)大社会环境因素 1、政治环境因素。 国家的政局是否稳定,不仅影响着整个社会安定与否,而且还直接影响着青少年的正常成长,特别是社会的动乱对社会犯罪现象有着直接的影响。这是因为社会的动乱,使社会中本来缓和的矛盾重新对抗起来,一些人民内部矛盾被激化起来。有矛盾就会有冲突,有不满就会有反抗,反抗的形式不仅是牢骚,也有的以犯罪形式表现出来。社会的动乱使党的威望降低,使青少年对社会主义信誉发生动摇,是非真假,美丑善恶被颠倒,从而形成反社会的心理,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 2、经济环境因素。 经济环境因素主要是指国家发生的经济危机,通货膨胀导致经济衰退,并由此造成人民生活水平下降,收入减少,下岗失业人数增加等消极作用,其中尤其是年青人的就业受到影响,压抑了青年人正常的心理发展,青少年富于理想,在求学时代,对前途有着美好的憧憬,他们精力充沛,兴趣广泛,求知欲旺盛,希望进入社会后,为社会多作贡献。但是,由于经济衰退,不能就业,闲居在家,处于一种特殊的社会环境,渴望生活的激情丧失了,压抑了正常的情感,使一些青少年产生失望情绪,有些青少年则从不满到对抗,甚至走上犯罪道路;还有一些青少年,由于就业问题久末解决,导致悲观失望,意志消沉,多疑自卑,形成心理变态;更有一些青少年,到处闲荡,共同的命运使他们相集在一起,谈社会的阴暗面,发牢骚,此时很容易接受各种不良因素影响,从而发展为犯罪团伙。 3、精神文化因素。 我国实行改革开放政策后,在引进西方发达国家的先进科学技术的同时,西方资本主义腐朽没落的东西也混杂进入我国。如不健康的文艺作品、色情的影视作品;宣传西方的所谓“性自由”“性开放”;宣扬暴力、封建迷信;甚至在我国已绝迹几十年的吸毒、卖淫嫖娼的丑恶现象也死灰复燃,这些资产阶级腐朽的思想,严重地毒害了青少年的心灵。青少年由于认识能力同生理发育存在着矛盾,加上意志薄弱,很容易被腐蚀。 (二)小社会环境因素 1、家庭因素。 家庭是社会的一个基本单位,是社会构成的基础。一个人从出生到成年,在家庭的时间最长,父母对他的情况最熟悉,关系最密切,权威最大。一个人的气质、性别、道德、品质、理想、情操的形成,都是从童年开始的,都与他从小受父母的教育和家庭环境的熏陶有关,人是在家庭生活中学会掌握社会的基本的行为方式和生活习惯的,家庭对影响青少年正常发展的因素主要有两个,一是家庭的稳定;一是家庭的教育。 家庭的稳定状况——是指完整家庭还是缺陷家庭,也就是“单亲家庭”或“双亲家庭”。现代社会的发展认为,由夫妇两人和子女所构成的家庭是完整的家庭,完整的家庭一般来说是稳定的。所谓缺陷家庭指的是由于双亲的一方或双方由于死亡、离婚、遗弃或其他原因造成一方或双方不在的家庭。 健全完整的家庭对子女的身心发展有着良好的作用,父母之间对子女带有差异的教育是一种天然的和谐,相互取长补短的巧妙配合。对子女的身心发展来说,父亲和母亲的的作用是不完全相同的,母爱是母子关系的特殊产物,是孩子心理发展的基础,缺乏母爱的儿童是有缺陷的儿童,缺乏母爱,会使孩子心理上没有稳定感,产生情绪上、人格上的障碍,这类孩子孤僻、冷漠、粗暴、内向等;如果没有父亲的存在,会使母爱向溺爱型发展,并失去家庭的稳定和减弱家庭的教育职能,缺陷家庭的不幸就在于缺乏这种天然和谐的正常教育。 家庭的教育方式——子女从出生到进学校上学的6至7年间,主要生活在父母的边,父母的一言一行对子女的品行好坏至关重要,“父母是子女的第一位老师”就说明了父母的教育的重要性。家庭教育不仅对子女的道德品质,乃至对子女的心理发展,都会产生重大影响。然而在现实社会中,种种不良的家庭教育方式仍很普遍,严重地影响了青少年的心理健康发展,大致有以下几种类型: 粗暴简单型——这种家庭教育,是父母对子女的思想品德,乃至学习、生活等,采取的是训斥、打骂的方法。只要子女的言行不合父母的意,非打即骂,对子女的态度是命令式的,不服从其命令,就要惩罚。对子女没有爱,或者虽有爱,但强迫子女服从父母的命令。在这样家庭生活的子女,失去了父母的爱抚,失去了家庭的温暖,使子女对父母产生恐惧心理和对抗情绪,促使他们到社会上去寻找爱抚、温暖。 放任型——这种家庭教育的方式是对子女采取不问不管的态度,认为只要子女吃饱、穿暧就行,从不进行耐心细致的思想教育,其结果是子女出了问题,才恍然大悟,但此时后悔已晚。 包庇怂恿型——这种家庭教育的方式是对子女的错误言行,视而不见,听而不闻,甚至还护短怂恿,其结果是使子女在错误的道路上越走越远。 家风不正型——这种家庭是指家庭成员(父母、兄弟姐妹)中有思想品德、生活作风不好而又没有改正的,它直接影响到家庭中的青少年成员。青少年正处于学习模仿阶段,这样的家庭无疑对他们起到了染缸和温床的作用。 溺爱型——这种家庭的教育方式是,父母对子女是爱而不教,对子女不合理的要求百依百顺,导致他们从小追求享受,好逸恶劳,贪得无厌,骄横任性,自私无度,多见于独生子女或未婚生子女家庭。在这种家庭成长的青少年易形成自私、任性、固执的性格。 2、学校环境 青少年身心健康的发展,也需要通过学校的教育来塑造。现代社会的快速发展,越来越依赖学校的教育功能。因为学校不仅是传授科学知识的阵地,也是培养青少年精神文明的场所,小学教育阶段(6—12岁)主要是直观教育、形象思维为主,进入中学阶段(12—18岁)则以抽象思维为其特征,到了高中阶段(16—18岁)则开始形成世界观。而且中学阶段还是生理、心理快速发展的阶段,在这个阶段,一方面精力旺盛,好奇心强,求知欲强,具有正义感;而另一方面认识能力还不全面,评价事物、看待问题好走极端,情绪不稳定,不能正确对待、处理挫折等。这些矛盾是青少年的共性,是学校教育必须解决的课题。    重智育、轻德育——这在中学教育中特别突出,衡量一个学生的好坏,就是一个标准——学习成绩。成绩好,则一切都好,“一俊遮百丑”,忽略思想品德教育。而成绩差的学生,老师厌弃,家长生气,社会歧视,无人关心,使他们的自尊心受到极大的伤害,这无疑把他们推向社会的对立面,使他们自暴自弃,出现反社会倾向,且很容易走上犯罪的道路。 校风不正,管理不善——由于社会的发展,今日的校园早已和外界的社会融为一体,再也不是昔日宁静、琅琅书声、做学问的世外桃园,四周遍布网吧、游戏机,加上学校管理滞后,导致有学生旷课、吸烟、打架、偷盗、早恋等严重违反校规校纪的现象时有发生。中学时期是青少年心理快速发展阶段,是人生世界观形成阶段,但由于心理发展还末成熟,世界观还末定型,这个阶段的可塑性还很强,在如此的校园环境中生活、成长,稍一放松,很容易走上犯罪道路。 老师缺少师德——教师应是教书育人、为人师表,但当前由于受市场经济的冲击和自由主义思想影响,有些老师缺乏敬业精神;有的老师在讲台上大发牢骚,把情绪带进课堂;有的老师缺乏应有的职业道德,对成绩差的学生要么讽刺挖苦,要么放任不管,甚至打骂体罚。如此师德,使“老师”这个崇高形象在学生心目中荡然无存。
2023-09-04 20:19:4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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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9-04 20:20:014

青少年犯罪年龄界定2021年新规

刑事责任年龄: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法律依据】根据《刑法》第十七条,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2023-09-04 20:20:211

少年犯罪多少岁判刑12至18岁

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不满14周岁的人对所有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都不应该承担刑事责任。少年犯罪会有案底吗少年犯罪会有案底.犯罪的时候不满18周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的刑罚,应当对相关犯罪记录予以封存。犯罪记录被封存的,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但司法机关为办案需要,或者有关单位根据国家规定进行查询的除外。依法进行查询的单位,应当对被封存的犯罪记录的情况予以保密。同时人民检察院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作出不起诉决定以后,应当对相关记录予以封存。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才对全部的犯罪负责,属于完全刑事行为能力人。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只对以下八类犯罪承担责任: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
2023-09-04 20:20:531

少年犯罪几岁可以判死刑

青少年犯罪判刑年龄是: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不满14周岁的人对所有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都不应该承担刑事责任。18周岁以上的人犯罪,都称为成年人犯罪。不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应包括该周岁生日那天在内,而应从该生日的第二天起才为“已满”。未成年人在一般是指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对未成年人法律有《未成年人保护法》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已满十四周岁的少年犯故意杀人等严重罪的,需要承担刑事责任,但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具体判多少年还要视犯罪情节而定。另外还需要注意的是,未成年人犯罪,即使情节特别严重,但是也不能适用死刑。不会等关到成年以后再判,都是按照犯罪时的实际年龄来判的。未成年人不适用死刑。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根据《刑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法律依据:《刑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所以,满14周岁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肯定不会判处死刑的。
2023-09-04 20:21:021

