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arriers / 阅读 / 详情

《劳动合同法》、《就业促进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颁布时间

2023-09-16 04:04:58
共7条回复
可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颁布时间]:2007年6月29日   [实施时间]:2008年01月01日

《就业促进法》

[颁布时间]:2007年8月30日   [实施时间]:2008年01月01日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颁布时间]:2007年12月29日   [实施时间]:2008年05月01日

黑桃云

《劳动合同法》是2008年1月1日、《就业促进法》2008年1月1日、《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2008年5月1日

大鱼炖火锅

《劳动合同法》、《就业促进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都是2007年颁布的,其中:

1、《劳动合同法》:[颁布时间:2007年6月29日   实施时间:2008年01月01日

2、《就业促进法》:颁布时间:2007年8月30日   实施时间]:2008年01月01日

3、《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颁布时间:2007年12月29日   实施时间:2008年05月01日

攀枝花公司法律顾问李明华律师解答

阿啵呲嘚

《劳动合同法》:[颁布时间:2007年6月29日   实施时间:2008年01月01日

《就业促进法》:颁布时间:2007年8月30日   实施时间]:2008年01月01日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颁布时间:2007年12月29日   实施时间:2008年05月01日

真可

什么法都不是。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属于公法。

《劳动与社会保障法》是书名,不是法律法规的名称。

《劳动与社会保障法》分为劳动法、社会保障法和法律救济三部分,共三编二十一章,系统地论述了劳动法基础理论、劳动法的产生和发展、劳动法主体、促进就业和职业培训、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劳务派遣和非全目制用工、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工资、劳动安全卫生、职工民主管理、社会保障法基础理论、社会保障法的产生和发展、社会保障法主体、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福利、社会优抚、劳动争议处理、劳动保障监督、劳动保障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随着《劳动合同法》、《就业促进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颁布和实施,以及社会保险等方面的法律法规的相继出台,我国的劳动与社会保障立法不断完善,《劳动与社会保障法》力求使学生掌握劳动与社会保障方面的基本法律问题,全面反映我国劳动与社会保障方面的立法现状和最新发展,并紧密结合社会实践,对现行相关法律法规进行阐述与分析。 《劳动与社会保障法》为普通高等教育法学专业的核心课程教材,内容系统简练,并附有劳动与社会保障相关重点法律文本,适合高等学校法学、经济学、管理学等专业学生学习劳动与社会保障法时使用,也可作为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从事劳动与社会保障工作的人员的参考书。

gitcloud

最新的《劳动合同法》于2012年12月28日,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胡锦涛签署第七十三号主席令颁布。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

《就业促进法》于2007年8月30日,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胡锦涛签署第七十号主席令颁布。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于2007年12月29日,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胡锦涛签署第八十号主席令颁布。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

皮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由2007年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由2007年8月30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由2007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

相关推荐

我国就业促进法规定的就业方针是

我国就业促进法规定的就业方针是“积极就业、充分就业、公平就业,高质量就业”。该方针旨在鼓励和促进全社会就业创业,切实维护就业者的合法权益和提高就业质量。我国《就业促进法》规定,“积极就业、充分就业、公平就业,高质量就业”是我国的就业方针。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积极就业:积极开展各项促进就业政策、措施,促进企业发展和创新,为广大劳动者提供更多就业机会。二、充分就业:推动各个领域就业机会的扩大,实现全员就业。三、公平就业:加强对各类人群就业歧视的打击,营造公平的用人环境,促进就业机会平等。四、高质量就业:推动经济转型升级,优化产业结构,提升劳动者素质和技能,提高就业质量和收入水平。实践中,政府还将积极推进就业扶贫、高校毕业生就业等专项政策,鼓励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助力就业形势的发展。就业促进法规定的公平就业包括哪些内容?就业促进法规定的公平就业主要包括以下方面:一是坚决打击各种就业歧视行为,保障公民在就业领域享有平等的权利。二是加强职业技能鉴定和认证,提高劳动者学历、职称等素质,降低就业门槛。三是加强就业服务与管理,加大公共就业服务的供给,为求职者和用人单位提供公正、透明、高效的服务。四是推动企业精神文化建设,倡导企业以人为本,关注员工利益,为员工提供良好的工作环境和福利待遇。我国就业促进法规定了“积极就业、充分就业、公平就业,高质量就业”作为我国的就业方针,并且制定了一系列政策措施来落实这个方针。这些政策旨在促进各类人群就业创业,提高就业质量和收入水平,实现全面、高水平、可持续的发展。【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二条 国家实行积极就业政策,促进就业创业,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提高就业质量和收入水平。积极就业、充分就业、公平就业,高质量就业是就业政策的基本方针。
2023-09-05 16:16:461

就业促进法的立法目的是

就业促进法是中国为促进就业而制定的一部法律,其立法目的在于殡济失业和扶持就业,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就业促进法于2007年实施,目的是促进就业和扶持失业人员,提高劳动者就业能力和创业能力。此法主要从就业机会提供、职业培训、创业扶持、失业保险等方面进行规定,确保失业人员能够及时得到扶持,促进就业增加,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提高劳动生产率,推进经济和社会的发展。此外,就业促进法还规定了企业用工管理的相关内容,同时加强监管和执法力度,有效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和谐。其理念和目标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提供更多就业机会。政府应该积极推动经济发展,减少失业人数。同时,也需要出台各种政策鼓励民间投资,支持小微企业发展,优化就业环境等。第二,加强职业培训。提高劳动者的技能和知识水平,增加他们的就业机会。政府应该根据市场需求和劳动力供求情况,合理安排职业培训资源。第三,支持创业。对于失业人员和想要创业的人来说,政府应该提供相关资金支持、优惠政策及咨询服务等扶持。第四,完善失业保险制度。对于失业人员,政府应该设立失业救济金等福利保障措施,确保其生活基本需求。就业促进法中对于失业保险的规定包括哪些方面?就业促进法规定失业保险是指为赋予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劳动者提供失业保险金、生活救助和再就业服务等。同时,规定了失业保险金的缴纳和领取条件、标准和期限;对失业人员的生活救助和再就业服务进行了保障和规定。就业促进法是为中国的经济和社会发展提供更多就业机会、支持创业、加强职业培训等方面进行规定的一部法律。此法的出台有效增加了就业机会,有力地维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推动了中国的经济和社会稳定发展。【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三条 本法的宗旨是殡济失业,促进就业,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推进经济和社会的发展。
2023-09-05 16:16:541

就业促进法的规定的内容

法律主观:《就业促进法》规定了以下就业方针:坚持由劳动者自主择业、市场调节就业、政府促进就业。国家通过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创造就业条件,扩大就业机会。国家鼓励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兴办产业或者拓展经营,增加就业。法律客观:《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二条国家把扩大就业放在经济社会发展的突出位置,实施积极的就业政策,坚持劳动者自主择业、市场调节就业、政府促进就业的方针,多渠道扩大就业。
2023-09-05 16:17:021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促进就业,促进经济发展与扩大就业相协调,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制定本法。第二条 国家把扩大就业放在经济社会发展的突出位置,实施积极的就业政策,坚持劳动者自主择业、市场调节就业、政府促进就业的方针,多渠道扩大就业。第三条 劳动者依法享有平等就业和自主择业的权利。   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等不同而受歧视。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把扩大就业作为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目标,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制定促进就业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通过发展经济和调整产业结构、规范人力资源市场、完善就业服务、加强职业教育和培训、提供就业援助等措施,创造就业条件,扩大就业。第六条 国务院建立全国促进就业工作协调机制,研究就业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协调推动全国的促进就业工作。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具体负责全国的促进就业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促进就业工作的需要,建立促进就业工作协调机制,协调解决本行政区域就业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共同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第七条 国家倡导劳动者树立正确的择业观念,提高就业能力和创业能力;鼓励劳动者自主创业、自谋职业。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简化程序,提高效率,为劳动者自主创业、自谋职业提供便利。第八条 用人单位依法享有自主用人的权利。   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第九条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以及其他社会组织,协助人民政府开展促进就业工作,依法维护劳动者的劳动权利。第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对在促进就业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二章 政策支持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把扩大就业作为重要职责,统筹协调产业政策与就业政策。第十二条 国家鼓励各类企业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通过兴办产业或者拓展经营,增加就业岗位。   国家鼓励发展劳动密集型产业、服务业,扶持中小企业,多渠道、多方式增加就业岗位。   国家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扩大就业,增加就业岗位。第十三条 国家发展国内外贸易和国际经济合作,拓宽就业渠道。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安排政府投资和确定重大建设项目时,应当发挥投资和重大建设项目带动就业的作用,增加就业岗位。第十五条 国家实行有利于促进就业的财政政策,加大资金投入,改善就业环境,扩大就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就业状况和就业工作目标,在财政预算中安排就业专项资金用于促进就业工作。   就业专项资金用于职业介绍、职业培训、公益性岗位、职业技能鉴定、特定就业政策和社会保险等的补贴,小额贷款担保基金和微利项目的小额担保贷款贴息,以及扶持公共就业服务等。就业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和劳动行政部门规定。第十六条 国家建立健全失业保险制度,依法确保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并促进其实现就业。第十七条 国家鼓励企业增加就业岗位,扶持失业人员和残疾人就业,对下列企业、人员依法给予税收优惠:   (一)吸纳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失业人员达到规定要求的企业;   (二)失业人员创办的中小企业;   (三)安置残疾人员达到规定比例或者集中使用残疾人的企业;   (四)从事个体经营的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失业人员;   (五)从事个体经营的残疾人;   (六)国务院规定给予税收优惠的其他企业、人员。第十八条 对本法第十七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的人员,有关部门应当在经营场地等方面给予照顾,免除行政事业性收费。第十九条 国家实行有利于促进就业的金融政策,增加中小企业的融资渠道;鼓励金融机构改进金融服务,加大对中小企业的信贷支持,并对自主创业人员在一定期限内给予小额信贷等扶持。第二十条 国家实行城乡统筹的就业政策,建立健全城乡劳动者平等就业的制度,引导农业富余劳动力有序转移就业。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推进小城镇建设和加快县域经济发展,引导农业富余劳动力就地就近转移就业;在制定小城镇规划时,将本地区农业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作为重要内容。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引导农业富余劳动力有序向城市异地转移就业;劳动力输出地和输入地人民政府应当互相配合,改善农村劳动者进城就业的环境和条件。
2023-09-05 16:17:091

就业促进法规定从事职业中介活动应当遵循什么的原则

《就业促进法》规定,从事职业中介活动,应当遵循合法、诚实信用、公平、公开的原则。就业促进法一般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法律),是为促进就业,促进经济发展与扩大就业相协调,促进社会和谐稳定而制定的法律。就业促进法建立了促进就业的长效机制。就业被视为民生之本和安国之策。促进就业离不开政策的支持。为了切实解决劳动力供求总量矛盾和劳动力结构性矛盾突出的问题,充分发挥国家宏观经济社会政策在促进就业工作中的重要作用,法律对促进就业的政策扶持作出了明确规定。以前实行的是有期限的、短期的促进就业政策。比如说三年、五年,再根据情况进行调整。这次制定就业促进法时,把这些有期限的政策、在实践中行之有效的政策规范化、制度化、法律化了,建立起促进就业的长效机制。此外,还制定了有利于促进就业的金融政策、信贷政策、税收优惠政策、以及财政政策。有些常委会委员、专家提出,实行公平就业,反对就业歧视,保障劳动者的平等就业权利,是就业促进工作的一项重要原则,也是社会关注的一个重要问题。针对困难群体实行就业援助:就业促进法加大了对困难群体的扶持力度。对于因身体状况、技能水平、家庭因素、失去土地等原因难以实现就业,以及连续失业一定时间仍未能实现就业的人员,就业促进法将其界定为就业困难群体。对这部分群体和“零就业家庭”,法律特别规定了就业援助制度。法律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建立健全就业与再就业援助制度,将就业援助与解决就业困难人员的生产生活结合起来,政府投资开发的公益性岗位,应当优先安排符合岗位要求的就业因难人员。被安排在公益性岗位工作的,按照国家规定给予岗位补贴。
2023-09-05 16:17:171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属于什么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属于什么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属于社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什么时候实行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九章 附 则 第六十九条 本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三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三十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以是传染病病原携带者为由拒绝录用。但是,经医学鉴定传染病病原携带者在治愈前或者排除传染嫌疑前,不得从事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传染病扩散的工作。 这是针对传染病病原携带者这一特殊群体制定的。既保证这一群众不受就业歧视,也要顾及公共卫生防疫相关的规定,确保他人的健康不受影响。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是为促进就业,促进经济发展与扩大就业相协调,促进社会和谐稳定而制定的法律。2007年8月30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全法共有9章69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的txt全集下载地址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 txt全集小说附件已上传到百度网盘,点选免费下载: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对于大学生就业有哪些积极意义 第一,《就业促进法》是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的一部重要法律。就业,不仅是每一位劳动者生存的经济基础和基本保障,也是其融入社会、共享社会经济发展成果的基本条件,因此,就业是民生之本;促进就业,关系到亿万劳动者及其家庭的切身利益,是社会和谐发展、长治久安的重要基础,因此,促进就业是安国之策。就业问题历来是各国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核心问题之一。我国劳动力资源丰富,劳动力供大于求的格局将长期存在;就业的结构性矛盾越来越突出;新成长劳动力就业、农业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和经济结构调整中失业人员再就业的矛盾交织,使得就业问题具有长期性、艰钜性和复杂性。促进就业是我国长期的战略任务,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把实现社会就业比较充分作为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目标之一。通过法制化的手段确立国家推动经济发展同扩大就业相协调,把扩大就业放在经济社会发展的突出位置,实现社会和谐稳定,是我国做好促进就业工作、构建和谐社会的必然选择和重要内容。 第二,《就业促进法》为我国实施积极的就业政策提供了法律保障。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就业问题,针对我国的具体情况,借鉴世界各国成功经验,制定和实施了积极的就业政策,通过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减免税费等措施,积极扶持劳动者自主创业、自谋职业;通过定额税收减免、优惠贷款等措施,鼓励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就业;通过开发公益性岗位和社会保险补贴等措施,建立健全就业援助制度,帮助困难人员实现就业。2003年以来,通过实施积极的就业政策,在经济发展中实现了新增就业的不断扩大,并基本解决了体制转轨过程中出现的下岗失业人员的再就业问题,有力保持了就业局势稳定,有效维护了改革发展稳定大局,为促进经济持续较快增长和社会和谐稳定发挥了重要作用。《就业促进法》将经过实践检验的积极的就业政策措施上升为法律规范,使促进就业的工作机制和工作体系制度化,使促进就业的各项政策措施和资金投入法制化,有利于建立促进就业的长效机制,保障我国积极的就业政策长期实施和有效执行。 第三,《就业促进法》进一步完善了我国劳动保障法律体系。立法是世界各国促进就业最普遍最重要的手段。在我国《宪法》和《劳动法》中都对促进就业作了原则规定,对促进就业发挥了积极作用。解决我国长期、艰钜而复杂的就业问题,不仅需要有综合大法的原则性要求,更需要专门的有具体规定的就业促进立法。特别是随着我国城镇化、工业化、市场化和国际化程序的加快,就业工作、劳动关系工作、社会保障工作都出现了许多新情况和新问题,亟需形成健全的劳动保障法律体系,使整个劳动保障工作尽快走上法制化轨道。《就业促进法》是我国就业领域第一部基本法律。它的颁布施行,标志着我国在建设以《宪法》为依据、以《劳动法》为基础、以《就业促进法》和《劳动合同法》以及正在起草的《社会保险法》为主干、以相关法律法规为配套的劳动保障法律体系方面,又迈出了至关重要的一步。 如何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影产业促进法》 单片许可证审批取消 自2002年电影产业化改革以来,我国电影产业取得长足进步和巨大成就,无论从电影生产数量,还是电影市场规模上看,我国已经成为世界电影大国,但在从电影大国向电影强国迈进的过程中,面临着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比如:电影市场活力有待进一步激发,电影市场秩序还要进一步规范,电影产业发展水平有待提高。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副局长阎晓巨集在7日上午的释出会上指出,简政放权、启用市场的活力是电影产业改革推动的重要方向。这次通过制定《电影产业促进法》把实践中已经推行的改革举措写入了促进法,比如减少审批专案、降低准入门槛等,《电影产业促进法》没有新增设行政审批专案,同时还取消了电影制片单位审批、摄制电影片(单片)许可证审批等行政审批的专案。 阎晓巨集表示,在《电影产业促进法》出台之前,按照《电影管理条例》的规定,由新闻出版广电总局行使的许可权,包括电影片的审查、电影剧本的备案与批准举办电影节(展)等多项审批事项,这次大部分下放到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新闻出版广电管理部门。为了防止各地审查管理和审查结果标准与尺度在把握上不一致,《电影产业促进法》在下放审批许可权的同时规范了电影审查标准的制定和公开的程式,在本法第18条还设定出现争议的情况下再审的条款。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政策法制司负责人介绍,在简政放权的同时,《电影产业促进法》也注重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力度,以规范市场秩序,引导形成统一开放、公平竞争的电影市场环境。 为演员、导演设定了法律和道德的底线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电影局负责人说,《电影产业促进法》明确要求,电影行业组织依法制定行业自律规范、加强职业道德教育等,通过行业自律方式对从业人员进行引导和规范。《电影产业促进法》也对演员、导演等电影从业人员直接提出了倡导性要求,设定了法律和道德的底线,将有利于电影从业人员树立社会形象,促进电影产业健康发展。其中,“德艺双馨”中的“德”,就是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和家庭美德;“德艺双馨”中的“艺”,就是艺术才华的高低,有行业共识,有群众口碑。《电影产业促进法》鼓励电影创作者既要具备良好的品德,也要体现不断精进的艺术才能。知名的电影从业者作为公众人物,更应该严格要求,做好表率。而且,《电影产业促进法》对违法行为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如罚款、吊销许可证、一定期限从业禁止等。 禁止虚报、瞒报票房,规定片头广告时间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政策法制司负责人表示,为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电影产业促进法》进一步明确了电影从业主体的法律责任。《电影产业促进法》明确规定了电影院的电影放映质量保证责任、广告播放时间限制和观众安全健康保障责任,并禁止电影发行企业、电影院等主体通过制造虚假交易、虚报销售收入等不正当手段,欺骗、误导观众。 与此同时,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政策法制司负责人介绍,对于违法行为,根据种类和程度的不同,《电影产业促进法》采取了停止违法活动,没收电影片、违法所得及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装置,一定金额或违法所得倍数的罚款,停业整顿,吊销许可证、撤销有关批准或者证明档案、吊销营业执照,以及规定期限内禁止从事相关电影活动或担任从事电影活动的法人、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责任人。情节严重者,还将追究民事、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回圈经济促进法求解答 等太久了 真是很烦 一直没有货 6.18的活动做太过了 自己又没有足够的货物 以后希望主意 我还有一部分还没有发出来 法律正文有很多页,除含有正文法律外,还有四次关于最开始的草案说明,以及随后对草案的修改说明,涵盖了回圈经济促进法的立法的前后 如何评价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 为促进清洁生产,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减少和避免污染物的产生,保护和改善环境,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经济与社会可持续发展,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
2023-09-05 16:17:441

《就业促进法》规定政府在促进就业中的六大责任包括哪些?

