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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问题....诚意求解答

2023-09-15 01:28: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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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可

我国房地产登记制度存在的问题及改革的方向

房地产登记制度是不动产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指对土地和地上建筑物的所有权以及设定房地产他项

权利按照法定程序在专门簿册上进行记载确认的一种制度。房地产登记制度是房地产行政管理的基础与核心,

也是建立房地产市场的必要保障条件。本文拟借鉴国外有关立法,在概括我国房地产登记法律制度的沿革和现

状的基础上,就如何健全和完善该制度略陈管见。

当今世界各国的土地登记(或房地产登记)制度主要有三种立法例:(一)契据登记制度。又称登记公示

主义或法国法模式,为法国、意大利、比利时、西班牙、美国多数州及南美一些国家所采用,我国香港地区也

采用这种制度。该制度的特点在于登记机关对于其所应登记的房地产物权变动没有实质的审查权限,即进行形

式审查主义;登记没有公信力,当登记事项在实体法上不成立或无效时,可以对抗善意的第三人;登记簿的编

例是以地产权利人为标准按登记先后顺序编簿,而不以不动产为标准。(二)权利登记制度。又称登记要件主

义或德国法模式,为德国、瑞士、荷兰、奥地利、埃及等国所采用。这种模式与前者相反,在这种被称为真正

的地权注册制度下,登记是房地产物权变动的生效条件,登记机关对地权变动有实质审查的权限,登记具有公

信力,登记簿的编成采用物的编成主义,即以房地产为标准按顺序排列。(三)登记发证制度。又称地券交付

主义或托仑斯(Robert·Torrens)模式,该模式是由澳大利亚的托仑斯爵士设计提出的,于1858年1月27 日经

南澳州议会通过并于7月施行。采用这一制度的国家主要有澳大利亚、 新西兰、英格兰、爱尔兰、加拿大、菲

律宾、马来西亚以及美国的若干州,我国台湾地区也采用这种制度。该项制度在德国法模式的基础上增加了记

载权利状态的地券和证书并交与权利人的规定。〔1 〕上述三种登记制度中,与我国现行的登记制度最为接近

的是托仑斯登记制。

我国的不动产制度,在1949年10月之前实行的基本上是税收地籍制度。在这种制度下,地产的权利证书(

地契)是土地产权(包括房产)的全权证书,土地产权可随证书的转让而转移,土地权证的丢失(不论任何原

因)都意味着产权的丧失。所以在解放前,不管业主是地主还是农民,都把地契作为珍贵的财产保管,这是我

国各界人士(包括海外华人)心理上安全感的需求形成的特殊现象。税收地籍制很适合于土地私有制度和以农

业经济为主的国家,政府只管征税而不必更多地负责任。新中国成立后,即颁布了《土地改革法》等法律法规

,为土地所有制和土地使用制度提供了法律依据。在50年代初,只有少数大中城市进行房地产全面换证登记,

大多数城镇则仅在原地政资料上进行产权转移、变更登记。在随后相当长的时期,土地房产登记制度废弛,权

利的变更往往以契代证。

1978年以后我国房地产登记法律制度得到恢复和发展。在房产登记制度方面,当完成第一次全国城镇房屋

普查(1985年)之后,原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于1986年2月5日发出《关于开展城镇房产产权登记、核发产权证

工作的通知》,要求从1987年开始,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建国以来第一次城镇房屋所有权登记和核发全国统一格

式的房屋所有权证。随后颁布了相关的规章和政策,如《城镇房屋所有权登记暂行办法》(1987年4月21日),

《关于房屋所有权登记工作中对违章建筑处理的原则意见》(1988年2月12日),《关于城镇驻军营房产权登

记、 发证工作的通知》(1988年6月24日), 《关于城镇房屋所有权登记中几个涉及政策性问题的原则意见》

(1989年11月1日)。应当指出,1990年12月31日建设部发布的《城市房屋产权产籍管理暂行办法》,是目前我

国城市房地产产权管理较为系统的行政规章。该办法除了重申产权登记制度外,还明确了“城市房屋的产权与

该房屋占用土地的使用权实行权利人一致的原则”。经过几年来的贯彻实施,到1993年底,已登记房产占实有

房屋建筑面积的90%,已发证房产占80%。1995年1月1日施行的《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五章“房地产权属登

记管理”,以法律的形式首次确立了国家实行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登记发证制度,并对其主要运作程序作

了规定。

在土地登记制度方面,1986年6月25日通过的《土地管理法》, 标志着我国土地管理事业真正进入了有法

可依的历史阶段。为了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依法进行土地登记,1989年7月5日国家土地管理局印发了《

关于确定土地权属问题的若干意见》(1995年3月11 日修改为《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为

建立土地登记制度,以维护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保障土地使用者和土地所有者的合法权益。1989年11月18

日国家土地管理局发布了《土地登记规则》。该规则指出土地登记是依法对国有土地使用权、集体土地所有权

、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和他项权利的登记,土地登记包括初始土地登记和变更土地登记。1994年7月5日国

家土地管理局等部门联合发出《关于印发〈清产核资中土地清查估价工作方案〉的通知》,明确清产核资中进

行土地清查估价,不但是加快土地登记、估价进度的重要途径,也是土地管理部门服务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

济体制的直接措施,是加强土地登记、估价,管理市场、强化土地资产管理的重要手段。为了方便对外服务,

规范土地登记、估价程序,提高办事效率,地籍管理机构对外可挂土地登记处(站)牌子,办理土地登记、估

价事宜。为深化企业改革,优化配置土地资源,规范股份有限公司设立中的土地使用权管理,国土局、国家体

改委1995年1 月制定下发《股份有限公司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规定》,其中对土地使用权登记作了相应的规定

,要求在设立股份有限公司之前必须办理土地登记,然后才能进行土地资产评估及资产处理,根据处置结果再

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1995年10月1 日起施行的《担保法》对不动产抵押及其登记作了具体规定。为加强

农村集体土地管理,贯彻实施《担保法》,国土局颁布了《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的若干规定》,就依

法承包并经发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集体荒地的土地使用权,以及抵押乡(镇)村企

业厂房等建筑涉及所使用范围内的集体土地使用权的抵押登记作出详细的规定。

关于房地产登记法律制度,除了全国性的规范外,有些地方性法规还作出专项规定,使我国的房地产登记

制度更趋完善。如《深圳经济特区房地产登记条例》(1992年12月26日通过,1993年7月1日施行),该登记条

例创立了以土地为权利登记之基础的房产、地产合一制度以及优先权、代理及确认无主财产、赔偿、公开查册

、撤销核准等一系列新的法律制度,反映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客观需要,并为政府掌握地籍、房籍提供了法

律管理手段,进一步完善了特区房地产投资的法律环境。1995年上海市颁布了《上海市房地产登记条例》,规

定房地产权利的确认在法律上是以登记为表现形式的,并避免了原来土地使用权证和房屋所有权证分离可能造

成的两者不一致的矛盾。1996年8月9日颁布的《厦门市城镇房屋管理条例》,明确房地产权证书是房地产权利

人依法拥有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的凭证,实行两证合一。

一种较为完善的房地产登记制度,必须符合明确产权、简化手续、节省费用和明确登记的公信力的原则。

从以上我国房地产登记制度的历史变迁、现行法律规范及其实践来看,我国房地产登记制度在登记的机关、登

记的类型、登记的公信力和现代化管理手段等方面还存在一些问题,亟待进一步解决和完善。

(一)关于房地产权属登记机关

房地产权属登记机关在不同的国家不尽一致,主要有三种类型:一类是设立专职的登记机关,如澳大利亚

的地权登记局,又如日本的登记所,具体由法务局(全国有8个)担任,下设地方法务局、 分局和办事处办理

登记事务;〔2〕一类是由司法机关充任,如美国的地方法院,我国解放前地方法院一度也承办不动产登记(后

由地政局接收); 〔3〕一类是由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充任。我国在《城市房地产管理法》颁布以前,房地产

权属登记采取分属两个机关管理的体制(深圳市除外)。房地分属两个部门管理的弊端是很明显的,这也是完

善我国房地产登记制度所必须解决的一个问题。深圳经济特区从1987年开始实行土地使用制度改革以来,借鉴

香港的经验,采取了房地合一的管理体制,明确规定深圳市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是特区房地产登记机关,

房地产登记以一宗土地为单位进行登记,土地上已有建筑物、附着物的,土地及建筑物、附着物应同时登记。

〔4 〕这种有别于其他地区将土地和房屋分别登记的规定,是房地产市场化的客观要求,无论是经济管理体制

上,还是在我国房地产立法上都是一个突破。实践证明,自1986年起在我国实行的房地产分别登记制,两个部

门各自发证,统计口径不一,重复收费,房地产权人叫苦不迭。两个主管部门机构重叠,职能交叉,不仅浪费

人力物力,还形成政出多门、政令不畅,其结果是影响了节约土地的基本国策的落实,影响了房地产业的发展

,影响了政府的形象和威信。基于目前我国房地产管理体制现状的考虑,《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按照“两证分

发”的模式,规定了登记发证基本运作程序,这是在房地产分管体制下不得不采取的权宜作法。所幸的是,《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在规定“两证分发”基本运作程序的同时,也肯定了“两证合一”的经验,以法律的形式

肯定了这一改革成果,为理顺房地产管理体制指明了方向,为解决房地产统一登记制提供了法律依据。新法颁

布后,许多地区依据该法第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明确了“房地合一,两证合一”的管理体制。有些地方机构虽

未合一,但对登记作了简化手续的规定,如广东省虽然仍由省建委和省土地管理局两家分别负责房地产和土地

方面的工作,但颁布的《广东省城镇房地产权登记条例》,明确规定由房地产管理部门负责城镇房地产登记工

作。近年来实行房地合一的城市越来越多,如广州、上海、汕头、开封、北京、厦门等地,可以说房地合一是

大势所趋。然而,由于我国地权可以分,房权不可分,房地融一体的错综复杂关系,也产生了相关的一系列问

题。例如,我国目前尚未对多层、高层〔5〕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登记问题作出专门规定。 在这方面澳大利亚托

仑斯登记制值得借鉴,托仑斯登记制是以土地权利为登记标的,对于分属数人的多层房屋,则采用土地的空间

概念为其所有范围,实际上是以其占有的房屋范围来确定。日本现行《有关建筑物区分所有等之法律》明确规

定,区分所有建筑物的专有部分、共用部分与基地利用权的登记应为一体性。我国台湾地区基本上是仿效日本

不动产登记法,现行《土地登记规则》设有关于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第一次登记规定,并分为专有部分、共用部

门、地下层及屋顶突出物的登记。当然,由于我国与上述国家和地区的情况不完全相同,主要是土地和建物(

指建筑物及建筑改良物)的所有制与管理体制不同。因此,它们的登记办法,仅可供借鉴或参考。

(二)关于房地产权属登记的类型

一个完整的房地产权属登记类型应包括总登记、初始登记、经常登记、他项权利登记、设定登记、变更登

记、注销登记、更名登记、涂销登记、更正登记、嘱托登记、预告登记、补给登记、异议登记和暂时登记等等

。权属登记的类型是由登记的目的所决定的,各种登记类型之间在功能上应互相补充,相互依托,各种具体形

式有一定的内在逻辑性,其设置应有规律性可循,从而构成房地产权属登记制度的整体。从这一目的和实践需

要来看,目前的房地产登记规则已远不能适应市场条件下的需要,亟待修订。我国《城镇房屋所有权登记暂行

办法》和《城市房屋产权产籍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房屋产权登记类型,包括初始登记(又称静态登记)和房

屋产权变更过程的登记(又称动态登记)两大类型,具体形式有新建登记、移转登记、变更登记、消灭登记、

他项权利登记以及特殊情况下的延期登记(延期登记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关于土地登记的类型,《土地登

记规则》分初始登记和变更土地登记两大类型,后者还包括他项权利移转登记、土地抵押权登记、注销土地登

记和更正登记。应当指出,《土地登记规则》以初始登记来代替土地总登记,就难以获得特定区域土地权属的

全貌。总登记又称静态标示登记或换证登记,是指登证机关在一定期间内对其行政管辖区域内的全部土地的权

属状态在审查公告后所进行的登记。总登记一般为土地权属的第一次登记,在这种情况下,总登记与初始登记

重合,但是,两者概念的内涵和外延毕竟不同。总登记虽不是经常性的行为,但却可以是阶段性的行为,即不

是一次性的工作。在这种情形下,总登记即非初始登记,因此,登记法规应设置土地总登记形式。土地总登记

和房屋所有权的初始登记,共同构成房地产权属总登记。

应当承认,我国现行法规中关于房地产登记类型的规定还很不健全,有些国家或地区的不动产登记法以及

我国的某些地方性法规值得借鉴和肯定。(1)房地产预告登记。 此种类型是指为保全房地产权利移转或消灭

的请求权,或房地产权利内容或顺序变动的请求权,或附条件或期限的请求权,房地产登记机关基于债权人或

受益人的申请,经登记名义人的同意所为的登记。例如,A将土地连同房屋出租给B,约定10年以后B将土地连同

新增建筑物无偿归还给A,这就是房地产权利未来发生移转的情形,必须预先办理登记,此即预告登记。房地产

预告登记是限制登记的一种,是限制登记名义人处分其房地产权利所为的登记。房地产登记机关在登记完毕时

,应通知申请人和登记名义人。〔6 〕欠缺预告登记,将会使某些意图通过设权行为而欲取得房地产物权的债

权人的目的落空。(2)更名登记。《深圳经济特区房地产登记条例》第45 条规定, 权利人姓名或名称发生变

化的, 权利人应自变更事实发生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此即更名登记。更名登记还包括房地产坐落名称

变更登记和房地产名称变更登记。我国台湾地区还规定有“筹备人更名法人登记”,主要指法人于其筹备期间

取得的土地所有权,已经以筹备人之代表人的名义登记的,在取得法人资格时,应申请更名登记。 〔7〕(3)

迳为登记。 这是指在一定情形下不需要当事人申请而由登记机关直接登记。如《深圳经济特区房地产登记条例

》第14条规定,土地使用期满、抵押期届满、代管或被人民法院裁定为无主财产、人民法院或有关行政机关作

出查封决定、裁定的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均应由登记机关进行迳为登记,并公告登记结果。(4

)房地产租赁登记。澳大利亚登记制度不以物权或债权来区分应否登记,而坚持以动产或不动产来区分登记的

原则,虽然房地产租赁权是一种债权,但仍将其列入登记的范围。日本不动产登记法第一章第一条也将租赁权

列入登记之列。我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已明确房屋租赁实行登记备案制,因

此,将来制定登记法时应把租赁权列为应登记的权利。

由于我国目前法律尚未承认地役权等物权,房地产他项权利登记的种类较少。但可以预见,随着《物权法

》的制订和出台,房地产他项权利登记的适用范围会越来越广泛,在房地产权属总登记以后,房地产上还可设

定土地使用权、地役权、抵押权以及典权等物上权利登记。

(三)关于房地产登记的公信力

在三种房地产登记制立法例中,德国法模式与托仑斯模式均承认登记的公信力。所谓公信力,是指在登记

为房地产权利变动的公示方法的情况下,即使登记簿的记载与实质的不动产权属不符,但对信赖该记载表征的

善意第三人也予以保护。按照托仑斯登记制,权利一经登记即具有不可推翻之效力,因欺诈或划界之错误而受

害之人,可对当事人及恶意第三者有恢复其权利的请求权,但对于有偿取得的善意第三人则不能请求恢复其权

利,而只能对有过失或错误的人请求损害赔偿,如应赔偿人死亡、不在或破产时,得向登记机关请求赔偿。〔

8 〕房地产登记到底是权属变动的对抗要件还是成立要件,学者之间仍有分歧。从侧重于保护交易安全的角度

考虑,应采纳后者的观点。从我国现行的房地产法规及其他相关的法律来看,也表明立法上肯定登记为不动产

物权变动的成立要件。〔9〕这就意味着承认登记的公信力, 只是规定得不够明确、不具体,有待于进一步完

善。在这方面,《深圳经济特区房地产登记条例》已经注意到并作出相关的规定,该条例第5 条规定下列三种

情形可撤销全部或部分已核登记的事项:“(1 )当事人对房地产拥有合法权利的;(2)当事人在申请登记时

隐瞒真实情况或伪造有关证件、 文件,采取欺骗手段获准登记的;(3)登记机关审查有疏忽, 核准登记不当

的。”此即所谓撤销核准登记。同时规定,登记费的收入列作登记机关的业务经费和赔偿基金(第54条),如

登记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因不当核准登记,造成权利人损失的,登记机关应负赔偿责任,赔偿费从赔偿基金中列