未成年人犯罪有多可怕

法律主观:未成年人犯罪 是指未成年人实施的犯罪行为。我国《 刑法 》第17条规定:“已满16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 故意伤害致人重伤 或死亡、强奸、 抢劫 、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据此,在我国,未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不承担刑事责任,已满14周岁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只对八种较为严重的犯罪承担刑事责任。已满16周岁的人对所犯的所有罪行承担刑事责任,因此我国的未成年人犯罪是指已满14周岁而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的一部分,关押于少管所。法律客观:一、未成年人犯罪处罚的刑法规定未成年人也就是不满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刑法》规定:1、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这里指的从轻是在法定刑的下限处刑;这里指的减轻,是在法定刑的下一档次,如应判五年以上的,实判在五年以下处罚。2、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管教。这里指的“必要的时候”,是指家中无人管教或者家长、其他监护人缺乏管教能力、或者群众、或者基层组织、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强烈要求政府收容教养的时候,政府从社会保护的角度出发,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承担刑事责任范围问题的答复意见指出“对司法实践中出现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绑架人质后杀害被绑架人,拐卖妇女、儿童而故意造成被拐卖妇女、儿童重伤或者死亡的行为,依据刑法是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的。”二、未成年人犯罪量刑的法定情节首先,刑法第十七条规定的情节是“应当”情节,即是对量刑结果具有肯定影响的量刑情节,法律不允许审判人员有任何自由斟酌的余地,而要求其无可选择地按照法律规定从轻、减轻处罚。“应当”就意味着必须,而非“可以”。它要求:一是对未成年犯量刑要留有一定幅度,不能在法定刑内裁量最高刑;二是在具有从宽和从严情节中,应优先考虑适用从宽处罚的情节。其次,该条款规定的还是多幅度情节,即法律规定的具有两个以上从宽处罚幅度的量刑情节,一个从宽处罚幅度是从轻处罚,另一个从宽处罚幅度则是减轻处罚。最后,从轻、减轻处罚有一定标准,而非无标准的从轻、减轻。首先,它是相对于没有该情节而言;其次,对犯罪少年从轻、减轻处罚还是相对于同种情节的成年犯而言。因此,刑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基本精神是,在犯罪性质和其他犯罪情节相同或大体相同时,未成年人犯罪应当比照成年人犯罪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即对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犯罪分子,在法定刑的范围内判处相对较轻的刑种或相对较短的刑期从轻处罚;或者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减轻处罚。因此,正确理解和掌握该条款精神,对指导未成年刑罚适用情节的掌握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三、未成年人犯罪量刑的酌定情节酌定情节,是指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立法精神和审判实践,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在定罪量刑时灵活掌握酌情适用的情节。少年犯罪的动机手段、犯罪时的环境条件、造成的损害结果、犯罪少年一贯表现,犯罪后态度、人身危险性、少年犯罪的起因、促成少年犯罪的多种客观因素等等均属于酌定情节范畴。首先,酌定情节在未成年犯罪案件中具有普遍性。一件少年犯罪案件可以不具备除年龄外的法定情节,但缺少不了酌定情节。其次,重视酌定情节在很大程度上体现了刑罚适用的相称原则和量刑个别化。酌定情节在对未成年被告人刑罚适用的过程中应得到充分重视。四、为切实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利,最高检发布了《检察机关加强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八项措施》。规定要严惩性侵害、拐卖、绑架、遗弃、伤害、虐待未成年人等各类侵害未成年人的犯罪。对于未成年人初犯、过失犯、未遂犯、被诱骗或者被教唆实施犯罪,情节较轻的,可以依法不起诉。五、犯罪记录的封存①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以及免除刑事处罚的未成年人的犯罪记录,应当封存。(高法解释第490条)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检察院应当在收到法院生效判决后,对犯罪记录予以封存。(高检规则第503条)人民检察院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作出不起诉决定后,应当对相关记录予以封存。(高检规则第507条)②犯罪记录被封存的,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但司法机关为办案需要或者有关单位根据国家规定进行查询的除外。依法进行查询的单位,应当对被封存的犯罪记录的情况予以保密。(刑诉法第275条)③被封存犯罪记录的未成年人,如果发现漏罪,且漏罪与封存记录之罪数罪并罚后被决定执行五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应当对其犯罪记录解除封存。(高检规则第506条)
2023-09-04 20:21:251

青少年犯罪类型

法律分析:青少年犯罪的类型:(1)财产犯罪,即采取各种非法手段满足其钱财欲望的犯罪。(2)性犯罪,即采取非法手段满足其生理欲望的犯罪。(3)反革命犯罪,即以推翻国家政权为目的的犯罪。(4)婚姻家庭犯罪,指因不能妥善解决婚姻家庭中出现的矛盾而导致的犯罪。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七十七条 对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应当保障未成年人行使其诉讼权利,保障未成年人得到法律帮助,并由熟悉未成年人身心特点的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承办。
2023-09-04 20:21:351

少年犯是什么意思

少年犯的意思如下:少年犯通常是指犯了罪并被判了刑的少年。在我国,少年犯的年龄为已满十四岁不满十八岁。少年在生理和智力上尚未完全成熟,辨别是非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较差,容易接受外界的不良影响和引诱,因此我国刑法规定,对少年犯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我国专设未成年犯管教所,对他们执行刑罚。青少年犯罪是指儿童向成年期过渡这个特定年龄阶段的人实施的犯罪行为。 这个特定年龄阶段的划分是以生理、心理特征为基础的。少年犯的年龄界定:在我国有关的法律文件中,对“ 青少年 ”的概念未予明确的界定。 就其词义而言,“青少年”即指青年与少年的合称,“青年”是指人从十五六岁到三十岁左右的年龄段,“少年”指人从十岁左右到十五六岁的年龄段。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2023-09-04 20:21:431

求我国青少年犯罪近几年的比例?

