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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行为原则的适用例外

2023-09-16 01:08: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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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国家行为原则的早期案件中,被告一般是主权者或根据主权者的权威行事的国家官员,案件性质也仅限于追究主权者或其官员个人传统的侵权责任等,并且,国家行为原则正在逐步确立时期,又被确切地归于国际法范畴,因而该原则至少在英美普通法国家几乎是无例外地被遵守。事实上,早期的案件,例如在上述“昂德希尔诉赫南德兹案”中,未见任何关于行为是否违反国际法、是否违反法院地公共政策等问题的争辨或考虑。

这些情况在进入本世纪后发生了变化:私人代替了主权者或政府官员成为有关案件的被告,国家的经济行为越来越频繁,大量的案件又涉及到在国际法上有争议的问题(主要是发展中国家对外国人财产的国有化或征收),国家行为原则日趋成熟,国家行为原则的法理基础和人们对主权豁免的态度也出现多样化的趋势。面对这些变化,学者和法院不断地重新检讨国家行为原则,不断改变对该原则的态度,其结果是,自60年代起,一些国家的法院在司实践中对该原则的适用施加了一系列的限制,逐步形成了对该原则适用的一些一般例外。 (一)外国国家行为违反国际法。一国法院之所以不能审查外国主权者在其自己领土内所作行为的合法性,是因为这种行为所涉及的问题在本质上属于该外国国内管辖事项。正如美国司法部长于1796年就“沃特斯诉考勒特案”所指出的,外国国家行为是否符合其自己的宪法,只能由该外国“自己的权威机关决定”。问题是,如果国家行为所涉事项超出国内管辖事项的范围而为国际法所调整,则一国法院是否可以对之进行国际法的审查?对此,由美国法院于1964年审理的“萨巴蒂诺案”,及由该案引起美国国会通过的“萨巴蒂诺修正案”作了肯定的回答。

古巴CAV公司的主要股本为美国居民所有。1960年,美国商品经纪公司-法尔。怀特洛克公司向CAV公司购买了古巴食糖,并约定在纽约凭单据付款。同年7月6日,美国参议院通过了对《食糖法》的修正案,授权美国总统减少古巴食糖的进口配额。两天后美国总统减少了古巴食糖的进口配额。在美国参议院通过修正案的同一天,古巴部长会议通过第851号法令,允许古巴总统和总理通过没收的方法将美国公民或企业所有的财产和企业国有化。尽管美国向古巴提出了抗议,在以摩洛哥为目的地的食糖开始装船后,古巴还是发布了第1号执行令,没收包括CAV公司在内的所有美国人拥有的企业的财产,包括该项已装船的食糖。为获得离开古巴的许可,法尔。怀特洛克公司与一个实际上是古巴政府机关的公司订立了一项与CAV公司同样的合同。该古巴公司在该批食糖离开古巴后,将提单转让给了同属古巴政府机关的古巴班科国家公司。在班柯公司在纽约机构的负责人向法尔。怀特洛克公司出示单据和支票要求支付时,由于CAV公司主张自己是这批食糖的合法所有人,法尔。怀特罗克公司因而在已得到货款的情况下,不但拒绝向班科公司支付,反而将货款较给了CAV公司在纽约资产的临时管理人萨巴蒂诺。于是,班科公司在纽约南区地方法院向萨巴蒂诺提起了关于该项货款的诉讼。

地方法院以古巴的国有化不以公益为目的,歧视美国公民,以及未作适当补偿,因而违反国际法为由,对该案不适用国家行为原则。联邦最高法院却对该案适用了国家行为原则,认为根据国家利益和国际法发展的需要,以及大量的国际实践,外国没收财产的问题应通过外交途径解决。这一判决引起了国会的强烈不满。国会的这种不满情绪最终导致对1961年《对外援助法》的修正,在该法的第620节(e)小节下增加了第2项,即“萨巴蒂诺修正案”。该项规定,美国法院对由于1959年1月1日以后发生的没收财产和其他违反国际法的外国国家行为而提起的侵害诉讼,不得适用国家行为原则。但未违反国际法的国家行为,或总统决定适用国家行为原则的国家行为除外。

该修正案为国家行为原则在美国法院的适用规定了一个法定的例外,即美国法院可以审查外国国家行为是否违反国际法,只要外国的国家行为违反国际法,美国法院就可以宣布其为非法。除美国外,也有一些其他国家的法院对外国国家行为的国际合法性加以审查的。例如,荷兰最高法院在1969年的“美国总检察长诉希鲁瓦特案”中,认为没有任何国际法规则禁止法院考虑另一个国家征收财产是否违反国际法的问题。但是,另一些国家的法院,如意大利大理院在其判决中,却反对审查外国国家行为是否违反国际法的问题。 这一例外的理论依据是分权说。既然法院不审查外国国家行为的合法性是出于分权的需要,而避免使行政机关在处理对外关系时为难,那么,这种审查如果并不影响行政机关对国际关系的处理,法院就不必自我限制了。著名的“伯恩斯坦案”是实践分权说的重要判例之一。

原告伯恩斯坦是一个犹太血统的德国公民和居民。1937年,他因为是犹太人而被纳粹官员关押,在纳粹官员关于无限期关押、人身伤害以及不利于其家属的威吓下,又把他在德国拥有的一个船舶运输公司股权转让给纳粹机构。该纳粹机构又将该公司的一艘名为“甘地亚”的船舶转让给了被告比利时公司。1946年,已经是纽约居民的原告在纽约州法院起诉,主张对“甘地亚”的所有权。法院表示,根据国家行为原则,它无权审查根据德国法的转让行为的合法性。上诉法院也持同一见解,但认为行政机关可以排除该原则的适用。在回答原告律师询问的意见书中,美国国务院认为对于为恢复因纳粹的强制而丧失的财产而在美国法院提起的诉讼中,法院法院可以不受国家行为原则的约束。上诉法院根据国务院的政策声明对纳粹的国家行为作出无效的判决。

以后的许多案件都遵循了该案确立的适用例外,即“伯恩斯坦例外”。事实上,在“萨巴蒂诺案”中,初审和上诉法院正是根据国务院发往古巴的关于古巴政府的行为违反国际法的公文,认为法院依据国际法审查古巴政府国有化措施的合法性,并不妨碍行政当局处理对外关系。 国家行为原则与国际私法有着密切的关系,公共政策保留就通常是一个国际私法的制度。根据这一制度,当法院地冲突法认为应适用某一外国法律时,如果法院认为该外国法与法院地的公共政策相抵触,则可以排除该外国法的适用。在国有化或征收的情况下,财产所有权的转移往往适用财产所在地法,即采取国有化措施的外国的法律。一些国家的法院就往往以违反法院地公共政策为由,否定外国立法行为的效力。

以公共政策为由宣布外国国家行为非法的做法多为大陆法系国家采用。例如,1972年至73年法国法院审理的“布莱登公司案”中,法国法院认为智利政府的国有化法令在法国无任何效力,并主张对智利政府的国有化行为进行调查。而德国法院在1948年也以违反道德准则和公共政策拒绝承认捷克斯洛伐克征收法令的合法性。 美国于1976年颁布了《外国国家主权豁免法》,在主权豁免问题上由绝对豁免主义转向有限豁免主义。这一变化也影响到国家行为原则的适用。在1976年的“登希路案”中,美国最高法院认为,国家行为原则不适用于主权者的商业行为。同一法院在1983年的“麦克唐奈尔案”中也明确声明,主权者存粹的商业行为一般不要求司法限制。当然,如果涉及对外关系问题,则对外国政府的某些商业行为也可以适用国家行为原则。

国家行为原则

在上述几项适用例外中,政府同意的例外基于分权说,而商业行为例外则是有限豁免主义的引申,此处不作进一步分析。比较起来,其他两种适用例外中,对外国国家行为违反国际法的适用例外是有其理由的。虽然依据主权平等的原则,国家之间必须相互尊重各自在自己领土内行使主权的权利,而不能通过司法审查进行干涉,但是,如果这种权利的行使与公认的国际法或特定的国际义务相冲突,换言之,国家行为所针对的是一般国际法或特别条约所调整的事项,而国家行为又违反其国际法上的义务,则法院就不能承认这种行为的效力。因此,法院对外国国家行为进行国际法上合法性的审查,是必要的。

然而,适用这一例外的案件中,大多数的国家行为究竟是否违反了国际法是有疑问的。以国有化导致的所有权纠纷案件为例,发展中国家与方国家对国有化的补偿问题就存在着很大的分歧。按照西方的观点,对国有化的补偿应是“迅速、全面、有效”的补偿,而发展中国家却认为这不是国际法的规则。双方对何为“适当补偿”的见解也全然不同。正如美国最高法院在“萨巴蒂诺案”中所指出的,在经济发展程度不同的国家之间,对没收外国人财产的权利的行使抱有不同的看法。因此,这一适用例外容易引起外国政府的抗议,导致国际纠纷。有些学者认为对违反国际法的国家行为采取救济措施不是一个国内司法的问题,而是政府间的问题,因为,如果外国政府对有关判决提起交涉,则这一问题就应通过国际争端的解决程序处理。公共政策保留制度作为限制国家行为原则的理由似乎不如违反国际法的适用例外那么充分。

首先,外国国家行为,如没收外国人或本国人财产的行为,有域内效力和域外效力之分。按照英国学者的见解,执行外国的法律和承认在外国领土内适用外国法律所产生的后果不同。不顾法院地的公共政策而承认外国国家行为的域外效力,从而执行外国的法律,往往与法院地的领土主权或属地管辖权发生抵触。而承认外国国家法律的域内效力,对于法院地国家的领土主权或属地管辖权并无损害。而且,不承认外国国家法律在其领土内的效力,往往被认为干涉了外国的内政。

因此,在1983年的“阿祖卡的皇后输出公司诉全国阿祖卡工业公司案”中,英国上诉法院就承认了一项外国惩罚性法律在该外国境内的效力,并指出:“在外国有管辖权的领域内,应当不急于否认外国立法的效力。”国家行为原则是主权平等这一国际法原则的直接后果,与主权权威有着直接的关系,而公共政策保留则基本上是国内法的制度。以国内法制度来否定有关外国在其自己领土内的主权权威,显然是不适当的。其次,公共政策保留是一种不稳定的制度,其具体含义往往不甚明确,实施起来确有困难。有学者将国际法与公共政策两种例外进行比较后指出,公共政策是一种变化着的、相对的概念,在适用中具有不确定性;而国际法则提供了相对客观的标准。最后,各国的公共政策难以统一,因而适用公共政策的例外缺少统一的标准。

例外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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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9-05 14:02:331