建立促进就业的政府责任体系,包括通过发展经济和调整产业结构、实行有利于促进就业的各项经济和社会政策,拓宽就业渠道,增加就业岗位。建立健全失业保险制度,依法确保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建立促进就业的政策支持体系,包括产业政策、投资政策、财政政策、税收优惠政策、金融政策、城乡统筹、区域统筹和群体统筹的就业政策。建立统一、规范的人力资源市场体系,面向所有劳动者的职业教育和培训体系,不断完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建立劳动者公平就业制度和困难群体就业援助制度。
2023-09-05 16:17:521

就业促进法规定劳动者依法享有什么和什么的权利

平等,关于劳动者就业,我国《就业促进法》第三条规定,劳动者依法享有平等就业和自主择业的权利。《劳动法》第三条规定,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等。劳动者依法享有的权利1.劳动者可以享受平等就业的权利只要有劳动能力的公民,就有享受平等就业的权利,用人单位对于符合招聘条件的应聘者,不能采用不公平的方式来区别对待。2.劳动者可以自由选择就业的权利劳动者想要出售自己的体力或者是脑动力来获取报酬,可以自由地选择就业的权利,可以选址进入某一个行业或者是工作单位,任何人不能加以阻止。这样劳动者可以根据自己的能力,专长,喜好等来选择自己想要从事的工作。3.劳动者可以有获取报酬的权利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必须签订劳动合同,并且劳动合同是属于依法定制的,任何单位不得私自定制不利于劳动者的条款,并强制要挟劳动者进行签名。而在签署劳动合同之后,劳动者按照规定进行了工作,那么用人单位就需要定时的向劳动者支付报酬,这是用人单位的义务。如果劳动者在工作之后拿不到劳动劳动报酬的,可以向有关部门请求保护期自身的合法权益。单位向劳动者支付的工资,是不能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4.劳动者可以享受劳动安全卫生的保护权利劳动者在工作的时候,用人单位必须保证其劳动者的人身安全。不能让劳动者处于危及生命的工作劳动。如果是特殊的工作,需要员工在卫生条件不是很好的环境下暂时工作一段时间的,需要取得劳动者的同意,如果劳动者不同意,那么用人单位不得强迫劳动者进入卫生条件较差的场地工作。而在平常的工作环境中,用人单位提供的工作场地必须干净整洁的,不得出现有危害劳动者身体物质的化学产品。5.劳动者有享受休息的权利。根据我国宪法里面的相关法律,劳动者是有休息的权利的,用人单位不得强制让劳动者不休息,或者是极少休息。用人单位必须依照相关的法律法规来定制劳动者工作的时间和休假的制度。根据宪法的指示劳动者每日工作的时间不能超过8小时或者是一周的工作时间不能超过40小时。6.劳动者可以享受社会保险的权利。用人单位需要向劳动者购买劳动保险,即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生育保险等。虽然我国的劳动法里面是这样的规定,但是在实践的过程中,还是存在诸多的问题,一方面是劳动者的法律意识不强,另外—方面是企业不愿意负担过重的劳动保险,增加企业的额外支出。
2023-09-05 16:18:031

劳动合同法与就业促进法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是为了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制定本法。由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2007年6月29日修订通过,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决定》修正。 2、《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为促进就业,促进经济发展与扩大就业相协调,促进社会和谐稳定而制定的法律。2007年8月30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2023-09-05 16:18:241

我国就业促进法规定的就业方针是

法律分析:我国就业促进法规定的就业方针是坚持劳动者自主择业、市场调节就业、政府促进就业。劳动者自主就业,就是劳动者自己想办法找工作;市场调节就业,就是通过劳务中介等手段促进劳动者就业;政府促进就业,就是政府通过立项或审批一些基建设施,增加就业岗位,提升就业率。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二条 国家把扩大就业放在经济社会发展的突出位置,实施积极的就业政策,坚持劳动者自主择业、市场调节就业、政府促进就业的方针,多渠道扩大就业。第三条 劳动者依法享有平等就业和自主择业的权利。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等不同而受歧视。
2023-09-05 16:18:321

我国就业促进法规定的就业方针是

我国就业促进法规定的就业方针是坚持劳动者自主择业、市场调节就业、政府促进就业。《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是为了促进就业,促进经济发展与扩大就业相协调,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从而制定的。国务院建立全国促进就业工作协调机制,研究就业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协调推动全国的促进就业工作,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具体负责全国的促进就业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促进就业工作的需要,建立促进就业工作协调机制,协调解决本行政区域就业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共同做好促进就业工作。【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十七条 国家鼓励企业增加就业岗位,扶持失业人员和残疾人就业,对下列企业、人员依法给予税收优惠:(一)吸纳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失业人员达到规定要求的企业;(二)失业人员创办的中小企业;(三)安置残疾人员达到规定比例或者集中使用残疾人的企业;(四)从事个体经营的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失业人员;(五)从事个体经营的残疾人;(六)国务院规定给予税收优惠的其他企业、人员。第二十条 国家实行城乡统筹的就业政策,建立健全城乡劳动者平等就业的制度,引导农业富余劳动力有序转移就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推进小城镇建设和加快县域经济发展,引导农业富余劳动力就地就近转移就业;在制定小城镇规划时,将本地区农业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作为重要内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引导农业富余劳动力有序向城市异地转移就业;劳动力输出地和输入地人民政府应当互相配合,改善农村劳动者进城就业的环境和条件。
2023-09-05 16:18:511

《就业促进法》规定了哪些方面的法律责任?

一是劳动行政等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法律责任。劳动行政等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第61条)。二是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法律责任。上述机构举办经营性的职业中介机构,从事经营性职业中介活动,由上级主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将违法收取的费用退还劳动者,并对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第63条)。三是职业中介机构法律责任。规定了职业中介机构违法提供中介服务,由有关部门依法予行政处分和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第64至66条)。四是职业中介机构,企业等用人单位法律责任。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承担刑事责任(第68条)。
2023-09-05 16:18:591

国家促进大学生就业的政策有哪些?

国家促进大学生就业的政策有哪些? 国家促进大学生就业的政策有: 一是将小微企业招用高校毕业生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政策延长至2015年底。科技型小微企业招收高校毕业生达到一定比例的,可申请不超过200万元的小额贷款,并享受财政贴息。 二是启动实施“大学生创业引领计划”,落实和完善创业扶持政策,帮助更多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在电子商务网路平台开办“网店”的高校毕业生,可享受小额担保贷款和财政贴息政策。 三是对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实现灵活就业并办理实名登记、缴纳社会保险费的,2年内给予一定数额的社会保险补贴。 四是加大就业困难高校毕业生帮扶,将现行只限于城乡低保家庭毕业生的求职补贴扩大到残疾毕业生。 五是国有企业招聘应届高校毕业生,要在 *** 网站释出资讯,对拟聘人员进行公示。 六是简化高校毕业生在不同地域和所有制单位流动就业的落户等手续。 促进大学生就业方面的政策和举措有哪些 国务院出台七大举措扶助大学生就业: (一)鼓励和引导毕业生到城乡基层就业。要大力开发基层管理和服务岗位,对到农村基层和城市社群工作的毕业生,给予薪酬或生活补贴,并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对到中西部和艰苦边远地区县以下农村基层就业,并履行一定服务期限的毕业生,实施相应学费和助学贷款代偿;对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的高校毕业生实行学费补偿和助学贷款代偿。扩大中央有关部门实施的面向基层就业专案规模。 (二)鼓励毕业生到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企业就业。对企业招用非本地户籍普通高校专科以上毕业生,直辖市以外的各地城市要取消落户限制。企业吸纳登记失业高校毕业生,可享受相关就业扶持政策。 (三)鼓励骨干企业和科研专案吸纳和稳定高校毕业生就业。鼓励国有大中型企业特别是创新型企业更多吸纳高校毕业生,支援困难企业保留大学生技术骨干。承担国家和地方重大科研专案的单位要积极聘用优秀毕业生,高校的科研专项可吸收毕业生参与研究,其劳务性费用和有关社会保险费从专案经费中列支。 (四)鼓励和支援毕业生自主创业。高校要积极开展创业教育和实践活动,建设完善一批大学生创业园和创业孵化基地,为高校毕业生创业提供“一条龙”服务。对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符合条件的,免收行政事业性收费,落实税收优惠、小额担保贷款及贴息等扶持政策。 (五)强化毕业生就业服务。高校及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采取多种方式为毕业生提供免费就业资讯和各类就业服务。 (六)提升毕业生就业能力。所有高校都要确保毕业生在离校前都能参加学习实践活动。完善离校未就业毕业生见习制度,从2009年起,用三年时间组织100万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开展见习。在高等职业院校实施毕业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双证书”制度。 (七)建立和完善困难毕业生援助制度。积极为离校后未就业回原籍的高校毕业生提供就业服务,将登记失业的高校毕业生纳入当地失业人员扶持政策体系,对就业困难和困难家庭毕业生给予重点帮扶。 大学生就业与创业的政策有哪些 一、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到中西部地区就业: 1、对到农村基层和城市社群公益性岗位就业的,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和公益性岗位补贴;对到农村基层和城市社群其他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岗位就业的,给予薪酬或生活补贴; 2、对到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县以下农村基层单位就业并履行一定服务期限的,由 *** 补偿学费,代偿助学贷款; 3、对有基层工作经历的,在研究生招录和事业单位选聘时优先录取; 4、对参加“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三支一扶”(支教、支农、支医和扶贫)、“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等专案的,给予生活补贴,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专案服务期满并考核合格的,报考硕士研究生初试总分加10分,高职(高专)学生可免试入读成人本科;今后相应的自然减员空岗全部聘用参加专案服务期满的高校毕业生。 二、鼓励高校毕业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 1、由 *** 补偿学费,代偿助学贷款; 2、在选取士官、考军校、安排到技术岗位等方面优先; 3、退役后参加政法院校为基层公检法定向岗位招生考试时,优先录取; 4、具有高职(高专)学历的,退役后免试入读成人本科;或经过一定考核,入读普通本科; 5、退役后报考硕士研究生初试总分加10分;荣立二等功及以上的,退役后免试推荐入读硕士研究生。 三、积极聘用优秀高校毕业生参与国家和地方重大科研专案: 高校毕业生在参与专案研究期间,享受劳务性费用和有关社会保险补助,户口、档案可存放在专案单位所在地或入学前家庭所在地人才交流中心。聘用期满,根据需要可以续聘或到其他岗位就业,就业后工龄与参与专案研究期间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社会保险缴费年限连续计算。 四、鼓励和支援高校毕业生到中小企业就业和自主创业: 1、对企业招用非本地户籍的普通高校专科以上毕业生,各地城市应取消落户限制(直辖市按有关规定执行); 2、为到中小企业就业的高校毕业生提供档案管理、人事代理、社会保险办理和接续等方面的服务; 3、从事个体经营符合条件的,免收行政事业性收费并享受国家相关扶持政策; 4、登记失业并自主创业的,如自筹资金不足,可申请5万元小额担保贷款;对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就业的,可按规定适当提高贷款额度; 5、参加创业培训的,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 6、灵活就业并符合规定的,可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政策。 五、强化对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的就业援助: 1、就业困难和零就业家庭的高校毕业生,享受公益性岗位安置、社会保险补贴、公益性岗位补贴等就业援助政策; 2、机关、事业单位免收招聘报名费和体检费; 3、高校可根据实际情况给予适当的求职补贴; 4、对离校后未就业回到原籍的高校毕业生,由各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免费提供就业服务并组织就业见习和职业技能培训。 *** 怎样促进大学生就业 鼓励大学生创业,给于政策优惠, 鼓励大学生下基层,去西部 增加就业岗位 ,国家的做为,一般是看不到的,大多在档案上,就业还得靠自己! 祝你好运! 国家对大学生就业创业有哪些政策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日前释出讯息称,为引领和支援更多的大学生创业,人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科技部、工业和资讯化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工商总局、共青团中央日前发出通知,启动实施“大学生创业引领计划”。 通知提出,促进大学生创业要坚持 *** 政策支援与创业者努力相结合,合理运用 *** 公共资源,充分动员社会其他资源,激发大学生创新活力,以创新引领创业,以创业带动就业。通过实施“大学生创业引领计划”,使大学生的创业意识和创业能力进一步增强,支援大学生创业的政策制度和服务体系更加完善, *** 激励创业、社会支援创业、大学生勇于创业的机制基本形成,大学生创业的规模、比例继续得到扩大和提高,力争实现2014~2017年引领80万大学生创业的预期目标。 通知强调,各地有关部门要从普及创业教育、加强创业培训、提供工商登记和银行开户便利、提供多渠道资金支援、提供创业经营场所支援、加强创业公共服务六个方面综合施策,为大学生创业提供支援和服务。 针对大学生创业资金不足问题,通知要求各地提供多渠道资金支援。一是落实小额担保贷款政策,加大对创业大学生的支援力度,简化反担保手续,强化担保基金的独立担保功能,适当延长担保基金的担保责任期限,落实银行贷款和财政贴息,重点支援吸纳大学生较多的初创企业。二是充分发挥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的作用,更多支援大学生创业实体。三是鼓励企业、行业协会、群团组织、天使投资人等以多种方式向创业大学生提供资金支援,设立重点支援创业大学生的天使投资和创业投资基金。对支援早期创业企业的投资,按规定给予所得税优惠或其他政策鼓励。四是逐步对现有各类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基金进行整合,完善管理体制和运营机制,向大学生创业实体提供支援。 针对大学生创业经营场所负担重的问题,通知要求各地充分利用大学科技园、科技企业孵化器、高新技术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园、农业产业园、城市配套商业设施、闲置厂房等现有资源,建设大学生创业园、留学人员创业园和创业孵化基地,为创业大学生提供创业经营场所。 针对创业大学生缺乏经验等问题,通知要求有关部门加强创业公共服务。建立健全创业公共服务 *** 采购机制,构建覆盖院校、园区、社会的创业公共服务体系,为创业大学生提供针对 *** ;对各方面相关优惠政策进行归集梳理,加强宣传解读并提供咨询,帮助符合条件的创业大学生获得相应政策扶持。 大学生就业促进大学生就业的办法和措施。 大学生 就业方式 就业观念 自主创业 职业规划 一, 我国近几年来促进大学生就业的具体措施 2001年10月,国务院科教领导小组在进行了全面、深入的调查研究后,广泛听取了多方面意见,提出了促进就业的具体措施。诸如提高劳动者素质,发展各类教育事业,建立职业培训体系,改善就业环境,加大就业基础设施建设,设立经济特区,大力扶持乡镇企业,这些办法和措施对我们在校大学生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必将更有效地促进大学生就业。 1、提高劳动者素质 我国大力发展教育事业,普及九年义务教育,在有条件的地方普及十二年义务教育,开展各类在岗和在职培训,着力提高我国劳动者的就业水平和业务素质。为我们国家的现代化建设提供更多的应用型人才。 2、提供巨集观的就业环境 积极引进外资,实施“走出去”战略,推动了我国经济的迅速发展。在西部,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在东北,振兴老工业基地;在中部,提出了中部崛起。在拉动经济增长的同时,也提供了相当多的就业机会。 共青团中央实施的“彩虹工程”对于那些有志于创业的青年大学生们无疑又是一个很好的帮助。 3、开展职业技术培训 统计资料表明,截止到2003年底,全国共有技工学校3167所,在校生191万人,面向社会开展各类培训220万人次:就业训练中心3465所,社会培训机构17350所,全年开展培训1071万人次。 在开展职业技术教育方面,国外有很多成功的例子。韩国职业技术教育在其快速工业化的程序中起了关键的作用。韩国 *** 成功地调整了技术职业教育和培训的体系以满足不断变化著的工业需求。在各种国家考试中获得资格证书的人都视为具有获得学士学位的同等学历资格。韩国职业教育在为经济发展提供人力方面发挥了重大作用。的确,韩国的经济实力由于其高水平的职业教育而获得了更大的发展。特别地,由于职业教育为个人提供了重要的知识和技能,使他们通过事业的发展而提高了个人的生活水平,职业技术教育对于个人和国家的发展都越来越重要了。 在我国开办经济特区后,沿海经济快速发展,吸引了众多大学生的目光。 *** 同志的“南巡”讲话,鼓励开办更多经济特区,从而促进沿海乃至我国经济的更快速发展,更使需求与就业问题日渐凸现。经济的发展要求我们要转变就业观念,以适应经济发展的需要。就是说一方面要能够改变观念自主择业,另一方面要适应经济发展的需要自主创业。我认为,自主创业是摆在我们面前的一个新课题,是今后大学生就业工作的新方向。 *** 同志在十六大报告 *** 有八次提到“创业”和“创业精神”,这说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需要成千上万的思想最为活跃的大学生们积极参与积极创业。正如中国著名的IT首席分析专家方兴东所说:“经过改革开放和网际网路浪潮的两次洗礼,一些最具价值的东西开始在中国呈现,真正开始触及中国落后的精神根源,那就是创业精神的启蒙和唤醒。而且创新精神更是市场经济的引擎,是技术的进步,社会发展的源 如何促进大学生就业 大学生是我国宝贵的人力资源。由于诸多原因,目前大学生在就业方面的压力不断增大。要做好大学生就业工作,笔者认为,应围绕 “就业物件、就业载体、就业目标和就业效果”,从 “明确一个抓手、疏畅两条通道、夯实三项基础、寻求四个突破”四个方面做文章。 如何促进大学生就业.ppt :wenku.baidu./search?lm=3&word=%C8%E7%BA%CE%B4%D9%BD%F8%B4%F3%D1%A7%C9%FA%BE%CD%D2%B5&=0 对 *** 促进大学生就业的政策的意见与建议 多给其实践机会,多培养其实践能力,多引导其实践精神……
2023-09-05 16:19:091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属于什么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属于社会法。社会法,是中国近年来在完善市场经济法律体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历史大潮中应运而生的新兴法律门类和法律学科。中国现行的社会法:《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工会法》、《未成年人保护法》、《老年人权益保护法》、《妇女权益保障法》、《残疾人保障法》、《矿山安全法》、《红十字会法》、《公益事业捐赠法》、《职业病防治法》等。促进就业政策法律化就业被视为民生之本和安国之策。促进就业离不开政策的支持。为了切实解决劳动力供求总量矛盾和劳动力结构性矛盾突出的问题,充分发挥国家宏观经济社会政策在促进就业工作中的重要作用,法律对促进就业的政策扶持作出了明确规定。就业促进法建立了促进就业的长效机制。以前实行的是有期限的、短期的促进就业政策。比如说三年、五年,再根据情况进行调整。这次制定就业促进法时,把这些有期限的政策、在实践中行之有效的政策规范化、制度化、法律化了,建立起促进就业的长效机制。此外,还制定了有利于促进就业的金融政策、信贷政策、税收优惠政策、以及财政政策。以上内容参考:百度百科-社会法、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
2023-09-05 16:19:161

