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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年以来颁布的重要法律的列表

2023-09-15 06:51: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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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1998修正) 1998.04.29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的决定 1998.04.29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1984.09.20

行政法规

1 森林防火条例(2008修订) 2008.12.01

2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调整国家森林防火指挥部成员的通知 2008.04.21

3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成立国家森林防火指挥部的通知 2006.05.29

4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当前森林防火工作的紧急通知 2006.04.04

5 国家处置重、特大森林火灾应急预案 2006.01.10

6 国务院批转国家林业局关于各地区“十一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审核意见的通知 2005.12.19

7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解决森林公安及林业检法编制和经费问题的通知 2005.07.28

8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森林防火工作的通知 2004.04.14

9 国务院批转国家林业局关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十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审核意见报告的通知 2001.01.03

10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 2000.01.29

11 国务院关于保护森林资源制止毁林开垦和乱占林地的通知 1998.08.05

12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森林资源保护管理工作的通知 1994.05.16

13 国务院批转林业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森林防火工作报告的通知 1993.06.06

14 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 1989.12.18

15 国务院关于公布第二批国家级森林和野生物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的通知 1988.05.09

16 森林防火条例 1988.01.16

17 森林采伐更新管理办法 1987.09.10

18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南方集体林区森林资源管理坚决制止乱砍乱伐的指示 1987.06.30

19 国务院关于大兴安岭特大森林火灾事故的处理决定 1987.06.06

20 国务院批转林业部关于审定国家级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请示的通知 1986.07.09

可乐

中国现行法律目录

(一)宪法及宪法相关法(36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1982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1988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1993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1999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2004年)

2.城市街道办事处组织条例(1954年)

3.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1979年,1982年修正、1986年修正、1995年修正、2004年修正)

4.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1979年,1982年修正、1986年修正、1995年修正、2004年修正)

5.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1979年,1983年修正)

6.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1979年,1983年修正)

7.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1980年)

8.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1982年)

9。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组织法(1982年)

10.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县级以下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直接选举的若干规定(1983年)

1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1984年,2001年修正)

12.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在沿海港口城市设立海事法院的决定(1984年)

13.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特权与豁免条例(1986年)

14.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1987年)

15.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央军事委员会《关于授予军队离休干部中国人民解放军功勋荣誉章的规定》的决定(1988年)

附:关于授予军队离休干部中国人民解放军功勋荣誉章的规定

16.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1989年)

17.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1989年)

18.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1989年)

19.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1990年)

附件一 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的产生办法

附件二 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的产生办法和表决程序

附件三 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实施的全国性法律

20.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1990年)

21.中华人民共和国领事特权与豁免条例(1990年)

22.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条约程序法(1990年)

2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法(1991—年)

24.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及毗连区法(1992年)

25.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1992年)

26.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1993年)

附件一 澳门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的产生办法

附件二 澳门特别行政区立法会的产生办法

附件三 在澳门特别行政区实施的全国性法律

27.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1994年)

28.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1995年,2001年修正)

29.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1995年,2001年修正)

30.中华人民共和国戒严法(1996年)

31.中国人民解放军选举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办法(1981年,1996年修订,修改为现名称)

32.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驻军法(1996年)

33.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法(1998年)

34.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1998年)

35.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驻军法(1999年)

36.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2000年)

(二)民法商法(30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1979年,1990年修正、2001—年修正)

2.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1980年,2001年修正)

3.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1982年,1993年修正、2001年修正)

4.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1984年,1992年修正、2000年修正)

5.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1985年)

6.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1986年)

7.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1986年,2000年修正)

8.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1986年)

9.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1988年)

10.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1988年,2000年修正)

11.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1990年,2001年修正)

12.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1991年,1998年修正)

1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1992年)

14.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1993年)

15.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1993年)

16.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1993年,1999年修正、2004年修正)

17.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1995年,2003年修正)

18.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1995年,2004年修正)

19.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1995年)

20.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1995年,2002年修正)

21.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1996年,2004年修正)

2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1997年)

23.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1998年,2004年修正)

24.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1999年)

25.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1999年)

26.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1999年)

27.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2001年)

28.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2002年)

29.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2003年)

30.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2004年)

(三)行政法(76件)

1.公安派出所组织条例(1954年)

2.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的决议(1957年)

附: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

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国务院关于华侨捐资兴办学校办法的决议(1957年)

附:华侨捐资兴办学校办法

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暂行规定的决议(1957年)

附: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暂行规定

5.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1958年)

6.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的决议(1978年)

附: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

7.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的补充规定》的决议(1979年)

附: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的补充规定

8.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1980年,2004年修正)

9.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国务院关于老干部离职休养的暂行规定》的决议(1980年)

附:国务院关于老干部离职休养的暂行规定

10.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1982年,1999年修订)

11.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1982年,1991年修正、2002年修订)

1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1984年,1996年修正)

13.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1984年,1998年修正)

14.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1984年,2001年修订)

15.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人境出境管理法(1985年)

16.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1985年)

17.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1986年)

18.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1986年,1994年修正)

19.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1986年)

20.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1987年,2000年修正)

21.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1987年,1995年修正、2000年修订)

22.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1987年,1996年修正)

23.中国人民解放军军官军衔条例(1988年,1994年修正)

24.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1988年)

25.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1988年,2004年修正)

26.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1989年,2004年修订)

27.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1989年)

28.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1989年)

29.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1990年)

30.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1990年,2000年修正)

3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警衔条例(1992年)

32.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1992年,2002年修订)

3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1993年)

34.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1993年)

35.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1993年)

36.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1994年)

37.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1994年)

38.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1994年)

39.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1995年)

40.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1995年)

41.中华人民共和国预备役军官法(1995年)

42.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1995年)

43.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1995年,2004年修订)

44.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1995年)

45.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

46.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1996年,2001年修正)

47.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1996年)

48.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1996年)

49.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1996年)

50.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1996年)

5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1996年)

52.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1997年)

5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1997年)

54.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1997年)

55.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1997年)

56.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1997年)

57.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1998年)

58.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1998年)

59.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1998年)

60。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1999年)

6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1999年)

62.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1999年)

6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2000年)

64.中华人民共和国现役军官法(1988年,1994年修正、2000年修正,修改为现名称)

65.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教育法(2001年)

66.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2001年)

67.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2001年)

68.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2002年)

69.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2002年)

70.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02年)

7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02年)

7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衔条例(2003年)

73.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2003年)

74.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2003年)

75.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

76.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03年)

(四)经济法(51件)

1.华侨申请使用国有的荒山荒地条例(1955年)

2.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税条例(1958年)

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广东省经济特区条例》的决议(1980年)

附:广东省经济特区条例

4.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1980年,1993年修正、1999年修正)

5.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1983年)

6.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1983年,1996年修正)

7.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1984年,1998年修正)

8.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1985年,1993年修正、1999年修订)

9.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1985年,2002年修订)

10.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1985年)

11.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1986年,2000年修正、2004年修正)

12.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1986年,1996年修正)

13.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1986年,1988年修正、1998年修订、2004年修正)

14.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1986年)

15.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1988年,2002年修订)

16.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1988年)

17.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1989年,2002年修正)

18.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1990年)

19.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1991年)

20.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1991年)

2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1991年)

22.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1991年)

23.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1992年,工995年修正、2001年修订)

24.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1993年,2000年修正)

25.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1993年)

26.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1993年,2002年修订)

27.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1993年)

28.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适用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等税收暂行条例的决定(1993年)

29.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1994年)

30.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1994年)

31.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1994年,2004年修订)

32.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1994年)

33.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1994年)

34.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1995年,2003年修正)

35.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1995年)

36.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1995年)

37.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1996年)

38.中华人民共和国乡镇企业法(1996年)

39.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1997年,1999年修正、2004年修正)

40。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1997年)

41..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1997年)

42.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1997年)

43.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1997年)

44.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00年,2004年修正)

45.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2001年)

46.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2002年)

47.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2002年)

48.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2003年)

49.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2003年)

(五)社会法(13件)

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的决议(1978年)

附: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

2.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的决议(1981年)

附: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

3.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1990年)

4.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1991年)

5.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1992年,2001年修正)

6.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1992年)

7.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1992年)

当然其中还不包括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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毗连区的法律地位

毗连区的法律地位:“毗连区的法律地位不同于领海。沿海国对毗连区不享有主权,只在毗连区行使某些方面的管制,而且国家对毗连区的管制不包括毗连区上空。毗连区没有独立的法律地位,其地位取决于其依附的海域,或接近于公海或接近于专属经济区。毗连区的法律地位是一个复杂的问题,1958年《领海与毗连区公约》在“领海之外即公海”的原则下,把毗连区规定为“毗连领海的公海区域”。1982年《海洋法公约》由于把公海的范围规定在沿海国的内水、领海和专属经济区和群岛国的群岛水域之外,因而把毗连区明确规定为毗连领海的特定水域。从《海洋法公约》的规定来看,毗连区既不属于国家领水的一部分,也不属于公海领域,所以,毗连区是由沿海国加以特殊管制的区域。毗连区的法律地位不同于领海。领海是国家领土的一部分,受国家主权的支配和管制,而毗连区是为了保护国家某些利益而设置的特殊区域,沿海国在此区域内对特定范围内享有必要的管制权,并对上述的违法行为进行惩戒。另一方面,毗连区的管制范围仅限于特定水面,而不及于海底和领空,这与国家在领海内的整体行使国家主权有显著区别。沿海国的管制权利具体体现为以下两方面:1、防止在其领土或领海内违反海关、财政、移民、卫生的法律或规章的行为;2、惩治在其领土或领海内违反上述法律或规章的行为。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及毗连区法》 第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有权在毗连区内,为防止和惩处在其陆地领土、内水或者领海内违反有关安全、海关、财政、卫生或者入境出境管理的法律、法规的行为行使管制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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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海的法律地位

法律分析:领海是指沿海国陆地领土和内水以外邻接的处于其主权下的一带海域;对于群岛国而言是指群岛水域以外邻接的处于其主权之下的一带水域。领海是国家领土的组成部分受国家主权的支配。国家对领海当主权就是领海主权。国家对领海的主权是不需要宣告的。领海主权处于沿海国的主权之下及于领海当海域,上空以及海底和底土。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及毗连区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为邻接中华人民共和国陆地领土和内水的一带海域。中华人民共和国的陆地领土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大陆及其沿海岛屿、台湾及其包括钓鱼岛在内的附属各岛、澎湖列岛、东沙群岛、西沙群岛、中沙群岛、南沙群岛以及其他一切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岛屿。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基线向陆地一侧的水域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内水。
2023-09-05 00:35:551

我国领海宽度为多少

我国领海宽度为12海里。拓展知识中国主张12海里领海权,即领海的宽度从领海基线量起为十二海里,12海里外就不是中国领土。我国的四大海域自北向南依次是渤海、黄海、东海和南海,我国管辖的海域面积约300万平方千米。关于领海的划法,目前世界上公认有两种,即正常基线法和直线基线法。正常基线法,又叫低潮基线法,就是以落潮时海水退到离岸边最远的哪一条线为基线;再向外延伸到国家规定的领海宽度,即为领海线。领海线和领海基线之间的海域,就是一国的领海。另一种是直线基线法,又叫折线基线法。这种基线法就是在大陆沿岸突出部或沿海岛屿上选定某些点作为基点,把连接各相领基点所得到的折线作为领海基线,以此作为基线的起点,向外延伸到国家规定的领海宽度即为领海线。领海线与领海基线之间的海域就是领海。我国实行的就是折线基线法。我国领海基线为两部分组成:一是大陆领海的基线为山东高角至峻壁角之间各相领基点之间的直线连线。二是西沙群岛领海基线为东岛至南岛之间各相邻基点之间的直线连线。我国政府还将再行宣布其余领海基线。《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及毗连区法》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的宽度从领海基线量起为十二海里。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基线采用直线基线法划定,由各相邻基点之间的直线连线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的外部界限为一条其每一点与领海基线的最近点距离等于十二海里的线。中华人民共和国毗连区为领海以外邻接领海的一带海域。毗连区的宽度为十二海里。中华人民共和国毗连区的外部界限为一条其每一点与领海基线的最近点距离等于二十四海里的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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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海洋法公约的领海规定

法律分析:领海由一个国家确定其宽度,领海宽度从领海基线量起不应超过12海里。专属经济区从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量起,不应超过二百海里(370.4公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领海宽度为12海里。专属经济区域内沿海国对其自然资源享有主权权利和其他管辖权,而其他国家享有航行、飞越自由等,但这种自由应适当顾及沿海国的权利和义务,并应遵守沿海国按照条约的规定和其他国际法规则所制定的法律和规章。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及毗连区法》 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毗连区为领海以外邻接领海的一带海域。毗连区的宽度为十二海里。中华人民共和国毗连区的外部界限为一条其每一点与领海基线的最近点距离等于二十四海里的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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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海里领海权是怎么来的

法律分析:1958年9月4日,中国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关于领海的声明》,第一条即宣布:中华人民共和国的领海宽度为12海里。一切外国飞机和军用船舶,未经中国政府许可,不得进入中国领海及其上空。1982年公布的《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规定,各国有权确定不超过12海里的领海,当前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采用了12海里领海制度。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及毗连区法》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的宽度从领海基线量起为十二海里。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基线采用直线基线法划定,由各相邻基点之间的直线连线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的外部界限为一条其每一点与领海基线的最近点距离等于十二海里的线。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毗连区为领海以外邻接领海的一带海域。毗连区的宽度为十二海里。中华人民共和国毗连区的外部界限为一条其每一点与领海基线的最近点距离等于二十四海里的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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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海基线的划分方法

