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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稽核办法16号令

2023-09-17 01:24:32
TAG: 稽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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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已废止的劳动和社会保障规章目录
序号发布机关规章名称文号发布日期废止说明
1劳动部劳动合同鉴证实施办法劳力字[1992]54号1992.10.22
已被《关于废止部分劳动和社会保障规章的决定》废止,2007年11月9日起施行
2劳动部、对外经贸部外商投资企业劳动管理规定劳部发[1994]246号1994.8.11已被《关于废止部分劳动和社会保障规章的决定》废止,2007年11月9日起施行
3劳动部职业指导办法劳部发[1994]434号1994.10.27已被《就业服务和就业管理规定》废止,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4劳动部职业培训实体管理规定劳部发[1994]506号1994.12.14
已被《关于废止部分劳动和社会保障规章的决定》废止,2007年11月9日起施行
5劳动部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劳部发[1996]266号
1996.8.12已被《关于废止部分劳动和社会保障规章的决定》废止,2007年11月9日起施行
6劳动保障部劳动和社会保障信访工作暂行规定4号令1999.8.12
已被《关于废止部分劳动和社会保障规章的决定》废止,2007年11月9日起施行
7劳动保障部劳动力市场管理规定10号令2000.12.8已被《就业服务和就业管理规定》废止,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二)拟修订的劳动和社会保障规章目录
序号
发布机关
规章名称
文号
发布日期
修订理由
1
劳动部
企业经济性裁减人员规定
劳部发[1994]447号
1994.11.14
与《劳动合同法》不一致
2
劳动部
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
劳部发[1994]481号
1994.12.3
与《劳动合同法》不一致
3
劳动部
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
劳部发[1995]223号
1995.5.10
与《劳动合同法》不一致
4
劳动保障部、公安部、工商总局
境外就业中介管理规定
15号令
2002.5.14
与《行政许可法》不一致
5
劳动保障部
集体合同规定
22号令
2004.1.20
与《劳动合同法》不一致
(三)现行有效的劳动和社会保障规章目录
序号
制定机关
规章名称
文号
发布日期
实施日期
1
劳动人事部、国家教委
技工学校工作条例
劳人培
[1986]22号
1986.11.11
1987.1.1
2
劳动部
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
劳安字
[1990]2号
1990.1.18
1990.1.18
3
劳动部、国家税务局
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工资同经济效益挂钩办法
劳薪字
[1991]46号
1991.10.5
1991.10.5
4
劳动部
职业技能鉴定规定
劳部发
[1993]134号
1993.7.9
1993.7.9
5
劳动部、财政部、国家计委、国家体改委、国家经贸委
国有企业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规定
劳部发
[1993]161号
1993.7.9
1993.7.9
6
劳动部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案规则
劳部发
[1993]276号
1993.10.18
1993.10.18
7
劳动部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组织规则
劳部发
[1993]300号
1993.11.5
1993.11.5
8
劳动部
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组织及工作规则
劳部发
[1993]301号
1993.11.5
1993.11.5
9
劳动部、人事部
职业资格证书规定
劳部发
[1994]98号
1994.2.22
1994.2.22
10
劳动部
劳动监察员管理办法
劳部发
[1994]448号
1994.11.14
1995.1.1
11
劳动部
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
劳部发
[1994]479号
1994.12.1
1995.1.1
12
劳动部、国家体改委
股份有限公司劳动工资管理规定
劳部发
[1994]497号
1994.12.3
1995.1.1
13
劳动部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
劳部发
[1994]489号
1994.12.6
1995.1.1
14
劳动部
就业训练规定
劳部发
[1994]490号
1994.12.9
1995.1.1
15
劳动部
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
劳部发
[1994]498号
1994.12.9
1995.1.1
16
劳动部
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
劳部发
[1994]503号
1994.12.14
1995.1.1
17
劳动部
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
劳部发
[1994]504号
1994.12.14
1995.1.1
18
劳动部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行政处罚办法
劳部发
[1994]532号
1994.12.26
1995.1.1
19
劳动部
劳动仲裁员聘任管理办法
劳部发
[1995]142号
1995.3.22
1995.3.22
20
劳动部、财政部、审计署
国有企业工资内外收入监督检查实施办法
劳部发
[1995]218号
1995.4.21
1995.4.21
21
劳动部、审计署
社会保险审计暂行规定
劳部发
[1995]329号
1995.8.24
1995.10.1
22
劳动部、公安部、外交部、外贸部
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
劳部发
[1996]29号
1996.1.22
1996.5.1
23
劳动部
劳动行政处罚若干规定
1号令
1996.9.27
1996.10.1
24
劳动部
劳动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
2号令
1996.9.27
1996.10.1
25
劳动部、国家经贸委
企业职工培训规定
劳部发
[1996]370号
1996.10.30
1996.10.30
26
劳动部、国资局、税务总局
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产权界定规定
劳部发
[1997]181号
1997.5.29
1997.5.29
27
劳动部
技工学校教育督导评估暂行规定
9号令
1997.8.8
1997.9.1
28
劳动保障部
社会保险登记管理暂行办法
1号令
1999.3.19
1999.3.19
29
劳动保障部
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暂行办法
2号令
1999.3.19
1999.3.19
30
劳动保障部
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办法
3号令
1999.3.19
1999.3.19
31
劳动保障部
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复议办法
5号令
1999.11.23
1999.11.23
32
劳动保障部
招用技术工种从业人员规定
6号令
2000.3.16
2000.7.1
33
劳动保障部
中华技能大奖和全国技术能手评选表彰管理办法
7号令
2000.8.29
2000.8.29
34
劳动保障部
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
8号令
2000.10.26
2001.1.1
35
劳动保障部
工资集体协商试行办法
9号令
2000.11.8
2000.11.8
36
劳动保障部
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工作管理办法
11号令
2001.5.18
2001.5.18
37
劳动保障部
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办法
12号令
2001.5.18
2001.5.18
38
劳动保障部
社会保险行政争议处理办法
13号令
2001.5.27
2001.5.27
39
劳动保障部、工商总局
中外合资中外合作职业介绍机构设立管理暂行规定
14号令
2001.10.9
2000.12.1
40
劳动保障部
社会保险稽核办法
16号令
2003.2.27
2003.4.1
41
劳动保障部
工伤认定办法
17号令
2003.9.23
2004.1.1
42
劳动保障部
因工死亡职工供养家属范围规定
18号令
2003.9.23
2004.1.1
43
劳动保障部
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
19号令
2003.9.23
2004.1.1
44
劳动保障部
企业年金试行办法
20号令
2004.1.6
2004.5.1
45
劳动保障部
最低工资规定
21号令
2004.1.20
2004.3.1
46
劳动保障部、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
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
23号令
2004.2.23
2004.5.1
47
劳动保障部
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资格认定暂行办法
24号令
2004.12.31
2005.3.1
48
劳动保障部
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
25号令
2004.12.31
2005.2.1
49
劳动保障部
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就业管理规定
26号令
2005.6.14
2005.10.1
50
劳动保障部
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办学管理办法
27号令
2006.7.26
2006.10.1
51
劳动保障部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
28号令
2007.11.5
2008.1.1
52
劳动保障部
关于废止部分劳动和社会保障规章的决定
29号令
2007.11.9
2007.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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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6号《社会保险稽核办法》已于2003年2月9日经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第16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颁布,自2003年4月1日起施行。部长张左己二○○三年二月二十七日社会保险稽核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社会保险稽核工作,确保社会保险费应收尽收,维护参保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稽核是指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法对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和社会保险待遇领取情况进行的核查。第三条县级以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社会保险稽核工作。县级以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稽核部门具体承办社会保险稽核工作。第四条社会保险稽核人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坚持原则,作风正派,公正廉洁;(二)具备中专以上学历和财会、审计专业知识;(三)熟悉社会保险业务及相关法律、法规,具备开展稽核工作的相应资格。第五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及社会保险稽核人员开展稽核工作,行使下列职权:(一)要求被稽核单位提供用人情况、工资收入情况、财务报表、统计报表、缴费数据和相关账册、会计凭证等与缴纳社会保险费有关的情况和资料;(二)可以记录、录音、录像、照相和复制与缴纳社会保险费有关的资料,对被稽核对象的参保情况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等方面的情况进行调查、询问;(三)要求被稽核对象提供与稽核事项有关的资料。第六条社会保险稽核人员承担下列义务:(一)办理稽核事务应当实事求是,客观公正,不得利用工作之便谋取私利;(二)保守被稽核单位的商业秘密以及个人隐私;(三)为举报人保密。第七条社会保险稽核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一)与被稽核单位负责人或者被稽核个人之间有亲属关系的;(二)与被稽核单位或者稽核事项有经济利益关系的;(三)与被稽核单位或者稽核事项有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稽核公正实施的。被稽核对象有权以口头形式或者书面形式申请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人员回避。稽核人员的回避,由其所在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负责人决定。对稽核人员的回避做出决定前,稽核人员不得停止实施稽核。第八条社会保险稽核采取日常稽核、重点稽核和举报稽核等方式进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制定日常稽核工作计划,根据工作计划定期实施日常稽核。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特定的对象和内容应当进行重点稽核。对于不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举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及时受理举报并进行稽核。第九条社会保险缴费情况稽核内容包括:(一)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申报的社会保险缴费人数、缴费基数是否符合国家规定;(二)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是否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三)欠缴社会保险费的单位和个人的补缴情况;(四)国家规定的或者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交办的其他稽核事项。第十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按照下列程序实施稽核:(一)提前3日将进行稽核的有关内容、要求、方法和需要准备的资料等事项通知被稽核对象,特殊情况下的稽核也可以不事先通知;(二)应有两名以上稽核人员共同进行,出示执行公务的证件,并向被稽核对象说明身份;(三)对稽核情况应做笔录,笔录应当由稽核人员和被稽核单位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签名或盖章,被稽核单位法定代表人拒不签名或盖章的,应注明拒签原因;(四)对于经稽核未发现违反法规行为的被稽核对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在稽核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其稽核结果;(五)发现被稽核对象在缴纳社会保险费或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等方面,存在违反法规行为,要据实写出稽核意见书,并在稽核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送达被稽核对象。被稽核对象应在限定时间内予以改正。第十一条被稽核对象少报、瞒报缴费基数和缴费人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责令其改正;拒不改正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报请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处罚。被稽核对象拒绝稽核或伪造、变造、故意毁灭有关账册、材料迟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报请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处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定期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报告社会保险稽核工作情况。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将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请处理事项的结果及时通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第十二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对参保个人领取社会保险待遇情况进行核查,发现社会保险待遇领取人丧失待遇领取资格后本人或他人继续领取待遇或以其他形式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立即停止待遇的支付并责令退还;拒不退还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处理,并可对其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三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工作人员在稽核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四条本办法自2003年4月1日起施行。扩展阅读:【保险】怎么买,哪个好,手把手教你避开保险的这些"坑"
2023-09-06 06:18:131

社会保险稽核办法 16号令

(一)已废止的劳动和社会保障规章目录序号发布机关规章名称文号发布日期废止说明1劳动部劳动合同鉴证实施办法劳力字[1992]54号1992.10.22已被《关于废止部分劳动和社会保障规章的决定》废止,2007年11月9日起施行2劳动部、对外经贸部外商投资企业劳动管理规定劳部发[1994]246号1994.8.11已被《关于废止部分劳动和社会保障规章的决定》废止,2007年11月9日起施行3劳动部职业指导办法劳部发[1994]434号1994.10.27已被《就业服务和就业管理规定》废止,2008年1月1日起施行4劳动部职业培训实体管理规定劳部发[1994]506号1994.12.14已被《关于废止部分劳动和社会保障规章的决定》废止,2007年11月9日起施行5劳动部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劳部发[1996]266号1996.8.12已被《关于废止部分劳动和社会保障规章的决定》废止,2007年11月9日起施行6劳动保障部劳动和社会保障信访工作暂行规定4号令1999.8.12已被《关于废止部分劳动和社会保障规章的决定》废止,2007年11月9日起施行7劳动保障部劳动力市场管理规定10号令2000.12.8已被《就业服务和就业管理规定》废止,2008年1月1日起施行(二)拟修订的劳动和社会保障规章目录序号发布机关规章名称文号发布日期修订理由1劳动部企业经济性裁减人员规定劳部发[1994]447号1994.11.14与《劳动合同法》不一致2劳动部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劳部发[1994]481号1994.12.3与《劳动合同法》不一致3劳动部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劳部发[1995]223号1995.5.10与《劳动合同法》不一致4劳动保障部、公安部、工商总局境外就业中介管理规定15号令2002.5.14与《行政许可法》不一致5劳动保障部集体合同规定22号令2004.1.20与《劳动合同法》不一致(三)现行有效的劳动和社会保障规章目录序号制定机关规章名称文号发布日期实施日期1劳动人事部、国家教委技工学校工作条例劳人培[1986]22号1986.11.111987.1.12劳动部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劳安字[1990]2号1990.1.181990.1.183劳动部、国家税务局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工资同经济效益挂钩办法劳薪字[1991]46号1991.10.51991.10.54劳动部职业技能鉴定规定劳部发[1993]134号1993.7.91993.7.95劳动部、财政部、国家计委、国家体改委、国家经贸委国有企业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规定劳部发[1993]161号1993.7.91993.7.96劳动部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案规则劳部发[1993]276号1993.10.181993.10.187劳动部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组织规则劳部发[1993]300号1993.11.51993.11.58劳动部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组织及工作规则劳部发[1993]301号1993.11.51993.11.59劳动部、人事部职业资格证书规定劳部发[1994]98号1994.2.221994.2.2210劳动部劳动监察员管理办法劳部发[1994]448号1994.11.141995.1.111劳动部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劳部发[1994]479号1994.12.11995.1.112劳动部、国家体改委股份有限公司劳动工资管理规定劳部发[1994]497号1994.12.31995.1.113劳动部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劳部发[1994]489号1994.12.61995.1.114劳动部就业训练规定劳部发[1994]490号1994.12.91995.1.115劳动部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劳部发[1994]498号1994.12.91995.1.116劳动部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劳部发[1994]503号1994.12.141995.1.117劳动部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劳部发[1994]504号1994.12.141995.1.118劳动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行政处罚办法劳部发[1994]532号1994.12.261995.1.119劳动部劳动仲裁员聘任管理办法劳部发[1995]142号1995.3.221995.3.2220劳动部、财政部、审计署国有企业工资内外收入监督检查实施办法劳部发[1995]218号1995.4.211995.4.2121劳动部、审计署社会保险审计暂行规定劳部发[1995]329号1995.8.241995.10.122劳动部、公安部、外交部、外贸部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劳部发[1996]29号1996.1.221996.5.123劳动部劳动行政处罚若干规定1号令1996.9.271996.10.124劳动部劳动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2号令1996.9.271996.10.125劳动部、国家经贸委企业职工培训规定劳部发[1996]370号1996.10.301996.10.3026劳动部、国资局、税务总局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产权界定规定劳部发[1997]181号1997.5.291997.5.2927劳动部技工学校教育督导评估暂行规定9号令1997.8.81997.9.128劳动保障部社会保险登记管理暂行办法1号令1999.3.191999.3.1929劳动保障部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暂行办法2号令1999.3.191999.3.1930劳动保障部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办法3号令1999.3.191999.3.1931劳动保障部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复议办法5号令1999.11.231999.11.2332劳动保障部招用技术工种从业人员规定6号令2000.3.162000.7.133劳动保障部中华技能大奖和全国技术能手评选表彰管理办法7号令2000.8.292000.8.2934劳动保障部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8号令2000.10.262001.1.135劳动保障部工资集体协商试行办法9号令2000.11.82000.11.836劳动保障部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工作管理办法11号令2001.5.182001.5.1837劳动保障部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办法12号令2001.5.182001.5.1838劳动保障部社会保险行政争议处理办法13号令2001.5.272001.5.2739劳动保障部、工商总局中外合资中外合作职业介绍机构设立管理暂行规定14号令2001.10.92000.12.140劳动保障部社会保险稽核办法16号令2003.2.272003.4.141劳动保障部工伤认定办法17号令2003.9.232004.1.142劳动保障部因工死亡职工供养家属范围规定18号令2003.9.232004.1.143劳动保障部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19号令2003.9.232004.1.144劳动保障部企业年金试行办法20号令2004.1.62004.5.145劳动保障部最低工资规定21号令2004.1.202004.3.146劳动保障部、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23号令2004.2.232004.5.147劳动保障部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资格认定暂行办法24号令2004.12.312005.3.148劳动保障部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25号令2004.12.312005.2.149劳动保障部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就业管理规定26号令2005.6.142005.10.150劳动保障部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办学管理办法27号令2006.7.262006.10.151劳动保障部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28号令2007.11.52008.1.152劳动保障部关于废止部分劳动和社会保障规章的决定29号令2007.11.92007.11.9扩展阅读:【保险】怎么买,哪个好,手把手教你避开保险的这些"坑"
2023-09-06 06:18:211