请简述促进就业的政策举措

促进就业的措施具体如下:1、是促进劳动力就近就地就业。主要是加速“三公里”充分就业社区建设,加大社区就业岗位开发,扩大基层服务岗位供给,加强困难群体就业帮扶,积极兑现抗疫稳岗扩岗奖补;2、是促进重点群体就业。主要是支持高校毕业生在广就业,促进农民工本地就业,推动退役军人高质量就业;3、是强化企业用工服务。主要是持续推进保障企业用工服务,建立人力资源协作机制,实施技能提升行动;4、是落实落细五项支持政策。包括“三公里”充分就业社区奖补、“三公里”就业圈就业补贴、职业技能培训补贴、阶段性稳就业补贴和设立就业风险储备金。中新网8月25日电 针对社会广泛关注的青年人就业问题,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就业促进司司长张莹25日在发布会上表示,人社部坚决抓好贯彻落实,坚持把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就业作为重中之重,以就业服务攻坚行动为抓手,加大政策支持、服务保障、困难帮扶、权益维护,多渠道促进他们就业创业。中共中央宣传部8月25日举行“中国这十年”系列主题新闻发布会,介绍党的十八大以来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进展与成效。会上,有记者提问:高校毕业生人数今年再创新高,社会广泛关注青年人的就业问题。人社部在推动高校毕业生等青年人群体就业方面做了哪些工作?下一步还有哪些安排和部署?张莹指出,过去十年,我国高校毕业生总量持续扩大,就业率保持较高水平,就业形势保持总体稳定。与此同时,高校毕业生就业总量压力与结构性矛盾并存。特别是今年以来,部分地区疫情散发,出现市场岗位需求减少,部分招聘求职活动取消或延后,一些青年的求职就业出现了新的困难。对此,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十四五”就业促进规划》专设青年就业篇章,国务院办公厅专门印发了做好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就业创业的意见,推出了一系列有针对性的政策举措,千方百计帮助他们就业创业。具体举措可以概括为“四个强化、一个简化”:一是强化政策支持。运用就业补贴、扩岗补助、社保补贴等政策,鼓励企业更多吸纳就业。落实学费补偿、高定工资等政策,实施“三支一扶”等基层项目,拓展基层就业空间。提供担保贷款、税费减免、社保补贴等政策,支持自主创业和灵活就业。二是强化招聘组织。打造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平台,高频组织线上线下招聘活动,为毕业生等青年就业提供职业指导、岗位推荐、职业培训或就业见习机会。组织有需求的青年参加学徒培训、新职业培训,增强他们的经验和技能。三是强化困难帮扶。对未就业的困难毕业生开展结对帮扶,实施“一人一策”,优先推荐岗位信息、优先组织参加就业见习和职业培训。对一些长期失业青年将实施就业启航计划,开展实践引导和分类指导,组织他们尽快就业。四是强化权益维护。持续清理整顿人力资源市场秩序,坚决查处就业歧视、“黑中介”、虚假招聘等违法行为,畅通投诉举报渠道,保障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就业的合法权益。五是简化就业手续。取消公共机构就业协议书签章,取消毕业生到公共机构办理报到手续,延长档案转递和落户办理时限,推进体检结果互认,方便高校毕业生求职就业。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十二条国家鼓励各类企业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通过兴办产业或者拓展经营,增加就业岗位。国家鼓励发展劳动密集型产业、服务业,扶持中小企业,多渠道、多方式增加就业岗位。国家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扩大就业,增加就业岗位。第十五条国家实行有利于促进就业的财政政策,加大资金投入,改善就业环境,扩大就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就业状况和就业工作目标,在财政预算中安排就业专项资金用于促进就业工作。就业专项资金用于职业介绍、职业培训、公益性岗位、职业技能鉴定、特定就业政策和社会保险等的补贴,小额贷款担保基金和微利项目的小额担保贷款贴息,以及扶持公共就业服务等。就业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和劳动行政部门规定。中新网8月25日电 针对社会广泛关注的青年人就业问题,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就业促进司司长张莹25日在发布会上表示,人社部坚决抓好贯彻落实,坚持把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就业作为重中之重,以就业服务攻坚行动为抓手,加大政策支持、服务保障、困难帮扶、权益维护,多渠道促进他们就业创业。
2023-09-05 16:19:331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属于什么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属于社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为促进就业,促进经济发展与扩大就业相协调,促进社会和谐稳定而制定的法律。2007年8月30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扩展资料:相关延伸:社会法的主旨在于保护公民的社会权利,尤其是保护弱势群体的利益。在社会关系中,有天生的强势群体和弱势群体之分,而且市场经济会自发的导致强者越强、弱者越弱。此时如果没有公权力的介入来保护弱者的利益,将使社会关系的失衡状态加剧并最终导致严重的社会问题。通过法治途径即制定和完善社会法是改变这种失衡局面的必然选择,尤其在当前我国深化改革而社会法理论与实践又比较薄弱的环境下,完善社会法,保障公民的社会权,使人们实现真正的解放——社会解放,对构建和谐社会具有重大而深远的理论和现实意义。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社会法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
2023-09-05 16:19:401

根据劳动法的规定,促进就业的目标是(  )。

【答案】:C促进就业是国家的基本职责,促进就业的目标是实现充分就业。故答案为C。
2023-09-05 16:19:561

实施什么坚持劳动者自主就业市场调节就业

实施就业积极的就业政策,坚持劳动者自主就业市场调节。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国家把扩大就业放在经济社会发展的突出位置,实施(积极的就业政策),坚持劳动者自主择业、市场调节就业、政府促进就业的方针,多渠道扩大就业。劳动者依法享有平等就业和自主择业的权利。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等不同而受歧视。实施积极的就业政策具体如下:1、自主择业,就是劳动者进入劳动力市场,通过各种各样的渠道选择适合自己的职业,劳动力市场不仅包括“劳务市场”、“人才市场”,还包括劳动力供求双方在劳动力使用权转让与购买上所达成的一系列交易及相互关系,在劳动力市场上,劳动者是就业的主体,享有法律赋予的就业权利和职业自由;2、市场调节就业,就是以市场为配置劳动力资源的基础性手段,实现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双向选择,劳动者在就业时,会根据自己所学专业和特点,选择自己认为合适的职业岗位,而用人单位在招聘人员时,也要单位自身工作的需要和应聘人员的综合条件进行选择,这就是双向选择的问题;3、政府促进就业,加强政府引导,完善市场就业机制,扩大就业规模,改善就业机构,包括如下内容,实施就业优先战略和更加积极的就业政策,加强对重点群体就业的扶持,加强职业技能培训,发挥失业保险对促进就业的作用等;4、鼓励创业,十八大以后,国家提出了“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号召,为支持鼓励劳动者创业,国家和各级政府出台了许多优惠政策,涉及融资、开业、税收、创业培训、创业指导等诸多方面。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二条 国家把扩大就业放在经济社会发展的突出位置,实施积极的就业政策,坚持劳动者自主择业、市场调节就业、政府促进就业的方针,多渠道扩大就业。
2023-09-05 16:20:061

我国就业促进法规定的就业方针是

第一,全面准确把握新的就业方针。党的十八大报告提出,要贯彻劳动者自主就业、市场调节就业、政府促进就业和鼓励创业的方针,第一次将鼓励创业纳入就业方针,并要求引导劳动者转变就业观念,鼓励多渠道多形式就业,促进创业带动就业。新的就业方针进一步明确了劳动者、市场、政府在促进就业中应发挥的作用,必须全面准确把握。第二,认真贯彻落实促进就业的重大政策措施。党的十八大报告第一次将促进就业上升到新的战略高度,明确提出实施就业优先战略和更加积极的就业政策。在今后的工作中,要根据就业形势变化,及时充实和完善就业政策,加强就业政策与产业、贸易、财政、税收、金融等政策措施的协调,加大公共财政对促进就业的投入,完善促进就业的税收和金融扶持政策,实施更加积极的就业政策。 第三,加强对重点群体就业的扶持。党的十八大报告提出,要做好以高校毕业生为重点的青年就业工作和农村转移劳动力、城镇困难人员、退役军人就业工作。采取有针对性的扶持政策,解决好重点群体的就业问题,是保持我国就业局势稳定的重要任务。第四,加强职业技能培训。为进一步提高就业质量,不断适应新的职业变化,增强就业稳定性,必须切实加强职业技能培训,注重提升劳动者就业创业能力。第五,健全人力资源市场和就业服务体系。要发挥市场机制在配置人力资源中的基础性作用,加快统一规范灵活的人力资源市场建设,完善城乡劳动者平等就业制度,健全人力资源市场监管体系,发展人力资源服务业。要健全完善覆盖城乡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加快以基层公共服务平台为重点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建设,建立全国就业信息网络。第六,全面发挥失业保险对促进就业的作用。要进一步完善失业保险预防失业、促进就业的政策体系,通过实行失业保险基金支付岗位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培训补贴和就业补贴等政策,鼓励企业稳定就业岗位、吸纳失业人员就业,构建稳定就业的长效机制,切实增强失业保险对促进就业的作用。法律依据《就业促进法》第二条规定,国家坚持劳动者自主择业、市场调节就业、政府促进就业的方针。
2023-09-05 16:20:141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扩大就业作为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目标,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促进就业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新增就业、控制失业率、就业困难人员就业等作为就业工作的重要任务,建立就业工作目标责任制度,并对所属的有关部门和下一级人民政府进行考核和监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促进就业工作协调机制,研究和协调促进就业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推动本行政区域的促进就业工作。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促进就业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促进就业的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应当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就业法律法规和政策宣传、就业失业人员统计等与促进就业有关的基础性工作。第四条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工商业联合会以及其他社会组织,协助人民政府开展促进就业工作,依法维护劳动者的劳动权利。  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大众传播媒介应当采取多种形式进行就业法律法规和政策宣传,及时报道促进就业工作中的先进典型,引导劳动者树立正确的择业观。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加强促进就业工作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处理违反就业法律法规的行为。  对侵害劳动者就业权益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可以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举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及时调查处理。第二章 政策支持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实施积极的就业政策,鼓励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采取措施促进就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产业政策与就业政策的协调配合,在安排主要产业布局和重大项目时,统筹考虑对扩大就业的影响。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鼓励发展劳动密集型产业、服务业,落实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各项政策,为企业发展提供政策、信息、技术咨询等专项服务,多渠道、多方式扩大就业,增加就业岗位。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就业状况和就业工作目标,在财政预算中安排与就业工作实际需要相适应的就业专项资金用于促进就业工作。就业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第八条 税务机关应当公布并执行国家对吸纳失业人员和残疾人就业的企业、失业人员创办的中小企业、从事个体经营的失业人员和残疾人的税收优惠政策。第九条 失业人员、残疾人从事个体经营的,按照国家规定免除登记类、管理类和证照类等行政事业性收费;财政拨款单位收取的经营服务性收费,按照最低标准收取,没有设定最低标准的,按照省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收取。第十条 失业人员、进城务工的农村劳动者参加职业培训的,按照规定享受职业培训补贴;初次通过国家规定的特殊工种职业技能鉴定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按照规定享受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第十一条 鼓励劳动者自主创业,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为其提供免费创业培训服务。第十二条 劳动者自主创业的,可以向创业项目所在地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出小额贷款担保申请,经有关部门审核后,到指定金融机构办理贷款手续。  小额担保贷款机构在保证贷款安全的前提下,应当简化贷款手续,提供高效、便捷的服务。对微利项目提供小额担保贷款的,政府按照规定给予贴息。第十三条 鼓励城镇劳动者到农村承包荒山、荒地,从事种植业、养殖业,发展生态农业和农产品加工业。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在生产、经营、技术、资金、物资、场地等方面给予扶持。第十四条 鼓励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和到城乡基层就业。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到农村基层和城市社区从事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工作、到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企业就业的,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享受优惠政策。第十五条 企业招用失业人员、残疾人的,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税收减免、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小额担保贷款扶持等优惠政策。第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引导农业富余劳动力向非农产业和城市有序流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及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加强与劳务输入地有关部门的联系,帮助农业富余劳动力异地转移就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制定小城镇规划时,应当将农业富余劳动力就近转移就业作为重要内容。
2023-09-05 16:20:221

我国促进就业的主要措施是什么

促进就业是指国家为实现充分就业的目标,保障公民实现劳动权利而采取的创造就业条件、扩大就业机会的各种措施的总 称,促进就业的措施是: 1、制定促进就业的法规、政策和规划; 2、促进经济发展以开拓就业机会; 3、鼓励多种形式就业; 4、 加强就业中介服务和职业技能培训。
2023-09-05 16:20:431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的法律全文

