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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苗法的介绍

2023-09-15 17:58: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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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苗法,亦称“常平新法”,是中国宋朝王安石变法的措施之一,熙宁二年(1069年)九月由制置三司条例司颁布施行。主要是改变旧有常平仓制度的“遇贵量减市价粜,遇贱量增市价籴”的呆板做法。灵活地将常平仓、广惠仓的储粮折算为本钱,以百分之二十的利率贷给农民、城市手工业者,以缓和民间高利贷盘剥的现象,同时增加政府的财政收入,达到“民不加赋而国用足”,改善了北宋“积贫”的现象。但事实上青苗法在实施过程中出现了一系列问题,后于元丰八年(1085)神宗去世后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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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苗法简单解释

青苗法简单解释如下:青苗法是王安石推行的变法,当时的宋神宗刚刚上位,而且当时百姓课税繁重,需要立行改革来整顿国家,王安石便是变法的负责人。对于春天这个青黄不接的季节百姓无法获得粮食,当时的他们便向当地的富人们借粮借钱,收取一定的利息,到了丰收的季节百姓就还回去。王安石为了减轻百姓负担推行青苗法,让百姓跟政府借钱,设置的利息比富人们还低,即增加了财政收入又减轻了百姓负担,但是变法的推行远远达不到预想的结果,一些贪官污吏们从中钻空子,青苗法一层层推行下来,贪官污吏们层层剥削都想从中获得好处,到了百姓这里,利息不但比富人那里低,反而还高了许多,使得百姓的生活负担更加繁重。王安石并没有意识到问题的严重性,他还设置了硬性指标,要求每个地方贷款数达到多少,贪官们反而更高兴,这使得本来不需要向政府贷款的也不得已去贷,百姓苦不堪言。变法的最后结果以失败而告终。由来:青苗法起源于唐朝中后叶,唐朝中央政权被各路藩镇分割,除了军队数量不足外,更悲惨的是没钱。青苗法就在那时出现,其主要目的就是为皇帝创收。而宋代的青苗法在增加政府收入的同时,还兼有抑制民间高利贷、保护和赈济民户的目的。其与之前的常平制度有着很大的关系。
2023-09-05 08:31:061

青苗法的主要内容是什么?从立竿见影到昙花一现经历了什么?-趣历史网

 “阁中帝子今何在,槛外长江空自流”,遥望历史的河流,感受历史的沧桑,和趣历史小编一起走进了解青苗法的故事。  “青苗法”是由宋神宗熙宁二年(1069年)九月施行,其主要内容是:诸路以见存常平、广惠仓的一千五百万石钱各为本,如是粮谷,即与转运司兑换成现钱,以现钱贷给广大乡村民户,有剩余也可以贷给城市里的各户。民户贷请时,须五户或十户结为一保,由上三等户作保,每年正月三十日以前贷请夏料,五月三十日以前贷请秋料,夏料和秋料分别于五月和十月随二税偿还,各收息二分。  “青苗法”为什么会从立竿见影到昙花一现?  第一、“青苗法”为什么可以立竿见影  土地兼并是各朝各代都有的事情,而且各个朝代都严厉禁止,但唯独宋朝对土地兼并不再抑制。  宋太祖乾德四年(966年)下诏:“所在长吏,告谕百姓,有能广植桑枣、开垦荒田者,并只纳旧租,永不通检。”宋人王明清解释:“不抑兼并,富室连我阡陌,为国守财尔。缓急盗贼发,边境扰动,兼并之财,乐于输纳,皆我之物。”  《续资治通鉴长编》上记载:宋仁宗天圣元年(1023年)到嘉祐六年(1061年)统计数字的平均计算,这个期间全国平均总户数为1051.5万户,其中主户平均为656.27万户,客户平均为395.2万户,即大约有37.6%的农户失去了土地。  从上述数据统计就能看出,宋朝的土地集中度极高,主户中的前三等在总户数中所占比例低于10%,占有的土地资源却超过三分之二,有30%~40%的农民没有任何土地,从这里也能发现,州府之中,失去土地的百姓已经十分之四了。  宋仁宗时期失去的土地的百姓已经占了四成,剩下的百姓所有的土地各户也不会有多少,因为随着时间的推移,平民百姓的土地只会慢慢的变少,绝对不会增加,从宋仁宗赵祯到宋神宗赵顼之间差不多有十年时间,完全失去土地及逐步失去土地的百姓会更多,那么”青苗法“真正能够惠及的百姓能有多少,恐怕十不存四了,这个时候土地都集中在少数人手中。  在土地兼并愈演愈烈之下,世家豪门土地越来越多,那么“青苗法”实施起来,这些钱都会落入这些世家豪门手里,因为田地都在他们这群人手里,众所周知,宋朝商业发达,这群人就会拿这笔钱做生意,或者再次放贷出去。  这些都是一些地主豪强或者勋贵,拿着朝廷的钱去进行各种商业活动,所获得的利益远远要比朝廷所收的利息更多,这个时候,所有有资本进行接口的肯定会一拥而上享受“青苗法”这道大餐,那当然可以起到“立竿见影”的效果,因为这些人肯定会缴纳足够的利息,因为他们赚取的更多,而且还不用本钱,何乐而不为呢?  第二、“熙宁变法”为什么昙花一现  严格上来讲,“青苗法”一直贯穿着整个“熙宁变法”,直到王安石的整个“熙宁变法”失败才废除“青苗法”,其实是整个“熙宁变法”昙花一现,“青苗法”只是陪着“熙宁变法”昙花一现。  众所周知,王安石的变法内容最后一条是“免行法”,这又是一条什么样的变法内容,导致王安石彻底失败的呢?  王安石的“免行条贯”在开封商行中实行之后,各行按照收利多少交纳免行钱,免除行户对官府的供应。也就是说,商户们缴纳免行税之后不再向官府和权贵免费供应任何商品,官府那怕是皇宫之中买商品,都要由当时的市易司估定物价高低,按价购买。  要知道“免行法”之前,大宋皇宫和权贵们的一切采购,尤其是在开封城的采购都是不花钱的,各商行必须为官府和权贵们无条件地奉上他们所需要的商品,官吏们就有机会上下其手,索取财物,各行所费钱财往往在官府所需物资的十倍以上,不仅如此,官府和权贵们还肆意勒索这些商行提供远超采购需要的商品,倘不如意,即恃权惩治,小商贩多因此失业,多出来的供应就被各个皇族、后族、勋贵瓜分,历朝历代这些人都是既得利益者。  “免行法”确实为朝廷增加一批收入,同时对商人也较为有利,但是皇族,后族,以及其余勋贵们不这样看,因为他们这一群人是被打击的对象。从恣意勒索和从中渔利局面变成要花钱了,“免行法”实行,这些人群必定反对,所以反对王安石越来越多,直到充满了整个朝堂,这种情况之下,不要说只是宰相的王安石,就算是皇帝也不可能将变法继续下去了。  公元1085年,宋神宗驾崩,宋哲宗即位,高太后垂帘听政,起用司马光为宰相,新法几乎全被废掉,轰轰烈烈的“熙宁变法”已然失败,从公元1069年至公元1085年期间,短短十六年,确实算得上是昙花一现,而“民不加赋而国用足”也彻底成为了一句空话,这里面少不了反对派阻挠的原因,但更多还是王安石的原因。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2023-09-05 08:31:491

王安石变法青苗法是什么意思

青苗法的解释也称常平给敛法、常平敛散法。 宋 王安石 新法 之一 。其法以诸路常平、广惠仓所积钱粮为本,在春夏两季 青黄 不接时出贷给民户。春贷夏收,夏贷 秋收 。每期收息二分。本意在以低息 限制 豪强盘剥,减轻百姓 负担 ,但因在施行中弊端层出,又 遭到 保守派的反对而废止。以后兴废无常,原意也渐丧失。 《宋史·食货志四上》 :“於 陕西 转运司私行青苗法,青散秋敛,与 安石 意合。至是,请施行之 河北 ,於是 安石 决意行之,而常平、广惠仓之法遂变而为青苗矣。” 《宋史·王安石传》 :“青苗法者,以常平籴本作青苗钱,散与人户,令出息二分,春散秋敛。” 《 * 词话》 第七八回:“那时只是上纳秋粮,后吃宰相 王安石 立青苗法增上这夏税。”亦省称“ 青苗 ”。 宋 苏轼 《 司马 温公神道碑》 :“及 王安石 为相,始行青苗、助役、农田、水利,谓之新法。” 《宋史·食货志四上》 :“台谏官 吕公奢 、 孙觉 、 李常 ……等皆以论青苗罢黜。” 词语分解 青的解释 青 ī 深 绿色 或浅 蓝色 :青绿。青碧。青草。 青苔 。青苗。青菜。青葱。青山绿水。 青云 直上。 万古长青 (喻 高尚 的 精神 或深厚的 友情 永远不衰)。 绿色的 东西 :踏青。青黄不接。 靛蓝色:靛青。青紫。青 出于 蓝,胜于蓝
2023-09-05 08:32:201

什么是“青苗法”

青苗法亦称“常平给敛法”、“常平敛散法”。中国宋朝王安石变法之一。宋朝初期,在各地设有常平。惠民等仓库,”调剂人民粮食歉收时的食粮不足,但收效不大。1068年,各地仓库积存钱谷1500余石贯石。王安石执政后,于熙宁二年(1069年)实行青苗法,规定凡州县各等民户,在每年夏秋两收前,可到当地官府借贷现钱或粮谷,以补助耕作。借户贫富搭配,10人为保,互相检查。贷款数额依各户资产分五等,一等户每次可借15贯,末等户1贯。当年借款随春秋两税归还,每期取息2分,实际有重达三四分的。初期在河北、京东、淮南三路实行,后其他诸路也推行开来。这项措施本是为了抑制兼并,在青黄不接的时候救济百姓,但实际执行却出现偏差:地方官员强行让百姓向官府借贷,而且随意提高利息,加上官吏为了邀功,额外还有名目繁多的勒索,百姓苦不堪言。这样,青苗法就变质为官府辗转放高利贷,收取利息的苛政。元祐元年(1086年)停止执行。   青苗法起源于唐朝中后叶,唐朝中央政权被各路藩镇分割,除了军队数量不足外,更悲惨的是没钱。青苗法就在那时出现,其主要目的就是为皇帝创收。   青苗法的本质是政府实施的农业信贷政策, 信贷基础必然是自愿的.而摊派性的强贷则变质为异种税负.王安石的政策目的和唐代的青苗法虽名称相同区别是很大的.没有另设机构,培训人员正确实施政策是王安石的败笔.   如果实行成功,后世又能完善发展.或许就是划时代的农业银行的雏形. 从司马光的资治通鉴来看,其人是局限于唯伦理治世,不经实务的传统史观, 所以没有延续改良,反而轻而俱废之.故后世只知青苗之败.不复察青苗之妙.故后世王朝兴替总难脱土地分而兼并之轮回.
2023-09-05 08:32:271

宋朝时期青苗法的具体内容是什么?

实行新的借贷方式,本意是为了帮助没有钱的穷苦民众可以让他们更好生活,但是到下级执行时就变了质。
2023-09-05 08:32:364

宋神宗时期的新法中的“青苗法”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宋神宗时期的新法中的“青苗法”。把籴买常平仓粮的本钱作为青苗钱,散给每家每户,命令他们出二分利息,春天散出,秋天收回。青苗法于熙宁二年(1069)九月开始实行。这对调节粮价、救济饥民有一定作用。青苗法推行后,南方农民认为很是便利。一般农民也愿意到州县去借青苗钱。青苗法虽然收百分之十利息,二次借贷收百之四十利息,但还是比私人百分之百的高利低得多,因而对高利贷起了一定限制作用。不过由于青苗钱贷款不敷分配,高利贷在农村还是很活跃,青苗法的实施给国家带来一定财政收入。然而,其弊病也是显而易见的,官吏在散敛青苗钱时敲诈勒索,有时折价计钱,使一些农民蒙受到损失。
2023-09-05 08:33:041

故事43:青苗法

青苗法,亦称常平给敛法、常平敛散法。 北宋王安石变法之一。 唐代宗时已有此名,“税青苗钱以给百官俸”。 青苗法最早是参考了宋仁宗时陕西转运使李参在陕西发放青苗钱的经验,“部多戌兵,苦食少,令民自度麦粟之赢余,先贷以钱,俟麦粟熟输之官,号青苗钱。经数年,廪有余粮”,称之为“青苗钱”, 王安石又在鄞县实验,效果良好。学者梁启超说,青苗法之创设,“有类于官办之劝业银行”。具体的做法为,规定凡州县各等民户,在每年夏秋两收前,可到当地官府借贷现钱或粮谷,以补助耕作。借户贫富搭配,10人为保,互相检查。贷款数额依各户资产分五等,一等户每次可借15贯,末等户1贯。当年借款随春秋两税归还,每期取息2分,实际有重达三四分的。初期在河北路、京东路、淮南路三路实行,后其他诸路也推行开来。这项措施本是为了抑制兼并,在青黄不接的时候救济百姓,但实际执行却出现偏差:地方官员强行让百姓向官府借贷,而且随意提高利息,加上官吏为了邀功,额外还有名目繁多的勒索,百姓苦不堪言。这样,青苗法就变质为官府辗转放高利贷,收取利息的苛政。在执行17年后,于元祐元年(1086年)停止执行。青苗法基本是当时宋朝新旧两党的争斗重点。本意是好的政策却在执行过程中被层层扭曲,主要是触犯了当时北方财阀的利益。 《新宋》书里对青苗法进行改良,由朝廷颁布诏书,招募商家在各地建立钱庄,农民可以向钱庄用田产为抵押借青苗钱,立字为据,利息限为二分,钱庄一分,朝廷一分。 如此朝廷可以不动常平仓,免征收执行之劳,坐收其利,而商家自有利润可得,亦乐于去做,百姓则不受强征之苦。此三者皆有利之事。 地方官府没有政绩的压力,由坐庄放债的债主变成了监督者,可以在钱庄和百姓发生纠纷时从中裁断,百姓也不至于上告无门。 不知王安石若当日知此良策,会有何感。
2023-09-05 08:33:111