企业养老保险稽核讲

一、主办单位:市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局综合科二、业务办理依据:1、《社会保险稽核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6号);2、湖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实施<社会保险稽核办法>细则》的通知(湘劳社发〔2003〕232号);四、业务办理流程:养老保险稽核分为书面稽核和实地稽核两种。(一)书面稽核办事流程1、经办机构稽核部门根据工作计划和日程安排,提前3日向稽核对象送达《社会保险稽核通知书》,告知稽核的内容、要求、需要报送的有关资料及资料报送时间。2、稽核人员审核被稽核对象报送的资料、数据,对稽核情况应做笔录。对不符合报送要求的资料、数据,应要求被稽核对象补报或重新报送。3、对稽核情况应做笔录,稽核人员根据笔录填写《社会保险稽核工作记录表》,并由稽核人员和被稽核单位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及经办人员签名或盖章。不能取得被稽核单位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及经办人员签名或盖章的,稽核人员应注明拒签原因。4、稽核情况的处理:书面稽核未发现违反法律、法规、规章问题的,经办机构在稽核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被稽核单位其稽核结果,并送达《社会保险稽核情况告知书》。发现疑似存在违反法律、法规、规章问题的,经办机构对被稽核对象实施实地稽核。5、稽核资料整理归档。(二)实地稽核办事流程1、经办机构稽核部门根据工作计划和日程安排,提前3日向稽核对象送达《社会保险稽核通知书》,告知稽核的内容、要求、方法、时间及需要准备的有关资料。特殊情况下的实地稽核可不予事先通知。2、稽核人员(两人以上)应主动出示公务证件,说明身份,并做好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宣传和稽核协调工作,取得稽核对象的支持和配合。3、对稽核情况应做笔录,稽核人员根据笔录填写《社会保险稽核工作记录表》,并由稽核人员和被稽核单位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及经办人员签名或盖章。不能取得被稽核单位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及经办人员签名或盖章的,稽核人员应注明拒签原因。4、稽核情况的处理:实地稽核未发现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行为的,经办机构在稽核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被稽核单位其稽核结果,并送达《社会保险稽核情况告知书》。实地稽核发现存在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行为的,稽核人员提出处理意见报分管局领导审定,在稽核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向被稽核单位送达《社会保险稽核整改意见书》,并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科备案,同时督促被稽核单位落实整改;被稽核单位在收到《社会保险稽核整改意见书》后超过30日未提出复查申请、对存在的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行为拒不整改的,经办机构填写《社会保险提请行政处罚建议书》,报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并移交市劳动保障监察局处理。5、稽核资料整理归档。扩展阅读:【保险】怎么买,哪个好,手把手教你避开保险的这些"坑"
2023-09-06 06:18:291

河北省社会保险稽核办法

保险小编帮您解答,更多疑问可在线答疑。这个问题我记得我答过啊!!!对外稽核1.检查缴费单位缴费基数有没有少缴漏缴。2.检查补缴单位是否符合相关规定。内部控制1.内部业务是否符合规范2.业务环节是否存在业务风险3.内部检查是否落实。内部控制一般分为制度控制岗位控制信息系统控制财务控制等等政策类大纲可以查国家社会保险稽核办法社会保险内部控制风险控制专项行动检查。纯手打望采纳!
2023-09-06 06:18:401

如何开展机关事业社会保险稽核工作

  一、主办单位:市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局综合科  二、业务办理依据:  1、《社会保险稽核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6号);  2、湖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实施<社会保险稽核办法>细则》的通知(湘劳社发〔2003〕232号);  四、业务办理流程:  养老保险稽核分为书面稽核和实地稽核两种。  (一)书面稽核办事流程  1、经办机构稽核部门根据工作计划和日程安排,提前3日向稽核对象送达《社会保险稽核通知书》,告知稽核的内容、要求、需要报送的有关资料及资料报送时间。  2、稽核人员审核被稽核对象报送的资料、数据,对稽核情况应做笔录。对不符合报送要求的资料、数据,应要求被稽核对象补报或重新报送。  3、对稽核情况应做笔录,稽核人员根据笔录填写《社会保险稽核工作记录表》,并由稽核人员和被稽核单位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及经办人员签名或盖章。不能取得被稽核单位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及经办人员签名或盖章的,稽核人员应注明拒签原因。  4、稽核情况的处理:  书面稽核未发现违反法律、法规、规章问题的,经办机构在稽核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被稽核单位其稽核结果,并送达《社会保险稽核情况告知书》。  发现疑似存在违反法律、法规、规章问题的,经办机构对被稽核对象实施实地稽核。  5、稽核资料整理归档。  (二)实地稽核办事流程  1、经办机构稽核部门根据工作计划和日程安排,提前3日向稽核对象送达《社会保险稽核通知书》,告知稽核的内容、要求、方法、时间及需要准备的有关资料。特殊情况下的实地稽核可不予事先通知。  2、稽核人员(两人以上)应主动出示公务证件,说明身份,并做好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宣传和稽核协调工作,取得稽核对象的支持和配合。  3、对稽核情况应做笔录,稽核人员根据笔录填写《社会保险稽核工作记录表》,并由稽核人员和被稽核单位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及经办人员签名或盖章。不能取得被稽核单位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及经办人员签名或盖章的,稽核人员应注明拒签原因。  4、稽核情况的处理:  实地稽核未发现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行为的,经办机构在稽核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被稽核单位其稽核结果,并送达《社会保险稽核情况告知书》。  实地稽核发现存在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行为的,稽核人员提出处理意见报分管局领导审定,在稽核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向被稽核单位送达《社会保险稽核整改意见书》,并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科备案,同时督促被稽核单位落实整改;被稽核单位在收到《社会保险稽核整改意见书》后超过30日未提出复查申请、对存在的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行为拒不整改的,经办机构填写《社会保险提请行政处罚建议书》,报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并移交市劳动保障监察局处理。  5、稽核资料整理归档。
2023-09-06 06:18:512

社保稽查对公司的影响

对公司的影响1、交社保,但没有工资发放记录和个税社保记录,那么在税务上会对公司产生一定的影响。2、社保缴费被退回公司账户后,当事人必然会找到公司要求退钱,带来额外的争议纠纷。3、如果涉及代缴人数对,就会对代缴公司进行罚款,而且罚款金额也不算低。特别是申报工伤、享受生育津贴等事项时。4、如果公司因此违规享受的政府的补贴,比如稳岗补贴等等,那么也是要退回的。5、因为有社保缴费记录,后续可能与当事人之间产生劳动纠纷,从而惹上劳动仲裁。总而言之,现如今,可以通过单位缴纳,也可以在户籍所在地以个人名义缴纳。但有些人为了买房等摇号资格,想办法补缴,随着社保划归税务统筹,风险越来越大,所以如果有办法,签完不要这样做,除非是临时应急,代交社保个把月,可能还说得过去。一般来说存在社保年审、社保稽核的年审时每个单位每年都要进行的,但是社保稽核就不一定了,一般来说社保会2~3年对某一个单位稽核一次:1、倾听诉求,认真记录,及时向上级领导或有关部门反馈相关情况。如果投诉事项跟本部门无关,应引导其向相关部门反映。2、先约谈或是上门查证,根据社保法或是地方的征缴条例向其说明违规后果,可与兄弟单位劳动监察大队一起行动;如有欠费,也可告知企业相关职工,让员工一起催缴;还可以在政府网站上公示违规情况。当然,最重要的是社保部门要有强力规定支持,比如苏州社保的规定如下:(一)对欠缴社会保险费的单位,从次月起暂停其职工享受职工医疗保险待遇的资格。(二)对累计欠缴社会保险费满3个月的单位,从次月起暂停其社会保险费业务结算。在用人单位缴清欠费之前,各项社会保险业务暂停办理,社会保险费暂停征缴,相关社会保险待遇暂停支付。(三)欠缴社会保险费的单位,应当及时缴清欠费。对因欠费暂停业务结算的单位,应在缴清欠费后补办暂停结算期间的用工参保、退工停保手续,并根据社保经办机构补结算情况,补缴应缴未缴的社会保险费。职工医疗保险待遇从缴清欠费并正常缴费次月起恢复享受,暂停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职工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暂停结算期间停发的社会保险待遇,按相应政策规定应予补发的,于恢复正常结算之月补发。(四)因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影响职工社会保险待遇享受的,由用人单位依法承担相关责任。(五)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可通过苏州社保中心网站、“社会保险公共服务平台”电子触摸屏自助查询系统,查询欠费单位名单。法律依据《社会保险稽核办法》 第三条 县级以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社会保险稽核工作。县级以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稽核部门具体承办社会保险稽核工作。第九条 社会保险缴费情况稽核内容包括:(一)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申报的社会保险缴费人数、缴费基数是否符合国家规定;(二)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是否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三)欠缴社会保险费的单位和个人的补缴情况;(四)国家规定的或者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交办的其他稽核事项。
2023-09-06 06:19:131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出台了,社会保险稽核办法还有效吗?

有效。社保法并没有否定稽核办法。
2023-09-06 06:19:201

郑州市社会保险稽查办法(2020修正)

第一条 为规范社会保险稽查工作,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保障社会保险基金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社会保险稽查,是指社会保险稽查机构依法对用人单位和个人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和社会保险待遇享受情况进行稽核,并根据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委托,依法对违反社会保险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作出处理的行政执法活动。第三条 凡在本市统筹范围内开展的养老、失业、医疗、工伤和生育等社会保险稽查活动,均适用本办法。第四条 社会保险稽查应当遵循依法、公开、公平、公正和便民的原则,坚持专门监督与群众监督相结合、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第五条 市、县(市、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是本统筹范围内社会保险稽查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市、县(市、区)社会保险稽查机构具体实施本统筹范围内社会保险稽查工作。第六条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与财政、审计、市场监督管理、税务、卫生健康等部门之间,社会保险稽查机构与相关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之间应当建立数据互换、信息共享机制,提高社会保险稽查工作效率。第七条 从事社会保险稽查的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熟悉社会保险业务和相关法律知识,并取得《河南省行政执法证》。第八条 社会保险稽查人员在稽查工作中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依法履行职责,不得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  (二)保守在稽查中知悉的被稽查单位或者个人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三)为举报人保密;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第九条 社会保险稽查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  (一)与被稽查单位负责人或者被稽查个人之间有亲属关系的;  (二)与被稽查对象或者稽查事项有经济利益关系的;  (三)与被稽查对象或者稽查事项有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稽查公正实施的。被稽查对象有权以口头形式或者书面形式申请社会保险稽查人员回避。稽查人员的回避,由其所在的社会保险稽查机构的负责人决定。对稽查人员的回避做出决定前,稽查人员不停止实施稽查。第十条 社会保险稽查内容包括:  (一)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进行社会保险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和年度审检验证情况;  (二)用人单位和参保人员申报的社会保险缴费人数和缴费工资基数情况;  (三)用人单位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和履行代扣代缴义务的情况;  (四)欠缴社会保险费的用人单位补缴社会保险费的情况;  (五)用人单位向职工公布本单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  (六)社会保险待遇享受情况;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稽查事项。第十一条 社会保险稽查机构应当按照年度稽查计划组织实施日常稽查,并可根据行业、险种特点、劳动保障诚信等级评价以及相关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的相关情况等因素,确定重点稽查对象和稽查内容。社会保险稽查机构可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举报、投诉对被举报、投诉对象进行稽查。第十二条 社会保险稽查机构实施稽查,应当在3日前将稽查的有关内容、要求、方法和需要准备的资料等事项以书面形式通知被稽查对象。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事先通知被稽查对象:  (一)在劳动保障诚信等级评价中社会保险缴费有不良记录的;  (二)被举报、投诉有社会保险违法行为的;  (三)紧急情况下必须立即进行稽查的。第十三条 稽查工作应由2名以上稽查人员共同进行,并向被稽查对象出示《河南省行政执法证》。稽查人员违反前款规定的,被稽查对象可以拒绝稽查。第十四条 社会保险稽查机构及稽查人员实施稽查,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调阅、审查、核对被稽查对象与社会保险有关的资料;  (二)记录、录音、录像、拍照和复制相关资料;  (三)询问被稽查对象的有关人员;  (四)要求被稽查对象提供与稽查事项有关的资料。第十五条 被稽查对象对社会保险稽查机构依法实施的社会保险稽查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无故拒绝。
2023-09-06 06:19:291

