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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善组织接受捐赠应当向捐赠人开具什么

2023-09-15 18:56: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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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rieVinne

一、慈善组织接受捐赠应当向捐赠人开具什么

1、慈善组织接受捐赠应当向捐赠人开具是指相应票据做好相关记录,应捐赠人要求签订书面捐赠协议。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在接受捐赠时,应按照行政管理级次分别使用由财政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印制的公益性捐赠票据,并加盖本单位的印章。新设立的基金会在申请获得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后,原始基金的捐赠人可凭捐赠票据依法享受税前扣除。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 第三十八条

慈善组织接受捐赠,应当向捐赠人开具由财政部门统一监制的捐赠票据。捐赠票据应当载明捐赠人、捐赠财产的种类及数量、慈善组织名称和经办人姓名、票据日期等。捐赠人匿名或者放弃接受捐赠票据的,慈善组织应当做好相关记录。

二、个人捐赠必须要发票吗

1、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2019年第99号公告规定,公益性社会组织、国家机关在接受个人捐赠时,应当按照规定开具捐赠票据;个人索取捐赠票据的,应予以开具。个人发生公益捐赠时不能及时取得捐赠票据的,可以暂时凭公益捐赠银行支付凭证扣除,并向扣缴义务人提供公益捐赠银行支付凭证复印件。个人应在捐赠之日起90日内向扣缴义务人补充提供捐赠票据,如果个人未按规定提供捐赠票据的,扣缴义务人应在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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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善捐赠财产包括哪些

法律分析:慈善财产来源主要包括发起人捐赠、资助的创始财产;慈善组织募集的财产;其他合法财产。慈善组织的财产是指慈善组织拥有的可支配的、可处分的各种合法财产。《慈善法》慈善财产一章对慈善财产管理明确了相应的法律责任。慈善组织的财产应当根据章程和捐赠协议的规定全部用于慈善目的,不得在发起人、捐赠人以及慈善组织成员中分配。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 第三十六条 捐赠人捐赠的财产应当是其有权处分的合法财产。捐赠财产包括货币、实物、房屋、有价证券、股权、知识产权等有形和无形财产。捐赠人捐赠的实物应当具有使用价值,符合安全、卫生、环保等标准。捐赠人捐赠本企业产品的,应当依法承担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第五十一条 慈善组织的财产包括:(一)发起人捐赠、资助的创始财产;(二)募集的财产;(三)其他合法财产。
2023-09-05 09:16:181

慈善捐赠税收优惠政策

法律分析:对于一般性公益捐赠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按纳税人的属性不同,分为企业税收优惠和个人税收优惠两种。一是企业税收优惠。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符合法律规定的慈善活动、公益事的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3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二是个人税收优惠。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扶贫、济困等公益慈善事业进行捐赠,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如果捐赠额大于捐赠限额时,只能按捐赠扣除限额扣除);国务院规定对公益慈善事业捐赠实行全额税前扣除的,从其规定。上述个人是指通过中国境内的公益性社会组织、国家机关向教育、扶贫、济困等公益慈善事业的捐赠。对个人向中华慈善总会的捐赠,准予在缴纳个人所得税前全额扣除。个人通过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向红十字事业的捐赠,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时准予全额扣除;部分经过批准的基金会,如农村义务教育基金会、宋庆龄基金会、中国福利会、中国红十字会等,个人向其捐赠的所得,按照规定可以在计算个人应纳税所得时全额扣除。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八十条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捐赠财产用于慈善活动的,依法享受税收优惠。企业慈善捐赠支出超过法律规定的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当年扣除的部分,允许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境外捐赠用于慈善活动的物资,依法减征或者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第七十九条 慈善组织及其取得的收入依法享受税收优惠。第八十一条 受益人接受慈善捐赠,依法享受税收优惠。
2023-09-05 09:16:301

慈善捐赠税收优惠政策

法律分析: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国家发放的救助金,免征个人所得税;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其他财政部门批准的所得,其个人所得税也可减免征收。慈善组织提供的慈善服务和发放的慈善给付,如果属于扶贫、济困、助残的范畴,受益人可依据个人所得税法获得税收优惠。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了慈善受益人依法享受税收优惠。另外,慈善服务对象、受益人税收优惠的可操作性规范,主要体现在灾后恢复重建的税收政策方面,对受灾地区企业、个人通过慈善组织接受捐赠的款项、物资,免征相应的所得税。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 第八十条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捐赠财产用于慈善活动的,依法享受税收优惠。企业慈善捐赠支出超过法律规定的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当年扣除的部分,允许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境外捐赠用于慈善活动的物资,依法减征或者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第七十九条 慈善组织及其取得的收入依法享受税收优惠。第八十一条 受益人接受慈善捐赠,依法享受税收优惠。
2023-09-05 09:16:421

慈善捐赠具有哪三个特征

慈善捐赠具有三个特性:第一是自愿性。慈善捐赠是 一种高尚的道德行为,对于慈善捐赠不能采取强制措施和 义务导向。政府可以号召、鼓励、引导,但是不能硬性摊时,通过红头文件规定捐 赠标准,是违反慈善本意的,也违反了慈善法的要求。第 二是无偿性,慈善捐赠是无对价的,这和买卖、销售行为形成了鲜明对比。当然,无偿性并不意味着捐赠者没有任 何动机和要求。第三是捐赠财物必须用于慈善事业,这构成和一般的赠与行为的本质区别。
2023-09-05 09:16:541

慈善捐赠具有哪三个特征?

慈善捐赠具有以下三方面的特征:自愿性。慈善捐赠应当由捐赠人自主决定、自愿决定。具体地说,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在捐赠方面的自愿性表现包括:决定捐赠或不捐赠的权利,选择通过慈善组织还是直接向受益人捐赠的权利,决定捐赠多少的权利,决定捐赠财产形态的权利,捐赠时选择慈善组织的权利等。无偿性。就法律属性而言,慈善捐赠本身符合民事法律上赠与的要件。因此,慈善捐赠必然是无偿的,无需提供对价。比如,许多知名企业对奥运会等重大赛事提供商业赞助,企业在提供大量资金的同时,也获得为企业形象、产品做广告的收益。因此,此种商业赞助行为,并非慈善捐赠。基于此种考虑,对奥运会等重大赛事的商业赞助行为,不能获得慈善领域的税收减免。必须基于慈善目的。如果捐赠基于其他目的,则不受慈善法律制度的约束。比如,一般民事主体之间一对一基于民事目的的捐赠,直接适用《合同法》关于民事赠与的法律规定即可。关于“慈善目的”的界定,则根据慈善法第三条的规定,以及相关法规、政策来确定。
2023-09-05 09:17:171

捐款应该找什么部门

法律分析:可以找当地的民政部门、村委会、居委会、红十字会,残联,也可以直接捐给个人。捐款的业务主管单位为中央统战部。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三十四条 本法所称慈善捐赠,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基于慈善目的,自愿、无偿赠与财产的活动。第三十五条 捐赠人可以通过慈善组织捐赠,也可以直接向受益人捐赠。第三十六条 捐赠人捐赠的财产应当是其有权处分的合法财产。捐赠财产包括货币、实物、房屋、有价证券、股权、知识产权等有形和无形财产。捐赠人捐赠的实物应当具有使用价值,符合安全、卫生、环保等标准。捐赠人捐赠本企业产品的,应当依法承担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第三十七条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开展演出、比赛、销售、拍卖等经营性活动,承诺将全部或者部分所得用于慈善目的的,应当在举办活动前与慈善组织或者其他接受捐赠的人签订捐赠协议,活动结束后按照捐赠协议履行捐赠义务,并将捐赠情况向社会公开。第三十八条 慈善组织接受捐赠,应当向捐赠人开具由财政部门统一监(印)制的捐赠票据。捐赠票据应当载明捐赠人、捐赠财产的种类及数量、慈善组织名称和经办人姓名、票据日期等。捐赠人匿名或者放弃接受捐赠票据的,慈善组织应当做好相关记录。第三十九条 慈善组织接受捐赠,捐赠人要求签订书面捐赠协议的,慈善组织应当与捐赠人签订书面捐赠协议。书面捐赠协议包括捐赠人和慈善组织名称,捐赠财产的种类、数量、质量、用途、交付时间等内容。第四十条 捐赠人与慈善组织约定捐赠财产的用途和受益人时,不得指定捐赠人的利害关系人作为受益人。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利用慈善捐赠违反法律规定宣传烟草制品,不得利用慈善捐赠以任何方式宣传法律禁止宣传的产品和事项。第四十一条 捐赠人应当按照捐赠协议履行捐赠义务。捐赠人违反捐赠协议逾期未交付捐赠财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慈善组织或者其他接受捐赠的人可以要求交付;捐赠人拒不交付的,慈善组织和其他接受捐赠的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或者提起诉讼:(一)捐赠人通过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公开承诺捐赠的;(二)捐赠财产用于本法第三条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慈善活动,并签订书面捐赠协议的。捐赠人公开承诺捐赠或者签订书面捐赠协议后经济状况显著恶化,严重影响其生产经营或者家庭生活的,经向公开承诺捐赠地或者书面捐赠协议签订地的民政部门报告并向社会公开说明情况后,可以不再履行捐赠义务。第四十二条 捐赠人有权查询、复制其捐赠财产管理使用的有关资料,慈善组织应当及时主动向捐赠人反馈有关情况。慈善组织违反捐赠协议约定的用途,滥用捐赠财产的,捐赠人有权要求其改正;拒不改正的,捐赠人可以向民政部门投诉、举报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四十三条 国有企业实施慈善捐赠应当遵守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履行批准和备案程序。
2023-09-05 09:17:271

慈善捐赠的公益慈善捐赠的类型

1. 一般目的的捐赠和特定目的的捐赠  当受赠人捐赠时,没有提出具体明确的捐赠目的,这就是一般目的的捐赠,之后受赠人可以将其捐赠的财产非指定的公益目的。而特定目的的捐赠,是指捐赠人在捐赠限定了捐赠的范围和使用目的,那么只能将捐赠财产使用于捐赠人指定了的公益目的。这样划分的实际意义在于原公益目的已经实现后,如果还有剩余的捐赠财产或者是公益组织终止后还有剩余财产时,是否可以应用近似原则。近似原则是说,受赠人应该将剩余的捐赠财产使用于与原公益目的相类似的目的,或将捐赠的财产转移给具有类似目的的其他公益组织。近似原则可应用于一般目的的捐赠,特定目的的捐赠则不适用近似原则,因为有可能会违背捐赠人的原本意愿。  2. 附条件的捐赠、无条件的捐赠和为特定目的的募捐  从捐赠的内容与表现方式还可以这样划分:附条件的捐赠是指通过约定,赠与人设定使用条件,对赠与财产适用什么对象、适用的范围等等,受赠人需要受到制约。在附条件捐赠合同的履行过程中,赠与人也有权力监督赠与财产的使用情况,如果受赠人没按照约定使用,赠与人可以行使撤销权。所以,针对附条件的捐赠,因为捐赠标的的归属情形不一样,受赠人、受益人将会受到更为严格的法律监督。无条件捐赠意味着受赠人可以自由支配被赠予的财产,相对于附条件捐赠,在参与人订立赠与合同时并没有附加设立任何条件。这与一般的赠与合同相似,可以用一般赠与合同的法律规则进行规范。  3. 直接捐赠和间接捐赠  直接捐赠是说捐赠人将款物直接捐赠给受益人,受益人和受赠人相同。效率较高,行为透明,不足之处是缺少专业化和职业化,覆盖范围不广。间接捐赠则比较符合公益慈善捐赠的基本特征,是说捐赠人首先将捐赠的款物先捐赠给公益组织,然后该组织机构按照公益目的再分给各受益人。这种资助比较具有普遍性,不仅仅局限在小范围内的有限的特定人群。《公益事业捐赠法》中调整的公益慈善捐赠是间接捐赠。
2023-09-05 09:17:371

慈善组织之间可以转赠财产吗

不可以。《慈善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慈善捐赠是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基于慈善目的,自愿、无偿赠与财产的活动。表明捐赠人不得从捐赠财产中获得回扣。如果允许慈善组织将捐赠人所捐赠的财产返回捐赠人,就违反了自愿无偿的原则。因此,慈善组织接受的慈善捐赠款,均不得提供公益捐赠回扣。据《民政部关于基金会等社会组织不得提供公益捐赠回扣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基金会接受的公益捐赠必须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用于公益目的,不得在接受的公益捐赠中提取回扣返还捐赠人或帮助筹集捐赠的个人或组织,一旦发现有提供回扣的情形,将依法严肃处理。
2023-09-05 09:18:011

慈善捐赠的意义是什么?

看了那些残障儿童的新年愿望,我才知道原来他们需要的只是一点点,需要的只是我们的举手之劳。他们本来就是不霎幸的,但愿好心人所汇集的慈善雨露能够让他们感到一丝温暖。
2023-09-05 09:18:102

慈善组织接受捐赠应当向捐赠人开具什么

法律分析:捐赠票,捐赠票据是慈善组织接受用于慈善事业的捐赠财物时,向提供捐赠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开具的凭证,是会计核算的原始凭证。捐赠票据应当载明捐赠人、捐赠财产的种类及数量、慈善组织名称和经办人姓名、票据日期等。捐赠人匿名或者放弃接受捐赠票据的,慈善组织应当做好相关记录。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 第三十八条 慈善组织接受捐赠,应当向捐赠人开具由财政部门统一监(印)制的捐赠票据。捐赠票据应当载明捐赠人、捐赠财产的种类及数量、慈善组织名称和经办人姓名、票据日期等。捐赠人匿名或者放弃接受捐赠票据的,慈善组织应当做好相关记录。
2023-09-05 09:18:201

捐赠什么意思?

捐款是什么意思 捐款 [juān kuǎn] 生词本 基本释义 详细释义 捐助钱财近义词 捐钱 百科释义 《捐款》是赵本山在出2010年虎年春晚演的小品,共同出演的还有其徒弟王小利。 捐赠是什么意思 捐赠:指没有索求地把有价值的东西给予别人,赠送,捐献。 捐赠的拼音:juānzèng。 例句: 1.张天翼 《春风》:“这是任家鸿拿他叔叔读过书的捐赠给学校的。” 2. 阿英《高尔基和中国济难会》:“ 高尔基要根据这些材料写一部书,把这部书所得的版税全部捐赠给中国的受难者。” 捐赠的意思是什么 捐献 juānxiàn 向国家、集体献出财物 捐赠的意思 捐献 【释义】是一种无偿的奉献(将自己的财物,无偿的送给国家和集体或者个人) 近义词:捐款、奉献,捐出 用法: 作宾语、定语或谓语;用于口语 解释:向国家、集体献出自己所有的东西来帮助物质上需要帮助的地方 捐献是什么意思?????????????? 捐献 juānxiàn 向国家、集体献出财物 这个是什么意思,影响捐赠版的使用吗? 专业版照理会比捐赠版更多功能。 如果你付费了,那么他会在原来的功能上新增几个功能。(比如说,你的向卖文具的老板免费拿了三支笔,然后你付钱给他,他就会多给几支) 不过你不付费依然可以用原来的功能(也就是原来的三支笔) 捐赠当作名词是什么意思?? 不是,捐赠是动词 捐赠 juān zèng [释义] 赠送。 [例句] 高尔基 要根据这些材料写一部书,把这部书所得的版税全部捐赠给 中国 的受难者。 [同义] 救济; 赠送; 捐献; [反义] 索要; 索取 捐赠礼品是什么意思 义卖 : yì mài 1、为正义或公益事业筹款而出售物品,所售物品大都是捐献的,售价每高于市价。 2、义,这里应当正义、公益讲。 什么是定向捐赠 所谓的定向捐赠是指根据捐赠人的捐赠意愿,为特定的对象进行捐赠和资助而实施的慈善活动,是慈善捐赠的一种形式。  在实施定向捐赠的过程中,市慈善总会以受赠人的身份按照捐赠者的意愿,直接将捐赠款物转交给捐赠者指定的单位或个人,并负责监督落实捐赠款物的实际使用。  接受定向捐赠应与捐赠人签订捐赠协议;受赠人应出具合法、有效的收据。定向捐赠的款物,按捐赠者意愿发放给指定的单位或个人后要记录在案,接受捐赠人的监督。  慈善事业是一项扶贫济困、造福社会的美好事业。市慈善总会作为受赠人随时接收各社会团体、企业、个人的定向捐赠和非定向捐赠。 捐赠与捐助的意思一样吗? 捐赠是捐东西,捐助是给予帮助
2023-09-05 09:18:421

捐赠仪式流程

参考学校捐赠仪式流程:1、支持人介绍到会领导和嘉宾。2、少先队员为领导和嘉宾佩戴红领巾。3、捐赠交接。4、请捐赠方代表致辞。5、请总校长致答谢词。6、请教育局领导讲话。相关信息:1、捐赠方捐赠方既可以是机构,也可以是个人。慈善捐赠活动是捐赠方出于个人意愿而做出的行为,表达了捐赠方对社会和他人的关怀。对企业来说,也是企业完善企业社会形象的主要途径。2、接收捐赠方捐赠接收方可以是需要帮助的个人,也可以是专业开展慈善活动的慈善组织、慈善商店(众爱慈善商店、基金会等)。收到捐赠,需要帮助的个人可以解决自己面临的问题;而慈善组织则会利用捐赠开展活动,帮助自己关注的群体改善生活。慈善组织的活动可以是自身运作,也可以是资助其他项目执行方来开展。3、受助方受助方是指捐赠最终帮助到的人。受助方可以是直接接收捐赠的个人,也可以是慈善组织使用捐赠开展活动时帮助的人。捐赠可以影响和改变受助方的生活。
2023-09-05 09:18:521

在国内给慈善机构捐款需要缴税吗?

还是直接把钱捐给红十字会方便;红十字会,真贴心!
2023-09-05 09:19:094

公益捐款抵税政策

法律分析:公益性捐赠抵税根据纳税人的主体不用,分为企业税收优惠和个人税收优惠。如果是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扶贫、济困等公益慈善事业进行捐赠,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百分之三十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如果是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则在企业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 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一)居民个人的综合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额减除费用六万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二)非居民个人的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五千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三)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四)财产租赁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减除费用八百元;四千元以上的,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五)财产转让所得,以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和偶然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稿酬所得的收入额减按百分之七十计算。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扶贫、济困等公益慈善事业进行捐赠,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百分之三十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国务院规定对公益慈善事业捐赠实行全额税前扣除的,从其规定。本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专项扣除,包括居民个人按照国家规定的范围和标准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等;专项附加扣除,包括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赡养老人等支出,具体范围、标准和实施步骤由国务院确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九条 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2023-09-05 09:19:201

慈善捐款会计怎么进行账务处理

慈善捐款属于企业营业外支出,会计分录如下:借:营业外支出-捐赠支出贷:银行存款营业外支出是企业发生的与其日常活动无直接关系的各项损失,主要包括非流动资产处置损失、公益性捐赠支出、盘亏损失、非常损失、罚款支出等。账务处理是指从审核原始凭证、编制记账凭证开始,通过记账、对账、结账等一系列会计处理,到编制出会计报表的过程。
2023-09-05 09:19:311

捐款,慈善,自愿等活动属于哪些分配方式?

居民的收入一般有四部分构成。工资性收入。经营性收入。转移性收入。财产性收入。捐赠慈善自愿所得属于转移性分配。他属于再分配的范畴。不是初次分配。希望能采纳一下。
2023-09-05 09:19:411

如何公益捐头发

1、向当地民政部门申请捐头发慈善机构捐赠头发可以向当地民政部门申请捐头发。主动联系当地电视台报社等新闻媒体机构。2、联系当地红十字会申请社会捐款。3、联系户籍所在地的民政局申请重大疾病政府救助。4、可以在青丝行动和慈善机构里面去捐献头发。找青丝行动。可以找捐发机构,当推荐是青丝行动,这是由上海外国语大学的学生发起和运营的公益组织,公众号是qingsixingdong,这个公众号是一个帮助癌i症患者的平台。青丝行动的活动主要为头发募集、假发制作和假发捐赠。捐发的条件:头发无烫染(包括拉直、柔顺、软化、一次性烫染等处理)。白发比例不得超过5%。自然卷、自然黄较明显,蓬松沙发等头发不可用。发量需超过2指粗,不可有严重打结缠绕。将头发洗净并吹干,测量长度在30厘米或以上的,先扎好头发再剪发,并将干燥清洁的头发密封装袋。附上姓名、联系方式、具体地址的信息纸等便可以捐发。给白血病人捐头发,对头发的长度是有要求的,要求头发必须长到三十厘米以上,如果能够长点是最好的。捐出去的头发是用来制作假发给白血病人使用的,所以对头发会有一定的要求。发质:至少一年内没有烫染。因为烫染过的头发会残留化学药剂,对使用者可能会有影响。健康:整体偏黑,少黄发少白发,洁净干燥,有光泽。如果是已经剪下来的头发,必须是半年之内的。头发一定要在干燥的状态下剪下来,因为如果湿着剪下来,再吹干的话,头发会打结,从而导致有可能无法使用。
2023-09-05 09:19:521

个人向青少年发展基金会捐赠慈善可否抵扣个人所得税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二款规定,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事业和其他公益事业捐赠的部分,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从应纳税所得中扣除。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税法第六条第二款所说的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事业和其他公益事业的捐赠,是指个人将其所得通过中国境内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和其他社会公益事业以及遭受严重自然灾害地区、贫困地区的捐赠。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义务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另外,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60号)第八条规定: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在接受捐赠时,应按照行政管理级次分别使用由财政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印制的公益性捐赠票据,并加盖本单位的印章;对个人索取捐赠票据的,应予以开具。新设立的基金会在申请获得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后,原始基金的捐赠人可凭捐赠票据依法享受税前扣除。部分经过批准的基金会,如农村义务教育基金会、宋庆龄基金会、中国福利会、中国红十字会等,个人向其捐赠的所得,按照规定可以在计算个人应纳税所得时全额税前扣除。
2023-09-05 09:20:091

捐款抵税政策

企业捐款属于公益性质的支出,可以抵企业所得税,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也就是企业捐款的税额最高可以抵扣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企业捐款的税额最高可以抵扣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企业捐款属于公益性质的支出,可以抵企业所得税,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规定只有向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基金会捐赠,才能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在法定情况下,可以在三年内扣除。若是向其他组织或者是个人捐赠,则是不能扣除的。纳税人分为两种,分别是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1、一般纳税人,是指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的标准,会计核算健全,能够准确提供税务资料。属于一般纳税人的情形有:工业企业的年销售收入超过50万;商业企业的年销售收入超过80万。2、小规模纳税人,是指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在财政部规定的标准以下,会计核算不健全,不能准确提供税务资料。属于小规模纳税人的情形有:工业企业的年销售收入未超过50万;商业企业的年销售收入未超过80万。【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扶贫、济困等公益慈善事业进行捐赠,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国务院规定对公益慈善事业捐赠实行全额税前扣除的,从其规定。第九条 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第二十一条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财务、会计处理办法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一致的,应当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计算。《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八十条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捐赠财产用于慈善活动的,依法享受税收优惠。企业慈善捐赠支出超过法律规定的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当年扣除的部分,允许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2023-09-05 09:20:311

捐款自愿原则有哪些

法律分析:应当遵守合法、自愿、诚信、非营利的原则、不得违背社会公德、不得危害社会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利益。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十四条 慈善组织的发起人、主要捐赠人以及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慈善组织、受益人的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慈善组织的发起人、主要捐赠人以及管理人员与慈善组织发生交易行为的,不得参与慈善组织有关该交易行为的决策,有关交易情况应当向社会公开。第十五条 慈善组织不得从事、资助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活动,不得接受附加违反法律法规和违背社会公德条件的捐赠,不得对受益人附加违反法律法规和违背社会公德的条件。第三十一条 开展募捐活动,应当尊重和维护募捐对象的合法权益,保障募捐对象的知情权,不得通过虚构事实等方式欺骗、诱导募捐对象实施捐赠。第三十二条 开展募捐活动,不得摊派或者变相摊派,不得妨碍公共秩序、企业生产经营和居民生活。第三十三条 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假借慈善名义或者假冒慈善组织开展募捐活动,骗取财产。
2023-09-05 09:20:411

