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arriers / 阅读 / 详情

甘肃政法学院王牌专业 比较好的特色专业名单

2023-09-15 03:36:27
共1条回复
康康map

一、甘肃政法学院王牌专业介绍

国家级特色专业建设点:法学、侦查学、边防管理

甘肃省高等学校特色专业建设点:法学、侦查学、边防管理、工商管理、刑事科学技术、社会工作、治安学 、劳动与社会保障

甘肃省重点建设学科

省级重点学科:法学、公安学、刑事科学技术

省级一流学科:法学、证据科学、工商管理

二、甘肃政法学院简介

【办学历史】甘肃政法大学是甘肃省省属的唯一一所政法类普通本科院校,是全国最早建立的省属本科政法院校,前身是1956年创建的甘肃省政法干部学校,1984年正式成立甘肃政法学院,开办普通高等教育。学校2006年取得硕士学位授予单位资格,2007年开办硕士研究生教育,2017年开办国际生教育,同年被确定为甘肃省博士学位授予立项建设单位,是国家首批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基地院校、全国第二批高校实践育人创新创业教育基地”和全国政法院校“立格联盟”成员。6月,经教育部同意,更名为甘肃政法大学。

【机构设置】学校设有12个二级学院,建有省级人文社科重点研究基地9个、省级重点实验室2个、省级科研创新团队3个、省级智库1个,省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4个、省级教学团队6个。

【办学条件】学校现有兰州市安宁西路校区、兰州市安宁万新路校区、兰州新区校区3个校区。校园占地面积1066.59亩,校舍建筑面积39.77万平方米,教学科研行政用房面积16.85万平方米,教学科研仪器设备总值6910.12万元,现有纸质图书126.31万册、电子图书80.80万册,建有现代计算机网络服务系统,建有专业实验室46个,校内外实习、实训基地164个。能够满足办学需要。

【人才培养】学校现有全日制在校生11021人,其中本科生10145人,硕士研究生876人。在2006年教育部本科教学工作水平评估中获得“良好”。学校近两届教学成果奖评选中,获得省级教学成果奖5项,其中一等奖2项。建校以来,已累计为社会培养各级各类人才7万余人,涌现出一大批先进典型。

【师资队伍】学校现有教职工894人,其中专任教师总数633人,高级职称教师414人,具有硕士以上学位的教师513人,博士127人,博士在读67人,聘请兼职、客座教授282人。专任教师中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专家3人,全国优秀教师2人,入选教育部“新世纪优秀人才支持计划”3人,教育部高等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委员4人,甘肃省领军人才5人,甘肃省优秀专家2人,甘肃省 “飞天学者”8人,甘肃省“555”创新人才13人,“甘肃省园丁奖”9人,陇原师德先进个人1人。

【学科专业】学校现有34个本科专业,涵盖了法学、管理学、工学、文学、经济学、艺术学等六大学科门类,社会学科、管理学、工学、人文学科为学校主要学科门类。有法学、侦查学、边防管理等3个国家级特色专业建设点、13个省级特色专业。法学学科为甘肃省优势学科,证据科学、工商管理2个学科为甘肃省特色学科。有法学、工商管理、网络空间安全3个一级学科硕士学位授权点,17个二级学科硕士学位授权点,4个专业硕士学位授权点。

【科学研究】学校具有较强的科学研究能力,近五年科研成果获省部级以上奖励29项,其中教育部高校社科优秀成果奖1项,国家民委优秀社科成果奖1项,甘肃省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一等奖3项、二等奖6项。学校承担省部级以上科研项目118项,其中国家社科基金和自然基金项目38项。《甘肃政法学院学报》入选CSSCI扩展版来源期刊、北大中文核心期刊。

【国际合作】学校注重国际合作与交流,与美国俄克拉荷马州立大学、英国胡弗汉顿大学、吉尔吉斯斯坦奥什国立大学、俄罗斯圣彼得堡大学、哈萨克斯坦法律大学等国外高校建立了互派留学生、访问学者、联合培养等校际学术交流与合作关系。

【智库建设与社会服务】学校积极发挥学科和专业优势,主动服务法治建设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一是主动为全面依法治国和国家治疆治藏治边方略的实施提供有力的实用人才支撑;二是发挥人文社科研究基地的智库作用,为党委和政府决策提供智力支持;三是开展国别法治比较研究,积极服务“丝绸之路经济带”建设;四是发挥证据科学研究与应用重点实验室、司法鉴定中心、犯罪心理测试中心等科研服务平台功能,推进科研成果的转化和应用,为公正司法提供科技服务。

相关推荐

甘肃政法学院学报好发吗

不好。甘肃政法学院学报》投过三次,三次都是在终审的时候通知转投《西部法学评论》,当然果断拒绝。其实这几篇都是在好几个c16刊物上都走到了终审的文章。客观来讲,其投稿程序虽然透明,每一步都能在系统上看到,但是投稿难度确实远超过了自己的预期。最后一次通知我转投《西部法学评论》时,编辑告知说《学报》每年收稿数量在2300篇左右,但能见刊的只有几十篇,其中还有一些是约稿,所以除非文章质量、选题价值、创新程度、外审意见等方面都很好而且符合刊物的用稿取向时,稿件才会最终录用。
2023-09-04 22:16:371

甘肃政法学院学报的取得荣誉

《甘肃政法学院学报》排名2008年度“复印报刊资料”法学期刊全文转载量第9位;《甘肃政法学院学报》荣获“第二届全国百强学报”称号并入选“中国人文社会科学学报核心期刊” ;《甘肃政法学院学报》获“甘肃省优秀期刊”荣誉称号;《甘肃政法学院学报》入选2006年度“中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CSSCI)来源期刊”;《甘肃政法学院学报》入选“RCCSE中国核心学术期刊”; 2004年、2006年连续入选中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CSSCI)来源期刊目录,2008年入选中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CSSCI)来源期刊(扩展版)目录;2011年入选《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第6版);2015年首次入选“中国人文社会科学综合评价AMI扩展期刊”。2015年再次入选《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第7版),被收录在“法律类核心期刊”之中。
2023-09-04 22:16:571

张永红的科研成果

1、《普通过失犯罪的认定与处理》,人民法院出版社2004年版。2、《我国刑法第13条但书研究》,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 在《法学研究》、《法律科学》、《法学家》、《现代法学》、《中国刑事法杂志》等刊物上发表专业学术论文40余篇,代表性论文如下:1、《概括故意研究》,载《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CSSCI)2008年第1期。2、《我国犯罪构成要件的新表述》,载《甘肃政法学院学报》(CSSCI)2007年第4期。3、《两性人作为弱势群体的刑法保护问题》,载《求索》(CSSCI)2007年第7期。(第二作者)4、《刑法第407条的立法完善》,载《贵州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07年第3期。5、《酌定减轻处罚刍议》,载《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07年第5期。(第一作者)6、《论抢劫罪中的“当场”》,载《福建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7年第3期。(第一作者)7、《刑事领域涉性评价“泛道德化”倾向批判——以当下中国大陆为视阈》,载《福建警察学院学报》2008年第1期。(第一作者)8、《绑架罪客观要件新解》,载《青海社会科学》(CSSCI)2008年第1期。9、《论刑法中的“包庇”》,载《江西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7年第4期。(第一作者)10、《论绑架罪的保护法益》,载《河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7年第2期。11、《我国刑法第13条但书的适用范围》,载《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6年第12期。12、《国家秘密刑法保护的完善》,载《山东警察学院学报》2008年第2期。(第一作者)13、《论刑法司法中实质理性的实现》,载《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8年第6期。14、《抢劫罪行为结构检讨》,载《中国刑事法杂志》(CSSCI)2008年11月号。15、《论境外固体废物的刑法规制》,载《法律应用研究》2001年第3期。(第二作者)16、《善待社会危害性观念》,载《法学研究》2002年第3期。(该文入选《中国刑法学精萃》2003年卷,首篇)(第二作者)17、《刑法第13条但书与刑法结构》,载《法学家》2002年第6期。(该文被2003年第4期《人大报刊复印资料(刑法学)》全文转载)(第二作者)18、《浅谈非法采矿罪与破坏性采矿罪的区分》,载《新疆警官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3年第2期。(第一作者)19、《刑法第13条但书的价值蕴涵》,载《江苏警官学院学报》2003年第2期。(第二作者)20、《放纵走私罪若干问题研究》,载《刑事法判解研究》2004年第1期。21、《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若干问题研究》,载《现代法学》2004年第3期。22、《刑法的刑事政策化论纲》,载《法律科学》2004年第6期。(该文被《人大报刊复印资料(刑事法学)》2005年第3期全文转载)23、《死刑核准权刍议》,载《死刑的正当程序之探讨》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4年12月版;24、《刑事政策的导向功能及其限制》,载《犯罪学论丛》(第三卷),中国检察出版社2005年8月;(第二作者)(该文获得中国犯罪学研究会(第13届学术研讨会·长春)优秀成果“二等奖”)25、《见危不救犯罪化刍议》,载《新疆警官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6年第1期。(第一作者)26、《“入户抢劫”新论》,载《河北法学》2006年第11期.
2023-09-04 22:17:331

关于发表论文。法学核心期刊都是C类或C类以上?还是部分是C类以上,部分是C类以下?

这个你可以向核心期刊网的小编咨询啊
2023-09-04 22:17:473

杨连专的发表的主要文章

01.《经济法价值论》载《甘肃政法学院学报》1997年第1期02.《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资格》载《洛阳大学学报》1997年第1期03.《试论当前我国税法的价值取向》载《洛阳师专学报》1998年第6期04.《保护农民合法权益与洛阳农业的可持续发展》载《洛阳工学院学报(社科版)》1999年第1期05.《论企业改制中的讨债现象》载《洛阳工学院学报(社科版)》1999年第2期06.《我国合同法的价值研究》载《洛阳工学院学报(社科版)》1999年第3期07.《公务用车制度改革的法律经济分析》载《洛阳工学院学报(社科版)》2000年第1期08.《论经济法价值中的公平与和谐》载《洛阳师专学报》2000年第3期09.《在校生人身伤害问题研究》载《洛阳工学院学报》2000年第3期10.《气死人的法律责任》载《检察日报》2001年2月14日第6版CN11-018711.《地方农业立法在农业结构调整中的作用》载《中国人大》2001年第12期CN11-3442/D12.《浅谈农村养老立法的价值取向》载《人大建设》2001年第8期,CN41-1189/D13.《论合同欺诈的成因及对策》载《洛阳工学院学报》2001年第3期14.《论胜诉方的律师费用应有败诉放承担》载《河北法学》2002、115.《中国农村养老问题研究》载《洛阳工学院学报(社科)》2002年第4期16.《究竟有谁来承担律师费》载《律师与法制》2002年第11期CN33-1022/D17.《“三位一体”的法学教学法研究》载《教育探索》2003年第1期CN23-1134/G418.《铁路旅客运送合同研究》载《河北法学》2004年第一期 (独)19.《论债权的公力救济》载《河南科技大学学报(社科版)》2004年第三期(第二作者)20.《罚没物品处理的立法思考》载《河北法学》第六期(第二作者)21.《体罚学生中的法律问题研究》载《中国科学学报》2004年第7期(第一作者)22、《解读合同法第286条》载《中国科学学报》2005年第8期CN04-0212/H23、《论精神损害赔偿中的痛苦》载《河南科技大学学报(社科)》2006年第1期24、《浅论和谐社会的六大特征》载《法制与经济》2006年第3期CN45-1188/D
2023-09-04 22:18:061

杨凯的主要论文

1. 大陆与台湾诬告陷害罪之立法的比较研究,载《法学家》 (cssci 期刊 )2001 年第 3 期,独著;2. 单位普通累犯理性研究,载《浙江社会科学》 (cssci 期刊 )2001 年第 6 期,该文后来被全文转载于中国人民大学《刑事法学》复印资料 2002 年第 2 期,独著;3. 新刑法第 403 条第 2 款罪疑点探究,载《中国刑事法杂志》 (cssci 期刊 )2005 年第 3 期,独著;4. 泄露国家秘密犯罪的司法抉择,载《甘肃政法学院学报》 (cssci 期刊 )2005 年第 3 期,独著;5. 析侵犯商业秘密罪的定义与构成要件,载《湘潭大学社会科学学报》 2001 年第 1 期,该文后来分别被全文转载于中国人民大学《刑事法学》复印资料 2001 年第 7 期和被编入中国人民大学《法学文摘卡》 2001 年第 2 期,独著;6. 论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的法律适用,载《湘潭大学社会科学学报》 1994 年第 5 期,该文后来分别被全文转载于中国人民大学《法学》复印资料 1995 年第 3 期,合著;7. 论我国刑事诉讼法中的无罪推定原则,载《湘潭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02 年第 5 期,独著;8. 单位毒品累犯认定的刑法根据与适用,载《湘潭大学社会科学学报》 2002 年第 4 期,独著;9. 二元罪过选择型犯罪之罪名探究,载《人民检察》(法律核心期刊) 2002 年第 7 期,独著;10. 论我国区际刑事管辖冲突解决的原则, 2000 年中国刑法研究会年会暨新千年刑法研讨会提交论文,载《新千年刑法研讨会论文集》,法律出版社 2001 年 8 月版,独著;11. 新刑法中单位累犯之认定,载《云南大学学报》(法学版) 2001 年第 3 期,独著;12. 少数民族风俗习惯与刑法协调中的立法抉择,载《云南大学学报》(法学版) 2002 年第 4 期,独著;13. 论渎职罪的刑事立法完善,载《福建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01 年第 1 期,独著;14.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刑事立法必须完善,载《福建省政法管理干部学报学报》 2001 年第 3 期,独著;15. 论新刑法中的单位累犯,载《福建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02 年第 3 期,独著;16. 尼日利亚联邦防治法人犯罪的新举措,载《经济与法》 2001 年第 3 期,独著;17. 新刑法第 30 条之价值分析与立法完善,载《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01 年第 4 期,独著;18. 论国际刑法的概念、性质、功能,载《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02 年第 5 期,独著;19. 二元罪过形式选择型犯罪之罪刑适用, 2001 年中国刑法研究会上会提交论文,独著;20. 单位危害国家安全罪累犯刍议, 2002 年中国刑法研究会年会提交论文,该文后来发表于《社会公共安全研究》 2003 年第 2 期,独著;21. 南非刑法的渊源与罪刑法定原则,载《河南省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 2001 年第 4 期,独著;22. 论刑法规范协调原则的两个派生原则,载《华东政法学院学报》 2003 年第 6 期,独著;23. 刑法规范结构分析的基点初论,载《河南省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 2001 年第 4 期,独著;24. 当代中国区际刑事管辖冲突解决原则检讨,载《湘潭大学社会科学学报》 2004 年第 2 期,独著;25. 刑法规范的结构模式新探,载《当代法学》 2004 年第 3 期,独著;26. 刑事义务基本问题初论,载《湘江法律评论》,检察出版社 2004 年版,独著;27. 当代中国内地死刑案件再审的根据与完善,“死刑的正当程序”学术研讨会提交论文,载《死刑的正当程序论文集》,中国检察出版社 2005 年 1 月版,独著;28. 当代中国内地死缓的根据、适用与完善探究——以一体化的刑事法为视野, 2004 年中国刑法学研究会北京年会提交论文,独著;29. 论科学的单位犯罪刑事司法理念——以当代中国为中心,法人犯罪理论与实践问题国际研讨会提交论文;30. 刑事责任定义再认识,载《湘潭大学社会科学学报》 2005 年第 5 期, 11.0 千字,独著;31. 刑法规范的配置解构,载《马克昌教授八十华诞祝贺文集》, 31.8 千字,中国方正出版社2005 年版,独著。论文1. 刑事义务基本问题初论,载《湘江法律评论》,检察出版社 2004 年版,独著;2. 刑法规范定义之检讨 ,载《 河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 》 2005 年02 期 ,独著;3. 渎职罪立法缺陷与完善 ,载《 福建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 社会公共安全研究 》 2005 年03 期 ,独著;引文索引(杨凯的论著被以下论文引用仅限本网不完全收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在商品房买卖中的适用问题 /刘京柱,,矛盾与和谐:司法公正与媒体监督 /唐时华,,
2023-09-04 22:18:271

肖洪的科研成果

1、《论刑法的调整对象》(专著),中国检察出版社2008年版;2、《刑法的调整对象》,《现代法学》2004年第6期;3、《如何理解疏忽大意过失中的“应当预见”》,《河北法学》2004年第12期;4、《死刑当废?》,《甘肃政法学院学报》2005年第5期;5、《刑罚目的应该是“一般预防”》,《现代法学》2007年第3期;6、《论运输毒品罪概念及不同行为类型的定罪与量刑》,《西南政法大学学报》2006年第3期;7、《刑事案例诉辩审评——贩卖制造毒品罪》(参编),中国检察出版社2005年版;8、论文《从刑罚的目的看死刑的存废》,载于2004年全国刑法年会论文集,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9、论文《自首的根据》,载于2005年全国刑法年会论文集,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10、论文《应重新定位“违法性认识”》,载于《违法性认识》,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11、《刑法(总论)》(参编),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12、论文《论运输毒品罪概念及不同行为类型的定罪与量刑》,载于《和谐社会的构建与刑法改革》,中国检察出版社2006年版;13、论文《死刑的存废根据》,载于《死刑正当程序之探讨》,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14、《对“自动投案”的认定》,《西南政法大学学报》2008年第5期;15、《论刑法法条竞合中的特殊关系——兼论刑法分则第128、130、297条的适用》,《江西公安专科学校学报》2008年第12期。
2023-09-04 22:18:431