信用证欺诈例外原则中关于善意第三人解释

我国信用证欺诈例外的豁免制度相关规定及其存在的问题 作者:卢信 来源:《消费导刊·理论版》2007年第21期[摘 要]目前我国与信用证欺诈例外豁免制度相关的规范性法律文件有《全国沿海地区涉外、涉港澳经济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和《关于审理信用证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两个,这两个文件在规定这项制度中存在以下问题:法律效力偏低、规定过于分散、内容不完善。 [关键词]信用证欺诈例外 豁免制度 法律效力 一、信用证欺诈例外的豁免制度相关规定 (一)《全国沿海地区涉外、涉港澳经济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 到目前我国尚没有信用证交易及其欺诈的法律,现在法院处理相关事宜的根据是1989年6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沿海地区涉外、涉港澳经济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该《纪要》强调:“信用证交易和买卖合同分属于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在一般情况不要因为涉外买卖合同发生纠纷,轻易冻结中国银行所开立的信用证项下的货款,否则会影响中国银行的声誉。”根据以往国际国内的实践经验,如有充分证据证明卖方是利用签订合同进行欺诈,且中国银行在合理时间内尚未对外付款的,在这种情况下,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买方的请求,冻结信用证项下的货款。但该《纪要》强调:“在远期信用证情况下,如中国银行已承兑了汇票,中国银行在信用证上的责任已变成票据上的无条件付款责任。即使有确凿、充分的证据证明欺诈的存在,且中国银行在合理的时间内尚未对外付款。法院也不应采用止付令与冻结令来干涉银行在远期信用证下的到期无条件付款责任,不应该冻结信用证项下的货款,不应该限制正当持票人的受款权利。” (二)《关于审理信用证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68次会议于2005年10月24日通过了《关于审理信用证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该规定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45该规定的第八条试图通过列举方式来界定何谓“实质性欺许”: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存在信用证欺诈:(一)受益人伪造单据或者提交记载内容虚假的单据;(二)受益人恶意不交付货物或者交付的货物无价值;(三)受益人和开证申请人或者其他第三方串通提交假单据,而没有真实的基础交易;(四)其他进行信用证欺昨的情形。第九条开证申请人、开证行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发现有本规定第八条的情形,并认为将会给其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害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中止支付信用证项下的款项。 该规定也用列举的方式为信用证欺诈例外设置了豁免的情形。第十条人民法院认定存在信用证欺诈的,应当裁定中止支付或者判决终止支付信用证项下款项,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开证行的指定人、授权人已按照开证行的指令善意地进行了付款;(二)开证行或者其指定人、授权人已对信用证项下票据善意地作出了承兑;(三)保兑行善意地履行了付款义务;(四)议付行善意地进行了议付。 这些出台的规定充分反映了最高人民法院的指导意见和司法倾向,其中的一些适用规则反映了当今国际上通行的做法及未来的发展趋势。 二、存在的问题 国际上对我国的法院滥用禁令干预信用证提出了严厉的批评,同时使我国的银行业务面临很大的风险,“外国的银行再也不愿意保兑中国银行的信用证。的确,这威胁很大,毕竟一家国际银行是否会为了赚0.5%- 1%的费用去保兑信用证主要考虑的是开证银行的资信以及其他会影响到它得到偿还款项的因素。如果中国银行信用证无法被保兑,将严重影响中国外贸的进行。之所以存在这种情形,是目前我国立法滞后和司法的不规范所造成的。 UCP500对信用证欺诈的相关问题没有任何条文予以规定,而是留给各国国内法加以处理。从现行立法上看,我国尚没有关于信用证方面的专门法律。而且迄今为止,我国未以立法方式对信用证欺诈例外豁免问题作出规定。长期以来,调整信用证欺一诈问题的是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司法文件和领导讲话,包括1989年《关于印发(全国沿海地区涉外、涉港澳经济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的通知》(以下简称《纪要》)、1998年《关于慎重处理支付信用证项下款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及李国光副院长的讲话(以下简称《讲话》)、2005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信用证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应当看到,虽然上述文件曾经或正在发挥重要的作用,但都存在着诸多不容忽视的缺点。 (一)法律效力偏低 《通知》和《规定》只是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效力低于法律和行政法规。如果信用证交易当事人或审判信用证案件的人民法院认为它们与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而拒绝适用,那么这些文件将无法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另外还有一点,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只能指导和约束司法审判,用以解决诉诸法院的纠纷:对于规范信用证当事人的交易行为,以减少和避免纠纷的发生则无能为力。而《纪要》和《讲话》虽然在司法实践中为各级法院所遵循,但可能连司法解释的法律效力都没有。以“座谈会纪要”和最高法院的领导讲话作为法院审判适用的依据,不伦不类,既不符合国际惯例,又与中国的对外贸易大国的身份不相称。因此为了避免因缺乏明确的法律依据,以至于我国法院在信用证审判实践中态度不确定,并时有错误的裁决发生,我国立法机关应该尽快出台有关信用证的专门的法律法规,以适应国际贸易发展的大趋势。 (二)规定过于分散 现有的对于信用证欺诈例外豁免的规定,本来已经很不完备,还分散在数个不同的文件里。一旦过于分散,就有诸多不可避免的缺点。首先,不利于信用证交易当事人和人民法院找法用法。有可能就是因为对这些规定了解得不够全面,而产生本来可以避免的信用证纠纷和裁判错误:即使把这些规定了解全面了,也会无端多费时间和精力;其次,这些于不同时期的文件,体现了最高人民法院对欺诈例外豁免问题不同阶段的认识,相互之间并不完全一致,容易在实践中造成混乱。因此,有必要在已有的基础上,在一个规范性法律文件里面对欺诈例外的豁免作出集中、统一和全面的规定。 (三)内容有待完善 纵观我国现有的几个涉及信用证欺诈例外豁免的法律文件,不仅存在法律效力偏低、规定过于分散的缺点,而且其对欺诈例外豁免的规定内容上也有改进的空间。比如说,《纪要》的适用对象仅限于中国银行,因为当时只有中国银行开办信用证、外汇结算业务。但是现在许多商业银行也被许可经营外汇结算业务,应扩大解释为适用于所有有资格开办外汇结算业务的商业银行。又如,2005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信用证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是最新颁布的司法解释,自然也是最为全面和详细的。但不能说《规定》已经臻于至善了,因为里面还有不少可以商榷的问题。比如第十条规定的欺诈例外豁免的情形包括:(一)开证行的指定人、授权人已按照开证行的指令善意地进行了付款;(二)开证行或者其指定人、授权人已对信用证项下票据善意地作出了承兑;(三)保兑行善意地履行了付款义务;(四)议付行善意地进行了议付。那么当欺诈为第二人所为,毫不知情的善意受益人可不可以要求欺咋例外豁免呢?《规定》列举的情形没有将其包括在内,显然认为是不可以。但英国已经有在此情况下排除欺一诈例外原则适用的判例,笔者觉得有借鉴和吸收的必要。如此等等,都需要在以后的立法予以完善。 参考文献 [1]韩超、熊祯,《信用证欺诈例外原则下的银行权利义务分析》,载《重庆工商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双月刊)》 2004年第6期。 [2]张华,《论信用证欺诈例外原则的适用限制》,载《外交学院学报》2005年第2期。
2023-09-05 14:02:455

泰罗提出的哪些管理原则和方法?

1)科学管理的中心问题是提高劳动生产率;2)努力挑选“第一流的工人”;3)实施标准化管理:把工人长期积累的传统知识、技能集中起来,经过科学的观察和试验,找出标准,制定标准,实行工具标准化和操作标准化;4)实行“差别计件工资制”;5)主张计划职能与执行职能相分离:均分和明确管理者和工人的工作和职责。管理部门承担计划职能:拟定计划,确定定额和操作方法,指挥和监督生产过程。工人承担执行职能:按规定的标准从事实际操作;6)实行职能工长制;7)在管理控制上实行例外原则。
2023-09-05 14:03:031

泰罗制的内容有哪些?

主要内容(1)制定科学的作业方法。具体做法是:首先,从执行同一种工作的工人中,挑选出身体最强壮、技术最熟练的一个人,把他的工作过程分解为许多个动作,用秒表测量并记录完成每一个动作所消耗的时间,然后,除去动作中多余的和不合理的部分,最后,把最经济的、效率最高的动作集中起来,确定标准的作业方法。其次,实行作业所需的各种工具和作业环境的标准化.再次,根据标准的操作方法和每个动作的标准时间,确定工人一天必须完成的标准的工作量。(2)科学地选择和培训工人。泰罗曾经对经过科学选择的工人用上述的科学作业方法进行训练,使他们按照作业标准进行工作,以改变过去凭个人经验进行作业的方法,取得了显著的效果。(3)实行有差别的计件工资制。按照作业标准和时间定额,规定不同的工资率。对完成或超额完成工作定额的个人,以较高的工资率计件支付工资,一般为正常工资率的125%;对完不成工资定额的个人,则以较低的工资率支付工资,一般仅为正常工资率的80%。(4)将计划职能与执行职能分开。为了提高劳动生产率,泰罗主张把计划职能与执行职能分开。泰罗的计划职能实际上就是管理职能,执行职能则是工人的劳动职能。(5)实行职能工长制。即将整个管理工作划分为许多较小的管理职能,使所有的管理人员(如工长)尽量分担较少的管理职能;如有可能,一个工长只承担一项管理职能。这种思想为以后的职能部门的建立和管理专业化提供了基础。(6)在管理上实行例外原则。泰罗指出,规模较大的企业不能只依据职能原则来组织管理,还需要运用例外原则,即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把处理一般事物的权限下放给下级管理人员,自己只保留对例外事项的决策权和监督权,如企业基本政策的制定和重要人事的任免等。
2023-09-05 14:03:101

结合政府工作,谈谈例外原则在行政管理活动中的运用。

行政管理会碰到各种各样的情形,不是都可以依据既有的法律法规和先例能解决的,这时就涉及了例外原则。法律为了保证行政机关正常行使职权,根据行政权的特点,赋予了行政机关强大的行政权,可以很大幅度的进行自由裁量。但是,行政权行使的过程中,容易“误伤”相对人。例外原则的行使,尤其要注意这点。 适用例外原则时,还应该慎重,首先要从既有的规定中寻找可以适用的部分,再找先例,最后考虑例外原则。这样就可以避免“选择性执法”造成的后遗症。
2023-09-05 14:03:191

“原告就被告”原则的例外有哪些?

  一般来讲,民事案件由被告住所地的法院审理,但一些特殊类型的案件由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  1.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2.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注意,以上两类案件要求必须是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3.对被劳动教养的人提起的诉讼;  4.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5.追索赡养费案件的几个被告住所地不在同一辖区的,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可以而不是必须,就是说被告住所地法院也有管辖权);  6.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2023-09-05 14:03:393

心理咨询的保密原则和例外情况

心理咨询的保密原则和例外情况保密原则1、心理咨询师有责任向来访者说明心理咨询工作的保密原则及这一原则应用时的限制。2、心理咨询师只有在得到来访者书面同意的情况下,才能对心理咨询过程进行录音、录像或演示。在因专业需要进行案例讨论或采用案例讨论进行教学、科研、写作等工作时,应隐去可能据以辨认出来访者的有关信息(如姓名、住址、电话等),保障来访者不被识别出来。在团体咨询中,关于团体成员的自我揭露,心理咨询师必须事先设定守密标准。3、心理咨询工作中的有关信息(包括个案记录、测验资料、信件、录音、录像和其他资料)均属于专业信息,应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保存,不得列入其他资料中。仅经过授权的心理咨询师可以接触资料,除心理咨询师和档案管理员外,任何人员都无权查看心理档案室档案材料。4、对外界(如新闻界)提供有关来访者的信息时,有责任对来访者的姓名予以保密,并确定信息内容不对来访者构成侵犯或伤害。心理咨询师接受卫生、司法或公安机关法律规定的询问时,不得做出虚伪陈述或报告。5、在心理咨询工作中,一旦发现来访者有危害自身和他人的情况,必须启动危机干预方案防止意外事件发生。如与其他心理咨询师进行磋商,应将有关保密信息的暴露程度限制在最低范围之内。保密例外1、心理咨询师应清楚地了解保密原则的应用有其限制,同时记得在第一次访谈开始时告诉来访者法律上对保密的限制。2、已经获得来访者的披露信息授权,心理咨询师应该严格按照约定范围使用该授权。3、法律要求咨询师披露的,职业规范不能对抗法律规定。来访者有杀人事实、谋杀计划、自杀计划、虐待老人和儿童以及其他重大犯罪行为的,咨询师必须向公安或者检察机关报告,这是每个公民的法定义务,心理咨询师也不例外。4、在下列情况下,心理咨询师可以暴露消息(打破保密规则):(1)你取得了来访者(或其合法代表)的许可;(2)来访者有自杀倾向,你判断来访者有明确的自杀危险;(3)来访者有杀人倾向,或威胁参加明显可能危害他人的行为;(4)来访者有致命的传染性疾病且可能危及他人时;(5)来访者是儿童,你有证据假定其受到性侵犯、性虐待和躯体虐待或被忽视;(6)你有证据假定来访者对未成年人实施性侵犯、性虐待或躯体虐待;(7)你有证据假定发生了虐待老人的事件;(8)你被法庭命令提供来访者的消息;(9)法律规定需要披露时。5、在遇到上述中的(2)、(3)、(4)、(5)、(6)和(7)的情况时,心理咨询师有向对方合法监护人预警的责任;在遇到(8)、(9)的情况时,心理咨询师有遵循法律规定的义务,但须要求法庭及相关人员出示合法的书面要求。6、来访者如果有杀人等犯罪事实,来访者应该先向司法机关自首,然后再寻求心理援助,或者在心理咨询中不暴露这样的事实给咨询师,否则将置咨询师于两难境地。如果来访者有自杀或者谋杀的倾向,来访者可以先寻求心理帮助,或可防患于未然,为了挽救来访者,咨询师有权向有关机关报告。
2023-09-05 14:03:471

