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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利益冲突的情形有哪些

2023-09-15 20:5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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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不同的情况分为不同的冲突情形。

一、法检、刑事诉讼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第十七条:法官从人民法院离任后二年内,不得以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

法官从人民法院离任后,不得担任原任职法院办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

法官的配偶、子女不得担任该法官所任职法院办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第二十条:检察官从人民检察院离任后二年内,不得以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

检察官从人民检察院离任后,不得担任原任职检察院办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

检察官的配偶、子女不得担任该检察官所任职检察院办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实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规定》

二、辩护与代理

4.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的现职人员,人民陪审员,外国人或者无国籍人,以及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人,不得担任辩护人。

但是,上述人员系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或者近亲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其担任辩护人的,可以准许。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的人,不得担任辩护人。

一名辩护人不得为两名以上的同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护,不得为两名以上的未同案处理但实施的犯罪存在关联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一名被告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辩护人。一名辩护人不得为两名以上的同案被告人,或者未同案处理但犯罪事实存在关联的被告人辩护。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十八条第二款:一名辩护人不得为两名以上的同案犯罪嫌疑人辩护,不得为两名以上的未同案处理但实施的犯罪相互关联的犯罪嫌疑人辩护。

第三十九条: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离任后二年以内,不得以律师身份担任辩护人。

检察人员从人民检察院离任后,不得担任原任职检察院办理案件的辩护人。但作为犯罪嫌疑人的监护人、近亲属进行辩护的除外。

检察人员的配偶、子女不得担任该检察人员所任职检察院办理案件的辩护人。

第四十条:一名犯罪嫌疑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辩护人。

律师担任诉讼代理人的,不得同时接受同一案件二名以上被害人的委托,参与刑事诉讼活动。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令第127号)第四十一条:公安机关在第一次讯问犯罪嫌疑人或者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的时候,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并告知其如果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律师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告知的情形应当记录在案。

对于同案的犯罪嫌疑人委托同一名辩护律师的,或者两名以上未同案处理但实施的犯罪存在关联的犯罪嫌疑人委托同一名辩护律师的,公安机关应当要求其更换辩护律师。

二、律师法律法规

《律师法》第三十九条:律师不得在同一案件中为双方当事人担任代理人,不得代理与本人或者其近亲属有利益冲突的法律事务。

第四十一条:曾经担任法官、检察官的律师,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离任后二年内,不得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

三、律师协会行业规范

《律师执业行为规范(试行)》第五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律师及律师事务所不得与当事人建立或维持委托关系:

(一)律师在同一案件中为双方当事人担任代理人,或代理与本人或者其近亲属有利益冲突的法律事务的;

(二)律师办理诉讼或者非诉讼业务,其近亲属是对方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代理人的;

(三)曾经亲自处理或者审理过某一事项或者案件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仲裁员,成为律师后又办理该事项或者案件的;

(四)同一律师事务所的不同律师同时担任同一刑事案件的被害人的代理人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人,但在该县区域内只有一家律师事务所且事先征得当事人同意的除外;

法律依据

《律师法》

第三十九条律师不得在同一案件中为双方当事人担任代理人,不得代理与本人或者其近亲属有利益冲突的法律事务。

第四十条律师在执业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私自接受委托、收取费用,接受委托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利益;

(二)利用提供法律服务的便利牟取当事人争议的权益;

(三)接受对方当事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利益,与对方当事人或者第三人恶意串通,侵害委托人的权益;

(四)违反规定会见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

(五)向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行贿,介绍贿赂或者指使、诱导当事人行贿,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方式影响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依法办理案件;

(六)故意提供虚假证据或者威胁、利诱他人提供虚假证据,妨碍对方当事人合法取得证据;

(七)煽动、教唆当事人采取扰乱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等非法手段解决争议;

(八)扰乱法庭、仲裁庭秩序,干扰诉讼、仲裁活动的正常进行。

第四十一条曾经担任法官、检察官的律师,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离任后二年内,不得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

《律师执业管理办法》

第二十八条律师不得在同一案件中为双方当事人担任代理人,或者代理与本人及其近亲属有利益冲突的法律事务。律师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后,不得接受同一案件或者未同案处理但实施的犯罪存在关联的其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担任辩护人。

曾经担任法官、检察官的律师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离任后,二年内不得以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不得担任原任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办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律师不得担任所在律师事务所其他律师担任仲裁员的案件的代理人。曾经或者仍在担任仲裁员的律师,不得承办与本人担任仲裁员办理过的案件有利益冲突的法律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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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科学规模的不断扩大,在研究所需经费急剧增加的同时,科学成果到实际应用的距离也越来越短,纯科学与应用科学的界限日趋模糊。这使得科学成为了一种可能带来巨大经济效益的投资对象,使科学研究中的利益冲突,表现更为突出。利益冲突及其主要形式如下:1、在个人利益与其所属组织P应有的利益之间存在(或个人认为存在)实际的或潜在的冲突时。2、当个人的经济利益或其它利益与其所应遵循的职业规范或相应义务发生矛盾时,便可能产生利益冲突。避免利益冲突的方法:对于从事科学研究的科学家来说,利益冲突是指这样一种境况,在这种境况下,科学家的某种利益具有干扰他在科学活动中作出客观、准确、公正的判断的趋势。协调多种利益、控制利益冲突的关键是排除因各种利益而带来的偏见和错误。许多国家关于科学研究的道德规范和相关政策中,对与工业合作研究中的利益冲突以及在兼职、同行评议等活动中的利益冲突有比较具体的规定。从原则上而言,公众所提供的应当用于基础科学研究的资金不能用于私人的经济利益,因而两者必须确立透明的职责清晰的合同关系,则可以避免利益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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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单地说 工作矛盾 屁股决定脑袋 脑袋决定嘴巴 有些是天然的对头好比生产与供应 供应想的是压低价格 抓紧买低价的机会 生产想的是我要用好东西 .....财务与销售 销售想的是多跑地方 多给顾客的采办人上货 财务想的是控制销售成本 就是不给报销一些吃喝**的费用领导与员工 领导想的是只用员工一双手 就行 人最好不吃不喝光干活 员工想的是凭什么你什么不用干就夜票日度 拿高薪.......还有很多啦 关键是你要看 哪个岗位谁都不想干 或者哪个岗位谁都抢着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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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益冲突的定义

利益冲突是指专业服务领域特别是律师职业中的一种现象,即委托人的利益与提供专业服务的业者本人或者与其所代表的其他利益之间存在某种形式的对抗,进而有可能导致委托人的利益受损,或者有可能带来专业服务品质的实质性下降的关系。政治:所谓利益冲突(Conflict of Interest),指政府官员公职上代表的公共利益与其自身具有的私人利益之间的冲突。这里的利益,不仅是经济利益,还包括专业利益、个人声誉等等。目前我国各个领域普遍存在利益冲突问题,已成为腐败发生的重要根源。有关部门应尽快完善和健全防止利益冲突机制,因为这是国家廉政体系的重要支柱,直接影响到廉政建设的总体成效。法律利益冲突是指专业服务领域特别是律师职业中的一种现象,即委托人的利益与提供专业服务的业者本人或者与其所代表的其他利益之间存在某种形式的对抗,进而有可能导致委托人的利益受损,或者有可能带来专业服务品质的实质性下降。专业服务过程当中存在利益冲突必将伤及专业服务的职业精神和特定职业的社会公信力。因此,无论立法或职业道德规范均要求专业服务业者或机构有义务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出现利益冲突。通常的做法是,在接受一项委托前有义务进行利益冲突查证,确保专业服务业者或机构未向委托人的对立方(或者在利益上有对抗的任何一方)提供过或者正在提供服务;在接受委托后发现存在利益冲突的,专业服务业者或机构必须向委托人说明情况并主动辞去委托。在某些情形下,经过委托人的同意(通常要求书面形式),专业服务业者或机构可以豁免此项义务,比如:利益冲突并不显著的情形;专业服务业者或机构为与委托人有利益冲突的前委托人提供的服务已经超过了一定的年限等。
2023-09-05 10:42:442

利益冲突的表现形式

利益冲突的表现形式如下:利益冲突,是指政府官员公职上代表的公共利益与其自身具有的私人利益之间的冲突。这里的利益,不仅是经济利益,还包括专业利益、个人声誉等等。利益冲突走向极端,就会以权谋私,与民争利,导致腐败发生。公职人员发生利益冲突时,其行为并不一定等同于腐败,但如果不加以及时合理解决,任其发展,就会产生腐败现象。实践证明,腐败案件中,有不少是由利益冲突引起的。就是说,先有了利益冲突,然后就容易导致腐败现象的发生。在危害程度上,腐败比利益冲突显得更为严重,对社会公共利益的侵害性也更大。换言之,有利益冲突不一定有腐败行为,而腐败过程则或多或少夹杂着利益冲突,它是利益冲突的严重后果。利益冲突最容易发生在公共领域与私人领域的交界处,可以梳理为交易型、影响型、复合型、集体型四种类型利益冲突。交易型利益冲突。就是官员利用职务之便,直接从利益关联者那里收取私人利益。比如一些官员对房地产行业有管理审批权,以超低价从房产商那里买房或直接受贿;对矿产资源开发有管理审批权的官员入股煤矿、投干股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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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争性利益冲突名词解释

“利益冲突(Conflict of Interests)”也叫作“竞争性利益(Competing Interests)。根据爱思唯尔出版公司的定义,利益冲突指:研究者、作者、编辑、审稿人在财务关系、人际关系等方面具有的和某项研究相关的利益关系,并且这种利益关系有可能影响其认知或行为上的客观性。对利益冲突有关情况的披露,是科学出版伦理中的一个非常重要的部分,是透明度和客观性原则的重要体现。如果有重大的利益关系未声明,就有可能严重损害期刊、作者,甚至整个学术界的声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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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同事之间有利益冲突的时候,该如何处理?

如果处理不好以后相处就很尴尬,首先你要摆在自己的态度,尽量心平气和客观的去和对方说清楚事情,自己吃点小亏能解决就解决,没有必要两个人吵起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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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协调这一利益冲突,通常可采取以下方式解决:1.解聘这是一种通过所有者约束经营者的办法。所有者对经营者予以监督,如果经营者绩效不佳,就解聘经营者;经营者为了不被解聘就需要努力工作,为实现财务管理目标服务。2.接收这是一种通过市场约束经营者的办法。如果经营者决策失误,经营不力,绩效不佳,该企业就可能被其他企业强行接收或吞并,相应经营者也会被解聘。经营者为了避免这种接收,就必须努力实现财务管理目标。3.激励激励就是将经营者的报酬与其绩效直接挂钩,以使经营者自觉采取能提高所有者财富的措施。激励通常有两种方式:(1)股票期权。它是允许经营者以约定的价格购买一定数量的本企业股票,股票的市场价格高于约定价格的部分就是经营者所得的报酬。经营者为了获得更大的股票涨价益处,就必然主动采取能够提高股价的行动,从而增加所有者财富。(2)绩效股。它是企业运用每股收益、资产收益率等指标来评价经营者绩效,并视其绩效大小给予经营者数量不等的股票作为报酬。如果经营者绩效未能达到规定目标,经营者将丧失原先持有的部分绩效股。这种方式使经营者不仅为了多得绩效股而不断采取措施提高经营绩效,而且为了使每股市价最大化,也会采取各种措施使股票市价稳定上升,从而增加所有者财富。即使由于客观原因股价并未提高,经营者也会因为获取绩效股而获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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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解决商业谈判中的利益冲突