江苏省社会保险稽核实施办法附件

第一条为加强对社会保险稽核人员的管理,实现稽核管理工作的科学化、制度化,提高稽核工作质量和效率,根据《社会保险稽核办法》(劳动保障部令第16号)和《江苏省社会保险稽核实施办法》(苏劳社[2003]66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第二条稽核人员分为稽核员和稽核监督员,稽核员分为专职稽核员和兼职稽核员。专职稽核员是指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稽核部门具有稽核资格、专门从事稽核业务工作的人员。兼职稽核员是指经办机构从稽核部门以外具有稽核资格的人员中聘用的、非专门从事稽核业务工作的人员。稽核监督员是经办机构聘请的、对稽核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的人员。第三条实行全省统一的稽核员资格和聘用分开的管理制度。第四条稽核员共分四个等级,依次是:主管稽核员、主办稽核员、稽核员、助理稽核员。第五条主管稽核员的资格条件:(一)具有副科级以上行政职务或者具有会计、审计等相关专业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二)熟练掌握财务、审计、劳动工资、社会保险稽核理论和专业知识及相关法律法规,具有较强的综合分析和文字表达能力;(三)具有较高的社会保险政策水平和丰富的稽核工作经验,能胜任社会保险稽核管理工作;(四)具有大专以上或相当学历,从事社会保险稽核或财务、审计工作五年以上;(五)任主办稽核员三年以上。第六条主办稽核员的资格条件:(一)具有科员以上行政职务或者具有会计、审计等相关专业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二)较为系统地掌握财务、审计、劳动工资、社会保险稽核理论和专业知识及相关法律法规,具有一定的综合分析和文字表达能力;(三)具有一定的社会保险政策水平和稽核工作经验,能较好地完成社会保险稽核管理工作;(四)具有大专以上或相当学历,从事社会保险稽核或财务、审计工作三年以上;(五)任稽核员三年以上。第七条稽核员的资格条件:(一)具有办事员以上行政职务或者具有会计、审计等相关专业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二)掌握一定的财务、审计、劳动工资、社会保险稽核理论和专业知识及相关法律法规,具有一定的综合分析和文字表达能力;(三)具有一定的社会保险政策水平和稽核工作经验,能担负一定的社会保险稽核管理工作;(四)具有大专以上或相当学历,从事社会保险稽核或财务、审计工作两年以上;(五)任助理稽核员两年以上。第八条助理稽核员的资格条件:(一)具有会计、审计等相关专业从业资格;(二)掌握一定的财务、审计、社会保险稽核理论和专业知识;(三)能担负一个方面或某个岗位的社会保险稽核工作;(四)具有中专以上或相当学历,从事社会保险稽核或财务、审计工作两年以上。第九条对长期从事社会保险工作、成绩显著、贡献突出的人员,稽核员的资格条件可适当放宽。第十条稽核监督员由经办机构根据稽核工作需要聘请。第十一条按照下列程序获得和晋升稽核员资格,且一般不得越级晋升:(一)各级经办机构组织报名,并进行初审;(二)初审合格的,报上级经办机构审核;(三)审核通过的,由省级经办机构会同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统一进行培训和考试;(四)考试合格的,颁发资格证书。第十二条对获得资格的稽核员,由同级经办机构根据情况进行聘用。对已聘用的专职稽核员,颁发全省统一的社会保险稽核执法证件。对已聘请的稽核监督员,颁发全省统一的社会保险稽核监督员证书。第十三条各级经办机构应建立稽核员培训制度,制定培训计划,进行廉政规定、社会保险政策、财会审计稽核专业知识等各方面的教育和培训,不断提高稽核员的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省级经办机构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稽核员培训,并对新增和晋升的稽核员进行资格考试。第十四条经办机构应按照客观公正的原则,采取领导与群众相结合、平时与定期相结合的办法,对稽核员的德、能、勤、绩进行年度考核,重点考核工作实绩。第十五条对表现突出、有显著成绩和贡献的稽核人员应当给予奖励。稽核人员的奖励种类有:(一)通报表扬;(二)嘉奖;(三)授予模范稽核人员荣誉称号。第十六条各级经办机构应设立稽核专项奖励基金,对受奖励的稽核人员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第十七条各级经办机构应加强对社会保险稽核人员的监督。对越权或非公务场合使用社会保险稽核执法证件,或利用职权谋取私利、违法乱纪的社会保险稽核人员,应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撤销聘任、收缴其社会保险稽核证件,并给予行政处分;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八条对稽核人员的证件实行每年一次的审核验证制度。审核验证合格的,在证件上加盖验证专用章。审核验证不合格,且持证人不能通过或不参加全省统一的培训考核的,收回其证件并注销。省级经办机构负责全省稽核人员证件的审核验证工作。第十九条专职稽核员调离稽核部门,收回其稽核执法证件并注销。第二十条稽核人员遗失社会保险稽核证件应立即向同级经办机构报告,并在报上登载启事声明作废。经同级经办机构上报省级经办机构审核后,予以补发。第二十一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扩展阅读:【保险】怎么买,哪个好,手把手教你避开保险的这些"坑"
2023-09-06 06:19:381

河北省社会保险稽核办法

这个问题我记得我答过啊!!!对外稽核1.检查缴费单位缴费基数有没有少缴漏缴。2.检查补缴单位是否符合相关规定。内部控制1.内部业务是否符合规范2.业务环节是否存在业务风险3.内部检查是否落实。内部控制一般分为制度控制岗位控制信息系统控制财务控制等等政策类大纲可以查国家社会保险稽核办法社会保险内部控制风险控制专项行动检查。纯手打望采纳!扩展阅读:【保险】怎么买,哪个好,手把手教你避开保险的这些"坑"
2023-09-06 06:19:491

哪些情形社会保险稽核人员应该回避

下列情形社会保险稽核人员应该回避:1、与被稽核单位负责人或者被稽核个人之间有亲属关系的;2、与被稽核单位或者稽核事项有经济利益关系的;3、与被稽核单位或者稽核事项有其利害关系,可能影响稽核公正实施的;4、与被稽核单位负责人或者被稽核个人之间有亲属关系的;5、与被稽核单位或者稽核事项有经济利益关系的;6、与被稽核单位或者稽核事项有其利害关系,可能影响稽核公正实施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及社会保险稽核人员开展稽核工作 ,行使下列职权:1、要求被稽核单位提供用人情况、工资收入情况、财务报表、统计报表、缴费数据和相关帐册、会计凭证等与缴纳社会保险费有关的情况和资料;2、可以记录、录音、录像、照相和复制与缴纳社会保险费有关的资料 ,对被稽核对象的参保情况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等方面的情况进行调查、询问;3、要求被稽核对象提供与稽核事项有关的资料。【法律依据】《社会保险稽核办法》第四条 社会保险稽核人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坚持原则,作风正派,公正廉洁;(二)具备中专以上学历和财会、审计专业知识;(三)熟悉社会保险业务及相关法律、法规,具备开展稽核工作的相应资格。第五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及社会保险稽核人员开展稽核工作,行使下列职权:(一)要求被稽核单位提供用人情况、工资收入情况、财务报表、统计报表、缴费数据和相关帐册、会计凭证等与缴纳社会保险费有关的情况和资料;(二)可以记录、录音、录像、照相和复制与缴纳社会保险费有关的资料,对被稽核对象的参保情况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等方面的情况进行调查、询问;(三)要求被稽核对象提供与稽核事项有关的资料。
2023-09-06 06:19:561

社保局稽核管理制度

保险小编帮您解答,更多疑问可在线答疑。社保局预算业务管理制度政策依据一、部门基本情况:(一)主要职能:1.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沙湾县社会保险登记、审核,社会保险费申报,开展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使用、运营和审定支付待遇及输社会保险关系建立、中断、转移、接纳、终止和基金转移的办事程序与操作规范并组织实施。2.制定沙湾县社会保险管理记录、档案和养老、医疗保险个人账户的业务工作规范并组织实施。3.制定沙湾县实施社会保险基金财务、会计制度和保值增值的具体办法并组织实施,汇总编制沙湾县社会保险基金的年度、季度、月度财务报告,指导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执行社会保险基金财务、会计制度。4.组织沙湾县社会保险费的测算工作,负责沙湾县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保险金的收缴、管理,使用工作,负责公务员医疗补助以及特殊照顾人员医疗费的使用和管理工作。5.做好社会化管理工作和参与离退休人员的社会化服务工作,负责提供社会保险咨询、查询服务。6.承担沙湾县社会保险信息、统计数据的采集、整理、分析及管理工作,负责沙湾县社会保险信息管理系统的方案设计、组织实施、运行管理、网络管理工作。7.制定沙湾县缴费单位社会保险费的稽核制度并组织实施,指导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建立健全防范瞒报少缴社会保险费和虚假冒领社会保险待遇工作的制度。8.负责沙湾县机关事业单位合同制工人和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工作。9.负责拟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业务培训规划并组织实施。10.负责社会保险业务咨询和政策宣传工作。11.承办上级部门及县政府交办的其它工作。(二)机构设置:本部门由1个财政拨款参照公务员管理事业单位组成。(三)人员编制:共有编制36个,其中:参公编制36个。二、20xx年主要工作:1.全面实施全民参保计划2.开展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经办工作按照“政策、经办、信息”三位一体要求,全面推进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落实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建立健全业务经办和基金财务管理制度。制定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启动实施方案,开展社保经办机构工作人员培训。组织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数据采集,启动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经办工作,做好新制度缴费记录、待遇支付记录补建及基金账务处理工作.3.社会保险扩面征缴力度4.进一步加大社会保险基金清欠力度,强化依法征收,做到应收尽收。5.做好企业和机关事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待遇调整工作,确保按时足额发放到位。加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管理,做好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发放工作。做好医疗、失业、工伤和生育保险待遇审核,确保按时合规支付。优化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规程,做好养老保险、医疗保险转移接续工作。结合医疗保险基金结余实际,适当提高基本医保待遇水平。适时调整工伤保险待遇。6.强化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强化基金基础管理,切实提高基金数据质量7.做好社保稽核等其他工作8.扎实开展“两学一做”学习教育活动,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提高理解力、执行力和落实力。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机关作风建设,要认真落实中央从严治党的要求,严守政治纪律、政治规矩、组织纪律和廉政纪律,严格遵守中央八项规定、自治区十项规定,树立为民、务实、清廉的良好形象。三、20xx年部门预算安排情况:(一)收入预算。20xx年收入预算3624万元。具体为:公共财政预算拨款3624万元。其中一般性补助为1298万元,提前告知转移支付为2269万元,财政拨款结转结余为20万元,代管资金结余为37万元。(二)支出预算。20xx年支出预算3624万元。具体为:1.按功能科目分类,包括社会保障和就业3017万元,医疗卫生591万元,住房保障支出16万元。2.按支出用途分类,包括人员支出189万元,日常公用支出25万元,对个人和家庭补助支出36万元,项目支出为3317万元。上年结余资金20万元,代管资金结余37万元。四、20xx年“三公经费”支出预算20xx年财政拨款安排因公出国(境)费用0元,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公务接待费预算11万元。其中因公出国(境)费用0元,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7万元,公务接待费4万元。相比20xx年“三公”经费增减变动:20xx年预算数比20xx年的执行数增加了98.09%是由于:1.20xx年机关事业单位的养老保险并入社保后和网上经办业务的开展以及城乡养老保险的合并,时间紧,任务重,工作人员要连续加班三四个月,在工作的同时需要加班餐,所以业务招待费比20xx年有所增加。2.(2)20xx年6月份自治区要对全区的征缴,支付工作进行督促检查工作。以及预计8月份全疆对各区的社保工作进行互动。所以相对应的接待费有所增加。2.20xx年预算数比20xx年的执行数增加了43.31%是由于1.单位车20xx年下乡慰问三民工作队的次数有所增加和被组织部派往三民工作队督导组检查工作。所以车的消耗支出增大(2)20xx年城乡养老保险合并后,对全县16个乡镇场进行了为期2个月的业务检查工作,我单位一个车不够,就租用车进行检查工作(3)20xx年单位车要进行一次大修理,所以公务用车修理费有所增加。五、政府采购预算20xx年政府采购预算:20xx年政府采购只有车辆保险(含交强险)5000元。(公务用车维护费)六、政府债务情况政府债务形成的基本情况:1.2008年社保局的办公楼室内装总工程款520517元,已付款520517.67元,未剩余。2.2009年社保局的办公楼室外装总工程款503170元,已付款150000元,剩余353170元未付。七、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20xx年落实三经费和专项业务费压减5%和10%。
2023-09-06 06:20:051

社保稽查举报流程

社保稽查是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所做的必要的工作,单位或者个人可以直接向当地的社保局举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存在问题的,应当提出整改建议,依法作出处理决定或者向有关行政部门提出处理建议。社会保险基金检查结果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法律依据】《社会保险法》第七十九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存在问题的,应当提出整改建议,依法作出处理决定或者向有关行政部门提出处理建议。社会保险基金检查结果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1.材料携带齐全到稽核科接待窗口办理登记手续;2.经审核立案后,稽核人员向被投诉、举报单位发出《社会保险稽核通知书》;3.稽核人员对被稽核单位进行稽核检查,留存相关材料;4.有权处理的部门、机构对于投诉及时处理,并将处理结果通知投诉人。5.落实稽核整改结果。请点击输入图片描述(最多18字)《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二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有权对违反社会保险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举报、投诉。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和财政部门、审计机关对属于本部门、本机构职责范围的举报、投诉,应当依法处理;对不属于本部门、本机构职责范围的,应当书面通知并移交有权处理的部门、机构处理。有权处理的部门、机构应当及时处理,不得推诿。
2023-09-06 06:20:341

社会保险稽核具体做什么的

就是社保局查你公司的社保交纳的情况的,有几个重点的:1、是不是所有的人都交了社会保险(法律规定必须全交)。2、是不是按照实际工资交的社会保险(这个管的比较松,好多单位都是按照公司自己指定的标准交的,而没有问题,这就看你公司跟社保局的关系了)。3、公司给员工购买的险种是不是齐全,比如本地户口要购买的养老,综合医疗,生育,工伤,失业等。如果你单位有高危险的工种,如建筑等,工伤是查的重点了。基本上就这么多。还有空闲的时候你要多看一下当地的保险条例了。
2023-09-06 06:20:533

需要补交职工社保三年半,开始补交了一年半,剩余的两年社保局还让补交吗?

好消息,社保补缴不受2年时效限制,符合条件的,抓紧时间补缴,别错过机会了,后拖时间越长,补缴成功的可能性就会越小。社保法规定,单位有责任和义务为职工缴纳社保,但是不少人在单位上班,单位却没有为其缴纳社保,出现了单位应缴未缴社保的现象。随着社保缴费制度的监管加强,2020年以后,这种不给职工缴纳社保的现象已经越来越少了。如果现在发现单位不给职工缴纳社保,最好的办法就是立即找单位协商,要求单位缴纳社保并补缴以前应缴未缴的社保,协商不成,可以去当地社保经办机构投诉,一般来说,投诉成功率100%。但对于超过2年的单位应缴未缴社保的情况,不少地方社保机构往往以超过2年时效为由,拒绝为职工补缴社保。其实,社保部门的这种做法是不对的,如果单位应缴未缴社保证据确凿,社保部门应该无条件为职工补缴社保,而不受2年时效的限制,这是为什么呢?下面由【小强财艺】做这方面的分析:2年时效的由来自2005年以来,养老金经历了17连涨,2022年已经确定18连涨,很多人退休后依靠养老金过上了衣食无忧的生活,可见退休前缴纳社保是多么的重要。现在,越来越多的人已经认识到社保的重要性,对于之前单位没有给自己缴纳社保的情况,希望通过补缴社保的方式来增加缴费年限,以便自己能按时退休,获得较高的养老金待遇。不过,不少有补缴经历的人都反映,社保部门往往会用超过2年时效为由,拒绝社保补缴。这个2年的时效从哪里来的?出处就是《劳动保障监察条例》。2004年12月开始实施的《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20条的规定,对于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在2年内未被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发现,也未被举报、投诉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不再查处。社保部门往往会以此为依据,对于单位应缴未缴社保超过2年的,就不让补缴了。其实,社保部门的做法是错误的。社保部门的做法是错误的第一,人社部有明确的文件规定。在(人社建字〔2017〕105号)的文件中,人社部表示,2年的时效判断,应自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发生之日计算,若是连续状态,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但《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和《社会保险稽核办法》(劳动保障部令第16号)及其他有关社保规章制度,均未对社保清缴企业欠费问题设置追诉期。社保补缴不受2年时效的约束。第二,最高法有明确规定。最高法明确,补缴社保不受2年时效限制。在《最高人民法院行政法官专业会议纪要(七)》中,有专门针对这个问题的判断标准。主要有两点核心内容:一是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条规定,以企业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行为在2年内未被发现,也未被举报、投诉为由不再查处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二是当事人请求履行上述查处职责,且能够提供相应材料初步证明企业存在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用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责令有关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履行相应职责。第三,有关社保法律法规没有时效规定。目前有关的社保方面的法律制度主要有:《社会保险法》、《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社会保险稽核办法》、《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注:2021年12月22日废止)等。这些社保法律制度,均未对社保清缴企业欠费问题设置追诉期。因此,社保经办机构追缴单位的社保欠费不受2年追诉期的限制。第四,社保部门拒绝社保补缴,是混淆了概念。2年的追诉期针对的是企业的违法行为,对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缴纳社保的违法行为,按照《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进行追缴和处罚。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规定的2年时效,属于行政执法时效,是行政处罚的依据,属于违法行为的追诉规定。而社保征缴属于行政征收行为,属于社保费的追缴。两者性质有着本质的区别。单位或者职工要求单位补缴应缴未缴社保,不是查处公司违法行为,而是要求公司把社保应缴未缴社保欠费补缴而已。好比是“欠债还钱”,总不能说过了2年时效,钱就不用还了吧!如何补缴?第一步,与单位协商,要求单位补缴社保。第二步,由单位申请补缴。因为涉及到单位补缴社保,缴纳社保是单位的法定义务,应以单位为主体,个人配合。如果个人申请补缴,社保部门不会受理。第三步,费用分担。社保包括个人承担部分和单位承担部分,补缴时也是按照各自承担的份额进行补缴。不过,单位补缴需要承担滞纳金,个人不需要承担滞纳金。根据社保法的规定,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第四步,如果单位不同意或者社保部门不同意补缴,职工可以申请劳动仲裁,直到提起行政诉讼,最后由法院来判决。第五步,拿着仲裁书或者法院的胜诉判决书补缴社保。结语社保越来越重要,已经成为退休后最重要的经济来源了,单位缴纳社保是单位的义务,是法律明确规定的。如果单位有应缴未缴社保的情况,就要勇敢地进行维权,并且还要知道如何进行维权。维权时,如果社保部门以2年的社保补缴时效为由拒绝社保补缴,只要大家坚持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最终还是能得到理想的结果,也许过程艰难,但看到所换来的结果,再艰难的维权过程也是值得的,你觉得呢?互动:你所在单位都按时为你缴纳社保了吗?
2023-09-06 06:21:151