吴国平的人物生涯

主要研究方向:民商法学。在法律出版社、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厦门大学出版社、吉林大学出版社出版《民法原理与实务》、《婚姻家庭法原理与实务》、《婚姻家庭法新论》、《合同法原理与实务》、《中国民法学》、《物权法》、《婚姻家庭与继承法》、《婚姻家庭立法问题研究》、《经济法概论》等专著、合著及主编教材共8部;在《中国职业技术教育》、《大连海事大学学报》、《江南大学学报》、《上海政法学院学报》、《广西大学学报》、《北方法学》、《行政与法》、《政法学刊》、《甘肃政法学院学报》、《海峡法学》等刊物上发表学术论文40多篇。其中论文《监护概念与性质辨析》发表于《江南大学学报》(人文社科版)2008年第5期,被收入《新华文摘》2009年第3期“论点摘编”栏目。主持完成司法部部级科研项目《高等法律职业教育教学过程、教学方法和教学手段研究》、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课题《涉台民商事法律问题研究》等多项省部级以上课题。科研项目:1.《高等法律职业教育教学过程、教学方法和教学手段研究》,国家司法部科研项目2.《涉台民商事法律问题研究》,国务院台办委托课题3.《法律基础知识课程改革与教材建设》,国家教育部科研项目4.《业主委员会相关法律问题研究》,福建省教育厅课题5.《我国监护立法问题研究》福建省社科基金项目著作和教材:1.《婚姻家庭法新论》,专著,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2.《合同法原理与实务》,参编,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3.《物权法》, 副主编,厦门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4.《中国民法学》,主编,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5.《婚姻家庭与继承法》,副主编,厦门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6.《婚姻家庭立法问题研究》。专著,吉林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7.《经济法概论》,主编,厦门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8.《婚姻家庭法原理与实务》,主编,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论文:1.《我国夫妻人身关系立法完善问题探析》,《大连海事大学学报》2005年第3期;2.《侵犯配偶权行为的法律规制》,《江南大学学报》2006年第2期;3.《收养弃婴中的非法行为及法律规制》,《行政与法》2006年第10期;4.《特殊收养行为的法律规制》,《广西大学学报》2007年第4期;5.《夫妻生育权冲突的法律救济》,《政法学刊》2007年第4期;6.《监护人主体资格法律制度的检讨与完善》,《广西大学学报》2008年第3期;7.《论业主团体法律地位的确立》,《北方法学》2008年第5期;8.《监护概念与性质辨析》,《江南大学学报》2008年第5期,转载于《新华文摘》;9.《非婚同居的法律规制新探》,《甘肃政法学院学报》2009年第4期;10.《好意同乘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及其法律适用》,《海峡法学》2010年第1期。科研获奖:1.《高等政法职业教育考试模式新探》,《职业技术教育》2004年第32期,获得中国职业技术教育学会第七届(2005年“鹏博士杯”)全国职教优秀论文评选二等奖;2.《收养立法完善的思考》,《福建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7年第4期,获得中国法学会婚姻家庭法学研究会第二届优秀论文奖 。
2023-09-04 22:19:191

占善刚的发表论文

1.《强制执行竞合刍议》,载《安徽法学》1995年第3期。2.《论协议管辖及我国立法之完善》,载《学术界》1996第1期。3.《试析起诉的消极条件》,载《法商研究-中南政法学院学报》1996年第5期。4.《试论仲裁协议若干法律问题》,载《律师世界》1996年第5期。5.《美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建立及其发展》,载《社科信息》1996年第7期。6.《“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作为民事再审事由之我见》,载《江西法学》1997年第1期。7.《诉讼成本控制论》,载《法学评论》1997年第1期。8.赵钢、占善刚:《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我国公民应有的诉讼观念》,载《中国法学》1998年第1期。9.《代位执行中的几个基本问题》,载《政治与法律》1998年第1期。10.《我国民事诉讼法对法院审判行为约束软化的若干表现及其矫正》,载《武汉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 》1998年第2期。11.《论代位财产保全》,载《律师世界》1998年第4期。12.《也论当事人举证与人民法院查证之关系》,载《法商研究》1998年第6期。13.《公证文书的证据效力不应轻易否定》,载《律师世界》1998年第9期。14.《诉讼权利平等原则新论》,载《法学评论》1999年第2期。15.《美国民事没收法与正当程序的冲突与衡平》,载《法商研究-中南政法学院学报》1999年第3期。16.《试论民事诉讼特别地域管辖之立法缺失及其完善》,载《法学》1999年第8期。17.《民事诉讼法与民事实体法之关系探析——从法院裁判之生成角度分析》,载《法制与社会发展》2000年第5期。18.《关于二审程度中反诉问题的一点思考》,载《河北法学》2000年第6期。19.《完善民事诉讼审前准备程序之构想》,载《现代法学》2000年第1期。20.《对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之初步检讨》,载《法学评论》2000年第3期。21.《略论民事诉讼中的管辖恒定原则》,载《法学评论》2001年第6期。22.《略论专属地域管辖适用之特质》,载《法学评论》2002年第5期。23.《关于撤诉的几个问题》,载《法学评论》2003年第4期。24.《再论民事诉讼的起诉条件及其适用——以〈民事诉讼法〉之修订为背景》,载《诉讼法论丛》2004年版。25.《试论我国民事诉讼中免证事实之应有范围及其适用》,载《法学评论》2004年第4期。26.《略论民事强执行中不动产查封之方法》,载《武汉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5年第2期。27.占善刚:《当事人陈述探微》,载《华中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5年第4期。28.占善刚、刘显鹏:《论不服仲裁裁决应有之救济途径及其适用》,载《仲裁研究》2006年第1期。29.占善刚:《略论诉之追加》,载《法学评论》2006年第3期。30.占善刚:《关于民事诉讼期间的几个问题》,载《珞珈法学论坛》(第5卷),武汉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31.占善刚、熊洋:《关于二审程序中诉之追加问题的思考》,载《甘肃政法学院学报》2007年第2期。32.占善刚、刘丹:《试论行政诉讼中之自认》,载《湖北省社会主义学院学报》2007年第4期。33.占善刚:《论民事诉讼中之自由证明》,载《法学评论》2007年第4期。34.占善刚、阮志勇:《漏判及其救济刍议》,载《海南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7年第4期。35.占善刚:《证明妨碍之比较研究》,载《珞珈法学论坛》(第6卷),武汉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36.占善刚:《论民事诉讼中的当事人之文书提出义务》,载《求索》2008年第3期。37.占善刚:《第三人之文书提出义务初探》,载《华中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8年第3期。38.占善刚:《证据协力义务之比较法分析》,载《法学研究》2008年第5期。39.占善刚:《当事人讯问之比较研究》,载《法学评论》2008年第6期。40.占善刚:《我国民事判决脱漏应然救济途径之探究》,载《法商研究》2009年第3期。41.占善刚、朱建敏:《证据保全若干问题探析》,载《电子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9年5期。42.占善刚:《试论我国刑事诉讼中免证事实之应有范围及其适用》,载《中国刑事法杂志》2009年第10期。43.占善刚、熊洋:《论第三人之文书提出义务及对我国立法的借鉴》,载何家弘主编:《证据学论坛》,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44.赵钢、占善刚:《浅议10年司法改革之得失》,载李林主编:《依法治国与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8年版。45.占善刚:《证据法定与法定证据——兼对我国<民诉法>第63条之检讨》,载《法律科学》2010年第1期。46.占善刚:《主张的具体化化研究》,载《法学研究》2010年第2期。47.占善刚:《论民事诉讼中自由心证主义的例外》,载《法学评论》20010年第3期。48.占善刚:《证明妨害论——以德国法为中心的考察》,载《中国法学》2010年第3期。49.占善刚:《民事诉讼中的抗辩论析》,载《烟台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0年第3期。50.占善刚:《民事诉讼中的证人作证费用请求权简论》,载《求索》2010年第6期。51. 占善刚、王登辉:《民事执行检察监督:正当性基础与制度构建》,载《安徽大学法律评论》2010年第1期。52.占善刚:《对我国民事申请执行期间制度的初步检讨——以《民事诉讼法》第219条的修改为对象的分析》,载《南京师大学报(社会科学版)》2011年第1期。53.占善刚:《民事诉讼中的不变期间探微》,载《学习与实践》2012年第1期。54.占善刚:《民事诉讼“期间”的法律规制思考》,载《理论探索》2012年第4期。55.占善刚:《言词辩论的全部意旨研究——德国、日本的判例、学说之考察及其启示》,载《现代法学》2012年第2期。56.占善刚:《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之定性分析》,载《法律科学》2012年第3期。57.占善刚:《民事诉讼中的证据共通原则研究》,载《法学评论》2012年第5期。58.占善刚、王登辉:《案外人申请再审研究》,载《珞珈法学论坛》第11卷,武汉大学出版社2012年版。59.占善刚:《附理由的否认及其义务化研究》,载《中国法学》2013年第1期。  60.占善刚:《试论民事诉讼中的勘验及我国立法完善》,载《烟台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3年第1期。61.谢绍静、占善刚:《比例原则视角下我国民事诉讼罚款制度的立法完善——以《〈民事诉讼法〉修改决定》增加罚款数额为切入》,载《内蒙古社会科学(汉文版)》2013年第3期。62.占善刚、刘丹:《民事诉讼保全的类型化分析》,载《江苏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3年第3期。63.占善刚、刘丹:《民事诉讼中的勘验协力义务论析》,载《证据科学》2013年第5期。64.占善刚:《民事诉讼中罚款之检讨》,载《法商研究》2013年第6期。65.占善刚:《论民事证据调查的应有法律规则——以证人有正当理由不能出庭作证为视角》,载《学习与实践》2014年第2期。66.占善刚、刘芳:《论舍弃上诉权》,载《南昌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4年第2期。67.占善刚:《论我国民事诉讼中鉴定人不出庭作证之应有后果——〈民事诉讼法〉第78条评析》,载《法学家》2014年第2期。68.占善刚:《德国、日本民事诉讼中不知的陈述规制之比较及其启示》,载《法学评论》2014年第3期。69.占善刚:《证人出庭作证费用的性质及其给付路径》,载《烟台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4年第3期。70.占善刚、刘丹:《论我国行政诉讼中自认制度的构建》,载《武汉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4年第3期。71.占善刚、刘芳:《程序违法与发回重审——〈民事诉讼法〉第170条之检讨》,载《江西财经大学学报》2014年第5期。 72、占善刚、宋庭辉:《论民诉法“涉外诉讼程序”一编的废除》,载《天津法学》2015年第2期。 73、占善刚:《当事人申请证据调查的法律规制问题》,载《理论探索》2015年第4期。 74、占善刚、杨瑜娴:《论民事诉讼鉴定费用的性质及制度矫正》,载《南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5年第5期。 75、占善刚:《民事诉讼鉴定费用的定性分析》,载《法学》2015年第8期。 76、占善刚、严然:《“省统管”背景下地方人大监督同级司法机关问题研究》,载《学习与实践》2015年第10期。 77、占善刚:《证据保全程序参照适用保全程序质疑——<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81条第三款检讨》,载《法商研究》2015年第6期。 78、占善刚:《民事诉讼发回重审的理由比较研究》,载《比较法研究》2015年第6期。
2023-09-04 22:20:241

杨登峰的发表论文

1. 《行政法定原则及其法定范围》,《中国法学》2014年第3期; 2. 《国家任务社会化背景下的行政法主题》,《法学研究》2012年第4期; 3. 《行政行为撤销要件的修订》,《法学研究》2011年第3期; 4. 《程序违法行政行为的补正》,《法学研究》2009年第6期; 5. 《民事、行政司法解释的溯及力》,《法学研究》2007年第2期; 6. 《下位法尾大不掉问题的解决机制》,《政治与法律》2014年第9期;7. 《论过程性政府信息的本质》,《法学家》2013年第3期;中国人民大学复印报刊资料《宪法学与行政法学》2013年第9期全文转载; 8. 《何为法的溯及既往——在事实或其效果持续过程中法的变更与适用》,《中外法学》2007年第5期;中国人民大学复印报刊资料《法理学和法史学》2008年第1期全文转载; 9. 《越权立法的认定与处理》,《现代法学》2006年第3期;10. 《论合法行政行为的撤回》,《政治与法律》2009年第4期; 11. 《行政决定效力的本质与体系》,《行政法学研究》2013年第4期;中国人民大学复印报刊资料《宪法学与行政法学》2014年第7期全文转载。12. 《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赔偿过程中的政府职能》,《北方法学》2013年第1期; 13. 《法的过渡条款制定的原理与方法》,载《法学论坛》2009年第6期; 14. 《土地管理机关行使“制止权”的若干问题》,载《法学论坛》2008年第1期; 15. 《选择适用特别法与一般 法的若干问题》,载《宁夏社会科学》2008年第3期;16. 《有利法律溯及原则及其适用中的若干问题》,《北京大学学报》(人文哲社版)2006年第6期;中国人民大学复印报刊资料《法理学和法史学》2007年第2期全文转载;17.《越权代理行政行为的追认——以民法规范在行政法中的应用为路径》,《甘肃政法学院学报》2012年第4期; 18. 《一部研究宪法审查基准的力作》,载《宁波大学学报》2011年第6期;19. 《行政委托在社会管理创新中的地位及其规范化》,2011年法治江苏高层论坛优秀论文三等奖,载《2011年法治江苏建设高层论坛获奖论文集》,凤凰出版传媒集体、凤凰出版社2011年版;20. 《越权代理行政行为的效力——以民法规范填补行政法漏洞为路径》,获2010年江苏省哲学社会科学界第四届学术大会优秀论文二等奖;21. 《法不溯及既往原则的地位和适用的例外》,载《金陵法律评论》2009年春季卷; 22. 《公务员如何服从命令》,载《法制日报》2005年3月3日(理论版);23. 《奥地利行政诉讼制度对我国行政诉讼法修改的启示》,载《广州行政学院学报》2007年第1期,(独著);24.《行政法基本原则的教学问题》,载《宁夏师范学院学报》2009年第4期;25. 《确立司法权威的程序障碍及其校正——以奥地利行政诉讼制度为鉴》,载《宁夏师范学院学报》2007年第1期,(独著)26. 《“法官独立”尚需程序保障》,载《四川行政学院学报》2006年第3期,(独著);27. 《行政许可价值分析》,载《固原师专学报》2005年第4期,(独著);28. 《谈民事诉答程序之完善》,载《固原师专学报》2003年第5期,(独著);29. 《法制概念释解的回归》, 《固原师专学报》2002年第5期;(独著)30. 《迟延举证法律责任新探》,《固原师专学报》2001年第5期,(独著)。31. 《确立民事、行政错案受理费退赔制度》,《固原师专学报》1999年第5期;(独著)32.《金字塔兴衰的宗教根源》,《固原师专学报》1995年第3期。(独著)。
2023-09-04 22:20:391

在马来西亚念law的升学途径。

还有第4条,就是到台湾留学! 成绩好spm能直发degree!
2023-09-04 22:20:562

张民安的主要论文

1、《论公司法上的越权行为原则》,《法律科学》2/1995。2、《现代英美董事法律地位的新特点》、《中外法学》4/1995;3、《公司债权人权益之保护与我国公司法的完善》,《中山大学学报》, 5/1996。4、《第三人契约性侵权责任研究》,《中山大学学报》4/1997。5、《可转移的瑕疵担保责任——法国民法的新学说》《中外法学》2/1997。6、《公司少数股东的法律救济》,《法制与社会发展》3/1995。7、《论企业法人民事权利能力之性质》,《法制与社会发展》5/1997。8、《董事忠实义务研究》,《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5/1997。9、《公司的目的性条款研究》,《中山大学学报》3/1998。10、《派生诉讼研究》,《法制与社会发展》6/1998。11、《董事的法律地位研究》,《现代法学》2/1998。12、《非婚同居在同居配偶间的法律效力》,《中山大学学报》2/1999。13、《董事对公司债权人承担的侵权责任》,《法制与社会发展》4/2000。14、《论不作为过错的侵权责任》,独著,《法制与社会发展》2002第5期。15、《专业人士所承担的过错侵权责任》,独著,《法学评论》2002第6期。16、《法定义务在过错侵权责任中的地位》,第一作者,《学术研究》2002 第8 期。17、《公司董事代理权研究》,独著,《南京大学法律评论》2002秋季号。18、《因侵犯他人人身完整权而承担的侵权责任》,第一作者,《中外法学》2002年第6期。19、《公司设立制度研究》,独著,《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03年第1期。20、《公司资本主义原则与我国公司法》,独著,《南京大学学报》2003年第2期。21、《公司契约理论研究》,独著,《现代法学》2003年第2期。22、《公司股东的表决权》,独著,《法学研究》,2004年第2期。23、《为第三人利益的合同研究》,独著,《中山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4年第4期。24、《公司瑕疵设立的效力研究》,独著,《比较法研究》,2004年第4期。25、《公司无效制度研究》,独著,《现代法学》2005年第1期。26、《商事帐簿制度研究》,独著,《当代法学》2005年第2期。27、《不动产权利人对未成年人的注意义务》,独著,《法商研究》2006年第2期。28、《侵权法在我国未来民法典中的地位》,独著,《法学评论》2006年第2期。29、《商事经营场所租赁权研究》,独著,《当代法学》2006年第4期。30、《人的安全保障义务理论研究》,独著,《中外法学》2006年第6期。31、《物权人承担的侵权责任》,《当代法学》2007年第2期。32、《作为过错侵权责任构成要件的非法性与过错》,《甘肃政法学院学报》2007年第4期。33、《中小学校和中小学教师承担的侵权损害赔偿责任》,《暨南学报》2009年第2期刊。34、《雇主替代责任在我国未来侵权法中的地位》,《中国法学》2009年第3期。35、《替代责任的比较研究》,《甘肃政法学院学报》2009年第5期。36、《我国侵权责任法对他人民事权益的保护》,《暨南学报》2010年第3期。
2023-09-04 22:21:181

甘肃政法学院怎么样?