??????你是社会调查局的哇?
2023-09-04 20:22:132

青少年犯罪的案例

随着当今社会传播媒体的空前发展,青少年以敏感的心灵感受着时代的变化,见多识广,早熟、早知、思维活跃。而在另一方面,青少年犯罪也出现了一些新的特点,无论从犯罪动机、犯罪形式、犯罪的手段等等方面都发生了一些新的变化。16岁的少年陈某将与其家有过节的13岁小孩陈某杀害并勒索被害者家人20万元;初中生徐某为与另一学生团伙“抗衡”,竟购买枪支;17岁少年小新为偷钱上网,竟残忍地砍死奶奶,并砍伤爷爷。 青少年本是天真无邪的,如此骇人听闻、丧失人性的案例,给家庭教育和学校教育以及社会教育敲响了警钟。 对青少年犯罪的特点和成因的分析对我们更好地预防青少年犯罪有着重要的意义。 一、青少年犯罪呈现的特点 我国如今的青少年犯罪较以往,呈现出如下几个特点: 1、疯狂性。青少年时期正处于人生从幼稚走向成熟的时期。由于某些青少年在社会化进程中没有形成健全的人格,往往容易走上歧途,并且由于年青人逞强好胜,在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过程中,常常带有很大程度的疯狂性。 2、突发性。由于少年的犯罪动机往往比较简单,其目的单一,随意性强。一般地说,较少有预谋,没有经过事前的周密考虑和精心策划,常常是受到某种因素诱发和刺激,或一时的感情冲动而突然犯罪。这种突发性行为反映了未成年人情感易冲动,不善于控制自己。如案例三种的小新,其行为的仅仅是为了偷点钱去上网而非杀人。 3、连续性。对某些具有偷窃、抢劫等犯罪行为的青少年,一般在初次作案得手之后,侥幸心理便得到强化,从而对物质享受产生了贪得无厌的欲求。产生连续性犯罪。 4、组织结构的团伙性和犯罪结合的偶合性。从组织结构看,一般都是临时纠合,时聚时散性的,而且这种组合往往是一拍即合,一哄而起的团伙性犯罪,这与有组织有策划的团伙性犯罪有所区别,这种偶然性的纠合也往往随着一个犯罪活动的终结而自行解体。案例二中的徐某即带有鲜明的学生团伙性质。虽可能是因为玩游戏或其它简单原因纠结。 5、犯罪故意的突发性且犯罪手段的残忍性。青少年犯罪一般没有事前的充分考虑和酝酿过程,没有预谋,而往往只要受到某种影响和刺激,一时冲动,就可能立即萌生犯意,突发犯罪;而且想干什么就干什么,不计后果,从而酿成恶性犯罪。案例三中小新的手段可谓残忍,一死一重伤的结果非常人所能想象得出的。 6、犯罪动机的单一性和犯罪目的的荒诞性。青少年犯罪的动机往往是出于好胜猎奇,对照模仿;其目的往往是好奇好玩或争强好胜。他们有的是简单地模仿电影电视中的某个镜头和情节,有的是模仿小说或现实社会新近发生的一些作案的犯罪伎俩,有的是同学或朋友间所谓的争强好胜,显示自我的天不怕地不怕而犯罪。案例三中小新的出发点仅仅是为了偷钱,却造成了难以挽回的后果,这也可见青少年犯罪行为时严重的盲目性和不计后果性。 7、犯罪心理的报复性和犯罪心态的逆反性。青少年虽年幼无知,但同样渴望人格上的独立和自立,能够获得平等的权力和尊重,不愿受管束,这种心理随年龄的增长有时会越来越强烈,特别是当他们具有一些不良行为而被管教时,他们轻则反感对抗,重则予以报复。案例一中犯罪人陈某正是从报复的而萌生杀害村人陈某的犯意,进而进行勒索。在这类案例中,我认为暴力电影并不是毫无干系的。 8、 犯罪手段趋于成人化、智能化、暴力化和低龄化。通过调查了解,目前,青少年犯罪中“四化”现象极为明显。案例一中,从缴获的工具、枪支以及犯罪的过程看,陈某与成人犯罪已十分相似,是先有一定的计划并准备一定的犯罪工具,杀人后进行弃尸等等。 二、青少年犯罪的成因分析 据调查,青少年案犯家庭状况普遍偏差,且多为畸形,有的家庭父母不和,有的父母离异,有的教育不当,管理不善。家庭环境和家长的言行、品行及教育方法,对青少年的心理、品德、爱好和思想的影响至关重要。青少年犯罪的原因具体表现在如下几个方面: (一)、受社会经济负面效应的影响。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全面发展,促进了社会的全面进步。同时也出现了一些拜金主义、享乐主义、腐朽生活方式的偏激倾向。于是,见利忘义、唯利是图、坑蒙拐骗、以权谋私、权钱交易、贪污受贿等社会不良现象时有发生,对社会风气造成较大的不良影响。而青少年正处于人生观、世界观形成阶段,缺乏社会经验和明辨是非的能力,受这种不良风气的影响,一些青少年经受不住各种物质享乐的诱惑,在一定条件和某种因素的作用下,就有可能走上犯罪的道路。 (二)、受社会不良文化影响。我们知道,优秀的文化可以提高人的思想,促使人们奋发上进,低级、庸俗的文化会腐蚀人的灵魂,阻碍社会文明的进步。目前在文化市场上,图书报刊、音像制品、文化娱乐等中充斥着大量的封建迷信、凶杀暴力、淫秽色情以及其它有损人民群众健康的内容,对社会文化环境造成了一定程度的污染。这种受污染的社会文化生活环境对涉世不深的青少年产生极大的消极影响。香港及国外流入的暴力恐怖片在一定程度上激起青少年好奇心和模仿的欲望,许多青少年正是由于剧情的指引从而完成与其年龄并不相称的违法犯罪行为从而走上犯罪。 (三)、受家庭不良教育的影响。父母是子女的启蒙老师。家庭的教育培养,深刻影响着子女人生观、道德观的形成,家庭教育的缺陷是子女形成不良个性的基础,潜伏着青少年走上违法犯罪道路的危机。案例三的小新在正是缺少父母的教育,且其爷爷奶奶又过分溺爱使其辍学而后又沉迷上网最终走进犯罪的深渊。 (四)、法制道德教育滞后。近几年来,虽然在中小学设立了法律知识和品德教育课,在社会上开展“送法上门”、“法律进家”等多种形式的普法教育活动,但在力度上还有欠缺,在面上还有死角。青少年自身更是不重视此方面的学习。因而,致使一些青少年缺乏是非、荣辱、善恶观念,分不清罪与非罪的界限,此罪与彼罪的区别。 (五)、青少年自身素质不高,抵御能力差。以上四方面对于青少年反而言均是外部因素,青少年犯罪最根本的原因在于青少年本身的素质。由于青少年犯大多文化素质较低,分辨事非能力较差,其处世的无知性、盲目性就很难应付来自社会各方面的影响,经不起诱惑,很容易被别人拉拢、利用,或控制不住自己的情绪,义气用事,不计后果等,从而走上了犯罪的道路。 三、青少年犯罪的有效预防 如何更好地预防和防止青少年犯罪,我认为可以从以下几点进行: 1、保护性预防。保护性预防是指国家或社会各方面的力量以保护青少年健康成长为目 的而采取的各种措施,这些措施包括:应加强有关青少年保护的立法工作;为青少年健康成长提供良好的物质条件;防止青少年沾染不良习惯,禁止侵蚀青少年思想品德信息的传播;打击教唆、引诱、胁迫青少年犯罪的犯罪活动,这也是保护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的重要环节。 2、堵塞性预防。堵塞性预防是指通过堵塞各方面工作的漏洞,减少和消除实施犯罪的条件,达到犯罪预防的措施。给学生普法,学校经常把政治课设为法制课,组织学生接受“庭审教育”,参观看守所。孩子懂法要主动而不能依赖课堂的灌输。主要包括:加强学校、家庭对青少年的教育,教育青少年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世界观 3、控制性预防。控制性预防是指各种针对有明显犯罪倾向或轻微违法犯罪行为的人采取的帮助、教育、挽救措施。主要包括:成立帮教小组;送工读学校教育;加强少年法庭的工作;回访考察。 4、改造性预防。改造性预防指政法机关以生产劳动为主要手段,通过思想政治教育、文化技术教育,使有违法犯罪的人改邪归正,成为遵纪守法的劳动者。在劳动改造时,应结合青少年犯罪的特点与原因,要重点进行思想教育,以彻底从思想上使失足青少年得以改造,真正成为自食其力遵纪守法的劳动者。 5、家庭教育是其中最为之关键的。家庭是社会的细胞,遏止青少年犯罪,首先要从家庭抓起。有关部门可与青少年家庭签订防止犯罪的责任状,明确家庭、父母对子女的教育责任,巩固家庭这个堡垒。 6、在校园教育方面,除加强政治思想品德教育,学校还应加强法制教育,使青少年在安定的生活、学习环境中接受良好的教育。 背 景 案 例 案例一 福建五少年杀死同学勒索20万 警方缴获军用手枪 2002年10月9日,福建省福清市警方破获一起在校中学生杀害在校生案,抓获陈某等五名犯罪嫌疑人,缴获作案工具两轮摩托车1部、六四式军用手枪子弹3发等物品。 7日下午2时30分许,福清市警方接到受害者家属报案:当日下午2时23分,他家突然接到歹徒打来电话称:“陈某(男,13岁,某中学初一学生)被其绑架要求家属准备20万元人民币赎金,并称不准报案,否则后果自负。” 接到报警后,福清市公安局马上组织警力开展侦破工作。根据现场调查,走访群众,获悉受害者陈某于2002年9月29日晚9时许,从福清市新厝镇某中学晚自习回家途中失踪。其家属经过几天几夜寻找未果,直至10月7日下午突然接到绑匪勒索电话。 警方在大量调查取证的基础上,获悉某中学初三年级学生陈某母亲与受害者家积怨较深,且陈某近期表现十分反常,有重大作案嫌疑,同时查明陈某近期来经常与同学郭某、黄某等人在一起打电脑、玩游戏,行动诡秘。10月8日下午警方决定对陈某等5位涉嫌人员采取收捕审查。 经审查:犯罪嫌疑人陈某(男,1987年12月出生,某中学初三学生),郭某(男,1987年5月出生,系陈某的同班同学),黄某(男,1988年1月出生,系陈某的同班同学),李某(男,1987年6月出生,系某中学初三学生),杨某(男,1988年2月出生,系某中学初三学生)供认,他们因长期在一起玩电子游戏机而结为朋友,因陈某母亲与受害者陈某母亲有积怨经常吵架陈某怀恨在心,伺机报复,于是犯罪嫌疑人陈某便召集郭某、黄某、杨某进行密谋寻求报复。 9月29日晚9时许,陈某、郭某、黄某三人在受害者回家的途中等候,将受害者陈某殴打杀害后,用两轮摩托车将其尸体载到某水库,用石头绳子捆绑投入水库,然后潜回家中,并于10月7日通过李某打勒索电话到受害者家中索要20万元人民币。 案例二 浙江校园暴力升级:学生组团买枪对抗黑社会 2003年4月25日,永嘉黄田某中学学生柳某因与同校的黄某有矛盾,便叫来徐某等将对方殴打了一顿。柳也因受到学校的严厉批评处理。第二天晚上,当徐某等四人再次来到柳某的寝室里时,被闻讯赶到的值班教师发现,之后徐某等被带到黄田派出所。调查中,这伙人供出了一个惊人的事实:他们中间曾相互间传送着一支枪!全体参战干警为此大惑不解,一伙初中人何来枪支呢?他们决心将此案查个水落石出。 原来,就读该县某中学的徐某、厉某等人在校期间经常与当地社会上青少年组成的“十八党”团伙发生冲突。为能何他们对抗,徐某等也组建了一个名为“十三鹰”的学生团伙。去年下半年,柳某想买支枪来去打猎,就通过朋友介绍在其叔叔张某那里,以250元购买了一支单管火药枪,后一直藏在家中。今年2月份,徐某所在“十三鹰”在与“十八党”的对抗中败北,他们觉得如果有一支枪在手便可扭转败势。第二周,徐某等10人便筹资到黄田镇,以同学关系将柳某的那支枪购买过来,并将枪藏到家中,直到26日被公安机关查获。案情至此已初步明了,警方便立即成立专案组,连夜出战,于 4月26日深夜包围制枪犯罪嫌疑人张某并将其逮捕归案。 案例三 北京一少年为偷钱上网 将奶奶砍死爷爷砍成重伤 17岁少年小新(化名)为了偷钱上网,竟然将奶奶当场砍死,将爷爷砍成重伤。事后,小新投案自首。 两年前,小新开始沉浸在网络里,学习成绩陡然下降。初中还没有毕业便辍学。 因担心儿子整天沉迷于网吧,小新的妈妈让他照看家里的台球桌。小新把看台球桌挣的钱拿去上网。后来家里不再提供上网的钱,小新就想到了偷。今年6月上旬,小新偷了爸爸2000多元在网吧呆了一个星期。父亲的一顿打骂对小新来说已经起不到任何作用。仅仅几天后,上网的欲望又像虫子一样噬咬着他的心。此时,爸爸月初给奶奶生活费时说的一番话浮现出来。“爸爸说爷爷那儿有4000多块钱,当时听了也没太注意,后来就想去偷爷爷的钱。6月15日中午我就去爷爷家,晚上,看爷爷奶奶都已经睡了,就去翻,可一想怕把奶奶吵醒了,就想用菜刀把奶奶砍伤了再翻。” 睡梦中的奶奶倒在了血泊中,响声惊动了爷爷。不顾一切的小新又将菜刀砍向了他。爷爷受伤后逃出家门。小新翻箱倒柜也没有找到那4000元钱,只在奶奶兜里找到了两元钱。事后,小新的爷爷说,那是奶奶为孙子准备的早点钱。小新捏着两元钱在村口的一个洞里躲了起来。思来想去,还是投案自首了。 小新告诉记者,奶奶从小最疼爱他,有什么好吃的都惦记着他。他在看守所里最想念的就是九泉之下的奶奶。“我当时只想着拿到钱后就去网吧,根本没想后果。如果让我在上网和奶奶之间重新选择,我肯定选择奶奶。”说到这里,他痛哭流涕起来。
2023-09-04 20:22:372