支(第59条)。这项制度对维护登记的公正与合法,纠正不当行为,强化登记机关的责任,保护社会公众的合

法权益具有重要的意义。为强化登记公示制度,我国应借鉴《日本不动产登记法》,制定一部统一的不动产登

记法,对所有不动产权利的变动进行统一规定,以保护权利人及第三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

与登记公示制度密切相关的是公开查册制度,即所有房地产登记的事项应对社会公众公开。然而我国《城

镇房屋所有权登记暂行办法》和《城市房屋产权产籍管理暂行办法》均未明确规定,《土地登记规则》则规定

:土地登记文件资料的查阅,按土地管理部门规定办理。不经允许不得向第三者提供或者公布(第39条)。在

这方面,美国全国房地产协会前执行副总裁、房地产专家威廉·诺思教授曾介绍,在美国地籍登记是一种公开

文件,只要付手续费,任何人均可查询翻阅。其公开的目的是要使地产在转让、出租或买卖中,受让者或买方

能够知道关于这块土地的一切。地籍登记若不公开,就很难保证房地产市场的健康运转。〔10〕我国深圳市对

此率先作出创新的规定,登记机关应设置房地产登记册,按宗地编号对房地产登记事项全面、真实、准确地记

载。房地产登记册记载的内容可供查询、复印。应当公告的事项,由登记机关在《深圳特区报》或《深圳商报

》或深圳《中外房地产导报》公告(见该条例第9、61条)。应该认为,房地产登记公开查册制度, 实际上为

房地产市场打开资源之门,此种做法应予以推介。

oopop

慧慧

我想你问的应该是农村这块的土地问题吧~你们学校图书馆没有TTKN么?那个资料库比网上的要多多啦```

而且这几个几乎都是论题,每个问题都可以写一本书.一句两句说不完`~~分开搜搜倒是个不错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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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登记流程是怎样的

土地登记流程房产不动产注册流程如下:当事人亦或其署理人应当到不动产注册组织场所请求不动产注册。不动产注册组织将请求注册事项记载于不动产注册簿前,请求人能够撤回注册请求。注册事项自记载于不动产注册簿时完结注册。不动产注册组织完结注册,应当依法向请求人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亦或注册证明。个人亦或单位向不动产注册组织请求改变注册时,需求依照规则提交彻底的材料,特别需求看清楚一些有必要带着的原件材料。房产不动产注册需求什么材料?不动产注册请求审批表;请求人身份证明材料,包含请求人身份证明、营业执照、组织组织代码证、法定代表人或担任人身份证明、授权托付书及托付署理人身份证明等,需求带着原件验证,留复印件处理。不动产权属证书,需求带着原件;契税完税或减免契税凭据等完税证明,需带着原件;证明不动产权属出现改变的材料,包含销售合同、交流合同、赠与合同受遗赠证明、承继证明、注册协议、拆迁安置产权互换协议、兼并协议、人民法院亦或仲裁委员会收效的法规文书及其他证明不动产权属出现改变的材料。不动产测绘材料,包含宗地图、房产测绘陈述、房产平面图、楼层分层分户图等有关不动产界址、空间鸿沟、面积的证明材料;原土地运用权类型为划拨的,需供给土地出让相关材料及土地出让金交纳凭据;此外,还有其他必要材料。土地登记流程要注意的细节这次履行实施《不动产注册》内容,与其说是和世界接轨,倒不如说是法规上关于相关物权注册的精简,将以往的团体土地运用证、房产证、林权证逐渐筛选。经过一个《不动产注册》,集成一系列有关“土地和房产”的物权注册。不动产的位于、界址、用处等天然状况;不动产权力的主体、期限、权力改动等权属状况;以及触及不动产权力约束、提示的事项和其他相关事项都会计入不动产注册中。关于注册的组织来说,注册不动产权的相关信息都会同有记载到《不动产注册簿》中,《不动产注册簿》记载着的不动产注册信息。未来,就好像每个人身份证信息所记载的相同,《不动产注册簿》所注册的信息就是每个人的不动产信息状况。经过《不动产注册簿》,注册组织就能够完结全国联网式的不动产处理。社会上不少人对不动产注册有误解,实际上,不动产注册的实施是让本来比较繁琐的房地产注册变得简洁。不动产的注册一般包含三个流程,即权力人请求、注册组织受理、注册和颁布《不动产权证书》。一般来说,个人完结不动产注册需求30个事项日。不动产注册之后,能够有用全面地确保个人房产等运用权力益。关于乡村家庭的确保更为显著,例如关于乡村犁地、林地、宅基地的注册,不动产一般注册在户主名下,清楚权力。小编为大家说了一下关于土地登记流程是怎样的相关信息,对于土地登记方面的要求,可以向专业人士请教,就可以在办事的时候更加顺利。
2023-09-04 20:26: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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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9-04 20:26:351

建设项目土地证办理流程

法律主观:首先根据国家土地管理局颁布的《土地登记规则》,国有土地使用权登记的程序主要有以下几个步骤:1、由土地使用权人提出申请,即由土地使用权人在向有关登记机关提出登记申请时,提交土地使用权登记申请书、土地使用权登记人的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个人身份证明或者户籍证明、土地使用权来源证明;2、由土地管理机关进行权属审核,包括初审、公告、复审、批准登记等步骤;3、颁发土地使用权证书。其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由一个部门统一负责房产管理和土地管理工作,可以颁发、制作统一的房地产权证书,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将房屋的所有权和该房屋的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的确认和变更,分别载入房地产权证书。因此,购房人买房后,拿到的是《房屋所有权证》,而不会取得《土地使用权证》。法律客观:《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条 国家依法对土地实行登记发证制度。依法登记的土地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一十条 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一十一条 当事人申请登记,应当根据不同登记事项提供权属证明和不动产界址、面积等必要材料。
2023-09-04 20:26:441

土地登记使用期限有什么规定

土地登记使用期限的有关规定拿到“不动产权证书”的市民,会发现比旧版房产证新添加了“运用期限”。对此,有国家土地部门不动产注册局相关人士昨日解说,“不动产权证书”上的“运用期限”不是指房产的全部权期限,而是指土地运用权和海域运用权的期限,运用权有期限,而全部权无期限,两权分离。该事物人员举例说,房产全部权自身不存在期限问题。假设房产的产权到期后,假设房产还在,那么房产依然归该业主全部。房产产权是指房产所占土地的运用权,而不是房产自身的全部权。“运用期限”这项注明后能够更好地维护大众的不动产权,更有利于确保销售安全,便于在转让或典当等销售活动中依法确保权益。国有建造用地运用权年限是依照用处断定时限的。依据国家现行法规法规,出让高年限分为几档:寓居用地70年;工业用地50年;教育、科技、文明、卫生、体育用地50年;商业、旅行、文娱用地40年;归纳亦或其他用地50年。而划拨用地无运用年限。关于土地运用权的期限,其信息首要来历于请求人提交的国有建造用地运用权出让合同、国有建造用地划拨决议书、赞同用地文件等权属来历材料,这些材料是断定土地运用权期限的依据。其他比方经济适用房等类型房产的运用期限怎样界定,也备受注重。不动产注册局相关人士解说说,依照有关规则:已购公有住所和经济适用住所地址宗地为划拔土地的,从同一修建的第一套房产上市销售之日起核算土地出让年期,断定出让土地运用权截止日。尔后其它各套房产上市时,其土地出让年期相应缩短,以使同一宗地的出让土地运用权坚持相同的截止日。土地出让年期可依据各地详细状况断定,但高不超出70年。土地登记使用注意事项不动产归于“商住两用”的修建,假设第1层至第2层为商业用房,第3层至第32层为住所用房,依照《不动产注册暂行法规》及相关注册规则,由于这类开发方法构成的房产能够各自构成不动产注册单元,则商业用房和住所用房的土地运用权期限分开断定,即商业用房的土地运用权的期限能够断定为40年,其上的住所用房的土地运用权期限为50年,从出让合同约好的过程进行计时。不动产到了“运用期限”之后是否还归于自己?自家房产寓居期满后,往后的运用权会不会出现改动?国家土地部门不动产注册局相关人士解说说,依照《物权法》规则,住所建造用地运用权期间届满的,主动续期。非住所建造用地运用权期间届满后的续期,依照法规规则处理。该土地上的房产及其他不动产的归属,有约好的,依照约好;没有约好亦或约好不清楚的,依照法规、行政法规的规则处理。上面的文章中小编为大家讲了一下关于土地登记使用期限的知识,如果大家在办理土地相关手续时,就要按照国家的规定来办,这样就会更加的顺利。
2023-09-04 20:26:531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释义:第10条

第十条 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   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不动产登记机构和国家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的规定。C立法背景   从现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看,不动产登记主要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相关不动产管理部门负责。涉及的部门主要有:   l_土地管理部门。土地管理法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所有权。单位和个人依法使用的国有土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使用权;土地登记规则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地登记工作;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规定,依法改变土地所有权、使用权的,因依法转让地f:建筑物、构筑物等附着物导致L地使用权转移的,必须向上地所在地的县26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变更登记申请,由原土地登记机关依法进行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变更登记;担保法规定,以无地上定着物的土地使用权抵押的,抵押登记部门为核发土地使用权证书的土地管理部门。   2.房产管理部门。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规定,在依法取得的房地产开发用地上建成房屋的,应当凭土地使用权证书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申请登记。房地产转让或者或者变更时,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申请房产变更登记,并凭变更后的房屋所有权证书向同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   3.农业主管部门。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向承包方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并登记造册,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   4.林业主管部门。森林法规定,国家所有的和集体所有的森林、林木、林地,个人所有的林木和使用的林地,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登记造册,发放证书,确认所有权或者使用权。担保法规定,以林木抵押的,抵押登记部门为县级以上林木主管部门。   5.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海域使用管理法规定,海域使用申请经依法批准后,国务院批准用海的,由国务院海洋行政主管部门登记造册,向海域使用申请人颁发海域使用权证书;地方人民政府批准用海的,由地方人民政府登记造册,向海域使用申请人颁发海域使用权证书。海域使用权登记办法规定,海域使用权实行分级登记。国务院批准的项目用海,由国家海洋局登记造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的项目用海,由批准用海的地方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登记的具体工作。   6.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规定,开采下列矿产资源,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登记,颁发采矿许可证:(1)国家规划矿区和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内的矿产资源; (2)领海及中国管辖的其他海域的矿产资源;(3)外商投资开采的矿产资源;(4)本办法附录所列的矿产资源。开采石油、天然气矿产的,经国务院指定的机关审查同意后,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登记,颁发采矿许可证。   ●条文解读   在立法过程中,不少部门、专家认为,登记机构特别是不动产登记机构不统一,必然出现重复登记、登记资料分散、增加当事人负担、资源浪费等弊端,不利于健全登记制度,应当统一登记机构。立法机关经研究,赞成上述意见,同时又要考虑统一登记涉及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实行统一登记需要有一个过程。因此,本条第二款在规定“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的同时,又规定.“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从国外情况看,一些发达国家都规定在一国之内或一个统一司法区域内实行不动产统一-登记的制度,即不论是土地、房屋还是其他不动产,也不论是何种不动产物权,均由统一的机构登记。至于具体的登记机构设置,则不尽相同,如德国的不动产登记机构为属于地方法院的土地登记局,瑞士大多为各州的地方法院,日本为司法行政机关法务局、地方法务局及其派出所,我国台湾地区的登记机关是属于行政机构的地政局。   目前,我国各地方在不动产行政管理和不动产登记体制方面存在不同的做法。以房屋和土地来说,有的地方在房产和土地管理部门分别设立,房屋和土地分别由这两个部门进行管理和登记;有的地方,如上海、广州、深圳等实现了房屋和土地管理机构的统一,同时也实行房地产统一登|己;还有的地方,虽然房屋、土地的管理机构实现了统一,但在管理机构合并之前,房屋管理与土地管理作为两个独立的管理部门,各自按房屋、土地登记的程序、内容、要求和方法进行了房屋所有权登记和士地登记,已分别向权利人颁发了大量证书,由于对房产、土地登记程序、方法和内容的整合上有相当大的难度,目前仍然实行房屋和土地分别登记。考虑到这些情况,本法在附则中对不动产统一登记的问题又作了补充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对不动产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作出规定前,地方性法规可以依照本法有关规定作出规定。”
2023-09-04 20:27:171

地籍调查辅导:土地登记公开查询要点汇总

土地登记公开查询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条第三款规定:土地登记资料可以公开查询。   《土地登记规则》第六十二条规定:土地登记文件资料的查阅,按照土地登记行政主管部门规定办理。未经允许不得向第三者提供或者公布。土地使用权转让、抵押和出租应当以土地登记文件资料为准。需要查询土地登记文件的,受让、抵押权人和承租人应当提出书面请示。凡符合查询规定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出具书面查询结果或资料。   为规范土地登记资料的公开查询活动,保证土地交易安全,保护土地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国土资源部颁布了《土地登记资料公开查询办法》。《办法》对土地登记资料公开查询范围、查询人需提交的证明文件、查询程序等进行了规定。   土地登记公开查询的范围   1.土地登记结果,包括土地登记卡和宗地图等,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可以依法查询。   2.原始登记资料,包括土地权属来源文件、土地登记申请书、地籍调查表和地籍图等。须依下列规定进行查询:   (1)土地权利人、取得土地权利人同意的单位和个人有权查询其土地权利范围内的原始登记资料;   (2)土地登记代理机构有权查询与其代理业务直接相关的原始登记资料;   (3)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和纪检监察部门有权查询与调查、处理案件有关的原始登记资料。   3.特殊登记资料,一般不在公开查询的范围内。   土地登记公开查询的程序   一、查询需要提交的材料   查询人应当向查询机关提供本人的身份证明,并填写查询申请表。申请表中要载明所查询宗地的具体位置、土地权利人的姓名,或其他已知条件、信息,便于土地登记机关按条件查询。查询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还应当提交单位的证明文件。委托他人查询的,应当出具授权委托书。境外委托人的授权委托书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经过公证或者认证。   查询原始登记资料的,除提交上述材料外,还应提交下列有关证明文件:   (1)土地权利人应当提交其权利凭证。   (2)取得土地权利人同意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提交土地权利人同意查询的证明文件、土地权利人的权利凭证和土地权利人的身份证明。   (3)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和纪检监察部门应当提交本单位出具的查询证明以及执行查询任务的工作人员的工作证件。   二、对查询申请的审查   重点审查以下内容:   1.申请查询的宗地在不在本登记区内。申请查询的宗地不在本登记区内的,承办查询的土地登记机关就没有该宗地的土地登记资料。   2.查询申请人提交的证明文件是否齐全并合法有效。   3.申请查询内容是否超出了规定查询的范围。   4.审查查询内容是否违反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属不予受理查询范围的,土地登记机关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将不予受理的结果通知查询申请人,并说明原因。   对符合规定的查询申请,土地登记机关应当准予查询和鉴证。因情况特殊,不能当场提供查询的,应当在5日内提供查询。   三、查询和鉴证   查询申请人可以自行阅读或者抄录土地登记查询结果,应查询人要求,查询机关可以摘录或者复制有关的土地登记资料。   查询机关摘录或者复制的土地登记结果,查询人请求出具查询结果证明的,查询机关经审核后可以出具查询结果证明。查询结果证明应当加盖查询机关印章,并注明日期。查询结果证明复制无效。对无土地登记结果的,应查询人请求,查询机关可以出具无土地登记记录的书面证明。
2023-09-04 20:27:351

地籍调查辅导:集体土地所有权和集体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注意事项

一、申请   1.申请人:为集体土地所有权和集体土地使用权权属变更前后的权利人。   2.申请时限:根据《土地登记规则》第四十七条规定,集体土地所有权和集体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应在接到有关协议批准文件后30日内办理。   3.申请人应当提交的权属证明文件:   (1)集体土地所有权变更登记应提交的权属证明文件:   ①原《集体土地所有权证》。   ②农用地交换调整协议。   ③农用地交换调整批准文件。   ④土地征用协议及批准文件。   ⑤其他证明文件。   (2)集体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应提交的权属证明文件:   ①原《集体土地使用证》。   ②集体土地使用权转移协议。   ③转移协议批准文件。   ④其他证明文件。   二、权属审核   1.对申请人的审核   (1)申请人应与集体土地所有权和集体土地使用权权属变更有关协议的签订和协议批准文件被批准方一致。   (2)土地证书的权利人应与集体土地所有权和集体土地使用权变更前的权利人一致。   2.变更范围。集体土地所有权和集体土地使用权的转移应符合国家政策的规定,仅限于土地征用;农用地交换调整、集体“四荒”土地使用权的流转、宅基地在农民集体内部成员之间的转让及乡(镇)村企业因破产、兼并等原因引起的集体土地使用权转移。   3.使用期限。通过拍卖方式取得的“四荒”地集体土地使用权转让的,其土地使用期限应小于使用期限减去已使用期限。   三、注册登记核发证书   集体土地所有权和集体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涉及土地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的变更,因此,其变更登记需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方可进行注册登记。   1.集体土地所有权和集体土地使用权整宗地发生权属变更的,在原《土地登记卡》上进行;集体土地所有权和集体土地使用权权属变更使宗地面积、地号、图号改变的,在新建《土地登记卡》上进行登记。   2.收回并注销原《集体土地所有证》或《集体土地使用证》,土地登记人员依据《土地登记卡》填制《集体土地所有证》或《集体土地使用证》,并由土地登记机关代表政府核发给集体土地所有者或集体土地使用者。
2023-09-04 20:27:441

土地登记需要几个程序?应办理什么手续?