第一章 总 则第二章 政策支持第三章 公平就业第四章 就业服务和管理第五章 职业教育和培训第六章 就业援助第七章 监督检查第八章 法律责任第九章 附 则 第一条为了促进就业,促进经济发展与扩大就业相协调,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制定本法。第二条国家把扩大就业放在经济社会发展的突出位置,实施积极的就业政策,坚持劳动者自主择业、市场调节就业、政府促进就业的方针,多渠道扩大就业。第三条劳动者依法享有平等就业和自主择业的权利。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等不同而受歧视。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把扩大就业作为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目标,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制定促进就业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通过发展经济和调整产业结构、规范人力资源市场、完善就业服务、加强职业教育和培训、提供就业援助等措施,创造就业条件,扩大就业。第六条国务院建立全国促进就业工作协调机制,研究就业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协调推动全国的促进就业工作。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具体负责全国的促进就业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促进就业工作的需要,建立促进就业工作协调机制,协调解决本行政区域就业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共同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第七条国家倡导劳动者树立正确的择业观念,提高就业能力和创业能力;鼓励劳动者自主创业、自谋职业。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简化程序,提高效率,为劳动者自主创业、自谋职业提供便利。第八条用人单位依法享有自主用人的权利。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第九条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以及其他社会组织,协助人民政府开展促进就业工作,依法维护劳动者的劳动权利。第十条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对在促进就业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把扩大就业作为重要职责,统筹协调产业政策与就业政策。第十二条 国家鼓励各类企业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通过兴办产业或者拓展经营,增加就业岗位。国家鼓励发展劳动密集型产业、服务业,扶持中小企业,多渠道、多方式增加就业岗位。国家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扩大就业,增加就业岗位。第十三条 国家发展国内外贸易和国际经济合作,拓宽就业渠道。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安排政府投资和确定重大建设项目时,应当发挥投资和重大建设项目带动就业的作用,增加就业岗位。第十五条 国家实行有利于促进就业的财政政策,加大资金投入,改善就业环境,扩大就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就业状况和就业工作目标,在财政预算中安排就业专项资金用于促进就业工作。就业专项资金用于职业介绍、职业培训、公益性岗位、职业技能鉴定、特定就业政策和社会保险等的补贴,小额贷款担保基金和微利项目的小额担保贷款贴息,以及扶持公共就业服务等。就业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和劳动行政部门规定。第十六条 国家建立健全失业保险制度,依法确保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并促进其实现就业。第十七条 国家鼓励企业增加就业岗位,扶持失业人员和残疾人就业,对下列企业、人员依法给予税收优惠:(一)吸纳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失业人员达到规定要求的企业;(二)失业人员创办的中小企业;(三)安置残疾人员达到规定比例或者集中使用残疾人的企业;(四)从事个体经营的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失业人员;(五)从事个体经营的残疾人;(六)国务院规定给予税收优惠的其他企业、人员。第十八条 对本法第十七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的人员,有关部门应当在经营场地等方面给予照顾,免除行政事业性收费。第十九条 国家实行有利于促进就业的金融政策,增加中小企业的融资渠道;鼓励金融机构改进金融服务,加大对中小企业的信贷支持,并对自主创业人员在一定期限内给予小额信贷等扶持。第二十条 国家实行城乡统筹的就业政策,建立健全城乡劳动者平等就业的制度,引导农业富余劳动力有序转移就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推进小城镇建设和加快县域经济发展,引导农业富余劳动力就地就近转移就业;在制定小城镇规划时,将本地区农业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作为重要内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引导农业富余劳动力有序向城市异地转移就业;劳动力输出地和输入地人民政府应当互相配合,改善农村劳动者进城就业的环境和条件。第二十一条 国家支持区域经济发展,鼓励区域协作,统筹协调不同地区就业的均衡增长。国家支持民族地区发展经济,扩大就业。第二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统筹做好城镇新增劳动力就业、农业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和失业人员就业工作。第二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采取措施,逐步完善和实施与非全日制用工等灵活就业相适应的劳动和社会保险政策,为灵活就业人员提供帮助和服务。第二十四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指导,提供政策咨询、就业培训和开业指导等服务。 第二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创造公平就业的环境,消除就业歧视,制定政策并采取措施对就业困难人员给予扶持和援助。第二十六条 用人单位招用人员、职业中介机构从事职业中介活动,应当向劳动者提供平等的就业机会和公平的就业条件,不得实施就业歧视。第二十七条 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劳动权利。用人单位招用人员,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用人单位录用女职工,不得在劳动合同中规定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的内容。第二十八条 各民族劳动者享有平等的劳动权利。用人单位招用人员,应当依法对少数民族劳动者给予适当照顾。第二十九条 国家保障残疾人的劳动权利。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残疾人就业统筹规划,为残疾人创造就业条件。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歧视残疾人。第三十条 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以是传染病病原携带者为由拒绝录用。但是,经医学鉴定传染病病原携带者在治愈前或者排除传染嫌疑前,不得从事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传染病扩散的工作。第三十一条 农村劳动者进城就业享有与城镇劳动者平等的劳动权利,不得对农村劳动者进城就业设置歧视性限制。 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培育和完善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人力资源市场,为劳动者就业提供服务。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鼓励社会各方面依法开展就业服务活动,加强对公共就业服务和职业中介服务的指导和监督,逐步完善覆盖城乡的就业服务体系。第三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加强人力资源市场信息网络及相关设施建设,建立健全人力资源市场信息服务体系,完善市场信息发布制度。第三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健全公共就业服务体系,设立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为劳动者免费提供下列服务:(一)就业政策法规咨询;(二)职业供求信息、市场工资指导价位信息和职业培训信息发布;(三)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四)对就业困难人员实施就业援助;(五)办理就业登记、失业登记等事务;(六)其他公共就业服务。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不断提高服务的质量和效率,不得从事经营性活动。公共就业服务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第三十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职业中介机构提供公益性就业服务的,按照规定给予补贴。国家鼓励社会各界为公益性就业服务提供捐赠、资助。第三十七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不得举办或者与他人联合举办经营性的职业中介机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举办的招聘会,不得向劳动者收取费用。第三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加强对职业中介机构的管理,鼓励其提高服务质量,发挥其在促进就业中的作用。第三十九条 从事职业中介活动,应当遵循合法、诚实信用、公平、公开的原则。用人单位通过职业中介机构招用人员,应当如实向职业中介机构提供岗位需求信息。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利用职业中介活动侵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第四十条 设立职业中介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明确的章程和管理制度;(二)有开展业务必备的固定场所、办公设施和一定数额的开办资金;(三)有一定数量具备相应职业资格的专职工作人员;(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设立职业中介机构,应当依法办理行政许可。经许可的职业中介机构,应当向工商行政部门办理登记。未经依法许可和登记的机构,不得从事职业中介活动。国家对外商投资职业中介机构和向劳动者提供境外就业服务的职业中介机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第四十一条 职业中介机构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提供虚假就业信息;(二)为无合法证照的用人单位提供职业中介服务;(三)伪造、涂改、转让职业中介许可证;(四)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或者向劳动者收取押金;(五)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第四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失业预警制度,对可能出现的较大规模的失业,实施预防、调节和控制。第四十三条 国家建立劳动力调查统计制度和就业登记、失业登记制度,开展劳动力资源和就业、失业状况调查统计,并公布调查统计结果。统计部门和劳动行政部门进行劳动力调查统计和就业、失业登记时,用人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调查统计和登记所需要的情况。 第四十四条 国家依法发展职业教育,鼓励开展职业培训,促进劳动者提高职业技能,增强就业能力和创业能力。第四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市场需求,制定并实施职业能力开发计划。第四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加强统筹协调,鼓励和支持各类职业院校、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用人单位依法开展就业前培训、在职培训、再就业培训和创业培训;鼓励劳动者参加各种形式的培训。第四十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根据市场需求和产业发展方向,鼓励、指导企业加强职业教育和培训。职业院校、职业技能培训机构与企业应当密切联系,实行产教结合,为经济建设服务,培养实用人才和熟练劳动者。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职工教育经费,对劳动者进行职业技能培训和继续教育培训。第四十八条 国家采取措施建立健全劳动预备制度,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有就业要求的初高中毕业生实行一定期限的职业教育和培训,使其取得相应的职业资格或者掌握一定的职业技能。第四十九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鼓励和支持开展就业培训,帮助失业人员提高职业技能,增强其就业能力和创业能力。失业人员参加就业培训的,按照有关规定享受政府培训补贴。第五十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采取有效措施,组织和引导进城就业的农村劳动者参加技能培训,鼓励各类培训机构为进城就业的农村劳动者提供技能培训,增强其就业能力和创业能力。第五十一条 国家对从事涉及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等特殊工种的劳动者,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五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建立健全就业援助制度,采取税费减免、贷款贴息、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等办法,通过公益性岗位安置等途径,对就业困难人员实行优先扶持和重点帮助。就业困难人员是指因身体状况、技能水平、家庭因素、失去土地等原因难以实现就业,以及连续失业一定时间仍未能实现就业的人员。就业困难人员的具体范围,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规定。第五十三条 政府投资开发的公益性岗位,应当优先安排符合岗位要求的就业困难人员。被安排在公益性岗位工作的,按照国家规定给予岗位补贴。第五十四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加强基层就业援助服务工作,对就业困难人员实施重点帮助,提供有针对性的就业服务和公益性岗位援助。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鼓励和支持社会各方面为就业困难人员提供技能培训、岗位信息等服务。第五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采取特别扶助措施,促进残疾人就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安排残疾人就业,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第五十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采取多种就业形式,拓宽公益性岗位范围,开发就业岗位,确保城市有就业需求的家庭至少有一人实现就业。法定劳动年龄内的家庭人员均处于失业状况的城市居民家庭,可以向住所地街道、社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请就业援助。街道、社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经确认属实的,应当为该家庭中至少一人提供适当的就业岗位。第五十七条 国家鼓励资源开采型城市和独立工矿区发展与市场需求相适应的产业,引导劳动者转移就业。对因资源枯竭或者经济结构调整等原因造成就业困难人员集中的地区,上级人民政府应当给予必要的扶持和帮助。 第五十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建立促进就业的目标责任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促进就业目标责任制的要求,对所属的有关部门和下一级人民政府进行考核和监督。第五十九条 审计机关、财政部门应当依法对就业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第六十条 劳动行政部门应当对本法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建立举报制度,受理对违反本法行为的举报,并及时予以核实处理。 第六十一条 违反本法规定,劳动行政等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实施就业歧视的,劳动者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举办经营性的职业中介机构,从事经营性职业中介活动,向劳动者收取费用的,由上级主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将违法收取的费用退还劳动者,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和登记,擅自从事职业中介活动的,由劳动行政部门或者其他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关闭;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六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职业中介机构提供虚假就业信息,为无合法证照的用人单位提供职业中介服务,伪造、涂改、转让职业中介许可证的,由劳动行政部门或者其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职业中介许可证。第六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职业中介机构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等证件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并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处罚。违反本法规定,职业中介机构向劳动者收取押金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第六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企业未按照国家规定提取职工教育经费,或者挪用职工教育经费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依法给予处罚。第六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造成财产损失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九条 本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2023-09-05 16:20:511

就业的起始法定年龄是多少周岁

法律分析:法定劳动年龄指年满16周岁至退休年龄,有劳动能力的中国公民。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就业法》 第二条 国家把扩大就业放在经济社会发展的突出位置,实施积极的就业政策,坚持劳动者自主择业、市场调节就业、政府促进就业的方针,多渠道扩大就业。第三条 劳动者依法享有平等就业和自主择业的权利。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等不同而受歧视。
2023-09-05 16:21:071

国家坚持什么的就业方针

法律分析:劳动者自主择业、市场调节就业、政府促进就业。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二条 国家把扩大就业放在经济社会发展的突出位置,实施积极的就业政策,坚持劳动者自主择业、市场调节就业、政府促进就业的方针,多渠道扩大就业。第三条 劳动者依法享有平等就业和自主择业的权利。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等不同而受歧视。
2023-09-05 16:21:151

对 *** 促进大学生就业的政策的意见与建议

对 *** 促进大学生就业的政策的意见与建议 一、制定完善的政策法规体系。 首先, 要不断完善的法律制度能够确保大学生就业的基本权利,能够实现大学生就业市场的公开、公平与公正,根据我国大学生就业的实际,制定相应的法规: 1、《就业促进法》,把大学生就业中若干具有全域性性、战略性和根本性的重大措施和制度等上升到法律高度。 2、《妇女就业法》重点关注女大学生就业问题,把宪法赋予男女平等的基本原则,落实到就业的实际之中。 3、《反就业歧视法》对就业歧视行为、受害者法律援助的程式做出详细规定。 4、出台鼓励大学生创业的法律法规,为大学生创业提供保障。 其次,加强巨集观调控,建立适应高校毕业生就业的政策体系。 在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经费方面要有保障和倾斜性的安排。综合运用财政、税收、金融等方面的优惠政策。支援各类企业,尤其是中小、民营企业及城市社群、农村地区吸纳大学生。深化劳动人事制度、加快户籍制度、社会保障制度等相关制度的改革,促进毕业生就业工作的规范化和法制化。 二、提高政策的可操作性和激励性。 鼓励大学生到基层就业应制定更具操作性和激励性的政策,明确专门机构,落实工资待遇;对于到指定企业工作的毕业生,考虑其社会保险统一由国家负担,纳入社会统筹;对到基层就业的毕业生进行职业管理和服务指导等。另一方面,采取多种优惠政策,如提高工资、提前晋职、提供深造及发展机会、工作期满自由流动等,鼓励吸引大学生到西部、农村、基层工作。通过保证其相关待遇的落实,创造有利于毕业生到基层就业的良好条件和环境。引导和扶持大学生自主创业。 1、尽快建立起一套适合我国国情和高校实际的创业教育课程,建立大学生创业教育和培训体系; 2、要加快发展大学生创业服务基础设施建设; 3、建立创业风险基金,落实创业小额贷款,积极引导和培育创业投融资体系,建立健全大学生信用体系。 三、校应调整人才培养模式,完善大学生就业指导服务。 高校要以就业市场的人才需求为导向,树立以学生能力为本位的新人才质量观。教育部门或高校根据市场上对人才的需求情况及未来两年的发展预测来确定各个专业的招收比例,避免专业的设定与市场的需求脱轨。也避免专业教育的周期性和惯性导致的调整滞后。把就业指导贯穿在整个教育全过程。 在大学生活中针对不同阶段的学生特点进行不同的职业规划教育:对新入学的大学生,应着重指导学生认识所学专业和社会相应职业对专业素质的要求,帮助学生确立发展方向;二三年级时,加强学生专业教育和社会实践能力的培养,引导学生制定初步的职业生涯规划;四年级时,帮助学生分析就业形势,开展就业政策的宣传和求职技巧的指导。 对于 *** 促进大学生就业措施的评价 你就是再有学历,如果和有权的相比你就要靠后站,有权有势的优先,这就是我国的现有政策。 在 *** 促进大学生就业创业方面,有哪些好的建议 一 加强学校对于学生自主创业的意识和教育,开设相关课设 二 加强对学生的创业鼓励与引导, 三 增强创业实践 *** 采取措施促进大学生就业意义何在?求解 高校毕业生是宝贵的人才资源,是现代化建设的重要生力军。认真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关系广大毕业生切身利益,关系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全域性,关系社会政治稳定。 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是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和谐的重要举措。 *** 是如何通过市场的作用促进大学生就业的 一放宽市场准入,鼓励大学毕业生创业。二是改善投资环境,鼓励民营投资,增加就业岗位。三是加快事业单位、国企改革,腾出就业岗位。 香港 *** 帮助本地大学生就业的政策 去联招, 有不同的公司去摆摊位, 大多数是服务性行业,工资不会很高, 是给学历或资历不太高的人去, 一般是一年举办3次 职业介绍所, 在不同地区都有 上网可以找到 *** 网站, 也可以找到工作 如果找不工作, 可以进修, *** 会资助学费 香港很多大学生都失业的, *** 管不了那么多, 也没有什么特别的政策 关于促进大学生就业有什么好的建议 创业! 财政政策在当前经济形势下,如何促进大学生就业? 金融危机下如何促进大学生就业?(2009-03-03 00:56:49)标签:杂谈 “要把大学生就业放在当前各项就业工作的首位。”在 1月7日召开的中央促进就业会议上温总理这样讲到。近几年来大学生就业难已经成为一个亟待解决的社会问题。昔日的“天之骄子”正面临日益严峻的就业形势,而由美国次贷危机引爆的金融海啸正席卷全球,更给当前大学生就业工作增加了诸多不稳定因素,可谓雪上加霜。面对这些不利因素,我们不禁会溯源大学生就业难究竟“难”在何处?金融危机下如何有效促进大学生就业呢?愿呈鄙文与诸位同仁交流探讨。 大学生就业难的几点原因: 1. 个人需求与市场需求不对口。也就是人们通常说的“供求错位”。这是解决大学生就业难工作的核心。企业是市场的主体。很多高校毕业生找工作时发觉企业需要的人往往是“用非所学”。自己辛辛苦苦四年所学的知识常常派不上用场,而想要竞聘的职位却不和自己的专业知识对口。最终只能遗憾地和该岗位擦肩而过。如何解决好“供求错位”问题,对促进整个大学生就业工作具有重大意义。 2. 大学生整体素质和能力的下降。自1999年高校扩招以来,一些高校由于盲目拓宽生源而导致教学条件和教学质量下降。一些大学生认为大学就是天堂,只要跨进大学门就等于拿到了工作证。思想放松、行为懒散、学风涣散、无工作经验、知识技能单一、创造能力和动手能力低下等因素都直接导致了大学生找工作时面对优秀职位而“心有余力不足”这一尴尬境况。 3. 准备不足,生涯模糊。大学生就业不是到了大四才开始准备,而应在读大学的第一天就要有思想基础。一年级了解自我,二年级锁定感兴趣的职业,三年级有目的提升职业修养,四年级初步完成学生到职业者的角色转换。不要成天忘了学习,更不要忙于应付考试,要对自己未来的职业生涯有一个清醒的认识,要把自己的兴趣爱好和自己所学专业知识和市场需求动态很好的结合起来学习。 4. 大学生就业心态“高居不下”。依赖性强,眼高手低是当前许多大学毕业生的真实写照。这一部分学生总是认为自己是知识分子,不是农民工,不是普通工人。于是求职时总爱和企业讲条件,稍有累点脏点的工作不愿弯腰去做。结果机会就是被这样白白浪费。殊不知,在很多时候,从不起眼的工作干起、从基层干起往往是事业通向成功的不错选择。 如何解决这些问题,促进大学生就业 1. *** 部门要积极迅速建立大学生就业资讯系统。努力为大学毕业生提供平等、充分的就业资讯与指导服务,以帮助毕业生进行职业决策,让他们能够将职业规划战略融入其终身规划之中。 2. 教育部门,人事机关和高校就业中心要继续加大对大学生就业政策的导向与保护。 3. 学校应优化整合专业课程设定,根据自身的实际条件和水平设定课程,提高课程的质量和竞争力,发展自己的优势科目。使学生在校教育的知识结构能够和社会需求尽量匹配,从而缓解就业压力。 4. 学校要加强对毕业生和准毕业生的就业教育和指导,培养学生树立科学合理的就业观,树立“先就业,再择业”意识 ,学生应积极转变就业心态,给自己正确的职业定位,切勿好高务远。 最后,我想说,在当前金融风暴席卷全球的大背景下,促进大学生就业需要 *** 、社会、学校、学生四个方面的积极协调和配合。只要我们大学生努力学好本领,时刻洞察社会需求动态,以积极的心态迎接挑战,那么在茫茫职海中找到属于自己的满意的工作岗位就一定不是一件难事 云南对985211的大学生就业政策。 有这破政策?自己找工作啊…… 都985 211了 就会怎么说也会多一点 大学生就业难与 *** 的关系 大学生就业难和 *** 没有关系,最多可以说明,中国现在的教育体制就是这样,按照一般的步骤,造就出了很多没有能力的大学生,作为一个大学生,如果在这套体制下,一步一步走,那么毕业的时候你就被加工成了没有能力的大学生(暂时没有),也许工作一段时间,自己会走入正途,会正确认识自己,给自己规划好人生路
2023-09-05 16:21:251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三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三十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以是传染病病原携带者为由拒绝录用。但是,经医学鉴定传染病病原携带者在治愈前或者排除传染嫌疑前,不得从事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传染病扩散的工作。  这是针对传染病病原携带者这一特殊群体制定的。既保证这一群众不受就业歧视,也要顾及公共卫生防疫相关的规定,确保他人的健康不受影响。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是为促进就业,促进经济发展与扩大就业相协调,促进社会和谐稳定而制定的法律。2007年8月30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全法共有9章69条。
2023-09-05 16:21:333