判断题法约尔提出实行管理的例外原则对吗

例外管理(Exception Management),也称异常管理。例外管理最初由泰勒 (F?W?Taylor)提出,指最高管理层将日常发生的例行工作,拟就处理意见,使之规范化(标准化、程序化),然后授权给下级管理人员处理,而自己主 要去处理那些没有或者不能规范化的例外工作,并且保留监督下级人员工作的权力的一种管理制度或原则。实行这种制度,可以节省最高管理层的时间和精力,使他们能集中精力研究和解决重大问题,同时使下属部门有权处理日常工作,提高工作效能。  例外管理就是,的高级管理人员把一般的日常事务授权给下级管理人员去处理,自己只保留对例外事项(即重要事项)的决策和监督权,如有关重大政策的决定和重要人事的任免等。泰罗指出,在例外原则之下,“经理只接受有关超过常规或标准的所有例外情况的…… 特别好和特别坏的例外情况的……概括性的、压缩的及比较的报告……以便使他有时间考虑重大政策问题并研究在他手下的重要人员的性格和合适性等问题。”
2023-09-05 14:04:461

请举例说明经理在日常业务和栽培下属两个方面如何运用“例外原则

请举例说明经理在日常业务和栽培下属两个方面如何运用“例外原则 近年来,菸草商业企业十分重视客户经理队伍建设,为践行“两个至上”价值观,适应“卷菸上水平”的需要,对客户经理的综合业务素质要求也越来越高。因此打造高素质、有追求、善管理、优秀的客户经理队伍,已经成为基层菸草商业企业完成销售任务和实... 合同管理中如何运用民法的基本原则?请举例说明。 你先要明白民法的基本原则有哪些,然后结合合同管理中操作遇到的问题才行。 如何运用微信做营销,举例说明 1、漂流瓶 方式:把资讯放进瓶子里,使用者主动捞起来得到资讯并传播出去。 实质:采用随机方式来推送讯息。 优点:简单,易用。 不足:针对性不强,又因为使用者使用漂流瓶的目的是为了排遣无聊之情,所以在这里做营销的话如果方式不正确的话极容易产生反作用,使得使用者对品牌或者产品产生厌恶之情。此外,每个使用者每天只有20次捡漂流瓶的机会,捡到瓶子的机会是比较小的。 适用产品:已经有了较大知名度的产品或者品牌 案例:招商银行的“爱心漂流瓶”使用者互动活动案例。 案例分析:微信官方对漂流瓶的引数进行更改,使得合作商家推广的活动在某一时间段内丢掷的“漂流瓶”数量大增,普通使用者“捞”到的频率也会增加。但是,如果采用这种方式的话,需要注意的是,资讯的呈现一定要灵活,不能发表一些样话,套话。要想办法提高使用者的有效回复率。 2、位置签名 方式:在签名档上放广告或者促销的讯息,使用者查询附近的人的时候或者摇一摇的时候会看见。 实质:类似高速公路的路牌广告,强制收看。 优点:很有效的拉拢附近使用者,方式得当的话转化率比较高。 不足:覆盖人群可能不够大。 适用产品:类似肯德基这种位置决定生意的店铺。 案例:饿的神、K5便利店微信签名档营销。 案例分析:很多位置不佳的店铺其实可以使用“附近的人”这个功能,勾搭附近的使用者进入自家的店铺进行消费。 3、二维码 方式:使用者扫描二维码,新增好友,并进行互动。 实质:表面是使用者新增,实质是得到忠实使用者。 优点:是使用者主动扫描的,所以,可以针对性的诱导使用者产生消费行为。 不足:必须使用者主动扫描。 适用产品:与使用者关联比较紧密的产品 案例:财富创业板 案例分析:“扫描二维码”这个功能原本是“参考”另一款国外社交工具“LINE”,用来扫描识别另一位使用者的二维码身份从而新增朋友。这种推广方式可以吸引部分贪小便宜的使用者进来消费。 4、开放平台 方式:把网站内容分享到微信,或者把微信内容分享到网站。 实质:类似于各种分享。 优点:由于微信使用者彼此间具有某种更加亲密的关系,所以当产品中的商品被某个使用者分享给其他好友后,相当于完成了一个有效到达的口碑营销。 不足:产品扩散比较困难。 适用产品:适合做口碑营销的产品。 案例:美丽说登陆微信开放平台。 案例分析:使用者愿意与朋友分享自己看到的有价值的东西,所以,当产品有价值的时候,使用者便愿意去分享。 5、朋友圈 方式:可以将手机应用、PC客户端、网站中的精彩内容快速分享到朋友圈中,支援网页连结方式开启。 实质:模仿国外产品 Path,属于私密社交。 优点:交流比较封闭,口碑营销会更加具备效果。 不足:开展营销活动比较困难。 适用产品:口碑类产品,或者私密性小产品。 6 6、公众平台 方式:微信认证账号,品牌主页, 实质:专属的推送资讯渠道。 优点:推送的物件是关注你的使用者,所以关系比较亲密;到达率100%。 不足:如果使用者关注了 20 个品牌,每个品牌每天向你推送 3 条资讯,那么这些资讯就显得有些扰民了。 适用产品:明星? 案例:「心理学与生活」这个公众账号 案例分析:我曾经关注过“王力巨集”的微信公众账号,我跟他说一句话,他很快回过来一长段语音,然后再说,就不搭理我了。这个「心理学与生活」账号也是一样。 在PHP里面如何定义一个常量?请举例说明 用const,例: class myclass{ const MYCONST = "我是常量"; } echo myclass::MYCLASS; 举例说明如何运用语言环境 语言环境是很重要,可以解释的同理是:如果把你放在老家,你的口音会利马恢复,对话自如,但如果让你在一个陌生的普通话环境在两秒钟之内用方言说话,可能多数人会发至少几秒的愣。 所以,语言环境固然重要,我认为更为要紧的是你对语言的驾驭,对一个句子运用的次数,对某种语言组织模式的熟练程度。就像叉子、筷子都会用一样。关键看熟练。 熟练是要熟于心,而不是熟于嘴。那就太形而上学了。像李杨说的那套狗屎,喊死也不会大字认几个。要儒雅的学习语言,要绅士的不齿于问,要勤于小词短句简易结构。到了运用自如的时候再上升到文学语言。那就更高雅了哈哈哈。 我总是觉得,如果熟于心,那就是瀑布的感觉,只是倾泻就行了。不用想太多。 举例说明呼吸作用原理在日常生活中如何被应用 利用酵母菌的无氧呼吸进行酒精发酵,还有乳酸菌的乳酸发酵,再就是植物要松土以促进根部呼吸…恩,就想到这些,希望可以帮到你… 财务都要做些什么?日常业务是什么?举例说明下。拜托各位大神 编制会计凭证 登记账簿、原材料核算、成本核算、销售核算、编制报表、编制财务分析、 举例说明如何运用抽样审计法 可以从层级、户数或金额做抽样标志。审计常用金额,逾期长的抽样密度高,1月内还款的可以减少抽样,总抽样金额需达到规定 如何运用"范例教学法",并举例说明 在课堂里,教师包办的事情要尽量少一些,学生主动学习的机会要尽量多一些,师生共同融入情境教学中去,营造一个和谐民主的学习气氛。课堂成为师生心灵交融、情感呼应的园地。 请举例说明VB中CurDir函式可以运用在哪些方面? 返回当前路径。 当系统软体执行的时候,可以用它返回正在执行程式的路径: 比如你编写了个程式,执行时可以 open(curdir & "mylog.ini") for input as #1 以这种方式开启日志档案,进行读写。 因为你的程式可以拷来拷去,放在不同的路径下,用其他的方法你就不太好判断你的日志档案放在哪,
2023-09-05 14:05:121

什么是自由贸易原则例外

概括起来,世界贸易组织的基本原则主要有六类:非歧视原则、贸易自由化原则、透明度原则、公平贸易原则、允许例外原则和保障措施原则、发展中国家优惠待遇原则。其中,非歧视原则、贸易自由化原则、透明度原则以及公平贸易原则反映了其规则的普遍性,而允许例外和保障措施原则以及发展中国家优惠待遇原则是其灵活性的反映。 贸易自由化原则 所谓贸易自由化原则是指所有世界贸易组织成员为限制和取消一切关税和非关税壁垒,消除国际贸易的歧视待遇,提高本国市场准入的程度。贸易自由化原则主要体现在关税减让原则、禁止数量限制原则。 1.关税减让原则。 关税减让原则是指通过谈判削减并尽可能消除关税壁垒,并且削减后的关税应得到约束,不得再进一步提高。关税减让以互惠互利原则为基础,旨在降低成员方进出口关税的总体水平,尤其是降低阻碍商品进口的高关税,因此促进国际贸易的发展。 在多边贸易的多边谈判中,关税减让原则具体体现在以下几种形式:(1)直接降低关税;(2)在谈判期不得提高现行税率,不得增减免税税目(3)固定现行各项税率;(4)规定税率的最高限。 根据乌拉圭回合谈判达成的协议,世界贸易组织成立后,各成员方将按照承诺逐步降低关税。工业品关税的削减将在5年内完成,农产品关税的削减发达国家成员在6年内,发展中国家在10年内完成。 除了降低关税水平之外,世界贸易组织成员方的关税约束比例将大大提高,工业品的约束关税比例发达国家达到99%,经济转轨国家为96%,发展中国家为72%。 五、允许例外和保障措施原则 世界贸易组织尽管首先强调的是多边贸易规则的普适性和非歧视性,但是,考虑到各国不同的经济发展水平和利益的差别,它也允许在一些特殊的情况下可以免受多边贸易规则的约束,这便是允许例外和保障措施原则。 允许例外和保障措施原则是指在某些特殊的条件下,世贸组织成员可以不履行已承诺的义务,对进口采取一些紧急的保障措施,如提高关税、实施数量限制等。但是,允许例外和保障措施原则在适用的条件、手段和期限等方面都具有严格的限制。 按照世贸组织有关规定,只有出现以下情况时,方能实施例外条款: 第一, 防止或缓和出口成员方的粮食及必需品的严重匮乏; 第二, 缓解严重的国际收支赤字和急剧增长的贸易逆差; 第三, 因承担义务而出现的严重损害或严重损害威胁; 第四, 维护国家安全; 第五, 维护一国的公共道德; 第六, 维护居民和动植物的生命安全; 第七, 维护知识产权; 第八, 为保证经济发展或经济过渡计划的完成; 第九, 黄金和白银的进出口; 第十, 监狱劳改产品; 第十一, 涉及保持传统文化的艺术品和文物; 第十二, 发展中国家成员尤其是最不发达国家成员; 第十三, 多种纤维协定已有的数量限制; 第十四, 贸易集团之间的优惠等; 如果出现了以上列举的某种情况,世贸组织成员方可以实施保障措施。但是,成员方在实施保障措施时,必须遵守以下各项规定: 第一, 遵循规定的程序; 第二, 实施保障措施之前的调查公开化; 第三, 无歧视地实施数量限制; 第四, 任何成员不得寻求、采取或维持任何自愿出口限制、有秩序的出口销售安排等措施; 第五, 在紧急情况下,进口成员方采取的临时性保障措施不许超过200天,且必须提供明确证据;实施保障措施的时间一般不超过4年,因特殊原因需延长者,也不得超过8年。
2023-09-05 14:05:231

民法典实施以前的行为适用新法还是旧法

民法典施行后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根据《立法法》的规定,《民法典》原则上仅能适用于该法施行后发生的法律事实,《民法典》施行前发生的法律事实,原则上只能适用当时的法律,但依据《立法法》的规定和民事审判本身的规律,在例外情况下还是要承认《民法典》的溯及力。在《民法典》施行前,《民法典》的一些规定对当前的民商事审判也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这是因为在《民法典》施行前,虽然人民法院不能依据《民法典》作出裁判,而只能依据现行的法律进行裁判,但如果现行法律没有规定或者规定得不清楚,而《民法典》有规定或者规定得更加清楚,人民法院在裁判理由部分援引《民法典》的规定作为说理的依据,也是前述法律解释方法的必然要求。一、刑法溯及力的原则:1、从旧原则。新法对过去的行为一律没有溯及力,完全适用旧法。这一原则充分考虑了犯罪当时的法律状况,反对适用事后法,对行为人比较公平。但如果某一行为按旧法构成犯罪而新法不认为是犯罪,再依旧法进行处罚就不能实现刑法目的,因而也存在弊端。2、从新原则。新法对于其生效前未经审判或判决尚未确定的行为,一律适用,即新法具有溯及力。这一原则强调新法,适应当前的社会情况,有利于预防犯罪。但是,对行为时法未规定为犯罪的行为,依新法按照犯罪进行处罚,违背罪刑法定原则,因而有失妥当。3、从新兼从轻原则。新法原则上有溯及力,但旧法不认为是犯罪或者处刑较轻时,则按照旧法处理。这一原则弥补了绝对从新原则的不足,既充分发挥了新法适应当前形势的优点,又认真考虑了旧法当时的具体规定,但为了避免事后刑法之嫌,采用的国家不多。4、从旧兼从轻原则。原则上适用旧法,新法没有溯及力,但新法不认为是犯罪或者处刑较轻时,则按照新法处理。这一原则弥补了绝对从旧原则的缺陷,既符合罪刑法定原则,又适应当前需要,因而为绝大多数国家所采纳。二、《民法典》溯及力例外原则1、有利溯及原则。不溯及既往原则作为源于信赖利益保护原则的制度,只限制“不利溯及”,并不限制“有利溯及”。我国《立法法》第九十三条规定,法律不溯及既往,但是为了更好地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和利益而作的特别规定除外,一般把这种情况叫做有利溯及。《时间效力规定》第二条、第三条规定了适用有利溯及原则的条件。2、空白溯及原则。《时间效力规定》第三条规定了空白溯及原则及其例外,即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没有规定而民法典有规定的,可以适用民法典的规定,但是明显减损当事人合法权益、增加当事人法定义务或者背离当事人合理预期的除外。3、跨法行为从新原则。跨法行为从新原则包括两个方面,第一、跨法争议从新,争议事实持续跨越新旧法律,适用新法处理;第二、跨法期间从新:法律期间跨越新旧法律施行时间的,适用新法期间。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条 为了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调整民事关系,维护社会和经济秩序,适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要求,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2023-09-05 14:05:331