1、目标价值最大化原则。在商务谈判中的目标并非是单一个别的,处理多重目标的过程中存在着冲突现象,谈判过程是寻求双方目标价值最大化的过程,但这种目标价值最大化并不是所有目标的最大化,若是这样就违背了谈判中的平等公正原则,于是避免不了在处理不同价值目标时使用让步策略。2、刚性原则在谈判中,双方在寻求自己目标价值最大化的同时也对自己最大的让步价值有所准备,换句话说,谈判中可以使用的让步资源是有限的,所以,让步策略的使用是具有刚性的,其运用的力度只能是先小后大,一旦让步力度下降或减小则以往的让步价值也失去意义;同时,一种方式的让步使用几次就失去效果,同时也应该注意到对手的某些需求是无止境的。必须认识到,让步策略的运用是有限的,即使你所拥有的让步资源比较丰富,但是在谈判中对手对于你的让步的体会也是不同的,并不能保证取得预先期望的价值回报。3、时机原则所谓让步策略中的时机原则就是在适当的时机和场合做出适当适时的让步,使谈判让步的作用发挥到最大、所起到的作用最佳。虽然让步的正确时机和不正确时机说起来容易,但实际过程中,时机时非常难以把握的,所以在使用让步策略时千万不可以随意而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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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利益冲突的法律规定

一、绝对利益冲突(绝对利益冲突的情形,即使当事人同意也不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律师及律师事务所不得与当事人建立或维持委托关系:1.律师在同一案件中为双方当事人担任代理人,或代理与本人或其近亲属有利益冲突的法律事务的。律师办理诉讼或非诉业务,其近亲属是对方当事人对方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或代理人的。2.曾经亲自处理或审理过某一事项或案件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仲裁员,成为律师后又办理该事项或案件的。3.同一律师事务所的不同律师同时担任同一刑事案件的被害人的代理人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人,但在该县区域内只有一家律师事务所且事先征得当事人同意的除外。4.在民事诉讼、行政诉讼、仲裁案件中,同一律师事务所的不同律师同时担任争议双方当事人的代理人,或者本所或其工作人员为一方当事人,本所其他律师担任对方当事人的代理人的。5.在非诉讼业务中,除各方当事人共同委托外,同一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同时担任彼此有利害关系的各方当事人的代理人的。6.在委托关系终止后,同一律师事务所或同一律师在同一案件后续审理或处理中又接受对方当事人委托的。7.其他与上述情形相似,且依据律师执业经验和行业常识能够判断为应当主动回避且不得办理的利益冲突情形。二、相对利益冲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律师应当告知委托人并主动提出回避,但委托人同意其代理或继续承办的除外。1.接受民事诉讼、仲裁仲裁案件一方当事人的委托,而同所的其他律师是该案件中对方当事人的近亲属的;2.担任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人,而同所的其他律师是该案件被害人的近亲属的;3.同一律师事务所接受正在代理的诉讼案件或非诉业务当事人的对方当事人所委托的其他法律业务的;4.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存在法律服务关系,在某一诉讼或仲裁案件中该委托人未要求该律师事务所担任其代理人,而该律师事务所担任该托人对方当事人的代理人的;5.在委托关系终止后1年内,律师又就同一法律事务接受与原委托人有利害关系的对方当事人的委托的。
2023-09-05 10:45:551

律师利益冲突的情形有哪些

根据不同的情况分为不同的冲突情形。一、法检、刑事诉讼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第十七条:法官从人民法院离任后二年内,不得以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法官从人民法院离任后,不得担任原任职法院办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法官的配偶、子女不得担任该法官所任职法院办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第二十条:检察官从人民检察院离任后二年内,不得以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检察官从人民检察院离任后,不得担任原任职检察院办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检察官的配偶、子女不得担任该检察官所任职检察院办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实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辩护与代理4.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的现职人员,人民陪审员,外国人或者无国籍人,以及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人,不得担任辩护人。但是,上述人员系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或者近亲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其担任辩护人的,可以准许。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的人,不得担任辩护人。一名辩护人不得为两名以上的同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护,不得为两名以上的未同案处理但实施的犯罪存在关联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一名被告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辩护人。一名辩护人不得为两名以上的同案被告人,或者未同案处理但犯罪事实存在关联的被告人辩护。《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十八条第二款:一名辩护人不得为两名以上的同案犯罪嫌疑人辩护,不得为两名以上的未同案处理但实施的犯罪相互关联的犯罪嫌疑人辩护。第三十九条: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离任后二年以内,不得以律师身份担任辩护人。检察人员从人民检察院离任后,不得担任原任职检察院办理案件的辩护人。但作为犯罪嫌疑人的监护人、近亲属进行辩护的除外。检察人员的配偶、子女不得担任该检察人员所任职检察院办理案件的辩护人。第四十条:一名犯罪嫌疑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辩护人。律师担任诉讼代理人的,不得同时接受同一案件二名以上被害人的委托,参与刑事诉讼活动。《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令第127号)第四十一条:公安机关在第一次讯问犯罪嫌疑人或者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的时候,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并告知其如果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律师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告知的情形应当记录在案。对于同案的犯罪嫌疑人委托同一名辩护律师的,或者两名以上未同案处理但实施的犯罪存在关联的犯罪嫌疑人委托同一名辩护律师的,公安机关应当要求其更换辩护律师。二、律师法律法规《律师法》第三十九条:律师不得在同一案件中为双方当事人担任代理人,不得代理与本人或者其近亲属有利益冲突的法律事务。第四十一条:曾经担任法官、检察官的律师,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离任后二年内,不得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三、律师协会行业规范《律师执业行为规范(试行)》第五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律师及律师事务所不得与当事人建立或维持委托关系:(一)律师在同一案件中为双方当事人担任代理人,或代理与本人或者其近亲属有利益冲突的法律事务的;(二)律师办理诉讼或者非诉讼业务,其近亲属是对方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代理人的;(三)曾经亲自处理或者审理过某一事项或者案件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仲裁员,成为律师后又办理该事项或者案件的;(四)同一律师事务所的不同律师同时担任同一刑事案件的被害人的代理人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人,但在该县区域内只有一家律师事务所且事先征得当事人同意的除外;法律依据《律师法》第三十九条律师不得在同一案件中为双方当事人担任代理人,不得代理与本人或者其近亲属有利益冲突的法律事务。第四十条律师在执业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一)私自接受委托、收取费用,接受委托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利益;(二)利用提供法律服务的便利牟取当事人争议的权益;(三)接受对方当事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利益,与对方当事人或者第三人恶意串通,侵害委托人的权益;(四)违反规定会见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五)向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行贿,介绍贿赂或者指使、诱导当事人行贿,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方式影响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依法办理案件;(六)故意提供虚假证据或者威胁、利诱他人提供虚假证据,妨碍对方当事人合法取得证据;(七)煽动、教唆当事人采取扰乱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等非法手段解决争议;(八)扰乱法庭、仲裁庭秩序,干扰诉讼、仲裁活动的正常进行。第四十一条曾经担任法官、检察官的律师,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离任后二年内,不得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律师不得在同一案件中为双方当事人担任代理人,或者代理与本人及其近亲属有利益冲突的法律事务。律师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后,不得接受同一案件或者未同案处理但实施的犯罪存在关联的其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担任辩护人。曾经担任法官、检察官的律师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离任后,二年内不得以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不得担任原任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办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律师不得担任所在律师事务所其他律师担任仲裁员的案件的代理人。曾经或者仍在担任仲裁员的律师,不得承办与本人担任仲裁员办理过的案件有利益冲突的法律事务。
2023-09-05 10:46:051

律所利益冲突原则

律师的利益冲突规则由两个部分组成,一是利益冲突规则的本体,二是利益冲突规则的例外或者豁免。就是在案件办理结束之后再收取办案费用。普通收费方式的收费标准各省司法厅一般都有收费标准供当事人和律师参考。风险代理收费一般在10%到30%之间,但如刑事、工伤等一些案件,是不允许风险代理的。 一、绝对利益冲突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律师及律师事务所不得与当事人建立或维持委托关系:律师在同一案件中为双方当事人担任代理人,或代理与本人或其近亲属有利益冲突的法律事务的。律师办理诉讼或非诉业务,其近亲属是对方当事人对方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或代理人的。曾经亲自处理或审理过某一事项或案件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仲裁员,成为律师后又办理该事项或案件的。同一律师事务所的不同律师同时担任同一刑事案件的被害人的代理人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人,但在该县区域内只有一家律师事务所且事先征得当事人同意的除外。在民事诉讼、行政诉讼、仲裁案件中,同一律师事务所的不同律师同时担任争议双方当事人的代理人,或者本所或其工作人员为一方当事人,本所其他律师担任对方当事人的代理人的。在非诉讼业务中,除各方当事人共同委托外,同一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同时担任彼此有利害关系的各方当事人的代理人的。在委托关系终止后,同一律师事务所或同一律师在同一案件后续审理或处理中又接受对方当事人委托的。其他与上述情形相似,且依据律师执业经验和行业常识能够判断为应当主动回避且不得办理的利益冲突情形。2、绝对利益冲突的情形,即使当事人同意也不行。 二、相对利益冲突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律师应当告知委托人并主动提出回避,但委托人同意其代理或继续承办的除外。接受民事诉讼、仲裁仲裁案件一方当事人的委托,而同所的其他律师是该案件中对方当事人的近亲属的;担任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人,而同所的其他律师是该案件被害人的近亲属的;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存在法律服务关系,在某一诉讼或仲裁案件中该委托人未要求该律师事务所担任其代理人,而该律师事务所担任该托人对方当事人的代理人的;在委托关系终止后1年内,律师又就同一法律事务接受与原委托人有利害关系的对方当事人的委托的。 律师协会行业规范 《律师执业行为规范(试行)》第五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律师及律师事务所不得与当事人建立或维持委托关系: (一)律师在同一案件中为双方当事人担任代理人,或代理与本人或者其近亲属有利益冲突的法律事务的; (二)律师办理诉讼或者非诉讼业务,其近亲属是对方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代理人的; (三)曾经亲自处理或者审理过某一事项或者案件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仲裁员,成为律师后又办理该事项或者案件的; (四)同一律师事务所的不同律师同时担任同一刑事案件的被害人的代理人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人,但在该县区域内只有一家律师事务所且事先征得当事人同意的除外;希望以上内容能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还有其它问题请咨询专业律师。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二十三条律师事务所应当建立健全执业管理、利益冲突审查、收费与财务管理、投诉查处、年度考核、档案管理等制度,对律师在执业活动中遵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的情况进行监督。第三十九条律师不得在同一案件中为双方当事人担任代理人,不得代理与本人或者其近亲属有利益冲突的法律事务。
2023-09-05 10:46:291

面试被问:如果公司规定与员工利益冲突之时你应该怎么处理

百度“世界经理人”网
2023-09-05 10:46:416

如何对待大学同学之间的利益冲突

我们在上大学的时候,经常会和同学之间有一些利益的冲突,比如说班里选一些荣誉的时候,很多同学们都想尽办法的想要获得这个荣誉,我举一个简单的例子。把每年我们班选贫困生的时候,很多同学就开始在私下里面花钱,拉票就是花十块钱,让某一个人头他一票,这是在我们班级屡见不鲜的,说实话,对于这样的事情和关于利益的冲突,我是由以下观点的第一点就是如果我的家庭情况好的话,那我真的没有必要和他们操这个心,我只要把我当前的工作做好就可以了,比如说我想考研究生,那么我只要一心的学习就好了,对于这些金钱来说,不是特别重要的事情我是不会影响我的研究生复习情况的,但是我的家庭情况要是不好的话,我的学习成绩在班里又是前几名,那么这个背过生的经我一定要选择的,因为这是我的利益,我需要这份利益的时候,那么我一定会选择,但是如果我真的不需要这份利益的时候,我就没必要再操那个心了。我只要把我的目标做好就可以了,所以说对待大学同学之间的这些利益的时候,关键是看你到底对这个利益有没有特别重要的需求?说实话,你的家庭情况要是可以的话,这些苹果上的钱让给其他同学也不是不可以的。 我们班的班长就比较的好,他们家比较有钱吧,可能人家也是不缺钱,人家本来每年根本就不用 竞选肯定有人家的屏幕上,但是人家每年就说让给其他同学吧, 我这还有一些富余的钱,自己够花的就不需要了。所以说我就特别欣赏班长对待大学利益,这种态度,但是他一些优秀班干部什么样的,他就表现的非常的积极,因为他需要这个东西,他就积极,如果他不需要的话,他就不必在意。
2023-09-05 10:46:571

如何解决案例中两名销售的利益冲突

无非就是在人力资源方面想办法嘛,管理人员和销售人员主要是在薪酬上有不同,销售人员相对管理人员的工资比较低,收入主要靠业绩,而管理人员的工资比较高,但是因为不是一线人员,没有什么直接的业绩可言,但是管理人员所管理的团队创造的记录则是管理人员的间接业绩,所以销售人员用每次的销售业务所产生的提成来调动销售人员的积极性,而管理人员则是以团队整体业绩来给予一定的奖金,比如季度奖、年度奖,同时,如果不是高管的话,团队之间的竞争和评比也是对管理人员和全体团队人员的一种激励,团队业绩好,管理人员的贡献最大,在评比的奖金中拿出大部分给予管理人员,而其它的分给团队里的一线销售人员。这样基本没什么冲突。建议你学习一下关于人力资源管理中有关薪酬管理方面的内容,奖金要分的多一些,让员工感觉合理一些,特别是销售与管理,利益方面是一个大问题。解决好销售与管理的心理平衡才能让企业平稳发展。
2023-09-05 10:47:331

处理科研利益冲突的措施包括?