未成年人犯罪原因

法律主观:关于“未成年人刑事犯罪怎样定义?”的相关解答如下: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未成年人刑事犯罪的量刑如下:一、从宽处理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第三款:“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规定,对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必须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也就是说,不满十八岁是一个法定从宽处罚的情节。至于是从轻还是减轻以及从轻的幅度,则根据具体案件确定。根据这一原则,对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原则上不应判处法定最高刑,在具体量刑时一般应将未成年人中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低龄犯罪者与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的高龄犯罪者区别开来,在同一年龄段内的犯罪,在决定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时,一般也要体现不同行为人年龄上的差别。只有这样,才能完整地体现和实现我国刑法对未成年人犯罪从轻、减轻处罚的从宽原则。二、不适用死刑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49条:“犯罪的时候不满18周岁的人和审判时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的规定,未成年人不论犯何罪均不应判处死刑。这是刚性要求,不允许有任何例外。所谓犯罪的时候是指实施犯罪行为的时候。如果犯罪的时候不满18周岁,即使审判的时候已满18周岁也应适用本条规定。我国刑法之所以规定对不满18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主要原因在于:死刑是一种最严厉的刑罚,它关系到犯罪人的生死存亡。不满18周岁的人由于未成年,还处在生理与心理发育过程中,认识能力和控制能力都还比较弱,因此,尚未达到罪行极其严重、不堪改造的程度,故不宜适用死刑。三、教育、感化和挽救的原则我国未成人保护法第38条规定:“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四十四条也明确地规定:“对犯罪的未成年人追究刑事责任,实行教育、感化、挽救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这就从法律上明确了司法机关在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时所应遵循的基本原则。教育、感化、挽救原则要求司法人员在办理未成人案件中要正确处理惩罚和教育的关系。要将教育工作放在突出的位置,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司法人员对未成人要坚持攻心为主,象父母对孩子、教师对学生一样,针对其个人特点,晓之以理,动之以情,使之认识到自已行为的危害性。这一原则要求司法人员在处理未成人案件中既要注意查清事实,又要及时对未成人进行教育和感化。教育、感化在诉讼的各个阶段都要受到重视,要正确处理查清事实与教育、感化的关系。查清事实是正确教育的基础,事实不清,就无法以理服人,难以针对性的开展教育。但也不能专注于事实本身而忽视教育和感化。教育和感化是处理未成年人案件的重要原则。对未成年人的教育和感化要注意挖掘犯罪发生的深层次根源,剖析未成人犯罪的根本动因,对症下药,深入进行心理教育,使其真正认罪伏法,并能正确对待将要面临的刑事处罚和履行。贯彻教育、感化和挽救原则并不意味着对未成年人只重教育而忽视惩罚。未成年人犯罪同样对社会造成了危害,对其依法予以处罚是正当的,也是必要的。忽视惩罚或不当的处罚难以使其认识到自己行为的严重后果,对教育、感化方针的贯彻是不利的。但这种处罚要遵循教育为主、处罚为辅的方针,可罚可不罚的尽量不处罚。四、分案处理的原则分案处理是指对未成年人案件与成年人案件实行诉讼程序分离、分别关押、分别执行。诉讼程序分离是指未成人与成年人共同犯罪或有牵连的案件,只要不妨碍诉讼,要分案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保护法》第40条明确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办理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应当照顾未成年人的身心特点,并可以根据需要设立专门机构或者指定专人办理”。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第二十条明确规定:“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未成年人与成年人共同犯罪案件,不妨碍案件审理的,应当分开办理。”分别关押是指对未成年适用拘留、逮捕等强制措施时,要将未成年人和成年人分别关押看管。《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保护法》第41条明确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对审前羁押的未成年人,应当与羁押的成年人分别看管。”《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四十六条也明确地规定:对被拘留、逮捕和执行刑罚的未成年人与成年人应当分别关押、分别管理、分别教育。分别执行是指对未成年人的已生效的判决、裁定的执行,要同成年人分开,不能放在同一场所,以防止成年罪犯对未成年罪犯产生不良影响。我国的司法实践中,未成年罪犯的执行场所一般为少年犯管教所。《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保护法》第41条第2款明确规定:“对经人民法院判决服刑的未成年人,应当与服刑的成年人分别关押、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四十六条后半段还明确规定:“未成年犯在被执行刑罚期间,执行机关应当加强对未成年犯的法制教育,对未成年犯进行职业技术教育。对没有完成义务教育的未成年犯,执行机关应当保证其继续接受义务教育。五、保障未成年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的原则未成年人在刑事诉讼过程中,除保障其享有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作为任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享有的诉讼权利以外,还要注意认真落实其作为未成年人所享有的一些特别权利。从有关规定来看,主要有两点:1.法定代理人的在场权。我国刑事诉讼法14条第2款规定:“对于不满18岁的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在讯问和审判时,可以通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场”。《公安机关办理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案件的规定》第十一条规定:“讯问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时,根据调查案件的需要,除有碍侦查或者无法通知的情形外,应当通知其家长或者监护人或者教师到场”。《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第十一条规定:“讯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可以通知其法定代理人到场,告知其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应当履行的义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九条规定:“开庭审理前,应当通知未成年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出庭。法定代理人无法出庭或者确实不适宜出庭的,应另行通知其他监护人或者其他成年近亲属出庭。经通知,其他监护人或者成年近亲属不到庭的,人民法院应当记录在卷。”依照上述规定,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接受讯问和审判时,可以提出要求,让他的法定代理人到场。未成年人心理尚未成熟,法定代理人在讯问、审判时到场,有利于未成人的情绪稳定,也有利于诉讼的顺利进行。为保障诉讼目的实现,司法机关在没有妨碍诉讼进行的例外情况时,一般应通知法定代理人到场。2.获得指定辩护的权利。刑事诉讼法34条第2款规定:“被告人是盲、聋、哑或者未成年人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提供辩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7条第二款进一步明确规定:开庭审理时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可以为其指定辩护人。第38条还规定:“被告人坚持自己行使辩护权,拒绝人民法院指定的辩护人为其辩护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并记录在案;被告人具有本解释第三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即:盲、聋、哑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的人;开庭审理时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可能被判处死刑的人)拒绝人民法院指定的辩护人为其辩护,有正当理由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但被告人需另行委托辩护人,或者人民法院应当为其另行指定辩护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未成年人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或者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死刑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为被告人指定辩护时,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提供法律援助,无须对被告人进行经济状况的审查。”未成年人作为被告人时,不但其诉讼地位决定了其行使辩护权的困难,而且未成年人本身这一主体的特点就决定了获得辩护人帮助的迫切性。刑事诉讼法的这一规定对于保障未成年人被告诉讼权利的实现具有重要意义。六、不公开审理的原则不公开审理原则是指法院在审理未成年案件时,不对社会公开,不允许旁听和记者采访。《刑事诉讼法》第152条第2款规定:14岁以上不满16岁未成年犯罪的案件,一律不公开审理。16岁以上不满18岁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般也不公开审理。《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对于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律不公开审理。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般也不公开审理。”第三款还规定“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新闻报道、影视节目、公开出版物不得披露该未成年人的姓名、住所、照片及可能推断出该未成年人的资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13条进一步规定: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判决前,审判人员不得向外界披露任何可能推断出该未成年人的资料。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诉讼案卷材料,除依法查阅、摘抄、复制以外,未经本院院长批准,不得查询和摘录,并不得公开和传播。对未成年人案件不公开审理有利于缓解未成年人的紧张情绪,防止公开审判可能导致的给未成人造成精神创伤、增加改造的难度等不利于其回归社会的消极后果。不公开审理原则只是指审判过程不公开,对判决的宣告应公开进行。但根据《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对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宣告判决应当公开进行,但不得采取召开大会等形式。”七、全面调查的原则全面调查原则是指司法人员在处理未成年人案件时,不能仅从处罚的目的出发,满足于对案件事实和证据的调查。还要基于教育、挽救的目的,对未成年人的的生理、心理状况及其生活环境进行全面的调查,必要时还要进行医疗检查和心理学、精神病学判断。全面调查原则要贯穿刑事诉讼的始终,而不限于法庭调查。贯彻全面调查原则,可以全面把握未成的人生活、成长环境,了解其人格、素质等情况,查明犯罪的原因和条件。这不但有利于正确处理案件,而且对选择正确的方法和途径对其进行教育、改造也是很有必要的。八、迅速简约的原则迅速简约原则是指在办理未成年案件中,在诉讼的各个阶段,都要尽可能地缩短时间,提高诉讼效率,简化程序,争取早日结案。简约是迅速的前提,迅速是简化的客观效果,二者相互联系。对未成年人案件实现迅速简约原则是为了保证未成年人能尽早摆脱诉讼过程的困扰,避免未成年人繁杂漫长的诉讼过程承受过重的心理负担,以致产生抵触情绪,对其教育和改造产生不良影响。但在贯彻这一原则时,要注意“度”,在保证质量的前提下实现迅速简约。而不能草率从事,损害诉讼公正。如果对相关情况的处理不清楚的,可以咨询律师来进行界定。法律客观:一、未成年人犯罪处罚的刑法规定未成年人也就是不满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刑法》规定:1、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这里指的从轻是在法定刑的下限处刑;这里指的减轻,是在法定刑的下一档次,如应判五年以上的,实判在五年以下处罚。2、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管教。这里指的“必要的时候”,是指家中无人管教或者家长、其他监护人缺乏管教能力、或者群众、或者基层组织、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强烈要求政府收容教养的时候,政府从社会保护的角度出发,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承担刑事责任范围问题的答复意见指出“对司法实践中出现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绑架人质后杀害被绑架人,拐卖妇女、儿童而故意造成被拐卖妇女、儿童重伤或者死亡的行为,依据刑法是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的。”二、未成年人犯罪量刑的法定情节首先,刑法第十七条规定的情节是“应当”情节,即是对量刑结果具有肯定影响的量刑情节,法律不允许审判人员有任何自由斟酌的余地,而要求其无可选择地按照法律规定从轻、减轻处罚。“应当”就意味着必须,而非“可以”。它要求:一是对未成年犯量刑要留有一定幅度,不能在法定刑内裁量最高刑;二是在具有从宽和从严情节中,应优先考虑适用从宽处罚的情节。其次,该条款规定的还是多幅度情节,即法律规定的具有两个以上从宽处罚幅度的量刑情节,一个从宽处罚幅度是从轻处罚,另一个从宽处罚幅度则是减轻处罚。最后,从轻、减轻处罚有一定标准,而非无标准的从轻、减轻。首先,它是相对于没有该情节而言;其次,对犯罪少年从轻、减轻处罚还是相对于同种情节的成年犯而言。因此,刑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基本精神是,在犯罪性质和其他犯罪情节相同或大体相同时,未成年人犯罪应当比照成年人犯罪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即对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犯罪分子,在法定刑的范围内判处相对较轻的刑种或相对较短的刑期从轻处罚;或者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减轻处罚。因此,正确理解和掌握该条款精神,对指导未成年刑罚适用情节的掌握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三、未成年人犯罪量刑的酌定情节酌定情节,是指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立法精神和审判实践,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在定罪量刑时灵活掌握酌情适用的情节。少年犯罪的动机手段、犯罪时的环境条件、造成的损害结果、犯罪少年一贯表现,犯罪后态度、人身危险性、少年犯罪的起因、促成少年犯罪的多种客观因素等等均属于酌定情节范畴。首先,酌定情节在未成年犯罪案件中具有普遍性。一件少年犯罪案件可以不具备除年龄外的法定情节,但缺少不了酌定情节。其次,重视酌定情节在很大程度上体现了刑罚适用的相称原则和量刑个别化。酌定情节在对未成年被告人刑罚适用的过程中应得到充分重视。四、为切实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利,最高检发布了《检察机关加强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八项措施》。规定要严惩性侵害、拐卖、绑架、遗弃、伤害、虐待未成年人等各类侵害未成年人的犯罪。对于未成年人初犯、过失犯、未遂犯、被诱骗或者被教唆实施犯罪,情节较轻的,可以依法不起诉。五、犯罪记录的封存①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以及免除刑事处罚的未成年人的犯罪记录,应当封存。(高法解释第490条)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检察院应当在收到法院生效判决后,对犯罪记录予以封存。(高检规则第503条)人民检察院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作出不起诉决定后,应当对相关记录予以封存。(高检规则第507条)②犯罪记录被封存的,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但司法机关为办案需要或者有关单位根据国家规定进行查询的除外。依法进行查询的单位,应当对被封存的犯罪记录的情况予以保密。(刑诉法第275条)③被封存犯罪记录的未成年人,如果发现漏罪,且漏罪与封存记录之罪数罪并罚后被决定执行五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应当对其犯罪记录解除封存。(高检规则第506条)
2023-09-04 20:22:481