好啊!1个星期停两次水,一次停3天!教室被培训机构租用,自习在寝室!学校有操场,教学楼,食堂,宿舍,只是比高中小点!想养老,就来吧!
2023-09-04 22:21:418

邓杰的二论文

1.《简析服务贸易的自由化与壁垒保护》,载《法商研究》1997年第1期,人大复印资料《国际法学》1997年第5期转载。2.《无罪推定原则的立法思考》,载《法学杂志》1999年第3期。3.《论国际私法中法院地法的适用》,载《中国国际私法与比较法年刊》(第二卷) ,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4.《试论国际私法中行为方式的法律适用》,载《法商研究》2000年第1期。5.《论快速仲裁》,载《法制与社会发展》2000年第1期。6.《伦敦海事仲裁中的费用担保制度》,载《湖南大学学报》2000年第3期。7.《发展中的意思自治原则》,载《甘肃政法成人教育学院学报》2000年第3期。8.《欧洲仲裁院及其规则》,载《法学杂志》2000年增刊。9.《伦敦海事仲裁中的多方当事人仲裁程序》,载《武汉大学学报》2000年第6期,人大复印资料《诉讼法学、司法制度》2001年第3期转载。10.《国际社会本位理念与法院地法适用的合理限制》(第二作者),载《武汉大学学报》2001年第5期,人大复印资料《国际法学》2002年第1期转载。11.《英国关于仲裁协议书面形式的立法发展及其对海事仲裁的影响》,载《法制与社会发展》2001年第5期,人大复印资料《诉讼法学、司法制度》2002年第2期转载。2004年获贸仲、海仲征文三等奖。12.《略论国际商事仲裁的优势及其实现途径》,载《甘肃政法学院学报》2001年第5期,人大复印资料《法学文摘卡》2002年第1期转载。13.《试论中国海事仲裁制度的发展与完善》,载《国际法与比较法论丛》第1辑,方正出版社2002年版。14.《论中国仲裁协议制度的完善》,载《民商法论丛》(第23卷),(香港)金桥文化出版公司2002年版。15.《英国海事仲裁中的财产保全制度》,载《民商法论丛》(第25卷),(香港)金桥文化出版公司2002年版。16.《关于完善中国仲裁财产保全制度的几点建议》,载《甘肃政法学院学报》2002年第4期。17.《论英国海事仲裁中的简易程序》,载《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3年第4期。18.《论中国应确立仲裁庭管辖权自裁原则》,载《湖南师范大学学报》2002年第5期。19.《论国际民事诉讼中的协议管辖制度》,载《武汉大学学报》2002年第6期。获福建省法学会2002年度优秀法学论文二等奖。20.《论仲裁庭管辖权自决原则》,载《中国国际私法与比较法年刊》(第五卷) ,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21.《完善中国仲裁中的财产保全制度》,载《法学杂志》2003年第1期。22.《论域名争议及其解决》,载《中国国际私法与比较法年刊》(第六卷),法律出版社2003年。23.《商事仲裁协议若干理论问题探讨》,载《国际法与比较法论丛》(第9辑),方正出版社2003年。
2023-09-04 22:22:271

闫晓君的主要作品

1,《两汉故事论考》,《中国史研究》,2000年第1期。2,《秦汉时期的法医检验》,《国学研究》第11卷。3,《张家山汉简“告律”考论》,《法学研究》,2007年第6期。4,《秦汉盗罪及其立法沿革》,《法学研究》,2004年第6期。5,《竹简秦汉律与唐律》,《华东政法学院学报》,2005年第1期。6,《姓氏文化与古代法律》,《宁夏社会科学》,2005年第1期。7,《走近“陕派律学”》,《法律科学》,2005年第2期。8,《试论张家山汉简〈钱律〉》,《法律科学》,2004年第1期。9,《汉简<贼律>沿革考》,《华南师范大学学报》,2006年第1期。10,《清代的司法检验》,《中国刑事法杂志》,2005年第5期。11,《汉初的刑罚体系》,《法律科学》,2006年第4期。12,《酷刑、酷吏与中国法律传统》,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律史研究所编《中西法律传统》第四卷,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12月。13,《略论秦律对汉律的影响》,《甘肃政法学院学报》2005年第5期。14,《张家山汉简〈贼律〉考》,收入江林昌等主编《中国古代文明研究与学术史:李学勤教授伉俪七十寿庆纪念文集》,河北大学出版社,2006年11月。15,《论张家山汉简〈收律〉》,《华东政法学院学报》,2006年第3期。16,《张家山汉简〈亡律〉考论》,《法律科学》2009年第1期。17,《秦汉时期的捕律》,《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09年第2期。18,《唐律“格杀勿论”源流考》,《现代法学》2009年第4期。19,《张家山汉简〈囚律〉考论》,中国政法大学古籍整理研究所编《中国古代法律文献研究》第四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20,《汉代继承刍议》,《法律科学》2012年第1期。 1、《出土文献与古代司法检验史研究》,文物出版社,2005年。2、《姓氏综论》,陕西人民出版社,2001年。3、《秦汉法律研究》,法律出版社,2012年。 1、点校《大清新法令》第三卷,商务印书馆2011年。2、《慎斋文集》,法律出版社2013年。3、《乐素堂文集》,法律出版社2014年。
2023-09-04 22:22:491

冯辉的主要论文

1、史际春、冯辉:《论错法如何纠正》,《新视野》2010年第1期。《新华文摘》2010年第11期论点摘编。2、史际春、冯辉:《“问责制”研究——兼论问责制在中国经济法中的地位》,《政治与法律》2009年第1期。人大复印资料《经济法学、劳动法学》2009年第4期全文转载。3、冯辉:《“经济安全问题”的语境论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学报》2009年第2期。4、冯辉:《政府强制拆迁应遵循公权与私权的对立统一》,《北京房地产》2009年第2期。5、史际春、冯辉:《改革开放30年:应运而生的中国经济法》,《朝阳法律评论》第一卷,中国华侨出版社2009年版。6、冯辉:《制度、制度竞争与中国经济法的发展——纪念中国经济法三十年》,《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08年第6期。人大复印资料《经济法学、劳动法学》2009年第3期全文转载。7、冯辉:《中国经济行政法的语境透视与变异解读》,《甘肃政法学院学报》2008年第6期。8、史际春、肖竹、冯辉:《公司社会责任:法律义务、道德责任及其他》,《首都师范大学学报》2008年第2期。9、冯辉:《论经济法在恢复和振兴灾区经济中的功能》,《理论界》2008年第11期。10、冯辉:《论企业的公平借贷权》,《月旦财经法杂志》2008年第13期。11、冯辉:《“后税费时代”农村公共物品难题的法经济学与法社会学分析》,《西部法学评论》2008年第2期。12、冯辉:《论民族性格对法律移植的影响——理论与模型》,《西藏民族学院学报》2008年第6期。13、史际春、冯辉:《论物权关系的法律调整——以经济法与民商法的功能协调为中心》,《昆明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8年第9期。14、史际春、冯辉:《经济法与经济法治》,《西部法学评论》2008年第6期。15、史际春、张扬、冯辉:《论和谐社会语境下的地方经济法治》,《法学家》2007年第5期。16、周万春、冯辉:《论信贷公平的实现障碍及其法律对策》,《云梦学刊》2007年第5期。17、刘士平、冯辉:《试论当前行政法制度的变迁——从两起个案谈起》,《湖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6年第6期。18、刘定华、冯辉:《论信贷公平》,高晋康、谈李荣主编:《开放条件下的中国金融法制建设》,西南财经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19、冯辉、赵迅:《试论当前国内企业应对知识产权纠纷的策略?缺陷、成因与弥补》,《怀化学院学报》2006年第12期。20、骆悟捷、冯辉:《论烟草专卖行业限制竞争行为的法律规制》,《萍乡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5年第1期。21、蒋悟真、冯辉:《经济法责任研究的逻辑起点与理论框架论略》,《吉首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4年第4期。人大复印资料《经济法学、劳动法学》2005年第2期全文转载。22、刘士平、冯辉:《农业产业化中的纠纷及其法律对策》,《财经理论与实践》2004年第1期。23、冯辉:《论国际法的理念》,《比较法在中国》,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24、刘士平、冯辉:《关于“教委指定行为”的法律思考》,《湖南行政学院学报》2003年第3期。
2023-09-04 22:23:071

曾粤兴的人物荣誉

2007年西部法治论坛论文一等奖。2006年获司法部“第二届全国法学教材与科研成果优秀奖”。2006年获中国法学会优秀刑法学论文奖(2000-2005年度)。2006年获云南大学“伍达观优秀教师奖”。2006年获云南省法学会“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优秀论文一等奖。2006年获(2005年度)“云南省优秀社科成果二等奖”。2004年获“云南省优秀社科成果三等奖”。2003年获“云南省优秀社科成果三等奖”。2002年荣获中国法学会“杰出中青年法学家提名奖”。2000年获云南大学先进个人。1999年全国高校文科学报研究会、云南省高校文科学报研究会“优秀编辑”。1998年云南省司法厅、云南省法学会评为“云南省十大优秀法学研究工作者”。1996、1997、1999三次荣获中国行为法学会“优秀论文奖”。1994年云南省法学会“优秀论文奖”云南省律师协会“优秀论文奖”。 (一)课题研究国家九五社科项目:“毒品犯罪研究”, 由西南政法大学赵长青教授主持。本人承担《毒品犯罪的刑事诉讼》部分。国家重点基地重大项目:“单位犯罪比较研究”,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赵秉志教授主持。本人协助并承担《单位犯罪种类比较研究》部分。云南大学重点项目“毒品犯罪体系解释”。国家博士后基金项目“刑法伦理化与和谐社会的构建”。最高检察院项目“民刑交叉案件研究”。国家社科基金“刑罚伦理化研究”。(二)著作类专著:《刑法学方法的一般理论》,人民出版社出版2005年版。专著(合著):《正义的诉求》,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副主编:《单位犯罪比较研究》,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主编:《新刑法通论》,法律出版社1997年出版,1998年再版。副主编:《中国刑法新论》,云南民族出版社1997年版。副主编:《刑法(分论)》,高等教育出版社2007年版。参加撰写:《禁毒全书》(中国法制出版社1999年版)。《刑法》21世纪高校法学基础教材(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新编综合行政执法教程》(刑法部分,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05年版)。《刑法教学参考书》(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新刑法实务全书》(红旗出版社1997年版)。《新编中国刑法学通论》(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05年版)等。抢劫罪、抢夺罪若干问题研究,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2003(1),人大复印资料《刑事法学》全文转载。犯罪概念及其特征的结构分析,济南:《法学论坛》2003(6),人大复印资料《刑事法学》全文转载。危险犯理论对修正构成要件说的发展,武汉:《法商研究》2002(6),人大复印资料《刑事法学》全文转载。刑法基本原则的新解读,昆明:《云南大学学报》(法学版)2002(1),人大复印资料《刑事法学》全文转载。西部大开发与野生动物的刑法保护,昆明:《学术探索》2001(3),人大复印资料《刑事法学》全文转载。犯罪未遂比较研究,北京:《法学家》2002(4),人大复印资料《刑事法学》全文转载。大陆法系共犯种类之比较,哈尔滨:《求是学刊》,2004(3),人大复印资料《刑事法学》全文转载。刑法学研究进路论略,兰州:《甘肃政法学院学报》,2005(1),人大复印资料《刑事法学》全文转载。《昆明市城市道路停车泊位管理办法》评析,《云南大学学报》(法学版)2004(2),人大复印资料《行政法学》全文转载。刑罚权发动的合理性,《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2005(4),人大复印资料《刑事法学》2005(11)全文转载。刑法学研究的逻辑起点,北京:《法制日报》,2005.02.24,理论专刊。重婚罪解读,昆明:《学术探索》2004(3)。从方法论角度评析奸淫幼女犯罪司法解释,上海:《法学》2003(11)。刑法解释方法研究,北京:《刑事法判解研究》2004(1)。重婚罪的法理分析,北京:《刑事法判解研究》2003(3)。国家机关不应成为单位犯罪主体,上海:《法学》2002(10)。犯罪未遂若干问题研究,南京:《金陵法律评论》2002(秋季卷)。论刑法中的牵连关系,郑州:《河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3(3)。论刑事司法解释权的归属,北京:《刑法论丛》2000(4)。机遇与挑战:西部大开发与行为法学的发展——兼论行为法学的性质,昆明:《思想战线》2001(2)。论刑事司法解释权的合理配置,昆明:《学术探索》2000(3)。论侵占性质犯罪的立法完善,长沙:《湖南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0(3)。法治机制分析,石家庄:《河北法学》2000(2)。殊途同归:论挪用性质的犯罪的立法完善,石家庄:《河北法学》2000(6)。法学研究应当警惕政治幼稚病,昆明:《学术探索》1997(4)。经济分析:政府决策行为的意志控制,昆明:《学术探索》1997(2)。再论投机倒把犯罪应予废除,西安:《法律科学》1996(6),收入《中国刑法50年》一书(高铭暄、赵秉志主编,方正出版社,2000)。刑法学研究方法论要,北京:《刑法评论》第7卷,2005。西部大开发法律保障的思考,《云南大学学报》(法学版)2000(4)。刑诉法的困惑,《云南法学》1999(1)。刑法学方法对刑法立法与司法的意义,《中国刑事法杂志》2005(4)。刑事司法解释的对象,载梁华仁等主编《新刑法适用问题研究》,法律出版社,2000。预备行为理论与实践的双重思考,北京:《法制日报》,2004.05.20,理论专刊。死刑的司法与立法限制,《时代法学》2005(5)。文本对解释方法的制约,载《法学理论前沿》,中国检察出版社,2004。刑法学研究对象及概念之我见,郑州:《河南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5(3)。切忌先开发后立法,《云南法制报》2000.4.26。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评析,《云南法制报》2000.4.6。走私、贩卖、运输毒品犯罪证据的特点探析,《云南检察》1999(4)。西部大开发与人才培养层次,《西部大开发与法制保障》,人民交通出版社,2000。刑法学方法的研究现状,载《马克昌教授80华诞纪念文集》,中国方正出版社,2005。警惕“泛刑论”——从刑罚负价值谈起,载《云南师范大学学报》2006(1)。判例是什么,载《法学家茶座》,第10辑,山东人民出版社,2006年。违法性认识与定罪模式思考,载《违法性认识》,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反恐立法之我见,载《山东警察学院学报》,2006(2)。法律的终极价值与法治的核心理念,载《法治理念之光》,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6。浅议不作为犯处罚的理由,载《云南大学学报法学版》,2007(2)。期刊稿酬制度法理探究,载《云南师范大学学报》(核心期刊),2007(2)。黄牛的生存空间,载《法学家茶座》,第15辑,山东人民出版社,2007年。死刑条款的体系解释,载中国刑法学年会论文集(中),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7.《法学家》2007(12)。民刑诉讼关系的辩证思考,载《甘肃政法学院学报》,2008年(3)。
2023-09-04 22:23:291

杨小君的科研成果

教材与专著类:《行政诉讼问题研究与制度改革》(独著),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 《重大行政案件选编》(编著),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 《法定行政程序实证研究:从司法审查角度的分析》(与应松年合著),国家行政学院出版社2005年版《国家赔偿法律问题研究》(独著),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 《行政处罚研究》(独著),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 《行政复议研究》(独著),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行政法学同步练习册》(主编),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行政诉讼法学》(修订2版)(副主编),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 《行政法基础理论研究》(独著),西安交通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版 《行政强制与行政程序研究》(与王周户合编),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 《行政诉讼法学》(主编),陕西旅游出版社1999年版 《我国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理论研究》(独著),西安交通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论文类:《契约对行政职权法定原则的影响及其正当规则》,载《中国法学》2007/05《契约对依法行政的影响》,载《法学研究》2007/02《我国行政诉讼被告资格认定标准之检讨》,载《法商研究》2007/01《“会议纪要”与行政诉讼》,载《中国党政干部论坛》2006/06《行政诉讼原告资格:影响与利害关系》,载《法治论丛》2006/04《行政法律规范的冲突》,载《国家行政学院学报》2006/03《完善纠纷解决机制构建和谐社会》,载《甘肃行政学院学报》2006/03《行政诉讼案件理论的发展与检讨》,载《政法论坛》2005/05《对行政复议书面审查方式的异议》,载《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学院学报》2005/04《机动车牌照拍卖行为的合法性认识——解读<行政许可法>第12、53条的相关规定》,载《行政法学研究》2005/04《行政法基本原则的理论构建与价值追问——评周佑勇教授<行政法基本原则研究>》,载《行政法学研究》2005/03《程序违法撤销与重作行政行为的限制》,载《天津行政学院学报》,2005/03《怠于履行职责的国家赔偿责任》,载《国家行政学院学报》2005/01《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中的廉政建设研究》,载《国家行政学院学报》2005/1《国家赔偿若干理论与实践问题》,载《中国法学》2005/01 《拍卖公共资源当慎行》,载《江淮法治》2004/06《从收容遣送到社会救助的法律分析》,载《中国党政干部论坛》2003/07,《关于国家赔偿标准的问题与建议》,载《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2003/05《行政诉讼强制执行措施再思考》,载《行政法学研究》2003/03《国家赔偿的归责原则与归责标准》,载《法学研究》2003/02《试论行政机关的告知义务》,载《国家行政学院学报》2003/01《行政强制设定权的原则与规则》,载《求是学刊》2000/04《正确认识我国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基本模式》,载《中国法学》1999/06 《关于行政认定行为的法律思考》,载《行政法学研究》1999/04《正确认识我国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基本模式》,载《行政法学研究》1999/04《政府机关推行合同管理应当遵守的若干法律规则》,载《新西部》1998/04《析行政诉讼上的授权与委托》,载《法商研究-中南政法学院学报》1998/03《行政诉讼补证问题探析》,载《当代法学》1998/03《试论行政强制措施与刑事强制措施的区别及其与行政诉讼的关系》,载《甘肃政法学院学报》1998/03《论行政合同的特征、法律性质》,载《行政法学研究》1998/02《滥用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法律思考》,载《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学院学报》1991/02《试析行政诉讼与民事诉讼的差异》,载《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学院学报》1987/03《法院主持行政诉讼中的几个问题》,载《政治与法律》1987/01《二十世纪西方国家行政权的扩张》,载《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学院学报
2023-09-04 22:23:531