慈善组织为实现财产保值,增值进行投资应当遵守哪些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发展慈善事业,弘扬慈善文化,规范慈善行为,保护慈善组织、捐赠人、志愿者、受益人等合法权益,促进社会进步,制定本法。  第二条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开展慈善活动以及与慈善有关的活动,适用本法。其他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条 本法所称慈善活动,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捐赠财产或者提供志愿服务等方式,自愿开展的下列非营利活动:  (一)扶贫济困、扶助老幼病残等困难群体;  (二)救助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造成的损害;  (三)促进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等事业的发展;  (四)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护和改善环境;  (五)符合社会公共利益的其他活动。  第四条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开展慈善活动,应当遵循合法、自愿、诚信、非营利的原则,不得违背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第五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开展慈善活动。  第六条 国务院民政部门主管全国慈善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慈善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慈善工作。  第七条 每年3月5日为“中华慈善日”。  第二章 慈善组织  第八条 本法所称慈善组织,是指依法登记,以开展慈善活动为宗旨的非营利组织。  第九条 慈善组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以开展慈善活动为宗旨;  (二)不以营利为目的;  (三)有自己的名称和住所;  (四)有组织章程;  (五)有必要的财产;  (六)有符合条件的组织机构和负责人;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 设立慈善组织,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登记。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民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不予登记,并书面说明理由。  已经设立的社会组织,符合慈善组织条件的,可以向原登记的民政部门申请变更登记为慈善组织,民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准予变更登记的决定。  第十一条 慈善组织可以采取基金会、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等社会组织形式。  第十二条 慈善组织的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名称和住所;  (二)组织形式;  (三)设立宗旨及业务范围;  (四)财产来源及构成;  (五)决策、执行机构的组成及职责;  (六)内部监督机制;  (七)财产管理使用制度;  (八)项目管理制度;  (九)终止条件及终止后财产的处理;  (十)其他重要事项。  第十三条 慈善组织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以及章程的规定,建立健全内部治理结构,明确决策、执行、监督等方面的职责权限。  慈善组织应当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会计监督制度,并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慈善组织的财产包括:  (一)创始财产;  (二)捐赠财产;  (三)其他合法财产。  第十五条 慈善组织的财产只能根据章程或者捐赠协议的规定用于慈善目的,不得在发起人、捐赠人以及慈善组织成员中分配。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私分、挪用或者侵占慈善财产。  第十六条 慈善组织对募集的财产,应当登记造册,妥善管理,专款专用。  捐赠人捐赠的实物不易储存、运输或者难以直接用于慈善目的的,慈善组织可以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收入扣除成本等必要费用后,应当全部用于约定的捐赠目的。  第十七条 慈善组织应当按照章程规定的慈善宗旨开展慈善活动。  慈善组织开展慈善活动支出的比例以及管理成本的标准,捐赠协议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捐赠协议未约定的,依照国务院民政部门的有关规定。  第十八条 慈善组织为实现财产保值、增值进行投资的,应当遵循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投资方案应当经决策机构组成人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但政府资助的财产和捐赠协议约定不得投资的财产,不得用于投资。  第十九条 慈善组织的发起人、主要捐赠人以及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慈善组织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慈善组织的发起人、主要捐赠人以及管理人员与慈善组织发生交易行为的,不得参与该交易行为的决策,有关交易情况必须向社会公开。  第二十条 慈善组织不得从事、资助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活动,不得接受附加违反法律法规条件的赠与。  第二十一条 慈善组织的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宪法、法律和社会公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慈善组织高级管理人员: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被判处刑罚,刑罚执行完毕未逾五年;  (三)在被吊销登记证书或者被取缔的组织担任负责人,自该组织被吊销登记证书或者被取缔之日起未逾五年;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二条 慈善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  (一)因分立、合并需要终止;  (二)发生章程规定的终止条件;  (三)连续三年未从事慈善活动;  (四)依法被撤销登记或者吊销登记证书;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终止的其他情形。  慈善组织终止的,应当注销登记。  第二十三条 慈善组织终止,应当进行清算。  慈善组织决策机构应当在民政部门公告其业务活动终止后三十日内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不成立清算组或者清算组不履行职责的,民政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清算后的剩余财产,由民政部门主持转赠给宗旨相同或者相近的慈善组织,并向社会公告。  第二十四条 慈善组织可以依法成立行业组织。  慈善行业组织应当反映行业诉求,推动行业交流,加强行业自律,提高慈善行业公信力,促进慈善事业发展。  第三章 慈善募捐  第二十五条 本法所称慈善募捐,是指符合条件的慈善组织基于慈善宗旨募集财产的活动。  慈善募捐,包括面向社会公众的公开募捐和面向特定对象的非公开募捐。  第二十六条 慈善组织自登记之日起可以向特定对象进行非公开募捐。  依法登记满两年、运作规范的慈善组织,可以向原登记的民政部门申请公开募捐资格证书。民政部门经审查,没有发现其受到本法规定行政处罚的,应当发给公开募捐资格证书。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自登记之日起可以公开募捐的慈善组织,由民政部门发给公开募捐资格证书。  第二十七条 慈善组织开展公开募捐,应当在其登记的民政部门行政管理区域内进行,但捐赠人的捐赠行为不受地域限制。  公开募捐可以采取下列方式:  (一)在当地公共场所设置募捐箱;  (二)在当地举义演、义赛、义卖、义展、义拍、慈善晚会等;  (三)通过当地广播、电视、报刊等媒体发布募捐信息;  (四)其他公开募捐方式。  第二十八条 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可以通过互联网开展募捐。  在省级以上民政部门登记的慈善组织,可以通过其网站或者其他网站开展募捐。在设区的市和县级民政部门登记的慈善组织,可以在其登记的民政部门建立或者指定的慈善信息平台开展互联网募捐。  第二十九条 慈善组织开展公开募捐,应当制定募捐方案。募捐方案应当包括募捐目的、起止时间和地域、活动负责人姓名和公地址、接收捐赠方式、银行账户、受益人、所募款物用途、募捐成本、剩余财产处理方式等。  第三十条 慈善组织开展公开募捐,应当在募捐活动现场或者募捐活动载体的显著位置,公布募捐组织名称、公开募捐资格证书、募捐方案、联系方式、募捐信息查询方法等。  第三十一条 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组织或者个人,不得采取公开募捐方式开展公开募捐,但可以与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合作开展公开募捐,募得款物由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管理。  第三十二条 广播、电视、报刊以及网络服务提供者、电信运营商,应当对利用其平台开展公开募捐的慈善组织的登记证书、公开募捐资格证书进行验证。  第三十三条 城乡社区组织、单位可以在本社区、单位内部开展募捐活动。  第三十四条 发生重大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或者社会安全事件时,有关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协调机制,提供需求信息,有序引导开展募捐和救助活动。  第三十五条 开展募捐活动,不得摊派或者变相摊派,不得妨碍公共秩序、企业生产及人民生活。  第三十六条 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假冒慈善名义骗取财产。  第四章 慈善捐赠  第三十七条 本法所称慈善捐赠,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基于慈善目的,自愿、无偿赠与财产的活动。  第三十八条 捐赠人可以通过慈善组织捐赠,也可以直接向受益人捐赠。  捐赠人捐赠的财产应当是其有权处分的合法财产。慈善捐赠财产包括资金、实物、有价证券、股权、知识产权收益等有形或者无形财产。  第三十九条 捐赠人捐赠的实物应当具有使用价值,符合安全、卫生等标准。  捐赠人捐赠本企业产品的,应当提供产品合格证书或者质量检验证书。  第四十条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开展演出、比赛、销售、拍卖等经营性活动,承诺将全部或者部分所得捐赠用于慈善的,应当在举活动前与慈善组织或者其他接受捐赠的人签订捐赠协议,活动结束后按照捐赠协议实施捐赠,并将捐赠结果向社会公开。  第四十一条 慈善组织接受捐赠,应当向捐赠人开具由财政部门统一监(印)制的公益事业捐赠票据。捐赠票据应当载明捐赠人、捐赠财产的种类及数量、慈善组织名称和经人姓名、票据日期等。捐赠人匿名或者放弃接受捐赠票据,慈善组织应当做好相关记录。  第四十二条 慈善组织接受数额较大的捐赠,应当与捐赠人签订书面捐赠协议,但捐赠人表示不签订的除外。  慈善组织接受数额较小的捐赠,捐赠人要求签订书面捐赠协议的,慈善组织应当与捐赠人签订书面捐赠协议。  书面捐赠协议包括捐赠人和慈善组织名称、捐赠财产的种类、数量、质量、用途、交付时间等内容。  第四十三条 捐赠人与慈善组织约定捐赠财产的用途和受益人时,不得违背慈善宗旨指定其利害关系人作为受益人。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利用慈善捐赠,宣传烟草制品及其生产者、销售者等法律法规禁止宣传的事项。  第四十四条 捐赠人应当履行捐赠义务。捐赠人违反捐赠协议逾期未交付捐赠财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慈善组织或者其他接受捐赠的人可以要求交付;捐赠人拒不交付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或者起诉:  (一)捐赠财产用于本法第三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慈善活动,并订立书面捐赠协议;  (二)捐赠人通过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方式公开承诺捐赠。  捐赠人订立书面捐赠协议或者公开承诺捐赠后经济状况显著恶化,严重影响其生产经营或者家庭生活的,可以不再履行捐赠义务。  第四十五条 捐赠人有权查询、复制其捐赠财产管理使用的有关资料;捐赠财产价值较大的,慈善组织应当及时主动向捐赠人反馈有关情况。  慈善组织违反捐赠协议等方式约定的用途,滥用捐赠财产的,捐赠人有权要求其改正;拒不改正的,捐赠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五章 慈善信托  第四十六条 慈善信托是委托人依法将其财产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照委托人意愿以受托人名义进行管理和处分,开展慈善活动的行为。  第四十七条 设立慈善信托、确定受托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信托文件要求备案的,受托人应当将信托文件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备案。  第四十八条 慈善信托的受托人可以是委托人信赖的慈善组织或者金融机构,也可以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第四十九条 受托人管理和处分信托财产,应当按照信托目的,恪尽职守,履行诚信、谨慎管理的义务。  受托人应当根据信托文件和委托人的要求,及时报告信托事务处理情况、信托财产管理使用情况。在民政部门备案的慈善信托受托人,应当每年至少一次将信托事务处理情况及财务状况向该民政部门报告,并向社会公开。  第五十条 受托人违反信托义务或者难以履行职责的,委托人可以变更受托人。  第五十一条 慈善信托根据需要可以由信托文件规定设信托监察人。受托人以及其他信托事务执行人不得兼任信托监察人。  信托监察人对受托人的行为进行监督,依法维护委托人和受益人权益。信托监察人发现受托人违反信托义务或者难以履行职责的,应当向委托人提出,并有权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  第五十二条 慈善信托的受益人按照信托文件确定。  第五十三条 慈善信托财产及其收益,不得用于非慈善目的。  第五十四条 受托人和信托监察人的报酬以及履行职责所需费用,按照信托文件规定从信托财产中支出,并向社会公开。  慈善信托管理成本的具体标准,信托文件未规定的,依照国务院民政部门的有关规定。  第五十五条 在民政部门备案的慈善信托终止的,除信托文件另有规定外,受托人应当于终止事由发生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终止事由和终止日期报告该民政部门,并依法进行清算。  第五十六条 慈善信托清算后的剩余财产,信托文件有规定的,按照其规定;信托文件未规定的,应当将剩余财产转赠给宗旨相同或者相近的慈善组织或者其他慈善信托。  第六章慈善服务  第五十七条 本法所称慈善服务,是指慈善组织以及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基于慈善目的,向他人或者社会提供的非营利服务。  第五十八条 慈善组织开展慈善服务,可以自己提供,也可以委托有服务专长的其他组织或者招募志愿者提供。  第五十九条 慈善组织开展慈善服务,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章程的规定,按照募捐方案或者捐赠协议使用捐赠财产。确需变更募捐方案或者捐赠协议约定使用捐赠财产等事项的,应当征得捐赠人同意。  第六十条 慈善组织应当合理设计慈善项目,优化实施流程,降低运行成本,提高慈善财产使用效益。  慈善组织应当建立项目管理制度,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跟踪监督。  第六十一条 慈善组织确定慈善服务受益人,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得违背慈善宗旨指定慈善组织管理人员的近亲属作为受益人。  第六十二条 慈善组织根据需要可以与受益人签订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约定资助财产用途、数额、服务内容、方式等。  受益人未按照协议使用资助财产或者有其他严重违反协议情形的,慈善组织有权要求其改正;拒不改正的,慈善组织有权解除协议。  第六十三条 开展慈善服务,应当尊重受益人的人格尊严,不得侵害受益人的隐私。  第六十四条 开展医疗康复、照料护理、教育培训、社会工作等具有专门技能的慈善服务,应当执行国家或者行业协会制定的标准和规程。  第六十五条 慈善组织可以招募志愿者参与慈善服务。招募志愿者,应当公示与慈善服务有关全部信息,告知志愿服务过程中可能发生的风险。  慈善组织根据需要可以与志愿者签订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约定志愿服务的内容、方式和时间等。  第六十六条 慈善组织应当对志愿者实名登记,记录志愿者的服务时间、内容、评价等信息。根据志愿者的要求,慈善组织应当无偿、如实出具志愿服务记录证明。  第六十七条 慈善组织应当安排志愿者从事与其年龄、文化程度、技能和身体状况相适应的慈善服务,并根据需要开展相关培训。  第六十八条 志愿者接受慈善组织安排参与慈善服务的,应当服从慈善组织管理,接受必要的培训。  第六十九条 慈善组织应当为志愿者开展慈善服务提供必要条件,保障志愿者的合法权益。  慈善组织安排志愿者参与可能发生人身危险的慈善服务前,应当为志愿者购买相应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第七十条 慈善项目终止后捐赠财产有剩余的,按照募捐方案或者捐赠协议处理;募捐方案未规定或者捐赠协议未约定的,慈善组织应当将剩余财产用于目的相同或者相近的其他慈善项目,并向社会公开。  第七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等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协调机制,提供需求信息和便利条件,引导和支持慈善组织以及其他组织或者个人有序开展慈善服务。  第七章 信息公开  第七十二条 慈善组织以及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慈善信息公开应当真实、完整、及时,不得有虚假记载和误导性陈述。  第七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健全慈善信息统计和发布制度。  国务院民政部门应当建立统一的慈善信息系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建立或者指定慈善信息平台,及时向社会公开慈善信息,并免费提供慈善信息发布服务。  慈善组织和慈善信托的受托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平台发布慈善信息,并对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第七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等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开下列慈善信息:  (一)慈善组织登记事项;  (二)慈善信托备案事项;  (三)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名单;  (四)具有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慈善组织名单;  (五)对慈善活动的税收优惠、资助补贴等促进措施;  (六)向慈善组织购买服务的信息;  (七)对慈善组织、慈善信托开展检查、评估的结果;  (八)对慈善组织或者其他组织和个人表彰、处罚结果;  (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公开的其他信息。  第七十五条 慈善组织应当每年向社会公开下列信息:  (一)组织章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登记证书号码等登记信息;  (二)决策、执行、监督机构成员信息;  (三)年度工作报告,包括经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年度开展募捐以及接受捐赠情况、开展慈善项目情况;  (四)国务院民政部门要求公开的其他信息。  上述信息有重大变更的,慈善组织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开。  第七十六条 慈善组织应当及时公开向社会公众募捐情况和慈善项目运作情况。  公开募捐周期大于六个月的,至少每三个月公开一次募捐的具体情况,公开募捐活动结束后三个月内应当全面公开募捐情况。  慈善项目运作周期大于六个月的,至少每三个月公开一次项目运作的具体情况,项目结束后三个月内应当全面公开项目运作情况和募得款物使用情况。  第七十七条 慈善组织向特定对象募捐的,应当及时向捐赠人告知募捐情况、募得款物的管理使用情况。  第七十八条 慈善组织应当向受益人告知其资助标准、工作流程和工作规范等信息。  第七十九条 城乡社区组织、单位在内部开展慈善募捐,应当在本社区、单位内部及时公开款物募集和使用情况。  第八十条 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商业秘密的信息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予公开的其他信息,不得公开。  捐赠人或者受益人不同意公开自己的姓名、名称、住所等信息的,不得公开。  第八章 促进措施  第八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法和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制定促进慈善事业发展规划、政策和措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向慈善组织、慈善信托受托人等提供慈善需求信息,为慈善活动提供指导和帮助。  第八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建立与其他部门之间的慈善信息共享机制。  第八十三条 慈善组织及其取得的收入依法享受税收优惠。  第八十四条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捐赠财产用于慈善活动的,依法享受税收优惠。  境外捐赠用于慈善活动的物资,依法减征或者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第八十五条 受益人接受慈善捐赠或者慈善服务,依法享受税收优惠。  第八十六条 慈善组织、捐赠人、受益人依法享受税收优惠的,有关部门应当及时相关手续。  第八十七条 捐赠人向慈善组织捐赠实物、有价证券、股权或者知识产权的,依法免征权利转让的相关行政事业性费用。  第八十八条 慈善组织开展扶贫、济困、助残、养老、救孤需要慈善服务设施用地的,可以依法使用国有划拨土地或者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慈善服务设施用地非经法定程序不得改变用途。    参考资料:/link?url=2l61TxdwROd_h3Eh-96Eml2ut8LIJAwsQft_OxxBBXRPESvRCvByyCJ1ADoAhxMqCpQKrMEVesTFwZi1kmA0WRVRn6ZE1EgPl06wJ6CHV9XhPjAWMOgKRBcuW4SmedtC2sLBl6nFl0-GJrGrxVI95EKw8e0bRVPvKvKIciZ8ixh1kSQN2qYgvjWwrW5RLgNJ#4
2023-09-05 09:20:511

慈善捐赠仪式用接收还是接受

接受。接收一般是关于信息的,或者人员的。接受是形容词的用法,比如我接受教训。接收是名词的用法,比如我接收了100美元。接收是"收到","看到","听到"的意思。接收有被动接受的意思。而接受是因喜爱而接纳外界人和事物的一种的行为心理。接受是人的一种认同类行为。受盘人在发盘的有效期内,无条件地同意发盘中提出的各项交易条件,愿意按这些条件和对方达成交易的一种表示。接受在法律上称为”承诺”,接受一经送达发盘人,合同即告成立。心理学名词:接受是因喜爱而接纳外界人和事物的一种的行为心理。核心是价值观的认同。实现的手段多是信息堆积的结果。慈善机构是出于人道主义动机,捐赠或资助慈善事业的社会活动。公共关系的慈善捐赠工作除了捐赠现款与实物外,还常常借助传播媒介如广播、电视、报刊等宣传慈善事业,引起社会公众对慈善事业的关心与支持,普及人道主义及社会公益思想、从而改善慈善机构的物质条件,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弘扬正义与爱心。慈善事业发展是很快的。2006年,中国全社会的慈善捐赠总额是100亿人民币,到了2014年就扩大到了1000亿人民币。
2023-09-05 09:21:011

工商部门关于公益捐赠的规定

您好!工艺捐赠不归工商部门管,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规范和约束。《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全文如下:折叠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了鼓励捐赠,规范捐赠和受赠行为,保护捐赠人、受赠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公益事业的发展,制定本法。第二条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愿无偿向依法成立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单位捐赠财产,用于公益事业的,适用本法。第三条 本法所称公益事业是指非营利的下列事项:(一)救助灾害、救济贫困、扶助残疾人等困难的社会群体和个人的活动;(二)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三)环境保护、社会公共设施建设;(四)促进社会发展和进步的其他社会公共和福利事业。(相关文章: 法学文献1篇1次)第四条 捐赠应当是自愿和无偿的,禁止强行摊派或者变相摊派,不得以捐赠为名从事营利活动。第五条 捐赠财产的使用应当尊重捐赠人的意愿,符合公益目的,不得将捐赠财产挪作他用。第六条 捐赠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违背社会公德,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第七条 公益性社会团体受赠的财产及其增值为社会公共财产,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和损毁。第八条 国家鼓励公益事业的发展,对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单位给予扶持和优待。国家鼓励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公益事业进行捐赠。对公益事业捐赠有突出贡献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由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表彰。对捐赠人进行公开表彰,应当事先征求捐赠人的意见。折叠第二章捐赠和受赠第九条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选择符合其捐赠意愿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单位进行捐赠。捐赠的财产应当是其有权处分的合法财产。第十条 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单位可以依照本法接受捐赠。本法所称公益性社会团体是指依法成立的,以发展公益事业为宗旨的基金会、慈善组织等社会团体。本法所称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单位是指依法成立的,从事公益事业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教育机构、科学研究机构、医疗卫生机构、社会公共文化机构、社会公共体育机构和社会福利机构等。第十一条 在发生自然灾害时或者境外捐赠人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作为受赠人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可以接受捐赠,并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对捐赠财产进行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可以将受赠财产转交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单位;也可以按照捐赠人的意愿分发或者兴办公益事业,但是不得以本机关为受益对象。第十二条 捐赠人可以与受赠人就捐赠财产的种类、质量、数量和用途等内容订立捐赠协议。捐赠人有权决定捐赠的数量、用途和方式。捐赠人应当依法履行捐赠协议,按照捐赠协议约定的期限和方式将捐赠财产转移给受赠人。第十三条 捐赠人捐赠财产兴建公益事业工程项目,应当与受赠人订立捐赠协议,对工程项目的资金、建设、管理和使用作出约定。捐赠的公益事业工程项目由受赠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项目审批手续,并组织施工或者由受赠人和捐赠人共同组织施工。工程质量应当符合国家质量标准。捐赠的公益事业工程项目竣工后,受赠单位应当将工程建设、建设资金的使用和工程质量验收情况向捐赠人通报。第十四条 捐赠人对于捐赠的公益事业工程项目可以留名纪念;捐赠人单独捐赠的工程项目或者主要由捐赠人出资兴建的工程项目,可以由捐赠人提出工程项目的名称,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第十五条 境外捐赠人捐赠的财产,由受赠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入境手续;捐赠实行许可证管理的物品,由受赠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许可证申领手续,海关凭许可证验放、监管。华侨向境内捐赠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侨务部门可以协助办理有关入境手续,为捐赠人实施捐赠项目提供帮助。折叠第三章捐赠财产的使用和管理第十六条 受赠人接受捐赠后,应当向捐赠人出具合法、有效的收据,将受赠财产登记造册,妥善保管。第十七条 公益性社会团体应当将受赠财产用于资助符合其宗旨的活动和事业。对于接受的救助灾害的捐赠财产,应当及时用于救助活动。基金会每年用于资助公益事业的资金数额,不得低于国家规定的比例。公益性社会团体应当严格遵守国家的有关规定,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积极实现捐赠财产的保值增值。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单位应当将受赠财产用于发展本单位的公益事业,不得挪作他用。对于不易储存、运输和超过实际需要的受赠财产,受赠人可以变卖,所取得的全部收入,应当用于捐赠目的。第十八条 受赠人与捐赠人订立了捐赠协议的,应当按照协议约定的用途使用捐赠财产,不得擅自改变捐赠财产的用途。如果确需改变用途的,应当征得捐赠人的同意。第十九条 受赠人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制度和受赠财产的使用制度,加强对受赠财产的管理。第二十条 受赠人每年度应当向政府有关部门报告受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接受监督。必要时,政府有关部门可以对其财务进行审计。海关对减免关税的捐赠物品依法实施监督和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侨务部门可以参与对华侨向境内捐赠财产使用与管理的监督。第二十一条 捐赠人有权向受赠人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的查询,受赠人应当如实答复。(相关文章: 裁判文书1篇1次)第二十二条 受赠人应当公开接受捐赠的情况和受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接受社会监督。第二十三条 公益性社会团体应当厉行节约,降低管理成本,工作人员的工资和办公费用从利息等收入中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开支。折叠第四章优惠措施第二十四条 公司和其他企业依照本法的规定捐赠财产用于公益事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方面的优惠。第二十五条 自然人和个体工商户依照本法的规定捐赠财产用于公益事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享受个人所得税方面的优惠。第二十六条 境外向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单位捐赠的用于公益事业的物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减征或者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的增值税。第二十七条 对于捐赠的工程项目,当地人民政府应当给予支持和优惠。折叠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二十八条 受赠人未征得捐赠人的许可,擅自改变捐赠财产的性质、用途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经征求捐赠人的意见,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将捐赠财产交由与其宗旨相同或者相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单位管理。第二十九条 挪用、侵占或者贪污捐赠款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责令退还所用、所得款物,并处以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员,由所在单位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依照前款追回、追缴的捐赠款物,应当用于原捐赠目的和用途。第三十条 在捐赠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逃汇、骗购外汇的;(二)偷税、逃税的;(三)进行走私活动的;(四)未经海关许可并且未补缴应缴税额,擅自将减税、免税进口的捐赠物资在境内销售、转让或者移作他用的。第三十一条 受赠单位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致使捐赠财产造成重大损失的,由所在单位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折叠第六章附则第三十二条 本法自1999年9月1日起施行。
2023-09-05 09:21:101

捐赠可以抵扣所得税吗

可以。企业符合规定的捐赠支出可以进行企业所得税的抵扣,而个人所发生的符合规定的捐赠支出也可以进行个人所得税的扣除,企业和个人应当在相关税费的申报时于纳税申报表的对应栏目中填写捐赠支出的金额并进行抵扣。一、什么是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是对我国境内的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征收的一种所得税。二、减免政策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经国务院批准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所得税;新办的高新技术企业自投产年度起,免征所得税2年。2、对农村的为农业生产的产前、产中、产后服务的行业,即乡村的农技推广站、植保站、水管站、林业站、畜牧兽医站、水产站。生机站、气象站,以及农民专业技术协会、专业合作社,对其提供的技术服务或劳务所取得的收入,以及城镇其他各类事业单位开展的技术服务或劳务所取得的收入暂免征收所得税;对科研单位和大专院校服务于各业的技术成果转让、技术培训、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承包所取得的技术性服务收入暂免征收所得税;对新办的独立核算的从事咨询业(包括科技、法律、会计、审计、税务等咨询业)、信息业、技术服务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自开业之日起,免征所得税2年;对新办的独立核算的从事交通运输业、邮电通讯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自开业之日起,第一年免征所得税,第二年减半征收所得税;对新办的独立核算的从事公用事业、商业、物资业、对外贸易业、旅游业、仓储业、居民服务业、饮食业、教育文化事业。卫生事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自开业之日起,报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减征或免征所得税二年。3、企业在原设计规定的产品以外,综合利用该企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在《资源综合利用目录》内的资源作主要原料生产的产品的所得,以及企业利用该企业外的大宗煤矸石、炉渣、粉煤灰作主要原料生产建材产品的所得,自生产经营之日起,免征所得税5年;为处理利用其他企业废弃的,在《资源综合利用目录》内的资源而兴办的企业,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减征或免征所得税1年。4、在国家确定的"老、少、边、穷"地区新办的企业,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后可减征或免征所得税3年。5、企业事业单位进行技术转让,以及在技术转让过程中发生的与技术转让有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的所得,年净收入在30万元以下的,暂免征收所得税。6、企业遇有风、火、水、震等严重自然灾害,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减征或免征所得税1年。7、新办的城镇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当年安置城镇待业人员超过企业从业人员总数的60%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查批准,可免征所得税3年;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免税期满后,当年新安置待业人员占企业原从业人员总数30%以上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可减半征收所得税2年。8、高等学校和中小学校办工厂、农场自身从事生产经营的所得,暂免征收所得税。高等学校和中小学举办各类进修班、培训班的所得,暂免征收所得税。高等学校和中小学享受税收优惠的校办企业,必须是学校出资自办的,由学校负责经营管理、经营收入归学校所有的企业。下列企业不得享受对校办企业的税收优惠:(1)将原有的纳税企业转为校办企业;(2)学校在原校办企业的基础上吸收外单位投资举办的联营企业;(3)学校向外单位投资举办的联营企业;(4)学校与其他企业、单位和个人联合创办的企业;(5)学校将校办企业转租给外单位经营的企业;(6)学校将校办企业承包给个人经营的企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高等学校和中小学的范围仅限于教育部门所办的普教性学校,不包括电大夜大、业大等各类成人学校,企业举办的职工学校和私人办学校。9、对民政部门举办的福利工厂和街道的非中途转办的社会福利生产单位,凡安置"四残"人员占生产人员总数35%以上的,暂免征收所得税;凡安置"四残"人员占生产人员总数的比例超过10%未达到35%的,减半征收所得税。10、乡镇企业可按应缴税款减征10%,用于补助社会性开支的费用。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三条 企业当年发生以及以前年度结转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不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扣除。年度利润总额,是指企业依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计算的年度会计利润。《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公益慈善事业捐赠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第一条 个人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公益性社会组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向教育、扶贫、济困等公益慈善事业的捐赠(以下简称公益捐赠),发生的公益捐赠支出,可以按照个人所得税法有关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前款所称境内公益性社会组织,包括依法设立或登记并按规定条件和程序取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慈善组织、其他社会组织和群众团体。
2023-09-05 09:21:191

中国慈善事业的税收是怎么判定的,如何能够够得上企业免税?

一、我国税法现阶段对慈善业方面的政策根据中国目前的税法规定,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用于公益、救济性的捐赠,在年度纳税所得额3%以内的部分,准予免除。个人向慈善公益组织的捐赠,没有超过应纳税额30%的部分,可以免除。
2023-09-05 09:21:312

中国慈善排行榜前十名

中国慈善排行榜前十名如下:中国慈善排行榜由民政部指导,公益时报社编制,得到了中国扶贫基金会、中国青少年发展基金会、北京新面孔模特学校等26家社会组织和地方慈善会系统的支持,每年慈善排行榜单是对上一年度中国慈善捐赠情况的一次全面总结。其作用是为了鼓励人们进行捐款。中国慈善排行榜的编制方法,参考了国外各种慈善排行榜的经验,并结合中国公益捐赠的国情,尽量做到数据准确,排榜科学。编制流程上,先通过上述六种渠道进行数据采集,综合统计,第二步通过调查和专访,进行数据复查核实,最后再进行榜单排列和分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第三条的规定,公益捐赠行为主要包括:救助灾害、救济贫困、扶助残疾人等困难群体和个人的活动;资助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资助环境保护、社会公共设施建设;捐助促进社会发展和进步的其他社会公共和福利事业。凡有过以上捐赠行为的个人、企业均可推荐参与,经"中国慈善排行榜"办公室核实考察后方可上榜。
2023-09-05 09:21:411