1、向研究机构披露利益冲突,向公众公开利益冲突。2、剥夺经济利益或禁止相关的经济活动。3、委任其他研究者替换有利益冲突的原项目领导人。4、对涉及利益冲突的研究或学术活动予以监视或勘察。
2023-09-05 10:47:451

在研究中利益冲突的危害有

企业利益相关者之间的利益冲突主要表现为股东与其他利益相关者之间以及企业与员工之间的利益冲突。股东与其他利益相关者之间的利益冲突:1、控股股东与其他股东之间的利益冲突。股东之间的利益冲突主要表现为控股股东与中小股东之间的利益冲突,即发生在股权相对集中、控股股东与中小股东对比明显的公司。2、股东与经理人之间的利益冲突。在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的现代企业中,股东和管理者之间的冲突几乎是不可避免的。股东希望经理从股东利益最大化的目标从事经营和管理活动,但运营商往往从自己的利益牺牲股东,股东的预期既定的财务目标和异化,股东将不得不负担一部分由于运营商的利益行为代理成本的成本。3、股东与债权人之间的利益冲突。股东和债权人作为两种资金提供者,具有相同的利益和利益冲突。二、企业与员工之间的利益冲突1、基于对资本雇佣劳动力的理解,强调股东是公司的所有者,员工是资本为公司赚钱的工具,是公司雇佣的对象。2、在这种意识形态的指导下,股东与员工之间的利益冲突程度可想而知。股东与员工之间的利益冲突主要在于雇主与员工之间的关系不平等,员工处于弱势地位。扩展资料:管理者与所有者之间的主要利益冲突在于:管理者希望在提高企业价值和股东财富的同时增加享受成本;所有者或股东希望经营者以更少的享受成本为企业带来更多的价值或股东财富。为了协调这一矛盾,通常可以采用解雇、接受、激励等措施。1、辞退:业主应当通过掌握聘用、辞退经营者的情况,对经营者进行监督。如果经营者未能使所有者满意的企业价值最大化,经营者可能被解雇。2、接纳:若经营者决策失误,未能提升企业价值,则公司可能会被其他公司强行接纳或兼并,相应的经营者也会被解雇。因此,为了避免这种接受,经营者必须采取一切措施提高股票市场价格。3、激励:将奖励与经营者的绩效挂钩,使经营者能够自觉地采取措施,以满足企业的最大价值。
2023-09-05 10:47:561

在紧急情况下或与公司利益关系重大的问题上,冲突的处理方式是? ()A强制B开诚合作C妥协D回避

B。。。
2023-09-05 10:48:123

面对利益冲突,我们要站在公平的立场。那生活中的利益冲突有哪些?

企业财务中主要存在两种代理关系:股东与经营者、股东与债权人之间的代理关系。1、股东与经营者之间利益冲突的协调。股东追求实现企业价值或股东财富最大化;而经营者要求报酬和非金钱利益最大化。因此,股东可利用的协调方法有:1)监督。股东对经营者进行监督,减少信息不对称问题,从而避免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2)激励。采用激励报酬计划,让经营者分享企业增加的财富,从而减少经营者违背股东意愿的行为。2、股东与债权人的利益冲突的协调。股东常投资于高风险项目或发行新债,而债权人的收益与风险不对称。因此,债权人可采取的协调方式有:1)限制性借债。债权人可以在借款合同中加入限制性条款,从而减少对方与自己的利益冲突。2)拒绝进一步合作。可以提前收回借款,或者要求提高利率以补偿可能造成损失的风险。
2023-09-05 10:48:231

论述在一个企业中利益相关者之间的利益冲突有哪些

简单地说 工作矛盾 屁股决定脑袋 脑袋决定嘴巴 有些是天然的对头好比生产与供应 供应想的是压低价格 抓紧买低价的机会 生产想的是我要用好东西 .....财务与销售 销售想的是多跑地方 多给顾客的采办人上货 财务想的是控制销售成本 就是不给报销一些吃喝**的费用领导与员工 领导想的是只用员工一双手 就行 人最好不吃不喝光干活 员工想的是凭什么你什么不用干就夜票日度 拿高薪.......还有很多啦 关键是你要看 哪个岗位谁都不想干 或者哪个岗位谁都抢着干......
2023-09-05 10:48:332

企业内部员工发生利益冲突会带来哪些坏处?

员工发生利益冲突会带来哪些坏处:一、不利于信息流通,易出现小道消息二、对工作会起到负作用,使工作滞留不前,目标不能达到三、影响到大部分人员的情绪
2023-09-05 10:48:501

财务管理的目标及利益冲突协调

这是企业财务管理课堂作业吧?企业相关方主要包括:所有者(股东)、经营者(职业经理人团队)+员工、债权人、政府、所在社区(广义的社区)。所有者:股权价值最大化目的,具体要求一般是:更少的成本、更高的利润、更大的规模、更快速的发展,所以他的倾向:1、要求经理人团队提交各项指标高企的年初预算,并据以考核,考核涉及经理人薪酬(股东与经理人矛盾);2、要求企业大力利用财务杠杆,多债务融资以获得超额收益,为此现有债权人将承担更大风险,但不能获得额外收益,额外收益将全部归所有者(股东与债权人矛盾);3、少缴税;4、不一定承担社会责任,与社区相安无事即可;5、如果没有限制,可以污染环境。经营者+员工:更好的福利待遇、更轻松的工作、更小的压力、更长远的职业发展。他们的倾向:更低的预算指标和更高的基础薪酬水平以及各种福利政策,不希望承担开拓变革的压力和风险,这与所有者的希冀是违背的。债权人:债权保值,希望企业健康发展,不再举新债,尽快还旧债,杠杆率越低越好。政府:多缴税,多创造就业岗位。社区:不要污染,多创造就业,多承担社会责任,多捐助。企业的财务管理者在承担角色协调作用中最重要的部分是所有者、经营层和债权人之间。应采取的观念是企业价值最大化:经营者和股东有相对一致的目标、设计合理的杠杆率使股东和债权人均认可杠杆率的最大化价值效应、坚守法律规章合法纳税不破坏环境、支持所有者适当捐赠以获得良好社会声誉。1、支持设计合理的薪酬机制,基础薪酬加股权或期权激励使经营层与所有者有相一致的目标;基础薪酬对应基本年度经营任务,基本任务需是稳定甚或相对保守的经营指标,而期权或股权激励则是对应较高难度的收益任务或重大战略业务突破的任务;这样的设计容易获得双方认可,从而达到统一经营者与所有者目标的目的。满足这一计划,需要财务负责人熟悉所处行业情况和企业情况,有相对准备的判断,组织经营层编制合理的年度计划,并且有相当出色的沟通能力。2、设定合理的杠杆系数。企业杠杆系数与企业所处行业特性和资金创造能力高度相关,行业特性决定了企业可以承受的杠杆系数大致范围,资金创造能力则依赖于经营能力和融资能力。财务负责人需要了解行业特点,划定公司杠杆系数大范围,然后根据历史经营能力和融资能力设计浮动范围不超过3-5个点的目标杠杆系数。而后根据年度经营计划估计公司年度现金流情况,获知需要补充现金流的时点设计补充现金流的手段,根据预计现金流情况反向影响所有者提出重大投资决策,将现金流断裂风险充分警示给所有者,获得目标杠杆率支持。财务负责人必须有能力控制投资人的扩张冲动和过度提高杠杆冲动,同时避免签署严格限制后续举债能力的债务融资条款。3、企业财务负责人,有义务领导公司遵守税务法规其他法规,有义务提示所有者和经营者适度服务于社区。如果能够合理估计声誉价值和投入关系,财务负责人可以向所有者会议提交捐赠支出和声誉价值投资计划,设计合理的公司社会责任投资计划。
2023-09-05 10:49:121

律师利益冲突规则的目的

律师利益冲突规则的目的有两个。1、体现了律师消极的忠诚义务。2、有助于维护律师的职业形象。
2023-09-05 10:49:191

在日常生活中遇到个人利益和国家利益冲突时怎么办

国家利益大于一切啊
2023-09-05 10:49:272

辩论个人利益与集体利益冲突

个人利益和集体利益本是一体的。集体利益本是个虚词,追求集体利益的最终目的是追求个人利益!当看到的个人利益与集体利益相冲突的时候应该首先注意保护个人利益合法不受侵害,尤其是不能出现所谓集体利益侵害个人利益的情况,当某个人的个人利益不受保证的情况下,我们也无法想象其他人的个人利益会被妥善保护。没有个人利益,还能谈什么集体利益?以上是实话,但是不合主流,嘿嘿
2023-09-05 10:49:352