周少华的学术论文

1、“作为目的的一般预防”,《法学研究》2008年第2期。 2、“刑法的确定性及其法治意义”,《法律科学》2008年第2期。3、“刑法的目的及其观念分析”,《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08年第2期。(人大复印资料《刑事法学》2008年第7期转载。)4、“刑罚在立法上的评价功能”,《政法论坛》2007年第3期。5、“刑罚的内部功能解释”,《法律科学》2007年第3期。(《高等学校文科学术文摘》2007年第4期转载。)6、“完善我国财产刑执行制度之建言”,载《财产刑执行的调查与研究》,人民法院出版社2007年11月版。7、“价值确认与规范表达——语言技术在刑法立法过程中的意义”,载《和谐社会与中国现代刑法建设(新刑法典颁行十周年纪念文集)》,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年9月版。8、“书斋里的法学家”,《华东政法学院学报》2006年第4期。9、“法律中的语言游戏与权力分配”,《法制与社会发展》2006年第5期。10、“规范技术或语言权力——语言在法律中的意义”,《法商研究》2006年第6期。11、“The Evaluative Functions of Criminal Punishment”, China Legal Science(《中国法学》英文版),2006.12、“罪刑法定与刑法机能之关系”,《法学研究》2005年第3期。13、“刑法机能的发生机制”,《法商研究》2005年第2期。(人大复印资料《刑事法学》2005年第6期转载。)14、“刑法机能发生的制度基础”,《法律科学》2005年第3期。(《高等学校文科学术文摘》2005年第4期转载。)15、“伪证罪主体问题探讨”,《法学》2005年第6期。16、“法律资源的矿脉弯弯曲曲?”,《二十一世纪法律评论》总第二期,2005年。17、“‘类推"与刑法之‘禁止类推"原则”,《法学研究》2004年第5期。(被收入《中国刑法学精粹·2005年卷》。)18、“行政诉讼对公平竞争权的保护”,《法学评论》2004年第6期。19、“死刑案件中的证据审查与采信”,《现代法学》2004年第4期。20、“关于期刊稿约中的几个法律问题”,《渭南师范学院学报》2004年第4期。(人大复印资料《出版工作》2004年第10期转载。)21、“罪行法定在刑事司法中的命运”,《法学研究》2003年第2期。(被收入《中国刑法学精粹·2004年卷》。)22、“罪的转化与刑法规范的协调”,《甘肃政法学院学报》2003年第6期。23、“挪用公款罪立法规定的批判性分析”,《刑法论丛》(第7卷),法律出版社2003年9月版。24、“编辑权利与作者权利的冲突与协调”,《报刊之友》2003年第4期。25、“对高校学报功能定位的反思”,《宝鸡文理学院学报》2003年第5期。26、“伪证罪:一个规范的语境分析”,《法学研究》2002年第3期。27、“偷税罪的立法缺陷”,《法学》2002年第11期。28、“试论刑事侦察行为与公安行政行为的界限”,《政治与法律》2002年第3期。29、“试论行政诉讼对事实审查的标准”,《法商研究》2001第5期。30、“现行刑法中的转化犯之立法检讨”,《法律科学》2000年第5期。(人大复印资料《刑事法学》2000年第11期转载。)31、“立法的缺陷与解释的尴尬”,《法学研究》1999年第4期。(被收入《中国刑法学精粹· 2001年卷》。)32、“合同诈骗罪与民事诈欺行为界限分析”,《法律科学》1999年第5期。(人大复印资料《刑事法学》2000年第3期转载。)33、“侵占埋藏物犯罪若干问题探析”,《法律科学》1998年第3期。(人大复印资料《刑事法学》1998年第7期转载。)34、“作为‘中国问题"的死刑”,《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09年第2期。35、“刑法之适应性及其法治意义”,《法学》2009年第4期。36、“刑法解释的观念与方法”,《东方法学》2009年第2期。37、“刑事裁量及其制度意义”,《刑法评论》总第15卷,法律出版社2009年版。38、“刑法适应性的立法机制”,《刑事法治发展报告》2008年卷,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9年1月版。39、“刑法思维的理论分野及其思想资源”,《环球法律评论》2012年第4期。40、“社会治理视野下的刑事政策”,《法学论坛》2013年第6期。41、“中国刑法学的文化际遇和理论前景”,《法学研究》2013年第1期。
2023-09-04 22:24:081

张榕的主要论文

1.《集团诉讼初探》,《政治与法律》1990年第1期。2.《涉台民事诉讼初探》,《中国法学》1993年第5期。3.《国家赔偿程序初探》,《厦门大学学报》1993年法学专号。4.《论完善我国的仲裁制度》,《现代法学》1995年第5期。5.《我国产品责任立法的长处与不足》,《福建论坛》1997年第8期。6.《中国证券市场的若干法律思考》,《现代法学》1998年增刊。7.《民事司法改革的困境与出路》,《福建论坛》2002年第2期。8.《民事检察制度的功能评判和分阶段改造方案》,《检察论丛》第5卷。9.《民事司法改革的法律规制》,《厦门大学法律评论》第5辑。10.《论我国小额诉讼机制的健全》,《福建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3年第3期。11.《中国证券市场的制度性缺陷及其克服》,《西南政法大学学报》2004年第2期。12.《建立我国判例制度的若干思考》,收于《判例制度研究》,法院出版社2004年1月版。13.《中国司法能动性的开启及其规制——以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证据规定〉为中心的分析》,《厦门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4年第5期,2004年9月28日出版。该文被《新华文摘》2004年第23期转摘。14.《完善我国民事诉讼收费制度的理性思考》,《法学评论》2004年第6期,2004年11月13日出版。该文转摘于《中国社会科学文摘》2005年第2期。15.《执行强制管理制度若干基础理论研究——兼评我国〈民事强制执行法(草案)〉相关规定》,《现代法学》2004年第6期,2004年12月28日出版。该文全文转载于人大复印报刊资料《诉讼法学、司法制度》2005年第4期。16.《论作为司法能动性之核心的法官自由裁量权》,《河北法学》2005年第4期。17.《完善我国小额诉讼机制的若干思考》,《甘肃政法学院学报》2005年第3期。18.《民事诉讼收费制度改革的理念及路径》,《法律科学》2006年第1期。该文被全文转载于人大复印报刊资料《诉讼法学、司法制度》2006年第7期。19.《台湾诉前调解制度分析》,《台湾研究》2006年第1期。20.《我国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的合理建构—以民事诉讼法的修改为视角》,《厦门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6年第2期。21.《司法能动性何以实现?——以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为分析基础》,《法律科学》2007年第5期。22.《我国强制执行机构改革的理念基础及路径选择》,《学习与探索》2007年第5期。23.《司法克制下的司法能动》,《现代法学》2008年第2期。24.《事实认定中的法官自由裁量权》,《法律科学》2009年第4期。25.《我国最高法院能动司法的路径选择》,《厦门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1年第1期。26. 《能动司法在农民工权益保障中之具体实践》,《人民法院报》2011-02-2427.《民事既判力客观范围理论研究之反思——以“明希豪森三重困境”为分析工具》(第一作者),《法律科学》2012年第5期28. 《对地方法院司法创新之初步反思——以“能动司法”为叙事背景》,《法学评论》2014年第4期
2023-09-04 22:24:241

段厚省的复旦大学法学院民事诉讼法专业教授

1、专著类(1)《请求权竞合与诉讼标的理论研究》吉林人民出版社 2003年4月出版(2)《民事诉讼标的论》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 2004年12月出版(3)《民法请求权论》 人民法院出版社 2006年7月出版(4)《证明评价影响因素分析》法律出版社 2008年3月出版(5)《海峡两岸民事司法协助研究》(合著第二作者)海峡出版社 2005年9月出版(6)《民事行政检察监督的理论与实务》(合著副主编) 上海社科出版社 2005年9月出版2、论文类(1)论身份权请求权 《法学研究》 2006年第5期(2)法官造法与司法权威 《政治与法律》 2004年第5期(3)论检察机关支持起诉 《政治与法律》 2004年第6期(4)请求权竞合研究 《法学评论》 2005年第2期(5)检察机关提起公益民事诉讼的必要性与可行性 《法学》 2006年第1期(6)民事行政检察监督涉及的三个基本理论问题 《华东政法学院学报》 2006年第1期(7)论证明责任与证明评价的相互制约, 《华东政法大学学报》 2007年第4期(8)民事诉讼标的与民法请求权之关系研究 《上海交通大学学报》 2006年第4期(9)民事诉讼目的:理论、立法与实践的背离和统一《上海交通大学学报》 2007年第4期(10)海峡两岸民事管辖权冲突研究《金陵法律评论(南京师范大学学报特刊)》 2004秋季号(11)证明责任、证明标准与证明评价的实践互动与制度协调《南京师范大学学报》2007年第3期(12)审判权分享机制对法官证明评价的影响 《甘肃政法学院学报》 2008年第1期(13)论证明对象对法官证明评价活动的影响 《法律适用》 2008年第2期(14)论民事裁判方法——在事实与法律之间探寻 《法律适用》 2006第第5期(15)既判力理论与民事抗诉机制之改造 《人民检察》 2006年第7期(16)民事行政检察证据问题研究 《中国检察官》 2006年第2期(17)民事行政检察监督机制之相互制约 《中国检察官》 2007年第8期(18)请求权竞合与诉讼标的研究 《民商法论丛》第33卷 法律出版社 2005年出版(19)共同诉讼研究——以诉讼标的理论为方法《诉讼法论丛》第11卷 法律出版社 2006年出版(20)诉讼标的的实践 《民事诉讼法论坛》第1卷 知识产权出版社 2006年出版3.获奖情况(1)2005年获得复旦大学法学院年度教学优秀奖(2)2007年获得复旦大学法学院年度科研工作二等奖(3)2007年与章武生教授、谢佑平教授共同获得复旦大学教学成果二等奖(列在章武生教授和谢佑平教授之后)(4)2006年,论文“检察机关提起公益民事诉讼的必要性与可行性”(法学,2006第1期)和“民事行政检察监督涉及的三个基本理论问题”(华东政法学院学报,2006第1期)分别获得最高人民检察院年度优秀检察理论研究三等奖。4、主持项目:(1)教育部2009年度规划项目:“请求权竞合问题研究”,编号:09YJA820009(2)上海市教委2009年度重点项目:“证明评价原理——以民事诉讼为视角”
2023-09-04 22:24:571

于改之的研究成果

(一)主要论文1.论警察防卫行为正当性的判断——以“庆安火车站警察枪击事件”为例的分析,载《法律科学》2016年第1期; 2.美国反恐立法评析,载《山东社会科学》2013年第9期; 3.盗窃行为之行为客体新论——以法益论为判断路径的分析,载《烟台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3年第4期; 4.儿童虐待的法律规制——以日本法为视角的分析,载《法律科学》2013年第3期; 5.刑事犯罪与民事不法的分界——以美国法处理藐视法庭行为为范例的分析,载《中外法学》2007年第5期;6.可罚的违法性理论及其在中国的适用,载《刑法论丛》2007年第2期;7.共同侵权与共同犯罪的界限——从价值、目的到法律责任,载《西南政法大学学报》2007年第5期;8.社会相当性理论的机能,载《武汉大学学报———哲社版》2007年第5期;9.社会相当性理论的体系地位及其在我国的适用,载《比较法研究》2007年第5期;10.我国资格刑检讨及立法完善,载《刑法评论》2007年第1期;11.恢复性司法的理论及其引入与借鉴,载《政治与法律》2007年第4期;12.“恢复性司法理论国际研讨会”综述,载《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07年第4期;13.多元化视角下恢复性司法的理论基础,载《山东大学学报——哲社版》2007年第4期;14.我国当前刑事立法中的犯罪化与非犯罪化——严重脱逸社会相当性理论之提倡,载《法学家》2007年第4期;15.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若干问题探究,载《河北法学》2007年第8期;16.共同侵权与共同犯罪界限论——从本质到构成要件,载《当代法学》2007年第4期;17.刑法中的客观归责理论,载《法律科学》2007年第3期;18.单位累犯否定新论,载《法学评论》2007年第2期;19.刑法修正案(六)第10条之解读,载《和谐社会的刑法现实问题》2007年第9期;20.票据诈骗罪若干问题研究,载《甘肃政法学院学报》2006年第6期;21.和谐与修复的正义,载《法制日报》2006年7月27日;22.我国信用卡诈骗罪的立法缺陷及其完善,载《云南大学学报――法学版》2006年第1期;23.两大法系犯罪论体系的比较与借鉴,载《法学论坛》2006年第1期;24.犯罪理论体系再探,载《政法论坛》2006年第1期;25.新时代与犯罪理论体系的重构,载《人民检察》2006年第1期;26.刑民冲突时的法律适用,载《法律适用》2005年第10期;27.抢回自己被行政机关查扣的财物该如何处理,载《人民检察》2005年第9期;28.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若干问题研究,载《河北法学》2005年第11期;29.诉讼诈骗行为的定性及相关问题研究,载《法商研究》2005年第4期;30.马克昌:毕生致力于法学教学与研究的刑法学家,载《高校理论战线》2005年第2期;31.诉讼诈骗行为性质之认定,载《法学评论》2005年第1期;32.金融诈骗罪争议问题研究,载《法学评论》2004年第1期;33.我国关于有组织犯罪的立法与司法完善,载《法学论坛》2004年第5期;34.保险诈骗罪的司法认定,载《法律适用》2003年第1期;35.比较、反思与重塑:犯罪构成理论再探,载《法学评论》2002年第2期;36.外国刑法中的原因自由行为,载《山东大学学报》2000年第3期;37.不作为犯罪中“先行行为”的本质及其产生作为义务的条件,载《中国刑事法杂志》2000第5期;38.金融诈骗罪立法评说,载《法学》2000年第3期;39.国际反洗钱立法及我国对洗钱犯罪的惩治,载《人民检察》2001年第3期;40.商业秘密的保护与刑事立法,载《人民检察》2000年第4期;41.也论“先行行为”的范围,载《湖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1年第5期;42.也谈抢劫罪的犯罪客体,载《人民检察》2001年第5期。 (二)主要著作1.刑法学(撰稿人),上海人民出版社2016年2月版;2.刑法与民法的对话(合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12年1月版;3.实体与程序——“打黑”的国际经验与中国课题(主编),中国检察出版社2011年版; 4.刑民分界论(专著),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7年8月版;5.全球化语境中的有组织犯罪(合著),中国检察出版社2004年9月出版;6.恢复性司法——法理及其实践展开(主编),山东大学出版社2008年7月版;7.刑法与道德的视界交融——西原春夫刑法理论研讨(主编),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9年1月版;8.中国刑法解释(撰稿人),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5年8月版;9.刑法(撰稿人),“十一五”国家级规划教材,高等教育出版社2007年8月版;10.刑法(副主编),山东大学出版社2004年1月版;11.美国版权法(译著),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
2023-09-04 22:25:141

邓杰是天才吗??

bu shi
2023-09-04 22:26:168

陈家林的学术成就

代表性论文:1、《《刑法修正案(八)》器官犯罪规定之解析》,载《法学论坛》,2011年第3期。2、《论刑法中的扒窃——对《刑法修正案(八)》的分析与解读》,载《法律科学》,2011年第4期。3、《犯罪论体系之演变》,刑法论丛,2009年第3卷。4、《为我国现行不能犯理论辩护》,法律科学,2008年第4期。公开发表的学术论文:1、《日本死刑替代刑罚研究评价与借鉴》,载《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8年第5期。2、《析我国刑法的基本立场》,载《现代法学 》2008年第3期。3、《为我国现行不能犯理论辩护》,载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 2008年第4期。4、《小野清一郎刑法思想的再认识》,载《云南大学学报(法学版)》2008年第3期。5、《论我国刑法学中的几对基础性概念》,载《中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8年第2期。6、《防卫行为与第三者法益侵害》,载《甘肃政法学院学报》2008年第2期。7、《不作为的共同正犯问题研究》,载《暨南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7年第5期。8、《德国的不能犯理论及对我国的启示》,载《刑事法评论》2007年第1期。9、《构成要件的概念与构成要件的理论》西原春夫,载《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学院学报)》2007年第5期。10、《论刑法中的危险概念》,载《云南大学学报(法学版)》2007年第2期。11、《中日刑法中的商业贿赂犯罪之比较》,载《政法论丛》2006年第6期。12、《结果加重犯的共同正犯浅论》,载《河北法学》2006年第12期。13、《日本刑法中的商业贿赂犯罪及对我国的启示》,载《山东警察学院学报》2006年第3。期14、《析共同正犯的几个问题》,载《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学院学报》2006年第1期。15、《试论正犯的两个问题》,载《现代法学》2005年第2期。16、《正犯体系与正犯概念研究》,载《中国刑事法杂志》2005年第1期。17、《继承的共同正犯研究》,载《河北法学》2005年第1期。18、《“片面的共同正犯”若干问题探讨》,载《中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4年第4期。19、《刑法第17条第2款的真义》,载《中共浙江省委党校学报》2003年第3期。20、《盗窃、侮辱尸体罪若干问题研究》,载《当代法学》2003年第10期。21、《也论原因自由行为——与齐文远、刘代华先生商榷》,载《法学家》2000年第6期 。22、《不能犯新论》,载《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00年第1期。
2023-09-04 22:26:311