山东省就业促进条例包括哪些

山东省就业促进条例包括就业支持、创业扶持和就业服务。根据查询相关公开信息显示:《山东省就业促进条例》是为促进就业,推进经济发展与扩大就业相协调,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山东省实际制定。
2023-09-05 16:21:411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办法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促进就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促进就业及其相关的服务和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把扩大就业作为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优先目标,实施积极的就业政策,坚持劳动者自主择业、市场调节就业、政府促进就业的方针,结合经济结构调整和发展方式转变,发展符合产业政策、就业容量大的产业,促进经济发展与扩大就业相协调。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促进就业工作目标责任制,对促进就业各项工作的落实情况进行考核评价,并对所属有关行政部门和下一级人民政府进行考核监督。第五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全区的促进就业工作。自治区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具体负责全区的促进就业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促进就业工作协调机制,统筹协调、研究解决本行政区域内就业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具体负责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促进就业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行政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负责实施相应的促进就业工作。第六条 工会、共青团、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工商业联合会以及其他社会组织,协助人民政府开展促进就业工作,引导劳动者实现就业,依法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第七条 广播、电视、报刊等媒体应当积极开展有关促进就业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等公益宣传,报道促进就业工作中的先进典型,引导劳动者树立正确的就业观念,增强劳动者自主择业、自主创业的意识。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发挥企业在促进就业中的主导作用,发挥就业容量大的劳动密集型企业、中小企业、民营企业、民族特色手工业及第三产业作用,积极创造就业岗位。第九条 劳动者依法享有平等就业和自主择业的权利。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等不同或者残疾而受到歧视。第十条 用人单位依法享有自主用人的权利。用人单位招用人员,应当向劳动者提供平等、公平的就业机会。第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对在促进就业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二章 就业支持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协调产业和就业政策,充分发挥公共投资和政府重大建设项目带动就业的作用,实施相关扶持政策,支持有利于扩大就业的各类企业发展,增加就业岗位。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行政部门应当改善创业、就业环境,降低创业门槛,放宽市场准入条件,简化行政审批程序,提高办事效率,为劳动者创业、就业提供服务和政策支持。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就业状况和就业工作目标,在年度财政预算中安排一定比例的促进就业专项资金,用于下列事项:  (一)职业介绍、职业培训、公益性岗位、职业技能鉴定、特定就业政策和社会保险等补贴;  (二)小额贷款担保基金和微利项目的小额担保贷款贴息;  (三)扶持公共就业服务;  (四)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其他促进就业的事项。就业专项资金应当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侵占和挪用。审计、财政部门应当依法对就业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完善失业保险制度,合理安排失业保险基金的用途,发挥失业保险基金保障基本生活、预防失业和促进就业的作用。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完善小额担保贷款服务体系,采取适当措施,增加小额贷款担保基金规模,对创业人员、劳动密集型小企业给予小额担保贷款和贴息等政策扶持。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结合本地主导产业和特色产业的发展,建设创业孵化基地、创业园区,为创业人员提供创业条件。对初次创业人员进入创业孵化基地、创业园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在场地租赁、管理费用等方面给予减免收费的政策扶持。第十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重视和积极促进少数民族劳动者就业工作。  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招录、招聘人员,应当依照法律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对少数民族报考者予以照顾。  各类企业应当吸纳当地劳动者就业,并优先招用少数民族劳动者。企业招用当地劳动者就业的,按照自治区有关规定享受各项就业扶持政策。
2023-09-05 16:21:491

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办法的内容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扩大就业作为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目标,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制定促进就业中长期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第三条 省人民政府建立促进就业工作协调机制,研究解决全省就业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协调推动全省促进就业工作。市、县(区)人民政府根据促进就业工作的需要,建立相应协调机制,研究解决本行政区域就业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根据需要,成立由专家、企业和劳动者代表组成的就业政策咨询委员会,为政府制定就业政策和促进就业具体措施提供咨询。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各种措施创造就业条件,促进充分就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促进就业工作。发展改革、教育、公安、民政、财政、税务、工商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促进就业工作。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工商业联合会以及其他社会组织,协助人民政府开展促进就业工作,依法维护劳动者的劳动权利。第二章 政策支持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财政政策、产业政策与就业政策的协调配合,在实施宏观经济调控、经济结构调整以及安排主要产业布局和重大项目时,综合考虑对就业的影响。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发挥政府投资和重大建设项目对就业的带动作用,积极增加就业岗位。政府投资可行性报告和重大建设项目申请报告应当包含就业岗位变动、人力资源配置等内容。负责项目审批的部门应当审核项目对就业的影响。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就业状况和就业工作目标,在财政预算中安排就业专项资金用于促进就业工作。就业专项资金按规定用于职业介绍、职业培训、公益性岗位、职业技能鉴定、创业培训、特定就业政策和社会保险等的补贴,创业资助,小额贷款担保基金和微利项目的小额担保贷款贴息,以及扶持公共就业服务等。第九条 在确保各项失业保险待遇按时足额支付的基础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按照国家和省的规定提取一定比例的失业保险基金,用于促进就业和稳定就业。第十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并实施区域就业协调发展战略,促进不同地区就业水平、公共就业服务能力、就业扶持政策等方面均衡发展。省人民政府对就业压力大、财力较弱地区的促进就业工作给予必要的扶持和帮助。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完善创业扶持政策,建立小额贷款担保基金持续补充机制,鼓励和扶持劳动者自主创业和自谋职业,为创业人员提供政策咨询、创业培训、项目开发、开业指导、小额贷款等服务和扶持。本省户籍劳动者自主创业自筹资金不足的,可以按照规定向金融机构申请小额担保贷款;从事微利项目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给予一定期限的小额担保贷款贴息。对本省就业困难人员自主创业的,按规定给予创业资助。第十二条 鼓励金融机构改进金融服务,加大对中小企业的信贷支持,保护和提高中小企业吸纳就业的能力。第十三条 享受政府优惠政策的各类经营性市场、商铺,应当预留一定比例的摊位优先租赁给就业困难人员和其他登记失业人员经营,按照规定免收行政事业性收费,并按照不低于百分之五十的标准减收租赁费、管理费。第十四条 对用人单位招用本省就业困难人员,与其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照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照国家和省的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并按照实际招用人数给予岗位补贴。本省就业困难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或者灵活就业,向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办理就业登记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照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第十五条 对社会职业中介机构为就业困难人员、其他登记失业人员和在法定劳动年龄内的本省户籍农村劳动者提供免费职业介绍服务的,按照规定给予职业介绍补贴。第十六条 对就业困难人员、其他登记失业人员和在法定劳动年龄内的本省户籍农村劳动者,按照规定给予职业培训或者创业培训补贴,其中就业困难人员、农村劳动者通过职业技能鉴定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按照规定给予职业技能鉴定补贴。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应当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方式,确定为前款规定劳动者提供培训服务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国家和本省的规定,明确补贴、资助、小额担保贷款和贷款贴息等就业扶持政策的对象、条件、标准、期限等内容,并向社会公开。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执行国家、省及本地区的规定,确保有关就业扶持政策的落实。第十八条 申领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的,应当向参保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申领职业介绍补贴的,应当向职业中介机构所在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申领职业培训和创业培训补贴的,应当向培训机构所在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申请创业资助的,应当向创业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第十九条 有关单位和个人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本办法规定的补贴、资助时,应当如实填写申请表,并按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公布的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申请人提交材料齐全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相关材料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符合条件的,应当自提出审核意见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移交同级财政部门复核;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财政部门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复核完毕并拨付资金。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应当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门户网站、有关村(居)民委员会、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或者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公示补贴、资助的情况,接受社会监督以及监察、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第三章 公平就业第二十条 用人单位招用人员,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用人单位录用女职工,不得在劳动合同中约定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等含有性别歧视内容的条款。第二十一条 残疾人享有与其他劳动者平等的劳动权利。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歧视残疾人。第二十二条 用人单位招用人员,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传染病病原携带者从事的工作外,不得以是传染病病原携带者为由拒绝录用。第二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布招聘信息,不得包含歧视性内容。第二十四条 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因性别、身体、户籍等原因设置歧视性的薪酬标准。第四章 就业服务和管理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逐步完善覆盖城乡的就业服务体系和就业服务制度,发展就业服务事业。第二十六条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建立全省统一、共享的人力资源和市场供求信息库,免费供求职者和用人单位查询。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人力资源市场信息网络和设施建设;完善人力资源市场信息发布制度,及时发布人力资源市场薪酬调查和人力资源市场供求信息。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城乡公共就业服务体系,设立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完善街道(乡镇)、社区公共就业服务,为劳动者免费提供下列服务:(一)就业政策法规咨询;(二)职业供求信息、市场工资指导价位信息和职业培训信息发布;(三)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四)公益性岗位信息发布;(五)就业困难人员就业援助;(六)办理就业登记、失业登记等事务;(七)其他公共就业服务。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按照全省统一要求采集、分析、上传、更新人力资源市场供求信息,开展失业动态监测等公共就业服务工作。公共就业服务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第二十八条 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按照规定的公共就业服务标准和程序开展服务,公开服务流程、服务内容和服务效果,接受社会监督。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根据服务对象的特点,提供专业化的就业服务。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不得从事经营性活动。第二十九条 就业失业登记实行全省统一凭证。就业失业登记凭证用于记载劳动者就业、失业、参加社会保险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信息。劳动者凭就业失业登记凭证享受公共就业服务及促进就业相关扶持政策,依法申领失业保险待遇。就业失业登记凭证分为纸质凭证和电子凭证,鼓励实行电子凭证。建立全省统一的就业失业登记信息系统。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通过该系统进行就业失业登记,系统信息资源省内共享,劳动者可以免费查询本人就业失业登记相关信息。就业失业登记凭证由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为劳动者办理首次就业、失业登记时发放,由劳动者自行保管,用人单位不得扣押。第三十条 劳动者首次领取就业失业登记凭证不需缴纳工本费。补领、换领或者被注销后再次申领的,应当缴纳工本费,收费标准由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财政部门制定。第三十一条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应当于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到就业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为劳动者办理就业登记手续;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应当于十五日内办理备案手续。劳动者从事个体经营或者灵活就业的,由本人到就业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就业登记。第三十二条 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有就业意愿、处于无业状态的本省城镇户籍人员,向户籍所在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请办理失业登记。农村劳动者和其他非本县(市、区)城镇户籍人员稳定就业满六个月并办理就业登记的,失业后可以在就业地办理失业登记。劳动者申请办理失业登记时,应当如实填写失业登记申请表,并提供本人身份证件和证明原身份的有关证明;有就业经历的,应当提供与原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证明。第三十三条 驻粤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招用中国雇员,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委托省人民政府或者国务院批准指定的机构办理有关手续,不得擅自招用或者委托其他单位、个人招用。第三十四条 省人民政府根据人力资源供求状况和宏观调控需要,制定并发布外国人入粤就业职业管理目录。外国人入粤就业职业管理目录分为鼓励引进类和限制引进类。用人单位聘用外国人,应当符合该目录要求。用人单位聘用外国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就业许可和外国人就业证,并在办理外国人就业证时按照规定缴纳就业调配费。用人单位聘用的外国人属于前款规定的就业职业管理目录中鼓励引进类的,免交就业调配费。第三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开展劳动力调查统计工作,建立健全人力资源信息库,定期发布城镇登记失业率、调查失业率、新增就业人数等就业失业指标。第五章 职业教育和培训第三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以促进就业为导向的职业技能教育培训机制,推动产教结合、校企合作制度的建立,制定并实施有利于促进就业的职业技能教育培训政策。第三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面向全体劳动者的职业技能教育培训制度,研究开发职业技能培训项目,发布职业技能培训和配置信息,开展职业技能培训指导和政策咨询等服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支持各类职业院校、技工学校、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用人单位依法开展就业前培训、在职培训、再就业培训和创业培训。第三十八条 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各类职业技能鉴定的指导和服务,为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提供职业发展信息和政策咨询、技能考核鉴定、职业资格证书查询等公共服务。第三十九条 各类企业应当按照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一点五至百分之二点五足额提取职工教育经费,用于在职职工的职业技能培训和继续教育培训。职工教育经费应当专款专用,其使用情况应当定期公开。第四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和鼓励中等职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开展劳动预备制培训,为不能继续升学的初中、高中毕业(肄业)生开展为期三个月至三年的职业技能教育培训,使其取得相应的职业资格或者掌握一定的职业技能。第四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逐步建立青年职业见习制度,引导和鼓励各类用人单位接收无就业经历的青年劳动者见习。第四十二条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共产主义青年团等单位应当指导和协调青年职业见习工作,及时发布见习岗位信息,协助有意向参加见习的人员到相关工作岗位训练。第四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技能人才队伍建设,保障技能人才应有待遇,对在经济社会建设中作出突出贡献的高技能人才实行政府津贴制度。高技能人才在就业地连续就业满一定年限的,可以申请在就业地入户,其配偶、子女、父母的户口可以按照有关规定随迁,具体办法由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制定。前款所称高技能人才是指取得高级工、技师和高级技师国家职业资格的人员。第六章 就业援助第四十四条 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意愿、处于无业状态的本省户籍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作为就业困难人员对其实行优先扶持和重点帮助:(一)具有城镇户籍,女四十周岁以上、男五十周岁以上的;(二)经残疾等级评定机构评定为残疾的;(三)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四)属于城镇零就业家庭成员的;(五)属于农村零转移就业贫困家庭成员的;(六)因被征地而失去全部土地的农民;(七)连续失业一年以上的;(八)省、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四十五条 符合就业困难人员条件的劳动者,可以持本人身份证件、就业失业登记凭证、如实填写的核定申请表和其他相关材料,向其户籍所在地街道(乡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机构提出就业困难人员核定申请。申请材料完备的,街道(乡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机构应当于五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符合条件的,应当将申请人情况在其居住地村(居)民委员会公示三个工作日以上。公示无异议的,应当于三个工作日内将申请材料上报县(市、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审核。符合条件的,应当予以核定,并在申请人的就业失业登记凭证中标注;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人对核定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做出核定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同级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提出复核申请。第四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投资或者扶持开发的下列公益性岗位,用人单位应当通过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向社会公开发布招聘信息,并按照不低于本单位公益性岗位百分之四十的比例招用本省就业困难人员:(一)财政核拨事业单位编制外的后勤保障岗位;(二)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服务性岗位;(三)政府及其部门组织社会公益活动产生的临时性岗位;(四)政府及其部门行使公共管理职能设置的协管岗位;(五)其他公益性岗位。招聘信息发布的应聘时间截止后,用人单位未能招聘到符合岗位要求的就业困难人员的,经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确认,方可招聘其他人员。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并扶持在公益性岗位安置的就业困难人员提高就业技能,尽快实现常规就业,提高公益性岗位的使用效率。第四十七条 鼓励各类就业服务机构为就业困难人员提供免费就业服务。各级残疾人联合会设立的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应当为残疾人提供免费公共就业服务。第四十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被征地农民就业保障制度,被征地农民按照规定享受相关就业扶持政策。用地单位应当优先安排适合本单位岗位要求的被征地农民就业。第七章 监督检查第四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开展就业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将新增就业人数、城镇登记失业率、就业困难人员就业率、农业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人数、落实就业扶持政策和就业专项资金等指标作为对下一级人民政府、有关行政部门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第五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财政、审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应当依法规范就业专项资金的使用,加强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保障资金安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就业专项资金使用效果评价制度,将就业专项资金划拨与资金使用效果相挂钩。第五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应当对用人单位、有关机构和劳动者执行本办法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加强对下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及所属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开展就业促进工作的监督指导。学校、培训机构的主管部门应当对其负责管理的学校、培训机构执行本办法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第五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以及其他有关行政部门应当建立举报制度,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违反本办法行为的举报,并及时予以核实处理。第五十三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等部门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第八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四条 用人单位未按照本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为劳动者办理登记或者备案手续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按未办理登记或者备案人数处以每人一百元以上三百元以下的罚款;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五十五条 企业未按照本办法第三十九条规定足额提取或者使用职工教育经费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两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五十六条 用人单位未按照本办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发布公益性岗位信息或者录用就业困难人员,属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由具有管理权限的部门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属于其他单位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一万元以上两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五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以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其他有关部门或者机构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管理、使用就业专项资金混乱造成损失的;(二)挪用就业专项资金的;(三)伪造或者协助他人伪造材料骗取就业专项资金的;(四)未按照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公开相关内容的;(五)对符合享受补贴、资助、贴息等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拖延或者拒不发放补贴、资助、贴息的;(六)未按照本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开展公共就业服务工作的;(七)未按照本办法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二条规定办理登记或者备案手续的;(八)虚报就业促进考核指标的;(九)其他弄虚作假、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或者徇私舞弊的行为。第五十八条 不符合规定条件被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或者享受有关补贴、资助、贴息等待遇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应当取消认定,追回相应款项。单位或者个人提供虚假资料,获取有关补贴、资助、贴息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责令退还相应款项,并处以两千元以上两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023-09-05 16:21:571