领海基线的划分方法是什么如下:1、正常基线,以海水退潮线为准,海岸平直的国家大多采取这种方式;2、直线基线,也叫折线基线,即在大陆沿岸或沿岸岛屿上选定一些点作为基点,然后将基点相连;3、混合基线,即前两种方式的混合使用。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及毗连区法》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的宽度从领海基线量起为十二海里,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基线采用直线基线法划定,由各相邻基点之间的直线连线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的外部界限为一条其每一点与领海基线的最近点距离等于十二海里的线。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毗连区为领海以外邻接领海的一带海域,毗连区的宽度为十二海里,中华人民共和国毗连区的外部界限为一条其每一点与领海基线的最近点距离等于二十四海里的线。领海基线的意义是什么1、基线不仅对沿海国的领海主张有重要意义,而且对其他的海洋区域,即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的主张至关重要;2、确定沿海国基线的位置是确定不同海洋管辖区域的必要前提,对测量不同区域的具体宽度非常关键;3、它表示国家陆地领土边界的外限,或基线向陆一侧的内水的边界。
2023-09-05 00:36:461

中国海域面积

1、中国海洋国土面积是300万平方公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及毗连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法》等我国相关法律以及《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等相关国际法规定,我国管辖的海域面积约为300万平方公里。2、中国面临着激烈的海域划界争端,要按照《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争得300万平方公里的管辖海域,还有相当大的困难。
2023-09-05 00:36:541

司法考试国际法上的空间划分重点总结

第一节 领土   一、领土和领土主权   (一)领土的构成   1、 概念——领土是指国家主权支配和管辖下的地球的特定部分及附属的特定上空。它由领陆、领水、领空和底土四部分组成。   2、 领陆——国家主权管辖下的地球表面的陆地部分〔允许边界有各种便利性安排(如便民往来和边贸)、互相尊重相邻权(不得损害邻国相邻权)〕   3、 领水——国家主权管辖下的全部水域,包括内水和领海。内水包括国家领陆内的水域(或称内陆水)和沿海国的内海。   (1)内水   A、内陆水   B、内海   a、内陆海   b、内海湾   c、内海峡   (2)领海   内水与领海的区别在于:外国船舶未经允许不得进入内水,但可以在领海中享有无害通过权。   4、领空——领陆和领水上方一定高度的空间。领空完全受国家主权支配   5、底土——领陆和领水下面的部分,理论上一直延伸到地心。国家对于底土及其中的资源拥有完全主权   (二)领土主权   1、对领土的所有权或领有权。国家对其领土享有拥有、使用和处分的权   2、国家享有排他的领土管辖权。指国家对于领土范围内的人、物及事件行使属地管辖权   (三)领土主权的限制   1、适用于一切国家或大多数国家的一般性限制   (1)国家在其领土上行使主权时,不得损害领国的利益;   (2)外国商船享有无害通过一国领海的权利   (3)外交官在接受国内享有外交特权与豁免等   2、适用于特定国家的根据条约产生的对其领土主权施加的特殊限制(非领土主权取得方式)   (1)共管(一般是对战败国限制主权的方式)   (2)租借(依条约平等自愿与否效力不同,有期限)   (3)国际地役(永久的地役权)   (4)势力范围   (四)河流制度 项目 概念 法律地位 利用 内河 从源头到入海口或终结地完全流经一国的河流 国家对其内河拥有主权 外国船舶未经许可不得在内河航行 界河 流经两国之间并作为两国领土分界线的河流 界河的划分多以主航道或河道中心线为界,界线两侧水域分属沿岸国家 由相关国家协议处理,一般允许在对方河道航行,但不得靠泊;在界河上修建任何设施均需对方许可。并不得损害领国利益 多国流域 流经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领土的河流 各国分别对位于其领土的河段拥有主权 一般对所有沿岸国开放 国际河流 通过条约规定对所有国家开放航行的多国河流 流经各国领土的河段是该国主权下的领土 允许所有国家的船舶(一般是非军用船舶)特别是商船无害航行 国际运河 虽位于一国内,但因在国际航海中地位极其重要而被开放为国际运河 一般是一国内河 国际运河一般对所有国家开放  二、领土的取得方式   (一)传统国际法获得领土的五种方式   1、先占   (1)先占的对象必须是无主地   (2)先占应为有效占领,即有取得该无主地主权的意思并实际控制   2、时效——公开地、不受干扰地、长期持续地占有他国领土,从而取得主权。但此种方法合法性有争议,且取得时效的期限未能确定,故没有普遍适用意义(我国不承认时效取得制度)   3、添附——合法方式(包括人工添附),(但有两个限制:①是基于领土之上增加领土的行为,②不得损害相邻权)   4、征服——为现代国际法所废弃   5、割让——分为强制割让和非强制割让,强制割让为国际法所废止   (二)现代国际实践中的新发展   1、殖民地独立方式(我国承认)   2、公民投票(我国承认)   三、边界和边境制度   (一)关于界标维护   若一方发现界标被移动、损坏或灭失,应尽速通知另一方,在双方代表在场的情况下修复或者重建。   (二)关于界水的利用   1、不得单方故意使河水改道   2、在界水上建造工程设施,应取得另一方的同意 第二节 海洋法   一、内海及有关制度   (一)领海基线   是一国领陆或内水与领海的分隔线,也是海洋法中划分其他海域的起算线。其划定有两种:   1、正常基线——或称自然基线,是以落潮时海水退到离海岸线最远的潮位线,即低潮线作为基线   2、直线基线——是选取海岸或近海岛屿最外缘的若干适当基点,用直线连接而成的折线作为基线。我国199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及毗连区法》采取的是直线基线法   (二)内海   1、概念——是一国领海基线以内的海域,包括内陆海、内海湾、内海峡和其他位于海岸与领海基线之间的海域   2、法律地位——内海是一国内水的一部分,沿海国对其具有同领陆一样的完全的排他的主权   3、利用——一切外国船舶非经沿海国同意,不得进入其内海   (三)港口   1、外籍船入港应在其预定到港前一周向我国有关机构办理申请手续   2、外籍船进港由引航员强制引行   3、国家对位于港口的外籍船舶有管辖权   二、邻海及毗连区   (一)领海及领海制度   1、概念——领海是一国领海基线以外毗邻一国领陆或内水的一定宽度的海水带。根据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领海的宽度不得大于12海里   2、法律地位——领海是国家领土的一部分,领海水体及其上空和底土都处于沿海国的主权管辖和支配之下   3、利用——外国船舶在领海中享有无害通过权,这是领海与领土的其他部分不同的地方无害通过或无害通过权是指外国船舶(我国不允许军舰无害通过)在不损害沿海国和平安宁和正常秩序的条件下,拥有无须事先通知或征得沿海国许可而连续不断地通过其领海的航行权利。潜水艇(必须是非军用潜水器)或其他潜水器通过领海须浮出水面并展示其国旗。   4、管辖权——根据国家主权原则,国家对领海中航行的外国船舶拥有管辖权,国际实践中,除非特殊情形,国家此时一般不对外国船舶上人员的船上行为行使管辖权   5、刑事管辖——沿海国不对外国船舶上人员在船舶无害通过期间船上所犯行为行使管辖权,除非:   A、罪行的后果及于沿海国   B、罪行属于扰乱当地安宁或沿海国良好秩序的性质   C、经船长或船旗国外交代表或领事官员请求当地政府予以协助   D、取缔违法贩运麻醉品或精神调理物质所必要   以上规定不影响沿海国为在驶离内水后通过领海的外国船舶上进行逮捕或调查目的而采取其法律授权的任何步骤的权利。   6、民事管辖   (1)沿海国不应为对外国船舶上的人行使管辖权而停止该船舶航行或改变其航向   (2)不得为民事诉讼目的对船舶从事执行或加以逮捕,除非涉及船舶本身在通过领海的航行中,或为该航向的目的而承担的义务或负担的债务   (3)上述规定不妨碍沿海国按照其法律,为任何民事诉讼目的而对在其领海内停泊或驶离内水后通过领海的外国船舶实施执行或逮捕的权利   (二)毗连区及有关制度   1、概念——沿海国可以在领海以外毗邻领海划定一定宽度的海水带,在此区域中,沿海国对海关、财政、移民和卫生等特定事项行使某种管辖权,这个区域称为毗邻区。毗邻区的宽度从领海基线量起不得超过24海里   2、法律地位   (1)毗连区不是国家领土,国家对毗连区不享有主权,只是在毗连区范围行使必要的管制,且国家对于毗连区的管制不包括其上空   (2)国家对毗连区可实施必要的管制   A、防止在其领土或领海内违反其海关、财政、移民或卫生的法律或规章   B、惩处在其领土或领海内违反上述规定的行为   三、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   (一)专属经济区及其法律制度   1、概念——专属经济区是领海以外毗邻领海的一定宽度的水域,根据《海洋法公约》规定,它从领海基线量起不得超过200海里   2、法律地位   (1)专属经济区既非领海,也非公海。沿海国对专属经济区不拥有领土主权,只享有公约规定的某些主权权利,主要体现在对该区域内以开发自然资源为目的的活动拥有排他性的主权权利和与此相关的某些管辖权(包括登临、检查、逮捕和进行司法程序的权利),由此对其他国家在该区域内的活动构成一定的限制   (2)专属经济区不是本身自然存在的权利,需要国家以某种形式宣布建立并说明其宽度。专属经济区制度不影响其上空及底土本身的法律地位   3、利用   (1)沿海国拥有勘探、开发、养护和管理海床和底土及其上覆水域自然资源的主权权利,包括在该区域内从事经济性开发和勘探   (2)沿海国对建造和使用人工岛屿和设施、海洋科学研究、海洋环境保护事项拥有管辖权   (3)其他国家在该区域内享有航行和飞越、铺设海底电缆和管道的自由以及与此有关的其他合法活动的权利   (二)大陆架及其法律制度   1、概念——大陆架是指沿海国领海以外依其陆地领土的全部自然延伸,扩展到大陆边外缘的海底区域的海床和底土   2、大陆架的划定——如果从领海基线量起到大陆边外缘的距离不足200海里,则扩展到200海里;如果超过200海里,则不得超出从领海基线量起350海里(宽度可以宽于专属经济区)   3、法律地位   (1)大陆架不是沿海国领土,但国家在此享有某些排他性的主权权利   (2)沿海国对大陆架的权利不影响其上覆水域或水域上空的法律地位   (3)沿海国对大陆架的权利不取决于有效或象征性的占领或任何明文公告。这是其区别于专属经济区的地方   4、利用   (1)沿海国拥有勘探大陆架和开发其自然资源的专属主权权利。任何人未经沿海国明示同意,都不得从事勘探和开发其大陆架的活动(专属经济区必须经声明才所有,大陆架不需要经过声明)   (2)沿海国拥有在其大陆架上建造使用岛屿和设施的专属权利和对这些人工设施的专属管辖权   (3)所有国家有权在其他国家的大陆架上铺设电缆和管道,但其线路的划定须经沿海国同意,并应顾及现有电缆和管道,不得加以损害   (4)沿海国开发200海里以外大陆架的非生物资源,应通过国际海底管理局并缴纳一定的费用或实物。发展中国家在某些条件下可以免缴   四、公海和国际海底区域   (一)公海制度   1、概念——公海是指内海、领海、专属经济区和群岛水域外的全部海域   2、法律地位   (1)任何国家不得有效地声称将公海的任何部分置于其主权下。公海对所有国家开放,包括沿海国和内陆国。任何国家不得对公海本身行使管辖权   (2)国家对公海上有关的船舶、人、物或事件进行管辖是基于国际法中其他管辖规则和相关连结点,最主要是船旗国管辖和普遍性管辖   3、公海自由   (1)航行自由   (2)飞越自由   (3)铺设海底电缆和管道自由   (4)捕鱼自由   (5)建造人工岛屿和设施的自由   (6)科学研究自由   在公海中航行的船舶必须在一国进行登记并悬挂该国国旗且只能悬挂一国旗帜,悬挂两国或两国以上旗帜或视方便换用旗帜的,可视为无国籍船舶。   4、公海上的管辖权   (1)船旗国管辖   (2)普遍管辖   A、海盗行为   B、非法广播   C、贩运奴隶和贩运毒品   5、临检权和紧追权   (1)临检权——又称登临权,是指一国的军舰、军用飞机和其他得到正式授权、有清楚标志和识别的政府船舶或飞机(登临权的主体,主体不能是对象),对公海上的外国船舶(军舰等享有豁免权的除外)有合理根据认为其从事《海洋法公约》所列不法情况时,拥有登船检查及采取相关措施的权利   (2)紧追权——是沿海国拥有对于违反其法规并从该国管辖范围内的海域向公海行驶的外国船舶进行追逐的权利。行驶紧追权应遵循的规则:   A、紧追行为只能由军舰、军用飞机和得到正式授权且有清楚可识别标志的政府船舶或飞机从事(紧追权的主体,主体不能是对象)   B、紧追可以开始于一国内水、领海、毗连区和专属经济区(紧追权不能从公海开始)   C、紧追应在被紧追船舶的视听范围内发出视觉或听觉的停止信号后,才可开始   D、紧追可以追入公海中继续进行,直至追上并依法采取措施,但必须是连续不断的   E、紧追权在被紧追船舶进入其本国或第三国领海时立即终止(因为追人家的是军舰,不享有在他国领海的无害通过权)   (二)国际海底区域制度   1、概念——国际海底区域是指国家管辖范围以外的海床、洋底及其底土,即国家领土、专属经济区及大陆架以外的海底及其底土   2、法律地位——“区域”内的一切资源属于全人类,由国际海底管理局代表全人类加以管理   3、国际海底区域的开发制度   (1)区域内资源开发采取“平行开发制”(开一半留一半)   A、一方面由海底局企业部进行   B、另一方面由缔约国有效控制的自然人或法人与管理局以合作的方式进行   (2)具体做法——在局域内的一个矿区被勘探后,开发申请者向海底局提供两块价值相当的矿址,海底局选择一块作为“保留区”。另一块作为“合同区”与申请者签订合同进行开发 第三节 国际航空法与外层空间法   一、领土及其界限问题   领空是指一国领土上空一定高度的空间,作为国家领土的一部分处于国家主权之下(外国飞机非经许可不得进入我国领空,领海的无害通过不能适用于领空)   (一)领空的水平界限   一国领空从与地球表面平行方向看,止于其领土边境线的上方,其领土边界线向上立体延伸构成领空的水平扩展界限   (二)领空的垂直界限   领空的垂直界限是指领空自地球表面向上扩展的外缘,这是领空与外层空间的界限问题。迄今,国际法尚未就领空与外空的具体界限作出准确的划定   二、国际航空法体系   现代国际民用航空法律体系主要包括三个部分:   1、围绕《芝加哥公约》形成的国际民用航空基本制度   2、围绕《华沙公约》形成的国际航空民事责任制度   3、围绕三个反劫机公约(即《东京公约》、《海牙公约》、《蒙特利尔公约》)构成的国际民航安全制度   (一)国际航空的基本制度(《芝加哥公约》)   1、领空主权原则——国家可以对非法入境的外国民用航空器行使主权,但不得危及航空器内人员的生命和航空器的安全,避免使用武器   2、航空器国籍制度——《芝加哥公约》将航空器分为国家航空器和民用航空器,公约的制度仅适用于民用航空器。国家航空器指用于军队、海关和警察部门的航空器。航空器的登记国对航空器上的事件和事故拥有管辖权   3、将国际航空飞行分为定期航班飞行和不定期航班飞行,并规定定期航班飞行须经领空国许可,不定期航班飞行则可以不经领空国许可(但相当多国家对此进行保留)   (二)国际民航的损害赔偿责任   《华沙公约》规定了国际民航活动中损害赔偿责任。目前国际民航损害责任的认定采取了推定过失原则。   (三)国际民航安全制度   1、国际民航安全制度建立在《东京公约》、《海牙公约》和《蒙特利尔公约》的基础上   2、危害民航安全罪行(劫机行为)是一种可引渡的罪行,但各国没有强制引渡的义务,不引渡的,在国内需要以严重的刑事犯罪案件起诉或惩处(或引渡或起诉原则)   3、民航公司对于客运负有推定过失责任,对于货运负有不完全过失责任   4、关于“飞行中”:是指航空器从装载完毕、其外部所有舱门都已关闭时开始,直到其任一外部舱门打开准备卸货时止   5、关于“使用中”,是指自地面或机组人员为某一飞行进行飞行前准备时起,到飞机降落后24小时内止   三、外层空间法律体系   (一)外空活动的主要原则   1、共同利益原则   2、自由探索和利用原则   3、不得据为已有原则   4、和平利用原则   5、救援宇航员原则   6、外空物体登记和管辖原则   7、国际责任原则   8、保护空间环境原则   9、国际合作原则   (二)外空活动的主要法律制度   1、登记制度   (1)空间物体由两个以上发射国发射,应由其共同决定向其中的一个国家进行登记(不登记不保护,外空物体的所有权和管辖权对应的主体是登记国,但承担责任对应的主体是发射国。)   (2)若登记国切实知道其所登记的物体已不复在轨道上存在,应尽快通知联合国秘书长   2、营救制度   发现航空器及其人员发生意外、遇难或紧急降落,应立即通知其发射国及联合国秘书长。   3、责任制度   (1)国家对其外空活动承担国际责任,并应保证本国活动的实施符合国际法的规定   (2)发射国对其空间物体在地球表面或给飞行中的飞机造成的损害应负有赔偿的绝对责任   (3)发射国的空间物体在地球表面以外的地方,对另一发射国的空间物体造成损害,并因此对第三国或第三国的自然人或法人造成损害时:如果是在第三国的地球表面和对飞行中的飞机造成的,则前两国对第三国负绝对责任;如果对于地球表面以外的其他地方的第三国外空物体和所载人员财产造成损害,则前两国依各自的过失承担相应的责任(对外空空间物体承担过错责任,对非外空空间物体承担绝对责任) 第四节 国际环境保护法   一、国际环境法的原则   (一)国家环境主权和不损害其管辖范围以外环境的原则   (二)国际环境合作原则   (三)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   1、责任的共同性——指环境作为全人类利益所在,保护环境需要所有国家的合作和努力   2、责任的区别性——指由于各国工业、经济、科技发展水平不同,及其在环境恶化成因中所起作用不同,不应要求所有国家都承担完全相同的责任,而应根据不同情况有所区别   (四)可持续发展原则   二、主要制度   (一)大气环境保护   主要有《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和《京都议定书》。防止气候变化的主要措施是限制和控制温室气体排放。《京都议定书》中规定的减排折算方式有:   1、集团方式——只要有关国家集团达到减排总额,可以不管集团内部成员国的排量增减   2、排放权交易——排量超出其额度的发达国家可以向其他排量低于自身额度的发达国家购买其低于限额部分的排放量,使得总量仍然达标   3、绿色交易——发达国家可以通过资助在发展中国家营造森林或转让有关绿色技术,相应地抵消其部分排放量   (二)海洋环境保护   1、一般义务——由《海洋法公约》规定   2、防止来自船舶的污染——以《国际防止海上油污公约》和《国际防止船舶污染公约》为基础   3、防止海洋倾倒废物——以《防止倾倒废物及其他物质污染海洋的公约》为基础。将废物分为“黑名单”(禁止倾倒)、“灰名单”(特别许可)和“白名单”(一般许可)   (三)自然生态和资源保护   1、生物资源保护——《联合国生物多样性公约》和《濒危野生动植物国际贸易公约》。建立了濒危物种清单基础上的许可证制度   2、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保护——《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公约界定的文化遗产包括:   A、文物   B、建筑群   C、遗址   (四)控制危险废物的越境转移   《控制危险废物的越境转移及其处置公约》(《巴塞尔公约》)作了如下规定:   1、越境转移的条件   (1)缔约国禁止向另一缔约国出口危险废物,除非进口国没有一般地禁止该废物的进口,并且以书面形式对某一进口向出口国表示同意   (2)出口国有理由认为拟出口的废物不会被以符合有关标准的对环境无害的方式在进口国或其他地方处理,则不得出口   (3)不得向非缔约国出口或自非缔约国进口危险废物(只能在缔约国之间相互转移)   2、关于越境转移的程序和其他事项   (1)出口国或者危险废物的生产者或出口者,应将拟出口的废物的越境转移以书面形式通知有关国家的主管部门。进口国应作出书面答复   (2)出口国应当证实通知人已得到进口国的书面同意,并且进口国已证实出口者和处置者之间已订立合同,详细说明对废物的无害环境的处理办法,才能开始越境转移   (3)如果越境转移的废物不能按照合同的条件完成,如无其他合法安排,应运回出口国   (4)危险废物的任何越境转移都必须有相关的保险、保证或担保   (5)公约不适用于其他国际制度管制放射性废物
2023-09-05 00:37:131