青苗法的主要内容

凡州县各等民户,在每年夏秋两收前,可到当地官府借贷现钱或粮谷,以补助耕作。借户贫富搭配,10人为保,互相检查。贷款数额依各户资产分五等,一等户每次可借15贯,末等户1贯。当年借款随春秋两税归还,每期取息2分,实际有重达三四分的。 青苗法的主要内容简述 制置三司条例司颁布青苗法,规定凡州县各等民户,在每年夏秋两收前,可到当地官府借贷现钱或粮谷,以补助耕作。借户贫富搭配,10人为保,互相检查。贷款数额依各户资产分五等,一等户不超过十五贯、二等户十贯、三等户六贯、四等户三贯、末等户一贯五百文。当年借款随春秋两税归还,每期取息2分,实际有重达4分(利息40%)的。 青苗法的评价 从目的上看,王安石主张推行青苗法最初的动机是“富民”、“强兵”。 希望通过青苗法的施行,使得政府在不动摇官僚体制的情况下,避开冗官现象,通过“理财”,在财政上的“开源”来解决现实中“积贫”困境,并同时改善民户生活,使其避免受兼并之家高利贷的盘剥,达到民不加赋而国用足。最后通过使国、民都富裕后,达到“强兵”的目的。 从客观效果看,青苗法一方面给宋朝政府带来了巨大的收入,对其“富国”、“强兵”有着重要的意义,并且在一定程度上有利于农民,但另一方面,由于青苗法实施过程中官吏个人意愿及目的、地区差异、腐败、制度缺陷等等因素的影响,总体上民户深受其害,并未能够实现王安石最初“富民”的目的。 后世对青苗法评价争论较为激烈。其中,南宋人士对包括青苗法在内的王安石变法行为进行了尖锐的批评。
2023-09-05 08:33:211

王安石变法的内容及青苗法的大概解释

王安石变法的主要内容是: 一、青苗法。这个办法是他在鄞县试用过的,现在拿来推广到全国实行。 二、农田水利法。政府鼓励地方兴修水利,开垦荒地。 三、免役法。官府的各种差役,民户不再自己服役,改为由官府雇人服役。民户按贫富等级,交纳免役钱,原来不服役的官僚、地主也要交钱。这样既增加了官府收入,也减轻了农民的劳役负担。 四、方田均税法。为了防止大地主兼并土地,隐瞒田产人口,由政府丈量土地,核实土地数量,按土地多少、肥瘠收税。 五、保甲法。政府把农民按住户组织起来,每十家是一保,五十家为一大保,十大保为一都保。家里有两个以上成年男子的,抽一个当保丁,农闲练兵,战时编入军队打仗 青苗法:   作用:大大增加了政府收入;限制了高利贷对农民的剥削,一定程度上缓和了阶级矛盾。  局限:强制农民借贷;利息偏高,农民负担依然沉重
2023-09-05 08:33:311

王安石变法中的青苗法为什么会使穷人愈穷,而富人亦贫?

一、就是农忙时节,穷苦百姓可向官府借钱借粮方便种植,有收成后,返还所借钱粮,付一定利息(远远低于民间地主商人借贷),这样就适当避免权钱阶层收过高利息而导致百姓卖地卖身。但这样一来就严重影响既得利益阶层的收入,这些人基本控制大部分京城以外权力,所以实际执行却出现偏差:地方官员强行让百姓向官府借贷,而且随意提高利息,加上官吏为了邀功,额外还有名目繁多的勒索,百姓苦不堪言。这样,青苗法就变质为官府辗转放高利贷,收取利息的苛政。二、详情:北宋时,民间高利贷非常猖獗。以致造成许多下等户农夫破产。实施“青苗法”是为了实现国家与农民互惠互利。该法规定,如有需要,农民可在每年夏秋两收前,到当地官府借贷现钱(青苗钱)或粮谷,以补助耕作,收获了再附带一部分利息偿还官府,一来使资金周转困难的农户免受高利贷剥削,二来不致影响了农业生产,三来官府也可以收些利息来增加财政收入。青苗法是“熙宁变法”的一项重要内容。对于推行青苗法,王安石一开始很有信心,因为早在他任鄞县父母官时就试行过这一法律,效果很好。后来陕西转运使李参以及京东转运使王广渊不谋而合,先后在自己的辖区开展过“试点”,都取得了不错的效果。为了慎重起见,在正式实施这项法律前,王安石又特意先在河北、京东、淮南三路再进行试点,待取得经验后,才正式推向全国。而且,在颁行之前,他还特别加上了“禁抑配”这一条款,即禁止强行摊派贷款。但就是这样一部法律,在全国各地实施时却出现了截然相反的情况:有的地方严格按照朝廷的规定办事,执行得好,百姓得到实惠,对此法就非常拥护,老百姓就欢天喜地地歌颂朝廷。而在另外一些地方却出现了严重的偏差,究其原因,主要是因为这些地方官不按规定办事,在实际执行过程中想方设法多放贷款,多收利息,不惜层层下达指标,强行摊派贷款,特别是将贷款强行摊派给不需要贷款但有偿还能力的富户,而不愿贷给真正需要的贫农,由此引起了富户与贫农的共同反对。百姓对新法自然也就怨声载道。据史料记载,虽然规定的利率半年是20%,但是地方官员们却常常私自提高利息到30%甚至更多。如在陕西,农民向官家借陈米一石,到还的时候是新的好小麦一石八斗七升五合,“所取利近一倍”。有的记载甚至说实际利率有达到原先设定的3至5倍的。若光是私自提高利率倒也罢了,农民如果嫌利息太高,不去借就是了。但要命的是,地方官不仅擅自提高利率,而且还“抑配”,也就是强行摊派,分任务,下指标,逼迫百姓借钱。为了保证青苗钱的可回收性,新法原本规定“五户以上为一保”,商量好要借多少钱,大家互相担保。而到了执行过程中,竟变成了官府强令富户为各等级贫户提供担保,并向各等级民户摊派青苗钱。收钱时若贫户无力偿还就向富户索取,将贷款的风险转嫁给富户。三、人物简介:王安石(1021年12月18日-1086年5月21日),字介甫,号半山,汉族,临川(今江西抚州市临川区)人,北宋著名思想家、政治家、文学家、改革家。庆历二年(1042年),王安石进士及第。历任扬州签判、鄞县知县、舒州通判等职,政绩显著。熙宁二年(1069年),任参知政事,次年拜相,主持变法。因守旧派反对,熙宁七年(1074年)罢相。一年后,宋神宗再次起用,旋又罢相,退居江宁。元祐元年(1086年),保守派得势,新法皆废,郁然病逝于钟山,追赠太傅。绍圣元年(1094年),获谥“文”,故世称王文公。王安石潜心研究经学,著书立说,被誉为“通儒”,创“荆公新学”,促进宋代疑经变古学风的形成。哲学上,用“五行说”阐述宇宙生成,丰富和发展了中国古代朴素唯物主义思想;其哲学命题“新故相除”,把中国古代辩证法推到一个新的高度。王安石在文学中具有突出成就。其散文论点鲜明、逻辑严密,有很强的说服力,充分发挥了古文的实际功用;短文简洁峻切、短小精悍,名列“唐宋八大家”。其诗“学杜得其瘦硬”,擅长于说理与修辞,晚年诗风含蓄深沉、深婉不迫,以丰神远韵的风格在北宋诗坛自成一家,世称 “王荆公体”。有《王临川集》、《临川集拾遗》等存世。
2023-09-05 08:33:511

青苗法详细资料大全

青苗法,亦称“常平新法”,是中国宋朝王安石变法的措施之一,熙宁二年(1069年)九月由制置三司条例司颁布施行。主要是改变旧有常平仓制度的“遇贵量减市价粜,遇贱量增市价籴”的呆板做法。灵活地将常平仓、广惠仓的储粮折算为本钱,以百分之二十的利率贷给农民、城市手工业者,以缓和民间高利贷盘剥的现象,同时增加 *** 的财政收入,达到“民不加赋而国用足”,改善了北宋“积贫”的现象。但事实上青苗法在实施过程中出现了一系列问题,后于元丰八年(1085)神宗去世后废止。 基本介绍 中文名 :青苗法 别名 :常平新法 直接发明者 :王安石、李参、王广渊 目的 :赈济农民,增加财政收 预期保护对象 :农民 失败原因 :制度缺陷、官员私心及执行不当等 开始时间 :熙宁二年(1069年) 结束时间 :元祐元年(1086年) 由来,青苗法,部分评价, 由来 青苗法起源于唐朝中后叶,唐朝中央政权被各路藩镇分割,除了军队数量不足外,更悲惨的是没钱。青苗法就在那时出现,其主要目的就是为皇帝创收。 而宋代的青苗法在增加 *** 收入的同时还兼有抑制民间高利贷、保护和赈济民户的目的。其与之前的常平仓制度有着很大的关系。 旧有的常平制度主要是,在丰年适当抬高价格籴[dí]米,防止谷贱伤农;在荒年适量降低价格粜[tiào]米,平抑物价,拯济百姓,也就是“遇贵量减市价粜,遇贱量增市价籴”。在粜米时价格不能低于本钱,有可能会有所盈利。 常平仓制出发目的本是好的,但是其本身及其运行有着许多缺陷,未能达到预期目的。首先,常平仓的数量较少,一般只设立于州县的治所所在地,所能覆盖到的区域人口较为有限。其次,熙宁之前常平籴本来自暂且留下但到期要连本带息一起上供朝廷的钱、朝廷的拨款、由出卖户绝田所得收入以及地方自己筹措的籴本。但由于“积贫”的现实困境和北宋的财政制度特点,地方 *** 财政较为紧张,因此时常缺少籴米的本钱。 而当时还存在着常平的钱粮被三司和转运使移用的情况,致使常平仓缺少钱粮。并且常平仓籴粜程式较为繁琐,执行中还常出现了诸如官商勾结、出粜价格不合理等等现象。这些诸多因素都使得常平制度很难达到预期效果。 此外,青苗法之前,宋朝存在着常平仓、义仓、广惠仓、惠民仓等救济形式。这些形式都为之后的青苗法提供了借贷方面的借鉴。义仓、广惠仓、惠民仓提供无息贷款,但效果不佳。常平仓主要也是无息贷款,但有息贷款的形式在部分地区实行。熙宁前,有些地方已经出现过 *** 运用有息贷款的方式,救济百姓,防止兼并之家高利贷盘剥和扩大 *** 收入,取得了不错的效果,如王安石在知明州鄞县时就曾施行。 可以说,青苗法的制定是受之前地方实践启发,尤其是陕西转运使李参、王广渊以及知明州鄞县时王安石等人的实践,针对常平制度的不足,并增加新的目的而进行的经济改革。 青苗法 目的 改革之前的常平制度缺陷,希望抑制兼并之家盘剥农民同时,也期望通过该制度施行为 *** “开源”,达到“民不加赋而国用足”,最终达到“强兵”与“富民”。 制度设计 青苗法又称常平新法,熙宁二年(1069年)九月由制置三司条例司颁布施行,主要内容是:诸路以见存常平、广惠仓的一千五百万石钱各为本,如是粮谷,即与转运司兑换成现钱,以现钱贷给广大乡村民户,有剩余也可以贷给城市坊郭户。民户贷请时,须五户或十户结为一保,由上三等户作保,每年正月三十日以前贷请夏料,五月三十日以前贷请秋料,夏料和秋料分别于五月和十月随二税偿还,各收息二分。 青苗法本身并不与之前的常平制度相矛盾,很大程度上是对后者的修正。青苗法的功能设计中仍然保留了常平制度的拯济与调节市价的方式及作用。在施行过程中,由于出现了地方将所有钱粮都贷出而使得在灾荒之时没有钱粮拯济的情况,规定了要将常平钱粮一半贷出,一半留下照之前的常平制度管理使用,仍然进行相关的籴粜活动。而通过将钱粮借贷,来获得收益,弥补籴本的缺乏。并且调整了相关管理制度,“诏诸路各置提举官二员,以朝官为之,管当一员,京官为之,或共置二员,开封府界一员,凡四十一人”,改善了常平钱粮被转运司借支和移用的弊端。 按照规定,每年正月三十日以前贷请夏料,五月三十日以前贷请秋料,夏料和秋料分别于五月和十月随二税偿还,各收息二分;贷出的既可以是粮也可以是钱,粮食按照贷出时的的市价折算为钱,以便计算利息;在实行过程中,对于不同户等的人设有不同数额的最高借贷数额;借贷以乡村农民为先,有剩余也可以贷给城市坊郭户;其利息规定最高不得超过30%,如遇灾害可以迟交利息。 但这些制度上的设计存在着许多缺陷,其弊病在推行时显露无疑。 实施概况与一些具体弊病 王安石执政后,于熙宁二年(1069年)实行青苗法,规定凡州县各等民户,在每年夏秋两收前,可到当地官府借贷现钱或粮谷,以补助耕作。借户贫富搭配,10人为保,互相检查。贷款数额依各户资产分五等,一等户每次可借15贯,末等户1贯。当年借款随夏秋两税归还,每期取息2分,实际有重达三四分的。 初期在河北路、京东路、淮南路三路实行,后其他诸路也推行开来。这项措施本是为了抑制兼并,在青黄不接的时候救济百姓,但实际执行却出现偏差:地方官员强行让百姓向官府借贷,而且随意提高利息,加上官吏为了邀功,额外还有名目繁多的勒索,百姓苦不堪言。这样,青苗法就变质为官府辗转放高利贷,收取利息的苛政。元祐元年(1086年)停止执行。 青苗法的收息规定假借《周礼》,使得官员借机增息提供可能性。而且青苗钱的利率虽然较之前的高利贷较轻,但对于民众来说仍然是一个负担,而且由于青苗钱每年出贷两次,所以利率实际上不止二分,同时一些官吏也借机增息。 而十户为一保,进行借贷管理。下户急需借贷,但却没有偿还的保障,而上户则不需要借贷。这种上户保下户的措施目的原本是保证下户借贷能得到担保,进而能够获得救济,但由于上户不需要、不愿借贷所以出现了抑配(强行摊派)现象。另外,当下户无力偿还借贷时,自然会连累上户等人,损害了上户。青苗钱成为了搜刮形式,使上户变得贫困,而下户由于愚昧、无力偿还,深陷债务。因此有些地方官为了避免下户无法偿还,仅将青苗钱贷给上户,违背了赈济目的。 青苗法与民间借贷相比,民间借贷有着一些优势。民间借贷还贷时,可以用钱也可以用物,拖欠之时没有督责威刑之惧,而青苗钱虽然规定可钱可物,但实施过程中则必须以钱还贷。由于物价等因素影响以钱进行借贷的行为存在着有损民户的现象。民间借贷可以拖欠,可以在不同时期还贷,但青苗法不能拖欠,拖欠会影响其执行,因而还贷时间刻板,拖欠者将面临官府督责的压力。在借贷数量上,民间借贷也更为灵活。总的来说,民间借贷是自愿行为,但青苗法虽规定自愿借贷,但实施过程中官员为了政绩常常进行抑配。而且民间借贷没有过多的附加费用,而青苗法在实施过程中民众增加了许多额外的负担。 再者,青苗钱在放贷和收贷的时间安排上不合理。由于青苗钱分两次发放,导致了收息和贷款时间重合的现象出现,民众不但没能获得借贷的好处,反而因此深陷付息和债务之中。 在目的设计中青苗法仍是有着赈济灾荒的作用,但熙宁七年(1074)之前,由于没有规定常平仓钱粮的分配比例,为了追求政绩,出现了一些官员更倾向于将常平钱粮贷出而忽视粜米赈济,以至于荒年没有钱粮赈济。 总的来说,实施过程中,地方官员的执行力度以及方式对于青苗法所产生的效果来说有着重大的影响。许多地方官和提举常平官推行青苗法时很积极,只是为了自己的政绩,因而进行抑配、催款;但也有一些地方,青苗法的推行得到了很好的效果,达到了预期的目的。同时,也有许多官员看到了青苗法的弊病,反对青苗法的施行,有些上书,有些故意懈怠执行,有些不执行,影响了青苗法的执行。 而由于各地经济发展上存在着差异,青苗法在不同地区的推行也受此影响。在南方经济较为发达的地区,青苗法推行较为便利。而如边境等经济较为落后的地区,青苗法则缺少了推行的经济条件,出现了无法推行的现象。 实施过程中的部分调整 青苗法实施过程中出现的弊病,朝廷也有所了解,并进行了相关政策调整,但这些调整很难根除青苗法实施中的问题,总的来说效果不大。 为了执行规定,朝廷设定了制置三司条例司、提举官等官员。 而为了改变官员抑配青苗钱的现象,朝廷就采取了一些调查、监督的手段。但由于提举官等官员们为了增加收入,提高自己的政绩,调查和监督措施收效不大,抑配的现象一直存在,严重地损害了民户的利益。 而在催纳方面,部分地方官府放贷时不考虑对象是否有偿还能力,而一些地方官吏腐败,通过拖延期限来牟取私利。所以导致许多贫者到期没法偿还借债,出现了催逼债务的现象,也因此无力偿还债务的人有可能求助于富家大族,在一定程度上非但没有抑制兼并而且加剧了兼并。民户深受其苦。对此,朝廷采取了一些调整和应对措施,但也未能从根本上解决其中的弊病。 部分评价 从目的上看,王安石主张推行青苗法最初的动机是“富民”、“强兵”。希望通过青苗法的施行使得 *** 在不动摇官僚体制的情况下,避开冗官现象,通过“理财”,在财政上的“开源”来解决现实中“积贫”困境,并同时改善民户生活,使其避免受兼并之家高利贷的盘剥,达到民不加赋而国用足。最后通过使国、民都富裕后,达到“强兵”的目的。 从客观效果看,青苗法一方面给宋朝 *** 带来了巨大的收入,对其“富国”、“强兵”有着重要意义,并且在一定程度上有利于农民,但另一方面由于青苗法实施过程中官吏个人意愿及目的、地区差异、腐败、制度缺陷等等因素的影响,总体上民户深受其害,并未能够实现王安石最初“富民”的目的。 后世对青苗法评价争论较为激烈。其中,南宋人士对包括青苗法在内的王安石变法行为进行了尖锐的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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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苗法的青苗法