土地证,是国家规定的土地的使用者或者土地的所有者所享有的土地使用权或所有权的法律依据。x0dx0a 根据国家关规定,目前我国颁发的土地证书主要有三种:x0dx0a 1、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证。县级人民政府对集体所有的依法用于非农业建设的土地进行登记造册,核发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证,确认建设用地使用权。x0dx0a 2、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单位和个人依法使用的国有土地进行登记造册,核发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确认国有土地使用权。x0dx0a 3、集体土地所有权证。县级人民政府对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进行登记造册,核发集体土地所有权证,确认所有权。x0dx0a根据国家土地管理局颁布的《土地登记规则》,国有土地使用权登记的程序主要有以下几个步骤:x0dx0a 1、由土地使用权人提出申请,即由土地使用人在向有关登记机关提出登记申请时,提交土地使用权登记申请书、土地使用权登记人的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个人身份证明或者户籍证明、土地使用权来源证明;x0dx0a 2、由土地管理机关进行权属审核,包括初审、公告、复审、批准登记等步骤;x0dx0a 3、颁发土地使用权证书。x0dx0a办理土地证需要带上:x0dx0a 1、土地分割转让许可证。房产证原件(每页都需要复印,如果有共有产权人,相同的复印一份即可)及复印件。x0dx0a 2、购房合同副本及第1、2页,以及最后一页复印件。x0dx0a 3、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x0dx0a土地证办理流程:x0dx0a向开发商领取以下东西: x0dx0a 1、房屋权属登记申请表(有开发商盖章的);x0dx0a 2、房屋分层分户图;x0dx0a 3、购房发票;x0dx0a 4、办理土地证的图。x0dx0a 5、缴纳维修基金。x0dx0a 6、缴纳契税。x0dx0a 7、办理产权证x0dx0a办理土地证需要带上:《商品房买卖契约》1、2、24页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产权证复印件;申请表(现领现填)。x0dx0a各类土地证办理流程之所需证件:x0dx0a 1、 祖业(1977年1月以前)x0dx0a ① 地契;② 相关合法用地权源证明;③ 身份证; ④ 其他必要材料x0dx0a 2、商品房x0dx0a ① 出售合同书及购房合同或购房协议书;② 清地名单;③ 其他的必要材料x0dx0a 3、企业x0dx0a ① 政府批准文件;② 征地红线图;③ 土地测量宗地图;④ 法人代表身份证;⑤ 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⑥ 土地使用合同(出让方式取得使用权);⑦ 按批文中规定须提交的收费***复印件;⑧ 规划许可证x0dx0a 4、自建房屋须提交的材料x0dx0a ① 土地建房审批表(原件)及土地原始来源证明;② 有关的身份证证明(指身份 证、或户籍证明);③ 其他的必要材料x0dx0a 5、 拆迁安置x0dx0a ① 拆迁安置协议书;② 政府批文;③ 土地使用确认书;④ 有关的身份证明;⑤ 其他的必要材料。
2023-09-04 20:27:541

土地登记人代理实务:总登记和初始登记

总登记是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需要,在一定期期限较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不动产进行统一的权属登记。由于我国城镇房地产权登记制度不甚完善,产权产籍资料不全,房地产登记机关可就其行政边区范围内的全部房地产,通过接受申报、检验证件、查阅档案资料、深入实地调查等方法,对房地产权属进行一次全面确认和登记,以建立健全房地产权档案,以使所有的房地产权都得到登记。但是,这种总登记一般来说不宜多搞。只是在清查或换证的情况下,才进行一次。  总登记是一种针对所有地产和房产的一种普遍性登记、对从未取得登记证书的房地产权人而言,这种登记即是一种初始登记。而对已经取得登记证书的房地产权人而言,这种登记即是一种换证登记。   1995年国家土地局发布《土地登记规则》,将土地登记划分为两类,一类是初始登记,一类是变更登记。该规则将初始登记视为总登记,即是在一定时间内,对辖区土地或特定区域的土地进行普遍登记。土地权属的初始登记以宗地为单位,权属类型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集体土地使用权、他项权等,登记后颁发《国有土地使用证》、《集体土地所有证》、《集体土地使用证》、《他项权利证》等。
2023-09-04 20:28:031

土地登记规则是否失效

法律主观:土地确权 与土地登记两者的区别 从内容上看,对土地权利实体上的认定,属于确权要解决的问题,就是对什么样的土地或用地,要明确什么样的土地权利,都是由土地确权规定。而对土地权利的产生程序,履行什么样的手续,把土地权利固定下来,属于土地登记要解决的问题。 从形式上看,土地确权法律凭证范围广,有纪要、协议和权属证明,也有人民政府的决定和土地证书和人民 法院 的判决书;而土地登记法律凭证是审批件、登记材料和土地证书。 从法律和规定看,土地确权的依据是实体法和规定,而土地登记的依据是程序法和规定。 从先后顺序看,土地确权在先,而土地登记在后。 土地确权和登记的联系 土地确权是土地登记的必要的前提条件,不进行土地确权就无法进行土地登记。经过土地确权的土地权利,只有通过登记才能有效。 土地确权是土地登记的核心内容,是土地登记的实质问题,只有确定的土地权属明确,界址清楚、面积准确,土地登记行为才合法有效。土地登记是土地确权的外形要件,是对确定的土地权属的具体承认形式的公示。 通过明确土地确权和土地登记的关系,可以看出,土地确权和土地登记都是土地产权管理中不可缺少的重要环节,缺一不可。其中,土地确权对土地登记起着重要的前置作用。土地登记进展的结果如何直接取决于土地确权的成果。法律客观:《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条 国家依法实行土地登记发证制度。依法登记的土地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土地登记内容和土地权属证书式样由国务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规定。土地登记资料可以公开查询。 《土地管理法》第十二条  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的登记,依照有关不动产登记的法律、行政法规执行。依法登记的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2023-09-04 20:28:111

土地登记规则

土地登记的基本原则1.依法原则2.申请原则土地权利人要求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必须要有明确的意思表示,即提出登记的申请。由于土地登记是受国家强制力支持的行政管理措施,所以,不申请登记的土地权利非但不受法律保护,而且对于逾期不申请登记的权利人还要给予处罚。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一般都要由土地权利人和义务人提出申请,并经审查合格后受理登记,申请方式有权利人单独申请和权利人与义务人共同申请两种。初始土地登记通常要用单独申请的方式,变更土地登记和他项权利登记则通常采用共同申请的方式。3.审查原则土地登记规定的审查有三个层次:一是初审,由土地登记工作人员负责;二是审核,由土地管理部门负责人负责;三是批准,由政府负责人负责。不经过审查的土地权利不能登记。4.公示原则土地登记具有广泛的社会性。确认和保护地产的合法权益,对于权利人和义务人都是十分严肃而又至关重要的。土地登记是国家依照法定程序将土地的权属关系、用途、面积、使用条件、等级、价格等情况记录于专门的簿册,以确定土地权属,加强政府对土地的有效管理,保护权利人对于土地的合法权益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法律依据:《土地登记规则》第二十八条 依法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承租国有土地的,承租人应当在 签订租赁合同 之日起三十日内,持 土地租赁合同 和其他有关证明文件申请承租 国有土地使用权 登记。第三十条 有出租权的土地使用者依法 出租土地使用权 的,出租人与承租人应当在租赁合同签订后十五日内,持租赁合同及有关文件申请土地使用权出租登记。土地管理部门应当在出租土地的土地登记卡上进行登记,并向承租人颁发土地他项权利证明书。
2023-09-04 20:28:231

土地使用权租赁登记与土地租赁登记不一致,是否可以

我国关于土地使用权租赁登记与土地租赁登记的规定是不同的,前项登记为土地使用权设立登记,后项登记为他项权利登记。《土地登记规则》第二十八条规定:“依法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承租国有土地的,承租人应当在 签订租赁合同 之日起三十日内,持 土地租赁合同 和其他有关证明文件申请承租 国有土地使用权 登记。”可见,国有土地承租人依法申请登记后,其所享有的土地使用权与 出让土地使用权 和 划拨土地使用权 属于同一位阶的权利,即都是土地使用权,故该项登记为土地使用权设立登记。再看一下《规范 国有土地租赁 若干意见》有关规定:“六、国有土地租赁,承租人取得承租土地使用权。承租人在按规定支付土地租金并完成开发建设后,经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或根据租赁合同约定,可将承租土地使用权转租、转让或抵押。承租土地使用权转租、转让或抵押,必须依法登记。承租人将承租土地转租或分租给第三人的,承租土地使用权仍由原承租人持有,承租人与第三人建立了附加租赁关系,第三人取得土地的他项权利。”同时,《土地登记规则》第三十条规定:“有出租权的土地使用者依法 出租土地使用权 的,出租人与承租人应当在租赁合同签订后十五日内,持租赁合同及有关文件申请土地使用权出租登记。土地管理部门应当在出租土地的土地登记卡上进行登记,并向承租人颁发土地他项权利证明书。”可见该项登记为他项权利登记。根据上述规定,土地出租登记同土地使用权租赁登记相比,有以下区别:1、前者的出租人是土地所有人,后者的出租人为土地使用者2、前者应在租赁合同签订后30内申请登记,后者则应在合同签订后15日内申请登记。3、在法律制度用语上,前者定义为“承租国有土地使用权登记”,后者为“土地使用权出租登记”。4、土地出租登记属于土地权利设立登记,承租人由此 取得土地使用权 。土地使用权出租登记是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承租人由此取得土地它项权利。显然,我国上述规定是将土地使用权出租登记作为物权化登记的。其实,个人认为,将“土地使用权出租登记”界定为他项权利登记,在法律性质上有所不妥,因为出租人与承租人之间形成的是 债权债务关系 ,其行为后果并不发生物权变动或设定,即并不发生土地使用权法定权属人的变化,承租人取得的不过是土地使用权的承租权,在租赁合同依法签订后,承租人便依法或依约取得承租权,而并非在申请土地使用权他项权利登记后才取得承租权,因此,严格的讲它是合同登记备案,而非物权他项权利登记。该登记之目的,除为了便于国家监督控制土地使用权租赁市场外,主要是保护善意第三人利益,如甲将其土地使用权低价出租与乙,但未登记备案,然后又将其土地使用权抵押贷款,银行在实现抵押权时,因“抵押不破租赁”,只能维持收不回成本的租赁关系,而通过租赁备案制度,银行完全在 签订抵押合同 时查验是否已经出租,并以此决定是否接受该项抵押。因此,法律上只要赋予该合同登记备案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即可,即未租赁登记备案的,抵押权人实现抵押权时,有权不予继续履行原租赁合同,而对于已经租赁登记备案的,对于明知抵押物存在负担仍接受担保的抵押权人不予保护,即“抵押不破租赁”。
2023-09-04 20:28:461

1989年土地登记规则废止了吗

废止了。根据查询环球网显示,1989年的《土地登记规则》(已废止)中的登记类型除了初始登记外,就只有变更登记一种情形。故应适用1995年颁布的规定。即便适用1995年颁布的《土地登记规则》,在法律适用上也存在错误。
2023-09-04 20:28:551

土地证办理有哪些程序

你好。一、需提供资料:  (一)房改房  1.土地登记申请表。1份(申请人在窗口领取填写并加盖私章)  2.公有住房出售价格审批。(复印件1份)  3.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1份,其中分层分户平面图2份)  4.申请人个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  5.换购房登记的需提交原土地使用权证原件。  6.属共有产的需提交房屋共有人产权证。(复印件1份)  (二)商品房、拆迁安置房、私房转让  1.土地登记申请表。1份(申请人在窗口领取填写并加盖私章)  2.购房合同书或拆迁协议书。(复印件1份,其中拆迁前已领取土地证的须交回原证)  3.房屋所有权证(属共有产的需提供房屋共有人产权证)。(复印件1份)  4.契证。(复印件1份)  5.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  6.产权人为单位的,须提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机构代码证复印件,法人代表身份证。(申请人在窗口领取填写并加盖公章)  注:  1.属委托办理的,须提供土地登记委托书(申请人在窗口领取填写并加盖私章)、委托代办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  2.属赠与、继承的须提交公证书,并收回原土地证(已领取土地证的)。  3.属交易房的,须提交转让协议书、出让合同及交款发票并收回原土地证原件。转让方未办土地证的需提交原权源资料。  二、服务程序  1.申请人持上述材料,到国土资源局办证大厅受理登记。  2.资料审查。拟经办意见、初审、审核、审批、注册、填卡、缮证。  3.凭《土地信息中心办文回执单》及个人身份证缴费、领证。  三、办理时限  房改房总办文时限:8个工作日  商品房、拆迁安置房、私房转让总办文时限:14个工作日希望能帮助到你望采纳
2023-09-04 20:29:072

理论方法:确定土地权利归属的法律依据

土地权利是土地法律制度的核心内容,确定土地权利归属必须坚持依法的原则。确定土地权利归属的法律依据散见于基本法、土地法律和各种土地法规及相关法律中。   (一)基本法   (1)《宪法》。   (2)《民法通则》。   (二)土地法律   (1)《土地管理法》。   (2)《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三)相关法律   (1)《城市规划法》。   (2)《农业法》。   (3)《农村土地承包法》。   (4)《森林法》。   (5)《草原法》。   (6)《渔业法》。   (7)《矿产资源法》。   (8)《环境保护法》。   (9)《水法》。   (10)《文物保护法》等。   (四)土地行政法规   (1)《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2)《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   (3)《外商开发经营成片土地管理暂行办法》。   (4)《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   (5)《中外合资企业建设用地的暂行规定》。   (6)《铁路留用土地办法》等。   (五)部门规章及政策性文件   (1)《确定土地所有权与使用权的若干规定》。   (2)《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   (3)《土地登记规则》。   (4)《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修正草案》等。
2023-09-04 20:29:151

土地登记需要几个程序?应办理什么手续?