《就业促进法》的立法目的和宗旨是什么?

一般来讲,每一部法律的第1条,都是有关这部法律的立法目的、立法宗旨和立法依据的规定。《就业促进法》也不例外,在它的第1条就明确了本法的立法目的:为了促进就业,促进经济发展与扩大就业相协调,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制定本法。这样,就极其简明的表达了颁布和施行这部法律所要达到的目的,回答了“为什么要制定这样一个法律”的问题。
2023-09-05 16:22:142

就业是最大的民生保障吗

就业是最大的民生保障。《就业促进法》是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的一部重要法律。就业是民生之本,促进就业是安国之策。《就业促进法》将经过实践检验的积极的就业政策措施上升为法律规范,使促进就业的工作机制和工作体系制度化,使促进就业的各项政策措施和资金投入法制化,有利于建立促进就业的长效机制,保障我国积极的就业政策长期实施和有效运行。《就业促进法》的颁布,使劳动就业工作在法律规范上出现了一系列新的亮点与突破,最重要的有以下一些规定:1.明确政府职能。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把扩大就业作为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目标,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制定促进就业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此外,还分别规定了各级政府有关劳动就业工作的职责,这为推行劳动就业提供了保障。2.强化财政支持。规定“国家实行有利于促进就业的财政政策,加大资金投入,改善就业环境,扩大就业。”为了落实这一要求,还具体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在财政预算中安排就业专项资金用于促进就业工作,从而为开展劳动就业工作创造了物质条件。3.促进公平就业。明确了“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年龄、身体残疾等因素而受歧视。”详细规定了对妇女就业权利的保护,各民族劳动者享有平等的劳动权利,国家保障残疾人的劳动权利,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以是传染病原携带者为由拒绝录用,不得对农村劳动者进城就业设置歧视性限制。这些规定很有针对性,为纠正时弊提供了法律保障,为推行平等就业提供了法律武器。4.推进公共服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设立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免费为劳动者提供下列服务:就业政策法规咨询;职业供求信息、市场工资指导价位信息和职业培训信息发布;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对就业困难人员实施就业援助;办理就业登记、失业登记等事务;其他公共就业服务。5.加强中介管理。规定了职业中介机构应当具备的条件,“设立职业中介机构,应当依法办理行政许可,经许可的职业中介机构,应当向工商行政部门办理登记。”并明确规定了职业中介机构不得出现的违法行为。这对整顿职业中介机构提供了法律根据。6.设立预警制度。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失业预警制度,对可能出现的较大规模的失业,实施预防、调节和控制。”与此相联系的是应建立失业登记制度,进行失业调查和统计,根据掌握的情况以找到相应对策。7.提高就业能力。规定了有关职业教育和职业培训的标准,要求企业应提供职工教育经费,职业院校、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应与企业密切联系,培养实用人才和熟练劳动者。_8.实施就业援助。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建立健全就业援助制度,采取税费减免、贷款贴息、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等办法,通过公益性岗位安置等途径,对就业困难人员实行优先扶持和重点帮助”。所谓就业困难人员,是指因身体状况、技能水平、家庭因素、失去土地等原因难以实现就业,以及连续失业一定时间仍未能实现就业的人员。在就业方面,我国就业形势保持长期稳定,实现了比较充分的就业。一是就业规模不断扩大。就业人数从1949年的1.8亿人增加到2018年的7.8亿人,扩大了3.3倍,同期的人口数扩大1.6倍。其中城镇就业扩大了27.3倍。近年来,我国城镇新增就业已连续6年超过1300万人,每年新增数接近1949年城镇全部就业人数,那时候的城镇就业人数也就1500万左右。二是就业结构持续优化。城乡就业的格局实现了历史性转变。就业渠道多元化、就业形式多样化不断发展。三是就业质量稳步提升。劳动者职业技能水平大幅提高,技能人才队伍发展壮大。职工收入不断增长,劳动者权益得到有效维护。同时,中国特色积极就业政策不断丰富完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基本建立,人力资源市场不断培育完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条 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劳动者应当完成劳动任务,提高职业技能,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第十二条 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不同而受歧视。第十三条 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就业权利。在录用职工时,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第二十七条 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应当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裁减人员。用人单位依据本条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录用人员的,应当优先录用被裁减的人员。第二十八条 用人单位依据本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经济补偿。
2023-09-05 16:22:361

我国将实行促进创业带动就业的税收政策

我有幸参加中国就业促进会与杭州市人民政府联合举办的“2008中国促进创业带动就业高层论坛”,并借此机会谈谈促进创业带动就业的税收政策。   党的十七大明确提出:实施扩大就业的发展战略,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完善支持自主创业、自谋职业政策,加强就业观念教育,使更多劳动者成为创业者。《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指出:国家提倡劳动者树立正确的择业观念,提高就业能力和创业能力;鼓励劳动者自主创业、自谋职业。可见,通过创业带动就业,主要是劳动者自主创办企业、合作组织或搞个体经营,从全社会来看,可激发劳动者工作的主动性、积极性和创新性精神,开辟新的就业岗位,是积极促进就业的重要形式。因此,政府要制定和完善相关的扶持政策,其中,实行促进创业带动就业的税收政策是一项重要工作。我想就促进自主创业、自谋职业的税收政策谈几点意见。   一、税收政策在促进劳动者自主创业、自谋职业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经济发展是扩大就业的前提条件,因为就业岗位是在经济增长过程中创造的,但经济增长能否有效地带动就业岗位的增加,还取决于经济结构状况。不同产业,不同类型的企业,在提供就业岗位方面存在着差异。总的来看,第三产业、中小企业、个体经济是就业的主要增长点,劳动者自主创业、自谋职业也主要集中在这些领域。目前,国家在促进第三产业、中小企业、个体经济发展方面制定了一系列税收扶持政策,扶持劳动者自主创业、自谋职业。   一是完善税制,为各类市场主体创造公平的税收环境。过去,我国的税收制度存在着内外差异、城乡差异、地区差异和所有制差异,不同类型的纳税人不是站在同一起跑线上。比如在2008年以前,内、外资企业所得税政策存在着差异,外资企业普遍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实际税负明显低于内资企业,如内资企业要以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为税基,缴纳1%至7%的城市建设维护税和3%的教育费附加,对外资企业则不征收城市建设维护税和教育费附加。我国劳动者自主创办的企业绝大多数属于内资企业,只能享受内资企业税收政策,其整体税负高于外资企业,这就不利于平等竞争。对于这些问题,国家已经采取了一系列措施进行调整,通过税制改革逐步消除各种税收差异。   二是采取税收政策促进中小企业、个体经济的发展。我国自1994年税制改革以来,通过不断完善税制,逐步消除了一些不利于中小企业发展的税收制度因素。但是,考虑到中小企业个体经济在活跃地方经济、吸纳劳动就业、稳定社会等方面的重要作用,以及中小企业特别是小企业在市场竞争中处于相对弱势的地位,近年来,国家又不断调整和完善了相关的税收政策,进一步扶持中小企业和个体经济的发展。在扶持个体经济方面,国家对个体经营户规定了增值税或营业税的起征点,个体经营者的收入在起征点以下是不征税的,这就等于国家对个体经营者的生存性收入是免税的。在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方面,对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所得税,对商业企业小规模纳税人按4%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对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不征收企业所得税而只征收个人所得税等,这些政策减轻了中小企业的税收负担,鼓励中小企业做大做强。此外,国家对非营利性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再担保机构,对其从事担保业务的收入,三年内免征营业税;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符合规定条件的,可按其对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额的70%抵扣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这些政策将有助于解决中小企业发展面临的融资难问题。   三是促进第三产业特别是服务业的发展。第三产业主要是服务业,是吸纳劳动就业的主渠道,今后发展潜力还很大,为此,国家制定了一系列扶持政策。比如,对一些特定的就业困难群体从事服务业个体经营给予限额税收减免政策,对苏州工业园区符合条件的高技术服务业给予税收优惠政策,对大型物流企业进行税收优惠政策试点,对符合条件的创业园区给予税收优惠政策等。此外,国家还实施了一些产业性的税收优惠政策,一些高素质人员,如大学生、海外留学人员从事“事业型”创业,创办高新技术企业,就可以享受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二、进一步完善促进劳动者自主创业、自谋职业的税收政策   主要做好以下五个方面:   第一,不断改革和完善相关税制,促进经济发展。解决就业问题的根本途径在于经济发展,只有经济持续发展,才能不断创造出新的就业岗位,这也是实现劳动者自主创业、自谋职业的重要基础条件。今年,国家统一了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制,为各类企业创造公平竞争的税收条件。下一阶段,国家还将实行多项税制改革,比如推进增值税转型的改革,在总结东北地区、中部地区部分行业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政策试点的基础上,在全国范围内全面实行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的政策。这些税制改革将有力促进企业发展,只要企业发展了,就会吸纳更多的劳动力就业。   第二,进一步支持中小企业、个体经济的发展。实践证明,中小企业作为活跃市场的基本力量,吸纳了社会上大多数就业人员,已经成为中国就业的重要渠道。据有关统计,2006年,在全国各级工商部门注册的中小企业创造全国GDP的60%,吸收75%以上的城镇就业人口。应当指出,我国现行税制中还存在一些影响中小企业、个体经济发展的税收政策因素。一些征管制度和办法增加了中小企业经济活动的交易成本。例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相关规定,增值税的纳税人身份认定中存在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的区别,部分中小企业受经营规模的限制,不具备一般纳税人资格,不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影响了中小企业在同其他企业进行经济活动时的选择空间,也加大了中小企业经济活动的交易成本。另外,作为小规模纳税人的中小企业,增值税采取的是按4%和6%两档税率定率征收办法,不能抵扣进项税额,虽然管理上简便,但带来的问题是,无法完全避免重复征税,不仅使部分中小企业税负偏重,同时也使其产品销项受到一定程度的影响。针对这些问题,国家要继续研究和完善相关的税收政策。   第三,大力扶持第三产业的发展。在实施产业税收优惠政策方面,我们要对第三产业、劳动密集型的产业和行业采取税收扶持政策。第三产业与传统产业相比,具有投资少、效益好的特点,特别是在就业方面,第三产业提供了大量的就业岗位。从有关数据看,我国第一、二、三产业占国内生产总值比重分别为7.7%、50.1%、42.2%,与发达国家第三产业占70%以上的比重相比,我国第三产业发展不仅大大落后于发达国家,也落后于不少发展中国家,还有很大的发展空间。如果将我国第三产业发展水平提高到世界平均水平,我国将会增加大量的就业岗位。过去我们偏重强调发展大型工业企业,使得大型工业在资金筹集、土地使用等政策方面享有优势。今后,在促进工业由大变强、走新型工业化道路的同时,应结合我国人力资源丰富的特点,以解决民生为根本出发点,进一步采取针对性的税收扶持政策,大力发展第三产业、劳动密集型产业。   第四,进一步完善促进特殊群体就业的税收扶持政策。多年来,国家对一些特殊群体就业,实施了税收扶持政策,主要包括残疾人、下岗职工、军队转业干部、城镇退役士兵、随军家属、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并失业一年的困难人员等。实践证明,这些税收政策在促进特殊群体就业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改善他们的生存状况,维护了社会稳定。目前,我们正在按照法律规定,积极研究下一阶段扶持特殊群体就业的税收政策,适当扩大扶持范围,改进扶持方式。就业税收政策直接关系到民生,社会影响大,涉及面广,同时我国的就业形势又比较复杂,即面临经济体制转轨过程中遗留的历史问题,又面临经济发展中的新问题,因此税收政策要做到统筹兼顾,在促进就业困难群体方面要保持政策的平衡性,既要考虑到公平,又要考虑到每个群体的重要性和特殊性。同时,我国在不同的经济阶段有着不同的经济发展战略,税收政策还要与国家经济发展战略相适应。   第五,实施有利于提高劳动者技能的税收政策。目前,我国劳动者技能不能适应产业结构调整和市场需求的变化,职业教育培训市场不够发达,为劳动者提供的公共服务不足,是造成劳动力市场中存在结构性矛盾、摩擦性失业的重要原因。今年实施的新企业所得税法,提高了企业职工教育经费支出的扣除比例。下一阶段,我们将进一步完善相关政策,鼓励企业、社会对劳动者实施岗前培训、在职培训,鼓励发展专业教育培训机构和社会服务机构。
2023-09-05 16:22:441

国家扩大就业实施什么的就业政策

国家坚持劳动者自主择业、市场调节就业和政府促进就业的方针,实施就业优先战略和人才优先发展战略,不断提升劳动者素质,强化各类政策协同机制、优化社会资本带动机制、完善就业创业服务机制、健全劳动关系协调机制、构建就业形势综合监测机制。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二条 国家把扩大就业放在经济社会发展的突出位置,实施积极的就业政策,坚持劳动者自主择业、市场调节就业、政府促进就业的方针,多渠道扩大就业。第六条 国务院建立全国促进就业工作协调机制,研究就业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协调推动全国的促进就业工作。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具体负责全国的促进就业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促进就业工作的需要,建立促进就业工作协调机制,协调解决本行政区域就业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共同做好促进就业工作。
2023-09-05 16:22:511

我国为促进就业采取了那些措施?