什么是列外管理原则

例外管理原则就是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把一般的日常事务授权给下级管理人员去处理,自己只保留对例外事项(即重要事项)的决策权和监督权,如有关重大政策的决定和重要人事的任免等。泰罗指出,在例外原则之下,“经理只接受有关超过常规或标准的所有例外情况的…… 特别好和特别坏的例外情况的……概括性的、压缩的及比较的报告……以便使他有时间考虑重大政策问题并研究在他手下的重要人员的性格和合适性等问题。”
2023-09-05 14:05:411

例外管理的例外管理的定义

例外管理”(managing exceptionally)最初由泰勒 (F·W·Taylor)提出,指最高管理层将日常发生的例行工作,拟就处理意见,使之规范化(标准化、程序化),然后授权给下级管理人员处理,而自己主 要去处理那些没有或者不能规范化的例外工作,并且保留监督下级人员工作的权力的一种管理制度或原则。实行这种制度,可以节省最高管理层的时间和精力,使他们能集中精力研究和解决重大问题,同时使下属部门有权处理日常工作,提高工作效能。 例外管理就是,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把一般的日常事务授权给下级管理人员去处理,自己只保留对例外事项(即重要事项)的决策和监督权,如有关重大政策的决定和重要人事的任免等。泰罗指出,在例外原则之下,“经理只接受有关超过常规或标准的所有例外情况的…… 特别好和特别坏的例外情况的……概括性的、压缩的及比较的报告……以便使他有时间考虑重大政策问题并研究在他手下的重要人员的性格和合适性等问题。”
2023-09-05 14:05:491

心理医生在什么时候不用遵守医患保密

这个问题我想对于心理咨询师来说是无可争议的,如果来访者确实发生了违法犯罪的行为,这是需要向公安机关进行举报说明的,否则,和知情不报、窝藏罪犯有什么区别。虽然心理咨询师的第一原则是保密原则,但是,并不是说什么事情都是可以保密的,同样,也有保密例外原则!在咨询前,心理咨询师会告诉来访者保密原则以及保密例外原则,大部分情况下,保密原则是始终贯穿于咨询和咨询完成后的所有过程的。但是,有这样几个情况下是不用遵守保密原则的:1、来访者有违法犯罪的行为,这个情况下,咨询师是没有必要对一个罪犯抱有什么同情的,因为无论是怎样的心理困惑,遵纪守法和保持人性是心理底线。就算遵照法律,无论是谁,对他人的违法行为知情不报都是一种助长和窝藏罪犯的行为,这不仅是职业道德,更是一种公民义务。并且,在配合警方调查的过程中,对于来访者的资料,也是不可能保密的,这都是警察作为辅助证据的一种手段,咨询师要紧密配合。2、来访者发生自杀或是自我伤害的行为,咨询师在与其他部分或是上级进行商讨时,一定程度上也是要提供来访者信息,只是可能在会保持在较低的公开水平,这不仅是对来访者本身的一个负责,也是对家属的负责。3、来访者需要转接,如果目前的咨询师认为他们之间的咨访关系已经不再适合继续下去的时候,就可能需要转接到其他咨询师处,这个时候,咨询师也是要提供完整的资料的。4、来访者可能带有一些能够伤害到他人的因素,例如:传染疾病或是其他等等时,咨询师也是可以打破保密原则的。5、咨询师受到伤害后,有一些证据需要作为咨询师本身的维权证据,同样可以打破。
2023-09-05 14:06:051

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原则推进什么

法律分析: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原则的全面推进政务公开,是《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的重要内容之一,它仿一扇窗户,甚至是一扇门扉,以长期敞开的姿态,张开真诚的双臂,打开豁达的胸怀,迎接风、迎接雨,迎接阳光,为“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注入最为鲜活的动力。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机构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国家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中央和地方的国家机构职权的划分,遵循在中央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地方的主动性、积极性的原则。
2023-09-05 14:06:591

凡有原则必有例外谁说的

吴俊民。吴俊民阐述凡有原则,必有例外之道理,其原则正是大经大法之道,其例外则是因时制宜之变,如果法律是一成不变的,就会陷入僵化的陷阱,最终变成一纸具文。
2023-09-05 14:07:081

心理咨询中的保密原则和保密例外是什么?

不将客户的个人信息或谈话内容透露给任何第三方,包括客户的家人、朋友、雇主或其他机构。保密原则是心理咨询师职业伦理的基本要求,也是建立良好咨询关系的重要基础。然而,在某些情况下,心理咨询师可能需要破除保密原则,这就是保密例外。保密例外包括以下情况:1. 客户有自杀或他杀倾向,心理咨询师需要通知相关人员,如家属、医生或警方等。2. 客户涉及儿童虐待或老年人虐待等违法行为,心理咨询师需要向相关部门报告。3. 客户涉及恐怖主义、毒品交易、洗钱等犯罪活动,心理咨询师需要向执法部门报告。4. 客户的心理状态可能危及到公共安全,如客户有暴力倾向或威胁到他人的生命安全等,心理咨询师需要通知相关部门或当局。在以上情况下,心理咨询师可以破除保密原则,但必须在尽可能保护客户隐私和安全的前提下进行。
2023-09-05 14:07:181

凡事都有例外,例外不是对原则的否定什么意思?

意思是:任何事情都有一些特殊情况,这些特殊情况并不能完全符合原则,但是这些特殊情况也是基于原则之上的。
2023-09-05 14:07:263

控制工作的前提条件是?