中国海洋的内海与外海是怎么回事?

1、内海是指陆地与陆地之间的狭窄海域,一般都拥有两个以上的海峡与公海相接。著名的内海有位于日本本州、九州及四国之间的濑户内海,和中国的渤海。内海是指领海基线向内一侧的全部海水,包括: (1)海湾、海峡、河口湾; (2)领海基线与海岸之间的海域; (3)被陆地所包围或通过狭窄水道连接海洋的海域。 《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及毗连区法》第2条第3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基线向陆一侧的水域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内水” 。据此,我国的内海海域包括直线基线与海岸之间的海域、直线划入的领湾、领峡、港口、河口湾等,包括琼州海峡、渤海湾以及沿海分布的几百个商港、军港、渔港、工业港、专用港等港口在内的全部海域都是我国的内海。外海:指有较大面积的水域并与大洋相连的海,泛指远离陆地的海域。与“内海”相对。2、内海往外还有外海,所以没有说多少公里的;沿海国家拥有12海里领海猪泉和200海里(由海岸基线算起)专属经济区的资源管辖权。3、海洋权益:国家在其管辖海域内所享有的领土主权、司法管辖权、海洋资源开发权、海洋空间利用权、海洋污染管辖权以及海洋科学研究权等权利和利益的总称。
2023-09-05 00:37:223

毗连区的中国规定

199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及毗连区法》作出了规定,包括采取直线基线法,12海里领海宽度,12海里毗连区宽度。对于领海和毗连区的制度的内容,该法与《海洋法公约》的规定基本一致,并在某些方面加以明确和具体化。对于外国军用船舶通过中国领海,该法要求须经中国政府批准。 中国毗连区主要的法律规定:(1992年2月25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1992年2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五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毗连区为领海以外邻接领海的一带海域。毗连区的宽度为十二海里。 中华人民共和国毗连区的外部界限为一条其每一点与领海基线的最 近 点距离等于二十四海里的线。 第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有权在毗连区内,为防止和惩处在其陆地领土、内水或者领海内违反有关安全、海关、财政、卫生或者入境出境管理的法律、法规的行为行使管制权。 第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主管机关有充分理由认为外国船舶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时,可以对该外国船舶行使紧追权。 追逐须在外国船舶或者其小艇之一或者以被追逐的船舶为母船进行活动的其他船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内水、领海或者毗连区内时开始。 如果外国船舶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毗连区内,追逐只有在本法第十三条所列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权利受到侵犯时方可进行。 追逐只要没有中断,可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或者毗连区外继续进行。在被追逐的船舶进入其本国领海或者第三国领海时,追逐终止。 本条规定的紧追权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军用船舶、军用航空器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授权的执行政府公务的船舶、航空器行使。
2023-09-05 00:37:301

历届律考试题精选(国际公法)

国际公法一般在历届中也就3-5分/年左右,从1988年到1996年,大概所有的试题都在下面了,就在这些为数不多的试题中,某些考点的重复程度也是非常惊人的,大家须留意,心中有数即可。下面的名词解释、简答题、填空三种题型不会在考试中出现,不过那些考点可不能轻视。 一、名词解释: 1.国家财产豁免权 [1992]【标准答案】是由国家作为所有权主体的特殊地位而享有的一种特殊待遇。(1分)根据这种权利,主权国家的任何财产不受其他主权者的管辖。(1分) 2.引渡 [1990]【标准答案】引渡是指一国把在该国境内而被他国追捕、通缉或判刑的人,根据有关国家的请求移交给请求国审判或处罚。 二、简答题: 1.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1993]【标准答案】(1)相互尊重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1分)(2)互不侵犯(1分)(3)互不干涉内政(1分)(4)平等互利(1分)(5)和平共处(1分) 三、填空: 1.侵犯国家领土主权和领土完整,就是破坏 _____ , 在国际法上构成严重的_____。 [1992] 2.国家的基本权利一般包括独立权、平等权,还有 ________ 和 _________ 。 [1992] 3.各国公认、_________ 和 _________ 是国际法基本原则的三大特征。[1992] 4.国际法的主体除国家外, 正在为民族独立进行斗争并已组成自己政治组织的_________ 以及 _________ ,在一定条件下,也是国际法的主体。 [1992] 5.国家主权是国家最重要的属性,是国家固有的在国内的 ___权力和国际上的 ____权力。 [1990] 6.沿海国内水、领海、_________ 和群岛国的群岛水域以外的全部水域称为公海。[1988] 7.庇护制度是指一个国家对于遭受追诉的 ________ 给以保护, 并拒绝将他引渡给另一国。 [1988] 【填空题标准答案】 1、国家的主权 非法行为 2、自保权 管辖权 3、具有普遍意义 构成国际法的基础或核心 4、被压迫民族 国家所组成的国际组织 5、最高 独立 6、专属经济区 7、外国人 四、判断下列各题是否正确。正确的在括号内写上"对",错误的在括号内写上"错"。 1.我国大陆及其沿海岛屿的领海, 以连接大陆岸上和沿海岸外缘岛屿上各基点之间的各直线为基线,从基线向外延伸 12 海里的水域,是我国领海。 ( ) [1988] 【标准答案】对。 2.非经外国同意,法院地国不得查封、扣压其财产,但在特别紧急的情况下, 法院地国可以外国在其境内的财产作为诉讼担保。 ( ) [1988] 【标准答案】错。 3.甲国在乙国法院参加民事诉讼,无论充当原告或自愿作被告, 未得到甲国的明示同意,乙国法院的判决不得对甲国的财产强制执行。 ( ) [1988] 【标准答案】对。 4.我国毗连区为领海以外邻接邻海的一带海域,其宽度为12海里。( ) 【标准答案】对。 5.联合国安全理事会是联合国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方面负主要责任的机构, 由中、法、俄、美、英五个常任理事国组成。( ) 【标准答案】错。 6、根据国际法,在一般情况下,国家有权驱逐外国人,但没有引渡的义务。 ( ) 【标准答案】对。 7、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特权与豁免条例》的规定,与外交代表共同生活的未成年子女不得享受外交豁免。 ( ) 【标准答案】错。 8.外国非军用飞机,不享有依法无害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上空的权利。( ) 【参考答案】对。 9.联合国专门机构不是独立的国际组织,而是联合国的职能部门和附属机构。( ) 【参考答案】错。 五、不定项选择题。在下列各题所提供的答案中,选择出正确的答案,并且将相应的字母填入括号内。多选或少选不得分。(如认为提供的答案都错,在第一个括号内填"无") 1.凡是有一个国家的国籍的人就是这个国家的公民 :A.是政治概念 B.是法律概念C.不是政治概念也不是法律概念 D.既是政治概念也是法律概念 [1992] 【标准答案】B 。 2.在联合国体系中,有权根据宪章规定作出各会员国必须执行的决议的机构是:A.经济及社会理事会 B.托管理事会C.安全理事会 D.国际法院 [1992] [1990] 【标准答案】 C 。 3.按我国国籍法的基本原则,已具有外国国籍的海外华人:A.允许保留中国国籍 B.不允许保留中国国籍C.可以放弃外国国籍而保留中国籍 D.必须放弃外国籍 [1992] 【标准答案】BC。 4.新的海洋法公约规定专属经济区的范围为 :A.自高潮线起200海里 B.自领海基线起200海里C.自领海线起200海里 D.自毗连区外缘起200海里 [1990] 【标准答案】B。 5.( ) 即赋予在本国境内的外国人享有和本国公民同等的民事权利。A.优惠待遇 B.国民待遇 C.最惠国待遇 D.不歧视待遇 [1988] 【标准答案】B。 6.我国 1980年9月10日公布的第一部国籍法,在出生国籍上采取 ( )的原则。A.血统主义 B.单系血统主义 C.双系血统主义 D.出生地主义E.血统主义和出生地主义相结合 [1988] 【标准答案】E。 7.所谓国籍,就是指一个人属于某个国家的一种( )上的身份,即属于某一国家的公民资格。A.政治 B.法律 C.政治和法律 D.政治和经济 【标准答案】B。 8.根据我国领海及毗连区法,我国领海的宽度从领海基线量起为( )海里。A.3 B.6 C.12 D.24 【标准答案】C 。 9.中国是( )( )( )( )等国际公约、条约或协定的缔约国。A.《世界版权公约》 B.《商标注册条约》C.《联合国国际货物运输公约》 D.《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 【标准答案】AD 。 10.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根据( )的决定,批准和废除同外国缔结的条约和重要协定。A.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B.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C.国务院 D.外交部 【标准答案】B 。 11.一国给予另一国国民的待遇不低于现在或将来给予任何第三国国民的待遇,称为:A.国民待遇 B.最惠国待遇 C.不歧视待遇 D.一般待遇 【标准答案】B。 12、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只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的( )才能对外国船舶行使紧追权。A、军用船舶 B、民用船舶 C、军用航空器 D、民用航空器 [1995] 【标准答案】AC 。 13、制止危害国际民用航空安全的国际公约是:A、东京公约 B、海牙公约 C、巴黎公约 D、蒙特利尔公约 [1995] 【标准答案】ABD 。 14、国际法院的管辖权分为:A、特殊管辖 B、诉讼管辖 C、咨询管辖 D、普遍管辖 [1995] 【标准答案】BC 。 15、国家财产豁免权的内容包括:A、责任豁免 B、诉讼保全豁免 C、强制执行豁免 D、司法管辖豁免 [1995] 【标准答案】BCD。 16.下列各项中,可以成为国际法主体的是:A.澳门 B.世界贸易组织 C.联合国秘书长 D.解决投资争端国际中心 [1996] 【参考答案】BD 。 17.根据国际法,国家边界可分为:A.陆地边界 B.水域边界 C.空中边界 D.地下层边界 [1996] 【参考答案】ABCD。 18.1992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及毗连区法》规定了中国的:A.领海制度 B.大陆架制度 C.专属经济区制度 D.毗连区制度 [1996] 【参考答案】AD 。
2023-09-05 00:37:431