青苗法又称常平新法,熙宁二年(1069年)九月由制置三司条例司颁布施行,主要内容是:诸路以见存常平、广惠仓的一千五百万石钱各为本,如是粮谷,即与转运司兑换成现钱,以现钱贷给广大乡村民户,有剩余也可以贷给城市坊郭户。民户贷请时,须五户或十户结为一保,由上三等户作保,每年正月三十日以前贷请夏料,五月三十日以前贷请秋料,夏料和秋料分别于五月和十月随二税偿还,各收息二分。 青苗法本身并不与之前的常平制度相矛盾,很大程度上是对后者的修正。青苗法的功能设计中仍然保留了常平制度的拯济与调节市价的方式及作用。在施行过程中,由于出现了地方将所有钱粮都贷出而使得在灾荒之时没有钱粮拯济的情况,规定了要将常平钱粮一半贷出,一半留下照之前的常平制度管理使用,仍然进行相关的籴粜活动。而通过将钱粮借贷,来获得收益,弥补籴本的缺乏。并且调整了相关管理制度,“诏诸路各置提举官二员,以朝官为之,管当一员,京官为之,或共置二员,开封府界一员,凡四十一人” ,改善了常平钱粮被转运司借支和移用的弊端。按照规定,每年正月三十日以前贷请夏料,五月三十日以前贷请秋料,夏料和秋料分别于五月和十月随二税偿还,各收息二分;贷出的既可以是粮也可以是钱,粮食按照贷出时的的市价折算为钱,以便计算利息;在实行过程中,对于不同户等的人设有不同数额的最高借贷数额;借贷以乡村农民为先,有剩余也可以贷给城市坊郭户;其利息规定最高不得超过30%,如遇灾害可以迟交利息。但这些制度上的设计存在着许多缺陷,其弊病在推行时显露无疑。 王安石执政后,于熙宁二年(1069年)实行青苗法,规定凡州县各等民户,在每年夏秋两收前,可到当地官府借贷现钱或粮谷,以补助耕作。借户贫富搭配,10人为保,互相检查。贷款数额依各户资产分五等,一等户每次可借15贯,末等户1贯。当年借款随夏秋两税归还,每期取息2分,实际有重达三四分的。初期在河北路、京东路、淮南路三路实行,后其他诸路也推行开来。这项措施本是为了抑制兼并,在青黄不接的时候救济百姓,但实际执行却出现偏差:地方官员强行让百姓向官府借贷,而且随意提高利息,加上官吏为了邀功,额外还有名目繁多的勒索,百姓苦不堪言。这样,青苗法就变质为官府辗转放高利贷,收取利息的苛政。元祐元年(1086年)停止执行。青苗法的收息规定假借《周礼》,使得官员借机增息提供可能性。而且青苗钱的利率虽然较之前的高利贷较轻,但对于民众来说仍然是一个负担,而且由于青苗钱每年出贷两次,所以利率实际上不止二分,同时一些官吏也借机增息。而十户为一保,进行借贷管理。下户急需借贷,但却没有偿还的保障,而上户则不需要借贷。这种上户保下户的措施目的原本是保证下户借贷能得到担保,进而能够获得救济,但由于上户不需要、不愿借贷所以出现了抑配(强行摊派)现象。另外,当下户无力偿还借贷时,自然会连累上户等人,损害了上户。青苗钱成为了搜刮形式,使上户变得贫困,而下户由于愚昧、无力偿还,深陷债务。因此有些地方官为了避免下户无法偿还,仅将青苗钱贷给上户,违背了赈济目的。青苗法与民间借贷相比,民间借贷有着一些优势。民间借贷还贷时,可以用钱也可以用物,拖欠之时没有督责威刑之惧,而青苗钱虽然规定可钱可物,但实施过程中则必须以钱还贷。由于物价等因素影响以钱进行借贷的行为存在着有损民户的现象。民间借贷可以拖欠,可以在不同时期还贷,但青苗法不能拖欠,拖欠会影响其执行,因而还贷时间刻板,拖欠者将面临官府督责的压力。在借贷数量上,民间借贷也更为灵活。总的来说,民间借贷是自愿行为,但青苗法虽规定自愿借贷,但实施过程中官员为了政绩常常进行抑配。而且民间借贷没有过多的附加费用,而青苗法在实施过程中民众增加了许多额外的负担。再者,青苗钱在放贷和收贷的时间安排上不合理。由于青苗钱分两次发放,导致了收息和贷款时间重合的现象出现,民众不但没能获得借贷的好处,反而因此深陷付息和债务之中。在目的设计中青苗法仍是有着赈济灾荒的作用,但熙宁七年(1074)之前,由于没有规定常平仓钱粮的分配比例,为了追求政绩,出现了一些官员更倾向于将常平钱粮贷出而忽视粜米赈济,以至于荒年没有钱粮赈济。总的来说,实施过程中,地方官员的执行力度以及方式对于青苗法所产生的效果来说有着重大的影响。许多地方官和提举常平官推行青苗法时很积极,只是为了自己的政绩,因而进行抑配、催款;但也有一些地方,青苗法的推行得到了很好的效果,达到了预期的目的。同时,也有许多官员看到了青苗法的弊病,反对青苗法的施行,有些上书,有些故意懈怠执行,有些不执行,影响了青苗法的执行。而由于各地经济发展上存在着差异,青苗法在不同地区的推行也受此影响。在南方经济较为发达的地区,青苗法推行较为便利。而如边境等经济较为落后的地区,青苗法则缺少了推行的经济条件,出现了无法推行的现象。 青苗法实施过程中出现的弊病,朝廷也有所了解,并进行了相关政策调整,但这些调整很难根除青苗法实施中的问题,总的来说效果不大。为了执行规定,朝廷设置了制置三司条例司、提举官等官员。而为了改变官员抑配青苗钱的现象,朝廷就采取了一些调查、监督的手段。但由于提举官等官员们为了增加收入,提高自己的政绩,调查和监督措施收效不大,抑配的现象一直存在,严重地损害了民户的利益。而在催纳方面,部分地方官府放贷时不考虑对象是否有偿还能力,而一些地方官吏腐败,通过拖延期限来牟取私利。所以导致许多贫者到期没法偿还借债,出现了催逼债务的现象,也因此无力偿还债务的人有可能求助于富家大族,在一定程度上非但没有抑制兼并而且加剧了兼并。民户深受其苦。对此,朝廷采取了一些调整和应对措施,但也未能从根本上解决其中的弊病。
2023-09-05 08:34:061

青苗法内容是什么?

青苗法起源于陕西转运使李参,所以青苗法是一个地方实践后推向全国的产物。王安石颁布的青苗法,规定以各路常平、广惠仓所积存的钱谷为本,其存粮遇粮价贵,即较市价降低出售,遇价贱,即较市价增贵收购。其所积现钱,每年分两期,即在需要播种和夏、秋未熟的正月和五月,按自愿原则,由农民向政府借贷钱物。收成后,随夏、秋两税,加息20%或30%归还谷物或现钱。青苗法使农民在新陈不接之际,不至于受高利贷的盘剥,但具体实施中出现强制借贷现象,是王安石变法措施中争议昀大的内容。
2023-09-05 08:34:241