1. 控制工作的前提条件是什么大神们帮帮忙 你要有控制的能力才是关键 2. 控制的三个基本步骤 管理控制的三农个基本步骤:标准的建立、绩效目标的确定、偏差的纠正。 控制是根据组织的计划和事先规定的标准,监督检查各项活动及其结果,并根据偏差或调整行动或调整计划,使计划和实际相吻合,保证目标实现的行为。 前提条件编辑 1.计划前提:要制定一套科学的,切实可行的计划。控制的基本目的是防止工作出现偏差,需要将实际工作的进展与预先设定的标准进行比较,因此控制之前必须制定相应的评价标准,即计划。计划不仅为实际工作提供了行动路线,也为后续的控制工作奠定了基础。在制定计划时不仅要考虑其实施问题,还要考虑后续控制工作的需要。计划越明确,全面,完整,控制越容易,效果越好。 2.组织结构前提:要有专司控制职能的组织机构,即控制机构。在开展控制工作之前应明确界定负责评价和纠正偏差工作的机构,岗位和个人。这样不仅明确职责也清楚相互之间的监督关系。 3.信息沟通网络前提:应建立起相对完善的信息沟通网络。控制工作本身是一个信息交流的过程,控制者需要不断收集相关信息,以及时判断实际工作的进展。 基本假设编辑 这3个基本假设是利用传统控制模型来设计控制系统的前提条件。一般来说,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往往能够满足这些基本假设,因此,传统的控制模型在中得到广泛的应用。 1 要有界线清楚的一致的标准,根据这种标准就能对实施情况进行度量。 2 能够找到某种度量单位以便实际测量所达成的结果。 3 当标准同实际实施情况比较时,任何差异都能够被用来作为更正活动的根据。 3. 在控制系统中,CPU工作的三个基本条件是什么 VCC 工作电压,CKL工作时钟;TESET;复位信号 4. 3、控制工作得以展开的前提是: ( ) A.建立控制标准 5. 简述有效控制的基本要求是什么 1、反映计划要求 控制的目标是为了实现计划,控制是实现计划的保证。为实现每一项计划所进行的控制工作有很大的不同,都需要按不同计划的特殊要求和具体情况来设计。控制工作是考虑到各种计划的特点,就越能更好地发挥作用。 2、直接控制 主管人员及下属的工作质量越高,对所负担的职务越能胜任,也就越能觉察偏差,及时采取预防措施,于是越不需要进行间接控制,从而减少偏差的发生及进行间接控制的费用。 3、控制关键点 为了进行有效的控制,需要特别注意在根据各种计划来衡量工作绩效时有关键意义的那些因素。控制住了关键点,也就控制住了全局。同时,在控制工作中强调关键点的控制也是提高控制工作效率的要求。 4、关注例外 例外原则对例外的关注,不应仅仅依据偏差的大小而定,还必须考虑相应的工作或标准的重要性,即强调例外必须跟关键点结合起来,关键点上的例外偏差是最应予以重视的。 5、控制趋势 要使控制有效,控制变化趋势则显得非常重要。控制趋势的关键在于从现状中揭示倾向,特别是在趋势刚显露苗头时就敏锐地觉察到。 任何系统都是由因果关系链连结在一起的元素的 *** ,元素之间的这种关系就叫耦合(控制论就是研究耦合运行系统的控制和调节的); 为了控制耦合系统的运行,必须确定系统的控制标准Z(控制标准Z的值是不断变化的某个参数集的函数,即Z=f(S)); 通过对系统的调节来纠正系统输出与标准值Z之间的偏差,从而实现对系统的控制。 (5)控制工作的前提条件是扩展阅读 控制的类型: 1、根据确定控制标准Z值的方法分类: ①程序控制:控制标准Z是时间t的函数:Z=f(t),在企业生产经营活动中,大量的管理的工作都属于程序控制性质。 ②跟踪控制:控制标准Z是控制对象所跟踪的先行量W的函数:Z=f(w),在企业生产经营活动中,税金的交纳,利润、工资、奖金的分配,资金、材料的供应等都属于跟踪控制性质。 ③自适应控制:没有明确的先行量,控制标准Z是过去时刻(或时期)已达状态Kt的函数。也就是说,Z值是通过学习过去的经验而建立起来的,即Z=f(Kt)。 ④最佳控制:控制标准Z值由某一目标函数的最大值或最小值构成,这种函数通常含有输入量X,传递因子S和K及各种附加参数C,即:Z=max f(X、S、K、C); Z=min f(X、S、K、C)。 2、根据时机、对象和目的的分类: ①前馈控制(识记):在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开始之前进行的控制。其目的是防止问题的发生而不是当问题出现时再补救。 ②同期控制(识记):亦称现场控制或过程控制,指企业经营过程开始以后,对活动中的人和事进行指导和监督。 ③反馈控制(识记):亦称成果控制或事后控制,指在一个时期的生产经营活动已经结束以后,对本期的资源利用状况及其结果进行总结。 成果控制主要包括财务分析、成本分析、质量分析以及职工成绩评定等内容。 3、按主体分为: ①正式组织控制:是由管理人员设计和建立起一些机构或规定来进行控制。 ②非正式组织控制:是基于非正式组织成员的价值观念和行为准则,由非正式组织发展和维持的。 ③自我控制:是组织成员有意识地按某一行为规范进行活动。 6. 控制工作的原则有哪些 控制成本的原则: 1.经济原则:经济原则是指因推行成本控制而发生的成本,不应超过因缺少控制而丧失的收益。经济原则要求成本控制能起到降低成本、纠正偏差的作用,具有实用性。 a.经济原则要求在成本控制中贯彻“例外管理”原则。对正常成本费用支出可以从简控制,而格外关注各种例外情况。 b.经济原则还要求贯彻重要性原则。应把注意力集中于重要事项,对成本细微尾数、数额很小的费用和无关大局的事项可以从略。经济原则还要求成本控制系统具有灵活性。 2.因地制宜原则:因地制宜原则是指成本控制系统必须个别设计,适合特定企业、部门、岗位和成本项目的实际情况,不可照搬别人的做法。 3.全员参与原则:企业的任何人、任何事处处都与成本有关,成本控制是全体员工的共同任务,只有通过全体员工协 调一致的努力才能完成。 4.领导推动原则:成本管控涉及全体员工,且并不是一件令人欢迎的事情,因此必须由最高当局来推动。 降低成本的原则 以顾客为中心、系统分析成本发生的全过程、主要目标是降低单位成本、要靠自身的力量降低成本、要持续地降低成本。 1.全面性原则:成本涉及到企业运作的方方面面,因此成本管控要进行全过程的控制,系统分析成本发生的全过程(从研发到售后全价值链) a.降低成本不仅指降低生产成本,还包括企业其他作业的成本。 b.降低成本不仅指降低生产和其他作业成本,还包括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的降低。 c.降低成本不仅指降低企业本身的成本,还要考虑供应商的成本和客户的成本。 2.在保证产品市场核心竞争力的前提下降低产品单位成本:统一规划产品的交付时间、质量和成本,同时做到更快、更好和更便宜,要在无损于产品质量的条件下降低产品的单位成本。 3.分级归口管理原则靠自身的力量降低成本:成本控制不是财务一个部门的事,应根据目标计划层层分解到各个责任中心,按照成本控制指标分级归口管理。控制范围越小,责任就越明确,效果就越好。 4.责权利结合原则保证持续地降低成本:责任要明确,才能落实目标,有责任就要有权力,没权力就没法控制。还要有奖励,才能调动积极性得以持续保持和创新更低。 5.利益关系原则:先国家、企业、个人的利益关系。当企业的眼前利益与长远利益发生矛盾,应以长远利益为重。 成本管理过程中:成本预算、成本控制、成本降低,总是相辅相成分不开的,所以说法很多,各人的理解不同,其实分与不分都不重要,关键不在于理论的说法,而在于怎么用。 7. 成功的管理者是如何进行控制工作的 转载以下资料供参考 管理过程中的控制 控制的定义。是指管理人员为了保证组织目标的实现,对下属工作人员的实际工作进行测量、衡量和评价,并采取相应措施纠正各种偏差的过程。 控制的要点。1、建立标准 标准是衡量实际工作绩效的依据和准绳,标准来自于组织目标,而不等于组织的目标。控制的标准有成本、利润、工时、单位产品的材料消耗定额等。 2、 收集数据 获得数据是为了获得每个预定特性的度量情况。 3、衡量绩效 找出实际工作情况与标准之间的偏差信息,根据这种信息来评估实际工作的优劣。 4、诊断与更正 包括估价偏差的类型和数量并寻找产生偏差的原因。偏差较大又影响到目标时,采取行动。 一、控制的前提条件。 1、计划前提:要制定一套科学的,切实可行的计划。控制的基本目的是防止工作出现偏差,需要将实际工作的进展与预先设定的标准进行比较,因此控制之前必须制定相应的评价标准,即计划。计划不仅为实际工作提供了行动路线,也为后续的控制工作奠定了基础。在制定计划时不仅要考虑其实施问题,还要考虑后续控制工作的需要。计划越明确,全面,完整,控制越容易,效果越好。 2、 组织结构前提:要有专司控制职能的组织机构,即控制机构。在开展控制工作之前应明确界定负责评价和纠正偏差工作的机构,岗位和个人。这样不仅明确职责也清楚相互之间的监督关系。 3、 信息沟通系统前提:应建立起相对完善的信息沟通系统。控制工作本身是一个信息交流的过程,控制者需要不断收集相关信息,以即使判断实际工作的进展。 二、控制的目的。1、 限制偏差的累积以及防止新偏差出现:偏差随时出现,但都在计划允许的范围,一旦出现不可逆转的偏差,并且在实际工作中不断放大,到最后会可能出现计划的失败。 2、 适应环境的变化:通过控制工作,使得组织活动在维持平衡的基础上,螺旋上升,即适应环境变化,取得管理突破。 三、控制的作用。1、是保证目标实现必不可少的活动 。 2、通过纠正偏差的行为与其他管理职能紧密地结合在一起 。 3、 有助于管理人员及时了解组织环境的变化并对环境变化做出迅速反应,确保组织安全。 4、为进一步修改完善计划提供依据。 四、控制的类型 1、 前馈控制:实际工作开始之前,通过最新信息或经验教训,预测,对影响因素进行控制。可防患于未然,对事不对人。 2、 现场控制:在工作进行的过程当中,管理者亲临现场,所实施的控制。有监督和指导两项职能。 3、反馈控制:亡羊补牢,未为晚矣,更好的把握规律,员工考核。 五、控制工作的重点 1、人员 。 2、 财务 。‘ 3、作业 。 4、 信息。 5、 组织绩效。 六、控制工作的过程 1、 确定标准 确定控制标准的原则:反映计划要求,控制关键点,体现控制趋势,组织适应性,控制的例外。 控制标准的基本特性:简明,适用,一致,可行,可操作,灵活。 常用控制标准:定量与定性 制定控制标准的步骤:确立控制对象,选择控制关键点,制定控制标准(统计性和经验判断的方法) 2、 衡量成效 衡量工作成效的信息质量:准确,及时,可靠适用 收集信息的主要方法:亲自观察,分析报表资料,抽样调查,召开回忆,口头报告,书面报告。 