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及毗连区...

【答案】C【答案解析】试题分析:主权国家对其领域内的一切人和物具有管辖的权利。钓鱼岛及其附属岛屿自古以来就是我国的固有领土。本题材料中“中国政府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及毗连区法》,公布了钓鱼岛及其附属岛屿的领海基点基线,向联合国交存钓鱼岛及其附属岛屿领海基点基线坐标表和海图,并从2012年开始对该地区进行维权巡航执法”,既说明了我国政府尊重联合国的权威和地位,也体现了我国政府依法行使主权国家的管辖权。由此可见,②③两项符合题意,可以入选;①④两项表述正确但不符合材料主旨,故不能入选。因此,答案是C项。考点:本题考查主权国家的权利、中国与联合国关系的相关知识。
2023-09-05 00:37:511

我国的领海是怎样的?

为了维护我国的领海主权、国家安全和我国的海洋权益,1958年9月4日,我国政府发表了关于领海的声明,初步建立了我国的领海制度。1992年2月25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4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及毗连区法》,1996年5月1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19次会议通过了批准《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决定,同时,公布了我国大陆沿海的部分领海基点和西沙群岛的领海基点。这样,我国基本上健全了领海法律制度。我国领海宽度为12海里,采用直线基线法。基线以内的海域,包括渤海湾、琼州海峡,都是我国的内海,基线以内的岛屿,都是我国的内海岛屿,包括金门、马祖等岛屿;基线向外的12海里海域,是我国的领海。一切外国飞机和军用船舶,未经许可,不得进入我国的领海和领海上空。1998年6月26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法》,从国内立法上,宣布了我国对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的主权权利和管辖权。根据国际法一般原则和《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有关规定,我国可以享有广泛的海洋权益。
2023-09-05 00:38:022

公海、领海、内海、专属经济区有何区别?

公海是指国际法上指不包括国家领海或内水的全部海域。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规定公海是不包括在国家的专属经济区、领海或内水或群岛国的群岛水域以内的全部海域。公海供所有国家平等地共同使用。它不是任何国家领土的组成部分,因而不处于任何国家的主权之下;任何国家不得将公海的任何部分据为己有,不得对公海本身行使管辖权。领海territorial sea;territorial waters 沿海国主权管辖下与其海岸或内水相邻的一定宽度的海域。是国家领土的组成部分。领海的上空、海床和底土,均属沿海国主权管辖。 内海是一个国家神圣不可侵犯的领土政治地理中内海是指领海基线向内一侧的全部海水,包括:(1)海湾、海峡、河口湾;(2)领海基线与海岸之间的海域;(3)被陆地所包围或通过狭窄水道连接海洋的海域。《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及毗连区法》第2条第3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基线向陆一侧的水域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内水”。据此,我国的内海海域包括直线基线与海岸之间的海域、直线划入的领湾、领峡、港口、河口湾等,包括琼州海峡、渤海湾以及沿海分布的几百个商港、军港、渔港、工业港、专用港等港口在内的全部海域都是我国的内海。 专属经济区指领海以外并邻接领海的一个区域。是国际公法中为解决国家或地区之间的因领海争端而提出的一个区域概念。
2023-09-05 00:38:113

中国领土到底有多大?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领土面积到底是多少,现在已成为一个颇有争议而又不太明确的问题。这不仅仅是一个测量学或简单的数学问题,更是一个较为复杂的法律问题,尤其是国际法律问题。本文在此结合国际法的相关知识,来探讨和分析一下:从国际法的角度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的领土到底有多少。希望通过本人的努力,能使人们更清楚地认识中华人民共和国的领土问题,认识中华人民共和国到底有多少领土!一、国家领土的实质 国家领土的概念:即地球表面隶属国家主权特定部分。在国际法上,领土是构成国家的四大基本要素之一,是国家行使最高的并且通常是排他的权利的空间。其实质是一国拥有完全管辖权的区域。也就是说:一国行使完全排它主权的空间有多大,那么它的领土范围也就有多大。中华人民共和国到底拥有多少领土呢?从国际法的角度来讲这就要从中华人民共和国拥有完全管辖权的区域到底有多大来计算了。我们可以这么说,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多大拥有完全管辖权的区域就拥有多大的国土面积。因为国土面积的含义或实质就是国家管辖权的区域,两者从法律的角度来看是完全一致的,这是由国家领土所具有的法律意义决定的。而要说明国家拥有完全管辖权的区域,应该从国际法对国家领土的相关规定来分析和探讨。二、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土的组成及其国际法分析 目前国际与国内的各方面学者专家普遍认为:一国的领土是由两部分组成的:陆地国土与海洋国土。要说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领土到底有多少,最关键的就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拥有多少陆地国土与海洋国土。下面结合国际法的相关知识对这两个问题进行分析,尤其是海洋国土更是我们明确我国国土面积的关键所在。1、陆地国土的分析中华人民共和国的陆地领土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大陆及其沿海岛屿、台湾及其包括的鱼岛在内的附属各岛、澎湖列岛、东沙群岛、西沙群岛、中沙群岛、南沙群岛以其他一切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岛屿。 2、据美国CIA,the world factbook,其中陆地面积 9,326,410 平方公里,水域面积 270,550 平方公里,另外几部权威的百科全书公布的中国国土面积也都在955-960万之间。但不知这些数据是否包括麦线以南(约8万,印度控制)、阿克赛钦(约3万,中国控制)地区。按一般惯例,国外计算中国领土是以实际控制区为准。另外把2003年中国地图出版社出的《分省中国地图集》中的各省数据汇总起来为933.8226万,大致与CIA公布的陆地面积相当。当然各省面积数据并不很精确,因为各省省界从来没有精确划定过。很多都是约数。 因此中国的陆地国土面积是约960万平方公里。根据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规定,整个海洋可划分为内水、领海、群岛水域、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大陆架、公海和国际海底区域等海域。其中,领海和内水属于国家领土的范围,而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则组成国家管辖区域。2.1内水 《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及毗连区法》第2条第3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基线(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基线采用直线基线法划定,由各相邻基点之间的直线连线组成。)向陆地一侧的水域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内水。.渤海湾琼州海峡位于我国基线以内,是我国的内水。 国际法明确了沿海国在内水的权利:内水的国际法地位和陆地是相同的,是国家领土的组成部分,一国对其内水享有完全的排他主权,外国人和外国船舶和飞机不能任意出入内水,国家可以决定在其内水中的航行管理资源开发等各项活动。但是除在一种情况下例外,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八条“如果按照第七条所规定的方法确定直线基线的效果使原来并未认为是内水的区域被包围在内成为内水,则在此种水域内应有本公约所规定的无害通过权”。这是对内水专属权的唯一限制。所以,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基线向陆地一侧的水域为——即内水,包括内陆水和内海水——我国的内海海域包括直线基线与海岸之间的海域、直线划入的领湾、领峡、港口、河口湾等,包括琼州海峡、渤海湾以及沿海分布的几百个商港、军港、渔港、工业港、专用港等港口在内的全部海域。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固有的、得到国际法承认的、无可争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海洋国土。所以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内水面积有约17万至18万平方公里为沿海国家的管辖海域。其中渤海湾约7.7万。2.2 领海 按照《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及毗连区法》第3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国领海的宽度从领海基线量起为12海里。领海是指沿海国陆地领土及内水以外邻接的处于其主权之下的一带海域;对群岛国而言,是群岛水域以外邻接的,处于群岛国主权之下的一带水域。领海属于国家领土,沿海国对领海享有完全的排他的主权。这一主权及于领海的上空水域及其海床和底土。外国船舶在领海内享有无害通过权,这种无害通过是指外国船舶在不损害沿海国的和平、安全和良好秩序的前提下,迅速不停地穿过领海的航行。外国军用船舶进入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须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批准。这是出于方便礼让并不影响国家对领海的完全管辖。 在国际法与国际实践中,领海已普遍被承认为沿海国享有主权的国家空间,是一国领土的一部分。所以从国际法的角度来看,领海也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固有的、得到国际法承认的、无可争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海洋国土。根据相关数据计算,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面积约有约20来万平方公里。2.3毗连区 从国际法的规定来看,毗连区实质上是沿海国拥有一定行政管辖权的海域。《海洋法》规定毗连区从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量起,不得超过二十四海里。沿海国可在毗连其领海称为毗连区的区域内,行使为下列事项所必要的管制: (a)防止在其领土或领海内违犯其海关、财政、移民或卫生的法律和规章; (b)惩治在其领土或领海内违犯上述法律和规章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毗连区的外部界限为一条其每一条其每一点与领海基线的最近点距离等于二十四海里的线。中华人民共和国有权在毗连区内,为防止和惩处在其陆地领土、内水或者领海内违反有关安全、海关、财政、卫生或者入境出境管理的法律、法规的行为行使管制权。有关主管机关有充分理由认为外国船舶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时,可以对该外国船舶行使紧追权。追逐须在外国船舶或者其小艇之一或者以被追逐的船舶为母船进行活动的其他船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内水、领海或者毗连区内时开始。综上,中华人民共和国在毗连区上不能行使完全主权管辖,只是对特定事项进行管制,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海洋国土范围。2.4专属经济区 专属经济区是在领海以外并与领海相邻连的一带海域,它的宽度从领海基线量起不应超过200海里。这一海域的法律地位既不同于公领海也不同于公海,而是自成一类的国家管辖海域。98年我国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法》规定我国专属经济区的宽度从领海基线量起延至200海里。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分别规定了沿海国和其他国家在专属经济区域的权利和义务。沿海国在它的专属经济区内只享有专属的经济主权权利和相关管辖权,仅国家主权的一部分,故专属经济区只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拥有某些权利的特定海域,并不拥有完全的排它主权,也不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海洋国土。所以我国约200万KM2的专属经济区并不能算是我国的领土了!2.5大陆架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大陆架,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以外依本国陆地领土的全部自然延伸,扩展到大陆边外缘的海底区域的海床和底土;如果从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量起至大陆边外缘的距离不足二百海里,则扩展至二百海里。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大陆架的人工岛屿、设施和结构的建造、使用和海洋科学研究、海洋环境的保护和保全,行使管辖权,拥有授权和管理为一切目的在大陆架上进行钻探的专属权利。任何国际组织、外国的组织或者个人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大陆架的自然资源进行勘查、开发活动或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大陆架上为任何目的进行钻探,必须经中华人民共和国主管机关批准,并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所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在专属经济区内只享有经济主权权利,仅国家主权的一部分,故专属经济区也不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海洋国土。而且在太平洋上获得15万平方公里的多金属结核矿区(注:今年3月5日,中国正式圈定的“蓝色矿区”为15万平方公里的一半,其余一半按国际法必须放弃)作为勘探实验之用,也不在范围之内。三、结论 综上,中华人民共和国除了陆地国土面积960万平方公里,在内水和领海基线以外的12海里的区域也拥有完全主权进行管辖,但在200平方公里的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只享有部分权利,这些区域不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海洋领土。所以中华人民共和国的领土面积应该是陆地面积、内水、领海面积之和。即是内水17万至18万平方公里、领海面积约20万平方公里,总共约998万平方公里。
2023-09-05 00:38:351

领海、领水、内海、专属经济区、公海分别是什么概念

公海是指国际法上指不包括国家领海或内水的全部海域。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规定公海是不包括在国家的专属经济区、领海或内水或群岛国的群岛水域以内的全部海域。公海供所有国家平等地共同使用。它不是任何国家领土的组成部分,因而不处于任何国家的主权之下;任何国家不得将公海的任何部分据为己有,不得对公海本身行使管辖权。领海territorialsea;territorialwaters沿海国主权管辖下与其海岸或内水相邻的一定宽度的海域。是国家领土的组成部分。领海的上空、海床和底土,均属沿海国主权管辖。 内海是一个国家神圣不可侵犯的领土政治地理中内海是指领海基线向内一侧的全部海水,包括:(1)海湾、海峡、河口湾;(2)领海基线与海岸之间的海域;(3)被陆地所包围或通过狭窄水道连接海洋的海域。《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及毗连区法》第2条第3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基线向陆一侧的水域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内水”。据此,我国的内海海域包括直线基线与海岸之间的海域、直线划入的领湾、领峡、港口、河口湾等,包括琼州海峡、渤海湾以及沿海分布的几百个商港、军港、渔港、工业港、专用港等港口在内的全部海域都是我国的内海。专属经济区指领海以外并邻接领海的一个区域。是国际公法中为解决国家或地区之间的因领海争端而提出的一个区域概念。
2023-09-05 00:38:572

中国的领海是怎样划分的?那渤海、黄海是怎样划分领海基线的?