土地证,是国家规定的土地的使用者或者土地的所有者所享有的土地使用权或所有权的法律依据。 根据国家关规定,目前我国颁发的土地证书主要有三种: 1、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证。县级人民政府对集体所有的依法用于非农业建设的土地进行登记造册,核发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证,确认建设用地使用权。 2、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单位和个人依法使用的国有土地进行登记造册,核发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确认国有土地使用权。 3、集体土地所有权证。县级人民政府对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进行登记造册,核发集体土地所有权证,确认所有权。根据国家土地管理局颁布的《土地登记规则》,国有土地使用权登记的程序主要有以下几个步骤: 1、由土地使用权人提出申请,即由土地使用人在向有关登记机关提出登记申请时,提交土地使用权登记申请书、土地使用权登记人的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个人身份证明或者户籍证明、土地使用权来源证明; 2、由土地管理机关进行权属审核,包括初审、公告、复审、批准登记等步骤; 3、颁发土地使用权证书。办理土地证需要带上: 1、土地分割转让许可证。房产证原件(每页都需要复印,如果有共有产权人,相同的复印一份即可)及复印件。 2、购房合同副本及第1、2页,以及最后一页复印件。 3、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土地证办理流程:向开发商领取以下东西: 1、房屋权属登记申请表(有开发商盖章的); 2、房屋分层分户图; 3、购房发票; 4、办理土地证的图。 5、缴纳维修基金。 6、缴纳契税。 7、办理产权证办理土地证需要带上:《商品房买卖契约》1、2、24页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产权证复印件;申请表(现领现填)。各类土地证办理流程之所需证件: 1、 祖业(1977年1月以前) ① 地契;② 相关合法用地权源证明;③ 身份证; ④ 其他必要材料 2、商品房 ① 出售合同书及购房合同或购房协议书;② 清地名单;③ 其他的必要材料 3、企业 ① 政府批准文件;② 征地红线图;③ 土地测量宗地图;④ 法人代表身份证;⑤ 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⑥ 土地使用合同(出让方式取得使用权);⑦ 按批文中规定须提交的收费***复印件;⑧ 规划许可证 4、自建房屋须提交的材料 ① 土地建房审批表(原件)及土地原始来源证明;② 有关的身份证证明(指身份 证、或户籍证明);③ 其他的必要材料 5、 拆迁安置 ① 拆迁安置协议书;② 政府批文;③ 土地使用确认书;④ 有关的身份证明;⑤ 其他的必要材料。
2023-09-04 20:29:242

如何查询土地信息

土地证登记查询方法:1、到当地国土部门土地登记机关查询,自然人可凭自己的身份证查询土地宗地的登记情况。2、系国有土地使用证上载明的土地使用权人,本人持有效身份证件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办证中心,申请调阅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上相关内容即可。查询土地拍卖信息如下:1、到国土资源局的查询管理中心查询。因为土地拍卖一般都是土地交易中心委托拍卖机构组织拍卖的。因此可以到国土资源局的查询管理中心进行土地拍卖信息的查看。2、到土地利用管理处查看。一般土地拍卖前都会到土地利用管理处进行登记,成交后还需进行备案。所以可以到当地土地利用管理处进行土地拍卖信息的查看。3、登录相关的当地官网进行查看。现在是一个互联网极其发达的信息时代,选择网络是当下流行的趋势,也是最方便的选择,因此查询者可以到网上进行土地拍卖信息的查询。以上三种方式是土地拍卖信息查询的常用方式,具体选择哪一种可以依据自己所要查询的范围及实际情况决定。法律依据《土地登记规则》第五条 土地登记的申请书、审批表、土地登记簿、土地归户册、土地证书式样,由国家土地管理局统一制定。第二十二条 土地证书由市、县人民政府颁发。根据土地使用权、所有权性质,向国有土地使用者、集体土地所有者、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者分别颁发《国有土地使用证》、《集体土地所有证》、《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土地证书是土地使用权或者土地所有权的法律凭证。第二十三条 尚未确定土地使用权的国有土地,由县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进行登记造册,不发土地使用证书。
2023-09-04 20:29:341

地籍调查辅导:注销土地登记注意事项

根据《土地登记规则》第六章规定,注销土地登记主要包括以下几种类型:   1.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被全部征用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属成员依法成建制转为城镇居民的集体土地所有权、集体土地使用权注销登记。   2.国家组织移民,农民集体成建制迁移后不再使用的原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集体土地使用权注销登记。   3.因自然灾害等原因造成土地权利灭失的土地使用权或者土地所有权注销登记。   4.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国有土地注销登记。   5.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或者租赁期限届满,未申请续期或续期申请未获批准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注销登记。   6.土地他项权利终止的土地他项权利注销登记。   一、申请   1.申请人   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被全部征用或者农业集体经济组织所属成员依法成建制转为城镇居民的,注销土地登记的申请人为原集体土地所有权人。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注销土地登记申请人为原国有土地使用权人。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或者租赁期届满,未申请续期或者续期申请未获批准的,注销土地登记申请人为原国有土地使用权人或原国有土地承租人。   因自然灾害等造成国有土地权利灭失的,注销土地登记申请人为国有土地使用权人;因自然灾害等造成集体土地权利灭失的,注销土地登记申请人为集体土地所有权人,权利灭失的土地为集体非农业建设用地的,注销土地登记申请人还应当包括集体土地使用权人。   土地他项权利终止包括土地使用权出租终止和土地使用权抵押终止。前者的注销土地登记申请人为出租人和承租人,后者的注销土地登记申请人为抵押人和抵押权人,还可能包括因处分抵押土地使用权而产生的新的土地使用权人。   2.申请时限   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全部征用或者农业集体经济组织所属成员依法成建制转为城镇居住的,原集体土地所有权人应当在集体土地被全部征用或者办理农转非的同时,申请集体土地所有权注销登记。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原国有土地使用权人应当在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同时,申请国有土地使用权注销登记。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或者租赁期满,未申请续期或者续期申请未获批准的,原土地使用者应当在期满之日前15日内申请注销登记。   因自然灾害等造成土地权利灭失的,原土地使用者或者土地所有者应当在土地权利灭失后申请土地使用权或者土地所有权注销登记。   土地他项权利终止的,当事人应当在该土地他项权利终止之日起15日内申请土地他项权利注销登记。   3.申请人应当提交的文件资料   (1)注销土地登记申请书。   (2)由土地登记机关发出的土地证书:土地证书均须是由土地登记机关发出的,其他权源证件如交换协议书等一律无效。   (3)土地灭失或土地权利终止证明文件: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被全部征用的,申请人应当提交县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开具的该集体所有的土地已被全部征用的证明文件或其他有证明效力的文件资料;农业集体经济组织所属成员依法成建制转为城镇居民的,申请人应当提交有批准权的部门签发的该农业集体经济组织所属成员依法成建制转为城镇居民的批准文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申请人应提交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签发的收回该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文件;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或者租赁期满,未申请续期或者续期申请未获批准的,申请人应当提交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以国有土地所有者身份与土地使用者或土地承租者签定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者国有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因自然灾害等造成土地权利灭失的,申请人应当提交有充分效力的土地权利灭失的证明材料;土地他项权利终止的,申请人应当提交土地他项权利合同(土地使用权出租的为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土地使用权抵押的为土地使用权抵押合同或包括土地使用权抵押内容的经济合同)以及其他的土地他项权利终止证明材料。   根据《土地登记规则》第五十八条规定,土地使用者、所有者和土地他项权利者如果不按照规则规定申请注销登记,土地登记机关可直接办理注销土地登记,并将注销土地登记结果通知当事人。   二、权属审核   对注销土地登记证明材料的审核是注销土地登记审核的重点。   1.注销土地登记证明材料的开具单位应当为有批准权的部门;   2.注销土地登记证明材料上的单位名称应当是单位的全称;   3.所盖公章与单位名称应一致;   4.证明内容与其他相关内容应一致无误;   5.注销土地登记证明材料应是真实、合法和有效的。   三、注册登记   注销土地登记不需报人民政府审批,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核通过后可直接进行注册登记。   1.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被全部征用或者农业集体经济组织所属成员依法成建制转为城镇居民的集体土地所有权注销登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注销登记;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或租赁期满,未申请续期或者续期申请未获得批准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注销登记,其注册登记按下列程序进行:   (1)注销宗地原《土地登记卡》。在宗地原《土地登记卡》上进行注销登记:“序号”栏填写本次注销登记在《土地登记卡》上进行注册登记的顺序号:“日期”栏填写本次注销登记的时间:“登记的其他内容及变更登记事项”栏填写注销土地登记的内容和依据:“经办人”栏由填写本次注销登记内容的土地登记人员签字盖章:“审核人”栏由负责审核本次注销登记内容的土地登记人员签字盖章;在《土地登记卡》上加盖“注销”印章。   (2)建立宗地新《土地登记卡》。依据《变更土地登记审批表》建立宗地新《土地登记卡》,其建立方法基本上同初始土地登记。   2.因自然灾害等造成土地权利灭失的土地使用权或者土地所有权注销登记,其注销登记只须注销宗地原《土地登记卡》,不需建立宗地新《土地登记卡》,宗地原《土地登记卡》的注销方法同上。   3.土地他项权利终止的土地他项权利注销登记,其注册登记在宗地原《土地登记卡》上进行,方法如下:在“登记的其他内容及变更登记事项”栏土地他项权利登记条款上加盖“注销”印章:“序号”栏填写本次土地他项权利注销登记在此《土地登记卡》上进行注册登记的顺序号:“日期”栏填写本次土地他项权利注销登记的时间:“登记的其他内容及变更登记事项”栏填写土地他项权利注销登记的内容和依据:“经办人”栏由填写本次注册登记内容的土地登记人员签字盖章:“审核人”栏由负责审核本次注册登记内容的土地登记人员签字盖章。   注销土地登记在《土地登记卡》上注册登记完成后,土地登记人员应根据《土地登记卡》上注册登记的内容更改《土地归户卡》的相应内容。   四、注销或更改土地权利证书   1.注销土地权利证书的方法:在土地权利证书上加盖“注销”印章,在“记事”栏或其他相应栏目内注明注销土地所有权、使用权或他项权利的依据及日期,并将注销的土地权利证书立卷归档。   2.更改土地权利证书的方法:在注销土地登记中,对土地权利证书进行更改只限于土地使用权租赁终止和土地使用权抵押终止两种情况,土地登记机关在注销他项权利所持的《土地他项权利证明书》的同时,还须对土地所有权人或土地使用权人所持的土地证书进行相应的变更。其方法是:在土地证书“记事栏”有关土地他项权利内容处加盖“注销”印章,注明注销的内容、依据及日期,并由经办人签名盖章,同时加盖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公章。将更改后的土地证书发给土地所有者或使用者。
2023-09-04 20:29:421

合肥市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登记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完善国有土地登记制度,加强土地管理,维护国家利益,保障土地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土地登记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市辖区和市属开发区。第三条 合肥市土地管理局是本市国有土地登记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国有土地登记管理工作。  市辖区政府不享有国有土地登记权,市辖区已颁发的国有土地使用证一律无效,土地权利人应在1998年5月31日之前到市土地管理局重新登记并换证。第四条 征用、划拨土地按以下规定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手续:  (一)新开工的大中型建设项目,土地使用者应当在接到政府批准用地文件之日起30日内持批准用地文件申请国有土地使用权登记,领取在项目建设期内有效的国有土地使用证。在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30日内,持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报告申请换。  (二)其他建设项目,土地使用者应当在接到政府批准用地文件之日起30日内,持批准用地文件申请国有土地使用权登记,领取国有土地使用证。第五条 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受让人应在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生效之日起30日内,持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政府批准出让文件和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支付凭证申请国有土地使用权登记。  采取一次出让、分期付款、分期提供出让土地使用权的,受让人应当在每期付款后30日内,持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政府批准出让文件和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支付凭证申请国有土地使用权登记。第六条 政府将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或出租的,土地使用者应在办理入股或租赁手续之日起30日内持入股或租赁合同、政府批准入股或租赁文件申请国有土地使用权登记。第七条 将通过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单独或随同地上建筑物转让(包括出售、交换、赠与、入股、 联营联建,下同)的,转让双方应在签订转让合同之日起30 日内持国有土地使用证、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土地开发利用现状材料、转让合同、地价评估书、缴纳税费凭证申请国有土地使用权变更登  转让房地产时,房屋已建成的,还应持房屋所有权证。第八条 将通过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单独或随同地上建筑物转让的,由受转让者依法补办土地使用权出让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  将划拨土地使用权随同地上建筑物转让,经政府批准不补办出让手续的,转让双方应于批准转让之日起30日内,持国有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政府批准转让文件、缴纳税费凭证申请国有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第九条 国有企业改制成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以及企业兼并、合并、分立成立新的企业的,新的土地使用者应在取得法人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持国有土地使用证、政府批准的改制方案或文件、地价评估书、法人营业执照按照市政府批准用地文件要求申请国有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第十条 以国有土地使用权为条件组建联营企业或者合资企业的,应自取得法人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持国有土地使用证、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联营或合资合同、地价评估书、法人营业执照申请国有土地使用权变更登第十一条 因城市建设而涉及土地使用权转移的,建设(拆迁)单位应持政府批准用地文件、被拆迁人的国有土地使用证申请国有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  被拆迁人因房屋拆迁安置而取得房屋所有权的,由拆迁人持被拆迁人房屋所有权证申请国有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本规定实施前已安置的,由被拆迁人持房屋所有权证申请登记。第十二条 出售商品房(含安居房、解困房)的,由售房人在房屋产权变更之日起30日内持国有土地使用证、购房人房屋所有权证(或复印件)申请国有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本规定实施前已出售的商品房没有进行土地登记的,由购房人持房屋所有权证办理登记。第十三条 单位出售公房(含自管公房)、房地产管理部门出售直管公房,由售房单位在房屋所有权变更之日起30日内,持公房出售批准文件和购房人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申请国有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本规定实施前已出售的,由售房单位统一申请国有土地使用权登第十四条 转让私有房屋(其中含购买的商品房、 房改房、安居房、解困房以及拆迁安置房),转让双方应在房屋产权变更之日起30日内,持国有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申请国有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
2023-09-04 20:29:531

建设用地使用权权属变更后使用权如何登记

1、由用地者填写变更土地登记申请书,说明变更依据和变更内容,同时提供证明材料;2、根据土地使用者土地变更登记申请的内容项目进行实地调查审核权属并进行地籍测量;3、核实法人身份证明与申请书上的法人、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与委托书上的姓名是否一致。【法律依据】《土地登记规则》第三十九条因交换、调整土地而发生土地使用权、所有权变更的,交换、调整土地的各方应当在接到交换、调整协议批准文件后三十日内,持协议、批准文件和原土地证书共同申请变更登记。第四十条因处分抵押财产而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权利人和原抵押财产处分后三十日内,持有关证明文件申请变更登记。第四十一条商品房顶售,预售人应当在预售合同签订后三十日内,将预售合同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登记备案。
2023-09-04 20:30:021

农村土地确权以什么为标准

法律分析:农村土地确权是按照原承包地的基础上进行确权。其原则是保持稳定。坚持第二轮土地承包关系不变,坚持农户实际承包地块不变,严禁打乱原承包关系,严禁违法调整承包土地。依法规范。严格执行《物权法》、《农村土地承包法》、《土地管理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法》等相关规定。实事求是。在不违反法律规定和现行政策的前提下,本着尊重历史、实事求是的原则,妥善处理农村土地承包中的各种具体事宜。民主协商。农村土地经营权确权登记工作要充分依靠农民群众,清查摸底、测量面积、确权、登记、的每一个环节,都要以村组为单位,要在有法依法、无法依民的基础上,推行民主协商和民主决策制度。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六条 国务院授权的机构对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以及国务院确定的城市人民政府土地利用和土地管理情况进行督察。《土地登记规则》 第六十八条 土地管理部门应当在受理土地使用权、所有权设定登记,土地使用权、所有权变更登记,名称、地址和土地用途变更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对登记申请和地籍调查结果进行审核,并报经批准后进行注册登记,颁发、更换或者更改土地证书,土地管理部门应当在受理土地他项权利设定登记,土地他项权利变更登记和注销土地登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对登记申请和地籍调查结果进行审核后办理注册登记或者注销登记,颁发或者更换土地他项权利证明书,或者将注销登记的结果书面通知当事人,土地管理部门作出不予受理土地登记申请或者暂缓登记决定的,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将作出决定的理由书面通知当事人。
2023-09-04 20:30:271