刘保玉的主要论文

◆《论担保物权的竞存》,载《中国法学》1999年第2期(人大复印报刊资料《民商法学》1999年第10期转载)。获2000年山东大学优秀社科成果一等奖、山东省教育厅优秀社科成果一等奖,山东省第十五次优秀社会科学成果一等奖。◆《论自然人的民事责任能力》,载《法学研究》2001年第2期,获山东省第十七次优秀社会科学成果二等奖。◆《共同保证的结构形态与保证人责任的承担》,载《中国法学》2003年第2期。获山东省法学会法学优秀成果一等奖。◆《论我国物的担保制度的完善》,载《法学评论》1995年第6期(人大复印报刊资料《民商法学》1996年第1期转载),获山东大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二等奖、山东省法学会法学优秀成果一等奖;◆《担保物权的竞存及其效力关系问题探析》,载《清华法律评论》第2辑,清华大学出版社2000年4月出版。获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经济法学研究会1998年年会优秀青年论文二等奖。◆《反担保初探》,载《法律科学》1997年第1期(人大复印报刊资料《民商法学》1997年第4期转载◆《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达成的"还款协议"有无法律约束力问题刍议—兼评最高人民法院1997年第4号批复》,载《山东法学》1997年第6期(人大复印报刊资料《诉讼法学·司法制度》1998年第3期转载)。获山东省司法厅优秀研究成果一等奖。◆《物权的效力问题之我见》,载《山东大学学报》(哲社版)2000年第2期。◆《论物权之间的相斥与相容关系》,载《法学论坛》2001年第2期。◆《权利质权争议问题探讨与立法规定的完善》,载王利明主编《物权法专题研究》,吉林人民出版社2002年出版。◆《取得时效制度若干问题探讨》,载《罗马法·中国法与民法法典化》(第二集),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11月出版。 ◆《物权与债权的区分及其相对性问题论纲》,载《法学论坛》2002年第5期。◆《关于物权法体系设计的几点思考》,载《法学论坛》2003年第6期。◆《物权法体系设计问题之我见》,载王利明等主编:《中国民法典基本问题研究》,人民法院出版社2004年1月出版。◆《论货币所有权及其在运营中的流转》,载王保树主编:《中国商法年刊(第三卷)》,西南财经大学出版社2004年出版。◆《试论中国动产抵押权制度的完善》,载渠涛主编:《中日民商法研究》(二),法律出版社2004年5月出版。◆《一物一权原则质疑——兼论关于物权性质的物权绝对原则》,载《政法论丛》2004年第3期。◆《海域使用权研究》,载尹田主编:《中国海域物权的理论与实践》,中国法制出版社2004年9月出版。◆《论物权法基本原则的体系》,载孟勤国等主编:《中国物权法的理论探索》,武汉大学出版社2004年9月出版。◆《关于动产抵押权的几个问题-兼及让与担保制度的取舍》,载邹海林主编:《金融担保法的理论与实践》,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4年9月出版。◆《论商事通则与民法一般规则的关系—商事通则立法的可行性悖议》,载王保树主编:《中国商法年刊(第四卷)》,黑龙江人民出版社2005年4月出版。◆《海域使用权制度研究》,载梁慧星主编:《民商法论丛》第32卷,法律出版社2005年5月出版。◆《论现代物权法的发展趋势及其对我国立法的启示》,载《烟台大学学报》2005年第3期。◆《所有权的类型化与平等保护原则的结合——物权法所有权编的基本结构设计思路》,载《法学评论》2005年第6期。◆《物权概念的二要旨:对物支配与效力排他》,载《政治与法律》2005年第5期。◆《试论优先权在我国物权法上的取舍》,载《河南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5年第5期。 ◆《典权、传贳权与不动产质权之比较——兼论典权制度的现代价值》,载《中日民商法研究》(第四卷),法律出版社2006年出版。◆《空间利用权的涵义界定与其在我国物权法上的规范模式选择》,载《杭州师范学院学报》2006年第2期。◆《准物权及其立法规制问题初探》,载王利明主编:《中国民法年刊》(2004),法律出版社2006年出版。◆《共同危险行为争议问题探讨》,载《法学》2007年第2期。◆《论取得时效的制度构建》,载《法学杂志》2007年第2期。◆《刍议物权法草案中所有权取得的若干规定及其完善》,载《法学论坛》2007年第1期。◆《论物权公示原则在物权性质界定与类别划分中的意义—兼及公示要件主义公示对抗主义的立法模式选择》,载《法学论丛》2007年第3期。◆《物权法中的应收帐款质押制度解析》,载《甘肃政法学院学报》,2007年第4期。◆《论货币所有权流转的一般规则及其例外》,载《山东审判》2007年第3期。◆《论异议登记的制度构建及其与财产保全制度的关系》,载《法商研究》2007年第5期。◆《婚姻关系与著作权及相关利益的归属、继承问题探讨》,载《著作权》1995年第4期。◆《企业兼并村庄不可行》,载《法学杂志》1996年第5期。◆《精神损害的赔偿问题探讨》,载《法学》1987年第6期。
2023-09-04 22:26:451

西北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的学院领导

左起:经济法学院副院长李集合教授经济法学院党委书记张志强副研究员经济法学院院长强力教授经济法学院副院长郭富青教授经济法学院副院长、党委副书记李慧军老师 强力, 汉族,1961年10月27日出生,陕西彬县人。1983年7月毕业于西北政法学院,获经济学学士学位.。现为西北政法大学教授、西北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院长、经济法学硕士研究生导师组组长、西北政法大学金融法研究中心主任。主要研究方向:金融法、经济法、商法。独著、主编、合作专著、教材10余本,发表论文30余篇。主要有教育部普通高等教育“十五”规划国家级教材《金融法》(独著 法律出版社2004年8月第1版),司法部普通高等教育“九五”规划教材《金融法》(独著 法律出版社1997年10月第1版),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中英合作《金融法》(主编 高等教育出版社2000年5月第1版),《金融法教程》(主编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5年8月第1版 司法部全国政法院校通用教材),《金融法》(专著 合著群众出版社1991年8月第1版),《中国经济法》(主编 中国广播电视出版社出版1991年5月第1版,《保险法原理》(合著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3年6月第1版)。主要社会兼职:中国法学会银行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中国法学会证券法研究会常务理事、中国法学会世界贸易组织法研究会理事、陕西省法学会金融法研究会会长、陕西省法学会经济法研究会副会长、陕西省委省政府决策咨询委员会委员、陕西省人民政府法律顾问、西安仲裁委员会仲裁员、陕西省人民检察院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西安市人民检察院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中国证监会陕西证监局专家咨询小组成员。 1、郭富青,男,1962年11月26日生,汉族,河南省开封县人,西北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副院长、教授。西北政大学法学学士,华东政法大学法学硕士,南京大学法学博士。自1986毕业留校后,一直从事教学科研工作。1997年晋升为副教授职称,担任经济法专业硕士研究生导师,2001年,应邀赴香港城市大学作访问学者半年,2002年晋升为教授职称,2005年担任经济法专业研究生导师组副组长。社会兼职有:中国法学会商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陕西省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办公室专家;陕西省司法厅重点建立项目法律服务团法律宣传咨询组成员;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学专家特邀咨询员;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学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西安市仲裁委员会仲裁员。长期以来从事商法学、经济法学的教学研究工作,尤其是致力于企业法、公司法领域的理论与实务研究,有较深的造诣。主要论著有《中国非公司企业法研究》、《合伙企业法论》、《商法学案例教程》、《公司法教程》、《企业法》等10部,并在《法律科学》、《法商研究》、《比较法研究》、《法学》、《甘肃政法学院学报》、《经济法制》、《河北法学》、《社会科学家》等刊物,公开发表法学专业论文近60篇。其中有8篇被中国人民大学报刊复印资料全文转载,3篇被收入《中国商法精粹》,1被《高等学校文科学术文摘》转载。其中产生广泛社会反响的代表作为《公司收购中目标公司控股股东诚信义务探析》(发表于《法律科学》2004年第3期);《从股东绝对主权主义到相对主义公司治理的困境及出路》(发表于《法律科学》2003年第4期);《论公司要约收购与反收购中少数股东利益的保护》(发表于《法商研究》2000年第4期)。《建立我国拍卖法律制度初探》一文曾于1996年荣获中国社会科院法学研究所举办的“中国法治之路”青年法学论文优秀奖;《论现代企业集团组织运行的法律机制》,1998年荣获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经济法学研究会优秀论文三等奖;《建立我国商事信用法律制度体系及营造社会信用环境的思考》,荣获2002年中国法学会商法学研究会优秀论文三等奖;《论商法的立法模式》,荣获2004年中国法学会颁发的,中国商法学研究会青年优秀论文2等奖。《地名资源商业化开发的法律秩序研究》,荣获2007年陕西高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优秀成果三等奖。 2、李集合,男,1966年生于陕西省礼泉县,1989年7月毕业于西北政法学院法律系,获法学学士学位,同年留校任教至今。主要从事合同法、房地产法、土地法的教学和科研工作。现为西北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副院长、教授、硕士研究生导师,兼任西安仲裁委员会仲裁员、中国商业法学会房地产法与物业管理法协会理事。主要著作有:《土地征收征用法律制度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8年8月出版,独著)、《农业法视野中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法制保障研究》(中国法学会2006年部级法学研究课题成果,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7年出版,合著)、《土地法教程》(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5年出版,副主编)、《合同法》(司法部法学教材编辑部编审教材,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5年1月出版,主编)、《监狱学》(陕西人民出版社,2002年出版,合著),并在《西北大学学报》、《宁夏社会科学》、《法学杂志》、《政法学刊》、《法律适用》、《理论导刊》、《河北法学》、《人大复印资料》等刊物上发表论文二十余篇。
2023-09-04 22:26:591

兰州工业学院和甘政法哪个好?

两个学院都属于本科二批,一个是理工类学院,一个是政法类学院; 甘肃政法学院是甘肃省属的唯一一所政法类普通本科院校,也是全国最早建立的省属本科政法院校之一。学校前身是1956年创建的甘肃省政法干部学校,1984年组建为甘肃政法学院,正式开办普通高等教育。2006年取得硕士学位授予单位资格,2007年开办硕士研究生教育。2017年开办国际生教育,同年被确定为甘肃省博士学位授予立项建设单位。学校是国家首批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基地院校、全国第二批高校实践育人创新创业教育基地”和全国政法院校“立格联盟”成员,是我国重要的政法类高等院校。   学校现有兰州安宁校区和兰州新区校区两个校区,占地面积1066.59亩。全日制在校本科生10202人,硕士研究生884人。教职工836人,其中专任教师620人,高级职称教师407人,具有硕士以上学位的教师561人,其中博士196人(含在读68人),聘请兼职、客座教授282人。专任教师中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2人,全国优秀教师2人,入选教育部“新世纪优秀人才支持计划”3人,教育部高等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委员3人,甘肃省领军人才4人,甘肃省优秀专家2人,甘肃省飞天学者8人。   学校设有12个二级学院、34个本科专业。拥有法学、侦查学、边防管理等3个国家级特色专业建设点、11个省级特色专业;法学学科为甘肃省优势学科,证据科学、工商管理2个学科为甘肃省特色学科;法学、工商管理、网络空间安全3个一级学科硕士学位授权点,17个二级学科硕士学位授权点,4个专业硕士授权点。学校建有省级人文社科重点研究基地9个、省级重点实验室2个、省级科研创新团队3个、省级智库1个,省级精品课程17门、省级精品资源共享课程5门、省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4个、省级教学团队6个。主办出版《甘肃政法学院学报》《西部法学评论》,《甘肃政法学院学报》入选CSSCI扩展版来源期刊、北大中文核心期刊。学校定期举办“陇籍法学家论坛”“证据科学技术前沿问题学术会议”“丝路法学大讲堂”等届次化、品牌化学术会议,校园学术氛围浓厚。 兰州工业学院是甘肃省省属的一所全日制普通本科院校。学校的前身是由新西兰国际友人路易·艾黎于1942年建立的培黎工艺学校,1958年改建为举办中等专业教育的甘肃省机械制造学校,1962年与煤炭、电力、轻工、重工和邮电5所中专合并组建了甘肃省工业学校,1974年更名为兰州工业学校,1989年改建为兰州工业高等专科学校。2012年,经教育部和甘肃省人民政府批准,改建为兰州工业学院。   学校占地面积1692.29亩,校舍建筑面积29.82万平方米,固定资产总值6.15亿元,教学仪器设备总值1.18亿元,馆藏图书81.14万册。现有普通全日制在校本、专科学生9681人,各类成人本、专科学生3000余人。   学校拥有一支结构合理、素质优良的师资队伍。现有教职工677人,专任教师565人;高级职称教师292人,其中教授74人。具有硕士以上学位教师435人,其中博士80人。教师中有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专家1人,国家教学名师1人,国家教学团队1支,省级教学名师5人,省级优秀专家1名,省级创新创业教育教学名师2人,省级教学团队3支,省领军人才1名,省"园丁奖"13名,省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1人,省高校青年教师成才奖获得者25名,省师德标兵3名,省"技术能手"2名。   学校设有机电工程学院、电气工程学院、土木工程学院、软件工程学院、电子信息工程学院、材料工程学院、 汽车 工程学院、经济管理学院、艺术设计学院、人文 社会 科学(马克思主义)学院、外国语学院、基础学科部、 体育 部、工程训练中心、继续教育学院等15个教学单位,现有普通本科专业29个、专科专业14个。建立了以装备制造业、建筑业、信息技术产业、现代服务业、文化产业等专业集群为支撑,以服务甘肃装备制造业为主体,与地方新兴产业对接、优势突出的专业体系,专业涵盖工学、管理学、经济学、文学、艺术学等5大学科门类。 甘政法以文科为主,工业学院以工科为主,就业方面,工科完胜文科。 兰州工业学院是甘肃省省属的一所全日制普通本科院校,是甘肃省首批应用技术型大学试点转型院校、“一带一路”高校战略联盟成员。 学校前身是由新西兰路易.艾黎于1942年建立的培黎工艺学校,1958年改建为举办中等专业教育的甘肃省机械制造学校;1962年与煤炭、电力、轻工、重工和邮电5所中专合并组建了甘肃省工业学校;1974年更名为兰州工业学校;1989年改建为兰州工业高等专科学校;2012年升格为兰州工业学院。[1] 截至2018年9月20日,学校占地面积1692.29亩,校舍建筑面积29.82万平方米,固定资产总值6.15亿元,教学仪器设备总值1.18亿元,馆藏图书81.14万册。有普通全日制在校本、专科学生9681人,各类成人本、专科学生3000余人。有教职工677人,专任教师565人。学校设有15个教学单位,有普通本科专业29个、专科专业14个。专业涵盖工学、管理学、经济学、文学、艺术学等5大学科门类 甘肃政法大学是甘肃省省属政法类普通本科院校,是全国最早建立的省属本科政法院校,是国家首批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基地院校、全国第二批高校实践育人创新创业教育基地、全国政法干警招录体制改革试点院校、中国政法大学对口支援高校、全国政法院校“立格联盟”成员。 学校前身是1956年创建的甘肃省政法干部学校,后几经撤并,多次易址,历经甘肃省行政干部学校、北湾五七干校、重建甘肃省政法干部培训学校几个阶段。1982年,甘肃省政法干部培训学校从靖远县北湾正式迁至学校现址。1984年,在甘肃省政法干部培训学校的基础上成立甘肃政法学院,开办普通高等教育。2004年,甘肃省国防 科技 工业学校并入甘肃政法学院。2019年6月,更名为甘肃政法大学。 截至2019年1月,学校建有3个校区,校园占地面积1066.59亩,校舍建筑面积39.77万平方米,教学科研行政用房面积16.85万平方米,教学科研仪器设备总值6910.12万元,纸质图书126.31万册、电子图书80.80万册;有教职工894人、全日制在校生11021人(其中本科生10145人、硕士研究生876人);设有12个二级学院,开办34个本科专业;有3个一级学科硕士学位授权点,17个二级学科硕士学位授权点,4个专业硕士学位授权点。政法比较好兰州工业学院无法与甘政法比 当然是甘肃政法大学,虽然甘肃政法大学,在全国名气不大,但只要在甘肃省的公检法系统,基本上都是甘肃政法大学毕业的,如果考研深造的话,甘肃政法大学这个平台要比兰州工业学院好,甘肃政法大学属于全国法学高校联盟的成员,考研的话,法学专业,公安学的相关专业还是有竞争力的。 从培养方向和专业没置没有可比性,一工科类,一政法类;本科办学 历史 和名气,当然甘政法优势大,工业学院是二本,政法学院是一本录取分数要求,甘肃工科以甘工大为最优,其次为工业学院。 你要是理工科的话,果断选择工业学院,文史类的话就选择政法大学
2023-09-04 22:27:121

甘肃政法大学教务管理系统入口http://www.gsli.edu.cn/

一、甘肃政法大学教务管理系统入口及简介 甘肃政法学院是甘肃省属的唯一一所政法类普通本科院校,也是全国最早建立的省属本科政法院校之一。学校前身是1956年创建的甘肃省政法干部学校,1984年组建为甘肃政法学院,正式开办普通高等教育。2006年取得硕士学位授予单位资格,2007年开办硕士研究生教育。2017年开办国际生教育,同年被确定为甘肃省博士学位授予立项建设单位。学校是国家首批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基地院校、全国第二批高校实践育人创新创业教育基地”和全国政法院校“立格联盟”成员,是我国重要的政法类高等院校。 学校现有兰州安宁校区和兰州新区校区两个校区,占地面积1066.59亩。全日制在校本科生10202人,硕士研究生884人。教职工836人,其中专任教师620人,高级职称教师407人,具有硕士以上学位的教师561人,其中博士196人(含在读68人),聘请兼职、客座教授282人。专任教师中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2人,全国优秀教师2人,入选教育部“新世纪优秀人才支持计划”3人,教育部高等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委员3人,甘肃省领军人才4人,甘肃省优秀专家2人,甘肃省飞天学者8人。 学校设有12个二级学院、34个本科专业。拥有法学、侦查学、边防管理等3个国家级特色专业建设点、11个省级特色专业;法学学科为甘肃省优势学科,证据科学、工商管理2个学科为甘肃省特色学科;法学、工商管理、网络空间安全3个一级学科硕士学位授权点,17个二级学科硕士学位授权点,4个专业硕士授权点。学校建有省级人文社科重点研究基地9个、省级重点实验室2个、省级科研创新团队3个、省级智库1个,省级精品课程17门、省级精品资源共享课程5门、省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4个、省级教学团队6个。主办出版《甘肃政法学院学报》《西部法学评论》,《甘肃政法学院学报》入选CSSCI扩展版来源期刊、北大中文核心期刊。学校定期举办“陇籍法学家论坛”“证据科学技术前沿问题学术会议”“丝路法学大讲堂”等届次化、品牌化学术会议,校园学术氛围浓厚。 甘肃政法大学教务管理系统入口: http://www.gsli.edu.cn/ 二、甘肃政法大学王牌专业有哪些 1、度一流本科专业建设点(国家级+省级) 国家级(1个):法学 省级(7个):社会工作、侦查学、边防管理、信息安全、刑事科学技术、安全防范工程、工商管理 2、特色专业 国家级特色专业建设点:法学、侦查学、边防管理 省级特色专业:法学、侦查学、边防管理、治安学、工商管理、刑事科学技术、社会工作、劳动与社会保障、财务管理、政治学与行政学、信息安全、安全防范工程、公共事业管理
2023-09-04 22:27:231