国家规定 约定俗成
2023-09-05 00:39:064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释义:第46条

第四十六条 矿藏、水流、海域属于国家所有。   ●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矿藏、水流、海域的国家所有权的规定。   ●立法背景   矿产资源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物质基础,只有严格依照宪法的规定,坚持矿藏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才能保障我国矿产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节约、保护和满足各方面对矿产资源日益增长的需求,适应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   水是人类生存的生命线,人类因水而生存,因水而发展。然而,本世纪人类却面临着严重的水资源问题。水资源短缺几乎成为世界性的问题。我国是水资源贫乏的国家,人均水资源仅为世界平均水平的四分之一。同时,水资源在时问和地区分布上很不平衡,由于所处的独特的地理位置和气候条件,使我国面临水资源短缺、洪涝灾害频繁、水环境恶化三大水问题,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具有全局影响。   我国是海洋大国,拥有近三百万平方公里的管辖海域,相当于陆地国土面积的1/3,拥有180()0多公里的大陆岸线,14000多公里的岛屿岸线,蕴藏着丰富资源,包括生物资源、矿产资源、航运资源、旅游资源等。对于丰富的资源,国家有责任实施管理,对于我国辽阔的海域,需要由国家行使管理职能。这些管理,是以海域的国家所有权为法律依据的。   ●条文解读   本条规定的三种资源分述如下:   一、矿藏属于国家所有   矿藏,主要指矿产资源,即存在于地壳内部或者地表的,由地质作用形成的,在特定的技术条件下能够被探明和开采利用的,呈固态、液态或气态的自然资源。本法依据宪法规定矿藏属于国家所有。矿藏属于国家所有,指国家享有对矿产资源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宪法第9条第l款规定:“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都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由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森林和山岭、草原、荒地、滩涂除外。”矿产资源法第3条第1款规定:“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由国务院行使国家对矿产资源的所有权。地表或者地下的矿产资源的国家所有权,不因其所依附的土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不同而改变。”1995年12月国务院发布的《关于整顿矿业秩序维护国家对矿产资源所有权的通知》中规定:“矿产资源是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重要物质基础。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1994年3月国务院发布的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3条中规定:“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地表或者地下的矿产资源的国家所有权,不因其所依附的土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不同而改变。”一些具体的矿产行政法规规定了一些矿产的所有权。如1994年12月国务院发布的《乡镇煤矿管理条例》第3条第1款规定:“煤炭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地表或者地下的煤炭资源的国家所有权,不因其所依附的土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不同而改变。”1993年10月国务院发布的对外合作开采陆上石油资源条例第3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石油资源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所有。”1982年1月国务院发布的对外合作开采海洋石油资源条例第2条第l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内海、领海、大陆架以及其他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资源管辖领域的石油资源,都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所有。”1990年2月国务院发布的盐业管理条例第3条中规定:“盐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国家对盐资源实行保护,并有计划地开发利用。国家鼓励发展盐业生产,对盐的生产经营实行计划管理。”1982年8月国家经委委发布的《关于重新颁发天然水晶管理办法的通知》第二项规定:“水晶矿产是国家的宝贵财富,属全民所有。依附于土地的水晶资源,不因土地所有权而改变其全民所有的性质。未经批准,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私自开采。”   国家对矿藏的所有权可以有多种行使方式。民法通则第81条第2款规定:“国家所有的矿藏,可以依法由全民所有制单位和集体所有制单位开采,也可以依法由公民采挖。”矿产资源法第3条中规定:“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必须依法分别申请、经批准取得探矿权、采矿权,并办理登记。”矿产资源法第4条第l款规定:“国家保障依法设立的矿山企业开采矿产资源的合法权益。”依照规定,民事主体可以依法取得开发和经营矿藏的权利,其性质为采矿权。取得该权利后,通过开发和经营矿藏取得对矿藏的所有权。民事主体取得采矿权并不影响国家的所有权。国家保护合法的采矿权。但该采矿权与对矿藏的所有权不同,前者是他物权,后者是所有权。国家保障矿产资源的合理利用。   二、水流属于国家所有   水流,指江、河等的统称。此处水流应包括地表水、地F水和其他形态的水资源。   本条规定水流属于国家所有。水流属于国家所有,指国家享有对水流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宪法第9条规定:“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都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水法第3条第l款规定:“水资源属于国家所有。水资源的所有权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水流是我国最宝贵的自然资源之一,是实现可持续发展的重要物质基础。只有严格依照宪法的规定,坚持水流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才能保障我国水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节约、保护和满足各方面对水资源日益增长的需求,适应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   三、海域属于国家所有   海域,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水、领海的水面、水体、海床和底土。这是一个空间资源的概念,是对传统民法中“物”的概念的延伸与发展。内水,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基线向陆地一侧至海岸线的海域。领海这个概念是随公海自由原则的确立而形成的,它是指沿着国家的海岸、受国家主权支配和管辖下的一定宽度的海水带。本条明确规定海域属于国家所有。海域使用管理法第3条第1款中规定:“海域属于国家所有,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海域所有权。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海域。”长期以来,在海域权属问题七存在一些模糊认识,出现了一些不正常的现象。个别地方政府或者有关部门擅自将海域的所有权确定为本地所有或者某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用海单位在需要使用海域时直接向乡镇和农民集体经济组织购买或者租用;个别乡镇竟然公开拍卖海域或者滩涂;有的村民认为,祖祖辈辈生活在海边,海就是村里的。这些认识和行为,不仅导致海域使用秩序的混乱.而且严重地损害了国家的所有权权益。因此,法律明确规定海域属于国家所有。海域属于国家所有,指国家享有对海域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这不仅能正本清源,纠正思想上的错误认识,而且有助于树立海域国家所有的意识和有偿使用海域的观念,使国家的所有权权益能在经济上得到实现。   ●相关规定   《宪法》第9条,《矿产资源法》第3条,《水法》第3条,《煤炭法》第3条,《海域使用管理法》第3条,《领海及毗连区法》第2条,《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3条,《乡镇煤矿管理条例》第3条,《对外合作开采陆f=石油资源条例》第3条,《对外合作开采海洋石油资源条例》第2条,《盐业管理条例》第3条。
2023-09-05 00:39:231

我国边缘海的界线

辽东半岛南端老铁山角与山东半岛北岸蓬莱角的连线是渤海和黄海的分界线。长江口北岸的启东角与韩国济州岛西南角的连线是黄海和东海的分界线,一说北纬32度,东海和南海是台湾海峡中线。东海和南海的分界线是广东南澳岛与台湾岛南端的鹅銮鼻连线。果不需要这么精确的话,也可以记个大致的位置:渤海与黄海的分界线——辽东半岛和山东半岛顶端连线为界。黄海与东海的分界线——长江口北岸为界。东海与南海的分界线——台湾岛南端和闽粤两省交界处的连线为界。台湾属于东海。 渤海、黄海、东海面积为123万平方千米,南海为350万平方千米,它们南北相连,属北太平洋西部的陆缘海。辽东半岛南端老铁山角经庙岛群岛至山东半岛北端蓬莱角连线是渤海与黄海的分界线;长江口北侧启东角与朝鲜半岛西南侧济州岛之间连线是黄海与东海的分界线;广东南澳岛沿台湾浅滩南侧至台湾南端鹅銮鼻之间连线为东海和南海的分界线;台湾以东海区则是指琉球群岛以南,巴士海峡以北的太平洋水域
2023-09-05 00:39:312

适用于特别行政区的全国性法律有哪些

只要你报的出的法律都是.你都说了是全国性法律.那肯定适合行政区嘛.
2023-09-05 00:39:422

国家领土领海领空范围怎么划分

领土包括一个国家的陆地、河流、湖泊、内海、领海以及它们的底床、底土和上空(领空),是主权国管辖的国家全部疆域.位于国家主权下的地球表面的特定部分,以及其底土和上空.领海在地理上是指与海岸平行并具有一定距离宽度的带状海洋水域.按海洋法,领海定义为:“国家主权扩展于其陆地领土及其内水以外邻接其海岸的一带海域,称为领海.领空 隶属于国家主权的国家的领陆和领水的上空.
2023-09-05 00:39:513

公安机关海上执法工作规定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公安机关海上执法工作,维护国家安全和海域治安秩序,保护公共财产和公民人身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及毗连区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法》等有关法律,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公安机关海上执法任务,由公安边防海警承担,公安机关其他部门配合,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公安边防海警,是指沿海公安边防总队及其所属的海警支队、海警大队。 沿海公安边防总队、海警支队和海警大队办理海上治安案件和刑事案件,分别行使地(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和公安派出所相应的职权。第四条 对发生在我国内水、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违反公安行政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违法行为或者涉嫌犯罪的行为,由公安边防海警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行使管辖权。第五条 公安边防海警在开展海上执法工作中,应当加强与外交、海军、海关、渔政、海事、海监等相关部门的协作和配合。第二章 职责权限第六条 公安边防海警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预防、制止、侦查海上违法犯罪活动,维护国家安全和海域治安秩序; (二)负责海上重要目标的安全警卫; (三)参与海上抢险救难,保护公共财产和公民人身财产安全; (四)依照规定开展海上执法合作;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安部依法赋予的其他职责。第七条 公安边防海警履行前条规定的职责时,可以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对海上发生的违反公安行政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治安案件进行调查处理; (二)对海上发生且属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进行侦查; (三)对违反公安行政管理法律、法规或者涉嫌犯罪的人员,以及与违法犯罪行为有关的工具或者物品,采取登临、检查、执行逮捕、扣留等措施; (四)为防止和惩处在我国陆地领土、内水、领海内从事危害安全、走私、偷越国(边)境等违法犯罪行为,在毗连区内实施管制; (五)对违反公安行政管理法律、法规或者涉嫌犯罪的外国船舶实施紧追; (六)法律、法规规定由公安机关行使的其他职权。第八条 对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公安边防海警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和《公安机关适用继续盘问规定》,行使当场盘问、检查权和继续盘问权。 海警支队经报请公安边防总队批准,可以在符合条件的海警大队设置候问室。第九条 为及时有效地制止违法犯罪行为,公安边防海警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的规定,使用警械和武器。第三章 管辖分工第十条 沿海公安边防总队的管辖海域由公安部边防管理局划定。海警支队的管辖海域由公安边防总队划定,报公安部边防管理局和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备案,并通报海军、海关、渔政、海事、海监等相关部门。 沿海地区水上公安机关、港航公安机关管辖区域不变。第十一条 在划定管辖海域时,应当充分考虑执法办案工作的需要,可以不受行政区划海域划分的限制。第十二条 海上发生的一般治安案件,由违法行为发生海域海警大队管辖;重大、复杂、涉外的治安案件,由违法行为发生海域海警支队管辖;海上发生的刑事案件,由犯罪行为发生海域海警支队管辖。 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内跨海警支队管辖海域的治安案件和刑事案件,由违法犯罪行为发生海域海警支队协商确定管辖;协商不一致的,由公安边防总队指定管辖。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管辖海域的治安案件和刑事案件,由违法犯罪行为发生海域公安边防总队协商确定管辖;协商不一致的,由公安部边防管理局指定管辖。 如果由违法犯罪嫌疑人居住地或者主要违法犯罪行为发生地公安机关管辖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违法犯罪嫌疑人居住地或者主要违法犯罪行为发生地的公安机关管辖;对管辖有争议或者情况特殊的治安案件和刑事案件,由地(市)级、省级公安机关或者公安部指定管辖。 对需要移交违法犯罪嫌疑人居住地或者主要违法犯罪行为发生地公安机关管辖的案件,公安边防海警应当将违法犯罪嫌疑人,连同查获的涉案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以及案件卷宗一并移交。
2023-09-05 00:40:051

国际海洋法规定大陆岸多少海里内属于领海?