历史原用地该如何进行土地登记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土地使用制度改革的深化,土地权利的价值日益显化,同时,大量历史遗留土地问题亟待处理,明晰土地权属的要求越来越迫切。 在目前形势下,为了贯彻落实国家实行最严格土地管理政策的要求,发挥土地管理宏观调控功能,进一步规范我市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登记工作,我局对历史国有土地使用权进行了深入的研究,完善了历史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登记程序,依法依规解决历史遗留的土地确权问题。 一、办理历史用地国有土地使用权登记的法律法规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三)《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国土[籍]字[1995]第26号); (四)《土地登记规则》(国土[法]字[1995]第184号等。 二、办理历史用地国有土地使用权登记的时间界限 自中华人民共和国解放后至今,国家和广州市的土地政策有两次比较重大的调整:一是1987年1月1日《土地管理法》的颁布实施;二是1993年6月21日广州市正式实行土地有偿使用制度。 为使各历史阶段国家与地方的土地政策相互衔接,历史国有使用权登记分为两个阶段: (一)1987年1月1日以前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申请人可凭市规划局核发的《国家建设征用土地通知书》及市房地产管理局核发的《同意使用土地通知书》确定国有土地使用权;如没有市规划局、市房地产管理局核发的土地征用批准文件的,也可根据土地使用者的实际使用情况,如移交、接管、沿用、依法转让、继承、接受土地建筑物等文件作为土地权属证明的依据,给予确认土地使用权。 (二)1987年1月1日至1993年6月21日期间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申请人可凭市规划局或市国土房管部门的用地批文,包括市规划局核发的《国家建设征用土地通知书》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市房管局核发的《同意使用通知书》、市国土局核发的《建设用地批准书》确认国有土地使用权。 三、办理历史用地国有土地使用权登记的程序 (一)预收案件(以非标准化案件受理) 1.申请单位按规定收集有关资料,由非标准化案件窗口预收案件。 2.经市国土房管局产权地籍处审核符合历史国有土地使用权设定登记条件的,拟定《通告》交申请单位在《广州日报》刊登,并现场张贴、拍照。 对不符合土地使用权登记条件的,按规定函复申请单位,并将资料退回。 3、用地单位已改为股份制企业的,应先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由产权处发函市房地产评估所对土地进行评估;若用地未办征用手续的,由产权地籍处填写《查册(档)表》交申请单位到3楼档案馆窗口查询房地产权情况,查册结果将送回产权地籍处。 4.通告期满(30天),无人对土地权利提出异议的,由产权地籍处出具证明交申请单位到市房地产测绘所办理国有土地使用证附图。 5.完善上述工作后,由产权地籍处将同意办理历史国有土地使用权登记意见函复申请单位。 (二)正式收件(以标准化案件受理) 1.申请单位持产权地籍处批复意见及通告等资料,到3楼窗口申请办理历史国有土地使用权设定登记。 2.产权地籍处对用地红线的地籍及权属情况进行审核,并填写《土地登记卡》、《土地共有使用权登记卡》和《土地归户卡》,经分管副局长批准核发《国有土地使用证》的,产权地籍处将相关资料转广州市房地产交易登记中心缮发《国有土地使用证》,并将案卷归档。 四、办理历史用地国有土地使用权登记应提交如下资料: (一)预收案件(以非标准化案件受理) 序 号 资料名称 资料 来源 份数 是否 原件 备 注 1 土地登记申请表 用地单位 1 原件 在市国土房管局三楼窗口索取表格或局网站下载 2 办理土地使用权的报告 用地单位 1 原件 上级主管部门加具意见 3 组织机构代码证、事业法人代码证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用地单位 1 复印件 提供原件核对 4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及授权委托书 用地单位 各1 原件 授权委托书应有法定代表人签章,加盖公章,明确委托内容、权限、期限 5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和委托代理人身份证 用地单位 1 复印件 身份证包括:居民身份证、军官证、警官证、护照或其它身份证明,提供原件核对 6 《国家建设征用土地通知书》及红线附图(1992年6月之前) 市规划局 1 复印件 提供原件核对,或到市规划局档案馆复印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红线附图(1992年6月之后) 7 《同意使用土地通知书》及红线附图(1992年6月之前) 市国土房管局 1 复印件 提供原件核对,或到市国土房管局档案馆复印 《建设用地批准书》及红线附图(1992年6月之后) 8 移交、接管、沿用、依法转让、继承、接受土地建筑物等文件或其他土地权属文件 用地单位 1 复印件 未办土地征用手续,即没有市规划局、市房管局批准文件(缺6、7项时提供) 9 相邻单位的用地界址确认书或确认界线图 用地单位 1 复印件 若用地界址不清时提供,并核对原件。 10 用地单位名称变更情况表原件及单位名称变更的批复文件 用地单位 1 复印件 单位名称变更时提供,提供原件核对 11 改制文件 用地单位 1 复印件 若涉及企业改制的,提供原件核对 12 1:500历史用地红线图(套图) 市房地产测绘所 2 原件 收件前到市房地产测绘所办理 (二)正式收件(以标准化案件受理) 序 号 资料名称 资料 来源 份数 是否 原件 备 注 1 土地登记申请表 用地单位 1 原件 在市国土房管局三楼窗口索取表格或局网站下载 2 办理土地使用权的报告 用地单位 1 原件 上级主管部门加具意见 3 组织机构代码证、事业法人代码证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用地单位 1 复印件 提供原件核对 4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及授权委托书 用地单位 各1 原件 授权委托书应有法定代表人签章,加盖公章,明确委托内容、权限、期限 5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和委托代理人身份证 用地单位 1 复印件 身份证包括:居民身份证、军官证、警官证、护照或其它身份证明,提供原件核对 6 产权地籍处同意历史国有土地使用权登记的复函 产权地籍处 1 原件 以非标案入案预审,经产权地籍处审核后,符合条件的,由产权地籍处出具该函 7 《国家建设征用土地通知书》及红线附图(1992年6月之前) 市规划局 1 复印件 提供原件核对,或到市规划局档案馆复印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红线附图(1992年6月之后) 8 《同意使用土地通知书》及红线附图(1992年6月之前) 市国土房管局 1 复印件 提供原件核对,或到市国土房管局档案馆复印 《建设用地批准书》及红线附图(1992年6月之后) 9 移交、接管、沿用、依法转让、继承、接受土地建筑物等文件或其他土地权属文件 用地单位 1 复印件 未办土地征用手续,即没有市规划局、市房管局批准文件(缺6、7项时提供) 10 相邻单位的用地界址确认书或确认界线图 用地单位 1 复印件 若用地界址不清时提供,并核对原件。 11 用地单位名称变更情况表原件及单位名称变更的批复文件 用地单位 1 复印件 单位名称变更时提供,提供原件核对 12 改制文件 用地单位 1 复印件 若涉及企业改制的,提供原件核对 13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市国土房管局 1 复印件 若企业已改制为股份制的,提供原件核对(会审确定后) 14 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缴纳发票 市国土房管局 1 复印件 若企业已改制为股份制的,提供原件核对(会审确定后) 15 土地契税完税证 市财政局 1 复印件 若企业已改制为股份制的,提供原件核对(会审确定后) 16 1:500历史用地红线图(套图) 市房地产测绘所 2 原件 收件前到市房地产测绘所办理 17 查册表 市国土房管局 不限 原件 若用地未办征用手续的,以非标准化案件入件后,由办理部门填写查册表,由申请人到市国土房管局三楼档案馆窗口办理查册 18 刊登《通告》 市国土房管局 1 原件 以非标准化案件入件后,由市国土房管局出通告,申请人将《通告》在《广州日报》刊登,公告时间为30日 19 《通告》照片 用地单位 不限 原件 通告需贴在用地现场明显处,然后拍照。 照片要求可反映出通告张贴位置、用地范围内的现实情况及用地周边的现实情况 20 国有土地使用证附图 市房地产测绘所 2 原件 以非标准化案件入件后,由办理部门确定用地红线范围,出具证明,由申请人到测绘所绘制国有土地使用证附图
2023-09-04 20:30:401

国有土地预登记的流程是什么

国有土地使用权初始登记的流程是:由土地使用人在向有关登记机关提出登记申请时,提交土地使用权登记申请书、土地使用权登记人的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个人身份证明或者户籍证明、土地使用权来源证明; 2、由土地管理机关进行权属审核,包括初审、公告、复审、批准登记等步骤; 3、颁发土地使用权证书。二、关于登记权问题的拓展按照我国1995年国家土地管理局发布的土地登记规则,我国的土地使用权登记可分为两种。(一)初始登记初始登记又称总登记,即有关国家机关在一定时间内,对辖区内的全部土地进行普遍的登记。这是因为我国以前没有系统的土地权属法律,土地产权产籍资料不全,进行初始登记后便于有关国家机关建立健全土地权属档案。但这种大规模的登记不宜多搞,只适用于需要普遍换证的情况。(二)变更登记变更登记是指初始登记后,因土地权属或其他事项发生改变而进行的登记。根据土地登记规则,与土地使用权有关、需要进行土地变更登记的事项有:(1)划拨土地使用权依法办理出让手续的;(2)企业通过出让或国家人股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后,再以入股方式转让的;(3)集体土地以土地使用权作为出资兴办三资企业或其他合资企业的;(4)依法转让土地使用权或转让建筑物导致土地使用权转让的;(5)因单位合并、分立、企业兼并等原因引起土地使用权变更的;(6)因交换、调整土地使用权和所有权的;(7)因处分抵押财产而取得土地使用权的;(8)公房出售后,土地使用权应当办理变更登记;(9)依法继承土地使用权的
2023-09-04 20:30:491

香港回归前,主要采用的土地登记方式是属于哪种土地登记制度

香港的土地登记是由土地注册处负责, 执行香港法例第128章<土地注册条例>,对有关或影响土地的批约、契据、遗嘱、财产转让证书、判决或授权书等影响土地, 房地产或不动产使用权的登记及注册。 香港的土地登记作用主要是防止秘密及诈骗的财产转让, 亦提供快捷途径去追查及确定房地产或不动产的业权资料。 香港的初始土地登记已于1900年完成。当时英国的香港政府 (下简称"港英政府") 从满清政府取得新界土地的租约後, 即颁布《新界令》,宣布在香港境内的法律亦用於新界,并通过《新界条例》11 说明自1900年7月23日开始,一切土地均属英王,除领有「所有权契据」或「牌照」外,一切占有土地的人均视为「非法入侵者」而受到法律的制裁。 除了立法上的动作外,港英政府亦对土地进行勘查,并仿效英国地籍管理制度而实施土地登记制度。为此,其时的港英政府便要求新界居民呈交经清政府确认的土地权的「红契」,使其可以把有关内容要项记入地籍册内。又对土地进行丈量,划分约份和编订地段。为了调解因此而起的争议,又成立土地法庭,仲裁有关土地业权等的问题。该次地籍调查和土地初始登记的工作至1903年才完成,有三十五万多地段共四万多亩的土地得到登记和确认。 这样的地籍和登记的制度,主要的目的自是为了确认土地权属和便利徵税等服务。因此,在进行全面土地登记不久後,便立即在新界进行徵收地租。当时的土地批约名称叫做集体官契 (Block Crown Lease)。其後,港英政府批出的批约叫做战前官批或新官批,均由港英政府主动在土地注册处造初始登记。香港回归後,有关的制度并没有多大改变。香港的土地注册制度是仿效英国地籍管理制度而成的,它的内容和方式实和英国所施行的大相径庭。两制度中最主要的区别,在於香港所实施的土地注册制度是以契据 (Deeds) 为本的,而在英国所实行的却是产权 (Title) 为本的注册制度。 所谓契据注册 (Deeds Registration),就是将涉及地权的契据文件详情或要项登记入册。在契据注册制度下,注册的机关并不保证册上列名者是相关土地的主或业主,更不保证该在案的契据的效力。因此,契据注册只可能是土地产权的一种参考证明,其效力并非是绝对的。 我内地地与香港的土地登记最大的不同处有以下几点: 1。土地登记规则是1995年颁布的。主要作用是因应国家的经济发展,保障国有土地不被滥开发,造成资源浪费,也保障经济发展的合法权益。香港的土地登记始于英国政府从满清政府取得香港後, 目的是收取地租。有关法例可以追溯至1844年。 2.内地土地登记主要是由申请人提出及提交所需文件证明,由办事机关人员按规则和程序审核,然後制造土地登记卡及发出土地证书。 香港的土地登记主要是由政府作出有关土地的批约登记後,权利人可以透过律师制作达到土地注册条例规定的备忘录,然後将备忘录注册。 3.内地土地登记规则没有提供途径让公众查阅有关土地的登记资料、业权人、权利人及法律限制等资料。也没有说明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和他项权利的变更时,在规定时限外变更登记的後果。这在内地业权转让不发达的情况下, 问题不大。在香港情况则不同。法例规定,业权的变更,法律文件的注册等都须在文件签署/发出一个月内注册,否则有关权利人对相关的土地,房产业权的权利按注册日期排优先次序,而公众亦可在指定时间内,在指定地点查阅土地,房产的业权。法律限制等资料,以确定业权资料的真实情况。 4.内地土地登记规则规定了 6 种情况下可以不受理土地登记申请或暂缓登记,但香港的土地注册只要权利人制备了适当的备忘录,由香港注册执业律师核实签署後,拿到属区的土地注册处,注册处人员必须把该份备忘录注册。 5.对包括香港居民在内的城市居民来说,土地的使用权和其上的房屋的所有权是不可分割的,故两者的注册都是重要的。内地实施的房地产登记制度是「地房分离」的。土地使用权人在取得土地使用权後,得向土地管理机关请使用权登记和领取土地使用权证;在依法建筑房屋後的某法定期限内,他得向房产管理机关请登记房屋所有权和领取房屋所有权证明。然而应指出,在最近数年中,这样的「地房分离」登记制度己有变化,一些地区如深圳经济特区和广东省己实施「地房合一」的新的房地产管理体制 。香港实施的则早已是「地房合一」登记制度,仅从这点来看,是否可以说香港的房地产登记制度比内地的先进?
2023-09-04 20:31:061

我国允许土地买卖吗

法律主观:国有土地不能买卖。国家作为国有土地所有者不直接使用土地,一部分由土地使用者实现,一部分由国家通过收取土地使用税费和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的形式实现,禁止土地买卖。法律客观:《 民法典 》第二百零九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第二百一十条 不动产登记 ,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 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 法规 规定。 法律依据: 土地登记规则第三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土地使用权转让 双方当事人应当在 转让合同 或者协议签订后三十日内,涉及房产变更的,在房产变更登记发证后十五日内,持转让合同或者协议、土地税费缴纳证明文件和原土地证书等申请变更登记: (一)依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的; (二)因买卖、转让地上建筑物、附着物等一并转移土地使用权的; 房屋所有权 变更而使土地使用权变更的,在申请变更登记时,应当提交变更后的房屋所有权证书。
2023-09-04 20:31:161

土地确权后离婚了怎么办

办法如下:1、夫妻双方在离婚之后是需要签订离婚协议的,并且还要根据离婚时候签订的土地分割协议来对土地进行确权,属于自己的土地是可以进行确权的,但是不属于自己的土地就不可以进行确权了;2、所以在离婚的时候,是需要对土地的分割问题做相应的了解,如果存在着一定的争议,也需要将争议解决之后,土地才能够进行确权;3、另外如果争议没有办法解决,也是可以到当地的人民法院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到时候人民法院也会给予公正的判决。而且在进行判决的时候,法院也会按照财产及双方实际情况,照顾到女方的权益,所以说女方在家庭土地承包当中,能够享受到的一些权益都是会予以保护的;4、土地确权的意思是很好理解的,其实也就是对土地的所有权以及使用权来进行确认,目前农村的每一片土地都是需要通过土地登记申请的,只有经过登记之后,才能够对土地进行确权,从而能够更好的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5、并且土地在进行确权之后,当地的政府还会给予颁发确权登记证,即使以后出现了离婚纠纷,也可以通过相关的证件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土地确权是什么?土地确权是指土地所有权、土地使用权和他项权利的确认、确定,简称确权。是依照法律、政策的规定确定某一范围内的土地(或称一宗地)的所有权、使用权的隶属关系和他项权利的内容。每宗地的土地权需要经过土地登记申请、地籍调查、核属审核、登记注册、颁发土地证书等土地登记程序,才能得到最后的确认和确定。确权的狭义含义是指在土地登记过程中的权属审核阶段对土地权属的来源、权属性质的确认。根据中国土地所有权、土地使用权和他项权利的确认、确定的有关规定和当前土地管理实践的要求,确权也是各级人民政府的重要职责之一,包括制定和完善确定土地权属方面的法规和政策,处理土地权属争议和办理土地权属的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等。土地权属确定的原则有依法原则、充分考虑历史背景的原则、土地所有权的单向流动原则。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是对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和集体土地使用权等土地权利的确权登记发证。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包括宅基地使用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等。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要覆盖到全部农村范围内的集体土地,包括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建设用地、农用地和未利用地,不得遗漏。综上所述,若自身利益受到侵害,可以通过相关法律法规维护自身利益。【法律依据】:《土地登记规则》第二条土地登记是国家依法对国有土地使用权、集体土地所有权、集体土地使用权和土地他项权利的登记,本规则所称土地他项权利,是指土地使用权和土地所有权以外的土地权利,包括抵押权、承租权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土地权利,土地登记分为初始土地登记和变更土地登记。初始土地登记又称总登记,是指在一定时间内,对辖区全部土地或者特定区域的土地进行的普遍登记;变更土地登记,是指初始土地登记以外的土地登记,包括土地使用权、所有权和土地他项权利设定登记,土地使用权、所有权和土地他项权利变更登记,名称、地址和土地用途变更登记,注销土地登记等。第三条国有土地使用者、集体土地所有者、集体土地使用者和土地他项权利者,必须依照本规则划定,申请土地登记。申请土地登记,申请者可以授权委托代理人办理。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事项和权限。依法登记的土地使用权、所有权和土地他项权利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2023-09-04 20:31:261