问:甘肃政法学院怎么样?08年的理科高考本科分数大约是多少???公安系的

今年公安分院好像不招新生了.如果是男生,公安分院的就业的确不错,至少比师大的有前途.如果你是不喜欢学习的报公安分院就来混吧.如果想学习,最好别来,误人志向.公安分院的学生毕业的时候大多数什么也学不到.就一个个变成流氓.最最主要的是学校的补助一年给你发一两个月的就不错了.学校里面特别黑,如果你爹是高干倒是特别划算上政法.如果不是,最好别来.
2023-09-04 22:27:424

甘肃政法学院有几个校区

一、甘肃政法学院有几个校区 甘肃政法学院有3个校区,分别为安宁西路校区、安宁万新路校区、兰州新区校区,安宁西路地址为安宁西路6号、安宁万新路地址为安宁区万新路193号、兰州新区地址为安宁区万新路193号。 二、甘肃政法学院简介 【办学历史】甘肃政法大学是甘肃省省属的唯一一所政法类普通本科院校,是全国最早建立的省属本科政法院校,前身是1956年创建的甘肃省政法干部学校,1984年正式成立甘肃政法学院,开办普通高等教育。学校2006年取得硕士学位授予单位资格,2007年开办硕士研究生教育,2017年开办国际生教育,同年被确定为甘肃省博士学位授予立项建设单位,是国家首批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基地院校、全国第二批高校实践育人创新创业教育基地”和全国政法院校“立格联盟”成员。6月,经教育部同意,更名为甘肃政法大学。 【机构设置】学校设有12个二级学院,建有省级人文社科重点研究基地9个、省级重点实验室2个、省级科研创新团队3个、省级智库1个,省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4个、省级教学团队6个。 【办学条件】学校现有兰州市安宁西路校区、兰州市安宁万新路校区、兰州新区校区3个校区。校园占地面积1066.59亩,校舍建筑面积39.77万平方米,教学科研行政用房面积16.85万平方米,教学科研仪器设备总值6910.12万元,现有纸质图书126.31万册、电子图书80.80万册,建有现代计算机网络服务系统,建有专业实验室46个,校内外实习、实训基地164个。能够满足办学需要。 【人才培养】学校现有全日制在校生11021人,其中本科生10145人,硕士研究生876人。在2006年教育部本科教学工作水平评估中获得“良好”。学校近两届教学成果奖评选中,获得省级教学成果奖5项,其中一等奖2项。建校以来,已累计为社会培养各级各类人才7万余人,涌现出一大批先进典型。 【师资队伍】学校现有教职工894人,其中专任教师总数633人,高级职称教师414人,具有硕士以上学位的教师513人,博士127人,博士在读67人,聘请兼职、客座教授282人。专任教师中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专家3人,全国优秀教师2人,入选教育部“新世纪优秀人才支持计划”3人,教育部高等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委员4人,甘肃省领军人才5人,甘肃省优秀专家2人,甘肃省 “飞天学者”8人,甘肃省“555”创新人才13人,“甘肃省园丁奖”9人,陇原师德先进个人1人。 【学科专业】学校现有34个本科专业,涵盖了法学、管理学、工学、文学、经济学、艺术学等六大学科门类,社会学科、管理学、工学、人文学科为学校主要学科门类。有法学、侦查学、边防管理等3个国家级特色专业建设点、13个省级特色专业。法学学科为甘肃省优势学科,证据科学、工商管理2个学科为甘肃省特色学科。有法学、工商管理、网络空间安全3个一级学科硕士学位授权点,17个二级学科硕士学位授权点,4个专业硕士学位授权点。 【科学研究】学校具有较强的科学研究能力,近五年科研成果获省部级以上奖励29项,其中教育部高校社科优秀成果奖1项,国家民委优秀社科成果奖1项,甘肃省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一等奖3项、二等奖6项。学校承担省部级以上科研项目118项,其中国家社科基金和自然基金项目38项。《甘肃政法学院学报》入选CSSCI扩展版来源期刊、北大中文核心期刊。 【国际合作】学校注重国际合作与交流,与美国俄克拉荷马州立大学、英国胡弗汉顿大学、吉尔吉斯斯坦奥什国立大学、俄罗斯圣彼得堡大学、哈萨克斯坦法律大学等国外高校建立了互派留学生、访问学者、联合培养等校际学术交流与合作关系。
2023-09-04 22:27:521

甘肃政法学院邮编 附地址和介绍

一、甘肃政法学院邮编是多少 甘肃政法学院的邮编为730070,该校地址位于甘肃省兰州市安宁西路6号,是一所甘肃省省属政法类普通本科院校,是全国最早建立的省属本科政法院校。 二、甘肃政法学院简介 甘肃政法大学是甘肃省省属的唯一一所政法类普通本科院校,是全国最早建立的省属本科政法院校,前身是1956年创建的甘肃省政法干部学校,1984年正式成立甘肃政法学院,开办普通高等教育。学校2006年取得硕士学位授予单位资格,2007年开办硕士研究生教育,2017年开办国际生教育,同年被确定为甘肃省博士学位授予立项建设单位,是国家首批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基地院校、全国第二批高校实践育人创新创业教育基地”和全国政法院校“立格联盟”成员。6月,经教育部同意,更名为甘肃政法大学。 【机构设置】学校设有12个二级学院,建有省级人文社科重点研究基地9个、省级重点实验室2个、省级科研创新团队3个、省级智库1个,省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4个、省级教学团队6个。 【办学条件】学校现有兰州市安宁西路校区、兰州市安宁万新路校区、兰州新区校区3个校区。校园占地面积1066.59亩,校舍建筑面积39.77万平方米,教学科研行政用房面积16.85万平方米,教学科研仪器设备总值6910.12万元,现有纸质图书126.31万册、电子图书80.80万册,建有现代计算机网络服务系统,建有专业实验室46个,校内外实习、实训基地164个。能够满足办学需要。 【人才培养】学校现有全日制在校生11021人,其中本科生10145人,硕士研究生876人。在2006年教育部本科教学工作水平评估中获得“良好”。学校近两届教学成果奖评选中,获得省级教学成果奖5项,其中一等奖2项。建校以来,已累计为社会培养各级各类人才7万余人,涌现出一大批先进典型。 【师资队伍】学校现有教职工894人,其中专任教师总数633人,高级职称教师414人,具有硕士以上学位的教师513人,博士127人,博士在读67人,聘请兼职、客座教授282人。专任教师中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专家3人,全国优秀教师2人,入选教育部“新世纪优秀人才支持计划”3人,教育部高等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委员4人,甘肃省领军人才5人,甘肃省优秀专家2人,甘肃省 “飞天学者”8人,甘肃省“555”创新人才13人,“甘肃省园丁奖”9人,陇原师德先进个人1人。 【学科专业】学校现有34个本科专业,涵盖了法学、管理学、工学、文学、经济学、艺术学等六大学科门类,社会学科、管理学、工学、人文学科为学校主要学科门类。有法学、侦查学、边防管理等3个国家级特色专业建设点、13个省级特色专业。法学学科为甘肃省优势学科,证据科学、工商管理2个学科为甘肃省特色学科。有法学、工商管理、网络空间安全3个一级学科硕士学位授权点,17个二级学科硕士学位授权点,4个专业硕士学位授权点。 【科学研究】学校具有较强的科学研究能力,近五年科研成果获省部级以上奖励29项,其中教育部高校社科优秀成果奖1项,国家民委优秀社科成果奖1项,甘肃省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一等奖3项、二等奖6项。学校承担省部级以上科研项目118项,其中国家社科基金和自然基金项目38项。《甘肃政法学院学报》入选CSSCI扩展版来源期刊、北大中文核心期刊。 【国际合作】学校注重国际合作与交流,与美国俄克拉荷马州立大学、英国胡弗汉顿大学、吉尔吉斯斯坦奥什国立大学、俄罗斯圣彼得堡大学、哈萨克斯坦法律大学等国外高校建立了互派留学生、访问学者、联合培养等校际学术交流与合作关系。 【智库建设与社会服务】学校积极发挥学科和专业优势,主动服务法治建设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一是主动为全面依法治国和国家治疆治藏治边方略的实施提供有力的实用人才支撑;二是发挥人文社科研究基地的智库作用,为党委和政府决策提供智力支持;三是开展国别法治比较研究,积极服务“丝绸之路经济带”建设;四是发挥证据科学研究与应用重点实验室、司法鉴定中心、犯罪心理测试中心等科研服务平台功能,推进科研成果的转化和应用,为公正司法提供科技服务。 【办学定位】办学类型定位:应用型普通本科高等学校。办学层次定位:以本科教育为主体,加强硕士研究生教育,开办博士研究生教育,拓展国际学生教育。学科专业建设目标定位:法学创一流,管理学树品牌,证据科学显特色,多学科交叉融合、协调发展。人才培养目标定位:政治素质过硬,专业知识扎实,具有法治信仰、人文情怀、创新精神、实践能力和社会责任感的应用型专门人才。服务面向定位:立足甘肃,面向全国,辐射“丝绸之路经济带”沿线国家,积极为国家重大战略需求、西部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和法治建设服务。发展目标定位:经过5-10年的建设与发展,把学校办成西部一流,在“丝绸之路经济带”沿线国家有较高知名度,国内有重要影响的高水平政法大学。 甘肃政法学院在哪里 甘肃政法学院专业排名,招生专业目录(10篇) 甘肃政法学院是公办还是民办 甘肃政法学院高考录取通知书什么时候发放-快递查询入口 甘肃政法学院教务处电话 甘肃政法学院有几个校区 甘肃政法学院录取结果查询什么时候出来,附查询时间网址入口 甘肃政法学院招生办电话 甘肃政法学院有哪些专业 附特色重点专业名单 甘肃政法学院有什么专业 附招生专业目录
2023-09-04 22:27:591

甘肃政法学院在哪个区

一、甘肃政法学院在哪个区 甘肃政法学院是在兰州市安宁区,具体地址在甘肃省兰州市安宁西路6号,该校是甘肃省省属的唯一一所政法类普通本科院校,是全国最早建立的省属本科政法院校。 二、甘肃政法学院简介 【机构设置】学校设有12个二级学院,建有省级人文社科重点研究基地9个、省级重点实验室2个、省级科研创新团队3个、省级智库1个,省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4个、省级教学团队6个。 【办学条件】学校现有兰州市安宁西路校区、兰州市安宁万新路校区、兰州新区校区3个校区。校园占地面积1066.59亩,校舍建筑面积39.77万平方米,教学科研行政用房面积16.85万平方米,教学科研仪器设备总值6910.12万元,现有纸质图书126.31万册、电子图书80.80万册,建有现代计算机网络服务系统,建有专业实验室46个,校内外实习、实训基地164个。能够满足办学需要。 【人才培养】学校现有全日制在校生11021人,其中本科生10145人,硕士研究生876人。在2006年教育部本科教学工作水平评估中获得“良好”。学校近两届教学成果奖评选中,获得省级教学成果奖5项,其中一等奖2项。建校以来,已累计为社会培养各级各类人才7万余人,涌现出一大批先进典型。 【师资队伍】学校现有教职工894人,其中专任教师总数633人,高级职称教师414人,具有硕士以上学位的教师513人,博士127人,博士在读67人,聘请兼职、客座教授282人。专任教师中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专家3人,全国优秀教师2人,入选教育部“新世纪优秀人才支持计划”3人,教育部高等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委员4人,甘肃省领军人才5人,甘肃省优秀专家2人,甘肃省 “飞天学者”8人,甘肃省“555”创新人才13人,“甘肃省园丁奖”9人,陇原师德先进个人1人。 【学科专业】学校现有34个本科专业,涵盖了法学、管理学、工学、文学、经济学、艺术学等六大学科门类,社会学科、管理学、工学、人文学科为学校主要学科门类。有法学、侦查学、边防管理等3个国家级特色专业建设点、13个省级特色专业。法学学科为甘肃省优势学科,证据科学、工商管理2个学科为甘肃省特色学科。有法学、工商管理、网络空间安全3个一级学科硕士学位授权点,17个二级学科硕士学位授权点,4个专业硕士学位授权点。 【科学研究】学校具有较强的科学研究能力,近五年科研成果获省部级以上奖励29项,其中教育部高校社科优秀成果奖1项,国家民委优秀社科成果奖1项,甘肃省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一等奖3项、二等奖6项。学校承担省部级以上科研项目118项,其中国家社科基金和自然基金项目38项。《甘肃政法学院学报》入选CSSCI扩展版来源期刊、北大中文核心期刊。 【国际合作】学校注重国际合作与交流,与美国俄克拉荷马州立大学、英国胡弗汉顿大学、吉尔吉斯斯坦奥什国立大学、俄罗斯圣彼得堡大学、哈萨克斯坦法律大学等国外高校建立了互派留学生、访问学者、联合培养等校际学术交流与合作关系。 【智库建设与社会服务】学校积极发挥学科和专业优势,主动服务法治建设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一是主动为全面依法治国和国家治疆治藏治边方略的实施提供有力的实用人才支撑;二是发挥人文社科研究基地的智库作用,为党委和政府决策提供智力支持;三是开展国别法治比较研究,积极服务“丝绸之路经济带”建设;四是发挥证据科学研究与应用重点实验室、司法鉴定中心、犯罪心理测试中心等科研服务平台功能,推进科研成果的转化和应用,为公正司法提供科技服务。 【办学定位】办学类型定位:应用型普通本科高等学校。办学层次定位:以本科教育为主体,加强硕士研究生教育,开办博士研究生教育,拓展国际学生教育。学科专业建设目标定位:法学创一流,管理学树品牌,证据科学显特色,多学科交叉融合、协调发展。人才培养目标定位:政治素质过硬,专业知识扎实,具有法治信仰、人文情怀、创新精神、实践能力和社会责任感的应用型专门人才。服务面向定位:立足甘肃,面向全国,辐射“丝绸之路经济带”沿线国家,积极为国家重大战略需求、西部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和法治建设服务。发展目标定位:经过5-10年的建设与发展,把学校办成西部一流,在“丝绸之路经济带”沿线国家有较高知名度,国内有重要影响的高水平政法大学。 甘肃政法学院邮编 附地址和介绍 甘肃政法学院王牌专业 比较好的特色专业名单 甘肃政法学院在哪里 甘肃政法学院专业排名,招生专业目录(10篇) 甘肃政法学院是公办还是民办 甘肃政法学院高考录取通知书什么时候发放-快递查询入口 甘肃政法学院教务处电话 甘肃政法学院有几个校区 甘肃政法学院录取结果查询什么时候出来,附查询时间网址入口 甘肃政法学院招生办电话 ;
2023-09-04 22:28:091

甘肃政法大学的学校简介

学校地处西北政治、经济、交通中心的甘肃省兰州市,位于兰州市科教中心的安宁区,文化气氛浓郁、环境优美、交通便利。有现代教育技术中心、物证技术实验中心、犯罪心理测试技术研究中心、计算机实验中心等实验室和教学科研辅助机构。有“甘肃省地方立法研究中心”、“甘肃政法学院司法鉴定中心”等法律咨询服务机构。学校设有法学、管理学、经济学、文学、工学等学科门类的法学、侦查学、边防管理、社会工作、政治学与行政学、工商管理、行政管理、刑事科学技术、英语、计算机科学与技术、新闻学、艺术设计等 40个本、专科专业;具有法学学士、管理学学士、文学士、工学士和民商法学、经济法学、刑法学、宪法与行政法学、诉讼法学等5个学科的硕士学位授予权。民商法学、刑事科学技术为省级重点学科。学校现有教职工666人,其中专任教师445人,教授、副教授146人,具有博士、硕士学位的教师178人,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人员3人,入选甘肃省“555创新人才工程”人选12名;并在国内聘请了80余名著名专家、学者为学校的客座教授。学校面向全国28个省(区)在提前单独录取批和第二批招生,现有各级各类在校学生1万余人。截止目前,已累计向社会输送本、专科毕业生8499人,各类成人毕业生3147人,培训全省政法系统在职干部10400人。学校师资力量雄厚,科研成果丰硕,近五年共承担省部级以上科研项目110项,发表学术论文2100多篇,其中国家级217篇,出版专著、教材80多部。获省部级以上各类科研、教学成果奖86项。办有《甘肃政法学院学报》和《西部法学评论》面向国内外公开发行刊物,其中《甘肃政法学院学报》获第二、三届全国百强学报,并入选“中国人文社会科学学报核心期刊”。2004年以来,连续入选中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CSSCI)来源期刊目录。学校与国内外学术交流频繁,经常举办或承办多类型、多层次的学术研讨会和学术讲座;与英国的英格兰科技大学、伍斯特大学等知名院校建立了互派留学生、访问学者的校际学术交流与合作关系。新时期新阶段,学校将认真学习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牢记“崇德明法,弘毅致公”的校训,按照 “与时俱进抓发展,开拓创新抓改革,勤政廉洁抓管理、求真务实抓落实”的工作思路,坚持“质量立校、特色兴校、人才强校”的办学理念;坚持依法治校;以教学为中心,以科研为推动,以学科建设为龙头,以师资队伍建设为重点,以基本设施建设为保障,以本科教育为主体,稳步发展研究生教育,为地方经济、法制建设和社会发展培养具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复合型、应用性高级专门人才。
2023-09-04 22:28:171

全亮的著作论文

独著:《法官惩戒制度比较研究》,法律出版社2011年9月版。合著:《简易刑事程序研究》,法律出版社2005年6月版。 独立:“证据法教学改革之我见——课时、教材与司法考试”,载《法学本科人才培养模式创新与课程教学改革》,四川大学出版社2014年3月版;独立:“论司法独立的有限性——以法官选任为视角”,《甘肃政法学院学报》,2014年1月,01期;独立:“被告人自认事实免证研究”,《西华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3年11月,06期;独立:“域外法官惩戒制度基本架构比较“,《社会科学家》,2013年11月,11期;独立:“美德法日四国法官选任程序之比较”,《人民论坛》,2013年9月(中),26期;独立:“美国法官任用制度及其借鉴”,《求索》,2013年8月,08期;独立:“独立与受制:日本法官任用机制评析”,《成都师范学院学报》,2013年7月,07期;独立:“美国联邦下级法院法官任用机制探微”,《人民论坛》2013年6月(中),17期;第一:“公开审判神秘化反思”,《理论界》,2012年9月,09期;独立:“论原件与原本——兼辨复制件与副本”,《四川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2年9月,05期;第一:“论诉讼证明方法对个案判决正当性之影响”,《法制与社会》,2012.年8月(中),23期;独立:“普通程序简化审改革思路检视”,《中共四川省委省级机关党校学报》,2012年3月,02期;第一:“劳动合同终止与解除的二元划分反思——以合同法理论为视角”,《特区经济》,2012年1月,01期;第一:“论证人隐蔽出庭:安全基础上的效率与公正”,《西华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7年12月,06期;独立:“制约公共权力滥用的理论刍议——以法官惩戒为例”,《社会科学家》,2007年11月,06期;独立:“论再审不加刑”,《新疆社会科学》,2007年3月,02期;第一:“论刑事诉讼免证事实”,《理论界》,2007年2月,02期;第二:“法官的智识使命”,《文教资料》,2006年10月(中),29期;第一:“犯罪与刑事责任关系的逻辑错位——以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六条为例”,《四川理工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6年8月,04期。独立:“中国引进辩诉交易的可能性分析”,《求索》,2006年7月,07期;第一:“我国司法考试怪现状评析”,《科教文汇》,2006年6月(上),06期;第一:“法律职业教育与学术教育的合理区分——从司法考试制度的影响谈起”,《法制与社会》,2006年4月(上),07期。
2023-09-04 22:28:301

办一个木材加工厂营业执照怎么办,需要哪些费用?