而兼并不得乘其急."这段材料反映的情况是下面哪一个法令实行的原因解析

青苗法义称常平新法,肇始于宋太祖而大备于宋真宗的仓储之法,是以各路常平、广惠仓所积存的钱谷为本,用于调控青黄不接时节的的一个法令,当然啦,两者之间的区别很多。首先明确一个观点,青苗法的实施目的是什么看是为了救民吗看苏轼是这么说的:逗哎呀我知道青苗法是为了救民,可是实行起来全部都走样。地开篇就错。再其次,割断的历史是无法窥其全貌的,举个例子,某天我看到了按住一个人的头朝他拉尿,我会感觉你是神经病吧看当然以后我知道了,在这之前原来他就这么对你做过更加过分的事情,所以我能理解你的举动。对于王安石和他的青苗法也是这样,王安石在弄青苗法的时候处于宋朝急需用钱,记住这点就可以了,至于为什么急于用钱……那就是另外一个回答了。值得一提的是,司马光对于青苗法的态度,几乎是全、盘、否、定的。这就非常非常值得玩味了。青苗法从来不是为了救民、富民。是为了杀富户,学术一点来说,是叫做逗抑制兼并地。关于历史的探讨中,大家都未免陷入脸谱化的陷阱种,的确这样有一种舞台式的感觉,但是人这玩意儿,从来都是屁股决定脑袋。先来看看青苗法的原文。青苗法,又称常平新法,是北宋熙宁年间王安石变法中颁布的一项重要的农业信贷法令。关于青苗法之得失,历来争议不断、褒贬不一。且让我们回归青苗法的本来面目,从解读青苗法制度设计本身看起,辨析各家史料所载的青苗法的得失,从而对王安石青苗法之得失进行重新的审视与探究。首先,让我们来看看青苗法法令的原篇。关于青苗法法令,在《宋会要辑稿》中有较为明确和完整的记载,其它史籍中亦有可补充之的记载。这里取用漆侠先生《宋会要辑稿u2022食货》四之一六、一七所载为蓝本、并参以多种古籍材 料加以校正的校勘史料 :逗熙宁二年九月四日,制置三司条例司言:累有臣僚上 言粜常平广惠仓及赈贷事。今详:比年灾伤,赈贷多出省仓; 窃以为省仓以待廪赐,常苦不足,而又资以赈贷,此朝廷所 以难于施惠而凶年百姓或不被上之德泽也。今诸路常平广惠仓略计千五百万以上贯石,敛散之法未得其宜,故爱人之利未博,以致更出省仓赈贷。今欲以常平广惠仓见在斛斗,遇贵量减市价粜,遇贱量增市价籴,其可以计会转司用苗税及钱斛就便转易者,亦许兑换。仍以见钱。依陕西青苗钱例,取民请愿预给,令随税纳斛斗半为夏料,半为秋料,……或纳时价贵愿纳钱者,皆许从便,务在优民。如遇灾伤,亦许于次料收熟日纳钱。若此行之,非惟足以待凶荒之患,又民既受贷,则于田作之时,不患阙食,因可选官劝诱,令兴水土之利,则四方田事自加修。盖人之困乏,常在新陈不接之际,兼并之家乘其急以邀倍息,而贷者常苦于不得。常平广惠之物,收藏积滞, 必待年歉物贵然后出粜,而所及者大抵城市游手之人而已。 今通一路之有无,贵发贱敛,以广蓄积、平物价,使农人有以赴时趋事,而兼并不得乘其急。凡此皆以为民,而公家无所利其入,……裒多益寡而抑民豪夺之意也。旧制常平广惠仓专隶提刑司,缘今来创立新法,合有兑换钱斛,借转运司应付,乃克济办,乞委转运司提举。 仍令提点刑狱司依旧管辖,不得别以支用。兼事初措置 非一,……仍先行于河北、京东、淮南三路,俟成次第,即 推之诸路。其制置条约,别具以闻。而从青苗法法令本身看,逗百姓之弊地则可能出现以下数端:逗豪民地逗上民地不愿领或与官吏勾结牟利 ;使民领之而不能保其用于逗青苗地等。事实上,这些忧虑也同可能出现的逗官吏之弊地一样,不同程度地发生了。如《净德集》卷三载,随着青苗法执行中流弊日深,一些豪民上户不但不愿请领,甚至逗诡名冒领地,逗盖欲复行,取过厚之息, 以困贫弱地。他们又与官吏互相勾结,狼狈为奸,共同作弊, 敲剥勒索贫民下户,逗除头子钱,减克升合,量收出剩地,逗以陈粟废麦代见钱支表地,逗包官受入,又增斗面,百端侵扰, 能以悉数地。又如《燕翼治谋录》卷三载,发青苗钱时,有 些别有用心之人设唱台酒肆诱人前来娱乐吃喝,甚至还逗令娼女坐肆作乐以蛊惑之地,以期逗酒课暴涨地而从中牟利,一些贫民借得的青苗钱图快一时后便没有了,并不能用于购 买青苗以事农业。青苗法法令中完全没有设置监督农民将逗青 苗钱地用于农事的机制,此时的逗青苗钱地在一定程度上看来已名不符实,只是某种意义上的逗国家地罢了。然而,然而,我们不能被蒙蔽,这些所谓的逗以济困弱地,只是幌子,只是说出来好听的一张皮。用最简单的语言来描述这件事儿,是王安石窃取了当时整个朝堂大人们,这一阶层了利益,所以受到了强烈的反对,妈个鸡的你把农民的租子由国家放了,那我们放什么看!须知,当时的生产资料,就有由这些大人们所把持的。所以在执行的过程中,他们也暗暗捣鬼,所谓的青苗法操作性不大,也正是由这个根子决定的。小弟可不是咧着一张嘴乱说。说两件大家说不定都听过的小事儿:1. 有个开封附近的农民找到神宗说,青苗法弄起来全乱套啊,乱七八糟的,官府强行摊派啊。神宗听后,面有愧色,开始有废除新法的心思。2. 司马光曾向神宗建议,听取各州各地关于青苗法的上书,信件,来判别青苗法的好坏,结果当然是一片哀鸿。这两个例子经常被用于说新法的不好。那么我们细细的在想一层,这说明什么看说明,第一,就在开封就在天子脚下:这群官员,依然,依然有胆子玩儿花样。第二,司马光,我的史学大家,您这史学功底上下五千年拿绝对是排得上前五的,问您一句,写信这玩意儿,是乡绅会啊还是佃户会看佃户们活着就很艰难了,还学什么写信。很显然,写信给神宗的那些人,说不定他们家就是当地的一个小小的土地兼并者,王安石的新法,很明显伤害的就是他们的利益。能拿出这么个逻辑证明废法的合理性,就像我问日本右翼势力怎么看侵华战争一样。那么千好万好,司马光们千贱万贱,为什么新法还是失败了呢看上面也说了,这挑战了是整个阶层的利益,整个阶层,而在统治者缺乏相应的手腕,社会缺乏相应的基础之时,是不可能成功的。逗天子与士大夫共治天下地,你挑战的就是士大夫,难道叫他们搬起石头打自己的脚看总的来说,纵观青苗法法令之制度设计,变法之意不可谓不勇,变法之目标不可谓不远大,也确实在施行前期起到了既逗利民地又逗惠国地的效果。如《都官集》卷五载,山阴县颁行青苗法后,逗方今小民匮乏,十室八九。应募之人,不召而至,何可胜计!地;《净德集》卷三载,南方颁行青苗法后,逗民便之,无不喜者地;《西台集》卷五《青苗法》载,逗自散青苗以来,非请即纳,非纳即请,农民憧憧来往于州县地,说明青苗法在颁行之初对于缓解农民受民间高利贷的 压榨、及时获得生产资金进行农业生产还是有一定作用的。 而在逗惠国地方面,史载数据显示,使国家 财政从逗国用不足地转向逗国帑日丰地,暂时缓解了国家的财政紧张。然而就如全文所言,青苗法制度设计本身便存在着设计思想、设计参考和不虑逗人弊地等各个方面的问题,再加之封建国家制度等其他外在原因,其在施行后期走向逗害民地以至于逗败国地,也可以说是势之所向了。
2023-09-05 08:34:351

有谁知道王安石变法的具体内容

1实施连坐法(政治)2奖励军功,按功受爵(军事)效果:打击了贵族3奖励耕织(经济)``````不记得了
2023-09-05 08:34:444

青苗法是哪位北宋政治家实行的措施

改革之前的常平制度缺陷,希望抑制兼并之家盘剥农民,同时也期望通过该制度施行为政府“开源”,达到“民不加赋而国用足”,最终达到“强兵”与“富民”。制度设计青苗法又称常平新法,熙宁二年(1069年)九月,由制置三司条例司颁布施行,主要内容是:诸路以见存常平、广惠仓的一千五百万石钱各为本,如是粮谷,即与转运司兑换成现钱,以现钱贷给广大乡村民户,有剩余也可以贷给城市坊郭户。民户贷请时,须五户或十户结为一保,由上三等户作保,每年正月三十日以前贷请夏料,五月三十日以前贷请秋料,夏料和秋料分别于五月和十月随二税偿还,各收息二分。青苗法本身并不与之前的常平制度相矛盾,很大程度上是对后者的修正。青苗法的功能设计中仍然保留了常平制度的拯济与调节市价的方式及作用。在施行过程中,由于出现了地方将所有钱粮都贷出而使得在灾荒之时没有钱粮拯济的情况,规定了要将常平钱粮一半贷出,一半留下照之前的常平制度管理使用,仍然进行相关的籴粜活动。而通过将钱粮借贷,来获得收益,弥补籴本的缺乏。并且,调整了相关管理制度,“诏诸路各置提举官二员,以朝官为之,管当一员,京官为之,或共置二员,开封府界一员,凡四十一人”,改善了常平钱粮被转运司借支和移用的弊端。按照规定,每年正月三十日以前贷请夏料,五月三十日以前贷请秋料,夏料和秋料分别于五月和十月随二税偿还,各收息二分;贷出的既可以是粮也可以是钱,粮食按照贷出时的的市价折算为钱,以便计算利息;在实行过程中,对于不同户等的人设有不同数额的最高借贷数额;借贷以乡村农民为先,有剩余也可以贷给城市坊郭户;其利息规定最高不得超过30%,如遇灾害可以迟交利息。但这些制度上的设计存在着许多缺陷,其弊病在推行时显露无疑。实施概况与一些具体弊病王安石执政后,于熙宁二年(1069年)实行青苗法,规定凡州县各等民户,在每年夏秋两收前,可到当地官府借贷现钱或粮谷,以补助耕作。借户贫富搭配,10人为保,互相检查。贷款数额依各户资产分五等,一等户每次可借15贯,末等户1贯。当年借款随夏秋两税归还,每期取息2分,实际有重达三四分的。初期在河北路、京东路、淮南路三路实行,后其他诸路也推行开来。这项措施本是为了抑制兼并,在青黄不接的时候救济百姓,但实际执行却出现偏差:地方官员强行让百姓向官府借贷,而且随意提高利息,加上官吏为了邀功,额外还有名目繁多的勒索,百姓苦不堪言。这样,青苗法就变质为官府辗转放高利贷、收取利息的苛政。元祐元年(1086年)停止执行。青苗法的收息规定假借《周礼》,使得官员借机增息提供可能性。而且,青苗钱的利率虽然较之前的高利贷较轻,但对于民众来说仍然是一个负担,而且由于青苗钱每年出贷两次,所以利率实际上不止二分,同时一些官吏也借机增息。
2023-09-05 08:34:541

关于中国历史上比较著名的变法或革新

自己搜素 商鞅变法 和 王安石变法
2023-09-05 08:35:0712

青苗法的由来

青苗法起源于唐朝中后叶,唐朝中央政权被各路藩镇分割,除了军队数量不足外,更悲惨的是没钱。青苗法就在那时出现,其主要目的就是为皇帝创收。而宋代的青苗法在增加政府收入的同时还兼有抑制民间高利贷、保护和赈济民户的目的。其与之前的常平仓制度有着很大的关系。旧有的常平制度主要是,在丰年适当抬高价格籴米,防止谷贱伤农;在荒年适量降低价格粜米,平抑物价,拯济百姓,也就是“遇贵量减市价粜,遇贱量增市价籴”。在粜米时价格不能低于本钱,有可能会有所盈利。常平仓制出发目的本是好的,但是其本身及其运行有着许多缺陷,未能达到预期目的。首先,常平仓的数量较少,一般只设立于州县的治所所在地,所能覆盖到的区域人口较为有限。其次,熙宁之前常平籴本来自暂且留下但到期要连本带息一起上供朝廷的钱、朝廷的拨款、由出卖户绝田所得收入以及地方自己筹措的籴本。但由于“积贫”的现实困境和北宋的财政制度特点,地方政府财政较为紧张,因此时常缺少籴米的本钱。而当时还存在着常平的钱粮被三司和转运使移用的情况,致使常平仓缺少钱粮。并且常平仓籴粜程序较为繁琐,执行中还常出现了诸如官商勾结、出粜价格不合理等等现象。这些诸多因素都使得常平制度很难达到预期效果。此外,青苗法之前,宋朝存在着常平仓、义仓、广惠仓、惠民仓等救济形式。这些形式都为之后的青苗法提供了借贷方面的借鉴。义仓、广惠仓、惠民仓提供无息贷款,但效果不佳。常平仓主要也是无息贷款,但有息贷款的形式在部分地区实行。熙宁前,有些地方已经出现过政府运用有息贷款的方式,救济百姓,防止兼并之家高利贷盘剥和扩大政府收入,取得了不错的效果,如王安石在知明州鄞县时就曾施行。可以说,青苗法的制定是受之前地方实践启发,尤其是陕西转运使李参、王广渊以及知明州鄞县时王安石等人的实践,针对常平制度的不足,并增加新的目的而进行的经济改革。
2023-09-05 08:35:371

阅读下列材料: 材料一(司马光)言青苗之弊曰:“平民举钱出息,尚能蚕食下户,况县官督责之威乎!”

(1)官府诱民借贷,加重了对农民的剥削,加剧了社会矛盾。他指出问题的目的是反对王安石变法,站在大地主阶级立场上,维护其自身的利益。(2)青苗法在实行过程中危害百姓的现象并非王安石新法造成的。赵翼分析的情况与王安石变法的初衷并不矛盾。(3)大官僚、大地主、大商人的反对;变法过程中出现了危害百姓的现象。
2023-09-05 08:35:501

强行毁青苗犯法吗?

犯法,糟蹋农作物,天理不容。为什么要毁呢?
2023-09-05 08:36:135

王安石的青苗法,为何没有持续下去?

因为这个信用制度本身就是有缺陷的,首先是担保制度不合理,其次是政府的本金不够,所以才很难持续下去,长期下去政府也会受到损失。
2023-09-05 08:37:075

苏辙为何要反对青苗法?苏辙是怎样解决回河之争的?

就是因为他觉得这种东西并不是对国家好的,很有可能会让国家陷于民族危亡,最后他是选择和其他国家合作。
2023-09-05 08:37:564

王安石的青苗法明明有效果,为何还是被废止了呢?