3、 纠正偏差 分析偏差产生的主要原因 确定纠偏的对象 悬着适当的纠偏措施:保持方案的双重优化,原有计划的影响,注意消除疑惑。 七、控制的焦点 一、人员控制(二、财务控制。三、作业控制。四、信息控制。五、组织绩效控制。) 一、人员控制 管理者是通过他人的工作实现自己的目标的。为了实现组织的目标,管理者需要而且也必须依靠下属员工。因此管理者使员工按照他所期望的方式去工作是非常重要的。为了做到这一点,管理者最简明的方法就是直接巡视和评估员工的表现。 在日常工作中,管理者的工作是观察员工的工作并纠正出现的问题。比如,一位监工发现一位员工在操作机器不当时,就应该指明正确的操作方法并告诉员工在以后的工作中按正确的方式操作。 管理者对员工的工作进行系统化的评估是一种非常正确的方法。这样,每一位员工的近期绩效都可以得到鉴定。如果绩效良好,员工就应该得到奖励,如增加工资,从而使之工作得更好;如果绩效达不到标准,管理者就应该想办法解决,根据偏差的程度进行不同的处理。 下面列举出了一些行为控制手段。在实践中,管理者几乎用到了所有列举的方法来增大使员工按期望的方式去做的可能性。 (1)甄选 识别和雇佣那些价值观、态度和个性符合管理者期望的人 (2)目标 当员工接受了具体的目标,这些目标就会指导和限制他们的行为 (3)职务设计 职务设计的方式在很大程度上决定着人们可从事的任务,工作的节奏,人们之间的相互作用,以及类似的活动 (4)定向 员工定向规定了何种行为是可接受的或不可接受的 (5)直接监督 监督人员亲临现场可以限制员工的行为和迅速发现偏离标准的行为 (6)培训 正式培训计划向员工传授期望的工作方式 (7)传授 老员工非正式和正式的传授活动向新员工传递了"该知道和不该知道"的规则 (8)正规化 正式的规则、政策、职务说明书和其他规章制度规定了可接受的行为和禁止的行为 (9)绩效评估 员工会以使各项评价指标看上去不错的方式行事 (10)组织报酬 报酬是一种强化和鼓励期望行为和消除不期望行为的手段 (11)组织文化 通过故事、仪式和高层管理的表率作用,文化传递了什么构成人们的行为的信息。 管理者是通过他人的工作实现自己的目标的。为了实现组织的目标,管理者需要而且也必须依靠下属员工。因此管理者使员工按照他所期望的方式去工作是非常重要的。为了做到这一点,管理者最简明的方法就是直接巡视和评估员工的表现。 在日常工作中,管理者的工作是观察员工的工作并纠正出现的问题。比如,一位监工发现一位员工在操作机器不当时,就应该指明正确的操作方法并告诉员工在以后的工作中按正确的方式操作。 管理者对员工的工作进行系统化的评估是一种非常正确的方法。这样,每一位员工的近期绩效都可以得到鉴定。如果绩效良好,员工就应该得到奖励,如增加工资,从而使之工作得更好;如果绩效达不到标准,管理者就应该想办法解决,根据偏差的程度进行不同的处理。 下面列举出了一些行为控制手段。在实践中,管理者几乎用到了所有列举的方法来增大使员工按期望的方式去做的可能性。 (1)甄选 识别和雇佣那些价值观、态度和个性符合管理者期望的人 (2)目标 当员工接受了具体的目标,这些目标就会指导和限制他们的行为 (3)职务设计 职务设计的方式在很大程度上决定着人们可从事的任务,工作的节奏,人们之间的相互作用,以及类似的活动 (4)定向 员工定向规定了何种行为是可接受的或不可接受的 (5)直接监督 监督人员亲临现场可以限制员工的行为和迅速发现偏离标准的行为 (6)培训 正式培训计划向员工传授期望的工作方式 (7)传授 老员工非正式和正式的传授活动向新员工传递了"该知道和不该知道"的规则 (8)正规化 正式的规则、政策、职务说明书和其他规章制度规定了可接受的行为和禁止的行为 (9)绩效评估 员工会以使各项评价指标看上去不错的方式行事 (10)组织报酬 报酬是一种强化和鼓励期望行为和消除不期望行为的手段 (11)组织文化 通过故事、仪式和高层管理的表率作用,文化传递了什么构成人们的行为的信息 8. 计划工作的前提条件是( )。 A、可控的 B、不可控的 C、部分可控的,部分不可控的 D、以上 计划工作的前提条件是可控的。本题选择A。 在管理学中,计划具有两重含义,其一是计划工作,是指根据对组织外部环境与内部条件的分析,提出在未来一定时期内要达到的组织目标以及实现目标的方案途径。其二是计划形式,是指用文字和指标等形式所表述的组织以及组织内不同部门和不同成员,在未来一定时期内关于行动方向、内容和方式安排的管理事件。 计划的种类很多,可以按不同的标准进行分类。主要分类标准有:计划的重要性、时间界限、明确性和抽象性等。但是依据这些分类标准进行划分,所得到的计划类型并不是相互独立的,而是密切联系的。比如,短期计划和长期计划,战略计划和作业计划等。 按计划的重要性划分 从计划的重要性程度上来看,可以将计划分为战略计划和作业计划。 应用于整体组织的,为组织设立总体目标和寻求组织在环境中的地位的计划,称为战略计划。规定总体目标如何实现的细节的计划称为作业计划。战略计划与作业计划在时间框架上,在范围上和在是否包含已知的一套组织目标方面是不同的。战略计划趋向于包含持久的时间间隔,通常为 5 年甚至更长,它们覆盖较宽的领域和不规定具体的细节。此外,战略计划的一个重要的任务是设立目标;而作业计划假定目标已经存在,只是提供实现目标的方法。 按计划的时期界限分 计划 财务人员习惯于将投资回收期分为长期、中期和短期。长期通常指5年以上,短期一般指1年以内,中期则介于两者之间。管理人员也采用长期、中期和短期来描述计划。 长期计划描述了组织在较长时期(通常 5 年以上)的发展方向和方针,规定了组织的各个部门在较长时期内从事某种活动应达到的目标和要求,绘制了组织长期发展的蓝图。短期计划具体地规定了组织的各个部门在目前到未来的各个较短的时期阶段,特别是最近的时段中,应该从事何种活动,从事该种活动应达到何种要求,因而为各组织成员的行动提供了依据。 按计划内容的明确性分 根据计划内容的明确性指标,可以将计划分具体性计划和指导性计划。 计划模型 计划 具体性计划具有明确规定的目标,不存在模棱两可。比如,企业销售部经理打算使企业销售额在未来 6 个月中增长 15% ,他会制定明确的程序、预算方案以及日程进度表,这便是具体性计划。指导性计划只规定某些一般的方针和行动原则,给予行动者较大自由处置权,它指出重点但不把行动者限定在具体的目标上或特定的行动方案上。比如,一个增加销售额的具体计划可能规定未来 6 个月内销售额要增加 15% ,而指导性计划则可能只规定未来 6 个月内销售额要增加 12%~16% 。相对于指导性计划而言,具体性计划虽然更易于执行、考核及控制,但缺少灵活性,它要求的明确性和可预见性条件往往很难满足。 计划形式,是指用文字和指标等形式所表述的组织以及组织内不同部门和不同成员,在未来一定时期内关于行动方向、内容和方式安排的管理事。 由抽象到具体分层 哈罗德·孔茨和海因·韦里克从抽象到具体,把计划划分为:目的或使命、目标、战略、政策、程序、规则、方案,以及预算。 1、目的或使命 计划 它指明一定的组织机构在社会上应起的作用,所处的地位。它决定组织的性质,决定此组织区别于彼组织的标志。各种有组织的活动,如果要使它有意义的话,至少应该有自己的目的或使命。比如,大学的使命是教书育人和科学研究,研究院所的使命是科学研究,医院的使命是治病救人,法院的使命是解释和执行法律,企业的目的是生产和分配商品和服务。 2、目标 组织的目的或使命往往太抽象,太原则化,它需要进一步具体为组织一定时期的目标和各部门的目标。组织的使命支配着组织各个时期的目标和各个部门的目标。而且组织各个时期的目标和各部门的目标是围绕组织存在的使命所制定的,并为完成组织使命而努力的。虽然教书育人和科学研究是一所大学的使命,但一所大学在完成自己使命时会进一步具体化不同时期的目标和各院系的目标,比如最近 3 年培养多少人才,发表多少论文等。 3、战略 战略是为了达到组织总目标而采取的行动和利用资源的总计划,其目的是通过一系列的主要目标和政策去决定和传达一个组织期望自己成为什么样的组织。战略并不打算确切地概述组织怎样去完成它的目标,这是无数主要的和次要的支持性计划的任务。 4、政策 政策是指导或沟通决策思想的全面的陈述书或理解书。但不是所有政策都是陈述书,政策也常常会从主管人员的行 计划 动中含蓄地反映出来。比如,主管人员处理某问题的习惯方式往往会被下属作为处理该类问题的模式,这也许是一种含蓄的、潜在的政策。政策能帮助事先决定问题处理方法,这一方面减少对某些例行问题时间上处理的成本,另一方面把其他计划统一起来了。政策支持了分权,同时也支持了上级主管对该项分权的控制。政策允许对某些事情处理的自由,一方面我们切不可把政策当作规则,另一方面我们又必须把这种自由限制在一定的范围内。自由处理的权限大小一方面取决于政策本身,另一方面取决于主管人员的管理艺术。 5、程序 程序是制定处理未来活动的一种必需方法的计划。它详细列出必须完成某类活动的切实方式,并按时间顺序对必要的活动进行排列。它与战略不同,它是行动的指南,而非思想指南。它与政策不同,它没有给行动者自由处理的权利。处于理论研究的考虑,我们可以把政策与程序区分开来,但在实践工作中,程序往往表现为组织的政策。比如,一家制造企业的处理定单程序、财务部门批准给客户信用的程序、会计部门记载往来业务的程序等,都表现为企业的政策。组织中每个部门都有程序,并且在基层,程序更加具体化、数量更多。 6、规则 规则没有酌情处理的余地。它详细、明确地阐明必需行动或无需行动,其本质是一种管理决策。规则通常是最简单形式的计划。 规则不同于程序。其一,规则指导行动但不说明时间顺序;其二,可以把程序看作是一系列的规则,但是一条规则可能是也可能不是程序的组成部分。比如, “禁止吸烟”是一条规则,但和程序没有任何联系;而一个规定为顾客服务的程序可能表现为一些规则,如在接到顾客需要服务的信息后 30 分钟内必须给予答复。 规则也不等于政策。政策的目的是指导行动,并给执行人员留有酌情处理的余地;而规则虽然也起指导作用,但是在运用规则时,执行人员没有自行处理之权。 必须注意的是,就其性质而言,规则和程序均旨在约束思想;因此只有在不需要组织成员使用自行处理权时,才使用规则和程序。 7、方案 方案是一个综合的计划,它包括目标、政策、程序、规则、任务分配、要采取的步骤、要使用的资源以及为完成既定行动方针所需要的其他因素。一项方案可能很大,也可能很小。通常情况下,一个主要方案(规划)可能需要很多支持计划。在主要计划进行之前,必须要把这些支持计划制定出来,并付诸实施。所有这些计划都必须加以协调和安排时间。 8、预算 预算是一份用数字表示预期结果的报表。预算通常是为规划服务的,其本身可能也是一项规划。
2023-09-05 14:08:221