首先,你决定是办个体户营业执照还是企业营业执照,个人建议你还是办个体户营业执照比较好,手续简单,费用低廉,只需要23块,而且以后每年的验照手续也方便。然后,你去辖区工商所或者当地行政服务中心的工商局窗口柜台,申请《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也就是确定你的店名,如果不知道去哪儿的工商局或者工商所办营业执照,你可以问一下旁边的店铺的老板就行了。然后去当地县区级的林业局申请《木材经营许可证》,取得这个证件之后,再回去工商部门办理《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办个体户营业执照需要的材料是: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店铺的房产证明文件(房产证复印件或者土地证复印件等东西,找商场要就行),租赁合同原件和复印件,证件相片一张。只要材料齐全而且符合你那里工商部门的要求的话,一般一周左右就能拿到执照。拿到营业执照30天内去地税、国税部门申请《税务登记证》,15块/证。需要的材料是: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租赁合同原件和复印件,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等材料。这就是最基本的证件了。根据需要,你还应该到当地县区级的质量技术监督管理局申请《组织机构代码证》
2023-09-04 22:19:121

湖南商学院是几本?

湖南商学院是一本,湖南商学院现改名为湖南工商大学。湖南工商大学位于湖南省长沙市,是一所以经济学、管理学为主,涵盖经、管、工、理、法、文、艺等学科的省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入选湖南省2011计划、“十三五”应用型本科产教融合发展工程、湖南省国内一流学科建设高校,是教育部本科教学工作水平评估优秀高校、博士学位授予立项建设单位、中国首批深化创新创业教育改革示范高校、全国高校实践育人创新创业基地、全国创新创业典型经验50强高校。学校源起于1949年12月成立的长沙市军管会贸易处干部训练班,1994年经原国家教委批准,由湖南省商业管理干部学院和湖南商业高等专科学校合并成立湖南商学院。2013年,学校成为硕士学位授予权单位。2019年6月,更名为湖南工商大学。扩展资料:湖南商学院位于湖南省长沙市,湖南商学院在湖南省是本科第二批次招生,所以我们通常说湖南商学院是二本大学。如果不是湖南考生,湖南商学院在考生所在的省份是本科一批招生的话,也可以说湖南商学院是一本大学。由于湖南商学院在全国大部分省份均为本科第二批次招生,并且分数线也是在二本线左右,因此我们通常认为湖南商学院是二本。专业老师在线权威答疑 zy.offercoming.com
2023-09-04 22:19:122

大西洋月刊详细资料大全

大西洋月刊是一本由美国出版的杂志,由肯尼思·怀特(Kenneth White)于1857年创办。它曾刊登过许多重要人物的文章,包括马克·吐温和欧内斯特·海明威。以下是大西洋月刊的详细:1. 创刊年份:1857年2. 创刊人:肯尼思·怀特(Kenneth White)3. 发行周期:月刊4. 印刷版面:184页5. 官方:.theatlantic./6. 主要栏目:政治、国际事务、科技、文化、商业、社论等7. 主要读者群:社会精英、专业人士、政治人物、文化界人士等8. 发行量:172,000本左右(根据2018年统计数据)9. 编辑团队:主编是杰弗里·戈德贝格(Jeffrey Goldberg),执行编辑是马特·托姆林(Matt Thompson)10. 特色:一本创办已久的杂志,大西洋月刊一直以其深度、专业性、独立性和前瞻性而著称。它的文章被认为是深刻理性、见解独到和充满洞见。同时,它的立场不偏不倚,独立公正,受到广大读者的信赖和社会的高度评价。
2023-09-04 22:19:152

房屋下面是车库,我一楼,请问,做防水好一点还是架空层好一点

我觉得架空层好一点。一、什么是架空层?就是设计时将一楼敞开架空,只有柱子,没有四周围护。开发商在建造房子时布置一些植物、茶座、运动器材。用开发商的话说就是“希望给每一栋楼的业主提供一个不受气候影响的健身、休闲平台,平台周边和外围又有绿化环抱,营造的是绿色、蓝色的健身、休闲空间。”二、架空层的优点1、避免潮湿一楼架空,避免底层住宅与地面的直接接触,能够减少地面湿气对住户的影响。2、有利于通风一楼架空,有利于空气的流动、通风换气。3、丰富业主的生活一些休闲设施会设置在架空层,其为人们提供了一个娱乐休闲、沟通交流的场所,有利于拉里关系,创建和谐社区。此外,不管是刮风还是下雨,业主都可以在架空层进行休闲娱乐活动,其能不受天气的影响。4、多一些可利用的空间架空层内可以设置设备间、物业管理用房、会所、车库、游泳池等;另外,业主的电动车也可以放置在此处,比较方便。5、丰富景观加强了社区景观的通透性、丰富了视觉层次。架空后,的景观和绿地发挥的作用就不再局限于它所处的位置了,通过架空层的绿化渗透,将社区景观完全延伸到住宅内部,行人走在小区的周边道路上照样能感觉到扑面而来的绿意。三、一楼架空,对二楼的影响有利:对于二楼的住户来说,一楼架空,直接的好处就是避免了潮湿。另外,有架空的二楼,比没有架空层的一楼要安全一些,因为架空层有一层楼甚至两层楼的高度,有架空层的二楼就相当于是第二层或者第三层。不利:架空层活动的人群多,比较吵闹,尤其是业主不分时间段的在架空层内跳广场舞;如果小区业主的素质低,在架空层内乱扔垃圾,物业服务也不好,不能及时打扫和处理,夏天时,垃圾就容易产生恶臭,影响居住的环境。此外,同低楼层的房屋一样,存在采光不足等问题。因此,如果一楼是架空层,购买二楼的房子,就要留意架空层的一些规划、用途,还要留意小区业主的素质和小区的物业服务水平。如果一切管理有序,那么能减少因为人为原因所产生的噪音等不利因素。
2023-09-04 22:19:161

频谱分析仪厂家盘点

  频谱分析仪是在研究电信号的时候使用的是一种用来测量电信号的仪器,可以用于测量电信号的纯真度和频率。频谱分析仪可以分心数据是一种可以通过测量波长来测量电子的仪器设备,也可以通过数字模拟的方式将电波的频率显示出来。大部分的频谱分析仪是采用自动化系统测试的,会显示出图标和数字。下面小编为大家介绍一下频谱分析仪的厂家。  太极光科技  该公司十五年电子测试领域专业服务,努力打造国际一流品牌,成为在该领域具有较强影响力的领军企业。自成立以来,公司与北美、欧洲及亚太区的同行们建立了良好的合作伙伴关系,为国内外研发、制造、计量等客户提供了大量质优,价廉的电子测试仪器设备,节省成本40%-80%以上,在行业内赢得了良好的口碑。  公司主要经营光示波器(眼图仪),误码仪,光谱仪,光波长计,可调谐激光源,宽带光源,光功率计,光衰减器,光时域反射仪,偏振、色散分析仪等;以及频谱仪,网络分析仪,综合测试仪,逻辑分析仪,信号源等电子测试仪器。品牌包括安捷伦、安立、ANDO、JDSU、EXFO等世界著名品牌。并可提供计量合格证书及壹年保修、终身维护的售后服务。品种繁多,未能尽录,欢迎垂询!  深圳市万博仪器仪表有限公司  该公司经销批发的美国泰克TEKTRONIX、日本菊水、日本日置、台湾固纬、常州中策、美国福禄克、美国安捷伦、台湾艾德克斯、北京普源、常州安柏、台湾可罗马CHROMA、台湾华仪、费思泰克、美国菲力尔FLIR等,畅销消费者市场品牌,在消费者当中享有较高的地位,公司与多家零售商和代理商建立了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深圳市万博仪器仪表有限公司经销的美国泰克TEKTRONIX、日本菊水、日本日置、台湾固纬、常州中策、美国福禄克、美国安捷伦、台湾艾德克斯、北京普源、常州安柏、台湾可罗马CHROMA、台湾华仪品种齐全、价格合理。  美蓝电子仪器公司  该公司最早成立于2003年,总部设在深圳,下属企业有:上海沿臻电子仪器有限公司、苏州美之唯蓝电子仪器有限公司、深圳市美高蓝电子仪器有限公司、深圳市深美蓝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广州美蓝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成都市美蓝电子仪器有限公司、西安美蓝通信设备有限公司、…等多家分公司。现有员工约70人,办公室面积合计约:2000平方米。拥有专业的技术服务队伍及市场销售队伍,与国内外多家品牌仪器制造商建立长期密切的合作关系,同时,与中国国家权威计量检测机构建立长期的战略合作伙伴关系。  以上这些厂家就是频谱分析仪的厂家。频谱分析仪可以分为传统的和现代的两种,传统的频谱分析仪是采用接收机来接收信号的,是一种不可以测量频率幅度的仪器。而现代频谱分析仪测量出来的数据都是比较直接立体化的,所以我们在选购的时候应该选购现代频谱分析仪。频谱分析仪主要是为了测量区域内的信号的,可以将信号转变成为不同的图案分析。土巴兔在线免费为大家提供“各家装修报价、1-4家本地装修公司、3套装修设计方案”,还有装修避坑攻略!点击此链接:【https://www.to8to.com/yezhu/zxbj-cszy.php?to8to_from=seo_zhidao_m_jiare&wb】,就能免费领取哦~
2023-09-04 22:19:161

什么是武术套路运动(要考试用的定义)

以技击格斗动作为主要内容,中国传统文化为理论依据,按一定的格律和艺术方法组成的程式练习. ---------自己想的,哈哈,请参考
2023-09-04 22:19:172

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什么意思

法律分析:在进行规划符合性审查时,一般需要通过对建设用地勘测定界或位置判定,将有关位置判断或位置坐标数据套合到相应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数据库上,对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数据库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上标示的规划地类,与土地实际用途比较,以判定用地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以及是否占用基本农田。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条 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但是,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限额以下的小型工程除外。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不再领取施工许可证。第五十二条 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的质量必须符合国家有关建筑工程安全标准的要求,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有关建筑工程安全的国家标准不能适应确保建筑安全的要求时,应当及时修订。
2023-09-04 22:19:171

股票什么叫技术位有支撑位,关注为主

就是走势图上看有个价位是支撑点,不容易跌破的价位
2023-09-04 22:19:171

如何学好立体裁剪

—这是一个含义丰富的专业术语,在时装业内使用频繁。可指自然褶件、悬垂、悬垂性(面料)、立体裁剪等。软而沉重的布料悬垂性好,可以产生美丽的悬褶,用立体裁剪的方法可以设制作出富于人体表现力的时装。近年来女装面料强调drape,上海人称之为"有荡势"。在各种富于悬垂性的面料中,强拈的粘胶织物近年来特别受青睐。 立体裁剪是服装设计的一种造型手法。其方法是选用与面料特性相接近的试样布,直接披挂在人体模型上进行裁剪与设计,故有“软雕塑”之称,具有艺术与技术的双重特性。(1)直观性:立体裁剪是一种模拟人体穿着状态的裁剪方法,可以直接感知成衣的穿着形态、特征及松量等,是公认的最简便、最直接的观察人体体型与服装构成关系的裁剪方法,是平面裁剪所无法比拟。(2)实用性:这种方法不仅适用于结构简单的服装,也适用于款式多变的时装;适用于西式服装,也适用于中式服装。同时由于立体裁剪不受平面计算公式的限制,而是按设计的需要在人体模型上直接进行裁剪创作,所以它更适用于个性化的品牌时装设计。(3)适应性:立体裁剪技术不仅适合专业设计和技术人员掌握,也非常适合初学者掌握。只要能够掌握立体裁剪的操作技法和基本要领,具有一定的审美能力,就能自由地发挥想像空间,进行设计与创作。(4)灵活性:在操作过程中,可以边设计、边裁剪、边改进,随时观察效果、随时纠正问题。这样就能解决平面裁剪中许多难以解决的造型问题。比如:在礼服的设计和时装制作中,出现不对称、多皱褶及不同面料组合的复杂造型,如果采用平面裁剪方法是难于实现的,而用立体裁剪就可以方便的塑造出来。(5)正确性:平面裁剪是经验性的裁剪方法。设计与创作往往受设计者的经验及想像空间的局限,不易达到理想的效果。而立体裁剪与人体几乎为零的接触,可以令正确性与成功率都非常高。
2023-09-04 22:19:1211

少年强则中国强全文

这是梁启超的《少年中国说》是一篇散文 梁启超曰:造成今日之老大中国者,则中国老朽之冤业也;制出将来之少年中国者,则中国少年之责任也。彼老朽者何足道,彼与此世界作别之日不远矣,而我少年乃新来而与世界为缘。如僦屋者然,彼明日将迁居他方,而我今日始入此室处,将迁居者,不爱护其窗栊,不洁治其庭庑,俗人恒情,亦何足怪。若我少年者前程浩浩,后顾茫茫,中国而为牛、为马、为奴、为隶,则烹脔鞭棰之惨酷,惟我少年当之;中国如称霸宇内、主盟地球,则指挥顾盼之尊荣,惟我少年享之。于彼气息奄奄、与鬼为邻者何与焉?彼而漠然置之,犹可言也;我而漠然置之,不可言也。使举国之少年而果为少年也,则吾中国为未来之国,其进步未可量也;使举国之少年而亦为老大也,则吾中国为过去之国,其澌亡可翘足而待也。故今日之责任,不在他人,而全在我少年。少年智则国智,少年富则国富,少年强则国强,少年独立则国独立,少年自由则国自由,少年进步则国进步,少年胜于欧洲,则国胜于欧洲,少年雄于地球,则国雄于地球。红日初升,其道大光;河出伏流,一泻汪洋;潜龙腾渊,鳞爪飞扬;乳虎啸谷,百兽震惶;鹰隼试翼,风尘翕张;奇花初胎,矞矞郁郁皇皇;干将发硎,有作其芒;天戴其苍,地履其黄;纵有千古,横有八荒;前途似海,来日方长。美哉,我少年中国,与天不老!壮哉,我中国少年,与国无疆
2023-09-04 22:19:112

春节春联内容大全

春节春联内容大全如下:1、上联:大地流金万事通,下联:冬去春来万象新,横批:欢度春节。2、上联:春回大地千山秀,下联:日暖神州万物荣,横批:年年有余。3、上联:春日祥和幸福年,下联:彩灯高照平安门,横批:春回大地。4、上联:财来运转家昌盛,下联:心想事成万事兴,横批:吉星高照。5、上联:鱼肥秧壮四海丰财茂盛,下联:马快车康九州政善物阜,横批:海阔鱼跃。6、上联:春回大地千山秀,下联:万事如意福临门,横批:大地春回。7、上联:兔年六畜兴旺五谷丰登,下联:兔年九州欢歌四化辉煌,横批:国泰民安。春节祝福语1、点点心意点点情,信息声声传真情,祝福问候送不停,愿你天天好心情,亲情爱情样样行,工作顺心事业成,钞票天天赚不停,一生幸福笑盈盈,春节快乐。2、在新的一年开启新的希望,新的空白承载新的梦想,朋友拂去岁月之尘,让欢笑和泪水,爱与哀愁在心中凝成一颗厚重晶莹的琥珀停留,祝最好的朋友春节快乐。3、朋友的问候是一盏灯,为你点亮心情,朋友的祝福是一把伞,为你遮挡风雨。除夕接近,愿我的问候和祝福能为你驱散冬日的严寒,带来佳节的温暖。4、春风吹进年的门槛儿,温暖涌进你的心坎儿,春联贴在年的门槛儿,吉祥驻在你的心坎儿,春节的短信挤满年的门槛儿,春天的祝福填满你的心坎儿。
2023-09-04 22:19:101

什么是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一、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含义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在一定区域内,根据国家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的要求和当地自然、经济、社会条件,对土地的开发、利用、治理、保护在空间上,时间上所做的总体安排和布局。 我国土地利用规划分为五级规划,分别为全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省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市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乡镇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整治和资源环境保护的要求、土地供给能力以及各项建设对土地的需求,组织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下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依据一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编制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的建设用地总量不得超过上一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控制指标,耕地保有量不得低于上一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控制指标。 省、自治我、直辖市人民政府编制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确保本行政区域内耕地总量不减少。 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划分土地利用区,明确土地用途。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划分土地利用区,根据土地使用条件,确定每一块土地的用途,并予以公告。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一经批准,必须严格执行。 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原则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原则包括以下五个方面:一是严格保护基本农田,控制非农业建设占用农用地;二是提高土地利用率;三是统筹安排各类、各区域用地;四是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保障土地的可持续利用;五是占用耕地与开发复垦耕地相平衡。 我国到目前为止,共进行过两次大的土地规划编制,一次是国家土地管理局刚刚成立扣不久,1989年开始制定第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第二轮规划是从1997年开始制定的,目前正在进行编制第三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由于我国是一个人多地少的农业大国,人均耕地面积远远低于世界平均水平,严重影响了我国的粮食安全问题。据统计数据显示,近7年我国的耕地总数减少了近1亿亩,目前全国可耕种的耕地面积约为18亿亩,并且有很大比重的耕地分布在不利于农业生长的高原山以上严峻的形势,实行了全世界最为严格的土地管理制度,严格保护耕地,控制非农建设占用耕地、基本农田保护制度等。 上述文章为您介绍了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的基本内容和编制原则,了解这些 法律知识 为您进行生产生活活动时合理选择土地提供了重要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规划期由国务院确定,一般为15年,在制定时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与未来发展的趋势进行适应性评估,可以为日后的农业,工业,建筑业,商业经济等的发展奠定良好基础。
2023-09-04 22:19:101

新教育实验网络师范学院的介绍

新教育实验于2009年7月正式宣布成立新教育实验网络师范学院,新教育研究院研究中心主任老师担任执行院长,教学组由新教育研究中心各项目负责人、新教育实验榜样教师以及特聘的教育哲学、教育心理学、教育学和课程理论、教育管理等领域的优秀人才组成,学院将于2009年9月1日起正式运行。
2023-09-04 22:19:091

电梯房下面的架空层业主有产权吗?