我们是一家慈善基金会,主要是收到捐赠物品后再捐赠出去,请问这样该怎么做会计分录

  如果是民间慈善组织,适用民间非盈利组织会计制度,  关于民间非赢利组织的会计制度和处理  《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  2004年8月18日,财政部发布了《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要求适用的民间非营利组织①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该制度。这一制度的发布,填补了我国会计规范的一项空白,对于规范民间非营利组织的会计行为,提高其会计信息质量和透明度,实现与相关法律法规的协调,促进民间非营利组织的健康发展,将起到积极作用。  一、关于捐赠(包括政府补助)的会计处理 在民间非营利组织中,捐赠(包括政府补助)往往是其重要的资金来源,因此,对各种捐赠业务如何进行会计处理就显得十分重要,它也涉及到一些基本的会计概念问题。  (一)对于取得的捐赠,应当确认为收入还是净资产  民间非营利组织的主要资金来源之一是捐赠,但对于接受的捐赠应当确认为收人还是净资产则有不同意见:  一种意见认为,我国现行企业会计制度将企业接受的捐赠作为“资本公积”处理,其实质是将捐赠直接作为“净资产”确认,因此,民间非营利组织也应当和企业一样,将接受的捐赠确认为净资产。  另一种意见则认为,如果将民间非营利组织接受的捐赠作为净资产确认,民间非营利组织的很大一部分收入将无法在业务活动表中反映出来,既不利于真实、完整地反映民间非营利组织的业务活动情况,也不利于衡量管理者的经营业绩。另外,民间非营利组织接受的捐赠符合收入的定义,即它是民间非营利组织在业务活动中取得的,最终会导致净资产的增加,因此,应当将其确认为收入。  我国《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采纳了上述第二种观点,即民间非营利组织取得的捐赠应当确认为收入,在业务活动表中予以反映,以完整地反映其收入来源和业务活动开展情况。  (二)对于取得的捐赠,是否应当区分无条件捐赠和附条件捐赠分别进行处理  民间非营利组织取得的捐赠,根据捐赠合同或者协议是否附有对捐赠资产的使用设置限制条件,通常可以区分为无条件捐赠和附条件捐赠。对于无条件的捐赠,国际上一般都规定应当在收到捐赠时确认收入。但是,对于附条件的捐赠,则有不同看法:  一种意见认为,对于附条件的捐赠,在所附条件满足之前不能确认收人。按照这一意见,民间非营利组织在收到附条件捐赠时,应当首先将其计入“递延收入(或者递延收益)”,在资产负债表中作为负债反映。比如,现行《国际会计准则第20号—政府补助会计和政府援助的披露》规定,对于政府补助,只有在合理保证企业将满足所附条件和补助能够收到时,才能够予以确认;政府补助应当在与其拟补偿的相关成本相配比的期间内,系统地确认为收益;政府补助不应当直接贷记股东权益。按照这一规定,收到的政府补助将被确认为负债,计人“递延收入”,然后,分期摊销,计人有关会计期间的收入。  另一种意见认为,将附条件的捐赠确认为“递延收入”,并在资产负债表中作为负债反映,不符合负债的定义和确认条件,因为民间非营利组织在收到捐赠资产时,尽管对于捐赠资产存在使用方面的限制,但是并不存在需要偿还捐赠资产或者相应资金的现时义务,所以,不应当将收人递延,确认为负债。对于附条件的捐赠,只要民间非营利组织已经取得了捐赠资产的控制权,导致了净资产的增加,民间非营利组织就应当将其确认为当期收入。  考虑到上述第一种观点在会计基本概念上站不住脚,而且容易导致收入确认和计量上的主观随意性,再加上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已经作出决议,否定了现行国际会计准则第20号的做法,准备取消这一准则或者以新的准则取而代之。而第二种观点将是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拟选用的方法,也是目前澳大利亚等国的做法。所以,我国《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选择了第二种观点,即对于无条件的捐赠或政府补助,应当在捐赠或政府补助收到时确认收入;对于附条件的捐赠或政府补助,应当在取得捐赠资产或政府补助资产控制权时确认收人。与此同时,制度又规定,当民间非营利组织存在需要偿还全部或者部分捐赠资产(或者政府补助资产)或者相应金额的现时义务时,则应当就需要偿还的金额同时确认一项负债和费用。  二、关于受托代理业务的会计处理  在民间非营利组织实务中,通常还从事不少受托代理业务,尤其是一些基金会、慈善组织等。这些受托代理业务有时在民间非营利组织的业务总量中还占有不小的份额。  民间非营利组织所从事的受托代理业务,是指民间非营利组织只是从委托方收到受托资产,并按照委托人的意愿将资产转赠给指定的其他组织或者个人,或者按照有关规定将资产转交给指定的其他组织或者个人的行为。民间非营利组织本身只是在交易过程中起中介作用,无权改变受托代理资产的用途或者受益人。  显然,受托代理业务与接受捐赠业务有本质上的差别。在接受捐赠业务中,民间非营利组织获得了捐赠资产,并拥有了捐赠资产的所有权和使用权;而在受托代理交易业务中,资产并不是捐赠给民间非营利组织的,它是委托人捐赠给指定的组织和个人的,民间非营利组织本身并没有导致净资产的增加。同时,资产转给指定的组织和个人时,通常也不是以民间非营利组织的名义赠予受赠人的,它仍然是以委托人的名义赠予受赠人的。因此,民间非营利组织在进行会计处理时,应当将受托代理交易业务与捐赠业务相区分。在实务中,不少民间非营利组织将受托代理业务视同捐赠处理,实际上虚增了捐赠收入和净资产,不利于如实反映民间非营利组织的财务状况和运营绩效。  因此,民间非营利组织因从事受托代理业务而获得受托代理资产时,不应当确认收入,因为受托代理交易不会增加民间非营利组织的净资产。但是,在对受托代理交易进行具体会计处理时,则有不同观点:一种意见认为,既然民间非营利组织对于受托代理交易只是起中介作用,民间非营利组织只是受委托人之托将受托代理资产转赠或者转交给指定的组织或者个人,因此主张不在财务报告中反映这一事项,即对于受托代理交易事项,既不予确认和计量,也不必披露。  另一种意见认为,对于受托代理交易事项,可以不予确认和计量,但是应当在会计报表附注中予以披露,以反映民间非营利组织开展的业务活动情况。  第三种意见则认为,仅仅在会计报表附注中披露受托代理交易事项是不够的,因为受托代理交易资产一旦进入民间非营利组织,就属于已经被民间非营利组织所控制的资源,而且民间非营利组织有义务将该资产转交给受赠人。所以,民间非营利组织应当在资产负债表中反映受托代理资产和受托代理负债,以全面反映其资产负债状况,这样也有助于在会计报表中综合反映其业务开展情况。  我国《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采纳了第三种意见。即规定民间非营利组织应当对受托代理资产进行确认和计量,并且在确认一项受托代理资产时,应当同时确认一项受托代理负债。考虑到该项交易的特殊性,制度还规定,民间非营利组织应当在资产负债表中单列项目反映所确认的受托代理资产和受托代理负债。  三、关于固定资产折旧的会计处理  在会计实务中,民间非营利组织一般是参照事业单位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的,所以固定资产并不计提折旧。但是,固定资产不计提折旧一方面无法反映固定资产的损耗情况,导致资产负债表中所反映的固定资产金额没有反映其实际价值,进而导致资产价值和净资产价值的高估;另一方面,固定资产不计提折旧,也使得民间非营利组织每期业务活动表中的成本、费用低估,不利于如实反映民间非营利组织的经营业绩。  基于上述理由,我国《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规定,民间非营利组织应当对固定资产计提折旧,在固定资产的预计使用寿命内系统地分摊固定资产的成本,这样一方面可以提高民间非营利组织资产负债表和业务活动表信息的质量,另一方面有助于加强民间非营利组织的资产管理和成本管理。  四、关于文物文化资产的会计处理  在会计实务中,不少民间非营利组织拥有大量的艺术品和历史文物等,比如基金会接受捐赠的字画和其他艺术品、博物馆的艺术品及文物收藏和寺庙拥有的历史文物等,主要用于展览、教育或研究等目的,通常不对外捐赠或销售。对于这些历史文物、艺术品以及其他具有文化或历史价值并作长期或者永久保存的典藏等应当如何进行核算?过去一直没有明确。从实务情况来看,大量的民间非营利组织并没有将其纳入表内核算,有些甚至连基本的实物登记和管理制度都没有,导致这些文物文化资产管理上的混乱。  应该讲,上述文物文化资产是符合固定资产定义的,因此从全面反映民间非营利组织的资产和加强这些组织的资产管理的角度,我国《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规定,对于用于展览、教育或研究等目的的历史文物、艺术品以及其他具有文化或历史价值并作长期或者永久保存的典藏等,应当作为固定资产核算,并要求单设“文物文化资产”科目进行核算,在资产负债表的固定资产大类下单列项目予以列报。但考虑到这些资产的价值一般并不随着时间的推移而减少,也就是说,它们一般不存在象其他固定资产那样的损耗问题,所以,我国《民问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规定,对于文物文化资产,不必计提折旧。  五、关于资产减值会计  在会计实务中,民间非营利组织一般参照事业单位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所以,对于所发生的资产减值损失,一般都不予确认。这一会计处理原则已经导致许多民间非营利组织的一些长期无法收回的应收款项继续挂账,无法得到及时处理;市价超跌的投资或者可收回金额严重低于账面价值的存货等继续以账面价值计价,资产价值高估。  为此,在《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起草和征求意见过程中,大家普遍认为应当允许民间非营利组织对所发生的资产减值损失予以确认和计量,以如实反映民间非营利组织的资产价值情况。尤其是捐赠人、债权人等资金提供者和会计信息使用者都希望民间非营利组织应当在资产负债表确认资产减值损失,以方便其如实评价民间非营利组织的财务状况。基于此,我国《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规定,民间非营利组织应当定期或者至少于每年年度终了,对短期投资、应收款项、存货、长期投资等资产是否发生了减值进行检查,如果这些资产发生了减值,应当计提减值准备,确认减值损失,并计人当期费用。  考虑到民间非营利组织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其他长期资产,在一般情况下发生减值的可能性较小,而且其减值损失的计量也相对比较困难,所以,该制度在要求民间非营利组织对固定资产计提折旧和对无形资产进行摊销外,原则上不要求计提减值准备,但是如果固定资产或者无形资产发生了重大减值,则应当计提减值准备,确认减值损失。  六、关于净资产的分类与列报  由于民间非营利组织一般既没有所有权属于出资者的投入资本,也没有针对出资者的分配,所以,民间非营利组织的净资产来源基本上都为其所获得的收入扣减相应的费用后的余额。民间非营利组织的这种组织特征决定了它对于净资产的分类与列报与企业有明显不同。  既然民间非营利组织的净资产主要来自于收入减去费用后的余额,而在构成民间非营利组织收人来源的相关资产中,则又因其使用是否受到限制而在性质上有所不同。所以,将民间非营利组织的净资产按照其资产的使用是否受到限制进行分类有助于向会计信息使用者提供较为有用的信息,有利于会计信息使用者据以判断在民间非营利组织的净资产中,有多少属于其使用受到资产提供者等限制的,有多少属于不受限制的,是民间非营利组织可以自由支配和使用的。  从国际上看,西方成熟市场经济国家一般也是采用这种分类方法。但是分类方式则略有不同。比如美国将净资产分为三类:永久限定性净资产、暂时限定性净资产和非限定性净资产。英国则将净资产仅仅分为限定性净资产和非限定性净资产两类。  我国《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只将净资产分为两类,即限定性净资产和非限定性净资产。没有对限定性净资产再进一步区分永久限定性净资产和暂时限定性净资产的理由主要有三点:  一是在制度中很难对“永久限定性”和“暂时限定性”的概念进行严格界定,我国现行有关合同、协议等法律法规中,也没有这些术语,所以,没有法律上的严格界定可资参考。  二是在实际操作中,会计人员有时很难判断净资产的使用属于永久限定性的,还是暂时限定性的,从而会导致实务中对于永久限定性净资产和暂时限定性净资产的分类带有一定的主观随意性,影响会计信息的可比性。  三是所谓永久限定实际上也是相对的,出资人等可能改变或撤消对资产的限定。  七、关于收入的确认原则  关于民间非营利组织收入的确认问题,从国际上来看,一般是将民间非营利组织的收入区分为交换交易所形成的收入和非交换交易所形成的收入两类。  所谓交换交易,是指按照等价交换原则所从事的交易,即当某一主体取得资产、获得服务或者解除债务时,需要向交易对方支付等值或者大致等值的现金,或者提供等值或者大致等值的货物、服务等的交易。如按照等价交换原则销售商品、提供劳务等,均属于交换交易。  非交换交易是指除交换交易之外的交易,在非交换交易中,某一主体取得资产、获得服务或者解除债务时,不必向交易对方支付等值或者大致等值的现金,或者提供等值或者大致等值的货物、服务等,或者某一主体在对外提供货物、服务等时,没有收到等值或者大致等值的现金、货物等。如接受捐赠、政府补助等,均属于非交换交易。  无论从美国等国的会计准则,还是有关国际准则来看,对于因交换交易所形成的收入均采用与企业相同交易一致的确认原则,如《国际会计准则第18号一收入》和我国的收入会计准则等。对于非交换交易(如捐赠、政府补助等),则一般按照交易的资源是否导致实体增加了资产或者减少了负债(即是否导致实体增加了净资产)来确认收入。  我国《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借鉴了国际上的这一通行做法,在规范收入确认原则时,亦区分交换交易和非交换交易进行规范。对于交换交易形成的收入的确认原则与我国《企业会计准则——收入》相一致;对于非交换交易形成的收人,则应当在符合以下条件时才能予以确认:1.与交易相关的含有经济利益或者服务潜力的资源能够流人民间非营利组织并为其所控制,或者相关的债务能够得到解除;  2.交易能够引起净资产的增加;  3.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八、关于费用的确认与列报  由于我国《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规定的会计核算基础为权责发生制,而且业务活动表的主要功能是用以评价民间非营利组织的经营绩效,所以,该制度要求在对费用的会计核算中,应当严格区分业务活动成本和期间费用,将两者分别列报。其中,业务活动成本,是指用于归集民间非营利组织为了实现其业务活动目标、开展其项目活动或者提供服务所发生的费用。在民间非营利组织所从事的项目、业务或者服务种类比较多的情况下,民间非营利组织应当在“业务活动成本”项目下分别项目、服务或者业务大类进行核算和列报,以反映更加充分的成本信息,也有利于将成本信息与相关收入信息相比较,更好地考察民间非营利组织的绩效。  对于民间非营利组织发生的为了组织、管理其业务活动和为了筹集业务活动所需资金所发生的费用,该制度规定应当确认为当期费用,分别计人管理费用和筹资费用,对于当期所发生的除业务活动成本、管理费用和筹资费用以外的其他费用,也应当确认为当期费用,单列“其他费用”项目进行核算和列报。  我国《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在制定过程中,充分吸收了我国企业会计改革的成果,并借鉴了相关国际惯例和财务会计的最新进展,引入了一些较新的会计理念和会计处理规定,比如区分捐赠和受托代理业务进行会计处理、区分交换交易与非交换交易规范收入确认原则、分别净资产的限定性与非限定性进行列报等。这些会计规定,不仅对于规范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核算行为,而且对于丰富我国会计理论、完善我国会计标准建设均富有积极意义。  如果是官方的,有拨款的,适用事业单位会计制度  . (一)事业单位接受固定资产捐赠的会计处理  《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在固定资产科目的规定中指出,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按照同类固定资产的市场价格或根据捐赠方提供的有关凭据记账。接受固定资产时发生的相关费用,应当计入固定资产价值。同时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固定资产  贷:固定基金  (二)外单位捐赠未限定用途财物的会计处理  《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在其他收入科目的规定指出,其他收入核算事业单位对外投资收益、固定资产出租、外单位捐赠未限定用途的财物、其他单位对本单位的补助以及其他零星杂项收入等。为此,事业单位接受外单位捐赠未限定用途的财物应将其作为其他收入核算。同时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外单位捐赠未限定用途的财物所在的相关科目  贷:其他收入——下捐赠收入
2023-09-05 09:21:591

慈善捐物资怎么捐

法律主观:慈善捐赠财产包括发起人捐赠、资助的创始财产,慈善组织募集的财产以及其他合法财产。法律规定捐赠人捐赠的财产应当是其有权处分的合法财产,具体包括货币、实物、房屋、有价证券、股权、知识产权等有形和无形财产。法律客观:《中华人民慈善法》第三十六条 捐赠人捐赠的财产应当是其有权处分的合法财产。捐赠财产包括货币、实物、房屋、有价证券、股权、知识产权等有形和无形财产。 捐赠人捐赠的实物应当具有使用价值,符合安全、卫生、环保等标准。 捐赠人捐赠本企业产品的,应当依法承担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
2023-09-05 09:22:221

慈善捐款对个人的意义

问题一:慈善捐赠的意义是什么? 看了那些残障儿童的新年愿望,我才知道原来他们需要的只是一点点,需要的只是我们的举手之劳。他们本来就是不霎幸的,但愿好心人所汇集的慈善雨露能够让他们感到一丝温暖。 问题二:慈善捐款有意义么? 一是慈悲的心理,二是善举.真正意义的慈善行为应是一种不附加要求的施舍。施舍本身就是一种快乐,一种满足。 慈善是出于对人类的热触,为了增进人类的福利所做的努力。捐款是其手段之一。 问题三:成立慈善会的目的和意义 10分 慈善基金会的实施与好处 如果企业设立了慈善基金会,可以自行向社会捐款、捐物等。但由于企业慈善基金会的性质,所以没有权利向社会进行筹款筹物;企业进行大规模慈善投资,比如建立希望学校、希望公园、帮助残疾人中心等,需经过浙江省民政厅的申报手续,然后经过土地管理局的审批。 既然慈善基金会是一个完全公益性的部门,那么是什么“好处”让企业如此热衷于慈善事业呢? 根据西方经济学,公民和企业可以选择两种不同的途径履行纳税人的职责:他们可以将自己的一部分收入作为税交纳给 *** ;或者作为社会捐款捐献给慈善事业。两者没有先后,更没有差别。这样一来,个人和企业与其将税务缴纳给 *** ,由他们决定这笔费用的公共支出,还不如将自己收入的一部分作为社会回馈,直接用于公益或福利事业。由此得出“慈善好处”之一:企业个人不通过 *** 途径=免税。 当然,慈善基金一直被西方企业津津乐道的好处不光只是“免税”,还有被西方企业家称为品牌的“软性广告”。在国外,每一个企业家都有一个观念:企业品牌不仅是企业财产,更是社会公共财产,从更大的范围上说,品牌甚至会成为一个城市、省份、国家、或者一个时代的象征。所以很多国外企业家十分乐意投入慈善基金,塑造“公益品牌”,使企业的“特色品牌”体现公益价值,提升亲和力,吸引消费者。再者对于企业内部,慈善基金会通过员工之间义务募捐,创造活动经费,帮助困难职工,增加全体员工的合作性,互动性,有利于创造“和谐、愉快”的企业道德文化。 浙商慈善基金会知多少 据浙江省民政厅民间组织局介绍,目前登记在案的设有慈善基金会的企业共有15家左右:如浙江东盛印染有限公司、温州叶康松慈善会等。这个数字相对于浙江几十万家企业而言,实在是一个小小数,也就是说,有99.99%以上的企业没有设立过慈善基金部。 既然慈善基金有那么多好处,但涉足这个领域的浙商为什么感到举步艰难呢?记者从浙江省慈善协会了解到,我国不健全的慈善基金法是导致慈善基金无法普及的主要因素。现在,这一问题已经得到了有关部门的重视:2004年6月1日国务院颁布了《基金法条例》;2005年11月制定了《中国慈善事业发展指导纲要(2006-2010)》。这两项法规和纲要的推出,为中国企业慈善基金的发展奠定了良好的法律保证,也标志着中国企业慈善基金会的发展迈入了里程碑式的一步。 然而,慈善基金会的发展会因为法规条例的推出,而变得从此一帆风顺了吗?答案是未知的。根据《基金法条例》和《中国慈善事业发展指导纲要(2006~2010)》给企业和个人带来的的最大利益:“对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社会力量向中华慈善等机构的捐赠,准予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前全额扣除。”但据统计,全国民政系统今年共收到个人捐赠17亿,而个人退税率为零。里面的一部分原因是由于公益法规刚开始执行,和很多立法还不配套。可是记者却了解到,真正的原因是我国慈善基金会还未采用普会制度,所有的法规所制定的保障只有在国家级的10个慈善机构才能得到实行,《慈善基金法条例》等于给地方企业开了一张空头支票。 在企业中,慈善基金会受到了“法人概念”的束缚,经济学中提出的法人概念几乎无法确定中国慈善基金会的法人地位。国外企业的法人,是严格按照社团法人和财团法人的定律来划分的,公司属于社团法人,慈善基金会属于财团法人,这两者是同等的级别。也就是说,慈善基金会应该是一个完全独立的部分,它可以不受 *** 和企业的行政管理。可是我国现行的法律没有建立财团法人的概念,几乎所有的中国慈善基金会还是依托在公司的管理下,缺乏独立性。不仅如......>> 问题四:捐款的意义的什么? 1、捐款是用来帮助那些需要帮助的人,使他们度过眼前的难关。 2、个人和单位将金钱赠送给其它人和单位团体的行为称为捐款。 3、捐款,捐赠(英文: Donation),是作为公共或慈善用途之赠与或捐献,目的有多种。捐赠是施恩,付出自己所有,例如金钱、物资、服务、身体器官、时间、名誉等,去赞助受惠者,例如慈善机构、弱势社群等。宗教角度,捐赠行为是公德的积蓄,有分“阴德”和“明德”。 阴德是施恩不扬名,多以“无名仕”自称。 阴德曾经给歌颂为“高尚情操”,相对于有目的捐赠。 明德是行善者部分为扬名,目的是换取慈善家、MBE的称号,或以学校、建筑物、地方等命名为荣,小则为换取慈善演唱会、晚宴、餐舞会入场赠券、 *** 版纪念品、感谢状颁奖礼、免税额等。 问题五:个人求助与慈善募捐怎么区别 求助,即求得帮助。个人求助,即以个人的名义向旁人求得帮助。 募捐,即募集捐款或捐物。慈善募捐,指以慈善为目的募集捐款或捐物。 希望我的回答能对你有所帮助。 问题六:有人以慈善捐款的形式给我钱,是什么意思 如果你是一般人可能是觉得你需要帮助,如果是有权势的就是巴结你 问题七:我国民间慈善力量的迸发有何重要意义 把社会对个人的关爱做细、做具体还要靠民间慈善力量。”王振耀说。 中国慈善事业任重道远 有位网友这样写道,应让捐献者包括每一个公民直观地看到爱心流动的每一个环节。否则哪怕只有一个基金会打着爱心的名义骗钱,对公众造成的伤害也是不可估量的。 专家表示,一些慈善组织运作不透明、 *** 对企业捐款的税收激励政策不足、申请捐款免税的手续复杂等问题制约了慈善事业的发展,草根慈善的努力与西方发达国家的慈善体制相比还有很长的路要走。关注news.roboo头版头条 我国公众慈善捐助的热情还不高。王振耀介绍,我国每年募集的不足100亿元慈善资金尚不足全国GDP的0.05%,对财富分配格局的影响微乎其微。而美国每年的慈善资金能占到GDP的2.4%,有近80%来自于国民。 中华慈善总会的统计表明,我国拥有80%以上社会财富的富人对慈善事业的捐赠小于15%。与之形成强烈反差的是,我国却是世界上最大的奢侈品消费市场之一。 民政部本月初发布的《2006年中国民政事业发展统计公报》称,慈善法草案已经起草完毕。王振耀说,希望这部法律能早日出台,为慈善事业健康发展创造良好的制度环境,但不能等制度建立起来才开始做慈善。 问题八:公益活动的意义是什么呢? 公益活动社会公益事业是中国优良传统的延续,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内在要求。组织开展公丁活动,体现了组织助人为乐的高贵品质和关心公益事业、勇于承担社会责任、为社会无私奉献的精神风貌. 问题九:个人是否可以慈善募捐 个人是不能筹集资金的,非法集资会触犯刑法,构成诈骗罪或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等。但个人可以发起成立基金会,以基金会的名义募集资金。如李连杰发起的壹基金,王菲李亚鹏的嫣然天使基金。这些基金会都是法人,是社会团体法人,财团法人,需要到民政部门注册,得到民政部门的批准才行。这种财团法人财产来源于捐赠人的俯赠,没有固定的成员,不盈利,属于公益性质,需要有基金会章程,严格按照章程办事。
2023-09-05 09:22:321

捐赠的税收优惠政策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国家发放的救助金,免征个人所得税;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其他财政部门批准的所得,其个人所得税也可减免征收。慈善组织提供的慈善服务和发放的慈善给付,如果属于扶贫、济困、助残的范畴,受益人可依据个人所得税法获得税收优惠。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了慈善受益人依法享受税收优惠。另外,慈善服务对象、受益人税收优惠的可操作性规范,主要体现在灾后恢复重建的税收政策方面,对受灾地区企业、个人通过慈善组织接受捐赠的款项、物资,免征相应的所得税。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 第八十条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捐赠财产用于慈善活动的,依法享受税收优惠。企业慈善捐赠支出超过法律规定的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当年扣除的部分,允许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境外捐赠用于慈善活动的物资,依法减征或者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第七十九条 慈善组织及其取得的收入依法享受税收优惠。第八十一条 受益人接受慈善捐赠,依法享受税收优惠。
2023-09-05 09:22:421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 网络求助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发展慈善事业,弘扬慈善文化,规范慈善活动,保护慈善组织、捐赠人、志愿者、受益人等慈善活动参与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进步,共享发展成果,制定本法。第二条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开展慈善活动以及与慈善有关的活动,适用本法。其他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第三条 本法所称慈善活动,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以捐赠财产或者提供服务等方式,自愿开展的下列公益活动:(一)扶贫、济困;(二)扶老、救孤、恤病、助残、优抚;(三)救助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造成的损害;(四)促进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等事业的发展;(五)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六)符合本法规定的其他公益活动。第四条 开展慈善活动,应当遵循合法、自愿、诚信、非营利的原则,不得违背社会公德,不得危害国家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第五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依法开展慈善活动。第六条 国务院民政部门主管全国慈善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慈善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相关工作。第七条 每年9月5日为“中华慈善日”。第二章 慈善组织第八条 本法所称慈善组织,是指依法成立、符合本法规定,以面向社会开展慈善活动为宗旨的非营利性组织。慈善组织可以采取基金会、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等组织形式。第九条 慈善组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以开展慈善活动为宗旨;(二)不以营利为目的;(三)有自己的名称和住所;(四)有组织章程;(五)有必要的财产;(六)有符合条件的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十条 设立慈善组织,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登记,民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决定。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准予登记并向社会公告;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不予登记并书面说明理由。本法公布前已经设立的基金会、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等非营利性组织,可以向其登记的民政部门申请认定为慈善组织,民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决定。符合慈善组织条件的,予以认定并向社会公告;不符合慈善组织条件的,不予认定并书面说明理由。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登记或者认定期限的,报经国务院民政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六十日。第十一条 慈善组织的章程,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并载明下列事项:(一)名称和住所;(二)组织形式;(三)宗旨和活动范围;(四)财产来源及构成;(五)决策、执行机构的组成及职责;(六)内部监督机制;(七)财产管理使用制度;(八)项目管理制度;(九)终止情形及终止后的清算办法;(十)其他重要事项。第十二条 慈善组织应当根据法律法规以及章程的规定,建立健全内部治理结构,明确决策、执行、监督等方面的职责权限,开展慈善活动。慈善组织应当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会计监督制度,并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第十三条 慈善组织应当每年向其登记的民政部门报送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会计报告。报告应当包括年度开展募捐和接受捐赠情况、慈善财产的管理使用情况、慈善项目实施情况以及慈善组织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情况。第十四条 慈善组织的发起人、主要捐赠人以及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慈善组织、受益人的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慈善组织的发起人、主要捐赠人以及管理人员与慈善组织发生交易行为的,不得参与慈善组织有关该交易行为的决策,有关交易情况应当向社会公开。第十五条 慈善组织不得从事、资助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活动,不得接受附加违反法律法规和违背社会公德条件的捐赠,不得对受益人附加违反法律法规和违背社会公德的条件。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慈善组织的负责人:(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二)因故意犯罪被判处刑罚,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未逾五年的;(三)在被吊销登记证书或者被取缔的组织担任负责人,自该组织被吊销登记证书或者被取缔之日起未逾五年的;(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十七条 慈善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一)出现章程规定的终止情形的;(二)因分立、合并需要终止的;(三)连续二年未从事慈善活动的;(四)依法被撤销登记或者吊销登记证书的;(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终止的其他情形。第十八条 慈善组织终止,应当进行清算。慈善组织的决策机构应当在本法第十七条规定的终止情形出现之日起三十日内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并向社会公告。不成立清算组或者清算组不履行职责的,民政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慈善组织清算后的剩余财产,应当按照慈善组织章程的规定转给宗旨相同或者相近的慈善组织;章程未规定的,由民政部门主持转给宗旨相同或者相近的慈善组织,并向社会公告。慈善组织清算结束后,应当向其登记的民政部门办理注销登记,并由民政部门向社会公告。第十九条 慈善组织依法成立行业组织。慈善行业组织应当反映行业诉求,推动行业交流,提高慈善行业公信力,促进慈善事业发展。第二十条 慈善组织的组织形式、登记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制定。第三章 慈善募捐第二十一条 本法所称慈善募捐,是指慈善组织基于慈善宗旨募集财产的活动。慈善募捐,包括面向社会公众的公开募捐和面向特定对象的定向募捐。第二十二条 慈善组织开展公开募捐,应当取得公开募捐资格。依法登记满二年的慈善组织,可以向其登记的民政部门申请公开募捐资格。民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决定。慈善组织符合内部治理结构健全、运作规范的条件的,发给公开募捐资格证书;不符合条件的,不发给公开募捐资格证书并书面说明理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自登记之日起可以公开募捐的基金会和社会团体,由民政部门直接发给公开募捐资格证书。第二十三条 开展公开募捐,可以采取下列方式:(一)在公共场所设置募捐箱;(二)举办面向社会公众的义演、义赛、义卖、义展、义拍、慈善晚会等;(三)通过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发布募捐信息;(四)其他公开募捐方式。慈善组织采取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方式开展公开募捐的,应当在其登记的民政部门管辖区域内进行,确有必要在其登记的民政部门管辖区域外进行的,应当报其开展募捐活动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备案。捐赠人的捐赠行为不受地域限制。慈善组织通过互联网开展公开募捐的,应当在国务院民政部门统一或者指定的慈善信息平台发布募捐信息,并可以同时在其网站发布募捐信息。第二十四条 开展公开募捐,应当制定募捐方案。募捐方案包括募捐目的、起止时间和地域、活动负责人姓名和办公地址、接受捐赠方式、银行账户、受益人、募得款物用途、募捐成本、剩余财产的处理等。募捐方案应当在开展募捐活动前报慈善组织登记的民政部门备案。第二十五条 开展公开募捐,应当在募捐活动现场或者募捐活动载体的显著位置,公布募捐组织名称、公开募捐资格证书、募捐方案、联系方式、募捐信息查询方法等。第二十六条 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组织或者个人基于慈善目的,可以与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合作,由该慈善组织开展公开募捐并管理募得款物。第二十七条 广播、电视、报刊以及网络服务提供者、电信运营商,应当对利用其平台开展公开募捐的慈善组织的登记证书、公开募捐资格证书进行验证。第二十八条 慈善组织自登记之日起可以开展定向募捐。慈善组织开展定向募捐,应当在发起人、理事会成员和会员等特定对象的范围内进行,并向募捐对象说明募捐目的、募得款物用途等事项。第二十九条 开展定向募捐,不得采取或者变相采取本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方式。第三十条 发生重大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需要迅速开展救助时,有关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协调机制,提供需求信息,及时有序引导开展募捐和救助活动。第三十一条 开展募捐活动,应当尊重和维护募捐对象的合法权益,保障募捐对象的知情权,不得通过虚构事实等方式欺骗、诱导募捐对象实施捐赠。第三十二条 开展募捐活动,不得摊派或者变相摊派,不得妨碍公共秩序、企业生产经营和居民生活。第三十三条 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假借慈善名义或者假冒慈善组织开展募捐活动,骗取财产。第四章 慈善捐赠第三十四条 本法所称慈善捐赠,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基于慈善目的,自愿、无偿赠与财产的活动。第三十五条 捐赠人可以通过慈善组织捐赠,也可以直接向受益人捐赠。第三十六条 捐赠人捐赠的财产应当是其有权处分的合法财产。捐赠财产包括货币、实物、房屋、有价证券、股权、知识产权等有形和无形财产。捐赠人捐赠的实物应当具有使用价值,符合安全、卫生、环保等标准。捐赠人捐赠本企业产品的,应当依法承担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第三十七条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开展演出、比赛、销售、拍卖等经营性活动,承诺将全部或者部分所得用于慈善目的的,应当在举办活动前与慈善组织或者其他接受捐赠的人签订捐赠协议,活动结束后按照捐赠协议履行捐赠义务,并将捐赠情况向社会公开。第三十八条 慈善组织接受捐赠,应当向捐赠人开具由财政部门统一监(印)制的捐赠票据。捐赠票据应当载明捐赠人、捐赠财产的种类及数量、慈善组织名称和经办人姓名、票据日期等。捐赠人匿名或者放弃接受捐赠票据的,慈善组织应当做好相关记录。第三十九条 慈善组织接受捐赠,捐赠人要求签订书面捐赠协议的,慈善组织应当与捐赠人签订书面捐赠协议。书面捐赠协议包括捐赠人和慈善组织名称,捐赠财产的种类、数量、质量、用途、交付时间等内容。第四十条 捐赠人与慈善组织约定捐赠财产的用途和受益人时,不得指定捐赠人的利害关系人作为受益人。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利用慈善捐赠违反法律规定宣传烟草制品,不得利用慈善捐赠以任何方式宣传法律禁止宣传的产品和事项。第四十一条 捐赠人应当按照捐赠协议履行捐赠义务。捐赠人违反捐赠协议逾期未交付捐赠财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慈善组织或者其他接受捐赠的人可以要求交付;捐赠人拒不交付的,慈善组织和其他接受捐赠的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或者提起诉讼:(一)捐赠人通过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公开承诺捐赠的;(二)捐赠财产用于本法第三条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慈善活动,并签订书面捐赠协议的。捐赠人公开承诺捐赠或者签订书面捐赠协议后经济状况显著恶化,严重影响其生产经营或者家庭生活的,经向公开承诺捐赠地或者书面捐赠协议签订地的民政部门报告并向社会公开说明情况后,可以不再履行捐赠义务。第四十二条 捐赠人有权查询、复制其捐赠财产管理使用的有关资料,慈善组织应当及时主动向捐赠人反馈有关情况。慈善组织违反捐赠协议约定的用途,滥用捐赠财产的,捐赠人有权要求其改正;拒不改正的,捐赠人可以向民政部门投诉、举报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四十三条 国有企业实施慈善捐赠应当遵守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履行批准和备案程序。第五章 慈善信托第四十四条 本法所称慈善信托属于公益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慈善目的,依法将其财产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照委托人意愿以受托人名义进行管理和处分,开展慈善活动的行为。第四十五条 设立慈善信托、确定受托人和监察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受托人应当在慈善信托文件签订之日起七日内,将相关文件向受托人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备案。未按照前款规定将相关文件报民政部门备案的,不享受税收优惠。第四十六条 慈善信托的受托人,可以由委托人确定其信赖的慈善组织或者信托公司担任。第四十七条 慈善信托的受托人违反信托义务或者难以履行职责的,委托人可以变更受托人。变更后的受托人应当自变更之日起七日内,将变更情况报原备案的民政部门重新备案。第四十八条 慈善信托的受托人管理和处分信托财产,应当按照信托目的,恪尽职守,履行诚信、谨慎管理的义务。慈善信托的受托人应当根据信托文件和委托人的要求,及时向委托人报告信托事务处理情况、信托财产管理使用情况。慈善信托的受托人应当每年至少一次将信托事务处理情况及财务状况向其备案的民政部门报告,并向社会公开。第四十九条 慈善信托的委托人根据需要,可以确定信托监察人。信托监察人对受托人的行为进行监督,依法维护委托人和受益人的权益。信托监察人发现受托人违反信托义务或者难以履行职责的,应当向委托人报告,并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五十条 慈善信托的设立、信托财产的管理、信托当事人、信托的终止和清算等事项,本章未规定的,适用本法其他有关规定;本法未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的有关规定。第六章 慈善财产第五十一条 慈善组织的财产包括:(一)发起人捐赠、资助的创始财产;(二)募集的财产;(三)其他合法财产。第五十二条 慈善组织的财产应当根据章程和捐赠协议的规定全部用于慈善目的,不得在发起人、捐赠人以及慈善组织成员中分配。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私分、挪用、截留或者侵占慈善财产。第五十三条 慈善组织对募集的财产,应当登记造册,严格管理,专款专用。捐赠人捐赠的实物不易储存、运输或者难以直接用于慈善目的的,慈善组织可以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收入扣除必要费用后,应当全部用于慈善目的。第五十四条 慈善组织为实现财产保值、增值进行投资的,应当遵循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投资取得的收益应当全部用于慈善目的。慈善组织的重大投资方案应当经决策机构组成人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政府资助的财产和捐赠协议约定不得投资的财产,不得用于投资。慈善组织的负责人和工作人员不得在慈善组织投资的企业兼职或者领取报酬。前款规定事项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民政部门制定。第五十五条 慈善组织开展慈善活动,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章程的规定,按照募捐方案或者捐赠协议使用捐赠财产。慈善组织确需变更募捐方案规定的捐赠财产用途的,应当报民政部门备案;确需变更捐赠协议约定的捐赠财产用途的,应当征得捐赠人同意。第五十六条 慈善组织应当合理设计慈善项目,优化实施流程,降低运行成本,提高慈善财产使用效益。慈善组织应当建立项目管理制度,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跟踪监督。第五十七条 慈善项目终止后捐赠财产有剩余的,按照募捐方案或者捐赠协议处理;募捐方案未规定或者捐赠协议未约定的,慈善组织应当将剩余财产用于目的相同或者相近的其他慈善项目,并向社会公开。第五十八条 慈善组织确定慈善受益人,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得指定慈善组织管理人员的利害关系人作为受益人。第五十九条 慈善组织根据需要可以与受益人签订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约定慈善财产的用途、数额和使用方式等内容。受益人应当珍惜慈善资助,按照协议使用慈善财产。受益人未按照协议使用慈善财产或者有其他严重违反协议情形的,慈善组织有权要求其改正;受益人拒不改正的,慈善组织有权解除协议并要求受益人返还财产。第六十条 慈善组织应当积极开展慈善活动,充分、高效运用慈善财产,并遵循管理费用最必要原则,厉行节约,减少不必要的开支。慈善组织中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基金会开展慈善活动的年度支出,不得低于上一年总收入的百分之七十或者前三年收入平均数额的百分之七十;年度管理费用不得超过当年总支出的百分之十,特殊情况下,年度管理费用难以符合前述规定的,应当报告其登记的民政部门并向社会公开说明情况。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基金会以外的慈善组织开展慈善活动的年度支出和管理费用的标准,由国务院民政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税务等部门依照前款规定的原则制定。捐赠协议对单项捐赠财产的慈善活动支出和管理费用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第七章 慈善服务第六十一条 本法所称慈善服务,是指慈善组织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人基于慈善目的,向社会或者他人提供的志愿无偿服务以及其他非营利服务。慈善组织开展慈善服务,可以自己提供或者招募志愿者提供,也可以委托有服务专长的其他组织提供。第六十二条 开展慈善服务,应当尊重受益人、志愿者的人格尊严,不得侵害受益人、志愿者的隐私。第六十三条 开展医疗康复、教育培训等慈善服务,需要专门技能的,应当执行国家或者行业组织制定的标准和规程。慈善组织招募志愿者参与慈善服务,需要专门技能的,应当对志愿者开展相关培训。第六十四条 慈善组织招募志愿者参与慈善服务,应当公示与慈善服务有关的全部信息,告知服务过程中可能发生的风险。慈善组织根据需要可以与志愿者签订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约定服务的内容、方式和时间等。第六十五条 慈善组织应当对志愿者实名登记,记录志愿者的服务时间、内容、评价等信息。根据志愿者的要求,慈善组织应当无偿、如实出具志愿服务记录证明。第六十六条 慈善组织安排志愿者参与慈善服务,应当与志愿者的年龄、文化程度、技能和身体状况相适应。第六十七条 志愿者接受慈善组织安排参与慈善服务的,应当服从管理,接受必要的培训。第六十八条 慈善组织应当为志愿者参与慈善服务提供必要条件,保障志愿者的合法权益。慈善组织安排志愿者参与可能发生人身危险的慈善服务前,应当为志愿者购买相应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第八章 信息公开第六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健全慈善信息统计和发布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在统一的信息平台,及时向社会公开慈善信息,并免费提供慈善信息发布服务。慈善组织和慈善信托的受托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平台发布慈善信息,并对信息的真实性负责。第七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开下列慈善信息:(一)慈善组织登记事项;(二)慈善信托备案事项;(三)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名单;(四)具有出具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票据资格的慈善组织名单;(五)对慈善活动的税收优惠、资助补贴等促进措施;(六)向慈善组织购买服务的信息;(七)对慈善组织、慈善信托开展检查、评估的结果;(八)对慈善组织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人的表彰、处罚结果;(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公开的其他信息。第七十一条 慈善组织、慈善信托的受托人应当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信息公开应当真实、完整、及时。第七十二条 慈善组织应当向社会公开组织章程和决策、执行、监督机构成员信息以及国务院民政部门要求公开的其他信息。上述信息有重大变更的,慈善组织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开。慈善组织应当每年向社会公开其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会计报告。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的财务会计报告须经审计。第七十三条 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开其募捐情况和慈善项目实施情况。公开募捐周期超过六个月的,至少每三个月公开一次募捐情况,公开募捐活动结束后三个月内应当全面公开募捐情况。慈善项目实施周期超过六个月的,至少每三个月公开一次项目实施情况,项目结束后三个月内应当全面公开项目实施情况和募得款物使用情况。第七十四条 慈善组织开展定向募捐的,应当及时向捐赠人告知募捐情况、募得款物的管理使用情况。第七十五条 慈善组织、慈善信托的受托人应当向受益人告知其资助标准、工作流程和工作规范等信息。第七十六条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以及捐赠人、慈善信托的委托人不同意公开的姓名、名称、住所、通讯方式等信息,不得公开。第九章 促进措施第七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制定促进慈善事业发展的政策和措施。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向慈善组织、慈善信托受托人等提供慈善需求信息,为慈善活动提供指导和帮助。第七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建立与其他部门之间的慈善信息共享机制。第七十九条 慈善组织及其取得的收入依法享受税收优惠。第八十条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捐赠财产用于慈善活动的,依法享受税收优惠。企业慈善捐赠支出超过法律规定的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当年扣除的部分,允许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境外捐赠用于慈善活动的物资,依法减征或者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第八十一条 受益人接受慈善捐赠,依法享受税收优惠。第八十二条 慈善组织、捐赠人、受益人依法享受税收优惠的,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办理相关手续。第八十三条 捐赠人向慈善组织捐赠实物、有价证券、股权和知识产权的,依法免征权利转让的相关行政事业性费用。第八十四条 国家对开展扶贫济困的慈善活动,实行特殊的优惠政策。第八十五条 慈善组织开展本法第三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慈善活动需要慈善服务设施用地的,可以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划拨土地或者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慈善服务设施用地非经法定程序不得改变用途。第八十六条 国家为慈善事业提供金融政策支持,鼓励金融机构为慈善组织、慈善信托提供融资和结算等金融服务。第八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可以依法通过购买服务等方式,支持符合条件的慈善组织向社会提供服务,并依照有关政府采购的法律法规向社会公开相关情况。第八十八条 国家采取措施弘扬慈善文化,培育公民慈善意识。学校等教育机构应当将慈善文化纳入教育教学内容。国家鼓励高等学校培养慈善专业人才,支持高等学校和科研机构开展慈善理论研究。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应当积极开展慈善公益宣传活动,普及慈善知识,传播慈善文化。第八十九条 国家鼓励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为开展慈善活动提供场所和其他便利条件。第九十条 经受益人同意,捐赠人对其捐赠的慈善项目可以冠名纪念,法律法规规定需要批准的,从其规定。第九十一条 国家建立慈善表彰制度,对在慈善事业发展中做出突出贡献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表彰。第十章 监督管理第九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对慈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对慈善行业组织进行指导。第九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对涉嫌违反本法规定的慈善组织,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对慈善组织的住所和慈善活动发生地进行现场检查;(二)要求慈善组织作出说明,查阅、复制有关资料;(三)向与慈善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调查与监督管理有关的情况;(四)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查询慈善组织的金融账户;(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第九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对慈善组织、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检查或者调查时,检查人员或者调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合法证件和检查、调查通知书。第九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建立慈善组织及其负责人信用记录制度,并向社会公布。民政部门应当建立慈善组织评估制度,鼓励和支持第三方机构对慈善组织进行评估,并向社会公布评估结果。第九十六条 慈善行业组织应当建立健全行业规范,加强行业自律。第九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慈善组织、慈善信托有违法行为的,可以向民政部门、其他有关部门或者慈善行业组织投诉、举报。民政部门、其他有关部门或者慈善行业组织接到投诉、举报后,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国家鼓励公众、媒体对慈善活动进行监督,对假借慈善名义或者假冒慈善组织骗取财产以及慈善组织、慈善信托的违法违规行为予以曝光,发挥舆论和社会监督作用。第十一章 法律责任第九十八条 慈善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吊销登记证书并予以公告:
2023-09-05 09:22:581