产品交付管理流程如何支持例外管理原则

1、明确例外管理原则:在流程中明确例外管理的定义、准则和标准。2、识别例外情况:建立有效的例外情况识别机制,及时发现会出现的例外情况。3、引入审批流程:设立经过审批的例外管理流程,确保例外情况的处理得到适当的授权和监督。
2023-09-05 14:08:301

关单总原则是什么

关贸总协定的基本原则如下。关贸总协定一般指关税及贸易总协定。关税及贸易总协定(GeneralAgreementonTariffsandTrade,GATT)是一个政府间缔结的有关关税和贸易规则的多边国际协定,简称关贸总协定。1、歧视贸易原则。2、关税保护原则。3、可预见的市场准入原则。4、公平贸易原则。5、一般禁止使用数量限制的原则。6、贸易改革与法律透明度原则。7、互惠贸易原则。8、例外原则。在外贸领域的关单,是海关放行单,即“出口货物装货单”,也叫“场站收据”(DockReceipt,D/R)。
2023-09-05 14:08:381

公开审判原则的例外有哪些

公开审判原则的例外,是不公开审理。比如有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的案件,就不能公开审理。《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除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公开进行。离婚案件,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
2023-09-05 14:09:111

泰勒的科学管理理论的思想精要

泰勒对科学管理作了这样的定义,他说:“诸种要素——不是个别要素的结合,构成了科学管理,它可以概括如下:科学,不是单凭经验的方法。协调,不是不和别人合作,不是个人主义。最高的产量,取代有限的产量。发挥每个人最高的效率,实现最大的富裕。”这个定义,既阐明了科学管理的真正内涵,又综合反映了泰勒的科学管理思想。一、工作定额原理在当时美国的企业中,由于普遍实行经验管理,由此造成一个突出的矛盾,就是资本家不知道工人一天到底能干多少活,但总嫌工人干活少,拿工资多,于是就往往通过延长劳动时间、增加劳动强度来加重对工人的剥削。而工人,也不确切知道自己一天到底能干多少活,但总认为自己干活多,拿工资少。当资本家加重对工人的剥削,工人就用“磨洋工”消极对抗,这样企业的劳动生产率当然不会高。泰勒认为管理的中心问题是提高劳动生产率。为了改善工作表现,他提出:(1)企业要设立一个专门制定定额的部门或机构,这样的机构不但在管理上是必要的,而且在经济上也是合算的。(2)要制定出有科学依据的工人的“合理日工作量”,就必须通过各种试验和测量,进行劳动动作研究和工作研究。其方法是选择合适且技术熟练的工人;研究这些人在工作中使用的基本操作或动作的精确序列,以及每个人所使用的工具;用秒表记录每一基本动作所需时间,加上必要的休息时间和延误时间,找出做每一步工作的最快方法;消除所有错误动作、缓慢动作和无效动作;将最快最好的动作和最佳工具组合在一起,成为一个序列,从而确定工人“合理的日工作量”,即劳动定额。(3)根据定额完成情况,实行差别计件工资制,使工人的贡献大小与工资高低紧密挂钩。在制定工作定额时,泰勒是以“第一流的工人在不损害其健康的情况下,维护较长年限的速度”为标准,这种速度不是以突击活动或持续紧张为基础,而是以工人能长期维持的正常速度为基础。通过对个人作业的详细检查,在确定做某件事的每一步操作和行动之后,泰勒能够确定出完成某项工作的最佳时间。有了这种信息,管理者就可以判断出工人是否干得很出色。二、挑选头等工人为了提高劳动生产率,必须为工作挑选头等工人,既是泰勒在《科学管理原理》中提出的一个重要思想,也是他为企业的人事管理提出的一条重要原则。泰勒指出,健全的人事管理的基本原则是使工人的能力同工作相适应,企业管理当局的责任在于为雇员找到最合适的工作,培训他们成为第一流的工人,激励他们尽最大的力量来工作。为了挖掘人的最大潜力,还必须做到人尽其才。因为每个人都具有不同的才能,不是每个人都适合于做任何一项工作的,这和人的性格特点、个人特长有着密切的关系。为了最大限度地提高生产率,对某一项工作,必须找出最适宜干这项工作的人,同时还要最大限度地挖掘最适宜于这项工作的人的最大潜力,才有可能达到最高效率。因此对任何一项工作必须要挑选出“第一流的工人”即头等工人。然后再对第一流的人利用作业原理和时间原理进行动作优化,以使其达到最高效率。对于第一流工人,泰勒是这样说明的:“我认为那些能够工作而不想工作的人不能成为我所说的‘第一流的工人"。我曾试图阐明每一种类型的工人都能找到某些工作,使他成为第一流的工人,除了那些完全能做这些工作而不愿做的人。”所以泰勒指出,人具有不同的天赋和才能,只要工作合适,都能成为第一流的工人。而所谓“非第一流的工人”,泰勒认为只是指那些体力或智力不适合他们工作的人,或那些虽然工作合适但不愿努力工作的人。总之,泰勒所说的第一流的工人,就是指那些最适合又最愿意干某种工作的人。所谓挑选第一流工人,就是指在企业人事管理中,要把合适的人安排到合适的岗位上。只有做到这一点,才能充分发挥人的潜能,才能促进劳动生产率的提高。这样,重活、体力活,让力气大的人干,而精细的活只有找细心的人来做。对于如何使工人成为第一流工人,泰勒不同意传统的由工人挑选工作,并根据各自的可能进行自我培训的方法,而是提出管理人员要主动承担这一责任,科学选择并不断地培训工人。泰勒指出:“管理人员的责任是细致地研究每一个工人的性格、脾气和工作表现,找出他们的能力;另一方面,更重要的是发现每一个工人向前发展的可能性,并且逐步地系统地训练,帮助和指导每个工人,为他们提供上进的机会。这样,使工人在雇佣他的公司里,能担任最高、最有兴趣、最有利、最适合他们能力的工作。这种科学地选择与培训工人并不是一次性的行动,而是每年要进行的,是管理人员要不断加以探讨的课题。”在进行搬运生铁的试验后,泰勒指出:现在可以清楚的是,甚至在已知的最原始的工种上,也有一种科学。如果仔细挑选了最适宜于干这类活计的工人,而又发现了干活的科学规律,仔细选出来的工人已培训得能按照这种科学去干活,那么所得的结果必然会比那些在“积极性加刺激性”的计划下工作的结果丰硕得多。可见,挑选第一流工人的原则,是对任何管理都普遍适用的原则。三、标准化原理泰勒认为,科学管理是过去曾存在的多种要素的结合。他把老的知识收集起来加以分析组合并归类成规律和条例,于是构成了一种科学。工人提高劳动生产率的潜力是非常大的,人的潜力不会自动跑出来,怎样才能最大限度地挖掘这种潜力呢?方法就是把工人多年积累的经验知识和传统的技巧归纳整理并结合起来,然后进行分析比较,从中找出其具有共性和规律性的东西,然后利用上述原理将其标准化,这样就形成了科学的方法。用这一方法对工人的操作方法、使用的工具、劳动和休息的时间进行合理搭配,同时对机器安排、环境因素等进行改进,消除种种不合理的因素,把最好的因素结合起来,这就形成一种最好的方法。泰勒还进一步指出,管理人员的首要责任就是把过去工人自己通过长期实践积累的大量的传统知识、技能和诀窍集中起来,并主动把这些传统的经验收集起来、记录下来、编成表格,然后将它们概括为规律和守则,有些甚至概括为数学公式,然后将这些规律、守则、公式在全厂实行。在经验管理的情况下,对工人在劳动中使用什么样的工具、怎样操作机器,缺乏科学研究,没有统一标准,而只是凭师傅教徒弟的传授或个人在实际中摸索。泰勒认为,在科学管理的情况下,要想用科学知识代替个人经验,一个很重要的措施就是实行工具标准化、操作标准化、劳动动作标准化、劳动环境标准化等标准化管理。这是因为,只有实行标准化,才能使工人使用更有效的工具,采用更有效的工作方法,从而达到提高劳动生产率的目的;只有实现标准化,才能使工人在标准设备、标准条件下工作,才能对其工作成绩进行公正合理的衡量。要让每个人都用正确的方法作业,对工人操作的每一个动作进行科学研究,用以代替传统的经验方法。为此应把每次操作分解成许多动作,并继而把动作细分为动素,即动作是由哪几个动作要素所组成的,然后再研究每项动作的必要性和合理性,去掉那些不合理的动作要素,并对保留下来的必要成分,依据经济合理的原则,加以改进和合并,以形成标准的作业方法。在动作分解与作业分析的基础上进一步观察和分析工人完成每项动作所需要的时间,考虑到满足一些生理需要的时间和不可避免的情况而耽误的时间,为标准作业的方法制定标准的作业时间,以便确定工人的劳动定额,即一天合理的工作量。泰勒不仅提出了实行标准化的主张,而且也为标准化的制定进行了积极的试验。在搬运生铁的试验中,泰勒得出一个适合做搬运工作的工人,在正常情况下,一天至少可搬47.5吨铁块的结论;在铲具试验中,他得出铁锹每次铲物在重21磅时,劳动效率最高的结论;在长达26年的金属切削试验中,他得出影响切割速度的12个变数及其反映它们之间相关关系的数学公式等,为工作标准化、工具标准化和操作标准化的制定提供了科学的依据。所以,泰勒认为标准化对劳资双方都是有利的,不仅每个工人的产量大大增加,工作质量大为提高,得到更高的工资,而且使工人建立一种用科学的工作方法,使公司获得更多的利润。四、计件工资制在差别计件工资制提出之前,泰勒详细研究了当时资本主义企业中所推行的工资制度,例如日工资制和一般计件工资制等,其中也包括对在他之前由美国管理学家亨利·汤提出的劳资双方收益共享制度和弗雷德里克·哈尔西提出的工资加超产奖金的制度。经过分析,泰勒对这些工资方案的管理方式都不满意。泰勒认为,现行工资制度所存在的共同缺陷,就是不能充分调动职工的积极性,不能满足效率最高的原则。例如,实行日工资制,工资实际是按职务或岗位发放,这样在同一职务和岗位上的人不免产生平均主义。在这种情况下,“就算最有进取心的工人,不久也会发现努力工作对他没有好处,最好的办法是尽量减少做工而仍能保持他的地位”。这就不可避免地将大家的工作拖到中等以下的水平。又如在传统的计件工资制中,虽然工人在一定范围内可以多干多得,但超过一定范围,资本家为了分享迅速生产带来的利益,就要降低工资率。在这种情况下,尽管工人努力工作,也只能获得比原来计日工资略多一点的收入。这就容易导致这种情况:尽管管理者想千方百计地使工人增加产量,而工人则会控制工作速度,使他们的收入不超过某一个工资率。因为工人知道,一旦他们的工作速度超过了这个数量,计件工资迟早会降低。于是,泰勒在1895年提出了一种具有很大刺激性的报酬制度——“差别工资制”方案。其主要内容是:(1)设立专门的制定定额部门。这个部门的主要任务是通过计件和工时的研究,进行科学的测量和计算,制定出一个标准制度,以确定合理的劳动定额和恰当的工资率,从而改变过去那种以估计和经验为依据的方法。(2)制定差别工资率。即按照工人是否完成定额而采用不同的工资率。如果工人能够保质保量地完成定额,就按高的工资率付酬,以资鼓励;如果工人的生产没有达到定额就将全部工作量按低的工资率付给,并给以警告,如不改进,就要被解雇。例如,某项工作定额是10件,每件完成给0.1元。又规定该项工作完成定额工资率为125%,未完成定额率为80%,那么,如果完成定额,就可得工资为10×0.1×125%=1.25(元);如未完成定额,例如哪怕完成了9件,也只能得工资为9×0.1×80%=0.72(元)。(3)工资支付的对象是工人,而不是根据职位和工种,也就是说,每个人的工资尽可能地按他的技能和工作所付出的劳动来计算,而不是按他的职位来计算。其目的是克服工人“磨洋工”现象,同时也是为了调动工人的积极性。要对每个人在准时上班、出勤率、诚实、快捷、技能及准确程度方面做出系统和细微的记录,然后根据这些记录不断调整他的工资。泰勒为他所提出的差别计件工资制,总结了许多优点,其中最主要有以下三点:第一,有利于充分发挥个人积极性,有利于提高劳动生产率,能够真正实现“高工资和低劳动成本”。第二,由于制定计件工资制与日工资率是经过正确观察和科学测定的,又能真正做到多劳多得,因此这种制度就能更加公平地对待工人。第三,能够迅速地清除所有低能的工人,吸收适合的工人来工作。因为只有真正好的工人,才能做到又快又准确,可以取得高工资率。泰勒认为这是实行差别计件工资制最大的优点。为此,泰勒在总结差别计件工资制实施情况时说:“制度(差别计件工资制)对工人士气影响的效果是显著的。当工人们感觉受到公正的待遇时,就会更加英勇、更加坦率和更加诚实,他们会更加愉快地工作,在工人之间和工人与雇主之间建立互相帮助的关系。”五、劳资双方的密切合作泰勒在《科学管理原理》一书中指出:“资方和工人的紧密、亲切和个人之间的合作,是现代科学或责任管理的精髓。”他认为,没有劳资双方的密切合作,任何科学管理的制度和方法都难以实施,难以发挥作用。那么,怎样才能实现劳资双方的密切合作呢?泰勒指出,必须使劳资双方实行“一次完全的思想革命”和“观念上的伟大转变”。泰勒在《在美国国会的证词》中指出:“科学管理不是任何一种效率措施,不是一种取得效率的措施;也不是一批或一组取得效率的措施;它不是一种新的成本核算制度;它不是一种新的工资制度;它不是一种计件工资制度;它不是一种分红制度;它不是一种奖金制度;它不是一种报酬职工的方式;它不是时间研究;它不是动作研究……我相信它们,但我强调指出这些措施都不是科学管理,它们是科学管理的有用附件,因而也是其他管理的有用附件。”泰勒进一步宣称,“科学管理在实质上包含着要求在任何一个具体机构或工业中工作的工人进行一场全面心理革命——要求他们在对待工作、同伴和雇主的义务上进行一种全面的心理革命。此外,科学管理也要求管理部门的人——工长、监工、企业所有人,董事会——进行一场全面的心理革命,要求他们在对管理部门的同事、对他们的工人和所有日常问题的责任上进行一场全面的心理革命。没有双方的这种全面的心理革命,科学管理就不能存在”;“在科学管理中,劳资双方在思想上要发生的大革命就是:双方不再把注意力放在盈余分配上,不再把盈余分配看做最重要的事情。他们将注意力转向增加盈余的数量上,使盈余增加到使如何分配盈余的争论成为不必要。他们将会明白,当他们停止互相对抗,转为向一个方面并肩前进时,他们的共同努力所创造出来的盈利会大得惊人。他们会懂得,当他们用友谊合作、互相帮助来代替敌对情绪时,通过共同努力,就能创造出比过去大得多的盈余。”也就是说,要使劳资双方进行密切合作,关键不在于制定什么制度和方法,而是要实行劳资双方在思想和观念上的根本转变。如果劳资双方都把注意力放在提高劳动生产率上。劳动生产率提高了,不仅工人可以多拿工资,而且资本家也可以多拿利润,从而可以实现双方“最大限度的富裕”。例如,在铁锹试验中,每个工人每天的平均搬运量从原来的16吨提高到59吨;工人每日的工资从1.15美元提高到1.88美元。而每吨的搬运费从7.5美分降到3.3美分,对雇主来说,关心的是成本的降低;而工人关心的则是工资的提高,所以泰勒认为这就是劳资双方进行“精神革命”,从事合作的基础。六、建立专门计划层泰勒指出:“在老体制下,所有工作程序都由工人凭他个人或师傅的经验去干,工作效率由工人自己决定;”由于这与工人的熟练程度和个人的心态有关,即使工人能十分适应科学数据的使用,但要他同时在机器和写字台上工作,实际是不可能的。泰勒深信这不是最高效率,必须用科学的方法来改变。为此,泰勒主张:“由资方按科学规律去办事,要均分资方和工人之间的工作和职责”,要把计划职能与执行职能分开并在企业设立专门的计划机构。泰勒在《工厂管理》一书中为专门设立的计划部门规定了17项主要负责的工作,包括企业生产管理、设备管理、库存管理、成本管理、安全管理、技术管理、劳动管理、营销管理等各个方面。所以,泰勒所谓计划职能与执行职能分开,实际是把管理职能与执行职能分开;所谓设置专门的计划部门,实际是设置专门的管理部门;所谓“均分资方和工人之间的工作和职责”,实际是说让资方承担管理职责,让工人承担执行职责。这也就进一步明确厂资方与工人之间、管理者与被管理者之间的关系。泰勒把计划的职能和执行的职能分开,改变了凭经验工作的方法,而代之以科学的工作方法,即找出标准,制定标准,然后按标准办事。要确保管理任务的完成,应由专门的计划部门来承担找出和制定标准的工作。具体说来,计划部门要从事全部的计划工作并对工人发布命令,其主要任务是:(1)进行调查研究并以此作为确定定额和操作方法的依据。(2)制定有科学依据的定额和标准化的操作方法和工具。(3)拟订计划并发布指令和命令。(4)把标准和实际情况进行比较,以便进行有效的控制等工作。在现场,工人或工头则从事执行的职能,按照计划部门制定的操作方法的指示,使用规定的标准工具,从事实际操作,不能自作主张、自行其是。泰勒的这种管理方法使得管理思想的发展向前迈出了一大步,将分工理论进一步拓展到管理领域。七、职能工长制泰勒不但提出将计划职能与执行职能分开,而且还提出必须废除当时企业中军队式的组织而代之以“职能式”的组织,实行“职能式的管理”。泰勒认为在军队式组织的企业里,工业机构的指令是从经理经过厂长、车间主任、工段长、班组长而传达到工人。在这种企业里,工段长和班组长的责任是复杂的,需要相当的专门知识和各种天赋的才能,所以只有本来就具有非常素质并受过专门训练的人,才能胜任。泰勒列举了在传统组织下作为一个工段长应具有的几种素质,即教育、专门知识或技术知识、机智、充沛的精力、毅力、诚实、判断力或常识、良好的健康情况等。但是每一个工长不可能同时具备这9种素质。但为了事先规定好工人的全部作业过程,必须使指导工人干活的工长具有特殊的素质。因此,为了使工长职能有效地发挥,就要进行更进一步细分,使每个工长只承担一种管理的职能,为此,泰勒设计出8种职能工长,来代替原来的一个工长。这8个工长4个在车间、4个在计划部门,在其职责范围内,每个工长可以直接向工人发布命令。在这种情况下,工人不再听一个工长的指挥,而是每天从8个不同头头那里接受指示和帮助。泰勒的职能工长制是根据工人的具体操作过程进一步对分工进行细化而形成的。他认为这种职能工长制度有三个优点:(1)每个职能工长只承担某项职能,职责单一,对管理者培训花费的时间较少,有利于发挥每个人的专长。(2)管理人员的职能明确,容易提高效率。(3)由于作业计划由计划部门拟订,工具和作业方法标准化,车间现场工长只负责现场指挥与监督,因此非熟练技术的工人也可以从事较复杂的工作,从而降低了整个企业的生产费用。尽管泰勒认为职能工长制有许多优点,但后来的事实也证明,这种单纯“职能型”的组织结构容易形成多头领导,造成管理混乱。所以,泰勒的这一设想虽然对以后职能部门的建立和管理职能的专业化有较大的影响,但并未真正实行。八、例外原则所谓例外原则,就是指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把一般日常事务授权给下属管理人员,而自己保留对例外的事项一般也是重要事项的决策权和控制权,这种例外的原则至今仍然是管理中极为重要的原则之一。泰勒认为,规模较大的企业不能只依据职能原则来组织和管理,而必须应用例外原则。所谓例外原则,是指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把一般的日常事务授权给下级管理人员去负责处理,而自己只保留对例外事项、重要事项的决策和监督权,如重大的企业战略问题和重要的人员更替问题等。泰勒在《工厂管理》一书中曾指出:“经理只接受有关超常规或标准的所有例外情况的、特别好和特别坏的例外情况、概括性的、压缩的及比较的报告,以便使他得以有时间考虑大政方针并研究他手下的重要人员的性格和合适性。”泰勒提出的这种以例外原则为依据的管理控制方式,后来发展为管理上授权原则、分权化原则和实行事业部制等管理体制。
2023-09-05 14:10:031

有效控制应遵循哪些原则?