青少年犯罪的危害

一、青少年犯罪的危害1、青少年犯罪的危害如下:(1)青少年犯罪的对象大部分是人和物两种。当侵犯了受害人的生命时,对受害人的家庭造成极大的损害,一家人的幸福生活会因此而葬送;(2)青少年犯罪不仅害了别人,也害了自己,人生会因此而重写,前途一片黑暗,法律是正义的,也是无情的,不会因为年龄小就轻判,即使后悔也无济于事;(3)青少年犯罪不仅害人害己,还给自己家庭带来了巨大的危害,让父母蒙羞,身心承受很大的打击,甚至因此而病倒,整个家庭都笼罩上犯罪的阴影;(4)青少年犯罪对社会的危害和影响非常巨大,会让公众心理上存在一定的伤害,使工作、学习、生活等失去原有的稳定性。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刑事责任年龄】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未成年人从宽】对依照前三款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的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依法进行专门矫治教育。二、青少年犯罪的行为特征有哪些青少年犯罪的行为特征如下:1、共同犯罪、结伙作案多,带有黑帮性质的团伙犯罪亦有增加趋势;2、严重犯罪较多,作案手段比较野蛮和凶残,往往是不计后果;3、突发性犯罪多,作案动机、目的比较单纯,带有一定的盲目性;4、犯罪的成年化、智能化和低龄化;5、从青少年犯罪的教育改造情况来看,反复性强,再犯的犯罪率上升。
2023-09-04 20:22:581

15岁犯罪会不会坐牢

如果情节不严重的一般不会坐牢,但是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犯八种暴力犯罪包括故意、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情况下,应当予以刑事处罚。此外,如果监护人监管不力或无法监管,即使免于刑事处罚,也应当由政府收容教养。未成年犯罪的量刑:1、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这里指的从轻是在法定刑的下限处刑里指的减轻,是在法定刑的下一档次,如应判五年以上的,实判在五年以下处罚。2、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管教。导致青少年犯罪原因:1、家庭结构残缺,缺乏父爱或母爱导致的孤僻、脆弱、自卑或过强的自尊心理近年来,我国的离婚率直线上升,伴随而来的是单亲家庭少年成员走上违法犯罪道路的概率增大。如钱某故意杀人(未遂)案,在对其进行结构式问卷调查访谈时,他对自己作生活自理能力、自我认识能力、有效交流能力、处理情绪能力、和谐关系能力等9项能力的 自我评价 时,所打的分数偏低,可以看出他的自卑心理。2、心理脆弱、偏执、逆反心理重家庭结构健全而 教育 方法 不当,导致青少年存在不良心理。(1)父母的纵容溺爱使子女容易养成好逸恶劳,贪图享受,自私自利,以我为中心,专横霸道,缺乏责任感,社交协调能力差等心理。而 对子 女不加管教自由放任,包庇纵容,容易使他们产生孤僻、冷漠、放荡不羁、狂傲自负等不良心理,常常会对周围的人和事物不满,易和他人发生争执冲突,一旦被坏人教唆就容易走上违法犯罪道路。(2)父母的教育观念偏差,教育方式方法不对,采取高压,专制和棍棒的管教方式,造成青少年的自卑、逆反、压抑、焦虑、过分孤僻和对他人充满敌意,具有较强的攻击性。这样的青少年一旦犯罪,暴力性犯罪就是其主要犯罪类型。(3)父母素质低,亲子沟通不足。由于父母 文化 素质偏低,对于青少年的教育方式是以喂养为主,无法与他们进行心理上的沟通与交流,及时了解和掌握青少年的心理需求和情绪变化,导致青少年远离家庭,向外界寻求认同和支持,而导致受到不良影响。如个案访谈中的被告人童某某在学校里受到被害人殴打、威胁后,回家后也不愿意求助于父母,获取父母的帮助,导致其愤怒情绪升级,进而选择以暴制暴的方式处理矛盾,最终造成犯罪。3、逞强好胜心理青少年期从11、12岁开始到17、18岁结束,而刑法上的未成年人是指年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这一时期被犯罪心理学家称为“危险年龄”段,其危险性来源于他们的情绪表现充分体现出半成熟、半幼稚的矛盾性特点,情绪表现出两极性,时而强烈、狂暴,时而温和、细腻,而且具有极端不稳定性和强烈好胜,容易偏执,心境的变化也体现出烦恼突然增多、孤独、压抑的特点。这一时期的青少年冲动起来不计后果。这也是未成年人中激情犯罪较多的原因。由于逞强好胜使其分辨是非能力差,往往稍被唆使便容易上当,偏离正道,被坏人利用,其犯罪动机盲目、模糊,只为显示自己,证明自己,不考后果如何。4、盲目好奇心理和消极模仿心理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 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对依照前三款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的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依法进行专门矫治教育。第十七条之一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过失犯罪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八十六条 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应当对相关犯罪记录予以封存。犯罪记录被封存的,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但司法机关为办案需要或者有关单位根据国家规定进行查询的除外。依法进行查询的单位,应当对被封存的犯罪记录的情况予以保密。
2023-09-04 20:23:081

未成年人犯罪的原因

一、个人主观原因青少年犯罪的原因有内因和外因两个方面。这里谈的“自身原因”是内因,后面要谈的家庭、学校、社会原因,是外因。青少年自身素质的好坏是决定其是否违法犯罪的关键。一些青少年自身素质不高,抵御能力差。其自身不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游手好闲、好逸恶劳、无事生非的不良嗜好和品行,自身性格的缺陷,幼稚的心理,以及自身生活需要、人格尊严得不到满足,加上法制观念的缺乏等等,一旦受到外界因素的影响、刺激,很容易走向犯罪道路。二、家庭教育原因父母是孩子的第一老师,家庭是人生的第一课堂。家庭教育的缺陷是子女形成不良个性的基础,正如古人所言:“养不教,父之过。” 三、学校教育原因学校教育对青少年的成长至关重要。学校教育方法不当,是导致一些青少年流向社会、走向犯罪的重要因素。现在学校教育存在的问题主要有:1、片面追求升学率的指导思想。尽管我国早已确立了“德、智、体”全面发展的教育方针,也有“教书育人”的优良传统;但现在很多学校仍然存在着严重的片面追求升学率的现象。好学生一旦考试落榜,则感前途无望,万念惧毁;差学生则破灌破摔,厌学、辍学,这两种情况都容易出现问题。他们一旦流向社会,受到不良因素的诱发和影响,就会发生违法犯罪行为。2、对学生处分缺乏慎重考虑和处分后对处分生放弃教育。对违犯校规校纪的学生进行处分,是教育、挽救学生的一种手段,若运用得好,可以对有不良行为的学生起到警告、震慑作用,使之不敢、不会再犯;若运用不好,则会使受处分的学生产生悲观、消极情绪,从此自暴自弃,在邪道上越走越远,从而滑向犯罪的泥潭。3、法制教育的缺乏或者流于形式。学校缺乏对青少年的思想品德和法制教育,是青少年违法犯罪不可忽视的一个重要因素。很多青少年学生不知什么是违法犯罪,缺乏普通的法律常识,不知法、不懂法,更谈不上遵纪守法。四、社会文化原因社会不良现象对青少年的影响不容忽视。现在人们所说的“黄色”、“灰色”和“黑色”“三色污染”,对青少年的危害尤其为甚。1、文化市场的“黄色污染”。低级、庸俗的文化会侵害、腐蚀人们的灵魂。目前,在文化市场上,图书报刊、音像制品中充斥着大量的封建迷信、凶杀暴力、淫秽色情及其它不健康的内容,对社会文化造成了比较严重的污染。其中,“黄色污染”对青少年的腐蚀则最为严重。2、以腐败现象为代表的“灰色污染”。腐败现象对下一代的影响亦不可等闲视之。以权谋私、贪污受贿和走后门拉关系,使一些青少年也耳濡目染。他们受家庭环境影响,相信“权大于法”,依靠自己的家庭势力而违法犯罪,有些是为所欲为,肆无忌惮!3、带有黑社会性质暴力犯罪的“黑色污染”。五、司法执行原因这里主要谈的是刑事法律制度的缺陷及执行方面存在的问题,以及对犯罪人的改造措施所致犯罪的因素。1、刑事诉讼制度及其执行方面存在的问题。应该说,我国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朝着民主化、法制化的进程迈出了一大步,但仍存在一些缺漏和尚需进一步完善的问题。比如,“沉默权”的问题,羁押措施的限制和完善,等等。还有,在执行刑诉法过程中所存在的诸如“刑讯逼供”、“律师会见难”和“超期羁押”等“老大难”问题。这些都可能使受到不公正对待和遭受枉法追究的人,产生逆反、继而对社会进行抵抗甚至敌视的犯罪心理。对于青少年来说,更容易产生这种心理。由此,加强对青少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权利保障,尽量减少对其羁押,显得更为重要。2、监狱的“交叉感染”。关于“监狱”的致罪性问题,经过犯罪学家的长期研究和讨论,其结论应该是肯定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五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学习家庭教育知识,接受家庭教育指导,创造良好、和睦、文明的家庭环境。共同生活的其他成年家庭成员应当协助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抚养、教育和保护未成年人。第十六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履行下列监护职责:(一)为未成年人提供生活、健康、安全等方面的保障;(二)关注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状况和情感需求;(三)教育和引导未成年人遵纪守法、勤俭节约,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四)对未成年人进行安全教育,提高未成年人的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五)尊重未成年人受教育的权利,保障适龄未成年人依法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六)保障未成年人休息、娱乐和体育锻炼的时间,引导未成年人进行有益身心健康的活动;(七)妥善管理和保护未成年人的财产;(八)依法代理未成年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九)预防和制止未成年人的不良行为和违法犯罪行为,并进行合理管教;(十)其他应当履行的监护职责。 第二十五条 学校应当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坚持立德树人,实施素质教育,提高教育质量,注重培养未成年学生认知能力、合作能力、创新能力和实践能力,促进未成年学生全面发展。学校应当建立未成年学生保护工作制度,健全学生行为规范,培养未成年学生遵纪守法的良好行为习惯。
2023-09-04 20:23:191