12海哩
2023-09-05 00:40:142

中国的四大海

1、中国的四大海分别为渤海、黄海、东海、南海。2、其中,渤海是我国最北端的海域,同时也是四大海域中面积最小的一个海域,其面积约为7.7万平方千米;而面积最大的是——位于中国南部的南海。3、中国于1958年9月4日发表关于领海的声明,宣布中国的领海宽度为12海里(1海里≈1.852千米),该规定适用于中国的一切领土,“包括中国大陆及其沿海岛屿,和同大陆及其沿海岛屿隔有公海的台湾及其周围各岛、澎湖列岛、东沙群岛、西沙群岛、中沙群岛、南沙群岛以及其他属于中国的岛屿”。4、1982年,联合国第三次海洋法会议通过的《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把12海里规定为领海宽度的最大限制。但目前世界各国领海宽度有3海里、12海里、200海里等多种类别。5、1992年,我国政府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及毗连区法》,1998年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法》。
2023-09-05 00:40:321

海洋法中关于紧追权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及毗连区法》第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主管机关有充分理由认为外国船舶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时,可以对该外国船舶行驶紧追权。追逐须在外国船舶或者其小艇之一或者以被追逐的船舶为母船进行活动的其他船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内水、领海或者毗连区内时开始。如果外国船舶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毗连区内,追逐只有在本法第十三条所列有关法律、法规的权利受到侵犯时方可进行。追逐只要没有中断,可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或者毗连区外继续进行。在被追逐的船舶进入其本国领海或者第三国领海时,追逐终止。本条规定的紧追权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军用船舶、军用航空器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授权的执行政府公务的船舶、航空器行使。”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有权在毗连区内,为防止和惩处在其陆地领土、内水或者领海内违反有关安全、海关、财政、卫生或者入境出境管理的法律、法规的行为行使管制权。
2023-09-05 00:40:411

毗连区和专属经济区的区别

法律分析:毗连区是指沿海国领海以外毗邻领海,由沿海国对其海关、财政、卫生和移民等类事项行使管辖权的一定宽度的海洋区域,是保护沿海国权利和利益的重要海域。毗连区从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起不得超过24海里。指国际公法中为解决国家或地区之间的因领海争端而提出的一个区域概念。 专属经济区是指领海以外并邻接领海的一个区域,专属经济区从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量起,不应超过二百海里(370.4公里),除去离另一个国家更近的点。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及毗连区法》 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毗连区为领海以外邻接领海的一带海域。毗连区的宽度为十二海里。中华人民共和国毗连区的外部界限为一条其每一点与领海基线的最近点距离等于二十四海里的线。《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专属经济区,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以外并邻接领海的区域,从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量起延至二百海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大陆架,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以外依本国陆地领土的全部自然延伸,扩展到大陆边外缘的海底区域的海床和底土;如果从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量起至大陆边外缘的距离不足二百海里,则扩展至二百海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海岸相邻或者相向国家关于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的主张重叠的,在国际法的基础上按照公平原则以协议划定界限。
2023-09-05 00:40:521

今天是2月25日,历史上的今天都发生了什么事情?

逝世[1850年] - 清朝道光帝病逝[1903年] - 速射武器的发明者理查·乔登·加特林(Richard Jordan Gatling)去世 。出生[1778年] - 南美洲独立运动领袖何塞·德·圣马丁出生[1841年] - 法国画家皮耶尔·奥古斯特·雷诺阿出生[1873年] - 意大利歌唱家恩里科·卡鲁索(E.Enrico Caruso)出生[1881年] - 美国共产党创建人史蒂芬·柯林斯·福斯特出生[1897年] - 著名农学家、农业科技管理专家、新中国农业科学技术事业的主要开拓者和领导者陈凤桐出生[1900年] - 著名法学家钱端升出生[1943年] - 英国“披头士乐队”成员乔治·哈里森(George Harrison)出生
2023-09-05 00:41:023

中国有哪些内海?什么是内海?

甘肃的海
2023-09-05 00:41:3512

每个国家的领海是怎样划分的

就是每个沿海国家的专属经济区!专属经济区是(EEZ)第三次联合国海洋法会议上确立的一项新制度。专属经济区是指从测算领海基线量起200海里、在领海之外并邻接领海的一个区域。这一区域内沿海国对其自然资源享有主权权利和其他管辖权,而其他国家享有航行、飞越自由等,但这种自由应适当顾及沿海国的权利和义务,并应遵守沿海国按照《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规定和其他国际法规则所制定的法律和规章。沿海国在其专属经济区内可行使以勘探和开发、养护和管理海床上覆水域和海床及其底土的自然资源为目的主权权利、以及在该区内从事经济性开发和勘探的主权权利。沿海国有下列事项的管辖权:人工岛屿、设施和结构的建造和使用;海洋科学研究;海洋环境的保护和保全。 在专属经济区内,沿海国在一定范围内还享有行政管辖权、民事管辖权、刑事管辖权和国际法所赋予的其他权利的管辖。这一区域的法律地位既不属于领海,也不属于公海,而是一种独立的特定的法律地位。专属经济区不是固有的,一国的专属经济区需要国家正式宣布。专属经济区从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量起,不应超过200海里(370.4公里)。到1983年1月为止,已有近60个国家宣布设立200海里专属经济区。
2023-09-05 00:42:253

1992年2月25日中国方面发布了什么

我国政府根据1992年2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及毗连区法》,宣布中华人民共和国钓鱼岛及其附属岛屿的领海基线。 领海基线是量算领海宽度的起点线,中国1992年2月25日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及毗连区法》规定我国领海宽度是12海里,陆地包括钓鱼岛在内的附属各岛,领海基线向陆地一侧的水域为内水。
2023-09-05 00:42:452

国际海洋法公约的领海规定

国际海洋法公约的领海规定:领海由一个国家确定其宽度,领海宽度从领海基线量起不应超过12海里。专属经济区从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量起,不应超过二百海里(370.4公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领海宽度为12海里。专属经济区域内沿海国对其自然资源享有主权权利和其他管辖权,而其他国家享有航行、飞越自由等,但这种自由应适当顾及沿海国的权利和义务,并应遵守沿海国按照条约的规定和其他国际法规则所制定的法律和规章。国际法制度的基本原则有哪些1.互相尊重主权、领土完整原则:尊重一国主权是国家行使主权的基础,尊重的一国的主权必然应该首先尊重-国的领土完整,领土完整构成国家主权的重要组成部分。2.互不侵犯原则:各国在其相互关系中不得以任何借口进行侵略,不得以违反国际法的任何其他方 法使用武力或以武力威胁侵犯另- -国的主权、独立或领土完整,不得以战争作为解决国际争端的手段。3.互不干涉内政原则:从国家主权直接引申出来,任何国家或国家集团都无权以任何理由直接或间接地对别国进行干涉,不得以任何借口干涉他国的内政与外交事务,不得以任何手段强迫他国接受别国的意志、社会政治制度和意识形态。4.平等互利原则、和平共处原则国家在其相互关系上,应彼此尊重对方现存的社会经济制度,不得使用武力或武力威胁,以及其他任何方法改变或企图改变对方的社会经济制度,根据国际法的要求,实行广泛的合作,发展友好关系,和睦相处。5.民族自决原则:被殖民主义奴役和压迫的民族,有采取国际法确认的一切合法手段,摆脱殖民统治,建立民族独立的主权国家,并选择适合于自己的社会政治制度发展民族经济的权利。6.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原则:国家之间在发生纠纷或争端时,应通过和平方法予以解决,任何使用或企图使用武力或武力威胁的办法来解决争端,都是违反国际法的。7.忠诚履行国际义务原则:由“条约必须遵守”这一古老的国际习惯演变而来的,已为国际实践和国际文件所确认。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及毗连区法》 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毗连区为领海以外邻接领海的一带海域。毗连区的宽度为十二海里。中华人民共和国毗连区的外部界限为一条其每一点与领海基线的最近点距离等于二十四海里的线。
2023-09-05 00:42:531

国际海洋法公约的领海规定

法律分析:领海由一个国家确定其宽度,领海宽度从领海基线量起不应超过12海里。专属经济区从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量起,不应超过二百海里(370.4公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领海宽度为12海里。专属经济区域内沿海国对其自然资源享有主权权利和其他管辖权,而其他国家享有航行、飞越自由等,但这种自由应适当顾及沿海国的权利和义务,并应遵守沿海国按照条约的规定和其他国际法规则所制定的法律和规章。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及毗连区法》 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毗连区为领海以外邻接领海的一带海域。毗连区的宽度为十二海里。中华人民共和国毗连区的外部界限为一条其每一点与领海基线的最近点距离等于二十四海里的线。
2023-09-05 00:43:021

领海及毗连区法的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及毗连区法 (199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五十五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于1992年2月25日通过。第一条为行使中华人民共和国对领海的主权和对毗连区的管制权,维护国家安全和海洋权益,制定本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为邻接中华人民共和国陆地领土和内水的一带海域。中华人民共和国的陆地领土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大陆及其沿海岛屿、台湾及其包括钓鱼岛在内的附属各岛、澎湖列岛、东沙群岛、西沙群岛、中沙群岛、南沙群岛以及其他一切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岛屿。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基线向陆地一侧的水域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内水。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的宽度从领海基线量起为十二海里。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基线采用直线基线法划定,由各相邻基点之间的直线连线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的外部界限为一条其每一点与领海基线的最近点距离等于十二海里的线。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毗连区为领海以外邻接领海的一带海域。毗连区的宽度为十二海里。中华人民共和国毗连区的外部界限为一条其每一点与领海基线的最近点距离等于二十四海里的线。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对领海的主权及于领海上空、领海的海床及底土。第六条外国非军用船舶,享有依法无害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的权利。外国军用船舶进入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须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批准。第七条外国潜水艇和其他潜水器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必须在海面航行,并展示其旗帜。第八条外国船舶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不得损害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和平、安全和良好秩序。外国核动力船舶和载运核物质、有毒物质或者其他危险物质的船舶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必须持有有关证书,并采取特别预防措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有权采取一切必要措施,以防止和制止对领海的非无害通过。外国船舶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的,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机关依法处理。第九条为维护航行安全和其他特殊需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可以要求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的外国船舶使用指定的航道或者依照规定的分道通航制航行,具体办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或者其有关主管部门公布。第十条外国军用船舶或者用于非商业目的的外国政府船舶在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时,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主管机关有权令其立即离开领海,对所造成的损失或者损害,船旗国应当负国际责任。第十一条任何国际组织、外国的组织或者个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内进行科学研究、海洋作业等活动,须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或者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违反前款规定,非法进入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进行科学研究、海洋作业等活动的,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机关依法处理。第十二条外国航空器只有根据该国政府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签订的协定、协议,或者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机关批准或者接受,方可进入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上空。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有权在毗连区内,为防止和惩处在其陆地领土、内水或者领海内违反有关安全、海关、财政、卫生或者入境出境管理的法律、法规的行为行使管制权。第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主管机关有充分理由认为外国船舶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时,可以对该外国船舶行使紧追权。追逐须在外国船舶或者其小艇之一或者以被追逐的船舶为母船进行活动的其他船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内水、领海或者毗连区内时开始。如果外国船舶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毗连区内,追逐只有在本法第十三条所列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权利受到侵犯时方可进行。追逐只要没有中断,可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或者毗连区外继续进行。在被追逐的船舶进入其本国领海或者第三国领海时,追逐终止。本条规定的紧追权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军用船舶、军用航空器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授权的执行政府公务的船舶、航空器行使。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基线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公布。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依据本法制定有关规定。第十七条本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23-09-05 00:43:121

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及毗连区法的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为邻接中华人民共和国陆地领土和内水的一带海域。中华人民共和国的陆地领土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大陆及其沿海岛屿、台湾及其包括钓鱼岛在内的附属各岛、澎湖列岛、东沙群岛、西沙群岛、中沙群岛、南沙群岛以及其他一切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岛屿。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基线向陆地一侧的水域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内水。 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的宽度从领海基线量起为十二海里。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基线采用直线基线法划定,由各相邻基点之间的直线连线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的外部界限为一条其每一点与领海基线的最近点距离等于十二海里的线。 中华人民共和国毗连区为领海以外邻接领海的一带海域。毗连区的宽度为十二海里。中华人民共和国毗连区的外部界限为一条其每一点与领海基线的最近点距离等于二十四海里的线。 外国非军用船舶,享有依法无害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的权利。外国军用船舶进入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须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批准。 外国船舶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不得损害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和平、安全和良好秩序。外国核动力船舶和载运核物质、有毒物质或者其他危险物质的船舶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必须持有有关证书,并采取特别预防措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有权采取一切必要措施,以防止和制止对领海的非无害通过。外国船舶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的,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机关依法处理。 任何国际组织、外国的组织或者个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内进行科学研究、海洋作业等活动,须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或者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违反前款规定,非法进入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进行科学研究、海洋作业等活动的,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机关依法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主管机关有充分理由认为外国船舶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时,可以对该外国船舶行使紧追权。追逐须在外国船舶或者其小艇之一或者以被追逐的船舶为母船进行活动的其他船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内水、领海或者毗连区内时开始。如果外国船舶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毗连区内,追逐只有在本法第十三条所列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权利受到侵犯时方可进行。追逐只要没有中断,可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或者毗连区外继续进行。在被追逐的船舶进入其本国领海或者第三国领海时,追逐终止。本条规定的紧追权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军用船舶、军用航空器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授权的执行政府公务的船舶、航空器行使。 第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基线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公布。第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依据本法制定有关规定。第十七条 本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23-09-05 00:43:261

我国的领海宽度为

我国领海的宽度是12海里,中国主张12海里领海权,即领海的宽度从领海基线量起为十二海里,12海里外就不是中国领土。我国的四大海域自北向南依次是渤海、黄海、东海和南海,我国管辖的海域面积约300万平方千米。关于领海的划法,目前世界上公认有两种,即正常基线法和直线基线法。正常基线法,又叫低潮基线法,就是以落潮时海水退到离岸边最远的哪一条线为基线;再向外延伸到国家规定的领海宽度,即为领海线。领海线和领海基线之间的海域,就是一国的领海。另一种是直线基线法,又叫折线基线法。这种基线法就是在大陆沿岸突出部或沿海岛屿上选定某些点作为基点,把连接各相领基点所得到的折线作为领海基线,以此作为基线的起点,向外延伸到国家规定的领海宽度即为领海线。领海线与领海基线之间的海域就是领海。我国实行的就是折线基线法。我国领海基线为两部分组成:一是大陆领海的基线为山东高角至峻壁角之间各相领基点之间的直线连线。二是西沙群岛领海基线为东岛至南岛之间各相邻基点之间的直线连线。我国政府还将再行宣布其余领海基线。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及毗连区法》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的宽度从领海基线量起为十二海里。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基线采用直线基线法划定,由各相邻基点之间的直线连线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的外部界限为一条其每一点与领海基线的最近点距离等于十二海里的线。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毗连区为领海以外邻接领海的一带海域。毗连区的宽度为十二海里。中华人民共和国毗连区的外部界限为一条其每一点与领海基线的最近点距离等于二十四海里的线。
2023-09-05 00:43:401

中国的领海是怎样划分的?