美苏两国冷战时期的经济利益冲突是什么

鄙人来帮您回答吧,鄙人对冷战史方面非常在行,百度知道上大部分关于冷战的问题皆是鄙人回答的,鄙人一向坚持原创手打,希望阁下尊重首先,阁下的提问有些混乱---鄙人稍作总结下,阁下一方面希望了解有关于冷战的经济因素,但是也希望了解冷战爆发的其他原因,那么鄙人就索性全面的讲讲冷战爆发的原因吧其次,鄙人喜欢结合自己的观点和传统历史学派,修正历史学派和后现代学派的各种观点来解释美苏冷战问题,而不会简单的把某个教科书或者学派的偏见灌输给阁下,希望阁下注意要想解释两极格局以及冷战的成因,先得从二战后一些列的历史事件来入手,而分析完事件后,我在尝试总结其背后的推动因素二战后美苏的暗地里的分歧很多,而表现出来的其实也不少,我简单的举一些双方的例子(经常写冷战论文,太熟悉了)1,波斯坦会议上,斯大林承诺在波兰和其他东欧国家搞选举,但是斯大林并没有进行公平的选举。这一点引起了美苏在东欧及巴尔干问题上产生一些列冲突。但是斯大林在1944年和丘吉尔曾经搞过一个百分比协定,他认为自己的行动符合该协议。2,战后苏联违背了1943年的协议,没有从伊朗及时撤军,反而试图强迫伊朗政府接受不平等条约,引发英美的不满。而苏联对希腊游击队的影响使丘吉尔感觉大英帝国无力维持巴尔干利益,希望将美国引入---于是他去杜鲁门的家乡做演讲---铁幕演说----导致杜鲁门在1947年提出杜鲁门主义---要求对希腊和土耳其提供巨额援助(4亿美元)来预防极权主义威胁(没有明确指出是苏联)3,美国其后于1948年通过马歇尔计划,对西欧提供经济援助,销售美国产品,防止苏联渗透欧洲西部。苏联和东欧国家本也被邀请参加该计划,但是被要求提供经济数据,遭到拒绝。斯大林随即建立东欧的经济互助会(COMECON)和工人情报局来反制美国。而且对苏联看来,东欧的控制涉及苏联的安全问题,苏联在遭到德国两次入侵后急需缓冲带而美苏冲突的一大核心问题就是德国问题,尽管波斯坦会议通过分割德国成为四个占领区。但是斯大林本身想让德国中立化(就像奥地利),因为西方国家占领德国的工业区部分。但是与美国产生了冲突,斯大林制造柏林危机,通过空中封锁希望促使美国妥协,以失败告终。随后,美国直接建立西德政府,而斯大林扶持东德来回应---导致1949年北约建立北约建立之后直接在朝鲜半岛投入实战,体现出美国的遏制战略(由坎南于" 长电"中首次提出)。双方直接开始进行代理人战争。1955年苏联建立华约组织,欧洲彻底分裂成两大武装集团----随即矛盾扩展到全世界----两极时代开启以上是一些事件,原因我在下面具体分析第一,二战后,欧洲的传统强国德国和亚洲的日本被打垮,大英帝国实力虚弱,使欧洲和亚洲出现了权力真空,而美国在二战中远离主战场,损失很小,俄国击败了德国,占领了东欧,威望很高,这两个国家就成为了超级大国,趁机填充真空地带,爆发了冲突第二,美苏两国的意识形态不同。斯大林希望输出自己的意识形态,美国则希望建立全球的自由贸易体系,后面我具体讲经济因素第三,在安全问题上,两国看法差距很大。俄国占领东欧是畏惧日后德国的重新武装,希望获得缓冲,却被认为是扩张行为。苏联认为北朝鲜进攻南韩是内部问题,而美国认为是国际问题等等第四,美国的军工复合体在战后为了自身的利益,有益挑拨事端,制造危机感,利用斯大林的多疑了维持美国的军事开支,为自身牟利经济因素我们拿出来具体讲:一战爆发之后为什么再次出现二战?---因为产能与消费的矛盾无法解决,剩余的产能只能倾斜向军工产业---而军工产业的回报只能通过发动战争来获得(或者是冷战争的威慑方式,这在核武器时代得以实现,例如广场协议)因此,市场最为狭小,资源不足的日本,德国和意大利不得不发动战争,来解决经济危机。而苏联得力于对自己的农民的压榨,则短时间避免了这个问题。而美国,则通过后期参与战争,刺激战争需求,发行巨额债券,才摆脱了危机。可以说,如果不找到解决方法,三战不出20年还会爆发。正是因为意识到了这个危险,美国才重建了世界贸易体系,来确立一定的分配原则来防止贸易壁垒和其所导致的战争。然而,贸易体系讲究自由竞争,对于先崛起的老牌强国非常有利,而后起的苏联的产品质量无法与欧美竞争,参与这个体系极其不利。然而,苏联仍然需要市场,所以在经济上,需要建立自己的殖民地---即中国和东欧,这种和美国分庭抗礼的做法,无疑难以避免与美国的矛盾---而后期更是造成了苏联和东欧国家的矛盾---例如罗马尼亚之类的国家通过部分参与国际市场而获利,从而开始偏离苏联的控制。而我国更是直接进入了自由贸易体系---苏联尽管获得了小部分的市场,但是其产品在30年之后(即70-80年代),非但没有赶上欧美质量标准,反而进一步的落后,故而苏联的崩溃,经济因素很大---殖民地无法维持---最后不得不通过武力维持---而阿富汗战争的失败,则暴露了其虚弱的本质,最终轰然倒塌。说了这么多,您看着可能觉得有点乱两极格局是第二次世界大战的结果(也是英国势力收缩的结果,本来应该是3极格局)而两极格局仅仅是冷战爆发的原因之一-----美苏争霸这个词汇并不是严格意义上的历史学名词因为在冷战过程当中,双方没有真正的去夺取所谓的霸权美国的目的,我在前面已经解释的很清楚了----维持自由贸易苏联需要保持自身的安全---既有军事上的,也有政治上的,更是经济上的所以苏联领导层并没有毁灭美国,或者是取代美国的势力和野心----正如凯南在"长电"中所说----美国占据着日本,西欧和北美三大工业基地,而苏联只有一个,是无法击败美国的所以美国仅仅对苏联采取遏制策略,而苏联也采取保守的方式----没有真正大力支持过希腊的反对派以及西欧的反对派而两极对峙的格局对世界的影响十分巨大,这种情况也是在历史上首次出现冷战导致了全球性的两种次级文化大规模扩散----也就是两种意识形态的传播,而且也侧面进一步推动了民族主义的泛滥美苏两国的对峙加强了全球贸易联系(在两大联盟的内部),国家的权力开始下降----例如韩国,北约成员都相对放弃了一定的军事权力在欧洲的对峙推动了西欧一体化和欧盟日后的建立日本在冷战中得以经济崛起----冷战的大规模订单和工业扩散效应导致东南亚的一些列国家的经济发发展而苏联奉行列宁主义,支持非洲民族运动,瓦解了数百年的殖民地制度冷战更深层次的影响,我有两篇原创文章, 您可以参考All men are created equal?维京继承人胡侃帝国之命运http://hi.baidu.com/heirofviking/item/6f4d7210ae61c78c89a9560d(原创超长篇 文明的危机----简述世界新秩序(上)和(下)http://hi.baidu.com/heirofviking/item/1bc0ffdc40a1a7de251f4091http://hi.baidu.com/heirofviking/item/3e0decc95a166d1150505832另外,鄙人另著有一篇详细讲述一战成因以及德意志的外交困境的长文崛起之后的彷徨---德意志帝国的外交政策1871--1914http://hi.baidu.com/heirofviking/item/ea1d0b093821d4dddce5b033希望阁下满意
2023-09-05 10:49:451

求当个人的利益和集体的利益冲突时事例, 写作文急用

当集体利益与个人利益发生冲突的时候,就应该避开冲突点,寻找(或创造)共同点,比如节假日,单位需要加班,个人需要个人因得到加班费主动放弃了休息.当然还有很多这样的事例,我一时不知从哪说起了.
2023-09-05 10:49:551

什么叫利益冲突?

“利益冲突是指专业服务领域特别是律师职来业中的一种现象,即委托人的利益与提供专业服务的业者本人或者与源其所代表的其他利益之间存在某种形式的对抗,百进而有可能导致委托人的利益受损,或者有可能带来专业服务品质度的实质性下降的关系。”
2023-09-05 10:50:051

怎样解决销售人员和管理人员的利益冲突?并为设计一个针对性计划

我认为,销售人员就是销售人员,管理人员就是管理人员,怎么会发生冲突呢,一般管理人员就只负责管理,主要就是帮助销售人员做出业绩,自己不能出去跑业务。就算能,要是发生撞单的情况下必须让给销售人员。还有就是可以考虑客户保护系统。以客户保护系统为准。
2023-09-05 10:50:163

律师利益冲突规则

一、绝对利益冲突(绝对利益冲突的情形,即使当事人同意也不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律师及律师事务所不得与当事人建立或维持委托关系:1.律师在同一案件中为双方当事人担任代理人,或代理与本人或其近亲属有利益冲突的法律事务的。律师办理诉讼或非诉业务,其近亲属是对方当事人对方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或代理人的。2.曾经亲自处理或审理过某一事项或案件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仲裁员,成为律师后又办理该事项或案件的。3.同一律师事务所的不同律师同时担任同一刑事案件的被害人的代理人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人,但在该县区域内只有一家律师事务所且事先征得当事人同意的除外。4.在民事诉讼、行政诉讼、仲裁案件中,同一律师事务所的不同律师同时担任争议双方当事人的代理人,或者本所或其工作人员为一方当事人,本所其他律师担任对方当事人的代理人的。5.在非诉讼业务中,除各方当事人共同委托外,同一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同时担任彼此有利害关系的各方当事人的代理人的。6.在委托关系终止后,同一律师事务所或同一律师在同一案件后续审理或处理中又接受对方当事人委托的。7.其他与上述情形相似,且依据律师执业经验和行业常识能够判断为应当主动回避且不得办理的利益冲突情形。二、相对利益冲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律师应当告知委托人并主动提出回避,但委托人同意其代理或继续承办的除外。1.接受民事诉讼、仲裁仲裁案件一方当事人的委托,而同所的其他律师是该案件中对方当事人的近亲属的;2.担任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人,而同所的其他律师是该案件被害人的近亲属的;3.同一律师事务所接受正在代理的诉讼案件或非诉业务当事人的对方当事人所委托的其他法律业务的;4.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存在法律服务关系,在某一诉讼或仲裁案件中该委托人未要求该律师事务所担任其代理人,而该律师事务所担任该托人对方当事人的代理人的;5.在委托关系终止后1年内,律师又就同一法律事务接受与原委托人有利害关系的对方当事人的委托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二十三条 律师事务所应当建立健全执业管理、利益冲突审查、收费与财务管理、投诉查处、年度考核、档案管理等制度,对律师在执业活动中遵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的情况进行监督。第三十九条 律师不得在同一案件中为双方当事人担任代理人,不得代理与本人或者其近亲属有利益冲突的法律事务。
2023-09-05 10:50:261

利益冲突是什么意思

利益冲突:委托人的利益与提供专业服务的业者本人或者与其所代表的其他利益之间存在某种形式的对抗,进而有可能导致委托人的利益受损,或者有可能带来专业服务品质的实质性下降的关系,还可以理解为个体或者团体关于不同方面的相同利益的进行的不恰当的行为。利益冲突的介绍利益冲突是指专业服务领域特别是律师职业中的一种现象,专业服务过程当中存在利益冲突必将伤及专业服务的职业精神和特定职业的社会公信力。在接受一项委托前有义务进行利益冲突查证,确保专业服务业者或机构未向委托人的对立方提供过或者正在提供服务。利益冲突并不显著的情形、专业服务业者或机构为与委托人有利益冲突的前委托人提供的服务已经超过了一定的年限等情况,专业服务业者或机构可以豁免此项义务。
2023-09-05 10:50:461

利益冲突包含哪几种

形式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社会经济发展变化很大,也产生了诸多社会矛盾,其中利益冲突是直接的表现形式。在现阶段,我国社会主要存在三大利益冲突,即劳资利益冲突、社会分配利益冲突、政府和公众利益冲突。在三大利益冲突中,劳资利益冲突在我国社会涉及范围最大。在计划经济时代,这个问题不明显,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问题越来越凸显。在社会分配利益冲突方面,随着社会贫富差距悬殊,“仇富”现象也越来越严重,造成的社会阶层对立现象不容忽视。尤其要引起重视的是政府和公众利益冲突,因为这个利益冲突的背后,实质却是官员和公众的利益冲突,直接损害的是党的执政基础。比如暴力征地、拆迁,等等。类型目前我国官员的利益冲突问题,可以梳理为交易型利益冲突、影响型利益冲突、“旋转”型利益冲突等三种类型。交易型利益冲突,就是官员利用职务之便,直接从利益关联者那里收取私人利益。这种情况较常见,比如有些官员对房地产行业有管理审批权,以超低价从房产商那里买房;对矿产资源开发有管理审批权的官员入股煤矿、投“干股”,等等。在各种利益冲突中,影响型利益冲突通常表现为,官员利用公权力的影响,直接或间接地实现自己、亲属或利益相关者的私人利益,比如处理亲属问题、自我交易、影响交易、裙带关系,等等。同其他利益冲突相比较,“旋转”型利益冲突更有隐蔽性——有些官员具有公私双重角色,在履行公共事务的过程中,利用公权为自己、亲属或利益相关者谋取私人利益。典型的有自己开公司、兼职、退休后到企业任职等形式。目前公众对有些人事任免、政府采购、工程招标、行政审批事项不信任,根源就在于决策官员在政策决定中存在利益冲突。利益冲突问题对政府廉洁危害极大,其要害在于这种行为削弱了公众对官员的基本信任。在现实中,即使官员没有获得私人利益,但只要利益冲突明显存在,公众就有理由对官员在决策过程和行政过程中的客观性产生质疑。
2023-09-05 10:50:551