关于登记的效力

登记的核心问题,是登记所产生的法律效力。在当事人之间具有公信力,不问其行为在实体法上有无撤销或无效的原因;在对于第三人而言,不问其为善意或恶意,均发生绝对不可改变的效力,即公示力。依法登记的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这是《土地登记规则》和《土地管理法》共同对登记的效果所作的规定。   我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35条规定:“房地产转让、抵押,当事人应当依照本法第五章的规定办理权属登记。”   大陆法系公示原则的法律效果,有两种不同的规定:   1)登记成立主义,即土地权利的取得或变更,非经登记不发生效力,登记具有强制性,德国与台湾地区采行;   2)登记对抗主义,即土地权利的生效不以登记为要件,仅依据当事人之间的契约便可生效,但未经登记的权利不得对抗第三人,此种情况下登记具有选择性,法国、日本采行。   登记成立要件主义将物权公示的表面形式与物权变动本身紧密结合在一起,也称形式主义的立法。对抗要件主义完全按照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来决定物权变动的效力,而将公示问题与物权变动本身分开,所以也称意思主义立法。登记成立要件主义和登记对抗主义两种不同的立法对物权变动的要求不同。登记要件主义是强行性法律规定,要求所有的物权变动都必须公示;而登记对抗主义则将公示作为任意性规定,由物权变动的当事人决定是否进行公示。两种制度的法律效果也不同,其社会功能也有很大区别。相比之下成立要件主义更有利于法律关系的明确和保护交易安全。成立要件主义对物权变动的公示采取严格的强制的规定,使物权行为和债权行为明确分开,法律关系清楚,有利于人们确定物权变动的时间和明晰权利的归属状况,从而进行正确有效的交易活动;另外,也便于国家理解和掌握交易状况,并进行管理和监督。当然,不足之处也非常明显,由于偏重于形式,对交易日益频繁、种类日益增多的经济现实,其灵活性不够,交易成本加大,登记机关的工作加重。登记对抗主义将公示与否的决定权交给当事人,虽具有灵活性,但对于第三人很难判断交易的变动状况及权利的有效性,因而不利于保护交易的安全。   我国长期以来对土地采取严格的管理方式,以土地使用权为中心的权利交易受到严格的限制。同时,由于土地登记立法侧重管理,在土地权利公示,保护土地使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土地资源的合理配置和流动方面法律保障的力度不够。   为此,已有学者呼吁尽快制定一个全国性的土地登记法,完善土地登记法律制度,将现有的登记规则上升为法律,增强法律的强制力;在土地登记法律效力方面,采取登记成立要件主义为主,土地权利的变动必须进行登记,不登记不发生法律效力;同时,以登记对抗主义为例外,对个别情况,不适合强制登记的,可以允许当事人自由决定登记。例如,土地使用权租赁,因其债权的特性,登记与否由当事人行使选择权。
2023-09-04 20:31:441

纠纷土地确权政府已出处理意见书,生效以后还要办什么证吗

 土地使用权纠纷经政府的行政行为予以确权,即明确了土地使用权权属人,可以依法进行土地使用权登记并取得土地地使用权证。  《土地登记规则》第六十七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土地管理部门可以作出暂缓登记的决定:(一)土地权属争议尚未解决的;(二)土地违法行为尚未处理或者正在处理的;(三)依法限制土地权利或者依法查封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而限制土地权利的;(四)法律、法规规定暂缓登记的其他事项。”  如果土地权属存在争议,在争议没有解决之前,土地管理部门可以作出暂缓登记的决定;如果没有争议,则土地管理部门应在规定的时间内予以登记发证。
2023-09-04 20:32:101

国有土地证书如何办理?

一、 国有土地登记基本程序:土地登记可分为初始土地登记、变更土地登记。登记的基本程序为:申请(或变更土地登记申请)-地籍调查-权属审核-注册登记-颁发土地证书。二、 申报范围:国土资源局负责办理以下范围内的单位、居民所使用的国有土地登记、注册发证。三、 申报对象:以上区域内使用国有土地的企事业单位、城镇居民可向市国土资源局提出登记申请,但必须具备如下条件:1、使用土地权属来源合法、界址清楚、无土地违法行为。2、所使用土地无任何土地权属争议纠纷。四、 具体有关规定:1、据《土地登记规则》第十条规定,符合申报条件的土地使用权权利人应向本局提交下列资料:(1)土地登记申请书;(2)单位、法定代表人证明、个人身份证明或户籍证明;(3)土地权属来源证明;(4)地上附着物权属证明;(5)委托代理人申请土地登记的,还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资格身份证明。2、《土地登记规则》第十一条规定,土地申请者领取土地登记申请书后,应当填明下列基本事项,并由申请者签名盖章:(1)申请者名称、地址;(2)土地座落、面积、用途等;(3)土地使用权和土地他项权利权属来源证明;(4)其它事项。3、对依法申请的宗地,未有地籍调查的应依照《地籍调查规程》进行地籍调查,已地籍调查过的宗地应进行现场核对,宗地图的测绘必须由本局指定有资质的单位统一测绘,成果需经本局确认。4、土地登记适用于上述有关规定,应填明土地变更登记申请书的有关内容,需进行地籍调查或地籍调查核对及宗地图测绘。5、根据《土地登记规则》第十五条规定,本局对申请的宗地进行审核,符合登记要求的宗地予以公告。6、根据《土地登记规则》第十八条规定,公告期满未有异议的宗地,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本局按规定办理注册登记、核发证书。7、根据《土地登记规则》第六十六条、六十七条规定,对不符合登记条件的宗地,由本局发出不予受理土地登记申请或暂缓登记的通知。
2023-09-04 20:32:283

土地登记规则【全文】

  土地登记规则,自一九九六年二月一日起施行。为了方便大家,下面整理了土地登记规则的全文,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规定,为建立土地登记制度,维护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保障土地权利人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土地登记是国家依法对国有土地使用权、集体土地所有权、集体土地使用权和土地他项权利的登记,本规则所称土地他项权利,是指土地使用权和土地所有权以外的土地权利,包括抵押权、承租权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土地权利,土地登记分为初始土地登记和变更土地登记。初始土地登记又称总登记,是指在一定时间内,对辖区全部土地或者特定区域的土地进行的普遍登记;变更土地登记,是指初始土地登记以外的土地登记,包括土地使用权、所有权和土地他项权利设定登记,土地使用权、所有权和   土地他项权利变更登记,名称、地址和土地用途变更登记,注销土地登记等。   第三条 国有土地使用者、集体土地所有者、集体土地使用者和土地他项权利者,必须依照本规则规定,申请土地登记,申请土地登记,申请者可以授权委托代理人办理。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事项和权限,依法登记的土地使用权、所有权和土地他项权利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四条 土地登记以县级行政区为单位组织进行。具体工作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负责。   第五条 土地登记以宗地为基本单元,拥有或者使用两宗以上土地的土地使用者或土地所有者,应当分宗申请登记,两个以上土地使用者共同使用一宗土地的,应当分别申请登记。跨县级行政区使用土地的,应当分别向土地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登记。   第六条 土地登记依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土地登记申请;   (二)地籍调查;   (三)权属审核;   (四)注册登记;   (五)颁发或者更换土地证书。   第七条 国家土地管理局主管全国的土地登记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地登记工作。   第二章 初始土地登记   第八条 初始土地登记,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布通告。通告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土地登记区的划分;   (二)土地登记的期限;   (三)土地登记收件地点;   (四)土地登记申请者应当提交的有关证件;   (五)其他事项。   第九条 国有土地使用权由使用国有土地的单位及法定代表人或者使用国有土地的个人申请登记。集体土地所有权由村民委员会或者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及法定代表人申请登记。集体土地使用权由使用集体土地的单位及法定代表人或者使用集体土地的个人申请登记。   土地他项权利需要单独申请的,由有关权利人申请登记。   第十条 土地登记申请者申请土地使用权、所有权和土地他项权利登记,必须向土地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土地登记申请书;   (二)单位、法定代表人证明,个人身份证明或者户籍证明;   (三)土地权属来源证明;   (四)地上附着物权属证明。   委托代理人申请土地登记的,还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资格身份证明。   第十一条 申请土地登记,申请者须向土地管理部门领取土地登记申请书。   土地登记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基本事项,并由申请者签名盖章:   (一)申请者名称、地址;   (二)土地座落、面积、用途、等级、价格;   (三)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和土地他项权利权属来源证明;   (四)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 土地管理部门接受土地登记申请者提交的申请书及权属来源证明,应当在收件簿上载明名称、页数、件数,并给申请者开具收据。   第十三条 土地管理部门负责组织辖区内的地籍调查。地籍调查规程由国家土地管理局制定。
2023-09-04 20:33:021

土地证去哪里办理流程

法律主观:首先根据国家土地管理局颁布的《土地登记规则》,国有土地使用权登记的程序主要有以下几个步骤:1、由土地使用权人提出申请,即由土地使用权人在向有关登记机关提出登记申请时,提交土地使用权登记申请书、土地使用权登记人的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个人身份证明或者户籍证明、土地使用权来源证明;2、由土地管理机关进行权属审核,包括初审、公告、复审、批准登记等步骤;3、颁发土地使用权证书。其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由一个部门统一负责房产管理和土地管理工作,可以颁发、制作统一的房地产权证书,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将房屋的所有权和该房屋的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的确认和变更,分别载入房地产权证书。因此,购房人买房后,拿到的是《房屋所有权证》,而不会取得《土地使用权证》。法律客观:《土地管理法》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一条
2023-09-04 20:34:071

土地证怎么办理

国有土地使用权登记步骤:根据国家土地管理局颁布的《土地登记规则》,国有土地使用权登记的程序主要有以下几个步骤:1、由土地使用权人提出申请,即由土地使用人在向有关登记机关提出登记申请时,提交土地使用权登记申请书、土地使用权登记人的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个人身份证明或者户籍证明、土地使用权来源证明;2、由土地管理机关进行权属审核,包括初审、公告、复审、批准登记等步骤;3、颁发土地使用权证书。办理土地证需要带上:1、土地分割转让许可证。房产证原件(每页都需要复印,如果有共有产权人,相同的复印一份即可)及复印件。2、购房合同副本及第1、2页,以及最后一页复印件。3、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土地证办理流程:1、向开发商领取以下东西:①房屋权属登记申请表(有开发商盖章的);②房屋分层分户图;③购房发票;④办理土地证的图。2、缴纳维修基金。3、缴纳契税。4、办理产权证。5、办理土地证需要带上:《商品房买卖契约》1、2、24页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产权证复印件;申请表(现领现填)。各类土地证办理流程之所需证件:1、祖业(1977年1月以前)①地契;②相关合法用地权源证明;③身份证;④其他必要材料2、商品房①出售合同书及购房合同或购房协议书;②清地名单;③其他的必要材料3、自建房屋须提交的材料①土地建房审批表(原件)及土地原始来源证明;②有关的身份证证明(指身份证、或户籍证明);③其他的必要材料4、拆迁安置①拆迁安置协议书;②政府批文;③土地使用确认书;④有关的身份证明;⑤其他的必要材料【【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七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按照下列原则编制:(一)落实国土空间开发保护要求,严格土地用途管制;(二)严格保护永久基本农田,严格控制非农业建设占用农用地;(三)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四)统筹安排城乡生产、生活、生态用地,满足乡村产业和基础设施用地合理需求,促进城乡融合发展;(五)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保障土地的可持续利用;(六)占用耕地与开发复垦耕地数量平衡、质量相当。【温馨提示】以上回答,仅为当前信息结合本人对法律的理解做出,请您谨慎进行参考!如果您对该问题仍有疑问,建议您整理相关信息,同专业人士进行详细沟通。
2023-09-04 20:34:171

土地使用权是以土地证为准还是以户口本为准

法律主观:根据国家关规定,目前我国颁发的土地证书主要有三种: 1、集体土地 建设用地使用权 证。县级人民政府对集体所有的依法用于 非农业建设 的土地进行登记造册,核发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证,确认建设用地使用权。 2、 国有土地使用权 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单位和个人依法使用的国有土地进行登记造册,核发 国有土地使用权证 ,确认国有 土地使用权 。 3、 集体土地所有权 证。县级人民政府对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进行登记造册,核发集体土地所有权证,确认所有权。 国有土地使用权登记步骤: 根据国家土地管理局颁布的《土地登记规则》,国有土地使用权登记的程序主要有以下几个步骤: 1、由 土地使用权人 提出申请,即由 土地使用人 在向有关登记机关提出登记申请时,提交土地使用权 登记申请书 、土地使用权登记人的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个人身份证明或者户籍证明、土地使用权来源证明; 2、由土地管理机关进行权属审核,包括初审、公告、复审、批准登记等步骤; 3、颁发 土地使用权证 书。 办理土地证需要带上: 1、土地分割转让许可证。房产证原件(每页都需要复印,如果有共有产权人,相同的复印一份即可)及复印件。 2、购房合同副本及第1、2页,以及最后一页复印件。 3、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法律客观:《土地管理法》第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但是,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依法取得建设用地的企业,因破产、兼并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权依法发生转移的除外。
2023-09-04 20:34:311

土地使用权租赁需要交什么税

法律主观:租用土地使用权需要缴纳:租赁收入5%的增值税;增值税1%-7%的城建税;增值税3%的教育费附加;租赁收入0.1%的印花税;租赁收入12%的房产税;按实际占用土地的面积×依单位等级税额计算的土地使用税。法律客观:我国关于土地使用权租赁登记与土地租赁登记的规定是不同的,前项登记为土地使用权设立登记,后项登记为他项权利登记。《土地登记规则》第二十八条规定:“依法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承租国有土地的,承租人应当在签订租赁合同之日起三十日内,持土地租赁合同和其他有关证明文件申请承租国有土地使用权登记。”可见,国有土地承租人依法申请登记后,其所享有的土地使用权与出让土地使用权和划拨土地使用权属于同一位阶的权利,即都是土地使用权,故该项登记为土地使用权设立登记。再看一下《规范国有土地租赁若干意见》有关规定:“六、国有土地租赁,承租人取得承租土地使用权。承租人在按规定支付土地租金并完成开发建设后,经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或根据租赁合同约定,可将承租土地使用权转租、转让或抵押。承租土地使用权转租、转让或抵押,必须依法登记。承租人将承租土地转租或分租给第三人的,承租土地使用权仍由原承租人持有,承租人与第三人建立了附加租赁关系,第三人取得土地的他项权利。”同时,《土地登记规则》第三十条规定:“有出租权的土地使用者依法出租土地使用权的,出租人与承租人应当在租赁合同签订后十五日内,持租赁合同及有关文件申请土地使用权出租登记。土地管理部门应当在出租土地的土地登记卡上进行登记,并向承租人颁发土地他项权利证明书。”可见该项登记为他项权利登记。根据上述规定,土地出租登记同土地使用权租赁登记相比,有以下区别:1、前者的出租人是土地所有人,后者的出租人为土地使用者2、前者应在租赁合同签订后30内申请登记,后者则应在合同签订后15日内申请登记。3、在法律制度用语上,前者定义为“承租国有土地使用权登记”,后者为“土地使用权出租登记”。4、土地出租登记属于土地权利设立登记,承租人由此取得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出租登记是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承租人由此取得土地它项权利。显然,我国上述规定是将土地使用权出租登记作为物权化登记的。其实,个人认为,将“土地使用权出租登记”界定为他项权利登记,在法律性质上有所不妥,因为出租人与承租人之间形成的是债权债务关系,其行为后果并不发生物权变动或设定,即并不发生土地使用权法定权属人的变化,承租人取得的不过是土地使用权的承租权,在租赁合同依法签订后,承租人便依法或依约取得承租权,而并非在申请土地使用权他项权利登记后才取得承租权,因此,严格的讲它是合同登记备案,而非物权他项权利登记。该登记之目的,除为了便于国家监督控制土地使用权租赁市场外,主要是保护善意第三人利益,如甲将其土地使用权低价出租与乙,但未登记备案,然后又将其土地使用权抵押贷款,银行在实现抵押权时,因“抵押不破租赁”,只能维持收不回成本的租赁关系,而通过租赁备案制度,银行完全在签订抵押合同时查验是否已经出租,并以此决定是否接受该项抵押。因此,法律上只要赋予该合同登记备案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即可,即未租赁登记备案的,抵押权人实现抵押权时,有权不予继续履行原租赁合同,而对于已经租赁登记备案的,对于明知抵押物存在负担仍接受担保的抵押权人不予保护,即“抵押不破租赁”。
2023-09-04 20:34:381