①大力发展生产力,积极扩大就业和再就业,在增加收入、提高生活水平的同时,维护社会的安定。②运用宏观调控的经济手段、法律手段和行政手段,解决国民经济发展过程中老百姓关注的民生问题等。③充分发挥财政的作用,扩大公共财政覆盖面,解决好看病难、上学难、住房难等问题。④完善社会保障制度,密切关注社会弱视群体,保障弱视群体的基本生活⑤实行稳健的财政政策和从紧的货币政策,防止经济增长由偏快转向过热,防止价格由结构性上涨演变为明显通货膨胀。⑥大力维护市场秩序,打破垄断,维护房地产市场正常秩序。⑦完善分配制度,提高居民收入在国民收入分配中的比重,着力提高低收入者收入。
2023-09-05 16:23:032

山东省就业促进条例(2009修订)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促进就业,推进经济发展与扩大就业相协调,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就业以及与促进就业有关的活动,适用本条例。第三条 本省把扩大就业放在经济社会发展的突出位置,统筹城乡就业,实施积极的就业政策,坚持劳动者自主择业、市场调节就业和政府促进就业相结合的方针,多渠道扩大就业。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扩大就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促进就业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建立促进就业目标责任制度,将促进就业作为绩效考核的重要内容。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劳动者自主创业、自谋职业,教育、帮助劳动者树立积极、正确的就业观念,加强劳动技能学习,提高就业、创业能力。第六条 劳动者依法享有平等就业、自主择业和获得就业帮助的权利。  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和户籍等不同而受歧视。第七条 用人单位依法享有自主用人的权利。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向劳动者提供公平的就业机会和就业条件,依法招用和裁减人员。第八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健全促进就业工作协调机制,研究全省就业工作重大问题,组织对全省促进就业工作进行考核和监督检查。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健全促进就业工作协调机制,负责就业工作重大问题的研究、统筹和协调。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促进就业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在本级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指导下,具体实施公共就业服务。街道、乡镇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在县(市、区)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指导下开展就业服务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做好促进就业工作。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工商业联合会等社会组织协助人民政府开展促进就业工作。第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对在促进就业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二章 就业支持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就业状况作为制定经济社会政策的重要指标,统筹协调产业政策与就业政策,建立经济发展与扩大就业的联动机制,鼓励发展劳动密集型产业、服务业,扶持中小企业,制定扶持政策,增加就业岗位。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在本级财政预算中安排就业专项资金用于促进就业,并对就业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进行绩效考评,确保专款专用。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促进就业专项小额贷款担保基金,完善小额担保贷款激励和担保基金风险补偿机制,鼓励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小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融资扶持力度,鼓励利用小额贷款担保基金为劳动密集型小企业提供贷款担保服务。第十四条 政府投资兴办的各类经营性市场的摊位和商铺在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向就业困难人员出租、出售。  政府优惠扶持的各类经营性市场、商铺的经营者或者管理者,应当将一定数量的摊位、商铺优先向就业困难人员出租。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健全失业保险制度,依法确保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按照国家规定逐步扩大失业保险促进就业、稳定就业、预防失业的功能。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就业重点群体的就业调控制度,将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困难群体就业放在就业工作的重要位置,制定、落实各项就业扶持政策。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被征地农民就业保障制度,将被征地农民纳入失业登记范围和就业服务体系,从当地的土地出让收益中一次性安排适当数额的资金,扶持被征地农民就业。因土地征用直接受益的企业,应当按照一定比例优先安排符合岗位要求的被征地农民就业。具体办法和标准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制定。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统筹城乡就业的政策和措施,实现劳动者就业的统筹服务和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制定的小城镇建设和县域经济发展规划,应当将本地区农业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措施作为重要内容。  劳动力输入地和劳动力输出地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劳务对接机制,引导农业富余劳动力有序转移就业,促进城乡劳动者平等就业。
2023-09-05 16:23:161

甘肃省就业促进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促进就业,实现经济发展与扩大就业相协调,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劳动者自主择业、市场调节就业、政府促进就业的方针,统筹城乡就业工作,把扩大就业和控制失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制定促进就业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城镇新增劳动力就业、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失业人员就业、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控制失业率等作为就业工作的主要目标任务,建立健全责任制,并作为政府政绩考核的重要指标。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促进就业政策督查评估机制,加强对所属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促进就业政策落实、就业服务、就业援助等工作情况的监督检查,组织有关部门定期对各项促进就业政策的实施情况及效果进行督查评估。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就业工作协调机制,定期召开联席会议,研究决定促进就业的重大事项,协调解决本行政区域内促进就业工作方面的重大问题。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就业工作的综合管理、统筹协调、监督检查。其他有关职能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共同做好促进就业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民委员会和社区应当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就业政策宣传、就业失业人员统计等与促进就业有关的基础性工作。第七条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工商业联合会以及其他社会组织协助人民政府开展促进就业工作,引导和帮助劳动者实现就业,依法维护劳动者的劳动权益。第二章 政策支持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发展劳动密集型产业、服务业,扶持中小企业,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实行有利于促进就业的产业政策,多渠道、多方式增加就业岗位。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就业状况和就业工作目标,在财政预算中安排就业专项资金用于促进就业工作,就业专项资金应当专款专用。  各级财政应当从就业专项资金中安排一定比例专门用于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培训。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小额贷款担保服务体系,设立并逐步增加小额贷款担保基金,完善担保基金风险补偿、贷款工作激励和协调、微利项目贴息等机制,为符合规定条件的创业人员和中小企业提供一定期限内的小额贷款担保服务。  小额担保贷款的额度、期限、利息及贴息比例等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鼓励、支持、引导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和职业学校毕业生自谋职业或者自主创业;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为其提供就业指导、信息支持、创业培训等服务。  鼓励和支持普通高校毕业生到城乡基层、非公有制企业和中小企业就业。到城乡基层、非公有制企业和中小企业就业的,按照有关规定享受优惠政策。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鼓励用人单位通过兴办产业或者拓展经营,增加就业岗位,吸纳就业,并依法给予税收和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免等优惠政策。  劳动密集型中小企业当年新招持有就业失业登记证的失业人员达到一定比例、符合小额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可以申请小额担保贷款。第十三条 完善离校未就业普通高校毕业生见习制度。鼓励见习单位优先录用见习普通高校毕业生,见习期间按有关规定发给基本生活补助。  县级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普通高校毕业生见习工作的管理,定期进行评估。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政府推动和市场运作的劳务输转机制。鼓励劳务经纪人、劳务带头人发展劳务中介组织,推进城乡劳动力的有序流动。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培育和创建具有本地特色的劳务品牌,提升劳务市场竞争力;推进省际间、地区间劳务协作,建立有规模、相对稳定的劳务基地。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调整农村经济结构、加快小城镇建设中,应当引导、组织农村劳动力向非农产业和城镇转移就业,鼓励省内中小企业、民营企业就近就地吸纳农村劳动力;建立鼓励、引导、支持回乡创业的工作机制,给予回乡创业的农村劳动者用地、资金、服务等扶持政策。
2023-09-05 16:23:241

关于就业的法律

法律分析:《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五条 失业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从失业保险基金中领取失业保险金:(一)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的;(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三)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第四十六条 失业人员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累计缴费满一年不足五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十二个月;累计缴费满五年不足十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十八个月;累计缴费十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二十四个月。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与前次失业应当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最长不超过二十四个月。第四十七条 失业保险金的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不得低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2023-09-05 16:23:341

请问中国关于就业的法律是哪些?有专门的就业法吗?谢谢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草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就业,发展和谐劳动关系,推动经济发展同扩大就业良性互动,实现社会和谐稳定,制定本法。第二条国家把扩大就业放在经济社会发展的突出位置,实施积极的就业政策,坚持劳动者自主择业、市场调节就业、政府促进就业的方针,多渠道扩大就业,逐步实现社会就业比较充分的目标。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把扩大就业作为经济发展和调整经济结构的童要目标,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制定促进就业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通过发展经济和调整产业结构、规范人才和劳动力市场、加强职业教育和培训、完善就业服务、提供就业援助等措施,创造就业条件,扩大就业机会。第五条劳动者依法享有平等就业和自主择业的权利。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了种族、性别、宗教信仰、年龄、身体残疾等因素而受歧视。第六条用人单位依法享有自主用人的权利。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第七条国务院建立全国仅进就业工作协调机制,研究就业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协调推动全国的捉进就业工作。国务院劳动保障部门具体负责全国的促进就业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促进就业工作的需要,建立促进就业工作协调机制,协调解决本行政区域就业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共同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在履行促进就业职责中,应当简化审核、登记等手续,提高办事效率,为劳动者自主择业、自主创业提供便利。第九条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以及其他社会组织,协助人民政府开展促进就业工作,依法维护劳动者的劳动权利。第十条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对在促进就业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二章政策支持第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把扩大就业作为重要因素考虑,统筹协调产业政策与就业政策。第十二条国家鼓励各类企业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通过兴办产业或者拓展经营,增加就业;鼓励发展劳动密集型产业、服务业、非公有制经济、中小企业,多渠道、多方式增加就业岗位。第十三条国家发展国内外贸易和国际经济合作,拓宽劳动者就业渠道。第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安排政府投资和确定重大建设项目时,应当发挥投资和建设项目带动就业的作用,增加就业机会。第十五条国家实行有利于促进就业的财政政策,改善就业环境,扩大就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就业状况和就业工作目标,在财政预算中安排适当的资金用于促进就业工作。第十六条国家建立并逐步完善失业保险制度,依法确保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促进其实现再就业。第十七条国家实行有利于促进就业的税收政策,鼓励企业增加就业岗位,鼓励劳动者自主创业,扶持失业人员再就业。国家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失业人员举办的个体工商户以及当年吸纳符合法定条件的失业人员达到规定要求的企业,依法给予税收优惠。第十八条国家实行有利于促进就业的信贷政策,鼓励金融扭八认价-机构改进金融服务,支持增加就业,对自主创业人员在一定期限内给予小额信贷等扶持。第十九条国家实行城乡统筹的就业政策,逐步建立城乡劳动者平等就业的制度,促进和引导农村劳动者有序转移就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推进小城镇建设和加快县域经济发展,引导农村劳动者就地就近转移就业;在制定小城镇规划时,应当将本地区农村劳动者转移就业作为重要内容。第二十条国家支持区域经济发展,鼓励区域协作,统筹协调不同地区就业的均衡增长。第二十一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做好城镇新增劳动者就业、农村富余劳动者转移就业、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妇女、残疾人、高等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退役军人等不同就业群体的特点,采取相应措施,鼓励社会各方面通过开展有针对性的创业培训、就业服务等活动,提高其就业能力和创业能力,并依法给予扶持和帮助。第二十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逐步完善和实施与非全日制等灵活就业相适应的劳动关系、工资支付和社会保险等政策,为灵活就业人员提供帮助和服务。第二十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维护国家财政税收、信贷政策统一的前提下,可以制定有利于促进就业的具体政策措施。第三章规范市场秩序第二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培育和完善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人才和劳动力市场,规范市场秩序,创造公平的就业环境,促进劳动者通过市场实现就业。第二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人才和劳动力市场信息服务体系,完善市场信息发布制度。第二十六条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以及职业介绍机构、人才交流服务机构(以下统称职业中介机构)从事职业中介活动,不得以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年龄、身体残疾等因素歧视劳动者。第二十七条农村劳动者进城就业享有与城镇劳动者平等的劳动权利,禁止对农村劳动者进城就业设置歧视性限制。第二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发挥职业中介机构在促进就业中的作用,加强对职业中介机构的管理,提高职业中介服务的质量。第二十九条从事职业中介活动,应当遵循合法、诚实、守信、公平、公开的原则。用人单位通过职业中介机构招用人员,应当如实向职业中介机构提供岗位需求信息。禁止任何组织和个人利用职业中介活动侵害求职者的合法权益。第三十条设立职业中介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明确的章程和管理制度;(二)有开展业务必备的固定场所、办公设施和一定数额的开办资金;(三)有一定数量具各相应职业资格的专职工作人员;(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设立职业中介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劳动保障部门或者人事部门提出申请。劳动保障部门、人事部门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3 0日内作出决定。对符合条件的,予以批准,并发给职业中介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批准,并说明理由。经许可的职业中介机构,应当依法持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未经依法许可和登记的机构,不得从事职业中介活动。第三十一条国家对外商投资职业中介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十二条职业中介机构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提供虚假就业信息;(二)为无合法证照的用人单位提供职业中介服务;(三)伪造、涂改、转让职业中介许可证;(四)牟取不正当利益。第三十三条企业成规模裁减人员,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第三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失业预警制度,对可能出现的较大规模的失业实施预防、调节和控制;对因自然灾害或者其他不可抗力导致的大规模失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及时采取紧急应对措施。第三十五条国家建立劳动力调查统计制度和就业登记、失业登记统计制度,定期开展劳动力资源和就业、失业状况调查统计,并公布调查统计结果。统计部门、劳动保障部门进行劳动力调查统计和失业登记统计时,用人单位和公民个人应当如实提供调查统计所需要的情况。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逐步完善用人单位用工备案制度。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要求的失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失业登记。第四章职业教育和培训第三十六条国家依法发展职业教育,鼓励开展职业培训,促进劳动者提高职业技能,增强就业能力和创业能力。第三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市场需求,制定并实施以就业为导向的职业能力开发计划。第三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统筹协调,鼓励和支持各类职业院校、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用人单位依法开展就业前培训、在职职业技能培训、继续教育培训和再就业培训,鼓励劳动者参加各种形式的培训。第三十九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市场需求和产业发展方向,加强对劳动者的职业技能操作训练。第四十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逐步推行劳动预备制度,对未能继续升学的初高中毕业生实行一定期限的职业培训,扶持和促进其取得相应的职业资格或者掌握一定的职业技能。第四十一条企业应当建立职工培训制度,有计划地对职工进行职业技能培训和继续教育培训。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比例提取职工教育经费,用于职工教育培训。职工教育经费的提取和使用,应当经企业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并接受劳动保障等有关部门以及工会组织的监督。第四十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效措施,组织和引导进城就业的农村劳动者参加技能培训,鼓励各类培训机构为进城就业的农村劳动者提供技能培训,增强其就业能力。第四十三条国家鼓励劳动者不断提高职业技能,建立促进劳动者就业的职业能力评价体系,对规定的职业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第四十四条从事涉及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等特殊工种的劳动者,上岗前应当经过专业技能培训。第五章就业服务和就业援助第四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鼓励社会各方面依法开展就业服务活动,加强对公共就业服务和职业中介服务的指导和监督,规范发展就业服务机构,逐步完善覆盖城乡的就业服务体系。第四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完善公共就业服务制度,建立健全公共就业服务体系,提高公共就业服务的质量和效率。政府设立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为劳动者免费提供下列公共就业服务:(一)政策法规咨询;(二)职业供求信息、市场工资指导价位信息和职业培训信息服务;(三)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服务;(四)对就业困难人员实施就业援助服务;(五)办理就业登记、失业登记、解除劳动关系备案等事务;(六)其他公共就业服务。政府设立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不得从事经营性活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提供公益性就业服务的职业中介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给予补贴。第四十七条国家鼓励社会各界为公益性就业服务提供捐赠、资助。第四十八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通过开展创业培训,提供咨询指导、融资服务等方式,鼓励劳动者自主创业。第四十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就业与再就业援助制度,将就业援助与解决就业困难人员的生产生活结合起来,对就业困难人员实行优先扶持和重点帮助。就业困难人员的范围,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确定。第五十条政府投资开发的公益性岗位,应当优先安排符合岗位要求的就业困难人员。第五十一条国家采取特别扶助措施促进残疾人就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为残疾人就业创造条件。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残疾人就业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第五十二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基层就业援助服务工作,对就业困难人员实施重点帮助,提供有针对性的就业服务和公益性岗位援助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鼓励和支持社会各方面为就业困难人员提供技能培训、岗位信息等服务。第五十三条国家鼓励资源开采型城市和独立工矿区发展与市场需求相适应的产业,引导劳动者转移就业。对因资源枯竭或者经济结构调整等原因造成就业困难人员集中的地区,上级人民政府应当给予必要的扶持和帮助。第六章监督检查第五十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建立促进就业的目标责任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就业目标责任制的要求,对其所属的有关部门进行考核和监督。上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就业目标责任制的要求,对下一级人民政府进行考核和监督。第五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报告就业工作情况,接受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第五十六条审计机关、财政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促进就业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第五十七条劳动保障部门应当加强对本法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并建立举报制度,公开举报电话或者信箱,受理对违反本法行为的举报。第五十八条工会应当依法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对用人单位遵守促进就业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第七章法律责任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劳动保障等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第六十条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和登记,擅自从事职业中介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劳动保障部门、人事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依法取缔;有违法所得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 万元以上10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求职者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六十一条违反本法规定,用人单位、职业中介机构及其个人提供虚假信息,伪造、涂改、转让职业中介许可证,以职业中介为名牟取不正当利益,以及职业中介机构为无合法证照的用人单位提供职业中介服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劳动保障部门、人事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由劳动保障部门、人事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处1 万元以上5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暂扣或者吊销职业中介许可证。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企业未提取企业职工教育经费或者侵占、挪用企业职工教育经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劳动保障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人员给予处分。第八章附则第六十三条农村劳动者在农村从事农业生产经营活动、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人员的录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六十四条本法自年月日起施行。
2023-09-05 16:23:451

就业促进法颁布施行的重要意义有哪些?