10种利益冲突情形

法律分析:利益冲突是指专业服务领域特别是律师职业中的一种现象,即委托人的利益与提供专业服务的业者本人或者与其所代表的其他利益之间存在某种形式的对抗,进而有可能导致委托人的利益受损,或者有可能带来专业服务品质的实质性下降的关系。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三十九条 律师不得在同一案件中为双方当事人担任代理人,不得代理与本人或者其近亲属有利益冲突的法律事务。第四十条 律师在执业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一)私自接受委托、收取费用,接受委托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利益;(二)利用提供法律服务的便利牟取当事人争议的权益;(三)接受对方当事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利益,与对方当事人或者第三人恶意串通,侵害委托人的权益;(四)违反规定会见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五)向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行贿,介绍贿赂或者指使、诱导当事人行贿,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方式影响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依法办理案件;(六)故意提供虚假证据或者威胁、利诱他人提供虚假证据,妨碍对方当事人合法取得证据;(七)煽动、教唆当事人采取扰乱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等非法手段解决争议;(八)扰乱法庭、仲裁庭秩序,干扰诉讼、仲裁活动的正常进行。
2023-09-05 10:51:041

利益冲突是什么意思

随着科学规模的不断扩大,在研究所需经费急剧增加的同时,科学成果到实际应用的距离也越来越短,纯科学与应用科学的界限日趋模糊。这使得科学成为了一种可能带来巨大经济效益的投资对象。美国的“Bayh-Dole1980年专利商标修正案”正是顺应这一潮流的明智之举。因为在此修正案通过之前,联邦政府各部门,对于它们资助的(和由它们出面签订合同的项目中所做出的)创造发明,有两种处理方法:或者将专利权收归该部门所有(俗称“收权政策”),或者将权力授予那家签订合同的单位,但政府要使用这些创造发明时,可免付“许可证”使用费。1980年的Bayh-Dole法令充分肯定了“许可证政策”。1986年“联邦政府转让法令”在此基础上又进了一步:规定大学有权获得其研究成果的专利权,而赞助公司则可免付专利使用许可费。在此情况下,企业资助大学R&D的积极性空前高涨。据美国国家科学委员会统计,1970年大学研究经费中,联邦政府所占比重为70.5%,而企业仅占2.6%的份额。到1997年该比例变为政府占59.6%,企业占7.1%。  与此同时,大学和科学家也日益关注研究成果的商业前景、知识产权归属等方面的问题。来自“美国专利商标局”(PTO)的数字表明:1969-1997年间,美国大学与学院所拥有专利数目呈上升趋势,且在1980年以后有较大幅度增长。1984-1989年翻了一番,1989-1997年间又翻了一番。不仅如此,随着知识对经济渗透力的增强,科学家以自己的发现、发明创立公司的做法蔚然成风,高科技企业如雨后春笋般遍地萌发。这正如雷德(Tinker Ready)所言:“如果你现在还认为科学只是发生在大学实验室而与企业利润截然无关的独立活动的话,你的观念至少落后了20年”。  正是在这种背景下,发达国家的科学界,尤其是美国科学界,不时传出一些因企业主和科学家过度追求商业利益而侵蚀科学研究的客观性,败坏科学形象,损害公众利益的负面事件,从而使科学研究中的“利益冲突”,成为了科学社会学、伦理学所关注的重要问题。【利益冲突及其主要形式】  有关利益冲突的说法很多,卡尔松(T.Carson)的定义指出,当个人I(individual)因如下原因而不能履行其职业责任时,将产生利益冲突:①在个人利益与其所属组织P应有的利益之间存在(或个人认为存在)实际的或潜在的冲突时;②个人I有促进或阻碍X利益的企图(X指非I的某一利益主体),并且促进或阻碍X的利益与P的利益之间存在(或个人I认为存在)实际的或潜在的冲突。换言之,当个人的经济利益或其它利益与其所应遵循的职业规范或相应义务发生矛盾时,便可能产生利益冲突。  值得注意的是,虽然“利益冲突”一词几乎近于贬义,但利益冲突的存在本身并不意味着一定就会导致利益主体犯错误———它仅仅只表明:存在一些影响人们判断和行为的因素。尽管如此,利益冲突情境的存在,的确容易引起不道德的行为。故而,“利益冲突”在道德上往往又指那些因个人将经济利益或其它利益凌驾于其职业规范或相应义务之上,而破坏和影响职业判断的一种行为。就研究伦理而言,至少有三类标准可被用于判断是否存在利益冲突。第一,以是否违反职业守则、规范来判断;第二,当某一行为在可预见其后果的情况下,根据是否产生有害后果(如影响科学判断,歪曲研究结果,或者使相关个人或机构的利益受到损害)进行判断。第三,根据行为本身是否违反一般道德准则来判断。  在常人心目中,科学家探索自然的活动是摆脱了一切偏见的“价值中涉”(value free)过程。不过,近三十年来的科学哲学、科学社会学理论研究,以及更长时期以来的科学史实,均对此提出了挑战。如今大多数人都承认,利益因素的存在,往往会影响研究者的判断力———无论是有心抑或无意。韦斯(Ted Weiss)在谈到1987年美国国会对一家名为Genentech的公司所生产药物的利益冲突调查时指出:“最令人担心的是,得到经济资助的研究人员自己并未意识到倾向性可能影响临床研究乃至对病人的治疗”。这种担心并非过虑。20世纪70年代以来,汉森、库恩等人的研究充分表明:观察具有“理论负荷”(theory laden),决定科学家观察、思考问题的“范式”要素之一便是“价值”。尔后兴起的科学知识社会学学派,虽然似乎太极端了些,但它对“利益因素”在科学争论、理论选择时“作为政治与社会的因素的中介”而予以重视的思想,却并非全无道理。科学的历程也不时提醒人们:对成功的渴望,对经济利益的追求,常常可能使“诚实而对工作充满热情的人被他们自己所愚弄”。正如美国科学院等数家权威机构共同编写的《怎样当一名科学家》一书所言:“在某个科学领域中,几种不同的解释,可能同样地适用于已有的资料,且不同解释有进一步研究的不同途径。研究人员应当怎样选择呢?……想要相信一种新现象的愿望,有时甚至会超过对肯定的良好控制的证据的要求”。  如果说因利益因素影响而使科学家无意之中犯错误尚可容忍的话,研究者为适应追名逐利的需要而有意歪曲事实,隐瞒利益冲突关系的做法,便是一种严重的失范行为。科学家与常人一样,也须扮演不同的角色。这就要求科学家必须学会正确看待各种利益关系,特别是经济利益关系,并不使其威胁、控制自己的科学判断力。否则,不但会危害科学事业的存在与发展,而且可能断送自己的职业生涯。以下是一些典型的情形。  (1)研究过程中的利益冲突 即在科学探索中,因研究者过分顾及自身利益(在此主要指经济利益)而违反职业准则、行为规范的现象。著名例子如“治疗眼睛干涸的眼膏案”。80年代中期,来自台湾“国立”大学的一位名叫Scheffer C.G.Tseng的研究者(以下简称ST博士),在美进修期间,对于用维生素A治疗眼睛干涸发生了兴趣。他在一系列联邦政府资助的研究中,以兔子为实验对象研究维生素A的此类治疗作用,并且似乎取得了某种成功。于是开始着手人体试验:先在霍普金斯大学,后来在哈佛的麻省眼耳科医院进行测试。该院“人体实验委员会”根据联邦政府的有关法规,同意ST博士在25~50名病人身上试用。但据后来的调查,ST博士擅自扩大试验范围,并违背“知情同意”的原则,欺骗性地在数百名病人身上进行了试用。从中有选择地挑选病例,撰写、发表了两篇有利于维生素A治疗眼睛干涸的研究报告。之后,ST博士及其导师建立了一家名为Spectra的制药公司,生产所谓“治疗眼睛干涸的维生素A药膏”。公司公开发行股票,ST博士及其导师是最大的股东。后来,由未在该公司持股的其它研究者所做的研究表明,此药膏非但对治疗眼睛干涸毫无疗效,长期使用还会产生不良反应。ST博士闻此风声,迅速在公众尚未知晓前抛售了他所持该公司的全部股票。此事曝光后,引起了公众的极大愤概,ST博士及其所在医院的院长均被迫辞职。但因其做法未对病人造成严重损害,而被免予起诉。  (2)咨询服务与利益冲突 即具有某种利益关系的科学家,在相关的评审、咨询服务中,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著名案例为“阿尔兹海默症诊断试剂案”。哈佛医学院的塞尔克(Dennis Selkoe)是一位世界闻名的科学家,他以自己的研究成果为依据,发明了一种可以检查阿尔兹海默症的试剂,并创立了一家名为“雅典神经科学公司”的企业。通过科学与制药业的结合,他成了一位知识富翁。另一方面,由于近些年美国市场上检查阿尔兹海默症的试剂种类很多,因而许多人希望能得到专家的指导。1997年,“雅典神经科学公司”向非盈利组织“阿尔兹海默症协会”提供了一笔10万美元的赞助费,以举办一次有关阿尔兹海默症诊断试剂的研究活动。“阿尔兹海默症协会”又说服了声望极高的“国家卫生研究所”与其共同组织这次活动。同时,塞尔克也以国家卫生研究所专家组成员的身份参与研究。1998年4月,在该领域权威杂志《老年神经生物学》上,以国家卫生研究所特邀专家组的名义,公布了对多种阿尔兹海默症诊断试剂的比较研究结果。其中特别向人们推荐的,便是“雅典神经公司”的试剂。文章虽然声明“雅典神经公司是该项研究的赞助者”,但却没有在任何地方提及作为该研究小组评委的塞尔克是该公司的创始人与主要股东。这样,“雅典神经公司”的利益影响,便凭借公众对“阿尔兹海默症协会”及“国家卫生研究所”两个非盈利组织的信赖而瞒天过海。同年10月,美国《华尔街杂志》揭露了塞尔克等人与推荐产品公司的利益关系。一周后,哈佛医学院收到匿名举报,声称塞尔克违反了该校有关处理利益冲突的规定。但塞尔克在接受“哈佛评议委员会”调查时,却声称该关系早已众所周知,并且他在以往的论文中都有说明。可有人注意到,他在1992年《科学》上发表的有关论文从未出现利益声明。还有人随意查阅了他在1996、1997年发表的八篇文章,也没有任何一篇提及此关系。“阿尔兹海默症诊断试剂案”表明,缺乏利益公开的监督,将会使企业的市场企图以堂皇的学术名义而蒙蔽公众。类似例证还有许多。如多伦多大学的一些研究者经过大量研究发现:来自制药公司的资助,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着对药物疗效的评价,96%的推荐文章都是受公司赞助的研究者撰写的。一位名叫克里姆斯凯(Sheldon Krimsky)的研究者对此进行了深入调查。1997年,他分析了800篇科学论文后指出,其中34%的文章作者所报告的研究结果与其所拥有股票或担负顾问的公司有关。1998年,他考察了62000篇科学论文,以确认究竟有多少科学家在文章中注明了他们与文章所推荐产品间的利益关系。结果发现,只有0.5%的文章包括了利益公开方面的陈述。  (3)公布研究成果时的利益冲突 主要指科学家因经费筹措、专利申请等利益关系的影响,而必须在遵守科学规范与屈从商业要求间做出选择时所面临的冲突。我们知道,科学研究结果的公开与共享,不仅是科学家及其工作接受同行检验,确保研究质量,赢得同行承认的前提,更是避免不必要重复,促进科学持续进步的重要保证。R.默顿亦将“公有主义”视作“科学的社会结构”赖以存在的基本规范。除了国家利益、军事需要的考虑之外,一位不愿意与合格同事分享研究成果的科学家,在传统科学家眼中无异于不可信赖的另类。然而,如今有些科学家为了能在经费争夺战中占据有利地位或者申请专利的需要,往往闭口不谈他们最好的设想,奉行所谓“多听少说”的原则。更令人担忧的是,随着工业资助大量介入学术机构,因科学规范与商业运作价值取向不同而产生的研究成果公开与保密的矛盾日益突出。  哈佛大学医学院布鲁门特尔(David Blumenthal)主持的一系列研究表明,82%的公司要求其所赞助的学术研究成果需为申请专利保密至少2-3个月乃至更长时间。有47%接受调查的公司声称,它们通常要求更长的保密时间。而在对大学的调查中,布鲁门特尔以1993年以来获得“国家卫生研究所”(NIH)资助最多的前50所大学的3394个生命科学院为研究对象,采取问卷邮寄的形式进行了调查。其中有2167个被调查单位回复了问卷。经分析,19.8%的回答者明确承认过去三年间曾为申请专利而延迟发表6个月以上(国家卫生研究所认为可接受的推迟时间为60天)。8.1%的回答者承认在过去3年里拒绝与其它大学的研究者“分享成果”。多变量相关分析还显示,接受工业界资助及大学科学研究的商业化,与延迟发表有很高的相关性。而另一位研究者拉姆(Rahm)对美国1000名公司技术经理及全美大学R&D开展最好的前100所大学的院系成员调查显示:39%的赞助公司限制所赞助院系与其它大学共享成果。70%的技术经理及53%的院系成员承认,存在延迟发表甚至根本不公布研究成果的情况。  除了为申请专利等知识产权考虑而延迟发表或拒绝公布成果外,接受赞助的研究者还发现,当其做出不利于赞助公司的研究结果后,他们在公开发表研究结果时通常会面临更大的阻力。例如,据美国《科学》杂志报道,布朗大学医学院一位名叫克恩(David Kern)的副教授,以顾问身份受“某家”纺织公司资助从事研究(后经《科学》杂志核实为Microfibres公司),并与该公司签订有保守“商业秘密”的协议。经过1986-1997年十余载的研究,他发现该纺织公司的工人易患一种被称为ILD的肺病。当克恩准备公开这一研究结果时,该公司声称此项研究尚不成熟,并以订有协议为名禁止他在会议上公开其发现。即使隐去公司名称,以摘要形式公布也不行。这一做法引起了科学界的强烈反响,《科学》在其“科学与商业”栏目曾为此刊发了不少争论文章。又如,《华尔街杂志》1996年曾刊文说,一家大制药公司赞助旧金山加州大学(UCSF)进行的一项研究表明,这家公司一种治疗甲状腺功能衰退的畅销药,远不如价格较其便宜许多的另外一些药品疗效好。但该公司坚决禁止公布此研究结果,研究者最后只好撤回了这篇已经通过评审的论文。而在烟草公司资助的有关吸烟对人体健康的影响,以及煤矿、石油公司赞助的全球变暖研究中,同样存在类似的保密问题。【避免冲突的原则】 当人们可能因研究成果获利或减少损失时,最易产生利益冲突。鉴于此,一些研究者提出了解决利益冲突的若干原则:①公开冲突。②剥夺可能影响研究者科学判断能力的利益。③有利益关系者不参与相关成果、论文的评审,不发表有倾向性的言论。④求助于调整利益冲突的法律、规则和政策。⑤加强职业道德教育。⑥制定、颁布鉴定利益冲突的明确标准和指南。其中,利益公开化被认为是避免利益冲突及其负效应的最有效手段。当然,这样做的前提,是相关人员必须承认利益冲突情境的存在。
2023-09-05 10:51:111