接受捐款需要的手续

法律分析:慈善组织接受捐赠,应当向捐赠人开具由财政部门统一监(印)制的捐赠票据。捐赠票据应当载明捐赠人、捐赠财产的种类及数量、慈善组织名称和经办人姓名、票据日期等。捐赠人匿名或者放弃接受捐赠票据的,慈善组织应当做好相关记录。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三十八条 慈善组织接受捐赠,应当向捐赠人开具由财政部门统一监(印)制的捐赠票据。捐赠票据应当载明捐赠人、捐赠财产的种类及数量、慈善组织名称和经办人姓名、票据日期等。捐赠人匿名或者放弃接受捐赠票据的,慈善组织应当做好相关记录。第三十九条 慈善组织接受捐赠,捐赠人要求签订书面捐赠协议的,慈善组织应当与捐赠人签订书面捐赠协议。书面捐赠协议包括捐赠人和慈善组织名称,捐赠财产的种类、数量、质量、用途、交付时间等内容。
2023-09-05 09:23:071

韩红慈善基金会个人捐款怎么捐

新冠肺炎疫情暴发以来,歌手韩红所成立的韩红爱心慈善基金会(以下简称“韩红基金会”)引起了社会的极大关注。 先是韩红曾经说过的“原来一包方便面都可以公示”再度被广泛传播;再是韩红基金会募集的用于疫情防控的款物达到3.29亿元,远超大多数基金会。 随后,“司马3忌”的一则举报材料,又将韩红及其基金会推向舆论旋涡。北京市民政局的调查结果显示,基金会总体上运作较规范,但也存在部分问题。 那么,韩红基金会究竟是一个什么样的机构呢?与韩红之间是什么关系?基金会有能力接收并使用3.29亿元的防疫捐赠吗?《公益时报》记者将为大家展现一个剥离明星光环的韩红基金会。 陷入信任与质疑风波 2020年1月24日,韩红基金会发起了“韩红爱心驰援武汉”项目,捐赠者可通过手机银行、网银、银行柜台进行转账捐赠。与此同时,作为基金会的发起人,歌手韩红开始呼吁娱乐圈中的明星进行捐赠。 基于韩红的号召力,明星们纷纷,有易烊千玺、王一博、鹿晗、刘涛等216位明星捐款给韩红基金会。与此同时,“韩红爱心驰援武汉”项目也获得了大量的公众捐赠。 在部分慈善组织因防疫款物使用情况及信息公开不够及时透明而被质疑的同时,韩红曾经说过的“原来一包方便面都可以公示”被广泛传播。1月29日,韩红在微博呼吁“信得过,您就捐!请务必写清楚自己的名字,感激不尽!” 然而就在呼吁发出2天后,韩红基金会却发布声明,暂停接收善款。基金会给出的理由是“鉴于目前捐赠数额过大,我们的执行能力有限,必须暂停接受善款”。 这一声明说明,第一,无论是基于对韩红的信任还是对韩红基金会的信任,捐赠的最后接收机构是基金会,而不是韩红;第二,短时间内,韩红基金会接收的捐赠超过了基金会的执行能力。 那么,韩红基金会究竟接收了多少防疫捐赠呢?基金会3月21日发布的信息显示,基金会已收到来自文艺工作者、社会公众、爱心企业及机构捐赠的善款共计3.29亿元。 韩红基金会为什么收到3.29亿元捐款后觉得自己执行能力有限呢?要回答这一问题,需要了解韩红与韩红基金会的关系,韩红基金会究竟是一个什么样的机构。 但随后,质疑韩红基金会的声音开始出现。 2月13日, 司马3忌在微博上表示:自己已实名举报了韩红基金会,称韩红自2012年5月成立基金会起,存在历年来均未依法公布“年度报告”、未取得基金会公募资格前已开始向不特定社会公众公开募集慈善捐款、多年来对外投资未依法向社会公众公布相关信息等违法行为。 2月20日,北京市民政局通报了针对举报韩红基金会有关问题的调查结果。通报称,韩红基金会自成立以来总体上运作较规范,特别是在抗击疫情中做了大量工作,应予以支持和肯定。存在部分投资事项公开不及时,未取得公开募捐资格前公开募捐的行为。该局已要求韩红基金会限期改正。 也就是说,韩红基金会是存在一定问题的。2月21日,韩红基金会进行了回应,对存在的问题进行了说明。 此后,韩红基金会的防疫工作继续开展。其进展情况于3月21日进行了汇总披露:已收到来自文艺工作者、社会公众、爱心企业及机构捐赠的善款共计3.29亿元,善款支出总额为2.53亿元。至3月21日,已有湖北省17个市州,101个县区,271家医疗机构收到了韩红基金会采购及捐赠的物资。此后没有再进行汇总披露,以3月21日的数据计算,其善款使用进度为76.90%。 韩红≠韩红基金会 不论是赞扬还是质疑,此次防疫工作的主体是韩红基金会,而不是韩红。那么,韩红基金会究竟是一个什么样的机构呢? 韩红基金会是2012年由韩红个人捐赠200万元作为初始资金在北京市民政局注册成立的一家非公募基金会。 基金会是社会组织的一种,是利用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捐赠的财产,以从事公益事业为目的,按照《基金会管理条例》的规定成立的非营利性法人。 虽然韩红基金会是韩红发起的,但自成立之时起,就是独立法人,从法律上说两者是各自独立的主体。 基金会的运作是通过组织募捐、接受捐赠来支持的。韩红可以给韩红基金会捐赠,但韩红基金会的资金实际上更多来自于其他主体的捐赠——此次防疫募捐就是如此。 由于是非公募基金会,成立之初,韩红基金会仅限向定向人群募捐,主要是韩红在各界的朋友,尤其是娱乐圈的明星和企业为主要捐赠者。 2019年8月8日,韩红基金会获得慈善组织公开募捐资格,可以面向公众进行募捐。 这也是司马3忌举报中提到的“未取得基金会公募资格前已开始向不特定社会公众公开募集慈善捐款”的根源。 韩红基金会对此也予以承认:自2013年至2018年底,基金会通过官方网站和微信公众号获得善款289万元,占基金会自成立以来至2018年底全部捐赠收入的1.69%,上述款项均用于慈善用途。2018年底,基金会停止了上述工作。 从中也可以看到韩红不等于韩红基金会,对韩红的信任与评价不能自动等同于对韩红基金会的评价。 那么,应该如何看待韩红与韩红基金会之间的关系呢?除了发起人之外,韩红还是韩红基金会的理事。 实际上,韩红基金会官网披露的信息显示,韩红基金会的法人代表是理事长,目前该基金会的理事长是李健,秘书长是王增娟。 年度收支规模不到3000万元 虽然韩红基金会是一个独立的法人,但公众层面对基金会并不了解,站在前台的往往是韩红。基金会此前的行动也大都是围绕韩红展开,其募款也很大程度上是靠韩红的影响力。 例如,基金会的品牌活动“百人医疗援助系列”,一般采用志愿者组织的方式,多数情况下是韩红带领志愿者车队去到西部偏远地区,这些志愿者多以韩红为纽带,以各类当红艺人为主。在某种程度上,是韩红朋友圈在组团做公益。 因为韩红个人的光环,基金会的知名度较高,但实际上,韩红基金会的资金规模却并不大。《公益时报》记者根据慈善中国网及基金会官网公示数据梳理了2012年至2018年基金会捐赠收入和支出表,通过数据可以看到,峰值年份为2013年,其捐赠收入超4000万元,在之后的5年里,捐赠收入每年不超过2600万元。2012年至2018年的捐赠收入总和加起来约1.7亿元。 韩红基金会历年收入支出表(数据来自韩红基金会官网2012年—2018年审计报告) 值得一提的是目前在基金会的官网上并没有披露2012年、2013年的年度报告,部分年份的对外投资信息也未公布。据了解,之所以存在官网公示等多个板块不完善的情况,是因为基金会官网于2019年12月刚建立——基金会成为公募基金会后需要履行更多的信息披露义务。 与捐赠资金对应的是基金会的工作人员并不多,据基金会年报显示,员工为15人,其中项目部7人,品宣部4人,综合管理部2人,员工的人均月工资为7000元。 这就解释了基金会在声明中表示“我们的执行能力有限,必须暂停接受善款”。一个年处理规模不到3000万元的机构,面对一两个月处理3.29亿元的任务,其难度可想而知。 要知道,几个月前,韩红基金会才获得慈善组织公开募捐资格。此前基金会需要对接的只是有限的捐赠人(更多是韩红号召的娱乐圈明星等),进行公开募捐之后,基金会需要对接的是无法计数的公众,和与防疫募捐一样的海量善款——受到信任是好事,但能否应对还是未知。 明星成立基金会≠明星捐款 实际上,韩红基金会面临的问题并不是个案,此前有多个明星成立的基金会遇到同样的问题与质疑。 近年来,明星参与公益主要有以下几种方式: 第一种方式是公益代言,即明星担任慈善形象大使、参与慈善义演活动等,这类方式不需要捐款,但需要明星亲自参与。 第二种方式是慈善捐赠,即通过个人、所属公司或工作室直接进行捐款捐物。例如黄晓明、古天乐等,其捐赠额都在千万元以上。 第三种方式是专项基金,即在大型基金会下设立用途专一的资金。据统计,截止2019年底,我国有近20个由明星独立或联合发起成立的专项基金。由于是在大型基金会之下,并不是独立法人。 第四种方式就是设立基金会。一般会以明星本人的名字命名,韩红基金会就是如此。与前三种方式不同,作为新设立的独立法人,需要有完整的组织架构和管理团队,运作起来仅依靠明星个人肯定无法实现。 更重要的是其资金来源不再仅是明星个人,而是更多的捐助者。从韩红基金会的年报数据中可以看到,基金会的资金中来自韩红的只是很少的部分。 以2018年为例,年报要求披露“年度累计捐赠超过基金会当年捐赠收入5%以上或者500万元以上的捐赠单位或个人”,以当年捐赠收入22121851.60计算,5%为110万元。但年报披露的大额捐赠人中并没有韩红,也没有匿名捐赠人。 名人基金会向何方 与公众认知中“名人基金会是名人在做公益”不同,“名人基金会实际上是用捐赠人的资金做公益”,当公众明确了这一点,就会对基金会提出更高的要求。 实际上,明星中成立基金会的也不在少数,比如李亚鹏创立的北京嫣然天使儿童公益基金会、李连杰创立的壹基金、袁立发起成立的上海袁立公益基金会、成龙成立的北京成龙慈善基金会、杨澜成立的阳光文化基金会以及韩红基金会等。 那么,如今这些名人基金会的发展如何? 比如壹基金,当年也曾因为李连杰的号召力在汶川地震、芦山地震等救援中募集了远超此次韩红基金会的善款,但因为不能及时执行等问题屡受质疑。同时,由于基金会的赈灾善款来自公众,而李连杰个人并没有大额捐赠,也引起了种种关于基金会善款去哪儿了的猜测。此后壹基金推动了“去李连杰化”。 再比如李亚鹏创立的北京嫣然天使儿童公益基金会,也曾经是舆论的焦点。但因为李亚鹏旗下还有公司的存在,同样引起了对善款去向的质疑,逐渐淡出公众视野。 韩红基金会未来的发展会怎样呢? 名人的能力与受到的信任,并不等于其发起的基金会具备同样的能力。 在清华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副院长邓国胜看来,人和组织的关联度太高,这既有利的方面也有弊的一面。公众对名人有更高的期许,容易出现道德绑架,这对机构的发展会带来不利的影响。这就需要名人机构朝更加专业化、透明化方向发展。 国际公益学院公益研究中心总监程芬表示,明星光环是把双刃剑,因明星光环而受到关注和支持后,做的好坏很容易被置于放大镜下。名人基金会除了具备名人本身的特质外,还具有慈善组织的特质,这就需要强化作为慈善组织的属性,规范运作,做到同名人的社会影响力一样具有典范效应。 那么,明星基金会未来如何实现长足发展呢?邓国胜建议,可以委托专业人员来打理基金会,名人更多的在理事层面。“名人基金会未来的发展从国际趋势来看各有利弊,有的可能借助名人光环,朝更加专业化、透明化方向发展。有的会逐步去明星化,慢慢转向独立”。 专业能力在明星做慈善公益事业中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在邓国胜看来,名人基金会若想做到专业化,需按照社会组织管理的规律和模式进行运作,包括项目设计、团队管理、人力资源管理等都需要专业化体现。另外,需做一个战略规划,明确组织定位、项目重点,请职业经理人帮忙运作。“名人基金会虽然是依赖名人发展起来的,但长远规划里要考虑到名人的退出机制,不管退出时间的长短。”程芬表示,在朝专业化、透明化发展的过程中,首先要有一支专业团队,遵照法律规范依法办事,把握好法律底线,同时也要考虑项目效果和资源使用效力,用更高标准来要求自己,通过洞察力、执行力、影响力做更多倡导层面的事,成为社会典范和引领者。
2023-09-05 09:23:151

慈善基金每年捐赠的比例

《条例》规定,公募基金会每年用于从事章程规定的公益事业支出,不得低于上一年总收入的70%;非公募基金会每年用于从事章程规定的公益事业支出,不得低于上一年基金余额的8%。规定基金会每年公益支出的比例,是为了促使基金会实现发展公益事业的宗旨,确保对公益事业进行投入。杜绝基金会出现偏离公益轨道,或是停滞不活动的情况。公募基金会向社会募捐,支出与收入配比有利于衡量捐赠收入的使用效率。经统计,全国性基金会目前的平均支出比例为50%,为达到促进基金会活动的目的,我们把标准定为:每年公益事业支出不得低于上一年总收入的70%。非公募基金会不接受募捐,一般使用基金的利息,或利用捐赠人定期提供的资金开展活动,因此,以基金额为标准确定公益支出比例。为达到促进基金会开展公益活动和鼓励非公募基金会发展的双重目的,公益支出比例定为:上年基金余额的8%。《报告》显示,2018年全国接收国内外款物捐赠1624.15亿元人民币,其中,我国内地全年捐赠1439.15亿元,香港约160亿元,澳门约25亿元(台湾尚无权威统计数据)。由于抗癌药品捐赠减少,我国内地捐赠总额较2017年小幅下降4.05%,捐赠额占GDP总量比例为0.16%,人均捐赠103.14元,但现金捐赠总额突破1000亿元,创历史新高。
2023-09-05 09:23:251

怎样向慈善机捐物资

向当地红十字会联系等向慈善机捐物资方法:1、向贫困山区捐赠物品,可以向当地红十字会联系,会了解所要捐赠的意向。(是救助孤寡还是失学儿童)2、向贫困山区捐赠物品,可以向民间慈善组织联系或加入,会有自己的救助方向。3、向贫困山区捐赠物品,也可以自己去所想捐助的地区直接实地捐献。4、将东西(或汇款)寄送到慈善机构或者一些开展捐献活动的机构让他们代理,如中国红十字会。5、也可以进行1对1捐献给贫困儿童,通过汇款等捐赠给山区孩子。
2023-09-05 09:23:341

居民个人发生的公益捐赠支出可以在网上查吗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现将公益慈善事业捐赠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公告如下:一、个人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公益性社会组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向教育、扶贫、济困等公益慈善事业的捐赠(以下简称公益捐赠),发生的公益捐赠支出,可以按照个人所得税法有关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前款所称境内公益性社会组织,包括依法设立或登记并按规定条件和程序取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慈善组织、其他社会组织和群众团体。二、个人发生的公益捐赠支出金额,按照以下规定确定:(一)捐赠货币性资产的,按照实际捐赠金额确定;(二)捐赠股权、房产的,按照个人持有股权、房产的财产原值确定;(三)捐赠除股权、房产以外的其他非货币性资产的,按照非货币性资产的市场价格确定。三、居民个人按照以下规定扣除公益捐赠支出:(一)居民个人发生的公益捐赠支出可以在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偶然所得(以下统称分类所得)、综合所得或者经营所得中扣除。在当期一个所得项目扣除不完的公益捐赠支出,可以按规定在其他所得项目中继续扣除;(二)居民个人发生的公益捐赠支出,在综合所得、经营所得中扣除的,扣除限额分别为当年综合所得、当年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的百分之三十;在分类所得中扣除的,扣除限额为当月分类所得应纳税所得额的百分之三十;(三)居民个人根据各项所得的收入、公益捐赠支出、适用税率等情况,自行决定在综合所得、分类所得、经营所得中扣除的公益捐赠支出的顺序。四、居民个人在综合所得中扣除公益捐赠支出的,应按照以下规定处理:(一)居民个人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可以选择在预扣预缴时扣除,也可以选择在年度汇算清缴时扣除。居民个人选择在预扣预缴时扣除的,应按照累计预扣法计算扣除限额,其捐赠当月的扣除限额为截止当月累计应纳税所得额的百分之三十(全额扣除的从其规定,下同)。个人从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选择其中一处扣除,选择后当年不得变更。(二)居民个人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的,预扣预缴时不扣除公益捐赠支出,统一在汇算清缴时扣除。(三)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股权激励等所得,且按规定采取不并入综合所得而单独计税方式处理的,公益捐赠支出扣除比照本公告分类所得的扣除规定处理。五、居民个人发生的公益捐赠支出,可在捐赠当月取得的分类所得中扣除。当月分类所得应扣除未扣除的公益捐赠支出,可以按照以下规定追补扣除:(一)扣缴义务人已经代扣但尚未解缴税款的,居民个人可以向扣缴义务人提出追补扣除申请,退还已扣税款。(二)扣缴义务人已经代扣且解缴税款的,居民个人可以在公益捐赠之日起90日内提请扣缴义务人向征收税款的税务机关办理更正申报追补扣除,税务机关和扣缴义务人应当予以办理。(三)居民个人自行申报纳税的,可以在公益捐赠之日起9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更正申报追补扣除。居民个人捐赠当月有多项多次分类所得的,应先在其中一项一次分类所得中扣除。已经在分类所得中扣除的公益捐赠支出,不再调整到其他所得中扣除。六、在经营所得中扣除公益捐赠支出,应按以下规定处理:(一)个体工商户发生的公益捐赠支出,在其经营所得中扣除。(二)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发生的公益捐赠支出,其个人投资者应当按照捐赠年度合伙企业的分配比例(个人独资企业分配比例为百分之百),计算归属于每一个人投资者的公益捐赠支出,个人投资者应将其归属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公益捐赠支出和本人需要在经营所得扣除的其他公益捐赠支出合并,在其经营所得中扣除。(三)在经营所得中扣除公益捐赠支出的,可以选择在预缴税款时扣除,也可以选择在汇算清缴时扣除。(四)经营所得采取核定征收方式的,不扣除公益捐赠支出。七、非居民个人发生的公益捐赠支出,未超过其在公益捐赠支出发生的当月应纳税所得额百分之三十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扣除不完的公益捐赠支出,可以在经营所得中继续扣除。非居民个人按规定可以在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公益捐赠支出而未实际扣除的,可按照本公告第五条规定追补扣除。八、国务院规定对公益捐赠全额税前扣除的,按照规定执行。个人同时发生按百分之三十扣除和全额扣除的公益捐赠支出,自行选择扣除次序。九、公益性社会组织、国家机关在接受个人捐赠时,应当按照规定开具捐赠票据;个人索取捐赠票据的,应予以开具。个人发生公益捐赠时不能及时取得捐赠票据的,可以暂时凭公益捐赠银行支付凭证扣除,并向扣缴义务人提供公益捐赠银行支付凭证复印件。个人应在捐赠之日起90日内向扣缴义务人补充提供捐赠票据,如果个人未按规定提供捐赠票据的,扣缴义务人应在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机关、企事业单位统一组织员工开展公益捐赠的,纳税人可以凭汇总开具的捐赠票据和员工明细单扣除。十、个人通过扣缴义务人享受公益捐赠扣除政策,应当告知扣缴义务人符合条件可扣除的公益捐赠支出金额,并提供捐赠票据的复印件,其中捐赠股权、房产的还应出示财产原值证明。扣缴义务人应当按照规定在预扣预缴、代扣代缴税款时予扣除,并将公益捐赠扣除金额告知纳税人。个人自行办理或扣缴义务人为个人办理公益捐赠扣除的,应当在申报时一并报送《个人所得税公益慈善事业捐赠扣除明细表》(见附件)。个人应留存捐赠票据,留存期限为五年。十一、本公告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个人自2019年1月1日至本公告发布之日期间发生的公益捐赠支出,按照本公告规定可以在分类所得中扣除但未扣除的,可以在2020年1月31日前通过扣缴义务人向征收税款的税务机关提出追补扣除申请,税务机关应当按规定予以办理。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条税收的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依照法律的规定执行;法律授权国务院规定的,依照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擅自作出税收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和其他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
2023-09-05 09:23:421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的内容