《就业促进法》是促进和谐社会建设的一部重要法律。就业是民生之本,促进就业是安国之策。我国就业问题具有长期性、艰巨性和复杂性,促进就业是我国长期的战略任务。《就业促进法》为我国实施积极的就业政策提供了法律保障。《就业促进法》将经过实践检验的积极的就业政策措施上升为法律规范,使促进就业的工作机制和工作体系制度化,使促进就业的各项政策措施和资金投入法制化,有利于建立促进就业的长效机制,保障我国积极的就业政策长期实施和有效运行。《就业促进法》进一步完善了我国劳动保障法律体系。立法是世界各国促进就业最普遍最重要的手段,解决我国长期、艰巨而复杂的就业问题,不仅需要有综合大法的原则性要求,更需要专门的有具体规定的就业促进立法。《就业促进法》的颁布施行,标志着我国在建设以《宪法》为依据、以《劳动法》为基础、以《就业促进法》、《劳动合同法》、《社会保险法》为主干、以相关法律法规为配套的劳动保障法律体系方面,又迈出了至关重要的一步。
2023-09-05 16:24:521

我国就业促进法规定的就业方针是

法律分析:我国就业促进法规定的就业方针是坚持劳动者自主择业、市场调节就业、政府促进就业。劳动者自主就业,就是劳动者自己想办法找工作;市场调节就业,就是通过劳务中介等手段促进劳动者就业;政府促进就业,就是政府通过立项或审批一些基建设施,增加就业岗位,提升就业率。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二条 国家把扩大就业放在经济社会发展的突出位置,实施积极的就业政策,坚持劳动者自主择业、市场调节就业、政府促进就业的方针,多渠道扩大就业。第三条 劳动者依法享有平等就业和自主择业的权利。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等不同而受歧视。
2023-09-05 16:25:001

就业促进法规定的就业方针是什么

法律分析:我国就业促进法规定的就业方针是坚持劳动者自主择业、市场调节就业、政府促进就业。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 第二条 国家把扩大就业放在经济社会发展的突出位置,实施积极的就业政策,坚持劳动者自主择业、市场调节就业、政府促进就业的方针,多渠道扩大就业。
2023-09-05 16:25:101

我国就业促进法规定的就业方针是

我国就业促进法规定的就业方针是坚持劳动者自主择业、市场调节就业、政府促进就业。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是为了促进就业,促进经济发展与扩大就业相协调,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从而制定的。国务院建立全国促进就业工作协调机制,研究就业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协调推动全国的促进就业工作,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具体负责全国的促进就业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促进就业工作的需要,建立促进就业工作协调机制,协调解决本行政区域就业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共同做好促进就业工作。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十七条 国家鼓励企业增加就业岗位,扶持失业人员和残疾人就业,对下列企业、人员依法给予税收优惠:(一)吸纳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失业人员达到规定要求的企业;(二)失业人员创办的中小企业;(三)安置残疾人员达到规定比例或者集中使用残疾人的企业;(四)从事个体经营的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失业人员;(五)从事个体经营的残疾人;(六)国务院规定给予税收优惠的其他企业、人员。第二十条 国家实行城乡统筹的就业政策,建立健全城乡劳动者平等就业的制度,引导农业富余劳动力有序转移就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推进小城镇建设和加快县域经济发展,引导农业富余劳动力就地就近转移就业;在制定小城镇规划时,将本地区农业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作为重要内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引导农业富余劳动力有序向城市异地转移就业;劳动力输出地和输入地人民政府应当互相配合,改善农村劳动者进城就业的环境和条件。
2023-09-05 16:25:271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属于什么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属于社会法。
2023-09-05 16:25:403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2015修正)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促进就业,促进经济发展与扩大就业相协调,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制定本法。第二条 国家把扩大就业放在经济社会发展的突出位置,实施积极的就业政策,坚持劳动者自主择业、市场调节就业、政府促进就业的方针,多渠道扩大就业。第三条 劳动者依法享有平等就业和自主择业的权利。  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等不同而受歧视。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把扩大就业作为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目标,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制定促进就业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通过发展经济和调整产业结构、规范人力资源市场、完善就业服务、加强职业教育和培训、提供就业援助等措施,创造就业条件,扩大就业。第六条 国务院建立全国促进就业工作协调机制,研究就业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协调推动全国的促进就业工作。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具体负责全国的促进就业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促进就业工作的需要,建立促进就业工作协调机制,协调解决本行政区域就业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共同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第七条 国家倡导劳动者树立正确的择业观念,提高就业能力和创业能力;鼓励劳动者自主创业、自谋职业。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简化程序,提高效率,为劳动者自主创业、自谋职业提供便利。第八条 用人单位依法享有自主用人的权利。  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第九条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以及其他社会组织,协助人民政府开展促进就业工作,依法维护劳动者的劳动权利。第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对在促进就业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二章 政策支持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把扩大就业作为重要职责,统筹协调产业政策与就业政策。第十二条 国家鼓励各类企业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通过兴办产业或者拓展经营,增加就业岗位。  国家鼓励发展劳动密集型产业、服务业,扶持中小企业,多渠道、多方式增加就业岗位。  国家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扩大就业,增加就业岗位。第十三条 国家发展国内外贸易和国际经济合作,拓宽就业渠道。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安排政府投资和确定重大建设项目时,应当发挥投资和重大建设项目带动就业的作用,增加就业岗位。第十五条 国家实行有利于促进就业的财政政策,加大资金投入,改善就业环境,扩大就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就业状况和就业工作目标,在财政预算中安排就业专项资金用于促进就业工作。  就业专项资金用于职业介绍、职业培训、公益性岗位、职业技能鉴定、特定就业政策和社会保险等的补贴,小额贷款担保基金和微利项目的小额担保贷款贴息,以及扶持公共就业服务等。就业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和劳动行政部门规定。第十六条 国家建立健全失业保险制度,依法确保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并促进其实现就业。第十七条 国家鼓励企业增加就业岗位,扶持失业人员和残疾人就业,对下列企业、人员依法给予税收优惠:  (一)吸纳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失业人员达到规定要求的企业;  (二)失业人员创办的中小企业;  (三)安置残疾人员达到规定比例或者集中使用残疾人的企业;  (四)从事个体经营的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失业人员;  (五)从事个体经营的残疾人;  (六)国务院规定给予税收优惠的其他企业、人员。第十八条 对本法第十七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的人员,有关部门应当在经营场地等方面给予照顾,免除行政事业性收费。第十九条 国家实行有利于促进就业的金融政策,增加中小企业的融资渠道;鼓励金融机构改进金融服务,加大对中小企业的信贷支持,并对自主创业人员在一定期限内给予小额信贷等扶持。第二十条 国家实行城乡统筹的就业政策,建立健全城乡劳动者平等就业的制度,引导农业富余劳动力有序转移就业。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推进小城镇建设和加快县域经济发展,引导农业富余劳动力就地就近转移就业;在制定小城镇规划时,将本地区农业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作为重要内容。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引导农业富余劳动力有序向城市异地转移就业;劳动力输出地和输入地人民政府应当互相配合,改善农村劳动者进城就业的环境和条件。
2023-09-05 16:26:041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的内容解读

促进就业政策法律化就业被视为民生之本和安国之策。促进就业离不开政策的支持。为了切实解决劳动力供求总量矛盾和劳动力结构性矛盾突出的问题,充分发挥国家宏观经济社会政策在促进就业工作中的重要作用,法律对促进就业的政策扶持作出了明确规定。就业促进法建立了促进就业的长效机制。以前实行的是有期限的、短期的促进就业政策。比如说三年、五年,再根据情况进行调整。这次制定就业促进法时,把这些有期限的政策、在实践中行之有效的政策规范化、制度化、法律化了,建立起促进就业的长效机制。此外,还制定了有利于促进就业的金融政策、信贷政策、税收优惠政策、以及财政政策。反对就业歧视专章规定反对就业歧视的呼声不断高涨。在就业促进法草案向社会全文公布征求意见的过程中,要求细化公平就业条款、消除就业歧视的意见和建议占了不小的比例。人们希望通过这部法律的出台,能为公平就业创造一个良好的环境。就业促进法草案一次审议稿中没有专章规定公平就业问题。有些常委会委员、专家提出,实行公平就业,反对就业歧视,保障劳动者的平等就业权利,是就业促进工作的一项重要原则,也是社会关注的一个重要问题。因此建议法律专章集中规定这部分内容。在最终出台的就业促进法中,公平就业被作为第三章出现在法律条文中。总则中也明确规定,“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自主择业的权利。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等不同而受歧视。”而在公平就业一章中,则针对妇女、少数民族、残疾人、传染病病原携带者,以及农村劳动者这些人群的公平就业问题作了有针对性的规定:“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劳动权利”;“用人单位招用人员时,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用人单位招用人员时,不得歧视残疾人”;“农村劳动者进城就业享有与城镇劳动者平等的权利,不得对农村劳动者进城就业设置歧视性限制”……为了加大保障公平就业力度,就业促进法还在法律责任一章中明确规定,劳动者受到就业歧视后,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针对困难群体实行就业援助就业促进法加大了对困难群体的扶持力度。对于因身体状况、技能水平、家庭因素、失去土地等原因难以实现就业,以及连续失业一定时间仍未能实现就业的人员,就业促进法将其界定为就业困难群体。对这部分群体和“零就业家庭”,法律特别规定了就业援助制度。经过反复修改,就业促进法中关于就业援助的规定逐步得到细化。法律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建立健全就业与再就业援助制度,将就业援助与解决就业困难人员的生产生活结合起来,政府投资开发的公益性岗位,应当优先安排符合岗位要求的就业因难人员。被安排在公益性岗位工作的,按照国家规定给予岗位补贴。职业中介机构要经行政许可针对人才和劳动力市场中存在的一些非法中介机构提供虚假信息,损害劳动者权益的现象,就业促进法对职业中介机构的设立规定了准入门槛。除对工作场所、工作人员等方面有要求外,法律还规定,未经依法许可和登记的机构,不得从事职业中介活动。
2023-09-05 16:26:111

论述《就业促进法》的立法背景和主要内容。

【答案】:(1)立法背景。促进就业工作,是一项涉及经济、财税、社保等方面的系统工程。为推动我国就业数量和质量同步前进,仅凭《劳动法》“促进就业”的规定进行约束是远远不够的。推动就业高质量发展,需要在顶层设计方面从政策推出、政府责任、市场定位、财税支持等方面做出统筹安排。  (2)主要内容。《就业促进法》的主要内容包括:①明确就业总方针。国家把扩大就业放在经济社会发展的突出位置,实施积极的就业政策,坚持劳动者自主择业、市场调节就业、政府促进就业的方针;②坚持公平就业。保障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等不同而受歧视;③明确政府责任。规定了政府在宏观调控、就业服务和就业监管方面的法定职责。
2023-09-05 16:26:271

劳动保障法的构成包括( )

【答案】:A、B、C、D劳动保障法的构成包括:促进就业法、职业培训法、社会保险法、劳动福利法。
2023-09-05 16:27:411

以下《就业促进法》的说法,不正确的是()。

以下《就业促进法》的说法,不正确的是()。 A.规定禁止就业歧视B.规定扶助困难群体C.规范就业服务和管理D.仅适用于大学毕业生就业促进正确答案:D
2023-09-05 16:27:521

法定劳动年龄

法律分析:法定劳动年龄指年满16周岁至退休年龄,有劳动能力的中国公民。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就业法》第二条 国家把扩大就业放在经济社会发展的突出位置,实施积极的就业政策,坚持劳动者自主择业、市场调节就业、政府促进就业的方针,多渠道扩大就业。第三条 劳动者依法享有平等就业和自主择业的权利。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等不同而受歧视。
2023-09-05 16:28:091

促进就业有哪些措施

为切实解决好就业这个重大民生问题,党的十八大报告明确提出,要实施就业优先战略和更加积极的就业政策,推动实现更高质量的就业,并将就业更加充分作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重要目标,进一步明确了促进就业的方针政策和重大举措。第一,全面准确把握新的就业方针。党的十八大报告进一步充实和完善了我国就业的方针,在坚持劳动者自主就业、市场调节就业、政府促进就业的基础上,第一次将鼓励创业纳入就业方针,并强调引导劳动者转变就业观念,鼓励多渠道多形式就业,促进创业带动就业。新的就业方针明确了劳动者、市场、政府在促进就业中应发挥的作用。自主就业体现了劳动者在就业中的主体地位和自主选择就业的权利;市场机制在人力资源配置中发挥基础性作用,是调节就业的基础平台;政府则通过制定就业扶持政策、提供公共就业服务,发挥促进就业的作用;创业带动就业效果显着,需要采取鼓励创业的财税金融等扶持政策,加强创业培训和服务。第二,认真贯彻落实促进就业的重大政策措施。在党的十八大报告中,第一次将促进就业上升到新的战略高度,明确提出实施就业优先战略和更加积极的就业政策。实施就业优先战略,就是要把促进就业作为经济社会发展的优先目标,放在经济社会发展的优先位置,更加注重选择有利于扩大就业的经济社会发展战略,强化政府促进就业的责任。落实更加积极的就业政策,就是要根据就业形势和就业工作重点的变化,及时充实和完善各项就业政策,加强就业政策与产业、贸易、财政、税收、金融等政策措施的协调。加大公共财政对促进就业的资金投入,完善财税金融扶持政策,着力扶持发展吸纳就业能力强的现代服务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劳动密集型企业和小型微型企业。第三,加强对重点群体就业的扶持。党的十八大报告提出,要做好以高校毕业生为重点的青年就业工作和农村转移劳动力、城镇困难人员、退役军人就业工作。这是今后一个时期就业工作的重点任务。要继续将高校毕业生就业放在就业工作首位,畅通高校毕业生在不同地区、不同单位、不同行业之间的职业通道,积极开发适合高校毕业生的就业岗位,强化对高校毕业生的就业服务,改革高等教育制度和人才培养模式改革,做好以高校毕业生为重点的青年就业工作。要坚持城乡统筹,健全城乡劳动者平等就业制度,完善职业培训、就业服务、劳动维权“三位一体”工作机制,引导农村劳动力有序进城就业、鼓励就地就近就业、支持返乡创业,做好农村转移劳动力就业工作。要健全对就业困难人员援助制度,完善各项就业援助政策,形成援助困难人员和零就业家庭就业的长效机制,做好城镇困难人员就业工作。要开展有针对性的职业技能培训,提供及时有效的职业介绍、就业指导、岗位信息等公共就业服务,落实就业创业扶持政策,促进退役军人尽快实现就业。第四,加强职业技能培训。为进一步提高就业质量,不断适应新的职业变化,增强就业稳定性,必须切实加强职业技能培训,注重提升劳动者就业创业能力。要进一步健全面向全体劳动者的职业培训制度,切实落实职业培训补贴制度,充分发挥企业在技能培训中的主体作用,开展岗前培训、在岗培训、订单式定向培训等多种形式的职业培训,增强培训的针对性和有效性。第五,健全人力资源市场和就业服务体系。党的十八大报告提出,要健全人力资源市场,完善就业服务体系。加快统筹城乡人力资源市场和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建设,是城乡一体化和就业方式多样化发展的必然要求。要发挥市场机制在配置人力资源中的基础性作用,加快统一规范灵活的人力资源市场建设,完善城乡劳动者平等就业制度,健全人力资源市场监管体系,发展人力资源服务业。要健全完善覆盖城乡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加快以基层公共服务平台为重点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建设,建立全国就业信息网络。第六,全面发挥失业保险对促进就业的作用。党的十八大报告提出,要增强失业保险对促进就业的作用。失业保险具有保障失业人员基本生活、预防失业和促进就业三大功能,而现行的失业保险制度只发挥保障基本生活的作用。要进一步完善失业保险预防失业、促进就业的政策体系,通过实行失业保险基金支付岗位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培训补贴和就业补贴等政策,鼓励企业稳定就业岗位、吸纳失业人员就业,构建稳定就业的长效机制,切实增强失业保险对促进就业的作用。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五十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建立健全就业援助制度,采取税费减免、贷款贴息、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等办法,通过公益性岗位安置等途径,对就业困难人员实行优先扶持和重点帮助。就业困难人员是指因身体状况、技能水平、家庭因素、失去土地等原因难以实现就业,以及连续失业一定时间仍未能实现就业的人员。就业困难人员的具体范围,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规定。
2023-09-05 16:29:5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