社会保险稽核办法

法律分析:为了规范社会保险稽核工作,确保社会保险费应收尽收,维护参保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本办法所称稽核是指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法对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和社会保险待遇领取情况进行的核查。法律依据:《社会保险稽核办法》第四条规定:社会保险稽核人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坚持原则,作风正派,公正廉洁;(二)具备中专以上学历和财会、审计专业知识;(三)熟悉社会保险业务及相关法律、法规,具备开展稽核工作的相应资格。《社会保险稽核办法》第五条规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及社会保险稽核人员开展稽核工作,行使下列职权:(一)要求被稽核单位提供用人情况、工资收入情况、财务报表、统计报表、缴费数据和相关账册、会计凭证等与缴纳社会保险费有关的情况和资料;(二)可以记录、录音、录像、照相和复制与缴纳社会保险费有关的资料,对被稽核对象的参保情况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等方面的情况进行调查、询问;(三)要求被稽核对象提供与稽核事项有关的资料。
2023-09-06 06:21:391

社会保险稽核办法有哪些内容呢

社会保险稽核办法第一条 为了规范社会保险稽核工作 ,确保社会保险费应收尽收 ,维护参保人员的合法权益 ,根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 ,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稽核是指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法对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和社会保险待遇领取情况进行的核查。第三条 县级以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社会保险稽核工作。县级以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稽核部门具体承办社会保险稽核工作。第四条 社会保险稽核人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 坚持原则 ,作风正派 ,公正廉洁;(二) 具备中专以上学历和财会、审计专业知识;(三) 熟悉社会保险业务及相关法律、法规 ,具备开展稽核工作的相应资格。第五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及社会保险稽核人员开展稽核工作 ,行使下列职权: (一)要求被稽核单位提供用人情况、工资收入情况、财务报表、统计报表、缴费数据和相关帐册、会计凭证等与缴纳社会保险费有关的情况和资料;(二)可以记录、录音、录像、照相和复制与缴纳社会保险费有关的资料 ,对被稽核对象的参保情况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等方面的情况进行调查、询问;(三)要求被稽核对象提供与稽核事项有关的资料。第六条 社会保险稽核人员承担下列义务:(一)办理稽核事务应当实事求是 ,客观公正 ,不得利用工作之便谋取私利;(二)保守被稽核单位的商业秘密以及个人隐私;(三)为举报人保密。第七条 社会保险稽核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应当自行回避: (一)与被稽核单位负责人或者被稽核个人之间有亲属关系的;(二)与被稽核单位或者稽核事项有经济利益关系的;(三)与被稽核单位或者稽核事项有其他利害关系 ,可能影响稽核公正实施的。被稽核对象有权以口头形式或者书面形式申请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人员回避。稽核人员的回避 ,由其所在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负责人决定。对稽核人员的回避做出决定前 ,稽核人员不得停止实施稽核。第八条 社会保险稽核采取日常稽核、重点稽核和举报稽核等方式进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制定日常稽核工作计划 ,根据工作计划定期实施日常稽核。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特定的对象和内容应当进行重点稽核。对于不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行为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举报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及时受理举报并进行稽核。第九条 社会保险缴费情况稽核内容包括:(一)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申报的社会保险缴费人数、缴费基数是否符合国家规定;(二)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是否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三)欠缴社会保险费的单位和个人的补缴情况;(四)国家规定的或者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交办的其他稽核事项。第十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按照下列程序实施稽核: (一)提前3日将进行稽核的有关内容、要求、方法和需要准备的资料等事项通知被稽核对象 ,特殊情况下的稽核也可以不事先通知;(二)应有两名以上稽核人员共同进行 ,出示执行公务的证件 ,并向被稽核对象说明身份;(三)对稽核情况应做笔录 ,笔录应当由稽核人员和被稽核单位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签名或盖章 ,被稽核单位法定代表人拒不签名或盖章的 ,应注明拒签原因;(四)对于经稽核未发现违反法规行为的被稽核对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在稽核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其稽核结果;(五)发现被稽核对象在缴纳社会保险费或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等方面 ,存在违反法规行为 ,要据实写出稽核意见书 ,并在稽核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送达被稽核对象。被稽核对象应在限定时间内予以改正。第十一条 被稽核对象少报、瞒报缴费基数和缴费人数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责令其改正;拒不改正的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报请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处罚。被稽核对象拒绝稽核或伪造、变造、故意毁灭有关帐册、材料迟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报请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处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定期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报告社会保险稽核工作情况。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将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请处理事项的结果及时通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第十二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对参保个人领取社会保险待遇情况进行核查 ,发现社会保险待遇领取人丧失待遇领取资格后本人或他人继续领取待遇或以其他形式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立即停止待遇的支付并责令退还;拒不退还的 ,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处理 ,并可对其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 ,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三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工作人员在稽核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023-09-06 06:21:481

社会保险稽核办法

社会保险稽核办法目前已投入使用。为了规范社会保险稽核工作,确保社会保险费应收尽收,维护参保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本办法所称稽核是指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法对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和社会保险待遇领取情况进行的核查。县级以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社会保险稽核工作。县级以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稽核部门具体承办社会保险稽核工作。社会保险稽核人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坚持原则,作风正派,公正廉洁;2)具备中专以上学历和财会、审计专业知识;3)熟悉社会保险业务及相关法律、法规,具备开展稽核工作的相应资格。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及社会保险稽核人员开展稽核工作,行使下列职权:1)要求被稽核单位提供用人情况、工资收入情况、财务报表、统计报表、缴费数据和相关账册、会计凭证等与缴纳社会保险费有关的情况和资料;2)可以记录、录音、录像、照相和复制与缴纳社会保险费有关的资料,对被稽核对象的参保情况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等方面的情况进行调查、询问;3)要求被稽核对象提供与稽核事项有关的资料。拓展资料:1.社会保险稽核人员承担下列义务:1)办理稽核事务应当实事求是,客观公正,不得利用工作之便谋取私利;2)保守被稽核单位的商业秘密以及个人隐私;3)为举报人保密。2.社会保险稽核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1)与被稽核单位负责人或者被稽核个人之间有亲属关系的;2)与被稽核单位或者稽核事项有经济利益关系的;3)与被稽核单位或者稽核事项有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稽核公正实施的。
2023-09-06 06:21:571

社会保险稽核办法的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 16 号《社会保险稽核办法》已于2003年2月9日经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第16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颁布,自2003年4月1日起施行。部 长 张左己二○○三年二月二十七日第一条 为了规范社会保险稽核工作,确保社会保险费应收尽收,维护参保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稽核是指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法对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和社会保险待遇领取情况进行的核查。第三条 县级以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社会保险稽核工作。县级以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稽核部门具体承办社会保险稽核工作。第四条 社会保险稽核人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 坚持原则,作风正派,公正廉洁;(二) 具备中专以上学历和财会、审计专业知识;(三) 熟悉社会保险业务及相关法律、法规,具备开展稽核工作的相应资格。第五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及社会保险稽核人员开展稽核工作,行使下列职权:(一)要求被稽核单位提供用人情况、工资收入情况、财务报表、统计报表、缴费数据和相关帐册、会计凭证等与缴纳社会保险费有关的情况和资料;(二)可以记录、录音、录像、照相和复制与缴纳社会保险费有关的资料,对被稽核对象的参保情况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等方面的情况进行调查、询问;(三)要求被稽核对象提供与稽核事项有关的资料。第六条 社会保险稽核人员承担下列义务:(一)办理稽核事务应当实事求是,客观公正,不得利用工作之便谋取私利;(二)保守被稽核单位的商业秘密以及个人隐私;(三)为举报人保密。第七条 社会保险稽核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一)与被稽核单位负责人或者被稽核个人之间有亲属关系的;(二)与被稽核单位或者稽核事项有经济利益关系的;(三)与被稽核单位或者稽核事项有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稽核公正实施的。被稽核对象有权以口头形式或者书面形式申请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人员回避。稽核人员的回避,由其所在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负责人决定。对稽核人员的回避做出决定前,稽核人员不得停止实施稽核。第八条 社会保险稽核采取日常稽核、重点稽核和举报稽核等方式进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制定日常稽核工作计划,根据工作计划定期实施日常稽核。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特定的对象和内容应当进行重点稽核。对于不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举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及时受理举报并进行稽核。第九条 社会保险缴费情况稽核内容包括:(一)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申报的社会保险缴费人数、缴费基数是否符合国家规定;(二)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是否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三)欠缴社会保险费的单位和个人的补缴情况;(四)国家规定的或者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交办的其他稽核事项。第十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按照下列程序实施稽核:(一)提前3日将进行稽核的有关内容、要求、方法和需要准备的资料等事项通知被稽核对象,特殊情况下的稽核也可以不事先通知;(二)应有两名以上稽核人员共同进行,出示执行公务的证件,并向被稽核对象说明身份;(三)对稽核情况应做笔录,笔录应当由稽核人员和被稽核单位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签名或盖章,被稽核单位法定代表人拒不签名或盖章的,应注明拒签原因;(四)对于经稽核未发现违反法规行为的被稽核对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在稽核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其稽核结果;(五)发现被稽核对象在缴纳社会保险费或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等方面,存在违反法规行为,要据实写出稽核意见书,并在稽核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送达被稽核对象。被稽核对象应在限定时间内予以改正。第十一条 被稽核对象少报、瞒报缴费基数和缴费人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责令其改正;拒不改正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报请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处罚。被稽核对象拒绝稽核或伪造、变造、故意毁灭有关帐册、材料迟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报请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处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定期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报告社会保险稽核工作情况。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将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请处理事项的结果及时通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第十二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对参保个人领取社会保险待遇情况进行核查,发现社会保险待遇领取人丧失待遇领取资格后本人或他人继续领取待遇或以其他形式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立即停止待遇的支付并责令退还;拒不退还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处理,并可对其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三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工作人员在稽核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3年 4月1日起施行。
2023-09-06 06:22:071

社会保险稽核办法有哪些内容

核查职工人数,及参保职工人数;核查工资账目,及缴费基数等等。
2023-09-06 06:22:232

社会保险稽核的程序是什么

社会保险稽核的程序是什么   社会保险是指一种为丧失劳动能力、暂时失去劳动岗位或因健康原因造成损失的人口提供收入或补偿的一种社会和经济制度。下面是我分享的社会保险稽核的程序是什么,希望能帮到大家。    社会保险稽核的程序是什么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按照下列程序实施稽核:   1、提前3日将进行稽核的有关内容、要求、方法和需要准备的资料等事项通知被稽核对象,特殊情况下的稽核也可以不事先通知;   2、应有两名以上稽核人员共同进行,出示执行公务的"证件,并向被稽核对象说明身份;   3、对稽核情况应做笔录,笔录应当由稽核人员和被稽核单位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签名或盖章,被稽核单位法定代表人拒不签名或盖章的,应注明拒签原因;   4、对于经稽核未发现违反法规行为的被稽核对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在稽核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其稽核结果;   5、发现被稽核对象在缴纳社会保险费或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等方面,存在违反法规行为,要据实写出稽核意见书,并在稽核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送达被稽核对象。被稽核对象应在限定时间内予以改正。 ;
2023-09-06 06:22:301