利益冲突是什么原因?

随着科学规模的不断扩大,在研究所需经费急剧增加的同时,科学成果到实际应用的距离也越来越短,纯科学与应用科学的界限日趋模糊。这使得科学成为了一种可能带来巨大经济效益的投资对象,使科学研究中的利益冲突,表现更为突出。利益冲突及其主要形式如下:1、在个人利益与其所属组织P应有的利益之间存在(或个人认为存在)实际的或潜在的冲突时。2、当个人的经济利益或其它利益与其所应遵循的职业规范或相应义务发生矛盾时,便可能产生利益冲突。避免利益冲突的方法:对于从事科学研究的科学家来说,利益冲突是指这样一种境况,在这种境况下,科学家的某种利益具有干扰他在科学活动中作出客观、准确、公正的判断的趋势。协调多种利益、控制利益冲突的关键是排除因各种利益而带来的偏见和错误。许多国家关于科学研究的道德规范和相关政策中,对与工业合作研究中的利益冲突以及在兼职、同行评议等活动中的利益冲突有比较具体的规定。从原则上而言,公众所提供的应当用于基础科学研究的资金不能用于私人的经济利益,因而两者必须确立透明的职责清晰的合同关系,则可以避免利益冲突。
2023-09-05 10:51:191

企业中利益相关者之间的利益冲突有哪些

企业中利益相关者之间的利益冲突主要体现在股东与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利益冲突和企业与员工的利益冲突。一、股东与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利益冲突:1、控股股东与其他股东的利益冲突。股东之间的利益冲突主要体现在控制股东与少数股东的利益冲突上,即发生在股权相对集中、控制股东与少数股东持股数额对比明显的公司中。2、股东与经营者的利益冲突。在所有权与经营权相分离的现代企业中股东与经营者之间的冲突几乎是不可避免会发生的。股东期望经营者能够从股东利益最大化目标出发从事经营与管理活动,但经营者往往会从自身利益出发而牺牲股东利益,使股东的期望和既定的财务目标异化,股东将不得不负担一部分由于经营者的利己主义行为而发生的成本即代理成本。3、股东与债权人的利益冲突。股东与债权人作为公司的两种资金提供者,既有相同的利益也会存在利益的冲突。二、企业与员工的利益冲突基于资本雇佣劳动的认识,强调股东是公司的主人,职工是为资本赚钱的工具,是被公司所雇佣的对象。在这种思想指导下,股东与职工利益冲突的严重程度可想而知。股东与雇员的利益冲突主要在于雇主与雇员的关系是不平等的,雇员处于弱势地位。扩展资料:经营者和所有者的主要利益冲突在于:经营者希望在提高企业价值和股东财富的同时,能更多地增加享受成本;而所有者或股东则希望经营者以较小的享受成本带来更高的企业价值或股东财富。为了协调这一矛盾,通常可以采用解聘、接收、激励等措施。1、解聘:所有者通过掌握对经营者的雇佣和解聘,对经营者予以监督。如果经营者未能使满足所有者的企业价值最大化目标,可以解聘经营者。2、接收:如果经营者经营决策失误、经营不力,未能使企业价值提高,该公司就可能被其他公司强行接收或吞并,相应经营者也会被解聘。为此,经营者为了避免这种接收,必须采取一切措施提高股票市价。3、激励:将报酬与经营者绩效挂钩,以使其自觉采取能满足企业价值最大化的措施。参考资料来源:人民网-上海严防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利益冲突
2023-09-05 10:51:491

企业管理层与股东的利益冲突是什么?

股东要求的是股东利益最大化,而企业管理层的目标是企业利益最大化。股东享有公司的所有权,公司经营通常由公司管理层负责。作为管理层为实现公司及自身利益常会与股东产生冲突;后果将使决策失效,公司利益受损。比如年底分红,股东想把企业利润转为分红分到自己手中,而企业管理层想把利润留在企业转为下年度的资本来使用,这就产生了冲突。股东想通过投资获得更多的收益,管理者也想获得更多的报酬,但是往往两者不好均衡,但是可以通过监督与激励的方法,例如:股东可以允许管理者购买公司的股票,这样管理者愿意更多的使公司获得更多的利益,管理者这也可以获得更多的利益。扩展资料股东是指对股份公司债务负有限或无限责任,并凭持有股票享受股息和红利的个人或单位。向股份公司出资认购股票的股东,既拥有一定权利,也承担一定义务。股东有权依照法律、法规、公司章程规定获取红利,分取公司终止后,再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资产。参开资料来源:百度百科-股东
2023-09-05 10:52:061