因为当时宋朝的国情不允许他使用青苗法,而且有很多大臣都反对他实行这个青苗法。
2023-09-05 08:38:344

王安石变法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一、机构改革  制置三司条例司 熙宁元年(1068年)二月,设“制置三司条例司”,是王安石推动变法第一个设立之机构,原本宋朝的财政由三司掌握,王安石设立置制三司条例司来作为三司的上级机构,统筹财政,是当时最高的财政机关,此机关除了研究变法的方案、规划财政改革外,亦制订国家一年内的收支,并将收入定其为定式。     市易法 熙宁五年(1072年)三月,颁行市易法。由政府出资金一百万贯,在开封设“市易务”(市易司),在平价时收购商贩滞销的货物,等到市场缺货的时候再卖出去。同时向商贩发放贷款,以财产作抵押,五人以上互保,每年纳息二分。用以达到“通有无、权贵贱,以平物价,所以抑兼并也。”市易法增加了财政收入。   保甲法 熙宁三年(1070年)司农寺制定《畿县保甲条例颁行》。乡村住户,每五家组一保,五保为一大保,十大保为一都保。凡有两丁以上的农户,选一人来当保丁,保丁平时耕种,闲时要接受军事训练,战时便征召入伍。以住户中最富有者担任保长、大保长、都保长。用以防止农民的反抗,并节省军费。  二、改革税赋  方田均税 熙宁四年(1071年)八月由司农寺制定《方田均税条约》,分“方田”与“均税”两个部分。“方田”是每年九月由县长举办土地丈量,按土塙肥瘠定为五等,“均税”是以“方田”丈量的结果为依据,制定税数。方田均税法清出豪强地主隐瞒的土地,增加了国家财政收入,也减轻了农民负担,同时却严重损害了大官僚大地主的利益,遭到他们强烈反对     均输法 此法已久,早在西汉桑弘羊时试行,唐代以后各郡置均输官,达到“敛不及民而用度足”。熙宁二年七月,为了供应京城皇室、百官的消费,又要避免商人屯积,在淮、浙、江、湖六路设置发运使,按照“徙贵就贱,用近易远”、“从便变易蓄买,以待上令”的原则,负责督运各地“上供”物质。意在省劳费、去重敛,减少人民的负担。  青苗法 熙宁二年九月,颁布青苗法。规定以各路常平、广惠仓所积存的钱谷为本,其存粮遇粮价贵,即较市价降低出售,遇价贱,即较市价增贵收购。其所积现钱,每年分两期,即在需要播种和夏、秋未熟的正月和五月,按自愿原则,由农民向政府借贷钱物。收成后,随夏、秋两税,加息十分之二或十分之三归还谷物或现钱。青苗法使农民在新陈不接之际,不至受“兼并之家”高利贷的盘剥,使农民能够“赴时趋事”,但具体实施中出现强制借贷现象,是王安石变法措施中争议最大的内容。    募役法 又称“免役法”,熙宁三年(1070年)十二月,由司农寺拟定,开封府界试行,同年十月颁布全国实施。免役法废除原来按户等轮流充当州县差役的办法,改由州县官府自行出钱雇人应役。雇员所需经费,由民户按户分摊。原来不用负担差役的女户、寺观,也要缴纳半数的役钱,称为“助役钱”。使得农民从劳役中解脱出来,保证了,劳动时间,促进了生产发展,也增加了政府财政收入。  三、新修水利  规定各地兴修水利工程,用工的材料由当地居民照每户等高下分派。只要是靠民力不能兴修的,其不足部分可向政府贷款,取息一分,如一州一县不能胜任的,可联合若干州县共同负责。  四、军队改革  裁兵法 整顿厢军及禁军: 一、 规定士兵五十岁后必须退役。 二、 测试士兵,禁军不合格者改为厢军,厢军不合格者改为民籍。      将兵法 又叫“置将法”。废除北宋初年定立的更戍法。用逐渐推广的办法,把各路的驻军分为若干单位,每单位置将与副将一人,专门负责操练军队,以提高军队素质。     保马法 神宗时,宋朝战马只有十五万余匹,政府鼓励西北边疆人民代养官马。凡是愿意养马的,由政府供给马匹,或政府出钱让人民购买,每户一匹,富户两匹。马有生病死亡的,就得负责赔偿,但遭遇到瘟疫流行,死了不少马匹,徒增民扰。不久废止,改行民牧制度。     军器监法 熙宁六年(1073年)七月颁行免行法。八月广设军器监,负责监督制造武器;并且招募工匠,致力改良武器。  五、改革科举  三舍法 希望以学校的平日考核来取代科举考试,选拔真正的人才。“三舍法”,即把太学分为外舍、内舍、上舍三等,“上等以官,中等免礼部试,下等免解”,后来地方官学也推行此法,反映了班级教学的特色。     贡举法 王安石认为“欲一道德则修学校,欲修学校则贡举法不可不变”。改革贡举法,废明经、存进士,熙宁三年(1070年)三月,进士殿试罢诗、赋、论三题而改试时务策。熙宁四年(1071年),二月,颁新贡举制,废明经,专以进士一科取士。另设“明法科”,考察律令和断案。     惟才用人,凡是有志于改革的人才都被委以重任,不少人成为改革的中坚力量。
2023-09-05 08:39:357

青苗法是北宋时期什么变法的主要内容之一

王安石变法。青苗法是北宋王安石变法的主要措施之一,接下来趣历史小编带你详细了解历史真相,一起看看吧!是在原本的常平制度上,将官仓储粮折算成本钱,以百分之二十的利率贷给农民、城市手工业者,用来缓解民间高利贷泛滥的情况,同时可为朝廷增加财政收入,从而达到“民不加赋而国用足”的目的。可以说“青苗法”的出发点是好的,可这项政策在执行过程中出了问题,不但没有达到惠民的目的,反而成了苛政。在青苗法出现之前,朝廷为了解决百姓负担,主要采取的是“常平制度”。主要做法就是:在丰年时,适当抬高粮食价格大量收购,防止粮食降价导致百姓受损;在荒年时则适量降低粮食价格大量抛售,平抑粮食价格,接济百姓。这便是“遇贵量减市价粜,遇贱量增市价籴”了。不过随着时间发展,“常平制度”的不足也开始显现,一是效果不显,由于用来调节粮价的官仓太少,覆盖区域极为有限。二是地方缺钱,由于北宋财政制度的影响,地方财政本就比较窘迫,而常平的钱粮又经常被三司和转运使挪用,导致“常平制度”根本无法执行。三是官商勾结,导致该项制度失去了原本的作用。
2023-09-05 08:39:511

显赫一时的王安石,为何因青苗法成为众矢之的,最终孤独终老?

因为王安石心中担忧朝廷和百姓命运,所以一心变法,结果却遭到了大众的抵制。
2023-09-05 08:40:145

青苗法是哪位北宋政治家

青苗法又称常平新法,是北宋王安石的变法措施之一,于公元1069年,宋熙宁二年颁布施行。主要内容是灵活地将常平仓、广惠仓的储量折算成为本钱以百分之二十的利率贷款给农民、城市手工业者,以缓和民间高利贷盘剥的现象,同时增加政府的财政收入。青苗法于公元1085年宋元丰八年废止。
2023-09-05 08:41:481

王安石变法的青苗法到底怎么回事?通俗点讲。一直没弄明白

每年青黄不接时,政府贷款或谷物给农民,收获以后偿还,但要加收20%的利息。PS:高二教科书上的介绍,言简意赅,这样都不懂那你应该恶补语文了。另外,这项措施就是为了防止农民收到高利贷的盘剥,还增加了政府的财政收入。
2023-09-05 08:42:092

宋史 列传第八十六

翻译得很好,就是U0010fda2很多呵。
2023-09-05 08:42:192

王安石变法内容概述 王安石变法采取什么措施

: 1、青苗法:这个办法是他在鄞县试用过的,现在拿来推广到全国实行。 2、农田水利法:政府鼓励地方兴修水利,开垦荒地。 3、免役法:官府的各种差役,...
2023-09-05 08:42:284

指出青苗法、募役法在农业生产过程中发挥了怎样的作用

青苗法:   作用:大大增加了政府收入;限制了高利贷对农民的剥削,一定程度上缓和了阶级矛盾。  局限:强制农民借贷;利息偏高,农民负担依然沉重 募役法:  作用:农民从劳役中解脱出来,保证了劳动时间,促进生产发展;增加了政府财政收入  局限:对贫苦人是沉重的负担,许多人为支付免役钱家破人亡
2023-09-05 08:42:571

安石出“青苗法”使辙熟议,曰:“有不便,以告勿疑。”辙曰:“经钱贷民,使出息二分,本以拯民,非为

王安石拿出《青苗法》让苏澈熟悉并发表评论,王安石说:如果有不好的地方,不要犹豫直接说出来。”苏澈说:把钱贷给农民,让农民拿出两分的利息,本意是拯救百姓,不是为了利息。但这一出一进之间,官员小吏狼狈为奸,即时有法令的限制也不能禁止(这种行为)贷款的钱即时是良民也免不了胡乱使用,即时是富裕的农民也有可能逾期,像这样,就怕法令苛刻,州县将会不堪忍受这些烦恼。王安石说:您说的很有道理,值得认真思考。从此几个月不再谈论《青苗法》全手打,望采纳
2023-09-05 08:43:051

为什么王安石搞青苗法实行不下去?背后有哪些原因?

王安石执政后,于熙宁二年八月壬午(1069年9月21日)实行青苗法,规定凡州县各等民户,在每年夏秋两收前,可到当地官府借贷现钱或粮谷,以补助耕作。青苗法其实很简单,就是官方向民间发放的贷款。国家为啥这么搞,因为农民手里没钱,春天想种地却没有种子肥料耕牛等生产资料,种不了地就会导致土地荒芜,土地荒了就会出现流民遍地,流民多了就会导致社会动荡,汉唐明清其实都亡在流民上,张角黄巢李自成洪秀全都是流民领袖,北宋的梁山泊起义王小波起义也都是流民起义。春秋时期管仲说过,有恒产则有恒心,无恒产则无恒心。一个吃了上顿没下顿的光棍流氓毫无疑问是社会不安定分子,比如李逵武松刘唐三阮之流。因此历朝历代的统治者都对流民问题相当重视。宋神宗之所以下定决心搞变法,王安石之所以一意孤行搞改革,就是为了让大宋王朝不要亡在流民上。但是政府的信用机构成立之后,就需要有个良性运转机制,让国家政策能够实实在在落到实处,让广大贫民得到好处。青苗法具体操作规则是,各地粮仓存储一千五百万石钱粮为本金,民户向官府粮仓借贷时,以十户为保,十户中必须有上等户三户,以他们私人财产做抵押。每年正月三十借贷夏天青苗款,五月三十日以前借贷秋天青苗款,夏天青苗款必须在五月底之前还清,秋天青苗款必须在十月底之前还清,每期利息二分,也就是百分之二十。如果遇到自然灾害,可以迟交甚至减免利息,只收本金。这个信用制度从一开始的设定中其实就存在缺陷。首先担保制度不合理。十户联保,七户赤贫户,三户富裕户,赤贫户属于低信用无保障的客户,他们很可能由于各种原因导致按时还不上贷款,这样一来就把风险全部转嫁到富裕户身上。而富裕户本身不需要跟借贷机构打交道,完全能够自给自足春种秋收。可是官府为了完成放贷任务,就会强行摊派富裕户为赤贫户担保。这样一来富裕户也会被拖累成赤贫户。这里说个很人性的问题,就是这些赤贫户一看有人能够给他们承担风险,那么即使他们能够按时缴还贷款也会拖延不还,而官府在催缴贷款时也会倾向于在富裕户身上下功夫,省钱省力还能得民心,何乐不为。所以王安石在这个设定中最没有考虑的就是人的劣根性。其次政府的本金不够。政府只有一千五百万本金运转,而信用机构都有保底措施,只能贷出一千万,一千万一旦出现农户按时还不上的情况,就会影响下一次放贷,为了维护该机构能够正常运转,各级官员只能强行下去催缴,贫户无力缴纳的话就会吃官司,于是出现了卖儿卖女,生卖青苗的现象,最终导致流离逃亡,流民遍地。王安石的学生郑侠看到此情此景,冒着生命危险画了一幅《流民图》献给宋神宗,宋神宗和两位太后看了之后潸然泪下,王安石黯然下课。当然了要说流民就是王安石搞变法弄出来的,这也不是实情。任何朝代的流民都是由于土地兼并财富不均加上自然灾害各种条件累加而生,王安石搞青苗法的本意正是对流民遍地的纠偏,只是没想到适得其反。那么王安石难道真是个不问世事的书呆子,乱决策瞎指挥吗。不是的,青苗法这个政策是他在当县令时搞试点弄出来的经验,效果相当好。别的县遭受自然灾害时都有流民和灾民出现,唯独王安石治理的县毫发无伤,因此王安石才会被当朝宰辅发现并且越级提拔。那么王安石为啥能搞好一个县,却搞不好一个国呢。其实这个问题孔子早就说过,能治理一邑者未必能当一宰。王安石在一个县里,全县的人力物力财力都是可控的,他的行政命令可以具体落实到乡村任何一个角落和任何一件事一个人身上,真正的贫民也能从政府的借贷机构得到实惠。可是一旦上升到一国,各种势力错综复杂,事情就难办得很。青苗法最终在宋神宗驾崩后人亡政息。
2023-09-05 08:43:201

王安石的“青苗法”与梁山泊好汉起义有关吗?