社会保险稽核办法16号令

(一)已废止的劳动和社会保障规章目录序号发布机关规章名称文号发布日期废止说明1劳动部劳动合同鉴证实施办法劳力字[1992]54号1992.10.22已被《关于废止部分劳动和社会保障规章的决定》废止,2007年11月9日起施行2劳动部、对外经贸部外商投资企业劳动管理规定劳部发[1994]246号1994.8.11已被《关于废止部分劳动和社会保障规章的决定》废止,2007年11月9日起施行3劳动部职业指导办法劳部发[1994]434号1994.10.27已被《就业服务和就业管理规定》废止,2008年1月1日起施行4劳动部职业培训实体管理规定劳部发[1994]506号1994.12.14已被《关于废止部分劳动和社会保障规章的决定》废止,2007年11月9日起施行5劳动部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劳部发[1996]266号1996.8.12已被《关于废止部分劳动和社会保障规章的决定》废止,2007年11月9日起施行6劳动保障部劳动和社会保障信访工作暂行规定4号令1999.8.12已被《关于废止部分劳动和社会保障规章的决定》废止,2007年11月9日起施行7劳动保障部劳动力市场管理规定10号令2000.12.8已被《就业服务和就业管理规定》废止,2008年1月1日起施行(二)拟修订的劳动和社会保障规章目录序号发布机关规章名称文号发布日期修订理由1劳动部企业经济性裁减人员规定劳部发[1994]447号1994.11.14与《劳动合同法》不一致2劳动部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劳部发[1994]481号1994.12.3与《劳动合同法》不一致3劳动部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劳部发[1995]223号1995.5.10与《劳动合同法》不一致4劳动保障部、公安部、工商总局境外就业中介管理规定15号令2002.5.14与《行政许可法》不一致5劳动保障部集体合同规定22号令2004.1.20与《劳动合同法》不一致(三)现行有效的劳动和社会保障规章目录序号制定机关规章名称文号发布日期实施日期1劳动人事部、国家教委技工学校工作条例劳人培[1986]22号1986.11.111987.1.12劳动部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劳安字[1990]2号1990.1.181990.1.183劳动部、国家税务局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工资同经济效益挂钩办法劳薪字[1991]46号1991.10.51991.10.54劳动部职业技能鉴定规定劳部发[1993]134号1993.7.91993.7.95劳动部、财政部、国家计委、国家体改委、国家经贸委国有企业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规定劳部发[1993]161号1993.7.91993.7.96劳动部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案规则劳部发[1993]276号1993.10.181993.10.187劳动部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组织规则劳部发[1993]300号1993.11.51993.11.58劳动部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组织及工作规则劳部发[1993]301号1993.11.51993.11.59劳动部、人事部职业资格证书规定劳部发[1994]98号1994.2.221994.2.2210劳动部劳动监察员管理办法劳部发[1994]448号1994.11.141995.1.111劳动部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劳部发[1994]479号1994.12.11995.1.112劳动部、国家体改委股份有限公司劳动工资管理规定劳部发[1994]497号1994.12.31995.1.113劳动部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劳部发[1994]489号1994.12.61995.1.114劳动部就业训练规定劳部发[1994]490号1994.12.91995.1.115劳动部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劳部发[1994]498号1994.12.91995.1.116劳动部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劳部发[1994]503号1994.12.141995.1.117劳动部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劳部发[1994]504号1994.12.141995.1.118劳动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行政处罚办法劳部发[1994]532号1994.12.261995.1.119劳动部劳动仲裁员聘任管理办法劳部发[1995]142号1995.3.221995.3.2220劳动部、财政部、审计署国有企业工资内外收入监督检查实施办法劳部发[1995]218号1995.4.211995.4.2121劳动部、审计署社会保险审计暂行规定劳部发[1995]329号1995.8.241995.10.122劳动部、公安部、外交部、外贸部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劳部发[1996]29号1996.1.221996.5.123劳动部劳动行政处罚若干规定1号令1996.9.271996.10.124劳动部劳动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2号令1996.9.271996.10.125劳动部、国家经贸委企业职工培训规定劳部发[1996]370号1996.10.301996.10.3026劳动部、国资局、税务总局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产权界定规定劳部发[1997]181号1997.5.291997.5.2927劳动部技工学校教育督导评估暂行规定9号令1997.8.81997.9.128劳动保障部社会保险登记管理暂行办法1号令1999.3.191999.3.1929劳动保障部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暂行办法2号令1999.3.191999.3.1930劳动保障部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办法3号令1999.3.191999.3.1931劳动保障部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复议办法5号令1999.11.231999.11.2332劳动保障部招用技术工种从业人员规定6号令2000.3.162000.7.133劳动保障部中华技能大奖和全国技术能手评选表彰管理办法7号令2000.8.292000.8.2934劳动保障部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8号令2000.10.262001.1.135劳动保障部工资集体协商试行办法9号令2000.11.82000.11.836劳动保障部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工作管理办法11号令2001.5.182001.5.1837劳动保障部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办法12号令2001.5.182001.5.1838劳动保障部社会保险行政争议处理办法13号令2001.5.272001.5.2739劳动保障部、工商总局中外合资中外合作职业介绍机构设立管理暂行规定14号令2001.10.92000.12.140劳动保障部社会保险稽核办法16号令2003.2.272003.4.141劳动保障部工伤认定办法17号令2003.9.232004.1.142劳动保障部因工死亡职工供养家属范围规定18号令2003.9.232004.1.143劳动保障部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19号令2003.9.232004.1.144劳动保障部企业年金试行办法20号令2004.1.62004.5.145劳动保障部最低工资规定21号令2004.1.202004.3.146劳动保障部、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23号令2004.2.232004.5.147劳动保障部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资格认定暂行办法24号令2004.12.312005.3.148劳动保障部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25号令2004.12.312005.2.149劳动保障部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就业管理规定26号令2005.6.142005.10.150劳动保障部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办学管理办法27号令2006.7.262006.10.151劳动保障部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28号令2007.11.52008.1.152劳动保障部关于废止部分劳动和社会保障规章的决定29号令2007.11.92007.11.9扩展阅读:【保险】怎么买,哪个好,手把手教你避开保险的这些"坑"
2023-09-06 06:22:401

如何开展机关事业社会保险稽核工作

  一、主办单位:市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局综合科  二、业务办理依据:  1、《社会保险稽核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6号);  2、湖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实施<社会保险稽核办法>细则》的通知(湘劳社发〔2003〕232号);  四、业务办理流程:  养老保险稽核分为书面稽核和实地稽核两种。  (一)书面稽核办事流程  1、经办机构稽核部门根据工作计划和日程安排,提前3日向稽核对象送达《社会保险稽核通知书》,告知稽核的内容、要求、需要报送的有关资料及资料报送时间。  2、稽核人员审核被稽核对象报送的资料、数据,对稽核情况应做笔录。对不符合报送要求的资料、数据,应要求被稽核对象补报或重新报送。  3、对稽核情况应做笔录,稽核人员根据笔录填写《社会保险稽核工作记录表》,并由稽核人员和被稽核单位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及经办人员签名或盖章。不能取得被稽核单位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及经办人员签名或盖章的,稽核人员应注明拒签原因。  4、稽核情况的处理:  书面稽核未发现违反法律、法规、规章问题的,经办机构在稽核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被稽核单位其稽核结果,并送达《社会保险稽核情况告知书》。  发现疑似存在违反法律、法规、规章问题的,经办机构对被稽核对象实施实地稽核。  5、稽核资料整理归档。  (二)实地稽核办事流程  1、经办机构稽核部门根据工作计划和日程安排,提前3日向稽核对象送达《社会保险稽核通知书》,告知稽核的内容、要求、方法、时间及需要准备的有关资料。特殊情况下的实地稽核可不予事先通知。  2、稽核人员(两人以上)应主动出示公务证件,说明身份,并做好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宣传和稽核协调工作,取得稽核对象的支持和配合。  3、对稽核情况应做笔录,稽核人员根据笔录填写《社会保险稽核工作记录表》,并由稽核人员和被稽核单位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及经办人员签名或盖章。不能取得被稽核单位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及经办人员签名或盖章的,稽核人员应注明拒签原因。  4、稽核情况的处理:  实地稽核未发现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行为的,经办机构在稽核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被稽核单位其稽核结果,并送达《社会保险稽核情况告知书》。  实地稽核发现存在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行为的,稽核人员提出处理意见报分管局领导审定,在稽核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向被稽核单位送达《社会保险稽核整改意见书》,并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科备案,同时督促被稽核单位落实整改;被稽核单位在收到《社会保险稽核整改意见书》后超过30日未提出复查申请、对存在的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行为拒不整改的,经办机构填写《社会保险提请行政处罚建议书》,报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并移交市劳动保障监察局处理。  5、稽核资料整理归档。
2023-09-06 06:23:052

北京市社会保险稽核实施细则

一、主办单位:市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局综合科二、业务办理依据:1、《社会保险稽核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6号);2、湖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实施<社会保险稽核办法>细则》的通知(湘劳社发〔2003〕232号);四、业务办理流程:养老保险稽核分为书面稽核和实地稽核两种。(一)书面稽核办事流程1、经办机构稽核部门根据工作计划和日程安排,提前3日向稽核对象送达《社会保险稽核通知书》,告知稽核的内容、要求、需要报送的有关资料及资料报送时间。2、稽核人员审核被稽核对象报送的资料、数据,对稽核情况应做笔录。对不符合报送要求的资料、数据,应要求被稽核对象补报或重新报送。3、对稽核情况应做笔录,稽核人员根据笔录填写《社会保险稽核工作记录表》,并由稽核人员和被稽核单位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及经办人员签名或盖章。不能取得被稽核单位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及经办人员签名或盖章的,稽核人员应注明拒签原因。4、稽核情况的处理:书面稽核未发现违反法律、法规、规章问题的,经办机构在稽核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被稽核单位其稽核结果,并送达《社会保险稽核情况告知书》。发现疑似存在违反法律、法规、规章问题的,经办机构对被稽核对象实施实地稽核。5、稽核资料整理归档。(二)实地稽核办事流程1、经办机构稽核部门根据工作计划和日程安排,提前3日向稽核对象送达《社会保险稽核通知书》,告知稽核的内容、要求、方法、时间及需要准备的有关资料。特殊情况下的实地稽核可不予事先通知。2、稽核人员(两人以上)应主动出示公务证件,说明身份,并做好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宣传和稽核协调工作,取得稽核对象的支持和配合。3、对稽核情况应做笔录,稽核人员根据笔录填写《社会保险稽核工作记录表》,并由稽核人员和被稽核单位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及经办人员签名或盖章。不能取得被稽核单位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及经办人员签名或盖章的,稽核人员应注明拒签原因。4、稽核情况的处理:实地稽核未发现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行为的,经办机构在稽核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被稽核单位其稽核结果,并送达《社会保险稽核情况告知书》。实地稽核发现存在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行为的,稽核人员提出处理意见报分管局领导审定,在稽核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向被稽核单位送达《社会保险稽核整改意见书》,并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科备案,同时督促被稽核单位落实整改;被稽核单位在收到《社会保险稽核整改意见书》后超过30日未提出复查申请、对存在的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行为拒不整改的,经办机构填写《社会保险提请行政处罚建议书》,报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并移交市劳动保障监察局处理。5、稽核资料整理归档。扩展阅读:【保险】怎么买,哪个好,手把手教你避开保险的这些"坑"
2023-09-06 06:23:151

社保根据什么稽核的

第十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按照下列程序实施稽核:一)提前3日将进行稽核的有关内容、要求、方法和需要准备的资料等事项通知被稽核对象,特殊情况下的稽核也可以不事先通知;理师二级...天津市社会保险经办程序一.办理社会保险登记(一)凡是天津各区注册企业、社会团体、属天津各区管理的事业单位应自单位批准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社保天津各区分中心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用人单位,需提供以下资料(复印...这里除了企、事业单位负责人法律法规意识不强、有意规避法律义务等原因外,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缺乏有力的纠正、查处机制也是重要原因之一。社会保险稽核工作是社会保险的一项基础内容,同时又是规范社会保险各业务环节的重要手段。加强社会保险...办理详细如下:一、社会保险登记、变更及登记证年检流程登记的范围二、企业社会保险申报缴费流程三、个体劳动者社会保险缴费流程四、办理转移业务流程五、办理退休业务流程六、办理撤保业务流程七、社会保险稽核检查程序一、社会保...建筑企业劳保返还的意思是现在已经算是拖欠工资,你可以去你所在地的劳动部门去申请劳动仲裁,他们会帮你把工资要回来的。扩展相关:建筑企业劳保返还的相关法律规定:第一条为规范社会保险费的申报和缴纳管理工作,根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社保缴纳通知书上面有缴纳社保的人数和金额,财务工资表上有扣社保人员明细,两样扯平就可以了。一、,今年是试点,不是全面铺开,你是不是在这些四川省新型农村养老保险试点县区内:被列入首批试点的县(市、区)包括成都市金堂县、自贡市富顺县、攀枝花市米易县、泸州市泸县、德阳市旌阳区、绵阳市江油市、广元市苍溪县、遂宁市安居区、内...恩,有权。依据社会保险稽核办法第五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及社会保险稽核人员开展稽核工作,行使下列职权:(一)要求被稽核单位提供用人情况、工资收入情况、财务报表、统计报表、缴费数据和相关帐册、会计凭证等与缴纳社会保险费有关的情况和资...国务院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09]32号各盛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根据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国务院决定,从2009年起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新农保)试点。现...上半年,x局在市局和有关部门重视和支持下,不断加强自身建设,完善社保系统。现将x局xxxx年上半年工作总结和下半年工作安排简要汇报如下:上半年工作总结一、1-6月份目标任务完成情况截止5月底,x区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参保共计xx...扩展阅读:【保险】怎么买,哪个好,手把手教你避开保险的这些"坑"
2023-09-06 06:23:331

社保稽查立案到结束多长时间

法律分析:办理期限为案件受理立案之日起45个工作日;情况复杂的,经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可延长30个工作日。公告、委托审计或者鉴定等期间不计算在办案时限内。法律依据:《社会保险稽核办法》 第八条 社会保险稽核采取日常稽核、重点稽核和举报稽核等方式进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制定日常稽核工作计划,根据工作计划定期实施日常稽核。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特定的对象和内容应当进行重点稽核。
2023-09-06 06:23:441

如何对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情况稽核

如何对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情况稽核?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稽核是社会保险稽核的组成部分,即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社会保险费征缴、基金管理、待遇支付等各项社会保险业务进行监督检查。社会保险缴费情况稽核内容包括:(1)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申报的社会保险缴费人数、缴费基数是否符合国家规定;(2)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是否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3)欠缴社会保险费的单位和个人的补缴情况;(4)国家规定的或者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交办的其他稽核事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及社会保险稽核人员开展稽核工作,行使的职权有:(1)要求被稽核单位提供用人情况、工资收人情况、财务报表、统计报表、缴费数据和相关账册、会计凭证等与缴纳社会保险费有关的情况和资料;(2)可以记录、录音、录像、照相和复制与缴纳社会保险费有关的资料,对被稽核对象的参保情况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等方面的情况进行调查、询问;(3)要求被稽核对象提供与稽核事项有关的资料。同时社会保险稽核人员承担的义务有:(1)办理稽核事务应当实事求是,客观公正,不得利用工作之便谋取私利;(2)保守被稽核单位的商业秘密以及个人隐私;(3)为举报人保密。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按照下列程序实施稽核:(1)提前3日将进行稽核的有关内容:要求、方法和需要准备的资料等事项通知被稽核对象,特殊情况下的稽核也可以不事先通知;(2)应有两名以上稽核人员共同进行,出示执行公务的证件,并向被稽核对象说明身份;(3)对稽核情况应做笔录,笔录应当由稽核人员和被稽核单位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签名或盖章,被稽核单位法定代表人拒不签名或盖章的,应注明拒签原因;(4)对于经稽核未发现违反法规行为的被稽核对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在稽核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其稽核结果;(5)发现被稽核对象在缴纳社会保险费或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等方面,存在违反法规的行为,要据实写出稽核意见书,并在稽核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送达被稽核对象,被稽核对象应在限定时间内予以改正。被稽核对象少报、瞒报缴费基数和缴费人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责令其改正;拒不改正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报请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处罚。被稽核对象拒绝稽核或伪造、变造、故意毁灭有关账册、材料迟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报请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处罚。同时,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对参保个人领取社会保险待遇情况进行核查,发现社会保险待遇领取人丧失待遇领取资格后,本人或他人继续领取待遇或以其他形式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立即停止支付并责令退还;拒不退还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处理,并可对其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023-09-06 06:23:531

社保怎样年审

社保网上年审方法如下:1、打开手机“支付宝”APP,在“支付宝”APP首页中点击“更多”选项,进入全部应用界面;2、在应用界面里找到“城市服务”,点击进入;3、点击选中“政务”项目栏;4、点击进入“社保年审”功能,按提示操作即可。扩展资料有那些?社会保障(socialsecurity)是指以国家或政府为主体的社会保险或保障机制,一般包括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优抚和社会福利等内容。其本质是追求公平,目的是满足公民基本生活水平的需要。社会保险需以相关法律为依据,通过国民收入的再分配,对公民在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以及由于各种原因而导致生活困难时给予物质帮助。现代意义上的社会保障制度是工业化的产物,以19世纪80年代德国俾斯麦政府颁布并实施的一系列社会保险法令为标志。1、定点机构进行审核。如果退休人员行动方便的话,可以携带本人身份证和社保卡前往当地社保中心或者是定点银行,进行审核。2、支付宝“刷脸”认证。对于行动不便的退休人员以及身居外地的退休人员,可以直接通过支付宝“刷脸”进行审核。具体操作步骤如下支付宝—更多—城市服务—XX(所在地)人社—社保年审—输入年审人姓名、身份证号,点击验证—年审人本人开始人脸识别,在标示圈内眨眨眼—年审完毕3、工作人员上门进行验证。对于行动不便的退休老人,也可以向社保中心提出申请,社保经办机构会派出专门的工作人员提供上门年审的服务。综上所述关于社保年审怎么操作的问题希财君就解答到这里了,希望对你有所帮助。社保年审每年都要进行的,审核一次有效期为12个月,若不及时进行审核,将影响养老金的正常发放。在手机支付宝里面找到城市服务以后,里面的政务中既有社保年审功能.法律依据:《社会保险稽核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社会保险稽核工作,确保社会保险费应收尽收,维护参保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2023-09-06 06:24:141