青少年容易犯的罪

法律主观:1、青少年人自身原因。青少年人正处于青春发育期,辨别是非能力差,抵抗不良影响的免疫力弱,遇事易冲动,做事不计后果,当满足不了膨胀的物欲或受到不良刺激时;当感情冲动时,未成年人都极易走上犯罪道路。个性压抑、逆反心理、闭锁心理和群体心理等个体心理因素中的不良成分,是导致未成年人走上犯罪道路的“心魔”。青少年自身特有的人格特点,如争强斗胜、哥们义气等青少年犯罪的传统因素仍然在起作用。青少年思想单纯,分辨是非的能力很差,喜欢拉帮结派,讲究哥们义气,有的以为朋友两肋插刀为荣,并不关心是非黑白。在一个伤害案件中,未成年人吴某,仅仅接到朋友的电话称其要打一个男孩,便持刀前往参战,将对方砍致重伤,结果自己被判处了刑罚。类似的情况在暴力侵害他人人身的犯罪中表现的较为明显。2、家庭影响。即家庭环境对个体人格的发展产生的原发性影响。既包括对健全人格形成所产生的良好影响,也包括对不良人格甚至是犯罪人格所产生的影响。家庭教育是未成年人成长的基础。家庭教育并不都是按照社会要求的行为规范来进行的,每个家庭的情况不同,家庭教育的内容和方法千差万别,但从性质和效果来看只有好与不好两类,不好的家庭教育是青少年走上违法犯罪道路的一个原因。进行违法犯罪教育的家庭毕竟为数极少,不好的家庭教育主要是不正当教育和放弃教育。不正当教育的典型表现是父母过分溺爱娇纵子女(溺爱型家庭)和父母以打骂和变相体罚等简单粗暴方法对待子女(粗暴型家庭)。放弃教育是比溺爱和打骂更糟的一种教育,常常出现在“残缺型家庭”(父母双亡或离异;或只有父亲或母亲)。父母离异家庭子女犯罪率是健全家庭的4.2倍,一份调查青少年犯罪原因的报告指出:不健全的家教可能导致孩子犯罪,不良的社会环境、有严重缺陷的家庭教育,是造成青少年犯罪的主要原因。据有关部门统计,我国每年夫妻离异超过百万对。在父母离婚后,1/3的孩子在五年内感到压抑,缺少目标的抱负。父母离异子女常出现品行障碍问题。孩子的父母,由于缺乏必要的心理健康知识,对这一问题缺乏正确的认识,误认为这些出现品行障碍的孩子道德败坏,就放任自流,使这些孩子的心理与行为越来越不能适应社会生活环境,产生危害他人、危害社会的行为。父母忙于工作、忙于做生意赚钱、忙于跳舞、赌博,或感情不好、离异,无暇顾及孩子或因教育方法不当,造成青少年性格孤癖、内向、不好交往、憎恨男性或女性等不正常心态导致犯罪;因一胎化带来的新问题,有的父母家庭条件越好,越溺爱子女,有的只重视孩子的智力因素而忽视孩子的品德和其他方面的教育,家庭教育存在不规范性和偏私性,导致青少年吸毒、赌博等而失足犯罪。父母的言行影响子女,父母善良、正直的品行会给子女形成良好的人格打下基础。反之,父母奸诈、粗狂、残暴的性格会使子女学习、效仿而走上违法犯罪道路。关于父母亲的言行和犯罪行为与青少年犯罪的关系,西方有的学者进行过专门研究,并得出肯定性的结论。娜德J威斯特经过调查在《谁成了青少年犯罪者》中指出:"绝大多数犯罪青少年的父母亲自身都有犯罪行为,父亲犯过罪的孩子犯罪的比例高达37%,同时,母亲犯了罪,小孩犯罪的比例则更高"可见,父母的言行是子女的楷模,父母的犯罪史,将对子女的言行产生极其消极的影响,从而诱发其走上犯罪的歧途。3、学校方面的原因。当前,有些学校对青少年学生的思想和法制教育不够,许多青少年学生缺乏正确的理想信念。在教育制度方面存在以下五个缺陷。3.1、重视不够,法制教育流于形式化。在校学生是青少年的主流,学校是青少年法制教育的主阵地,但在学校教育中,存在重智育轻德育的教育倾向,法制教育得不到足够的重视。目前,虽然社会各界都认识到素质教育的重要性,但应试教育的影子仍然挥之不去,升学率还是家长、社会以至学校自身对教育成果的评判标准,虽然有些学校领导自己也认为法制教育非常重要,但也感到无奈,因为法制教育没有纳入教学大纲,在课程安排上、重视程度上还不够。3.2、标准不一,教学内容缺乏规范化。具体表现在时间上,没有确定统一的法制课时,有的安排自习课,有的挤占政治课一点时间,有的甚至没有安排法制课。即使是有安排上法制课,在时间安排上也往往视情形而定。在教材上,目前尚缺乏成套、统一的教材,除了初中开设的《思想政治》(内含少量法律知识)外,小学和高中均无法制教育正式教材,因而使小学、高中甚至大学的法制教育流于形式。3.3、职责不清,教育管理缺乏整体化。学校的法制教育由于没有硬任务、硬指标,因而也就没有明确的职责和目标,形成法制课上与不上一个样、上好上坏一个样的状况。同时,在教育管理中由于缺乏合力,学校、家庭、社会的教育不能有机结合,学生放学或放假回家后,主要是靠家庭与社会的教育,许多家长对在校生往往把希望寄托在学校,很少对自己子女进行有效教育,即使进行教育也很有限,特别是对已离开学校而未找到工作的青少年,由于学校管不了,家庭管不好,只有通过社会环境来约束,因此,造成法制教育脱节、死角现象突出。3.4、质量不高,教师队伍缺乏专业化。目前绝大多数学校的法制课教师基本上是由思想品德政治课教师兼任,个别学校是由班主任或校长兼任,一方面缺少必要的法学理论和法律知识,另一方面又缺乏实践经验,大部分仅依靠自学课本掌握一些理论知识,遇到实际问题,就显得束手无策,甚至解答不了学生生活中遇到的问题,教学质量大打折扣,有的学校虽然聘请了法制副校长或兼职法律教师,但因受课程安排和兼职教师时间、精力有限的制约,不能满足实际需要。在这样的教育制度下,青少年学生不知什么是违法、什么是犯罪,缺乏普通的法律常识,头脑中没有辨别是非的标准,不懂法、不知法,也就谈不上遵纪守法,这是导致青少年犯罪的又一重要原因。4、社会影响。4.1、不良文化的影响。不良文化中宣扬的极端个人主义、享乐主义和“金钱万能”等不良观念对未成人也造成侵蚀。主要是一些“黄色”书刊和新闻媒体播放的暴力等影视制品的影响,其传播速度快、毒害大、遗毒深,而青少年辩别是非能力弱,好奇心强、模访能力强,一些青少年效仿而犯罪。文化糟粕不仅对青少年产生消极影响,还能毒害人的心灵,使人堕落,走上违法犯罪道路。4.2、不良社会诱因影响。网吧、电子游戏、录像厅等不良文化娱乐场所的影响,由于未成年人缺乏辨别力,具有偿试性、模仿性强的特点,源于这方面的致罪性对身心尚处于发育阶段的未成年人更为明显。有些小说、影视剧等细致入微,不厌其烦介绍强奸、杀人等犯罪情节及作案手段,由于一些留守未成年人在校外的时间完全由自己支配,上网吧、玩游戏、看录像等是他们在校外的主要活动内容。一些未成年人加以模仿而实施犯罪,另外有些未成年人在网络、游戏厅寻找刺激,因网上聊天发生冲突导致打架斗殴。4.3、社会管理控制的不力。如对闲散未成年人管理不力,对父母在外打工的留守孩子关爱不够。调查发现,我县对未成年人服务体系尚不完备,致使大量未成年人无书可读,无业可就,闲荡于社会,极易走向犯罪道路,全县约有50%的初、高中学生不能升入高一级学校学习,有的外出打工,有的闲散在家,成为潜在的危险因素。2004年公安机关收审违法犯罪未成年人中闲散未成年人占70.1%。法律客观:《刑法》第十七条 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2023-09-04 20:23:281