这两者是有关系的。几乎所有的事情直接都是有间接的关系,尤其是在当年的那种情况之下
2023-09-05 08:43:514

千年王安石︱官场变战场:从青苗大案看王安石变法

张呈忠(上海大学 历史 系讲师) 2021年是王安石一千年华诞。一千年来,围绕王安石的争议似乎从未停止,他究竟是“一世之伟人”还是招致“靖康之祸”的祸首?他给后世留下了怎样的政治遗产,又在何种程度上影响了宋代以后中国 历史 的进程?为了厘清上述问题,澎湃新闻·私家 历史 特别推出“千年王安石”专题,邀请多位宋史学者从政治、文学、哲学等层面多维度展示王荆公的面貌,以飨读者。 革命不是请客吃饭,变法也不是。 在大宋王朝的王安石变法运动中,大案纷起,诏狱频发,祖无择案、赵世居案、郑侠案、张若济案、陈世儒案、潘开案、太学案、乌台诗案、吕嘉问案……一案接着一案,大臣下狱受审,枝蔓株连广泛,显示出政争之激烈、权斗之残酷。 在神宗一朝的大案之中,发生在新法推行之初的亳州青苗诏狱,起因和新法直接相关,“主犯”是三朝元老富弼,堪称新法第一大案。了解此案始末,便可知变法所遭遇的阻力,以及阻力是如何消除的,进而可以窥见当时的政治氛围与 历史 走向。 沉默的首相 富弼是北宋 历史 上的风云人物,少年时代才华出众、气度不凡,范仲淹称赞他有王佐之才,还把他的文章给宰相晏殊欣赏,后来富弼成为了晏殊的乘龙快婿。 庆历初,富弼出使辽国。当时宋夏战争宋军大败,辽人趁人之危,意欲谋夺宋朝国土。富弼临危受命,凭借过人的胆识与智慧,严辞拒绝辽国割地要求,并与辽国达成和议,成为名震天下的外交功臣。庆历三年富弼官拜枢密副使,和范仲淹、韩琦、欧阳修一起推动庆历新政,堪称改革先驱。至和、嘉祐年间他被仁宗拜为宰相,时人誉之为“真宰相”,与另一名相韩琦并称“富、韩”。 富弼长王安石17岁,本来十分赏识王安石。他曾举荐王安石为翰林学士,不过韩琦不认同,富弼反问道:“以王安石的学术、文章和才干,哪里不行呢?”王安石在给富弼的信中说:“惟不肖常得出入门下,蒙眷遇为不浅矣。”敬重之意溢于言表。 熙宁二年(1069)二月,在王安石拜为参知政事(副相)的前一天,66岁的富弼被怀着雄心壮志的宋神宗拜为首相。神宗的目的很明显,他希望这位威震八方的老臣能出来为王安石站台,为变法铺路,但事与愿违。 神宗任用王安石,就是希望通过变法实现富国强兵,进而开疆拓土。他向富弼问询国政,富弼却直言:“希望皇帝二十年不要言兵!” 王安石是“唯物主义者”,认为“天变不足畏”,灾异皆是天数而非人事得失所导致的。富弼听了之后说:“人君所畏惟天。若不畏天,何事不可为者?” 两个人的思想主张可以说是南辕北辙、水火不容。为王安石站台,富弼做不到,但也不好意思直接拆台。他就说自己有脚疾,经常请假不上班,而且谢客杜门,宅在家中。 富弼不上班,神宗很失望。这年十月,富弼被罢为武宁军节度使、同平章事、判亳州,即以使相的身份担任亳州的地方长官,依旧享受宰相待遇。富弼前后与王安石共事九个月,对他来说这段时光颇为煎熬,真正去上班的日子加起来不超过一个月。 罢相之时,富弼与神宗有意味深长的一幕: 神宗问富弼说:“卿去,谁可代卿?”富弼举荐文彦博。神宗默然良久,说:“王安石怎么样?”富弼默然。 富弼对于这位他曾经十分看好的后辈,情绪复杂。据载罢相前富弼有《论王安石并求退疏》,其中痛骂王安石:安石平居之间,则口笔丘、旦;有为之际,则身心管、商。至乃忽故事于祖宗,肆巧讥于中外,喜怒惟我,进退其人。待圣主为可欺,视同僚为不物。 丘、旦是指孔子、周公,管、商是指管子、商鞅。这是说王安石嘴上说的和笔下写的是儒家的仁义道德,心里想的和实际做的却是法家的霸道权术。在富弼看来,王安石刚愎自用,骄横跋扈,欺瞒皇帝,玩弄同僚,是个肆无忌惮而又居心叵测的强人、狠人、奸人。 王安石眼中的富弼是什么样呢?他对神宗说:陛下以为富弼是什么样的人?臣只见他事事都迎合流俗,追求声名而已。天下太平无事的时候,富弼就能够收买人心;倘若天下有事,凭着他这样的智商谋略,还想要挽狂澜于即倒、扶危厦于将倾,是绝对不可能的,必然误了天下大事。 评价富弼,王安石丝毫不留情面。在他的口中,富弼就是一个只知道爱惜自己羽毛的庸人、俗人、烂人。 首相的位子不好坐,富弼自然乐意离开是非之地,但他的内心很不平静。 案情很清晰 北宋的地方行政分路—州—县三级。亳州属于淮南路,离都城开封不太远,下设七个县,分别是谯县、城父、蒙城、酂县、鹿邑、永城、卫真。富弼到了亳州以后,也是深居养疾,大部分时间宅在家里,和禅师一起研习佛学心法,偶尔处理一下政务。 亳州青苗案发生在熙宁四年年初。青苗法是王安石新法中最重要的一项,也是争议最大的一项,熙宁二年九月颁布,以发放农业贷款为主要内容。此时距青苗法的全面推行已满一年。当时提举淮南路常平司的同管勾官赵济巡历州县,经过永城县(今属河南商丘)时,有百姓拦住他借贷青苗钱。原来,亳州下辖诸县因富弼的命令,一直不敢放贷青苗钱。 提举常平司是王安石为推行新法而在路一级专设的主管机构,熙宁二年年底,青苗法推行之后,王安石选派了四十多名年轻官员分赴各路,正官为提举,副官为管勾,都是“青苗使者”。这批官员大多资历较浅,有的甚至连知县都没有当过,但正如王安石所说,他们是以朝廷命令出使,享有监察州县的权力。 淮南路的青苗使者赵济是开封封丘(今河南封丘)人,祖父为名臣赵贺,父亲赵宗道与韩琦都是工部侍郎崔立的女婿,算来韩琦是赵济的姨父。按照当时人的说法,赵济是典型的“新进少年”(宋人讲的“少年”是相对老年、老成而言,大致相当于今天人们说的中青年)。他是以选人身份提拔到提举常平司的。宋代文官可分为选人、京官、朝官三等,选人最低,属于官场上的“苦逼”(苦逼,佛经用语,为苦所逼迫的意思)阶层。不久之后赵济得以改官,迁为著作佐郎(京官,从六品上)。 得知亳州这一情况之后,赵济感觉事态严重,立即快马加鞭,奔到开封,入朝面见神宗,陈说富弼的罪行,并对神宗说:“富弼是朝廷大臣,竟然废格新法,法行当自贵近始,如果置而不问,朝廷还怎么号令天下!” 有意思的是,据史书记载,神宗听闻赵济的奏报之后,他的反应是“喜”! 谏官张琥也上疏说:“大臣不奉法,罪不可赦,行法宜自大臣始。” 二月五日,神宗诏令江淮发运司派遣官吏,设置推勘院(相当于特别法庭),调查亳州属县官吏阻止自愿请贷青苗钱人户的情况,启动了对此案的审讯程序。 据查,富弼曾追责散青苗钱的蒙城县官员,并且笞罚县吏,还让人拿着小札到各县,命令他们不得按照提举司的文书执行,签判徐公衮也给各县写信,让他们不得奉行诏令。 当年的庆历改革先驱,如今都是反对新法的保守派,但富弼的对抗性最为明显。韩琦虽然在大名府向朝廷上书,严厉批评青苗法,但政策确定下来之后转而奉行;欧阳修虽然在青州一度停止放贷青苗钱,但也上书朝廷说明情况;都不像富弼这样在亳州直接置朝廷命令于不顾。 政令不下州,这还了得?神宗对大臣说:“朝廷诏令,近来州郡大多数都不能严格执行。亳州属县不散青苗钱,提举官诘问,竟然说:‘虽有朝廷有旨意,但相公不让我们放贷,我们也没有办法。"真是岂有此理!” 枢密使文彦博也说:“大臣如果见到朝廷法令对百姓不便,自然应该上书论奏,怎么能够直接搁置而不执行呢?”他虽是富弼举荐的宰相人选,此时也谴责富弼的行为有违纲纪。 此案涉及到富弼这样的元老重臣,审讯过程显得异乎寻常,被胁迫的从犯——亳州各级官吏——全都被拘禁审讯,而唯独主犯不被讯问。 富弼的态度非常明确:供认不讳。他先后三次上奏,表示自己招认一切指控,如果朝廷要借此事达到威震天下的目的,惩罚他一个人就足够了。 四月,侍御史知杂事邓绾又弹劾富弼及亳州签判徐公衮,神宗下诏将邓绾的奏疏送到亳州推勘院,但对于富弼只令案后收坐。于是富弼第四次上奏,申明徐公衮、石夷庚等人都只是执行自己的命令,他自己一力承担所有罪责,而且他说徐公衮、石夷庚还曾表示异议,他当场就把二人叱骂了出去。富弼一再强调是他自己“专主其事,情状甚明”。 当然富弼也为自己做了辩护,他说如果自己公开下命令让州县不执行,则是废格朝廷新法;如果依照朝廷法令放贷青苗钱,将来必然导致贫民逃窜,青苗钱收不回来,县司公人也得跟着一起赔钱,这是两难。所以他先是接受朝廷法令,说到时候再执行,以显示对朝廷命令的尊重,然后又秘密地让属县不得立即放贷青苗钱,以免将来贫户逃窜、县司公人赔钱,这是两得其便。 “青苗这件事,天下之人,不管是聪明人还是傻子,都知道时间越长为害越深,只是朝廷不知道。这真是让人无可奈何!”富弼愤懑地说。他声称自己情愿受到严厉的处罚,“虽死无悔”,希望其他人能够被宽恕。 富弼 王安石不满意 在这一案件的处理过程中,极少官员敢出来说情。仅有新任命的监察御史里行刘挚上书称“听说亳州当地官员和相关人员,都被关押了起来,成为一场大狱,弄得人心惶惶”,请求尽快结案。但他并不敢为富弼开脱罪责,只是说:“亳州的地方官员比如主簿、县尉等都因不散青苗钱被指控有罪,这实际上是前宰相所为,难道这些人能够控制吗?” 刘挚被认为是这时期台谏中最敢说话的人,但也只能说到这个层次。因为亳州青苗案的案情十分清楚,关键在于皇帝对处置前宰相究竟有多大决心。 神宗将亳州青苗案视作改变政坛风气的一次契机,他对王安石说:“比如富弼这件事,以前哪里有调查指控,现在进行立案审查,这样的事情办多了,官员的态度慢慢就变过来了。” 王安石认为神宗的态度还不够强硬,他说:“以臣所见,似乎小人还是不肯洗心革面。臣愚以为陛下如果真的能够洞见群臣情伪,操利害以驭之,那么谁敢为非作歹?只要朝廷之人不敢为非作歹,那么士大夫的风气立即发生变化,哪里用担心纪纲不立呢?” 经过四个多月的审判,最终的判决结果是:富弼落使相,以左仆射判汝州(今河南汝州);通判亳州唐諲,签判萧傅、徐公衮,支使石夷庚,永城等七县令佐等十八人皆冲替。冲替,即是罢免,必须马上离任。 富弼被罢使相之后依然很强硬,将赴汝州时上奏说:“我现在年纪大了,老眼昏花,既因为不称职被朝廷怪罪过,现在又当知州,必然会再次废格诏令。希望所有新法文书,臣一律不再签字,直接交付通判去执行就可以了。”他依然表示出不合作的态度,不久之后即告致仕。 到后来征收免役钱的时候,河南府知府李中师非常积极,率先诸州推行。富弼告老家居,李中师就按照富弼的户等,让他和富民一样出钱。富弼不仅不能再阻挠新法,还成了新法直接的法办对象。 亳州青苗诏狱是朝廷首次置狱处理地方上停止放贷青苗钱的问题,此前虽有类似的情况,但神宗往往不予深究。这一次不仅富弼遭贬,一州七县的官员全遭处分,是此前未曾有过的,彰显出朝廷力推青苗法的坚定决心。这和王安石的主张密切相关。 王安石曾劝谕神宗说:“朝廷上驱逐奸邪,和战场上斩杀贼寇,没有什么差别。贼寇众多而强悍,盘踞的时间越长,那么就越需要勇猛强劲、坚持不懈。讨伐的多了自然就服帖了,就是这么个道理。”在他看来,朝廷铲除对新法持异议者,就要和战场上杀敌一样,要打一场持久战,才能实现“变风俗、立法度”的目标。 大兴狱事正是王安石的除奸手段。早在仁宗嘉祐年间,王安石在“万言书”中阐述自己的变法主张时就曾说过要“加小罪以大刑”,“凡在左右通贵之人,皆顺上之欲而服行之,有一不帅者(“不帅者”即不服从的人,和相貌无关),法之加必自此始。” 富弼说王安石“身心管、商”,确实是知人之论。商鞅立木以建信,刑太子之师以立威,此种精神让王安石非常感佩。他在《商鞅》一诗中写道:“今人未可非商鞅,商鞅能令政必行。”王安石的儿子王雱也经常称赞商鞅是“豪杰之士”。商鞅是王安石父子的精神偶像。 王安石对神宗说:“富弼虽然被责降,但还是过着富贵生活,这样怎么能够威慑奸臣?”又说:“处理富弼这件事,实在是没有将法治落到实处。鲧因为违命而被杀头,共工因为奸恶而遭流放,富弼兼此二罪,却只被罢去了使相的名头!”在他看来,富弼实在是罪大恶极,所受的惩罚实在是太轻。 有记载说王雱甚至曾放言:“在闹市之中砍掉韩琦、富弼的头,新法就推行下去了!”有人认为这是黑王雱的段子,王安石的儿子也是饱读诗书的儒雅之士,不至于放出这样的狠话。但倘若看一下王安石对富弼罚得太轻的强烈不满,就知道王雱说出这样的话并不奇怪。 熙宁三年,小官唐坰上书说:“青苗不行,宜斩大臣异议者一二人。”他由此深受神宗赏识,获赐进士出身,先后被任命为秘书省正字、崇文院校书。王安石也非常赏识他,把他提拔为御史。放出这样狠话的人能够迅速升官,由此可见当时的政治气氛。 进击的少年 老臣富弼失势了,年轻官员赵济志得意满。他先是被神宗赐绯章服,即红色官服与银鱼袋,本来按其品级只能穿绿色官服,这是皇帝的特别赏赐。没过多久,他又被拔擢为太子中允(朝官,正五品下)、权发遣同提点刑狱,成为威风八面的大宋提刑官。变法不到两年,他就实现了从“苦逼”到“酷毙”的华丽转身。 “权发遣”是王安石变法时期普遍推行的一种新制,主要是为了解决新提拔的官员资序太浅的问题,差遣之前加“权”意味着资序低一等,加“权发遣”意味着资序低两等,这样就可以扩大高级官员的选任范围,把资历不够的低级官员提拔到负责新法的关键岗位上,不次用人,唯才是举,让年轻有为、积极进取的官员在新法实践中脱颖而出。 王安石推行青苗法引发朝堂上的巨大争议,他把很多异议大臣都赶到地方,肃清了朝堂之上的反对势力,但在地方上又出现了各种反对力量。在地方上王安石所倚重的正是这批新上来的提举常平司官员,他们中的大多数没有让王安石失望,40余人中有一半后来长期担任各路的转运使、提点刑狱等,成为朝廷推行新法的中坚力量。 比如成都府路的首任提举官李元瑜表现得非常优秀。他本是彭州永昌县的知县,担任提举官之后非常尽职,熙宁三年就被提拔为权发遣同提点刑狱兼常平等事。当时成都府路的监司如转运使范纯仁、提点刑狱谢景初、转运判官李杲卿对于推行青苗法态度消极。李元瑜和他们针锋相对,并抓住机会,向朝廷控告他们宴饮过度,且有歌妓陪酒作乐,特别是谢景初和李杲卿,和歌妓行为不检。当时朝廷正着力整顿官员生活作风,神宗下诏置狱审理,谢景初和李杲卿都遭严办,范纯仁也被调离。 大概是因为推行新法过于劳累的缘故,熙宁四年六月李元瑜在任上去世,成了为新法而殒身的烈士。王安石非常惋惜,对神宗说:“李元瑜在成都,以一身对抗范纯仁、谢景初、李杲卿等人,范纯仁等都没能让他屈服,而他们的党与大多被李元瑜检举揭发,因阻挠新法罪受到处理。”以当时李元瑜的级别,按制度不应当推恩,神宗特令与一子推恩,又命令宦官护送其丧归乡安葬,还赏赐了绢300匹。 此外,陕西首任青苗使者苏涓弹劾永兴军安抚使司马光,也是新进少年试图倾摇老臣的典型事件。 刘挚后来弹劾赵济,他说赏罚是皇帝驾驭臣僚的手段,赵济窃取了皇帝的权柄,“舞公事以倾勋旧,起大狱以逐官吏”。这不过是刘挚一厢情愿的想法,赵济不过是皇帝的一枚棋子而已。 新法,是年轻官员的机会,能当棋子的机会,加官进爵的机会。正因为如此,那些刚刚被提拔上来的“新进少年”,比如赵济、李元瑜、苏涓,他们敢于攻击那些比自己资历高得多的元老重臣、地方大员,结果往往是一击而中,仕途荣显。如此一来,官场上的权力斗争明显加剧。 官场,变成了战场,为权力和理想而猎杀。少年登台,老臣让位,新进的大门敞开,勋旧的威权落地。王安石变法运动,首先是一场官场的更新运动,是官僚系统的大换血,少壮派的野心与荣耀让大宋帝国血脉贲张,亢奋不已。 这可能容易产生一种误解,就是把新旧党争简单地理解为元老大臣和少年新进之间的斗争。其实,反对新法的也有不少是年轻官员,比如苏轼、苏辙、刘挚等。就是那些积极参与新法的新党官员们,也会为邀功争宠而斗得不可开交。 对于所有官僚来说,新法是一场考验,有的人选择抓住机遇,有的人选择坚守理念。他们的个人选择背后的原因千差万别,并没有一个统一的终极的原因,说到底就是个人选择而已。而变法是一场运动,是一种浪潮,被潮流所挟裹者必然是多数。 结语 北宋变法的时代,也是斗争的时代。亳州青苗大案是其中一个典型的案例。正是通过激烈的斗争,皇帝的威权提升,朝廷的政令畅通,新法的政策落地。从贵近下手,以刑罚立威,王安石效法商鞅,确实实现了“能令政必行”的目标。 不过,一旦官场变成了战场,想把斗争叫停就不是一件容易的事了。士风丕变,利益攸关,士大夫之间的和解便成了一种奢望。不止是神宗一朝,北宋最后六十余年一直笼罩在激烈的权力斗争之中,直至靖康之变王朝覆灭。 值得一提的是,“行法当自贵近始”的改革思路,到近代依然不乏效仿者。戊戌变法的时候,康有为受光绪帝召见,与荣禄相遇。荣禄问道:“固知法当变矣,但一二百年之成法,一旦能遽变乎?”康有为忿然回答说:“杀几个一二品的大员,法即变矣。” 校对:刘威
2023-09-05 08:44:251