科学研究中的利益冲突

科学是一项激动人心的智力活动,如今更是推动经济发展的直接动力。的确,当经济之前冠以“知识”二字后,作为知识生产主要途径的科学研究活动,其内涵、建制、运作模式以及社会作用,都不可避免地会有相应的改变。同时,也使科学研究中的利益冲突,表现更为突出。  1 冲突产生的背景  300多年前,英国皇家学会的学者们只是出于好奇心和兴趣而从事科学研究。正如默顿在《17世纪英国的科学、技术与社会》中所言:“无论是以皇家学会的名义正式聚会,还是在咖啡馆或人个寓所里的非正式碰头,这个科学家群体都无休止地探讨与国家利益直接相关的技术问题。”但“经常见到的情形并不是一群‘经济人"联合起来或各自为战地谋求改善自己的经济地位,而是一批好奇的研究者通力合作去探求大自然的奥秘。”因为,“科学家免不了会有希望得到社会喝彩的欲望,而做出可获利的应用性发现就能产生远远超出学术界的影响”,但总的来说,那时“个人经济收益的前景极少激起科学家的活动动机”。  然而,随着科学规模的不断扩大,在研究所需经费急剧增加的同时,科学成果到实际应用的距离也越来越短,纯科学与应用科学的界限日趋模糊。这使得科学成为了一种可能带来巨大经济效益的投资对象。美国的“Bayh-Dole1980年专利商标修正案”正是顺应这一潮流的明智之举。因为在此修正案通过之前,联邦政府各部门,对于它们资助的(和由它们出面签订合同的项目中所做出的)创造发明,有两种处理方法:或者将专利权收归该部门所有(俗称“收权政策”),或者将权力授予那家签订合同的单位,但政府要使用这些创造发明时,可免付“许可证”使用费。1980年的Bayh-Dole法令充分肯定了“许可证政策”〔1〕。1986年“联邦政府转让法令”在此基础上又进了一步:规定大学有权获得其研究成果的专利权,而赞助公司则可免付专利使用许可费。在此情况下,企业资助大学R&D的积极性空前高涨。据美国国家科学委员会统计,1970年大学研究经费中,联邦政府所占比重为70.5%,而企业仅占2.6%的份额。到1997年该比例变为政府占59.6%,企业占7.1%〔2〕。  与此同时,大学和科学家也日益关注研究成果的商业前景、知识产权归属等方面的问题。来自“美国专利商标局”(PTO)的数字表明:1969-1997年间,美国大学与学院所拥有专利数目呈上升趋势,且在1980年以后有较大幅度增长。1984-1989年翻了一番,1989-1997年间又翻了一番〔3〕。不仅如此,随着知识对经济渗透力的增强,科学家以自己的发现、发明创立公司的做法蔚然成风,高科技企业如雨后春笋般遍地萌发。这正如雷德(Tinker Ready)所言:“如果你现在还认为科学只是发生在大学实验室而与企业利润截然无关的独立活动的话,你的观念至少落后了20年”〔4〕。  正是在这种背景下,发达国家的科学界,尤其是美国科学界,不时传出一些因企业主和科学家过度追求商业利益而侵蚀科学研究的客观性,败坏科学形象,损害公众利益的负面事件,从而使科学研究中的“利益冲突”,成为了科学社会学、伦理学所关注的重要问题。  2 利益冲突及其主要形式  有关利益冲突的说法很多,卡尔松(T.Carson)的定义指出,当个人I(individual)因如下原因而不能履行其职业责任时,将产生利益冲突:①在个人利益与其所属组织P应有的利益之间存在(或个人认为存在)实际的或潜在的冲突时;②个人I有促进或阻碍X利益的企图(X指非I的某一利益主体),并且促进或阻碍X的利益与P的利益之间存在(或个人I认为存在)实际的或潜在的冲突。换言之,当个人的经济利益或其它利益与其所应遵循的职业规范或相应义务发生矛盾时,便可能产生利益冲突〔5〕。  值得注意的是,虽然“利益冲突”一词几乎近于贬义,但利益冲突的存在本身并不意味着一定就会导致利益主体犯错误———它仅仅只表明:存在一些影响人们判断和行为的因素。尽管如此,利益冲突情境的存在,的确容易引起不道德的行为。故而,“利益冲突”在道德上往往又指那些因个人将经济利益或其它利益凌驾于其职业规范或相应义务之上,而破坏和影响职业判断的一种行为。就研究伦理而言,至少有三类标准可被用于判断是否存在利益冲突。第一,以是否违反职业守则、规范来判断;第二,当某一行为在可预见其后果的情况下,根据是否产生有害后果(如影响科学判断,歪曲研究结果,或者使相关个人或机构的利益受到损害)进行判断。第三,根据行为本身是否违反一般道德准则来判断〔6〕。  在常人心目中,科学家探索自然的活动是摆脱了一切偏见的“价值中涉”(value free)过程。不过,近三十年来的科学哲学、科学社会学理论研究,以及更长时期以来的科学史实,均对此提出了挑战。如今大多数人都承认,利益因素的存在,往往会影响研究者的判断力———无论是有心抑或无意。韦斯(Ted Weiss)在谈到1987年美国国会对一家名为Genentech的公司所生产药物的利益冲突调查时指出:“最令人担心的是,得到经济资助的研究人员自己并未意识到倾向性可能影响临床研究乃至对病人的治疗”。这种担心并非过虑。20世纪70年代以来,汉森、库恩等人的研究充分表明:观察具有“理论负荷”(theory laden),决定科学家观察、思考问题的“范式”要素之一便是“价值”。尔后兴起的科学知识社会学学派,虽然似乎太极端了些,但它对“利益因素”在科学争论、理论选择时“作为政治与社会的因素的中介”而予以重视的思想,却并非全无道理〔7〕。科学的历程也不时提醒人们:对成功的渴望,对经济利益的追求,常常可能使“诚实而对工作充满热情的人被他们自己所愚弄”。正如美国科学院等数家权威机构共同编写的《怎样当一名科学家》一书所言:“在某个科学领域中,几种不同的解释,可能同样地适用于已有的资料,且不同解释有进一步研究的不同途径。研究人员应当怎样选择呢?……想要相信一种新现象的愿望,有时甚至会超过对肯定的良好控制的证据的要求”。  如果说因利益因素影响而使科学家无意之中犯错误尚可容忍的话,研究者为适应追名逐利的需要而有意歪曲事实,隐瞒利益冲突关系的做法,便是一种严重的失范行为。科学家与常人一样,也须扮演不同的角色。这就要求科学家必须学会正确看待各种利益关系,特别是经济利益关系,并不使其威胁、控制自己的科学判断力。否则,不但会危害科学事业的存在与发展,而且可能断送自己的职业生涯。以下是一些典型的情形。  (1)研究过程中的利益冲突 即在科学探索中,因研究者过分顾及自身利益(在此主要指经济利益)而违反职业准则、行为规范的现象。著名例子如“治疗眼睛干涸的眼膏案”。80年代中期,来自台湾“国立”大学的一位名叫Scheffer C.G.Tseng的研究者(以下简称ST博士),在美进修期间,对于用维生素A治疗眼睛干涸发生了兴趣。他在一系列联邦政府资助的研究中,以兔子为实验对象研究维生素A的此类治疗作用,并且似乎取得了某种成功。于是开始着手人体试验:先在霍普金斯大学,后来在哈佛的麻省眼耳科医院进行测试。该院“人体实验委员会”根据联邦政府的有关法规,同意ST博士在25~50名病人身上试用。但据后来的调查,ST博士擅自扩大试验范围,并违背“知情同意”的原则,欺骗性地在数百名病人身上进行了试用。从中有选择地挑选病例,撰写、发表了两篇有利于维生素A治疗眼睛干涸的研究报告。之后,ST博士及其导师建立了一家名为Spectra的制药公司,生产所谓“治疗眼睛干涸的维生素A药膏”。公司公开发行股票,ST博士及其导师是最大的股东。后来,由未在该公司持股的其它研究者所做的研究表明,此药膏非但对治疗眼睛干涸毫无疗效,长期使用还会产生不良反应。ST博士闻此风声,迅速在公众尚未知晓前抛售了他所持该公司的全部股票。此事曝光后,引起了公众的极大愤概,ST博士及其所在医院的院长均被迫辞职。但因其做法未对病人造成严重损害,而被免予起诉〔8〕。  (2)咨询服务与利益冲突 即具有某种利益关系的科学家,在相关的评审、咨询服务中,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著名案例为“阿尔兹海默症诊断试剂案”。哈佛医学院的塞尔克(Dennis Selkoe)是一位世界闻名的科学家,他以自己的研究成果为依据,发明了一种可以检查阿尔兹海默症的试剂,并创立了一家名为“雅典神经科学公司”的企业。通过科学与制药业的结合,他成了一位知识富翁。另一方面,由于近些年美国市场上检查阿尔兹海默症的试剂种类很多,因而许多人希望能得到专家的指导。1997年,“雅典神经科学公司”向非盈利组织“阿尔兹海默症协会”提供了一笔10万美元的赞助费,以举办一次有关阿尔兹海默症诊断试剂的研究活动。“阿尔兹海默症协会”又说服了声望极高的“国家卫生研究所”与其共同组织这次活动。同时,塞尔克也以国家卫生研究所专家组成员的身份参与研究。1998年4月,在该领域权威杂志《老年神经生物学》上,以国家卫生研究所特邀专家组的名义,公布了对多种阿尔兹海默症诊断试剂的比较研究结果。其中特别向人们推荐的,便是“雅典神经公司”的试剂。文章虽然声明“雅典神经公司是该项研究的赞助者”,但却没有在任何地方提及作为该研究小组评委的塞尔克是该公司的创始人与主要股东。这样,“雅典神经公司”的利益影响,便凭借公众对“阿尔兹海默症协会”及“国家卫生研究所”两个非盈利组织的信赖而瞒天过海。同年10月,美国《华尔街杂志》揭露了塞尔克等人与推荐产品公司的利益关系。一周后,哈佛医学院收到匿名举报,声称塞尔克违反了该校有关处理利益冲突的规定。但塞尔克在接受“哈佛评议委员会”调查时,却声称该关系早已众所周知,并且他在以往的论文中都有说明。可有人注意到,他在1992年《科学》上发表的有关论文从未出现利益声明。还有人随意查阅了他在1996、1997年发表的八篇文章,也没有任何一篇提及此关系。“阿尔兹海默症诊断试剂案”表明,缺乏利益公开的监督,将会使企业的市场企图以堂皇的学术名义而蒙蔽公众〔9〕。类似  例证还有许多。如多伦多大学的一些研究者经过大量研究发现:来自制药公司的资助,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着对药物疗效的评价,96%的推荐文章都是受公司赞助的研究者撰写的。一位名叫克里姆斯凯(Sheldon Krimsky)的研究者对此进行了深入调查。1997年,他分析了800篇科学论文后指出,其中34%的文章作者所报告的研究结果与其所拥有股票或担负顾问的公司有关。1998年,他考察了62000篇科学论文,以确认究竟有多少科学家在文章中注明了他们与文章所推荐产品间的利益关系。结果发现,只有0.5%的文章包括了利益公开方面的陈述〔10〕。  (3)公布研究成果时的利益冲突 主要指科学家因经费筹措、专利申请等利益关系的影响,而必须在遵守科学规范与屈从商业要求间做出选择时所面临的冲突。我们知道,科学研究结果的公开与共享,不仅是科学家及其工作接受同行检验,确保研究质量,赢得同行承认的前提,更是避免不必要重复,促进科学持续进步的重要保证。R.默顿亦将“公有主义”视作“科学的社会结构”赖以存在的基本规范〔11〕。除了国家利益、军事需要的考虑之外,一位不愿意与合格同事分享研究成果的科学家,在传统科学家眼中无异于不可信赖的另类。然而,如今有些科学家为了能在经费争夺战中占据有利地位或者申请专利的需要,往往闭口不谈他们最好的设想,奉行所谓“多听少说”的原则。更令人担忧的是,随着工业资助大量介入学术机构,因科学规范与商业运作价值取向不同而产生的研究成果公开与保密的矛盾日益突出。  哈佛大学医学院布鲁门特尔(David Blumenthal)主持的一系列研究表明,82%的公司要求其所赞助的学术研究成果需为申请专利保密至少2-3个月乃至更长时间。有47%接受调查的公司声称,它们通常要求更长的保密时间〔12〕。而在对大学的调查中,布鲁门特尔以1993年以来获得“国家卫生研究所”(NIH)资助最多的前50所大学的3394个生命科学院为研究对象,采取问卷邮寄的形式进行了调查。其中有2167个被调查单位回复了问卷。经分析,19.8%的回答者明确承认过去三年间曾为申请专利而延迟发表6个月以上(国家卫生研究所认为可接受的推迟时间为60天)。8.1%的回答者承认在过去3年里拒绝与其它大学的研究者“分享成果”。多变量相关分析还显示,接受工业界资助及大学科学研究的商业化,与延迟发表有很高的相关性。而另一位研究者拉姆(Rahm)对美国1000名公司技术经理及全美大学R&D开展最好的前100所大学的院系成员调查显示:39%的赞助公司限制所赞助院系与其它大学共享成果。70%的技术经理及53%的院系成员承认,存在延迟发表甚至根本不公布研究成果的情况〔13〕。  除了为申请专利等知识产权考虑而延迟发表或拒绝公布成果外,接受赞助的研究者还发现,当其做出不利于赞助公司的研究结果后,他们在公开发表研究结果时通常会面临更大的阻力。例如,据美国《科学》杂志报道,布朗大学医学院一位名叫克恩(David Kern)的副教授,以顾问身份受“某家”纺织公司资助从事研究(后经《科学》杂志核实为Microfibres公司),并与该公司签订有保守“商业秘密”的协议。经过1986-1997年十余载的研究,他发现该纺织公司的工人易患一种被称为ILD的肺病。当克恩准备公开这一研究结果时,该公司声称此项研究尚不成熟,并以订有协议为名禁止他在会议上公开其发现。即使隐去公司名称,以摘要形式公布也不行。这一做法引起了科学界的强烈反响,《科学》在其“科学与商业”栏目曾为此刊发了不少争论文章〔14〕。又如,《华尔街杂志》1996年曾刊文说,一家大制药公司赞助旧金山加州大学(UCSF)进行的一项研究表明,这家公司一种治疗甲状腺功能衰退的畅销药,远不如价格较其便宜许多的另外一些药品疗效好。但该公司坚决禁止公布此研究结果,研究者最后只好撤回了这篇已经通过评审的论文。而在烟草公司资助的有关吸烟对人体健康的影响,以及煤矿、石油公司赞助的全球变暖研究中,同样存在类似的保密问题〔15〕。  3 利益公开  根据以上分析可知,当人们可能因研究成果获利或减少损失时,最易产生利益冲突。鉴于此,一些研究者提出了解决利益冲突的若干原则:①公开冲突。②剥夺可能影响研究者科学判断能力的利益。③有利益关系者不参与相关成果、论文的评审,不发表有倾向性的言论。④求助于调整利益冲突的法律、规则和政策。⑤加强职业道德教育。⑥制定、颁布鉴定利益冲突的明确标准和指南〔16〕。其中,利益公开化被认为是避免利益冲突及其负效应的最有效手段。当然,这样做的前提,是相关人员必须承认利益冲突情境的存在。  1989年,美国“国家科学卫生研究所”为保证其研究经费资助不致引起经济利益方面的冲突,曾经颁布过一些条例,要求接受资助者向政府公开其本人、家庭以及商业伙伴的一切经济利益。这一做法立刻招致许多人的抗议,国家卫生研究所为此收到了751封抱怨的信件。鉴于反对呼声强烈,国家卫生研究所被迫撤回了该项规定。1995年,“美国公共卫生署”(PHS)、美国卫生和福利部(HHS)以及“国家科学基金会”(NSF),共同拟订了处理利益冲突的原则,并要求各大学、研究机构根据各自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作为公共卫生署下属机构的“国家卫生研究所”,1995年又颁布了修订后的利益冲突条款。新的条款规定,经费申请者必须向其所在大学、研究机构公开说明:在国家卫生研究所赞助项目“直接和明确”的影响下,申请者可能得到哪些“有效的经济利益”。且当“有效经济利益”为价值超过5000美元的任何形式的报酬、收益,或获利公司投资的5%时,都必须公开其利益关系。国家科学基金会则规定:经费申请者必须列举过去四年内的合作研究者、导师或其它指导者,以避免潜在的利益冲突或选择评议人时的偏见。美国农业部也要求经费申请者列举出过去五年内的研究伙伴及论文合作者,以使评议人的选择更加客观公正。此外,一些职业组织,如美国机械工程师协会(ASME)、美国医学院校协会(AAMC)等都有各自避免利益冲突的指南与处理程序。大多数美国大学也有类似政策。如旧金山加州大学规定,若教师与提供药品、医疗器械的公司存在利益关系,则不能参加相关的临床试验。华盛顿大学对此没有完全禁止,但必须事先征得学校同意。凡涉及人体试验的项目,一律执行所谓“零容忍标准”(zero-tolerance standard),即参与试验的教师必须公布所有的经济利益关系,哪怕是最微小的利益也不例外。哈佛大学医学院则禁止其教师接受他们持有股票公司的经费赞助。密执安大学规定,其教师从制药公司获得的咨询费或作为专家证人的收入,不得超过其工资的25%。然而,尽管有许多抑制利益冲突的积极措施,但三个独立研究小组最近对美国科学界处理利益冲突所作的调查表明,情况并不乐观〔17〕。  实现利益公开的另一个重要阵地是科学期刊。1997年,“国际医学期刊编辑委员会”(International Committee of Medical Journal Editors)向所有文章作者、评审人及编辑推荐了一项旨在促进发表中实现“利益公开”的政策,大约500家期刊对此表示赞同。事实上,《新英格兰医学杂志》从1984年起,就要求凡在该刊发表文章的研究人员,都必须公开说明“在可能受其研究结果影响的公司中的所有经济利益”。《科学》也要求其投稿者,公开“所有可能引起文章内容判断偏见的、作者的职业的和经济的利益”,且此要求同样适用于其同行评议者、编辑及记者。《自然》、《科学美国人》等众多杂志也都有类似规定〔18〕。  应当说,在科学日益商业化的今天,正确认识与处理利益冲突及其消极影响意义甚大。我国正处于促进科学向生产力转化的起步阶段,正在大力鼓励大学、研究机构积极与公共部门、各类企业开展教育、研究及咨询等方面的合作。这不但对促进技术创新、经济发展极为有益,而且还能有效弥补大学、研究机构的经费不足。为了少走弯路,我们有必要借鉴发达国家的经验教训,尽快建立符合我国实际的利益冲突调控体系,加强科学界的自律,以确保知识生产的严肃性与知识产品的真理性。同时,科学家还应当更加注重关心和保护公众利益,担当起应负的社会责任。  此外,笔者以为,“利益冲突”也许为我们考察科学社会学的演进提供了某种有益的视角。如果说默顿为我们绘制了一幅“理想化”的“宏观”科学蓝图的话,科学知识社会学则是一些“描述性”的“微观”细节。尽管默顿的“科学的规范结构”被认为不大符合现代科学的实际,尽管有人强调科学家的行为常常违反默顿规范,但它毕竟是使科学区别于其它社会建制的重要特征。描述性的科学知识社会学,乃至走得更远的构造主义,固然使我们进一步看清了诸如“利益”、“价值”等社会文化因素对科学理论、科学思想形成与选择的影响,但它同时也给人以一种过分向“现实”妥协之感,无法为科学家的行动恰当与否提供标准与指南。而这一切又与现代科学研究息息相关,不容回避。因而,我们不妨将“利益冲突”作为切入点,以默顿理想化的科学结构为纲,以科学知识社会学细致深入的研究为基本素材,寻找某些既能反映当代科学研究特点,又对科学界整合有益的新认识。
2023-09-05 10:52:291