关于领海的划法,目前世界上公认有两种,即正常基线法和直线基线法。正常基线法,又叫低潮基线法,就是以落潮时海水退到离岸边最远的哪一条线为基线;再向外延伸到国家规定的领海宽度,即为领海线。领海线和领海基线之间的海域,就是一国的领海。另一种是直线基线法,又叫折线基线法。这种基线法就是在大陆沿岸突出部或沿海岛屿上选定某些点作为基点,把连接各相领基点所得到的折线作为领海基线,以此作为基线的起点,向外延伸到国家规定的领海宽度即为领海线。领海线与领海基线之间的海域就是领海。我国实行的就是折线基线法。1996年5月15日,我国政府正式颁布中国领海基线的声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根据 1992年2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及毗连区法》,宣布了我国领海基线为两部分组成:一是大陆领海的基线为山东高角至峻壁角之间各相领基点之间的直线连线。二是西沙群岛领海基线为东岛至南岛之间各相邻基点之间的直线连线。我国政府还将再行宣布其余领海基线。领海(亦称领水)是指沿海国家根据主权规定的与其海岸或内水相邻接的一定范围的海域,包括领海的上空、海床及底土。群岛国的领海则是指与该国群岛水域相邻接的一定范围的海域及其上空和海底。一国在其领海内享有刑事、民事的司法管辖权。领海的宽度,国际上很不统一,目前最窄的为3海里(1海里约等于1.85千米),最宽的为200海里,大多数国家宣布的领海宽度为12海里,符合《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规定的12海里要求。我国政府于1958年9月4日发表声明,宣布中国领海宽度为12海里。划定领海时,需要在海岸或沿岸岛屿上确定一条线,以便从这条线起向外测量出一定宽度的海域作为领海,这条线就叫做领海基线。基线有三种;一、正常基线(亦称低潮线),就是以退潮时海水退到离岸最远的那一条线作为基线。海岸平直的国家多采用这种基线。二、直基线(亦称折线基线),即在大陆沿岸或沿岸岛屿上选定一些点作为基点,以连接相邻各基点形成的折线作为基线。海岸曲折或沿海有岛屿的国家多采用这种基线。三、混合基线,即兼用正常基线和直基线确定的基线。海岸较长,地形复杂的国家多采用这种基线。我国领海的划定采用直基线法。
2023-09-05 00:44:132

被海水淹没的岛屿还算是领土吗

如果按照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规定,曾母暗沙同样不具备领土地位。但是中国虽然签署了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但是是有前提条件的:中国拥有1992年2月25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及毗连区法》第二条所列各群岛及岛屿主权。也就是说在曾母暗沙的主权归属在海洋法公约之前已经确定,海洋法公约对其无效。 曾母暗沙是我国最南端国土,位于南沙群岛最南端。曾母暗沙广义上是由曾母礁丘、八仙暗沙和立地暗沙组成的一组群礁,主礁曾母礁。根据我国实际调查,曾母暗沙最浅处水深约17.5米,我国在此投放主权碑,但并没有实际驻军。 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高潮时没入水下的暗沙暗礁是不具备主权的,不享有12海里领海和200海里专属经济区。但是我国宣布拥有包括曾母暗沙在内南海九段线主权是在上世纪五十年代,海洋法公约则诞生于1982年,我国签署海洋法公约则是在1996年。我国对曾母暗沙主权在海洋法公约诞生之前,且我国已经为签署海洋法公约设计了前提条件:中国拥有1992年2月25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及毗连区法》第二条所列各群岛及岛屿主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及毗连区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为邻接中华人民共和国陆地领土和内水的一带海域。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陆地领土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大陆及其沿海岛屿、台湾及其包括钓鱼岛在内的附属各岛、澎湖列岛、东沙群岛、西沙群岛、中沙群岛、南沙群岛以及其它一切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岛屿。 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基线向陆地一侧的水域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内水。 也就是说虽然我国签署了海洋法公约,但是这并不影响我国对南沙群岛的主权,也包括曾母暗沙!
2023-09-05 00:44:281

中国有哪些内海?什么是内海?

内海指深入大陆内部,除了有狭窄水道跟外海或大洋相通外,四周被大陆内部、半岛、岛屿或群岛包围的海域。中国的内海有:渤海、琼州海峡。
2023-09-05 00:44:518

中国有哪些关于领海的法律?

我国1958年9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的声明》,1992年2月25日,又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及毗连区法》,确定了我国领海制度。其主要内容有14项:(1)领海宽度为12海里。此项规定适用于我国一切领土,包括中国大陆及其沿海岛屿,台湾及其包括钓鱼岛在内的附属各岛、澎湖列岛、东沙群岛、中沙群岛、西沙群岛、南沙群岛以及其他一切属于中国的岛屿;(2)中国对领海的主权及于领海上空、领海的海床和底土;(3)中国领海基线采用直线基线划定,由各相邻其点之间的线组成;(4)外国非军用船舶,享有依法无害通过中国领海的权利,外国军用船舶进入中国领海,须经中国政府批准;(5)外国潜水艇和其他潜水器通过中国领海,必须在海面航行,并展示其旗帜;(6)外国船舶通过中国领海,必须遵守中国法律、法规,不得损害中国的和平、安全和良好秩序;(7)外国核动力船舶和载运有毒物质或者其他危险物质的船舶通过中国领海,必须持有有关证件,并采取特别预防措施;(8)中国政府有权采取一切必要措施,以防止和制止对领海的非无害通过;(9)外国船舶违反中国法律、法规的,由中国有关机关依法处理;(10)为维护航行安全和其他特殊需要,中国政府可以要求通过中国领海的外国船舶使用指定的航道或者依照规定的分道航行制航行;(11)外国军用船舶或者用于非商业目的的外国政府船舶在通过中国领海时,违反中国法律、法规的,中国有关主管机关有权令其立即离开领海,对所造成的损失或损害,船舶国应负国际责任;(12)任何国际组织、外国组织或个人,在中国领海内进行科学研究、海洋作业等活动,须经中国政府或者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遵守中国法律和法规。违反上述规定,非法进入中国领海进行科学研究、海洋作业活动的,由中国有关机关依法处理;(13)外国航空器只有根据该国政府与中国政府签订的协定、协议、或者经中国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机关批准或者接受,方可进入中国领海上空;(14)中国有关主管机关有充分理由认为外国船舶有违反中国法律、法规时,可以对该外国船舶行使紧追权。
2023-09-05 00:45:593

中国海洋的总面积是多少?

  300万平方公里”是国内公认的中国海洋国土面积.记者采访过程中从权威部门获悉的中国海洋面积是299.7万平方公里,约为陆地面积的三分之一. ;其中还有部分海洋国土存在争议。  据《了望东方周刊》报道,在黄海,总面积38万平方公里的海域中应划归我国管辖的有25万平方公里.可是在海域划界问题上,韩国主张等距线为界,如果按此划分,朝、韩可以多划18万平方公里.也就是说,我国与朝鲜和韩国存在着18万平方公里的争议海区.在东海,我国固有领土钓鱼列岛被日本非法占领;东海大陆架是我国陆地的自然延伸,因此,面积77万平方公里的海区中应归我管辖的为54万平方公里,但是日本却提出中日两国是共架国,要求按中间线划分海域.按日本的无理要求,日本与我国有16万平方公里的争议地区. 在南海,我海洋权益受到的侵犯更加严重.   《中华人民共和国年鉴》地理部分读到:“中国国土面积960万平方公里,海域面积472.7万平方公里”.中国政府网是这么说的:“中国位于亚洲东部,太平洋西岸。陆地面积约960万平方千米,东部和南部大陆海岸线1.8万多千米,内海和边海的水域面积约470多万平方千米。”这里没说中国管辖的海洋面积,只说中国中国内海和边海的水域面积有470多万平方千米。  渤海、黄海、东海、南海是中国周边的边缘海,面积分别为7.7、38、77、350万平方千米。加上台湾东部的200海里以内的近海面积8万平方千米,中国周边的近海水域面积确有473万平方千米。  但是,中国周边的近海并不全归中国管辖。黄海要与朝鲜、韩国划界,东海要与日本划界,南海要与更多的国家划界。因此,中国管辖的海洋面积要远小于473万平方千米。  据测算,中国管辖的内水、领海、专属经济区、大陆架加起来的海洋总面积约300万平方千米。但其中部分还与邻国存有争议。
2023-09-05 00:46:113

领海是怎样划分的?

关于领海的划法,目前世界上公认有两种,即正常基线法和直线基线法。正常基线法,又叫低潮基线法,就是以落潮时海水退到离岸边最远的哪一条线为基线;再向外延伸到国家规定的领海宽度,即为领海线。领海线和领海基线之间的海域,就是一国的领海。另一种是直线基线法,又叫折线基线法。这种基线法就是在大陆沿岸突出部或沿海岛屿上选定某些点作为基点,把连接各相领基点所得到的折线作为领海基线,以此作为基线的起点,向外延伸到国家规定的领海宽度即为领海线。领海线与领海基线之间的海域就是领海。我国实行的就是折线基线法。1996年5月15日,我国政府正式颁布中国领海基线的声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根据1992年2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及毗连区法》,宣布了我国领海基线为两部分组成:一是大陆领海的基线为山东高角至峻壁角之间各相领基点之间的直线连线。二是西沙群岛领海基线为东岛至南岛之间各相邻基点之间的直线连线。我国政府还将再行宣布其余领海基线。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关于领海的声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宣布: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的领海宽度为十二海里(n mile)。
2023-09-05 00:46:271

我国领海宽度为

我国领海宽度为12海里。12海里。依照1958年9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关于领海的声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领海宽度为12海里。这项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领土,包括中国大陆及其沿海岛屿,和同大陆及其沿海岛屿隔有公海的台湾及其周围各岛、澎湖列岛、东沙群岛、西沙群岛、中沙群岛、南沙群岛以及其他属于中国的岛屿”。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规定,“每一国家有权确定其领海的宽度”,但对其最大范围作了限制,即:“从按照本公约确定的基线量起不超过12海里的界限”。扩展资料中国近海包括渤海、黄海、东海、南海和台湾岛以东的太平洋的一部分。渤海、黄海、东海、南海连成一片,呈弧形环绕在我国大陆的东面和东南面。渤海是中国最北端的海域,被山东半岛、辽东半岛和华北平原环绕,仅东部以渤海海峡与黄海相通,是一个半封闭的大陆架浅海,海水平均深度约18米,面积约7.7万平方千米。黄海位于中国大陆与朝鲜半岛之间,北在鸭绿江口,南以长江口北角到韩国济州岛的西南角连线与东海分隔,西北以辽东半岛南端的老铁山角到山东半岛北岸的蓬莱角连线与渤海分隔,为一半封闭的浅海,海水平均深度约44米,面积约38万平方千米。东海位于中国大陆与台湾岛以及日本九州岛和琉球群岛之间,北与黄海相连,南以广东省南澳岛到台湾岛南端连线与南海分隔,是一个比较开阔的边缘海,海水平均深度约370米,面积约77万平方千米。南海位于中国南部,南接大巽他群岛的加里曼丹岛,东邻菲律宾群岛,西面是中南半岛和马来半岛。南海海域辽阔,海水平均深度约1212米,最深达到5559米,面积约350万平方千米。毗邻中国的海域总面积约为470万平方千米,其中,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规定,我国主张管辖的海域面积约为300万平方千米,这其中包括了内海、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中国于1958年9月4日发表关于领海的声明,宣布中国的领海宽度为12海里(1海里≈1.852千米),该规定适用于中国的一切领土,“包括中国大陆及其沿海岛屿,和同大陆及其沿海岛屿隔有公海的台湾及其周围各岛、澎湖列岛、东沙群岛、西沙群岛、中沙群岛、南沙群岛以及其他属于中国的岛屿”。1982年,联合国第三次海洋法会议通过的《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把12海里规定为领海宽度的最大限制。但世界各国领海宽度有3海里、12海里、200海里等多种类别。1992年,我国政府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及毗连区法》,1998年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法》。
2023-09-05 00:46:351

一个国家的领海和专属经济区各位多少海里

量算领海的宽度要有一条起点线.这条起点线在海洋法中被称为“领海基线”. 按照《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规定,一般有3种确定沿海国领海基线的方法:一种是正常基线法,一种是直线基线法,还有一种是混合基线法.正常基线是指沿海国官方承认的大比例尺海图所标明的沿岸低潮线.直线基线是指在海岸线极为曲折,或者近岸海域中有一系列岛屿情况下,可在海岸或近岸岛屿上选择一些适当点,采用连接各适当点的办法,形成直线基线.混合基线则是交替采用正常基线和直线基线来确定本国的领海基线. 我国漫长的海岸线曲折复杂,近岸又有一系列岛屿.这种自然地理条件适于采用直线基线法.这在我国1958年的领海声明中和1992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及毗连区法》中都有明确表述,即:“中国大陆及其沿海岛屿的领海以连接大陆岸上和沿海岸外缘岛屿上各基点之间的各直线为基线.”从这条基线垂直向海外延伸12海里,这一段海域就是我国的领海.中国的领海面积约为37万平方公里. 1982年的《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把专属经济区作为一项海洋法律制度正式确定下来,规定沿海国家可以建立宽度不超过200海里的专属经济区.在专属经济区内,沿海国家享有以勘探和开发、养护和管理海床上覆水域和海床及底土的自然资源(包括生物或非生物资源)为目的的主权权利以及关于在该区域内从事经济性开发和勘探,如利用海水、海流和风力
2023-09-05 00:47:174