王安石变法中的举措“青苗法”为什么在执行中出现那么多问题呢?

“青苗法”是王安石变法中的一项重要举措,主要目的是为政府增加收入,同时使农民避免遭受大地主大商人的高利贷剥削。具体办法是:农民可以在青黄不接的时候向政府贷款,待粮食收获后加一定利息向政府还款。这个利息比向大地主大商人贷款的利息要低很多。表面看来,这项法令对于政府和农民来说是双赢的,可是在具体执行中,却出现了许多问题,引起一片反对声。那么,为什么初衷良好的“青苗法”会在执行中出现诸多问题呢?ufeff图注:王安石画像第一,法规设计不尽合理。为保证政府能够按期收回放出的贷款和利息,“青苗法”规定按照人户的物力(财产)情况发放贷款。如河北地区,将人户分为五等,越贫穷的人,能够获得的贷款额度越低,反之则越高。这项规定本身就违背了“青苗法”的初衷,越贫穷的人户才越需要在青黄不接的时候贷款,可是他们却只能得到很少的贷款。富裕的人户不需要贷款,他们却能得到较高的贷款额度。“青苗法”的还贷规定缺乏弹性机制。中古时期的农业生产能取得多少收成,相当大程度上由天气决定。如果遇到比较严重的自然灾害,农民就无法偿还贷款。在官吏的催逼之下,为不误期限,农民只好继续向大地主大商人借高利贷偿还政府的贷款,负担更加沉重。第二,考核制度不尽合理。王安石变法的终极目标是富国强兵,所以,地方官吏如果能够多放贷多收息,使政府财政收入增加,就是有功之臣。这样的考核制度鼓励地方官吏突破“不得抑配”的规定,强行摊派贷款。正如苏轼指出的:“因提举官速要见功,务求多散,讽胁州县,废格诏书,名为情愿,其实抑配。”由于贫穷的人户偿还能力低,所以富裕的人户成了主要的摊派对象,被迫“依法”贷款,到期还本付息。“青苗法”的主要功能异化为敛财。ufeffufeff图注:苏轼画像第三,权力寻租致使法令走样。在当时的官僚体制下,缺乏有效监督的权力很容易被滥用。“青苗法”实际上是设置了一个国家垄断的金融机构,给执行“青苗法”的官员提供了利用权力捞取油水的机会。放贷的时候找各种理由克扣钱款,或者用腐烂发霉的粮食当作好粮食,收贷的时候则百般刁难,使农民无形中增加了贷款和还款的成本。司马光揭露陕西执行“青苗法”的情况:“以一斗陈米散与饥民,却令纳小麦一斗八升七合五勺,或纳粟三斗,所取利约近一倍。”减轻农民负担的初衷,在官僚体制下却变异出了增加农民负担的结果。图注:司马光画像除上述几点之外,“青苗法”还有诸如钱与粮食的折价办法、放贷与收贷的时间限制、贷款与还款的繁杂手续等许多问题,导致民怨沸腾。在生产力没有获得革命性发展的条件下,“富国”的目标只能通过向民间敛财来实现,“青苗法”在执行过程中就变异成了敛财的手段。
2023-09-05 08:44:321

青苗法的解释

青苗法的解释也称常平给敛法、常平敛散法。 宋 王安石 新法 之一 。其法以诸路常平、广惠仓所积钱粮为本,在春夏两季 青黄 不接时出贷给民户。春贷夏收,夏贷 秋收 。每期收息二分。本意在以低息 限制 豪强盘剥,减轻百姓 负担 ,但因在施行中弊端层出,又 遭到 保守派的反对而废止。以后兴废无常,原意也渐丧失。 《宋史·食货志四上》 :“於 陕西 转运司私行青苗法,青散秋敛,与 安石 意合。至是,请施行之 河北 ,於是 安石 决意行之,而常平、广惠仓之法遂变而为青苗矣。” 《宋史·王安石传》 :“青苗法者,以常平籴本作青苗钱,散与人户,令出息二分,春散秋敛。” 《 * 词话》 第七八回:“那时只是上纳秋粮,后吃宰相 王安石 立青苗法增上这夏税。”亦省称“ 青苗 ”。 宋 苏轼 《 司马 温公神道碑》 :“及 王安石 为相,始行青苗、助役、农田、水利,谓之新法。” 《宋史·食货志四上》 :“台谏官 吕公奢 、 孙觉 、 李常 ……等皆以论青苗罢黜。” 词语分解 青的解释 青 ī 深 绿色 或浅 蓝色 :青绿。青碧。青草。 青苔 。青苗。青菜。青葱。青山绿水。 青云 直上。 万古长青 (喻 高尚 的 精神 或深厚的 友情 永远不衰)。 绿色的 东西 :踏青。青黄不接。 靛蓝色:靛青。青紫。青 出于 蓝,胜于蓝
2023-09-05 08:45:201

青苗法是哪位北宋政治家实行的措施

青苗法,亦称“常平新法”,是中国宋朝王安石变法的措施之一,熙宁二年(1069年)九月由制置三司条例司颁布施行。主要是:改变旧有常平制度的“遇贵量减市价粜,遇贱量增市价籴”的呆板做法。灵活地将常平仓、广惠仓的储粮折算为本钱,以百分之二十的利率贷给农民、城市手工业者,以缓和民间高利贷盘剥的现象,同时增加政府的财政收入,达到“民不加赋而国用足”,改善北宋“积贫”的现象。但事实上,青苗法在实施过程中出现了一系列问题,后于元丰八年(1085)神宗去世后废止
2023-09-05 08:45:314

什么是“青苗法”?

亦称“常平给敛法”、“常平敛散法”。中国宋朝王安石变法之一。宋朝初期,在各地设有常平。惠民等仓库,”调剂人民粮食歉收时的食粮不足,但收效不大。 主要目的就是减轻农民负担,使之不必向地主借贷,避免土地被地主因债务兼并
2023-09-05 08:45:424

青苗法简单解释

青苗法的解释 也称常平给敛法、常平敛散法。 宋 王安石 新法 之一 。其法以诸路常平、广惠仓所积钱粮为本,在春夏两季 青黄 不接时出贷给民户。春贷夏收,夏贷 秋收 。每期收息二分。本意在以低息 限制 豪强盘剥,减轻百姓 负担 ,但因在施行中弊端层出,又 遭到 保守派的反对而废止。以后兴废无常,原意也渐丧失。 《宋史·食货志四上》 :“於 陕西 转运司私行青苗法,青散秋敛,与 安石 意合。至是,请施行之 河北 ,於是 安石 决意行之,而常平、广惠仓之法遂变而为青苗矣。” 《宋史·王安石传》 :“青苗法者,以常平籴本作青苗钱,散与人户,令出息二分,春散秋敛。” 《 * 词话》 第七八回:“那时只是上纳秋粮,后吃宰相 王安石 立青苗法增上这夏税。”亦省称“ 青苗 ”。 宋 苏轼 《 司马 温公神道碑》 :“及 王安石 为相,始行青苗、助役、农田、水利,谓之新法。” 《宋史·食货志四上》 :“台谏官 吕公奢 、 孙觉 、 李常 ……等皆以论青苗罢黜。” 词语分解 青的解释 青 ī 深 绿色 或浅 蓝色 :青绿。青碧。青草。 青苔 。青苗。青菜。青葱。青山绿水。 青云 直上。 万古长青 (喻 高尚 的 精神 或深厚的 友情 永远不衰)。 绿色的 东西 :踏青。青黄不接。 靛蓝色:靛青。青紫。青 出于 蓝,胜于蓝
2023-09-05 08:45:591

青苗法简单解释

青苗法的解释也称常平给敛法、常平敛散法。 宋 王安石 新法 之一 。其法以诸路常平、广惠仓所积钱粮为本,在春夏两季 青黄 不接时出贷给民户。春贷夏收,夏贷 秋收 。每期收息二分。本意在以低息 限制 豪强盘剥,减轻百姓 负担 ,但因在施行中弊端层出,又 遭到 保守派的反对而废止。以后兴废无常,原意也渐丧失。 《宋史·食货志四上》 :“於 陕西 转运司私行青苗法,青散秋敛,与 安石 意合。至是,请施行之 河北 ,於是 安石 决意行之,而常平、广惠仓之法遂变而为青苗矣。” 《宋史·王安石传》 :“青苗法者,以常平籴本作青苗钱,散与人户,令出息二分,春散秋敛。” 《 * 词话》 第七八回:“那时只是上纳秋粮,后吃宰相 王安石 立青苗法增上这夏税。”亦省称“ 青苗 ”。 宋 苏轼 《 司马 温公神道碑》 :“及 王安石 为相,始行青苗、助役、农田、水利,谓之新法。” 《宋史·食货志四上》 :“台谏官 吕公奢 、 孙觉 、 李常 ……等皆以论青苗罢黜。” 词语分解 青的解释 青 ī 深 绿色 或浅 蓝色 :青绿。青碧。青草。 青苔 。青苗。青菜。青葱。青山绿水。 青云 直上。 万古长青 (喻 高尚 的 精神 或深厚的 友情 永远不衰)。 绿色的 东西 :踏青。青黄不接。 靛蓝色:靛青。青紫。青 出于 蓝,胜于蓝
2023-09-05 08:46:061