第一章 总则第二章 捐赠和受赠第三章 捐赠财产的使用和管理第四章 优惠措施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六章 附则 总则第一条 为了鼓励捐赠,规范捐赠和受赠行为,保护捐赠人、受赠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公益事业的发展,制定本法。第二条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愿无偿向依法成立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单位捐赠财产,用于公益事业的,适用本法。第三条 本法所称公益事业是指非营利的下列事项:(一)救助灾害、救济贫困、扶助残疾人等困难的社会群体和个人的活动;(二)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三)环境保护、社会公共设施建设;(四)促进社会发展和进步的其他社会公共和福利事业。(相关文章: 法学文献1篇1次)第四条 捐赠应当是自愿和无偿的,禁止强行摊派或者变相摊派,不得以捐赠为名从事营利活动。第五条 捐赠财产的使用应当尊重捐赠人的意愿,符合公益目的,不得将捐赠财产挪作他用。第六条 捐赠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违背社会公德,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第七条 公益性社会团体受赠的财产及其增值为社会公共财产,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和损毁。第八条 国家鼓励公益事业的发展,对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单位给予扶持和优待。国家鼓励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公益事业进行捐赠。对公益事业捐赠有突出贡献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由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表彰。对捐赠人进行公开表彰,应当事先征求捐赠人的意见。 捐赠和受赠第九条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选择符合其捐赠意愿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单位进行捐赠。捐赠的财产应当是其有权处分的合法财产。第十条 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单位可以依照本法接受捐赠。本法所称公益性社会团体是指依法成立的,以发展公益事业为宗旨的基金会、慈善组织等社会团体。本法所称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单位是指依法成立的,从事公益事业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教育机构、科学研究机构、医疗卫生机构、社会公共文化机构、社会公共体育机构和社会福利机构等。第十一条 在发生自然灾害时或者境外捐赠人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作为受赠人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可以接受捐赠,并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对捐赠财产进行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可以将受赠财产转交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单位;也可以按照捐赠人的意愿分发或者兴办公益事业,但是不得以本机关为受益对象。第十二条 捐赠人可以与受赠人就捐赠财产的种类、质量、数量和用途等内容订立捐赠协议。捐赠人有权决定捐赠的数量、用途和方式。捐赠人应当依法履行捐赠协议,按照捐赠协议约定的期限和方式将捐赠财产转移给受赠人。第十三条 捐赠人捐赠财产兴建公益事业工程项目,应当与受赠人订立捐赠协议,对工程项目的资金、建设、管理和使用作出约定。捐赠的公益事业工程项目由受赠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项目审批手续,并组织施工或者由受赠人和捐赠人共同组织施工。工程质量应当符合国家质量标准。捐赠的公益事业工程项目竣工后,受赠单位应当将工程建设、建设资金的使用和工程质量验收情况向捐赠人通报。第十四条 捐赠人对于捐赠的公益事业工程项目可以留名纪念;捐赠人单独捐赠的工程项目或者主要由捐赠人出资兴建的工程项目,可以由捐赠人提出工程项目的名称,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第十五条 境外捐赠人捐赠的财产,由受赠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入境手续;捐赠实行许可证管理的物品,由受赠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许可证申领手续,海关凭许可证验放、监管。华侨向境内捐赠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侨务部门可以协助办理有关入境手续,为捐赠人实施捐赠项目提供帮助。 捐赠财产的使用和管理第十六条 受赠人接受捐赠后,应当向捐赠人出具合法、有效的收据,将受赠财产登记造册,妥善保管。第十七条 公益性社会团体应当将受赠财产用于资助符合其宗旨的活动和事业。对于接受的救助灾害的捐赠财产,应当及时用于救助活动。基金会每年用于资助公益事业的资金数额,不得低于国家规定的比例。公益性社会团体应当严格遵守国家的有关规定,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积极实现捐赠财产的保值增值。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单位应当将受赠财产用于发展本单位的公益事业,不得挪作他用。对于不易储存、运输和超过实际需要的受赠财产,受赠人可以变卖,所取得的全部收入,应当用于捐赠目的。第十八条 受赠人与捐赠人订立了捐赠协议的,应当按照协议约定的用途使用捐赠财产,不得擅自改变捐赠财产的用途。如果确需改变用途的,应当征得捐赠人的同意。第十九条 受赠人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制度和受赠财产的使用制度,加强对受赠财产的管理。第二十条 受赠人每年度应当向政府有关部门报告受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接受监督。必要时,政府有关部门可以对其财务进行审计。海关对减免关税的捐赠物品依法实施监督和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侨务部门可以参与对华侨向境内捐赠财产使用与管理的监督。第二十一条 捐赠人有权向受赠人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的查询,受赠人应当如实答复。(相关文章: 裁判文书1篇1次)第二十二条 受赠人应当公开接受捐赠的情况和受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接受社会监督。第二十三条 公益性社会团体应当厉行节约,降低管理成本,工作人员的工资和办公费用从利息等收入中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开支。 优惠措施第二十四条 公司和其他企业依照本法的规定捐赠财产用于公益事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方面的优惠。第二十五条 自然人和个体工商户依照本法的规定捐赠财产用于公益事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享受个人所得税方面的优惠。第二十六条 境外向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单位捐赠的用于公益事业的物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减征或者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的增值税。第二十七条 对于捐赠的工程项目,当地人民政府应当给予支持和优惠。 法律责任第二十八条 受赠人未征得捐赠人的许可,擅自改变捐赠财产的性质、用途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经征求捐赠人的意见,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将捐赠财产交由与其宗旨相同或者相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单位管理。第二十九条 挪用、侵占或者贪污捐赠款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责令退还所用、所得款物,并处以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员,由所在单位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依照前款追回、追缴的捐赠款物,应当用于原捐赠目的和用途。第三十条 在捐赠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逃汇、骗购外汇的;(二)偷税、逃税的;(三)进行走私活动的;(四)未经海关许可并且未补缴应缴税额,擅自将减税、免税进口的捐赠物资在境内销售、转让或者移作他用的。第三十一条 受赠单位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致使捐赠财产造成重大损失的,由所在单位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附则第三十二条 本法自1999年9月1日起施行。
2023-09-05 09:24:051

如何向慈善机构捐赠头发?怎么联系

1、向当地民政部门申请捐头发慈善机构捐赠头发可以向当地民政部门申请捐头发。主动联系当地电视台报社等新闻媒体机构。2、联系当地红十字会申请社会捐款。3、联系户籍所在地的民政局申请重大疾病政府救助。4、可以在青丝行动和慈善机构里面去捐献头发。找青丝行动。可以找捐发机构,当推荐是青丝行动,这是由上海外国语大学的学生发起和运营的公益组织,公众号是qingsixingdong,这个公众号是一个帮助癌i症患者的平台。青丝行动的活动主要为头发募集、假发制作和假发捐赠。
2023-09-05 09:24:202

国家建立什么制度对慈善事业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发展慈善事业,弘扬慈善文化,规范慈善活动,保护慈善组织、捐赠人、志愿者、受益人等慈善活动参与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进步,共享发展成果,制定本法。第二条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开展慈善活动以及与慈善有关的活动,适用本法。其他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第三条本法所称慈善活动,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以捐赠财产或者提供服务等方式,自愿开展的下列公益活动:(一)扶贫、济困;(二)扶老、救孤、恤病、助残、优抚;(三)救助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造成的损害;(四)促进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等事业的发展;(五)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六)符合本法规定的其他公益活动。第四条开展慈善活动,应当遵循合法、自愿、诚信、非营利的原则,不得违背社会公德,不得危害国家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第五条国家鼓励和支持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依法开展慈善活动。第六条国务院民政部门主管全国慈善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慈善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相关工作。第七条每年9月5日为“中华慈善日”。第二章慈善组织第八条本法所称慈善组织,是指依法成立、符合本法规定,以面向社会开展慈善活动为宗旨的非营利性组织。慈善组织可以采取基金会、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等组织形式。第九条慈善组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以开展慈善活动为宗旨;(二)不以营利为目的;(三)有自己的名称和住所;(四)有组织章程;(五)有必要的财产;(六)有符合条件的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十条设立慈善组织,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登记,民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决定。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准予登记并向社会公告;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不予登记并书面说明理由。本法公布前已经设立的基金会、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等非营利性组织,可以向其登记的民政部门申请认定为慈善组织,民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决定。符合慈善组织条件的,予以认定并向社会公告;不符合慈善组织条件的,不予认定并书面说明理由。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登记或者认定期限的,报经国务院民政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六十日。第十一条慈善组织的章程,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并载明下列事项:(一)名称和住所;(二)组织形式;(三)宗旨和活动范围;(四)财产来源及构成;(五)决策、执行机构的组成及职责;(六)内部监督机制;(七)财产管理使用制度;(八)项目管理制度;(九)终止情形及终止后的清算办法;(十)其他重要事项。第十二条慈善组织应当根据法律法规以及章程的规定,建立健全内部治理结构,明确决策、执行、监督等方面的职责权限,开展慈善活动。慈善组织应当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会计监督制度,并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第十三条慈善组织应当每年向其登记的民政部门报送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会计报告。报告应当包括年度开展募捐和接受捐赠情况、慈善财产的管理使用情况、慈善项目实施情况以及慈善组织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情况。第十四条慈善组织的发起人、主要捐赠人以及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慈善组织、受益人的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慈善组织的发起人、主要捐赠人以及管理人员与慈善组织发生交易行为的,不得参与慈善组织有关该交易行为的决策,有关交易情况应当向社会公开。第十五条慈善组织不得从事、资助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活动,不得接受附加违反法律法规和违背社会公德条件的捐赠,不得对受益人附加违反法律法规和违背社会公德的条件。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慈善组织的负责人:(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二)因故意犯罪被判处刑罚,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未逾五年的;(三)在被吊销登记证书或者被取缔的组织担任负责人,自该组织被吊销登记证书或者被取缔之日起未逾五年的;(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十七条慈善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一)出现章程规定的终止情形的;(二)因分立、合并需要终止的;(三)连续二年未从事慈善活动的;(四)依法被撤销登记或者吊销登记证书的;(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终止的其他情形。第十八条慈善组织终止,应当进行清算。慈善组织的决策机构应当在本法第十七条规定的终止情形出现之日起三十日内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并向社会公告。不成立清算组或者清算组不履行职责的,民政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慈善组织清算后的剩余财产,应当按照慈善组织章程的规定转给宗旨相同或者相近的慈善组织;章程未规定的,由民政部门主持转给宗旨相同或者相近的慈善组织,并向社会公告。慈善组织清算结束后,应当向其登记的民政部门办理注销登记,并由民政部门向社会公告。第十九条慈善组织依法成立行业组织。慈善行业组织应当反映行业诉求,推动行业交流,提高慈善行业公信力,促进慈善事业发展。第二十条慈善组织的组织形式、登记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制定。第三章慈善募捐第二十一条本法所称慈善募捐,是指慈善组织基于慈善宗旨募集财产的活动。慈善募捐,包括面向社会公众的公开募捐和面向特定对象的定向募捐。第二十二条慈善组织开展公开募捐,应当取得公开募捐资格。依法登记满二年的慈善组织,可以向其登记的民政部门申请公开募捐资格。民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决定。慈善组织符合内部治理结构健全、运作规范的条件的,发给公开募捐资格证书;不符合条件的,不发给公开募捐资格证书并书面说明理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自登记之日起可以公开募捐的基金会和社会团体,由民政部门直接发给公开募捐资格证书。第二十三条开展公开募捐,可以采取下列方式:(一)在公共场所设置募捐箱;(二)举办面向社会公众的义演、义赛、义卖、义展、义拍、慈善晚会等;(三)通过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发布募捐信息;(四)其他公开募捐方式。慈善组织采取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方式开展公开募捐的,应当在其登记的民政部门管辖区域内进行,确有必要在其登记的民政部门管辖区域外进行的,应当报其开展募捐活动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备案。捐赠人的捐赠行为不受地域限制。慈善组织通过互联网开展公开募捐的,应当在国务院民政部门统一或者指定的慈善信息平台发布募捐信息,并可以同时在其网站发布募捐信息。第二十四条开展公开募捐,应当制定募捐方案。募捐方案包括募捐目的、起止时间和地域、活动负责人姓名和办公地址、接受捐赠方式、银行账户、受益人、募得款物用途、募捐成本、剩余财产的处理等。募捐方案应当在开展募捐活动前报慈善组织登记的民政部门备案。第二十五条开展公开募捐,应当在募捐活动现场或者募捐活动载体的显著位置,公布募捐组织名称、公开募捐资格证书、募捐方案、联系方式、募捐信息查询方法等。第二十六条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组织或者个人基于慈善目的,可以与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合作,由该慈善组织开展公开募捐并管理募得款物。第二十七条广播、电视、报刊以及网络服务提供者、电信运营商,应当对利用其平台开展公开募捐的慈善组织的登记证书、公开募捐资格证书进行验证。第二十八条慈善组织自登记之日起可以开展定向募捐。慈善组织开展定向募捐,应当在发起人、理事会成员和会员等特定对象的范围内进行,并向募捐对象说明募捐目的、募得款物用途等事项。第二十九条开展定向募捐,不得采取或者变相采取本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方式。第三十条发生重大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需要迅速开展救助时,有关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协调机制,提供需求信息,及时有序引导开展募捐和救助活动。第三十一条开展募捐活动,应当尊重和维护募捐对象的合法权益,保障募捐对象的知情权,不得通过虚构事实等方式欺骗、诱导募捐对象实施捐赠。第三十二条开展募捐活动,不得摊派或者变相摊派,不得妨碍公共秩序、企业生产经营和居民生活。第三十三条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假借慈善名义或者假冒慈善组织开展募捐活动,骗取财产。第四章慈善捐赠第三十四条本法所称慈善捐赠,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基于慈善目的,自愿、无偿赠与财产的活动。第三十五条捐赠人可以通过慈善组织捐赠,也可以直接向受益人捐赠。第三十六条捐赠人捐赠的财产应当是其有权处分的合法财产。捐赠财产包括货币、实物、房屋、有价证券、股权、知识产权等有形和无形财产。捐赠人捐赠的实物应当具有使用价值,符合安全、卫生、环保等标准。捐赠人捐赠本企业产品的,应当依法承担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第三十七条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开展演出、比赛、销售、拍卖等经营性活动,承诺将全部或者部分所得用于慈善目的的,应当在举办活动前与慈善组织或者其他接受捐赠的人签订捐赠协议,活动结束后按照捐赠协议履行捐赠义务,并将捐赠情况向社会公开。第三十八条慈善组织接受捐赠,应当向捐赠人开具由财政部门统一监(印)制的捐赠票据。捐赠票据应当载明捐赠人、捐赠财产的种类及数量、慈善组织名称和经办人姓名、票据日期等。捐赠人匿名或者放弃接受捐赠票据的,慈善组织应当做好相关记录。第三十九条慈善组织接受捐赠,捐赠人要求签订书面捐赠协议的,慈善组织应当与捐赠人签订书面捐赠协议。书面捐赠协议包括捐赠人和慈善组织名称,捐赠财产的种类、数量、质量、用途、交付时间等内容。第四十条捐赠人与慈善组织约定捐赠财产的用途和受益人时,不得指定捐赠人的利害关系人作为受益人。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利用慈善捐赠违反法律规定宣传烟草制品,不得利用慈善捐赠以任何方式宣传法律禁止宣传的产品和事项。第四十一条捐赠人应当按照捐赠协议履行捐赠义务。捐赠人违反捐赠协议逾期未交付捐赠财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慈善组织或者其他接受捐赠的人可以要求交付;捐赠人拒不交付的,慈善组织和其他接受捐赠的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或者提起诉讼:(一)捐赠人通过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公开承诺捐赠的;(二)捐赠财产用于本法第三条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慈善活动,并签订书面捐赠协议的。捐赠人公开承诺捐赠或者签订书面捐赠协议后经济状况显著恶化,严重影响其生产经营或者家庭生活的,经向公开承诺捐赠地或者书面捐赠协议签订地的民政部门报告并向社会公开说明情况后,可以不再履行捐赠义务。第四十二条捐赠人有权查询、复制其捐赠财产管理使用的有关资料,慈善组织应当及时主动向捐赠人反馈有关情况。慈善组织违反捐赠协议约定的用途,滥用捐赠财产的,捐赠人有权要求其改正;拒不改正的,捐赠人可以向民政部门投诉、举报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四十三条国有企业实施慈善捐赠应当遵守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履行批准和备案程序。第五章慈善信托第四十四条本法所称慈善信托属于公益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慈善目的,依法将其财产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照委托人意愿以受托人名义进行管理和处分,开展慈善活动的行为。第四十五条设立慈善信托、确定受托人和监察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受托人应当在慈善信托文件签订之日起七日内,将相关文件向受托人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备案。未按照前款规定将相关文件报民政部门备案的,不享受税收优惠。第四十六条慈善信托的受托人,可以由委托人确定其信赖的慈善组织或者信托公司担任。第四十七条慈善信托的受托人违反信托义务或者难以履行职责的,委托人可以变更受托人。变更后的受托人应当自变更之日起七日内,将变更情况报原备案的民政部门重新备案。第四十八条慈善信托的受托人管理和处分信托财产,应当按照信托目的,恪尽职守,履行诚信、谨慎管理的义务。慈善信托的受托人应当根据信托文件和委托人的要求,及时向委托人报告信托事务处理情况、信托财产管理使用情况。慈善信托的受托人应当每年至少一次将信托事务处理情况及财务状况向其备案的民政部门报告,并向社会公开。第四十九条慈善信托的委托人根据需要,可以确定信托监察人。信托监察人对受托人的行为进行监督,依法维护委托人和受益人的权益。信托监察人发现受托人违反信托义务或者难以履行职责的,应当向委托人报告,并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五十条慈善信托的设立、信托财产的管理、信托当事人、信托的终止和清算等事项,本章未规定的,适用本法其他有关规定;本法未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的有关规定。第六章慈善财产第五十一条慈善组织的财产包括:(一)发起人捐赠、资助的创始财产;(二)募集的财产;(三)其他合法财产。第五十二条慈善组织的财产应当根据章程和捐赠协议的规定全部用于慈善目的,不得在发起人、捐赠人以及慈善组织成员中分配。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私分、挪用、截留或者侵占慈善财产。第五十三条慈善组织对募集的财产,应当登记造册,严格管理,专款专用。捐赠人捐赠的实物不易储存、运输或者难以直接用于慈善目的的,慈善组织可以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收入扣除必要费用后,应当全部用于慈善目的。第五十四条慈善组织为实现财产保值、增值进行投资的,应当遵循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投资取得的收益应当全部用于慈善目的。慈善组织的重大投资方案应当经决策机构组成人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政府资助的财产和捐赠协议约定不得投资的财产,不得用于投资。慈善组织的负责人和工作人员不得在慈善组织投资的企业兼职或者领取报酬。前款规定事项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民政部门制定。第五十五条慈善组织开展慈善活动,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章程的规定,按照募捐方案或者捐赠协议使用捐赠财产。慈善组织确需变更募捐方案规定的捐赠财产用途的,应当报民政部门备案;确需变更捐赠协议约定的捐赠财产用途的,应当征得捐赠人同意。第五十六条慈善组织应当合理设计慈善项目,优化实施流程,降低运行成本,提高慈善财产使用效益。慈善组织应当建立项目管理制度,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跟踪监督。第五十七条慈善项目终止后捐赠财产有剩余的,按照募捐方案或者捐赠协议处理;募捐方案未规定或者捐赠协议未约定的,慈善组织应当将剩余财产用于目的相同或者相近的其他慈善项目,并向社会公开。第五十八条慈善组织确定慈善受益人,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得指定慈善组织管理人员的利害关系人作为受益人。第五十九条慈善组织根据需要可以与受益人签订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约定慈善财产的用途、数额和使用方式等内容。受益人应当珍惜慈善资助,按照协议使用慈善财产。受益人未按照协议使用慈善财产或者有其他严重违反协议情形的,慈善组织有权要求其改正;受益人拒不改正的,慈善组织有权解除协议并要求受益人返还财产。第六十条慈善组织应当积极开展慈善活动,充分、高效运用慈善财产,并遵循管理费用最必要原则,厉行节约,减少不必要的开支。慈善组织中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基金会开展慈善活动的年度支出,不得低于上一年总收入的百分之七十或者前三年收入平均数额的百分之七十;年度管理费用不得超过当年总支出的百分之十,特殊情况下,年度管理费用难以符合前述规定的,应当报告其登记的民政部门并向社会公开说明情况。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基金会以外的慈善组织开展慈善活动的年度支出和管理费用的标准,由国务院民政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税务等部门依照前款规定的原则制定。捐赠协议对单项捐赠财产的慈善活动支出和管理费用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第七章慈善服务第六十一条本法所称慈善服务,是指慈善组织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人基于慈善目的,向社会或者他人提供的志愿无偿服务以及其他非营利服务。慈善组织开展慈善服务,可以自己提供或者招募志愿者提供,也可以委托有服务专长的其他组织提供。第六十二条开展慈善服务,应当尊重受益人、志愿者的人格尊严,不得侵害受益人、志愿者的隐私。第六十三条开展医疗康复、教育培训等慈善服务,需要专门技能的,应当执行国家或者行业组织制定的标准和规程。慈善组织招募志愿者参与慈善服务,需要专门技能的,应当对志愿者开展相关培训。第六十四条慈善组织招募志愿者参与慈善服务,应当公示与慈善服务有关的全部信息,告知服务过程中可能发生的风险。慈善组织根据需要可以与志愿者签订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约定服务的内容、方式和时间等。第六十五条慈善组织应当对志愿者实名登记,记录志愿者的服务时间、内容、评价等信息。根据志愿者的要求,慈善组织应当无偿、如实出具志愿服务记录证明。第六十六条慈善组织安排志愿者参与慈善服务,应当与志愿者的年龄、文化程度、技能和身体状况相适应。第六十七条志愿者接受慈善组织安排参与慈善服务的,应当服从管理,接受必要的培训。第六十八条慈善组织应当为志愿者参与慈善服务提供必要条件,保障志愿者的合法权益。慈善组织安排志愿者参与可能发生人身危险的慈善服务前,应当为志愿者购买相应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第八章信息公开第六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健全慈善信息统计和发布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在统一的信息平台,及时向社会公开慈善信息,并免费提供慈善信息发布服务。慈善组织和慈善信托的受托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平台发布慈善信息,并对信息的真实性负责。第七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开下列慈善信息:(一)慈善组织登记事项;(二)慈善信托备案事项;(三)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名单;(四)具有出具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票据资格的慈善组织名单;(五)对慈善活动的税收优惠、资助补贴等促进措施;(六)向慈善组织购买服务的信息;(七)对慈善组织、慈善信托开展检查、评估的结果;(八)对慈善组织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人的表彰、处罚结果;(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公开的其他信息。第七十一条慈善组织、慈善信托的受托人应当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信息公开应当真实、完整、及时。第七十二条慈善组织应当向社会公开组织章程和决策、执行、监督机构成员信息以及国务院民政部门要求公开的其他信息。上述信息有重大变更的,慈善组织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开。慈善组织应当每年向社会公开其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会计报告。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的财务会计报告须经审计。第七十三条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开其募捐情况和慈善项目实施情况。公开募捐周期超过六个月的,至少每三个月公开一次募捐情况,公开募捐活动结束后三个月内应当全面公开募捐情况。慈善项目实施周期超过六个月的,至少每三个月公开一次项目实施情况,项目结束后三个月内应当全面公开项目实施情况和募得款物使用情况。第七十四条慈善组织开展定向募捐的,应当及时向捐赠人告知募捐情况、募得款物的管理使用情况。第七十五条慈善组织、慈善信托的受托人应当向受益人告知其资助标准、工作流程和工作规范等信息。第七十六条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以及捐赠人、慈善信托的委托人不同意公开的姓名、名称、住所、通讯方式等信息,不得公开。第九章促进措施第七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制定促进慈善事业发展的政策和措施。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向慈善组织、慈善信托受托人等提供慈善需求信息,为慈善活动提供指导和帮助。第七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建立与其他部门之间的慈善信息共享机制。第七十九条慈善组织及其取得的收入依法享受税收优惠。第八十条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捐赠财产用于慈善活动的,依法享受税收优惠。企业慈善捐赠支出超过法律规定的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当年扣除的部分,允许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境外捐赠用于慈善活动的物资,依法减征或者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第八十一条受益人接受慈善捐赠,依法享受税收优惠。第八十二条慈善组织、捐赠人、受益人依法享受税收优惠的,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办理相关手续。第八十三条捐赠人向慈善组织捐赠实物、有价证券、股权和知识产权的,依法免征权利转让的相关行政事业性费用。第八十四条国家对开展扶贫济困的慈善活动,实行特殊的优惠政策。第八十五条慈善组织开展本法第三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慈善活动需要慈善服务设施用地的,可以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划拨土地或者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慈善服务设施用地非经法定程序不得改变用途。第八十六条国家为慈善事业提供金融政策支持,鼓励金融机构为慈善组织、慈善信托提供融资和结算等金融服务。第八十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可以依法通过购买服务等方式,支持符合条件的慈善组织向社会提供服务,并依照有关政府采购的法律法规向社会公开相关情况。第八十八条国家采取措施弘扬慈善文化,培育公民慈善意识。学校等教育机构应当将慈善文化纳入教育教学内容。国家鼓励高等学校培养慈善专业人才,支持高等学校和科研机构开展慈善理论研究。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应当积极开展慈善公益宣传活动,普及慈善知识,传播慈善文化。第八十九条国家鼓励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为开展慈善活动提供场所和其他便利条件。第九十条经受益人同意,捐赠人对其捐赠的慈善项目可以冠名纪念,法律法规规定需要批准的,从其规定。第九十一条国家建立慈善表彰制度,对在慈善事业发展中做出突出贡献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表彰。第十章监督管理第九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对慈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对慈善行业组织进行指导。第九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对涉嫌违反本法规定的慈善组织,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对慈善组织的住所和慈善活动发生地进行现场检查;(二)要求慈善组织作出说明,查阅、复制有关资料;(三)向与慈善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调查与监督管理有关的情况;(四)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查询慈善组织的金融账户;(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第九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对慈善组织、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检查或者调查时,检查人员或者调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合法证件和检查、调查通知书。第九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建立慈善组织及其负责人信用记录制度,并向社会公布。民政部门应当建立慈善组织评估制度,鼓励和支持第三方机构对慈善组织进行评估,并向社会公布评估结果。第九十六条慈善行业组织应当建立健全行业规范,加强行业自律。第九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慈善组织、慈善信托有违法行为的,可以向民政部门、其他有关部门或者慈善行业组织投诉、举报。民政部门、其他有关部门或者慈善行业组织接到投诉、举报后,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国家鼓励公众、媒体对慈善活动进行监督,对假借慈善名义或者假冒慈善组织骗取财产以及慈善组织、慈善信托的违法违规行为予以曝光,发挥舆论和社会监督作用。第十一章法律责任第九十八条慈善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吊销登记证书并予以公告:法律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基金会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登记办法》等。这些法律法规对于民间组织(包括慈善组织)的成立条件、组织机构、政府监管等作出了一般性的规定。就慈善组织所具有的财产来源的捐赠性来说,《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是最直接的法规。慈善组织的监督制度主要规范慈善组织的行为,保障慈善组织健康、透明运作。现已形成了《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基金会管理条例》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为主题的慈善事业监督管理法律体系,对慈善组织的管理体制、设立条件组织构成、运行规则和财产管理等方面走了明确规定,以规范慈善组织的行为。
2023-09-05 09:24:371

慈善组织接受捐赠应当向捐赠人开具什么

法律分析:捐赠票,捐赠票据是慈善组织接受用于慈善事业的捐赠财物时,向提供捐赠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开具的凭证,是会计核算的原始凭证。捐赠票据应当载明捐赠人、捐赠财产的种类及数量、慈善组织名称和经办人姓名、票据日期等。捐赠人匿名或者放弃接受捐赠票据的,慈善组织应当做好相关记录。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 第三十八条 慈善组织接受捐赠,应当向捐赠人开具由财政部门统一监(印)制的捐赠票据。捐赠票据应当载明捐赠人、捐赠财产的种类及数量、慈善组织名称和经办人姓名、票据日期等。捐赠人匿名或者放弃接受捐赠票据的,慈善组织应当做好相关记录。
2023-09-05 09:24:471