住宅小区楼房架空层产权应属于业主所有在目前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中,有关房地产行业的法律规范构成了现行的房地产法律制度。房地产的法律制度涵盖了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房地产开发和转让、房地产行业行政管理五大方面的内容,其各方面的内容都有可能涉及到房地产权这个重要问题。 本文就从现有的法律体系论述住宅小区楼房架空层产权应属于业主所有。(一)从建设用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关系的相关规定来进行分析1、《物权法》中的有关规定第一百四十六条 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互换、出资或者赠与的,附着于该土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一并处分。第一百四十七条 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转让、互换、出资或者赠与的,该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处分。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有关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房地产转让、抵押时,房屋的所有权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同时转让、抵押。第四十一条规定:房地产转让时,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载明的权利、义务随之转移。第五十九条规定:国家实行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登记发证制度。3、《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的规定第二十三条规定:土地使用权转让时,土地上盖的建筑物、附属物同时转让。第二十四条规定: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的所有权或者共有人,享有该建筑物、其他附着物使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者转让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时,其使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随之转移,但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作为动产转让的除外。第二十五条规定: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转让,应当按规定办理过户登记。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分割转让的,应当经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和房产管理部门批准,并依规定办理过户登记。 4、《广东省城镇房地产转让条例》第四条第二款规定:房地产转让时,建筑物、附着物的所有权应当与该建筑物、附着物所占用土地的使用权同时转让、不得分割。《广东省城镇房地产权登记条例》第四条规定:依法核准登记的房地产受法律保护。房地产证是房地产权利人依法经营、使用或者处分该房地产的凭证。 5、《深圳经济特区房地产转让条例》第五条规定:房地产建筑物、附属物转让时,该建筑物、附属物的土地使用权同时转移,不得分割。从上述我国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看出,作为财产法律权利的房地产权,其形式和内容都较为特别:房依地存,地为房载,地转房随,房转地随,法定登记,确权保护。只有土地使用权份额的建筑物才可能取得有房屋所有权,没有土地使用权份额的建筑物的法律权利只能依附于具有土地使用权份额的建筑物,而且是一种从权利。房地产权是土地使用权与上盖建筑物、附着物的所有权合二为一的财产权利。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或房地产权并非由合同约定而确权,其须经法定登记才得于确权和保护。只有国家确认和保护的房地产权才能取得《房地产证》等房地产权证。架空层作为建筑物中公以结构体作为支撑、无围合外墙的一个开敞性空间层,依附于小区建筑物及其所占用的土地而存在,是地面到一楼的一段空间,只是一种附属物,不具有独立的产权,作为从物,其权利依附于主物,架空层所在的建筑物产权归谁,架空层权属也就归谁。架空层所依附的建筑物和土地使用权都已被全体业主买走,所以其理应归全体业主所有。因此,架空层作为房地产的共用部位的所有权与使用权由买方依法所有,房地产开发商不得擅自处分。 (二)对《物权法》中的有关规定进行分析1、《物权法》第十二章建设用地使用权相关规定(1)第一百三十六条 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在土地的地表、地上或者地下分别设立。新设立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损害已设立的用益物权。此条说明建设用地可以在土地的地表、地上或地下分别设立。架空层多为首层空间属于建设用地地表使用权,二楼以上的房屋均属于建设用地地上使用权,且后者的存在以前者的存在为基础和依附。当然建设用地地表使用权和建设用地地上使用权是相互独立的用益物权,但是在架空层与其以上楼房作为建筑物的共同体的情况下,后者不可以离开前者。建筑物未出售给业主之前,二者均属于开发商所有。但是在架空层以上的楼房均出售给业主之后,根据本文建筑容积率的论述可知,土地使用权已全部转移为业主拥有。如果架空层却没有随着楼房的转让而转移产权的情况下,架空层是作为依附在土地之表面的建筑物,则是对楼房业主权利的侵占。因为业主在通过购买楼房行为自然而然地取得了该块土地的使用权,且应以该块土地的地表所必须附属的一定范围的上下空间为权利范围,即该块土地的地下(地下室)、地表(架空层)和地上(楼房)的权利均属于楼房业主拥有。(2)第一百四十二条 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建造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所有权属于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但有相反证据证明的除外。根据现行房地产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在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后,凭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书及立项许可等其他政府批准文件,申请有关建设主管部门发放的建设许可证、开工许可证等,即可以按照批准和用途,以该土地建设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附属设施。对建成后的的房屋等不动产的归属,《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60条第二款规定“在依法取得的房地产开发用地上建成房屋的,应当凭土地使用权证书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申请登记,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核实并颁发房屋所有权证书。”由此可见,在现行的法律模式下,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在完成房屋等不动产建设后,有权凭借建设用地使用权证,申请办理房屋等不动产所有权权属证书,取得房屋等不动产所有权。因此,法律推定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享有该土地范围内建造的房屋等不动产的所有权,除非有相反证据证明该土地范围内建造的房屋等不动产属于他人(如土地使用权转让、与他人合资共建等)。即在房产未依法预售给业主之前,房产开发商通过原始取得的方式取得了房屋等不动产的所有权。业主通过买售楼房,楼房依法转让后,依据“地随房走、地转房随”的法律原则下,业主成为该块土地的使用权人,因此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所有权属于业主所有。架空层也是建筑物的构件之一,当然也属于该楼房业主的所有。2、不动产登记的规定 《物权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一百三十九条规定:“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建设用地使用权自登记时设立。登记机构应当向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发放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书。”由此可见,不动产物权变动经依法登记始发生法律效力是一项原则,但并非所有不动产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都需要登记才能产生法律效力,“法律另有规定除外”包括两种情况:一是无须进行登记的不动产物权,如《物权法》第九条第二款规定“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二是不动产物权的变动不以登记不生效要件,这又分两种情形:一是无须登记即能发生不动产物权变动效力,如《物权法》第二十八条、二十九、三十条规定。二是登记是不动产物权变动的对抗要件,如《物权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的规定。而很显然,架空层由于属于从物,从物的法律权利依附于主物。主物转移,从物随之转移,主物与从物不可分割。从物不能独立转让,它只能随着房屋这一主物的转让而转让,因此,架空层无须登记即发生法律效力,即产权自然而然地归属于房屋的买受者。(三)从政府与房地产发展商订立《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的角度进行分析诚然,在二级市场的房地产首次转让时,如果房地产开发商不违反与政府签订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和相关法律规定,房地产开发商与买方双方当然可以在《房地产买卖合同》中作出如下的约定:主物和从物所有权转移给业主后,从物的占有、使用、收益的三项法律权利由房地产发展商享有。 然而,此种约定也只是一项债权约定,而非是一项财产所有权转移的确认,从物的所有权仍然依附于主物而属于买方。但是,政府与房地产发展商订立《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约定了出让宗地号的土地面积、用途、地价、建筑容积率、开发建设完工期限等规定。同时,《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通常还有如下的约定:(1)房地产开发商除向政府给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外,每年还必须按规定缴付土地使用权费。(2)房地产开发商在土地使用年限内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以及合同的约定转让、出租、抵押土地使用权,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3)土地使用权的转让包括土地使用权连同地上建筑物的转让。(4)建筑物必须连同土地使用权一起转让,转让双方签订转让合同并到产权登记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按政府有关规定缴纳税费。(5)建筑物连同土地使用权转让后,新的土地使用者仍应遵守《土地使用规则》。由此可见,依《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房地产开发商在二级市场首次转让建筑物时,必须连同土地使用权一起转让。因此,在商品房住宅小区建筑物时首次转让时,当房地产开发商将不计算容积率的建筑物(面积)以买卖合同方式来约定不转移,为房地产开发商所有时,房地产开发商将违反《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规定,买卖合同将违反房地产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而会导致无效。 (四)从房地产初始登记和转移登记进行分析 1、初始登记。住宅建设工程取得法定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证书等法律文件后,房地产开发商将向房地产权登记机关申请办理住宅建筑物的房地产初始登记。理论上,房地产权登记机关应按如下原则办理房地产权的初始登记:(1)明确计算容积率建筑物的建筑面积与宗地号的土地使用权面积的除商关系,以确定计算容积率建筑面积每平方米摊分的土地使用权面积份额。(2)明确每一房屋单元的建筑面积(含应直接分摊到每一房屋单元的公用面积)的土地使用权面积份额,以确定每一房屋单元的房地产权。(3)将不计算容积率的建筑物(面积)的法律权利确立并归属于计算容积率建筑物(面积)。从上述(二)的分析可以看出,在初始登记中,由于不计算容积率建筑物(面积)不能取得其所在地块的土地使用权面积份额,不能取得完整、独立的房地产权利,不能取得《房地产证》,其法律权利只能依附并归于计算容积率建筑物(面积)。目前,在房地产初始登记的实务中,房地产权登记机关除办理《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或《房地产证》外,对于共有、他项的房地产权证,房地产登记机关并不办理。 2、转移登记。在房地产二级市场,房地产开发商与买方签订《买卖合同》,买方依约付清购房款后,双方共同向房地产权登记机关申请办理首次房地产转移登记。房地产登记机关将按《房地产买卖合同》的约定办理转移登记,将房屋单元的房地产权转移登记给买方,确认买方的房地产权。而架空层的法律权利归属的转移并没能记载于房地产权证。如前所述,由于不计算容积率建筑物的法律权利只能依附在计算容积率建筑物,当房地产开发商将商品住宅小区的房屋单元全部出售完后,不计算容积率建筑物的法律权利将全部转移并归属于小区房屋的所有权人,由小区全部房屋的所有权人共同共有。(五)从公用面积分摊的有关规定进行分析1、1994年9月实施的《深圳市房屋建筑面积计算细则》第一条第(二)款第2项规定:公用面积分为应分摊公用面积和不能分摊公用面积两部份。应分摊的公用面积包括室外楼梯、楼梯悬挑平台、内外平台、门厅、电梯房、多层建筑中突出屋面结构的楼梯间等。不能分摊的公用面积除前款所列之外,建筑报建时未计入容积率的公共面积和在关文件规定不进行分割的公共面积,包括机动车库、非机动车库、消防避难层、地下室、半地下室、设备用房、梁底标高不高于2米的架空结构转换层和架空作为公众休憩或交通的场所等。第一条第(五)款规定:“公共面积(包括应分摊公用的和不应分摊的)应由物业管理部门统一管理,其产权属应属于建筑物内参与分摊该公共面积的所有业主共同拥有,物业管理部门不得改变其使用功能或有偿出租(售)”。 2、《深圳市房屋建筑面积测绘技术规程》第4.3.1.1条规定:建筑物内可供公用使用的面积,包括应分摊公用建筑面积和和不分摊公用建筑面积。第4.3.1.3条规定:不分摊的公用建筑面积包括:…;建筑物底层、顶层或裙楼顶层架空用于公共通行、停车、绿化、休闲使用的公共空间;…;建筑物地下用于人防、公共停车、放置设备的建筑空间…。根据《深圳市房屋建筑面积测绘技术规程》的规定可知,首层楼房架空层的建筑面积是不计算建筑容积率的,不能获得相应的土地使用权面积份额,其法律权利依附于计算建筑容积率的房屋建筑物。依据物权法理论,计算建筑容积率的建筑物是主物,不计算建筑容积率的建筑物是从物(是住宅房屋单元的从物)。从物的法律权利依附于主物。主物转移,从物随之转移,主物与从物不可分割。从物的法律权利依附于主物,但从物依然享有与主物相互联系的、可分离的使用、占有、收益的三项法律权利。 在现行的房地产行政管理制度下只有计算建筑容积率(建筑面积容积率=建筑总面积/建设用地面积)的建筑物才可以取得相应宗地号的土地使用权面积份额。计算建筑容积率的建筑物权利人要依法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费,并可依法取得《房地产证》。对于不计算建筑容积率的建筑物,由于其没有相应宗地号的土地使用权面积份额,因此,其权利人无须向国家交纳土地使用费,其初始登记时的法律权利依附于具有房地产权的建筑物,不能单独取得《房地产证》。不计算建筑容积率的建筑物的房地产权利完全依附于计算建筑容积率的建筑物,其不能单独地从计算建筑容积率的建筑物中分离或分割。从上可知,架空层的公共开放空间的建筑面积不收取地价,不参与计算容积率,不作为共有建筑面积分摊给业主,也不确权给开发单位。房地产开发商在转移房地产时,首层楼房架空层不能从计算建筑容积率的房屋单元中分离或分割,也不能将首层楼房架空层的产权约定为房地产开发商所有。 首层楼房架空层的产权,实际上是依附于房屋单元的占有、使用、收益的不完全物权。初始登记时,楼房架空层依法不能取得独立的房地产权,其法律权利依附于计算容积率的房屋建筑物。在转移登记时,其不能取得房地产权证,其产权依附于取得《房地产证》的房屋单元。房地产开发商预售或现售小区房屋单元后,房屋单元办理初始登记和转移登记,首层楼房架空层的房地产权应依法随房屋单元的转移而转移。(六)从房屋本体维修基金管理规定进行分析1、《物业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第五十四条规定:住宅物业、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物业或者与单幢住宅楼结构相连的非住宅物业的业主,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专项维修资金属业主所有,专项用于物业保修期满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不得挪作他用。专项维修资金收取、使用、管理的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第五十五条规定: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应当在征得相关业主、业主大会、物业管理企业的同意后,按照规定办理有关手续。业主所得收益应当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也可以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2、《深圳市房屋本体维修基金管理规定》有关规定第二条规定:本体基金属住宅区、工业区及各类楼宇物业业壶的共有资产,以每栋房屋为单位,由该栋房屋的所有业主按各自房屋的建筑面积分担和享有,本体基金的主管部门是市住宅主管部门。各区住宅管理部门对辖区内各类物业的本体基金的使用和管理进行具体指导和监督。第三条规定:业主自该栋房屋竣工交付使用保修期满后的第一个月起,按月向物业管理公司下属的管理处缴交本体基金。业主发生变更时原业主所交的本体基金不予退还。《条例》实施之前已人住并超过保修期的房屋的本体基金,由业主自《条例》实施之日起按月缴交,但经业主管委会或多数业主同意,可以缓自本规定实施之日起缴交。因开发单位的原因造成空置的房屋,其本体基金由开发单位缴交。第六条规定:共用部位的维修养护由管理处组织实施,其费用从本体基金中支出。共用部位是指结构相连或具有共有、共用性质的部位、设施和设备,包括:房屋的承重结构部位(包括基础、屋盖、梁、柱、墙体等),抗震结构部位(包括构造柱、梁、墙等)、外墙面、楼梯间、公共通道、门厅、公共屋面、本体共用排烟道(管)、电梯、机电设备、本体消防设施、公共天线、本体上下水主管道、共用防盗监控设施等。从以上《物业管理条例》第二、三条的规定及《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可以看出,本体维修基金的交纳义务人是业主,因开发单位的原因造成空置的房屋,其本体基金由开发单位缴交。既然如果架空层属于开发商所有,但法律却没有规定开发商对此要交纳本体维修基金,开发商事实上也没有交纳本体维修基金。根据《深圳市房屋本体维修基金管理规定》第六条的规定,架空层当然属于共用部位[“是指结构相连或具有共有、共用性质的部位、设施和设备,包括:房屋的承重结构部位(包括基础、屋盖、梁、柱、墙体等),抗震结构部位(包括构造柱、梁、墙等)”],因此架空层的维修支出需要由本体维修基金承担。开发商没有理由只享受权利却不承担义务。同时,从《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规定也可间接也认定架空权的产权归属于业主所有。
2023-09-04 22:19:091

炒股需要技术吗

技术是走的长久的必要武器,运气只是短暂的
2023-09-04 22:19:074

熟能生巧的成语故事简短

"熟能生巧"是一个流传很广的成语,指的是熟练掌握某项技能或技巧需要不断的练习和重复,只有不断地积累和训练,才能够达到熟练掌握的程度。相传,有一个古代的武术家叫做张三丰,他非常善于武术,并且非常认真地练习。有一次,他正在山上练习太极拳,突然间有一只小鸟从他的手中飞过,张三丰没有停下来,而是继续挥动拳头,结果小鸟又从他的手中飞过。这种情况一再出现,最终小鸟落在了他的肩膀上,因为它发现张三丰的拳法已经非常熟练,已经能够达到毫无破绽的地步。这个故事告诉我们,只有通过不断地练习和重复,才能够达到熟练的程度,而熟练的技能也可以给我们带来更多的成功和成就。因此,在我们学习和实践过程中,需要不断地反思和总结,不断地进行修正和调整,以达到更高的水平。
2023-09-04 22:19:0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