青少年人违法犯罪现象具体问题有什么了

1、主观原因  从主观上讲,青少年正处于生理、心理逐渐走向成熟的时期,尚未形成正确的世界观和正确观察社会的意识,意志品质薄弱,容易受到各种不良风气和坏思想的影响,养成“哥们义气”,“享乐主义”等种种不良习惯和不正确思想,并具有强烈的冲动性,教育引导的不当,极易走上犯罪道路。  2、客观原因  (1)社会风气的不良影响。由于我们工作中忽视了思想,加上社会上请客送礼、贪污贿赂等腐败现象的影响,部分青少年对社会产生怀疑和矛盾心理,失去了是非观念,甚至对正确的东西也持怀疑态度。有的违法犯罪分子毫不隐瞒的说:“人活着就是八仙过海,各显其能,能贪污的贪污,能受贿的受贿,我不能贪污也没条件受贿,只好采用笨重的办法去偷去抢。”在这种思想支配下,这种人藐视国法,大胆作案,抓住了坐几年牢,抓不住算我走运,吃喝几顿,快活几天。如我们办理的一起抢劫盗窃案件中,涉案的几个年轻人年龄都在二十岁左右,由于受社会上的不良风气影响,几个人经常单独或与他人合伙盗窃、抢劫。有时盗窃公民的合法私有财产,有时抢劫现金,来充实他们空虚的精神生活。他们不是靠勤劳的双手去致富,而是抱着幻想,以身试法,去盗去抢、去骗,最终走上犯罪道路。  (2)外来腐朽思想和文化的腐蚀。随着对外开放,业的发展,资本主义国家的某些腐朽思想生活方式也象苍蝇一样飞了进来,在青少年中产生了不良影响。青少年身心正处于成长发育阶段,吸收能力强,而批判、辨别能力差,容易把坏的当成好的去仿效和追求。加上我们缺乏正确的引导,促使他们为追求物质精神享受而不惜铤而走险,进行违法犯罪活动。  (3)就业不足,使无可事事的青少年有时间去违法犯罪。化的生活促使青少年成熟的比较早,有些人在十五、六岁就具有了成年人的思维能力和生活要求。他们成熟之后,在生活上、上就有了独立的愿望。他们容易经常“自我设计”处处以自我为中心,要求周围的人尊重他、理解他,希望自己成为对、对家庭有用的人。就业除经济意义之外,还反映出他们一种精神方面的需要。这个问题一旦得不到解决,他们就会产生消极的心理反应,生活的困难是一方面,更重要的是他们感到自己正当权利没有得到正当保障,产生反抗心理。笔者在提审一重大盗窃犯时,当问及他为什么盗窃时,他说:“和我年龄相仿的都有工作,他们下班后遛舞厅、遛影院、玩台球,有时请我到饭店吃点喝点,老花别人的钱不得劲。做生意又没那本事,没钱花就想到偷,叫你们处在我这种地步,没钱花也会想办法的”。  (4)国家机关工作中存在某些问题,对青少年犯罪起到催化作用。有些地区的政法机关对犯罪活动打击不力,许多重特大案件长期不能破案,或虽已破案,由于案件久拖不决,失去应有的现实意义,起不到震慑犯罪的作用。有的公安机关办案人员工作责任心不强,立案不查或久拖不决给那些违法犯罪的青少年一种侥幸心理,以为可以逃脱的制裁,以至于使其在犯罪的道路上越走越远不能自拔。有的公安机关办案人员为了某些经济利益或达到某些领导下达的抓人指标,该从轻的不从轻、不该拘留的也拘留了。还有的劳改、劳教场所管理不善,不力,使他们在服刑或管教期间不仅没有受到改恶从善的教育,反而彼此了不少犯罪的经验,有的甚至在释放途中就继续作案。  (5)家庭的因素。家长在教育、制止和挽救青少年犯罪方面的作用是非常重要的,但由于受自身素质的限制或教育不当等多方面的原因,有些家长非但不能很好的教育子女,甚至成为青少年走上犯罪道路的引路人。调查中发现,犯罪青少年的家长知识层次较低,绝大多数只有初中以下文化程度,文盲占了其中相当多的一部分,职业多以农民个体户或无正当职业为主。这样就制约了其对子女的教育,容易走上教育的两个极端:一是过分溺爱,造成青少年以我为中心的心理畸形,为所欲为,容易走上犯罪道路;二是任意打骂,使孩子感受不到家庭的温暖,缺少与父母的沟通,容易和社会上的流氓混在一起,走上犯罪道路。有些家长忙于赚钱,很少 过问孩子的生活、学习情况,缺乏对孩子的关心,造成孩子心灵上的寂寞,为寻求安慰和刺激而走上犯罪道路。更有甚者有些家长利用青少年对长辈的信任,唆使其走上犯罪道路。例如钟某不但自己经常在客车上抢劫他人财物,还让自己的侄儿来做帮手,最后自己得到了死刑的应有下场,侄儿也被判了十年徒刑,毁了前程。  (6)学校的原因.学校是对青少年进行教育的主要阵地,但由于存在一定的问题,非但没有完成对青少年的教育任务,而且对青少年犯罪起到了一定的推波助澜的作用.其存在的问题主要有以下几点:一是只注重基础知识、知识的教育,缺乏法律常识,道德知识方面的教育,缺乏培养青少年形成正确世界观的教育,缺少根据青少年特点提高其心理素质的教育;二是以成绩的好坏来评定一个学生的好坏,对成绩差的学生缺乏管理,甚至不愿管理;三是个别教师由于素质较低,教育时不顾忌青少年的心理承受能力,任意伤害其自尊心,甚至打骂学生,使学生产生厌学情绪,最终脱离学校,走上犯罪道路;四是所起表率作用不够,一方面要求学生同违法犯罪做斗争,另一方面又不能及时处理善后事宜.例如雷某在班中成绩一直位居前三名,在自己和同学多次遭到社会流氓的殴打和钱物被抢后,多次向学校反映,而学校总是不予理睬,致使雷某产生偏激思想,最终发生了抢夺他人钱物的行为.  (7)社会的原因.整个社会没有形成一种关心爱护青少年、制止青少年犯罪,挽救失足青少年的好风气,很多人不根据青少年的特点去理解其思想行为的表现,以一种大压小的态度对待青少年,或者视青少年为弱者,作为欺负和利用的对象。对失足青少年更是采取了歧视的态度,甚至不愿给其从新做人的机会,在就业、入学方面设置了重重障碍,使失足青少年再度滑向犯罪的边缘。
2023-09-04 20:23:401

青少年怎样预犯罪,青少年犯罪主要来源于哪

青少年怎样预防犯罪,青少年犯罪主要来源于哪?青少年犯罪增多主要是不懂法(这是法律的条条框框太多了造成的啊),如果是让孩子知道害人就是害自己,打人就是打自己,骂人就是骂自己,你想把人家咋样,就把你咋样,你偷人家一元钱,就要处罚你一元钱啊!你打人家一下,要打你两下,这样谁也不想犯罪了啊!aqui te amo。
2023-09-04 20:23:492

急求青少年犯罪案例

案例一 福建五少年杀死同学勒索20万 警方缴获军用手枪 2002年10月9日,福建省福清市警方破获一起在校中学生杀害在校生案,抓获陈某等五名犯罪嫌疑人,缴获作案工具两轮摩托车1部、六四式军用手枪子弹3发等物品。 7日下午2时30分许,福清市警方接到受害者家属报案:当日下午2时23分,他家突然接到歹徒打来电话称:“陈某(男,13岁,某中学初一学生)被其绑架要求家属准备20万元人民币赎金,并称不准报案,否则后果自负。” 接到报警后,福清市公安局马上组织警力开展侦破工作。根据现场调查,走访群众,获悉受害者陈某于2002年9月29日晚9时许,从福清市新厝镇某中学晚自习回家途中失踪。其家属经过几天几夜寻找未果,直至10月7日下午突然接到绑匪勒索电话。 警方在大量调查取证的基础上,获悉某中学初三年级学生陈某母亲与受害者家积怨较深,且陈某近期表现十分反常,有重大作案嫌疑,同时查明陈某近期来经常与同学郭某、黄某等人在一起打电脑、玩游戏,行动诡秘。10月8日下午警方决定对陈某等5位涉嫌人员采取收捕审查。 经审查:犯罪嫌疑人陈某(男,1987年12月出生,某中学初三学生),郭某(男,1987年5月出生,系陈某的同班同学),黄某(男,1988年1月出生,系陈某的同班同学),李某(男,1987年6月出生,系某中学初三学生),杨某(男,1988年2月出生,系某中学初三学生)供认,他们因长期在一起玩电子游戏机而结为朋友,因陈某母亲与受害者陈某母亲有积怨经常吵架陈某怀恨在心,伺机报复,于是犯罪嫌疑人陈某便召集郭某、黄某、杨某进行密谋寻求报复。 9月29日晚9时许,陈某、郭某、黄某三人在受害者回家的途中等候,将受害者陈某殴打杀害后,用两轮摩托车将其尸体载到某水库,用石头绳子捆绑投入水库,然后潜回家中,并于10月7日通过李某打勒索电话到受害者家中索要20万元人民币。 案例二 浙江校园暴力升级:学生组团买枪对抗黑社会 2003年4月25日,永嘉黄田某中学学生柳某因与同校的黄某有矛盾,便叫来徐某等将对方殴打了一顿。柳也因受到学校的严厉批评处理。第二天晚上,当徐某等四人再次来到柳某的寝室里时,被闻讯赶到的值班教师发现,之后徐某等被带到黄田派出所。调查中,这伙人供出了一个惊人的事实:他们中间曾相互间传送着一支枪!全体参战干警为此大惑不解,一伙初中人何来枪支呢?他们决心将此案查个水落石出。 原来,就读该县某中学的徐某、厉某等人在校期间经常与当地社会上青少年组成的“十八党”团伙发生冲突。为能何他们对抗,徐某等也组建了一个名为“十三鹰”的学生团伙。去年下半年,柳某想买支枪来去打猎,就通过朋友介绍在其叔叔张某那里,以250元购买了一支单管火药枪,后一直藏在家中。今年2月份,徐某所在“十三鹰”在与“十八党”的对抗中败北,他们觉得如果有一支枪在手便可扭转败势。第二周,徐某等10人便筹资到黄田镇,以同学关系将柳某的那支枪购买过来,并将枪藏到家中,直到26日被公安机关查获。案情至此已初步明了,警方便立即成立专案组,连夜出战,于 4月26日深夜包围制枪犯罪嫌疑人张某并将其逮捕归案。 案例三 北京一少年为偷钱上网 将奶奶砍死爷爷砍成重伤 17岁少年小新(化名)为了偷钱上网,竟然将奶奶当场砍死,将爷爷砍成重伤。事后,小新投案自首。 两年前,小新开始沉浸在网络里,学习成绩陡然下降。初中还没有毕业便辍学。 因担心儿子整天沉迷于网吧,小新的妈妈让他照看家里的台球桌。小新把看台球桌挣的钱拿去上网。后来家里不再提供上网的钱,小新就想到了偷。今年6月上旬,小新偷了爸爸2000多元在网吧呆了一个星期。父亲的一顿打骂对小新来说已经起不到任何作用。仅仅几天后,上网的欲望又像虫子一样噬咬着他的心。此时,爸爸月初给奶奶生活费时说的一番话浮现出来。“爸爸说爷爷那儿有4000多块钱,当时听了也没太注意,后来就想去偷爷爷的钱。6月15日中午我就去爷爷家,晚上,看爷爷奶奶都已经睡了,就去翻,可一想怕把奶奶吵醒了,就想用菜刀把奶奶砍伤了再翻。” 2 资料好难找`我提供一些啊` 睡梦中的奶奶倒在了血泊中,响声惊动了爷爷。不顾一切的小新又将菜刀砍向了他。爷爷受伤后逃出家门。小新翻箱倒柜也没有找到那4000元钱,只在奶奶兜里找到了两元钱。事后,小新的爷爷说,那是奶奶为孙子准备的早点钱。小新捏着两元钱在村口的一个洞里躲了起来。思来想去,还是投案自首了。 小新告诉记者,奶奶从小最疼爱他,有什么好吃的都惦记着他。他在看守所里最想念的就是九泉之下的奶奶。“我当时只想着拿到钱后就去网吧,根本没想后果。如果让我在上网和奶奶之间重新选择,我肯定选择奶奶。”说到这里,他痛哭流涕起来 案例四: 犯罪嫌疑人余某某,男,汉族,17岁,初中文化,四川省人;犯罪嫌疑人张某,男,汉族,18岁,初中文化,四川省人,犯罪嫌疑人伍某某,男,汉族,16岁,初中文化,四川省人。 犯罪嫌疑人余某某因丢失一部手机,其怀疑与其曾同住的于某和覃某偷了其手机,于是在2004年12月31日晚上,纠集了犯罪嫌疑人张某、伍某某,对来其宿舍拿行李的被害人于某和覃某进行殴打,不让该二人离开,其间,余某某将于某的头打破,还用烟头烫伤覃某,以此来逼两被害人承认有偷其手机,犯罪嫌疑人张某和伍某某帮助余某某对被害人于某和覃某进行看管,一直到第二天中午公安机关接到报警将该三名犯罪嫌疑人抓获为止,检察机关对该案审查后以非法拘禁罪对该三名犯罪嫌疑人批准逮捕。 案例五: 犯罪嫌疑人杨某某,男,汉族,17岁,初中文化,江西省人。 犯罪嫌疑人杨某某在湖里后埔某网吧上网,因其盗用他人帐号上网被管理员发现而被赶出网吧,2005年1月4日,犯罪嫌疑人杨某某纠集了两名身份不明的男青年到该网吧为其被赶出的网吧的事出气,到网吧后该三人将网吧管理员李某打成轻伤,将另一管理员黄某的手划伤,公安机关接到报案后抓获犯罪嫌疑人杨某某,检察机关经审查以寻衅滋事罪对犯罪嫌疑人杨某某批准逮捕。 案例六: 犯罪嫌疑人吴某某,男,汉族,17岁,初中文化,湖北省人;犯罪嫌疑人宋某某,男,汉族,15岁,初中文化,福建省人;董某某,男,汉族,15岁,初中文化,江西省人。 犯罪嫌疑人吴某某、宋某某、董某某,因来厦后,手里没钱,便萌生抢劫出租车司机的念头,2005年1月19日凌晨,三人经过预谋,在仙岳路雇了一部出租车,让司机开到林后一偏僻的地方,用勒脖子、塑料袋封嘴等手段强行抢走了被害人周某的一部小灵通和现金500多元。检察机关对该案审查后以抢劫罪对该三名犯罪嫌疑人批准逮捕。 案例七: 犯罪嫌疑人何某某,男,汉族,17岁,初中文化,江西省人;犯罪嫌疑人王某某,男,汉族,17岁,初中文化,江西省人;犯罪嫌疑人谌某,男,汉族,19岁,初中文化,江西省人;犯罪嫌疑黄某某,男,汉族,18岁,初中文化,江西省人;犯罪嫌疑人童某某,男,汉族,18岁,初中文化,江西省人;犯罪嫌疑人张某,男,汉族,19岁,初中文化,江西省人。 案例八: 2004年11月26日晚上,犯罪嫌疑人何某某、王某某、谌某、黄某某、童某某在一起喝酒时,王某某提出说去抢点钱来花,于是当天晚上将近凌晨时,上述五人外出寻找目标,无人来到湖里兴隆路正遇上骑自行车下班回家的被害人林某,上述犯罪嫌疑人上前将林某的自行车踢倒,并将林某推倒,犯罪嫌疑人何某某还用随身携带的水果刀将林某的大腿捅伤,五人抢了林某身上的一部手机和200多元现金,逃离了现场,被害人林某因被捅伤后失血过多而不治身亡。事后犯罪嫌疑人张某在明知上述犯罪嫌疑人抢劫犯罪的情况下,还让上述犯罪嫌疑人在其住处留宿。检察机关对该案审查后,对犯罪嫌疑人何某某、王某某、谌某、黄某某、童某某以抢劫罪批准逮捕,对犯罪嫌疑人张某以窝藏罪批准逮捕。
2023-09-04 20:24:012