语文阅读理解《慈善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发展慈善事业,弘扬慈善文化,规范慈善行为,保护慈善组织、捐赠人、志愿者、受益人等合法权益,促进社会进步,制定本法。  第二条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开展慈善活动以及与慈善有关的活动,适用本法。其他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条 本法所称慈善活动,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捐赠财产或者提供志愿服务等方式,自愿开展的下列非营利活动:  (一)扶贫济困、扶助老幼病残等困难群体;  (二)救助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造成的损害;  (三)促进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等事业的发展;  (四)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护和改善环境;  (五)符合社会公共利益的其他活动。  第四条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开展慈善活动,应当遵循合法、自愿、诚信、非营利的原则,不得违背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第五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开展慈善活动。  第六条 国务院民政部门主管全国慈善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慈善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慈善工作。  第七条 每年3月5日为“中华慈善日”。  第二章 慈善组织  第八条 本法所称慈善组织,是指依法登记,以开展慈善活动为宗旨的非营利组织。  第九条 慈善组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以开展慈善活动为宗旨;  (二)不以营利为目的;  (三)有自己的名称和住所;  (四)有组织章程;  (五)有必要的财产;  (六)有符合条件的组织机构和负责人;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 设立慈善组织,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登记。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民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不予登记,并书面说明理由。  已经设立的社会组织,符合慈善组织条件的,可以向原登记的民政部门申请变更登记为慈善组织,民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准予变更登记的决定。  第十一条 慈善组织可以采取基金会、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等社会组织形式。  第十二条 慈善组织的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名称和住所;  (二)组织形式;  (三)设立宗旨及业务范围;  (四)财产来源及构成;  (五)决策、执行机构的组成及职责;  (六)内部监督机制;  (七)财产管理使用制度;  (八)项目管理制度;  (九)终止条件及终止后财产的处理;  (十)其他重要事项。  第十三条 慈善组织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以及章程的规定,建立健全内部治理结构,明确决策、执行、监督等方面的职责权限。  慈善组织应当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会计监督制度,并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慈善组织的财产包括:  (一)创始财产;  (二)捐赠财产;  (三)其他合法财产。  第十五条 慈善组织的财产只能根据章程或者捐赠协议的规定用于慈善目的,不得在发起人、捐赠人以及慈善组织成员中分配。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私分、挪用或者侵占慈善财产。  第十六条 慈善组织对募集的财产,应当登记造册,妥善管理,专款专用。  捐赠人捐赠的实物不易储存、运输或者难以直接用于慈善目的的,慈善组织可以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收入扣除成本等必要费用后,应当全部用于约定的捐赠目的。  第十七条 慈善组织应当按照章程规定的慈善宗旨开展慈善活动。  慈善组织开展慈善活动支出的比例以及管理成本的标准,捐赠协议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捐赠协议未约定的,依照国务院民政部门的有关规定。  第十八条 慈善组织为实现财产保值、增值进行投资的,应当遵循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投资方案应当经决策机构组成人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但政府资助的财产和捐赠协议约定不得投资的财产,不得用于投资。  第十九条 慈善组织的发起人、主要捐赠人以及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慈善组织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慈善组织的发起人、主要捐赠人以及管理人员与慈善组织发生交易行为的,不得参与该交易行为的决策,有关交易情况必须向社会公开。  第二十条 慈善组织不得从事、资助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活动,不得接受附加违反法律法规条件的赠与。  第二十一条 慈善组织的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宪法、法律和社会公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慈善组织高级管理人员: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被判处刑罚,刑罚执行完毕未逾五年;  (三)在被吊销登记证书或者被取缔的组织担任负责人,自该组织被吊销登记证书或者被取缔之日起未逾五年;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二条 慈善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  (一)因分立、合并需要终止;  (二)发生章程规定的终止条件;  (三)连续三年未从事慈善活动;  (四)依法被撤销登记或者吊销登记证书;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终止的其他情形。  慈善组织终止的,应当注销登记。  第二十三条 慈善组织终止,应当进行清算。  慈善组织决策机构应当在民政部门公告其业务活动终止后三十日内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不成立清算组或者清算组不履行职责的,民政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清算后的剩余财产,由民政部门主持转赠给宗旨相同或者相近的慈善组织,并向社会公告。  第二十四条 慈善组织可以依法成立行业组织。  慈善行业组织应当反映行业诉求,推动行业交流,加强行业自律,提高慈善行业公信力,促进慈善事业发展。  第三章 慈善募捐  第二十五条 本法所称慈善募捐,是指符合条件的慈善组织基于慈善宗旨募集财产的活动。  慈善募捐,包括面向社会公众的公开募捐和面向特定对象的非公开募捐。  第二十六条 慈善组织自登记之日起可以向特定对象进行非公开募捐。  依法登记满两年、运作规范的慈善组织,可以向原登记的民政部门申请公开募捐资格证书。民政部门经审查,没有发现其受到本法规定行政处罚的,应当发给公开募捐资格证书。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自登记之日起可以公开募捐的慈善组织,由民政部门发给公开募捐资格证书。  第二十七条 慈善组织开展公开募捐,应当在其登记的民政部门行政管理区域内进行,但捐赠人的捐赠行为不受地域限制。  公开募捐可以采取下列方式:  (一)在当地公共场所设置募捐箱;  (二)在当地举义演、义赛、义卖、义展、义拍、慈善晚会等;  (三)通过当地广播、电视、报刊等媒体发布募捐信息;  (四)其他公开募捐方式。  第二十八条 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可以通过互联网开展募捐。  在省级以上民政部门登记的慈善组织,可以通过其网站或者其他网站开展募捐。在设区的市和县级民政部门登记的慈善组织,可以在其登记的民政部门建立或者指定的慈善信息平台开展互联网募捐。  第二十九条 慈善组织开展公开募捐,应当制定募捐方案。募捐方案应当包括募捐目的、起止时间和地域、活动负责人姓名和公地址、接收捐赠方式、银行账户、受益人、所募款物用途、募捐成本、剩余财产处理方式等。  第三十条 慈善组织开展公开募捐,应当在募捐活动现场或者募捐活动载体的显著位置,公布募捐组织名称、公开募捐资格证书、募捐方案、联系方式、募捐信息查询方法等。  第三十一条 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组织或者个人,不得采取公开募捐方式开展公开募捐,但可以与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合作开展公开募捐,募得款物由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管理。  第三十二条 广播、电视、报刊以及网络服务提供者、电信运营商,应当对利用其平台开展公开募捐的慈善组织的登记证书、公开募捐资格证书进行验证。  第三十三条 城乡社区组织、单位可以在本社区、单位内部开展募捐活动。  第三十四条 发生重大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或者社会安全事件时,有关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协调机制,提供需求信息,有序引导开展募捐和救助活动。  第三十五条 开展募捐活动,不得摊派或者变相摊派,不得妨碍公共秩序、企业生产及人民生活。  第三十六条 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假冒慈善名义骗取财产。  第四章 慈善捐赠  第三十七条 本法所称慈善捐赠,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基于慈善目的,自愿、无偿赠与财产的活动。  第三十八条 捐赠人可以通过慈善组织捐赠,也可以直接向受益人捐赠。  捐赠人捐赠的财产应当是其有权处分的合法财产。慈善捐赠财产包括资金、实物、有价证券、股权、知识产权收益等有形或者无形财产。  第三十九条 捐赠人捐赠的实物应当具有使用价值,符合安全、卫生等标准。  捐赠人捐赠本企业产品的,应当提供产品合格证书或者质量检验证书。  第四十条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开展演出、比赛、销售、拍卖等经营性活动,承诺将全部或者部分所得捐赠用于慈善的,应当在举活动前与慈善组织或者其他接受捐赠的人签订捐赠协议,活动结束后按照捐赠协议实施捐赠,并将捐赠结果向社会公开。  第四十一条 慈善组织接受捐赠,应当向捐赠人开具由财政部门统一监(印)制的公益事业捐赠票据。捐赠票据应当载明捐赠人、捐赠财产的种类及数量、慈善组织名称和经人姓名、票据日期等。捐赠人匿名或者放弃接受捐赠票据,慈善组织应当做好相关记录。  第四十二条 慈善组织接受数额较大的捐赠,应当与捐赠人签订书面捐赠协议,但捐赠人表示不签订的除外。  慈善组织接受数额较小的捐赠,捐赠人要求签订书面捐赠协议的,慈善组织应当与捐赠人签订书面捐赠协议。  书面捐赠协议包括捐赠人和慈善组织名称、捐赠财产的种类、数量、质量、用途、交付时间等内容。  第四十三条 捐赠人与慈善组织约定捐赠财产的用途和受益人时,不得违背慈善宗旨指定其利害关系人作为受益人。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利用慈善捐赠,宣传烟草制品及其生产者、销售者等法律法规禁止宣传的事项。  第四十四条 捐赠人应当履行捐赠义务。捐赠人违反捐赠协议逾期未交付捐赠财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慈善组织或者其他接受捐赠的人可以要求交付;捐赠人拒不交付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或者起诉:  (一)捐赠财产用于本法第三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慈善活动,并订立书面捐赠协议;  (二)捐赠人通过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方式公开承诺捐赠。  捐赠人订立书面捐赠协议或者公开承诺捐赠后经济状况显著恶化,严重影响其生产经营或者家庭生活的,可以不再履行捐赠义务。  第四十五条 捐赠人有权查询、复制其捐赠财产管理使用的有关资料;捐赠财产价值较大的,慈善组织应当及时主动向捐赠人反馈有关情况。  慈善组织违反捐赠协议等方式约定的用途,滥用捐赠财产的,捐赠人有权要求其改正;拒不改正的,捐赠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五章 慈善信托  第四十六条 慈善信托是委托人依法将其财产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照委托人意愿以受托人名义进行管理和处分,开展慈善活动的行为。  第四十七条 设立慈善信托、确定受托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信托文件要求备案的,受托人应当将信托文件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备案。  第四十八条 慈善信托的受托人可以是委托人信赖的慈善组织或者金融机构,也可以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第四十九条 受托人管理和处分信托财产,应当按照信托目的,恪尽职守,履行诚信、谨慎管理的义务。  受托人应当根据信托文件和委托人的要求,及时报告信托事务处理情况、信托财产管理使用情况。在民政部门备案的慈善信托受托人,应当每年至少一次将信托事务处理情况及财务状况向该民政部门报告,并向社会公开。  第五十条 受托人违反信托义务或者难以履行职责的,委托人可以变更受托人。  第五十一条 慈善信托根据需要可以由信托文件规定设信托监察人。受托人以及其他信托事务执行人不得兼任信托监察人。  信托监察人对受托人的行为进行监督,依法维护委托人和受益人权益。信托监察人发现受托人违反信托义务或者难以履行职责的,应当向委托人提出,并有权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  第五十二条 慈善信托的受益人按照信托文件确定。  第五十三条 慈善信托财产及其收益,不得用于非慈善目的。  第五十四条 受托人和信托监察人的报酬以及履行职责所需费用,按照信托文件规定从信托财产中支出,并向社会公开。  慈善信托管理成本的具体标准,信托文件未规定的,依照国务院民政部门的有关规定。  第五十五条 在民政部门备案的慈善信托终止的,除信托文件另有规定外,受托人应当于终止事由发生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终止事由和终止日期报告该民政部门,并依法进行清算。  第五十六条 慈善信托清算后的剩余财产,信托文件有规定的,按照其规定;信托文件未规定的,应当将剩余财产转赠给宗旨相同或者相近的慈善组织或者其他慈善信托。  第六章慈善服务  第五十七条 本法所称慈善服务,是指慈善组织以及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基于慈善目的,向他人或者社会提供的非营利服务。  第五十八条 慈善组织开展慈善服务,可以自己提供,也可以委托有服务专长的其他组织或者招募志愿者提供。  第五十九条 慈善组织开展慈善服务,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章程的规定,按照募捐方案或者捐赠协议使用捐赠财产。确需变更募捐方案或者捐赠协议约定使用捐赠财产等事项的,应当征得捐赠人同意。  第六十条 慈善组织应当合理设计慈善项目,优化实施流程,降低运行成本,提高慈善财产使用效益。  慈善组织应当建立项目管理制度,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跟踪监督。  第六十一条 慈善组织确定慈善服务受益人,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得违背慈善宗旨指定慈善组织管理人员的近亲属作为受益人。  第六十二条 慈善组织根据需要可以与受益人签订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约定资助财产用途、数额、服务内容、方式等。  受益人未按照协议使用资助财产或者有其他严重违反协议情形的,慈善组织有权要求其改正;拒不改正的,慈善组织有权解除协议。  第六十三条 开展慈善服务,应当尊重受益人的人格尊严,不得侵害受益人的隐私。  第六十四条 开展医疗康复、照料护理、教育培训、社会工作等具有专门技能的慈善服务,应当执行国家或者行业协会制定的标准和规程。  第六十五条 慈善组织可以招募志愿者参与慈善服务。招募志愿者,应当公示与慈善服务有关全部信息,告知志愿服务过程中可能发生的风险。  慈善组织根据需要可以与志愿者签订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约定志愿服务的内容、方式和时间等。  第六十六条 慈善组织应当对志愿者实名登记,记录志愿者的服务时间、内容、评价等信息。根据志愿者的要求,慈善组织应当无偿、如实出具志愿服务记录证明。  第六十七条 慈善组织应当安排志愿者从事与其年龄、文化程度、技能和身体状况相适应的慈善服务,并根据需要开展相关培训。  第六十八条 志愿者接受慈善组织安排参与慈善服务的,应当服从慈善组织管理,接受必要的培训。  第六十九条 慈善组织应当为志愿者开展慈善服务提供必要条件,保障志愿者的合法权益。  慈善组织安排志愿者参与可能发生人身危险的慈善服务前,应当为志愿者购买相应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第七十条 慈善项目终止后捐赠财产有剩余的,按照募捐方案或者捐赠协议处理;募捐方案未规定或者捐赠协议未约定的,慈善组织应当将剩余财产用于目的相同或者相近的其他慈善项目,并向社会公开。  第七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等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协调机制,提供需求信息和便利条件,引导和支持慈善组织以及其他组织或者个人有序开展慈善服务。  第七章 信息公开  第七十二条 慈善组织以及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慈善信息公开应当真实、完整、及时,不得有虚假记载和误导性陈述。  第七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健全慈善信息统计和发布制度。  国务院民政部门应当建立统一的慈善信息系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建立或者指定慈善信息平台,及时向社会公开慈善信息,并免费提供慈善信息发布服务。  慈善组织和慈善信托的受托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平台发布慈善信息,并对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第七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等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开下列慈善信息:  (一)慈善组织登记事项;  (二)慈善信托备案事项;  (三)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名单;  (四)具有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慈善组织名单;  (五)对慈善活动的税收优惠、资助补贴等促进措施;  (六)向慈善组织购买服务的信息;  (七)对慈善组织、慈善信托开展检查、评估的结果;  (八)对慈善组织或者其他组织和个人表彰、处罚结果;  (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公开的其他信息。  第七十五条 慈善组织应当每年向社会公开下列信息:  (一)组织章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登记证书号码等登记信息;  (二)决策、执行、监督机构成员信息;  (三)年度工作报告,包括经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年度开展募捐以及接受捐赠情况、开展慈善项目情况;  (四)国务院民政部门要求公开的其他信息。  上述信息有重大变更的,慈善组织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开。  第七十六条 慈善组织应当及时公开向社会公众募捐情况和慈善项目运作情况。  公开募捐周期大于六个月的,至少每三个月公开一次募捐的具体情况,公开募捐活动结束后三个月内应当全面公开募捐情况。  慈善项目运作周期大于六个月的,至少每三个月公开一次项目运作的具体情况,项目结束后三个月内应当全面公开项目运作情况和募得款物使用情况。  第七十七条 慈善组织向特定对象募捐的,应当及时向捐赠人告知募捐情况、募得款物的管理使用情况。  第七十八条 慈善组织应当向受益人告知其资助标准、工作流程和工作规范等信息。  第七十九条 城乡社区组织、单位在内部开展慈善募捐,应当在本社区、单位内部及时公开款物募集和使用情况。  第八十条 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商业秘密的信息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予公开的其他信息,不得公开。  捐赠人或者受益人不同意公开自己的姓名、名称、住所等信息的,不得公开。  第八章 促进措施  第八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法和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制定促进慈善事业发展规划、政策和措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向慈善组织、慈善信托受托人等提供慈善需求信息,为慈善活动提供指导和帮助。  第八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建立与其他部门之间的慈善信息共享机制。  第八十三条 慈善组织及其取得的收入依法享受税收优惠。  第八十四条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捐赠财产用于慈善活动的,依法享受税收优惠。  境外捐赠用于慈善活动的物资,依法减征或者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第八十五条 受益人接受慈善捐赠或者慈善服务,依法享受税收优惠。  第八十六条 慈善组织、捐赠人、受益人依法享受税收优惠的,有关部门应当及时相关手续。  第八十七条 捐赠人向慈善组织捐赠实物、有价证券、股权或者知识产权的,依法免征权利转让的相关行政事业性费用。  第八十八条 慈善组织开展扶贫、济困、助残、养老、救孤需要慈善服务设施用地的,可以依法使用国有划拨土地或者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慈善服务设施用地非经法定程序不得改变用途。    参考资料:/link?url=2l61TxdwROd_h3Eh-96Eml2ut8LIJAwsQft_OxxBBXRPESvRCvByyCJ1ADoAhxMqCpQKrMEVesTFwZi1kmA0WRVRn6ZE1EgPl06wJ6CHV9XhPjAWMOgKRBcuW4SmedtC2sLBl6nFl0-GJrGrxVI95EKw8e0bRVPvKvKIciZ8ixh1kSQN2qYgvjWwrW5RLgNJ#4
2023-09-05 09:24:561

慈善捐款抵税最新规定是什么

公益性捐赠抵税根据纳税人的主体不用,分为企业税收优惠和个人税收优惠。如果是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扶贫、济困等公益慈善事业进行捐赠,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百分之三十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如果是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则在企业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第六条 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一)居民个人的综合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额减除费用六万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二)非居民个人的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五千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三)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四)财产租赁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减除费用八百元;四千元以上的,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五)财产转让所得,以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和偶然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稿酬所得的收入额减按百分之七十计算。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扶贫、济困等公益慈善事业进行捐赠,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百分之三十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国务院规定对公益慈善事业捐赠实行全额税前扣除的,从其规定。本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专项扣除,包括居民个人按照国家规定的范围和标准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等;专项附加扣除,包括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赡养老人等支出,具体范围、标准和实施步骤由国务院确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2023-09-05 09:25:181

中国对慈善组织监管的行政法规和制度有哪些?

一、我国税法现阶段对慈善业方面的政策  根据中国目前的税法规定,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用于公益、救济性的捐赠,在年度纳税所得额3%以内的部分,准予免除。个人向慈善公益组织的捐赠,没有超过应纳税额30%的部分,可以免除。  二、现阶段我国慈善公益捐赠的情况  据介绍,中国每年有近6000万以上的灾民需要救济,有2200多万城市低收入人口享受低保,有7500多万农村绝对贫困人口和低收入人口需要救助。另外还有6000万残疾人和1.4亿60岁以上的老人需要社会提供帮助。为了保障这些困难群体和特殊群体的基本生活权益,仅靠政府的努力是远远不够的。中国有句老话,叫做‘共襄善举",就是说善举是要大家共同来做的。解决中国的问题,不能仅仅依靠政府。所以慈善组织应运而生。  我国现代慈善事业从上世纪80年代末开始经历了艰难起步、缓慢发展的阶段,到90年代中期才有明显的改观。目前,我国慈善事业正在恢复中发展壮大。民政部门登记注册的各类民间组织已经发展到28.9万个,基金会1016个。这些民间组织中,专门从事慈善活动的中华慈善总会和各级慈善总会有731家,从事救死扶伤等人道主义救助的红十字会有7万多家。社会捐助站从无到有,从少到多迅速发展,目前全国建立了3.2万个社会捐助接收站,初步形成了社会捐助服务网络。  根据目前国内最大的慈善组织——中华慈善总会的统计数据显示,他们所获捐赠的70%都是来自国外和港台的,国内富豪的捐赠仅占15%还不到。我国捐赠的公民与美国相比少了75%。从中我们可以看出,我们和美国在慈善事业上的差距,并不仅仅在企业捐赠上。而这需要提高慈善组织的自身建设,让慈善组织取得社会公众信任的前提下才有可能。  三、国内企业富翁不积极参与慈善捐赠的原因  前段时间一份慈善组织的公益调查显示,国内工商注册登记的企业超过1000万家,但有过捐赠纪录的不超过10万家,意味着有99%的企业从来没有参与过捐赠。这份调查让公众把“缺乏责任感”的帽子戴到了中国企业的头上。这令很多企业感到“太委屈”。  多数企业认为国内税法中的按照企业只有3%捐赠免税的政策,会造成企业捐款越多,纳税就越多的情形,所以他们认为这实际上是不主张他们捐赠。目前的税收政策对企业而言,不仅不能带来多少税收减免,还要对限额以外的捐赠支付相应的税费,影响了企业捐赠的积极性。捐款越多,纳的税越多,这对以盈利为目的的企业来说是不堪重负的。企业不是不想做好事,而是有时候做了好事没有好结果。而对今天的民间慈善组织来说,它们面临着和民营企业成长中所遭遇的问题几乎相同:在民间缺乏公信度而难以得到资金支持;在征税政策上处于不平等地位;难以注册,被迫挂靠“集体”或者“国家”。  对于国内企业不积极参与公益事业的问题,社会上也有很多探讨。比如,从大的方面来看,中国经济总体水平还不高,民营企业尚在发育之中,可用于慈善的资金本来就比较少;中国在慈善捐赠方面的税前减免制度不完善,现行的税收政策并不鼓励企业家捐款,捐献的款项越多,额外支付的税也就越多,从而抑制了富豪的捐献热情;目前的慈善组织基本上还是政府部门的延伸,而浓厚的政府色彩,多少会挫伤人们的积极性,因为没有人会喜欢“压力捐赠”等等。从小的方面来看,有的富豪发家致富本不是通过合法的途径,怕捐献会引起社会对自己财富来源的关注,招来麻烦;更多的则是国人慈善意识淡薄,富人有钱宁愿一掷千金购买名车别墅,也不愿拿出一块钱去救济那些生活无着落的穷人。  此外还应当看到,中国慈善事业现状还与富人担心捐赠可能导致“露富”,并可能招致外界的负面评价,甚至给自己带来某种威胁或危险有关。近年来社会上对中国富裕阶层及其财富有许多议论,其中有两个十分热门的关键词,一个是“原罪”,另一个是“仇富”。所谓“原罪”,是指一些民营企业家要么“第一桶金”来路晦暗不明,要么通过一些灰色手段参与运作国家资源,在短期内积累起令人咋舌的巨额财富。  而在“仇富”者看来,绝大部分富人的财富都取之无道、来之不义。在这种社会文化心理的隐喻下,一个富人为慈善事业慷慨解囊,就可能容易被人理解为,他挣钱有不可告人的捷径,他的钱来得实在太容易,所以即便捐得再多,他也丝毫不足为惜。另一种更极端的理解,就会认为富人捐献慈善业只是一个幌子,真实的目的不过是为了“洗钱”。无论“原罪”概念是否成立,“仇富”心理是否适当,其对富裕阶层投入慈善业都构成了现实的制约。  四、中美慈善业的差距以及美国慈善业对中国的启示  国内的媒体和学者们喜欢引用下面一组数据:13岁以上人口中的50%每周平均志愿服务4个小时;75%的美国人为慈善事业捐款,每个家庭年均约1000多美元。按志愿者占总人口比例和慈善捐赠的规模来看,美国无疑是世界上独一无二的慈善大国。  中国的慈善事业还处在起步阶段。2002年的一项研究表明,中国人均捐款只有0.92元人民币,共计10多亿,大约占当年国内生产总值的万分之一。和美国相比,2003年美国人均捐款828.7美元,占当年国内生产总值的2.19%。中美人均慈善捐款相差了7300多倍。虽然国情不同,但中国捐款份额之少值得我们深思。  其实慈善绝不是富翁的权利。我国捐赠的公民与美国相比少了75%,从中我们可以看出,我们和美国在慈善事业上的差距,并不仅仅在企业捐赠上。而这需要提高慈善组织的自身建设,让慈善组织取得社会公众信任的前提下才有可能。  亚洲开发银行驻中国代表处首席经济学家汤敏介绍,中国现有的慈善公益组织所掌握的资金总计仅占到国内生产总值的0.1%,而美国从事与慈善、社会公益事业相关工作人数就占总就业人口的10%。相对来说,美国慈善业集资就要容易得多,美国1986年颁布的税收法典就规定了公益性机构可以免征所得税。  美国现代慈善事业的发达,还离不开制度的建设。美国慈善部门以其活力、多样性、经济实力和成长速度而格外引人注目。一个影响慈善业发展的重要因素是,美国有一个对慈善部门发展有利的法律环境。法制、体制与机制的三位一体,是美国慈善事业一步步走向成熟的制度环境保障。  首先,完善的遗产税和慈善基金管理制度刺激着美国慈善事业的发展。一方面,美国的遗产税、赠予税以高额累进著称,当遗产在300万美元以上时,税率高达55%,而且遗产受益人还必须先缴纳遗产税,后继承遗产,所以富豪的后代要继承遗产会遇到重重阻碍。而另一方面,建立基金会或捐助善款则可以获得税收减免,捐出多少钱就在所得税中相应扣除多少。进行慈善捐助不仅可以减少损失,而且有助于树立公众形象和产生模范效应。另外,国家还对基金会的运作有大量的免税减税优惠,使得慈善基金会可以获得其他企业无法企及的高回报。大部分慈善组织它们不仅是免税的,即不需要支付税款,而且这类机构得到的捐款对捐赠者来说,还享有法律规定的限额扣除税收的待遇。这些税收待遇具体包括免税、所得税豁免和捐赠减税。  其次,激励与约束并举又保证了慈善组织的规范运作。慈善组织一旦成立,就要不断地募集捐款,管理者还要保证募集到的款项能够保值、增值,所以资金的使用是一门深奥的学问。许多慈善组织除了进行慈善募捐活动和筹款宣传,并把钱用于慈善事业之外,还会从事两类营利性的投资以保证所募捐款的保值增值。美国对慈善组织的监管可分为四个层次。第一个层次是政府的立法和监督。第二个层次是民间专业评估机构的监督。第三个层次是媒体以及关心慈善事业的民众的监督。第四个层次是慈善组织的内部监管。  与市场经济的演进相适应,美国慈善事业的发展经历了漫长而又曲折的历史,并积累了许多经验。这一切对当代中国慈善事业的发展无疑具有重要的启迪意义。  1994年,我国第一家综合性的慈善组织中华慈善总会在北京成立。随后,各地慈善组织迅速发展,成为我国民间组织中一支不可忽视的力量。与此同时,围绕慈善事业的政策和法律制度建设也逐步展开。中国的慈善事业正在走上法制化的轨道。但从总体来看,特别是相对日趋成熟的市场经济条件来说,中国慈善事业的发展尚处于初级阶段。这集中体现在:慈善组织和机构的规模、活动能力等存在着先天不足;慈善事业发展所必需的法律制度、社会支持、文化背景和经济基础等相对来说还不够健全;慈善事业在获取资源、扶贫济困、人道关怀等方面的巨大优势尚未充分发挥出来。  借鉴国外有益的经验,弘扬我国优秀的文化传统,加快管理体制改革,激活中国慈善组织的创新能力,进一步完善有利于中国慈善事业发展的法制和税收环境,逐步形成中国“本土化”的慈善救助模式和符合中国国情的慈善事业发展道路,无疑是十分必要的。专家建议,需要从以下三个方面开展工作:  (一)弘扬我国文化传统,培育现代慈善理念。  (二)是优化激励机制,加速积累慈善资源。根据国外的经验,税收制度是鼓励公民积极参与慈善活动、推进慈善事业发展的重要杠杆。从政府角度来说,为非营利社会服务组织和基金组织创造有利发展环境的关键因素之一,是创造一个将对慈善捐赠的适当激励渗透其中的运行良好的社会管理系统和税收系统;对于慈善组织来说,则要通过制度和机制创新,有效利用、开发和配置民间慈善资源,做大慈善事业这块“蛋糕”。  (三)是建立和健全将自律、互律与他律融于一体的社会约束机制。完善法制和道德环境,是促进慈善事业健康发展的基本保障。从国外的经验来看,我国需尽快建立慈善组织资质评估和信用资格认证制度,加大社会监管力度,进一步规范慈善行为,并在慈善活动参与者的互动过程中逐渐地约定俗成。要加强诚信等方面的道德建设,完善慈善组织内部的管理和监督制度,培育慈善组织的社会公信度,提高从业人员的道德素质,进而增强慈善事业对公众的吸引力。  从发达国家的经验看,政府对企业和个人的慈善捐献给予比较优厚的免税待遇,并对有关慈善组织或机构给予必要的财政补贴,同时对个人所得或遗产征收超额累进税,引导富人在“财产约半数被征税”与“捐赠慈善事业留下美名”之间倾向于选择后者。中国现行税法规定,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用于公益、救济性的捐赠,在年度纳税所得3%以内的部分,准予免除。个人向慈善公益组织的捐赠,没有超过应纳税额的30%的部分,可以免除。这实际上是“捐款越多,纳税越多”,是对企业捐赠的变相“打击”。 至于申请退税过程之繁琐,生动而无奈的案例比比皆是。同时,中国慈善业的运作透明度不足,管理水平和公信力亟待提高,也影响了企业和个人的捐赠积极性。
2023-09-05 09:25:451