10种利益冲突情形

法律分析:利益冲突是指专业服务领域特别是律师职业中的一种现象,即委托人的利益与提供专业服务的业者本人或者与其所代表的其他利益之间存在某种形式的对抗,进而有可能导致委托人的利益受损,或者有可能带来专业服务品质的实质性下降的关系。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三十九条 律师不得在同一案件中为双方当事人担任代理人,不得代理与本人或者其近亲属有利益冲突的法律事务。第四十条 律师在执业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一)私自接受委托、收取费用,接受委托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利益;(二)利用提供法律服务的便利牟取当事人争议的权益;(三)接受对方当事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利益,与对方当事人或者第三人恶意串通,侵害委托人的权益;(四)违反规定会见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五)向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行贿,介绍贿赂或者指使、诱导当事人行贿,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方式影响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依法办理案件;(六)故意提供虚假证据或者威胁、利诱他人提供虚假证据,妨碍对方当事人合法取得证据;(七)煽动、教唆当事人采取扰乱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等非法手段解决争议;(八)扰乱法庭、仲裁庭秩序,干扰诉讼、仲裁活动的正常进行。
2023-09-05 10:52:381

科研中的利益冲突有哪些方式?

随着科学规模的不断扩大,在研究所需经费急剧增加的同时,科学成果到实际应用的距离也越来越短,纯科学与应用科学的界限日趋模糊。这使得科学成为了一种可能带来巨大经济效益的投资对象,使科学研究中的利益冲突,表现更为突出。利益冲突及其主要形式如下:1、在个人利益与其所属组织P应有的利益之间存在(或个人认为存在)实际的或潜在的冲突时。2、当个人的经济利益或其它利益与其所应遵循的职业规范或相应义务发生矛盾时,便可能产生利益冲突。避免利益冲突的方法:对于从事科学研究的科学家来说,利益冲突是指这样一种境况,在这种境况下,科学家的某种利益具有干扰他在科学活动中作出客观、准确、公正的判断的趋势。协调多种利益、控制利益冲突的关键是排除因各种利益而带来的偏见和错误。许多国家关于科学研究的道德规范和相关政策中,对与工业合作研究中的利益冲突以及在兼职、同行评议等活动中的利益冲突有比较具体的规定。从原则上而言,公众所提供的应当用于基础科学研究的资金不能用于私人的经济利益,因而两者必须确立透明的职责清晰的合同关系,则可以避免利益冲突。
2023-09-05 10:53:071

律师利益冲突规则

法律分析:一、绝对利益冲突(绝对利益冲突的情形,即使当事人同意也不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律师及律师事务所不得与当事人建立或维持委托关系:1.律师在同一案件中为双方当事人担任代理人,或代理与本人或其近亲属有利益冲突的法律事务的。律师办理诉讼或非诉业务,其近亲属是对方当事人对方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或代理人的。2.曾经亲自处理或审理过某一事项或案件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仲裁员,成为律师后又办理该事项或案件的。3.同一律师事务所的不同律师同时担任同一刑事案件的被害人的代理人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人,但在该县区域内只有一家律师事务所且事先征得当事人同意的除外。4.在民事诉讼、行政诉讼、仲裁案件中,同一律师事务所的不同律师同时担任争议双方当事人的代理人,或者本所或其工作人员为一方当事人,本所其他律师担任对方当事人的代理人的。5.在非诉讼业务中,除各方当事人共同委托外,同一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同时担任彼此有利害关系的各方当事人的代理人的。6.在委托关系终止后,同一律师事务所或同一律师在同一案件后续审理或处理中又接受对方当事人委托的。7.其他与上述情形相似,且依据律师执业经验和行业常识能够判断为应当主动回避且不得办理的利益冲突情形。二、相对利益冲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律师应当告知委托人并主动提出回避,但委托人同意其代理或继续承办的除外。1.接受民事诉讼、仲裁仲裁案件一方当事人的委托,而同所的其他律师是该案件中对方当事人的近亲属的;2.担任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人,而同所的其他律师是该案件被害人的近亲属的;3.同一律师事务所接受正在代理的诉讼案件或非诉业务当事人的对方当事人所委托的其他法律业务的;4.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存在法律服务关系,在某一诉讼或仲裁案件中该委托人未要求该律师事务所担任其代理人,而该律师事务所担任该托人对方当事人的代理人的;5.在委托关系终止后1年内,律师又就同一法律事务接受与原委托人有利害关系的对方当事人的委托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二十三条 律师事务所应当建立健全执业管理、利益冲突审查、收费与财务管理、投诉查处、年度考核、档案管理等制度,对律师在执业活动中遵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的情况进行监督。第三十九条 律师不得在同一案件中为双方当事人担任代理人,不得代理与本人或者其近亲属有利益冲突的法律事务。
2023-09-05 10:53:381

律师利益冲突原则

律师的利益冲突规则由两个部分组成,一是利益冲突规则的本体,二是利益冲突规则的例外或者豁免。一、绝对利益冲突(绝对利益冲突的情形,即使当事人同意也不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律师及律师事务所不得与当事人建立或维持委托关系:1。律师在同一案件中为双方当事人担任代理人,或代理与本人或其近亲属有利益冲突的法律事务的。律师办理诉讼或非诉业务,其近亲属是对方当事人对方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或代理人的。2。曾经亲自处理或审理过某一事项或案件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仲裁员,成为律师后又办理该事项或案件的。3。同一律师事务所的不同律师同时担任同一刑事案件的被害人的代理人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人,但在该县区域内只有一家律师事务所且事先征得当事人同意的除外。4。在民事诉讼、行政诉讼、仲裁案件中,同一律师事务所的不同律师同时担任争议双方当事人的代理人,或者本所或其工作人员为一方当事人,本所其他律师担任对方当事人的代理人的。5。在非诉讼业务中,除各方当事人共同委托外,同一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同时担任彼此有利害关系的各方当事人的代理人的。6。在委托关系终止后,同一律师事务所或同一律师在同一案件后续审理或处理中又接受对方当事人委托的。7。其他与上述情形相似,且依据律师执业经验和行业常识能够判断为应当主动回避且不得办理的利益冲突情形。二、相对利益冲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律师应当告知委托人并主动提出回避,但委托人同意其代理或继续承办的除外。1。接受民事诉讼、仲裁仲裁案件一方当事人的委托,而同所的其他律师是该案件中对方当事人的近亲属的;2。担任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人,而同所的其他律师是该案件被害人的近亲属的;3。同一律师事务所接受正在代理的诉讼案件或非诉业务当事人的对方当事人所委托的其他法律业务的;4。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存在法律服务关系,在某一诉讼或仲裁案件中该委托人未要求该律师事务所担任其代理人,而该律师事务所担任该托人对方当事人的代理人的;5。在委托关系终止后1年内,律师又就同一法律事务接受与原委托人有利害关系的对方当事人的委托的。律师利益冲突的情形有哪些:根据不同的情况分为不同的冲突情形。一、法检、刑事诉讼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第十七条:法官从人民法院离任后二年内,不得以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法官从人民法院离任后,不得担任原任职法院办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法官的配偶、子女不得担任该法官所任职法院办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第二十条:检察官从人民检察院离任后二年内,不得以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检察官从人民检察院离任后,不得担任原任职检察院办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检察官的配偶、子女不得担任该检察官所任职检察院办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实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辩护与代理4。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的现职人员,人民陪审员,外国人或者无国籍人,以及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人,不得担任辩护人。但是,上述人员系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或者近亲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其担任辩护人的,可以准许。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的人,不得担任辩护人。一名辩护人不得为两名以上的同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护,不得为两名以上的未同案处理但实施的犯罪存在关联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护。希望以上内容能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还有其它问题请咨询专业律师。【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二十三条律师事务所应当建立健全执业管理、利益冲突审查、收费与财务管理、投诉查处、年度考核、档案管理等制度,对律师在执业活动中遵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的情况进行监督。第三十九条律师不得在同一案件中为双方当事人担任代理人,不得代理与本人或者其近亲属有利益冲突的法律事务。
2023-09-05 10:53:461

论述一个企业中利益相关者之间的利益冲突有哪些

利益冲突是指专业服务领域特别是律师职业中的一种现象,即委托人的利益与提供专业服务的业者本人或者与其所代表的其他利益之间存在某种形式的对抗,进而有可能导致委托人的利益受损,或者有可能带来专业服务品质的实质性下降的关系。温馨提示:以上内容仅供参考。应答时间:2021-06-02,最新业务变化请以平安银行官网公布为准。 [平安银行我知道]想要知道更多?快来看“平安银行我知道”吧~ https://b.pingan.com.cn/paim/iknow/index.html
2023-09-05 10:53:5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