先停、再查、后追是依据什么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稽核办法》和《社会保险领域严重失信人名单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按照先停、再查、后追工作要求,我局将对违规领取的社会保险待遇依规进行停发和追缴。2、拒不退还的,按规定予以行政处罚并纳入社会保险领域严重失信人名单,有欺诈骗保情节的追究其刑事责任。
2023-09-06 06:24:221

关于做好2019年杭州市区社会保险费年中结算有关工作的通知

关于规范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险中心函[2006]6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近年来,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正确领导和有关部门的大力支持下,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认真贯彻落实《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9号)、《社会保险稽核办法》(劳动保障部令第16号)和相关政策规定,努力做好社会保险费征缴申报审核和稽核工作,取得了明显成绩,促进了社会保险费的应收尽收。但是,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和完善,我国所有制结构、就业方式和收入分配形式发生了很大变化,当前一些地区在社会保险缴费申报审核和稽核工作中,存在着执行政策不统一、审核不够规范等问题,影响了缴费基数核定和稽核的整体效应。为做好新形势下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核定与稽核工作,现就规范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关于缴费基数的核定依据1990年,国家统计局发布了《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国家统计局令第1号),之后相继下发了一系列通知对有关工资总额统计做出了明确规定,每年各省区市统计局在劳动统计报表制度中对劳动报酬指标亦有具体解释。这些文件都应作为核定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的依据。凡是国家统计局有关文件没有明确规定不作为工资收入统计项目,均应作为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二、关于工资总额的计算口径依据国家统计局有关文件规定,工资总额是指各单位在一定时期内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由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津贴和补贴等组成。劳动报酬总额包括:在岗职工工资总额;不在岗职工生活费;聘用、留用的离退休人员的劳动报酬;外籍及港澳台方人员劳动报酬以及聘用其他从业人员的劳动报酬。国家统计局《关于认真贯彻执行〈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的通知》(统制字[1990]1号)中对工资总额的计算做了明确解释:各单位支付给职工的劳动报酬以及其他根据有关规定支付的工资,不论是计入成本的还是不计入成本的,不论是按国家规定列入计征奖金税项目的还是未列入计征奖金税项目的,均应列入工资总额的计算范围。三、关于计算缴费基数的具体项目根据国家统计局的规定,下列项目作为工资总额统计,在计算缴费基数时作为依据:1、计时工资,包括:(1)对已完成工作按计时工资标准支付的工资,即基本工资部分。(2)新参加工作职工的见习工资(学徒的生活费)。(3)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因病、工伤、产假、计划生育假、婚丧假、事假、探亲假、定期休假、停工学习、执行国家或社会义务等原因按计时工资标准或计时工资标准的一定比例支付的工资。(4)实行岗位技能工资制的单位支付给职工的技能工资及岗位(职务)工资。(5)职工个人按规定比例缴纳的社会保险费、职工受处分期间的工资、浮动升级的工资等。(6)机关工作人员的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基础工资;工人的岗位工资、技术等级(职务)工资。2、计件工资,包括:(1)实行超额累进计件、直接无限计件、限额计件、超定额计件等工资制,按劳动部门或主管部门批准的定额和计件单价支付给个人的工资。(2)按工作任务包干方法支付给个人的工资。(3)按营业额提成或利润提成办法支付给个人的工资。3、奖金,包括:(1)生产(业务)奖包括超产奖、质量奖、安全(无事故)奖、考核各项经济指标的综合奖、提前竣工奖、外轮速遣奖、年终奖(劳动分红)等。(2)节约奖包括各种动力、燃料、原材料等节约奖。(3)劳动竞赛奖包括发给劳动模范、先进个人的各种奖金。(4)机关、事业单位各类人员的年终一次性奖金、机关工人的奖金、体育运动员的平时训练奖。(5)其他奖金包括从兼课酬金和业余医疗卫生服务收入提成中支付的奖金,运输系统的堵漏保收奖,学校教师的教学工作量超额酬金,从各项收入中以提成的名义发给职工的奖金等。4、津贴,包括:(1)补偿职工特殊或额外劳动消耗的津贴及岗位性津贴。包括:高空津贴、井下津贴、流动施工津贴、高温作业临时补贴、艰苦气象台(站)津贴、微波站津贴、冷库低温津贴、邮电人员外勤津贴、夜班津贴、中班津贴、班(组)长津贴、环卫人员岗位津贴、广播电视天线工岗位津贴、盐业岗位津贴、废品回收人员岗位津贴、殡葬特殊行业津贴、城市社会福利事业岗位津贴、环境监测津贴、课时津贴、班主任津贴、科研辅助津贴、卫生临床津贴和防检津贴、农业技术推广服务津贴、护林津贴、林业技术推广服务津贴、野生动物保护工作津贴、水利防汛津贴、气象服务津贴、地震预测预防津贴、技术监督工作津贴、口岸鉴定检验津贴、环境污染监控津贴、社会服务津贴、特殊岗位津贴、会计岗位津贴、野外津贴、水上作业津贴、艺术表演档次津贴、演出场次津贴、艺术人员工种补贴、运动队班(队)干部驻队津贴、教练员培训津贴、运动员成绩津贴、运动员突出贡献津贴、责任目标津贴、领导职务津贴、岗位目标管理津贴、专业技术职务津贴、专业技术岗位津贴、技术等级岗位津贴、技术工人岗位津贴、普通工人作业津贴及其他为特殊行业和苦脏累险等特殊岗位设立的津贴。机关工作人员岗位津贴。包括:公安干警值勤津贴、警衔津贴、交通民警保健津贴、海关工作人员岗位津贴、审计工作人员外勤工作补贴、税务人员的税务征收津贴(包括农业税收)、工商行政管理人员外勤津贴、人民法院干警岗位津贴、人民检察院干警岗位津贴、司法助理员岗位津贴、监察、纪检部门办案人员补贴、人民武装部工作人员津贴、监狱劳教所干警健康补贴等。(2)保健性津贴。包括:卫生防疫津贴、医疗卫生津贴、科技保健津贴、农业事业单位发放的有毒有害保健津贴以及其他行业职工的特殊保健津贴等。(3)技术性津贴。包括:特级教师津贴、科研课题津贴、研究生导师津贴、工人技师津贴、中药老药工技术津贴、特殊教育津贴、高级知识分子特殊津贴(政府特殊津贴)等。(4)年功性津贴。包括:工龄工资、工龄津贴、教龄津贴和护士护龄津贴等。(5)地区津贴。包括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和地区附加津贴等。(6)其他津贴。例如:支付给个人的伙食津贴(火车司机和乘务员的乘务津贴、航行和空勤人员伙食津贴、水产捕捞人员伙食津贴补贴、汽车司机行车津贴、体育运动员和教练员伙食补助费、少数民族伙食津贴、小伙食单位补贴、单位按月发放的伙食补贴、补助或提供的工作餐等)、上下班交通补贴、洗理卫生费、书报费、工种粮补贴、过节费、干部行车补贴、私车补贴等。5、补贴,包括:为保证职工工资水平不受物价上涨或变动影响而支付的各种补贴。如副食品价格补贴、粮、油、蔬菜等价格补贴,煤价补贴、水电补贴、住房补贴、房改补贴等。6、加班加点工资。7、其他工资,如附加工资、保留工资以及调整工资补发的上年工资等。8、特殊项目构成的工资:(1)发放给本单位职工的“技术交易奖酬金”;(2)住房补贴或房改补贴。房改一次性补贴款,如补贴发放到个人,可自行支配的计入工资总额内;如补贴为专款专用存入专门的账户,不计入工资总额统计[国家统计局《关于房改补贴统计方法的通知》(统制字[1992]80号文)];(3)单位发放的住房提租补贴、通信工具补助、住宅电话补助[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1998年年报劳动统计新增指标解释及问题解答的通知》(国统办字[1998]3120号)];(4)单位给职工个人实报销的职工个人家庭使用的固定电话话费、职工个人使用的手机费(不含因工作原因产生的通讯费,如不能明确区分公用、私用均计入工资总额)、职工个人购买的服装费(不包括工作服)等各种费用[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2002年劳动统计年报新增指标解释及问题解答的通知》(国统办字[2002]20号)];(5)为不休假的职工发放的现金或补贴[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2002年劳动统计年报新增指标解释及问题解答的通知》(国统办字[2002]20号)];(6)以下属单位的名义给本单位职工发放的现金或实物(无论是否计入本单位财务账目)[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2002年劳动统计年报新增指标解释及问题解答的通知》(国统办字[2002]20号)];(7)单位为职工缴纳的各种商业性保险[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2002年劳动统计年报新增指标解释及问题解答的通知》(国统办字[2002]20号)];(8)试行企业经营者年薪制的经营者,其工资正常发放部分和年终结算后补发的部分[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2002年劳动统计年报新增指标解释及问题解答的通知》(国统办字[2002]20号)];(9)商业部门实行的柜组承包,交通运输部门实行的车队承包、司机个人承包等,这部分人员一般只需定期上交一定的所得,其余部分归已。对这些人员的缴费基数原则上采取全部收入扣除各项(一定)费用支出后计算[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劳动统计问题解答的通知〉(制司字[1992]39号)];(10)使用劳务输出机构提供的劳务工,其人数和工资按照“谁发工资谁统计”的原则,如果劳务工的使用方不直接支付劳务工的工资,而是向劳务输出方支付劳务费,再由劳务输出方向劳务工支付工资,应由劳务输出方统计工资和人数;如果劳务工的使用方直接向劳务工支付工资,则应由劳务使用方统计工资和人数。输出和使用劳务工单位的缴费基数以谁发工资谁计算缴费基数的原则执行[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2004年劳务统计年报新增指标解释及问题解答的通知》(国统办字[2004]48号)];(11)企业销售人员、商业保险推销人员等实行特殊分配形式参保人员的缴费基数原则上由各地依据国家统计局有关规定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四、关于不列入缴费基数的项目根据国家统计局的规定,下列项目不计入工资总额,在计算缴费基数时应予剔除:(一)根据国务院发布的有关规定发放的创造发明奖、国家星火奖、自然科学奖、科学技术进步奖和支付的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奖以及支付给运动员在重大体育比赛中的重奖。(二)有关劳动保险和职工福利方面的费用。职工保险福利费用包括医疗卫生费、职工死亡丧葬费及抚恤费、职工生活困难补助、文体宣传费、集体福利事业设施费和集体福利事业补贴、探亲路费、计划生育补贴、冬季取暖补贴、防暑降温费、婴幼儿补贴(即托儿补助)、独生子女补贴、独生子女费、“六一”儿童节给职工的独生子女补贴、工作服洗补费、献血员营养补助及其他保险福利费。(三)劳动保护的各种支出。包括:工作服、手套等劳动保护用品,解毒剂、清凉饮料,以及按照国务院1963年7月19日劳动部等七单位规定的范围,对接触有毒物质、矽尘作业、放射线作和潜水、沉箱作业,高温作业等五类工种所享受的由劳动保护费开支的保健食品待遇。(四)有关离休、退休、退职人员待遇的各项支出。(五)支付给外单位人员的稿费、讲课费及其他专门工作报酬。(六)出差补助、误餐补助。指职工出差应购卧铺票实际改乘坐席的减价提成归已部分;因实行住宿费包干,实际支出费用低于标准的差价归已部分。(七)对自带工具、牲畜来企业工作的从业人员所支付的工具、牲畜等的补偿费用。(八)实行租凭经营单位的承租人的风险性补偿收入。(九)职工集资入股或购买企业债券后发给职工的股息分红、债券利息以及职工个人技术投入后的税前收益分配。(十)劳动合同制职工解除劳动合同时由企业支付的医疗补助费、生活补助费以及一次性支付给职工的经济补偿金。(十一)劳务派遣单位收取用工单位支付的人员工资以外的手续费和管理费。(十二)支付给家庭工人的加工费和按加工订货办法支付给承包单位的发包费用。(十三)支付给参加企业劳动的在校学生的补贴。(十四)调动工作的旅费和安家费中净结余的现金。(十五)由单位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十六)支付给从保安公司招用的人员的补贴。(十七)按照国家政策为职工建立的企业年金和补充医疗保险,其中单位按政策规定比例缴纳部分。五、关于统一缴费基数问题(一)参保单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职工工资总额,也可以为本单位职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之和,但在全省区市范围内应统一为一种核定办法。单位职工本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基数原则上以上一年度本人月平均工资为基础,在当地职工平均工资的60%-300%的范围内进行核定。特殊情况下个人缴费基数的确定,按原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印发《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劳办发[1997]116号)的有关规定核定。以个人身份参保,缴费基数的核定根据各地贯彻《国务院关于完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2005]38号)的有关规定核定。(二)参保单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费的基数为职工工资总额,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为本人工资,为便于征缴,可以以上一年度个人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目前,一些地方为整合经办资源,实行社会保险费的统一征收和统一稽核,并将各险种单位和个人的缴费基数统一为单位和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基数,这种做法方便了参保企业和参保人员。有利于提高稽核效率。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按照本通知的规定规范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核定工作,要在规范的基础上,坚持标准,切实做好申报审核和日常稽核工作,维护广大参保人员的合法权益,确保社会保险费的应收尽收。2006年11月15日扩展阅读:【保险】怎么买,哪个好,手把手教你避开保险的这些"坑"
2023-09-06 06:24:291

社会保险稽核人员有什么义务

法律分析:社会保险稽核人员在办理稽核事务应当实事求是,客观公正,不得利用工作之便谋取私利;保守被稽核单位的商业秘密以及个人隐私;为举报人保密。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稽核办法》 第六条 社会保险稽核人员承担下列义务:(一)办理稽核事务应当实事求是,客观公正,不得利用工作之便谋取私利;(二)保守被稽核单位的商业秘密以及个人隐私;(三)为举报人保密。
2023-09-06 06:24:371

社会保险法对不配合,稽核部门征收保险如何处理

1、联系企业或个人进行告知,提醒其履行社会保险征收义务,协助稽核工作。2、给予警告、罚款等行政处罚。3、按照有关规定,暂扣涉案资金。4、对拒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用的企业或个人,可以采取强制措施(如查封、冻结、拍卖等)。5、对于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可以移交公安部门处理。
2023-09-06 06:24:471

139,社会保险稽核与基金监督有什么区别

社会保险稽核与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之间,联系紧密,相辅相成,既有相同之处,也有不同之处。相同点是,二者均属社会保障范畴,都是依据劳动保障的政策、法规进行工作,从根本上维护保护国家和广大职工的合法权益。但从微观上看,二者又有不同的主体地位、工作规范、工作对象、工作内容和目标任务。具体地讲:(1)工作的主体地位不同。社会保险稽核的主体是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的主体是劳动保障行政部门。(2)工作的规范要求不同。社会保险稽核的工作规范主要是依据《稽核办法》;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的工作规范主要是依据《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办法》(劳动保障部令第12号)。(3)工作的主要对象不同。社会保险稽核的对象是参加社会保险的单位及个人、依法享受社会保险的待遇者;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的对象是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社会保险金发放机构、社会保障基金管理机构和运营机构。(4)工作的主要内容不同。社会保险稽核的主要内容是社会保险费征缴情况和社会保险待遇领取情况。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的主要内容是社会保险基金收入户、社会保险基金支出户、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及其他与社会保险基金有关的账户收支和结余情况,包括社会保险基金预算执行情况及决算,社会保险基金征收、支出及结余情况。(5)工作的目标任务不同。社会保险稽核的目标任务是通过揭露参保单位隐瞒参保人数、缴费基数、少缴社会保险费、参保单位或参保个人弄虚作假骗领社会保险待遇等问题,以更好地贯彻社会保险政策,保护国家和广大职工的合法利益,确保社会保险费应收尽收,避免或减少社会保险基金流失;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的目标任务是规范和化解社会保险基金管理风险,保障社会保险基金的安全与完整。(摘自劳动和保障部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司主编的《社会保险基金监管政策解答》)
2023-09-06 06:24:581

合同上说工资一年70000含符合国家规定的社会保险缴费是什么意思?