献爱心捐助活动简报

  在学习、工作生活中,需要使用简报的场合越来越多,简报一般都有固定的报头,包括简报的名称、期号、编发单位、发行日期、保密等级和编号。一般简报是怎么制定的呢?以下是我为大家整理的献爱心捐助活动简报,仅供参考,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献爱心捐助活动简报 篇1   一、前期工作   (一)12月4日,本次活动负责人参加了武汉理工大“爱心慈善捐赠活动”交流会。会议上交流了彼此的青年志愿者心得,取得了活动的各项具体联络方式,筹备了必要的文件信息,为顺利开展此次活动垫下了坚实的基础。   (二)12月5日,宣传部不惜利用休息时间,紧张地完成了数份宣传海报,其他干事也积极帮忙。   二、中期工作   12月7至9日,为期三日的捐赠活动正式开展。   (一)组织部根据各干事的课程时间表,合理安排工作人员和时间,轮流值班;   (二)每日工作人员提前布置现场,做好准备工作;   (三)指定工作人员各尽其责,完成登记记载,清点书籍和筹集善款工作,并积极主动宣传、号召师生参与其中;   (四)当日工作结束后,要及时拆除工作设备,整理当天物资,取回海报存储于办公室。   (五)12月8日晚,各干事完成各自“扫楼”工作。对责任区进行逐个宣传捐书活动,收集书籍,过后齐交于办公室。   三、后期工作   (一)12月10日,活动负责人与部分干事将不适宜儿童观看的书籍与书店交换,并捐出。   (二)12月12日,活动负责人代表武汉民政职业学院青协参加了“爱心慈善捐献活动”表彰大会。我院旅游系青协荣获由湖北慈善总会和东风本田汽车公司赠送的锦旗一面。   四、活动经验与教训   (一)要树立“积极主动工作”的思想态度,并非一味等待事情下达才去工作的概念;   (二)要养成做事考虑周全,善始善终的好习惯,这样才能成就一番事业;   (三)做人要自信,做事更要有勇气,有信心,不能遇上一点挫折就萎缩。   通过这次活动,不仅进一步发扬了我们当代大学生奉献友爱互助的优良传统美德,以及心系社会无私奉献的精神,倡导用一颗感恩的心去回报社会帮助那些需要帮助的人。而且使广大师生员工的思想品德和精神面貌焕然一新,学校的学风进一步浓厚、教风进一步淳朴、校风进一步升华,整个学校呈现出人人讲奉献,人人乐奉献,团结互助,奋发向上的景象。相信在今后的学习生活中,大家会把爱心奉献在每一个需要我们的地方,会将献爱心送知识活动作为一种生活常态进行下去,成为一种美德继续下去。也祝愿旅游系青协能持续发扬志愿者精神,把志愿者协会扩大到另一个层次,更全面的为学校,为贫困地区,为广大人民奉献一份力量!   献爱心捐助活动简报 篇2   有没有那么一句话,或者一件事,能让这个到的有点早的凉秋,充满温情,充满暖意?在经历了“小悦悦”事件之后,好像很多人都在思考着这样的问题。但我知道,有的。比如,那句传疯了的“拒绝冷漠,传递爱心”的心声。再比如,这次的爱心募捐活动。   10月26日上午11:30,由自强社主办,历史、社人、外院、信管、信息、培训、财金七院青协联合举办的“义助潘姝霏”爱心募捐活动,在学生活动中心、公教二门口拉开了帷幕。本次募捐持续了3个小时,全校同学纷纷伸出援助之手,到目前为止,共筹得善款13150.4元,为昏迷中的姝菲的康复,增添了一份希望。   潘姝霏来自江苏常州,随母亲北漂多年,母女二人相依为命,生活虽不富裕,却也充满温暖和幸福。然而一场突如其来的车祸让这个活泼阳光的高二女生昏迷至今,肇事司机逃逸,诉讼之路困难重重,巨额的医疗费让这个家庭陷入了深渊。   自强社办公室杨连炯副部长听说这个消息后,前去医院看望并把情况汇报给了社里,随后社长、副社长也前去看望关心,并决定在校内组织募捐。后来,我社与七个学院的青年志愿者协会交流协商,确定了联合募捐的相关事宜。   中午时分,也正是募捐活动举办的时候。而天却下起了淅沥的雨,但是自强社各个部门和各院青协坚守岗位,活动活动有条不紊地进行。冷冷的秋雨丝毫没有冷却同学们滚烫的爱心和燃烧的热情,志愿者们在路的两边散发传单,耐心地向同学们讲述姝霏的故事,大声地喊着“爱心无疆,奉献无悔”、“呼唤您的爱心,期待您的援助”等口号,让这条小路成了一条寒风中温暖的爱心长廊。许多同学深受感动,纷纷慷慨解囊,献出了自己的一片爱心。5元、10元、20元、50元,当一张张纸币投入红色的募捐箱中,我们感受到了同学们相同的爱心,我们仿佛看到了姝霏康复成长的希望。   志愿者汪璐瑶谈到了自己的感动。她说,一位同学在听到是爱心募捐活动后特地走回来询问了解,并表示自己得到了很多社会关爱,所以希望通过这样一个机会像手拉手一样把社会关爱传递下去。还有一位同学专门回寝室拿钱,并动员寝室的同学捐款。最令人感动的是,许多外国留学生和外教也捐出善款,这让我们看到爱心可以超越国界,超越种族,超越一切差异和阻碍。   当被问及为何要参与协助举办此次募捐的时候,培训hnd青协的同学说∶“奉献爱心是每个人的责任,而青协作为关爱性的公益团体,对组织此次募捐更是义不容辞。”校内多个报刊杂志采访了此次活动,青年人大的记者李瑞说:“当听到报导募捐活动时,自己特别热心和激动。因为现场活动的影响毕竟是有限的,而通过传媒,能向更远的地方传播社会关爱的氛围,使更多的人受到爱的熏陶。”   通过这次活动,我们又一次地看到了爱心对于人们的凝聚力,看到了自强社、青协积极地参与社会公益活动,践行自己的宗旨,看到了同学们心中的爱心、热心和关心,看到了人大作为人文学校所散发出来的独特的人文魅力。自强社社长王辉耀总结说:“这一次的爱心募捐活动,教会了同学们感悟生活,培养正确的心理倾向,也增进了校园感情。而对于自强社这个关爱性的自助团体本身,这次活动加强了团队建设,历练了社员,使‘传递社会关爱,锻造自强之才"的社宗旨又一次大放光芒。这样的活动尽管有很多,可每一次都能给人带来不一样的震撼,所以公益活动永远也不会褪色。”   这次公益活动的最大价值与其说是给了姝霏康复的希望,还不如说是对所有同学进行了一次爱的教育,因为只有集体和社会都充满了爱,世界上的悲剧才会越来越少。姝霏的妈妈说过这样一句催人泪下的话:“妈妈不放弃豆豆(姝霏的小名),豆豆也不要放弃妈妈。”希望每个人都能够用一种责任心去对待需要帮助的人,像亲人一样不要放弃他们,多给他们一些关怀和帮助,那么这个社会才是一个真正充满关爱的社会。   献爱心捐助活动简报 篇3   一、活动前的准备:   “我们都是一家人”爱心捐助活动于4月12日下午13:30在学校林荫大道开始,现在已接近尾声了。本次活动得到了学院团总支、社联以及学校同学的大力支持。这次面向全校的义捐活动接受了许多充满爱心的同学的捐助。   这次义捐活动之前,我们做了大力宣传,在学院、学校出了大幅海报,并印发传单在班级和活动现场宣传,活动前到各班级宣传号召同学们积极捐助,献出爱心,在学校范围已经有了一定影响。活动前一天,向校后勤集团借了两张课桌四把椅子。并将音响等用电设备准备齐全,全部放在团委办公室,准备活动当日集体运到活动现场。   二、活动现场:   在捐助活动期间,场面十分热烈,接受捐赠的摊位一摆出来,就有很多同学拿着要捐赠的物品到现场来登记,他们很多都带着大学已用过的或原来中学时代的参考书或者是课外书,很多物品看上去是他们精心整理好的,但这些都是同学们专程从家里带过来的。一位老师专门用自行车将要捐助的衣物带到现场,并高度赞扬我们活动很有意义。捐助的最后,有一个同学捧着一摞新买的笔记本急冲冲地跑到现场来,并再三嘱咐我们一定要把这些书送给那些需要的孩子。这个情景让每一个在场的同学都十分感动。   三、活动的不足之处:   1、社团成员未全部到齐,有的同学因为参加CAD大赛而未到活动现场。   2、场地的个性化布置不够,没能充分体现自身的特色。   四、努力的方向:   1、加强宣传的力度,让所有学生明白活动的目的;   2、以学生为主体,为锻炼学生的能力搭建舞台;   3、制定一套完善的帮困方案,使爱心捐助能帮到真正需要帮助的学生;   4、总结好每次活动的经验,今后的爱心捐助活动广泛征集大家的意见,在原有基础上,有一定的创新。   献爱心捐助活动简报 篇4   为期三天的募捐活动结束了,大家都松了口气,回想着五天的经历,心情真是几经沉浮。   当我们正快乐地工作、愉快地学习、享受美好生活的时候,您可知道,就在我们身边,有一位年仅20岁的小伙子正遭受着病痛的折磨,用他柔弱的力量与死亡抗争。他,名叫晏双。在老师的眼里,晏双学长热爱学习,成绩优异,是有理想、有抱负的好学生。在同学的眼里,晏双为人谦和,团结友爱,乐于助人。   晏双学长也是个多灾多难的孩子。xx年6月,一个不幸的日子,晏双学长被同济医院检查发现患上了急性淋巴细胞白血病。这消息犹如晴天霹雳,粉碎了晏双和家人美好的生活。白血病的治疗只有通过化疗和骨髓移植才可以实现,昂贵的医疗费用,犹如一道难以逾越的大山,将晏双的生命阻隔。对这突如其来的打击,学长的父母终日以泪洗面,为巨额的医疗费感到恐惧和绝望。   消息传到我校,同学们抱头痛哭,踊跃捐款。学长的辅导员、会计系学工办主任高莹老师、分团委书记郑文婷老师也赶到了医院探望晏双学长,鼓励他积极治疗、战胜病魔。病床上的晏双学长,还在回忆快乐的学校生活,还在挂念着自己的学业。他身躯柔弱,但他意志坚强,他一直没有放弃,一直与病魔进行殊死抗争。   伤病无情,人有情,我们会计系分团委学生会了解到这个情况时,毅然决定为这个多难的家庭发起《伸出爱的双手共创生命奇迹募捐活动》募捐活动。赠人玫瑰,手留余香,活动得到了全院师生的倾情支持,在发起爱心募捐的三天时间里,截止xx年11月1日止,共收到募集捐款15387.7元。5元,10元,虽力量有限,但都是出于真心,其中位同学捐款200元,却并不愿留下姓名,这种奉献的精神让人感动和振奋;有的同学,在自己第一次捐款后,又带着自己朋友同学继续捐款;有的同学带着亲戚,把自己的储蓄罐的零花钱全部捐给了这个苦难的家庭;还有大家我们会计系09级的学长学姐们,他们在外地实习不能到达现场,却通过汇款的方式表达了爱心。这一切的一切,都让我们感受着人间的美好,并深深的为之感动着......   感动是永远存在的,而这些感动,让我们的存在、我们的努力有了意义。这些捐款凝聚着广大师生的爱心和关怀。   学院领导对此次募捐活动高度重视,是我们在此次募捐活动中取得圆满成功的关键因素。全院上下团结一致,广大师生积极配合是我们在此次募捐活动取得好成绩的重要因素。无论从前期筹备到后期执行,全体学生会成员始终紧密团结在一起,把爱心放在首位,无论是炎炎烈日还是蒙蒙细雨,都不曾动摇,充分发扬了学生会不怕困难,努力拼搏的精神。   募捐活动就此告一个段落,在这次活动上,我们学生会全体成员都充分展现了学院的精神风貌。我们虽然取得了较理想的成绩,但也暴露出了存在的一些不足,针对这些不足,我们在以后活动中将采取各种措施,积极改进,努力完善,争取做的更好。   过去,展望未来,我们相信,只要继续发扬我们学生会团结一心,不怕困难,努力拼搏的精神,我们的工作、生活将越来越好。   献爱心捐助活动简报 篇5   今年的5月16日是我国“全国助残日”,我镇中心小学少先队大队部组织全校师生继续开展助残活动,切实的开展了一系列相应的活动,现将活动总结如下:   一、领导重视,组织机构健全   本次活动的主题是“加大扶持力度,帮助农村贫困残疾人”。我校希望通过此次活动,能够培养学生热爱祖国、热爱人民、志在奉献、坚韧不拔的进取精神和高尚情操;同时也希望学生们能在帮助残疾人的过程中,培育他们关心他人、扶助弱者的爱心,努力营造一个理解、尊重、爱护、帮助残疾人的和谐校园。这次活动得到了学校领导及教师的大力支持和响应。学校领导对本次助残日活动给予了高度重视,要求此次活动由教导处负责组织,各班主任给予大力配合,认真组织,抓紧落实,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二、活动内容丰富多彩   根据上级要求我镇两所中心小学、两所中心幼儿园分别开展了以下活动:   1、每班开一次以助残日为主题的班队会;   2、每班根据自己班级实际情况开展有特色的活动;   3、组织全校师生为残疾人献爱心;   三、活动开展有序,效果显著   1、学校组织向广大师生发出呼吁,号召所有学生为帮助身边的残疾人献上自己的一份力量。镇中心小学大队部多方收集相关资料,并以最切合实际的方式作成宣传稿,利用校园广播站对本次活动进行广泛宣传,以让更多的同学了解残疾人,关心残疾人,宣传活动在学生群中引起极大反响。   2、银小、淮小广大师生积极参与主题班会活动。每班都按照活动计划中制定的时间如期举行。班队会以通过介绍全国助残日的由来和意义,让学生更多地了解中国残疾人的生存状况,熟悉残疾人的生活,树立自觉帮助残疾人的观念。   3、通过此次活动,全镇师生自发、自愿向残疾人献爱心,校干每人不低于30元,教师每人不低于10元,收到捐款中心小学361元、银小2405元、淮小510元、银幼660元、淮幼150元、成教70元,共捐款2156元。这次活动,不仅向学生大力弘扬了人道主义思想,同时也树立扶残助残的校园风尚。为我们学生树立更好的为人民,为社会服务的思想打开了新的篇章。   通过以上开展的一系列活动,使我镇各校的师生更多地了解了弱势群体,了解残疾学生的状况和要求。学校领导和老师也纷纷表示要努力为学生营造一个理解、尊重、爱护、帮助残疾人的良好氛围,使学生自发、自愿地关心、帮助身边的残疾人。   献爱心捐助活动简报 篇6   今年x月x日是我省第五个“扶贫济困日”,根据连南县《关于在全县团员青年中开展“青春中国梦,扶贫献爱心”主题队日活动的通知》的精神,按照县有关要求,结合扶贫工作实际,我校广泛开展“扶贫济困”活动,6月x日,校团委面向全校学生开展了“青春中国梦,扶贫献爱心”捐款活动。   6月x日,学校团委带领团员青年们探望慰问了寨南敬老院的两位老人和两户贫困家庭,详细了解他们的生活情况,并向他们赠送了慰问品。   我校积极组织团员青年参与本次关爱活动,以实际行动奉献爱心,彰显人间温情,充分展现了团员青年们奋发向上、积极进取的精神风貌。通过本次活动,青年学生深刻了解了扶贫济困工作的重要意义,校团委号召全体青年学生把对党的热爱、对祖国和人民的热爱转化为投身和参与扶贫济困工作的具体行动,以实际行动为身边的贫困师生提供力所能及的帮助,发扬中华民族“扶贫济困、乐善好施”的传统美德。大家纷纷表示,将充分发挥青年生力军作用,进一步立足岗位,奉献青春促和谐,以实际行动为贫困老人贡献自己的力量。   献爱心捐助活动简报 篇7   实验中学二年七班的xx同学被确诊患髓母细胞瘤,已经用尽家中所有积蓄和亲朋好友的资助做过了第一次开颅手术。现在的他需要做第二次手术,而xx家原本就经济条件很差,无力承担如此巨额的费用。xx同学的病情触动了每一位师生,校团委向全校师生倡议,向xx同学献爱心,大家纷纷伸出援助之手,同学们把自己的零花钱甚至生活费都捐了出来。   本次捐款活动收到师生爱心捐款53801.1元,此次捐款活动也让同学们懂得了爱心的无价,生命的珍贵,师生们怀着“只要人人都献出一点爱,世界将变成美好的人间”的热情,支持和帮助xx同学,并希望他早日康复。   捐款活动我校本着自愿原则,捐款体现了同学们用一颗感恩的心对待人和事,是思想觉悟的一种体现,是具有道德风尚的一种体现,在捐款活动中,每一位捐钱的师生都体味着送人玫瑰,手留余香的感受!   献爱心捐助活动简报 篇8   今年5月18日是第18个法定“全国助残日”,我校在助残日到来之前,向学生提出的教育主题是“牵手残疾人,走进残奥会”,并透过助残活动,倡导扶残助残的良好社会风尚,营造和谐礼貌进步的社会环境,培育学生关爱社会的道德理念。为使今后活动的规范化、人性化,突出活动的主题宗旨,现将我校开展向残疾学生献爱心活动总结如下:   一、以活动为导向,深层次培育学生互助友爱的高尚情感   这次活动我们打破以往常规做法,不单纯为活动而活动,为募捐而募捐,而是以助残活动深挖德育教育资源,让学生了解社会,了解人生。在活动开展期间,我们以央视媒体报道的典型案例作为教育素材,并透过学校广播、板报、班会等形式开展助残宣传,要求学生实事求是,客观的反映自己的家境现状,鼓励学生树立自尊、自信、自强、自立、奋发进取的精神,最终构成同学间相互关心、尊重、帮忙残疾人的良好风尚。在宣传发动期间,动员教师、学生人人参与,量力而行,采取自愿原则,捐多捐少都是献爱心、助人为乐、扶弱助残的思想体现。   二、爱心唤醒辍学生进职高   在这次助残活动中,学校拓宽救助面。首先在逐班落实辍学生名单的基础上,要求教师下乡排查各村在家的残疾少年,了解家境生活现状,并反复、认真、耐心的向家长做动员学生上职高工作,对父母离异、生活困难且学生明显残疾的,学校为其解决后顾之忧,充分体现献爱心的作用。   三、举行学生健康成长报告会   在这次助残活动中,我们最突出的做法有两点:一是评选出一名生活困难、家境贫困、品学兼优的学生,向全体学生作报告,说逆境成长过程,以此激励学生奋发进取,发奋读书。二是评选出乐于助人、无私奉献的优秀学生,说如何做一名合格的中学生,已构成浓厚的献爱心氛围。   四、精心组织,高度负责   本次募捐活动,我们以政教处为核心,成立专题活动领导小组,印发宣传材料,打印募捐统计表格,由广大师生亲自签名,同时对募捐比较多的班级和同学进行表彰,最后由学校政教处负责把全校师生募捐的助残资金存入指定的工商银行帐户。   总之,这次助残募捐活动开展的比较到位,自始至终充满了用心向上的姿态,彰显出了学校平时德育教育的作用。透过此次活动更深层的拓展了学生思想道德理念,学生们深切体会到:校园充满了温暖,助人是一种美德。   献爱心捐助活动简报 篇9   我们身上流淌着炎黄的血脉,烙印着儒家的思想精髓,因此我们也必将承载着我们源远流长而又厚重的人文思想,“爱心”便是其中的精髓,爱心是修养,是文化,更是人性中的美丽,而“尊老”“敬老”“爱老”作为对爱心的一种阐释,作为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值得我们去继承和发扬,作为新世纪的大学生,我们更有义务和责任去肩负起这一历史使命。   本着了解老人的.生活的同时带给他们快乐为他们晚年孤寂的精神世界献上一份关爱,我们师范大学环城院学子展开了环城学子福利院献爱心活动。   本次活动是由环城院团学联组织负责的,由15名团学联成员组成,由李老师带队于20xx年6月1日展开的,不幸的是那天的天气很差,阴沉的天加上忽大忽小的阵雨,但这些不但没有削减我们的兴致,反而让大家感觉到这正是体现了我们不怕困难,顶风冒雨,只为给老人们献上一份爱的精神,我们带着慰问品,搭着公交抵达福利院。   走进福利院,我们右手边第一座楼的四至八楼便是福利院老人们居住的地方,在与福利院负责人打过招呼,放下慰问品后,我们迅速分做了5个小组,每组3人负责一个楼层对老人们进行爱心服务。据了解,四楼五楼居住的是身体相对健壮的老人,六至八楼居住的大都是躺在床上,生活无法自理的老人。   我们同老人们手握手,心贴心的交流,为老人清理房间,剪指甲,捶背,按摩,换来的是老人们会心的微笑,感动的泪水,他们大都很健谈,有位老人还为我们唱起小曲,气氛很融洽,临走时,院里的负责人也甚为感动,同我们一行15人和老师和老人们合影留念,活动圆满结束。   此举不仅是对我们大学生社会实践能力和社会公德意识的培养和提高,同时也树立了我们环城院乃至我校乐于奉献爱心,尊老爱老的良好形象,也向社会各界宣传了“尊老”“爱老”的美德。   当然,从本次活动我们也发现了一些不足和值得改善之处。   首先,由于本次是第一次去,大部分事情是在福利院做的临时安排,尽管很顺利,但是我们还是应该具备一些未雨绸缪的能力,比如人员任务的分配,以及一些关于慰问老人,与老人交流过程中的注意问题。   其次,据本次了解,有些老人不是xx当地人,他们更加期待着有个老乡,用一口家乡话进行交流,因此我们应该多发动一些非团学联甚至全校的学生参与其中。   最后,为丰富老人的精神生活,我们应该再准备一些小型的文艺节目,给他们带来更多的快乐和精神上的享受。   通过本次总结,相信下次活动会办得更加精彩!   献爱心捐助活动简报 篇10   20xx年12月16日,经管学院青年志愿者协会举行了“捐冬衣,送温暖”活动。本次活动是经管学院青年志愿者协会联合校爱心中转站共同举办的。活动主要是经管学院青志协的志愿者到经管学院学生寝室里募捐冬衣,收集起来后统一送给中国红十字会,通过红十字会捐给需要帮助的人,用我们的爱心温暖寒冬。奉献爱心,大学生在行动。   在这次活动的过程中,经管学院青志协的志愿者们热心奉献,不怕辛劳,连续两日在学生寝室里收齐冬衣。志愿者的工作也得到了广大同学们的大力支持,志愿者们进寝室收集冬衣时,同学们都非常热情,拿出早已准备好的冬衣交给志愿者,并叮嘱志愿者们一定要将自己的爱心转交给中国红十字会,送给需要帮助的人,让温情在寒冬延续,爱心永远在春天。   16日晚8:50,青志协和爱心中转站的成员们准时到达了行健轩楼下。首先,青志协部长郭心怡对大家进行了活动动员及分组安排。随后,所有成员分为两组进入行三和行六。各小组敲门进入各寝室询问是否有衣物可以捐赠。同学们听闻成员们的目的后,十分热情,并积极地拿出自己的衣物来表示对此次活动的支持。而成员们的态度认真诚恳,受到了同学们的一致好评。最后,两组成员在指定地点集合整理物品,看着堆积如山的衣物,成员们心中充满了感动。第二天,活动在弘毅轩和至诚轩也开展得十分顺利。衣物募集的总数量更是大大超过了原本的预期,活动取得了圆满成功。   人间处处有真情,真情处处暖人心。这次活动有助于增强我院学生对社会公益的关注,并且也呼吁社会上更多的人参与到奉献爱心的实际活动中来,给需要帮助的人带去更多的温暖。这次活动也体现了当代大学生的人文情怀和奉献精神,让当代大学生在奉献中不断提升自我价值,奉献社会,服务社会。   献爱心捐助活动简报 篇11   “一方有难,八方支援;一人有困,大家献爱心。”10月17日是我国第x个全国扶贫日,为了响应扶贫济困日募捐活动号召,配合我县教育系统“扶贫济困”的活动主题,我校结合实际,制定活动方案,认真组织实施,通过校园广播动员宣传、给师生的爱心的倡仪书等形式,营造出浓浓的“扶贫济困,大爱无疆”的活动氛围。就开展情况进行总结:   10月16日下午,我校开展“扶贫日献爱心”捐款活动;全校师生在“爱的奉献”和“感恩的心”的歌声中纷纷伸出友爱之手,献出了自己的一份爱心。在爱心捐款活动中,校长带头捐款,老师们、同学们积极响应,共同谱写了全校师生对“扶贫济困,大爱无疆”的正能量。   我校还对就读建档立卡精准贫困学生一一捐赠了图书、文具盒等学习物品,鼓励贫困生克服暂时困难、发愤图强、怀感恩之心回报祖国和社会。   通过这次爱心捐赠活动,增强了学生们的理财意识,培养学生与人为善、助人为乐的良好道德行为习惯,让学生逐步形成乐于助人的良好道德品质,增强帮扶他人的责任感和荣誉感,营造扶贫济困、团结互助的社会氛围,培育了乐善好施的社会风尚。
2023-09-05 09:25:561

我国有哪些机构可以接受慈善捐款

李良杰的壹基金,中国红十字会,阿里巴巴公益基金会,嫣然天使基金等等。壹基金是由李连杰于2007年发起成立的公益组织,是国内第一家民间公募基金会。2010年12月3日,深圳壹基金公益基金会在深圳市民政局的大力支持下正式注册成立,拥有独立从事公募活动的法律资格。“中国红十字会李连杰壹基金计划”及“上海李连杰壹基金公益基金会”已清算注销,其项目、资金及工作人员已由深圳壹基金公益基金会承接。 壹基金以“尽我所能,人人公益”为愿景,致力于搭建专业透明的壹基金公益平台,专注于灾害救助、儿童关怀、公益人才培养三大公益领域。2013年4月20日,四川雅安发生7.0级地震,首日经确认的救灾捐款已经超过千万元,针对壹基金善款打入红十字会问题,中国红十字会常务副会长赵白鸽在芦山县灾区回应称,现在壹基金已经完全从红十字会独立出去,二者没有任何关系,壹基金下拨善款不用经过红十字会。
2023-09-05 09:26:063

捐款和赠与的区别

捐款和赠与的区别在于适用的法律不同、当事人关系不同、获得的财产性质不同。其一,两者所适用的法律不同。赠与合同适用民法典的规定(民法典之前则适用合同法的规定);慈善捐赠除了适用民法典之外,还得适用慈善法的规定,若是具有公益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组织进行捐赠的,则还应适用公益事业捐赠法和税法的相应规定。其二,赠与合同是双方法律关系,调整的是赠与人与受赠人之间的关系;而慈善捐赠是三方法律关系,调整的是捐赠人、慈善组织和受益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其三,赠与合同中的受赠人在合同履行之后将获得财产的所有权,可以依法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所获赠的财产;而慈善捐赠中受赠的慈善组织尽管也获得了财产的所有权,但是其在处分这些财产时,不仅要遵循慈善组织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还要遵从捐赠人的意愿,同时要满足法律法规所规定的强制性年度慈善活动支出下限和管理费用标准等要求。慈善捐赠的受赠人捐赠慈善法规定捐赠人可以通过慈善组织捐赠,也可以直接向受益人捐赠,这体现了捐赠的自主、自愿原则。需要注意的是:捐赠人是否通过慈善组织捐赠,其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可能存在不同。通过符合条件的慈善组织实施捐赠,捐赠人可依法享受税收优惠,捐赠财产可以在法律规定比例内予以税前扣除,超额部分还可结转到下一年度甚至更久。而捐赠人直接向受益人捐赠,与民事赠与并无多少差别,捐赠人则除特殊例外情形外,一般由于无法获得捐赠票据,很难获得税前扣除和其他税费减免,受益人也很难依据慈善法获得税收优惠。
2023-09-05 09:26:181

慈善总会可以捐赠给事业单位吗

根据查询相关资料显示:可以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单位可以依照本法接受捐赠。
2023-09-05 09:26:341