未成年犯罪一般怎么处理

未成年犯罪的处理方式:1、不满十二周岁的未成年人犯法的,不负刑事责任。责令其监护人加以管教或者进行专门矫治教育;2、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3、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4、已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犯法的,应当负刑事责任;5、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6、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未成年减轻处罚的情形有:1、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的,不负刑事责任;2、已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的,需要承担刑事责任,但应当减轻处罚。未成年犯罪的类型:1、从属性犯罪。青少年由于思维尚不成熟及社会经验的不丰富,容易成为成人犯罪时控制的对象,并且青少年由于对好坏的识别能力差,在作案时处于一种死心塌地的从属地位。2、团伙性犯罪。青少年以一定的特征如地域、性格、年龄、同学等形式一个个的团伙,经常聚在一起,形成一附和,或碍于情面不好推辞共同作案。团伙犯罪的一大特征就是“一个老鼠坏一锅汤”,一个人带坏一群人。3、报复型犯罪。有些青少年在受到不公正待遇后,或因处理不及时,或因对处理结果不能理解,就采取同样的手段去对付别人,从而走上犯罪道路。4、冲动型犯罪。青少年由于心理的不成熟,不易控制自己的情绪,遇事不够冷静,往往做出一些事后自己也感到后悔的事。5、无知型犯罪。这一类型的青少年罪犯缺乏最基本的法律常识,甚至入狱后,对自己的罪行仍不能有一个清醒的认识。未成年人犯罪,往往跟他们心智发育还不成熟、辨认和控制能力还不健全有关。因此法律规定,对未成年人犯罪,应当坚持教育、感化、挽救方针和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原则。在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过程中,人民法院始终坚持按照法律规定,尽最大努力,促使未成年罪犯悔过自新、重回人生正轨。但是,同样是未成年人犯罪,犯罪的原因、性质、手段、后果、情节等也有不同甚至是很大差异,因此,必须注意区别对待,体现“宽容但不纵容”的精神。对确因年幼无知或者一时失足犯罪的,要尽量教育挽救;但对主观恶性深、手段残忍、屡教不改的,必须依法惩处。惩处也可谓是一种特殊的教育。 对于未成年人犯罪,应当综合考虑未成年人对犯罪的认识能力、实施犯罪行为的动机和目的、犯罪时的年龄、是否初犯、偶犯、悔罪表现、个人成长经历和一贯表现等情况,予以从宽处罚。1、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减少基准刑的30%---60%。2、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减少基准刑的10%--50% 。一般认为,预防犯罪是一个综合多种力量,运用多种手段,采取多种措施,以防止和减少犯罪及重新犯罪的举措体系。这是一种广义的犯罪预防的概念。当代犯罪学的概念更侧重于“预防”,即把先于犯罪的实施而采取的有针对性的措施视为预防活动,即更注重“防患于未然”。这也是基于“预防”的本意,“预防”在汉语中的基本词义就是“事先防备”;这就是从狭义的角度所理解的“预防”的概念:“是指以消除或限制犯罪行为发生的可能性为唯一的或主要目的的各种措施和行为的总称。”我国一向贯彻执行的群防群治、综合治理的基本刑事政策是正确的,既要重视罪前预防,但也不能忽视罪后治理,以防再犯。青少年犯罪是一个社会问题,其产生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可以说是一种社会“综合症”。更应依靠全社会的力量,进行综合治理。我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也明确指出:“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立足于教育和保护未成年人相结合,坚持预防为主、提前干预,对未成年人的不良行为和严重不良行为及时进行分级预防、干预和矫治。”
2023-09-04 20:24:121

青少年违法犯罪的案例 急死了哇

你是不是中策的
2023-09-04 20:24:343

现在的青少年犯罪应该怎么处罚?

进少管所
2023-09-04 20:24:466

青少年犯罪原因是什么

青少年犯罪产生原因是多方面的。既有主观方面的原因,也有客观方面的原因,一般有以下几方面: (1)家庭因素。缺乏良好的家庭教育是青少年走上违法犯罪的主要原因。有的家庭不合,父母离异,在得不到父爱、母爱基本温暖的情况下,幼小的心灵被人为地扭曲,报复社会,而走上犯罪道路;有的是因为家庭过分溺爱,形成孩子任性、霸道的坏性格,一旦受挫折或受批评就难以接受;有的家长以打骂代替教育,孩子犯一点小错,或学习成绩不好,就不敢回家,在外流浪,甚至离家出走,碰上坏人教唆,极易走上犯罪道路;有的是没有时间教育孩子,放任自流,在没有约束的情况下,孩子在外结交狐朋狗友,小偷小摸,滋事斗殴,沾上恶习,走上违法犯罪道路;还有的家长望子成龙心切,期望值太高,平时成绩不是前三名不能过关,升学非上重点不可,逼得太紧,压力过大,负担过重,当孩子力不从心,“达标”无望时,极易走向反面,做出丧失理智或意外的犯罪行为。 (2)社会因素。不健康的社会文化,对涉世不深、抗诱惑力不强的青少年的危害是很深的。一些影视中播放的犯罪过程和人物语言的腐朽观点,不健康的书刊杂志、电子游戏中的大量宣扬暴力、色情的东西,加之到处可见的美发厅、按摩院,疏于管理的网吧、录像厅不按照规定,随意让青少年进入,都诱发青少年犯罪。青少年无经济来源,当囊中羞涩,以抵挡不住诱惑时,就有可能由内向外,从小偷小摸到公开敲诈抢劫,甚至杀人谋财,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 (3)学校因素。青少年犯罪除了家庭和社会的原因外,学校教育也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一方面由于家庭和社会的负面影响,严重抵消了学校正面教育的效果。由于我国教育体制,各个学校不同程度的存在片面追求升学率的倾向。少数教师对后进学生缺乏爱心,教育方法简单,鼓励表扬少,批评指责多。有时造成后进学生校门、家门两难进的局面。“破罐子破摔”,他们在校外寻找“知己”,极易走上犯罪道路。 除了客观方面,青少年的主观因素才是决定因素。 青少年正处于身心发育阶段,在生理、心理上尚不完全成熟,社会经验少,缺乏对事物的判断能力和鉴别能力,尤其在心理和情绪上变化复杂,极不稳定。加之青少年法律意识淡薄,形成了许多错误的价值观,表现为混乱,颠倒的“是非观”、贪婪的“幸福观”、称王称霸的“英雄观”、低级庸俗的“趣味观”等等,导致青少年走上犯罪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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