那就是不给你交保险啦,直接全在你工资里了。
2023-09-06 06:25:214

现有的有关社会保障的法律有哪些

你可在网上搜索一下,便知。
2023-09-06 06:25:336

企业不给员工上社保,违法吗?

当然是违法的,因为企业必须和员工签订劳动合同,缴纳相关的保险,保护员工的权益。
2023-09-06 06:26:044

社保补缴时限:最晚不能超过2年

好消息,社保支付不受2年的限制。如果符合要求,付出时间,不要错过机会。拖延的时间越长,付款成功的可能性就越小。社保法规定单位有责任和义务为员工缴纳社保,但是很多人在单位工作,单位却没有为他们缴纳社保,造成了单位应该缴纳未缴社保的现象。随着社保缴纳体系监管的加强,2020年后,这种不给员工缴纳社保的现象已经越来越少。现在如果发现单位不给员工交社保,最好的办法就是马上找单位协商,要求单位交社保,把之前没交的社保补上。如果协商不成,可以去当地社保机构投诉。一般来说,投诉的成功率是100%。但很多地方社保机构往往以缴纳社保2年以上的单位未缴纳社保为由,拒绝为员工缴纳社保。其实社保部门的这种做法是错误的。如果单位未缴纳社保的证据确凿,社保部门应无条件为员工缴纳社保,不受2年时效的限制。为什么?以下分析是由萧蔷蔡一作出的:自2005年以来,养老金经历了17次连续上调,2023年已确认18次连续上调。很多人退休后依靠养老金过着无忧无虑的生活,可见退休前缴纳社保是多么重要。现在,越来越多的人已经意识到社会保障的重要性。对于之前单位没有为自己缴纳社保的情况,他们希望通过缴纳社保来增加缴费年限,让自己按时退休,获得更高的养老待遇。但很多有补缴经历的人反映,社保部门往往以超过两年时效为由拒绝补缴社保金。这个2年的限制从何而来?来源是《劳动保障监察条例》。2004年12月起施行的《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条规定,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两年内未被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发现,也未被举报、投诉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不予查处。社保部门往往以此为依据,单位欠缴社保超过2年的,就不允许缴纳。其实社保部门做的是错的。第一,人社部有明确的文件规定。人社部在文件(人社监字〔2017〕105号)中提出,2年时效判决自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之日起计算。处于连续状态的,自自行终止之日起计算。而《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社会保险稽核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6号)等相关社保规章制度并未对企业欠费社保清缴问题设定追诉期限。社保缴费不受2年限制。第二,最高法有明确规定。最高法明确,缴纳社保不受2年限制。《最高人民法院行政法官专业会议纪要(七)》中,这个问题是有具体标准的。核心内容主要有两个:一是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以2年内未被发现或者举报、投诉为由,不再查处企业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行为,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二是当事人请求履行上述调查职责,并能提供相应材料初步证明企业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相关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履行相应职责。第三,相关社保法律法规没有诉讼时效。目前与社会保障相关的法律制度主要有:《社会保险法》、《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社会保险稽核办法》、《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注:2021年12月22日废止)等。普通《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规定的2年时效属于行政执法时效,是行政处罚的依据,属于违法行为追诉的规定。社会保障费的征缴属于行政征收和社会保障费的追缴。两者有本质区别。或者单位员工要求单位补缴未缴的社保,而不是追究公司的违法行为,而是要求公司补缴未缴的社保欠款。就像“还债”一样。总不能说过了两年时效,钱就不用还了吧!第一步,和单位协商,要求单位缴纳社保。第二步,由单位申请支付。因为涉及到单位缴纳社保,缴纳社保是单位的法定义务,单位应该是主体,个人应该配合。个人申请缴费的,社保部门不予受理。第三步是成本分摊。包括社保部分和单位部分,缴费也是按照各自的份额。但单位需要承担滞纳金,个人不需要承担滞纳金。根据社保法规定,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从欠缴之日起,每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处以未缴纳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第四步。如果单位不同意或者社保部门不同意缴纳保费,员工可以申请劳动仲裁,直到提起行政诉讼,最后由法院做出判决。第五步,凭仲裁或法院的胜诉判决书缴纳社保。互动:你单位有没有按时给你交社保?相关问答:社保最多可以补缴几年 您好,社保可最多断缴3个月国家规定:养老保险要连续缴费时间达到15年,才可以在退休之后正常领取养老金。如果断缴在3个月内的,可以去补缴,如果断缴超过3个月的,那么就得重新计算缴费年限(连续缴纳时间),另外在这3个月内,只能进行手工医保报销,是不能进行社保卡自动报销的。二、农民可个人自行办理社保缴费众所周知,社保一般都是通过单位缴纳,用人单位会通过代扣、代缴的方式帮助职工缴纳。但这对于农村农民来说并不现实。因此,如果没有工作单位的个人,可以以灵活就业人员的身份自行办理,参保人到户籍所在地的社保部门办理社保登记手续即可。需要注意的是:个人只能缴纳养老和医疗两大险种。三、补缴社保需加收利息和滞纳金根据规定:对用人单位新发生欠缴的社会保险费,自欠缴之日起至用人单位申报补缴成功的前一日止,根据其欠缴金额分险种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如果您超过了三个月,特别是养老保险就不能够连续的计算了,这样对于我们以后的养老待遇会产生一定的影响。在2也是农民个人到社保中心大厅携带相关的材料直接办理社会保险的补交,用人单位补交社保的滞纳金等这些都没有发生什么变化。【法律依据】《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第六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者补足。一般情况下,补缴保险的期间根据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视企业情况而定。
2023-09-06 06:26:291

退休5个月让单位补缴前5年社保,是合法行为吗?

很多人在劳动维权方面有所顾忌。一般在职时怕跟单位闹僵,都选择忍气吞声,很多人是离开单位或者退休后才选择维权。如果退休后5个月,要求让单位补缴前5年社保,是不是算过了时效期呢?实际上要分情况来看待的。(一)劳动保障监察维权。按照《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规定,劳动保障监察的维权有效期是两年,如果用人单位的违法行为两年内没有被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查处,也没有受到其他劳动者举报的,劳动监察部门将不会再受理。不过,有关维权的有效期是自用人单位违法行为结束之日起计算。如果职工前5年一直在单位工作,退休后才离开单位的,那样不算超过有效期。如果职工维权之前早已经离开单位两年了,这应当算作超出了有效期。(二)劳动争议仲裁和人民法院。一般来说,劳动争议仲裁算是法院的前置程序,对于仲裁结果不满的可以提起诉讼。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劳动争议案件的有关司法解释三,用人单位没有给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行为属于行政执法部门的职权范围,不属于劳动争议。因此,劳动争议仲裁部门不会受理有关案件。可是,如果劳动者在这维权的五年中,自己缴纳了社保,这可是一种争议了。我们首先要经过劳动仲裁部门确认劳动关系,然后将自己申请社保机构将缴纳的社保退回,最后通过劳动监察维权,要求企业给补缴社保。社保退回能不能退回统筹账户部分可是另外一回事儿了。如果只能退回个人账户部分,那么还没有利息。企业缴纳社保,职工也应当缴纳个人账户部分。所以,一来一去退保没有任何意义。至于要求企业补偿自己,没有法律依据,只能跟企业私下协商了。因此,不建议在企业打工自己又一边缴社保,往往让自己维权复杂化。(三)社会保险费的征缴机构。实际上,社会保险部门也有稽核部门,这是属于行政征收的一种执法了。关于社会保险费的征收,依据是《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社会保险稽核办法》,这两个规定中都没有设置追诉期。关于社会保险的根本法律——《社会保险法》以及《实施细则》也未对清欠社会保险费问题设置追诉期。可以依据人社部的答复第12次全国人大5次会议第5063号答复,“企业欠缴社会保险费侵害参保人权益,直接削弱基金支撑能力,加重了中央和地方财政负担,影响社会稳定。为维护参保人员社会保险权益,强化征缴清欠工作,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接到超过《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20条第一款二年的追诉期投诉后,一般也按程序进行受理。”(四)特殊情况。2016年在人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管理工作的通知》中,人社部明确,国家不得违反国家规定采取一次性缴费的方式,将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等不符合条件人员纳入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范围。超过退休年龄已经不符合担保条件,因此是存在争议的。不过,一般认为,由于社会保险费欠缴时参保人员还没有退休,属于符合条件纳入职工养老保险的人员,所以是不违反有关规定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劳动争议案件受理的有关司法解释中,对于应当参加社会保险,但是社会保险部门证实确实无法补缴的,劳动者提出经济损失要求赔偿的案件,法院应当受理。所以不管是什么情况,按照《劳动法》、《社会保险法》的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都是必须要参加社会保险的,没有参加社会保险就应当受到法律的惩罚,劳动者可以依法维权。
2023-09-06 06:26:371

社会保险稽核意见书是法律文书吗

社会保险稽核意见书是法律文书。根据《社会保险稽核办法》相关规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实施稽核中,发现被稽核对象在执行社会保险政策及其相关规定中,存在违反法规行为,要据实写出稽核意见书。
2023-09-06 06:27:441