领海属于国家领土沿海国对领海的主权及于什么

法律分析:领海是国家领土的组成部分,受国家主权的支配和贺岩哪管辖。此项主权的内容主要包括:1、开发和利用领海内资源权利;2、国家对领海上空的专属权利,即未经沿海国许可外国飞机不得进入该国领海上空;3、沿海航运及贸易权;制定、颁布有关领海内航行、缉私、移民、卫生、水域保护等各方面规章制度的禅码权利;4、刑事、民事管辖权。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及毗连区法》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为邻接中华人民共和国陆地领土和内水的一带海域。中华人民共和国的陆地领土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大陆及其沿海岛屿、台湾及其包括钓鱼岛在内的附属各岛、澎湖列岛、东沙群岛、西沙群岛、中沙群岛、南沙群岛以及其它一切属于中华人枣升民共和国的岛屿。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基线向陆地一侧的水域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内水。第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领海的主权及于领海上空、领海的海床及底土。
2023-09-05 00:47:501

一个国家的领海面积如何确定

领海基线 量算领海的宽度要有一条起点线。这条起点线在海洋法中被称为“领海基线”。 按照《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规定,一般有3种确定沿海国领海基线的方法:一种是正常基线法,一种是直线基线法,还有一种是混合基线法。正常基线是指沿海国官方承认的大比例尺海图所标明的沿岸低潮线。直线基线是指在海岸线极为曲折,或者近岸海域中有一系列岛屿情况下,可在海岸或近岸岛屿上选择一些适当点,采用连接各适当点的办法,形成直线基线。混合基线则是交替采用正常基线和直线基线来确定本国的领海基线。 我国漫长的海岸线曲折复杂,近岸又有一系列岛屿。这种自然地理条件适于采用直线基线法。这在我国1958年的领海声明中和1992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及毗连区法》中都有明确表述,即:“中国大陆及其沿海岛屿的领海以连接大陆岸上和沿海岸外缘岛屿上各基点之间的各直线为基线。”从这条基线垂直向海外延伸12海里,这一段海域就是我国的领海。中国的领海面积约为37万平方公里。 领海是沿海国家领土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大陆和内水以外的一定宽度的带状水域。我国的领海宽度是12海里(1海里=1.852公里)。这早在1958年我国政府关于领海的声明中,就有明确的规定。1992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及毗连区法》又一次明确了我国的领海宽度是12海里。 毗连区,顾名思义是连接领海的一部分海域。它的出现可追溯到200多年之前,但作为一项公认的国际法制度载入国际公约只是近几十年的事。1958年的《联合国领海及毗连区公约》中规定:“沿海国的毗连区不得延伸到从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起12海里以外。”在1982年产生的《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中,关于毗连区的范围有所扩大,即“毗连区从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量起,不得超过24海里”。我国在1992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及毗连区法》中,才真正建立起我国的毗连区制度,规定了我国的毗连区是在领海之外、邻接领海宽度为12海里的一带海域。在该海域内,为防止和惩处在我国陆地领土、内水或者领海内违反有关安全、海关、财政、卫生或者入出境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我国有权行使管制权。 1982年的《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把专属经济区作为一项海洋法律制度正式确定下来,规定沿海国家可以建立宽度不超过200海里的专属经济区。在专属经济区内,沿海国家享有以勘探和开发、养护和管理海床上覆水域和海床及底土的自然资源(包括生物或非生物资源)为目的的主权权利以及关于在该区域内从事经济性开发和勘探,如利用海水、海流和风力
2023-09-05 00:48:091

什麽叫做内海?我国的内海都有哪些?

政治地理中内海是指领海基线向内一侧的全部海水,包括: (1)海湾、海峡、河口湾; (2)领海基线与海岸之间的海域; (3)被陆地所包围或通过狭窄水道连接海洋的海域。 《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及毗连区法》第2条第3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基线向陆一侧的水域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内水” 。据此,我国的内海海域包括直线基线与海岸之间的海域、直线划入的领湾、领峡、港口、河口湾等,包括琼州海峡、渤海湾以及沿海分布的几百个商港、军港、渔港、工业港、专用港等港口在内的全部海域都是我国的内海。自然地理中内海是指伸入大陆内的海,面积不大,仅有狭窄水道与大洋相通,海水较浅.这里的水文特征受大陆影响.渤海为其中一例.
2023-09-05 00:48:351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关于领海的声明的大陆领海的部分基线和西沙群岛的领海基线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基线的声明 1996年5月1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根据1992年2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及毗连区法》,宣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大陆领海的部分基线和西沙群岛的领海基线。一、大陆领海的部分基线为下列各相邻基点之间的直线连线:1.山东高角(1)北纬37°24.0"东经122°42.3"2.山东高角(1)北纬37°23.7"东经122°42.3"3.镆耶岛(1)北纬36°57.8"东经122°34.2"4.镆耶岛(2)北纬36°55.1"东经122°32.7"5.镆耶岛(3)北纬36°53.7"东经122°31.1"6.苏山岛北纬36°44.8"东经122°15.8"7.朝连岛北纬35°53.6"东经120°53.1"8.达山岛北纬35°00.2"东经119°54.2"9.麻菜珩北纬33°21.8"东经121°20.8"10.外磕脚北纬33°00.9"东经121°38.4"11.佘山岛北纬31°25.3"东经122°14.6"12.海礁北纬30°44.1"东经123°09.4"13.东南礁北纬30°43.5"东经123°09.7"14.两兄弟屿北纬30°10.1"东经122°56.7"15.渔山列岛北纬28°53.3"东经122°16.5"16.台州列岛(1)北纬28°23.9"东经121°55.0"17.台州列岛(2)北纬28°23.5"东经121°54.7"18.稻挑山北纬27°27.9"东经121°07.8"19.东引岛北纬26°22.6"东经120°30.4"20.东沙岛北纬26°09.4"东经120°24.3"21.牛山岛北纬25°25.8"东经119°56.3"22.乌丘屿北纬24°58.6"东经119°28.7"23.东碇岛北纬24°09.7"东经118°14.2"24.大柑山北纬23°31.9"东经117°41.3"25.南澎列岛(1)北纬23°12.9"东经117°14.9"26.南澎列岛(2)北纬23°12.3"东经117°13.9"27.石碑山角北纬22°56.1"东经116°29.7"28.针头岩北纬22°18.9"东经115°07.5"29.佳蓬列岛北纬21°48.5"东经113°58.0"30.围夹岛北纬21°34.1"东经112°47.9"31.大帆石北纬21°27.7"东经112°21.5"32.七洲列岛北纬19°58.5"东经111°16.4"33.观帆北纬19°53.0"东经111°12.8"34.大洲岛(1)北纬18°39.7"东经110°29.6"35.大洲岛(2)北纬18°39.4"东经110°29.1"36.双帆石北纬18°26.1"东经110°08.4"37.陵水角北纬18°23.0"东经110°03.0"38.东洲(1)北纬18°11.0"东经109°42.1"39.东洲(2)北纬18°11.0"东经109°41.8"40.锦母角北纬18°09.5"东经109°34.4"41.深石礁北纬18°14.6"东经109°07.6"42.西鼓岛北纬18°19.3"东经108°57.1"43.莺歌嘴(1)北纬18°30.2"东经108°41.3"44.莺歌嘴(2)北纬18°30.4"东经108°41.1"45.莺歌嘴(3)北纬18°31.0"东经108°40.6"46.莺歌嘴(4)北纬18°31.1"东经108°40.5"47.感恩角北纬18°50.5"东经108°37.3"48.四更沙角北纬19°11.6"东经108°36.0"49.峻壁角北纬19°21.1"东经108°38.6"二、西沙群岛领海基线为下列各相邻基点之间的直线连线:1.东岛(1)北纬16°40.5"东经112°44.2"2.东岛(2)北纬16°40.1"东经112°44.5"3.东岛(3)北纬16°39.8"东经112°44.7"4.浪花礁(1)北纬16°04.4"东经112°35.8"5.浪花礁(2)北纬16°01.9"东经112°32.7"6.浪花礁(3)北纬16。01.5"东经112°31.8"7.浪花礁(4)北纬16°01.0"东经112°29.8"8.中建岛(1)北纬15°46.5"东经111°12.6"9.中建岛(2)北纬15°46.4"东经111°12.1"10.中建岛(3)北纬15°46.4"东经111°11.8"11.中建岛(4)北纬15°46.5"东经111°11.6"12.中建岛(5)北纬15°46.7"东经111°11.4"13.中建岛(6)北纬15°46.9"东经111°11.3"14.中建岛(7)北纬15°47.2"东经111°11.4"15.北礁(1)北纬17°04.9"东经111°26.9"16.北礁(2)北纬17°05.4"东经111°26.9"17.北礁(3)北纬17°05.7"东经111°27.2"18.北礁(4)北纬17°06.0"东经111°27.8"19.北礁(5)北纬17°06.5"东经111°29.2"20.北礁(6)北纬17°07.0"东经111°31.0"21.北礁(7)北纬17°07.1"东经111°31.6"22.北礁(8)北纬17°06.9"东经111°32.0"23.赵述岛(1)北纬16°59.9"东经112°14.7"24.赵述岛(3)北纬16°59.7"东经112°15.6"25.赵述岛(3)北纬16°59.4"东经112°16.6"26.北岛北纬16°58.4"东经112°18.3"27.中岛北纬16°57.6"东经112°19.6"28.南岛北纬16°56.9"东经112°20.5"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将再行宣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其余领海基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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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海基线是如何确定的?

分类: 社会民生 >> 法律 解析: 领海基线 量算领海的宽度要有一条起点线。这条起点线在海洋法中被称为“领海基线”。 按照《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规定,一般有3种确定沿海国领海基线的方法:一种是正常基线法,一种是直线基线法,还有一种是混合基线法。正常基线是指沿海国官方承认的大比例尺海图所标明的沿岸低潮线。直线基线是指在海岸线极为曲折,或者近岸海域中有一系列岛屿情况下,可在海岸或近岸岛屿上选择一些适当点,采用连接各适当点的办法,形成直线基线。混合基线则是交替采用正常基线和直线基线来确定本国的领海基线。 我国漫长的海岸线曲折复杂,近岸又有一系列岛屿。这种自然地理条件适于采用直线基线法。这在我国1958年的领海声明中和1992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及毗连区法》中都有明确表述,即:“中国大陆及其沿海岛屿的领海以连接大陆岸上和沿海岸外缘岛屿上各基点之间的各直线为基线。”从这条基线垂直向海外延伸12海里,这一段海域就是我国的领海。中国的领海面积约为37万平方公里。领海是沿海国家领土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大陆和内水以外的一定宽度的带状水域。我国的领海宽度是12海里(1海里=1.852公里)。这早在1958年我国 *** 关于领海的声明中,就有明确的规定。1992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及毗连区法》又一次明确了我国的领海宽度是12海里。 毗连区,顾名思义是连接领海的一部分海域。它的出现可追溯到200多年之前,但作为一项公认的国际法制度载入国际公约只是近几十年的事。1958年的《联合国领海及毗连区公约》中规定:“沿海国的毗连区不得延伸到从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起12海里以外。”在1982年产生的《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中,关于毗连区的范围有所扩大,即“毗连区从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量起,不得超过24海里”。我国在1992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及毗连区法》中,才真正建立起我国的毗连区制度,规定了我国的毗连区是在领海之外、邻接领海宽度为12海里的一带海域。在该海域内,为防止和惩处在我国陆地领土、内水或者领海内违反有关安全、海关、财政、卫生或者入出境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我国有权行使管制权。 1982年的《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把专属经济区作为一项海洋法律制度正式确定下来,规定沿海国家可以建立宽度不超过200海里的专属经济区。在专属经济区内,沿海国家享有以勘探和开发、养护和管理海床上覆水域和海床及底土的自然资源(包括生物或非生物资源)为目的的 *** 权利以及关于在该区域内从事经济性开发和勘探,如利用海水、海流和风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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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海主权包括

法律分析:领海是国家领土的组成部分,受国家主权的支配和管辖。此项主权的内容主要包括:1、开发和利用领海内资源权利;2、国家对领海上空的专属权利,即未经沿海国许可外国飞机不得进入该国领海上空;3、沿海航运及贸易权;制定、颁布有关领海内航行、缉私、移民、卫生、水域保护等各方面规章制度的权利;4、刑事、民事管辖权。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及毗连区法》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为邻接中华人民共和国陆地领土和内水的一带海域。中华人民共和国的陆地领土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大陆及其沿海岛屿、台湾及其包括钓鱼岛在内的附属各岛、澎湖列岛、东沙群岛、西沙群岛、中沙群岛、南沙群岛以及其它一切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岛屿。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基线向陆地一侧的水域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内水。第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领海的主权及于领海上空、领海的海床及底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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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说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不是一国领土的组成部分

公海是指国际法上指不包括国家领海或内水的全部海域。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规定公海是不包括在国家的专属经济区、领海或内水或群岛国的群岛水域以内的全部海域。公海供所有国家平等地共同使用。它不是任何国家领土的组成部分,因而不处于任何国家的主权之下;任何国家不得将公海的任何部分据为己有,不得对公海本身行使管辖权。领海territorial sea;territorial waters 沿海国主权管辖下与其海岸或内水相邻的一定宽度的海域。是国家领土的组成部分。领海的上空、海床和底土,均属沿海国主权管辖。 内海是一个国家神圣不可侵犯的领土政治地理中内海是指领海基线向内一侧的全部海水,包括:(1)海湾、海峡、河口湾;(2)领海基线与海岸之间的海域;(3)被陆地所包围或通过狭窄水道连接海洋的海域。《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及毗连区法》第2条第3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基线向陆一侧的水域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内水”。据此,我国的内海海域包括直线基线与海岸之间的海域、直线划入的领湾、领峡、港口、河口湾等,包括琼州海峡、渤海湾以及沿海分布的几百个商港、军港、渔港、工业港、专用港等港口在内的全部海域都是我国的内海。 专属经济区指领海以外并邻接领海的一个区域。是国际公法中为解决国家或地区之间的因领海争端而提出的一个区域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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