在我国土地使用登记时间是多久

土地资源在使用的时候只有是归属清晰,这样相应的权能才是完整的,而我国的国土资源系统对于土地使用登记的这件事情的登记制管已经趋于成熟。办理 土地使用权 登记的人都会比较关心在我国 土地使用登记时间 是多久?如果是第一次办理国有 土地使用证 时间比较长一些,大概要60天左右才能完成。 在我国土地使用登记时间是多久? 材料齐全,经地籍调查、权属审核符合发证标准条件的:初始登记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完成; 土地所有权 、使用权变更登记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完成;土地其他权利登记及变更登记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完成。 (一) 集体土地 使用证办理程序: 土地使用证办理程序《集体土地使用证》办理程序根据《土地管理法》及《土地登记规则》的规定,土地登记按照土地登记申请——地籍调查——权属审核——登记发证的程序办理。 1 、土地登记申请书 2 、土地使用权利人 身份证 或户口册复印件 3 、土地使用的权属证明材料 ( 政府行文 ) 4 、初始登记颁发的土地证书 5 、建设用地批准书 ( 土地违法案件 行政处罚决定书 ) 6 、批准用地缴税费发票或罚款收据复印件 申请者提交以上资料后,国土资源所派员进行地籍权属调查,符合规定的在 20 个工作日内给予办理并报县级人民政府审查批准,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使用权。 (二)国有土地使用证办理程序: 《国有土地使用证》办理程序 根据《土地管理法》及《土地登记规则》的规定,土地登记按照土地登记申请书——地籍调查——权属审核——登记发证的程序办理 1 、土地登记申请书; 2 、单位、法定代表人证明,个人身份证明或者户籍证明; 3 、土地权属来源证明材料 ( 政府材料 ) ; 4 、初始登记颁发的土地证书; 5 、地上附着物权属证明; 6 、建设用地批准书 ( 土地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 ) ; 7 、批准用地缴税费发票或有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支付凭证。 委托 代理 人申请土地登记的,还应当提交 授权委托书 和代理人身份证明。 申请者提交以上资料后,国土资源部门派员进行地籍权属调查,符合规定的在20 个工作日内给予办理并报县人民政府审查批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使用权。 对于土地使用登记时间是多久的这个问题确实要分情况的,假如说是因为土地使用权的变更进行登记的,那30天就能完成了,只不过是第一次办理土地使用证的时候需要进行实地调查,审核的材料也多一些,所以在当地的国土资源部受理了以后大家要耐心的等待60天,到时候也会通知去领土地使用证的。
2023-09-04 20:35:101

办理房屋土地使用证登记备案的证件

1、房屋转让连同土地使用权转移,需提交 房屋买卖协议 、房照、原 土地使用证 。 2、房屋连同 土地使用权继承 ,赠与需提交房照、原土地使用证、公证书或使用权人亲笔签名协议与街道证明。3、新建房屋土地登记需提交土地和规划部门建房批件。4、土地证书遗失或者损毁的,土地权利人应当及时向原发证机关备案,申请补发新证,在当地报纸上进行公告。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无异议的,原发证机关注销原土地证书,补发新证书。5、买卖分宗、继承、赠与分宗须双方共同到局办理。6、委托代办除提交上述资料外,还须提供委托人签名盖章的委托书。顺序内容地点备注1初审,填写登记表,提档2042现场调查,外业测绘205界址未变不须外业勘测3主管股长审批2034主管局长审批2015内业整理,确定收费额204参见收费标准6财务交款4097内业建档填证2048盖市政府土地登记章2019盖发证机关章104土地使用证办理程序 集体土地使用证 》办理程序根据《土地管理法》及《土地登记规则》的规定,土地登记按照土地登记申请——地籍调查——权属审核——登记发证的程序办理。1、土地 登记申请书 2、土地使用权利人身份证或户口册复印件3、土地使用的权属证明材料(政府行文)4、初始登记颁发的土地证书;5、建设用地批准书(土地违法案件 行政处罚决定书 )6、批准用地缴税费发票或罚款收据复印件申请者提交以上资料后,国土资源所派员进行地籍权属调查,符合规定的在20个工作日内给予办理并报县级人民政府审查批准,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使用权。《 国有土地使用证 》办理程序根据《土地管理法》及《土地登记规则》的规定,土地登记按照土地登记申请书——地籍调查——权属审核——登记发证的程序办理 1、土地登记申请书;2、单位、法定代表人证明,个人身份证明或者户籍证明;3、土地权属来源证明材料(政府材料);4、初始登记颁发的土地证书;5、地上附着物权属证明6、建设用地批准书(土地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7、批准用地缴税费发票或有关 土地使用权出让 金支付凭证。 委托代理人 申请土地登记的,还应当提交 授权委托书 和代理人身份证明。申请者提交以上资料后,国土资源部门派员进行地籍权属调查,符合规定的在20个工作日内给予办理并报县人民政府审查批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使用权。
2023-09-04 20:35:181

办理土地证流程

土地证,是国家规定的土地的使用者或者土地的所有者所享有的土地使用权或所有权的法律依据。那么,土地证应该怎么办理?根据国家关规定,目前我国颁发的土地证书主要有三种:1、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单位和个人依法使用的国有土地进行登记造册,核发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确认国有土地使用权。2、集体土地所有权证。县级人民政府对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进行登记造册,核发集体土地所有权证,确认所有权。3、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证。县级人民政府对集体所有的依法用于非农业建设的土地进行登记造册,核发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证,确认建设用地使用权。国有土地使用权登记步骤:根据国家土地管理局颁布的《土地登记规则》,国有土地使用权登记的程序主要有以下几个步骤:1、由土地使用权人提出申请,即由土地使用人在向有关登记机关提出登记申请时,提交土地使用权登记申请书、土地使用权登记人的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个人身份证明或者户籍证明、土地使用权来源证明;2、由土地管理机关进行权属审核,包括初审、公告、复审、批准登记等步骤;3、颁发土地使用权证书。土地证办理流程:1、向开发商领取以下东西:房屋权属登记申请表(有开发商盖章的);房屋分层分户图;购房发票;办理土地证的图。2、缴纳维修基金。3、缴纳契税。4、办理产权证。5、办理土地证办理土地证需要带上:1、土地分割转让许可证。房产证原件(每页都需要复印,如果有共有产权人,相同的复印一份即可)及复印件。2、购房合同副本及第1、2页,以及最后一页复印件。3、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4、产权复印件5、申请表(现领现填)
2023-09-04 20:35:281

温州如何办理土地证

  一、办理国有土地使用证需提供资料  (一)初次登记:  1、土地登记申请表(原件1份);  2、申请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1份);  3、房屋所有权证与*房屋共有权证(原件复印件1份);  4、*法律法规规定的完税或者减免税凭证(原件复印件1份);  5、*购房发票(原件复印件1份);  6、宗地界址点坐标、面积和宗地图件等资料(原件1份);  7、*下列土地权属来源证明材料之一:  1)买契本契(原件复印件1份);  2)1987年11月30日前的公地租用合约(原件1份);  3)1980年12月31日前的温州市处理私人建房办公室复查(处理)决定书(原件1份);  4)临时土地使用证(原件1份);  5)1987年11月30日前颁发的房屋所有权证、房产所有权证或载明房屋的房地产所有权证(原件复印件1份);  6)82年以前的房产,提供84年航测图(复印件)、户口簿(原件复印件1份)、居民委员会(村委会)证明(原件1份)等:  7)出让土地的:提供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原件1份)及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缴纳凭证(原件复印件1份):  8)划拨土地的:提供职能部门的用地批文、划拨决定书(原件1份);  8、*营业执照或机构代码证(原件复印件1份);  9、*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原件1份);  10、委托土地登记代理机构代办的,应提供委托协议书(原件1份);  11、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证明。  (二)协议转让:  1、土地登记申请表(原件1份);  2、申请人(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1份);  3、房屋所有权证与*房屋共有权证(原件复印件1份);  4、*法律法规规定的完税或者减免税凭证(原件复印件1份);  5、土地使用权证、*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与*土地出让金缴纳凭证(原件原件复印件1份);  *划拨土地的:提供职能部门的用地批文、划拨决定书(原件或原件复印件1份);  6、宗地界址点坐标、面积和宗地图件等资料(原件1份);  7、单位土地使用权转让还须提供  (一)营业执照或机构代码证(原件复印件1份);  (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原件1份);  (三)*企业章程  (四)转让方的土地使用权转让决议书(股份制企业转让土地使用权的,提交股东决议书)  (五)*转让方主管部门意见  1)国有企业:  由国家授权的机构或部门同意,资产评估经国资管理部门审定;  2)集体企业:  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的,提交经上级主管部门认可的职工(代表)大会决议;  农村集体所有制企业的,提交经上级主管部门认定的村民(代表)大会决议;  3)含国有股份的股份制企业  经持国有股份的企业主管部门同意,资产评估经国资管理部门审定;  4)外资企业:  经审批机关批准;  8、*购房发票(原件复印件1份);  9、转让协议书(原件1份);  10、委托土地登记代理机构代办的,应提供委托协议书(原件1份);  11、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证明。  (三)判决、裁定、调解:  1、土地登记申请表(原件1份);  2、申请人(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1份);  3、房屋所有权证与*房屋共有权证(原件复印件1份);  4、*法律法规规定的完税或者减免税凭证(原件复印件1份);  5、土地使用权证、*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与*土地出让金缴纳凭证(原件1份);  *划拨土地的:提供职能部门的用地批文、划拨决定书(原件或原件复印件1份);  6、宗地界址点坐标、面积和宗地图件等资料(原件1份);  7、*营业执照或机构代码证(原件复印件1份);  8、*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原件1份);  9、*购房发票(原件复印件1份);  10、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判决(裁定、调解)文书(原件复印件1份)和协助执行通知书(原件1份);  11、委托土地登记代理机构代办的,应提供委托协议书(原件1份);  12、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证明。  (四)拍卖取得:  1、土地登记申请表(原件1份);  2、申请人(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1份);  3、房屋所有权证与*房屋共有权证(原件复印件1份);  4、*法律法规规定的完税或者减免税凭证(原件复印件1份);  5、土地使用权证、*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与*土地出让金缴纳凭证(原件1份);  *划拨土地的:提供职能部门的用地批文、划拨决定书(原件或原件复印件1份);  6、宗地界址点坐标、面积和宗地图件等资料(原件1份);  7、*营业执照或机构代码证(原件复印件1份);  8、*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原件1份);  9、*购房发票(原件复印件1份);  10、委托拍卖合同、拍卖成交确认书(原件或原件复印件1份);  11、*法院判决(裁定、调解)文书(原件复印件1份)和协助执行通知书(原  件1份);  12、委托土地登记代理机构代办的,应提供委托协议书(原件1份);  13、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证明。
2023-09-04 20:36:422

离婚后集体土地使用证问题。

房产=房屋+地产。通俗理解就是,宅基地和房屋在一起构成了不动产,才体现了价值。一般理解,判决房子平分,那么土地也是平分了,当然,有个特别的约定更好。另外,男方很难把宅基地的集体土地证变为国有土地的,宅基地一般只能是集体土地,土地权属性质不可轻易改变。如果遇到征地补偿,一般是房地合一的补偿价格,就是不动产补偿,你既有判决书,平分,那么双方都有收益的。
2023-09-04 20:36:582

解除土地租赁合同

法律主观:一、土地 租赁合同 解除的方式合同解除的方式有即协议解除、约定解除及法定解除三种。 关于合同解除包括三种方式,即协议解除、约定解除及法定解除。协议解除由合 同当事人 达成一致即可;约定解除,即在合同中对在何种条件下当事人享有解除权进行约定;对于法定解除,一般认为主要是基于《民法典》规定,即包括不可抗力、预期违约、迟延履行等情形。对于因情势变更原则当事人一方可以主张解除合同的,则较少受到关注,基于情势变更原则,当事人可以主张解除合同有明确的规定。 在协议解除的情形下,因遵循当事人意思自愿的原则,且不需要当事人单方作出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因此较少发生纠纷。但对于法定解除以及约定解除的情形,因为需要当事人一方在符合法律规定或约定的条件下,作出明确的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在实践当中,当事人往往容易对解除合同是否有法律或事实依据,以及解除程序是否合法等产生争议。 二、土地所有权租赁登记我国关于土地使用权租赁登记与土地租赁登记的规定是不同的,前项登记为土地使用权设立登记,后项登记为他项权利登记。《 土地登记规则 》第二十八条规定: “ 依法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承租国有土地的,承租人应当在签订租赁合同之日起三十日内,持土地租赁合同和其他有关证明文件申请承租国有土地使用权登记。 ” 可见,国有土地承租人依法申请登记后,其所享有的土地使用权与出让土地使用权和划拨土地使用权属于同一位阶的权利,即都是土地使用权,故该项登记为土地使用权设立登记。 《 规范国有土地租赁若干意见 》有关规定: “ 国有土地租赁,承租人取得承租土地使用权。承租人在按规定支付土地租金并完成开发建设后,经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或根据租赁合同约定,可将承租土地使用权转租、转让或抵押。承租土地使用权转租、转让或抵押,必须依法登记。承租人将承租土地转租或分租给第三人的,承租土地使用权仍由原承租人持有,承租人与第三人建立了附加租赁关系,第三人取得土地的他项权利。 ” 同时,《土地登记规则》第三十条规定: “ 有出租权的土地使用者依法出租土地使用权的,出租人与承租人应当在租赁合同签订后十五日内,持租赁合同及有关文件申请土地使用权出租登记。土地管理部门应当在出租土地的土地登记卡上进行登记,并向承租人颁发土地他项权利证明书。 ” 可见该项登记为他项权利登记。 三 、房屋租赁合同违约怎么办 房屋租赁合同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 民法典 》一共规定了五大类违约责任形式: ( 一 ) 继续履行,又称强制履行; ( 二 ) 采取补救措施; ( 三 ) 赔偿损失; ( 四 ) 定金责任; ( 五 ) 违约金责任,又称违约罚款。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土地租赁合同解除的方式 是什么? 合同解除的方式有即协议解除、约定解除及法定解除三种。 如果一方不履行合同内容,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并且赔偿损失。 法律客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
2023-09-04 20:37:071

关于农村土地使用证的问题

你的新房产证也是老太太的名字?如果这样就麻烦了,基本上拿不回了。农村宅基地产权属于村集体所有,村民只有使用权,不能私自转让。拆迁的时候,土地补偿是归村集体所有,不归村民私人所有。而宅基地上的房屋则属于村民私有,因此拆迁的房屋赔偿也归村民所有。房产证写了谁的名字,谁就有权获得赔偿。所以,你无法重新办理为你的名字。而且由于你们私自转让宅基地,这也是非法的,法律不承认,你的收据无效。
2023-09-04 20:37:172

怎么办理集体土地使用证

法律主观:集体土地使用证是如何办理的 《集体土地使用证》办理程序 根据《 土地管理法 》及《土地登记规则》的规定,土地登记按照土地登记申请——地籍调查——权属审核——登记发证的程序办理。 1、土地登记申请书; 2、 土地使用权 利人身份证或 户口 册复印件; 3、土地使用的权属证明材料(政府行文); 4、初始登记颁发的土地证书; 5、建设用地批准书(土地违法案件 行政处罚 决定书) 6、批准用地缴税费发票或罚款 收据 复印件申请者提交以上资料后,国土资源所派员进行地籍权属调查,符合规定的在规定期限内给予办理并报县级人民政府审查批准,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使用权。 《国有土地使用证》办理程序根据《土地管理法》及《土地登记规则》的规定,土地登记按照土地登记申请书——地籍调查——权属审核——登记发证的程序办理 1、土地登记申请书; 2、单位、法定代表人证明,个人 身份证 明或者 户籍 证明; 3、土地权属来源证明材料(政府材料); 4、初始登记颁发的土地证书; 5、地上附着物权属证明; 6、建设用地批准书(土地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批准用地缴税费发票或有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支付凭证。委托代理人申请土地登记的,还应当提交授权 委托书 和代理人身份证明。申请者提交以上资料后,国土资源部门派员进行地籍权属调查,符合规定的在规定期限内给予办理并报县人民政府审查批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使用权。 宅基地 的审批程序: 1、用地申请经村组同意,乡(镇)国土资源所审查、勘测 2、乡(镇)人民政府签署意见 3、国土资源局签署意见 4、报州或省人民政府审批农用地转用 5、报县人民政府审批用地 6、颁发集体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证书 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建议咨询专业的意见,询问网的专业律师来处理,以最大限度的维护自身的和合法权益,保护你的利益不受伤害。如果你有不了解的地方。也可以查找相关的法条解决。法律客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土地所有者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登记申请,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集体土地所有权证书,确认所有权。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用于非农业建设的,由土地使用者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登记申请,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集体土地使用权证书,确认建设用地使用权。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对市辖区内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实行统一登记。可见,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用于非农业建设的,才需要给使用权人发给土地使用证,发证机关为县级或者市级土地管理部门。如何办理集体土地使用证:一、申请1、由农村村民个人向所属乡镇国土资源管理所提出申请,领取土地登记申请审批表。2、提交个人身份证或农村居民户口簿复印件一份。3、土地权属材料(82年5月14日以前,提交村、队权属来源证明书;82年5月14日以后,提交农村建房使用证;97年4月以后提交农村建房申请书、农村建设用地批准书等)。二、调查由乡镇国土资源管理所对申请者的用地进行地籍调查、地籍测量、申请人现场指界、邻宗地签字盖章,填写地籍调查表,绘制宗地草图。三、审核先由乡镇国土资源管理所进行审核,再报县国土资源局审核,审核用地材料是否合法,用地界线是否无争议,用地面积是否准确。四、审批经审核符合“用地面积清楚,界址准确,权属合法,无争议”原则的,可批准并进行张榜公布,在公布一个月内无单位或个人对其提出争议的,由县人民政府颁发集体土地使用证。以上便是集体土地使用证的办理,希望对你有帮助。
2023-09-04 20:37:251