社会保险稽核查什么

是缴费基数
2023-09-06 06:27:554

关于社会保险缴费按月申报的通知

关于规范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险中心函[2006]6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近年来,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正确领导和有关部门的大力支持下,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认真贯彻落实《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9号)、《社会保险稽核办法》(劳动保障部令第16号)和相关政策规定,努力做好社会保险费征缴申报审核和稽核工作,取得了明显成绩,促进了社会保险费的应收尽收。但是,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和完善,我国所有制结构、就业方式和收入分配形式发生了很大变化,当前一些地区在社会保险缴费申报审核和稽核工作中,存在着执行政策不统一、审核不够规范等问题,影响了缴费基数核定和稽核的整体效应。为做好新形势下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核定与稽核工作,现就规范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关于缴费基数的核定依据1990年,国家统计局发布了《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国家统计局令第1号),之后相继下发了一系列通知对有关工资总额统计做出了明确规定,每年各省区市统计局在劳动统计报表制度中对劳动报酬指标亦有具体解释。这些文件都应作为核定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的依据。凡是国家统计局有关文件没有明确规定不作为工资收入统计项目,均应作为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二、关于工资总额的计算口径依据国家统计局有关文件规定,工资总额是指各单位在一定时期内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由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津贴和补贴等组成。劳动报酬总额包括:在岗职工工资总额;不在岗职工生活费;聘用、留用的离退休人员的劳动报酬;外籍及港澳台方人员劳动报酬以及聘用其他从业人员的劳动报酬。国家统计局《关于认真贯彻执行〈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的通知》(统制字[1990]1号)中对工资总额的计算做了明确解释:各单位支付给职工的劳动报酬以及其他根据有关规定支付的工资,不论是计入成本的还是不计入成本的,不论是按国家规定列入计征奖金税项目的还是未列入计征奖金税项目的,均应列入工资总额的计算范围。三、关于计算缴费基数的具体项目根据国家统计局的规定,下列项目作为工资总额统计,在计算缴费基数时作为依据:1、计时工资,包括:(1)对已完成工作按计时工资标准支付的工资,即基本工资部分。(2)新参加工作职工的见习工资(学徒的生活费)。(3)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因病、工伤、产假、计划生育假、婚丧假、事假、探亲假、定期休假、停工学习、执行国家或社会义务等原因按计时工资标准或计时工资标准的一定比例支付的工资。(4)实行岗位技能工资制的单位支付给职工的技能工资及岗位(职务)工资。(5)职工个人按规定比例缴纳的社会保险费、职工受处分期间的工资、浮动升级的工资等。(6)机关工作人员的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基础工资;工人的岗位工资、技术等级(职务)工资。2、计件工资,包括:(1)实行超额累进计件、直接无限计件、限额计件、超定额计件等工资制,按劳动部门或主管部门批准的定额和计件单价支付给个人的工资。(2)按工作任务包干方法支付给个人的工资。(3)按营业额提成或利润提成办法支付给个人的工资。3、奖金,包括:(1)生产(业务)奖包括超产奖、质量奖、安全(无事故)奖、考核各项经济指标的综合奖、提前竣工奖、外轮速遣奖、年终奖(劳动分红)等。(2)节约奖包括各种动力、燃料、原材料等节约奖。(3)劳动竞赛奖包括发给劳动模范、先进个人的各种奖金。(4)机关、事业单位各类人员的年终一次性奖金、机关工人的奖金、体育运动员的平时训练奖。(5)其他奖金包括从兼课酬金和业余医疗卫生服务收入提成中支付的奖金,运输系统的堵漏保收奖,学校教师的教学工作量超额酬金,从各项收入中以提成的名义发给职工的奖金等。4、津贴,包括:(1)补偿职工特殊或额外劳动消耗的津贴及岗位性津贴。包括:高空津贴、井下津贴、流动施工津贴、高温作业临时补贴、艰苦气象台(站)津贴、微波站津贴、冷库低温津贴、邮电人员外勤津贴、夜班津贴、中班津贴、班(组)长津贴、环卫人员岗位津贴、广播电视天线工岗位津贴、盐业岗位津贴、废品回收人员岗位津贴、殡葬特殊行业津贴、城市社会福利事业岗位津贴、环境监测津贴、课时津贴、班主任津贴、科研辅助津贴、卫生临床津贴和防检津贴、农业技术推广服务津贴、护林津贴、林业技术推广服务津贴、野生动物保护工作津贴、水利防汛津贴、气象服务津贴、地震预测预防津贴、技术监督工作津贴、口岸鉴定检验津贴、环境污染监控津贴、社会服务津贴、特殊岗位津贴、会计岗位津贴、野外津贴、水上作业津贴、艺术表演档次津贴、演出场次津贴、艺术人员工种补贴、运动队班(队)干部驻队津贴、教练员培训津贴、运动员成绩津贴、运动员突出贡献津贴、责任目标津贴、领导职务津贴、岗位目标管理津贴、专业技术职务津贴、专业技术岗位津贴、技术等级岗位津贴、技术工人岗位津贴、普通工人作业津贴及其他为特殊行业和苦脏累险等特殊岗位设立的津贴。机关工作人员岗位津贴。包括:公安干警值勤津贴、警衔津贴、交通民警保健津贴、海关工作人员岗位津贴、审计工作人员外勤工作补贴、税务人员的税务征收津贴(包括农业税收)、工商行政管理人员外勤津贴、人民法院干警岗位津贴、人民检察院干警岗位津贴、司法助理员岗位津贴、监察、纪检部门办案人员补贴、人民武装部工作人员津贴、监狱劳教所干警健康补贴等。(2)保健性津贴。包括:卫生防疫津贴、医疗卫生津贴、科技保健津贴、农业事业单位发放的有毒有害保健津贴以及其他行业职工的特殊保健津贴等。(3)技术性津贴。包括:特级教师津贴、科研课题津贴、研究生导师津贴、工人技师津贴、中药老药工技术津贴、特殊教育津贴、高级知识分子特殊津贴(政府特殊津贴)等。(4)年功性津贴。包括:工龄工资、工龄津贴、教龄津贴和护士护龄津贴等。(5)地区津贴。包括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和地区附加津贴等。(6)其他津贴。例如:支付给个人的伙食津贴(火车司机和乘务员的乘务津贴、航行和空勤人员伙食津贴、水产捕捞人员伙食津贴补贴、汽车司机行车津贴、体育运动员和教练员伙食补助费、少数民族伙食津贴、小伙食单位补贴、单位按月发放的伙食补贴、补助或提供的工作餐等)、上下班交通补贴、洗理卫生费、书报费、工种粮补贴、过节费、干部行车补贴、私车补贴等。5、补贴,包括:为保证职工工资水平不受物价上涨或变动影响而支付的各种补贴。如副食品价格补贴、粮、油、蔬菜等价格补贴,煤价补贴、水电补贴、住房补贴、房改补贴等。6、加班加点工资。7、其他工资,如附加工资、保留工资以及调整工资补发的上年工资等。8、特殊项目构成的工资:(1)发放给本单位职工的“技术交易奖酬金”;(2)住房补贴或房改补贴。房改一次性补贴款,如补贴发放到个人,可自行支配的计入工资总额内;如补贴为专款专用存入专门的账户,不计入工资总额统计[国家统计局《关于房改补贴统计方法的通知》(统制字[1992]80号文)];(3)单位发放的住房提租补贴、通信工具补助、住宅电话补助[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1998年年报劳动统计新增指标解释及问题解答的通知》(国统办字[1998]3120号)];(4)单位给职工个人实报销的职工个人家庭使用的固定电话话费、职工个人使用的手机费(不含因工作原因产生的通讯费,如不能明确区分公用、私用均计入工资总额)、职工个人购买的服装费(不包括工作服)等各种费用[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2002年劳动统计年报新增指标解释及问题解答的通知》(国统办字[2002]20号)];(5)为不休假的职工发放的现金或补贴[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2002年劳动统计年报新增指标解释及问题解答的通知》(国统办字[2002]20号)];(6)以下属单位的名义给本单位职工发放的现金或实物(无论是否计入本单位财务账目)[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2002年劳动统计年报新增指标解释及问题解答的通知》(国统办字[2002]20号)];(7)单位为职工缴纳的各种商业性保险[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2002年劳动统计年报新增指标解释及问题解答的通知》(国统办字[2002]20号)];(8)试行企业经营者年薪制的经营者,其工资正常发放部分和年终结算后补发的部分[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2002年劳动统计年报新增指标解释及问题解答的通知》(国统办字[2002]20号)];(9)商业部门实行的柜组承包,交通运输部门实行的车队承包、司机个人承包等,这部分人员一般只需定期上交一定的所得,其余部分归已。对这些人员的缴费基数原则上采取全部收入扣除各项(一定)费用支出后计算[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劳动统计问题解答的通知〉(制司字[1992]39号)];(10)使用劳务输出机构提供的劳务工,其人数和工资按照“谁发工资谁统计”的原则,如果劳务工的使用方不直接支付劳务工的工资,而是向劳务输出方支付劳务费,再由劳务输出方向劳务工支付工资,应由劳务输出方统计工资和人数;如果劳务工的使用方直接向劳务工支付工资,则应由劳务使用方统计工资和人数。输出和使用劳务工单位的缴费基数以谁发工资谁计算缴费基数的原则执行[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2004年劳务统计年报新增指标解释及问题解答的通知》(国统办字[2004]48号)];(11)企业销售人员、商业保险推销人员等实行特殊分配形式参保人员的缴费基数原则上由各地依据国家统计局有关规定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四、关于不列入缴费基数的项目根据国家统计局的规定,下列项目不计入工资总额,在计算缴费基数时应予剔除:(一)根据国务院发布的有关规定发放的创造发明奖、国家星火奖、自然科学奖、科学技术进步奖和支付的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奖以及支付给运动员在重大体育比赛中的重奖。(二)有关劳动保险和职工福利方面的费用。职工保险福利费用包括医疗卫生费、职工死亡丧葬费及抚恤费、职工生活困难补助、文体宣传费、集体福利事业设施费和集体福利事业补贴、探亲路费、计划生育补贴、冬季取暖补贴、防暑降温费、婴幼儿补贴(即托儿补助)、独生子女补贴、独生子女费、“六一”儿童节给职工的独生子女补贴、工作服洗补费、献血员营养补助及其他保险福利费。(三)劳动保护的各种支出。包括:工作服、手套等劳动保护用品,解毒剂、清凉饮料,以及按照国务院1963年7月19日劳动部等七单位规定的范围,对接触有毒物质、矽尘作业、放射线作和潜水、沉箱作业,高温作业等五类工种所享受的由劳动保护费开支的保健食品待遇。(四)有关离休、退休、退职人员待遇的各项支出。(五)支付给外单位人员的稿费、讲课费及其他专门工作报酬。(六)出差补助、误餐补助。指职工出差应购卧铺票实际改乘坐席的减价提成归已部分;因实行住宿费包干,实际支出费用低于标准的差价归已部分。(七)对自带工具、牲畜来企业工作的从业人员所支付的工具、牲畜等的补偿费用。(八)实行租凭经营单位的承租人的风险性补偿收入。(九)职工集资入股或购买企业债券后发给职工的股息分红、债券利息以及职工个人技术投入后的税前收益分配。(十)劳动合同制职工解除劳动合同时由企业支付的医疗补助费、生活补助费以及一次性支付给职工的经济补偿金。(十一)劳务派遣单位收取用工单位支付的人员工资以外的手续费和管理费。(十二)支付给家庭工人的加工费和按加工订货办法支付给承包单位的发包费用。(十三)支付给参加企业劳动的在校学生的补贴。(十四)调动工作的旅费和安家费中净结余的现金。(十五)由单位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十六)支付给从保安公司招用的人员的补贴。(十七)按照国家政策为职工建立的企业年金和补充医疗保险,其中单位按政策规定比例缴纳部分。五、关于统一缴费基数问题(一)参保单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职工工资总额,也可以为本单位职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之和,但在全省区市范围内应统一为一种核定办法。单位职工本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基数原则上以上一年度本人月平均工资为基础,在当地职工平均工资的60%-300%的范围内进行核定。特殊情况下个人缴费基数的确定,按原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印发《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劳办发[1997]116号)的有关规定核定。以个人身份参保,缴费基数的核定根据各地贯彻《国务院关于完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2005]38号)的有关规定核定。(二)参保单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费的基数为职工工资总额,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为本人工资,为便于征缴,可以以上一年度个人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目前,一些地方为整合经办资源,实行社会保险费的统一征收和统一稽核,并将各险种单位和个人的缴费基数统一为单位和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基数,这种做法方便了参保企业和参保人员。有利于提高稽核效率。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按照本通知的规定规范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核定工作,要在规范的基础上,坚持标准,切实做好申报审核和日常稽核工作,维护广大参保人员的合法权益,确保社会保险费的应收尽收。2006年11月15日扩展阅读:【保险】怎么买,哪个好,手把手教你避开保险的这些"坑"
2023-09-06 06:28:261

中国社会保险允许录音录像吗?

可以录音和录像,他同时也需要对相关单位和个人保密,不得做出泄露别人个人颜色的行为。【法律分析】根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关于社会保险费征缴机构的规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税务机关依法对单位缴费情况进行检查时,被检查的单位应当提供与缴纳社会保险费有关的用人情况、工资表、财务报表等资料,如实反映情况,不得拒绝检查,不得谎报、瞒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税务机关可以记录、录音、录像、照相和复制有关资料;但是,应当为缴费单位保密。【法律依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一条 为了规范社会保险稽核工作,确保社会保险费应收尽收,维护参保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稽核是指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法对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和社会保险待遇领取情况进行的核查。第三条 县级以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社会保险稽核工作。县级以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稽核部门具体承办社会保险稽核工作。第四条 社会保险稽核人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坚持原则,作风正派,公正廉洁;(二)具备中专以上学历和财会、审计专业知识;(三)熟悉社会保险业务及相关法律、法规,具备开展稽核工作的相应资格。对稽核情况应做笔录,笔录应当由稽核人员和被稽核单位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签名或盖章,被稽核单位法定代表人拒不签名或盖章的,应注明拒签原因。
2023-09-06 06:28:351

社保稽核需要哪些材料?

各地社保部门的社保稽核要求不一样。下面例举某地区社保稽核要求的材料,希望对你有所帮助。申报稽核需携带下列资料:1、《2012年度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申报花名册》;2、《2012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申报汇总表》;3、2012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申报承诺书;4、2011年度劳动情况年报,2011年度财务决算年报。对于无法提供第四项的缴费单位请携带以下补充资料:与缴费基数有关的企业年度所得税申报表、会计总帐、明细账等财务资料。
2023-09-06 06:28:451

中国社会保险允许录音录像吗?

可以录音和录像,他同时也需要对相关单位和个人保密,不得做出泄露别人个人颜色的行为。【法律分析】根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关于社会保险费征缴机构的规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税务机关依法对单位缴费情况进行检查时,被检查的单位应当提供与缴纳社会保险费有关的用人情况、工资表、财务报表等资料,如实反映情况,不得拒绝检查,不得谎报、瞒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税务机关可以记录、录音、录像、照相和复制有关资料;但是,应当为缴费单位保密。【法律依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一条 为了规范社会保险稽核工作,确保社会保险费应收尽收,维护参保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稽核是指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法对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和社会保险待遇领取情况进行的核查。第三条 县级以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社会保险稽核工作。县级以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稽核部门具体承办社会保险稽核工作。第四条 社会保险稽核人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坚持原则,作风正派,公正廉洁;(二)具备中专以上学历和财会、审计专业知识;(三)熟悉社会保险业务及相关法律、法规,具备开展稽核工作的相应资格。对稽核情况应做笔录,笔录应当由稽核人员和被稽核单位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签名或盖章,被稽核单位法定代表人拒不签名或盖章的,应注明拒签原因。
2023-09-06 06:28:551

社会保险稽核整改时间是怎样规定的

第十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按照下列程序实施稽核:hroem.5d6d.net; G. f5 @1 |- M1 C+ {  (一)提前3日将进行稽核的有关内容、要求、方法和需要准备的资料等事项通知被稽核对象,特殊情况下的稽核也可以不事先通知;理师二级, 助理人力资源管理师三级,人力资源管理员四级& y) m1 n7 ~5 n8 P" m }; d  (二)应有两名以上稽核人员共同进行,出示执行公务的证件,并向被稽核对象说明身份;: @0 j8 H& p7 h+ _* r* z/ B  (三)对稽核情况应做笔录,笔录应当由稽核人员和被稽核单位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签名或盖章,被稽核单位法定代表人拒不签名或盖章的,应注明拒签原因;   (四)对于经稽核未发现违反法规行为的被稽核对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在稽核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其稽核结果;发布上海最权威的人力资源管理师考试信息4 U/ o- w) R$ e: _# V" a  (五)发现被稽核对象在缴纳社会保险费或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等方面,存在违反法规行为,要据实写出稽核意见书,并在稽核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送达被稽核对象。被稽核对象应在限定时间内予以改正。0 J: Y8 i7 [5 B- Q9 i  第十一条 被稽核对象少报、瞒报缴费基数和缴费人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责令其改正;拒不改正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报请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处罚。7 _. g B. q1 b- x( Q! H* |/ R A  被稽核对象拒绝稽核或伪造、变造、故意毁灭有关帐册、材料迟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报请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处罚。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定期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报告社会保险稽核工作情况。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将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请处理事项的结果及时通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9 n7 ]! c. T$ u4 O0 r发布上海最权威的人力资源管理师考试信息7 ! H+ o. m- ~  第十二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对参保个人领取社会保险待遇情况进行核查,发现社会保险待遇领取人丧失待遇领取资格后本人或他人继续领取待遇或以其他形式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立即停止待遇的支付并责令退还;拒不退还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处理,并可对其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工作人员在稽核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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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社会保险法律政策手册的图书目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0.10.28)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1999.1.22)社会保险登记管理暂行办法(1999.3.19)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暂行办法(1999.3.19)社会保险行政争议处理办法(2001.5.27)社会保险稽核办法(2003.2.27)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人配偶随军未就业期间社会保险暂行办法(2003.12.25)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人事部、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职工在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之间流动时社会保险关系处理意见的通知(2001.9.20)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在国内就业的华侨参加社会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2009.9.25)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单位外派职工在境外工作期间取得当地居民身份证后社会保险关系处理问题的复函(2001.4.24)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取得国外永久性居民身份证回国工作人员在国内工作期间有关社会保险问题的复函(2001.9.10)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对破产企业生产自救期间应否缴纳社会保险费问题的复函(2001.12.30)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如何执行和解释社会保险费征缴有关规定的复函(2002.7.31) (1)综合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1978.5.24)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1997.7.16)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2005.12.3)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2001.12.22)(2)参保对象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人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关于转业到企业工作的军官、文职干部养老保险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2002.9.23)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农业部、国务院侨务办公室关于农垦企业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2003.6.5)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司法部关于监狱企业人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2005.11.1)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民政部关于社会组织专职工作人员参加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2008.3.18)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对破产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复函(1999.2.24)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给企业造成经济损失的职工办理退休手续问题的复函(1999.11.8)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兼并破产企业职工提前退休问题的函(2000.5.25)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转制科研单位劳动合同制工人参加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函(2001.4.30)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执行劳社部发[2000]13号文件有关规定的复函(2002.5.27)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对户籍不在参保地的人员办理退休手续有关问题的复函(2002.5.30)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对社会力量所办学校等民办非企业单位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复函(2003.7.8)(3)个人账户管理职T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管理暂行办法(1997.12.22)城镇企业职T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2009.12.28)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规范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2001.10.18)(4)工龄计算与退休年龄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1999.3.9)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人事部、财政部、科学技术部关于转制单位部分人员延缓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2004.4.2)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除名职丁重新参加工作后工龄计算有关问题的请示”的复函(1995.4.22)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职T从事特殊工种的工作年限折算工龄问题的函(2000.11.30)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企业职T“法定退休年龄”涵义的复函(2001.5.11)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劳动合同制职TT龄计算问题的复函(2002.9.25)(5)养老待遇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务院侨办关于对归难侨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实行定额补助有关问题的通知(2001.12.21)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提前退休人员养老金计发有关问题的复函(2000.10.9)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劳动合同制工人退休待遇问题的复函(2001.2.2)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退休人员被判刑后有关养老保险待遇问题的复函(2001.3.8)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对扣发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抵偿债务问题的复函(2002.2.4)l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劳动合同制工人退休后基本养老金调整有关问题的复函(2002.5.15)1人事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后职工退休待遇问题的复函(2002.6.10)I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企业职工提前退休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问题的复函(2003.7.7)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因失踪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离退休人员养老待遇问题的函(2010.4.13)(6)农村养老保险县级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本方案(试行)(1992.1.3)国务院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2009.9.1)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民政部、审计署关于做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2007.8.17)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调整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计息办法的通知(2008.2.3) (1)综合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1998.1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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