公益捐赠活动简报

  在快速变化和不断变革的新时代,大家总少不了接触一些耳熟能详的简报吧,简报不是一种刊物。因为有些简报可装订成一本,像一般“刊物”,更多的是只有一两张纸,几个版面,像一份报纸。你所见过的简报是什么样的呢?下面是我收集整理的公益捐赠活动简报,欢迎阅读与收藏。   公益捐赠活动简报 篇1   10月11日,利津县召开20xx年全国“扶贫日”筹备暨慈善募捐活动工作会议,对相关工作进行安排部署。利津县副县长姜华出席会议并讲话。   据了解,20xx年10月17日是全国第xx个“扶贫日”。为开展好“扶贫日”活动,动员社会力量合力推进精准扶贫、精准脱贫,营造浓厚的社会氛围,按照上级部署要求和工作实际,利津县决定在全县深入开展20xx年全国“扶贫日”系列活动。活动以“扶贫济困、你我同行”为主题,通过全方位、多层次、多形式的“扶贫日”活动,大力宣传新形势下精准扶贫、精准脱贫的政策和举措,营造全民关心、支持、参与扶贫济困的`社会氛围,推动各方面资源和力量向脱贫攻坚汇聚,切实帮助贫困人口解决生产生活困难,让贫困群众共享改革发展成果。   会议要求各级各部门单位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广泛发动、狠抓落实,在“扶贫日”期间,深入开展系列宣传活动、系列帮扶活动、系列救助活动和慈善捐助活动,大力开展项目攻坚行动,营造浓厚氛围,确保取得扎实成效。   公益捐赠活动简报 篇2   “10.17”国家扶贫日到来之际,临沭县组织开展慈善捐款活动,全县各级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爱心人士纷纷慷慨解囊,为贫困群众奉献爱心送去温暖。   临沭县现有重点贫困镇3个,重点贫困村30个,贫困人口10903户、21565人,脱贫任务依然艰巨。县里对开展“扶贫日”活动高度重视,提出了“举全县之力,汇聚各方资源,携手奋力攻坚,全面实现小康”的奋斗目标,向社会各界爱心人士发出倡议,倡导机关企事业单位人员捐赠不低于一天的经济收入,机关企事业单位可捐赠节约的一笔开支,生产和经营企业可捐赠一天的利润。捐赠资金将全部用于扶贫开发公益事业或定向用于贫困群众脱贫。募捐钱物将在20xx年“精准扶贫,温暖乡村”慈善捐赠文艺汇演上进行公布,并将接收的每一笔善款和去向,及时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布,接收监督。   目前,国家扶贫日慈善捐款活动仍在持续进行中。   公益捐赠活动简报 篇3   临沭讯近日,临沭县开展国家扶贫日慈善捐款活动,全县各级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爱心人士纷纷慷慨解囊,为贫困群众奉献爱心。   临沭县对开展“扶贫日”活动高度重视,提出了“举全县之力,汇聚各方资源,携手奋力攻坚,全面实现小康”的奋斗目标。倡导机关企事业单位人员捐赠不低于1天的经济收入,机关企事业单位可捐赠节约的一笔开支,生产和经营企业可捐赠1天的利润。   临沭县现有重点贫困镇3个,重点贫困村30个,贫困人口10903户、21565人,脱贫任务依然艰巨,组织开展好本次活动,对于深入推进精准扶贫工作、坚决打赢扶贫攻坚战具有重要意义。   公益捐赠活动简报 篇4   昨(11)日下午,市委办公室组织开展“扶贫日”爱心捐赠活动。市委书记彭琳,市委副书记、市长张彤,市人大常委会主任罗建安,市政协党组书记易凡,市委常委赵田、赖淑芳、黄平林、方为加、于丽、刘光辉、熊伟、高鹏凌、肖振平、贺飚、余涛、李智玉、雷勤等参加捐赠活动。   捐赠活动上,彭琳、张彤等市领导,带头捐款,以实际行动弘扬中华民族“扶贫济困”的传统美德和友善,为贫困群众献上一份爱心,为脱贫攻坚增添一份力量。市委办公室班子成员积极响应号召、踊跃捐款,捧出一片爱心,点燃一盏希望。现场所捐资金将全部用于资助贫困户或扶贫项目建设。   据了解,20xx年10月17日是我国“扶贫日”,也是第xx个国际消除贫困日。日前,四川省扶贫基金会乐山市分会、乐山市扶贫开发协会、乐山市残疾人联合会发出了《乐山市“扶贫日”活动捐赠倡议书》,号召社会各界伸出援助之手,一起参与到“扶贫日”活动中来,慷慨解囊,纾困解难,为全市扶贫工作贡献一份力量。按照市委、市政府统一部署,我市将组织开展“扶贫日”系列活动,举全市之力,汇聚社会各方资源,携手奋力攻坚。   公益捐赠活动简报 篇5   20xx年4月,xx机关党员积极响应xx市机直关工委开展的志愿服务大型公益实践活动“绿箱子进机关行动——爱心衣物捐赠”。   “绿箱子进机关行动”主要是发动党员志愿者把自己和家人不需要的闲置衣物捐出来,送给那些有需要的偏远贫困地区家庭。该队4月2日接到相关通知后立马行动起来,至4月18日共接收了成人春夏衣服21件、秋冬衣服46件,儿童春夏衣服20件、秋冬衣服5件,鞋子一批。   该队一直热心于公益事业,为响应此次爱心活动,干部职工有的驱车回韶关拿闲置衣物,有的发动亲戚朋友一起参与,有的则把平常喜欢穿的都捐赠出来。捐献的衣物都按照要求经过筛选,洗好并晒干,一件件叠好,装进爱心衣服回收袋,最后在标签上标明衣服适穿的季节及成人、儿童的尺码。   爱心回收袋里装着的不仅是衣服,更是一份份沉甸甸的爱心。闲置的衣物捐赠出去,为贫困地区有需要的人们送去了温暖,又很好地节约了资源。“绿箱子行动”将成为该队的长期公益活动,定期开展爱心捐赠,帮助有需要人群。   公益捐赠活动简报 篇6   “社会中很多人怀有雷锋之心,有想法、有意愿为社会奉献自己的爱心,所以爱心组织与爱心人士对接的渠道显得尤为重要”,xx股份有限公司某项目的杨总如是说。20xx年8月xx日下午两点,在xx繁华的银河SOHU办公区域,xx区救助站项目的爱心企业捐赠活动仪式正在这里开展,此次爱心企业为xx股份有限公司,捐赠了各类衣物以及书籍。   爱心企业捐赠助清凉一夏,此次捐赠xx高度重视,在仪式开展前与社工王嘉进行了多次沟通。活动在xx的杨总的致词中拉开帷幕。首先,社工王嘉就xx的爱心捐赠举动表达了谢意,并向xx的参与人员介绍了xx社工事务所以及所在xx区救助站项目的相关内容;然后,活动正式开始,社工与xx的工作人员进行了捐赠物的交接仪式并进行了拍照留念,最后,社工王嘉向xx的杨总颁发了表达谢意的荣誉证书。   杨总在活动完满结束后向我们表达了他的想法:社会中有很多心存公益的爱心人士,但是社会中的爱心通道较少,我们需要站在更高的角度来思考爱心公益的传播。   公益捐赠活动简报 篇7   寒冬将至,四季的更替对城市里的人们不会有太大的影响,但是在边远山区简陋的学校里面的孩子们,还在为如何度过这个严冬而发愁,衣服单薄,寒风吹冻手脚,他们对冬天的恐惧是我们难以想象的。为了让山区孩子温暖过冬、安心上学,x行xx支行团总支部日前协同温州182义工协会,发起“衣旧暖心”爱心捐赠活动,为儿童福利院募集日用品,为贫困学生募集衣物、图书、文具、体育用品等。   本次捐赠的对象是xxxx县、捐赠的物品将由182义工协会会员亲自送达,确保爱心物资用在实处。活动通过团总支部发起分两种方式进行捐赠:第一种方式为捐赠物品(干净完好的衣物、生活用品等),捐赠所得物品由团总支部整理统一打包由182义工协会联系人移交。第二种方式为认领“梦想大礼包”,大礼包由以下14种物资组成,鞋子1双、衣服2套、围巾1条、手套1双、袜子4双、铅笔12只、橡皮擦1套、毛巾一条、铅笔刀1个、书包1个、作业本10本、尺子1套、新华字典1本、包装袋1个,以上物品认领100元一份。每个大礼包上都会有捐赠人的名字或者单位,每份礼包182义工协会都会亲手送到山区孩子的手里。   xx支行团总支部“衣旧暖心”爱心捐赠活动一经提出,得到辖内员工的`一致响应。支行及各网点总动员,有捐物品的有捐礼包的,员工的凝聚力高度统一,几天时间就接收到爱心大礼包53份、衣服15大袋。该行成为此次活动中认领礼包份数最多的单位。该活动因为良好的社会效应被本地媒体“温州新闻联播”报道,弘扬社会正能量。通过“衣旧暖心”爱心捐赠活动,充分体现了辖内各网点员工的凝聚力,正所谓众人拾柴火焰高,众人的爱心可以温暖一片天。xx支行团总支带领人员心系贫困山区,让工行的爱心温暖他们的冬天。“衣旧暖心”活动将一直持续下去,让爱心传播到各个角落。   xx支行团总支带领广大青年员工深入学习、理解和践行分行党委“耕心工程”,坚持“担当、革新、精细、和谐”的价值导向,展示基层团组织凝聚力,从“管理”的思想方向突破到“带领”的转变,带领青年员工队伍精耕于心、细作于行。开展的“衣旧暖心”爱心捐赠活动,为团总支部践行“耕心工程”迈出了坚定的脚步。“耕心工程”耕是一种过程,心才是目的。心的凝聚力是青年员工面对未来金融变化的强大力量,是建设xx支行特色员工队伍。   公益捐赠活动简报 篇8   5月11日,我县举行第二十六个“全国助残日”爱心捐赠仪式。县领导包希安、郭宝庆、张志东、王永军出席仪式。   县委副书记包希安在讲话中要求,各级各部门要紧紧围绕本次全国助残日活动主题,采取有效措施,开展形式多样的助残活动,认真落实残疾人优惠政策,积极促进残疾人“整体赶平均,共同奔小康”,在全社会倡导扶残助残良好风尚,营造和谐文明进步的社会环境。残工委各成员单位,要结合本部门工作特点,发挥部门优势,制定实施帮扶残疾人的政策措施,帮助残疾人解决实际问题。全社会要大力弘扬人道主义精神,理解、尊重、关心、帮助残疾人。残疾人要热爱生活,自尊、自信、自强、自立,靠自己的勤劳努力和实际行动去创造生活,做一名对社会有贡献的人。   据了解,今年“全国助残日”的主题是“关爱孤残儿童,让爱洒满人间”。此次捐赠共为100名贫困肢体残疾人赠送了轮椅,向14名孤残儿童捐赠了学习益智用品。爱心捐赠活动的举办,充分体现了县委、县政府对残疾人事业的高度重视、对残疾朋友的亲切关怀。   公益捐赠活动简报 篇9   为践行“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光荣街道党工委多次与爱心人士交流沟通,积极筹备开展爱心捐赠活动。8月30日,光荣街道先进社区携手中国狮子联会哈管委会鹤城服务队举行捐资助学仪式,为辖区内两名贫困大学生进行了爱心捐款。   捐赠仪式上,街道党工委副书记佟琳代表街道致辞,感谢爱心人士的捐助,并鼓励孩子们要自强不息,珍惜时光发奋读书。随后,受助学生和家长接受了狮子会爱心捐款,并表示会珍惜来之不易的学习机会,勤奋学习,以更加优秀的品格,更加优异的成绩回报社会。仪式结束后,狮子会成员一行为社区爱心驿站捐赠了衣物。   通过这次爱心活动,在增强党员的先进性意识和奉献精神的同时,也向社会传递了爱心正能量,呼吁更多人士奉献爱心,以实际行动践行了“两学一做”。   公益捐赠活动简报 篇10   3月16日,汉滨区石梯镇青套小学举行爱心捐赠仪式。好心人孟锋先生出资购买了11套校服以及鞋、书包及文具等用品,亲手捐赠给该校的11名留守儿童。   爱心人士孟锋,是1994年从青套学校毕业后外出创业的成功人士,今年3月回到母校了解到青套小学的11名学生全都是留守儿童,毅然决定出资捐赠,帮助这些孩子们快乐学习,健康成长。   捐赠仪式中,孩子们有序而有礼貌地用小手接过捐赠的衣物,脸上展现着纯真的笑容,纷纷表示一定会努力学习,不辜负好心人的期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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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级作文,慈善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发展慈善事业,弘扬慈善文化,规范慈善活动,保护慈善组织、捐赠人、志愿者、受益人等慈善活动参与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进步,共享发展成果,制定本法。第二条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开展慈善活动以及与慈善有关的活动,适用本法。其他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第三条 本法所称慈善活动,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以捐赠财产或者提供服务等方式,自愿开展的下列公益活动:(一)扶贫、济困;(二)扶老、救孤、恤病、助残、优抚;(三)救助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造成的损害;(四)促进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等事业的发展;(五)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六)符合本法规定的其他公益活动。第四条 开展慈善活动,应当遵循合法、自愿、诚信、非营利的原则,不得违背社会公德,不得危害国家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第五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依法开展慈善活动。第六条 国务院民政部门主管全国慈善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慈善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相关工作。第七条 每年9月5日为“中华慈善日”。第二章 慈善组织第八条 本法所称慈善组织,是指依法成立、符合本法规定,以面向社会开展慈善活动为宗旨的非营利性组织。慈善组织可以采取基金会、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等组织形式。第九条 慈善组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以开展慈善活动为宗旨;(二)不以营利为目的;(三)有自己的名称和住所;(四)有组织章程;(五)有必要的财产;(六)有符合条件的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十条 设立慈善组织,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登记,民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决定。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准予登记并向社会公告;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不予登记并书面说明理由。本法公布前已经设立的基金会、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等非营利性组织,可以向其登记的民政部门申请认定为慈善组织,民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决定。符合慈善组织条件的,予以认定并向社会公告;不符合慈善组织条件的,不予认定并书面说明理由。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登记或者认定期限的,报经国务院民政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六十日。第十一条 慈善组织的章程,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并载明下列事项:(一)名称和住所;(二)组织形式;(三)宗旨和活动范围;(四)财产来源及构成;(五)决策、执行机构的组成及职责;(六)内部监督机制;(七)财产管理使用制度;(八)项目管理制度;(九)终止情形及终止后的清算办法;(十)其他重要事项。第十二条 慈善组织应当根据法律法规以及章程的规定,建立健全内部治理结构,明确决策、执行、监督等方面的职责权限,开展慈善活动。慈善组织应当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会计监督制度,并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第十三条 慈善组织应当每年向其登记的民政部门报送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会计报告。报告应当包括年度开展募捐和接受捐赠情况、慈善财产的管理使用情况、慈善项目实施情况以及慈善组织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情况。第十四条 慈善组织的发起人、主要捐赠人以及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慈善组织、受益人的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慈善组织的发起人、主要捐赠人以及管理人员与慈善组织发生交易行为的,不得参与慈善组织有关该交易行为的决策,有关交易情况应当向社会公开。第十五条 慈善组织不得从事、资助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活动,不得接受附加违反法律法规和违背社会公德条件的捐赠,不得对受益人附加违反法律法规和违背社会公德的条件。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慈善组织的负责人:(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二)因故意犯罪被判处刑罚,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未逾五年的;(三)在被吊销登记证书或者被取缔的组织担任负责人,自该组织被吊销登记证书或者被取缔之日起未逾五年的;(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十七条 慈善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一)出现章程规定的终止情形的;(二)因分立、合并需要终止的;(三)连续二年未从事慈善活动的;(四)依法被撤销登记或者吊销登记证书的;(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终止的其他情形。第十八条 慈善组织终止,应当进行清算。慈善组织的决策机构应当在本法第十七条规定的终止情形出现之日起三十日内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并向社会公告。不成立清算组或者清算组不履行职责的,民政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慈善组织清算后的剩余财产,应当按照慈善组织章程的规定转给宗旨相同或者相近的慈善组织;章程未规定的,由民政部门主持转给宗旨相同或者相近的慈善组织,并向社会公告。慈善组织清算结束后,应当向其登记的民政部门办理注销登记,并由民政部门向社会公告。第十九条 慈善组织依法成立行业组织。慈善行业组织应当反映行业诉求,推动行业交流,提高慈善行业公信力,促进慈善事业发展。第二十条 慈善组织的组织形式、登记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制定。第三章 慈善募捐第二十一条 本法所称慈善募捐,是指慈善组织基于慈善宗旨募集财产的活动。慈善募捐,包括面向社会公众的公开募捐和面向特定对象的定向募捐。第二十二条 慈善组织开展公开募捐,应当取得公开募捐资格。依法登记满二年的慈善组织,可以向其登记的民政部门申请公开募捐资格。民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决定。慈善组织符合内部治理结构健全、运作规范的条件的,发给公开募捐资格证书;不符合条件的,不发给公开募捐资格证书并书面说明理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自登记之日起可以公开募捐的基金会和社会团体,由民政部门直接发给公开募捐资格证书。第二十三条 开展公开募捐,可以采取下列方式:(一)在公共场所设置募捐箱;(二)举办面向社会公众的义演、义赛、义卖、义展、义拍、慈善晚会等;(三)通过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发布募捐信息;(四)其他公开募捐方式。慈善组织采取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方式开展公开募捐的,应当在其登记的民政部门管辖区域内进行,确有必要在其登记的民政部门管辖区域外进行的,应当报其开展募捐活动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备案。捐赠人的捐赠行为不受地域限制。慈善组织通过互联网开展公开募捐的,应当在国务院民政部门统一或者指定的慈善信息平台发布募捐信息,并可以同时在其网站发布募捐信息。第二十四条 开展公开募捐,应当制定募捐方案。募捐方案包括募捐目的、起止时间和地域、活动负责人姓名和办公地址、接受捐赠方式、银行账户、受益人、募得款物用途、募捐成本、剩余财产的处理等。募捐方案应当在开展募捐活动前报慈善组织登记的民政部门备案。第二十五条 开展公开募捐,应当在募捐活动现场或者募捐活动载体的显著位置,公布募捐组织名称、公开募捐资格证书、募捐方案、联系方式、募捐信息查询方法等。第二十六条 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组织或者个人基于慈善目的,可以与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合作,由该慈善组织开展公开募捐并管理募得款物。第二十七条 广播、电视、报刊以及网络服务提供者、电信运营商,应当对利用其平台开展公开募捐的慈善组织的登记证书、公开募捐资格证书进行验证。第二十八条 慈善组织自登记之日起可以开展定向募捐。慈善组织开展定向募捐,应当在发起人、理事会成员和会员等特定对象的范围内进行,并向募捐对象说明募捐目的、募得款物用途等事项。第二十九条 开展定向募捐,不得采取或者变相采取本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方式。第三十条 发生重大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需要迅速开展救助时,有关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协调机制,提供需求信息,及时有序引导开展募捐和救助活动。第三十一条 开展募捐活动,应当尊重和维护募捐对象的合法权益,保障募捐对象的知情权,不得通过虚构事实等方式欺骗、诱导募捐对象实施捐赠。第三十二条 开展募捐活动,不得摊派或者变相摊派,不得妨碍公共秩序、企业生产经营和居民生活。第三十三条 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假借慈善名义或者假冒慈善组织开展募捐活动,骗取财产。第四章 慈善捐赠第三十四条 本法所称慈善捐赠,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基于慈善目的,自愿、无偿赠与财产的活动。第三十五条 捐赠人可以通过慈善组织捐赠,也可以直接向受益人捐赠。第三十六条 捐赠人捐赠的财产应当是其有权处分的合法财产。捐赠财产包括货币、实物、房屋、有价证券、股权、知识产权等有形和无形财产。捐赠人捐赠的实物应当具有使用价值,符合安全、卫生、环保等标准。捐赠人捐赠本企业产品的,应当依法承担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第三十七条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开展演出、比赛、销售、拍卖等经营性活动,承诺将全部或者部分所得用于慈善目的的,应当在举办活动前与慈善组织或者其他接受捐赠的人签订捐赠协议,活动结束后按照捐赠协议履行捐赠义务,并将捐赠情况向社会公开。第三十八条 慈善组织接受捐赠,应当向捐赠人开具由财政部门统一监(印)制的捐赠票据。捐赠票据应当载明捐赠人、捐赠财产的种类及数量、慈善组织名称和经办人姓名、票据日期等。捐赠人匿名或者放弃接受捐赠票据的,慈善组织应当做好相关记录。第三十九条 慈善组织接受捐赠,捐赠人要求签订书面捐赠协议的,慈善组织应当与捐赠人签订书面捐赠协议。书面捐赠协议包括捐赠人和慈善组织名称,捐赠财产的种类、数量、质量、用途、交付时间等内容。第四十条 捐赠人与慈善组织约定捐赠财产的用途和受益人时,不得指定捐赠人的利害关系人作为受益人。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利用慈善捐赠违反法律规定宣传烟草制品,不得利用慈善捐赠以任何方式宣传法律禁止宣传的产品和事项。第四十一条 捐赠人应当按照捐赠协议履行捐赠义务。捐赠人违反捐赠协议逾期未交付捐赠财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慈善组织或者其他接受捐赠的人可以要求交付;捐赠人拒不交付的,慈善组织和其他接受捐赠的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或者提起诉讼:(一)捐赠人通过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公开承诺捐赠的;(二)捐赠财产用于本法第三条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慈善活动,并签订书面捐赠协议的。捐赠人公开承诺捐赠或者签订书面捐赠协议后经济状况显著恶化,严重影响其生产经营或者家庭生活的,经向公开承诺捐赠地或者书面捐赠协议签订地的民政部门报告并向社会公开说明情况后,可以不再履行捐赠义务。第四十二条 捐赠人有权查询、复制其捐赠财产管理使用的有关资料,慈善组织应当及时主动向捐赠人反馈有关情况。慈善组织违反捐赠协议约定的用途,滥用捐赠财产的,捐赠人有权要求其改正;拒不改正的,捐赠人可以向民政部门投诉、举报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四十三条 国有企业实施慈善捐赠应当遵守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履行批准和备案程序。第五章 慈善信托第四十四条 本法所称慈善信托属于公益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慈善目的,依法将其财产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照委托人意愿以受托人名义进行管理和处分,开展慈善活动的行为。第四十五条 设立慈善信托、确定受托人和监察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受托人应当在慈善信托文件签订之日起七日内,将相关文件向受托人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备案。未按照前款规定将相关文件报民政部门备案的,不享受税收优惠。第四十六条 慈善信托的受托人,可以由委托人确定其信赖的慈善组织或者信托公司担任。第四十七条 慈善信托的受托人违反信托义务或者难以履行职责的,委托人可以变更受托人。变更后的受托人应当自变更之日起七日内,将变更情况报原备案的民政部门重新备案。第四十八条 慈善信托的受托人管理和处分信托财产,应当按照信托目的,恪尽职守,履行诚信、谨慎管理的义务。慈善信托的受托人应当根据信托文件和委托人的要求,及时向委托人报告信托事务处理情况、信托财产管理使用情况。慈善信托的受托人应当每年至少一次将信托事务处理情况及财务状况向其备案的民政部门报告,并向社会公开。第四十九条 慈善信托的委托人根据需要,可以确定信托监察人。信托监察人对受托人的行为进行监督,依法维护委托人和受益人的权益。信托监察人发现受托人违反信托义务或者难以履行职责的,应当向委托人报告,并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五十条 慈善信托的设立、信托财产的管理、信托当事人、信托的终止和清算等事项,本章未规定的,适用本法其他有关规定;本法未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的有关规定。第六章 慈善财产第五十一条 慈善组织的财产包括:(一)发起人捐赠、资助的创始财产;(二)募集的财产;(三)其他合法财产。第五十二条 慈善组织的财产应当根据章程和捐赠协议的规定全部用于慈善目的,不得在发起人、捐赠人以及慈善组织成员中分配。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私分、挪用、截留或者侵占慈善财产。第五十三条 慈善组织对募集的财产,应当登记造册,严格管理,专款专用。捐赠人捐赠的实物不易储存、运输或者难以直接用于慈善目的的,慈善组织可以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收入扣除必要费用后,应当全部用于慈善目的。第五十四条 慈善组织为实现财产保值、增值进行投资的,应当遵循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投资取得的收益应当全部用于慈善目的。慈善组织的重大投资方案应当经决策机构组成人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政府资助的财产和捐赠协议约定不得投资的财产,不得用于投资。慈善组织的负责人和工作人员不得在慈善组织投资的企业兼职或者领取报酬。前款规定事项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民政部门制定。第五十五条 慈善组织开展慈善活动,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章程的规定,按照募捐方案或者捐赠协议使用捐赠财产。慈善组织确需变更募捐方案规定的捐赠财产用途的,应当报民政部门备案;确需变更捐赠协议约定的捐赠财产用途的,应当征得捐赠人同意。第五十六条 慈善组织应当合理设计慈善项目,优化实施流程,降低运行成本,提高慈善财产使用效益。慈善组织应当建立项目管理制度,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跟踪监督。第五十七条 慈善项目终止后捐赠财产有剩余的,按照募捐方案或者捐赠协议处理;募捐方案未规定或者捐赠协议未约定的,慈善组织应当将剩余财产用于目的相同或者相近的其他慈善项目,并向社会公开。第五十八条 慈善组织确定慈善受益人,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得指定慈善组织管理人员的利害关系人作为受益人。第五十九条 慈善组织根据需要可以与受益人签订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约定慈善财产的用途、数额和使用方式等内容。受益人应当珍惜慈善资助,按照协议使用慈善财产。受益人未按照协议使用慈善财产或者有其他严重违反协议情形的,慈善组织有权要求其改正;受益人拒不改正的,慈善组织有权解除协议并要求受益人返还财产。第六十条 慈善组织应当积极开展慈善活动,充分、高效运用慈善财产,并遵循管理费用最必要原则,厉行节约,减少不必要的开支。慈善组织中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基金会开展慈善活动的年度支出,不得低于上一年总收入的百分之七十或者前三年收入平均数额的百分之七十;年度管理费用不得超过当年总支出的百分之十,特殊情况下,年度管理费用难以符合前述规定的,应当报告其登记的民政部门并向社会公开说明情况。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基金会以外的慈善组织开展慈善活动的年度支出和管理费用的标准,由国务院民政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税务等部门依照前款规定的原则制定。捐赠协议对单项捐赠财产的慈善活动支出和管理费用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第七章 慈善服务第六十一条 本法所称慈善服务,是指慈善组织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人基于慈善目的,向社会或者他人提供的志愿无偿服务以及其他非营利服务。慈善组织开展慈善服务,可以自己提供或者招募志愿者提供,也可以委托有服务专长的其他组织提供。第六十二条 开展慈善服务,应当尊重受益人、志愿者的人格尊严,不得侵害受益人、志愿者的隐私。第六十三条 开展医疗康复、教育培训等慈善服务,需要专门技能的,应当执行国家或者行业组织制定的标准和规程。慈善组织招募志愿者参与慈善服务,需要专门技能的,应当对志愿者开展相关培训。第六十四条 慈善组织招募志愿者参与慈善服务,应当公示与慈善服务有关的全部信息,告知服务过程中可能发生的风险。慈善组织根据需要可以与志愿者签订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约定服务的内容、方式和时间等。第六十五条 慈善组织应当对志愿者实名登记,记录志愿者的服务时间、内容、评价等信息。根据志愿者的要求,慈善组织应当无偿、如实出具志愿服务记录证明。第六十六条 慈善组织安排志愿者参与慈善服务,应当与志愿者的年龄、文化程度、技能和身体状况相适应。第六十七条 志愿者接受慈善组织安排参与慈善服务的,应当服从管理,接受必要的培训。第六十八条 慈善组织应当为志愿者参与慈善服务提供必要条件,保障志愿者的合法权益。慈善组织安排志愿者参与可能发生人身危险的慈善服务前,应当为志愿者购买相应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第八章 信息公开第六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健全慈善信息统计和发布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在统一的信息平台,及时向社会公开慈善信息,并免费提供慈善信息发布服务。慈善组织和慈善信托的受托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平台发布慈善信息,并对信息的真实性负责。第七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开下列慈善信息:(一)慈善组织登记事项;(二)慈善信托备案事项;(三)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名单;(四)具有出具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票据资格的慈善组织名单;(五)对慈善活动的税收优惠、资助补贴等促进措施;(六)向慈善组织购买服务的信息;(七)对慈善组织、慈善信托开展检查、评估的结果;(八)对慈善组织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人的表彰、处罚结果;(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公开的其他信息。第七十一条 慈善组织、慈善信托的受托人应当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信息公开应当真实、完整、及时。第七十二条 慈善组织应当向社会公开组织章程和决策、执行、监督机构成员信息以及国务院民政部门要求公开的其他信息。上述信息有重大变更的,慈善组织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开。慈善组织应当每年向社会公开其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会计报告。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的财务会计报告须经审计。第七十三条 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开其募捐情况和慈善项目实施情况。公开募捐周期超过六个月的,至少每三个月公开一次募捐情况,公开募捐活动结束后三个月内应当全面公开募捐情况。慈善项目实施周期超过六个月的,至少每三个月公开一次项目实施情况,项目结束后三个月内应当全面公开项目实施情况和募得款物使用情况。第七十四条 慈善组织开展定向募捐的,应当及时向捐赠人告知募捐情况、募得款物的管理使用情况。第七十五条 慈善组织、慈善信托的受托人应当向受益人告知其资助标准、工作流程和工作规范等信息。第七十六条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以及捐赠人、慈善信托的委托人不同意公开的姓名、名称、住所、通讯方式等信息,不得公开。第九章 促进措施第七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制定促进慈善事业发展的政策和措施。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向慈善组织、慈善信托受托人等提供慈善需求信息,为慈善活动提供指导和帮助。第七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建立与其他部门之间的慈善信息共享机制。第七十九条 慈善组织及其取得的收入依法享受税收优惠。第八十条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捐赠财产用于慈善活动的,依法享受税收优惠。企业慈善捐赠支出超过法律规定的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当年扣除的部分,允许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境外捐赠用于慈善活动的物资,依法减征或者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第八十一条 受益人接受慈善捐赠,依法享受税收优惠。第八十二条 慈善组织、捐赠人、受益人依法享受税收优惠的,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办理相关手续。第八十三条 捐赠人向慈善组织捐赠实物、有价证券、股权和知识产权的,依法免征权利转让的相关行政事业性费用。第八十四条 国家对开展扶贫济困的慈善活动,实行特殊的优惠政策。第八十五条 慈善组织开展本法第三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慈善活动需要慈善服务设施用地的,可以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划拨土地或者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慈善服务设施用地非经法定程序不得改变用途。第八十六条 国家为慈善事业提供金融政策支持,鼓励金融机构为慈善组织、慈善信托提供融资和结算等金融服务。第八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可以依法通过购买服务等方式,支持符合条件的慈善组织向社会提供服务,并依照有关政府采购的法律法规向社会公开相关情况。第八十八条 国家采取措施弘扬慈善文化,培育公民慈善意识。学校等教育机构应当将慈善文化纳入教育教学内容。国家鼓励高等学校培养慈善专业人才,支持高等学校和科研机构开展慈善理论研究。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应当积极开展慈善公益宣传活动,普及慈善知识,传播慈善文化。第八十九条 国家鼓励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为开展慈善活动提供场所和其他便利条件。第九十条 经受益人同意,捐赠人对其捐赠的慈善项目可以冠名纪念,法律法规规定需要批准的,从其规定。第九十一条 国家建立慈善表彰制度,对在慈善事业发展中做出突出贡献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表彰。第十章 监督管理第九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对慈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对慈善行业组织进行指导。第九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对涉嫌违反本法规定的慈善组织,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对慈善组织的住所和慈善活动发生地进行现场检查;(二)要求慈善组织作出说明,查阅、复制有关资料;(三)向与慈善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调查与监督管理有关的情况;(四)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查询慈善组织的金融账户;(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第九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对慈善组织、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检查或者调查时,检查人员或者调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合法证件和检查、调查通知书。第九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建立慈善组织及其负责人信用记录制度,并向社会公布。民政部门应当建立慈善组织评估制度,鼓励和支持第三方机构对慈善组织进行评估,并向社会公布评估结果。第九十六条 慈善行业组织应当建立健全行业规范,加强行业自律。第九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慈善组织、慈善信托有违法行为的,可以向民政部门、其他有关部门或者慈善行业组织投诉、举报。民政部门、其他有关部门或者慈善行业组织接到投诉、举报后,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国家鼓励公众、媒体对慈善活动进行监督,对假借慈善名义或者假冒慈善组织骗取财产以及慈善组织、慈善信托的违法违规行为予以曝光,发挥舆论和社会监督作用。第十一章 法律责任第九十八条 慈善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吊销登记证书并予以公告:(一)未按照慈善宗旨开展活动的;(二)私分、挪用、截留或者侵占慈善财产的;(三)接受附加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违背社会公德条件的捐赠,或者对受益人附加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违背社会公德的条件的。
2023-09-05 09:26:521

捐赠的请示范文

  慈善捐赠是慈善事业的基础,也是慈善事业发展的睛雨表。下文是捐赠请示,欢迎阅读!   捐赠的请示范文篇一   市局(公司):   由于种种原因,目前丰县仍有部分孤寡老人、残疾人和因病致贫、因灾致贫等生活较为困难的家庭,为解决他们的实际困难,充分体现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并增进社会的和谐与稳定,丰县慈善会向社会及机关、企事业单位发出了“慈善捐赠倡议书”,在2012年新春到来之际,积极开展慈善捐赠活动,有钱捐钱,有物捐物。   县委、县政府又召开了有部、委、办、局等参加的专门会议,对慈善捐赠活动提出了严格、具体的要求。根据“慈善捐赠倡议书”,以及丰县县委、县政府的要求,丰县局(分公司)需慈善捐赠五万元。鉴于此,今特向市局(公司)请示,请研究予以拨款为盼。   以上请示妥否,请批示。   捐赠的请示范文篇二   冯坡镇人民代表大会:   受2014年超强台风“威马逊”的影响,我镇房屋倒塌受损严重,中国社会福利基金会于2014年10月及时定向捐赠38万元作为我镇灾后重建资金。其中20万元为房屋受损重建困难户补助;18万元为冯坡镇敬老院受损及围墙重建。为确保捐赠者的意愿,现向镇人民代表大会申请,望镇人民代表大会同意从非税收入中拨付人民币叁拾捌万元整(¥380000元),以便及时拨付到受赠者手中。望镇人民代表大会及时批复。   特此通知   捐赠的请示范文篇三   广西华侨爱心基金会:   首先,十分感谢贵会近几年来对柳州市四所“侨心小学”及柳江新兴小学的大力支持和捐助!感谢贵会一直以来对柳州市侨联工作的大力支持!   鹿寨县黄冕乡大端小学是黄冕林场板勒华侨分场归侨子弟就读的学校。学校现有7个教学班(包括学前班),共140名学生,8名教师,其中,本科学历1人,专科学历2人,中师学历5人,学历达标率100%。有市优秀少队辅导员1人,县优秀德育工作者1人,优秀乡村教师1人。   学校有两层的教学楼一栋,每层有4间教室,共8间教室,其中用1间作为办公室,7间作为教室使用。有8间平房作为师生宿舍,1间平房作为食堂,师生宿舍和教学楼之间的空地铺上水泥地坪作为体育课和学生课间活动的场所。由于教室少,学校没有专用的仪器室、体育室、图书室、实验室和少队活动室等,教室必须兼作这些仪器室和活动室等。2003年以来,上级给学校配备了4台电视机、2台DVD机、1台电脑、1台激光打印机。教师办公桌是搬入新校址时配备的,现已有部分破损,学生用的课桌椅多数是从原校址搬来的,普遍比较破旧。学校现有图书约500册,分为军事、社会科学、政治法律、文学、自然科学、地理科学等六种类别,生均藏书量4.5册。学校现有的都是十多年前进的书刊,由于年代比较久,学生翻阅的次数多,都比较破旧,有些甚至字迹模糊。书刊的种类极少,无法满足学生对知识的渴求。大端小学的藏书量距离标准图书室相差甚远。   黄冕大端小学目前的教学条件比较有限,尤其是图书的匮乏,生均藏书远远低于12册的标准,十分不利于小学生的学习和成长。为此,我们特向贵会申请向该小学捐赠一批图书,以满足该校学生对阅读图书的需求,帮助促进学生素质的提高。我们期望能够得到贵会的大力支持。   致以崇高的敬意!猜您感兴趣: 1. 爱心捐助申请书 2. 爱心捐款申请书 3. 爱心募捐申请书 4. 申请奖励金的请示范文合集 5. 爱心基金会成立请示范文 6. 申请联欢会请示范文
2023-09-05 09:27:1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