土地使用证怎么办理

土地使用证办理程序、《集体土地使用证》办理程序根据《土地管理法》及《土地登记规则》的规定,土地登记按照土地登记申请——地籍调查——权属审核——登记发证的程序办理。1 、土地登记申请书2 、土地使用权利人身份证或户口册复印件3 、土地使用的权属证明材料 ( 政府行文 )4 、初始登记颁发的土地证书5 、建设用地批准书 ( 土地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 )6 、批准用地缴税费发票或罚款收据复印件 申请者提交以上资料后,国土资源所派员进行地籍权属调查,符合规定的在 20 个工作日内给予办理并报县级人民政府审查批准,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使用权。(一)申请土地使用权转让申请土地使用权转让应提交下列文件资料:1、土地转让申请书;2、土地使用权证(正本);3、原土地出让合同书或原土地转让合同书(复印件);4、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书或者赠与书(经公证),或交换协议书,或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已经生效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或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决定书,以及合法方式转移土地使用权的文件、证明等;
2023-09-04 20:37:331

温州如何办理土地证

凡依法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都可以向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土地证书。温州市地产交易所办公地点:鹿城区水心街道中洲大厦三楼(马鞍池西路与杏花路交叉口),咨询电话:88597260,声讯电话:88114666。土地证办理需要提交以下几种材料:1、土地登记申请书2、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3、土地权属来源证明(一般商品房为购房合同)4、地籍调查表,宗地图及宗地界址坐标5、地上附着物权属证明(一般商品房为房产证)6、法律法规规定的完税或者减免税凭证7、《土地登记法》规定的其他证明材料应提供材料中的地籍调查表、宗地图及宗地界址坐标,可以委托有资质的专业技术单位进行地籍调查获得。扩展资料:1、房屋转让连同土地使用权转移,需提交房屋买卖协议、房照、原土地使用证。2、房屋连同土地使用权继承,赠与需提交房照、原土地使用证、公证书或使用权人亲笔签名协议与街道证明。3、新建房屋土地登记需提交土地和规划部门建房批件。4、土地证书遗失或者损毁的,土地权利人应当及时向原发证机关备案,申请补发新证,在当地报纸上进行公告。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无异议的,原发证机关注销原土地证书,补发新证书。5、买卖分宗、继承、赠与分宗须双方共同到局办理。6、委托代办除提交上述资料外,还需提供委托人签名盖章的委托书。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土地证温州市国土资源局-土地证办理地点的通告 温州市国土资源局-关于重新印发《土地登记规则》的通知
2023-09-04 20:38:011

农村宅基地满足4个条件可以转让

法律主观:农村转让需要满足一定的政策和法规。在实践中, 农村宅基地 转让有哪些条件限制?农村宅基地转让政策的内容有哪些?农村宅基地转让过程中,需要遵循哪些相关的规定? 农村宅基地转让政策 (一) 宅基地使用权 连同房屋所有权转移应符合一定条件 1、履行相关审批手续《房屋所有权证》是确认房屋所有权的合法凭证,《 宅基地 使用证》和《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是农民合法取得宅基地使用权的重要凭据,因买卖房屋而转移宅基地使用权的,宅基地使用权主体发生变化,应当依照《》、《 土地管理法 实施条例》及其他规定履行审查、批准等手续,并完成权利主体的变更登记。实践中有些地区的房屋管理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对房、地管理脱节,有些当事人在进行变更登记时,只到房屋管理部门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没有进行宅基地使用权的主体变更,从而使土地管理部门的工作陷入被动。还有的当事人在买卖时未经任何部门批准,既没有进行房屋产权的变更登记,又没有完成宅基地的变更登记。严格地说,此类情况下宅基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并未发生转移 2、受让人主体资格应受限制宅基地分配制度的福利性必然产生权利主体的身份特定性与权利取得的受限性,使用权主体应是该农业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或与成员有直系亲属等身份或其他规定的身份。因经济发展、人口流动等,原使用权人不再使用宅基地,依法可以转让,但是,对于宅基地使用权的受让主体,应当有所限制。即宅基地使用权只可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自由转让,因为一旦转让给城市居民或其他农业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受让主体便不再符合法定的条件,除非转让时,该受让人已经将 户口 迁入本乡或本村,成为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 3、转让后原则上仍遵循“一户一宅”《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第四款规定明确了宅基地“一户一宅”的原则。因此农民买卖房屋涉及到宅基地使用权的转移时,还应当满足宅基地标准的限制。当取得宅基地超过省、自治区、 直辖市 规定标准的,应在土地登记卡和土地证书内注明超标的数量。以后分户建房或现有房屋、改建、翻建或政府依法实施规划重新建设时,按当地政府规定的面积标准重新确定使用权,超过部分归还集体经济组织。实践中还有对超标部分由本集体经济组织收回,并对收回宅基地上的房屋给予适当补偿的做法。 (二)上述条件不应影响的效力 1、是否办理过户登记不影响效力。有观点认为农村宅基地、 房屋买卖合同 违反了法律关于此类合同在订立前后应当办理申请、审查、批准和登记手续的规定,因此应当认定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其理由是,根据《城市 房地产管理法 》第六十条规定,房地产转让应办理变更登记;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六条和《土地登记规则》第二十五条的规定, 土地使用权 的变更自登记之日起生效,不办理变更登记的不具有法律效力。应当指出,宅基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是否经过户登记并不是房屋买卖合同的有效要件,未办理过户登记不影响 买卖合同 的效力,只要买卖合同符合合同的有效要件,合同即为有效。根据我国《》第四十四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首先,依据该规定需要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后生效的合同,必须要有法律或者行政法上的依据,因此《土地登记规则》并不能作为认定合同须依法登记后生效的依据。其次,《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调整的是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范围内取得房地产开发用地的土地使用权,其不应适用于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再次,《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虽可适用,但相关条文规定的是土地使用权自登记之日起生效,因而规范的是物权行为,而非规范属于行为的买卖合同。最后,从登记设立的目的考察,登记作为不动产物权变动的公示方式,就宅基地房屋买卖行为而言,登记的只能是宅基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的变动,而非房屋买卖合同本身。从登记的性质而言,登记是生效房屋买卖合同的履行内容之一,如果认为房屋买卖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则混淆了物权行为和债权行为的生效要件。进行过户登记是生效房屋买卖合同当事人的义务之一,而不是合同有效的要件。 2、主体条件和“一户一宅”标准不影响买卖合同效力合同的效力的判断应以法律规定的合同有效要件为标准。可能导致农村宅基地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的理由是其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此外即使合同的订立违背了其他部门颁布的规范性文件的强制性规定,也不能据此认定 合同无效 。虽然《关于加强土地转让管理严禁土地炒卖的通知》规定“农村房屋不得向城市居民出售。”但其发文机关是国务院办公厅,并非行政法规,不能作为判断合同效力的依据;而《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并未禁止农村宅基地上房屋的出售和出租。至于第六十三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其立法目的是为限制农村集体土地用于非农业建设,而农村宅基地上的房屋即使出售也未改变宅基地的性质,其仍属于农村建设用地的性质。故农村宅基地房屋买卖合同并不存在法定的无效事由,因此如果违反了受让主体的身份条件和“一户一宅”的标准,买卖合同仍应认定有效,如果取得了有关组织或部门批准并办理了过户登记手续的,应继续履行;经过有关组织或部门批准但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的,可责令补办;未经批准而无法办理过户登记手续的,属于合同无法履行,如出卖方要求 解除合同 返还房屋的,应当支持其主张,判决返还房屋。由此造成买受方损失的,买受方可要求出卖方赔偿损失。 (三)出租农村房屋、宅基地行为的效力认定 农民将经依法批准修建的 房屋出租 的,如其宅基地使用权与建设报批时的手续齐全,可认定合同有效。农村居民仅出租住房,因不涉及宅基地使用权主体变更,故不受承租人身份条件和“一户一宅”原则的限定。法律客观:《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农村村民意愿的基础上,可以采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国家允许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
2023-09-04 20:38:151

怎么查自己的土地信息?

查自己的土地方法如下:土地证网上查询的应用不是很普遍,基本都要到土地所在地的土地局查询,最低到县级的土地局。土地局的查询有国有土地和集体土地之分,所以看土地性质再到具体部门查询。现在查询一般需要本人查询或者公检法机关,当然律师也可以查询。土地查询一般不收费。土地证是由地方人民政府颁发的,证明持证人对一定面积的土地享有所有权或使用权的书面文件,是持证人享有土地所有权或使用权的法律凭证。土地证登记查询方法:1、到当地国土部门土地登记机关查询,自然人可凭自己的身份证查询土地宗地的登记情况。2、系国有土地使用证上载明的土地使用权人,本人持有效身份证件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办证中心,申请调阅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上相关内容即可。查询土地拍卖信息如下:1、到国土资源局的查询管理中心查询。因为土地拍卖一般都是土地交易中心委托拍卖机构组织拍卖的。因此可以到国土资源局的查询管理中心进行土地拍卖信息的查看。2、到土地利用管理处查看。一般土地拍卖前都会到土地利用管理处进行登记,成交后还需进行备案。所以可以到当地土地利用管理处进行土地拍卖信息的查看。3、登录相关的当地官网进行查看。现在是一个互联网极其发达的信息时代,选择网络是当下流行的趋势,也是最方便的选择,因此查询者可以到网上进行土地拍卖信息的查询。以上三种方式是土地拍卖信息查询的常用方式,具体选择哪一种可以依据自己所要查询的范围及实际情况决定。综上所述,查自己的土地方法如下:土地证网上查询的应用不是很普遍,基本都要到土地所在地的土地局查询,最低到县级的土地局。土地局的查询有国有土地和集体土地之分,所以看土地性质再到具体部门查询。现在查询一般需要本人查询或者公检法机关,当然律师也可以查询。【法律依据】:《土地登记规则》第五条 土地登记的申请书、审批表、土地登记簿、土地归户册、土地证书式样,由国家土地管理局统一制定。第二十二条 土地证书由市、县人民政府颁发。根据土地使用权、所有权性质,向国有土地使用者、集体土地所有者、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者分别颁发《国有土地使用证》、《集体土地所有证》、《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土地证书是土地使用权或者土地所有权的法律凭证。第二十三条 尚未确定土地使用权的国有土地,由县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进行登记造册,不发土地使用证书。
2023-09-04 20:38:221

不动产登记审核?不动产登记程序是什么?

在如今,关于不动产的问题,有很多人都会很关注,因为每一个人都想知道自己的不动产情况是怎样的,所以这个时候,我们就必须要进行登记查询,不过有很多人都不是很清楚要怎么查询或者是审核等等,接下来说说不动产登记审核?不动产登记程序是什么?想了解的朋友们一起来参考一下。不动产登记审核1、不动产登记制度属于物权法范畴,我国物权法尚在制定当中,现行民法中尚未采用物权这一概念,仅在《民法通则》等法律中规定了一些财产所有权之类的物权性权利。2、不动产登记制度主要规定在《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及相关法规中。《房地产管理法》第60条第三款规定,房地产权转让或变更时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申请房产变更登记,并凭变更后的房屋所有权证书向同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经同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核实,由同级人民政府更换或更改土地使用权证书。3、我国现行《土地管理法》第12条规定,依法改变土地权属和用途的,应当办理土地登记手续。此条规定将原土地管理法中的依法改变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的,必须办理土地权属登记手续中的必须改变成了应当。其立法本意反映了对于不动产权属变更这种民事行为,权利行使一般应有当事人自己来决定,不宜过多使用行政手段干预的基本思想。换言之,并不主张完全的登记要件主义。而更多的反映了登记对抗主义的主张即登记只是对抗第三人的要件,申请登记的权利只有在登记后,权利才能得到法律的保护,但在相对人之间即使未经登记,只要双方当事人之间达成合意,合同适法,不违反社会公共利益,那么就当然产生效力,对当事人有约束力。4、可以说我国目前在法的层次上,关于不动产登记的效力的规定是较为模糊的,存在不同的理解和解释,导致不同的法律效果。虽然在法的层面上对登记效力的规定不够明确,但是在部门规章中却明显的主张成立要件主义的立法主张。在原国家土地局1995年颁布,1996年2月1日实施的《土地登记规则》第69条规定:土地使用者、所有者凡不按规定如期申请初始土地登记的,按照非法占地的处理办法论处;对凡不按规定如期申请变更土地登记的,除按违法占地处理外,视情节轻重报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注销土地登记,注销土地证书。不动产登记程序是什么1、申请登记。因买卖、设定抵押权申请不动产登记的,应由双方当事人共同申请。下列事项,一方当事人可申请:继承、接受遗赠取得不动产权利;尚未登记的不动产首次申请登记的;权利人姓名,名称等发生变化而申请登记变更的;因司法机关或行政机关生效的文书而设立、变更、转让、消灭不动产权利的;申请变更登记或异议登记的;不动产灭失或权利人仪弃不动产权利,申请注销登记的。2、受理登记。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不动产登记手续,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登记事项自记载干不动产登记簿时完成登记。登记申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不予登记。并书面告知申请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存在尚未解决的权属争议的。申请登记的不动产权利超过规定期限的。当我们看了这篇文章,相信大家对于不动产登记审核,不动产登记程序是什么的相关知识也有所了解了吧,以前对于这方面的知识不是很了解的话,那么,现在清楚了就可以行动起来,不过有一些地方,是可以网络灯具的,但是有一些地方是我们必须要带齐相关的材料去相关的部门进行申请。
2023-09-04 20:38:311

有建筑物的国有土地可以单独申请首次登记吗

被执行人已于被查封前办理完毕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但尚未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第三人的土地进行过初始登记)。现被执行人要求将该房屋的土地使用权从第三人处过户到自己名下。请问:法院查封的土地,被申请人是否可以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将该房屋使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变更到被执行人的名下?读者 张峰 答:该案主要涉及以下三个方面的问题:首先,被执行人是否取得了其购买房屋所使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根据《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24条第2款的规定,土地使用者转让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时,其使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随之转让,但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作为动产转让的除外。因此,被执行人从第三人处购买了房屋的所有权,那么该房屋使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随之转让给被执行人。其次,房屋使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是否也被查封。根据《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人民法院可以查封被执行人占有的动产、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特定动产及其他财产权。未登记的建筑物和土地使用权,依据土地使用权的审批文件和其他相关证据确定权属。对于第三人占有的动产或者登记在第三人名下的不动产、特定动产及其他财产权,第三人书面确认该财产属于被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查封地上建筑物的效力及于该地上建筑物使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查封土地使用权的效力及于地上建筑物,但土地使用权与地上建筑物的所有权分属被执行人与他人的除外。因此,被执行人的房屋被查封,同时该房屋使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已转至被执行人名下,查封的效力应及于其土地使用权。最后,被执行人已被查封的土地使用权能否申请变更登记至其名下。根据《土地登记规则》第37条的规定,因买卖、转让地上建筑物、附着物等一并转移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权转让双方当事人应当在房产变更登记发证后十五日内,持转让合同或者协议、土地税费缴纳证明文件和原土地证书、变更后的房屋所有权证书等申请变更登记。被执行人通过买卖房屋取得该房屋使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应当依照规定及时办理变更登记。《土地登记规则》第67条则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土地管理部门可以作出暂缓登记的决定:(一)土地权属争议尚未解决的;(二)土地违法行为尚未处理或者正在处理的;(三)依法限制土地权利或者依法查封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而限制土地权利的;(四)法律、法规规定暂缓登记的其他事项。笔者理解,该条规定的法院查封地上建筑物而限制土地权利时要暂缓登记,是指将被查封人的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至第三人名下的情形,但被申请人是否可以在法院查封后申请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至自己名下,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笔者认为,查封是为了保护民事纠纷中债权人的利益。根据《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查封、扣押、冻结已登记的不动产、特定动产及其他财产权,应当通知有关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手续。查封登记的前提是该土地使用权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也就是说,该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至被执行人名下是对查封这一强制措施的保护。
2023-09-04 20:38:4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