青苗法简单解释

青苗法的解释也称常平给敛法、常平敛散法。 宋 王安石 新法 之一 。其法以诸路常平、广惠仓所积钱粮为本,在春夏两季 青黄 不接时出贷给民户。春贷夏收,夏贷 秋收 。每期收息二分。本意在以低息 限制 豪强盘剥,减轻百姓 负担 ,但因在施行中弊端层出,又 遭到 保守派的反对而废止。以后兴废无常,原意也渐丧失。 《宋史·食货志四上》 :“於 陕西 转运司私行青苗法,青散秋敛,与 安石 意合。至是,请施行之 河北 ,於是 安石 决意行之,而常平、广惠仓之法遂变而为青苗矣。” 《宋史·王安石传》 :“青苗法者,以常平籴本作青苗钱,散与人户,令出息二分,春散秋敛。” 《 * 词话》 第七八回:“那时只是上纳秋粮,后吃宰相 王安石 立青苗法增上这夏税。”亦省称“ 青苗 ”。 宋 苏轼 《 司马 温公神道碑》 :“及 王安石 为相,始行青苗、助役、农田、水利,谓之新法。” 《宋史·食货志四上》 :“台谏官 吕公奢 、 孙觉 、 李常 ……等皆以论青苗罢黜。” 词语分解 青的解释 青 ī 深 绿色 或浅 蓝色 :青绿。青碧。青草。 青苔 。青苗。青菜。青葱。青山绿水。 青云 直上。 万古长青 (喻 高尚 的 精神 或深厚的 友情 永远不衰)。 绿色的 东西 :踏青。青黄不接。 靛蓝色:靛青。青紫。青 出于 蓝,胜于蓝
2023-09-05 08:46:141

青苗法的内容

青苗法的内容为规定凡州县各等民户,在每年夏秋两收前,可到当地官府借贷现钱或粮谷,以补助耕作。青苗法是王安石推行的变法,当时的宋神宗刚刚上位,而且当时百姓课税繁重,需要立行改革来整顿国家,王安石便是变法的负责人。改变旧有常平制度的“遇贵量减市价粜,遇贱量增市价籴”的呆板做法。灵活地将常平仓、广惠仓的储粮折算为本钱,以百分之二十的利率贷给农民、城市手工业者,以缓和民间高利贷盘剥的现象,同时增加政府的财政收入,达到“民不加赋而国用足”,改善北宋“积贫”的现象。
2023-09-05 08:46:451

中国宋朝王安石变法的措施之一的青苗法,它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制置三司条例司颁布青苗法,规定凡州县各等民户,在每年夏秋两收前,可到当地官府借贷现钱或粮谷,以补助耕作。借户贫富搭配,10人为保,互相检查。贷款数额依各户资产分五等,一等户不超过十五贯、二等户十贯、三等户六贯、四等户三贯、末等户一贯五百文。当年借款随春秋两税归还,每期取息2分,实际有重达4分(利息40%)的。王安石执政后,于熙宁二年(1069年)实行青苗法,规定凡州县各等民户,在每年夏秋两收前,可到当地官府借贷现钱或粮谷,以补助耕作。借户贫富搭配,10人为保,互相检查。贷款数额依各户资产分五等,一等户每次可借15贯,末等户1贯。当年借款随春秋两税归还,每期取息2分,实际有重达三四分的。初期在河北、京东、淮南三路实行,后其他诸路也推行开来。这项措施本是为了抑制兼并,在青黄不接的时候救济百姓,但实际执行却出现偏差:地方官员强行让百姓向官府借贷,而且随意提高利息,加上官吏为了邀功,额外还有名目繁多的勒索,百姓苦不堪言。这样,青苗法就变质为官府辗转放高利贷,收取利息的苛政。元祐元年(1086年)停止执行。
2023-09-05 08:46:565

青苗法的国语词典 青苗法的国语词典是什么

青苗法的国语词典是:宋神宗时宰相王安石所采行的财政措施。在每年春夏间农家经济拮据时,政府可贷款给农民。秋收后,农民再将本息一并归还政府,以免农民受高利贷剥削。 青苗法的国语词典是:宋神宗时宰相王安石所采行的财政措施。在每年春夏间农家经济拮据时,政府可贷款给农民。秋收后,农民再将本息一并归还政府,以免农民受高利贷剥削。 结构是:青(上下结构)苗(上下结构)法(左右结构)。 注音是:ㄑ一ㄥㄇ一ㄠ_ㄈㄚˇ。 拼音是:qīng miáo fǎ。青苗法的具体解释是什么呢,我们通过以下几个方面为您介绍:一、词语解释【点此查看计划详细内容】也称常平给敛法_常平敛散法。宋王安石新法之一。其法以诸路常平_广惠仓所积钱粮为本_在春夏两季青黄不接时出贷给民户。春贷夏收_夏贷秋收。每期收息二分。本意在以低息限制豪强盘剥_减轻百姓负担_但因在施行中弊端层出_又遭到保守派的反对而废止。以后兴废无常_原意也渐丧失。二、引证解释⒈也称常平给敛法、常平敛散法。宋王安石新法之一。其法以诸路常平、广惠仓所积钱粮为本,在春夏两季青黄不接时出贷给民户。春贷夏收,夏贷秋收。每期收息二分。本意在以低息限制豪强盘剥,减轻百姓负担,但因在施行中弊端层出,又遭到保守派的反对而废止。以后兴废无常,原意也渐丧失。引《宋史·食货志四上》:“於陕西转运司私行青苗法,青散秋敛,与安石意合。至是,请施行之河北,於是安石决意行之,而常平、广惠仓之法遂变而为青苗矣。”《宋史·王安石传》:“青苗法者,以常平_本作青苗钱,散与人户,令出息二分,春散秋敛。”《金瓶梅词话》第七八回:“那时只是上纳秋粮,后吃宰相王安石立青苗法增上这夏税。”亦省称“青苗”。宋苏轼《司马温公神道碑》:“及王安石为相,始行青苗、助役、农田、水利,谓之新法。”《宋史·食货志四上》:“__官吕公奢、孙觉、李常等皆以论青苗罢黜。”三、网络解释青苗法青苗法,亦称“常平新法”,是中国宋朝王安石变法的措施之一,熙宁二年(1069年)九月由制置三司条例司颁布施行。主要是改变旧有常平仓制度的“遇贵量减市价粜,遇贱量增市价籴”的呆板做法。灵活地将常平仓、广惠仓的储粮折算为本钱,以百分之二十的利率贷给农民、城市手工业者,以缓和民间高利贷盘剥的现象,同时增加政府的财政收入,达到“民不加赋而国用足”,改善了北宋“积贫”的现象。但事实上青苗法在实施过程中出现了一系列问题,后于元丰八年(1085)神宗去世后废止。关于青苗法的诗句六经不载青苗法青苗法令初为崇六经不载青苗法关于青苗法的成语枯苗望雨禾苗枯槁双苗爱叶知法犯法执法犯法穷苗苦根旱苗得雨拔苗助长关于青苗法的词语激将法见世生苗秋_春苗穷苗苦根拔苗助长双苗爱叶旱苗得雨欢苗爱叶枯苗望雨关于青苗法的造句1、王安石在鄞县做官时曾经做过类似青苗法的试验,“贷谷于民,立息以偿”,效果很好,为什么推广到全国就出了大问题呢?其实道理也不难理解。2、为了缓和阶级矛盾,宋朝的王安石改弦易辙,施行了青苗法。3、这就是后来王安石变法中“青苗法”的雏形。4、熙宁三年,青苗法,改诸路更戍法,推保甲法,募役法5、“中国施行青苗法”就是指宋朝施行青苗法。青苗法造句。点此查看更多关于青苗法的详细信息
2023-09-05 08:47:311

王安石的青苗法是什么意思啊 ??

青苗法 亦称“常平给敛法”、“常平敛散法”。中国宋朝王安石变法之一。宋朝初期,在各地设有常平。惠民等仓库,”调剂人民粮食歉收时的食粮不足,但收效不大。1068年,各地仓库积存钱谷1500余石贯石。王安石执政后,于熙宁二年(1069年)实行青苗法,规定凡州县各等民户,在每年夏秋两收前,可到当地官府借贷现钱或粮谷,以补助耕作。借户贫富搭配,10人为保,互相检查。贷款数额依各户资产分五等,一等户每次可借15贯,末等户1贯。当年借款随春秋两税归还,每期取息2分,实际有重达三四分的。初期在河北、京东、淮南三路实行,后其他诸路也推行开来。元佑元年(1086年)停止执行。
2023-09-05 08:47:542

历史青苗法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熙宁二年(1069年)实行青苗法,规定凡州县各等民户,在每年夏秋两收前,可到当地官府借贷现钱或粮谷,以补助耕作。借户贫富搭配,10人为保,互相检查。贷款数额依各户资产分五等,一等户每次可借15贯,末等户1贯。当年借款随春秋两税归还,每期取息2分,实际有重达三四分的。这项措施本是为了抑制兼并,在青黄不接的时候救济百姓,但实际执行却出现偏差:地方官员强行让百姓向官府借贷,而且随意提高利息,加上官吏为了邀功,额外还有名目繁多的勒索,百姓苦不堪言。这样,青苗法就变质为官府辗转放高利贷,收取利息的苛政。元祐元年(1086年)停止执行。
2023-09-05 08:48:067

青苗法的青苗法的部分评价

从目的上看,王安石主张推行青苗法最初的动机是“富民”、“强兵”。希望通过青苗法的施行使得政府在不动摇官僚体制的情况下,避开冗官现象,通过“理财”,在财政上的“开源”来解决现实中“积贫”困境,并同时改善民户生活,使其避免受兼并之家高利贷的盘剥,达到民不加赋而国用足。最后通过使国、民都富裕后,达到“强兵”的目的。从客观效果看,青苗法一方面给宋朝政府带来了巨大的收入,对其“富国”、“强兵”有着重要意义,并且在一定程度上有利于农民,但另一方面由于青苗法实施过程中官吏个人意愿及目的、地区差异、腐败、制度缺陷等等因素的影响,总体上民户深受其害,并未能够实现王安石最初“富民”的目的。后世对青苗法评价争论较为激烈。其中,南宋人士对包括青苗法在内的王安石变法行为进行了尖锐的批评。
2023-09-05 08:48:431

青苗法的内容是什么?

制置三司条例司颁布青苗法,规定凡州县各等民户,在每年夏秋两收前,可到当地官府借贷现钱或粮谷,以补助耕作。借户贫富搭配,10人为保,互相检查。贷款数额依各户资产分五等,一等户不超过十五贯、二等户十贯、三等户六贯、四等户三贯、末等户一贯五百文。当年借款随春秋两税归还,每期取息2分,实际有重达4分(利息40%)的。青苗法的评价从目的上看,王安石主张推行青苗法最初的动机是“富民”、“强兵”。希望通过青苗法的施行,使得政府在不动摇官僚体制的情况下,避开冗官现象,通过“理财”,在财政上的“开源”来解决现实中“积贫”困境,并同时改善民户生活,使其避免受兼并之家高利贷的盘剥,达到民不加赋而国用足。最后通过使国、民都富裕后,达到“强兵”的目的。从客观效果看,青苗法一方面给宋朝政府带来了巨大的收入,对其“富国”、“强兵”有着重要的意义,并且在一定程度上有利于农民,但另一方面,由于青苗法实施过程中官吏个人意愿及目的、地区差异、腐败、制度缺陷等等因素的影响,总体上民户深受其害,并未能够实现王安石最初“富民”的目的。
2023-09-05 08:48:571

王安石青苗法

  青苗法,亦称“常平新法”。中国宋朝王安石变法措施之一。主要是改变旧有常平仓制度的“遇贵量减市价粜,遇贱量增市价籴”的呆板做法。灵活地将常平仓、广惠仓的储粮折算为本钱,以百分之二十的年利率贷给农民、城市手工业者,以缓和民间高利贷盘剥的现象,同时增加政府的财政收入,改善了北宋“积贫”的现象。  内容:  王安石执政后,于熙宁二年(1069年)实行青苗法,规定凡州县各等民户,在每年夏秋两收前,可到当地官府借贷现钱或粮谷,以补助耕作。借户贫富搭配,10人为保,互相检查。贷款数额依各户资产分五等,一等户每次可借15贯,末等户1贯。当年借款随夏秋两税归还,每期取息2分,实际有重达三四分的。  实施:  初期在河北路、京东路、淮南路三路实行,后其他诸路也推行开来。这项措施本是为了抑制兼并,在青黄不接的时候救济百姓,但实际执行却出现偏差:地方官员强行让百姓向官府借贷,而且随意提高利息,加上官吏为了邀功,额外还有名目繁多的勒索,百姓苦不堪言。这样,青苗法就变质为官府辗转放高利贷,收取利息的苛政。元祐元年(1086年)停止执行。  由来:  青苗法起源于唐朝中后叶,唐朝中央政权被各路藩镇分割,除了军队数量不足外,更悲惨的是没钱。青苗法就在那时出现,其主要目的就是为皇帝创收。
2023-09-05 08:49:2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