有效控制应遵循的基本原则1、反映计划要求。控制的目标是为了实现计划,控制是实现计划的保证。为实现每一项计划所进行的控制工作有很大的不同,都需要按不同计划的特殊要求和具体情况来设计。控制工作是考虑到各种计划的特点,就越能更好地发挥作用。2、直接控制。主管人员及下属的工作质量越高,对所负担的职务越能胜任,也就越能觉察偏差,及时采取预防措施,于是越不需要进行间接控制,从而减少偏差的发生及进行间接控制的费用。3、控制关键点。为了进行有效的控制,需要特别注意在根据各种计划来衡量工作绩效时有关键意义的那些因素。控制住了关键点,也就控制住了全局。同时,在控制工作中强调关键点的控制也是提高控制工作效率的要求。4、关注例外。例外原则对例外的关注,不应仅仅依据偏差的大小而定,还必须考虑相应的工作或标准的重要性,即强调例外必须跟关键点结合起来,关键点上的例外偏差是最应予以重视的。5、控制趋势。要使控制有效,控制变化趋势则显得非常重要。控制趋势的关键在于从现状中揭示倾向,特别是在趋势刚显露苗头时就敏锐地觉察到。《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的通知第四条 企业建立与实施内部控制,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贯穿决策、执行和监督全过程,覆盖企业及其所属单位的各种业务和事项。(二)重要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在全面控制的基础上,关注重要业务事项和高风险领域。(三)制衡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在治理结构、机构设置及权责分配、业务流程等方面形成相互制约、相互监督,同时兼顾运营效率。(四)适应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与企业经营规模、业务范围、竞争状况和风险水平等相适应,并随着情况的变化及时加以调整。(五)成本效益原则。内部控制应当权衡实施成本与预期效益,以适当的成本实现有效控制。
2023-09-05 14:10:181

什么是科学管理的例外管理? 泰罗

“例外”是偏离计划和预期效果的事件。例外在任何企业中都会发生,在多变的市场环境下,某些例外(如需求例外)是不可避免的。 所谓例外管理就是,泰勒认为管理中大量的事务性工作应该竟可能实行规范化,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把一般的日常事务授权给下级管理人员去处理,自己只保留对例外事项(即重要事项)的决策和监督权
2023-09-05 14:10:382

损失补偿原则的例外包括哪些?

  共有以下几点例外:  1、人身保险  2、定值保险  3、重置价值保险  4、施救费用的赔偿  损失补偿原则定义:  指当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而遭受损失时,其从保险人处所能获得的赔偿只能以其实际损失为限。损失补偿原则主要适用于财产保险以及其他补偿性保险合同。  损失补偿原则具体内容有:  (1) 保险赔偿金额应当公平合理,充分补偿,协商一致。所谓公平合理,充分补偿,就是说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后的具体赔偿数额应当有利于保险人和被保险人的双方利益。一方面,要充分补偿被保险人的实际损失,达到保险保障的目的。另一方面,不能使赔偿数额超过实际损失,使被保险人获取额外收益而损害保险人的合法权益。至于协商一致,则是说海上保险合同的保险金额作为保险赔偿的最高限额,应由保险人和被保险人根据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协商确定。而赔偿数额的计算方法也须双方协商一致才予适用。  (2) 保险金额是计算赔偿数额的依据,一般不允许超值保险。  (3) 防止道德危险的发生。海上保险合同是对被保险人的保险保障措施,并非其牟利的手段,所以要防止道德危险的发生。  (4) 保险人的赔偿责任依法律和海上保险合同予以限制。
2023-09-05 14:10:491

简述公开审判原则的例外有哪些

一般情况下,对于案件的审判都要公开审。也就是说公开审理是一般性的原则,但是对于有些案件是不公开审理的,主要有以下几种类型。第一,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第二,涉及个人隐私的案件;第三,十四岁以上不满十六岁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经人民法院决定不公开审理的十六岁以上不满十八岁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第四经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决定不公开审理的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第五,经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决定不公开审理的离婚案件;第六,法律另由规定的其他不公开审理的案件。
2023-09-05 14:11:002

安全生产费用提取的例外规定原则不包括

安全生产费用提取的例外规定原则不包括不属于的原则安全费用按照“企业提取、政府监管、确保需要、规范使用”的原则进行管理。安全生产费用(简称安全费用)是指企业按照规定标准提取,在成本中列支,专门用于完善和改进企业安全生产条件的资金。安全费用按照"企业提取、政府监管、确保需要、规范使用"的原则进行财务管理。安全费用应当按照以下规定范围使用:(一)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设备、设施支出,其中:1.矿山企业安全设备设施是指矿山综合防尘、地质监控、防灭火、防治水、危险气体监测、通风系统,支护及防治边帮滑坡设备、机电设备、供配电系统、运输(提升)系统以及尾矿库(坝)等;2.危险品生产企业安全设备设施是指车间、库房等作业场所的监控、监测、通风、防晒、调温、防火、灭火、防爆、泄压、防毒、消毒、中和、防潮、防雷、防静电、防腐、防渗漏、防护围堤或者隔离操作等设施设备;3.道路交通运输企业安全设备设施是指运输工具安全状况检测及维护系统、运输工具附属安全设备等。(二)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物品支出。(三)安全生产检查与评价支出。(四)重大危险源、重大事故隐患的评估、整改、监控支出。(五)安全技能培训及进行应急救援演练支出。(六)其他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
2023-09-05 14:11:111

保险利益原则的例外情况

晕,这个算什么问题?你是学生?保险主要应遵循以下几条基本原则:一、保险利益原则(一)保险利益的定义保险利益是指投保方对保险标的所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经济利益。(二)保险利益的条件1、合法的利益。2、客观存在的利益。3、经济上可确定的利益。(三)保险利益的种类1、财产保险的保险利益。财产保险的保险利益主要包括以下几种:(1)所有权。(2)委托保管权。(3)抵押权。2、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我国采用限制家庭成员关系范围并结合被保险人同意的方式来确定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保险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投保人对下列人员具有保险利益:(1)本人。(2)配偶、子女与父母。(3)前项以外与投保人有抚养、赡养或者扶养关系的家庭其他成员、近亲属。(4)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订立合同的,视为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四)保险利益原则的具体内容1、保险利益原则在一般财产保险中的规定一般财产保险的保险利益原则是最严格的。在一般财产保险中,保险利益原则要求投保人对其与保险人订立的保险合同所对应的保险标的应具有保险利益,而且所约定的保险金额不得超过该保险利益额度。一般财产保险的保险利益必须从保险合同订立到损失发生的全过程都存在。一般财产保险的保单转让一定要事先征得保险人同意并由其签字。否则,转让无效。2、保险利益原则在海上货物运输保险中的规定海上货物运输保险的保险利益原则要求在投保时可不存在保险利益,但在发生保险事故时保险利益一定要存在。同时,由于运输货物处于流动状态,为了便于国际贸易的快速顺利地进行,海上货物运输保险的保险单可以自由地转让,无须征得保险人同意。3、保险利益原则在人身保险中的规定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必须在保险合同订立时存在,而不要求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具有保险利益。此外,人寿保险保单可出售、转让和抵押。(五)保险利益原则的意义1、与赌博从本质上划清界限,防止赌博行为的发生。2、防止道德风险的发生。3、限制赔偿或给付的最高额度。二、最大诚信原则(一)规定最大诚信原则的原因1、保险信息不对称;2、保险合同的射悻性(二)最大诚信原则的内容1、告知告知指合同订立之前、订立时及在合同订立之后的有效期内,双方当事人均应如实申报、陈述。(1)投保人的告知内容第一,在签订合同时,投保人必须主动把有关保险标的的风险状况和其他重要事实告知保险人;第二,合同订立后,如果保险标的风险增加,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第三,如果发生保险事故,投保人应当及时通知;第四,如果有重复保险,要通告保险人;第五,在保险标的所有权发生转让时,投保人必须通知。(2)保险人的说明内容第一,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应当主动向投保人说明合同条款的内容,特别是明确说明责任免除条款;第二,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或在合同约定的条件满足后,应当按合同的约定履行赔偿或给付义务。(3)告知的形式投保人的告知形式有无限告知和询问回答告知两种。保险人的说明形式有明确列明和明确说明两种形式。我国采取询问回答告知和明确说明。(4)违反告知的法律后果第一,投保人违反告知义务,如果这种违反告知义务的行为是故意的即隐瞒,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若在保险人解约之前发生保险事故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人可不承担赔偿或给付责任,且不退还保险费;第二,如果这种违反告知义务的行为是因过失、疏忽,保险人同样可以解除保险合同,对在合同解除之前发生保险事故所致损失,不承担赔偿或给付责任,但可以退还保险费。保险人违反说明义务的法律后果第一,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没有向投保人明确说明合同中关于保险人责任免除条款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第二,保险公司在保险业务中隐瞒了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欺骗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由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对保险公司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三,保险公司承诺向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给予非法的保险费回扣或者其它利益的,由金融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保险公司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2、保证保证是指保险双方在合同中约定,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担保在保险期限内对某一事项的作为或不作为,或者担保某一事项的真实性。(1)按保证存在的形式通常可分为明示保证和默示保证。(2)按保证是否已经确实存在通常可分为确认保证和承诺保证。违反保证与违反告知在事实的认定与责任后果上有较大的区别:第一,判断是否存在违反事实的依据不同;第二,违反的法律后果不同。违反保证的后果是严格的,投保人或被保险人违反保证条款,其行为不论是否给保险人造成损害,保险人均可解除合同,并不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责任。3、弃权与禁止反言弃权是合同的一方当事人放弃按保险合同的规定可以享受的权利。禁止反言是当合同一方当事人在已经弃权的情况下,将来不得要求行使这项权利。三、损失补偿原则(一)损失补偿原则的含义一是有损失有赔偿;二是损失多少赔偿多少。(二)损失补偿原则以实际损失为限;以保险金额为限;以保险利益为限。(三)损失补偿原则的体现1、在保险财产遭受部分损失后仍有残值的情况下,保险人在进行赔偿时要扣除残值。2、在保险事故是由第三者责任引起的情况下,保险人在赔偿被保险人的损失后取代其行使对第三者责任方的追偿权。3、在善意的重复保险情况下,如果各保险人的保险金额总和超过了保险标的的价值,则应采用分摊原则分摊损失。4、在不足额保险的情况下,对被保险人所遭受的损失应采取比例赔偿方式进行赔偿。(四)损失补偿原则的意义1、保障保险职能的顺利实施。2、防止被保险人从保险中赢利。3、减少道德风险。(五)损失补偿原则的例外情况损失补偿原则主要用于一般财产保险,以下险种不能运用这一原则。1、定值保险2、重置价值保险3、人寿保险四、近因原则近因是造成保险标的损失最直接、最有效的、起决定性作用或起支配性作用的原因。在损失的原因有两个以上时,这些原因中可能既有近因又有远因。在损失的原因中既有承保风险又有非承保风险的情况下,需要找出一个造成事故损失的主要原因。近因原则是在保险理赔过程中必须遵循的原则,它要求只有当被保险人的损失是直接由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所造成的情况下,保险人才能给予赔偿。扩展阅读:【保险】怎么买,哪个好,手把手教你避开保险的这些"坑"
2023-09-05 14:11:371

一事不再理原则的例外?

一事不再理原则存在以下例外情形:1、发生新的事实《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248条规定:“裁判发生法律效力后,发生新的事实,当事人再次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本条是关于不适用一事不再理原则的情况的规定。根据此条规定,当事人再次提起诉讼的条件为发生新的事实。所谓“新的事实”,是指生效裁判发生法律效力后发生的事实,不是原生效裁判未查明或涉及的事实,亦不是当事人在原审中未提出的事实。原审结束前就已存在的事实,当事人应主张而未主张的事实,也不属于新的事实。2、当事人撤诉后又起诉的在司法实践中,存在很多当事人撤诉后又重新起诉的案件,大多都是当事人、诉讼标的和诉讼请求与第一次均相同,符合重复起诉的条件,但在第一次诉讼中,由于当事人主动撤诉,法院并没有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进行实体审理,因此不属于重复诉讼,因而也不违反一事不再理原则。
2023-09-05 14:11:461

简述物权法原则适用的例外情况

1.物权法定原则2.物权公示原则3.特别法优先原则4.权利禁止滥用原则同时物权法还规定了善意取得制度,以及遗失物不适用善意取得的例外规定。
2023-09-05 14:12:011

什么是法律的原则规定和例外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三十三条 投保人不得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投保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身保险,保险人也不得承保。 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不受前款规定限制。但是,因被保险人死亡给付的保险金总和不得超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 第一款为原则规定,第二款为例外规定。 如此类型的,例外规定优于普通规定适用。但普通规定适用更为广泛。
2023-09-05 14:12:1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